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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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 X-00X 平安汇通平安信鑫 B 款 61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声明与承诺... 4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8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十五 越权交易处理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九 报告义务 二十 风险揭示 二十一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二十二 违约责任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 其他事项 二十六 填写事项... 46

3 一 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3 号,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准则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 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本合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 释义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 1 资产管理人: 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 资产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

4 3 投资顾问: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委托人的意愿,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 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4 资产管理计划 本计划 计划: 指平安汇通平安信鑫 B 款 6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 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 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5 投资说明书: 指 平安汇通平安信鑫 B 款 6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6 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平安汇通平安信鑫 B 款 6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7 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8 资产委托人 委托人: 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2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1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 开放日: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8 个月的对应日 ( 该月无对应日的, 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 非工作日顺延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放日, 则具体日期见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 2

5 15 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6 委托财产净值: 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委托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7 委托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委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18 募集专用账户: 指以资产管理人名义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由销售机构在销售本计划时收取委托资金的银行账户 19 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 专门用于资金收付 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0 参与受理期: 指开放日前的第 3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2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参与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21 退出受理期: 指开放日前的第 5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4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退出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22 元: 指人民币元 23 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24 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5 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6 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7 违约退出: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28 估值日: 指开放日前一工作日 开放日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 在该日, 资产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29 计划成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结束后满足合同生效条件, 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6 30 业绩比较基准: 指资产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产品运行情况所设定的年化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对委托财产收益的保证 3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2 代销机构: 指符合 试点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 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33 销售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34 销售网点: 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计划份额总数即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36 风险准备金: 指在每个开放日, 本资管计划已实现收益与未实现收益之和, 扣除按当期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并扣除各项应扣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 三 声明与承诺 ( 一 )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已向资产委托人说明本计划的风险, 并且充分理解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 二 )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7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 平安汇通平安信鑫 B 款 6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 三 ) 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参考前一个封闭期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有 ) 及市场情况确定 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值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母公司网站于每一开放日前向委托人披露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 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 定期开放式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逢开放日打开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积极主动投资, 为资产委托人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 创造稳定收益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为 10 年, 自本计划成立起计算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人有权依其合理判断为委托人共同的利益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最低的资产要求 :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

8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 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及本合同第四节规定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并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时公告,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 客户认购本计划, 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投资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认购的具体规定客户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销售机构, 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 销售机构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该申请经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不可撤销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未获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募集账户, 直接由销售机构退给投资者 6

9 ( 五 ) 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且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 并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的整数倍 ( 六 )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方式委托人持有效证件, 在指定初始销售期间内到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 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少于 2 人, 且不得超过 200 人 如果超过 200 人, 则按照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 先到先得 ; 在时间相同情况下, 则金额优先, 即金额大的优先确认成功 2 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 ( 含 ) 后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 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份额确认情况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 确认无效的申请, 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本金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七 )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在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 ) 到达管理人资金募集帐户后产生的利息, 在资管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资产委托人, 具体金额以资产管理人记录的结果为准 ( 八 ) 拒绝认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 1 本计划认购人数达到上限; 2 本计划的认购金额达到上限;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7

10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认购被拒绝, 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 九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资产委托人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提交认购本计划份额的申请, 并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 请参见投资说明书具体规定 ( 对单一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累计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 ( 十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计划无初始销售认购费用 ( 十一 ) 初始销售的提前终止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 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的条件下,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权协商决定停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在认购期间本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终止初始销售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 十二 )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每份计划份额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也即投资者认购份额数 = 投资者认购金额 1 元 ( 十三 ) 资产管理人 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 十四 ) 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存入募集专用账户, 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除中国证监会 8

11 另有规定外,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 1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 2 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 含 ), 不得超过 200 人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8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 三 )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资管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资产委托人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自该项款项划付至募集专用账户之日起至该款项返还之日 ( 不含 ) 止所形成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定期 ( 逢开放日 ) 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 资产委托人只能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参与期间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 二 ) 参与程序投资者参与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 9

12 说明书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在各个参与受理期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客户将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参与申请材料全部送至销售机构, 并将参与申请资金缴存到其在销售机构开立的缴款账户后, 销售机构方可受理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参与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 参与申请是否有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经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有效后不可撤销 未经确认的参与申请资金不划入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 登记结算机构在开放日对销售机构提交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 登记结算机构按照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将该个参与受理期内累计的全部参与申请进行确认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 先到先得 ; 在时间相同情况下, 则金额优先, 即金额大的优先确认成功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本计划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定期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 资产委托人只能在开放退出期间或本合同终止后退出, 且不收取退出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所谓违约退出, 是指资产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非退出开放期间内提出的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计划的申请行为 客户退出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在各个退出受理期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在退出受理期内, 客户将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退出申请材料全部送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后, 并将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以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至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退出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 退出是否有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登记结算机构在开放日对销售机构提交的退出申请进行确认 在开放日之后 5 个工作日内, 确认后的退出资金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内 ( 四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资产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10

13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五 ) 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 六 )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本资产计划的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8 个月的对应日 ( 该月无对应日的, 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 非工作日顺延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参与受理期 : 指开放日前的第 3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2 个工作日 (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参与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退出受理期 : 指开放日前的第 5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4 个工作日 (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退出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存续期间, 经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同意, 资产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 资产管理人提前 15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七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 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参与费用 ), 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除外, 具体约定详见投资说明书 2 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退出后仍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否则资产管理人按全额退出处理 3 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 ( 含 ) 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 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八 )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委托人于开放期间参与或退出本计划不收取任何费用 委托人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退出计划不收取任何费用 11

14 ( 九 ) 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参与 : 1 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 本计划的参与金额达到上限;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 被拒绝的参与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委托人 ( 十 ) 暂停退出或延期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退出或延期支付退出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一 ) 大额退出的通知若退出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该委托人应当在该次退出的开放日前提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退出 ( 十二 )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退出 净份额退出申请 = 退出申请的份额 - 经确认有效的参与申请的份额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12

15 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资产管理人在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办理部分退出, 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净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份额 ; 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 ( 含 ) 的, 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三 ) 参与 退出价格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以每份计划份额为人民币 1 元的价格为基准, 登记结算机构在开放日对参与 退出的申请进行确认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 二 ) 资产管理人名称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组织形式 : 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人 : 王源联系电话 : 传真 : 网址 : ( 三 ) 资产托管人 13

16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 :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通讯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法定代表人 : 姚贵平联系人 : 左囡联系电话 : ( 四 )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 资产委托人自愿委托资产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计划资金进行投资( 包括委托他人进行投资 ); 7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固定管理费 托管费 固定客户服务费 固 14

17 定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 ( 如有 ) 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如有 ) 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9 在存续期间及时关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 对资产管理人公告的每期业绩比较基准知晓并充分理解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 六 )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7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 委托其他机构提供债权投资服务等 ; 8 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 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9 以受托人的名义, 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 10 有权为本计划以资产管理人名义签订与计划相关的合同, 并享有合同的各项权益及财产权益 ; 11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 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 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5

18 ( 七 )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9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10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在每个开放日前至少提前 6 个工作日通过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 参与受理期 退出受理期 下一期业绩比较基准等 13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4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6

19 1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7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 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九 )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17

20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2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本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计划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份额登记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及交易确认 资产分配 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办理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为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的, 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三 )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 取得登记结算费; 3 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 18

21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 务 ; 3 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 退出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 5 按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积极主动投资, 为资产委托人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 创造稳定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 : 1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信贷资产 银行承兑汇票和以信贷资产为标的的证券化产品等 2 其他类资产: 符合监管条件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不动产投资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各类受 ( 收 ) 益权等产品, 亦包括本资管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以及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约定的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计划闲置资金可用于同业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均为本计划资产的 0-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19

22 ( 三 ) 投资策略本计划将基于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固定收益资产价格走势, 由投资顾问确定各类投资资产的投资比例, 优选投资品种, 追求合理收益 为实现本计划的投资目标,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 本计划聘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应就此与投资顾问签署了协议, 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将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 本计划设立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在每个开放日, 本资管计划已实现收益与未实现收益之和, 扣除按当期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并扣除各项应扣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 在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 ( 每自然年度不超过两次 ), 若存量风险准备金总额大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则将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部分的风险准备金的 90% 作为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 10% 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向投资顾问和管理人支付 在每个开放日, 计算投资者应分配收益时, 如实际可分配收益与按照当期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之间存在差额, 则差额部分由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风险准备金承担 如按上述方式仍不能全额弥补实际可分配收益与按照当期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之间存在的差额时, 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 四 ) 投资限制本计划财产的投资仅限于投向上述第 ( 二 ) 条所述投资范围中列明的投资标的, 资产管理人不得将本计划的委托财产用作其他投资 因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投资政策的变更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中等风险中等收益 20

23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一 ) 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2 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 : 詹俊巍投资经理简历 : 詹俊巍先生, 毕业于沈阳理工大学 2008 年 8 月参与筹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渠道部高级经理 现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詹俊巍先生无兼任资产管理人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 二 ) 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21

24 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1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 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 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 资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 (3) 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备注 : 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2)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 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3 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2

25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十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 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书 ( 以下简称 授权通知 ),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且载有生效日期的授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通知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资产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 ) 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 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收付款账户信息等, 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 三 )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 23

26 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原则上, 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场外资金划转, 资产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支付指令,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 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委托财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 四 )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但资产托管人因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 ) 指令的保管 24

27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 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六 ) 在保护资产委托人的权益的前提下,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对上述程序和时间等进行调整 补充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一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交易单元 资产管理人应提前通知资产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资产托管人, 确保资产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 二 )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 中登公司 ) 进行结算, 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数据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 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时间,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 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25

28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资金头寸不足时, 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 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清算,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 三 ) 资金 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 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资产托管人开户网点可不进行银企对账 ( 四 ) 资金余额的确认资产托管人于每一工作日上午 9:30 以前向资产管理人传真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交易清算后的 资金流量表 每日日终, 完成当日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并核实账户资金余额后, 传真 资金流量表 进行资金余额的确认 十五 越权交易处理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包括 :(1)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 从事投资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26

29 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 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限期内, 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 三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 对本合同第十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下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任何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 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对本计划的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a 承销证券 ; b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c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d 向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出资 ; e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 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 a 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 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 评级下降等, 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 ), 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27

30 发生被动超标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b 本合同终止前合理期限内, 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产品进行变现, 由此造成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 视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c 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 因被动超标而对委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责任 (4) 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合理期限内, 因委托财产变现需要, 本委托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 估值的对象 时间和程序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委托财产的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对象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和所承担的负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日为开放日前一工作日 开放日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一个估值日, 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二 ) 估值方法 1 委托资产的核算对象为专项资产委托人所委托的所有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贷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28

31 2 本资管计划投资形成的受益权 委托债权和其他应收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等 ) 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 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估值 3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分离交易可转债获派的权证在未上市期间按零估值, 上市后按照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方法: 货币市场基金价值 = 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 元 ( 采用全价计价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上述第 (2) 项开放式基金估值 ) 未分配的收益在未转 29

32 为份额或未赎回时按日进行计提, 赎回时以实际收到的现金计入计划财产净值 ; 参与或认购基金份额时, 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款项, 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确认份额, 冲回应收款项 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作份额减少, 仍然以账面份额计算净值, 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金额入账, 并同时减少该基金实际赎回份额 7 由本计划实际持有的 主要依靠预计利息收入获得收益 且打算持有到期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按取得时的成本估值 ; 本计划如卖断本款下的资产, 卖出价格与估值法之间的偏差, 确认为当期损益 本计划不实际持有的固定收益产品 ( 以买入返售 逆回购 附有远期卖出协议等形式持有 ), 按初始受让价格 (1+ 协议约定的收益率 持券天数 /365) 确认估值 8 存款 (1) 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 按银行存款利率 / 约定收益率 / 票面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 (2) 银行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等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9 证券交易所冻结的参与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10 本计划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 信托贷款 委托债权 承兑汇票 各类受 ( 收 ) 益权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以及符合监管条件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不动产投资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各类受 ( 收 ) 益权和本资管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等产品, 按取得时的成本法估值 卖出价格与估值法之间的偏差, 确认为当期损益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0

33 ( 三 ) 估值差错处理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资产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 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 立即更正 ( 四 ) 资产账册的建立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的设置 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 五 ) 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本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或相关政策执行 1 会计年度 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计账单位为元 (3) 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或相关会计核算方法执行 2 会计核算方法 (1)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2) 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31

34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4 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5 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和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6 计划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 账户维护费; 8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本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费用 ( 三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上述( 一 ) 中 6 到 9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在费用发生时, 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2 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每日计算, 估值日计提, 本计划的管理费率为 0.15%( 年化 ) 计算方法如下: M=E1 0.15%/365 M 为每日应计算的固定管理费 E1 为委托资产本金余额资产托管人根据与资产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按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者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每个开放日之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3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2

35 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每日计算, 估值日计提, 本计划的托管费率为 0.05%( 年化 ) 计算方法如下: T=E1 0.05%/365 T 为每日应计算的托管费 E1 为委托资产本金余额资产托管人根据与资产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按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者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每个开放日之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4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客户服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每日计算, 估值日计提, 本计划的客户服务率为 0.2%( 年化 ) 计算方法如下: S=E1 0.2%/365 S 为每日应计算的客户服务费 E1 为委托资产本金余额资产托管人根据与资产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按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者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每个开放日之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5 固定投资顾问费本计划投资顾问收取的固定的投资顾问费 G=0 6 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和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在资管计划存续期内, 在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 ( 每自然年度不超过两次 ), 若存量风险准备金总额大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则将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部分的风险准备金的 90% 作为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 10% 计提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向投资顾问和管理人支付 在本计划终止时, 管理人将存量风险准备金补偿委托人收益率达到当期业绩比较基准 ( 如需且有 ) 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确认为业绩报酬 ( 其中 90% 为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10% 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上述业绩报酬的划付指令, 经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3

36 ( 四 ) 费用调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着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 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资产托管费率 客户服务费率 投资顾问费率 对于调高费率,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征得调整当时, 尚持有本资管计划的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备案后距下一开放日前提前 1 个月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调低费率的, 资产管理人按本条前款约定履行报备并公告后生效 ( 五 ) 税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资产委托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 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益分配方案本计划开放日前一日为权益登记日 ( 如开放日前一日为法定节假日, 则权益登记日为开放日前第一个工作日 ) 资产管理人按照权益登记日的本计划份额持有情况, 向委托人分配本计划自上一开放日至本开放日前一日所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并于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支付 如本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终止, 将按照本计划清算程序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剩余收益 本资管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 一年以 365 天计算 ) 具体值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母公司网站于每一开放日前向委托人披露 本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 是在本计划如期实现投资收益 没有发生债务违约等导致本金以及收益损失的前提下发生的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 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34

37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资产管理人可以更改分配方式并事先通过公告或通知等方式告知 ; 4 在计算投资者应分配收益时, 如实际可分配收益与按照当期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之间存在差额, 则差额部分由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风险准备金承担 如按上述方式仍不能全额弥补实际可分配收益与按照当期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之间存在差额时, 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5 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 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由资产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资金的划付 十九 报告义务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公告 ( 二 )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临时报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 (1) 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35

38 (2) 涉及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诉讼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 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 )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1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将严格按照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披露, 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邮寄服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 资产委托人在认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 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6

39 ( 五 ) 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二十 风险揭示 ( 一 ) 市场风险资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本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政策风险 :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投资标的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 :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权的价格,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本资管计划的收益水平 金融产品发行方风险 : 金融产品的发行方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等原因而使该金融产品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以上所指的金融产品是指包含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内的金融产品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拒付债券本息, 或者在债券交易时交易对家违约, 从而使资管计划财产受到损失 购买力风险 : 委托人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获取收益,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二 ) 法律与政策风险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和投资项目产生一定影响, 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投资收益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三 ) 管理风险 37

40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 四 ) 流动性风险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退出, 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计划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在计划份额封闭期内无权要求提前退出, 且资产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 因此资产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 五 )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 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 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 六 ) 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投资对象主要为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各类资产, 该类资产有可能会由于各种风险因素 (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 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 违约风险 延期支付风险 信息传递风险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 的存在, 预期的收益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 甚至会出现投资的亏损 ( 七 ) 份额权益稀释和折损风险本计划实行定期开放 在参与受理期参与的资产委托人有可能会稀释原有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的收益 ; 另外, 由于原有资产委托人的退出, 仍未退出的资产委托人以及在参与受理期内参与的资产委托人所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实际价值有可能会低于其面值 ( 八 ) 委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在本计划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 委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分配或是获得分配的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 38

41 ( 九 )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 十 ) 投资损失风险委托人认购资管计划的投资, 受到计划份额净值的变化影响 ; 计划份额净值根据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发生变动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委托人承诺投资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委托人对投资收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也不作出任何保证 这些都可能导致委托人的投资受到损失 ( 十一 ) 提前终止风险发生本计划文件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 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资管计划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资管计划, 可能造成委托人的投资损失 ( 十二 ) 现金管理风险本资管计划期间设置开放日,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退出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 十三 ) 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风险本资管计划财产可能投资于符合监管条件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不动产投资计划 保险 ( 资产 ) 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各类受 ( 收 ) 益权等产品, 以及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约定的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存在以下风险 : 1 投资风险 : 本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知识 经验 信息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对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可能导致所投资金融产品的投资受到较大损失从而影响到本计划 ; 2 操作风险 : 本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以及其内部管理人员的变化, 对其所管理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运作也有很大影响, 可能导致所投资金融产品的投资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提前终止从而导致到本计划的损失与运作 ; 39

42 3 双重收费风险 : 本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将会产生费用, 虽然该等费用可能并非直接在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列支, 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上述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 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的, 实质上同时承担了资产管理计划及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项下的费用 ( 十四 )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风险本资管计划财产可能投资信贷资产 信托贷款 委托债权 承兑汇票 各类受 ( 收 ) 益权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1 提前还款的风险, 债权资产项目下融资人可能主动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 则资管计划就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期限进行投融资运作, 委托人可能面临整体收益率低于其预期收益的风险 2 债权资产项目下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 本计划, 对于融资企业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的预测全部基于现有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调控政策 当地相关产业政策 规划政策以及当前的市场预期 如上述因素发生超出预期的调整, 委托人可能面临整体收益低于预期的情况出现 3 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债权资产项目下融资人可能收到宏观经济以及其自身的经营不善导致债务到期时无力偿还 ; 这将委托人可能面临整体收益率低于其预期收益甚至期本金损失的风险 ( 十五 ) 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投资, 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包括 : 40

43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 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时间 业务规则等变更 3 本合同约定的由资产管理人自行决定变更的其它事项 其它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 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以通知函的形式及时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并将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的通知函原件递交资产托管人, 经资产托管人传真确认后, 通知函内容生效 在通知函内容生效之前, 资产托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执行, 并且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责任 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而造成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资产托管人在通知函内容生效后, 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而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由资产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违约退出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41

44 7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一致认可, 当发生 计划资产净值 + 风险准备金余额 + 已计提未支付的业绩报酬 低于 资产委托人委托本金 + 按照份额对应的当期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 的情形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提前终止公告应于提前终止日之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资产管理合同的提前终止资产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投资情况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2 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确定清算期限 ; 2 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 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 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8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通知资产委托人 ; 9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 六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 42

45 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 : 1 聘请会计师 律师,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 2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 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 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 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资产中列支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支付固定管理费 托管费和固定投资顾问费 ; (4) 支付固定客户服务费 ; (5)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 (6) 按照本合同第十八章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和第 ( 三 ) 项的约定进行分配 (7) 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5)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2 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起始日 资产管理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事宜, 尽快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在合同终止日前,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有资产变现, 于合同终止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 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合同终止日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变现, 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变现的, 对合同终止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固定管理费 托管费等各项费用, 直至其变现为止 该部分计划财产变现并计提 43

46 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可收取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 资产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 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间,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 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 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 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 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 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 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 十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一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 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 1 不可抗力; 44

47 2 资产管理人和/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二 )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不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五 ) 不论本合同前文对 损失 是否做出限定, 本合同提及的 损失, 均指 直接损失 任何一方向其他方赔偿时, 仅限于赔偿其他方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一 ) 本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盖章 ) 之日起成立 ; 资产委托 45

48 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盖章 ) 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 二 ) 本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三 )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10 年 ( 五 )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 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五 其他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六 填写事项委托人务必确保在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及认购 ( 参与 ) 申请书 中所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 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 1 自然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所 : 46

49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所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通讯地址 : 住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47

50 ( 本页无正文, 为平安汇通平安信鑫 B 款 6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签署页 ) 资产委托人签署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 :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已向资产委托人说明本计划的风险, 且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资产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资产管理人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签字或盖章 ): 资产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签字或盖章 ): 签署日期 :2014 年月日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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