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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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2 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就本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交易结构 收益分配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 本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充分的揭示和披露, 请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 并请在本风险揭示书后签署确认 投资者购买本计划份额, 成为本计划投资人将被视为您已经充分了解和知悉了本计划的信息, 并愿意根据产品合同的规定, 按照投资风险自负的原则, 享有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发生损失的风险 一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计划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详见本计划的产品合同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规定 本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如下 : ( 一 )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保证其资质 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 法规 监管政策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 协议 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束, 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 及时 1

3 恰当的赔偿责任 (5)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资产委托人应事前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 2

4 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按照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 对于资产管理合同 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5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4

6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本计划的交易结构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平层产品, 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并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每份份额享受相同权益, 承担相同损失 三 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 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元, 且计划所持现金足够进行收益分配的, 资产管理人有权对计划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得小于 元 本计划存续期届满,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进行终止清算, 每份份额享受相同权益, 承担相同损失 四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本计划未聘请第三方机构为投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 截至披露日的关联交易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人 员工及其关联方投资本计划的情况 无 ( 二 ) 资产管理人关联方代销本计划份额的情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销 ( 三 ) 本计划投资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情况 5

7 无 六 风险揭示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 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 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6

8 利率下降时, 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 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二 ) 管理风险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 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风险本计划原则上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但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自律政策 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这意味着您可能在该段时间的非开放日内, 不能退出本计划, 不能让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现 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证券处于锁定期内, 资产管理人将不能对委托财产所持证券及时变现, 这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 ( 四 ) 信用风险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 正回购方 ) 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 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 五 ) 特定风险沪港深股票投资风险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 7

9 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A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B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c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六 ) 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8

10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委托财产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销售机构等 在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过程中, 因为交易习惯或者现有的技术等条件所限, 托管人事实上可能难以及时 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义务 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知悉该风险, 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可能由该风险导致出现的经济损失 ( 七 ) 其他风险战争 自然灾害 法律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七 声明和承诺 ( 一 )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 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 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 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 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 二 )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 正当的 完全的, 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 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 协议 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 三 )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 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 并已详细 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 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 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 正当的占有 使用 支配 收益权限的资金 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 9

11 法所有或拥有合法 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 正当的占有 使用 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 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 不适合 不恰当等违法 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 不恰当等情况, 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 四 )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 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以短信 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务信息 资产委托人可自助登录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咨询资产管理人相关服务人员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 ( 五 )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 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 均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六 )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隐瞒 欺诈或重大遗漏, 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 七 ) 资产管理人已就上述风险对资产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揭示和披露, 并不会亦不应就上述安排对计划资产或资产委托人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充分关注本计划的相关安排, 且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资金流转状况等, 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 八 ) 本人 / 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 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 本人 / 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本人 / 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表明投资人对上述风险和安排已充分知悉和了解, 亦 10

12 表明资产委托人已充分知晓资产管理人不会在任何情形或场合, 对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本计划组合资产或资产委托人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 补偿 ; 资产委托人亦已充分知晓和同意, 其不会亦不应在任何情形或场合下, 对资产管理人提出赔偿 补偿请求 敬请资产委托人在投资前,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以下无正文 ) 以上 风险揭示书 的各项内容, 本人 / 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 请资产委托人 / 被授权人认真阅读后抄写 ) 法人加盖公章 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11

13 目录 一 前言 二 释义 三 声明与承诺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与执行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十五 越权交易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九 报告义务 二十 风险揭示 二十一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 二十二 清算程序 二十三 违约责任 二十四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二十六 其他事项

14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或简称 本合同 )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 以下简称 ) 准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 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要求提请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13

15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1 资产管理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费用 ),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资产管理人: 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5 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 6 资产管理计划: 指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7 投资说明书: 指 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投资风险揭示 推介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 工作日: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 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 开放日: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1 封闭期: 本计划封闭期为上一开放期末日 ( 不含 ) 至本次开放期首日 ( 不含 ), 其中首个封闭期为本计划生效日 ( 含 ) 至首个开放期首日 ( 不含 ), 末个封闭期为上一开放期末日 ( 不含 ) 至本计划终止日 ( 含 ) 12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 中登公司 ) 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3 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

16 14 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 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6 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 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 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9 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0 违约退出: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1 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2 月度对日: 指某一日期之后各月的对应日期, 如 1 月 1 日的月度对日为之后各月的 1 日, 即 2 月 1 日等 如无月度对日的, 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2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4 计划财产净值: 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5 计划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26 计划财产总值: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7 合同生效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并完成验资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28 计划生效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并完成验资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15

17 三 声明与承诺 ( 一 )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有 ) 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 二 )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18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日外, 其他时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本计划原则上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个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自本合同生效日 ( 含 ) 起每满六个月之月度对日 即本计划任一个封闭期加上其后的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六个月 具体开放期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的, 本计划相应终止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计划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计划财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 本计划终止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的, 本计划提前终止 17

19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销售方式 销售对象 1 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资产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2 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 销售对象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单个客户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并可多次认购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 0% ( 四 )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2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 五 )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 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 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18

20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 六 )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 计划份额的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为准 19

21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下列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0

22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日外, 其他时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本计划原则上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个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自本合同生效日 ( 含 ) 起每满六个月之月度对日 即本计划任一个封闭期加上其后的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六个月 具体开放期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自律政策 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 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说明书 为准 2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本计划原则上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个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自本合同生效日 ( 含 ) 起每满六个月之月度对日 即本计划任一个封闭期加上其后的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六个月 具体开放期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 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由资产管理人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并提前在网站上发布公告, 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下午 15:00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价格及程序等 (1) 未知价 原则, 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退出以份额申请 (3) 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 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 21

23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 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 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 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 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 投资者总人数超过 200 人, 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 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 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 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 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 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及业绩报酬 (6)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 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 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 参与申请的人数限制 a 首次参与的委托人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人数限制, 对于在单个开放日首次参与的投资者提交的参与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时间优先 的原则来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参与份额 22

24 b 追加参与的委托人对已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首次参与已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的追加参与申请, 则追加参与委托人不受人数控制限制 (8) 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参与费用 ), 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财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 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财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 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 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财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财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含 100 万元人民币 ) 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 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5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 参与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用于计划的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参与费率为 0 (2) 退出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 23

2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收取, 退出费率为 0 (3)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 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6 拒绝或暂停参与 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a 如接受该申请, 将导致本计划委托人超过 200 人 b 根据市场情况, 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c 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 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d 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 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 在如下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a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b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c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d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 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 在如下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24

26 a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c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d 本计划持有的现金无法满足所有投资人退出请求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 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 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本资产管理计划退出开放日, 单个工作日中, 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a 接受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b 部分延期退出: 当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资产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退出申请, 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在后续工 25

27 作日予以受理 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 除资产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退出开放日, 则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 退出价格为该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财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 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c 巨额退出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二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三 ) 在本计划满足份额转让条件后, 资产委托人有权申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自律政策 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6

28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保证其资质 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 法规 监管政策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 协议 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束, 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 及时 恰当的赔偿责任 (5)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29 (8)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资产委托人应事前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法定代表人 : 刘未联系人 : 邱伟平联系电话 : 传真 :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8

30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按照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 对于资产管理合同 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29

31 告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 : 广州市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沈晓东联系电话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 30

32 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1

33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 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 二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 交易资料 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 5 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8 按本资产管理合同,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 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32

34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国内已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货币市场基金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及银行存款 其中, 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银行存款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 三 ) 投资策略 1 股票的投资策略本计划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 重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 但质地优良, 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稳定性的公司股票 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本计划将根据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资金面 市场情绪等因素, 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结合股票估值, 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 经营稳健 业绩优良 治理结构健康 持续分红能力较强的公司股票 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公司的行业前景 成长空间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运营效率 治理结构 公司估值等 (2)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本计划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 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 具备优质成长性及 33

35 注重现金分红的股票进行投资 本计划将采用价值投资策略, 通过 自下而上 的方式, 结合定量 定性分析, 考察和筛选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具有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核心投资标的 本计划还关注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 交易制度 市场流动性 投资者结构 市场波动性 涨停板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 债券投资策略本计划将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 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在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管理人将对于预期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的基本判断 本计划将投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 以回避利率上升而导致的较长久期券种的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 四 ) 投资限制 1 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银行存款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的被动超标,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完毕 ; 如因本计划所持有证券处于流通受限 停牌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比例无法调整以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4

36 ( 五 ) 投资禁止行为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投资期货 3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向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出资 7 投资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有关联关系的证券, 该等证券清单如下 : 序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 1 升华拜克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 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产品,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 八 ) 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35

37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一 ) 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 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 张弛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 张弛先生, 厦门大学化学硕士, 厦门大学本科 曾任兴业证券化工行业研究员 中信证券研究部化工行业负责人 天安财险资管权益投资总监 2016 年加入财通基金, 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 ( 二 ) 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向销售机构提供资产委托人名单, 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6

38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 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需要开立基金账户 本计划资金账户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 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鉴, 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费用 资产划拨 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 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由托管人开户的, 管理人需协助提供证券开户费划款凭证截图和相关开户资料 ; 销户时管理人协助提供证券账户销户相关资料 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 银行间同业存款利率 账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 37

39 定期账户应由托管人保管, 要留托管人预留印鉴, 托管人保管定期存单, 定期存单当面移交, 到期后资金必须划回托管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管理人负责在基金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 ( 账号 查询密码等 ) 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 募集户开户工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38

40 十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与执行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 ( 授权人 ) 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 (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 ( 被授权人 ), 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权限 电话 传真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 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 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 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 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书面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大小写金额 付款账户信息 收款账户信息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 ( 统称电子指令 ) 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大小写金额 付款账户信息 收款账户信息等, 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的电子指令为有效指令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 三 )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若资产管理人已与资产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已申请托管人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服务平台 ( 简称托管网银 ), 资产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 并应事先书面向资产托管人指定各业务类型划款指令的发送主渠道, 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若资产管理人未与资产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 且未申请托管网银的, 指令由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传真 39

41 以获得收件人 ( 资产托管人 ) 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依照本合同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及 授权通知 发出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对于头寸不足, 以及小于两小时划款时间的指令, 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 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 复核无误后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资产托管人仅依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对电子指令, 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 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 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40

42 ( 四 ) 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试点办法 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 五 )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 六 )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通知列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列明的生效日期的, 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变更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如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与原件不符, 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 七 ) 划款指令的保管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 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 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八 ) 相关责任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41

43 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 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 欺诈 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 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42

44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一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 二 )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总行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进行结算, 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 (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并遵守资产托管人总行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 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43

45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对于场外的证券交易,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最终交收时间前补足款项,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至少提前两个小时发送划款指令 若因资产管理人或证券经营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如未能按时完成融资, 资产托管人有权通知资产委托人及相关部门 由于资产管理人过错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 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 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 并确保指令要素 ( 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 成交编号 ) 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 对于 T+0 深圳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 若管理人未能于 T+0 日 14 时之前未备足足够头寸进行交易或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 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 的, 托管人有权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 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用于资金交收 如由于资产管理人过错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 给委托财产和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资金 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 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44

46 ( 四 ) 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 T 日, 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 T+1 日下午 14: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参与份额或退出金额, 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 ; 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 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算的 清算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资金账户 ) 与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16:00 前在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 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为净应付款, 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6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45

47 十五 越权交易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包括 :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限期内,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资产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如果发生超买行为, 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 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46

48 ( 三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产托管人根据以下约定, 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托管人监督投资计划限制不包括投资策略的相关内容 ) (1) 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 见附件二 ) 规定的事项为准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变更时, 资产管理人应已与托管人协议一致 并在新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启用前 3 个工作日提交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扫描件 (2) 委托人确认, 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 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的被动超标,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完毕 ; 如因本计划所持有证券处于流通受限 停牌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比例无法调整以符合 投资监督事项表 约定内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调整完毕 (4)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电话或书面通知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资产托管人在其可观测的范围内对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47

49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 估值时间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 每个工作日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 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上市流通的基金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 48

50 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 FV Dl Dr C ( P C) D 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 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 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 ( 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9

51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开放式基金 ( 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 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前一工作日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7) 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 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资产管理人应优先使用电子直连方式与资产托管人进行计划财产估值核对 7 估值错误的处理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50

52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 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 是指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 51

53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52

54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费 2 资产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业绩报酬 5 产品验资费用 6 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7 计划设立及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8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10 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 1.5% 的年费率计提 资产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本计划的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产品终止后, 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 53

55 户名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银行 : 工行上海市老西门支行摘要中备注 : 管理费 2 资产托管费资产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资产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产品终止后, 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 : 特定客户资产托管收入账号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德路支行摘要中备注 :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提, 按半年支付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 由资产托管人于下一半年度首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服务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54

56 4 业绩报酬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每个收益分配日 资产委托人计划份额退出日 ( 包括全部或部分退出 ) 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资产管理人有权于业绩报酬计提日按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份额 ( 对于计划份额退出日来说, 即为退出份额 ) 在该期间投资收益 ( 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 ) 超过计提基准的部分计提 20% 作为业绩报酬,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业绩报酬 = S NAV 0 [(NAV T NAV 0)/ NAV 0 B T/365] 20% 其中 : S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份额数 ; 对于计划份额退出日来说, 即为退出份额 NAV 0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所持有份额 ( 对于计划份额退出日来说, 即为退出份额 ) 所对应的认购或参与时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 T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计划份额净值加上资产委托人持有期每份额累计派发现金红利 如资产委托人多次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的业绩报酬分别计算, 且退出的份额按照 先认购的, 先退出 的原则确定累计派发现金红利 B 为业绩计提基准, 本计划为 5% ( 年化 ) T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所持有份额 ( 对于计划份额退出日来说, 即为退出份额 ) 自合同生效日或参与确认日起始的持有天数 如资产委托人多次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的业绩报酬分别计算, 且退出的份额按照 先认购的, 先退出 的原则确定持有天数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并与委托人核对一致,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由资产托管人从收益分配款项或退出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5 上述第一款中 5 至 11 项费用, 除第 8 项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计划财产中支付外, 其它费用均应由管理人确定金额并发出划款指令 ( 三 )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55

57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 五 )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 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56

58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一 )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 : 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 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元, 且计划所持现金足够进行收益分配的, 资产管理人有权每年对计划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得小于 元 2 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4 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本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计划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由计划资产管理人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57

59 十九 报告义务 ( 一 ) 推介期报告 1 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 将投资说明书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2 计划生效公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二 ) 运作期报告 1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 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7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本计划生效不足两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年, 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本计划生效不足两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季, 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报告 1 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58

60 2 涉及计划财产 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 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 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 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将严格按照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邮寄服务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 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 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 三 )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 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 并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完成特定资产管 59

61 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业绩明显差距分析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的业绩表现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 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委托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 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 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 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 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以短信 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务信息 资产委托人可自助登录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咨询资产管理人相关服务人员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 60

62 二十 风险揭示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 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 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61

63 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 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二 ) 管理风险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 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风险本计划原则上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但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自律政策 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这意味着您可能在该段时间的非开放日内, 不能退出本计划, 不能让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现 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证券处于锁定期内, 资产管理人将不能对委托财产所持证券及时变现, 这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 ( 四 ) 信用风险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 正回购方 ) 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 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 五 ) 特定风险沪港深股票投资风险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 62

64 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A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B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c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六 ) 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63

65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委托财产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销售机构等 在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过程中, 因为交易习惯或者现有的技术等条件所限, 托管人事实上可能难以及时 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义务 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知悉该风险, 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可能由该风险导致出现的经济损失 ( 七 ) 其他风险战争 自然灾害 法律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64

66 二十一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 ( 一 ) 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的时间 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 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并及时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 二 )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2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本计划所持资产全部变现的( 停牌股票除外 ),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67 二十二 清算程序 ( 一 ) 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本计划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计划资产管理财产清算组, 负责计划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 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双方职责如下 : 1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变现 ; (2) 除交易所 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 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 (3) 出具会计报表 ; (4) 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 (5) 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 (6) 配合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 (7) 视情况代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 (8) 向资产委托人发布清算通知 清算报告 ; (9) 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 (11) 履行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 资产托管人 (1)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 (2) 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 ; (3) 复核管理人划款指令, 进行资金划付 ; (4) 计划财产资金 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 (5) 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 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 (6) 复核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 (7) 复核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 (8) 履行与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 二 ) 资产核对与变现 66

68 1 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单, 列示计划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 2 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计划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 托管人自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 ; 3 合同终止日后, 计划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 如遇特殊情况, 计划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 在合同终止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 计划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如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 ( 含解除当日 ) 及时完成变现 ( 三 ) 清理计划财产债权 债务 1 计划财产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 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备付金利息等, 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 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 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 计划财产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管理费 托管费 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券商佣金 证券变现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销户费用等等 除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 所有清偿由管理人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计划财产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计划财产中预提 3 管理费 托管费计提规则是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 四 ) 清算报告 1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 确认 评估和变现等事宜, 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如遇上述特殊情况, 则应在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清算报告出具后, 视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 在清算报告出具后, 视情况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五 ) 支付清算财产自计划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清算完成后计划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由管 67

69 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清算财产, 具体安排如下 : 1 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月需调整的支付的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按照托管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规定的利率计息, 并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 2 管理人将按复核的结果, 向计划财产垫付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 3 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 ( 六 ) 账户销户 1 计划财产账户销户计划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 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的销户工作, 管理人给以必要的配合 2 支付垫付资金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交易保证金账户利息以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 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 相关利息结清后, 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 由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中登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 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管理人指定帐户, 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 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 七 )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 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计划债务 68

70 4 按本合同的规定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清算小组应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 ( 包括管理费 托管费 ) 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 八 )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视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 九 )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71 二十三 违约责任 ( 一 )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资产管理人及和/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4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5 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 ( 四 )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本计划不允许资产委托人申请违约退出 70

72 二十四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 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71

73 二十五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二 )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本合同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的, 本合同相应终止 72

74 二十六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 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 ( 法律法规或司法 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 ) 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 资产管理人执壹份, 资产委托人执壹份, 资产托管人执贰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73

75 (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 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委托人请填写 : ( 一 ) 资产委托人 1 自然人姓名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证件号码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二 ) 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人民币元整 ( ) ( 三 ) 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委托人认购 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 特殊情况导致认购 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 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74

76 ( 本页无正文, 为委托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 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签署页 ) 资产委托人 : 自然人 ( 签字 ):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签署日期 : 年月日 资产管理人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资产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75

77 附件一 : 托管营运起始运作通知书 ( 样表 ) 托管营运起始运作通知书 尊敬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签署的 财通基金 - 财通沪港深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合同 编号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本委托资产的 资产托管人, 贵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本委托资产已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 条件 托管人接收资产日期, 作为委托资产起始日 附 : 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 1 现金资产: 人民币 元 ( 大写人民币 元 整 ) 2 非现金资产: 人民币 元 ( 大写人民币 元 ) 3 资产入账日期: 年月日 ( 确认人 : 支行 : ) 4 托管人接收资产日期: 年月日, 本日作为委托资产起始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签章 ) 年月日 76

78 附件二 :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序号 监督内容 监控计量方式 (1)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范 围是 : 国内已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 1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货币市场基金 固定收益品种 ( 包括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及银行存款 (2) 对计划财产的下列投资限制要求进行监督 : 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 固定收益品种 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 100%; 银行存款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 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的被动超标,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77

79 合理的时间内调整完毕 ; 如因本计划所持有证券处于流通受限 停牌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比例无法调整以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托管人系统完善前, 暂不对涉及国债期货的投资品进行监督 (3) 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a 承销证券 b 投资期货 c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d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e 向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出资 f 投资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及其关联方 有关联关系的证券, 该等证券清单如下 :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升华拜克 注 : 本监督事项内容与标准为保管银行实施监督职能的基本依据 如果投资品 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 必须经过托管人确认后执行 发生被动超标时, 资产管理 人应及时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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