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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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 一 ) 基金種類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地區五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六 本基金募集額度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之內容 ) 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二之內容 ) 八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9 頁至第 22 頁及第 27 頁至第 32 頁 ( 三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時,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較大的波動風險 ( 四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得運用基金進行投資組合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期間之基金淨值波動所產生的風險 ( 五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之申購申請, 經理公司將依本基金每營業日所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所載之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之上限 125%, 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 1

2 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臺灣證交所 ) 有關規定辦理 ( 七 ) 本基金的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 八 ) 本基金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 九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集保公司 )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十一 ) 免責聲明 : 富時國際有限公司 ( FTSE ) 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公司 ( LSEG )( 統稱為 授權方 ) 未以任何形式進行贊助 認可 銷售或者推廣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基金 ( 以下簡稱 產品 ), 任何授權方均不做出與下列情形有關之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 預測 保證或陳述 :(1) 使用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指數 ( 以下簡稱 指數 )( 產品所依據之指數 ) 可取得的結果,(2) 指數在任何特定日期的任何特定時間或者其他情況下所處的數值, 或 (3) 指數用於產品相關目的之適合性 任何授權方均不對復華投信或其客戶提供有關指數的財務或投資建議 指數由 FTSE 或其代理機構計算 任何授權方均不對指數中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承擔責任 ( 不論是疏忽責任還是其他責任 ) 且任何授權人也沒有義務向任何人告知其中的任何錯誤 指數的所有權利歸屬於 FTSE, FTSE 是 LSEG 的商標, 並且由 FTSE 根據授權使用 ( 十二 ) 查詢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復華投資理財網 本公司諮詢電話 :(02)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印製 註 : 除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以下所稱一定日數或天數係指 日曆日 2

3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桃園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正路 1092 號 22 樓 E1 電話 :(03) 傳真 :(03) 台中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7 樓電話 :(04) 傳真 :(04) 高雄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海外子公司名稱 : 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Fuh Hwa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地址 :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O.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 Islands.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姓名 : 周輝啟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tephen@fhtrust.com.tw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松仁路 36 號 樓及 32 號 樓及 32 號 3 樓之 1 32 號 4 樓之 1 32 號 5 樓之 1 網址 : 電話 :(02) 四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五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六 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無 ) 七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九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4 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徐聖忠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一 基金之律師顧問律師 : 柯清貴事務所 : 柯清貴律師事務所地址 : 桃園縣八德市大同街 20 號電話 :(03)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貳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親取, 或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 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 網址 : 4

5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陸 基金投資 柒 投資風險之揭露 捌 收益分配 玖 申購受益憑證 拾 買回受益憑證 拾壹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拾貳 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證券之出借 拾參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肆 受益人會議 拾伍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陸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 陸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柒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捌 本基金之資產 玖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6 拾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參 指數授權契約之簽約主體及其他重要內容 拾肆 參與契約之簽約主體 拾伍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陸 收益分配 拾柒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捌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玖 經理公司之更換 貳拾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貳拾壹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貳拾貳 基金之清算 貳拾參 受益人名簿 貳拾肆 受益人會議 貳拾伍 通知及公告 貳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本基金指數授權契約重要條文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募集金額本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 無最高募集金額限制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肆佰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伍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無募集金額上限, 毋須辦理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本基金均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備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 下同 ) 年月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與其後本基金上市日應至少間隔一個營業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1

8 (Warrants)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含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 ( 含 ) 2.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之情事, 致本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比例 3.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之情事, 致本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比例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國內發生重大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罷工 暴動 戰爭 能源危機 外匯管制 新臺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三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六以上等 ) 法令政策變更( 如限制或縮小股票或期貨漲跌停幅度 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進出與流動性等 ) 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者 5. 俟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2

9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並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1. 投資策略 : 本基金之標的指數為 FTSE Taiwan High Dividend Low Volatility Index, 經理公司將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標的指數成分證券與證券相關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 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參考指數成分內容, 將基金淨資產 80% 以上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 並透過證券相關商品, 將整體曝險部位儘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以達上述投資目標, 惟仍可能因各項費用及交易成本等因素而產生績效差異 2. 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 經理公司將從指數公司取得每營業日指數資訊 ( 如 : 成分證券明細與配置權重 ), 使基金得參考指數成分內容進行投資, 追求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目標, 當最新指數資料不同於前一營業日之資料時 ( 如 : 成分證券剔除或新增 權重調整等 ), 將根據最新指數資料作為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之評估依據, 為確保前述指數資料調整之正確性, 經理公司將蒐集關於成分證券之重大事件 ( 如 : 公司併購 增減資等 ), 以掌握指數可能的變化 3

10 此外, 經理公司將追蹤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間的配置差異與績效表現, 並考量基金申購買回狀況 淨資產價值的變動 各投資項目之可投資性及與標的指數之相關性 證券市場現況等因素, 適時調整基金配置, 若當遇淨申購買回金額較小時, 基金將考量透過證券相關商品進行部位調整, 減少一籃子成分證券所需之交易成本, 以求降低基金淨值與標的指數間的表現差異 ( 二 ) 投資特色 1. 直接參與具有較高股利率且波動較低之國內股票, 累積長期收益 : 本基金追蹤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指數, 以較高股利率且波動較低之國內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 在投資人最熟悉的市場中, 提供另一長期累積受益之投資管道 2. 追蹤指數操作, 資訊相對透明 : 本基金採取被動式管理操作, 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由於指數具有一定之編製規則及成分證券篩選機制, 且會定期檢視與調整, 經理公司亦將揭示基金投資組合, 資訊相對透明, 有助於投資人判斷投資機會與風險 3. 交易方式便利且成本低廉 : 本基金皆屬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擬於臺灣證券交易所 ( 下稱 臺灣證交所 ) 掛牌上市, 投資人可於國內股市交易時間以即時市場價格交易本基金, 交易方式便利且即時, 惟需留意市價不一定等於基金淨值之折 / 溢價風險 此外,ETF 之經理費率通常低於一般共同基金, 且本基金之證券交易稅率為 1, 低於一般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率 3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係追蹤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指數之績效表現, 以較高股利率且波動較低之國內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 可提供相對穩定之較高股利收益, 但仍會受到臺灣總體經濟循環與股價波動之影響, 適合風險承受度 4

11 較高且偏好長期投資之投資人, 該基金之風險收益等級為 RR4( 投資風險 : 中高 ), 惟該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短後投資 十二 上市交易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上市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市後, 除依信託契約第 26 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 27 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 107 年 4 月 9 日起開始銷售 十四 銷售方式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方式為之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後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2.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得依信託契約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 5

12 規定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十五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透過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申購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伍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基金銷售機構之代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發行價額 最高申購 手續費率 備註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 2.0%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 1.8%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未達 1 億元 1.6%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未達 5 億元 1.4% 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 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 調整 新臺幣 5 億元以上 1.2% 5.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得運用基金進行投資組合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本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上市日止期間之基金淨值波動所產生的風險 6

13 ( 二 ) 本基金上市日起透過參與證券商之申購 1. 除主管機關或臺灣證交所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訂定並公告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本基金之 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參與契約 ) 之 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作業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2. 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 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之內容 十六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至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惟每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十七 本基金成立日前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 7

14 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人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經理公司辦理本項第一款業務,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應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 8

15 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上述相關證件,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經理公司有權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 四 ) 另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並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交易, 經理公司除應確實查驗確認申購人之身分外, 並應要求其提供本項第一款之證件, 以及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 但如能確認申購人為交易帳戶本人者, 可免確認身分, 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 亦須將代理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且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五 ) 經理公司於申購基金後,(1) 對於過去所取得申購人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應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2) 應持續監控申購人之帳戶及交易 ( 六 ) 經理公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內部管制程序, 應遵守最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 ) 如透過各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9

16 十八 申購日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係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 於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係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二十 買回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除主管機關或臺灣證交所另有規定外, 指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每營業日, 所傳輸及公告之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 惟首次公告係為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 ; 若遇特殊不可抗力之情事, 前述公告時間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傳輸及公告更新事宜 二十二 申購價金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三 預收申購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日申購人所應預繳之金額 其計 10

17 算方式,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二 ) 之內容 二十四 預收申購總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後,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二 ) 之內容 二十五 實際申購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申購人於申購日實際應給付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三 ) 之內容 二十六 實際申購總價金指實際申購價金加計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三 ) 之內容 二十七 申購總價金差額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二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二十九 買回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依受益人申請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所計算出受益人於買回日之買回金額 其計算方式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二內容 三十 買回總價金指買回價金扣減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餘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二之內容 三十一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無 ) 11

18 三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表所列之級距,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淨資產價值級距 ( 新臺幣元 ) 經理費費率 20 億元 ( 含 ) 以下每年 0.45% 20 億元 ( 不含 )~50 億元 ( 含 ) 每年 0.35% 超過 50 億元 ( 不含 ) 每年 0.30% 三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五 (0.03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十四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三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 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 1. 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子基金 ( 含 ETF) 收益分配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可分配收益 ( 二 ) 經理公司應按年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 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 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 得累積併入次年之可分配收益 如欲分配信託契約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可分配收益, 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 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即新臺幣伍拾元 ) ( 三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每年分配之情形,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 於次年 12

19 四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之 ( 四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五 )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三十六 營業日指臺灣證交所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三十七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為 FTSE Taiwan High Dividend Low Volatility Index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管會 107 年 3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 13

20 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本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於年月日成立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壹之內容 )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貳之內容 )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陸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14

21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 1. 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會議 : (1) 晨會 : 由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員組成, 於每日晨會報告 1.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2. 國際股市及匯市分析 3.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2) 投資策略委員會 : 由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主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每月召開一次, 交流臺灣及全球總體經濟分析與市場未來趨勢, 以及檢討基金操作策略, 協助基金經理人調整基金投資配置 (3) 其他會議 : 如月選股會 海外雙週會 經理人雙週會 每季海外產業投資會議 季展望會議 等, 會中研究員報告所負責產業之現況及展望, 或推薦個股 與基金經理人研討該個股發行公司現況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基金經理人依據經理人或研究員對國內外總體經濟分析與個別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 做成基金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15

22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 投資執行表 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投資檢討 : 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姓名 : 康毓真學歷 : 臺灣大學數學系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經歷 : 復華投信 :96 年 8 月 - 迄今股票研究處 (97 年 1 月 -99 年 1 月 ;104 年 6 月 - 迄今 ) 全權委託處 (99 年 1 月 -104 年 6 月 ) 16

23 復華台灣增益指數基金基金經理 (101 年 12 月 -104 年 1 月 ) 復華守護神基金基金經理 (103 年 2 月 -104 年 1 月 ) 復華守護神二號基金基金經理 (103 年 2 月 -104 年 1 月 ) 復華全能基金基金經理 (103 年 2 月 -104 年 1 月 ) 復華完全收益二號基金基金經理 (103 年 2 月 -104 年 1 月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基金經理 (104 年 6 月 -104 年 8 月 ;107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基金經理 (105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恒生基金基金經理 (107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基金經理 (107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基金經理 (107 年 1 月 - 迄今 )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決定基金投資組合內容, 然本公司為加強保障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每日由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於晨會共同討論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國際股市及匯市分析 利率走勢分析等即時資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決定之參考, 並另外成立 投資策略委員會 交流臺灣及全球總體經濟分析與市場未來趨勢, 以及檢討基金操作策略, 協助基金經理人調整基金投資配置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基金 復華恒生基金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及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形 : 無 ( 四 ) 基金經理人如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應分別予以獨立 17

24 2.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五 ) 基金經理人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同一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投資帳戶時, 其投資帳戶交易應符合以下規範 : (1) 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者, 應按帳戶代號決定每日委託交易順序, 並採每日分梯下單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以電腦撮合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 得不受前述交易規範限制 (3) 以綜合交易帳戶及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2. 指派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3.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 反向買賣交易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同一經理人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另對於短時間內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符合本公司 短線交易規範 ( 六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康毓真 任期 該基金尚未成立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 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18

25 無,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經理公司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者, 不在此限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符合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符合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19

26 十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1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3.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16.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17.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符合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19.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符合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20

27 20. 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 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21.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22.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2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述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7 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7 項各款規定之投資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7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7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五 )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 8 條規定出借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所收受之擔保品, 經理公司得將之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 運用於具有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21

28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六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及方法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 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6. 得依法指派外部人出席股東會之情形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條件之公司 (2)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 22

29 東會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經理公司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8. 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5. 及 6.(2) 之股數計算 9. 經理公司出借本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 5. 及 6.(2) 之股數計算 10.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11.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作業程序 1. 經理公司收到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後, 由股票研究處評估在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下, 決定表決權之行使,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2. 經理公司行使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23

30 3. 會後經理公司人員將會議結論做成報告, 呈權責主管核閱後, 經理公司將報告併同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影本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4.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七 本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及方法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作業流程 1. 經理公司收到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後, 由基金經理人評估受益人會議各議案贊成與否,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或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依前款各議案評估結果, 填具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複印後寄出, 經理公司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影本登記管理,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3.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事項 : 無 九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敘明事項 ( 一 ) 指數編製方式 FTSE Taiwan High Dividend Low Volatility Index 是由富時國際有 24

31 限公司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計算與管理, 指數編製方法係於富時臺灣 50 指數 富時臺灣中型 100 指數成分證券中, 依照波動度 股利率等條件篩選指數成分證券, 且定期檢討, 以計算出流通調整市值加權價格指數 該指數成分證券需為富時台灣 50 指數成分證券或富時台灣中型 100 指數成分證券, 前述兩指數成分證券之資格如下 : 1. 市值 : 需為臺灣上市公司中, 市值前 50 大與次 100 大者才具有成分證券資格 2. 流動性 : (1) 非現有成分證券 : 過去十二個月中, 至少有十個月之週轉率達 1% 以上, 才具有成分證券資格 (2) 現有成分證券 : 過去十二個月中, 至少有八個月之週轉率達 1% 以上, 否則將予以刪除 3. 公眾流通量 (free float): 公眾流通量需達 5% 以上才具有成分證券資格 (1) 公眾流通量大於 5% 者, 才具有成分證券之資格, 實際公眾流通量將進位至下一最高的整數百分比 (2) 公眾流通量只有在其進位後的整數公眾流通量變動至高於或低於現行進位後的整數公眾流通量 3% 時才會作變更 若實際公眾流通量變動至高於 99%, 則不適用 3% 的門檻限制, 且將進位至 100% 若公眾流通量等於或低於 15%, 將不適用 3% 的門檻限制 (3) 如因企業活動導致發行股數變動者, 將隨之調整公眾流通量 如非因企業活動導致發行股數變動者, 將於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第三個星期五收盤後調整公眾流通量 (4) 若有外資持股限制, 將會在計算出實際的公眾流通量後進行調整 若外資持股限制較公眾流通量嚴格, 即採用該特定的外資持股限制, 並用來計算可投資權重係數 25

32 指數公司將於每年 3 月根據 2 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之股利率 波動度數據, 及 3 月第一個星期五前之星期三收盤價格進行檢視 將前述兩指數成分證券依股利率由大到小排序, 再由股利率前六十大標的中, 挑選波動度最小之四十檔, 做為 FTSE Taiwan High Dividend Low Volatility Index 的指數成分證券 成分證券之變動將於審核月份 (3 月 ) 的第三個星期五收盤後生效 ( 亦即生效日為星期一 ), 年度審核時關於納入或刪除成分證券之規則, 係設計用來維持對於指數成分證券選擇的穩定度並確保指數持續具有市場代表性 指數計算方式如下 : =1,2,,N : 指數中的成分證券數目 : 該成分證券最近交易價格 ( 或前一個交易日指數收盤時之價格 ) : 將成分證券貨幣轉換為指數基礎貨幣所需的匯率 : 該成分證券之發行股數或單位數 : 可投資權重係數 (Investability Weighting Factor, 介於 0~1,1 表示完全流通 ) : 權重係數 (Weighting Factor) : 除數 (Divisor, 表示基期指數成分證券的總發行股數或單位數 除數可進行調整, 使個別成分證券的已發行股數或單位數可在不扭曲指數的情況下作變動 ) ( 二 ) 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指數公司對於指數成分證券之篩選及調整均有其嚴謹之標準與機制, 經理公司將配合指數成分內容調整基金投資組合, 自上市日起正式追蹤 26

33 標的指數表現 本基金原則上將參考指數內容進行投資, 以求貼近指數表現, 惟若因應資金調度需求或考量可投資標的之可投資性及流動性等因素, 亦得適度投資於與指數相關性高且流動性佳之基金 ( 含 ETF) 或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投資策略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及十之內容 ( 三 )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經理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計算追蹤差異 (Tracking Difference): 追蹤差異 = 當期基金報酬率 ( 註 1)-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 ( 註 2) 註 1: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基金之當期基金報酬率為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註 2: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之計算方式為 ( 當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柒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自上市日起以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惟投資之風險無法完全消除, 以下各項風險 ( 包含但不限於 ) 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若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比重偏高, 基金淨值波動受到該產業相關標的價格波動所影響幅度提高, 過於集中將無法達到風險分散效果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投資標的之所屬產業, 可能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該產業獲利造成影響, 而對股票市價造成波動, 可能對基金所得之效益及資本利得有直接影響, 進一步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三 流動性風險投資標的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或市場交易不活絡,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 27

34 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無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 )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 法規制度 金融市場 社會情勢可能之變動, 將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與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將慎選商品交易對手, 交易對手雖皆符合一定信用評等, 但不表示得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無保證機構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本基金採被動式操作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為投資管理目標, 本基金淨值將隨標的指數而波動 ( 二 ) 本基金表現未能緊貼標的指數之風險由於本基金須負擔經理費 保管費 上市費 指數授權費 交易成本及可能之稅負等相關費用, 且基金投資內容之價格表現可能與標的指數之走勢變化存在差異, 加上流動性等因素影響, 可能造成本基金與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不完全一致 ( 三 ) 標的指數內容變動之風險由於指數內容可能產生變化, 例如剔除或加入成分標的 改變權重配置等, 本基金將評估其對於基金的影響性並隨之調整投資組合, 故最 28

35 新的投資組合內容不一定與投資人投資時完全相同 ( 四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等情形, 即使本基金已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績效偏離之風險 ( 五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或更換風險本基金之標的指數經由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若發生終止授權之情事時, 本基金可能面臨被迫提前終止之風險 ( 六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之風險認購 ( 售 ) 權證的市場成交量較小, 流動性相對較差, 且具有發行人無法履約之風險 此外, 若持有人未於期限內申請執行權利, 則將於權證到期時喪失履約價值 ( 七 ) 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對於非本經理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的持股內容 基金經理人異動 操作方向變動等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 往往不若投資於自身管理的基金般快速與透明, 故可能面臨其他經理公司績效不彰 道德不佳等風險 ( 八 )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風險 ETF 係以被動式方式操作來追蹤特定指數之表現, 其淨資產價值會隨著其所持有的資產市值的改變而變動, 投資 ETF 將承擔其所追蹤之指數和 ETF 淨值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且 ETF 係以上市或上櫃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故市場價格可能不等於淨值 若該檔 ETF 的追蹤標的市場集中於單一國家或地區, 則需承受與該國或地區投資有關的特別風險, 包括政治面及經濟發展所引起的市場波動 反向型 ETF 係追求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之報酬, 惟當指數上漲時, 可能承受損失 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惟當指數下跌時, 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 29

36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得依信託契約規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流動性不足時, 可能使績效不如預期或造成本基金損失 證券相關商品隱含的風險高於傳統投資工具, 例如 : 期貨與現貨價格差異之基差風險 期貨價格波動較大之價格風險 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不同產生之轉倉風險等 選擇權到期時無履約價值之市場風險 以期貨保證金或選擇權權利金交易之槓桿風險等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如遇突發事件而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事先通知, 恐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影響基金之流動性 ( 二 ) 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目前未從事借入有價證券之交易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得運用基金進行投資組合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期間之基金淨值波動所產生的風險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不接受申購 ( 二 )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申購 / 買回基數限制之風險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投資人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如未達最低基數限制, 投資人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投資人於初級市場申請申購 / 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 30

37 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且當遇到經理公司不接受或暫停申購 / 買回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經理公司婉拒或暫停申購 / 買回申請 延緩或部分給付之風險本基金如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符合本基金信託契約相關規定之情事者, 投資人將有被經理公司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 / 買回申請之風險 接受申購 / 買回後應交付之受益憑證 / 買回總價金之延緩或部分給付之風險 惟投資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 以委託證券經紀商的方式, 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4.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本基金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本基金於受理申購 / 買回申請當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該價格不一定等同於本基金於次級市場之交易價格, 投資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5. 申購失敗 / 買回失敗之風險若申購人已支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的實際申購總價金且申購人未能依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時, 則面臨申購失敗之風險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受益人若未能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則面臨買回失敗之風險 為保障本基金暨有受益人權益, 如遇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申請申購 / 買回者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以補貼本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 三 ) 經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風險本基金在臺灣證交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之市值總和,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諸多因素影響, 如投資地區的政經情況 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 使基金在臺灣證交 31

38 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2. 基金上市之交易無漲跌幅限制之風險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諸多市場因素均可能造成本基金上市價格波動, 投資人需承擔市場成交價格波動的風險 3.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本基金於臺灣證交所上市, 可能因臺灣證交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基金之風險 捌 收益分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三十五之內容 ) 玖 申購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及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方式為之 投資人首次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投資人得於本基金任何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本申購之程序依 32

39 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止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之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之本基金單位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與其後本基金上市日應至少間隔一個營業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3

40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作業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 參與證券商應先於經理公司網站查詢是否進行額度控管, 如有額度控管時, 參與證券商需先向經理公司取得預約額度後, 始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3. 申購人應填妥申購申請書, 並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申購申請截止時間前, 於臺灣證交所之 ETF 網路檔案傳輸作業系統 ( 以下簡稱交易所平台 ) 辦理申購申報作業, 並由參與證券商傳送申購申請書至經理 34

41 公司,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逾時未完成者, 視為放棄該申購申請 4. 申購基數 (1) 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信託契約第 23 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5. 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1) 有額度控管時, 申購申請截止時間為申購日上午 10:30 (2) 除上述 (1) 以外之申購者, 申購申請截止時間為申購日中午 12:00 (3) 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 二 ) 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算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每申購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 依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計算後於申購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預收申購總價金係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後,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計算方式如下 :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交易費用 + 申購手續費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目前本基金為 110%, 且比例上限最高以 125% 35

4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2. 交易費用 : 目前預收之申購交易費用為 預收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1%), 本基金之申購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商經紀費用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申購交易費率得依本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 實際適用費用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 三 ) 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經理公司應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實際申購總價金為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實際申購價金及交易費用歸本基金資產 每申購基數之實際申購總價金計算方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交易費用 + 申購手續費 1.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所申購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交易費用 : 目前實際之申購交易費用為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1%), 本基金之申購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商經紀費用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申購交易費率得依本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 實際適用費用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36

43 ( 四 ) 申購價金之給付時間及方式 1. 申購人應於參與證券商指定之期限內繳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並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申購申請截止時間前足額匯撥至基金專戶 ;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購申請書以書面或電子資料方式傳送至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應檢核上述內容, 以決定該申購申請為成功或失敗, 並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至交易所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證券商查詢 2.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出申購總價金差額, 其計算方式為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金額 若申購總價金差額為正數, 應由經理公司通知參與證券商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 12:00 前補足差額至基金專戶,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繳付該筆差額,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若申購總價金差額為負數,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申購總價金差額扣除匯費後, 無息返還參與證券商, 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至交易所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五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參所列一之內容 ) ( 六 ) 申購失敗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於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 如上述款項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足額存入相關帳戶並交付予本基金, 或未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予經理公司時, 該申購申請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如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將申購失敗訊息回覆交易所平台並通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2. 除經理公司同意免除外,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給付行政處理 37

44 費,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其計算標準如下 : (1) 若本基金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申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價金 2% (2) 若本基金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價金 [2%+( 申購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3. 申購人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 匯費及其他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後之差額為正數者,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二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若前述差額為負數者, 由經理公司通知參與證券商應補足之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繳付該筆差額 ; 申購人應於申購日之次二個營業日中午 12:00 前補足差額 ( 七 ) 申購撤銷之情形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時, 應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填寫 申購撤銷申請書,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交易所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 八 ) 經理公司婉拒申購時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申請, 如經理公司婉拒當日之申購, 應於當日下午 5:00 前透過交易所平台回覆初審失敗, 並通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受申購人之預收申購總價金後三個營業日內, 將預 38

45 收申購總價金扣除匯費後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 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 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拾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本基金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受益人僅得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受益權單位數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 二 ) 受益人應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填寫 買回申請書, 並委託參與證券商於買回申請截止時間前, 於交易所平台以電腦申報方式辦理買回申報作業, 由參與證券商以書面或電子資料方式傳送 買回申請書 至經理公司, 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逾時未完成者, 視為放棄該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應檢核買回申請書等內容, 以決定該買回申請為成功或失敗, 並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至交易所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三 ) 買回基數 1. 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 23 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 39

46 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及買回日前一日普通交易買進之在途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買回截止時間前交付 經理公司於確認受益憑證圈存成功或失敗後, 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至交易所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五 ) 買回截止時間 :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為買回日中午 12:00 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二 買回總價金之計算經理公司應根據受益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商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買回價金 - 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1. 買回價金 = 每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所買回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交易費用 : 目前買回交易費用為 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0.4%), 本基金之買回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商經紀費用 %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證券交易稅 0.1%~0.3% 買回交易費率得依本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 買回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買回申請收取買回手續費,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 實際適用費用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三 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帳戶中,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負責將現金買回之款項交付受益人 給 40

47 付買回總價金之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失敗 ( 一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截止時間前給付作為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如受益人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者,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於買回日之次二個營業日內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予本基金,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前述行政處理費之計算標準如下 : 1. 若本基金買回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買回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價金 2% 2. 若本基金買回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買回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價金 [2%+(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欲撤銷買回申請時, 應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填寫 買回撤銷申請書,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交易所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41

48 拾壹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 一 ) 有信託契約第 21 條第 3 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於申購及買回對應之投資部位數量之虞者 ( 三 ) 自公告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金額起至除息交易日前 ( 不含當日 ), 經理公司有權不接受申購 ( 四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二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信託契約第 21 條第 3 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三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 一 ) 證券交易市場或期貨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二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權重佔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三 )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四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42

49 ( 五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六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四 信託契約第 21 條第 3 項各款所定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五 依信託契約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之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六 依信託契約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信託契約第 21 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信託契約第 33 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拾貳 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證券之出借一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 其作業程序 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 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以下簡稱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以下簡稱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金管會及臺灣證交所其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信託契約第 8 條規定及經理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得以透過臺灣證交所撮合之定價交易或競價交易之方式, 或經申請借用有價證券之人 ( 以下簡稱借券人 ) 與經理公司議訂議借交易條件後, 透過適格之證券商向臺灣證交所申報, 出借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三 借券人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 應按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或 43

50 相關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約定期限內繳存借券擔保品 四 本基金出借其持有有價證券, 有關擔保規定比率 擔保下限比率 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擔保品之補繳 構成違約情事時擔保品之處分時程及方式等應視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或議借交易方式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 ( 或 ) 相關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約定辦理 五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六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借貸期間, 自借貸成交日起算,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但經理公司得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或相關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約定, 請求提前返還借貸之有價證券, 借券人應於經理公司所定期限或契約約定期限內歸還所借貸之有價證券 七 經理公司得斟酌本基金當時持有有價證券狀況及其他相關之情形, 決定同意或拒絕有價證券出借之申請 八 經理公司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人因借用有價證券所繳付之擔保品, 並由本基金給付管理費 如未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者, 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 管理費之費率及其計算比照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借貸服務費相關規定辦理 九 信託契約第 8 條第 5 項規定比例之限制或第 6 項規定借貸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拾參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4

51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表所列之級 距,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淨資產價值級距 ( 新臺幣元 ) 經理費費率 20 億元 ( 含 ) 以下每年 0.45% 20 億元 ( 不含 )~50 億元 ( 含 ) 每年 0.35% 超過 50 億元 ( 不含 ) 每年 0.30%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五 (0.03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指數授權費 依每季底之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 以經理費率之百分 之十, 或以年度費率千分之零點四 (0.04%) 計算之數額, 取 較低者支付授權費用 上市費及年費 每年上市費用為淨資產價值之 0.03%,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參 45

52 拾萬元 初次上市之年度按月數比例計收, 不足整月者照 整月計算 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 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 申購手續費 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 : 0~2.0%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 : 0~1.8%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未達 1 億元 : 0~1.6%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未達 5 億元 : 0~1.4% 新臺幣 5 億元以上 : 0~1.2% 出借有價證券應付費用本基金得辦理有價證券之出借, 有關應負擔費用依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規定辦理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本基金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 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票券集保帳戶維護費與交割費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以下為上市日起透過初級市場申購買回之費用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 上市日起之申購手續費 淨資產價值之 2%, 實際適用費用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 策略適當調整之 目前實際之申購交易費用為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1%), 本基金之申購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 申購交易費用 於證券商經紀費用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申購交易 費率得依本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 整, 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46

53 辦理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 買回手續費 資產價值之 2%, 實際適用費用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 略適當調整之 目前買回交易費用為 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0.4%), 本基金之買回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商經紀 買回交易費用 費用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證券交易稅 0.1%~0.3% 買回交易費率得依本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 進行調整, 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行政處理費申購人就每筆申購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 計算標準如下 : 1. 本基金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申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價金 2% 2. 本基金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價金 [2%+( 申購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受益人就每筆買回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 計算標準如下 : 1. 本基金買回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買回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價金 2% 2. 本基金買回日次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買回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行政處理費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價金 [2%+(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每受益權單 47

54 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 12 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玖之內容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用, 於申購時支付 ;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用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由經理公司於買回總價金中扣除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受益人就相關稅賦事宜請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依規定申報及納稅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 48

55 稅 4.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需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計算應繳納稅額 ( 二 ) 本基金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受益人權益 拾肆 受益人會議一 召開事由本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信託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八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49

56 ( 九 )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如發生信託契約第 30 條第 3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得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二 召開程序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三 決議方式 ( 一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二 )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 50

57 位無法行使表決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伍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本基金受益憑證下市 5.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6.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7.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8.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9.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51

58 4.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比例 5.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6.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 7.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8.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0.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11.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12.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臺灣證交所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四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委託參與證券商將淨資產價值及前一月底之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另經受益人事前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資料之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臺灣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52

59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於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修正信託契約 b. 更換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c. 終止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變更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比例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l. 本基金募集公告 m.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53

60 (3) 上述 (1)(2) 所列事項之公告方式, 經理公司亦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代之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 四 ) 前述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資料,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索取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五 )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六 ) 信託契約第 33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事項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 投資人可於指數公司網站取得指數數值 指數簡介等資料 富台灣高股息低波動指數由富時編製, 指數公司網站為 基金淨值與表現 申購買回清單等基金資訊, 將於經理公司網站 ( 公布 54

61 拾陸 基金運用狀況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未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前, 不得運用本基金資產 55

6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金存續期間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七之內容 ) 貳 基金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內容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與其後本基金上市日應至少間隔一個營業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日後 ( 不含當日 ) 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若申購人未能於作業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或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款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依信 56

63 託契約第 4 條第 8 項規定辦理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一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申購人應以現金或票據申購本基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伍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三 信託契約第 5 條第 1 項所載以現金或票據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四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五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以現金或票據方式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 三 )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基金專 57

64 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之本基金單位數 六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八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調整本基金之投資組合至達成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標 九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之內容 ) 陸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及玖所列一 ( 四 ) 之內容 ) 柒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一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58

65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信託契約第 26 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時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捌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受益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 二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三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四 ) 以前述 ( 一 ) 及 ( 二 ) 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交易費用 ( 七 ) 行政處理費 ( 八 ) 因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貸與他人, 借券人所支付之借券費用 由借券人繳付之擔保品所生之孳息 59

66 ( 九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玖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 19 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 8 條出借有價證券應給付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擔保品之費用及如未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而由經理公司管理應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管理費用 ) ( 四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費 ) ( 五 )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費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七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60

67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 14 條第 12 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 15 條第 4 項 第 11 項及第 12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八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九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信託契約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信託契約第 12 條第 1 2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拾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61

68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拾壹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2

69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 ( 三 ) 至 ( 五 ) 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 三 )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用 ( 四 )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用 ( 五 ) 行政處理費 ( 六 )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七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信託契約之附件一 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 19 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 63

70 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委託參與證券商將淨資產價值及前一月底之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 26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貳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或票據 借券 64

71 人向本基金借貸有價證券所交付之擔保品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及借券人向本基金借貸有價證券所交付之擔保品與其孳息,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 65

72 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 12 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6. 處分借券人依信託契約第 8 條規定借用有價證券所給付之擔保品, 以買進因借券人未依限返還之有價證券及其他證券權益, 或返還該擔保品予借券人及給付出借有價證券之手續費與相關費用 7. 因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11 項規定運用本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受之擔保品進行投資或交易所需之處分或交割行為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股票除權 除息 現金增資 公司合併及分割等資料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股票除權 除息 現金增資 公司合併及分割等資料,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66

73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就信託契約 ( 含附件 ) 所載事項或信託契約下任一當事人之權利或義務之履行有關係之人 (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 申購人 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 指數提供者 授權人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同業公會 存款銀行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法院及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等 ) 所送達之有關標的指數或本基金之資料後, 儘速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 19 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及附件一 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 67

74 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參 指數授權契約之簽約主體及其他重要內容 ( 詳見 附錄一 ) 拾肆 參與契約之簽約主體 ( 詳見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拾伍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及陸所列一 五之內容 ) 拾陸 收益分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三十五之內容 ) 拾柒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之內容 ) 拾捌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計算之 有關本基金淨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其他未列示之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理 ): ( 一 ) 國內受益憑證 : 68

75 1. 上市 ( 櫃 ) 者 : 以計算日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當日之收盤價格,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 以計算日結帳前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之淨值為準, 取得來源為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Bloomberg) 嘉實資訊 (XQ) 各基金管理機構官網公告及通知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淨值, 則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為準 ; 如暫停期間各基金管理機構未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為準 ( 二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替代之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所取得最近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玖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69

76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貳拾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 70

77 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貳拾壹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一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二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時, 而無法提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但經經理公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五 )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 六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71

78 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九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十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十一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十二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十三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十四 ) 其他依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者 二 如發生信託契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得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信託契約終止之日 三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四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五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貳拾貳 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 26 條第 1 72

79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 26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 26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除受益人會議就本項分派方式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外,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後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 33 條規定, 分別通 73

80 知受益人 九 本基金之清算時應分派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受益人於分派後六個月內未提領者 ( 無論其原因係因住所遷移未辦妥變更登記或因其他原因而受領延遲 ), 由經理公司依法提存於法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十 信託契約第 27 條第 8 項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 33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參 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信託契約第 29 條第 1 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肆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肆之內容 ) 貳拾伍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伍之內容 ) 貳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74

81 * 注 意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0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75

8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一 設立日期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 86 年 6 月 27 日取得公司執照並於 86 年 10 月 18 日取得營業執照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詳見附表二 ) 附表二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2 月 28 日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面額年 / 月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 新臺幣元 ) ( 股 ) ( 新臺幣元 ) ( 股 ) ( 新臺幣元 ) 86/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本來源 公司成立 資本額 90/ ,433, ,332,000 30,433, ,332,000 盈餘轉增資 91/ ,888, ,880,630 30,888, ,880,630 盈餘轉增資 92/ ,529, ,296,080 31,529, ,296,080 盈餘轉增資 93/ ,380, ,809,800 32,380, ,809,800 盈餘轉增資 106/ ,333, ,333,720 45,333, ,333,720 盈餘轉增資三 營業項目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期貨信託業務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 詳見附表三 )

83 附表三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產品 107 年 2 月 28 日 基 金 名 稱成 立 日追 加 核 准 日 復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2 年 5 月 20 日 -- 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基金 102 年 5 月 20 日 -- 復 華 全 球 消 費 基 金 102 年 11 月 13 日 -- 復 華 美 國 新 星 基 金 102 年 11 月 13 日 -- 復華新興人民幣短期收益基金 103 年 4 月 7 日 --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基金 103 年 7 月 9 日 --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104 年 5 月 26 日 -- 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基金 104 年 5 月 26 日 -- 復 華 恒 生 基 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 復華全球物聯網科技基金 105 年 7 月 4 日 -- 復 華 台 灣 智 能 基 金 106 年 1 月 16 日 -- 復華 1 至 5 年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106 年 8 月 9 日 復華新興市場 10 年期以上債券基金 106 年 8 月 9 日 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106 年 8 月 9 日 復華亞太神龍科技基金 107 年 1 月 31 日 --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經理公司分別於 92 年 6 月 93 年 1 月 94 年 9 月 96 年 3 月 97 年 2 月 105 年 10 月及 106 年 9 月奉准設立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台南 分公司 ( 已於 106 年 11 月 30 日終止營業 ) 桃園分公司 復華國際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 復華資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華保險代理人股份 有限公司 ( 三 )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年 9 月 10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李敬嵐 年 9 月 10 日推選李敬嵐董事為第 6 屆副董事長 年 4 月 3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宋佩文

84 年 5 月 5 日改選第 7 屆董事為杜俊雄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敬嵐及周輝啟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炎本 毛安慈 宋佩文及邱明強, 監察人為楊紹綱 王志華 年 10 月 1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靳應生 年 11 月 23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宋佩文 年 1 月 1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 商真 ) 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 三商福寶 ) 合併, 合併後商真為消滅公司, 三商福寶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商真所有權利義務, 三商福寶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之股份並指派代表人靳應生 毛安慈 宋佩文及邱明強擔任本公司 4 席董事 年 5 月 4 日監察人王志華辭任 ;105 年 5 月 5 日補選監察人陳德開 年 10 月 18 日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紀乃介 年 5 月 10 日改選第 8 屆董事為杜俊雄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敬嵐及周輝啟 邱明強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佩文 毛安慈及紀乃介, 監察人為楊紹綱 吳月鳳 年 12 月 1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吳易欣 ( 四 )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85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 詳見附表四 ) 附表四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2 月 28 日 股東結構 本 國 法 人 上市或外國法人本國自然人合計其他法人數量上櫃公司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411 22, ,630 45,334 持股比例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 詳見附表五 ) 附表五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2 月 28 日 股份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主要股東名稱 ( 股 )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921, %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369, %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2,721, % 二 組織系統 (107 年 2 月 28 日 ) ( 一 )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 詳見附表六 )

86 附表六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組織表 股東會 監察人 董事會董事長 稽核室 總經理 董事長室 營運風險管理委員會 投資風險管理委員會 理財機器人專責委員會 法令遵循部 投資策略委員會 風險管理部 行政管理處交易室投資顧問處投資理財處股票研究處債券研究處全權委託處 資訊一部資訊二部會計部管理部 基金事務部 行銷企劃部 業務一部 國內股票部 基金會計科全權委託會計科海外中台科 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科管理會計科總務管理科 電子商務行銷部客戶服務部 業務二部業務三部業務六部 海外股票部產品發展部 業務行政部 業務七部 計量研究部 業務行政訓練部 業務九部 投研行政訓練部 桃園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87 ( 二 ) 各部門主要職掌範圍及員工人數 1. 稽核室 (4 人 ) 依照證券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各項業務之稽核以及其他特別交辦事項 2. 風險管理部 (3 人 ) 建置及維護風險管控系統及負責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整體風險之控管 3. 法令遵循部 (6 人 ) 定期彙整並宣導相關法規 業務銷售廣告之審查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股票研究處 (65 人 ) 本處下轄國內股票部 海外股票部 計量研究部 產品發展部及投研行政訓練部等部門 (1) 國內股票部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 運用與管理 ; 國內股票市場動態研究及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 國內經濟 金融及產業環境之評估研究 (2) 海外股票部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 運用與管理 ; 海外股票市場動態研究分析 ; 海外經濟 金融及產業環境之評估研究 (3) 計量研究部負責計量投資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發展 ; 計量基金管理及技術模型建立與應用 (4) 產品發展部負責全球總體經濟研究分析及全球各項金融商品趨勢研判與分析 ; 基金產品規劃 設計與管理 ; 證券投資研究人才之培養 (5) 投研行政訓練部負責執行研究部門行政工作 儲備研究人才之培養與訓練及輔導研究人才考取金融證照 5. 債券研究處 (16 人 ) 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 運用與管理 ; 國內外債券市場 貨幣市場之研究分析 ; 資金流量與調度之執行及研究 ; 產品開發及資訊系統功能之

88 研究發展 6. 全權委託處 (15 人 )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之管理 拓展及投資決策 7. 投資理財處 (141 人 ) 本處下轄業務一部 業務二部 業務三部 業務五部 業務六部 業務七部 業務九部 行銷企劃部 電子商務行銷部 客戶服務部 業務行政部及業務行政訓練部等部門, 與桃園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負責業務之開發與拓展 業務策略之執行及與投資人之溝通 關係之維持與規劃 8. 投資顧問處 ( 由 3 名人員兼任 ) 對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服務 9. 行政管理處 (91 人 ) 本處下轄資訊部 會計部 基金事務部及管理部等四部門 (1) 資訊部負責應用系統之評估 規劃 開發 安裝 整合 教育與維護, 資訊傳輸 儲存與管理, 以及程式設計 (2) 會計部 a. 基金會計科 : 每日計算基金淨值及編製各項基金財務報表等相關事宜 b. 全權委託會計科 : 每日計算全權委託投資淨值及報酬率及編製各項全權委託財務報表等相關事宜 c. 海外中台科 : 海外金融商品交割 海外金融商品基本資料維護 海外企業活動蒐集及追蹤及海外市場開戶及稅務申報 (3) 基金事務部負責辦理基金之申購及買回 基金事務處理 客戶基本資料建檔及客戶服務相關事宜 (4) 管理部 a. 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科 : 人員招募 任用 訓練 考績 調遷等業務之計劃與執行及申報人員流動等相關事宜 b. 管理會計科 : 公司財務規劃 預算與管理 公司資金收支控制 運用與效益分析及公司會計等相關事宜

89 c. 總務管理科 : 辦公室設備 用品之採購與維修及庶務工作等相關事宜 10. 交易室 (16 人 ) 負責交易執行及風險之控管及接受經理人指示, 就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 指 數期貨及指數選擇權等商品, 向交易對手進行下單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 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詳見附表七 ) 附表七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2 月 28 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 目前兼任 職 稱姓 名就 任 日 期 股數持股比例 ( 千股 ) ( % ) 主要經 ( 學 ) 歷 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周輝啟 100 年 7 月 13 日 稽核室經理法令遵循部 / 行政管理處副總經理 行政管理處副總經理 董事長室副總經理 全權委託處執行副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蔡淨惠 102 年 7 月 1 日 - - 毛安慈 102 年 5 月 20 日 陳美杏 102 年 7 月 1 日 - - 浦中敏 106 年 9 月 26 日 - - 邱明強 97 年 10 月 1 日 王偉年 105 年 7 月 1 日 中原大學工業工程系學士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京華證券債券公債部科長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協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協理台北大學會計系學士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中級審計員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中山大學管理所高階經營管理碩士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研究所碩士怡富投顧理財部法人組怡富投信業務行政部主任怡富投信電子商務部襄理摩根證券交易作業部副理摩根投信基金作業部協理摩根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總淡江大學數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風險管理 與保險學組 富邦產險車險業務部職員 美國安泰人壽商品處襄理 三商美邦人壽法人本部副總經理東吳大學經濟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証投顧研究調查部課長台証證券自營部課長國際證券自營部經理清華大學資訊科學系學士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無 無 復華保代主辦會計 無 復華保代董事長 無 無

90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全權委託處副總經理 債券研究處副總經理 / 債券投資策略長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 海外股票投資策略長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謝良武 105 年 7 月 1 日 許家榮 105 年 7 月 1 日 - - 吳易欣 103 年 5 月 1 日 王萬里 104 年 8 月 24 日 - - 黃壬信 105 年 4 月 14 日 - - 詹硯彰 105 年 7 月 1 日 楊佳升 105 年 7 月 1 日 - - 周奇賢 105 年 11 月 10 日 - - 清華大學材料科學工程系學士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研究員大華投信基金管理部基金經理人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美國亞曆桑那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桑德博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台証投顧研究分析部襄理台新銀行資產管理部專員寶來投信計量投資處協理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證券金融交易部專案副理 中原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工業經營研究所碩士美商英特爾財務部財務經理瑞士信貸證券研究部副總裁香港上海匯豐證券研究部主管馬來西亞聯昌證券 ( 原蘇格蘭皇家證券 ) 董事成功大學運輸工程與管理學系學士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臺灣大灣國家工學博士國際投信投研部研究員群益投信投研部研究員元大投信投研部襄理盛華投信基金部儲備基金經理人群益投顧代操基金經理人新光投信研究投資處研究員兆豐國際投信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國外投資部經理富邦人壽國外股票與另類投資部主管富蘭克林投信全球股票投資團隊協理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日盛證券固定收益處專員台証綜合證券債券部業務副理臺灣大學化學系學士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亨達投顧研究部襄理兆豐銀行金融企業徵信中心專員建弘投信國外投資部投資經理保德信投信國際投資組經理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士統一投信研究處研究員建華證券研究調查處資深專業經理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91 債券研究處投資副總經理 債券研究處投資副總經理 交易室資深經理風險管理部資深副理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投資理財處 / 投資顧問處副總經理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投資理財處業務副總經理 周上順 106 年 7 月 1 日 - - 汪誠一 106 年 7 月 1 日 - - 陳雯婷 102 年 7 月 1 日 - - 楊仲凱 105 年 3 月 3 日 - - 張偉智 104 年 2 月 1 日 - - 江偉成 95 年 10 月 30 日 紀乃介 99 年 2 月 1 日 蘇琬婷 102 年 9 月 16 日 - - 張淑箐 103 年 8 月 13 日 - - 黃沛瀅 103 年 8 月 13 日 - - 復華投信投資研究處資深經理復華投信股票研究處資深經理宏利投信股票投資部協理臺灣大學會計系學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國泰人壽國際債券部主任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世華銀行財務部領組錸寶科技財務部課長永豐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等襄理文化大學會計系學士保德信投信交易組襄理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日盛證券初級專員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學士政治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寶僑家品財務部經理淡水工商專校國際貿易科臺灣師範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中信投顧投資顧問部協理聯合投信協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協理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學士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高階經營班中國人壽科員第七商銀助理員新光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 無 無 無 無 復華保代業務員 復華保代業務員 復華保代業務員 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士紐約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富蘭克林投顧資深襄理復華保代力傳資訊總經理特助業務員美林投顧行銷部資深經理聯博投顧 Non US Wholesaler Division, 董事 / 副總經理 崇右企業管理專科銀行保險科群益證券法人部營業員大華投信投資理財部資深專案經理金鼎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Middlex University 投資與財務研究所碩士中興證券債券部科長昇豐證券自營部專員匯豐中華投信理財部副理 復華保代業務員 復華保代業務員

92 投資理財處業務副總經理 潘硯雪 104 年 7 月 1 日 - - 雲林科技大學財金系碩士台中商銀大雅分行襄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理財處副總 復華保代業務員 桃園分公司經理 台中分公司協理 高雄分公司 /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蔡泳吉 96 年 3 月 28 日 陳淑如 102 年 9 月 10 日 - - 宋佩文 101 年 10 月 31 日 輔仁大學企管系學士台証證券營業員公誠電子券商襄理怡富投信副理政治大學保險學系學士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保德信元富投信業務部業務專員德盛投顧副理渣打銀行客戶關係經理寶來證券副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理財處經理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系學士翔瑞電梯 ( 股 ) 公司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總經理全球復華投顧董事長 復華保代業務員 復華保代業務員 復華保代業務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事業股份數額 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詳見附表八 ) 附表八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2 月 28 日 職 選任時持有本現在持有本公選任公司股份司股份稱姓名任期日期股數持股比股數持股比 主要經 ( 學 ) 歷 備 註 ( 千股 ) 例 (%)( 千股 ) 例 (%) 董事長杜俊雄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美商 HP 台灣分公司市場開發經理潤泰集團總裁特別助理潤泰營造公司副總經理潤弘工程公司總經理至 光華投信公司副總經理 109 年 5 月 9 日現職 : 個 人 復華投信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董事基富通證券法人董事代表 復華資本投資顧問董事長

93 董事吳易欣 106 年 12 月 1 日董事周輝啟 106 年 5 月 10 日董事宋佩文 106 年 5 月 10 日董事毛安慈 106 年 5 月 10 日董事紀乃介 106 年 5 月 10 日董事邱明強 106 年 5 月 10 日 至 109 年 5 月 9 日至 109 年 5 月 9 日至 109 年 5 月 9 日至 109 年 5 月 9 日至 109 年 5 月 9 日至 109 年 5 月 9 日 3, , , , , , , , , ,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證券金融交易部專案副理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債券研究處副總經理 債券投資策略長 中原大學工業工程系學士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京華證券債券公債部科長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協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協理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總經理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系學士翔瑞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董事長復華投信台中分公司經理人 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高雄分公司經理人復華保代業務員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行政管理處及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復華保代主辦會計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學士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中國人壽科員第七商銀助理員新光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復華保代業務員 東吳大學經濟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証投顧研究調查部課長台証證券自營部課長國際證券自營部經理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個人

94 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全權委託處執行副總經理 監察人楊紹綱 106 年 5 月 10 日 至 109 年 5 月 9 日 中原大學計算機系學士 HP 惠普科技電腦事業部副總經理東元電機副總經理微軟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微軟大中華地區總裁迪吉多大中華地區總裁普訊創投總經理普訊創投資深顧問矽格董事捷智商訊科技董事長 個 人 現職 : 復華投信監察人騎士國際董事長 監察人吳月鳳 106 年 5 月 10 日 至 109 年 5 月 9 日 德明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科潤泰全球財務管理部主任現職 : 個復華投信監察人 三商行企服部會計處副理 人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詳見附表九 )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附表九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關係 107 年 2 月 28 日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ercuries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公司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之股東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本公司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會計主管本公司副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財務主管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

95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禾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Fuh Hwa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復華資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復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復華投信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h Hwa SIT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舒芙工房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騎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昊澤有限公司長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商休閒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之股東, 並擔任本公司之董事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之股東, 並擔任本公司之董事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本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本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本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之配偶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 同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投資協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資深協理 1. 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持有該公司 50% 股份, 同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2. 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之配偶持有該公司 50% 股份, 同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資深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副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副理之未成年子女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該基金會董事本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代表本公司董事長持有該公司 99% 股份本公司副總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

96 三商烘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Tasty Noodle Co., Ltd. Family Shoemart Co., Ltd. 台北市私立艾崴語文短期補習班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本公司董事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本公司副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 說明 : 所謂利害關係人,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1.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4. 前款所稱 綜合持股, 係指公司對經理公司之持股加計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對經理公司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准用前此規定 肆 營運概況 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詳見附表十 ) 附表十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2 月 28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計價幣別淨資產價值 ( 單位 : 元 ) 復華復華基金 87 年 1 月 23 日 54,171, ,046,212, 新臺幣 復華貨幣市場基金 87 年 5 月 28 日 1,403,954, ,177,052, 新臺幣 復華高成長基金 87 年 10 月 17 日 30,328, ,850,167, 新臺幣 復華傳家基金 88 年 8 月 10 日 62,925, ,351,880, 新臺幣 復華有利貨幣市場基金 89 年 1 月 24 日 427,131, ,728,868, 新臺幣 復華數位經濟基金 89 年 5 月 10 日 147,359, ,313,145, 新臺幣 復華傳家二號基金 89 年 9 月 6 日 58,574, ,546,855, 新臺幣 復華中小精選基金 90 年 4 月 3 日 52,241, ,303,055, 新臺幣

97 復華全球債券基金 91 年 8 月 2 日 45,088, ,291, 新臺幣 復華人生目標基金 92 年 3 月 3 日 117,134, ,914,478, 新臺幣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93 年 1 月 2 日 164,381, ,362,794, 新臺幣 復華神盾基金 93 年 4 月 20 日 52,868, ,213,990, 新臺幣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基金 94 年 4 月 21 日 100,226, ,485,643, 新臺幣 復華全方位基金 94 年 8 月 1 日 41,756, ,106,071, 新臺幣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 95 年 4 月 17 日 113,787, ,620,345, 新臺幣 復華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95 年 9 月 13 日 72,430, ,068,837, 新臺幣 復華亞太成長基金 96 年 1 月 22 日 184,970, ,635,382, 新臺幣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29,611, ,134, 新臺幣 (A 類型 ) 96 年 7 月 9 日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3,630, ,847, 新臺幣 (B 類型 )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 組合基金 338,394, ,829,365,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 )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組合基金 ( 美元計價 ) 96 年 11 月 26 日 1,418, ,784, 美元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組合基金 (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 ) 68,816, ,216, 新臺幣 復華全球大趨勢基金 175,328, ,556,252,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97 年 4 月 30 日復華全球大趨勢基金 253, ,452, 美元 ( 美元計價 ) 復華華人世紀基金 98 年 1 月 5 日 127,552, ,472,373, 新臺幣 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98 年 5 月 7 日 58,137, ,889, 新臺幣 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 98 年 10 月 20 日 360,881, ,698,817, 新臺幣 復華全球原物料基金 99 年 3 月 30 日 100,938, ,377, 新臺幣 復華新興債股動力組合基金 99 年 9 月 1 日 110,863, ,057,838, 新臺幣 復華大中華中小策略基金 99 年 12 月 27 日 131,248, ,313,701, 新臺幣 復華新興市場短期收益基金 100 年 5 月 6 日 123,264, ,344,145, 新臺幣

98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 ) 441,392, ,495,600, 新臺幣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 462,601, ,888,238, 新臺幣基金 (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 ) 100 年 5 月 6 日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 264, ,791, 南非幣金 ( 南非幣計價配息類型 )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計價配息類型 ) 1,545, ,998, 人民幣 復華東協世紀基金 100 年 10 月 24 日 75,971, ,061,838, 新臺幣 復華滬深 300A 股基金 101 年 6 月 5 日 151,892,000 3,828,275, 新臺幣 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 51,626, ,468, 南非幣 (A 類型 ) 101 年 12 月 11 日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 16,181, ,326, 南非幣 (B 類型 ) 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 12,249, ,432, 南非幣 (A 類型 ) 101 年 12 月 11 日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 58,855, ,445, 南非幣 (B 類型 ) 復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2 年 5 月 20 日 11,966, ,191, 人民幣 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基金 8,774, ,068, 人民幣 (A 類型 ) 102 年 5 月 20 日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基金 11,636, ,286, 人民幣 (B 類型 ) 復華全球消費基金 102 年 11 月 13 日 72,982, ,990, 新臺幣 復華美國新星基金 79,336, ,818,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102 年 11 月 13 日復華美國新星基金 119, ,533, 美元 ( 美元計價 ) 復華新興人民幣短期收益基金 103 年 4 月 7 日 45,139, ,317, 新臺幣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基金 103 年 7 月 9 日 175,197, ,894,786, 新臺幣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251,728, ,813,349,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104 年 5 月 26 日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2,257, ,868, 人民幣 ( 人民幣計價 A 類型 )

99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 人民幣計價 B 類型 ) 892, ,868, 人民幣 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基金 1,063,994, ,537,173,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104 年 5 月 26 日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基金 17,017, ,173, 人民幣 ( 人民幣計價 ) 復華恒生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12,272, ,840, 新臺幣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3,838, ,416, 新臺幣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20,692, ,709, 新臺幣 復華全球物聯網科技基金 ( 新臺幣計價 ) 105 年 7 月 4 日 282,551, ,092,865, 新臺幣 復華全球物聯網科技基金 ( 美元計價 ) 105 年 7 月 4 日 1,643, ,134, 美元 復華台灣智能基金 106 年 1 月 16 日 156,436, ,794,662, 新臺幣 復華 1 至 5 年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106 年 8 月 9 日 413,761,000 8,021,040, 新臺幣 復華新興市場 10 年期以上債券基金 106 年 8 月 9 日 34,261, ,525, 新臺幣 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106 年 8 月 9 日 216,511,000 3,737,897, 新臺幣 亞太神龍科技基金 ( 新臺幣計價 ) 107 年 1 月 31 日 354,469, ,581,309, 新臺幣 亞太神龍科技基金 ( 美元計價 ) 107 年 1 月 31 日 4,977, ,149, 美元 註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復華新興債股動力組合 基金 復華全球消費基金及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基金 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自首次銷售日起, 尚無投資人申購, 故未於上表列示相關資訊 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 表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 107 年 2 月 28 日

100 處分時間處分項目處分內容 105 年 12 月 29 日 106 年 2 月 24 日 金管會於 105 年 12 月 2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就本公司違規情事予以糾正 金管會於 106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就本公司違規情事予以糾正 金管會檢查局 105 年 7 月 4 日至 14 日對本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 : 1. 投資分析報告等表單未即於投資時由相關權責人員複核 電子下單輔助系統留存簽核紀錄遭覆蓋變更 投資決定書簽核用印不完全及部分表單未妥善保存等缺失情事 2. 貨幣市場基金存放於單一銀行定存比重超出法定上限 3. 私募基金尚在閉鎖期間卻以因應大量贖回為賣出理由及投資分析報告內容錯誤 公司經理之 3 檔基金投資 股票, 於 102 年至 104 年間, 有於短期間內反覆進行買進 賣出, 惟投資分析報告均以預期公司基本面變化作為依據, 對 公司基本面分析無一致性, 且公司於陳述意見所陳賣出 股票之理由為實現獲利, 惟均未載於投資分析報告中, 公司對投資分析報告之作業流於形式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經理公司目前未有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 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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