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资产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计划 ) 按照初始份额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资产管理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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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资产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计划 ) 按照初始份额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资产管理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 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资产委托人在投资本计划前, 需充分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期货投资风险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应充分理解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及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相关内容, 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和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除保本计划外,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 资产委托人应当通过本资产管理人或依法指定的代销机构购买本计划

3 目录第一章绪言... 2 第二章释义... 3 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5 第四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风险揭示 第六章初始销售期间 第七章其他事项

4 第一章绪言 鹏华基金-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投资说明书 或 投资说明书 ) 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资产管理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 83 号,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2012 年修订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同 或 资产管理合同 ) 编写 本投资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资产委托人投资决策和获取收益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资产委托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说明书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本投资说明书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计划是根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投资说明书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资产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欲了解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2

5 第二章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 本计划 计划 : 指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系资产管理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 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托管人, 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 二 ) 投资说明书 : 指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 三 )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 :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对该合同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 四 ) 资产委托人 委托人 : 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 五 ) 资产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六 ) 资产托管人 : 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七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八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九 ) 中证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十 )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 ) 证券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十二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计划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十三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十四 ) 工作日 : 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 十五 ) 开放日 : 指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计划的工作日 ( 十六 ) 销售机构 : 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 十七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参与 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十八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 十九 ) 证券账户 : 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证登记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 二十 ) 资金账户 :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 专门用于资金收付 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 二十一 ) 委托财产 :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作为资产管理合同标的的财产 ( 二十二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 二十三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十四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二十五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二十六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7 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及各类资产内进行灵活配置, 力争最大可能回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同时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和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持续存续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初始销售期间内, 本计划发行总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每份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本组合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及各类资产内进行灵活配置, 力争最大可能回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同时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和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 二 ) 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 含封闭式基金 ) 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5

8 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品种,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 估值等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运用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手段,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入认识, 投资于估值合理, 业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 本组合将 立足价值 兼顾成长, 采用合理价值成长投资策略, 精选具有清晰 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在股票投资中, 本计划还可参与新股申购 新股申购主要考虑行业基本面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 信息透明度 新股发行价格及申购数量与价格区间等 3 债券投资策略本组合将采取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及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 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计划将阶段性运用股指期货对冲工具, 对冲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 也将采用股指期货跨期套利策略, 以获得套利收益 ( 四 ) 投资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 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债券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为委托财产总值的 0-100%,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为委托财产净值的 0-100%, 现金 ( 包括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证券清算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比例为委托财产净值的 0-100% 3 本计划股指期货合约市值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轧差之和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6

9 -20%~100% 4 本计划净值在 1.05 元以上时, 股票资产市值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本计划净值在 1.05 元以下时, 股票资产市值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 为被动超标 发生上述情形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建仓期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的建仓期为合同生效后的 60 个工作日 建仓期内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可以低于投资政策中规定的投资比例下限, 但不得高于投资政策中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 六 ) 投资禁止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违规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七 ) 预警止损机制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本计划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 预警线 : 本计划资产单位净值 元人民币 ; 止损线 : 本计划资产单位净值 元人民币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 (T 日 ) 收盘后, 经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 资产管理人自 T+1 日 13:30 分起有权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连续地 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 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并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 委托人对资产管理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的过程及结果予以认可, 当管理人根据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时, 若证券价格出现反弹, 计划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 由 7

10 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管理人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上述提前终止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应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 八 ) 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 九 )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 5% ( 十 ) 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采用控制风险的灵活配置策略, 因此其预期的收益高于纯粹的债券投资组合, 风险低于纯粹的股票投资组合 ( 十一 )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投资经理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姜山先生 张清华先生和于海龙先生 姜山先生, 复旦大学理学士 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IMBA)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 司法从业资格, 曾任东航集团财务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 东航金戎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清华先生,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西安交通大学工科学士,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上海第一冷机厂机械工程师,2004 年至 2009 年 8 月在湘财证券 东方证券 博时基金担任行业资深分析师 2009 年加入鹏华基金, 现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 于海龙先生, 南开大学金融系金融学专业硕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长江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交易员,2008 年 12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 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后, 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投资经理变更公告即视为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率 ( 一 ) 管理费 : 年管理费率 1.5% 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 按日计提, 按季支付 ( 二 ) 托管费 : 年托管费率 0.15% 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 按日计提, 按季支付 8

11 ( 三 )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 资产管理人按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分段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 ( 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 ) 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0, 当退出份额年化收益率 5% 时 Si NAV0 [(NAV1 NAV0)/ NAV0 5% T/365] 15%, 当 8% 退出份 业绩报酬 = 额年化收益率 >5% 时 Si NAV0 {3% T/365 15%+[(NAV1 NAV0)/ NAV0 8% T/365] 20%}, 当退出份额年化收益率 >8% 时 其中 : Si 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0 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或参与时的净值 NAV1 为退出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加上持有期每份额累计派发现金红利 T 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自合同生效日或参与确认日起始的持有天数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 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 四 ) 其他费用 1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 账户维护费;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4 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

12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 ( 二 )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在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 本计划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各开放一次参与和退出, 上述各月第 15 个自然日 ( 含 ) 起的连续 1 个工作日为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 参与和退出开放日为同一天, 遇节假日顺延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 不开放当季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的开放时间为 9:3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已达到 200 人 (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委托人数量不受此限制 ), 则本计划不再开放参与 ( 三 ) 参与和退出价格和方式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参与和退出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退出以份额申请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T 日份额净值参与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 *T 日份额净值 - 退出费用 - 业绩报酬 其中, 资产委托人在退出资管计划份额时, 按先进先出 按费率分别核算原则计算退出费 资产委托人退出金额及退出费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委托财产 3 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 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 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10

13 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在控制计划委托人人数的情况下, 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资产委托人参与 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特定客户可在一个开放期结束后至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 为无效申请,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 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 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 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四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 ( 不含参与费用 ), 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在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 2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 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 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金额, 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 ( 含 ) 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 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五 )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用于计划的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参与的方式, 以现金形式交付, 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需交纳参与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率为 1.2% 2 在本计划的退出开放日申请退出的资产委托人需承担退出费用 委托人持有份额小于 1 年退出的, 应支付退出金额 ( 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 ) 11

14 的 1.5% 作为退出费用 ; 委托人持有份额等于或超过 1 年退出的, 不收退出费用 3 在本计划的非退出开放日申请退出, 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违约退出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本计划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2.5% 违约退出费用计入计划资产 4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参与 退出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六 ) 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参与 : 1 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或本计划资产金额超过 50 亿元 ;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资产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 被拒绝的参与款项本金将退还给资产委托人 ( 七 ) 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大额退出的通知单一委托人在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应当在退出日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未收到相关通知的, 有权拒绝资产委托人的退出 ( 九 )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 则视为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 12

15 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资产管理人在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办理部分退出, 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净退出申请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份额 ; 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 ( 含 ) 的, 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开放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非交易过户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的构成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计划的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3

16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3 在符合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 4 若资产管理计划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后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 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计划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将分配资金划至登记机构的相关清算账户 14

17 第四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全额支付认购或参与款项 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的投资人即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 二 ) 资产管理人名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成立日期 : 1998 年 12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存续联系人 : 徐明萌联系电话 : ( 三 ) 资产托管人名称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南京银行 ) 住所 :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 2 楼 201 室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林复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人 : 谢辰震 15

18 联系电话 : ( 四 )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5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8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9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资产管 16

19 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4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5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6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 遵循自愿 公平 诚信 规范的原则, 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禁止不同形式的利益输送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督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7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 计算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0 按规定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退出款项 ; 11 根据 试点办法 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17

20 12 根据 试点办法 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13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4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7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2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九 )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根据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8

21 7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9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 10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2 根据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 2 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不超过 200 人 (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委托人数量不受此限制 )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 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或退出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19

22 资产管理合同自本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 认购参与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的利率为同期同业存款利率 ),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 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 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资产管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 资产托管人对在中证登记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以及在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 因中证登记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 资产管理人在其他机构投 20

23 资的证券以及在资产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 但因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产生的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 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资产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6 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资产 ( 不包含资产托管人依据中证登记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7 对于因为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资产托管人, 到账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没有到达资产托管人处的,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 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资产管理计划的损失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账户 ( 资金账户 ) 是指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为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在资产托管人营业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 户 名 :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账号 : 开户行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2) 托管账户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结算账户, 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 托管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等, 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同业活期存款利率 ( 年 0.72%) 计算, 存续期间托管账户利息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托管账户不得透支 提现 (3) 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包括 :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专用章 和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 王峰印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刻制 保管及使用 (4) 资产托管人应协助资产管理人为托管账户开立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的所有具备划款操作权限的网银密钥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根据业务需要, 资产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托管账户网上银行查询权限 (5)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双方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账户 网银 预留印鉴等无效的任何行为 21

24 (6) 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2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的归还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托管产品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内由资产托管人从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 若因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资产托管人顺延至次月前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扣收 ;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一直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先行归还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待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足额后, 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指令, 从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中扣收开户费用, 归还资产管理人 委托财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前, 资产管理人应提前通知资产托管人, 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DVP 账户 ) 资产管理人负责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特定资产管理组合进行交易 3 基金账户本资产管理计划如投资开放式基金 ( 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为 鹏华基金 - 南京银行 - 鹏诚理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账户开户资料由资产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按照开户机构要求进行提供 资产管理人应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 4 期货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期货类品种的, 管理人应按照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开户管理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与撤销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期货账户 ( 以下简称 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 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 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 单独管理 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估值目的 22

25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是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时间资产管理人每交易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 ( 三 ) 估值程序资产管理人应于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 四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证券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3

26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持有的场外基金 ( 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五 ) 估值对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2 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24

27 (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 1 当发生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由资产管理人先行赔付, 资产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A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 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资产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赔付 ; B 若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资产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资产管理人书面说明,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资产委托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资产委托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按本估值方法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记公司及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会计政策变更等,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5

28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计划资产价值时 ; 3 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 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确认返还资产管理人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造成的损失,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付, 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九 ) 资产账册的建立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的设置 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 十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会计年度 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 本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计账单位为元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执行 2 会计核算方法 (1)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资产 26

29 管理计划财产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2) 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 实收计划财产采用份额法进行核算 五 报告义务 ( 一 )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 50 日内, 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告, 披露投资组合状况 投资表现 财务数据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40 日内复核其中的投资组合情况,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 可不编制上一年度资产管理计划财务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季度报告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财务数据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将季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 可不编制上一季度资产管理计划财务季度报告 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 资产管理人每周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4 临时报告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资产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在其网站公告该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1) 本计划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 涉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及涉及资产管理人的重大诉讼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例行检查除外 ) 27

30 (4) 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 )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 三 ) 资产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 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主要情形包括 :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 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时间 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或退出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 : 1 本计划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资产管理人应组织成立清算小 28

31 组 2 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 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 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8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通知资产委托人 ; 9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 五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 : 1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 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资产中列支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 ; (2) 支付清算费用 ; (3) 交纳所欠税款 ; (4)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 (5) 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9

3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清偿后, 按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收取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 资产管理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事宜, 自清算小组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 并发送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在合同终止日前,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 于合同终止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并通知资产托管人注销各类证券账户 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 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合同终止日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参加新股申购或持有股票休市 停牌等情况无法变现, 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 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 托管费等各项费用, 直至其变现为止 ( 但业绩报酬以终止日作为计提基准日计算并收取, 而不再回溯计算 )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 资产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根据中证登记公司的规定, 清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 因此清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利息需等中证登记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 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 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间,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 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 资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尽快完成本托管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 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 如因资产管理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 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30

33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31

34 第五章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 二 ) 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 三 ) 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 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 四 ) 信用风险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资 32

35 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 五 ) 期货投资风险 1 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 每日进行结算, 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益 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 研判失误风险: 动态对冲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构建具有稳定超额收益的现货组合, 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 带来损失 3 市场失效风险: 由于某些极端市场因素, 市场非理性上涨或非理性下跌, 证券价格无法从非均衡状态回复到均衡状态, 可能导致组合亏损 4 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的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方式, 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套利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5 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现货价格减去同种股指期货价格之差价 理论上, 基差具有收敛性, 随着到期日接近, 现货与期货价格渐趋一致 但实际上组合调整时间与期货合约到期日往往不在同一天, 因此在组合调整进行期货合约对冲时, 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差异具有不确定性 6 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 六 )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 七 ) 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 八 ) 其他风险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33

36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4

37 第六章初始销售期间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销售方式 销售对象 1 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 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 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3 销售对象投资本计划的份额销售对象为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客户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委托人数量不受此限制 ) 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并可多次认购 投资者在认购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2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 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 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4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者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35

38 不得撤销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本计划的认购费率为 1.2% 客户在初始销售期认购本计划时需缴纳认购费, 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并采取前端收费形式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不列入计划财产, 主要用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利息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四 )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资产托管人代理开立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36

39 第七章其他事项 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资产管理合同的,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制定业务规则并不时进行修订, 资产委托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资产管理合同, 则有冲突的内容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资产管理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 以下无正文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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