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身分法題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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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pter 2 婚姻關係型

2 2-2 身分法題型破解

3 Chapter 2 婚姻關係型 2-25 第三節 剩餘財產分配型 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範圍 Step 1 先確定屬婚前或婚後財產 若為婚前財產 則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 範圍 換言之 只有婚後財產方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內 並進 入Step2之部分 Step 2 婚後取得之財產中 扣除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1因繼承或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2慰撫金後 才是夫妻間真正列入剩餘財產計 算範圍之部分 Step 3 將夫與妻雙方婚後取得財產較多之一方減去較少之一方後 將此一計 算所得之數額平均 最終數額即為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 方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數額10 二 應注意者為 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乃民國74年6月5日開始施行 故在此之前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究竟是否亦應計入剩餘財產 分配 有所爭議 詳如下述 1 肯定說 即釋字第620號解釋所採 溯及至民國74年6月5日之前皆有適用 2 否定說 基於身分法之法安定性 學說上多認為應採否定說 故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客體 僅限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方得主張之 10 看到剩餘財產分配之題目 就是代表出題老師佛心來的 要送你分數了 所以這類題目不 會那真的就是抽到 國考再來一次 囧rz 2

4 Chapter 3 題型3-4-9 繼承型 又是一個寂寞難耐的夜晚 婚生子女之推定與遺贈之效力 102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 生有一子丙 嗣又在外與丁女通姦 生有一女戊 甲 均按月支付戊女生活費 乙女因難耐寂寞 而與己男發生婚外情 而生有一子 庚 則 若甲死亡時 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又若甲將其遺產全部遺贈於丁女 時 其遺贈效力如何 題型分析 本題關鍵字 甲男與乙女結婚 生有一子丙 乙為甲之配偶 丙為甲之婚生子女 嗣又在外與丁女通姦 生有一女 戊 甲均按月支付戊女生活費 因甲 丁無婚姻關係 此時戊為非婚生子女 惟甲對其按月支付生活費 依民法第1065條規 定 該 撫育 行為發生 認領 之效果 故 戊取得甲婚生子女之身分 乙女因難耐寂寞 而與己男發生 婚外情 而生有一子庚 此為本題中比較容易忽略的考點 亦即乙為 有夫之婦 因此其所生之子女 在有權利 人為否認之前 仍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而有繼 承甲遺產之資格 甲將其遺產全部遺贈於丁女時 此時所涉考點為 遺贈侵害特留分之效力 問 題 應注意學說與實務有不同見解 本題麻雀雖小 但考點俱全 第 1 題應就乙 丙 戊 庚分別檢討 至於 丁 己 其不具繼承人資格甚明 討論上可以省略 除非你時間太多啦 第 2 題則應討論系爭遺贈若侵害特留分時 遺贈之效力如何 亦即民法第1187條是否 應解為 禁止規定 3

5 3-118 身分法題型破解 擬答 本題字數約819字 分數 書寫 題號 答案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 並請劃記及書寫題號 依序作答 1甲之財產應由乙 丙 戊 庚繼承之 1. 乙係配偶 得繼承甲之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本題中 甲男與 乙女結婚 故乙女得繼承甲之遺產 2. 丙 戊 庚係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得繼承甲之遺產 ⑴ 丙之部分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得為第一順位 繼承人 而丙係甲 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 依民法 第1061條 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 為甲之婚生子女 自係 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故丙得繼承甲之遺產 ⑵ 戊之部分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 本題中 甲 丁並無婚姻關係 故戊係非婚生子女 惟甲按月支付 生活費 此種撫育行為 發生認領之效力 據此 戊係甲 之婚生子女 自係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故戊得繼承甲之 遺產 ⑶ 庚之部分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 妻之受胎 係在婚姻關係存 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而依同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者 得提起否認 之訴 據此規定 妻所生之子女 縱無血緣關係 於否認 前 仍推定為婚生子女 本題中 庚與甲無血緣關係 但 仍係甲 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由乙受胎所生子女 依前開規 定 亦係甲之婚生子女 自屬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故庚 得繼承甲之遺產

6 Chapter 3 繼承型 系爭遺贈 1. 系爭遺贈 民法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有疑問者係 若遺贈違反本條規 定 效力如何 實務見解係採有效說 蓋此時僅涉及扣減權 之行使 遺贈並非無效 惟有學者認為 為保護特留分權利 人之利益 解釋上宜將民法第1187條解為效力規定 違反該 規定而侵害特留分時 該侵害部分無效35 2. 繼承人得對丁行使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 如因被繼承人所為 之遺贈 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 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 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 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 減 因甲對丁所為之遺贈已經侵害乙等繼承人之特留分 故 其得向丁行使扣減權 答題參考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 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 贈 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 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並未認侵害特留 分之遺贈為無效 題型 揮揮衣袖不留下一點遺產 遺贈之效力 102家事調查官第4題 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一支 藝術畫一幅 土地一筆分別遺贈給 乙 丙 丁 其後 該古董花瓶因地震而破碎 該筆土地被政府徵收 甲未領 取補償金 甲又與戊約定戊結婚時 甲將該藝術畫贈與戊 甲死亡1個月後 戊結婚 試問 甲對乙 丙 丁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 25分 35 林秀雄 繼承法講義 頁303 3

7 4 Chapter 4 綜合題型 4-3 一節基礎型第壹 Step1 貳 Step2 Step4 Step3 參 Step

8 4-4 身分法題型破解 一 戴瑀如老師認為1 基於限定繼承主義之精神 僅受有被繼承人生前二年內贈 與之繼承人 始應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至於未受有生前二年內 贈與之繼承人 則可主張限定繼承之抗辯 又須負清償責任之繼承人 其所 負之責任比例應依受贈數額之比例計算 二 林秀雄老師認為2 依照法條文義解釋 債權人得向所有繼承人主張連帶清償 責任 又繼承人對債務部分之負擔 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之規定依應繼分 比例計算 即縱使未受有被繼承人生前二年內贈與之繼承人 仍須負清償責 任 而若其被請求為全部之清償 則其得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內部分擔之規 定 向受有贈與之人請求內部分擔額 肆 Step4 當清償完對外債務後 若生前二年內之贈與係屬一般贈與 則剩下部分不計 入應繼財產 反之 若其屬生前特種贈與之部分 則清償完剩下之部分仍應歸 扣 然後計算其應繼分數額 再者 若生前特種贈與大於應繼分數額時 應如何 處理 學說上有三種不同看法 請參考下面題目詳解部分3 若另有考到遺贈 則 應馬上計算出特留分數額 然後判斷有無侵害特留分 是否須行使扣減權 題型4-1-1 法定財產制 99律師第4題 甲夫乙妻育有A子 婚後甲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 甲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 元 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 原本相安無事之家庭 因成年後之A不顧其母 反對與B結婚而產生嫌隙 甲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A作為完成結 婚登記之賀禮 豈料A於蜜月旅行竟發生意外死亡 乙因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 與甲離婚 二人依法離婚後 乙始發現房屋已非屬甲所有 若乙與B均未有任 何財產 試問 乙與B得主張何種權利 25分 戴瑀如 論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之修法 月旦法學雜誌第171期 2009年8月 頁94 林秀雄 評析二 九年繼承法之修正 月旦法學雜誌第171期 2009年8月 頁73-74 以下題型含括超過部分應返還或不必返還之計算方式 皆分別為解題示範 請讀者參考 之

9 Chapter 4 綜合題型 4-5 題型分析 本題主要之考點為 1甲贈與A之房屋 乙得否依民法第1030條之3追討 2 月退俸是否為甲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 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3夫妻之一 方死亡 則生存之他方配偶得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遺產繼承權 擬答 分數 本題字數約636字 書寫 答案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 並請劃記及書寫題號 依序作答 題號 1乙得主張之權利如下 1. 乙不得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4 而將 該房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如題所述 甲夫於與乙妻之婚姻關係存續 中 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一棟 私自將該房 屋贈與A 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 嗣 後乙與甲離婚 則甲將該房屋贈與A之行 為 可能減少乙關於剩餘財產之分配 惟 依題旨 甲主觀上並未有故意減少乙關於 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 故乙不得追加計算 該贈與之房屋為甲之婚後財產 因此 就 房屋之部分 乙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 2. 乙得對甲退休後之月退俸每月6萬元主張剩 餘財產分配 承如題述 甲之婚後財產為房屋一棟及每 月之月退俸6萬元 惟房屋已如前所述贈 與A 而就甲之每月月退俸6萬元方面 由 於月退俸制度乃公務員須符合一定之年齡 4 事實上 這邊看讀 者如何記憶 可以 用排除法的方式 例如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及 慰撫金以外之財 產 皆為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之範 圍 也可以記婚後 有償取得財產方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之標的 後者的好 處是在舊法聯合財 產制部分會比較好 判斷 提供讀者參 考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 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 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履行 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 不在此限 4

10 4-6 身分法題型破解 及年資退休後 方得領取月退俸 故應認屬甲之婚後有償取 得財產 因此乙自得就甲婚後所領取之每月月退俸6萬元主張 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3. 乙應得主張對A所留下之遺產有應繼分四分之一 如題所述 乙為A之母 且A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民法第1138 條第2款之規定 繼承人應為其配偶B及A之父母甲 乙 又乙 雖反對A與B結婚 然因未有任何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故乙自 得就A所留下之遺產主張繼承權 且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2款5 規定 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 2 B得主張之權利 1. B得對A之遺產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如題所述 A B為夫妻 A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死亡 屬法定財 產制關係消滅事由 故B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 就A所留下之遺產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B得繼承A死亡後所留下之遺產 依題旨 甲 乙為A之父母 B為其配偶 且無直系血親卑親 屬 依照民法第1138條除書及第2款之規定 甲 乙及B為A之 合法繼承人 是故 B於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 自得再依民法 第1144條第2款之規定 主張其對A留下之遺產有二分之一之應 繼分 題型4-1-2 夫妻財產制 應繼遺產之計算 96律師第4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兩個小孩A B 甲 乙離婚後一年 甲認識喪夫 二年的丙女 丙與其死亡的丈夫共同育有兩個小孩C D 甲 丙結婚 婚後 甲外出工作賺錢養家 丙辭去工作 在家照顧尚未成年的A B C D 丙擔 心如果有一天兩人的婚姻關係生變 自己的經濟狀況可能沒有保障 試問 5 民法第1144條第2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應繼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 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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