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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封面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不動產證券化型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合計最高為新臺幣參佰億元整 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最高為參拾億個單位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薄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四 )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五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12 頁至第 15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8 頁至第 20 頁 ( 六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寶來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刊印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1

2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稱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5 樓 6 樓及 68 號 2 樓之 1( 元大金控大樓 ) 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封裡 二 經理公司分公司 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名稱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 3 號 4F 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三 經理公司發言人 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四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壽路 3 號網址 : 電話 :(02) 五 受託管理機構 無 六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七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Citibank, N.A. 地址 :39/F Citibank Tower, Citibank Plaza, 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八 基金保證機構 2

3 無 九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十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名稱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5 樓 6 樓及 68 號 2 樓之 1( 元大金控大樓 ) 網 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十ㄧ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 : 林安惠 洪玉美 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網 址 : 電話 :(02)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無 貳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寶來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參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肆 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障機制 3

4 目 錄 基金概況...1 壹 基金簡介...1 貳 基金性質...9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10 肆 基金投資...10 伍 投資風險揭露...18 陸 收益分配...21 柒 申購受益憑證...21 捌 買回受益憑證...23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25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28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30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34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34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34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34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34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34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34 柒 基金之資產...34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35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36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36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37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39 拾參 收益分配...43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43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43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44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45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45 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46 貳拾 受益人名簿...46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46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47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4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49 壹 事業簡介...49 貳 事業組織...51 參 關係人揭露...56 肆 營運情形...58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61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62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5 特別記載事項...66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66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範本對照表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3 柒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6 基金概況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拾億元,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第一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第二次追加 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參佰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貳億個單位, 最高為拾億個單位 ;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最高為參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不論其類型, 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募集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2) 承銷期間應屆滿 本基金符合成 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 ( 下同 ) 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增列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六 預定發行日期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發行, 為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受益憑證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中華民國境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上市及上櫃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 市上櫃公司股票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 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及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全球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不 動產證券化商品 ( 包括公司型及契約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 ) 股票 ( 含承銷股 1

7 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含但不限於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2)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3) 前述 (2) 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 一 ) 本基金投資區域涵蓋中華民國地區及美洲 歐洲 亞洲 ( 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大陸地區 ) 大洋洲等全球各區域 ( 二 ) 投資標的 1. 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上市及上櫃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 票 ) 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 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投資於全球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包括公司型及契約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 )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含但不限於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2)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3) 前述 (2) 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權益型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含前述 1 及 2 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以投資於美洲 歐洲 亞洲 ( 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大陸地區 ) 大洋洲等全球各區域之不動產證 券化商品為主 本基金核心投資區域及衛星投資區域詳後述 5 規定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 2

8 個月後, 投資於前述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五十 ( 含 ) 但發生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時,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本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俟前述特殊 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款之比例限制 4 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本基金之核心投資區域及衛星投資區域 : (1) 本基金核心投資區域為美國 澳洲 日本 加拿大 荷蘭 衛星投資區域為美洲 歐洲 亞洲 ( 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大陸地區 ) 大洋洲等區域除美國 澳洲 日本 加拿大及荷蘭 以外之主要國家 (2) 另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拾貳之說明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 1. 由上而下 (Top-down) 動態配置區域與國家經理公司研究小組隨時觀察總體經濟情勢 衡量利率匯率走勢, 並考量各區域經濟體之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 以及不動產產業發展狀況, 由上而下配置各區域 國家投資比重,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2. 由下而上 (Bottom-up) 嚴選個別投資標的經理公司研究小組聚焦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相關投資標的, 運用獨創的選股量化與質化模型, 依其成長性 流動性 收入品質 資產品質 未來收益預測的趨勢等, 篩選適合的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提供最佳投資標的之建議 3.(1)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將以 FTSE EPRA/NAREIT Global Real Estate Index 中之成份股為主 故本基金之參考指標 (Benchmark): 以富時全球不動產指數 - 成熟國家 (FTSE EPRA/NAREIT Global Real Estate Index) 為基金之 Benchmark (Bloomberg Ticker: UNGL INDEX) (2) 採公司制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依發行當地國之法令規定, 得發行特別股 以美國為例, 不動產投資信託公司可能基於財務考量, 發行利率固定之特別股, 投資人如持有 REITs 特別股, 其權利義務與持有一般公司發行之特別股相同 本基金以高股息 REITs 為主要投資標的, 基於 REITs 特別股享有較高的股息率, 將挑選投資等級以上的 REITs 特別股予以投資 4. 經理公司依據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之資產, 必要時, 得於金融機構開立無息帳戶 ( 二 ) 基金特色 1. 以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之基金 相較於其他直接投資於營建股或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及部分標榜股債平衡之不動產證券基金, 本基金以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為其主要投資標的之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中又以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商品為主, 提供投資人在既有的股債投資組合外, 可運用以提高投資效益之獨特投資元件 2. 投資標的遍及全球, 降低單一國家風險 本基金分散投資於全球各區域的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可降低投資風險, 有效增加投資組合的潛在報酬率 3

9 3. 以小額投資參與大型不動產投資案 本基金初始認購金額雖僅新臺幣 ( 以下同 ) 壹拾萬元, 但相對於直接參與不動產投資小則數百萬, 大則數億的投資金額, 一般小額投資人也能夠間接參與大型的不動產投資案, 以低投資額參與不動產投資, 大型開發商同享成為世界知名不動產投資案房東的投資機會 4. 高股息率 + 資本利得兼具 之選股策略 本基金除希望參與不動產景氣上升時的投資報酬率外, 也考慮到投資人希望避免過大的不動產景氣波動造成基金風險, 因此在操作上本基金除了追求穩定投資報酬率外, 同時亦顧及波動風險 選股部份仍會以高股息率的各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主, 但也力求同時兼顧資本利得成長性, 並求超越基金 Benchmark 指數為目標 5. 可依理財需求選擇每月配息或不配息 ( 收益再投資 ) 本基金包含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投資人可依自身理財規劃之需求擇一投資, 或分別配置不同比例之 A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基金類型 股票型 本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全球權益型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屬全球不動產證券 化型投資, 故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由 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 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如 : 價格波動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匯率波動風險等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參閱本公開說明 書 基金概況 之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全球 投資區域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4 風險報酬等級 RR3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10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 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等級 RR2 型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十二 銷售開始日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5

11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94 年 5 月 19 日起開始銷售, 其中前十日為本基金之承銷期間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承銷期間自本基 金開始公開募集之日起十天 承銷期間結束後,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繼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不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一 )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及公告,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自首次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本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前開 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依以下規定辦理 : (1) 申購人每次申購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申購人每次申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但如申購人申購時已持有本基金受益權達一萬單位 ( 含 ) 以上或其淨資產價值達新臺幣壹拾萬元 ( 含 )( 以前二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 如申請人申購本基金係委託證券經紀商申購, 則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 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有關洗錢作業中除充分瞭解客戶身份外, 如客戶係第一次辦理申購本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或委託時,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自然人客戶申購基金,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其為外國人 者, 得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 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法人 ( 含其他機構 ) 須檢附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唯繳稅完稅證明不能 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據 3. 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二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案例, 應予拒絕 : 1.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6

12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2.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 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4.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5.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6.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7.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三 )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項, 如因有相法令 十七 買回開始日 修正者, 從其規定辦理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經理公司自金管會核准追加募集日起, 得於任一營業日接受受益人申請買回追加募集發行之 受益憑證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 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 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前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 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與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 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 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 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7

13 舉例說明 :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7 /11 da y6 7/ 12 da y7 買回日 7/6 da y1 申購日 7/ 13 da y8 7/7 da y2 7 /14 da y9 7/ 8 d ay3 7/15 day 10 7/ 9 day4 7/16 da y11 1/10 day5 7/17 da y12 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 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 此舉即抵觸 短線 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 若基金於 100/7/11 之淨值為 20 元 )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20*2000*0.01%=4(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 =39996(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 因 7/12 為申購之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 若客戶於 7/13 起申請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一 ) 本基金之營業日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之國家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休假日情形, 於每會計年度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年度之基金營業日, 並於每季檢視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情形, 如有應調整本基金營業日之情事者, 則於 3 月 6 月及 9 月份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二 )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 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 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該日為該市 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 8

14 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含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之總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Ο.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 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出借之借券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 均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下列二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方式分配之 : 1. 每月分配收益 :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每月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借券收入,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 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為達成收益分配穩定之目的, 經理公司並得自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每月撥取最多為該類型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四 (0.4%) 之金額, 併 入前述可分配收益而分配予受益人 2. 每年度分配收益 :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收益平準金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每年度結束後按該年度之收益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4 年 5 月 10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國外及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 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基金自 94 年 06 月 02 日成立, 於 95 年 11 月 27 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 於 96 年 03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二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募集 第一次追加募集及第 二次追加募集之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拾億個單位 9

15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 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之說明 ) ( 二 ) 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壹之說明 )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拾貳之說明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A. 投資決策會議 : a. 例行晨會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於晨會報告國內外總體經濟訊息 商品市場 訊息 國際股市 債市及匯市分析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 經理人參考 b. 投資會議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就全球經濟趨勢及總體金融商品概況, 審視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 訂定基金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B.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研究人員依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之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 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 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 或依據專業機構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 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 事後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 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 審核,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10

16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 投資決定書 內容,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 並 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表中, 交易員於完成後之投資執行表簽章後, 再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 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 行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 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 管負責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核心經理人 1. 姓名 : 吳宗穎學歷 :University of Oxford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ial Economics 英國牛津大學財務經濟研 究所 現任 : 元大寶來投信投資三部 經歷 : 協理 2014/04/01~ 迄今 元大寶來投信國際部專業協理 2013/08/01 ~ 2014/03/31 元大寶來投信國際部專業經理 2012/05/06 ~ 2013/07/31 寶來投信環球市場投資處基金經理人 2011/11/16 ~ 2012/05/05 2. 職掌 : 整體基金之資產組合管理 3.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 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且其投資決定書須由核心基金經理人以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 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4.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之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本基金核心經理人目前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元大寶來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 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A. 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 11

17 B. 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C. 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 應力求公平對 待每一基金 協管經理人 1. 姓名 : 林培珣學歷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Master of Arts Applied Economics 美國密西根大學應用經濟學研究所現任 : 元大寶來投信投資三部高等專員 2015/02/01~ 迄今經歷 : 元大寶來投信投資三部專員 2014/4/1 2015/01/31 元大寶來投信國際部專員 2012/10/01 ~ 2014/03/31 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三研究所輔佐研究員 2011/02/25 ~ 2012/01/31 2. 職掌 : 協助有價值投資標的之尋找 3.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 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且其投資決定書須由核心基金經理人以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 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4. 本基金協管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之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 三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基金經理人 任期 備註起迄 吳宗穎 2014/10/01 - 核心經理人 林培珣 2014/10/01 - 協管經理人 吳宗穎 2014/03/ /09/30 吳宗穎 2014/01/ /02/28 核心經理人 李文孝 2014/01/ /02/28 協管經理人 吳宗穎 2011/11/ /12/31 賴盈良 2006/12/ /11/15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無, 本基金之外匯兌換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由本公司自行操作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 其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委任國外顧問公司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 櫃檯買賣第二類之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 12

18 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 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4.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5.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6.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7.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8.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總 額及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 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述存託憑證之數額, 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 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下列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1) 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2) 經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 (3) 經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IBCA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13. 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 承銷股票 ) 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總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與存託憑證合併計算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3

19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債券總金額之百 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及依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依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 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 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6 目所稱各基金, 第 10 目 第 13 目及第 16 目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 14

20 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款第 9 目至第 11 目 第 13 目 第 15 目至第 17 目 第 20 目至第 24 目及第 26 目至第 29 目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項第 ( 一 ) 款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項第 ( 一 ) 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國內部份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 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 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 一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 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 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 二 )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 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 三 )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目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 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 四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 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 三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 五 ) 經理公司依第 3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 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 三 ) 款第 3 目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 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 六 )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 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 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 三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 七 )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15

21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作成評估分析表, 如無前項但書之情形, 除有前述第 ( 三 ) 款第 1 目或第 2 目之情 形外, 經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 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如有 前述第 ( 三 ) 款第 3 目之情形時, 權責單位主管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並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 八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 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九 )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 國外部分 : 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上市或上櫃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 席股東會, 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七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權決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 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 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接獲子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B.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於清單上蓋 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 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子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 會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 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再傳真或電子方式回覆國外受託 16

22 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 如受益人會議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 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 作業流程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告知基金保管 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傳真或電子 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並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以行使表決權 八 基金主要投資國外地區者, 投資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請參閱附錄一 九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方法 ( 一 ) 本基金原則上採取自然避險, 但為避免投資所在國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之資產, 將視情況適度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投資國貨幣之匯兌風險 ( 二 ) 本基金於從事前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17

23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總體經濟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各地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全球性和地方性整體環境的景氣, 如各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系之消費與投資狀況 就業所得和支出, 都可能影響開發意願 空屋率及房客給付能力等, 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區域及投資標的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二 政經情勢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全球市場, 全球政經情勢或法令之變動, 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可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三 市場風險 : 特定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對於每日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之規定, 證券價格每日之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此外, 基金淨值也會受投資市場股票 債券 上市受益憑證之變化而出現價格波動的情況 四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因不動產為一循環性資產, 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衍生之有價證券可能伴隨循環性週期的風險, 同時產業供需狀況亦將影響租金成長速度 五 過度投資單一房地產型態的風險 : 因不動產投資信託包含辦公室 零售 住家 飯店 工業與綜合型等型態, 如過度集中投資於單一型態, 當單一型態投資環境不佳, 基金表現可能出現波動較大的情況 六 單一國家投資家數過少之風險 : 因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在部分國家的發展歷史較短, 可投資標的可能較少, 成交量亦較低, 故於該國受到特殊總經 產業或政治因素影響時, 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可能發生價格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七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之管理風險 :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選擇的不動產型態 標的和房客品質, 而管理公司與衛星合作公司間的權益衝突問題能否有效解決, 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此外,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也與一般法人一樣可能破產, 當破產進入法定程序, 所發行的受益證券價格也會受到影響 八 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 : 當自然或人為之火災 爆炸, 水災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等情事發生時, 超過不動產保險契約上限之損害時, 可能發生顯著的影響 九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一 ) 本基金投資地區中, 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 新興市場國家, 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 二 )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其中以外幣間進行匯率避險 (Proxy Hrdge) 之風險在於 : 一籃子貨幣指數與新臺幣兌美元之間的差異 (Tracking Error)( 即相關係數無法完全 100% 符合時 ), 在下列情況下將產生避險損失,(a) 當新臺幣升值幅度大於一籃子貨幣升值幅度時 ;(b) 當新臺幣貶值幅度相對小於一籃子貨幣貶值幅度時 ;(c) 當新臺幣升值, 但一籃子貨幣貶值時 十 流動性風險 : 當大型法人因特殊政經情勢改變, 遇有突發性的大量持股釋出, 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可能會面臨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並可能大幅影響市價 十一 利率風險 : 當利率上升時, 投資人可能在比較衡量不動產投資信託與其他投資標的的相對吸引性後, 在投資標的的比重上作調整 同時, 利率升高可能衝擊租戶租金確保率 不動產的開發毛利率及投資意願, 將可能影響債券殖利率, 使其他資產相對更具吸引力, 進而影響資金停駐在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意願 18

24 十二 結構風險 : 各國政府之立法 公共計劃 稅務 技術及租賃結構改變均可能影響不動產的價值 舉債比率及評等, 相關風險有可能被放大 十三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由於國內與部分投資所在國之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當市場行情不佳, 接手意願不強時, 可能發生在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十四 投資公司債之風險 : 1. 投資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保證, 故風險甚低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將以下述處理原則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 : (1)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 將依發行公司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其自有資本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利息保障倍數等債信條件較其發行公司債時惡化, 達一定程度後,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2) 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 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 經理公司將盡力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合作以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催討債務, 以恪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並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2.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的特性, 因此, 除了上述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3.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 因此,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權, 對債權之請求權次於一般債券 十五 存託憑證 (DR) 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國家在海外掛牌的存託憑證 (DR) 其價格變動不僅和其原掛牌市場呈現高度的連動性, 與其存託憑證 (DR) 掛牌的市場連動性亦相當高 是故在投資存託憑證 (DR) 時, 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 (DR) 掛牌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的雙重影響, 股價波動性將因而提昇, 風險性亦因而增加 十六 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由於資產證券化商品推出的初期, 台灣市場對於此商品熟悉程度不足, 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且資產證券化商品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而言, 再投資風險較高, 因為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的借款人 ( 如房貸戶 ) 的借款 ( 如房屋貸款 ), 當利率下滑時, 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 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 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 如此投資人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 (reinvestment risk) 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 (Prepayment Risk) 因此資產證券化商品所面臨的再投資風險較高 十七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之風險 : 選擇權可分為買權 (Call) 及賣權 (Put), 所支付選擇權的價格稱為權利金 影響權利金有 5 大因素, 包括履約價高低 目前標的價格 到期日長短 波動率及利率等 基本上選擇權買方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的部份, 基金如投資股價指數或股票選擇權多為買權買方, 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部份 ; 另外, 隨著到期日及履約價的不同, 有的選擇權合約成交量可能不高, 會有流動性不足或買賣價差大之狀況發生, 而投資期貨合約由於波動性較現貨大, 也可能造成風險來源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僅以避險與增加投資效率為原則, 將不涉及投機操作 十八 投資承銷股票之風險 : 承銷股票包含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之投資決策同樣涵蓋投資分析 決定 執行 檢討之落實執行, 而在風險控管部分除評估投資標的信用評等 個股流動性之風控 價格價值衡量及產業面之衡量, 並著重承銷商本身之信用評等 惟投資承銷股票時間落差的風險 - 繳款之後到股票掛牌上市上櫃之前的風險必須特別留意 惟仍將曝露於投資承銷股票時間落差的風險 19

25 十九 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之標的, 故基金淨值除因不動產之景氣循環而產生波動外, 還將間接因證券市場之供給需求而受到影響 除前述淨值波動之風險外, 本基金雖以持續穩定配息為原則, 但並不保證配息率, 每月配息金額在極端情況下, 如標的物之租金收入持續減少, 配息金額將可能亦因此而產生波動 二十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 : 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 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 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 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 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 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二十一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投資範圍涉及上市或上櫃股票 受益憑證 公債 不動產信託 等多類資產, 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盡可能及早取得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另因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二十二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二十三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放空 ETF 及商品 ETF: 傳統 ETF 以持有一籃子股票來追蹤指數的報酬, 放空 ETF 及商品 ETF 多以與交易對手承做 SWAP, 以持有一籃子交易對手想要的部位所得的報酬分別來交換指數漲跌反向或指數的報酬, 因此若交易對手 SWAP 履約的問題, 將造成無法完全複製指數的風險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 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 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風險 :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 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 投資金額減損 ( 三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 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 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 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 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 20

26 陸 收益分配 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一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出借之借券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 均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下列二方式分配之 : ( 一 ) 每月分配收益 :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每月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借券收入,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依本條第三 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為達成收益分配穩定之目的, 經理公司並得自本 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每月撥取最多為該類型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四 (0.4%) 之金額, 併入前述可分配收益而分配予受益人 ( 二 ) 每年度分配收益 :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收益平準金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每年度結束後按該年度之收益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三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於每月分配之情形,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 ; 於每年度分配之情形, 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翌年三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 有關前述二種收益分配, 其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或按受益人約定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 柒 申購受益憑證 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於承銷期間或承銷期間屆滿後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 加蓋登記印鑑 ) 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於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 明 ),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 營業處所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如擬經由銀行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本基金者, 僅限於自然人之投資人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 ( 註 ) 及傳真委扣或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註 )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 21

27 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四 )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 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各基金之指定 專戶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 五 )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 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不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 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 元 (2)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 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 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及公告,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當日 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 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財富管理專戶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 金錢信託方式或財富管理專戶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指定帳戶扣繳申購款項 時, 基金銷售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 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 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 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 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 22

28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 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 本 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四十五日後, 始得受理買回申請, 買回申請之程序及所需文件如下 : 1.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 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請求所需之 文件 : (1) 身分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及買回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3) 委任書 (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 ; 前述委任書,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 B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 佰個單位者,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以書面資料或於 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 註 辦理買回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 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業日之交易 註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 優厚之買回條件 23

29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之 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1.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 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前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 三 )1. 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 計算買回價格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 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 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指定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 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但本 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 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得於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如有後述五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本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得於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四 受益憑證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 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3.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4

30 ( 三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 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本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 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得於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 向金管會報備之 ( 四 )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 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 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 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 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包括 :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有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享有並行使本項收益分配權 ; 而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不分配收益, 其受益人無此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三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5

31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項目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計算方式或金額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 當之調整及公告,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 %),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 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Ο. 二五 (0.25%) 買回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 1.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 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除前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 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 免收收件手續 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年新臺幣壹佰萬元 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其他費用 ( 註一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 證 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及匯兌損失,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 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等 ( 註一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九條規定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 註二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 買回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故免納所得稅 26

32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二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 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 三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正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 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 B 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經理公司或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 27

33 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 B 類型 受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項或其他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 B 類型受益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之種類 四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第 ( 二 ) 款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報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 依法送達 28

34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 :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 ( 網址 :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之個股名稱及合計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 ( 網址 : ):): 本基金每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營業日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 一 ) 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 二 ) 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 之 29

35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一 投資情形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104 年 3 月 31 日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頁次 1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單位 : 新台幣百萬元 項 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 額 受益憑證 0 存託憑證 0 股票 0 上市股票 4,212 上櫃股票 0 承銷中股票 0 股票合計 4,212 債券 0 上市債券 0 上櫃債券 0 未上市上櫃債券 0 債券合計 0 短期票券 0 利率交換 0 銀行存款 876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4 淨資產 5, 佔淨資產百分比 %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 名稱 股數 ( 千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104 年 3 月 31 日投資金額 ( 新投資比 台幣百萬元 ) 率 (%) AEON MALL CO LTD 上市股票 TOKYO TATEMONO CO LTD 上市股票 TOKYU FUDOSAN HOLDINGS CORP NOMURA REAL ESTATE OFFICE FU NOMURA REAL ESTATE HOLDINGS NIPPON BUILDING FUND INC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TOKYU REIT INC 上市股票 MITSUBISHI ESTATE CO LTD 上市股票 GOLDCREST CO LTD 上市股票 NTT URBAN DEVELOPMENT 上市股票

36 CORP NIPPON ACCOMMODATIONS 上市股票 FUND COUSINS PROPERTIES INC 上市股票 GOLDCORP INC 上市股票 CORPORATE OFFICE PROPERTIES 上市股票 DUKE REALTY CORP 上市股票 FIRST INDUSTRIAL REALTY TR 上市股票 PIEDMONT OFFICE REALTY TRU-A 上市股票 DCT INDUSTRIAL TRUST INC 上市股票 HEALTHCARE REALTY TRUST INC 上市股票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上市股票 KB HOME 上市股票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 比率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二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104 年 3 月 31 日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A)- 不配息型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B)- 配息型 /6 2007/5 2009/5 2011/4 2013/4 2015/3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僅 本基金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分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N/A 收益分配金額 31

37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 上述表格所稱年度係以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為準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 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如下 : 基金收益分配評價日 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配息組成項目 每單位配息 可分配淨利益 配息 本金 配息 103 年 4 月 30 日 103 年 05 月 27 日 % 年 5 月 31 日 103 年 06 月 23 日 % 年 6 月 30 日 103 年 07 月 22 日 % 年 7 月 31 日 103 年 08 月 21 日 % 年 8 月 31 日 103 年 09 月 24 日 % 年 9 月 30 日 103 年 10 月 09 日 % 年 10 月 31 日 103 年 11 月 12 日 % 年 11 月 30 日 103 年 12 月 09 日 % 年 12 月 31 日 104 年 01 月 14 日 % 年 01 月 31 日 104 年 02 月 10 日 % 年 02 月 28 日 104 年 03 月 10 日 % 年 03 月 31 日 104 年 04 月 13 日 % 0 基金配息說明 : 基金配息表所列 每單位配息 為每月實際發放金額 ; 可分配淨利益 為基金可分配收益扣除基金應負擔相關成本費用 ; 本金 為每單位配息扣除可分配淨利益之餘額 舉例 : 基金本月未扣除費用前之每單位可分配利益為 元, 應負擔費用為 元, 當月每單位配息 ( 即實際發放 ) 為 元 可分配淨利益 = 每單位可分配利益 - 應負擔相關費用 = =0.006 可分配淨利益 配息 = =75% 本金 配息 =1-75%=25%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B 類報酬率 (%) 型 40.00, A 類型 B 類型 A 類型 B 類型 A 類型, B 類型, A 類型, 0. 7 B 類型, ,, - -,, , 1 1 1, A 類型 B 類型 A 類型, B 類型, A 類型, B 類型, A 類型, B 類型, 年度 資料來源 :Lipper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04 年 3 月 31 日期間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基金成立日 32

38 ( 94/6/2) 起 算至資料日 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A 類型 ) -1.41% 6.63% 8.97% 50.25% 53.95% NA 13.44% 累計報酬率 (B 類型 ) -1.36% 6.57% 9.00% 50.31% 54.15% NA 20.11% 資料來源 :Lipper ( 註 ) 依金管會規定,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 ERV TR= P -1 TR: 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 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 ERV: 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 三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四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費用率 (%) ( 註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五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 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時間證券商名稱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千元 ) 104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元大寶來證券 3,336, ,125 3,524,251 4,499 % 2014 年 國泰法人 2,380, ,837 2,461,158 3,276 % 2014 年 美林證券 898, , ,473 1,504 % 2014 年 大和國泰 750, , ,482 1,262 % 2014 年 香港上海匯豐證券 663, , % 2015 年 元大寶來證券 729, , ,620 1,002 % 2015 年 國泰法人 732, , % 美林證券 , % 至 摩根大通 197, , % 01 月 01 日 373,016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03 月 31 日 Goldman Sachs (Asia) 176, , % 六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33

39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 無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 ( 二 ) 承銷期間應屆滿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34

40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貸與他人, 借用人所支付之借券相關費用及由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所生之孳息 ( 七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八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九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規定出借有價證券應給付之手續費 經手費 集中保管之轉帳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六項 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35

41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說明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方式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承銷機構或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 36

42 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承銷商或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國外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37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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