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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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另 一 種 親 密 關 係 的 社 會 保 障 -- 女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之 探 究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Another Intimacy --- A Study on The Lesbian Family Life 研 究 生 : 葉 曉 穎 指 導 教 授 : 魏 書 娥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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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 誌 論 文 可 以 完 成, 真 的 要 感 謝 許 多 出 現 在 我 身 旁 的 貴 人, 謝 謝 你 們 熱 心 的 幫 忙 與 鼓 勵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本 研 究 中 所 有 的 受 訪 者, 因 為 妳 們 願 意 也 樂 意 分 享 自 身 的 經 驗, 這 篇 論 文 才 能 出 現 另 外 無 法 成 為 受 訪 者 的 朋 友, 也 謝 謝 妳 們 熱 心 的 幫 助 謝 謝 魏 書 娥 老 師 的 指 導, 在 我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的 砥 礪 磨 練 我, 提 點 研 究 上 的 缺 漏 與 盲 點, 讓 我 扎 扎 實 實 的 過 完 研 究 生 活 感 謝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 李 美 玲 老 師, 王 舒 芸 老 師, 有 您 們 精 闢 又 寶 貴 的 建 議, 這 篇 論 文 才 能 更 加 完 整 研 究 所 這 段 期 間, 謝 謝 凱 西 幫 我 下 載 許 多 資 料, 我 不 會 忘 記 我 們 的 約 定 還 有 玄 櫻 在 我 要 口 考 前, 傳 來 的 鼓 勵 簡 訊, 溫 暖 了 我 的 心 特 別 要 感 謝 老 蔡 鳳 凰 小 牛 珊 珊 筱 蘋 靜 宜, 有 妳 / 你 們 的 傾 聽 與 陪 伴, 讓 我 獲 得 很 多 力 量 與 信 心 最 後, 我 要 感 謝 始 終 支 持 我 的 父 母 親, 謝 謝 您 們 讓 我 去 完 成 自 己 想 要 做 的 事 情 以 及 我 生 命 中 的 伴 侶, 胖 胖 感 謝 有 你 一 直 在 我 身 邊, 分 享 我 的 喜 怒 哀 樂, 無 論 發 生 什 麼 事, 你 都 會 用 最 純 真 的 眼 神 傻 傻 的 笑 容 無 私 的 愛 陪 著 我

4 摘 要 本 研 究 企 圖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身 處 在 以 異 性 戀 為 保 障 對 象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下, 如 何 保 障 彼 此 親 密 關 係 的 生 活, 以 及 對 於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規 劃 5 對 受 訪 者 年 齡 在 24 到 33 歲, 親 密 關 係 持 續 1 年 以 上 本 研 究 採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蒐 集 藉 由 半 結 構 式 深 度 訪 談 進 行, 以 持 續 性 比 較 分 析 方 法 來 分 析 資 料 研 究 發 現,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實 踐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與 異 性 戀 夫 妻 幾 乎 沒 有 差 別 然 而 在 房 屋 的 持 有 權 / 繼 承 權 醫 療 的 探 視 與 決 定 權 以 及 保 險 受 益 人 等 需 要 親 屬 關 係 才 能 擁 有 繼 承 或 是 決 策 的 權 利,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完 全 不 被 看 見 因 此 在 台 灣 社 會, 女 同 志 伴 侶 擁 有 實 質 的 親 密 關 係, 卻 只 能 依 循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法 律 條 文 來 保 障 彼 此 關 鍵 字 : 女 同 志, 女 同 志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社 會 福 利

5 ABSTRACT This study attempted to discuss how the lesbian couples ensure each other s lives and plan for their old age under the social welfare system, which mainly protects heterosexual lives. In this study were 5 lesbian couples aged 24 to 33 years old interviewed, who had sustained relationship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is study used qualitative method; the research data were collected with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and analyzed by constant comparative metho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findings, there was no difference between lesbian s relationship and the heterosexual s. Generally lesbian s relationships were undervaluated, whereas only family members have rights to claim on the right of ownership/inheritance of housing, medical visitation and planning, and beneficiaries of insurance. Therefore, lesbian couples with substantial relationship could only ensure each other s lives in terms of the non-kinship law in Taiwan. Key words:lesbian, lesbian couples, intimate relationship, social welfare.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臺 灣 同 志 家 庭 現 況 第 二 節 各 國 對 同 性 伴 侶 結 合 的 法 律 規 章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節 研 究 參 與 者 第 三 節 研 究 場 域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與 資 料 蒐 集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第 六 節 研 究 倫 理 第 四 章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雙 親 的 期 待 與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第 二 節 購 買 房 子 與 屋 權 擁 有 者 第 三 節 保 險 與 醫 療 第 四 節 撫 養 以 及 中 老 年 規 劃 I

7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附 錄 六 II

8 表 次 表 2-1 歐 洲 國 家 承 認 伴 侶 關 係 權 益 列 表 表 2-2 親 屬 關 係 在 法 領 域 中 的 重 要 性 表 2-3 申 請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的 規 定 表 2-4 民 法 中 合 法 夫 妻 的 保 障 表 3-1 正 式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表 3-2 訪 談 地 點 時 間 暨 次 數 資 料 表 3-3 第 一 層 整 理 表 3-4 第 二 層 系 統 整 理 表 3-5 第 三 層 系 統 整 理 表 3-6 第 四 層 系 統 整 理 表 4-1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申 請 條 件 表 4-2 兒 童 收 養 流 程 表 III

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2007 年 12 月, 兩 位 來 自 台 南 的 女 生, 在 親 朋 好 友 的 見 證 下 決 定 攜 手 共 度 一 生 雙 方 的 母 親 皆 出 席 這 場 盛 會, 入 口 處 擺 著 兩 人 甜 蜜 的 婚 紗 照 公 視, 誰 來 晚 餐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求 學 階 段 時 代, 電 視 頻 道 曾 播 放 杜 修 蘭 原 著 小 說 逆 女 的 改 拍 電 視 劇, 讓 研 究 者 印 象 深 刻 是 逆 女 中 主 角 天 使 看 著 清 清 留 給 她 的 紙 條 上, 寫 著 : 我 們 並 不 傷 害 別 人, 為 什 麼 他 們 要 傷 害 我 們? 當 下 只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悲 情 的 故 事, 往 後 接 觸 到 社 會 不 同 面 向 的 事 物, 才 慢 慢 體 悟 到 原 來 當 初 的 悲 情 故 事 竟 是 異 性 戀 霸 權 社 會 底 下 的 壓 迫, 也 埋 下 研 究 者 對 女 同 志 議 題 關 懷 的 種 子 爾 後, 研 究 者 在 一 次 打 工 的 機 緣 下, 認 識 了 一 位 女 性 顧 客, 可 能 是 研 究 者 主 動 跟 她 交 談, 幾 次 下 來 進 而 發 展 出 一 段 短 暫 的 友 誼 關 係 交 談 之 中 得 知 她 30 歲, 當 時 研 究 者 表 示 她 還 年 輕, 沒 想 到 女 性 友 人 卻 語 重 心 長 的 說 她 已 經 不 小 了, 曾 經 有 交 往 的 女 友, 但 現 在 是 單 身, 保 守 的 工 作 的 場 域 也 很 難 結 交 到 同 志 朋 友, 平 時 除 了 從 固 定 的 網 絡 和 幾 位 熟 識 的 年 輕 小 T 一 起 出 來 打 球 外, 也 沒 有 再 認 識 新 的 友 人 一 方 面 是 對 於 網 路 上 沒 有 真 正 見 面 的 談 天 交 友 始 終 無 法 信 任, 另 一 方 面 認 為 要 找 到 相 同 年 紀 的 朋 友 不 容 易 研 究 者 對 於 女 性 友 人 才 30 歲 卻 已 透 露 出 交 友 不 易 的 心 態 感 到 疑 慮 及 不 解, 因 為 對 照 於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時 期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們, 似 乎 沒 有 出 現 過 這 類 的 問 題, 研 究 者 也 省 思 是 否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年 紀 皆 與 自 己 相 仿 或 沒 有 相 差 太 多, 她 們 平 時 有 固 定 的 活 動 團 體 也 會 透 過 網 路 聯 繫 保 持 聯 絡 或 是 交 換 訊 息 後 來 研 究 者 離 開 打 工 的 場 域, 雖 然 有 留 下 自 身 的 聯 絡 方 式, 但 是 卻 如 石 沉 大 海 沒 有 音 訊, 讓 研 究 者 一 直 深 感 遺 憾, 同 時 也 加 深 想 更 進 一 步 去 了 解 女 同 志 的 念 頭 1

10 同 志 團 體 一 直 致 力 於 爭 取 社 會 給 予 福 利 保 障 上 的 平 權,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正 視 社 會 家 庭 型 態 多 元 化 的 改 變, 從 最 初 推 動 的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到 近 期 則 是 改 為 先 催 生 同 居 法, 讓 同 居 這 件 事 情 在 法 律 上 可 以 獲 得 立 法 保 障 同 居 的 現 象 越 來 越 普 遍, 不 管 是 異 性 戀 的 婚 前 同 居 或 是 不 婚 同 居, 然 而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同 居 是 兩 個 人 一 起 生 活 的 唯 一 辦 法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之 下, 雖 然 同 居 事 實 相 較 於 以 前 保 守 的 農 村 社 會 觀 念, 已 不 再 是 不 容 於 他 人 眼 中 的 情 況, 但 在 社 會 道 德 的 檢 視 下, 同 居 的 普 遍 現 象 還 是 只 限 於 異 性 戀 伴 侶 同 樣 處 在 同 居 的 狀 態 中, 異 性 戀 伴 侶 和 同 志 伴 侶 雖 然 都 會 面 臨 缺 乏 法 律 保 障 的 生 活, 然 兩 者 承 受 的 社 會 壓 力 卻 是 大 不 相 同 異 性 戀 伴 侶 可 以 選 擇 進 入 婚 姻, 藉 由 結 婚 這 項 被 社 會 承 認 的 儀 式 來 獲 得 法 律 上 賦 予 的 保 障 跟 權 利 即 便 異 性 戀 伴 侶 從 婚 姻 離 異 或 是 結 束 同 居 的 關 係, 他 們 依 舊 能 回 歸 到 原 來 的 生 活 中 或 者 是 回 到 原 生 家 庭 而 同 志 則 必 須 承 擔 出 櫃 會 帶 來 的 風 險, 一 旦 選 擇 出 櫃 公 開 身 分, 即 使 政 府 一 直 呼 籲 性 別 平 等 的 口 號, 倡 導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型 態, 同 志 仍 會 擔 憂 某 些 工 作 環 境 本 屬 保 守 像 是 公 家 機 關 老 師 軍 人 等 職 場, 公 開 身 分 會 造 成 自 身 可 能 被 歧 視 或 漠 視 甚 至 被 質 疑 工 作 能 力 也 會 憂 心 出 櫃 可 能 使 原 生 家 庭 選 擇 脫 離 彼 此 的 親 屬 關 係 同 時 社 會 一 直 存 在 的 男 婚 女 嫁 觀 念 也 會 使 雙 親 面 對 自 己 的 不 婚 背 負 更 大 的 壓 力 相 較 於 異 性 戀 伴 侶 得 到 的 社 會 家 人 親 朋 好 友 的 支 持, 同 志 伴 侶 雖 然 有 同 居 的 親 密 關 係 與 事 實, 卻 仍 無 法 得 到 社 會 給 予 平 等 的 對 待 法 務 部 於 2001 年 研 擬 完 成 人 權 保 障 基 本 法 草 案 1, 除 了 同 意 應 該 尊 重 同 性 戀 者 權 益 之 外, 並 將 賦 予 同 性 戀 者 得 組 成 家 庭 收 養 子 女 的 權 利, 但 同 性 戀 者 仍 不 得 結 婚 這 項 草 案 雖 然 有 明 文 指 出 同 志 可 自 組 家 庭 收 養 子 女, 並 視 同 居 的 同 志 伴 侶 為 同 一 家 庭 的 成 員, 但 仍 不 承 認 同 志 伴 侶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夫 妻 婚 姻 關 係 2009 年 3 月 31 日 立 法 院 完 成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簡 稱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三 讀 程 序, 總 統 並 於 同 年 4 月 22 日 公 布 兩 1 第 31 條 : 同 性 男 女, 得 依 法 組 成 家 庭 及 收 養 子 女, 其 合 法 權 益 應 予 保 障 2

11 2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初 稿 的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初 稿 : 第 459 點 指 出, 民 法 上 之 婚 姻, 係 以 終 生 共 同 生 活 為 其 目 的 之 一 男 一 女 之 適 法 的 結 合 關 係, 是 採 取 規 範 的 單 婚 之 一 夫 一 妻 之 婚 姻 制 度, 立 法 機 關 就 婚 姻 關 係 之 有 效 成 立, 訂 定 登 記 一 夫 一 妻 等 要 件 因 此, 民 法 承 認 之 婚 姻, 未 包 括 非 異 性 關 係 之 婚 姻 此 外, 目 前 尚 未 針 對 同 性 或 異 性 非 婚 伴 侶 關 係 提 供 類 似 婚 姻 之 身 分 保 障 對 於 上 述 伴 侶 關 係 權 益 應 如 何 保 障, 有 研 究 評 估 之 價 值, 法 務 部 刻 正 針 對 此 等 伴 侶 制 度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第 480 點 : 目 前 中 華 民 國 之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係 尊 重 多 元 家 庭 及 文 化, 在 福 利 提 供 上 並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第 482 點 : 另 鼓 勵 青 年 結 婚 成 家 生 育 子 女, 目 前 內 政 部 推 動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提 供 前 2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租 金 補 貼, 其 補 貼 對 象 為 新 婚 或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亦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之 適 用 條 款,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如 經 領 養 登 記 手 續 育 有 未 滿 20 歲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亦 可 申 辦 在 兩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初 稿 中, 政 府 宣 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不 過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對 這 份 初 稿 做 了 回 應, 抨 擊 政 府 沒 有 誠 實 面 對 社 會 上 已 存 的 歧 視 年, 同 性 婚 姻 法 曾 在 立 法 院 被 提 出, 卻 遭 到 保 守 立 法 委 員 的 反 對, 連 反 對 理 由 都 未 說 明, 就 提 案 否 決 同 性 婚 姻 法 草 案 4 就 當 前 的 法 律 條 文 中, 除 了 2007 年 3 月 6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修 正 案, 將 當 前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者, 納 入 家 暴 法 5 同 志 伴 侶 因 為 有 同 居 的 親 密 關 係 這 項 事 實, 符 合 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保 護 範 圍 2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人 權 大 步 走 3 詳 細 資 料 請 見 :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 兩 公 約 監 督 聯 盟 記 者 會 4 資 料 來 源 :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5 第 3 條 : 本 法 所 定 家 庭 成 員, 包 括 下 列 各 員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 一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二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家 長 家 屬 或 家 屬 間 關 係 者 三 現 為 或 曾 為 直 系 血 親 或 直 系 姻 親 四 現 為 或 曾 為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或 旁 系 姻 親 3

12 當 前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無 論 是 社 會 保 險 還 是 社 會 救 助, 皆 是 依 據 傳 統 家 庭 也 就 是 異 性 戀 家 庭 的 型 態 來 設 計, 對 於 沒 有 婚 姻 承 認 保 障 的 同 志 伴 侶 有 諸 多 限 制 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中 又 以 老 年 福 利 醫 療 保 險 ( 重 大 手 術 簽 署 同 意 書 保 險 受 益 人 ) 婦 女 福 利 社 會 補 助 ( 青 年 成 家 夫 妻 合 併 報 稅 ) 對 於 同 居 中 的 同 志 伴 侶 影 響 甚 大 同 志 人 口 逐 漸 趨 向 明 顯 化, 但 法 律 上 並 未 有 同 志 婚 姻 的 合 法 性, 同 志 伴 侶 僅 能 以 同 居 生 活 來 當 作 是 變 相 的 婚 姻 ; 然 而 相 關 法 令 上 並 沒 有 同 居 伴 侶 法 之 規 範 因 此 同 志 伴 侶 即 使 彼 此 承 諾 舉 行 公 開 的 婚 禮 儀 式, 依 然 無 法 替 對 方 或 是 共 同 組 織 的 家 庭 爭 取 到 應 有 的 權 利 當 同 志 伴 侶 面 臨 遭 遇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或 是 步 入 老 年 等, 他 們 給 予 另 一 半 的 保 障 微 乎 其 微, 同 時 還 要 擔 憂 原 生 家 庭 以 及 社 會 所 加 諸 在 身 上 的 壓 力,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社 會 給 予 的 保 障 幾 乎 趨 近 於 零 研 究 者 在 選 定 女 同 志 為 研 究 對 象 之 前, 也 曾 思 考 是 否 要 列 入 男 同 志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問 題 相 較 於 社 會 對 男 性 不 婚 的 觀 點 是 比 較 寬 鬆, 甚 至 當 男 性 經 濟 能 可 自 行 獨 立 或 是 事 業 有 成 就 算 不 婚 也 被 冠 上 黃 金 單 身 漢 的 稱 呼 ; 而 女 性 在 社 會 婚 姻 體 制 之 下 被 賦 予 傳 宗 接 代 的 隱 性 責 任 女 同 志 絕 大 部 分 是 生 長 在 異 性 戀 體 制 下 的 家 庭 裡, 面 對 異 性 戀 社 會 所 設 定 的 適 婚 年 齡 期, 最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源, 便 是 被 社 會 賦 予 要 完 成 子 女 婚 配 的 原 生 家 庭, 也 使 得 大 多 數 女 同 志 在 日 常 家 庭 的 生 活 中 須 承 受 婚 姻 的 壓 力 ( 鄭 美 里,1997) 女 同 志 絕 大 部 分 都 為 不 婚 女 性, 當 然 也 是 有 步 入 異 性 戀 婚 姻 體 系 而 後 選 擇 離 開 的 女 同 志, 但 多 數 在 身 分 別 上 還 是 未 婚 女 同 志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會 比 男 同 志 來 得 大, 是 因 為 他 們 不 但 要 去 面 對 異 性 戀 社 會 中 對 同 性 愛 的 恐 懼, 更 要 承 受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男 性 對 女 性 的 剝 削 以 及 矮 化 再 者, 在 同 志 的 平 權 運 動 中, 雖 然 可 見 男 女 同 志 的 共 同 參 與, 但 大 多 數 卻 以 男 同 志 為 主 ( 尤 其 是 中 產 階 級 的 白 人 男 同 志 ), 相 對 來 說 女 同 志 經 常 是 被 邊 緣 化 的, 換 言 之, 雖 然 同 志 運 動 讓 社 會 大 眾 看 見 了 同 志, 但 看 到 的 卻 是 男 同 志 卻 看 不 見 女 同 志 ( 周 華 山 趙 文 宗,1995)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社 會 處 境 上 面 臨 傳 統 父 權 對 女 性 的 限 制 與 約 束, 及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污 名 與 岐 視 他 們 身 處 雙 重 弱 勢 族 群, 其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與 挑 戰 遠 超 過 異 性 戀 或 男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 吳 昱 廷,2000) 4

13 雖 然 女 同 志 面 對 這 麼 多 的 困 境, 不 過 她 們 卻 沒 有 因 此 被 擊 倒, 甚 至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凝 聚 更 多 力 量, 像 是 前 身 為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的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女 同 志 沒 有 默 默 承 受 社 會 加 諸 在 身 上 的 壓 力, 她 們 反 而 是 去 面 對 挑 戰, 並 且 尋 找 出 一 套 應 對 的 方 式 5

14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同 志 並 不 是 因 為 被 放 在 不 利 的 位 置 上 而 被 壓 迫 的, 同 志 的 被 壓 迫 是 因 為 他 們 不 被 放 在 公 領 域 與 私 領 域 張 娟 芬 1997 異 性 戀 霸 權 是 藉 由 保 障 男 女 關 係 成 為 社 會 結 構 的 基 本 單 位, 來 確 保 再 生 產 (reproduction), 特 別 是 ( 但 不 只 是 ) 在 一 般 所 謂 的 私 領 域 裡 也 就 是 說, 異 性 戀 霸 權 給 予 以 異 性 伴 侶 為 基 礎 的 家 庭 一 個 享 有 特 權 的 社 會 地 位, 使 得 家 庭 成 為 唯 一 合 法 的 基 點 ( 張 娟 芬,1997) 我 們 的 社 會 是 以 異 性 戀 為 架 構, 一 般 大 眾 對 於 自 身 享 受 到 的 權 利 與 福 利 視 之 理 所 當 然 ; 民 法 上 規 定 有 關 遺 產 繼 承 夫 妻 財 產 共 有 子 女 監 護 權 等 等 都 在 一 個 前 提 之 下 : 一 男 一 女 結 婚 所 形 成 的 家 庭, 徹 底 排 除 其 他 親 密 關 係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然 而 謝 文 宜 (2008) 指 出, 因 為 社 會 的 變 遷 加 上 平 權 意 識 興 起, 無 論 是 選 擇 同 居 不 婚 或 是 單 身 的 人 口 也 日 漸 趨 多, 婚 姻 將 不 再 是 通 用 的 一 個 生 活 標 準, 女 同 志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亦 被 視 為 是 情 感 經 營 的 多 種 生 活 選 擇 之 一 由 於 法 定 的 婚 姻 關 係 是 指 一 男 一 女, 法 令 上 對 同 居 中 的 同 志 伴 侶 也 沒 有 一 個 有 法 律 效 益 的 稱 呼, 蔡 明 璋 (1998/2002) 認 為 親 密 關 係 是 一 種 很 確 切 的 了 解 關 愛, 並 且 親 近 一 個 人 的 方 式 藉 由 交 談 聆 聽 分 享 想 法 顯 露 感 情, 而 維 持 一 種 深 切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對 雙 方 的 關 心 支 持 兩 人 在 生 活 上 相 互 依 靠 與 扶 持 的 這 層 關 係, 無 疑 與 異 性 戀 婚 姻 一 樣, 然 而 在 法 令 還 未 給 予 同 志 伴 侶 認 可 的 稱 謂 前, 婚 姻 並 不 能 用 在 同 志 伴 侶 的 關 係, 因 此 對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生 活 上 互 相 扶 持 陪 伴 照 護 的 情 感, 研 究 者 認 為 親 密 關 係 是 一 個 適 當 的 形 容 一 般 異 性 戀 伴 侶 在 交 往 的 時 候, 都 會 有 著 宣 告 天 下 的 心 態, 無 非 是 想 從 社 會 獲 得 更 多 的 祝 福 與 支 持 ; 反 觀 兩 位 女 同 志 在 交 往 時, 她 們 可 能 會 擔 心 公 開 之 後 所 要 面 臨 接 踵 而 來 的 問 題, 社 會 風 氣 看 似 開 放 多 元 家 庭 的 生 活 型 態, 其 實 還 蘊 含 著 6

15 對 同 志 的 汙 名 與 恐 同 由 於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台 灣 尚 未 通 過 法 律 的 承 認 及 賦 予 相 關 條 文 保 障, 因 此 伴 侶 間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沒 辦 法 像 異 性 戀 者 能 受 到 法 律 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保 障, 透 過 社 會 認 可 的 婚 姻 儀 式, 拓 展 伴 侶 雙 方 新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謝 文 宜,2006) 縱 使 同 志 的 親 密 關 係 沒 有 社 會 的 支 持 法 律 的 保 障,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生 活 經 驗 上 也 會 採 和 異 性 戀 伴 侶 相 似 的 模 式, 如 交 換 信 物 像 是 戒 指 或 是 跟 同 志 友 人 公 開 有 伴 侶 的 身 分 鄭 美 里 (1997) 提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有 些 親 密 的 行 為 乍 看 之 下 是 模 仿 異 性 戀, 但 就 其 原 理 是 在 同 志 婚 姻 得 不 到 法 律 認 可, 女 同 志 只 能 挪 用 異 性 戀 婚 姻 的 元 素 另 一 個 因 素 為 傳 統 社 會 異 性 戀 婚 姻 模 式 已 深 植 每 個 國 人 的 心 中, 從 小 時 後 教 科 書 上 的 圖 文 到 電 視 新 聞 媒 體 影 音 雜 誌 電 影 等, 無 不 充 斥 異 性 戀 婚 姻 結 合 模 式 對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既 不 是 模 仿 也 非 複 製 異 性 戀 婚 姻, 交 換 信 物 或 是 舉 辦 儀 式 看 似 與 傳 統 婚 姻 相 仿 的 過 程, 其 中 蘊 含 屬 與 自 身 對 親 密 關 係 的 詮 釋 同 運 團 體 一 直 爭 取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能 享 有 與 異 性 戀 家 庭 等 同 之 平 等 權 利, 也 認 為 婚 姻 與 家 庭 不 再 像 以 前 是 合 為 一 體, 現 今 已 經 是 錯 開 的 兩 面 研 究 者 認 為 應 該 先 了 解 同 志 伴 侶 在 組 成 家 庭 以 後, 所 面 臨 的 生 活 上 缺 乏 保 障 的 困 境 與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限 制, 才 能 真 正 探 討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的 需 求 研 究 者 並 非 要 探 討 或 是 尋 找 出 一 套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應 該 涵 蓋 甚 麼 樣 的 模 式 兩 人 該 怎 麼 相 處 或 者 是 同 居 生 活 就 應 該 做 什 麼 樣 事 情 的 標 準 台 大 女 同 性 戀 文 化 研 究 社 (1995) 出 版 的 刊 物 中 提 到 : 倘 若 女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生 活 選 擇 方 式, 就 衍 生 了 一 個 問 題 : 女 同 志 在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中 是 否 擁 有 對 等 的 權 利? 而 現 有 的 女 同 志 研 究 相 關 論 文, 主 要 是 還 是 以 不 同 年 齡 階 層 同 志 身 分 認 同 現 身 的 過 程 同 志 和 原 生 家 庭 的 關 係 同 志 運 動 議 題 同 志 婚 姻 組 成 家 庭 之 法 律 探 討 以 及 近 一 兩 年 來 出 現 少 數 的 以 家 庭 暴 力 或 女 同 志 母 職 身 分 為 探 討 主 題 的 論 文, 從 社 會 福 利 層 面 來 觀 看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的 福 利 需 求 之 相 關 研 究 還 未 被 注 意 謝 文 宜 (2008) 認 為 女 同 志 在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維 持 上, 比 較 不 易 受 到 社 會 眼 光 等 外 在 因 素 的 影 響, 反 而 重 心 移 至 關 注 於 未 來 老 年 生 活 的 規 劃, 兩 人 該 如 何 相 互 扶 7

16 持 相 互 照 顧, 以 及 死 後 財 產 醫 療 保 險 的 問 題 等 8

17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徐 光 國 (2003) 將 家 庭 的 功 能 分 為 以 下 七 項 :(1) 性 愛 功 能 ;(2) 生 殖 功 能 ; (3) 社 會 化 功 能 ;(4) 感 情 功 能 ;(5) 地 位 功 能 ;(6) 保 護 功 能 ;(7) 經 濟 功 能 藍 采 風 (1996) 同 樣 也 指 出 家 庭 ( 與 婚 姻 ) 有 五 項 基 本 功 能 :(1) 生 育 的 功 能 ;(2) 社 會 化 的 功 能 ;(3) 經 濟 與 照 護 的 功 能 ;(4) 情 感 的 功 能 ;(5) 傳 承 社 會 地 位 的 功 能 為 了 達 成 以 上 的 幾 項 功 能, 組 成 家 庭 的 伴 侶 必 須 面 對 以 及 承 擔 眾 多 的 角 色 位 置 : 如 養 家 ( 經 濟 ) 角 色 家 務 角 色 性 角 色 親 屬 角 色 等 等 在 同 志 相 關 的 研 究 論 文 中, 描 述 感 情 ( 情 感 ) 功 能 的 不 在 少 數 ; 惟 獨 經 濟 功 能 還 沒 有 被 提 出 來, 研 究 者 認 為 這 是 當 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沒 有 對 同 志 或 是 同 居 中 的 伴 侶 有 明 確 的 保 障 與 規 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是 政 府 為 保 障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其 範 圍 包 含 了 個 人 跟 家 庭, 個 人 指 的 是 單 身 的 男 女 而 家 庭 則 為 一 男 一 女 組 成 的 有 小 孩 或 是 無 小 孩 之 家 庭 然 而 個 人 與 家 庭 並 不 適 用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所 組 成 的 家 庭, 社 會 支 持 是 假 設 所 有 的 家 庭 都 是 一 夫 一 妻 的 異 性 戀 家 庭, 而 且 拒 絕 授 予 基 本 權 利 給 所 有 女 同 志 家 庭 縱 然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的 家 庭 無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或 是 法 律 的 支 持, 並 不 代 表 女 同 志 伴 是 存 在 一 個 孤 寂 的 狀 態 中, 就 好 像 其 他 的 伴 侶 一 樣, 她 們 會 維 持 並 且 建 立 存 在 於 彼 此 間 有 意 義 的 關 係 Slater(1995) 提 到 即 便 身 為 受 壓 迫 處 在 社 會 邊 緣 地 帶 的 身 分, 女 同 志 家 庭 仍 發 展 出 一 套 能 夠 保 證 自 己 在 社 會 上 位 置 的 力 量, 這 種 力 量 也 是 研 究 者 欲 想 了 解 的 部 分 具 有 歸 屬 患 難 與 共 相 互 許 諾 且 分 享 親 密 資 源 決 策 與 價 值 特 質 的 人 生 活 在 一 起, 即 稱 為 家 庭 ( 徐 光 國,2003) 女 同 志 家 庭 就 像 所 有 的 家 庭 一 樣, 當 她 們 生 活 在 一 起 時, 都 必 須 面 對 持 續 而 且 特 別 的 生 命 階 段, 從 剛 開 始 相 識 到 感 情 趨 於 穩 定 後 兩 人 對 生 活 中 大 小 事 的 協 調 原 生 家 庭 催 婚 壓 力 有 無 小 孩 的 態 度 以 及 步 入 生 命 後 期 的 規 畫 等 因 此 研 究 者 想 從 既 存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 這 裡 指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是 和 女 同 志 生 活 保 障 相 關 的 社 會 保 險 與 津 貼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9

18 住 宅 健 康 與 醫 療 照 護 等 ) 對 照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面 對 生 活 經 濟 的 需 求, 發 現 並 瞭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缺 乏 社 會 制 度 支 持 下 面 對 不 確 定 性 高 的 未 來, 如 何 持 續 以 及 保 障 她 們 的 親 密 關 係 因 此 研 究 者 想 探 討 以 下 的 研 究 問 題 : 1.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自 己 認 為 的 家 庭 之 後, 如 何 在 異 性 戀 主 權 社 會 規 範 下 發 展 可 以 適 應 的 生 活 模 式? 2.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與 法 令 是 以 異 性 戀 家 庭 為 主 體, 女 同 志 伴 侶 如 何 在 制 度 下 找 出 保 障 自 己 和 伴 侶 的 生 活 方 法? 3. 女 同 志 伴 侶 面 對 其 未 來 的 中 老 年 生 活 有 何 相 關 的 規 劃? 10

1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臺 灣 同 志 家 庭 現 況 民 法 980 條 男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不 得 結 婚 由 此 條 文 看 出 國 內 婚 姻 制 度 乃 是 建 立 在 一 男 一 女 的 基 礎 上 然 而 民 法 1123 條 同 家 之 人, 除 家 長 外, 均 為 家 屬 雖 非 親 屬, 而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同 居 一 家 者, 視 為 家 屬 在 規 定 結 婚 為 一 男 一 女 的 同 時, 又 認 定 所 謂 的 家 屬 是 包 含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標 之 人, 是 否 承 認 了 同 志 伴 侶 雖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親 屬 關 係, 但 因 為 是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而 同 居, 社 會 將 有 可 能 會 視 他 們 為 彼 此 的 家 屬? 然 而 同 志 伴 侶 就 算 為 家 屬 身 分, 在 法 律 上 依 舊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稱 謂 可 以 保 障 權 利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關 注 婚 姻 制 度 的 規 定, 致 力 於 兩 性 平 權 的 基 礎 上, 近 年 來 著 手 草 擬 同 居 伴 侶 法, 希 望 能 規 範 保 障 同 居 人 ( 無 論 是 同 志 或 是 異 性 戀 者 ) 的 權 益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於 2011 年 推 出 了 民 法 伴 侶 制 度 修 正 草 案 年, 同 性 婚 姻 法 曾 在 立 法 院 被 提 出, 卻 遭 到 保 守 立 法 委 員 的 反 對, 連 反 對 理 由 都 未 說 明, 就 提 案 否 決 同 性 婚 姻 法 草 案 2009 年 兩 公 約 報 告 初 稿 中 指 出, 民 法 承 認 之 婚 姻, 未 包 括 非 異 性 關 係 之 婚 姻, 目 前 尚 未 針 對 同 性 或 異 性 非 婚 伴 侶 關 係 提 供 類 似 婚 姻 之 身 分 保 障, 法 務 部 刻 正 針 對 此 等 伴 侶 制 度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也 提 到 目 前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係 尊 重 多 元 家 庭 及 文 化, 在 福 利 提 供 上 並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在 兩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初 稿 中, 政 府 宣 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然 而 從 2009 年 一 直 到 2012 年, 始 終 沒 有 看 到 法 務 部 提 出 任 何 與 同 志 伴 侶 的 具 體 研 議, 同 時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也 抨 擊 政 府 沒 有 誠 實 面 對 社 會 上 已 存 的 歧 視 同 志 伴 侶 與 異 性 戀 者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其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必 須 面 對 不 能 接 受 他 / 她 們 的 文 化 環 境 廖 國 寶 (1996) 研 究 男 同 志 在 異 性 戀 社 會 下, 同 志 身 份 造 成 生 活 上 所 多 不 便 但 是 當 男 性 有 穩 定 的 經 濟 基 礎, 在 男 人 越 陳 越 香 的 說 法 下, 男 同 志 的 婚 姻 可 以 無 限 制 的 延 長, 雖 然 可 帶 來 長 時 間 的 拖 拉 戰 術, 然 而 最 終 6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伴 侶 制 度 草 案 11

20 還 是 須 面 對 家 庭 的 壓 力 相 較 之 下, 女 同 志 在 面 對 適 婚 年 齡 到 來, 遭 遇 社 會 認 知 對 女 性 還 是 存 有 應 該 結 婚 步 入 家 庭 的 觀 念, 親 朋 好 友 會 詢 問 是 否 有 對 象 收 到 職 場 上 同 事 的 喜 帖 醫 療 研 究 指 出 高 齡 產 婦 的 風 險 雙 親 存 有 男 婚 女 嫁 的 觀 念 進 而 安 排 相 親 等 等 壓 力, 無 法 像 男 性 一 樣 隨 著 年 紀 增 加 而 有 相 對 應 的 優 勢 當 然 除 了 上 述 壓 力 之 外, 女 同 志 還 可 能 憂 心 出 櫃 之 後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污 名 壓 力, 面 對 原 生 家 庭 不 認 同 自 身 的 性 傾 向 因 而 引 發 情 感 切 割 等 等 問 題 莊 瑞 君 (2009) 提 到 女 同 志 在 對 家 人 現 身 的 動 機 包 含 失 戀 時 刻 需 要 抒 發 與 支 持 的 管 道 抒 發 隱 藏 同 志 身 份 的 壓 力 被 瞭 解 的 需 求 被 家 人 發 現 性 傾 向 而 承 認 與 抒 發 隱 藏 同 志 身 份 的 壓 力 隱 藏 自 己 性 傾 向 的 同 志, 會 因 為 生 活 壓 力 倍 增, 而 在 時 時 害 怕 被 發 現 的 擔 心 中, 承 受 著 極 大 的 情 緒 張 力 女 同 志 在 現 身 之 前 會 考 量 家 人 對 同 志 的 理 解 與 包 容 度, 面 對 比 較 可 能 包 容 或 理 解 同 志 的 家 人, 會 選 擇 優 先 現 身 男 同 志 與 家 人 出 櫃 的 考 量 有 : 面 臨 到 家 庭 催 婚 的 壓 力 與 原 生 家 庭 關 係 密 切, 因 而 不 想 欺 騙 家 人 希 望 獲 得 家 人 對 自 己 以 及 對 伴 侶 的 認 同, 這 些 因 素 都 會 使 他 們 認 真 思 考 要 與 家 人 出 櫃 男 同 志 出 櫃 之 後 接 踵 而 來 的 衝 突 則 是, 父 母 對 自 己 的 監 控 更 加 嚴 厲 ; 要 求 改 變 性 向 ; 雙 親 為 了 避 免 與 自 己 有 更 大 的 衝 突, 反 而 壓 抑 他 們 的 情 緒 ; 釐 清 雙 親 對 同 志 的 迷 思 與 誤 解 的 溝 通 上 起 了 更 大 的 衝 突 ( 蘇 俊 丞,2007)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在 婦 女 醫 療 議 題 逐 漸 提 升 時, 病 人 可 能 為 女 同 志 身 分 的 意 識 依 舊 沒 有 被 醫 療 人 員 重 視 例 如 在 特 定 的 醫 療 情 境 下 面 對 醫 生 的 問 診, 侷 限 於 時 間 的 問 診, 往 往 使 女 同 志 無 法 把 自 己 的 情 形 清 楚 表 達 ; 醫 生 也 絲 毫 沒 有 女 同 志 的 想 像 思 維, 因 此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眼 前 就 診 的 病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同 時 醫 生 也 忽 略 個 人 的 情 感 與 性 生 活 與 求 診 者 的 病 灶 有 關 ( 余 欣 庭,2008) 女 同 志 交 往 給 外 界 的 印 象 一 直 是 和 平 穩 定 溫 和, 許 多 女 同 志 伴 侶 相 關 研 究 也 都 使 外 界 產 生 這 樣 的 假 像, 而 忽 略 了 同 性 伴 侶 跟 異 性 伴 侶 一 樣 會 遭 遇 到 相 同 的 問 題, 這 一 兩 年 來, 國 內 漸 漸 出 現 親 密 伴 侶 之 間 出 現 暴 力 相 向 的 研 究 當 同 居 對 象 被 納 入 家 暴 法 中 保 護 時, 溫 筱 雯 (2008) 指 出 女 同 志 在 受 到 伴 侶 的 暴 力 行 為 後, 即 使 知 道 家 暴 法 的 存 在, 卻 因 考 量 這 是 另 一 種 半 強 迫 式 出 櫃, 並 且 將 要 面 對 異 性 戀 社 會 的 審 判, 在 12

21 兩 層 壓 力 之 下 而 選 擇 放 棄 2010 台 灣 同 志 遊 行 聯 盟 文 宣 組 製 作 雙 重 弱 勢 現 聲 共 六 集 影 片 7, 其 中 第 五 集 的 標 題 為 : 老 年 同 志 同 志 遊 行 運 動 中, 常 見 到 的 是 青 年 學 子 同 志, 老 年 同 志 的 身 影 似 乎 隱 沒 在 看 不 見 的 地 方 在 異 性 戀 社 會 中 做 為 男 同 志, 他 們 必 須 要 當 隱 形 人, 不 被 別 人 識 別 ; 身 為 老 年 人, 他 們 越 趨 老 化 的 身 體 在 同 志 社 群 中 視 為 不 受 歡 迎, 因 此 老 年 男 同 志 面 對 雙 重 社 會 排 除 ( 王 增 勇,2010) 黃 靖 雯 (2011) 的 研 究 中, 三 位 中 老 年 女 同 志 在 結 婚 前 就 進 入 中 產 階 級 的 勞 動 市 場, 享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能 力, 似 乎 擁 有 不 結 婚 也 能 生 活 的 條 件, 然 而 經 歷 適 婚 年 齡 時, 卻 又 面 臨 到 必 然 要 結 婚 的 壓 力, 同 性 間 的 愛 情 則 是 讓 她 們 感 覺 看 不 到 未 來 趙 彥 寧 (2005) 看 到 老 T 早 年 有 經 濟 能 力 時 就 與 原 生 家 庭 斷 絕 關 係, 但 至 晚 年 卻 身 處 醫 療 邊 緣, 最 後 還 是 必 須 依 賴 父 系 家 庭, 才 能 勉 強 獲 得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視 之 理 所 當 然 的 醫 療 照 料 與 社 會 福 利 同 樣 身 為 公 民 的 身 分, 老 T 因 為 醫 護 系 統 對 她 們 身 份 的 不 了 解 跟 歧 視 還 有 社 會 缺 乏 保 障 之 下, 她 們 無 法 依 女 同 志 的 身 分 來 獲 取 公 民 的 健 康 保 障 當 自 身 經 濟 趨 於 弱 勢 只 能 轉 向 以 前 交 往 過 的 女 性 伴 侶, 卻 也 會 遭 遇 到 過 往 的 女 性 伴 侶 可 能 早 已 步 入 異 性 戀 家 庭 無 法 提 供 幫 忙 同 樣 的, 男 同 志 由 於 得 不 到 伴 隨 婚 姻 關 係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法 律 保 障 和 社 會 的 支 持 再 加 上 沒 有 子 嗣, 在 傳 統 養 兒 防 老 的 心 態 作 祟 下, 使 得 有 些 男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對 老 年 之 後 的 養 老 問 題 深 感 擔 憂 ( 吳 昱 廷,2000) 如 果 將 老 年 ( 或 退 休 ) 準 備 區 分 為 正 式 ( 例 如 公 私 部 門 提 供 的 完 整 性 的 退 休 計 畫 方 案 ) 與 非 正 式 ( 自 我 的 準 備 方 式 與 周 圍 朋 友 同 事 的 私 下 討 論 諮 詢 等 ) 的 準 備 方 式, 男 同 志 大 多 提 到 的 是 非 正 式 的 老 年 準 備 探 究 原 因 可 能 是 由 於 現 有 的 正 式 體 系 資 源 不 足 或 是 本 身 對 正 式 組 織 的 信 賴 感 較 低, 反 應 出 男 同 志 面 對 正 式 的 老 年 / 退 休 準 備 計 劃 老 年 福 利 制 度 時 的 不 安 ( 沈 志 勳,2004) 林 思 妤 (2006) 李 惠 珊 (2008) 指 出 女 同 志 媽 媽 不 管 是 為 了 原 生 家 庭 雙 親 7 六 個 主 題 分 別 是 :1. 腦 性 麻 痺 同 志 : 新 之 助 ;2. 感 染 者 同 志 : 浩 浩 ;3. 聽 障 同 志 : 鸚 鵡 ;4. 跨 性 別 同 志 :Zoe;5. 老 年 同 志 :Tong;6. 同 志 父 母 : 郭 媽 媽 13

22 施 予 的 期 待 和 壓 力 或 是 純 粹 只 想 要 生 小 孩, 進 入 婚 姻 之 後 ( 無 論 是 曾 經 進 入 異 性 戀 婚 姻 或 是 和 男 同 志 協 定 假 結 婚 ) 遭 遇 不 公 平 待 遇 在 婚 姻 裡 當 女 同 志 身 分 被 發 現 時, 在 法 律 上 想 要 爭 取 小 孩 的 撫 養 權 更 顯 困 難 ; 若 是 與 男 同 志 協 議 假 結 婚 來 平 息 原 生 家 庭 的 壓 力, 更 必 須 在 婚 前 的 協 議 書 中 詳 加 規 定 婚 後 生 活 兩 人 要 如 何 參 與 對 方 的 原 生 家 庭 不 進 入 婚 姻 的 女 同 志 媽 媽 選 擇 以 人 工 受 孕 的 方 式 來 懷 孕 生 子, 卻 也 同 樣 要 面 對 自 己 雙 親 質 疑 小 孩 的 來 源 陳 麗 如 (2000)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女 同 志 較 少 想 到 中 年 或 是 老 年 的 生 活, 口 中 的 未 來 大 致 上 是 40 歲 之 前 的 生 活 不 外 乎 是 希 望 能 有 安 定 的 生 活 ( 這 裡 所 指 是 能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房 子 互 相 扶 持 依 靠 的 伴 侶 ),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還 能 做 有 意 義 的 事 情 並 且 過 著 屬 於 兩 人 世 界 的 親 密 生 活 2007 年 台 中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雙 方 家 長 皆 出 席 見 證 下, 公 開 完 成 她 們 的 婚 禮, 這 也 是 台 灣 第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舉 行 儀 式 時 雙 方 家 長 都 有 現 身 2008 年 公 視 誰 來 晚 餐 節 目 播 出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同 年 底 舉 行 結 婚 儀 式, 然 而 只 有 雙 方 的 母 親 參 與 婚 禮 節 目 剛 開 始 撥 放 兩 人 婚 禮 的 畫 面, 後 來 各 自 提 到 自 我 認 同 以 及 跟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情 況 2010 年 一 對 男 同 志 伴 侶 在 台 大 校 友 會 館 內 舉 行 結 婚 儀 式, 這 也 是 國 內 第 三 對 男 同 志 公 開 結 婚, 且 雙 方 父 母 親 都 出 席 婚 禮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同 志 伴 侶 對 於 公 開 儀 式 賦 予 她 們 的 重 大 意 義 在 於 這 是 一 種 象 徵 兩 人 接 下 來 會 一 起 共 度 生 活 互 相 扶 持, 即 使 公 開 婚 禮 在 法 律 上 仍 沒 有 實 質 的 認 可 當 把 同 志 的 身 分 暫 時 放 置 一 邊, 他 們 所 遭 遇 到 社 會 問 題, 如 家 暴 醫 療 照 護 老 年 居 住 小 孩 扶 養 權 等 等 現 象 皆 是 一 般 大 眾 可 能 會 面 臨 然 而 在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沒 有 保 障 同 志 的 情 況 下, 原 先 只 是 一 般 民 眾 福 利 的 缺 失 反 而 變 成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權 利 的 漠 視 不 過,2008 年 因 為 孫 道 存 贈 股 給 同 居 女 友 判 罰 事 件,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憲 文 ( 釋 字 第 647 號 ) 建 議 修 改 配 偶 贈 與 免 稅 的 規 定, 應 可 擴 大 適 用 同 居 人 財 政 部 和 會 計 師 均 認 為, 同 居 的 法 律 關 係 目 前 沒 有 一 個 標 準 也 難 以 認 定, 除 非 民 法 有 明 確 定 義, 否 則 並 不 可 行 另 外 台 灣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面 臨 老 年 人 口 逐 年 增 加 新 生 嬰 兒 逐 年 減 低 的 情 況 下,2010 年 由 遠 東 集 團 召 集 學 者 歷 時 一 年 完 成 的 開 14

23 創 新 猷, 預 約 大 未 來 白 皮 書, 內 文 指 出 的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可 以 有 四 : 一 集 中 資 源 鼓 勵 生 育, 避 免 備 多 力 分, 以 第 三 胎 高 額 補 助 為 優 先 二 要 求 提 高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困 難 證 明 文 件, 設 法 減 少 墮 胎 數 量, 並 建 立 有 公 信 力 的 收 領 養 制 度 三 針 對 40 歲 以 上 未 有 生 育 或 收 養 子 女 的 人 口, 加 成 徵 收 老 年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未 雨 綢 繆 四 落 實 資 本 密 集 產 業 的 發 展, 維 繫 投 資 報 酬 水 準, 保 障 老 年 生 活 儲 備 之 適 足 其 中 第 三 項 主 要 是 針 對 單 身 或 者 是 夫 妻 無 子 女 而 提 出 的 建 議, 同 志 伴 侶 在 政 府 沒 有 合 法 承 認 其 親 密 關 係 之 下, 也 被 歸 類 在 單 身 人 口 中 假 若 同 志 伴 侶 要 住 在 同 棟 屋 子 裡 分 享 彼 此 的 喜 怒 哀 樂 讓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更 加 緊 密 一 同 過 著 柴 米 油 鹽 醬 醋 茶 的 生 活, 同 居 是 同 志 伴 侶 僅 能 選 擇 的 生 活 模 式 然 而 這 樣 親 密 的 同 居 狀 態 在 政 府 制 定 的 法 律 條 文 下, 只 是 兩 個 單 身 的 同 性 者, 而 非 有 實 質 名 分 的 伴 侶 縱 使 只 是 學 者 建 議 的 白 皮 書, 政 府 並 未 落 實 也 未 正 式 修 文 立 法, 然 而 在 這 幾 條 建 議 中 卻 可 看 到 對 同 志 缺 少 的 保 障, 顯 示 學 者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的 不 了 解 在 同 志 伴 侶 未 獲 得 法 律 條 文 承 認 正 式 關 係 之 前, 將 會 持 續 面 臨 不 同 的 挑 戰 15

24 第 二 節 各 國 對 同 性 伴 侶 結 合 的 法 律 規 章 一 國 外 2008 年 6 月, 挪 威 國 會 通 過 一 項 新 的 婚 姻 法 案, 允 許 同 性 戀 人 結 婚 並 可 領 養 小 孩, 女 同 志 也 可 接 受 人 工 受 孕, 這 項 新 法 案 會 取 代 原 有 的 伴 侶 法, 賦 予 同 志 伴 侶 和 異 性 戀 伴 侶 有 相 同 的 結 婚 權 利 阿 根 廷 及 加 拿 大 境 內 的 幾 個 省 份 :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安 大 略 及 魁 北 克 等 等, 已 經 紛 紛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 而 冰 島 丹 麥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瑞 士 及 美 國 的 華 盛 頓 康 乃 狄 克 州 愛 阿 華 州 麻 薩 諸 塞 州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和 佛 蒙 特 州 則 允 許 公 民 聯 姻 (Civil Union or Partnership) 或 公 民 結 合 契 約 等 形 成 伴 侶 關 係 ( 李 惠 珊,2008) 2009 年 12 月, 墨 西 哥 首 都 墨 西 哥 城 地 方 議 會 通 過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法 案, 此 法 案 允 許 同 志 合 法 結 婚, 並 且 可 以 合 法 收 養 小 孩 共 同 申 請 貸 款 繼 承 伴 侶 遺 產 以 及 將 同 志 伴 侶 列 入 保 險 受 益 人 等 同 時 間 阿 根 廷 法 院 也 批 准 一 對 同 志 戀 人 的 婚 姻 為 合 法 化, 在 阿 國 的 民 法 上 並 不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然 而 憲 法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婚 姻 必 須 僅 限 於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故 產 生 了 法 律 模 糊 地 帶, 也 使 得 同 性 戀 人 的 結 合 為 合 法 除 此 之 外,2010 年 葡 萄 牙 也 允 許 同 性 戀 人 結 婚, 這 是 暨 比 利 時 荷 蘭 西 班 牙 瑞 典 挪 威 之 後, 第 六 個 允 許 同 志 結 婚 的 國 家 同 年 4 月,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下 令 醫 院 允 許 同 志 能 有 探 視 自 己 伴 侶 的 權 利, 這 項 規 定 將 可 使 病 人 將 自 身 醫 療 權 授 予 給 同 性 伴 侶, 使 自 己 的 伴 侶 有 權 力 做 出 關 於 醫 療 上 的 決 定 7 月, 阿 根 廷 議 會 通 過 一 項 承 認 同 性 婚 姻 的 法 律, 阿 根 廷 因 此 成 為 第 一 個 承 認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的 拉 美 國 家, 不 過 這 部 法 律 實 行 的 對 象 僅 限 於 阿 根 廷 公 民 直 到 2012 年, 阿 根 廷 聖 菲 省 民 政 部 門 允 許 外 國 公 民 進 入 阿 國 後, 只 要 在 聖 菲 省 合 法 停 留 時 間 超 過 4 天, 就 可 以 在 當 地 民 政 部 門 登 記 結 婚 Eskridge 與 Spedale(2006) 曾 將 歐 洲 國 家 與 北 美 洲 的 加 拿 大 在 法 律 上 有 承 認 伴 侶 關 係 ( 並 非 特 定 指 同 性 之 間 的 伴 侶 ) 的 現 況 統 整 出 來 ( 表 2-1), 有 助 於 研 究 者 瞭 解 歐 洲 各 國 對 於 同 志 組 成 家 庭 權 利 的 重 視 表 2-1 中, 橫 軸 表 示 各 國 對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的 保 障 程 度 縱 軸 則 比 較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法 定 保 障 下, 同 志 伴 侶 能 夠 16

25 獲 得 的 福 利 或 保 障 表 2-1: 歐 洲 國 家 承 認 伴 侶 關 係 權 益 列 表 (A European Menu of Partnership Recognition Options) 8 同 居 公 民 結 合 生 活 伴 侶 登 註 冊 的 伴 侶 關 婚 姻 cohabitation 條 約 法 記 制 度 係 Marriage ( 匈 ); Pactes Life Registered ( 荷 ; 加 ; 事 實 上 結 婚 Civil( 法 ) Partnership Partnerships 西 ) De Facto ( 德 ); ( 北 歐 ) Unions( 葡 ) 公 民 伴 侶 Civil Partnership ( 英 ) 員 工 醫 療 福 利 津 貼 財 產 共 有 租 約 共 享 家 庭 喪 親 准 許 請 假 伴 侶 意 外 死 亡 可 提 出 賠 償 要 求 有 扶 養 彼 此 義 務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皆 享 有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8 此 表 格 出 自 Gay Marriage: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P.87 17

26 法 律 上 的 伴 侶 決 策 代 理 人 收 入 課 * 稅 共 同 擁 有 小 孩 的 權 利 擁 有 繼 承 權 共 同 收 * ** 養 小 孩 經 由 法 律 中 止 關 係 對 伴 侶 忠 貞 等 同 傳 統 婚 姻 * 德 國 不 適 用 ** 北 歐 國 家 均 可 共 同 收 養 妻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小 孩 或 夫 與 前 妻 所 生 的 小 孩, 瑞 典 可 以 收 養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小 孩 從 表 格 裡 面 可 以 得 知 福 利 最 完 善 的 國 家 是 將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等 同 於 異 性 戀 婚 姻, 同 志 伴 侶 經 由 法 律 承 認 彼 此 當 離 異 時 也 會 經 由 法 律 程 序 來 結 束 異 性 戀 婚 姻 享 有 的 各 項 福 利 同 志 伴 侶 也 皆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無 論 是 在 醫 療 保 險 小 孩 撫 養 權 社 會 賦 予 的 福 利 之 下, 荷 蘭 加 拿 大 與 西 班 牙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並 給 予 完 善 的 保 障 以 上 幾 個 國 家 保 障 同 居 伴 侶 的 法 條 雖 不 盡 然 相 同, 卻 有 共 通 的 項 目 : 財 產 可 以 共 有 彼 此 要 撫 養 對 方 的 義 務 伴 侶 意 外 身 亡 可 以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賠 償 另 一 伴 可 享 有 伴 侶 公 司 的 員 工 醫 療 福 利 與 津 貼 以 及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都 能 享 有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匈 牙 利 跟 葡 萄 牙 不 允 許 伴 侶 在 法 律 上 能 有 為 另 一 伴 決 策 的 能 力 18

27 9 同 時 對 小 孩 的 養 育 法 令 也 一 律 沒 有 涵 蓋 法 國 的 公 民 結 合 條 約 法 (Pactes Civil) 並 非 單 指 同 志 伴 侶 適 用, 此 法 認 定 兩 位 同 性 或 是 異 性 的 成 年 人 有 無 結 婚 意 願 男 女 等 經 由 法 律 程 序 結 合 共 同 生 活, 與 其 說 是 保 障 同 志 生 活, 實 際 上 為 保 障 無 論 是 異 性 或 同 性 的 同 居 生 活 比 較 貼 切, 也 同 樣 不 包 含 小 孩 的 養 育 權 利 德 國 的 同 性 伴 侶 法 規 定 中, 有 不 少 得 以 準 用 德 國 民 法 之 規 定 不 同 於 法 國 的 公 民 結 合 條 約 法, 可 有 異 性, 德 國 規 定 同 性 伴 侶 法 就 僅 限 於 同 性, 而 且 是 兩 人 要 在 主 管 機 關 面 前 同 時 聲 明 彼 此 成 為 伴 侶 身 分 的 意 願 ; 伴 侶 間 必 須 要 履 行 相 互 扶 持 照 顧 義 務 ; 一 方 要 負 擔 他 方 子 女 的 照 顧 義 務 ; 彼 此 共 同 財 產 制 ; 繼 承 權 利 ; 以 及 當 兩 人 決 定 分 離 時, 也 必 須 以 公 證 的 方 式 提 出 聲 明 10 相 較 於 歐 洲 國 家 與 加 拿 大 對 同 性 伴 侶 的 法 律 規 範, 美 國 方 面, 可 分 為 四 部 分 : 一 州 政 府 簽 發 結 婚 許 可 證 給 同 性 伴 侶 : 康 涅 狄 格 州 (2008 年 ),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2010 年 ), 依 阿 華 州 (2009 年 ), 馬 薩 諸 塞 州 (2004 年 ),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2010 年 ) 和 佛 蒙 特 州 (2009 年 ) 二 州 政 府 承 認 同 性 伴 侶 的 婚 姻 並 且 承 認 別 州 同 性 伴 侶 的 合 法 權 : 馬 里 蘭 州 (2010 年 ) 和 紐 約 (2008 年 ) 三 賦 予 州 內 的 同 性 伴 侶 享 有 州 法 制 定 的 配 偶 權 : 加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5 年 但 在 2008 年, 因 8 號 提 案 禁 止 同 志 結 婚 提 案 ), 內 華 達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9 年 ), 紐 澤 西 州 ( 民 間 團 體,2007 年 ), 俄 勒 岡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8 年 ) 和 華 盛 頓 ( 家 庭 伴 侶 法,2007/2009) 四 州 內 的 配 偶 無 論 是 異 性 或 是 同 性 都 享 有 一 些 法 律 權 利 : 科 羅 拉 多 州 ( 指 定 受 益 人,2009 年 ), 夏 威 夷 ( 互 惠 受 益 者,1997 年 ), 緬 因 州 (2004 年 ), 和 威 斯 康 辛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9 年 ) 美 國 縱 使 已 經 有 些 州 法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或 者 是 公 佈 同 居 伴 侶 相 關 法 令, 但 是 彼 此 之 間 的 分 歧 過 大, 不 同 州 的 同 居 伴 侶 法 令 規 定 項 目 皆 不 同, 也 無 法 相 互 適 用, 9 有 關 法 國 公 民 結 合 條 約 法 的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考 許 耀 明 (2006), 家 的 解 構 與 重 構 : 從 法 國 德 國 比 利 時 與 歐 盟 層 次 新 近 法 制 談 異 性 婚 姻 外 之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關 係 10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見 戴 瑀 如 (2004) 論 德 國 同 性 伴 侶 法 19

28 部 分 的 州 法 依 舊 是 不 承 認 同 志 伴 侶, 也 沒 有 賦 予 同 性 伴 侶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從 2011 年 1 月 18 日 開 始, 聯 邦 法 規 要 求 各 州 醫 院 參 加 醫 療 保 險 (medicare) 和 醫 療 補 助 (mediaid) 計 劃, 關 於 探 視 病 人 的 權 利 也 通 過 書 面 的 政 策, 在 最 基 本 的 探 視 權 下 禁 止 歧 視 性 傾 向 與 性 別 認 同 在 這 之 前, 各 州 醫 院 對 於 探 視 病 人 權 利 可 分 成 兩 種 情 況, 一 是 有 法 律 認 可 的 親 密 關 係, 包 含 婚 姻 公 民 結 合 法 家 庭 伴 侶 法 ; 另 一 種 則 是 單 獨 探 視 病 人 的 權 利 依 據 法 律 承 認 的 親 密 關 係, 開 放 探 視 權 利 的 州 醫 院 可 分 成 三 個 類 型 : 一 無 論 是 同 性 配 偶 或 婚 姻 關 係 的 伴 侶, 或 者 是 有 經 過 國 家 承 認 的 親 密 關 係, 州 醫 院 都 提 供 相 同 的 探 視 權 利 : 加 州, 康 涅 狄 格 州,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愛 荷 華 州, 馬 薩 諸 塞 州, 內 華 達 州,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紐 澤 西 州, 俄 勒 岡 州, 佛 蒙 特 州 和 華 盛 頓 州 二 州 醫 院 提 供 探 視 權 利 給 予 同 性 配 偶 或 伴 侶, 其 親 密 關 係 經 由 法 令 承 認, 但 是 一 部 份 受 到 限 制 : 科 羅 拉 多, 夏 威 夷, 馬 里 蘭 州, 紐 約 和 威 斯 康 辛 州 三 依 據 探 病 者 法 令 規 章, 州 醫 院 提 供 探 視 權 利 : 特 拉 華, 伊 利 諾 伊, 肯 塔 基 州, 明 尼 蘇 達, 內 布 拉 斯 加, 北 卡 羅 來 納, 弗 吉 尼 亞 和 西 弗 吉 尼 亞 州 另 外, 佐 治 亞 州 和 南 卡 羅 來 納 州 的 醫 院 根 據 法 規, 將 探 視 權 延 伸 到 指 定 的 醫 療 代 理 人 11 二 國 內 當 前 國 內 的 法 律 條 文 規 範 中, 除 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三 條 有 將 同 居 關 係 納 入, 因 此 同 志 伴 侶 也 納 入 範 圍 之 中, 其 他 的 法 令 沒 有 一 條 是 可 以 保 障 或 是 賦 予 權 利 於 同 志 伴 侶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包 含 了 社 會 保 險 與 津 貼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就 業 安 全 社 會 住 宅 與 社 區 營 造 健 康 與 醫 療 照 護 福 利 制 度 的 條 文 規 定 是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而 家 庭 成 員 的 組 成 則 是 一 男 一 女 為 基 本, 也 就 是 異 性 戀 家 庭 社 會 救 助 法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稅 法 醫 療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的 陪 產 假, 11 資 料 來 源 :Human Rights Campaign. 20

29 甚 至 是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等 等, 裡 面 的 條 文 都 開 宗 明 義 指 出 親 屬 與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 如 表 2-2) 表 2-2 親 屬 關 係 在 法 領 域 中 的 重 要 性 ( 研 究 者 自 制 表 格, 僅 舉 列 出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部 分 條 文 ) 法 領 域 條 文 法 條 國 民 年 金 13 家 庭 人 口 範 圍, 除 申 請 人 外,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一 配 偶 二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三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及 兄 弟 姊 妹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所 得 稅 法 15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配 偶, 及 合 於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得 申 報 減 除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有 前 條 各 類 所 得 者, 應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合 併 報 繳 醫 療 法 63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手 術,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說 明 手 術 原 因 手 術 成 功 率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併 發 症 及 危 險, 並 經 其 同 意, 簽 具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始 得 為 之 但 情 況 緊 急 者, 不 在 此 限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7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末 期 病 人 意 識 昏 迷 或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意 願 時, 意 願 書 由 其 最 近 親 屬 出 具 同 意 書 代 替 之 前 項 最 近 親 屬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配 偶 二 成 人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姐 妹 五 祖 父 母 六 曾 祖 父 母 或 三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七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補 助 標 準 3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之 補 助, 死 者 親 屬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器 官 摘 取 移 植 醫 院 發 給 之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證 明 書 及 死 者 親 屬 證 明 文 件, 向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21

30 4 前 條 規 定 所 稱 親 屬, 依 下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配 偶 二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姊 妹 五 祖 父 母 六 曾 祖 父 母 或 三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七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遺 產 與 贈 與 稅 法 4 本 法 稱 經 常 居 住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係 指 被 繼 承 人 或 贈 與 人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一 死 亡 事 實 或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前 二 年 內,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者 二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而 有 居 所, 且 在 死 亡 事 實 或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前 二 年 內,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留 時 間 合 計 逾 三 百 六 十 五 天 者 但 受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聘 請 從 事 工 作,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特 定 居 留 期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保 險 法 5 本 法 所 稱 受 益 人, 指 被 保 險 人 或 要 保 人 約 定 享 有 賠 償 請 求 權 之 人,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均 得 為 受 益 人 民 法 980 男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不 得 結 婚 民 法 982 結 婚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有 二 人 以 上 證 人 之 簽 名, 並 應 由 雙 方 當 事 人 向 戶 政 機 關 為 結 婚 之 登 記 民 法 1138 遺 產 繼 承 人, 除 配 偶 外, 依 左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二 父 母 三 兄 弟 姊 妹 四 祖 父 母 民 法 1039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共 同 財 產 之 半 數, 歸 屬 於 死 亡 者 之 繼 承 人, 其 他 半 數, 歸 屬 於 生 存 之 他 方 前 項 財 產 之 分 劃, 其 數 額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一 項 情 形, 如 該 生 存 之 他 方, 依 法 不 得 為 繼 承 人 時, 其 對 於 共 同 財 產 得 請 求 之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於 離 婚 時 所 應 得 之 數 額 人 工 生 殖 法 1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59 ( 前 略 ) 其 遺 屬 受 領 死 亡 補 償 之 順 位 如 左 : ( 一 ) 配 偶 及 子 女 22

31 ( 二 ) 父 母 ( 三 ) 祖 父 母 ( 四 ) 孫 子 女 ( 五 ) 兄 弟 姐 妹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15 受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三 日 陪 產 假 期 間 工 資 照 給 社 會 救 助 法 4 本 法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指 經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符 合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最 低 生 活 費 以 下, 且 家 庭 財 產 未 超 過 中 央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當 年 度 一 定 金 額 者 ( 後 略 ) 5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前 條 所 定 家 庭, 其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除 申 請 人 外,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一 配 偶 二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三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保 險 受 益 人 在 法 律 上 並 未 規 定 一 定 要 與 被 保 險 人 有 血 緣 關 係, 但 是 一 般 保 險 公 司 為 了 避 免 道 德 風 險, 當 受 益 人 非 血 緣 關 係 時 會 要 求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者 提 出 說 明, 進 而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核 保, 無 論 是 否 有 審 核 通 過, 這 無 疑 對 同 志 伴 侶 是 另 一 層 的 傷 害 與 強 迫 現 身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出 發 點 為 保 障 人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當 同 志 伴 侶 選 擇 單 身, 或 是 留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她 能 享 有 社 會 賦 予 的 制 度 與 保 障 ; 一 旦 與 原 生 家 庭 切 割 關 係, 和 伴 侶 組 成 自 己 的 家 庭 時, 就 成 為 社 會 制 度 下 不 被 看 見 的 一 個 角 落 政 府 公 告 的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方 案 中, 研 究 者 以 高 雄 市 申 請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的 規 定 為 例 ( 表 2-3), 雖 然 國 民 住 宅 條 文 指 出 建 造 國 宅 是 為 了 安 定 國 民 生 活, 但 條 件 依 舊 是 要 有 直 系 血 親 或 者 是 配 偶 23

32 表 2-3 申 請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的 規 定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證 件 1.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申 購 國 宅 2. 全 戶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3. 印 章 1.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輔 助 人 民 本 自 購 國 民 2. 全 戶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住 宅 貸 款 3. 印 章 申 請 條 件 1. 年 滿 20 歲, 在 本 市 設 有 戶 籍 2. 未 曾 受 政 府 輔 助 購 ( 建 ) 住 宅 者 3. 與 直 系 親 屬 設 籍 同 一 戶 或 有 配 偶 者 4.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收 入 較 低 家 庭 標 準 者 5. 本 人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受 前 第 3 項 限 制 : 1. 年 滿 40 歲 無 配 偶 者 2. 父 母 均 已 死 亡, 戶 籍 內 有 未 滿 20 歲 或 已 滿 20 歲 而 仍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或 沒 有 謀 生 能 力 且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之 兄 弟 姊 妹 需 照 顧 者 1. 年 滿 20 歲, 在 本 市 設 有 戶 籍 者 2. 未 曾 受 政 府 輔 助 購 ( 建 ) 住 宅 者 3. 與 直 系 親 屬 設 籍 同 一 戶 或 有 配 偶 者 4.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收 入 較 低 家 庭 標 準 者 5. 本 人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受 前 第 3 項 限 制 :1. 年 滿 40 歲 無 配 偶 者 2. 父 母 均 已 死 亡, 戶 籍 內 有 未 滿 20 歲 或 已 滿 20 歲 而 仍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或 沒 有 謀 生 能 力 且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之 兄 弟 姊 妹 需 照 顧 者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內 政 部 施 行 的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 參 見 附 錄 一 ), 用 意 在 於 幫 助 青 年 在 成 家 育 子 方 面 的 阻 礙 能 較 為 減 少, 除 了 每 月 有 補 助 購 屋 前 兩 年 的 房 貸 利 率 也 為 零 要 申 請 此 方 案 的 最 大 前 提 是 必 須 有 婚 姻 基 礎,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其 身 分 別 一 直 被 歸 類 在 單 身, 即 便 舉 行 公 開 婚 禮 儀 式 仍 就 無 法 律 效 益 在 法 律 規 定 下 的 正 常 婚 姻 關 係 24

33 中, 夫 妻 是 被 認 可 且 能 享 有 合 法 的 權 利 ;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未 被 法 律 條 文 承 認, 在 欠 缺 法 律 認 可 的 情 況 之 下, 同 志 伴 侶 僅 以 能 利 用 其 他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法 律 條 文 來 變 相 保 障 對 方 的 權 利 民 法 條 文 中, 合 法 夫 妻 能 有 以 下 相 關 保 障, 見 表 2-4 表 2-4 民 法 中 合 法 夫 妻 的 保 障 ( 研 究 者 列 舉 出 幾 項 相 關 性 條 文 ) 民 法 條 文 內 文 1001 夫 妻 互 負 同 居 之 義 務 但 有 不 能 同 居 之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1003 夫 妻 於 日 常 家 務, 互 為 代 理 人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除 法 律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由 夫 妻 各 依 其 經 濟 能 力 家 事 勞 動 或 其 他 情 事 分 擔 之 夫 妻 得 於 結 婚 前 或 結 婚 後, 以 契 約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中, 選 擇 其 一,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夫 或 妻 之 財 產 分 為 婚 前 財 產 與 婚 後 財 產,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不 能 證 明 為 婚 前 或 婚 後 財 產 者, 推 定 為 婚 後 財 產 ; 不 能 證 明 為 夫 或 妻 所 有 之 財 產, 推 定 為 夫 妻 共 有 1018 夫 或 妻 各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其 財 產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所 負 債 務 後, 如 有 剩 餘, 其 雙 方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應 平 均 分 配 夫 妻 之 財 產 及 所 得, 除 特 有 財 產 外, 合 併 為 共 同 財 產, 屬 於 夫 妻 公 同 共 有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共 同 財 產 之 半 數, 歸 屬 於 死 亡 者 之 繼 承 人, 其 他 半 數, 歸 屬 於 生 存 之 他 方 前 項 財 產 之 分 劃, 其 數 額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1074 夫 妻 收 養 子 女 時, 應 共 同 為 之 2000 年 祈 家 威 向 法 院 請 求 同 性 伴 侶 公 證 結 婚 但 被 法 院 駁 回, 後 來 聲 請 釋 憲,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大 法 官 不 受 理 案 件 ( 第 1166 次 不 受 理 案 件, 參 見 附 錄 二 )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裁 定 96 年 度 養 聲 字 第 81 號 ( 參 見 附 錄 三 ), 駁 回 女 同 志 伴 侶 欲 收 養 子 女 的 申 請 文 中 雖 言 明 尊 重 同 性 伴 侶 的 組 合, 卻 也 同 時 提 到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看 25

34 法, 即 便 法 律 給 予 同 志 權 利, 社 會 觀 感 要 接 受 還 是 需 要 很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 以 及 同 志 家 庭 收 養 小 孩 可 能 會 影 響 孩 子 成 長, 法 官 以 小 孩 健 康 成 長 為 由 駁 回 了 這 對 女 同 志 想 要 收 養 小 孩 的 申 請 同 志 伴 侶 一 直 努 力 在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利, 同 時 也 透 過 法 律 的 管 道 來 實 現, 社 會 一 直 講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同 時, 也 將 同 志 伴 侶 推 到 更 邊 緣 的 地 方 每 對 伴 侶 都 在 自 身 的 親 密 關 係 中 與 權 利 作 戰, 女 同 志 伴 侶 也 不 例 外 縱 使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不 支 持 女 同 志 伴 侶, 她 們 依 然 企 圖 去 做 到 和 異 性 戀 相 比 之 下, 彼 此 關 係 間 的 平 等 (Slater,1995) 26

35 第 三 節 小 結 許 耀 明 (2008) 指 出 歐 洲 國 家 對 於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的 法 令 是 立 基 於 個 人 私 生 活 領 域 保 障, 而 非 認 為 兩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庭 為 保 障, 也 就 是 將 異 性 戀 婚 姻 所 組 的 家 庭 生 活 與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的 家 庭 生 活 區 隔 開 來 歐 洲 法 院 表 示 歐 盟 各 國 可 以 對 同 性 婚 姻 這 議 題 自 行 立 法, 是 否 要 承 認 同 性 伴 侶 間 的 關 係 而 對 於 賦 予 同 性 伴 侶 在 親 密 關 係 中 的 權 利 與 福 利 保 障 或 是 同 性 伴 侶 的 關 係 等 同 於 婚 姻 關 係, 又 或 另 修 立 新 法 條 來 解 釋 同 性 伴 侶 關 係, 則 是 由 各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來 考 量, 並 不 介 入 干 涉 國 內 由 於 民 法 對 於 同 居 始 終 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跟 標 準, 同 居 這 個 現 象 是 處 於 模 糊 的 邊 緣 地 帶, 無 論 是 異 性 戀 或 是 同 志 伴 侶 選 擇 同 居 為 生 活 型 態, 皆 無 法 給 對 方 一 個 保 障 先 不 論 性 別, 當 兩 人 選 擇 不 進 入 社 會 的 體 制 : 婚 姻, 又 決 定 廝 守 終 生, 其 身 分 別 就 只 是 單 身 而 非 有 更 親 密 的 關 係, 也 無 法 享 有 任 何 社 會 保 障, 即 使 是 異 性 戀 伴 侶 在 法 律 只 偏 向 於 異 性 戀 婚 姻 的 制 度 下, 無 論 同 志 伴 侶 兩 個 人 共 同 生 活 了 多 久, 一 起 存 錢 計 畫 未 來, 有 了 房 子 慢 慢 步 入 中 老 年 的 生 活, 相 知 相 惜 廝 守 終 生, 始 終 沒 有 法 律 的 保 障, 也 得 不 到 任 何 醫 療 財 產 社 會 福 利 權 利 甚 至 是 伴 侶 去 世 之 後, 亦 沒 有 一 個 可 處 的 社 會 位 置 ( 廖 國 寶,1998; 謝 文 宜,2006) 相 較 於 國 外 無 論 是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或 是 以 另 一 種 名 稱 而 有 相 對 應 的 法 律 來 給 予 同 志 伴 侶 保 障, 國 內 在 這 方 面 仍 沒 有 看 到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與 同 志 伴 侶 有 關 的 實 質 政 策 與 建 議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限 制 在 私 領 域 不 只 無 法 對 親 人 出 櫃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無 法 獲 得 平 等 對 待 ; 公 領 域 中, 透 過 國 家 的 法 律 制 度 規 範, 舉 凡 結 婚 養 育 小 孩 醫 療 照 護 社 會 福 利 保 險 津 貼 就 業 購 屋 等 看 來 中 性 理 所 當 然 的 公 民 權 益, 其 實 都 隱 含 著 異 性 戀 的 親 屬 意 識 形 態 ( 李 慈 穎,2007) 同 樣 是 身 為 公 民 的 身 分, 同 志 和 異 性 戀 者 的 差 別 在 於 性 別 傾 向, 其 他 應 盡 的 權 利 義 務, 舉 凡 納 稅 皆 都 相 同 從 文 獻 當 中 研 究 者 看 到, 在 面 對 法 律 缺 乏 對 同 志 友 善 的 態 度 與 支 持, 社 會 普 遍 還 是 存 有 恐 同 症, 和 難 以 向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三 重 壓 力 之 下, 但 是 同 志 伴 侶 們 仍 然 不 放 棄 希 27

36 望 有 些 同 志 曾 經 在 面 臨 社 會 周 遭 環 境 家 人 等 施 予 的 婚 姻 壓 力 下, 進 入 異 性 戀 的 婚 姻 狀 態, 像 是 沈 志 勳 (2004) 王 增 勇 (2010) 黃 靖 雯 (2011) 研 究 中 的 中 老 年 男 女 同 志, 然 而 無 論 她 / 他 們 現 在 仍 處 在 異 性 戀 婚 姻 分 居 或 是 已 經 回 復 到 原 本 的 同 志 關 係 中, 她 / 他 們 也 都 找 出 一 個 在 生 活 上 平 衡 的 力 量 年 輕 一 點 的 男 女 同 志, 無 論 是 否 與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皆 會 面 對 不 同 的 壓 力 與 衝 突, 彭 心 筠 (2010) 提 到 抗 婚 的 女 同 志 藉 由 額 外 提 供 的 情 緒 勞 力 或 金 錢 等, 向 自 己 或 他 人 進 行 補 償, 來 撫 平 社 會 對 於 她 們 不 進 入 婚 姻 且 無 法 替 社 會 提 出 貢 獻 的 負 面 評 價 在 抵 抗 的 過 程 中, 由 於 女 同 志 被 排 除 在 社 會 邊 緣 的 價 值 損 失, 使 這 些 女 同 志 普 遍 認 為 經 濟 與 社 會 地 位 的 維 持, 能 成 為 肯 定 自 身 價 值 的 重 要 關 鍵, 使 之 成 為 自 己 獨 立 且 不 依 靠 他 人 而 生 存 的 力 量 28

37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高 淑 清 (2008) 指 出 質 性 研 究 不 是 以 操 作 型 的 變 項 來 形 成 待 答 問 題, 而 是 在 脈 絡 中 建 構 出 研 究 的 主 題 也 就 是 說 質 性 研 究 者 關 注 的 是 站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觀 點 來 理 解 他 們 的 行 為 雖 說 大 量 的 樣 本 可 以 進 行 事 實 的 推 估, 但 因 限 於 本 研 究 之 參 與 者 其 身 分 上 的 特 殊 性, 不 易 尋 找, 且 研 究 者 感 興 趣 的 是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的 生 活 經 驗 與 主 觀 感 受, 也 唯 有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才 可 達 到 研 究 者 之 需 求 因 此 本 研 究 不 採 用 具 推 論 性 的 量 化 研 究, 而 採 取 小 樣 本 深 度 訪 談 之 質 性 研 究, 深 入 探 索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內 心 世 界 質 的 研 究 中, 訪 談 通 常 是 兩 個 人 之 間 有 目 的 談 話, 藉 由 其 中 一 人 ( 研 究 者 ) 的 提 問, 從 過 程 中 搜 集 對 方 ( 受 訪 者 ) 的 語 言 資 料, 進 而 真 正 了 解 研 究 對 象 如 何 解 釋 以 及 看 待 他 們 的 世 界 ( 黃 瑞 琴,2005) 訪 談 的 用 意 主 要 是 搜 集 受 訪 者 對 特 定 事 件 或 生 活 經 驗 的 主 觀 感 受, 因 此 唯 有 藉 由 不 預 設 立 場 的 提 問 避 免 形 式 化 的 問 答, 改 以 雙 向 討 論 互 動 的 對 話 過 程, 才 能 蒐 集 到 豐 富 且 真 實 的 資 料 ( 歐 用 生,1995)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的 訪 談 問 題, 可 使 研 究 者 清 楚 面 對 自 身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所 夾 帶 的 各 種 受 訪 者 的 預 設 觀 點 和 立 場 本 研 究 是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面 對 當 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未 能 保 障 她 們 的 生 活, 促 使 女 同 志 伴 侶 衍 生 的 因 應 措 施, 從 生 活 經 驗 或 是 特 定 的 特 殊 事 件 來 呈 現 她 們 的 觀 點 因 此, 深 度 訪 談 可 使 研 究 參 與 者 回 顧 自 己 的 生 命 經 驗, 並 且 進 一 步 反 思 自 身 的 生 活 經 驗, 使 文 本 更 加 豐 富 29

38 第 二 節 研 究 參 與 者 研 究 者 最 初 在 尋 找 受 訪 者 時, 曾 經 陷 入 苦 思, 雖 然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時 期 有 認 識 幾 位 女 同 志 友 人, 但 是 她 們 都 已 經 離 開 校 園 各 自 工 作, 並 且 都 有 穩 定 的 交 往 對 象, 幾 經 考 量, 最 後 研 究 者 還 是 將 她 們 排 除 在 名 單 外 主 要 的 原 因 為 研 究 者 本 身 認 為 和 她 們 的 熟 識 度 會 影 響 文 本 的 呈 現 及 訪 談 內 容 的 深 度, 雙 方 彼 此 太 過 熟 識 反 而 不 見 得 能 說 出 自 身 真 正 的 感 受 與 想 法, 因 此 僅 請 她 們 介 紹 是 否 有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研 究 者 擔 心 訪 談 極 為 熟 識 的 女 同 志 友 人, 是 否 會 讓 對 方 產 生 因 為 認 識 許 久, 故 有 很 多 內 容 會 以 為 研 究 者 都 知 情 而 不 一 一 說 明, 另 外 就 是 研 究 者 認 為 訪 談 是 一 件 會 觸 及 到 個 人 隱 私 的 事 情, 跟 不 熟 識 甚 至 是 初 次 見 面 的 人 反 而 會 聊 到 更 多 的 議 題, 原 因 在 於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周 遭 的 人 事 物 都 不 相 識 加 上 可 能 之 後 也 可 能 不 會 再 見 面, 所 以 受 訪 者 不 用 擔 心 訪 談 述 說 的 內 容 由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身 分 實 屬 特 殊, 也 比 較 隱 密, 因 此 在 找 尋 受 訪 者 時, 研 究 者 除 了 在 2GIRL 女 子 拉 拉 學 園 網 站 PTT 實 業 坊 的 5466 版 上 發 出 徵 求 女 同 志 伴 侶 參 與 研 究 的 文 章, 也 請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詢 問 她 們 週 遭 的 女 同 志 朋 友 是 否 有 意 願 成 為 受 訪 者 至 於 對 女 同 志 的 認 定, 並 沒 有 限 制 女 同 志 伴 侶 間 一 定 要 有 不 同 的 性 別 氣 質, 例 如 T P 不 分 等 組 合, 研 究 者 是 以 她 們 對 自 身 的 認 同 為 原 則 以 主 觀 認 定 自 己 不 屬 於 異 性 戀 的 女 性, 不 以 其 客 觀 行 為 作 為 判 斷 標 準, 也 就 是 以 認 同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為 標 準 研 究 者 欲 了 解 的 是 社 會 福 利 條 文 規 範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所 組 成 家 庭 的 影 響, 因 此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以 在 社 會 上 有 穩 定 工 作 固 定 收 入 非 打 工 性 質,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開 銷 完 全 是 自 給 自 足 的 情 況, 不 仰 賴 原 生 家 庭, 兩 人 工 作 收 入 是 生 活 上 的 經 濟 支 柱 或 者 是 以 其 中 一 方 的 收 入 為 生 活 中 的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同 時, 必 須 是 和 伴 侶 居 住 在 一 起 的 女 同 志, 居 住 的 條 件 可 以 是 租 屋 已 有 自 己 的 房 子 或 是 住 在 伴 侶 原 生 家 庭 裡 研 究 者 認 為 兩 個 人 共 同 生 活, 從 熱 戀 經 磨 合 期 一 直 到 相 互 熟 悉, 至 少 要 經 歷 一 段 的 時 間 才 算 穩 定 研 究 指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的 建 立 在 一 年 以 後 會 逐 漸 產 生 關 係 黏 膩 (fusion) 的 問 題 (Slater,1995; 謝 文 宜, 30

39 2008) 因 此 研 究 者 限 定 交 往 的 時 間 需 達 到 一 年 以 上 在 尋 找 受 訪 者 的 過 程 中, 加 上 研 究 者 本 身 就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友 人, 前 後 總 共 接 觸 到 18 位 女 同 志, 其 中 有 16 位 互 為 伴 侶, 剩 下 的 2 位 也 有 伴 侶, 不 過 因 為 另 一 伴 侶 不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因 此 就 從 名 單 中 剔 除 8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研 究 者 的 詢 問 下 均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不 過 考 量 其 中 有 2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非 完 全 同 居 在 一 起, 其 中 1 對 的 狀 況 是 屬 於 住 在 自 己 的 原 生 家 庭 中 且 居 住 在 同 一 城 市 ; 另 一 對 則 是 幾 乎 是 住 在 伴 侶 家 中, 但 還 是 會 回 去 原 生 家 庭 中, 因 為 她 們 的 原 生 家 庭 也 是 在 同 一 城 市 在 幾 經 思 索 之 後, 研 究 者 認 為 既 然 探 討 的 層 面 為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也 就 是 同 志 伴 侶 自 己 組 成 的 一 個 空 間, 此 空 間 應 為 兩 人 所 擁 有, 縱 使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稱 之 為 家 庭, 實 際 對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已 經 是 一 個 自 認 為 的 家 這 2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並 不 符 合 研 究 者 限 定 的 同 居, 因 此 也 排 除 另 外 還 有 1 對 則 是 雙 方 的 身 分 皆 為 學 生, 其 中 一 位 雖 為 學 生 不 過 在 經 濟 方 面 已 經 趨 於 獨 立, 同 時 她 們 也 是 研 究 者 最 初 的 前 導 對 象 訪 談 進 行 中, 研 究 者 發 現 兩 人 在 經 濟 醫 療 面 對 沒 有 保 障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老 年 生 活 等, 仍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思 考, 對 於 畢 業 之 後 的 規 劃 也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方 向 而 且 受 訪 者 的 生 活 經 驗 無 法 回 答 研 究 者 的 問 題, 前 導 問 題 中 有 些 方 向 也 太 過 龐 大, 使 得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顯 得 答 非 所 問 分 析 完 前 導 對 象 在 訪 談 時 提 供 的 資 料 後, 研 究 者 決 定 將 此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排 除, 同 時 也 讓 研 究 者 在 尋 找 受 訪 者 的 方 向, 更 加 確 定 有 穩 定 工 作 經 濟 獨 立 等 條 件 最 終 完 成 的 訪 談 對 象 為 1 對 研 究 者 本 身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3 對 經 由 滾 雪 球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以 及 1 對 看 過 研 究 者 在 板 上 徵 文, 而 回 覆 願 意 成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總 共 有 五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願 意 接 受 研 究 者 邀 請 成 為 受 訪 者, 以 下 為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31

40 表 3-1 正 式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2009 年 接 受 訪 談 時 的 年 紀 與 狀 態 ) 12 編 號 姓 名 年 齡 職 業 居 住 地 住 屋 交 往 時 間 同 居 時 間 A B 璐 菲 鐲 珞 無 工 程 師 南 部 購 屋 五 年 六 個 月 五 年 五 個 月 C 娜 米 珊 緻 無 營 造 業 南 部 購 屋 二 年 半 二 年 二 個 月 D 巧 芭 巫 鎖 璞 職 員 教 師 北 部 租 屋 四 年 三 個 月 四 年 E 羅 璸 法 蘭 奇 無 業 務 員 北 部 跟 羅 璸 同 住 家 中 一 年 十 個 月 將 近 二 年 F 布 蘿 珂 薇 薇 安 作 業 員 社 工 人 員 北 部 租 屋 四 年 多 四 年 受 訪 者 的 年 紀 平 均 都 已 接 近 30 歲, 最 初 研 究 者 也 想 過 設 立 年 齡 限 制, 希 望 能 夠 找 到 30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然 而 友 人 璐 菲 在 詢 問 她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之 後, 告 知 研 究 者 有 一 些 有 穩 定 生 活 的 女 同 志 其 實 反 而 會 慢 慢 脫 離 同 志 圈, 並 非 刻 意 遠 離 而 是 因 為 以 兩 人 生 活 為 重 心 璐 菲 也 提 到 因 此 在 同 志 圈 會 出 現 一 種 現 象 : 突 然 消 失 很 久 鮮 少 與 友 人 聯 絡 的 朋 友 開 始 又 出 現 在 邀 約 的 聚 會, 或 是 其 他 同 志 私 底 下 的 活 動 時, 那 就 很 有 可 能 是 她 與 伴 侶 分 手 了, 才 會 再 積 極 參 加 圈 內 的 活 動 研 究 者 接 觸 的 訪 談 對 象, 除 去 鐲 珞 和 璐 菲 為 原 本 就 認 識 的 友 人, 娜 米 / 珊 緻 跟 巧 芭 / 巫 鎖 璞 這 2 對 最 初 均 為 以 MSN 或 信 件 互 相 聯 繫, 先 建 立 初 步 的 關 係 之 後 再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來 進 行 訪 談 羅 璸 / 法 蘭 奇 則 是 透 過 電 話 交 談 增 加 彼 此 的 熟 悉 度 後 決 定 訪 談 的 時 間 及 地 點 ; 布 蘿 珂 / 薇 薇 安 則 是 經 由 羅 璸 / 法 蘭 奇 電 話 聯 繫 她 們 的 意 願, 馬 上 敲 定 時 間 直 奔 她 們 家 中 進 行 訪 談 原 則 上 訪 談 的 進 行 時 間 以 及 進 行 地 12 為 了 保 護 隱 私, 研 究 者 將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加 以 隱 匿, 但 不 會 影 響 訪 談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32

41 點 都 由 受 訪 者 跟 研 究 者 共 同 協 商 之 後, 以 受 訪 者 方 便 為 主, 並 且 雙 方 都 覺 得 安 全 舒 適 無 壓 力 及 避 免 訪 談 過 程 中 擔 心 會 被 旁 人 無 意 聽 到 內 容 的 地 點 目 的 為 創 造 一 個 舒 適 放 心 安 全 不 受 干 擾 不 需 擔 憂 隱 私 洩 漏 沒 有 時 間 壓 力 的 訪 談 情 境 在 結 束 訪 談 之 後, 研 究 者 均 與 所 有 的 受 訪 者 留 下 聯 絡 方 式, 例 如 電 話 mail 或 是 MSN, 以 方 便 錄 音 檔 騰 寫 完 成 後 將 逐 字 稿 傳 給 每 一 對 受 訪 者, 請 她 們 確 認 訪 談 提 到 的 所 有 內 容 都 同 意 讓 研 究 者 在 日 後 資 料 分 析 上 使 用 此 外, 研 究 者 如 有 其 他 後 續 的 問 題 想 要 請 教 她 們 加 以 補 充, 也 可 以 透 過 聯 絡 方 式 跟 她 們 取 得 聯 繫 33

42 第 三 節 研 究 場 域 五 對 受 訪 者 當 中 有 三 對 受 訪 者 伴 侶 願 意 讓 研 究 者 到 她 們 的 家 中 進 行 訪 談, 這 也 讓 研 究 者 能 進 行 較 深 入 的 參 與 觀 察 璐 菲 和 鐲 珞 這 對 受 訪 者 是 唯 一 分 開 接 受 訪 談 的 情 侶, 主 要 原 因 為 鐲 珞 的 工 作 時 間 比 較 忙 碌 又 加 上 研 究 者 之 前 就 與 她 們 相 識, 她 們 對 於 分 開 訪 談 這 件 事 情 並 無 任 何 不 妥 的 感 受, 最 後 決 定 分 開 訪 談 研 究 者 最 初 也 曾 考 慮 過 每 一 對 同 志 伴 侶 分 開 訪 談 的 方 法 是 否 可 行, 但 基 於 受 訪 者 對 研 究 者 本 身 完 全 不 熟 識 單 獨 訪 談 可 能 會 造 成 受 訪 者 的 不 願 意, 再 加 上 時 間 地 點 不 易 配 合 ( 受 訪 者 皆 分 布 在 不 同 縣 市 ), 因 此 研 究 者 最 後 取 消 分 開 訪 談 的 想 法 表 3-3 為 五 對 受 訪 者 伴 侶 接 受 訪 談 的 次 數 表 3-2 訪 談 地 點 時 間 暨 次 數 資 料 姓 名 訪 談 地 點 面 訪 時 間 訪 談 方 式 訪 談 總 次 數 鐲 珞 受 訪 者 家 中 2 小 時 面 訪 1 次 1 璐 菲 受 訪 者 家 中 2 小 時 面 訪 1 次 msn 2 次 3 娜 米 珊 緻 受 訪 者 家 中 3 小 時 面 訪 1 次 msn 2 次 Mail 1 次 4 巫 鎖 璞 巧 芭 咖 啡 廳 2 小 時 面 訪 1 次 msn 2 次 Mail 2 次 5 羅 璸 法 蘭 奇 餐 飲 店 1 小 時 面 訪 1 次 Mail 1 次 電 話 2 次 4 布 蘿 珂 薇 薇 安 受 訪 者 家 中 1 小 時 面 訪 1 次 Mail 1 次 2 吳 美 枝 (2004) 和 蘇 淑 冠 (2005) 的 研 究 中, 都 有 碰 到 在 訪 談 中 是 以 其 中 一 方 為 主 導, 另 一 方 在 旁 附 和 或 是 不 說 話 的 情 況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訪 談 的 時 候 發 現 伴 34

43 侶 兩 個 人 在 敘 述 生 活 情 況 或 是 對 於 事 情 的 看 法 時, 也 是 呈 現 一 方 一 直 在 發 言, 而 另 外 一 半 則 是 以 補 充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談 話 ; 又 或 者 是 研 究 者 再 一 次 詢 問 問 題 時, 比 較 少 話 的 一 方 才 會 再 多 說 幾 句 由 於 進 行 訪 談 的 時 候, 受 訪 者 雙 方 皆 與 研 究 者 為 面 對 面, 因 此 研 究 者 可 以 清 楚 觀 察 兩 人 談 話 時 的 面 部 表 情 細 微 動 作 甚 至 是 另 外 一 半 在 敘 述 事 情 觀 點 時 對 方 出 現 挑 眉 但 是 不 發 一 語, 或 者 是 直 接 打 斷 對 話 研 究 者 事 後 藉 由 MSN 電 話 mail 和 受 訪 對 象 聯 繫 時, 也 會 向 受 訪 者 詢 問 當 天 流 露 出 一 些 不 經 意 的 小 動 作 是 為 何 意 研 究 者 發 現 四 對 共 同 訪 談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中, 可 概 分 成 兩 種 情 況 : 巫 鎖 璞 / 巧 芭 和 羅 璸 / 法 蘭 奇 的 情 況 為, 當 一 方 在 描 述 自 己 的 看 法 時, 另 一 方 有 時 候 會 打 斷 談 話 而 說 出 自 己 的 想 法, 此 時 原 來 說 話 的 一 方 會 安 靜 下 來 小 聲 的 說 自 己 的 不 認 同, 或 是 將 音 量 放 大 直 接 反 駁 對 方 的 說 法 無 論 是 哪 種 情 況, 被 打 斷 的 一 方 瞬 間 的 表 情 都 會 若 有 所 思, 或 許 這 與 受 訪 者 本 身 的 個 性 有 相 關 聯, 另 外 一 種 可 能 則 為 伴 侶 雙 方 的 相 處 模 式 一 直 都 是 這 樣 娜 米 / 珊 緻 跟 布 蘿 珂 / 薇 薇 安 則 為 互 補 的 狀 況, 當 一 方 在 闡 述 時, 另 外 一 半 會 看 著 對 方 或 者 是 靜 靜 聽 對 方 描 述, 等 到 說 完 了 之 後 才 會 開 口 補 充 雖 然 四 對 受 訪 者 有 些 許 不 同 的 反 應, 不 過 大 致 上 還 是 會 有 以 下 兩 點 模 式 :( 一 ) 伴 侶 雙 方 有 達 成 共 識 的 想 法, 在 回 答 上 皆 由 一 方 回 答, 另 一 方 只 做 補 充 說 明 的 動 作 ;( 二 ) 除 非 一 方 統 整 兩 人 的 觀 念 之 後 做 出 的 回 答 真 的 和 自 己 的 想 法 有 很 大 的 分 歧 點, 另 一 方 才 會 發 聲 表 達 自 己 完 整 的 意 思 鐲 珞 跟 璐 菲 是 研 究 者 唯 一 分 開 訪 談 的 伴 侶, 同 一 件 事 情 兩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與 觀 點, 或 許 是 伴 侶 沒 有 在 身 邊 因 此 很 多 話 更 能 直 接 說 出 口, 並 非 是 抱 怨 或 是 不 滿 對 方 的 話 語, 而 是 更 多 擔 心 彼 此, 以 及 想 要 改 善 當 下 親 密 關 係 中 的 一 些 可 見 的 紛 爭 上 述 四 位 同 時 接 受 訪 談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其 實 有 一 小 插 曲 發 生 在 巫 鎖 璞 跟 巧 芭 身 上, 兩 人 有 一 小 段 時 間 是 分 開 訪 談, 因 為 研 究 者 問 的 問 題 剛 好 是 巫 鎖 璞 不 想 讓 巧 芭 知 道 的 部 分, 因 此 就 請 巧 芭 暫 時 離 席, 巧 芭 也 同 意 爾 後 當 研 究 者 將 逐 字 稿 寄 給 兩 人 檢 閱 時, 也 是 分 成 兩 份, 巫 鎖 璞 擁 有 最 完 整 的 逐 字 稿, 而 巧 芭 的 部 分 則 是 刪 除 了 伴 侶 單 獨 受 訪 的 那 段 文 字 在 一 次 與 巫 鎖 璞 的 交 談 中 無 意 得 知 當 天 訪 35

44 談 結 束 後 巧 芭 其 實 就 有 詢 問 巫 鎖 璞 單 獨 受 訪 時 的 內 容, 巫 鎖 璞 最 後 也 有 告 知 巧 芭 Carrington(1999) 提 到 在 他 的 研 究 中, 同 志 會 因 為 受 到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較 異 性 戀 伴 侶 關 係 還 要 來 的 平 等 的 看 法 影 響, 因 此 接 受 訪 談 時 會 出 現 在 某 些 問 題 情 況 下 寧 可 選 擇 不 說 自 己 的 真 正 想 法 這 給 研 究 者 一 個 很 大 的 省 思, 因 為 在 鐲 珞 與 璐 菲 的 案 例 的 確 是 可 以 發 現 當 伴 侶 沒 有 一 同 接 受 訪 談 時, 受 訪 者 會 透 露 出 較 多 的 訊 息 也 會 比 較 願 意 分 享 自 身 的 經 驗 然 而 當 原 本 一 同 接 受 訪 談 的 伴 侶, 突 然 有 一 方 被 告 知 不 能 聽 自 己 伴 侶 的 回 答 要 先 回 避 時, 縱 使 後 來 她 們 依 舊 會 告 訴 對 方 自 己 講 了 些 甚 麼 內 容, 但 在 當 下 只 有 受 訪 者 與 研 究 者 的 情 境 之 下, 確 實 能 得 到 不 同 於 兩 人 一 起 接 受 訪 談 的 內 容 第 二 節 有 提 到, 在 一 開 始 尋 找 受 訪 者 時, 研 究 者 就 排 除 了 幾 位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為 了 是 想 避 免 過 度 熟 識 反 而 讓 資 料 無 法 完 整 的 呈 現 然 而 排 除 了 熟 識 的 友 人, 就 會 產 生 與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之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關 係 皆 是 從 陌 生 開 始 在 陌 生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分 開 訪 談 的 要 求, 對 受 訪 者 與 研 究 者 都 是 一 大 考 驗, 不 僅 是 時 間 上 必 須 配 合 受 訪 者,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受 訪 者 願 不 願 意 信 任 研 究 者 故 研 究 者 認 為, 在 進 行 訪 談 時, 若 想 要 取 得 受 訪 者 兩 人 同 意 分 開 訪 談, 勢 必 要 與 受 訪 者 的 關 係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與 信 任 36

45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與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工 具 研 究 者 的 研 究 工 具 為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大 綱 錄 音 設 備 以 及 研 究 日 誌 等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大 綱 研 究 者 先 以 前 導 式 研 究 與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藉 由 前 導 式 研 究 訪 談 大 綱 重 新 修 訂 適 當 的 訪 談 問 題 ( 參 見 附 錄 四 ) 錄 音 設 備 訪 談 同 意 書 進 行 訪 談 前 會 先 告 知 對 方 需 要 錄 音, 並 且 將 訪 談 大 綱 及 訪 談 同 意 書 ( 参 見 附 錄 五 ) 交 給 受 訪 者 參 閱 完 成 簽 名 確 認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研 究 參 與 者 同 意 錄 音 之 後, 才 會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全 程 錄 音 以 確 保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並 會 做 簡 易 的 訪 談 稿 筆 記 訪 談 檔 案 的 轉 錄 工 作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完 成, 一 方 面 是 顧 及 保 密 的 原 則, 以 免 在 託 付 他 人 時 出 現 受 訪 者 身 份 資 料 洩 漏 的 危 險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者 自 身 擔 任 轉 錄 員 也 有 好 處, 在 重 複 聽 取 與 轉 錄 訪 談 內 容 時 能 夠 幫 助 研 究 者 再 一 次 經 歷 當 時 的 情 境,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洞 察 受 訪 者 的 內 容 與 脈 絡, 分 析 的 焦 點 也 能 在 這 時 逐 漸 浮 現 研 究 日 誌 研 究 期 間, 研 究 者 將 在 閱 讀 文 獻 資 料 時 觸 發 的 想 法 資 料 分 析 訪 談 過 程 前 後 等 任 何 心 得 省 思 都 記 錄 在 研 究 日 誌 中 每 一 次 訪 談 後, 在 日 誌 上 列 出 每 次 訪 談 時 所 談 及 的 主 題, 可 以 幫 助 研 究 者 本 身 了 解 哪 些 話 題 已 經 被 談 論 過 ; 同 時 立 即 記 錄 每 一 次 訪 談 過 程 前 後 的 感 想 和 省 思 且 研 究 日 誌 也 如 同 訪 談 者 的 評 注, 在 日 誌 裡 記 載 資 料 呈 現 的 主 題 解 釋, 以 及 研 究 參 與 者 語 言 意 義 的 表 情 和 姿 勢 等 37

46 資 料 蒐 集 蒐 集 資 料 並 非 機 械 式 的 記 錄 資 料, 而 是 必 須 同 時 分 析 和 解 釋 資 料, 並 且 能 夠 立 即 發 現 資 料 有 無 存 在 相 互 矛 盾, 然 後 判 斷 是 否 還 需 要 近 一 步 蒐 集 更 多 的 資 料 一 旦 資 料 中 的 主 題 已 經 顯 而 易 見, 研 究 者 才 能 準 備 結 束 蒐 集 資 料 的 工 作, 專 注 在 資 料 的 綜 合 分 析 與 解 釋 上 ( 黃 瑞 琴,2005) 在 一 種 相 對 開 放 且 經 過 設 計 的 訪 談 情 境 中, 研 究 參 與 者 可 能 會 比 在 標 準 化 訪 談 法 或 問 卷 作 答 中 更 能 夠 清 楚 地 表 達 出 自 身 的 主 觀 觀 點,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法 就 是 以 此 基 礎 建 立 起 來 訪 談 大 綱 需 擬 出 幾 個 主 題 領 域, 每 一 個 都 是 由 一 個 開 放 性 問 題 (open question) 所 引 出, 並 且 以 一 個 衝 突 性 問 題 (confrontational question) 作 結 束 ( 李 政 賢 廖 志 桓 林 靜 如, 2007)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方 法 來 蒐 集 資 料 作 為 文 本 來 源 文 獻 資 料 的 蒐 集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除 了 閱 讀 和 同 志 ( 尤 其 以 女 同 志 為 主 ) 相 關 書 籍, 並 從 CEPS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服 務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EBSCO 等 學 術 網 頁 上 搜 尋 和 女 同 志 議 題 有 關 的 文 章 ; 另 外 也 參 與 研 討 會 ( 如 性 別 女 性 醫 療 議 題 ), 不 定 期 瀏 覽 同 志 網 站 (2GIRL 女 子 拉 拉 學 院 臺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拉 媽 報 台 灣 女 同 志 拉 拉 手 協 會 等 等 ) 了 解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狀 態 以 及 和 她 們 息 息 相 關 的 資 訊 除 此 之 外, 研 究 者 也 在 同 志 論 壇 上 ( 以 2GIRL 女 子 拉 拉 學 院 為 主 ) 註 冊 帳 號, 不 以 研 究 為 主 要 目 的 而 是 純 粹 為 結 交 新 朋 友 的 想 法 與 心 態, 認 識 同 志 朋 友 38

47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進 行 訪 談 時, 為 了 確 保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在 經 由 她 們 同 意 錄 音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錄 音 筆 進 行 紀 錄, 並 輔 以 簡 易 的 訪 談 筆 記, 訪 談 結 束 後 將 透 過 訪 談 錄 音 蒐 集 的 資 料 以 豆 子 謄 稿 機, 轉 謄 成 文 字 會 選 用 豆 子 謄 稿 機 此 程 式 的 原 因 是, 此 軟 體 可 以 同 時 呈 現 錄 音 檔 與 文 字 編 輯 欄, 一 邊 聽 取 錄 音 檔 時 就 能 編 輯 文 字 資 料 分 析 是 採 用 Glaser & Strauss 提 出 的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constant comparative method) 的 文 本 分 析 模 式 在 質 性 研 究 當 中, 文 本 資 料 的 詮 釋 與 研 究 素 材 的 蒐 集 或 取 樣, 兩 者 是 密 不 可 分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的 分 析 和 蒐 集 資 料 是 以 脈 動 的 方 式 同 時 交 錯 進 行 著 : 首 先 是 進 行 訪 談, 然 後 是 分 析 和 理 論 的 發 展 ; 接 著 再 一 次 訪 談, 然 後 再 做 分 析 直 到 研 究 整 個 完 成 為 止 ( 高 淑 清,2008)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的 目 的, 就 是 從 資 料 中 歸 納 的 發 展 和 建 構 理 論 Glaser & Strauss(1967) 將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分 成 主 要 的 四 個 步 驟 : 1. 比 較 應 用 在 各 範 疇 下 的 事 件 : 將 研 究 問 題 和 資 料 中 呈 現 的 主 題 盡 可 能 編 碼 進 入 範 疇 中, 並 且 比 較 在 相 同 範 疇 下 的 事 件 2. 統 整 分 析 範 疇 類 別 以 及 範 疇 類 別 的 特 性 3. 界 定 理 論 4. 撰 寫 理 論 後 來 徐 宗 國 ( 譯 )(1997) 將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的 操 作 方 法 再 細 分 成 五 個 相 關 步 驟 : 1. 開 放 性 譯 碼 (open coding) 2. 形 成 範 疇 (category) 3. 命 名 4. 形 成 主 題 (theme) 5. 核 心 範 疇 由 於 開 放 性 編 碼 以 概 念 的 形 成 來 呈 現 出 資 料 與 現 象, 因 此 轉 謄 後 的 資 料 首 要 39

48 步 驟 為 被 拆 解 開, 分 割 成 不 同 的 部 份 或 是 不 同 的 片 段 將 這 些 拆 解 後 的 片 段 予 以 分 門 別 類, 使 每 一 個 片 段 或 是 部 份 都 有 相 關 的 註 解 以 及 相 屬 的 概 念 ( 李 政 賢 等 人,2007) 開 放 性 編 碼 後, 將 眾 多 的 編 碼 歸 類 比 較, 而 經 過 類 歸 比 較, 整 合 相 同 的 概 念 聚 集 後 形 成 範 疇 因 此 接 下 來 檢 視 文 本 資 料, 看 是 否 符 合 簡 化 命 名 之 意 涵, 然 後 再 將 其 歸 類 到 一 個 較 大 的 範 疇 之 下 從 眾 多 的 概 念 範 疇 中, 將 編 碼 資 料 過 的 資 料 在 相 同 及 不 同 的 概 念 範 疇 中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的 工 作, 將 每 一 個 概 念 範 疇 歸 類 到 所 屬 的 屬 性 下, 形 成 不 一 樣 的 主 題 持 續 在 原 始 資 料 與 範 疇 之 間 以 及 相 同 或 相 異 的 範 疇 間 比 較, 直 到 所 有 的 範 疇 都 達 飽 和, 進 而 選 取 一 個 主 要 的 核 心 範 疇 並 將 其 他 範 疇 作 為 其 副 範 疇, 針 對 研 究 的 中 心 現 象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者 在 資 料 的 比 較 分 析 上, 是 向 上 凝 縮 的 過 程, 在 開 放 性 編 碼 之 後 依 照 範 疇 逐 步 向 上 做 收 編 的 動 作, 其 步 驟 如 下 : 第 一 層 的 整 理, 從 Word 作 業 上 逐 字 稿 的 呈 現 轉 移 到 Excel 格 式 重 新 編 排, 第 一 層 的 編 碼 順 序 是 依 照 文 本 的 次 序 原 則 上 是 研 究 者 一 句 話 以 及 受 訪 者 回 答 的 一 整 句 話 為 一 個 碼, 如 遇 到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問 題 為 一 個 大 段 落 有 很 多 句 話 時, 則 會 將 文 本 分 成 二 到 三 個 小 段 落, 切 割 成 數 個 碼 全 部 都 編 好 碼 之 後, 依 照 每 個 文 本 整 理 出 摘 要 屏 除 掉 多 餘 的 贅 詞 或 是 不 相 關 的 內 容 摘 要 可 以 方 便 研 究 者 對 於 文 本 標 上 合 乎 內 文 的 標 籤 表 3-3 第 一 層 整 理 編 碼 文 本 摘 要 標 籤 A1-310 因 為 妳... 妳 必 須... 可 能 從 她 手 上 買 回 來, 然 後 還 要 包 括 遺 產 稅 的 部 分, 或 什 麼 的, 這 個 東 西 是... 對, 因 為 妳 牽 扯 到 想 要 完 全 保 有 房 子 就 必 須 從 伴 侶 的 親 屬 手 中 買 回 來, 當 中 也 牽 扯 到 了 遺 產 稅 1. 伴 侶 有 一 方 過 世 的 情 況 2. 需 從 繼 承 人 手 中 買 回 一 半 的 房 權 3. 遺 產 稅 繼 承, 一 定 會 有 遺 產 稅 A1-311 那... 可 是 房 子 在 繳 的 時 候 不 房 子 是 否 為 一 同 購 房 子 的 購 買 狀 態 40

49 是 妳 們 兩 個 一 起 繳 的 貸 款 嗎? 買 的 A1-312 是 一 起 繳 的 啊 房 子 為 兩 人 共 同 出 房 子 兩 人 一 同 購 買 錢 購 買 A1-313 那 妳 把 房 子 過 到 她 的 名 下, 妳 會 不 會 擔 心 如 果 哪 一 天... 妳 們 有 先 假 設 一 個 最 壞 的 情 況 嗎? 將 房 子 登 記 為 其 中 一 人 的 名 下 是 否 為 認 定 對 方 為 唯 一 不 變 的 伴 侶, 又 或 是 否 1. 房 子 過 戶 到 對 方 名 下 的 原 因 2. 親 密 關 係 破 裂 的 看 法 會 擔 心 當 感 情 已 逝 必 須 面 臨 自 己 什 麼 都 沒 有 的 情 況 第 二 層 的 系 統 整 理 延 續 第 一 層 的 標 籤 內 容, 將 相 同 議 題 的 標 籤 歸 類, 並 將 完 成 歸 類 的 標 籤 給 予 一 個 命 名, 同 時 給 命 名 一 個 命 名 碼 此 作 用 在 於 方 便 日 後 撰 寫 內 文 時 可 以 快 速 尋 找 到 文 本 的 摘 要 段 落, 因 此 也 保 留 摘 要 與 編 碼 代 號 在 做 命 名 的 動 作 時, 研 究 者 也 會 檢 視 標 籤 與 命 名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是 否 有 一 致, 如 果 發 現 有 標 籤 無 法 對 應 的 命 名 時, 則 重 新 閱 讀 文 本, 尋 找 是 否 有 遺 漏 的 訊 息 表 3-4 第 二 層 系 統 整 理 編 碼 代 號 摘 要 標 籤 命 名 命 名 碼 A1-109 雙 親 是 否 會 因 為 有 房 1. 雙 親 對 於 自 己 買 房 子 的 態 度 脫 離 原 生 家 A56 子 而 對 女 兒 同 志 的 身 2. 有 能 力 的 話 雙 親 就 不 會 擔 心 庭 獨 立 出 來 分 比 較 放 心 自 己 是 同 志 的 身 分 A1-136 受 訪 者 由 於 個 性 以 及 高 中 時 間 就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想 身 為 同 志 的 身 分, 並 與 原 生 家 庭 切 割 沒 有 想 要 和 家 裡 有 太 多 的 聯 繫 41

50 A1-489 認 為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才 能 擁 有 自 己 的 生 活, 不 會 活 在 異 性 戀 社 會 1.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的 考 量 2. 母 親 隱 約 知 道 自 己 是 同 志 3. 原 生 家 庭 對 小 孩 的 管 教 方 式 制 度 下 而 且 住 在 家 裡 的 話 受 父 母 親 的 限 制 比 較 多, 住 在 外 面 因 為 父 母 親 沒 有 看 到 反 而 會 比 較 關 心 A1-503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目 前 沒 有 工 作 所 以 健 保 是 在 區 公 所 底 下 1.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2. 健 保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3. 沒 有 工 作 4. 健 保 投 保 在 區 公 所 第 三 層 系 統 整 理 延 續 第 二 層 的 命 名 在 向 上 凝 縮, 形 成 相 同 事 件 能 歸 類 為 一 個 新 範 疇, 並 且 給 予 一 個 範 疇 碼 同 樣 的 也 會 再 檢 視 命 名 與 範 疇 之 間 關 聯 性 是 否 一 致 表 3-5 第 三 層 系 統 整 理 命 名 命 名 碼 範 疇 範 疇 碼 原 生 家 庭 的 連 結 A220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 購 屋 回 去 尋 求 協 助 C38 請 求 原 生 家 庭 的 協 助 A242 原 生 家 庭 的 連 結 A231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 沒 有 出 櫃 的 身 分 面 對 C40 家 族 壓 力 法 律 不 承 認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 房 子 A441 法 律 不 承 認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C74 登 記 倆 人 持 分 42

51 法 律 不 承 認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 緊 急 A458 醫 療 代 理 人 簽 屬 醫 療 同 意 書 的 法 律 規 定 A712 第 四 層 系 統 整 理 經 由 第 三 層 的 聚 攏, 研 究 者 可 以 範 疇 聚 合 後 給 予 一 個 主 題 概 念, 當 主 題 出 現 時 就 能 去 比 較 主 題 與 範 疇 間 的 關 聯 性, 並 且 仔 細 檢 閱 範 疇 是 否 符 合 相 對 應 的 主 題 當 主 題 出 現 後, 就 能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文 章 的 撰 寫 表 3-6 第 四 層 系 統 整 理 範 疇 範 疇 碼 主 題 主 題 碼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 購 屋 回 去 尋 求 協 助 C38 制 度 環 境 D2 法 律 不 承 認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C74 法 律 沒 有 同 居 法 來 保 障 同 居 事 實 C82 43

52 第 六 節 研 究 倫 理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訪 談 的 時 候, 以 尊 重 開 放 的 態 度 ; 在 資 料 蒐 集 的 過 程 中, 確 保 受 訪 者 的 隱 私 尊 重 個 人 意 願 遵 守 誠 信 的 原 則 及 客 觀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均 告 知 每 位 受 訪 者 她 們 在 資 料 中 將 以 匿 名 的 方 式 呈 現, 縱 使 受 訪 者 原 先 就 是 以 慣 用 的 暱 稱 來 介 紹 自 身, 且 願 意 在 資 料 中 呈 現 出 自 己 的 暱 稱, 研 究 者 仍 是 將 她 們 再 加 以 匿 名 同 時 研 究 進 行 之 前, 會 詳 細 說 明 研 究 的 目 的 以 及 研 究 進 行 的 步 驟 外, 在 研 究 資 料 的 保 管 與 論 文 撰 寫 呈 現 都 會 考 慮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身 分 是 否 有 暴 露 的 嫌 疑 當 研 究 者 事 後 與 受 訪 者 摒 除 研 究 身 份 純 以 朋 友 立 場 聊 天 時, 在 聊 天 過 程 中 有 獲 得 可 放 於 研 究 分 析 的 內 容 時, 研 究 者 就 會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同 意 將 此 次 談 話 也 放 進 研 究 中 社 會 接 受 同 志 的 風 氣 漸 漸 普 遍 但 未 到 達 完 全 開 放 的 程 度, 而 研 究 者 必 須 考 量 同 志 身 分 的 暴 露 是 否 會 為 受 訪 者 的 生 活 帶 來 許 多 的 不 便, 甚 是 失 去 生 活 以 及 職 場 上 的 資 源, 因 此 必 須 對 於 研 究 內 容 保 密 不 洩 漏 或 是 轉 述 給 其 他 人 得 知 以 下 是 研 究 者 在 研 究 進 行 時 謹 慎 遵 行 的 研 究 倫 理 : 1. 遵 守 告 知 的 義 務 : 在 研 究 進 行 前 表 明 研 究 者 的 身 份, 包 含 學 校 名 稱 就 讀 系 所 以 及 真 實 姓 名 和 聯 絡 電 話, 並 且 詳 細 告 知 此 研 究 的 目 的 以 及 所 進 行 的 方 式, 完 全 由 當 事 人 自 我 決 定 參 與 研 究 的 意 願 2. 務 必 徵 求 完 全 的 同 意 : 研 究 紀 錄 的 錄 音 都 必 須 先 徵 求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並 且 受 訪 者 簽 署 訪 談 同 意 書 後 才 進 行 錄 音 或 是 做 筆 記 3. 保 密 原 則 的 實 踐 : 故 事 的 產 生 完 全 取 自 於 受 訪 者 的 自 我 揭 露, 研 究 者 對 於 隱 私 權 的 保 密 問 題 必 須 詳 細 斟 酌 與 實 踐 錄 音 檔 需 妥 善 保 管, 而 且 關 於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身 份 需 保 密 而 論 文 的 鋪 陳 上 也 需 妥 善 處 理 4. 避 免 被 訪 談 情 境 操 控 : 訪 談 進 行 中 包 容 所 有 受 訪 者 提 供 的 資 料, 如 果 非 研 究 者 想 要 獲 得 的 資 料, 避 免 在 訪 談 情 境 的 過 度 控 制 44

53 第 四 章 分 析 與 討 論 異 性 戀 同 志 的 差 別 除 了 在 於 伴 侶 的 性 別 外, 其 他 所 需 的 福 利 制 度 支 持 卻 是 相 似 甚 至 是 一 樣 從 生 長 求 學 階 段 工 作 面 對 職 場 環 境 繳 納 稅 務 尋 覓 伴 侶 以 致 組 成 家 庭 生 活 罹 患 疾 病 時 需 要 的 醫 療 保 險 病 房 的 親 屬 探 視 權 利 買 房 子 或 是 車 子 存 款 或 是 向 銀 行 貸 款 老 年 之 後 所 需 的 照 護 繼 承 財 產 等 相 關 權 利, 每 一 件 事 情 都 是 無 可 避 免 同 志 家 庭 可 能 不 會 碰 到 養 育 小 孩 的 問 題, 因 為 不 是 每 對 同 志 伴 侶 都 想 要 擁 有 自 己 的 小 孩 ; 當 然 異 性 戀 家 庭 也 可 能 會 遇 到 相 同 的 問 題 只 是 社 會 風 氣 還 存 有 不 孝 有 三, 無 後 為 大 的 觀 點, 因 此 大 多 數 異 性 戀 家 庭 還 是 會 想 辦 法, 透 過 自 然 受 孕 人 工 受 孕 領 養 等 方 式 來 擁 有 自 己 的 子 嗣 男 同 志 伴 侶 家 庭 面 臨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自 於 原 生 家 庭 的 不 認 同 施 予 結 婚 壓 力 法 律 上 缺 乏 相 關 的 保 障 社 會 存 有 的 污 名 與 歧 視 偏 見 ( 李 宗 翰,1996; 廖 國 寶,1997; 吳 昱 廷,2000) 女 同 志 家 庭 的 壓 力 與 需 求, 研 究 者 也 會 試 著 從 受 訪 者 身 上 找 到 答 案 研 究 者 並 不 是 要 找 出 一 套 女 同 家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應 遵 守 的 條 例 規 範 或 是 要 符 合 哪 些 條 件 才 算 是 真 正 的 女 同 志 家 庭, 而 是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面 對 異 性 戀 家 庭 為 藍 圖 所 設 計 的 社 會 福 利 中, 如 何 尋 求 自 身 與 伴 侶 的 保 障, 並 且 進 一 步 了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需 求 本 章 共 有 四 節, 探 討 的 方 向 從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到 兩 人 如 何 面 對 同 居 生 活 上 遇 到 的 困 境 第 一 節 為 女 同 志 如 何 處 理 雙 親 對 自 己 婚 姻 的 期 盼 雙 親 對 兩 人 親 密 關 係 的 看 法, 以 及 女 同 志 伴 侶 如 何 定 義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 第 二 節 為 女 同 志 伴 侶 同 居 後 購 買 房 子, 在 法 律 層 面 與 情 感 層 面 的 分 析 ; 第 三 節 為 女 同 志 伴 侶 對 於 醫 療 與 保 險 的 想 法 ; 第 四 節 則 是 女 同 志 伴 侶 對 未 來 生 活 的 規 劃 想 像 特 別 在 第 三 和 第 四 節 中 同 時 都 會 探 討 國 家 制 定 的 現 行 相 關 制 度 對 女 同 志 同 居 即 使 提 供 了 基 本 的 生 活 保 障, 由 於 使 用 現 行 制 度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時 可 能 面 臨 的 出 櫃 風 險, 她 們 嘗 試 額 外 透 過 購 買 市 場 販 售 的 服 務 商 品 自 行 謀 求 更 完 整 周 詳 的 生 活 保 障 45

54 第 一 節 雙 親 的 期 待 與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一 婚 姻 : 原 生 家 庭 的 壓 力 男 大 當 婚, 女 大 當 嫁 的 觀 念 一 直 深 植 國 人 心 中, 雖 然 隨 著 粗 結 婚 率 下 降 及 平 均 初 婚 年 齡 的 提 高, 足 以 顯 示 國 人 日 趨 晚 婚 遲 育 只 是 對 於 到 達 一 定 的 年 紀 又 還 未 有 對 象 或 是 未 結 婚 的 男 女, 總 不 免 會 問 對 方 是 否 有 結 婚 的 打 算 女 性 在 社 會 上 被 賦 予 生 子 的 責 任, 對 女 同 志 而 言, 無 法 向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又 必 須 面 對 社 會 是 以 異 性 戀 模 式 檢 視, 認 為 女 性 到 了 一 定 年 齡 就 應 該 結 婚 生 子 步 入 家 庭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原 生 家 庭 或 是 大 家 族 的 關 心 詢 問 另 一 方 面 在 職 場 上 又 會 遭 遇 同 事 或 是 上 司 的 關 切 Slater(1995) 提 到 社 會 侵 略 性 地 灌 輸 一 個 觀 念 : 女 性 的 成 功 就 是 有 小 孩 社 會 指 責 女 性 因 為 沒 有 生 小 孩 而 使 家 庭 關 係 結 束 ; 並 且 譴 責 她 們 剝 奪 了 自 己 雙 親 成 為 祖 父 母 的 權 利 因 此 不 婚 的 女 同 志 背 負 原 生 家 庭 雙 親 以 及 社 會 傳 統 觀 念 施 予 在 她 們 身 上 的 壓 力 這 一 節 所 提 到 的 婚 姻, 則 是 指 受 訪 者 如 何 處 理 雙 親 對 自 己 還 不 結 婚 這 個 議 題 鐲 珞 與 雙 親 居 住 在 相 同 的 城 市, 但 沒 有 同 住 在 一 起, 原 因 為 鐲 珞 與 伴 侶 璐 菲 買 了 一 棟 房 子, 然 而 假 日 或 是 過 節 年 慶 仍 會 回 去 與 雙 親 見 面, 因 此 容 易 被 問 到 有 無 對 象 或 是 結 婚 的 打 算 鐲 珞 提 到 雙 親 也 是 會 擔 心 她 都 沒 有 對 象 : 每 次 他 們 問 我 有 沒 有 時 間 去 有 的 沒 有 的 時 候, 我 可 能 都 會 說 ㄜ 沒 有 辦 法 沒 有 時 間, 你 看 嘛 我 的 時 間 都 在 上 班 下 班 家 教, 然 後 還 要 唸 書 做 什 麼 的 反 正 就 很 多 事 情 可 以 做 就 對 了, 讓 他 們 其 實 也 沒 有 辦 法 覺 得 我 現 在 做 的 事 情 不 好 對 啊, 一 般 不 是 會 有 可 能 要 小 孩 去 唸 書 嘛, 要 工 作 啊 什 麼 的, 對 啊, 把 工 作 做 好 那 我 現 在 做 的 應 該 也 不 是 什 麼 壞 事 啊, 應 該 是 很 多 父 母 很 想 要 小 孩 子 好 好 做 的 事 情 嘛 而 且 妳 說 結 婚 很 趕 的 話, 那 唸 書 也 很 趕 啊, 妳 現 在 沒 有 唸 以 後 更 不 可 能 唸 了, 對 啊, 46

55 有 些 考 試 你 如 果 剛 出 社 會 沒 有 考 上 那 以 後 也 不 會 考 上 了 ( 鐲 珞 -062) 13 鐲 珞 暫 時 以 工 作 繁 忙 阻 擋 父 母 親 的 試 探, 不 過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等 到 鐲 珞 的 年 紀 在 稍 為 年 長 一 點, 面 對 雙 親 詢 問 結 婚 的 壓 力 將 會 更 大 她 提 到 自 己 在 做 的 事 情 ( 工 作 與 唸 書 ) 是 符 合 社 會 一 直 普 遍 存 在 的 父 母 對 子 女 望 子 成 龍 望 女 成 鳳 的 態 度, 因 此 雙 親 也 無 法 辯 駁 或 是 認 為 她 的 行 為 需 要 改 進 璐 菲 很 年 輕 的 時 候 就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依 照 她 本 人 的 說 法 是 逃 離 原 生 家 庭 與 雙 親 關 係 切 割 清 楚, 為 的 是 要 擁 有 自 己 的 生 活 我 那 時 候 就 走, 那 其 實 我 媽 哭 著 拉 著 我 就 講 一 句 話 你 要 我 怎 麼 去 跟 妳 的 爺 爺 奶 奶 交 代 或 是 外 公 外 婆 交 代, 那 我 聽 了 當 下 我 也 沒 有 做 什 麼 反 應 就 走 了 啊, 那 其 實 我 後 來 發 現 他 們 最 大 的 壓 力 是 這 一 塊, 並 不 是 說 妳 是 不 是 的 問 題, 是 這 一 塊 妳 如 果 走 了 離 開 這 個 家 庭 了, 她 們 唯 一 過 不 去 的 地 方 就 是 他 們 的 爸 媽, 因 為 他 們 的 爸 媽 會 質 問 你 啊 你 小 孩 子 怎 麼 敎 的 啊, 妳 就 這 樣 讓 他 走 了 喔 在 他 們 那 種 老 人 家 觀 念 裏 面 就 覺 得 這 樣 子 是 不 可 以 的, 她 們 覺 得 女 生 這 樣 子 是 很 危 險 的 ( 璐 菲 -529) 璐 菲 認 為 雙 親 最 大 的 壓 力 來 源, 並 非 女 兒 為 同 志 的 身 分, 而 是 雙 親 無 法 去 跟 他 們 的 長 輩 交 代 為 何 女 兒 不 結 婚 或 是 離 開 出 生 地 到 外 地 去 工 作 研 究 者 認 為 這 確 實 可 能 是 一 種 壓 力 的 來 源, 用 可 能 是 因 為 這 個 觀 念 無 法 被 證 實, 沒 有 辦 法 去 跟 璐 菲 的 雙 親 求 證 他 們 的 想 法 璐 菲 認 為 要 公 開 自 己 同 志 的 身 分, 勢 必 要 等 到 雙 親 都 往 生 後 才 會 選 擇 跟 其 他 親 友 出 櫃 她 說 : 目 前 已 經 有 共 識, 如 果 可 以 等 到 彼 此 的 爹 娘 往 生, 那 我 們 就 會 正 式 的 公 開 出 櫃 例 如 辦 一 個 婚 禮, 公 告 一 下 親 朋 好 友, 我 們 的 身 分, 與 現 在 的 關 係 ( 璐 菲 -008) 同 樣 的 想 法 也 在 法 蘭 奇 的 回 答 上 發 現, 當 研 究 者 詢 問 是 否 會 跟 雙 親 出 櫃 的 考 量 時 : 等 我 家 老 人 家 都 死 光 了 應 該 會, 我 是 說 我 爸 媽 上 面 的 對.. 還 要 上 一 13 鐲 珞 為 訪 談 的 檔 名,062 為 段 落 數 字, 以 下 類 同 47

56 輩, 因 為 我 們 那 邊 還 要 上 一 輩 的 人 很 多 應 該 是 互 相 給 壓 力 啦, 對 啊, 如 果 說 你 基 本 上 講 的 話, 老 人 家 會 怪 你 沒 有 把 小 孩 子 敎 好 那 他 們 可 能 會 覺 得 說 會 覺 得 說 這 跟 他 們 也 沒 也 關 係 啊, 但 他 們 可 能 會 互 相 給 壓 力 他 們 說 如 果 他 們 兩 邊 都 不 能 接 受 兩 邊 都 要 給 我 壓 力 啊, 那 我 覺 得 不 用 這 麼 快 去 給 我 就 是 去 找 這 個 破 碎 的 結 果 ( 法 蘭 奇 ) 當 家 裡 除 了 雙 親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的 長 輩 時 像 是 爺 爺 奶 奶 外 公 外 婆,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與 雙 親 出 櫃 的 考 量 變 的 更 廣, 除 了 擔 心 雙 親 要 如 何 面 對 鄰 居 親 友 的 詢 問 更 要 直 接 面 對 長 輩 施 予 的 壓 力 至 於 問 及 到 雙 親 要 求 回 去 相 親 或 是 想 介 紹 異 性 給 自 己 認 識 時, 法 蘭 奇 的 態 度 則 是 選 擇 不 要 去 理 會 雙 親 的 要 求, 依 然 在 外 地 過 自 己 的 生 活 看 似 逃 避 雙 親 的 回 應 方 式, 實 際 上 是 蘊 含 了 無 法 說 出 口 的 壓 力, 一 夫 一 妻 的 異 性 戀 組 合 元 素 主 宰 社 會 對 婚 姻 的 看 法, 受 訪 者 擔 心 公 開 身 分 會 使 對 同 志 不 了 解 的 雙 親 陷 入 社 會 對 同 志 汙 名 化 的 恐 慌 在 巫 鎖 璞 的 例 子 中, 也 可 看 出 擔 憂 雙 親 要 承 受 對 於 女 兒 不 婚 可 能 會 引 發 左 鄰 右 舍 的 輿 論 喔 有 啊, 就 是 有 想 過 我 之 前 有 跟 她 討 論 過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爸 媽 都 在 南 部, 可 是 問 題 是 我 們 現 在 我 選 擇 不 回 去, 我 想 要 在 北 部 選 擇 不 回 去 的 原 因 是 現 在 正 在 就 是 就 是 適 婚 年 齡, 如 果 我 回 去 我 不 結 婚, 我 跟 他 們 講 說 不 結 婚, 可 是 南 部 嘛 就 是 會 對, 那 我 覺 得 那 種 壓 力 我 不 想 給 我 爸 媽, 因 為 她 們 沒 看 到 我 就 不 想 到, 但 是 如 果 當 左 鄰 右 舍 看 到 我 就 開 始 唸, 所 以 我 就 不 希 望 這 樣 子, 然 後 我 就 有 跟 她 講 打 算 十 年, 十 五 年 在 看 看 要 不 要 回 去, 可 是 也 不 會 回 南 部 這 樣 子 ( 巫 鎖 璞 ) 女 同 志 利 用 在 外 地 工 作 工 作 量 增 多 減 少 與 雙 親 碰 面 的 機 會, 藉 以 避 免 被 問 到 有 無 異 性 對 象 或 是 結 婚 的 念 頭, 表 面 上 是 以 距 離 來 換 取 自 己 因 適 婚 年 齡 而 不 免 被 套 入 社 會 模 式 認 為 女 大 當 嫁 ; 更 深 一 層 的 考 量 是 擔 憂 雙 親 必 須 面 臨 社 會 既 定 的 價 值 觀 48

57 相 較 於 能 與 同 事 或 是 同 學 朋 友 坦 承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與 自 己 有 血 緣 聯 結 的 原 生 家 庭 卻 是 難 以 開 口, 尤 其 是 父 母 親 受 訪 者 無 法 向 雙 親 出 櫃 只 好 轉 向 與 自 己 年 紀 相 仿 的 手 足 來 公 開 同 志 身 分,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藉 由 這 項 舉 動 可 以 保 障 或 是 彌 補 社 會 法 律 條 文 沒 有 給 予 同 志 伴 侶 的 權 益 我 們 彼 此 都 跟 彼 此 的 弟 妹 出 櫃, 就 是 希 望 能 夠 降 低 醫 療 風 險 ( 璐 菲 -008) Slater(1995) 提 到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關 係 可 以 比 喻 成 : 當 一 顆 樹 傾 倒 在 樹 林 中 -- 沒 有 人 知 道 因 此 當 兩 位 女 性 在 交 往 時, 如 果 沒 有 辦 法 公 開, 無 論 是 跟 身 旁 的 朋 友 或 是 自 己 的 親 人, 她 們 可 能 會 自 我 懷 疑 兩 人 是 否 不 能 稱 得 上 是 伴 侶 所 以 當 手 足 對 於 自 己 同 志 身 分 沒 有 排 斥 並 且 願 意 接 受 時, 這 對 同 志 伴 侶 無 疑 是 一 種 鼓 勵 及 支 持 的 力 量 同 時 在 家 庭 中 有 支 持 自 己 的 手 足 也 會 讓 女 同 志 在 面 對 雙 親 詢 問 不 婚 或 是 有 無 對 象 甚 至 是 懷 疑 身 分 時, 可 以 替 自 己 解 圍 因 此 在 評 估 手 足 如 果 能 接 受 同 志 身 分, 受 訪 者 們 都 會 跟 自 己 的 兄 弟 姊 妹 出 櫃 並 且 介 紹 伴 侶 讓 彼 此 認 識 不 同 的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同 志 在 向 父 母 現 身 前, 多 數 都 會 先 向 手 足 現 身, 此 部 分 較 符 合 一 般 人 的 預 期, 即 同 志 向 手 足 現 身 獲 得 支 持 後, 會 更 有 力 量 向 父 母 現 身 (Savin-Williams, 1998;Beaty, 1999;Dittrich, 2005; 莊 瑞 君,2009) 蘇 俊 丞 (2007) 提 出 當 同 志 考 慮 向 家 人 出 櫃 時, 手 足 通 常 是 同 志 考 量 出 櫃 對 象 的 首 選, 因 為 手 足 比 起 父 母 更 能 帶 給 同 志 心 理 支 持 ( 陳 麗 如,2000) 當 同 志 考 量 向 手 足 出 櫃 時, 手 足 的 性 別 差 異 也 是 同 志 考 量 的 部 分, 通 常 會 向 女 性 手 足 出 櫃 較 多 ( 蕭 燕 婷,2004) 畢 恆 達 (2003) 指 出 同 志 與 父 母 親 出 櫃 的 考 量 包 含 了 不 想 再 說 謊 想, 要 誠 實 過 生 活 坦 誠 身 分 能 夠 增 強 與 原 生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連 結, 彼 此 提 供 更 緊 密 的 關 懷 與 支 持 ; 不 願 意 跟 雙 親 出 櫃 的 原 因 則 是 擔 心 他 們 無 法 接 受 或 者 是 怕 雙 親 知 道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而 有 罪 惡 感 認 為 沒 有 教 好 小 孩 更 甚 者 是 強 迫 自 己 去 看 心 理 醫 師, 或 是 擔 憂 家 庭 關 係 崩 毀 在 進 行 訪 談 的 過 程 中,10 位 受 訪 者 裡 面 除 了 珊 緻 娜 米 以 及 布 蘿 珂 有 跟 原 生 家 庭 雙 親 出 櫃, 其 餘 7 位 受 訪 者 都 沒 有 主 動 與 雙 親 提 及 自 己 是 同 志 的 身 分 她 們 擔 心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雙 親 無 法 接 受, 以 及 雙 親 該 如 何 去 面 49

58 對 親 朋 好 友 的 詢 問 或 者 是 更 上 一 層 長 輩 給 予 的 壓 力 同 志 熱 線 也 指 出 許 多 同 志 小 孩 打 開 櫃 子 向 父 母 親 坦 承 身 分 後, 反 而 讓 雙 親 躲 進 櫃 子 中, 除 了 是 社 會 上 給 予 同 志 的 污 名 化 不 知 道 如 何 面 對 鄰 居 親 友 的 關 心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雙 親 不 了 解 同 志 二 伴 侶 原 生 家 庭 的 家 人 對 兩 人 關 係 的 看 法 薇 薇 安 與 布 蘿 珂 兩 人 交 往 之 後, 都 有 跟 對 方 的 原 生 家 庭 家 人 見 過 面 布 蘿 珂 幾 年 前 就 跟 家 人 出 櫃, 雙 親 知 道 薇 薇 安 為 女 兒 的 交 往 對 象, 雖 然 心 底 仍 懷 抱 著 希 望 有 一 天 女 兒 可 以 嫁 人 的 念 頭, 不 過 也 不 會 明 講 林 欣 億 (2003) 提 到, 父 母 掛 在 嘴 上 的 話 及 心 理 的 期 望, 都 是 希 望 同 志 女 兒 能 夠 回 到 異 性 戀 生 活, 宛 如 永 無 止 盡 的 攻 防 戰 薇 薇 安 並 沒 有 跟 雙 親 出 櫃, 不 過 從 高 中 時 期 開 始, 就 常 常 會 有 同 學 14 朋 友 來 家 裡 拜 訪, 其 中 也 會 有 長 相 個 性 比 較 中 性 的 女 生, 因 此 雙 親 不 會 懷 疑 女 兒 的 性 向 因 為 她 ( 布 蘿 珂 ) 常 去 我 們 家 啊, 就 是 其 實 建 立 關 係 上 面 是 好 的 嗯 就 是 我 爸 媽 會 他 們 的 期 待 是, 我 們 可 以 一 起 做 一 個 小 生 意 之 類 的, 那 可 能 也 跟 我 妹 這 樣 子 對 啊, 就 是 可 能, 因 為 我 們 有 開 店 的 夢 想 嘛, 所 以 我 們 可 能 是 就 是 開 店 然 後 一 起 經 營, 所 以 是 還 好, 她 們 的 藍 圖 裡 面 是 有 她 ( 布 蘿 珂 ) 的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朋 友? 女 兒, 當 第 四 個 女 兒, 所 以 是 還 好, 因 為 父 母 我 們 溝 通 蠻 多 次 了 基 本 上 我 不 會 提 啦, 他 們 自 己 都 會 提 到, 我 就 想 說 喔 那 應 該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這 樣 子, 可 是 關 係 基 本 上 還 是 不 會 明 朗 化 啦 ( 薇 薇 安 ~112) 15 薇 薇 安 認 為 雙 親 對 自 己 伴 侶 的 看 法, 是 將 她 當 成 家 裡 的 一 份 子, 希 望 兩 人 未 來 可 以 互 相 照 顧 至 於 薇 薇 安 的 雙 親 是 否 有 猜 測 到 女 兒 與 友 人 布 蘿 珂 的 關 係, 無 從 得 知, 但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他 們 會 主 動 跟 女 兒 提 到 布 蘿 珂, 這 對 薇 薇 安 而 言, 無 14 薇 薇 安 原 來 的 話 是 : 因 為 從 高 中 我 就 還 蠻 常 有 朋 友 去 家 裡, 當 然 也 有 這 種 長 相 的 啊 ( 笑 ), 就 是 這 個 樣 子 的 ( 薇 薇 安 -102) 這 種 長 相 是 指 布 蘿 珂 的 長 相, 布 蘿 珂 的 外 表 跟 穿 著 比 較 中 性 15 () 的 文 字 是 受 訪 者 說 的 話, 內 的 文 字 則 是 研 究 者 說 的 話, 以 下 類 同 50

59 疑 是 一 種 隱 形 的 鼓 勵 與 認 同 如 同 布 蘿 珂 提 到 伴 侶 雙 親 對 自 己 的 看 法 是 : 她 爸 媽 很 愛 我 也 希 望 我 跟 她 回 去 ( 布 蘿 珂 ) 女 同 志 伴 侶 交 往 組 成 家 庭 的 過 程 中, 在 沒 有 跟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情 況 下, 將 伴 侶 帶 回 家 時 介 紹 的 名 稱 是 友 人, 就 像 薇 薇 安 的 例 子 ; 已 經 與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話, 就 能 大 方 的 介 紹 自 己 的 伴 侶, 如 下 面 珊 緻 與 娜 米 的 例 子 當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延 伸 到 彼 此 的 原 生 家 庭 時, 如 何 融 入 對 方 家 庭 的 最 好 方 式 就 是 參 與 家 族 聚 會 女 同 志 伴 侶 一 起 出 席 在 重 要 場 合 理 的 舉 動, 也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親 屬 工 作, 能 夠 更 進 一 步 的 深 入 對 方 家 庭 家 庭 的 重 要 聚 會, 像 是 春 節 祭 祖, 或 是 家 中 長 輩 的 生 日 等 等, 這 時 候 的 現 身 及 參 與 家 庭 活 動, 是 延 伸 親 屬 關 係 的 好 機 會, 也 是 傳 統 親 屬 關 係 維 護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元 素 女 同 志 伴 侶 同 樣 利 用 這 些 機 會, 建 立 滋 長 與 伴 侶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 陳 薏 如 楊 幸 真,2010) 珊 緻 很 早 就 跟 自 己 的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因 此 當 她 與 娜 米 穩 定 交 往 後, 就 介 紹 伴 侶 與 自 己 的 家 人 互 相 認 識 珊 緻 生 長 的 家 庭 是 一 個 大 家 族, 因 此 過 年 期 間 家 族 成 員 都 會 團 聚 聯 繫 感 情, 一 起 參 與 家 族 盛 會 的 娜 米 提 到 她 對 聚 會 的 想 法 : 昨 天 我 因 為 撐 不 住 ~ 在 珊 緻 的 家 族 聚 會 結 束 後, 哭 了 應 該 是 一 連 串 的 事 情 吧, 先 是 初 二 回 珊 緻 阿 嬤 家, 然 後 剛 好 我 們 下 車 的 時 候 ~ 鄰 居 經 過, 就 和 他 媽 打 招 呼, 就 說 ~ 女 兒 都 還 沒 結 婚 阿, 他 媽 就 接 說 : 是 阿, 我 這 個 大 女 兒 都 不 去 找 對 象 這 是 事 件 一 後 來 呢, 剛 好 看 電 視 珊 緻 就 開 玩 笑 說 ~ 馬 英 九 搞 不 好 真 的 是 GAY, 他 媽 就 接 說 : 妳 不 要 說 這 種 不 好 的 事 詆 毀 別 人, 因 為 是 大 家 族 的 場 合 ~ 我 們 也 不 方 便 說 啥 這 是 事 件 二 再 來 是 初 四 他 們 家 又 聚 會, 我 之 前 有 買 給 他 媽 一 雙 鞋 子, 他 媽 那 天 穿 去 了, 然 後 其 他 人 問 他, 他 媽 很 高 興 的 和 大 家 說 ~ 是 珊 緻 買 給 他 的 這 是 事 件 三 最 後 家 裡 的 阿 姨 們 就 說 晚 輩 要 向 阿 公 阿 媽 拜 年, 三 個 三 個 一 組, 然 後 ~ 少 一 根 筋 的 珊 緻 就 跳 過 我 直 接 叫 了 他 兩 個 表 弟 一 起 去, 然 後 少 一 根 筋 的 珊 緻 妹, 因 為 看 到 我 想 要 叫 住 珊 緻 的 樣 子, 就 問 我 說 ~ 那 妳 也 要 去 敬 酒 嗎 然 後 我 就 ~~ 有 時 候 情 不 自 禁 會 想 ~ 要 努 力 到 哪 種 51

60 境 界 ~ 自 己 才 不 會 是 一 個 沒 有 稱 謂 的 人 所 以 ~ 昨 天 我 決 定 我 要 暫 時 休 息 拉, 應 該 暫 時 這 兩 三 年 不 會 再 參 加 他 們 家 族 的 聚 會 了 我 姊 姊 曾 經 對 我 說 ~ 我 是 很 努 力 的 人, 可 是 有 時 候 要 知 道 ~ 很 多 事 情 不 是 很 努 力 很 努 力 就 會 有 結 果 但 是 ~ 我 有 的 時 候 真 的 好 不 甘 心, 我 甚 至 好 不 甘 心 ~ 我 做 這 麼 多 可 是 比 不 上 珊 緻 他 弟 弟 剛 新 婚 的 老 婆 這 個 老 婆 甚 至 過 年 沒 出 現, 送 給 他 媽 的 見 面 禮 只 是 一 個 兩 百 元 的 手 提 袋, 不 會 做 菜 ~ 不 做 家 事, 可 是 ~ 珊 緻 的 媽 媽 人 前 人 後 炫 耀 的 是 這 個 新 婚 的 媳 婦 我 是 不 是 心 胸 太 狹 窄 ( 娜 米 -014~022) 參 與 伴 侶 的 家 族 聚 會, 原 本 應 該 是 一 件 開 心 的 事 情, 尤 其 是 伴 侶 的 家 族 成 員 都 已 知 道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娜 米 的 例 子 中, 可 以 看 到 珊 緻 的 母 親 在 外 人 ( 鄰 居 ) 面 前 無 法 透 露 女 兒 是 同 志 的 身 分, 因 此 娜 米 也 就 變 成 一 個 沒 有 關 係 的 外 人 至 於 珊 緻 的 母 親 為 何 不 透 漏 女 兒 的 性 向 原 因, 研 究 者 無 法 得 知, 只 能 猜 想 可 能 珊 緻 的 母 親 認 為 女 兒 與 女 生 交 往 這 是 家 內 事, 沒 有 必 要 跟 外 人 告 知 同 志 現 身 並 非 一 個 動 作 做 完 就 完 成, 相 反 地, 它 是 一 個 持 續 永 無 休 止 的 過 程 ( 畢 恆 達,2003) 對 於 同 志 的 父 母 而 言, 知 道 孩 子 是 同 志 後, 接 踵 而 來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同 樣 也 是 持 續 永 無 休 止 以 珊 緻 的 雙 親 為 例, 在 知 道 自 己 女 兒 是 同 志 之 後, 原 來 已 存 在 他 們 觀 念 中 的 家 庭 關 係 與 概 念 會 開 始 轉 變, 什 麼 才 是 一 個 適 合 的 稱 謂 ( 對 於 女 兒 的 伴 侶 ) 當 鄰 居 問 起 時 如 何 介 紹 女 兒 的 伴 侶 等 等, 一 連 串 的 問 題 需 要 他 們 去 思 考 這 裡 可 以 看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沒 有 社 會 地 位 的 保 障 與 支 持, 缺 少 名 分 這 件 事 情 的 影 響 當 有 新 成 員 加 入 原 本 的 家 庭 中, 有 一 個 正 確 的 稱 謂, 或 者 是 說 社 會 賦 予 也 認 同 的 地 位 稱 呼, 可 以 讓 大 家 對 新 加 入 的 人 快 速 建 立 起 親 屬 關 係, 也 能 進 一 步 介 紹 給 其 他 的 新 朋 好 友 認 識 就 像 珊 緻 母 親 談 論 到 自 己 兒 子 的 妻 子 時, 能 夠 用 媳 婦 這 個 名 詞, 只 是 在 面 對 女 兒 的 伴 侶 娜 米, 她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可 以 讓 鄰 居 理 解 自 己 也 能 認 同, 而 且 社 會 也 在 使 用 的 稱 呼 來 介 紹 給 鄰 居 認 識 對 娜 米 而 言, 缺 乏 法 律 賦 予 的 合 法 身 分, 使 她 即 便 是 身 處 在 都 已 經 知 道 兩 人 關 係 的 珊 緻 家 族 裡, 仍 然 就 像 是 一 個 外 人 謝 文 宜 (2006) 指 出 家 人 是 否 支 持, 對 於 同 志 伴 52

61 侶 在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上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因 素 珊 緻 的 家 人 沒 有 反 對 兩 人 的 交 往 關 係, 只 是 面 對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法 律 上 沒 有 獲 得 認 可 缺 乏 一 個 正 當 性 的 身 分, 他 們 無 法 將 兩 人, 尤 其 是 女 兒 的 伴 侶, 定 位 在 一 個 家 庭 社 會 都 了 解 的 位 置 經 過 九 個 月 之 後, 有 一 天 研 究 者 在 MSN 遇 到 娜 米, 便 詢 問 她 在 經 歷 過 年 聚 餐 這 些 事 件 之 後, 近 來 與 珊 緻 家 族 的 關 係 有 何 變 化 娜 米 的 回 答 : 我 覺 得 有 的 時 候 就 是 這 樣, 有 一 點 點 小 感 動 就 可 以 修 復, 同 志 在 家 庭 這 塊 很 容 易 知 足 前 幾 天 她 娘 ( 珊 緻 的 母 親 ) 打 電 話 來 說 這 幾 天 下 雨 要 我 小 心 不 要 感 冒, 我 掛 掉 電 話 就 感 動 的 要 死 ( 娜 米 -020~022) 家 人 的 支 持 與 否 家 中 的 重 要 事 件 朋 友 或 其 他 重 要 他 人 的 評 價 以 及 社 會 比 較 等 等, 對 於 兩 人 關 係 發 展 會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 張 思 嘉 李 雅 雯,2009) 娜 米 覺 得 即 使 經 過 了 那 幾 件 被 身 分 忽 略 的 事 情, 當 伴 侶 的 母 親 打 電 話 來 提 醒 這 個 看 似 平 凡 無 奇 的 小 事 情, 對 娜 米 來 說, 就 像 是 獲 得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認 同 以 及 支 持 上 面 兩 個 例 子, 一 個 是 雙 親 不 知 道 女 兒 為 同 志, 但 是 對 於 女 兒 的 友 人 ( 也 就 是 伴 侶 ) 卻 視 為 自 家 人 ; 另 一 個 則 是 知 道 女 兒 有 同 性 伴 侶, 卻 找 不 到 一 個 適 合 通 用 的 稱 謂 來 定 位 這 位 女 兒 的 親 密 愛 人 身 分 法 是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間 爭 執 ( 包 括 監 督 保 護 與 監 護 家 庭 特 定 成 員 ) 之 法 規, 身 分 法 亦 規 範 了 家 庭 成 員 之 地 位 財 產 與 義 務 之 互 相 關 係 ( 郭 書 琴,2008) 台 灣 目 前 對 同 志 及 其 伴 侶 的 身 分 始 終 沒 有 一 個 正 確 的 法 律 身 分, 對 女 同 志 及 他 們 的 家 人, 無 疑 是 一 堵 高 牆 阻 擋 他 們 三 兩 人 的 情 感 關 係 : 同 居? 還 是 婚 姻? 在 沒 有 法 律 條 文 保 障 下, 女 同 志 伴 侶 又 是 如 何 看 待 自 身 的 親 密 關 係, 以 下 是 受 訪 者 們 的 看 法 : 珊 緻 認 為 婚 姻 是 法 律 上 的 名 詞, 所 以 在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之 前, 我 們 都 只 能 稱 做 同 居 我 則 是 認 為, 一 方 面 覺 得 我 們 這 樣 當 然 算 是 結 婚 了 ;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覺 得 如 果 輕 易 的 說 這 樣 是 結 婚, 心 裡 卻 又 很 認 真 的 希 望 同 志 可 以 納 入 民 法 的 婚 姻 範 圍, 覺 得 這 樣 才 算 是 結 婚 了 ( 娜 米 ) 53

62 珊 緻 很 清 楚 的 點 出, 只 要 同 志 婚 姻 尚 未 合 法 之 前, 兩 個 人 的 關 係 無 論 多 親 密 或 是 經 歷 多 少 事 情, 都 只 能 算 是 同 居 的 情 況 娜 米 對 於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心 理 層 面 是 以 婚 姻 來 看 待, 不 過 也 很 矛 盾 的 指 出, 假 若 兩 人 的 同 居 生 活 算 是 一 種 婚 姻 狀 態, 那 就 不 能 只 是 自 己 的 認 定 ( 自 己 說 的 算 ), 而 是 需 要 有 法 律 上 的 認 可 同 居 : 兩 個 人 住 在 一 起, 彼 此 認 定 對 方 為 互 相 扶 持 的 伴 侶, 但 無 法 律 認 定 之 婚 姻 關 係 ; 或 兩 人 同 住, 對 生 活 方 式 有 所 共 識, 無 法 律 認 定 之 婚 姻 關 係 婚 姻 : 除 法 律 承 認 之 夫 妻 關 係 外, 彼 此 認 定 對 方 為 互 相 扶 持 的 伴 侶, 不 得 有 出 軌 之 情 況 發 生 我 跟 法 蘭 奇 現 階 段 應 是 屬 於 同 居 吧 兩 個 人 住 在 一 起 彼 此 認 定 對 方 為 互 相 扶 持 的 伴 侶 有 共 同 目 標 但 無 法 律 認 定 之 婚 姻 關 係 且 不 得 有 出 軌 之 情 況 發 生 但 其 實 除 了 沒 昭 告 宴 請 朋 友 ( 辦 婚 禮 的 儀 式 ) 及 在 雙 方 父 母 都 不 知 情 之 外, 我 們 的 生 活 跟 結 婚 但 接 受 自 己 不 能 生 育 的 夫 妻 沒 甚 麼 不 同 畢 竟 都 一 起 買 房 子 了 如 果 真 的 分 開 房 子 應 該 是 會 賣 掉 的 ( 羅 璸 ) 羅 璸 同 樣 也 使 提 到 同 局 就 是 沒 有 法 律 認 定 的 婚 姻 關 係, 自 己 與 伴 侶 現 在 的 關 係 就 是 同 居 不 過 她 認 為 兩 人 現 在 的 同 居 關 係, 其 實 與 透 過 法 律 許 可 的 婚 姻 卻 發 現 自 己 無 法 生 育 小 孩 也 接 受 這 個 狀 況 的 夫 妻 是 一 樣 我 先 從 在 一 起 這 個 問 題 來 回 答 通 常 覺 得 只 要 確 定 彼 此 的 心 意 跟 想 法, 我 就 認 為 這 是 在 一 起 了 而 對 我 來 說, 只 要 是 在 一 起 了, 而 後 沒 有 發 生 太 離 譜 的 事 情, 像 是 很 快 就 分 手 或 是 生 活 價 值 觀 差 太 多 ( 這 個 通 常 還 沒 在 一 起 就 會 知 道 ), 我 就 會 還 蠻 想 住 一 起 的 因 為 我 還 蠻 習 慣 兩 個 人 的 生 活, 要 是 遠 距 離 的 話 我 也 會 考 慮 搬 到 對 方 的 城 市 不 過 我 們 比 較 特 例, 畢 竟 是 還 沒 在 一 起 就 住 一 起 了, 而 我 不 是 個 容 易 提 分 手 的 人, 已 經 在 一 起 了, 彼 此 就 應 該 努 力 維 持 關 係 所 以 同 居 對 我 來 說, 沒 有 很 大 的 感 覺, 在 一 起 就 可 以 同 居 但 是 就 婚 姻 來 說, 不 牽 涉 法 律 的 54

63 話, 跟 同 居 應 該 是 一 樣 的 吧 但 就 法 律 來 看, 婚 姻 是 兩 個 人 的 認 定, 認 定 彼 此 可 以 共 有 財 產 稅 可 以 一 起 報 理 所 當 然 的 遺 產 繼 承 人 孩 子 的 共 有 重 要 的 是 那 張 親 屬 才 能 簽 的 手 術 或 藥 物 同 意 書,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婚 姻 認 定, 只 能 走 旁 門 走 道, 找 尋 法 律 上 的 可 能 性 ( 法 蘭 奇 ) 法 蘭 奇 認 為 在 沒 有 牽 涉 到 法 律 保 障 部 分, 同 居 與 婚 姻 的 狀 態 是 一 致 然 而 在 實 際 的 層 面 上, 經 由 法 律 賦 予 權 益 的 婚 姻, 是 包 含 了 許 多 同 居 沒 有 的 保 障, 包 括 了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遺 產 繼 承 親 子 扶 養 醫 療 上 的 行 使 權 夫 妻 離 婚 時 的 財 產 分 配 等 我 個 人 認 為, 同 居 跟 婚 姻, 是 沒 有 差 別 的, 婚 姻 只 是 一 個 儀 式, 有 這 個 儀 式 跟 沒 有 這 個 儀 式 都 一 樣, 因 為 都 還 是 在 一 起, 可 是 分 手 就 像 離 婚 一 樣, 但 是, 如 果 真 的 能 結 婚, 我 當 然 更 要 得 到 這 種 儀 式! 剛 開 始 我 覺 得 像 是 同 居, 在 一 起 久 了, 在 大 約 兩 年 前 我 就 已 經 覺 得 像 是 婚 姻, 我 的 定 義 : 對 方 答 應 我 的 交 往 才 算 在 一 起, 如 果 沒 有 答 應 我 說 : 好, 在 一 起 之 類 之 言, 曖 昧 關 係, 我 都 不 認 為 是 真 正 在 一 起, 因 為 可 以 說 不 要 就 不 要, 我 覺 得 沒 有 保 障 雖 然 現 在 差 儀 式 與 雙 方 家 長 同 意, 但 是 我 只 知 道 我 不 能 沒 有 她, 通 常 很 多 人 在 一 起 久 了, 會 成 為 習 慣 有 對 方 的 存 在, 不 久 更 會 成 為 沒 有 感 覺 到 分 手, 但 是 我 的 感 覺 還 是 熱 戀 期 中, 如 果 有 一 天 這 種 感 覺 不 見 了, 就 可 能 真 的 成 為 習 慣 對 方 的 存 在, 然 後 就 會 和 平 分 手 ( 布 蘿 珂 ) 布 蘿 珂 覺 得 同 居 與 婚 姻 這 兩 種 狀 態 是 相 同, 差 別 在 於 婚 姻 是 一 個 法 律 許 可 的 儀 式, 無 論 有 沒 有 通 過 這 個 儀 式, 都 不 會 影 響 她 與 伴 侶 之 間 正 在 進 行 的 親 密 關 係 然 而 布 蘿 珂 也 強 調, 如 果 女 同 志 可 以 舉 辦 結 婚, 女 同 志 的 婚 姻 是 合 法 能 獲 得 社 會 保 障 與 支 持, 她 一 定 會 去 取 得 這 個 儀 式 對 於 自 己 與 伴 侶 這 段 感 情, 布 蘿 珂 認 為 已 經 是 由 同 居 的 模 式 轉 變 成 婚 姻 的 狀 況, 只 是 這 段 感 情 目 前 仍 沒 有 雙 方 長 輩 的 認 同, 也 沒 有 法 律 的 保 障 55

64 同 居 的 範 圍 很 大, 可 以 是 還 不 是 伴 侶 的 時 候 就 同 居 但 是 婚 姻 不 是, 婚 姻 生 活 裡 面 不 只 有 同 居, 同 居 也 許 是 確 認 彼 此 是 否 真 的 適 合 伴 侶 得 一 個 方 法, 但 是 卻 不 是 絕 對 的 婚 姻 生 活 裡 面 包 含 大 小 瑣 事, 甚 至 包 含 到 兩 個 人 的 原 生 家 庭 基 本 上, 婚 姻 生 活 確 是 可 以 選 擇 同 居 與 否, 但 是 同 居 生 活 卻 不 等 於 婚 姻 生 活 我 的 認 知 是 這 樣 子, 影 響 到 我 的 交 往 情 形 如 果 我 是 確 定 想 要 跟 這 個 人 繼 續 下 走 去 的 話, 我 會 先 選 擇 與 她 同 居 我 的 在 一 起 一 開 始 一 定 是 情 侶 關 係, 然 後 同 居, 然 後 進 步 到 伴 侶 關 係 目 前 是 到 伴 侶 關 係 轉 換 過 程 喔 應 該 是 互 相 溝 通 了 解 吧 不 是 會 有 一 些 T 們 或 是 一 些 人 會 在 對 方 通 過 觀 察 期 以 後 帶 回 去 給 家 人 看, 我 覺 得 這 種 觀 察 期 對 我 來 說 至 少 是 三 年, 最 長 是 幾 年, 大 概 現 在 我 會 拉 到 10 年, 依 據 兩 個 人 的 感 覺 壓 如 果 說 不 能 當 伴 侶 的 話 那 看 是 退 回 情 侶 還 是 分 手, 就 是 這 樣 子 而 以 咩 ( 璐 菲 ) 璐 菲 的 想 法 是, 同 居 這 個 行 為 並 非 一 定 要 雙 方 互 為 伴 侶 時 才 能 發 生, 同 居 生 活 與 婚 姻 是 不 相 等 婚 姻 生 活 包 含 了 很 多 面 向, 例 如 兩 人 的 情 感 如 何 更 進 一 步 生 兒 育 女 的 問 題 生 活 中 的 大 小 事 情 如 何 融 入 雙 方 的 原 生 家 庭 法 律 賦 予 的 保 障 及 權 利, 也 涵 蓋 了 同 居 這 個 動 作 小 結 沒 有 跟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女 同 志, 在 面 對 雙 親 的 詢 問 有 無 對 象 或 是 結 婚 打 算 時, 她 們 的 回 答 可 歸 納 成 兩 類 : 一 是 以 工 作 繁 忙 想 要 在 職 場 上 力 求 更 好 的 發 展 來 迴 避 有 無 對 象 或 是 結 婚 的 話 題 ; 另 一 類 則 是 遠 離 出 生 地 到 外 地 工 作, 盡 量 減 少 回 家 的 次 數 就 不 會 遭 遇 雙 親 的 關 心 以 及 當 鄰 居 親 友 看 到 自 己 時 對 雙 親 提 出 女 兒 怎 麼 還 未 結 婚 等 之 類 可 能 造 成 他 們 壓 力 的 談 話 謝 文 宜 (2006) 提 出 女 同 志 面 對 雙 親 與 周 遭 親 朋 好 友 關 懷 自 己 單 身 狀 態 時, 會 與 雙 親 的 空 間 建 立 地 理 上 的 區 隔, 以 空 間 來 換 取 時 間, 除 此 之 外, 也 會 提 升 經 濟 能 力, 使 雙 親 了 解 自 己 有 能 力 照 顧 自 己, 再 藉 此 慢 慢 跟 雙 親 灌 輸 單 身 的 觀 念 原 生 家 庭 中 還 有 祖 父 母 輩 的 女 同 志, 56

65 認 為 一 旦 出 櫃, 會 造 成 自 己 的 雙 親 面 對 祖 父 母 的 壓 力 李 震 山 (2004) 認 為 在 結 婚 自 由 婚 姻 制 度 及 因 婚 姻 所 產 生 之 義 務, 交 錯 與 相 互 制 約 下, 建 構 成 所 謂 的 家 庭 換 言 之, 假 若 婚 姻 被 評 價 為 不 合 法, 縱 然 有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而 同 居 之 實 質 家 庭, 恐 怕 也 不 見 容 於 法 律, 至 少 不 受 民 法 所 承 認, 從 而 在 該 等 家 庭 或 其 成 員 之 戶 籍 稅 捐 就 學 就 業 就 會 受 到 限 制 受 訪 者 知 道 在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之 下, 兩 人 生 活 在 一 起 的 狀 態 只 能 稱 得 上 是 同 居 ; 然 而 在 心 理 層 面 上, 卻 是 認 為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已 與 婚 姻 是 一 致 從 1995 年 開 始, 同 性 戀 人 權 促 進 小 組 初 步 針 對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議 題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有 四 成 同 志 渴 望 與 伴 侶 結 婚, 以 交 換 戒 指 公 開 宴 客 的 方 式 宣 示 對 彼 此 的 承 諾 ;2003 年 同 志 人 權 協 會 更 進 一 步 公 布 台 灣 同 志 權 益 政 策 票 選, 指 出 同 志 最 希 望 達 成 的 權 益 第 一 名 為 推 動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第 二 名 為 力 促 同 志 伴 侶 法 通 過, 第 三 名 為 爭 取 同 志 可 組 成 家 庭, 並 領 養 小 孩 ( 梁 玉 芳,1995; 梁 欣 怡,2003; 謝 文 宜,2006)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自 2010 年 8 月 開 始, 為 期 半 年 的 同 居 人 就 在 你 身 邊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為 5887 人,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女 同 志 選 擇 同 居 的 三 個 原 分 別 為, 一 想 建 立 穩 定 的 親 密 關 係 ; 二 生 活 彼 此 有 照 應 ; 三 現 行 法 律 不 允 許 結 婚 的 可 能 性 ( 女 男 同 志 的 前 三 個 同 居 原 因 均 相 同 ) 女 同 志 最 支 持 的 權 益 依 序 為 : 社 會 福 利 ( 如 健 保 的 眷 屬 加 給 撫 卹 金 與 喪 葬 給 付 生 育 津 貼 等 ) 勞 動 福 利 ( 如 職 場 上 的 家 庭 照 顧 假 ) 節 稅 優 惠 ( 報 稅 制 度 上 的 夫 妻 優 惠 ) 保 障 代 理 醫 療 行 為 ( 如 重 大 手 術 同 意 書 ) 保 險 受 益 共 同 收 養 16 進 行 訪 談 的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發 現 受 訪 者 們 都 知 道 現 行 社 會 沒 有 保 障 同 志 的 福 利 條 文, 也 有 幾 對 同 志 伴 侶 提 及 想 要 去 國 外 結 婚 的 念 頭, 這 當 中 排 除 了 是 否 一 定 要 成 為 當 地 公 民 的 身 分 才 能 辦 理 結 婚 的 條 件 受 訪 者 們 縱 使 了 解 在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國 家 舉 辦 婚 禮, 回 到 台 灣 之 後 法 律 依 舊 不 承 認, 卻 還 是 嚮 往 有 朝 一 日 能 夠 在 認 同 同 志 婚 姻 的 國 家 舉 辦 婚 禮 結 婚 這 個 詞 彙 並 沒 有 限 制 誰 可 以 使 用 誰 16 感 謝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提 供 以 上 資 料 網 址 : 57

66 不 能 使 用, 依 照 現 行 國 家 法 令 規 定, 只 有 異 性 戀 結 婚 才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條 文 可 以 遵 循, 伴 隨 而 來 就 是 享 有 福 利 與 權 利 ; 雖 然 同 志 伴 侶 當 然 也 可 以 用 結 婚 來 宣 佈 彼 此 的 關 係, 卻 欠 缺 了 相 對 應 的 法 律 條 款 與 福 利 政 策 的 制 度 保 障 大 部 分 的 受 訪 者 都 有 瀏 覽 同 志 團 體 的 網 站, 像 是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2GIRL 拉 子 論 壇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或 是 親 身 參 與 同 志 團 體 的 活 動 等 等 她 們 藉 由 接 觸 同 志 團 體 網 站 上 的 訊 息 或 者 是 有 相 關 領 域 的 圈 內 人 分 享 的 資 訊, 來 獲 得 如 何 在 社 會 體 制 沒 有 保 障 同 志 伴 侶 的 情 況 下, 以 另 一 種 方 式 來 保 障 自 己 和 伴 侶 的 福 利 戴 瑀 如 (2004) 提 到 德 國 同 性 伴 侶 法, 包 含 了 伴 侶 間 的 分 配 財 產 制 度 繼 承 權 利 扶 養 照 護 彼 此 的 權 利 等 貼 近 生 活 的 各 項 權 利, 這 也 是 受 訪 對 象 在 訪 談 時, 隱 藏 在 回 答 中 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期 許 58

67 第 二 節 購 買 房 子 與 屋 權 擁 有 者 其 實 妳 家 裡 很 舒 適 以 後, 還 真 不 太 會 想 到 外 面 去 住 耶 妳 說 住 民 宿,ㄟ 我 們 家 好 像 比 民 宿 更 舒 服 ; 那 妳 說 住 motel, 我 們 家 也 很 舒 服 啊! 娜 米 珊 緻 成 家 立 業 這 個 詞 彙 在 社 會 大 眾 的 心 目 中 是 個 根 深 蒂 固 的 觀 念, 李 慈 穎 (2007) 是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對 於 兩 人 生 活 是 否 有 家 的 意 象, 研 究 者 則 是 把 家 這 個 概 念 縮 小 的 最 基 本 的 範 圍 並 且 給 予 一 個 明 確 實 體 的 定 義, 也 就 是 房 子 受 訪 對 象 對 於 購 買 房 子 的 想 像 都 是 很 強 烈, 其 中 有 兩 對 受 訪 對 象 已 經 有 自 己 的 房 子, 其 餘 的 三 對 也 都 明 確 表 示 將 來 一 定 會 購 買 房 子, 後 來 有 一 對 伴 侶 在 結 束 訪 談 時, 已 經 決 定 要 購 買 房 子 如 何 分 配 購 買 房 子 的 金 錢 擁 有 家 之 後, 屋 子 的 擁 有 權 該 如 何 分 配, 買 房 子 的 三 對 受 訪 伴 侶 都 有 自 己 的 想 法 一 一 起 : 這 是 我 們 的 鐲 珞 和 璐 菲 兩 人 在 交 往 快 要 第 三 年 的 時 候 決 定 買 房 子, 兩 人 起 初 是 租 屋, 後 來 遇 到 不 理 性 的 房 東 再 加 上 租 屋 周 遭 環 境 太 吵 雜, 在 從 事 法 拍 屋 交 易 的 友 人 建 議 之 下, 共 同 合 買 一 層 法 拍 屋 公 寓 當 時 璐 菲 已 經 在 工 作 鐲 珞 則 是 學 生 的 身 分 但 有 兼 職 房 子 在 辦 理 銀 行 貸 款 的 時 候 需 要 一 位 保 證 人, 且 借 貸 人 必 須 要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來 確 保 收 入 能 償 還 款 項 因 此 房 子 最 初 是 登 記 在 有 薪 資 收 入 的 璐 菲 名 下, 後 來 的 情 況 慢 慢 轉 變 成 璐 菲 辭 掉 工 作, 鐲 珞 畢 業 後 開 始 進 入 職 場, 所 以 房 貸 絕 大 部 分 是 由 鐲 珞 繳 納, 只 是 房 子 的 所 有 權 一 樣 是 登 記 在 璐 菲 的 名 下 她 現 在 比 較 不 平 衡 的 原 因 是 房 子 是 她 的 嘛, 她 覺 得 付 這 麼 多 錢 房 子 不 是 她 的 有 一 點 點 微 小 的 虛 榮 心 ( 璐 菲 -537) 璐 菲 雖 然 察 覺 伴 侶 的 情 緒, 仍 認 為 這 棟 房 子 是 兩 個 人 一 起 出 錢 購 買 ; 鐲 珞 對 於 兩 人 出 錢 購 買 房 子 的 問 題, 則 是 回 答 : 59

68 什 麼 叫 一 起 買? 我 們 現 在 錢 都 共 用 的 啊, 雖 然 我 賺 的 比 較 多 算 是 一 起 購 買 的 ( 鐲 珞 -074~078) 兩 個 人 拿 出 的 金 錢 多 寡 不 一, 因 此 實 際 上 誰 是 房 子 的 所 有 者 也 分 不 清 ; 不 過 對 於 共 同 擁 有 一 起 購 買 房 子 這 個 抽 象 的 概 念, 璐 菲 與 鐲 珞 都 是 認 同 同 時 鐲 珞 說 服 居 住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雙 親, 因 為 自 身 已 購 買 房 子, 故 不 搬 回 去 與 他 們 同 住, 而 鐲 珞 的 雙 親 同 意 女 兒 不 搬 回 家 中 同 住, 不 過 希 望 女 兒 能 夠 盡 快 將 房 子 從 璐 菲 的 名 下 過 戶 到 她 自 己 名 下 ( 房 子 ) 可 能 得 過 過 來, 因 為 我 跟 我 家 裡 說 我 不 搬 回 去 的 原 因 是, 其 實 我 用 那 個 別 人 的 名 字 買 了 房 子, 那 所 以 我 就 不 搬 回 去 了, 那 我 爸 媽 接 受 我 的 說 法, 但 他 們 希 望 房 子 可 以 過 戶 回 來 他 們 覺 得 買 的 房 子 然 後 掛 在 別 人 名 下 很 奇 怪 ( 鐲 珞 -154,156)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並 沒 有 告 知 雙 親, 對 鐲 珞 的 雙 親 來 說, 璐 菲 只 是 女 兒 的 一 位 學 姐, 只 是 一 名 外 人 因 此 鐲 珞 的 雙 親 站 在 保 護 自 己 小 孩 的 立 場, 認 為 應 該 盡 快 辦 理 過 戶 手 續, 以 免 將 來 兩 人 的 友 誼 生 變 或 是 為 了 房 子 有 紛 爭, 一 旦 房 子 產 權 沒 有 在 鐲 珞 的 名 下, 那 女 兒 豈 不 是 白 白 繳 了 錢 還 將 房 子 贈 送 給 外 人 璐 菲 與 鐲 珞 兩 人 在 商 量 過 後 都 同 意 將 房 子 過 到 鐲 珞 的 名 下,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要 避 免 鐲 珞 的 雙 親 對 兩 人 的 關 係 產 生 疑 慮 對 於 鐲 珞 雙 親 的 堅 持, 鐲 珞 與 璐 菲 表 面 上 遵 從 他 們 的 想 法, 私 底 下 也 已 經 擬 定 房 子 該 如 何 分 配 的 方 案 要 預 防 哪 意 天 發 生 意 外 的 話 可 能 寫 遺 囑 之 類 的 吧, 或 寫 一 個 嗯 就 是 設 定 抵 押 之 類 的 設 定 債 權 人 可 能 要 到 地 政 或 是 法 院 然 後 要 有 公 告, 設 定 她 是 我 的 債 權 人 這 樣 子, 然 後 債 權 是 這 個 房 子 是 多 少 這 樣 子, 例 如 說 債 權 人 一 百 萬, 然 後 所 以 到 時 候 這 房 子 可 能 直 接 變 成 還 她 錢 的 意 思, 但 是 過 戶 土 地 稅 那 些 還 是 要 繳 那 再 怎 麼 樣 我 們 家 也 不 欠 這 筆 錢, 這 房 子 的 價 格 頂 多 也 是 我 爸 車 的 價 錢 ( 鐲 珞 -160~174) 鐲 珞 認 為 目 前 居 住 的 房 子 對 於 自 己 原 生 家 庭 經 濟 幫 助 可 有 可 無, 不 過 對 自 己 60

69 的 伴 侶 則 會 有 比 較 大 的 幫 助,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在 於 璐 菲 現 在 沒 有 一 個 正 式 的 工 作 可 以 負 擔 自 己 的 經 濟 以 登 記 債 權 人 的 方 式, 在 法 律 上 的 名 義 是 自 己 積 欠 對 方 財 務, 用 名 下 的 房 子 或 是 其 他 產 權 來 償 還 欠 款 璐 菲 則 認 為 登 記 債 權 人 的 手 續, 無 論 是 否 有 去 辦 理 登 記, 對 她 自 己 都 沒 有 影 響 縱 使 登 記 了 也 只 是 對 自 己 在 財 產 上 的 保 障, 假 若 伴 侶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之 後, 才 會 對 鐲 珞 的 原 生 家 庭 做 索 討 這 棟 房 子 所 有 權 動 作 而 前 提 是, 到 時 候 她 真 的 想 要 這 棟 房 子 ;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因 是 她 認 為 未 來 是 不 可 預 測, 還 未 到 事 情 發 生 的 那 一 天 另 外 璐 菲 也 提 及 除 了 登 記 債 權 人 的 方 式 在 法 律 上 是 能 保 障 兩 人 共 同 買 的 房 子, 還 有 另 一 個 合 法 的 途 徑 就 是 將 房 子 以 兩 人 持 分 的 方 式 來 辦 理 登 記 妳 可 以 用 持 分 的 方 式, 就 持 分 意 思 就 是 說 妳 產 權 土 地 過 一 半 土 地 過 一 半, 房 子 過 一 半 不 認 識 的 人 用 此 方 法 可 以 的, 那 個 可 以 透 過 一 個 所 謂 的 買 賣 關 係 一 個, 或 是 一 個 過 戶 的 關 係, 他 沒 有 任 何 就 是 他 沒 有 這 個 強 制 限 定 妳 要 過 給 誰, 沒 有! 今 天 房 子 是 妳 的, 妳 高 興 過 給 誰 就 過 給 誰 可 是 說 但 這 個 二 分 之 一 持 分 的 問 題, 到 最 後 會 比 較 麻 煩, 因 為 因 為 妳 如 果 走 了 他 變 說, 妳 的 繼 承 權 就 是 妳 的 親 人, 直 屬 的 親 人 就 是 其 實 妳 的 伴 只 有 擁 有 妳 一 半 的 房 子 啊 今 天 如 果 那 另 一 伴 做 一 個 什 麼 處 理 的, 繼 承 人, 我 們 講 另 外 一 半 的 繼 承 人 要 做 一 個 處 理 是 一 個 很 麻 煩 的 事 情 因 為 妳 妳 必 須, 可 能 從 她 手 上 買 回 來, 然 後 還 要 包 括 遺 產 稅 的 部 分, 或 什 麼 的, 這 個 東 西 是 對, 因 為 妳 牽 扯 到 繼 承, 一 定 會 有 遺 產 稅 ( 璐 菲 -286~294) 璐 菲 不 贊 成 房 子 登 記 成 持 分, 最 主 要 是 她 覺 得 以 持 分 的 方 法 將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問 題, 當 伴 侶 其 中 一 方 身 亡 之 後, 繼 承 權 是 她 的 直 系 血 親, 情 況 就 會 演 變 成 這 房 子 要 做 任 何 的 變 動 或 者 是 出 租 或 出 售 都 要 去 面 對 伴 侶 的 親 屬, 而 非 像 以 前 一 樣 只 要 兩 人 協 商 同 意 就 可 以 決 定 無 論 對 方 的 原 生 家 庭 是 否 認 同 自 己 與 伴 侶 的 關 係, 想 要 完 全 擁 有 這 棟 房 子 就 必 須 從 伴 侶 家 屬 手 中 買 回 另 外 一 半 的 產 權 在 親 密 關 係 穩 定 發 展 情 況 下, 鐲 珞 會 向 法 院 登 記 公 告 債 權 人 的 方 式 來 保 障 璐 61

70 菲 能 合 法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權 ; 尤 其 是 當 鐲 珞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身 亡 時, 璐 菲 會 以 債 權 人 的 方 式 得 到 房 屋, 而 不 會 遭 受 自 己 原 生 家 庭 的 質 疑 不 過 一 旦 親 密 關 係 走 向 結 束 ( 分 手 ) 的 時 候, 璐 菲 與 鐲 珞 的 看 法 又 顯 得 不 確 定 與 遲 疑 ㄜ 我 覺 得 我 有 假 設 好 啦, 那 我 不 知 道 她 有 沒 有 假 設 啦 最 壞 的 情 況 就 是 我 們 分 手, 然 後 我 走 而 已 啊! 這 現 在 喔, 我 比 較 不 會 去 care 這 個, 我 覺 得 我 覺 得 我 現 在 還 沒 有 去 想 到 這 一 部 份 共 同 買 的 房 子 要 如 何 處 理 ( 璐 菲 -298~232) 真 的 走 不 下 去 了, 那 這 些 就 這 樣 就 算 了? 嗯 應 該 是 吧, 但 我 覺 得 不 會 有 這 一 天 ( 鐲 珞 -116) 研 究 者 問 到 如 果 有 一 天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的 這 個 疑 問, 並 不 是 認 為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感 情 經 營 不 易 或 是 不 長 久, 而 是 研 究 者 覺 得 既 然 女 同 志 伴 侶 她 們 面 對 的 絕 大 部 分 社 會 環 境 與 挑 戰 與 異 性 戀 伴 侶 相 同, 那 麼 親 密 關 係 的 開 始 與 結 束 也 是 會 經 歷 吳 昱 廷 (2000) 研 究 中 的 受 訪 男 同 志 伴 侶, 隨 著 同 居 的 時 間 增 長, 親 密 關 係 越 來 越 緊 密, 讓 彼 此 都 視 對 方 為 終 身 伴 侶, 而 不 會 再 去 顧 慮 分 手 及 分 手 後 的 財 產 歸 屬 問 題 鐲 珞 跟 璐 菲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的 想 像 很 低, 主 要 當 然 是 她 們 認 為 感 情 穩 定, 也 會 長 久 經 營 下 去, 正 如 每 對 交 往 中 的 同 志 或 是 異 性 戀 伴 侶 二 獨 有 : 全 部 與 零 珊 緻 與 娜 米 她 們 在 交 往 沒 多 久 之 後, 就 決 定 買 房 子 兩 人 起 初 都 在 北 部 工 作 生 活, 交 往 之 後 就 決 定 回 到 南 部 買 房 子, 一 方 面 是 不 同 縣 市 的 房 價 有 差 距 ; 另 一 方 面 是 珊 緻 原 本 就 生 長 於 南 部, 家 人 也 都 在 此 而 娜 米 與 家 人 的 關 係 則 是 少 有 互 動 兩 人 在 一 開 始 討 論 要 購 買 房 子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達 成 協 議 : 由 一 個 人 出 錢 買 房 子 傢 俱 等, 並 且 房 子 的 所 有 權 也 只 屬 於 支 出 財 物 的 那 一 方 其 實 這 也 是 有 另 外 一 個 考 量 就 是 說, 不 管 就 是, 我 覺 得 不 管 是 異 性 戀 還 是 同 性 戀, 你 如 果 真 的 分 手 的 話, 我 覺 得 是 不 覺 得 在 經 濟 上 面 要 有 切 割 或 是 分 一 半 之 類 的, 這 是 件 很 麻 煩 的 事, 倒 不 如 就 同 一 個 人 出, 然 後 62

71 到 時 候 分 手 就 拍 拍 屁 股 走 人 了, 她 的 還 是 她 的 就 不 會 有 什 麼 切 割 上 面 的 問 題, 像 房 子 的 水 電, 或 網 路 第 四 台 之 類 也 都 是 她 繳 ( 娜 米 -087~91) 娜 米 認 為 不 管 是 異 性 或 是 同 性 伴 侶, 只 要 雙 方 牽 涉 到 金 錢 財 物, 都 會 使 分 手 的 這 個 過 程 添 加 問 題 她 的 考 量, 一 方 面 是 自 己 對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雙 方 經 濟 財 務 的 想 法 ; 另 一 方 面 反 映 出 當 同 志 伴 侶 無 法 再 繼 續 維 繫 親 密 關 係 時, 對 於 共 有 的 財 產 應 該 如 何 分 配 與 釐 清, 畢 竟 適 用 於 贍 養 費 或 是 財 產 協 議 這 類 有 法 律 條 文 規 定 的 是 異 性 戀 夫 妻, 而 非 同 志 伴 侶 娜 米 提 到 自 己 對 法 令 賦 予 異 性 戀 婚 姻 能 行 使 繼 承 或 是 保 障 權 利 的 看 法 : 實 際 上 台 灣 的 法 律 很 特 別, 除 非 妳 真 的 是 抓 姦 在 床 那 一 種, 妳 可 以 訴 請 離 婚 但 是 其 實 大 部 分 人 的 婚 姻, 因 為 妳 抓 姦 在 床 的 證 據 實 在 太 小 了, 所 以 大 部 分 人 真 的 在 離 婚 都 是 用 協 議 離 婚 的 方 式, 那 協 議 離 婚 其 實 法 律 就 沒 有 保 障 這 部 份 房 子 財 產 等 等 其 實 異 性 戀 上 面 的 法 律 保 障, 比 較 多 是 傾 向 於 平 常 的 日 常 生 活, 包 含 像 所 得 稅, 還 有 健 保 ( 娜 米 ) 因 為 法 律 沒 有 保 障 同 居 伴 侶 ( 同 志 或 是 異 性 戀 ) 的 財 產 持 有 權, 故 在 購 屋 時 如 果 只 由 一 人 出 資, 可 以 避 免 將 來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後 對 財 產 權 屬 的 糾 紛, 這 樣 的 顧 慮 也 同 樣 存 在 於 家 中 傢 俱 電 器 等 物 品 的 購 置 ( 吳 昱 廷,2000) 前 面 璐 菲 的 例 子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 研 究 者 在 文 中 提 到 的 結 束 除 了 是 分 手, 還 有 另 一 伴 侶 死 亡 的 情 況 也 包 含 在 內 ), 同 樣 認 為 金 錢 是 最 複 雜 也 是 很 難 去 分 割 清 楚 研 究 者 認 為 受 訪 者 對 社 會 法 令 福 利 制 度 沒 有 保 障 同 志 同 居 的 感 嘆, 有 一 部 份 反 映 在 她 們 對 兩 人 同 居 的 看 法 珊 緻 獨 自 出 錢 買 了 房 子, 也 與 娜 米 在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時 的 協 議 上 達 成 共 識, 認 為 糾 葛 不 清 的 財 務 狀 況 不 是 兩 人 想 看 見 的 情 形, 但 是 她 卻 也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想 法, 雖 然 自 己 擁 有 房 子 產 權, 但 是 家 應 該 是 她 與 伴 侶 共 同 擁 有, 同 樣 的 情 況 在 鐲 珞 的 回 答 中 也 可 發 現 支 出 的 金 錢 房 屋 權 狀 上 的 所 有 者, 這 些 是 法 律 可 依 據 的 實 體 63

72 項 目, 對 於 受 訪 者 鐲 珞 與 珊 緻 而 言, 與 伴 侶 一 起 居 住 在 房 子 裡 並 且 經 營 兩 人 的 感 情 生 活, 是 她 們 對 房 子 擁 有 權 的 另 一 種 認 知 三 共 有 : 一 人 一 半 相 較 於 璐 菲 認 為 房 子 登 記 持 分 將 會 面 對 伴 侶 的 親 屬 遺 產 稅 等 的 問 題 ; 娜 米 為 了 免 去 繁 瑣 消 耗 精 神 體 力 的 屋 權 分 配, 選 擇 全 部 由 其 中 一 方 支 出, 羅 璸 與 法 蘭 奇 的 例 子 則 顯 得 樂 觀 許 多 研 究 者 第 一 次 與 她 們 見 面 時, 法 蘭 奇 是 以 工 作 同 事 的 身 分 住 進 羅 璸 家 中 兩 人 原 本 在 同 一 間 公 司 上 班, 後 來 法 蘭 奇 離 職 轉 行 進 到 保 險 業, 羅 璸 對 家 人 解 釋 法 蘭 奇 因 為 和 租 屋 房 東 吵 架 不 合, 所 以 搬 離 租 屋 處, 加 上 兩 人 當 初 在 公 司 交 情 很 好, 於 是 就 建 議 法 蘭 奇 搬 進 自 己 家 中 一 起 居 住, 免 去 尋 找 租 屋 之 不 便 訪 談 期 間 還 沒 有 擁 有 兩 個 人 的 房 子, 卻 也 討 論 過 對 未 來 如 果 共 有 房 子 時 的 打 算 那 如 果 像 以 後 共 同 也 許 會 共 同 買 房 子, 那 是 會 傾 向 一 個 人 買 還 是 妳 們 倆 個 一 起 買 嗎? 法 蘭 奇 說 : 一 起 買, 一 起 買 就 是 一 起 出 錢 買 一 棟 房 子, 那 名 字 妳 們 要 登 記 在 誰 下 面? 一 起 登 記 房 子 的 屋 權 分 持 份, 它 可 以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是 誰, 百 分 之 五 十 是 誰 這 樣 子, 他 可 以 這 樣 分 就 沒 有 關 係 的 人 也 可 以 持 分 啊, 所 以 沒 關 係 ( 羅 賓 : 就 算 今 天 我 們 兩 個 其 中 一 方 不 在 人 世 ) 他 們 家 跟 我 們 家 不 會 有 什 麼 問 題, 我 們 家 也 不 會 跟 她 有 什 麼 關 係 如 果 照 持 分 就 是 照 法 律 走 啊 那 就 是 有 問 題 也 是 家 人, 不 會 是 另 外 一 伴 財 產 的 問 題 啊 ( 法 蘭 奇 羅 璸 -404~424) 兩 人 都 認 為 即 使 到 時 候 伴 侶 其 中 一 方 離 開 人 世 了, 只 要 當 初 兩 人 對 房 子 所 有 權 的 分 配 是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有 做 好 登 記 手 續, 就 算 要 面 對 伴 侶 的 親 屬 也 是 沒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即 便 雙 方 對 屋 權 有 紛 爭 也 都 全 部 交 給 法 院 去 處 理 與 判 決 結 束 訪 談 後, 羅 璸 有 事 情 先 行 離 去, 而 法 蘭 奇 送 研 究 者 去 車 站 候 車 等 了 一 陣 子, 羅 璸 又 出 現 了, 她 問 法 蘭 奇 是 否 願 意 跟 她 一 起 買 房 子, 這 樣 的 轉 變 讓 法 蘭 奇 感 到 不 可 思 議 原 來 羅 璸 剛 剛 就 是 先 去 找 她 父 親, 因 為 她 的 父 親 身 體 不 好 目 64

73 前 是 由 羅 璸 擔 任 照 顧 父 親 的 角 色 羅 璸 的 父 親 不 想 要 再 租 屋, 並 且 希 望 女 兒 搬 過 來 一 起 居 住 ( 羅 璸 雙 親 已 經 離 異 ), 因 此 詢 問 女 兒 的 意 思 是 否 想 要 購 屋, 父 親 會 支 付 房 子 的 頭 期 款 之 後 研 究 者 再 與 羅 璸 聯 絡 時, 她 告 訴 研 究 者 那 天 之 後 的 情 況, 兩 人 決 定 合 買 房 子, 貸 款 也 是 由 兩 人 一 起 平 均 分 擔, 而 房 子 的 登 記 方 式 就 如 同 訪 談 時 所 說 的 : 兩 人 持 分 屋 權 由 於 法 蘭 奇 還 有 就 學 貸 款 要 繳 納, 因 此 是 羅 璸 去 向 銀 行 辦 理 貸 款 手 續 ; 法 蘭 奇 則 是 以 投 資 的 說 法 以 及 就 算 未 來 不 居 住 還 是 可 以 承 租 給 別 人 的 理 由 對 雙 親 交 代 為 何 要 在 外 縣 市 買 房 子 當 研 究 者 再 次 問 到 如 果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時, 持 分 的 屋 權 該 如 何 處 置, 她 們 兩 人 對 於 倘 若 未 來 真 的 走 上 分 手 這 一 條 路, 可 能 處 理 的 方 式 就 是 房 子 產 權 一 半 還 是 法 蘭 奇 的, 又 或 者 是 羅 璸 和 家 人 會 想 辦 法 將 另 一 半 屋 權 買 回 來 四 屋 權 所 有 者 對 家 的 心 理 感 受 由 於 受 訪 者 鐲 珞 珊 緻 羅 璸 與 法 蘭 奇 都 已 經 購 買 房 子, 其 中 鐲 珞 與 珊 緻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是 房 子 的 實 際 擁 有 者, 由 於 兩 人 購 買 房 子 的 方 式 不 一, 因 此 對 於 房 子 之 後 的 繼 承 也 不 同 兩 人 雖 然 在 房 子 的 法 律 層 面 上 有 著 不 同 的 做 法, 然 而 在 對 家 的 情 感 上, 則 是 有 相 同 的 認 知 事 實 上 我 就 有 跟 她 講, 因 為 其 實 兩 個 人 在 一 起 啊, 無 論 是 收 入 啊 什 麼 的 都 是 共 同 的 啦 雖 然 說 錢 好 像 我 在 賺, 賺 養 的 錢 就 供 養 這 個 家 的 開 支, 但 事 實 上 我 不 能 沒 有 她 對 啊, 如 果 沒 有 她 的 話, 像 家 裡 的 打 掃, 然 後 狗 狗 每 天 都 要 料 理 照 顧, 貓 咪 也 要 料 理 那 家 裡, 說 真 的, 家 裡 這 麼 大, 兩 三 天 就 要 整 理 一 次, 所 以 沒 有 她 是 不 行, 就 變 成 兩 個 人 生 活 是 共 同 的 啦 我 是 看 所 以 我 的 收 入 應 該 有 一 半 是 她 的, 這 樣 才 是 公 平 的 ( 珊 緻 -180~186) 珊 緻 是 屋 子 的 擁 有 者, 卻 不 認 為 自 己 有 房 屋 的 所 有 使 用 權 利, 她 提 到 自 己 負 擔 所 有 經 濟 開 銷, 伴 侶 則 是 負 責 所 有 家 務, 她 認 為 這 個 家 是 兩 人 分 擔 不 同 的 工 作 而 建 立 起 來, 不 同 意 自 己 應 該 擁 有 屋 子 與 財 物 的 所 有 權 權 利 認 定 是 透 過 實 65

74 質 擁 有 ( 如 儀 式 行 為 ) 或 抽 象 擁 有 ( 如 口 頭 承 諾 ) 的 方 式 來 確 認 實 體 或 非 實 體 對 象 的 歸 屬 問 題 ; 實 體 對 象 可 能 是 房 屋 車 子 貓 狗 等, 至 於 非 實 體 對 象 如 關 係, 包 括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人 與 物 的 關 係 ( 蔡 宜 珊,2006) 反 正 就 是 互 相 互 相 啦, 那 其 實 她 也 有 在 做 啊, 她 有 在 家 教, 她 也 不 是 說 全 部 都 靠 我 養, 那 其 實 如 果 都 靠 我 養 的 話 她 也 有 把 家 裡 打 理 好, 然 後 讓 我 後 顧 之 餘 不 會 再 花 很 多 的 心 思, 對 啊, 所 以 就 是 互 相 吧, 其 實 也 沒 計 較 這 麼 多 啦 ( 鐲 珞 -140) 鐲 珞 雖 然 有 提 到 偶 爾 會 看 不 慣 伴 侶 的 生 活 模 式, 心 裡 會 有 不 平 衡, 然 而 也 認 為 兩 人 相 處 的 關 係 本 來 就 是 要 互 相 包 容 看 到 對 方 的 付 出, 才 不 會 一 直 計 較 房 子, 不 是 法 律 上 白 紙 黑 字 的 一 個 名 詞,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在 實 體 的 房 子 裡, 發 展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產 生 了 屬 於 彼 此 的 情 感 這 個 空 間 不 單 單 只 是 吃 飯 睡 覺 的 地 方, 更 包 含 了 兩 人 對 彼 此 投 入 的 情 感 用 心 經 營 的 親 密 關 係 從 照 顧 寵 物 生 病 時 的 照 護 分 擔 家 務 工 作 一 起 添 購 家 具 佈 置 房 子 上 市 場 買 菜 招 待 親 朋 好 友 到 家 裡 聚 餐 等 等, 經 由 兩 人 都 有 參 與 共 同 經 驗 的 事 情, 編 織 成 對 於 家 的 意 義 五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無 法 讓 女 同 志 安 心 成 家 家 可 以 分 成 實 體 的 屋 權 擁 有 者 與 非 實 體 的 兩 人 情 感 在 法 律 層 面 的 角 度 上, 產 權 登 記 在 誰 的 名 下, 此 人 就 有 房 屋 的 擁 有 權 與 使 用 權 ; 以 家 的 情 感 層 面 來 說, 是 處 在 同 個 屋 簷 下 一 起 生 活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共 同 擁 有 使 用 受 訪 伴 侶 在 房 屋 裡 孕 育 了 無 法 衡 量 的 情 感, 這 是 另 一 種 對 家 之 擁 有 權 的 依 據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結 束 幾 個 月 之 後, 得 知 巫 鎖 璞 與 巧 芭 已 經 分 手, 再 過 一 陣 子 又 與 巫 鎖 璞 聯 絡 時, 她 告 訴 研 究 者 已 經 有 女 朋 友 並 且 要 買 房 子 的 消 息 巫 鎖 璞 已 經 對 雙 親 公 開 自 己 是 女 同 志 的 身 分, 因 此 當 她 在 購 買 房 子 的 時 候, 她 跟 雙 親 明 白 表 示 倘 若 自 己 發 生 意 外 身 亡, 那 麼 屋 權 有 兩 名 繼 承 人, 一 個 就 是 她 妹 妹 ; 另 一 位 則 是 她 的 伴 侶 巫 鎖 璞 是 在 考 量 依 照 現 行 法 令 下, 除 了 持 分 與 登 記 債 權 人 的 方 式 66

75 外, 沒 有 其 他 合 法 的 辦 法 能 保 障 自 己 的 伴 侶, 故 做 下 這 個 決 定 房 子 這 個 概 念 對 十 位 受 訪 者 都 有 很 大 的 迴 響, 還 沒 有 買 房 子 的 受 訪 伴 侶, 都 認 為 將 來 想 要 有 屬 於 兩 人 的 一 棟 房 子 ; 而 已 經 買 房 子 的 受 訪 伴 侶, 則 是 對 能 與 自 己 的 伴 侶 共 住 在 裡 面 共 組 兩 人 世 界 的 現 況 感 到 滿 意, 房 子 這 個 概 念 是 兩 個 人 一 起 生 活 的 核 心 法 律 上 對 土 地 或 是 房 子 的 持 有 者 有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並 無 任 何 規 定, 當 同 志 伴 侶 一 起 買 房 子, 在 法 律 上 兩 人 是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彼 此 可 以 共 同 擁 有 房 屋, 卻 無 法 互 相 繼 承 擁 有 的 產 權 假 若 登 記 對 方 為 自 己 的 債 權 人, 並 以 房 子 為 債 權 物 來 當 作 償 還 對 方 的 欠 款, 也 是 需 要 繳 納 土 地 稅 務 才 可 以 讓 自 己 的 伴 侶 完 全 擁 有 兩 人 一 起 居 住 的 家 政 府 公 告 的 一 百 年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 表 4-1), 其 家 庭 組 成 的 條 件 有 兩 項, 一 是 新 婚 ; 二 是 育 有 子 女, 兩 項 條 件 只 要 符 合 其 中 一 項 即 可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申 請 條 件 表 (4-1) 租 屋 購 屋 申 請 條 件 / 申 請 項 目 內 容 租 金 補 貼 每 戶 每 月 最 高 3600 元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優 惠 貸 款 額 度 最 高 200 萬 元 前 2 年 零 利 率 申 請 人 年 齡 歲 歲 家 庭 組 成 新 婚 ( 申 請 日 前 2 年 內 結 婚 ) 新 婚 ( 申 請 日 前 2 年 內 結 婚 ) ( 擇 一 ) 育 有 子 女 (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且 設 於 同 一 戶 籍 ) 育 有 子 女 (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且 設 於 同 一 戶 籍 ) 申 請 人 家 庭 成 員 住 宅 持 有 狀 況 申 請 人 配 偶 及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申 請 人 配 偶 及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或 申 請 日 前 2 年 內 購 屋 且 已 辦 理 貸 款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67

76 銀 行 推 出 幸 福 成 家 婚 姻 貸 款, 要 附 上 的 檢 附 文 件 就 包 含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像 是 身 分 證 背 面 的 配 偶 欄 婚 後 女 方 遷 入 男 方 之 戶 籍 謄 本 等 佐 證 文 件 法 定 婚 姻 生 兒 育 女 兩 項 條 件 都 是 女 同 志 伴 侶 所 欠 缺 的, 面 對 國 家 給 予 人 民 的 權 利, 卻 只 獨 厚 異 性 戀 家 庭,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的 家 庭 被 排 除 在 外 Slater(1995) 提 到 女 同 志 們 傾 向 於 努 力 工 作, 來 使 兩 人 關 係 中 非 正 式 協 議 的 經 濟 權 力 達 到 平 等 不 同 於 異 性 戀 者, 在 結 婚 的 當 下 就 具 備 能 繼 承 對 方 財 產 的 法 條 規 定 ; 女 同 志 沒 有 一 個 基 準 點 去 安 排 她 們 的 共 有 財 產 當 女 同 志 不 再 仰 賴 原 生 家 庭 提 供 的 經 濟 支 持, 勢 必 要 確 保 兩 人 或 者 是 其 中 一 方 的 經 濟 能 夠 足 以 支 撐 家 庭 的 開 銷, 經 濟 獨 立 才 能 建 構 出 兩 人 的 家, 才 能 保 障 自 己 與 伴 侶, 誠 如 當 經 濟 穩 定 同 志 伴 侶 才 能 購 買 房 子 受 訪 伴 侶 她 們 努 力 工 作 存 錢 買 房 子, 繳 交 房 屋 貸 款 土 地 稅 務, 而 這 些 事 情 是 不 分 異 性 戀 或 是 同 志 身 分 小 結 同 志 伴 侶 的 家 庭 生 活, 包 含 了 情 感 的 投 入 家 務 分 配 財 務 支 出 等 等, 只 是 在 欠 缺 法 定 的 實 質 關 係, 沒 有 辦 法 享 有 異 性 戀 婚 姻 獨 有 的 權 利 買 房 子 是 人 民 的 權 利, 繼 承 權 利 則 是 保 障 親 屬 ; 女 同 志 伴 侶 買 了 房 子 之 後, 只 能 用 持 分 的 方 式 來 確 保 自 己 與 伴 侶 對 房 子 的 權 利 或 者 是 登 記 債 權 人, 利 用 償 還 債 務 名 義 讓 伴 侶 可 以 合 法 繼 承 屋 權 ; 又 或 者 是 向 雙 親 公 開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讓 伴 侶 也 能 名 正 言 順 的 成 為 自 己 財 務 繼 承 人 這 些 情 況 是 在 親 密 關 係 穩 定 的 情 形 下, 當 有 一 方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時,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能 給 對 方 保 障, 並 且 不 會 遭 遇 到 親 屬 刁 難 在 面 臨 親 密 關 係 結 束 的 想 像 時, 受 訪 伴 侶 有 選 擇 不 追 究 付 出 的 財 務 ; 也 有 擔 心 金 錢 無 法 切 割, 而 在 一 開 始 就 訂 定 財 物 屋 權 的 分 配 ; 或 者 是 一 切 就 遵 循 法 律 的 規 定 女 同 志 伴 侶 她 們 是 有 實 際 的 親 密 關 係 家 庭 生 活, 與 法 定 異 性 戀 婚 姻 的 生 活 無 異, 卻 只 能 用 沒 有 考 量 兩 人 情 感 成 份 適 用 於 一 般 大 眾 的 條 文 規 章 來 確 保 伴 侶 與 自 己 的 權 利 68

77 第 三 節 保 險 與 醫 療 保 險 可 分 成 兩 大 類, 一 是 從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國 家 應 辦 理 之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項 目, 以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之 中 分 類 項 目 觀 之, 社 會 福 利 包 含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國 民 就 業 及 醫 療 保 健 等 5 項 ( 蔡 明 砡,2005) 人 民 的 社 會 保 險, 對 象 包 含 了 農 民 漁 民 勞 工 軍 人 公 教 人 員 等 等 保 險 的 內 容 為 基 本 人 民 需 求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懷 孕 撫 養 小 孩 身 體 的 傷 病 發 生 意 外 導 致 肢 體 殘 廢 退 休 後 老 年 生 活 的 安 養, 以 及 死 亡 給 付 ; 另 一 個 則 是 私 人 企 業 開 發 的 保 險 商 品, 目 的 是 為 了 因 應 人 民 在 國 家 基 本 保 障 之 外, 想 要 獲 得 更 多 更 周 全 的 人 身 保 障 國 家 為 了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活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因 此 每 種 職 業 都 有 相 對 應 的 社 會 保 險 當 有 穩 定 的 金 錢 收 入, 才 能 在 支 付 生 活 開 銷 之 餘, 還 有 多 餘 的 經 濟 能 力 來 滿 足 其 他 的 需 求, 像 是 購 買 私 人 企 業 提 供 的 保 險 而 訪 談 的 受 訪 伴 侶 們, 有 三 對 是 一 人 兩 對 是 兩 人 都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足 以 負 擔 起 經 濟 支 出 保 險 不 是 一 個 強 迫 性 或 是 絕 對 必 須 存 在 因 素, 每 個 人 都 能 考 量 自 身 的 狀 況, 選 擇 是 否 購 買 保 險 來 預 防 不 可 測 的 風 險, 包 含 天 災 人 禍 10 位 受 訪 對 象 大 多 皆 有 替 自 己 添 購 保 險, 其 中 由 於 娜 米 有 先 天 性 疾 病 並 且 在 五 年 之 內 有 住 院 過, 因 此 是 保 險 公 司 列 為 拒 保 的 對 象 ; 巧 芭 曾 經 罹 患 過 重 大 疾 病, 不 能 再 加 買 保 險, 同 樣 也 是 被 保 險 公 司 列 為 拒 保 的 對 象 其 餘 的 受 訪 者 除 了 工 作 的 公 司 有 替 她 們 加 保 保 險 或 是 原 先 雙 親 就 有 為 受 訪 者 投 保 保 險, 皆 有 為 自 己 額 外 再 加 購 保 險, 像 是 人 壽 險 醫 療 險 意 外 險 或 者 是 投 資 理 財 型 的 保 單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是 民 眾 最 基 本 的 一 個 社 會 福 利, 只 要 每 月 按 時 繳 納 健 保 費 用, 一 般 感 冒 或 是 罹 患 某 些 重 大 疾 病 時, 政 府 都 會 替 國 民 ( 無 論 是 同 性 戀 者 或 是 異 性 戀 者 ) 負 擔 絕 大 部 分 的 醫 療 費 用 不 過, 醫 療 涵 蓋 的 範 圍 很 廣, 包 含 了 像 是 懷 孕 期 間 的 產 檢 產 後 的 照 料 身 體 不 適 時 到 醫 院 看 診 老 年 須 要 看 護 照 顧 發 生 急 救 狀 況 時 的 需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病 房 中 的 探 視 權 等 等 與 私 人 保 險 截 然 不 同 的 是, 69

78 這 項 議 題 每 個 人 都 必 須 面 對 研 究 者 把 非 必 要 性 的 保 險 與 必 要 性 的 醫 療 問 題 擺 在 同 一 節 內 做 討 論,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對 這 兩 項 問 題 有 何 想 法 與 認 知 一 非 必 要 的 私 人 保 險 1. 購 買 保 險 是 為 了 彼 此 璐 菲 很 早 就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到 外 縣 市 工 作, 依 照 她 自 己 的 說 法 是 逃 離 家 庭 她 有 嘗 試 來 抓 我 一 次, 可 是 就 是, 因 為 我 都 死 都 不 回 去, 所 以 她 也 沒 辦 法 ( 璐 菲 -140) 璐 菲 離 開 家 之 後, 她 的 母 親 雖 然 嘗 試 與 女 兒 溝 通 希 望 她 能 夠 搬 回 家 裡, 然 而 璐 菲 的 個 性 比 較 強 硬, 說 什 麼 就 是 不 願 意 再 回 去 原 生 家 庭 因 此 在 擔 心 自 己 女 兒 孤 身 在 外 可 能 會 遭 遇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璐 菲 的 母 親 就 替 她 添 購 了 不 少 身 故 才 會 理 賠 的 意 外 保 險 後 來 璐 菲 與 鐲 珞 交 往 穩 定 後, 璐 菲 就 將 之 前 母 親 替 她 購 買 的 保 險 產 品 做 一 些 變 更, 增 加 醫 療 保 險 鐲 珞 工 作 的 公 司 有 替 員 工 投 保, 同 時 也 告 知 員 工 可 以 將 自 己 的 親 屬 也 加 入 投 保 名 單 中, 因 此 鐲 珞 也 替 自 己 的 雙 親 買 保 險 就 像 是 那 種 外 面 買 保 險 那 樣 子, 不 過 那 個 是 公 司 出 的, 那 也 可 以 自 己 選 擇 額 外 加 保 的 費 用, 那 像 我 還 有 加 選 我 父 母 親 的 醫 療 住 院, 還 有 癌 症 額 外 補 貼 是 專 指 親 人 嗎? 還 是 妳 可 以 給 伴 侶 沒 有 辦 法 保, 保 險 幾 乎 都 這 樣 子 吧, 妳 幹 麻 去 保 一 個 陌 生 人 這 個 在 保 險 上 是 很 可 疑 的 ( 鐲 珞 -010~020) 鐲 珞 和 璐 菲 認 識 同 樣 是 女 同 志 身 分 的 保 險 人 員, 她 們 詳 細 詢 問 同 志 友 人 該 以 何 種 型 式 的 投 保 方 式 才 能 保 障 對 方 之 後, 兩 人 都 買 了 一 份 投 資 型 的 保 單, 在 受 益 人 方 面 兩 人 皆 填 寫 自 己 的 兄 弟 姊 妹 以 及 對 方 的 名 字 我 們 簽 投 資 型 保 單, 所 以 理 賠 是 288 萬, 給 對 方 的 上 限 是 200 萬, 剩 下 的 88 萬 就 一 定 要 給 直 系 親 屬 我 是 給 我 弟, 鐲 珞 是 給 她 妹 但 是 我 弟 跟 她 妹 都 知 道 我 們 的 關 係, 所 以 還 是 會 幫 忙 這 是 你 們 在 簽 的 時 候, 70

79 受 益 人 就 寫 對 方 了 嗎? 不 行, 要 隔 一 年, 我 們 已 經 隔 一 年 了 阿, 所 以 最 近 才 剛 辦 好 不 過 改 了 保 險 公 司 也 會 知 道 不 是 嗎? 當 然 會 阿, 還 要 簽 切 結 書 呢 ( 璐 菲 -002~006) 在 保 險 法 裡 面 沒 有 規 定 受 益 人 一 定 要 為 親 屬 關 係, 然 而 保 險 公 司 為 了 規 避 道 17 德 風 險, 對 於 非 親 屬 關 係 的 受 益 人 都 會 要 求 要 保 人 要 提 出 證 明 同 志 伴 侶 想 要 為 對 方 投 保 的 時 候, 即 便 保 險 人 員 將 簽 署 好 的 文 件 送 回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的 審 查 人 員 一 樣 能 夠 決 定 是 否 要 將 此 保 單 審 核 通 過 因 此 當 保 險 公 司 遇 到 非 親 屬 關 係 的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受 益 人 時, 會 要 求 一 定 要 簽 具 切 結 書, 內 容 要 說 明 兩 人 的 關 係, 以 保 障 保 險 公 司 的 權 利 保 險 公 司 同 意 保 單 生 效 之 後, 有 兩 年 的 時 間 可 以 重 複 審 核 檢 閱 調 查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與 受 益 人 的 關 係, 兩 年 內 保 險 公 司 可 以 決 定 是 否 要 中 止 這 份 保 險 合 約 相 較 於 有 親 屬 關 係, 或 者 是 即 將 結 為 夫 妻 而 名 義 上 還 是 未 婚 夫 妻 的 異 性 伴 侶, 同 志 伴 侶 因 為 社 會 無 法 給 予 合 法 的 位 置, 即 使 保 險 公 司 知 道 同 志 或 是 同 性 伴 侶 的 觀 念, 仍 無 法 避 免 給 予 公 平 的 審 核 所 以 我 們 幹 嘛 找 異 性 戀 的 保 險 員 阿 ( 璐 菲 -016) 璐 菲 認 為 異 性 戀 保 險 人 員 無 法 深 刻 了 解 同 志 伴 侶 的 處 境 又 或 擔 心 遭 受 不 友 善 的 言 詞, 更 深 一 層 來 說 因 為 同 樣 為 同 志 的 身 分, 才 更 能 體 會 同 志 的 需 求, 璐 菲 與 鐲 珞 選 擇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的 同 志 友 人 來 進 行 投 保 的 動 作 璐 菲 提 及 到 她 認 識 的 同 志 伴 侶 中, 由 於 保 險 公 司 對 於 非 親 屬 關 係 之 審 核 嚴 苛, 為 了 完 全 保 障 對 方, 採 取 的 變 相 方 法 是 以 伴 侶 的 名 義 為 要 保 人 同 時 也 是 受 益 人, 而 保 險 費 用 的 金 額 則 是 自 己 繳 納 以 這 個 方 法 既 不 用 擔 心 保 險 公 司 的 審 核 問 題, 或 者 是 涉 及 簽 屬 切 結 書 證 明 兩 人 親 密 關 係 而 導 致 另 一 種 被 強 迫 的 出 櫃 現 象 17 只 有 在 保 險 法 第 64 條 中 有 說 明 要 保 人 必 須 不 能 隱 匿 保 險 人 的 身 分 第 64 條 : 訂 立 契 約 時, 要 保 人 對 於 保 險 人 之 書 面 詢 問, 應 據 實 說 明 要 保 人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之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保 險 人 對 於 危 險 之 估 計 者, 保 險 人 得 解 除 契 約 ; 其 危 險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要 保 人 證 明 危 險 之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之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保 險 人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即 有 可 以 解 除 之 原 因, 亦 不 得 解 除 契 約 71

80 2. 我 買 的 保 險, 保 障 有 妳 其 他 四 對 受 訪 者 當 中, 屏 除 娜 米 巧 芭 因 為 自 身 的 疾 病 無 法 再 購 買 私 人 保 險, 只 要 是 自 己 有 經 濟 能 力 能 替 自 己 買 保 險 的 受 訪 者, 其 受 益 人 皆 會 填 寫 兄 弟 姊 妹 同 時 也 跟 兄 弟 姊 妹 告 知 自 己 是 同 志 的 身 分 以 及 有 交 往 中 的 伴 侶, 並 且 會 交 代 兄 弟 姊 妹 如 果 自 己 發 生 意 外 身 亡 的 時 候, 要 將 一 部 份 的 理 賠 金 額 交 給 自 己 的 伴 侶 受 益 人 是 我 妹, 最 公 平, 不 是 我 爸 媽 也 不 是 她 是 我 妹, 可 是 我 覺 得 因 為 我 妹 我 比 較 信 任 我 妹 說, 到 時 候 我 會 跟 我 妹 講, 講 說 是 保 險 費 要 分 成 四 等 分 嘛, 就 四 個 一 人 一 份, 很 公 平 ( 巫 鎖 璞 -728) 巫 鎖 璞 向 妹 妹 出 櫃, 並 介 紹 巧 芭 與 妹 妹 互 相 認 識, 主 要 目 的 是 希 望 能 藉 由 這 個 動 作 來 保 障 伴 侶, 假 如 自 己 真 的 發 生 意 外 身 亡 時, 還 能 留 給 伴 侶 經 濟 上 短 暫 的 保 障 由 於 巫 鎖 璞 沒 有 跟 父 母 出 櫃, 在 無 法 預 期 雙 親 的 反 應 之 下, 她 信 任 妹 妹 會 站 在 公 平 的 立 場 來 處 理 保 險 理 賠 金 額 同 樣 的 情 況 也 能 在 薇 薇 安 跟 布 蘿 珂 的 身 上 發 現, 名 義 上 將 受 益 人 填 寫 自 己 的 親 屬, 是 為 了 符 合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定, 事 實 上 交 代 兄 弟 姊 妹, 假 若 有 一 天 自 己 發 生 意 外 身 亡 時, 要 將 理 賠 金 額 交 給 自 己 的 伴 侶 布 蘿 珂 提 到, 她 的 保 險 受 益 人 第 一 順 位 是 自 己 的 手 足, 第 二 位 就 是 伴 侶 薇 薇 安 像 我 是 寫 我 妹 啦, 主 要 也 是 萬 一 將 來 是 可 能 怎 麼 樣 了 的 話, 其 實 就 是 我 跟 我 妹 有 協 調 好 的, 就 是 一 半 會 給 她 所 以 到 時 候 真 的 有 什 麼 意 外, 就 是 有 跟 妹 妹 講 好 一 半 的 錢 會 給 她 這 樣 子 嗯, 我 是 說 一 半, 我 妹 是 說 可 以 全 部 啦, 對 啊, 就 我 妹 她 還 蠻 怎 麼 講 應 該 是 說 不 屬 於 我 們 的 錢 他 們 不 會 要 ( 薇 薇 安 布 蘿 珂 -181~183) 顧 慮 雙 親 對 自 己 同 志 身 分 的 不 諒 解 出 櫃 可 能 會 引 發 更 大 的 家 庭 問 題, 這 些 因 素 使 得 受 訪 者 不 願 跟 雙 親 談 到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轉 而 向 兄 弟 姊 妹 尋 求 支 持 這 幾 位 跟 手 足 出 櫃 的 受 訪 對 象, 她 們 的 兄 弟 姊 妹 對 於 同 志 議 題 並 沒 有 排 斥, 同 時 也 表 示 會 依 照 受 訪 者 的 提 議, 將 理 賠 金 額 交 給 伴 侶 72

81 法 蘭 奇 跟 羅 璸 對 於 保 險 受 益 人 的 想 法 是 家 裡 還 有 長 輩, 像 是 雙 親 以 及 祖 父 母 輩, 即 使 現 在 有 穩 定 的 伴 侶, 也 暫 時 不 會 想 要 將 受 益 人 的 部 分 改 成 自 己 的 另 一 伴 至 於 跟 兄 弟 姊 妹 提 及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以 防 當 自 己 不 幸 身 亡 可 留 一 部 份 理 賠 金 給 對 方 的 想 法, 兩 人 也 認 為 短 時 間 之 內 不 會 去 做 這 個 動 作 應 該 說 我 這 個 年 紀 就 算 我 走 了 她 以 後 還 是 會 找 別 人 啊, 因 為 她 也 還 這 麼 年 輕 對 不 對 ( 羅 璸 : 笑 ) 所 以 沒 有 啦, 應 該 假 設 說 這 個 年 紀 另 外 一 半 走 了, 她 自 己 還 要 打 拼 沒 問 題, 但 是 妳 的 長 輩 養 了 妳 這 麼 久, 他 可 能 有 一 些 負 擔 妳 要 幫 他 去 做 解 決 ( 法 蘭 奇 -313) 法 蘭 奇 認 為 以 現 在 她 們 兩 個 都 還 是 青 壯 年 且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階 段, 即 便 自 己 發 生 意 外 身 亡, 雖 然 對 活 著 的 伴 侶 而 言 是 生 離 死 別 的 痛 苦, 不 過 伴 侶 還 是 可 以 靠 自 己 的 努 力 繼 續 過 生 活 反 倒 是 撫 養 自 己 成 長 的 雙 親, 在 心 理 上 承 受 喪 親 的 傷 痛, 同 時 也 考 量 家 中 經 濟, 因 此 會 將 保 險 理 賠 金 額 留 給 原 生 家 庭 兩 人 也 強 調 這 並 非 不 想 給 對 方 保 障, 首 先 要 等 到 等 家 中 長 輩 都 往 生 之 後, 才 可 能 做 變 更 受 益 人 的 程 序 ; 另 外 一 個 無 法 做 變 更 的 因 素, 是 羅 璸 的 母 親 本 身 就 為 保 險 人 員, 羅 璸 的 任 何 保 單 想 要 異 動 都 須 經 過 母 親 同 意 此 外 法 蘭 奇 身 為 保 險 業 務 員, 也 清 楚 公 司 的 作 業 流 程, 明 白 當 前 受 益 人 的 更 改 規 定 她 認 為 現 行 考 量 除 了 家 中 長 輩 之 外 就 是 審 核 上 的 困 難, 但 也 抱 持 著 希 望 當 保 險 公 司 對 同 志 伴 侶 釋 出 更 多 善 意 以 及 社 會 對 同 志 伴 侶 有 明 文 規 定 保 障 就 會 去 做 變 更 的 動 作 法 蘭 奇 認 為 變 更 受 益 人 的 另 一 種 含 義, 就 是 知 道 也 沒 有 其 他 人 會 去 照 顧 對 方, 而 是 自 己 要 照 顧 一 輩 子 ; 羅 璸 則 是 覺 得 變 更 受 益 人 就 代 表 將 對 方 視 為 除 了 雙 親 以 外, 自 己 最 親 近 的 人, 關 係 就 像 是 夫 妻 兩 人 將 願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的 動 作 這 個 動 作, 當 成 就 是 在 情 感 上 彼 此 互 相 承 諾, 也 願 意 維 持 承 諾 謝 文 宜, 曾 秀 雲 (2009) 提 到 女 同 志 在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上, 重 視 情 感 層 面 的 需 求, 強 調 伴 侶 間 的 黏 膩 互 許 承 諾, 認 為 只 有 對 方 能 讓 兩 人 的 關 係 更 加 完 善, 而 彼 此 的 情 感 也 才 能 繼 續 維 持 相 較 於 其 他 受 訪 伴 侶 有 為 自 己 購 買 保 險 來 預 防 風 險 的 預 期 心 理, 娜 米 與 珊 緻 對 於 買 保 險 這 件 事 情 是 秉 持 另 一 番 見 解 73

82 那 ( 保 險 ) 醫 療 險 的 部 份, 我 們 兩 個 其 實 有 討 論 過, 因 為 身 邊 的 人 阿 姨 啊 或 是 一 些 朋 友 他 們 有 在 做 保 險 的, 那 他 們 會 跟 你 說 那 你 其 實 需 要 一 個 醫 療 險 那 事 實 上 ( 與 娜 米 ) 討 論 的 結 果 就 是 在 現 階 段 是 不 會 有 這 個 方 面 的 對 於 這 樣 一 個 投 資 我 們 就 是 篤 定 說 自 己 不 會 生 大 病 那 如 果 哪 一 天 生 大 病 的 話, 沒 關 係 啊, 反 正 我 們 有 健 保, 關 於 重 大 疾 病 的 話, 健 保 都 還 是 有 給 付 ( 珊 緻 -410~418) 除 了 勞 工 保 險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以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等 這 些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購 買 私 人 保 險 這 個 概 念 也 普 遍 植 入 大 眾 的 想 法 由 於 不 是 每 一 個 人 都 能 像 珊 緻 與 娜 米 一 樣 擁 有 樂 觀 的 心 理, 認 定 自 己 只 要 有 最 基 本 的 保 障 即 可, 於 是 在 經 濟 有 餘 力 就 想 為 自 己 添 購 一 份 額 外 的 保 障 政 府 規 定 保 險 法, 保 險 公 司 依 照 法 令 執 行, 同 志 伴 侶 面 臨 的 問 題 是 以 自 身 名 義 購 買 保 險, 而 受 益 人 欲 填 寫 自 己 伴 侶 時, 遭 遇 保 險 公 司 的 合 理 質 疑 又 或 者 是 必 須 簽 下 切 結 書 以 表 示 自 己 無 加 害 對 方 之 意 如 果 同 志 伴 侶 想 避 免 保 險 公 司 審 核 不 通 過, 則 需 填 寫 自 己 的 親 屬, 然 後 對 家 人 坦 承 自 己 是 同 志 以 及 有 交 往 中 的 伴 侶, 只 是 這 又 會 面 臨 家 人 對 同 志 身 分 的 看 法 保 險 這 項 產 品 是 否 要 添 購, 是 出 自 於 個 人 意 願, 然 而 這 個 看 似 自 由 意 志 的 決 定 對 同 志 而 言, 卻 是 一 個 非 自 由 意 志 二 醫 療 選 擇 的 決 定 權 1. 伴 侶, 沒 有 決 定 權 巧 芭 與 巫 鎖 璞 交 往 兩 年 之 後, 一 次 偶 然 的 情 況 下 巧 芭 發 現 自 己 罹 患 乳 癌, 由 於 病 情 還 不 至 於 到 政 府 能 提 供 補 助 化 療 的 階 段, 因 此 在 治 療 癌 症 階 段 中 的 化 療, 都 必 須 自 費 這 對 巧 芭 與 巫 鎖 璞 兩 位 剛 出 社 會 工 作 沒 多 久 的 人 來 說, 癌 症 治 療 的 費 用 是 一 筆 很 龐 大 的 數 目, 雖 然 巧 芭 早 期 投 保 的 醫 療 險 有 支 付 理 賠 金 額, 不 過 還 是 無 法 應 付 整 個 治 療 流 程 中 所 需 的 高 額 款 項 所 幸 巧 芭 參 與 醫 院 提 供 的 醫 療 實 驗 計 畫, 免 去 了 標 靶 治 療 的 費 用, 只 是 必 須 承 擔 醫 療 風 險 74

83 兩 人 一 起 面 對 化 療 的 過 程 中, 巧 芭 認 為 伴 侶 對 醫 療 制 度 的 體 驗 比 自 己 還 要 深 刻, 她 提 到 : 所 以 那 時 候 第 一 次 檢 查 完, 可 能 醫 生 護 士 他 們 大 概 知 道 是 怎 麼 情 況, 可 是 怕 病 人 會 亂 想, 因 為 報 告 還 要 等 一 個 禮 拜 所 以 他 們 就 說 妳 下 次 一 定 要 跟 家 屬 一 起 過 來, 朋 友 不 行, 那 她 就 被 排 除 在 外, 她 那 時 候 感 觸 就 很 深 她 就 覺 得 為 什 麼 她 就 覺 得 明 明 就 是 已 經 根 本 就 是 夫 妻 的 關 係, 但 是 她 卻 沒 有 那 個 權 力 去 幫 我 決 定 一 些 事 情, 那 像 進 手 術 室 要 簽 很 多 的 同 意 書 也 都 是 我 姊 要 幫 我 幫 我 簽, 那 她 只 能 在 她 有 到, 但 她 只 能 在 旁 邊, 就 是 看 著 ( 巧 芭 ) 18 根 據 醫 療 法 規 定, 醫 療 人 員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是 關 係 人 等, 說 明 病 情, 如 要 進 行 手 術, 也 要 有 病 人 的 家 屬 ( 配 偶 親 屬 法 定 代 理 人 等 ) 來 簽 屬 巫 鎖 璞 對 於 當 初 的 情 況, 也 有 很 深 的 感 觸 : 就 有 一 種 無 力 感 啊, 這 比 較 有 一 種 無 力 感 吧 因 為 就 是 那 這 樣 感 覺 好 像 是 如 果 她 的 家 人 不 在 她 的 身 邊, 那 就 沒 辦 法 幫 她 決 定 一 些 事 情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說, 如 果 說 這 樣 子 的 話,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跟 家 人 住 近 一 點, 如 果 哪 一 天 真 的 出 事 了 的 話 才 能 馬 上 做 一 個 決 定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還 蠻 無 力 的 啦, 感 覺 有 點 蠻 難 過 的, 就 妳 只 能 眼 睜 睜 的 看 她 這 樣 子, 沒 沒 辦 法 做 任 何 的 事 情, 妳 只 能 等 待, 可 是 通 常 那 個 時 候 等 待 是 最 痛 苦 的 而 且 我 覺 得 這 種 事 還 好, 就 是 它 是 慢 性 的 妳 只 是 等 開 刀, 所 以 她 是 可 以 等 的, 我 在 想 說 如 果 哪 一 天 真 的 是 出 了 那 種 車 禍, 已 經 是 要 很 緊 急 了 很 緊 急 了, 那 怎 麼 辦 ( 巫 鎖 璞 -635) 巫 鎖 璞 覺 得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就 如 同 夫 妻 一 般, 只 是 無 法 計 量 的 情 感 在 面 對 法 18 第 63 條 :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手 術,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說 明 手 術 原 因 手 術 成 功 率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併 發 症 及 危 險, 並 經 其 同 意, 簽 具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始 得 為 之 但 情 況 緊 急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同 意 書 之 簽 具, 病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或 無 法 親 自 簽 具 者, 得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簽 具 第 一 項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81 條 : 醫 療 機 構 診 治 病 人 時,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告 知 其 病 情 治 療 方 針 處 置 用 藥 預 後 情 形 及 可 能 之 不 良 反 應 75

84 律 上 的 醫 療 規 定 時, 就 顯 得 微 不 足 道 縱 使 兩 人 已 經 認 定 彼 此 為 照 顧 對 方 的 伴 侶, 在 法 律 上 依 舊 沒 有 任 何 的 憑 證 可 以 讓 她 們 在 面 對 醫 療 時 提 出 強 而 有 力 的 證 明, 無 須 自 身 的 親 屬 來 到 現 場 聽 取 報 告 或 是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即 便 醫 療 人 員 或 許 隱 約 猜 出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然 而 為 了 保 護 醫 院 以 及 避 免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風 險, 再 加 上 社 會 沒 有 給 同 志 伴 侶 任 何 有 法 律 效 益 的 名 稱, 醫 護 人 員 仍 就 依 照 現 行 規 定 必 須 有 親 屬 陪 同 或 是 簽 署 文 件, 這 對 同 志 伴 侶 無 疑 是 一 個 衝 突 與 無 奈 另 外 對 於 巫 鎖 璞 提 出 如 果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而 家 人 無 法 及 時 趕 到 醫 院 的 問 題, 其 實 醫 療 法 有 規 定 患 者 若 是 情 況 緊 急 需 要 進 行 侵 入 性 的 治 療 或 是 進 入 開 刀 房, 是 不 需 要 等 到 親 屬 到 達 醫 院 就 可 以 進 行 2. 妳 是 我 的 代 理 人 娜 米 患 有 白 血 病, 因 此 無 法 購 買 私 人 保 險 我 的 狀 況 是 拒 保 所 以 我 對 保 險 的, 應 該 說 是 印 象 不 好 而 且 那 些 推 銷 保 險 的 業 務 員 吧, 他 就 會 跟 妳 講 沒 關 係, 妳 就 是 不 要 講 就 好 可 是 之 後 事 實 上 是 拿 不 到 理 賠,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的 印 象 妳 不 講 事 後 被 發 現 就 是 沒 有 理 賠 啊, 因 為 妳 有 重 大 疾 病, 重 大 疾 病 他 會 審 核 妳 好 了 沒, 就 是 五 年 之 內, 有 些 是 七 年, 就 是 不 能 住 院 過 那 我 五 年 之 內 還 是 有 住 院 的 紀 錄, 大 約 就 是 一 兩 個 禮 拜, 那 一 樣 是 免 疫 系 統 的 疾 病, 那 這 樣 就 是 不 行 的 ( 娜 米 -812~814) 娜 米 知 道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並 不 能 購 買 保 險, 她 比 較 強 調 是 躺 在 病 床 上 時, 有 無 伴 侶 在 身 邊 陪 伴 她 提 到 自 己 以 前 經 常 出 入 醫 院, 很 了 解 躺 在 病 床 上 孤 單 的 感 覺, 不 能 投 保 保 險 沒 有 理 賠 金 額 看 似 不 公 平, 實 際 上 也 是 保 險 公 司 為 了 保 障 自 己 企 業 的 方 式 其 實 說 真 的 我 們 在 那 個 就 是 整 個 相 處 的 過 程 中, 因 為 其 實 我 們 都 出 櫃 了 嘛, 所 以 沒 有 感 覺 到 太 多 女 同 性 戀 會 損 失 的 權 利 什 麼 的 但 是 唯 一 就 像 我 剛 才 講 到 的, 就 是 我 真 的 很 不 想 要 發 生 一 件 事, 就 是 有 一 天 妳 住 76

85 進 加 護 病 房 的 時 候, 我 在 外 面 我 進 不 去 這 個 就 是 有 的 時 候 妳 同 志 上 面 會 出 現 的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即 便 妳 跟 她 講 說, 我 是 女 朋 友, 但 是 如 果 妳 的 家 人 就 是 不 讓 妳 進 去, 那 還 是 沒 什 麼 好 說 的, 就 是 就 不 行 啊 這 個 我 覺 得 所 以 我 們 在 考 量 就 是 要 簽 那 個 啊 就 是 會 請 律 師 擬 那 個 緊 急 救 護 的 委 託 人 就 是 他 他 可 以 委 託 我 在 他 比 如 說 失 去 意 識 的 這 些 時 候, 然 後 還 包 含 去 加 護 病 房 的 這 些 時 候, 我 就 是 他 的 唯 一 代 理 人 ( 珊 緻 : 就 醫 療 代 理 人, 醫 療 上 的 ) 因 為 是 他 的 自 由 意 志 啊, 他 是 成 年 人, 他 的 自 由 意 志 要 送 到 法 院 去 作 一 個 公 證 的 動 作, 證 明 這 合 約 是 有 效 力 的 ( 娜 米 珊 緻 -441~463) 可 能 是 因 為 我 以 前 的 第 一 任 伴, 就 是 他 去 世 了, 可 是 我 不 知 道, 就 很 簡 單 因 為 妳 不 是 她 的 什 麼 人 嘛, 他 並 不 會 通 知 你 嘛 那 她 的 家 人 也 不 知 道, 而 且 她 的 家 人 也 是 那 種 徹 底 反 對 她 當 同 性 戀 的 那 種 所 以 是 那 種 後 來 她 出 殯 去 靈 堂 看 的 時 候, 我 是 站 在 很 遠 很 遠 的 地 方 看, 因 為 不 能 進 去, 連 進 去 都 進 不 去 ( 娜 米 -962) 由 於 娜 米 曾 經 歷 過 第 一 任 伴 侶 死 亡,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在 醫 療 上 沒 有 探 視 權 疾 病 告 知 權, 更 是 特 別 在 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網 站 以 及 安 寧 照 顧 基 金 會 網 站 上 都 可 下 載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 參 見 附 錄 六 ), 根 據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五 條 : 二 十 歲 以 上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得 預 立 意 願 書 前 項 意 願 書, 意 願 人 得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委 任 意 旨, 於 其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時,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19 是 當 末 期 病 人 無 意 識 並 且 生 命 危 急 時, 此 代 理 人 可 以 替 病 人 簽 署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或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娜 米 與 珊 緻 從 同 志 社 群 網 路 上 得 知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訊 息, 然 而 對 於 代 理 人 19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三 條, 末 期 病 人 : 指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不 可 治 癒, 且 有 醫 學 上 之 證 據 近 期 內 病 程 進 行 至 死 亡 已 不 可 避 免 者 77

86 只 能 簽 署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或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的 選 擇 感 到 不 滿 意 她 們 希 望 可 以 涵 蓋 更 多 的 層 面, 像 是 進 到 加 護 病 房 探 視 對 方 或 是 在 緊 急 狀 況 需 家 屬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時 也 可 以 代 理 她 們 以 目 前 社 會 合 法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醫 療 相 關 的 問 題, 同 志 伴 侶 僅 能 以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身 分 來 簽 署 相 關 文 件, 但 也 看 到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對 同 志 伴 侶 的 保 障 依 舊 不 夠, 因 此 想 要 再 做 補 強 的 動 作, 讓 自 己 的 伴 侶 可 以 在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下 得 到 最 大 的 保 障 相 較 於 珊 緻 跟 巫 鎖 璞 對 於 醫 療 規 定 的 態 度, 鐲 珞 則 是 提 出 不 一 樣 的 看 法 在 問 到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問 題 時, 她 反 而 對 研 究 者 提 出 一 個 疑 問 : 伴 侶 難 道 不 是 家 人 嗎? 鐲 珞 認 為 不 管 是 原 生 家 庭 的 雙 親 或 者 是 自 己 的 伴 侶, 在 她 的 觀 念 裡 都 是 一 樣, 因 為 她 認 定 自 己 的 伴 侶 就 是 家 人, 所 以 無 須 分 別 也 不 用 刻 意 一 定 要 委 託 伴 侶 她 認 為 發 生 緊 急 醫 療 狀 況 時, 由 於 父 母 居 住 在 同 一 城 市, 可 以 很 快 就 抵 達 醫 院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就 算 一 時 之 間 趕 不 到 醫 院, 利 用 傳 真 或 是 電 話 的 方 式 也 是 能 夠 傳 達 訊 息, 無 須 刻 意 去 簽 署 或 是 指 定 伴 侶 為 自 己 的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此 情 況 也 在 法 蘭 奇 的 例 子 中 可 以 發 現, 法 蘭 奇 從 大 學 時 期 就 到 外 地 念 書, 一 直 到 後 來 工 作 也 都 是 居 住 在 外 縣 市, 對 於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想 法 雖 表 認 同, 但 實 際 情 況 卻 不 會 請 伴 侶 代 理 她 認 為 雖 然 身 處 外 縣 市, 不 過 現 在 交 通 非 常 便 利, 甚 至 在 高 鐵 開 始 營 運 之 後 全 台 的 距 離 瞬 間 拉 近 很 多, 所 以 無 須 做 這 個 動 作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家 中 都 還 有 長 輩, 不 會 有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找 不 到 親 屬 的 狀 況 ;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她 認 為 未 來 法 律 有 可 能 會 慢 慢 走 向 保 障 同 志 伴 侶 這 塊, 因 此 就 算 現 階 段 簽 署 了 委 任 同 意 書 往 後 也 會 有 變 動 藉 由 鐲 珞 反 問 研 究 者 難 到 伴 侶 就 不 是 家 人 的 這 個 問 題, 讓 研 究 者 認 真 思 考 在 問 同 志 伴 侶 是 否 會 委 任 另 一 伴 為 醫 療 代 理 人 時, 早 就 已 經 預 設 立 場 認 為 依 伴 侶 間 黏 膩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面 對 毫 無 保 障 的 福 利 制 度 下, 當 出 現 有 合 法 但 範 圍 涵 蓋 不 足 的 方 式 時 應 該 都 會 同 意 另 一 個 值 得 深 思 的 問 題 在 於 巫 鎖 璞 與 薇 薇 安 提 出, 雖 然 知 道 醫 療 代 理 人 只 能 簽 署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或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而 且 伴 侶 的 狀 況 是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醫 生 也 判 斷 無 法 再 能 治 癒 時, 但 她 78

87 們 質 疑, 一 旦 簽 署 就 等 於 放 棄 了 最 微 小 的 機 會 薇 薇 安 跟 布 蘿 珂 對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訊 息 也 表 贊 同, 卻 也 說 到 當 情 況 真 的 發 生 時 她 們 會 選 擇 不 放 棄, 即 使 最 後 的 結 果 一 樣 是 無 法 救 回 但 也 不 會 放 棄 一 絲 希 望 ; 又 或 是 救 回 變 成 傷 殘 人 士 她 們 也 樂 於 照 顧 彼 此 由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在 2011 年 策 劃 主 編 我 的 違 章 家 庭 28 個 多 元 成 家 故 事 一 書, 內 文 有 篇 男 同 志 寫 到 伴 侶 出 車 禍 時, 自 己 在 伴 侶 的 家 人 面 前 就 只 是 個 外 人, 無 法 提 供 照 顧, 必 須 等 到 伴 侶 的 家 人 離 開 後 自 己 才 能 展 露 擔 心 與 關 懷 2010 年 12 月 南 部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舉 辦 中 老 年 同 志 講 座, 分 享 自 身 經 驗 的 中 年 男 女 同 志 對 於 政 府 現 行 法 律 尚 無 給 予 同 志 伴 侶 保 障 的 現 象 感 到 憂 心 其 中 一 位 中 年 男 同 志 講 述 得 知 自 己 伴 侶 罹 患 病 症 時, 他 在 職 場 上 無 法 專 心 於 工 作, 面 對 內 心 的 慌 恐 不 安 與 壓 力 煎 熬, 也 無 法 跟 同 事 坦 承 自 己 正 面 臨 的 困 境 ; 工 作 環 境 雖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受 雇 者 因 結 婚 喪 事 生 病 或 是 其 他 正 當 理 請 假 時, 雇 主 應 予 以 同 意, 不 過 面 對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伴 侶, 他 卻 沒 辦 法 請 假 陪 同 去 醫 院 就 像 娜 米 提 到 的 觀 念,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因 為 沒 有 法 律 認 可 的 親 屬 身 分, 導 致 當 另 一 伴 在 醫 院 進 行 治 療 或 是 緊 急 手 術 時, 自 己 卻 無 能 為 力 小 結 國 家 賦 予 人 民 的 福 利 保 障, 應 該 是 平 等 每 位 人 民 都 能 受 惠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國 家 給 予 人 民 的 基 本 福 利 範 圍 之 外, 還 是 要 額 外 透 過 私 人 企 業 的 保 險 商 品 使 自 己 與 伴 侶 能 有 更 完 整 周 詳 的 保 障 受 訪 者 對 於 私 人 保 險 理 賠 金 的 分 配, 有 以 下 三 種 模 式 : 一 由 於 保 險 公 司 為 了 規 避 責 任, 要 求 非 親 屬 關 係 的 要 保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清 楚 說 明 兩 人 的 關 係, 這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無 疑 就 是 強 迫 出 櫃 因 此 受 訪 者 選 擇 同 樣 是 同 志 身 分 的 保 險 業 務 員, 以 求 身 分 不 會 曝 光, 更 重 要 的 是 同 志 業 務 員 能 更 加 了 解 同 志 伴 侶 的 需 求 二 沒 有 透 過 同 志 業 務 員 而 是 單 純 替 自 己 購 買 私 人 保 險 的 受 訪 者, 會 等 到 與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到 達 穩 定 階 段 時, 告 訴 自 己 的 手 足 ( 手 足 知 道 自 己 是 同 志 身 分 ) 保 險 理 賠 金 額 的 分 配 方 式 三 購 買 保 險 的 時 候, 第 一 79

88 順 位 受 益 人 是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家 人 ( 手 足 ), 第 二 順 位 就 是 自 己 的 伴 侶 同 時 也 會 跟 自 己 的 手 足 說 明 保 險 金 額 分 配 的 事 項 是 否 要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受 訪 者 持 三 種 看 法 一 贊 同, 並 且 會 互 相 預 立 對 方 為 自 己 的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同 時 認 為 此 項 保 障 並 不 周 全, 想 要 再 增 添 病 房 探 視 權 利 等 ; 二 伴 侶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親 人 都 是 家 人, 不 會 刻 意 要 預 立 伴 侶 為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 三 會 去 做 這 個 動 作, 但 是 真 的 面 臨 要 做 決 定 時 反 而 會 猶 豫 2010 年 5 月, 生 命 力 新 聞 有 一 篇 握 小 訣 竅, 同 志 伴 侶 有 保 障 的 文 章, 報 導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邀 請 多 位 專 家, 設 法 為 同 志 保 障 找 出 路 報 導 中, 律 師 與 醫 生 的 建 議 的 方 法, 都 是 在 不 違 法 的 情 況 下, 同 志 伴 侶 如 何 依 循 法 律 條 文 的 邊 緣 地 帶 來 保 障 伴 侶 與 自 己 而 這 些 在 社 會 邊 約 的 合 法 方 法, 與 研 究 者 2009 年 接 觸 到 受 訪 者, 她 們 的 應 對 方 式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異 報 紙 內 文 中, 律 師 指 出 雖 然 根 據 保 險 法 規 定, 保 險 受 益 人 並 非 一 定 要 是 法 定 親 屬 的 規 定 不 過 由 於 保 險 公 司 擔 心 道 德 上 的 風 險, 因 此 通 常 不 會 讓 親 屬 以 外 的 民 眾 成 為 保 險 人 的 受 益 人 唯 一 可 以 解 決 此 狀 況 的 方 式, 是 設 法 找 對 同 志 友 善 的 保 險 業 務 員 然 而, 律 師 也 提 到 即 使 同 志 伴 侶 能 指 定 彼 此 為 保 險 受 益 人, 一 旦 被 保 險 人 過 世 後 要 請 領 保 險 金 時, 則 會 遇 到 需 要 具 有 法 定 親 屬 關 係 人 才 能 請 領 死 亡 證 明 與 除 戶 證 明 書, 而 此 兩 張 證 明 也 是 與 保 險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的 關 鍵 假 若 同 志 伴 侶 間 的 親 密 關 係, 並 未 讓 彼 此 原 生 家 庭 的 親 屬 得 知, 那 同 志 伴 侶 想 拿 到 被 保 險 人 的 死 亡 證 明 以 及 除 戶 證 明 的 困 難 度 是 大 大 增 家 不 過 若 是 同 志 伴 侶 先 設 定 理 賠 金 額 的 比 例,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家 人 與 自 己 的 伴 侶 分 別 擁 有 不 同 比 例 的 理 賠 金 額, 由 親 屬 先 去 申 請 死 亡 及 除 戶 證 明 來 請 領 保 險 金, 保 險 公 司 收 到 通 知 後 就 會 主 動 發 出 兩 筆 理 賠 金, 而 同 志 伴 侶 也 可 藉 此 獲 得 理 賠 另 外, 許 多 同 志 伴 侶 都 有 共 同 的 擔 憂 : 假 如 有 一 天 自 己 失 去 意 識, 伴 侶 是 否 會 被 排 除 在 外, 只 能 眼 睜 睜 看 自 己 的 家 人 決 定 我 的 生 死, 而 無 法 表 達 任 何 意 見 醫 生 認 為, 為 了 要 避 免 這 種 情 況, 同 志 伴 侶 可 以 先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當 面 臨 重 大 疾 病 傷 殘, 伴 侶 便 可 代 自 己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或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意 願 書 不 過, 醫 生 也 提 醒, 由 於 民 眾 的 法 律 意 識 愈 來 愈 高 漲, 醫 院 為 避 免 醫 療 糾 紛, 80

89 在 緊 急 情 況 之 下, 儘 管 有 委 任 代 理 人, 通 常 還 是 會 設 法 連 絡 上 病 患 親 屬 再 加 上 同 志 伴 侶 與 對 方 家 人 經 常 存 在 某 種 程 度 的 緊 張 關 係, 即 使 病 患 早 已 簽 署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同 意 書, 醫 院 通 常 為 自 保 還 是 不 會 輕 易 放 棄 急 救 81

90 第 四 節 撫 養 以 及 中 老 年 規 劃 我 們 不 會 有 小 孩, 養 兒 也 不 見 得 防 老 所 以 當 我 看 見 父 母 年 老 所 面 臨 的 各 種 狀 況 也 發 現 這 個 社 會 對 老 人 並 不 友 善, 缺 乏 包 容 力 與 耐 性 我 就 會 思 考, 那 我 們 年 老 時 該 怎 麼 辦 爪 一 養 育 小 孩 的 想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第 一 條 指 出 :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法 條 中 明 確 規 定 對 象 為 不 孕 夫 妻, 摒 除 了 其 他 組 成 家 庭 的 可 能 性, 像 是 同 志 伴 侶, 以 及 不 願 步 入 婚 姻 卻 想 擁 有 小 孩 的 單 身 女 性 女 同 志 伴 侶 想 要 受 孕 獲 得 有 自 身 血 緣 關 係 的 小 孩, 其 方 法 除 了 尋 找 男 同 志 辦 理 結 婚 獲 得 合 法 的 身 分 進 行 人 工 受 孕, 或 者 是 與 熟 識 的 男 性 友 人 又 或 是 不 熟 識 但 彼 此 有 簽 署 協 議 的 男 同 志 / 男 性 等 取 得 精 子 進 行 人 工 或 是 自 行 注 射 來 達 到 受 孕 當 我 們 同 在 一 家 - 給 想 生 小 孩 的 女 同 志 一 書 中 提 到 的 親 身 例 子 中, 女 同 志 想 要 擁 有 孩 子 的 方 法, 有 人 是 自 己 努 力 工 作 存 錢, 然 後 去 施 行 人 工 受 孕 ; 也 有 與 男 同 志 假 結 婚 真 協 議 自 己 利 用 工 具 注 射 受 孕 等 懷 孕 期 間 要 躲 避 家 人 的 詢 問 生 產 之 後 對 外 ( 職 場 左 鄰 右 舍 ) 對 內 ( 家 人 ) 如 何 解 釋 孩 子 的 由 來 以 及 生 父 等 問 題, 皆 是 大 部 分 在 合 法 婚 姻 制 度 中 的 婦 女 所 沒 有 的 遭 遇 缺 少 法 定 婚 姻 認 可 的 女 同 志, 在 沒 有 原 生 家 庭 的 支 持, 或 是 欠 缺 經 濟 或 是 友 人 的 幫 忙 下, 以 及 社 會 觀 點 對 未 婚 生 子 的 女 性 的 檢 視, 想 要 養 育 小 孩 著 實 顯 得 困 難 民 法 第 1073 條 規 定, 收 養 者 之 年 齡, 應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二 十 歲 以 上 但 夫 妻 共 同 收 養 時, 夫 妻 之 一 方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二 十 歲 以 上, 而 他 方 僅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十 六 歲 以 上, 亦 得 收 養 夫 妻 之 一 方 收 養 他 方 之 子 女 時, 應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十 六 歲 以 上 20 這 是 一 位 經 由 璐 菲 介 紹 而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斜 線 文 字 是 她 對 於 研 究 者 提 出 的 受 訪 問 題 給 的 回 信 82

91 根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福 利 中 心 網 站 資 料 顯 示, 兒 童 收 養 的 流 程 為 下 表 所 顯 示 : 表 4-2 兒 童 收 養 流 程 表 (1) 收 養 人 電 話 申 請 登 錄 (2) 機 構 邀 請 收 養 人 參 加 說 明 會 (3) 收 養 人 參 與 準 備 團 體 (4) 會 談 訪 視 (5) 收 養 資 格 審 查 - 成 為 收 養 父 母 候 選 人 ( 未 通 過 審 查 者, 將 查 明 原 因, 再 送 審 ) (6) 媒 親 配 對 (7) 試 養 ( 實 際 照 顧 孩 子 ) 六 個 月 並 且 參 與 試 養 期 團 體 (8) 辦 理 法 院 收 養 聲 請 收 養 人 或 機 構 評 估 不 合 適 結 案 或 轉 介 (9) 可 參 與 收 養 人 自 助 團 體 機 構 訪 視 及 協 助 國 內 現 行 的 法 令 條 文 提 到 收 養 子 女 並 沒 有 限 制 要 夫 妻, 即 使 是 單 身 的 身 分 也 可 收 養 子 女, 法 院 會 評 估 想 要 收 養 子 女 之 民 眾 的 經 濟 能 力 2010 年,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資 訊 中 心 網 站 上, 有 幾 位 民 眾 提 問 單 身 收 養 子 女 的 問 題 時,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給 予 的 回 覆 是 : 台 灣 的 收 養 分 為 機 構 收 養 與 私 下 收 養, 機 構 辦 理 主 要 是 服 務 夫 妻, 如 果 身 分 為 單 身 人 士, 則 建 議 循 用 私 人 收 養 管 道 不 過 2012 年 5 月 31 日 起, 國 內 收 出 養 制 度 有 了 新 的 規 定, 新 法 中 規 定, 除 近 親 收 養 與 繼 親 收 養 外, 無 血 緣 關 係 收 養 必 須 透 過 政 府 許 可 之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或 財 團 法 人 辦 理, 因 此 以 往 的 私 下 收 養 已 不 存 在 另 外 有 一 篇 發 問 者 表 明 自 身 是 有 伴 侶 的 女 同 志, 但 同 志 即 使 有 伴 侶 在 目 前 台 灣 法 律 名 義 上 依 舊 是 屬 於 單 身, 因 此 想 要 了 解 收 養 子 女 的 可 能 性, 資 訊 中 心 的 回 覆 : 當 然, 我 們 尊 重 不 同 性 向 的 人, 也 相 信 您 能 提 供 給 孩 子 的 一 定 不 亞 於 一 般 的 家 庭 但 是 在 孩 子 的 成 長 過 程 中, 孩 子 需 要 去 面 對 83

92 的, 往 往 比 大 人 所 想 像 的 還 要 多, 例 如 最 基 本 的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親 職 角 色 的 分 別 如 何 與 異 性 互 動, 等 孩 子 就 學 後, 還 需 要 向 師 長 解 釋 同 儕 解 釋 自 己 家 庭 組 成 與 他 人 不 同, 可 能 需 要 承 受 他 人 的 異 樣 眼 光, 常 常 會 被 標 籤 化 或 是 以 有 色 眼 鏡 來 評 斷 孩 子 的 行 為 等,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不 希 望 孩 子 去 面 對 的 因 此, 我 們 相 當 感 佩 您 的 愛 心, 但 基 於 孩 子 成 長 利 益 考 量, 目 前 就 我 們 所 知 道 的 收 出 養 相 關 機 構, 可 能 至 今 仍 無 法 滿 足 您 的 期 望 21 研 究 者 詢 問 受 訪 伴 侶 是 否 想 要 有 小 孩 的 念 頭 時, 兩 個 人 之 中 一 定 會 有 一 個 人 很 喜 歡 小 孩 子, 而 另 外 一 位 則 是 不 喜 歡 小 孩 或 者 是 對 有 沒 有 小 孩 這 件 事 情 沒 有 意 見 當 然 這 只 是 研 究 者 遇 到 這 幾 位 受 訪 伴 侶 所 了 解 的 情 況, 無 法 推 及 到 所 有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研 究 者 也 強 調, 雖 然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家 庭 生 活 與 異 性 戀 法 定 婚 姻 模 式 有 一 部 分 的 相 同, 卻 不 代 表 每 一 個 女 同 志 都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無 論 小 孩 是 來 自 領 養 收 養 或 是 生 孕 巫 鎖 璞 很 喜 歡 小 孩, 也 希 望 能 有 小 孩, 但 是 在 提 到 領 養 或 是 生 育 的 問 題 時, 她 說 : 因 為 我 覺 得 因 為 在 台 灣 沒 辦 法 啊, 因 為 妳 要 站 在 孩 子 的 立 場 來 想 因 為 現 實 生 活 太 殘 酷 了, 對 孩 子 來 說 太 殘 酷 了, 不 是 對 自 己 來 說, 是 對 孩 子 來 說 ( 巫 鎖 璞 ) 她 認 為 台 灣 的 社 會 風 氣 沒 有 辦 法 讓 同 志 家 庭 撫 養 小 孩, 她 知 道 同 志 家 庭 本 身 並 沒 有 問 題, 而 是 小 孩 子 必 須 承 受 太 多 社 會 給 予 的 價 值 觀 反 觀 法 蘭 奇 也 同 樣 是 喜 歡 小 孩, 在 提 到 是 否 有 生 育 或 是 領 養 小 孩 的 打 算 時, 她 說 : 可 是 以 後 很 難 講 耶, 因 為 像 現 在 的 社 教 人 員 現 在 的 社 教 人 員 我 們 這 一 輩 的 社 教 人 員 還 很 年 輕, 但 是 他 們 所 謂 的 看 護 員, 就 是 會 去 看 那 個 領 養 的 家 庭 的 那 些 人 是 年 紀 比 較 大 一 輩 的, 但 是 等 到 我 們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時 候 就 會 換 成 我 們 那 一 代 的 看 護 員, 那 時 候 就 難 講, 就 覺 得 那 時 候 就 很 難 21 內 政 部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諮 訊 中 心 84

93 講 ( 法 蘭 奇 -214) 她 認 為 隨 著 社 會 風 氣 轉 變, 或 許 再 等 個 幾 年 社 教 人 員 也 會 慢 慢 出 現 傾 向 為 同 志 著 想 的 態 度 或 是 有 更 年 輕 一 輩 的 社 教 人 員 其 觀 念 更 為 開 放, 到 那 個 時 候 女 同 志 伴 侶 要 收 養 小 孩 或 許 就 會 比 現 在 遭 遇 到 更 少 的 困 難 布 蘿 珂 是 所 有 受 訪 者 當 中 唯 一 明 確 表 態 一 定 會 有 小 孩, 她 提 到 如 果 經 濟 允 許 就 會 決 定 懷 孕 生 小 孩, 受 孕 的 方 式 不 會 選 擇 人 工 受 孕, 而 是 計 畫 直 接 與 男 性 發 生 關 係, 當 然 事 先 會 篩 選 過 對 象 假 若 經 濟 負 擔 較 重 則 是 會 選 擇 領 養 小 孩, 布 蘿 珂 認 為 雖 然 小 孩 只 能 登 記 在 一 個 人 的 名 下, 然 而 實 際 上 依 然 是 她 與 薇 薇 安 一 同 照 顧 小 孩 我 的 因 素 是 我 本 來 就 很 喜 歡 小 孩 啊, 然 後 一 方 面 也 可 能 是 因 為 傳 統 觀 念 啦, 就 是 要 有 自 己 的 小 孩 就 是 一 些 可 能 延 續 一 些 家 產 之 類 的 吧 可 是 另 外 一 個 狀 況 是, 我 現 在 有 個 姪 女, 那 所 以 也 不 一 定 是 是 給 她 的 ( 布 蘿 珂 ) 布 蘿 珂 自 己 解 釋 對 於 小 孩 ( 無 論 有 無 血 緣 關 係 ) 的 想 法 是 依 據 傳 統 觀 念 認 為 一 定 要 有 人 來 延 續 自 己 的 家 產 或 者 是 繼 承 自 己 的 東 西 Calhoun(1997) 認 為 所 謂 的 後 代 應 該 是 指 能 夠 傳 承 妳 的 思 考 理 想, 甚 至 和 妳 共 同 努 力 的 更 年 輕 生 命, 而 不 一 定 要 有 血 緣 關 係 研 究 者 認 為 每 位 女 同 志 對 於 小 孩 的 觀 念 大 不 相 同,5 對 受 訪 者 當 中 有 3 對 同 志 伴 侶 有 養 寵 物, 其 中 當 然 也 蘊 含 取 代 無 法 實 現 養 育 小 孩 的 心 態 我 覺 得 養 小 孩 對 我 來 講 像 樣 寵 物 一 樣 ( 鐲 珞 -190) 無 論 受 訪 者 她 們 是 喜 歡 小 孩 或 是 不 喜 歡 小 孩, 事 實 上 都 是 沒 有 辦 法 兩 人 合 法 擁 有 小 孩, 有 無 子 嗣 的 觀 念 在 她 們 身 上 目 前 並 沒 有 得 到 明 顯 的 答 案, 而 且 她 們 也 都 未 出 現 強 烈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的 想 法 Slater(1995) 提 到 社 會 上 的 批 評 者 認 為 女 同 志 撫 養 的 小 孩, 會 對 自 己 性 別 認 同 感 到 困 擾, 並 且 無 法 表 現 出 適 當 的 性 別 角 色 行 為, 更 嚴 重 者 可 能 會 成 為 女 同 志 或 男 同 志, 社 會 同 樣 也 認 為 女 同 志 伴 侶 沒 有 健 全 的 心 靈 來 撫 養 小 孩, 事 實 上, 研 究 指 出 女 同 志 家 庭 撫 養 的 小 孩 和 異 性 戀 家 庭 的 85

94 小 孩 是 沒 有 差 別, 不 管 是 在 性 向 上 的 認 同 或 是 性 別 角 色 Shireman(1996), 林 貴 寶 (2008) 也 提 到 無 論 是 單 親 ( 身 ) 或 是 雙 親 家 庭 型 態, 都 不 會 影 響 收 養 小 孩 對 性 別 認 同 的 發 展 研 究 者 於 2010 年 參 與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南 部 辦 公 室 舉 辦 的 講 座, 他 們 邀 請 一 對 想 要 懷 孕 生 子 親 密 關 係 延 續 已 超 過 十 年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前 來 分 享 自 身 的 經 驗 分 享 會 中 她 們 提 到 以 前 也 沒 有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然 而 到 達 某 個 時 間 點 之 後, 就 認 為 想 要 擁 有 自 己 的 孩 子 其 中 一 個 人 和 男 同 志 協 議 結 婚, 以 有 合 法 婚 姻 的 身 分 請 婦 產 科 醫 生 進 行 人 工 受 孕 她 們 提 到 就 算 出 生 的 小 孩 患 有 先 天 性 疾 病, 也 會 照 顧 並 且 申 請 社 會 補 助 當 小 孩 逐 漸 長 大, 面 臨 台 灣 社 會 的 教 育 模 式, 也 會 教 導 孩 子 學 校 師 長 與 社 會 週 遭 正 視 同 志 伴 侶 家 庭 的 組 合 國 內 的 出 生 人 數 一 直 降 低,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布 的 出 生 人 數,2008 年 198,773 人,2009 年 191,310 人, 到 2010 年 為 166,886 人 22 為 了 振 興 國 人 生 育 力 增 添 新 生 兒, 縣 市 政 府 紛 紛 公 佈 生 育 津 貼 的 標 準, 以 首 都 台 北 市 政 府 為 例, 為 了 鼓 勵 生 育,2011 年 推 出 祝 妳 好 孕 專 案 凡 是 100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的 新 生 兒, 父 親 或 母 親 ( 包 含 單 親 媽 媽 或 是 未 婚 媽 媽 ) 其 中 一 方 設 籍 臺 北 市 一 年 以 上, 且 有 居 住 事 實, 每 胎 都 補 助 兩 萬 元 的 生 育 獎 勵 金 勞 基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規 定 雇 主 要 給 女 性 受 雇 者 於 分 娩 前 後 有 一 定 的 產 假 期 數, 而 且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條 文 並 沒 有 指 出 懷 孕 女 性 受 雇 者 一 定 要 有 法 定 婚 姻, 因 此 當 有 職 業 的 女 同 志 懷 孕 之 後, 可 依 勞 基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對 受 雇 的 公 司 請 產 假 另 外 一 個 沒 有 規 定 生 育 子 女 的 女 性 是 否 要 具 備 婚 姻 關 係 的 福 利 是, 勞 工 保 險 中 的 生 育 給 付 此 項 申 請 的 條 件 之 一 是 只 需 要 附 上 嬰 兒 出 生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載 有 生 母 及 嬰 兒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專 欄 記 事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這 兩 項 普 及 一 般 女 性 民 眾 的 福 利, 卻 也 包 含 了 不 公 平 的 因 素, 詹 皓 菁 (2011) 提 出 國 內 從 事 勞 動 工 作 的 女 性 並 非 都 能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很 多 是 從 事 其 他 產 業 如 農 漁 非 固 定 工 時 等 職 場 上 的 女 性 礙 於 申 請 育 嬰 假 可 能 會 遭 到 公 司 解 2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生 命 統 計 86

95 聘, 於 是 生 產 完 後 就 回 到 公 司 上 班 研 究 者 的 受 訪 對 象 皆 是 屬 於 有 工 作 能 力 社 會 的 中 產 階 級, 假 若 她 們 真 的 懷 孕, 理 論 上 是 可 以 申 請 上 述 兩 項 福 利 補 助 然 而, 正 如 研 究 者 之 前 提 到, 受 訪 對 象 只 能 表 現 出 一 部 分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情 況, 不 同 階 層 不 同 職 業 的 女 同 志 不 見 得 就 能 適 用 於 這 兩 項 制 度, 政 府 原 先 的 美 意 是 要 落 實 更 多 的 社 會 福 利 與 法 條, 只 是 一 般 女 性 ( 包 含 進 入 婚 姻 的 女 性 ) 都 沒 辦 法 全 面 照 顧 到, 更 何 況 是 女 同 志 二 中 老 年 的 規 劃 受 訪 對 象 的 年 齡 平 均 為 28 歲, 也 都 脫 離 求 學 階 段 在 職 場 上 工 作 一 段 時 間, 對 於 人 生 藍 圖 的 規 劃 也 會 有 所 改 變 以 異 性 戀 伴 侶 而 言, 最 後 有 可 能 就 是 步 入 婚 姻 生 子 照 顧 小 孩 也 許 小 孩 將 來 也 會 結 婚 生 子 邁 入 老 年 或 許 是 與 配 偶 離 異 面 臨 配 偶 死 亡 等 等 研 究 者 認 為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少 了 婚 姻 的 合 法 性 兩 人 在 一 起 的 時 間 無 論 多 久 在 法 律 上 都 是 單 身, 為 了 避 免 老 年 無 依 無 靠 缺 乏 保 障, 勢 必 會 有 初 步 的 規 劃 以 平 均 28 歲 的 年 齡 來 說, 試 想 50 歲 60 歲 之 後 的 生 活 仍 有 一 大 段 的 距 離 與 未 知 數, 也 許 受 訪 者 還 未 思 考 到 這 麼 久 遠 的 事 情, 但 經 由 拋 出 問 題 可 刺 激 她 們 對 往 後 生 涯 的 計 畫 及 早 做 準 備 璐 菲 一 直 都 有 在 積 極 參 與 同 志 團 體 活 動, 因 此 也 認 識 許 多 從 事 社 運 的 人 員, 在 她 提 到 未 來 的 規 劃 時, 她 說 : 嗯 我 有 我 的 規 劃, 她 ( 鐲 珞 ) 有 她 的 規 劃, 我 的 規 劃 目 前 還 混 沌 不 清 啦 是 有 打 算 我 念 完 大 學 都 三 十 了, 然 後 在 唸 研 究 所 就 三 十 幾 那 之 後 的 生 活, 其 實 我 不 擔 心 這 一 塊 耶, 我 也 不 曉 得 但 我 就 不 是 很 擔 心, 應 該 說 我 以 後 可 能 要 開 一 間 店 因 為 朋 友 裡 面 有 一 些 人 她 會 需 要, 去 做 一 些, 我 會 想 開 那 間 店 的 原 因 是 我 想 幫 我 另 外 一 個 朋 友 去 做 變 性 的 一 個 心 願, 因 為 她 需 要 一 間 店 在 那 邊 工 作 滿 兩 年, 過 了 那 個 所 謂 的 性 別 評 估 23, 才 有 辦 法 去 變 性, 我 想 開 店 的 原 因 是 這 個, 但 是 我 從 來 沒 有 跟 他 講 過, 23 性 別 評 估, 是 指 想 要 變 性 的 人 必 須 經 由 兩 位 不 同 醫 院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評 估 鑑 定 87

96 因 為 她 ( 鐲 珞 ) 會 超 生 氣 ( 笑 ), 她 會 覺 得 你 幹 麻 為 別 人 付 出 這 麼 多 什 麼 的, 當 然 開 一 間 店 也 是 希 望 就 是 說 可 以 做 一 個 傳 承 ( 璐 菲 -579) 璐 菲 早 年 離 開 出 生 地 之 後 就 來 到 南 部 某 城 市 居 住, 有 在 接 觸 同 志 活 動, 也 認 識 許 多 同 志 運 動 核 心 人 物 她 不 諱 言 的 說, 現 在 就 是 積 極 的 拓 展 自 己 同 志 與 非 同 志 的 交 友 圈, 希 望 以 後 能 夠 將 現 在 居 住 城 市 的 女 同 志 文 化 串 連 起 來 她 很 努 力 的 在 朝 同 志 社 群 發 展, 開 店 的 念 頭 也 是 希 望 藉 由 有 一 間 屬 於 女 同 志 的 空 間, 裡 面 有 現 在 居 住 的 城 市 從 早 期 一 直 到 最 近 的 同 志 發 展, 並 且 能 將 同 志 文 化 一 直 傳 承 下 去 而 不 要 中 斷, 她 看 見 同 志 團 體 還 可 以 在 向 下 延 伸 的 空 間 也 致 力 於 此 鐲 珞 對 未 來 的 規 劃 有 另 一 番 見 解, 她 說 : 其 實 我 不 會 去 規 劃 這 麼 久 的 事, 反 正, 現 在 好 好 做 以 後 應 該 不 會 太 差 因 為 情 況 一 直 在 變 啊, 妳 不 知 道 十 年 之 後 會 發 生 什 麼 事 啊, 那 妳 現 在 能 做 的 就 是 妳 看 到 妳 這 兩 年 三 年 尖 峰 性 比 較 高 的, 就 是 目 前 能 做 的 先 做 好 因 為 妳 規 劃 那 麼 久 以 後 的 事 變 數 那 麼 多, 所 以 這 些 根 本 就 是 徒 勞 無 功 啊, 那 何 必 要 這 做 就 像 妳 在 幼 稚 園 的 時 候 妳 會 規 劃 唸 大 學 嗎? 不 可 能 嘛, 對 不 對, 現 在 也 是 啊, 那 現 在 工 作 也 都 還 沒 說 很 上 手, 想 拿 證 照 也 都 還 沒 拿 到, 那 我 何 必 去 考 慮 十 年 之 後 會 怎 樣 ( 鐲 珞 ) 鐲 珞 認 為 未 來 不 外 乎 就 是 能 買 一 棟 比 較 好 的 房 子 有 車 子 然 後 工 作 升 遷 順 利 至 於 更 以 後 幾 十 年 的 事 情 她 覺 得 現 在 規 劃 都 還 太 早, 不 可 預 知 道 未 來, 現 在 計 劃 了 也 可 能 會 變 動, 倒 不 如 專 心 在 眼 前 可 預 見 的 幾 年 時 間 她 們 的 例 子 雖 然 顯 示 兩 人 對 未 來 的 想 法 迥 異?! 24,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雙 方 都 在 為 此 而 做 努 力 珊 緻 是 受 訪 者 裡 面 年 齡 最 長, 對 未 來 的 想 法 也 分 成 兩 部 分, 一 是 目 前 可 以 預 見 的 ; 另 一 個 則 是 退 休 後 的 計 畫 這 個 當 然 就 現 階 段 而 言, 我 能 給 她 的 我 盡 量 給 她 但 是 我 留 給 她 就 是 我 們 兩 個 能 夠 很 順 利 的 彼 此 在 這 裡 快 樂 的 生 活, 那 包 含 看 得 到 的 未 24 迥 異, 是 研 究 者 經 由 他 們 回 答 而 做 下 的 結 論 受 訪 一 方 認 為 未 來 不 可 捉 模, 先 把 眼 前 看 得 到 的 工 作 或 是 短 時 間 的 規 劃 完 成 比 較 重 要 ; 另 一 方 雖 然 有 提 到 自 己 當 前 的 規 劃 還 不 明 朗, 但 是 對 於 未 來 則 是 希 望 能 開 店, 並 且 致 力 於 同 志 社 運 88

97 來, 這 樣 子 那 可 能 20 年 後, 我 們 就 沒 這 麼 多 壓 力, 房 貸 也 繳 清 了, 她 也 在 工 作 了 嘛, 那 可 能 會 是 另 外 一 種 生 活 那 可 能 就 是 要 有 一 點 工 作 不 工 作 啊, 然 後 或 者 是 說 享 清 福 啊, 那 時 候 我 已 經 60 幾 歲 了, 我 們 有 討 論 到 那 時 候, 當 然 就 是 討 論 而 已 啦, 比 如 說 住 那 個 農 舍 啊, 一 塊 地 然 後 就 蓋 一 個 農 舍 ( 珊 緻 ) 巫 鎖 璞 對 於 退 休 之 後 的 規 劃 是 想 到 東 部 買 一 塊 地, 然 後 自 己 請 建 設 公 司 幫 忙 蓋 房 子, 倘 若 雙 親 都 還 健 在 的 話, 不 僅 可 以 跟 雙 親 同 住, 同 時 也 能 將 伴 侶 的 雙 親 接 過 來 一 起 生 活 就 是 一 樣 會 存 一 筆 錢 嘛, 妳 說 的 老 年 應 該 也 是 退 休 後 吧 我 是 比 較 希 望 兩 個 人 老 了 之 後 是 在 東 部, 可 是 那 時 候 應 該 是 父 母 親 應 該 已 經 不 在 南 部 了 ( 巧 芭 : 過 世 ) 我 們 就 真 的 可 以 決 定 想 要 住 哪 裡 就 住 哪 裡, 然 後 我 們 就 會 搬 到 東 部 去, 就 是 可 能 我 啦, 我 夢 想 藍 圖 很 夢 幻 耶 就 是 就 是 ( 巧 芭 : 那 個 洋 房 ) 對! 然 後 還 要 很 大 間 沒 有 啦, 就 是 像 飯 店 式 的 餐 廳 啊 然 後 裡 面 的 工 作 人 員 是 中 輟 生 或 是 更 生 人 啊 然 後 又 有 很 多 的 流 浪 狗 啊 然 後 等 人 家 認 養 這 樣 子 而 且 我 覺 得 這 樣 那 些 中 輟 生 跟 更 生 人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帶 客 人 去 登 山 的 登 山, 他 們 就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一 技 之 長 可 以 學, 很 夢 幻 我 跟 我 媽 講 的 時 候, 我 媽 說 我 在 作 夢, 我 說 對 啊, 夢 想 ( 巧 芭 巫 鎖 璞 ~1019) 如 果 到 了 退 休 時 雙 親 都 過 往 了, 巫 鎖 璞 希 望 可 以 蓋 一 間 規 模 較 大 的 餐 廳, 裡 面 的 員 工 會 雇 用 更 生 人 或 是 中 輟 生, 同 時 有 會 有 一 個 空 間 是 流 浪 狗 的 中 途 之 家 巧 芭 認 為 自 己 的 想 法 比 較 像 小 孩 子, 對 於 很 多 事 情 像 是 人 生 規 劃 不 會 去 想 很 多, 尤 其 自 己 曾 經 罹 患 過 癌 症, 對 於 未 來 的 事 情 更 不 會 去 著 墨 太 多 只 是 我 存 錢 我 也 不 知 道 為 了 什 麼, 反 正 就 是 大 家 存 錢 我 也 跟 著 存 錢 ( 笑 ) 就 我 也 沒 有 一 個 目 標 說 我 想 要 買 什 麼 或 想 要 幹 麻, 而 且 老 實 說 就 是 我 生 病 這 件 事 啊, 多 少 會 讓 我 對 未 來 感 到 不 確 定, 我 甚 至 想 過 我 可 能 隨 時 都 會 死 掉, 就 是 這 種 觀 念 會 更 明 顯 啦 然 後 甚 至 後 來 跟 她 妹 聊 89

98 天 只 要 她 妹 有 什 麼 想 不 開 的 事, 我 就 會 用 這 個 來 跟 她 講 說 妳 根 本 不 知 道 妳 明 天 會 不 會 就 死 掉, 那 妳 何 不 就 把 握 當 下 所 以 我 現 在 也 會 有 一 點 就 是 這 樣, 就 對 她 來 說 我 好 像 很 揮 霍, 可 是 對 我 來 說, 我 會 覺 得 當 下 會 比 去 想 未 來 很 遠 我 看 不 到 的 事 情 更 重 要 對 啊, 但 是 她 想 的 那 些 東 西 有 一 部 份 都 是 我 會 的 東 西, 所 以 她 就 覺 得 ㄚ~ 妳 不 用 想 就 跟 我 一 起 就 好 了 我 也 這 樣 子 覺 得 ( 笑 ), 聽 起 來 也 很 不 錯 啊, 我 也 覺 得, 好 可 以 啊, 反 正 我 也 沒 事 ( 巧 芭 ) 伴 侶 的 退 休 老 年 生 活 藍 圖, 有 一 些 工 作 項 目 是 巧 芭 本 身 就 具 備, 因 此 伴 侶 認 為 巧 芭 就 跟 著 她 的 老 年 藍 圖 一 起 做 準 備 就 好 當 伴 侶 其 中 一 方 對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想 像 比 較 不 強 烈 時, 通 常 會 配 合 另 一 方 計 劃 ; 或 者 是 兩 人 對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藍 圖 是 一 致 的 下 面 法 蘭 奇 羅 璸 薇 薇 安 布 蘿 珂 的 例 子 也 是 類 似 如 此 法 蘭 奇 對 退 休 之 後 生 活 藍 圖 的 描 述 是 : 開 一 家 漫 畫 書 店 養 老 我 是 認 真 的, 她 在 裡 面 打 掃 ( 羅 璸 : 看 她 要 幹 麻 我 就 幹 麻 啊 ) 應 該 是 說,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到 退 休 之 前 都 是 在 當 人 家 的 員 工 啊, 就 是 工 作 啊, 目 前 是 沒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打 算 她 ( 指 羅 璸 ) 退 休 就 是 要 去 宜 蘭 跟 朋 友 養 老 ( 法 蘭 奇 ) 法 蘭 奇 特 別 強 調 她 希 望 伴 侶 在 自 己 開 的 店 裡 做 打 掃 的 工 作, 其 實 蘊 含 了 老 年 的 生 活 要 與 伴 侶 一 起 度 過 的 想 法 羅 璸 不 排 斥 與 法 蘭 奇 一 起 經 營 漫 畫 書 店, 並 不 是 她 沒 有 自 己 的 中 老 年 藍 圖, 而 是 認 為 與 伴 侶 一 起 生 活 也 是 她 的 中 老 年 規 劃 薇 薇 安 與 布 蘿 珂 對 於 中 老 年 的 規 劃 是 希 望 能 經 營 行 動 咖 啡 餐 車, 等 到 生 意 穩 定 資 金 更 加 充 裕 時, 就 轉 變 成 店 面 經 營 我 們 那 時 候 是 她 ( 布 蘿 珂 ) 是 比 較 想 開 餐 車 啦, 就 是 可 以 四 處 駐 點 停 然 後 販 賣, 所 以 初 步 的 規 劃 是, 可 能 是 餐 車 這 樣 子, 開 那 種 咖 啡 應 該 是 講 說, 初 步 的 規 劃 是 餐 車 我 們 四 處 賣, 可 以 四 處 玩, 然 後 另 外 一 方 面, 等 賺 夠 了 再 以 店 面 式 的 為 主 因 為 不 要 冒 太 大 的 風 險 說 一 下 子 就 開 店 面 式, 因 為 以 防 說 生 意 不 好 的 話, 這 樣 會 虧 很 大 而 且 要 一 筆 90

99 很 大 的 週 轉 金 ( 薇 薇 安 布 蘿 珂 -198~201) 女 同 志 和 異 性 戀 女 性 有 一 個 差 異, 在 於 女 同 志 與 伴 侶 的 生 存 關 係 是 建 構 在 過 一 天 算 一 天 的 立 基 點 上, 對 未 來 缺 乏 計 畫 ( 吳 昱 廷,2000) 然 而 從 上 述 幾 個 例 子 可 得 知, 並 非 每 一 位 女 同 志 與 伴 侶 的 生 存 或 是 親 密 關 係 是 過 一 天 算 一 天, 異 性 戀 女 性 由 於 社 會 對 婚 姻 有 制 式 化 的 規 範, 因 此 絕 大 多 數 會 依 循 既 定 的 模 式 ;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並 沒 有 一 個 遵 循 的 典 範, 當 然 也 不 需 要 一 個 女 同 志 伴 侶 規 劃 計 畫 表 女 同 志 建 構 屬 於 她 們 自 己 的 家 庭 規 範, 選 擇 她 們 的 伴 侶 關 係, 並 且 對 家 庭 這 個 詞 彙 定 下 屬 於 她 們 的 定 義 就 算 沒 有 外 界 的 認 同, 女 同 志 們 學 習 到 在 如 何 自 己 的 領 域 內 建 立 自 己 的 正 當 性 小 結 養 育 小 孩 對 絕 大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而 言, 不 是 一 個 必 要 的 因 素 雖 然 會 有 其 中 一 方 喜 歡 小 孩, 不 過 她 們 會 考 量 伴 侶 對 小 孩 的 觀 感 社 會 對 同 志 家 庭 出 生 成 長 的 小 孩 產 生 的 輿 論 等, 進 而 暫 時 不 把 生 育 或 是 領 養 小 孩 的 計 劃 列 入 兩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中 不 過 也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未 來 會 自 己 生 育 小 孩,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希 望 有 個 後 代 可 以 繼 承 自 己 的 財 產 以 及 認 為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接 受 度 也 會 改 變, 甚 至 有 可 能 往 後 的 社 福 單 位, 會 對 想 要 領 養 小 孩 的 同 志 伴 侶 伸 出 友 善 的 手 受 訪 者 對 邁 入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想 像, 分 成 四 個 部 分 一 延 續 現 在 的 工 作 經 驗 回 饋 社 會 : 璐 菲 希 望 能 將 在 地 同 志 歷 史 文 化 傳 承 下 去 ; 巫 鎖 璞 則 是 想 要 蓋 一 間 餐 廳, 提 供 中 輟 學 生 或 是 更 生 人 工 作 機 會 二 從 現 在 的 工 作 職 位 退 下 來 後, 展 開 另 一 段 新 事 業 : 法 蘭 奇 想 要 開 一 間 漫 畫 店, 與 羅 璸 一 起 經 營 ; 薇 薇 安 跟 布 蘿 珂 想 要 經 營 咖 啡 店 三 珊 緻 與 娜 米 計 劃 等 到 退 休 時, 要 買 一 塊 農 地 蓋 房 子, 種 菜 養 狗, 過 著 享 清 福 的 日 子 四 未 來 難 以 預 測 : 鐲 珞 認 為 自 己 還 沒 考 慮 到 這 麼 久 以 後 的 事 情, 先 將 眼 前 可 以 掌 握 的 事 情 做 好 ; 巧 芭 因 為 經 歷 重 大 疾 病, 認 為 把 握 現 在 才 是 最 重 要 縱 使 受 訪 者 對 未 來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想 像 抱 著 不 同 的 想 法, 不 過 共 同 點 都 提 到 存 錢, 說 明 了 要 有 穩 定 的 經 濟 才 能 實 現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藍 圖 ; 以 及 隱 91

100 藏 在 她 們 回 答 中, 期 許 自 己 到 了 中 老 年, 身 體 依 舊 是 健 康 的 狀 態 沈 志 勳 (2004) 提 到, 許 多 受 訪 的 中 年 男 同 志 對 自 己 老 年 社 會 參 與 的 想 像, 似 乎 是 期 待 自 己 是 健 康 有 行 動 能 力 的 老 人 對 於 老 年 的 生 活 想 像 也 僅 只 於 他 們 對 老 年 社 會 參 與 的 想 像, 而 非 實 際 上 的 參 與 情 形, 隨 著 中 年 邁 向 老 年 的 逐 漸 老 化 過 程 (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的 老 化 ), 將 來 是 否 能 夠 達 成 理 想 中 的 社 會 參 與 則 不 得 而 知 而 大 部 分 男 同 志 對 於 有 朋 友 網 絡 支 持 的 老 年 生 活 表 以 期 待, 又 或 是 想 像 老 年 住 在 養 老 院 中, 讓 別 人 來 照 顧 自 己 的 生 活 邱 全 裕 (2011) 歸 納 出 中 年 男 同 志 如 何 面 對 晚 年 生 活 的 三 項 準 備, 一 累 積 經 濟 資 本 優 勢 ; 二 掌 握 經 濟 資 本 優 勢 ; 三 生 前 就 要 規 劃 好 身 後 事 的 處 理 在 沈 志 勳 (2004), 邱 全 裕 (2011) 的 研 究 中, 男 同 志 對 老 年 生 活 都 有 提 出 同 志 社 區 的 概 念, 不 過 在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中, 則 是 以 兩 人 生 活 為 主 這 不 代 表 女 同 志 伴 侶 沒 有 同 志 社 區 的 想 法, 而 是 她 們 對 於 老 年 生 活 的 想 像, 是 以 兩 人 共 同 生 活 為 核 心 依 據 黃 琴 雅 (2001) 蔡 宜 珊 (2006) 提 到 Levison 的 人 生 季 節 論,22-28 歲 是 一 個 初 入 成 年 期, 此 階 段 建 立 第 一 個 生 活 架 構, 像 是 進 入 職 場 親 密 關 係 的 穩 定 而 進 入 婚 姻 建 立 家 庭 生 活 ;28-33 歲 30 歲 的 過 渡 期, 會 重 新 評 估 工 作 場 域 與 型 態 家 庭 生 活, 並 且 創 造 下 一 個 生 活 階 段 的 基 礎 受 訪 伴 侶 剛 步 入 人 生 的 過 渡 期 與 進 入 要 尋 找 下 一 階 段 生 活 的 開 始, 對 於 中 老 年 生 活 都 只 是 間 接 經 驗, 而 非 自 己 的 親 身 經 驗 有 別 於 能 見 到 的 老 年 生 活, 描 述 的 是 老 夫 老 妻 子 女 或 是 孫 子 女 的 照 護 又 或 進 入 安 養 機 構, 這 些 都 沒 有 同 志 的 色 彩, 社 會 上 沒 有 可 以 對 應 的 中 老 年 同 志 生 活 彩 虹 熟 年 巴 士 -12 位 老 年 同 志 的 青 春 記 憶 中 的 老 年 男 同 志 沈 志 勳 (2004) 邱 全 裕 (2011) 訪 問 的 中 年 男 同 志 趙 彥 寧 (2005,2008) 提 到 的 老 T, 與 黃 靖 雯 (2011) 的 中 老 年 女 同 志, 是 目 前 可 見 的 老 年 同 志 生 活 經 歷 文 中 老 年 男 女 同 志, 有 些 經 濟 狀 況 良 好, 還 不 至 於 要 憂 心 未 來 健 康 ; 有 些 疾 病 纏 身 有 些 喪 失 經 濟 能 力 必 須 投 靠 原 生 家 庭 或 是 因 能 力 比 不 上 年 輕 人 卻 因 需 要 金 錢 收 入, 而 甘 願 接 受 雇 主 剝 削, 她 / 他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與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有 可 能 會 是 受 訪 對 象 未 來 也 會 面 臨 的 難 題 然 而 不 同 世 代 生 活 背 景 也 不 相 同, 受 訪 92

101 者 雖 然 現 在 是 想 像 中 老 年 的 生 活, 卻 也 同 時 在 為 中 老 年 生 活 做 準 備 及 預 想, 比 起 老 年 同 志 們 有 些 悲 觀 的 想 法, 她 們 卻 是 懷 抱 著 自 己 的 目 標 與 理 想, 一 步 一 步 實 踐 在 這 一 章, 可 以 看 到 女 同 志 伴 侶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交 往 後, 兩 人 怎 麼 理 解 與 看 待 彼 此 的 親 密 關 係, 進 而 延 伸 到 對 家 的 雙 重 層 面 ( 實 體 與 非 實 體 ) 感 受 生 活 中 會 遭 遇 到 的 困 境 與 壓 力 : 像 是 醫 療 行 為, 兩 人 如 何 面 對 醫 療 制 度 下 不 見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只 見 血 緣 親 屬 ; 想 要 給 對 方 一 份 額 外 的 保 障, 所 以 運 用 現 有 的 資 源 與 模 糊 的 法 條 規 定, 讓 伴 侶 成 為 自 己 保 險 單 上 的 受 益 人 換 句 話 說, 在 面 對 國 家 給 予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益 中, 女 同 志 伴 侶 無 法 以 兩 個 人 實 質 親 密 關 係 的 身 分, 來 獲 得 保 障 及 繼 承 的 權 利 ( 無 論 是 財 產 繼 承, 又 或 是 生 育 撫 養 小 孩 ), 唯 有 以 個 人 的 身 分 得 到 個 人 的 基 本 福 利 ( 如 全 民 健 保 勞 保 國 民 年 金 ) 而 女 同 志 伴 侶 尋 求 私 人 企 業 的 保 險 商 品, 原 先 應 是 屬 於 自 由 市 場 的 保 險 商 品, 也 為 了 規 避 道 德 責 任 而 衍 生 出 某 部 分 的 不 自 由 ( 必 須 交 代 被 保 險 人 與 受 益 人 的 關 係 ) 在 社 會 環 境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逼 婚 壓 力 下, 發 展 出 對 抗 的 策 略 ; 原 生 家 庭 對 於 沒 有 明 確 稱 謂 伴 侶 的 認 知 ; 以 及 生 命 總 會 邁 向 中 老 年 的 階 段,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老 年 想 像 與 老 化 準 備 她 們 身 處 經 歷 過 在 缺 乏 對 同 志 伴 侶 有 完 善 的 社 會 制 度 下, 選 擇 運 用 自 己 的 經 濟 資 源 增 添 生 活 保 障 93

102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藉 由 訪 問 10 位 女 同 志 伴 侶, 了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處 於 現 行 國 家 政 策 和 社 會 制 度 中, 在 缺 乏 保 障 同 志 伴 侶 的 權 益 下, 她 們 生 活 上 所 面 臨 到 的 困 境 從 房 屋 的 持 有 權 醫 療 的 探 視 與 決 定 權 以 及 購 買 保 險 時 受 益 人 等 問 題, 來 了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面 對 國 家 政 策 與 社 會 制 度 缺 乏 保 障 同 志 權 益 下, 她 們 如 何 以 己 身 之 力, 建 構 屬 於 自 己 的 生 活 及 社 會 生 存 的 保 障, 來 捍 衛 自 己 與 伴 侶 一 被 邊 緣 化 的 親 密 關 係 根 據 本 研 究,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實 踐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與 異 性 戀 夫 妻 沒 有 差 別 受 訪 女 同 志 在 職 場 上 努 力 工 作 擁 有 獨 立 自 主 的 經 濟 也 必 須 要 繳 稅, 只 是 因 為 性 向 的 關 係, 使 她 們 必 須 承 受 雙 親 與 社 會 的 壓 力 沒 有 向 雙 親 出 櫃 的 受 訪 者, 她 們 以 工 作 忙 碌 沒 時 間 認 識 異 性 或 者 畢 業 之 後 留 在 外 縣 市 工 作 為 由, 而 不 回 到 原 來 的 出 生 地 與 雙 親 一 同 居 住, 藉 以 迴 避 雙 親 在 自 己 身 上 的 結 婚 壓 力 也 有 未 出 櫃 的 受 訪 者 向 雙 親 說 明 婚 姻 可 能 面 臨 的 家 庭 問 題, 藉 以 表 明 自 己 將 來 不 會 步 入 婚 姻 不 過 對 受 訪 者 的 雙 親 而 言, 女 兒 目 前 因 為 時 間 ( 工 作 忙 碌 ) 與 空 間 ( 居 住 在 外 縣 市 ), 暫 時 還 沒 有 找 到 合 適 的 異 性 伴 侶 或 是 無 法 安 排 相 親, 但 還 是 認 為 女 兒 未 來 會 結 婚 男 婚 女 嫁 的 觀 念 充 斥 在 生 活 周 遭, 女 性 可 以 是 單 身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喪 偶 等 這 些 身 分, 卻 較 少 思 考 到 同 志 的 存 在 因 此 受 訪 者 的 雙 親 會 詢 問 女 兒 是 否 有 交 往 的 異 性 對 象, 或 者 是 被 鄰 居 親 戚 關 心 怎 麼 到 了 一 定 的 年 齡 卻 還 未 結 婚 但 無 論 是 雙 親 或 是 親 戚, 卻 未 曾 思 考 到 她 們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更 深 一 層 來 說, 受 訪 者 必 須 顧 慮 社 會 對 同 志 仍 帶 有 不 了 解 的 觀 點, 雙 親 無 法 理 解 女 兒 的 同 志 身 分, 因 此 在 這 雙 重 的 壓 力 下, 無 法 將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公 開, 使 得 受 訪 者 表 面 上 看 似 為 單 身 異 性 戀 女 性, 私 底 下 的 實 際 情 況 卻 是 95

103 擁 有 伴 侶 的 女 同 志 至 於 已 經 跟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受 訪 者, 雖 然 不 會 遇 到 雙 親 詢 問 有 無 異 性 對 象 或 是 何 時 要 結 婚 的 問 題, 然 而 並 沒 有 因 為 公 開 同 志 身 分, 而 使 得 自 己 的 伴 侶 獲 得 適 當 的 稱 謂 反 到 是 由 於 法 令 條 文 沒 有 賦 予 同 志 伴 侶 正 確 的 關 係, 使 得 兩 人 公 開 的 親 密 關 係 只 能 在 私 底 下 與 親 屬 聚 會 的 場 合 中 被 雙 親 認 可, 一 旦 身 處 於 公 開 的 外 在 場 域,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就 無 法 被 提 起, 宛 如 被 雙 親 漠 視 然 而 即 便 受 訪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無 法 公 開 或 者 是 刻 意 被 隱 藏 的 現 象, 都 不 會 影 響 她 們 的 情 感, 雖 然 沒 有 獲 得 一 個 合 法 的 地 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看 待 兩 人 的 情 感 時, 依 舊 認 為 是 與 一 般 異 性 戀 夫 妻 的 相 處 模 式 無 異 二 缺 乏 法 律 保 障 的 關 係 藉 由 受 訪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生 活 經 驗, 可 以 得 知 她 們 在 人 生 階 段 同 樣 會 經 歷 安 全 需 求 經 濟 獨 立 之 後, 想 要 買 房 子 擁 有 自 己 的 家 ; 購 買 私 人 保 險 時, 希 望 受 益 人 的 欄 位 上 是 伴 侶 的 名 字 ; 罹 患 疾 病 時, 需 要 伴 侶 的 照 護 與 陪 伴 等 然 而 法 律 規 定 唯 有 親 屬 關 係 才 能 擁 有 繼 承 的 權 利, 因 此 受 訪 伴 侶 一 起 買 房 子, 只 能 選 擇 一 人 一 半 的 持 分 方 式, 或 是 採 取 法 院 公 告 登 記 債 權 人 的 方 式 工 作 上 公 司 額 外 給 員 工 的 投 保 對 象 只 限 親 屬, 意 外 理 賠 也 只 有 親 屬 能 夠 領 取 ; 經 濟 有 餘 力 購 買 私 人 保 險, 必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並 且 表 明 同 志 身 分 才 能 替 伴 侶 添 購 保 險 又 或 是 在 受 益 人 的 部 分 必 須 要 填 寫 一 位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親 屬, 才 能 填 寫 沒 有 血 親 關 係 的 伴 侶 在 醫 療 上, 無 法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沒 有 ( 加 護 ) 病 房 探 視 的 權 利 醫 護 人 員 不 會 告 知 重 大 病 情 的 診 治 療 程, 現 階 段 只 有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中 的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是 同 志 伴 侶 能 替 對 方 做 下 醫 療 決 定 女 同 志 伴 侶 異 性 戀 夫 妻 在 生 活 上 會 遇 到 同 樣 的 事 情, 但 是 在 法 律 制 度 下, 兩 者 能 夠 依 循 的 法 制 保 障 卻 是 完 全 不 同 在 不 違 法 的 前 提 之 下, 女 同 志 伴 侶 運 用 的 這 些 方 法, 固 然 能 給 彼 此 一 些 保 障, 但 也 同 時 完 全 抹 煞 了 她 們 親 密 關 係 的 存 在 三 穩 固 的 經 濟 支 撐 中 老 年 想 像 96

104 文 中 女 同 志 伴 侶 仍 位 於 青 壯 年 時 期, 對 於 中 老 年 生 活 還 有 一 段 距 離, 因 此 只 能 想 像 未 來 的 藍 圖, 至 於 是 否 能 實 踐 則 是 一 個 未 知 數 受 訪 伴 侶 擁 有 穩 定 的 親 密 關 係, 因 此 兩 人 會 一 起 討 論 未 來 的 生 活 藍 圖, 而 這 份 藍 圖 不 僅 包 含 了 未 來 可 能 轉 換 的 工 作 跑 道, 也 有 退 休 之 後 的 規 劃 無 論 是 社 會 參 與 的 想 像, 如 連 結 地 方 的 同 志 歷 史 背 景 ; 依 自 己 工 作 經 驗 所 學, 回 饋 給 社 會 的 生 活 方 式 或 是 開 店 經 營 小 本 生 意 還 是 過 著 農 家 生 活 等, 這 些 女 同 志 伴 侶 心 中 的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準 備, 都 脫 離 不 出 最 基 本 的 原 則 : 良 好 的 經 濟 支 持 此 外,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未 來 的 生 活 可 能 充 滿 變 數, 因 此 對 中 老 年 的 想 像 不 會 刻 意 去 思 考 或 是 提 前 做 準 備, 先 把 眼 前 可 以 掌 握 的 幾 年 時 間 規 劃 好, 以 後 再 來 思 考 中 老 年 的 生 活 也 不 遲 還 有 受 訪 者 因 為 曾 經 罹 患 過 癌 症 此 重 大 疾 病, 體 悟 到 生 命 是 無 法 預 測, 相 較 於 規 劃 未 來 甚 至 到 中 老 年 的 生 活, 認 真 的 過 好 每 一 天 才 是 自 己 可 以 做 的 準 備 由 於 當 前 社 會 制 度 無 法 給 予 同 志 家 庭 領 養 生 育 小 孩 的 權 利, 而 受 訪 者 也 提 到 台 灣 的 社 會 風 俗 對 同 志 家 庭 仍 舊 抱 持 偏 見 與 歧 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生 育 或 是 領 養 小 孩, 只 會 使 得 小 孩 必 須 承 受 莫 大 社 會 輿 論 壓 力 因 此 可 能 間 接 造 成 受 訪 者 無 法 將 生 育 或 領 養 小 孩 納 入 人 生 規 劃 中, 故 在 中 老 年 的 想 像 中 也 不 曾 提 及 會 有 小 孩 來 照 顧 自 己 和 伴 侶 的 生 活 起 居 然 而 多 數 受 訪 者 當 前 的 經 濟 規 劃, 其 實 還 沒 有 替 中 老 年 的 生 活 做 準 備, 對 於 老 年 生 活 準 備 意 涵 的 理 解 是 比 較 模 糊 受 訪 者 沒 有 明 確 指 出, 但 是 隱 藏 在 交 談 中 一 項 原 則 是, 她 們 對 於 中 老 年 生 活 想 像, 都 是 建 立 在 與 伴 侶 一 同 生 活 身 體 健 康 的 基 礎 下 故 受 訪 者 忽 略 了 中 老 年 生 活 裡, 同 樣 可 能 會 面 臨 伴 侶 間 的 生 離 死 別 又 或 是 健 康 狀 況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慢 慢 下 滑 四 建 議 法 務 部 於 2001 年 草 擬 人 權 保 障 基 本 法, 內 容 提 到 同 性 男 女 可 依 法 組 成 家 庭 與 收 養 子 女, 然 而 此 草 案 至 現 今 仍 舊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2012 年 兩 公 約 最 新 的 報 告 書 裡 第 23 條 家 庭 定 義, 當 中 286 項 提 到 法 務 部 正 在 進 行 同 性 伴 侶 關 係 保 障 97

105 的 研 議, 以 及 289 項 的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沒 有 保 障 應 予 檢 討 相 較 於 2012 年,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公 開 支 持 同 志 婚 姻, 台 灣 經 過 十 一 年 的 時 間, 同 志 的 權 益 始 終 被 邊 緣 化, 政 府 單 位 只 有 紙 上 談 兵 而 未 有 實 際 的 行 動 無 論 是 同 志 婚 姻 的 合 法 化 或 是 推 動 伴 侶 法, 政 府 機 關 應 該 要 正 視 同 志 的 公 民 權, 而 不 是 將 同 樣 有 盡 國 民 義 務 如 繳 稅 的 同 志 視 為 次 等 公 民 故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以 下 三 點 建 議 : ( 一 ) 推 廣 多 元 家 庭 及 同 性 伴 侶 的 觀 念,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文 中 受 訪 者 無 法 公 開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或 者 是 在 公 場 合 與 私 領 域 中 無 法 給 伴 侶 一 個 合 適 稱 謂 的 現 象, 都 反 映 出 社 會 對 於 同 志, 以 及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的 家 庭 仍 存 有 負 面 的 看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是 以 教 育 方 式 教 導 尊 重 多 元 性 別 差 異,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當 中 也 明 確 訂 出 不 得 有 性 傾 向 之 歧 視 然 而 2011 年, 教 育 部 實 行 將 國 小 國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中 納 入 同 志 教 育 與 多 元 情 慾 內 容, 引 發 部 分 宗 教 團 體 教 師 家 長 強 烈 反 彈 這 些 反 對 的 聲 浪 成 立 了 真 愛 聯 盟, 他 們 認 為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不 適 合 提 到 同 志, 應 等 到 高 中 或 是 大 學 之 後, 再 進 行 同 志 教 育 的 教 導 TAHR(2012) 春 季 刊 裡, 提 到 一 個 原 本 定 居 在 美 國, 後 來 因 工 作 因 素 返 回 台 灣 的 女 同 志 家 庭, 小 孩 (Catherine) 在 台 灣 幼 稚 園 中 遇 到 其 他 孩 童 因 不 了 解 同 志 家 庭, 而 認 為 擁 有 兩 個 母 親 的 Catherine 是 一 位 很 奇 怪 的 人 另 外 則 是 女 同 志 的 兩 人 世 界 除 了 穩 定 的 情 感 發 展, 也 有 可 能 會 遭 遇 到 暴 力 事 件 當 前 只 有 家 暴 防 治 條 例 法 將 同 居 這 項 行 為 列 入 保 護 範 圍 內, 家 暴 現 象 並 非 只 有 在 異 性 戀 親 密 關 係 中 可 見 到, 同 志 伴 侶 中 也 是 會 出 現 親 密 關 係 的 暴 力 行 為 溫 筱 雯 (2008)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暴 力 經 驗 中, 提 到 受 訪 者 對 於 家 暴 法 體 制 提 供 的 保 護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有 些 受 訪 者 是 站 在 支 持 的 立 場, 但 是 前 提 必 須 是 諮 詢 人 員 或 是 法 律 相 關 人 員 能 夠 真 正 了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 另 外 也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社 會 沒 有 先 給 同 志 伴 侶 合 法 的 權 利 保 障, 反 而 先 列 入 家 暴 保 護 的 範 圍 之 內, 擔 心 社 會 大 眾 會 有 負 面 的 看 法 林 佳 怡 (2009) 研 究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暴 力 行 為, 指 出 受 訪 者 不 願 求 助 法 律 98

106 可 以 保 護 的 途 徑 之 理 由 是, 害 怕 同 志 身 分 會 曝 光 諮 詢 人 員 或 是 社 工 人 員 不 了 解 女 同 志 的 情 感 與 需 求 擔 心 一 旦 尋 求 法 律 途 徑 後, 將 會 把 兩 人 的 私 密 問 題 更 加 擴 大, 進 而 與 伴 侶 的 關 係 完 全 切 斷 研 究 者 於 2010 年 底 參 加 同 志 熱 線 南 部 辦 公 室 舉 辦 的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的 衝 突 與 磨 合 講 座, 目 前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與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已 經 正 視 同 性 間 的 衝 突 與 磨 合 因 此 互 相 配 合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在 台 北 士 林 與 新 店 法 院 新 竹 花 蓮 與 台 中 法 院 皆 有 駐 院 家 暴 服 務 處, 工 作 人 員 曾 遇 到 過 同 性 伴 侶 打 電 話 來 詢 問 家 暴 的 事 項, 由 於 對 同 志 伴 侶 這 塊 區 域 的 了 解 較 為 薄 弱, 進 而 與 熱 線 展 開 合 作 ; 同 樣 的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的 義 工 也 常 接 到 電 話 講 述 自 己 與 伴 侶 間 有 衝 突 而 無 法 排 解, 更 甚 者 是 發 生 暴 力 行 為 同 志 伴 侶 發 生 暴 力 行 為 後, 絕 大 多 數 不 願 採 取 報 警 法 律 行 為 是 擔 心 身 分 關 係 曝 光 而 招 來 更 多 的 困 擾, 像 是 面 對 原 生 家 庭 左 鄰 右 舍 知 道 身 分 後 的 壓 力 ; 或 是 警 法 人 員 在 詢 問 備 案 的 同 時 因 為 對 同 志 的 不 了 解 及 社 會 對 同 志 關 係 的 恐 同 或 是 汙 名 化, 使 得 同 志 受 到 言 語 上 的 傷 害, 諸 多 的 因 素 導 致 受 暴 者 無 法 用 法 律 行 徑 來 保 護 自 己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教 導 受 暴 的 同 志 在 選 擇 報 警 接 受 法 律 保 護 時, 並 非 要 詳 盡 道 出 兩 人 之 間 的 親 密 關 係, 可 用 朋 友 或 是 表 堂 之 間 的 親 屬 關 係 來 掩 飾 不 想 曝 光 的 同 性 伴 侶 身 分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的 用 意 是 出 於 良 善, 對 於 害 怕 家 暴 行 為 曝 光 之 後 會 遭 受 二 次 傷 害 的 同 志 提 供 如 何 匿 名, 研 究 者 不 禁 想 到, 無 論 是 不 想 或 是 不 願 曝 光 的 關 係, 到 底 對 同 志 伴 侶 的 影 響 是 好 還 是 不 好 暴 力 這 項 行 為 本 身 就 是 不 對, 政 府 頒 布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來 保 護 遭 受 暴 力 虐 待 的 人 民, 並 給 予 施 暴 者 該 有 的 懲 處, 只 是 這 項 法 條 表 面 上 是 人 人 都 適 用, 在 更 深 一 層 來 看, 是 法 定 婚 姻 的 異 性 戀 在 這 項 法 令 中 可 以 有 被 保 護 的 權 利 同 志 伴 侶 遇 到 家 暴 可 以 訴 諸 法 律, 然 而 欠 缺 合 法 的 關 係 稱 呼 必 須 選 擇 隱 藏 真 實 關 係 執 法 人 員 或 是 案 件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同 志 的 不 認 識 不 了 解 或 是 長 久 下 來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負 面 看 法, 讓 同 志 身 分 必 須 隱 身 在 家 暴 法 之 前, 這 無 疑 是 一 種 隱 形 的 分 隔, 區 分 了 異 性 戀 與 同 志 由 於 研 究 者 在 設 定 問 題 時 並 無 將 家 暴 列 入 研 究 探 討 範 圍 內, 因 此 並 無 詢 99

107 問 受 訪 者 們 是 否 在 正 在 進 行 的 親 密 關 係 中 有 無 遭 受 過 暴 力 行 為, 無 論 是 精 神 言 語 或 是 肢 體 在 整 理 訪 談 內 容 以 及 後 續 的 聯 絡 方 面, 也 沒 有 發 現 受 訪 對 象 曾 經 或 是 正 在 面 臨 暴 力 情 境, 正 如 研 究 者 前 面 提 到, 家 暴 的 現 象 不 會 只 有 在 特 定 的 關 係 中, 而 是 每 對 伴 侶 關 係 中 都 有 可 能 會 觸 及 到, 無 論 是 異 性 戀 或 是 同 志 研 究 者 認 識 的 受 訪 對 象, 很 幸 運 都 沒 有 這 項 關 係 研 究 者 認 為,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之 教 材 或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應 納 入 多 元 家 庭 同 性 伴 侶 的 觀 念 透 過 教 育 的 過 程, 使 學 生 尊 重 多 元, 甚 至 是 每 一 位 國 人 都 能 更 加 了 解 多 元 家 庭 與 同 志 伴 侶 的 觀 念, 明 白 多 元 家 庭 在 福 利 政 策 上 的 需 求, 藉 以 消 弭 社 會 上 仍 存 有 的 歧 視 ( 二 ) 推 動 伴 侶 法 目 前 台 灣 的 政 府 與 社 會 風 氣, 要 馬 上 接 受 同 志 的 可 能 性 並 不 高, 因 此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可 能 性 極 低, 洪 慈 翊 (2007) 認 為 台 灣 社 會 上 大 部 分 的 人, 基 於 傳 統 倫 常 觀 念, 反 對 同 性 之 間 的 結 合, 也 就 是 說 社 會 反 對 的 是 同 性 戀 本 身, 不 管 兩 個 相 同 性 別 的 人 是 有 愛 戀 關 係 同 居 組 成 受 法 律 保 障 的 伴 侶 關 係 或 婚 姻 關 係, 都 會 遭 到 反 對, 大 部 分 的 人 就 只 是 反 同 志, 沒 有 要 捍 衛 婚 姻 的 神 聖 性, 是 否 使 用 婚 姻 的 名 稱 所 引 起 的 社 會 反 應, 是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差 別 既 然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可 行 性 不 高, 伴 侶 法 的 推 動 就 變 得 極 其 重 要 如 前 述 提 到 伴 侶 盟 於 2010 年 實 施 同 居 人 就 在 你 身 邊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同 志 對 於 法 令 政 策 能 納 入 同 志 伴 侶 的 依 序 為 : 社 會 福 利 勞 動 福 利 節 稅 優 惠 保 障 代 理 醫 療 行 為 保 險 受 益 共 同 收 養 故 研 究 者 認 為, 伴 侶 法 至 少 必 須 包 含 繼 承 權 醫 療 行 為 決 定 權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權 益 同 時 也 須 制 定 伴 侶 登 記 制 度, 想 要 成 為 伴 侶 的 兩 人 必 須 透 過 法 律 上 的 登 記 藉 由 法 律 上 的 許 可, 承 認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為 合 法, 兩 人 才 能 享 有 互 相 繼 承 對 方 一 切 財 務 的 權 利, 同 時 也 負 起 互 相 照 顧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一 旦 同 志 伴 侶 擁 有 繼 承 權 利, 在 保 險 方 面, 私 人 保 險 理 賠 金 或 是 職 災 意 外 身 100

108 亡 的 理 賠 金 可 以 合 法 繼 承 ; 醫 療 行 為 決 定 權, 則 是 包 含 了 重 症 病 房 探 視 權 利 重 大 病 情 告 知 權 利 以 及 手 術 同 意 書 的 簽 屬 和 器 官 捐 贈 同 意 書 ; 透 過 法 律 認 可 的 登 記 制 度, 當 親 密 關 係 無 法 繼 續 維 持, 也 能 保 障 雙 方 的 財 務 能 分 割 清 楚, 或 者 是 負 責 家 務 工 作 而 沒 有 經 濟 來 源 的 一 方, 不 會 因 為 關 係 結 束 而 完 全 沒 有 經 濟 謀 生 至 於 伴 侶 法 的 對 象, 當 前 德 國 同 性 伴 侶 法 中, 是 限 制 兩 人 必 須 為 同 性 別 ; 而 法 國 共 同 生 活 契 約 裡, 則 是 異 性 與 同 性 都 可 登 記 對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勢 必 要 以 同 性 別 為 限 制, 如 此 才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保 障 另 外,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以 家 庭 為 計 算 單 位 的 規 定 也 必 須 修 改, 此 家 庭 的 定 義 應 該 要 延 伸 到 同 性 伴 侶, 而 非 長 久 以 來 的 一 男 一 女 組 合 當 同 性 伴 侶 也 是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中 的 計 量 單 位 時, 想 要 生 兒 育 女 的 同 志 伴 侶 才 能 享 有 生 育 津 貼 育 嬰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種 種 福 利 政 府 部 門 既 然 也 提 出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沒 有 保 障 的 問 題, 則 應 當 積 極 修 法, 讓 同 志 伴 侶 與 異 性 戀 伴 侶 的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能 一 致 2011 年, 伴 侶 盟 提 出 伴 侶 制 度 收 養 多 人 家 屬 草 案, 裡 面 提 及 需 修 正 民 法 親 屬 篇 部 分 條 文 規 定, 同 時 也 提 出 伴 侶 契 約 ( 參 考 範 本 ) 依 法 律 層 面, 一 旦 此 法 通 過, 同 志 伴 侶 的 權 益 才 能 夠 獲 得 保 障 ; 然 而 社 會 大 眾 要 能 真 正 了 解 同 志, 就 必 須 藉 由 前 項 所 提 的 推 廣 多 元 家 庭 及 同 性 伴 侶 的 觀 念,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故 伴 侶 法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教 育 落 實, 兩 者 缺 一 不 可 ( 三 ) 老 年 經 濟 與 照 護 華 人 社 會 根 深 蒂 固 的 親 屬 照 顧 責 任, 使 得 老 年 人 的 經 濟 健 康 等 問 題 導 向 個 別 家 庭 應 該 負 起 的 責 任, 忽 視 了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或 是 脫 離 原 生 家 庭 及 手 足 的 老 年 人 ( 無 論 是 異 性 戀 或 是 同 志 ) 除 了 前 述 提 到 建 議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以 及 推 動 伴 侶 法 在 面 對 中 老 年 人 的 健 康 問 題, 尤 其 應 加 強 服 務 老 年 人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 例 如 安 養 護 中 心 的 照 護 人 員 醫 生 護 理 人 員 ) 對 於 多 元 性 別 性 傾 向 議 題 的 教 育 訓 練 提 高 專 業 工 作 者 對 中 老 年 同 志 的 敏 感 度, 避 免 因 對 於 同 志 的 不 瞭 解 而 產 生 的 恐 同 或 者 是 沒 有 意 識 到 101

109 會 有 同 志 的 異 性 戀 主 義, 而 造 成 中 老 年 同 志 在 醫 療 照 護 上 承 受 歧 視 與 被 忽 視 吳 昱 廷 (2000) 的 研 究 裡, 受 訪 男 同 志 對 於 老 年 生 活 想 像, 提 出 了 與 同 志 朋 友 一 起 居 住, 再 請 一 位 也 是 同 志 身 分 的 年 輕 男 性 看 護 來 照 顧 彼 此 的 生 活, 甚 至 認 為 如 果 能 將 都 具 有 同 志 身 分 的 醫 生 與 護 士 結 合 成 一 個 組 織, 可 使 在 醫 療 方 面 有 需 要 的 同 志 前 往 尋 求 協 助 在 老 年 居 住 問 題 上, 相 較 於 美 國 25 德 國 已 出 現 老 年 同 志 住 宅 老 年 同 志 社 區 的 規 劃, 台 灣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關 注 一 直 很 薄 弱, 更 不 用 說 會 注 意 到 老 年 同 志 ( 單 身 或 是 伴 侶 關 係 ) 對 住 宅 社 交 網 路 醫 療 等 需 求 25 美 國 LGBT 組 織 ( 非 營 利 ), 目 標 為 發 展 規 劃 對 LGBT 族 群 友 善 的 老 年 社 區, 同 時 也 提 供 與 老 化 議 題 相 關 的 教 育 資 訊 102

110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者 在 第 三 章 提 到 尋 找 受 訪 者 的 過 程 中, 透 過 張 貼 在 同 志 社 群 網 絡 中 的 訊 息 而 與 研 究 者 接 觸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只 有 一 對, 另 一 對 則 是 本 來 就 熟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而 其 他 的 受 訪 者 皆 是 透 過 研 究 者 的 人 際 關 係, 以 滾 雪 球 的 方 式 接 觸 認 識 也 遇 到 過 女 同 志 伴 侶 一 方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但 因 為 另 一 方 不 願 意 而 回 絕 研 究 者 相 較 於 在 網 路 上 填 寫 問 卷, 填 寫 者 無 須 與 提 問 者 當 面 交 談, 也 不 會 暴 露 身 分 與 隱 私 ; 訪 談 則 必 須 面 對 面, 受 訪 者 必 須 將 自 身 的 資 料, 提 供 給 還 未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的 研 究 者 基 於 保 護 自 己 的 心 態 下, 許 多 女 同 志 伴 侶 不 會 輕 易 與 陌 生 的 研 究 者 見 面, 都 必 須 透 過 中 間 人 的 介 紹 同 志 社 群 本 身 對 於 身 分 的 隱 蔽 性, 再 加 上 必 須 伴 侶 兩 人 都 同 意 受 訪, 使 得 尋 找 受 訪 者 的 過 程 中 比 較 不 容 易 另 外,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從 高 中 職 五 專 至 研 究 所 之 間, 也 擁 有 穩 定 獨 立 的 經 濟 能 力, 因 此 可 以 替 自 己 與 伴 侶 即 早 做 好 未 來 的 規 劃 而 受 訪 者 的 年 齡 層 大 多 集 中 在 60 年 代 中 後 期 到 70 年 代 初 期, 雖 然 居 住 的 地 方 在 不 同 的 縣 市, 不 過 背 景 特 質 都 有 相 似 的 同 質 性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得 的 資 料, 不 足 以 詮 釋 其 他 年 齡 層 其 他 社 會 層 級 不 同 的 城 鄉 居 住 地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是 故, 若 能 從 不 同 的 社 經 背 景 世 代 城 鄉 居 住 地 等 條 件 生 活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再 深 入 探 討, 應 能 獲 得 更 豐 富 的 資 料 103

111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 書 籍 台 大 女 同 性 戀 文 化 研 究 社 (1995) 我 們 是 女 同 性 戀 台 北 : 碩 人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2010) 當 我 們 同 在 一 家 給 想 生 小 孩 的 女 同 志 台 北 : 女 書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2010) 彩 虹 熟 年 巴 士 -12 位 老 年 同 志 的 青 春 記 憶 台 北 : 基 本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2011) 我 的 違 章 家 庭 28 個 多 元 成 家 故 事 台 北 : 女 書 周 華 山 趙 文 宗 (1995) 衣 櫃 性 史 : 香 港 及 英 美 同 志 運 動 香 港 : 香 港 同 志 研 究 社 張 娟 芬 ( 譯 )(1997) 同 女 出 走 ( 原 作 者 :Cheshire Calhoun) 台 北 : 女 書 文 化 徐 光 國 (2003) 婚 姻 與 家 庭 台 北 : 揚 智 高 淑 清 (2008) 質 性 研 究 的 18 堂 課 首 航 初 探 之 旅 台 北 : 麗 文 黃 瑞 琴 (2005) 質 的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台 北 : 心 理 歐 用 生 (1995) 質 的 研 究 台 北 : 五 南 徐 宗 國 ( 譯 )(1997) 質 性 研 究 概 論 ( 原 作 者 :Strauss, A., & Corbin, J.) 台 北 : 巨 流 ( 原 著 出 版 年 :1990/1997) 李 政 賢 廖 志 桓 林 靜 如 ( 譯 )(2007) 質 性 研 究 導 論 ( 原 作 者 :Uwe Flick) 台 北 : 五 南 ( 原 著 出 版 年 :1995) 鄭 美 里 (1997) 女 兒 圈 台 灣 女 同 志 的 性 別 家 庭 與 圈 內 生 活 台 北 : 女 書 蔡 明 璋 ( 譯 )(2002) 親 密 關 係 - 現 代 社 會 的 私 人 關 係 ( 原 作 者 :Lynn Jamieson) 台 北 : 群 學 ( 原 著 作 出 版 年 :1998) 藍 采 風 (1996) 婚 姻 與 家 庭 台 北 : 幼 獅 104

112 中 文 - 碩 士 論 文 吳 昱 廷 (2000) 同 居 伴 侶 家 庭 的 生 活 空 間 : 異 性 戀 V.S. 男 同 性 戀 同 居 伴 侶 的 比 較 分 析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吳 美 枝 (2004) 非 都 會 區 勞 工 階 級 女 同 志 的 社 群 集 結 與 差 異 認 同 : 以 宜 蘭 一 個 Chi-Tou T 女 同 志 社 群 為 例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臺 北 市 李 宗 翰 (1996) 大 學 男 同 性 戀 者 生 活 型 態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台 中 市 李 惠 珊 (2008) 女 同 志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法 制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新 竹 市 李 慈 穎 (2007) 以 家 之 實, 抗 家 之 名 : 台 灣 女 同 志 的 成 家 實 踐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沈 志 勳 (2004) 中 年 男 同 志 的 老 化 態 度 與 老 年 準 備 初 探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臺 北 市 林 佳 怡 (2009) 女 同 志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初 探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臺 北 市 林 欣 億 (2003) 女 同 志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的 性 慾 認 同 空 間 策 略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林 思 妤 (2006) 台 灣 女 同 志 媽 媽 的 母 職 實 踐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私 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邱 全 裕 (2011) 邁 向 熟 男 之 路 -- 中 年 男 同 志 在 老 化 歷 程 中 的 伴 侶 與 家 人 關 係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臺 北 市 莊 瑞 君 (2009) 徘 徊 得 與 失 之 間 : 女 同 志 向 家 人 現 身 的 歷 程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屏 東 市 陳 麗 如 (2000) 她 們 的 故 事 : 七 個 女 同 志 的 認 同 歷 程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屏 東 市 105

113 彭 心 筠 (2010) 結 婚 逼 婚 我 不 昏 台 灣 女 同 志 面 臨 婚 姻 壓 力 的 生 存 策 略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私 立 世 新 大 學, 臺 北 市 黃 靖 雯 (2011) 年 過 半 百 做 自 己 : 三 為 中 老 年 女 同 志 的 婚 姻 經 驗 與 情 慾 實 踐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溫 筱 雯 (2008) 不 能 說 的 秘 密 : 女 同 志 伴 侶 親 密 暴 力 經 驗 與 因 應 策 略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詹 皓 菁 (2011) 以 女 性 人 格 尊 嚴 之 維 護 探 討 育 嬰 假 津 貼 制 度 之 憲 法 基 礎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嘉 義 縣 廖 國 寶 (1996) 台 灣 男 同 志 的 家 庭 與 婚 姻 從 傳 統 婚 姻 壓 力 談 起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蔡 宜 珊 (2006) 同 樣 的 家 庭 生 活 : 初 探 台 灣 女 同 性 伴 侶 的 家 務 分 工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臺 北 市 蕭 燕 婷 (2003) 同 志 青 少 年 人 際 互 動 的 主 觀 知 覺 與 因 應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臺 北 市 蘇 俊 丞 (2007) 家 在 哪 裡?!~ 男 同 志 向 家 人 出 櫃 歷 程 研 究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私 立 靜 宜 大 學, 臺 中 市 蘇 淑 冠 (2005) 愉 悅 / 踰 越 的 身 體 : 從 社 會 階 級 觀 點 來 看 西 門 T 婆 的 情 慾 實 踐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花 蓮 縣 中 文 - 期 刊, 報 紙, 座 談 會 小 時 後 (2012) 多 元 家 庭 實 例 分 享 TAHR, 春 季 號,46-47 王 增 勇 (2010) 跨 越 時 代 相 遇 : 看 見 老 年 男 同 志 陳 宜 倩 ( 主 持 人 ), 老 年 同 志 & 同 志 家 庭 在 地 發 展. 全 球 發 聲 --- 同 志 口 述 歷 史 座 談 會, 臺 北 市 世 新 大 學 余 欣 庭 (2008) 醫 療 看 不 見 同 性 戀 雙 性 戀 跨 性 別 者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季 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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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0, 謝 文 宜 (2008) 看 不 見 的 愛 情 : 初 探 女 同 志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華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報,24, 英 文 文 獻 Beaty, L. A. (1999). Identity development of homosexual youth and parental and familial influences on the coming out process. Adolescence, 34, Carrington, Christopher. (1999). No Place Like Home:Relationships and Family Life among Lesbians and Gay Men.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Dittrich, M. L. (2005). Coming out to parents: Parental trust and solidarity among only children and non-only children,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District of Columbia, USA. Eskridge, William N. & Spedale, Darren R. (2006). Gay marriage:for better or for worse?:what we've learned from the evidence. Drawing Lines:Scandinavian Lessons for the American Marriage Debate, (pp ). New York, NY:Oxford Uni. Press. Glaser, B. C., & Strauss, A. L. (1967).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 theory. Chicago:Aldine. Savin-Williams, R. C. (1998). The disclosure to families of same-sex attractions by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youths. Journal of Research on Adolescence, 8, Shireman, J. (1996) Single parent adoptive homes. 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Vol 18(1-2), Slater, S. (1995). The Lesbian Family Life Cycle. New York, NY:The Free Press. 108

116 網 路 資 料 Human Rights Campaign 臺 灣 同 志 遊 行 雙 重 弱 勢 現 聲 第 五 集 老 年 同 志 :Tong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內 政 部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諮 訊 中 心 n1_curpage=12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生 命 力 新 聞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法 務 部 人 權 大 步 走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福 利 中 心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109

117 附 錄 一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作 業 規 定 國 民 住 宅 組 發 布 日 期 : 內 政 部 98 年 2 月 3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實 施 內 政 部 98 年 4 月 17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內 政 部 99 年 2 月 8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內 政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依 據 行 政 院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院 臺 建 字 第 九 九 九 一 七 九 五 號 函 核 定 之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為 辦 理 住 宅 補 貼 業 務,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定 二 本 規 定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新 婚 :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內 結 婚 ( 二 ) 育 有 子 女 : 申 請 人 育 有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子 女, 且 該 子 女 與 申 請 人 或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設 籍 於 同 一 戶 ( 三 ) 新 婚 租 屋 : 新 婚 且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 四 ) 新 婚 購 屋 : 新 婚 且 申 請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五 ) 育 有 子 女 租 屋 : 育 有 子 女 且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 六 ) 育 有 子 女 購 屋 : 育 有 子 女 且 申 請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七 )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 育 有 子 女 家 庭 成 員 僅 持 有 一 戶 住 宅 且 申 請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八 ) 家 庭 成 員 : 申 請 人 及 其 配 偶 申 請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申 請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之 戶 籍 外 配 偶 ( 九 ) 結 婚 日 : 戶 籍 謄 本 結 婚 登 記 之 日 期 但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民 法 第 九 百 八 十 二 條 施 行 前 所 定 結 婚 要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 單 親 家 庭 : 指 離 婚 喪 偶 配 偶 服 刑 申 請 時 配 偶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未 曾 結 婚, 且 育 有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子 女 者 ( 十 一 ) 重 大 傷 病 : 指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近 公 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110

118 圍 之 疾 病 前 項 所 定 申 請 人, 應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但 申 請 人 因 喪 偶 離 婚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成 為 單 親 家 庭 之 外 籍 人 士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籍 人 士 持 有 依 親 居 留 證 長 期 居 留 證, 且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於 本 國 設 有 戶 籍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所 定 配 偶 為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者, 應 有 入 出 國 ( 境 ) 紀 錄 證 明 三 住 宅 補 貼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租 金 補 貼, 每 戶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三 千 六 百 元 ( 二 )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家 庭 成 員 以 一 人 提 出 申 請 為 限, 並 僅 得 就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同 時 申 請 二 種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駁 回 其 全 部 申 請 目 前 仍 接 受 鄉 村 地 區 住 宅 費 用 補 貼 未 滿 十 年 或 依 集 村 興 建 農 舍 獎 勵 及 協 助 辦 法 申 請 並 獲 獎 勵 及 協 助 未 滿 十 年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住 宅 補 貼 已 取 得 政 府 其 他 租 金 補 貼 資 格 者, 應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切 結 取 得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住 宅 補 貼 證 明 文 件 後, 願 放 棄 原 有 租 金 補 貼 資 格, 並 應 於 評 點 時 酌 予 扣 分 已 取 得 政 府 其 他 購 置 或 修 繕 住 宅 補 貼 資 格 而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者, 應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切 結 接 受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前 願 放 棄 原 有 住 宅 補 貼 資 格, 並 應 於 評 點 時 酌 予 扣 分 申 請 本 部 辦 理 之 新 臺 幣 四 千 億 元 優 惠 購 屋 專 案 貸 款 者, 不 受 前 項 應 放 棄 原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應 於 評 點 時 酌 予 扣 分 之 限 制 取 得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函 或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者, 得 自 行 下 載 瀏 覽 本 部 之 成 家 期 前 輔 導 數 位 課 程 但 九 十 八 年 度 核 定 戶 應 依 本 部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三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九 八 八 八 五 七 五 號 函 修 正 之 成 家 期 前 輔 導 課 程 須 知 規 定 參 與 成 家 期 前 輔 導 課 程 四 以 新 婚 租 屋 獲 得 補 貼 者, 得 再 以 育 有 子 女 租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購 屋 提 出 申 請 以 新 婚 購 屋 獲 得 補 貼 者, 得 再 以 育 有 子 女 租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提 出 申 請 以 育 有 子 女 租 屋 育 有 子 女 購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獲 得 補 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作 業 規 定 之 所 有 補 貼 前 一 年 度 以 新 婚 提 出 申 請 者, 因 計 畫 戶 數 不 足 而 未 獲 補 貼 者, 其 再 以 新 婚 提 出 申 請 時, 不 受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內 結 婚 之 限 制,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本 部 就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公 告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所 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張 貼 公 告, 並 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轉 111

119 知 各 村 里 辦 公 室 公 告 周 知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含 住 宅 補 貼 評 點 基 準 表 ] ( 二 )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及 方 式 ( 三 ) 各 項 住 宅 補 貼 計 畫 辦 理 戶 數 ( 四 ) 租 金 補 貼 額 度 ( 五 )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額 度 利 率 償 還 方 式 及 年 限 ( 六 ) 受 理 申 請 之 單 位 或 機 關 ( 並 註 明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 ( 七 ) 申 請 書 及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資 料 ( 八 )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六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申 請 住 宅 補 貼 案 件 應 即 初 審, 對 資 料 不 全 者, 應 一 次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 逾 期 不 補 正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將 初 審 合 格 之 申 請 案 列 冊 後, 由 本 部 營 建 署 轉 交 財 稅 機 關 提 供 家 庭 成 員 之 家 庭 年 收 入 不 動 產 持 有 狀 況 等 資 料, 再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財 稅 機 關 提 供 之 資 料 辦 理 複 審 ; 複 審 不 合 格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受 理 期 間 屆 滿 二 個 月 內 完 成 全 部 審 查 作 業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二 個 月 ( 二 ) 申 請 住 宅 補 貼 經 審 查 合 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按 年 度 辦 理 戶 數, 於 審 查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評 點 基 準 評 定 之 點 數 高 低, 依 順 序 及 計 畫 辦 理 戶 數 分 別 發 給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函 或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 因 最 低 評 分 相 同 致 超 過 當 年 度 辦 理 戶 數 時,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上 開 評 分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為 之 七 當 年 度 受 理 期 間 截 止 時, 申 請 戶 數 未 達 計 畫 戶 數, 本 部 得 視 辦 理 情 形 調 整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經 費 及 計 畫 辦 理 戶 數 或 辦 理 第 二 次 公 告 八 新 婚 租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租 屋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 一 ) 二 十 歲 以 上 至 四 十 歲 以 下 ( 二 ) 家 庭 成 員 無 自 有 住 宅 ( 三 ) 家 庭 年 收 入 在 百 分 之 六 十 分 位 點 以 下 112

120 家 庭 成 員 個 別 持 有 共 有 住 宅, 其 持 分 換 算 面 積 未 滿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且 戶 籍 未 設 於 該 處 者, 視 為 無 自 有 住 宅 家 庭 成 員 個 別 持 有 之 共 有 住 宅 為 同 一 住 宅, 且 其 持 分 換 算 面 積 合 計 達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視 為 有 自 有 住 宅 九 承 租 政 府 直 接 興 建 之 國 民 住 宅 者 及 政 府 所 有 之 九 二 一 震 災 新 社 區 承 租 戶, 不 得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十 辦 理 租 金 補 貼 之 住 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坐 落 於 戶 籍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 二 )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測 量 成 果 圖 影 本 之 主 要 用 途 登 記 應 含 有 住 住 宅 農 舍 套 房 或 公 寓 字 樣 ( 三 ) 不 得 為 違 法 出 租 者 ( 四 ) 同 一 住 宅 僅 核 發 一 戶 租 金 補 貼 ( 五 ) 租 賃 契 約 之 承 租 人 應 為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人 ( 六 )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為 租 賃 住 宅 所 有 權 人 之 一 十 一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書 件, 於 申 請 期 間 內,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 以 新 婚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 以 育 有 子 女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夫 妻 分 戶 者 或 戶 籍 內 之 直 系 親 屬 與 其 配 偶 分 戶 者, 應 同 時 檢 具 其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之 配 偶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 三 ) 家 庭 成 員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 不 具 備 者, 免 附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2. 單 親 家 庭 :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另 依 申 請 人 之 條 件 檢 附 配 偶 服 刑 證 明 影 本 或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證 明 影 本 113

121 3. 重 大 傷 病 者 : 醫 院 或 衛 生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重 大 災 害 災 民 經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 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文 件 影 本 ( 四 ) 貼 足 雙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 五 ) 申 請 人 之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申 請 人 遭 強 制 執 行 或 因 其 他 因 素 致 帳 戶 無 法 使 用 者, 得 由 申 請 人 填 具 切 結 書, 切 結 同 意 將 租 金 補 貼 撥 入 其 指 定 之 郵 局 帳 戶 ( 六 )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 七 ) 下 列 文 件 擇 一 檢 附 : 租 賃 住 宅 之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測 量 成 果 圖 影 本 ( 八 ) 持 有 面 積 未 滿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之 共 有 住 宅 者, 應 檢 附 該 住 宅 之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或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 九 ) 取 得 政 府 其 他 政 策 性 住 宅 貸 款 資 格 者, 應 檢 附 該 貸 款 餘 額 證 明 十 二 租 金 補 貼 每 戶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三 千 六 百 元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下 列 情 形 按 月 撥 入 申 請 人 郵 局 帳 戶 : ( 一 ) 核 發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函 時 已 檢 附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文 件, 且 其 租 賃 契 約 仍 為 有 效 者, 自 核 定 函 之 日 所 屬 月 份 或 次 月 起, 按 月 核 發 租 金 補 貼 二 年 ( 二 ) 申 請 時 未 檢 附 第 十 一 點 第 五 款 至 第 七 款 文 件,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租 賃 契 約 應 補 正 者, 應 於 核 發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函 之 次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補 正, 逾 期 未 補 正 或 補 正 不 完 全 者, 予 以 退 件 主 管 機 關 自 審 核 完 竣 之 月 份 或 次 月 起, 按 月 核 發 租 金 補 貼 二 年 取 得 政 府 其 他 政 策 性 住 宅 貸 款 資 格 者, 應 放 棄 該 貸 款 後 始 得 按 月 核 發 租 金 補 貼 十 三 補 貼 期 間 租 約 中 斷,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受 補 貼 期 間, 因 故 租 約 中 斷 者, 補 貼 戶 應 於 租 約 中 斷 日 之 次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檢 附 新 租 賃 契 約, 且 租 賃 住 宅 條 件 應 符 合 第 十 點 規 定, 逾 期 未 檢 附 者, 以 棄 權 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自 審 核 完 竣 之 月 份 或 次 月 起, 按 月 續 撥 租 金 補 貼 114

122 ( 二 ) 未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之 期 間, 不 予 核 撥 租 金 ( 三 ) 已 撥 租 金 與 續 撥 租 金,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十 四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自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停 止 租 金 補 貼 : ( 一 ) 持 有 住 宅 ( 二 ) 停 止 租 賃 住 宅 且 未 依 第 十 三 點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 三 ) 經 查 申 報 資 料 有 虛 偽 情 事 ( 四 ) 同 時 享 有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費 用 補 貼 租 金 補 貼 或 政 府 其 他 住 宅 補 貼 ( 五 ) 租 賃 契 約 之 承 租 人 與 出 租 人 具 有 直 系 親 屬 關 係 ( 六 ) 未 依 第 二 十 二 點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原 申 辦 政 策 性 房 貸 之 房 屋 已 遭 法 院 拍 賣, 且 拍 賣 金 額 不 足 清 償 原 貸 款 金 額 者, 不 受 前 項 第 四 款 限 制 十 五 新 婚 購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購 屋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 一 ) 二 十 歲 以 上 至 四 十 歲 以 下 ( 二 ) 住 宅 狀 況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2. 僅 持 有 一 戶 住 宅 且 該 住 宅 係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內 購 置 並 已 辦 理 貸 款 之 住 宅,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應 無 其 他 自 有 住 宅 ( 三 ) 家 庭 年 收 入 在 百 分 之 八 十 分 位 點 以 下 家 庭 成 員 個 別 持 有 共 有 住 宅, 其 持 分 換 算 面 積 未 滿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且 戶 籍 未 設 於 該 處 者, 視 為 無 自 有 住 宅 家 庭 成 員 個 別 持 有 之 共 有 住 宅 為 同 一 住 宅, 且 其 持 分 換 算 面 積 合 計 達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視 為 有 自 有 住 宅 以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得 變 更 住 宅 標 的 物 115

123 十 六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 一 ) 二 十 歲 以 上 至 四 十 五 歲 以 下 ( 二 ) 家 庭 成 員 僅 有 一 戶 住 宅, 該 住 宅 應 符 合 第 十 七 點 第 三 項 規 定 ( 三 ) 家 庭 年 收 入 在 百 分 之 八 十 分 位 點 以 下 以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將 原 有 住 宅 移 轉 予 家 庭 成 員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家 庭 成 員 個 別 持 有 共 有 住 宅, 其 持 分 換 算 面 積 未 滿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且 戶 籍 未 設 於 該 處 者, 視 為 無 自 有 住 宅 家 庭 成 員 個 別 持 有 之 共 有 住 宅 為 同 一 住 宅, 且 其 持 分 換 算 面 積 合 計 達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視 為 有 自 有 住 宅 十 七 新 婚 購 屋 育 有 子 女 購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書 件, 於 申 請 期 間 內,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 以 新 婚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 以 育 有 子 女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夫 妻 分 戶 者 或 戶 籍 內 之 直 系 親 屬 與 其 配 偶 分 戶 者, 應 同 時 檢 具 其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之 配 偶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 三 ) 家 庭 成 員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 不 具 備 者, 免 附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2.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3. 單 親 家 庭 : 當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另 依 申 請 人 之 條 件 檢 附 配 偶 服 刑 證 明 影 本 或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證 明 影 本 4. 重 大 傷 病 者 : 醫 院 或 衛 生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重 大 災 害 災 民 經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 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文 件 影 本 ( 四 ) 貼 足 雙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 五 ) 持 有 面 積 未 滿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之 共 有 住 宅 者, 應 檢 附 該 住 宅 之 建 物 登 記 謄 116

124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或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申 請 人 二 年 內 購 置 住 宅 並 已 辦 理 貸 款 者, 檢 附 該 住 宅 之 貸 款 餘 額 證 明 及 建 物 登 記 第 一 類 謄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測 量 成 果 圖 影 本, 其 主 要 用 途 登 記 應 含 有 住 住 宅 農 舍 套 房 或 公 寓 字 樣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者 應 檢 附 原 有 住 宅 之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測 量 成 果 圖 影 本, 其 主 要 用 途 登 記 應 含 有 住 住 宅 農 舍 套 房 或 公 寓 字 樣 十 八 申 辦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程 序 : ( 一 ) 經 核 定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者, 應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檢 附 該 證 明 洽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貸 款 手 續, 並 於 簽 訂 貸 款 契 約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完 成 撥 款 手 續, 逾 期 者, 以 棄 權 論 ( 二 ) 辦 理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之 住 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住 宅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應 在 提 出 本 貸 款 申 請 日 之 後 或 提 出 本 貸 款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內 2.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建 物 登 記 電 子 謄 本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測 量 成 果 圖 影 本 主 要 用 途 登 記 應 含 有 住 住 宅 農 舍 套 房 或 公 寓 字 樣 3.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登 記 原 因 欄 應 登 記 為 買 賣 或 拍 賣 但 申 請 人 二 年 內 原 以 買 賣 或 拍 賣 取 得 之 住 宅, 嗣 後 贈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移 轉 予 其 配 偶 者, 不 在 此 限 其 登 記 為 第 一 次 登 記 者, 應 提 出 買 賣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經 公 證 之 建 築 改 良 物 買 賣 所 有 權 移 轉 契 約 ) ( 三 )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於 核 撥 貸 款 後, 應 將 申 請 人 所 持 之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正 本 收 存 備 查 ( 四 )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如 依 本 作 業 規 定 及 因 徵 信 授 信 規 定 等 因 素 駁 回 申 請 人 之 申 請 時, 應 書 明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本 貸 款 核 定 戶 應 以 申 請 人 持 有 之 住 宅 或 與 配 偶 同 戶 籍 之 直 系 親 屬 共 同 持 有 之 住 宅 作 為 本 貸 款 之 抵 押 擔 保 品, 且 應 以 申 請 人 為 借 款 人 以 原 申 請 書 表 所 列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之 配 偶 持 有 之 住 宅 辦 理 貸 款 時, 應 在 向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貸 款 117

125 之 前, 由 原 申 請 人 向 原 受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更 名 十 九 購 置 住 宅 優 惠 貸 款 額 度 償 還 年 限 優 惠 利 率 適 用 對 象 及 補 貼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核 貸 與 否 貸 款 額 度 及 償 還 方 式, 依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辦 理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補 貼 機 關 應 終 止 利 息 補 貼 ;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應 將 自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至 終 止 日 期 間, 已 撥 付 之 補 貼 利 息, 返 還 補 貼 機 關 : ( 一 ) 以 新 婚 購 屋 或 育 有 子 女 購 屋 獲 得 補 貼 者, 持 有 第 二 戶 住 宅 ( 二 ) 以 育 有 子 女 換 屋 獲 得 補 貼 者,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之 日 起 一 年 後, 未 將 原 有 住 宅 移 轉 予 家 庭 成 員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或 家 庭 成 員 持 有 第 二 戶 住 宅 ( 三 ) 經 查 申 報 資 料 有 虛 偽 情 事 ( 四 ) 同 時 享 有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費 用 補 貼 租 金 補 貼 或 政 府 其 他 住 宅 補 貼 但 本 部 辦 理 之 新 臺 幣 四 千 億 元 優 惠 購 屋 專 案 貸 款, 不 在 此 限 ( 五 ) 借 款 人 未 依 約 按 月 繳 付 貸 款 本 息 逾 六 個 月 以 上 ( 六 ) 未 依 第 二 十 二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 七 ) 完 成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撥 款 後 第 三 年 起, 查 核 日 前 二 年 家 庭 年 收 入 之 平 均 值 超 過 當 年 度 百 分 之 五 十 分 位 點 前 項 第 五 款 情 形 經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轉 入 催 收 款 項 者, 其 逾 期 期 間 已 撥 付 之 補 貼 利 息 應 返 還 補 貼 機 關 ; 借 款 人 清 償 積 欠 本 息 且 恢 復 正 常 繳 息, 補 貼 機 關 自 正 常 繳 息 起 恢 復 補 貼 二 十 一 受 政 府 補 貼 購 置 住 宅 之 貸 款 人 如 於 政 府 補 貼 利 息 期 間 將 所 購 置 住 宅 移 轉 予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應 主 動 告 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及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其 因 怠 於 告 知 而 得 之 不 當 得 利 應 附 加 利 息 ( 按 違 約 事 實 發 生 日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貸 放 利 率 計 算 ) 返 還 補 貼 機 關 二 十 二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戶 應 於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函 核 發 之 日 起 一 年 後 之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第 十 一 點 第 二 款 第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之 最 新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或 逕 送 至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並 由 該 主 管 機 關 就 其 資 格 現 況 予 以 查 核 ; 資 格 不 符 者, 停 止 其 租 金 補 貼 118

126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核 定 戶 應 於 補 貼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一 年 後 之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第 十 七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之 最 新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或 逕 送 至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並 由 該 主 管 機 關 就 其 資 格 現 況 予 以 查 核 ; 資 格 不 符 者, 通 知 核 定 戶 及 承 貸 金 融 機 構 停 止 其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自 補 貼 證 明 核 發 後 第 三 年 起, 得 視 需 要 隨 時 或 至 少 每 二 年 就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者 之 資 格 現 況 予 以 查 核 二 十 三 承 辦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應 依 金 融 機 構 申 撥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國 庫 補 貼 利 息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四 本 部 營 建 署 就 承 辦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之 補 貼 利 息 有 關 業 務, 得 隨 時 派 員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承 辦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應 配 合 辦 理 二 十 五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戶 數 內 之 核 定 戶, 其 貸 款 期 間 所 需 之 利 息 補 貼 及 租 金 補 貼, 由 本 部 全 額 負 擔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衡 酌 財 政 狀 況 及 實 際 需 求 增 加 辦 理 戶 數 及 額 度, 其 因 增 加 辦 理 戶 數 及 額 度 所 增 加 之 補 貼,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負 擔 二 十 六 租 金 補 貼 之 經 費 由 本 部 分 四 期 預 撥 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並 以 代 收 代 付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第 一 期 : 依 計 畫 辦 理 戶 數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申 請 截 止 後, 先 行 預 撥 六 個 月 之 經 費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租 金 補 貼 後, 按 月 以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首 長 與 會 計 或 主 計 人 員 核 章 之 核 撥 名 冊 及 轉 帳 證 明 或 匯 款 單 函 送 本 部 營 建 署 核 銷 ( 二 ) 第 二 期 至 第 四 期 : 依 核 定 戶 數, 每 半 年 預 撥 六 個 月 之 經 費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租 金 補 貼 後, 按 月 以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首 長 與 會 計 或 主 計 人 員 核 章 之 核 撥 名 冊 及 轉 帳 證 明 或 匯 款 單 函 送 本 部 營 建 署 核 銷 第 一 項 預 撥 經 費 因 租 金 補 貼 戶 有 第 十 四 點 規 定 情 形 停 止 租 金 補 貼 或 有 結 餘,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預 撥 經 費 之 剩 餘 款 項 ( 含 孳 息 ) 繳 回 本 部 營 建 署 二 十 七 接 受 租 金 補 貼 之 申 請 人 死 亡, 得 由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或 原 申 請 書 表 所 列 之 直 系 親 屬 向 原 受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更 名, 續 撥 租 金 補 貼 至 原 核 定 期 滿 之 月 份 止 取 得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證 明 者 死 亡, 得 由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或 原 申 請 書 表 所 列 之 直 系 親 屬, 向 原 受 119

127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更 名, 其 核 發 證 明 日 期 以 新 核 發 之 證 明 日 期 為 準 二 十 八 依 本 規 定 領 取 之 租 金 補 貼,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七 款 規 定, 得 免 納 所 得 稅 二 十 九 年 齡 之 計 算, 以 申 請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三 十 申 請 書 件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達 者, 其 截 止 日 之 認 定 以 郵 戳 為 憑 ; 無 法 辨 認 投 遞 日 期 者, 推 定 投 郵 時 間 為 收 件 前 三 日 最 後 更 新 日 期 :

128 附 錄 二 發 文 單 位 : 司 法 院 案 次 : 第 1166 次 不 受 理 案 件 日 期 : 民 國 90 年 05 月 18 日 全 文 : 第 1166 次 大 法 官 會 議 不 受 理 案 件 一 許 哲 耀 二 祁 家 威 三 田 增 池 四 本 盟 紡 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黃 炤 嘉 五 蔡 奇 峰 案 次 二 聲 請 人 祁 家 威 聲 請 事 由 為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八 十 九 年 度 家 抗 字 第 一 五 六 號 民 事 裁 定 所 適 用 之 法 令, 有 違 憲 疑 義, 請 解 釋 案 決 議 內 容 按 人 民 法 人 或 政 黨 聲 請 解 釋 憲 法, 須 於 其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經 依 法 定 程 序 提 起 訴 訟, 對 於 確 定 終 局 裁 判 所 適 用 之 法 律 或 命 令, 發 生 有 牴 觸 憲 法 之 疑 義, 始 得 為 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定 有 明 文 本 件 聲 請 人 因 公 證 結 婚 事 件, 認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八 十 九 年 度 家 抗 字 第 一 五 六 號 民 事 裁 定 所 適 用 之 公 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民 法 第 九 百 七 十 二 條 第 九 百 七 十 三 條 第 九 百 八 十 條 等 條 文 之 法 律 解 釋 有 違 憲 疑 義, 聲 請 解 釋 核 其 所 陳, 係 以 其 個 人 見 解 對 現 行 婚 姻 制 度 有 所 指 摘, 並 未 具 體 指 明 上 開 裁 判 所 適 用 之 法 律 或 命 令, 究 有 何 牴 觸 憲 法 之 處, 核 與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不 合, 依 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應 不 受 理 121

129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八 十 九 年 度 家 抗 字 第 一 五 六 號 抗 告 人 祁 家 威 右 抗 告 人 因 公 證 結 婚 事 件, 對 於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八 十 九 年 度 聲 字 第 一 四 三 四 號 裁 定 提 起 抗 告, 本 院 裁 定 如 左 : 主 文 抗 告 駁 回 抗 告 程 序 費 用 由 抗 告 人 負 擔 理 由 一 抗 告 人 在 原 法 院 聲 明 異 議 論 旨 略 以 : 我 國 現 行 民 法 親 屬 篇 婚 姻 章 並 未 強 制 禁 止 同 性 戀 者 相 婚, 同 性 戀 者 相 婚, 亦 未 違 反 強 制 或 禁 止 規 定, 詎 原 法 院 公 證 處 竟 拒 絕 抗 告 人 請 求 與 林 建 中 兩 男 間 之 公 証 結 婚, 顯 有 不 當, 爰 聲 明 異 議 二 按 婚 約 為 男 女 當 事 人 約 定 將 來 應 互 相 結 婚 之 契 約, 非 由 男 女 當 事 人 自 行 訂 定, 不 生 效 力 ( 參 照 最 高 法 院 三 十 二 年 上 字 第 一 三 0 號 判 例 ); 次 按 公 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亦 規 定 : 舉 行 公 証 結 婚 典 禮 時, 請 求 公 証 結 婚 之 男 女 當 事 人 及 証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到 場, 並 在 公 證 結 婚 證 書 上 簽 名 ; 再 參 以 民 法 第 九 百 八 十 條 第 九 百 七 十 二 條 及 第 九 百 七 十 三 條 規 定, 均 係 以 男 女 為 規 範 對 象, 顯 見 我 國 現 行 民 法 親 屬 篇 婚 姻 章 所 規 定 之 結 婚 應 以 一 男 一 女 為 限 茲 抗 告 人 請 求 與 林 建 中 兩 男 間 之 公 証 結 婚, 自 屬 違 反 法 令 之 事 項, 依 公 證 法 第 七 十 條 規 定, 自 不 得 作 成 公 證 書, 原 法 院 公 証 處 所 為 拒 絕 抗 告 人 請 求 公 証 結 婚 之 處 分, 自 無 不 當, 從 而 原 法 院 據 以 裁 定 駁 回 抗 告 人 所 為 之 異 議, 核 無 違 誤 抗 告 論 旨 仍 執 前 詞 指 摘 原 裁 定 不 當, 求 予 廢 棄, 為 無 理 由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抗 告 為 無 理 由, 依 公 證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非 訟 事 件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第 二 十 八 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九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裁 定 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民 事 第 十 三 庭 審 判 長 鄉 誠 法 官 謝 碧 莉 法 官 陳 駿 璧 右 正 本 係 照 原 本 作 成 不 得 再 抗 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書 記 官 鄭 淑 昀 122

130 附 錄 三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民 事 類 裁 判 字 號 96, 養 聲,81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認 可 收 養 裁 判 全 文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96 年 度 養 聲 字 第 81 號 聲 請 人 乙 ( 即 收 養 人 ). 請 人 丙 ( 即 被 收 養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丁 上 列 當 事 人 間 聲 請 認 可 收 養 事 件, 本 院 裁 定 如 下 : 主 文 聲 請 駁 回 程 序 費 用 由 聲 請 人 負 擔 理 由 一 本 件 聲 請 意 旨 略 以 : ( 一 ) 收 養 人 乙 ( 女 ; 年 月 日 出 生 ) 於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與 未 滿 7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即 被 收 養 人 丙 ( 女 ; 年 月 日 出 生 ), 由 被 收 養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丁 代 為 代 受 意 思 表 示, 訂 立 書 面 收 養 契 約, 收 養 被 收 養 人 丙 為 養 女 ( 二 ) 收 養 人 有 正 當 職 業 及 財 產, 故 有 扶 養 被 收 養 人 之 經 濟 能 力, 為 此 請 求 認 可 等 語, 並 提 出 收 養 子 女 契 約 書 1 紙 戶 籍 謄 本 5 紙 體 格 檢 查 表 1 紙 等 件 為 證 二 按 收 養 有 ( 一 ) 收 養 有 無 效 或 得 撤 銷 之 原 因 者 ( 二 ) 有 事 實 足 認 收 養 於 養 子 女 不 利 者 ( 三 ) 成 年 人 被 收 養 時, 依 其 情 形 足 認 收 養 於 其 本 生 父 母 不 利 者, 法 院 應 不 予 認 可, 此 民 法 第 1079 條 第 5 項 定 有 明 文 又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事 件, 應 考 慮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最 佳 利 益, 斟 酌 收 養 人 之 人 格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狀 況 及 以 往 照 顧 或 監 護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紀 錄 決 定 之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應 命 主 管 機 關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收 養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亦 得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據, 供 法 院 斟 酌, 此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4 條 第 1 4 項 定 有 明 文 三 經 核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間, 已 合 法 成 立 收 養 關 係, 業 據 收 養 人 及 被 收 養 人 之 123

131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場 陳 明 在 卷, 並 提 出 收 養 子 女 契 約 書 1 紙 為 證, 自 堪 信 為 真 實 又 經 本 院 函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事 務 所 派 員 對 當 事 人 進 行 訪 視 結 果, 該 分 事 務 所 評 估 建 議 為 : (1) 就 經 濟 條 件 而 言, 收 養 人 目 前 擔 任 夜 班 的 作 業 員, 每 月 的 收 入 可 達 3 萬 多 元 左 右, 同 時 收 養 人 女 友 父 親 目 前 均 尚 有 工 作, 輔 以 收 養 人 並 無 負 債, 且 已 有 現 金 存 款, 若 收 養 人 可 以 維 持 工 作 穩 定, 社 工 員 評 估 收 養 人 應 可 維 持 被 收 養 人 的 穩 定 生 活 (2) 在 身 心 狀 況 部 分, 收 養 人 外 型 酷 似 男 性, 且 個 性 較 為 沉 靜, 確 實 較 容 易 讓 人 誤 認 性 別 為 男 性, 而 收 養 人 每 半 年 公 司 會 要 求 員 工 做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在 身 體 健 康 部 分 應 無 虞, 惟 收 養 人 若 可 以 順 利 收 養 被 收 養 人, 未 來 被 收 養 人 在 性 別 認 同 及 稱 謂 上 仍 有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部 分 (3) 在 親 友 資 源 部 分, 由 於 收 養 人 母 親 已 接 受 收 養 人 為 女 同 性 戀 的 事 實, 對 於 聲 請 人 的 女 友 也 欣 然 接 受 外, 彼 此 互 動 亦 佳, 收 養 人 母 親 也 當 面 向 社 工 員 面 前 表 示 願 意 在 收 養 人 工 作 期 間 協 照 顧 被 收 養 人, 是 收 養 人 重 要 的 親 友 資 源 同 時 收 養 人 的 女 友 亦 表 態 願 意 視 被 收 養 人 親 生 女 兒 般 照 顧,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社 工 員 評 估 收 養 人 的 親 友 資 源 甚 豐 (4) 收 養 動 機 方 面, 社 工 員 認 為 收 養 人 為 女 同 性 戀 且 在 已 有 同 居 多 年 女 友 的 前 提 下, 未 來 和 男 性 結 婚 生 子 機 會 較 低, 收 養 人 希 望 未 來 能 有 子 女 在 家 居 住, 在 動 機 方 面 社 工 員 認 為 並 無 明 顯 不 妥, 但 因 被 收 養 人 與 收 養 人 的 關 係 特 殊 ( 本 為 阿 姨 和 外 甥 女 關 係 改 為 母 女 關 係 ) 且 林 收 養 人 也 和 收 養 人 仍 有 互 動, 可 能 彼 此 相 互 干 涉 影 響 的 機 會 較 多 ( 容 易 造 成 被 收 養 人 的 稱 謂 及 定 位 上 的 混 亂 ) (5)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社 工 員 評 估 收 養 人 外 在 條 件 雖 符 合 收 養 條 件 資 格, 但 通 過 本 案 被 收 養 人 可 能 將 會 面 臨 到 性 別 角 色 及 稱 謂 定 義 上 的 混 亂, 對 於 被 收 養 人 或 多 或 少 均 會 造 成 困 擾 及 衝 擊, 然 是 否 應 認 定 通 過 本 收 養 案? 仍 尚 建 請 法 官 依 照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原 則 裁 定 之, 此 有 該 分 事 務 所 於 96 年 5 月 18 日 所 發 之 (96) 台 童 桃 扶 字 第 0733 號 函 文 一 紙 在 卷 可 憑 按 兒 童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係 透 過 日 常 生 活 周 遭 人 事 物 之 模 仿 及 學 習 一 點 一 滴 養 成 人 格, 而 雙 親 為 兒 童 最 親 密 接 觸 者, 兒 童 無 論 在 性 別 認 同 性 相 扮 演 角 色 定 位 人 格 發 展 情 緒 認 知 群 我 關 係 以 及 社 會 性 處 境, 都 容 易 受 雙 親 影 響, 把 雙 親 作 為 榜 樣 本 院 對 於 同 性 戀 者 持 正 面 及 開 放 之 態 度, 認 成 年 人 無 論 在 心 智 及 人 格 發 展 上 均 已 成 熟 固 定, 若 兩 名 同 性 基 於 彼 此 相 愛 成 為 戀 人, 此 乃 其 個 人 自 由, 社 會 應 給 予 尊 重 但 不 可 否 認, 以 台 灣 目 前 社 會 現 狀 及 國 民 知 識 水 平, 同 性 戀 者 確 實 會 承 受 某 些 社 會 異 樣 的 眼 光 及 背 負 較 多 的 壓 力, 臺 灣 社 會 對 於 同 性 戀 者, 無 論 人 權 法 案 是 否 通 過 或 法 律 是 否 承 認 同 性 婚 姻, 在 真 實 的 平 民 生 活 底 下 及 國 民 之 心 態 上, 要 能 真 正 對 於 同 性 戀 者 持 開 放 及 尊 重 之 態 度, 在 未 來 還 需 要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及 路 要 走 誠 然, 領 養 小 孩 是 當 前 同 性 戀 者 對 於 一 個 完 整 家 庭 之 心 理 或 文 化 性 期 待 的 唯 一 憑 藉 手 段, 然 而, 兒 童 日 後 在 學 校 及 同 儕 間, 若 其 性 別 認 同 性 相 扮 演 角 色 定 位 及 社 會 性 處 境 異 於 一 般 多 數 人, 可 預 期 的 將 承 受 極 大 的 壓 力 ( 諸 如 同 學 的 作 弄 及 取 笑 ), 而 這 些 都 是 兒 童 自 己 要 單 獨 面 對 的, 非 其 他 成 年 人 可 以 隨 時 在 旁 排 解 的, 成 年 人 是 否 應 思 考 不 能 只 為 了 滿 足 自 己 完 整 家 庭 之 心 理 及 文 化 性 期 待, 而 將 一 個 沒 有 思 考 拒 絕 及 選 擇 能 力 之 兒 童 置 於 一 個 可 預 期 者 他 ( 或 她 ) 將 可 能 承 受 來 自 學 校 或 同 儕 負 面 壓 力 環 境 中, 124

132 此 對 於 兒 童 誠 屬 不 公 再 本 案 被 收 養 人 之 生 母 與 收 養 人 為 姊 妹, 雖 被 收 養 人 之 生 父 母 在 經 濟 能 力 不 佳 無 法 提 供 被 收 養 人 穩 定 之 經 濟 環 境, 但 收 養 人 及 其 家 屬 即 使 未 收 養, 仍 可 對 於 被 收 養 人 提 供 實 質 上 經 濟 協 助, 以 減 輕 被 收 養 人 生 父 母 之 經 濟 壓 力, 而 被 收 養 人 生 父 母 除 經 濟 能 力 外, 並 無 其 他 不 適 任 為 人 父 母 之 情 形, 其 留 在 本 生 家 庭 較 其 出 養 為 有 利 本 院 審 酌 上 情, 認 本 件 收 養 爰 不 准 許 之 四 依 非 訟 事 件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23 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85 條 第 1 項 前 段, 裁 定 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田 玉 芬 上 列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如 不 服 本 裁 定 應 於 送 達 後 1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抗 告 狀, 並 應 繳 納 抗 告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 宏 明 125

133 附 錄 四 訪 談 大 綱 1. 妳 們 在 一 起 已 經 多 久 了? 那 彼 此 的 職 業 是 什 麼 呢? 2. 目 前 妳 們 居 住 的 地 方 週 遭 環 境 是 怎 樣? 房 子 是 租 的 嗎? 買 的? 3. 平 常 如 何 上 下 班? 會 想 要 共 同 買 一 輛 車 嗎? 4. ( 如 果 是 租 屋 ) 那 以 後 有 打 算 共 同 購 屋 嗎? 5. 平 時 會 去 注 意 有 關 財 經 方 面 的 新 聞 嗎? 有 做 投 資 或 存 款 的 打 算 嗎? 這 會 是 兩 個 人 一 起 實 現 還 是 各 自 有 各 自 的 理 財 方 法? 6. 當 有 一 天 妳 們 面 臨 分 開 ( 無 論 是 分 手 或 是 一 方 意 外 身 亡 ) 的 時 候, 這 些 財 產 的 分 配 為 何? 妳 們 如 何 去 做 好 保 障 自 己 或 是 另 外 一 半 的 方 法? 7. 有 為 自 己 買 保 險 嗎? 8. 保 險 上 的 受 益 人 是 自 己 的 另 一 半 嗎?( 如 果 是 的 話, 那 家 人 知 道 這 件 事 情 嗎? 保 險 公 司 是 怎 麼 同 意 的? 如 果 不 是, 那 原 因 又 是 為 何?) 9. 妳 們 有 假 設 自 己 有 一 天 不 幸 發 生 意 外, 另 一 半 是 自 己 名 下 財 產 的 受 益 人 嗎? 10. 在 醫 療 上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捐 贈 器 官 同 意 書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需 有 親 屬 關 係, 妳 們 怎 麼 看 待 這 件 事 情? 有 什 麼 樣 的 應 對 方 法? 11. 在 妳 們 的 生 活 規 劃 中, 小 孩 會 是 妳 們 計 畫 的 一 部 份 嗎? 是 : 小 孩 的 來 源 撫 養 權 不 是 : 有 怎 樣 的 打 算 12. 目 前 妳 們 都 處 壯 年 階 段, 有 規 劃 老 年 之 後 生 活 的 藍 圖 嗎? 126

134 附 錄 五 訪 談 同 意 書 您 好 : 非 常 感 謝 您 撥 冗 參 與 另 一 種 親 密 關 係 的 社 會 保 障 --- 女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之 探 究 的 訪 談, 在 此 致 上 最 高 的 謝 意 為 了 讓 您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訪 談 過 程 及 後 續 研 究, 煩 請 您 先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內 容, 也 歡 迎 您 提 供 相 關 的 意 見 與 問 題 研 究 者 是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的 研 究 生, 本 研 究 欲 探 究 的 是, 和 伴 侶 選 擇 共 同 生 活 組 成 家 庭 的 妳 們, 面 對 以 異 性 戀 為 主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如 何 發 展 應 對 的 適 應 生 活 模 式 以 及 進 一 步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面 對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規 劃 本 研 究 為 正 式 論 文 研 究, 將 會 進 行 1-2 次 的 訪 談, 每 次 訪 談 預 計 時 間 為 分 鐘 為 了 日 後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真 實 性, 訪 談 過 程 中 將 採 全 程 錄 音, 日 後 轉 騰 成 逐 字 稿 ; 而 逐 字 稿 的 內 容 會 在 資 料 分 析 前 向 您 進 行 校 正 與 確 認 論 文 資 料 中 的 稱 謂 語 皆 以 匿 名 呈 現 ; 對 於 您 提 供 的 所 有 訪 談 資 料, 研 究 者 遵 守 研 究 之 保 密 原 則, 絕 不 會 公 開, 僅 供 研 究 者 與 指 導 教 授 分 析 討 論 最 後 再 次 由 衷 感 謝 您 的 參 與 和 分 享, 讓 我 們 對 女 同 志 的 家 庭 生 活 有 更 深 層 的 認 識 如 有 任 何 疑 慮, 歡 迎 您 隨 時 與 研 究 者 葉 曉 穎 (0982xxx472) 聯 繫 敬 祝 平 安 快 樂 本 人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本 人 不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受 訪 者 ( 簽 名 ) 研 究 者 ( 簽 名 ) 127

135 附 錄 六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茲 委 任 為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當 本 人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不 可 治 癒, 且 病 程 進 展 至 死 亡 已 屬 不 可 避 免 而 本 人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時, 同 意 由 其 依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代 為 簽 署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立 意 願 人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 居 ) 所 : 電 話 : 受 任 人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 居 ) 所 : 電 話 : 後 補 受 任 人 ( 一 )( 得 免 填 列 )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 居 ) 所 : 電 話 : 後 補 受 任 人 ( 二 )( 得 免 填 列 )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 居 ) 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1.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 二 十 歲 以 上 具 有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得 預 立 意 願 書 前 項 意 願 書, 意 願 人 得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委 任 意 旨, 於 其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時,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2. 當 受 任 人 因 故 無 法 代 為 簽 署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時, 後 補 受 任 人 得 依 序 代 為 簽 署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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