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理条例 所述 授信账户 ( 六 ) 融资交易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 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 七 ) 融券交易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 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 八 ) 普通买入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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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 : 投资者 乙方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陈宏 住所地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 达成本合同,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 一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 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所述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 二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 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所述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 三 ) 信用证券账户 : 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证券账户, 是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二级账户 ( 四 ) 信用资金账户 : 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 用于记录甲方用于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 是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 ( 五 ) 信用账户 : 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 即 证券公司监 1

2 督管理条例 所述 授信账户 ( 六 ) 融资交易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 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 七 ) 融券交易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 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 八 ) 普通买入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 亦称担保品买入 ( 九 ) 普通卖出 : 是指甲方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 亦称担保品卖出 ( 十 ) 授信额度 : 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 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 十一 ) 担保物 : 是指甲方提供的, 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 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 ( 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下同 )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 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 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 十二 ) 标的证券 : 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 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 十三 ) 担保证券 : 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记载的所有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债权的证券, 包括甲方提交及担保品买入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甲方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及上述证券产生的孳息 ( 十四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 十五 ) 融资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 融资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买入价格 ) 100% ( 十六 ) 融券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 融券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 ) 100% ( 十七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 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 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现金 + (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 2

3 市值 )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 - 利息及费用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 折算率按 100% 计算 ( 十八 ) 维持担保比例 : 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和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 利息及费用 ) ( 十九 ) 强制平仓 : 是指当甲方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 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 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 二十 ) 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 : 是指乙方接受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最大比例 ( 二十一 ) 公允价格 : 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暂停交易的, 暂停交易期间, 乙方有权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的相关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 对其公允价格做另行调整, 并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公告, 并及时了解乙方对公允价格另行调整的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因公允价格另行调整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应及时调整 追加担保物 减仓 公允价格计算方法一般按照 指数收益法 逐日折算, 市价 = 停牌时收盘价 (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但若证券所涉上市公司出现资产重组失败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 乙方有权对该证券的公允价格做另行调整, 并在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 二十二 ) 关联人 :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3

4 ( 二十三 ) 证券交易所 :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十四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 二十五 ) 交易日 : 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二十六 ) 本合同所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达到 含本数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根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 一 )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 二 ) 甲方已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讲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 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 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 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 三 )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 四 ) 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 无任何权利瑕疵 ( 五 )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 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处罚或起诉等情形 ( 六 )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在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 七 ) 甲方承诺如向乙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 保证在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 八 )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 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 向监管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 九 ) 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 4

5 的全权决定权, 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 价位 时间 顺序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 十 )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十一 )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 十二 )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 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 十三 )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 ( 一 )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批准文件文号 : 证监许可 [2013]1572)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 二 ) 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等的规定, 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 三 )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 四 )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五 )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提交担保物, 并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可向乙方申请转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 在甲方融入资金 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内, 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 证券的时间,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 依法向乙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存管银行查询证券 资金等相关信息 5 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得到赔偿 6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

6 ( 二 )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在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 并保证所提供的担保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权属争议 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 ( 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 甲方承诺不将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以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转入 甲方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 应承诺不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 应承诺不进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融券卖出交易 3 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 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限售股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相关信息 4 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在融券交易期间, 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 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5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 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 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 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义务由甲方依法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6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转托管 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7 甲方应在交易所规定且乙方公布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8 甲方应按时 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 费用及其他债务, 并自行承担和缴纳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9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 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 6

7 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 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0 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 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 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融资 ( 融券 ) 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等事项的通知或公告 11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不得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12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乙方的权利 1 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 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 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 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 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 有权根据监管部门 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决定, 适时调整 确定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保证金比例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维持担保比例 信用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 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 追加担保物期限等事项 4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 或违反法律 法规 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以上述股份充抵保证金或者通过信用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的, 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 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5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或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 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 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6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在融券交易期间, 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未向乙方申报, 或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 7

8 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 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 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7 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并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则的规定, 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乙方设置并适时调整的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 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8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 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 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9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不满足监管机构或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 乙方有权采取禁止甲方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 合约展期申请 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10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乙方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 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调整后的比例时, 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2 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 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方查询 3 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 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九条经甲方申请,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十条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 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 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 均视为甲方的有效 8

9 委托, 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结果和电子委托指令的内容,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 或者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 均应当在注销信用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负债 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资产的, 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 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资产从甲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 第十二条财产信托 ( 一 ) 信托目的 : 甲方自愿将保证金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 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 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 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 二 ) 信托财产范围 : 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 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三 )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 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 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四 ) 信托财产的管理 : 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与甲 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 债务的影响 ( 五 ) 信托财产的处分 :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 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 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 六 ) 信托的终止 : 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 甲方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 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章 担保物与标的证券 第十三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 ; 保证金提 交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可通过信用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转入 9

10 资金到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保证金, 也可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证券到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保证金 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 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 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 并及时通知甲方 其中, 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十五条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整体作为担保物, 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 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的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 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 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执行费 评估费 拍卖费 )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 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 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布 甲方应当时刻关注乙方相关公告,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 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 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 自乙方公告的调整生效之日起, 融资融券交易按变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进行 第十七条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 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监管要求 市场情况 或乙方自身情况调整该集中度, 该集中度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调整 证券发生要约收购 暂停交易 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 10

11 ( 一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的, 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 1 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 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 2 允许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或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 但甲方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 也不得通过担保品转入方式转入该证券 ; 3 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二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暂停交易的, 暂停交易期间, 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 1 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 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 2 重新评估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对其公允价格另行计算 ; 3 根据风险性判断, 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 三 )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 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 应当在满足维持担保比例不小于 300% 的情况下, 申请将该等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 并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 四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 乙方有权自该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当日起, 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该证券不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五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时, 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 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 乙方将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 除上述涉及收购的情况外,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 自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起, 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 六 ) 第十八条第 ( 二 ) ( 四 ) ( 五 ) 项中的 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参照本条第 ( 一 ) 项施行 第十九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 要约收购 暂停交易 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暂停 11

12 上市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 ( 一 ) 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 自调整生效日起 : 1 甲方不允许对该证券进行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交易, 但允许卖券还款 买券还券交易 ; 2 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如果该证券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 ; 3 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如果该证券同时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甲方应在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负债 ( 二 ) 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的, 乙方主张参与要约的, 则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 ( 三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处理 1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连续停牌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 则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 ; 如果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顺延至恢复交易日 2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连续停牌已超过 30 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债务 3 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暂停交易, 连续停牌已超过 30 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 则甲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 以现金方式了结该笔融券债务, 现金偿还金额为 融券卖出证券停牌前一日收盘价 证券数量 以及融券费用之和 4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 甲方应在该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债务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 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 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 5 融资买入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 甲方已了结相关合约债务的, 可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其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 但甲方仅能转出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 的部分 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执行 若甲方未发出担保证券返还指令, 退市时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证券的, 12

13 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登记公司主张权利 6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公告终止上市的, 则甲方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 否则, 乙方有权在相关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第三个交易日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范围以甲方所欠乙方该证券数量为限 若强制平仓不足以偿还的, 甲方应以现金偿还, 偿还金额为公告日收盘价乘以融券卖出证券的未偿还数量 第二十条如甲方信用账户所持证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 股份冻结 调整授信额度 折算率 保证金比例 集中度 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 : ( 一 ) 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 二 ) 甲方为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 简称特定股东 ); ( 三 ) 甲方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的股份 ; ( 四 ) 甲方通过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接受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下限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监管规定, 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范围内, 调整保证金比例 上述公司的调整及调整情况以公司官网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暂停交易的, 暂停交易期间, 乙方有权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的相关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 对其公允价格做另行调整, 并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公告, 并及时了解乙方对公允价格另行调整的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因公允价格另行调整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应及时调整 追加担保物 减仓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 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 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其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第二十四条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 300% 时, 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乙方的相关规定, 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13

14 第七章 业务操作环节 第一节授信和交易第二十五条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自有资产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 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 一 ) 甲方经乙方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包括融资授信分额度 融券授信分额度和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 甲方任何时点融资 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 融券授信分额度, 融资 融券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 ; 由于乙方融资 融券规模和融资 融券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 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 二 ) 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 ; 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 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 授信期届满日, 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 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 甲乙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 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 授信期可多次延续, 每次延续一年 ; ( 三 ) 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 应向乙方提交授信额度的调整申请, 报乙方审批 乙方同意后需通知甲方确认调整后的授信额度, 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 调整后原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及罚息率不变 ; ( 四 )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财务状况 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甲方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 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 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 ( 五 ) 授信期内, 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单笔可融资 融券交易金额以甲方可用融资 融券授信分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甲方可融资 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 ( 六 ) 授信期届满, 甲方或乙方已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 在授信期结束前五个交易日内, 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 ; 本合同终止后,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应当遵循如下约定 : 14

15 ( 一 )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 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 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 ( 二 )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 三 ) 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 将使乙方融资 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 融券规模上限的, 或触发乙方风险监控指标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 ( 四 ) 甲方不得通过上海信用证券账户从事定向增发 预受要约 开放式基金申购 / 赎回 出入库 / 回购 ETF 申购和赎回 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等 甲方不得通过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参与定向增发 债券回购 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及赎回 预受要约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 证券质押等交易, 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 ;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调整相关交易限制 ( 五 )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的, 使用的资金应为客户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融入资金参与新股申购 ( 六 ) 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 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 或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 ( 一 ) 甲方不得以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以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 ( 二 )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 承诺不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 承诺不以该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券卖出交易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不得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 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 是单 15

16 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甲方及其关联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 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 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 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自行承担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交易和资金交收应支付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 利息税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乙方收取的费用, 以及其他应由甲方负担的各项税 费 第二节融资业务第三十三条甲方进行融资交易时, 其向乙方融入资金的本金以甲方实际使用金额计算, 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 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 融资利息 =Σ( 每笔融资金额 融资利率 /360 融资天数 ) 第三十四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 ; 乙方将每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利息, 按月扣收 ; 甲方应在其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利息 第三十五条当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时, 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资利率, 并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布融资利率 对尚未了结的融资债务及新产生的融资债务, 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 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计算融资利息 第三十六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融资证券所得资金, 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十七条乙方提供的可供甲方融资的资金, 用完即止 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资的情形,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融券业务第三十八条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和资金为担保, 向乙方借入证券进行证券卖出,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情况等综合因素, 为甲方卖出证券交易提供标的证 16

17 券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在交易系统中公布可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及数量, 甲方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数量进行委托申报 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 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因乙方证券种类或数量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券的情形,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甲方进行融券交易时, 融券卖出委托价格不得低于当前成交价 第四十一条甲方进行融券交易时, 其向乙方融入证券的金额以甲方实际卖出融入证券数量乘以成交价的金额计算 ; 之后的融券金额按照融券所占用的证券金额累积 乙方将每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融券费用, 按月扣收 ; 甲方应在其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融券费用 第四十二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首先用于买券还券偿还甲方向乙方的融券债务 第四十三条融券业务的其他操作规定与第六章中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相同 第四节期限及息费第四十四条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 融券债务的期限应符合 管理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 并且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 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期限顺延的, 须符合 管理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合约到期前,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交展期申请, 乙方根据甲方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 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接受甲方申请后, 乙方为甲方办理展期, 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单笔融资 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 单笔融资 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 单笔融资 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 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四十六条甲方应在单笔融资 融券债务到期日前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 也可提前还款 还券 对于到期的融资与融券的债务 ( 含应提前了结的债务 ) 未偿还的部分转为逾期负债, 乙方按本合同 第四十九条 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七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本合同约定融资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点执行 17

18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 进行利率调整, 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 交易系统予以公告, 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乙方可以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 资金和券源成本 甲方资金状况 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资利率 因甲方融资利率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 按当日融资利率每日计算,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 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直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间非交易日的融资利息也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 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产生的预计利息, 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 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资利息, 将转成逾期负债, 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本合同约定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 融资利息 = 应收融资款 ( 融资年利率 /360) 距离上次计算天数 + 已有的预计利息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约定融券年费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百分点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 进行融券费率调整, 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 交易系统予以公告, 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乙方可以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 资金和券源成本 甲方资金状况 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券费率 因甲方融券费率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占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 按当日的融券费率每日计算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 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直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间非交易日的融资利息也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 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预计融券费用 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 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券费用, 将转成逾期负债, 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本合同约定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 融券费用 = 融券所占用证券金额 ( 融券年费率 /360) 距离上次计算天数 + 已有的融券费用 其中, 融券所占用证券的金额 = 所占用证券数量 每日收盘价 融券所占用证券当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当日收盘价 ; 其中, 18

19 融券所占用证券因暂停交易而无交易的, 当日收盘价的使用 指数收益法 逐日折算, 即暂停交易证券的当日收盘价 = 停牌时收盘价 (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日罚息率为万分之五 甲方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 或在乙方规定的结息扣收日 权益扣收日 还本金时点, 甲方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 扣费或还券时, 逾期的利息 费用和债务本金将转为逾期负债,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罚息 第五十条甲方在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及其他税费不因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的收取而免除 第五节债务清偿第五十一条债务清偿 ( 一 )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 包括 :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证券交易手续费 违约金, 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执行费 评估费 拍卖费 ) 等其他相关费用 ( 二 )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三 )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 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 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 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 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 四 ) 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实际融入证券数量, 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 (T 日 ) 进行余券划转申报,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 在 T 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 五 ) 甲方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违约金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八章 补充担保物与强制平仓 第五十二条融资融券交易中设立警戒线为维持担保比例 =150%, 平仓线为维持担保 比例 =130%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 或市场情况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 并通过 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 交易系统予以公布, 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19

20 第五十三条甲方应按乙方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持续维持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的市值余额符合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平仓线但低于警戒线时, 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和普通买入交易 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平仓线 ; 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当日收市后低于平仓线时, 乙方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当日 (T 日 )16 点后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的通知 ; 甲方应于 T+2 日下午 16:00 前 ( 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 ), 以现金 证券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追加保证金, 甲方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警戒线 截止 T+ 2 日下午 16:00 前 ( 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 ) 甲方未能补足的, 乙方将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平仓 当出现任何以下情形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 ( 一 )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 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时, 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 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以上 ( 二 ) 甲方单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 未按时了结该笔合约的, 乙方应于违约行为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执行平仓指令收回该部分债权, 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相关合约及债务为下限, 具体情况如下 : 1 在单笔融资合约中,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 ; 2 在单笔融券合约中, 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 ( 含权益证券 ); 3 甲方合同期届满且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 ( 三 ) 甲方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发生范围调整 暂停交易 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情形, 甲方未按约定了结的, 乙方有权针对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实施强制平仓, 直到偿还完毕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时止 ( 四 ) 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发生要约收购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 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若乙方主张上述权益, 且甲方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 (T 日 ) 后的 2 个交易日 (T+2 日 ) 日终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 乙方于第三个交易日 (T+3 日 ) 起对甲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收回该部 20

21 分债权 若乙方选择现金偿还的方式, 可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具体偿还金额, 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 (T 日 ) 后的 2 个交易日 (T+2 日 ) 内偿还该笔债务 ( 五 ) 甲方有下述行为和其他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乙方将于违约行为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执行平仓指令, 收回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 1 违反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 2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账户 资产或受益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 3 甲方被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 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 法律责任, 可能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 4 包括发生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和捐赠等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情形的 5 甲方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 6 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 ( 六 ) 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的情形, 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乙方有权于行为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执行平仓指令, 收回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1 授信到期且未办理展期或办理展期未通过 ; 2 合同发生法定和约定情形已解除 ; 3 甲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甲方 ( 机构 ) 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 ; 或者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 5 乙方被有权机构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或撤销 ; 6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导致合同解除 ; 7 乙方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或被证券交易所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 ; 8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 9 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 七 ) 发生重大情势变更, 或乙方认为必须进行强制平仓才能保障融出资金和证券 21

22 安全的其他情形发生时, 乙方应在谨慎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平仓 执行平仓时间为乙方决议生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第五十四条在满足本合同强制平仓开始条件的前提下, 乙方强制平仓的实施遵循如下原则 : ( 一 ) 乙方实施平仓时, 平仓委托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实施 : 1 在债务种类上按先归还融资负债后归还融券负债的先后顺序实施 2 在进行融资负债平仓时, 遵循以下方式和顺序 : 采用卖券还款的方式, 平仓卖出顺序原则上按照国债 基金 ( 按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顺序 ) 其他债券 股票 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平仓, 在同一类证券中按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流通市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强制平仓卖券得到的资金按照甲方融资合约生成的先后顺序, 先偿还融资合约产生利息, 再偿还融资本金, 依次偿还融资合约 3 在进行融券负债平仓时, 遵循以下方式和顺序 : 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 买入顺序原则上按照买入证券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的上市可流通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 同一只股票的多个融券合约, 按照合约发生的先后顺序, 进行强制平仓 若资金不足时, 采用卖出担保物后再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 ( 二 ) 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 但乙方在实施平仓时享有全权决定权, 包括但不限于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 证券 价格和数量 ;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 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 ( 三 ) 乙方实施平仓时, 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 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 ( 四 ) 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期间, 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证券账户的全部委托操作权限, 甲方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五十五条如果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或平仓期间已经发生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情况, 甲方同意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资产, 乙方可以自行采取限制资产转出 ( 包括限制取款 限制转托管 限制撤消指定交易 ) 限制交易 强制平仓 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 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 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22

23 第五十六条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 除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外,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 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 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 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甲方也不能以乙方暂缓实施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五十七条发生强制平仓后,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 调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等级和 / 或授信额度, 调整甲方在乙方其他信用业务的信用等级和 / 或授信额度, 列入乙方重点关注投资者名单甚至被纳入投资者黑名单 同时有权视情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行业类黑名单 人行征信中心等诚信管理机构,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章 权益处理 第五十八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 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 对于交易所以 T+1DVP 交收的证券, 若客户在股权登记日前融券卖出该证券, 且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归还, 客户仍应将相应的权益补偿给公司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 表决 配售股份的认购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 一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 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甲方, 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 或以书面方式征求甲方的意见, 并分 赞成 反对 或 弃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代甲方行使投票权 ; 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乙方表达投票意见, 截止时间之后的投票意见, 视为弃权 乙方也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要求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 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 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 ( 二 ) 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 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 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 23

24 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 三 ) 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 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 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 四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 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 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 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 现金红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并由乙方代为扣缴 ( 五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 增发 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 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 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 配售委托 第五十九条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 向乙方归还证券前, 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 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 甲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 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 ( 一 )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 税前 ) 在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 税前 ), 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 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 ; ( 二 )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 转增股本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 在相应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 ( 三 ) 如果证券发行人派发的证券为权证, 则双方同意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 补偿金额 = 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派发权证数量 ; ( 四 ) 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所融卖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 乙方不主张上述权益的, 甲方无须就上述证券进行处置 ;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 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了结该笔融券负债 若甲方未了结的, 乙方将对该证 24

25 券的融券合约执行强制平仓 ( 五 ) 如果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 增发 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的, 则乙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 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明确公示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 如果乙方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 则甲方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 ( 六 ) 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第 ( 四 ) 第( 五 ) 款约定之优先认购权的, 甲方应在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不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 将合约了结, 若甲方未了结的, 乙方将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失败的, 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 若乙方选择现金偿还的方式, 可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具体偿还金额, 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 (T 日 ) 后的 2 个交易日 (T+2 日 ) 内 ( 不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 偿还该笔债务 乙方与甲方约定以下补偿金额 : 1 配股 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 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 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 配股补偿金额 =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除权参考价 ) 除权参考价 =(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 配股比例 配股价 )/(1+ 配股比例 ) 2 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 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 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 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 补偿金额 =( 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 发行认购价格 ) 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大于零时, 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 补偿金额小于零时, 补偿金额记为零 第六十条甲方余券权益处理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实施强制买券还券时数量大于甲方实际借入证券数量将产生余券 余券在产生当日发生权益登记的, 乙方须进行余券的权益处理 ( 一 ) 派发现金红利 股票红利和派发权证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 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 计算甲方补偿金额, 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 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 计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 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 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 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 25

26 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 二 ) 配股 增发 优先认购权 投票权等其他权益余券证券产生配股 增发 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 故乙方与甲方约定, 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 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约责任 ( 一 ) 双方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 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 二 )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关于声明和保证事项之约定的, 乙方发现后, 可以要求甲方立即整改 ; 乙方认为甲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的, 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欠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 三 ) 甲方逾期归还融资负债的 ( 含应提前了结的负债逾期归还 ), 按融资负债 ( 包括融资本金 利息 管理费 逾期息费等 ) 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 ; 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证券的, 按融券负债 ( 包括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费用 管理费 逾期息费等 ) 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 其中, 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Σ( 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该融券品种每日收盘价 ) ( 四 )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 乙方有权按融资负债 ( 包括融资本金 利息 管理费 逾期息费等 ) 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六十二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 资金账户卡, 因他人伪造 变造证券账户卡 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 当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 身份证 资金账户卡时, 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 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 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 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 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 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6

27 第六十五条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 资产管理业务所持有的证券重合, 乙方投资银行 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 乙方公布 调整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 甲方应审慎独立决策 第六十六条因发生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 冻结等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则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乙方净资本变化 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 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 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八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 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 仅作为投资参考, 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九条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 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 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 实施或修改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或政策等因素, 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七十条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 通知和送达 第七十一条甲方须提供以下信息 :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指定联络人 固定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 电子信箱等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 第七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预留在乙方账户系统中的联络方式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 甲方承诺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 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第七十三条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 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 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 甲方提供的以上联络方式如有变动, 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完成前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客户应如实提供 及时变更联络方式, 否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条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 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 27

28 达的, 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 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 ( 一 ) 当面通知的, 客户签收视为送达 ; ( 二 )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 以寄出后 2 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 ( 三 )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视为已通知送达 ; ( 四 )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 电话 3 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 ( 五 )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 以短信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 六 ) 以交易系统提示通知的, 以交易系统提示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第七十五条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乙方业务规则等的规定适时修改 调整涉及本合同的相关文件 指标 比例等, 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 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公告发布之日, 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并即时生效 第七十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 如网站 电话或交易系统查询 邮寄对账单查询等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 应载明如下事项 : ( 一 )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 ( 二 )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 担保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三 )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 偿还期限,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 数量 金额 第十三章 合同的补充 变更和终止 第七十七条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因与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而需修改或增补的合同内容, 以及本合同约定由乙方通知后即修改的内容, 乙方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则公告的修改生效日后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除上款规定之外的修改, 甲方应将变更内容通过乙方网站 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短信 邮件或电话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 若甲方自乙方公告和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则该等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 28

29 的组成部分 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 则甲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七十八条合同的终止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本合同将终止 ( 一 ) 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 ( 二 ) 甲方已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负债并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的 ; ( 三 ) 甲方 ( 自然人 )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四 ) 甲方 ( 机构 )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五 )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发生财产分割或捐赠等情形的 ; ( 六 ) 乙方被有权机构取消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 ; ( 七 )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八 ) 乙方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且经甲方同意的 ; ( 九 )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有权机构停止的 ; ( 十 )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本条 ( 一 ) ( 三 ) ( 四 ) ( 五 ) 款情形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有未及时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 ; 出现本条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款情形时,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客户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十条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十四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一条有关本合同的签署 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合同签署后, 若相关法律 法规被修订的, 应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办理, 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十三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 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

30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 广告 说明 承诺 证明 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 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八十五条甲方知悉并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转让后, 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 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 乙方或及受让方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十六条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 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数据 / 状况, 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征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八十七条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 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 数据电文等, 与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 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本合同采取纸质合同书方式签署的, 则应由甲方本人签署, 当甲方为机构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机构公章 本合同经甲 乙双方签章后, 且乙方在其业务系统中激活甲方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 授信期满时终止 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 由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 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九条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 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照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除本合同已经预留的相应限定内容的填写条款外, 本合同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写修改均无效, 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第九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方 乙方各持有一份 30

31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融资融券合同交易要素确认页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证件号码 普通资金账号 指定邮箱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代码 证件类型 追保平仓线 130% 警戒线 150% 担保物提取维持担保比例 300% 追保期限 2( 交易日 ) 罚息日利率 0.05% 融资年利率融资年利率 = 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 融券年利率融券年利率 = 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 初始融资额度 ( 万 ) 初始融券额度 ( 万 ) 初始总额度 ( 万 ) 特别声明 : 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已向客户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甲方确认, 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甲方 : 签名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日期 : 年月日 乙方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经办人 ( 签名 ): 日期 : 年月日营业部经办人 : 营业部复核人签字 : 31

32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规则 业务合同 及风险揭示讲解确认书 本人已听取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对融资融券交易的 业务规则 客户协议的讲解以及业务风险的揭示 本人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则 准确理解其含义, 认识到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交易风险, 已在业务申请前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 且已详细阅读及理解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以及其他相关协议, 本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全部风险及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特此确认 客户签字 ( 章 ): 签字日期 : 32

33 VIP 邮箱服务使用协议 一 特别提示申请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司 ) 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我司会为其申请一个指定邮箱, 此邮箱是以客户代码为用户名, 以方便客户接收我司发布的相关业务信息 凡使用此邮箱的客户应当同意并遵守本确认书的全部内容 二 邮箱使用说明客户在我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 我司需通知并告知客户的重要信息涉及业务的各个环节, 例如授信额度的确认 维持担保比例的提醒 追加担保物的提醒 证件到期提醒 标的证券调整通知 平仓通知 平仓报告等等 我司有义务向客户展示和讲解该邮箱的登录方式和使用方法 所有关于业务的相关重要信息和公告会发送到此邮箱, 客户须定期查收邮箱内容, 若因客户未及时查看邮箱而错失一些重要信息, 客户须自行承担责任 若客户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或疑问的, 须及时联络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员, 若截至邮件发送后的次日 9 点, 客户未提出异议者, 视同无异议 三 服务说明该邮箱为融资融券信息接收专用邮箱 我司每发送一次邮件, 均会保留发送回执的痕迹, 以备查验 若客户在使用此邮箱过程中出现无法登陆或及无法查看邮件内容等情况, 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我司会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四 服务终止或修改此邮箱最终的解释权和终止权归属我司 若我司换用邮箱版本或者系统升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此邮箱, 自我司公告或通知之日起此邮箱会终止使用 如我司重新为客户申请一个指定邮箱, 客户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接受并重新接纳新的邮箱 本人自愿接受 为融资融券指定邮箱, 并确认会及时使用该邮箱 客户签字或盖章 : 日期 : 年月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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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D2B5CEF1BACFCDACA1B7D0DEB6A9CCF5BFEEB6D4D5D5B1ED D38>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合同 (2016 年第一次修订版 ) 修订合同 ((2016 年第二次修订版 ))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融资融券交易 : 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 授信额度 : 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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