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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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计划资产管理人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人保证 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计划 ) 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本计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 以下简称 准则 资产管理人承诺本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计划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资产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计划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 由委托财产承担 ; 资产管理人违背资产管理合同 处理专户事务不当使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受到损失, 由资产管理人赔偿 本计划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证券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本计划不发生亏损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本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委托人在加入本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 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相关文件的决策 - 1 -

3 目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3 三 资产管理人... 4 四 资产托管人... 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5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九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 非交易过户及转让... 9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报告义务 十六 风险揭示 十七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八 对资产委托人的服务 十九 备查文件

4 一 绪言 本投资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同 ) 编写 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计划是根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资产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该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即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计划投资人欲了解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文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1 资产管理计划 本计划 计划: 指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投资说明书: 指 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 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 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4 资产委托人 委托人: 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5 资产管理人 管理人: 指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资产托管人 托管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8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 - 3 -

5 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 开放日: 在开放期, 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 具体日期以资产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14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是指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委托财产现金资产的归集 存放与支付, 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 第 i 期优先级份额 A 类份额 :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第 i(i= ) 期优先级份额,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优先获取第 i 期约定收益 17 一般级份额 B 类份额 :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费用 优先份额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一般级份额享有的前述收益劣后于优先级份额本金和收益后分配, 并以一般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为限承担亏损 18 优先委托人 A 类委托人 : 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19 一般委托人 B 类委托人 :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般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0 优先级份额的基本收益: 优先委托人以本资产计划净资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收益率优先提取的部分 21 本金: 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22 超额收益: 指本计划的收益在满足优先级份额本金和基本收益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23 第 i 期优先级份额到期日 : 指优先委托人持有第 i 期优先级份额的到期之日, 具体日期以资产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 资产管理人 ( 一 ) 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 亿元法定代表人 : 许小松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成立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一亿元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二 ) 本计划投资经理介绍 1 投资顾问资产委托人指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产品的投资顾问, 为其就本产品的投资运作提供 - 4 -

6 投资顾问服务, 负责投资决策和下达具体交易建议等职能 除非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违背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 否则管理人应在可实现的前提下严格执行, 管理人对该等执行结果不承担责任 2 本计划投资经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 张鸿凯, 男, 北京大学硕士 2009 年 7 月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证券公司自营 资产管理 投资银行等业务合规管理工作 ;2013 年 3 月加入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事业部高级经理 投资经理 四 资产托管人 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联系人 : 秦湘联系电话 : 传真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销售机构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事业部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陈雪 ( 二 )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电话 :(0755) 传真 :(0755) 联系人 : 宋宇彬 - 5 -

7 ( 三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法定代表人 : 卢伯卿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陶坚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固定收益类 ( 三 )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 四 )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 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稳健增值 ( 五 ) 委托期限长期 ( 六 ) 最低资产要求初始销售期间内, 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 ( 七 ) 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起点 100 万元 ( 九 ) 分级 1 分级概述本产品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级别, 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 :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在资产计划利益分配时享有优先从委托财产中获取委托财产利益的权利的份额类型 一般级份额,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并以一般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为限承担亏损 - 6 -

8 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分开募集 ( 其中一般级份额在符合法定存续要求的情况, 可以独立存续 ), 合并运作 存续期间, 优先级委托资产与一般级委托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9:1 2 优先级份额级别本计划存续期间, 资产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安排优先级份额的募集 优先级份额中, 根据投资配置安排和投资收益安排, 将在运作过程当中动态增加不同级别, 例如优先 1 级份额 优先 2 级份额 ; 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认购 / 参与代码, 独立进行核算和收益分配, 每类级别各子级别无关联关系和比例要求 对于新增级别的计划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各个级别的预期约定收益率将在本合同附件 认购 / 参与告知书 中约定, 最终以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预期约定收益率并不是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在极端情况下, 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计划收益分配按各个级别进行单独收益分配, 每一优先级别中的资产委托人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 3 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委托人的利益, 本计划定期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止损线 本计划止损线计算方法如下 : 止损线 = 存续的每一优先级委托本金 (1 该级别份额约定收益率 该级别份额运作天数 / 365) 100% 2% 委托资产本金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时, 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止损操作, 直至全部变现为止 止损变现完成后, 本计划提前终止 所变现计划资产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如有不足按照优先级份额权益比例分配 如有剩余资产归一般级委托人所有 4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须分别核算优先级和一般级的份额净值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 以届时的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每一期的 参与认购告知书 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 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 7 -

9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具体名单以投资说明书为准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名,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不同级别的份额可以分开募集, 资产委托人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告知销售机构其购买的计划份额的类型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1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 七 )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 八 )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 九 )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8 -

10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不超过 20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且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 但不超过 50 亿元,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不符合计划合同生效条件的, 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 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 非交易过户及转让 ( 一 ) 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说明书 为准 ( 二 )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一般级份额在独立存续时, 本计划定期开放参与和退出 资产管理人需提前进行公告 优先级份额 ( 每一级别 ) 的参与和退出设定以其认购或参与时的届时公告为准 资产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增加募集优先级份额时, 会提前公告开放参与 退出的时间以及新募集优先级份额的存续时间, 新募集优先级份额在存续时间内不能退出, 一般级份额在开放参与 退出的期间可以选择退出 在存在优先级份额时, 本计划会临时调整参与和退出的频率 资产管理人在提前公告并提供退出开放选择的情况, 可设定特别封闭期 特别封闭期内, 本计划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特别封闭期内一般级委托人不能退出 特别封闭期的设定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 三 )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价格及程序等 1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按照约定价格进行新增参与或者退出 一般级份额参与和退出遵循 未知价 原则 - 9 -

11 2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原则, 即为了保证资产委托人人数不超过 200 人 (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在参与开放日对提交参与申请时间较早的参与申请优先确认 ; 在提交参与申请的时间相同的情况下, 对金额较大的参与申请优先确认 当资产委托人人数达到 200 人 (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时将不再接受参与申请 对提交参与申请时间的认定以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请时间为准 3 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退出以份额申请 4 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 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 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特定客户应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7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 则为无效申请,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特定客户退出申请确认后, 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正常情况下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 遇特殊情况及不可抗力将顺延或部分支付退出款项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 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8 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 四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参与费用 )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 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 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否则, 资产委托人应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 五 )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2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12 3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 六 )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在一次开放周期内,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 ( 退出申请总份数减去参与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 为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份额占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该资产委托人退出份额, 退出价格为确认日计划份额净值 ; 资产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 除资产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含 ) 的, 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参与开放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七 ) 拒绝或暂停参与 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 (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户 (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2) 根据市场情况, 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 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 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 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 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 在如下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3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 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 在如下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 八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非交易过户, 需向注册登记机构缴纳的相关费用 ( 九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1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 资产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业务规则, 由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时修订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 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1 现金 银行存款( 包括同业存款 协议存款等 ) 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票据 各类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融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集合票据 可转债 可分离债 混合资本债等 )

14 银行间 / 交易所正回购 债券逆回购及其他流动性金融工具等 ; 2 银行理财 债券基金 分级基金优先级 货币市场基金 大额可转让存单 票据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属性的债权 收益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标的等 ;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资产管理人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立足稳健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增厚收益 力求控制组合整体风险在较低水平的前提下, 取得一个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回报 ( 四 ) 投资限制 1 除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外的信用类债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公司债等 ) 的债项评级在 AA-( 含 ) 以上 ; 2 短期融资券主体评级 A+( 含 ) 以上 ;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项评级 AA-( 含 ) 以上, 或主体评级 A+( 含 ) 以上, 或担保人评级 AA-( 含 ) 以上 ( 五 ) 投资禁止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 以及对倒 串通操作 老鼠仓等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相冲突的违反 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的任何投资操作 ;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六 ) 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本计划为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 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中, 优先级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特征, 一般级表现出中等风险收益特征

15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委托资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为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户名为 招商财富 -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名称以托管人和中登出具的账户信息函件为准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进行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 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日估值, 估值核对确认日为每一个交易日,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核对确认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确认 3 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

16 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 估值对象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1) 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2)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价证券估值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 ( 包括封闭债券基金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等 ) 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 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估值 ; B.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债券收盘价减去该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 (3) 债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计入委托财产 ; (4) 银行间市场交易金融工具 ( 包括债券等 ) 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加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每日计提 交易手续费逐笔从委托财产中扣收, 作为应付累计, 按季度支付 ; (5) 同一债券 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未上市债券 私募发行的债券 (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 等固定收益品种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投资成本估值 ; (7) 开放式基金 ( 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 ), 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 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 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应以账面价值估值 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 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8) 固定收益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固定收益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 ; 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计划, 按定期公布的计划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 既无固定收益率, 也不定期公布计划单位净值的计划, 按成本估值 ; (9)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 债权按投资成本估值, 收益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 (10)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资产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 估值错误的处理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 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立即更正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 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 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 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计划资产份额

18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原则上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优先级份额的收益于当期优先级份额开放日 / 到期日进行收益分配 一般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在符合收益分配要求的情况下, 每年收益分配一次 具体分配方法和比例资产管理人将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 4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5 开户及证券交易费用

19 6 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本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 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本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 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 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本计划所指第 i 期客户维护费, 仅对第 i 期优先级份额收取, 第 i 期客户维护费年费率详见当期的认购 / 参与告知书 第 i 期客户维护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第 i 期客户维护费 = 第 i 期优先级份额本金规模 Ri 第 i 期优先级份额存续期 当年天数 Ri 为第 i 期客户维护费年费率本计划的第 i 期客户维护费在第 i 期优先级份额到期时一次性提取, 于第 i 期优先级份额到期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资管计划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代销机构 具体客户维护费的详细条款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协议 及其 补充协议 4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20 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每个季度的投资顾问费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 5 本节( 一 ) 中 5-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 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 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 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报告义务 ( 一 ) 运作期报告 1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具体为 :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天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 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具体为 :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 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 并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分别签署 3 净值报告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以书面形式或其

21 他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发生下列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报告 1 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 涉及资产管理人 计划财产 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 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 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5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将严格按照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邮寄服务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 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6 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 二 )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按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 由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

22 报告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业绩明显差距分析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的业绩表现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 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委托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 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投资品种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二 ) 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投资品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 三 ) 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 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 四 ) 信用风险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 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 五 )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债权 收益权 固定收益类产品等资产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全部兑现以及本金损失的风险 ( 六 ) 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 七 ) 其他风险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23 十七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 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客户服务费 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9)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24 名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小松联系人 : 文泉 / 张鸿凯联系电话 : / 传真 :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 或有 ) (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等 ( 或有 ) (9) 以受托人的名义, 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 或有 )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25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联系人 : 秦湘联系电话 : 传真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相关法律 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约定的, 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的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26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 有权拒绝执行, 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 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 一 ) 合同变更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上述情形包括 :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时间 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二 ) 合同变更的备案

27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合同终止的情形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 本计划规模不足 3000 万, 资产管理人提议提前终止的 ;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 本合同终止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 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 并按前述原则进行分配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 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28 5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 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 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 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 (3) 清偿计划债务 (4) 委托人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 (2)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三 )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 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 对资产委托人的服务 ( 一 ) 份额净值揭示本计划份额净值在每个估值核对日的次日揭示 份额净值揭示可在销售渠道查询 ( 二 ) 季度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报资产托管人复核, 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在每年结束后 3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报托管人复核后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9 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九 备查文件 ( 一 ) 招商财富-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二 ) 招商财富- 招商证券 - 招金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 三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业务许可证 ( 即合法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明 ) ( 四 ) 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许可证 ( 五 ) 其他资产管理人认为需要且可以提供的备查文件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委托人可在资产管理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但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复印 拷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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