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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户法律法规 1) 关于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银行 :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 保证基金管理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试点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 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是指 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 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汇资产 二 符合 试点办法 规定的条件, 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 经营状况 公司治理 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三 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严格按照 基金法 试点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 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并针对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 ( 一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 主要内容包括 : 业务推广与营销体 系, 由授权 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 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 ( 二 ) 公平交易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 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 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 交易执行的程序 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 ( 三 ) 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 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 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 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 主要内容包括 : 异常交易的类型 界定标准 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 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 ( 四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主要内容包括 : 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 本行为准则 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 度等 ; ( 五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 主要内容包括 : 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 位的设置 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 ( 六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 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 资 产配置方法 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 投资指

2 令与交易执行 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 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 运 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 ( 七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 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 则 业务承接与营销 投资管理 交易执行 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 内部风 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 ( 八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 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 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 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 岗位职责 监察稽核的权限 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 ( 九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 客户情况的了解 客户风 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 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 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 客户服务等 ; ( 十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 业务记录的内容 档案 的保管与使用等 ; ( 十一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 危机处理的原则 危机处理 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四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 " 防火墙 " 制度, 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风险管理, 防范和化 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 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7 年 11 月 30 日颁布,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 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 由 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信 规范的原则, 维护证券市场

3 的正常秩序,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 管人应当恪守职责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 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 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 券 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 ( 一 )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 ( 二 )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变更经营范围, 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 ( 一 ) 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 二 ) 经营行为规范,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2 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 ( 三 ) 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 ( 四 ) 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 ( 五 ) 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 ( 六 ) 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 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 ( 七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托管 第十一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 资产管理合同, 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

4 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 运用委托财产进 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 ( 一 ) 股票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 ; ( 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十五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的 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 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在一个 委托投资期间内, 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 20% 固定 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十七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 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 说明和书面承诺 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 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 序的要求 第十八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审慎 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在财产委托期间,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隐瞒真相 提供虚假资料 ; ( 二 ) 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 ( 三 ) 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 ; ( 四 ) 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 ; ( 五 ) 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 ; ( 六 ) 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 ; ( 七 ) 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 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 ; ( 八 )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 九 ) 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 十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评估客户的财 务状况, 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 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 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 ( 包括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 交易数量 交易理由等 ) 进行监控, 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 对于资产管理合同 交易行为中 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 投资经理与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 并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 )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二 ) 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三 ) 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 ( 四 ) 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 ( 五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六 )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 ; ( 七 ) 通过报刊 电视 广播 互联网 ( 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 ) 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 ( 八 ) 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 ( 九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 十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6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 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 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 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托管等情况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可能影响客户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业绩表现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 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 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 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 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 并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存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等文件 资料 第三十一条证券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委托财产投 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责令整改 暂停或终止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暂停其基金发售及持续销售活动等行政监管措施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记入诚信档案 暂停履行职务 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法律 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资格 ; 对直接

7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关规 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利用其所管理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的,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利用其所管理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的, 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资格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关规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业务资格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关规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经营范围, 擅自从事特定资产管理 托管业务 ; ( 二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给资产托管人托管 ; ( 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超越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 ( 四 )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 ; ( 五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 二 ) 项至第 ( 十 ) 项规定的 ; ( 六 )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资产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 第十八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 告 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按照有关规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八条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 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单处或并处警告 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关规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 ( 二 ) 项所指的多个客户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具体实施安排, 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 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8 年 3 月 27 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

8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 试点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 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特定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或称 " 本合同 ")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 指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条在不违反 试点办法 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凡对当事人权利 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论本指引是否作出规定, 当事人均应 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资产管理合同未尽事项, 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并作为合同附 件与资产管理合同一起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 "XX 资产管理合同 " 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委托 人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九条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 第十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列明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及义

9 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除保本产品外,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列明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 住 所 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 ( 二 )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 三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 ( 四 )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托管等情况 ; ( 五 ) 依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 ( 六 ) 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 七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 ( 二 )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 三 )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 四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业绩报酬, 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 五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 六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 ( 二 )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 三 )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四 )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 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 五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 ( 二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 ( 三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 ( 四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 ( 五 )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 ( 六 )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 ( 七 ) 按照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 八 ) 按照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九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 十 ) 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 十一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十二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 二 )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 三 )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 ( 四 )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 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 五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 ( 二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 )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 五 ) 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 ( 七 ) 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八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 九 )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十 )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十一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委托财产 第十九条列明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事项, 包括 : ( 一 ) 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委托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 说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 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 二 )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订明当事人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等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 ( 或产品 ) 名称 其中, 产品是指同一委托人根据不同投资目标设定的不同投资组合, 产品名称中也应包含委托人的字样 例如," 持有人名称 " 一项为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托管人名称 -XX( 委托人名称 )XX 投资组合 XX 号 " ( 三 ) 委托财产的移交 1 列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 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 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 列明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 四 ) 委托财产的追加列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 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12 ( 五 ) 委托财产的提取 1 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当委托财产高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时, 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 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 当委托财产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时, 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 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 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 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 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 列明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六节投资政策及变更 第二十条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 包括 : ( 一 )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详细阐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阐明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 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认知能力等基本情况 ( 二 ) 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详细阐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阐明委托财产投资的有关内容, 例如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投资政策的修改或变更等 第七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同时, 列明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的姓名 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节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 ; ( 二 ) 投资指令的内容 ; ( 三 )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程序 第九节越权交易的界定 第二十四条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 ;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3 第十节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委托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估值依据 ; ( 二 ) 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 ; ( 三 ) 估值时间 ; ( 四 ) 估值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说明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的有关情况 : ( 一 ) 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 ( 二 ) 委托财产应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七条订明委托财产费用的有关事项 : ( 一 ) 委托财产费用的种类, 列明委托财产运作过程中, 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 费率 费率的调整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 ( 二 ) 不得列入委托财产费用的项目, 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财产费用 ( 三 ) 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的 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 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 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 20% 第二十八条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二节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订明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原则及方法 第十三节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列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 内容 时间和途径等有 关事项, 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 托管等情况的 具体时间和方式 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1 个月 第三十一条列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 内容 时间和途径等有 关事项 第十四节风险揭示

14 第三十二条列明委托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 ; ( 二 ) 管理风险 ; ( 三 ) 流动性风险 ; ( 四 ) 信用风险 ; ( 五 )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 ( 六 ) 其他风险 第十五节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 ;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 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 当事人约定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时, 应体现长期投资理念, 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第三十六条说明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 容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列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其中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 一 )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 二 )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 ( 三 )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 ( 四 )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五 )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 ( 六 )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七 )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说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其他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节争议的处理

15 第四十条说明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节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2008 年 3 月 24 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 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2 号 )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 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 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社保组合 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 以及一级市场申购 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 同时应包括授权 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 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 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 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 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 并通过工作制度 流程和 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 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 分析评估和信息

16 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 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确保各投资组 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 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 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 避免主观 臆断, 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 制定明确的 备选库建立 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 投资风格 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 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 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 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 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 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 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 制定客观 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 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 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三条 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对于同一证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 公司应保证这些投资组 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 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17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 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 应进行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 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 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 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 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 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如有不同, 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 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 制度, 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 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 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 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 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 进行审查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 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 对于发现的 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 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 控制和改进措施

18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 分投资类别 ( 股票 债券 ) 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 ( 如日内 5 日内 10 日内 ) 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由投资组合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签署后, 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 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 5%, 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 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 并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 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 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9 年 5 月 5 日颁布,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第 51 号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适用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办法 和本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 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 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信 规范的原则, 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禁

19 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 合规管理和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 规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 防范和化解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 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共同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 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 方式 价格 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 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 ( 二 )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 ( 三 )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 ( 四 ) 投资风险揭示 ; ( 五 ) 初始销售期间 ;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 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 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 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

20 理计划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 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 电视 广播 互联网 ( 基金管理公司 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 ) 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 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人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的账户, 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 一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 二 )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应当采取资产组合方式运用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 ( 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 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 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2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 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前将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投资说明书草案 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完毕,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始销售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投资说明书草案 销售计划等材料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出修改, 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 代理销售机构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 存在虚假宣传 预测收益或其 他违规行为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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