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中 市 國 小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的 認 知 與 期 待 之 探 究 廖 曉 柔 陳 鳳 如 摘 要 本 研 究 以 98 學 年 度 台 中 市 62 所 小 學 中,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428 位 教 師 為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經 回 收 388 份 有 效 問 卷, 藉 此 探 討 其 申 請 或 未 申 請 的 考 量 因 素, 以 及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認 知 與 期 待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僅 30 位 申 請 育 嬰 假, 其 中 以 育 有 4 個 子 女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12 萬 元 以 上 及 6 萬 元 以 下 者 的 申 請 比 率 最 高 又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中, 其 未 申 請 的 原 因 以 經 濟 考 量 為 主 大 部 分 的 教 師 同 意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積 極 鼓 勵 父 母 親 自 照 顧 子 女 能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間 取 得 平 衡, 且 認 為 育 嬰 假 期 間 也 需 要 育 嬰 及 親 職 諮 詢 服 務 政 府 應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而 有 高 達 半 數 以 上 的 教 師 不 同 意 政 府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親 職 照 顧 與 教 養 育 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且 不 認 為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有 效 提 高 台 灣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進 一 歩 探 討 育 嬰 假 申 請 的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等 條 文, 有 頗 高 的 人 次 比 率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而 對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及 申 請 年 限, 認 為 不 需 修 改 的 人 次 比 率 雖 多 於 需 修 改 者, 但 仍 有 部 分 比 率 者 建 議 修 改 關 鍵 詞 : 小 學 教 師 育 嬰 假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認 知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期 待 48
前 言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婦 女 在 社 會 中 的 角 色 不 再 只 是 傳 統 家 務 的 操 作 者, 同 時 扮 演 妻 子 母 親 就 業 者 等 多 重 角 色 當 婦 女 有 機 會 走 出 家 庭, 投 注 心 力 於 職 場 上 時, 相 對 的, 男 性 也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參 與 家 庭 照 顧 工 作 如 此 一 來, 父 母 之 任 何 一 方 該 如 何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間 的 平 衡, 便 成 了 現 代 夫 妻 雙 方 的 兩 難 問 題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 稱 OECD) 將 友 善 家 庭 政 策 (family friendly policy) 的 主 要 目 標 設 定 於 達 到 調 和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其 內 容 包 含 彈 性 工 作 安 排 ( 兼 職 聘 用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等 ) 員 工 支 持 方 案 (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老 年 人 托 顧 服 務 等 ) 和 家 庭 休 假 ( 產 假 育 嬰 假 等 ) 三 方 面 ( 陳 家 銘,2008; 黃 煥 榮,2009) 此 三 方 面 可 以 解 決 大 部 份 父 母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衝 突, 讓 父 母 能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責 任, 而 育 嬰 假 (parental leave) 就 是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制 度 之 一 因 為 育 嬰 假 的 假 期 最 長, 不 僅 牽 涉 到 請 假 者 的 工 作 權 益, 也 關 係 到 雇 主 的 人 力 資 源 調 配, 更 可 能 因 為 是 否 具 有 請 假 期 間 的 薪 資 補 償 而 影 響 到 就 業 者 的 請 假 意 願 ( 劉 梅 君 焦 興 鎧,2004) 許 多 國 家 都 訂 有 育 嬰 假 的 相 關 制 度, 例 如 鄰 近 國 家 日 本 推 動 次 世 代 育 成 支 援 對 策 推 進 法, 鼓 勵 企 業 創 造 樂 於 生 育 小 孩 的 環 境, 像 是 員 工 高 達 三 萬 兩 千 人 的 東 芝 企 業,2005 年 到 2006 年 的 育 嬰 假 申 請 率 就 高 達 98.2%( 張 漢 宜, 2010) 再 如 北 歐 國 家 瑞 典, 父 母 可 以 選 擇 無 津 貼 給 付 有 津 貼 給 付 或 臨 時 的 育 嬰 假 ( 唐 文 慧 楊 佳 羚,2006;Earles, 2008;Swedish Institute, 2011), 相 當 具 有 彈 性 芬 蘭 則 鼓 勵 父 親 申 請 專 屬 於 父 親 的 育 嬰 假 (Haataja, 2009), 丹 麥 加 拿 大 的 育 嬰 假 連 養 父 母 都 有 權 利 申 請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2008; 謝 棋 楠, 2004,2006;Eurochild, 2010;Ray, 2008), 而 澳 洲 自 2011 年 起, 即 將 施 行 有 津 貼 補 助 的 育 嬰 假 (Australian Government, 2009;Karvelas, 2009) 反 觀 我 國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早 期 只 有 女 性 教 師 與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申 請, 但 自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通 過 施 行 後, 亦 保 障 一 般 勞 工 具 有 此 項 權 利, 且 不 分 性 別 皆 能 提 出 申 請, 及 至 2009 年 育 嬰 留 職 津 貼 施 行, 政 策 的 制 訂 愈 趨 完 善 張 廣 量 (1994) 針 對 公 部 門 37 個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實 際 申 請 育 嬰 假 49
人 數 只 占 同 期 間 具 申 請 資 格 人 數 的 7.29%, 原 因 歸 咎 於 家 庭 經 濟 維 持 的 需 求 後 續 年 資 的 考 量 工 作 中 斷 的 承 繼 與 攸 關 升 遷 的 困 擾 等 又 勞 委 會 統 計 2002 年 3 月 起 至 2008 年 3 月 底 止 申 請 育 嬰 假 人 數, 女 性 占 95.8%, 男 性 僅 占 4.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2008) 及 至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自 98 年 5 月 1 日 起 ) 開 辦 以 來, 至 100 年 5 月 底 止, 已 有 83,134 人 領 取, 依 性 別 觀 察, 女 性 占 82.5%, 男 性 占 17.5%, 男 性 申 請 的 人 數 比 率 有 微 幅 的 上 揚 ; 依 申 請 人 身 分 觀 察, 一 般 勞 工 占 90.5%, 公 教 人 員 占 9.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2011) 而 公 部 門 一 向 是 政 府 政 策 率 先 實 踐 的 場 域 ( 劉 梅 君,2007), Geisler 和 Kreyenfeld(2009) 研 究 德 國 父 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情 形 亦 發 現, 在 公 部 門 工 作 比 在 私 部 門 工 作 者 較 有 可 能 申 請 育 嬰 假 又 工 作 保 障 最 高 的 教 師 對 政 府 育 嬰 假 制 度 實 施 更 具 表 率 功 能, 但 即 使 有 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發 放, 台 中 市 立 小 學 教 師 98 學 年 度 ( 截 至 98 年 12 月 止 )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比 率 仍 然 只 有 5.88%( 陳 鳳 如 廖 曉 柔,201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若 育 嬰 假 的 福 利 制 度 真 能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為 何 實 際 申 請 的 比 率 如 此 低 落, 反 應 了 制 度 的 設 計 仍 有 不 足 之 處,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因 之, 本 研 究 以 台 中 市 國 小 教 師 為 例, 研 究 的 目 有 三 : 一 分 析 國 小 教 師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者 的 考 量 因 素 及 申 請 情 形 二 探 究 國 小 教 師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者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認 知 及 期 待 三 綜 合 研 究 結 果,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提 出 建 議, 以 做 為 政 府 修 訂 政 策 之 參 考 壹 文 獻 探 討 一 我 國 育 嬰 假 制 定 的 背 景 台 灣 傳 統 社 會 的 性 別 意 識 是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父 權 秩 序 ( 陳 俐 靜,2007), 女 性 的 活 動 場 域 侷 限 在 家 庭, 不 但 身 負 生 養 下 一 代 的 重 任, 更 必 須 扛 起 所 有 照 顧 教 養 的 責 任 ( 潘 淑 滿,2006) 就 如 同 張 晉 芬 (1995) 對 母 職 50
的 定 義, 母 職 就 是 一 切 與 母 親 有 關 的 工 作, 不 僅 是 生 產, 還 包 含 教 養 照 顧 等 再 生 產 的 工 作 從 性 別 平 等 的 角 度 來 看, 當 女 性 開 始 大 量 投 入 職 場 後, 母 性 保 護 與 性 別 平 權 的 議 題 受 到 重 視 1979 年 聯 合 國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規 定 婦 女 不 應 因 為 結 婚 或 生 育 而 遭 受 不 平 等 之 待 遇,1986 年 復 通 過 婦 女 的 社 會 角 色 - 關 於 帶 薪 產 假 與 育 嬰 假 的 決 議 案, 重 申 男 女 都 能 兼 顧 為 人 父 母 之 責 任, 政 府 須 提 供 各 種 協 助 措 施, 以 調 和 親 職 責 任 與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等 參 與 反 觀 國 內,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自 1988 年 的 45.6%, 漸 漸 提 高 至 2011 年 的 49.89%, 可 見 女 性 參 與 就 業 市 場 的 能 力 已 經 不 容 忽 視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1a) 但 是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6 年 婦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就 業 婦 女 每 天 工 作 時 數 平 均 達 8.26 小 時, 而 一 般 家 務 工 作 仍 然 以 婦 女 為 主 再 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1 年 統 計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關 係 的 調 查 顯 示,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女 性 不 願 意 就 業 之 主 因 為 需 要 照 顧 家 人, 占 了 42.09%, 其 中 有 未 滿 6 歲 子 女 的 更 高 達 91.2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2011b) 根 據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公 布 之 2009 年 世 界 人 口 估 計 一 覽 表, 發 現 許 多 歐 美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普 遍 下 降, 而 我 國 與 德 國 更 並 列 為 最 低 出 生 率 國 家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2011a,2011b) 出 生 率 低 將 導 致 國 家 的 勞 動 力 遞 減, 國 家 競 爭 力 亦 隨 之 驟 降, 而 人 口 朝 向 高 齡 化 的 問 題 更 因 運 而 生 ( 林 萬 億,2008) 針 對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學 者 們 歸 納 有 : 養 育 及 教 育 成 本 高 影 響 生 育 動 機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及 托 兒 照 顧 不 易 無 法 許 諾 良 好 的 養 育 環 境, 以 及 婚 姻 生 育 觀 念 的 改 變 等 ( 彭 杏 珠,2009; 詹 火 生,2011) 雷 蓓 蓓 (2004) 就 指 出 少 子 化 的 家 庭 結 構 使 得 新 生 子 女 養 育 問 題 成 為 重 要 的 公 共 議 題, 高 泉 錫 (2009) 更 呼 籲 少 子 化 現 象 所 凸 顯 的 不 僅 是 家 庭 經 濟 能 力 的 問 題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個 現 象 反 映 出 國 家 與 企 業 在 養 育 下 一 代 上 做 得 太 少 了 在 出 生 率 屈 居 世 界 最 低 及 面 臨 少 子 化 問 題 的 台 灣, 適 逢 經 濟 不 景 氣 育 兒 成 本 提 高 等 因 素, 使 得 人 口 老 化 的 現 象 愈 趨 嚴 重 因 此, 嬰 幼 兒 的 照 顧 已 成 為 國 家 社 會 重 要 的 公 共 議 題, 而 育 嬰 假 正 是 此 議 題 的 核 心 政 策 51
二 我 國 育 嬰 假 制 定 的 沿 革 我 國 育 嬰 假 制 度, 自 1989 年 11 月 30 日 發 布 公 立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女 性 教 師 育 嬰 期 間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處 理 原 則,1995 年 9 月 1 日 修 正 為 公 立 學 校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育 嬰 期 間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處 理 原 則, 適 用 對 象 為 公 立 學 校 的 女 性 教 師 又 1990 年 6 月 26 日 發 布 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育 嬰 期 間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處 理 原 則, 延 伸 至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亦 可 申 請 爾 後 1997 年 5 月 20 日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揭 示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規 定 已 無 性 別 限 制, 男 女 性 別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再 到 2002 年 1 年 16 日 公 布 的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2008 年 1 月 17 日 更 名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相 關 規 定 行 之 於 文 字, 從 公 部 門 才 有 的 權 利 擴 及 私 部 門 也 可 申 請 另 外 從 性 別 平 等 的 意 涵 出 發, 取 消 申 請 育 嬰 假 者 性 別 的 限 制 及 至 2009 年 就 業 保 險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條 文 中 才 明 訂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具 體 保 障 受 雇 者 於 請 假 期 間 的 基 本 生 活 品 質 ( 法 源 法 律 網, 2011) 該 措 施 的 推 動 目 的, 其 一 是 透 過 津 貼 補 助, 鼓 勵 婦 女 生 育 ; 其 二 是 協 助 婦 女 生 產 並 請 完 育 嬰 假 後 能 重 回 職 場, 以 提 升 整 體 勞 動 就 業 參 與 率 但 相 對 育 嬰 假 可 申 請 的 期 限 達 兩 年, 津 貼 卻 只 可 申 領 6 個 月, 似 乎 無 法 提 供 育 嬰 家 庭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馬 財 專,2007) 相 較 於 一 些 育 嬰 假 制 度 完 善 的 國 家, 舉 凡 彈 性 的 工 作 時 間 符 應 申 請 者 需 求 的 設 計 工 作 權 益 的 保 障 適 當 的 托 育 措 施 較 高 的 津 貼 補 助 等, 台 灣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尚 有 許 多 修 正 的 空 間 三 國 外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評 述 北 歐 實 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最 早 影 響 最 廣 的 國 家 當 屬 瑞 典, 是 北 歐 社 會 福 利 的 典 範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2008; 劉 毓 秀,2006) 52
基 本 上, 瑞 典 的 社 會 福 利 是 建 立 在 國 家 高 度 干 預 的 基 礎 上, 政 府 採 取 積 極 的 作 為, 透 過 人 民 高 稅 率 的 稅 收, 國 家 得 以 有 充 裕 的 財 力 提 供 人 民 與 家 庭 所 需 的 保 障 和 生 活 水 準, 因 此, 瑞 典 不 但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完 善, 也 鼓 勵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 常 欣 怡,2003; 雷 蓓 蓓,2004;Earles, 2008) 另 外, 瑞 典 訂 有 480 天 的 有 給 假, 父 母 需 各 請 60 天, 其 餘 360 天 由 父 母 自 行 協 調 由 誰 申 請, 有 給 假 的 前 390 天 為 薪 資 的 80%, 還 訂 有 2 週 父 親 專 屬 的 父 職 假 (paternity leave) 臨 時 親 職 津 貼 (temporary parental allowance), 讓 父 母 可 以 不 用 工 作, 在 家 照 顧 生 病 的 子 女 等, 尤 其 以 日 為 申 請 單 位 容 許 分 段 申 請, 且 可 延 至 子 女 8 歲 前 申 請, 休 假 期 滿 回 復 原 職 或 同 等 之 職 務 ( 唐 文 慧 楊 佳 羚,2006;Earles, 2008;Swedish Institute, 2011) 芬 蘭 對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無 明 確 規 範, 國 家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在 預 產 期 前 30 週 就 開 始 支 付 占 薪 資 30%~70% 的 津 貼 假 期 方 面 則 為 父 母 各 有 26 週 的 育 嬰 假, 若 生 養 雙 胞 胎, 可 以 額 外 再 多 10 週 的 假, 且 申 請 育 嬰 假 期 間 可 選 擇 部 份 時 間 工 作, 但 是 育 嬰 津 貼 會 減 少 ; 育 嬰 假 結 束, 父 母 可 以 選 擇 繼 續 在 家 照 顧 子 女, 這 時 政 府 還 會 發 放 較 低 費 率 的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並 且 在 家 照 顧 小 於 3 歲 的 子 女, 而 家 中 另 有 小 於 7 歲 的 幼 兒, 則 父 母 可 以 再 領 取 額 外 的 津 貼 休 假 結 束 後, 父 母 被 保 障 可 以 回 復 原 職 或 同 等 之 職 務 (OECD, 2010) 芬 蘭 的 育 嬰 假 制 定 讓 父 母 得 以 共 同 承 擔 養 育 子 女 的 責 任, 鼓 勵 父 親 申 請 育 嬰 假, 創 造 友 善 的 育 嬰 環 境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 2008) 而 丹 麥 從 嬰 幼 兒 6 個 月 起, 就 有 完 善 的 托 育 服 務, 且 提 供 32 週 全 薪 補 助 的 育 嬰 津 貼, 連 養 父 母 也 有 資 格 申 請, 育 嬰 假 期 限 可 以 延 長 至 46 週, 但 是 因 為 育 嬰 假 津 貼 補 助 的 額 度 是 一 定 的, 所 以 津 貼 會 依 比 例 漸 減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2008), 於 2011 年 即 將 實 施 在 子 女 9 歲 前, 育 嬰 假 可 以 延 緩 9 至 13 週 申 請 (Eurochild, 2010) 53
挪 威 法 國 及 德 國 的 育 嬰 假 申 請, 均 在 子 女 3 歲 前 申 請, 視 需 要 可 以 再 申 請 無 給 的 育 兒 假, 且 養 父 母 也 有 權 利 申 請, 另 有 以 父 親 為 主 的 父 職 假 ( 黃 煥 榮, 2009;Ray, 2008) 而 加 拿 大 澳 洲 日 本 則 規 定 育 有 1 歲 子 女 始 得 申 請 育 嬰 假, 唯 加 拿 大 父 母 共 有 育 嬰 假 37 週, 若 加 上 產 假 最 長 為 52 週, 育 嬰 假 期 間, 由 就 業 保 險 支 付 55% 薪 資 的 津 貼 補 助 休 假 結 束, 保 障 可 以 回 復 原 職 或 同 等 職 務 之 職 位 (Ray, 2008) 澳 洲 在 第 一 年 的 育 嬰 假 中, 父 母 兩 人 可 以 同 時 請 一 週 的 假, 其 餘 時 間 則 由 兩 人 分 開 申 請, 母 親 可 以 選 擇 這 52 週 都 是 育 嬰 假, 或 是 將 其 中 一 週 假 轉 移 給 父 親 當 父 職 假, 收 養 子 女 的 父 母 或 是 臨 時 工 也 可 以 申 請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cel, 2010;Ray, 2008), 且 自 2011 年 起 即 將 施 行 有 津 貼 補 助 的 育 嬰 假 (Australian Government, 2009;Karvelas, 2009) 至 於 日 本, 父 母 在 小 孩 一 歲 前 共 有 一 年 的 育 嬰 假, 母 親 請 產 假 的 同 時, 父 親 可 以 申 請 育 嬰 假, 如 此 父 母 可 以 在 子 女 出 生 後 的 8 週 內, 同 時 在 家 照 顧 小 孩, 且 以 失 業 給 付 支 付 育 嬰 假 父 母 30% 薪 資 的 津 貼 (Ray, 2008) 整 體 而 言, 當 前 育 嬰 假 之 福 利 最 優 厚 的 首 推 瑞 典, 因 為 其 彈 性 與 具 體 的 保 障, 且 有 高 額 度 的 津 貼 補 助, 讓 父 母 可 以 安 心 請 假, 達 到 實 質 上 性 別 平 權 與 友 善 家 庭 的 目 的 ( 馬 財 專,2007) 四 國 內 外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比 較 及 研 究 分 析 各 國 在 育 嬰 假 申 請 的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上, 皆 不 盡 相 同, 其 中 與 我 國 同 為 限 制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方 可 申 請 者, 有 挪 威 法 國 及 德 國 等, 而 澳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則 限 制 1 歲 的 子 女, 相 較 之 下 最 為 寬 鬆 者 是 瑞 典 的 8 歲 與 丹 麥 的 9 歲 之 規 定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都 是 由 父 親 或 是 母 親, 其 中 一 方 申 請 育 嬰 假, 只 有 瑞 典 強 制 規 定 父 親 與 母 親 需 分 別 申 請 的 天 數 至 於 申 請 年 限, 法 國 德 國 均 長 達 三 年, 其 餘 各 國 則 期 限 不 一, 而 津 貼 補 助 有 丹 麥 固 定 32 週 100% 補 助 者, 到 瑞 典 挪 威 的 薪 54
資 80% 及 日 本 的 薪 資 30% 不 等, 另 外 瑞 典 芬 蘭 丹 麥 挪 威 法 國 澳 洲 德 國 均 有 父 職 假 的 設 計 而 我 國 育 嬰 假 的 相 關 福 利 方 面, 父 親 只 有 3 天 全 薪 的 陪 產 假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國 內 只 有 陪 產 假 的 設 計, 並 無 父 職 假 的 規 劃, 且 相 關 的 福 利 措 施 貧 乏, 或 許 政 府 可 以 再 思 考, 酌 予 增 加 父 親 參 與 育 兒 責 任 的 制 度 設 計, 讓 父 親 能 積 極 參 與 子 女 的 養 育 和 照 顧 李 玟 慧 (2005) 以 英 國 瑞 典 和 台 灣 為 研 究 對 象, 比 較 三 個 國 家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及 其 婦 女 就 業 型 態 的 關 聯 性, 發 現 : 瑞 典 婦 女 的 就 業 型 態 是 最 接 近 持 續 就 業 的 模 式, 台 灣 婦 女 常 在 就 業 與 生 養 子 女 間 做 一 抉 擇 而 出 現 中 斷 就 業 的 情 形 另 外, 楊 蕙 蘭 (2007) 的 研 究 指 出, 申 請 育 嬰 假 回 任 職 場 時 被 迫 中 斷 的 年 資 與 升 遷 問 題, 造 成 申 請 者 心 裡 有 所 擔 憂 最 近 一 篇 以 新 竹 女 性 高 科 技 從 業 人 員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發 現 大 部 份 的 受 測 者 對 於 台 灣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尚 有 許 多 不 滿 意 的 地 方 ( 李 佩 儒, 2009) 至 於 育 嬰 假 與 性 別 的 關 係,Bruning 和 Plantenga(1999) 針 對 八 個 歐 洲 國 家 的 研 究 發 現 : 主 要 申 請 者 多 是 女 性, 反 應 了 即 使 性 別 主 流 意 識 抬 頭 的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在 育 嬰 假 的 申 請 上 是 否 能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實 踐, 仍 是 值 得 懷 疑 再 者, 家 庭 經 濟 維 持 的 需 求 後 續 年 資 的 考 量 工 作 中 斷 的 承 繼 與 攸 關 升 遷 的 困 擾 等, 亦 是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張 廣 量,1994) 由 此 可 見, 性 別 經 濟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在 探 討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議 題 上 亦 應 納 入 考 量 除 此 之 外,Lalive 和 Zweimüller(2009) 以 奧 地 利 國 家 資 料 庫 的 數 據 探 討, 發 現 規 劃 健 全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確 能 提 高 出 生 率 而 Sorensen(2004) 發 現 實 施 與 性 別 平 等 有 關 的 政 策, 如 育 嬰 假 孩 童 照 顧 等, 能 鼓 勵 婦 女 參 與 勞 動 力 市 場, 也 鼓 勵 男 性 參 與 家 庭 照 顧, 出 生 率 亦 隨 之 提 高 又 德 國 政 府 在 2005 年 提 高 育 兒 假 中 的 所 得 補 償, 鼓 勵 父 母 親 請 假 在 家 帶 小 孩, 促 其 生 育 率 回 升 到 1.3 以 上 (Bröckel, 2009) 而 芬 蘭 的 人 口 在 國 家 政 策 規 劃 與 創 造 友 善 的 育 嬰 環 境 下, 育 55
齡 婦 女 之 生 育 率 亦 逐 年 提 高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2008;Tarkoma, 2010) 另 外, Bergemann 和 Riphahn(2009) 以 德 國 國 家 資 料 庫 的 數 據 分 析, 發 現 : 提 高 育 嬰 假 福 利 的 補 助 且 縮 短 補 助 期 間 的 制 度 設 計, 能 讓 婦 女 提 早 回 到 就 業 市 場 鄰 近 國 家 日 本 也 於 1990 年 代 起 就 展 開 少 子 化 對 策, 就 社 會 福 利 育 嬰 托 育 等 相 關 政 策 進 行 改 革 ( 楊 佩 蓉,2008), 促 使 育 齡 婦 女 的 總 生 育 率 在 2008 年 已 提 高 至 1.37 人 (Organiz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2011) 相 較 於 歐 美 一 些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的 國 家, 我 國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迭 經 修 改 及 演 變, 其 法 文 制 定 的 重 點 及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而 言, 是 福 利 還 是 虛 設, 從 實 際 申 請 的 狀 況 及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的 認 知 與 期 待, 得 一 窺 究 竟 貳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98 學 年 度 台 中 市 立 62 所 小 學 中, 截 至 99 年 2 月 止, 所 有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 育 有 3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 的 428 教 師 為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經 由 各 校 人 事 主 任 代 為 協 助 發 放 問 卷, 最 後 共 回 收 問 卷 391 份, 回 收 率 達 91.36%, 剔 除 作 答 不 完 整 之 問 卷 3 份, 得 有 效 問 卷 共 388 份 二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就 截 至 98 年 12 月 底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針 對 申 請 過 與 未 申 請 過 的 教 師 各 抽 取 10 位 進 行 半 結 構 訪 談, 詢 問 其 申 請 與 否 的 原 因 考 量 及 申 請 情 形 對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了 解 及 修 改 意 見, 並 參 酌 文 獻 探 討 的 結 果 編 擬 育 嬰 假 的 認 知 與 期 待 之 問 卷 本 問 卷 共 分 成 四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填 答 者 基 本 資 料, 第 二 部 分 為 填 答 者 之 育 嬰 假 經 驗, 第 三 部 分 為 填 答 者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內 容 的 認 知 及 意 見 反 應, 以 Likert 56
式 五 點 量 表 方 式 呈 現 其 中 有 關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認 知, 具 理 想 的 內 容 效 度, 且 Cronbach α 係 數 達.78 至 於 第 四 部 分 是 對 現 行 育 嬰 假 條 文 的 修 正 及 期 待, 則 採 半 開 放 式 問 項 三 研 究 程 序 首 先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及 訪 談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藉 此 蒐 集 資 料 以 編 擬 育 嬰 假 的 認 知 與 期 待 之 問 卷 經 由 預 試 分 析 選 題 修 正 後, 始 完 成 正 式 問 卷 再 以 98 學 年 度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台 中 市 國 小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 經 各 校 人 事 主 任 的 協 助 及 調 查, 於 99 年 2 月 底 發 放 問 卷, 至 3 月 底 回 收 所 有 問 卷, 經 剔 除 作 答 不 完 整 的 無 效 問 卷 後, 始 進 行 資 料 的 輸 入 及 分 析 四 資 料 處 理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次 數 分 配 和 百 分 比 分 析 研 究 對 象 的 基 本 資 料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意 見 及 期 待, 以 卡 方 考 驗 比 較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之 教 師 在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現 況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而 比 較 男 女 教 師 及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教 師 在 育 嬰 假 認 知 上 是 否 有 差 異, 則 以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考 驗 之 本 研 究 資 料 以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SPSS 18.0 版 進 行 分 析, 並 採 α=.05 為 顯 著 水 準 參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一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的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假 之 情 形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如 表 1),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僅 30 位 申 請 育 嬰 假 ( 占 7.73%), 其 中 男 性 教 師 申 請 比 率 占 男 性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的 3.41% 女 性 教 師 申 請 比 率 占 女 性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的 9.00%, 雖 然 申 請 的 人 次 比 率 以 女 性 教 師 居 多, 但 並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χ 2 (1)=2.98,p>.05) 可 見 國 小 教 師 在 57
育 嬰 假 的 申 請 上, 並 無 性 別 上 的 不 同, 和 過 去 學 者 的 發 現 不 甚 一 致 ( 張 晉 芬, 1995; 潘 淑 滿,2006;Bruning & Plantenga, 1999), 而 此 結 果 是 國 小 教 師 特 有 的 現 象 或 目 前 存 在 各 種 行 業 的 普 遍 趨 勢, 有 待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確 認 再 者, 以 育 有 4 個 子 女 以 上 者 的 申 請 比 率 最 高 ( 占 33.33%), 其 次 為 育 有 3 個 子 女 者 ( 占 26.32%),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則 以 12 萬 元 以 上 者 的 申 請 比 率 最 高 ( 占 23.40%), 而 6 萬 元 以 下 者 居 次 ( 占 16.67%) 可 能 是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高 者 沒 有 經 濟 壓 力, 而 收 入 低 者 不 敷 支 應 托 人 照 顧 之 效 益, 因 之 較 有 可 能 申 請 育 嬰 假, 此 和 劉 梅 君 焦 興 鎧 (2004)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符 表 1 台 中 市 國 小 教 師 在 申 請 育 嬰 假 上 的 差 異 分 析 表 未 申 請 過 育 嬰 假 申 請 過 育 嬰 假 N χ 2 性 別 女 性 教 師 273 91.00% 27 9.00% 300 77.32% 2.98 男 性 教 師 85 96.59% 3 3.41% 88 22.68% 子 女 數 1 個 180 95.24% 9 4.76% 189 48.71% 14.43 * 2 個 162 91.53% 15 8.47% 177 45.62% 3 個 14 73.68% 5 26.32% 19 4.90% 4 個 以 上 2 66.67% 1 33.33% 3 0.77% 家 庭 月 收 入 60000 元 以 下 15 83.33% 3 16.67% 18 4.64% 22.86 * 60001 元 ~70000 元 18 94.74% 1 5.26% 19 4.90% 70001 元 ~80000 元 21 95.45% 1 4.55% 22 5.67% 80001 元 ~90000 元 66 95.65% 3 4.35% 69 17.78% 90001 元 ~100000 元 101 96.19% 4 3.81% 105 27.06% 100001 元 ~110000 元 72 92.31% 6 7.69% 78 20.10% 110001 元 ~120000 元 29 96.67% 1 3.33% 30 7.73% 120001 元 以 上 36 76.60% 11 23.40% 47 12.11% * p<.05 另 外, 由 表 2 表 3 探 究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的 男 女 教 師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原 因 均 以 經 濟 考 量 為 主 經 由 卡 方 考 驗 結 果, 可 知 男 女 性 教 師 在 未 申 請 原 因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χ 2 (7)=66.14,p<.05), 其 中 男 性 教 師 未 申 請 的 原 因 依 序 為 經 濟 考 量 (27.92%) 有 親 友 長 輩 照 顧 (22.07%) 有 合 適 的 保 母 (18.83%) 其 他 58
(16.23%) 自 己 沒 有 意 願 (11.69%) 等, 女 性 教 師 未 申 請 的 原 因 也 是 以 經 濟 考 量 為 首 要 (34.76%), 其 次 為 有 親 友 長 輩 照 顧 (32.50%), 接 著 為 有 合 適 的 保 母 (16.70%) 自 己 沒 有 意 願 (11.96%) 等 可 見 男 女 性 教 師 在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前 三 個 原 因 上 頗 為 一 致, 而 主 要 的 差 異 乃 源 自 於 其 他 因 素 的 考 量, 其 中 男 性 教 師 主 要 是 擔 心 教 師 超 額 的 問 題 而 男 女 性 教 師 申 請 的 原 因 均 是 以 親 自 教 養 為 主 (66.67% 26.23%), 且 因 男 性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人 次 僅 有 3 人, 造 成 諸 多 細 格 的 人 次 比 率 為 0, 所 以 無 法 進 行 統 計 考 驗 以 了 解 其 在 性 別 上 是 否 有 差 異 張 廣 量 (1994) 的 研 究 亦 發 現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原 因 係 考 量 家 庭 經 濟 因 素, 但 其 進 行 研 究 之 時 尚 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補 助, 而 本 研 究 進 行 之 時 育 嬰 津 貼 已 開 始 實 施, 但 教 師 是 否 申 請 育 嬰 假 仍 以 經 濟 狀 況 為 主 要 考 量, 可 見 目 前 實 施 的 津 貼 額 度 尚 無 法 滿 足 家 庭 經 濟 所 需 綜 合 上 述 結 果, 可 以 推 知 : 育 有 子 女 數 與 家 庭 經 濟, 乃 是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假 與 否 的 兩 項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表 2 不 同 性 別 之 教 師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原 因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男 性 女 性 * p<.05 有 親 友 長 輩 照 顧 34 22.07% 144 32.50% 有 合 適 的 保 母 29 18.83% 74 16.70% 配 偶 不 支 持 1 0.65% 10 2.26% 自 己 沒 有 意 願 18 11.69% 53 11.96% 經 濟 考 量 43 27.92% 154 34.76% 由 配 偶 申 請 1 0.65% 2 0.45% 不 知 道 可 以 申 請 3 1.94% 2 0.45% 其 他 χ 2 25 16.23% 4 0.90% 66.14 * 表 3 不 同 性 別 之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假 原 因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男 性 女 性 親 自 教 養 2 66.67% 16 26.23% 健 康 問 題 0 0.0% 12 19.67% 無 合 適 保 母 1 33.33% 6 9.84% 自 己 的 意 願 0 0.0% 15 24.59% 配 偶 主 張 0 0.0% 4 6.56% 親 友 長 輩 鼓 勵 0 0.0% 1 1.64% 津 貼 補 助 0 0.0% 2 3.28% 其 他 0 0.0% 5 8.20% 59
二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之 認 知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之 台 中 市 國 小 教 師, 對 養 育 3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方 可 申 請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最 長 可 申 請 2 年,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1 年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條 文 規 定 的 認 知, 平 均 得 分 為 4.29 4.34 4.31 4.37, 可 見 多 數 教 師 瞭 解 以 上 的 規 定, 但 對 實 際 津 貼 額 度 的 瞭 解 程 度 較 為 薄 弱, 平 均 得 分 只 有 3.43 而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男 女 教 師, 及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瞭 解 程 度, 如 表 4 所 示,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1.52.13,p>.05), 表 示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原 因 不 是 因 為 不 瞭 解 育 嬰 假 制 度, 而 是 另 有 其 他 因 素 使 然 表 4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不 同 性 別 之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了 解 程 度 的 t 考 驗 摘 要 表 男 性 教 師 女 性 教 師 N M SD t η 2 88 300 4.07 4.17.62.56-1.52.006 申 請 育 嬰 假 30 4.16.59.13.000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358 4.15.57 * p<.05 又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意 見 反 應, 有 48.97% 同 意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積 極 鼓 勵 父 母 親 自 照 顧 子 女,51.03% 同 意 能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間 取 得 平 衡, 96.39% 表 示 育 嬰 假 期 間 也 需 要 育 嬰 及 親 職 諮 詢 服 務,86.60% 同 意 政 府 應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但 僅 34.54% 同 意 目 前 幼 托 機 構 品 質 良 好, 而 有 高 達 52.84% 不 同 意 政 府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親 職 照 顧 與 教 養 育 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52.58% 不 認 為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有 效 提 高 台 灣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 如 表 5) Bröckel(2009) Lalive 和 Zweimüller(2009) 的 研 究 發 現, 規 劃 健 全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提 高 出 生 率 但 國 內 自 1989 年 起, 育 嬰 假 制 度 迭 經 修 改, 國 內 的 總 出 生 率 依 然 持 續 下 滑, 難 怪 本 研 究 中 有 52.58% 的 教 師 不 同 意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60
能 有 效 提 高 台 灣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據 此 評 析,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尚 不 能 滿 足 申 請 者 的 需 求, 難 怪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實 際 申 請 的 比 率 嚴 重 偏 低 表 5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之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意 見 反 應 能 積 極 鼓 勵 父 母 親 自 照 顧 子 女 89 22.94% 能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間 取 得 平 衡 82 21.14% 育 嬰 假 期 間 也 需 要 育 嬰. 親 職 諮 詢 服 務 2 0.52% 政 府 應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14 3.61% 目 前 幼 托 機 構 品 質 良 好 119 30.67% 政 府 已 經 提 供 足 夠 的 親 職 照 顧 與 教 養 育 等 社 205 會 福 利 服 務 52.84% 能 有 效 提 高 台 灣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204 52.58% 不 同 意 稍 微 同 意 同 意 109 28.09% 108 27.84% 12 3.09% 38 9.79% 135 34.79% 124 31.96% 93 23.97% 190 48.97% 198 51.03% 374 96.39% 336 86.60% 134 34.54% 59 15.21% 91 23.45% 三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之 期 待 進 一 歩 探 討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修 正 意 見, 以 反 應 其 對 育 嬰 假 的 期 待 研 究 結 果 如 表 6 所 示 ( 一 ) 對 養 育 3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方 可 申 請 之 條 文 規 定 對 於 育 嬰 假 有 養 育 3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方 可 申 請 之 條 文 規 定, 有 48.45%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其 中 以 申 請 資 格 改 為 養 育 6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所 占 人 次 比 率 最 高 (91.49%) 分 析 各 國 在 育 嬰 假 申 請 的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上, 皆 不 盡 相 同, 其 中 與 我 國 同 為 限 制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方 可 申 請 者, 有 挪 威 法 國 及 德 國 等, 而 澳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則 限 制 1 歲 的 子 女, 相 較 之 下 最 為 寬 鬆 者 是 瑞 典 與 丹 麥 之 規 定 根 據 問 卷 的 開 61
表 6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之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條 文 之 修 改 意 見 養 育 3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方 可 申 請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育 嬰 假 以 兩 年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條 文 規 定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不 需 修 改 需 修 改 N χ 2 男 性 教 師 35 39.77% 53 60.23% 88 22.68% 6.31 * 女 性 教 師 135 45.00% 165 55.00% 300 77.32% 申 請 育 嬰 假 12 40.00% 18 60.00% 30 7.73% 1.73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188 52.51% 170 47.49% 358 92.27% 200 51.55% 188 48.45% 6 足 歲 以 下 ( 幼 稚 園 大 班 以 下 ) 172 91.49% 9 足 歲 以 下 ( 小 三 以 下 ) 5 2.66% 12 足 歲 以 下 ( 小 六 以 下 ) 7 3.72% 其 他 4 2.13% 男 性 教 師 59 67.05% 29 32.95% 88 22.68% 4.12 * 女 性 教 師 233 77.67% 67 22.33% 300 77.32% 申 請 育 嬰 假 22 73.33% 8 26.67% 30 7.73% 0.07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270 75.42% 88 24.58% 358 92.27% 292 75.26% 96 24.74% 雙 方 可 同 時 申 請 92 95.83% 其 他 4 4.17% 男 性 教 師 69 78.41% 19 21.59% 88 22.68% 0.22 女 性 教 師 228 76.00% 72 24.00% 300 77.32% 申 請 育 嬰 假 16 53.33% 14 46.67% 30 7.73% 9.67 *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281 78.49% 77 21.51% 358 92.27% 297 76.55% 91 23.45% 延 長 申 請 年 限 至 3 年 67 73.63% 其 他 24 26.37% 男 性 教 師 40 45.54% 48 54.55% 88 22.68% 1.42 女 性 教 師 158 52.67% 142 47.33% 300 77.32% 申 請 育 嬰 假 17 56.67% 13 43.33% 30 7.73% 0.41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181 50.56% 177 49.44% 358 92.27% 198 51.03% 190 48.97% 至 少 發 放 全 薪 的 60~80% 147 77.37% 其 他 43 22.63% 男 性 教 師 47 53.41% 41 46.59% 88 22.68% 1.22 女 性 教 師 180 60.00% 120 40.00% 300 77.32% 申 請 育 嬰 假 18 60.00% 12 40.00% 30 7.73% 0.03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209 58.38% 149 41.62% 358 92.27% 227 58.51% 161 41.49% 育 嬰 假 應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149 92.55% 其 他 12 7.45% * p<.05 放 意 見, 教 師 認 為 育 嬰 假 制 度 在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上, 需 修 改 為 6 足 歲 以 下 為 宜, 其 表 示 :6 歲 以 下 孩 童 屬 於 容 易 生 病 的 階 段, 應 讓 父 母 有 更 彈 性 的 選 擇, 在 需 要 62
時 可 以 申 請 育 嬰 假 來 照 顧 子 女 至 於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在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1)=1.73,p>.05), 而 不 同 性 別 教 師 則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χ 2 (1)=6.31,p<.05), 其 中 女 性 教 師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的 人 次 比 例 顯 著 少 於 男 性 教 師 (55.00%<60.23%) ( 二 ) 對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之 條 文 規 定 對 於 育 嬰 假 之 申 請 資 格,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之 條 文 規 定, 顯 示 : 有 75.26% 教 師 傾 向 不 需 修 改, 而 只 有 24.74% 的 教 師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其 中 有 95.83% 的 教 師 認 為 應 改 為 雙 方 可 同 時 申 請 根 據 問 卷 的 開 放 意 見, 其 表 示 : 若 為 新 手 父 母, 面 對 初 生 子 女 常 會 手 忙 腳 亂, 如 果 能 有 一 段 時 間 父 母 雙 方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則 能 相 互 支 援, 給 予 子 女 最 佳 的 照 顧 澳 洲 的 父 母 可 同 時 享 有 一 週 的 育 嬰 假, 而 日 本 則 是 在 母 親 產 假 時, 父 親 可 同 時 申 請 育 嬰 假, 由 此 可 見 澳 洲 與 日 本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在 申 請 資 格 限 制 上 更 為 貼 近 父 母 的 需 求 (Ray, 2008) 至 於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在 申 請 資 格 限 制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1)=.07,p>.05), 而 不 同 性 別 之 教 師 在 申 請 資 格 限 制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有 顯 著 差 異 (χ 2 (1)=4.12,p<.05), 其 中 女 性 教 師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的 人 次 比 例 顯 著 少 於 男 性 教 師 (22.33%<32.95%) ( 三 ) 對 育 嬰 假 以 兩 年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之 條 文 規 定 對 於 育 嬰 假 的 申 請 期 限, 條 文 規 定 以 兩 年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有 76.55% 的 教 師 認 為 不 需 修 改, 而 有 23.45% 的 教 師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其 中 以 延 長 申 請 年 限 至 3 年 者 占 最 多 數 (73.63%), 也 有 教 師 認 為 應 該 規 定 總 年 限, 但 是 可 以 分 段 申 請 且 不 限 次 數 另 有 教 師 表 示 若 子 女 罹 患 特 殊 疾 病,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延 長 育 嬰 假 年 限 至 於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之 教 師 對 申 請 期 限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有 顯 著 差 異 63
(χ 2 (1)=9.67,p<.05), 其 中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教 師 認 為 需 修 改 的 人 次 比 例 顯 著 高 於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教 師 (46.67%>21.51%) 由 此 推 知, 實 際 申 請 育 嬰 假 之 教 師 因 為 親 身 經 歷 過, 所 以 較 知 道 在 申 請 期 限 上 應 該 有 所 修 改, 才 能 符 合 實 際 的 需 要 而 不 同 性 別 之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在 申 請 期 限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1)=.22,p>.05) ( 四 ) 對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條 文 規 定 關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條 文 規 定, 內 容 為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當 月 起, 公 保 前 六 個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按 月 發 給, 最 長 發 給 六 個 月 ; 同 時 撫 育 兩 名 子 女, 以 發 給 一 人 為 限, 父 母 不 得 同 時 請 領 針 對 此 條 文, 有 51.03% 的 教 師 認 為 不 需 修 改, 但 也 有 48.97% 的 教 師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根 據 問 卷 的 開 放 意 見,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的 教 師 其 看 法 可 分 三 方 面 來 談, 首 先 是 在 津 貼 額 度 與 申 領 年 限 方 面, 有 教 師 表 示 只 有 公 保 月 投 保 金 額 60% 的 額 度 太 低, 無 實 質 鼓 勵 作 用, 應 至 少 發 放 全 薪 的 60%~80%, 才 可 能 減 緩 家 庭 經 濟 的 壓 力, 而 關 於 申 領 年 限, 教 師 建 議 應 延 長 領 取 月 份 另 有 教 師 表 示 育 嬰 假 延 長 的 期 限 不 應 限 於 一 年, 但 延 長 期 限 的 部 分 可 隨 時 間 的 延 長 而 遞 減 津 貼 額 度, 此 看 法 與 現 行 丹 麥 挪 威 所 施 行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相 似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2008;Eurochild, 2010;Ray, 2008) 其 次, 在 發 放 津 貼 子 女 數 之 限 制 方 面, 認 為 應 配 合 同 時 撫 養 的 子 女 數 給 予 適 當 的 津 貼, 才 能 實 質 鼓 勵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父 母 芬 蘭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只 要 在 家 照 顧 的 子 女 小 於 3 歲, 而 家 中 有 另 一 位 小 於 7 歲 的 幼 兒, 則 父 母 可 以 再 領 取 額 外 的 津 貼, 可 見 芬 蘭 的 制 度 內 容 較 能 鼓 勵 父 母 生 育 或 是 申 請 育 嬰 假 ( 詹 靜 芬 方 志 豪,2008; OECD,2010) 最 後 則 是 在 申 領 人 資 格 方 面, 認 為 若 父 母 同 時 申 請 育 嬰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就 該 同 時 發 給 父 母 二 人, 但 可 稍 微 調 整 發 放 比 例 至 於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教 師 不 同 性 別 教 師 對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發 放 條 文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均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1)=.41 1.42,p>.05) 64
( 五 ) 對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之 條 文 規 定 對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之 條 文 規 定, 有 58.51% 的 教 師 認 為 不 需 修 改,41.49% 的 教 師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其 中 有 92.55% 的 教 師 認 為 應 該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根 據 問 卷 的 開 放 意 見, 可 歸 納 為 三 個 理 由, 第 一 是 : 如 同 男 生 當 兵 可 列 入 工 作 年 資 ㄧ 樣, 願 意 申 請 育 嬰 假 就 是 增 產 報 國 為 國 育 才, 更 應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第 二 是 : 面 對 現 今 嚴 重 的 教 師 超 額 問 題, 各 校 超 額 辦 法 多 以 在 校 年 資 為 準 則, 若 申 請 育 嬰 假, 依 現 行 的 辦 法, 年 資 必 會 減 少 ; 第 三 是 : 照 顧 嬰 幼 兒 是 一 件 辛 苦 的 事, 更 是 為 國 家 培 育 下 一 代, 若 能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則 申 請 者 較 無 後 顧 之 憂, 更 能 獎 勵 生 育 另 有 7.45% 的 教 師 勾 選 其 他 意 見, 其 意 見 有 : 應 該 給 予 休 假 期 限 的 一 半 年 資 ; 既 然 沒 有 實 際 工 作 事 實, 就 不 能 計 入 年 資 ; 屬 於 法 定 的 基 本 申 請 年 限 應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若 申 請 延 長 的 期 間 則 不 計 入 無 怪 乎 張 廣 量 (1994) 和 楊 蕙 蘭 (2007) 的 研 究 指 出, 年 資 的 考 量 是 造 成 未 能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重 要 原 因 至 於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教 師 及 不 同 性 別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的 看 法 之 比 較, 結 果 均 無 顯 著 差 異 (χ 2 (1)=.03 1.22,p>.05)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本 研 究 以 98 學 年 度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台 中 市 國 小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 經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僅 30 位 申 請 育 嬰 假, 其 中 以 育 有 4 個 子 女 以 上 者 的 申 請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育 有 3 個 子 女 者,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則 以 12 萬 元 以 上 者 的 申 請 比 率 最 高, 而 6 萬 元 以 下 者 居 次 又 符 合 育 嬰 假 申 請 資 格 的 教 師 中, 未 申 請 的 原 因 亦 以 經 濟 考 量 為 主 可 見 子 女 數 及 家 庭 經 濟, 乃 是 申 請 育 嬰 假 與 否 的 兩 項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至 於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男 女 教 師, 及 申 請 與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的 65
瞭 解 程 度,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顯 示 未 申 請 育 嬰 假 不 是 因 為 不 瞭 解 育 嬰 假 制 度 此 外, 大 部 分 同 意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積 極 鼓 勵 父 母 親 自 照 顧 子 女 能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間 取 得 平 衡 育 嬰 假 期 間 也 需 要 育 嬰 及 親 職 諮 詢 服 務 政 府 應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而 有 高 達 一 半 以 上 的 人 次 比 率 不 同 意 政 府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親 職 照 顧 與 教 養 育 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且 不 認 為 現 行 育 嬰 假 制 度 能 有 效 提 高 台 灣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進 一 歩 探 討 育 嬰 假 申 請 的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等 條 文, 有 頗 高 的 人 次 比 率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而 對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及 申 請 年 限, 認 為 不 需 修 改 的 人 次 比 率 雖 多 於 需 修 改 者, 但 仍 有 部 分 比 率 者 建 議 修 改 從 子 女 數 及 家 庭 經 濟 為 育 嬰 假 申 請 者 的 重 要 考 量, 到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期 待, 舉 凡 較 高 的 津 貼 補 助 適 當 的 托 育 措 施 彈 性 的 申 請 制 度 延 長 育 嬰 假 的 申 請 期 限 育 嬰 假 期 間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等, 可 見 我 國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尚 有 許 多 值 得 省 思 和 修 正 的 空 間 然 而 政 策 修 訂 需 考 量 的 因 素 很 多, 非 單 從 符 應 申 請 者 的 需 求 來 設 計, 仍 要 顧 及 雇 主 的 經 營 人 力 調 度 與 替 代 問 題 育 嬰 津 貼 的 經 費 支 應 政 策 的 目 的, 以 及 國 家 預 算 等 通 盤 考 量 二 建 議 ( 一 ) 對 政 府 修 法 之 建 議 1. 忖 度 國 家 財 政, 適 度 提 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額 度 從 申 請 者 的 子 女 數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及 實 際 申 請 與 否 的 考 量 因 素 分 析, 經 濟 因 素 是 關 鍵 的 影 響 因 此 津 貼 越 接 近 請 假 者 之 工 作 收 入, 申 請 的 比 例 就 可 能 越 高, 也 越 能 減 輕 因 請 假 所 帶 來 的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因 此, 政 府 可 忖 度 財 政 能 力 所 及 範 圍, 適 度 增 加 津 貼 額 度 以 提 高 申 請 育 嬰 假 的 意 願 2. 健 全 育 嬰 托 育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創 造 友 善 的 育 嬰 環 境 66
從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制 度 的 意 見, 可 見 國 內 在 育 嬰 及 托 育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上, 應 有 ㄧ 套 完 善 的 規 劃, 如 : 品 質 良 好 的 幼 托 機 構 提 供 足 夠 的 親 職 照 顧 與 教 養 育 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以 期 創 造 友 善 的 育 嬰 環 境 及 提 高 生 育 率 3. 兼 顧 制 度 規 劃 的 目 的 及 勞 資 雙 方 的 利 益, 設 計 符 合 需 求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依 據 本 研 究 結 果, 有 近 半 數 的 教 師 對 育 嬰 假 申 請 的 子 女 年 齡 限 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申 請 育 嬰 假 期 間 不 被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等 條 文,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的 人 次 比 率 頗 高 然 而 政 策 的 制 定 需 考 量 的 因 素 很 多, 因 之, 政 府 可 借 鏡 國 外 育 嬰 假 制 度 設 計 的 緣 由 及 利 弊, 並 考 量 國 情 及 脈 絡, 兼 顧 制 度 規 劃 的 目 的 及 勞 資 雙 方 的 利 益, 以 訂 出 更 符 合 申 請 者 需 求 的 制 度 ( 二 ) 對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1.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僅 就 工 作 保 障 最 高 的 國 小 教 師 進 行 研 究, 至 於 其 他 公 部 門 及 私 人 機 構 的 育 嬰 假 申 請 情 形 及 考 量 因 素 又 如 何, 值 得 持 續 的 探 討 以 力 促 育 嬰 假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2.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以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雖 然 蒐 集 到 大 量 的 資 料, 但 對 符 合 申 請 育 嬰 假 資 格 的 教 師 在 申 請 與 否 的 抉 擇 歷 程 及 考 量 因 素 上, 可 透 過 深 入 訪 談 以 捕 捉 更 完 整 的 資 料 3. 研 究 內 容 國 內 有 關 育 嬰 假 的 研 究 屈 指 可 數, 未 來 可 就 育 嬰 假 申 請 與 性 別 子 女 數 家 庭 經 濟 的 關 係, 及 育 嬰 假 制 度 對 提 高 生 育 率 孩 童 健 康 與 發 展 就 業 生 產 力 性 67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影 響, 以 及 其 他 托 育 諮 詢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等 配 套 措 施, 進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應 可 力 促 國 內 育 嬰 假 制 度 更 趨 周 延 參 考 文 獻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11a 現 住 人 口 出 生 死 亡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內 政 部 統 計 月 報, 取 自 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m1-02.xl s(2011 年 4 月 4 日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11b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率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取 自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y02-04.xls(2011 年 4 月 4 日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08 性 別 統 計 專 題 分 析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實 施 概 況, 取 自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d7ec93 f(2011 年 4 月 10 日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1a 100 年 性 別 勞 動 統 計 - 勞 動 力 狀 況, 取 自 http://statdb.cla.gov.tw/html/woman/00womanmenu.htm(2012 年 4 月 3 日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1b 100 年 婦 女 勞 動 統 計 提 要 分 析 -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的 關 係, 取 自 http://statdb.cla.gov.tw/html/woman/00womanmenu.htm (2012 年 4 月 3 日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1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實 施 現 況, 取 自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26ea2e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李 佩 儒 2009 新 竹 女 性 高 科 技 人 員 對 育 嬰 假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苗 栗 :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李 玟 慧 2005 各 國 育 嬰 假 相 關 制 度 的 設 計 與 婦 女 就 業 行 為 之 關 聯 - 英 國 瑞 典 台 灣 的 比 較 研 究 嘉 義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法 源 法 律 網 2011 法 規 查 詢, 取 自 http://db.lawbank.com.tw(2011 年 4 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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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the cognition and expectation of parental leave of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in Taichung City Sheau-Rou Liaw Feng-Ru Chen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cognition and expectation of parental leave of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in Taichung City. In this study, 428 teachers who had children under 3 years old from 62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chung City were surveyed. The data were gathered from questionnaires which were analyzed with frequency distribution, Chi-square, and t-test.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 small percentage of teachers took parental leave, and most of the teachers who took parental leave were female. Besides, most of them had at least 4 children or their family incomes were either above NT$120,000 or below NT$60,000. The major reason for taking parental leave was economic factor. Most of the teachers agreed that paid parental leave was highly desirable. However, most teachers thought that the current system could neither effectively support the incomes of the people on parental leave, nor could it encourage parents to have more babies. Suggestions have also been made with the hope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system. Keywords: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parental leave, the cognition of parental leave, the expectation of parental leave.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