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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原名稱 : 兆豐國際寶鑽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一 基金名稱 :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貨幣市場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台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 第一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 第二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 ; 第三次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 核准, 提高淨發行總面額至新台幣肆佰捌拾億元整 ; 第四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 元整 ; 第五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億 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一次核准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 個單位 ; 第二次核准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 第三次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提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至肆拾捌億個單位 ; 第四次核准追加淨發行受益 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五次核准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淨發行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陸拾捌億個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係貨幣市場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有關本基金之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頁及第 頁之說明 ( 三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四 )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份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 五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六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可於下列網站查詢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兆豐國際投信 :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 99 年 2 月 8 日起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年 1 0 月

2 封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電話 :(02) 網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之姓名 職稱 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姓名 : 陳駿賢 職稱 :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jeff@megafunds.com.tw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網址 :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 本基金為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 本基金為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 )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 : 周筱姿 李秀玲 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網址 : 電話 :(02)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北路 205 號 13 樓 1306 室 網址 : 電話 :(02)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歡迎投資人親洽 來電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或連線至兆豐國際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

3 目錄 基金概況... 4 壹 基金簡介... 4 貳 基金性質... 7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8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4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 公告及申報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之事項 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貳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一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附錄二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附錄三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附錄四 揭露壓力測試程序 附錄五 基金運用狀況

5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低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最高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 ; 第三次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提高淨發行總面額至新台幣肆佰捌拾億元整 ; 第四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 第五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億元整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低為壹億個單位, 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 第三次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提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至肆拾捌億個單位 ; 第四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五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陸拾捌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募集達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陸佰捌拾億元 )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並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規定,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六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有價證券( 含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4

6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有價證券( 含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以上 ( 三 ) 投資策略與特色 1 投資策略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強調總體經濟 市場資金狀況及市場利率分析, 並重視投資對象的債信 (1) 投資組合以流動性為優先考量 (2) 以短期票券與銀行定期存款為基金投資主軸 短期票券採動態操作, 以增加基金收益 ; 銀行定期存款則做為基金核心利差部位及整體部位存續期間之調控工具 (3) 維持銀行定期存款 短期票券 附買回交易之適當投資比例 ; 債券部位投資將視為定期存款之替代品, 不再積極增加持債部位 2 投資特色流動性已成為貨幣市場型基金之首要要求, 其次, 安全性與收益性亦是投資人選擇貨幣市場型基金之判斷標準, 因此本基金之投資特色即為 : 流動性 安全性 收益性 ( 四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國內貨幣市場工具及一年期以內到期之債券,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開始銷售 追加募集部分, 於金管會核准後開始募集 十一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二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前,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5

7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目前本基金申購手續費為零 十三 最低申購金額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四 買回開始日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二 ) 經理公司自金管會核准追加募集日起, 得於任一營業日接受受益人之申請買回該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 十五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1%),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 二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投資收益安全為主, 故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進而損及本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十六 買回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係以買回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十七 經理費經理費率之上限為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五 (0.25%) 目前實際經理費率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五 (0.2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每曆月給付乙次 另有關本基金之經理費率上限 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 ( 一 ) 經理費率之上限為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五 (0.25%), 經理公司得視情況, 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彈性調整經理費率, 實際費率將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二 ) 經理公司得於經理費率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五 (0.25%) 範圍內調降經理費, 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 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得於經理費率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五 (0.25%) 範圍內調升經理費, 但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 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四 ) 現行經理費率調整為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十八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六 (0.0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 6

8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臺幣參佰億元 ( 含本數 ) 以下者,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六 (0.06%) 之比率計算 ;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參佰億元 ( 不含本數 ) 至新臺幣肆佰億元 ( 含本數 ) 者, 其超過部分,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四 (0.04%) 之比率計算 ;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肆佰億元 ( 不含本數 ) 者, 其超過部分,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三 (0.03%) 之比率計算 十九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二十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廿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配合 洗錢防制法 之實施, 經理公司已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洗錢防制法之執行準則及注意事項 ( 一 ) 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 二 ) 若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情形時, 經理公司得拒絕受理該客戶之申購 廿二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本基金短線交易費用目前為零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 (89)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一次追加募集經金管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以 (91)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核准 ; 第二次追加募集經金管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 (91)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核准 ; 第三次經金管會 7

9 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提高淨發行總面額 ; 第四次追加募集經金管會於一百年三月三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 第五次追加募集經金管會於一百年六月二十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成立時間 : 本基金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成立 第一次追加發行 : 本基金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壹拾億個單位 第二次追加發行 : 本基金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二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貳拾億個單位 第三次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提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至肆拾捌億個單位 第四次追加發行 : 本基金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經金管會核准第四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壹拾億個單位 第五次追加發行 : 本基金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五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壹拾億個單位 四 本基金原為債券型基金, 於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起轉型為類貨幣市場基金 ; 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起轉型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8

10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一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二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後運用本基金 十三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四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五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9

11 十六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七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八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九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 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0

12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呈報金管會 九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四 除本條前述所列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 九之說明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1) 相關投資部門搜集有關債權證券市況 發行資訊, 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並作成結論及記錄 (2) 基金經理人依據以上相關資料 評估報告及會議記錄, 分析投資風險及基金情況, 出具基金經理投資分析報告, 該報告並應經該部門主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2 投資決定: (1) 基金經理人視基金情況出具投資決定書, 該投資決定書內容應含買賣標的種類 數量及時機, 經部門主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 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及總經理簽核 ; 惟附條件投資決定書之簽核層級為部門主管與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 (2) 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轉交予交易部執行 11

13 3 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交予交易部執行 交易執行人員應將執行之交易做成記錄並於盤後執行差異分析, 各基金差異分析彙總應呈交易部主管及其總部主管 各投資相關部門主管及其總部主管與總經理簽核 4 投資檢討: 每月由基金經理依據市場狀況檢討與投資決策間的差異, 作成投資檢討記錄, 經部門主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林白茹 2 學歷: 文化大學經濟系 3 經歷: 89/06~91/05 景順投信研究員 92/10~96/05 景順投信基金經理人 97/03~97/07 德銀遠東投信基金經理人 105/10/08~107/5/31 聯邦投信基金經理人 4 職掌: 本基金資產投資比例之決定, 投資策略之擬訂 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及有價證券相關商品之操作 5 權限: 基金經理人必須依據相關投資部門搜集之資料 評估報告及會議結論, 在遵守信託契約以及相關法令 內部規範下, 作成投資決定, 經部門主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 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及總經理簽核後, 運用本基金資產進行各項投資,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6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本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檔以上基金時,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7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任期經理人姓名備註 97/01/01-107/05/01 楊子慶核心基金經理人 107/05/02-107/7/19 林邦傑核心基金經理人 107/05/02-107/6/19 游婷伊協管基金經理人 107/7/20- 迄今林白茹核心基金經理人三 基金運用之限制 12

14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短期票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9.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10. 除政府債券外, 投資於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且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 以下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11. 本基金運用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 :1.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前揭 金融機構 應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且其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惠譽等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以上 ;2. 短期票券 : 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以上 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3. 有價證券 : 發行人 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 含 ) 級以上 但公債不在此限 ;4. 附買回交易 : 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評等達 twa2 級以上 ; 12.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1.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所發行普通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13

15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9.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1.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 ( 一 ) 所稱各基金及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前 ( 一 ) 所列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21 款及第 23 至第 25 款規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 ( 一 ) 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 ( 一 )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資產 ( 五 ) 前 ( 一 ) 第 8 款及第 9 款之公司或金融機構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時, 本基金投資或存放之比率限制得增加為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或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四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係 貨幣市場型 基金, 不投資股票, 故不適用之 14

16 五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係 貨幣市場型 基金, 不投資基金受益憑證, 故不適用之 六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未涉及國外地區 七 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 一 ) 保本型基金 : 本基金係 貨幣市場型基金, 非保本型基金 ( 二 )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係 貨幣市場型基金, 非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三 ) 傘型基金 : 本基金係 貨幣市場型基金, 非傘型基金 ( 四 ) 外幣計價基金 : 本基金係 貨幣市場型基金, 非外幣計價基金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因此並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產業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三 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本基金持有之債券資產, 可能因利率變化, 面臨當時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為新台幣計價之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 故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對本基金較無影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國內政治 經濟情勢之變動, 以及利率調整之因素, 皆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之變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績效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風險 :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商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包括對各種交易可能會導致交割之風險或現金流量不足的風險或存款到期履約之風險 因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合法金融機購,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15

17 次順位公司債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 換言之,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券, 債權保障次於一般債券, 流動性較差, 另有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二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若因無擔保公司債之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時, 基金資產便遭受立即之損失, 導致基金淨值下跌 ( 三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雖僅投資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且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 惟遇有投資標的之收益率不符合預期, 而無法支付孳息時, 仍有可能發生信用風險 此外,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將造成受益證券之價格波動 ( 四 )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格波動,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 五 )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暫不擬從事借券交易 十一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事項 ( 一 ) 美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Act)( 以下簡稱 FATCA)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本公司需遵循美國 FATCA 之規定, 對往來之金融機構 投資人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及其它組織或機關等進行美國帳戶之辨識審查 申報資訊與扣繳稅款等程序 ( 二 ) 美國帳戶包含帳戶持有人具美國應稅身分 ; 或是註冊於美國之公司 ; 或有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10% 美國自然人股東 ( 以下稱實質美國股東 ) 之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FE)( 註 1) 註 1: 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FE) 係指非金融機構其總收入來源有大於或等於 50% 之收入來自消極性收入或其資產有大於或等於 50% 資產是產生上述消極性收入之資產 消極性收入包括股利 利息 租金 權利金 資本利得 ( 出售股票 有價證券或出租資產 ) 等收入 ( 三 ) 投資人身分為符合 FATCA 法令定義下之美國帳戶, 本公司有義務依 FATCA 規定, 將帳戶等相關資訊向美國稅務單位進行申報 ( 四 ) 若投資人不願意提供有關資訊以供本公司進行辨識, 本公司將依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規定將其視為 不合作帳戶, 在某些情況下, 投資人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 30% 16

18 之稅款, 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 或未來美國國稅局, 可能依 台美跨政府協議, 透過台灣主管機關調閱投資人之帳戶相關資料 ( 五 ) 投資人之身分為金融機構且未與美國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FFI Agreement) 或未能提供視同合規之外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等符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相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本公司將可能依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相關規定針對其所屬之美國來源所得執行扣繳 30% 之稅款, 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 六 ) 若投資人屬 FATCA 定義之非註冊於美國之 消極非金融機構, 其實質美國股東, 應提供其美國身分相關資訊並簽署有關之文件交予本公司以利遵循, 如其實質美國股東有任一股東不願表明身分或不願提供相關文件, 則本公司將視其為 不合作帳戶 之規定處理 ( 七 ) 投資人於本公司開立帳戶後, 若日後帳戶性質由 非美國帳戶 變為 美國帳戶, 或投資人身分為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且知悉下列訊息 :1. 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新增或異動 ;2. 經投資人之直接或間接持股 10% 以上股東通知其美國應稅身分變更, 致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增減情況時, 投資人應於 30 日內主動向本公司辦理變更程序, 並重新簽署相關文件 若有未履行上開程序, 或提供資料有所不實致本公司未能完全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規定, 投資人需賠償本公司因而可能支付之任何費用 罰款 其他類似款項或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失 柒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並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之規定辦理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 各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收執聯 申購截止時間如下 : 1. 申購書件給付時間 :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2:00,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訂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2. 申購價金給付時間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下午 3:30 前交付申購價金,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非可歸責於申購人所致之給付遲延, 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價金為發行價格乘以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發行價格之金額為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前,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17

19 2.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四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之,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目前本基金申購手續費為零 ( 五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 99 年 2 月 8 日起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成立 18

20 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並由經理公司 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玖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後, 受益人得於任何營業日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 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申請買回者應檢附受益憑證正本 買回申請書 ( 受益 人應加蓋原留印鑑 )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申請為限 買回截止時間如下 : 買回地點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 每一營業日上午 9:00~ 下午 4:00 銷售機構 依各銷售機構訂定時間 受益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申請,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逾時 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 本基金短線交易費用目前為零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計算之 ( 三 )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基金單位數目超過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 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基金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 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基金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 要求, 並以該次一營業日之次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款,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 的基金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 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 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 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 五 )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 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 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19

21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 三 ) 如有信託契約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自 99 年 2 月 8 日起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基金單位數目超過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基金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基金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次一營業日之次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款,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基金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2.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有前述 ( 二 )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 ( 或買回 ) 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20

22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 附表一 ) 附表一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 理 費 目前實際經理費率,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一二 (0.12%) 計 保 管 費 自 97 年 1 月 18 日起,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計 惟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臺幣參佰億元 ( 含本數 ) 以下者,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六 (0.06%) 之比率計算 ;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參佰億元 ( 不含本數 ) 至新臺幣肆佰億元 ( 含本數 ) 者, 其超過部分,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四 (0.04%) 之比率計算 ;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肆佰億元 ( 不含本數 ) 者, 其超過部分,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三 (0.03%) 之比率計算 申 購 手 續 費 本基金目前為零 買 回 費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現行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零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台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分 銷 費 無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一 ) 預估每次新台幣伍拾萬元 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 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清算費用及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 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有 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 一 ) 所得稅 21

23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1. 修訂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但有信託契約第廿二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之情事, 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但有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之情事, 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有前述所列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 有前述所列應召集受益人大會之事由發生時, 有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 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載明授權範圍,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依前項規定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 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 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 委託書有重覆時,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22

24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本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信 23

25 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通知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1) 下列各項應刊登於同業公會之網站 : 1. 修正信託契約 2.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3. 終止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7. 變更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8.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9.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10.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1.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12.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本基金之年報及最新版之公開說明書應登載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 如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一之 ( 三 ) 應公告事項 所稱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五 二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接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24

26 三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25

27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 五之說明 ) 二 本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捌 四 ( 二 ) 之說明 )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26

28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四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其等之代表人 代理人 受僱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其等之代表人 代理人 受僱人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其等之代表人 代理人 受僱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27

29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 ( 詳見後述拾捌 一 ( 五 ) 之說明 ) 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一所列 ( 一 ) 至 ( 四 ) 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前述一及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之說明 )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參之說明 ) 拾壹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肆之說明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 九之說明 ) 拾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8

30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經理公司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經理公司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基金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9

31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即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報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如有前述拾捌所列一 ( 二 )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如有前述拾捌所列一 ( 三 )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前述拾捌所列一 ( 三 ) 或 ( 四 ) 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 30

32 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 並通知受益人 八 關於清算之通知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壹之說明 ) 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九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於合法範圍內隨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 四之說明 ) 貳拾貳 通知 公告及申報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壹之說明 )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訂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規定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31

3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1. 設立日期 : 原名為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九日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合併, 公司並更名為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 / 月 / 日 每股面額 ( 元 )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本來源 ,700, ,000,000 52,700, ,000,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兆豐國際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亞洲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87 年 3 月 13 日設立高雄分公司 *89 年 10 月 5 日設立台中分公司 *97 年 11 月 17 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裁撤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最近五年無異動 (4)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九十五年六月成為兆豐金控子公司 32

34 貳 事業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股東結構數量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52,700, ,700,000 持股比率 100% % (2) 主要股東名單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2,700, % 註 : 持股占 5% 以上之股東 2. 組織系統 : (1) 本公司之組織結構如下 : 33

35 (2) 各部門分工及職掌範圍總人數 :94 人 董事長室 總經理室 部門 董事會稽核室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風險控管部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 股票投資部 債券投資部 國外投資部 職掌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稽核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業程序改善建議之提供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 推動及執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程序之規劃管理 督導執行 法令遵循確認及風險監控 綜理各項法律問題之研究 法律意見之提供 訴訟及非訟案件等法律事務之處理 覆核公司廣告文宣等文件, 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覆核及協助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風險管理政策 制度 規章之研擬及修訂 風險管理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風險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公司整體風險之衡量 評估 監控 管理 揭露及陳報等事項 覆核基金之投資交易決定書等文件, 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相關投資交易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協助建立 國內經濟 金融研究 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產業調查分析 國內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國內外總體經濟研究 國內外債券市場及利率走勢研究 國內外債券發行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外各新種債券商品研究 債券 ( 或貨幣市場 ) 基金投資管理 國外經濟 金融研究 國外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國外產業調查分析 國外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行銷企劃總部 專戶投資部 企劃部 投資理財部 全權委託客戶資產管理 國內外股債市及總體經濟研究 公司形象及基金產品的行銷宣傳與媒體公關事宜 針對特定產品內容, 規劃與執行相關促銷活動及廣告文宣 編輯發行相關基金刊物 規劃設計網站內容, 提供投資人最新投資動態與公司訊息 基金策劃發行 基金信託契約維護 產官學之公關 業務之開發 維持與規劃 業務策略之執行 34

36 行政暨基金事務總部 行銷服務部交易部財務部基金作業部資訊部管理部 銷售機構之開發 維護及管理 客戶與公司間之溝通橋樑 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 交易往來對象之評估 基金會計處理 淨值計算與公告 主管機關報表編製與申報 與保管銀行溝通及基金資產核對 公司財務報表編製 年度預算編製與控管 公司經營管理資訊整合與追蹤 各項專案及辦法之財務評估協助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與管理 受益憑證製作及發行 股務事務處理 基金配息作業 資訊系統規劃 設計及維護 電腦週邊軟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資料庫的安全 / 防毒 / 備份 / 復原計劃及執行 使用者權限的設定與控管 電腦資訊業務之採購評估 公司股務 庶務 採購 文書檔案 人事行政 董事會 / 股東會事務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 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職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總經理陳駿賢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總經理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兆豐國際投信代總經理 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35

37 職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副總經理陳佩君 協理 唐維生 協理 許峰嶸 經理 蔡政學 經理 林長杰 經理 杜珊珊 經理 盧欣怡 經理 詹佩玲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系商學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行政暨基金事務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經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美國麻州 University of Lowell 電腦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資訊部協理 致福電子公司經理 醒吾商專企業管理科畢業 寶來證券投資銀行部協理 勤美證券投顧投資研究部業務副總經理 華南永昌投信行銷業務群副總經理 凱基投信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 台灣大學材料工程學研究所 兆豐國際投信專戶投資部經理 股票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研究部經理 美國紐約雪城大學企研所 兆豐國際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經理 風險控管部經理 基金事務部經理 管理部經理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講師 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會計系 兆豐國際投信財務部經理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科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究所 兆豐國際投信企劃部經理 新光投信企劃室課長 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企管系 兆豐國際投信股票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全委投資經理人 研究員 盛華投信基金研究員 全委投資經理人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38 職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經理 蕭安利 經理 簡秀君 經理 盧佳瑜 副理 張碧華 副理 朱聖志 副理 林宜靜 世新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管理部經理 美國馬里蘭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國外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分析主任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未來資產投信稽核室經理 法令遵循室經理 日盛投信稽核室專案經理 國票華頓投信稽核室副理 國票證券董事會稽核室副理 台灣工銀投信稽核室副理 台灣科技大學企管系 兆豐國際投信基金作業部副理 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襄理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糸 兆豐國際投信風險控管部副理 交易部襄理 資深交易員 太平洋證券債券部交易員 美國森坦那瑞管理學院企管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交易部副理 台育投信交易員 無無無無無無 37

39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 經 ( 學 ) 歷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程聰仁 三年 陳駿賢 三年 胡光華 蔡瑞瑛 李建平 三年 三年 三年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持股持股主要經 ( 學 ) 歷備股數股數比率比率註 52, % 52, %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兆豐 兆豐國際商銀總處協理兼投金融資部經理 投資部經理 投控股資部副經理 徵信處副處股份長 代處長有限 交通銀行技術處副處長 徵公司代表信處副處長人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總經理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金控董事兼總經理 合庫金控暨合庫商銀副總經理 合庫票券董事長 合庫商銀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處主任秘書 台灣銀行董事會秘書室主任秘書 台灣大學商學系 兆豐金控財務控管部協理 經理 副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商銀企金業務處處長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董事長 兆豐國際商銀內湖分行經理 東內湖分行經理 38

40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姓名 選任日期 左麗玲 駱秉寬 陳富榮 任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EMBA 冠岳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國泰證券總經理 寶來投信副董事長 寶來集團副總裁兼人力資源主管 寶來投信總經理 行銷副總經理 寶來證券執行副總 經紀部督導副總 上海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 華軒國際顧問 ( 股 ) 公司董事長 凱達國際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長 全聯實業 ( 股 ) 公司併購及投資顧問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顧問 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香港副會長暨台灣主席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理事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 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農學碩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稽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處協理兼財富管理處處長 蘭雅分行經理 新店分行經理 雪梨分行經理 民生分行經理 備註 39

4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監察人 姓名 選任日期 陳達生 任期 三年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處協理兼海外業務處處長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風險控管處協理兼兆豐金控風險控管部經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基隆分行經理 備註 40

42 參 利害關係公司關係人揭露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註 1) 及第十一條 ( 註 2) 規定, 揭露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 107 年 9 月 30 日 和通控股公司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台北金融大樓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之監事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監事及經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董 監事及經理人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中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基金經理公司 福利委員會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冠岳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大股東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彩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大股東 凱達國際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華軒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福瑾實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該公司大股東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註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 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運用基金資產, 除本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註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41

43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第一項規定 42

44 肆 營運情形 一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基金資料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基金資料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元 ) 兆豐國際第一基金 ,201,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447, 兆豐國際全球基金 ,324,421, 兆豐國際萬全基金 ,284, 兆豐國際中小基金 ,147, 兆豐國際電子基金 ,921, 兆豐國際寶鑽基金 ,889,127, 兆豐國際生命科學基金 ,211, 兆豐國際豐台灣基金 ,033, 兆豐國際新興高收債 A ,378, 兆豐國際新興高收債 B ,524, 兆豐國際人民幣基金 ,063,54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台幣 ,322,162,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美金 ,855,326,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人民幣 ,724,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 - 台幣 ,518,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 - 美金 ,135,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台幣 ,610,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美金 ,598,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人民 ,751,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基金 - 台幣 ,439,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基金 - 美金 ,879, 兆豐藍籌 30 ETF ,247, 兆豐藍籌 30 反 1 ETF ,531, 三年期新興債 - 美元 - 累積 ,492, 三年期新興債 - 美元 - 配息 ,028, 三年期新興債 - 人民幣 - 累積 ,772, 三年期新興債 - 人民幣 - 配息 ,600, 三年期新興亞債 - 美元 - 累積 ,809, 三年期新興亞債 - 美元 - 配息 ,118, 三年期新興亞債 - 人民幣 - 累積 ,305, 三年期新興亞債 - 人民幣 - 配息 ,376,

45 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詳請見後附錄一 ) 三 本基金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 ( 詳請見後附錄二 ) 伍 受處罰之情形依據金管會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103 年 5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 應予糾正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44

46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 構 名稱 地 址 電話 1.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 16 號 3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台灣銀行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6 樓 台灣企銀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ㄧ段 30 號 17 樓 華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15 樓 凱基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4 號 8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44 號 3 樓 合作金庫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10 樓 陽信商業銀行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元大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高雄銀行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安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0 樓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市中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8 樓 瑞興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64 號 2 樓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日盛證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12 樓 凱基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兆豐證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臺銀綜合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玉山綜合證券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6 樓 合作金庫證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2 樓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 買回機構 買回地址 買回基金名稱 電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 司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全部基金

47 特別記載之事項 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 立聲明書人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程聰仁 中華民國一 O 七年九月卅十日 46

48 貳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47

49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一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董事會設董事七人, 任期為三年,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由本公司單一股東兆豐金控指派之 2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 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 依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及公司法之規定, 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 不以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要件, 皆需迴避 ; 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則依公司法規定迴避, 不得參加討論及表決, 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 董事會及經理人職責 1 董事會之職權 1) 業務方針及營運計畫之核定 2) 組織規程之核定 3) 預算 決算之審定 4) 經理人 總稽核之委任 解任及其報酬之決定 5) 重要章則及重要契約 ( 有關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契約 基金開戶交易契約及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合約除外 ) 之審定 6) 資本增減之擬訂 7) 取得及處分不動產及其他重大資產交易之審議 8) 主營業所或聯絡處之購買或遷移之決定 9) 募集 追加 合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決定 10)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擬定 11)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 解任或報酬 12) 其他依法令或公司內部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 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經理人依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 負責公司各項營運作業 制定公司營運所需相關制度及規章, 並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本公司設監察人二席, 皆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2 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 董事會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 依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監察人自行迴避之 3 公司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 經理人之盡職情況, 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 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監察人如發現弊端時, 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 必要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4 本公司之各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 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採取一致性之檢查動作或拒絕再次提供資料 另, 監察人認有必要者, 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 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四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義務 1 對投資人 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持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溝通, 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48

50 五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 1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 詳實正確揭露本公司及各基金相關資訊, 網站設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2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 按時於下列網站申報公司或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資訊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投信投顧公會之網站 : 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淨值 基金投資相關比例 全權委託業務統計等資訊 六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本公司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已建置 內部控制制度 七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為建立本公司適當之基金經理人酬金制度, 提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之長期穩健發展, 特制訂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並依此守則規定制訂其酬金 1 酬金結構 : (1) 報酬 : 包括薪資 退職退休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 (2) 酬勞 : 依據盈餘所提撥之員工酬勞 2 策與績效及風險關聯性 : (1) 公司於設定公司及基金之績效目標時, 應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本公司將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3)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本公司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風險調整,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酬金獎勵內容應有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5) 本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及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49

51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前言 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條第二款 第一條第三款 第一條第四款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前言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第一條會 第一項第一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一條第二款 第一條第三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第一商業銀第一條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經理公第四款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本契約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兼營信託業務銀行 ( 刪除 ) 第一條第十五款 50 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明訂本基金名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稱 經理公司名稱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貨幣市及基金保管機構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名稱 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金管會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主管主關於 101 年 7 月 1 日改制, 變更新機構名稱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明訂本基金名稱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明訂經理公司名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稱 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明訂基金保管機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構名稱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本基金不分配收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益, 故刪除本款,

52 條 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二項 第三條第一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 刪除 ) 第一條第二十六款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二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第三條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最高為新第一項台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二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 第二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 第三次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提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至肆拾捌億個單位 ; 第四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第四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第五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第五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億元整, 合計受益權單位總數為陸拾捌億個單位 本基金募集達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陸佰捌拾億元 )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並符合金管會規定,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 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說明 其後款次往前移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往前移列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明訂本基金之名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稱 名稱 )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本基金之存續期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間為不定期限, 爰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刪除契約範本部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分條文規定 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明訂本基金最高臺幣 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及最低淨發行總臺幣 元 ( 不得低於六億元 ) 每受面額 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 ( 報 ) 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51

53 條 第四條第二項 第四條第三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條第二項 第四條第三項 ( 刪除 ) 第四條第七項 說明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明訂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數之計算方式及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配合本基金受益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憑證為無實體發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行, 爰刪除實體受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益憑證分割及換位 發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爰增訂部份文字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本基金受益憑證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爰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刪除有關製作實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體受益憑證之規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定 其後項次調整 第四條第七項 第五條第四項 第五條第八項 ( 刪除 ) 第四條第八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收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四條第九項 第五條第四項 本基金成立前, 申購人每次申第五條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第八項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另經經理公司同意, 申購人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於經理公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本基金受益憑證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採無實體發行, 爰項 刪除有關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之規定 其後項次調整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本基金受益憑證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採無實體發行, 爰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改以帳簿劃撥方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式交付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明定本基金最高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申購手續費 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明訂募集期間申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購人每次申購之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最低發行價額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52

54 條 第六條第一項 第七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二項 第九條第一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司指定之日期繳納受益憑證之申購價款, 向指定之金融機構定期購買受益憑證,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元整, 超過新台幣伍仟元部份, 以新台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六條第一項 ( 刪除 ) 第六條第二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七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二項 ( 刪除 ) 第八條第三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第九條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第一項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專 說明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無需辦理簽證, 爰修訂部份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本基金受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 無券簽證規則 規定 需辦理簽證, 爰刪除本項文字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明訂本基金之成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立條件 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本基金受益憑證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採無實體發行, 爰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刪除受益憑證記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載之規定並修訂管機構 部份文字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本基金受益憑證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採無實體發行, 爰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刪除本項規定 其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後項次調整 於 單位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明訂本基金專戶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之名稱及簡稱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53

55 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條第二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戶 ( 刪除 ) 第九條第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本基金不分配收四項第四付前所生之利息 益, 故刪除本款文款字, 其後款次前移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條第二項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爰刪除契約範本部分條文規定 ( 新增 ) 金管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已同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得列為基金費用項目, 爰配合增訂, 以下款次依序順延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配合本條第一項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 二 ) 第 ( 三 ) 款之增列 54

56 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刪除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 說明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調整本項相關款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次 司負擔 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九項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 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第十四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第十四條基金之安全, 維持收益之安定第一項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有價證券( 含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款文字, 其後款次前移 現行公開說明書係採按季更新之方式, 故而最新一季之季報已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為免基金作業實務之困擾及增加經理公司之負擔, 爰刪除有關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季報之規定 新增依財政部 107/3/6 台財際字第 號令增訂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有價證券 ( 含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4 條於 105 年 1 月 30 日開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做為附條件交易之標的, 爰增訂投資標的, 並酌作文字修訂 55

57 條 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五項 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八款 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九款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券 ) 原則上,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第十四條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 ( 含第二項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以上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銀行存第十四條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第五項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八款 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九款 原則上,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以上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載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說明 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4 條於 105 年 1 月 30 日開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做為附條件交易之標的, 爰增訂投資標的, 並酌作文字修訂 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買賣辦法 第 4 條於 105 年 1 月 30 日開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做為附條件交易之標的, 爰增訂投資標的, 並酌作文字修訂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8 條修訂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8 條修訂 56

58 條 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廿三款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 刪除 ) 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第十四條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第六項第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廿四款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四條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第六項第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廿五款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第六項第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廿六款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第十四條第七項 第十四條第八項 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經理之全第十四條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第七項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六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二 ) 第十四條款 第 ( 十四 ) 款至第 ( 廿一 ) 款第七項及第 ( 廿三 ) 款至第 ( 廿五 ) 款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載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投資任一銀行或票券商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說明 本款文字已納入本條第 6 項第 8 款及第 9 款之規定, 爰刪除本款文字, 其後款次調整 ( 無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4 款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 無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 無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 無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五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三 ) 款及第配合款項調整, 酌 ( 十五 ) 款至第 ( 二十三 ) 款規定信用修文字 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 57

59 條 第十四條第十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規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六項第 ( 八 ) 款及第 ( 九 ) 款之公司或金融機構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時, 本基金投資或存放之比率限制得增加為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或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8 說明 ( 無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 增訂本項文字 第十五條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 收本基金不分配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益, 爰刪除收益分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配之相關規定 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不得低於面額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

60 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二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經理公司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依公開說明書所載之經理費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每曆月給付乙次 有關本基金之經理費率上限 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 ( 一 ) 經理費率之上限為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五 (0.25%), 經理公司得視情況, 依本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規定彈性調整經理費率, 實際費率將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二 ) 經理公司得於前述第 ( 一 ) 款所訂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調降經理費, 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 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得於前述第 ( 一 ) 款所訂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調升經理費, 但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 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六條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自九十第十六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 係按本基第二項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六 (0.0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 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59 說明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明訂經理公司之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報酬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61 條 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臺幣参佰億元 ( 含本數 ) 以下者,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六 (0.06%) 之比率計算 ;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参佰億元 ( 不含本數 ) 至新臺幣肆佰億元 ( 含本數 ) 者, 其超過部分,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四 (0.04%) 之比率計算 ;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肆佰億元 ( 不含本數 ) 者, 其超過部分,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零三 (0.03%) 之比率計算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 刪除 ) 第二十五條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60 日內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說明 明訂給付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時間 明訂開始接受買回之日期及部分買回之最低單位數 配合實務修訂之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本基金不分配收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益, 故刪除本項文

62 條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款 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 第三十條第六項 次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第 13 次修訂 ) 條 次 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一項 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字, 其後項次調整 ( 刪除 ) 第三十條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收 第一項第二款 益, 故刪除本款文字, 其後款次調整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第三十條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第三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第一款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通知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第六項 ( 刪除 ) 第三十四條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金融債依據 104 年 3 月 26 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日金管證投字第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號函證券明細 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4 年 4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號函修正 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第 2 條第 6 項規定, 爰配合修正本條項關於應公告事項之內容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配合經理公司實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務作業程序酌修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文字 郵件方式為之 新增 附件本契約無附件, 爰本契約之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刪除本條文字 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61

63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62

64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63

65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 64

66 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65

67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66

68 附錄一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基本資料 / 電子書 / 財務報告書 公司財務報告書連結網址 : 附錄二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基金財務報告書連結網址 : 67

69 附錄三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 揭示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一 適用範圍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情事,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擬以基金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值時, 應依本內控制度之規定辦理,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一 召開時機 : 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ㄧ者, 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1) 個別有價證券發生連續二個月暫停交易或未達二個月惟有重大事件發生或有客觀證據顯示其價值已有變動,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得提前通知財務部召開評價委員會 ; (2)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3)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4) 連續三個月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三 評價方法 : 基金投資標的發生上述二所稱情事致應召開評價委員會時, 評價委員會應就就財務部所提出之事件發生原因及影響之評估及建議採行之評價方法, 討論並決議擬採用之公平價值計算方式, 前述評價方法可為下列方法之一 : (1)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等 (2)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3) 彭博等價格資訊提供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 (4) 以評價模型所計算之公平價格 (5) 發行公司財報或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等資訊 (6) 會計師或律師等之建議 (7) 其他評價結果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評價委員會對於所決議之評價方法原則上應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但有重大事件發生或有客觀證據顯示其價值已有變動,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得提前通知財務部召開評價委員會或評價委員會得依事件後續變化或相關處理措施之進展, 決議更新上述評估之週期 對於評價結果應以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為原則 68

70 附錄四 揭露壓力測試程序 本公司每季將執行壓力測試以瞭解市場異常狀況出現時對本基金之影響, 測試項目包含流動性 風險評估 利率風險評估 信用風險評估及同時發生前述三大風險之極端情境風險評估等項目 69

71 附錄五 基金運用狀況一 投資情形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債 券 附買回債券 1, 小 計 1, 定期存款 48, 銀行存款 2,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16,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68,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二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期間 :2008/10/1~2018/9/30): 淨值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無 ( 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日期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70

72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註 :1. 年度基金報酬率 :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寶鑽貨幣市場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間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89 年 11 月 28 日 ) 起算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比率計算 ):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106 年度 費用率 %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71

73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 位數及比例 : 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107 年 ) 107 年 9 月 30 日 證 券 商受 委 託 買 賣 證 券 金 額手續費金 證券商持有該 ( 新 台 幣 仟 元 ) 額 ( 新台幣基金之受益權 名 稱股票債 券其他合 計 仟元 ) 單 位 數比 例 ( 仟個 ) ( ) 元大證券 - 404, , 凱基證券 - 303, , 永豐金證券 - 303, , 群益金鼎證券 - 201, , 當年度截至刊印前一季止 (107 年 1-9 月 ) 元富證券 - 100, ,

74 ( 續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董事長程聰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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