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股票型基金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3~4 頁 開放式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 新臺幣 新臺幣壹佰億元正 壹拾億個單位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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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2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股票型基金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3~4 頁 開放式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 新臺幣 新臺幣壹佰億元正 壹拾億個單位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三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四 )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大陸地區等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贖回,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2 頁至第 14 頁 第 16 頁至第 17 頁等文字 ( 五 ) 如欲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及摩根資產管理官方網站 ( 中華民國一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刊印

2 ( )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 :( 摩根資產管理官方網站 : 總公司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0 樓電話 :(02) 傳真 :(02) 板橋分公司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 285 號 25 樓電話 :(02) 傳真 :(02) 桃園分公司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正路 1125 號 10 樓 A 室電話 :(03) 傳真 :(03) 台中分公司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386 號 25 樓之 1 電話 :(04) 傳真 :(04) 台南分公司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地址 : 台南市民生路二段 307 號 17 樓之 1 電話 :(06) 傳真 :(06) 高雄分公司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26 樓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經理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邱亮士 (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jpmrich@jpmorgan.com) 職稱 : 行銷與產品事業部執行董事電話 :(02)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網址 :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永綏街 7 號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JF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JF Asset Management ( 網址 : 地址 : 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8 號遮打大廈 21 樓電話 :(852)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 摩根大通銀行 JPMorgan Chase Bank ( 網址 : 地址 : 美國紐約州紐約市公園大道 270 號電話 : 六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會計師 : 黃金澤 郭柏如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網址 :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國際貿易大樓 27 樓電話 :(02) 十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親取或以來函 電話及傳真索取

3 3 3 6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7 10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經歷 權限 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 或兼管專業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時,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七 ) 基金參與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20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七 ) 短期借款機制 22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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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 ) 發行總面額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且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追加發行次數不以一次為限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 本基金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成立 )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主要以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等 ) 及前述以外之其它國家或地區等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及商品型 ETF) 存託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主要以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等 ) 及前述以 3

6 外之其它國家或地區等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及商品型 ETF) 存託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及中華民國等 ) 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及商品型 ETF) 及存託憑證 ( 包含美國及大中華市場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第 2 項所列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存託憑證 ) 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 十 ) 投資特色及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涵蓋全球二大經濟領導體未來三至五年持續發展之契機, 其中, 美國為 1946 年以來之全球經濟霸主, 即使歷經全球金融風暴, 惟其社會總體發展仍屬穩定, 且在世界經濟金融方面之主導地位仍未改變 ; 至於經濟快速成長之大中華市場, 正倍速累積其資本及強大消費能力 透過二大經濟主體之互動, 配合景氣循環週期策略布局投資, 將網羅受惠於中美經濟共生之企業, 以提供投資人積極參與新經濟時代發展之選擇 在全球研究團隊的支援下, 以有效率的方法, 選取最有潛力上漲的主題族群, 建立投資主軸 ; 類股與個股分散投資不重押, 亦不設定大小型股偏好 ; 投資類股不設限, 利用集團區域投資小組搭配全球產業分析師形成最佳投資建議 (Best ideas) 為投資組合依據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市場之股票型基金, 故其風險波動程度相對於僅投資於大中華市場之股票型基金為低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短後進行投資 適合欲積極掌握美國及大中華市場成長契機之穩健型投資人納入資產組合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民國 98 年 8 月 17 日起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 4

7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購時約定選擇申購或買回時支付, 若透過各銷售機構申購則依其規定辦理 申購時支付之申購手續費, 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如下表所列 :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費率 未達新臺幣 300 萬元 0~1.5% 新臺幣 3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 0~1.0%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8% 其他基金之收益分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 0 4. 申購人選擇於買回時支付申購手續費, 則依下表規定 : 持有期間申購手續費費率未滿一年 0~1.5% 一年 ( 含 ) 以上 ~ 未滿二年 0~1.0% 二年 ( 含 ) 以上 ~ 未滿三年 0~0.5% 三年以上 0 備註一 :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時所支付之申購手續費為 基金申購淨值 或 基金買回淨值 二者較低者乘上適用之費率 備註二 : 上述買回時支付之申購手續費計算不再按申購總金額區別適用不同費率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仍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仟元,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為防制洗錢, 經理公司得採取必要措施, 核驗申購人提出之身分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如資金來源 ) 若所提供文件不完整或無法確認, 經理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購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及買回申請截止時間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至每營業日之下午四點止,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係依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5

8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於基金申購日 ( 含 ) 起七個日曆日內對同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申請買回或轉換 例如,2009 年 4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後, 於同年 4 月 7 日下午四點前又申請買回本基金, 即屬短線交易 本公司將收取基金買回金額百分之. 一 (0.1%) 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本基金之資產 此外, 若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 廿一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合計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將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之訊息公布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 惟若休市前一日遇重大特殊情況致使本基金投資於各該休市國家比重合計未達資產百分之四十時, 則仍不暫停交易 ( 廿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計算之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廿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計算之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廿四 )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廿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於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經理公司未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者, 申購人自申購受益權單位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6

9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之日起三十天內,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並由經理公司報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 本基金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成立 ) 2. 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尚未追加發行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 7

10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 除經理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經理公司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 8

11 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三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9

12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同前第 3~4 頁一 基金簡介之第 ( 九 ) 項, 請參閱之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經歷 權限 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 或兼管專業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時,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本基金經理人根據各國股市及匯市分析 公司內部例行會議將國內外景氣狀況等因素, 決定本基金投資於各國股市與產業之個別投資比重 研究報告應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其授權主管 ) 核可, 作為投資決定依據 (2) 投資決定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覆核人員為部門主管 本基金經理人經前述投資分析作成決定後, 基於專業判斷, 決定買賣有價證券種類 數量 時機,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本公司採電子交易系統連結與記錄經理人與交易員間之交易決定及執行結果, 而經理人可隨時透過系統查詢交易執行進度,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其授權主管 ) 亦有權限監看所有交易資料, 並應由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其授權主管 ) 於投資決定書簽核存檔備查 (3) 投資執行交易員分別依據本基金投資決定,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交付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 ( 或其授權主管 ) 或其他法令規定應核閱者, 簽核後存查 如遇執行結果與經理人指示有差異時, 並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本基金經理人每月須提出 基金投資及交易檢討報告, 並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其授權主管 ) 核閱後存查 2. 基金經理人 : 姓名..顏榮宏 職掌 : 擬訂投資策略 管理投資組合與證券相關商品操作 學歷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經歷 : ~ 迄今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經理人 ~ 迄今摩根亞洲基金經理人 ~ 迄今摩根台灣增長基金經理人 ~ 迄今摩根絕對日本基金經理人 ~ 迄今摩根資源活力股票基金經理人 ~ 迄今摩根金龍收成基金經理人 2011~ 迄今摩根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副總經理 ~ 摩根新興日本基金經理人 ~ 摩根神龍平衡協管基金經理人 ~ 摩根亞洲基金經理人 ~ 摩根中小基金經理人 ~ 摩根台灣微型基金經理人 ~ 摩根價值成長基金經理人 ~ 摩根台灣基金經理人 ~ 摩根平衡基金協管基金經理人 ~ 摩根台灣增長基金經理人 10

13 2009~2011 南山人壽證券投資部資深經理 2006~2008 摩根中小基金經理人 2004~2006 群益投信法人專戶主管 2003~2006 群益投信法人專戶經理人 2001~2003 群益中小基金經理人 1999~2001 群益投信研究員 1998~1999 大華投顧研究員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 : 摩根台灣增長基金 摩根亞洲基金 摩根絕對日本基金 摩根金龍收成基金 摩根資源活力股票基金 基金經理人權限 : 本基金經理人必須根據投資會議決議, 分析報告, 在遵守信託契約以及相關法令 內部規範下, 運用本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 進行各項投資,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當日部門主管應督導本基金經理決策過程並核閱, 以確保基金經理人下達指示遵從決策 本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最近三年內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 : 顏榮宏任期 : ~ 迄今姓名 : 林璝志任期 : ~ 姓名 : 張正鼎任期 : ~ 姓名 : 田克杰任期 :2009~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 或兼管專業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時,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經理公司除將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並已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此外, 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並為維持投資決策及交易之獨立性,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將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兼管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不得對同一標的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 且其所管理之不同帳戶間於短時間內有相反交易者, 須列表控管並說明 (4) 基金經理人兼管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每月檢視有相同或類似績效評估指標之不同基金 / 帳戶的績效, 差異在一定比例以上者基金經理人 ( 或投資經理人 ) 需提出績效差異說明, 並研議相關措施, 其研討後之說明與措施則需經投資董事覆核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及差異原因之說明與改進措施是否確為妥適 (5) 基金與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而於同一日對不同帳戶間買賣同一標的時, 經理人會同時選取其所管理之帳戶進行下單, 採電腦隨機編號, 以公平對待客戶 若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時, 交易員應將同時進來的單子, 一起下單給同一家券商, 當未能全部成交時, 則由電腦依原始下單數量等比例分配以求公平 ; 當綜合交 11

14 易帳戶錯帳需執行反向回沖交易時, 該交易需按原始電腦下單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各帳戶因反向回沖交易而產生利益時, 該利益歸各帳戶所有, 若有虧損則由公司自有資金負擔並匯款至各帳戶做為補償 若未採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時, 交易員應按單子進來之順序, 依序下單以公平對待客戶 ; 另非採綜合交易帳戶之錯帳處理同前述程序 (6)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不適用, 本基金無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之海外投資顧問為 JF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止, 管理資產達 億美元, 為主動管理之 摩根資產管理 (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集團旗下 集團於全球近 40 個市場擁有超過 780 位專業投資研究人員 ( 包括研究員 分析師 以及基金經理人等 ), 提供國際金融機構 法人與個人多元 即時的資產管理服務, 包括共同基金管理與專戶資產管理等, 並提供亞洲區投資人國際級的資產管理服務, 被譽為亞洲地區首屈一指的全球投資專家 因此, 本基金之海外投資資訊主要將由集團之全球各地研究團隊提供, 並由 J F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依所適用法令及雙方同意之投資標的及投資限制, 提供下列服務 : 1. 對本基金之中華民國境外投資資產, 適時提出投資建議 ; 2. 評估中華民國境外之潛在投資機會 ; 3. 檢視 監督及分析投資績效 ; 4. 隨時依要求提出基金投資策略之書面報告 ; 5. 在合約雙方認為合適之情形下, 定期提供被服務一方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6. 提供與基金相關之服務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3.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4.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5.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貨幣 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6.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12

15 7.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5)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 13

16 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8.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及第 (16)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3) 款及第 (24)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9. 第 7 項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 第 (20) 至第 (24) 款及第 (26) 款至第 (29)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0.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第 7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第 7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14

17 (1) 處理原則 A. 經理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B.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得不受上述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a. 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b. 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 但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c. 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C.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並由研究員作成建議書, 經部門主管核准後, 指派代表人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D.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E.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 作業方式 A. 經理公司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 應經由內部會議之決議, 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 指派適當人員出席參加並行使有關之表決權 B. 股東會之出席證件, 應於核對無誤後由出席人員收執 C. 股東會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經理公司應於會前研討, 並作成書面決議, 交由出席者依核准之內容行使表決權 D. 出席股東會後,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書面之出席上市 ( 上櫃 ) 公司股東會報告書, 載明開會及行使表決權之經過 E. 前述有關表決權行使之研討決議 出席報告書之書面記錄, 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2. 國外部分原則上,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投資國內子基金者 (1) 處理原則 : i.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15

18 ii.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方式 : i. 經理公司收到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經由內部會議之決議, 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 指派適當人員出席參加並行使有關之表決權 ii. 子基金受益人會議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經理公司應於會前研討, 並作成書面決議, 交由出席者依核准之內容行使表決權 iii. 出席子基金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書面之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書, 載明開會及行使表決權之經過 iv. 前述 (ii) (iii) 有關表決權行使之研討決議 出席報告書之書面記錄, 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2. 投資境外子基金者 (1) 處理原則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境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以通訊方式辦理, 或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子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方式 : 如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i.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ii.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行使表決權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 請詳見附錄一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各國市場具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且各產業可能因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例如,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若過度集中少數類股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投資績效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經濟圈各國或地區之上市櫃股票, 將盡量避免投資過度集中類股, 惟此風險並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 二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雖可投資全球主要市場, 惟仍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無法於投資市場發生系統風險時, 適時的買進或賣出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使得影響本基金淨值或延緩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 三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是以新臺幣計價,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 此外, 如中國等部分新興市場, 可能採取外匯管制措施, 亦會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變化 ; 且本基金雖考量匯兌風險, 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四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之國家及地區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均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五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6

19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為海外知名大型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惟仍無法排除信用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六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七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本基金投資於大陸等新興市場之風險 : 如大陸地區 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之影響可能較成熟市場為大, 因此在投資上除考量個別公司風險及經濟風險外, 政治 法律等制度方面的風險亦可能影響到投資成果, 如外匯管制 稅制變動或國有化政策, 均可能為潛在風險 2. 投資國內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存託憑證股價的波動性較高, 風險相對提升 且目前其原掛牌市場的財務報表揭露方式及時間因各個市場不同, 外加雙方市場可能有時差的影響, 將增加存託憑證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3. 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因其債券收益率較一般金融債券收益率高, 且在債信無慮下, 可提升整體債券基金收益率 惟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請求, 必須在一般金融債券之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保障較低 因此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銀行之債信, 以大型行庫為優先考量, 避免可能之風險 4.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係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不動產 ( 貸款放款 ) 證券化為金融機構為了使資金有效運用, 將其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如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汽車貸款 / 消費性貸款 (ABS) 等資產債權組合並以其作為擔保品而發行之債券 相較於政府債券及公司債券,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可能有違約風險 提前償還風險 (Prepayment Risk) 信用風險 因市場流動性不足產生之價格風險等 5.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風險 : 前者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 以債權方式, 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 其類似於債券, 旨在獲取固定收益, 然投資門檻較高 ; 而後者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不動產, 除定期分配收益外, 亦可享有資產價值波動的資本利得 其可能有利率風險 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之風險 ( 八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將從事由貨幣 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避險之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經理公司自當善盡管理人之責, 審慎評估 ( 九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不擬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無此類風險 ( 十 )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下之美國扣繳稅及申報 : 根據美國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 ( HIRE 法案 ) 下之 FATCA 規定, 除非本基金遵行 FATCA 之規定, 否則於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後某些美國來源收入 ( 對於本基金而言, 主要為美國公司和機構 ( 包括美國政府 ) 所支付之股息及利息 ) 以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後銷售美國資產 17

20 之所得款項而產生之美國來源收入 ( 對於本基金而言, 主要為美國公司和機構 ( 包括美國政府 ) 發行之股票及債券 ) 將被扣繳 30% 之稅金 此外,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此等規範可能依 FATCA 之 國外中間機構付款 規則而擴大, 將從非美國人士收取之某些款項納入規範 ; 然而, 該等規則尚待發布 本基金可通過與美國國稅局 (IRS) 簽訂外國金融機構 (FFI) 協議來實現遵循 FATCA 之規範, 依該協議內容, 本基金同意針對某些投資人 ( 如 FATCA 下的財政部規則所定義之 特定美國人士, 或由一個以上之特定美國人士持有超過 10% 權益之非美國公司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之第 18~19 頁 ) 的持股及向該些投資人的付款向美國作出稅務申報, 且可能對支付給某些投資人之款項扣繳稅金 ( 如 國外中間機構付款 規則於 2017 年或該年以後實施 ) 然而, 美國政府目前尚未提供 FFI 協議之形式 此外, 跨政府協議可能影響 FATCA 之遵循 任何根據 FATCA 所扣繳之款項將可能不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本基金目前力圖遵循 FATCA 之規範, 然而, 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並無法保證其遵循 若本基金無法符合 FATCA 之要求以避免被課徵稅金, 則某些支付予本基金之美國來源款項可能須被扣繳 30% 的 FATCA 稅金, 而可能降低投資人可取得之現金 潛在投資人應諮詢其顧問有關 FATCA 對其於本基金之投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和銷售機構及於某些情況下揭露予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應適用之扣繳稅規則以及可能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載於本公開說明書之美國聯邦所得稅相關討論, 係針對本基金以及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對基金單位之推廣以及銷售所為 該討論並非擬提供予任何人稅務意見, 且不得供任何人用於規避美國聯邦稅務罰款, 潛在投資人應針對其特定情況諮詢其稅務顧問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2.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者,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未繳回者, 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4.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5. 申購截止時間 : 18

21 (1) 經理公司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2) 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6. 其他注意事項 : 本基金並未根據 美國證券法 ( 經修訂 ) ( 下稱 法令 ) 或美國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所制定任何類似或相近法律的條文註冊 本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於美國境內募集或銷售, 或銷售予任何美國人士, 除非基金經理公司依其全權考量給予豁免 就此而言, 美國人士係指符合該法令定義者或按照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 如下文第 1 項至第 4 項所述 ) 所定義者, 或為一家由若干美國人擁有之非美國實體 ( 如下文第 5 項及第 6 項所述 ): (1) 係指美國公民或基於美國聯邦所得稅稅收目的所稱之美國居民 美國居民 在此定義為任何 (i) 持有美國公民與移民事務局所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 ( 綠卡 ) 或 (ii) 符合 實質居住 檢核之自然人 此處所稱 實質居住 之檢核, 係指於任何歷年內 (a) 該人士在該年度在美國停留至少 31 天, 且 (b) 在該年度停留在美國的天數 前一年度停留在美國的天數之 1/3 天數 及前第二年度停留在美國的天數之 1/6 天數, 三者合計天數等同或超過 183 天 ; (2) 係指根據美國或其任何一州或其政府分支機構, 包括哥倫比亞特區在內之法律, 所設立或組織之法人團體或要課稅的法人團體及合夥團體 ( 但排除依美國財政部規定不被視為美國人之合夥團體 ); (3) 係指不論收入來源, 其衍生之收入須繳交美國聯邦所得稅之遺產 ; (4) 美國境內法院可監理其行政事務且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之美國人士擁有控制決定權限之信託, 或於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存在且於 1996 年 8 月 19 日被視為美國信託之選擇信託 ; (5) 被動收入非金融法人 ( Passive NFFE ), 其包含符合 特定美國人士 ( Specified US Person(s) ) ( 亦即符合美國財政部頒佈之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FATCA ) 對美國國稅法規第 1471 至 1474 條所載定義者 ) 之 實質美國持有人 ( substantial US owners ), 且其投資的摩根基金組成或所在之國家尚未與美國政府簽署 FATCA 相關跨政府協議 ( IGA ) 被動收入非金融法人泛指非美國亦非金融機構之法人, 也不是公開上市公司以及持有業務的非金融法人 ( Active NFFE ) ( 根據 FATCA 下的財政部規則之定義 ) 實質美國持有人 泛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被動收入非金融法人超過 10% 之股份的美國人士 ( 如前述 1 至 4 項 ); 但若符合下列特定條件者將得被豁免, 該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之企業 : i) 經常性交易之公開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 ; ii) 根據美國國稅法規第 501(a) 條規定得被豁免之組織 ; iii) 根據美國國稅法規第 581 條所指之銀行 ; 以及 iv) 根據美國國稅法規第 851 條所指之受規範的投資公司 ; 或 (6) 具有一個以上屬美國人士 ( 如上文第 1 至 4 項所述, 惟不包括上文第 5 項所述的若干獲豁免美國人士 ) 的 控制人士 ( 符合美國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可能訂立與 FATCA 有關的任何跨政府協議 ) 之 非美國實體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申購價金係指申購該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該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A.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9

22 B.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C.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 申購手續費率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 頁 ) (3)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仍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仟元,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上述票據兌現當日始為申購日 但申購價金中之申購手續費支付時間, 與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本基金如未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即未符合信託契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成立條件時, 本基金即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本基金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成立 ) ( 詳見信託契約第七條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人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之全部或一部份,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止,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 20

23 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申請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逾時到達經理公司或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應以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即買回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買回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確實之買回價金 6. 受益人每次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 經理公司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係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不歸入本基金資產 向代理買回機構申請買回者, 依各代理買回機構規定辦理 7. 有關 短線交易 之定義及費用, 請參見第 6 頁一 基金簡介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給付期限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買回價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 ( 以買回人本人之銀行帳戶為限 ) 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毋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及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 ( 五 ) 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 21

24 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七 ) 短期借款機制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2.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本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4. 借款之利息及相關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5. 借款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6. 借款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得依其書面約定, 於基金財產設定權利, 並得依法行使相關權利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新臺幣 / 元 項目費用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22

25 申購手續費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其他費用 ( 註 ) 依信託契約規定申購手續費率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 2%, 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第 5 頁之申購手續費率表 現行為零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 ) 者, 應支付基金買回價金之 0.1%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手續費 (2) 至各買回代理機構者, 依代理機構規定辦理 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為支付買回款之短期借款所生利息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 註 ) 其他費用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費用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 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本基金以下之稅賦事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當日稅法及財政部相關令釋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屬一般性說明和指引,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法律及法令解釋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故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有意投資本基金之投資人, 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以及其他在本公開說明書中所列之任何人, 均不對投資人因投資本基金所導致之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及相關稅賦結果負責 或為任何保證及陳述 1.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1)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為投資行為, 無所得稅負擔 (2) 申購受益憑證之單據, 免納印花稅 2. 受益人轉讓或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23

26 (1) 受益人轉讓或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免納所得稅 但受益人如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公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公司, 該所得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2) 受益人出售受益憑證時, 應繳納 0.1% 證券交易稅 至受益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轉讓受益憑證之相關單據, 免納印花稅 3. 本基金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取得收益時 (1) 本基金投資國內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取得之利息, 由給付人以本基金為納稅義務人, 按給付額扣取 10% 所得稅款 (2) 本基金投資國內證券所取得之股利, 免扣繳所得稅 (3) 本基金出售國內證券所取得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扣繳所得稅 4. 本基金投資台灣地區以外資本市場取得收益時本基金投資於台灣地區以外資本市場所產生各項所得, 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且無法退回 5. 本基金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受益人於本基金清算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惟本基金應就所得類別分別開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海外所得 / 大陸地區所得憑單予受益人, 受益人並應依所得稅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 申報及繳納事宜 6. 本基金分配信託利益時 (1) 受益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自本基金獲配屬國內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所得, 得適用所得稅法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免稅之規定 ; 屬投資國內證券之股利所得, 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 屬國內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及國外投資所得, 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惟應將屬國外投資所得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計算基本稅額 (2) 受益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其自本基金獲配屬金融機構存款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應按其持有本基金期間計算利息收入, 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基金前經給付人就源扣繳之所得稅, 得按比例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 ; 屬免納所得稅之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應將該所得併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計算基本稅額 ; 屬投資國內證券之股利所得為免稅所得 ; 屬國外投資所得仍應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7. 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大陸地區 ) 證券稅務考慮經理人 投資經理人及 / 或助理經理人保留權利就因下述原因投資中國證券的基金的收益稅提撥準備 該等基金可能因投資中國證券而須繳納在中國徵收之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不同團體已尋求釐清有關中國證券之稅務待遇 儘管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 國稅局 ) 現時已確定中國公司所分派股息須繳付預扣稅 ( 現時為 10%), 但有關從出售中國證券獲取之收益的稅務待遇則仍有待公布 中國之稅務法律 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 而其改變可能會追溯生效 由於未能確定中國證券的收益是否或如何須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被徵稅 規則可能有所更改及稅項可能被追溯應用, 經理人 投資經理人及 / 或助理經理人為應付出售中國證券所獲取之收益的最終中國稅項負擔而提撥的任何稅務準備可能會過多或不足 因此, 對投資者可能構成有利或不利乃取決於如何就該等收益徵稅之最終結果 提撥準備額度及投資者認購及 / 或贖回基金的單位之時間 由於中國證券收益之中國稅項有許多不同的不明朗因素, 經理人認為國稅局可能會自該等基金推出起開始追溯徵收此稅項 在此等情況下, 為達致以盡可能公平的方式在基 24

27 金內各投資者之間分配此或有稅項, 該等有關基金目前所作之稅項提撥準備為自該等基金推出起於中國證券已實現及未實現收益之 10% 可能稅項之 100% 源自中國之股息及利息須繳納之 10% 稅項已作全額撥備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1.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5

28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 計算日 ) 並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其它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係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其它有關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附錄二 (3)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 或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理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i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ii 本基金之年報 iii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i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ii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26

29 iii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iv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v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v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vi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viii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ix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x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xi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1 項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2 項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項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所列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6.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基金相關資料, 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受益人並得親赴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本基金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7.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次一營業日下午六點以前於摩根資產管理官方網站 ( com.tw) 或同業公會網站 ( 公告 27

30 ( 一 ) 投資情形 1.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103 年 3 月 31 日 金額 比率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 新台幣百萬元 ) (%) 股票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香港 中國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小計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小計 $ 基金 其他證券 短期票券 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 4.958) ( 1.00)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

31 2.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103 年 3 月 31 日 投資金額 投資 股數 每股市價 ( 新台幣 比率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 仟股 ) ( 新台幣元 ) 百萬元 ) (%) China Mengniu Dairy 香港 Tencent Hldgs 香港 , Ping An Insurance 香港 (Group) 'H' China Construction 香港 Bank 'H' Ind & Comm Bank of 香港 China 'H' Xinyi Glass Hldgs 香港 Agricultural Bank of 香港 China 'H' China Conch Venture 香港 Hldgs China Overseas Land & 香港 Investment China Mobile 香港 China Petroleum & 香港 Chemical 'H' Beijing Enterprises 香港 Water Group United Continental Hldgs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Lyondellbasell Industries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A' Accenture PLC 'A'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Honeywell Intl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Bank Of America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Bristol Myers Squibb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CVS Caremark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Walt Disney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PerkinElmer Inc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EMC Corp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Eaton Corp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Hartford Financial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Service Group Johnson & Johnson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Lowe's Companies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McKesson Corp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MetLife Inc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32 Marsh & Mclennan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Morgan Stanley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Citigroup Inc-US List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Texas Instruments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United Technologies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Actavis PLC 美國證券集中市場 , Twenty-First Century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Fox 'A' Google Inc 'A'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Hollysys Automation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Technologies NXP Semiconductors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Charter Communications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A' Adobe Systems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Comcast Corp 'A'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Lam Research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SBA Communications 'A' 美國櫃檯買賣中心 , 註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 30

33 ( 二 ) 投資績效本基金於 98 年 8 月 26 日成立, 故僅揭露自成立日後之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淨值 ( 單位 : 元 )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3 年 3 月 31 日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年度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報酬率 % N/A N/A N/A N/A N/A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日期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成立至今 ( 註 ) 報酬率 % N/A N/A ( 註 ) 基金成立日 (98 年 8 月 26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費用率 1.20% 3.19% 2.67% 2.92% 3.08%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31

34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 可分配收益表及附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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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五 )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證券商持有該手續費基金之受益權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金額單位數比例證券商名稱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千元 ) ( 千個 ) (%) 102 年度 Citigroup 633, , , CLSA 486, , , Instinet 336, , Cantor Fitzg 308, , CSFB 308, , 年度 1~3 月 CLSA 99, , JP Morgan 76, , Deutsche 62, , Citigroup 61, , Merrill Lync 41, , ( 六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評等報告無 ( 七 ) 其他應揭露事項無 50

53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封面 封裡及第 3 頁 (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個單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得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8~20 頁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3 頁及第 20 頁 無 51

54 (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之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2~23 頁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2~25 頁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7~8 頁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8~9 頁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3~4 頁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0~22 頁 ( ) ( 一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參見本公開說明書附錄二 ( 二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52

55 (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該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該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3

56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54

57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5 頁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6~27 頁 (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55

58 ( 一 ) 設立日期 :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設立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103 年 3 月 31 日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來源年月面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東 81.9 迄今 10 元 31,254, ,541,150 31,254, ,541,150 投資 ( 三 ) 營業項目 : 1.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投資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 3.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4. 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 ; 5. 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 6.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103 年 3 月 31 日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97/01/25 摩根新絲路基金 1,849,723,558 97/06/25 摩根東方內需機會基金 1,996,053,150 97/09/22 摩根雙龍傘型之摩根金龍收成基金 1,339,146,933 98/08/26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 496,591,282 98/12/01 摩根中國亮點基金 4,990,537,480 99/02/02 摩根台灣金磚基金 1,778,144,334 99/07/20 摩根新金磚五國基金 2,090,932,423 99/12/20 摩根總收益組合基金 累積型 1,865,539,340 99/12/20 摩根總收益組合基金 月配息型 349,614, /04/27 摩根靈活新興股債傘型之摩根資源活力股票基金 617,992, /04/27 摩根靈活新興股債傘型之摩根新興活利債券基金 累積型 778,786, /04/27 摩根靈活新興股債傘型之摩根新興活利債券基金 月配息型 1,318,603, /09/29 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基金 累積型 2,007,834, /09/29 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基金 月配息型 6,839,096, /09/26 摩根新興龍虎企業債券基金 累積型 911,472, /09/26 摩根新興龍虎企業債券基金 月配息型 1,422,065, /06/26 摩根中國 A 股基金 3,825,472,940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基金規模 ( 美元 ) 103/03/13 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基金 月配息型 ( 美元 ) 1,

59 2. 分公司設立 : 為加強客戶服務於民國八十四年設立高雄及新竹分公司, 八十五年成立台中分公司 新竹分公司於八十八年遷至桃園, 成立桃園分公司 ; 板橋分公司於八十九年成立, 台南分公司於九十六年九月成立 3. 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情形 : (1) 原主要股東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1,500,000 股移轉予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原主要股東香港商怡富基金管理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7,50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因股數全部轉讓, 故其指派代表人當選之董監事當然解任 (3) 原股東美商洛普萊斯基金管理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7,20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其所指派代表人當選之董事當然解任 (4)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宋文琪, 將持有之股份 875,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5) 原股東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3,00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其所指派代表人林欽淼當選之董事當然解任 (6) 法人股東鼎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1,50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7)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宋文琪等 13 人, 將其等持有之股份 24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8)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高桂卿 劉得鏘 黃俊傑 3 人, 將其等所持有之股份 4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9)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林繼安, 將持有之股份 15,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公司法人股東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3,000,000 股移轉予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1)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屬西印度群島卡門島商怡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將持有之 23,370,000 股移轉予香港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法人股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鼎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將所持有之均為 1,500,000 股移轉予香港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 (13) 本公司法人股東裕隆汽車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將所持有之 3,600,000 股移轉予香港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 (14)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蘇英孝, 將持有之股份 1,000 股移轉予 JF ASEAN MANAGEMENT LIMITED (15)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侯明甫, 將持有之股份 1,000 股移轉予 JF UNIT TRUST MANAGEMENT LIMITED (16)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許立慶, 將持有之股份 7,000 股移轉予 JF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17)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宋文琪, 將持有之股份 1,000 股移轉予 JFIM (KOREA) LIMITED (18)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李炳旺, 將持有之股份 10,000 股移轉予 JF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57

60 (19)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苗台生, 將持有之股份 10,000 股移轉予 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20) 本公司之股東 JF UNIT TRUST MANAGEMENT LIMITED, 將持有之股份 1,000 股轉讓予股東 JF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21) 本公司股東 JF Funds Limited 受讓下列股東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 : 本公司股東 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為 10,000 股 ; 本公司股東 JF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為 11,000 股 ; 本公司股東 JFIM (KOREA) Limited 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為 1,000 股 ; 本公司股東 JF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為 7,000 股 ; 本公司股東 JF Asean Management Limited 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為 1,000 股 ; (22) 本公司原法人股東 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轉讓其全部持有股份三千萬股予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23) 本公司股東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因原持有股份之摩根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合併, 取得本公司之股份 1,254,115 股 4.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 103 年 3 月 31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254, ,254,115 持股比例 (%) 主要股東名單 : 103 年 3 月 31 日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31,254, % 58

61 ( 二 ) 組織系統 : 經理公司之組織結構 員工人數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及員工人數 分公司 (30 人 ) 103 年 3 月 31 日桃園分公司台中分公司台南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股票投資部 股東會 固定收益投資部 監察人 投資管理事業部 (31 人 ) 專戶管理部 董事會 內部稽核部 (3 人 ) 法人事業部 (6 人 ) 管理部 高資產與通路客戶事業部 (2 人 ) 交易部 董事長 總經理法令遵循部 (2 人 ) 資產管理事業部 (4 人 ) 行銷與產品事業部 (14 人 ) 電子商務暨中小客戶事業部 (24 人 ) 產品策略部行銷策略部 營運發展事業部 (4 人 ) 營運風險協調部 (7 人 ) 基金行政部 資訊與行政管理事業部 (87 人 ) 基金會計部作業部 資訊系統部 財務部 後勤單位 (15 人 ) 人力資源部法務部 資訊管理部 全球資料服務部 59

62 2.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 董事長 : 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2) 總經理 : 統籌整個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與營運方針之擬訂及執行 (3) 內部稽核部 : 查核 評估內部控制之適宜性, 並定期彙整報表, 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4) 法令遵循部 : 傳達法令公布 提供各部門相關法規之諮詢及對公司同仁施以適當之法規訓練 (5) 法人事業部 : 全權委託業務之執行 (6) 投資管理事業部 : 國內外市場研究 政治 經濟環境分析 擬定投資策略與組合 執行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 旗下部門例舉如下 : 專戶管理部 : 全權委託投資研究 全權委託投資決策 交易部 : 下單執行 交易對象遴選與控管 外匯交易 (7) 行銷與產品事業部 : 新基金產品之規劃 行銷策略之擬定 廣告企劃 媒體公關 基金投資之教育推廣 籌劃舉辦投資說明會 (8) 營運風險協調部 : 依法規制定各項管理及作業流程之內部控制 (9) 營運發展事業部 : 新基金募集申請 產業動態分析及業務發展規劃 (10) 電子商務暨中小客戶事業部 : 網路下單業務之經營 網路行銷計劃之訂定及執行 網路安全交易機制之建立及維護 內容更新及管理 電話行銷 網路客戶服務之增進及推廣 投資諮詢服務 客戶臨櫃交易處理 (11) 分公司 : 拓展基金銷售網路 客戶服務及理財教育 受理投資人申購 買回申請 (12) 作業部 : 基金申購 買回作業 基金募集作業規劃與執行 基金收益分配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 (13) 基金行政部 : 交割 交易處理 除權 除息作業 有價證券資料管理 有價證券庫存核對 (14) 基金會計部 : 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 淨值公告 月報 年報之製作 (15) 後勤單位 : 員工甄選 績效考核 升遷 派任 人事規章 制度擬定 電腦化作業規劃 系統設計 電腦程式設計及推廣 編製公司會計帳冊 稅務處理 60

63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3 年 3 月 31 日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主要經 ( 學 ) 歷 總經理 尤昭文 102/06/13 無 無 Pace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總經理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法人事業部執行董事曾任 Man Investments-Associate Director 曾任摩根富林明投信法人事業部副總經理 執行董事 邱亮士 101/02/01 無 無 淡江大學會計系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行銷與產品事業部執行董事曾任怡富投顧行銷企劃部經理曾任德盛投顧 / 研究員 執行董事 唐嘉瀧 101/02/01 無 無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業管理系學士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投資管 理事業部執行董事 曾任高盛投資銀行證券投資部門新加坡及 臺灣地區負責人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集團太平洋區域投資決 策副總經理 執行董事 吳淑婷 101/02/01 無 無 台灣大學商學系及富林明集團企業管理碩 士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投資管 理事業部執行董事 曾任怡富證券自營部經理 曾任怡富證券國際法人部經理 曾任中華投信研究部資深研究員 曾任元富證券研究部助理研究員 執行董事 戴慕浩 101/02/01 無 無 New Jersey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ngineering Management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專戶管 理部執行董事 曾任摩根富林明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專戶 管理部副總經理 曾任怡富投信基金管理部協理 曾任匯豐中華投信研究部資深研究員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無 無 無 無 無 61

64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主要經 ( 學 ) 歷 執行董事 葉鴻儒 101/02/01 無 無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投資管理事業部執行董事曾任摩根富林明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副總經理曾任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管理部經理 / 協理 / 副總經理曾任怡富投信專戶管理部經理曾任保德信投信資產管理部副理曾任傳山投信經理 執行董事 陳敏智 101/02/01 無 無 輔仁大學經濟學系學士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投資管理事業部執行董事曾任摩根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副總經理曾任怡富投信基金管理部協理 執行董事 張銘洲 101/02/01 無 無 輔仁大學國貿與金融學系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交易部 執行董事 曾任怡富投信交易部襄理 曾任金鼎證券國際部科員 協理 歐爵華 102/12/05 無 無 Manchester Business School,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法令遵 循部協理 曾任日商住友信託銀行倫敦分行內部稽核 曾任元大京華證券內部稽核 曾任富邦投信內部稽核 資深協理 洪雅慧 102/03/01 無 無 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與管理決策組 (EMBA)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內部稽 核部資深協理 執行董事 柯晴芬 101/02/01 無 無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士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財務部 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 徐敏玲 102/03/05 無 無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營運發 展事業部執行董事 曾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 曾任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秘書長 曾任遠東集團顧問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62

65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主要經 ( 學 ) 歷 副總經理 蔡孟樺 102/07/01 無 無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士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營運風險協調部副總經理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風險管理部資深協理 執行董事 黃登榆 101/04/01 無 無 政治大學新聞所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電子商務暨中小客戶事業部執行董事曾任摩根基金 ( 亞洲 ) 電子商務部電子商務總監曾任摩根投信電子商務部協理 副總經理 張正玉 98/02/01 無 無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系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板橋分 公司兼基金會計部副總經理 曾任怡富投信基金會計部襄理 資深協理 呂俐瑩 103/02/01 無 無 逢甲大學財稅系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基金行 政部資深協理 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基金會 計部副理 曾任保德信投信會計部襄理 協理 黃振誠 102/08/10 無 無 University of Dallas,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台中分 公司協理 ( 分公司經理人 ) 曾任 Edward Jones, 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 曾任 Merrill Lynch 實習財務分析師 曾任寶來投信基金理財專員 執行董事 賴建興 103/02/01 無 無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桃園分 公司執行董事 ( 分公司經理人 ) 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台中分 公司副總經理 ( 分公司經理人 ) 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高雄分 公司副總經理 曾任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台南分公司副總經理 曾任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高雄分公司副總經理 曾任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台中分公司協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無 無 無 無 無 無 63

66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主要經 ( 學 ) 歷 協理 王文莉 103/01/02 無 無 中興大學經濟系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台南分 公司協理 ( 分公司經理人 ) 副總經理 陳介元 100/11/01 無 無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高雄分公司副總經理 ( 分公司經理人 ) 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台南分公司協理曾任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台中分公司協理曾任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台中分公司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無 無 64

67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3 年 3 月 31 日 職稱姓名 指派生效日期 任期屆滿日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備註 董事長石恬華 ,254, % 31,254, % 芝加哥大學布斯商學院碩士學位現任摩根資產管理集團台灣區負責人暨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董事長 監察人吳偉文 ,000, % 31,254, % Australian Graduate School of Management, MBA JF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區執行董事 董事尤昭文 ,000, % 31,254, % Pace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唐嘉瀧 ,000, % 31,254, %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現任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事業部執行董事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之代表人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之代表人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之代表人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之代表人 註 : 以上各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65

68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3 年 3 月 31 日 名稱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持有本公司股份達 5% 以上 ( 一 )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3 年 3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摩根台灣基金摩根台灣增長基金摩根新興日本基金摩根新興科技基金摩根台灣貨幣市場摩根亞洲基金摩根第一貨幣市場摩根龍揚基金摩根東方科技基金摩根大歐洲基金摩根中小基金摩根價值成長基金摩根平衡基金摩根安家理財基金摩根全球平衡基金摩根台灣微型基金摩根全球 α 基金摩根亞太高息平衡基金 - 累積型摩根亞太高息平衡基金 - 季配息型摩根絕對日本基金摩根新興 35 基金摩根全球發現基金摩根縱橫台商基金摩根新絲路基金摩根東方內需機會基金摩根雙龍傘型之摩根金龍收成基金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1.6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952,352 1,956,492 1,640,395 5,205,062 4,658,780 6,197,332 5,537,652 8,047,121 3,391,175 6,024,162 2,041, ,657 4,283,945 1,207,935 1,854, ,085 2,758,427 1,925, ,650 2,282,980 6,492,004 1,097, ,305 1,849,724 1,996,053 1,339, 每單位淨值 ( 新台幣元 )

69 基金名稱 摩根中國亮點基金摩根台灣金磚基金摩根新金磚五國基金摩根總收益組合基金 - 累積型摩根總收益組合基金 - 月配息型摩根靈活新興股債傘型之摩根資源活力股票基金摩根靈活新興股債傘型之摩根新興活利債券基金 - 累積型摩根靈活新興股債傘型之摩根新興活利債券基金 月配息型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基金累積型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基金月配息型摩根新興龍虎企業債券基金累積型摩根新興龍虎企業債券基金月配息型摩根中國 A 股基金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526, , , , , , , , , , , , ,281.7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4,990,537 1,778,144 2,090,932 1,865, , , ,787 1,318,603 2,007,834 6,839, ,472 1,422,066 3,825,473 每單位淨值 ( 新台幣元 )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 美元 ) 每單位淨值 ( 美元 ) 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基金月配息型 ( 美元 ) ,

70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02)

71 (103) 財審報字第 號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 月 1 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以合理確信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 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 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 第一段所述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及金管證投字第 號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及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1 月 1 日之財務狀況, 暨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告附註一所述,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與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69

7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及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1 月 1 日 單位 : 新台幣元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資產附註金額 % 金額 % 金額 %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 ( 一 ) 及七 $ 3,592,050, $ 3,047,149, $ 2,351,521, 應收款項 六 ( 二 ) 及七 157,775, ,421, ,136,277 6 當期所得稅資產 1,493,111 2,268,986 2,285,381 預付款項 10,498,723 10,733,942 8,703,209 3,761,816, ,265,574, ,530,646, 以成本衡量之金 六 ( 三 ) 融資產 7,000,000 7,000,000 7,000,000 不動產及設備 六 ( 四 ) 148,335, ,762, ,849,371 9 營業保證金 六 ( 五 ) 55,000, ,000, ,000,000 2 存出保證金 六 ( 五 ) 58,468, ,093, ,901,355 2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 ( 五 ) 49,168, ,866, ,633,155 2 離職基金 53,021, ,013, ,690, ,993, ,736, ,074, $ 4,132,810, $ 3,630,310, $ 3,037,720, 負債及權益 應付票據 $ 1,776,590 $ 1,542,942 $ 1,537,303 應付費用 六 ( 六 ) 376,397, ,177, ,023, 當期所得稅負債 125,602, ,346, ,914,026 3 其他流動負債 6,834,274 10,371,669 4,672, ,611, ,439, ,146, 應付離職準備金 53,021, ,013, ,690,172 1 應付退休金負債 六 ( 七 ) 91,576, ,754, ,758,254 4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 ( 十四 ) 989, ,190 其他負債 其他 57,377, ,377, ,209, ,573, ,293, 普通股本 六 ( 八 ) 312,541, ,000, ,000, 資本公積 六 ( 九 ) 115,331, ,208,589 1,833,669 法定盈餘公積 326,044, ,044, ,805, 特別盈餘公積 499,292, ,719, ,241, 未分配盈餘 2,224,391, ,763,773, ,344,510, 共同控制下前手權益 170,991, ,035, ,477,601, ,950,737, ,358,426, $ 4,132,810, $ 3,630,310, $ 3,037,720,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金澤會計師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查核報告 負責人 : 經理人 : 主辦會計 : 70

7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損益表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幣元 102 年度 101 年度 項目附註金額 % 金額 % 營業收入 $ 2,097,825, $ 1,841,446, 營業費用六 ( 十一 ) ( 1,467,207,847 ) ( 70 ) ( 1,346,594,017 ) ( 73 ) 630,617, ,852, 利息收入 5,240,625 4,397,676 投資利益 1,991,670 3,954,346 處分資產利益 227,961, 兌換利益 5,771,246 其他收入 73,136, ,933,729 1 處分資產損失 ( 539,526 ) 兌換損失 ( 2,762,830 ) 77,066, ,018, ,684, ,870, 所得稅費用六 ( 十三 ) ( 169,015,769 ) ( 8 ) ( 121,780,633 ) ( 7 ) 538,668, ,090,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六 ( 六 ) 47,115,000 2 ( 32,164,000 ) ( 2 ) 與其他綜合損益相關之所得稅 ( 8,009,550 ) 5,467,880 ( ) 39,105,450 2 ( 26,696,120 ) ( 2 ) $ 577,774, $ 596,394, 母公司業主 $ 534,086, $ 575,676, 共同控制下前手權益 4,582,346 47,414,050 3 $ 538,668, $ 623,090, 母公司業主 $ 573,191, $ 548,980, 共同控制下前手權益 4,582,346 47,414,050 2 $ 577,774, $ 596,394,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金澤會計師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查核報告 負責人 : 經理人 : 主辦會計 : 71

74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權益變動表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保留盈餘 單位 : 新台幣元 共同控制下 股 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前手權益 合 計 101 年度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26,696,120 ) ( 26,696,120 )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 300,000,000 $ 1,833,669 $ 2282,805,396 $ 300,241,198 $ 1,344,510,619 $ 129,035,721 $ 2,358,426, 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43,864,523 ( 43,239,120 ) ( 625,403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86,478,240 ( 86,478,240 ) 現金股利 ( 5,632,000 ) ( 5,632,000 ) 101 年度淨利 575,676,184 47,414, ,090,234 股份基礎給付 1,548,428 1,548,428 組織重組追溯調整 ( 173,508 ) ( 625,403 ) 798,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300,000,000 $ 3,208,589 $ 326,044,516 $ 386,719,438 $ 1,763,773,323 $ 170,991,279 $ 2,950,737, 年度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 300,000,000 $ 3,208,589 $ 326,044,516 $ 386,719,438 $ 1,763,773,323 $ 170,991,279 $ 2,950,737, 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4,741,405 ( 4,741,405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112,573,356 ( 112,573,356 ) 現金股利 ( 56,076,000 ) ( 56,076,000 ) 102 年度淨利 534,086,216 4,582, ,668,562 股份基礎給付 ( 94,995 ) ( 94,995 ) 合併摩根投顧發行新股 12,541, ,217,989 ( 4,741,405 ) ( 120,017,734 ) 組織重組追溯調整 5,261,514 5,261,514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39,105,450 39,105,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312,541,150 $ 115,331,583 $ 326,044,516 $ 499,292,794 $ 2,224,391,633 $ $ 3,477,601,676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金澤會計師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查核報告 負責人 : 經理人 : 主辦會計 : 72

75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表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幣元 102 年 度 101 年 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本期稅前淨利 $ 707,684,331 $ 744,870,867 調整項目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 42,768,648 ) ( 45,280,868 ) 股份基礎給付 ( 94,995 ) 1,548,428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失 ( 利益 ) ( 539,526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 / 負債變動數 應付費用增加 ( 減少 ) 28,220,113 ( 24,845,356 ) 應收款項 47,646,930 ( 37,285,662 ) 當期所得稅資產 775,875 16,395 預付款項 235,219 ( 2,030,733 ) 存出保證金 ( 13,374,377 ) 10,807,504 離職基金 ( 8,214 ) ( 1,323,283 ) 應付票據 233,648 5,639 其他流動負債 ( 3,537,395 ) 5,699,338 應付離職準備金 8,214 1,323,283 應付退休金準備 ( 43,178,231 ) 18,996,169 其他負債 其他 ( 57,377,151 ) 支付之所得稅 ( 114,582,504 ) ( 123,347,842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509,343, ,153,879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91,633, ,106,429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91,633, ,106,429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合併消滅公司發放現金股利 ( 56,076,000 ) ( 5,632,000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56,076,000 ) ( 5,632,000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544,900, ,628,308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047,149,486 2,351,521,178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592,050,042 $ 3,047,149,486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金澤會計師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查核報告 負責人 : 經理人 : 主辦會計 : 73

76 一 公司沿革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附註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幣元 本公司於民國 81 年 9 月 26 日設立, 營業項目為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投資 本公司於民國 98 年 7 月 9 日經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核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本公司於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更名為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業於民國 102 年 8 月 26 日經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與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摩根投顧 ) 合併 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合併基準日為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 二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財務報告已於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 ) 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認可之新發布 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本年度係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故不適用 ( 二 ) 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 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 金融工具 : 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 1.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民國 98 年 11 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 生效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得提前適用 ( 惟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業已刪除強制適用日期, 得立即選擇適用 ) 此準則雖經金管會認可, 惟金管會規定我國於民國 102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 企業不得提前採用此準則, 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 金融工具 : 認列與衡量 2009 年版本之規定 2. 此準則係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之第一階段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提出金融工具分類及衡量之新規定, 且可能影響本公司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 本公司尚未評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之整體影響 ( 三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經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 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 實際適用應以金管會規定為準之新準則 解釋及修正之影響評估如下 : 新準則 解釋及修正主要修正內容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7 號之比較揭露對首次採用者之有限度豁免 ( 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 ) 允許企業首次適用 IFRSs 時, 得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7 號 金融工具 : 揭露 之過渡規定, 無須揭露比較資訊 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 74

77 2010 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 公允價值衡量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 員工給付 (2011 年修正 ) 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 ( 修正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 )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3 及 7 號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及 34 號及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13 號相關規定 定義公允價值, 於單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中訂定衡量公允價值之架構, 並規定有關公允價值衡量之揭露, 藉以減少衡量公允價值及揭露有關公允價值衡量資訊之不一致及實務分歧, 惟並未改變其他準則已規定之公允價值衡量 刪除緩衝區法並於精算損益發生期間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及規定所有前期服務成本立即認列, 並以折現率乘以淨確定給付負債 ( 資產 ) 計算而得之淨利息取代利息成本及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 且除淨利息外之計畫資產報酬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此修正將綜合損益表之表達, 分為 損益 及 其他綜合損益 兩節, 且要求 其他綜合損益 節應將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及於符合特定條件時, 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予以區分 修正國際財務報導第 1 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 及 34 號相關規定 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及 13 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 及 38 號相關規定 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3 及 13 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相關規定 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 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 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本公司現正評估上述新準則 解釋及修正之潛在影響, 故暫時無法合理估計對本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 四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編製本財務報告所採用之主要會計政策說明如下 除另有說明外, 此等政策在所有報導期間一致地適用 ( 一 ) 遵循聲明 1. 本財務報告係依據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 ( 以下簡稱 IFRSs) 與金管證投字第 號編製之首份財務報告 2. 編製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 本公司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 ) 資產負債表 ( 以下稱 初始資產負債表 ) 時, 本公司已調整依先前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之財務報告所報導之金額 由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 IFRSs 如何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 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請詳附註十三說明 ( 二 ) 編製基礎 1. 除下列重要項目外,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按歷史成本編製 : 按退休基金資產加計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與未認列精算損失, 減除未認列精算利益與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淨額認列之確定福利負債 75

78 2. 編製符合 IFRSs 之財務報告需要使用一些重要會計估計, 在應用本公司的會計政策過程中亦需要管理階層運用其判斷, 涉及高度判斷或複雜性之項目, 或涉及財務報告之重大假設及估計之項目, 請詳附註五說明 ( 三 ) 外幣換算 1. 功能性及表達貨幣 本公司之財務報告所列之項目, 係以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 ( 即功能性貨幣 ) 衡量 本財務報告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臺幣作為表達貨幣列報 2. 外幣交易及餘額 (1) 外幣交易採用交易日或衡量日之即期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 換算此等交易產生之換算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2) 外幣貨幣性資產及負債餘額, 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評價調整, 因調整而產生之換算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 四 ) 資產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1. 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分類為流動資產 : (1) 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 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者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3) 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4) 現金或約當現金, 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交換或用以清償負債受到限制者除外 本公司將所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資產分類為非流動 2. 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分類為流動負債 : (1) 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3) 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者 (4) 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者 負債之條款, 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 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清償者, 不影響其分類 本公司將所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負債分類為非流動 ( 五 ) 現金及約當現金 資產負債表中 現金及約當現金 項目包含庫存現金 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流動性之投資 ( 六 ) 應收款項 應收帳款主要係因提供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應收款項及其他應收款原始認列時以公平價值衡量, 於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認列減損損失 ( 七 ) 金融資產減損 1. 本公司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 評估是否已經存在減損之任何客觀證據, 顯示某一或一組金 76

79 融資產於原始認列後發生一項或多項事件 ( 即 損失事件 ), 且該損失事件對一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有能可靠估計之影響 2. 本公司用以決定是否存在減損損失之客觀證據的政策如下 : (1) 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 (2) 違約, 諸如利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 ; (3) 本公司因與債務人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法律理由, 給予債務人原不可能考量之讓步 ; (4) 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增 ; (5) 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 (6) 可觀察到之資料顯示, 一組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於該等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可衡量之減少, 雖然該減少尚無法認定係屬該組中之某個別金融資產, 該等資料包括該組金融資產之債務人償付狀況之不利變化, 或與該組金融資產中資產違約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況 ; (7) 發行人所處營運之技術 市場 經濟或法令環境中所發生具不利影響之重大改變的資訊, 且該證據顯示可能無法收回該權益投資之投資成本 ; (8) 權益工具投資之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至低於成本 3. 當有客觀減損證據顯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發生減損損失時, 損失金額認列於 其他利益及損失 項下, 該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 八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1. 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 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 2.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採交易日會計於原始認列時按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 並加計取得之交易成本 ( 九 ) 不動產及設備 1. 不動產及設備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 2. 後續成本只有在與該項目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公司, 且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時, 才包括在資產之帳面金額或認列為一項單獨資產 被重置部分之帳面金額應除列 所有其他維修費用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3.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 除土地不提折舊外, 其他按估計耐用年限以直線法計提折舊 不動產及設備各項組成若屬重大, 則單獨提列折舊 4. 本公司於每一財務年度結束日對各項資產之殘值 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 若殘值及耐用年限之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不同時, 或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已有重大變動, 則自變動發生日起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 之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各項資產之耐用年限如下 : 建築物建築物改良辦公設備 交通設備及租賃改良 55 年 5~10 年 3~10 年 77

80 ( 十 ) 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 ( 包含除役負債等 ) 係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法定或推定義務,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 且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負債準備之衡量係以資產負債表日清償該義務所需支出之最佳估計現值衡量, 折現率採用反映目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負債特定風險之評估之稅前折現率, 折現之攤銷認列為利息費用 未來營運損失不得認列負債準備 ( 十一 ) 非金融資產減損 本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針對有減損跡象之資產, 估計其可回收金額, 當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金額時, 則認列減損損失 可回收金額係指一項資產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或其使用價值, 兩者較高者 除商譽外, 當以前年度已認列資產減損之情況不存在或減少時, 則迴轉減損損失, 惟迴轉減損損失而增加之資產帳面金額, 不超過該資產若未認列減損損失情況下減除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額 ( 十二 ) 員工福利 1. 短期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係以預期支付之非折現金額衡量, 並於相關服務提供時認列為費用 2. 退休金 ( 十三 ) 所得稅 (1) 確定提撥計畫 對於確定提撥計畫, 係依權責發生基礎將應提撥之退休基金數額認列為當期之退休金成本 預付提撥金於可退還現金或減少未來給付之範圍內認列為資產 (2) 確定福利計畫 A. 確定福利計劃下之淨義務係以員工當期或過去服務所賺得之未來福利金額折現計算, 並以資產負債表日之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減除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及未認列之前期服務成本 確定福利淨義務每年由精算師採用預計單位福利法計算, 折現率則參考資產負債表日與確定福利計畫之貨幣及期間一致之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決定 ; 在此類債券無深度市場之國家, 係使用政府公債 ( 於資產負債表日 ) 之市場殖利率 B. 確定福利計畫產生之精算損益係於發生當期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3)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 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係於具法律或推定義務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 認列為費用及負債 嗣後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估列金額有差異時, 則按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1. 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及遞延所得稅 除與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列入權益之項目有關之所得稅分別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列入權益外, 所得稅係認列於損益 2. 本公司依據營運及產生應課稅所得之所在國家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之稅率計算當期所得稅 管理階層就適用所得稅相關法規定期評估所得稅申報之狀況, 並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預期須向稅捐機關支付之稅款估列所得稅負債 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加徵 10% 之所得稅, 俟盈餘產生年度之次年度於股東會通過盈餘分派案後, 始就實際盈餘之分派情形, 認列 10% 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3. 遞延所得稅採用資產負債表法, 按資產及負債之課稅基礎與其於資產負債表之帳面金額所 78

81 產生之暫時性差異認列 若遞延所得稅源自於交易 ( 不包括企業合併 ) 中對資產或負債之原始認列, 且在交易當時未影響會計利潤或課稅所得 ( 課稅損失 ), 則不予認列 遞延所得稅採用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 並於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清償時預期適用之稅率 ( 及稅法 ) 為準 4. 遞延所得稅資產於暫時性差異很有可能用以抵減未來應課稅所得之範圍內認列, 並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評估未認列及已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5. 當有法定執行權將所認列之當期所得稅資產及負債金額互抵且有意圖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 始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 ; 當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 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同一納稅主體 或不同納稅主體產生但各主體意圖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 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 ( 十四 ) 股份基礎給付 員工獎酬 本公司之最終母公司提供員工分紅配股計畫予 JPMorgan Chase & Co. 全球子公司及分行之特定員工, 此股票分紅計畫係以所給予最終母公司股票之市價以直線法在股票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 而當股票既得於員工時, 本公司會將股票分紅之費用支付予國外之最終母公司 ( 十五 ) 收入認列 本公司收入係採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認列 主要內容可分為 : 1. 經理費收入 : 係依法令許可下, 所收取之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專戶管理費收入 2. 銷售基金收入 : 本公司於國內募集及再銷售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按基金發行價額之百分比, 自基金申購人收取銷售費, 用以支付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及銷售機構之佣金 3. 顧問費收入 : 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所收取之顧問費收入 五 重大會計判斷 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本公司編製本財務報告時, 管理階層已運用其判斷以決定所採用會計政策, 並依據資產負債表日當時之情況對於未來事件之合理預期以作出會計估計及假設 所作出之重大會計估計與假設可能與實際結果存有差異, 將考量歷史經驗及其他因子持續評估及調整 請詳下列對重大會計估計與假設不確定性之說明 : ( 一 ) 重要會計估計及假設 1. 應計退休金負債之計算 計算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時, 本公司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定資產負債表日之相關精算假設, 包含折現率及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率等 任何精算假設之變動, 均可能會重大影響本公司確定福利義務之金額 六 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 ( 一 ) 現金及約當現金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零用金 $ 40,000 $ 70,000 $ 70,000 支票存款 117,259, ,338, ,518,228 活期存款 21,250,842 41,740,826 57,932,950 定期存款 3,453,500,000 2,774,000,000 1,808,000,000 合計 $ 3,592,050,042 $ 3,047,149,486 $ 2,351,521,178 79

82 ( 二 ) 應收款項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應收經理費 $ 139,925,638 $ 144,596,120 $ 126,748,179 應收銷售費 5,799,582 60,408,215 27,287,004 其他 12,049, ,604 14,101,094 $ 157,775,009 $ 205,421,939 $ 168,136,277 ( 三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台灣期貨交易所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不動產及設備 102 年 1 月 1 日 建物及改良辦公設備租賃權益其他合計 成本 $ 2,043,453 $ 296,417,331 $ 123,489,526 $ 13,079,874 $ 435,030,184 累計折舊 ( 2,043,453 ) ( 219,842,172 ) ( 67,381,727 ) ( 289,267,352 )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 76,575,159 $ 56,107,799 $ 13,079,874 $ 145,762,832 1 月 1 日 $ $ 76,575,159 $ 56,107,799 $ 13,079,874 $ 145,762,832 增添 33,502,236 8,016,629 9,090,737 50,609,602 處分 成本 ( 2,043,453 ) ( 60,383,639 ) ( 7,549,086 ) ( 3,685,707 ) ( 73,661,885 ) 處分 累計折舊 2,043,453 59,828,134 7,549,086 69,420,673 重分類 6,141,790 11,316,460 ( 18,484,904 ) ( 1,026,654 ) 折舊費用 ( 29,158,095 ) ( 13,610,553 ) ( 42,768,648 ) 12 月 31 日 $ $ 86,505,585 $ 61,830,335 $ $ 148,335, 年 12 月 31 日 成本 $ $ 275,677,718 $ 135,273,529 $ $ 410,951,247 累計折舊 ( 189,172,133 ) ( 73,443,194 ) ( 262,615,327 ) $ $ 86,505,585 $ 61,830,335 $ $ 148,335, 年 1 月 1 日 土地建物及改良辦公設備租賃權益其他合計 成本 $ 143,863,205 $ 167,826,269 $ 296,149,902 $ 107,884,785 $ 456,567 $ 716,180,728 累計折舊及減損 ( 22,972,751 ) ( 85,609,812 ) ( 248,052,854 ) ( 74,695,940 ) ( 431,331,357 )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120,890,454 $ 82,216,457 $ 48,097,048 $ 33,188,845 $ 456,567 $ 284,849,371 1 月 1 日 $ 120,890,454 $ 82,216,457 $ 48,097,048 $ 33,188,845 $ 456,567 $ 284,849,371 增添 34,009,968 78,824, ,834,552 處分 成本 ( 143,863,205 ) ( 165,782,816 ) ( 60,597,987 ) ( 20,116,385 ) ( 390,360,393 ) 80

83 處分 累計折舊 22,972,751 86,729,521 58,036,364 19,606, ,344,873 重分類 26,855,448 35,721,126 ( 66,201,277 ) ( 3,624,703 ) 折舊費用 ( 3,163,162 ) ( 29,825,682 ) ( 12,292,024 ) ( 45,280,868 ) 12 月 31 日 $ $ $ 76,575,159 $ 56,107,799 $ $ 145,762, 年 12 月 31 日 成本 $ $ 2,043,453 $ 296,417,331 $ 123,489,526 $ 123,079,874 $ 435,030,184 累計折舊 ( 2,043,453 ) ( 219,842,172 ) ( 67,381,727 ) ( $ 289,267,352 ) $ $ $ 76,575,159 $ 56,107,799 $ 13,079,874 $ 145,762,832 本公司於民國 101 年度間, 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71 號地下一樓之土地及建物等, 因出售該等不動產所認列之出售利益為 $228,050,715 ( 五 ) 其他非流動資產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營業保證金 $ 55,000,000 $ 55,000,000 $ 55,000,000 存出保證金 58,468,228 45,093,851 55,901,355 遞延所得稅資產 非流動 49,168,008 58,866,045 52,633,155 離職基金 53,021,669 53,013,455 51,690,172 $ 215,657,905 $ 211,973,351 $ 215,224,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提存 $25,000,000, 因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於民國 98 年度增加提存期貨信託事業營業保證金 $25,000,000 另,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以定期存單提存 $5,000,000 於金管會證期局指定之金融機構 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01 年 1 月 1 日, 共繳存面額為 $55,000,000 之定期存單作為營業保證金 2. 本公司除退休辦法外, 另訂有員工離職金及公積金管理辦法, 每月依員工實付薪資總額之一定比率提列離職金費用, 並提存於信託專戶, 以做為員工之離職給付 提存於信託專戶時帳列其他非流動資產 其他及應付離職準備金 本期變動情形如下 : ( 六 ) 應付費用 102 年度 101 年度 期初金額 $ 53,013,455 $ 51,690,172 加 : 本期提列數 7,481,445 7,260,493 關係企業轉入 4,787,939 65,383 投資利得 1,689,835 2,609,418 減 : 本期支付數 ( 6,652,773 ) ( 4,442,793 ) 關係企業轉出 ( 7,298,232 ) ( 4,169,218 ) $ 53,021,669 $ 53,013,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應付薪資 $ 167,764,150 $ 152,696,822 $ 178,716,390 應付代銷基金費 44,233,236 45,193,473 43,226,236 應付營業稅 7,202,512 8,088,455 7,115,571 應付勞務費 27,378,534 23,961,570 16,843,078 應付保險費 3,721,884 3,444,936 3,540,406 81

84 應付其他費用 80,747,208 73,931,539 85,397,951 應付股份基礎給付 45,350,301 40,860,917 38,183,436 ( 七 ) 退休金 $ 376,397,825 $ 348,177,712 $ 373,023, 本公司依據 勞動基準法 之規定, 訂有確定福利之退休辦法, 適用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 勞工退休金條例 前所有正式員工之服務年資, 以及於實施 勞工退休金條例 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員工之後續服務年資 員工符合退休條件者, 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及退休前 6 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15 年以內 ( 含 ) 的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 超過 15 年之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 惟累積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 本公司按月就薪資總額 2 % 提撥退休基金, 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 (1) 資產負債表認列之金額如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已提撥確定福利義 ( $ 257,414,000 ) ( $ 282,340,000 ) ( $ 258,338,000 ) 務現值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167,928, ,545, ,898,000 認列於資產負債表 ( $ 89,486,000 ) ( $ 132,795,000 ) ( $ 113,440,000 ) 之淨負債 (2)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如下 : 102 年度 101 年度 1 月 1 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282,340,000 $ 258,338,000 當期服務成本 11,324,000 11,289,000 利息成本 4,413,000 4,417,000 精算損益 ( 45,895,000 ) 35,404,000 支付之福利 ( 22,011,000 ) ( 25,893,000 ) 企業合併承擔之負債 27,243,000 ( 1,215,000 ) 12 月 31 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257,414,000 $ 282,340,000 (3)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如下 : 102 年度 101 年度 1 月 1 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149,545,000 $ 144,898,000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2,960,000 2,526,000 精算損益 1,067,000 3,240,000 雇主之提撥金 8,471,000 9,941,000 支付之福利 ( 21,358,000 ) ( 9,845,000 ) 企業合併承擔之負債 27,243,000 ( 1,215,000 ) 12 月 31 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167,928,000 $ 149,545,000 (4) 認列於綜合損益表之費用總額 : 102 年 101 年 當期服務成本 $ 11,324,000 $ 11,289,000 利息成本 4,413,000 4,417,000 82

85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 2,960,000 ) ( 2,526,000 ) 當期退休金成本 $ 12,777,000 $ 13,180,000 (5)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精算損益如下 : 102 年 101 年 本期認列 $ 47,115,000 ( $ 32,164,000 ) 累積金額 $ 14,951,000 ( $ 32,164,000 ) (6) 經驗調整之歷史資訊如下 : 102 年度 101 年度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257,414,000 ) ( $ 282,340,000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167,928, ,545,000 計畫剩餘 ( 短絀 ) ( $ 89,486,000 ) ( $ 132,795,000 ) 計畫負債之經驗調整 $ 29,377,000 ( $ 29,664,000 ) 計畫資產之經驗調整 $ 1,067,000 $ 3,240,000 (7) 本公司之確定福利退休計劃資產主要類別構成總計劃資產公允價值之百分比如下 : 退休金計畫 (%)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現金 29.67% 11.08% 23.87% 權益工具 26.47% 34.92% 28.94% 債券工具 42.42% 50.89% 44.97% 其他 1.44% 3.11% 2.22% 合計 % % % (8) 本公司之確定福利退休計畫資產, 包含臺灣銀行之勞工退休金準備金以及中國信託離職基金專戶 前者由臺灣銀行按該基金年度投資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 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項目 ( 即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投資國內外上市 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投資國內外不動產之證券化商品等 ) 辦理委託經營 該基金之運用, 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 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 月 1 構成總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百分比, 請詳政府公告之各年度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報告 另本公司成立 摩根大通集團員工離職金與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管理中國信託離職基金專戶, 該專戶之資金主要投資於銀行活 ( 定 ) 期存款, 以及由集團內所募集或代銷之境內外基金, 定期檢視專戶績效並調整資金配置, 其運用所產生之投資損益併入基金資產, 並分配至員工個人帳戶 整體計畫資產預期報酬率係根據歷史報酬趨勢及預期未來報酬, 對義務之整體期間報酬之預測 (9) 有關退休金之精算假設彙總如下 : 102 年度 101 年度 折現率 2.15% 1.60% 未來薪資增加率 4.00% 4.00% 計畫資產預期長期報酬率 2.00% 2.00% 死亡率 : 依照臺灣壽險業第 5 回經驗生命表估計 83

86 ( 八 ) 股本 2. 自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 本公司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 訂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 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 本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 所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部分, 每月按薪資之 6%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 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 民國 102 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公司依上開退休金辦法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 $12,255,458 及 $13,177,356 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十元之普通股共 1,254,115 股, 以換股方式合併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 月 1 日止, 本公司額定股本為 $312,541,150 $300,000,000 及 $300,000,000, 實收股本為 $312,541,150 $300,000,000 及 $300,000,000, 每股面額 10 元, 分為 31,254,115 股及 30,000,000 股及 30,000,000 股 ( 九 ) 資本公積 依公司法規定,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資本公積, 除得用於彌補虧損外, 於公司無累積虧損時,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發給現金須符合民國 102 年 4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 號函規定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 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股份基礎給付 $ 3,113,594 $ 3,208,589 $ 1,833,669 合併溢價 112,217,989 ( 十 ) 保留盈餘 $ 115,331,583 $ 3,208,589 $ 1,833, 依照本公司章程規定,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應先提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據法律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股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 其餘應提千分之一作為員工紅利 ; 如尚有餘額, 依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 並於決議之年度入帳 2.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 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 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特別盈餘公積根據公司法規定僅能用於彌補虧損及撥充資本外, 不得使用之 惟撥充資本時, 以此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50%, 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3. 依據金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七字第 號函規定, 為保護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權益,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 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 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 得免繼續提存 前揭特別盈餘公積, 除填補公司虧損, 或特別盈餘公積累計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 不得使用之 4. 盈餘分配案, 應於次年度股東常會議決之, 並列入盈餘分配年度之財務報表內 5. 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7 日通過民國 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之相關資訊如下 : 84

87 盈餘分配案每股股利 ( 元 ) 101 年度 101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 $ $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 112,573,356 另依本公司章程規定, 分派 101 年度員工紅利為 $450,293 $ 112,573,356 $ 6. 依有關法令規定, 自民國 87 年度起 ( 含以後年度 ), 未分配盈餘未於次年度悉數分配, 須就該未分配數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 加徵後之盈餘不再限制其保留數額 ( 十一 ) 員工福利費用 102 年度 101 年度 薪津 $ 498,278,792 $ 523,823,069 伙食費 5,145,870 5,660,886 保險費 28,301,677 25,030,237 職工福利 3,146,741 2,851,209 加班費 557, ,603 退休金 36,112,050 43,587,798 ( 十二 ) 折舊及攤銷 $ 571,542,917 $ 601,377, 年度 101 年度 折舊 $ 42,768,648 $ 45,280,868 ( 十三 ) 其他營業費用 ( 十四 ) 所得稅 102 年度 101 年度 租金費用 $ 50,949,377 $ 59,171,046 稅捐 50,486,235 41,257,463 郵電費用 17,496,150 16,601,302 勞務費用 336,138, ,427,441 電腦資訊費用 18,040,280 20,700,160 銷售費用 229,288, ,967,241 其他費用 150,497, ,810,694 $ 852,896,282 $ 699,935, 所得稅費用 102 年度 101 年度 所得稅費用組成部分 : 當期所得稅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168,277,263 $ 122,486,262 以前年度所得稅 ( 高 ) 低估 2,500,570 ( 608,651 ) 當期所得稅總額 170,777, ,877,611 85

88 遞延所得稅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迴轉 ( 1,762,064 ) ( 96,978 ) 遞延所得稅總額 ( 1,762,064 ) ( 96,978 ) 所得稅費用 $ 169,015,769 $ 121,780, 與其他綜合損益相關之所得稅金額 : 102 年度 101 年度 確定福利義務之精算損益 ( $ 8,009,550 ) $ 5,467, 所得稅費用與會計利潤關係 : 102 年度 101 年度 稅前淨利按法令稅率計算所得稅 $ 120,306,336 $ 126,628,047 以前年度所得稅 ( 高 ) 低估數 4,345,424 ( 608,651 ) 按法令規定不得認列項目影響數 ( 661,814 ) ( 4,238,763 ) 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所得稅 45,025,823 所得稅費用 $ 169,015,769 $ 121,780, 因暫時性差異而產生之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金額如下 : 102 年度 認列於其 1 月 1 日 認列於損益 他綜合淨利 認列於權益 12 月 31 日 暫時性差異 : 遞延所得稅資產退休金 $ 51,842,439 ( $ 3,836,439 ) ( $ 8,009,550 ) $ $ 39,996,867 其他 7,023,606 2,147,535 9,171,141 小計 $ 58,866,045 ( $ 1,688,487 ) ( $ 8,009,550 ) $ $ 49,168,008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 ( 989,222 ) 989,222 合計 $ 57,876,823 ( $ 699,265 ) ( $ 8,009,550 ) $ $ 49,168, 年度 認列於其 1 月 1 日 認列於損益 他綜合淨利 認列於權益 12 月 31 日 暫時性差異 : 遞延所得稅資產退休金 $ 45,908,758 $ 5,933,681 $ $ $ 51,842,439 其他 6,724, ,209 7,023,606 小計 $ 52,633,155 $ 6,232,890 $ $ $ 58,866,045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 ( 321,190 ) ( 6,135,912 ) 5,467,880 ( 989,222 ) 合計 $ 52,311,965 $ 96,978 $ 5,467,880 $ $ 57,876,823 86

89 5. 未分配盈餘相關資訊 :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87 年度以後 $ 2,224,391,633 $ 1,763,773,323 $ 1,344,510,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01 年 1 月 1 日, 本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別為 $681,249,175 $580,477,665 及 $507,625,900, 民國 102 及 101 年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分別為 31.03% 及 20.24% 7. 截至查核報告日止, 本公司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核定至民國 100 年度 ( 十五 ) 股份基礎給付 員工獎酬 1. 本公司之最終母公司提供之員工分紅配股計畫係在公司訂定之給予日無償給予特定員工股票之分紅配股計畫, 此計畫通常是一年給予一次, 且百分之五十在給予日後兩年既得, 另外百分之五十在給予日第三年既得 除此之外, 此計畫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年資水準的員工得於在自願離職的情況下, 仍可取得未既得之部分股票 此分紅配股計畫在既得期間行使皆屬有效, 在既得期間為既得之股票所配發之股票相關股利, 員工皆享有所發放股利約當現金金額之權利 2. 截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 月 1 日止, 本公司員工取得上述計畫之流通在外股數分別為 36,044 股 15,828 股及 60,048 股, 其加權平均公平價值分別為 US$41.06 元 US$41.82 元及 US$35.83 元 3.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及 101 年度因上述計畫認列之費用分別為 $20,411,413 元及 $26,521,160 元, 負債分別為 $38,219,191 元及 $40,860,917 元, 帳列應付費用項下 截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 月 1 日止, 本公司股份基礎交割給付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分別為 $3,113,594 元 $3,208,589 及 $1,833,669 元, 帳列資本公積 股份基礎給付項下 ( 十六 ) 重要合約 1. 本公司與 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訂有投資顧問合約 由該公司就本公司經理之新興日本 亞洲基金 大歐洲基金 全球通網 全球平衡 全球 α 基金 亞太高息平衡 全球債券 絕對日本 新興 35 全球發現 新絲路 東方內需 G2 新勢力 中國亮點 新金磚五國 總收益組合 資源活力股及亞洲總合收益債提供投資顧問暨人員培訓等服務, 本公司於每季按經理該基金所收經理費之一定比例支付顧問費予該公司, 相關勞務費支出, 請詳關係人交易附註七 ( 二 ) 說明 2. 本公司於 93 年度起與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代銷摩根系列基金, 雙方同意就本公司每季季報所載之平均管理資產數額為基準, 自本公司因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銷摩根系列基金之申購價金而收取之管理費中, 按 50% 計算給予之代銷費用, 及支付該公司代銷摩根系列基金之申購手續費, 相關基金銷售費用, 請詳關係人交易附註七 ( 二 ) 說明 3. 本公司於 95 年度起與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 雙方約定由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茲委任本公司擔任該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投資人辦理該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相關業務 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付本公司之銷售費用依總代理約估列, 相關基金銷售費用, 請詳關係人交易附註七 ( 二 ) 說明 4. 本公司於 99 年度起與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訂有授權契約, 由該公司授 87

90 七 關係人交易 權本公司經理 JPMorgan Taiwan Fund, 每月支付該基金所收經理費之一定比例予本公司, 相關經理費收入請詳附註七 ( 二 ) 說明 5. 本公司於 100 年度起與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UK) Limited 訂有投資顧問合約, 由該公司就本公司經理之新興活力債券基金及新興龍虎企業債券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暨人員培訓等服務, 本公司於每季按經理該基金所收經理費之一定比例支付顧問費予該公司, 相關勞務費支出, 請詳關係人交易附註七 ( 二 ) 說明 6. 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本公司因合併概括承受該合約 雙方同意就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之境外基金及其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項, 提供相關顧問服務 民國 102 年度之每月顧問服務報酬, 係依每月成本加成方式計算 相關顧問費支出, 請詳關係人交易附註七 ( 二 ) 說明 ( 一 ) 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 本公司由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控制, 其擁有本公司 100% 股份, 且本公司之最終母公司及最終控制者皆為 JPMorgan Chase & Co ( 二 ) 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 銀行存款 102 年度 12 月 31 日 最高餘額 期未餘額 利率區間 利息收入 期未應收利息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3,350,000,000 $ 3,350,000, % $ 4,372,498 $ 73, 年度 12 月 31 日 最高餘額 期未餘額 利率區間 利息收入 期未應收利息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2,680,000,000 $ 2,680,000, %~0.15% $ 3,426,198 $ 171, 年度 1 月 1 日 最高餘額 期未餘額 利率區間 利息收入 期未應收利息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1,730,000,000 $ 1,730,000, %~0.15% $ 3,009,725 $ 43, 應收經理費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4,301,992 $ 2,907,952 $ 4,372, 應收基金銷售費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兄弟公司 $ 3,000,000 $ 58,328,000 $ 26,053, 應收顧問費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兄弟公司 $ 679,784 $ $ 13,853,141 88

91 5. 應付顧問費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19,634,391 $ 16,751,070 $ 9,865,278 係依合約約定應支付之顧問費, 相關合約請詳附註九之說明 6. 應付銷售費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兄弟公司 $ 27,122,000 $ 30,000,000 $ 27,000,000 係依雙方約定應支付之代銷境內基金費用, 相關合約請詳附註九 7. 應付股份基礎給付費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兄弟公司 $ 45,350,301 $ 40,860,917 $ 38,183,436 係應付最終母公司之股份基礎給付費用, 相關內容請詳附註六 ( 十六 ) 8. 銷售基金收入 102 年度 101 年度 兄弟公司 $ 324,840,256 $ 160,157,082 係依雙方約定收取之境外基金銷售收入 9. 銷售基金收入 102 年度 101 年度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37,460,834 $ 43,103,490 係依雙方約定收取之基金經理費收入, 相關合約請詳附註九之說明 10. 租金收入 102 年度 101 年度 兄弟公司 $ 1,938,108 $ 1,942, 顧問費收入 102 年度 101 年度 兄弟公司 $ 48,540,269 $ 88,625, 勞務費 102 年度 101 年度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291,273,396 $ 186,692,139 係支付顧問費, 此金額係屬未稅金額, 相關合約請詳附註九之說明 13. 資訊費用 102 年度 101 年度 兄弟公司 $ 732,000 $ 730, 租金費用 102 年度 101 年度 兄弟公司 $ $ 203,381 89

92 上列租賃不動產已於 101 年度 5 月出售 租賃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71 號 17 樓之不動產, 約 15.8 坪 上述租賃價格係參酌市場行情訂定之, 每月支付一次 15. 捐贈 年度 101 年度 其他 $ 62,674 $ 1,555, 基金銷售費用 102 年度 101 年度 兄弟公司 $ 117,514,895 $ 107,007,867 最終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12,500 兄弟公司 $ 117,514,895 $ 107,020,367 係支付基金代銷費用, 相關重要合約請詳附註九之說明 ( 三 ) 主要管理階層薪酬資訊 八 質押之資產 102 年度 101 年度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233,139,828 $ 215,164,792 無此事項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合約承諾 1. 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01 年 1 月 1 日無已簽約但尚未發生之資本支出 2. 營業租賃協議 (1) 本公司租用辦公室係不可取消之營業租賃協議 租期介於 1 至 6 年, 大部分租賃協議可於租期結束時按市場價格續約 截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01 年 1 月 1 日不可取消營業租賃之未來最低應付租賃給付總額如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不超過 1 年 $ 42,646,952 $ 43,388,379 $ 9,059,104 超過 1 年但不超過 5 年 70,368, ,122,060 13,737,694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無此情形 總計 $ 113,015,259 $ 149,510,439 $ 22,796,798 十一 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 其他 無此事項 ( 一 ) 金融工具之揭露 1.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係指在公平交易下, 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93 (1) 短期金融商品以其在資產負債表上之帳面價值估計其公允價值因為此類商品到期甚近, 其帳面價值應屬估計公允價值之合理基礎 此方法應用於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帳款 應付票據 應付費用等金融工具, 其到期日甚近或未來收付價格與帳面價值相近, 以其資產負債表日之帳面價值估計其公允價值, 故未揭露其公允價值 2. 其他非流動資產如營業保證金及存出保證金, 因折現值影響不大, 以帳面價值估計其公允價值, 故未揭露其公允價值 ( 二 ) 風險管理 本公司財務風險管理之目標係以服務顧客並兼顧業務經營目標 整體風險承擔胄納及外在法令限制為原則, 達到風險有效分散 移轉規避及客戶 股東與員工三贏之目標 本公司經營所面臨之主要風險, 包括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 本公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包董事會 事業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其他相關部門之風險管理事務分工, 包括交割部 財務部 內部稽核部等, 均有其所屬風險管理事務之職責 本公司風險管理流程, 包括風險辨識 風險衡量 風險監控 風險報告與風險回應措施 1. 信用風險 (1) 信用風險定義及來源 本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可能因到期時交易對方或他方無法按約定條件履約而導致本公司發生財務損失 本公司信用風險暴險, 主要來自於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應收款項等債權可能無法按約定條件償還之風險 (2) 信用風險管理程序 本公司進行交易前均對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予以評估, 參酌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資料或內部信用評等, 依其等級給予不同之信用風險額度, 並分級管理 本公司隸屬之公司定期審視交易對手信用狀況 (3) 本公司信用風險最大暴險額及信用風險集中情形 資產負債表內資產不考慮擔保品或其他信用加強工具之最大暴險額約當等於其帳面價值 本公司與多家金融機構往來交易已分散風險, 並無信用風險顯著集中情形 (4) 本公司金融資產品質 本公司持有之金融資產, 主要為銀行存款 應收帳款及營業保證金等, 因交易對手皆擁有良好信用評等, 或與集團內關係企業之往來, 經本公司判斷信用風險並不重大 2. 流動性風險 (1) 流動性風險定義 本公司之流動性風險定義係指無法將資產變現或獲得融資以提供資金履行將到期之金融負債而可能承受之財務損失 上述情形可能削減本公司交易及投資等活動之現金來源 (2) 流動性風管理程序 本公司之資金運用除各項業營運資金資外, 需保持適當之周轉金以備日常營運所需, 以持有具流動性及優質的生利資產為原則, 並依公司相關政策辦理 91

94 (3) 為管理流動性風險而持有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到期分析 3. 市場風險 ( 三 ) 資本管理 十三 首次採用 IFRSs A. 本公司持有包括現金及具高度流動性且優質之生利資產, 以支應償付義務及存在於市場環境中之潛在緊急資金調度需求 本公司為管理流動性風險而持有金融資產主要為現金及約當現金, 其中定期存款皆為一年內到期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則以基金為主, 皆為有活絡市場之部位, 流動性風險低 B. 本公司之金融負債到期皆屬短期性, 且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之主要交易對象係集團內之關係企業, 故其流動性風險應無疑慮 (1) 市場風險定義 市場風險係指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本公司所持有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波動之風險 造成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因子通常包括利率 匯率及權益證券價格, 當上述風險因子產生變動時將對本公司的淨收益或投資組合價值產生波動之風險 本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市場風險為權益證券價格及匯率風險, 主係所持有之相關外幣資產負債 (2) 市場風險管理之政策與程序 本公司為有效辨識 衡量 控制與監督所面臨之市場風險, 強化市場風險管理機制, 本公司訂有市場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以有效管理市場風險並確保風險控制在本公司可承受範圍 董事會為本公司資本管理之最高決策機構, 為維持或調整資本結構, 本公司可能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金額 退還資本予股東 發行新股等 本財務報告係本公司依 IFRSs 所編製之首份財務報告, 於編製初始資產負債表時, 本公司業已依先前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所報導之金額調整為依 IFRSs 報導之金額 本公司就首次採用 IFRSs 所選擇之豁免 追溯適用之例外及自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 IFRSs 如何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 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調節, 說明如下 : ( 一 ) 所選擇之豁免項目 員工福利 本公司選擇於轉換日將與員工福利計畫有關之全部累計精算損益一次認列於保留盈餘 並選擇以轉換日起各個會計期間推延決定之金額, 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 員工福利 第 120A 段 (P) 要求之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及計畫盈虧以及經驗調整之資訊 ( 二 ) 本公司除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除列 避險會計及非控制權益, 因其與本公司無關, 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之追溯適用之例外規定外, 其他追溯適用之例外說明如下 : 會計估計 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依 IFRSs 所作之估計, 係與該日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作之估計一致 92

95 ( 三 ) 自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 IFRSs 之調節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規定, 企業須對比較期間之權益 綜合損益及現金流量進行調節 各期間之權益及綜合損益, 依先前之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 IFRSs 之調節, 列示於下列各表 : 1.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權益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項目 金額 認列及衡量差異 表達差異 金額 項目 說明 現金及約當現金 $ 2,351,521,178 $ $ $ 2,351,521,178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款項 170,421,658 ( 2,285,381 ) 168,136,277 應收款項 2,285,381 2,285,381 當期所得稅資產 預付費用 8,703,209 8,703,209 預付費用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非流動 7,000,000 7,000,00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固定資產 淨額 284,849, ,849,371 不動產及設備 淨額 營業保證金 55,000,000 55,000,000 營業保證金 存出保證金 55,901,355 55,901,355 存出保證金 遞延所得稅資產 非流動 33,348,355 19,284,800 52,633,155 遞延所得稅資產 (1) 其他資產 其他 156,611,519 ( 104,921,347 ) 51,690,172 其他非流動資產 (1) $ 3,123,356,645 ( $ 85,636,547 ) $ $ 3,037,720,098 應付票據 $ 1,537,303 $ 1,537,303 應付票據 應付費用 373,023, ,023,068 應付費用 應付所得稅 74,914,026 74,914,026 當期所得稅負債 其他流動負債 4,672,331 4,672,331 其他流動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 流動 321,190 ( 321,190 ) 應付離職準備金 156,611,519 ( 104,921,347 ) 51,690,172 應付離職準備金 (1) 應付退休金準備 2,318, ,440, ,758,254 應付退休金準備 (1) 321, ,19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 業務損失準備 196,245,025 ( 138,867,874 ) 57,377,151 其他負債 其他 (2) 809,642,716 ( 130,349,221 ) 679,293,495 普通股股本 300,000, ,000,000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1,833,669 1,833,669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282,805, ,805,396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161,373, ,867, ,241,198 特別盈餘公積 (2) 未分配盈餘 1,438,665,819 ( 94,155,200 ) 1,344,510,619 未分配盈餘 (1) 2,184,678,208 44,712,674 2,229,390, ,035, ,035,721 $ 3,123,356,645 ( $ 85,636,547 ) $ $ 3,037,720,098 93

96 2.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權益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項目 金額 認列及衡量差異 表達差異 金額 項目 說明 現金及約當現金 $ 3,047,149,486 $ $ $ 3,047,149,486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款項 207,690,925 ( 2,268,986 ) 205,421,939 應收款項 2,268,986 2,268,986 當期所得稅資產 預付費用 10,733,942 10,733,942 預付費用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非流動 7,000,000 7,000,00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固定資產 淨額 145,762, ,762,832 不動產及設備 淨額 營業保證金 55,000,000 55,000,000 營業保證金 存出保證金 45,093,851 45,093,851 存出保證金 遞延所得稅資產 非流動 34,113,365 24,752,680 58,866,045 遞延所得稅資產 (1) 其他資產 其他 159,351,525 ( 106,338,070 ) 53,013,455 其他非流動資產 (1) $ 3,711,895,926 ( $ 81,585,390 ) $ $ 3,630,310,536 應付票據 $ 1,542,942 $ 1,542,942 應付票據 應付費用 348,177, ,177,712 應付費用 應付所得稅 73,346,817 73,346,817 當期所得稅負債 其他流動負債 10,371,669 10,371,669 其他流動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 流動 989,222 ( 989,222 ) 應付離職準備金 159,351,525 ( 106,338,070 ) 53,013,455 應付離職準備金 (1) 應付退休金準備 1,959, ,794, ,754,423 應付退休金準備 (1) 989, ,222 遞延所得稅負債 (1) 業務損失準備 196,245,025 ( 138,867,874 ) 57,377,151 其他負債 其他 (2) 791,984,737 ( 112,411,346 ) 679,573,391 普通股股本 300,000, ,000,000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3,208,589 3,208,589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326,044, ,044,516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247,851, ,867, ,719,438 特別盈餘公積 (2) 未分配盈餘 1,871,815,241 ( 108,041,918 ) 1,763,773,323 未分配盈餘 (1) 2,748,919,910 30,825,956 2,779,745, ,991, ,991,279 $ 3,711,895,926 ( $ 81,585,390 ) $ $ 3,630,310,536 94

97 3. 民國 101 年度綜合損益表項目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項目 金額 認列及衡量差異 表達差異 金額 項目 說明 營業收入 $ 1,841,446,770 $ $ 1,841,446,770 營業收入 營業費用 ( 1,365,374,767 ) 18,780,750 ( 1,346,594,017 ) 營業費用 (1) 營業利益 476,072,003 18,780, ,852,753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4,397,676 4,397,676 利息收入 (1) 投資收益 9,257,462 ( 5,303,116 ) 3,954,346 投資收益 處分資產利益 227,961, ,961,117 處分資產利益 兌換利益 5,771,246 5,771,246 兌換利益 其他收入 8,601,961 ( 668,232 ) 7,933,729 其他收入 732,061,465 12,809, ,870,867 所得稅費用 ( 121,780,633 ) ( 121,780,633 ) 所得稅費用 610,280,832 12,809, ,090,234 ( 32,164,000 )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5,467,880 與其他綜合損益相關之所得稅 ( 26,696,120 ) ( ) $ 596,394,114 調節原因說明 : (1) 員工福利 依據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精算損益未攤銷餘額若超過期初退休基金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期初預計給付義務較大者之 10%, 其超過部分以預計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攤銷, 列入當期淨退休金本 轉換至 IFRSs 後, 本公司選擇之會計政策為精算損益立即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考量豁免項目選擇及所得稅之影響數, 使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負債準備 及 遞延所得稅資產 分別增加 $113,440,000 及 $19,284,800, 並減少 未分配盈餘 $94,155,200;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資產 分別增加 $132,794,598 及 24,752,680, 並減少 未分配盈餘 $108,041,918; 另依據退休金精算報告衡量義務即認列相關費用, 及所產生之精算損益使得民國 101 年度 退休金費用 減少 $18,662,578 其他費用 減少 $118,172 營業外收入 減少 $5,971,348 退休金精算損益 增加 $32,164,000 及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增加 $5,467,880 (2) 業務損失準備 依 (88)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自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起四年間應就其專屬本業銷售額百分之三相當金額, 提列業務損失準備, 用於日後沖銷持有財務困難公司債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發生非經常性之重大損失,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用途, 另依 (92)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自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起止, 帳上如仍有未沖銷之備抵呆帳或業務損失準備者, 應將累計餘額留供日後沖銷逾期債權之用 該準備與國際會計準則 37 號 負債準備 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規定之負債準備不同 依金管證投字第

98 號函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提列但未沖銷之業務損失準備, 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調整後使得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及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業務損失準備減少 $138,867,874 及特別盈餘公積增加 $138,867, 民國 101 年度現金流量表之重大調整 (1) 自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 IFRSs, 對所報導之本公司產生之現金流量並無影響 (2)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 IFRSs 表達間之調節項目, 對所產生之現金流量無淨影響 96

99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查核說明民國 102 年度 單位 : 新台幣元 一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之說明及評估本會計師辦理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查核規劃階段及查核期間經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就該公司與財務報導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作必要之檢查及評估, 以決定查核程序之性質 時間及範圍 ; 惟此等檢查及評估, 係採抽查方式進行, 事實上無法發現所有之缺失, 因此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之防範, 仍有賴公司管理當局針對其業務經營之發展及變革, 不斷檢討改進, 以確保財務資訊之正確性與可靠性, 並保障財產之安全 本會計師於本次檢查及評估過程中, 並未發現該公司與財務報導有關之會計控制制度有重大之缺失而應行改進事項 二 重要資產盤點情形 1. 盤點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2. 盤點地點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監盤項目 : 定期存單及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 監盤情形 : 本會計師就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存單及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予以盤點, 經核對盤點清冊, 並取得相關記錄憑證, 事後並就盤點結果與帳載記錄相核對, 核對無誤 5. 結論 : 經由上述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認為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定存單及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盤點情形良好, 足以允當表達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重要資產之金額及狀況 三 資產負債表科目函證情形 項目 函證比例 ( 占科目餘額 ) 回函相符或調節相符比率 ( 占發函金額 ) 其他查核說明 結論 現金及銀行存款 100% 100% 滿意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00% 100% 滿意 營業保證金 100% 100% 滿意 四 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情形本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 並未發現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 年度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之情形 五 重大財務比率變動說明 變 動 102 年度 101 年度 比例 (%) 說明 營業利益比率 30% 27% 11% 註一 註一 : 經理費收入增加係因整體經濟環境較去年上升 ; 營業費用上升係因本期合併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故較前期增加, 致使相關費用亦隨之上升 97

100 六 其他項目重大變動說明 ( 一 ) 其他資產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 50% 以上, 且其變動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者 : 無此情 形 ( 二 ) 營業外收支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 50% 以上, 且其變動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者 : 變 動 102 年度 101 年度 金 額 比例 說明 其他收入 $ 73,136,754 $ 8,601,961 $ 64,534, % 註 ( 一 ) 處分固定資產利 ( 539,526 ) 227,961,117 ( 228,500,643 ) 100% 註 ( 二 ) 益 ( 損失 ) 註 ( 一 ): 係因本公司評估業務損失發生可能性低, 故沖轉原公司自行提列之準備及其他應付款 註 ( 二 ): 係因前期出售土地及建物, 致使相關處分固定資產 ( 損失 ) 上升 七 證期局前一年度通知財務報表應調整改進事項之辦理情形無此情形 98

101 ( ) 日期 函號 受處分事由 結果 101 年 4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 部分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內容有漏載情事 : 如封面頁 糾正 號函 未以顯著方式刊印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應詳閱之頁次資訊, 及未敘明委任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 能力 2. 有員工利用公司內部網路為本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 女以外之人員辦理基金交易 101 年 12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之 基金,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至 101 年 10 月 16 日持有之英國短期利率債券期貨, 並非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之期貨商品 糾正 99

102 銷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0 樓 (02) 桃園分公司 桃園市中正路 1125 號 10 樓 A 室 (03) 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386 號 25 樓之 1 (04) 高雄分公司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26 樓之 2 (07) 台南分公司 台南市民生路二段 307 號 17 樓之 1 (06) 板橋分公司 ( 不受理臨櫃交易 )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 285 號 25 樓 (02) 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1 樓 (02) 三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32-1 號 (0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02) 大眾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 58 號 1 至 (07) 樓 10 樓之 2 11 樓之 2 及地下 1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壽路 3 號 (02) 元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1 至 3 樓 8 樓 (02) 及 68 號 1 2 樓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1 樓 (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1 樓及地下 1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7 號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02) 合作金庫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02) 安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1 樓及 156 號 2 樓 (02) 京城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06)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71 樓 72 樓及 (02) 樓之 1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樓 (02)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高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0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第一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02) 華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8 號 (02) 華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02) 樓 陽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路 225 號 (02)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樓 (02) 機構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13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 38 號 (04)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1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66 號 及 (02) 樓 臺灣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號 1 樓 (02)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0 樓及 12 樓 (02)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02)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02) 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88 號 9 樓之 2 10 樓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55 號 (02) 透過銷售機構以信託方式辦理基金交易之投資人, 仍得依原有方式繼續辦理基金交易 買回收件單位地址電話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0 樓 (02) 桃園分公司 桃園市中正路 1125 號 10 樓 A 室 (03) 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386 號 25 樓之 1 (04) 高雄分公司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26 樓之 2 (07) 台南分公司 台南市民生路二段 307 號 17 樓之 1 (06) 板橋分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 285 號 25 樓 (02) 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1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 38 號 (0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02) 摩根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僅限台灣企銀代理買回, 摩根第一貨幣市場基金僅限第一商銀代理買回 101

104 本公司茲聲明確實遵守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內容如下 : 第一條 : 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 恪遵法令規定, 提昇商業道德, 建立市場紀律, 以保障客戶之權益, 共謀市場之發展, 並促進經濟之繁榮, 特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十九條 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一目訂定本公約, 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二條 : 本公會會員經營各項業務及會員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執行各項業務,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函釋 本公會章則及本公約之規定辦理 會員應使其負責人及受僱人遵守本公約及本公會各項章則, 並作為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之約定事項 第三條 : 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業務經營原則 : 一 守法原則 : 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 忠實誠信原則 : 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 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 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 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 禁止有誤導 虛偽 詐欺 利益衝突 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三 善良管理原則 : 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 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 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四 公開原則 : 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 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 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五 專業原則 : 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 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 樹立專業投資理財之風氣 六 保密原則 :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 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 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七 公平競爭原則 : 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 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第四條 : 本公會會員為有效落實同業自律之管理精神, 應依本公會之業務需要與發展, 繳納業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或提撥自律基金 前項其他必要費用之種類 費率由本公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條 : 本公會會員應聘僱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 並不得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且應禁止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 從事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第六條 : 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贈或其他利益, 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 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 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第七條 : 本公會會員為廣告 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不得對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 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並應遵守本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範 第八條 : 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 應充分蒐集資料, 審慎查證分析, 力求詳實週延, 避免不實之陳述, 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其內容應涵蓋總體經濟分析 產業分析 個別公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 產品及其市場分析 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第九條 :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 不得接受上市 上櫃公司之利益 證券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 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報告 第十條 : 本公會會員應要求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簽訂內部道德條款, 聲明其買賣有價證券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 : 本公會會員應與業務往來之證券商簽訂書面約定, 載明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並應定期對業務往來之證券商進行財務 業務及服務品質之評比, 作為是否繼續維持往來之依據, 其擬進行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亦應先予評比 102

105 第十二條 : 本公會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業務或因經營其他業務而接受委任人委託代為出席股東會者, 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或藉行使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決權時,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條 :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 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及隱密性 妥慎保管業務機密 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 應遵守本公會就會員經營之各項業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或管理規章 第十四條 : 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應訂定處理程序, 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 不得為自己 客戶 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 ; 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並儘可能促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 第十五條 :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公開原則, 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本公會訂定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 適時公開必要之資訊予客戶或大眾知悉 第十六條 :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 一 不得散布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 二 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推介, 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 不得於募集基金時,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 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項 四 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 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五 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項 六 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會委託書, 影響受益人大會之召集或決議 七 應確實遵守打擊金融犯罪之相關規定, 並參考本會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標準範本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以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第十七條 : 本公會會員於提出業務申請或經營業務期間, 應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公會所為之檢查與輔導, 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通知限期接受檢查與輔導, 如仍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依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分, 至接受檢查與輔導為止 第十八條 : 本公會會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本公會章則 本公約等自律規範時,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 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 一 建立證券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 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採行者 三 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 經查明屬實者 四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 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五 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六 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第廿條 : 本公約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立聲明書人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石恬華 103

106 104

107 ( 一 )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1. 本公司之組織系統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 事業組織之 ( 二 ) 組織系統各項說明 ) 2. 本公司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公司治理事項及揭露相關資訊 公司治理架構下設董事會, 董事會遵守前述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 以期有效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 ( 二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本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 事業組織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2. 股東權益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 三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職稱 指派代表人姓名 法人董事名稱 董事長 石恬華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代表人 董事 尤昭文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代表人 董事 唐嘉瀧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代表人 ( 四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修改本公司之公司章程 ; (2) 變更董事會董事之人數 ; (3) 發行超過授權資本額之新股 變更股票之性質 或本公司股票之上市或上櫃 ; (4) 變更本公司資本結構, 包括增加授權資本額或減少授權資本額 ; (5) 簽訂 修改或終止管理顧問契約及技術移轉契約 ; (6) 本公司破產 重整或清算 ; (7) 指派或解聘總經理 ; (8) 指派或解聘查帳會計師 ; (9) 選任董事長 ; (10) 對公司或其他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務及行使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決議之職權 2. 總經理應依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 五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職稱 指派代表人姓名 法人董事名稱 監察人 吳偉文 美商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Inc 代表人 1.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2.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3.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但不得參加表決 4.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105

108 5.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 六 )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1.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支薪 2.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為如下 : (1) 報酬 : 包括基本薪資 誤餐津貼等 基本薪資應參考物價指數及市場同業水準定期檢討, 並為必要之調整 (2) 獎金 : 獎金之規劃與發放係依據公司營運之整體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各部門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與個別員工年終綜合績效考核之結果, 作為評量之依據 (3) 其他 ( 紅利 ) 等 : 依集團規定辦理 3. 本公司每年審視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 績效考核指標以及相關定期績效考核制度之執行, 以確保符合公司長期績效目標以及風險胃納 4.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績效及酬金核定準則經董事會同意通過後實施 ; 修正時, 亦同 ( 七 )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截至 103 年 3 月 31 日, 已有二位董事共完成 12 小時進修時數, 監察人已完成 3.5 小時進修時數 ( 八 ) 風險管理資訊有鑒於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獨立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Risk Review Committee, RRC), 由董事會授權執行公司風險管理事宜 並於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獨立之營運風險協調管理部門, 執行日常風險管理之監控 除每月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呈報公司曝險及風險狀況外, 亦定期直接向集團亞洲區風控長報告, 保有高度的獨立性 此外, 本公司更引進集團母公司之高標準的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制度, 另設置投資董事 (Investment Director) 法令遵循部門 (Compliance) 法務部 (Legal), 連同營運風險協調部 (Middle Office & Risk Control) 四大單位, 各司其職獨立運作, 以確保公司風險管理架構之完整 獨立與專業性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訂定風險管理政策 辨識風險項目與設計風險衡量標準, 有效管理公司整體風險, 如市場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 法律風險 聲譽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本公司董事會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之主要運作機制摘要如下 : 1. 董事會 : (1) 對於風險策略給予指引 (2) 監督公司風險管理, 判斷管理階層對風險評估之回應 2. 風險管理委員會 : (1) 向董事會與最高管理當局報告風險相關議題與行動方案, 協助監督公司風險管理 (2) 與資深管理階層會議, 就整個公司的風險策略, 進行全面性的考量與注意 (3) 針對未上線前的新產品 新業務或新營運作業進行風險專案評估, 就該列新模式所面臨的各種可能風險作深入評估 (4) 辨認 評估 管理風險政策方案, 並負責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 (5) 審核各單位是否已依據風險管理政策建立適當之管理 監控與通報程序 (6) 衡量各單位風險政策的執行方法與能力 (7) 定期聽取風險管理報告評估內容的完整性, 並對於風險事項的回應處理予以評估 (8) 確認有效的風險抑減 / 控制方案被執行, 且追蹤評估其執行結果 (9) 持續關注相關特定法規與遵循之議題 (10) 對於非例行性之錯誤發生事項, 進行深入之探討與追蹤改善方案 106

109 ( 九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三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 十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2. 每季更新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每季結束之次月底前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公司及各基金相關資訊皆詳實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網站亦設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 十一 )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1. 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2. 本公司董事 3 人 監察人 1 人, 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 目前尚無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十二 )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四 關係人交易事項 ) ( 十三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本公司公司治理相關資訊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107

110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對照表 G2 前言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明訂經理公司名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摩 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稱 本基金名稱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及基金保管機構 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 證, 募集 證券投資名稱 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合作 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 與 ( 以下簡稱基金 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 第一條定義 第二項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 : 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第二項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明訂本基金名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稱 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明訂經理公司名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稱 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 : 指明訂基金保管機, 本於信託關構名稱 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酌修文字 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及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108

111 G2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本基金採無實體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發行, 不印製實受益憑證之日 體憑證 第十三項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第十三項營業日 : 指 明訂本基金營業 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資產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之一定比例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日定義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刪除 ) 其後項次依序往前挪列 第十九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項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廿一項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刪除 ) 其後項次依序往前挪列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配合基金投資海外, 爰酌修文字 第十六項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本基金不分配收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益, 故刪除本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項 其後項次依配之收益金額 序往前挪列 第二十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廿一項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新增 ) 其後項次依序往後挪列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明訂證券交易市場之定義 第廿八項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不分配收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益, 故刪除之 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109

112 G2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個單位 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明訂本基金名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存續期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間為不定期限, 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爰刪除定型化契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約部分文字 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明訂本基金淨發新臺幣元, 最低為新臺幣行總面額及最低元 ( 不低於最高淨發行成立規模 總面額之十分之一, 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本基金不分配收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 故刪除 收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益之分配權 文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字 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明訂受益權單位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數之計算及分割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後之受益憑證所下第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表彰之受益權最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低單位數 另本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基金採無實體發位數不得低於單位 行, 爰刪除受益憑證換發之文字 110

113 G2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實體憑證 ( 刪除 )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本基金採無實體 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發行, 故刪除本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項, 其後項次依 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序挪前 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 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本基金採無實體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發行, 故刪除本 載之事項 項, 其後項次依 序挪前 第七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八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得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改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配合調整項次 配合調整項次, 並依實務作業考量略作文字修改 111

114 G2 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 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參考國際實務及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現行境外基金申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購手續費率訂定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率上限 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配合中華民國證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券投資信託暨顧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問商業同業公會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證券投資信託基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金募集發行銷售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及其申購或買回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作業程序第 18 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條修訂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 112

115 G2 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九項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日內, 申明訂申購人每次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申購之最低發行新臺幣元整, 前開期間之價額及其適用期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間, 並明訂定期理 訂額申購之最低限額規定 新增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本條刪除 )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本基金採無實體證 發行, 依法無須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辦理簽證, 故刪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除本條 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明訂基金成立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最低淨發行總面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額 總面額新臺幣元整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本基金採無實體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發行, 無轉讓記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載於受益憑證之 113

116 G2 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情形,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載規定 ( 本項刪除 )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本基金採無實體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發行, 毋需背書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轉讓及換發, 爰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刪除本項文字, 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單位 其後項次調整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本款刪除 ) 第四項第四款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明訂本基金專戶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名稱及簡稱 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配合海外投資酌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修文字 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114

117 G2 第一項第六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一項第六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配合本契約項次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調整, 酌作文字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修正 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 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本基金不分配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益, 故刪除第 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款, 並調整其後款次 第二項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二項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現行公開說明書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係採按季更新之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方式, 故最新季資料 : 報已載於公開說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明書中, 為免基金作業實務之困擾及增加經理公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司之負擔, 爰刪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除有關受益人得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向經理公司申請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季報之規定 年報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本基金投資海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外, 故增列經理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公司就其他本基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金資產有關之權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 國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構 行使之規定 115

118 G2 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 除經理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經理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 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酌修文字 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依證券投資信託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事業募集證券投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資信託基金處理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準則第 16 條第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1 項之規定, 爰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酌修文字 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維持銷售機構一致性, 故酌修文字 配合海外投資增訂, 明定經理公司之責任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因本基金不分配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收益, 故刪除相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關文字 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 116

119 G2 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八項第一款 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配合本基金海外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投資酌修文字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配合本基金海外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投資酌修文字 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刪除 )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本基金不分配收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 故刪除此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項, 其後項次依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序挪前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第九項第一款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本基金不分配收行為 : 益, 故刪除相關 117

120 G2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三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存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目次 其後目次組合調整 往前挪列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價金 第十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為配合經理公司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製作基金相關財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務報表, 基金保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管機構應再縮短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二個營業日交付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基金資產運用之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相關明細報表, 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另 資產負債報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告書 現行實務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作業均稱之為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淨資產價值報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告書 爰酌為文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字修正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明訂本基金投資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國內外有價證券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之範圍及本基金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成立一定期間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後, 投資有價證,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券之比例限制及資 : 明訂本基金於發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生特殊情形時, 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得不受投資比例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限制之規定 118

121 G2 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主要以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等 ) 及前述以外之其它國家或地區等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存託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119

122 G2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及中華民國等 ) 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及存託憑證 ( 包含美國及大中華市場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存託憑證 ) 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 120

123 G2 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四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或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三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配合金管會 97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年 6 月 6 日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金管證四字第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 號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令, 明訂金管會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所准許保持流動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資產比率規定 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三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酌修文字 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配合本基金海外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投資修訂 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 121

124 G2 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貨幣 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第八項第三款 第八項第八款 第八項第九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 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配合本條第一項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投資標的增列 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明訂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酌修文字 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第八項第三款 第八項第八款 第八項第九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酌修文字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明訂所有可投資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之股票及債券種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類及投資比例上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限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納入存託憑證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彰之股份 ; 並配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合 證券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投資信託基金管 122

125 G2 第八項第十款 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第八項第十款 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理辦法第 10 條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第 1 項第 9 款規分之十 ; 定修訂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投資無擔保公司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債需符合一定評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等 十 ; 第八項 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 第八項 ( 新增 ) 依金管會 97 第卅一款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第卅一款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年 7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之規定, 明訂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 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第八項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 第八項 ( 新增 ) 增訂投資行為限 第卅二款金淨資產價值 ; 第卅二款 制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項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第十項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配合前項各款規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定增列部分文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字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 略, 刪除第一項至第六項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明訂經理公司報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酬, 並酌修文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 123

126 G2 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辦理 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明訂基金保管機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構報酬 並明訂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國外受託保管機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構之相關費用及每曆月給付乙次 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明訂本基金開始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接受受益人買回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之日及部份買回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最低限制 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明訂基金保管機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構亦得為借款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約當事人 124

127 G2 第四項第三款 第四項第四款 第四項第六款 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本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借款之利息及相關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借款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得依其書面約定, 於基金財產設定權利, 並得依法行使相關權利 第六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十項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 第四項第三款 第四項第四款 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酌修文字 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明訂借款所生之相關費用亦由基金負擔 ( 新增 ) 依 98 年 4 月 1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第 號函明訂保管機構得於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並依法行使相關權利 第六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本基金採無實體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發行, 部分買回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時毋需辦理受益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憑證換發, 故不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適用本項後段規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定, 刪除之 新增增訂受益憑證買回依據之規定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本基金採無實體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發行, 買回時毋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需辦理受益憑證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換發, 故不適用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本項後段規定, 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爰刪除之 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 125

128 G2 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及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項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及國外之資產 : 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因時差問題,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 計算日 ) ( 二 ) 國外資產之價格計算及資訊提供機構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係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 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明訂本基金於暫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停計算買回價金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時, 亦得暫停受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益權單位申購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配合本基金涉及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投資海外有價證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券, 爰明訂給付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買回價金付款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日 自該計算日起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本基金投資國內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外有價證券, 故之 明訂國內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26

129 G2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1. 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國外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可取得 Teleku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最近收盤價 成交價 中價 ( 買價與賣價之平均值 ) 賣價或買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以 Telekurs 或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計算價格 (Indicative Price)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 Teleku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均無法提供前一營業日價格, 則得參考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或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證券 基金 127

130 G2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證券交易所 / 證券商營業處所或店頭市場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或境外基金經理公司公告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4. 持有暫停交易之標的 :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或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證券交易市場所提供之最近結算價或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或該證券相關商品發行機構提供之約定條款計算之價格或市場公認之評價模型計算所得之價格為準 ; 期貨, 則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四 )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 128

131 G2 以計算日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 或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項刪除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已併修於第二 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項 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 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 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 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 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 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前, 經理 公司可收到之資訊計算淨資產價 值 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廿六條時效第一項 ( 刪除 ) 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本基金終止應經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主管機關核准, 之 爰修正之 第廿六條時效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本基金不分配收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益, 故刪除 其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後項次調整 第卅條幣制 第卅條幣制 ( 刪除 ) 第二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本條業已移列第 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二十條第三項 129

132 G2 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第卅一條通知 公告 第卅一條通知 公告 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三項第一款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本基金不分配收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益, 故刪除此款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並調整其後款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次 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三項第一款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配合經理公司實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務作業程序, 修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訂通知方式, 並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酌修文字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130

133 99 G2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主要以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等 ) 及前述以外之其它國家或地區等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依本基金投資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策略及民國 99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年 3 月 15 日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金管證投字第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 號 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令之規定, 增訂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放空型 ETF 及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商品 ETF 為本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存基金投資標的及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明訂轉換公司債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應符合之信用評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等規定得以其發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行人之債務信用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評等等級為準 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主要以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等 ) 及前述以外之其它國家或地區等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存託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 131

134 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及中華民國等 ) 之股票 ( 含承銷 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美國及大中華市場 ( 含大陸地區 香港及中華民國等 ) 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及存託憑證 ( 包含美國及 132

135 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及存託憑證 ( 包含美國及大中華市場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存託憑證 ) 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下省略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十五 )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大中華市場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存託憑證 ) 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下省略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依民國 99 年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3 月 15 日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爰增訂部份文字 133

136 100 G2 前言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前言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依行政院金融監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督管理委員會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 ( 下稱金管會 ) 證, 募集摩根富林明中美 G2 新民國 ( 下同 )100 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年 9 月 30 日稱本基金 ),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金管證投字第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 號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函核准公司更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名, 配合修正公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名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稱 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依金管會 100 年 9 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摩根富林月 30 日金管證投明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字第 基金 號函核准公司更名, 配合修正基金名稱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摩根富林明證券投依金管會 100 年 9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月 30 日金管證投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字第 本基金之公司 號函核准公司更名, 配合修正公司名稱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依金管會 100 年 9 定名為摩根富林明中美 G2 新勢月 30 日金管證投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字第 號函核准公司更名, 配合修正基金名稱 134

137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摩根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八項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第卅一款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 ( 含承銷股票 ) 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依金管會 100 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年 9 月 30 日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金管證投字第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 號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函核准公司更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名, 配合修正基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摩根富林明中金專戶名稱 美 G2 新勢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摩根富林明中美 G2 新勢力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八項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第卅一款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依金管會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及 100 年 4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大陸地區投資比例限制為 30% 135

138 103 3 ( ) ( )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經濟環境說明美國 1. 經濟發展介紹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介紹 總人口 ( 百萬人 ) (2013) 面積 ( 平方英里 ) 3,787,425 貨幣單位美元 (USD) 主要城市紐約, 芝加哥, 洛杉磯國家債信評等 AA+( 標準普爾 )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10 億美元 ) 16,800(2013) 經濟成長率 (YOY) 2.6%(2013Q4) 外匯存底 (10 億美元 ) 43.53( ) 製造業指數 PMI 55.5( ) 消費者物價指數 (YOY) 1.1%( ) 經貿概況主要進口產品 : 原油 服務業 民生用品主要進口區域 : 中國大陸 加拿大 墨西哥主要出口產品 : 服務業 資訊用品 精密儀器主要出口區域 :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總經概況美國經濟活動持續出現回暖, 如 3 月 ISM 製造業指數進一步上揚至 55.5,2-3 月非農就業人口連續兩個月保持在 19 萬人以上,2 月零售銷售月增率較 1 月的 -0.6% 攀升至 0.3%, 再次回復正成長,2 月工業生產月增率成長 0.6%, 增幅為 6 個月最高, 此呼應 Fed 先前認為經濟走弱只是氣候因素短期干擾的看法, 美國景氣仍將穩健擴張,JPMorgan 預估 2014 年第三季與第四季 GDP 成長率將由第一季與第二季的 1.5% 2.5% 加速至 3.0% 增長 此外, 美國聯準會 (Fed) 主席葉倫重申將繼續以緩步方式進行量化寬鬆政策 (QE) 縮減購債規模, 研判未來 Fed 將繼續以每月縮減 100 億的方式執行 QE 退場, 結束 QE 時間點可能落在今年 10 月 (10/28~10/29) 或 12 月 (12/16~12/17); 至於何時升息, 從葉倫的談話判斷 QE 退場結束後 6 個月可能開始升息, 因此推估升息時間點最快將落在 2015 年 4 月 ( 假設 QE 在 2014 年 10 月結束 ); 不過若以 Fed 內部中位數預期 2015 年底聯邦資金利率升至 1.0% 的資訊推論,Fed 啟動升息時間點將落在 2015 年 7 月 ( 目前聯邦資金利率 0%~25%, 假設每次升息 1 碼 ) 項目 名目人均 GDP( 美元 ) 49,797 51,790 53,101 資料來源 :Bloomberg TAITRA 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April 主要產業概況 (1) 航太產業 : 美國航太工業協會預測, 美國航空航太業 2013 將連續第十年實現銷售額增長 但如果美國跌落 財政懸崖, 國防預算將自動削減, 這可能影響航空業發展 美國航太工業協會預計,2012 航空航太及國防工業銷售額將從 2011 年 2,108 億美元增至 2,179 億美元, 增幅約為 3.4%; 預計 2013 銷售額將增至 2,236 億美元, 增幅約為 2.6% 但這一估算未計入國防預算自動削減帶來的影響 據估計, 美國航空航太產業 2012 年貿易順差可達 635 美元, 比去年增加 77 億美元, 繼續成為美國製造業領域貿易順差最大的產業 該協會還預計, 美國航空航太產業今年出口額可達 955 億美元, 比去年增長逾 100 億美元 其中, 商用飛機 引擎及其他零件的銷售佔產業整體出口額的 88% 136

139 該協會表示,2012 年行業整體業績增長主要是由商用飛機強勁出口業績所帶動 2012 年第一季,Boeing 公司有 412 架的訂單, 較 Airbus SAS 的 90 張訂單多出很多 商業航空產業在 2012 年將進入較長的生產上揚週期直到 2015 年, 主要是由新世代飛機的產製和發展所帶動 新興市場的經濟成長可觀, 商業航空的需求預期將持續 20 年, 預期油價的波動亦將推動對能源效率高的飛機和引擎技術的需求, 因此 Boeing 公司預測從 2011 年至 2030 年將會生產 3 萬 3,500 架新飛機 該協會警告說在美國國防預算刪減的不確定性,2013 年產業發展前景增添疑慮 (2) 汽車業 : 底特律汽車市場情報公司波克預計,2012 年全球新車銷售將增長 6.7%, 超過 77.7 萬輛 全球經濟將渡過當前的歐洲主權債務危機, 消費者將在 2012 年回到世界各地的車行展廳 由於 2011 年銷售相對強勁,2012 年美國汽車市場的增長幅度仍將保持在一位數之內, 不過, 經濟疲軟對新車需求的影響將繼續存在 輕型汽車銷量預計將增加 7.3%, 達到 13.7 萬輛, 但波克分析師們並不指望美國市場在 2015 年會達到衰退前的水平, 即 16 萬車輛 / 年 據預計,2012 年美國豪華車市場將是增長最快的部份, 將達到 14% 以上 波克預計, 由於緊縮計劃, 歐洲的銷售量預計將持平或略有下降, 維持在 1,900 萬輛左右 2012 年, 巴西汽車銷售量將超過德國, 而印度的新車銷量在 2014 年將超過德國 俄羅斯 2012 年的銷售量將和 2011 年的水平持平, 但在 2015 年會超過德國 波克預測, 豐田和本田在 2012 年的增長將會最大, 因為他們定將因日本大地震和泰國洪水所造成的庫存短缺而失去的市場份額奪回, 不過由於激烈的競爭, 恢復到原來的份額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德國大眾汽車公司在 2012 年將繼續贏得美國市場的份額, 年增長將為 3% 左右 雖然現代和起亞的銷量將繼續增加, 但由於市場競爭, 波克預計其市場份額的增長將和 2011 年持平 (3) 化學工業 : 2012 年美國 GDP 成長緩慢 歐盟財政危機以及中國市場成長減緩, 影響產業的回升和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更加升高 2012 年美國的化學品出口成長 1.8% 而達 1,910 億美元, 也因天然氣供應急速增加而使價格趨於合理和供應無虞, 預期 2013 年化學品出口將成長 4.7%,2014 年更增長 6.2% 而達 2,090 億美元 美國化學協會 (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 ACC) 的 2012 年底情勢和展望報告指出, 來自頁岩的天然氣產量將創造出最佳的油氣價比而能有助於美國的經濟競爭力 換言之, 將會帶動美國出口的增加 引來更高的國內投資和促進化學工業的就業機會 頁岩油氣的生產被認為是美國國內能源近幾十年來的主要發展之一, 可能對美國製造業的未來發展有積極的影響, 由頁岩油氣衍出的乙烷液化天然氣通常被化學業用來作為原料, 大量低價的供應將讓美國化學業者比那些依賴較貴油基原料的外國化學競爭對手更具競爭優勢 過去十年來天然氣價格的高漲迫使許多依賴天然氣能源的製造業關門, 頁岩油氣的開採將會引來更多的投資 促進產業成長和就業, 有助於提升美國的競爭力 ACC 預估美國頁岩油氣的儲量可提供 100 年的天然氣供應, 並可創造出 40 萬個新工作機會, 增加 1,320 億的國內經濟產出和每年 44 億的新稅收, 因而化學工業蓄勢待發, 預期會獲益於此項成長 ACC 發布的 2012 年年底現狀與展望報告稱,2013 年美國化學品產量 ( 不包括藥品 ) 預計將增長 1.9%, 相對今年的 1.5% 增幅有所增加 ACC 美國制造業的復甦節奏放緩已使得美國化學品需求降低, 加上歐洲經濟衰退和其他地區經濟疲軟都阻礙了美國化學品出口 預計 2014 年美國化學品產量增速將增至 2.3%, 預計塑料樹脂將帶動出口市場復甦 終端用途市場需求將帶動特種化學品產量增長, 主要是輕型汽車和住房行業需求 資料來源 :AIA ACC R.L. Polk 137

140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之規定 ( 有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無 4. 最近三年美元指數 (DXY) 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資料來源 : 道富銀行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香港 1. 經濟發展介紹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介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總人口 ( 百萬人 ) 7.21(2013) 面積 ( 平方英里 ) 414 貨幣單位 港幣 (HKD) 主要城市 香港 國家債信評等 AAA( 標準普爾 )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10 億美元 ) 274(2013) 經濟成長率 (YOY) 3.0%(2013Q4) 外匯存底 (10 億美元 ) ( ) 製造業指數 PMI 51.2( ) 消費者物價指數 (YOY) 3.9%( ) 經貿概況 主要進口產品 : 礦產品 原油 半導體設備等 主要進口區域 : 中國大陸 日本 台灣等 主要出口產品 : 電子產品 通訊產品 精密儀器等 主要出口區域 : 中國大陸 歐盟 美國等 總經概況 香港整體經濟表現在 2013 年有所改善, 實質本地生產毛額溫和成長 2.9% JPMorgan 預測 2014 年 全年經濟增長為 2.8%, 相較 2013 年變化不大, 維持近 3% 成長力道 本地消費需求和旅客消費仍然 強勁 名目零售業銷貨額, 在 2014 年 1 月較去年同期上升 14.5% 勞工市場緊俏 截至 2014 年 2 月為止的 3 個月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為 3.1%, 是 16 年來最低水平 2014 年 1-2 月, 消費物價年 增率上升 4.3% 通貨膨脹上揚的短期風險不大,JPMorgan 預測 2014 年全年消費物價成長為 3.6% 2014 年 1-2 月, 香港貨物出口年增率下跌 0.8%, 不過預期 2014 年受惠全球景氣回溫, 接下來出口 成長將將有所改善 項目 名目人均 GDP( 美元 ) 34,941 36,590 37,777 資料來源 :Bloomberg TAITRA 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April 2014 WTO 香港經貿處 香港貿易發展局 2. 主要產業概況 (1) 金融業 : 香港為是亞洲最具規模的國際金融中心, 其中香港證交所是全球股市中流動性最高的市場, 地利之便與法制支持 證交所積極推廣等因素, 成為中國大陸企業籌資的第一首選地點, 發行 H 股 藍籌股 牛熊證等, 讓新股發行量超越紐約交易所, 僅次於倫敦交易所 由於法規制度健全, 因此吸引國際金融業者進駐, 使得金融業在香港恒生指數交易股票權重中佔有 46.57% 的比重, 成為恒生指數第一大類股, 香港證交所前十大市值股票中, 金融業者分居前五名, 其中以匯豐控股 (HSBC) 的市值最大, 高達 2,056 億美元, 為最具代表性的公司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138

141 (2) 工商業 : 工商產業佔香港恒生指數權重達 37.30%, 包括通訊 零售 原物料產業 在工商產業中以和記黃埔 (Hutchison Whampoa Limited) 為代表性公司 目前歐洲經濟處於衰退時期, 和記黃埔於此時向歐洲發起一輪新的併購活動, 欲以 13 億歐元收購奧地利 Orange 電信公司 (Orange 公司是一家法國電信運營商,1996 年公司正式在倫敦股票交易所上市 1998 年, 這家公司已經開始大舉拓展國際業務, 並已經在奧地利 比利時 瑞士成功地進入當地市場 ), 和記黃埔預估併購之後將使其子公司客戶人數達到 280 萬名 (3) 房地產產業 : 房地產產業佔香港恒生指數權重達 10.54% 主體皆為房地產公司 新鴻基地產的市值 2,628 億港元, 為最具代表性的公司 由於市場低息的環境和內地資金湧入, 香港的房價近年持續飆升, 已經打破 1997 年歷史高位, 位於中環的皇后大道和尖沙咀的廣東道商舖租金名列全球第二和第三名 為了抑制房產炒作, 香港政府於 2012 年 10 月底針對境外人士推出 15% 買家印花稅 (BSD), 和針對短期炒作的加強版印花稅 (SSD) 政策實施後, 香港樓市成交量明顯下跌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之規定 ( 有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無資料來源 : 道富銀行 4.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美國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 ( 十億美元 ) (2) 交易市場 : (3)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紐約證交所 2,339 2,371 14,086 17,950 N/A N/A N/A N/A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道瓊工業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紐約證交所 13, , ,443 13,700 N/A N/A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紐約證交所 以上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台灣證券交易所 (4)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 充份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與法律之基礎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 139

142 證券市場 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要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依 1933 年證券法註冊之公司於發行後,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至於公開標購以取得公司控制權必須公開相關的資訊 由於必須公告的資訊較多,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建立了相關的申報書, 以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一致, 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5) 證券交易制度 :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美國證券交易所 (AMEX), 店頭市場 (NASDAQ) ( 註 : 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與店頭市場的交易管理方法一致, 僅在撮合方式有差異 )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撮合方式 :(1) 紐約證交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採用傳統的人工撮合 (2) 店頭市場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撮合原則 :(1)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皆為最先優先 (2)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該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買賣單位 : 除極少以 10 股為一交易單位外, 大多數以 100 股為一交易單位, 股票無統一面額 委託方式 :(1) 以委託執行的價格來區分 : 市價委託與限價委託二種 (2) 以委託存在的時效來區分 : 有當日有效委託與不限期委託 (3) 附加其他特別執行條件的委託 : 停止委託 停止限價委託 開盤委託 不可分割委託與填滿或取消委託等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代表指數 : 道瓊工業指數 S&P 500 指數與店頭市場指數 2. 香港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 ( 十億美元 ) (2) 交易市場 : (3)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香港交易所 1,547 1,643 2,832 3,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價指數證券市場股票債券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 香港交易所 22, , ,106 1,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 2012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3 年香港交易所 以上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台灣證券交易所 140

143 (4)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規定 :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 港股投資者才注意到上市公司資料公開的重要性, 此時才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 制定初步法令, 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 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時間內, 公佈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分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以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且持股超過 10% 的大股東, 須於股權變動 5 日內通知證交所及該公司 (5) 證券交易方式 : 交易時間 : 除公眾假期外, 交易時間如下 : 開市前時段 : 上午 9 時 30 分至上午 10 時正早市 : 上午 10 時正至中午 12 時 30 分延續早市 : 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2 時 30 分午市 : 下午 2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正 交易作業 : 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是一個買賣盤帶動的系統 在開市前時段, 系統只接受輸入競價限價盤 在持續交易時段, 系統只以限價盤 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進行買賣 買賣盤可選擇附加 全數執行或立刻取消 指示, 那麼, 要是不能同時全數完成有關買賣盤, 便會取消整個買賣盤, 不會保留在系統內 證券買賣是通過交易大堂內的終端機或在交易所參與者辦公室內的離場交易設施進行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1. 為避免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的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 得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貨幣的匯兌風險 2. 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之現金部分,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 ( ) ( 14~16 ) 本部分資料僅供參考, 若有更新, 仍以各投資國家市場實際狀況為準 141

144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4 日修正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142

145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143

146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144

147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145

148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46

149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石恬華 147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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