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一 如投资者不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 业务规则, 其发出的指令有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 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可能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 十二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由于现行 业务规则 发生变更等原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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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林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根据有关融资融券交易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等有权机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 以下合称 业务规则 ) 的规定, 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 请认真详细阅读, 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 一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 投资者发生亏损时, 除损失自有资金外, 还需要偿还本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 二 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违约风险 系统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各种风险外, 还有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 因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或证券进行信用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 如标的证券价格未如投资者预期的那样运行, 则有可能产生远远超出普通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 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 如本公司被监管机关限制或取消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投资者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 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 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 数量追加担保物时, 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即时平仓线的, 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 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 一旦实施强制平仓, 投资者部分或全部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将可能被提前了结, 并由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 品种 价格 数量等, 投资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因 业务规则 改变 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 出现违约等情况, 本公司有权降低或取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 或者调整相关警戒指标 平仓指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保证金比例 标的证券范围 维持担保比例等, 或者不与投资者建立新的融资融券合约, 上述措施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 引发强制平仓及无法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等风险, 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行情状况 公司资金成本变动等情况, 提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 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七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破产 解散等情况时, 本公司将提前了结其融资融券合约 强制平仓, 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形时, 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强制平仓的风险, 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 如投资者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 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 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发出的通知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联络方式或地址以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约定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 通知一旦按约发出, 无论投资者是否及时收到有关通知, 均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 都会面临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华林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一 如投资者不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 业务规则, 其发出的指令有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 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可能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 十二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由于现行 业务规则 发生变更等原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 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 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因本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 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 融券需求, 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身份证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四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其交易密码, 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 凭交易密码做出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 其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此, 如投资者将交易密码透露给他人或因保管不当而被泄漏, 则有可能导致账户 资产被盗用而产生损失 十五 本公司公布 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 请投资者审慎决策 十六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 相关银证转账功能及行情均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 如发生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造成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时, 可能导致投资者指令无法正常实施 担保物不能及时提交等风险, 对此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十七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 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 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十八 因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九 投资者应诚信履约, 以便保持良好的诚信记录和交易记录 因违约而被强制平仓的, 将作为信用违约予以记录, 由此将会给投资者今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产生不良影响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 由于发生上述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公司郑重提示 : 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相关 业务规则 及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条款, 并必须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 务必对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为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的组成部分, 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于含有投资者的责任承担条款,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投资者签署栏 : 本人已全面知晓并理解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的全部内容, 同意并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 ( 签章 ): 年月日

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 : 乙方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 ( 个人投资者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投资者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 营业执照号码 ( 机构投资者 ): 华融大厦 6 楼 地址 : 联系方式 : 投诉电话 : 转 2 投诉邮箱 :hlkf@chinalions.cn 以下为甲方联络方式 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号码 : 固定电话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以下为签字盖章处 甲方 ( 签章 ): 乙方 ( 盖章 ): 签字 ( 机构户 ): 日期 : 日期 : - 1 -

4 ( 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 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有权机构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 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 ( 以下合称 业务规则 ) 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甲方以资金和证券为担保, 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 自愿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专业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融资融券交易 : 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 ( 融资交易 ) 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 ( 融券交易 ) 的行为 本合同的签署或生效, 并不必然保证甲乙双方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产生 ( 二 ) 融资融券合约 : 甲方与乙方每笔 / 单次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行为产生一份单独的融资融券合约 ( 下称 合约 ) 本合同项下可包含一份或多份 合约, 每份合约受本合同条款约束 ( 三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 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 / 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 四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 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 / 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 五 ) 客户信用账户 : 也称授信账户, 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是 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 即甲方 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是 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 即甲方 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与 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 六 ) 普通账户 : 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 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 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七 ) 普通买卖 : 指甲方信用账户在符合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条件及乙方规定时, 可通过普通买入 普通卖出指令买入或卖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 八 ) 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 下称 授信额度 ): 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资产状况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 业务规则 改变等因素, 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上限 ( 九 ) 保证金 : 是指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保证金也可以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 乙方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2 -

5 ( 十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 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 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 十一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 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 费用后的余额 ( 十二 ) 担保物 : 指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 该等资产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 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 十三 ) 标的证券 : 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 以乙方不时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 十四 ) 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 用以控制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 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 十五 ) 融资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 十六 ) 融券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 十七 ) 维持担保比例 : 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 十八 ) 警戒线 : 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当甲方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 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已面临风险 警戒线由乙方确定 公布和更改 ( 十九 ) 追保平仓线 : 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按当日收市价计算, 当甲方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时,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 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 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任意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追保平仓线由乙方确定 公布和更改 ( 二十 ) 即时平仓线 : 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当甲方客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的任一时点, 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即时平仓线时, 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当日内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任意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即时平仓线由乙方确定 公布和更改 ( 二十一 ) 提取线 : 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当甲方客户信用账户超过提取线时, 甲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提取线由乙方确定 公布和更改 ( 二十二 ) 强制平仓 :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强行将甲方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甲方债务的行为 ( 二十三 ) 卖券还款 : 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 结算时将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 二十四 ) 直接还款 : 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 二十五 ) 买券还券 : 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 结算时将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 二十六 ) 直接还券 : 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 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 3 -

6 ( 二十七 ) 证券交易所 :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十八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 二十九 ) 存管银行 : 指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 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 三十 ) 本合同所称 低于 高于 不足 超过 均不含本数, 以上 含本数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 一 ) 甲方持续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 不存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 业务规则 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 二 )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即 业务规则 的规定 ( 三 ) 甲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 ( 含资金和证券 ) 来源合法, 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 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必要时, 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 ( 四 )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有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 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并保证在上述文件 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 五 )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 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 业务规则 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信用账户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 六 ) 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 业务规则, 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 已听取了乙方人员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 业务规则 的讲解, 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 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 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 七 ) 甲方保证其已明确融资融券交易中他人给予的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没有根据 ( 八 )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 九 ) 甲方声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 甲方承诺将尽快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解除本合同, 业务规则 允许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除外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 甲方承诺向乙方申报是否以普通账户持有乙方发行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上市流通股, 并保证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 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 十 )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 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 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 的相关信息 ( 十一 )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 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不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十二 )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 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 也不使用 - 4 -

7 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乙方股票 ( 十三 )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 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 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 十四 ) 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 十五 )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 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 一 )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批文 : 关于核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3]1252 号 ) ( 二 )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 ( 三 )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 ( 含资金和证券 ) 来源合法 ( 四 ) 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 五 ) 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 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 六 ) 乙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 七 ) 乙方保证不以持有的限售股份作为融券券源 ( 八 ) 受乙方可提供的融资融券规模的限制, 乙方对融资融券的客户申请采取 先到先得 的原则, 乙方有权拒绝超过其可提供的融资融券规模的客户申请 ( 九 ) 甲方具有不符合 业务规则 和本合同约定的主体资格准入情形 以及违约情形 被强制平仓情形 授信评级降低 重大偿债风险 不积极配合乙方履约等情形的, 乙方有权根据前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 合约申请 ( 十 ) 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 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 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章客户信用账户 第四条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 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 在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 注销信用账户前, 甲方不得对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及注销 不得注销普通资金账户 第五条甲乙双方签署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 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第六条在甲方成功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后, 乙方应制作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甲方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挂失补办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第七条乙方在与甲方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 甲方 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商业银行为甲方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乙方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 用于记载 - 5 -

8 甲方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 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第八条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 在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 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 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合约 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 在信用账户注销前, 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或资金划转到普通账户 第九条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 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的, 相关权利人应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 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 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 乙方将剩余资金 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 方可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担保物的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同意将其客户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设定为信托财产, 用于担保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具体约定如下 : ( 一 )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保证金 ( 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下同 )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 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 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 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 二 ) 信托财产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 具体金额 数量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三 )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 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四 ) 信托财产的管理 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与甲 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 债务的影响 ( 五 ) 信托财产的处分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 甲方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 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 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 六 ) 信托的终止 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 甲方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 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一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 ; 保证金提交实现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 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十二条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整体作为担保物, 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 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证券交易税费 合同约定的罚息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 6 -

9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 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时更换担保物, 若甲方拒绝的, 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 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 同时, 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其中, 被采取查封 冻结 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 及时更换 补充合格担保物 第十四条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 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 ; 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 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 第十五条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即 300% 时,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比例 第十六条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应按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证券划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 ( 一 ) 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融资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买入价格 ) 100% 不同的融资标的证券可能对应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 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 二 ) 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融券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 ) 100% 不同的融券标的证券可能对应不同的融券保证金比例, 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 三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甲方每次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计算公式为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现金 + (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 - 应计利息及费用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 折算率按 100% 计算 ; 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时, 自被调出之日起, 该证券折算率按 0 计算 ; 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 自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 该证券折算率按 0 计算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 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 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 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 自该证券停牌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对其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 按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 并按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计算证券市值 证券公允价值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 - 7 -

10 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四 ) 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市价 + 应计利息及费用 )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 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 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 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 自该证券停牌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对其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 按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 并按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计算证券市值 证券公允价值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六章授信额度 息费和期限 第十八条授信额度乙方综合考虑甲方的资信状况 资产状况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及 业务规则 变化等因素后, 确定对甲方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具体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记录的为准 甲方任何时点的实际融资 融券规模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融资授信额度 融券授信额度 若因甲方信用等级降低等原因引起其授信额度相应降低, 导致乙方对甲方的实际债权超过了降低后的授信额度,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通知, 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 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 二 )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资产状况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及 业务规则 变化等因素综合考量, 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的记录为准 ; 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 三 ) 如甲方要求提高其授信额度, 应向乙方重新申请 乙方同意提高额度的, 应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 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记录的为准 ( 四 ) 授信期内, 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 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 甲方可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第十九条利息及费用 ( 一 )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具体利率 费率如下 : 1 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2 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3 罚息利率为: 万分之五 ( 日利率 )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央行贷款基准利率 证券同业息费水平等参考指标的变化对利率及费率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利率 费率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告的为准, 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 二 ) 息费计算以及结算 1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 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资交 - 8 -

11 易结束之日止 融资利息 = ( 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 当日融资日利率 ) 其中, 当日融资日利率 = 当日融资年利率 /360 2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 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券交易结束之日止 融券费用 = ( 甲方每日融券负债余额 当日融券日费率 ) 其中, 当日融券日费率 = 当日融券年费率 /360 3 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采取按月结收 合约了结时扣收的方式收取 计息期间如遇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调整, 则分段计息, 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 次日为息费收取日, 遇节假日顺延 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余额不足, 乙方有权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息费 4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甲方未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息费, 乙方在继续收取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的同时, 按逾期天数对未偿还部分的逾期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 罚息自甲方未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 利息 费用之日起计算, 至相关本息费用清偿之日截止 罚息 = 未偿还的本金及息费 罚息日利率 逾期期限 ( 天 ) 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罚息 第二十条期限 ( 一 ) 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 ; 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 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 授信期届满日, 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同时到期 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 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 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 授信期可多次延续, 每次延续一年 ( 二 ) 单笔融资 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不能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单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日晚于授信届满日的, 单笔融资 融券合约在授信届满日到期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也可以在取得乙方同意后, 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办理合约展期 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前 5 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 每次展期的最长期限及展期次数等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乙方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 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 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是否接受甲方的合约展期申请 乙方拒绝合约展期的, 甲方须于该笔合约到期日前了结 ( 三 ) 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满日为非交易日的, 融资融券期限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所有利息 费用仍然按照每一自然日计收, 直至下一交易日 第七章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不得同时与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应遵守如下约定 : - 9 -

12 ( 一 ) 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普通买入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拟普通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 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 二 ) 甲方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的证券, 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三 ) 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债券回购交易或预受要约,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 四 ) 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 将使乙方融资 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 融券规模上限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五 ) 甲方提交融券卖出指令, 乙方所持融券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六 ) 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 应当遵守 业务规则 的要求,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 应当先偿还其所欠乙方融资欠款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 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二十四条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 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 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的, 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 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 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 5% 以上股东的, 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 甲方不得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 也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方股票,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并有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 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 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询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 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供甲方查 第三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不得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谨防密码泄漏 凡凭甲方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所为,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交易的数据电文, 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

13 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有权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 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三十二条对于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维持担保比例 负债情况等暂停接受甲方融资买入 担保品买入 担保品划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对单一证券市值占单一账户担保物集中度的限制, 以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布为准 第八章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 第三十三条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警戒线 追保平仓线 即时平仓线分别为 140% 130% 120% 甲方理解并同意 : 乙方有权根据 业务规则 改变 市场情况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 确定 调整警戒线 追保平仓线和即时平仓线的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告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日终清算后,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即 140% 时,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提醒甲方注意风险, 及时补足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 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 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即 140% 时, 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日终清算后 (T 日 ),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即 130% 时,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 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普通买入 禁止融资买入 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甲方应在一个交易日 (T+1 日 ) 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 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即 140%, 或自行了结相关合约 甲方申请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不动产 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 需经我司另行认可并书面同意 甲方在一个交易日 (T+1 日 ) 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 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即 140% 的, 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甲方既未在一个交易日 (T+1 日 ) 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 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即 140%, 又未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如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盘中已触及即时平仓线即 120%,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乙方无需提前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权根据 业务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或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 确定 调整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准入资格标准 标的证券名单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保证金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 警戒线 追保平仓线 即时平仓线 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和集中度风险指标等融资融券业务交易规则 前述融资融券业务交易规则的确定和调整, 以乙方公告的为准 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 及时了解上述名单 比例等标准的调整情况, 并进行相应处置, 以避免因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追保平仓线 即时平仓线而被乙方实施限制交易 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 在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前, 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14 第九章强制平仓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 ( 一 ) 日终清算后 (T 日 ),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时, 甲方既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 (T+1 日 ) 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即 140%, 又未能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 ; ( 二 ) 甲方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已达到或低于即时平仓线即 120% 的 ; ( 三 ) 在单笔融资交易中, 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融资债务 ; ( 四 ) 在单笔融券交易中, 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 ( 含权益证券 ) 融券权益补偿金; ( 五 ) 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对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 ( 六 ) 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 ( 七 )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 ( 八 ) 甲方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 甲方未能在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之前 ( 不含 ) 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 ; ( 九 ) 甲方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的, 甲方未能自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 ; ( 十 ) 甲方申请对信用账户进行遗产继承的 ; ( 十一 ) 出现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及终止合同情形 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债务的, 乙方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的下一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 十二 ) 业务规则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甲方知晓并同意, 一旦满足上述情形, 即视为甲方认同乙方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满足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等条款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 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及实现自身债权 : ( 一 ) 乙方有权宣布甲方所有未到期融资融券合约提前到期 ( 二 ) 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任意证券强制卖出或按约定处分甲方提交的其他担保物, 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 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 ; 乙方有权运用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 并用于还券 ( 三 ) 乙方采取强制卖出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任意证券实施平仓时, 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 证券 价格和数量 ; ( 四 ) 乙方实施平仓时, 平仓卖出顺序原则上按照基金 股票 国债 其他证券的顺序进行, 在同一类证券中按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流通市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 平仓买入顺序原则上按照买入证券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的上市可流通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 ; 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 但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 ( 五 ) 乙方有权自甲方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等条款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

15 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 对甲方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之日甲方信用账户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价格 数量变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等情况 ( 六 ) 乙方实施平仓当日, 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 ( 七 ) 实施平仓期间如果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 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措施时, 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其中, 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 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现金偿还金额, 具体如下 : 现金偿还金额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融券数量 第三十九条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 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 并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 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十章债务清偿 第四十条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 :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权益补偿金 证券交易税费 罚息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所有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调查 律师 鉴定 诉讼 仲裁 差旅等费用 ) 第四十一条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 ( 一 )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买入证券后, 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二 )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卖出证券后, 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三 ) 对于多笔融资合约, 甲方应按融资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 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合约, 甲方应按融券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 同时到期的, 按融券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 四 ) 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 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偿还 : 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权益补偿金 证券交易税费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罚息 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融资融券债务清偿的特殊情形 : ( 一 ) 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 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 : 1 如交易恢复日确定且距离该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日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该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日 ; 2 如交易恢复日不确定或距离该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日超过 30 个交易日, 该笔融资 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 30 个交易日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 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 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 融券债务因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无法买卖的, 甲方应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 现金偿还金额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 具体如下 :

16 现金偿还金额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融券数量 ( 二 ) 甲方融入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 甲方应在发行人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 三 ) 甲方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 甲方应在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之前 ( 不含 ) 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 四 ) 若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入证券数量而产生余券的, 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 (D 日 ) 进行余券划转申报,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 在 D 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 五 ) 若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入证券数量而产生余券, 且余券返还甲方前产生孳生权益的 : 余券返还前产生红利 红股等孳生权益的, 由乙方在孳生权益派发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红利 红股归还给甲方 ; 余券返还前产生其他孳生权益的, 乙方不予返还 第四十三条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 : 乙方有权对甲方开立的普通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 限制买入证券等措施, 直至甲方全部清偿其所欠乙方债务 第十一章权益处理 第四十四条甲方融资交易的权益处理 : 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为甲方的利益, 按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记录的证券, 按照以下约定行使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 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 表决 配售股份的认购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 ( 一 )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和提出临时提案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与他合计持有并且已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份的百分之十, 甲方如果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 甲方提出的请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并且已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份的百分之三, 甲方如果需要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 甲方提出的临时议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议案 ( 二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 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甲方, 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或以书面 录音电话等方式征求甲方的意见, 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甲方行使投票权 ; 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 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

17 意见进行投票 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内, 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 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 由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 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帐后, 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 三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 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 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 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 四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 增发 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 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 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 配售委托 ( 五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 在保证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提取线即 300% 的前提下, 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 六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 须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 划转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即 300% 由于甲方未划出担保证券, 退市时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证券的, 相关证券仍以甲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 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 七 ) 如甲方未表示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乙方不得主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甲方融券交易的权益处理 : 甲方融券卖出后 向乙方归还证券前, 如有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 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的情形, 甲方应当偿还的债务, 除初始所融入证券外, 还应按照以下约定对乙方进行融券权益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 ( 一 ) 证券发行人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 甲方应按照融入证券实际应得现金红利, 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 二 ) 证券发行人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 甲方应按照融入证券实际应得红股, 以股份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 三 ) 证券发行人派发的证券为权证, 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如果权证上市日在融券交易了结日之前, 补偿公式如下 : 补偿金额 = 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 累计成交量 权证派发数量 如果权证上市日在融券交易了结日之后, 则补偿金额按权证理论价值和权证派发数量计算得出, 补偿公式如下 : 补偿金额 = 理论价值 权证派发数量认购权证理论价值 =MAX[ 融券交易了结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 - 行权价,0] 认沽权证理论价值 =MAX[ 行权价 - 融券交易了结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0] 如果融券交易到期前, 融券交易未了结, 但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 收盘价依据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 公式如下 :

18 标的证券收盘价 = 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四 )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利 如果乙方放弃配售的权利, 则甲方无须向乙方进行补偿 如果乙方主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权益, 则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补偿 补偿公式为 :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 0, 则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 五 ) 证券发行人以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形式增发新股, 发行权证或可转债,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利 如果乙方放弃认购的权利, 则甲方无须向乙方进行补偿 如果乙方主张行使认购增发新股权利, 则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补偿 : 补偿公式为 : 补偿金额 =( 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 累计成交量 - 认购价格 ) 认购数量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 0, 则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 六 ) 证券发行人增发分离交易可转债,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利 如果乙方放弃认购的权利, 则甲方无须向乙方进行补偿 如果乙方主张行使认购增发权证或可转债权利, 则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补偿 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 其中, 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按上述第 ( 三 ) 项中的公式计算, 债券补偿金额公式为 : 补偿金额 =( 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 累计成交量 - 认购价格 ) 认购数量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 0, 则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按在本合同签字页内提供的联络方式, 接收乙方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 乙方选择甲方在签字页内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通知甲方, 均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四十八条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 有效 甲方在签字页内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 应自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到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 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 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条乙方通知送达甲方的时间, 以如下方式确认 : ( 一 )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 以乙方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 二 )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 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 三 )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 以短信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19 ( 四 )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 以邮件寄出后 5 个自然日 ( 含 ) 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 五 ) 如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 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 六 ) 以让甲方书面签领的方式通知的, 甲方签领日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第五十条乙方公告方式可以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 : ( 一 ) 乙方网站 公告 ; ( 二 ) 乙方交易系统公告 ; ( 三 ) 乙方营业场所内公告 第五十一条乙方通过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 ( 二 ) 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 ; ( 三 )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 ; ( 四 ) 警戒线 追保平仓线 即时平仓线 提取线 展期线及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各项风险阀值 ; ( 五 ) 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 ; ( 六 ) 合同内容 ; ( 七 ) 监管要求 ; ( 八 ) 其他业务规则改变 ; ( 九 ) 上述事项的变更 第五十二条甲方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 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状态和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 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第五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服务, 对账单一般应载明如下事项 : ( 一 )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 ( 二 )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 担保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三 )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 偿还期限,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 数量 金额 第五十四条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对账单 : ( 一 ) 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 ; ( 二 ) 通过乙方柜台打印 ; ( 三 ) 电子邮件 ; ( 四 ) 邮政信函 第十三章免责条款 第五十五条因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等条款约定的情形而导致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甲方必须牢记自己的密码并适时更换 所有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的

20 有效委托,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乙方提供的行情 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 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甲方与乙方任何营业部或工作人员私自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 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 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及 业务规则 规定, 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战争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 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 或因本合同生效后颁布 实施或修改的法律 法规或政策等因素, 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 应在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六十条乙方公布 调整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等标准, 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 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第十四章合同的补充 修改 解除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 一 )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 业务规则 规定执行 ( 二 )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的条款均为无效 ( 三 )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 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即 业务规则 规定以及在发生重大市场波动 乙方风险管理需要等情形时, 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以公告形式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修改内容属于 业务规则 强制性规定时, 属于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 警戒线 追保平仓线 即时平仓线 提取线 展期线及补仓期限 平仓期限 各项风险阀值 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等和融资融券业务交易规则 / 要素有关的内容的, 则公告或其他通知方式一经发出, 立即生效 ; 其他修改内容, 乙方在公告或其他通知方式中将给予甲方异议期, 若甲方在异议期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则公告内容自异议期届满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 则自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 / 终止合同 第六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了结 ( 一 )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乙方有权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乙方无须承担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对担保物进行的处置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进行上述处置行为后, 乙方可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 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 并按照规定协助执行 ( 二 )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或捐赠情形, 相关权利人向乙方申

21 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乙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 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 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 然后办理有关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六十三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述情况出现外, 如发生下列情形时, 本合同终止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乙双方均可终止合同 : 1 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2 甲方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清偿完所负乙方融资融券债务后; 3 一方严重违约, 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 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 1 甲方(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 ) 死亡 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 被申请宣告死亡, 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甲方(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 ) 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或有任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清算或采取相应行动的 ; 3 甲方在通过乙方进行的交易违规, 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采取严重警告 限制交易 市场禁入 罚款等监管措施或处罚或乙方违规交易行为导致乙方被采取前述措施的 ; 4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5 根据本合同约定, 甲方被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的, 乙方有权视甲方履行债务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 6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在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1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的; 2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未了结合约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终止条件发生时, 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但终止本合同并不影响本合同终止生效前已产生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当本合同所述融资融券业务了结或合同解除 终止情形发生时,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融资 ( 融券 ) 总费用 所欠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及其它费用 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措施实现债权 : ( 一 ) 停止并撤销甲方一切未成交的证券买卖委托 ; ( 二 ) 强制平仓 ; ( 三 ) 将乙方须向甲方履行的义务与甲方须向乙方履行的义务互相抵销 ; ( 四 ) 行使法律 合同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权利行使范围涵盖客户信用账户

22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甲方违约, 除继续偿还对乙方的债务外, 每日按逾期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罚息 : ( 一 ) 存在本合同第六十三条约定的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情形时,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乙方规定的时间清偿所有债务的 ; ( 二 ) 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出资金和利息的 ; ( 三 ) 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出证券和费用的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 第六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声明 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 提前偿还债务, 解除本合同 甲方须承担乙方由于行使该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聘请律师代理费等 ) 第六十八条如甲方发生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 解除本合同 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 ; ( 二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 ( 三 )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四 )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 ( 五 )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外, 仅以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 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等 第十六章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有关本合同的签署 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签署后, 若 业务规则 被修订, 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应按新修订的 业务规则 办理 ; 若个别条款被裁定无效或不予执行, 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乙方有权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 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23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 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 数据电文等, 与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有关融资融券的宣传 广告 说明 承诺 证明 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 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 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十六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 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七十八条除非另有规定, 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放弃, 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 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七十九条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税费 第八十条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 自甲方本人签字 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合同壹式叁份, 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日同甲方授信期届满日 本合同届满日, 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同时到期 合同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截至合同期届满前的 2 个交易日, 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 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合同可多次延续, 每次延续一年 特别声明 : 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甲方确认, 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乙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合同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六章授信额度 息费和期限 第八章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 第九章强制平仓 第十章债务清偿 第十一章权益处理 第十二章通知与送达 第十三章免责条款 第十四章合同的补充 修改 解除与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的相关内容, 尤其注意其中的权利义务 责任承担条款, 认真 诚信履约, 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24 附页 : 争议解决补充协议 ( 此协议只适用于广东证监局辖区证券营业部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也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期货业协会 ) 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注 : 请在选项前 内打 并填写相关内容, 在非选项前 内打 ): 提请仲裁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 乙方 : 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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