2资产管理合同(平安大华高息债3号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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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 资产管理人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月

2 目录 第一节前言... 2 第二节释义... 2 第三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5 第四节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概况 第六节投资风险揭示 第七节初始销售期间 第八节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 备查文件

3 第一节前言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3 号,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2012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准则 )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阐述了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资产委托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资产委托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 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本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投资 说明书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资产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1 本合同 / 资产管理合同 :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签署的 平安汇通 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 效变更 2 资产委托人 / 委托人 : 指签订本合同, 委托投资单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资产管理人 / 管理人 : 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 / 托管人 :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4 5 注册登记机构 : 指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投资顾问 : 指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7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本计划 / 计划 : 指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系本合同 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 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托管人, 用 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8 : 指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内容包括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概况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投资风险 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9 工作日 / 交易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 开放日 :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 退出本计划的交易日 11 收益分配日 :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的日期, 本计划收益分配日 为合同终止日 ( 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12 估值日 : 指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收益分配日及合同终止日 ( 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 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在该日, 资产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13 资金账户 :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 收的银行账户 14 委托资金 : 指资产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交付资产管理人,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 15 委托财产 :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价值总和 17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8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19 初始销售期间 :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的计划 3

5 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0 年度对日 : 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 如 2014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 各年度的 1 月 1 日, 即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等 如年度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1 月度对日 : 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月度的对应日期, 如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月度对日为之 后各月度的 1 日, 即 2014 年 2 月 1 日 2015 年 3 月 1 日等, 如月度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2 存续期 :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3 认购 : 指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 24 参与 : 指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25 退出 : 指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26 违约退出 :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7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 : 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8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用于信息披露的公司官网 29 代理销售机构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0 特定资产包 :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融资融券 股票质押 约定式购回业务中与相 关当事人签署的 融资融券合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约定式购回合同 而形成 的资产包 31 特定资产包收益权 :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融资融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 约定式购 回业务中与相关当事人签署的 融资融券合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约定式购回 4

6 合同 而取得的一切应收款项及甲方作为服务商按上述合同对相关当事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权 利及利益及为维持和救济上述各项权利而做出相应补救措施的权利 32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 四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 算 ) 本计划年化业绩比较基准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在 4%-11% 之间浮动 ( 单利,1 年按 365 天计 在本计划所受让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资产包收益权能如期兑付的前提下, 本计 划资产委托人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方法如下 : 1 当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在观察期内从未小于沪深 300 指数期初价格 *89%, 并且从未大于 沪深 300 指数期初价格 *111%( 按照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 则 : 业绩比较基准 =(4%+MAX( 到期日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 / 沪深 300 指数期初价格 -1-4%, 0))* 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当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在观察期内曾经大于等于沪深 300 指数期初价格 *111%, 或者曾经 小于等于沪深 300 指数期初价格 *89%( 按照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为 ), 则 : 业绩比较基准 =4%* 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365 其中 : 到期日是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沪深 300 指数期初价格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 5

7 立日沪深 300 指数的收盘价格, 观察期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到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 包含首尾两日 ) 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是指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至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日的实际天数 ( 算头不算尾 ) 业绩比较基准, 是在本计划如期实现投资收益 没有发生债务违约等导致本金以及收 益损失的前提下发生的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 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资产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 五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结束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资 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合同, 进入清算程序 ( 六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 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各资产委托人初始委托 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 七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 八 ) 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 聘任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为本资产管理 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 九 ) 其他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二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以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代理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销售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 6

8 资说明书 为准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4 年 7 月 24 日至 2014 年 8 月 24 日进行初始销售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 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 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下列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 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委托人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 元人民币, 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 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款项到达资产管理人募集帐户后产生的利息 ( 自 T+2 日开始起息,T 日为认购申请日, 利息计至认购资金划付至托管账户前一日,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 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资产委托人, 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结果为准 ( 三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7

9 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一 ) 参与和退出条款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 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 二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 收 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 二 )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办理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 交易资料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并 将账户资料 交易资料 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 8

10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结算业务, 并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 ( 如有 ), 并提供交易信息 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 保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务 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 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六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资产委托人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 创造稳定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 1 受让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定资产包收益权; 该资产包主要是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融资融券 股票质押 约定式购回业务中与相关当事人签署的 融资融券合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约定式购回合同 而形成的资产包 2 投资于以下场外期权交易: 由资产管理人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中金公司 ) 签署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 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 投资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场外发行的期权产品 3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基金( 包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 9

11 上述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为 0-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 三 ) 投资限制 1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任何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 2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禁止任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行为 ; (2)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限制 ( 四 ) 风险收益特征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特征 ( 五 ) 投资顾问 本计划将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 聘任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 六 )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七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一 ) 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王名伦先生 10

12 投资经理简历 : 王名伦先生, 毕业于武汉大学, 先后任职于中国移动 信达澳银基金 2012 年 6 月加 入平安大华基金, 现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金融二部投资经理 王名伦先生无兼任基金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 二 ) 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委托人及 资产托管人 八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 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 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11

13 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 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九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 估值时间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的估值日为合同终止日 ( 合同终止日如遇节假日, 则在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 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 产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收益权 场外期权 货币基金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5 估值方法 (1) 特定资产包收益权和其他应收款项 ( 包括但不限于附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 应收账款 承兑汇票等 ) 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 (2) 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 于赎回日收益兑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 按银行存款利率 / 12

14 约定收益率 / 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 银行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等利息按银行存 款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 场外期权的估值每个估值日按照行权所得权益扣除期权费用后的价值作为场外期 权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 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 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协 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 说明采取的措施, 并立即更正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双方共同的主观或人为操作失误导致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工作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13

15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价值时 ; (2)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 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 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计 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 二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核算制度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14

16 5 本计划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准 8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9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4 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及律师费 5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 如手续费 账户费用等 ) 6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8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收取固定管理费 元整 本计划的管理费在合同到期日计提, 于计划到期清算时,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15

17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委托财产本金的 0.1%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T=E1 0.1% 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1 为托财产本金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自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于计划到期清算时,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 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委托财产本金的 0.8%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C=E1 0.8% 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1 为托财产本金 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自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于计划到期清算时, 从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中一次性支给代销机构 4 投资顾问费与业绩报酬 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与业绩报酬, 在扣除上述 ( 一 ) 中 1 到 7 项费用后, 剩余的委托财 产作为投资顾问费与业绩报酬, 于资管计划结束之日, 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 5 上述 ( 一 ) 中 1 到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 ( 三 )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损失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16

18 ( 四 ) 对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调高的, 须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对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调低的, 则管理人无须与资产委托人协商, 可以直接调低费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资产管理人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通知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委托人 资产托管人调整资产托管费率的,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 五 ) 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资产委 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 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 纳税的义务 十一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二 报告义务 ( 一 )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临时报告 当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产 委托人 2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将严格按照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 邮寄服务 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资产委托 17

19 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 件 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 母公司网站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还可通过资产管理人母公司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 : ( 二 )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 一 ) 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 以书面形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全体资产委托人的同意,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包括 : 1 因资产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经理, 对投资经理简介条款进行变更 2 调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4 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8

20 6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之间指令 清算交收规则的变更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 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 二 ) 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务 资产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次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履行告知义 ( 三 ) 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 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 经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组织成 立清算小组 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19

21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若出现转让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将首先对可变现可分配资产进行变现后并完成首次清算及收益分配相关工作 ; 对于剩余未实现特定债权, 管理人有权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直至转让方返还全部应付未付本金及利息或直至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后三个月为止 自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后三个月内, 管理人负责催促转让方归还应付未付本金及利息, 若三个月后转让方仍未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损失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 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4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费 支付管理费及托管费 清偿计划债务后, 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0

22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 ( 若有应付未付费用 ) (4) 销售服务费 (5) 清偿计划债务 (6) 按计划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投资顾问费 人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4) ( 5)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计划资产委托 5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五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及其 他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六 ) 计划到期清算时, 对于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无法在本合同终止日取回的财产, 该资产可由资产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资产委托人, 并由清算小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资产管理人, 垫付金额和实现收回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 均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十四 对资产委托人的服务 资产管理人承诺为资产委托人提供以下至少一种服务, 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 一 )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21

23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服务, 资产委托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 : ( 免长途话费 ) ( 二 ) 网上查询服务 资产委托人还可通过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网站的 账户查询 平台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的查询业务 公司网址 : 第四节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计划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22

24 (2) 交纳购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 不得违反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业绩报酬以及因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 整有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23

25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7)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 (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等 ; (9) 以受托人的名义, 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 试点办法 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10) 根据 试点办法 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 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24

26 值 ; (11) 计算并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 (12) 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 保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 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 (16)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 查报告 ;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2)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25

27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 (6) 复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 (8) 编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9) 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 (12)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 得向他人泄露 ; (13) 根据法律法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投资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以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 投资顾问协议 约定为准 二 违约责任 26

28 ( 一 ) 因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资产管理人和 /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 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 行为 5 不可抗力 ( 二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争议的处理 凡因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同意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27

29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经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 二 )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一式叁份, 当事人各执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为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至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止 第五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概况 一 资产管理人 名称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联系人 : 王名伦 联系电话 : 传真 : 网址 : 28

30 二 资产托管人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建一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联系人 : 左囡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网址 : 第六节投资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 资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本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二 ) 法律与政策风险 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和投资项目产生一定影 响, 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投资收益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9

31 ( 三 )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 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 四 ) 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存续时间较长, 且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及违约退出, 委托人可能存在流动性 的风险 ( 五 )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 中,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 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 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 六 )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 1 本计划委托财产主要通过受让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包收益权, 特 定资产包收益权因以下原因存在投资风险, 进而导致本计划投资风险 : (1) 特定资产包主要包括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融资融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 约定式购回业务中形成的资产, 这些资产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本计划还存在平安证券回购变现的风险, 如平安证券不能按期足额回购, 将导致特定资产包不能如期变现 如国家政策法规对投资品种做出限制, 可能导致资管计划提前终止, 也将导致本资产管 理计划承担收益受损风险 (2) 场外期权产品投资风险 本计划通过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期权费用, 获得中金公司场外发行期权的行权 权利, 存在交易对手中金公司违反合同, 到期不履约的可能, 造成本计划委托人实际获得收 益低于预期的可能 本计划投资形成的期权行权权利为挂钩沪深 300 指数期权, 沪深 300 指数的波动直接影 响期权行权后本计划可获得的收益, 存在沪深 300 指数波动范围超出委托人预期, 从而造成 30

32 本计划收益低于委托人预期的可能 ( 七 ) 强制变现风险 本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到期时仍持有非现金财产的, 对未变现部分, 资产管理人将予以强制变现, 本计划将自动延期至全部委托变现之日止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委托财产的处置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 任何价格处置委托财产, 以实现委托财产变现, 由此导致的委托财产损失 变现费用和资产委托人利益损失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 八 ) 委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在本计划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 委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分配或是获得分配的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 ( 九 )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 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 ( 十 )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 可能 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七节初始销售期间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4 年 7 月 24 日至 2014 年 8 月 24 日进行初始销售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 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 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31

33 第八节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 名称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秀丽 联系人 : 王源 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名称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联系电话 : 传真 :

34 备查文件 ( 一 )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二 ) 平安汇通双益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业务许可证 ( 即合法经营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明 ) ( 四 ) 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许可证 ( 五 ) 其他资产管理人认为需要且可以提供的备查文件 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资产委托人可在资产管理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但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复印 拷贝的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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