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民法"

Transcription

1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一 甲列乙為被告, 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 主張 A 地為甲所有, 被乙無權占用, 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 乙抗辯 : 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 丙並將該地出賣而交付乙, 故乙有權占有 ( 一 ) 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 乙抗辯 : 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 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 問 : 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 ( 二 ) 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 判決甲敗訴, 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 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 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 乙抗辯 : 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 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問 : 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 傳統上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與第 401 條之繼受人問題 然而, 我對此許士宦老師有相當著名之既判命題意旨力擴張之見解, 建議考生如時間上允許, 應加入許師之見解 本題之第二子題, 同於於許士宦老師 99 年下學期之期末考題, 是以筆者此處之解題係以許士宦老師答題關鍵之見解為主軸 考點命中 高點民事訴訟法講義( 二 ) 甄台大編著, 頁 74 至 76 擬答 ( 一 ) 乙之抗辯無理由, 法院續就實體為裁判 1. 當事人恆定原則, 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雖於訴訟繫屬中移轉給第三人, 不影響當事人地位, 原告仍具有當事人適格 此按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自有明文,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 2. 有爭議者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應如何解釋之疑義, 訴訟繫屬中受移轉登記之人, 稱繼受人, 該繼受人包含權利義務之繼受, 尚無疑問, 然本件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 屬於訴訟標的物之繼受, 繼受人丙是否為此處之繼受人, 存有疑義 (1) 按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第 186 號判例, 採債權 物權請求權區分說, 認訴訟標的如係基於物權之請求時, 因物權具有對世效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 是以, 繼受人如僅繼受訴訟標的物時, 第 254 條第 1 項解釋上包含此特定繼受人 復若以對人之債權關係為其訴訟標的, 而如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 並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 因債權僅具有相對效, 第 254 條第 1 項之繼受人不包含之 (2) 然對此亦有採交付 返還區分說者, 以所謂 返還請求 與 交付請求 作為區分之基礎, 認為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 返還請求 時, 基於其背後物權力量之作用, 標的物 之繼受人應為特定繼受人; 而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 交付請求 時, 背後則無物權力量, 故此時標的物之繼受人則非特定繼受人, 而為既判力所不及 (3) 亦有採既判力全面擴張之見解者, 認為不論本訴訟標的之實體上權利屬性為何 ( 物權或債權 ) 受讓系爭物之第三人是否善意 當事人之讓與係在基準前或後為之, 法院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均擴張及於該第 高點法律專班 三人 3. 本件, 甲列乙為被告, 請求乙返還所有物版權所有, 係以民法第, 重製必究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 然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讓與丙, 按前開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字第 186 號判例之見解,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物權, 是以, 本案之繼受人丙係第 254 條第 1 項之繼受人 縱使採交付 返還區分說或既判力全面擴張說之見解, 繼受人丙皆屬第 254 條第 1 項之繼受人 4. 綜上, 甲移轉訴訟標的物予丙, 又丙係第 254 條第 1 項之繼受人, 按前開當事人恆定之原則, 不影響當事人甲之原告當事人適格, 故乙抗辯甲無權利為無理由, 法院應敘就實體為裁判 ( 二 ) 乙之抗辯無理由, 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1. 既判力係指確定判決之具有禁止反覆與禁止矛盾之作用 又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者, 按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 -1-

2 規定第 1 項明文, 確定判決, 除當事人外,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 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亦有效力 2. 本件, 訴訟標的物係判決確定後, 亦即既判力基準時後 ( 言詞辯論終結時 ) 讓與予戊, 戊係否受判決效力所及為本件爭點 如採傳統學說立場, 戊係既判力基準時點後受讓該訴訟標的物, 自不受判決效力所及, 亦得提起後訴 3. 然對此有學者認為基準時後當事人始讓與系爭物情形, 為維持法的安定性, 受讓系爭物之第三人固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惟其因受讓所取得之固有權益本不受該判決效力所遮斷, 仍得在後訴訟為請求或主張, 而享有程序權保障 ( 三 ) 綜上, 本文採取後說, 基於戊已受程序保障之立場, 戊應受甲敗訴判決之既判力拘束, 但是由於戊受讓後取得之固有權限不受遮斷, 戊仍得再訴, 故乙之抗辯僅部份有理由, 法院應容許戊再訴且為實體判決 二 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 主張甲所生幼子丙 (2 歲 ) 係自己 ( 已婚 10 年, 配偶丁, 有婚生女戊 7 歲 ) 受胎所生子, 但乙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與伊發生性關係後即失聯, 未曾撫育過丙, 今知其所在, 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 爰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 問 : ( 一 ) 甲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有據 是否有適於其主張權利之其他訴訟類型存在? 若甲提起適法之訴訟, 則在此訴訟審理中, 如甲對其請求為捨棄之表示, 發生何等效力? 如乙承認與甲曾有發生性關係一次, 但否認因此使甲受孕生子, 如法院依甲之請求命乙前往醫院檢驗血緣關係, 而乙置之不理, 則依證據法則及家事事件法, 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 ( 二 ) 承 ( 一 ) 之訴訟程序中, 若甲合併提起請求返還其扶養丙 2 年已支出扶養費新臺幣 ( 下同 )80 萬元之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此項請求, 應適用何種程序法理? 另甲合併請求乙給付丙扶養費自請求起至成年止按月給付 25,000 元, 若法院審酌乙之資力及丙之實際需求, 認為每月給付 40,000 元較為妥適, 法院得否在未經甲擴張聲明下逕為命乙按月給付 40,000 元之裁判? (12 分 ) ( 三 ) 若丁因甲之訴訟而知悉甲與乙間有通姦行為, 於質問乙時, 被乙毆打成傷, 丁乃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 並將對戊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丁任之 問 : 法院若認為丁之請求有理由, 可否未經丁請求, 即一併判命乙應將現住於乙家中之戊交付丁? 如丁與乙就請求雙方成立協議, 是否發生程序上和解之效力?(10 分 ) 命題意旨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提起之限制, 家事事件審理之法理 家事事件何者為得處分之事項 答題關鍵考家事事件法與家事事件施行細則之條文熟悉程度 考點命中 高點民事訴訟法講義 第五回, 甄台大編著, 頁 28 擬答 ( 一 )1. 甲應提強制認領之訴, 而非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1) 按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 又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 本件, 如題示乙未曾撫育過丙, 是以, 無前開視為認領之適用 (2) 復按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有事實足認為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援此, 丙非屬甲乙婚姻受胎所生之子女 ( 第 1061 條 ), 為非婚生子女, 又按前開第 1067 條之規定, 丙之生母甲得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又此種認領之訴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之認領子女事件, 高點法律專班 屬乙類事件, 合先敘明 (3) 然本件, 甲並未提起前開認領之訴, 反而提起確認丙乙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是否可行, 容有疑義 確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前開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為甲類事件, 按其立法理由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 方為此處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類型 是以, 強制認領之訴應屬於乙類事件, 及適用第 66 條之規定, 故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不合法 2. 甲如為捨棄, 應視為撤回其請求 按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 視為撤回其請求 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 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 不在此限本件, 甲如提起認領之訴, 為乙類事件, 乙類事件係具有訟爭性且具有某種程度之處分權限, 為家事事件第 3 條之立法理由所明文 然又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6 條規定, 認領子女之素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不能和解, 亦當不能捨 -2-

3 棄而獲敗訴判決 (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 ) 是以, 甲如為捨棄應按前開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視為撤回其請求 3. 法院應以被告拒絕之理由 態度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 加以斟酌 按家事事件法第 68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 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 法院認有必要時,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 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 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 始得為之 然如拒絕為前開血緣鑑定, 有認得按民事訴訟法第 367 條第準用第 345 條或證明妨礙之規定, 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鑑定之主張或依該應鑑定之事實為真實 然如有其他事證可資作證者, 本文認為以被告拒絕之理由 態度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 加以斟酌 ( 二 )1. 甲合併之已支出之扶養費用請求原則上適用非訟法理, 然其本質上具有訟爭性, 故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 扶養費用須區分已支出之扶養費用與將來請求之扶養費用, 已支出之扶養費用之請求依據係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 然將來之扶養費用係民法第 1116 條以下 從而, 本件甲合併提起已支出之扶養費用, 家事法將之列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8 款之戊類事件, 使其原則上須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及裁判, 然此本質上具有訟爭性之家事訴訟事件, 蓋學者認為可該當於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之其他家事訴訟事件, 此為非訟事件適用訴訟法理之明文規定, 須於該程序上交錯部分之訴訟法理 如此涉及過去事實之認定, 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故得為自認或成立爭點簡化協議或訴訟上和解, 並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 家事事件第 51 條 ) 2. 法院得再未經甲擴張聲明下, 逕命乙按月給付 元之裁判 另甲合併請求給付將來 ( 未給付 ) 之扶養費用事件, 按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之立法理由與同法第 107 條規定, 未年子女之扶養費給付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 復按同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 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同法第 100 條規定,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 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 得審酌一切情況, 定其給付之方法, 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蓋親子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 緩和處分權主義而有聲明之非拘束性之適用, 是以, 本件僅請求 元之扶養費, 法院得審酌一切情況, 命乙按月給付 元 ( 三 )1. 法院得判命戊交付子女丁 按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規定, 法院酌定 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 得命交付子女 從而, 本件法院得於酌定權利義務之負擔後, 一併判命乙交付子女予丁 2. 丁與乙之協議發生程序上和解之效力 (1) 按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規定, 當事人就離婚 終止收養關係 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 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 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 始得成立 又民法第 1052 條之 1 規定, 離婚經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 是以, 丁乙得就離婚部分, 依前開第 45 條與民法第 1052 之 1 規定, 得於法院成立和解 (2) 按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 父母得協議親權, 如不得協議方請法院酌定 又按家事事件法第 110 條規定, 第 107 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 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 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 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本件, 親權之酌定為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法院酌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父母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之和解 三 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 ( 下同 )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 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未訂有分管契約 因甲與乙久未居住, 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 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 ( 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 ), 嗣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 高點法律專班 屋之一樓出租於丁, 約定租期 10 年, 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 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 問 : 在下列訴訟中, 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版權所有, 法院應如何裁判重製必究!? 理由何在? ( 一 ) 於 99 年 2 月間, 甲擬起訴請求丙訴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 乙不同意對丙起訴, 問 : 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 若甲起訴之聲明為 : 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 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 法院應如何處理?2. 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 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 若丙在訴訟繫屬前, 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 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 甲或乙得否請求丙 戊拆除建身房?(30 分 ) -3-

4 ( 二 ) 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 問 :1. 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 在此程序中, 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 甲及乙得否主張丙 丁 戊構成不當得利, 應返還之?(20 分 ) ( 三 ) 甲及乙若主張丙 丁無權占有, 乃請求丙 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利, 則在此訴訟中,1. 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要件中之 無法律上原因 之要件事實, 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 若在一審程序中, 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 對此, 被告表示不同意, 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 ( 四 ) 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 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 致該二層樓房倒塌, 正在該二樓內之丙 丁 戊被壓到而受重傷 1. 丙 丁 戊得否起訴請求甲及乙對乙對於醫藥費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2. 若丙 丁 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在訴訟中, 乙到庭表示丙 丁 戊擅自進入乙之房屋, 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 並提起返訴, 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 問 : 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 若訴訟中丙 丁 戊均未提到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事, 法院亦未闡明丙 丁 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而僅對於醫藥費請求加以裁判, 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20 分 ) 命題意旨混合題考點明確, 需要熟知實務見解 本題配分為 90 分, 本題混合題考點十分明確, 但子題多而繁雜, 囿於時間因素, 建議考生僅能破題 答題關鍵簡答, 然為解題上完整, 筆者仍完整論述之 考點命中 高點民事訴訟法講義 第五回, 甄台大編著, 頁 25 高點民事訴訟法講義 第五回, 甄台大編著, 頁 63 擬答 ( 一 )1.(1)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請求返還房屋 本件爭點係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房屋 甲乙間關係為分別共有系爭樓房, 原則上共有人行使其共同之權利, 應一同行使, 亦即須數人共同起訴, 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 惟民法第 821 條規定,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基於此規定, 甲依民法第 767 條主張拆除健身房與返還系爭房屋, 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 故得單獨提起 (2) 法院應闡明命甲更改訴之聲明 然甲之聲明表示, 丙應拆除系爭健身房且返還系爭房屋予甲, 然按民法第 821 條但書之規定, 回復共有物之請求, 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援此, 聲明應請求法院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 不得僅請求向自己返還 ( 院字第 1950 號同此意旨 ) 是以, 甲之聲明命丙返還共有物予自己, 為不當之聲明, 法院應依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闡明除去該不當之聲明 2. 丙不得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 本件之爭點為丙得否主張甲 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罹逾時效 自丙於民國 81 年占有系爭房屋, 至嗣後 99 年甲方提起所有物返還之訴之期間, 顯超過 15 年, 按民法第 125 條規定, 法無特別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依此似乎丙得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 然而按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解釋闡述,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無民法第 125 條之消滅時效之適用, 又如題幹系爭房屋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樓房, 援前開釋字第 107 號解釋, 甲之已登記之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是以, 丙不得主張之 3. 甲乙得請求戊拆除之 高點法律專班 (1) 甲乙主張拆除健身房之依據, 係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該權利得行使之前提, 須具備請求權人為系爭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版權所有, 相對人須不法妨害系爭標的物之所有權人 重製必究! (2) 又丙占有系爭房屋並興建健身房, 屬於違章建築, 其於訴訟繫屬前將之移轉給予戊, 係移轉其事實上處分權 ( 最高法院 67 年第 2 次民庭決議 ), 又須具有事實上處分權方具有拆除權限 (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22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 故戊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 丙無事實上處分權限, 又戊現為妨害系爭房屋者, 故應以戊為被告請求拆除健身房, 而不得向丙主張之 ( 二 )1. 丁不得以丙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給付租金 按民法第 421 條規定, 丁與丙成立租賃契約, 然債之關係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 7645 號判例同此意旨 ), 故丙將甲乙分別共有之系爭房屋一樓出租與丁, 尚不影響丙丁之租賃契約, 是以 -4-

5 A 按民法第 A 又該健身房如題示係具有獨立性且非常助主物 A 然丙無權占有系爭建物之屋頂 104 高點司法官二試 全套詳解 丙既為契約相對人, 丁自須給付房租與丙, 不得以丙非房屋所有權人為抗辯 2.(1) 甲乙得對丙主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E 179 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 本件, 丙無權占用系爭房屋之一樓且出租與丁, 丁所給付之租金, 係丙所得之利益, 該租金利益非經由甲所給付, 故本件屬於非給付型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 此時丙所得之利益, 按權益歸屬說, 係侵害甲乙之權益範疇, 是以, 甲乙得對丙請求丁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 A 2E ( 系爭建物 ) 之使用 ( 民法第 68 條 ), 且由興建之丙具有所有權, 故甲乙不得請求移轉健身房之價金 A 3E, 由丙開始無權占用至丙移轉前此項期間之使用利益, 按前開權益歸屬說, 亦係歸屬於甲乙, 故甲乙得請求此段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 而此利益應以相當於租金計算之 (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判例意旨參照 ) 茲有附言者, 甲於 99 年始主張之, 其不當得利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問題 (2) 甲不得對丁主張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 179 條之規定, 丁使用系爭建物一樓, 然依權益歸屬說該使用權限應歸屬於甲乙, 故甲乙受有損害, 然而因甲受有損害和丁獲得利益之不具直接因果關係, 故甲不得對丁主張不當得利 (3) 甲得對戊之健身房持續占用系爭屋頂, 得主張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戊自無權占有系爭建物之屋頂之丙受讓該健身房, 健身房坐落於甲乙建物之屋頂, 戊仍為無權占有, 受移轉後之使用利益按前開之權益歸屬說, 應歸屬於甲乙, 故甲乙得請求戊繼續無權占有該屋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三 )1. 本件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應由丙 丁負舉證責任 (1) 客觀舉證責任, 係於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皆無法就待證事實為證明而事實存否成為不明之情況時, 提供法院就該項待證事實應如何為認定之裁判準則 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通說採取規範說, 認為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應就權利發生之要件存在之事實為舉證 ; 否認權利存在之人, 應就權利妨害要件 權利消滅要件 權利受制要件之存在事實為舉證 (2) 本件, 由規範說視之, 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為其權利發生要件, 似應由甲乙負舉證責任 ; 然而依現行實務見解, 對不當得利為較細緻之區分, 認為不當得利區分為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與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 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 ( 受損人 受益人 第三人之行為 ) 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在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 ( 受損人 ), 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 無法律上之原因 負舉證責任 ; 惟在 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中之 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 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給付行為而來, 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 因此祇要受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 該侵害行為即為 無法律上之原因, 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 無法律上之原因 負舉證責任, 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 法律上之原因, 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8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 (3) 綜上, 本件為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蓋丙丁取得之利益並非基於甲乙有意識有目的之給付, 是以, 認為丙丁應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 證明其受有利益係具有法律上原因 2. 法院應裁定允許甲乙為訴之追加 (1) 按民事訴訟法 ( 下稱本法 ) 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即使被告不同意, 但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不在此限 基礎事實同一之意涵, 有採社會事實同一說 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說者 (2) 然本國實務見解採紛爭關聯說 高點法律專班, 認為民訴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者, 係指變更 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 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 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證據資料, 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 得於變更 追加之訴加以利用, 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 避免重複審理, 統一解決紛爭, 以符訴訟經濟 (3) 本件, 原因事實相同之情況下, 甲乙欲追加侵權行為, 實體上所得之利益可認為相同, 且證據資料得以繼續援用, 是以, 依本法應容許甲乙為訴之追加 故法院應依本法第 258 條第 1 項規定, 為許訴之追加之裁定 ( 四 )1.(1) 丙 丁 戊得向甲 乙請求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 191 條規定,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該工作物損害賠償之特殊規定具有三種推定, 其推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之過失 建築物有瑕疵與被害 -5-

6 A 按民法第 A 按民法第 按民事訴訟法第 本件 A 原則上 A 復按最高法院 104 高點司法官二試 全套詳解 人權利受侵害與工作物有瑕疵之因果關係 援此, 甲乙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 且依題示, 房屋年久失修, 屬於建築物之保管有所欠缺, 該房屋傾倒壓傷丙丁戊, 故該三人得依前開規定求償 又該建物為甲乙共有, 應依民法第 191 條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損害賠償責任 (2) 甲乙得為以下抗辯 A 1E 217 條規定,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或免除之 工作物損害賠償責任, 亦有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 又丙丁戊係屬自甘冒險進入該年久失修之建築, 對於損害之發生, 丙丁戊與有過失, 是以, 甲乙得以此抗辯主張全部排除損害賠償責任 A 2E 191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損害之發生, 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賠償損害之所有人, 對於該應負責者, 有求償權 損害賠償之發生, 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 工作物所有人甲乙雖不得主張免除其工作物之損害賠償責任, 然係因無權占有人丙碰壞牆壁, 甲乙得另向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1) 此反訴之提出為不合法 A 1E A 259 條規定,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對原告提起反訴 反訴之性質上為獨立之訴, 僅係藉由同一訴訟程序提起而已, 其前提之一須為與本訴之標的與攻防方法相牽連, 第 260 條第 1 項自有明文規定 A 2E A, 被告之一乙為獨立向提起其一原告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然本件爭點為甲乙為共有系爭房屋, 乙得否單獨為原告行使丙侵害房屋之損害賠償之訴 蓋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為甲乙共有, 丙係侵害甲乙共有之權利而生損害賠償, 此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 且無單獨行使之規定 從而, 乙不得單獨對丙行使損害賠償, 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其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 從而雖該損害賠償之訴與本訴具有相關聯性, 但反訴之當事人適格欠缺, 是以, 該反訴自難謂合法 (2) 依實務見解, 該判決尚難謂違法 A 1E, 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不同之訴訟標的, 此時, 如原告僅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依其聲明及事實上陳述, 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時, 且原告之主張不完足時, 審判長應曉諭, 此為民訴第 199 條之 1 之明文規定 A 2E 93 年度台上字第 18 號判決表示, 民事訴訟法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就審判長闡明權之行使, 固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增訂第 199 條之 1 之規定, 然仍以原告 已 陳述之事實及其聲明, 於實體法上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原告不知主張時, 審判長始須曉諭原告於該訴訟程序中併予主張, 以便當事人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倘原告於事實審未為該陳述及聲明, 縱各該事實與其已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關, 本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 審判長仍無闡明之義務 從而, 本件丙丁戊未提及精神上損害賠償, 依前開實務見解, 法院無須闡明, 故該判決尚難謂之違法 高點法律專班 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6-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A15DA5C1A8C6B644B35EAA6BA4CE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BAEEA658C344B3A1A4C0A15EB8D1B5AAB1BEBAF4AAA9>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A15DA5C1A8C6B644B35EAA6BA4CE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BAEEA658C344B3A1A4C0A15EB8D1B5AAB1BEBAF4AAA9>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官科目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民事訴訟法 - 楚哲老師 / 民法 - 袁翟老師解題一 甲列乙為被告, 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 主張 A 地為甲所有, 被乙無權占用, 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 乙抗辯 : 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 丙並將該地出賣而交付乙, 故乙有權占有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律09民訴與混合_題+解+評OK_.doc

Microsoft Word - 律09民訴與混合_題+解+評OK_.doc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一 原告甲列乙 丙為被告, 向管轄法院起訴, 主張 :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 ( 下同 )300 萬元, 丙為連帶保證人, 乙屆期未清償借款, 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等情, 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聲明求為命乙 丙連帶給付 300 萬元之判決 嗣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死亡, 由其全體繼承人丁 戊聲明承受訴訟 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僅交付 20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A447B8D52D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28A44029>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A447B8D52D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28A44029>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官科目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一 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 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 須至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 某日, 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 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 於違反乙之意願下, 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 對乙強制性交得逞 乙因本件事故而常有做惡夢 哭泣等創傷反應 ; 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壹 重點題示 一 審判權 甲 乙二人於台中市各有一筆土地相毗鄰, 甲日常皆經由乙之土地對外通行, 嗣甲 乙二人交惡, 乙遂將其原供甲通行之土地封閉, 甲則認為該土地雖係乙所有, 但應屬既成道路, 乙無權將其封閉, 乃以乙為被告, 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就乙之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訴 問 :( 一 ) 台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 ) 如甲係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於訴訟繫屬中,

More information

補充教材 民法 ( 身分法篇 ) 空大學訊

補充教材 民法 ( 身分法篇 ) 空大學訊 民法 身分法篇 補充教材 376 第五至七講 民法 身分法篇 實例解說(二) / 戴東雄 本期實例解說配合三講次 第五講次 兩願離婚之方式與裁判離婚之 事由 第六講次 離婚之效力 尤其會面交往權 第七講次 婚生子女之推 定與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原則上 每講次以二則實例題解說 以供諸同學對 授課內容有更深一層之理解 第五講次 兩願離婚之方式與裁判離婚之事由 例題一 兩願離婚之戶籍登記 1.事實關係 參考圖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BAA977B5BE20A578AC46AA6BACE3A9D2A169A5C1B644AA6BA16AB8D1C344C1BFAE7928B16DAAA9292E646F6378>

<4D F736F F D A7BAA977B5BE20A578AC46AA6BACE3A9D2A169A5C1B644AA6BA16AB8D1C344C1BFAE7928B16DAAA9292E646F6378> 法研所 民訴法 解題講座 1 2 保成補習班 法政權威 法研所 民訴法 解題講座 1 107 法研所 民訴法 解題講座編號 :F 目錄 第一部分台大法研相關爭點之基本概念... 1 第一節爭點整理學... 2 第二節闡明權與闡明義務... 4 第三節訴之追加變更與反訴... 8 第四節執行力客體範圍擴張論... 15 第二部分政大法研相關爭點之基本概念... 23 第一節事案解明義務... 23 第二節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重要論文導讀_P.54-72_ - 複製 _3_.doc

Microsoft Word - 6.重要論文導讀_P.54-72_ - 複製 _3_.doc 重要論文導讀 3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 評最高法院一 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五號判決及其相關之裁判 編目 : 民事法 出處月旦法學雜誌, 第 242 期, 頁 260~271 作者劉明生助理教授關鍵詞連帶債務 共同訴訟 絕對效力 確定判決適用民訴法第 56 條規定之前提為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但在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情形, 實體法上有相對效力事項之存在, 無法要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做一致性之判斷,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訴訟程序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訴訟程序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第 4 章 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 4-003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436-23)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應記載事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用以確定訴訟主體之原告與被告, 另無訴訟能力者之法定代理人或法人與非法人之代表人亦應表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7JCII.doc

Microsoft Word - 97JCII.doc 1 [97 年第二次司法特考 ] 一 甲向乙的住所地之 C 地方法院起訴, 請求命被告乙返還 M 機器及返還因使 用 M 機器的不當得利計新台幣 ( 以下同 )120 萬元 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 外人丙售讓而取得 M 機器的所有權, 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 M 機器生產商品 長達二年, 該 M 機器在同業間年租金行情至少 60 萬元 ; 乙則抗辯 M 機器是 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 自己才是 M 機器的所有權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43+1.doc

Microsoft Word ~43+1.doc 第三章 訴訟主體論 當事人 3-69 89 造當事人之訴訟進行勞費及勝訴利益 理論上有所偏頗 故現今 有力學說均認 應使判決效力無論勝敗一律擴張及於第三人 實質 當事人 使紛爭得一次解決 並透過其他方式賦予第三人程序保 障 以補足 強化其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根據 本法於九十二年 修正時所增定之 法院之職權通知制度 民訴 67之1 又稱 事前之程序保障 及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民訴 507之 1 又稱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2

2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20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28A B04BBB4320A6BFB676>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20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28A B04BBB4320A6BFB676>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 2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3 4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官科目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一 甲以乙為被告, 主張乙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 ( 下同 )100 萬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6J.doc

Microsoft Word - 96J.doc 宇法知識工程網 1 [96 年司法特考 ] 一 ( 一 )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 ( 下同 ) 九萬元, 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九萬元, 訴訟進行中, 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 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 問 : 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 二 )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 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 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

More information

民法

民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法部分 ) 一 甲為 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 ; 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程行 民國 100 年 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 ( 下同 )100 萬元之休旅車, 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 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 一個月後, 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賣價金為 100 萬元, 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 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 嗣甲於 101 年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HG04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1HG04內文.doc 426 民事訴訟法 - 金鑰 丁類 無訟爭性 排除處分權主義 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18 一 宣告死亡事件 非訟程序二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 定監護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 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 親屬會議事件 九 拋棄繼承 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 兒童 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More information

Section 2 車禍紛爭事件當事人有多數時之態樣 包括共同訴訟 參加 訴訟效力 Topic 2 與選定當事人 Topic 3 兩個主題無論在要件或是 在效力上都極具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 條這些條文 如果背不起來 就學白眉鷹王自盡吧 Section 3 法院闡明義務

Section 2 車禍紛爭事件當事人有多數時之態樣 包括共同訴訟 參加 訴訟效力 Topic 2 與選定當事人 Topic 3 兩個主題無論在要件或是 在效力上都極具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 條這些條文 如果背不起來 就學白眉鷹王自盡吧 Section 3 法院闡明義務 Chapter 1 車禍紛爭怎麼考 或許讀者們向來都只會注意到 車禍考在民事實體法時 通常最愛考 的是 1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責任之成立要件及損害賠償效果之問題 例 如由親屬看護時 得否請求賠償 侵權行為特殊時效 等 以及 2 民法 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 包括僱用關係之認定 執行職務之認定 靠行 關係 等 還有 3 民法第 217 條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之相關問題 等 而考在刑法時 則愛考刑法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A15DA5C1A8C6B644B35EAA6BA4CEA5C1AA6BBB50A5C1A8C6B64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A5C1AA6BBB50A5C1A8C6B644B35EAA6BA15DA5C1A8C6B644B35EAA6BA4CEA5C1AA6BBB50A5C1A8C6B64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官科目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一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 下同 )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 ( 下同 )300 萬元, 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 利息為年利率 5%, 乙並開立借據一紙 ( 內容僅記載 : 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 司法特考 )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 司法人員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組 : 公證人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院書記官科目 : 民法 一 甲於民國 ( 下同 )10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 司法特考 )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 司法人員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組 : 公證人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院書記官科目 : 民法 一 甲於民國 ( 下同 )104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 司法人員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組 : 公證人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院書記官科目 : 民法 一 甲於民國 ( 下同 )104 年 9 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 ( 下稱系爭契約 ), 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 ( 下稱系爭土地 ), 以新臺幣 ( 下同 )800 萬元出售予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6普考(財稅)-民法概要.doc

Microsoft Word - 106普考(財稅)-民法概要.doc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6 普通考試 ) 類科 : 財稅行政 商業行政 科目 : 民法概要 甲 申論題部分 :(50 分 ) 10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甲現年十五歲, 於野外拾得腳踏車一部, 交警局招領, 經過六個月無人認領, 警局將該車交付於甲 甲得其因父同意, 將該車出賣於二十一歲之乙, 並即交付之 惟乙遲未於約定期日付款, 甲定期催告, 乙卻置之不理, 甲乃向乙表示解除買賣契約 試問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公 民事訴訟法 - 江鈞老師 / 民法 - 廖毅老師解題類別 : 各類科科目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一 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 ( 下同 )100 年間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購買 A 屋, 因入獄在即及貸款方便之故, 故商借以其前女友乙之名義登記之 詎出獄後, 乙拒絕將 A 屋返還甲, 甲乃於 10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6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6章.doc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第 6 章 第 6 章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有多種基本原則, 本章除就民事訴訟之最重要之兩個基本原 則 : 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其適用, 作基礎的提示外, 並就 有關言詞辯論之其他基本原則, 作簡要介紹 壹處分權主義 一意義民事訴訟之主要對象, 為債權 物權等之財產權, 而依現代民法之基本原則, 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 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 即所謂私的自治原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6高考-民法(財稅行政)-申+選.doc

Microsoft Word - 106高考-民法(財稅行政)-申+選.doc 106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 : 財稅行政 法制 公平交易管理 商業行政 智慧財產行政科目 : 民法甲 申論題部分 :(50 分 ) 一 已婚之甲男與乙女同居, 甲之妻丙知其事後乃相約與乙談判, 動之以情, 乙願意與甲終止同居關係, 甲勉強同意並表示贈與乙新臺幣 ( 下同 ) 五百萬元供其生活之用, 乙允受之, 並經公證 一個月後, 甲反悔, 仍欲與乙繼續同居之關係, 乙則拒絕之 試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司29-民訴-全OK.doc

Microsoft Word - 司29-民訴-全OK.doc 2010 高點司法官 全套詳解 1 民事訴訟法 一 甲起訴主張,A 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 (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 ), 兩人並共同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 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 使丁得以盜挖 A 地內之砂土出售牟利, 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 A 地之原貌 甲遂以自己名義, 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 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 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

More information

2-2 身分法題型破解

2-2 身分法題型破解 Chapter 2 婚姻關係型 2-2 身分法題型破解 982 97 5 23 1052 106 5 24 748 4 2 22 7 2 Chapter 2 婚姻關係型 2-25 第三節 剩餘財產分配型 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範圍 Step 1 先確定屬婚前或婚後財產 若為婚前財產 則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 範圍 換言之 只有婚後財產方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內 並進 入Step2之部分 Step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特別企劃-03.doc

Microsoft Word - 01特別企劃-03.doc http://www.exam-point.com.tw 2012 Jun 50 民事訴訟法 文 趙芸 律師高考及格民事訴訟修法及最新實務見解統整 前言 民事訴訟法於民國 ( 下同 ) 98 年歷經兩次修法後, 新修法之內容陸續於各校法研所考試及各類國家考試中出現, 然而司法特考尤其是四等考試於 98 年修法後仍然未正面出現新法考題, 在傳統考點已出盡之情形下, 此類新興考點出現機率將大大增加, 考生絕對不可以輕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民事訴~1.DOC

Microsoft Word - 民事訴~1.DOC 民事訴訟法因應民法監護修正所為配合修正內容簡介 李國增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及親屬編相關修正規定, 就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之變革, 將 禁治產宣告 改為 監護宣告, 並增加 輔助宣告 之制度, 及 監護宣告 制度與 輔助宣告 制度間之變更規定, 另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 上開修正規定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司法院為了因應此一變革, 乃籌組成立研修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

More information

民法

民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一 ) 一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 丁女與戊女三人 乙早逝, 由甲扶養三子女成年 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 卻受甲之反對, 因此兩人未辦婚禮, 於民國 ( 下同 )102 年 10 月 15 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婚書面契約, 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婚後三年未有子嗣, 而共同收養 2 歲的 A 男, 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 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 一年之後, 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A5C1A8C6B644B35EAA6BB8C9A552B1D0A7F7325F2DAE61A8C6AA6BADABAD6EADECAB68>

<4D F736F F D FA5C1A8C6B644B35EAA6BB8C9A552B1D0A7F7325F2DAE61A8C6AA6BADABAD6EADECAB68> 民事訴訟法補充教材 (2) 家事事件法的重要審理原則 壹 緒言貳 家事事件法的重要原則參 小結附錄 --- 民事訴訟法課程教材的配合增補修訂 壹 緒言 家事事件法 在民國 100 年 12 月底, 由立法院通過, 正式施行 依照家事事件法完成立法後的 200 項條文, 以往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各種人事訴訟類型, 包括如 : 婚姻 親子 監護等案件, 以及民法總則內有關死亡宣告 成年的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事項,

More information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7 Praefatio 宗座法律委員會 婚姻的尊嚴 訓令 教區法院和跨教區法院 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應遵從之守則 前言 Translated by Giovanni Song, Giuseppe Wang and Pedro Yu 宋偉光王虎蔚和平合譯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11,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41 期商學趨勢導報 民法 文 / 顏台大台大碩士 補教名師 民法申論題庫重點釋義 ~part Ⅳ- 物權編 2( 擔保物權與占有 )~ 前言 : 民法物權篇簡介 本期繼續針對民法物權編後半部分擔保物權與占有等重要章節的考古題型加以說明 在閱讀擔保物權部分的相關課文, 必須先瞭解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差異性, 如此才能夠精確掌握相關考試的答題重點 關於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意義是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物權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頁次 : 下列有關要約與承諾之敘述, 何者錯誤? 要約係以喚起相對人承諾為目的 承諾之內容將原要約擴張者, 視為拒絕原要約 甲寄送產品價格目錄表給乙之行為, 為要約 承諾之內容將原要約限制者, 視為新要約 6 民法侵權行為的成立, 必須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依我國通說, 此一因

頁次 : 下列有關要約與承諾之敘述, 何者錯誤? 要約係以喚起相對人承諾為目的 承諾之內容將原要約擴張者, 視為拒絕原要約 甲寄送產品價格目錄表給乙之行為, 為要約 承諾之內容將原要約限制者, 視為新要約 6 民法侵權行為的成立, 必須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依我國通說, 此一因 代號 :80350 頁次 :4-1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5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 鐵路人員考試等別 : 員級考試類科別 : 運輸營業科目 : 民法概要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論題部分 :(50 分 )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1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11章.doc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第 11 章家事紛爭與審判 第 11 章 舊民訴法第 9 篇 人事訴訟程序 及其相關規定, 因家事法公布施行, 就家事訴訟 家事非訟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 其第 3 編第 2 章 第 3 章及第 4 編第 9 章至第 11 章就婚姻 親子關係 宣告死亡 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 而全部刪除 原來 民事 訴訟不僅包括 財產關係 ( 財產訴訟 ), 也包括 家事關係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13-140_p.13,18,19,37,62,73,83,86,90,98,99,100,101,…

Microsoft Word ~13-140_p.13,18,19,37,62,73,83,86,90,98,99,100,101,… 主題 13 抵押權 13-17 抵押權確定之後, 始於抵押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新發生的債權, 亦不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四亦設有規範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 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依此, 選項為正確 第二階段案例題庫 抵押權之成立與消滅 試題 1 基 本 觀 念題 試回答下列四則問題 : 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借給乙一百萬元,

More information

家事事件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 (100

家事事件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 (100 家事事件法 第一編總則 條文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為妥適 迅速 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人格尊嚴 保障性別地位帄等 謀求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 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 未設少年及家 事法院地區, 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第三條 ( 家事事件之種類 )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 一 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存 在或不存在事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C23-家事事件法.doc

Microsoft Word - pC23-家事事件法.doc 家事事件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03641 號 第一條 第一編總 則 為妥適 迅速 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人格尊嚴 保障性別地位平等 謀求未成 年子女最佳利益, 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 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 由地方法 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第三條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 一 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More information

壹、

壹、 48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1031 論合一確定與必要共同訴訟 指導老師 : 沈方維撰寫學員 : 鄭淳予 目 錄 壹 前言貳 發展沿革參 本文主張肆 爭議類型探討一 多數債權人撤銷債務人及受益人間詐害行為訴訟二 連帶債務之共同訴訟三 第三人異議之訴, 因債務人亦否認其債權, 而以之為共同被告之共同訴訟伍 結論陸 參考文獻 1032 論合一確定與必要共同訴訟 壹 前言 數人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以解決紛爭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J.doc

Microsoft Word - 99J.doc 1 [99 年司法特考 ] 一 甲起訴主張,A 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 (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 ), 兩人並共同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 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 使丁得以盜挖 A 地內之砂土出售牟利, 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 A 地之原貌 甲遂以自己名義, 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 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 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 ; 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

More information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事務官科目 : 民法 一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 B, 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 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 經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 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 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 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 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性梅毒 更不幸的是, 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 乙之夫甲, 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撞死

More information

Chapter 6 侵權行為 相關 考題 節錄自 100 年台大 B 卷第 1 題 甲公司將其生產之 A B 二批儀器寄存於乙經營之倉庫 其後 甲將 A 批儀器送至 美國參加商展 並將 B 批儀器出售予丙公司 且全部委由乙代為寄送 乙乃就 A 批儀器與丁航空公司訂立運送契約 由丁負責運送至美國 運送

Chapter 6 侵權行為 相關 考題 節錄自 100 年台大 B 卷第 1 題 甲公司將其生產之 A B 二批儀器寄存於乙經營之倉庫 其後 甲將 A 批儀器送至 美國參加商展 並將 B 批儀器出售予丙公司 且全部委由乙代為寄送 乙乃就 A 批儀器與丁航空公司訂立運送契約 由丁負責運送至美國 運送 Issues in Obligation Law 債法 爭點整理 06 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存在於何者間 亦即係統一判 斷或區分判斷 一 實務見解 以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作為判斷基準 1.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1773 號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 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 件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謂無此行為 雖必不生此種損害 有此行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自 序 001 自 序 胡 適 先 生 一 向 主 張 人 們 要 多 研 究 問 題, 少 談 些 主 義 法 律 的 核 心 思 想 同 樣 也 是 在 強 調 所 謂 的 認 事 用 法 惟 書 中 總 是 不 免 的 談 論 一 堆 的 原 則 和 主 義, 若 沒 有 經 過 實 際 演 習, 一 切 都 只 是 空 談 但 在 專 門 知 識 未 足 前, 其 實 也 不 容 易 發 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第二單元 臺大 102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 1 法 一 甲營造公司係乙機關辨理之某國民住宅土木工程公開招標案之得標廠商, 甲 乙因而簽訂定型化承攬契約 該契約約定 : 系爭國宅興建完成並經乙驗收合格後, 甲得請求乙給付全部工程款之 30%, 其餘 70% 工程款則待其他廠商承包之水電 綠化及周邊公共道路全部完成並經乙驗收合格, 領得使用執照, 且乙將全部國宅出售並交付於承購人後, 甲始得請求 此外,

More information

民事訴訟法 ( 下 ) 原則 處分權主義決定判決之內容 違反處分權主義範圍而為判決者構成訴外裁判 判決之範圍 法律別有規定者 例外 依法律規定意旨不待當事人聲明即得判決者 依實體法之意旨實務上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者 意義 時期 判決之宣示及公告 方式 效力 判決正本之製作與送達 概說 判決之瑕疵救

民事訴訟法 ( 下 ) 原則 處分權主義決定判決之內容 違反處分權主義範圍而為判決者構成訴外裁判 判決之範圍 法律別有規定者 例外 依法律規定意旨不待當事人聲明即得判決者 依實體法之意旨實務上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者 意義 時期 判決之宣示及公告 方式 效力 判決正本之製作與送達 概說 判決之瑕疵救 CHAPTER 訴訟程序㈤ : 判決階段 概論 意義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 終局判決與中間判決全部判決與一部判決本案判決與非本案判決 ( 訴訟判決 ) 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形成判決 判決之種類 捨棄認諾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判決 定履行期間或分次履行之判決 情事變更之判決 對待給付判決 判決之時期 判決之成立 為判決之法院 判決之資料 判決書之製作 10 3 民事訴訟法 ( 下 ) 原則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科目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 甲為船員, 民國 ( 以下同 )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 甲與乙為夫妻, 甲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 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 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 乙及 A 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

More information

2 民法與法學方法 二 有關將其土地或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 讓與 他人三 類推適用於使用借貸 : 推定使用借貸關係? 肆 結論.110.

2 民法與法學方法 二 有關將其土地或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 讓與 他人三 類推適用於使用借貸 : 推定使用借貸關係? 肆 結論.110. 推定租賃關係 :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適用與類推適用 1 推定租賃關係 :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適用與類推適用 目次 壹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立法緣由與目的一 立法緣由一 : 法則化之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二 立法緣由二 : 補充作用之七十三年度第五次民事庭總會決議三 立法目的貳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適用一 構成要件二 法律效果三 溯及適用? 參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類推適用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A6BA57CB5A52DA5C1A8C6B644B35EAA6BB7A7AD6EBB50A644A8C6B644B35EAA6BB7A7AD6E>

<4D F736F F D A571AA6BA57CB5A52DA5C1A8C6B644B35EAA6BB7A7AD6EBB50A644A8C6B644B35EAA6BB7A7AD6E>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 司法特考)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 執達員 科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 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 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 第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 判決於民國 105 年 6 月 l 日送達甲 並於同年 6 月 3 日送達乙 甲於同年 6 月 22 日 提起上訴 其上訴是否已逾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內文.doc 訴訟關係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共同訴訟 第三節 從參加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 當 事人為民事訴訟法上之主體, 與當事人概念相關之當事人能 力 當事人適格 訴訟能力 共同訴訟等, 均是研習民事訴訟法中最為基礎之部分, 尤其,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之意義 範圍及相關特別規定, 均是容易成為考題的部分 另共同訴訟為三等考試之傳統重點, 但近年來也陸續出現於四等考試中, 共同訴訟之考題集中在於判斷共同訴訟人間屬於普通共同訴訟或是必要共同訴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6 06 年 民法概要 試題暨解析 類科 執達員 執行員 甲於民國 83 年 4 月間將其因共同繼承而取得之土地之應繼分出賣予乙 雙 方並約定 辦理繼承登記後 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甲遲未辦理繼承 登記 乙於民國 06 年 6 月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命甲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 登記 甲則抗辯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何者之主張有理 民法總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 以及應繼分買賣是否有效的爭議 甲抗辯乙之請求權罹於時效為有理由

More information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More information

申惟中 舉證責任於公害訴訟之實務運作 以舉證責任轉換為中心 新興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 * 55 目次 壹 前言貳 舉證責任概念解析一 舉證責任之概念二 舉證責任之轉換 參 公害訴訟之運作一 比較法參考二 我國法三 實務運作肆 評析與結語 壹 前言隨著經濟發展, 科技 食品等大型產業快速成長, 連帶著也

申惟中 舉證責任於公害訴訟之實務運作 以舉證責任轉換為中心 新興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 * 55 目次 壹 前言貳 舉證責任概念解析一 舉證責任之概念二 舉證責任之轉換 參 公害訴訟之運作一 比較法參考二 我國法三 實務運作肆 評析與結語 壹 前言隨著經濟發展, 科技 食品等大型產業快速成長, 連帶著也 申惟中 舉證責任於公害訴訟之實務運作 以舉證責任轉換為中心 * 55 目次 壹 前言貳 舉證責任概念解析一 舉證責任之概念二 舉證責任之轉換 參 公害訴訟之運作一 比較法參考二 我國法三 實務運作肆 評析與結語 壹 前言隨著經濟發展, 科技 食品等大型產業快速成長, 連帶著也帶動消費增加, 此乃經濟高度發展國家之固有現象 但因此使自然環境被快速的消耗與破壞 也使民眾的居家生活範圍與工業區常常緊密相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名師啟試錄_P.3-29_ - 複製.doc

Microsoft Word - 1.名師啟試錄_P.3-29_ - 複製.doc 名師啟試錄 1 談法律行為之雙重瑕疵 編目 : 民法 主筆人 : 明台大 大一初入法律人的世界, 有幸受教於民法泰斗王澤鑑老師 雖然是大一新生的第一堂課, 王老師毫不客氣的從四個最重要的請求權基礎談起, 分別是 : 買賣契約之給付請求權 ( 包括 : 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價金給付請求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物上請求權等 ) 到了第二堂課, 王老師已經以迅雷不即掩耳的速度進入到 行為能力,

More information

(4) 身分行為則如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 原則上溯及於出生時 ( 同法第 1069 條 ) 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原則上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 同法第 1079 條之 3) 3. 溯及既往消滅, 涉及形成權的行使 : (1) 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 自始無效 ( 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

(4) 身分行為則如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 原則上溯及於出生時 ( 同法第 1069 條 ) 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原則上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 同法第 1079 條之 3) 3. 溯及既往消滅, 涉及形成權的行使 : (1) 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 自始無效 ( 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 104_2 財 2A 債總期中考試題 1050413 ( 林信和 ) 考試時間 09:00-11:00 試題不回收 註一 : 字體適中端正清晰 ( 不怕字醜 ) 附法條 判決判例及理由 沒有法條 論述就沒有分數 註二 : 閱卷係依題序給分, 請按考題所示題序 ( 依樣畫葫蘆 ) 逐一作答, 亂序或自編序號不利得分 註三 : 以上答題規則, 校內外考試皆適用之! 一 試舉例簡答下列各題 :( 共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5輔大內文

Microsoft Word - 05輔大內文 五 輔仁大學. 法研所 民 法 461 民 法 輔大 105 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商法組 試題 1 民商法組 甲無權占有登記於乙名下之房屋, 乙遲不向甲請求返還, 經過 15 年後, 於乙請求 甲返還時, 甲提出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之抗辯, 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說明之 民法第 767 條與消滅時效之關連 本例涉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是否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實務上向認為民法第 125 條所定之請求權,

More information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More information

( 三 ) 乙主張組合證據 1 證據 2 證據 3 之技術內容亦可證明 A 新型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部分, 組合證據 1 證據 2 已於舉發審理階段以及訴願階段提出, 雖不屬於審理法第 33 條所稱之新證據, 但本案尚在訴訟繫屬中, 未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確定, 故該等證據法院仍得依職

( 三 ) 乙主張組合證據 1 證據 2 證據 3 之技術內容亦可證明 A 新型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部分, 組合證據 1 證據 2 已於舉發審理階段以及訴願階段提出, 雖不屬於審理法第 33 條所稱之新證據, 但本案尚在訴訟繫屬中, 未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確定, 故該等證據法院仍得依職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公證人考試試題等別 : 高等考試類科 : 專利師科目 :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 一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論題部分 (60 分 ) ( 一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二 )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EX1: 甲於民國 ( 下同

More information

的一定運用 ), 它還更多地取決於第三種因素, 那就是方法, 即智力的運用方向 每個人都有其方法, 但很少人有在這方面能夠到自覺和體系化的程度 如果我們對一門科學 ( Wissenschaft ) 或其理念按照合乎這門科學之本性的法則 (Gesetze) 進入深入徹底地思考, 那麼我們的方法將走向體

的一定運用 ), 它還更多地取決於第三種因素, 那就是方法, 即智力的運用方向 每個人都有其方法, 但很少人有在這方面能夠到自覺和體系化的程度 如果我們對一門科學 ( Wissenschaft ) 或其理念按照合乎這門科學之本性的法則 (Gesetze) 進入深入徹底地思考, 那麼我們的方法將走向體 請求權基礎與法學方法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壹 請求權基礎 一 緒說 ( 一 ) 方法的改變才是進步最大的動力 ( 二 ) 法律教育與法學方法 : 請求權基礎與實例研習 1. 案例研習的重要性 2. 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 三 ) 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一個實例題二 請求權基礎 (Anspruchsgrundlage) 的意義 功能及歷史方法 ( 一 ) 請求權基礎的意義

More information

02 作者序.indd

02 作者序.indd 1 2 1 2 作者序 一 準備方法 條文 + 法理 教材 考古題 1 640 (一) 條文 + 法理 並沒有附法條 3 1. 2. 89 92 3 3 10 (二) 教材 (三) 考古題 45 120 條文適用分析 / 個案事實涵攝 關鍵字 結論 1. 2. 3. 二 解題架構 (一) 概念申論 定義 延伸的法理 ( 包含立法 / 修正意旨 制度機能等 ) 對比的概念 (二) 實例適用 法規意涵

More information

澳門大學法學院 民事訴訟法 I 及 II 二 一四年 / 二 一五學年課程大綱

澳門大學法學院 民事訴訟法 I 及 II 二 一四年 / 二 一五學年課程大綱 澳門大學法學院 民事訴訟法 I 及 II 二 一四年 / 二 一五學年課程大綱 一般概念 1 訴訟 (processo) 及程序 (procedimento) 如何區分 1.1 程序的功能 1.2 程序的效益 2 審判及審判職能 2.1 作為國家職能之審判職能 : 公訴公正制度與私訴公正制度 2.2 審判權與其不同分類 2.3 司法專屬權限與自願仲裁制度 3 訴權 3.1 權利與訴訟 3.2 自力救濟

More information

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三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增訂第 4 條之 4 Ⅰ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後確定 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Ⅱ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

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三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增訂第 4 條之 4 Ⅰ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後確定 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Ⅱ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 時事借鏡 News Current Event 考點分析 撰文 法 豆老師 學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考點分析 導讀 民事訴訟法今年修正之重點有二 第一 支付命令刪除既判力以及再審之溯及 條款 第二 起訴證明 相關爭議及今年考法 臚列如下 提點同學注意 壹 立法院 104 年 6 月 15 日三讀通過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 第 511 條 第 514 條 第 521 條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1026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壹 前言 近年來之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於 消滅時效之 起算點 採 客觀說 惟此項結論是否妥適 則有探討之必要 因為消滅 時效之起算點係雙方當事人在計算消滅時效期間之前所應確定者 因此如何 尋求一個適當之判斷標準

1026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壹 前言 近年來之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於 消滅時效之 起算點 採 客觀說 惟此項結論是否妥適 則有探討之必要 因為消滅 時效之起算點係雙方當事人在計算消滅時效期間之前所應確定者 因此如何 尋求一個適當之判斷標準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1025 指導老師 : 林誠二撰寫學員 : 魏偕峰 壹 前言貳 消滅時效起算點 之一般性原則參 爭點一 : 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 肆 爭點二 : 連續性侵權行為 之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 伍 結論 1026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論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壹 前言 近年來之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於 消滅時效之

More information

: (

: ( 239 * ** 2012 8 10 24 8 10 16 8 17 24 2011 12 23 1990 *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240 15 : 1. 2. 3. ( 225 290 241 242 15 893 22 243 1. 2. 1. 2. 3. 4. 1. 244 15 2. 3. 4. 1. 2. 3. 4. 5. 6. 245 1. 2. 3.

More information

130 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 摘 要 在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上, 應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 從實體法上及訴訟法上觀點, 審查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事實假定為真實時, 是否請求予以容認或駁回 當事人所主張之間接事實假定為真實時, 是否可據以推論主要事實及負舉證責任者已否就此等事實聲明證據 此項審查奠基於處分權

130 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 摘 要 在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上, 應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 從實體法上及訴訟法上觀點, 審查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事實假定為真實時, 是否請求予以容認或駁回 當事人所主張之間接事實假定為真實時, 是否可據以推論主要事實及負舉證責任者已否就此等事實聲明證據 此項審查奠基於處分權 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 129 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 依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之法律思維 目次 壹 緒言 131 貳 主張階段之爭點整理與一貫性審查 134 一 請求之一貫性審查及請求權基礎之探尋 134 二 答辯之重要性審查及主張等價原則 139 參 證據階段之爭點整理與可證性審查 146 一 待證事實之確認及舉證責任之分配 146 二 間接事實推認力之斟酌及本證懈怠之不必要證據調查排除原則 151 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內文

Microsoft Word - 內文 002 權利 從生活細節中談起 每逢講授到 權利 章節, 就會想起當事人在事務所諮詢時, 最愛問的問題 我有什麼權利? 我可以告對方嗎?, 甚至延伸為 告贏了, 房子就是我的嗎? 如果告贏了, 他不賠償我怎麼辦?, 接著便是一連串的問題, 也必需提供一連串的說明, 直至我問了下一個問題 那你都沒有應盡的義務嗎?, 當事人果不其然楞了好幾下 學過民法的學生都知道, 民法講究權利義務 也因此, 課堂上充滿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4L.doc

Microsoft Word - 94L.doc 1 [94 年律師高考 ] 一 農會 A 為原告, 以其理事長 B 為法定代理人, 列 C 公司為被告, 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賠償甲 1 甲 2 甲 3 甲 4 及甲 5 等 5 人每人各 60 萬元 ( 下稱 訴之聲明 ), 陳述略為 : A 係依農會法組織成立之農會, 具法人資格 A 所屬部分會員甲 1 甲 2 甲 3 甲 4 及甲 5 等 5 人 ( 下稱 五受害人 ), 於 94 年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第二單元 1 民 法 一 乙陸續出貨物於丙 乙又將其因此對丙所享有之未到期價金債權以打九 折方式出賣於甲 甲 乙之債權買賣契約書明定 乙應取得丙出具之 出 貨驗收單 再向甲請求支付價款 此外 丙於甲 乙之前述契約書中以 見證人 身份簽名 嗣後 乙雖未出貨於丙 但丙之職員丁因過失仍 出具載明收受總價 100 萬元貨品之 出貨驗收單 於乙 乙明知其事 依舊持該不實之 出貨驗收單 向甲請求付款 甲信賴該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目 錄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i 致 謝. v 目 錄. vii 表目錄. xiii 圖目錄. x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提出...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 6 第五節 研究方法.. 6 第六節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基本性質與目的... 8 第一節 概說.. 8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的性質..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66EAED1B76DC241BE5C2DB3AFA9FAAF5DA15DAB4AABDFAE76A15EA16DA8ADA4C0AA6BA440A5BBB371A16E2E646F63>

<4D F736F F D A66EAED1B76DC241BE5C2DB3AFA9FAAF5DA15DAB4AABDFAE76A15EA16DA8ADA4C0AA6BA440A5BBB371A16E2E646F63> 好書搶鮮閱 特留分扣減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比較 特留分扣減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比較 1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 : 本件上訴人甲主張 : 被上訴人乙 丙 丁為訴外人庚 ( 民國 91 年 9 月 23 日死亡 ) 之婚生子女 ; 甲為庚之養女 庚生前書立遺囑 ( 下稱系爭遺囑 ) 表明將如原判決附表 ( 下稱附表 ) 一至三所示遺產 ( 下稱系爭遺產 ) 分歸乙 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66EAED1B76DC241BE5C2DB169A7D3AA42ABDFAE76A16DA5C1AA6BAAABC576A16E2E646F63>

<4D F736F F D A66EAED1B76DC241BE5C2DB169A7D3AA42ABDFAE76A16DA5C1AA6BAAABC576A16E2E646F63> 好書搶鮮閱 共有物分割效力與釋字第 671 解釋 三 分割之效力增訂條文增訂條文第 824 條之 1 Ⅰ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 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Ⅱ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 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 一 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 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 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Ⅲ 前項但書情形,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7司事官.doc

Microsoft Word - 97司事官.doc 宇法知識工程網 1 [97 年司法事務官第一次考試 ] 一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 B, 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 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 經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 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 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 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 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性梅毒 更不幸的是, 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 乙之夫甲, 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撞死 試問 : ( 一 ) 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

More information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More information

(2) 強制陳述 : 為使審理集中化, 加速訴訟進行, 並避免法院為違反真實之判斷 配套制度包括 : 1 真實陳述 ( 195Ⅰ) 2 完全陳述 ( 195Ⅰ) (3) 不得自認之例外情形 : 1 監護宣告事件 ( Ⅲ) 2 死亡宣告事件 ( 625) 3 婚姻事件 ( 574Ⅱ) 4

(2) 強制陳述 : 為使審理集中化, 加速訴訟進行, 並避免法院為違反真實之判斷 配套制度包括 : 1 真實陳述 ( 195Ⅰ) 2 完全陳述 ( 195Ⅰ) (3) 不得自認之例外情形 : 1 監護宣告事件 ( Ⅲ) 2 死亡宣告事件 ( 625) 3 婚姻事件 ( 574Ⅱ) 4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 一 ) 私權保護說 : 本於保護人民私法上之權利, 藉由民事訴訟予以實現 ( 二 ) 紛爭解決說 : 目的在解決私法上之紛爭, 故可將民事訴訟與其他制度結合 ( 三 ) 多元目的說 : 既在保護人民之實體權利, 亦在解決私法權利之紛爭 ( 四 ) 法尋求說 : 民事訴訟在達成上開目的時, 應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 故應使當事人自行平衡兩者利益, 尋求當事人信賴之真實, 本此,

More information

... 03... 10 2... 15...20... 26... 30... 34

... 03... 10 2... 15...20... 26... 30... 34 99 ... 03... 10 2... 15...20... 26... 30... 3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概念類 1. 理解概念 2. 空間概念 3. 速度概念 4. 專注力 5. 記憶力 6. 數概念 理解概念 空間概念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cv163.docx

Microsoft Word - scv163.docx 重要論文導讀 揮別天龍國時代的法人董監委任關係之解釋 - 評最高法院一 一年度台上字第七 號判決 編目 : 公司法 出處月旦法學教室, 第 215 期, 頁 145~166 作者黃銘傑教授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項 第 8 條第 3 項 委任關係存在 忠關鍵詞實注意義務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 第 2 項所規範之法人董監委任關係, 若依傳統民法學界之見解, 現行司法實務做不同區分實屬正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_Only線_.doc

Microsoft Word -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_Only線_.doc 重要論文導讀 1 8 歲學童之與有過失問題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民事判決評析 編目 : 民法 出處月旦裁判時報, 第 15 期, 頁 29~33 作者黃立教授關鍵詞與有過失 識別能力 自冒風險行為對 8 歲學童違反警告標示致生損害於己之行為, 雖不屬自冒風險之行為, 而不使管理義務人因此免責 但參考德國立法, 本案為未滿 8 歲摘要之稚齡兒童, 對告示的嚴重性未必全能體認,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0312DA5CDA673B074B0B8A65DB642A8FAC2F7B142A750A84DAD50B142ABC3AE61AE78C576A8FCB76CAE60A4A7A641BC66C5765F332D3234>

<4D F736F F D D30312DA5CDA673B074B0B8A65DB642A8FAC2F7B142A750A84DAD50B142ABC3AE61AE78C576A8FCB76CAE60A4A7A641BC66C5765F332D3234> 生存配偶因詐取離婚判決致婚姻家庭權受損害之再審權 法倫理性與法外法之續造 壹 問題提出 夫妻離婚事件性質具高度一身專屬性, 適格當事人已明定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以夫妻雙方為限, 而構成法定離婚原因之離婚形成權, 無由夫妻以外第三人承繼可能, 夫妻一方死亡, 離婚訴訟程序當然因而終結, 此為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規定之緣由 同理, 離婚判決確定後, 縱請求離婚一方配偶有詐取判決情形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民法司I

Microsoft Word - 102民法司I [102 年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 ] 01 乙有 A 房屋及 B 房屋,A 房屋已辦妥所有權登記,B 房屋未辦妥所有權登 記 甲無權占用 A 房屋及 B 房屋, 經過 18 年後,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 均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 滅 (B)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 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More information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1938 1953 2000CRC 2006CRC 50% CRC2010 2007510 2007 200711 20087CRCCRC56.62% 23.14%19967 27.80% 20081166.98% 20003 63.59% 2011CRNC 49%1% BEID Fund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6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6章.doc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第 6 章 第 6 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有多種基本原則, 本章除就民事訴訟之最重要之兩個基本原則 : 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其適用, 作基礎的提示外, 並就有關言詞辯論之其他基本原則, 作簡要介紹 壹處分權主義一意義民事訴訟之主要對象, 為債權 物權等之財產權, 而依現代民法之基本原則, 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 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 即所謂私的自治原則

More information

1. 甲乙間之關係 : (1) 按民法第 528 條 : 稱委任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依題示, 乙委託甲代為處理私人財務會計事務, 甲允諾之, 雙方間成立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2) 次按民法第 537 條 :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

1. 甲乙間之關係 : (1) 按民法第 528 條 : 稱委任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依題示, 乙委託甲代為處理私人財務會計事務, 甲允諾之, 雙方間成立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2) 次按民法第 537 條 :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 104_2 法 3A 債各期中考試題 1050414 ( 林信和 ) 考試時間 10:10-12:00 註一 : 字體適中端正清晰 ( 不怕字醜 ) 附法條 判決判例及理由 沒有法條 論述就沒有分數 註二 : 閱卷係依題序給分, 請按考題所示題序 ( 依樣畫葫蘆 ) 逐一作答, 亂序或自編序號不利得分 註三 : 以上答題規則, 校內外考試皆適用之!( 試題不回收 ) 一 試分析下列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0編第03章_P33-001~043_.doc

Microsoft Word - 第10編第03章_P33-001~043_.doc 33-32 民事訴訟法 ( 下 ) 參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轉換一 前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雖為不同之程序, 惟兩者之規範內涵相似, 均係以 當事人精神狀況異常 為其程序開啟之原因, 僅係因心神缺陷程度之不同而異其處理程序而已, 因此, 在具體個案判斷上, 應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此兩種程序互相轉換 ( 例如 : 當事人雖主張應為監護宣告, 然法院審酌後卻認為其精神狀態尚未到達完全喪失之程度, 僅係辨識能力較一般人不足而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7律.doc

Microsoft Word - 97律.doc 1 [97 年律師高考 ] 一 甲經商致富, 財產估計價值新臺幣 ( 下同 )2 億元, 膝下無子, 經甲建議妻乙共同收養甲之友人丙 ( 未婚 ) 所生之子丁, 甲將其公司之上市股票, 約價值 1 千萬元贈與丙, 以資感謝 收養丁後, 乙旋即懷胎, 生下一女戊 不久, 甲以工作為藉口, 經常徹夜不歸, 對於乙 丁及戊不聞不問, 亦不給予乙家庭生活費 乙只好出外謀生, 因必須照顧丁及戊, 工作時有時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小目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小目 一 大學 臺灣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臺大 106 法研所試題解析 一 臺灣大學 民 民 法 法 臺大 106 法研所試題解析 甲 乙 丁 戊 己 庚組 試題 1 甲 乙 丁 戊 己 庚組 甲公司所有價值 100 萬元之貨車因故障在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送乙公司經營的修車 廠修理 約定 100 年 2 月 8 日內修繕完畢 當日甲應付清全部修車費十萬元同時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內文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內文 一 臺灣大學 民 民 法 法 臺大 105 法研所試題解析 甲 乙 丁 戊 己 庚組 試題 1 甲 乙 丁 戊 己 庚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出租 X 動產於乙 租賃關係終止後 乙拒不返還而繼績使用 X 動產 試問 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乙竊取甲之 X 動產 客觀價額 10 萬 之後 以 12 萬出售於丙 丙不知該竊取事 實 但對此卻有輕過失 試問 甲 乙 丙之法律關係為何 本題考點在於債權及物權請求權的應用是否清楚明瞭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民法會考題庫.docx

Microsoft Word 民法會考題庫.docx 財經法律學系 103 學年度民法會考 ( 選擇題 ) 題庫 一 普 初考等級題庫 1. D 民法第 1 條規定 習慣 得為法源, 試問下列何者非其要件?(A) 在社會上反覆實施的行為 (B) 法之確信 (C) 不違反公序良俗 (D) 已成為判例 (102 稅特三等財稅 ) 2. D 甲出售 A 車給乙, 在交付前, 丙願意出高價購買, 甲乃另行出賣給丙, 並交付汽車 乙不得向丙主張交付汽車, 係因為債權的何種特性?(A)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5_00023.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5_00023.doc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印發 院總第 1450 號 委員提案第 19206 號 案由 :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 16 人, 有鑑於消費者保護法於 104 年 6 月 17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相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經多次修正後, 卻仍無法遏止業者為獲巨大利益, 屢次地做出罔顧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行為, 此乃凸顯出現行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不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5.新聞放大鏡_P.49-64_ - 複製.doc

Microsoft Word - 5.新聞放大鏡_P.49-64_ - 複製.doc 新聞放大鏡 2 搶救消費者權益 從食安風暴談起 編目 : 民事法 新聞案例 70 年老字號吳記餅舖, 受到全統香豬油波及, 雖然只有太陽餅誤用, 不過還是引發民眾擔心, 紛紛拿著中秋月餅和其他禮盒退貨 10 日是退貨最後一天, 跟前幾天一樣都發生爭執場面, 有民眾沒有發票, 拿著空盒要退貨被拒, 也有沒有發票的民眾, 到場才發現只能退半價, 氣的在店內破口大罵 吳記餅舖退貨最後一天, 一早八點半開始,

More information

1324

1324 1. 權利主體 97 司法事務官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 B, 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 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 經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 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 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 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 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性梅毒 更不幸的是, 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 乙之夫甲, 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撞死 試問 :(25 分 )( 一 ) 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

More information

壹 楔子 法律學習態度, 除了須有持之以恆決心外, 有技巧入門更是有其必要 如何習得入門技巧, 除了多閱讀外, 多聽聽 多討論 多思考及多練習是不可或缺 在外語能力學習上, 學術法律人亦是無法脫免, 無論是學位論文寫作 學術論文寫作或外國法律及文獻研究更是無法欠缺, 至少英文閱讀能力是須具備, 再加

壹 楔子 法律學習態度, 除了須有持之以恆決心外, 有技巧入門更是有其必要 如何習得入門技巧, 除了多閱讀外, 多聽聽 多討論 多思考及多練習是不可或缺 在外語能力學習上, 學術法律人亦是無法脫免, 無論是學位論文寫作 學術論文寫作或外國法律及文獻研究更是無法欠缺, 至少英文閱讀能力是須具備, 再加 法律學習思維講座系列 ( 一 ) 莊錦秀 壹 楔子貳 論文寫作法學方法 ( 一 ) 參 法律學習國考解題思維 ( 一 ) 以 104 年律師第二試試題為例 ( 民法部分 ) 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201202-) 1 壹 楔子 法律學習態度, 除了須有持之以恆決心外, 有技巧入門更是有其必要 如何習得入門技巧, 除了多閱讀外, 多聽聽 多討論 多思考及多練習是不可或缺 在外語能力學習上,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4輔大

Microsoft Word - 04輔大 輔仁大學 法研所 民 民 法 法 輔大 103 法研所解析 民商法組 1 民商法組 甲以販賣德國狼犬為生 乙基於保安之需要經常向甲購買狼犬 乙在 1 月 2 日向甲 表示欲購買其所擁有之 A 犬 甲表示同意 並約定 1 月 10 日交付 A 犬 若 A 犬於 訂約前之 1 月 1 日已死亡 或訂約後之 1 月 6 日因甲疏於照顧而死亡 此兩種情形 之法律效果是否相同 若有不同 則其在立法上之區別有何意義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