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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M-C- 信用资金台账号 : 合同编号 : 普通资金账户号 : 客户姓名 / 全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 适用于资产管理计划 / 金融产品 ) ( 二方 )

2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 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 : 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 为您提供融资融券, 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 ; 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 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 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 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 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 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 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 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 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 一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 您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 当您发生亏损时, 因需向本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 除损失自有资金外, 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 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偿债务 二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违约风险 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 系统风险 不可抗力 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 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三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 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 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 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 您的担保物将会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 平仓的品种 数量 价格 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 平仓的数量 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由您自行承担 四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如果发生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约足额补仓或减仓及其它严重影响您信用状况的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影响您偿债能力的事件 或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财务安排或监管要求等, 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 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或者提高补 ( 平 ) 仓维持担保比例, 或者限制您信用账户的交易权限, 这将影响您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或可能导致您的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如发生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我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取消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您自行承担 六 融资融券期间, 我公司调高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 融资 ( 融券 ) 固定额度占用费率时, 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 七 您申请融资融券负债展期时, 若您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 维持担保比例水平 年龄 已结未付利息的归还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 您将面临可能无法展期的风险,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八 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 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当您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破产 解散等情况时, 您将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的风险,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九 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当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 对保证金比例 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 补 ( 平 ) 仓维持担保比例 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 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 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的最大占比 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发生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 您将可能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 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 无法提取担保物 合约无法展期 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如果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实时调整的, 您的融资 ( 券 ) 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1

3 十 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我公司将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 向您发送通知 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 我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 ; 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 我公司手机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 ;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 ; 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 ; 以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 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 因此您应及时关注邮箱 手机及本公司的公告等 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 均有可能面临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将由您自行承担 十一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要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并建议您经常修改密码 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 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如您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 您发出担保品转入指令后, 应该核查该指令是否 已报 并关注担保证券日终是否交收成功, 如担保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 可能会导致您无法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 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重点关注我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 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 或因未申报 卖券还款 指令导致融资负债到期未归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 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 交易所等部门限制,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四 您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 配债 行权的, 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自有资金, 不得以融资买入方式行使 因您信用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不足导致配股 配债 行权失败的, 其相应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五 您若以申报 普通卖出 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 须按该证券对应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偿还该证券的融资欠款 ; 您若以申报 卖券还款 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的证券 ( 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 ) 所得价款, 须按所有融资买入证券对应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偿还您的融资欠款 ; 您若申报 直接还款 指令, 须按所有融资买入证券对应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偿还您的融资欠款 双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前述所称价款在归还上述欠款前不得用于配股 配债 行权等权益的行使 十六 您应及时归还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负债 如您未能按期履行归还义务,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将可能被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您应归还债务的信息在日终清算前后可能存在差异, 您的应归还负债以日终清算数据为准, 请您关注日终清算后数据 十七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制定的标的证券品种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设置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买入或转入的担保证券只能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选定, 但这并不代表本公司承诺买入上述证券品种均能赢利 您在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选择投资品种, 并独自承担盈亏结果 十八 受上市公司基本面 市场基本面等影响, 如上市证券连续下跌,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 有可能发生巨额亏损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 也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您造成交易亏损 十九 您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您担保物总市值的比例超过本公司核定的比例时, 本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您提交 融资买入 担保品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 本公司有权根据已接受的单只担保股票市值占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情况, 拒绝接受包括您在内的所有客户对该股票进行担保物提交 担保品买入和融资买入并就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一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 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 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二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如因本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指标触及监管上限或因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 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您的融资 融券需求, 您可能面临虽有充足的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但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三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若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的, 本公司有权拒绝您的委托, 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禁止您的融资买入 担保品买入及融券卖出, 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四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 将可能影响您征信记录,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

4 二十五 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 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 审慎授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 代理人向您负责, 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十六 您应清楚知晓我公司营业部及员工的下述规定 :(1) 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 ;(2) 不得为您代客理财 ;(3) 不得向您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 ;(4) 不得向您私下吸收存款 证券, 支付利息 费用 ;(5) 不得向您提供担保 ;(6) 不得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 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二十七 如您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 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的持股情况 ; 您持股期间不得使用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 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 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 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八 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限售股持股情况, 不得违反规定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 不得将限售股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如未遵守此项规定, 您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九 您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 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 适用于个人客户 ) 三十 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 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出现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或暂停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取消或暂停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等情况,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三十一 您的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限制,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三十二 您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它证券公司使用, 在其它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 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所带来的风险由您承担 三十三 我司仅向您发送补仓 平仓预警 提前了结等各类通知 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产品委托人履行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所有条款, 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业务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没有风险 3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指标 : 风险阀值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140%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160% 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 300% 平仓 / 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1 个交易日补仓期限 2 个交易日 融资融券授信相关指标 授信额度 额度生效期限 根据甲方资产状况 申请额度, 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及财务状况确定 最终审批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授信审批结果为准 授信额度生效日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为准 授信额度类别 根据甲方申请及乙方相关规则确定, 最终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确定类别为准 利 ( 费 ) 率 融资年利率 融券年费率 融资额度占用费率 融券额度占用费率 逾期利率及罚息率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或通过双方约定, 具体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数据为准 保证金比例 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具体数据以乙方核准的结果为准 甲方同意上述融资融券授信具体指标, 在乙方对其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以邮件方 式发送至甲方留存在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开立的第三方邮箱里 特此确认 4

6 甲方 ( 资管计划管理人 / 金融产品管理人 ): 全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注册地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手机邮政编码 资产管理计划 / 金融产品信息 资产管理计划 / 金融产品名称资产管理计划 / 金融产品沪 A 证券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 / 金融产品代码 / 合同编号资产管理计划 / 金融产品深 A 证券账户 乙方 ( 证券经营机构 ): 全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邮政编码 经办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人 甲方确认乙方已指定专人向甲方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说明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并且乙方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全部内容, 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所作的选择均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自愿签署本协议 甲方 ( 自然人签名 法人盖章 ): 乙方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理人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理人 )( 签章 ):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5

7 鉴于甲方拟以其管理的 ( 合同编号 / 产品代码 : ) 的财产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及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 试行 )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相关事宜, 达成如下合同,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否则在本合同中, 下列词语解释为 : 融资融券交易 指甲方( 未作特别说明, 本合同中的甲方均指本合同项下的资管计划或金融产品 ) 向乙方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指乙方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 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述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指乙方依法在存管银行开立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 担保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业务所生债权的资金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述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是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 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 即甲方 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是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甲方信用资金台账 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 即甲方 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产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该账户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统称 甲方信用账户,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所述 客户授信账户 授信额度 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资产状况 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在甲方提出融资融券申请后确定的授予甲方在其保证金足额的情况下可能使用到的最大资金额度或融券卖出金额或数量 固定额度 指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 乙方为甲方在约定期限内保留的最大可用融资金额或约定券种的最大可用融券卖出数量 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可自主使用该额度, 乙方有权收取固定额度相关费用 固定额度分融资固定额度和融券固定额度 融资买入 指甲方使用融入的资金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以 融资买入 指令买入融资标的证券的行为 融资买入的证券直接划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乙方相应维护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明细 融券卖出 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以 融券卖出 指令卖出融券标的证券的行为, 卖出资金直接计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乙方相应维护甲方信用资金台账的明细数据 担保品买入 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台账中的现金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 买入的证券直接划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乙方相应维护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明细 标的证券 指可用于进行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的证券品种 担保物 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以及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以及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因补仓而提交的其他证券 不动产 股权等资产整体作为甲方对乙方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担保证券 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记载的所有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债权的证券, 包括甲方提交及担保品买入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甲方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及上述证券产生的孳息 保证金比例 指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与其所能融入资金和证券( 以金额计 ) 的比例 包括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 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 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现金 + (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 - 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 融资买入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买入价格, 其中买入价格中含各种交易费用及税费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 - 交易税费,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6

8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 折算率按 100% 计算 维持担保比例 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可接受的证券总市值 + 甲方认可的其它资产价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 利息及费用 )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指乙方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的特定值 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 指乙方对客户交易数据的结算行为, 下同 ) 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特定值时, 甲方应在平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并使其信用账户在平仓期限截止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特定值, 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进行处置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指乙方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的特定值 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特定值时, 甲方应在补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并使其信用账户在补仓期限截止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特定值, 否则乙方有权禁止甲方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 担保品卖出 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等相关操作 平仓期限 指根据日终清算数据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后, 甲方须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并使其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期限 补仓期限 指根据日终清算数据甲方信用账户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后, 甲方须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并使其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的期限 强制平仓 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现金管理产品 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 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 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 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甲方保证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 ( 包括资金和证券, 下同 ) 以及用于补仓的其它证券 不动产及股权等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同意乙方使用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的信用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甲方的信用报告进行查询, 同意乙方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甲方信用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甲方确认乙方按规定及本条款约定使用及报送上述资料不构成对甲方的任何侵权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甲方承诺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 专业机构代其管理的金融产品签署合同的除外 ), 亦未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账户或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已销户 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 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 行政部门 司法部门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 处罚 禁止交易等情形 甲方已详细阅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所有条款及内容, 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的讲解, 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合同内容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的确切含义, 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 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 内部规章 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获得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 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 司法判决 裁定 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 命令及决定等, 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2.2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7

9 2.2.2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 不违规为甲方与其它客户 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不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 能为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 内部规章 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获得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 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 司法判决 裁定 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 命令及决定等, 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第三条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权利 向乙方申请开立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及甲方信用资金台账, 提交乙方认可的担保物, 通过乙方信用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时, 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 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以及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查询融资融券账户资产 负债及交易的相关信息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得到赔偿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义务 甲方须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上海 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并保证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遵守相关规定 甲方信用账户开户后, 甲方同意乙方在普通交易系统对其对应的普通资金账户设置 禁止销户 禁止撤指定, 对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设置 禁止销沪 ( 深 ) A 股证券账户 甲方证券账户持有海通证券(600837) 的数量须小于海通证券 (600837) 流通股本的 5%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融券卖出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本款实际生效时间以交易所技术系统前端控制为准 ) 向乙方申报其本人所有及控制的全部证券账户 甲方融券期间, 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卖出与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 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并且卖出该证券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所交易主机当时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 当天无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卖出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本条实际生效时间以交易所技术系统前端控制为准 )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或者增减变动的数量, 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 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并按规定自行办理 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标准按时 足额向乙方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融资 ( 融券 ) 相关费用 权益补偿款 逾期利息及罚息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证券交易手续费 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应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偿还乙方负债以乙方日终清算数据为准 甲方向乙方偿还债务时, 应先偿还融资 ( 融券 ) 费用等相关税费, 再偿还所融资金和证券 甲方未按约偿还上述负债的, 乙方除有权按合约原利 ( 费 ) 率改收逾期融资利息及逾期融券费用外, 还有权按本合同 8.4 款的规定向甲方计收罚息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融资融券相关费用包括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 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 其中, 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按甲方使用 ( 指形成日终负债的部分 ) 的实际自然天数计收 若甲方使用融资 ( 融券 ) 固定额度的, 融资 ( 融券 ) 固定额度占用费按甲方获批的固定额度中未使用部分 ( 指未使用或日间使用但日终清算后未形成日终负债 ) 所占用的自然天数计收 ; 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按甲方获批的固定额度中已使用部分 ( 指形成日终负债的部分 ) 的实际使用自然天数计收 融资融券相关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 融资利息 = 天数 ( 甲方每日已使用融资金额 融资年利率 360)( 算尾不算头 ) 甲方获批融资固定额度金额 甲方使用 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 = 天数 融资年利率 360 ( 算头算尾 ) 融资固定额度形成的当日融资负债金额券种数天数费率种类 融券费用 = ( 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 融券负债数量 对应的融券年费率 /360)( 算头不算尾 ) 8

10 占用占用费率 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 甲方获批的某费率种类的某券种融券固定额度数量 甲方使用 融券固定额度生效日或券种数天数种类该融券固定额度形成的某券种当日融券负债数量 展期日该券种收盘价 ( 或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 ) 对应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年费率 /360 ( 算头算尾 ) 融券品种当日无收盘价的, 按乙方公布的公允价格计算, 乙方未公布公允价格的, 按该证券前收盘价计算 甲方使用固定额度的, 固定额度的使用期限 收费方式及标准 融券固定额度的品种及数量等要素均以甲方申请并经乙方核定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央行调整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 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转融通业务收费标准等情形时, 乙方有权相应调整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 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率及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率 自调整之日起, 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及新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 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及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率计算相关费用 融资及融券相关费用在每月的 20 日 (20 日为非交易日的, 提前至前一个交易日 ) 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结转并收取 甲方应按约支付上述费用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及乙方的规定提交足额保证金并保证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且未设定其他担保,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根据日终清算数据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后, 按照乙方的规定在补仓期限内及时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补仓期限截止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根据日终清算数据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后, 按照乙方的规定在平仓期限内及时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平仓期限截止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身份证件和密码等资料,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用账户交由他人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甲方征信材料变更时, 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最新变更的材料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 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持股情况 ; 甲方持股期间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向乙方申报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证券账户限售股持股情况, 不得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 不得将限售股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甲方前述限售股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向乙方申报 甲方不得对提交进入信用证券账户的担保证券作出限售承诺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产品委托人履行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首次授信 变更授信及每个月的前五个交易日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委托人名册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基金季报 年报 临时报告及其它乙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甲方应向产品委托人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风险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权利 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 乙方可对甲方的信用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甲方进行征信包括从第三方机构获取甲方的征信信息 有权对甲方信用级别进行评定 当甲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信用级别 保证金比例或授信额度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交易权限 : (1) 被乙方强制平仓的 ; (2) 逾期未偿还乙方负债的 ; (3) 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虚假报告, 情节严重的 ; (4) 因异常交易被交易所取消交易权限的 ; (5) 违规违约导致乙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产生重大损失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 ; (6) 拒不配合乙方执行强制平仓或其它违约处置措施的 ; (7) 被其他证券公司强制平仓且属于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名单的 ; (8) 出现严重影响甲方信用状况 偿债能力情形的 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监管要求 市场情况 甲方资信或交易情况及乙方自身情况, 随时确定 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保证金比例 平 ( 补 ) 仓维持担保比例 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 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 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的最大占比 授信额度 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业务参数及风险阀值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但不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补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9

11 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在补仓期限截止日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否则, 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进行担保品买入 担保品卖出 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等操作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可处分担保物情形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以及经乙方认可后甲方提交的其它担保物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发生甲方信用账户融资融券合约逾期 未按乙方要求提前归还相关负债等情形的, 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提取担保物, 不论甲方信用账户是否符合担保物提取条件 乙方认为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执行甲方指令, 或执行有关交易指令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 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有关交易指令 乙方无须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当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的,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 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禁止甲方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 担保品买入 担保品卖出等措施, 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当甲方相关证券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时, 乙方仍然保留根据合同约定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的权利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义务 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获批后, 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 证券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 ( 平 ) 仓维持担保比例时, 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 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 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供甲方查询 为甲方提供多种交易手段, 但无须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 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以电子邮件方式为甲方寄送对账单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信用账户管理 4.1 甲方信用账户的开立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相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应当一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后, 须在乙方相应交易单元上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在融资融券期限内不得对相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及注销 不得注销相对应的普通资金账户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甲方信用资金账户, 作为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乙方为甲方开立实名甲方信用资金台账, 用于记载甲方的担保资产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 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4.2 甲方信用账户的注销甲乙双方了结融资融券债权债务关系后,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甲方信用账户, 或者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的约定注销 注销时,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有证券资产的, 经乙方同意, 甲方可以申请将有关证券划转到相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 甲方信用账户注销后, 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条 融资融券特定财产的信托关系 5.1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保证金 ( 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下同 )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 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 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 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5.2 信托财产范围 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 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5.3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 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5.4 信托财产的管理 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乙方的名义持有, 与甲 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 权 债务的影响 10

12 5.5 信托财产的处分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 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 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5.6 信托的终止 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 甲方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 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6.1 乙方在 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 中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及额度类别 有效期 融资利率 ( 融券费率 ) 平 ( 补 ) 仓维持担保比例 可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 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初始保证金比例等 6.2 乙方根据乙方的征信及授信制度评定甲方信用等级, 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资产状况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 乙方净资本等因素, 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 其融资金额及融入证券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授信额度 6.3 甲方 ( 指管理人 ) 须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乙方按年度报告公示情况重新确定甲方授信额度有效期,( 已按本年度年度报告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 ) 乙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重新进行征信或授信 授信额度终止后, 甲方无权进行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的操作 6.4 乙方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前, 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甲方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时, 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6.5 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甲方担保物总市值的比例超过乙方核定的比例时, 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提交 融资买入 担保品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 6.6 乙方有权根据已接受的单只担保股票市值占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情况, 拒绝接受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客户对该股票进行担保物提交 担保品买入和融资买入并就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6.7 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6.8 乙方在当日最大可融资 融券总规模内, 按 时间优先 原则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 ( 使用固定额度的除外 ) 当超出上述规模时, 甲方发出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为无效指令,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6.9 甲方若以申报 普通卖出 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 须按该证券对应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偿还该证券的融资欠款 ; 甲方若以申报 卖券还款 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的证券 ( 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 ) 所得价款, 须按所有融资买入证券对应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 ; 甲方若申报 直接还款 指令, 须按所有融资买入证券对应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 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还款顺序 6.10 融资 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 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顺延期间照常计息 ), 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实际使用以乙方日终清算结果为准 合约到期前, 甲方申请且经乙方评估同意的, 可办理展期, 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证券交易所发生当日不再恢复交易的指数熔断时, 当日到期的合约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如下一交易日继续发生当日不再恢复交易的指数熔断, 则到期合约可再次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以此类推 6.11 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乙方在其网站公布标的证券范围 甲方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仅限于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 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其网站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甲方应及时将符合乙方要求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至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将用于担保的资金划转至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 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担保物交收成功或到账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其中深市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 债券回购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及赎回 预受要约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 证券质押, 沪市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 债券回购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及赎回 预受要约 现金选择权申报 出入库 / 回购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 甲方不得提交限售股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交易及非交易指令,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交易所及乙方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等的变更情况, 并及时调整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减仓或按约定了结负债 如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进行调整, 乙方将及时调整乙方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并于每次调整后在乙方网站公告, 但证券因新上市 撤消风险警示及其他特别处理而调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 以及因债券 / 基金到期退市调出的, 乙方不公告 11

13 融资融券期限内,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及融券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 暂停交易期间, 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 对其公允价格进行调整, 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公允价格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因公允价格变化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 /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及时调整 追加担保物 减仓 停牌证券公允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 停牌证券首日公允价格 = 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停牌证券首日 AMAC 价格 = 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停牌证券第 t 日的 AMAC 价格 = 停牌证券第 t-1 日的 AMAC 价格 (1+t-1 日 AMAC 行业指数收益率 )(t 2); 停牌证券第 t 日公允价格 =MIN( 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停牌证券第 t 日的 AMAC 价格 )(t 2) 停牌期间, 如上市公司出现资产重组失败或其他重大事项时, 乙方有权另行调整该证券的公允价格 注 :AMAC 行业指数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 融资融券期限内,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 自调整生效日起, 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被暂停交易 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涉及吸收合并 权益处理事件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 乙方在计算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时, 可以根据乙方确定的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 融券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且恢复交易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或固定额度有效期之后的, 除乙方在指定日取消甲方固定额度或要求甲方在指定日之前了结该证券的融券交易外, 交易期限可顺延, 顺延期限 ( 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 ) 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已被获准展期的合约除外 ); 甲乙双方也可协商现金了结 甲方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债务到期之后的, 除乙方要求甲方在指定日之前了结该证券的融资交易外, 交易期限可顺延 顺延期限 ( 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 ) 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已被获准展期的合约除外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 ( 仅指非融资买入的证券 ) 因暂停交易导致甲方无法归还到期负债的, 合约期限可顺延至上述担保证券复牌日 融券期限内, 发生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或其发行人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等情形的, 甲方应于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 在终止交易日仍未归还融券负债的,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日期前用现金偿还, 偿还金额为融券卖出金额及融券总费用之和 ; 未偿还部分, 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向甲方追偿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的, 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乙方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乙方在计算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时, 该证券市值以零计算 甲方应在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后或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返还前后均不低于 300% 的前提下, 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 在普通证券账户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融券期限内, 甲方所融入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 甲方应于乙方公告生效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调出证券的融券业务 ( 因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导致调出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除外 ), 向乙方偿还该证券的融券负债和相关费用 6.12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 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 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 或按合同约定以现金了结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未了结相关融券负债前, 甲方融券卖出所得款项除买券还券 归还利息 费用 权益补偿款 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外不得他用 6.13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行使配股 配债 行权等相关权益的, 须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自有资金, 不得以融资买入方式行使 6.14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大宗交易的, 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6.15 平仓预警及强制平仓 当甲方发生 8.1 条中列举的情形之一时, 乙方有权强制平仓 乙方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 数量 价格 时机, 也有权采取强制还款或强制还券方式收回甲方债务 其中, 强制还款是指乙方在甲方信用资金台账内通过 直接还款 指令扣划甲方融资负债所对应的资金以偿还其融资负债 ; 强制还券是指乙方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通过 直接还券 指令扣划甲方融券负债所对应的证券, 以偿还其融券负债 乙方强制平仓所得金额或数量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强制平仓所得资金或证券, 应先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 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 或乙方以资金透支方式了结融券负债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乙方向甲方发出平仓预警通知后, 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担保品买入 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及乙方认为应予禁止的其它相关操作 当乙方开始对甲方执行强制平仓时, 乙方有权禁止甲方除查询及提交担保物之外的任何操作, 直至乙方执行强制平仓完毕 乙方实施平仓时, 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 12

14 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现金了结负债 第七条权益处理 7.1 融资情况下的权益处理 派发资产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 红股 权证等资产时, 该资产归甲方所有 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时, 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内,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乙方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 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 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帐后, 通知存管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同步变更甲方信用资金台账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 表决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当甲方需要行使上述权利时, 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 为甲方的利益, 按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记录的证券数量, 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甲方未表示意见的, 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如甲方需要行使表决权, 甲方应于投票日前四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投票需求, 并通过乙方的投票系统在投票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前 ( 含前一交易日 ) 进行投票, 并向乙方声明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甲方应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 乙方于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统计 同意 反对 弃权 分类投票结果, 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 乙方亦可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如甲方需要行使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或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等权利,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应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并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乙方对甲方所提申请审核后出具 授权委托书, 证明甲方在 乙方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 下拥有的股份情况 甲方自行负责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交议案, 跟踪相关事宜的后续落实情况 甲方亦可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归还所欠乙方债务后, 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 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不低于 300% 的前提下将该证券 ( 应属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不在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之内的证券 ) 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优先认购权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增发以及发行权证 可转债等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由甲方享有 甲方使用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 应当及时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发出委托指令 7.2 融券情况下的权益处理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 甲方在偿还债务时, 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款的约定, 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或按合同约定提前了结 派发资产融券期间发行人派发红利的, 甲方应将相应的红利偿还乙方, 不足部分乙方记入甲方负债并随时要求甲方优先偿还 ;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 由乙方将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记入甲方负债, 甲方应于融券到期日与融入证券一起归还乙方 优先认购权融券期间 (1) 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债或权证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乙方需行使相关权利的, 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 ( 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易日 ) 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若乙方告知甲方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 甲方无须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易日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 须于优先认购证券上市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补偿金额 =( 优先认购证券上市日均价 - 发行价格 ) 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该优先认购证券上市日均价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 甲方不需要补偿相关权益 其中, 均价 = 该证券当日成交总金额 / 该证券当日成交总数量 (2)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若乙方告知甲方需行使相关权利的, 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 ( 股权登记日 ) 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若乙方告知甲方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 甲方无须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 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补偿金额 =( 配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 配股除权价 ) 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 该股票配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低或等于配股除权价, 甲方不需要补偿相关权益 证券发行人发生以下情形的, 甲方可以于权益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 乙方需行使相关权利的, 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 乙方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 甲方无须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且在偿还债务时, 也无须偿还相关权益 (1) 融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 ; (2) 融出证券发生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 ; 13

15 (3) 融出证券触发回售条款产生的可转债回售权的 ; (4) 发行人发行除配股 增发 发行可转债或权证外的优先认购选择权的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派发权证的, 甲方可以于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 如甲方未提前了结该融券业务的, 甲方应于权证上市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派发权证补偿金额 = 权证上市日均价 派发权证数量 乙方放弃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 表决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甲方无须提前了结, 也无须补偿相关权益 7.3 要约收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 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如甲方希望持有证券预受要约, 应在要约收购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归还所欠乙方债务后, 将涉及收购的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或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 300% 的前提下, 在登记日前将该证券 ( 应属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不在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之内的证券 ) 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7.4 吸收合并及被吸收合并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涉及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情形时, 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行使现金选择权 如甲方希望行使现金选择权, 应在现金选择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归还所欠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后, 在登记日前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账户 ; 或是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 300% 的前提下, 在登记日前将该证券 ( 应属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不在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之内的证券 ) 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行使其现金选择权 7.5 可转债回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触发回售条款时, 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可转债回售 如甲方需要申报可转债回售, 应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归还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后, 在股权登记日前将相应的可转债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 或是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 300% 的前提下, 甲方将相应的可转债 ( 应属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不在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之内的证券 ) 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 在股权登记日前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可转债回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 (1) 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且平仓期限截止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 ; (2) 融资 融券负债到期未向乙方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 甲方未按约定归还融资 融券负债及相关费用的 ; (3) 国家有权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或信用账户内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 ; (4)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融资 融券负债, 甲方未在乙方规定期限内归还的 ;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融资 融券负债 如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归还的, 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 (1) 发生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 公司缩股 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 标的证券被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或被实施风险警示等 ; (2)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被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管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 ; (3)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 :1 上一年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 ;2 当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或重大资产重组失败, 或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 ;3 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 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4 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5 市场 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 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6 其他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 (4) 甲方担保物来源不合法 ; (5)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 签署本合同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 重大隐瞒或遗漏 ; (6) 甲方对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擅自作出限售承诺的 ; (7) 甲方 ( 指管理人 ) 发生财务或信用状态明显恶化等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2 上一年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 ;3 近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或涉身重大诉讼事项, 或在市场 媒体中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4 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 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14

16 (8) 甲方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2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3 触发巨额赎回的 ;4 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5 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 ;6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 甲方 ( 指管理人 ) 发生合并 兼并 分立 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注销 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 涉及重大诉讼活动 被立案调查 仲裁或刑事 行政处罚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 (10)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声明 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 ; (11) 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情形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声明 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 甲方有权提前清偿乙方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未能按约偿还乙方债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 罚息 = i 1 第 i 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及相关费用 0.05% 其中, 尚未归还的本金及相关费用包括 : 逾期未归还融资金额 逾期未归还融券金额 逾期未归还融资相关费用 逾期未归还融券相关费用 逾期未归还融券金额 = 券种 ( 逾期未归还融券卖出数 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 ) 融券品种当日无收盘价的, 按乙方公布的公允价格计算, 乙方未公布公允价格的, 按该证券前收盘价计 n:: 违约起始日至相关应付未付本金及利息收回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此外, 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催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聘请律师代理费等 ) 如甲方使用固定额度且未能按约偿还乙方债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 罚息 = i 1 第 i 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及相关费用 0.05% 其中, 尚未归还的本金及相关费用包括 : 逾期未归还融资金额 逾期未归还融券金额 逾期未归还融资相关费用 逾期未归还融券相关费用 其中逾期未归还融券金额 = 券种 ( 逾期未归还融券卖出数量 固定额度生效当日该券种收盘价 ) n:: 违约起始日至相关应付未付本金及利息收回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此外, 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催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聘请律师代理费等 )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9.1 乙方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及录音电话向甲方发送补仓通知 平仓预警通知 平仓通知及提前了结通知 乙方按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 应立即到乙方营业部现场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它途径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联系方式变更前, 乙方仍按原联系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所引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2 下列内容由乙方在营业场所或乙方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 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可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 保证金比例 基准融资利率 ( 融券费率 ) 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各项风险阀值及其它业务规则 合同内容等事项的变更 9.3 上述 9.1 和 9.2 条所列通知的送达 : 乙方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 乙方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即视为已经通知 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 乙方向甲方预留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 乙方手机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即视为已经通知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 ; 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 以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 乙方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 9.4 乙方按月以电子邮件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对账单包括以下内容 :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 担保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及其它费用 偿还期限,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 数量 金额 对账单数据与乙方信息技术系统中数据不一致的以信息技术系统数据为准 第十条人工电话委托 10.1 因交易委托系统出现故障特殊原因, 乙方同意为甲方其提供人工电话委托报单服务 10.2 甲方或甲方代理人进行人工电话委托时, 须清楚说明委托的交易类型 证券名称 数量 委托价格等交易要素 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交易指令 10.3 乙方工作人员须先核对甲方或甲方代理人身份, 并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 10.4 甲方对于乙方工作人员按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电话委托指令执行的交易结果予以承认 电话录音资料由乙方按照法律规定保存 10.5 甲方应在人工电话委托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经办营业部查询该委托结果 如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时,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 则视同甲方已确认该委托结果 10.6 甲方须在人工电话委托发出后五个交易日内到乙方经办营业部处签字确认委托交易结果 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到乙方经办营业部处签 15 n n

17 字确认的, 则视同甲方确认委托交易结果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 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战争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 或因乙方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 或因法律 法规或政策修改等因素, 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无论何种情形, 甲方均应按约偿还乙方负债 11.2 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 应在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合同补充 修改 解除与终止 12.1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乙方保证甲方投资收益 乙方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的条款均为无效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 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 则甲乙双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2.2 融资融券业务了结与合同的解除 终止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乙方有权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乙方无须承担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对担保物进行的处置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进行上述处置行为后, 乙方可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 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 并按照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或捐赠情形, 相关权利人依法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乙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 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 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 然后办理有关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或捐赠手续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述情况出现外, 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 则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 (1) 甲方已清盘或清算 ;; (2) 甲方 ( 指管理人 ) 申请解散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 ; (3) 甲方 ( 指管理人 ) 申请或发生停业 歇业 被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 涉及重大诉讼活动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和行为 ; (4) 甲方通过乙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规, 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采取严重警告 限制交易 市场禁入 罚款等监管措施或处罚或乙方违规交易行为导致乙方被采取前述措施的 ; (5)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 ; (6)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该终止本合同的情况 当本合同所述融资融券业务了结或合同解除 终止情形发生时,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融资 ( 融券 ) 费用 所欠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及其它费用 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步骤以实现债权 : (1) 停止并撤销甲方一切未成交的证券买卖委托 ; (2) 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 (3) 将乙方须向甲方履行的义务与甲方须向乙方履行的义务互相抵销 ; (4) 行使法律 合同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同终止条件发生时, 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但终止本合同并不影响本合同终止生效前已进行但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3.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 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合同签署后, 若相关法律 法规被修订的, 应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执行 ; 监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 若个别条款被裁定无效或不能予以执行, 则不影响或损害其余条款的效力 法律地位及执行性 13.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 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法人所在地 ( 上海地区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投诉受理电话 :95553 第十四条附则 16

18 14.1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 广告 说明 承诺 证明 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 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14.2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且须甲方在乙方的融资融券管理系统内授信额度生效后正式生效 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 如甲方为机构客户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14.3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的, 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 以此类推 14.4 每笔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文件均由下列文件共同组成, 甲乙双方须同时受此约束 :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 (3) 乙方以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方的 海通证券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 及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表单 ; (4) 乙方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存储的与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数据电文 本款所述数据电文是甲乙双方经网络相互传送的各种符号 数字 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相关交易 从事相关行为的数据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 交易信息和乙方清算交收 扣划相关费用 账务调整等 ), 具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除非甲乙双方对意思表示内容的表现方式或 / 及传送方式等另有约定 前述数据电文是甲乙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证据, 甲方在乙方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 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 经乙方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验证通过后即构成甲方可靠真实的电子签名 14.5 甲乙双方就普通证券交易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中的 交易代理 网上交易风险揭示 买者自负及清算交收 等相关内容,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 同样适用于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委托代理事项 14.6 甲方 乙方及存管银行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内容与本合同不符的, 以本合同为准 17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D2B5CEF1BACFCDACA1B7D0DEB6A9CCF5BFEEB6D4D5D5B1ED D38>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D2B5CEF1BACFCDACA1B7D0DEB6A9CCF5BFEEB6D4D5D5B1ED D38>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合同 (2016 年第一次修订版 ) 修订合同 ((2016 年第二次修订版 ))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融资融券交易 : 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 授信额度 : 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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