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客户编号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2017-<1>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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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 客户编号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2017-<1> 版 )

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 : 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 : 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 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 ; 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 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 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 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 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 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 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 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 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 一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违约风险 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 系统风险 不可抗力 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 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 您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 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三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 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 1

3 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 或交易委托失败导致交易失败, 或您未能根据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约定按期及时清偿各项债务时, 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 而且平仓的品种 数量 价格 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 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由您自行承担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必须了解强制平仓是融资融券交易信托法律关系设计中, 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 因此为保障本公司的权利, 当您的信用账户出现因交易规则和双方约定条款导致的强制平仓情形时, 本公司有权对您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四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 本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 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 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 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您自行承担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发生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 解除本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您自行承担 五 融资融券期间, 如果本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 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 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破产 解散等情况时, 您将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七 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 您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如果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的, 您的融资 ( 券 ) 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八 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本公司将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 向您发送通知 2

4 您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的, 签领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 本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 本公司手机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电话拨打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以营业场所 交易客户端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 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因此您有义务留存正确的联系方式并在更新时及时告知本公司, 同时有义务随时关注本公司的公告 交易客户端通知等 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 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 您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要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 如有 )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并建议您经常修改密码 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 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如您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如本公司发现您的融资融券账户由他人控制, 为保障您的账户安全,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本公司有权在证实您的账户确为您本人实际控制之前, 对您的账户进行限制, 如限制融资买入 限制融券卖出 限制转出或临时降低授信额度等 十 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重点关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 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 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 交易所等部门限制,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一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 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充分知悉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的匹配情况, 经审慎考虑后, 判断是否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 并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决定, 应为您本人独立 自主 真实的意愿 如您在参与融资融券期间风险承受能力 3

5 等级发生变化, 且出现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况, 本公司在确认您已充分知悉此情况, 且仍然自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之前, 有权拒绝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十二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制定的标的证券品种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设置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买入或转入的担保证券只能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选定, 但这并不代表本公司承诺买入上述证券品种均能赢利 您在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选择投资品种, 并独自承担盈亏结果 当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或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终止上市等情况, 您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十三 为确保信托法律关系下的担保债权得以实现, 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规则 市场风险情况或您的资信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及追保预警线 强制平仓线 紧急强平线等, 这将影响您的可融资金额或可融券数量, 或可能导致您被强制平仓 受市场原因 交易规则等因素影响, 乙方强制平仓时的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十四 在某种市场情况下, 受上市公司基本面影响, 如担保证券连续下跌,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 有可能发生巨额亏损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 也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您造成交易亏损 十五 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 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 审慎授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 代理人向您负责, 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 您应清楚知晓本公司分支机构及员工的下述规定 :(1) 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 ;(2) 不得为您代客理财 ;(3) 不得向您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 ;(4) 不得向您私下吸收存款 证券, 支付利息 费用 ;(5) 不得向您提供担保 ;(6) 不得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 4

6 作 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十七 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及持股情况 ; 您任职及持股期间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 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 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 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十八 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限售股持股情况,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公司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 不得超规定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如未遵守此项规定, 您可能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十九 您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 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 适用于个人客户 ) 二十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期间, 本公司可能出现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等情况, 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二十一 您的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限制, 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二十二 您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它证券公司使用, 在其它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 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所带来的风险由您承担 二十三 本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 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修改与您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 修改内容由本公司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您 您如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出 本公司收到您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您的意见, 或终止合同 ; 若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 5

7 您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所有条款, 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业务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知悉强制平仓是融资融券交易信托法律规则设计中的担保债权实现的基础 因此为保障本公司的权利, 当您的信用账户出现因交易规则和双方约定条款导致的强制平仓情形时, 本公司有权对您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您须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没有风险 特别提示 :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表明您已经知晓 理解并自愿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及造成的后果 签署人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6

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合同编号 : 第一条甲 乙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机构投资者 : 机构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 : 授权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乙方 ( 太平洋证券 ) 公司名称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7

9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第二条合同依据为确立双方法律关系, 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明确各方责任,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 达成如下合同,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释义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种词语 术语, 除有专门说明的, 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 ( 一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 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 ( 二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商业银行开立的, 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 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 三 ) 信用证券账户 : 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 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该账户是乙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 四 ) 信用资金账户 : 是指甲方在乙方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 该账户是乙方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 ( 五 ) 信用账户 : 为信用证券账户及信用资金账户的合称, 包括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 六 ) 融资交易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 向乙方申请融资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 七 ) 融券交易 : 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 向乙方申请 8

10 融券卖出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 八 ) 标的证券 : 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包括 : 符合规定的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 其他证券 ( 九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 是指标的证券和乙方认可的其他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 十 ) 保证金 : 在甲方融资 融券时, 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由现金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 十一 ) 折算率 :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名单和市场情况调整折算率 ( 十二 ) 融资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资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 十三 ) 融券保证金比例 : 是指甲方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 十四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 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 费用的余额 ( 十五 ) 担保物 : 是指甲方提供的, 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 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以及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因补充担保而提交的其他证券 不动产 股权等资产 ( 十六 ) 担保物价值 : 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价值的总和, 其中的证券价值为该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 ( 长期停牌参考公允价值 ) 与该证券的证券数量的乘积 ( 十七 ) 信用等级 : 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为甲方评定的信用等级 ( 十八 ) 融资期限 : 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当日计算, 初始合约期限为 6 个月, 原则上可根据甲方申请进行展期, 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 十九 ) 融券期限 : 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当日计算, 初始合约期限为 6 个月, 原则上可根据甲方申请进行展期, 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9

11 ( 二十 ) 信用上限 : 是指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金融资产 全部资产证明以及对甲方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的授信最高上限,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上限 ( 二十一 ) 授信额度 : 是指甲方提出授信额度申请后, 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 履约情况 担保物价值 资产状况 维持担保比例 乙方的资券安排 财务安排 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的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最大限额 ( 二十二 ) 维持担保比例 : 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市价 + 利息及费用总和 ) ( 二十三 ) 追保预警线 : 是指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值, 即某交易日 (T 日 ) 证券交易所收市, 乙方清算后,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 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 追保预警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或证监会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则进行确定 公布和更改 目前, 本合同签订时, 乙方预设的追保预警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 150% 此时,T 日即为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收市清算后首次低于追保预警线的交易日 ( 二十四 ) 强制平仓线 : 是指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值, 即某交易日 (T 日 ) 证券交易所收市, 乙方清算后,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 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使其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强制平仓线及以上, 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或证监会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则进行确定 公布和更改 目前, 本合同签订时, 乙方预设的强制平仓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 130% 此时,T 日即为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收市清算后首次低于强制平仓线的交易日 ( 二十五 ) 紧急强平线 : 是指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值, 即某交易日 (T 日 ) 盘中,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信用账户强制平仓 紧急强平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或证监会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则进行确定 公布和更改 目前, 本合同签订时, 乙方预设的紧急强 10

12 平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 115% ( 二十六 ) 强制平仓 : 是指当出现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 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 ( 二十七 ) 自行减仓 : 是指甲方选择自行卖掉一部分持有的股票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 二十八 ) 停牌股票公允价值 : 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 SAC 行业指数收益法计算, 计算标准为 : 长期停牌股票公允价值 = 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 / 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 二十九 ) 限售股份 : 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三十 ) 买券还券 : 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 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 三十一 ) 卖券还款 : 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乙方卖券, 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 三十二 ) 关联人 : 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披露 及相关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 根据关联关系确定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 或对一方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准 ( 三十三 ) 一致行动人 :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的, 通过协议 合作 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能够扩大对另一方的控制能力, 或者巩固其对另一方的控制地位, 在行使相关决策或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准 ( 三十四 ) 乙方网站 : ( 三十五 ) 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十六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 三十七 ) 监管部门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双方声明 保证及权利义务 11

13 ( 一 )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1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3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 现时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 处罚 起诉等情形 4 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的所有条款内容 ; 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本合同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的确切含义 ; 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5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来源合法, 且未设定其他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不存在被采取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6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 资料 信息等发生变更时, 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 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 向监管部门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7 如果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也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否则, 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如果甲方是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个人客户, 甲方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8 如果甲方是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甲方承诺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否则, 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12

14 9 甲方承诺,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向乙方及时 准确 完整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 ( 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 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的信息 10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承诺开通融资融券权限前已完全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风险和交易规则, 尤其是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的相关规则和可能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并完全认可乙方依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甲方造成的影响, 在保障乙方可安全收回其债权的前提下, 尊重市场竞价交易特性, 不对乙方在强制平仓开始 停止条件 平仓时机选择 平仓顺序 平仓价格及数量等方面提出异议或主张相关权益 12 甲方承诺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 已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并充分知悉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的匹配情况 经审慎考虑后, 自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并承担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决定, 确为甲方本人独立 自主 真实的意愿 13 甲方承诺自愿接受乙方根据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市场情况, 确定 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等 ( 二 )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核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3 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讲解了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4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5 乙方声明,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与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对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的 客户 13

15 证券担保账户 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授信账户 分别对应于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6 乙方承诺, 不以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否则, 乙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 三 ) 甲方的权利 1 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并用于相应的证券交易 2 甲方可在融资 融券期限内归还乙方资金 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向乙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存管银行查询证券 资金等相关信息 4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主张赔偿 5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相关文件 资料 信息等发生变更时, 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有义务实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主动关注并了解自身账户信息 乙方通知 公告等所有可能或已经对甲方权益产生影响的信息或资料, 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了解 知悉及获得相关信息或资料,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向乙方提交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或无任何权利瑕疵的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并承诺不再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4 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 融券交易, 不违法 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5 按时 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资金 融券证券 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 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6 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14

16 7 在融券期间, 甲方及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 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8 法律 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因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 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合法性 及时性存在问题, 导致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得到赔偿 在相关文件 资料 信息等发生变更时,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 导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害时,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 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 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 乙方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 融券负债总金额达到授信额度 4 乙方可根据市场风险 集中度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因素, 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 限制甲方融资买入的金额和融券卖出的数量 金额 5 乙方对甲方的资产及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向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需强制平仓的情形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实行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 利息和融券费用, 强制平仓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 强制平仓后仍不足偿还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7 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 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情况 自身财务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 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 调整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 逾期罚息率及其他相关费率, 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送达后即对甲 乙双方产生效力 8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市场情况, 确定 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 并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送达后即对甲 乙双方产生效力 9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 15

17 端控制 甲方不符合持仓集中度规定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权限进行限制 持仓集中度前端控制规则由乙方确定 10 乙方如发现甲方的融资融券账户由他人控制, 乙方有权在证实甲方的账户确为甲方本人实际控制之前, 对甲方的账户进行限制, 如限制融资买入 限制融券卖出 限制转出或临时降低授信额度等 11 在参与融资融券期间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发生变化, 且出现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况, 如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乙方有权选择拒绝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 如非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乙方在确认甲方已充分知悉此情况, 且仍然自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之前, 有权选择拒绝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12 法律 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六 ) 乙方的义务 1 依据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 证券; 将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甲方信用账户信息中, 方便甲方查询 2 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 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 ; 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3 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合同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 及时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4 法律 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信用账户管理 ( 一 )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填妥相关书面申请, 并递交乙方指定工作人员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开立 ( 二 )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 三 )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作为乙方 客户信 16

18 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 四 ) 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 合同 凭证单据 账户密码等, 不得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 资金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 造成甲方或乙方及第三人损失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五 ) 信用账户的注销 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 根据甲方申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 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 甲方应配合乙方全部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 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 甲方不予配合的, 乙方有权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第六条财产信托关系 ( 一 ) 信托目的 甲方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自愿将保证金 ( 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下同 )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 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 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 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 二 ) 信托财产范围 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 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三 )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 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四 ) 信托财产的管理 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与甲 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 债务的影响 ( 五 ) 信托财产的处分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 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 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 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对上述信 17

19 托财产予以处分, 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 六 ) 信托的终止 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 甲方以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 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七条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 担保物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标的证券范围 ( 一 ) 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 1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按照监管规定和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 ; 保证金提交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及甲方的承诺 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2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监管和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 向乙方提交保证金, 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3 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乙方根据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 确定和调整乙方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将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送达后执行 4 保证金可用余额 1)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2)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 保证金可用余额 = 现金 + (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 - 利息及费用公式中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折算率 ] 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 18

20 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 折算率按 100% 计算 ( 二 ) 担保物 1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 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以及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因补充担保而提交的其他证券 不动产 股权等资产, 整体作为担保物, 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2 T 日清算后, 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 ( 不含本数 ) 时, 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第 4 个交易日 (T+3 日 )9:30 前追加担保物, 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否则乙方将实行强制平仓 在此期间 (T+3 日内 ), 如果甲方担保物价值进一步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强平线 ( 不含本数 ) 时, 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 如甲方未在通知当日约定的时限内提升维持担保比例至紧急强平线以上 ( 含本数 ), 乙方将立即实行强制平仓 3 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 300%( 不含本数 ), 在不与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交易规则冲突的情况下, 甲方可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 4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乙方将实行强制平仓, 在收回乙方对甲方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后, 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 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 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后,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 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 三 )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标的证券范围 1 乙方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名单 2 乙方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 3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19

21 4 如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调整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标的证券范围, 将在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送达后执行 5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的特别要求: 1)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 不得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也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该限售股份 2)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 个人客户不得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 3) 甲方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 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4) 甲方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 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八条信用上限 授信额度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利率 融券费用 逾期罚息 ( 一 ) 信用上限 授信额度 1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金融资产 全部资产证明以及对甲方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甲方信用上限 2 甲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向乙方申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上限 3 甲方申请授信额度, 应先向乙方提交 融资融券额度申请表 4 针对甲方提出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 履约情况 提交的担保物价值 资产状况 乙方的资券安排 财务安排 市场情况等因素, 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 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确定的授信额度不得高于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 5 授信额度生效后, 在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 履约情况 提交的担保物价值 资产状况 乙方的资券安排 财务安排 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 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通知甲方 6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 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要求 融券规模安排等因素设定甲方最大融券规模 7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 20

22 被同意但其后乙方做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融资融券期限 1 融资交易初始合约期限为 6 个月, 融资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 2 融券交易初始合约期限为 6 个月, 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3 期限顺延的, 应符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甲方应在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展期, 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4 针对甲方提出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资产状况 维持担保比例 乙方的资券安排 财务安排 市场情况等因素, 确定甲方的展期期限 确定的展期期限不得大于甲方申请的展期期限 5 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 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6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提出的展期申请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所带来的风险, 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逾期罚息 1 乙方根据资金营运成本 市场风险状况 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 确定融资利率 ; 融资利率水平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 含本数 ); 融资利息 = 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 当日的融资利率 ( 年率 )/360 融资利息支付方式 : 融资利息根据甲方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量和占用时间, 按自然日逐日计息 利息结算日为该笔融资合约了结日或合约展期日 新开仓当日偿还负债的, 应计收当日融资利息 如甲方在利息结算日未能偿还利息, 则未偿还的利息结转为其他负债合约, 并于结转当日开始计算其他负债合约产生的利息 2 乙方根据资金营运成本 市场风险状况 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 确定融券费率 融券费用 = 甲方每日融券负债余额 当日的融券费率 ( 年率 )/360 融券费用支付方式 : 融券费用根据甲方实际融券卖出的成交价和占用证券的时间, 按自然日逐日计费 费用结算日为该笔融券合约了结日或合约展期日 新开仓当日偿还负债的, 应计收当日融券费用 如甲方在费用结算日未能偿还融券费用, 则未偿还的融券费用结转为其他负债 21

23 合约, 并于结转当日开始计算其他负债合约产生的利息 3 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将被收取逾期罚息 罚息 = 逾期金额 逾期天数 逾期罚息率 /360, 逾期罚息率为 18%( 年率 ) 4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 市场波动状况等, 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 调整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 逾期罚息率 额度占用费 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 并及时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相关事项经通知送达后即对甲 乙双方产生效力 5 在本合同签订后, 甲乙双方对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逾期罚息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第九条融资融券交易 ( 一 ) 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 乙方提供资金 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 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限制, 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 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 ( 二 )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三 )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 如有 )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不得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 四 )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 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供甲方查询 ( 五 )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并在需要时向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报告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 六 )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 甲方卖出其持有的 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在融券期间, 甲方及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 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 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 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信托法律关系 ( 七 )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资总规模, 以及乙方向甲方融资规模等指标已经达 22

24 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乙方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 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交易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券规模 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 或乙方向甲方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乙方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 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 ( 八 )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 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 ( 九 )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 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 十 ) 甲方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若甲方委托划转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 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 若甲方采用还券划转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 十一 )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委托发出的证券交易 证券划转交易指令真实 准确地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 造成甲方损失的, 甲方可以依法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但甲方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十条维持担保比例 ( 一 ) 不含融券权益补偿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市价 + 利息及费用总和 ) 现金 : 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暂停交易的, 暂停交易期间, 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其折算率和担保证券价格进行调整, 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折算率调整和担保证券价格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并及时调整 追加担保物或调整持仓 ( 二 ) 维持担保比例的预警提示当日 (T 日 ) 交易清算后,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预警线 ( 不含本数 ) 的, 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 23

25 ( 三 ) 维持担保比例的预平仓提示当日 (T 日 ) 交易清算后,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 ( 不含本数 ) 的, 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不晚于第 4 个交易日 (T+3 日 )9:30 之前, 提升维持担保比例至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且使得维持担保比例能够在第 4 个交易日清算后保持在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 四 ) 提升维持担保比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追加担保物 自行减仓偿还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负债等 第十一条强制平仓 ( 一 )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 ( 不含本数 ) 导致的强制平仓 1 T 日交易清算后, 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 ( 不含本数 ), 并之后连续两个交易日 (T+1 T+2) 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都低于强制平仓线 ( 不含本数 ), 且甲方未能在第 4 个交易日 (T+3 日 )9:30 前, 补充足额担保物或主动减仓致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乙方将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如果甲方能够使得维持担保比例在第 4 个交易日 (T+3 日 )9:30 前达到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还需保证在第 4 个交易日 (T+3 日 ) 清算后仍保持在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否则乙方仍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 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 2 受市场原因 交易规则等因素影响, 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3 在强制平仓当日,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 可以选择自行减仓的方式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强制平仓线以上 同时约定 : 1) 甲方选择自行减仓的, 如果盘中甲方维持担保比例跌破紧急强平线 ( 不含本数 ),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信用账户启动强制平仓 2) 甲方选择自行减仓的, 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限内进行减仓偿还负债操作或减仓后维持担保比例始终未升至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等情况,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信用账户启动强制平仓 3) 甲方选择自行减仓的, 平仓当日收市前还需要将维持担保比例保持在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且当日清算后仍在强制平仓线以上 ( 含本数 ) 24

26 ( 二 )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强平线 ( 不含本数 ) 导致的强制平仓 1 某交易日(T 日 ), 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盘中低于紧急强平线 ( 不含本数 ) 后,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信用账户启动强制平仓 2 受市场原因 交易规则等因素影响, 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三 ) 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1 融资到期日(T 日 ) 甲方未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甲方未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 乙方可随时强制平仓 2 T+1 日, 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 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 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 ; 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 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并进行偿还 此种情形下, 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到期债务 3 受市场原因 交易规则等因素影响, 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四 ) 因终止上市 要约收购等情形须提前了结而导致的强制平仓 1 发生证券终止上市 要约收购等情形, 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以前了结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2 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T 日 3 平仓日为 T-1 日 ; 如果甲方没有在平仓日之前偿还负债, 乙方可从平仓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 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 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进行偿还 此种情形下, 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4 受市场原因 交易规则等因素影响, 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五 ) 因甲方违反承诺 监管要求等情形导致的强制平仓, 乙方按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 六 ) 在强制平仓过程中, 为确保强制平仓作用得以实现, 保障乙方债权权益, 乙方根据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约定执行的强制平仓, 甲方不得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 平仓顺序和强制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议, 妨碍乙方债权实现 25

27 ( 七 ) 在强制平仓过程中,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限制, 包括禁止委托 资金转出 担保品转出等, 并可对禁止前述权限前甲方的各类委托申报 划转指令做撤销处理 甲方同意乙方在强制平仓当日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上述所有权限 ( 八 ) 强制平仓所得资金 证券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债务, 剩余资金 证券记入甲方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 ( 九 ) 执行强制平仓后, 在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 乙方应将强制平仓执行结果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 十 ) 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 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追索过程中, 乙方有权禁止甲方从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中转出资产 ( 十一 ) 如甲方逾期偿还债务, 乙方将按照甲方逾期债务金额 逾期罚息率 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 ( 十二 ) 在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过程中, 出现以下情况的, 乙方有权终止或暂缓平仓 : 1 乙方全部债权 ( 含利息 费用 ) 得以清偿 ; 2 乙方全部债权未得到清偿, 但甲方信用账户内已无可继续平仓的证券或资金 ; 3 乙方全部债权未得到清偿, 但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平仓 ; 4 其他乙方认为需要终止或暂缓平仓的情形 ( 十三 )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 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 不意味着乙方放弃该债权, 甲方的偿债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 十四 ) 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自乙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 ( 十五 ) 同时出现上述规定之两种或多种强制平仓情形, 乙方有权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情形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 乙方有权自主判断选择强制平仓的证券品种 数量 价格 时机 顺序 范围等 强制平仓规模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须对强制平仓结果予以认可 26

28 ( 十六 ) 强制平仓是乙方的权利, 当甲方信用账户出现可以强制平仓情形时, 乙方有权选择强制平仓 部分强制平仓 延期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 乙方选择部分强制平仓 延期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 不视为乙方违约或弃权, 该行为不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一切追索权利 第十二条债务清偿 ( 一 )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 包括 :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证券交易手续费 费用负债利息 其他负债利息 违约金 其他负债及其他相关费用 ( 二 ) 甲方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三 )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 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 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 融券卖出后, 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 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1 甲方选择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 默认偿还顺序为按开仓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开仓融资欠款 ; 2 甲方选择担保物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 优先偿还本券融资欠款, 余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其他融资欠款 ; 甲方选择担保物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除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所得价款, 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融资欠款 ( 四 ) 偿还融券负债时, 同一证券多笔融券默认偿还顺序按照 先发生先偿还 的原则逐笔偿还 ( 五 ) 甲方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 第十三条特殊情形处理 ( 一 )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当出现证券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 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的 : 1 在调整实施前开仓的合约, 调整实施后未了结的仍然有效, 但甲方与乙方可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2 由此导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发生变动而需进行补充担保或强制平仓的, 乙方 27

29 将按本合同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 二 ) 标的证券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 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 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 三 )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且该证券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到期日之后情况的 : 1 未了结融资交易: 甲方应通过存入现金或卖出其他证券的方式, 按约定的融资期限偿还融资负债 2 未了结融券交易: 1) 甲方可在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提前了结融券交易 2) 甲方未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融券期限相应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 3) 因长期停牌而导致该标的证券无法交易的,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按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允价值计算原则, 以现金替代的方式了结该笔融券债务 ( 四 )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出现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情况的 : 1 乙方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2 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3 甲方在标的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 2 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该券融资融券债务 ; 4 若甲方未能提前了结该券融券交易的, 乙方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了结融券债务 ( 五 )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出现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或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形, 从而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 1 乙方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提交新的授信额度申请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指令 3 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或至融资融券到期日了结交易 4 如有关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有处理要求的, 按其要求执行 ( 六 )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28

30 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乙方将了结甲方融资融券交易, 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 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 七 )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 财产分割 遗赠或捐赠情形的, 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或解散的, 其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应由相关权利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 经乙方审查符合规定的, 乙方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权益处理 ( 一 )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为甲方的利益, 按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 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 ; 甲方未表示意见的, 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 表决的权利 ; 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 ;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 二 )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 可向乙方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 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 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 三 )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 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书面提出临时提案 当甲方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 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 四 )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如甲方需要行使担保证券权利的 ( 如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权 请求法院撤销权 知情权 查账权 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权 请求回购权 以股东名义起诉权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 ), 甲方应当在投票日 ( 不含投票日 ) 前 5 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乙方借助自身技术系统或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或书面委托申报投票方式征求甲方意愿, 甲方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委托, 未投票的视作弃权处理 并分 赞成 反对 或 弃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 乙 29

31 方也可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 ( 如股东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 债权人会议等 ) 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乙方在征集意见时询问甲方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存在, 甲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 乙方不对其投票意愿进行汇总 ( 五 )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甲方享有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 ;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 ( 六 ) 甲方持有证券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内, 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 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 通知存管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 七 ) 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 甲方在偿还债务时,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 1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 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 应当按照融券实际数量及相应现金红利或利息对乙方进行补偿 甲方在偿还债务时, 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现金红利或利息 ; 2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 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 应当按照融券实际数量及相应股票红利派发比例对乙方进行补偿 甲方在偿还债务时, 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股票红利 ; 3 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 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 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 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 权证上市日在融券交易了结日之前,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 补偿金额 = 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派发权证数量权证上市日在融券交易了结日之后, 补偿金额以行权价与融券交易到期或债务清偿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之差计收, 小于零的, 不予计收 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乙方在权证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 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 30

32 4 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公告是否主张所借出证券的上述选择权利 乙方不主张上述权益的, 甲方无须就上述权益对乙方作出补偿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 乙方与甲方约定以下补偿金额和方式 : 1) 配股 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 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 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 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 补偿金额 =( 登记日收盘价 - 配股除权价 ) 融券数量 2) 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 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 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 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 补偿金额 =( 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 发行认购价格 ) 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大于零时, 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 补偿金额小于零时, 补偿金额记为零 5 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所融卖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 甲方应在该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6 甲方融入证券后, 归还证券前, 所融卖出证券将终止上市的, 甲方应在该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 八 ) 余券产生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余券, 是指甲方还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差额部分 产生余券后, 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余券划转指令, 将余券划回至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若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派发权益登记日的, 由乙方根据与甲方事先的约定, 向甲方进行相应证券的权益补偿 1 派发现金红利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 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 计算补偿金额, 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2 派发股票红利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 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 计算 31

33 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 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3 派发权证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 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 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4 配股 增发 优先认购权 投票权等其它权益余券产生配股 增发 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 乙方与甲方约定, 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 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九 )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甲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 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义务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 一 ) 甲方需提供以下联络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移动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第二联络人及与甲方关系 : 第二联络人通信地址 : 第二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 : 第二联络人移动电话号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 二 ) 乙方对甲方进行通知的方式包括 : 1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通过乙方网站 交易客户端或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 3 甲方自行签领书面通知 乙方可根据通知内容, 以一种或多种形式对甲方进行通知, 其中任意一种形式 32

34 的通知送达甲方, 即视为甲方已知悉通知内容 ( 三 ) 甲方提供的以上联络方式如有变动, 应当在 1 个交易日内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甲方资料变更前, 乙方仍按原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所引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四 ) 通知时间 1 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 :T 日收市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预警线,T+1 日起通知甲方 2 维持担保比例预平仓通知 :T 日收市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 T+1 日起通知甲方 3 融资融券负债到期预警通知 : 提前 10 个交易日通知甲方 4 须提前了结预警通知 : 在作出提前了结决定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通知甲方 5 平仓通知 : 1) 低于强制平仓线的通知 :T 日收市清算后, 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 ( 不含本数 ), 乙方于 T+1 日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要求甲方在第 4 个交易日 (T+3 日 )9:30 前将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强制平仓线以上 ( 不含本数 ) 2) 低于紧急强平线的通知 :T 日盘中,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强平线 ( 不含本数 ), 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3) 强制平仓启动前及完成后通知 : 甲方触发 第十一条强制平仓 的任一条件后, 乙方在强制平仓前通知甲方, 平仓完成后通知甲方 司法协助通知 : 接到司法协助通知书后通知甲方 如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保密要求, 则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形下协助司法执行 ( 五 )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时, 在乙方发出通知后, 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 1 当面通知的, 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 ; 2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 以寄出 48 小时起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3 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 以传真 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甲方故意拒收电子邮件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4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完毕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如电话接通, 甲方拒绝 33

35 通话的, 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5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 以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甲方故意屏蔽乙方短信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6 以乙方网站 交易客户端或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布信息的, 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 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乙方对甲方进行通知的, 满足上述任意一条通知送达标准的, 即视为甲方已知悉乙方通知内容 ( 六 ) 乙方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 1 一般情况下,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 现场终端向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及对账服务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纸质对账单,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纸质对账单邮寄服务 ;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 载明如下要素 : 1) 甲方授信额度 剩余授信额度 ; 2)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 担保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3) 每笔融资买入成交数量 成交金额 成交价格 融资利息 融资到期日期 ; 4) 每笔融券卖出成交数量 成交金额 成交价格 融券费用 融券到期日期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 ( 一 ) 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资金从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划至乙方账户, 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佣金等费用 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证券从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划至乙方账户, 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 ( 二 )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由于违反相关规则导致委托指令不被证券交易所接受或无法成交的交易后果, 由甲方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 三 ) 甲方凭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通过自助系统实现的证券交易 资金划付等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亲自操作 乙方工作人员无法获知甲方密码, 甲方也不应将密码告知乙方工作人员 由于密码泄漏而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 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不 34

36 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撤销账户 ( 五 ) 出现以下情况时, 乙方将通知甲方予以关注 : 1 双方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即将到期 2 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发生本合同约定需提前了结交易的权益 3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乙方要求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 4 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5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乙方所设定的标准 6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7 其他乙方认为需要通知甲方的情形 ( 六 ) 乙方保证其对甲方信用账户的限制和资金划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保证不将上述账户中的资产挪作他用 ( 七 )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 委托事项 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 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 八 )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 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乙方风险控制要求修改本合同, 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分支机构场所或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如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 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 或终止本合同 ; 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 ( 九 ) 甲方姓名 ( 或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 发生变更的, 甲方须立即持相关身份证件 发证机关证明文件, 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 十 )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 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 乙方承诺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 除此之外不作他用, 也不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 一 ) 出现以下情况可导致合同终止 : 1 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5

37 2 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 4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 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 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6 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 7 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 8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 二 ) 出现上述第 种情况的, 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 三 ) 出现上述第 5 种情况的, 甲方需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偿还所有负债后, 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 经乙方审核同意后, 本合同方可终止 ( 四 ) 出现上述第 种情况的,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 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收回所有负债, 终止本合同 ( 五 ) 终止合同情形将不影响双方对在此以前所发生的违约事件的追究权利, 该权利将继续有效并可继续予以执行 ( 六 ) 因出现上述情况而终止合同的, 如甲 乙双方都已行使其相关权利义务后, 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 及其它有关资金或证券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一 )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 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 本合同签署后, 若相关法律 法规被修订, 应按新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 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 二 )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 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合同成立 合同期限 合同份数 ( 一 )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 自甲方本人签字 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二 ) 本合同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 36

38 时终止 ( 三 ) 本合同一式叁份, 甲方保留壹份 乙方保留贰份 第二十条免责条款因火灾 水灾 地震等不可抗力 ; 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 政策法规修改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 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 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附则 ( 一 ) 在签署本合同前,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甲方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 二 )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 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 数据电文等, 与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签章 ) 乙方 ( 盖章 ):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 经办人 : 年月日年月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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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D2B5CEF1BACFCDACA1B7D0DEB6A9CCF5BFEEB6D4D5D5B1ED D38>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合同 (2016 年第一次修订版 ) 修订合同 ((2016 年第二次修订版 ))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融资融券交易 : 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 授信额度 : 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 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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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介绍 投资者老黑是个资深的老股民, 从入市到现在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 有着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后, 他并没有第一时间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而是先对融资融券进行了一番了解 老黑的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案例分析 讲述人 : 老黑记录人 : 老曹 投资者介绍 投资者老黑是个资深的老股民, 从入市到现在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 有着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后, 他并没有第一时间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而是先对融资融券进行了一番了解 了解融资融券 老黑在通过详细了解了融资融券的基础知识 合同条款 风险点和交易规则后 经过慎重的考虑, 老黑携带相关材料, 向他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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