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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2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若 干 原 则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32 学 籍 管 理 1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45 教 务 管 理 1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排 课 调 课 停 课 的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选 课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大 学 英 语 分 级 教 学 的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体 育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开 设 选 修 课 程 的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课 程 免 听 免 修 及 重 修 的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试 行 办 法 58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2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及 奖 励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69 i

3 2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设 置 及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评 估 指 标 说 明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双 语 教 学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编 制 教 学 日 历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的 有 关 要 求 85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3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教 学 检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评 选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学 督 导 团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理 论 课 学 生 用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实 验 实 习 课 学 生 用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体 育 课 学 生 用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 体 育 课 程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定 期 听 课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辅 导 答 疑 的 有 关 规 定 112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5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新 开 课 首 次 上 岗 实 验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师 职 责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金 工 实 习 守 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设 计 管 理 规 定 135 ii

4 6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制 定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的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制 定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管 理 制 度 159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7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订 购 发 行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办 法 169 师 资 队 伍 管 理 与 建 设 7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道 德 规 范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实 施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授 副 教 授 给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青 年 教 工 报 考 研 究 生 的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试 讲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新 开 课 开 新 课 的 暂 行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双 语 教 学 师 资 培 训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199 学 生 管 理 9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2 iii

5 9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212 其 他 9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基 于 学 分 制 的 导 师 制 试 行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安 全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用 户 行 为 规 范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安 全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病 毒 检 测 和 校 园 网 安 全 漏 洞 检 测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违 法 案 件 报 告 和 协 助 查 处 制 度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235 iv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第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公 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法,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自 学 成 才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1

7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做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2

8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审 批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应 当 聘 请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原 审 批 3

9 机 关 审 批 ;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得,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它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4

10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由 其 组 织 的 评 估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以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5

11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兴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6

12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位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7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5 号 公 布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第 三 条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教 师 应 当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教 师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师 工 作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自 主 进 行 教 师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每 年 九 月 十 日 为 教 师 节 第 二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七 条 教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 二 )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 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 四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 五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 六 ) 参 加 进 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 第 八 条 教 师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履 行 教 师 聘 约,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 义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组 织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 ( 四 ) 关 心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在 品 德 智 力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 五 )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8

14 ( 六 )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水 平 第 九 条 为 保 障 教 师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设 备 ; ( 二 ) 提 供 必 需 的 图 书 资 料 及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用 品 ; ( 三 ) 对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中 的 创 造 性 工 作 给 以 鼓 励 和 帮 助 ; ( 四 ) 支 持 教 师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资 格 和 任 用 第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有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的, 可 以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相 应 学 历 是 : ( 一 )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二 )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三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四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学 历,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 ( 五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 六 ) 取 得 成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按 照 成 人 教 育 的 层 次 类 别, 分 别 具 备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学 历 的 公 民, 申 请 获 取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本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在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任 教 的 教 师, 未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学 历 的,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过 渡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委 托 的 学 校 认 定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公 民,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其 教 师 资 格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予 以 认 定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首 次 任 教 时, 应 当 有 试 用 期 第 十 四 条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已 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非 师 范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学 或 者 职 业 学 校 任 教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逐 步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地 位 平 等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和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实 施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步 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9

15 第 四 章 培 养 和 培 训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办 好 师 范 教 育, 并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优 秀 青 年 进 入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习 各 级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承 担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非 师 范 学 校 应 当 承 担 培 养 和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生 享 受 专 业 奖 学 金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教 师 培 训 规 划, 对 教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思 想 政 治 业 务 培 训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教 师 的 社 会 调 查 和 社 会 实 践 提 供 方 便, 给 予 协 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培 养 培 训 教 师 第 五 章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对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充 分 听 取 教 师 本 人 其 他 教 师 以 及 学 生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考 核 结 果 是 受 聘 任 教 晋 升 工 资 实 施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六 章 待 遇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并 逐 步 提 高 建 立 正 常 晋 级 增 薪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和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享 受 教 龄 津 贴 和 其 他 津 贴,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师 以 及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到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应 当 予 以 补 贴 第 二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对 城 市 教 师 住 房 的 建 设 租 赁 出 售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解 决 住 房 提 供 方 便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师 的 医 疗 同 当 地 国 家 公 务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待 遇 ; 定 期 对 教 师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并 因 地 制 宜 安 排 教 师 进 行 休 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当 地 教 师 的 医 疗 提 供 方 便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后,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待 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长 期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小 学 退 休 教 师 教 的 退 休 金 比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国 家 补 助 集 体 支 付 工 资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待 遇, 逐 步 做 到 在 工 资 收 入 上 与 国 家 支 付 工 资 的 教 师 同 工 同 酬, 具 体 办 法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社 会 力 量 所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待 遇, 由 举 办 者 自 行 确 定 并 予 以 保 障 第 七 章 奖 励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培 养 人 才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学 校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俭 学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异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10

16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教 师,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向 依 法 成 立 的 奖 励 教 师 的 基 金 组 织 捐 助 资 金, 对 教 师 进 行 奖 励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教 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师 打 击 报 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一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三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或 者 侵 犯 教 师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的 三 十 日 内, 做 出 处 理 教 师 认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侵 犯 其 根 据 本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做 出 处 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是 指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普 通 初 等 教 育 普 通 中 等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以 及 特 殊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的 学 校 ( 二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少 年 宫 以 及 地 方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等 ( 三 ) 中 小 学 教 师, 是 指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普 通 中 小 学 成 人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机 构 职 业 中 学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其 他 类 型 的 学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军 队 所 属 院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籍 教 师 的 聘 任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11

17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12

18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13

19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14

20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15

21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16

22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7

23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18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1980 年 2 月 12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令 第 4 号 公 布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历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子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淮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批 准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19

25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子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20

2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1998]33 号 文 件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现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的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管 理, 切 实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特 制 定 本 要 点 第 二 条 教 学 工 作 的 地 位 高 等 学 校 具 有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等 多 种 职 能 各 种 类 型 高 等 学 校 的 基 本 职 能 和 根 本 任 务 都 是 培 养 人 才,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校 经 常 性 的 中 心 工 作, 教 学 管 理 在 高 等 学 校 管 理 中 占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地 位 第 三 条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一 般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与 评 价, 以 及 学 科 专 业 课 程 教 材 实 验 室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学 风 教 学 队 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等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的 管 理 第 四 条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研 究 教 学 及 其 管 理 规 律, 改 进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 建 立 稳 定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运 行 ; 研 究 并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改 革 ; 努 力 调 动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与 学 的 积 极 性 第 五 条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方 法 从 事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要 以 唯 物 辩 证 法 等 科 学 方 法 论 为 指 导, 注 意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法 思 想 教 育 方 法, 以 及 必 要 的 经 济 管 理 手 段 等, 避 免 依 靠 单 一 的 行 政 手 段 要 注 重 现 代 管 理 方 法 在 教 学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努 力 推 动 教 学 管 理 的 现 代 化 第 六 条 教 学 管 理 的 支 持 保 障 系 统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支 持 保 障 系 统 包 括 图 书 情 报 系 统 后 勤 服 务 系 统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等 高 等 学 校 各 个 部 门 都 要 以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需 要 的 合 格 人 才 为 中 心, 协 调 配 合, 认 真 落 实 教 书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第 七 条 教 学 投 入 与 教 学 条 件 学 校 要 保 证 教 学 经 费 在 全 校 总 经 费 中 占 有 合 理 的 比 例 要 用 好 有 限 的 教 育 经 费,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分 步 聚 地 加 强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要 多 渠 道 筹 集 教 育 经 费, 并 随 着 收 费 制 度 的 改 革, 逐 步 增 加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投 入 第 八 条 积 极 推 进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和 各 校 实 际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要 改 革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观 念, 着 眼 于 更 好 地 调 动 各 种 类 型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为 学 生 发 展 志 趣 和 特 长 提 供 机 会, 从 而 有 利 于 培 养 出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优 秀 人 才 二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第 九 条 教 学 计 划 是 学 校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的 重 要 文 件, 是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确 定 教 学 编 制 的 基 本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是 在 国 家 教 委 宏 观 指 导 下, 由 各 校 组 织 专 家 自 主 制 定 的, 它 既 要 符 合 教 学 规 律, 保 持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又 要 不 断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新 发 展, 适 时 地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必 须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条 确 定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是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的 前 提 条 件,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和 教 育 要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指 导 思 想, 依 据 国 家 教 委 制 定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体 现 对 学 生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要 求, 体 现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学 校 的 培 养 特 色 第 十 一 条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有 :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原 则, 理 论 和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注 重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和 共 同 提 高 的 原 则,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的 原 则,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整 体 优 化 的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计 划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21

27 ( 一 )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基 本 要 求 与 专 业 方 向 ; ( 二 ) 修 业 年 限 ; ( 三 ) 课 程 设 置 ( 含 课 程 性 质 类 型 学 时 或 学 分 分 配 教 学 方 式 开 课 时 间 实 践 环 节 安 排 等 ); ( 四 ) 教 学 进 程 总 体 安 排 ; ( 五 ) 必 要 的 说 明 ( 含 各 类 课 程 比 例 必 修 选 修 安 排 学 分 制 或 学 年 制 等 ) 第 十 三 条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的 一 般 程 序 是 : 广 泛 调 查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技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要 求, 论 证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业 务 范 围 ; 学 习 理 解 上 级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规 定 ; 教 务 处 提 出 本 校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及 要 求 ; 由 系 ( 院 ) 主 持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经 系 ( 院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审 议,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下 发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并 根 据 需 要, 隔 若 干 年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修 订 第 十 四 条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安 排 : ( 一 ) 由 教 务 处 或 系 ( 院 ) 编 制 分 学 年 分 学 期 的 教 学 进 程 计 划, 或 称 教 学 计 划 年 度 ( 学 期 ) 运 行 表, 落 实 每 学 期 课 程 及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室 和 场 所 安 排 考 核 方 式 等 ; ( 二 ) 由 教 师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编 制 单 项 教 学 环 节 组 织 计 划, 如 实 验 教 学 安 排 计 划 实 习 计 划 军 训 计 划 社 会 实 践 计 划 等 ; ( 三 ) 审 定 后 的 教 学 计 划 所 列 各 门 课 程 环 节 的 名 称 学 时 开 课 学 期 考 核 方 式 ( 考 试 或 考 查 ) 开 课 单 位 和 任 课 教 师 等 均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执 行 过 程 中 需 要 调 整 的,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执 行 三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在 教 学 管 理 中,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是 按 教 学 计 划 实 施 对 教 学 活 动 的 最 核 心 最 重 要 的 管 理, 它 包 括 以 教 师 为 主 导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师 生 相 互 配 合 的 教 学 过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以 校 系 ( 院 )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体 进 行 的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其 基 本 点 是 全 校 协 同, 上 下 协 调,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规 范 和 各 项 制 度, 保 持 教 学 工 作 稳 定 运 行,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第 十 六 条 制 定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大 纲 可 参 照 国 家 教 委 提 出 的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依 据 学 校 制 ( 修 ) 订 教 学 大 纲 的 原 则 规 定, 组 织 有 关 教 师 编 写, 经 系 ( 院 ) 校 相 继 认 定, 批 准 施 行 ; 也 可 参 照 使 用 国 家 教 委 组 织 制 定 或 推 荐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大 纲 要 努 力 贯 彻 正 确 的 指 导 思 想, 体 现 改 革 精 神,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服 从 课 程 结 构 及 教 学 安 排 的 整 体 需 要, 防 止 单 纯 追 求 局 部 体 系 的 完 善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本 课 程 教 育 目 标 教 学 内 容 基 本 要 求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要 求 学 时 分 配 及 必 要 的 说 明 等 部 分 每 门 课 程 均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每 位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都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七 条 课 堂 教 学 环 节 的 组 织 管 理 课 堂 讲 授 是 教 学 的 基 本 形 式, 系 ( 院 ) 与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的 任 务 是 : ( 一 ) 选 聘 学 术 水 平 高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被 选 聘 的 新 开 课 或 开 新 课 教 师 必 须 经 过 所 开 课 程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严 格 训 练, 建 立 岗 前 培 训 制 度 ; ( 二 )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认 真 研 究 讨 论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编 写 或 选 用 与 大 纲 相 适 应 的 教 材 及 教 学 参 考 书, 编 制 教 学 日 历 和 教 案, 开 展 教 学 观 摩 活 动, 建 立 听 课 和 自 检 自 评 教 学 质 量 的 制 度 ; ( 三 )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研 究 教 学 方 法, 提 倡 启 发 式 教 学, 注 重 对 学 生 思 维 方 法 的 训 练 ; 积 极 发 展 计 算 机 辅 助 教 学 多 媒 体 教 学 等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扩 大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量, 提 高 教 学 效 益 第 十 八 条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组 织 管 理 实 践 教 学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极 其 重 要 的 教 学 环 节, 22

28 各 种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都 要 制 定 教 学 大 纲 和 计 划, 严 格 考 核 实 验 教 学 必 要 时 可 以 单 独 设 课, 或 组 成 实 验 课 群, 也 可 在 相 关 课 程 内 统 一 安 排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 要 符 合 教 学 要 求 并 尽 可 能 结 合 实 际 任 务 进 行, 要 保 证 足 够 的 时 间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应 尽 可 能 建 立 保 证 完 成 各 类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任 务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校 内 外 实 践 基 地 社 会 实 践 的 组 织 形 式, 在 满 足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也 可 让 学 生 有 选 择 地 自 行 安 排 第 十 九 条 科 学 研 究 训 练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要 纳 入 校 系 ( 院 )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计 划,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把 课 内 和 课 外 集 中 和 分 散 安 排 结 合 起 来, 并 为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经 费, 组 织 有 经 验 的 教 师 对 学 生 进 行 指 导 第 二 十 条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要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年 度 或 学 期 的 运 行 表 课 表 考 表, 保 证 全 校 教 学 秩 序 稳 定 对 这 三 项 重 要 表 格 文 件 的 执 行 情 况 要 有 管 理 制 度 和 检 查 方 法, 执 行 结 果 要 记 录 在 案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经 常 了 解 教 学 信 息, 严 格 控 制 对 教 学 进 度 和 课 表 变 更 的 审 批, 及 时 处 理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或 事 故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籍 管 理 学 籍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对 学 生 的 入 学 资 格 在 校 学 习 情 况 及 毕 业 资 格 的 检 查 考 核 与 管 理 学 校 应 制 定 本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并 建 立 学 籍 档 案 在 日 常 学 籍 管 理 中 应 重 点 管 理 好 成 绩 卡 和 学 籍 卡, 做 到 完 整 准 确 规 范 及 时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师 工 作 管 理 要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总 量 和 规 定 的 师 生 比 要 求, 确 定 学 校 教 学 编 制 要 分 别 制 定 必 修 课 与 选 修 课 基 础 课 与 专 业 课 理 论 课 与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等 不 同 性 质 不 同 类 别 课 程 的 工 作 量 管 理 办 法 要 做 好 每 学 年 ( 或 每 学 期 ) 教 师 工 作 量 的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教 学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质 量 及 效 果 教 书 育 人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和 其 他 教 学 兼 职 ( 如 导 师 班 主 任 ) 的 完 成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学 资 源 管 理 要 搞 好 教 室 实 验 室 场 馆 等 教 学 设 施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规 划 建 设, 充 分 加 以 利 用, 保 证 教 学 需 要, 提 高 资 源 效 益 注 意 根 据 需 要 与 可 能, 改 进 教 室 的 功 能, 建 设 必 要 的 多 功 能 教 室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学 校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机 构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职 责, 确 定 各 类 教 学 档 案 内 容 保 存 范 围 和 时 限 教 学 档 案 一 般 包 括 : 教 学 文 件 教 务 档 案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学 生 学 习 档 案 教 务 处 及 系 ( 院 ) 级 教 学 单 位,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档 案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档 案 的 分 类 归 档 四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与 评 价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学 管 理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保 证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要 通 过 不 断 改 善 影 响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的 内 部 因 素 ( 教 师 学 生 条 件 管 理 等 ) 和 外 部 因 素 ( 方 针 政 策 体 制 等 ), 通 过 科 学 的 评 价, 分 析 教 学 质 量, 建 立 通 畅 的 信 息 反 馈 网 络, 从 而 营 造 并 维 护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达 到 最 佳 教 学 效 果 第 二 十 六 条 提 高 质 量 意 识, 树 立 正 确 全 面 的 质 量 观, 坚 持 严 格 的 质 量 标 准 要 坚 持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观 点, 知 识 能 力 和 素 质 综 合 发 展 的 观 点, 智 力 因 素 与 非 智 力 因 素 协 调 发 展 的 观 点 第 二 十 七 条 搞 好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 ( 一 ) 招 生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把 好 新 生 质 量 关, 搞 好 招 生 宣 传 招 生 录 取 入 学 新 生 全 面 复 审 等 工 作 ; ( 二 )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分 步 实 施 ; ( 三 ) 教 学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把 好 教 学 过 程 各 个 环 节 的 质 量 关 ; ( 四 ) 教 学 辅 助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提 供 充 足 的 最 新 的 图 书 资 料, 提 高 计 算 机 辅 助 教 学 电 化 教 育 仪 器 设 备 体 育 场 馆 多 功 能 教 室 的 水 平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服 务 质 量 ; 23

29 ( 五 ) 实 行 科 学 化 考 试 管 理, 主 要 是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试 工 作 程 序 和 制 度, 严 格 考 试 过 程 管 理, 进 行 必 要 的 试 题 及 试 卷 分 析, 做 好 考 试 及 授 课 工 作 总 结 第 二 十 八 条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要 经 常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加 强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过 程 的 管 理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经 常 性 检 查, 可 以 通 过 抽 查 学 生 作 业 分 析 平 时 测 验 及 期 中 考 试 成 绩 和 试 卷 召 开 座 谈 会 检 查 性 听 课 等 方 式 进 行 定 期 的 教 学 检 查, 一 般 可 安 排 开 学 前 教 学 准 备 工 作 检 查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是 宏 观 调 控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手 段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一 般 包 括 : 校 系 ( 院 ) 总 体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 专 业 课 程 和 各 项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评 价 ;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评 价 等 开 展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要 明 确 目 标, 建 立 科 学 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要 抓 好 基 础, 突 出 重 点 ; 要 坚 持 以 评 促 建, 重 在 建 设 的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需 要 一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来 完 成 校 系 ( 院 ) 可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领 导 小 组, 也 可 赋 予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以 相 应 的 职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坚 持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经 常 化 与 制 度 化 要 把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的 目 标 与 内 容 作 为 日 常 教 学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实 现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与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相 结 合, 不 搞 形 式 主 义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要 和 学 校 激 励 机 制 和 约 束 机 制 相 结 合 通 过 评 价 调 动 教 师 和 干 部 的 积 极 性, 增 强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的 凝 聚 力 第 三 十 三 条 重 视 教 学 信 息 的 采 集 统 计 和 管 理 教 学 信 息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新 生 入 学 基 本 情 况 学 生 学 习 和 考 试 情 况 毕 业 生 质 量 调 查 等, 主 要 教 学 信 息 应 定 期 采 集, 并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要 发 挥 教 学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和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在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中 的 作 用 五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包 括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学 风 建 设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等 它 们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建 设, 应 以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和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统 筹 安 排, 精 心 组 织, 扎 扎 实 实 地 坚 持 下 去 在 每 项 基 本 建 设 中 要 不 断 提 出 改 革 措 施, 创 造 稳 定 良 好 的 教 学 环 境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要 科 学 规 划 学 校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结 构 体 系 要 拓 宽 本 科 专 业 口 径 扩 大 专 业 基 础, 主 干 学 科 或 主 要 学 科 基 础 相 同 的 专 业 应 尽 可 能 合 并, 增 强 学 生 适 应 性 要 稳 定 和 提 高 基 础 学 科 水 平, 形 成 基 础 与 应 用 学 科 的 互 补 ; 重 视 发 展 应 用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复 合 型 人 才 ; 更 新 传 统 学 科 及 专 业, 适 度 发 展 新 兴 学 科 交 叉 边 缘 学 科 及 专 业 ; 发 挥 本 校 优 势, 办 出 特 色 要 注 意 根 据 学 科 与 社 会 发 展, 适 时 进 行 专 业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调 整 专 业 设 置 要 依 据 国 家 教 委 和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审 批 第 三 十 六 条 课 程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要 进 行 理 论 研 究, 明 确 总 体 目 标 任 务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 要 制 定 建 设 规 划, 进 行 有 计 划 有 目 标 分 阶 段 分 层 次 的 系 统 建 设 ; 要 以 建 设 优 秀 课 程 为 中 心, 深 化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的 改 革 ; 要 重 视 系 列 课 程 建 设, 改 革 专 业 的 课 程 结 构 体 系 要 把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和 优 秀 课 程 评 选 作 为 一 项 整 体 工 作, 坚 持 评 建 结 合, 以 建 为 主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材 建 设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加 强 文 字 教 材 实 物 教 材 和 视 听 教 材 建 设 的 规 划 工 作 采 用 推 荐 教 材 或 自 编 教 材 及 其 它 辅 助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时, 要 注 重 质 量 要 鼓 励 选 用 国 家 优 秀 教 材, 并 结 合 教 学 内 容 改 革 与 课 程 建 设,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抓 好 讲 义 或 自 编 教 材 要 做 好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和 优 秀 教 材 评 奖, 不 断 提 高 教 材 质 量 做 好 教 材 的 预 订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要 制 定 预 订 工 作 的 原 则 和 规 范 要 求, 开 拓 教 材 发 行 渠 道, 改 革 供 应 办 法, 方 便 学 生 教 师 购 书, 防 止 教 材 的 积 压 浪 费 24

30 第 三 十 八 条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要 坚 持 校 内 外 结 合, 做 好 全 面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一 定 要 与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相 匹 配, 防 止 分 散 配 置 分 散 管 理 局 部 使 用 低 水 平 重 复 的 低 效 益 建 设 方 式, 注 意 集 中 力 量 与 条 件 建 设 好 公 共 的 基 础 性 实 验 室 ;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计 划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和 经 费 管 理, 改 进 分 配 和 设 备 投 资 办 法,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提 高 设 备 利 用 率 ; 组 织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检 查 验 收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突 破 仅 限 于 感 性 认 识 技 能 训 练 的 旧 模 式, 使 之 成 为 可 模 拟 工 业 社 会 等 环 境, 进 行 综 合 教 育 训 练 的 课 内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同 时 要 改 善 实 习 条 件, 健 全 实 习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相 对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努 力 把 实 习 与 承 担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任 务 结 合 起 来, 做 到 互 利 互 惠, 以 取 得 校 外 实 习 单 位 的 支 持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风 建 设 学 风 包 括 教 师 的 治 学 作 风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目 的 学 习 态 度 学 习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学 习 作 风 要 通 过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和 环 境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好 的 传 统 要 坚 持 重 在 教 育, 建 管 结 合, 以 建 为 主 的 原 则, 坚 持 校 系 ( 院 ) 共 同 抓, 教 师 人 人 管 的 作 法, 把 学 风 建 设 与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相 结 合 要 通 过 教 学 改 革, 使 学 生 变 被 动 学 习 为 主 动 学 习, 并 充 分 利 用 选 修 课 第 二 课 堂 等 形 式 扩 展 学 生 学 习 的 领 域 要 特 别 重 视 考 风 建 设, 通 过 严 肃 的 教 育 和 严 格 的 管 理, 坚 决 制 止 作 弊 等 错 误 行 为, 纠 正 不 良 风 气 第 四 十 条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通 过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一 支 人 员 精 干 素 质 优 良 结 构 合 理 教 学 科 研 相 结 合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梯 队, 校 系 教 研 室 均 要 制 定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层 层 负 责, 抓 好 落 实 要 提 高 教 师 的 整 体 素 质, 在 职 与 脱 产 培 训 结 合, 以 在 职 为 主 ; 重 点 抓 好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提 高 ; 注 意 选 拔 培 养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 发 挥 学 术 造 诣 深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的 老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培 养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充 实 教 学 第 一 线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度 要 制 定 并 完 备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学 期 进 程 计 划 教 学 日 历 课 程 表 学 期 教 学 总 结 等 要 建 立 必 要 的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学 籍 管 理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实 验 室 管 理 排 课 与 调 课 教 学 档 案 保 管 等 制 度 以 及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及 奖 惩 制 度 ; 学 生 守 则 课 堂 守 则 课 外 活 动 规 则 等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六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系 统 第 四 十 二 条 健 全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级 领 导 体 制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要 由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长 主 持 经 常 工 作, 并 通 过 职 能 部 门 的 作 用, 统 一 调 动 学 校 各 种 资 源 为 教 学 服 务, 统 一 管 理 教 学 工 作 进 程 及 信 息 反 馈, 实 现 各 项 教 学 管 理 目 标 要 在 党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校 务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有 关 教 学 及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政 策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等 要 建 立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和 各 级 领 导 定 期 听 课 学 习 调 研 的 制 度, 提 高 决 策 和 管 理 水 平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要 形 成 整 体 一 致 的 目 标 系 统, 遵 循 学 校 建 设 总 体 目 标, 编 制 教 学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规 划, 确 定 学 校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目 标 第 四 十 三 条 建 立 校 系 ( 院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直 接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有 丰 富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的 教 师 和 懂 得 教 学 工 作 有 管 理 专 长 的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研 究 和 决 定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第 四 十 四 条 健 全 校 系 ( 院 )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一 般 包 括 校 系 ( 院 ) 两 级 : ( 一 ) 校 级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机 构 要 充 分 发 挥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等 部 门 在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明 确 各 职 能 处 及 各 类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协 调 好 各 种 工 作 关 系 建 立 必 要 的 业 务 指 导 机 构, 如 教 材 建 设 外 语 教 学 计 算 机 基 础 教 学 等 委 员 会, 加 强 单 项 教 学 工 作 的 咨 询 和 指 导 教 务 处 是 学 校 管 理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教 务 处 的 工 作 状 态 反 映 一 个 学 校 整 体 教 学 工 作 的 状 态 学 校 应 健 全 教 务 处 的 科 室 结 构, 配 备 较 强 的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明 确 组 织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的 责 任, 25

31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稳 定 运 行,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作 质 量 ( 二 ) 在 系 ( 院 ) 级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中, 由 系 主 任 ( 院 长 ) 全 面 负 责 系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分 管 教 学 的 系 副 主 任 ( 副 院 长 )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系 ( 院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系 ( 院 )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研 究 咨 询 机 构, 要 定 期 研 究 并 向 系 ( 院 ) 务 会 议 提 出 有 关 建 议 系 ( 院 ) 务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本 系 教 学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问 题 系 ( 院 ) 可 设 教 学 秘 书 和 教 务 员, 在 教 学 系 主 任 ( 院 长 ) 领 导 下, 处 理 日 常 教 学 行 政 工 作 并 从 事 教 学 状 态 质 量 信 息 的 经 常 性 调 查 了 解 工 作 第 四 十 五 条 重 视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教 研 室 ( 学 科 组 ) 是 按 学 科 专 业 或 课 程 设 置 的 教 学 研 究 组 织 作 为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其 它 环 节 的 教 学 任 务 ;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组 织 学 术 活 动 ; 组 织 师 资 的 培 养 提 高 及 提 出 补 充 调 整 的 建 议, 分 配 教 师 的 工 作 任 务 ; 加 强 相 关 实 验 室 资 料 室 的 基 本 建 设 等 教 研 室 ( 学 科 组 ) 要 重 视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术 水 平 第 四 十 六 条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要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需 要, 建 立 一 支 专 兼 职 结 合 素 质 较 高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要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教 学 管 理 干 部 的 岗 位 培 训 和 在 职 学 习, 掌 握 教 学 管 理 科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提 高 管 理 素 质 和 水 平 要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验 要 创 造 条 件, 开 展 国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互 考 察 交 流 和 研 修, 以 便 适 应 管 理 科 学 化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七 教 学 管 理 与 教 育 研 究 第 四 十 七 条 搞 好 教 学 管 理, 必 须 以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和 教 育 研 究 为 基 础 开 展 教 学 管 理 及 教 育 研 究, 是 所 有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研 究 人 员 及 教 师 的 共 同 任 务 在 学 习 与 研 究 过 程 中, 要 从 中 国 国 情 从 教 育 科 学 的 规 律 与 特 性 出 发, 紧 密 结 合 教 育 及 教 学 管 理 的 实 际, 不 断 改 进 研 究 方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是 一 门 科 学 开 展 教 学 管 理 及 教 育 研 究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应 用 性 强 的 工 作, 要 进 行 科 学 的 组 织 管 理 应 做 到 : ( 一 ) 坚 持 教 育 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服 务 ; ( 二 ) 做 好 长 远 和 近 期 的 规 划 ; ( 三 ) 制 定 阶 段 实 施 计 划 ; ( 四 )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有 重 点 地 组 织 立 项 研 究 ; ( 五 ) 组 织 校 内 外 国 内 外 的 广 泛 交 流,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 ( 六 ) 发 动 广 大 教 师 和 管 理 干 部,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进 行 教 育 研 究, 研 究 队 伍 实 行 专 职 和 兼 职 相 结 合 第 四 十 九 条 教 学 管 理 与 教 育 研 究 要 紧 密 结 合 教 学 改 革 的 实 际 要 随 着 经 济 建 设 及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发 展, 重 视 研 究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要 注 重 素 质 教 育 加 强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造 能 力 的 培 养, 重 视 学 生 个 性 的 发 展, 实 行 因 材 施 教 要 面 向 21 世 纪, 积 极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要 深 入 进 行 比 较 教 育 研 究, 努 力 开 展 各 种 教 学 实 验 和 教 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26

32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高 [2001]4 号 随 着 我 国 进 入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新 阶 段, 以 高 质 量 的 高 等 教 育 迎 接 新 世 纪 的 挑 战, 培 养 数 以 千 万 计 的 专 门 人 才, 是 增 强 我 国 综 合 国 力 完 成 十 五 计 划 各 项 奋 斗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证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江 泽 民 同 志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努 力 促 进 先 进 生 产 力 和 先 进 文 化 的 发 展, 不 断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教 育 需 求, 把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重 要 位 置, 实 现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切 实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提 出 意 见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地 位 高 等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培 养 人 才, 教 学 工 作 始 终 是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近 几 年 来,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育 的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完 善 和 经 济 结 构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社 会 各 方 面 都 对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本 科 教 育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主 体 和 基 础, 抓 好 本 科 教 学 是 提 高 整 个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点 和 关 键 当 前,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建 设, 把 加 强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教 育 质 量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作 为 评 价 和 衡 量 高 等 学 校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要 处 理 好 新 形 势 下 规 模 与 质 量 发 展 与 投 入 教 学 与 科 研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关 系, 牢 固 树 立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是 高 等 学 校 生 命 线 的 观 念, 学 校 党 政 一 把 手 作 为 教 学 质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亲 自 抓 教 学 质 量, 定 期 召 开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的 观 念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工 作 创 新, 将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二 进 一 步 加 大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主 动 与 同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在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扩 大 的 同 时, 增 大 对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的 力 度, 确 保 扩 招 后 的 高 等 学 校 生 均 教 育 事 业 费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高 等 学 校 要 在 预 算 内 增 加 教 学 经 费, 保 证 生 均 经 费 逐 年 有 所 增 长, 各 项 教 学 经 费 要 达 到 并 力 争 高 于 教 育 部 制 订 的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学 校 学 费 收 入 中 用 于 日 常 教 学 的 经 费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20%, 用 以 保 障 教 学 业 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修 理 教 学 差 旅 体 育 维 持 等 基 本 教 学 经 费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校 实 际 设 立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加 强 对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经 费 的 投 入, 不 断 改 善 扩 招 后 的 办 学 条 件 教 育 部 将 定 期 检 查 并 公 布 各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三 大 力 提 倡 教 授 上 讲 台, 加 强 本 科 基 础 课 教 学 高 等 学 校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是 要 有 大 批 优 秀 的 教 师 工 作 在 教 学 第 一 线 教 授 副 教 授 必 须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一 般 情 况 下,55 岁 以 下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学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可 不 再 聘 任 其 担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院 士 和 知 名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基 础 课 或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一 般 院 校 也 要 从 其 他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聘 请 知 名 学 者 进 行 讲 学, 努 力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四 把 教 学 工 作 质 量 作 为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重 要 标 准 教 师 以 育 人 为 天 职, 教 学 工 作 的 好 坏 是 衡 量 教 师 工 作 的 主 要 标 准, 也 是 考 核 教 师 工 作 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关 键 条 件 在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中, 实 行 教 学 考 核 一 票 否 决 权 制 对 于 不 主 讲 本 科 课 程, 或 达 不 到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教 师, 不 能 聘 任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职 务 对 于 教 学 效 果 较 差 学 生 反 映 较 大 的 教 师, 教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授 课 资 格, 并 及 时 更 换 教 师 27

33 五 加 强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的 师 德 和 教 风, 不 仅 直 接 关 系 到 教 学 质 量 的 高 低, 也 对 学 生 世 界 观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的 形 成 有 着 直 接 的 影 响 教 师 应 具 有 高 尚 师 德 优 良 教 风 和 敬 业 精 神, 具 有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教 师 要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到 人 才 培 养 和 教 学 工 作 中, 必 须 做 到 课 前 认 真 备 课 和 准 备 教 案,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应 通 过 网 络 等 手 段 公 布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方 案,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要 适 时 检 查 教 师 的 教 案 和 备 课 情 况 ; 教 师 要 注 重 教 学 研 究,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改 革, 并 通 过 教 改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业 务 水 平 六 建 设 一 支 适 应 高 质 量 教 学 要 求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队 伍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的 质 量, 必 须 把 加 强 中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要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省 市 高 等 学 校 三 级 教 师 培 训 制 度, 按 计 划 有 目 的 地 培 训 中 青 年 教 师, 特 别 是 承 担 基 础 课 和 公 共 基 础 课 教 学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对 参 加 培 训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要 颁 发 相 应 证 书, 并 将 培 训 情 况 记 入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聘 任 岗 位 职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像 重 视 培 养 学 科 带 头 人 一 样 重 视 基 础 课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高 等 学 校 要 大 力 吸 引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充 实 教 学 第 一 线 的 工 作 鼓 励 高 校 之 间 高 校 与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的 教 学 合 作 和 有 序 的 人 才 流 动, 鼓 励 派 出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到 国 外 著 名 大 学 进 行 教 学 进 修 学 习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的 本 科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讲 师 职 务,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的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讲 师 职 务 七 切 实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优 良 校 风 学 风 对 学 生 起 着 潜 移 默 化 的 作 用, 是 保 证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前 提 高 等 学 校 要 将 学 风 建 设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来 抓 要 针 对 新 形 势 下 学 生 的 思 想 实 际, 加 强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营 造 健 康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弘 扬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拼 搏 的 精 神,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学 习 观 成 才 观 就 业 观 学 校 要 排 除 社 会 不 良 风 气 的 干 扰, 努 力 形 成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健 全 和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和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要 吸 收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管 理 和 制 度 建 设 要 严 明 学 习 纪 律,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场 纪 律 严 格 评 分 标 准, 坚 决 杜 绝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对 于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的 学 生,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八 积 极 推 动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教 学 按 照 教 育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要 求, 为 适 应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科 技 革 命 的 挑 战, 本 科 教 育 要 创 造 条 件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教 学 对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的 生 物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等 专 业, 以 及 为 适 应 我 国 加 入 WTO 后 需 要 的 金 融 法 律 等 专 业, 更 要 先 行 一 步, 力 争 三 年 内, 外 语 教 学 课 程 达 到 所 开 课 程 的 5%-10% 暂 不 具 备 直 接 用 外 语 讲 授 条 件 的 学 校 专 业, 可 以 对 部 分 课 程 先 实 行 外 语 教 材 中 文 授 课, 分 步 到 位 九 大 力 提 倡 编 写 引 进 和 使 用 先 进 教 材 教 材 的 质 量 直 接 体 现 着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发 展 水 平, 也 直 接 影 响 本 科 教 学 的 质 量 高 等 学 校 要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的 调 整, 加 快 教 材 的 更 新 换 代 对 于 信 息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等 发 展 迅 速 国 际 通 用 性 可 比 性 强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可 以 直 接 引 进 先 进 的 能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的 原 版 教 材 鼓 励 使 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九 五 国 家 重 点 教 材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教 材 理 工 类 财 经 政 法 类 和 农 林 医 药 类 专 业 使 用 近 3 年 出 版 新 教 材 的 比 例 应 达 到 50% 左 右 建 立 科 学 的 高 校 教 材 编 写 评 价 和 选 用 制 度,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编 写 具 有 特 色 的 高 水 平 教 材 讲 义, 防 止 教 材 编 写 上 的 低 水 平 重 复, 杜 绝 质 量 低 劣 的 教 材 进 入 课 堂 28

34 十 应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提 升 教 学 水 平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应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是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措 施 高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教 学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必 须 适 应 信 息 技 术 发 展 的 要 求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校 园 网 电 子 图 书 馆 多 媒 体 教 室 等 数 字 化 教 学 环 境 的 建 设, 为 广 大 教 师 和 学 生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创 造 条 件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所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程, 使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课 时 比 例 应 达 到 30% 以 上,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应 达 到 15% 以 上 十 一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注 重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实 践 教 学 对 于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具 有 特 殊 作 用 高 等 学 校 要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的 实 验 环 节, 保 证 实 验 课 的 开 出 率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并 开 出 一 批 新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文 科 学 生 要 按 专 业 要 求 参 加 必 要 的 社 会 实 践 要 根 据 科 技 进 步 的 要 求, 注 重 更 新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提 倡 实 验 教 学 与 科 研 课 题 相 结 合, 创 造 条 件 使 学 生 较 早 地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创 新 活 动 学 校 的 各 类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要 对 本 科 生 开 放, 打 破 学 科 壁 垒, 加 强 统 筹 建 设 和 科 学 管 理,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实 习,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的 质 量 实 验 设 备 未 达 标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抓 紧 建 设, 争 取 在 两 年 内 使 实 验 设 备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十 二 建 立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监 测 和 保 证 体 系 政 府 和 社 会 监 督 与 高 校 自 我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教 育 质 量 监 测 和 保 证 体 系, 是 提 高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的 基 本 制 度 保 障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和 宏 观 监 测 的 机 制 教 育 部 拟 将 进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并 适 时 开 展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评 估 检 查 ; 加 强 对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监 测 的 分 类 指 导 ; 引 导 和 规 范 社 会 评 估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活 动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新 世 纪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优 化 教 学 过 程 控 制 ;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教 师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教 学 质 量 内 部 评 估 和 认 证 机 制 ; 建 立 有 利 于 加 强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的 人 事 劳 动 和 分 配 制 度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从 本 地 区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制 订 相 应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创 造 性 地 贯 彻 本 文 件 精 神, 把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为 现 代 化 建 设 作 出 更 大 贡 献 29

35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若 干 原 则 意 见 教 高 [2001]5 号 1998 年, 教 育 部 颁 布 新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后,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普 遍 进 行 了 本 科 专 业 整 理 和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但 是, 面 对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明 显 加 快, 科 技 进 步 日 新 月 异, 综 合 国 力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的 新 形 势, 面 对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十 五 计 划 的 实 施, 面 对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和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突 破 性 进 展, 进 一 步 调 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已 经 成 为 今 后 几 年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迫 切 任 务 当 前, 在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国 家 未 来 发 展 急 需 的 高 新 技 术 类 专 业 人 才 高 层 次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供 给 不 足 ; 面 向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的 应 用 性 人 才 培 养 薄 弱 ; 新 兴 边 缘 交 叉 学 科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重 视 不 够 ; 一 些 学 校 重 专 业 外 延 发 展, 轻 专 业 内 涵 建 设 的 倾 向 严 重 ; 高 等 学 校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变 革 需 要 的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调 整 的 专 业 管 理 机 制 有 待 形 成 为 了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特 提 出 以 下 原 则 意 见 : 一 新 一 轮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是 具 有 鲜 明 时 代 特 征 的 全 局 性 战 略 性 调 整 要 以 主 动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人 才 市 场 需 求 和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的 需 要 为 出 发 点, 以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类 学 科 专 业 和 应 用 型 学 科 专 业 为 重 点, 全 面 进 行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努 力 形 成 与 国 家 经 济 科 技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高 等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和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形 成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学 科 专 业 调 整 机 制, 促 进 高 等 教 育 适 度 超 前 发 展 二 新 一 轮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要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促 进 高 等 学 校 主 动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国 家 在 建 立 和 完 善 本 科 专 业 评 估 提 供 招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和 宏 观 调 控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自 主 权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外 设 置 社 会 发 展 急 需 已 具 备 培 养 条 件 的 本 科 专 业 北 京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等 若 干 所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可 自 主 设 置 本 科 专 业 三 优 先 发 展 信 息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新 材 料 科 学 等 高 新 技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当 前 发 展 重 点 和 长 远 发 展 战 略 的 需 要, 优 先 增 加 上 述 本 科 专 业 的 布 点, 加 快 其 人 才 培 养 已 经 设 置 这 些 专 业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充 实 办 学 条 件,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 优 先 发 展 适 应 加 入 WTO 急 需 的 金 融 法 律 贸 易 等 类 本 科 专 业, 着 力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四 大 力 发 展 与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的 应 用 型 专 业 随 着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的 扩 大 以 及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步 伐 的 加 快, 社 会 对 高 层 次 应 用 性 人 才 的 需 求 将 更 加 迫 切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地 方 高 等 学 校, 要 紧 密 结 合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发 展 需 要, 科 学 运 用 市 场 调 节 机 制, 合 理 调 整 和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加 强 应 用 型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积 极 设 置 主 要 面 向 地 方 支 柱 产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服 务 业 的 应 用 型 学 科 专 业, 为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输 送 各 类 应 用 性 人 才 五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探 索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多 样 化 的 新 机 制 跨 学 科 设 置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是 培 育 和 发 展 新 兴 学 科 的 重 要 途 径, 也 是 国 际 上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共 同 趋 势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打 破 学 科 壁 垒, 在 遵 循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规 律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开 展 跨 学 科 设 置 本 科 专 业 的 实 验 试 点, 整 合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学 内 容, 构 建 教 学 新 体 系 要 深 30

36 化 专 业 设 置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分 制 ; 探 索 跨 专 业 跨 院 系 跨 学 校 选 课 制 ; 建 立 健 全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主 辅 修 制 等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高 校 人 才 培 养 多 样 化 的 新 格 局 六 提 倡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进 一 步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灵 活 专 业 方 向 本 科 教 育 应 更 加 注 重 素 质 培 养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要 淡 化 专 业 意 识, 拓 宽 基 础, 加 强 素 质 教 育 和 能 力 培 养 在 符 合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并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中 的 二 级 专 业 类 设 置 相 关 专 业 或 按 二 级 专 业 类 组 织 招 生 在 考 虑 到 就 业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高 等 学 校 可 以 在 宽 口 径 专 业 内 灵 活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七 重 视 人 文 社 会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高 等 学 校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在 推 动 国 家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中 所 处 地 位 及 重 要 作 用 的 认 识, 优 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在 稳 定 人 文 社 科 基 础 学 科 专 业 并 不 断 提 高 其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同 时, 积 极 开 办 应 用 文 科 专 业 和 新 兴 人 文 社 科 专 业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文 教 育 与 科 技 教 育 的 结 合, 在 其 结 合 点 上 形 成 新 的 学 科 专 业 方 向 八 要 求 高 等 学 校 加 强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的 改 革 和 改 造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的 改 革 改 造 是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发 挥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师 资 力 量 强 办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资 源 充 裕 等 优 势 的 同 时, 要 不 断 更 新 其 教 学 内 容 改 革 课 程 体 系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加 大 使 用 信 息 科 学 等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提 升 改 造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的 力 度, 实 现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新 的 发 展 九 积 极 推 进 西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完 善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体 系 国 家 在 政 策 上 继 续 对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予 以 倾 斜, 加 强 对 西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规 划 指 导 和 支 持 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国 家 艰 苦 行 业 国 防 军 工 以 及 部 分 基 础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所 需 人 才 的 培 养 国 家 继 续 支 持 建 立 一 批 上 述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地 方 和 高 等 学 校 应 增 强 全 局 意 识, 对 具 有 雄 厚 实 力 和 办 学 特 色 的 上 述 专 业, 要 保 证 投 入, 加 强 建 设, 提 高 质 量, 不 断 满 足 国 家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该 类 人 才 的 实 际 需 要 十 一 各 级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纳 入 地 区 整 体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大 系 统 中, 做 好 人 才 预 测 和 统 筹 规 划 在 本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上, 要 严 格 标 准 规 范 程 序 加 强 监 督 和 检 查 各 高 等 学 校 应 在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指 导 下, 从 本 校 的 性 质 办 学 定 位 服 务 面 向 和 实 际 办 学 条 件 出 发, 深 入 调 研 科 学 论 证 合 理 规 划, 切 实 做 好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调 整 工 作 同 时, 在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上, 要 努 力 探 索, 形 成 自 主 自 检 自 律 的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31

3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高 [2005]1 号 近 年 来, 我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快 速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面 临 着 许 多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任 务 更 加 艰 巨 因 此, 必 须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实 现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重 心 的 转 移, 在 规 模 持 续 发 展 的 同 时, 把 提 高 质 量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培 养 数 以 千 万 计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素 质 专 门 人 才 和 一 大 批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为 落 实 年 教 育 振 兴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现 就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1.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坚 持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牢 固 确 立 人 才 培 养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牢 固 确 立 质 量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生 命 线, 牢 固 确 立 教 学 工 作 在 高 等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中 的 中 心 地 位 ; 贯 彻 巩 固 深 化 提 高 发 展 的 工 作 方 针, 自 觉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以 更 多 的 精 力 更 大 的 财 力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2.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要 求 是 : 着 眼 于 国 家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需 要, 加 大 教 学 投 入,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坚 持 传 授 知 识 培 养 能 力 提 高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更 加 注 重 能 力 培 养, 着 力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3. 加 大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教 学 运 行 需 要 高 等 学 校 要 调 整 经 费 支 出 结 构, 切 实 把 教 学 工 作 作 为 经 费 投 入 的 重 点, 加 大 对 教 学 经 费 的 投 入 力 度 学 校 学 费 收 入 中 用 于 日 常 教 学 的 经 费 不 得 低 于 25%, 用 以 保 障 教 学 业 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修 理 教 学 差 旅 等 教 学 开 支 要 大 幅 度 增 加 实 践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尽 快 改 变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严 重 不 足 的 状 况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积 极 协 调, 共 同 研 究 制 订 生 均 教 育 事 业 费 拨 款 标 准, 确 保 高 等 学 校 生 均 教 育 事 业 费 拨 款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教 育 部 将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各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并 将 其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的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4.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确 保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秩 序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新 形 势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健 全 和 完 善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要 通 过 制 度 建 设, 规 范 教 师 社 会 兼 职 和 校 外 活 动, 促 使 教 师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教 学 工 作, 并 引 导 教 师 正 确 处 理 教 学 与 科 研 的 关 系 ;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促 使 管 理 人 员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规 范 学 生 的 行 为, 促 使 学 生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学 习 活 动 要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考 核 要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加 大 新 形 势 下 教 学 管 理 规 律 的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5.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调 整 和 设 置 学 科 专 业, 不 断 优 化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加 强 新 设 置 专 业 建 设 和 管 理, 把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与 灵 活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有 机 结 合 要 科 学 制 订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规 格 标 准, 把 加 强 基 础 与 强 调 适 应 性 有 机 结 合, 着 力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的 人 才, 更 加 注 重 学 生 能 力 培 养 要 继 续 推 进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的 改 革, 构 建 新 的 课 程 结 构, 加 大 选 修 课 程 开 设 比 例, 积 极 推 进 弹 性 学 习 制 度 建 设 要 切 实 改 变 课 堂 讲 授 所 占 学 时 过 多 的 状 况, 为 学 生 提 供 更 多 的 自 主 学 习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有 条 件 的 高 校 要 积 极 推 行 导 师 制, 努 力 为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和 个 性 化 的 服 务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通 过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等 机 制, 鼓 励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理 论 研 究 教 学 实 践 探 索 和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开 发 6. 以 社 会 需 求 为 导 向, 走 多 样 化 人 才 培 养 之 路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区 行 业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自 身 特 点, 科 学 定 位, 办 出 特 色, 办 出 水 平 要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的 服 务 面 向 和 特 点,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和 生 源 状 况, 大 力 推 进 因 材 施 教, 探 索 多 样 化 人 才 培 养 的 有 效 途 径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32

38 门 要 紧 密 结 合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科 学 规 划 本 地 高 等 学 校 布 局 结 构 层 次 结 构 和 科 类 结 构, 引 导 学 校 明 确 办 学 思 想, 找 准 学 校 的 定 位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地 本 校 的 办 学 基 础 和 社 会 需 要, 建 设 品 牌 专 业, 形 成 优 势 和 特 色 教 育 部 将 用 政 策 导 向 等 多 种 手 段, 形 成 一 批 在 不 同 类 型 高 等 学 校 中 起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的 学 校 7. 强 化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制 度, 完 善 教 师 教 学 考 核 机 制 高 等 学 校 要 把 教 授 副 教 授 为 本 科 学 生 上 课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教 授 副 教 授 每 学 年 至 少 要 为 本 科 学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连 续 两 年 不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不 再 聘 任 其 担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要 完 善 青 年 教 师 和 研 究 生 从 事 助 教 工 作 的 制 度 要 把 教 师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的 业 绩 和 成 果 作 为 聘 任 ( 晋 升 ) 教 师 职 务 确 定 津 贴 的 必 要 条 件 要 完 善 教 师 教 学 效 果 考 核 机 制, 大 力 表 彰 奖 励 在 教 学 工 作 第 一 线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同 时, 对 教 学 效 果 不 好, 学 生 反 映 强 烈 的 教 师, 不 应 继 续 聘 任 其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要 鼓 励 和 推 进 名 师 上 讲 台, 积 极 聘 请 国 内 外 著 名 专 家 承 担 讲 课 任 务 或 开 设 讲 座 高 等 学 校 广 大 教 师 要 积 极 探 索 教 学 规 律, 研 究 和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8.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确 保 高 质 量 教 材 进 课 堂 要 大 力 锤 炼 精 品 教 材, 并 把 精 品 教 材 作 为 教 材 选 用 的 主 要 目 标 对 发 展 迅 速 和 应 用 性 强 的 课 程, 要 不 断 更 新 教 材 内 容, 积 极 开 发 新 教 材, 并 使 高 质 量 的 新 版 教 材 成 为 教 材 选 用 的 主 体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实 施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研 究 和 建 设 工 程 为 契 机, 加 强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科 体 系 和 教 材 体 系 建 设, 组 织 编 写 出 版 一 批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中 国 风 格 和 中 国 气 派 的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教 材 要 健 全 完 善 教 材 评 审 评 介 和 选 用 机 制, 严 把 教 材 质 量 关 9. 加 大 教 学 信 息 化 建 设 力 度, 推 进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要 确 保 高 质 量 完 成 1500 门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任 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大 力 推 进 校 省 国 家 三 级 精 品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形 成 多 学 科 多 课 程 的 网 络 共 享 平 台 要 建 设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系 统 和 数 字 化 图 书 馆 等, 加 快 信 息 化 教 学 环 境 建 设 的 进 程 要 鼓 励 教 师 共 享 精 品 课 程 等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按 照 教 育 规 律 和 课 程 特 点, 推 动 多 媒 体 辅 助 教 学,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所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程, 使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课 时 比 例 应 达 到 30% 以 上,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应 达 到 15% 以 上 10. 大 力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切 实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高 等 学 校 要 强 化 实 践 育 人 的 意 识, 区 别 不 同 学 科 对 实 践 教 学 的 要 求, 合 理 制 定 实 践 教 学 方 案, 完 善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要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保 障 各 环 节 的 时 间 和 效 果, 不 得 降 低 要 求 大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贴 近 实 际, 严 格 管 理, 确 保 质 量 要 不 断 改 革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通 过 政 策 引 导, 吸 引 高 水 平 教 师 从 事 实 践 环 节 教 学 工 作 要 加 强 产 学 研 合 作 教 育, 充 分 利 用 国 内 外 资 源, 不 断 拓 展 校 际 之 间 校 企 之 间 高 校 与 科 研 院 所 之 间 的 合 作, 加 强 各 种 形 式 的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教 育 部 将 适 时 启 动 基 础 课 程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推 动 高 校 实 践 环 节 教 学 改 革, 并 把 实 践 教 学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的 关 键 性 指 标 11. 积 极 推 动 研 究 性 教 学,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高 等 学 校 的 所 有 实 验 室 和 图 书 资 料 室 都 要 向 学 生 开 放, 建 立 大 学 生 尽 早 进 入 实 验 室 研 究 的 基 本 制 度 和 运 行 机 制 要 增 加 综 合 性 与 创 新 性 实 验, 提 供 丰 富 的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积 极 推 进 讨 论 式 教 学 案 例 教 学 等 教 学 方 法 和 合 作 式 学 习 方 式, 引 导 大 学 生 了 解 多 种 学 术 观 点 并 开 展 讨 论 追 踪 本 学 科 领 域 最 新 进 展, 提 高 自 主 学 习 和 独 立 研 究 的 能 力 要 让 大 学 生 通 过 参 与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或 自 主 确 定 选 题 开 展 研 究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初 步 的 探 索 性 研 究 工 作 12. 继 续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高 等 学 校 要 切 实 加 强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各 门 课 程 各 教 学 环 节 都 要 贯 彻 素 质 教 育 的 思 想 要 注 重 第 一 课 堂 和 第 二 课 堂 的 有 机 结 合, 积 极 面 向 非 本 专 业 学 生 开 设 文 学 历 史 哲 学 艺 术, 以 及 社 会 科 学 和 自 然 科 学 等 方 面 的 课 程, 提 升 大 学 生 的 人 文 和 科 技 素 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为 大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奠 33

39 定 基 础 ; 第 二 课 堂 要 贴 近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鼓 励 开 展 以 提 高 大 学 生 多 方 面 能 力 和 扩 展 学 生 专 业 知 识 为 目 标 的 课 余 活 动 高 校 教 师 要 重 视 通 过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辅 导 等 切 实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素 质,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的 引 导 13. 以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为 突 破 口,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能 力 高 等 学 校 要 全 面 推 广 和 使 用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的 成 果, 大 力 推 进 基 于 计 算 机 和 校 园 网 的 大 学 英 语 学 习, 建 立 个 性 化 教 学 体 系, 切 实 提 高 大 学 生 英 语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特 别 是 听 说 能 力 以 非 英 语 通 用 语 种 作 为 大 学 公 共 外 语 教 学 要 求 的 院 校 和 专 业, 也 要 根 据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的 思 路 推 进 改 革 要 提 高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质 量, 继 续 扩 大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数 量 积 极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在 本 科 教 学 领 域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14.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高 等 学 校 要 营 造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特 点 时 代 特 征 和 学 校 特 色 的 校 园 文 化 要 以 丰 富 多 彩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加 强 对 大 学 生 的 法 制 教 育 诚 信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培 养 大 学 生 自 强 不 息 诚 实 守 信 勇 于 探 索 的 精 神, 形 成 严 谨 的 学 术 风 气 学 生 要 以 学 为 主, 勤 奋 刻 苦 ; 教 师 要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要 坚 持 依 法 治 教, 严 明 学 习 纪 律,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场 纪 律 严 格 评 分 标 准, 坚 决 遏 制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对 于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的 学 生,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15.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完 善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教 育 部 实 施 定 期 进 行 教 学 评 估 制 度 和 高 校 教 学 基 本 状 态 数 据 年 度 公 布 制 度,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学 科 专 业 等 专 项 教 学 评 估 工 作,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高 校 和 社 会 有 机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重 视 不 同 类 型 高 校 的 办 学 定 位 和 特 点, 按 照 分 类 指 导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要 充 分 发 挥 教 学 评 估 的 激 励 和 导 向 作 用, 将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确 定 招 生 计 划 进 行 资 源 分 配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要 努 力 探 索 和 建 立 本 校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控 机 制 16. 切 实 加 强 对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和 措 施, 把 提 高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作 为 评 价 和 衡 量 高 等 学 校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确 保 各 项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各 高 等 学 校 的 党 政 一 把 手 作 为 教 学 质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统 筹 学 校 的 各 项 工 作, 把 主 要 精 力 真 正 转 移 到 教 学 工 作 上 来, 把 质 量 意 识 落 实 到 具 体 工 作 之 中, 不 断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的 观 念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工 作 创 新, 开 创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新 局 面 34

4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办 法 一 总 则 1.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及 中 国 加 入 WTO 后 对 多 样 化 人 才 的 需 求, 努 力 培 养 复 合 型 高 质 量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我 校 决 定 实 行 学 分 制 2. 实 行 学 分 制 旨 在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的 主 导 作 用,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鼓 励 学 生 个 性 化 发 展 的 同 时,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能 力, 突 出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素 质 教 育 主 题 3. 实 行 学 分 制 是 我 校 办 学 史 上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的 重 大 改 革, 是 探 索 适 合 我 校 的 更 具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教 学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的 重 大 举 措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二 学 制 设 定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基 于 本 科 四 年 标 准 学 制 制 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对 学 业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并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提 前 毕 业 ; 对 因 某 种 原 因 需 要 放 慢 学 习 进 度 者, 可 延 缓 毕 业 实 施 学 分 制 后,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年 限 为 3~8 年, 即 最 早 3 年 毕 业, 最 晚 8 年 毕 业 超 过 四 年 者 学 费 按 教 育 成 本 收 费,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三 导 师 制 在 学 校 全 面 实 施 学 分 制 的 条 件 下, 为 更 好 地 实 行 因 材 施 教,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指 导, 在 我 校 实 行 导 师 制 学 院 聘 任 各 专 业 优 秀 教 师 为 导 师, 原 则 上 每 名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的 数 量 为 15~20 人 导 师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选 课 学 习 及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等 由 学 院 对 导 师 进 行 聘 任, 学 校 根 据 导 师 任 职 情 况, 发 给 相 应 的 津 贴, 对 导 师 的 评 价 可 根 据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的 学 业 情 况 及 学 生 对 导 师 的 评 价 等 综 合 评 定, 对 优 秀 导 师 给 予 奖 励, 对 不 称 职 导 师 予 以 解 聘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基 于 学 分 制 的 导 师 制 试 行 办 法 四 培 养 计 划 1. 根 据 四 年 标 准 学 制 制 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是 培 养 人 才 达 到 基 本 规 格 的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是 组 织 教 学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的 基 本 依 据 2. 学 校 对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定 提 出 原 则 性 指 导 意 见, 并 对 理 论 课 程 总 学 时 及 各 类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进 行 宏 观 控 制 ( 理 论 课 程 总 学 时 控 制 在 2500~2600 学 时 以 下, 工 学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科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40 周, 其 他 学 科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不 低 于 30 周 ), 规 定 8 学 时 为 1 学 分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获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3. 按 课 程 性 质,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设 置 的 课 程 可 划 分 为 公 共 课 ( 公 共 基 础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 必 修 课 任 选 课 ) 三 大 类 课 程 设 置 努 力 体 现 强 化 专 业 基 础 突 出 工 程 实 践 实 施 工 程 教 育 的 原 则, 努 力 培 养 面 向 工 程 与 实 践 的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制 订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五 免 听 免 修 与 重 修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学 生 对 所 选 部 分 课 程 可 免 听 自 学, 免 听 学 生 可 直 接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对 参 加 全 国 或 省 级 比 赛 获 奖 的 学 生 或 参 加 并 通 过 社 会 认 可 的 全 国 性 等 级 考 试 的 学 生,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免 修 某 门 课 程 35

41 学 生 参 加 课 程 首 次 考 试 但 未 能 取 得 学 分 者 及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者, 学 校 提 供 一 次 免 费 的 二 次 考 试 机 会 如 学 生 仍 未 取 得 学 分, 则 一 律 实 行 重 修, 重 修 的 方 式 可 以 跟 下 一 轮 课 程 重 修, 也 可 参 加 由 学 校 专 门 组 织 的 重 修 班 重 修 考 试 不 合 格, 可 继 续 申 请 重 修, 重 修 次 数 不 作 限 制, 但 总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年 限 重 修 按 学 分 收 费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课 程 免 听 免 修 及 重 修 的 规 定 六 选 课 制 选 课 制 包 含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学 生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对 不 同 任 课 教 师 进 行 比 较 并 自 主 选 听 某 位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程 ; 二 是 学 生 根 据 本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及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选 定 课 程 ( 包 括 学 习 进 程 ) 为 更 好 地 实 行 选 课 制, 学 院 要 尽 可 能 多 地 开 设 可 供 学 生 选 择 的 课 程, 为 此, 一 方 面 要 增 开 一 些 选 修 课 ( 包 括 校 外 选 课 ), 另 一 方 面 从 计 划 上 要 保 证 选 修 课 的 比 例,( 选 修 课 比 例 为 10% 左 右,)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和 爱 好 自 由 选 择 一 些 课 程 的 学 习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选 课 暂 行 规 定 七 选 择 专 业 学 生 在 修 完 公 共 基 础 课 之 后, 对 少 数 学 业 优 秀 的 学 生, 可 根 据 学 生 个 人 志 愿 和 社 会 对 专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及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允 许 少 量 学 生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每 年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的 学 生 数 量 控 制 在 学 生 总 数 的 2% 以 内 学 生 转 专 业 需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并 报 主 管 教 学 校 长 批 准 八 辅 修 制 在 现 行 基 础 上 扩 大 辅 修 专 业 比 例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除 本 专 业 外 凡 修 满 某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规 定 学 分 者, 可 获 得 该 专 业 辅 修 证 明 书 学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按 教 育 成 本 交 费 辅 修 制 为 学 生 跨 学 科 跨 专 业 选 课 提 供 了 保 证, 和 其 它 学 校 联 合, 逐 步 实 现 跨 学 校 选 课 及 互 相 承 认 学 分 凡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取 得 了 本 专 业 毕 业 所 需 的 全 部 学 分 之 外, 又 取 得 了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在 获 得 本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及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前 提 下, 对 跨 学 科 辅 修 并 达 到 授 位 条 件 者 可 授 予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试 行 办 法 九 考 核 与 成 绩 课 程 考 核 类 型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五 等 级 记 分 考 查 按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等 级 考 核, 并 以 五 等 级 记 分 考 试 成 绩 的 构 成 为 最 终 理 论 考 试 平 时 考 核 ( 包 括 中 期 考 核 作 业 小 测 验 提 问 等 ) 实 验 环 节 考 核 成 绩 的 总 和 成 绩 上 报 需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核, 任 课 教 师 上 网 录 入 后 由 教 务 处 发 布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十 学 分 与 绩 点 1. 学 分 是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基 本 单 位 学 生 获 取 学 分 的 数 量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进 度 与 毕 业 的 依 据 学 分 按 学 期 设 定 与 结 算, 对 跨 学 期 组 织 教 学 的 课 程 可 能 出 现 的 小 数 学 分, 以 0.5 为 最 小 单 位,2 舍 3 入,7 退 8 进 2. 学 时 与 学 分 (1) 理 论 课 与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验 课 : 课 程 学 分 = 课 程 学 时 8; (2) 各 类 集 中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每 周 计 2 学 分 3. 绩 点 与 平 均 绩 点 绩 点 是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等 级 系 数,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将 学 生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获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按 绩 点 36

42 加 权 平 均, 从 而 客 观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的 总 体 质 量, 因 此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反 映 学 生 通 过 课 程 学 习 掌 握 知 识 和 能 力 的 程 度,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课 程 学 分 ) 主 干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每 学 期 计 算 一 次, 并 作 为 毕 业 及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等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成 绩 记 分 与 绩 点 的 对 应 关 系 : 百 分 制 成 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 点 4.0~ ~ ~ ~1.9 0 五 分 制 成 绩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绩 点 成 绩 单 记 载 A B C D F 4. 学 分 的 取 得 学 分 数 是 学 生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主 要 依 据 学 生 每 学 期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均 需 经 过 严 格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才 能 取 得 学 分,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必 修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必 须 重 修 ; 选 修 课 不 合 格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以 改 选 其 它 选 修 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以 重 修 多 次 学 生 一 经 选 定 的 课 程, 必 须 参 加 修 读 和 考 核 凡 未 经 选 课 注 册 擅 自 听 课 者, 一 律 不 予 考 核 实 施 分 级 教 学 的 课 程, 按 通 过 的 规 定 级 别 登 记 学 分 十 一 学 业 警 告 与 退 学 1. 学 业 警 告 对 学 年 考 核 未 能 取 得 应 修 学 分 的 50% 者 ( 按 全 校 各 专 业 总 学 分 的 平 均 值 计 算, 每 学 年 为 40 学 分 ), 提 出 学 业 警 告, 并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及 学 生 家 长 2. 退 学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作 退 学 处 理 (1) 本 科 生 从 入 学 起 在 校 时 间 超 过 8 年 而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 (2) 连 续 二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者 ( 包 括 休 学 或 停 学 前 后 ); (3) 休 学 停 学 期 满, 一 个 月 之 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或 在 一 年 内 缺 课 课 时 超 过 该 学 年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十 二 毕 业 与 学 位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修 完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课 程 并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者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本 科 生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管 理 条 例,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37

43 十 三 肄 业 与 结 业 1. 退 学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取 得 的 学 分 超 过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的 50% 者 按 肄 业 处 理, 发 肄 业 证 书, 不 能 发 给 毕 业 证 或 结 业 证 ; 退 学 和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只 发 给 学 历 证 明 2. 在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 四 年 ) 内,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先 作 结 业 处 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其 它 实 践 环 节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2)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的 90% 以 上, 但 未 取 得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者 对 符 合 上 述 情 况 的 学 生 先 作 结 业 处 理,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同 意, 可 以 回 校 重 修 以 前 未 合 格 的 课 程,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者 可 换 取 毕 业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但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8 年, 否 则 做 永 久 结 业 处 理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38

4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2005 年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学 校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学 生 ( 不 含 民 营 独 立 学 院 招 收 的 本 科 生 及 专 升 本 的 学 生 ) 的 管 理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我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必 须 向 学 校 请 假, 请 假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对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 包 括 三 个 月 内 )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未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校 内 任 何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章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第 七 条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考 核 合 格, 即 获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考 核 成 绩 和 学 分 同 时 记 载,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八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考 查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等 级 制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需 参 加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补 考 或 重 新 学 习 并 参 加 其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获 得 学 分 第 九 条 学 分 按 课 程 计 划 学 时 计 算, 即 每 8 个 学 时 为 1 个 学 分 以 周 数 计 算 的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按 每 周 2 学 分 计 算 第 十 条 课 程 考 核 可 采 取 口 试 笔 试 开 卷 撰 写 论 文 大 型 作 业 或 相 互 兼 用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课 程 笔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遇 特 殊 情 况, 应 当 在 拟 定 试 题 前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以 期 末 笔 试 为 主, 课 外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阶 段 小 测 验 等 平 时 成 绩 的 比 重 一 般 不 超 过 20%, 比 例 须 事 先 通 知 学 生 ; 考 查 以 平 时 成 绩 为 主, 其 成 绩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听 课 完 成 作 业 实 习 39

45 实 验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习 题 课 课 堂 讨 论 以 及 平 时 测 验 情 况 并 参 考 学 生 出 勤 率 及 期 末 笔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给 事 假, 因 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者, 应 当 持 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于 考 试 前 及 时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经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可 以 参 加 下 次 同 等 级 别 的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因 参 加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的 全 国 省 市 各 类 大 赛 而 影 响 课 程 的 学 习 和 考 核 时, 其 成 绩 参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具 体 评 定 办 法, 由 学 校 体 育 部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确 因 伤 病 残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的 体 育 课 学 习 的 学 生,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和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查,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以 缓 修 或 免 修 体 育 课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选 课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凡 经 选 定 的 课 程, 一 般 不 能 退 选, 确 属 选 课 不 当, 需 要 退 选 时 要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凡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选 课 的 学 生, 不 准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及 考 核 课 程 选 定 后, 未 经 批 准 没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者, 其 成 绩 均 以 零 分 记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考 试 前 两 周, 任 课 教 师 对 学 生 考 试 资 格 进 行 审 定 凡 一 学 期 未 经 批 准 累 计 缺 课 超 过 3 次 者 一 学 期 完 成 的 作 业 量 未 达 到 规 定 作 业 量 的 1/2 者 课 程 实 验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均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资 格,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须 重 新 学 习 方 可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考 前 由 任 课 教 师 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再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第 十 七 条 如 学 生 对 考 试 成 绩 持 有 异 议, 必 须 在 成 绩 发 布 后 两 周 之 内 ( 假 期 除 外 ) 提 交 申 请, 经 所 属 学 院 同 意, 到 教 务 科 或 学 院 办 理 查 询 手 续, 过 期 不 再 受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课 程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学 习 课 程 在 学 校 认 定 的 其 它 学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其 学 分 根 据 我 校 规 定 折 合 后 予 以 确 认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及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留 校 查 看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者,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重 新 学 习 的 机 会 第 四 章 休 学 复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年 限 为 3~8 年, 即 学 生 在 校 最 短 年 限 为 3 年,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8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为 1 年 或 2 年, 休 学 次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次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四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在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允 许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需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40

46 2. 学 生 因 故 一 学 期 请 假 缺 课 将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3.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1.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教 务 处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2.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校 也 可 以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允 许 转 专 业 1.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本 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 专 业 ) 推 荐, 经 转 入 学 院 ( 专 业 ) 考 核 证 实 转 入 该 学 院 ( 专 业 )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可 转 专 业 ; 2.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适 合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者 ; 3. 学 校 认 为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 4. 因 休 学 而 复 学 的 学 生, 原 专 业 已 停 止 招 生 者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转 专 业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跨 科 类 的 ( 艺 术 类 和 普 通 类 之 间 ); 3. 招 生 时 国 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转 专 业 的 特 殊 类 型 专 业 学 生, 如 指 标 生 指 令 生 国 防 生 调 剂 生,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4. 大 学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的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手 续 学 生 在 本 校 内 转 专 业, 必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及 拟 转 入 学 院 同 意,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主 管 教 学 校 长 批 准, 结 果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转 专 业 后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计 算 符 合 转 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比 转 入 专 业 高 一 档 次 或 同 档 次 的 同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仍 然 有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具 体 操 作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退 学 与 开 除 学 籍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退 学 : 1. 本 科 生 从 入 学 起 在 校 时 间 超 过 8 年 而 未 能 完 成 学 业 者 ; 2. 连 续 二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者 ( 包 括 休 学 前 后 ); 3. 休 学 期 满, 一 个 月 之 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41

47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2.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3.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4.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5.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6.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他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7.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学 生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理, 由 学 校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教 务 处 负 责 因 学 习 原 因 退 学 及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的 认 定, 对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学 生 处 出 具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退 学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后 的 2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诉 程 序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退 学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四 十 条 从 退 学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七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校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的 90% 以 上, 但 未 取 得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者,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可 以 参 加 课 程 的 补 考 重 新 学 习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42

48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上 注 明 该 生 在 我 校 辅 修 专 业, 成 绩 合 格 字 样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八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或 办 理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六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43

4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注 册 管 理 是 学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对 学 生 实 施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和 在 学 资 格 认 定 的 过 程, 是 对 学 生 学 籍 有 效 性 的 一 种 认 可 为 规 范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健 全 学 生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注 册 是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履 行 的 一 项 学 籍 登 记 手 续, 分 为 入 学 注 册 和 学 期 注 册 入 学 注 册 是 进 入 学 校 取 得 学 生 资 格 即 学 籍 的 必 要 程 序 ; 学 期 注 册 既 是 学 籍 的 延 续, 又 是 学 期 学 习 的 再 认 可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学 生 ( 含 专 升 本 学 生 ) 的 注 册 第 三 条 新 生 缴 费 入 学 报 到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三 个 月 后 对 复 查 合 格 的 学 生 自 动 注 册, 即 取 得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籍 ; 对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学 校 暂 缓 为 其 注 册,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条 学 生 注 册 前 应 缴 清 学 费 等 费 用,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费 的 学 生 不 予 注 册 确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暂 时 不 能 缴 清 费 用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五 条 凡 在 籍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两 周 内 必 须 到 所 在 学 院 进 行 注 册, 注 册 由 各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在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上 进 行 注 册 成 功 后, 管 理 人 员 需 在 学 生 的 学 生 证 上 盖 注 册 专 用 章 注 册 过 程 必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亲 自 完 成, 不 允 许 他 人 代 为 注 册 第 六 条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具 有 学 籍 资 格, 不 享 受 在 籍 学 生 的 待 遇, 不 得 参 加 选 课 和 其 它 教 学 活 动, 其 自 行 参 加 的 一 切 教 学 活 动 均 视 为 无 效, 不 能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第 七 条 凡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或 其 它 原 因 离 校 的 学 生, 应 在 返 校 学 期 的 第 一 周 内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注 册 因 各 种 原 因 离 校 未 获 准 复 学 者 或 按 退 学 处 理 者 不 予 注 册 第 八 条 在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未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申 请 重 新 学 习 课 程 前, 应 先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九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者, 需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学 院 在 注 册 管 理 系 统 上 标 明 学 生 请 假 时 间 新 生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一 周, 在 校 学 生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二 周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44

5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实 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我 校 符 合 条 件 的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由 学 校 按 工 学 理 学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文 学 法 学 等 学 科 门 类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二 条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坚 持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全 面 考 核 的 原 则,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品 行 端 正 ; ( 二 )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取 得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各 类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成 绩 表 明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了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三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三 条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学 位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槛 值 ) 1.8 者 ; ( 二 )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进 行 审 查 认 为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第 四 条 对 于 在 校 期 间 有 经 教 务 处 认 定 的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时, 槛 值 要 相 应 提 高 第 一 次 出 现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槛 值 增 加 0.2( 即 2.0), 第 二 次 出 现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槛 值 再 增 加 0.4( 即 2.4), 以 后 槛 值 依 次 累 加 ; 第 一 次 出 现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槛 值 增 加 0.5 ( 即 2.3), 第 二 次 出 现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槛 值 再 增 加 1.0( 即 3.3), 以 后 槛 值 依 次 累 加 第 五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审 批 程 序 ( 一 )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应 对 本 学 院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在 校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获 得 学 分 毕 业 设 计 成 绩 和 历 年 奖 惩 情 况 逐 一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提 出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 二 ) 上 述 名 单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提 交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 三 ) 学 校 召 开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到 会 委 员 数 等 于 或 超 过 委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有 效,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确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名 单 ( 四 )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代 表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六 年 七 月 五 日 45

5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排 课 调 课 停 课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了 维 护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特 对 排 课 调 课 停 课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排 课 1. 教 务 处 和 各 学 院 按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聘 课 和 排 课 2. 聘 课 由 各 学 院 在 网 上 进 行 根 据 聘 课 结 果, 教 务 处 负 责 编 排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及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课 表 ; 各 学 院 负 责 编 排 本 学 院 课 程 的 课 表, 并 将 课 表 登 录 在 教 学 网 上 3. 如 教 学 计 划 需 要 调 整, 由 学 院 在 每 学 期 聘 课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报 告 二 调 课 停 课 1. 学 校 课 表 一 经 排 定, 原 则 上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的 第 一 二 周 内 不 得 变 动 如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调 整 课 表 者, 在 开 学 二 周 后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2.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将 课 表 上 的 非 合 班 课 改 为 合 班 课, 如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的, 由 任 课 教 师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合 并 3. 任 课 教 师 因 公 因 事 因 病 需 要 调 课 必 须 填 写 申 请 调 课 单, 一 式 两 份, 经 教 务 处 或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后, 一 份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一 份 留 在 学 院 存 档 4. 如 任 课 教 师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需 调 课 停 课 而 又 无 法 提 前 到 学 校 办 理 手 续,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由 教 学 负 责 人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5.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避 免 的 全 校 性 或 某 一 年 级 的 调 课 停 课, 必 须 经 教 学 校 长 批 准,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各 学 院 及 学 生 处 执 行 6. 凡 节 假 日 运 动 会 涉 及 的 停 课 均 以 学 校 的 通 知 为 准 46

5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选 课 暂 行 规 定 一 选 课 原 则 1. 本 科 生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实 行 弹 性 学 习 年 限, 允 许 在 3~8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可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2. 教 学 计 划 是 选 课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生 选 课 必 须 以 本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按 照 课 程 的 先 行 后 续 关 系 确 定 修 读 课 程 的 时 间 和 顺 序 3. 学 生 必 须 保 证 必 修 课 的 学 习 在 选 满 该 学 期 所 开 必 修 课 后, 方 能 选 修 其 他 课 程 有 严 格 先 行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需 先 选 先 行 课 程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后, 再 选 后 续 课 程 为 了 完 善 知 识 结 构, 学 生 必 须 选 修 一 定 的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课 程 4. 学 生 每 学 期 选 修 的 学 分, 根 据 本 人 的 学 习 情 况 和 能 力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决 定 5. 选 课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选 修 退 选 改 选 手 续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一 经 选 定, 必 须 参 加 学 习 和 考 核 若 未 办 理 退 选 手 续 无 故 不 参 加 学 习 和 考 核, 该 课 程 成 绩 为 零 分 属 必 修 课 的 必 须 重 新 学 习 该 课 程, 属 选 修 课 的 可 在 对 应 选 修 课 的 范 围 内 改 选 其 它 课 程 6. 选 课 的 程 序 应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选 课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公 共 必 修 课 选 课 低 于 30 人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低 于 40 人 专 业 选 修 课 低 于 10 人 的, 原 则 上 停 开 或 合 并 7. 为 了 保 证 知 识 传 播 的 整 体 性 和 连 续 性, 对 于 需 多 学 期 开 设 才 能 完 成 的 课 程 ( 如 大 学 外 语 等 ), 应 连 续 选 课 学 习 二 选 课 内 容 选 课 内 容 分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1. 必 修 课 必 修 课 是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该 专 业 学 生 必 修 的 课 程, 是 完 成 培 养 目 标 基 本 要 求 的 保 证,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必 修 课 的 学 分, 必 修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必 须 重 新 学 习 任 一 门 必 修 课 未 取 得 学 分, 则 不 能 毕 业 2. 选 修 课 (1) 选 修 课 指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专 业 基 础 选 修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等 各 类 选 修 课 (2)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教 学 计 划 中 所 规 定 的 各 类 选 修 课 的 学 分 总 数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可 重 新 学 习 或 重 选 若 未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总 数, 则 不 能 毕 业 三 选 课 程 序 1. 每 学 期 第 十 五 周, 由 教 务 处 及 各 学 院 公 布 下 一 学 期 的 教 学 任 务 和 开 课 目 录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时 间 及 教 学 班 容 量 2.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六 ~ 十 七 周 学 生 进 行 选 课, 选 课 方 式 由 学 生 本 人 网 上 操 作 每 位 学 生 在 选 课 结 束 后, 必 须 核 实 自 己 的 选 课 课 表 信 息 3. 学 生 已 选 定 课 程 一 般 不 允 许 退 选 或 改 选,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一 周 内 办 理 退 选 或 改 选 有 漏 选 错 选 及 课 程 冲 突 者 也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办 理 补 选 重 选 4. 每 学 期 期 末, 任 课 教 师 上 网 查 询 个 人 下 学 期 课 表 47

5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大 学 英 语 分 级 教 学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教 育 思 想, 根 据 学 生 的 学 习 基 础 和 实 际 水 平,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教 学, 激 发 和 保 护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普 遍 提 高 我 校 英 语 教 学 质 量 及 学 生 英 语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1. 实 行 英 语 分 级 教 学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即 组 织 英 语 水 平 考 试, 根 据 考 试 成 绩 分 为 A B 两 级, 各 级 分 别 组 织 教 学 2.A 级 学 生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的 学 习 ;B 级 学 生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的 学 习 3.A B 级 英 语 教 学 均 实 行 阶 段 考 试, 各 次 考 试 成 绩 累 加 记 入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4. 每 学 期 期 末 学 校 将 分 别 组 织 相 应 英 语 级 别 的 考 试 (A 级 考 试 等 级 为 英 语 三 四 级,B 级 考 试 等 级 为 英 语 一 至 四 级 ) 5.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参 加 所 学 英 语 级 别 的 考 试, 对 个 别 成 绩 优 异 者 学 校 允 许 其 申 请 参 加 高 一 级 别 考 试, 但 学 生 参 加 首 次 考 试 及 相 应 二 考 必 须 为 同 一 级 别 当 成 绩 达 到 高 一 级 别 及 格 线 及 以 上, 则 该 生 的 两 个 级 别 英 语 成 绩 均 视 为 合 格, 并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当 成 绩 没 有 达 到 高 一 级 别 的 及 格 线, 则 该 生 必 须 重 修 所 学 级 别 英 语 6.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学 习 后,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学 生 有 资 格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ESL 培 训 7.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为 专 业 四 级 及 专 业 八 级 ) 或 相 关 等 级 考 试 ( 如 雅 思 托 福 等 ) 原 则 上 学 生 只 有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的 学 习 后, 方 能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但 对 英 语 分 级 考 试 中 成 绩 特 别 优 异 的 学 生 及 通 过 英 语 二 级 及 以 上 考 试 且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推 荐 提 前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如 果 成 绩 通 过 并 获 得 等 级 证 书, 学 生 可 免 修 其 它 学 期 的 大 学 英 语,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按 A 计 入 8. 如 果 学 生 正 常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通 过 并 获 得 等 级 证 书, 则 其 它 学 期 英 语 不 及 格 成 绩 可 按 及 格 成 绩 记 入 9. 其 它 语 种 参 照 执 行 本 规 定 从 2007 级 新 生 开 始 执 行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四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48

5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体 育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体 育 课 程 教 学 指 导 纲 要 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的 要 求 和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遵 照 健 康 第 一 的 教 育 思 想, 我 校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在 第 一 至 第 四 学 期 开 设 体 育 必 修 课 一 体 育 课 程 安 排 体 育 课 程 安 排 在 第 一 至 第 四 学 期 进 行, 体 育 理 论 课 程 安 排 在 第 二 至 第 四 学 期 进 行 二 体 育 课 程 的 项 目 体 育 课 的 教 学 内 容 以 学 生 所 选 项 目 为 主, 结 合 身 体 素 质 训 练 目 的 是 使 学 生 能 掌 握 该 项 目 科 学 训 练 的 基 本 知 识 技 术 技 能, 培 养 其 训 练 的 兴 趣 和 习 惯, 全 面 地 增 强 体 质, 同 时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练 习 能 力, 为 终 身 体 育 打 下 基 础 体 育 课 开 设 的 项 目 有 : 篮 球 排 球 足 球 网 球 健 美 操 羽 毛 球 轮 滑 游 泳 健 美 乒 乓 球 武 术 太 极 拳 跆 拳 道 艺 术 体 操 拓 展 训 练 瑜 伽 橄 榄 球 毽 球 棒 垒 球 体 育 舞 蹈 台 球 体 育 心 理 和 体 育 健 康 与 保 健 等 另 外 结 合 东 北 地 区 冬 季 气 候 的 特 点 和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每 学 年 单 学 期 开 设 冬 季 项 目, 如 滑 冰 滑 雪 游 泳 和 健 身 长 跑 等 项 目 三 体 育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 一 ) 考 核 内 容 每 学 期 根 据 学 生 所 选 科 目 的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对 学 生 进 行 测 试 和 技 术 评 定, 重 点 对 学 生 体 育 能 力 进 行 考 核, 同 时 对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学 习 态 度 出 勤 情 况 课 堂 表 现 等 ) ( 二 ) 考 核 评 分 方 法 1. 采 用 百 分 制 评 分 方 法, 每 学 期 评 定 一 次 2. 成 绩 评 定 的 比 例 : 选 项 成 绩 :60%; 冬 季 项 目 成 绩 :20%; 学 习 过 程 评 价 成 绩 :20% 49

5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开 设 选 修 课 程 的 规 定 为 规 范 我 校 选 修 课 的 开 设, 保 证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培 养 专 业 面 宽 和 综 合 素 质 高 的 优 秀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选 修 课 内 容 选 修 课 包 括 学 校 所 属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各 学 院 所 属 选 修 课 学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内 容 为 : 人 文 社 科 类 管 理 法 律 类 体 育 卫 生 类 心 理 健 康 类 跨 学 科 自 然 科 学 类 等 学 院 选 修 课 内 容 为 反 映 学 科 的 新 发 展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或 与 本 学 院 专 业 发 展 相 近 的 边 缘 学 科, 或 开 发 培 养 学 生 能 力 方 面 的 新 课 题 新 实 验, 以 及 为 扩 大 学 生 知 识 结 构 而 开 设 的 课 程 等 学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时 一 般 控 制 在 24 学 时 之 内, 各 学 院 选 修 课 学 时 一 般 控 制 在 16~32 学 时 二 选 修 课 主 讲 教 师 选 修 课 主 讲 教 师 应 由 具 有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担 任, 至 少 已 讲 授 过 本 科 课 程 二 轮 次 及 以 上, 效 果 良 好, 或 在 拟 开 课 程 方 面 的 科 研 实 验 工 作 中 已 取 得 较 好 效 果, 具 有 专 长 三 选 修 课 开 设 程 序 凡 拟 新 开 设 选 修 课 的 教 师, 必 须 提 前 一 学 期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开 新 课 申 请 表, 提 出 开 课 计 划, 编 写 出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新 开 设 学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由 所 在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送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审 批 新 开 设 学 院 选 修 课 由 学 院 组 织 论 证 审 批,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每 学 期 中 期 由 教 务 处 网 上 公 布 下 一 学 期 全 校 拟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学 院 选 修 课 应 纳 入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当 中 四 选 修 课 管 理 1.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教 务 处 规 定 的 时 间 登 录 选 课 系 统 自 行 选 课, 成 功 选 中 方 可 修 读 未 选 中 的 选 修 课, 擅 自 听 课 及 参 加 考 核 者, 其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2. 学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人 数 不 足 40 人 不 予 开 课 ; 学 院 选 修 课 人 数 不 足 20 人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课 已 选 课 的 学 生 可 在 教 务 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重 新 选 课 3.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一 般 不 予 退 选, 选 中 的 课 程 不 修 读,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0 分 4. 任 课 教 师 授 课 学 时 数 要 饱 满, 不 得 随 意 调 停 课 5. 任 课 教 师 要 加 强 考 勤 管 理, 凡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超 过 3 次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6.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如 考 核 不 合 格, 则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须 随 下 一 次 重 修 或 改 选 五 选 修 课 教 材 教 材 可 外 购 或 自 编 外 购 或 自 编 教 材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教 材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保 证 学 生 按 时 使 用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50

5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课 程 免 听 免 修 及 重 修 的 规 定 为 了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教 育 思 想, 学 校 允 许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且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免 听 免 修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 政 治 理 论 体 育 军 训 实 习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及 其 它 实 践 环 节 除 外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一 关 于 课 程 免 听 免 修 1. 学 生 自 学 能 力 较 强, 已 修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2.7 以 上, 因 选 修 课 程 安 排 冲 突 或 认 为 可 通 过 自 学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的 内 容, 在 开 课 一 周 内 由 本 人 提 出 该 门 课 程 免 听 申 请 每 学 期 免 听 课 程 不 能 超 过 8 学 分 2. 学 生 在 免 听 该 门 课 程 期 间, 必 须 按 时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交 作 业 按 时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实 验 实 践 环 节 及 各 项 考 核,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可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没 有 取 得 学 分 者 应 重 修 3. 申 请 免 听 的 方 法 : 申 请 免 听 的 学 生, 应 在 开 课 一 周 内 填 写 学 生 免 听 课 程 申 请 表,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可 准 予 不 随 堂 听 课 4. 对 参 加 全 国 或 省 级 各 类 比 赛 获 一 二 等 奖 的 学 生, 以 及 参 加 并 通 过 社 会 认 可 的 全 国 性 等 级 考 试 的 学 生, 经 学 院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免 修 并 免 试 与 比 赛 直 接 相 关 的 某 门 课 程, 成 绩 按 获 奖 等 级 计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的 有 关 规 定 二 关 于 课 程 重 修 1. 学 生 参 加 课 程 首 次 考 试 但 未 能 取 得 学 分 者 及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者 ( 需 经 各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学 校 提 供 一 次 免 费 的 二 次 考 试 机 会 ( 以 下 简 称 二 考 ), 但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除 外 二 考 的 试 题 难 度 与 首 次 考 试 试 题 难 度 相 当, 二 考 成 绩 的 及 格 线 与 首 次 考 试 成 绩 的 及 格 线 相 同, 二 考 成 绩 分 为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即 等 级 为 D 或 F, 相 应 绩 点 为 1 或 0 二 考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开 学 初, 学 生 自 愿 参 加, 如 学 生 未 参 加 二 考 或 参 加 二 考 仍 未 取 得 学 分 则 必 须 缴 费 重 修, 重 修 及 格 后 方 可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2. 课 程 重 修 原 则 上 随 下 一 轮 次 课 程 学 习 并 参 加 考 核, 或 参 加 由 学 校 专 门 组 织 的 重 修 班 学 习 并 考 核 3.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按 时 上 课 若 上 课 时 间 与 其 它 课 程 冲 突, 则 学 生 本 人 可 提 出 免 听 申 请 ( 实 验 课 实 践 类 课 除 外 ), 经 学 生 所 属 学 院 确 认, 并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免 听 课 学 生 应 按 要 求 完 成 作 业, 其 平 时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视 具 体 情 况 定 4. 重 修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可 继 续 参 加 重 修, 重 修 次 数 不 作 限 制 如 学 生 对 某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不 满 意 也 可 申 请 重 修, 并 以 考 试 最 高 分 记 入 档 案 5.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 包 括 实 践 环 节 重 修 ), 重 修 前 必 须 按 指 定 时 间 到 财 务 处 缴 费, 并 进 行 选 课 未 缴 费 和 未 选 课 者,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本 规 定 自 2004 级 新 生 开 始 执 行 2001 级 2002 级 2003 级 参 照 执 行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二 00 四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51

5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为 规 范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科 学 合 理 地 考 核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监 控, 特 制 定 如 下 规 定 一 考 核 分 类 各 专 业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设 置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都 要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的 目 的 是 检 验 评 定 学 生 对 所 学 知 识 的 理 解 程 度 和 综 合 运 用 能 力, 也 是 对 教 师 教 学 效 果 的 一 种 检 验 考 核 类 型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由 各 学 院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二 考 核 方 式 1. 考 核 方 式 应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进 行 选 择, 以 考 核 学 生 能 力 为 重 点, 如 笔 试 与 口 试 相 结 合 开 卷 与 闭 卷 相 结 合 小 论 文 或 答 辩 与 笔 试 相 结 合 等 对 闭 卷 笔 试 以 外 的 其 它 考 核 方 法,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前 报 所 在 学 院 或 教 务 处, 由 学 院 或 教 务 处 酌 情 安 排 2. 加 强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将 实 验 ( 非 单 独 设 课 ) 上 机 的 考 核 纳 入 总 成 绩, 按 实 验 上 机 学 时 占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比 例 记 入 总 成 绩 3. 所 有 各 专 业 主 干 课 都 要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考 核 时 间 应 安 排 在 课 程 教 学 的 中 期, 考 核 方 式 由 各 学 院 确 定, 并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组 织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考 核 4. 原 则 上 课 程 结 束 后 即 进 行 课 程 考 核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考 试 日 程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其 它 课 程 的 考 试 日 程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并 在 考 试 前 一 周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考 查 应 在 该 门 课 程 结 束 后, 由 各 学 院 或 任 课 教 师 安 排 在 计 划 学 时 内 进 行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安 排 与 正 常 课 程 相 同 或 随 下 届 一 同 考 核 三 考 核 命 题 1. 教 师 应 按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要 求 命 题, 系 统 考 核 学 生 对 该 课 程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掌 握 的 程 度, 以 及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客 观 试 题 的 比 例 不 应 超 过 30%, 专 业 课 应 适 当 增 加 一 些 解 决 实 际 应 用 问 题 的 试 题 或 案 例 分 析 题 2. 主 要 基 础 课 ( 包 括 部 分 专 业 基 础 课 ) 有 条 件 的 要 建 立 试 题 ( 卷 ) 库, 由 题 库 调 题 组 卷, 做 到 教 考 分 离 凡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教 师 讲 授 同 一 门 相 同 学 时 的 课 程, 考 试 都 应 统 一 命 题 3. 对 规 定 的 考 试 课 程, 应 同 时 命 出 水 平 相 当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且 两 套 试 题 的 雷 同 部 分 不 能 超 过 20%( 对 该 课 程 的 重 修 试 题 也 做 同 样 要 求 ) 各 专 业 主 干 课 中 的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要 分 别 组 合 成 A1 A2 及 B1 B2 四 套 试 题 考 试 前 由 教 务 处 随 机 确 定 使 用 A 或 B 套 试 题, 另 一 套 试 题 作 为 二 次 考 试 试 题 4. 命 题 教 师 对 各 类 考 题 必 须 在 考 前 试 做, 并 做 出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注 明 步 骤 得 分 5. 试 题 必 须 由 计 算 机 打 印 在 统 一 的 试 卷 纸 上, 字 迹 和 题 图 应 清 晰 准 确 每 套 试 卷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以 120 分 钟 为 限 6. 所 有 试 题 及 评 分 标 准 应 经 过 教 研 室 主 任 或 课 程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后, 在 考 试 前 两 周 报 到 所 在 学 院 或 教 务 处 7. 各 学 院 对 历 届 学 生 考 试 及 考 查 题 目 参 考 答 案 评 分 标 准 及 试 卷 分 析 情 况 应 建 立 教 学 档 案, 作 为 教 学 检 查 和 评 估 资 料 四 成 绩 评 定 1. 课 程 总 成 绩 应 为 最 终 理 论 考 试 平 时 考 核 ( 包 括 中 期 考 核 作 业 小 测 验 提 问 等 ) 实 验 52

58 环 节 考 核 成 绩 的 总 和, 并 且 学 生 只 有 在 实 验 环 节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参 加 最 终 理 论 考 试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按 适 当 比 例 ( 建 议 20% 以 下, 有 中 期 考 核 时 30% 以 下 ) 记 入 总 成 绩 2. 统 一 命 题 的 课 程 必 须 统 一 集 中 阅 卷 3. 教 师 评 阅 试 卷 要 按 评 分 标 准 认 真 准 确 公 正 的 评 分, 试 卷 上 要 用 红 笔 标 出 各 题 减 分 数, 在 各 题 得 分 栏 中 标 出 得 分 数, 并 在 各 题 阅 卷 人 一 栏 内 签 字 ( 如 果 一 本 试 卷 某 题 从 头 至 尾 为 一 位 教 师 批 阅, 只 在 第 一 页 上 相 应 栏 内 签 字 ) 4.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五 等 级 记 分 考 查 按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等 级 考 核, 并 以 五 等 级 记 分 5. 考 试 成 绩 一 经 评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确 有 误 评, 有 关 教 师 应 向 教 研 室 主 任 说 明 情 况, 经 学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填 写 更 改 成 绩 报 告 审 批 表, 上 报 教 务 处 方 可 修 正 五 成 绩 报 送 1.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在 本 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五 天 内 将 原 始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手 工 填 写 好,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或 课 程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交 各 学 院 或 教 务 科 2. 由 教 务 科 负 责 组 织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成 绩 录 入 工 作, 其 余 课 程 的 成 绩 录 入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教 师 完 成 3. 学 生 成 绩 实 行 学 校 学 院 两 级 管 理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成 绩 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保 管, 其 它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保 管,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统 一 报 送 到 教 务 处 备 案 ( 要 求 报 送 原 始 学 生 成 绩 单 ) 4.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所 有 课 程 的 成 绩 换 算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成 绩 汇 总 和 归 档 学 业 警 告 等 六 成 绩 认 定 及 发 布 1.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后, 首 先 由 管 理 软 件 对 成 绩 的 分 布 平 均 分 数 难 度 系 数 等 进 行 计 算 及 分 析 2. 教 务 处 根 据 成 绩 初 步 分 析 结 果, 认 定 该 课 程 成 绩 是 否 有 效, 只 有 有 效 的 课 程 成 绩 才 能 上 网 发 布 3. 对 于 成 绩 无 效 的 课 程 或 泄 露 试 题 的 课 程, 要 重 新 组 织 考 核, 并 追 究 相 关 教 师 的 责 任 七 考 试 总 结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任 课 教 师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要 对 试 卷 进 行 总 结, 主 要 内 容 为 : 1. 由 管 理 软 件 打 印 出 按 同 一 试 卷 考 试 的 全 体 学 生 或 按 班 级 排 列 的 学 生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分 布 曲 线 平 均 分 数 试 题 的 难 度 系 数 等 ; 2. 试 卷 对 学 生 的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的 程 度, 考 题 的 知 识 覆 盖 面 是 否 合 理 ; 3. 对 试 卷 中 的 各 类 题 型 进 行 分 析, 包 括 各 类 题 型 所 占 的 比 例 学 生 对 各 类 题 型 的 掌 握 程 度 及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 4. 成 绩 的 分 布 曲 线 是 否 合 理 ; 5. 存 在 哪 些 薄 弱 环 节, 今 后 教 学 如 何 改 进 八 其 他 事 项 1. 所 有 试 卷 应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印 刷, 在 考 试 前 两 周 各 学 院 将 试 题 统 一 送 到 教 务 科 登 记 试 卷 印 刷 后 再 由 各 学 院 或 教 务 科 统 一 装 订 封 卷 及 保 管 2.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监 考 教 师 及 考 场 ( 各 学 院 提 供 监 考 教 师 及 教 室 ), 其 它 课 程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安 排 53

59 3.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考 核 前 将 被 取 消 本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上 报 到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同 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由 各 学 院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4. 所 有 课 程 ( 包 括 考 查 课 ) 的 试 卷 待 成 绩 录 入 后, 由 任 课 教 师 交 到 教 务 处 或 各 学 院 统 一 保 管, 直 至 课 程 结 束 四 年 后 方 可 销 毁 5. 如 学 生 本 人 对 考 试 成 绩 持 有 异 议, 应 在 成 绩 发 布 后 两 周 之 内 ( 假 期 除 外 ) 提 交 查 分 申 请, 并 经 所 属 学 院 同 意, 然 后 到 教 务 科 或 各 学 院 办 理 查 询 手 续, 过 时 不 再 受 理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54

6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一 考 场 纪 律 1. 考 生 应 持 学 生 卡 学 生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提 前 十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并 按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座, 考 试 中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座 位 证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方, 以 备 查 对 非 应 试 学 生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2. 无 证 件 或 迟 到 十 五 分 钟 以 上 的 考 生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该 门 课 程 作 为 旷 考 处 理 3. 除 开 卷 考 试 外, 考 试 时 考 生 一 律 不 得 将 书 包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笔 记 本 作 业 本 练 习 本 草 稿 纸 等 物 品 带 入 座 位 及 书 桌 内, 应 集 中 放 在 教 室 的 前 面 或 后 面 不 准 携 带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及 具 有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进 入 考 场, 开 考 后 一 旦 发 现 此 类 设 备, 一 律 按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4. 考 生 收 到 试 卷 后, 应 首 先 将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等 填 写 在 试 卷 指 定 位 置 上 开 考 三 十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离 场 无 特 殊 原 因 考 生 中 途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5. 答 卷 必 须 使 用 规 定 的 答 卷 纸 和 草 稿 纸, 考 生 不 得 自 带 草 稿 纸 6. 考 场 内 应 保 持 肃 静, 考 生 不 得 有 偷 窥 他 人 答 卷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互 借 考 试 用 具 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考 题 如 有 字 迹 不 清 之 处, 考 生 可 举 手 向 监 考 教 师 提 出 ( 与 解 答 试 题 有 关 的 问 题 不 作 回 答 ) 7. 提 前 交 卷 的 考 生 应 将 试 卷 交 给 监 考 教 师 后 立 即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喧 哗 议 论 8. 当 监 考 教 师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时, 所 有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在 原 座 位 坐 好, 待 监 考 教 师 统 一 收 齐 试 卷 后 方 能 离 开 考 场 如 不 按 时 交 卷 或 将 试 卷 擅 自 带 出 考 场, 按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9.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二 监 考 教 师 职 责 1. 监 考 教 师 提 前 二 十 分 钟 到 各 学 院 或 教 务 科 领 取 试 卷, 提 前 十 分 钟 到 达 所 在 考 场, 安 排 考 生 座 位, 并 要 求 考 生 按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2. 考 试 前 严 格 清 场, 要 求 考 生 将 已 带 入 考 场 的 书 包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笔 记 本 作 业 本 练 习 本 草 稿 纸 等 物 品 集 中 放 在 教 室 的 前 面 或 后 面 3. 监 考 教 师 按 考 场 考 生 名 单 逐 一 核 对 考 生 的 证 件 是 否 与 本 人 相 符 及 姓 名 是 否 与 试 卷 上 所 填 写 的 姓 名 相 符 4. 监 考 教 师 认 真 清 点 考 生 人 数, 考 生 迟 到 十 五 分 钟 及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开 考 三 十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离 场 5. 考 试 过 程 中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教 师 职 责,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吸 烟 看 书 报 谈 笑 睡 觉 接 听 电 话 等 监 考 教 师 应 巡 视 考 场 情 况, 切 实 检 查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等 行 为 6. 对 试 卷 所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严 格 掌 握, 按 时 发 放 及 收 回 试 卷,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7.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要 当 场 处 理, 终 止 其 考 试 监 考 教 师 要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记 录 单, 并 要 求 考 生 签 字, 然 后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连 同 试 卷 物 证 或 旁 证 材 料 及 时 送 交 教 务 科 或 各 学 院 8. 试 卷 收 齐 后 监 考 教 师 应 当 场 清 点, 确 保 收 回 试 卷 与 发 放 试 卷 数 目 相 等, 并 仔 细 检 查 每 份 试 卷 的 页 数, 然 后 在 试 卷 袋 上 注 明 份 数 并 签 字 9. 监 考 教 师 如 果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将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本 规 则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六 年 一 月 六 日 55

6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严 格 考 试 纪 律 严 肃 违 纪 处 理, 特 制 定 对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一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学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该 生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不 允 许 参 加 二 次 考 试 ),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1. 学 生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者, 学 校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1) 不 按 指 定 座 位 就 坐, 且 拒 不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 (2) 进 入 考 场 后, 没 有 按 监 考 人 员 要 求 将 有 关 书 籍 笔 记 数 表 草 纸 等 放 在 指 定 的 地 方 ; (3) 开 考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互 借 考 试 用 具 ; (5) 在 考 场 内 大 声 喧 哗 吸 烟 或 有 其 它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经 劝 阻 不 改 2. 学 生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者, 学 校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1)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偷 窥 他 人 答 卷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 (2)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3)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带 出 考 场 ; (4)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答 题 纸 答 题, 或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作 标 记 信 息 ; (5) 已 构 成 考 试 违 纪, 不 服 从 处 理, 干 扰 考 场, 肆 意 纠 缠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监 考 人 员 对 于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视 其 情 节, 学 校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二 关 于 考 试 作 弊 学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该 生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不 允 许 参 加 二 次 考 试 ),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1. 学 生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者, 学 校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1) 闭 卷 考 试 以 各 种 形 式 夹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 包 括 放 在 书 桌 内 ), 或 者 考 试 前 在 书 桌 上 及 其 它 地 方 书 写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或 者 携 带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 (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 (3)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 (4)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 (5)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 (6) 阅 卷 教 师 根 据 试 卷 卷 面 答 题 内 容, 经 教 务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属 试 卷 雷 同 抄 袭 等 行 为 2. 学 生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者, 学 校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者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 或 者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 56

62 (2)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 (3)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 (4) 已 构 成 考 试 作 弊, 不 服 从 处 理, 干 扰 考 场, 肆 意 纠 缠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监 考 人 员 对 于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视 其 情 节, 学 校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三 关 于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程 序 监 考 人 员 认 真 如 实 地 填 写 考 场 记 录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生 学 生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监 考 人 员 应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应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记 录 表, 连 同 物 证 旁 证 材 料 及 时 送 交 教 务 科 或 各 学 院 教 务 科 或 各 学 院 收 到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记 录 表 后 进 行 初 步 认 定, 由 教 务 处 进 行 最 终 认 定, 并 由 学 生 处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处 分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报 全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由 学 校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四 关 于 学 生 申 诉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后,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查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本 处 理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本 处 理 办 法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二 00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57

6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试 行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为 了 更 好 的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求 和 改 革 开 放 对 人 才 素 质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的 综 合 性 要 求, 培 养 出 更 多 应 用 性 复 合 型 人 才, 特 对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二 辅 修 专 业 设 置 1. 辅 修 专 业 是 指 学 生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以 外 的 其 它 专 业 2. 各 学 院 应 面 向 全 校 学 生 积 极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辅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由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所 在 学 院 制 定,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之 后 执 行 3.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应 为 对 应 主 修 专 业 的 主 干 课 程, 应 避 免 与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重 复, 计 划 课 程 总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60 学 分 (8 学 时 为 1 个 学 分 ) 安 排 毕 业 设 计 或 毕 业 论 文 4.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相 同, 严 格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执 行 考 试 合 格 者 取 得 学 分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不 能 替 代 主 修 专 业 的 学 分 三 报 名 及 审 核 1. 主 修 专 业 成 绩 合 格 学 有 余 力 者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习 2.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根 据 所 选 辅 修 专 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自 愿 报 名 3.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对 报 名 学 生 审 核 后 通 知 学 生, 学 生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到 财 务 处 交 纳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习 费 用 4. 辅 修 专 业 开 课 后 一 周 内, 学 生 可 办 理 退 选 或 改 选 手 续,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5.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将 根 据 各 专 业 辅 修 学 生 人 数 组 成 辅 修 班 级 并 安 排 授 课 计 划 四 课 程 学 习 与 成 绩 考 核 1. 单 独 开 班 的 辅 修 专 业 的 授 课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晚 上 或 休 息 日 2. 学 生 一 般 应 参 加 辅 修 班 的 课 程 学 习, 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习 计 划, 于 开 课 前 向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高 学 分 或 相 同 学 分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替 代 对 应 的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按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记 3. 其 它 课 程 学 习 与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参 照 主 修 专 业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五 教 学 管 理 1. 辅 修 专 业 实 行 学 分 制 管 理, 管 理 办 法 参 照 主 修 专 业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2.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的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3. 辅 修 专 业 与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同 时 进 行, 学 制 一 般 为 五 个 学 期, 不 能 按 期 毕 业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继 续 学 习 并 延 期 毕 业 4. 对 被 取 消 主 修 专 业 学 籍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辅 修 资 格 并 注 销 其 辅 修 学 籍 六 毕 业 与 学 位 1. 对 修 读 完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合 格 者,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其 辅 修 专 业 准 予 毕 业 按 辽 教 办 发 [2002]20 号 文, 在 该 生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上 注 明 该 生 在 我 校 辅 修 xx 专 业 成 绩 合 格 字 样 58

64 2. 对 跨 学 科 辅 修 的 学 生,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1.8 以 上 及 辅 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本 办 法 自 2003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59

6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教 学 计 划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总 体 设 计, 是 学 校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的 基 本 依 据 认 真 制 ( 修 ) 订 教 学 计 划, 对 于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起 着 关 键 的 作 用 为 了 更 好 的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 教 高 [1998]2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5]1 号 ) 文 件 精 神, 加 强 我 校 教 学 改 革 和 专 业 建 设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希 望 各 学 院 结 合 本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对 2002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修 订 一 指 导 思 想 1.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党 的 十 六 大 精 神 为 指 导, 全 面 体 现 教 育 要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时 代 精 神, 坚 定 不 移 地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将 近 几 年 在 教 育 思 想 与 教 育 观 念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与 教 学 手 段 等 方 面 已 经 取 得 的 改 革 成 果 体 现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2.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的 基 本 规 律, 坚 持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和 综 合 提 高 的 原 则, 使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得 到 更 好 的 全 面 发 展 教 学 计 划 应 体 现 我 校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办 学 思 想 和 办 学 特 色, 以 适 应 社 会 对 人 才 多 层 次 多 类 型 的 需 要 3.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应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和 各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本 要 求 进 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体 现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要 符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符 合 学 校 的 质 量 标 准 按 照 本 科 教 育 的 任 务 特 点 和 要 求,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强 化 专 业 建 设 4. 认 真 总 结 我 校 2002 年 以 来 实 施 学 分 制 的 经 验, 针 对 学 分 制 改 革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加 以 调 整 和 改 进, 进 一 步 深 化 和 完 善 学 分 制 改 革, 扩 大 选 修 课 范 围, 为 学 生 提 供 更 广 阔 的 个 性 发 展 空 间 二 基 本 原 则 1. 整 体 优 化 的 原 则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构 建 融 会 贯 通 紧 密 配 合 有 机 联 系 的 课 程 体 系, 按 照 专 业 建 设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课 程 建 议 按 学 科 大 类 设 置 课 程, 对 同 一 大 类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应 加 强 内 容 和 体 系 上 的 统 筹 和 协 调, 对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应 尽 量 构 建 统 一 平 台 2. 科 学 定 位 突 出 特 色 的 原 则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在 保 证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符 合 专 业 定 位 的 同 时, 努 力 体 现 学 校 的 办 学 特 色 和 水 平 各 学 院 要 深 入 研 究 所 办 专 业 在 辽 宁 省 兵 工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科 学 地 确 定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模 式, 将 专 业 的 生 源 质 量 师 资 水 平 办 学 历 史 与 条 件 等 专 业 优 势 体 现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反 映 各 自 的 办 学 优 势 与 特 色 3. 因 材 施 教 原 则 以 学 生 为 本, 积 极 为 学 生 提 供 跨 专 业 选 修, 在 学 科 范 围 内 增 加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选 修 课 比 例, 各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选 修 课 应 尽 可 能 向 其 它 专 业 的 学 生 开 放 ( 可 设 先 修 要 求 ), 以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课 源 供 学 生 选 择, 提 高 课 程 利 用 率 4. 实 践 与 创 新 原 则 深 化 实 践 教 学 改 革, 合 理 构 建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应 调 整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研 究 性 实 验 内 容, 让 学 生 在 四 年 的 学 习 过 程 中 受 到 较 完 整 系 统 的 实 际 工 程 训 练 工 科 专 业 要 加 强 工 程 教 育, 突 出 工 程 训 练, 强 化 技 能 培 养 5. 主 辅 修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三 修 订 要 求 1. 各 学 院 要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60

66 2.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名 称 要 规 范 准 确, 学 时 一 般 为 8 的 倍 数, 并 明 确 标 注 周 学 时 必 修 课 的 考 核 方 式 一 般 应 为 考 试, 选 修 课 的 考 核 方 式 可 以 考 试 也 可 考 查 3. 要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全 过 程 的 学 时 分 布 课 内 与 课 外 的 学 时 比 例,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各 学 期 的 周 学 时 数 应 做 到 均 衡 分 布 4. 强 化 英 语 和 计 算 机 信 息 技 术 教 学, 突 出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的 培 养 有 条 件 的 学 科 专 业 的 课 程 建 议 采 用 双 语 教 学 四 具 体 规 定 ( 一 ) 学 制 学 时 ( 学 分 ) 与 时 间 分 配 1. 学 制 : 学 制 3~8 年, 按 四 年 学 制 制 定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 2. 学 时 ( 学 分 ): 各 专 业 依 据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的 学 时 安 排 按 课 程 类 别 规 定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周 学 时 在 学 时 为 宜 总 学 时 分 配 如 下 : 科 类 理 论 课 学 时 实 践 环 节 ( 周 数 ) 工 科 以 内 管 理 理 科 35 文 科 2600 以 内 30 实 践 环 节 包 括 :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入 学 毕 业 教 育 军 训 公 益 劳 动 3. 时 间 分 配 : 学 校 教 学 进 程 安 排 表 : 周 次 学 期 一 : 二 〇 : 三 : 四 〇 : 五 : 六 〇 : 七 : 八 〇 符 号 说 明 : 不 在 校 入 学 毕 业 教 育 军 训 〇 春 假 : 考 试 ~ 课 程 设 计 + 毕 业 设 计 Ⅰ 教 学 实 习 = 生 产 实 习 机 动 实 际 安 排 教 学 的 周 数 : 学 期 合 计 教 学 周 数 入 学 教 育 毕 业 教 育 公 益 劳 动 ( 课 外 ) 军 训 每 周 记 1 学 分 公 益 劳 动 一 周, 在 第 二 学 期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组 织 实 施 分 期 分 批 完 成 校 内 外 公 益 劳 动 其 成 绩 评 定 由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四 年 制 本 科 第 8 学 期 教 学 周 数 为 17 周, 建 议 毕 业 设 计 在 12~16 周 内 完 成 (24~ 61

67 32 学 分 ) ( 二 ) 建 议 学 时 比 例 分 配 按 课 程 性 质 分 配 比 例 项 目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合 计 比 例 70% 30% 100% 按 课 程 类 别 分 配 比 例 项 目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合 计 比 例 45% 45% 10% 100% 课 程 分 配 比 例 必 修 课 70% 选 修 课 30% 专 业 公 共 专 业 素 质 公 共 专 业 课 基 础 课 基 础 课 基 础 课 教 育 课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30% 35% 5% 5% 10% 15% 素 质 教 育 课 学 时 从 以 下 模 块 中 选 择 : A 模 块 : 人 文 社 科 类 B 模 块 : 体 育 卫 生 类 C 模 块 : 心 理 健 康 类 D 模 块 : 管 理 法 律 类 E 模 块 : 自 然 科 学 与 技 术 类 学 生 在 每 一 模 块 内 任 选 一 门 课, 每 门 课 24 学 时 ( 三 ) 课 程 安 排 1. 学 校 管 理 课 程 见 附 表 1 2. 关 于 选 修 课 的 安 排 A 在 公 共 基 础 课 范 围 内 扩 大 选 择 的 课 程 学 校 管 理 的 基 础 课, 根 据 不 同 学 科 的 需 要 分 类 设 置 学 生 可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按 规 定 的 级 别 学 习, 也 可 选 修 上 一 档 次 的 课 程 代 替 必 修 级 别 的 课 程 B 在 专 业 基 础 课 内 增 加 跨 专 业 选 修 课 在 大 学 科 类 别 内, 各 专 业 应 推 出 1~2 门 足 以 代 表 本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作 为 其 它 专 业 的 选 修 课 供 学 生 选 择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必 修 课 以 核 心 课 程 为 主 C 机 械 类 大 学 科 专 业, 建 议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模 块, 学 生 选 择 系 列 模 块 课 程, 对 应 用 技 术 类 课 程 建 议 设 置 成 选 修 课, 减 少 必 修 专 业 课, 增 加 专 业 选 修 课 ( 四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规 定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全 部 为 必 修 课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每 周 为 2 学 分 主 要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主 干 课 应 安 排 设 计 性 或 综 合 性 实 验 教 学 实 习 安 排 在 2 3 学 期 进 行, 时 间 : 机 类 化 工 类 不 少 于 6 周, 电 类 不 少 于 3 周 由 于 实 行 学 分 制, 金 工 实 习 采 用 由 学 生 选 择 实 习 时 间 段 分 散 进 行 方 式 金 工 实 习 的 周 数 由 各 专 业 决 定,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需 标 明 周 数 学 期, 不 占 用 专 用 教 学 周 数, 安 排 金 工 实 习 的 学 期 建 议 适 当 62

68 降 低 周 学 时 数 ( 五 ) 关 于 考 试 的 规 定 考 试 要 以 考 核 学 生 能 力 为 主 导, 不 断 进 行 考 试 内 容 和 考 试 方 法 的 改 革 每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课 程 门 数 不 可 超 过 4 门, 学 期 考 试 门 数 达 到 5 门 以 上 时,10 周 前 结 束 的 课 程 建 议 在 期 中 安 排 考 试 ( 六 ) 标 准 格 式 ( 详 见 附 件 ) 1. 专 业 名 称 代 码 2. 学 制 与 学 位 3. 培 养 目 标 与 就 业 面 向 4. 专 业 特 色 与 基 本 要 求 5. 主 干 课 程 6. 课 程 体 系 结 构 教 学 进 程 安 排 总 周 数 分 配 表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各 类 课 程 学 时 学 分 分 配 统 计 表 按 类 别 的 课 程 设 置 各 学 期 课 程 设 置 7. 实 施 要 点 与 说 明 附 表 : 学 校 管 理 课 程 二 00 六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63

69 附 表 : 学 校 管 理 课 程 课 程 性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学 时 拟 开 课 学 期 建 议 开 课 专 业 质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概 论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中 国 近 代 史 纲 要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外 语 A ~2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外 语 B ~4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体 育 ~4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军 事 理 论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科 技 文 献 检 索 各 学 院 自 定 大 学 物 理 A 理 工 科 ( 不 包 括 光 信 息 专 业 ) 大 学 物 理 B 经 管 类 文 科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物 理 实 验 A 光 信 息 专 业 物 理 实 验 B 汽 车 装 备 学 院 各 专 业 物 理 实 验 C 信 息 材 料 化 工 机 械 学 院 各 专 业 物 理 实 验 D 经 管 类 文 科 类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高 等 数 学 A 光 信 息 专 业 高 等 数 学 B 汽 车 信 息 装 备 学 院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高 等 数 学 C 材 料 化 工 类 各 专 业 高 等 数 学 D 经 管 类 高 等 数 学 E 文 科 类 线 性 代 数 A 信 息 汽 车 材 料 装 备 经 管 学 院 各 专 业 线 性 代 数 B 化 工 机 械 学 院 概 率 论 化 工 材 料 学 院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理 工 科 ( 除 化 工 材 料 学 院 以 外 ) 各 专 业 经 管 类 各 专 业 大 学 语 文 文 科 类 复 变 函 数 机 械 信 息 学 院 的 专 业 复 变 函 数 与 积 分 变 换 光 信 息 专 业 信 息 学 院 工 程 制 图 A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工 程 制 图 B 自 动 化 专 业 机 械 设 计 基 础 A 汽 车 装 备 学 院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机 械 设 计 基 础 B 材 料 学 院 有 关 专 业 64

70 工 程 力 学 材 料 学 院 有 关 专 业 理 论 力 学 汽 车 装 备 学 院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材 料 力 学 汽 车 装 备 学 院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计 算 机 程 序 设 计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互 换 性 与 技 术 测 量 A 汽 车 装 备 学 院 机 械 类 各 专 业 互 换 性 与 技 术 测 量 B 材 料 学 院 有 关 专 业 金 属 工 艺 学 机 械 汽 车 装 备 材 料 学 院 各 专 业 电 工 与 电 子 技 术 A 机 械 汽 车 装 备 材 料 学 院 各 专 业 电 工 与 电 子 技 术 B 化 工 学 院 各 专 业 电 工 与 电 子 技 术 实 验 A 机 械 汽 车 装 备 材 料 学 院 各 专 业 电 工 与 电 子 技 术 实 验 B 化 工 学 院 各 专 业 公 人 文 社 科 类 3 24 全 校 任 选 共 体 育 卫 生 类 3 24 全 校 任 选 选 心 理 健 康 类 3 24 全 校 任 选 修 管 理 法 律 类 3 24 全 校 任 选 课 自 然 科 学 与 技 术 类 3 24 全 校 任 选 65

7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教 学 改 革 是 学 校 改 革 工 作 的 中 心 内 容 为 了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教 学 改 革 的 积 极 性, 活 跃 教 学 改 革 和 研 究 的 气 氛, 鼓 励 和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推 广 有 益 的 改 革 经 验,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一 立 项 1. 国 家 省 级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项 目 的 申 报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2. 项 目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在 我 校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承 担 教 学 辅 助 任 务 的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等 管 理 及 工 作 人 员 等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真 正 承 担 和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项 目 的 实 施, 没 有 研 究 能 力 者 不 能 申 报, 原 则 上 一 个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次 只 能 申 报 一 个 项 目 3. 学 校 每 两 年 下 发 一 次 项 目 指 南, 项 目 申 请 者 需 根 据 立 项 指 南 和 通 知 要 求 认 真 填 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书, 经 各 单 位 讨 论 通 过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进 行 答 辩 和 初 评, 教 务 处 负 责 对 专 家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并 提 请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经 投 票 产 生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项 目 项 目 按 类 别 分 A 类 和 B 类,A 类 项 目 学 校 将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资 助,B 类 项 目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相 应 的 研 究 经 费 A 类 项 目 中 还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分 为 重 点 项 目 和 一 般 项 目 二 项 目 管 理 1. 项 目 管 理 实 行 两 级 管 理,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检 查 及 指 导 由 各 立 项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教 务 处 只 对 项 目 的 工 作 进 展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各 项 目 组 要 根 据 项 目 申 请 书 的 研 究 计 划 进 程, 每 学 期 做 一 书 面 总 结 报 各 单 位 领 导, 各 单 位 汇 总 后 将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教 研 科 对 组 织 工 作 不 力 研 究 起 色 不 大 的 项 目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研 究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对 各 项 目 的 工 作 情 况 按 单 位 进 行 阶 段 检 查, 对 于 组 织 工 作 得 力,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显 著 的 单 位 要 给 予 表 扬 和 鼓 励 ; 对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不 重 视, 研 究 进 度 缓 慢, 无 明 显 起 色 的 单 位, 暂 停 该 单 位 下 一 轮 教 改 立 项 资 格, 并 限 期 改 进 2.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整 体 规 划 和 实 施, 以 及 项 目 经 费 的 预 算 支 出 等 工 作 若 在 研 期 间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必 须 报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3. 立 项 后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项 目 研 究 内 容 和 重 点, 若 项 目 的 研 究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需 要 终 止 的 项 目, 由 申 报 单 位 审 查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4.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必 须 撤 消 项 目 : (1) 项 目 获 得 批 准 之 日 起,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至 中 期 检 查 一 直 未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的 项 目 ; (2) 从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证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具 备 按 原 计 划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和 项 目 不 具 备 研 究 条 件 的 项 目 ; (3) 项 目 负 责 人 长 期 出 国 或 因 工 作 变 动, 身 体 等 方 面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研 究, 而 负 责 人 又 没 有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的 项 目 ; (4)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研 究 内 容 和 重 点 的 项 目 ; (5)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对 撤 消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申 请 下 一 轮 立 项 三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1.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是 学 校 教 育 经 费 的 一 部 分, 其 使 用 和 管 理 要 遵 守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有 关 财 务 制 66

72 度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非 本 项 目 费 用, 一 律 不 得 在 该 项 目 中 支 出 不 得 超 计 划 超 范 围 支 出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只 可 用 于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教 材 编 写 和 出 版 费 论 文 发 表 费 软 件 开 发 和 研 制 费 资 料 费 A 类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审 批, 由 各 单 位 教 务 处 负 责 签 署 意 见, 并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支 出 2.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购 买 仪 器 设 备 特 殊 情 况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购 买 3. 撤 消 的 项 目 将 由 教 务 处 追 回 研 究 经 费 四 项 目 的 验 收 与 结 题 对 于 按 计 划 完 成 了 研 究 任 务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和 项 目 结 题 工 作, 申 请 验 收 和 结 题 的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按 计 划 完 成 了 研 究 任 务, 取 得 了 相 应 成 果, 验 收 及 结 题 材 料 齐 备,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2) 研 究 成 果 确 属 项 目 的 成 果, 没 有 异 议 ; (3)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合 理 对 未 通 过 项 目 验 收 与 结 题 的 项 目, 可 允 许 项 目 组 继 续 进 行 研 究, 并 在 短 期 内 重 新 申 请 验 收 与 结 题, 经 验 收 与 结 题 仍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将 按 撤 消 项 目 处 理 市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按 项 目 主 管 单 位 管 理 和 经 费 使 用 要 求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负 责 管 理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二 00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67

7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及 奖 励 办 法 为 调 动 全 校 广 大 教 师 及 教 育 工 作 者 教 学 改 革 的 积 极 性, 鼓 励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开 展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推 广 教 学 成 果,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及 奖 励 办 法 一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者 范 围 及 条 件 1.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者 应 为 我 校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承 担 教 学 辅 助 任 务 的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等 管 理 及 工 作 人 员 ;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长 期 在 教 学 第 一 线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取 得 的 教 学 成 果 2.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者 要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人 师 表,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未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和 教 学 差 错 二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项 目 范 围 及 条 件 1. 凡 是 在 国 家 省 校 及 学 院 ( 部 ) 立 项 的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过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进 行 而 取 得 的 改 革 成 果 均 可 进 行 申 报, 并 在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中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 没 有 经 过 立 项 的 项 目 若 改 革 成 效 显 著, 改 革 成 果 突 出, 也 可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2.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项 目 要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依 据, 符 合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3.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二 轮 的 实 践 检 验, 有 突 破 有 创 新 并 取 得 实 效, 有 一 定 的 示 范 和 推 广 意 义 对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有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 三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程 序 及 办 法 1. 凡 具 备 参 与 评 奖 条 件 的 成 果, 都 应 在 认 真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首 先 在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申 报 2. 各 单 位 组 织 对 上 报 的 教 学 成 果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认 真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评 选, 并 将 评 选 出 的 项 目 负 责 推 荐 上 报 学 校 参 加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选 ; 上 报 时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书 面 材 料 和 电 子 版 材 料 3.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单 位 推 荐 的 教 学 成 果 进 行 评 审, 并 将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经 投 票 产 生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四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等 级 及 办 法 1. 教 学 成 果 奖 原 则 上 每 二 年 评 定 一 次 ; 学 校 将 对 教 学 成 果 获 奖 者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并 记 入 业 务 档 案, 同 时 根 据 获 奖 级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 并 将 作 为 学 校 岗 位 聘 任 的 依 据 之 一 2.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等 级 将 依 据 教 学 成 果 的 理 论 水 平 创 新 点 实 践 效 果 和 推 广 价 值 几 方 面 的 水 平 和 取 得 的 成 绩 分 别 设 定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3. 获 得 奖 励 的 成 果 学 校 将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高 一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本 奖 励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二 00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68

7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为 改 善 实 验 条 件,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增 加 实 验 开 出 率, 提 升 实 验 效 果, 鼓 励 教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自 行 设 计 研 制 改 造 具 有 一 定 特 色 的 满 足 本 科 教 学 需 要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实 验 教 学 装 置,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特 设 立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为 加 强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的 管 理, 保 证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的 顺 利 完 成, 切 实 有 效 地 用 好 管 理 好 基 金 项 目 经 费,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的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立 项 范 围 1. 开 发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 2. 现 有 实 验 设 备 配 套 改 造 ; 3. 实 验 教 学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软 件 开 发 ; 4. 学 生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训 练 ; 5.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 改 革 的 课 题 研 究 二 立 项 原 则 1. 要 坚 持 整 体 与 局 部 相 互 协 调 的 原 则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的 确 立 既 要 符 合 学 校 发 展 的 整 体 规 划 要 求, 又 要 与 本 学 院 ( 中 心 实 验 室 ) 本 专 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实 验 教 学 的 培 养 目 标 相 一 致 ; 2. 要 坚 持 集 中 投 入 突 出 亮 点 提 高 水 平 满 足 教 学 需 求 的 原 则, 即 各 学 院 在 确 定 立 项 项 目 时, 应 把 握 重 点, 把 受 益 面 大 收 效 快, 且 对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有 长 远 影 响 的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作 为 本 学 院 的 重 点, 予 以 优 先 安 排 ; 3. 各 学 院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确 定 立 项 项 目 时, 要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有 限 资 金 的 作 用, 确 保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 4. 要 坚 持 项 目 负 责 人 制 度, 项 目 的 申 请 者 为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负 责 基 金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三 项 目 的 立 项 与 审 批 1. 立 项 申 请 者 必 须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申 请 表,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 2.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申 请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先 进 性 综 合 性 使 用 效 益 及 经 费 额 度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并 参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筛 选 论 证 ; 3. 教 务 处 根 据 年 度 经 费 额 度 及 全 校 教 学 发 展 要 求 统 筹 规 划, 依 据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审 定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确 定 经 费 额 度 ; 4. 项 目 批 准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合 同 书, 并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 四 项 目 管 理 1.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的 经 费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符 合 项 目 内 容 的 要 求, 执 行 学 校 财 务 有 关 规 定 ; 2.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应 负 责 对 项 目 过 程 中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帮 助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对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予 以 检 查 监 督, 并 对 有 关 人 员 的 人 事 变 动 情 况 予 以 及 时 上 报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对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时, 应 及 时 将 其 原 因 及 调 整 意 见 书 面 报 告 教 务 处, 经 69

75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4. 教 务 处 将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的 实 施 计 划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5.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项 目 验 收 的 书 面 申 请 和 工 作 总 结, 总 结 项 目 的 执 行 情 况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做 好 项 目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五 项 目 验 收 1. 项 目 验 收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聘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对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 2. 验 收 分 两 个 阶 段 : (1) 第 一 阶 段 : 验 收 项 目 是 否 按 计 划 完 成,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是 否 符 合 立 项 的 要 求 ; (2) 第 二 阶 段 : 为 跟 踪 检 查 和 效 益 评 估, 主 要 考 察 项 目 用 于 实 验 教 学 的 效 果 如 何, 是 否 已 经 达 到 立 项 所 预 期 的 效 果 ; 3. 对 验 收 效 果 好 成 绩 突 出 的 项 目,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进 行 推 广, 并 可 申 报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若 不 能 按 期 验 收, 应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延 期 的 书 面 申 请, 项 目 成 绩 与 验 收 结 果 将 作 为 各 学 院 今 后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的 依 据 之 一 六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70

76 附 表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立 项 的 意 义 (30 分 ) 教 学 适 用 范 围 及 预 期 效 果 (20 分 )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30 分 ) 项 目 的 先 进 性 评 定 标 准 及 等 级 二 级 B 指 标 A(10 分 ) C(6 分 ) (8 分 ) 为 省 级 精 品 课 优 秀 课 新 专 业 配 1.1 必 要 性 1.2 社 会 效 益 1.3 经 济 效 益 2.1 适 应 面 广, 受 益 学 生 多 2.2 能 够 提 高 具 有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课 程 的 比 例 3.1 项 目 的 人 员 结 构 3.2 技 术 条 件 和 实 验 方 案 3.3 经 费 预 算 4.1 技 术 水 平 (20 分 ) 4.2 技 术 指 标 套 建 设, 或 开 出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必 做 实 验 而 尚 未 开 出 的 实 验 项 目, 对 能 满 足 必 修 或 选 修 实 验 教 学 基 本 需 要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有 较 大 的 提 升 项 目 的 应 用 能 很 好 地 满 足 学 分 制 下 实 践 教 学 的 管 理 和 改 革 的 需 要, 能 在 现 有 教 学 管 理 能 改 善 实 验 条 件, 丰 富 实 验 功 能, 体 制 下, 满 足 教 学 需 提 高 实 验 开 出 率, 能 很 好 地 提 高 学 要 生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有 广 泛 地 推 广 应 用 价 值, 能 为 学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为 学 校 创 造 较 大 经 济 效 益, 或 能 较 大 程 校 创 造 一 定 的 经 济 度 提 高 现 有 设 备 的 利 用 率, 或 能 大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提 大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教 学 成 本, 高 工 作 效 率, 比 购 买 或 能 比 购 买 同 类 设 备 节 约 资 金 同 类 设 备 节 约 资 金 40% 20% 该 项 目 可 以 满 足 几 该 项 目 可 以 满 足 多 个 专 业 实 验 教 个 专 业 实 验 教 学 需 学 需 要, 适 应 面 广, 受 益 学 生 多 要, 适 应 面 广, 受 益 学 生 较 多 能 够 提 高 具 有 综 合 能 很 大 程 度 地 提 高 具 有 综 合 性 设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课 程 计 性 实 验 课 程 的 比 例, 或 大 大 提 高 的 比 例, 提 高 教 学 管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或 能 显 著 地 改 善 实 理 水 平, 改 善 实 验 教 验 教 学 效 果 学 效 果 项 目 组 成 员 科 研 能 力 强, 项 目 负 责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本 科 人 具 有 很 强 的 实 际 研 发 能 力 和 科 以 上 学 历, 中 级 以 上 研 组 织 能 力, 有 实 际 成 果, 具 有 硕 职 称, 能 完 成 项 目 开 士 以 上 学 历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责 发 任 心 强 项 目 原 理 正 确, 技 术 先 进, 实 施 方 项 目 原 理 正 确, 实 施 案 可 行, 进 度 安 排 合 理 方 案 可 行 在 广 泛 的 调 研 基 础 上, 熟 悉 元 器 件 了 解 市 场 价 格, 经 费 及 所 需 物 品 价 格, 经 费 概 算 经 济 合 概 算 需 进 一 步 调 整 理 依 据 充 分 达 到 国 内 一 般 水 平,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技 术 领 先 于 同 类 产 品 性 能 指 标 合 理 项 目 技 术 路 线 正 确, 技 术 指 标 明 确 性 能 指 标 需 进 一 步 合 理 易 于 验 收 明 确 D (3 分 ) 71

7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及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充 分 利 用 教 育 资 源, 优 化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和 效 益,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和 教 育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促 进 办 学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1999 年 颁 布 ) 和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若 干 原 则 ( 教 高 [2001]5 号 ) 文 件 精 神 的 有 关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思 想 第 二 条 我 校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本 着 发 展 和 调 整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进 行 专 业 发 展 既 要 考 虑 振 兴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需 求 及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形 式 下 的 社 会 对 人 才 的 需 要, 又 要 考 虑 学 校 自 身 学 科 的 发 展 结 合 我 校 自 身 办 学 特 点 发 展 建 设 专 业, 在 保 持 我 校 工 学 优 势 的 同 时, 加 大 理 学 专 业 及 文 学 专 业 的 建 设, 巩 固 发 展 我 校 武 器 类 专 业 的 办 学 特 色 第 三 条 专 业 设 置 和 调 整 应 有 利 于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以 适 应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科 技 进 步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进 步 专 业 申 报 应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和 学 校 实 际, 考 虑 到 当 前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和 学 校 的 长 远 发 展 既 要 适 应 社 会 和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又 要 保 证 必 需 的 办 学 条 件, 正 确 处 理 数 量 与 质 量 传 统 与 特 色 近 期 与 长 远 局 部 与 全 局 的 关 系,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专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第 三 章 新 专 业 设 置 与 评 估 第 四 条 新 增 专 业 的 设 置 要 符 合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总 体 目 标, 与 学 校 定 位 相 一 致, 要 突 出 我 校 的 办 学 优 势 和 特 色, 满 足 社 会 需 求, 保 证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要 充 分 考 虑 到 申 报 新 专 业 的 报 考 生 源 和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率 第 五 条 学 校 优 先 发 展 已 列 入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的 专 业 ; 优 先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类 专 业 ; 优 先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办 学 基 础 和 条 件 有 相 关 专 业 为 依 托 能 体 现 我 校 办 学 优 势 和 特 色 的 专 业 ( 包 括 目 录 外 专 业 ); 大 力 发 展 与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的 应 用 型 专 业 ; 新 专 业 的 设 置 向 重 点 发 展 的 学 科 倾 斜 第 六 条 拟 申 报 的 新 专 业 应 符 合 学 校 及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对 人 才 需 求 做 出 科 学 的 预 测, 有 人 才 需 求 论 证 报 告 ; 有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教 学 计 划 和 其 它 必 需 的 教 学 文 件 ; 能 配 备 完 成 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必 需 的 师 资 队 伍 及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 一 般 应 有 已 设 相 关 专 业 为 依 托 ); 具 备 该 专 业 必 需 的 实 验 室 及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实 习 场 所 等 基 本 办 学 条 件 第 七 条 新 专 业 申 报 前 各 学 院 要 经 过 充 分 论 证 对 于 拟 申 报 的 专 业 必 须 提 供 辽 宁 省 普 通 高 校 新 增 专 业 申 报 ( 备 案 ) 表 (A4 纸 质 材 料 一 套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按 要 求 填 写 表 格 中 相 应 项 目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专 业 进 行 论 证 及 材 料 审 查 后, 提 交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定, 学 校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八 条 为 保 证 新 增 专 业 的 教 学 质 量, 确 保 新 专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在 新 增 专 业 招 生 的 第 三 年, 学 校 要 组 织 专 家 对 新 增 试 办 专 业 进 行 评 估, 同 时 接 受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的 评 估 第 四 章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第 九 条 各 学 院 应 成 立 专 业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各 学 院 根 据 本 学 院 专 72

78 业 建 设 指 导 思 想 和 专 业 布 局 制 定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并 提 交 专 业 建 设 总 结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思 想 ;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 包 括 长 远 目 标 和 近 期 目 标, 其 中 近 期 目 标 应 包 含 新 增 调 整 专 业 申 报 规 划 等 );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中 应 包 括 师 资 队 伍 ( 师 资 结 构 师 资 配 备 师 资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等 ) 教 学 条 件 ( 实 践 教 学 条 件 教 材 建 设 图 书 资 料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等 ) 教 学 状 态 ( 教 学 文 件 课 程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等 ) 教 学 质 量 ( 教 风 学 风 质 量 监 控 等 ) 建 设 规 划 ; 为 实 现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以 及 需 要 学 校 提 供 的 条 件 及 解 决 的 问 题 等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总 结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实 现 的 情 况 ( 长 远 目 标 和 近 期 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 );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落 实 情 况 ; 未 按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说 明 原 因 及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 下 一 学 年 工 作 目 标 和 重 点 各 学 院 制 订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和 总 结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条 各 学 院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若 干 原 则 意 见 ( 教 育 部 2001 年 5 号 )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学 院 的 专 业 建 设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建 设 工 作 在 专 业 建 设 过 程 中, 结 合 本 专 业 的 定 位 特 色 及 振 兴 辽 宁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培 养 目 标, 及 时 调 整 专 业 建 设 培 养 方 案, 制 定 科 学 准 确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精 品 课 建 设 名 师 建 设 要 作 为 专 业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根 据 我 校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分 布 情 况, 分 层 次 建 设 本 科 专 业, 与 重 点 学 科 相 匹 配 建 成 一 批 校 级 重 点 专 业, 努 力 将 其 发 展 成 省 级 示 范 专 业 各 专 业 要 完 善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安 排 教 师 进 修 提 高, 形 成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学 科 梯 队, 稳 定 骨 干 教 师 ;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增 加 更 新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设 备 ; 加 强 图 书 资 料 建 设 ;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 加 强 实 验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 完 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将 加 强 对 新 专 业 的 支 持, 保 证 经 费 的 投 入 在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学 条 件 改 善 教 学 改 革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倾 斜 和 重 点 支 持, 以 保 证 新 增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五 章 附 则 二 00 五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73

7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课 程 建 设 是 教 学 建 设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是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学 校 课 程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实 施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旨 在 切 实 推 进 教 育 创 新, 推 进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 改 革, 促 进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在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第 二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的 课 程 建 设, 发 挥 精 品 课 程 的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促 进 课 程 建 设 总 体 水 平 的 提 高,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指 导 思 想 第 三 条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是 学 校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课 程 教 学 是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水 平 的 基 本 标 志, 又 是 学 校 师 资 和 管 理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综 合 体 现,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主 要 通 过 课 程 教 学 来 实 现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坚 持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为 宗 旨, 以 逐 步 建 立 与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相 适 应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以 课 程 建 设 推 动 各 项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实 现 教 学 质 量 的 持 续 提 高 第 四 条 有 计 划 分 层 次 地 开 展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在 抓 好 学 校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培 育 省 级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建 立 起 以 学 校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和 省 级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为 主 的 课 程 建 设 体 系 和 良 性 课 程 建 设 与 发 展 机 制 第 五 条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综 合 学 科 ( 专 业 ) 教 师 队 伍 教 材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环 节 等 各 方 面 的 建 设 和 改 革, 协 调 发 展 整 体 推 进 第 六 条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集 教 学 名 师 精 品 教 材 教 学 评 奖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于 一 体, 实 现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的 交 流 与 共 享,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的 质 量 第 三 章 建 设 目 标 第 七 条 根 据 学 校 课 程 建 设 及 专 业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为 主 干, 兼 顾 学 科 与 专 业 分 布, 向 重 点 学 科 和 武 器 类 专 业 倾 斜, 构 建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三 级 课 程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精 品 课 程 的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第 八 条 经 过 3-5 年 的 建 设, 使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达 到 门,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达 到 8-10 门,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实 现 零 的 突 破 省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从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中 推 荐 申 报 第 四 章 建 设 标 准 第 九 条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是 指 具 有 一 流 教 师 队 伍 一 流 教 学 内 容 一 流 教 学 方 法 一 流 教 材 一 流 教 学 管 理 等 特 点 的 示 范 性 课 程 因 此, 此 项 工 作 要 做 到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要 求, 体 现 先 进 性 科 学 性 和 示 范 性 74

80 1. 有 先 进 的 教 育 思 想 为 指 导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有 先 进 的 教 育 思 想 为 指 导, 体 现 现 代 教 育 理 念 和 教 学 规 律, 能 满 足 学 生 自 主 化 和 个 性 化 学 习 的 需 求 2. 有 高 水 平 的 教 学 梯 队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实 施 课 程 负 责 人 制 度, 要 由 学 术 造 诣 较 高 具 有 丰 富 授 课 经 验 的 教 授 或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的 教 师 负 责, 通 过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一 个 结 构 合 理 人 员 稳 定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梯 队 3.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要 准 确 定 位 精 品 课 程 在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正 确 处 理 单 门 课 程 建 设 与 系 列 课 程 改 革 的 关 系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要 具 有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能 够 充 分 反 映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同 时, 积 极 推 进 教 学 改 革, 广 泛 吸 收 先 进 的 教 学 经 验, 并 能 和 本 领 域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相 结 合, 体 现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的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4. 注 重 使 用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要 合 理 运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改 革 传 统 的 教 学 观 念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方 法 要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思 维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特 色 鲜 明, 效 果 显 著, 符 合 素 质 教 育 要 求 要 使 用 网 络 进 行 教 学 与 管 理, 相 关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教 学 课 件 等 必 须 上 网, 授 课 录 像 等 要 上 网 开 放, 实 现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的 共 享, 带 动 其 它 课 程 的 建 设 5. 重 视 教 材 建 设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要 拥 有 一 套 比 较 完 备 的 系 列 精 品 教 材 选 用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和 国 外 高 水 平 原 版 教 材 鼓 励 应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建 设 的 立 体 化 教 材 6.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并 重 要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实 习 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通 过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精 品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要 亲 自 主 持 和 设 计 实 践 教 学, 要 大 力 改 革 实 验 教 学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鼓 励 开 设 综 合 性 创 新 性 实 验 和 研 究 型 实 验 7. 具 有 科 学 高 效 的 现 代 教 学 管 理 体 系 要 具 有 与 精 品 课 程 相 配 套 的 现 代 教 学 管 理 体 系, 教 学 组 织 与 管 理 科 学 规 范, 具 有 科 学 的 考 核 方 法 第 五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十 条 申 报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应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1.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是 建 设 基 础 较 好 学 生 受 益 面 较 广 的 本 科 各 专 业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且 已 连 续 开 设 3 年 以 上 ; 2.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实 施 课 程 负 责 人 制 度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教 授 职 称 或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的 教 师,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并 承 担 和 组 织 该 门 课 程 的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 3. 申 报 的 课 程 应 有 一 个 相 对 稳 定 结 构 合 理 并 不 少 于 3 人 的 教 师 梯 队 ; 4. 教 学 条 件 较 好 教 学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有 特 色 且 成 效 显 著 的 课 程, 包 括 优 秀 教 材 使 用 参 考 图 书 教 学 管 理 实 验 室 与 教 学 设 备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方 法 与 技 巧 考 试 制 度 与 题 库 建 设 等 因 素 ; 5. 有 关 教 学 大 纲 授 课 计 划 授 课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等 具 备 上 网 条 件, 并 且 提 供 不 少 于 30 分 钟 的 主 讲 教 师 现 场 教 学 录 像 第 六 章 申 报 程 序 与 评 选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程 序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分 为 学 校 省 国 家 三 级, 逐 级 申 报 评 选 学 校 按 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严 格 评 选 鉴 于 学 校 实 际 状 况,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从 校 级 优 秀 课 程 中 产 生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申 报 评 选 程 序 : 1. 首 先 由 各 学 院 组 织 推 荐 原 则 上 每 个 专 业 不 超 过 一 门 课 程 ( 不 含 基 础 课 ), 基 础 课 由 课 程 所 75

81 在 学 院 推 荐 2. 申 报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需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申 报 表, 申 报 表 一 式 3 份 ; 综 合 说 明 材 料 1 份 ; 同 时 把 主 讲 教 师 30 分 钟 现 场 教 学 录 像 刻 成 光 盘 1 份 主 讲 教 师 现 场 教 学 录 像 由 现 代 教 育 中 心 负 责 录 制, 各 学 院 ( 系 部 ) 要 将 课 程 名 称 主 讲 教 师 姓 名 录 像 时 间 地 点 报 送 教 务 处, 以 便 统 筹 安 排 各 种 资 料 上 网 由 各 学 院 ( 系 部 ) 与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联 系, 自 行 负 责 3. 各 学 院 ( 系 部 ) 自 评 结 束 后,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课 程 的 申 报 材 料 及 背 景 材 料 按 要 求 报 送 至 教 务 处 学 校 每 年 5 月 份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学 院 申 报 的 精 品 课 程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对 照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打 分, 将 评 出 的 课 程 报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4. 对 评 出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课 程 授 予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校 级 精 品 课 从 校 级 优 秀 课 中 产 生 各 学 院 报 送 的 课 程 中, 没 有 获 得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称 号 的, 作 为 学 院 级 优 秀 课 其 中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材 料 按 要 求 组 织 上 网 省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的 申 报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另 行 组 织 第 七 章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精 品 课 程 视 为 职 务 作 品 (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学 校 ) 凡 申 请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评 审 的 主 讲 教 师 将 被 视 为 同 意 该 课 程 在 享 受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期 间, 其 上 网 内 容 的 使 用 权 授 予 校 内 各 单 位 精 品 课 程 要 按 照 规 定 上 网 并 向 校 内 各 单 位 免 费 开 放, 保 证 正 常 使 用 第 八 章 资 助 与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重 点 支 持 校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酌 情 支 持 校 级 优 秀 课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和 课 程 骨 干 教 师, 在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名 师 评 选 等 方 面, 学 校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积 极 申 报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对 获 得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立 项 者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并 提 供 相 关 教 学 条 件 第 九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定 期 对 课 程 进 行 升 级 维 护 与 更 新 学 校 每 年 对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不 合 格 者 将 被 取 消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课 程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及 资 助 被 取 消 荣 誉 称 号 的 课 程 两 年 内 可 以 申 请 一 次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的 课 程 可 以 恢 复 其 荣 誉 称 号 及 资 助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00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76

8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级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评 价 等 级 (Ki)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评 估 标 准 分 值 (Mi) A B C D E 学 术 水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主 讲 教 师 师 德 好, 学 术 造 课 程 负 责 人 与 主 讲 平 教 学 水 平 与 教 诣 高, 教 学 能 力 强,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特 色 鲜 明 8 分 教 教 师 师 风 范 学 1-2 知 识 结 教 学 团 队 中 的 教 师 责 任 感 强 团 结 协 作 队 教 学 队 伍 构 年 龄 精 神 好 ; 有 合 理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年 龄 结 伍 结 构 及 整 体 素 质 结 构 人 员 配 置 与 构, 并 根 据 课 程 需 要 配 备 辅 导 教 师 ; 中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计 划 科 学 合 理, 并 取 得 4 分 中 青 年 教 实 际 效 果 20 师 培 养 分 1-3 教 研 活 教 学 思 想 活 跃, 教 学 改 革 有 创 意 ; 教 研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研 动 教 改 成 果 和 教 活 动 推 动 了 教 学 改 革, 取 得 了 明 显 的 成 效, 有 省 部 级 以 上 成 果 ; 发 表 了 高 质 量 8 分 究 学 成 果 的 教 改 教 研 论 文 A 教 学 内 容 符 合 学 科 要 求, 知 识 结 构 合 课 程 内 容 理 论 课 程 理, 注 意 学 科 交 叉 ; 及 时 把 学 科 最 新 发 [1] 内 容 设 计 展 成 果 和 教 改 教 研 成 果 引 入 教 学 ; 课 教 学 内 容 B 实 验 课 程 内 容 设 计 教 学 内 容 程 内 容 经 典 与 现 代 的 关 系 处 理 得 当 课 程 内 容 的 技 术 性 综 合 性 和 探 索 性 的 关 系 处 理 得 当, 有 效 地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融 知 识 传 授 能 力 培 养 11 分 23 分 教 学 内 容 组 织 与 安 排 2-3 安 排 实 践 教 学 素 质 教 育 于 一 体 ; 课 内 课 外 结 合 ; 教 书 育 人 效 果 明 显 设 计 的 各 类 实 践 活 动 能 很 好 地 满 足 学 8 分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 实 践 教 学 在 培 养 学 生 发 [2] 法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方 4 分 面 有 显 著 效 果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3-1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理 念 与 教 学 设 计 重 视 研 究 性 学 习 探 究 性 学 习 协 作 学 习 等 现 代 教 育 理 念 在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 能 够 根 据 课 程 内 容 和 学 生 特 征, 对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评 价 进 行 设 计 8 分 77

83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3-2 教 学 方 法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的 使 用 及 其 教 学 效 果 重 视 新 技 术 在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 能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恰 当 的 教 学 方 法, 有 效 调 动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学 习, 促 进 学 生 积 极 思 考 ; 开 展 研 究 性 学 习, 促 进 学 生 学 习 能 力 发 展 8 分 24 分 3-3 教 学 手 段 信 息 技 术 的 应 用 恰 当 充 分 地 使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促 进 教 学 活 动 开 展, 并 在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方 面 取 得 实 效 8 分 4-1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 含 国 家 优 秀 教 材 国 教 材 及 相 外 高 水 平 原 版 教 材 或 有 高 水 平 的 自 编 教 关 资 料 教 材 建 设 与 选 用 教 材 ); 为 学 生 的 研 究 性 学 习 和 自 主 学 习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文 献 资 料 或 资 5 分 学 料 清 单 ; 实 验 教 材 配 套 齐 全, 满 足 教 条 学 需 要 件 4-2 实 践 教 学 实 践 教 学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 能 实 践 教 学 条 件 环 境 的 先 进 性 与 开 够 进 行 开 放 式 教 学 ; 效 果 明 显 ( 理 工 类 课 程, 能 开 出 高 水 平 的 选 做 实 验 ) 5 分 放 性 15 分 4-3 网 络 教 学 网 络 资 源 建 设 网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初 具 规 模, 并 能 经 常 更 新 ; 运 行 机 制 良 好 ; 在 教 学 中 确 环 境 络 教 学 硬 实 发 挥 了 作 用 5 分 件 环 境 和 软 件 资 源 教 学 效 果 18 分 5-1 同 行 及 校 内 督 导 组 评 价 5-2 学 生 评 教 5-3 听 课 校 外 专 家 及 校 内 督 导 组 评 价 和 声 誉 学 生 评 价 意 见 课 堂 实 录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可 信, 评 价 优 秀 ; 有 良 好 声 誉 ( 根 据 申 报 表 4-5 和 5-2 中 所 列 材 料 ) 学 生 评 价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结 果 优 良 ( 根 据 申 报 表 4-5 中 所 列 材 料 ) 讲 课 有 感 染 力, 能 吸 引 学 生 的 注 意 力 ; 能 启 迪 学 生 的 思 考 联 想 及 创 新 思 维 6 分 6 分 6 分 [1] 根 据 课 程 类 型, 在 理 论 课 程 内 容 设 计 和 实 验 课 程 内 容 设 计 中 选 择 相 应 部 分 进 行 评 价 [2] 实 践 教 学 含 社 会 调 查 实 验 实 习 及 其 它 教 学 活 动 78

8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评 估 指 标 说 明 一 精 品 课 程 是 指 具 有 特 色 和 一 流 教 学 水 平 的 优 秀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体 现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符 合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和 教 育 教 学 的 普 遍 规 律,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并 能 恰 当 运 用 现 代 教 学 技 术 方 法 与 手 段,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具 有 示 范 和 辐 射 推 广 作 用 二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估 要 体 现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方 向, 引 导 教 师 创 新, 并 正 确 处 理 以 下 几 个 关 系 1. 在 内 容 体 系 方 面, 要 处 理 好 经 典 与 现 代 的 关 系 2. 在 教 学 方 法 与 教 学 手 段 方 面, 以 先 进 的 教 学 理 念 指 导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促 进 学 生 学 习 能 力 发 展 ; 协 调 传 统 教 学 手 段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的 应 用, 并 做 好 与 课 程 的 整 合 3. 坚 持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并 重, 重 视 在 实 践 教 学 中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三 本 指 标 采 取 定 量 评 价 与 定 性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以 提 高 评 价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与 可 比 性 四 总 分 计 算 :M=ΣKiMi, 其 中 Ki 为 评 分 等 级 系 数,A B C C E 的 系 数 分 别 为 ,Mi 是 各 二 级 指 标 的 分 值 79

8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双 语 教 学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4 号 文 件 ) 的 精 神, 为 规 范 我 校 双 语 教 学 工 作 保 证 双 语 教 学 的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以 确 保 我 校 双 语 教 学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一 双 语 教 学 的 目 的 我 国 教 育 正 在 逐 步 走 向 国 际 化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是 中 国 教 育 国 际 化 人 才 培 养 专 业 化 的 需 要 双 语 教 学 有 利 于 吸 纳 国 外 先 进 的 教 学 内 容 前 沿 知 识, 有 利 于 培 养 具 备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学 生 在 掌 握 本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的 同 时, 可 以 提 高 其 外 语 的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教 师 在 双 语 教 学 的 过 程 中, 可 充 分 借 鉴 国 外 现 代 的 教 学 理 念 先 进 的 教 学 教 材, 与 国 际 人 才 培 养 新 体 系 相 接 轨 二 双 语 课 程 的 认 定 双 语 教 学 是 指 采 用 了 外 文 教 材, 用 外 语 授 课 的 学 时 占 该 课 程 学 时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的 课 程 三 双 语 课 程 教 师 资 格 的 认 定 优 先 遴 选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专 业 学 术 水 平 和 外 语 水 平 高 的 教 师 来 担 任 双 语 课 程 的 建 设 和 教 学 工 作 通 过 学 院 组 织 的 试 讲, 符 合 双 语 教 学 任 课 条 件 的 教 师 方 可 进 行 双 语 授 课 每 学 期 聘 课 前,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教 师 应 填 写 双 语 授 课 主 讲 教 师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签 字 盖 章 后 将 申 请 表 交 到 教 务 处 备 案 四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实 施 1. 承 担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应 采 用 国 外 原 版 教 材 或 讲 义, 撰 写 双 语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教 师 应 根 据 学 生 的 外 语 基 础 及 课 程 内 容 有 针 对 性 地 指 导 好 学 生 的 课 前 预 习 和 课 外 自 学, 通 过 在 讲 授 前 给 学 生 发 放 外 文 讲 课 提 纲 或 指 定 学 生 预 习 原 版 教 材 ( 或 外 文 讲 义 ) 中 的 相 应 部 分, 使 学 生 初 步 了 解 讲 授 梗 概 和 讲 课 中 所 涉 及 的 专 业 词 汇 与 内 容 2. 双 语 授 课 应 以 讲 授 专 业 知 识 为 主, 提 高 外 语 应 用 能 力 为 辅 的 原 则,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3. 双 语 课 程 考 核 采 用 考 试 或 考 查 两 种 方 式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考 虑 平 时 成 绩 与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确 定, 平 时 成 绩 考 核 应 注 重 学 生 对 知 识 的 掌 握 和 运 用 外 语 回 答 问 题 的 能 力 期 末 考 试 的 试 卷 采 用 外 文 命 题, 要 求 试 卷 中 不 低 于 50% 的 题 目 用 外 文 做 答 考 查 可 采 取 口 试 笔 试 或 口 试 笔 试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五 双 语 课 程 的 检 查 评 估 1. 各 学 院 在 每 学 期 第 11 周 开 始 聘 课 时, 上 报 下 一 学 期 开 设 双 语 课 程 的 计 划, 并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将 本 学 院 双 语 授 课 的 课 程 表 报 到 教 务 处 2. 双 语 教 学 授 课 的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采 用 学 院 考 核 与 学 校 考 核 相 结 合 方 式 进 行 各 学 院 应 组 建 由 主 管 院 长 负 责 的 双 语 教 学 考 评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双 语 课 程 的 检 查 评 估 教 务 处 聘 请 教 学 督 导 和 外 语 专 80

86 业 教 师 采 用 定 期 不 定 期 方 式 听 课 检 查 双 语 授 课 质 量 3. 通 过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或 调 查 问 卷 方 式 检 查 双 语 授 课 质 量 4. 对 于 双 语 授 课 反 映 问 题 比 较 多 的 教 师, 学 校 将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取 消 其 双 语 授 课 资 格 六 双 语 教 学 的 工 作 量 标 准 双 语 教 学 的 工 作 量 计 算 为 : 工 作 量 = 原 工 作 量 2.0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81

8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的 有 关 规 定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是 实 施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的 指 导 性 教 学 文 件, 是 编 写 选 用 教 材 指 导 组 织 课 程 教 学 进 行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检 查 和 评 定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和 教 学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和 重 要 标 准, 也 是 国 家 监 督 评 估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配 置 师 资 力 量 和 教 学 设 施 的 重 要 依 据 它 以 纲 要 的 形 式 规 定 了 课 程 的 基 本 内 容 性 质 任 务 及 该 课 程 内 容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为 了 保 证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过 程 相 统 一, 规 范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和 要 求, 现 就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一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与 修 订 要 求 使 用 统 一 格 式 要 写 明 课 程 编 号 及 课 程 名 称, 同 时 注 明 课 程 的 英 文 名 称 适 用 的 专 业 以 及 大 纲 编 写 人, 撰 写 本 课 程 的 英 文 摘 要 课 程 名 称 及 学 时 要 与 教 学 计 划 一 致 力 求 文 字 严 谨 术 语 规 范 简 明 扼 要 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的 指 导 思 想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修 订 要 求 遵 循 教 学 规 律,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精 神 和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的 要 求,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改 革 教 学 模 式, 着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1.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及 时 纳 入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使 教 学 内 容 具 有 基 础 性 和 前 沿 性, 并 注 重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 能 使 学 生 全 面 掌 握 学 科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理 论,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养 成 探 索 未 知 的 欲 望 ; 与 应 用 实 际 相 结 合, 设 计 较 多 的 应 用 和 研 究 实 例, 培 养 学 生 应 用 知 识 和 探 究 知 识 的 能 力 2. 同 一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应 当 注 重 相 关 课 程 之 间 的 内 在 联 系 和 衔 接, 减 少 相 关 课 程 内 容 的 重 复 3. 改 革 课 程 教 学 方 法, 探 索 讨 论 式 案 例 式 等 研 究 型 教 学 方 法 各 章 节 的 内 容 要 写 明 教 学 方 法 对 于 采 用 讨 论 式 等 研 究 型 教 学 方 法 的 内 容, 要 写 明 讨 论 和 研 究 的 主 题 方 式 及 课 时 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的 具 体 要 求 ( 一 ) 关 于 使 用 说 明 的 编 写 要 求 1. 课 程 的 地 位 及 教 学 目 标 指 出 本 课 程 在 专 业 学 习 中 的 地 位 及 通 过 本 课 程 的 学 习 使 学 生 达 到 什 么 样 的 教 学 目 标 2. 知 识 能 力 及 技 能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通 过 本 课 程 的 学 习 掌 握 哪 些 知 识, 获 取 哪 些 技 能, 哪 些 方 面 的 能 力 得 到 培 养 和 锻 炼, 以 及 应 用 此 能 力 能 解 决 哪 些 实 际 问 题 3. 实 施 说 明 对 大 纲 内 容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可 在 此 处 加 以 说 明 如 : 教 师 的 教 学 方 法 在 本 课 程 的 学 习 中 所 遇 到 的 重 点 难 点 及 解 决 办 法 课 内 外 的 学 时 分 配 等 4. 对 先 修 课 的 要 求 在 学 习 本 课 程 之 前 必 须 完 成 的 课 程 5. 对 习 题 实 验 环 节 的 要 求 分 别 说 明 习 题 课 的 内 容 时 数, 实 验 的 学 时 分 配 实 验 内 容 及 实 验 方 法 等 6. 选 用 的 教 材 及 主 要 参 考 书 目 82

88 本 课 程 所 选 用 教 材 及 针 对 本 课 程 的 学 习 需 要 哪 些 参 考 书 目 ( 二 ) 教 学 内 容 及 基 本 要 求 这 里 需 要 分 部 分 说 明 授 课 内 容, 同 时 清 楚 地 写 出 讲 课 学 时 实 验 学 时 和 上 机 学 时, 指 出 本 部 分 的 重 点 难 点 各 部 分 学 时 必 须 与 教 学 计 划 相 符 ( 三 ) 课 时 分 配 表 通 过 以 上 内 容 的 填 写, 本 部 分 会 自 动 生 成 课 时 分 配 表, 在 此 表 中 将 体 现 授 课 内 容 标 题 及 讲 课 实 验 上 机 等 学 时 分 配 情 况 四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修 订 的 组 织 落 实 1. 各 二 级 学 院 明 确 本 单 位 应 予 编 写 修 订 的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确 定 各 门 课 程 教 学 负 责 人 为 本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修 订 负 责 人 2. 各 课 程 教 学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有 关 任 课 教 师 认 真 研 究 本 课 程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课 程 结 构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以 此 确 定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并 组 织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修 订 工 作 3.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 负 责 对 各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对 相 关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的 衔 接 进 行 协 调 二 级 学 院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院 长 组 织 本 学 院 资 深 教 师 对 各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复 核 4.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当 为 审 定 的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建 立 教 学 档 案, 按 专 业 编 订 成 册, 并 同 时 向 教 务 处 提 供 各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备 份 5. 非 专 业 方 向 限 选 课 和 任 意 性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大 纲 由 申 报 该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编 写, 由 该 教 师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审 定,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五 其 它 事 项 说 明 1. 课 程 已 有 国 家 或 地 方 编 写 的 统 一 教 学 大 纲, 任 课 教 师 可 不 再 编 写, 但 须 将 已 有 的 教 学 大 纲 提 交 给 各 二 级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2. 课 程 名 称 相 同, 但 课 程 性 质 或 学 分 不 同 的 课 程 不 可 使 用 同 一 内 容 的 教 学 大 纲, 必 须 分 别 制 定 3. 已 列 入 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课 程, 应 当 将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修 订 纳 入 该 课 程 建 设 的 内 容 4. 教 务 处 根 据 各 教 学 单 位 的 要 求, 将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印 或 上 网 供 学 生 学 习 参 考 今 后, 没 有 规 范 性 教 学 大 纲 的 课 程 将 不 安 排 上 网 选 课 5.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一 经 二 级 学 院 审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在 教 学 大 纲 执 行 过 程 中, 各 教 研 室 或 教 师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的 发 展 变 化 需 要 对 教 学 大 纲 做 部 分 调 整 时, 可 向 所 属 二 级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同 时 上 报 新 修 订 的 教 学 大 纲, 经 所 属 二 级 学 院 审 批,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83

8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编 制 教 学 日 历 的 有 关 规 定 教 学 日 历 是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科 书 的 体 系 内 容 学 生 情 况 及 学 期 的 教 学 时 数 确 定 的 学 期 教 学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其 作 用 在 于 明 确 该 门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体 现 该 门 课 程 的 整 体 构 想 及 进 度 为 使 教 学 日 历 编 制 工 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教 学 日 历 的 组 成 部 分 1. 总 的 说 明, 包 括 任 课 教 师 姓 名 课 程 名 称 教 学 总 时 数 开 课 学 期 等 2. 教 学 进 度 时 间 表, 具 体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和 时 间 二 教 学 日 历 的 编 制 要 求 1. 教 学 日 历 的 课 程 名 称 必 须 与 教 学 计 划 一 致, 学 时 分 配 要 与 教 学 大 纲 相 符, 教 学 日 历 要 严 格 按 照 网 上 格 式 填 写, 同 时 必 须 保 证 两 学 时 为 一 单 位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课 程 除 外 ) 2. 要 考 虑 本 课 程 与 相 关 课 程 及 学 科 的 联 系, 了 解 先 行 课 的 教 学 情 况 和 后 续 课 的 安 排, 处 理 好 课 程 的 衔 接 和 进 度 3. 要 写 明 章 节 名 称 讲 述 的 内 容 提 要 各 章 节 的 教 学 时 数 和 时 间 的 具 体 安 排 等 4. 实 验 课 习 题 课 课 堂 讨 论 要 写 明 题 目 时 数 和 时 间 的 具 体 安 排 5. 其 它 环 节 要 写 明 题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时 数 和 时 间 的 具 体 安 排 6. 教 学 日 历 原 则 上 应 由 教 学 小 组 集 体 商 定 三 教 学 日 历 的 检 查 1. 教 学 日 历 经 课 程 负 责 人 审 定 后 上 网, 各 学 院 ( 部 ) 于 新 学 期 第 一 周 内 检 查 教 学 日 历 的 上 网 情 况, 如 有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日 历 的 填 写 检 查 工 作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完 成 2. 无 特 殊 情 况, 应 保 持 教 学 日 历 实 施 的 稳 定 性 3. 学 校 每 学 期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检 查 教 学 日 历 的 填 写 及 执 行 情 况 四 本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84

9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的 有 关 要 求 教 研 活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直 接 影 响 到 高 校 的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为 切 实 提 高 我 校 教 研 活 动 质 量 和 水 平, 推 动 我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特 对 教 研 活 动 内 容 做 以 下 要 求 : 1. 组 织 教 师 学 习 教 育 法 规 教 学 文 件 等 ; 2. 研 究 制 定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日 历 等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 包 括 实 践 教 学 ); 3. 研 究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改 革 探 讨 交 流 本 专 业 本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拓 宽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等 ; 4. 研 究 专 业 和 课 程 建 设 等 ; 5. 交 流 课 堂 教 学 经 验, 讨 论 学 生 作 业 的 布 置 和 批 改, 辅 导 答 疑 试 卷 命 题 范 围 等 ; 6. 观 摩 教 学 集 体 备 课 评 教 评 学 教 师 试 讲 等 ; 7. 其 它 有 关 教 学 活 动 等 85

9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1.1 依 据 社 会 需 要 与 自 身 条 件, 准 定 位 基 本 准 确, 培 养 1. 学 院 ( 部 ) 十 五 十 一 五 发 展 规 划 ( 包 学 院 ( 部 ) 定 位 学 学 院 ( 部 ) 定 确 定 位, 培 养 目 标 明 确, 符 合 目 标 基 本 明 确, 符 合 括 学 科 专 业 师 资 实 验 室 课 程 教 材 建 应 与 学 校 的 定 院 位 与 专 业 规 划 学 校 定 位 ; 积 极 进 行 学 科 专 学 校 定 位 ; 学 科 专 设 等 规 划 ) 位 一 致, 而 学 定 (1.0) 业 建 设, 有 规 划 并 有 效 实 施 业 建 设 有 规 划 并 付 诸 2.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特 色 及 优 势 科 专 业 定 位 有 位 专 业 特 色 明 显, 优 势 突 出 实 施 3.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一 定 特 色 1. 学 习 贯 彻 落 实 先 进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的 会 议 记 办 学 指 导 1.2 办 学 思 路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0.5) 办 学 思 路 清 晰 质 量 意 识 强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先 进, 质 量 意 识 强, 办 学 思 路 明 确, 有 较 强 的 改 革 意 识 注 重 先 进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的 学 习 与 研 究, 有 质 量 意 识, 办 学 思 路 较 明 确 录 2. 学 院 ( 部 ) 领 导 有 关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及 教 学 改 革 的 论 文 3. 体 现 改 革 思 路 先 进 观 念 树 立 质 量 意 识 的 思 办 举 措 想 学 思 路 教 学 中 心 地 位 (0.5) 一 贯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正 确 处 理 教 学 与 其 它 工 作 的 关 系, 专 题 研 究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问 题 ; 学 院 领 导 坚 持 听 课, 每 人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少 于 10 次 ; 科 研 对 本 科 教 学 有 明 显 的 促 进 作 用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能 正 确 处 理 教 学 与 其 它 工 作 的 关 系 ; 学 院 领 导 坚 持 听 课, 每 人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少 于 5 次 1. 体 现 教 学 中 心 地 位 的 政 策 措 施 2. 研 究 教 学 工 作 的 会 议 记 录 3. 学 院 ( 部 ) 领 导 听 课 记 录 4. 学 院 ( 部 ) 领 导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情 况 5.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用 于 本 科 教 学 的 情 况 6. 鼓 励 教 师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措 施 7. 有 关 讨 论 学 院 ( 部 ) 发 展 有 关 的 会 议 记 录 科 研 对 本 科 教 学 有 明 显 的 促 进 作 用 : 指 的 是 科 研 内 容 和 教 学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直 接 用 于 本 科 教 学 86

9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师 资 队 伍 2.1 师 资 队 伍 数 量 与 结 构 2.2 教 师 配 备 (0.3) 整 体 结 构 状 态 与 发 展 趋 势 (0.4) 专 任 教 师 中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比 例 (0.3)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0.3) 各 专 业 教 师 配 备 合 理, 满 足 各 专 业 教 师 配 备 合 理, 基 本 满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足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结 构 合 理, 发 展 趋 势 良 好 ; 结 构 基 本 合 理 ; 教 师 培 养 有 规 教 师 培 养 有 规 划, 措 施 得 力, 划 和 措 施, 发 展 趋 势 尚 好 效 果 显 著 50% 30%~40% 符 合 岗 位 资 格 的 教 师 85%~ 符 合 岗 位 资 格 的 教 师 95% 90% 教 师 情 况 一 览 表 ( 注 明 教 师 的 科 研 工 程 背 景 ) 1.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措 施 及 效 果 2. 基 础 课 师 资 新 办 专 业 重 点 学 科 实 践 教 学 师 资 一 览 表 3. 教 师 年 龄 职 称 学 历 学 缘 统 计 4. 师 资 队 伍 状 况 及 分 析 1. 专 任 教 师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统 计 表 1. 学 期 聘 课 表 2. 任 课 教 师 一 览 表 3. 任 课 教 师 具 有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统 计 表 包 括 聘 任 校 外 教 师 的 说 明 从 基 础 课, 主 干 课 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方 面 分 析 学 院 ( 部 ) 师 资 状 况 符 合 岗 位 资 格 是 指 : 主 讲 教 师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务 或 具 有 硕 士 及 主 讲 教 教 授, 副 教 授 上 课 情 况 (0.3) 教 授 副 教 授 均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 指 三 年 内 均 曾 为 本 科 生 上 课 ) 55 岁 ( 含 ) 以 下 教 授 副 教 授 每 年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95% 教 授 副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统 计 表 以 上 学 位, 通 过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的 教 师 师 1. 科 研 与 教 改 立 项 及 获 奖 成 果 教 学 水 平 教 学 水 平 高, 科 研 促 进 教 学 教 学 过 程 规 范, 能 保 证 教 学 质 2. 发 表 论 文 统 计 表 ( 科 研 教 研 ) (0.4) 成 效 明 显 量 3. 教 学 质 量 成 果 奖 4. 学 生 对 教 师 评 价 87

9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教 室 使 用 状 况 (0.1) 各 类 教 室 实 验 室 整 洁, 使 用 状 态 好 各 类 教 室 实 验 室 较 整 洁, 使 用 状 态 较 好 教 室 管 理 的 制 度 教 室 有 专 人 管 理 多 媒 体 教 室 运 行 良 好 教 学 条 件 与 利 3.1 教 学 基 本 设 施 实 验 室 (0.4) 实 习 基 地 状 况 (0.3) 有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落 实 到 位 ; 实 验 室 配 备 完 善, 设 备 先 进, 完 好 率 达 95%, 利 用 率 达 100%;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帐 物 卡 100% 相 符 有 稳 定 完 善 的 实 习 基 地, 设 施 能 满 足 因 材 施 教 的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有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有 落 实 ; 实 验 室 能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设 备 完 好 率 达 85%, 利 用 率 达 90%;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基 本 健 全 有 实 习 基 地 1.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2. 实 验 设 备 一 览 表 ( 体 现 设 备 完 好 率 ) 3. 大 型 实 验 设 备 运 行 记 录 4.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记 录 5.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1.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一 览 表 2. 共 建 实 习 基 地 的 协 议 3. 校 内 外 实 习 情 况 一 览 表 稳 定 的 实 习 基 地 : 指 的 是 有 协 议 或 连 续 三 年 在 该 基 地 实 习 用 1. 学 院 资 料 室 经 费 投 入 统 计 资 料 室 状 况 (0.2) 图 书 资 料 利 用 率 高, 资 料 室 使 用 效 果 好 资 料 室 使 用 效 果 较 好 2. 学 院 资 料 室 中 外 文 书 刊 报 刊 目 录, 藏 书 册 数 统 计 藏 书 册 数 等 报 学 校 汇 总 3. 教 师 学 生 借 阅 记 录 3.2 教 学 经 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费 (1.0)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的 费 用 使 用 合 理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的 费 用 使 用 基 本 合 理 1.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费 使 用 制 度 2.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费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88

9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专 业 结 构 与 布 局 (0.3) 专 业 设 置 符 合 学 校 的 定 位, 有 与 重 点 学 科 相 匹 配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优 势 专 业 ; 专 业 建 设 有 措 施 和 成 效 专 业 设 置 基 本 符 合 学 校 的 定 位 ; 专 业 建 设 有 措 施 和 落 实 1. 国 家 省 部 校 级 重 点 学 科 相 匹 配 的 优 势 专 业 相 关 材 料 2. 专 业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及 落 实 情 况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4.1 专 业 新 增 专 业 (0.2) 新 增 专 业 的 设 置 满 足 社 会 需 要, 有 较 好 的 办 学 条 件, 教 学 质 量 有 保 证, 学 生 满 意 培 养 方 案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特 色 明 显, 课 程 设 新 增 专 业 的 设 置 满 足 社 会 需 要, 办 学 条 件 和 教 学 质 量 符 合 要 求, 学 生 基 本 满 意 培 养 方 案 基 本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 执 1. 新 增 专 业 办 学 条 件 ( 师 资 实 验 实 习 条 件 图 书 资 料 教 材 教 学 文 件 ) 2. 新 增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 英 语 计 算 机 考 研 毕 业 班 成 绩 学 生 对 专 业 的 评 价 材 料 等 ) 3. 新 增 专 业 教 师 的 研 究 成 果 及 获 奖 情 况 4. 专 业 申 报 材 料 ( 见 说 明 ) 1.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新 专 业 考 查 以 下 方 面 : 一 看 新 专 业 的 设 置 是 否 符 合 设 置 的 要 求 ; 二 看 新 专 业 设 置 的 依 据 和 论 证 是 否 明 确 充 分 ; 三 看 新 专 业 有 没 有 相 应 的 学 科 作 为 依 托 ; 四 看 新 专 业 的 口 径 和 布 局 是 不 是 符 合 学 校 的 定 位 ; 最 后, 要 看 新 专 业 是 否 有 较 好 的 办 学 条 件, 包 括 实 验 实 习 条 件, 师 资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文 件 ( 教 学 大 纲 日 历 等 ) 是 否 齐 备 培 养 方 案 (0.5) 置 支 撑 并 体 现 培 养 特 色 ;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有 相 应 的 制 度 和 文 件, 体 现 过 行 教 学 计 划, 有 相 应 的 制 度 和 文 件, 体 现 过 程 管 理 较 严 格 ; 教 2. 各 学 期 聘 课 表 各 学 期 课 程 表 3. 教 学 日 历 4. 实 践 教 学 (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程 管 理 严 格 ; 教 学 计 划 的 学 计 划 的 调 整 基 本 设 计 ) 日 历 日 程 表 指 导 书 等 调 整 规 范 合 理 规 范 合 理 89

9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专 业 建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0.3) 课 程 建 设 思 路 清 晰, 有 规 划 和 配 套 措 施, 成 效 显 著 ; 教 学 大 纲 具 有 指 导 性, 书 写 格 式 规 范 ; 有 校 级 以 上 课 程 教 改 立 项 和 精 品 课 课 程 建 设 有 规 划 和 配 套 措 施, 有 成 效 ; 教 学 大 纲 较 具 有 指 导 性, 书 写 格 式 规 范 ; 有 校 级 课 程 教 改 立 项 和 精 品 课 1. 各 专 业 关 于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的 总 体 思 路 方 案 措 施 及 物 化 成 果 2. 精 品 课 程 材 料 3. 教 学 大 纲 ( 含 课 程 设 计 独 立 设 课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 应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从 对 学 生 的 知 识 能 力 和 素 质 的 要 求 出 发, 进 行 课 程 改 革 和 建 设 设 与 教 学 改 4.2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与 选 用 (0.3) 有 教 材 建 设 和 选 用 制 度, 教 材 整 体 水 平 高, 使 用 效 果 好 ; 优 势 学 科 教 材 编 写 成 效 好 ; 有 获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奖 励 的 教 材 主 干 课 选 用 同 行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材, 优 势 学 科 有 自 编 教 材 ; 注 意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新 教 材 1.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及 落 实 2. 使 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3. 教 材 选 用 一 览 表 4. 自 编 出 版 教 材 目 录 使 用 调 查 获 奖 情 况 革 ( 续 )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改 革 (0.3) 积 极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成 效 显 著 ; 有 自 行 开 发 的 多 媒 体 课 件, 教 学 效 果 好 ; 必 修 课 应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学 时 15% 注 意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 多 媒 体 技 术 有 一 定 的 使 用 面 1.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改 革 的 措 施 与 成 效 ( 含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 2.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改 革 的 教 研 项 目 立 项 发 表 论 文 获 奖 情 况 3. 考 试 方 法 改 革 情 况 4. 多 媒 体 教 学 一 览 表 多 媒 体 授 课 是 指 利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授 课 多 媒 体 技 术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综 合 处 理 文 字 声 音 图 像 图 形 动 画 等 信 息 的 技 术 90

9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4.2 课 程 双 语 教 学 (0.1)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有 规 划 和 措 施, 双 语 授 课 课 程 比 例 10%, 教 学 效 果 好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双 语 授 课 课 程 比 例 达 到 一 定 比 例 1. 有 双 语 教 学 规 划 和 措 施 2. 双 语 教 学 一 览 表 3. 双 语 教 学 使 用 的 教 材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试 卷 等 信 息 金 融 专 业 双 语 授 课 课 程 要 求 10%, 其 它 专 业 有 双 语 授 课 课 程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 续 ) 4.3 实 践 教 学 实 习 和 实 训 (0.4)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与 体 系 (0.3)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0.2) 时 间 有 保 证, 措 施 完 善, 效 果 好 注 意 内 容 更 新, 体 系 设 计 科 学 合 理,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创 造 条 件 为 学 生 参 加 科 研 和 创 新 活 动, 效 果 好 ; 教 学 计 划 设 置 的 实 验 开 出 率 达 到 100% 有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课 程, 占 有 实 验 的 课 程 总 数 的 比 例 80% 并 全 部 开 出, 效 果 好 时 间 有 保 证,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较 好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指 导 书 完 备,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 实 验 开 出 率 达 到 90% 有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课 程, 占 有 实 验 的 课 程 总 数 的 比 例 50%~ 60% 1. 教 学 计 划 中 对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总 体 安 排, 实 验 课 程 实 验 项 目 一 览 表 2. 指 导 生 产 实 习 教 学 实 习 人 员 名 单 3. 实 习 实 验 教 学 的 教 学 大 纲 指 导 书 进 程 表 实 验 报 告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总 结 4. 学 生 参 加 教 师 科 研 及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统 计 及 获 奖 情 况 5.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与 体 系 改 革 措 施 及 成 效 ( 体 现 加 强 工 程 教 育 与 工 程 训 练 方 面 的 特 色 材 料 ) 6.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课 程 统 计 7. 课 程 设 计 大 纲 指 导 书 任 务 书 答 第 1 项 实 验 项 目 中 最 好 有 实 验 项 目 卡 片 详 细 说 明 实 验 状 态 第 5 项 希 望 各 学 院 把 实 习 实 验 和 综 合 性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总 结 出 符 合 学 校 定 位 的 特 色 报 告 辩 安 排 实 验 室 开 放 (0.1) 开 放 教 学 科 研 ( 专 业 ) 实 验 室 机 房, 时 间 满 足 需 要, 效 果 好 开 放 部 分 教 学 科 研 ( 专 业 ) 实 验 室 机 房, 时 间 基 本 满 足 需 要 1. 实 验 室 开 放 措 施 及 效 果 2. 开 放 实 验 室 名 称 开 放 时 间 内 容 值 班 表, 学 生 登 记 实 验 室 开 放 是 指 管 理 层 面, 内 容 面 的 开 放, 结 合 学 生 的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开 放 91

9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5.1 管 理 队 伍 教 学 管 理 及 其 改 革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成 果 (1.0) 有 省 级 ( 含 ) 以 上 研 究 与 实 践 成 果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研 究 实 践 成 果 管 理 队 伍 : 1.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项 目, 获 奖 教 学 成 果 一 览 表 2. 发 表 的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论 文 管 理 队 伍 包 括 院 长 教 学 院 长 教 学 秘 书 1.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2.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进 程 表, 教 学 日 历 课 程 表 教 学 管 理 5.2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与 执 行 (0.3) 有 健 全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相 应 文 件 齐 全, 执 行 严 格 (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进 程 表 等 ), 效 果 显 著 有 较 健 全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相 应 文 件 较 齐 全, 执 行 较 严 格 (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进 程 表 等 ), 有 效 果 3.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调 整 修 改 教 学 计 划 的 报 告 4. 各 学 期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5. 教 学 检 查 原 始 材 料 ( 反 映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的 所 有 材 料, 含 学 院 ( 部 ) 领 导 教 师 听 课 记 录,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 质 量 6. 新 教 师 试 讲 开 新 课 记 录 控 制 各 主 要 教 学 环 节 的 质 量 及 监 控 (0.7)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质 量 标 准, 有 完 善 的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督 导 系 统, 运 行 有 效, 效 果 显 著 ( 特 别 是 对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的 质 量 有 得 力 的 监 控 措 施 且 执 行 情 况 良 好 ); 考 试 课 程 试 卷 保 存 完 整, 试 题 符 合 学 校 要 求, 答 案 试 卷 评 判 准 确, 分 数 统 计 无 误, 试 卷 分 析 客 观 合 理 ; 提 交 的 成 绩 单 准 确 无 误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装 订 规 范, 保 存 完 整 执 行 学 校 质 量 标 准, 有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督 导 系 统 ( 对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的 质 量 有 监 控 措 施 ), 执 行 情 况 较 好 ; 考 试 课 程 试 卷 保 存 完 整, 试 题 基 本 符 合 学 校 要 求, 答 案 试 卷 评 判 基 本 准 确, 试 卷 分 析 较 客 观 合 理 ; 提 交 的 成 绩 单 较 准 确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装 订 规 范, 保 存 较 完 整 1.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控 措 施 2. 试 卷 标 准 答 案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分 析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情 况 检 查 记 录 4. 成 绩 单 5. 各 学 期 考 试 情 况 通 报 及 总 结 6. 学 生 评 教 教 师 评 学 情 况 及 改 进 意 见 试 卷 重 点 检 查 以 下 三 方 面 : ⑴ 命 题 质 量 ⑵ 阅 卷 质 量 ( 是 否 按 评 分 标 准 评 阅 合 分 是 否 准 确 及 阅 卷 人 是 否 签 字 等 ) ⑶ 试 卷 分 析 的 质 量 92

9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6.1 教 师 风 范 教 师 的 师 德 修 养 与 敬 业 精 神 (1.0 ) 重 视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成 效 显 著, 有 省 市 先 进 教 师 ; 教 师 严 格 履 行 岗 位 责 任, 有 规 范 的 教 案, 执 行 教 学 日 历, 有 学 生 考 勤 考 核 记 录, 教 师 按 时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 教 师 积 极 参 加 教 研 室 活 动 教 学 研 究 ; 教 师 严 格 遵 守 教 学 纪 律, 无 教 学 事 故 重 视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教 师 对 教 学, 育 人 有 正 确 认 识 ; 教 师 履 行 岗 位 责 任, 有 教 案, 执 行 教 学 日 历, 有 学 生 考 勤 考 核 记 录 ; 教 师 参 加 教 研 室 活 动 教 学 研 究 发 表 论 文 ; 教 师 遵 守 教 学 纪 律, 执 行 外 出 请 假 调 课 制 度 1. 先 进 教 师 模 范 事 迹 典 型 材 料 2. 有 关 教 书 育 人 的 论 文 3. 年 度 考 核 措 施 4. 教 案 教 学 日 历 教 师 手 册, 5. 辅 导 答 疑 学 生 作 业 6. 教 学 事 故 及 教 学 差 错 通 报 学 生 遵 守 校 纪 (0.3)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日 常 管 理 规 范 ; 自 觉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考 风 优 良 有 管 理 制 度, 能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考 风 良 好 1.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及 措 施 2.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分 统 计 3. 学 生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的 统 计 和 对 应 措 施 措 施 : 包 括 考 前 动 员 等 抓 考 风 建 设 的 做 法 学 风 6.2 学 习 风 学 风 建 设 和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的 措 施 及 效 果 (0.3)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好 ; 学 生 上 课 出 勤 率 高,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活 动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好, 学 生 能 参 加 各 类 活 动 1. 激 励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要 措 施 2. 先 进 集 体 个 人 典 型 材 料 3.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情 况 统 计 4. 学 生 上 课 出 勤 抽 查 等 情 况 5. 公 共 基 础 课 成 绩 的 排 名 优 秀 率 不 及 格 率 统 计 ( 由 教 务 处 提 供 ) 气 1. 学 生 参 加 科 技 活 动 竞 赛 的 成 果 获 奖 证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活 动 (0.4) 校 园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活 动 丰 富 活 跃, 50% 以 上 的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效 果 好 ; 有 省 级 以 上 ( 含 ) 获 奖 成 果 有 校 园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活 动,30% 以 上 的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书 统 计 2. 学 生 参 加 学 术 报 告 会, 发 表 论 文 统 计 3. 社 团 文 化, 主 题 活 动 情 况 统 计 4.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笔 记, 图 片, 宣 传 资 料 93

9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说 明 指 标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英 语 四 六 级,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成 基 学 生 基 本 理 绩 排 名 及 分 析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技 能 的 实 际 水 水 平 高 : 英 语 四 六 级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通 过 率 高 合 格 2.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专 业 资 格 执 行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通 过 情 况 及 分 析 学 校 将 组 织 学 生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测 试 论 平 (0.7) 3.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与 测 试 成 绩 及 排 名 基 学 生 的 创 新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1. 学 生 创 新 与 实 践 活 动 获 奖 情 况 统 计 本 精 神 与 实 践 强 ; 有 较 多 的 研 究 实 践 成 学 生 有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 表 ( 各 种 大 赛 科 技 文 化 竞 赛 等 有 关 教 学 效 果 技 能 7.2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能 力 (0.3)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0.5) 论 文 或 设 计 质 量 (0.5) 果 和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奖 励 结 合 实 际, 全 面 反 映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安 排 合 理, 检 查 认 真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难 度 工 作 量 适 中 ; 能 达 到 综 合 训 练 的 目 的 设 计 ( 论 文 ) 格 式 规 范,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内 容 新 颖, 质 量 好, 成 绩 评 定 准 确 有 研 究 实 践 成 果 结 合 实 际, 基 本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安 排 基 本 合 理, 检 查 认 真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难 度 工 作 量 基 本 适 中 ; 基 本 能 达 到 综 合 训 练 的 目 的 设 计 ( 论 文 ) 格 式 规 范, 基 本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质 量 合 格, 成 绩 评 定 基 本 准 确 材 料 ) 2.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立 项 情 况 1. 学 院 制 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文 件 规 章 制 度 2.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 含 教 师 的 科 研 背 景 ) 一 览 表 3. 省 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抽 查 情 况 报 告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2.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目 录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单 4. 结 合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的 毕 业 答 辩 质 量 标 准 毕 业 设 计 工 作 包 括 选 题, 过 程 管 理, 中 期 检 查, 答 辩 安 排, 成 绩 评 定, 总 结 等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从 ⑴ 选 题 ⑵ 指 导 教 师 ( 有 没 有 科 研 工 作, 工 程 背 景 或 实 践 背 景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数 是 否 恰 当 )⑶ 提 供 的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的 条 件 ⑷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规 范 四 方 面 考 核 94

10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一 级 指 标 教 学 效 果 ( 续 ) 特 色 项 目 二 级 评 估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支 撑 材 料 指 标 ( 参 考 权 重 ) A 级 C 级 7.3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7.5 社 会 声 誉 7.6 就 业 学 生 思 想 道 1.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及 相 关 材 料 措 施 完 善, 有 效 ; 学 生 措 施 得 力 ;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素 养 与 文 2. 学 生 的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情 况 及 相 关 材 料 思 想 道 德 素 养 文 化 素 德 素 养 文 化 素 质 好, 化 心 理 素 质 3. 学 生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情 况 质 好, 心 理 健 康 心 理 健 康 (1.0) 4. 德 智 体 综 合 测 评 总 结 生 源 (0.6) 生 源 好 生 源 较 好 招 生 情 况 统 计 及 说 明 1.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需 求 调 查 社 会 评 价 2. 用 人 单 位 校 友 家 长 中 学 生 对 学 校 的 评 价 社 会 评 价 好 社 会 评 价 较 好 (0.4) 调 查 3. 毕 业 生 追 踪 反 馈 材 料 1. 应 届 毕 业 生 考 研 情 况 及 分 析 就 业 工 作 措 施 得 力, 效 2.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就 业 状 况 分 析, 市 场 调 研 报 告 就 业 工 作 有 措 施, 效 果 就 业 情 况 果 好 ;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3. 学 院 独 立 组 织 的 就 业 指 导 讲 座 报 告 会 座 谈 较 好 ; 就 业 率 不 低 于 全 (1.0) 率 高, 超 过 全 省 平 均 就 会 及 招 聘 会 等 统 计 省 平 均 值 业 率 的 20% 4. 搜 集 发 布 就 业 信 息 的 材 料 5. 学 院 和 企 业 联 合, 开 展 订 单 式 培 养 情 况 院 ( 部 ) 总 结 提 炼, 形 成 材 料 ( 本 学 院 所 特 有 的 在 行 业 与 社 会 上 有 一 定 体 现 特 色 的 相 关 材 料 影 响, 得 到 公 认, 对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及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作 用 大, 效 果 显 著 ) 说 明 从 录 取 分 数 线 和 第 一 志 愿 录 取 率 考 察 社 会 评 价 包 括 : 社 会 的 报 纸 电 视 的 新 闻 专 访 教 育 部 标 准 是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年 底 就 业 率 80% 二 00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95

10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教 学 检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是 及 时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发 现 教 与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促 进 教 学 改 革 的 开 展, 是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措 施, 也 是 教 学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环 节 为 了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使 其 形 成 一 种 制 度, 特 制 定 以 下 规 定 一 学 期 初 教 学 检 查 ( 一 ) 检 查 内 容 1. 教 室 准 备 情 况 ; 2. 教 材 准 备 情 况 ; 3.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课 表 的 编 排 情 况 ; 4. 教 学 日 历 编 制 上 交 情 况 ; 5. 学 生 报 到 注 册 交 费 选 课 等 工 作 的 进 行 情 况 ; 6. 任 课 教 师 备 课 情 况 ; 7. 新 开 课 开 新 课 教 师 教 案 试 讲 情 况 ; 8. 开 学 初 教 学 秩 序 和 有 关 教 学 纪 律 情 况 ; 9. 各 教 学 教 辅 单 位 本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制 定 情 况 ; 10.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各 项 工 作 准 备 情 况 ( 二 ) 检 查 方 式 及 安 排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校 办 学 生 处 各 教 学 教 辅 单 位 及 后 勤 处 共 同 参 加, 在 开 学 前 三 天 和 开 学 第 一 周 进 行 检 查 其 中 教 务 处 负 责 各 项 准 备 情 况 的 检 查, 并 抽 查 其 它 相 关 情 况 ; 各 教 学 教 辅 单 位 进 行 自 查, 并 将 结 果 于 第 二 周 交 教 务 处 二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 一 ) 检 查 时 间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每 学 期 第 周 ( 二 ) 检 查 内 容 1. 对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及 过 程 规 范 性 的 检 查, 所 有 教 学 过 程 的 组 织 是 否 有 专 人 负 责, 教 学 秩 序 是 否 良 好, 教 学 管 理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等 2. 教 学 组 织 和 教 学 秩 序 的 检 查, 包 括 教 学 安 排 情 况 ; 教 师 授 课 情 况 ; 学 生 听 课 情 况 及 出 勤 情 况 ; 各 学 院 ( 部 ) 处 及 教 研 室 领 导 深 入 基 层 听 课 情 况 等 3.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主 要 检 查, 包 括 授 课 教 师 的 教 案 教 学 日 历 及 执 行 情 况 ;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现 代 化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的 运 用 情 况 ; 辅 导 答 疑 情 况 ; 学 生 作 业 的 完 成 情 况 及 批 改 情 况 等, 重 点 抽 查 上 学 期 期 末 部 分 课 程 的 考 试 试 卷 的 命 题 批 阅 及 分 数 登 录 情 况 4.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包 括 教 研 室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和 课 程 建 设 的 情 况 5. 实 践 教 学 检 查 包 括 实 验 和 实 习 的 教 材 指 导 书 及 讲 义 的 使 用 情 况 ;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执 行 情 况 ; 教 师 教 案 教 师 手 册 实 验 和 实 习 报 告 的 批 改 成 绩 记 录 及 对 学 生 的 考 勤 与 考 核 情 况 ;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设 备 维 修 记 录 及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等 6.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检 查 包 括 题 目 的 确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开 题 报 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档 案 教 师 的 指 导 情 况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进 度 和 效 果 96

102 7. 教 材 检 查 包 括 教 材 的 建 设 和 使 用 情 况 ( 三 ) 检 查 的 形 式 和 方 法 1. 检 查 形 式 : 采 用 院 ( 部 ) 自 查 和 教 务 处 重 点 抽 查 相 结 合, 全 面 检 查 与 单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等 形 式 2. 检 查 程 序 : (1) 教 务 处 根 据 每 学 期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点 和 学 校 工 作 部 署, 确 定 每 次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要 求, 并 行 文 通 知 各 学 院 ( 部 ) (2) 各 学 院 ( 部 ) 制 定 本 单 位 检 查 计 划,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并 进 行 动 员 和 宣 传 (3) 教 务 处 院 ( 部 ) 同 时 开 展 检 查 活 动 (4) 总 结 经 验,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研 究, 采 取 措 施 改 进 工 作 (5) 各 院 ( 部 ) 教 学 督 导 团 分 别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进 行 必 要 的 交 流 3. 检 查 方 式 : 由 教 务 处 教 学 督 导 团 深 入 到 各 学 院 ( 部 ) 进 行 抽 查, 可 采 取 听 课 问 卷 调 查 召 开 座 谈 会, 检 查 实 验 实 习 设 计 情 况, 查 阅 教 案 作 业 记 分 册 指 导 书 实 习 计 划 等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三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 一 ) 检 查 内 容 1. 期 末 考 试 的 组 织 和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对 教 师 学 生 的 考 前 动 员 考 试 日 程 考 场 监 考 人 员 巡 视 人 员 安 排 情 况, 以 及 命 题 情 况 及 试 卷 印 刷 情 况 等 ; 2. 期 末 考 试 运 行 情 况, 包 括 考 场 纪 律 阅 卷 评 分 试 卷 分 析 等 情 况 ;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答 辩 成 绩 核 查 ; 4. 各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情 况 ; 5. 下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落 实 情 况 ; 6. 考 试 总 结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 二 ) 检 查 方 式 及 安 排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学 院 ( 部 ) 学 生 处 及 聘 请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参 加,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一 周 到 放 假 前 检 查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负 责 全 校 的 考 场 巡 视, 并 抽 查 其 它 情 况 ; 各 学 院 ( 部 ) 进 行 自 查 四 随 机 教 学 检 查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各 学 院 ( 部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进 行 教 学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 1.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日 历 教 学 进 程 执 行 情 况 2.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3.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质 量 教 辅 人 员 的 服 务 情 况 4. 教 风 学 风 情 况 5.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和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情 况 6. 基 本 教 学 环 节 的 落 实 情 况, 包 括 : 备 课 讲 课 作 业 辅 导 答 疑 课 程 设 计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进 展 情 况 五 检 查 结 果 及 反 馈 形 式 1. 学 校 院 ( 部 ) 应 将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给 教 学 人 员, 进 行 总 结, 提 出 相 应 的 改 进 措 施 2. 学 院 ( 部 )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形 成 对 本 学 院 ( 部 ) 教 学 运 行 状 态 的 基 本 评 价 及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97

103 3. 教 务 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形 成 对 全 校 当 前 教 学 状 态 的 基 本 评 价, 收 集 整 理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反 馈 到 各 院 ( 部 ) 4. 教 学 督 导 团 以 书 面 形 式 形 成 对 当 前 学 校 教 学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同 时 将 各 类 检 查 结 果 信 息 等 通 报 给 教 务 处 及 相 关 学 院 ( 部 )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98

10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评 选 办 法 为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认 真 搞 好 教 学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积 极 进 行 教 学 改 革, 深 入 开 展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评 选 办 法 一 评 选 范 围 连 续 在 学 校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的, 并 独 立 开 课 二 门 次 以 上 的 教 师 和 实 验 教 师 二 评 选 标 准 和 条 件 1. 拥 护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积 极 主 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完 成 或 超 额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2.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认 真 执 行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对 教 学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以 身 作 则,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全 面 关 心 学 生 的 成 长, 成 绩 突 出 3.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精 心 组 织 教 学,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治 学 严 谨,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学 生 和 校 内 专 家 评 价 良 好 以 上 或 同 类 课 程 中 排 名 居 前 者 4.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方 法 手 段 改 革, 注 重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在 培 养 学 生 自 学 能 力 创 新 及 实 践 能 力 等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三 评 选 办 法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每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评 选 时 依 据 前 两 个 学 年 的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评 选 办 法 如 下 : 1. 基 层 教 学 单 位 推 荐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各 学 院 ( 部 ) 在 教 学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全 体 教 师 评 比, 确 定 推 荐 教 师 名 单, 并 将 推 荐 材 料 报 送 教 务 处 教 研 科 2.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评 审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院 ( 部 ) 初 评 材 料 及 结 果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听 课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和 评 审, 将 评 审 意 见 提 交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评 议, 确 定 获 奖 教 师 人 选 四 奖 励 办 法 1.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名 额 占 全 校 教 师 总 数 的 10% 分 一 二 三 等 奖 三 个 等 级, 分 别 占 全 校 教 师 总 数 的 2% 3% 5% 2. 遵 循 以 精 神 奖 励 为 主, 精 神 奖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学 校 将 为 获 奖 者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获 奖 名 单 在 教 学 大 会 上 公 布 并 颁 奖 3. 获 奖 情 况 记 入 获 奖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五 附 则 凡 在 教 学 工 作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取 消 其 相 应 年 度 的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申 报 资 格 1. 发 生 过 教 学 事 故 ( 详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或 受 过 其 它 行 政 处 分 者 ; 2. 在 任 课 期 间 请 假 两 次 ( 含 两 次 ) 或 请 假 总 天 数 在 14 天 以 上 者 ; 3. 教 学 纪 律 松 弛, 不 认 真 编 写 教 案 不 按 时 上 报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日 历 等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者 99

10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学 督 导 团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永 恒 主 题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是 学 校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及 时 有 效 的 解 决 教 学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必 要 手 段 和 保 证 为 此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组 织 机 构 1. 教 学 督 导 团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校 长 和 教 务 处 长 直 接 领 导 教 学 督 导 团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两 名, 督 导 员 若 干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教 学 督 导 团 成 员 在 离 退 休 ( 副 高 职 及 以 上 ) 教 师 中 直 接 聘 任 聘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2. 教 学 督 导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并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 (2) 熟 悉 教 学 管 理 过 程,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能 力 ; (3) 在 某 一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 (4)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在 学 校 享 有 较 高 的 威 望 ; (5)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二 工 作 范 围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要 深 入 到 教 学 各 个 环 节, 其 工 作 范 围 包 括 : 课 堂 教 学 听 课 校 内 外 实 践 教 学 的 检 查 ;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修 订 的 质 量 评 价 ;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 指 导 ; 实 验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评 价 和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指 导 ; 全 校 大 型 教 学 竞 赛 活 动 的 评 判 ;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管 理 咨 询 ;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和 学 风 建 设 检 查 督 促 指 导 等 三 工 作 职 责 1. 组 织 制 定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所 需 的 各 项 评 估 方 案 实 施 办 法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文 件 2. 根 据 所 在 学 科 组 的 分 工, 深 入 二 级 学 院 检 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进 度 质 量 等 各 个 环 节, 给 出 综 合 评 定 等 级 和 评 语 3. 在 学 校 各 种 教 学 竞 赛 活 动 中 担 任 评 委 工 作 积 极 帮 助 教 学 和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学 生 开 展 素 质 教 育,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4. 在 督 促 检 查 过 程 中, 要 发 挥 对 青 年 教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帮 助 他 们 尽 快 掌 握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5. 收 集 整 理 学 生 和 教 师 对 教 学 工 作 及 教 学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及 时 反 馈 给 主 管 校 长 和 教 务 处 6. 参 与 和 配 合 学 校 的 各 项 评 估 工 作 7.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国 内 外 高 校 教 学 改 革 信 息,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的 办 学 规 律,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督 导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四 工 作 方 式 1. 根 据 学 校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重 点, 教 学 督 导 团 要 制 定 出 学 期 具 体 工 作 实 施 计 划, 并 认 真 落 实 2. 督 导 团 团 长 要 根 据 工 作 计 划 和 督 导 人 员 的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给 督 导 员 下 达 工 作 任 务 ( 包 括 听 课 现 场 检 查 获 取 信 息 提 供 相 关 议 案 等 ) 督 导 团 原 则 上 每 月 要 召 开 一 次 工 作 协 调 会, 对 任 务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研 讨,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督 导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100

106 3. 教 师 对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价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可 向 教 学 督 导 团 申 请 复 议, 经 教 学 督 导 团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研 究 认 为 必 要 时 予 以 复 议 4. 学 期 末 写 出 督 导 工 作 总 结, 汇 总 检 查 结 果, 提 交 教 务 处 作 为 教 学 单 位 及 教 师 工 作 质 量 的 主 要 评 价 依 据 五 其 它 1. 强 化 教 学 督 导 团 队 伍 自 身 建 设 (1) 努 力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和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经 验, 解 放 思 想 更 新 观 念 ; (2) 发 扬 实 事 求 是 和 认 真 负 责 的 工 作 作 风, 按 时 完 成 听 课 及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3) 谦 虚 谨 慎, 虚 心 听 取 广 大 师 生 的 意 见,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2. 学 校 可 以 对 不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督 导 人 员 解 除 聘 约 3. 本 条 例 未 尽 事 宜, 由 督 导 团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后 予 以 调 整 或 补 充 4. 本 条 例 于 正 式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01

10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一 级 指 标 组 织 与 管 理 二 级 质 量 标 准 指 标 A C 1.1 组 织 领 导 领 导 重 视,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成 员 结 领 导 重 视,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成 员 构 合 理, 高 级 职 称 所 占 比 例 高 ; 组 结 构 较 合 理, 高 级 职 称 所 占 比 例 织 得 力, 创 造 性 开 展 工 作, 效 果 明 较 高 ; 组 织 得 力, 效 果 较 明 显 显 1.2 教 学 文 件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规 定, 制 定 了 毕 业 设 执 行 学 校 规 定, 制 定 了 毕 业 设 计 计 ( 论 文 )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答 辩 ( 论 文 )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答 辩 评 分 办 法, 实 施 效 果 好 评 分 办 法, 并 付 诸 实 施 1. 指 导 教 师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丰 1. 指 导 教 师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治 学 严 谨 重 视 对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力 ; 指 导 教 师 中 正 副 教 授 人 数 1.3 指 导 教 师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和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占 本 学 院 正 副 教 授 总 人 数 的 百 的 教 师 90%, 且 指 导 教 师 中 正 副 分 比 80% 教 授 人 数 占 本 学 院 正 副 教 授 总 人 2.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所 带 毕 业 设 计 数 的 百 分 比 95% ( 论 文 ) 的 学 生 人 数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所 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学 生 人 数 6 指 导 教 师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及 时 下 达 毕 指 导 教 师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任 务 书 内 容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任 务 书 内 1.4 任 务 书 完 整 要 求 明 确, 进 度 安 排 合 理, 填 容 完 整 要 求 较 明 确, 进 度 安 排 写 认 真, 审 批 手 续 齐 全 较 合 理, 填 写 认 真, 审 批 手 续 基 本 齐 全 1.5 开 题 报 告 每 个 学 生 都 认 真 按 时 完 成 开 题 报 每 个 学 生 按 时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开 告,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格 式 完 全 符 合 题 报 告 内 容 格 式 基 本 符 合 学 校 学 校 要 求 要 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管 理 严 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管 理 较 严 能 认 真 地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中 期 检 格, 能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中 期 检 1.6 过 程 管 理 查, 能 及 时 发 现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查, 能 发 现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详 实 的 记 录 有 记 录 1.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人 能 认 真 评 审, 1.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人 能 认 真 评 评 语 评 分 客 观 准 确, 符 合 毕 业 设 审, 评 语 评 分 较 客 观 准 确, 基 计 ( 论 文 ) 实 际 本 符 合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实 际 1.7 评 阅 与 答 2. 执 行 答 辩 程 序 与 评 分 办 法, 设 辩 计 ( 论 文 ) 最 后 成 绩 与 评 阅 人 指 导 教 师 所 给 成 绩 相 差 在 20 分 以 上 的 比 例 2% 评 估 等 级 102

108 选 题 1.8 文 档 资 料 2.1 课 题 的 确 定 2.2 课 题 与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符 合 程 度 2.3 课 题 的 难 易 与 工 作 量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各 种 资 料 规 格 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各 种 资 料 规 格 一, 答 辩 后 资 料 收 集 齐 全, 存 档 4 统 一, 答 辩 后 资 料 收 集 基 本 齐 年, 归 档 及 时, 有 专 人 负 责 全, 存 档 4 年, 有 专 人 负 责 题 目 经 学 院 组 织 论 证 通 过, 下 达 及 时, 题 目 经 学 院 组 织 论 证 通 过, 下 达 一 人 一 题, 与 历 届 题 目 不 重 复 较 及 时, 基 本 做 到 一 人 一 题, 与 历 届 题 目 不 重 复 课 题 完 全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有 利 于 课 题 基 本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学 巩 固 深 化 和 扩 展 学 生 所 学 知 识, 鼓 生 能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鼓 励 教 励 教 师 培 养 复 合 型 人 才 师 培 养 复 合 型 人 才 难 易 与 工 作 量 适 中 的 课 题 数 占 本 学 院 难 易 与 工 作 量 适 中 的 课 题 数 占 课 题 总 数 的 98% 以 上 学 院 课 题 总 数 的 90% 以 上 2.4 实 际 课 题 的 比 例 课 题 符 合 综 合 训 练 的 基 本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真 题 真 做 和 具 有 明 显 应 用 背 景 的 实 际 题 目 达 90% 课 题 基 本 符 合 综 合 训 练 的 基 本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真 题 真 做 和 具 有 明 显 应 用 背 景 的 实 际 题 目 达 70% 有 理 论 依 据, 数 据 准 确, 正 确 引 用 公 式, 在 设 计 ( 论 文 ) 中 能 运 用 所 学 的 知 识 3.1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的 能 力 理 论 依 据 充 分, 数 据 准 确, 公 式 推 导 正 确, 能 将 所 学 的 知 识 很 好 地 运 用 于 设 计 ( 论 文 ) 中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3.2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3.3 应 用 文 献 及 各 种 工 具 的 能 力 3.4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能 力 能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运 用 科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具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较 强 的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学 生 具 有 熟 练 的 查 阅 运 用 文 献 资 料 的 能 力 ; 具 有 较 强 的 计 算 机 运 用 数 据 处 理 能 力 ; 具 有 较 强 的 阅 读 翻 译 外 文 资 料 的 能 力 能 科 学 地 对 课 题 做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预 期 能 取 得 良 好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具 有 一 定 的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学 生 具 有 查 阅 运 用 文 献 资 料 的 能 力 ; 具 有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运 用 数 据 处 理 能 力 ; 具 有 一 定 的 阅 读 翻 译 外 文 资 料 的 能 力 能 对 课 题 做 经 济 分 析, 预 期 能 取 得 一 定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论 文 格 式 规 范,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 概 念 较 清 楚, 内 容 正 确, 语 言 较 流 畅, 结 构 较 严 谨 ; 中 英 文 摘 要 基 本 规 范 准 确 ; 图 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3.5 论 文 撰 写 水 平 论 文 格 式 规 范,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 概 念 清 楚, 内 容 正 确, 语 言 流 畅, 结 构 严 谨 ; 中 英 文 摘 要 规 范 准 确 ; 图 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注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结 论 标 准 : 评 估 结 论 分 为 :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标 准 如 下 : 优 秀 :A 10,C 3,D=0 良 好 :A+B 10,D 2 合 格 :D 3 二 00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103

10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一 级 质 量 标 准 二 级 指 标 指 标 A C 组 1.1 组 织 领 导 领 导 重 视, 组 织 得 力, 效 果 好 领 导 较 重 视, 效 果 一 般 织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课 程 设 计 的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课 程 设 计 的 规 定, 教 学 工 1.2 教 学 文 件 教 学 大 纲 指 导 书 任 务 书 规 范 大 纲 指 导 书 任 务 书 基 本 齐 全, 作 齐 全, 实 施 效 果 好 实 施 效 果 一 般 题 目 符 合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要 题 目 基 本 符 合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2.1 题 目 的 内 求, 内 容 及 深 度 广 度 工 作 量 纲 要 求, 内 容 及 深 度 广 度 工 选 容 与 要 求 适 当, 使 学 生 能 够 得 到 全 面 的 综 作 量 较 适 当, 使 学 生 基 本 能 够 得 题 合 训 练 到 全 面 的 综 合 训 练 2.2 题 目 的 确 指 导 教 师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的 规 定, 指 导 教 师 执 行 学 校 的 规 定, 效 果 定 效 果 好, 记 录 完 整 一 般, 有 记 录 1. 指 导 教 师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1. 指 导 教 师 责 任 心 强, 掌 握 本 课 平, 责 任 心 强, 全 面 掌 握 本 课 程 程 设 计 所 涉 及 的 专 业 知 识 现 代 3.1 指 导 教 师 设 计 所 涉 及 的 专 业 知 识 现 代 设 设 计 理 论 和 方 法 计 理 论 和 方 法 2. 每 位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数 1 个 2. 每 位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数 15 人 自 然 班 实 验 设 备 工 作 场 地 教 材 及 参 实 验 设 备 工 作 场 地 教 材 及 参 过 3.2 硬 件 保 障 考 资 料 充 分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考 资 料 基 本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程 授 课 内 容 科 学 适 用, 实 施 过 程 授 课 内 容 适 用, 实 施 过 程 较 规 管 3.3 指 导 过 程 科 学 规 范, 效 果 明 显, 记 录 详 范, 效 果 一 般, 有 记 录 理 实 学 生 重 视 设 计 工 作, 态 度 端 正, 学 生 较 重 视 设 计 工 作,75% 以 上 3.4 学 生 情 况 能 够 按 照 计 划 与 进 度 独 立 完 成 的 学 生 能 够 按 照 计 划 与 进 度 独 设 计 任 务 立 完 成 设 计 任 务 评 阅 答 辩 认 真, 评 分 客 观 公 评 阅 答 辩 较 认 真, 评 分 比 较 客 3.5 成 绩 评 定 正 准 确 观 公 正 设 计 说 明 书 ( 包 括 图 纸 ) 结 构 严 设 计 说 明 书 ( 包 括 图 纸 ) 结 构 较 设 3.1 表 达 与 撰 谨 ; 文 字 表 达 清 晰 ; 符 合 技 术 要 严 谨 ; 文 字 表 达 较 清 晰 ; 基 本 符 计 写 能 力 求 与 撰 写 规 范, 设 计 效 果 好 合 技 术 要 求 与 撰 写 规 范, 设 计 效 效 果 一 般 果 掌 握 了 设 计 基 本 方 法 和 技 能, 提 基 本 掌 握 了 设 计 基 本 方 法 和 技 3.2 能 力 培 养 高 了 资 料 查 阅 和 翻 译 能 力 能, 提 高 了 资 料 查 阅 和 翻 译 能 力 注 :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结 论 标 准 : 评 估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标 准 如 下 : 优 秀 :A 7,C 2,D=0 良 好 :A+B 7,D 1 评 估 等 级 合 格 :D 2 104

11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理 论 课 学 生 用 ) 序 号 评 价 内 容 等 级 A B C D F 1 开 课 伊 始 能 明 确 教 学 要 求 和 考 核 方 式 授 课 热 情 投 入, 认 真 负 责,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提 前 下 课, 严 格 课 堂 管 理 对 教 学 内 容 娴 熟, 讲 解 清 晰 流 畅, 突 出 重 点 讲 清 难 点 内 容 充 实 联 系 实 际 扩 大 视 野 ; 教 学 手 段 ( 板 4 书 教 具 课 件 ) 应 用 合 理 效 果 好 ; 语 音 语 调 规 范, 语 言 准 确 精 炼 ( 外 语 ) 5 注 重 启 发 式 教 学 能 进 行 交 流 讨 论 ;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积 极 主 动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师 生 关 系 融 洽 主 教 材 ( 或 参 考 书 ) 选 用 合 理, 与 教 学 内 容 结 合 7 紧 密 ; 注 意 对 学 生 听 说 读 写 译 等 综 合 能 力 培 养 ( 外 语 课 程 ) 8 作 业 布 置 合 理 批 改 和 点 评 及 时, 答 疑 在 时 间 质 量 上 有 保 证 能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和 主 动 性 学 习 本 门 课 程 的 收 获 总 体 为 A 级 ;80-89 为 B 级 ;70-79 为 C 级 ; 总 分 评 价 为 D 级 ;59 分 以 下 为 F 级 评 价 等 级 得 分 注 意 事 项 : 1. 请 认 真 如 实 回 答 所 有 问 题, 不 要 遗 漏 2. 评 价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时, 把 认 为 合 适 的 分 值 逐 项 填 在 得 分 栏 内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105

11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实 验 实 习 课 学 生 用 ) 等 级 序 号 评 价 内 容 A B C D F 1 开 课 伊 始 能 明 确 课 程 要 求 安 排 考 核 方 式 授 课 热 情 投 入, 认 真 负 责,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提 前 下 课, 严 格 课 堂 管 理 课 前 准 备 充 分 课 堂 讲 解 清 楚, 实 验 实 习 任 务 的 指 导 清 晰 具 体, 解 答 问 题 耐 心 细 致 能 编 写 或 选 用 适 用 的 实 验 实 习 教 材 ( 指 导 书 ); 在 实 验 实 习 过 程 中 能 对 学 生 因 材 施 教 进 行 启 发 式 指 导, 能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和 主 动 性 熟 悉 实 验 实 习 内 容 及 仪 器 设 备, 强 调 并 解 释 清 楚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确 操 作 规 程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意 识 对 实 验 实 习 报 告 的 批 阅 及 时 认 真 公 正 准 确 为 学 生 提 供 了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 或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的 机 会 实 验 实 习 的 整 个 过 程 注 意 安 全, 无 任 何 事 故 学 习 本 门 课 程 的 收 获 总 体 为 A 级 ;80-89 为 B 级 ;70-79 为 C 级 ;60-69 总 分 评 价 为 D 级 ;59 分 以 下 为 F 级 评 价 等 级 得 分 注 意 事 项 : 1. 请 认 真 如 实 回 答 所 有 问 题, 不 要 遗 漏 2. 评 价 教 师 实 验 实 习 教 学 时, 把 认 为 合 适 的 分 值 逐 项 填 在 得 分 栏 内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106

11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体 育 课 学 生 用 ) 序 号 评 价 内 容 等 级 A B C D F 1 开 课 伊 始 能 明 确 教 学 要 求 和 考 核 方 式 器 材 在 上 课 前 已 准 备 好 ; 授 课 热 情 投 入, 耐 心 指 导, 认 真 负 责 组 织 方 法 科 学 目 的 要 求 明 确, 练 习 次 数 时 间 分 配 合 适, 内 容 新 颖 语 言 文 明 清 楚 简 练, 教 态 自 然 大 方, 严 肃 认 真, 师 生 关 系 融 洽 示 范 动 作 清 楚 正 确 优 美 ; 根 据 学 生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的 练 习 密 度 强 度, 关 心 学 生 课 堂 组 织 有 序, 无 任 何 事 故 发 生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提 前 下 课, 严 格 课 堂 管 理 上 课 结 束 有 组 织 的 负 责 回 收 上 课 使 用 器 材, 整 理 清 洁 场 地 考 试 成 绩 公 正 公 平 合 理 学 习 本 门 课 程 的 收 获 总 体 为 A 级 ;80-89 为 B 级 ;70-79 为 C 级 ; 总 分 评 价 为 D 级 ;59 分 以 下 为 F 级 评 价 等 级 得 分 注 意 事 项 : 1. 请 认 真 如 实 回 答 所 有 问 题, 不 要 遗 漏 2. 评 价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时, 把 认 为 合 适 的 分 值 逐 项 填 在 得 分 栏 内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107

11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一 级 二 级 质 量 标 准 评 价 等 级 指 标 指 标 A C A B C D 教 学 教 案 编 写 科 学 完 整, 内 容 丰 富 ; 有 教 案, 内 容 较 丰 富 ; 备 课 准 备 备 课 充 分 ; 精 神 饱 满 有 激 情 较 充 分, 精 神 状 态 较 好 教 学 爱 岗 敬 业, 仪 表 端 庄, 言 传 身 教, 态 度 教 风 注 重 仪 表, 要 求 较 严 格, 师 严 格 要 求, 言 行 文 明, 师 生 关 系 教 态 生 关 系 较 好 融 洽 科 学 性 基 本 概 念 准 确 清 晰, 授 课 科 学 基 本 概 念 较 准 确, 授 课 严 谨, 严 谨, 条 理 清 晰, 逻 辑 性 强 条 理 较 清 晰, 逻 辑 性 较 强 教 学 内 教 学 内 容 基 本 与 教 学 大 纲 相 教 学 内 容 完 全 与 教 学 大 纲 相 符 ; 1 教 学 容 符 合 符 ; 教 学 进 度 基 本 与 教 学 日 教 学 进 度 完 全 与 教 学 日 历 相 符 0 内 容 度 历 相 符 信 息 量 大 有 拓 展, 吸 收 学 科 新 信 息 量 适 度, 对 学 科 新 成 果 信 息 量 成 果, 反 映 学 科 前 沿 状 况, 充 实 有 所 反 映, 教 学 内 容 有 所 更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新 善 于 启 发 引 导, 教 法 灵 活 多 样, 能 采 用 启 发 式 教 学, 教 法 较 教 学 教 学 1 师 生 互 动 活 跃, 有 改 革 或 创 新, 灵 活, 有 一 定 改 革, 效 果 一 方 法 方 法 效 果 好 般 与 手 教 学 教 学 手 段 运 用 恰 当, 合 理 运 用 现 教 学 手 段 运 用 较 恰 当, 能 运 段 手 段 代 化 教 育 技 术 用 现 代 化 教 育 技 术 教 学 组 织 能 力 课 堂 教 学 组 织 能 力 强 课 堂 教 学 组 织 能 力 较 强 教 学 重 点 突 出, 深 入 浅 出, 理 论 联 系 重 点 较 突 出, 能 运 用 理 论 分 1 教 学 能 力 实 际 析 某 些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语 言 生 动 流 畅, 感 染 力 强 ; 语 音 语 言 较 流 畅, 有 一 定 的 感 染 语 言 表 语 调 规 范, 语 言 准 确 精 练 ( 外 语 力 ; 语 音 语 调 较 规 范, 语 达 能 力 课 程 ) 言 较 准 确 ( 外 语 课 程 ) 学 生 上 课 积 极 性 较 高, 对 教 学 生 上 课 积 极 性 高, 对 教 师 提 出 课 堂 师 提 出 的 问 题 能 进 行 讨 论, 的 问 题 讨 论 热 烈, 效 果 好 ; 教 学 教 学 气 氛 效 果 一 般 ; 教 学 秩 序 较 好, 秩 序 好, 课 堂 气 氛 活 跃 效 果 课 堂 气 氛 不 够 活 跃 学 生 学 生 能 很 好 的 理 解 课 程 内 容, 收 学 生 能 基 本 理 解 课 程 内 容, 反 映 获 大 有 收 获 注 : 为 A 级 ;80-89 为 B 级 ;70-79 为 C 级 ; 为 D 级 ; 总 分 评 价 结 果 得 分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108

11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及 质 量 标 准 ( 体 育 课 程 ) 一 级 二 级 质 量 标 准 评 价 等 级 指 标 指 标 A C A B C D 教 学 教 案 编 写 科 学 完 整, 内 容 丰 富 ; 有 教 案, 内 容 较 丰 富 ; 备 教 学 准 备 备 课 充 分 ; 精 神 饱 满 有 激 情 课 较 充 分, 精 神 状 态 较 好 态 度 教 风 爱 岗 敬 业, 仪 表 端 庄, 严 格 要 求, 注 重 仪 表, 要 求 较 严 格, 教 态 言 行 文 明, 师 生 关 系 融 洽 师 生 关 系 较 好 组 织 方 法 科 学 目 的 要 求 明 确, 目 的 要 求 较 明 确, 练 习 次 科 学 性 练 习 次 数 时 间 分 配 合 适 ; 内 容 数 时 间 分 配 较 合 适 ; 内 新 颖 容 较 新 颖 教 学 教 学 内 教 学 内 容 基 本 与 教 学 大 教 学 内 容 完 全 与 教 学 大 纲 相 符 ; 内 容 容 符 合 纲 相 符 ; 教 学 进 度 基 本 与 教 学 进 度 完 全 与 教 学 日 历 相 符 度 教 学 日 历 相 符 较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的 练 习 运 动 量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的 练 习 密 度 强 度 密 度 强 度 示 范 动 作 清 楚 正 确, 教 法 灵 活 示 范 动 作 正 确, 能 采 用 启 教 学 多 样, 师 生 互 动 活 跃, 有 改 革 或 发 式 教 学, 教 法 较 灵 活, 教 学 方 法 创 新, 效 果 好 有 一 定 改 革, 效 果 一 般 方 法 教 学 教 学 手 段 丰 富, 运 用 恰 当 教 学 手 段 运 用 较 恰 当 手 段 教 学 组 课 堂 教 学 组 织 井 然 有 序 课 堂 教 学 组 织 一 般 织 能 力 教 学 用 标 准 的 普 通 话 授 课, 语 言 生 动 能 使 用 普 通 话 教 学, 语 言 能 力 语 言 表 流 畅, 声 音 洪 亮, 对 动 作 的 理 解 较 流 畅, 对 动 作 的 理 解 表 达 能 力 表 达 准 确 达 较 准 确 教 学 认 真 积 极 负 责, 无 事 故 发 教 学 认 真 负 责, 无 重 大 安 全 安 全 生 事 故 发 生 学 生 上 课 积 极 性 较 高, 锻 课 堂 学 生 上 课 积 极 性 高, 锻 炼 积 极, 炼 较 积 极, 课 堂 气 氛 不 够 气 氛 课 堂 气 氛 活 跃 教 学 活 跃 效 果 学 生 能 基 本 理 解 课 程 内 学 生 学 生 能 很 好 的 理 解 课 程 内 容, 掌 容, 基 本 掌 握 所 讲 授 的 运 反 映 握 所 讲 授 的 运 动 技 能 动 技 能 总 分 注 : 分 为 A 级 ;80-89 为 B 级 ;70-79 为 C 级 ;60-69 为 D 级 评 价 结 果 得 分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109

11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教 学 计 划 是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案, 是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及 有 关 工 作 的 基 本 依 据 为 保 证 教 学 计 划 能 够 顺 利 执 行, 对 教 学 计 划 的 调 整 规 定 如 下 1.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是 指 现 在 正 在 执 行 的 教 学 计 划 中, 需 要 新 设 取 消 课 程, 变 更 授 课 顺 序 和 改 变 实 践 环 节 等 情 况 对 已 经 批 准 正 在 执 行 的 教 学 计 划, 要 严 格 维 护 教 学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保 持 教 学 计 划 的 相 对 稳 定,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2.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对 教 学 计 划 做 局 部 修 改 时, 应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变 动 理 由,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审 批 表, 在 实 施 前 一 学 期 的 第 10 周 前 报 送 教 研 科,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变 动 执 行, 并 由 教 研 科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会 签 3. 经 批 准 后 修 改 的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应 在 开 课 的 前 一 学 期 做 好 有 关 准 备 工 作 ( 如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编 写 与 预 定 等 ), 并 认 真 记 录 在 案, 聘 课 时 注 意 与 后 续 课 程 实 践 环 节 的 衔 接 4.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变 动 的 课 程, 学 校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擅 自 更 改 教 学 计 划 者 进 行 处 理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110

11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定 期 听 课 制 度 听 课 是 各 级 领 导 了 解 教 学 状 态, 获 取 第 一 手 教 学 信 息 的 有 效 途 径 ; 也 是 检 查 核 实 教 学 质 量, 增 强 教 学 管 理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 更 是 教 师 之 间 互 相 学 习 切 磋 教 艺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的 一 个 不 可 替 代 的 基 本 方 式 为 了 推 进 学 校 的 教 学 改 革,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和 探 索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整 体 教 学 质 量, 更 好 更 快 地 促 进 广 大 教 师 尤 其 是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水 平 再 上 一 个 台 阶, 坚 持 各 级 领 导 和 各 类 教 师 的 定 期 听 课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现 将 定 期 听 课 制 度 公 布 如 下 : 一 听 课 安 排 1. 校 级 领 导 每 学 期 至 少 听 课 5 次 2. 各 学 院 领 导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每 学 期 至 少 听 课 8 次 3. 教 师 之 间 互 相 听 课 每 月 至 少 2 次 4. 未 取 得 中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每 月 至 少 应 听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授 课 4 次 二 听 课 要 求 1. 听 课 者 听 课 时, 应 首 先 到 相 关 学 院 或 教 务 处 教 研 科 领 取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听 课 记 录 表, 并 须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听 课 记 录 表 上 所 列 的 要 求 予 以 记 录 2. 听 课 完 毕, 须 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听 课 记 录 表 及 时 送 交 相 关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处 3. 听 课 者 听 课 后 应 与 任 课 教 师 交 换 意 见, 听 取 学 生 的 反 应 ; 如 发 现 有 普 遍 性 或 需 要 予 以 关 注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与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三 有 关 规 定 1. 各 学 院 应 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听 课 记 录 表 编 号, 并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3 年 以 上 2. 学 校 学 院 各 职 能 处 有 关 领 导 要 定 时 调 阅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听 课 记 录 表, 以 便 了 解 听 课 情 况, 掌 握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3. 各 单 位 应 把 能 否 坚 持 执 行 听 课 制 度 作 为 干 部 教 师 履 行 职 责 ( 业 绩 ) 考 核 的 内 容 之 一 111

11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辅 导 答 疑 的 有 关 规 定 辅 导 答 疑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是 教 师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必 备 手 段, 认 真 做 好 辅 导 答 疑 也 是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必 要 保 证 因 此, 对 我 校 教 师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希 望 全 体 教 师 认 真 做 好 该 项 工 作 一 辅 导 答 疑 时 教 师 要 精 心 准 备 认 真 对 待 耐 心 讲 解, 真 正 起 到 给 学 生 答 疑 解 惑 的 作 用 二 辅 导 答 疑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由 任 课 教 师 安 排 ( 也 可 以 在 网 上 进 行, 但 必 须 做 好 记 录 ), 答 疑 的 次 数 原 则 上 每 周 一 次 三 教 师 辅 导 答 疑 后 当 即 作 记 录, 记 录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难 点 及 教 师 采 取 的 手 段 措 施, 并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比 较 集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归 纳 整 理, 并 反 馈 到 教 学 中 去, 以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到 学 期 末 将 记 录 交 到 本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办 公 室 存 档 四 各 教 学 单 位 领 导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各 教 研 室 主 任 要 经 常 检 查 本 单 位 教 师 辅 导 答 疑 出 勤 和 质 量 情 况, 把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和 教 学 研 究 内 容, 经 常 进 行 研 讨 五 对 坚 持 辅 导 答 疑, 辅 导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各 学 院 要 给 予 表 扬, 成 绩 突 出 者 予 以 奖 励, 并 列 入 年 终 对 教 师 进 行 考 核 的 项 目 六 对 坚 持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好 的 教 学 单 位,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并 将 其 作 为 考 察 各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的 指 标 112

11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新 开 课 首 次 上 岗 实 验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为 确 保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特 制 定 如 下 工 作 规 范 : 一 新 开 实 验 及 更 新 实 验 项 目 规 范 1. 首 次 开 设 或 更 新 的 实 现 项 目,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的 规 定 和 基 本 要 求, 经 学 院 院 长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组 织 进 行, 更 新 实 验 的 内 容 和 手 段 要 有 一 定 的 先 进 性 科 学 性, 并 达 到 一 定 技 术 水 平 2. 实 验 教 师 应 明 确 实 验 目 的 原 理 及 完 成 一 次 实 验 所 需 的 时 间, 了 解 课 程 进 度, 做 好 实 验 内 容 与 课 程 内 容 的 衔 接 3. 实 验 教 师 应 了 解 实 验 室 的 设 备 状 况, 实 验 所 需 备 品 参 加 实 验 的 学 生 数 合 理 分 配 实 验 组 数 和 每 组 学 生 数 新 开 实 验 必 须 有 规 范 的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讲 义 指 导 书 等 4. 实 验 教 师 需 要 掌 握 相 关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制 定 并 提 供 实 验 操 作 步 骤 实 验 要 领 及 实 验 操 作 中 数 据 的 采 集 方 法 5. 实 验 教 师 在 实 验 前 要 反 复 操 作, 了 解 并 分 析 实 验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良 后 果, 对 此 要 强 调 补 救 措 施 和 避 免 方 法 6. 有 的 实 验 需 要 提 供 实 验 数 据 采 集 表 格 和 数 据 项, 分 析 实 验 中 出 现 的 误 差 和 产 生 误 差 的 原 因, 提 供 减 少 误 差 的 操 作 要 领 和 误 差 分 析 方 法 7. 总 结 实 验 的 全 过 程, 书 面 分 析 实 验 的 预 期 结 果 和 问 题 8. 提 出 实 验 的 改 进 措 施, 有 待 以 后 改 进 和 增 减 相 应 的 内 容 9. 以 书 面 报 告 的 形 式 记 录 以 上 各 项, 认 真 填 写 新 实 验 申 报 验 收 表 二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实 验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1.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实 验 教 师, 必 须 由 学 院 教 研 室 和 实 验 室 组 成 的 考 核 小 组 对 其 进 行 考 核 2. 对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实 验 教 师 的 考 核 内 容 : (1) 对 所 属 课 程 的 实 验 课 进 行 试 讲 ; (2) 对 所 属 课 程 的 实 验 进 行 试 做 ; (3) 考 核 小 组 对 其 试 讲 试 做 内 容, 语 言 表 达 科 学 作 风 实 际 操 作 及 课 程 的 组 织 与 指 导 能 力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3. 完 成 试 讲 试 做 后,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总 结 试 讲 试 做 体 会, 提 出 对 实 验 的 改 进 措 施 和 对 实 验 教 材 等 需 要 改 进 的 内 容 4. 通 过 考 核 小 组 综 合 评 价,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学 院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上 岗 三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3

11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师 职 责 一 实 验 课 前 必 须 准 备 好 相 应 的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指 导 书, 写 出 包 括 完 整 数 据 和 处 理 结 果 的 实 验 教 案 二 向 学 生 宣 讲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及 注 意 事 项, 严 格 按 规 定 要 求 学 生, 对 违 章 违 纪 的 学 生 及 时 批 评 纠 正 三 认 真 讲 解 实 验 原 理 方 法 和 有 关 理 论, 检 查 学 生 预 习 情 况, 启 发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培 养 学 生 发 现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四 实 验 完 成 后 要 检 查 学 生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无 问 题 后 方 可 允 许 学 生 离 开 五 认 真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对 不 合 格 的 要 令 其 重 写 或 重 做 ; 对 未 做 实 验 或 实 验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要 停 止 其 参 加 理 论 课 程 考 试 六 熟 练 掌 握 实 验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原 理 性 能 操 作 规 程, 做 好 实 验 课 前 准 备, 课 后 检 查 及 设 备 维 护 工 作 七 努 力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自 觉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和 教 研 活 动, 积 极 改 进 实 验 教 学 方 法 八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保 持 室 内 卫 生 整 洁 114

12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为 了 切 实 做 好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工 作, 规 范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行 为, 保 证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稳 步 提 高, 确 保 教 师 学 生 和 设 备 在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特 制 定 本 守 则 1.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 认 真 执 行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所 规 定 的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内 容, 规 范 教 学 活 动 2. 加 强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和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业 务 能 力, 做 好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3.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保 持 衣 着 设 备 工 具 和 工 作 环 境 的 整 洁 ;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保 证 有 效 的 工 作 时 间 4. 学 生 在 金 工 实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准 请 事 假,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提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且 保 证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不 受 到 影 响 5. 教 学 主 任 是 实 习 教 学 区 域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指 导 人 员 都 是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具 体 责 任 人 ; 要 切 实 加 强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的 过 程 管 理, 保 证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的 质 量 和 学 生 的 安 全 每 天 上 下 午 两 次 考 勤 学 生 出 席 情 况, 并 记 录 在 案 6. 学 生 进 入 各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区 域, 教 学 主 任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严 格 管 理, 随 时 查 看 学 生 的 实 习 操 作, 及 时 纠 正 错 误 行 为, 防 止 出 现 任 何 安 全 事 故 ; 对 出 现 任 何 安 全 事 故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将 按 照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由 此 所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7. 爱 护 学 生, 维 护 正 常 的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秩 序, 管 理 好 金 工 实 习 设 备 和 用 具, 金 工 实 习 用 具 实 行 专 用 制 8. 认 真 做 好 学 生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的 过 程 管 理, 及 时 记 录, 正 确 评 定 学 生 金 工 实 习 成 绩 115

12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一 实 验 课 前 必 须 认 真 预 习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实 验 内 容, 明 确 实 验 目 的 原 理 方 法 步 骤 二 服 从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的 安 排, 按 时 在 指 定 的 实 验 台 前 实 验,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实 验 位 置 三 实 验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规 则, 注 意 安 全 四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规 程, 熟 悉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方 法 ; 非 本 次 实 验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不 许 动 用 五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节 约 使 用 材 料, 保 持 实 验 室 和 仪 器 设 备 卫 生 整 洁 ; 发 现 丢 失 损 坏 要 及 时 报 告, 不 得 自 行 处 理 六 实 验 结 束 后, 将 仪 器 设 备 按 要 求 整 理 完 毕, 清 理 实 验 室, 经 教 师 检 查 后 方 可 离 开 七 自 己 动 手, 独 立 思 考, 认 真 正 确 完 成 实 验 和 实 验 报 告 八 发 生 事 故 要 保 持 镇 定, 及 时 报 告 和 排 除 九 服 从 教 师 管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或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和 实 验 器 材 丢 失 损 坏 者, 实 验 教 师 有 权 终 止 其 实 验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116

12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金 工 实 习 守 则 一 参 加 实 习 的 学 生, 须 按 时 进 入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各 教 学 车 间, 响 铃 后 到 指 定 地 点 集 合, 老 师 检 查 出 勤 情 况 后, 安 排 当 日 实 习 工 作 二 在 实 习 教 学 中, 学 生 要 尊 敬 老 师, 服 从 分 配, 听 从 指 挥 ; 实 习 中 鼓 励 学 生 干 部 参 与 管 理, 共 同 搞 好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三 学 生 要 自 觉 遵 守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的 各 项 制 度, 实 习 过 程 中, 不 准 擅 自 离 岗, 不 准 乱 窜 厂 房, 不 得 动 用 他 人 设 备,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四 树 立 产 品 质 量 第 一 的 思 想, 看 清 图 纸, 理 解 工 艺, 认 真 自 检 和 互 检 五 爱 护 工 厂 的 一 切 物 品, 并 保 存 好 个 人 使 用 的 工 具,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如 有 丢 失 或 损 坏 应 及 时 向 指 导 教 师 报 告 ; 厂 房 内 一 切 物 品, 未 经 允 许, 一 律 不 准 带 出 厂 房, 如 有 需 要 经 老 师 同 意 方 可 ; 丢 失 损 坏 工 具 以 及 损 坏 其 它 公 物 要 按 价 或 折 价 赔 偿 六 在 实 习 中, 工 夹 量 刃 具 要 摆 放 整 齐, 自 始 至 终 摆 放 合 理 位 置, 搞 好 文 明 实 习 七 在 实 习 中 不 得 喧 哗 打 闹, 操 作 时 要 精 神 集 中, 不 准 聊 天 开 玩 笑 做 与 实 习 无 关 的 事 情 ; 同 学 之 间 可 以 互 相 研 究 工 作, 如 研 究 图 纸 工 艺 等 与 实 习 有 关 的 问 题 八 学 生 不 允 许 吸 烟, 如 发 现,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九 讲 文 明 懂 礼 貌, 相 互 尊 重, 搞 好 团 结, 展 现 当 代 大 学 生 良 好 风 貌 ; 在 厂 区 内 杜 绝 发 生 不 文 明 行 为, 如 : 打 架 骂 人 跳 窗 户 男 女 同 学 间 举 止 不 雅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打 架 情 节 严 重 者 另 行 处 理 十 每 天 实 习 结 束 时, 要 配 合 指 导 教 师 认 真 检 查 厂 房 的 门 窗 电 门 水 门 等 有 无 问 题, 以 免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十 一 每 天 实 习 结 束, 值 日 生 负 责 清 扫 厂 房 卫 生, 关 好 窗 户 ; 工 作 场 地 由 个 人 打 扫, 铁 屑 垃 圾 等 倒 在 指 定 地 点 十 二 每 天 实 习 结 束, 在 讲 台 前 集 合, 指 导 教 师 做 当 天 工 作 小 结 117

12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实 验 教 学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之 一, 其 基 本 任 务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技 能 的 基 本 训 练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并 获 得 科 学 研 究 的 初 步 训 练 为 加 强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更 好 地 实 现 学 校 培 养 人 才 的 总 体 目 标, 特 修 订 本 规 定 一 科 学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1.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设 置 和 实 验 项 目 内 容 要 求 学 时 数 的 确 定, 要 达 到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2. 为 了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各 学 院 要 根 据 我 校 实 施 工 程 教 育, 突 出 工 程 训 练, 强 化 技 能 培 养 的 教 学 需 要, 制 定 科 学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形 成 完 善 并 具 特 色 的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3.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要 阐 明 实 验 教 学 在 本 课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规 定 本 课 程 开 设 实 验 教 学 的 任 务 基 本 要 求 方 法 及 学 时 分 配 ; 要 明 确 掌 握 哪 些 基 本 理 论, 训 练 哪 些 能 力, 会 使 用 哪 些 仪 器 设 备, 掌 握 哪 些 基 本 实 验 方 法 或 测 试 技 术 ; 要 有 实 验 项 目 和 实 验 内 容 的 选 定 及 其 选 定 的 原 则 说 明, 必 做 和 选 做 实 验 的 划 分, 以 及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应 达 到 的 教 学 要 求 和 具 体 规 定 ; 本 课 程 实 验 教 学 的 考 核 ( 考 试 考 查 )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4. 精 选 实 验 项 目 和 实 验 内 容 (1) 要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独 立 观 察 分 析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 及 知 识 的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2)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应 安 排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训 练 ; 专 业 课 则 应 注 意 从 认 识 验 证 理 论 转 移 到 应 用 理 论 和 所 学 的 基 本 技 能,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多 安 排 综 合 型 设 计 型 实 验 项 目 (3) 要 注 意 课 程 之 间 的 相 互 衔 接 和 相 互 配 合, 因 材 施 教, 有 条 件 的 课 程 可 分 别 设 置 必 做 实 验 和 选 做 实 验 实 验 项 目 实 验 内 容 实 验 方 法 和 设 备 配 置, 力 求 反 映 现 代 科 技 水 平, 特 别 是 专 业 课 实 验 要 反 映 本 专 业 特 色 和 科 技 发 展 现 状, 努 力 将 科 研 成 果 引 入 实 验 教 学 5. 实 验 教 学 要 按 计 划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撤 消 和 更 改 取 消 实 验 或 增 开 新 的 实 验 应 在 学 院 充 分 论 证 后, 填 写 实 验 项 目 变 更 申 请 表 或 新 开 实 验 项 目 申 请 表, 经 本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二 实 验 课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资 格 的 审 定 1. 参 加 过 一 遍 以 上 所 任 课 程 的 全 部 实 验 项 目 指 导 的 教 师 或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可 担 任 实 验 课 主 讲 教 师 ; 2. 新 开 课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教 师 严 格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新 开 课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三 做 好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1. 为 了 督 促 检 查 实 验 教 学 的 执 行 情 况, 使 实 验 室 工 作 能 较 好 地 统 筹 规 划, 各 学 院 院 长 应 在 前 一 学 期 安 排 好 当 学 期 所 有 课 程 的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配 备 好 辅 导 实 验 人 员 2. 必 须 认 真 填 写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和 实 验 日 程 安 排 表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是 落 实 教 学 计 划 与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具 体 实 施 进 程 ; 是 实 验 室 开 出 实 验 编 制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购 计 划 的 基 础 ; 同 时 也 是 考 核 实 验 室 投 资 效 益 计 算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统 计 报 表 的 依 据 为 此, 必 须 做 到 : 118

124 (1) 凡 是 有 实 验 项 目 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主 动 会 同 实 验 课 指 导 教 师,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在 开 学 第 二 周 内 认 真 填 报 沈 理 工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经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签 字 后, 一 式 三 份, 分 别 送 交 实 践 教 学 科 对 应 的 实 验 室 开 课 学 院 分 别 存 档, 使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实 验 项 目 实 验 时 间 指 导 教 师 等 具 体 情 况 (2) 实 验 室 接 到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后, 应 按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和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的 要 求, 认 真 及 时 填 报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表, 经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签 字 后, 在 实 验 前 一 周 (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验 课 在 开 学 第 三 周 前 ), 报 实 践 教 学 科 (3) 实 验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表 进 行 实 验 教 学,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实 验 时 间 有 变 动, 必 须 填 写 实 验 调 课 单, 经 实 践 教 学 科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课, 否 则 按 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 凡 是 没 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的 实 验 课 程 或 不 按 时 填 报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表 者, 均 不 计 算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四 实 验 教 学 的 组 织 实 施 1. 课 前 准 备 (1)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 包 括 实 验 教 材 讲 义 指 导 书 挂 图 表 格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和 操 作 规 程 等 ) 是 教 师 和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教 学 所 必 需 的,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力 量 精 选 或 编 写, 并 在 开 课 前 提 供 给 学 生, 否 则 不 准 进 行 实 验 教 学 (2) 每 门 实 验 课 都 要 有 实 验 教 材 ( 讲 义 )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使 学 生 在 预 习 实 验 或 做 实 验 时 有 参 考 材 料, 做 到 有 的 放 矢, 心 中 有 数 (3) 实 验 指 导 书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目 的 要 求 原 理 方 法 步 骤, 实 验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原 理 与 结 构 操 作 方 法 提 示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4) 备 课 是 保 证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实 验 课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要 认 真 写 出 实 验 教 案 实 验 目 的 与 要 求 实 验 原 理 实 验 用 仪 器 设 备 与 操 作 方 法, 学 生 在 实 验 中 容 易 出 现 的 难 点 及 错 误, 仪 器 设 备 出 现 的 异 常 及 处 理 方 法 等 均 应 记 入 教 案 要 在 实 验 前 准 备 好 实 验 用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和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5) 每 次 实 验 前,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进 行 预 习, 实 验 教 师 可 采 取 不 同 形 式 抽 查 学 生 的 预 习 情 况, 没 有 预 习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实 验 (6) 学 生 第 一 次 上 实 验 课 前, 由 实 验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负 责 宣 讲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及 注 意 事 项,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纪 律 教 育 2. 实 验 过 程 (1) 实 验 课 前, 要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勤, 并 做 好 记 录 凡 无 故 不 上 实 验 课 或 迟 到 二 十 分 钟 以 上 者, 以 旷 课 论 处 ; 对 旷 课 学 生 的 处 理 与 理 论 课 要 求 相 同, 没 有 做 实 验 的 学 生 必 须 补 做, 缺 课 达 到 实 验 学 时 1/3 者, 实 验 课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评 定 (2)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必 须 向 学 生 扼 要 讲 明 与 本 次 实 验 有 关 的 理 论 知 识 实 验 方 法 步 骤 操 作 规 程 ; 要 对 学 生 上 课 纪 律 严 格 要 求, 认 真 负 责, 教 书 育 人 ; 尽 量 让 学 生 自 己 独 立 操 作, 不 要 包 办 代 替,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的 动 手 能 力, 独 立 观 察 分 析 和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 (3) 实 验 设 备 应 保 证 : 基 础 课 达 到 一 人 一 组 ; 专 业 基 础 课 应 达 到 二 人 一 组 ( 特 殊 设 备 除 外 ); 专 业 课 应 达 到 开 出 实 验 的 基 本 要 求, 原 则 上 每 组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8 人 (4) 实 验 教 师 配 备 : 实 验 课 ( 上 机 课 除 外 )15-20 人 配 一 名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 特 殊 实 验 必 须 同 时 多 名 指 导 教 师 的 除 外 ) (5) 学 生 要 认 真 操 作, 做 好 实 验 记 录 和 分 析 ; 实 验 结 束, 教 师 要 对 学 生 的 实 验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并 119

125 签 字, 有 错 误 的 要 重 做 ; 学 生 要 按 规 定 清 理 场 地, 检 查 仪 器 设 备 状 态,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实 验 室, 如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上 报 处 理 (6) 实 验 ( 上 机 ) 过 程 中, 对 破 坏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不 听 指 导 的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有 权 停 止 其 实 验 ( 上 机 ); 对 不 按 规 定 操 作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工 具 者, 或 造 成 事 故 者, 应 追 究 其 责 任, 并 严 格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3. 实 验 教 学 效 果 (1) 实 验 教 学 效 果 是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和 实 验 教 学 全 过 程 各 因 素 的 综 合 效 应, 是 最 终 的 检 验 从 实 验 报 告 中 能 体 现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2) 学 生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独 立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并 应 达 到 : 内 容 完 整, 计 算 分 析 严 密, 测 试 结 果 及 数 据 处 理 正 确, 书 写 整 洁 等 (3)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对 学 生 的 实 验 报 告 要 认 真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不 合 格 者, 要 重 做 实 验 或 重 写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要 求 使 用 统 一 印 制 的 实 验 报 告 纸 4. 实 验 室 由 于 设 备 不 足 或 临 时 故 障, 需 要 校 内 协 助 解 决 时, 应 填 写 教 学 实 验 协 作 表, 送 交 实 践 教 学 科 个 别 实 验 项 目, 需 要 校 外 协 作 时, 经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审 核, 报 实 践 教 学 科 备 案 五 实 验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1.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课, 可 单 独 考 试 ( 考 查 ) 考 试 内 容 包 括 实 验 理 论 实 际 操 作 和 综 合 实 验 能 力,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要 根 据 学 生 的 考 勤 实 验 课 的 表 现 动 手 能 力 完 成 实 验 质 量 实 验 报 告 及 考 试 等, 将 平 时 成 绩 和 考 试 成 绩 各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计 入 总 分 2. 非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课, 其 成 绩 可 参 考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1) 实 验 课 指 导 教 师 可 根 据 课 程 要 求 和 实 验 特 点 制 定 考 核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实 验 课 成 绩 按 ABCDF 填 报, 在 折 合 实 验 成 绩 时 按 :A(100 90) B(89 80) C(79 70) D(69 60) F(60 分 以 下 ) 计 算, 实 验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理 论 课 考 试 (2)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定 视 课 程 性 质 和 实 验 内 容 按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操 作 : 1 将 实 验 部 分 的 成 绩 按 实 验 学 时 占 课 程 总 学 时 数 的 比 例 记 入 总 成 绩 2 实 验 教 师 根 据 实 验 内 容 命 题, 纳 入 课 程 考 试 题 目 中, 其 中 实 验 部 分 所 占 比 例 为 实 验 学 时 与 课 程 总 学 时 之 比 (3) 在 实 验 课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实 验 教 师 报 送 成 绩 并 附 教 师 手 册 及 其 它 详 尽 的 原 始 记 录, 否 则 按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六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创 造 条 件 开 放 实 验 室 1. 各 学 院 实 验 中 心 ( 室 ) 应 组 织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方 法 的 研 究, 不 断 改 革 改 进 实 验 教 学,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中 心 ( 室 ), 可 开 设 大 型 综 合 型 设 计 型 实 验, 并 加 强 现 代 测 试 手 段 和 运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进 行 实 验 分 析 等 方 法 的 训 练 各 学 院 要 采 取 措 施, 创 造 条 件 开 放 实 验 中 心 ( 室 ), 并 做 好 相 应 记 录 2. 学 校 允 许 各 实 验 中 心 ( 室 ) 在 确 保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对 外 服 务 为 了 便 于 统 一 组 织 管 理 和 确 保 质 量, 实 验 中 心 ( 室 ) 对 外 服 务 要 事 先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备 案, 各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对 外 服 务 七 总 结 经 验, 建 立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1. 总 结 经 验, 重 在 考 查 实 验 教 学 效 果 和 培 养 学 生 的 能 力 (1) 学 生 对 一 般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常 规 型 实 验 方 法 和 测 试 技 术 掌 握 的 熟 练 程 度 ; 120

126 (2) 独 立 操 作, 排 除 故 障, 观 察 分 析 判 断 和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 ; (3)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 (4)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自 行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自 拟 实 验 方 法 步 骤, 选 用 材 料 和 撰 写 实 验 报 告 的 能 力 2. 为 了 积 累 实 验 教 学 经 验, 应 把 实 验 中 的 宝 贵 资 料 保 存 起 来, 建 立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以 便 对 实 验 教 学 进 行 改 进 和 提 高 建 立 教 学 档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1) 本 实 验 室 所 有 实 验 课 的 全 部 教 学 文 件,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表 实 验 教 材 讲 义 指 导 书 图 表 等 ; (2) 实 验 课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的 教 案 ; (3) 学 生 的 预 习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考 题 和 试 卷 ; (4) 历 届 学 生 做 实 验 时,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原 因 分 析 和 解 决 办 法 ; (5) 实 验 项 目 历 年 开 出 情 况, 包 括 必 做 选 做 已 开 未 开 实 验 项 目 开 出 率 和 学 时 开 出 率, 以 及 实 验 项 目 未 开 出 的 原 因 ; (6)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修 理 情 况 ; (7) 兄 弟 院 校 有 关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八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121

12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实 习 教 学 是 学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通 过 现 场 观 察 调 查 研 究 和 实 际 操 作, 学 生 可 获 得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实 用 知 识, 从 而 进 一 步 理 解 所 学 理 论 ; 能 够 提 高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同 时 了 解 国 情, 认 识 社 会, 建 立 市 场 经 济 观 念, 树 立 做 普 通 劳 动 者 的 思 想 和 合 作 意 识, 提 高 自 身 综 合 素 质 实 习 教 学 包 括 : 课 程 实 习 参 观 调 查 认 识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种 类 多 样, 时 间 长 短 不 一, 涉 及 面 广, 因 此,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必 须 规 范 管 理, 才 能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达 到 教 学 要 求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职 责 教 务 处 职 责 : 1. 负 责 全 校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对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修 订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2. 协 调 解 决 实 习 教 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检 查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3. 协 助 学 院 落 实 实 习 计 划, 组 织 各 学 院 交 流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4. 参 与 审 核 建 立 各 实 习 基 地 学 院 职 责 : 1. 负 责 本 学 院 实 习 教 学 的 全 面 领 导 与 组 织 工 作 2.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或 修 订 各 专 业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目 的 与 任 务 实 施 计 划 与 方 法 各 阶 段 的 时 间 安 排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标 准 和 考 核 方 式 等 ) 3. 规 划 建 设 各 实 习 基 地 4. 做 好 实 习 前 中 后 的 各 项 工 作 5. 指 派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检 查 实 习 指 导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6. 进 行 实 习 教 学 改 革, 检 查 实 习 教 学 效 果,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7. 总 结 交 流 学 院 各 专 业 实 习 教 学 经 验 8. 按 学 校 要 求 将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指 导 书 实 习 总 结 实 习 报 告 等 有 关 材 料 在 学 院 内 存 档 并 将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指 导 书 实 习 总 结 等 材 料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二 实 习 方 式 实 习 主 要 按 两 种 方 式 ( 集 中 与 分 散 ) 进 行 集 中 方 式 : 学 生 由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带 队, 在 指 定 的 单 位 或 区 域 进 行 实 习 分 散 方 式 : 学 生 分 散 到 不 同 实 习 单 位 里, 按 照 双 方 协 议 要 求, 接 受 所 在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的 领 导 和 安 排 进 行 实 习, 学 院 的 教 师 起 协 调 联 络 作 用 以 上 两 种 实 习 方 式, 都 必 须 保 证 实 习 质 量 与 实 习 效 果 ( 每 周 记 2 学 分 ) 三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1.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应 由 具 有 良 好 政 治 与 业 务 素 质 有 较 丰 富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管 理 知 识 与 经 验 责 任 心 强 有 组 织 能 力 的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实 习 管 理 采 用 目 标 管 理 与 过 程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2. 根 据 实 习 大 纲 制 订 实 习 计 划, 对 实 习 过 程 的 各 项 工 作 负 责 3. 耐 心 指 导, 解 答 学 生 在 实 习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122

128 4. 关 心 学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和 实 习 生 活, 爱 护 学 生, 教 育 学 生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注 意 安 全, 遇 到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解 决, 并 向 上 级 领 导 请 示 汇 报 5. 审 阅 学 生 的 实 习 报 告,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过 程 考 核 和 目 标 考 核, 评 定 成 绩 6. 实 习 结 束 后, 做 好 书 面 的 实 习 总 结, 二 周 内 报 学 院 和 实 践 教 学 科 各 一 份 四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1. 遵 照 实 习 教 学 指 导 书 和 教 师 的 要 求, 服 从 教 师 和 实 习 单 位 人 员 的 管 理, 完 成 实 习 教 学 全 过 程 2. 通 过 参 观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学 习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掌 握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3. 在 实 习 过 程 中, 每 天 写 实 习 日 记, 积 累 素 材, 实 习 结 束, 写 出 实 习 报 告, 参 加 实 习 考 核 4. 实 习 过 程 中, 自 始 至 终 既 要 深 入 实 际 勤 于 实 践, 又 要 严 格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人 身 和 设 备 的 安 全 5. 通 过 实 习, 接 触 实 际, 了 解 社 会,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观 念 和 环 保 意 识, 学 会 做 人, 学 会 做 事 五 实 习 考 核 实 习 考 核 依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进 行, 目 标 考 核 和 过 程 考 核 相 结 合 考 核 内 容 : 一 般 根 据 学 生 技 能 操 作 成 果 实 习 日 记 实 习 作 业 实 习 报 告 及 实 习 表 现 等 进 行 考 核 ; 参 加 实 习 时 间 不 足 二 分 之 一 者,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考 核 成 绩 按 A B C D F 五 等 级 记 分 六 实 习 经 费 实 习 经 费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挪 做 它 用 七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123

12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管 理 规 定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并 相 对 稳 定 的 能 够 提 供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教 学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的 重 要 场 所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直 接 关 系 到 实 习 教 学 的 质 量, 对 于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校 外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建 立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的 途 径 1.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和 学 科 的 性 质 特 点, 有 目 的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选 择 能 满 足 教 学 实 习 条 件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同 建 立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2. 在 建 立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的 过 程 中, 如 果 出 现 各 学 院 不 能 自 行 解 决 的 问 题, 可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领 导 出 面 协 商 解 决 二 建 立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的 基 本 条 件 1. 能 满 足 完 成 教 学 实 习 任 务 的 要 求 ; 2. 基 地 建 设 双 方 应 互 惠 互 利 责 任 与 义 务 分 担 ; 3. 就 地 就 近 相 对 稳 定 和 节 约 实 习 经 费 开 支 ; 4. 能 满 足 实 习 学 生 食 宿 学 习 劳 动 保 护 和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5. 能 与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相 结 合 三 学 校 与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共 建 单 位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1. 学 校 在 人 才 培 养 委 托 培 养 课 程 进 修 咨 询 服 务 信 息 交 流 等 方 面 对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共 建 单 位 优 先 给 予 考 虑 2. 在 国 家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允 许 范 围 内, 征 求 毕 业 生 本 人 意 见 后,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共 建 单 位 可 优 先 选 聘 毕 业 生 3. 教 学 实 习 共 建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有 关 收 费 应 给 予 优 惠 4.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要 积 极 探 索 创 造 条 件 使 教 学 实 习 与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相 结 合,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5. 在 沈 阳 市 区 以 外 的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共 建 单 位 应 妥 善 安 排 实 习 师 生 的 食 宿 交 通 等 条 件 四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协 议 书 的 签 定 1.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共 建 双 方 有 合 作 意 向, 在 符 合 建 立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经 协 商 可 由 学 校 ( 教 务 处 ) 或 学 院 与 基 地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建 立 厂 校 合 作 协 议 书 ( 一 式 三 份 ), 由 教 务 处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相 关 学 院 各 执 一 份 2.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协 议 合 作 年 限 根 据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确 定, 一 般 为 5 年 3. 协 议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双 方 合 作 的 目 的 ;(2) 基 地 建 设 目 标 与 受 益 范 围 ;(3)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4) 实 习 师 生 的 食 宿 学 习 交 通 等 安 排 ;(5) 协 议 签 定 日 期 ;(6) 其 它 五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的 检 查 与 评 估 为 促 进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和 规 范 管 理, 教 务 处 应 会 同 有 关 学 院 不 定 期 地 到 基 地 检 查 评 估 教 学 实 习 情 况 对 协 议 到 期 的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根 据 双 方 合 作 意 向 与 成 效, 可 办 理 协 议 续 签 手 续 六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24

13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一 金 工 实 习 的 意 义 金 工 实 习 是 高 等 理 工 科 院 校 本 科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工 程 实 践 训 练 和 制 造 工 艺 教 育 的 最 基 础 最 关 键 的 阶 段 只 有 在 这 一 教 学 过 程 中, 学 生 才 能 建 立 一 个 对 工 程 的 最 初 步 的 感 性 认 识, 掌 握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工 程 实 践 知 识 金 工 实 习 这 一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在 全 面 提 高 本 科 生 的 工 程 素 质, 培 养 高 质 量 高 层 次 复 合 型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过 程 中, 发 挥 着 其 它 教 学 环 节 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二 金 工 实 习 的 目 的 通 过 实 习 劳 动 使 学 生 能 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获 得 生 产 实 际 知 识 和 技 能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掌 握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提 高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培 养 劳 动 观 点, 以 及 良 好 的 思 想 作 风 和 工 作 作 风 三 金 工 实 习 的 任 务 金 工 实 习 主 要 使 学 生 通 过 车 钳 刨 磨 焊 铸 锻 等 主 要 机 械 加 工 工 种 的 实 践, 熟 悉 金 属 机 械 加 工 的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工 艺 方 法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 了 解 实 习 主 要 设 备 以 及 工 具 量 具 等 结 构 性 能 及 其 操 作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为 机 械 类 课 程 的 学 习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础 通 过 金 工 实 习 这 一 教 学 过 程 对 学 生 进 行 基 本 的 工 程 训 练, 培 养 学 生 最 基 础 的 工 程 素 质 和 创 新 精 神 金 工 实 习 主 要 由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负 责, 金 工 教 研 室 和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积 极 配 合 四 组 织 与 管 理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负 责 学 校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的 统 筹 安 排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质 量 监 督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负 责 全 校 机 械 类 和 近 机 械 类 学 生 的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实 施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协 同 金 工 教 研 室 制 定 实 习 大 纲 ( 包 括 实 习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时 间 分 配 等 ) 及 实 习 计 划 金 工 教 研 室 参 与 学 校 金 工 实 习 教 学 的 指 导 五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职 责 1.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实 习 任 务 实 习 前 协 同 金 工 教 研 室 制 定 实 习 实 施 计 划, 做 好 物 质 和 思 想 准 备 工 作 教 育 实 习 指 导 人 员 认 真 完 成 学 校 交 给 的 实 习 任 务 有 计 划 的 培 养 实 习 指 导 人 员, 不 断 提 高 他 们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以 满 足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要 求, 并 按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计 划 的 要 求,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2. 学 生 下 厂 第 一 天 要 进 行 全 面 教 育, 包 括 遵 守 工 厂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安 全 与 劳 动 纪 律 制 度 要 求 学 生, 尊 重 工 人 师 付, 虚 心 向 工 人 师 付 学 习 3. 实 习 指 导 人 员 要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管 理 学 生, 教 育 学 生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实 习 指 导 人 员 要 事 前 按 实 习 计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备 课, 写 出 教 案,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实 习 过 程 中 要 对 学 生 的 出 勤 劳 动 态 度 实 习 纪 律 操 作 技 能 加 工 工 件 的 质 量 进 行 认 真 的 考 核 六 成 绩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按 五 级 分 评 定, 即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各 工 种 实 习 指 导 人 员 根 据 学 生 加 工 工 件 质 量 实 际 操 作 的 熟 练 程 度, 并 结 合 出 勤 和 劳 动 态 度, 实 习 纪 律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要 制 定 出 评 分 细 则 实 习 成 绩 按 一 门 主 要 课 程 对 待 每 天 实 习 按 8 学 时 计 算, 无 故 旷 课 达 10 学 时 及 以 上 者 实 习 成 绩 一 律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均 应 重 修, 重 修 时 间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125

131 七 实 习 纪 律 1.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工 程 实 践 中 心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违 纪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实 习 厂 有 权 停 止 其 实 习, 金 工 实 习 成 绩 以 不 及 格 记, 并 不 准 补 修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不 准 在 厂 内 打 闹 2. 学 生 要 端 正 实 习 态 度, 虚 心 向 工 人 师 付 技 术 人 员 学 习 3. 学 生 有 病 不 能 参 加 实 习 者, 必 须 有 校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不 参 加 实 习, 但 毕 业 前 必 须 补 修 126

13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中 最 后 一 个 综 合 性 教 学 环 节, 是 学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独 立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尝 试, 对 提 高 学 生 能 力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保 证 其 水 平 和 质 量, 更 好 地 发 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在 人 才 培 养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管 理 层 次 和 职 责 ( 一 ) 领 导 层 次 1. 学 校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副 校 长 对 全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工 作 负 责, 实 行 宏 观 管 理 建 立 校 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分 管 教 学 副 校 长 副 组 长 : 教 务 处 处 长 成 员 : 教 务 处 副 处 长 各 学 院 院 长 教 学 副 院 长 等 2. 学 院 院 长 对 本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工 作 负 全 责 建 立 学 院 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学 院 院 长 副 组 长 :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和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成 员 :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 二 ) 职 责 1.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工 作 小 组 职 责 (1)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和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精 神, 对 全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实 行 宏 观 管 理,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2) 协 调 解 决 场 地 设 备 器 材 和 资 金 等 问 题,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 (3) 制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中 校 级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章 制 度 ; (4) 负 责 组 织 对 各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指 导 检 查 与 评 估, 将 检 查 结 果 建 议 和 意 见 及 时 反 馈 到 各 学 院 和 相 关 部 门 ; (5) 总 结 全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经 验, 组 织 交 流 2.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 (1)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有 关 政 策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本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细 则 ; (2) 组 织 对 初 次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教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 (3) 组 织 审 定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生 名 单 ; (4) 组 织 检 查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研 究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 (5) 组 织 并 实 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评 阅 答 辩 及 成 绩 上 报 ; (6) 按 学 校 规 定 上 交 保 管 本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存 档 ( 包 括 电 子 文 档 ); (7)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并 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交 教 务 处 127

133 二 具 体 要 求 ( 一 ) 教 学 要 求 1.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2. 培 养 学 生 自 主 获 得 新 知 识 掌 握 新 技 术 的 能 力 ; 培 养 学 生 应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获 得 信 息 利 用 信 息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相 应 的 思 维 方 式 ; 3. 培 养 学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产 品 开 发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 4. 培 养 学 生 严 肃 认 真 科 学 的 工 作 作 风, 勇 于 进 取 开 拓 的 创 新 精 神 现 代 工 程 意 识 技 术 经 济 意 识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意 识 等 ( 二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题 目 1. 题 目 的 选 择 应 从 各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出 发, 应 满 足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要 与 生 产 实 际 科 学 研 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 2. 题 目 一 般 由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经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批 准 后 向 学 生 公 布, 每 人 一 题 ; 3. 题 目 要 恰 当, 难 易 适 度,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量 饱 满, 应 能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任 务 ; 4. 原 则 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不 应 与 历 届 重 复, 特 殊 情 况 下, 若 重 复 必 须 在 历 届 设 计 的 基 础 上 有 所 发 展 和 提 高 ( 三 )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及 要 求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实 行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制, 指 导 教 师 应 具 有 讲 师 ( 或 相 当 技 术 职 称 ) 及 以 上 职 称, 并 具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教 师 承 担, 助 教 一 般 不 单 独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可 协 作 指 导, 对 确 有 独 立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能 力 的 助 教, 必 须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提 出 意 见, 经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方 可 承 担 指 导 少 数 学 生 的 任 务 2. 与 外 单 位 联 合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需 由 各 学 院 聘 请 相 当 于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科 研 人 员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并 指 定 校 内 教 师 负 责 联 系, 掌 握 进 度 和 要 求, 协 调 有 关 问 题 3. 指 导 教 师 在 题 目 确 定 后, 必 须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周 密 安 排 进 度 计 划, 认 真 拟 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及 时 将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下 发 给 学 生, 并 将 设 计 ( 论 文 ) 基 本 要 求 设 计 ( 论 文 ) 注 意 事 项 答 辩 程 序 及 评 分 标 准 等 内 容 告 知 学 生 指 导 学 生 查 阅 文 献, 收 集 分 析 资 料, 指 导 学 生 编 制 设 计 ( 论 文 ) 计 划 及 进 程, 审 定 设 计 ( 论 文 ) 总 体 方 案, 指 导 设 计 或 实 验 在 指 导 过 程 中 注 重 启 发 引 导,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防 止 包 办 代 替 和 放 任 自 流 两 种 极 端 倾 向 4. 指 导 教 师 要 经 常 检 查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进 度 和 执 行 情 况, 对 学 生 的 指 导, 每 周 不 少 于 2 次 5. 指 导 教 师 要 认 真 做 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前 的 审 阅 工 作, 指 导 并 督 促 学 生 做 好 答 辩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事 宜 ( 四 )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1. 每 个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阶 段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任 务, 充 分 发 挥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和 刻 苦 钻 研 精 神,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抄 袭 他 人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已 有 成 果 ; 2. 要 参 阅 一 定 量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及 相 关 资 料, 勇 于 创 新, 敢 于 实 践, 注 意 各 种 能 力 的 锻 炼 和 提 高 ( 如 计 算 机 和 外 语 能 力 等 ); 3. 要 尊 重 指 导 教 师, 虚 心 接 受 指 导, 遵 守 纪 律, 爱 护 公 物 如 因 不 听 指 导 造 成 的 损 害 或 其 它 后 果, 均 由 学 生 本 人 负 责 ; 128

134 4. 学 生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阶 段,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请 假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报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批,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无 故 旷 课 三 天 以 上 者 或 累 计 耽 误 时 间 超 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总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能 参 加 答 辩, 成 绩 以 不 及 格 计 ; 5.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毕 业 三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七 周 前 ( 不 含 寒 假 ): 指 导 教 师 申 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并 向 学 院 提 交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申 请 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六 周 前 ( 不 含 寒 假 ): 学 院 审 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题 目 数 量 应 确 保 每 人 一 题, 并 向 学 生 公 布 按 照 学 院 分 配 指 导 教 师 与 被 指 导 学 生 双 向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初 步 形 成 指 导 意 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二 周 前 :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被 指 导 学 生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一 周 前 : 指 导 教 师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各 学 院 填 写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一 览 表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 包 括 电 子 版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 各 学 院 审 查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资 格 ( 毕 业 设 计 资 格 是 指 : 在 所 学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主 干 课 程 中, 截 止 到 审 查 之 日, 没 有 通 过 的 主 干 课 程 门 数 不 多 于 一 门 ) 开 始 后 二 周 :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开 题, 并 填 写 学 生 开 题 报 告 表,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批 签 字 后 交 由 学 院 存 档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背 景 和 意 义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课 题 主 要 内 容 课 题 研 究 方 案 日 程 安 排 参 考 文 献 答 辩 前 二 周 : 各 学 院 将 本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任 成 员 及 各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成 员 名 单 与 答 辩 时 间 地 点 报 教 务 处 答 辩 前 一 周 : 学 生 完 成 并 提 交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院 组 织 评 阅 答 辩 后 : 按 教 务 处 要 求 时 间 上 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 包 括 电 子 版 ) 由 学 院 存 档 答 辩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 各 学 院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四 评 阅 及 答 辩 要 求 1.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评 审 评 阅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人 要 分 别 按 百 分 制 给 出 成 绩, 写 出 评 语 2. 各 学 院 均 应 成 立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委 员 会, 人 数 为 奇 数 且 不 少 于 5 人,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下 设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必 须 具 备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 设 组 长 一 人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在 答 辩 前 应 对 所 答 辩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行 评 审, 原 则 上 答 辩 学 生 不 能 在 其 指 导 教 师 所 在 答 辩 组 答 辩 3. 每 位 学 生 报 告 与 答 辩 时 间 应 控 制 在 半 小 时 左 右 教 师 提 问 应 是 该 课 题 的 基 本 内 容 或 关 键 性 问 题, 如 遇 争 议 性 的 学 术 问 题, 待 会 后 协 商 解 决 答 辩 教 师 要 认 真 填 写 评 分 表 及 有 关 记 录 并 交 各 学 院 保 存 备 查 4.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按 结 构 分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结 构 分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分 评 阅 人 评 分 答 辩 小 组 评 分 组 成,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各 自 专 业 特 点 确 定 三 部 分 的 比 例, 制 定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各 部 分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总 成 绩 按 规 定 比 例 计 算 汇 总 后, 以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等 级 记 载 5.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复 答 辩 各 专 业 从 小 组 答 辩 学 生 中 抽 出 至 少 5% 较 差 的 学 生 进 行 复 答 辩, 然 后 按 各 专 业 不 低 于 学 生 总 数 3% 实 行 末 位 重 修 如 确 有 充 分 理 由 需 要 末 位 重 修 比 例 低 于 3%, 学 院 应 在 答 辩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教 务 处 派 专 业 人 员 对 答 辩 工 作 129

135 进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如 果 该 专 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等 各 环 节 确 实 质 量 高, 可 以 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末 位 重 修 比 例 6.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最 后 由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定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教 务 处 五 质 量 控 制 与 检 查 1. 教 务 处 组 织 对 全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抽 查 检 查 和 抽 查 内 容 包 括 : 论 文 题 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度 质 量 教 师 指 导 情 况 学 生 满 意 程 度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论 文 水 平 与 质 量 答 辩 与 成 绩 评 定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等, 并 将 检 查 和 抽 查 结 果 进 行 反 馈 或 通 报 2. 学 院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全 过 程 管 理, 要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中 期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录, 将 检 查 结 果 与 存 在 问 题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3. 指 导 教 师 对 所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全 程 负 责 4.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学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请 假 应 严 格 执 行 请 假 制 度 指 导 教 师 可 准 假 一 天,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可 准 假 三 天, 教 务 处 主 管 副 处 长 可 准 假 一 周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二 周 以 上 ( 含 2 周 ) 将 延 迟 答 辩 5. 为 保 证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与 进 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开 始 四 周 后, 原 则 上 禁 止 更 换 题 目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更 换 题 目 的, 需 由 学 生 和 指 导 教 师 同 时 申 请, 学 院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签 字 后 实 施,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否 则 将 不 允 许 参 加 答 辩 或 取 消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六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书 写 规 范 与 打 印 要 求 ( 一 ) 论 文 书 写 论 文 ( 设 计 说 明 书 ) 要 求 统 一 使 用 Microsoft Word 软 件 进 行 文 字 处 理, 统 一 采 用 A4 页 面 ( mm) 复 印 纸, 单 面 打 印 其 中 上 边 距 30 mm 下 边 距 30 mm 左 边 距 30 mm 右 边 距 20 mm 页 眉 15 mm 页 脚 15 mm 字 间 距 为 标 准, 行 间 距 为 固 定 值 22 磅 页 眉 内 容 统 一 为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论 文, 采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居 中 排 写 页 码 在 下 边 线 下 居 中 放 置,Times New Roman 小 五 号 字 体 摘 要 关 键 词 目 录 等 文 前 部 分 的 页 码 用 罗 马 数 字 (Ⅰ Ⅱ ) 编 排, 正 文 以 后 的 页 码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1 2 ) 编 排 字 体 和 字 号 要 求 论 文 题 目 : 二 号 黑 体 章 标 题 : 三 号 黑 体 (1 ) 节 标 题 : 四 号 黑 体 (1.1 ) 条 标 题 : 小 四 号 黑 体 (1.1.1 ) 正 文 : 页 码 : 小 四 号 宋 体 小 五 号 宋 体 数 字 和 字 母 : Times New Roman 体 注 : 论 文 装 订 方 式 统 一 规 定 为 左 装 订 ( 二 ) 论 文 前 置 部 分 包 括 : 封 面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页 评 阅 意 见 页 任 务 书 设 计 档 案 页 均 按 学 校 统 一 内 容 和 格 式 填 写 ( 三 ) 摘 要 摘 要 是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的 不 加 注 释 和 评 论 的 简 短 陈 述, 说 明 研 究 工 作 的 目 的 实 验 方 法 实 验 结 果 和 最 终 结 论 等 应 是 一 篇 完 整 的 短 文, 可 以 独 立 使 用 和 引 用, 摘 要 中 一 般 不 用 图 表 化 学 结 构 式 130

136 和 非 公 知 公 用 的 符 号 和 术 语 1. 中 文 摘 要 (300 字 左 右 ) 摘 要 字 样 ( 三 号 黑 体 ), 字 间 空 一 个 字 符, 摘 要 二 字 下 空 一 行 打 印 摘 要 正 文 ( 小 四 号 宋 体 ) 摘 要 正 文 后 下 空 一 行 打 印 关 键 词 三 字 ( 小 四 号 黑 体 ), 其 后 为 关 键 词 ( 小 四 号 宋 体 ), 关 键 词 是 为 了 便 于 文 献 标 引 从 该 学 位 论 文 中 选 取 出 来 用 以 表 示 全 文 主 题 内 容 信 息 款 目 的 单 词 或 术 语, 关 键 词 一 般 为 3~5 个, 每 一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分 号 ; 隔 开, 最 后 一 个 关 键 词 后 不 打 标 点 符 号 2. 英 文 摘 要 (250 个 实 词 左 右 ) 英 文 摘 要 另 起 一 页, 其 内 容 及 关 键 词 应 与 中 文 摘 要 一 致, 并 要 符 合 英 语 语 法, 语 句 通 顺, 文 字 流 畅 英 文 和 汉 语 拼 音 一 律 为 Times New Roman 体, 字 号 与 中 文 摘 要 相 同 ( 四 ) 目 次 页 目 次 页 由 学 位 论 文 的 章 条 款 致 谢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等 的 序 号 名 称 和 页 码 组 成, 目 次 页 置 于 外 文 摘 要 后, 由 另 页 开 始 目 录 题 头 用 三 号 黑 体 字 居 中 排 写, 隔 行 书 写 目 录 内 容 目 录 采 用 三 级 标 题, 按 ( ) 的 格 式 编 写, 目 录 中 各 章 题 序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用 Times New Roman 体, 第 一 级 标 题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其 余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 五 ) 论 文 的 主 要 部 分 1. 引 言 ( 或 绪 论 ) 引 言 ( 或 绪 论 ) 简 要 说 明 研 究 工 作 的 目 的 范 围 前 人 的 工 作 和 知 识 空 白 理 论 基 础 和 分 析 研 究 设 想 研 究 方 法 实 验 设 计 预 期 结 果 和 意 义 等 引 言 ( 或 绪 论 ) 不 要 与 摘 要 雷 同, 一 般 教 科 书 有 的 知 识, 在 引 言 中 不 必 赘 述 引 言 ( 或 绪 论 ) 重 点 应 放 在 有 关 历 史 回 顾 和 前 人 工 作 的 综 合 评 述, 以 及 理 论 分 析 等, 应 该 用 足 够 的 文 字 叙 述, 如 有 必 要 可 单 独 编 成 首 章 2. 正 文 正 文 是 学 位 论 文 的 核 心 部 分, 要 求 做 到 客 观 真 切, 准 确 完 备, 合 乎 逻 辑, 层 次 分 明, 简 练 可 读 工 科 学 生 论 文 字 数 在 字 以 上 ; 文 科 理 科 学 生 论 文 字 数 在 字 以 上 ; 外 国 语 专 业 学 生 论 文 字 数 在 5000 个 词 以 上 (1) 章 节 及 各 章 标 题 论 文 正 文 分 章 节 撰 写, 每 章 应 另 起 一 页 每 章 标 题 以 三 号 黑 体 居 中 打 印, 章 下 空 一 行 为 节, 以 四 号 黑 体 左 起 打 印, 换 行 后 以 小 四 号 宋 体 打 印 正 文 节 下 空 一 行 为 条, 以 小 四 号 黑 体 左 起 打 印, 换 行 后 以 小 四 号 宋 体 打 印 正 文 各 章 标 题 要 突 出 重 点 简 明 扼 要 字 数 一 般 在 15 字 以 内, 不 得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标 题 中 尽 量 不 采 用 英 文 缩 写 词, 对 必 须 采 用 者, 应 使 用 本 行 业 的 通 用 缩 写 词 (2) 层 次 层 次 以 少 为 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正 文 层 次 的 编 排 和 代 号 要 求 统 一 一 级 标 题 :1 第 一 层 次 ( 章 ) 题 序 和 标 题, 用 三 号 黑 体 字 题 序 和 标 题 之 间 空 两 个 字 符, 不 加 标 点, 下 同 二 级 标 题 :1.1 第 二 层 次 ( 节 ) 题 序 和 标 题, 用 四 号 黑 体 字 三 级 标 题 :1.1.1 第 三 层 次 ( 条 ) 题 序 和 标 题,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131

137 四 级 标 题 :1 第 四 层 次 ( 款 ) 题 序 和 标 题,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五 级 标 题 :(1) 第 五 层 次 ( 项 ) 题 序 和 标 题,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层 次 用 到 哪 一 层 次 视 需 要 而 定, 若 节 后 无 需 条 时 可 直 接 列 款 项 (3) 公 式 原 则 上 居 中 书 写 若 公 式 前 有 文 字 ( 如 解 假 定 等 ), 文 字 顶 格 书 写, 公 式 仍 居 中 写 公 式 末 不 加 标 点 公 式 序 号 按 章 编 排, 并 在 公 式 后 靠 页 面 右 边 线 标 注, 如 第 1 章 第 一 个 公 式 序 号 为 (1.1) 格 式 见 下 例 : F = ma (1.1) V = S/t (1.2) 文 中 引 用 公 式 时, 一 般 用 见 式 (1.1) 或 由 公 式 (1.1) 公 式 较 长 时 在 等 号 = 或 运 算 符 号 + - 处 转 行, 转 行 时 运 算 符 号 留 在 上 行 公 式 中 应 注 意 分 数 线 的 长 短 ( 主 副 分 线 严 格 区 分 ), 长 分 线 与 等 号 对 齐 公 式 中 第 一 次 出 现 的 物 理 量 应 给 予 注 释, 注 释 的 转 行 应 与 破 折 号 后 第 一 个 字 对 齐, 格 式 见 下 例 : 式 中 M f 试 样 断 裂 前 的 最 大 扭 矩 (N m); (4) 表 θ f 试 样 断 裂 时 的 单 位 长 度 上 的 相 对 扭 转 角 表 应 有 表 名 表 号 或 必 要 的 说 明, 表 也 应 有 自 明 性 表 格 一 般 采 取 三 线 制, 不 加 左 右 边 线, 上 下 底 为 粗 实 线 (1 磅 ), 中 间 为 细 实 线 (0.75 磅 ) 比 较 复 杂 的 表 格, 可 适 当 增 加 横 线 和 竖 线 表 序 按 章 编 排, 如 第 1 章 第 一 个 插 表 序 号 为 表 1.1 等 表 序 与 表 名 之 间 空 一 格, 表 名 不 允 许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表 序 与 表 名 置 于 表 上, 居 中 排 写, 采 用 黑 体 五 号 字 表 内 文 字 说 明 用 五 号 宋 体, 起 行 空 一 格 转 行 顶 格 句 末 不 加 标 点 表 头 设 计 应 简 单 明 了, 尽 量 不 用 斜 线 表 头 中 可 采 用 化 学 符 号 或 物 理 量 符 号 全 表 如 用 同 一 单 位, 将 单 位 符 号 移 到 表 头 右 上 角, 加 圆 括 号 表 中 数 据 应 正 确 无 误, 书 写 清 楚 数 字 空 缺 的 格 内 加 字 线 ( 占 2 个 数 字 宽 度 ) 表 内 文 字 和 数 字 上 下 或 左 右 相 同 时, 不 允 许 用 同 上 之 类 的 写 法, 可 采 用 通 栏 处 理 方 式 文 经 管 类 论 文 插 表 在 表 下 一 般 根 据 需 要 可 增 列 补 充 材 料 注 解 资 料 来 源 某 些 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补 充 材 料 中 中 文 文 字 用 楷 体 五 号 字, 外 文 及 数 字 用 Times New Roman 体 五 号 字 (5) 图 图 应 有 图 名 图 号 及 必 要 的 说 明 图 应 具 有 自 明 性, 即 只 看 图 图 名 和 图 例, 不 阅 读 正 文, 就 可 理 解 图 意 插 图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专 业 标 准, 与 文 字 紧 密 配 合, 文 图 相 符, 技 术 内 容 正 确 1. 图 题 及 图 中 说 明 图 题 由 图 号 和 图 名 组 成 图 号 按 章 编 排, 如 第 1 章 第 一 图 图 号 为 图 1.1 等 图 题 置 于 图 下, 图 注 或 其 它 说 明 时 应 置 于 图 与 图 题 之 间 图 名 在 图 号 之 后 空 一 格 排 写, 图 题 用 五 号 黑 体 字 2. 插 图 编 排 插 图 与 其 图 题 为 一 个 整 体, 不 得 拆 开 排 写 于 两 页 插 图 应 编 排 在 正 文 提 及 之 后, 插 图 处 的 该 页 132

138 空 白 不 够 时, 则 可 将 其 后 文 字 部 分 提 前 排 写, 将 图 移 到 次 页 最 前 面 3. 照 片 图 论 文 中 照 片 图 均 应 是 真 实 的, 照 片 应 主 题 突 出 层 次 分 明 清 晰 整 洁 反 差 适 中 显 微 组 织 类 照 片 必 须 注 明 放 大 倍 数 4. 制 图 标 准 机 械 工 程 图 : 采 用 第 一 角 投 影 法, 严 格 按 照 GB , GB 机 械 制 图 标 准 规 定 电 气 图 : 图 形 符 号 文 字 符 号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流 程 图 :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结 构 化 程 序 并 正 确 运 用 流 程 框 图 对 无 规 定 符 号 的 图 形 应 采 用 该 行 业 的 常 用 画 法 (6) 数 字 按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七 单 位 1987 年 发 布 的 关 于 出 版 物 上 数 字 用 法 的 试 行 规 定, 除 习 惯 用 中 文 数 字 表 示 的 以 外, 一 般 均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年 份 一 概 写 全 数, 如 2003 年 不 能 写 成 03 年 3. 结 论 结 论 是 学 位 论 文 最 终 的 总 体 的 概 括 性 论 述, 应 该 准 确 完 整 明 确 精 练, 如 果 不 可 能 导 出 应 有 的 结 论, 也 可 以 没 有 结 论, 但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讨 论 可 以 在 结 论 或 讨 论 中 提 出 建 议, 研 究 设 想 或 仪 器 改 进 的 意 见 尚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等, 结 论 置 于 正 文 最 后 一 章 之 后, 由 另 页 开 始 4. 致 谢 可 在 正 文 后 对 下 列 方 面 致 谢 : 对 指 导 协 助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对 在 做 论 文 工 作 中 提 出 建 议 和 提 供 的 人 ; 对 给 予 转 载 和 引 用 权 的 资 料 图 片 文 献 研 究 思 想 和 设 想 的 所 有 者 ; 对 其 他 应 感 激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致 谢 置 于 结 论 之 后, 由 另 页 开 始 5.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表 按 专 著 论 文 等 分 类 后 顺 序 列 出, 置 于 致 谢 之 后, 由 另 页 开 始 (1) 文 献 标 识 论 文 正 文 中 须 标 识 参 考 文 献 编 号, 按 出 现 顺 序 用 小 四 号 字 体 标 识, 置 于 所 引 内 容 最 末 句 的 右 上 角 ( 上 标 ) 文 献 编 号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置 于 方 括 号 [ ] 中, 如 : [1] ; [4,5] ; [6-8] 当 提 及 的 参 考 文 献 为 文 中 直 接 说 明 时, 其 序 号 应 该 与 正 文 排 齐, 如 由 文 献 [8,10~ 14] 可 知 (2) 书 写 格 式 参 考 文 献 题 头 用 黑 体 四 号 字 居 中 排 写 其 后 空 一 行 排 写 文 献 条 目 参 考 文 献 书 写 格 式 应 符 合 GB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按 论 文 引 用 顺 序 编 排, 文 献 编 号 顶 格 书 写, 加 括 号 [ ], 其 后 空 一 格 写 作 者 名 等 内 容 文 字 换 行 时 与 作 者 名 第 一 个 字 对 齐 常 用 参 考 文 献 编 写 规 定 如 下 : 著 作 图 书 类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书 名. 版 次.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翻 译 图 书 类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书 名. 译 者. 版 次.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学 术 刊 物 类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文 章 名. 学 术 刊 物 名. 年, 卷 ( 期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学 术 会 议 类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文 章 名. 编 者 名.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地 址, 年 份. 出 版 地, 133

139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学 位 论 文 类 文 献 [ 序 号 ] 学 生 姓 名.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学 校 及 学 位 论 文 级 别. 答 辩 年 份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其 中 : 文 献 作 者 为 多 人 时, 一 般 只 列 出 3 名 作 者, 不 同 作 者 姓 名 间 用 逗 号 相 隔 外 文 姓 名 按 国 际 惯 例, 将 作 者 名 的 缩 写 置 前, 作 者 姓 置 后 ; 学 术 刊 物 文 献 无 卷 号 的 可 略 去 此 项, 直 接 写 年,( 期 ) ( 六 ) 论 文 的 附 录 附 录 包 括 英 文 原 文 ( 要 求 字 符 以 上 ) 汉 语 翻 译 同 时 也 包 括 重 要 的 原 始 数 据 数 学 推 导 计 算 程 序 框 图 结 构 图 注 释 统 计 表 计 算 机 打 印 输 出 等 附 录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主 体 的 补 充 项 目, 其 中 英 文 原 文 汉 语 翻 译 是 必 须 的, 而 重 要 的 原 始 数 据 数 学 推 导 计 算 程 序 框 图 结 构 图 注 释 统 计 表 计 算 机 打 印 输 出 等 并 不 是 必 须 的 附 录 的 序 号 编 排 按 附 录 A, 附 录 B 编 排, 附 录 ( 例 如 附 录 B) 内 的 顺 序 可 按 B.1,B.2.1,B 规 律 编 排 图 表 按 : 图 B1, 图 B2, 表 B1, 表 B2 的 规 律 编 排 附 录 可 以 单 独 装 订, 单 独 编 页 码, 封 面 上 须 注 明 论 文 正 本 的 名 称, 作 者 等 内 容 如 果 附 录 与 论 文 正 本 装 在 一 起, 其 页 码 与 正 文 连 续 编 码 ( 七 ) 毕 业 论 文 本 装 订 顺 序 前 置 部 分 :1. 封 面 2.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页 3. 评 阅 意 见 页 4. 任 务 书 5. 设 计 档 案 页 主 体 部 分 :1. 中 文 摘 要 2. 英 文 摘 要 3. 目 次 页 4. 正 文 5. 致 谢 6.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部 分 :1. 英 文 原 文 2. 汉 语 翻 译 3. 原 始 数 据 数 学 推 导 计 算 程 序 框 图 结 构 图 注 释 统 计 表 计 算 机 打 印 输 出 等 七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八 本 规 定 由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沈 阳 工 业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自 即 日 起 废 止 二 00 六 年 三 月 十 日 134

14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设 计 管 理 规 定 课 程 设 计 是 专 业 教 学 过 程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其 目 的 是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有 关 课 程 理 论 和 方 法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有 助 于 学 生 增 强 现 代 工 程 意 思, 逐 步 树 立 起 现 代 工 程 设 计 观, 为 强 化 其 教 学 与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特 修 订 本 规 定 一 课 程 设 计 的 目 的 通 过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设 置 课 程 设 计 环 节, 达 到 如 下 目 的 : 1. 加 深 学 生 对 该 课 程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理 论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2. 培 养 学 生 在 理 论 计 算 制 图 运 用 标 准 和 规 范 查 阅 设 计 手 册 与 资 料 以 及 应 用 计 算 机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使 学 生 逐 步 树 立 正 确 的 设 计 思 想 3. 加 强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严 谨 实 事 求 是 的 工 作 作 风 和 勇 于 探 索 的 创 新 精 神 二 课 程 设 计 的 选 题 1. 课 程 设 计 的 题 目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能 够 使 学 生 得 到 较 全 面 的 综 合 训 练 2. 课 程 设 计 的 题 目 应 结 合 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而 定, 其 深 度 和 广 度 应 根 据 该 课 程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决 定 3. 课 程 设 计 的 题 目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生 产 实 际 的 情 况, 有 正 确 的 技 术 参 考 资 料 4. 课 程 设 计 的 难 度 和 工 作 量 应 综 合 考 虑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时 数 以 及 学 生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状 况, 既 能 使 学 生 获 得 充 分 的 实 践 锻 炼, 又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经 过 努 力 完 成 任 务 5. 课 程 设 计 的 题 目 一 般 由 指 导 教 师 拟 订,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核, 并 经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课 程 设 计 的 题 目 也 可 由 学 生 自 拟, 但 必 须 经 指 导 教 师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核, 报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执 行 6. 课 程 设 计 的 题 目 可 3 5 人 组 成 课 题 小 组, 视 课 程 性 质 和 题 目 需 要 而 定 三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书 指 导 书 1.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书 应 由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并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在 布 置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之 前 印 发 给 学 生 2.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1 设 计 题 目 ;2 技 术 参 数 和 设 计 要 求 ;3 设 计 任 务 ;4 工 作 计 划 与 进 度 安 排 ;5 指 导 教 师 专 业 负 责 人 和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3.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格 式 因 课 程 设 计 类 型 和 课 程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具 体 格 式 由 承 担 课 程 设 计 的 学 院 或 教 研 室 制 定 纸 张 大 小 为 A4, 由 学 院 统 一 印 刷 4.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书 装 订 位 置 在 设 计 计 算 说 明 书 ( 或 论 文 ) 封 面 之 后, 目 录 页 之 前 5. 课 程 设 计 指 导 书 可 根 据 情 况 需 要 订 购, 或 由 指 导 教 师 编 写, 并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和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定 编 写 的 指 导 书 应 包 括 设 计 步 骤 设 计 要 点 设 计 进 度 安 排 及 主 要 技 术 关 键 的 分 析 解 决 思 路 和 方 案 比 较 等 内 容 四 课 程 设 计 的 答 辩 答 辩 在 课 程 设 计 中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是 圆 满 地 达 到 课 程 设 计 的 目 的 和 教 学 要 求 的 重 要 环 节 对 于 有 些 课 程 设 计 可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采 用 其 它 形 式 的 考 核 1. 答 辩 资 格 135

141 按 照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查 同 意 后, 方 可 获 得 答 辩 资 格 2. 答 辩 小 组 组 成 课 程 设 计 答 辩 小 组 由 2 3 名 讲 师 ( 或 相 当 于 讲 师 ) 及 以 上 的 教 师 组 成, 由 学 院 或 教 研 室 组 织 3. 答 辩 过 程 参 照 我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工 作 程 序 执 行 答 辩 中 每 个 学 生 汇 报 时 间 及 整 个 过 程 时 间 由 各 专 业 根 据 设 计 内 容 决 定 4. 课 程 设 计 成 绩 评 定 (1) 答 辩 完 成 后, 答 辩 小 组 应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定,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定 学 生 的 成 绩 (2) 课 程 设 计 成 绩 由 指 导 教 师 和 答 辩 小 组 两 部 分 评 分 组 成, 其 权 重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制 订 (3) 课 程 设 计 的 成 绩 分 布 应 合 理, 并 要 按 照 我 校 的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五 课 程 设 计 计 算 说 明 书 规 范 说 明 书 ( 论 文 ) 是 体 现 和 总 结 课 程 设 计 成 果 的 载 体, 一 般 不 应 少 于 3000 字, 对 文 管 类 课 程 设 计, 要 撰 写 一 篇 完 整 的 论 文 ( 一 般 不 少 于 5000 字 ) 1. 说 明 书 ( 论 文 ) 基 本 格 式 说 明 书 ( 论 文 ) 手 写 或 打 印 均 可 手 写 要 用 学 校 统 一 的 课 程 设 计 用 纸, 用 黑 或 蓝 黑 墨 水 书 写 工 整 ; 打 印 稿 的 版 式 设 置 参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规 定 2. 说 明 书 ( 论 文 ) 结 构 及 要 求 (1) 封 面 由 学 校 统 一 模 式, 各 学 院 到 印 刷 厂 领 取 (2) 任 务 书 (3) 摘 要 ( 仅 适 合 于 论 文 ) 摘 要 要 求 对 论 文 内 容 进 行 简 短 的 陈 述, 一 般 不 超 过 300 字 (4) 关 键 词 应 为 反 映 论 文 主 题 内 容 的 通 用 技 术 词 汇, 一 般 为 3 5 个, 一 定 要 在 摘 要 中 出 现 (5) 目 录 要 求 层 次 清 晰, 给 出 标 题 及 页 次 其 最 后 一 项 是 参 考 文 献 (6) 正 文 正 文 应 按 照 目 录 所 定 的 顺 序 依 次 撰 写, 要 求 计 算 准 确, 论 述 清 楚 简 练 通 顺, 插 图 清 晰, 书 写 整 洁 文 中 图 表 及 公 式 应 规 范 地 绘 制 和 书 写 六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1.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1) 课 程 设 计 的 指 导 教 师 一 般 由 讲 师 ( 或 相 当 于 讲 师 ) 及 以 上 的 教 师 担 任, 助 教 ( 已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除 外 ) 不 能 独 立 承 担 指 导 工 作 (2) 第 一 次 承 担 指 导 工 作 的 教 师 须 由 学 院 组 织 培 训, 并 模 拟 课 程 设 计 的 要 求 独 立 完 成 全 过 程, 由 学 院 审 查 合 格 后, 可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2.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1) 认 真 选 择 题 目, 确 保 题 目 质 量 ; (2) 拟 订 并 下 达 任 务 书 ; 136

142 (3) 对 学 生 的 出 勤 率 工 作 进 度 和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对 学 生 进 行 有 计 划 地 耐 心 细 致 地 指 导, 及 时 解 答 和 处 理 学 生 遇 到 的 问 题 ; (4) 审 查 学 生 完 成 的 设 计 图 纸 和 资 料, 确 认 学 生 的 答 辩 资 格 ; (5) 参 与 答 辩 工 作,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学 生 成 绩 ; (6) 按 照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填 好 成 绩 单, 并 分 送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 (7) 在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的 过 程 中, 注 意 言 传 身 教, 教 书 育 人 3.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的 人 数 因 课 程 而 异,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一 个 自 然 班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以 15 人 左 右 为 宜 4. 在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期 间, 指 导 教 师 应 保 证 足 够 的 指 导 时 间, 平 均 每 个 工 作 日 指 导 时 间 不 少 于 4 学 时 若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出 差, 报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并 委 托 相 当 水 平 的 教 师 代 替 指 导 七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1. 学 生 应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勤 于 思 考 刻 苦 钻 研, 按 照 要 求 独 立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按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 2. 注 意 在 课 程 设 计 中 自 觉 培 养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 3.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不 得 抄 袭 或 找 人 代 做, 否 则 成 绩 以 不 及 格 记,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八 课 程 设 计 成 果 保 存 课 程 设 计 所 有 档 案 由 学 院 保 留 五 年, 对 于 有 示 范 意 义 的 优 秀 课 程 设 计 图 纸 及 说 明 书 ( 论 文 ) 保 管 期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或 移 交 校 档 案 室 存 档 二 00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137

14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制 定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的 规 定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是 执 行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的 基 础 性 文 件, 是 编 写 教 材 组 织 教 学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和 教 学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为 实 现 教 学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加 强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的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制 定 原 则 1. 适 应 性 教 学 大 纲 应 符 合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规 格 层 次 对 教 学 内 容 的 要 求 2. 层 次 性 对 学 分 学 时 要 求 不 同 的 同 一 课 程, 应 根 据 不 同 教 学 目 的 要 求, 分 别 撰 写 教 学 大 纲, 以 凸 显 不 同 专 业 ( 或 专 业 方 向 ) 对 本 课 程 的 不 同 教 学 要 求 3. 创 新 性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应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不 断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 注 重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创 新 意 识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二 制 定 范 围 2005 年 版 教 学 计 划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课 程 三 基 本 要 求 1. 各 学 院 应 高 度 重 视 制 定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工 作, 各 教 研 室 应 在 深 入 调 研 集 体 研 讨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教 学 大 纲, 要 由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核 签 字 2. 各 学 院 将 大 纲 草 案 提 交 教 务 处, 并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审 查 3.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一 经 批 准, 各 学 院 不 得 擅 自 变 动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确 需 调 整 的, 应 由 学 院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动 如 需 对 大 纲 做 较 大 变 动, 须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重 新 审 查 后 方 可 变 动 4. 课 程 设 计 大 纲 一 般 需 经 过 一 个 教 学 周 期 后, 方 可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修 订 大 纲 同 样 需 经 过 上 述 程 序 5.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要 求 见 附 件 6. 已 制 定 了 的 大 纲 按 照 以 下 统 一 格 式 修 订, 还 未 编 写 的 也 请 按 同 一 格 式 制 定 附 件 :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要 求 138

144 附 件 :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要 求 教 学 大 纲 ( 英 文 ) 课 程 编 号 : 学 时 / 学 分 : 一 大 纲 说 明 本 大 纲 根 据 专 业 2005 年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 一 ) 适 用 专 业 ( 二 ) 课 程 设 计 性 质 ( 三 ) 主 要 先 修 课 程 和 后 续 课 程 1. 先 修 课 程 : 2. 后 续 课 程 : 二 课 程 设 计 目 的 及 基 本 要 求 三 课 程 设 计 内 容 及 安 排 四 指 导 方 式 五 课 程 设 计 考 核 方 法 及 成 绩 评 定 六 课 程 设 计 教 材 及 主 要 参 考 资 料 制 定 人 : 教 研 室 主 任 : 教 学 院 长 : 教 学 大 纲 打 印 格 式 要 求 : 1. 总 标 题 宋 体 加 粗 3 号 字 ; 小 标 题 宋 体 加 粗 5 号 字 2. 行 间 距 :16 磅 ; 字 间 距 : 默 认 值 3. 纸 张 大 小 :A4 4. 页 边 距 : 上 下 边 距 :2.5cm ; 左 右 边 距 :2.8cm 139

14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制 定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验 教 学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理 论 教 学 共 同 构 成 完 整 的 课 程 教 学 体 系, 是 教 育 教 学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环 节 实 验 课 程 的 教 学 水 平 与 质 量, 从 一 个 方 面 反 映 了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的 整 体 水 平 与 质 量 随 着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体 系 的 调 整, 以 及 结 合 专 业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各 学 院 对 实 验 课 程 内 容 体 系 进 行 了 调 整 与 整 合, 一 部 分 新 的 实 验 内 容 方 法 及 手 段 已 在 教 学 中 应 用 现 行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存 在 着 不 完 善, 缺 乏 规 范 和 内 容 陈 旧 等 问 题, 已 不 适 应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要 求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请 各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一 制 定 ( 修 订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原 则 1. 以 2005 级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为 依 据, 结 合 理 论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制, 补 充 制 定 ( 修 订 )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2. 大 纲 的 制 定 ( 修 订 ) 应 紧 密 结 合 课 程 内 容 体 系, 符 合 学 生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将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融 入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中, 体 现 实 验 内 容 方 法 手 段 的 先 进 性, 注 重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有 机 结 合 ; 3. 各 门 课 程 的 实 验 项 目 设 置 一 般 要 求 包 含 一 个 以 上 的 设 计 性 或 综 合 性 实 验, 实 验 内 容 应 体 现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和 创 新 性 特 点, 体 现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知 识 和 实 验 动 手 能 力 的 培 养 ; 4. 同 一 类 实 验 课 程, 有 不 同 学 时, 并 且 面 向 不 同 专 业 和 要 求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应 分 别 编 写 ; 二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制 定 ( 修 订 ) 范 围 2005 级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和 独 立 设 课 的 实 验 课 程 三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课 程 名 称 ; 课 程 类 别 ; 课 程 编 号 ; 课 程 性 质 ; 适 用 专 业 ; 课 程 总 学 时 ; 实 验 ( 上 机 ) 计 划 学 时 ; 大 纲 编 写 依 据 ; 实 验 课 程 地 位 及 相 关 课 程 的 联 系 ; 实 验 目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 实 验 基 本 要 求 ; 实 验 内 容 和 学 时 分 配 ; 使 用 教 材 ( 指 导 书 ); 考 核 方 法 和 评 分 标 准 ; 使 用 说 明 ; 大 纲 执 笔 人 ; 大 纲 审 定 人 四 制 定 ( 修 订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几 点 要 求 1. 各 学 院 应 高 度 重 视 制 定 ( 修 订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工 作, 确 定 具 有 较 为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师 执 笔 起 草 大 纲, 经 过 充 分 讨 论 定 稿 后, 要 由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核 签 字 2. 实 验 课 程 的 名 称 课 程 编 号 应 与 其 对 应 的 理 论 课 程 名 称 一 致 ( 二 者 均 应 与 教 学 计 划 的 课 程 名 称 一 致 ); 3. 已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正 在 实 施 ( 含 拟 实 施 ) 建 设 的 实 验 室 所 在 学 院, 均 应 按 照 建 设 方 案 中 拟 定 的 课 程 实 验 内 容 制 定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 4. 各 学 院 将 大 纲 草 案 提 交 教 务 处, 并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审 查 ; 5.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一 经 批 准, 各 学 院 不 得 擅 自 变 动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确 需 调 整 的, 应 由 学 院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动 ; 6.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一 般 需 经 过 一 个 培 养 周 期 后, 方 可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修 订 实 验 大 纲 同 样 需 经 过 上 述 程 序 五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要 求 见 附 件 六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填 写 说 明 1. 此 表 中 课 程 类 别 是 指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和 专 业 课 程 ; 2. 课 程 性 质 是 指 必 修 或 者 选 修 课 程 ; 实 验 类 型 分 为 演 示 实 验 验 证 性 实 验 综 140

146 合 性 实 验 设 计 性 实 验 ; 3. 课 程 总 学 时 和 实 验 学 时, 前 者 是 指 课 程 包 含 实 验 课 程 在 内 的 总 学 时 数, 后 者 是 指 该 课 程 中 实 验 课 程 所 占 的 学 时 数, 应 分 开 填 写, 独 立 设 课 的 实 验 课 程 只 填 实 验 学 时 ; 4. 使 用 说 明 主 要 是 对 大 纲 使 用 的 某 些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的 特 别 说 明 或 者 描 述 七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排 版 格 式 要 求 1. 总 标 题 宋 体 加 粗 3 号 字, 小 标 题 宋 体 加 粗 5 号 字 ; 2. 行 间 距 :16 磅 ; 字 间 距 : 默 认 值 ; 3. 纸 张 大 小 :A4; 4. 页 边 距 : 上 下 边 距 2.5cm; 左 右 边 距 2.8cm 八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附 件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及 格 式 要 求 141

147 附 件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及 格 式 要 求 课 程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大 纲 制 定 ( 修 订 ) 时 间 : 年 月 课 程 名 称 : 课 程 编 号 : 课 程 类 别 : 课 程 性 质 : 适 用 专 业 : 课 程 总 学 时 : 实 验 ( 上 机 ) 计 划 学 时 : 开 课 单 位 : 学 院 一 大 纲 编 写 依 据 二 实 验 课 程 地 位 及 相 关 课 程 的 联 系 三 实 验 目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1. 明 确 掌 握 哪 些 基 本 理 论 ; 2. 训 练 哪 些 能 力, 会 使 用 哪 些 仪 器 设 备 ; 3. 掌 握 哪 些 基 本 实 验 方 法 或 测 试 方 法 四 实 验 基 本 要 求 1. 实 验 项 目 和 实 验 内 容 的 选 定 及 其 选 定 原 则 说 明 2.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应 达 到 的 教 学 要 求 和 具 体 规 定 五 实 验 内 容 和 学 时 分 配 实 验 要 求 序 号 实 验 名 称 实 验 内 容 必 选 做 做 演 示 实 验 类 型 验 综 证 合 设 计 学 时 分 配 六 教 材 ( 讲 义 指 导 书 ), 编,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间 七 考 核 方 法 和 评 分 标 准 八 使 用 说 明 大 纲 制 定 人 : 大 纲 审 定 人 : 142

14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修 订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的 管 理, 提 高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更 好 发 挥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在 人 才 培 养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学 校 决 定 对 实 习 大 纲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订 一 修 订 原 则 1. 教 学 大 纲 应 符 合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对 教 学 内 容 的 要 求, 具 有 很 强 的 适 用 性 ; 2.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基 本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3. 培 养 学 生 严 肃 认 真 科 学 的 工 作 作 风 ; 4. 根 据 科 学 发 展 的 需 要, 不 断 改 革 实 习 内 容 和 方 法, 注 重 创 新 意 识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二 具 体 内 容 1. 实 习 时 间 ; 2. 实 习 地 点 ; 3. 实 习 目 的 ; 4. 实 习 教 学 内 容 及 要 求 ; 5.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责 任 ; 6.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三 制 定 范 围 教 学 计 划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实 习 环 节 四 具 体 要 求 1. 各 学 院 应 高 度 重 视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制 定 工 作, 各 教 研 室 应 在 深 入 调 研 集 体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实 习 大 纲,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核 签 字 ; 2.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一 经 确 定, 各 学 院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执 行 一 定 时 间 后, 如 果 确 需 调 整, 应 由 学 院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整 ; 3.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书 写 采 取 统 一 排 版 格 式, 格 式 要 求 见 附 件 五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附 件 : 本 科 生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排 版 格 式 143

149 附 件 : 本 科 生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排 版 格 式 一 页 面 设 置 1. 纸 型 :A4 2. 页 边 距 : 上 下 :2.5cm 左 :3cm 右 :2cm 3. 页 眉 : 页 眉 的 文 字 为 XX 学 院 本 科 生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页 眉 文 字 用 小 五 号 宋 体 页 眉 文 字 下 面 为 一 条 横 线 ( 横 线 的 长 度 与 版 芯 尺 寸 相 同, 线 粗 为 0.75mm), 页 眉 页 脚 边 距 分 别 为 2.2cm 和 1.5cm 4. 页 码 : 页 码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居 中 标 于 页 面 底 部 二 字 体 字 号 1. 文 头 :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标 题 居 中 排 放, 黑 体 三 号, 段 前 段 后 各 空 2 行 2.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实 习 时 间 实 习 地 点 实 习 目 的 实 习 教 学 内 容 及 要 求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责 任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等 为 黑 体 小 四 号 字 3. 英 文 字 母 和 阿 拉 伯 数 字 一 律 采 用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4. 正 文 层 次 编 排 大 标 题 : 一, 顶 格 书 写, 黑 体 小 四 号 小 标 题 :1, 宋 体 五 号, 标 题 前 空 2 字 符 正 文 及 表 内 字 体 : 宋 体 五 号 三 行 间 距 大 标 题 采 用 固 定 值 16 磅, 段 前 段 后 各 0.5 行 ; 小 标 题 及 正 文 采 用 固 定 值 16 磅 144

150 参 考 样 式 : 金 属 材 料 工 程 专 业 材 料 设 计 方 向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一 实 习 时 间 第 7 学 期, 共 4 周 一 般 安 排 在 教 学 周 第 1 一 4 周 进 行 二 实 习 地 点 机 器 制 造 厂 三 实 习 目 的 生 产 实 习 是 安 排 在 大 学 三 年 级 和 四 年 级 之 间 进 行 的 一 项 教 学 内 容, 是 在 学 生 学 习 了 金 属 材 料 专 业 材 料 设 计 专 业 方 向 的 全 部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部 分 专 业 课 程 后 进 行 通 过 实 习, 使 理 论 与 生 产 实 际 相 结 合, 可 以 使 学 生 加 深 对 所 学 知 识 的 理 解, 并 为 后 续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习 提 供 必 要 的 感 性 知 识, 同 时 使 学 生 直 接 了 解 本 专 业 的 实 际 生 产 过 程 和 生 产 内 容, 为 将 来 走 上 工 作 岗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实 际 生 产 知 识 通 过 本 次 实 习, 使 学 生 具 体 了 解 常 用 工 程 材 料 的 制 备 过 程, 金 属 材 料 热 加 工 工 艺 及 其 对 性 能 的 影 响, 各 种 工 程 材 料 的 成 分 制 备 工 艺 组 织 和 性 能 关 系, 某 一 典 型 机 械 零 部 件 的 生 产 全 过 程, 体 会 根 据 机 械 零 件 性 能 要 求 合 理 选 择 材 料 及 其 制 备 加 工 工 艺, 学 会 写 生 产 实 习 报 告 四 实 习 教 学 内 容 及 要 求 以 一 个 工 厂 为 生 产 实 习 的 主 要 实 习 地 点, 重 点 了 解 各 种 机 械 零 部 件 的 选 材 依 据 和 选 材 过 程, 合 金 制 备 过 程 工 艺 及 设 备, 热 加 工 工 艺 与 设 备, 组 织 和 性 能 的 检 测 方 法 与 仪 器 设 备, 了 解 各 种 材 料 的 机 械 加 工 性 能, 以 一 个 或 几 个 典 型 件 为 主 线, 了 解 机 械 零 部 件 的 制 造 全 过 程 ; 了 解 材 料 类 各 相 关 学 科 的 设 备 工 艺, 以 拓 宽 专 业 知 识 面 对 不 同 机 械 零 部 件 的 选 材 和 材 料 制 备 以 及 加 工 工 艺 的 不 同 点 进 行 全 面 学 习, 了 解 不 同 工 厂 的 特 点, 不 同 行 业 对 金 属 材 料 的 需 求 以 及 对 材 料 性 能 的 要 求 通 过 实 习 全 面 了 解 材 料 热 加 工 在 机 械 零 件 加 工 制 造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以 及 热 加 工 对 材 料 组 织 与 性 能 的 影 响, 了 解 金 属 材 料 的 各 种 检 测 手 段 及 其 作 用 以 某 一 零 部 件 为 主 线, 了 解 机 械 零 件 加 工 制 备 的 全 过 程, 了 解 材 料 设 计 在 机 械 工 业 中 的 作 用 及 其 必 要 性 同 时 要 结 合 以 前 所 学 的 知 识, 对 实 习 工 厂 现 存 的 技 术 问 题, 提 出 自 己 的 看 法, 并 提 出 解 决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实 习 了 解 本 专 业 在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习 本 专 业 的 兴 趣 和 积 极 性 1. 严 格 遵 守 工 厂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2. 服 从 工 人 师 傅 和 指 导 教 师 的 领 导 和 安 排,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不 得 擅 自 行 动, 有 事 请 假 3. 认 真 学 习, 虚 心 好 学, 并 根 据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写 好 生 产 实 习 报 告 4. 对 擅 自 行 动 造 成 人 身 事 故 设 备 事 故 者, 责 任 自 负 ; 对 不 遵 守 实 习 纪 律 者, 除 批 评 教 育 外, 还 要 降 低 其 实 习 成 绩, 较 严 重 者 将 中 止 其 实 习 并 遣 返 回 校, 其 实 习 成 绩 作 废 5. 认 真 总 结, 写 好 实 习 报 告 五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对 生 产 实 习 的 效 果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中, 应 指 定 带 队 教 师, 一 般 由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在 实 习 之 前, 应 认 真 考 察 待 实 习 工 厂 的 生 产 工 艺 及 设 备 的 特 点, 安 排 好 全 部 实 习 时 间 及 内 容, 及 时 检 查 督 促 学 生 进 行 实 习, 提 出 问 题 并 与 学 生 一 起 讨 论 研 究 145

151 六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1. 实 习 表 现 : 占 30%; 2. 实 习 报 告 内 容 : 占 40%; 3. 实 习 日 记 : 占 20%; 4.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占 10% 制 定 人 : 审 核 人 : 批 准 人 : 146

15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制 度 一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工 作, 是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保 证,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加 强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二 各 实 验 室 设 兼 职 安 全 员 和 安 全 负 责 人,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程 和 安 全 制 度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纠 正 三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建 立 防 火 防 盗 防 触 电 的 安 全 制 度 和 办 法 四 实 验 室 内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等 电 热 器 取 暖 烧 水 及 做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事 情,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进 行 批 评 处 罚 五 实 验 室 使 用 的 易 燃 易 爆 和 化 学 药 品 等 危 险 品, 要 按 规 定 存 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严 格 执 行 领 用 手 续 六 仪 器 设 备 摆 放 整 齐, 不 乱 堆 乱 放 杂 物 桌 面 工 作 台 面 仪 器 设 备 上 无 灰 尘, 窗 明 几 净, 地 面 整 洁, 无 纸 屑 七 各 种 安 全 设 施 完 好 齐 全, 所 有 人 员 能 操 作 使 用 安 全 器 材 八 实 验 室 人 员 离 开 实 验 室 时, 要 检 查 仪 器 设 备 的 关 闭 情 况, 切 断 电 源, 杜 绝 长 明 灯 九 及 时 排 除 故 障 隐 患 事 故 苗 头, 发 生 事 故 后, 要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147

15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 实 验 室 卫 生 是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方 面,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加 强 管 理, 为 实 验 者 创 造 良 好 的 实 验 环 境 二 实 验 室 各 房 间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卫 生 工 作 三 凡 进 入 实 验 室 参 加 实 验 的 人 员, 必 须 整 洁 文 明 肃 静 四 实 验 室 必 须 经 常 清 扫 整 理 和 通 风, 以 保 持 室 内 和 环 境 卫 生, 做 到 门 窗 墙 壁 无 破 损 无 灰 尘, 地 面 无 积 水 无 垃 圾 五 实 验 室 内 的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台 架 等 各 种 设 施 要 经 常 清 洁 整 理, 摆 放 整 齐 布 局 合 理, 保 持 无 污 渍 无 灰 尘 六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实 验 室 内 及 楼 道 走 廊 内 堆 放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物 品 七 实 验 室 要 每 周 清 扫 1-2 次, 每 月 大 清 扫 1 次, 每 年 彻 底 清 扫 1-2 次 八 实 验 室 中 气 体 粉 尘 等 含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148

15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一 低 值 耐 用 品 采 用 帐 物 管 理, 每 年 全 面 清 查 一 次 低 值 品 的 报 废 报 损, 每 年 办 理 一 次 即 每 年 11 月 份 由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报 废 二 报 废 低 值 品,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处 理 三 因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低 值 品 损 坏 或 丢 失, 除 批 评 教 育 外,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处 理 办 法 负 责 赔 偿 对 不 可 避 免 非 人 为 损 坏,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写 出 报 告, 学 院 院 长 签 字, 资 产 管 理 处 处 长 同 意, 酌 情 处 理 四 实 验 室 均 应 建 立 材 料 明 细 帐, 认 真 做 好 领 用 登 记, 每 年 清 查 一 次 对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要 加 强 管 理, 要 有 专 门 措 施, 并 建 立 经 常 的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149

15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一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主 任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仪 器 设 备 帐 物 卡 的 管 理 工 作, 实 验 室 有 兼 职 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员 二 认 真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记 录 簿 和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记 录 簿 三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及 时 维 修, 自 己 不 能 修 理 的 要 及 时 上 报 学 院 四 各 单 位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私 自 拆 卸 改 装,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拆 卸 改 装 时, 要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经 专 家 论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五 为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帐 卡 物 相 符,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仪 器 设 备 清 查 六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掌 握 设 备 性 能 和 操 作 方 法 以 及 注 意 事 项 七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不 外 借,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拿 出 实 验 室, 须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同 意, 方 可 外 借 八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专 管 共 用, 若 实 验 室 管 理 不 善 或 设 备 利 用 率 太 低, 资 产 管 理 处 有 权 调 给 校 内 其 它 单 位 150

15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制 度 一 凡 发 生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丢 失 者, 所 属 单 位 必 须 及 时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处 如 果 隐 瞒 欺 骗 或 推 迟 不 报, 要 加 倍 赔 偿 二 责 任 事 故 和 非 责 任 事 故 的 判 别 参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凡 因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损 坏 丢 失 的, 按 以 下 计 算 : 1. 局 部 损 坏, 可 修 复 的 只 计 算 修 理 费 ; 2. 损 坏 丢 失 零 配 件 的, 只 计 算 零 配 件 的 损 坏 丢 失 价 值 ; 3. 损 坏 后 质 量 明 显 下 降, 但 尚 能 使 用 的, 应 酌 情 计 算 损 失 价 值 三 损 坏 丢 失 的 仪 器 设 备 或 零 配 件, 应 按 新 旧 程 度, 合 理 折 旧 的 残 值 计 算 1.2 年 以 内 按 原 值 计 算 ; 年 折 旧 20%; 年 折 旧 折 旧 30%; 年 折 旧 40%; 5.10 年 以 上 折 旧 50%; 四 凡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动 用 仪 器 设 备, 造 成 损 坏 丢 失 者, 均 按 设 备 原 值 加 倍 赔 偿,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处 分 151

15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 化 学 危 险 品 必 须 设 专 用 库 房 储 存, 并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2. 存 放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库 房 要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应 设 有 通 风 防 爆 防 火 防 雷 防 静 电 报 警 等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3.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领 用, 要 经 过 本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批 准, 要 严 格 掌 握 用 多 少 领 多 少 的 规 定 凡 已 确 定 不 用 或 近 期 不 用 的 化 学 危 险 品, 要 立 即 退 回 库 房 库 房 要 建 立 发 放 使 用 台 帐 4. 实 验 室 内 应 设 有 储 存 柜, 储 存 实 验 用 或 实 验 后 存 放 剩 余 的 少 量 化 学 危 险 品 需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放 在 储 存 柜 内, 由 专 人 严 加 保 管, 不 得 随 意 存 放 在 实 验 台 上 5. 对 性 质 不 稳 定 易 分 解 变 质 的 以 及 容 易 燃 烧 爆 炸 的 化 学 危 险 品, 实 验 室 人 员 应 经 常 进 行 检 查 6. 化 学 危 险 品 库 房 应 有 严 禁 烟 火 等 明 显 标 志 7. 化 学 危 险 品 购 入 后, 必 须 经 过 相 关 负 责 人 严 格 验 收, 无 制 造 厂 名 产 品 不 合 格 包 装 不 完 整 无 产 品 标 志 的, 不 得 验 收 入 库 8. 剧 毒 品 必 须 在 专 用 库 房 储 存, 并 且 专 用 储 存 柜 存 放, 采 取 双 人 双 锁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专 项 使 用 详 细 记 录 9. 废 弃 化 学 危 险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品, 不 得 随 意 堆 放 在 实 验 室 内, 应 使 用 专 用 器 具 在 专 用 库 房 存 放, 并 定 期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152

15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凡 单 价 在 5 万 元 以 上 ( 含 5 万 元 )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国 家 科 委 统 管 二 十 三 种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均 属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畴 一 验 收 1.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专 家 保 卫 人 员 档 案 人 员 会 同 二 级 使 用 单 位 对 购 进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验 收,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要 经 手 人 验 收 人 保 管 人 本 人 签 字, 同 时 作 出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要 建 立 完 整 的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技 术 档 案 的 原 本 存 学 校 档 案 馆, 副 本 由 使 用 单 位 留 存 2.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前, 使 用 单 位 应 事 先 做 好 接 收 的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设 计 验 收 方 案, 阅 读 消 化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准 备 好 场 地 环 境 辅 助 设 备 专 用 工 具 等 ;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后, 首 先 要 及 时 进 行 实 物 外 观 验 收, 包 括 包 装 实 物 表 面 有 无 破 损 锈 蚀 受 潮 等 如 果 存 在 上 述 问 题 应 立 即 拍 照 ( 录 相 ) 留 据, 然 后 根 据 合 同 和 装 箱 单 清 点 数 量 安 装 调 试 中 要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及 产 品 出 厂 的 技 术 指 标, 逐 项 验 收 仪 器 设 备 功 能, 并 注 意 考 核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的 稳 定 性 和 可 靠 性 3.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仪 器 设 备 有 损 坏 附 件 短 缺 技 术 资 料 不 全 精 度 性 能 指 标 不 符 要 求 时,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及 时 办 理 退 赔 换 补 等 手 续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应 在 索 赔 期 ( 一 般 货 物 到 港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个 月 内 ), 由 进 口 仪 器 经 办 部 门 会 同 商 检 部 门 共 同 核 准 后, 请 商 检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办 理 索 赔 手 续 设 备 验 收 出 现 问 题 的, 二 级 单 位 必 须 在 诉 讼 时 效 内 提 出,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4. 验 收 合 格 后, 使 用 单 位 凭 验 收 报 告 购 物 票 据 到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并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报 账 二 日 常 管 理 1.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工 作 认 真, 责 任 感 强, 对 所 管 仪 器 设 备 应 熟 悉 其 结 构 性 能, 精 通 操 作 并 能 够 承 担 一 般 保 养 维 修 技 术 培 训 等 任 务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如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调 动 时, 要 做 好 接 替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交 接 工 作 2. 使 用 单 位 要 定 期 对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校 验 和 标 定, 对 精 度 和 性 能 降 低 的 要 及 时 修 复, 确 保 正 常 运 转 3.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要 实 行 专 管 共 用 资 源 共 享, 在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同 时, 要 积 极 开 展 校 内 校 外 和 跨 部 门 的 咨 询 培 训 分 析 测 试 等 服 务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设 备 利 用 率 4.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不 准 擅 自 拆 改 或 解 体 使 用, 确 因 开 发 新 功 能 研 制 新 产 品 或 特 殊 需 要 而 必 须 改 造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仪 器 设 备 精 密 贵 重 程 度 和 管 理 权 限, 经 论 证 后 提 出 报 告,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5. 对 闲 置 不 用 或 长 期 使 用 率 很 低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无 论 何 种 经 费 购 置, 资 产 管 理 处 有 权 提 出 调 拨 处 理 意 见,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及 时 调 拨 使 用 6. 建 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数 据 统 计 制 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使 用 部 门 要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报 送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关 数 据 软 盘 和 统 计 报 表 三 维 修 和 报 废 1.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建 立 维 修 档 案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时 二 级 单 位 要 及 时 申 报 到 资 产 管 理 处, 说 明 故 障 原 因,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做 出 预 算, 经 主 管 校 长 同 意 后,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联 系 专 门 技 术 人 员 维 修 2. 为 保 证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及 时 维 修, 对 使 用 率 高 及 发 挥 效 益 好 的 仪 器 设 备, 优 先 安 153

159 排 维 修 经 费 3.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使 用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资 产 管 理 处 报 告, 并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事 故 分 析 查 明 原 因,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 属 人 为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非 正 常 损 坏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处 理 办 法 有 关 条 款 分 清 责 任, 确 定 处 理 意 见 后, 方 可 维 修 5. 对 因 长 期 使 用 自 然 磨 损, 或 由 于 事 故 原 因 造 成 技 术 性 能 精 度 指 标 明 显 下 降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可 申 请 降 级 使 用, 作 为 一 般 设 备 对 待 6. 因 技 术 落 后 损 坏 维 护 运 行 费 用 过 高 而 没 有 修 复 使 用 价 值 或 到 使 用 年 限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要 及 时 报 废 处 理, 收 回 残 值 报 废 报 损 要 严 格 控 制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认 真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和 经 济 评 价, 写 出 鉴 定 报 告, 由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7. 凡 已 经 批 准 报 废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原 物 上 交 资 产 管 理 处 进 行 统 一 处 理, 不 得 私 自 拆 卸 或 处 理 154

16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实 验 室 开 放, 是 高 等 教 育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实 现 素 质 教 育 目 标 的 客 观 要 求 实 验 室 开 放 不 仅 对 学 生 的 技 能 训 练, 而 且 对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创 新 精 神 和 开 拓 能 力 都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实 验 室 的 资 源 优 势, 促 进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逐 步 形 成 高 素 质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的 新 机 制, 规 范 有 序 地 做 好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实 验 室 开 放 内 容 实 验 室 开 放 内 容 要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讲 求 实 效 的 原 则, 根 据 不 同 层 次 的 学 生 和 要 求, 确 定 开 放 内 容 内 容 包 括 : 1. 参 观 实 验 室 为 了 各 年 级 各 专 业 学 生 了 解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情 况, 仪 器 设 备 状 况 及 其 功 能 技 术 水 平, 欢 迎 学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参 观 ; 2.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教 学 计 划 内 实 验 学 生 为 了 更 好 地 掌 握 课 内 实 验 操 作 技 能, 于 课 外 时 间 可 进 入 实 验 室 操 作, 继 续 完 成 课 内 实 验 要 求 ( 课 内 实 验 不 认 真 者, 拒 绝 于 课 外 时 间 进 入 实 验 室 ); 3. 课 内 实 验 和 课 外 实 验 相 结 合 的 实 验 内 容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做 好 课 内 实 验 之 后, 对 于 一 些 内 容 涉 及 面 较 广 学 生 有 积 极 性 自 选 的 项 目, 可 进 入 实 验 室 做 实 验 ; 4. 学 生 自 己 设 计 的 创 新 性 实 验 此 类 实 验 由 学 生 自 己 提 出 实 验 目 的 实 验 方 案 和 步 骤,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进 入 实 验 室 ; 5. 对 参 加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科 技 竞 赛 或 兴 趣 小 组 的 学 生 开 放 实 验 室 ; 6. 教 师 提 出 实 验 研 究 课 题,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教 师 课 题 研 究 二 实 验 室 开 放 时 间 1. 参 观 实 验 室 参 观 时 间 由 实 验 室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实 验 室 根 据 参 观 人 数 多 少 进 行 分 组 分 批 引 导 参 观 并 进 行 介 绍 2. 实 验 室 开 放 时 间 不 能 与 正 常 实 验 教 学 活 动 冲 突, 包 括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和 星 期 六 星 期 天, 具 体 时 间 由 实 验 室 根 据 学 生 申 请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三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1.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直 接 领 导 本 学 院 的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学 院 实 验 室 管 理 的 作 用 各 实 验 室 应 本 着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的 精 神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2.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三 周 由 实 验 室 向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提 出 下 学 期 开 放 实 验 项 目,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开 放 实 验 项 目 于 下 学 期 初 发 布,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五 周 开 始 组 织 本 学 期 开 放 实 验 项 目 的 实 施 3.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各 实 验 室 应 向 师 生 公 布 所 拥 有 的 实 验 能 力, 包 括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可 开 实 验 项 目 等 若 实 验 室 完 成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应 及 时 更 新 可 开 实 验 项 目, 便 于 师 生 选 择 实 验 4. 参 加 开 放 实 验 的 学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应 事 先 向 相 关 实 验 室 提 出 实 验 预 约 申 请 ( 参 观 实 验 室 除 外 ) 经 过 实 验 室 安 排 后, 学 生 凭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入 实 验 室 5. 学 生 要 求 自 带 实 验 课 题 的, 可 向 实 验 室 直 接 提 出 申 请, 设 计 好 具 体 的 实 验 方 案, 经 实 验 室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备 案 6. 各 开 放 实 验 室 的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应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和 实 验 内 容 做 好 实 验 准 备 工 作,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指 导 人 员 应 注 意 加 强 对 学 生 实 验 素 质 和 技 能 思 维 方 法 和 治 学 态 度 的 培 养 7. 学 生 在 进 入 开 放 实 验 室 前 应 阅 读 与 实 验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献 资 料, 做 好 实 验 实 施 方 案 步 骤 等 有 155

161 关 实 验 准 备 工 作 8. 实 验 室 要 做 好 安 全 和 开 放 情 况 记 录 工 作 进 入 实 验 室 实 验 的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规 范 操 作, 自 觉 参 与 实 验 管 理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的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9. 学 生 完 成 实 验 项 目 后, 应 向 实 验 室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或 论 文 等 实 验 成 果 指 导 教 师 要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实 验 结 果 和 实 验 态 度 等 内 容 及 时 进 行 考 核, 给 出 成 绩,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报 学 院 存 档 10. 实 验 室 应 及 时 做 好 总 结 和 交 流 工 作,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周, 各 学 院 将 本 学 期 内 开 展 开 放 实 验 的 情 况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交 学 院 存 档, 并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备 案 11.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将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开 放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附 表 一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开 放 实 验 室 及 实 验 项 目 申 报 表 附 表 二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进 入 开 放 实 验 室 申 请 表 156

162 附 件 一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开 放 实 验 室 及 实 验 项 目 申 报 表 学 院 名 称 : 实 验 室 名 称 :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项 目 类 别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职 称 基 础 ( ) 专 业 基 础 ( ) 专 业 ( ) 实 验 类 型 演 示 ( ) 验 证 ( ) 综 合 ( ) 设 计 ( ) 创 新 ( ) 实 验 项 目 内 容 创 新 点 : 可 提 供 仪 器 设 备 等 实 验 条 件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场 地 实 验 材 料 开 放 时 间 每 周 学 时 ; 具 体 时 间 : / 周 工 作 量 学 时 指 导 教 师 : 人 ; 实 验 准 备 : 人 材 料 消 耗 元 / 人 时 学 院 负 责 人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157

163 附 表 二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进 入 开 放 实 验 室 申 请 表 申 请 者 姓 名 专 业 班 级 实 验 项 目 申 请 日 期 所 需 主 要 仪 器 ( 可 标 示 规 格 ) 所 需 药 品 材 料 和 数 量 其 它 要 求 安 排 实 验 时 间 要 求 ( 可 提 供 多 种 选 择 ) 实 验 所 需 时 间 实 验 性 质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自 由 选 题 第 二 课 堂 创 新 活 动 教 师 科 研 毕 业 论 文 其 他 实 验 中 心 意 见 实 验 落 实 情 况 结 果 形 式 学 生 签 字 指 导 教 师 签 字 提 交 报 告 鉴 定 书 图 片 资 料 论 文 其 它 158

16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对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的 要 求, 为 规 范 统 计 行 为, 提 高 信 息 数 据 收 集 质 量, 保 证 统 计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与 可 靠 性, 特 制 定 如 下 制 度 一 基 本 信 息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1. 实 验 室 基 本 情 况 实 验 室 名 称 和 编 号 批 准 建 制 文 件 面 积 检 查 评 比 和 评 估 情 况 2. 实 验 室 改 革 和 主 要 特 色 实 验 室 历 来 在 培 养 人 才 教 学 科 研 中 取 得 的 成 果, 目 前 具 有 的 水 平, 编 写 实 验 教 材 的 情 况 及 实 验 教 学 的 改 革 进 程 与 展 望, 实 验 室 的 投 资 与 效 益 等 特 色 及 评 价 3. 实 验 教 学 基 本 信 息 各 学 院 认 真 配 合 完 成 教 育 部 每 年 一 次 实 验 室 任 务 及 人 员 情 况 表 (WJ3) 报 表 工 作, 认 真 填 写 实 验 室 任 务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以 及 实 验 报 告 和 实 验 工 作 日 志 4. 仪 器 设 备 基 本 信 息 仪 器 设 备 和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账 卡 物 文 字 资 料 和 技 术 资 料,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及 状 况 更 新 情 况 利 用 率 完 好 率, 仪 器 使 用 维 修 记 录 设 备 领 用 和 材 料 消 耗 记 录, 大 型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功 能 开 发 及 效 益 5.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各 类 人 员 ( 包 括 实 验 室 专 兼 职 人 员 ) 情 况 人 数 统 计 组 成 结 构 及 变 动 情 况 6. 其 它 基 本 信 息 实 验 室 管 理 的 各 类 文 件 制 度, 实 验 室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及 实 施 情 况,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的 有 关 论 文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实 验 室 经 费 的 收 支 使 用 情 况, 校 院 布 置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和 事 故 处 理 材 料 二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1.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是 实 验 室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教 师 和 研 究 人 员 都 有 义 务 有 责 任 向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2.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填 写 有 关 各 类 记 录, 仪 器 设 备 安 全 检 查 等 表 格 和 账 卡,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 3. 做 好 实 验 室 专 职 人 员 工 作 日 志 记 录, 以 利 于 人 员 考 核 材 料 的 积 累, 认 真 填 写 实 验 室 研 究 活 动 记 录, 为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提 供 更 为 全 面 的 原 始 依 据 三 基 本 信 息 的 上 报 及 管 理 1.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我 校 各 类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室 ; 2. 实 践 教 学 科 为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收 集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各 实 验 室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专 人 管 理 ; 3. 实 验 室 必 须 于 每 学 期 期 末 对 基 本 信 息 进 行 整 理 统 计, 及 时 填 写 有 关 报 表 和 文 字 材 料 并 按 时 上 报 ; 4.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后 分 类 汇 总 四 本 制 度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159

165 附 表 : 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任 务 表 (1)(2)(3) 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表 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项 目 统 计 表 4. 填 报 说 明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任 务 表 学 院 : 中 心 : 填 表 人 ( 主 任 ): 实 验 室 名 称 ( 平 方 米 ) 房 屋 使 用 面 积 教 学 任 务 及 完 成 量 开 出 实 验 人 时 数 个 时 合 其 中 研 本 专 究 科 科 数 数 计 生 生 生 其 它 科 研 任 务 社 会 服 务 承 担 时 项 时 课 题 目 ( 项 数 数 数 ) 教 学 院 长 签 字 盖 章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表 学 院 : 实 验 室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所 在 单 位 文 化 程 度 毕 业 时 间 工 作 时 间 所 学 专 业 专 业 职 务 聘 任 情 况 实 验 室 工 龄 评 职 时 间 人 员 类 别 主 要 工 作 业 务 专 长 进 修 时 间 进 修 内 容 外 语 语 种 外 语 水 平 论 文 数 量 著 作 数 量 著 作 级 别 成 果 奖 励 160

16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项 目 统 计 表 实 验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实 验 名 称 课 程 编 号 课 程 名 称 专 业 分 类 号 专 业 名 称 实 验 类 别 每 组 人 数 实 验 者 类 别 计 划 学 时 数 实 际 学 时 数 实 验 要 求 获 奖 等 级 实 验 类 型 变 动 情 况 填 报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说 明 该 表 是 教 育 部 设 定 的 年 报 表 数 字 统 计 时 段 为 上 一 年 的 9 月 1 日 至 今 年 8 月 31 日 一 实 验 任 务 表 说 明 : 1. 本 表 统 计 范 围 不 包 括 讲 课 中 的 演 示 实 验 影 视 教 学 听 力 训 练 体 育 训 练 计 算 机 实 习 车 间 实 习 等 2. 教 学 任 务 及 完 成 量 栏 (1) 开 出 实 验 : 指 本 学 年 度 实 际 开 出 实 验 项 目 个 数 和 学 时 数 ; (2) 人 时 数 : 是 指 本 学 年 度 实 际 接 纳 参 加 实 验 的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专 科 生 的 人 时 数 其 它 是 指 接 纳 短 期 训 练 班 电 大 业 大 师 资 培 训 和 校 外 教 学 任 务 的 人 时 数 人 时 数 的 单 位 以 个 为 单 位 3. 教 学 实 验 开 出 的 标 志 (1) 教 学 文 件 齐 全, 包 括 : 有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或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有 实 验 指 导 书 教 材, 包 括 学 时 数 项 目 内 容 要 求, 所 用 仪 器 设 备 分 组 等 ; (2)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水 平 达 标, 器 材 品 种 数 量 齐 备, 满 足 学 生 操 作 需 要 ; (3) 有 合 格 的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和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实 验 ; 161

167 (4) 有 实 验 开 出 的 运 行 记 录 ( 日 记 ) 4. 科 研 任 务 是 指 列 入 学 校 科 研 计 划 及 为 校 外 承 担 的 各 种 科 研 项 目 及 合 作 项 目 的 实 验 时 数 时 数 以 个 为 单 位 5. 社 会 服 务 是 指 没 有 列 入 学 校 科 研 计 划 以 及 为 校 外 承 担 的 各 种 服 务 项 目 的 实 验 时 数 时 数 以 个 为 单 位 二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表 说 明 1. 人 员 类 别 : 指 专 职 和 兼 职 2. 主 要 工 作 : 指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三 实 验 项 目 统 计 表 说 明 1. 实 验 序 号 只 填 写 本 实 验 室 实 验 名 称 的 流 水 顺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指 做 本 实 验 项 目 的 实 验 室 名 称 应 与 实 验 室 任 务 及 人 员 情 况 表 的 实 验 室 名 称 相 一 致 3. 实 验 名 称 直 接 用 汉 字 填 写 4. 课 程 编 号 专 业 分 类 号 不 填 写 5. 实 验 类 别 按 实 验 项 目 任 务 本 身 的 性 质 分 为 6 个 类 别, 用 代 码 表 示,1: 基 础 ;2: 技 术 ( 或 专 业 ) 基 础 ;3: 专 业 ;4: 科 研 ;5: 生 产 ;6: 其 它 6. 实 验 要 求 指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确 定 本 实 验 项 目 是 属 于 必 修 或 选 修 教 学 实 验 的 范 围 (1) 必 修 按 教 学 计 划 必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 (2) 选 修 按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可 选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 (3) 其 它 除 必 修 选 修 以 外 的 实 验 项 目, 均 填 在 其 它 项 内, 如 : 科 研 测 试 生 产 服 务 技 术 开 发 等 7. 实 验 者 类 别 指 参 加 实 验 的 人 员 类 别, 如 : 博 士 生 ; 硕 士 生 ; 本 科 生 ; 专 科 生 8. 实 验 者 人 数 : 指 参 加 本 实 验 项 目 的 总 人 数 一 个 实 验 无 论 分 几 次 做 完, 参 加 这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总 人 数 不 变, 不 是 人 次 数 同 一 个 实 验 项 目 参 加 实 验 人 员 的 单 位 不 同 时, 人 数 应 按 合 计 统 计 如 某 个 专 科 生 实 验 项 目 中, 既 有 本 校 的 专 科 生, 又 有 外 校 的 专 科 生, 在 统 计 总 人 数 时, 要 把 校 内 外 的 专 科 生 都 计 算 在 内 四 实 验 类 别 按 实 验 项 目 任 务 本 身 的 性 质 分 为 6 个 类 别, 用 代 码 表 示,1: 基 础 ;2: 技 术 ( 或 专 业 ) 基 础 ;3: 专 业 ;4: 科 研 ;5: 生 产 ;6: 其 它 除 以 上 5 种 情 况 以 外 的 实 验 项 目, 一 律 填 在 其 他 项 内 包 括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性 实 验 等 五 课 程 或 项 目 指 开 设 实 验 项 目 的 课 程 名 称 或 科 研 课 题 名 称, 名 称 不 得 超 过 25 个 汉 字 六 实 验 要 求 指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确 定 本 实 验 项 目 是 属 于 必 修 或 选 修 教 学 实 验 的 范 围, 用 代 码 表 示 1: 必 修 按 教 学 计 划 必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 2: 选 修 按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可 选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 162

168 3: 其 它 除 必 修 选 修 以 外 的 实 验 项 目, 均 填 在 其 它 项 内, 如 : 科 研 测 试 生 产 服 务 技 术 开 发 等 七 实 验 者 类 别 指 参 加 实 验 的 人 员 类 别, 用 代 码 表 示, 共 有 8 种 情 况,1: 博 士 生 ;2: 硕 士 生 ;3: 本 科 生 ;4: 专 科 生 ;5: 教 师 ;6: 工 程 与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7: 研 究 人 员 指 助 研 副 研 研 究 员 等 人 员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8: 其 它 除 以 上 7 种 人 员 以 外 各 类 人 员 为 主 参 加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均 需 填 在 其 它 项 内, 如 工 厂 领 导 干 部 培 训 班 人 员 参 加 做 的 实 验 项 目 等 八 实 验 者 人 数 指 参 加 本 实 验 项 目 的 总 人 数 一 个 实 验 无 论 分 几 次 做 完, 参 加 这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总 人 数 不 变, 不 是 人 次 数 同 一 个 实 验 项 目 参 加 实 验 人 员 的 单 位 不 同 时, 人 数 应 按 合 计 统 计 如 某 个 专 科 生 实 验 项 目 中, 既 有 本 校 的 专 科 生, 又 有 外 校 的 专 科 生, 在 统 计 总 人 数 时, 要 把 校 内 外 的 专 科 生 都 计 算 在 内 九 每 组 人 数 指 教 学 实 验 项 目 中 在 每 套 仪 器 设 备 上 完 成 实 验 项 目 的 人 数 十 实 验 学 时 数 指 实 验 室 完 成 本 学 年 实 验 的 学 时 数, 不 包 括 实 验 前 的 讲 课 和 实 验 的 准 备 学 时 跨 学 年 的 科 研 项 目, 应 按 每 学 年 实 际 开 设 的 实 验 学 时 数 填 写 十 一 获 奖 等 级 指 某 实 验 项 目 的 获 奖 等 级 同 一 实 验 项 目 获 多 级 奖 励, 只 填 最 高 一 级 奖 励 用 代 码 表 示,0: 未 获 奖 ;1: 国 际 奖 ;2: 国 家 级 奖 励 ;3: 省 级 奖 ; 包 括 本 外 校 项 目 的 奖 励 163

16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是 体 现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知 识 载 体, 是 培 养 人 才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适 应 教 学 改 革 深 入 发 展 的 需 要,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颁 发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和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教 材 工 作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教 材 建 设 教 材 研 究 和 教 材 供 应 三 方 面 其 基 本 任 务 是 根 据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的 培 养 目 标 教 学 计 划 与 课 程 建 设 的 要 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上 级 各 项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统 筹 规 划 和 组 织 完 成 教 材 的 编 著 编 译 选 用 印 刷 出 版 以 及 保 障 供 应 等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教 材 的 质 量 和 教 材 管 理 工 作 的 水 平, 逐 步 构 建 能 适 应 学 校 教 学 需 要, 具 有 明 显 学 科 优 势 和 特 色 及 时 反 映 国 内 外 先 进 水 平 的 高 质 量 教 材 体 系 第 二 条 教 材 建 设 的 指 导 方 针 是 : 提 高 质 量, 适 度 发 展 品 种, 争 取 系 列 配 套,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抓 质 量 抓 配 套 是 教 材 建 设 的 核 心 音 像 教 材 及 CAI 课 件 教 材 是 重 要 的 配 套 教 材, 要 有 重 点 地 逐 步 建 设 第 三 条 教 材 建 设 必 须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学 院 ( 部 ) 要 定 期 组 织 制 定 长 远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要 紧 密 结 合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材 建 设 的 实 际, 以 提 高 教 材 质 量 为 核 心, 优 化 选 题, 遴 选 编 者, 确 保 重 点, 使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与 学 院 的 基 础 和 发 展 相 适 应 规 划 ( 计 划 ) 一 般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和 自 上 而 下 相 结 合 经 学 院 ( 部 )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评 议, 初 审 通 过 的 编 者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编 写 大 纲 及 部 分 有 特 色 的 编 写 内 容,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组 审 议 ( 专 家 组 由 两 名 校 内 专 家 和 三 名 校 外 专 家 组 成 ),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形 成 学 校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并 分 成 年 度 编 写 计 划,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正 确 选 用 教 材 是 教 材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要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部 关 于 教 材 选 用 的 若 干 规 定, 遵 循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选 用 能 够 反 映 最 新 水 平 的 新 近 出 版 教 材 选 用 原 则 对 国 家 已 组 织 出 版 具 有 较 多 版 本 可 供 选 用 的 基 础 课 以 及 部 分 专 业 课 教 材, 应 择 优 选 用 教 研 室 应 组 织 教 师 认 真 讨 论, 选 择 适 合 我 校 的 教 材, 按 要 求 填 写 好 教 材 选 用 报 表, 经 教 学 院 长 ( 主 任 ) 审 核 签 字 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送 交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选 用 未 列 入 学 校 教 材 出 版 规 划 的 由 我 校 教 师 主 编 或 参 与 编 写 的 教 材, 在 选 用 时 需 提 交 申 请 写 明 理 由, 学 院 同 意 后 提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五 条 内 部 教 材 编 写 应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首 先 由 教 师 提 出 编 写 申 请, 教 研 室 要 组 织 论 证, 学 院 ( 部 ) 教 学 院 长 ( 主 任 ) 审 查 通 过, 由 教 务 处 聘 请 专 家 进 行 审 议 ( 实 验 讲 义 须 经 实 践 教 学 科 形 式 审 查 通 过 ), 审 议 合 格 批 准 使 用 后, 由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负 责 印 刷 发 放 教 师 应 在 开 课 两 周 前 交 稿 未 经 审 议 批 准 的 内 部 讲 义, 各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编 写 印 刷 发 给 学 生 使 用 第 六 条 为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避 免 积 压 浪 费, 应 尽 量 减 少 教 材 报 废 凡 因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及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修 改 而 不 适 于 继 续 使 用 的 教 材, 以 及 积 压 三 年 以 上 不 使 用 的 教 材 均 属 于 报 废 教 材 对 于 教 材 运 输 保 管 中 损 坏 的 少 量 教 材, 在 库 房 保 管 员 拿 出 清 单, 具 有 实 书 的 情 况 下, 由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主 任 核 销 处 理 ; 凡 属 报 废 教 材, 码 洋 在 5000 元 以 内 的, 由 教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同 意 ; 码 洋 在 5000 元 以 上 的, 需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七 条 建 立 健 全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制 度 每 学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教 材 质 量 跟 踪 调 查, 设 立 校 学 院 ( 部 ) 教 材 质 量 档 案, 为 选 用 教 材 提 供 依 据 第 八 条 广 泛 开 展 教 材 研 究 工 作 根 据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进 行 教 材 研 究, 提 倡 各 级 管 理 干 部 深 入 开 展 教 材 管 理 研 究 第 九 条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教 材 管 理 体 制, 提 高 管 理 的 整 体 水 平 学 校 教 材 工 作 的 职 能 机 构 为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在 教 务 处 领 导 下, 履 行 教 材 建 设 教 材 发 行 教 材 研 究 三 项 职 能 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学 生 推 销 教 材 及 参 考 书 164

170 附 件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编 审 教 材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基 本 教 材 1. 编 写 教 材 应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为 指 导, 运 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阐 明 技 术 的 基 本 规 律, 寓 思 想 性 于 科 学 内 容 之 中 2. 编 写 教 材 应 以 三 个 面 向 为 指 导, 以 本 门 课 程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为 依 据, 教 材 的 内 容 要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要 求 ; 同 时, 必 须 保 证 教 材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做 到 所 论 述 概 念 基 本 原 理 公 式 正 确, 所 引 用 的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 必 须 注 重 教 材 内 容 的 系 统 性, 处 理 好 本 门 学 科 的 内 在 联 系 以 及 与 相 关 学 科 先 修 后 续 课 之 间 的 分 工 和 衔 接 3. 教 材 应 具 有 与 本 门 学 科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科 学 水 平 要 根 据 本 门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注 意 更 新 教 材 内 容, 反 映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新 成 就 4. 教 材 必 须 贯 彻 理 论 与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及 创 新 的 能 力 5. 编 写 教 材 应 贯 彻 少 而 精 的 原 则 要 认 真 精 选 内 容, 做 到 主 次 分 明, 详 略 恰 当 教 材 字 数 一 般 为 每 学 时 3000~4000 字 6. 编 写 教 材 应 符 合 教 学 规 律, 便 于 组 织 教 学, 有 启 发 性 和 体 现 由 浅 入 深 重 点 突 出 难 点 分 散 等 教 学 原 则, 着 力 适 于 教 师 与 学 生 的 现 场 互 动 式 教 学 7. 编 写 教 材 应 遵 循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的 方 针 在 保 证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教 师 编 写 不 同 学 术 观 点 不 同 风 格 不 同 层 次 的 教 材, 做 到 各 种 特 色, 互 相 促 进 8. 教 材 的 文 字 表 达 要 做 到 通 顺 清 楚 精 炼, 便 于 自 学 ; 图 表 要 正 确 清 晰 与 正 文 密 切 配 合 ; 名 词 术 语 符 号 计 量 单 位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尚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可 采 用 习 惯 用 法, 但 全 书 应 一 致 二 辅 助 教 材 辅 助 教 材 编 审 的 基 本 要 求 同 基 本 教 材 其 特 殊 要 求 如 下 : 1.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是 帮 助 学 生 学 习 和 运 用 理 论 处 理 实 际 问 题, 验 证 消 化 和 巩 固 基 本 理 论, 获 得 实 验 技 能 和 科 学 研 究 方 法 训 练 的 重 要 环 节 实 验 教 材 应 符 合 课 程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要 有 相 应 的 科 学 水 平, 注 意 反 映 现 代 科 学 实 验 技 术 所 有 的 实 验, 必 须 经 过 验 证, 要 做 到 条 件 充 分 数 据 准 确 实 验 教 材 的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都 应 阐 明 实 验 原 理 目 的 和 对 结 果 的 要 求 对 一 般 性 实 验, 还 应 说 明 所 用 仪 器 设 备 方 法 步 骤, 但 是 必 须 详 略 得 当, 富 有 启 发 性, 以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对 于 综 合 性 实 验 和 设 计 性 实 验, 应 注 重 体 现 提 示 性 启 发 性 和 鼓 励 创 新 性 实 验 教 材 的 编 写 与 使 用 必 须 经 过 配 套 课 程 的 理 论 教 学 教 研 室 主 任 批 准, 方 可 使 用 2. 习 题 集 习 题 集 是 帮 助 学 生 验 证 消 化 和 巩 固 基 本 理 论,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和 提 高 计 算 能 力 的 一 种 教 材 形 式 习 题 的 安 排 必 须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与 教 材 密 切 配 合, 相 辅 相 成 可 以 单 独 编 写 习 题 集, 也 可 以 编 在 教 材 内 习 题 集 应 该 具 有 相 应 的 科 学 水 平 选 编 的 习 题 必 须 是 经 过 验 算 的, 要 做 到 条 件 充 分, 数 据 准 确 165

171 习 题 集 应 对 课 程 的 各 层 次 对 象 具 有 广 泛 的 适 应 性, 习 题 的 类 型 应 比 较 齐 全 在 同 一 类 型 的 题 目 中, 要 有 充 分 数 量 的 基 本 题 目, 也 要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和 一 定 难 度 的 综 合 性 题 目 习 题 集 可 以 包 括 计 算 题 概 念 题 应 用 题 绘 图 题 等, 习 题 集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书 本 也 可 是 计 算 机 软 件 3. 课 程 设 计 和 教 学 实 习 及 生 产 实 习 指 导 书 课 程 设 计 是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有 关 课 程 的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进 一 步 提 高 运 算 绘 图 和 使 用 技 术 资 料 能 力 的 教 学 环 节 选 编 课 程 设 计 和 毕 业 设 计 参 考 资 料, 应 结 合 设 计 题 目 设 计 方 式, 选 择 在 生 产 科 学 研 究 工 程 设 计 理 论 分 析 实 验 研 究 和 设 备 调 试 中 与 教 学 联 系 密 切 典 型 的 实 际 资 料, 较 为 系 统 地 汇 编 成 册 4. 电 子 教 材 包 含 各 类 CAI 教 学 软 件 音 像 教 材 电 子 教 材 一 般 作 为 辅 助 教 师 教 学 或 辅 助 学 生 自 学 用 各 类 教 材, 都 必 须 在 末 页 写 明 主 要 参 考 资 料 ( 名 称 作 者 出 版 社 出 版 年 月 ) 书 稿 应 符 合 出 版 社 的 要 求, 内 部 讲 义 中 的 附 图 表 应 用 绘 图 墨 水 描 制 二 00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66

17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订 购 发 行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教 材 订 购 发 行 工 作 的 管 理, 保 证 教 学 用 书,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教 材 的 订 购 1. 凡 我 校 本 科 生 上 课 使 用 的 外 购 教 材 和 内 部 讲 义 的 印 刷, 均 由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负 责 办 理 订 购 2.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及 新 华 书 店 的 规 定, 大 中 专 教 材 每 年 分 春 秋 两 次 进 行 预 订, 各 教 研 室 在 接 到 选 订 教 材 通 知 及 预 订 目 录 后,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认 真 研 究, 按 要 求 填 写 好 报 表, 经 学 院 ( 部 ) 教 学 院 长 ( 主 任 ) 审 查 批 准 后 报 送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备 查 3. 预 订 教 材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因 教 研 室 迟 报 漏 报, 责 任 由 相 关 教 研 室 负 责 教 材 订 购 后, 如 有 因 教 学 计 划 改 变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提 出 教 材 不 符 合 教 学 需 要, 提 出 更 换 或 停 止 使 用 的, 责 任 由 提 出 计 划 单 位 负 责 4. 各 教 学 单 位 及 教 师 用 参 考 资 料,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可 协 助 购 买, 其 费 用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不 予 承 担 5. 为 保 证 教 材 的 使 用 质 量, 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学 生 推 销 教 材 及 参 考 书 二 教 材 的 发 行 1. 学 生 自 愿 购 买 教 材, 实 行 预 交 款 办 法, 以 利 采 购, 避 免 积 压 浪 费 结 算 书 款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算, 多 退 少 补 2. 新 生 入 学 时 交 予 收 款, 由 辅 导 员 组 织 学 生 到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集 体 领 取 教 材 新 生 预 交 款 在 第 二 学 期 教 材 发 放 完 毕 后 进 行 结 算 3.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予 交 下 一 学 期 教 材 费 由 班 干 部 收 齐 后 交 财 务 处 存 用, 同 时 附 一 份 预 订 教 材 学 生 名 单 交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备 案 下 学 期 开 学 后, 班 干 部 组 织 同 学 到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领 书, 待 教 材 发 放 完 毕 后 据 实 进 行 结 算 第 二 学 年 以 后 每 学 期 教 材 均 按 此 办 理 三 教 师 用 教 材 的 领 用 1. 教 师 ( 含 助 课 教 师 ) 凭 聘 课 单 到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领 取 上 课 用 教 材 一 本 如 需 其 它 教 材 作 为 教 学 参 考 书 的, 费 用 自 理 如 果 三 年 内 课 程 教 师 不 变, 不 再 重 发 教 材 2. 自 编 教 材 的 作 者, 可 领 取 该 教 材 五 本 3. 实 验 室 教 师, 可 领 取 实 验 讲 义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实 验 报 告 一 套 及 与 课 程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教 材 二 00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67

17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促 进 我 校 教 材 建 设, 提 高 教 材 质 量, 搞 好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工 作 以 及 对 优 秀 教 材 的 奖 励,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学 校 设 立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并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一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的 来 源 1. 学 校 拨 款 2. 其 它 来 源 的 资 助 二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分 为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基 金 优 秀 教 材 奖 励 基 金 两 个 项 目 三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的 使 用 办 法 1.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基 金 : (1) 已 列 入 国 家 级 部 级 规 划 的 教 材 和 校 级 规 划 的 重 点 教 材, 资 助 金 额 为 成 稿 字 数 所 需 出 版 费 的 1/3~2/3, 其 相 关 因 素 与 教 材 的 重 点 级 别 或 规 划 级 别 课 型 实 际 学 时 及 规 定 字 数 有 关 ; (2)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基 金 由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确 定 资 助 范 围 及 额 度 在 取 得 上 述 各 项 规 划 时, 学 校 将 先 期 资 助 教 师 编 写 资 金, 按 时 完 成 书 稿 并 达 到 相 应 质 量 要 求 可 支 付 剩 余 资 助 金 额 2. 优 秀 教 材 奖 励 基 金 : 学 校 为 鼓 励 教 师 编 写 出 版 高 质 量 的 教 材, 在 每 个 长 期 规 划 全 面 完 成 之 时, 对 以 我 校 教 师 为 主 编 的 教 材 进 行 校 级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校 级 优 秀 教 材 的 奖 励 从 本 基 金 中 支 付 评 选 程 序 如 下 : (1) 评 选 条 件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运 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阐 述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基 本 规 律 基 本 理 论, 并 在 教 材 体 系 内 容 等 方 面 具 有 创 新 和 特 色 ; 2. 具 有 与 本 学 科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科 学 水 平, 吸 取 了 本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的 新 成 果, 有 较 强 的 理 论 性 系 统 性 和 适 用 性, 能 够 正 确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 3. 符 合 本 门 课 程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要 求 恰 当, 取 材 合 适 内 容 的 阐 述 循 序 渐 进, 富 有 启 发 性, 便 于 自 学, 使 学 生 能 够 掌 握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4. 文 字 准 确, 语 言 流 畅 精 练, 符 合 规 范 化 要 求 ; 插 图 正 确, 文 图 配 合 恰 当 ; 5. 经 过 一 届 以 上 学 生 使 用, 教 学 实 践 效 果 好, 并 已 被 外 校 选 用 或 推 荐 出 版 (2) 评 选 办 法 1. 优 秀 教 材 每 五 年 评 选 一 次 2. 各 学 院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认 真 做 好 教 材 的 推 荐 工 作, 按 时 间 要 求 填 写 优 秀 教 材 申 报 表 及 申 报 教 材 专 家 评 议 表 等 各 种 表 格 ( 由 学 校 统 一 制 定 ), 报 教 务 处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审 批 准 和 颁 奖 工 作 3. 教 材 奖 分 设 优 秀 文 字 教 材 奖 和 优 秀 电 子 教 材 奖 两 类, 优 秀 教 材 奖 分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两 个 等 级 被 评 为 一 等 奖 的, 可 申 报 省 ( 部 ) 级 优 秀 教 材 奖 对 获 奖 教 材, 由 学 校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和 一 定 数 额 的 奖 金 4. 申 报 及 评 奖 工 作 必 须 采 取 严 肃 认 真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凡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它 不 正 之 风,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立 即 取 消 评 奖 资 格 四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的 管 理 1.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2.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的 使 用 由 教 务 处 提 出 初 步 方 案, 由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议 确 定 3. 凡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任 务 的, 在 再 次 申 请 编 写 教 材 时 学 校 将 不 予 批 准 立 项 二 00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168

17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办 法 教 材 评 估 是 对 教 材 编 写 质 量 高 低 的 评 判, 是 保 证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提 高 自 编 教 材 质 量 的 重 要 措 施, 对 改 善 教 学 条 件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十 五 期 间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教 材 建 设 与 改 革 的 意 见 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做 到 建 立 监 控 机 制, 确 保 教 材 质 量, 引 导 教 师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教 材 和 选 用 教 材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遵 循 科 学 性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统 一 性 可 行 性 实 用 性 等 原 则, 针 对 教 材 的 内 容 质 量 编 校 水 平 印 刷 质 量 等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体 系 依 据 评 估 指 标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力 求 简 便 易 行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要 把 教 师 评 估 与 学 生 评 估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二 学 校 实 行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制 度, 依 据 制 定 的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表 ( 见 附 件 )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学 院 ( 部 ) 组 织 教 师 和 学 生 集 体 评 估 采 取 网 上 评 估 与 调 查 表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三 教 材 评 估 的 对 象 为 我 校 本 科 生 开 课 课 程 使 用 的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自 编 教 材 电 子 教 材 等 评 估 的 重 点 为 公 共 基 础 课 和 必 修 课 教 材 以 及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出 版 的 教 材 四 在 教 材 使 用 过 程 中, 利 用 每 学 期 的 期 中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活 动,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学 院 ( 部 ) 组 织 教 师 学 生 对 所 用 的 教 材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调 查 表 汇 总 到 教 务 处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由 其 进 行 全 校 汇 总 并 统 计 分 析 五 评 估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到 各 相 应 开 课 学 院 ( 部 ), 以 加 强 对 教 材 选 用 工 作 的 调 控, 提 高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学 校 各 学 院 ( 部 ) 须 将 教 材 评 估 结 果 建 档 保 存 评 估 结 果 优 异 的 教 材, 将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加 以 推 广 使 用 师 生 反 映 较 差 的 教 材 不 能 继 续 作 为 教 学 使 用 教 材 由 本 校 教 师 主 编 或 参 编 的 教 材, 教 师 评 价 结 果 将 作 为 该 教 材 更 新 评 奖 及 推 荐 为 省 部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材 的 依 据 之 一 学 生 进 行 教 材 评 估 的 结 果 供 教 师 在 选 用 教 材 时 参 考 由 本 校 教 师 主 编 或 参 编 的 教 材, 学 生 的 评 价 结 果 将 作 为 该 教 材 评 奖 或 重 印 的 参 考 依 据 六 学 生 评 估 教 材 每 学 期 举 行 一 次 ; 教 师 评 估 教 材 每 一 轮 进 行 一 次 各 学 院 ( 部 ) 平 时 要 注 意 收 集 教 师 学 生 对 教 材 质 量 的 反 映, 及 时 了 解 教 材 的 质 量 情 况 教 务 处 将 对 各 学 院 ( 部 ) 的 教 材 选 用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附 件 :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表 教 材 名 称 编 者 出 版 社 课 程 名 称 使 用 专 业 出 版 时 间 获 奖 情 况 质 量 指 标 体 系 指 标 内 涵 评 价 优 良 合 格 不 合 格 169

175 编 写 水 平 科 学 水 平 思 想 水 平 教 学 适 用 性 认 知 规 律 性 结 构 完 整 性 理 论 实 践 性 系 统 性 先 进 性 比 较 性 思 想 性 思 想 方 法 符 合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本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取 材 合 理, 深 度 和 份 量 适 宜 符 合 认 知 规 律, 由 浅 入 深, 富 有 启 发 性, 有 利 于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兴 趣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培 养 绪 正 文 习 题 ( 思 考 题 ) 索 引 参 考 文 献 齐 全, 结 构 完 整 合 理, 论 例 配 合 适 当, 精 选 例 题 习 题 ( 思 考 题 ) 能 正 确 阐 述 本 学 科 的 科 学 理 论 和 概 念, 理 论 论 证 科 学 合 理, 公 式 推 导 和 运 算 正 确, 联 系 实 际 实 践 性 强 科 学 系 统 表 述 基 本 内 容, 符 合 学 科 内 在 规 律, 逻 辑 推 导 性 强, 章 节 搭 配 合 理 及 时 准 确 反 映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和 国 内 外 学 科 前 沿 的 现 代 化 手 段 及 高 新 技 术 与 同 类 教 材 相 比, 更 适 合 本 专 业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思 想 观 点 正 确 体 现 唯 物 辩 证 法, 逻 辑 性 强, 反 应 发 展 规 律, 利 于 学 生 科 学 思 维 能 力 和 素 质 的 培 养 风 格 特 色 内 容 结 构 体 系 安 排 具 有 明 显 特 色 和 独 到 的 创 新 文 图 规 范, 语 言 流 畅, 语 法 语 言 运 用 正 确 ; 文 图 水 平 图 文 配 合, 图 形 符 号 单 位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 印 刷 质 量 好 ( 包 括 建 议 选 用 同 类 其 它 教 材 ) 综 合 评 议 意 见 评 估 人 : 170

17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道 德 规 范 一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热 爱 中 国 共 产 党 拥 护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学 习 邓 小 平 同 志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定 不 移 地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发 扬 弘 志 励 学 德 才 并 蓄 的 校 训, 全 心 全 意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合 格 人 才 二 热 爱 学 生 诲 人 不 倦 在 教 学 思 想 上 确 立 学 生 的 主 体 地 位, 积 极 发 挥 教 师 的 主 导 地 位, 因 势 利 导, 因 材 施 教, 治 学 严 谨, 对 学 生 既 关 心 爱 护, 又 严 格 要 求, 做 到 既 教 书 又 育 人, 使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三 勤 奋 好 学 开 拓 进 取 学 风 端 正, 发 扬 学 术 民 主, 坚 持 百 家 争 鸣, 治 学 严 谨, 实 事 求 是, 努 力 使 自 己 具 备 丰 富 的 学 识 熟 练 的 技 能, 学 习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前 沿 知 识, 研 究 教 育 科 学, 驾 驭 教 学 规 律, 探 索 教 学 方 法 勇 于 创 新, 刻 苦 钻 研,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保 证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四 关 心 集 体, 团 结 协 作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的 关 系 谦 虚 谨 慎, 不 因 循 守 旧, 不 固 步 自 封, 教 师 间 互 敬 互 助, 取 长 补 短, 发 扬 互 补 效 应, 团 结 协 作, 勇 于 开 拓, 奋 力 攀 登, 为 实 现 共 同 目 标 而 努 力 五 率 先 垂 范, 为 人 师 表 模 范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政 府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文 明 礼 貌, 言 谈 文 雅, 服 饰 整 洁, 仪 表 庄 重, 举 止 端 正, 态 度 和 蔼, 作 风 正 派, 成 为 学 生 学 习 的 楷 模 171

17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加 强 和 改 进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是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的 根 本 保 证, 是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青 少 年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迫 切 要 求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在 教 师 中 形 成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的 良 好 风 尚, 根 据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师 德 建 设 的 意 见 ( 教 高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紧 紧 围 绕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全 面 加 强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目 标 要 求, 以 热 爱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为 核 心, 以 学 为 人 师 行 为 示 范 为 准 则, 以 提 高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和 树 立 职 业 理 想 为 重 点, 弘 扬 高 尚 师 德 师 风, 力 行 师 德 师 风 规 范, 强 化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师 德 师 风 水 平, 造 就 忠 诚 于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民 服 务 让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师 队 伍, 为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做 出 新 贡 献 二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 一 ) 提 高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1.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组 织 广 大 教 师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牢 固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自 觉 抵 制 各 种 错 误 思 潮 和 腐 朽 思 想 文 化 的 影 响 2. 要 求 广 大 教 师 认 真 学 习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牢 固 树 立 依 法 治 教 的 观 念 3. 要 求 广 大 教 师 认 真 学 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坚 持 学 术 研 究 无 禁 区 课 堂 讲 授 有 纪 律, 严 格 教 育 教 学 纪 律 4. 要 求 广 大 教 师 高 度 重 视 学 生 的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以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影 响 和 引 领 学 生 ( 二 ) 树 立 正 确 的 教 师 职 业 理 想 1. 广 大 教 师 要 有 强 烈 的 职 业 光 荣 感 历 史 使 命 感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以 培 育 优 秀 人 才 发 展 先 进 文 化 和 推 进 社 会 进 步 为 己 任, 站 在 时 代 的 前 列, 努 力 成 为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践 履 笃 行 的 典 范 2. 广 大 教 师 要 志 存 高 远, 爱 岗 敬 业, 忠 于 职 守, 乐 于 奉 献, 自 觉 地 履 行 教 书 育 人 的 神 圣 职 责, 以 高 尚 的 情 操 引 导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3. 广 大 教 师 要 正 确 处 理 个 人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反 对 拜 金 主 义 享 乐 主 义 和 极 端 个 人 主 义, 把 本 职 工 作 个 人 理 想 与 祖 国 的 繁 荣 富 强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 三 ) 提 高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1. 广 大 教 师 要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2. 广 大 教 师 要 树 立 先 进 教 育 理 念, 自 觉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积 极 推 进 教 育 创 新,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3. 广 大 教 师 要 牢 固 树 立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的 思 想, 全 面 关 心 学 生 成 长, 热 爱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公 平 公 正 对 待 学 生,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因 材 施 教, 循 循 善 诱, 形 成 相 互 激 励 教 学 相 长 的 师 生 关 系,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4. 广 大 教 师 要 自 觉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修 养, 模 范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以 身 作 则, 言 传 身 教, 为 人 师 表, 以 自 己 良 好 的 思 想 和 道 德 风 范 去 影 响 和 培 养 学 生 5. 要 在 广 大 教 师 中 大 力 提 倡 求 真 务 实 勇 于 创 新 严 谨 自 律 的 治 学 态 度 和 学 术 精 神, 团 结 合 作 172

178 协 力 攻 关 共 同 进 步 的 团 队 精 神, 努 力 发 扬 优 良 的 学 术 风 气 6. 广 大 教 师 要 成 为 坚 持 科 学 精 神, 模 范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潜 心 钻 研, 实 事 求 是, 严 谨 笃 学, 成 为 热 爱 学 习 终 身 学 习 和 锐 意 创 新 的 楷 模 ( 四 ) 积 极 推 进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不 断 创 新 1. 适 应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的 要 求, 在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工 作 中 积 极 推 进 观 念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2. 努 力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在 内 容 形 式 方 法 手 段 机 制 等 方 面 不 断 改 进 和 创 新, 特 别 要 在 增 强 时 代 感, 加 强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上 下 功 夫, 讲 究 实 际 效 果, 克 服 形 式 主 义, 使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更 加 贴 近 实 际 贴 近 教 师 3. 要 把 师 德 师 风 规 范 的 主 要 内 容 具 体 化 规 范 化, 使 之 成 为 全 体 教 师 普 遍 认 同 的 行 为 准 则, 并 自 觉 按 照 师 德 师 风 规 范 要 求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三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主 要 措 施 ( 一 ) 强 化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1. 在 全 校 多 渠 道 分 层 次 地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在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职 业 理 想 教 育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的 同 时, 重 视 法 制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2. 加 强 学 风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3. 不 断 完 善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者 培 训 制 度 4. 不 断 完 善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中 关 于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制 度 ( 二 )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宣 传 1. 大 力 开 展 师 德 师 风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褒 扬 高 尚 的 师 德 师 风, 广 泛 宣 传 模 范 教 师 先 进 事 迹, 展 现 当 代 教 师 的 精 神 风 貌 2. 利 用 校 报 广 播 宣 传 橱 窗 校 园 网 等 宣 传 阵 地, 加 大 宣 传 先 进 教 师 的 力 度,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氛 围, 推 动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 三 ) 严 格 考 核 管 理 1. 严 格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和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中 关 于 师 德 师 风 的 要 求 对 教 师 进 行 考 核 管 理, 狠 抓 落 实 要 将 师 德 师 风 表 现 作 为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职 务 聘 任 派 出 进 修 和 评 优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师 德 师 风 表 现 不 佳 的 教 师 要 及 时 劝 诫, 经 劝 诫 仍 无 效 者, 要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2.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和 新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把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高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好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和 重 要 考 察 内 容 对 有 严 重 失 德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者 一 律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并 予 以 解 聘 ( 四 )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活 动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系 统 工 程, 要 将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与 日 常 工 作 紧 密 联 系 起 来, 通 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活 动, 将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各 项 任 务 措 施 进 行 具 体 分 解, 落 到 实 处 四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的 组 织 领 导 1.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由 学 校 统 一 领 导, 人 事 处 具 体 牵 头 落 实, 教 务 处 宣 传 部 校 工 会 和 校 团 委 等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2. 各 教 学 单 位 以 院 长 书 记 为 主 要 责 任 人, 具 体 负 责 各 教 学 单 位 的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工 作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173

17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教 师 的 教 学 行 为, 发 挥 教 师 在 教 学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提 高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效 率, 促 进 我 校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基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规 定 教 师 教 学 活 动 和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操 作 规 程 第 二 章 教 书 育 人 第 三 条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校 的 首 要 工 作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合 格 人 才 的 使 命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核 心 是 保 证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教 师 应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在 教 学 工 作 中 注 意 帮 助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培 养 良 好 的 思 想 作 风 第 四 条 教 师 要 积 极 承 担 和 认 真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不 断 充 实 和 改 进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 教 师 要 用 科 学 的 理 论 武 装 学 生, 正 确 的 思 想 引 导 学 生, 高 尚 的 情 操 陶 冶 学 生, 良 好 的 学 风 影 响 学 生, 成 为 学 生 的 榜 样 第 五 条 在 教 学 思 想 上 确 立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的 教 学 思 想, 以 培 养 学 生 成 才 为 目 标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教 师 应 以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科 学 的 工 作 方 法, 高 质 量 高 效 率 地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既 要 了 解 学 生 关 心 学 生 热 爱 学 生, 又 要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考 核 严 格 管 理 学 生 第 三 章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第 六 条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是 高 等 学 校 指 导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本 文 件, 是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的 基 本 依 据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的 制 定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进 行, 教 师 应 认 真 参 与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的 制 定 修 订 各 专 业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格 式 要 统 一, 课 程 名 称 要 求 规 范 准 确, 符 合 专 业 设 置 要 求, 学 时 数 一 般 为 8 的 倍 数, 并 明 确 标 注 周 学 时 第 七 条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要 做 到 整 体 优 化, 对 已 经 批 准 正 在 执 行 的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要 严 格 维 护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保 持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的 相 对 稳 定,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第 八 条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对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做 局 部 调 整, 应 认 真 论 证,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变 动 理 由, 填 写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调 整 申 请 表, 在 实 施 前 一 学 期 的 第 10 周 之 前 报 送 教 研 科,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变 动 执 行, 并 由 教 研 科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会 签 第 九 条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变 动 的 课 程, 学 校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经 批 准 后 修 改 的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应 在 开 课 的 前 一 学 期 做 好 有 关 准 备 工 作 ( 如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编 写 与 选 用 等 ), 凡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擅 自 更 改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者, 均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条 教 师 应 熟 悉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了 解 本 门 课 程 在 专 业 培 养 中 的 作 用, 以 及 课 程 的 总 教 时 数 周 学 时 数 学 时 分 配 等 174

180 第 四 章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大 纲 是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的 教 学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编 写 教 材 组 织 教 学 检 查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标 准, 是 进 行 教 学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凡 是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都 应 编 写 教 学 大 纲 没 有 教 学 大 纲 的 课 程 不 能 开 课 教 学 大 纲 由 各 学 院 组 织 相 关 教 师 依 据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规 定 制 定,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严 格 执 行 所 授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根 据 大 纲 要 求, 认 真 研 究 和 组 织 好 教 学 的 各 个 环 节 如 要 修 改 教 学 大 纲, 须 经 课 程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学 院 批 准 后, 由 编 写 教 学 大 纲 的 教 师, 在 开 课 前 一 学 期, 按 照 教 学 网 上 的 格 式 上 网 公 布 凡 没 有 教 学 大 纲 的 课 程 ( 包 括 新 开 课 和 选 修 课 ), 应 在 限 期 内 制 定, 否 则 不 准 开 课 第 五 章 教 学 日 历 第 十 三 条 教 学 日 历 是 对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进 度 的 具 体 安 排, 每 门 课 程 都 要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的 规 定 和 学 期 进 程 来 制 定 教 学 日 历 教 学 日 历 应 包 括 每 节 课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式 ( 讲 授 实 验 课 堂 讨 论 ) 各 章 节 的 教 学 时 数 和 时 间 安 排, 以 及 该 课 程 习 题 课 实 验 课 作 业 机 动 等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教 学 日 历 由 任 课 教 师 制 定, 任 课 教 师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一 周 将 本 学 期 所 任 课 程 的 教 学 日 历 在 教 学 网 上 提 交 教 学 日 历 中 的 学 时 分 配 要 与 教 学 大 纲 相 符, 教 学 日 历 要 严 格 按 照 网 上 的 格 式 填 写, 原 则 上 以 2 学 时 为 单 位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认 真 检 查 教 学 日 历 执 行 及 完 成 情 况 第 六 章 教 材 第 十 五 条 教 材 是 实 施 教 学 的 要 素 之 一, 是 教 师 教 学 和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要 参 考 书, 选 好 教 材 对 提 高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第 十 六 条 教 材 的 选 定 1. 教 材 的 选 定 由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负 责, 教 研 室 应 组 织 教 师 认 真 讨 论, 遵 循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选 用 能 够 反 映 最 新 水 平 的 新 近 出 版 教 材 的 选 用 原 则, 选 用 适 合 我 校 要 求 的 教 材 按 照 教 育 部 要 求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比 例 应 在 60% 以 上,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教 材 的 比 例 应 在 80% 以 上 学 校 每 年 分 春 秋 两 次 进 行 教 材 预 订, 各 教 研 室 在 接 到 预 订 教 材 通 知 后,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教 材 选 定 后, 主 讲 教 师 讲 授 内 容 应 与 选 定 的 教 材 总 体 一 致 2. 对 未 选 用 统 编 教 材, 特 别 是 优 秀 教 材 的 课 程, 必 须 由 教 研 室 以 书 面 形 式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理 由 不 充 分 的, 则 必 须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 或 统 编 教 材 ) 如 果 选 用 未 列 入 学 校 教 材 出 版 规 划 的 由 我 校 教 师 主 编 或 参 与 编 写 的 教 材, 在 选 用 时 需 提 交 申 请, 写 明 理 由, 学 院 同 意 后 提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教 材 的 编 写 1. 编 写 教 材 应 以 三 个 面 向 为 指 导, 以 本 门 课 程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为 依 据, 教 材 的 内 容 要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要 求 ; 同 时, 必 须 保 证 教 材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做 到 所 论 述 的 概 念 基 本 原 理 公 式 正 确, 所 引 用 的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 必 须 注 重 教 材 内 容 的 系 统 性, 处 理 好 本 门 学 科 的 内 在 联 系 以 及 与 相 关 学 科 先 修 和 后 续 课 之 间 的 分 工 和 衔 接 2. 经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评 议, 初 审 通 过 的 编 者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编 写 大 纲 及 部 分 有 特 色 的 编 写 内 容,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组 审 议 ( 专 家 组 由 两 名 校 内 专 家 和 三 名 校 外 专 家 组 成 ),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形 成 学 校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并 分 成 年 度 编 写 计 划,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由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175

181 3. 内 部 教 材 编 写 应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 首 先 由 教 师 提 出 编 写 申 请, 教 研 室 要 组 织 论 证, 学 院 ( 部 ) 教 学 院 长 审 查 通 过,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和 跨 学 院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教 材 由 教 务 处 聘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合 格 批 准 使 用 后, 由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负 责 印 刷 发 放 专 业 课 程 使 用 的 教 材 由 所 属 学 院 审 查 备 案, 未 经 审 议 批 准 的 内 部 讲 义, 各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编 写 印 刷 发 给 学 生 使 用 第 十 八 条 教 材 的 领 用 1. 教 师 ( 含 助 课 教 师 ) 领 用 教 材 按 照 课 程 归 属, 到 相 应 负 责 部 门 领 取 即 讲 授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的 教 师 到 教 材 建 设 流 通 中 心 领 取, 讲 授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和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师 到 各 学 院 领 取 教 材 需 其 它 教 材 作 为 教 学 参 考 书 的, 费 用 自 理 如 果 三 年 内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不 变, 不 再 重 发 教 材 2. 自 编 教 材 的 作 者, 可 领 取 该 教 材 五 套 3. 实 验 室 教 师, 可 领 取 实 验 讲 义 实 验 指 导 书 一 套 实 验 报 告 及 与 课 程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教 材 第 十 九 条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1. 建 立 健 全 的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制 度, 学 校 学 院 每 学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教 材 质 量 跟 踪 调 查 通 过 问 卷 方 式 对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实 时 跟 踪,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根 据 反 馈 情 况 指 导 以 后 的 教 材 选 用 工 作 2. 对 于 所 选 用 教 材, 如 有 严 重 不 适 用 情 况, 学 校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专 家 评 议 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第 七 章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聘 任 第 二 十 条 每 年 受 聘 来 我 校 工 作 的 青 年 教 师 及 新 调 入 的 教 师, 均 须 参 加 学 校 主 办 的 岗 前 培 训, 取 得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方 能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师 教 学 任 务 的 聘 任 1. 在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一 周, 由 各 相 关 学 院 组 织 教 学 任 务 聘 任 工 作 各 教 研 室 主 任 负 责 各 门 课 程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环 节 教 学 任 务 的 安 排 及 落 实 工 作 在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时, 本 着 有 利 于 教 学 的 原 则,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称 的 教 师 每 学 年 至 少 应 为 本 科 生 开 设 一 门 课 程 2. 同 一 门 课 程 需 要 聘 任 几 名 教 师 授 课 时, 应 明 确 一 名 课 程 责 任 教 师, 全 面 负 责 该 课 程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工 作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等 重 要 课 程, 一 般 应 聘 请 业 务 功 底 深 厚 知 识 面 宽 广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的 教 师 担 任 责 任 教 师 3. 选 修 课 的 聘 任 学 院 选 修 课 纳 入 各 专 业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当 中 每 学 期 中 期 由 教 务 处 网 上 公 布 下 一 学 期 全 校 拟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选 修 课 主 讲 教 师 应 由 具 有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担 任, 并 且 至 少 已 讲 授 过 本 科 课 程 两 轮 次 及 以 上, 效 果 良 好, 或 在 拟 开 课 程 方 面 的 科 研 实 验 工 作 中 已 取 得 较 好 效 果, 具 有 专 长 第 二 十 二 条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新 开 课 主 要 指 分 配 来 我 校 的 青 年 教 师 和 由 非 教 学 单 位 调 入 我 校 的 教 师 首 次 担 任 的 主 讲 课 程 2. 新 开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应 取 得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3. 每 学 期 第 五 周 前, 由 教 研 室 根 据 规 定 向 所 在 学 院 报 送 下 学 期 新 开 课 教 师 名 单, 并 按 规 定 列 报 试 讲 计 划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在 教 研 室 进 行 内 容 不 同 且 至 少 两 次 以 上 的 试 讲, 经 同 行 教 师 评 议, 教 研 室 认 为 合 格 后 报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各 学 院 根 据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及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结 果, 写 出 新 开 课 教 师 资 格 审 查 意 见,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有 资 格 聘 任 其 担 任 课 程 主 讲 工 作 4.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拟 开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课 程 的 内 容 重 点 和 难 点 及 其 教 176

182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了 解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工 作 程 序, 并 在 开 课 前 写 出 全 部 讲 稿 5. 新 开 设 学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由 所 在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送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审 批 新 开 设 学 院 选 修 课 由 学 院 组 织 论 证 审 批,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第 二 十 三 条 聘 任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开 新 课 是 指 教 师 新 开 设 的 课 程 ( 包 括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选 修 课 双 语 课 等 ) 2. 开 新 课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由 教 研 室 组 织 试 讲,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学 院 确 认 达 到 开 课 的 基 本 要 求 3. 教 师 开 新 课 前 必 须 有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必 要 的 参 考 资 料 等 4.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教 师 应 提 前 一 学 期 向 学 院 教 研 室 或 课 程 组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开 设 新 课 审 批 表, 连 同 有 关 教 学 文 件 (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参 考 书 教 辅 资 料 等 ) 一 起 交 学 院 审 核,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应 担 任 主 讲 教 学 任 务 : 1. 未 取 得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2. 所 任 课 程 的 实 验 内 容 较 多 而 不 能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或 实 验 技 能 较 差 的 教 师 3. 难 以 把 握 基 本 讲 授 内 容 或 讲 授 效 果 差 又 无 较 大 改 进 的 教 师 4. 对 课 程 内 容 未 能 充 分 了 解, 缺 乏 充 分 教 学 准 备 的 教 师 5. 教 学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虽 经 批 评 教 育, 但 仍 不 改 正 者 第 八 章 备 课 第 二 十 五 条 备 课 是 教 学 主 要 环 节 之 一,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前 提 教 师 备 课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全 面 深 入 钻 研 教 材, 处 理 好 本 课 程 与 相 关 课 程 的 衔 接 根 据 学 生 情 况, 注 重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明 确 重 点 难 点,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备 课 时, 教 师 要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教 学 内 容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发 展 的 需 要, 包 括 所 学 专 业 所 开 课 程 与 相 关 课 程 的 联 系 与 衔 接 等 做 好 教 学 模 型 挂 图 教 具 演 示 实 验 等 教 学 准 备 工 作, 使 教 学 用 具 处 于 完 备 状 态, 并 应 积 极 采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第 二 十 七 条 课 程 教 学 小 组 应 实 行 集 体 备 课 制 度, 开 展 以 教 学 法 为 主 的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随 时 检 查 教 学 进 度 与 教 学 日 历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案 是 为 每 一 个 知 识 点 ( 群 ) 编 制 的 教 学 方 案, 它 是 教 师 教 学 经 验 的 结 晶, 是 教 师 教 学 组 织 能 力 和 教 学 思 想 的 体 现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前 应 认 真 撰 写 教 案, 上 课 时 要 携 带 教 案 电 子 教 案 应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案 格 式 输 出 文 字 教 案,CAI 课 件 和 网 络 课 件 等 不 能 代 替 授 课 教 案 第 九 章 课 堂 讲 授 第 二 十 九 条 课 堂 讲 授 是 教 学 的 重 要 方 式, 是 发 挥 教 师 主 导 作 用 的 主 要 环 节, 是 决 定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第 三 十 条 课 堂 讲 授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1.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向 学 生 系 统 地 教 授 该 课 程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加 强 知 识 形 成 过 程 的 教 学, 努 力 提 高 学 生 的 认 知 水 平, 全 面 培 养 学 生 能 力 在 保 证 教 学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及 时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的 动 态,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2. 教 师 应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课 堂 讲 授 应 采 取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着 重 训 练 学 生 的 思 维 方 式, 培 养 177

183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给 学 生 留 有 独 立 思 考 的 余 地, 允 许 学 生 发 表 不 同 的 见 解, 鼓 励 创 新 注 重 增 加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的 数 量, 提 高 信 息 质 量, 避 免 满 堂 灌 或 照 本 宣 科 3. 教 师 应 注 意 学 习 和 借 鉴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经 验, 积 极 运 用 现 代 化 的 教 学 手 段,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4. 要 结 合 课 程 特 点, 在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各 个 环 节 中 不 断 探 讨 总 结 专 业 教 学 与 全 面 育 人 有 机 结 合 的 途 径 和 方 法 5. 教 师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布 置 作 业, 指 定 自 学 内 容 和 参 考 书 目, 并 可 将 其 纳 入 考 核 范 围,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检 查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授 课 必 须 使 用 普 通 话, 语 言 表 达 应 清 晰 流 畅, 板 书 工 整 设 计 合 理, 文 字 书 写 规 范 第 三 十 二 条 课 堂 讲 授 的 具 体 要 求 一 教 学 态 度 1.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日 历, 实 际 教 学 进 度 与 教 学 日 历 进 度 相 差 应 控 制 在 1-2 次 课 以 内 2. 认 真 负 责,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迟 到 不 提 前 下 课,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停 课 或 调 课 3. 从 严 执 教, 对 学 生 要 求 严 格, 保 证 教 学 顺 利 进 行 二 课 堂 组 织 与 讲 授 方 式 开 课 伊 始, 教 师 要 以 适 当 方 式 做 自 我 介 绍, 以 增 进 师 生 之 间 的 联 系 和 了 解, 教 师 除 了 扼 要 介 绍 本 课 程 教 学 ( 培 养 ) 计 划 外, 还 应 详 细 说 明 教 学 中 上 课 出 勤 课 堂 提 问 课 外 作 业 小 测 验 期 中 与 期 末 考 试 ( 以 及 实 验 ) 等 在 总 评 分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任 课 教 师 要 检 查 学 生 到 课 情 况, 注 意 维 持 课 堂 秩 序, 教 育 和 督 促 学 生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重 大 问 题 可 在 课 后 向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反 映 1. 目 的 明 确, 课 堂 组 织 严 密 紧 凑 注 重 科 学 性 系 统 性 2. 突 出 重 点, 讲 好 难 点, 加 强 要 点 的 讲 授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方 法 给 予 指 导 3. 注 意 讲 课 的 艺 术 性, 根 据 教 学 内 容 结 合 学 生 实 际 使 各 方 面 知 识 做 到 有 机 结 合, 以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热 情 和 积 极 性 4. 对 学 生 考 试 ( 查 ) 考 核 及 平 时 成 绩 进 行 评 定, 除 接 受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指 定 的 专 门 人 员 组 织 的 复 查 外, 拒 绝 其 它 任 何 组 织 任 何 形 式 的 干 预 三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1. 应 积 极 采 用 启 发 式 讨 论 式 研 究 式 的 教 学 2. 应 积 极 采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等 现 代 化 教 学 技 术 和 手 段 采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上 课 的 教 师, 不 要 只 是 把 黑 板 搬 到 屏 幕 上, 要 利 用 计 算 机 综 合 处 理 文 字 声 音 图 像 图 形 动 画 等 技 术 进 行 多 媒 体 教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助 课 教 师 的 职 责 如 下 : 助 课 教 师 必 须 随 堂 听 课 参 与 教 学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注 意 收 集 学 生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及 时 向 主 讲 教 师 反 映 如 确 因 工 作 繁 忙 不 能 全 部 随 堂 听 课 者, 报 分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随 堂 听 课 时 数, 但 随 堂 听 课 时 数 不 得 少 于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2/3; 辅 导 教 师 必 须 批 注 学 生 作 业, 参 与 辅 导 答 疑, 上 好 习 题 课, 担 负 实 验 实 习 指 导 工 作 第 十 章 辅 导 答 疑 第 三 十 四 条 辅 导 答 疑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辅 助 环 节, 教 师 应 在 学 生 复 习 和 自 习 的 基 础 上 给 予 178

184 指 导 和 帮 助, 提 高 学 生 的 自 学 能 力 和 学 习 效 果 第 三 十 五 条 辅 导 答 疑 可 以 采 取 个 别 答 疑 集 中 答 疑 网 上 答 疑 等 方 式, 教 师 应 向 学 生 宣 布 辅 导 答 疑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教 师 每 周 应 至 少 辅 导 答 疑 一 次, 形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课 外 辅 导 应 根 据 学 生 具 体 情 况,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着 重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启 发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指 导 学 生 改 进 学 习 方 法 辅 导 答 疑 要 注 意 因 材 施 教, 启 发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并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方 法 第 十 一 章 习 题 课 及 批 改 作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习 题 课 的 任 务 是 对 各 章 节 进 行 总 结, 并 通 过 典 型 例 题 帮 助 学 生 深 入 理 解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习 题 课 和 课 堂 讨 论 课, 须 列 入 教 学 日 历, 并 按 计 划 执 行 根 据 课 程 讲 授 的 要 求, 应 明 确 制 定 出 每 次 习 题 课 ( 或 课 堂 讨 论 )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所 采 用 教 学 方 法 应 重 视 学 生 的 思 维 能 力 创 造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使 用 计 算 工 具 能 力 的 提 高 第 三 十 七 条 习 题 课 的 进 行 方 式 一 般 以 教 师 指 导 为 主 教 研 室 或 课 程 组 应 定 期 研 讨 习 题 课 的 有 关 内 容, 注 意 习 题 课 的 概 念 性 典 型 性 和 综 合 性 第 三 十 八 条 作 业 是 检 查 巩 固 扩 展 学 生 学 习 成 果,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必 要 环 节 除 个 别 课 程 ( 体 育 等 ) 之 外, 其 它 课 程 均 要 布 置 数 量 不 等 的 作 业 ( 包 括 思 考 题 ) 作 业 数 量 要 适 度 难 易 程 度 要 适 中 教 师 备 课 时, 应 对 作 业 题 进 行 试 做, 并 在 批 改 后 进 行 总 结, 向 学 生 公 布 标 准 答 案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师 应 及 时 认 真 的 批 改 作 业,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作 业 应 退 回 学 生 并 要 求 其 重 做, 并 对 错 误 应 予 以 改 正 对 学 生 按 时 上 交 的 作 业, 原 则 上 授 课 为 一 个 班 的, 应 全 批 全 改 授 课 为 两 个 班 的, 每 个 班 的 作 业 批 改 不 得 少 于 1/2 授 课 为 三 个 班 的, 每 个 班 的 作 业 批 改 不 得 少 于 1/3 对 于 学 生 自 行 增 添 的 作 业, 应 给 予 鼓 励 并 尽 可 能 予 以 批 改 教 师 对 学 生 完 成 作 业 的 情 况 ( 数 量 和 质 量 ) 应 做 好 文 字 记 录, 以 作 为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二 章 实 验 课 第 四 十 条 实 验 课 主 讲 ( 指 导 ) 教 师 资 格 的 审 定 1. 参 加 过 一 遍 以 上 所 任 课 程 的 全 部 实 验 项 目 指 导 的 教 师 或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可 担 任 实 验 课 主 讲 ; 2. 新 开 课 首 次 上 岗 的 实 验 教 师 应 严 格 执 行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新 开 课 首 次 上 岗 实 验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第 四 十 一 条 实 验 课 是 验 证 基 本 理 论 提 高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观 察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教 师 应 从 培 养 学 生 实 验 技 能 的 总 体 要 求 出 发, 编 写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并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实 验 指 导 书, 制 定 实 验 方 案, 并 预 先 试 做 第 四 十 二 条 实 验 教 师 应 了 解 实 验 的 教 学 效 果, 认 真 指 导 学 生 实 验 要 积 极 开 设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全 面 系 统 地 培 养 学 生 的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实 验 教 师 应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严 肃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严 谨 的 学 风, 培 养 学 生 正 确 使 用 各 种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观 察 处 理 实 验 数 据, 分 析 实 验 结 果, 及 时 总 结 实 验 教 学 的 经 验 以 及 撰 写 实 验 报 告 的 能 力 等 教 师 在 实 验 进 行 中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实 验 现 场, 以 便 及 时 指 导 和 解 答 学 生 的 疑 难 问 题 实 验 完 成 后, 教 师 应 仔 细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数 据 不 全 的 报 告, 应 退 还 学 生 重 做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会 同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在 开 学 第 二 周 前 认 真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经 教 学 院 长 签 字 后, 一 式 三 份, 分 别 送 交 实 践 教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和 承 担 任 务 实 验 室 第 四 十 四 条 实 验 教 师 应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认 真 填 报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表, 179

185 经 教 学 院 长 签 字 后, 在 实 验 前 一 周 ( 独 立 设 课 的 实 验 在 开 学 第 三 周 前 ), 报 送 实 践 教 学 科 实 验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实 验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表 组 织 实 验 教 学,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实 验 时 间 有 变 动, 实 验 教 师 必 须 填 写 实 验 调 课 单,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指 导 实 验 的 教 师 应 认 真 阅 读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并 遵 照 执 行 第 十 三 章 课 程 设 计 第 四 十 五 条 课 程 设 计 是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本 课 程 的 理 论 和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提 高 学 生 计 算 制 图 使 用 技 术 资 料 等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教 师 应 按 要 求 编 写 课 程 设 计 大 纲 课 程 设 计 指 导 书 做 好 必 要 的 资 料 准 备, 应 认 真 做 好 课 程 设 计 的 选 题 工 作, 内 容 应 符 合 工 程 实 际 学 生 课 程 设 计 报 告 应 由 所 在 学 院 存 档 管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的 教 师 应 认 真 阅 读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设 计 管 理 规 定 质 量 标 准 并 遵 照 执 行 第 十 四 章 实 习 第 四 十 七 条 实 习 是 通 过 组 织 学 生 到 实 践 现 场, 学 习 和 从 事 一 定 的 实 践 任 务, 使 学 生 获 得 相 关 的 实 际 知 识 和 技 能, 巩 固 和 加 强 理 论 知 识, 学 会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和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各 学 院 负 责 建 立 相 对 稳 定 的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签 订 实 习 协 议 书, 并 安 排 有 经 验 的 教 师 指 导 实 习 第 四 十 八 条 指 导 实 习 的 教 师 要 认 真 阅 读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制 定 实 习 计 划 编 写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指 导 书 第 四 十 九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以 身 作 则, 模 范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不 仅 要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同 时 要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生 活 管 理 纪 律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解 答 和 解 决 学 生 在 实 习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实 习 中 如 遇 到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学 院 或 学 校 报 告 实 习 总 结 由 指 导 实 习 的 教 师 执 笔, 学 院 审 阅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实 习 报 告 由 所 在 学 院 存 档 管 理 第 十 五 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五 十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专 业 训 练 和 科 研 方 法 训 练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体 现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水 平 的 重 要 方 式, 有 助 于 学 生 巩 固 和 运 用 专 业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增 强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还 可 以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科 学 手 段 科 技 文 献 等 进 行 实 验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撰 写 论 文 的 能 力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反 映 学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同 时 也 是 对 全 程 教 学 工 作 的 一 种 综 合 检 验 第 五 十 一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七 周 前 ( 不 含 寒 假 ): 指 导 教 师 申 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并 向 学 院 提 交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申 请 表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六 周 前 ( 不 含 寒 假 ): 学 院 审 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题 目 数 量 应 确 保 每 人 一 题, 并 向 学 生 公 布 按 照 学 院 分 配 指 导 教 师 与 被 指 导 学 生 双 向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初 步 形 成 指 导 意 向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二 周 前 :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被 指 导 学 生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4.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一 周 前 : 指 导 教 师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各 学 院 填 写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一 览 表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 包 括 电 子 版 ) 180

186 5.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 各 学 院 审 查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资 格 ( 毕 业 设 计 资 格 是 指 : 在 所 学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主 干 课 程 中, 截 止 到 审 查 之 日, 没 有 通 过 的 主 干 课 程 门 数 不 多 于 一 门 ) 6. 开 始 后 二 周 :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开 题, 并 填 写 学 生 开 题 报 告 表,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批 签 字 后 交 由 学 院 存 档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背 景 和 意 义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课 题 主 要 内 容 课 题 研 究 方 案 日 程 安 排 参 考 文 献 7. 答 辩 前 二 周 : 各 学 院 将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任 成 员 及 各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成 员 名 单 与 答 辩 时 间 地 点 报 教 务 处 8. 答 辩 前 一 周 : 学 生 完 成 并 提 交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院 组 织 评 阅 9. 答 辩 后 : 按 教 务 处 要 求 时 间 上 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由 学 院 存 档 10. 答 辩 结 束 后 两 日 内 : 各 学 院 将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上 报 材 料 报 到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11. 答 辩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 各 学 院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第 五 十 二 条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教 师 应 由 教 学 水 平 较 高 科 研 能 力 较 强 的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一 般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数 以 不 超 过 10 名 为 宜 指 导 教 师 的 任 务 是 : 制 定 课 题 任 务 书 提 出 设 计 ( 论 文 ) 应 达 到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介 绍 有 关 的 参 考 文 献 指 导 学 生 制 订 论 文 大 纲 或 设 计 计 划, 安 排 或 协 调 解 决 必 要 的 实 验 设 备 及 场 地, 检 查 督 促 学 生 设 计 ( 论 文 ) 完 成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并 给 予 及 时 的 指 导 帮 助 在 具 体 指 导 上, 应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以 启 发 引 导 为 主,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提 出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意 识 同 时, 还 要 加 强 学 生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使 学 生 树 立 严 谨 的 科 学 研 究 作 风 和 态 度 第 五 十 三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及 基 本 业 务 要 求 2. 力 求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结 合 社 会 实 践 生 产 实 际 中 的 问 题 3. 难 度 适 中, 预 计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顺 利 完 成 或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4. 使 学 生 能 够 全 面 地 运 用 基 本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技 能, 在 完 成 过 程 中 能 获 得 基 本 的 科 研 训 练, 有 助 于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的 提 高, 有 助 于 创 新 能 力 的 增 强 第 五 十 四 条 指 导 教 师 对 所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全 程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期 间 学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请 假 应 严 格 执 行 请 假 制 度 指 导 教 师 可 准 假 一 天,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可 准 假 三 天, 教 务 处 主 管 副 处 长 可 准 假 一 周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二 周 将 延 迟 答 辩 第 五 十 五 条 有 关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及 要 求 论 文 答 辩 与 成 绩 评 定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控 制 与 检 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书 写 规 范 与 打 印 要 求 等, 请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教 师 认 真 阅 读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定, 并 遵 照 执 行 第 十 六 章 考 试 考 试 总 结 及 监 考 第 五 十 六 条 考 试 命 题 ( 参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1. 考 试 命 题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每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应 同 时 命 出 水 平 相 当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其 知 识 覆 盖 面 难 度 题 型 题 量 ( 每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一 般 以 120 分 钟 为 限 ) 应 适 中, 试 题 既 要 能 考 察 学 生 对 课 程 内 容 的 掌 握 情 况, 又 要 能 考 察 学 生 能 力 客 观 题 比 例 不 应 超 过 30% A B 两 套 试 题 的 雷 同 部 分 不 能 超 过 20%( 该 课 程 的 重 修 试 题 也 做 同 样 要 求 ) 各 专 业 主 干 课 中 的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要 分 别 组 合 成 A1 A2 B1 B2 四 套 试 题 2. 基 础 课 考 试 应 由 授 课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有 条 件 的 要 做 到 教 考 分 离 凡 两 名 以 上 教 师 讲 授 同 一 门 课 程 的, 应 统 一 命 题 教 师 在 学 生 复 习 备 考 期 间, 不 能 划 范 围 圈 重 点, 尤 其 不 能 泄 露 试 题 或 181

187 作 暗 示, 违 者 将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3. 命 题 教 师 对 各 类 考 题 必 须 在 考 前 试 做, 在 交 试 卷 的 同 时, 交 出 标 准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试 题 的 字 迹 和 图 题 应 清 晰 准 确 试 题 需 经 过 教 研 室 主 任 或 课 程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后 在 考 试 前 两 周 报 到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或 教 务 处 第 五 十 七 条 试 题 在 使 用 前 均 为 密 件, 命 题 制 卷 全 过 程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暗 示 或 泄 露 考 题 对 泄 露 试 题 的 课 程, 要 重 新 组 织 考 核, 并 追 究 相 关 教 师 的 责 任 第 五 十 八 条 成 绩 评 定 及 报 送 1. 评 阅 试 卷 时, 教 师 要 严 格 依 照 评 分 标 准, 仔 细 认 真 准 确 公 正 地 判 分 核 分 学 生 答 题 错 误 之 处 要 用 红 笔 标 出 各 题 减 分, 并 在 得 分 栏 内 标 明 得 分 阅 卷 教 师 应 在 各 题 阅 卷 人 一 栏 内 签 字 ( 如 果 一 本 试 卷 某 题 或 全 部 试 题 从 头 至 尾 由 一 位 教 师 批 阅, 只 在 第 一 页 试 卷 的 相 应 栏 内 签 字 即 可 ) 2. 课 程 总 成 绩 应 为 期 末 理 论 考 试 平 时 考 核 ( 包 括 中 期 考 核 作 业 小 测 验 提 问 等 ) 实 验 成 绩 的 总 和 学 生 只 有 在 实 验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参 加 期 末 理 论 考 试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 建 议 20% 以 下, 有 中 期 考 核 的 建 议 在 30% 以 下 ) 按 适 当 比 例 计 入 总 成 绩 3. 公 共 课 公 共 基 础 课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考 试 由 授 课 单 位 组 织 集 体 评 卷, 采 取 流 水 作 业 法, 分 工 负 责 专 业 课 的 评 卷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有 条 件 的 可 成 立 评 卷 小 组 课 程 考 试 的 记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录 成 绩, 课 程 考 查 和 教 学 实 习 实 验 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采 用 优 良 中 及 不 合 格 记 分 制 记 录 成 绩 4. 任 课 教 师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五 天 内 将 手 写 原 始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 经 任 课 教 师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字 ) 送 交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或 教 务 科 存 档 5. 学 生 成 绩 实 行 学 校 学 院 两 级 管 理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成 绩 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保 管, 其 他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保 管,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统 一 报 送 一 份 到 教 务 处 备 案 6. 考 试 ( 查 ) 成 绩 一 经 评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如 发 现 试 卷 评 阅 有 误, 需 要 更 正 时, 有 关 教 师 应 向 教 研 室 主 任 说 明 情 况, 经 学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填 写 更 改 成 绩 报 告 审 批 表, 上 报 教 务 处 方 可 更 改 学 生 查 阅 考 卷, 应 在 成 绩 发 布 后 两 周 之 内 ( 假 期 除 外 )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交 查 分 申 请, 经 教 学 院 长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任 课 教 师 亲 自 查 分, 过 后 不 再 受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成 绩 发 布 及 考 试 总 结 1. 教 务 处 根 据 成 绩 分 析 结 果, 认 定 该 课 程 成 绩 是 否 有 效, 只 有 有 效 的 课 程 成 绩 才 能 上 网 发 布 2. 对 于 成 绩 无 效 的 课 程 或 泄 露 试 题 的 课 程, 要 重 新 组 织 考 核, 并 追 究 相 关 教 师 的 责 任 3.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任 课 教 师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对 试 卷 进 行 总 结, 主 要 内 容 为 : 用 管 理 软 件 打 印 出 按 同 一 试 卷 考 试 的 全 体 学 生 或 按 班 级 排 列 的 学 生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分 布 曲 线 平 均 分 数 试 题 的 难 度 系 数 等 ; 分 析 试 卷 对 学 生 的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的 程 度, 考 题 的 知 识 覆 盖 面 是 否 合 理 ; 分 析 试 卷 中 的 各 类 题 型, 包 括 各 类 题 型 所 占 的 比 例 学 生 对 各 类 题 型 的 掌 握 程 度 及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 分 析 成 绩 的 分 布 曲 线 是 否 合 理 ; 指 出 存 在 哪 些 薄 弱 环 节 及 今 后 教 学 如 何 改 进 第 六 十 条 全 校 公 共 基 础 课 全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跨 学 院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的 试 卷 ( 包 括 考 查 课 ) 由 教 务 科 统 一 保 管, 其 它 课 程 试 卷 ( 包 括 考 查 课 )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保 管, 直 至 学 生 全 部 离 校 四 年 后 方 可 销 毁 第 六 十 一 条 监 考 1. 全 校 教 师 必 须 完 成 学 校 学 院 安 排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监 考 工 作 2. 监 考 教 师 提 前 二 十 分 钟 到 各 学 院 或 教 务 科 领 取 试 卷, 提 前 十 分 钟 到 达 教 务 部 门 指 定 的 考 场 (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 安 排 考 生 座 位, 并 要 求 考 生 按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座 182

188 3. 考 试 前 严 格 清 场, 要 求 考 生 将 已 带 入 考 场 的 书 包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笔 记 本 作 业 本 练 习 本 草 稿 纸 等 物 品 集 中 放 在 教 室 的 前 面 或 后 面 4. 监 考 教 师 按 考 场 考 生 名 单 逐 一 核 对 考 生 的 证 件 是 否 与 本 人 相 符 以 及 姓 名 是 否 与 试 卷 上 所 填 写 的 姓 名 相 符 5. 监 考 教 师 认 真 清 点 考 生 人 数, 考 生 迟 到 十 五 分 钟 及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开 考 三 十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离 场 6. 考 试 过 程 中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教 师 职 责,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吸 烟 看 书 报 谈 笑 睡 觉 接 听 电 话 等 监 考 教 师 应 巡 视 考 场 情 况, 切 实 检 查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等 行 为 7. 对 试 卷 所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严 格 掌 握, 按 时 发 放 及 收 回 试 卷,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或 缩 短 考 试 时 间 8.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要 当 场 处 理, 终 止 其 考 试 监 考 教 师 要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记 录 单, 并 要 求 考 生 签 字, 然 后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连 同 试 卷 物 证 或 旁 证 材 料 及 时 送 交 教 务 科 或 各 学 院 第 十 七 章 教 师 教 学 纪 律 第 六 十 二 条 教 师 应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的 教 学 纪 律 教 师 应 按 校 历 课 程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上 课, 授 课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上 课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请 假 者, 应 事 先 按 规 定 程 序 做 好 教 学 安 排, 并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任 课 教 师 调 课 单, 请 假 在 一 周 之 内 由 院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批 准, 一 周 以 上 须 经 院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处 长 或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批 准, 并 将 调 课 单 交 由 教 务 处 或 本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处 备 案 第 六 十 三 条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 适 用 范 围 : 教 学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与 教 学 工 作 相 关 的 人 员 ) 由 人 为 因 素 (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 引 起 的,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均 属 于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一 教 学 差 错 1. 上 课 时 着 装 不 当 举 止 和 语 言 不 文 明, 上 课 时 使 用 手 机 传 呼 机 或 上 课 期 间 吸 烟 酒 后 上 课 等 2. 擅 自 发 布 或 传 播 不 正 确 的 教 学 信 息,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3. 未 按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岗 开 始 教 学 工 作 4. 教 师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5 分 钟 ( 含 5 分 钟 ) 5. 未 经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调 课 擅 自 委 托 他 人 代 课 6.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未 按 时 填 写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日 历 7. 不 认 真 备 课 上 课 无 教 案 8. 命 题 教 师 考 试 时 不 到 考 场 巡 视 9. 监 考 人 员 迟 到, 或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看 书 报 谈 笑 睡 觉 接 听 电 话 等 10. 考 场 出 现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被 巡 考 人 员 发 现 11. 一 学 期 内 试 卷 中 出 现 一 次 合 分 等 错 误 12. 一 学 期 内 出 现 一 次 错 登 或 漏 登 学 生 成 绩 13. 不 按 实 验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实 验, 在 指 导 实 验 过 程 中 不 负 责 任 14. 其 它 对 教 学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又 不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教 学 差 错 处 理 二 教 学 事 故 183

189 ( 一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1. 随 意 改 变 课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无 法 监 控 2.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10 分 钟 ( 含 10 分 钟 ) 3. 授 课 过 程 中 经 常 出 现 知 识 性 错 误, 学 生 反 映 强 烈,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4. 不 按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布 置 作 业 及 批 改 作 业 5. 由 于 个 人 疏 忽 导 致 试 题 泄 漏 6. 不 按 时 上 交 考 试 试 题 (A B 卷 ) 和 评 分 标 准 7. 监 考 人 员 迟 到 超 多 30 分 钟 或 监 考 过 程 中 擅 离 职 守 8.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人 员 的 职 责,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出 现 雷 同 卷 9. 不 按 要 求 阅 卷 ( 如 用 铅 笔 阅 卷 ), 或 一 学 期 内 试 卷 中 出 现 两 次 及 以 上 合 分 等 错 误 10.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批 阅 试 卷 上 报 成 绩 及 登 录 成 绩 ; 一 学 期 内 出 现 两 次 及 以 上 错 登 或 漏 登 成 绩 11. 由 于 不 认 真 填 写 教 材 登 记 表 造 成 教 材 错 订 漏 订 12. 因 指 导 教 师 组 织 原 因 造 成 学 生 实 习 过 程 中 纪 律 涣 散,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13. 未 经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或 擅 自 变 更 主 讲 教 师 14. 因 安 排 不 当 造 成 考 试 冲 突 或 因 通 知 不 及 时 造 成 部 分 班 级 学 生 漏 考 ( 二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1. 对 学 生 实 行 体 罚 或 使 用 侮 辱 性 语 言 2. 未 经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任 意 停 课 调 课 3.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20 分 钟 ( 含 20 分 钟 ) 4. 不 按 教 学 大 纲 授 课, 擅 自 减 少 授 课 内 容 和 随 意 删 减 学 时 5. 试 题 有 原 则 性 错 误 重 大 疏 漏 或 明 显 偏 离 教 学 大 纲, 致 使 考 试 延 误 中 断 或 失 效 6. 监 考 无 故 不 到,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7.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而 不 能 及 时 纠 正 处 理 8. 丢 失 考 生 试 卷 9. 不 按 评 分 标 准 阅 卷, 分 数 评 定 随 意 10. 所 选 教 材 内 容 严 重 偏 离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11. 私 自 向 学 生 出 售 教 材 1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课 程 设 计 中 未 能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对 学 生 疏 于 管 理, 放 任 自 流, 导 致 学 生 论 文 质 量 低 劣,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13. 在 试 卷 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抽 查 中, 出 现 较 严 重 问 题 并 给 学 校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14.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因 教 师 擅 离 岗 位 或 指 导 失 误 造 成 学 生 受 伤, 或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800 元 以 上 15.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丢 失 学 生 学 业 档 案 原 始 成 绩 单 应 保 存 的 试 卷 实 验 报 告 及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教 学 资 料 16. 因 排 课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课 程 冲 突, 对 教 学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17. 由 于 教 学 调 度 不 合 理 或 通 知 不 及 时,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18. 在 考 试 安 排 中 漏 排 班 级 课 程, 严 重 影 响 考 试 的 正 常 秩 序 和 进 程 19. 在 巡 考 中 发 现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知 情 不 报 184

190 20. 由 于 主 观 原 因 出 现 教 材 漏 订 误 订 而 造 成 的 开 课 时 教 材 未 到 位 21. 对 本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22. 对 学 生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教 学 问 题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和 处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三 )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1.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散 布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或 散 布 邪 教 迷 信 以 及 淫 秽 内 容 2. 无 故 拒 不 接 受 学 校 ( 学 院 系 部 )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3. 任 课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考 前 有 意 泄 露 试 题 内 容 4. 批 改 试 卷 过 程 中 无 原 则 给 分 提 分 5. 因 指 导 教 师 责 任 造 成 学 生 在 教 学 实 践 或 实 验 活 动 中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或 造 成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5000 元 以 上 ) 6. 在 上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各 种 评 估 或 检 查 中,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给 学 校 造 成 了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7. 由 于 教 学 安 排 或 教 学 管 理 失 误, 导 致 教 学 进 程 受 阻 或 失 控 8. 擅 自 改 动 学 生 成 绩 或 档 案 第 六 十 四 条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1. 当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之 后,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及 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交 到 本 人 所 在 部 门 2. 所 在 部 门 应 迅 速 查 明 原 因 过 程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并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连 同 取 证 材 料 等 报 教 务 处 3. 所 报 材 料 在 教 务 处 备 案, 由 教 务 处 进 行 认 定, 并 将 认 定 结 果 报 人 事 处 做 相 应 处 理, 作 为 年 终 考 核 工 资 调 整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定 以 及 聘 任 的 依 据 4. 一 学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教 学 差 错 者, 按 一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5. 一 学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一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6. 一 学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一 次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六 十 五 条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办 法 1. 被 认 定 发 生 教 学 差 错 者, 在 本 单 位 内 批 评 教 育 2. 被 认 定 发 生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三 个 月 3. 被 认 定 发 生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六 个 月 4. 被 认 定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者,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并 调 离 教 师 岗 位 5. 对 受 到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单 位 的 行 政 一 把 手,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一 个 月 6. 对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所 在 单 位 的 行 政 一 把 手, 以 及 主 管 教 学 的 行 政 领 导,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发 一 个 月 的 岗 位 津 贴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三 个 月 7. 凡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发 生 三 次 及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的 教 研 室 ( 实 验 室 ) 或 科 室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且 该 单 位 不 能 评 集 体 优 秀 奖 8. 凡 属 职 能 部 门 发 生 的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均 由 主 管 校 长 根 据 情 节 按 上 述 条 款 处 理 第 十 八 章 教 学 奖 励 第 六 十 六 条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鼓 励 对 象 为 连 续 在 学 校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的, 并 独 立 开 课 二 次 以 上 的 教 师 和 实 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每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评 选 时 依 据 前 两 个 学 年 的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评 选 办 法 和 奖 励 办 法 如 下 : 1. 基 层 教 学 单 位 推 荐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各 学 院 ( 部 ) 在 教 学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全 体 教 师 评 比, 185

191 确 定 推 荐 教 师 名 单, 并 将 推 荐 材 料 报 送 教 务 处 教 研 科 2.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院 ( 部 ) 初 评 材 料 及 结 果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听 课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和 评 审, 将 评 审 意 见 提 交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评 议, 确 定 获 奖 教 师 人 选 3. 教 学 优 秀 奖 名 额 占 全 校 教 师 总 数 的 10% 4. 遵 循 以 精 神 奖 励 为 主 精 神 奖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学 校 将 为 获 奖 者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和 奖 金, 获 奖 名 单 在 教 学 大 会 公 布 并 颁 奖 5. 获 奖 情 况 记 入 获 奖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第 六 十 七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1.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者 范 围 及 条 件 : 申 报 者 应 为 我 校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教 学 辅 助 任 务 的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等 管 理 及 工 作 人 员 ;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长 期 在 教 学 第 一 线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者 要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人 师 表,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未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和 教 学 差 错 2.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项 目 范 围 及 条 件 : 凡 是 在 国 家 省 校 及 学 院 立 项 的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经 过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进 行 而 取 得 的 改 革 成 果 均 可 进 行 申 报, 并 在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中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 没 有 经 过 立 项 的 项 目 若 改 革 成 效 显 著, 改 革 成 果 突 出, 也 可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项 目 要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依 据, 符 合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二 轮 的 实 践 检 验, 有 突 破 有 创 新 并 取 得 实 效, 有 一 定 的 示 范 和 推 广 意 义, 对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有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 3.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程 序 及 办 法 : 凡 具 备 参 与 评 奖 条 件 的 成 果, 首 先 在 学 院 进 行 申 报 各 单 位 组 织 对 上 报 的 教 学 成 果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认 真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评 选, 并 将 评 选 出 的 项 目 负 责 推 荐 上 报 学 校 参 加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选 ; 上 报 时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书 面 材 料 和 电 子 版 材 料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单 位 推 荐 的 教 学 成 果 进 行 评 审, 并 将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经 投 票 产 生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4.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等 级 及 办 法 : 教 学 成 果 奖 原 则 上 每 二 年 评 定 一 次 ; 学 校 将 对 教 学 成 果 获 奖 者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并 记 入 本 人 业 务 档 案, 同 时 根 据 获 奖 级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 同 时 将 其 作 为 学 校 岗 位 聘 任 的 依 据 之 一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等 级 将 依 据 教 学 成 果 的 理 论 水 平 创 新 点 实 践 效 果 和 推 广 价 值 等 方 面 的 水 平 和 取 得 的 成 绩 分 设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 获 得 奖 励 的 成 果 学 校 将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高 一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第 十 九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规 范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186

19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规 定 为 提 高 新 教 师 自 身 素 质, 明 确 大 学 教 师 的 职 业 特 征, 基 本 掌 握 教 育 科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础 知 识, 以 胜 任 教 书 育 人 的 工 作 我 校 决 定 实 行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制 度 对 新 教 师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是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是 对 新 教 师 进 行 一 种 职 业 补 偿 教 育 搞 好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可 缩 短 新 教 师 走 向 教 师 岗 位 的 适 应 过 程, 从 而 加 速 青 年 教 师 的 成 长 根 据 国 家 教 委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规 程 ( 教 人 [1996]29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辽 宁 省 高 等 学 校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制 度 一 岗 前 培 训 的 对 象 岗 前 培 训 的 对 象 为 新 补 充 到 高 校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的 专 任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二 培 训 形 式 岗 前 培 训 采 取 脱 产 集 中 培 训 方 式,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每 年 一 次, 每 期 二 至 四 周 左 右 三 培 训 内 容 岗 前 培 训 的 教 学 内 容 以 原 国 家 教 委 规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教 学 指 导 纲 要 为 依 据, 包 括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和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础 知 识 高 等 师 范 教 育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免 修 高 等 教 育 学 和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课 程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进 行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集 体 主 义 教 育 ; 2. 进 行 校 史 校 情 教 育,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了 解 学 校 的 过 去 和 现 在, 展 望 学 校 的 发 展 前 景 ; 3. 进 行 树 立 正 确 的 职 业 思 想 道 德, 特 别 是 教 书 育 人 思 想 的 教 育 ; 4. 介 绍 师 资 队 伍 的 现 状 和 建 设 规 划 ; 5. 明 确 教 学 科 研 教 师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6. 学 习 高 等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教 学 法 及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等 理 论 课 ; 7. 专 题 讲 座 典 型 报 告 教 学 观 摩 课 堂 教 学 实 践 或 讲 评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培 训 等 四 考 核 结 业 培 训 考 核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日 常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培 训 期 间 的 出 勤 学 习 纪 律 等 情 况 ; 二 是 课 程 结 束 时 的 考 核, 岗 前 培 训 结 束 后, 参 加 辽 宁 省 组 织 的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由 省 教 育 厅 发 给 辽 宁 省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每 个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经 过 岗 前 培 训 青 年 教 师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参 加, 须 由 学 院 代 其 请 假, 经 人 事 处 批 准, 参 加 下 期 培 训, 岗 前 培 训 的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教 师 个 人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进 行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安 排 工 作 和 职 称 晋 升 职 务 聘 任 的 依 据 之 一 新 教 师 未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或 岗 前 培 训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评 聘 相 应 的 教 师 职 务 二 00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87

19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不 断 优 化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使 我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规 程 ( 教 人 [1996]27 号 ) 文 件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一 培 训 原 则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要 认 真 贯 彻 培 训 规 程 提 出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并 重, 理 论 与 实 践 统 一, 按 需 培 训 学 用 一 致 注 重 实 效 的 方 针, 坚 持 国 内 为 主 在 职 为 主 加 强 实 践 多 种 形 式 并 举 的 培 训 原 则 以 中 青 年 教 师 为 主, 重 点 培 养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涌 现 出 来 的 优 秀 中 青 年 教 师, 使 之 成 为 学 术 骨 干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二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和 业 务 两 方 面 思 想 政 治 的 培 训 要 以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教 育 方 针 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为 主, 使 教 师 自 觉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做 到 敬 业 奉 公,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业 务 培 训 以 提 高 教 师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为 主, 提 高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外 语 水 平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应 用 水 平 以 及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三 培 训 主 要 形 式 教 师 培 训 应 根 据 教 师 职 务 的 不 同, 确 定 培 训 形 式 和 规 范 要 求 ( 一 ) 助 教 的 培 训 以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的 教 育 和 实 践 为 主, 主 要 有 以 下 形 式 : 1. 岗 前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等 内 容 2. 教 学 实 践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按 照 助 教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认 真 加 强 教 学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提 高, 熟 悉 教 学 过 程 及 其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3. 学 历 提 高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的 青 年 教 师, 符 合 条 件 者 可 按 在 职 人 员 以 毕 业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以 在 职 攻 读 研 究 生 等 形 式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4. 社 会 实 践 未 经 过 社 会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年 龄 在 35 周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采 取 走 出 去 请 进 来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安 排 青 年 教 师 到 工 厂 企 业 科 研 单 位, 结 合 专 业 去 实 践 实 习, 或 请 有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来 学 校 进 行 专 题 讲 座 讲 学 5. 技 能 培 训 掌 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并 能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熟 练 运 用 35 周 岁 以 下 青 年 教 师 的 外 语 水 平 应 达 到 相 当 于 大 学 公 共 英 语 六 级 水 平, 或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 二 ) 讲 师 培 训 以 增 加 扩 充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为 主, 注 重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主 要 有 以 下 形 式 : 1. 根 据 需 要, 参 加 以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为 内 容 的 骨 干 教 师 进 修 班 短 期 研 讨 班 和 单 科 培 训 2. 任 讲 师 两 年 以 上 的 骨 干 教 师, 根 据 需 要, 可 安 排 参 加 以 科 研 课 题 为 内 容 的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培 训, 或 选 派 出 国 培 训 188

194 3.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或 按 在 职 人 员 以 毕 业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 三 ) 副 教 授 培 训 主 要 是 通 过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实 践 及 学 术 交 流, 熟 悉 和 掌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信 息,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主 要 有 以 下 形 式 : 1. 根 据 需 要, 可 参 加 课 程 和 教 学 改 革 教 材 建 设 为 内 容 的 短 期 研 讨 班 讲 习 班 2. 根 据 需 要 结 合 所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可 作 为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参 加 培 训, 或 参 加 以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为 内 容 的 高 级 研 讨 班 3. 根 据 需 要 参 加 国 内 外 有 关 学 术 会 议 校 际 间 学 术 交 流, 或 选 派 出 国 培 训 4.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按 在 职 人 员 以 毕 业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 四 ) 教 授 培 训 主 要 通 过 高 水 平 的 科 研 和 教 学 工 作 来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其 培 训 形 式 是 以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讲 学 著 书 立 说 等 活 动 为 主 的 学 术 假 四 选 派 教 师 培 训 的 程 序 由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教 师 由 学 院 负 责 人 审 核,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备 案 其 它 部 门 教 师 的 培 训, 经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人 事 处 审 核, 报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五 培 训 的 保 障 与 有 关 待 遇 1. 各 单 位 在 制 定 编 制 方 案 时, 要 考 虑 教 师 培 训 提 高 的 需 要, 应 留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轮 空 编 制 数, 以 保 证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2. 认 真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的 规 定, 在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费 中 安 排 足 够 的 比 例 用 于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3. 经 批 准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培 训 期 间 要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已 符 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条 件 的, 其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不 受 影 响 工 资 津 贴 福 利 等 待 遇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公 派 出 国 培 训 人 员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培 训 的 考 核 与 管 理 1. 教 师 培 训 超 过 三 个 月,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培 训 层 次 形 式 的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及 鉴 定, 并 记 入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奖 惩 等 方 面 的 依 据 外 出 培 训 教 师 的 考 核 主 要 由 派 送 学 院 部 门 及 接 受 培 训 的 单 位 负 责 2. 各 学 院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部 门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较 为 长 远 的 教 师 培 训 计 划 党 政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应 于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前 将 下 一 学 年 度 的 培 训 计 划 报 人 事 处, 以 便 学 校 统 一 协 调 安 排, 各 学 院 须 将 培 训 计 划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每 学 年 选 送 培 训 教 师 数 一 般 应 达 到 本 部 门 教 师 总 数 的 4-10% 每 位 教 师 在 职 期 间 一 般 提 供 一 次 培 训 机 会, 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再 培 训 的, 应 在 上 次 培 训 结 束 工 作 满 两 年 后 方 可 参 加 3. 培 训 时 间 为 一 学 期 ( 含 一 学 期 ) 以 上 的 教 师 要 与 学 校 或 学 院 签 订 进 修 协 议, 协 议 书 应 包 括 培 训 目 的 培 训 经 费 的 报 销 办 法 培 训 教 师 的 服 务 期 等 内 容 未 履 行 进 修 协 议 即 调 离 辞 聘 或 辞 职 的, 学 校 或 学 院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培 训 费 4.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要 到 本 单 位 和 人 事 处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并 自 觉 遵 守 进 修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经 常 与 学 院 或 部 门 保 持 联 系, 学 业 结 束 后 及 时 返 校 销 假, 189

195 接 受 教 学 等 任 务 5. 参 加 访 问 学 者 高 级 研 讨 班 等 形 式 培 训 的 教 师, 外 出 应 有 明 确 的 研 究 方 向 和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结 束 后 要 带 回 科 研 成 果 或 书 面 汇 报 材 料 培 训 期 间 应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科 研 工 作 量 6.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获 得 优 异 成 绩,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发 明 等, 所 在 学 院 和 部 门 要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7. 未 经 批 准 一 概 不 得 擅 自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培 训 8. 在 本 校 工 作 满 两 年 的 教 师 可 以 提 出 培 训 申 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选 送 培 训 : ⑴ 不 服 从 工 作 分 配 或 未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⑵ 上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⑶ 已 申 请 并 正 在 办 理 自 费 留 学 或 出 国 定 居 ; ⑷ 已 申 请 调 离 并 经 学 校 同 意 而 未 调 离 9. 青 年 教 师 在 本 校 工 作 满 一 年 可 报 考 全 国 统 招 研 究 生 七 附 则 1. 其 它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2.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若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90

19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的 办 学 目 标 和 方 向,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育 与 生 产 实 践 的 结 合, 提 高 我 校 为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的 水 平, 建 设 一 支 能 适 应 本 科 办 学 需 要, 具 有 扎 实 理 论 知 识 和 较 强 实 践 指 导 能 力 的 教 师 队 伍, 特 制 定 我 校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实 施 办 法 一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凡 在 参 加 工 作 前 未 经 过 社 会 实 际 工 作 或 生 产 劳 动 锻 炼, 年 龄 在 35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均 应 列 入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的 范 围 之 内 锻 炼 的 期 限 为 半 年 以 上 二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途 径 及 具 体 要 求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应 从 实 际 出 发, 结 合 学 校 专 业 特 点, 面 向 社 会, 面 向 基 层,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多 种 途 径 安 排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的 意 见 关 于 工 科 院 校 的 青 年 教 师 去 工 矿 企 业 单 位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的 要 求,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机 电 类 专 业 毕 业 的 青 年 教 师 安 排 到 工 矿 企 业 或 学 校 实 习 工 厂 等 单 位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或 带 学 生 参 加 生 产 实 习 2. 金 融 会 计 管 理 政 法 等 专 业 毕 业 的 青 年 教 师, 可 安 排 在 相 应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实 行 代 职 顶 岗 锻 炼 3. 担 任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一 般 可 安 排 做 学 生 辅 导 员 4.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一 般 应 集 中 安 排, 特 殊 情 况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分 阶 段 累 积 完 成 三 管 理 与 措 施 1. 各 院 部 在 确 保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本 部 门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计 划 ( 包 括 实 践 单 位 内 容 时 间 等 ) 及 人 员 名 单, 每 年 按 计 划 统 筹 安 排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2. 各 院 部 应 在 每 年 5 月 底 和 12 月 底 之 前, 向 人 事 处 上 报 下 一 学 期 本 部 门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计 划 及 个 人 计 划 书 人 事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予 以 核 准 3. 凡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青 年 教 师, 其 临 时 组 织 关 系 应 介 绍 到 接 收 锻 炼 的 单 位, 并 参 加 该 单 位 的 组 织 生 活 新 分 配 来 的 青 年 教 师 在 参 加 锻 炼 期 间, 其 人 事 关 系 和 工 资 暂 时 落 在 学 校,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和 福 利 待 遇 不 受 影 响 其 他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的 青 年 教 师, 在 锻 炼 期 间, 其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均 留 在 原 单 位, 享 受 原 工 作 单 位 教 师 的 同 等 待 遇 4.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结 束 后, 应 提 交 个 人 总 结 和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单 位 提 供 的 考 核 意 见 5. 考 核 结 果 组 织 鉴 定 及 个 人 总 结 等 材 料, 都 要 存 入 本 人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转 正 定 级 或 评 聘 晋 升 职 务 的 依 据 之 一 6. 对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中 考 核 优 秀 的 教 师, 在 参 加 教 师 培 训 竞 聘 各 类 岗 位 聘 任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7.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半 年 由 于 实 践 工 作 的 特 殊 需 要,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可 适 当 延 长 实 践 时 间, 但 不 超 过 一 年 8. 本 意 见 的 解 释 权 属 人 事 处 二 00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91

19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授 副 教 授 给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4 号 )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5]1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将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作 为 学 校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现 规 定 如 下 : 1. 教 授 副 教 授 必 须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对 于 不 主 讲 本 科 生 课 程, 或 达 不 到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的 教 师, 不 能 聘 任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职 务 2. 教 授 副 教 授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学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授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60 学 时 / 年 ; 科 研 型 教 授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16 学 时 / 年 ; 教 学 科 研 型 副 教 授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90 学 时 / 年 ; 科 研 型 副 教 授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16 学 时 / 年 3. 无 特 殊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不 再 聘 任 其 担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4. 双 肩 挑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量 减 免 50% 5. 各 教 学 单 位 在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时, 应 优 先 保 证 教 授 副 教 授 的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 对 本 单 位 所 聘 用 的 双 肩 挑 教 授 副 教 授 的 教 学 工 作, 必 须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落 实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192

19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青 年 教 工 报 考 研 究 生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以 适 应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同 时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及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现 对 学 校 青 年 教 职 工 报 考 研 究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热 爱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勤 奋 求 实, 团 结 协 作,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认 真 踏 实,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较 好 地 完 成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能 团 结 同 志, 积 极 参 加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年 度 考 核 为 称 职 以 上 二 报 考 条 件 1.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已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2. 报 考 在 职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 硕 士 博 士 ) 研 究 生, 报 考 的 专 业 必 须 与 所 学 专 业 或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一 致 三 报 考 研 究 生 和 进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的 审 批 程 序 1. 学 校 教 职 工 报 考 在 职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 硕 士 博 士 ) 研 究 生, 均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攻 读 学 位 申 请 表,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工 作 安 排 及 申 请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签 署 是 否 同 意 报 考 的 意 见 ; 若 定 向 单 位 不 是 原 来 所 在 的 工 作 单 位, 其 定 向 单 位 应 签 署 是 否 同 意 接 收 的 意 见, 最 后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批, 再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报 考, 否 则 学 校 不 办 理 有 关 报 考 手 续, 并 通 知 其 报 考 学 校 按 国 家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取 消 其 录 取 资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2. 考 取 国 家 统 招 ( 硕 士 博 士 ) 研 究 生, 服 务 期 未 满 的 人 员 需 在 缴 清 服 务 期 未 满 补 偿 费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3. 考 取 在 职 定 向 ( 硕 士 博 士 ) 研 究 生 的 教 职 工, 人 事 处 应 及 时 与 其 签 订 在 职 定 向 培 养 研 究 生 协 议 书 ; 其 人 事 关 系 原 则 上 应 调 入 定 向 单 位, 在 上 学 期 间 占 定 向 单 位 的 编 制 凡 不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者, 应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若 要 求 进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工 作, 须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研 究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从 严 掌 握, 签 订 协 议 书, 应 按 在 职 方 式 进 站, 不 转 人 事 工 资 户 口 等 关 系 进 站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其 配 偶 系 本 校 正 式 教 职 工 的, 不 得 离 校 陪 读 出 站 后, 应 按 协 议 要 求 回 校 工 作, 不 能 按 期 回 校 工 作 的, 按 协 议 规 定 的 违 约 处 理 在 职 定 向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及 毕 业 回 校 后 的 待 遇 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二 00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93

19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主 讲 教 师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主 要 组 织 者, 其 专 业 水 平 教 学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着 教 学 质 量 为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我 校 主 讲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的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决 定 实 行 主 讲 教 师 制 度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学 校 开 设 的 课 程 均 实 行 主 讲 教 师 制, 主 讲 教 师 对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全 面 负 责, 原 则 上 主 讲 教 师 应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二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条 件 : 1. 具 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2.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含 相 当 职 务 ) 或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通 过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三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认 定 ( 一 ) 在 编 在 岗 的 从 事 或 拟 从 事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 含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程 ) 的 专 兼 职 教 师, 符 合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条 件 的, 应 申 请 认 定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 二 )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认 定 办 法 和 程 序 1. 认 定 机 构 学 校 成 立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审 查 认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根 据 本 办 法 开 展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由 校 长 担 任 主 任, 分 管 人 事 和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成 员 包 括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的 负 责 同 志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2. 认 定 时 间 :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在 每 年 5 月 和 11 月 各 组 织 一 次 3. 认 定 程 序 : (1)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1, 一 式 两 份 ), 并 提 供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或 硕 ( 博 ) 士 学 位 证 书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按 照 拟 授 课 程 归 属 报 教 研 室 或 实 验 室 初 审, 待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课 程 所 属 学 院 ( 部 中 心 ) (2) 学 院 ( 部 中 心 )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办 公 室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2, 一 式 三 份 ), 并 将 所 有 材 料 上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3) 人 事 处 进 行 基 本 资 格 审 查 后, 呈 报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审 查 认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4) 由 人 事 处 将 认 定 后 的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返 还 一 份 给 学 院 ( 部 中 心 ) 留 存, 并 将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认 定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作 为 聘 任 主 讲 教 师 的 依 据 认 定 结 果 由 学 院 ( 部 中 心 ) 通 知 申 请 人 四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 1. 虽 符 合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但 对 实 验 内 容 较 多 的 课 程, 不 能 指 导 实 验 或 实 验 技 能 较 差 者 2. 虽 符 合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但 对 所 开 课 程 以 往 授 课 水 平 效 果 较 差, 又 无 切 实 改 进 者 3. 虽 符 合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但 对 新 开 课 程 内 容 未 能 掌 握 准 备 不 充 分 者 五 不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主 讲 教 师 的 聘 任 不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确 因 教 学 急 需,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新 开 课 开 新 课 的 暂 行 规 定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可 由 学 院 ( 部 中 心 ) 暂 聘 为 主 讲 教 师 不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教 师 暂 聘 为 主 讲 教 师 后, 教 研 室 或 实 验 室 应 继 续 加 强 指 导, 为 其 选 配 具 备 讲 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作 为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其 教 学 工 作 ; 教 师 本 人 应 虚 心 向 导 师 学 习,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业 务 水 平 和 授 课 质 量 六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194

20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为 奖 励 我 校 在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中 取 得 优 秀 成 绩 的 个 人, 鼓 励 教 师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潜 心 研 究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一 教 学 名 师 与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范 围 我 校 教 学 名 师 与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范 围, 是 承 担 本 科 生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及 专 业 课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二 教 学 名 师 与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条 件 ( 一 ) 教 学 名 师 教 学 名 师 应 受 聘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务 评 选 条 件 如 下 : 1. 政 治 坚 定, 师 德 高 尚 ;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协 作 精 神 ; 治 学 严 谨, 学 风 端 正,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2. 公 共 基 础 课 教 师 三 年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总 量 不 少 于 600 学 时,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师 三 年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总 量 不 少 于 450 学 时, 专 业 课 教 师 三 年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总 量 不 少 于 300 学 时 3. 教 学 效 果 好, 教 学 方 法 先 进, 积 极 参 加 所 授 课 程 的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承 担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教 改 项 目 ( 第 一 负 责 人 ); 或 所 讲 授 课 程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精 品 课 ; 或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教 学 成 果 奖 ( 第 一 负 责 人 ) 4.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3 篇 教 改 教 研 论 文 或 公 开 出 版 教 改 教 研 方 面 的 著 作 一 部 ( 第 一 主 编 ); 或 公 开 出 版 与 所 授 课 程 相 关 的 教 材 一 部 ( 第 一 主 编 ) ( 二 )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应 受 聘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务 评 选 条 件 如 下 : 1. 政 治 坚 定, 师 德 高 尚 ;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协 作 精 神 ; 治 学 严 谨, 学 风 端 正,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2. 公 共 基 础 课 教 师 三 年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总 量 不 少 于 800 学 时,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师 三 年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总 量 不 少 于 600 学 时, 专 业 课 教 师 三 年 本 科 生 授 课 工 作 总 量 不 少 于 400 学 时 3. 注 重 教 学 改 革 与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先 进 参 与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教 改 项 目 ; 或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教 学 成 果 奖 4.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1 篇 教 改 教 研 论 文 或 公 开 出 版 教 改 教 研 方 面 的 著 作 一 部 ( 副 主 编 ); 或 公 开 出 版 与 所 授 课 程 相 关 的 教 材 一 部 ( 副 主 编 ) 三 教 学 名 师 与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方 法 与 步 骤 1. 任 课 教 师 依 照 评 选 条 件 个 人 自 愿 申 报, 填 写 申 报 表, 申 报 名 额 不 受 限 制 学 校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申 报 2. 院 ( 部 ) 按 评 选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与 推 荐 3. 人 事 处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评 议 4. 学 校 根 据 专 家 院 ( 部 ) 和 学 生 评 价 三 方 面 考 核 意 见, 确 定 入 选 教 师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征 求 广 大 师 生 意 见, 最 终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批 准 四 教 学 名 师 与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奖 励 办 法 1. 教 学 名 师 教 学 名 师 每 三 年 评 选 一 次, 评 选 数 额 为 5 名, 由 学 校 授 予 教 学 名 师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每 人 一 次 性 奖 励 5000 元 校 级 教 学 名 师 将 作 为 我 校 推 荐 参 加 国 家 级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评 选 的 主 要 后 选 人 2.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每 三 年 评 选 一 次, 评 选 数 额 一 般 为 15 名, 由 学 校 授 予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每 人 一 次 性 奖 励 2000 元 二 00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195

20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试 讲 暂 行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教 师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将 此 项 工 作 纳 入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和 科 学 化 管 理 轨 道,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试 讲 对 象 1. 拟 转 正 的 新 教 师 2. 拟 从 校 内 外 调 至 我 校 教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3. 拟 开 课 的 非 教 师 岗 位 人 员 4. 拟 另 开 新 课, 且 所 学 专 业 与 开 新 课 学 科 跨 度 较 大 者 5. 因 教 学 效 果 欠 佳 而 停 止 任 课, 申 请 重 新 开 课 者 二 办 法 与 要 求 1. 新 教 师 和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必 须 试 讲 通 过 后, 方 可 承 担 相 应 的 教 学 任 务 2. 新 教 师 报 到 后, 学 院 ( 部 中 心 ) 及 教 研 室 应 根 据 专 业 需 要 和 教 师 特 点, 安 排 课 程, 并 指 定 指 导 教 师 进 行 培 养, 见 习 培 养 期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一 年 3. 新 教 师 在 培 养 期 结 束 后, 必 须 通 过 高 等 教 育 学 和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等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允 许 提 出 试 讲 申 请 4. 新 教 师 试 讲 合 格, 允 许 承 担 相 应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符 合 助 教 评 定 条 件 者, 可 以 转 正 为 助 教 5. 教 师 开 新 课 试 讲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承 担 该 门 课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师 连 续 三 年 未 完 成 规 定 教 学 任 务 者, 作 低 聘 或 解 聘 处 理 6. 教 师 试 讲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第 二 次 试 讲 仍 不 合 格 者, 交 学 校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转 岗 7. 试 讲 由 教 师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 部 中 心 ) 统 一 组 织 进 行 试 讲 评 审 小 组 由 学 院 ( 部 中 心 ) 领 导 及 教 研 室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8. 试 讲 评 审 小 组 根 据 教 师 试 讲 情 况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试 讲 评 定 表 (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交 学 校 人 事 处, 一 份 由 学 院 ( 部 中 心 ) 存 档 9. 试 讲 评 议 结 果 是 确 定 试 讲 者 能 否 转 正, 能 否 开 课, 能 否 调 至 教 师 岗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196

20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新 开 课 开 新 课 的 暂 行 规 定 一 新 开 课 新 开 课 主 要 指 分 配 来 我 校 的 青 年 教 师 和 由 非 教 学 单 位 调 入 我 校 的 教 师 首 次 担 任 主 讲 课 程, 即 为 新 开 课 ( 一 )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1. 新 开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应 对 所 开 课 程 进 行 过 系 统 的 专 业 学 习 2. 新 开 课 青 年 教 师 应 是 岗 前 培 训 成 绩 合 格 者 3. 新 开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熟 悉 新 开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全 面 掌 握 课 程 的 基 本 内 容, 了 解 重 点 和 难 点 4. 新 开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在 主 讲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辅 导 过 程 中 试 讲 过 部 分 章 节, 且 效 果 较 好 5. 新 开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开 课 前 必 须 写 出 全 部 教 案 ( 二 ) 新 开 课 资 格 的 审 核 办 法 : 1. 每 学 期 第 五 周 前, 各 教 研 室 根 据 规 定 向 所 在 学 院 报 送 下 学 期 新 开 课 教 师 名 单, 并 按 规 定 列 报 试 讲 计 划 2. 新 开 课 教 师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写 出 试 讲 讲 稿, 并 在 教 研 室 进 行 内 容 不 同, 且 不 少 于 二 次 以 上 的 试 讲 教 研 室 认 为 合 格 后, 报 学 院 审 核 3. 各 学 院 根 据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写 出 新 开 课 教 师 资 格 审 查 意 见, 经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在 报 送 教 学 任 务 前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二 开 新 课 新 课 是 指 对 专 业 发 展 需 要 而 我 校 尚 未 开 设 的 课 程 为 了 拓 宽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增 强 学 生 适 应 工 作 的 能 力, 鼓 励 教 师 开 新 课, 同 时 为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对 开 新 课 做 如 下 暂 行 规 定 : ( 一 ) 开 新 课 的 审 核 办 法 : 1. 开 新 课 前 必 须 有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必 要 的 参 考 资 料 2. 能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开 出 80% 以 上 实 验 3. 开 新 课 教 研 室 需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并 写 出 论 证 报 告,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备 案 ( 二 ) 开 新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1. 开 新 课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2. 开 新 课 前 必 须 写 出 全 部 教 案, 并 经 教 研 室 和 学 院 检 查, 认 定 合 格 3. 开 新 课 前 必 须 在 所 属 教 研 室 对 重 点 难 点 部 分 进 行 两 次 以 上 试 讲 并 合 格 4. 开 新 课 教 师 课 程 结 束 后 写 出 总 结 材 料, 分 别 报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二 00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97

20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双 语 教 学 师 资 培 训 办 法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4 号 ) 文 件 精 神, 按 照 教 育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要 求, 本 科 教 育 要 创 造 条 件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教 学 为 了 解 决 我 校 双 语 教 学 的 师 资 力 量 相 对 薄 弱 的 问 题, 对 拟 承 担 双 语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加 强 外 语 培 训, 促 使 他 们 尽 快 走 上 双 语 教 学 课 堂, 为 此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一 校 内 外 语 强 化 1. 日 常 外 语 培 训 班 每 年 聘 请 外 国 语 学 院 高 水 平 教 师 面 向 全 校 教 师 进 行 外 语 培 训,120 学 时 / 年 2. 暑 期 外 语 强 化 班 聘 请 外 籍 教 授 或 外 国 语 学 院 高 水 平 教 师, 利 用 暑 期 面 向 全 校 教 师 进 行 外 语 强 化, 学 时 二 国 内 进 修 选 派 优 秀 教 师 到 国 内 知 名 高 校 如 清 华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大 连 外 国 语 学 院 等, 进 行 为 期 半 年 至 一 年 的 进 修 学 习, 结 合 专 业, 提 高 外 语 水 平 三 短 期 出 国 培 养 选 派 相 关 院 ( 部 ) 的 业 务 水 平 外 语 水 平 高 的 优 秀 教 师 到 国 外 进 修 或 访 学, 以 期 进 一 步 提 高 外 语 教 学 水 平, 增 强 综 合 能 力 时 间 为 半 年 二 00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198

20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风 建 设, 严 肃 教 学 纪 律,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减 少 教 学 及 其 管 理 工 作 中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特 制 定 有 关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一 适 用 范 围 1. 教 学 人 员 ; 2.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3. 从 事 与 教 学 工 作 相 关 人 员 二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定 义 由 于 上 述 人 员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和 教 学 质 量 等 不 良 后 果, 均 属 于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根 据 事 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产 生 的 后 果, 学 校 教 务 处 按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进 行 认 定 教 学 事 故 又 分 别 按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三 种 予 以 认 定 三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划 分 1. 教 学 差 错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教 学 差 错 : 着 装 不 当 举 止 不 文 明, 上 课 时 使 用 手 机 呼 机, 上 课 吸 烟 以 及 酒 后 上 课 等 ; 擅 自 发 布 或 传 播 不 正 确 的 教 学 信 息,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未 按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岗 并 开 始 教 学 工 作 ;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5 分 钟 ( 含 5 分 钟 ); 未 经 教 务 部 门 允 许, 擅 自 委 托 他 人 代 课 ;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填 写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日 历 ; 不 认 真 备 课, 上 课 无 教 案 ; 命 题 教 师 考 试 时 不 到 考 场 巡 视 ; 监 考 人 员 迟 到, 或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看 书 报 谈 笑 睡 觉 接 听 电 话 等 ; 不 按 实 验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实 验, 在 指 导 实 验 过 程 中 不 负 责 任 ; 其 它 对 教 学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又 不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教 学 差 错 处 理 2. 教 学 事 故 ⑴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随 意 改 变 课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无 法 监 控 ;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10 分 钟 ( 含 10 分 钟 ); 授 课 过 程 中 经 常 出 现 知 识 性 错 误, 学 生 反 映 强 烈,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不 按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布 置 作 业 及 批 改 作 业 ; 由 于 个 人 疏 忽 导 致 试 题 泄 露 ; 不 能 按 时 上 交 试 题 ( 包 括 A B 卷 ) 及 评 分 标 准 ; 监 考 人 员 迟 到 超 过 30 分 钟 或 监 考 过 程 中 擅 离 职 守 ;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人 员 的 职 责,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出 现 雷 同 卷 ; 或 考 场 出 现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被 巡 考 人 员 发 现 ; 不 按 要 求 阅 卷 ( 如 用 铅 笔 阅 卷 ), 或 一 学 期 试 卷 中 出 现 合 分 等 错 误 的 比 例 超 过 2%; 199

205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批 阅 试 卷 上 报 成 绩 及 登 录 成 绩 ; 一 学 期 内 出 现 错 登 或 漏 登 学 生 成 绩 的 比 例 超 过 2%; 由 于 不 认 真 填 写 教 材 登 记 表 造 成 教 材 错 订 漏 订 ; 因 指 导 教 师 组 织 原 因 造 成 学 生 实 习 过 程 中 纪 律 涣 散,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 未 经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或 擅 自 变 更 主 讲 教 师 ; 因 安 排 不 当 造 成 考 试 冲 突 或 因 通 知 不 及 时 造 成 部 分 班 级 学 生 漏 考 ⑵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对 学 生 实 行 体 罚 或 使 用 侮 辱 性 语 言 ; 未 经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任 意 停 课 调 课 ;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20 分 钟 ( 含 20 分 钟 ); 不 按 教 学 大 纲 授 课, 擅 自 减 少 授 课 内 容 和 随 意 删 减 学 时 ; 试 题 有 原 则 性 错 误 重 大 疏 漏 或 明 显 偏 离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致 使 考 试 延 误 中 断 或 失 效 ; 监 考 无 故 不 到,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而 不 能 及 时 纠 正 处 理 ; 丢 失 考 生 试 卷 ; 不 按 评 分 标 准 阅 卷, 分 数 评 定 随 意 ; 所 选 教 材 内 容 严 重 偏 离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 私 自 向 学 生 出 售 教 材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课 程 设 计 中 未 能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对 学 生 疏 于 管 理, 放 任 自 流, 导 致 学 生 论 文 质 量 低 劣,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 在 试 卷 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抽 查 中, 出 现 较 严 重 问 题 并 给 学 校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因 教 师 擅 离 岗 位 或 指 导 失 误 造 成 学 生 受 伤, 或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800 元 以 上 ;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丢 失 学 生 学 业 档 案 原 始 成 绩 单 应 保 存 的 试 卷 实 验 报 告 及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教 学 资 料 ; 因 排 课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课 程 冲 突, 对 教 学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由 于 教 学 调 度 不 合 理 或 通 知 不 及 时,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 在 考 试 安 排 中 漏 排 班 级 课 程, 严 重 影 响 考 试 的 正 常 秩 序 和 进 程 ; 在 巡 考 中 发 现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知 情 不 报 ; 由 于 主 观 原 因 出 现 教 材 漏 订 误 订 而 造 成 的 课 前 教 材 未 到 位 ; 对 本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对 学 生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教 学 问 题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和 处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⑶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散 布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或 散 布 邪 教 迷 信 以 及 淫 秽 内 容 ; 无 故 拒 不 接 受 学 校 ( 学 院 系 部 教 研 室 )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 任 课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考 前 有 意 泄 露 试 题 内 容 ; 批 改 试 卷 过 程 中 无 原 则 给 分 提 分 ; 因 指 导 教 师 责 任 造 成 学 生 在 教 学 实 践 或 实 验 活 动 中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或 造 成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5000 元 以 上 ); 在 上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各 种 评 估 或 检 查 中,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给 学 校 造 成 了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 由 于 教 学 安 排 或 教 学 管 理 失 误, 导 致 教 学 进 程 受 阻 或 失 控 ; 擅 自 改 动 学 生 成 绩 或 档 案 四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200

206 1. 当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之 后,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及 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交 到 本 人 所 在 部 门 2. 所 在 部 门 应 迅 速 查 明 原 因 过 程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并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连 同 取 证 材 料 等 报 教 务 处 3. 所 报 材 料 在 教 务 处 备 案, 由 教 务 处 进 行 认 定, 并 将 认 定 结 果 报 人 事 处 做 相 应 处 理, 做 为 年 终 考 核 工 资 调 整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定 以 及 聘 任 的 依 据 4. 一 学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教 学 差 错 者, 按 一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5. 一 学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一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6. 一 学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一 次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五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办 法 1. 被 认 定 发 生 教 学 差 错 者, 在 本 单 位 内 批 评 教 育 2. 被 认 定 发 生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三 个 月 3. 被 认 定 发 生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六 个 月 4. 被 认 定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者,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并 调 离 教 师 岗 位 5. 对 受 到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单 位 的 行 政 一 把 手,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一 个 月 6. 对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所 在 单 位 的 行 政 一 把 手, 以 及 主 管 教 学 的 行 政 领 导,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发 一 个 月 的 岗 位 津 贴 7. 凡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发 生 三 次 及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的 教 研 室 ( 实 验 室 ) 或 科 室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且 该 单 位 不 能 评 集 体 优 秀 奖 8. 凡 属 职 能 部 门 发 生 的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均 由 主 管 校 长 根 据 情 节 按 上 述 条 款 处 理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0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201

20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在 籍 的 研 究 生 本 科 学 生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 其 它 类 别 学 生 参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 第 三 条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坚 持 管 理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在 教 育 实 践 中 加 强 管 理, 通 过 管 理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202

208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我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必 须 向 学 校 请 假, 请 假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 包 括 三 个 月 内 )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考 核 合 格, 即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考 核 成 绩 和 学 分 同 时 记 载,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按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考 查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等 级 制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需 参 加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补 考 或 重 新 学 习 并 参 加 其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获 得 学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评 定 具 体 办 法, 由 学 校 体 育 部 根 据 项 目 的 不 同 制 定 细 则 实 施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确 因 伤 病 残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的 体 育 课 学 习 的 学 生,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和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查,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以 缓 修 或 免 修 体 育 课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即 可, 取 消 留 降 级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或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学 习 课 程 学 生 在 学 校 认 定 的 其 它 学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其 学 分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折 合 后 予 以 确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无 效,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作 弊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及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留 校 查 看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者,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重 新 学 习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事 先 须 向 所 在 学 院 及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获 准 后 可 参 加 下 一 轮 次 的 活 动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203

209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校 也 可 以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受 理, 结 果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具 体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转 学 只 能 在 同 层 次 同 批 次 院 校 之 间 进 行 提 前 批 次 录 取 的 学 生, 招 生 时 均 有 特 殊 要 求, 一 般 不 予 转 学 同 批 次 之 间 的 转 学,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转 入 学 校 当 年 的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层 次 转 为 高 等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为 非 计 划 内 的 ; ( 四 ) 指 标 生 指 令 生 国 防 生 调 剂 生,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五 ) 在 同 一 城 市 院 校 的 ; ( 六 ) 部 队 院 校 转 入 地 方 院 校 的 ; ( 七 ) 初 中 起 点 大 专 班 五 年 制 的, 前 三 年 期 间 ; ( 八 ) 大 学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的 ; ( 九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十 ) 其 它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由 学 校 到 省 教 育 厅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其 余 时 间 不 予 办 理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时, 应 同 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教 育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确 认 ) 表, 一 式 五 份 (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 二 ) 盖 有 省 级 招 生 办 公 室 录 取 专 用 章 的 新 生 录 取 名 册 复 印 件 一 份 (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 三 ) 接 收 学 校 当 年 的 录 取 分 数 线 ( 加 盖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公 章 ); ( 四 ) 转 学 学 生 的 在 校 表 现 ( 加 盖 学 生 部 门 公 章 ); ( 五 ) 转 学 学 生 的 成 绩 单 ( 加 盖 教 务 处 公 章 ); ( 六 ) 转 学 理 由 及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因 身 体 原 因 转 学 的, 需 要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协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年 限 3-8 年, 即 学 生 在 校 最 短 年 限 为 3 年,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8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为 1 年 或 2 年, 休 学 次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次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七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在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204

210 第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允 许 休 学 :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需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将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学 生 因 故 一 学 期 请 假 缺 课 将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校 教 务 处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退 学 : 1. 本 科 生 从 入 学 起 在 校 时 间 超 过 8 年 而 未 能 完 成 学 业 者 ; 2. 连 续 二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者 ( 包 括 休 学 前 后 ); 3. 休 学 期 满, 一 个 月 之 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三 十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校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若 无 法 送 交 者, 退 学 决 定 书 在 校 内 公 布 七 天 后 视 为 送 交, 同 时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后 的 2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六 十 条 第 六 十 一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可 以 参 加 课 程 的 补 考 重 新 学 习 或 者 补 做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五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校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205

211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上 注 明 该 生 在 我 校 辅 修 专 业, 成 绩 合 格 字 样 第 四 十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一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教 务 处 核 实 后 出 具 或 办 理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当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体 作 用,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鼓 励 保 障 以 学 生 会 为 代 表 的 学 生 组 织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维 护 保 持 学 校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五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向 学 校 报 告, 并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206

212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学 生 对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没 有 提 出 申 诉 的, 逾 期 申 诉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二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三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四 条 我 校 其 他 类 别 的 学 生 可 以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06 年 6 月 5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我 校 制 定 的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07

213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落 实 中 发 [2004]16 号 文 件 精 神,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加 强 学 生 德 育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加 强 第 二 课 堂 教 育, 为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业 精 神, 提 高 文 化 素 养,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进 一 步 优 化 学 校 的 育 人 环 境, 制 定 本 办 法, 将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纳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第 二 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是 在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对 学 生 在 德 育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和 参 加 全 面 素 质 培 养 的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教 育 的 基 本 环 节 第 三 条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是 教 学 计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为 必 修 学 分 共 计 15 学 分, 分 布 在 第 一 至 第 八 学 期 本 科 生 应 在 规 定 学 期 内 取 得 规 定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毕 业 前 没 有 修 满 该 学 分 的, 将 不 予 毕 业 第 四 条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在 对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后 认 定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为 两 个 项 目, 即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和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是 体 现 学 生 德 育 素 质 水 平 的 对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的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分 为 必 行 和 应 行 两 部 分, 包 括 学 生 遵 纪 守 法 文 明 举 止 交 往 集 体 观 念 爱 护 公 物 生 活 作 风 宿 舍 管 理 等 方 面 必 行 部 分 为 学 生 必 须 做 到, 违 反 其 中 任 意 一 条 不 能 获 得 该 学 期 素 质 学 分 应 行 部 分 为 学 生 应 该 做 到, 根 据 学 生 的 实 际 表 现 按 照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赋 分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是 为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举 办 的 各 类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文 化 艺 术 学 术 科 技 公 益 服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比 赛 讲 座 交 流 会 议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活 动 第 五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根 据 不 同 项 目 和 观 测 点 赋 分, 其 中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满 分 72 分,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按 照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基 本 赋 分 乘 以 权 重 系 数 确 定 最 后 得 分 第 六 条 经 测 评, 在 上 述 两 项 中 得 分 达 60 分 且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项 目 得 分 达 到 48 分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该 学 期 规 定 的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第 七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及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审 核 及 认 定 由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各 项 目 日 常 记 录 和 审 核 认 定 学 分 在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及 学 分 认 定 表 中 记 录 第 八 条 各 项 目 的 纪 录 认 定 方 式 认 定 标 准 及 具 体 要 求 根 据 项 目 和 具 体 观 测 点 的 性 质 在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及 学 分 认 定 表 中 规 定 第 九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方 式 根 据 观 测 点 分 为 检 查 观 测 记 录 等 方 式 第 十 条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认 定 表 的 要 求, 做 好 日 常 记 录, 并 根 据 记 录 核 算 得 分, 最 终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认 定 学 分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每 学 期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学 生 本 人 反 馈 一 次 第 十 一 条 未 能 获 得 学 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的, 必 须 在 以 后 的 学 期 内 补 足 第 十 二 条 每 学 期 各 学 院 汇 总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情 况, 并 将 汇 总 表 交 报 学 生 处, 学 生 处 建 立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档 案 ; 交 报 教 务 处 登 录 成 绩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处 负 责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二 〇 〇 五 年 十 月 起 试 行 208

214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加 强 素 质 教 育 是 面 向 未 来 的 教 育, 是 促 进 大 学 生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共 同 要 求 建 立 和 实 施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评 价 体 系, 旨 在 利 用 评 价 考 核 的 监 督 激 励 等 教 育 功 能, 促 使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和 综 合 素 质 提 高, 调 动 学 生 认 识 与 实 践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使 学 生 把 社 会 对 人 才 素 质 要 求 转 化 为 自 己 的 需 要 和 追 求,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注 重 品 德 修 养 性 格 塑 造 意 志 锤 炼 和 良 好 习 性 的 养 成, 为 学 生 今 后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做 好 素 质 准 备, 促 进 个 体 社 会 化 的 实 现 和 终 身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体 现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评 价 以 激 励 为 主, 根 据 定 性 描 述 定 量 评 价 的 原 则, 采 取 学 生 自 评 班 级 评 价 与 部 门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保 证 对 每 个 学 生 素 质 测 评 的 客 观 准 确 和 全 面 第 二 条 各 评 价 项 目 的 含 义 : ( 一 )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必 行 部 分 第 一 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在 校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做 合 格 守 法 的 公 民 第 二 项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是 每 一 个 在 校 生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学 生 在 校 内 外 各 种 场 所 ( 含 各 种 信 息 发 布 载 体 ) 应 该 在 言 语 舆 论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维 护 学 校 的 良 好 声 誉 不 负 责 任 地 发 布 不 利 于 学 校 声 誉 的 舆 论 或 有 损 学 校 和 我 校 大 学 生 形 象 的 行 为 均 应 视 为 破 坏 学 校 声 誉 第 三 项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参 加 各 类 考 试 均 应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考 试 违 纪 及 考 试 作 弊 的 界 定 参 见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项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禁 止 参 加 任 何 非 法 组 织 ; 不 得 散 布 传 播 参 与 提 供 黄 毒 赌 的 行 为 活 动 或 信 息 第 五 项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打 架 或 为 打 架 提 供 帮 助, 或 激 化 打 架 行 为, 盗 窃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集 体 国 家 财 物, 均 为 违 反 本 项 规 定 第 六 项 前 项 中 未 包 含 的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按 照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中 应 当 给 予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处 分 的 ( 二 )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一 应 行 部 分 第 一 项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热 心 公 益 活 动 大 学 生 要 做 社 会 公 德 及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的 倡 导 者 和 示 范 者, 积 极 组 织 并 参 加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等 组 织 的 无 偿 鲜 血 义 务 劳 动 社 区 服 务 公 众 救 济 或 其 它 公 益 活 动 ; 对 树 立 社 会 正 气 公 共 道 德 有 突 出 行 为 或 广 泛 影 响 行 为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按 照 优 秀 等 级 赋 分 参 加 上 述 公 益 活 动 或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二 项 与 他 人 文 明 交 往. 在 校 期 间, 同 学 之 间 交 往 或 在 校 生 与 校 外 人 员 交 往 应 符 合 学 校 和 社 会 的 一 般 道 德 文 明 准 则, 交 往 方 式 行 为 及 言 行 能 够 代 表 该 准 则 并 具 有 突 出 示 范 作 用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与 他 人 交 往 符 合 上 述 文 明 准 则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三 项 无 吸 烟 酗 酒 等 不 良 习 惯 个 人 没 有 吸 烟 酗 酒 等 不 良 习 惯 并 且 对 周 围 不 良 习 惯 能 够 起 到 监 督 纠 正 转 化 等 作 用, 或 为 优 化 环 境 纠 正 与 此 相 关 的 不 良 习 惯 做 出 其 它 贡 献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无 此 不 良 习 惯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四 项 按 时 出 操 早 起 按 时 出 操 早 起, 并 能 够 组 织 督 促 其 他 同 学 出 操 早 起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按 时 出 操 早 起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五 项 爱 护 公 物 爱 护 公 物 并 能 起 到 示 范 宣 传 监 督 等 作 用 的, 可 评 价 为 优 秀 个 人 能 够 209

215 做 到 爱 护 公 物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六 项 遵 守 课 堂 行 为 规 范 按 时 按 要 求 上 自 习 按 时 按 要 求 上 自 习, 并 且 维 护 课 堂 及 自 习 纪 律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按 时 按 要 求 上 自 习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七 项 参 加 卫 生 值 日, 参 加 集 体 组 织 的 劳 动 积 极 组 织 参 加 集 体 安 排 的 各 种 卫 生 值 日, 积 极 组 织 参 加 集 体 组 织 的 劳 动,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参 加 各 种 卫 生 值 日, 参 加 集 体 组 织 的 劳 动,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八 项 不 铺 张 浪 费 生 活 作 风 朴 素, 勤 俭 节 约, 合 理 安 排 收 支, 并 有 广 泛 积 极 影 响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不 铺 张 浪 费 的,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九 项 诚 实 守 信 在 考 试 就 业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评 测 表 中 基 础 行 为 规 范 的 自 评 部 分 及 其 它 要 求 诚 信 道 德 的 工 作 中 表 现 出 优 秀 的 诚 信 品 质, 并 产 生 积 极 影 响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能 够 做 到 诚 实 守 信 的,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十 项 公 共 场 所 仪 表 端 庄 在 校 内 外 公 共 场 所 仪 表 端 庄, 能 代 表 大 学 生 的 身 份 形 象, 受 到 广 泛 认 可 或 赞 誉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校 内 外 公 共 场 所 仪 表 端 庄 的,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十 一 项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在 宿 舍 及 宿 舍 生 活 区 内 模 范 遵 守 有 关 宿 舍 管 理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且 有 突 出 表 现 的, 评 价 为 优 秀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的, 评 价 为 合 格 第 十 二 项 爱 护 校 园 环 境 爱 护 校 园 自 然 环 境 和 人 文 环 境, 并 且 主 动 美 化 校 园 环 境 或 为 美 化 校 园 环 境 有 其 它 贡 献 的, 可 以 评 价 为 优 秀 爱 护 校 园 环 境 的, 评 价 为 合 格 ( 三 )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部 分 第 一 项 积 极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各 类 团 体 社 区 单 位 组 织 的 无 任 何 形 式 酬 劳 公 益 性 质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第 二 项 积 极 参 加 科 技 文 化 活 动 包 括 各 级 各 类 组 织 举 办 的 具 有 科 技 文 化 性 质 的 比 赛 宣 传 组 织 或 其 他 环 节 的 活 动 第 三 项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社 团 艺 术 活 动 包 括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体 育 社 团 艺 术 活 动 第 四 项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包 括 院 ( 系 ) 级 及 以 上 单 位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 含 专 业 实 践 ) 活 动 第 五 项 积 极 参 与 学 生 工 作 ( 学 生 干 部 任 职 加 分 ) 学 生 干 部 得 分 权 重 系 数 依 据 日 常 工 作 考 评 结 果 确 定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学 生 会 副 主 席 部 副 部 长 班 级 学 生 会 干 事 自 管 班 级 其 它 职 务 总 支 副 书 记 自 长 自 管 会 部 门 负 班 长 支 书 会 干 事 学 生 干 部 管 会 总 负 责 人 责 人 职 务 加 分 权 重 系 数 优 秀 1.5 良 好 1.2 合 格 1.0 不 合 格 0~0.5 第 六 项 积 极 参 加 讲 座 报 告 包 括 校 内 外 各 种 性 质 的 讲 座 报 告 会 ( 应 具 有 广 泛 的 学 生 受 众 面 ) 第 七 项 积 极 参 加 其 它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虽 不 含 在 上 述 六 项 之 内, 但 符 合 学 校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及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其 它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可 以 按 照 相 应 级 别 评 价 赋 分 上 述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在 各 项 之 间 交 叉 的, 只 按 单 项 进 行 评 价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最 后 得 分 按 照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基 本 赋 分 乘 以 权 重 系 数 各 单 项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得 分 = 基 本 赋 分 *F1*F2 活 动 次 数 5 次 以 上 3~4 次 1~2 次 210

216 权 重 系 数 F 活 动 效 果 好 一 般 差 好 一 般 差 好 一 般 差 权 重 系 数 F 第 三 条 必 行 项 目 不 赋 分 作 为 在 校 大 学 生 必 须 做 到 的 行 为 标 准, 违 反 必 行 规 定 项 目 的 即 被 一 票 否 决, 不 能 获 得 该 学 期 学 分 第 四 条 经 评 测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项 目 得 分 达 到 48 分, 并 且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和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得 分 之 和 达 到 60 分 的, 可 以 获 得 该 学 期 的 学 分 ; 综 合 素 质 得 分 作 为 评 定 奖 学 金 评 优 的 必 要 及 重 要 指 标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 系 ) 成 立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小 组, 评 价 小 组 由 副 书 记 团 总 支 书 记 年 级 主 任 及 部 分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组 成, 负 责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整 体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 系 )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测 评 工 作 的 日 常 记 录 审 核 和 学 分 认 定, 负 责 组 织 各 环 节 的 测 评 工 作, 负 责 开 展 相 应 的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第 七 条 根 据 日 常 记 录, 每 学 期 初 组 织 对 上 学 期 学 生 表 现 进 行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及 学 分 认 定 记 入 相 应 表 格 自 我 评 价 : 学 生 本 人 依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对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部 分 进 行 自 评, 自 评 分 记 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评 测 表 ; 班 级 评 价 : 以 班 级 为 评 价 单 元, 学 生 本 人 在 班 级 内 汇 报 本 人 情 况, 由 年 级 主 任 会 同 主 要 班 级 干 部 进 行 评 价, 填 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评 测 表 ; 部 门 评 价 : 班 级 评 价 后, 由 各 院 ( 系 )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本 院 ( 系 ) 学 生 进 行 评 价, 以 主 管 年 级 主 任 为 主 结 合 办 公 室 意 见 进 行 评 分, 评 价 分 数 记 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评 测 表 ; 学 生 自 评 班 级 评 价 和 部 门 评 价 均 应 记 录 书 面 评 语 (1)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部 分 按 照 学 生 自 评 占 20% 权 重 班 级 评 价 占 20% 权 重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评 价 占 60% 权 重 的 比 例 加 权 平 均, 结 果 记 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表 (2) 素 质 教 育 活 动 部 分 按 照 班 级 评 价 占 40% 权 重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评 价 占 60% 权 重 的 比 例 加 权 平 均, 结 果 记 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表 (3) 根 据 认 定 办 法 及 本 实 施 细 则 认 定 学 分 第 八 条 对 上 一 学 期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一 般 应 在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第 八 学 期 应 在 毕 业 答 辩 前 十 日 内 完 成, 完 成 后 应 以 公 示 等 适 当 方 式 向 学 生 本 人 反 馈 一 次 学 生 对 反 馈 的 评 价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一 周 之 内 向 本 学 院 评 价 小 组 申 请 复 查, 各 学 院 评 价 小 组 应 予 以 复 查, 复 查 工 作 应 在 二 日 内 完 成, 复 查 结 果 有 出 入 的 应 及 时 更 正, 复 查 结 果 没 有 问 题 的 维 持 原 评 价 结 论, 并 对 学 生 本 人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第 九 条 本 学 期 内 未 能 获 得 该 学 分 的, 应 在 以 后 的 学 期 内 补 足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分 数 超 过 80 分, 或 在 评 价 项 目 中 有 重 大 贡 献 或 有 极 广 泛 积 极 影 响 并 且 本 学 期 达 到 本 细 则 第 四 条 规 定 标 准 的, 可 以 补 足 认 定 上 学 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未 能 获 得 学 分 的, 一 次 评 价 只 能 补 足 认 定 其 中 一 个 学 期 的 学 分 第 十 条 各 学 院 对 学 生 各 学 期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后, 填 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汇 总 表, 上 报 学 生 处 备 案, 同 时 上 报 教 务 处 登 录 成 绩 第 十 一 条 评 价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数 据 表 格 书 面 文 字 材 料 由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建 档 保 存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处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211

21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严 肃 校 纪, 端 正 学 风,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和 公 共 利 益, 保 护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校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之 纪 律 处 分 是 指 学 生 因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社 会 道 德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依 照 教 育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应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纪 律 处 分 遵 循 依 法 治 校 按 章 办 事 公 正 公 开 公 平 的 原 则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要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第 五 条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坚 持 管 理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自 觉 遵 纪 守 法 第 六 条 学 生 对 学 校 或 者 各 学 院 所 给 予 的 纪 律 处 分, 享 有 咨 询 权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对 纪 律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校 和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申 诉 第 七 条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给 国 家 集 体 或 者 他 人 造 成 财 产 或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学 生 的 行 为 触 犯 了 法 律, 需 要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除 学 校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由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追 究 违 法 学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中 触 犯 刑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学 生 的 违 纪 行 为 尚 未 构 成 纪 律 处 分 的, 由 学 校 或 者 违 纪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章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适 用 第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有 如 下 五 种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九 条 违 纪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于 纪 律 处 分 : ( 一 ) 违 纪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主 动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事 实 真 相 和 承 认 错 误 的 ; ( 二 ) 自 动 终 止 违 纪 行 为,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或 者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危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 ( 三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纪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的 ; ( 四 ) 由 于 他 人 胁 迫 或 者 诱 骗 违 纪 的 ; ( 五 )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或 者 国 家 机 关 查 处 他 人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 ( 六 ) 其 它 按 照 规 定 可 以 从 轻 处 理 的 212

218 第 十 条 违 纪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加 重 纪 律 处 分 : ( 一 )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二 ) 胁 迫 诱 骗 教 唆 他 人 违 法 违 纪 的, 或 者 团 伙 违 纪 行 为 中 的 组 织 策 划 或 者 骨 干 分 子 ; ( 三 ) 对 揭 发 人 检 举 人 证 人 或 者 知 情 人 进 行 威 胁 恫 吓 打 击 报 复 的 ; ( 四 ) 故 意 包 庇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或 者 互 相 串 供 隐 瞒 真 相 的, 或 者 拒 不 认 错 推 卸 责 任 诬 陷 他 人 的 ; ( 五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以 及 屡 教 不 改 的 ; ( 六 ) 故 意 干 扰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或 者 贿 赂 办 案 工 作 人 员 的 ; ( 七 ) 故 意 拖 欠 拖 延 赔 偿 或 者 退 赃 的 ; ( 八 ) 其 它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加 重 处 分 的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在 其 毕 业 以 后 学 校 才 发 现 的 不 再 处 分, 可 将 其 违 纪 情 况 向 有 关 单 位 通 报, 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违 纪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之 后, 同 时 给 予 下 列 处 理 : ( 一 ) 凡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取 消 该 学 年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等 资 格 ; ( 二 ) 凡 受 到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不 予 授 予 学 位 ; ( 三 ) 党 团 组 织 可 依 据 党 团 组 织 的 规 章 制 度 做 出 相 应 的 党 团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章 违 纪 行 为 与 纪 律 处 分 细 则 第 一 节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情 节 较 轻 的, 经 批 评 教 育 能 够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情 节 严 重 的, 经 批 评 教 育 能 够 改 正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三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坚 持 不 改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被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或 者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学 校 视 其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行 政 处 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二 ) 被 处 以 15 日 以 下 行 政 拘 留 的, 或 者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视 其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节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扰 乱 破 坏 学 校 稳 定 或 者 社 会 稳 定 行 为 的,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书 写 张 贴 悬 挂 散 发 内 容 非 法 的 大 小 字 报 标 语 等 宣 传 品,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参 加 非 法 游 行 集 ( 聚 ) 会 示 威 罢 课 等 活 动,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组 织 策 划 教 唆 煽 动 带 头 从 事 非 法 游 行 集 ( 聚 ) 会 示 威 罢 课 等 非 法 活 动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213

219 ( 四 ) 参 加 非 法 政 治 组 织 或 者 邪 教 组 织, 经 教 育 后, 认 识 错 误 态 度 一 般, 或 者 转 变 立 场 较 慢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拒 不 承 认 错 误,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教 育, 坚 持 错 误 立 场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上 述 组 织 的 组 织 者 策 划 者 或 者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制 作 或 者 传 播 非 法 刊 物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读 物 等,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扰 乱 学 校 秩 序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属 于 带 头 闹 事 的 骨 干 分 子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扰 乱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秩 序, 致 使 工 作 生 产 营 业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会 议 等 活 动 受 到 影 响 或 者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 ( 二 ) 扰 乱 社 会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三 ) 雇 佣 或 者 教 唆 他 人 扰 乱 学 校 秩 序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四 ) 寻 衅 滋 事, 侮 辱 妇 女 或 者 进 行 其 它 流 氓 活 动 的 ; ( 五 )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故 意 散 布 谣 言, 谎 报 险 情 疫 情 警 情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学 校 秩 序 与 社 会 秩 序 的 ; ( 六 ) 投 放 虚 假 的 爆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物 质 或 者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危 险 物 质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七 ) 扬 言 实 施 放 火 爆 炸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八 ) 其 它 扰 乱 学 校 秩 序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行 为 第 十 七 条 禁 止 利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和 现 代 通 讯 工 具 制 作 复 制 查 阅 和 传 播 下 列 信 息 : ( 一 ) 煽 动 抗 拒 破 坏 宪 法 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的 ; ( 二 ) 煽 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 ( 三 ) 煽 动 分 裂 国 家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 ( 四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 ( 五 ) 窃 取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以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 ( 六 )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散 布 谣 言 或 者 虚 假 信 息,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和 学 校 秩 序 的 ; ( 七 ) 宣 扬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淫 秽 色 情 赌 博 暴 力 凶 杀 恐 怖 教 唆 犯 罪 的 ; ( 八 ) 散 发 恶 意 信 息 或 者 垃 圾 信 息,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的, 或 者 侵 犯 他 人 名 誉 权 的,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发 布 信 息 的 ; ( 九 ) 诋 毁 损 害 国 家 机 关 和 学 校 声 ( 信 ) 誉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声 ( 信 ) 誉 的 ; ( 十 ) 其 它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 ( 一 )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使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资 源 的 ; ( 二 ) 未 经 允 许,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功 能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增 加 干 扰 的 ; ( 三 ) 未 经 允 许,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中 存 储 处 理 传 输 的 数 据 和 应 用 程 序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或 者 增 加 的 ; 214

220 ( 四 )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的 ; ( 五 ) 冒 用 校 园 网 服 务 器 IP 地 址 或 他 人 IP 地 址, 蓄 意 攻 击 或 者 扫 描 服 务 器 及 各 种 网 络 设 备 ; ( 六 ) 其 它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有 上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利 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从 事 下 列 侵 犯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设 代 理 服 务 器 ; ( 二 ) 盗 用 他 人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上 网 账 号 密 码 上 网 ; ( 三 ) 盗 窃 贪 污 挪 用 电 子 货 币 ; ( 四 ) 借 助 网 络 实 施 诈 骗, 或 者 通 过 电 子 商 务 实 施 诈 骗 ; ( 五 ) 利 用 网 络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商 业 秘 密 ; ( 六 ) 利 用 网 络 侵 犯 个 人 隐 私 权 ; ( 七 ) 在 网 上 进 行 非 法 的 集 会 或 者 聚 会 ; ( 八 ) 其 它 利 用 网 络 侵 犯 单 位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有 上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节 妨 害 校 园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结 伙 斗 殴 的, 视 其 参 与 情 况 及 情 节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肇 事 者 ( 指 引 起 事 端, 造 成 打 架 斗 殴 后 果 者 ) 1. 虽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行 为 上 造 成 打 架 斗 殴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动 手 打 人 并 造 成 打 架 斗 殴 后 果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3. 进 入 他 人 所 在 场 所 寻 衅 滋 事 或 者 殴 打 他 人 的,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离 开 所 在 场 所 并 进 行 殴 打 的, 视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伤 害 程 度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在 打 架 斗 殴 现 场 带 头 起 哄 摔 打 物 品 等 助 长 打 架 斗 殴 事 态 升 级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二 ) 策 划 者 ( 指 出 谋 划 策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者 ) 1. 策 划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并 造 成 打 架 斗 殴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2. 策 划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并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3. 策 划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策 划 或 者 纠 集 非 本 校 学 生 打 架 斗 殴, 分 别 按 照 上 述 条 款 加 重 处 分 ( 三 ) 打 架 斗 殴 者 1. 打 架 斗 殴, 未 造 成 他 人 伤 害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打 架 斗 殴, 造 成 他 人 轻 微 伤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3. 打 架 斗 殴, 造 成 他 人 轻 伤 或 者 重 伤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对 动 用 枪 械 刀 匕 首 铁 器 等 器 械 伤 害 他 人 的, 视 情 节, 分 别 按 照 上 述 条 款 加 重 处 分 ( 四 ) 打 架 斗 殴 参 与 者 215

221 1.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致 使 打 架 斗 殴 事 态 升 级, 未 直 接 动 手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2. 纠 集 唆 使 纠 纷 双 方 以 外 的 本 校 学 生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3. 结 伙 打 架 斗 殴 后, 纠 集 他 人 报 复 或 者 寻 衅 滋 事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4. 纠 集 非 本 校 学 生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的, 分 别 按 照 上 述 条 款 加 重 处 分 ( 五 ) 提 供 伪 证 者 在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对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时, 目 击 者 ( 或 者 知 情 者 ) 故 意 为 他 人 作 假 证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兼 有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的 加 重 处 分 ( 六 ) 为 打 架 斗 殴 提 供 器 械 的 1. 为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提 供 器 械, 未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他 人 伤 害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2. 为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提 供 匕 首 枪 械 等 凶 器 的, 加 重 处 分 ( 七 ) 结 伙 打 架 斗 殴 的 为 首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八 ) 在 处 理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过 程 中, 当 事 者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胁 迫 受 害 人 私 下 了 结 纠 纷 的, 或 者 勒 索 财 物 的, 加 重 处 分 ( 九 )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已 终 止, 事 后 报 复 者, 视 情 节 加 重 处 分 ( 十 ) 发 生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后, 有 关 当 事 人 不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内 容 ( 数 额 给 付 时 间 ) 给 付 赔 偿 款, 或 者 交 纳 罚 款 的,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加 重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妨 害 校 园 安 全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爆 炸 剧 毒 易 爆 易 燃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制 造 买 卖 储 存 携 带 邮 寄 运 输 使 用 提 供 处 置 危 险 物 品 的 ; ( 二 ) 违 反 国 家 对 管 制 器 具 规 定, 制 造 贩 卖 储 存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或 者 弩 匕 首 等 管 制 器 具 的 ; ( 三 ) 在 交 通 道 路 上, 挖 掘 坑 穴, 放 置 障 碍 物, 故 意 损 毁 移 动 路 牌 和 交 通 标 志, 可 能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或 者 破 坏 下 水 道 沟 井 盖 的 ; ( 四 ) 破 坏 供 水 供 电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的 ; ( 五 ) 破 坏 广 播 电 视 电 缆 光 缆 公 用 通 信 等 设 施 的 ; ( 六 ) 损 毁 消 火 栓 等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 ( 七 ) 其 它 妨 害 校 园 安 全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行 为 第 四 节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的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擅 自 离 校 者,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一 学 期 累 计 擅 自 离 校 3 天 以 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一 学 期 累 计 擅 自 离 校 4-5 天,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一 学 期 累 计 擅 自 离 校 6-7 天,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 一 学 期 累 计 擅 自 离 校 8-13 天, 给 予 留 校 查 看 处 分 ; ( 五 ) 一 学 期 累 计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扰 乱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者,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216

222 ( 一 ) 扰 乱 课 堂 教 学 自 习 考 试 等 秩 序,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辱 骂 殴 打 教 师 及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给 正 常 课 堂 教 学 自 习 考 试 秩 序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二 ) 学 生 在 教 学 实 验 实 习 期 间,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不 听 从 指 导 教 师 或 工 人 师 傅 劝 阻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事 故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在 教 学 场 所 打 闹 喧 哗 或 有 其 它 妨 碍 学 习 秩 序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经 劝 阻 仍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四 ) 私 自 篡 改 原 始 成 绩 单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对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第 五 节 侵 犯 人 身 权 利 财 产 权 利 的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殴 打 他 人 的, 或 者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结 伙 殴 打 伤 害 他 人 的 ; ( 二 ) 殴 打 伤 害 残 疾 人 孕 妇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人 或 者 六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人 的 ; ( 三 ) 多 次 殴 打 伤 害 他 人 或 者 一 次 殴 打 伤 害 多 人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权 隐 私 权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况 特 别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非 法 限 制 他 人 人 身 自 由, 非 法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或 者 非 法 搜 查 他 人 身 体 的 ; ( 二 )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的 ; ( 三 ) 写 恐 吓 信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威 胁 他 人 安 全 或 者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 ; ( 四 ) 用 威 胁 恐 吓 纠 缠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迫 别 人 与 其 谈 恋 爱 的 ; ( 五 ) 隐 匿 毁 弃 或 者 私 自 开 拆 或 者 非 法 检 查 他 人 邮 件 书 信 电 报 的 ; ( 六 ) 偷 窥 偷 拍 窃 听 散 布 他 人 隐 私 的 ; ( 七 )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企 图 使 他 人 受 到 刑 事 追 究 或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或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的 ; ( 八 ) 多 次 发 送 淫 秽 侮 辱 恐 吓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 ; ( 九 ) 其 他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权 隐 私 权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侵 犯 公 私 财 物 行 为 的, 除 追 回 赃 款 赃 物 或 者 责 令 赔 偿 以 外, 视 其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盗 窃 诈 骗 哄 抢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在 500 元 以 下,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数 额 在 500 元 以 上,1000 元 以 下,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数 额 在 1000 元 以 上,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并 交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 使 用 作 案 工 具 进 行 盗 窃, 但 未 窃 得 财 物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二 )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的,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抢 劫 公 私 财 物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为 他 人 实 施 盗 窃 敲 诈 勒 索 抢 劫 等 违 法 行 为 提 供 信 息 方 便 或 者 协 助,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217

223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或 者 价 值 较 小,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数 额 或 者 价 值 较 大,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数 额 或 者 价 值 特 别 大,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盗 用 伪 造 变 造 他 人 证 件 冒 领 邮 寄 钱 物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七 ) 有 其 它 侵 犯 公 私 财 物 行 为 的,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六 节 妨 害 学 校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学 生 宿 舍 或 者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在 学 生 宿 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参 与 起 哄, 或 者 高 声 喧 叫, 或 者 敲 打 物 品 等 破 坏 正 常 的 宿 舍 管 理 秩 序 和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带 头 肇 事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二 ) 在 起 哄 过 程 中 燃 放 烟 花 鞭 炮, 或 者 往 宿 舍 楼 下 扔 砸 物 品 杂 物, 致 使 起 哄 现 象 扩 大 或 者 延 续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对 于 带 头 起 哄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致 使 公 共 ( 公 用 ) 设 施 或 者 公 共 财 物 损 坏 的, 除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故 意 损 坏 学 生 宿 舍 的 家 具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的, 除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外,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私 自 拉 接 电 线 网 线, 使 用 不 合 格 电 器 产 品 违 章 使 用 电 器 或 液 化 气 瓶 或 其 它 明 火, 造 成 事 故 隐 患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如 因 违 章 使 用 而 引 起 火 灾 爆 炸 等 事 故, 造 成 公 私 财 物 损 失 或 者 人 身 伤 害 的, 除 责 令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以 外,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在 宿 舍 使 用 音 响 器 材 音 量 过 大 不 遵 守 学 生 公 寓 作 息 时 间 或 者 利 用 电 信 电 视 网 络 等 现 代 传 媒 工 具 和 手 段 干 扰 别 人 正 常 学 习 和 休 息, 经 劝 告 或 者 批 评 教 育 后 仍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屡 教 不 改 或 者 被 多 次 投 诉 引 起 众 怒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六 ) 擅 自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经 劝 告 或 者 批 评 教 育 后 仍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因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导 致 宿 舍 被 盗 或 者 导 致 其 他 纠 纷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七 ) 留 异 性 在 宿 舍 同 宿, 或 者 在 异 性 宿 舍 住 宿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八 ) 不 遵 守 学 校 统 一 住 宿 安 排 或 妨 碍 拒 绝 阻 止 学 校 统 一 住 宿 安 排,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九 ) 经 常 擅 自 进 入 异 性 宿 舍, 影 响 别 人 正 常 学 习 和 休 息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十 ) 晚 上 关 闭 宿 舍 大 门 后, 经 常 迟 归 或 迟 归 时 谎 报 假 名 假 学 院 与 年 级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十 一 ) 未 经 批 准, 夜 不 归 宿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十 二 ) 未 经 批 准, 在 校 内 外 租 借 房 屋 居 住,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十 三 ) 擅 自 调 整 床 位,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仍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十 四 ) 拒 绝 接 受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或 者 妨 碍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刁 难 侮 辱 谩 骂 或 者 殴 打 管 理 人 员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十 五 ) 在 学 生 公 寓 内 饲 养 宠 物,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18

224 ( 十 六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自 习 时 间 内, 在 宿 舍 内 从 事 与 学 习 无 关 活 动 的,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仍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十 七 ) 有 其 它 违 反 学 生 住 宿 或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饮 酒 吸 烟 行 为 及 其 产 生 的 不 良 后 果,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处 理 : ( 一 ) 禁 止 在 宿 舍 教 室 等 校 内 教 学 公 共 场 所 饮 酒, 对 违 反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因 饮 酒 干 扰 他 人 学 习 休 息 或 妨 碍 公 共 秩 序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三 ) 因 饮 酒 引 发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在 相 应 条 款 基 础 上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 ( 四 ) 校 园 内 禁 止 吸 烟, 违 反 者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五 ) 因 吸 烟 引 发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在 相 应 条 款 基 础 上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妨 害 学 校 和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明 知 是 赃 物 而 窝 藏 销 毁 转 移 的, 或 者 明 知 是 赃 物 而 购 买 的, 或 者 伪 造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证 言 谎 报 案 情, 影 响 司 法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办 案 的 ; ( 二 ) 利 用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或 者 同 乡 会 等 非 法 团 体 活 动, 扰 乱 学 校 管 理 秩 序 或 者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或 者 从 事 非 法 宗 教 活 动 的 ; ( 三 ) 冒 充 教 职 员 工 或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招 摇 撞 骗 的, 或 盗 用 冒 用 他 人 证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的 公 文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印 章 的 ; ( 五 ) 买 卖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的 公 文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的 ; ( 六 ) 伪 造 涂 改 学 生 证 等 证 件 或 证 书 的 ; 在 办 理 ( 补 办 ) 学 生 证 等 证 件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 将 学 生 证 等 证 件 转 借 他 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七 ) 伪 造 变 造 倒 卖 车 票 船 票 航 空 客 票 文 艺 演 出 票 体 育 比 赛 入 场 券 或 者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票 证 凭 证 的 ; ( 八 ) 偷 开 他 人 机 动 车 辆 的 ; ( 九 ) 未 取 得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或 者 偷 开 他 人 机 动 车 航 空 器 机 动 船 舶 的 ; ( 十 ) 污 损 破 坏 教 室 图 书 馆 办 公 楼 会 议 室 ( 厅 ) 学 生 公 寓 体 育 场 ( 馆 ) 等 场 所 的 桌 椅 墙 壁 设 施 设 备 等 或 者 卫 生 间 墙 壁 设 备 的 ; ( 十 一 ) 污 损 毁 坏 路 灯 邮 筒 宣 传 栏 图 书 资 料 教 辅 设 施 公 用 电 话 公 共 场 所 雕 塑 或 者 其 它 公 共 ( 公 用 )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 ( 十 二 ) 故 意 破 坏 草 坪 花 卉 树 木 等 校 园 环 境, 造 成 后 果 的 ; ( 十 三 ) 有 其 它 妨 害 学 校 和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行 为 的 ; 学 生 有 本 条 第 ( 十 ) ( 十 一 ) ( 十 二 ) 项 行 为 的, 除 给 予 处 分 外, 责 令 其 将 损 坏 的 设 施 设 备 恢 复 原 状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妨 碍 公 务 行 为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拒 绝 阻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的 ; ( 二 ) 拒 绝 阻 碍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 219

225 ( 三 ) 对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者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侮 辱 漫 骂 威 胁 或 者 殴 打 的 ; ( 四 ) 提 供 伪 证 或 者 销 毁 转 移 藏 匿 证 据 的 ; ( 五 ) 包 庇 违 法 违 纪 当 事 人 的, 或 者 帮 助 当 事 人 毁 灭 伪 造 证 据 的 ; ( 六 ) 对 检 举 揭 发 人 进 行 恐 吓 威 胁 打 击 报 复 的 ; ( 七 ) 其 它 妨 碍 公 务,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卖 淫 嫖 娼 以 及 介 绍 引 诱 容 留 他 人 卖 淫 嫖 娼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制 作 运 输 复 制 出 售 出 租 传 播 淫 秽 的 书 刊 图 片 影 片 音 像 制 品 等 淫 秽 物 品 或 者 利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电 话 以 及 其 它 通 讯 工 具 传 播 淫 秽 信 息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 观 看 储 存 上 述 淫 秽 物 品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组 织 播 放 淫 秽 音 像 的 ; ( 二 ) 组 织 或 者 进 行 淫 秽 表 演 的 ; ( 三 ) 参 与 聚 众 淫 乱 活 动 第 三 十 六 条 参 与 赌 博 或 者 变 相 赌 博 打 麻 将 的, 视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在 校 园 内 或 者 实 习 地 打 麻 将 的, 除 没 收 麻 将 牌 外,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二 ) 参 与 赌 博 或 者 变 相 赌 博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对 赌 博 或 者 变 相 赌 博 打 麻 将 的 现 场 围 观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为 他 人 提 供 麻 将 赌 博 场 所 或 者 工 具 的, 或 者 为 打 麻 将 赌 博 放 风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四 ) 对 赌 博 或 者 变 相 赌 博 打 麻 将 的 为 首 者 提 倡 者, 加 重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非 法 买 卖 运 输 储 存 持 有 使 用 毒 品 的 ; ( 二 ) 向 他 人 提 供 毒 品 的 ; ( 三 )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 四 ) 胁 迫 欺 骗 医 务 人 员 开 具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的 ; ( 五 ) 教 唆 引 诱 欺 骗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或 者 情 形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非 法 传 销 ; ( 二 ) 未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以 赢 利 或 变 相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各 种 商 业 性 活 动 ; ( 三 ) 未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以 学 校 或 者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中 心 以 及 校 内 其 他 部 门 组 织 的 名 义 成 立 虚 假 公 司, 从 事 家 教 或 者 商 业 活 动 的 ; ( 四 ) 借 勤 工 助 学 之 名 索 取 客 户 财 物 的, 向 客 户 提 出 协 议 范 围 外 不 正 当 要 求 引 起 客 户 投 诉 的 ; ( 五 ) 借 勤 工 助 学 之 名 旷 课, 一 学 期 累 计 达 12 学 时 以 上 的 ; ( 六 ) 到 娱 乐 场 所 从 事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服 侍 活 动 的 ; ( 七 ) 在 勤 工 助 学 中, 严 重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和 大 学 生 形 象, 以 及 其 它 违 反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220

226 第 三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其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偷 窥 异 性 洗 澡 或 者 隐 私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二 ) 在 公 共 设 施 或 者 公 用 设 备 上 书 写 刻 画 张 贴 淫 秽 的 文 字 图 画 图 片 的, 或 者 在 公 共 场 所 与 异 性 拥 抱 接 吻 行 为 不 检 点 而 又 不 接 受 批 评 劝 告 态 度 恶 劣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在 两 性 交 往 中, 有 损 害 大 学 生 形 象 学 校 声 誉 以 及 国 格 的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贿 赂 就 业 工 作 人 员 的 ; ( 二 ) 制 作 提 供 使 用 假 证 明 假 证 件 假 证 书 等 假 材 料, 或 者 雇 佣 授 意 他 人 制 作 假 证 明 假 证 件 假 证 书 等 假 材 料 的, 或 者 涂 改 学 业 成 绩 的 ; ( 三 ) 协 助 他 人 刻 制 公 章 或 者 制 作 假 证 件 假 证 明 假 证 书 等 假 材 料 的 ; ( 四 ) 谎 报 虚 假 情 况 欺 骗 就 业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或 者 利 用 欺 骗 手 段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者 诱 骗 有 关 单 位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签 署 意 见 加 盖 公 章 的 ; ( 五 ) 威 胁 侮 辱 谩 骂 诬 告 或 者 殴 打 就 业 工 作 人 员 的 ; ( 六 ) 采 用 捏 造 事 实 造 谣 诽 谤 或 者 其 它 不 正 当 手 段 侵 犯 其 他 毕 业 生 荣 誉 权 隐 私 权, 妨 碍 其 他 毕 业 生 求 职 择 业 的 ; ( 七 ) 采 用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造 谣 诽 谤 等 手 段 损 害 学 校 声 ( 信 ) 誉 的 ; ( 八 ) 其 它 违 反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法 规 政 策 或 者 纪 律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章 纪 律 处 分 的 决 定 与 执 行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权 限 划 分 如 下 : ( 一 ) 对 学 生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并 报 学 校 备 案, 以 学 校 的 名 义 给 予 学 生 处 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直 接 由 学 校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 二 ) 对 学 生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均 由 学 校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其 中, 对 学 生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 三 ) 对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查 处, 由 学 生 处 或 者 教 务 处 负 责 其 中, 对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查 处,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 四 ) 因 政 治 问 题 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须 报 经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同 意, 由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 五 ) 对 处 分 材 料 的 备 案 存 档 呈 报 由 学 生 处 具 体 负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处 理 学 生 违 纪 必 须 有 证 据 证 明, 下 列 各 项 均 为 有 效 证 据 : 1. 与 违 纪 事 实 有 关 联 的 物 证 音 像 资 料 等 ; 2. 违 纪 学 生 的 陈 述 书 面 检 讨 等 ; 3. 被 侵 害 人 签 名 的 陈 述 检 举 材 料 等 ; 4. 证 人 签 名 的 证 言 ; 5.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及 有 关 单 位 的 询 问 笔 录 等 综 合 材 料 ; 6. 司 法 机 关 的 相 关 文 件 ; 221

227 违 纪 事 实 不 清 或 者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的 不 得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和 学 院 对 学 生 做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前, 应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违 纪 学 生 做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的, 应 当 遵 循 如 下 基 本 程 序 : ( 一 ) 询 问 : 学 校 或 者 各 学 院 或 者 教 务 处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纪 行 为 时,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人 于 指 定 的 时 间 到 达 指 定 的 地 点 接 受 询 问 学 校 或 者 各 学 院 或 者 教 务 处 应 至 少 有 2 人 同 时 在 场 被 询 问 人 应 按 要 求 按 时 到 场 被 询 问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达 询 问 内 容, 也 可 以 口 头 形 式 表 达 学 校 或 者 学 院 或 者 教 务 处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应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且 要 认 真 做 好 笔 录 询 问 笔 录 经 被 询 问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笔 录 上 签 名 并 印 指 模 询 问 人 也 应 当 在 笔 录 上 签 名 如 果 被 询 问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由 询 问 人 和 记 录 人 在 笔 录 上 注 明 文 字 说 明 被 询 问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不 影 响 该 笔 录 的 法 律 效 力 ( 二 ) 调 查 : 对 学 生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进 行 深 入 的 调 查 和 取 证 调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背 景 过 程 情 节 原 因 危 害 程 度 和 责 任 等 学 校 或 者 各 学 院 或 者 教 务 处 收 集 证 据 材 料 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积 极 予 以 支 持 和 协 助 违 纪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违 纪 的 过 程 和 违 纪 的 原 因 及 危 害 应 做 出 书 面 检 查 或 者 陈 述 见 证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询 问 证 人 时, 应 当 做 出 笔 录 证 人 对 笔 录 核 对 认 为 无 误 后, 应 当 在 笔 录 上 签 名 并 印 指 模 ( 三 ) 审 理 : 调 查 取 证 结 束 以 后,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或 者 各 学 院 应 当 对 案 件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认 真 的 审 查 和 核 实 在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基 础 上, 准 确 认 定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并 提 出 处 分 的 具 体 意 见 教 务 处 在 查 处 学 生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后, 向 学 院 或 者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书, 由 学 院 或 者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处 分 ( 四 ) 决 定 :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或 者 各 学 院 经 审 查 核 实, 违 纪 行 为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并 制 作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 五 ) 送 交 :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做 出 以 后, 由 违 纪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将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被 处 分 者 本 人 一 份, 并 告 知 其 不 服 处 分 决 定 提 出 申 诉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属 于 各 学 院 权 限 范 围 的, 由 各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并 以 学 校 名 义 制 作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备 案 属 于 学 校 权 限 范 围 的, 先 由 各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研 究, 提 出 具 体 处 分 意 见, 并 制 作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书, 报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经 审 核 后, 认 为 违 纪 行 为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的, 拟 定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打 印 发 文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认 为 该 学 院 处 理 意 见 定 性 不 准 确 处 理 不 当 的, 可 以 给 予 变 更 如 认 为 违 纪 行 为 事 实 不 清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的, 可 以 要 求 该 学 院 补 充 证 据 或 者 退 回 重 新 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学 生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必 须 制 作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籍 贯 或 出 生 地 政 治 面 目 所 在 学 院 及 年 级 和 专 业 ; ( 二 ) 违 反 纪 律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 ( 三 )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 ( 四 ) 不 服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申 请 申 诉 的 途 径 和 申 诉 期 限 ; ( 五 ) 做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的 单 位 名 称 日 期, 并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各 学 院 制 作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书 参 照 本 条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处 理, 一 般 应 在 发 现 违 纪 事 件 的 学 期 内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如 跨 越 寒 暑 假 的, 则 寒 暑 假 期 不 包 括 在 内, 并 应 自 违 纪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延 期 的, 则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纪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应 当 将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和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送 222

228 交 通 知 书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签 收, 并 且 由 至 少 两 名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人 员 到 场 作 见 证 送 交 人 将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送 交 通 知 书 交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并 且 送 交 人 及 见 证 人 也 在 该 通 知 书 上 签 字 后 送 回 学 生 处, 送 交 人 将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留 给 学 生 本 人 如 被 处 分 学 生 拒 绝 签 字 或 者 无 理 取 闹 的, 送 交 人 在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送 交 通 知 书 中 送 交 人 情 况 说 明 及 签 字 一 栏 中 说 明 学 生 拒 绝 签 收 事 由 和 日 期, 由 送 交 人 和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送 回 学 生 处, 并 把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留 置 在 被 处 分 学 生 所 在 处 所 的, 即 视 为 已 送 交 直 接 送 交 被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确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可 以 将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直 接 或 者 以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交 其 家 长 或 者 其 年 长 的 直 系 亲 属, 并 由 其 家 长 或 者 其 年 长 的 直 系 亲 属 签 收, 同 时 送 交 人 在 违 纪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送 交 通 知 书 中 送 交 人 情 况 说 明 及 签 字 一 栏 中 说 明 情 况 并 由 送 交 人 及 见 证 人 签 字 后 送 回 学 生 处 受 送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或 者 用 上 述 方 式 无 法 直 接 送 交 的, 在 校 报 上 或 者 学 校 网 站 上 发 布 公 告 送 交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对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诉 书 应 当 载 明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所 在 学 院 年 级 专 业 申 请 复 查 的 要 求 和 理 由 提 起 申 诉 的 日 期 审 查 申 诉 期 间, 原 纪 律 处 分 不 停 止 执 行, 但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可 以 暂 缓 执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五 十 三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五 十 四 条 违 纪 处 分 的 公 布 应 遵 守 下 述 规 定 : 1.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的 决 定 书 一 般 应 视 情 况 及 时 在 全 校 学 院 或 班 级 范 围 内 公 布 ; 2. 对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个 人 隐 私 等 情 况 的, 由 学 校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公 布 第 五 十 五 条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察 看 期 以 一 年 为 限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对 所 犯 错 误 有 深 刻 认 识 和 悔 改 表 现 或 者 有 显 著 进 步 的, 可 按 期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 有 突 出 成 绩 或 者 立 功 表 现 的, 可 提 前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或 者 再 次 违 纪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做 出 鉴 定 后, 报 学 校 做 出 是 否 按 期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决 定 第 五 十 六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应 在 处 分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无 理 拖 延 逾 期 不 离 校 的, 学 生 宿 舍 或 者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中 心 会 同 保 卫 处 可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责 令 其 离 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其 入 学 前 是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原 单 位 ; 其 余 的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或 者 抚 养 人 所 在 地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包 括 本 数 本 办 法 未 列 举 的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类 似 条 款 或 者 依 照 其 它 规 章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处 和 教 务 处 解 释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学 校 以 前 发 布 的 规 定 或 者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23

22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基 于 学 分 制 的 导 师 制 试 行 办 法 导 师 制 是 为 保 证 学 分 制 顺 利 实 施 的 重 要 制 度, 导 师 制 的 实 施 旨 在 给 学 分 制 管 理 下 学 生 的 自 主 学 习 提 供 一 种 宏 观 的 指 导, 营 造 一 种 既 有 导 师 指 导 又 能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主 动 性 的 学 习 氛 围 一 导 师 职 责 新 生 入 学 后 即 配 备 固 定 的 导 师, 以 指 导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导 师 的 主 要 职 责 : 1. 进 行 专 业 专 业 方 向 的 介 绍, 对 学 生 的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辅 修 专 业 的 选 择 提 出 建 议 ; 2.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选 课 ; 3. 宏 观 指 导 学 生 各 阶 段 的 学 习 ; 4. 介 绍 学 生 参 加 或 指 导 学 生 从 事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 5. 定 期 和 学 生 见 面, 掌 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状 况, 及 时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学 习 上 的 困 难 6. 及 时 向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和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汇 报 所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况, 并 通 过 学 院 和 学 生 家 长 取 得 联 系, 共 同 解 决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出 现 的 困 难 二 导 师 的 考 核 对 导 师 的 考 核 由 学 院 负 责, 主 要 考 核 以 下 三 方 面 : 1. 导 师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2. 学 生 对 导 师 指 导 的 满 意 程 度 ; 3. 所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参 加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及 各 类 科 技 知 识 竞 赛 所 取 得 的 成 绩 导 师 所 指 导 学 生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 如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竞 赛 等 并 获 奖 ), 学 院 将 根 据 学 生 获 奖 的 级 别 及 等 级 给 导 师 以 奖 励 对 优 秀 导 师 学 校 将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并 将 其 作 为 晋 职 的 参 考 条 件 对 不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学 生 不 满 意 的 导 师 将 提 前 解 聘, 自 解 聘 之 日 起 停 发 导 师 津 贴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批 准, 学 生 可 以 重 新 选 择 导 师 三 导 师 聘 任 条 件 导 师 原 则 上 应 是 具 有 副 高 职 以 上 职 称 ( 含 副 高 职 ) 的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科 研 经 验 的 本 校 教 师, 导 师 对 本 专 业 及 相 近 专 业 领 域 应 有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宏 观 的 把 握, 并 具 有 强 烈 的 责 任 心 导 师 应 从 专 业 或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师 中 聘 任, 以 方 便 对 学 生 的 专 业 方 面 的 指 导 四 导 师 的 聘 任 导 师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聘 任, 学 院 将 聘 任 导 师 名 单 报 教 务 处 学 院 负 责 发 给 导 师 聘 书, 导 师 聘 期 为 2 年, 学 院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生 和 教 师 数 量, 每 年 将 导 师 学 生 数 量 之 比 值 控 制 在 1 15~1 20, 特 殊 专 业 导 师 学 生 数 量 之 比 可 适 当 放 宽, 中 级 职 称 教 师 的 导 师 聘 任 要 从 严 掌 握 学 院 负 责 考 核 导 师 是 否 能 够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并 于 学 年 末 将 考 核 结 果 上 报 教 务 处 学 校 将 依 据 学 院 对 导 师 的 考 核 结 果, 根 据 导 师 所 指 导 学 生 的 数 量, 按 一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导 师 津 贴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24

23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鼓 励 广 大 学 生 踊 跃 参 加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及 有 关 竞 赛, 培 养 大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精 神 协 作 精 神, 加 强 素 质 教 育 因 材 施 教, 使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本 规 定 所 适 用 的 竞 赛 是 指 由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部 门 正 式 主 办, 经 学 校 同 意, 并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参 加 的 教 学 科 技 体 育 文 化 艺 术 类 等 比 赛 二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竞 赛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科 协 等 部 门 作 为 组 织 参 加 单 位, 相 关 专 业 的 分 院 ( 系 ) 组 织 实 施 因 竞 赛 工 作 时 间 性 很 强, 在 竞 赛 准 备 期 间,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有 权 统 一 协 调 相 关 教 学 资 源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负 责, 全 力 投 入, 相 互 协 调, 相 互 配 合, 按 照 竞 赛 的 各 项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地 做 好 组 织 安 排 及 辅 助 工 作, 以 保 证 竞 赛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三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竞 赛, 若 是 历 年 参 赛 项 目 则 无 须 报 批, 相 关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直 接 组 织 学 生 按 竞 赛 要 求 参 赛 若 是 新 增 竞 赛 项 目, 在 接 到 竞 赛 通 知, 需 先 报 教 务 处, 经 批 准 后, 由 相 关 分 院 ( 系 ) 等 单 位 具 体 组 织 学 生 按 竞 赛 要 求 参 赛 并 将 比 赛 的 主 办 单 位 比 赛 内 容 比 赛 时 间 训 练 计 划 队 员 名 单 等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对 于 在 考 试 周 内 进 行 的 非 重 要 比 赛, 原 则 上 不 予 同 意 ; 未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而 组 队 参 赛 的 项 目 不 属 于 本 规 定 所 指 的 竞 赛 范 围 四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在 选 拔 参 赛 队 员 时, 应 考 虑 学 生 的 学 业 状 况, 不 得 因 参 加 训 练 比 赛 而 影 响 正 常 学 业 ; 学 生 也 应 根 据 本 人 的 学 业 状 况 决 定 是 否 参 加 训 练 和 比 赛 ;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一 名 学 生 同 时 参 加 多 种 比 赛 五 比 赛 时 间 ( 含 赛 前 和 赛 后 一 周 ) 如 与 考 试 冲 突, 队 员 可 申 请 参 加 下 一 轮 有 关 课 程 的 考 试 六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竞 赛, 按 照 本 规 定 加 分 不 能 超 过 2 次 六 鼓 励 办 法 ( 一 ) 文 体 类 竞 赛 : 参 加 比 赛 的 队 员, 若 因 训 练 或 比 赛 而 影 响 学 习,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同 意, 教 务 处 核 实 批 准, 其 当 学 期 受 到 直 接 影 响 以 百 分 制 考 核 的 课 程 成 绩, 按 以 下 公 式 折 算,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90 分, 当 学 期 提 出 申 请 的 课 程 总 数 不 能 超 过 3 门 以 非 百 分 制 方 式 考 核 的 课 程 成 绩, 以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分 数 = 卷 面 分 数 R R=1.8 国 家 级 比 赛 前 三 名 ; R=1.5 国 家 级 比 赛 前 六 名 或 省 级 比 赛 前 三 名 ; R=l.4 国 家 级 比 赛 参 赛 或 省 级 比 赛 前 六 名 ; R=1.2 市 级 比 赛 前 六 名 如 果 获 奖 者 不 采 用 以 上 加 分 方 式, 可 申 请 免 修 与 竞 赛 内 容 直 接 相 关 的 必 修 课 程 一 门, 直 接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按 下 表 记 载 ; 若 本 人 不 想 免 修, 也 可 以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及 考 试, 以 两 者 最 高 成 绩 记 载 获 奖 名 次 国 家 级 参 赛 或 省 部 级 前 三 名 市 级 前 三 名 课 程 成 绩 A(90) B(80) ( 二 ) 知 识 竞 赛 或 科 技 大 赛 : 225

231 1 获 奖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与 比 赛 内 容 直 接 相 关 的 必 修 课 程 一 门, 直 接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按 下 表 记 载 ; 若 本 人 不 想 免 修, 也 可 以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及 考 试, 以 两 者 最 高 成 绩 记 载 或 可 由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获 得 公 共 选 修 课 4 个 学 分 获 奖 等 级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市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课 程 成 绩 A(90) B(80) 2 对 于 各 级 竞 赛 获 奖 的 学 生 在 进 行 毕 业 及 授 位 资 格 审 查 时, 可 由 个 人 申 请, 按 如 下 办 法 计 算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获 省 级 竞 赛 一 等 奖 或 者 获 得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加 0.3; 获 省 级 竞 赛 二 等 市 级 竞 赛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加 0.2; 获 市 级 竞 赛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加 0.1 七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知 识 竞 赛 或 科 技 大 赛 的 教 师, 可 参 照 毕 业 设 计 有 关 办 法 折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发 给 课 时 酬 金 ( 每 位 教 师 原 则 上 指 导 学 生 不 超 过 6 人, 计 算 时 间 以 实 际 指 导 时 间 为 准, 最 长 不 超 过 10 周 ) 八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26

232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教 学 档 案 是 学 校 档 案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教 学 实 践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文 件 材 料 和 基 本 信 息, 为 规 范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明 确 各 方 面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提 高 全 校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档 案 意 识, 针 对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以 下 规 定 一 各 单 位 要 把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纳 入 整 个 工 作 计 划 单 位 负 责 人 必 须 有 一 人 主 抓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并 且 要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学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存 档 等 工 作 要 增 强 档 案 意 识, 要 做 到 教 学 工 作 与 档 案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即 布 置 检 查 验 收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的 同 时, 要 同 时 布 置 检 查 验 收 档 案 工 作 二 实 行 教 学 档 案 立 卷 制 度, 由 文 件 或 材 料 形 成 单 位 按 照 文 件 或 材 料 的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加 以 系 统 整 理 组 卷, 按 照 重 要 程 度 和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排 列, 编 制 页 号 和 件 号, 填 写 卷 内 目 录, 拟 写 案 卷 标 题,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档 案 管 理 的 人 员 检 查 合 格 后 装 订 成 册, 需 要 移 交 档 案 馆 的 材 料 要 移 交 档 案 馆 同 时 要 将 各 材 料 做 好 备 份 工 作 ( 在 需 要 时 可 直 接 复 印 ) 三 归 档 保 存 的 材 料 要 质 地 优 良, 书 写 工 整, 并 且 要 正 文 和 底 稿 同 时 归 档 因 此 起 草 和 签 批 文 件 一 律 不 准 使 用 圆 珠 笔 铅 笔 或 彩 笔, 应 用 兰 黑 或 黑 色 碳 素 墨 水 声 象 档 案 要 求 声 音 图 像 清 晰, 图 纸 要 求 线 条 清 楚 准 确 四 各 部 门 要 依 照 规 定 范 围 和 期 限, 在 开 学 初, 就 开 始 做 好 平 时 归 卷 工 作, 将 同 一 种 类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及 时 地 放 在 一 起, 列 一 临 时 目 录, 到 学 年 末, 对 材 料 鉴 定, 按 不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分 别 立 卷, 经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验 收 合 格 后 归 档 五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要 认 真 学 习 专 业 方 面 的 知 识, 尽 快 地 熟 悉 档 案 工 作 业 务, 努 力 做 好 我 校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六 做 好 档 案 的 鉴 定 工 作, 确 保 其 保 管 期 限 为 使 各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时 有 章 可 依 现 将 各 主 要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和 保 管 期 限 做 出 划 分, 具 体 划 分 范 围 和 保 管 期 限 如 下 : ( 一 ) 学 校 档 案 馆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范 围 和 期 限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沈 理 工 校 办 [2004]3 号 文 件 印 发 的 关 于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档 案 室 阅 卷 归 档 及 利 用 办 法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和 保 管 期 限 的 通 知 ( 二 ) 教 务 处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范 围 1. 教 育 部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及 其 它 上 级 部 门 下 发 的 各 种 教 学 工 作 文 件 ( 永 久 保 存 ); 2. 学 校 下 发 的 教 学 文 件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等 ( 永 久 保 存 ); 3. 教 务 处 起 草 并 颁 发 的 各 类 文 件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会 议 记 录 等 ( 永 久 保 存 ); 4.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各 种 请 求 报 告 及 批 复 材 料 等 ( 永 久 保 存 ); 5.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及 改 革 规 划 ( 永 久 保 存 ); 6. 各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及 教 学 大 纲 ( 永 久 保 存 ); 7. 新 增 专 业 申 报 材 料 和 批 复 等 ( 永 久 保 存 ); 8.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论 证 申 报 材 料 等 ( 永 久 保 存 ); 9. 教 学 建 设 规 划 教 学 编 写 计 划 及 执 行 结 果 等 相 关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227

233 10. 各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教 学 质 量 优 秀 奖 等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11. 各 类 学 籍 处 理 原 始 材 料 等 ( 永 久 保 存 ); 12. 学 生 成 绩 单 及 原 始 成 绩 记 录 单 ( 永 久 保 存 ); 13. 国 家 及 辽 宁 省 组 织 的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及 各 类 统 计 数 据 ( 永 久 保 存 ); 14. 教 务 处 组 织 的 学 生 考 试 试 卷 ( 长 期 保 存 ); 15.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决 定 等 ( 永 久 保 存 ); 16.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申 报 审 批 及 中 期 检 查 结 题 获 奖 有 关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17. 各 级 精 品 课 优 秀 课 申 报 及 评 选 有 关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18.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评 估 材 料 等 ( 长 期 保 存 ); 19. 教 务 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表 课 程 表 考 试 表 年 度 实 习 计 划 期 中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计 划 及 总 结, 其 它 一 些 工 作 的 计 划 总 结 ( 永 长 保 存 ); 20.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审 批 表 ( 长 期 保 存 ); 21.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质 量 部 门 统 计 表 各 类 教 学 运 行 记 录 日 常 工 作 会 议 记 录 各 部 门 的 申 请 报 告 及 批 件, 各 部 门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总 结, 重 要 的 教 学 研 究 和 改 革 经 验 材 料 等 ( 长 期 保 存 ); 22. 各 类 阶 段 性 统 计 表 听 课 记 录 等 ( 长 期 保 存 ) ( 三 ) 各 学 院 部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1.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大 纲 及 指 导 书 等 ( 永 久 保 存 ); 2. 各 专 业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书 说 明 及 图 纸 ( 长 期 保 存 ); 3. 精 品 课 优 秀 课 建 设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4. 新 专 业 申 报 审 批 材 料 新 专 业 评 估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5. 本 单 位 教 师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审 批 中 期 检 查 结 题 获 奖 有 关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6. 本 部 门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材 料, 在 学 术 会 议 报 刊 杂 志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和 所 获 各 种 奖 励 的 名 单 及 原 始 材 料 ( 永 久 保 存 ); 7. 本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及 改 革 规 划 ( 永 久 保 存 ); 8. 本 单 位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如 :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等 ( 永 久 保 存 ); 9. 本 单 位 各 种 重 要 的 请 示 报 告 审 报 材 料 及 批 复 等 ( 永 久 保 存 ); 10. 学 校 下 发 的 各 种 教 学 文 件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长 期 保 存 ); 11. 本 单 位 的 年 度 教 学 情 况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等 ( 长 期 保 存 ); 12. 本 部 门 教 学 检 查 工 作 的 计 划 总 结 及 分 析 材 料, 实 习 计 划 及 安 排,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工 作 计 划 及 总 结 经 验 材 料 等 ( 长 期 保 存 ); 13. 课 程 选 用 教 材 教 学 日 历 课 程 试 卷 评 分 标 准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报 告 单 学 生 考 试 试 卷 试 卷 分 析 等 ( 长 期 保 存 ); 14. 学 生 实 验 实 习 报 告 ( 长 期 保 存 ); 15.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记 录 及 教 师 试 讲 记 录 等 ( 永 久 保 存 ); 16. 各 种 统 测 统 考 竞 赛 成 绩 及 相 关 材 料, 各 种 成 绩 统 计 分 析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的 材 料, 各 类 单 项 竞 赛 材 料 等 ( 长 期 保 存 ); 17. 大 学 生 体 育 达 标 及 测 试 记 录 ( 长 期 保 存 ); 228

234 18. 本 部 门 各 类 教 学 评 估 材 料 ( 长 期 保 存 ); 19.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及 学 期 教 师 工 作 量 统 计 ( 长 期 保 存 ); 20. 毕 业 答 辩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长 期 保 存 ); 21. 教 师 业 务 考 核 材 料 ( 长 期 保 存 ); 22. 各 类 人 员 听 课 记 录 及 统 计 表 ( 长 期 保 存 ); 23. 教 学 进 程 表 课 程 表 考 试 表 教 学 运 行 记 录 等 ( 长 期 保 存 ) 注 : 学 校 档 案 馆 长 期 保 存 期 限 为 年, 教 务 处 和 各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长 期 保 存 期 限 为 3-8 年 229

235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安 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精 神, 为 加 强 对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的 管 理, 保 障 校 园 网 网 络 的 健 康 发 展, 保 证 校 园 网 网 络 资 源 的 合 理 运 用,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安 全 制 度 1. 本 校 校 园 网 及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资 源 仅 用 于 办 理 与 教 学 科 研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业 务, 包 括 通 过 网 络 系 统 进 行 的 数 据 传 输 电 子 邮 件 通 讯 或 新 闻 发 布 等, 同 时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计 算 机 和 国 际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相 关 条 例 和 规 定 2. 各 单 位 只 能 使 用 已 分 配 的 IP 地 址, 不 许 盗 用 他 人 IP 地 址 不 许 以 任 何 形 式 私 自 连 接 外 单 位 用 户 不 许 将 网 线 私 自 连 接 到 指 定 位 置 以 外 的 地 方 3. 严 禁 购 买 安 装 黑 客 软 件, 一 经 发 现 将 永 远 取 消 上 网 资 格 4.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严 禁 利 用 网 络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严 禁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播 妨 碍 社 会 治 安 的 信 息 和 淫 秽 色 情 等 信 息 严 禁 用 传 送 有 密 级 的 文 件 不 许 在 联 网 机 器 上 编 写 和 存 储 有 密 级 的 文 章 5. 严 禁 私 自 在 网 络 和 计 算 机 上 进 行 大 量 消 耗 资 源 且 没 有 科 学 意 义 的 测 试 操 作 6. 如 发 现 违 反 上 述 任 何 规 定 者,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及 影 响 和 损 失 大 小, 给 予 停 止 使 用 网 络 3-6 个 月 的 处 罚 ( 其 中 第 3 条 单 独 执 行 ), 直 至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230

236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用 户 行 为 规 范 为 了 规 范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用 户 的 网 络 行 为, 避 免 校 园 网 用 户 出 现 触 犯 违 背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的 现 象 发 生, 保 证 校 园 网 通 畅 平 稳 运 行,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用 户 行 为 规 范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规, 自 觉 遵 守 CHINANET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CERNET) 和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2. 保 守 党 和 国 家 秘 密, 严 禁 传 送 有 损 国 格 人 格 的 信 息 3. 严 禁 利 用 校 园 网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4. 严 禁 在 网 络 上 传 送 具 有 威 胁 性 不 友 好 有 损 他 人 或 单 位 声 誉 的 信 息 ; 严 禁 在 网 络 上 接 收 和 散 布 思 想 内 容 反 动 不 健 康 或 色 情 信 息 5. 不 擅 自 将 帐 号 口 令 或 地 址 随 意 告 诉 他 人 ; 不 盗 用 他 人 帐 号 或 地 址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6. 严 禁 非 法 入 侵 他 人 计 算 机 系 统 ; 不 非 法 阅 读 他 人 文 件 或 电 子 邮 件 ; 不 滥 用 网 络 资 源 ; 不 利 用 网 络 窃 取 别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资 源 等 7. 严 禁 对 网 络 内 的 计 算 机 进 行 端 口 扫 描 8. 严 禁 制 造 和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9. 严 禁 破 坏 他 人 与 公 共 网 络 信 息 资 源 或 其 它 恶 作 剧 行 为 10.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如 发 现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规 CHINANET CERNET 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的 有 关 网 络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反 映 和 举 报 231

237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安 全 制 度 为 加 强 校 园 网 的 管 理, 保 障 校 园 网 的 健 康 发 展, 保 证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的 安 全 运 行, 保 证 邮 件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互 联 网 电 子 邮 件 管 理 办 法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精 神, 特 制 定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安 全 制 度 1. 用 户 在 申 请 使 用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邮 件 系 统 时, 必 须 向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网 络 中 心 提 供 准 确 的 个 人 资 料, 如 个 人 资 料 有 任 何 变 动, 必 须 及 时 更 新 用 户 注 册 成 功 后,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网 络 中 心 将 给 予 每 个 用 户 一 个 用 户 帐 号 及 相 应 的 密 码, 该 用 户 帐 号 和 密 码 由 用 户 负 责 保 管 ; 用 户 必 须 对 以 其 用 户 帐 号 进 行 的 所 有 活 动 和 事 件 负 法 律 责 任 2. 用 户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3. 用 户 不 得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活 动 4. 用 户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5. 用 户 不 得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6. 用 户 不 得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宣 传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7. 用 户 不 得 利 用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邮 件 系 统 传 输 任 何 骚 扰 性 的 中 伤 他 人 的 辱 骂 性 的 恐 吓 性 的 庸 俗 淫 秽 的 或 其 他 任 何 非 法 的 信 息 8. 用 户 不 得 有 利 用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邮 件 系 统 进 行 任 何 可 能 对 互 联 网 的 正 常 运 转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行 为 9. 用 户 不 得 有 利 用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邮 件 系 统 进 行 任 何 有 损 于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形 象 和 利 益 的 行 为 10. 用 户 不 得 有 利 用 不 正 当 途 径 窃 取 他 人 账 号 密 码 以 及 邮 件 存 取 权 限 的 行 为 不 得 有 伪 造 寄 件 人 资 料 传 送 信 息, 企 图 误 导 他 人 的 行 为 11. 如 发 现 任 何 非 法 使 用 用 户 帐 号 或 帐 号 出 现 安 全 漏 洞 的 情 况, 应 立 即 通 知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网 络 中 心 232

238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病 毒 检 测 和 校 园 网 安 全 漏 洞 检 测 制 度 为 保 证 我 校 校 园 网 的 正 常 运 行, 防 止 各 类 病 毒 黑 客 软 件 对 我 校 联 网 主 机 构 成 威 胁,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由 此 带 来 的 损 失,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1. 各 接 入 单 位 计 算 机 内 应 安 装 防 病 毒 软 件 防 黑 客 软 件 及 垃 圾 邮 件 消 除 软 件, 并 对 软 件 定 期 升 级 2. 各 接 入 单 位 计 算 机 内 严 禁 安 装 病 毒 软 件 黑 客 软 件, 严 禁 攻 击 其 它 联 网 主 机, 严 禁 散 布 黑 客 软 件 和 病 毒 3. 网 络 中 心 应 随 时 检 测 校 园 网 内 病 毒 和 安 全 漏 洞, 并 采 取 必 要 防 治 措 施 4. 校 园 网 内 主 要 服 务 器 应 安 装 防 火 墙 系 统,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5. 网 络 中 心 定 期 对 校 园 网 安 全 和 病 毒 检 测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233

239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违 法 案 件 报 告 和 协 助 查 处 制 度 为 加 强 校 园 网 管 理, 维 护 网 络 秩 序, 配 合 国 家 有 关 网 上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和 网 络 监 察 部 门 打 击 查 处 网 络 违 法 案 件, 保 障 校 园 网 建 设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1. 各 接 入 单 位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网 络 法 规, 严 禁 利 用 计 算 机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2. 对 于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计 算 机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应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上 报 网 络 中 心, 同 时 做 好 系 统 保 护 工 作 3. 对 于 所 遭 受 到 的 攻 击, 各 接 入 单 位 应 立 即 上 报 网 络 中 心, 同 时 做 好 系 统 保 护 工 作 4. 各 接 入 单 位 有 义 务 接 受 校 网 络 中 心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应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违 法 犯 罪 事 件 的 查 处 工 作 5. 网 络 中 心 应 及 时 掌 握 校 园 网 内 各 接 入 单 位 网 络 违 法 情 况, 协 助 各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查 处 工 作, 并 定 期 向 主 管 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234

240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网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校 园 网 信 息 是 指 利 用 校 园 计 算 机 网 络 进 行 发 布 传 送 接 收 存 储 文 字 数 据 图 片 音 像 资 料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内 容 为 配 合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更 好 地 开 展,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校 园 网 网 络 资 源, 使 网 络 信 息 的 管 理 更 加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有 序 化, 保 证 网 上 信 息 安 全 运 行 和 健 康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1. 校 园 网 的 软 件 及 信 息 数 据 要 严 格 实 施 保 密 措 施 2. 校 园 网 各 接 入 单 位 负 责 相 应 的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3. 定 期 对 校 园 网 用 户 进 行 有 关 信 息 安 全 和 网 络 安 全 教 育, 严 禁 各 单 位 和 个 人 将 涉 及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上 网 4. 凡 存 储 有 可 能 涉 及 到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及 不 宜 对 外 公 开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严 禁 联 入 校 园 网 5. 接 入 校 园 网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网 络 上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输 任 何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 不 得 在 网 络 上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输 任 何 非 法 的 骚 扰 性 的 中 伤 他 人 的 辱 骂 性 的 恐 吓 性 的 伤 害 性 的 庸 俗 的, 淫 秽 的 信 息 资 料 同 时, 也 不 能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输 任 何 教 唆 他 人 构 成 犯 罪 行 为 的 资 料 ; 不 能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输 有 损 国 家 利 益 的 资 料 ; 不 能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输 任 何 不 符 合 当 地 法 规 国 家 法 律 和 国 际 法 律 的 资 料 6. 校 园 网 的 所 有 用 户 有 义 务 向 网 络 中 心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和 有 害 的 不 健 康 的 信 息 7. 校 园 网 接 入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遵 守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8. 严 禁 制 造 和 输 入 计 算 机 病 毒 以 及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9. 对 需 要 在 校 园 网 上 发 布 信 息 的 单 位, 发 布 的 信 息 必 须 经 宣 传 部 审 查 登 记 后 才 能 上 网 发 布 10. 要 加 强 对 电 子 邮 件 的 管 理 网 络 中 心 必 须 采 取 各 项 措 施 确 保 邮 件 服 务 器 的 安 全 关 闭 邮 件 转 发 功 能, 及 时 过 滤 邮 件 11. 各 接 入 单 位 和 用 户 要 对 所 收 发 的 邮 件 负 责 收 发 邮 件 的 计 算 机 必 须 安 装 防 邮 件 病 毒 软 件, 以 防 病 毒 将 邮 件 进 行 自 动 转 发 凡 发 现 有 害 信 息 的 邮 件 要 做 好 记 录, 并 立 即 报 告 网 络 中 心 12. 网 络 中 心 对 发 现 和 接 到 的 泄 密 事 件 有 害 信 息 和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要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转 存 好 原 始 记 录, 删 除 有 害 信 息, 并 在 24 小 时 内 向 保 卫 处 报 告 13.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因 违 反 本 规 定 及 国 家 法 规 校 园 网 其 它 规 定, 给 学 校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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