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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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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第一章前言 2 第二章释义 3 第三章声明与承诺 6 第四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第五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第六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第七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第八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 第九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1 第十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2 第十一章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6 第十二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7 第十三章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与执行 29 第十四章越权交易 32 第十五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4 第十六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7 第十七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40 第十八章报告义务 41 第十九章风险揭示 43 第二十章的变更 终止 50 第二十一章清算程序 51 第二十二章违约责任 54 第二十三章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55 第二十四章的效力 56 第二十五章其他事项 57 第二十六章填写事项 58

4 一 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 以下或简称 本合同 )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内容与格式准则 ( 以下简称 准则 ) 和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即成为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 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的当事人 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2

5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1. 本合同 :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资产委托人 / 委托人 / 投资者 : 指签订本合同, 交付委托资金给资产管理人,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资产管理人 : 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项目管理顾问 : 指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 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项目管理顾问服务及所投资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6. 目标资管产品 : 即 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7. 注册登记机构 :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计划 / 计划 :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运用或处分, 进行特定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9. 投资说明书 : 指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的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投资风险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0. 工作日 :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1. 交易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 开放日 :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即资管计划自成立日起满三个月之日 资管计划成立满三个月之日后每满三个月后的第 5 个工作日 ; 除此之外, 资产管理人有权在自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至资管计划成立满三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内指定某一工作日为特殊开放日 ( 只接受参与申请, 不接受退出申请 );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开放日, 则具体日期见 3

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 13. 募集专用账户 : 指销售机构用于募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或参与资金的募集帐户 14. 资金账户 / 托管账户 :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 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 委托财产 :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 用于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资金 1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计划财产 : 指本资管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全部委托财产以及资产管理人因委托财产的运用 管理 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 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 的总和 17. 初始销售期间 : 指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8. 存续期 :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9. 销售机构 : 指资产管理人的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 20. 认购 :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21. 参与 :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22. 退出 : 指本合同生效后, 资产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3. 参与受理期 : 指开放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5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参与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24. 退出受理期 : 指开放日前的第 31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25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退出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25. 认购资金 : 投资者欲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将准备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金划款至本计划募集专用账户的资金 ( 不包括实现此次认购行为所需的认购费用 ) 26. 认购金额 : 投资者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 包括实现此次认购行为所需的认购费用 ) 4

7 27. 计划财产总值 : 指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类金融产品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8. 计划财产净值 : 指估值日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计划财产需承担的费用和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9. 计划份额净值 : 指估值日计划财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0. 计划财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31. 估值日 : 指资产管理人计算该日计划份额净值的日期, 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以及资管计划的终止日 32. 估值对账日 : 指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计划份额净值的日期 33.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4.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 :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 pingan.com.cn 5

8 三 声明与承诺 ( 一 )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二 )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9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逢开放日打开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根据委托人的意愿,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项目管理顾问的建议投资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资管产品, 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实现计划资产增值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定期限为 5 年, 即自本生效之日起 5 年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的, 存续期相应调整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 ), 各资产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其他除另有约定外, 每份同类别的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TA 代码 :

10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销售方式 销售对象 1 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2 销售方式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 销售对象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应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并可多次认购, 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 初始销售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的整数倍 原则上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金额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收取认购费率 1.1% ( 对于单次认购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认购申请, 认购费率为 0.8%; 对于单次认购金额在 3000 万以上 ( 含 3000 万 ) 的认购申请, 认购费率为 0%)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初始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净值 ( 四 )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认购申请确认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 且认购资金及实现本次认购的认购费用自投资者自有账户全额划入销售机构收款账户, 销售机 8

11 构办理认购申请事宜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在计划募集期结束时, 注册登记机构按照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将初始销售期间累计的全部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是指按照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认购申请汇总计算, 认购总金额高的优先确认 ; 认购总金额相同的投资者中,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实现该次认购所需要的认购费用在先的投资者优先确认 ( 五 )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在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到达本计划募集专用账户后产生的利息, 在本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由销售机构支付给资产委托人 ; 或在该时限内直接支付给资产委托人 ( 没有销售机构的情况下 ) 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的结果为准 ( 六 )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七 ) 资产管理人 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用账户, 用于初始销售期间及参与期间客户认购 / 参与资金的汇集 本计划募集专用账户的信息如下 : 户名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账号 : 开户行 : 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 : ( 八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对本条所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销售方式等进行调整 9

12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下列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人数至少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资产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 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资管计划的权利, 并有权对本资管计划投资者的数量进行限制 );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但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 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在计划成立日返还至资产委托人帐户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上述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 :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

13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定期 ( 逢开放日 ) 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 资产委托人只能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或参与受理期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 二 ) 参与程序投资者参与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在参与受理期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客户将签署的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参与申请材料全部送至销售机构, 并将参与申请资金及相应参与费用自其自有银行账户划款到其在销售机构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后, 方视为销售机构已受理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参与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 参与申请是否有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经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有效后不可撤销 未经确认的参与申请资金不划入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登记结算机构在开放日对销售机构提交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本计划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定期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 资产委托人只能在退出受理期申请退出 或本合同终止后退出, 退出费按本条第 ( 八 ) 款约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所谓违约退出, 是指资产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非退出开放期内提出的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计划的申请行为 客户退出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在退出受理期内, 客户将签署的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退出申请材料全部送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后, 并将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以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至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退出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 退出是否有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登记结算机构在开放日对销售机构提交的退出申请进行确认 在开放日之后 5 个工作日内, 经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成功退出的退出资金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内 ( 四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1

14 1 资产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五 ) 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 六 )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参与受理期 : 指开放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5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参与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退出受理期 : 指开放日前的第 31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至开放日前的第 25 个工作日( 含当日 ) 的期间 在退出受理期内, 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存续期间, 经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共同同意, 资产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 资产管理人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七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 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参与费用 ), 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除外, 具体约定详见投资说明书 2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按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开放日的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 ( 按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开放日的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资产管理 12

15 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 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 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按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开放日的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 某个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 即为该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乘以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开放日的上一个月底估值日计划份额净值, 下同 3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 ( 含 ) 时 ( 按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开放日的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 需要退出计划的, 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八 )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在开放日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参与费率为 1.1% ( 对于单次认购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认购申请, 认购费率为 0.8%; 对于单次参与金额在 3000 万以上的参与申请, 参与费率为 0%)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1+ 参与费率 ) 参与费用 = 参与金额 - 净参与金额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 / 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 资产管理人收取退出费用 = 委托人申请于该次退出的计划份额总数 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申请退出的份额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委托人申请退出某份持有时间满 90 天但不满 180 天的计划份额的, 该份额适用的退出费率为 1.5%; 委托人申请退出某份持有时间满 180 天但不满 360 天的计划份额的, 该份额适用的退出费率为 1%; 委托人申请退出某份持有时间满 360 天的计划份额的, 该份额适用的退出费率为 0% 委托人在本计划终止后退出计划的, 不收取退出费用 委托人持有某计划份额不满 90 天的, 不得申请退出 参与费用及退出费用归资产管理人所有, 不计入本计划的财产 ( 九 ) 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 : 1 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 本计划的参与金额达到上限;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16 ( 十 ) 暂停退出或延期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退出或延期支付已确认退出的款 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 发生巨额退出; 5 本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一 )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在某一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 为巨额退出 某一开放日净份额退出申请 = 该开放日退出申请的份额 - 该开放日经确认有效的参与申请的份额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退出 :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资产管理人在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办理部分退出, 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该次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份额 ; 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以后开放日委托人需要继续退出的, 应当另外提出退出申请, 本次已撤销的退出申请在以后开放日不优先办理 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 ( 含 ) 的, 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等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二 ) 参与 退出价格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按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 14

17 值计算, 办理本计划份额登记变更的登记结算机构在开放日对参与 退出的申请进行确认 参与份额按照本条第 ( 八 ) 款的规定计算 退出资金 = 登记结算结构确认有效的退出份额 上一个月底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 退出费用 ( 如有 ) 15

18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 除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16

19 名称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第五层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组织形式 : 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人 : 徐星明联系电话 : 传真 : 网址 :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 (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等 ; (9) 以受托人的名义, 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7

20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9)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8

21 邮政编码 : 注册资本 :70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周国庆电话 : 网站 : 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19

22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资管计划所聘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作为目标资管计划的托管人,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上述安排 5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 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管理顾问, 为本资管计划投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项目需要,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项目管理顾问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项目投资收益分析 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项目可行性分析等相关咨询及管理服务 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 全体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上述安排 20

23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 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 二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系资产管理人, 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 交易资料 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 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如注册登记机构不为资产管理人的 ) 5 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 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 如注册登记机构不为资产管理人的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1

24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根据委托人的意愿,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项目管理顾问的建议, 投资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金融产品, 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实现计划资产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本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类目标资管产品, 即 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同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 包括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 等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履行相关手续并向资产委托人公告后可进行投资 前述投资品种的投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 ( 三 ) 投资策略基于目标投资品种投资策略的逻辑性和有效性分析将投资经理和产品鉴别归类, 挖掘能够获取稳定收益并注重下行风险控制的投资经理和产品, 并形成一套完备的投资评估体系 整个评估体系包含投资策略 投资业绩 风控制度 团队 规模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 该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股票市场的对冲产品, 同时包含商品以及债券的对冲产品和对冲策略 ; 该体系涵盖的投资策略包括 CTA 策略, 多空策略 市场中性 套利型 宏观策略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 ( 四 ) 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投资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0-100%; 投资现金管理工具 :0-100% 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五 ) 投资禁止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2

2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六 ) 提前终止条款若本计划所投资的 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提前终止 ( 包括触及止损线 ( 净值低于 0.90, 产品提前终止 ) 浮动止损线( 当前净值 / 某一开放期内资产平均净值 -1 低于 -12%, 产品提前终止 ) 以及该资管计划目标资管产品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则本计划也提前终止 发生上述提前终止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应于终止之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按照本的约定进行清算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承担高等风险 收益浮动的投资品种 ( 八 ) 项目管理顾问服务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 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管理顾问, 项目管理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项目管理顾问服务 根据项目需要,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项目管理顾问协助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项目投资收益分析 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项目可行性分析相关管理顾问服务, 协助资产管理人完成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项目管理顾问服务工作 ( 九 ) 本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目标资管产品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1 目标资管产品的名称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2 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3 目标资管产品的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深圳嘉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信目标资管产品聘请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嘉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 嘉理集团成立于 1998 年, 总部位于香港 ;2013 年成立深圳嘉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上海嘉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嘉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23

26 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正式将集团金融业务的重心转向内地市场 公司法人 代表为李君杰 关于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可参考其公司网址介绍 投资经理 : 李君杰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 (UCLA) 数学统计学硕士, 拥有超过 20 年 金融市场的丰富经验, 专注于从事衍生工具和风险管理的工作 曾任法国外貿 銀行 (NATIXIS Asia) 董事总经理 東方匯理銀行 (Calyon/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股票衍生工具香港主管 東方惠嘉証券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Indosuez W.I. Carr Securities) 董事 百富勤投资控股公司经理及汇丰资产 管理公司衍生工具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员 持有香港证监会第 4 类 第 5 类及第 9 类牌照 5 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 国内所有商品期货 金融期货品种 ; 现金管理以货币基金 债券逆回购和 AA+ 以上评级的交易所债券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产品为主 6 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比例 期货 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 证券投资基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 固定收益证券 ( 货币基金 债券逆回购 评级在 AA+ 以上债券 ) 占委托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20%; 其中单只证券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5%; 7 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策略 (1) 触发型策略 : 由特定交易信号触发, 把握突发性机会 既会考虑定量 的指标, 也会考虑基本面定性分析 ( 资产评估 趋势 相关性 事件驱动等 ), 两者的结合去寻找偏离市场的投资机会 把握跨品种组合套利及跨期组合套利 (2) 轮动型策略 : 长期持仓 定期调仓 通过在逻辑上合理 历史回测符 合预期 海外市场表现亦良好的定量模型的计算, 决定一组或者一揽子偏离市场 的组合交易机会 进行大组合对冲 8 目标资管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国信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1) 根据委托资产净值变化, 期货 投资资金总额限制使用比例如下 : 级别 净值 (X) 范围 期货资金控制 0 X<0.90 平仓清盘 x<0.93 期货持仓保证金 总资产 10% x<0.95 期货持仓保证金 总资产 20% x<1 期货持仓保证金 总资产 30% 4 1 x<1.05 期货持仓保证金 总资产 40% x<1.1 期货持仓保证金 总资产 50% 6 x 1.1 期货持仓保证金 总资产 60% 24

27 (2) 期货净头寸风险敞口应不高于委托资产总额的 5%; (3) 因市场价格变动使期货净头寸风险敞口大于总资产的 5% 但小于 8% 时, 管理人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调整仓位, 使净风险敞口低于总资产的 5%; (4) 当净风险敞口大于等于总资产的 8% 时, 管理人必须立即调整仓位, 使得净风险敞口低于总资产的 5%; (5) 净风险敞口 =ABS( 所有多头头寸合约价值 - 所有空头头寸合约价值 ) 目标资管产品的预警线为计划份额净值 0.93 元, 若盘中实时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低于 0.93 元时, 该产品管理人将及时通过电话通知委托人 ; 止损线为计划份额净值 0.90 元 在目标资管产品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 T 日, 若盘中实时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低于 0.90 元时, 国信目标资管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立即将所有资产进行变现操作, 国信目标资管产品全部资产变现完成后, 国信目标资管产品提前终止 国信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国信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指定浮动止损线, 以锁定国信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已获取的收益 国信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的浮动止损条件为 : 计划当前份额净值 1 12% Max( 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 ) 发生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应于终止之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按照本的约定进行清算 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 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目标资管计划产品的具体内容详见 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国信期货-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将作为本合同备查文件供资产委托人查询 25

28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一 ) 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 : 徐星明女士徐星明女士, 毕业于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曾任职于招商银行, 于 2012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徐星明无兼任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 二 ) 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26

29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计划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计划托管人以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专户, 保管计划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计划托管人负责, 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退出金额 支付计划收益 收取参与款, 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 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 27

30 有关规定 2 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三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证券账户名称应为 平安汇通 - 国信证券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 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 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 计划托管人协助计划管理人以计划名义在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并按照计划管理人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签订相关的协议, 并办理三方存管, 银证转账的密码交由计划托管人保管, 计划托管人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 进行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操作 (5)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 计划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3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计划管理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 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基金账户名称应为 平安汇通 - 国信证券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 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应由资产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28

31 十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与执行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 (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 ( 下称 被授权人 ), 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权限 电话 传真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 二 ) 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到账时间 金额 收款账户信息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 三 )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 即 被授权人 ) 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传真以获得收件人 ( 资产托管人 ) 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 ( 资产托管人 ) 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 授权通知 发出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 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若存在异议或 29

32 不符, 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 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 四 ) 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试点办法 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五 )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 六 )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 并由资产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及授权范围 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书生效日或授权书列明的新授权起始日 ( 两者不一致的, 以后到的日期为准 ) 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七 ) 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 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 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八 ) 相关责任 30

33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 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 欺诈 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 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31

34 十四 越权交易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包括 :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限期内,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 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如果 T 日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 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 三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 承诺对本资 32

35 产管理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 (1)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本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类目标资管产品, 即 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同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 包括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 等 (2) 对投资限制的监督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时,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的投资运作 在限期内,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 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 在限期内,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3

36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计划财产止损操作等提供计价依据 2 估值时间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的估值日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以及资管计划的终止日 估值对账日为估值日的后四个工作日 3 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和所承担的负债 5 估值方法本资产管理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基金估值方法货币市场基金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每万份收益每日计提收益, 遇估值日未公布每万份收益的不计提收益 (2) 其他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 (i) 公布产品净值的 ( 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资管产品 ): 按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日当日投资金融产品所公布的产品净值进行估值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日当日投资金融产品公布产品净值, 则按照该产品当日公布的产品净值进行估值 ; 如投资金融产品估值日当日未公布产品净值, 则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日之前该产品最近一次公布的产品净值进行估值 (ii) 不公布产品净值的 : 无公布估值且有预约年化收益率的产品, 按照交易合同签订的预约年化收益率计提产品收益 (3) 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34

37 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在估值对账日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 估值错误的处理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确定发生估值错误的当天报告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本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资管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 (3) 资管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暂停估值,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认为需要对资管计划暂停估值的 ;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5

38 9 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 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处理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36

39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费 2 资产托管费 3 项目管理顾问的项目管理顾问费 4 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费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小于 2 亿元人民币, 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费的费率为 0.2%/ 年 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规模达到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15%/ 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R1% 计算方法如下: H1=E R1% 12 H1 为每月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 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天计算 :H1=E R1% 365 实际应计天数 ) E 为计提日前一个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如无前一个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则按照初始委托财产规模计算, 计提日为估值日若 E<2 亿元, 则 R1=0.2; 若 E 2 亿元, 则 R1=0.15; 自计划财产净值变动的第二个交易日起, 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进行调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月计提至合同终止日, 按自然季度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十个工作日之内, 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前一季度已计提的资产管理费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如遇计划财产不可变现, 则递延至最近一个可变现交易日进行支付 如果资产管理计划不足一年则按一年的管理费率提取支付 2 资产托管费 37

40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4%, 计提日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本合同终止日 计算方法如下 : H2=E 0.04% 12 H2 为每月应计提的资产托管费 ( 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天计算 :H2=E 0.04% 365 实际应计天数 ) E 为计提日前一个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如无前一个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则按照初始委托财产规模计算, 计提日为估值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月计提至合同终止日, 按自然季度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十个工作日之内, 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前一季度已计提的资产托管费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如遇计划财产不可变现, 则递延至最近一个可变现交易日进行支付 3 项目管理顾问的项目管理顾问费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规模小于 2 亿元人民币, 项目管理顾问的项目管理顾问费率为 0.4%/ 年 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规模达到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项目管理顾问的项目管理顾问费率为 0.45%/ 年 项目管理顾问的项目管理顾问费率为 R% 计算方法如下: H3=E R2% 12 H3 为每月应计提的项目管理顾问费 ( 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天计算 :H3=E R2% 365 实际应计天数 ) E 为计提日前一个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如无前一个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则按照初始委托财产规模计算, 计提日为估值日若 E<2 亿元, 则 R2=0.4; 若 E 2 亿元, 则 R2=0.45; 自计划财产净值变动的第二个交易日起, 项目管理顾问的项目管理顾问费率进行调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项目管理顾问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月计提至合同终止日, 按自然季度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十个工作日之内, 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前一季度已计提的项目管理顾问费支付给项目管理顾问 如遇计划财产不可变现, 则递延至最近一个可变现交易日进行支付 项目管理顾问费收款帐户信息如下 : 户名 :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 : 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38

41 账号 : 第十八条第( 一 ) 款第 4 项到第 7 项所规定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 四 )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 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9

42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配顺序为 : 1 支付应付未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费 资产托管费 项目管理顾问费 ); 2 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 ( 二 )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的分配 1 资产管理人以现金形式的计划财产向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 资产管理人不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投资收益 本合同终止时, 资产管理人仅以支付应付未付的全部费用的余额为限, 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 2 资产管理人于本合同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指定的账户进行划付 委托人指定的接受投资收益的账户应当是委托人的自有银行账户 40

43 十八 报告义务 ( 一 ) 初始销售期间报告 1 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 将投资说明书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2 合同生效公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的第二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上公告 ( 二 ) 运作期报告 1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以及项目管理顾问提供的报告种类 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 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临时报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报告 1 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 涉及资产管理人 计划财产 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 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 41

44 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进行披露 2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将严格按照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 投资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上披露, 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传真或电子邮件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 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 二 )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42

45 十九 风险揭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政策风险 :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投资标的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业内竞争 市场前景 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若资管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可分配利润减少, 使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资管计划的投资带来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 :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利率风险 :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国债的价格,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本资管计划的收益水平 金融产品发行方风险 : 金融产品的发行方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等原因而使该金融产品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以上所指的金融产品是指包含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内的金融产品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拒付债券本息, 或者在债券交易时交易对家违约, 从而使资管计划财产受到损失 购买力风险 : 委托人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获取收益,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二 ) 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筛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 三 ) 相关服务机构的经营和操作风险 43

46 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内, 资产托管人的资质 管理能力 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 ; 也可能发生违反本合同或相关聘用合同的情形 ; 资产托管人的经营和操作失误 系统故障也可能导致计划财产受到损失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资产管理人根据项目管理顾问的指令进行投资运作, 项目管理顾问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筛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 四 )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 五 ) 投资损失风险委托人认购资管计划的投资, 受到计划份额净值的变化影响 ; 计划份额净值根据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发生变动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委托人承诺投资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委托人对投资收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也不作出任何保证 这些都可能导致委托人的投资受到损失 ( 六 ) 流动性风险本计划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 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风险 ;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 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退出时表现尤为突出 ;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计划投资的目标资管产品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4

47 本计划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资管产品间接进行证券类产品的投资, 本计划所投资产品的开放日与本计划的开放日可能并不相匹配 并且上述产品可能因巨额赎回或暂停估值等原因停止接受赎回申请, 从而导致本计划项下计划财产不能及时变现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较长, 并且存续期间内不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委托人只能通过退出的方式提前获取投资收益 另外, 委托人持有某计划份额不满 90 天的不得申请退出, 将造成委托人无法及时变现所持有的本计划资产份额, 可能对委托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 七 ) 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发生本计划文件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 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资管计划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资管计划, 可能造成委托人的投资损失 因所持投资品种被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 计划将延期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 资管计划投资收益仅以扣除应付未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货币资金形式计划财产为限分配, 可能造成委托人的投资损失, 并导致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资管计划收益 ( 八 ) 现金管理风险本资管计划期间设置开放日,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退出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 九 ) 平仓风险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 资产管理人将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强制平仓, 在强制平仓过程中, 资管计划由于快速变现资产的原因, 平仓价格可能低于市场均价, 同时也无法继续长期持有某些在未来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可能给资产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 本资管计划并非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资管计划能否快速强制平仓取决于资管计划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存在资管计划无法快速完成强制平仓的可能 ( 十 ) 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45

48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 十一 ) 投资目标资管产品的风险 1 本资管计划财产可能将用于投资目标资管产品( 即国信期货 - 嘉翼对冲资产管理计划 ), 本计划所投资的目标资管产品若发生风险, 将会对本计划的投资造成风险, 导致计划财产的损失 2 本计划所投资的目标资管产品由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进行管理, 并聘请投资顾问, 本计划投资于该等目标资管产品时, 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1 计划所投资的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指令主要由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下达, 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信息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对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在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受到较大损失从而影响到本计划 ; 2 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自身的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以及其内部管理人员的变化, 对其所管理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运作也有很大影响, 可能导致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损失, 甚至导致目标资管产品终止, 进而导致本计划计划财产的损失 ; 3 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能还拥有自营证券及期货业务 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 期货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 操作模式 其所管理目标资管产品操作过程中, 不排除与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的自营证券 期货业务 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证券 期货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4 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存在违反其所管理的目标资管产品合同规定义务以及违法违规操作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陈述与保证 发出违规违约的投资指令等, 从而造成目标资管产品的损失进而影响到本计划的投资收益 5 在目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公司法人的情况下, 还存在当其违约而受到追究而破产, 从而导致其所管理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得不到足额赔偿的情形, 发生该种情形的, 本计划财产也可能受到影响 3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 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一方面使得该证券类金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冲投资风险, 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得该金融产品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4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目标资管产品的是否能够盈利, 将受到该等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经营 46

49 状况 内部人员变化等情况的影响,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5 目标资管产品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6 产品净值低于止损线的风险: 为了控制目标资管产品的下行风险, 目标资管产品设置了止损线, 若达到止损线后, 计划资产由于流动性等原因不能及时低成本地进行变现, 计划份额净值存在大大低于止损线的风险 7 产品止损线变动的风险: 目标资管产品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制定浮动止损线, 以锁定目标资管产品已获取的收益 浮动止损线与之前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的最大值相关, 随着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最大值的变动, 产品浮动止损线会相应变动, 投资者面临产品止损线变动的风险 8 产品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 目标资管产品的投资人面临产品提前终止的风险 : 1) 目标资管产品的止损线为计划份额净值 0.90 元 在目标资管产品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 T 日, 若盘中实时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低于 0.90 元时, 目标资管产品资产管理人立即将所有资产进行变现操作, 目标资管产品全部资产变现完成后, 目标资管产品提前终止 2) 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指定浮动止损线, 以锁定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已获取的收益 嘉翼产品目标资管产品的浮动止损条件为 : 计划当前份额净值 1 12% Max( 开放期平均份额净值 )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 目标资管产品于上述情况发生日的下一日终止 9 商品期货投资的风险杠杆风险 : 商品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由于高杠杆特征,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所投资商品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目标资管产品遭受较大损失 强制平仓的风险 : 如果市场走势对目标资管产品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 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使目标资管产品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目标资管产品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 目标资管产品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无法平仓的风险 :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 投资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 47

50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目标资管产品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同时目标资管产品将面临商品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强行减仓的风险 : 在极端情况下, 目标资管产品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目标资管产品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 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政策变化的风险 :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商品期货交割风险 : 对于未能及时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平仓的商品期货合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进行交割, 目标资管产品承担交割责任, 需要凑足足够的资金或者实物货源进行交割, 存在交割风险 连带风险 :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合作方风险 : 目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商品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与交易相关的风险 :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佣金比例 系统执行效率等都可能影响本计划的收益率 另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 因市场流动性不足 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 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 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10 其他风险因目标资管产品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因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本计划资产损失 ; 48

51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十二 ) 双重收费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证券类金融产品的, 上述证券类金融产品将会产生费用, 虽然该等费用可能并非直接在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列支, 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上述证券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 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投资于上述证券类金融产品的, 实质上同时承担了资产管理计划及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证券类金融产品项下的费用 ( 十三 ) 资产份额净值计算时间风险资产管理人计算每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但在每个估值日后, 资产管理人均需要一段时间方能与资产托管人确定该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即 : 资产管理人公布每估值日净值的时间与估值日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将可能导致资产管理人在确认参与份额及退出资金等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延迟 在支付退出资金时, 开放日与退出资金实际支付日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将可能使得委托人因此而遭受利息损失 ( 十四 ) 其他风险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49

52 二十 的变更 终止 ( 一 ) 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情况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无须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 但资产管理人须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并及时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在其网站上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1 调低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3 对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 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 二 ) 对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 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的资产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计划财产全部变现的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合同终止日 ( 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 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 1 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 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合同终止日 ; 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财产未完全变现的, 本合同自动延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财产完全变现之日为合同终止日 2 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 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下一日起, 作为合同终止日 ( 五 ) 发生上述提前终止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应于终止之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按照本的约定进行清算 50

53 二十一 清算程序 ( 一 ) 清算小组的成立及职责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小组负责计划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 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 1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变现 ; (2) 除交易所 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 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 (3) 出具会计报表 ; (4) 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 (5) 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 (6) 配合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 (7) 代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 如需 ); (8) 向资产委托人发布清算通知 清算报告 ; (9) 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如需 ), (10) 履行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 资产托管人 (1)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 (2) 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 ; (3) 复核管理人划款指令, 进行资金划付 ; (4) 计划财产资金 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 (5) 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 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 (6) 复核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 (7) 复核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 (8) 履行与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 二 ) 资产核对与变现 1 本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出具本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单, 列示计划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 2 本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本合同终止 51

54 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计划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 资产托管人自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 ; 3 本合同终止日后, 计划财产应完全变现 ( 三 ) 清理计划财产债权 债务 1 计划财产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 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备付金利息等, 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 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 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 计划财产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资产管理费 资产托管费 项目管理顾问费 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券商佣金 证券变现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销户费用等 除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 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计划财产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计划财产中预提 ( 四 ) 清算报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 确认 评估和变现等事宜, 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如遇上述特殊情况, 则应在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资产委托人同意,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即可, 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亦无须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应以书面方式提供给资产委托人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 六 ) 支付清算财产自计划的清算报告送达资产委托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清算完成后计划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清算财产, 具体安排如下 : 1 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月及下季度需调整的支付的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按照托管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 ) 规定的利率计息, 并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复核 ; 52

55 2 资产管理人将按复核的结果, 向计划财产垫付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 3 资产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 ( 七 ) 账户销户 1 计划财产账户销户计划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 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 资产管理人给以必要的配合 2 支付垫付资金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交易保证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司实际支付为准 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 相关利息结清后, 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 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 并注销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 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 八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53

56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一 )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资产管理人及和/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二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 资产委托人不得违约退出 ( 四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54

57 二十三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 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5

58 二十四 的效力 ( 一 ) 是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二 )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本合同有效期 5 年,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可延期 56

59 二十五 其他事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 资产管理人执壹份, 资产委托人执壹份, 资产托管人执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57

60 二十六 填写事项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在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中所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 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 1 自然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以下无正文 ) 58

61 ( 本页无正文, 为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 签署页 ) 资产委托人签署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 :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已向资产委托人说明本计划的风险, 且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资产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资产管理人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签字或盖章 ): 资产托管人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签字或盖章 ): 签署日期 :2014 年月日 59

62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风险申明尊敬的投资者 : 感谢您加入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下称 资产管理计划 ) 在您签署 平安汇通-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 以下简称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及认购 ( 参与 ) 申请书 ) 前, 请仔细阅读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 以下统称 资产管理计划文件 ) 的具体内容 ; 本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为 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的附件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平安汇通 - 对冲精英之嘉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特别提示 : 一 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持有或处分权的资金认购产管理计划份额,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三 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所产 60

63 生的风险, 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管理人因违背资产管理计划文件 处理资产管理计划事务不当而造成资产管理计划损失的, 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四 在签署本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前, 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文件, 谨慎作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签署了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表明委托人已实际获得相关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 并仔细阅读了本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文件, 委托人已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 明书 及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 请委托人将本段标黑文字抄录 委托人抄录 : 本人作为委托人 认购 ( 参与 ) 风险申明书 及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 并 由上述 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61

64 本人保证, 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且符 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 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 ( 自然人 ) (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月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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