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pC23-家事事件法.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pC23-家事事件法.doc"

Transcription

1 家事事件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條 第一編總 則 為妥適 迅速 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人格尊嚴 保障性別地位平等 謀求未成 年子女最佳利益, 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 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 由地方法 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第三條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 一 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 一 撤銷婚姻事件 二 離婚事件 三 否認子女 認領子女事件 四 撤銷收養 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 一 因婚約無效 解除 撤銷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 因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 離婚 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 夫妻財產之補償 分配 分割 取回 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 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 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 特留分 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 一 宣告死亡事件 二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1

2 三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 定監護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 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 親屬會議事件 九 拋棄繼承 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 兒童 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 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 一 因婚姻無效 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 夫妻同居事件 三 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 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 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 交付子女事件 十 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 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 扶養事件 十三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 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 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 依其合意 前項合意, 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五條 家事事件之管轄,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 非訟事件 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2

3 第六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 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 得裁定自行處理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 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 經當事人合意者, 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 得為抗告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 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 移送於他法院 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 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受移送之法院, 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第七條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 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 定外, 由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 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條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 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 經 驗及熱忱者任之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 遴選方式 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 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審判長或法 官應許旁聽 : 一 經當事人合意, 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 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 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 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十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 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離婚 終止收養關係 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 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適用前項之規定 : 一 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 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 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 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3

4 第一項情形, 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 必要者, 法院應通知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 法院得隔別為之, 並提供友善環境 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十二條 當事人 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 直接審理者, 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 前項情形, 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 須受訊問人簽名者, 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人所在處所, 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 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 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第一項之審理及第三項文書傳送之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 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或依事件之性質, 以適當 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 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 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 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 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 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 亦有程序能力 第十五條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 監理人 : 一 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 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4

5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 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 認有必要時, 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 應使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 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或律師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 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 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並得獨立上訴 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 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 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 按其職務內容 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 以裁定酌給酬金, 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前項酬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 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 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 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酌給酬金 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七條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 稅捐機關 金融機構 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 團體或具有相 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 由法院核定, 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十八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 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 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 但認為不必要者, 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 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 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 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 啞人或語言不通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令通譯傳譯之, 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二十條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 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但其預納顯有困難, 並 5

6 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 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 由國庫 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 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 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 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二編調解程序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 於請求法院裁判前, 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 視為調解之聲請 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 於外國為送達者, 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對丁類事件, 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 聲請法院調解 第二十四條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 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 不得危害未 成年子女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家事調解事件, 除別有規定外, 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 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 如已繫屬於法院者, 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 調解成立時, 程序終結 ; 調解不成立時, 程序繼續進行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 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 調解不成立時, 依當事人之意願, 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 ; 其不願移付者, 程序終結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由法官行之, 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聲請調解事件, 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 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 依聲 請人之意願, 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 ; 其不願改用者, 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 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 已請求法院裁判 第二十九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 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 以 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 原程序停止進行 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 程序終結 ; 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 程序繼續進行 6

7 第三十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 就離婚 終止收養關係 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 經當事 人合意, 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 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 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 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 依法應辦理登記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調解成立者, 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 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 按該事 件應適用之程序, 命即進行裁判程序, 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 應許可之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 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 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 如調解不成立, 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 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 命即進行裁判程序, 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 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前三項情形, 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 不適用之 調解程序中, 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 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 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前項陳述或讓步, 係就程序標的 事實 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 如為得處分之事項, 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但經兩造同意變更, 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 聘任 考核 訓練 解任及報酬等事項, 由司法院定之 家事調解, 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者為調解委員 調解程序,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 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 執者, 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 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 前二項程序,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法院為前條裁定, 應附理由 7

8 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 應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之裁定, 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 第三項之規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再為抗告 前項情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 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六款 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 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確定裁定, 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 聲請再審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 聲請撤 銷原裁定 第三十六條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 見, 平衡當事人之權益, 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 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 一 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 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 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 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 而僅就其他牽連 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 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 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通 則 第三十七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 乙類 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 除別有規定外, 適用本編之規 定 第三十八條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 :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 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 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 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第三十九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 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 除別 有規定外, 以他方為被告 8

9 前項事件, 由第三人提起者, 除別有規定外, 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 告 ; 其中一方已死亡者, 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第四十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 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法院應於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 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 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 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 於必要時, 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 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 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 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第四十一條 數家事訴訟事件, 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 得向 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 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 追加或為反請求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者, 如另行請求時, 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受移送之法院於移送裁定確定時, 已就繫屬之事件為終局裁判者, 應就移送之事件自行處理 前項終局裁判為第一審法院之裁判, 並經合法上訴第二審者, 受移送法院應將移送之事件併送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 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 第四十二條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 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 合併審理 合併裁判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分別審理 分別裁判 : 一 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 兩造合意分別審理 分別裁判, 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 依事件性質, 認有分別審理 分別裁判之必要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 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判決為之 9

10 第四十三條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 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 其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 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 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 受移送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 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 除別有規定外, 適 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 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 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 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 視為提起上訴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就離婚 終止收養關係 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 但 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 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 始得成立 前項和解成立者, 於作成和解筆錄時, 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 依法應辦理登記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 為捨棄或認諾者, 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 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二 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 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三 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 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 前項情形, 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 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 視為撤回其請求 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 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 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 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 擬定審理計畫, 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 辯論期日 攻擊或防禦方法, 除別有規定外, 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 期提出之 10

11 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有礙事件之終結者, 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 離婚 終止收養關係 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有前項情形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前二項情形, 法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 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者, 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第四十八條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 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因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 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 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 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 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 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 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 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五十條 身分關係之訴訟,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 除別有規定外, 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 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 於判決確定前, 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 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 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 除別有規定外, 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第五十一條 家事訴訟事件, 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 第五十二條 確認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 離婚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專屬下列法院 管轄 : 一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11

12 二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 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 由被告住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住 居所不明者, 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三條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 一 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 二 夫妻均非中華民國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 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 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 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 不在此限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 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 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 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 由其監護人 代為訴訟行為, 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五十六條 確認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 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得依第四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者, 不得另行請求 其另行請求者, 法院 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 第五項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 經判決確定後, 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 變更 追 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 就同一婚姻關係, 提起獨立之訴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 經法院闡明,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第五十八條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 在撤銷婚姻, 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 事實, 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 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 事實, 不適用之 第五十九條 離婚之訴,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 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 夫或妻提起撤銷 12

13 婚姻之訴者, 亦同 第六十條 撤銷婚姻之訴,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 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 有權提 起同一訴訟之他人, 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 不得為之 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第六十一條親子關係事件, 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 一 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 父 母 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 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 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第六十二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 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 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應 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 ; 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 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六十三條 否認子女之訴, 應以未起訴之夫 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 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 以生存者為被告 ; 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 者, 以檢察官為被告 第六十四條 否認子女之訴,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 繼承權被侵 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 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 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 不得為之 第六十五條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 得由子女 母 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前項之訴, 由母之配偶提起者, 以前配偶為被告 ; 由前配偶提起者, 以母之配偶為被告 ; 由子女或母提起者, 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 ; 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 以生存者為被告 前項情形, 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 以檢察官為被告 第六十六條 認領之訴, 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 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或檢察官為被告 由子女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 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 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 不得為之 13

14 前項之訴, 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 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 無繼承 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 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第六十七條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 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得提起確 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 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 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 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 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 法院應合併審理 合併裁判 第六十八條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 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 法院認有必要時,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 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 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 始得為之 命為前項之檢驗, 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 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 健康及名譽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 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 定, 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於撤銷收養 終止收養關係 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第四章繼承訴訟事件 第七十條 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 特留分 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 請求事件, 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 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 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第七十一條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 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 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 第七十二條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 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 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 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 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 法院應斟 14

15 酌其協議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 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章通 則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第三條所定丁類 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 除別有規定外, 適用本編之規定 聲請或陳述, 除別有規定外, 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 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 書記官應作成筆錄, 並於筆錄內簽 名 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 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聲請人為法人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有相對人者, 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 三 有利害關係人者, 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 四 有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五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 法院 九 年 月 日 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 聲請人 相對人 其他利害關係人 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職業 身分證件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三 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 其事件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 ; 其不能簽名者, 得使他人代書姓名, 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三項 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 由司法院定之 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 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 15

16 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七十六條 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 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外, 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 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第七十七條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 但通知顯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 : 一 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 二 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 養子女 父母 養父母 三 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 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 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 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七十八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 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 並得命就特定事項 詳為陳述 第七十九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 變更 追加或反聲請, 準用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八十條 聲請人因死亡 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 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 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 ; 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 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 雖無人承受程序, 法院認為必要時, 應續行之 第八十一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 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 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第八十二條 裁定,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宣示 公告 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 時發生效力 但有合法之抗告者, 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 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 月 日 時之證 書附卷 第八十三條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得撤銷或變更 之 : 一 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 得抗告之裁定, 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16

17 三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 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 其駁回聲請之裁定, 非依聲請人之聲請, 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 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 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不溯及既往 第八十四條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 準用前條之規定 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 非 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 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 如其內容尚未實現, 因情事變更, 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 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八十五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 時,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 非依其聲請, 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 應表明本案請求 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 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 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 免供擔保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十六條 暫時處分, 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 ; 本案裁定業經抗告, 且於聲請時, 卷宗已送交 抗告法院者, 由抗告法院裁定 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 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 院裁定時, 得由財產 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 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 告法院 第八十七條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 對其發生效力 但告知顯有困難者, 於公 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 ; 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17

18 第八十八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 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 銷或變更之 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 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不在此 第八十九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失 其效力 : 一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 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 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第九十條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在失效範圍內, 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 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 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 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確定者, 有既判力 第九十一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 抗告 ; 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 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前項但書裁定, 不得抗告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 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 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不在此限 第九十二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 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 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 於聲請被駁回時, 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第九十三條 提起抗告,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送達前之抗告, 亦有效力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 前項期間, 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 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 18

19 第九十四條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 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 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 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 裁定之抗告, 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第九十五條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 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 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不在此限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 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 一 已依抗告 聲請再審 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 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 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 ; 或抗告而不為主張, 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第九十七條 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第二章婚姻非訟事件 第九十八條 夫妻同居 指定夫妻住所 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扶養費 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 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九十九條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扶養費或贍養費, 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 請求之金額 期間及給付方法 二 關係人之收入所得 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 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 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 ; 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 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 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其未補充者, 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 第一百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 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 得審酌一切情況, 定其給 付之方法, 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前項給付,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命為一次給付 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 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 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 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 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 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 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條 本案程序進行中,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九十八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 19

20 項成立和解者, 於作成和解筆錄時, 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以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前項和解者, 非經為請求之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 不得為之 就前二項以外之事項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者, 法院應斟酌其內容為適當之裁判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依原程序繼續審理,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因第一項或第二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 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或變更和解對其不利部分,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 如其內容尚未實 現, 因情事變更, 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 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 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零三條 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 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 法院應曉 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 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 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第三章親子非訟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 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 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 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 改定 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 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三 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四 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 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 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 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第一百零五條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 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 20

21 , 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 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 不得更為移送 第一百零六條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 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請其進行 訪視或調查, 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 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 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一百零七條 法院酌定 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 得命交付 子女 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給付扶養費 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 或命為相當之處分, 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 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 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 心狀況, 於法庭內 外, 以適當方式, 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 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 述意見之機會 ; 必要時, 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 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 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 法院為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 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一百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 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 項達成合意, 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 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前項情形, 準用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第一百十一條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 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 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前項選任之裁定, 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於必要時, 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改定特別代理人 21

22 第一百十二條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 其報酬額, 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 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 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 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由未成年子女負擔 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 第一百十三條 本章之規定, 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負擔事件, 準用之 第四章收養事件 第一百十四條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 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收養人在中華民 國無住所者, 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 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 專屬養子女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十五條 認可收養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被收養人之父母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 一 收養契約書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 戶籍謄本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第二項聲請, 宜附具下列文件 : 一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 收養人之職業 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二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 他方之同意書 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三 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 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 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 不在此限 四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 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五 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 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 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 ; 如係外文, 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百十六條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 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 供法院 22

23 決定之參考 ; 共同生活期間, 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由收養人為之 第一百十七條 認可收養之裁定, 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 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 認可 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八條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 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 應使該未成 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礙難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九條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第五章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下列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 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選定 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二 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三 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四 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 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六 關於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 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八 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九 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 關於其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 額者, 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 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 案情繁雜者, 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 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一 滿七十歲 二 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三 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 不便執行監護 23

24 四 其他重大事由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 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 於法院 為未成年人選定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準用之 第六章親屬間扶養事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下列扶養事件,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 轄 : 一 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 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 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 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第七章繼承事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下列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 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 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 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 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 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 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保存遺產事件, 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一百二十八條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 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並附具遺產清冊 : 一 陳報人 24

25 二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 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 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 有其他繼承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 債務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 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 聲請人 二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 繼承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 四 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 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 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 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 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 法院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 法院認為必要時,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 自前項揭示之日起, 應有六個月以上 第一百三十一條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 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 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 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 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拋棄繼承時, 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 拋棄繼承人 二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 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 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 有其他繼承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所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 法院應予備查, 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 並 25

26 公告之 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 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 並附具證明文件 : 一 陳報人 二 被繼承人之姓名 最後住所 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 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 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所 第一百三十四條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解任之, 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 未成年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之聲請, 徵詢親屬會議會員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 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 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二 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一百三十六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 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並附 具證明文件 : 一 聲請人 二 被繼承人之姓名 最後住所 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 聲請之事由 四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 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 除自然人外, 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第一百三十七條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應記載下列事項 : 26

27 一 陳報人 二 被繼承人之姓名 最後住所 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 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 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 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 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 事項外, 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遺產管理人之姓名 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 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 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三 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除申報權利期間外, 於前二條之公示催 告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條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 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 有關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八章之規定,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 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第八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一百四十二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 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 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 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 因死亡 受監護 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 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理人 27

28 , 而另有裁定者外, 依協議定之 ; 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 之 ; 其由法院選任者,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 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法院選任 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 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 見 第一百四十七條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 設定 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 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 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 第一百四十八條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 並應經公證人公證, 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 負擔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 ; 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 並得依職權為之 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五十條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 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 或預納 費用聲請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存財產, 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 改良行為 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 非經法院許可, 不得為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 供相當之擔保, 並得以裁定增減 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擔保,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 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 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其他情形, 就失蹤人之財產, 酌給相當報酬 第九章宣告死亡事件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宣告死亡事件, 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 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 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 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 由聲請人負擔 28

29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六條 宣告死亡或撤銷 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 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 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 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 其陳報期間, 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第一百五十七條 為失蹤人生存之陳報在陳報期間屆滿後, 而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 前者, 與在期間內陳報者, 有同一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宣告死亡程序, 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 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 子女及父母 參與程序 ; 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 並應通知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 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宣告死亡之裁定, 於其對聲請人 生存陳報人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 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 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一百六十條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 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 得聲 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 聲請人 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 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 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 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 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 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 但裁定確定前之善 意行為, 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 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 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 負 歸還財產之責 29

30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第十章監護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 關於指定 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 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 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 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 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 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 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 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 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 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 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 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 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六十五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 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 宜提出診斷書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 康者, 不在此限 監護之宣告, 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 不得為 之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 第一百六十八條 監護宣告之裁定, 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附理由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 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第一項裁定, 應送達於聲請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 並應送達之 30

31 第一百六十九條 監護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 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條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監護人所為之行為, 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 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 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 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 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 於其對聲請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 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聲請撤銷 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 助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前項裁定, 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 因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 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 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 失其效力 第一百七十五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 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 宣告 前項裁定, 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撤銷監護宣告事 件 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十一章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 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 地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31

32 一 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 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 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 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 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 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 關於指定 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 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 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 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 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 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 輔助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一百六 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 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為監護之宣告 前項裁定, 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法院選定 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十二章親屬會議事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 關於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 專屬未 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32

33 關於為遺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事件, 專屬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 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酌給遺產事件 二 關於監督遺產管理人事件 三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四 關於認定口授遺囑真偽事件 五 關於提示遺囑事件 六 關於開視密封遺囑事件 七 關於其他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件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前五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於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三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負擔 第五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一百八十二條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 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本章之規定, 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第十三章保護安置事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安置事件, 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 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33

34 二 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 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 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六十五條 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下列停止事件, 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 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 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 關於其他停止安置 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五編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一章通 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 和解及本案裁判,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並得請求 行政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 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 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 履行狀況, 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 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 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 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 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 由聲請人負擔,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法院為勸告時, 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 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 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 負擔, 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第二章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一百九十條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 暫免繳執行費, 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扶養費或贍養費, 有一期未 完全履行者, 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 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34

35 前項債權之執行, 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 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扶養費或贍養費, 有一期 未完全履行者, 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 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 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 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 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 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 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 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 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 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 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 情事變更者, 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 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 法院於必要時, 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 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第三章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 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 決定符 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 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 一 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 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 執行之急迫性 四 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 債務人 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第一百九十五條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 宜先擬定執行計畫 ; 必要時, 得不先通 知債務人執行日期, 並請求警察機關 社工人員 醫療救護單位 學校老師 外交 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執行過程, 宜妥為說明勸導, 儘量採取平和手段, 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 35

36 體 生命安全 人身自由及尊嚴, 安撫其情緒 第六編附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本法施行後, 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 原管轄之地方法院, 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 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 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 依其進行程度, 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 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 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 除依本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得合併裁判者外, 不得移送合併審理 本法所定期間之程序行為, 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 其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但本法施行前, 法院依原適用法律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 依其期間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 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 定程序終結之 ; 已終結程序之撤銷 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 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 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 其異議 上訴 抗告及再審之管轄, 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之家事事件執行名義, 適用本法所定履行確保及執行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 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百條 本法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定之 36

Microsoft Word - 民事訴~1.DOC

Microsoft Word - 民事訴~1.DOC 民事訴訟法因應民法監護修正所為配合修正內容簡介 李國增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及親屬編相關修正規定, 就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之變革, 將 禁治產宣告 改為 監護宣告, 並增加 輔助宣告 之制度, 及 監護宣告 制度與 輔助宣告 制度間之變更規定, 另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 上開修正規定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司法院為了因應此一變革, 乃籌組成立研修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0編第03章_P33-001~043_.doc

Microsoft Word - 第10編第03章_P33-001~043_.doc 33-32 民事訴訟法 ( 下 ) 參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轉換一 前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雖為不同之程序, 惟兩者之規範內涵相似, 均係以 當事人精神狀況異常 為其程序開啟之原因, 僅係因心神缺陷程度之不同而異其處理程序而已, 因此, 在具體個案判斷上, 應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此兩種程序互相轉換 ( 例如 : 當事人雖主張應為監護宣告, 然法院審酌後卻認為其精神狀態尚未到達完全喪失之程度, 僅係辨識能力較一般人不足而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256a\250\306\250\306\245\363\274f\262z\262\323\253h_\245\376\244\345_.doc)

(Microsoft Word \256a\250\306\250\306\245\363\274f\262z\262\323\253h_\245\376\244\345_.doc)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8 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360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7 條第一編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家事事件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家事事件之處理, 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 確保所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 保障男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消滅後權利責任平等 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家事事件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 (100

家事事件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 (100 家事事件法 第一編總則 條文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為妥適 迅速 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人格尊嚴 保障性別地位帄等 謀求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 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 未設少年及家 事法院地區, 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第三條 ( 家事事件之種類 )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 一 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存 在或不存在事件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7 Praefatio 宗座法律委員會 婚姻的尊嚴 訓令 教區法院和跨教區法院 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應遵從之守則 前言 Translated by Giovanni Song, Giuseppe Wang and Pedro Yu 宋偉光王虎蔚和平合譯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11, (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特別企劃-03.doc

Microsoft Word - 01特別企劃-03.doc http://www.exam-point.com.tw 2012 Jun 50 民事訴訟法 文 趙芸 律師高考及格民事訴訟修法及最新實務見解統整 前言 民事訴訟法於民國 ( 下同 ) 98 年歷經兩次修法後, 新修法之內容陸續於各校法研所考試及各類國家考試中出現, 然而司法特考尤其是四等考試於 98 年修法後仍然未正面出現新法考題, 在傳統考點已出盡之情形下, 此類新興考點出現機率將大大增加, 考生絕對不可以輕忽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1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11章.doc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第 11 章家事紛爭與審判 第 11 章 舊民訴法第 9 篇 人事訴訟程序 及其相關規定, 因家事法公布施行, 就家事訴訟 家事非訟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 其第 3 編第 2 章 第 3 章及第 4 編第 9 章至第 11 章就婚姻 親子關係 宣告死亡 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 而全部刪除 原來 民事 訴訟不僅包括 財產關係 ( 財產訴訟 ), 也包括 家事關係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C4B3FCBD672020B6CAA6ACB0F2C2A6AA6BB357A4B6B2D028B3AFACB7BDF7ADD7A5BFAAA92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2C4B3FCBD672020B6CAA6ACB0F2C2A6AA6BB357A4B6B2D028B3AFACB7BDF7ADD7A5BFAAA9292E646F63> 第壹篇催收基礎法規介紹 3 第一章民法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63 1174 117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A5C1A8C6B644B35EAA6BB8C9A552B1D0A7F7325F2DAE61A8C6AA6BADABAD6EADECAB68>

<4D F736F F D FA5C1A8C6B644B35EAA6BB8C9A552B1D0A7F7325F2DAE61A8C6AA6BADABAD6EADECAB68> 民事訴訟法補充教材 (2) 家事事件法的重要審理原則 壹 緒言貳 家事事件法的重要原則參 小結附錄 --- 民事訴訟法課程教材的配合增補修訂 壹 緒言 家事事件法 在民國 100 年 12 月底, 由立法院通過, 正式施行 依照家事事件法完成立法後的 200 項條文, 以往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各種人事訴訟類型, 包括如 : 婚姻 親子 監護等案件, 以及民法總則內有關死亡宣告 成年的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事項,

More information

補充教材 民法 ( 身分法篇 ) 空大學訊

補充教材 民法 ( 身分法篇 ) 空大學訊 民法 身分法篇 補充教材 376 第五至七講 民法 身分法篇 實例解說(二) / 戴東雄 本期實例解說配合三講次 第五講次 兩願離婚之方式與裁判離婚之 事由 第六講次 離婚之效力 尤其會面交往權 第七講次 婚生子女之推 定與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原則上 每講次以二則實例題解說 以供諸同學對 授課內容有更深一層之理解 第五講次 兩願離婚之方式與裁判離婚之事由 例題一 兩願離婚之戶籍登記 1.事實關係 參考圖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HG04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1HG04內文.doc 426 民事訴訟法 - 金鑰 丁類 無訟爭性 排除處分權主義 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18 一 宣告死亡事件 非訟程序二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 定監護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 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 親屬會議事件 九 拋棄繼承 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 兒童 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More information

LCIDC01_ doc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TablesDivision_Chinois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2) 強制陳述 : 為使審理集中化, 加速訴訟進行, 並避免法院為違反真實之判斷 配套制度包括 : 1 真實陳述 ( 195Ⅰ) 2 完全陳述 ( 195Ⅰ) (3) 不得自認之例外情形 : 1 監護宣告事件 ( Ⅲ) 2 死亡宣告事件 ( 625) 3 婚姻事件 ( 574Ⅱ) 4

(2) 強制陳述 : 為使審理集中化, 加速訴訟進行, 並避免法院為違反真實之判斷 配套制度包括 : 1 真實陳述 ( 195Ⅰ) 2 完全陳述 ( 195Ⅰ) (3) 不得自認之例外情形 : 1 監護宣告事件 ( Ⅲ) 2 死亡宣告事件 ( 625) 3 婚姻事件 ( 574Ⅱ) 4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 一 ) 私權保護說 : 本於保護人民私法上之權利, 藉由民事訴訟予以實現 ( 二 ) 紛爭解決說 : 目的在解決私法上之紛爭, 故可將民事訴訟與其他制度結合 ( 三 ) 多元目的說 : 既在保護人民之實體權利, 亦在解決私法權利之紛爭 ( 四 ) 法尋求說 : 民事訴訟在達成上開目的時, 應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 故應使當事人自行平衡兩者利益, 尋求當事人信賴之真實, 本此,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PK027-2-新編刑事訴訟法‧法典.indd

PK027-2-新編刑事訴訟法‧法典.indd 第一編 總論 9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 犯罪, 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不得追訴 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 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 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 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 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 於其原因消滅後, 尚未判決確定者, 應依本法追訴 處罰 釋字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506_00125.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506_00125.doc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6 日印發 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6240 號 案由 : 本院委員陳節如 林佳龍 李昆澤 陳明文等 20 人, 為保障受監護人之自我決定權, 提供受監護人可依自己之需要選擇最適合之監護人, 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爰於民法親屬編監護章增列意定監護一節, 提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 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壹 重點題示 一 審判權 甲 乙二人於台中市各有一筆土地相毗鄰, 甲日常皆經由乙之土地對外通行, 嗣甲 乙二人交惡, 乙遂將其原供甲通行之土地封閉, 甲則認為該土地雖係乙所有, 但應屬既成道路, 乙無權將其封閉, 乃以乙為被告, 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就乙之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訴 問 :( 一 ) 台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 ) 如甲係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於訴訟繫屬中,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名稱 :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法例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 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 障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 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5-025~5-056_.doc

Microsoft Word _5-025~5-056_.doc 5-28 第五編第二章遺產之繼承 方法 : 將生前特種贈與之 價值 加計入應繼遺產中 歸扣之對象 : 合法繼承人 歸扣之本質 ; 因生前特種贈與概念上將之定義為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 應繼分前付, 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之加入遺產中以還原遺產之真實現狀 歸扣之目的 : 確認應繼遺產總額 歸扣之效果 : 應繼分 > 生前特種贈與 : 繼承人仍可再受分配 應繼分 = 生前特種贈與 : 繼承人不得再受分配 應繼分

More information

刑事訴訟程序新制及法律扶助法對智障被告的人權保障

刑事訴訟程序新制及法律扶助法對智障被告的人權保障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兼談家事事件法與相關實務案例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翁國彥律師 壹 背景與制度目的 法律的基礎 : 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要求心智障礙者負擔全部責任, 顯然不公平 1. 犯罪行為 : 減輕刑度 2. 申辦信用卡, 帳單爆炸? 3. 申辦行動電話, 一次 10 支 iphone? 壹 背景與制度目的 民法 行為能力 的概念 1. 不成熟的決定, 需要法定代理人提供保護, 或代為決定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目 錄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i 致 謝. v 目 錄. vii 表目錄. xiii 圖目錄. x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提出...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 6 第五節 研究方法.. 6 第六節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基本性質與目的... 8 第一節 概說.. 8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的性質..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vpl@vp.com.hk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More information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目錄 生與死的尊嚴 2 認識生命的實相 3 生從何處來? 死往何處去? 8 佛教徒的生死觀 10 如何面對死亡? 如何使得死亡有尊嚴? 20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認識生命的實相 認識生命的實相 ( 一 ) 由生命的無奈 無所依賴及無所適從, 轉變為生命的可愛 可貴與自我的肯定 ( 二 ) 生命的出生與死亡, 關係密切, 不可分割 出生之時已確定了死亡的必然到臨 生未必可喜, 死未必可哀,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4民事訴訟法_中 _英 doc

Microsoft Word - 04民事訴訟法_中 _英 doc 民事訴訟法中英文對照 中文版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英文版 2003.06.25 Amended ) 本表中英條文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mojlaw.moj.gov.tw/ 聲明 : 本中英對照表係黃裕凱老師編輯, 供輔大法律學生法學英文初階學習參考之用, 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注意一 : 本表內容如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43+1.doc

Microsoft Word ~43+1.doc 第三章 訴訟主體論 當事人 3-69 89 造當事人之訴訟進行勞費及勝訴利益 理論上有所偏頗 故現今 有力學說均認 應使判決效力無論勝敗一律擴張及於第三人 實質 當事人 使紛爭得一次解決 並透過其他方式賦予第三人程序保 障 以補足 強化其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根據 本法於九十二年 修正時所增定之 法院之職權通知制度 民訴 67之1 又稱 事前之程序保障 及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民訴 507之 1 又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

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 淺論非常上訴 再審及附帶民事訴訟 1 東譽法律事務所 張繼圃律師 5/22/2017 東譽法律事務所張繼圃律師 5/22/2017 2 東譽法律事務所張繼圃律師 5/22/2017 3 東譽法律事務所張繼圃律師 5/22/2017 4 106 年 1~3 月偵查案件總計有 124,123 件 104 年非常上訴案件總計有 2593 件, 其中僅有 303 件提起成功, 占 11.68%, 不予提起的件數有

More information

ESG Cover

ESG Cover Yue Yuen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裕元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5 www.yueyuen.com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551 Environmental,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 受委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 團體或自然人, 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 委託他人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預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類別 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 受託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 受委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 團體或自然人, 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 委託他人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預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類別 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 受託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個人, 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 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 須與其他資料對照 組合 連結等, 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重要論文導讀_P.54-72_ - 複製 _3_.doc

Microsoft Word - 6.重要論文導讀_P.54-72_ - 複製 _3_.doc 重要論文導讀 3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 評最高法院一 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五號判決及其相關之裁判 編目 : 民事法 出處月旦法學雜誌, 第 242 期, 頁 260~271 作者劉明生助理教授關鍵詞連帶債務 共同訴訟 絕對效力 確定判決適用民訴法第 56 條規定之前提為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但在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情形, 實體法上有相對效力事項之存在, 無法要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做一致性之判斷,

More information

2012 目錄

2012 目錄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03968 2012 2012 12 31 2012 2012 2013 4 H (www.hkex.com.hk) (www.cmbchina.com) (www.cmbchina.com) (www.hkex.com.hk) (www.cmbchina.com)(www.sse.com.cn) 2013 3 28 2012 目錄 2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20訴訟能力-5.doc

Microsoft Word - 020訴訟能力-5.doc 第四項訴訟能力 壹 意義當事人 ( 含參加人 ) 能單獨進行訴訟之能力 即自己能有效的為訴訟行為之能力及受訴訟行為之能力, 因其基礎為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故得稱為訴訟法上的行為能力 貳 範圍有訴訟能力人, 依第四十五條規定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訴訟能力 可知訴訟能力之基礎, 為民法上之行為能力 一 成年人 ( 民 12) 成年人有行為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故有訴訟能力 二

More information

( 三 ) 乙主張組合證據 1 證據 2 證據 3 之技術內容亦可證明 A 新型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部分, 組合證據 1 證據 2 已於舉發審理階段以及訴願階段提出, 雖不屬於審理法第 33 條所稱之新證據, 但本案尚在訴訟繫屬中, 未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確定, 故該等證據法院仍得依職

( 三 ) 乙主張組合證據 1 證據 2 證據 3 之技術內容亦可證明 A 新型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部分, 組合證據 1 證據 2 已於舉發審理階段以及訴願階段提出, 雖不屬於審理法第 33 條所稱之新證據, 但本案尚在訴訟繫屬中, 未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確定, 故該等證據法院仍得依職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公證人考試試題等別 : 高等考試類科 : 專利師科目 :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 一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論題部分 (60 分 ) ( 一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二 )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EX1: 甲於民國 ( 下同

More information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charles.chan@crowehorwath.hk 譚建國先生 : +852

More information

二 強制執行之種類 : 區分 依執行之效果可分 依執行之標的可分 內容 終局執行 : 亦即使執行名義上所載之實體請求權獲得實現, 又稱為滿足執行 保全執行 : 僅能維持標的物或法律關係之現狀, 以保全將來之終局執行 如有競合時, 則以終局執行為優先 對人執行 : 即以債務人之身體 自由為執行對象 ;

二 強制執行之種類 : 區分 依執行之效果可分 依執行之標的可分 內容 終局執行 : 亦即使執行名義上所載之實體請求權獲得實現, 又稱為滿足執行 保全執行 : 僅能維持標的物或法律關係之現狀, 以保全將來之終局執行 如有競合時, 則以終局執行為優先 對人執行 : 即以債務人之身體 自由為執行對象 ; 第一章強制執行法概述 一 強制執行之意義及性質 : 指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 並使用強制力以強制性地迫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以實現已確定之私權之行為 至於有關強制執行之性質, 學說之見解如下 : 學說理由影響認同學者訴訟事件說 強制執行之程序, 於構造上有對立如採此說, 則執行無採此說者之當事人參與, 此與民事訴訟同 處應有權審查執行 且強執之目的, 亦在借國家之公力事件中有關債權以保護私法上權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IC CT Libro VII cann a 1670 Parte II Il giudizio contenzioso.doc

Microsoft Word - CIC CT Libro VII cann a 1670 Parte II Il giudizio contenzioso.doc 天主教法典 第七卷訴訟法 第二編民事訴訟 第一組普通民事訴訟 第一題起訴 第一章訴狀 1501 條 - 除非由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法提出申請, 審判官不得審理任何案件 1502 條 - 凡願對他人起訴者, 應向有管轄權之審判官提出訴狀, 陳明爭訟標的物, 並請其執行審判職務 1503 條 - 1 項 - 如原告因阻礙不能提出訴狀, 或案件易於調查, 又關係輕微, 審判官得准許以言詞陳述其申請 2 項 -

More information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之物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之犯罪所得, 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 參 刑訴法相應對於沒收之新制一 總額估算原則第 38-2 條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認定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 減輕檢方證明負擔 全二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之物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之犯罪所得, 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 參 刑訴法相應對於沒收之新制一 總額估算原則第 38-2 條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認定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 減輕檢方證明負擔 全二 影片連結 : https://youtu.be/99sjcvtsee4 105 刑訴最新修法 沒收 實例講座 第一節刑法沒收新制的概念 講師 : 程宇 ( 全錄 ) 壹 修法目的全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 貳 手段利得沒收自舊法 從刑 走向新制 準不當得利 : 一 去從刑化 : 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獨立的法律效果, 確認沒收已不具備刑罰本質 非屬刑罰, 而是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因此, 訴訟上不採嚴格的證明

More information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五編第一章_ _.doc

Microsoft Word - 第五編第一章_ _.doc 第一章親屬法總說 案例 甲 乙二人為夫妻, 甲與前妻生子丙, 乙則與前夫生女丁 試問 : 甲 丁為何種親屬? 丙 丁可否結婚?(70 司 ) 觀念解析 親屬法之概念與基本問題 由身分而契約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係由梅因 (Maine) 所提出, 不過此語對於二十世紀社會學與法律學影響層面之廣, 相信是梅因本人始料未及的 我國民法在前四編規範諸多財產法的權義關係之後,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6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6章.doc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第 6 章 第 6 章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有多種基本原則, 本章除就民事訴訟之最重要之兩個基本原 則 : 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其適用, 作基礎的提示外, 並就 有關言詞辯論之其他基本原則, 作簡要介紹 壹處分權主義 一意義民事訴訟之主要對象, 為債權 物權等之財產權, 而依現代民法之基本原則, 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 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 即所謂私的自治原則

More information

囑向將來發生效力 三 遺囑之自由處分 (4)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以遺囑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縱其遺囑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地政機關亦毋庸命申請人提出其已通知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證明, 而得逕予受理登記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8 點 ) 四 遺囑之種類

囑向將來發生效力 三 遺囑之自由處分 (4)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以遺囑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縱其遺囑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地政機關亦毋庸命申請人提出其已通知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證明, 而得逕予受理登記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8 點 ) 四 遺囑之種類 遺囑繼承登記有一個富翁得了重病, 已經無藥可救, 而唯一的獨生兒子此刻又遠在異鄉, 當他知道自己的死期將近時, 怕僕人侵占他的財產, 便立下了一份令人不解的遺囑 : 我的兒子僅可從財產中先選擇一項, 其餘的皆送給我的僕人 富翁死後, 僕人便歡歡喜喜的拿著遺囑去尋找主人的兒子, 富翁的兒子看完了遺囑後, 想了一想, 就對著僕人說 : 我決定選擇一樣, 那就是你 聰明的富翁兒子立刻得到父親的全部財產 一

More information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002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系統 : 指用以蒐集 控制 傳輸 儲存 流通 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 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 資通服務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內頁.doc

Microsoft Word - 內頁.doc 辦理判決離婚案件檢查表張菊芳律師紀冠伶律師 離婚之訴, 係夫妻之一方有符合裁判離婚原因之一者, 他方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參照 ), 法院認定有理由時, 以判決解消婚姻關係之離婚方式 一 離婚事件之當事人 須請求權人與相對人具合法婚姻關係存在, 需注意於 97 年 5 月 23 日以前結婚之當事人, 其結婚應具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規定之公開儀式及 2 以上見證人, 或於 97

More information

訴及形成之訴 至於否認子女之訴之性質為何, 主要可分為確認之訴 說及形成之訴說, 茲分述如下 : ( 一 ) 確認之訴說 否認子女之訴, 即尌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推定之婚生子女, 由 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 2 項, 請求法院確認妻非自夫受胎所生子女之確 4 認之訴 換言之, 否認子女之訴者,

訴及形成之訴 至於否認子女之訴之性質為何, 主要可分為確認之訴 說及形成之訴說, 茲分述如下 : ( 一 ) 確認之訴說 否認子女之訴, 即尌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推定之婚生子女, 由 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 2 項, 請求法院確認妻非自夫受胎所生子女之確 4 認之訴 換言之, 否認子女之訴者, 第三章否認子女之訴 第一節否認子女之訴之意義及性質 第一項意義否認子女之訴者, 即尌法律上推定之婚生子女, 提起請求法院確認其非夫之子女之訴也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 : 妻之受胎, 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妻之受胎, 既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 在通常情形, 其所生子女係源於夫之血統, 自應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如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

More information

訴訟程序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訴訟程序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第 4 章 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 4-003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436-23)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應記載事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用以確定訴訟主體之原告與被告, 另無訴訟能力者之法定代理人或法人與非法人之代表人亦應表明

More information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More information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More information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所規定之牽連管轄, 與同法第 8 所規定之競合管轄, 有何區別之處, 試詳言之 所謂牽連管轄, 乃數個案件, 依事物管轄或土地管轄規定, 數法院各有其固有管轄權, 自應由該管轄法院分別審判, 但此數個刑事案件間, 因具有相牽連關係, 如均由各該固有管轄法院分別審判, 難免曠日費時, 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6 條規定, 此數個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審判之,

More information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66 2016 年度報告 2016 年度報告 目錄 釋義........................................ 2 董事長致辭.................................. 5 第一節 重要提示........................... 9 第二節 重大風險提示........................

More information

5. / / / / / / / / 6. * (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C23-人體研究法.doc

Microsoft Word - PC23-人體研究法.doc 人體研究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01 號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 特制定本法 人體研究實施相關事宜, 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條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 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 象侵害最小, 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 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華民國第四十七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高中組生物 ( 生命科學 ) 科 040718 光鮮外表下的神秘面紗 - 探討草莓果實生長及其生殖 學校名稱 : 國立鳳新高級中學 作者 : 高二簡溥辰 指導老師 : 王美玲 高二謝宜芬 高二歐盈佛 高二陳柏維 關鍵詞 : 草莓 (Fagaria sp. ) 果實發育 (fruit develop) 萌芽 (germination) ~

More information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More information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1938 1953 2000CRC 2006CRC 50% CRC2010 2007510 2007 200711 20087CRCCRC56.62% 23.14%19967 27.80% 20081166.98% 20003 63.59% 2011CRNC 49%1% BEID Fund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More information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80 2B NO.99352001 102-E8 第壹部分 : 選擇題 ( 占 80 分 ) 72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n 題,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各題答對者, 得 2 分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 1873 C. Douglas 1923 Thomas Barclay A B

More information

關聯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有關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

關聯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有關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 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 1. 本法 99.05.26 修正之第 6 54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2. 本法 104.12.30 修正之第 6~8 11 15 16 19 20 41 45 53 54 條條文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第一章總則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More information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附件十八之一運輸類飛機廣布性疲勞損傷檢查符合期限及使用限制 本附件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及參考 FAR 及 訂定 1. 航空器使用人以下列飛機營運者, 應於下表符合期限前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 2. 機體使用限制於下表符合期限前仍未取

附件十八之一運輸類飛機廣布性疲勞損傷檢查符合期限及使用限制 本附件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及參考 FAR 及 訂定 1. 航空器使用人以下列飛機營運者, 應於下表符合期限前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 2. 機體使用限制於下表符合期限前仍未取 附件十八之一運輸類飛機廣布性疲勞損傷檢查符合期限及使用限制 本附件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及參考 FAR 26.21 26.23 及 121.1115 訂定 1. 航空器使用人以下列飛機營運者, 應於下表符合期限前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 2. 機體使用限制於下表符合期限前仍未取得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時, 應依下表所列預設機體使用限制辦理 3. 已將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體使用限制延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A6BA57CB5A52DA5C1A8C6B644B35EAA6BB7A7AD6EBB50A644A8C6B644B35EAA6BB7A7AD6E>

<4D F736F F D A571AA6BA57CB5A52DA5C1A8C6B644B35EAA6BB7A7AD6EBB50A644A8C6B644B35EAA6BB7A7AD6E>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5 司法特考)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 執達員 科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 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 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 第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 判決於民國 105 年 6 月 l 日送達甲 並於同年 6 月 3 日送達乙 甲於同年 6 月 22 日 提起上訴 其上訴是否已逾期

More information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Lee 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950) 季度業績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財務摘要 截至九月三十日 截至九月三十日 止三個月 變動 止九個月 變動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232,262 246,679 5.8% 710,165 689,395 +3.0% 毛利 161,863 170,807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operations@valueetf.com.hk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N S ( ) 9975 (852) (852)

N S  ( ) 9975 (852) (852) 2015 N S 2 6 8 40 41 N S www.chinaunicom.com.hk ( ) 9975 (852) 2126 2018 (852) 2126 2016 董事長報告書 中國聯通 股 公司 年 年 公司 國 聯網 + 網絡 公司 合 年 年 公司 1,202.75.3% 網 8.8 68.3% 公司 年 EBITDA 504.6 5.8% EBITDA 42.0%4.4 69.9

More information

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 除第 6 54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 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第一章總則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列印時間 :101/11/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