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三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增訂第 4 條之 4 Ⅰ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後確定 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Ⅱ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三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增訂第 4 條之 4 Ⅰ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後確定 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Ⅱ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

Transcription

1 時事借鏡 News Current Event 考點分析 撰文 法 豆老師 學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考點分析 導讀 民事訴訟法今年修正之重點有二 第一 支付命令刪除既判力以及再審之溯及 條款 第二 起訴證明 相關爭議及今年考法 臚列如下 提點同學注意 壹 立法院 104 年 6 月 15 日三讀通過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 第 511 條 第 514 條 第 521 條 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增訂第 4 條之 4 修正第 12 條 修正要點如下 1 一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部分 修正第 5 項明訂當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應符合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之 要件 增訂第 6 項法院於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前 得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增訂第 7 項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之事實之登記者 於事實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 他造當事人得提出異議 增訂第 8 項對於第 5 項駁回聲請之裁定及就第 7 項異議所為之裁定 不得聲明 不服 二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第 514 條 第 521 條部分 第 511 條增訂第 2 項債權人就其請求 應負釋明之責 第 514 條第 1 項增訂第 3 款支付命令應記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 521 條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 得為執行名義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 院依債務人聲請 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司法院

2 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三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增訂第 4 條之 4 Ⅰ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後確定 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Ⅱ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前確定 者 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Ⅲ前項情形 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 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者 仍得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提起再 審之訴 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Ⅳ前項再審之訴應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6 項公告施行 後 2 年內為之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之限制 本施行法公告施行起至無 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成年後 2 年內均得為之 Ⅴ前二項規定 債務人就已經清償之債務範圍 不適用之 第 12 條增訂第 6 項本次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自公布日施行 貳 支付命令今年考法 一 案例 甲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 請求之原因事實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 20 萬 元 已屆約定之清償日猶未償還 並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為證 試問乙收到法院所 發支付命令後 未於法定之 20 日期間內提出異議 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 乙 可否以甲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出之證據係屬偽造為由 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 訴 試就修法前後分析之 2 二 擬答 修法前 有既判力 但得否提出再審之訴 實務有爭議 判例持否定見解 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 其債權憑證之有無 與應否 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 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 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 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2 改編 103 年行政執行官第四題 007

3 法律新聞雜誌 第 154 期 2015 年 09 月 款之規定 3 地方法院基於體系解釋而持肯定見解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固不要求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舉證 亦即 無庸提出債權憑證 惟若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提出債權憑證供法院審 查 嗣後該債權憑證被刑事判決認定係遭偽造或變造確定者 債務人即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又若認為即便債權人在督促 程序中提出債權憑證 因法院本不須審查債權憑證之有無 與應否許可發支 付命令無關 而否定得以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無異限縮立 法者於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增列之同法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內容 前項支付命 令有第 496 條第 1 項之情形者 得提起再審之訴 逕自排除同法第 496 條 第 1 項第 9 款適用之可能 封阻人民得提起再審之機會 難謂符合立法本旨 況經較為慎重嚴謹之訴訟程序 於判決確定後仍得依同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以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提起再審之訴 然就程序較簡易未經審理之督促程 序 反倒不能以相同事由開啟再審程序 於體系解釋上亦屬扞格而不公義 4 修法後 無既判力 僅有執行力 視該支付命令確定時間點 104 年 7 月 3 日以前 依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 得提 起再審 104 年 7 月 4 日以後 依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及強制執 行法第 14 條 僅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 5 如前揭題目改為 有利證據 者 提起再審 可否 修法前 否定 按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 而裁定已經確定 而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之情形者 得準用本編之規定 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準用本編之規定 亦僅在性質許可之範圍始得準用 如性質相異者 最高法院 61 年台抗字第 407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嘉再簡更字第 1 號判決 104 年 6 月 9 日作出 意旨參照 請同學注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應區辯 攻擊性 及 防衛性 事由 蓋今年法制高考民事訴訟法已然考到這邊 最高法 院 97 年台上字第 195 號判決 債務人未於本案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消滅時效或抵銷之抗辯 得於執行名義成立後 以 其債務另因時效或抵銷而消滅為由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乃因消滅時效或抵銷之抗辯 均屬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 此乃攻擊性之抗辯理由 與限定繼承之效力僅得排除執行名義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之強制執行 並非消滅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 與債權不存在 清償 免除等抗辯相似 同為防禦性之抗辯理由者 顯屬不同 自難 比附援引 此等防禦性抗辯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張者 僅得以再審程序救濟 方便同學記憶 體系整理 攻擊性抗 辦事由 例如消滅時效 抵銷抗辯 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防禦性抗辯事由 例如債權不存在 清償 免除 限定繼 承 僅得以再審程序救濟 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另外同學亦應一併注意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2101 號判決闡釋民 法第 197 條與第 339 條之適用關係

4 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自不在準用之列 然支付命令之聲請 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 祇須表明 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 511 條之規定自明 是以支付命令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 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 與判決之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 而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係以前訴訟程序事實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而未經斟酌之證物為限 與支付命令之核發係未經 言詞辯論之實質審理程序顯有差異 故支付命令性質上自無準用該款再審事 由之餘地 綜上所述 支付命令性質上既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已如前述 渠等仍執上揭情詞聲請再審 與法不 符 亦應予駁回 6 修法後 視該支付命令確定時間點 104 年 7 月 3 日以前 依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 得提 起再審 104 年 7 月 4 日以後 依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及強制執 行法第 14 條 僅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考法 一 甲對乙提起關於不動產請求之訴訟 甲買受人係依民法第 348 條規定 請求乙 出賣人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 起訴時該不動產登記乙所有 甲並 聲請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發給已起訴之證明 試問 法院應否 發給 二 擬答 依題旨 訴訟標的為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 法院 就該請求所為判決之效力 不及於僅受讓該請求權標的物而未繼受該請求權之人 且該請求權之取得 設定 喪失或變更 依法無須登記 自無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之適用 本件甲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 於法不合 不應發給 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聲再字第 3 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2 號座談會結論 009

5 法律新聞雜誌 第 154 期 2015 年 09 月 三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何以將 起訴後 修正為 起訴 合法且非顯無理由 依前揭案例 倘甲係以民法第 767 條請求 受訴法院以甲所提訴訟未足額繳納 裁判費為由 裁定命甲補繳裁判費差額 甲不服提起抗告 由抗告法院審理中 試問 法院應否發給起訴證明 擬答 修法前 目的性限縮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所謂 起訴後 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 關於尚未 進入法院實體審理而具有程序合法性爭議之訴訟事件 其當事人所為已起訴 證明書之聲請 受訴法院應不予發給 以防免此項制度遭不當濫用 8 修法後 不應發給 蓋條文已經修正為 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 四 如僅為部分權利移轉 僅能訴訟參加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 民事訴 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在訴訟繫屬中 訴訟當事人雖讓與其實體 法上之權利 惟為求訴訟程序之安定 以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 並使讓與之對造 能保有原訴訟遂行之成果 本於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原則 該讓與人仍為適格之當 事人 自可繼續以其本人之名義實施訴訟行為 此乃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一種 至受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 固得依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或在僅他造不同意其承當訴訟之情形下 依同條第 2 項 規定 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其承當訴訟 惟均須以其所受讓權利之當事人將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 始有其適用 倘讓與之當事人所移轉者僅為 權利之一部 該當事人既仍具實施訴訟行為之資格而未脫離訴訟程序 則該受移 轉權利一部之第三人應祇成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而已 充其量僅屬是否可向 法院聲請訴訟參加之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 9 第 59 條 10 參照 自不得據以 聲請承當訴訟 同註六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 得為參加 參加 得與上訴 抗告或其他訴訟 行為 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10 參加 應提出參加書狀 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 參加人於 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 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 送達於兩造 11 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367 號裁定意旨參照 010

6 經 典 案 例 Examination Question Illustration 解 題 架 構 撰 文 / 廖 毅 老 師 學 經 歷 / 政 治 大 學 博 士 班 國 考 民 法 最 新 申 論 題 之 解 析 律 師 高 考 及 格 請 附 具 理 由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一 民 法 第 1225 條 前 段 規 定 : 應 得 特 留 分 之 人, 如 因 被 繼 承 人 所 為 之 遺 贈, 致 其 應 得 之 數 不 足 者, 得 按 其 不 足 之 數 由 遺 贈 財 產 扣 減 之, 試 問 本 條 情 形 於 被 繼 承 人 以 死 因 贈 與 所 為, 致 侵 害 繼 承 人 之 特 留 分 時, 有 無 適 用? 103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地 政 二 甲 女 未 婚 生 一 子 A, 乙 丙 為 兄 弟, 乙 已 喪 妻, 有 一 女 B, 丙 已 喪 妻, 有 一 女 C 乙 經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A 為 養 子 A 於 19 歲 時, 得 甲 之 同 意 與 乙 訂 立 終 止 收 養 之 書 面 契 約 後, 立 即 至 戶 政 機 關 辦 妥 終 止 收 養 登 記 2 年 後,A 得 甲 之 同 意 與 丙 訂 立 收 養 契 約, 並 經 法 院 認 可 某 日, 乙 丙 同 行 出 遊, 因 事 故 而 同 時 死 亡 試 問 : 乙 丙 之 遺 產 應 由 何 人 繼 承? 103 地 特 三 等 地 政 三 甲 與 乙 為 父 子, 乙 將 其 所 有 之 名 畫 與 古 董 花 瓶 託 甲 保 管 甲 擅 自 以 乙 之 名 義 將 該 名 畫 出 賣 予 不 知 情 之 丙, 尚 未 交 付 前 甲 死 亡 乙 為 甲 唯 一 之 繼 承 人 丙 得 否 主 張 甲 之 代 理 行 為 因 乙 之 繼 承 而 成 為 有 效? 丙 對 乙 有 何 權 利 得 以 主 張? 若 甲 係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將 該 花 瓶 賣 給 知 情 之 丁, 並 交 付 之 其 後 甲 死 亡, 丁 得 否 主 張 甲 之 處 分 行 為 因 乙 之 繼 承 而 成 為 有 效? 103 地 特 三 等 地 政 四 請 依 民 法 物 權 之 規 定, 附 理 由 說 明 下 列 物 之 所 有 權 歸 屬 : 甲 將 其 所 有 之 一 捲 立 體 壁 紙 及 一 張 價 值 新 臺 幣 兩 百 元 的 宣 紙 寄 放 在 乙 家 某 日, 乙 興 起 裝 潢 家 裡 的 念 頭, 於 是 將 該 捲 立 體 壁 紙 貼 在 主 臥 室, 並 以 宣 紙 畫 國 畫 掛 在 門 口, 因 乙 為 知 名 畫 家, 該 國 畫 市 價 為 新 臺 幣 兩 萬 元 試 問 該 捲 立 體 壁 紙 及 該 幅 國 畫 的 所 有 權 歸 於 何 人? 甲 研 發 新 品 種 的 黃 金 蘋 果 樹, 於 自 己 土 地 上 栽 種 成 功, 因 樹 葉 太 茂 盛, 常 攀 越 鄰 居 乙 的 圍 牆, 終 於 在 蘋 果 成 熟 時, 掉 了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在 乙 的 土 地 上 試 問 該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之 所 有 權, 歸 於 何 人? 若 在 尚 未 完 全 成 熟 時, 乙 使 力 搖 晃 蘋 果 樹, 讓 該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掉 到 自 己 的 土 地 上, 該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之 所 有 權, 又 歸 於 何 人? 104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書 記 官 五 甲 男 與 已 與 其 舅 父 離 婚 之 舅 母 乙 女 相 戀, 兩 人 依 民 法 第 982 條 之 規 定, 為 結 婚 之 戶 籍 登 記 1 年 後 兩 人 生 下 丙 男 與 丁 女 丙 男 大 學 畢 業 後 出 國 留 學, 甲 男 資 助 學 044

7 時 事 借 鏡 考 點 分 析 經 典 案 例 解 題 架 構 學 說 實 務 專 欄 評 析 判 解 函 釋 精 要 整 理 費 60 萬 元, 於 丁 女 出 嫁 時, 贈 送 嫁 妝 30 萬 元 甲 男 死 亡 後, 留 下 財 產 360 萬 元, 應 如 何 繼 承? 103 地 特 四 等 戶 政 六 甲 將 自 己 所 有 的 A 動 產 出 租 給 乙, 乙 使 用 不 久, 卻 有 意 據 為 己 有 乙 先 將 A 以 十 萬 元 賣 給 惡 意 的 丙, 雙 方 並 約 定, 丙 將 A 暫 時 借 給 乙 繼 續 使 用 ; 之 後, 乙 又 將 A 以 十 一 萬 元 售 讓 予 善 意 的 丁, 亦 約 定 丁 將 A 暫 時 借 給 乙 繼 續 使 用 今 乙 獲 得 甲 同 意, 以 八 萬 元 代 價 讓 售 A 於 自 己, 並 完 成 讓 與 合 意 此 時, 何 人 對 A 物 有 所 有 權? 104 高 考 三 級 地 政 七 乙 未 經 L 地 所 有 權 人 甲 的 同 意, 亦 未 請 領 建 築 許 可 執 照, 私 自 在 L 地 上 建 造 鋼 筋 水 泥 磚 造 二 層 樓 房 H, 無 保 存 登 記 數 月 後, 乙 將 H 樓 以 500 萬 元 售 讓 予 丙 丁 兄 弟 二 人 共 有, 並 已 交 付, 然 未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嗣 後, 甲 發 現 H 樓 占 用 其 L 地, 其 是 否 得 對 何 人 主 張 何 種 物 上 請 求 權, 請 求 拆 除 H 樓 並 返 還 L 地? 104 高 考 三 級 地 政 八 夫 妻 甲 乙 二 人 結 婚 多 年, 未 生 育 子 女 乙 於 民 國 ( 以 下 同 )103 年 5 月 5 日 向 管 轄 法 院 訴 請 離 婚,104 年 5 月 28 日 判 決 離 婚 確 定 於 103 年 5 月 5 日, 甲 有 婚 後 財 產 1200 萬 元 ( 包 括 因 繼 承 其 父 遺 產 而 得 300 萬 元 ), 乙 有 婚 後 財 產 500 萬 元, 二 人 均 無 負 債 ;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甲 有 婚 後 財 產 800 萬 元 ( 包 括 因 繼 承 其 父 遺 產 而 得 300 萬 元 ), 乙 有 婚 後 財 產 540 萬 元, 二 人 均 無 負 債 試 問 何 人 得 向 其 離 婚 配 偶 請 求 給 付 多 少 的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104 高 考 三 級 地 政 九 民 法 第 66 條 規 定 : 稱 不 動 產 者, 謂 土 地 及 其 定 著 物, 試 問 : 何 謂 該 條 規 定 之 定 著 物? 並 舉 例 說 明 之 ; 倘 買 賣 之 標 的 為 一 直 接 於 土 地 上 開 挖 土 壤, 形 成 池 狀, 再 於 池 底 及 四 壁 以 石 塊 堆 砌 附 著 於 系 爭 土 地, 用 以 蓄 養 水 產 品 之 養 魚 池, 是 否 亦 屬 定 著 物 而 應 以 不 動 產 方 式 為 法 律 行 為 之 變 動? 103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地 政 十 甲 未 受 乙 之 授 權, 卻 以 乙 之 代 理 人 名 義,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將 乙 所 有 之 A 屋 以 1 千 萬 元 出 售 於 善 意 但 有 過 失 之 丙 為 締 結 該 契 約, 丙 花 費 20 萬 元 未 料, 乙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將 A 屋 以 1 千 2 百 萬 元 出 售 於 丁 且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丙 得 否 請 求 甲 賠 償 損 害? 其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為 何? 103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 政 十 一 甲 男 乙 女 為 夫 妻, 甲 向 丙 銀 行 借 貸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無 力 償 還, 丙 銀 行 乃 主 張 代 位 甲, 訴 請 法 院 宣 告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進 而 代 位 甲 對 乙 主 張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有 無 理 由? 103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地 政 045

8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第 154 期 2015 年 09 月 十 二 試 舉 例 說 明 間 接 代 理 及 其 與 直 接 代 理 的 不 同? 又 間 接 代 理 是 否 是 民 法 所 謂 的 代 理, 試 說 明 之 104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事 務 管 理 擬 答 一 茲 分 析 如 下 : 所 謂 死 因 贈 與, 可 參 考 最 高 法 院 8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91 號 民 事 判 決 : 關 於 死 因 贈 與, 我 民 法 雖 無 特 別 規 定, 然 就 無 償 給 與 財 產 為 內 容 而 言, 與 一 般 贈 與 相 同, 且 死 因 贈 與, 除 係 以 契 約 之 方 式 為 之, 與 遺 贈 係 以 遺 囑 之 方 式 為 之 者 有 所 不 同 外, 就 係 於 贈 與 人 生 前 所 為, 但 於 贈 與 人 死 亡 時 始 發 生 效 力 言 之, 實 與 遺 贈 無 異, 同 為 死 後 處 分, 其 贈 與 之 標 的 物, 於 贈 與 人 生 前 均 尚 未 給 付 故 基 於 同 一 法 理, 其 效 力 應 類 推 適 用 民 法 第 一 千 二 百 零 一 條 規 定 受 贈 人 於 死 因 贈 與 契 約 生 效 ( 即 贈 與 人 死 亡 ) 前 死 亡, 其 贈 與 不 生 效 力 同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7 號 民 事 判 決 : 遺 囑 人 依 遺 囑 所 為 之 遺 贈, 因 依 一 方 之 意 思 表 示 即 而 成 立, 為 屬 無 相 對 人 之 單 獨 行 為, 與 死 因 贈 與 乃 以 贈 與 人 之 死 亡 而 發 生 效 力, 並 以 受 贈 人 於 贈 與 人 死 亡 時 仍 生 存 為 停 止 條 件 之 贈 與, 其 為 贈 與 之 一 種, 性 質 上 仍 屬 契 約, 須 有 雙 方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之 合 致 者 迥 然 不 同 參 照 關 於 死 因 贈 與, 得 否 扣 減, 容 有 爭 議 : 不 得 扣 減 說 : 死 因 贈 與 雖 與 遺 贈 同, 係 所 謂 死 後 處 分, 且 其 標 的 物 尚 未 給 付, 無 庸 顧 慮 對 第 三 人 之 法 律 關 係, 但 因 民 法 第 1225 條 明 定 僅 遺 贈 為 特 留 分 扣 減 之 標 的, 故 除 非 修 法 有 明 文, 否 則 仍 不 宜 使 死 因 贈 與 包 括 在 內 得 扣 減 說 ( 多 數 說 ): 就 於 贈 與 人 死 亡 時 發 生 效 力 此 點 觀 之, 死 因 贈 與 與 遺 贈 無 異 民 法 不 許 對 於 贈 與 行 扣 減 者 不 外 尊 重 受 贈 人 之 既 得 權 與 避 免 法 律 關 係 之 錯 綜 複 雜, 然 死 因 贈 與 與 一 般 贈 與 不 同, 不 發 生 此 類 問 題, 則 使 其 得 行 扣 減, 與 民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並 無 牴 觸 就 形 式 而 論, 死 因 贈 與 雖 非 以 遺 囑 方 式 為 之, 似 非 扣 減 之 標 的, 惟 就 實 質 而 論, 死 因 贈 與 與 遺 贈 均 屬 無 償 給 予 財 產 之 行 為, 原 則 上 亦 皆 於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時 發 生 效 力 故 民 法 雖 未 明 文, 似 應 類 推 適 用 民 法 第 1187 條, 肯 定 得 為 扣 減 之 標 的 所 謂 特 留 分 乃 係 以 遺 產 之 一 部 分 保 障 特 留 分 權 利 人, 僅 以 遺 產 即 繼 承 開 始 時 存 在 之 財 產 為 扣 減 之 對 象 而 死 因 贈 與 之 財 產, 正 是 屬 於 繼 承 開 始 時 所 存 在 046

9 時 事 借 鏡 考 點 分 析 經 典 案 例 解 題 架 構 學 說 實 務 專 欄 評 析 判 解 函 釋 精 要 整 理 之 財 產 因 此, 將 死 因 贈 與 解 為 扣 減 之 標 的 之 一, 並 未 與 我 國 民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相 違 背 二 乙 之 遺 產 由 A 與 B 共 同 繼 承, 應 繼 分 各 1/2; 丙 之 遺 產 則 應 由 C 單 獨 繼 承 分 析 如 下 : 乙 經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A 為 養 子 A 於 19 歲 時, 雖 得 甲 之 同 意 與 乙 訂 立 終 止 收 養 之 書 面 契 約 後, 並 立 即 至 戶 政 機 關 辦 妥 終 止 收 養 登 記, 惟 依 據 民 法 第 1080 條 第 2 項 : 前 項 終 止,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養 子 女 為 未 成 年 人 者, 並 應 向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之 規 定, 因 為 A 為 19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該 終 止 收 養 之 書 面 契 約 尚 須 向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違 反 者, 終 止 收 養 無 效 ( 民 法 第 1080 條 之 2: 終 止 收 養, 違 反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條 第 二 項 第 五 項 或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無 效 參 照 ), 亦 即 A 仍 為 乙 之 養 子 2 年 後,A 雖 得 甲 之 同 意 與 丙 訂 立 收 養 契 約, 並 經 法 院 認 可, 惟 此 收 養 已 違 反 民 法 第 1075 條 : 除 夫 妻 共 同 收 養 外, 一 人 不 得 同 時 為 二 人 之 養 子 女 之 規 定, 此 收 養 無 效 ( 民 法 第 1079 條 之 4: 收 養 子 女, 違 反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三 條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五 條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或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無 效 參 照 ), 亦 即 A 並 非 丙 之 養 子 某 日, 乙 丙 同 行 出 遊, 因 事 故 而 同 時 死 亡, 乙 之 遺 產 由 A 與 B 共 同 繼 承, 應 繼 分 各 1/2( 民 法 第 1138 條 第 1 款 : 遺 產 繼 承 人, 除 配 偶 外, 依 左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與 第 1141 條 : 同 一 順 序 之 繼 承 人 有 數 人 時, 按 人 數 平 均 繼 承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參 照 ); 丙 之 遺 產 則 應 由 C 單 獨 繼 承 三 茲 就 各 題 所 問, 分 述 如 下 : 丙 不 得 主 張 甲 之 代 理 行 為 因 乙 之 繼 承 而 成 為 有 效 蓋 本 例 甲 為 狹 義 的 無 權 代 理, 該 買 賣 契 約 之 效 力 為 效 力 未 定, 須 待 乙 表 示 承 認 與 否, 始 得 確 定 其 效 力 ( 民 法 第 170 條 第 1 項 :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代 理 人 之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非 經 本 人 承 認, 對 於 本 人 不 生 效 力 參 照 ), 而 且 無 權 代 理 並 未 如 無 權 處 分 設 有 民 法 第 118 條 第 2 項 : 無 權 利 人 就 權 利 標 的 物 為 處 分 後, 取 得 其 權 利 者, 其 處 分 自 始 有 效 但 原 權 利 人 或 第 三 人 已 取 得 之 利 益, 不 因 此 而 受 影 響 之 規 定, 故 不 應 逕 認 甲 之 代 理 行 為 因 乙 之 繼 承 而 成 為 有 效 而 剝 奪 乙 之 承 認 權 丙 對 乙 得 主 張 之 權 利 如 下 : 催 告 權 ( 民 法 第 170 條 第 2 項 : 前 項 情 形, 法 律 行 為 之 相 對 人, 得 定 047

10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第 154 期 2015 年 09 月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本 人 確 答 是 否 承 認, 如 本 人 逾 期 未 為 確 答 者, 視 為 拒 絕 承 認 參 照 ) 與 撤 回 權 ( 民 法 第 171 條 : 無 代 理 權 人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其 相 對 人 於 本 人 未 承 認 前, 得 撤 回 之 但 為 法 律 行 為 時, 明 知 其 無 代 理 權 者, 不 在 此 限 參 照 ) 若 乙 拒 絕 承 認, 則 丙 對 甲 得 主 張 民 法 第 110 條 :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他 人 之 代 理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對 於 善 意 之 相 對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與 第 184 條 第 1 項 後 段 : 故 意 以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之 方 法,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亦 同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乙 則 因 繼 承 而 承 受 上 述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民 法 第 1148 條 第 1 項 : 繼 承 人 自 繼 承 開 始 時,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受 被 繼 承 人 財 產 上 之 一 切 權 利 義 務 但 權 利 義 務 專 屬 於 被 繼 承 人 本 身 者, 不 在 此 限 參 照 ) 若 乙 須 對 甲 之 債 務 負 無 限 責 任 時 ( 民 法 第 1163 條 : 繼 承 人 中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主 張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之 利 益 : 一 隱 匿 遺 產 情 節 重 大 二 在 遺 產 清 冊 為 虛 偽 之 記 載 情 節 重 大 三 意 圖 詐 害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權 人 之 權 利 而 為 遺 產 之 處 分 參 照 ), 丁 得 主 張 甲 之 處 分 行 為 因 乙 之 繼 承 而 成 為 有 效, 最 高 法 院 29 年 上 字 第 1405 號 判 例 : 無 權 利 人 就 權 利 標 的 物 為 處 分 後,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原 因 取 得 其 權 利 者, 其 處 分 為 有 效, 民 法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定 有 明 文 無 權 利 人 就 權 利 標 的 物 為 處 分 後, 權 利 人 繼 承 無 權 利 人 者, 其 處 分 是 否 有 效, 雖 無 明 文 規 定, 然 在 繼 承 人 就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負 無 限 責 任 時, 實 具 有 同 一 之 法 律 理 由, 自 應 由 此 類 推 解 釋, 認 其 處 分 為 有 效 參 照 四 茲 就 各 題 所 問, 分 述 如 下 : 該 捲 立 體 壁 紙 及 該 幅 國 畫 的 所 有 權 歸 於 乙 所 有 理 由 如 下 : 該 捲 立 體 壁 紙 因 貼 在 主 臥 室, 已 發 生 不 動 產 附 合, 依 據 民 法 第 811 條 : 動 產 因 附 合 而 為 不 動 產 之 重 要 成 分 者, 不 動 產 所 有 人, 取 得 動 產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自 應 由 乙 取 得 該 捲 立 體 壁 紙 之 所 有 權 原 宣 紙 經 乙 加 工 畫 國 畫, 增 值 元, 顯 逾 原 宣 紙 之 價 值 200 元, 依 據 民 法 第 814 條 但 書 : 加 工 於 他 人 之 動 產 者, 其 加 工 物 之 所 有 權, 屬 於 材 料 所 有 人 但 因 加 工 所 增 之 價 值 顯 逾 材 料 之 價 值 者, 其 加 工 物 之 所 有 權 屬 於 加 工 人 之 規 定, 自 應 由 乙 取 得 該 幅 國 畫 的 所 有 權 惟 甲 得 對 乙 依 據 民 法 第 816 條 : 因 前 五 條 之 規 定 而 受 損 害 者, 得 依 關 於 不 當 得 利 之 規 定, 請 求 償 還 價 額 之 規 定 請 求 償 還 該 捲 立 體 壁 紙 與 原 宣 紙 之 價 額 蘋 果 成 熟 時, 掉 了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在 乙 的 土 地 上, 該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之 所 有 權, 應 歸 於 乙 所 有 ; 惟 若 在 尚 未 完 全 成 熟 時, 乙 使 力 搖 晃 蘋 果 樹, 讓 該 十 顆 黃 金 蘋 果 048

11 學說實務 Legal Science Clumn 專欄評析 撰文 施律師 學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重量級 牛排館真的夠重量 自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 民商訴字第 4 號判決論商標識別性 一 A 經營一家名為 重量級牛排館 之餐廳 並以 在一牛頭之牛角兩側分別放置 與牛角彎曲弧度相同之刀叉 並在牛頭圖樣上方中間放上 重量級 等字樣 之 圖文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指定使用於牛排專賣餐廳 餐廳 飲 食店 小吃店等服務 B 為國內著名之 超大塊連鎖牛排館 有一段時間為促 銷其來自日本和牛大份量牛排餐 因此特別請專人設計配合活動所需之宣傳品與 海報 不論在宣傳品或海報之設計中皆有 以日本地圖為主 兩側分別加上一般 牛角 並在日本地圖下方放上 重量級 等字樣 之圖文 嗣後 A 主張 B 所使 用之宣傳品及海報已使用與其商標相同之 重量級 等字樣 已致消費者產生混 淆 主張 B 侵害其商標權 試問 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104 年警特法制智慧財產權法第 2 題 二 據報載 台北有家餐廳把法國空中巴士公司所研發的全世界載客量最高的客機 A380 機艙移植到屋內 用空巴座椅 找空姐當店長 依 各國航線送上異國飛 機餐 甚至比照 機上實境 由空姐推小推車兜售免稅品 讓這家機艙餐廳近日 暴紅 並引發生產 A380 飛機的空中巴士製造商 Airbus 嚴密關切商標是否侵權 據查目前 Airbus 有取得我國商標註冊 但 A380 則尚無商標註冊資料 請 分析說明 如果空中巴士製造商自己以 A380 以及機內之特殊裝潢前來我國分 別申請商標註冊 是否可以獲准 98 年高考三級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權法規第 3 題 三 某時裝公司擬以 一個不具特定形狀 即無空間輪廓限定 之紅色 EF0000 rgb 255,0,0 申請註冊為顏色商標 指定使用於女裝 請問是否可准予註冊 應考慮哪些因素 1 壹 商標之功能 1 吾人現所身處之 21 世紀乃一知識經濟之時代 因此智慧與知識已成為全球經濟發 本題係引自 陳昭華 單一顏色商標之註冊 月旦法學教室 第 154 期 2015 年 8 月 頁 33

12 時事借鏡 考點分析 經典案例 解題架構 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判解函釋 精要整理 展之一大關鍵 其中智慧財產權中用以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表徵者 便係 商標 存在之主要功能 商標乃為表彰商品之標誌 廠商用之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 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 務相甄別 2 即言之 商標之起源 自始即與商業活動有相當密切的關聯 業者於商品 上標示不同記號或圖樣等 俾與其他業者之商品得以區別 任何人仿冒其他業者已使 用之圖樣 附記於自己的商品 將構成不公平競爭 unfair competition 遂此 各國 逐漸立法明文保護業者之圖樣 並以 商標 trademark 稱之 承認其為財產權的 一種 工業財產權 隨著商業活動的發展 業者為表徵其商品的出處 均以商標附著 於其製造販賣的產品 使消費者得以由商標的不同區別其係不同的來源 或聯想其來 源為何 久而久之 商標對業者而言 已成為一項可貴的財富 3 貳 商標識別性之規範與重要性 有鑑於商標最主要之目的在於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得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 務相區別 其若無法使消費者藉以辨識商品或服務 即無法作為商標 申言之 識別 性除具有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外 更具有保障公共利益 防止其受不正當權利所壟斷之功能 蓋只有在一個商標能對消費者保障其所指定之商 品或服務之來源確係來自商標權人 以及保障商標之來源功能能夠獲得滿足時 商標 專用權始具有意義 4 因此商標識別性乃為商標取得註冊所不可或缺之要件 此觀商標 法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規範 商標 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與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 不得註冊 亦明 按商標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識別性 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認識為 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 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由於識別性係為商標指 示商品或服務來源 並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特性 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 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歸 不能脫離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單獨判斷 且於判斷商標或服務標章是否具備 識別性 應立於一般消費者之立場 依一般生 活經驗就商標或標章之整體加以觀察 並綜合其使用方式 實際交易情況及其所指定 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等加以審酌 5 舉例而言 蘋果 二字指定使用於果汁商品 因 蘋 果 即是指定商品相關的成份或原料 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指示特定來源的標識 所 曾陳明汝 商標法原理 新學林出版 2004 年 頁 8 陳文吟 商標法論 三民出版 2005 年 頁 1 陳昭華 商標法之理論與實務 元照出版 2013 年 頁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50 號判決略以 所稱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指一般消費者一見即知其為代表商品或服 務之品牌 具有標誌性 所稱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指一般消費者一見即知其為代表特定主體之商品或服務 具有辨識性 故判斷商標或服務標章是否具備 識別性 應立於一般消費者之立場 依一般生活經驗就商標或標章之整體 加以觀察 並綜合其使用方式 實際交易情況及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等加以審酌 081

13 法律新聞雜誌 第 154 期 2015 年 09 月 以不具識別性 倘 蘋果 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因與指定商品全然無關 此時即應 認 蘋果 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具有指示及區別特定商品來源的識別性 進一步就識別性為區分 商標識別性又有先天與後天之分 前者係指商標本身所 固有 無須經由使用取得識別能力 而 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 但經 由在市場上之使用 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即具 有商標識別性 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 first meaning 外 尚產生識別來源 的新意義 是以 後天識別性始又稱為 第二意義 second meaning 6 進一步言 之 先天識別性依其識別性之強弱 又可區分為獨創性 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 而表 示商品或服務相關說明的描述性標識 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 以及其他 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則屬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惟該描述性標 識倘經申請人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 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 源的標識時 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 即可肯認該標識得依後天識別性取得識別性 舉 例而言 以 明通治痛單 指定使用於 中藥 西藥 商品 7 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 傳 DE BEERS 指定使用於 寶石 半寶石 等商品 8 原屬其他無法識別來源的標語 不具識別性 惟經申請人長期將之作為商標使用於前述商品 並大量使用於廣告媒體 足可以喚起消費者產生特定品牌的印象時 即取得後天識別性 又單一顏色在消費者 的認知常屬裝飾性質 通常不具有傳遞特定資訊的能力 且在傳統上不被消費者作為 識別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因此多數國家認為單一商標並不具先天識別性 特別是商品 本身的自然顏色 如陶土色的屋頂 說明性之顏色 如紅色代表番茄或草莓口味 或 通用之顏色 如滅火器商品通常為紅色 均應保留給公眾使用 不得註冊為商標 因 此單一顏色商標 因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 故必須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後始得註冊 同註 4 頁 21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判字第 1547 號判決略以 本件系爭 明通治痛單 早在 68 年即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 其字號 為衛生署製字第 號 首創使用於感冒諸症狀專用 參加人並於 75 年開始在各電視台大量播放明顯標示 明通治痛單 商標之廣告 歷經多年以來 明通治痛單 之各類型廣告仍在持續中 經銷網遍佈全省 明通治痛單 商標已馳名遠近 深受消費大眾所喜愛 並認知其為代表參加人公司 治療感冒 之藥品名稱 而不及其他 在交易上已成為參加人營業上商 品之識別標識 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符合商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此有參加人先後提出廣告合約 廣告費通知單 統一發票 統計表 電視廣告選輯錄影帶及明通醫藥雜誌之廣告版頁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753 號判決略以 查系爭 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 DE BEERS 聯合商標之中文 鑽石恒久遠一 顆永留傳 源自參加人於南非 愛爾蘭等國註冊之外文 A DIAMOND IS FORENVER DE BEERS 商標 次查參加人之前手 南非商狄必斯公司早自 79 年 10 月起即以中文 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 一詞作為廣告用語 於我國電視媒體上廣告宣傳該 公司所產製之鑽石商品 是系爭聯合商標之中文 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 與外文 DE BEERS 經參加人持續合併使用廣 泛推展 應已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被異議人商品之標識 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被上訴人認系爭聯合 商標未違反審定時商標法第 37 條第 10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 而就上訴人之異議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處分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均無不合 原審併予維持 並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陳昭華 單一顏色商標之註冊 月旦法學教室 第 154 期 2015 年 8 月 頁 33

14 時 事 借 鏡 考 點 分 析 經 典 案 例 解 題 架 構 學 說 實 務 專 欄 評 析 判 解 函 釋 精 要 整 理 參 重 量 級 牛 排 館 之 重 量 級 之 爭 一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101 年 度 民 商 訴 字 第 4 號 判 決 所 涉 事 實 本 件 原 告 於 79 年 間 以 重 量 級 等 字 樣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申 請 註 冊 服 務 標 章 ( 即 下 圖 一 所 示 ), 經 該 局 核 准 註 冊 中 華 民 國 第 號 商 標, 商 標 專 用 期 間 自 79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89 年 1 月 31 日 止 嗣 原 告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申 請 延 展 商 標 權 利 期 間, 經 智 慧 財 產 局 核 准 註 冊 登 記 ( 註 冊 號 : 第 號 ), 系 爭 商 標 並 指 定 使 用 於 修 正 前 商 標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9 條 第 42 類 之 牛 排 專 賣 餐 廳 餐 廳 飲 食 店 小 吃 店 冷 熱 飲 料 店 咖 啡 廳 等 服 務, 權 利 期 間 自 89 年 12 月 16 日 起 至 109 年 12 月 15 日 止, 並 於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莒 光 路 110 號 以 重 量 級 牛 排 館 經 營 餐 廳, 而 本 件 被 告 則 以 史 堤 克 先 生 重 量 級 牛 排 Mr. Steak 及 圖 ( 即 下 圖 二 所 示 ) 提 供 服 務 詎 原 告 上 網 以 重 量 級 牛 排 等 字 樣 搜 尋, 發 現 被 告 美 樂 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加 盟 店 包 含 史 堤 克 重 量 級 牛 排 館 汐 止 店 八 德 店 中 壢 店 等 廣 告 招 牌 文 宣 及 其 他 行 銷 資 料 中 明 顯 使 用 系 爭 商 標 重 量 級 字 樣, 已 致 消 費 者 產 生 混 淆, 從 而 主 張 被 告 侵 害 其 商 標 權, 從 而 提 起 本 案 訴 訟, 惟 被 告 則 以 原 告 商 標 中 之 重 量 級 依 教 育 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之 解 釋, 重 量 級 乃 比 喻 有 極 重 的 分 量 地 位, 自 得 用 於 形 容 各 種 有 極 重 分 量 之 商 品, 包 含 被 告 所 經 營 販 售 之 大 份 量 牛 排 餐 點, 其 指 定 使 用 於 牛 排 或 作 為 銷 售 相 關 排 餐 之 商 店 名 稱, 並 無 任 何 暗 示 意 義, 顯 非 屬 暗 示 性 標 識, 僅 為 描 述 性 標 識, 復 以 原 告 未 主 張 其 業 經 取 得 後 天 之 識 別 性, 自 難 認 重 量 級 為 系 爭 商 標 之 主 要 識 別 部 分 不 具 識 別 性, 且 原 告 之 商 標 與 被 告 使 用 之 商 標, 除 重 量 級 文 字 相 同 外, 其 餘 之 文 字 均 不 相 同, 且 原 告 之 商 標 尚 有 使 用 牛 頭 圖 樣, 而 被 告 所 強 調 商 號 名 稱 及 商 標 均 為 史 堤 克 先 生 或 Mr. Steak 等 中 英 文 字 樣, 兩 者 外 觀 及 商 標 構 造 均 不 近 似, 因 此, 被 告 使 用 之 商 標, 顯 不 致 使 相 關 消 費 者 誤 認 被 告 所 銷 售 牛 排 之 來 源 為 原 告 經 營 之 餐 廳 等 語 資 為 抗 辯 ( 圖 一 ) 原 告 之 商 標 ( 圖 二 ) 被 告 之 商 標 083

15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第 154 期 2015 年 09 月 二 本 件 原 告 商 標 中 之 重 量 級 字 樣 究 有 無 識 別 性?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101 年 度 民 商 訴 字 第 4 號 判 決 就 系 爭 商 標 有 無 識 別 性 乙 節 部 分, 認 定 重 量 級 一 詞 並 無 識 別 性, 而 非 系 爭 商 標 之 主 要 識 別 部 分 : 查 識 別 性 為 商 標 指 示 商 品 或 服 務 來 源, 並 與 他 人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相 區 別 的 特 性, 商 標 識 別 性 分 為 先 天 識 別 性 與 後 天 識 別 性, 前 者 指 商 標 本 身 所 固 有, 無 須 經 由 使 用 取 得 的 識 別 能 力, 一 般 分 為 獨 創 性 標 識 任 意 性 標 識 暗 示 性 標 識 ; 後 者 指 標 識 原 不 具 有 識 別 性, 但 經 由 在 市 場 上 之 使 用, 使 相 關 消 費 者 得 以 認 識 其 為 商 品 或 服 務 來 源 的 標 識 本 件 系 爭 商 標 之 重 量 級 一 詞, 依 教 育 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之 解 釋, 乃 比 喻 有 極 重 的 分 量 地 位 如 : 據 消 息 來 源 透 露 某 位 中 央 重 量 級 民 代 有 意 出 馬 競 選 下 屆 總 統 故 重 量 級 一 詞 顯 非 原 告 獨 創 而 非 獨 創 性 標 識 又 原 告 將 之 使 用 於 牛 排 專 賣 餐 廳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並 非 與 所 指 定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本 身 之 品 質 功 用 特 性 全 然 無 關, 因 此 非 任 意 性 標 識 ; 而 競 爭 同 業 欲 說 明 其 商 品 或 服 務 特 徵 為 大 份 量 或 高 品 質 時, 亦 極 可 能 使 用 該 等 標 識, 且 消 費 者 對 該 標 識 之 意 義 與 所 指 向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無 須 再 運 用 想 像 思 考 或 推 理, 即 可 輕 易 領 會 該 重 量 級 一 詞 與 商 品 或 服 務 間 之 關 聯 性, 因 此 該 標 識 亦 非 暗 示 性 標 識 原 告 使 用 該 標 識 顯 係 用 以 形 容 其 所 販 賣 之 牛 排 分 量 極 大, 核 其 性 質 僅 為 描 述 性 標 識, 是 該 標 識 不 具 先 天 識 別 性, 原 告 復 未 舉 證 證 明 重 量 級 一 詞 業 經 取 得 後 天 識 別 性, 準 此, 堪 認 重 量 級 一 詞 並 無 識 別 性, 而 非 系 爭 商 標 之 主 要 識 別 部 分 三 本 案 被 告 所 使 用 之 商 標 是 否 侵 害 原 告 之 商 標 權? 按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而 於 同 一 商 品 或 服 務, 使 用 相 同 於 其 註 冊 商 標 之 商 標 者, 或 於 同 一 或 類 似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使 用 近 似 於 其 註 冊 商 標 之 商 標, 有 致 相 關 消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者, 為 侵 害 商 標 商 標 法 第 29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第 3 款 定 有 明 文 是 本 案 受 訴 法 院 須 就 被 告 所 使 用 史 堤 克 先 生 重 量 級 牛 排 Mr. Steak 及 圖 與 原 告 所 使 用 之 商 標 是 否 相 同? 抑 或 二 者 商 標 雖 不 相 同 但 有 近 似, 因 而 致 相 關 相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為 判 斷 首 先, 本 案 受 訴 法 院 認 為 被 告 商 標 與 系 爭 商 標 並 不 相 同, 亦 不 構 成 近 似 : 按 商 標 圖 樣 之 近 似, 應 以 具 有 普 通 知 識 經 驗 之 購 買 人, 於 購 買 時 施 以 普 通 所 用 之 注 意, 有 無 混 同 誤 認 之 虞 判 斷 之 準 此, 二 商 標 是 否 近 似, 應 就 其 商 品 之 相 關 購 買 人 之 整 體 印 象 ( 即 外 觀 讀 音 或 觀 念 組 成 ) 是 否 相 近 以 為 斷, 不 能 違 反 通 體 觀 察 原 則, 任 意 將 商 標 圖 樣 割 裂 觀 察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1 年 度 判 字 第 1559 號 判 決 參 照 ) 惟 若 商 標 圖 樣 中 之 一 定 部 分 特 別 引 人 注 意, 有 此 部 分 而 商 標 之 識 別 功 能 特 別 顯 著 者, 自 可 就 084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於 董 事 身 份 方 可 當 選 之 職 位, 故 而 可 知 甲 亦 為 A 公 司 董 事 甲 身 為 A 董 事 而 與 A 公 司 訂 立 買 賣 土 地 之 契 約,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223 條 之 要 件, 故 而 應 有 公 司 法 第 223 條 之 適 用 本 題 中 土

於 董 事 身 份 方 可 當 選 之 職 位, 故 而 可 知 甲 亦 為 A 公 司 董 事 甲 身 為 A 董 事 而 與 A 公 司 訂 立 買 賣 土 地 之 契 約,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223 條 之 要 件, 故 而 應 有 公 司 法 第 223 條 之 適 用 本 題 中 土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會 計 科 目 : 公 司 法 一 A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甲 擬 將 其 所 擁 有 之 土 地 出 售 予 A 公 司 ; 這 片 土 地 之 前 曾 受 到 化 學 污 染, 所 以 甲 一 直 賣 不 出 去 由 於 A 公 司 多 數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頁 次 :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