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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 客户名称 : 客户编号 : 营业部名称 : 管理编码 :

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签署页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姓名 ( 个人 ) 身份证号码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名称 ( 机构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通知送达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移动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姓名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层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是否自动延期 是, 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期年, 合同延期次数不限 否 授信情况 授信总额度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注 : 最终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生效日 终止日以乙方交易系统数据为准 风险阀值 平仓线 :130% 警戒线 :140% 担保物提取线 :300% 利 费率标准 融资年利率 % 融券年费率 % 其他管理费年利率注 :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业务参数进行调整, 调整结果以乙方公告数据为准 甲方 : 乙方 : 经办人 : 授权经办人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 (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加盖机构公章 ) 第 1 页共 21 页

3 ( 合同正文 ) 第一条为规范甲 乙双方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明确甲 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以及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业务规则 指引等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 达成如下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二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名词 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融资融券交易 : 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 或者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 二 ) 融资融券交易合约 : 由信息技术系统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融资融券交易成交和清算结果逐笔产生, 确定公司和投资者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包括 : 成交日期 合约起始日期 合约到期日期 融资融券金额 券种 数量 保证金比例 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标准等 正常情况下, 客户每发生一笔融资融券交易, 即自动形成一笔融资融券交易合约 融资融券交易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 并按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 融资融券交易合约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并且不得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期限 如遇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融资 融券期限可以顺延, 顺延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予以详细约定 经乙方同意, 可为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且不得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期限 ( 三 )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 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 四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指的 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用于记录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乙方持有 担保乙方因向融资融券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 ( 五 )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是指乙方用于与登记公司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的账户 ( 六 )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 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商业银行开立, 用于存放乙方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的账户 ( 七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指的 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商业银行开立, 用于记录融资融券客户交存的 担保乙方因向融资融券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 八 ) 信用账户 : 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统称 信用账户, 用以记录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明细 ( 九 ) 信用证券账户 :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指的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的 授信账户, 是指乙方根据甲方 第 2 页共 21 页

4 申请, 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该账户是乙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 十 ) 信用资金账户 :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指的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的 授信账户, 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信用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 ( 十一 ) 信用资金管理账户 : 是指甲方在银行开立的, 专门用于信用交易资金存管的资金账户 该账户是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的对应账户, 并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 ( 十二 ) 银行结算账户 : 是指甲方在银行开立的, 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用途的存款账户 甲方利用银证转账功能实现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之间的划转, 即现金担保品的提交与转出 ( 十三 ) 授信额度 : 是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市场情况及乙方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 确定授予甲方可融资金或可融证券的最高限额 ( 十四 ) 证券类资产 : 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股票 债券 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 十五 ) 担保物 : 是指甲方提供的 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 包括 :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全部资金 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甲方按要求补交担保物时, 经乙方认可, 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不动产 股权等资产 ( 十六 ) 保证金 : 是指甲方申请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 通过其信用账户向乙方提交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 十七 )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 是指乙方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结合市场情况 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 十八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 指乙方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标准, 结合市场情况 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照证券市值进行一定折算的折算比例 ( 十九 ) 保证金比例 : 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金额的比例 ;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 融资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买入价格 ) 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 ) 100% ( 二十 ) 标的证券 : 是指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结合市场情况 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 ( 二十一 ) 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 是指乙方公布的根据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确定的每个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 且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计算公式为 :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 =1+ 调节系数 - 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 =1+ 调节系数 - 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乙方可根据市场因素调整上述计算公式, 也可根据甲方信用风险状况及其申请, 为甲方设置固定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但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 二十二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 证券市值及 第 3 页共 21 页

5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 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现金 + (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 - 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 当融券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 折算率按 100% 计算 ( 二十三 ) 维持担保比例 : 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融资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 利息及费用总和 ) 其中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因长期停牌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证券, 乙方有权参考基金估值方式估值并重新计算相应的维持担保比例 ( 二十四 ) 当日市价 : 指相关证券当日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时价格 ( 二十五 ) 自然日 : 当天 0 点至 24 点为 1 自然日, 自然日的计算不受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影响 ( 二十六 ) 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 简称 sac 行业指数 该指数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指数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标准编制的跨沪深交易所市场的行业指数, 分 12 门类和制造业 9 个辅类共 21 条指数, 均以 2008 年 12 月 31 为基日, 基点 1000 点 自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 选用指数收益法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时, 可参考 sac 行业指数 中证协基金估值行业指数采用派许加权方法, 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数为权数加权计算 公式为 : 报告期指数 = 报告期样本股的调整市值 / 基期 1000, 其中, 调整市值 = ( 股价 调整股本数 ) 调整股本数为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股本进行调整后的股本 ; 基期为基日行业指数样本股的总市值,1000 为基点 上式中, 基期 基点的值是固定常量 股票价格在开市期间不断变化, 从而计算出即时的指数 sac 行业指数运用到停牌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时, 公式为 : 计算日的股票估价 = 停牌前一日股票收盘价格 计算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 sac 行业指数 停牌前一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 sac 行业指数 ( 二十七 ) 警戒线 : 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界限, 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 约定为 140%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对警戒线进行调整 融资融券交易中甲方是否达到警戒线以该交易日收盘数据为准 经乙方同意, 甲方信用账户中有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 期间警戒线的约定不变 ( 二十八 ) 平仓线 : 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约定为 130%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对平仓线进行调整 融资融券交易中甲方是否达到平仓线以该交易日收盘数据为准 当甲方达到平仓线以下按约定追加保证金期间, 其维持担保比例在交易时间的任一时点低于 115% 时, 乙方有权立即进行强制平仓, 并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 4 页共 21 页

6 经乙方同意, 甲方信用账户中有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 期间平仓线以及立即强平的约定不变 ( 二十九 ) 强制平仓 : 是指在融资或融券交易中,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及时补足 或追加保证金期间低于 115% 或甲方到期未清偿对乙方所负债务以及其他约定情形时, 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分的行为 ( 三十 ) 关联人 : 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披露 及相关证监会规定 交易所规则规定, 根据关联关系确定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 或对一方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准 ( 三十一 ) 一致行动人 :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确定的, 通过协议 合作 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能够扩大对另一方的控制能力, 或者巩固其对另一方的控制地位, 在行使相关决策或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准 ( 三十二 ) 转融通业务 :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 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 ( 三十三 ) 约定申报 :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发出的指定成交对手的转融通业务申请 具体要求以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准 ( 三十四 ) 交易所 :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十五 ) 登记结算公司 :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 第二章声明保证与承诺 第三条在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期间内,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保证与承诺 : ( 一 )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 不存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保证无重大违约记录, 不属于乙方的股东 关联人 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 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解除本合同 ; ( 三 )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 ( 四 ) 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 ( 含资金和证券 ) 来源合法, 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 无任何权利瑕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 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必要时, 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 ( 五 )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并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 ( 六 )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 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资信不良 违约记录等其他相关信息 ( 七 ) 甲方承诺有义务随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关注并了解自身账户情况 乙方通知 公告等所有可能或已经对甲方权益产生影响的信息或资料 ; 如因甲方自 第 5 页共 21 页

7 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了解 知悉及获得相关信息或资料,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 八 ) 甲方完全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风险, 尤其是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的相关规则和可能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并完全认可乙方依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甲方造成的影响, 不得对乙方在强制平仓开始 停止条件 平仓时机选择 平仓顺序 平仓价格及数量等方面提出异议, 主张相关权益 ; ( 九 )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 十 ) 甲方承诺已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 ( 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 ; ( 十一 )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 ( 十二 ) 甲方保证其信用证券账户是实名的, 并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一致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 ; ( 十三 ) 甲方知晓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同时, 甲方不全权委托乙方及其任何员工 证券经纪人进行账户操作 买卖证券, 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保证与承诺 : ( 一 )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 批准文件 关于核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 号 ); ( 二 ) 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 ( 三 )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 ( 包括资金和证券, 下同 ) 来源合法 ; ( 四 )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相关规则 ; ( 五 )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同时, 乙方及其任何员工 证券经纪人均不得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代其进行账户操作 买卖证券, 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三章信用账户管理 第五条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须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第六条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管理账户, 作为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的对应账户, 该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 6 页共 21 页

8 第九条甲方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资金管理账户对应三方存管协议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与信用资金管理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与乙方的财产信托关系及资金的存取按三方存管协议执行, 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 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甲方申请开立相关信用账户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 甲方为自然人的, 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或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甲方为机构的, 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有效的机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如提供有效的 三证合一 的机构营业执照, 无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 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或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不得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 转让给他人使用 ; 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资料发生遗失 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 并经乙方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挂失补办或资料变更 第十二条甲方有义务对在资质审查 征信 签订合同及开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当有关信息或资料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其提出的信息或资料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乙方对可能导致甲方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 合同履行重大不利变化的变更申请拒绝接受, 并对甲方采取限制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解除合同等措施 ; 乙方在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后, 有权主动要求甲方按照乙方业务流程进行补充或变更, 如甲方拒绝履行变更义务, 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三条甲方信用账户的开立 使用 变更及注销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乙方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甲 乙双方了结融资融券业务, 甲方全部清偿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债务后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相关信用账户, 经乙方审核同意后,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注销手续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经通知甲方后注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甲方信用账户注销前, 信用账户内有余额的, 经乙方审核同意, 甲方必须将信用账户内证券或资金全部转出 第四章保证金 标的证券及担保物管理第十六条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该担保物系专门用于担保乙方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债权的信托财产, 与甲方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 对信托财产予以处分, 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债务 其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 ( 一 ) 信托目的 : 甲方自愿将保证金 ( 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下同 )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 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 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 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 ( 二 ) 信托财产范围 : 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 第 7 页共 21 页

9 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 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三 )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 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 四 ) 信托财产的管理 : 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与甲 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 债务的影响 ; ( 五 ) 信托财产的处分 :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 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 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 信托的终止 : 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 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 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 包括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等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保证金提交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整体作为担保物, 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 应收利息和费用 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补偿金 违约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 ( 不限于调查 律师 鉴定 诉讼 仲裁等费用 ) 第十八条甲方确认, 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 由乙方通过乙方公司网站 网上交易系统或乙方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甲方确认, 证券交易所将相关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相关证券在乙方规定的相应范围内的,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告调低相关证券折算率致使相关证券折算率低于乙方规定的相应折算率的, 则乙方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乙方不得向甲方借出此类证券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 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 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 并及时通知甲方 其中, 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二十一条甲方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 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甲方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 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 市场状况 乙方财务情况 流动性 波动性 甲方资信状况 履约情况 偿债能力等因素, 定期或不定期确定或调 第 8 页共 21 页

10 整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 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强制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 标的证券范围及单一证券可融数量等指标 乙方的决定一经做出并按本合同第十一章规定的公告方式公布后, 即对甲 乙双方产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追加担保物时, 经乙方认可后, 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不动产 股权等资产 甲方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乙方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四条甲方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 时,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甲方保证金中的现金存取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划转, 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商业银行 乙方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在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乙方通过本合同第十一章规定的公告方式公布标的证券名单,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为无效指令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 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 甲方融券卖出时, 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融资 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章的公告形式公布, 并以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乙方逐日计算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 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 平仓线 ) 时, 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第十一章规定的方式向甲方发送追保平仓通知, 乙方将限制甲方进行担保物买入 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等操作, 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 (T 日, 即清算日 ) 起 1 个交易日内 (T+1 日 ) 追加担保物或部分还款, 确保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40%; 若甲方未能按期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 140% 以上, 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 (T+2 日 ) 起直接进行强制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40%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平仓线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当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在盘中任一时点低于 115% 时, 乙方有权立即进行强制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40%, 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在融资融券期间, 客户信用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况时, 处理方式为 : ( 一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处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暂停交易, 乙方决定暂不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 纳入可用保证金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 二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后的处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 自调整生效之日起, 该证券的折算率被调整为零, 该证券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但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甲方可以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 也可以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 但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 ( 三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后的处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因交易所调整或乙方主动发起的调整而发生变化的, 调整前, 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 调整后, 新增交易以调整后的折算 第 9 页共 21 页

11 率执行 ( 四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 乙方于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起, 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 甲方可在满足乙方规定的提取担保物的要求的前提下, 经乙方同意后, 将该标的证券转回其普通账户 ( 五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 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 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并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在融资融券期间,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被调出乙方标的证券范围的, 甲方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 调整实施后仍然有效 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 自调整生效日起, 甲方不能将其作为标的证券向乙方申请融入资金或证券, 但可以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 ; 被调整出乙方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 在乙方未作出进一步相关调整前, 仍可作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二十八条对因长期停牌等原因且未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而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证券, 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中证协 (SAC) 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 参考基金估值方式估值并重新计算相应的维持担保比例 停牌期间证券价格估算的公式为 : 计算日的股票估价 = 停牌前一日股票收盘价格 计算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 sac 行业指数 停牌前一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 sac 行业指数 第五章授信及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第二十九条信用额度 期限 利率和费率 ( 一 ) 双方约定,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自有资产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 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 二 ) 乙方确定对甲方的融资融券信用额度上限见本合同签署页, 最终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生效日及终止日以乙方交易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 三 ) 在授信额度内, 甲方实际融资融券业务由一笔或多笔融资融券交易共同构成, 实际融资融券的数额将以全部的 融资 ( 融券 ) 成交单的发生数额 为依据确定 各笔实际融资融券交易发生的金额之和不得超出上述信用额度 每一笔融资 融券交易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存续期限为 6 个月, 存续期满根据甲乙双方展期约定生成新的存续期, 该存续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 ( 四 )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财务状况 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甲方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 并通过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 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 ( 五 ) 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 应向乙方提交授信额度的调整申请 乙方同意后, 以乙方交易系统中的调整后的授信额度数据为准, 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 ; ( 六 ) 合同期满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 ; 本合同终止后,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 ( 七 ) 合同有效期限内, 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 乙方有权暂 第 10 页共 21 页

12 停甲方的授信额度 ; 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 ( 八 )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同时, 甲方应充分了解 : 甲方融资融券金额受乙方融资融券整体规模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及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限制, 甲方对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的使用遵循 先到先得 的原则, 并只需按照实际使用额度支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 对不能满足甲方融资融券额度使用要求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 ( 九 ) 乙方确定的融资利率 融券费用等利 费率见本合同签署页 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范围内确定融资利率, 乙方根据持有券源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确定融券费率, 该利 ( 费 ) 率不定期进行调整 无论甲方是否已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合约, 自乙方公告调整利 ( 费 ) 率之日起, 融资利率 ( 融券费率 ) 按乙方调整后的利 ( 费 ) 率计算 ;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费年利率见本合同签署页 因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展期期间的融资利率 ( 融券费率 ) 及相关参数以甲乙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约展期协议书约定或乙方系统数据为准 ( 十 ) 每笔融资 ( 融券 ) 的利率 ( 费率 ) 以委托时乙方交易系统和乙方公司网站公示的利率 ( 费率 ) 为准, 甲方通过认证后进入交易系统, 发出交易委托时, 即视同接受当日融资 ( 融券 ) 的利率 ( 费率 ); ( 十一 ) 乙方按甲方每笔融资交易的融资金额和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融资利息 计算公式 : 融资利息 = 融资金额 融资利率 ( 年利率 ) 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 /360; 乙方定期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结息 ( 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 计收融资交易的融资利息 ; 在此之前单笔融资交易已了结的, 则在了结时收取该笔融资交易的融资利息 因甲方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扣收的利息部分, 从扣收日起记为甲方对乙方新增的融资负债 ( 十二 ) 融券交易的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包括甲方实际使用证券当日和归还证券当日 计算公式 : 融券费用 = 融券金额 融券费率 ( 年费率 ) 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 /360; 融券金额 = 融券数量 卖出成交价格 乙方定期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结息 ( 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 计收融券交易的融券费用, 因甲方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扣收的费用部分, 从扣收日起记为甲方对乙方新增的融资负债 如在此之前, 单笔融券交易已了结, 则在了结时将该笔融券费用记为新的融资负债 ( 其他负债 ), 甲方应主动归还该融资负债 ( 其他负债 ) ( 十三 ) 乙方可代理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出转融券约定申报, 成交后, 甲方可使用约定申报转融券进行融券卖出操作, 甲方融券卖出后, 可买券还券和现券还券 对于转融入证券未卖出部分按照约定申报成功当日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转融券费率计算费用, 对于转融入证券融券卖出部分按照乙方公布的融券费率计算费用 乙方每日对甲方约定申报品种融券合约计算甲方应付费用 甲方累计应付费用 = 甲方上日累计应付费用 + 当日应付费用 ; 当日应付费用 = 约定申报转融券余额 约定申报转融券费率 /360+ 约定申报转 第 11 页共 21 页

13 融券融券卖出余额 ( 乙方公布的融券费率 - 约定申报转融券费率 )/360 第三十条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 向甲方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 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确定授信额度后由乙方提供资金和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 第三十二条在融资 融券约定期限内, 甲方自主决定提前归还乙方资金 证券 ( 含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 的时间, 但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指令 ( 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存取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 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 资料变更等 ) 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查询方式, 主动查询交易结果 如甲方对委托执行结果有异议,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 由甲 乙双方共同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甲方已认可相关执行结果 第三十四条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 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供甲方查洵 第三十五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查询其帐单及交易结果 : ( 一 ) 柜台查询 ; ( 二 ) 热键自助查询 ; ( 三 ) 互联网交易客户端查询 ; 甲方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 即甲方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 随时留意自己的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信件等, 若因为甲方的疏忽大意而延误补仓, 相应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 一 )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 ( 二 )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金额 担保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三 )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 偿还期限,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 数量 余额 ; ( 四 ) 其他 第三十七条甲方融券卖出暂不得采取市价委托申报方式 ;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甲方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甲方融券期间, 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 卖出该证券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当天无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经交易所认可的证券, 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合约期限为六个月 合约到期前, 双方可以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乙方制度及双方约定进行合约展期 特殊情况下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 : 第 12 页共 21 页

14 ( 一 ) 合同先到期且未续签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日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日之后, 且合同未续签的, 融资融券期限缩短至合同到期日 ( 二 ) 合同先到期且已续签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日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日之后, 合同已续签的, 融资融券期限按正常情况计算 ( 三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融资融券期限 1 标的证券停牌的, 经乙方同意, 可以以复牌日为到期日 否则, 甲方应在合约到期日前归还该笔融资融券负债 2 因停牌无法买券还券的, 甲方应以资金形式偿还所负融券债务, 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现金补偿金额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融券数量余额 3 如符合乙方的合约展期要求, 甲方也可向乙方申请合约展期 乙方评估甲方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 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要素并同意展期的, 则甲乙双方签署展期相关协议, 约定展期的合约信息, 包括合约编号 展期期限 展期利率或费用等, 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也不能超过合同到期日 如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实现支持符合条件的客户在线申请展期, 则甲方在线发起展期申请即视同接受展期相关要求 ( 四 ) 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融资融券期限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 融资融券期限提前到发行人公告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 五 ) 证券要约收购的融资融券期限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 该笔融券交易的期限缩短至该证券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第三十九条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期满日为非交易日的, 融资融券期限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所有利息 费用仍然按照每一自然日计取, 直至下一交易日 融资融券期限不足一个自然日的, 按一个自然日计算 第四十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不得用于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及赎回 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四十一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 自身业务需要等制定交易监控指标 超过交易监控指标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 ;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 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需要等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调整 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甲 乙双方就普通证券交易所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及相关文件中 交易代理 的相关内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样适用于甲 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委托代理事项 第七章权益处理 第 13 页共 21 页

15 第四十三条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为甲方的利益持有, 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 表决 配售股份的认购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甲方在融资融券期间对通过乙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合计持有的证券行使股东权利的, 需按照乙方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和表达意见 甲方在表达投票意见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存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 乙方不对甲方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 乙方通过客户投票征集系统征集甲方的意见后, 以乙方名义按照分类表决的结果和票数进行投票, 代其行使股东权利 甲方承诺, 对乙方在征求其意见后, 按照法律规定及甲方意见, 以适当方式行使对证券发行人权利的结果给予认可, 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交易所对申请的时限和费用有要求的, 甲方应按照要求提前提交申请, 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乙方自营 投行 受托等业务持有与甲方融资买入的同一证券品种, 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可以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同 第四十六条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与关联人合计持有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的上市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甲方如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 甲方提出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的, 乙方可以在征求其他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 以乙方名义向上市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四十七条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与关联人合计持有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的上市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甲方如需要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 甲方提出的临时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 乙方可以在征求其他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 以乙方名义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第四十八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 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发生相关权益时,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权益处理 : ( 一 )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 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甲方所有 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乙方在现金红利或利息到帐后, 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 二 )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 该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属于甲方所有 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股票或权证等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 ; 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 三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 并根据乙方委托相应更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 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 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并根据乙方委托相应更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 四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 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甲方可通过追加其他担保物, 使其维持担保比例在去除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价值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经乙方审核同意, 将信用账户内涉及要约收购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 五 ) 如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方式的,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 第 14 页共 21 页

16 对应市值的计算 第四十九条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存在尚未归还给甲方余券的, 在下列情形下, 乙方按照余券数量对甲方进行补偿 : ( 一 )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 乙方向甲方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 ( 二 )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 乙方对甲方相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 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 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 计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 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 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 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 三 )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 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放弃该部分权益, 乙方无需补偿 第五十条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融入证券发生相关权益时,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权益处理 : ( 一 )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股息的, 该现金红利或股息属于乙方所有, 甲方需在上市公司公布的除权除息日将相应金额的现金归还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在除权除息日当日从其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红利或股息金额 ; 如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现金余额不足, 不足部分新增甲方融资负债, 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 二 )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 乙方将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计入甲方对乙方的融券负债, 并在除权除息日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应证券的实际融券数量 ( 三 ) 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 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 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数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派发权证数量计算, 乙方在权证上市首日清算后,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予以扣除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 不足部分新增甲方融资负债, 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 四 ) 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券 权证, 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 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增发新股 可转换债券 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 补偿数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 乙方在上市首日清算后,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 不足部分新增甲方融资负债, 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如乙方放弃该优先认购权应通知甲方, 甲方不需要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 也不需要向乙方补偿 ( 五 ) 证券发行人配股的, 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 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配股补偿金额 = 融券数量 ( 基准价格 - 配股除权价格 ) 其中 : 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 配股除权价格 =( 基准价格 + 配股比例 配股价 )/(1+ 配股比例 ) 乙方在配股除权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 不足部分新增甲方融资负债, 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 第 15 页共 21 页

17 利息 如乙方放弃该配股权益应通知甲方, 甲方不需要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 也不需要向乙方补偿 ( 六 ) 配售可转债的权益处理 : 如果乙方有配售意向, 应在股权登记日前通知甲方, 甲方应按照该配售权的价值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出的权证和债券上市首日划付需补偿的金额, 如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不足, 不足部分新增甲方融资负债, 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普通可转债的配售权价值 =[ 可转债上市日的平均价 - 可转债的配售价格 ] 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 配售比例分离交易可转债的配售权价值 =[ 分离出的债券上市日的平均价 + 分离出的权证上市日的平均价 每张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权证数量 - 可转债的配售价格 ] 可配售的可转债张数 如乙方放弃该配售可转债的权益应通知甲方, 甲方不需要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 也不需要向乙方补偿 ( 七 ) 甲方融入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应在不迟于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提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 如甲方未按约定了结该笔融券负债,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实现相应债权 第八章债务清偿及强制平仓 第五十一条甲方因融资融券交易对乙方所负债务范围包括 :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证券交易手续费 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的顺序为 : 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证券交易手续费 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甲方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五十二条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五十三条甲方从事融资交易, 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 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由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发出指令,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划出相应资金至乙方 第五十四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 可自次一交易日起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 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由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发出指令, 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出相应证券至乙方 第五十五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 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 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 不得另作他用 : 买券还券 ;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 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 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甲方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应按逾期债务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强制平仓 : 第 16 页共 21 页

18 ( 一 )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补充足额担保物 ( 二 ) 单笔融资或融券交易到期, 甲方未按约定全额归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三 )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乙方有权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 优先实现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第五十八条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 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债务的, 乙方有权于合同解除日 (T 日 ) 合同终止日(T 日 ) 或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 (T 日 ) 的下两个交易日 (T+2 日 ) 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实现相应债权 第五十九条乙方在强制平仓时有权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处置的品种 数量及平仓顺序 同时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合适的价格 数量进行申报, 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强制平仓操作以最有利于成交为首要原则, 甲方客户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 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 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 一 ) 融资业务中出现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第 ( 一 ) 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应根据市场交易情况, 结合客户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 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 剔除停牌证券, 以市值优先或折算率优先的顺序进行强制平仓 ( 卖券还款 ) 当融资业务出现第五十七条第 ( 二 ) ( 三 ) 项以及本合同第五十八条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除上述卖券还款外, 可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 直接还款的顺序在卖券还款之前 上述折算率以乙方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 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 二 ) 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五十七条第 ( 一 ) 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应根据市场交易情况, 结合客户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 剔除当日停牌证券, 以市值优先或折算率优先的顺序进行强制平仓 ( 买券还券 ); 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 ; 当冻结资金仍然不足时, 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 ; 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强制平仓时, 将甲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 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 卖出甲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 ( 一 ) 项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 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五十七条第 ( 二 ) ( 三 ) 项以及本合同第五十八条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除上述买券还券外, 可直接使用甲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 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 上述折算率以乙方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 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如因标的证券长期停牌导致无法卖券还券的, 甲方应以资金形式偿还所负融券债务, 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现金补偿金额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该股票所在行业的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融券数量余额 ( 三 ) 乙方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 结合甲方客户信用账户融资融券债务的盈利情况, 剔除当日停牌证券, 以盈利优先或亏损优先的顺序 按照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 ( 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 ) 第六十条一旦甲方所欠债务已全数偿还, 或者乙方认为必要时, 平仓措施可以停止, 但在乙方停止平仓指令下达前 ( 含当时 ) 已经发生的平仓措施不在此列 第六十一条甲方担保物被全部自行平仓或强制平仓后, 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完全清偿对乙方所负债务 如甲 第 17 页共 21 页

19 方未清偿的债务对应的融资融券合约尚未到期的, 该部分合约的到期日将调整至自乙方向甲方发出强平通知结果之日 第六十二条甲方负债合约一旦被乙方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乙方将甲方列入风险账户, 并限制其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权限 经甲方申请, 乙方对其风险评估, 并调整其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保证金比例后, 可解除相关账户限制 第六十三条甲方因违约被乙方强制平仓 2 次及以上者, 乙方将视情况将甲方列入融资融券业务黑名单, 并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四条由于标的证券无法交易等市场原因, 导致甲 乙双方无法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 经协商可以采取现金替代等方式了结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五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或捐赠等情形, 甲方或相关权利人须提供符合法定条件 并经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 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偿还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六十六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 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甲方融入发行人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 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 甲方应在合并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 了结相关信用交易 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六十八条甲方融入发行人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的, 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 甲方应在要约收购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 了结相关信用交易 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六十九条乙方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 了结相关信用交易 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十章保密及免责条款 第七十条甲方对普通账户 信用账户 身份证 密码等所有个人信息及资料妥善保管 严格保密, 不得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 证券经纪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凭甲方相关帐号 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所为, 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七十一条甲 乙双方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一切信息或资料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除因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有权机关要求及另一方书面同意外,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 否则, 由泄露一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 ( 一 ) 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战争 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情形 ; ( 二 ) 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 无法控制 不可预测的技术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 ; ( 三 ) 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变化,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修改情形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8 页共 21 页

20 第十一章公告 通知与送达 第七十三条当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平仓线时, 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发送追保平仓通知, 同时公司将限制客户进行担保物买入 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等操作 以上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并以本合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七十四条以下对乙方所有客户均适用的事项, 乙方可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 ( 一 )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 ( 二 ) 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 ( 三 )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及警戒线和平仓线 ; ( 四 ) 当日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 ; ( 五 ) 其他适用于乙方所有客户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乙方对于适用所有客户的公告事项, 须通过乙方网站公布, 或在通过乙方网站公布的同时, 通过乙方营业部营业场所 乙方交易系统等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公布 乙方采取以上方式做出的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 并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甲 乙双方约定以如下三种方式之一, 由乙方通知甲方相关信息 ( 一 )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 ( 二 )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 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 ( 三 )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甲方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紧急联系人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及邮编见本合同签署页 第七十七条甲方承诺保证联络方式真实 有效 畅通, 联络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 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第七十八条甲方承诺同意乙方通过本章约定的方式发出的公告或通知, 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 对于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通知和公告, 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 解除或终止 第七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业务规则 指引, 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乙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合同内容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通过本合同规定的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公告后 3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 视为认可修改或增补的内容, 并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十条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 一 )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 ; ( 二 )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三 )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 一 )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没有及时追加担保物的 ; ( 二 ) 甲方违法本合同约定没有及时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 ; 第 19 页共 21 页

21 ( 三 ) 甲方在征信 签约 开户 授信等业务办理过程中, 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 骗取乙方办理相关业务的 ; ( 四 ) 其他甲方严重违约情形的 ; ( 五 )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及有关机关采取财产保全 强制执行措施的 ; ( 六 ) 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 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 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 ; ( 七 ) 甲方 ( 甲方为自然人 )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八 ) 甲方 ( 甲方为法人机构 )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九 ) 法律法规 证监会 交易所 登记公司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亦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八十三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甲方在未完全清偿乙方融资融券债务前不得将其信用账户内资产提取或转出, 甲方 甲方的继承人或甲方的清算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 (T 日 ) 起 2 个交易日 (T+2 日 ) 内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否则,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处分甲方的担保物, 实现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处分担保物后乙方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 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 处分担保物后甲方账户内资产剩余部份可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八十四条有关本合同的签订 效力 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规定及规则 第八十五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协会申请调解 ;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甲 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 如甲方不作选择, 即默认为第二种方式 ): ( 一 )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 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 二 )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其他约定 第八十六条如甲方为自然人, 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必须由本人办理, 不得授权任何人代理, 甲方本人即为本合同的联系人 ; 如甲方为机构, 应授权唯一一名代理人全权办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业务, 该代理人即为甲方联系人, 乙方拒绝接受法定代表人和该代理人之外任何人员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业务 第八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申请表 确认书 通知书 交易委托指令和融资 ( 融券 ) 成交单等所有资料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如与现在或将来颁布的国家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规定及规则冲突的, 则冲突部分按相关规定及规则执行 ; 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合同中所称 超过 低于 少于 不含本数, 以上 以下 达到 含本数 第九十条本合同中所有计算公式中的数学符号 + 指 加上 - 第 20 页共 21 页

22 指 减去 指 乘以 或 / 均指 除以 第九十一条本合同经甲 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甲方为自然人, 应由甲方本人签字 ; 如甲方为机构,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期限见本合同签署页 双方约定, 如甲方已事先选择本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的, 至本合同到期日, 如双方均未以任何方式表达异议, 则本合同自动延期, 延期期限见合同签署页 第九十三条如甲方选择了本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 但乙方根据监管规定以及甲方的资信状况, 决定不予续约的 ; 或甲方未选择本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的, 合同到期前至少 5 个工作日, 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 向甲方发出终止或续约通知, 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续约或重新与乙方签订合同 甲方未续约或重新与乙方签订合同的, 合同届满终止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 广告 说明 承诺 证明 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 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九十五条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 第九十六条乙方已指定专人向甲方 (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 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 业务流程和本合同条款 甲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页上签字或盖章, 即视同甲方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1 页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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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 具体要求按照中央结算公司 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债券质押操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客户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参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 须向中金所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指南 为帮助会员 客户做好各项准备, 有序参与国债作为期 货保证金业务, 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 业务准备 ( 一 ) 会员业务准备 1 会员开立专用国债托管账户 会员开展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 须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 开立专用国 债托管账户, 专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 专用账户的 开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 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债券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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