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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指數型基金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壹佰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元大寶來投信業已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使用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授權 ( 四 )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並非由臺灣證券交易所 ( 證交所 ) 贊助 許可許可 銷售或推廣 ; 且證交所不就使用證交所臺灣加權股價指數 ( 指數指數 ) 及 / 或該指數於任何特定日期 時間所代表數字之結果提供任何時間所代表數字之結果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聲明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聲明 指數係由證交所所編製及計算 ; 指數之名稱由證交所擁有 惟證交所不就指數之錯誤承擔任何過失或其他賠償責任, 亦無義務告知任何人指數之錯誤 ( 五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11 頁至第 12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4 頁至第 16 頁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薄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七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 八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寶來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刊印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1 -

2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5 樓 6 樓及 68 號 2 樓之 1( 元大金控大樓 ) 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封裏 二 經理公司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名稱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 3 號 4F 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三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四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十號網址 : 電話 :(02) 五 國外技術顧問無 六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無 七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名稱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5 樓 6 樓及 68 號 2 樓之 1( 元大金控大樓 ) 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八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2 -

3 會計師 : 洪玉美 林安惠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二樓網址 : 電話 :(02) 貳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 元大寶來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參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本公司 中華民國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法人金融消融消費評議評議中心提出申訴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肆 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存款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關保障機障機制之保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存款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關保障機障機制 3 -

4 目 錄 基金概況...1 壹 基金簡介...1 貳 基金性質...7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8 肆 基金投資...8 伍 投資風險揭露...14 陸 收益分配...16 柒 申購受益憑證...16 捌 買回受益憑證...18 玖 本基金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20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21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23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25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26 壹 涉及指數型基金之專有用詞定義...26 貳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26 參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26 肆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26 伍 受益憑證之轉讓...26 陸 受益憑證之申購...26 柒 本基金持有股票之出借...26 捌 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26 玖 本基金之資產...26 拾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7 拾壹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28 拾貳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28 拾參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29 拾肆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31 拾伍 收益分配...31 拾陸 受益憑證之買回...31 拾柒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31 拾捌 經理公司之更換...31 拾玖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32 貳拾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32 貳拾壹 本基金之清算...33 貳拾貳 受益人名簿...34 貳拾參 受益人會議...34 貳拾肆 通知及公告...34 貳拾伍 信託契約之修正...34 標的指數概述...35 壹 指數編製機構概況...35 貳 指數編製與計算方法...35 參 指數走勢揭露 公布方式及計算時間頻率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41 壹 事業簡介...41 貳 事業組織...42 參 關係人揭露...49 肆 營運情形...50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54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54 銷售機構...55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58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58 附錄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59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60 附錄四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制式契約條文對照表...64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84 附錄六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89 附錄六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成分股及其權值比重

6 基金基金概況概況 壹 基金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拾億元,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貳億個單位, 最高為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受益憑證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合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募集期間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應立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六 受益憑證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買回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追蹤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以下簡稱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買回 1

7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 一 ) 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 二 ) 前項指數化策略, 包含 (1) 完全複製法及 (2) 最佳化方法 本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 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 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 經理公司衡量追蹤成本 追蹤誤差及作業風險後, 將運用最佳化方法為主要資產管理方式, 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但未來在市場狀況允許下, 經理公司將不排除以完全複製方式進行指數追蹤 ( 三 ) 本基金投資於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 四 ) 本基金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限於該標的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或該標的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 五 )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第六個營業日追蹤標的指數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追蹤標的, 原則上 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 運用最佳化方法管理資產, 以追求貼近標的 指數之績效表現 但未來在市場狀況允許下, 經理公司將不排除以完全複製方 式進行指數追蹤 ( 二 ) 投資特色 1. 投資不需煩惱選股, 選擇標的變簡單 2. 追蹤臺灣加權股價指數, 輕鬆掌握大盤績效 3. 大幅分散單一個股及產業風險 4. 資訊取得方便, 投資決策容易 5. 總費用低廉, 投資效益高 十ㄧ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成分股票, 屬一般型之台股投資, 故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如 : 價格波動風險 類股過度集中或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追蹤標的指數風險等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全球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2

8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主要投資投資標的 / 產業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興市場 亞洲 大中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華 其他 )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風險報酬等級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興市場 亞洲 大中 RR3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4 可轉換債券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3

9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之 十四 申購價金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4

10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自首次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本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但基金轉申購不受此限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 購之情況 ( 一 ) 有關洗錢作業中除充分瞭解客戶身份外, 如客戶係第一次辦理申購本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委託時,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自然人客戶申購基金,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其為外國人者, 得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法人 ( 含其他機構 ) 須檢附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唯繳稅完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據 3. 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二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案例, 應予拒絕 : 1.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2.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4.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5.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6.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7.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三 )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項, 如因有相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辦理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5

11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五 (0.5%) 之買回費用 ;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三 ) 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 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5% 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但按 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 限 舉例說明 :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7/11 day6 7/12 day7 買回日 7/6 day1 申購日 7/13 day8 7/7 day2 7/14 day9 7/8 day3 7/15 day10 7/9 day4 7/16 day11 1/10 day5 7/17 day12 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 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 此舉即 抵觸 短線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 若 A 基金於 100/7/11 之淨值為 20 元 )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20*2000*0.5%=200(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 =39800(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 因 7/12 為申購之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 若客戶客戶於 7/13 起申請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6

12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一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 於每會計年度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年度之基金營業日, 並於每季檢視本國證券市場休市日情形, 如有應調整本基金營業日之情事者, 則於 3 月 6 月及 9 月份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二 ) 臨時性假日 :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國證券市場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捌拾億元或低於新臺幣捌拾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柒零 (0.70%) 之比率計算 2.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捌拾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陸零 (0.60%) 之比率計算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零 (0.1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貳 基金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九十三年七月廿六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中華民國有價證券之指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 7

13 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機構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貳之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之擔保品,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參之說明 )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一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 ( 二 ) 經理公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1.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為提供緊貼或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其投資管理之目標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儘可能買進成分股以精確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然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 成分股數量超過 700 檔上下, 同時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且占指數權重較小, 若強行買進可能影響受益人的投資成本, 因此在衡量追蹤成本 追蹤誤差及作業風險後, 經理公司並不適宜買進所有標的指數成分股做為基金複製標的指數的標的 目前經理公司將以最佳化方法做為本基金主要管理方式, 即先根據標的指數 -- 標的指數成分股的權重, 作為本基金成分的參考基準, 再配合成分股歷史股價資料計算個別股票和事先定義風險因子間的敏感性及個別股票間的相關性, 在考量基金規模 成分類股分佈比率 個別成分股流動性及可投資性後, 計算最佳化投資組合的個股權重比例, 建構本基金實際的投資組合 8

14 此外, 本基金原則上以持有成分股票為主, 但取得成分股票的方式除了直接買進股票外, 亦可透過其他相關金融工具 ( 如期貨 指數股票型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等 ) 間接持有等比例成分股 2. 本基金以追蹤臺灣標的指數為追蹤目標, 因此基金原則上以買進標的指數成分股票為主, 然為因應正確追蹤指數需要 成分股流動性或受益人最大利益考量, 本基金可能在上櫃股票轉上市前先行買入上櫃股票, 或當可轉換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指數股票型基金等其他相關金融工具出現相對便宜價格時買進, 間接持有等比例成分股或申請轉換成等值之成分股, 不但可維持指數追蹤的目的 改善成分股流動性問題 並可進一步增加受益人利益 ( 三 )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1. 指數成分股權重發生變化 經理公司每日將分析會影響下一個交易日指數結構的公司重大活動訊息, 以預估指數結構之調整, 並直接從指數編製公司 ( 臺灣證券交易所 ) 取得指數資訊進行比對, 針對該公司活動訊息所造成指數權重的差異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當指數成分股因該公司重大活動訊息導致權重增加時, 經理公司將買進該股票, 並賣出一籃子其他成分股以符合最新權重 ; 當指數成分股因該公司重大活動訊息導致權重減少時, 經理公司將賣出該股票, 並買進一籃子其他成分股以符合最新權重 2. 基金單位數發生變化 本基金為開放型基金, 在募集成立後將持續接受投資人申購買回之申請, 經理公司將考量基金每日淨申購金額大小決定投資組合調整方式, 如淨申購大於一定金額, 將依原有投資組合等比例進行一籃子股票買賣, 如淨申購小於一定金額, 將以買賣與標的指數相關性高之加權股價指數期貨或本基金為主 ( 四 ) 經理公司得因流動性需求 增加投資效率等因素運用本基金從事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將維持基金持有的股票部位加計上列商品所代表的約當股票部位總和與指數權重的一致性, 同時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A. 投資決策會議 : (a) 例行晨會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投資晨會中, 討論指數異動對基金調整方式 模組策略運用狀況及其他基金相關議題,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 投資會議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針對模組策略運用狀況 基金管理相關事項或預定資產組合進行權值調整, 透過會議討論過程,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B.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依據指數編製公司公佈之最新指數成分及技術通 9

15 告 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或其他資訊來源之公司活動訊息, 互相比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 並對未來標的指數之指數結構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 事後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 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及考量各項投資因素之後, 作為調整成分股之依據,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審核,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 投資決定書 內容,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 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表中, 交易員於完成後之投資執行表簽章後, 再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交易決策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 交易檢討等四步驟 (1) 交易分析 : 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陳威志學歷 :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碩士班現任元大寶來投信量化策略投資部專業經理 2013/02/01~ 迄今經歷 : 元大寶來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專業經理 2012/05/06~2013/01/31 寶來投信計量投資處基金經理人 2011/11/25~2012/05/05 寶來投信計量投資處研究員 2010/05/03~2011/11/24 本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2.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0

16 最近三年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任期 陳威志 2013/11/14~ 迄今 陳威志 ( 代理 ) 2013/09/23~2013/11/13 粘瑞益 2012/06/11~2013/09/22 張力文 2008/01/01~2012/06/10 ( 三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元大寶來台灣 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1) 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 操作 但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公司內部作業 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3) 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除為符合標的指數組合內容者外,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標的指數任一成分證券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標的指數之權重 惟因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 且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者, 不受前述但書之限制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1

17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信託契約第六條規定之條件出借所持有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12. 不得投資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3.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5. 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有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6.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7.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8.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9.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0.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2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款第 4 目所稱各基金, 第 8 目 第 10 目及第 15 目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一款第 7 目至第 10 目 第 13 目至第 16 目及第 19 目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各目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各目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四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 一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 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 安排情事 ( 二 )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 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12

18 ( 三 )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 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目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 四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 三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 五 ) 經理公司依第 ( 三 )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 三 ) 款第 3 目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 六 )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 三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 七 )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作成評估分析表, 如無前項但書之情形, 除有前述第 ( 三 ) 款第 1 目或第 2 目之情形外, 經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 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如有前述第 ( 三 ) 款第 3 目之情形時, 權責單位主管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並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 八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九 )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五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3

19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方法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1) 公司接獲子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2)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3)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子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 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 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標的指數走勢波動之風險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視標的指數的走勢而定,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價格也會跟著大幅波動或下跌 ( 二 ) 基金淨資產淨值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由於本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總費用率 ( 如基金經理費 基金保管費 ) 基金週轉的交易成本等, 將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 此外, 指數發生成分股異動或權數發生改變時, 經理公司可能因市場因素無法即時對基金做出相對應的調整動作, 同時經理公司基於某些原因, 可能持有部份現金均將影響基金淨值與標的指數走勢的一致性 ( 三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雖已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本基金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維持之流動準備比例及正確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 將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進行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其可能產生之風險如下 : 14

20 1. 期貨 : 期貨與其代表的一籃子成分股雖然相關程度甚高, 但期貨價格短期內可能因高於其代表的一籃子成分股而出現溢價或因低於其代表的一籃子成分股而出現折價, 致本基金產生短期指數追蹤上之誤差 2. 選擇權 : 當指數成分股股票因漲跌停致使基金無法進行交易時, 本基金可能因追蹤指數之需要而以投資股票選擇權之方式暫時代替該檔個股 惟股票選擇權之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其理論價格, 且因股票選擇權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 將可能產生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四 ) 可轉換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風險當成分公司股票因漲跌停產生流動性問題時, 或可轉債具轉換價值時, 本基金將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以追蹤標的指數,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產生部分基金淨資產淨值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五 ) 本基金可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 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 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 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 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 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 六 ) 標的指數成分股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本基金的成分股雖然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但仍可能面臨交易量不足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進而影響投資人變現性 ( 七 ) 標的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臺灣證券交易所得因下列所述之任何情事, 書面預告經理公司後立即終止授權合約 1. 經理公司違反指數授權契約 ( 包括但不限於到期而未依第五條之規定支付授權費 ), 且在其違約行為得補正之情形下, 未在收到臺灣證券交易所載明違約情節並要求補正之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改正者 ; 2. 經理公司涉及任何與 基金 或其銷售有關之刑事案件而被定罪 ; 3. 經理公司經相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認定違反該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發佈而適用於經理公司之任何重大法令或規則 ; 或 基金 之銷售經金管會認定有損及中華民國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之虞 ; 4. 經理公司決議解散 ( 不含以自願合併為目的, 並確實於決議後進行自願合併 ) 或聲請重整 ; 或抵押權人或法院指派之接管人 財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接管經理公司全部或部分之營業或資產 ; 或經理公司無力清償其債務 ; ( 八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臺灣證券交易所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任何指數計算的錯誤將不負賠償責任 ( 九 ) 借貸有價證券之風險 1. 有價證券借貸依交易型態不同分為三種, 分別為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 在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方面, 出借人需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 方得向證交所提出還券申請 ; 另外當證交所依出借人要求, 通知借券人提前還券時, 借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返還有價證券, 因此基金借出有價證券後, 最快可能於二十日內取得借券人返還之有價證券 倘若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的時間較指數調整的時機為遲, 則基金將而延遲調整投資組合的時機, 而產生追蹤誤差增加的風險 2. 在議借交易方面, 借券人若有違約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若經經理公司通知後, 仍不給付者, 經理公司得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同 15

21 時進行必要之處分 故議借交易若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議借交易當事人需自行承擔風險, 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擔任何責任 因此當基金為出借人時, 需承擔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之風險, 而基金需自行承擔的潛在損失, 為當借券人違約, 基金代借券人補買進原出借股數後, 借券擔保品扣除補買進之股票價金及應得之權益補償金額後不足之差額 ( 十 ) 其他風險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陸 收益收益分配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於募集期間或募集期間屆滿後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 加蓋登記印鑑 ) 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 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 ( 註 ) 及傳真委扣或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16

22 ( 註 )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 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各基金之指定專戶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 四 )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基金申購手續費為百分之零點八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上述票據之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於申購當日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17

23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請買回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以書面資料或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 註 辦理買回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4.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 二 ) 所需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及買回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3. 委任書 (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 ; 前述委任書,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18

24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五 (0.5%) 之買回費用 ;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 亦適用之 3. 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四 ) 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五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託指定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二 ) 如有後述五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9

25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4. 因發生有關標的指數成分股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 三 ) 前款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四 ) 本項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本基金持有有價證券之本基金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一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應依金管會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細則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 與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 ) 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股票借貸 契約規定辦理 二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數額, 不得逾法令所定最高比率限制 ( 即本基金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 三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 應於法令所定期限 ( 即自借券成交日起六個月期限 ) 內歸還, 但股票借貸契約另訂較短之期間或經理公司依規定請求提前返還借貸股票者, 不在此限 四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以定價交易或競價交易方式出借者, 應依金管會規定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其他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者, 除應依金管會規定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其他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得斟酌本基金當時之持股狀況 申購與買回狀況及其他相關之情形, 決定同意或拒絕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 經理公司如同意出借本基金之有價證券, 應與申請借用有價證券之人 ( 以下簡稱借券人 ) 於有價證券借貸前, 就借貸標的有價證券之種類 數量 借用及返還日期 借貸對價及擔保品 借券費率 借券手續費等借貸條件互相同意, 並簽署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 亦即股票借貸契約 ) ( 二 )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借貸期間, 依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之約定,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並得於到期日前請求借券人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 ( 三 ) 借券人借貸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應依金管會規定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證 20

26 券交易所借貸辦法 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本契約規定繳付擔保品並給付相關費用 有關擔保品規定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股票借貸契約規定辦理, 如因上開法令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人因借用有價證券所繳付之擔保品, 並由本基金給付管理費 如未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者, 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 管理費之費率及其計算比照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以議借交易方式之借貸, 其程序 條件 權利義務及相關辦法, 除金管會函令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條規定辦理 六 第二項規定比例之限制或第三項日數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包括 :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經 理 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捌拾億元或低於新臺幣捌拾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柒 (0.7%) 之比率計算 2.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捌拾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陸 (0.6%) 之比率計算 保 管 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零點壹 (0.1%) 申 購 手 續 費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申購手續費率為 0.8% 指數授權費 固定授權費 : 新臺幣十萬元整 變動授權費 : 年度 基金 資產淨值乘以百分之零點零貳 (0.02%), 但證券交易所有權自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 一週年後六十日內, 調漲授權費 ; 但每年之漲幅以前一年度 21

27 項 目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之授權費的百分之十五為限 買 回 費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 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五 (0.5%)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 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預估每次新臺幣伍拾萬元 用 ( 註 ) 其他費用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註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 買回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一 ) 所得稅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故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22

28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7)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 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召集程序 (二) 1.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於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 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 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 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 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 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 益人 (三)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 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 票)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 式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 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種類 (四)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壹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 人索取或閱覽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 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23

29 6.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第 ( 二 ) 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半年報及年報 8.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9.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1)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a.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2)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j.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k.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l.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m.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4

30 (3)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網址 a.本基金每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b.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季 公布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c.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d.本基金營業日 (二)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1.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 傳送日為送達日 2.依第(二)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 方式為之 三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 訊之途徑 (一)投資大眾可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的指數之相關資訊 (二)投資大眾亦可透過元大寶來投信 免費查詢包括指數 型基金簡介 指數收盤價 基金投資組合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資訊 拾貳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1)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頁 次 1 單 位 新台幣百萬元 佔淨資產 百分比% 項 目 證券市場名稱 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股票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承銷中股票 股票合計 債券 上市債券 上櫃債券 未上市上櫃債券 債券合計 短期票券 利率交換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2) 金 額 , ,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 25

31 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104 年 3 月 31 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每股市價投資金額投資比率股數 ( 千股 ) 稱 ( 新台幣元 ) ( 新台幣百萬元 ) (%) 台積電 上市股票 鴻海 上市股票 中華電 上市股票 聯發科 上市股票 國泰金 上市股票 富邦金 上市股票 台塑化 上市股票 南亞 上市股票 大立光 上市股票 台達電 上市股票 台灣大 上市股票 可成 上市股票 日月光 上市股票 台塑 上市股票 台化 上市股票 中信金 上市股票 華亞科 上市股票 統一超 上市股票 南亞科 上市股票 兆豐金 上市股票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二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本基金成立於 93 年 9 月 17 日 ) / / / / /03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26

32 報酬率 (%) 年度 期間 累計報酬率 資料來源 :Lipper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 93/9/17)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4.22% 7.74% 11.92% 34.78% 46.63% 94.35% 95.73% 5. 指數型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1) 本基金自 2004 年 9 月 24 日開始追蹤標的指數 (2) 各年度報酬比較表 : 各年度報酬表現 資料來源 :Lipper 各年度報酬表現 /3/31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 (%)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 資料來源 : 元大寶來投信整理 基金報酬為淨值 ( 不含息 ) 報酬 2004 年報酬計算期間 :93/9/24~2004/12/31,104 年報酬計算期間 : 104/01/01~104/03/31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年度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費用率 (%) ( 註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五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104 年 3 月 31 日 27

33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時間證券商名稱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千元 ) 2014 年 元大寶來證券 1,141, ,141,809 1,046 % 2014 年 統一證 636, , % 2014 年 國泰法人 594, , % 2014 年 群益金鼎 536, , % 2014 年 凱基證券 377, , % 2015 年 元大寶來證券 295, , % 2015 年 國泰法人 239, , % 群益金鼎 , % 至 日盛證券 116, , % 01 月 01 日 225,957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03 月 31 日元富證券 79, ,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28

34 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契約主要內容內容 壹 涉及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之基金之專有用有用詞定義一 指數提供者 : 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 二 標的指數 : 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 即指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並得簡稱為標的指數 三 指數授權契約 : 指標的指數之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 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之契約 貳 基金名稱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基金保管機構機構名稱及基金名稱及基金存續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 本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參 基金發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及受益權單位總單位總數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 一 二之說明 肆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 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無 伍 受益憑證之受益憑證之轉讓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陸 受益憑證之申購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之說明 柒 本基金持有股本基金持有股票之出借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說明 捌 基金之成基金之成立 不成不成立一 基金之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 五之說明 二 基金之不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 基金概況 柒 - 四之說明 玖 本基金之資本基金之資產 26

35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因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貸與他人, 借券人所支付之借券費用 由借券人繳付之擔保品所生之孳息 ( 七 ) 以借券人繳付之擔保品購入之資產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八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九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拾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指數授權費用 ; ( 五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六條出借有價證券應給付之手續費 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擔保品之費用及如未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而由經理公司管理應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管理費用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七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27

36 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九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八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五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拾壹 受益人之權利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拾之說明 拾貳 經理公司之權利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8

37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五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參 基金保管基金保管機構機構之權利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之擔保品,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 29

38 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或本基金所持有之擔保品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5) 給付經理公司或專業機構因管理借券人依信託契約第六條規定借用有價證券所繳付之擔保品所需之款項及必要費用 (6) 處分借券人依信託契約第六條規定借用有價證券所給付之擔保品以買進因借券人未依限返還之有價證券及其他證券權益或返還該擔保品予借券人及給付出借有價證券之手續費 經手費與相關費用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股除權 除息 現金增資 配發員工紅利 公司合併及分割 其他與指數成分股相關之重大資訊等資料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有關標的指數成分股或本基金之相關資料後, 立即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並應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30

39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肆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事證券相關商品商品交易之基本方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 九之說明 拾伍 收益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拾陸 受益憑證之買回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拾柒 本基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受益權單位淨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第四至七條內容規定辦理之, 其內容詳如附錄五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 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毫, 不滿壹毫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 廿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 此限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捌 經理公司之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 31

40 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玖 基金保管基金保管機構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貳拾 信託信託契約契約之終止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 二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 ( 四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 32

41 託契約者 ; ( 五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八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之每日淨資產價值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 經經理公司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九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十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十一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貳拾壹 本基金之本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廿五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或第 ( 七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廿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或第 ( 七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廿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或第 ( 七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33

42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 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 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 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 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 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 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貳 貳拾貳 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 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 錄 貳拾參 貳拾參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會議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拾-四之說明) 貳拾肆 貳拾肆 通知及公告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拾壹之說明) 貳拾伍 貳拾伍 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之 契約之修正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 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 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 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34

43 標的標的指數指數概述概述 壹 指數編製指數編製機構概況 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 ( 亦即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於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 ) 所編製及計算, 指數之名稱由證券交易所擁有 ( 一 ) 地址 : 中華民國台北市 100 博愛路 17 號 3-14 樓 ( 二 ) 電話 : ( 三 ) 網址 : ( 四 ) 指數編製經驗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一九六一年設立, 提供中華民國最主要的集中交易市場, 約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屬於充滿活力和創新精神的科技產業, 其市值占市場總市值半數以上, 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的總市值占中華民國國內生產毛額 (GDP) 的比率約為 100% 隨著全自動化交易系統及款券劃撥交割制度的引進, 臺灣證券交易所已成為亞太地區的主要交易所之一, 並於一九九八年一月獲得 ISO 9000 認證 標的指數介紹 :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由臺灣證交所編製與設計, 用以上市公司反應整體股票價值變動的指標, 其係以上市股票之發行量當作權數來計算股價指數, 目前為臺灣證券市場中最為人熟悉的指數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係以民國五十五年為基期, 基期指數設計 100, 其採樣樣本為所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發行公司, 除特別股 全額交割股及上市未滿一個月之股票外, 其餘皆包含在其採樣中 貳 指數編製與計算方法 一 指數編製 : 1. 臺灣證券交易所編製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以下簡稱標的指數, 其英文簡稱為 TAIEX) 之採樣樣本為所有掛牌交易中的普通股, 並依下列情況處理 : (1) 新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滿一個日曆月的次月第一個營業日納入樣本, 但已上市公司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及上櫃轉上市公司, 則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樣本 (2) 暫停買賣股票在恢復普通交易滿一個日曆月的次月第一個營業日納入樣本, 但因公司分割辦理減資換發新股而停止買賣的股票, 新股恢復買賣當日即納入樣本 (3) 全額交割股不納入樣本 2. 臺灣證券交易所所編製之標的指數, 其計算公式為 : 指數 = 總發行市值 當日基值 100 總發行市值為各採樣股票成交價格乘以當日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之總和 若當日無成交價格時, 得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但新上市公司股票納入指數計算, 得以當日上市股數為準 在指數起算基期時之基值即當時總發行市值 3. 臺灣證券交易所編製標的指數, 遇有下列狀況時, 應調整基值, 以維持標的指數之連續性 : (1) 新增或刪除採樣股票生效日 (2) 現金增資認購普通股的除權交易日 (3) 員工紅利轉增資除權交易日 (4) 特別股無償配發普通股除權交易日 (5) 上市公司持有未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除權交易日 (6) 公司依法註銷股份辦理減資公告後之除權交易日或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並以較先者為準 (7) 收到現金增資募集失敗之通知後, 次月第一個營業日將發行股數復原 (8) 公司合併後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9) 轉換公司債轉換的債券換股權證換發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35

44 (10) 上市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直接換發為普通股或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購而發行之普通股, 俟其除權交易日或其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公告後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11) 股東放棄認購而採公開承銷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日 (12) 為海外存託憑證而發行的新股上市日 (13) 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14) 其他非市場交易而影響總發行市值的因素 4 基值之調整公式為: 當日基值 = 前一日基值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各項調整市值之總和, 調整市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調整市值前一日收盤價 發行股數 (2): 調整市值現金增資認購價 現金增資股數 (3): 調整市值 = 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 員工紅利轉增資股數 (4): 調整市值 = 普通股除權參考價 特別股配發普通股合計股數普通股除權參考價 =( 除權前收盤價 + 現金增資認購價 現金增資配股率 ) (1 + 股東無償配股率 + 現金增資配股率 ) 股東無償配股率股東無償配股增資股數 除權前發行股數現金增資配股率 = 現金增資股數 除權前發行股數 (5): 調整市值 = 除權後發行市值 - 除權前發行市值除權前發行市值 =( 除權前收盤價 - 每股現金股利 ) 除權前發行股數除權後發行市值 =( 除權前收盤價 - 每股現金股利 ) (1 + 股東無償配股率 ) 除權後發行股數調整市值 = 前一日收盤價 異動股數前一日收盤後前述 (4) 計算之各項調整市值, 如無收盤價時, 得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5 上市公司除息時, 除報酬指數外, 基值不做調整 報酬指數基值之調整公式為 : 當日基值 = 前一日基值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 當日發放現金股利總值 ) /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6 各產業分類指數除採樣樣本依各特定產業分類外, 皆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編製 二 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1. 經理公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為提供緊貼或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其投資管理之目標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儘可能買進成分股以精確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然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 成分股數量超過 700 檔上下, 同時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且占指數權重較小, 若強行買進可能影響受益人的投資成本, 因此在衡量追蹤成本 追蹤誤差及作業風險後, 經理公司並不適宜買進所有標的指數成分股做為基金複製標的指數的標的 因此經理公司將以最佳化方法做為本基金主要管理方式, 即先根據標的指數 -- 標的指數成分股的權重, 作為本基金成分的參考基準, 再配合成分股歷史股價資料計算個別股票和事先定義風險因子間的敏感性及個別股票間的相 36

45 關性, 在考量基金規模 成分類股分佈比率 個別成分股流動性及可投資性後, 計算最佳化投資組合的個股權重比例, 建構本基金實際的投資組合 2. 本基金以追蹤台灣標的指數為追蹤目標, 因此基金原則上以買進標的指數成分股票為主, 然為因應正確追蹤指數需要 成分股流動性或受益人最大利益考量, 本基金可能在上櫃股票轉上市前先行買入上櫃股票, 或當可轉換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指數股票型基金等其他相關金融工具出現相對便宜價格時買進, 間接持有等比例成分股或申請轉換成等值之成分股, 不但可維持指數追蹤的目的 改善成分股流動性問題 並可進一步增加受益人利益 3.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 (1) 指數成分股權重發生變化經理公司每日將分析會影響下一個交易日指數結構的公司重大活動訊息, 以預估指數結構之調整, 並直接從指數編製公司 ( 臺灣證券交易所 ) 取得指數資訊進行比對, 針對該公司活動訊息所造成指數權重的差異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當指數成分股因該公司重大活動訊息導致權重增加時, 經理公司將買進該股票, 並賣出一籃子其他成分股以符合最新權重 ; 當指數成分股因該公司重大活動訊息導致權重減少時, 經理公司將賣出該股票, 並買進一籃子其他成分股以符合最新權重 (2) 基金單位數發生變化本基金為開放型基金, 在募集成立後將持續接受投資人申購買回之申請, 經理公司將考量基金每日淨申購金額大小決定投資組合調整方式, 如淨申購大於一定金額, 將依原有投資組合等比例進行一籃子股票買賣, 如淨申購小於一定金額, 將以買賣與標的指數相關性高之加權股價指數期貨或本基金為主 4. 指數組成調整 (1) 臺灣證券交易所編製標的指數, 遇有下列狀況時, 應調整基值, 以維持標的指數之連續性 a. 新增或刪除採樣股票生效日 b. 現金增資認購普通股的除權交易日 c. 員工紅利轉增資除權交易日 d. 特別股無償配發普通股除權交易日 e. 上市公司持有未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除權交易日 f. 公司依法註銷股份辦理減資公告後之除權交易日或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並以較先者為準 g. 收到現金增資募集失敗之通知後, 次月第一個營業日將發行股數復原 h. 公司合併後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i. 轉換公司債轉換的債券換股權證換發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j. 上市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直接換發為普通股或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購而發行之普通股, 俟其除權交易日或其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公告後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k. 股東放棄認購而採公開承銷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日 l. 為海外存託憑證而發行的新股上市日 m. 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n. 其他非市場交易而影響總發行市值的因素 37

46 (2) 基值之調整公式為 : 當日基值 = 前一日基值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各項調整市值之總和, 調整市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a.: 調整市值 = 前一日收盤價 發行股數 b.: 調整市值 = 現金增資認購價 現金增資股數 c.: 調整市值 = 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 員工紅利轉增資股數 d.: 調整市值 = 普通股除權參考價 特別股配發普通股合計股數普通股除權參考價 =( 除權前收盤價 + 現金增資認購價 現金增資配股率 ) (1 + 股東無償配股率 + 現金增資配股率 ) 股東無償配股率 = 股東無償配股增資股數 除權前發行股數現金增資配股率 = 現金增資股數 除權前發行股數 e.: 調整市值 = 除權後發行市值 - 除權前發行市值除權前發行市值 =( 除權前收盤價 - 每股現金股利 ) 除權前發行股數除權後發行市值 =( 除權前收盤價 - 每股現金股利 ) ( 1 + 股東無償配股率 ) 除權後發行股數調整市值 = 前一日收盤價 異動股數前一日收盤後依據前述 (2) 計算之各項調整市值, 如無收盤價時, 得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3) 上市公司除息時, 除報酬指數外, 基值不做調整 報酬指數基值之調整公式為 : 當日基值 = 前一日基值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 當日發放現金股利總值 ) / 前一日總發行市值 ) (4) 各產業分類指數除採樣樣本依各特定產業分類外, 皆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編製 三 風險控管 ( 一 ) 風險控管之方式與指數型基金攸關之二種主要風險, 分別為 投資風險 與 法規遵循風險 投資風險之概念是從資產或組合之報酬率的機率分配開始, 並計算期望報酬的標準差或變異數 另外一種衡量基金投資風險的方法, 是衡量基金報酬和標的指數報酬的差異及其差異的標準差 ( 即所謂的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指數型基金的投資目標即是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因此指數型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包含下列步驟 : 1. 定期檢核基金的報酬和標的指數之間的差異 2. 每天檢視基金投資組合和指數成分股的權重差異 法規遵循之風險是基金管理可能違反主管機關或基金契約規定的風險 風險的來 38

47 源, 可能是由於基金申購買回流程, 使得股票部位不足或是股票組合違約交割等原因所導致 控制此類風險的最好方法是由交易單位作交易前之檢查以及由基金會計保管機構作交易後之檢查, 因此指數型基金的法規遵循之風險管理包含以下步驟 : 1. 在基金事務及會計部門建立內控機制, 以確定基金申購買回是根據基金之淨值作計算, 確定所需申購價金收到之後, 才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 2. 基金經理人從事基金部位管理時, 所有買賣交易之委託單均需依主管機關及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控管, 包括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等 ( 二 ) 評估指數型基金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指數型基金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區分成兩個層面 :(i) 於基金本身, 需衡量基金表現偏離標的指數的程度 ;(ii) 基金管理外部服務, 透過評估外部服務提供者是否正常有效地運作來進行風險管理, 在做法上我們需要檢視幾個主要的風險指標, 包括交易失敗 收入逾期等例外事件的發生, 必需控制在一定的標準之下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在保管資產之角色與責任基金資產之基金保管機構應扮演基金資產之 安全保管人 的角色 :(i) 它有效的強制責任分離之原則, 隔開投資經理與基金之資產 ;(ii) 它提供第二套與投資經理核對過之會計紀錄, 以確保基金資產之會計是正確及適當的 基本上, 基金保管機構是根據投資經理之指示作買賣之交割 基金保管機構與投資經理紀錄之核對是確保基金資產是否正確地紀錄並保存之重要流程, 兩者之職責要清楚訂載 雙方之營運或服務水平之標準應由雙方簽核並由經理公司在執行之前作檢視與核准 ( 四 ) 內部控制制度重點 1. 審核投資交易標的是否在限制範圍內每日比對基金成分股是否皆為指數成分股, 如發現基金成分股非屬指數成分股時, 基金經理人將立即賣出該持股 2. 基金報酬與標的指數間差異之控管每日計算基金報酬與指數報酬的差異性, 並分析追蹤誤差的產生來源, 針對非正常因素造成之追蹤誤差進行投資組合分析與檢討 3. 基金投資組合與指數成分股權重差異之控管每日將指數權重與基金持股權重進行比對, 當權重差異過大時, 基金經理人將 3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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