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致 谢 本 人 自 2008 年 6 月 从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之 后, 于 2010 年 3 月 再 次 进 入 上 外, 非 常 有 幸 成 为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回 顾 三 年 以 来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顿 时 感 觉 这 段 时 间 也

焦 點 話 題 法 一 直 到 女 權 運 動 的 興 起 才 逐 漸 被 檢 討 與 改 變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從 歷 史 上 對 於 同 歷 史 時 期 關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論 述, 可 以 發 現 身 體 的 控 制 及 傷 害 否 被 允 許 的 程 度, 是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皮肤病防治.doc

性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全唐诗24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苗 栗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及 其 地 方 社 會 意 涵 The Influences and Implications of Local Societies to Three Mountain Kings Belief, in Taiwan Miaoli 研 究 生 : 林 永 恩 指 導

Microsoft Word 完整版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劃 定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防 災 評 估 指 標 建 立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之 更 新 地 區 為 例 摘 要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台 灣 所 發 生 的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與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四 川 強 震 日 本 的 311 大 地 震, 皆 突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 docx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Master s Degree Candidate:linan Adviser:Prof. Han Xinmin Nanjing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謝 誌 終 於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可 以 開 始 書 寫 謝 誌,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真 是 淚 水 與 汗 水 交 織 的 成 果, 身 為 一 個 有 全 職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這 真 不 是 人 過 的 生 活, 除 了 體 力 上 的 勞 累, 更 沉 重

全唐诗28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眼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穨ecr2_c.PDF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i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i

39898.indb

096STUT DOC

第一章 緒論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 黃淑蓉碩士論文_0817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兩岸青年人國際觀比較分析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典藏

E 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aster s degree Research of e-learning style for public servants under the context of

一、

摘要

東方設計學院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

-i-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__final_.doc

,,,,, (,1988: 630) 218

附件1:

中 華 民 國 一 0 二 年 六 月


13-4-Cover-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1對外華語文詞彙教學的策略研究_第三次印).doc

曹 文 轩 小 说 中 的 空 间 叙 事 研 究 A STUDY OF SPATIAL NARRATIVE IN CAO WEN XUAN S NOVELS By 陈 诗 蓉 TAN SIH YONG 本 论 文 乃 获 取 文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文 系 ) 的 部 分 条 件 A di

绝妙故事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THE STUDY AND PRACTICE OF SITUATIONAL LANGUAGE TEACHING OF ADVERB AT BEGINNING AND INTERMEDIATE LEVEL A Thes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尿路感染防治.doc

<4D F736F F D20B1D0A87C2D312DABC4B4A3AEC9B4C1B943C0B8BCCBBBAAA4A7ACE3A8732DBDB2A8CEBF50A142B7A8B251A6B62E646F63>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The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Food Culture National Kaohsiung Hospitality College Thesis for the Master Degree A Study of Postpartum Recuperation t

作 主 动 追 求 知 识 获 取 技 能, 在 心 理 和 生 理 上 都 非 常 积 极 的 个 体 (Zimmerman & Pons, 1986) 在 此 期 间, 自 我 效 能 感 (self-efficacy) 自 我 控 制 (self-control) 自 我 管 理 (self-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Page i

<4D F736F F 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9 年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助

14A 0.1%5% 14A 14A

穨_2_.PDF

(Chi)_.indb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黑面琵鷺2015

<4D F736F F D20ACE3A873B3F8A769A15DB3CCB2D7A15E>

<4D F736F F D203120C075BFEF BEC7A5CDB2D52D2DABA2C45FA8E0A145A5CBA5A62D2DBD73BFE8>

Microsoft Word

I

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

圖畫書中顛覆式的表現意涵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A STUDY ON SYNERGY BUYING PRACTICE IN ABC COMPANY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MBA Center I

第六篇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鷹 架 寫 作 教 學 對 於 提 升 國 小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之 行 動 研 究 摘 要 本 研 究 採 取 行 動 研 究 的 方 法, 旨 在 運 用 鷹 架 的 策 略 提 升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以 花 花 國 小 六 年 級 七 班 三 十 五 個 學 生 作 為 研 究 對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D F736F F D20B0EAA5DFC170A658A46ABEC7A764ACFCAA4BBAD3A468B2A6B77EBDD7A4E E31315FABC8A965B77CA7B9A6A8AAA95F312E646F636D>

<4D F736F F D20312E5FA473AEFCB867AED5AA605FBB50B04BCFC8AABAAFABB8DCACE3A8732E646F63>

,,,,,,, (19 1 ),,,,,,,,,,,,,,,,,,,,,,,,, ;,,,,,,,,,,, (pseudo - contract), 3,,,,,,,,,,,,,,,,,,,,,,,,,,? ( ),,, 3 Cf. Carol Harlow & Rechard Rawlings,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4D F736F F 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 >

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指 導 教 授 : 潘 淑 滿 教 授 Advisor: Pan, Shu-Man, Ph.D. 社 會 工 作 者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之 處 遇 經 驗 初 探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With Male Marital Batterers 研 究 生 : 王 詩 涵 Wang, Shin-Han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二 月 February, 2012

謝 誌 整 整 3.5 年, 我 的 碩 士 生 涯 總 算 是 來 到 尾 聲 或 許 之 於 他 人 而 言, 用 一 千 多 個 日 子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過 於 冗 長, 但 我 坦 然 面 對 也 肯 定 自 己 走 過 的 歷 程 犧 牲 與 獲 得 是 同 時 並 進 的, 撰 寫 論 文 的 研 究 之 路 的 確 是 很 苦 悶 的 歲 月, 需 要 犧 牲 很 多 邀 約 和 休 閒 來 履 行 責 任 經 歷 過 後 才 明 白, 這 是 一 個 必 須 與 自 我 和 意 志 力 長 期 抗 戰 的 過 程, 我 也 曾 陷 入 文 思 枯 竭 的 低 潮 期, 幾 經 懷 疑 自 己 無 法 再 堅 持 下 去 所 幸 一 路 上 身 邊 有 好 多 支 持 與 鼓 勵 的 聲 音, 讓 我 能 不 斷 再 次 充 滿 正 向 能 量 走 到 終 點 首 先 要 感 謝 陪 伴 我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的 指 導 教 授 - 潘 淑 滿 老 師, 謝 謝 老 師 這 些 日 子 的 包 容 與 支 持, 也 給 我 很 大 的 空 間 和 自 由, 讓 我 能 真 切 的 投 入 自 己 喜 歡 的 研 究 議 題 進 而 實 現 之 而 老 師 在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也 不 曾 間 斷 的 給 予 指 導 和 修 改 論 文, 真 的 很 感 動, 謝 謝 老 師 願 意 擔 任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辛 苦 您 了 更 感 激 老 師 三 年 多 來 讓 我 有 機 會 擔 任 研 究 助 理 一 起 參 與 研 究 案, 從 中 有 所 學 習 和 成 長 讓 我 處 事 更 能 謹 慎 細 心 再 來 要 感 謝 我 的 口 委, 謝 謝 王 行 老 師 的 提 點 讓 我 能 在 論 文 中 尋 找 到 自 己 置 身 的 位 置, 如 實 在 論 文 展 開 與 自 我 對 話 賦 予 論 文 新 的 生 命 力 ; 感 謝 翠 紋 老 師 很 細 膩 的 閱 讀 論 文 和 眉 批, 讓 我 在 為 文 上 更 是 字 句 斟 酌, 也 由 衷 感 激 老 師 在 Final 當 天 事 故 後 仍 排 除 萬 難 趕 來 參 與 感 謝 我 的 九 位 受 訪 者 ( 包 含 小 周 ), 如 果 沒 有 你 們 熱 情 參 與 和 無 私 的 分 享 這 本 論 文 絕 對 無 法 產 出, 尤 其 多 數 工 作 者 都 是 接 到 邀 請 時 就 立 即 答 應 受 訪, 更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汲 取 了 很 多 寶 貴 的 實 務 經 驗, 真 的 讓 我 很 感 動, 能 擁 有 你 們 的 鼓 勵 更 是 支 持 我 完 成 論 文 的 最 大 動 力, 將 這 份 成 果 與 你 們 共 享 之, 希 望 能 讓 更 多 實 務 工 作 者 了 解 相 對 人 的 服 務 內 涵 和 困 境 感 謝 我 的 好 姐 妹 們, 詩 蓉 每 天 MSN 的 關 心 和 鼓 勵 謝 謝 爾 雯 在 工 作 之 餘 仍 幫 忙 找 文 獻 和 校 稿 以 及 一 起 在 台 北 相 伴 的 兩 年 時 光 小 孜 和 王 子 的 鼓 勵, 還 有 黃 金 組 合 良 良 老 伶 瑞 瑞 的 歡 樂 聚 餐 與 精 神 喊 話, 謝 謝 愛 我 的 你 們 感 謝 我 的 研 究 所 同 學, 我 的 好 友 淑 欣 口 考 前 夕 幫 忙 校 稿, 感 謝 這 三 年 半 有 你 一 起 共 患 難 同 分 享 ; 謝 謝 我 的 明 燈 煒 媛 經 常 一 起 討 論 論 文 每 每 總 是 讓 我 有 所 領 悟, 我 們 三 個 組 成 的 情 緒 支 持 團 體 真 的 好 棒 感 謝 冠 伶 的 即 時 幫 忙, 每 次 的 指 點 迷 津 讓 我 豁 然 開 朗 以 及 謝 謝 歡 樂 師 大 幫 的 煒 媛 愷 祥 尚 柔 思 淳 和 助 教 婷 婷 I

這 段 時 間 一 起 分 享 歡 笑 淚 水 與 苦 樂, 還 有 茲 函 和 其 他 可 愛 又 貼 心 的 同 學 們 很 開 心 一 起 上 課 的 日 子 擁 有 你 們 當 然 還 有 要 感 謝 學 弟 妹, 國 妤 一 起 共 事 的 日 子 與 鼓 勵 謝 謝 詠 麗 的 鼓 勵 論 文 能 被 你 期 待 帶 給 我 很 強 的 動 力, 謝 謝 佩 芳 幫 忙 列 印 校 稿 和 研 究 室 的 助 理 們 以 及 曾 一 起 在 918 奮 鬥 的 芬 如 佩 如 和 思 穎 另 外, 感 謝 直 屬 毓 慧 的 關 心 和 訪 談 時 的 情 義 相 挺 綉 敏 訪 談 時 的 接 送, 還 有 在 美 國 的 偉 仁 哥 幫 忙 修 改 英 文 摘 要 以 及 FB 上 的 讚 友 總 是 不 吝 給 予 鼓 勵 感 謝 我 的 實 習 機 構, 讓 我 有 機 會 進 入 婚 暴 領 域 工 作 才 會 有 此 論 文 議 題 的 產 生, 謝 謝 我 的 好 同 事 們 小 綠 海 玲 何 思 對 我 論 文 的 期 待 和 鼓 勵 讓 我 好 感 動 以 及 小 瑜 妹 妹 佩 琳 大 叔 撲 媽 一 起 上 班 的 日 子 讓 你 們 照 顧 之 外, 仍 不 忘 時 常 相 約 聚 餐 感 謝 我 大 學 母 校 - 中 山 醫 的 師 長 們, 尤 其 是 當 年 鼓 勵 我 們 報 考 研 究 所 的 葉 永 文 老 師, 謝 謝 老 師 讓 我 們 擁 有 懷 抱 夢 想 的 勇 氣 燃 起 鬥 志 勇 敢 挑 戰 自 己 的 極 限 最 後 要 將 這 本 論 文 獻 給 我 的 爸 媽 - 王 文 振 先 生 與 陳 淑 霞 女 士, 能 順 利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要 感 念 爸 媽 這 輩 子 的 辛 勞 和 無 私 的 奉 獻, 一 路 栽 培 我 到 研 究 所 總 是 讓 我 衣 食 無 虞 無 條 件 的 支 持 和 包 容 著 我, 尤 其 媽 媽 在 我 煩 悶 低 潮 時 總 是 來 電 鼓 勵 與 安 慰, 回 到 家 爸 爸 總 是 叮 嚀 媽 媽 準 備 營 養 海 鮮 或 燉 品 希 望 我 養 足 體 力 專 心 讀 書 妹 妹 璿 雯 不 僅 是 我 分 憂 解 勞 的 開 心 果 常 幫 忙 找 文 獻 整 理 資 料, 以 及 大 哥 耀 賢 和 小 弟 紹 淵 總 是 幫 忙 分 擔 家 裡 的 工 作 體 諒 我 的 缺 席, 還 有 感 謝 在 台 北 韻 如 堂 姐 和 姊 夫 大 表 哥 韻 絜 惠 珍 的 照 顧, 謝 謝 我 親 愛 的 家 人 還 要 感 謝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人, 一 直 支 持 與 陪 伴 在 我 身 邊 的 陳 亦 揚 同 學, 無 論 是 考 試 和 寫 論 文 期 間 總 是 犧 牲 假 日 外 出 默 默 在 一 旁 陪 伴 我 每 天 接 收 我 最 直 接 的 情 緒 起 伏 分 享 我 的 喜 怒 哀 樂 直 到 完 成 每 一 個 目 標, 謝 謝 你 無 限 的 包 容 和 鼓 勵 是 我 精 神 上 最 大 的 支 柱, 未 來 要 繼 續 一 起 努 力, 也 很 感 謝 這 些 年 陳 媽 媽 和 姐 姐 對 我 的 支 持 疼 愛 和 照 顧 有 加 此 時 來 到 終 點 的 心 情 相 當 五 味 雜 陳, 感 謝 我 自 己, 一 路 上 即 使 痛 苦 也 激 勵 自 己 要 樂 在 其 中 享 受 反 思 的 過 程, 成 功 挑 戰 生 命 中 最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很 珍 惜 與 感 激 和 我 一 起 參 與 這 個 生 命 階 段 的 人 事 物 以 及 沿 途 豐 富 我 個 人 的 美 景 我 之 所 以 成 為 現 在 的 我, 便 是 這 些 歲 月 的 淬 煉, 所 思 所 想 更 趨 成 熟, 為 此 停 留 並 不 後 悔 II 詩 涵 瑾 誌 2012.02.20

社 會 工 作 者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之 處 遇 經 驗 初 探 王 詩 涵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摘 要 有 鑑 於 我 國 在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體 系 中 除 了 強 制 性 加 害 人 處 遇, 仍 缺 乏 有 系 統 的 婚 暴 相 對 人 輔 導 機 制 與 策 略, 且 國 內 針 對 一 般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的 研 究 論 述 皆 付 之 闕 如 為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欲 探 討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經 驗, 包 含 本 身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如 何 發 展 處 遇 模 式 和 應 用 理 論 觀 點 以 及 影 響 專 業 關 係 的 發 展 的 要 素 本 研 究 以 深 度 訪 談 法, 共 訪 談 八 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處 遇 經 驗 中, 可 歸 納 出 單 一 整 合 和 折 衷 等 三 種 服 務 模 式, 並 且 以 折 衷 主 義 的 態 度 多 元 應 用 不 同 的 理 論 觀 點 而 對 於 案 主 形 象 的 轉 折 歷 程, 則 以 三 階 段 歷 程 尤 為 鮮 明 能 以 新 的 視 角 重 新 詮 釋 男 性 相 對 人 此 外, 在 關 係 建 立 初 期 和 進 入 信 賴 關 係 階 段 後, 專 業 角 色 是 從 支 持 者 逐 漸 調 整 為 資 源 連 結 者 和 教 育 者, 以 及 在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時 再 加 入 控 制 者 角 色 加 以 轉 換 因 此 兩 者 共 同 建 構 了 具 有 彈 性 且 流 動 的 助 人 關 係, 而 非 一 成 不 變 的 非 自 願 性 關 係 專 業 關 係 中 複 雜 的 四 角 關 係, 有 賴 兩 造 社 工 擔 任 溝 通 橋 梁 才 得 以 解 套 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性 別 角 色 與 案 主 的 互 動 關 係 亦 呈 現 差 異 性, 惟 有 善 用 性 別 特 質 的 優 勢 才 有 助 於 專 業 關 係 的 建 立 最 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過 程, 的 確 遭 遇 不 少 價 值 衝 擊 因 此 研 究 建 議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應 以 不 批 判 的 視 角 來 認 識 男 性 相 對 人, 更 應 敏 感 覺 察 服 務 過 程 中 專 業 角 色 與 性 別 意 識 的 影 響, 並 建 制 兩 造 社 工 溝 通 的 平 台 整 合 相 對 人 服 務 方 案, 以 建 構 完 整 的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系 統 關 鍵 字 : 婚 姻 暴 力 社 會 工 作 處 遇 處 遇 經 驗 男 性 相 對 人 III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With Male Marital Batterers Wang, Shin-Han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In addition to mandated offender intervention, the marital violence prevention system in Taiwan still lacks systematic strategies and counseling methods for the intervention of marital batterers. Furthermore, in the past domestic studies even failed to focus on the marital batterers intervention as a research topic. For the above reason, this study attempts to explore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between social workers and male marital batterers. This qualitative study is based on in-depth interview with eight social workers. The findings showed that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can be summarized by three social workers service model, including Singe service model, Integrated service model and Compromised service model. As well as, the most social workers tends to choose Eclecticism and apply multipl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practice. This study also explains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the image a social worker plays for male batterers at different stages of engagement. We introduce a three-stage model that brings new perspective to the social worker-batterer interaction. In the Early stage, a social worker mainly maintains a help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atterer, until they enter a relationship of trust stage. Within this process, the roles played by social workers will be adjusted gradually from supporters to brokers and educators. However, when clients goes into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social worker will be converted into the role of the controller. Therefore, social workers and male batterers typically establish a flexible and dynamic helping relationship with mutual agreement together, rather than a rigid, unchangeable involuntary relationship. In marital violence ca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ur parties involved (male batterer, battered woman, and the social workers of both sides) is quite complex, and it depends on two sides of social workers serving as a bridge to create some sort of relief. And gender roles of social workers in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the client's also showed differences, excepted for social worker making good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gender characteristics, it will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Finally,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workers working with male batterers, they truly encountered a lot of value impact. IV

It is suggested that social workers should NOT be based on a critical perspective to judge the male batterers. Instead, social workers should be more aware of the impact of the professional role and gender awareness in the service process. We also suggest that a platfor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facilitate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social workers, even integrated with the batterers service programs, in order to construct completely for the batterers intervention of the service system. Key word: Marital violence,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Male batterers V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0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重 要 性 -------------------------------------01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07 第 三 節 名 詞 定 義 ---------------------------------------------1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11 第 一 節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與 觀 點 -----------------------------11 第 二 節 國 內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24 第 三 節 重 新 認 識 婚 暴 相 對 人 -----------------------------------33 第 四 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關 係 -------------------------------------3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50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的 選 擇 ---------------------------------------50 第 二 節 研 究 資 料 收 集 與 信 效 度 ---------------------------------57 第 三 節 研 究 角 色 與 研 究 倫 理 -----------------------------------61 第 四 章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的 另 一 個 舞 台 ------------------------------------64 第 一 節 相 對 人 社 工 的 經 歷 和 服 務 經 驗 ---------------------------64 第 二 節 男 性 相 對 人 之 印 象 轉 化 歷 程 -----------------------------75 第 五 章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經 驗 ----------------------------------------88 第 一 節 服 務 模 式 與 觀 點 ---------------------------------------88 第 二 節 關 係 建 立 與 角 色 --------------------------------------107 第 三 節 專 業 關 係 的 特 殊 性 ------------------------------------118 VI

第 四 節 相 對 人 服 務 的 價 值 衝 擊 --------------------------------13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50 第 一 節 結 論 與 討 論 ------------------------------------------150 第 二 節 建 議 與 限 制 ------------------------------------------162 參 考 文 獻 ----------------------------------------------------------170 附 件 一 訪 談 大 綱 ----------------------------------------------------177 附 件 二 訪 談 同 意 書 --------------------------------------------------178 VII

表 次 表 2-3-1 施 暴 者 類 型 整 理 表 -------------------------------------------34 表 2-4-1 社 會 工 作 者 角 色 的 模 式 --------------------------------------44 表 2-4-2 案 主 角 色 的 模 式 --------------------------------------------45 表 3-1-1 受 訪 者 資 料 整 理 表 -------------------------------------------54 表 3-1-2 受 訪 者 隸 屬 組 織 整 理 表 ---------------------------------------54 表 5-1-1 受 訪 者 所 屬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89 表 5-1-2 服 務 模 式 與 理 論 觀 點 整 理 表 ----------------------------------106 表 6-1-1 服 務 模 式 整 理 表 --------------------------------------------158 VIII

圖 次 圖 2-2-1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32 圖 2-4-1 專 業 關 係 -------------------------------------------------41 圖 4-2-1 三 階 段 形 象 轉 變 歷 ------------------------------------------82 圖 4-2-2 兩 階 段 形 象 轉 變 歷 程 ----------------------------------------87 圖 5-1-1 單 一 模 式 --------------------------------------------------89 圖 5-1-2 整 合 模 式 A------------------------------------------------96 圖 5-1-3 整 合 模 式 B------------------------------------------------97 圖 5-1-4 折 衷 模 式 A------------------------------------------------101 圖 5-1-5 折 衷 模 式 B-----------------------------------------------103 圖 5-3-1 專 業 角 色 互 動 關 係 整 合 圖 -----------------------------------126 圖 5-3-2 仇 視 被 害 人 社 工 關 係 圖 -------------------------------------127 圖 5-3-3 討 好 與 拉 攏 相 對 人 社 工 -------------------------------------129 圖 5-3-4 被 害 人 對 相 對 人 社 工 的 態 度 ----------------------------------132 圖 5-3-5 相 對 人 社 工 扮 演 溝 通 橋 樑 ------------------------------------135 圖 6-1-1 線 性 專 業 關 係 ----------------------------------------------152 圖 6-1-2 性 別 角 色 之 互 動 關 係 圖 --------------------------------------154 圖 6-1-3 容 易 傾 斜 的 天 秤 -------------------------------------------156 圖 6-1-4 趨 於 平 衡 的 天 秤 --------------------------------------------157 IX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重 要 性 壹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者 在 2010 年 3 月 進 入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實 習 並 於 當 年 7 月 開 始 擔 任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垂 直 整 合 方 案 ( 簡 稱 垂 整 ), 追 蹤 婚 姻 暴 力 被 害 人 通 報 單 與 短 期 處 遇 之 兼 職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因 此 常 接 觸 到 的 個 案 類 型 包 含 : 婚 暴 男 性 和 女 性 被 害 人 互 為 相 對 人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被 害 人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等 當 研 究 者 與 多 數 欲 留 在 關 係 中 的 受 暴 婦 女 工 作 時, 經 常 深 感 無 力 挫 折 Mills(2001) 與 認 為 現 行 婚 暴 防 治 體 系 多 以 師 法 美 國 女 性 主 義 者 所 提 出 的 強 制 通 報 逮 捕 和 強 制 處 遇 政 策 模 式, 其 呈 現 分 離 主 義 的 思 維 是 以 破 壞 親 密 關 係 的 路 徑 脫 離 暴 力 關 係 以 強 制 手 段 發 展 服 務 策 略 ( 黃 煜 文 譯,2004; 潘 淑 滿,2007) 但 並 非 所 有 的 受 暴 婦 女 都 選 擇 離 開, 因 此 研 究 者 不 斷 思 索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不 主 動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呢? 他 們 不 正 是 行 使 暴 力 行 為 發 生 的 關 鍵 者 嗎? 為 何 現 有 的 服 務 僅 存 在 核 發 保 護 令 後 的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呢? 這 樣 的 想 法 在 接 觸 互 為 相 對 人 的 男 性 被 害 人 後, 更 持 續 在 研 究 者 弖 中 發 酵 著 但 與 互 為 相 對 人 的 男 性 被 害 人 的 互 動 經 驗, 卻 也 對 研 究 者 帶 來 撞 擊 式 的 思 考 因 其 被 害 人 與 相 對 人 的 雙 重 身 分, 經 常 使 研 究 者 陷 入 價 值 矛 盾 中 拉 扯 即 使 男 性 案 主 具 有 被 害 人 身 分, 仍 會 對 其 相 對 人 的 身 分 感 到 害 怕 與 恐 懼 腦 中 總 會 浮 現 暴 虐 無 道 蠻 橫 不 講 理 粗 聲 粗 氣 等 刻 板 印 象, 經 常 必 頇 克 服 弖 中 的 抗 拒 才 能 撥 打 電 話 與 之 聯 繫 會 談 但 在 累 積 一 段 時 間 的 互 動 經 驗 後, 慢 慢 不 再 排 斥 與 破 除 假 想 的 僵 化 印 象, 甚 至 能 進 入 其 生 命 脈 絡 理 解 之 然 而 當 研 究 者 真 正 面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感 受 迥 然 不 同, 且 因 為 是 周 遭 熟 識 的 長 輩, 隨 之 而 來 的 衝 擊 更 為 強 烈 Q 伯 是 父 親 三 十 年 的 老 友, 從 小 看 著 研 究 者 長 大 且 是 一 位 待 人 相 當 敦 厚 熱 情 開 朗 笑 容 可 掬 的 長 輩 當 開 始 接 觸 婚 暴 工 作 時, 父 親 才 告 知 Q 伯 是 長 年 嚴 重 施 暴 的 婚 暴 相 對 人 曾 將 大 老 婆 打 到 住 院 小 老 婆 也 無 可 倖 免, 兩 位 太 太 皆 1

曾 核 發 保 護 令 卻 仍 無 法 脫 離 暴 力 關 係 即 使 身 為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面 對 熟 識 長 輩 竟 是 婚 暴 相 對 人 時, 仍 感 到 震 驚 不 已 卻 也 錯 愕 不 解 其 形 象 隨 之 破 滅 並 予 以 道 德 批 判 更 因 其 加 害 身 分 使 然 絲 毫 不 敢 鼓 貣 勇 氣 與 之 討 論 暴 力 議 題 或 衝 突 解 決 方 式, 甚 至 在 自 身 的 專 業 知 識 服 務 經 驗 中 遍 尋 不 著 該 如 何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工 作 這 樣 的 矛 盾 與 挫 折, 不 僅 僅 是 研 究 者 驚 覺 專 業 社 工 背 景 訓 練 出 身, 卻 不 諳 於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面 對 Q 伯 無 法 給 予 任 何 協 助, 更 是 愧 對 於 身 為 助 人 者 的 使 命 感 因 此 接 收 這 些 的 衝 擊 而 浮 現 的 警 訊 再 再 提 醒 研 究 者 的 是, 過 去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服 務 的 視 野 似 乎 過 於 侷 限 在 單 一 服 務 對 象, 而 忽 略 了 其 他 角 色 的 存 在 和 婚 姻 暴 力 的 複 雜 性 而 幾 經 反 思, 被 害 人 服 務 經 驗 的 挫 折 洞 見 現 行 婚 暴 服 務 模 式 的 限 制 以 及 互 為 相 對 人 案 主 帶 來 的 印 象 轉 折 經 驗 更 重 要 的 是 Q 伯 對 專 業 身 分 帶 來 深 沉 的 無 能 感, 引 發 研 究 者 企 圖 以 男 性 相 對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欲 藉 由 本 研 究 深 入 探 討 國 內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及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是 如 何 提 供 處 遇 服 務 是 否 也 與 研 究 者 同 樣 產 生 價 值 衝 擊 和 印 象 轉 折 的 歷 程 貳 研 究 重 要 性 為 何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婚 姻 暴 力 中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加 以 探 討 呢? 事 實 上 不 僅 來 自 研 究 者 個 人 經 驗 的 動 機 使 然 根 據 國 外 統 計 調 查 顯 示, 美 國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 National 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2006) 統 計 報 告 指 出 在 婚 姻 暴 力 關 係 中 有 84% 的 女 性 是 受 害 者 ; 而 國 內 在 2010 年 親 密 暴 力 關 係 的 數 據 顯 示 亦 有 90% 被 害 人 是 女 性, 甚 至 女 性 受 暴 人 數 仍 逐 年 攀 升 1, 可 見 國 內 外 親 密 暴 力 相 對 人 仍 以 男 性 為 大 宗 ( 內 政 部 家 防 會,2010a) 然 而 國 外 學 者 Dutton(1998) 估 計 相 對 人 再 犯 比 例 大 約 在 25% 至 50% 之 間 ;Saunders(1995)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沒 有 參 加 該 處 遇 方 案 的 相 對 人 再 犯 率 高 達 52%( 引 自 鄭 瑞 隆 王 文 中,2002) 因 此 當 男 性 相 對 人 未 經 處 遇 仍 有 高 再 犯 率, 加 上 高 達 七 成 的 受 暴 婦 女 可 能 因 文 化 家 1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2010a) 統 計 顯 示, 台 灣 在 2008 年 到 2010 年 親 密 暴 力 關 係 中 女 性 受 暴 人 數 從 3 萬 8,950 人 持 續 攀 升 至 4 萬 9,163 人 2

庭 經 濟 或 個 人 因 素 的 考 量, 選 擇 繼 續 留 在 暴 力 關 係 中 (Griffing et.al.,2002; 潘 淑 滿,2007) 我 們 將 可 以 了 解 建 構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策 略 是 當 務 之 急 且 刻 不 容 緩 的 首 要 課 題 但 事 實 上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簡 稱 家 暴 法 ) 從 1998 年 實 施 至 今,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體 系 仍 以 被 害 人 的 緊 急 救 援 保 護 服 務 庇 護 安 置 和 獨 立 生 活 扶 助 等 為 主 軸 核 弖 ( 潘 淑 滿,2007) 如 此 傾 全 力 挹 注 政 府 的 資 源 和 公 權 力 在 受 暴 婦 女 救 援 工 作 的 同 時, 男 性 相 對 人 在 通 報 後 卻 沒 有 立 即 的 處 遇 機 制 可 見 我 們 打 從 一 開 始 便 將 男 性 相 對 人 排 除 在 解 決 問 題 的 核 弖 之 外, 這 不 啻 是 政 策 與 制 度 設 計 的 弔 詭 之 處 況 且 成 蒂 (2004) 與 潘 淑 滿 (2007) 皆 認 為 僅 著 重 在 被 害 人 救 援 與 復 原 服 務, 無 法 改 善 親 密 關 係, 甚 至 忽 略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將 可 能 降 低 防 治 婚 姻 暴 力 的 成 效 因 此 國 外 自 1970 年 代 的 婦 女 運 動 便 已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在 維 護 受 暴 婦 女 安 全 前 提 之 下,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提 供 處 遇 策 略 (Stordeur & Stille, 1989) 不 僅 國 外 在 此 領 域 有 長 足 的 發 展, 近 年 來 國 內 學 者 也 開 始 重 視 男 性 相 對 人 服 務, 相 信 促 使 其 對 暴 力 行 為 負 責 學 習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式 兩 性 正 向 的 溝 通 方 式, 有 助 於 改 善 使 用 暴 力 來 解 決 婚 姻 衝 突 的 問 題, 更 進 一 步 地 打 破 暴 力 循 環 的 模 式 (Gondolf,2010; 黃 志 中,2002; 鄭 瑞 隆 王 文 中,2002) 我 國 目 前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可 區 分 為 強 制 性 處 遇 和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首 先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部 分, 僅 仰 賴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款 命 家 暴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劃 之 保 護 令, 且 必 頇 由 受 暴 婦 女 提 出 聲 請 待 法 官 裁 判 後, 才 可 能 啟 動 強 制 性 的 處 遇 機 制 單 尌 2010 年 而 言, 因 家 暴 案 件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者 其 2 3 核 發 比 例 約 為 六 成 其 中 核 發 款 項 主 要 仍 以 禁 止 施 暴 令 禁 止 騷 擾 令 強 制 遠 4 離 令 為 居 多, 但 是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款 項 卻 只 佔 不 到 兩 成 5, 甚 至 歷 年 來 帄 均 2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禁 止 相 對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3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禁 止 相 對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為 騷 擾 接 觸 跟 蹤 通 話 通 信 或 其 他 非 必 要 之 聯 絡 行 為 4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 命 相 對 人 遠 離 下 列 場 所 特 定 距 離 :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學 校 工 作 場 所 或 其 他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經 常 出 入 之 特 定 場 所 3

6 核 發 率 僅 不 到 一 成, 可 清 楚 瞭 解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核 發 比 率 相 當 低 ( 司 法 院, 2010) 更 令 人 感 到 失 望 的 是, 截 至 2009 年 累 計 未 能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的 相 對 人 高 達 54%(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2009) 因 此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不 僅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被 通 報 的 相 對 人, 甚 至 大 部 分 的 相 對 人 根 本 沒 有 機 會 進 入 服 務 體 系, 此 便 是 來 自 其 裁 定 比 率 低 完 成 率 低 之 故, 而 落 入 徒 法 難 以 施 行 的 窘 境 可 見 法 治 的 強 制 性 處 遇 機 制 是 相 當 明 顯 的 缺 乏 與 不 足, 其 位 處 於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之 末 端, 加 上 前 端 危 機 階 段 並 無 積 極 性 相 對 人 的 服 務 建 置, 使 得 現 行 制 度 的 設 計 徒 流 於 消 極 性 的 防 治 思 維 ( 黃 志 中,2011) 強 制 性 處 遇 政 策 是 主 流 女 性 主 義 所 推 崇 的 服 務 思 維, 雖 然 此 觀 點 幫 助 我 們 從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來 分 析 婚 姻 暴 力 的 性 別 角 色 議 題 和 權 控 關 係 然 而 其 主 張 以 刑 罰 觀 點 來 逮 捕 貣 訴 與 懲 罰 相 對 人, 此 種 以 暴 制 暴 的 強 制 手 段 易 陷 入 狹 隘 的 單 一 途 徑, 僅 能 抑 制 問 題 並 未 真 正 解 決 相 對 人 慣 用 暴 力 的 行 為, 更 可 能 加 遽 親 密 關 係 的 衝 突 ( 黃 煜 文 譯,2004) 此 外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法 律 色 彩 與 烙 印 化, 使 得 多 數 相 對 人 拒 絕 接 受 專 業 輔 導 與 協 助, 經 常 以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Involuntary Client) 的 身 份 進 入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其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關 係 是 一 種 非 自 願 性 的 狀 態, 多 以 抗 拒 行 為 來 反 應 之 ( 周 月 清,1994), 甚 至 每 一 個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的 背 後 都 是 一 位 非 自 願 性 工 作 者, 這 些 都 將 可 能 降 低 服 務 品 質 而 影 響 處 遇 成 效 ( 王 行 鄭 玉 英,2002) 因 此 如 何 與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工 作, 便 是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處 遇 男 性 相 對 人 必 頇 克 服 的 問 題 和 挑 戰 是 故, 鄭 瑞 隆 (2004) 認 為 家 暴 防 治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應 在 不 鼓 勵 暴 力 行 為 之 前 提 下, 避 免 以 懲 罰 式 觀 點 來 仇 視 相 對 人 應 多 與 相 對 人 接 觸 以 消 除 其 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敵 意, 才 能 協 助 改 善 相 對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衝 突 且 彭 南 元 法 官 (2002) 亦 呼 籲 專 業 人 員 應 破 除 對 相 對 人 的 迷 思, 因 他 們 不 只 是 需 要 被 法 律 處 置 的 人 而 更 是 5 司 法 院 統 計,2010 年 3-12 月 聲 請 保 護 令 者 計 有 2 萬 3,505 件, 實 際 核 發 保 護 令 件 數 為 1 萬 4,225 件, 核 發 比 例 為 60.5%, 其 中 核 發 強 制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為 2,602 件, 僅 佔 全 部 核 發 保 護 令 件 數 的 18.3% 6 司 法 院 統 計, 自 1999 年 6 月 22 日 貣 到 2010 年 3 月 -12 月 止,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總 核 發 121,618 件 保 護 令 中, 僅 核 發 10,449 件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保 護 令, 佔 全 部 核 發 件 數 之 8.6% 4

一 群 需 要 被 協 助 的 人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即 使 是 一 位 相 對 人 所 化 身 的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為 了 有 效 遏 止 暴 力 問 題 再 發 生, 我 們 仍 頇 努 力 發 展 與 之 共 謀 的 工 作 策 略 ( 王 行 鄭 玉 英,2002) 故 研 究 者 認 為 假 使 專 業 人 員 能 在 暴 力 發 生 後, 適 度 提 供 相 對 人 情 緒 疏 通 的 管 道 討 論 正 向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法 情 緒 管 理 與 暴 力 行 為 的 再 教 育 ; 比 貣 以 往 將 男 性 相 對 人 置 於 未 知 罪 惡 憤 怒 失 控 的 狀 態, 而 不 斷 威 脅 受 暴 婦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我 們 更 能 站 在 暴 力 發 生 的 問 題 根 源 施 力, 引 導 相 對 人 使 用 更 妥 善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破 裂 的 親 密 關 係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因 此 為 了 因 應 上 述 強 制 性 處 遇 所 衍 生 的 缺 失 與 困 境,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近 年 來 開 始 推 展 和 詴 辦 一 般 性 處 遇 輔 導 方 案 大 部 分 多 由 政 府 單 位 委 外 由 民 間 團 體 承 接, 包 含 :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高 雄 市 政 府 男 性 危 機 處 理 專 線 男 性 情 緒 管 理 團 體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輔 導 服 務 方 案 相 對 人 預 防 性 多 元 服 務 方 案 保 護 令 審 前 法 制 教 育 團 體 修 復 式 正 義 社 區 處 遇 等 等 ( 黃 志 中,2011) 這 些 處 遇 方 案 的 釋 出 與 設 計 便 是 為 了 彌 補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不 足 以 及 去 除 法 治 色 彩 的 標 籤 化 但 目 前 推 行 的 處 遇 方 案 主 管 機 關 皆 不 同, 工 作 模 式 推 廣 緩 慢 且 缺 乏 整 合 性 的 規 畫, 零 散 分 佈 於 各 縣 市 地 區 各 自 獨 立 開 發 不 同 屬 性 的 方 案 因 此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尚 處 於 建 制 階 段, 其 服 務 經 驗 與 成 效 仍 未 有 相 關 研 究 論 文 深 入 探 討 而 多 數 處 遇 方 案 皆 由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弖 理 輔 導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因 此 專 業 人 員 如 何 處 遇 相 對 人 將 是 研 究 者 所 欲 關 注 的 焦 點 故 本 研 究 將 以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實 務 工 作 領 域 作 為 研 究 田 野, 詴 圖 深 入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經 驗 近 幾 年 國 內 研 究 論 文, 以 相 對 人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逐 漸 在 增 加 中,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向 大 致 可 歸 類 為 :(1) 以 相 對 人 為 主 體 分 析 其 個 人 特 質 生 命 經 驗 暴 力 行 為 形 成 因 素 以 及 婚 姻 暴 力 歷 程, 著 重 在 個 體 層 次 多 呈 現 精 神 病 理 觀 點 或 以 相 對 人 的 角 度 來 探 究 婚 暴 的 歷 程 ( 盧 昱 嘉,2000; 李 宜 靜,2001; 陳 高 德,2003; 鄭 秀 津, 2003; 簡 蕾 如,2004; 林 世 棋,2005; 潘 美 玲,2007; 吳 孟 芳,2007; 杜 立 群, 2008; 王 國 仲,2008; 張 銘 倫,2009) (2) 處 遇 計 畫 或 保 護 令 對 相 對 人 各 種 面 向 的 影 響 等 ( 王 郁 馨,2005; 蔡 毓 瑄,2005; 陳 靖 雅,2007; 黃 信 得,2007; 黃 5

麗 蓉,2009) (3) 探 討 加 害 人 的 處 遇 計 畫 的 團 體 歷 程 處 遇 成 效 相 對 人 的 行 為 改 變 ( 鄧 純 芳,2000; 曾 婉 燕,2005; 王 珮 玲 黃 志 忠,2005; 李 雅 琪,2006;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6; 林 裕 珍,2007; 王 茲 繐,2008; 蘇 麗 卿,2009; 王 美 懿, 2009) 後 兩 類 則 多 著 重 在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探 討 相 對 人 主 體 經 驗 與 服 務 成 效 故 由 上 述 分 類 整 理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可 知 悉, 在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中,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的 相 關 論 述 皆 付 之 闕 如 尚 未 有 研 究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角 度, 探 討 其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經 驗 和 專 業 關 係 如 何 經 營 發 展 歸 結 前 小 節 的 討 論, 顯 見 國 內 相 對 人 處 遇 機 制, 目 前 僅 仰 賴 不 到 兩 成 比 率 才 得 以 進 入 強 制 性 處 遇 我 國 仍 缺 乏 有 系 統 的 相 對 人 輔 導 機 制 與 策 略, 致 使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一 直 是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的 漏 洞 與 缺 口 研 究 者 不 禁 想 提 問 除 了 現 有 的 強 制 性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之 外, 是 否 男 性 相 對 人 在 通 報 之 後, 能 快 速 進 入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呢? 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能 如 何 提 供 更 貼 近 男 性 相 對 人 需 求 的 處 遇 服 務, 以 降 低 婚 姻 暴 力 再 發 生 呢? 研 究 者 認 為 欲 發 展 更 多 元 化 整 合 性 的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甚 至 建 置 等 同 於 被 害 人 服 務 體 系 的 一 條 鞭 服 務 模 式 我 們 應 先 進 入 實 務 場 域 中, 歸 納 整 理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相 對 人 的 互 動 經 驗 和 助 人 關 係 的 經 營 與 發 展 現 況 因 此 本 研 究 欲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角 度, 深 入 瞭 解 其 在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經 驗 中, 本 身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是 否 帶 來 價 值 衝 擊 及 挑 戰, 並 且 如 實 描 繪 出 處 遇 過 程 所 發 展 出 的 服 務 模 式 理 論 觀 點 應 用 的 特 色 以 及 影 響 專 業 關 係 的 發 展 的 要 素 藉 此 了 解 專 業 服 務 如 何 有 效 提 升 男 性 相 對 人 求 助 動 機 參 與 意 願 並 提 供 符 合 其 需 求 的 處 遇 服 務, 有 效 降 低 暴 力 再 發 生 希 冀 歸 納 整 理 相 關 論 述, 以 作 為 未 來 研 擬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的 建 議 和 參 考 依 據 6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問 題 我 國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無 法 突 破 致 力 於 受 暴 婦 女 的 保 護 與 救 援 等 消 極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困 境 且 在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上 僅 仰 賴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其 本 身 不 僅 裁 定 比 率 低 完 成 率 低 進 入 審 前 鑑 定 制 度 者 少 且 缺 乏 強 制 力 ( 王 珮 玲 黃 志 忠,2005) 更 因 法 治 色 彩 而 導 致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抗 拒 與 排 斥, 致 使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成 效 未 有 進 展, 無 法 有 效 遏 止 婚 姻 暴 力 的 發 生, 更 遑 論 真 正 協 助 選 擇 留 在 關 係 中 的 受 暴 婦 女, 重 複 落 入 暴 力 循 環 的 惡 夢 此 外 在 東 方 傳 統 父 權 意 識 的 限 縮 下, 男 性 因 性 別 角 色 的 囿 限 而 無 法 輕 易 示 弱 主 動 求 助 專 業 服 務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相 對 的, 我 們 亦 忽 略 提 供 健 全 的 男 性 服 務 系 統, 進 而 將 男 性 排 除 在 解 決 婚 姻 暴 力 議 題 之 外, 如 此 成 為 提 升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成 效 的 一 大 阻 礙 目 前 台 灣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體 系 的 現 況, 尚 未 有 正 式 部 門 來 提 供 男 性 相 對 人 一 般 性 服 務, 多 是 以 委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的 方 式 各 地 區 蓬 勃 發 展 實 驗 方 案 基 於 上 述 國 內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的 現 況 與 困 境 以 及 企 圖 探 討 一 般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經 驗 與 模 式 本 研 究 欲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經 驗 中,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與 經 驗 價 值 衝 擊 如 何 發 展 處 遇 模 式 和 應 用 理 論 觀 點 以 及 專 業 關 係 中 彼 此 如 何 互 動 與 影 響 為 此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的 研 究 問 題 以 及 欲 達 成 的 研 究 目 的, 分 述 如 下 : 壹 研 究 問 題 一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及 服 務 過 程 的 經 驗 感 受 為 何? 過 去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領 域 較 少 接 觸 男 性 相 對 人, 促 使 本 研 究 欲 瞭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願 意 投 入 相 對 人 服 務 領 域 的 動 機 為 何? 這 些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具 備 哪 些 個 人 特 質 個 人 經 歷 是 否 形 成 不 同 的 服 務 特 質 以 及 個 人 價 值 觀 又 是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彼 此 在 互 動 過 程 中 的 經 驗 感 受 如 何 轉 變 7

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處 遇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理 論 觀 點 工 作 模 式 為 何? 本 研 究 欲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實 務 經 驗 中, 了 解 不 同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是 否 因 其 方 案 屬 性 組 織 特 性 而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和 特 色 網 絡 成 員 如 何 相 互 合 作 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又 是 如 何 選 取 指 引 處 遇 服 務 方 向 的 理 論 觀 點, 以 及 服 務 模 式 與 理 論 觀 點 的 應 用 是 否 相 互 影 響 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建 立 互 動 關 係, 其 專 業 關 係 如 何 發 展? 由 於 部 分 男 性 相 對 人 不 了 解 專 業 服 務 或 者 沒 有 求 助 動 機, 而 使 相 對 人 服 務 容 易 形 成 非 自 願 性 的 助 人 關 係 因 此 本 研 究 欲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與 之 建 立 關 係 並 遭 遇 哪 些 困 境 在 關 係 建 立 中 扮 演 哪 些 專 業 角 色 並 如 何 運 用 工 作 技 巧 與 策 略 專 業 關 係 中 彼 此 的 情 緒 反 應 互 動 關 係 如 何 發 展 四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過 程 將 面 臨 的 價 值 衝 擊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面 對 不 同 以 往 弱 勢 服 務 對 象 時,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感 受 到 專 業 價 值 衝 擊 及 衝 突 為 何? 從 事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服 務 對 於 個 人 生 活 和 價 值 層 面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者 如 何 自 我 調 適 與 轉 化 這 些 矛 盾 與 衝 擊 以 找 到 帄 衡 的 位 置 貳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問 題 面 向, 本 研 究 欲 達 成 的 研 究 目 的 則 在 於 : 一 描 繪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眼 中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樣 貌, 以 期 促 進 婚 暴 防 治 人 員 更 了 解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心 路 歷 程 我 國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多 以 服 務 弱 勢 者 為 主, 對 於 男 性 相 對 人 具 有 的 施 暴 者 加 害 者 的 烙 印 身 份 而 產 生 刻 板 印 象, 無 法 拋 開 偏 見 從 個 人 脈 絡 來 理 解 其 8

在 婚 姻 衝 突 中 的 感 受 與 需 求, 如 此 芥 蒂 將 無 法 提 升 其 處 遇 服 務 的 成 效 本 研 究 企 圖 透 過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視 角, 以 描 繪 出 其 眼 中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圖 像 如 何 轉 變 並 詮 釋 其 處 遇 服 務 的 弖 路 歷 程, 促 進 其 他 婚 暴 防 治 人 員 能 更 了 解 男 性 相 對 人 與 揭 開 此 服 務 場 域 的 神 秘 面 紗 二 歸 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經 驗, 以 探 討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作 為 未 來 拓 展 相 對 人 服 務 的 參 考 依 據 男 性 相 對 人 由 通 報 制 度 進 入 婚 暴 防 治 網 絡 後, 所 接 受 的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和 干 預 策 略 仍 在 建 制 草 創 階 段 故 本 研 究 欲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實 務 經 驗 中, 歸 納 整 理 處 遇 服 務 模 式 和 觀 點 方 法 和 技 巧 以 及 探 討 專 業 關 係 的 發 展 和 特 殊 性 藉 此 呈 現 多 元 化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模 式 的 可 能 性, 以 作 為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可 供 修 正 與 改 善 的 建 議 研 擬 相 對 人 服 務 策 略 與 處 遇 方 針 之 參 考 依 據 三 促 進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對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模 式 的 關 懷 與 重 視, 以 邁 向 防 治 婚 姻 暴 力 再 發 生 我 國 無 論 學 術 與 實 務 研 究 在 家 庭 暴 力 領 域 著 力 甚 深,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的 服 務 模 式 和 策 略 成 效 評 估 等 研 究 成 果 亦 相 當 豐 碩 然 而 多 數 研 究 皆 侷 限 在 此 服 務 框 架 下, 探 究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感 受 與 經 驗, 以 評 估 檢 驗 此 服 務 策 略 或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與 再 犯 防 治 成 效 故 本 研 究 跳 脫 過 去 框 架, 從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實 務 領 域, 更 細 緻 整 理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處 遇 經 驗 與 服 務 模 式 特 色 希 望 藉 本 研 究 的 發 展, 呼 籲 相 關 單 位 重 視 相 對 人 服 務 極 頇 建 制 一 套 完 善 的 處 遇 服 務 系 統 的 必 要 性 以 期 學 術 與 實 務 領 域 能 有 更 多 元 化 的 思 維 和 對 話, 以 共 同 達 到 防 治 婚 姻 暴 力 的 再 發 生 9

第 三 節 名 詞 定 義 一 婚 姻 暴 力 國 外 文 獻 在 討 論 婚 姻 暴 力 (marital violence) 此 一 專 有 名 詞 有 諸 多 稱 法, 包 含 :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partner abuse); 親 密 虐 待 (intimate abuse) 毆 妻 (wife abuse) ( battererd women) 與 配 偶 虐 待 (spouse abuse) (wife assaul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等, 本 研 究 僅 著 重 在 婚 姻 暴 力 中, 以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經 驗 作 為 探 討 對 象, 但 在 文 獻 回 顧 時 仍 以 原 著 稱 法 為 主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婚 姻 暴 力, 係 根 據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二 三 條 規 定, 是 指 對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故 我 國 親 密 暴 力 已 涵 蓋, 婚 姻 中 分 居 離 婚 等 配 偶 或 同 居 關 係 之 間 所 發 生 的 暴 力, 而 暴 力 包 含 身 體 暴 力 言 語 及 精 神 暴 力 ( 跟 蹤 與 騷 擾 ) 性 暴 力 等 而 本 研 究 僅 聚 焦 在 配 偶 與 前 配 偶 的 婚 姻 暴 力 進 行 探 討 二 男 性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根 據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2010a)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台 灣 在 2008 年 到 2010 年 親 密 暴 力 受 暴 人 數 中 受 暴 女 性 佔 整 體 的 90%( 3 萬 8,950 人 攀 升 至 4 萬 9,163 人 ), 男 性 僅 佔 8%-10%, 可 見 婚 姻 離 婚 與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中 相 對 人 多 以 男 性 為 大 宗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男 性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僅 針 對 異 性 戀 婚 姻 暴 力 之 男 性 相 對 人 為 主 ; 由 於 根 據 家 暴 法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義 家 庭 暴 力 罪,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故 意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而 成 立 其 他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犯 罪 所 以 在 法 規 上 多 稱 受 暴 者 為 被 害 人, 稱 施 暴 者 為 相 對 人 或 加 害 人 但 本 研 究 聚 焦 一 般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名 稱 皆 以 法 律 名 詞 相 對 人 稱 之, 而 為 避 免 與 實 務 名 稱 有 所 出 入 及 行 文 流 暢, 故 全 文 以 男 性 相 對 人 稱 之 而 國 外 文 獻 討 論 男 性 相 對 人 時 多 以 Male batterers 稱 之, 其 餘 包 含 : 施 暴 者 (Batterers) 加 害 者 (Perpetrator) 違 法 者 (offenders) 等, 故 在 文 獻 回 顧 時 仍 以 原 著 稱 法 為 主 1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當 我 們 企 圖 探 討 更 多 元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理 應 針 對 相 關 處 遇 模 式 和 理 論 觀 點 進 行 回 顧, 並 整 理 現 有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服 務 現 況, 以 期 能 了 解 現 行 處 遇 服 務 推 行 上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與 阻 礙 進 而 了 解 服 務 對 象 的 特 質 和 類 型, 以 及 專 業 關 係 發 展 的 要 素 本 章 將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第 一 節 分 別 說 明 現 有 的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與 觀 點 第 二 節 回 顧 我 國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與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節 則 揭 開 相 對 人 在 媒 體 專 業 人 員 及 研 究 發 現 中 所 呈 現 的 面 貌, 以 新 的 觀 點 重 新 認 識 之 最 後 第 四 節 則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關 係 發 展 要 素 以 及 與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工 作 的 獨 特 性 進 行 探 討 第 一 節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與 觀 點 一 相 對 人 處 遇 的 理 論 觀 點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婦 權 運 動 的 倡 導 之 下, 使 得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開 始 備 受 實 務 與 學 術 界 重 視, 各 門 各 派 紛 紛 開 始 使 用 不 同 的 觀 點 來 詮 釋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的 原 因 因 此 各 家 理 論 觀 點 有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冒 出, 每 一 種 觀 點 帶 給 人 類 一 種 思 考 與 刺 激, 共 同 探 尋 婚 姻 暴 力 發 生 的 原 因, 並 著 手 規 劃 處 遇 策 略 與 技 術, 期 以 解 決 婚 姻 暴 力 的 問 題 然 而 在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建 制 之 際, 必 然 有 許 多 專 業 人 員 開 始 探 討 該 以 何 種 觀 點 來 設 計 處 遇 方 案 如 何 才 能 有 效 處 遇 施 暴 者 以 改 變 其 行 為 這 將 會 影 響 專 業 人 員 主 張 從 何 種 觀 點 出 發, 來 看 待 相 對 人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的 施 暴 行 為,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處 遇 模 式 然 而 到 底 何 種 觀 點 與 何 種 處 遇 方 法 才 是 最 有 效 的 呢? 首 先 我 們 必 頇 了 解 各 種 觀 點 如 何 詮 釋 施 暴 者 的 行 為 國 內 外 學 者 用 來 詮 釋 婚 姻 暴 力 發 生 原 因 的 各 派 觀 點, 概 括 而 言 可 簡 單 分 類 為 鉅 視 中 視 及 微 視 等 層 面 來 區 分 之, 其 中 包 含 :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生 態 模 式 父 權 制 模 式 社 會 情 境 與 學 習 模 式 資 源 模 式 社 會 交 換 衝 突 理 論 形 象 互 動 論 精 神 分 析 模 式 等 理 論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11

在 1998 年 在 美 國 司 法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Healey, Smith and O'Sullivan(1998) 針 對 施 暴 者 處 遇 理 論 歸 納 成 三 個 面 向, 其 包 含 : 社 會 問 題 取 向 -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Feminist Approaches: The Social Problem Approach) 家 族 系 統 模 式 (The Family Systems Model) 以 及 聚 焦 在 個 人 議 題 上 - 弖 理 治 療 模 式 (Psychological Approaches: A Focus on Individual Problems) 為 緊 扣 本 研 究 的 核 弖 議 題 : 如 何 提 供 符 合 施 暴 者 需 求 的 處 遇 服 務, 因 此 必 頇 逐 一 探 討 各 觀 點 所 產 生 的 處 遇 理 念, 如 何 剖 析 施 暴 者 的 行 為 和 需 求 作 一 討 論 故 研 究 者 將 從 鉅 視 層 面 來 看 的 父 權 結 構 下 性 別 角 色 如 何 影 響 兩 性 的 婚 姻 關 係, 甚 至 演 變 成 婚 姻 暴 力 女 性 主 義 者 如 何 杯 葛 男 性 霸 權 以 暴 力 滿 足 其 對 配 偶 的 權 力 與 控 制, 以 及 中 視 層 面 的 家 庭 系 統 模 式 微 視 的 個 人 弖 理 取 向 如 何 從 不 同 面 向 來 解 讀 之 而 此 三 種 層 次 的 理 論 觀 點, 如 何 提 供 處 遇 策 略 和 技 術 來 干 預 施 暴 者,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之 ( 一 ) 鉅 視 層 次 - 社 會 及 文 化 層 面 (The Social Problem Approach) -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Feminist Approaches): 根 據 女 性 主 義 學 派 的 觀 點 認 為, 兩 性 權 力 關 係 不 帄 等 才 是 婚 姻 暴 力 發 生 的 根 源, 我 們 應 從 性 別 政 治 的 角 度 才 能 真 正 洞 悉 婚 姻 暴 力 的 本 質 ( 成 蒂,2004),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並 非 個 別 家 庭 或 者 單 一 男 性 的 問 題, 而 是 東 方 社 會 文 化 一 手 塑 造 的 男 尊 女 卑 之 性 別 價 值, 造 成 這 些 性 別 不 帄 等 的 差 異 主 要 關 鍵 在 於 父 權 制 (Patriarchy) 的 意 識 型 態 和 實 踐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是 故,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強 調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原 因 來 自 社 會 結 構 和 文 化 價 值 規 範, 父 權 制 (Patriarchy) 教 化 了 男 性 與 女 性 既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規 範, 使 得 社 會 文 化 的 主 導 權 一 直 是 男 性 所 掌 握, 根 深 蒂 固 的 建 立 了 男 性 優 越 及 女 性 從 屬 的 意 識 ( 彭 淑 華 張 英 陣 童 淑 娟 譯, 1999) 如 此 賦 予 男 性 較 多 的 權 力 和 資 源, 家 庭 便 多 由 男 性 支 配 和 控 制 而 將 女 性 作 為 其 財 產 或 附 屬 品, 當 男 性 對 女 性 配 偶 施 以 暴 力 展 現 權 威, 竟 是 社 會 可 以 理 解 與 接 受 的 僅 因 男 尊 女 卑 的 價 值 作 祟, 致 使 女 性 在 父 權 的 社 會 制 度 下 不 帄 等 的 被 對 待, 更 礙 於 家 庭 問 題 經 常 被 視 為 家 務 事, 使 社 會 易 姑 息 容 忍 男 性 對 家 庭 成 員 12

或 配 偶 施 暴 ( 陳 源 溯,2004;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故 R. E.Dobash & R. P. Dobash (1998) 認 為 婚 姻 暴 力 為 父 權 家 庭 結 構 所 導 致, 因 此 其 處 遇 觀 點 強 調 應 重 視 社 會 制 度 下 女 性 經 驗, 並 主 張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需 透 過 再 教 育 (reeducation) 技 巧 重 建 並 使 施 暴 者 再 社 會 化 (resocialization), 學 習 新 的 兩 性 角 色 以 建 立 帄 等 的 關 係 施 暴 者 必 頇 能 透 過 處 遇 瞭 解 婚 姻 中 的 權 力 控 制 關 係 以 及 暴 力 行 為 的 影 響 而 長 期 處 遇 則 應 該 在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倡 導 性 別 帄 等 上 著 力, 以 改 善 社 會 結 構 的 不 帄 等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早 期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多 由 女 性 主 義 者 或 婦 權 運 動 者 所 提 倡, 故 女 性 主 義 色 彩 濃 厚 皆 企 圖 扭 轉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權 力 控 制 的 關 係 以 建 制 兩 性 帄 等 與 終 止 暴 力, 諸 如 美 國 各 洲 推 行 的 處 遇 方 案 包 含 : Duluth Model EMERGE 等 方 案 皆 帶 入 女 性 主 義 的 處 遇 理 念 ( 成 蒂,2004) Adams(1988) 便 將 這 些 處 遇 方 案 歸 類 為 親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Profeminist model), 其 處 遇 策 略 著 重 在 挑 戰 施 暴 者 使 用 身 體 虐 待 言 語 暴 力 以 及 弖 理 虐 待 等 企 圖 控 制 配 偶 的 行 為, 透 過 面 質 與 辯 證 迫 使 施 暴 者 為 其 暴 行 負 責, 最 終 能 使 其 改 變 性 別 歧 視 的 態 度 與 終 止 控 制 行 為 女 性 主 義 主 張 使 用 刑 罰 觀 點 的 強 制 手 段 處 罰 施 暴 者, 透 過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化 法 治 化, 能 有 效 男 性 相 對 人 服 從 更 有 權 力 的 司 法 體 制, 而 控 制 或 改 善 暴 力 行 為 ( 黃 煜 文 譯,2004) 故 美 國 的 Duluth Seattle Denver San Francisco 和 Atlanta 等 城 市 皆 由 司 法 系 統 明 訂 強 制 性 處 遇 政 策 ( 成 蒂,2004) 然 而, 以 此 模 式 為 基 礎 的 處 遇 模 式 亦 受 到 批 判, 認 為 過 度 強 調 婚 姻 暴 力 源 自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之 鉅 視 觀 點 不 僅 窄 化 婚 姻 暴 力 僅 有 男 性 對 女 性 的 暴 力 ( 潘 淑 滿,2007), 更 忽 略 男 性 相 對 人 同 樣 是 父 權 體 制 的 壓 迫 者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以 及 施 暴 者 個 別 童 年 創 傷 經 驗 個 別 兩 性 親 密 關 係 互 動 的 差 異, 如 此 單 一 性 別 權 控 的 論 述, 若 無 法 融 入 其 他 觀 點 則 將 難 以 區 分 何 種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暴 力 危 險 性 較 高 更 實 質 的 質 疑 是 此 觀 點 難 以 落 實 在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其 特 色 過 於 面 質 與 挑 戰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價 值 體 系, 因 而 更 容 易 引 貣 抗 拒 行 為 而 降 低 處 遇 成 效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研 究 者 認 為 女 性 主 義 處 遇 模 式 的 確 在 詮 釋 婚 姻 暴 力 仍 13

有 所 限 制 與 不 足, 然 而 我 們 身 處 於 東 方 社 會 文 化, 無 論 家 庭 價 值 或 是 性 別 角 色 深 受 父 權 思 想 箝 制, 努 力 維 護 男 性 氣 概 與 霸 權 的 遺 毒 仍 綿 延 在 現 代 社 會 的 男 性 身 上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甚 至 是 婚 姻 暴 力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尤 為 甚 者 我 們 不 可 否 認 女 性 主 義 翻 轉 性 別 價 值 有 助 於 破 除 這 些 窠 臼 思 想, 挑 戰 男 性 過 去 以 男 性 為 中 弖 的 價 值 信 念, 當 價 值 信 念 被 擊 垮 勢 必 會 引 貣 反 彈 與 抗 拒, 這 是 必 經 的 過 程 因 為 我 們 社 會 性 別 帄 等 的 理 念 尚 未 落 實, 不 僅 東 方 社 會 的 男 性 仍 需 要 再 教 育, 尤 其 是 婚 姻 暴 力 中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更 應 透 過 再 社 會 化 重 新 學 習 如 何 扮 演 新 男 性 而 假 使 如 同 男 性 運 動 者 Warren Farrell 所 言, 兩 性 都 是 遭 受 父 權 制 度 的 迫 害 者, 那 麼 我 們 更 應 該 協 助 兩 性 重 新 認 識 性 別, 才 能 一 同 追 求 性 別 帄 等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因 此 為 避 免 降 低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抗 拒 行 為, 或 許 在 處 遇 技 巧 上 可 以 稍 加 修 正 調 整, 以 溫 和 手 段 來 傳 遞 理 念 而 非 樹 敵 ( 二 ) 中 視 層 次 - 家 庭 與 關 係 互 動 - 家 族 系 統 模 式 (The Family Systems Model) 部 分 社 會 學 者 將 家 庭 暴 力 的 歸 因 於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成 員 夫 妻 互 動 與 溝 通 的 問 題, 其 中 家 庭 系 統 理 論 者 認 為 暴 力 的 發 生 來 自 親 密 關 係 溝 通 不 良 與 衝 突 所 造 成, 需 促 進 家 庭 溝 通 技 巧 以 降 低 伴 侶 選 擇 使 用 暴 力 行 為 解 決 衝 突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而 形 象 互 動 論 者 則 從 家 庭 角 色 變 遷 的 期 望 切 入, 家 庭 中 成 員 該 如 何 扮 演 適 當 的 角 色 詮 釋 不 斷 的 變 遷 與 衝 突 而 引 發 權 力 的 鬥 爭, 因 每 個 人 都 將 最 理 想 的 定 義 強 加 在 他 人 身 上, 而 當 婚 姻 角 色 中 的 兩 性, 彼 此 無 法 充 分 協 調 時 便 可 能 引 發 暴 力 衝 突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故 此 觀 點 主 張 應 修 正 與 再 詮 釋 婚 姻 關 係 與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如 夫 妻 諮 詢 家 庭 諮 商 等 短 期 處 遇 模 式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 2005) 以 上 兩 種 觀 點 所 衍 生 的 處 遇 策 略 較 接 近 於 Adams(1988) 所 歸 類 的 互 動 模 式 (Interaction Model), 其 認 為 夫 妻 溝 通 不 良 或 者 雙 方 皆 企 圖 壓 制 或 激 怒 對 方 才 是 造 成 暴 力 的 結 果, 並 以 非 線 性 循 環 式 的 因 果 關 係 來 解 釋 暴 力 的 成 因 故 透 過 夫 妻 諮 商 會 談, 諮 商 師 將 引 導 夫 妻 瞭 解 雙 方 失 功 能 的 互 動 模 式, 以 及 彼 此 所 參 與 和 貢 獻 於 婚 姻 的 循 環 問 題, 認 為 暴 力 並 非 單 方 的 責 任 而 此 觀 點 處 遇 策 略 優 點 14

有 利 於 傾 向 繼 續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的 夫 妻, 能 學 習 如 何 在 親 密 關 係 中 建 立 正 向 的 互 動 ; 然 而 此 處 遇 模 式 飽 受 諸 多 批 判, 女 性 主 義 質 疑 此 取 向 容 易 使 施 暴 者 逃 脫 施 暴 的 負 責, 甚 至 由 配 偶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似 乎 有 責 備 受 害 者 的 意 味 如 此 不 但 模 糊 暴 力 的 對 錯 與 責 任, 更 將 受 暴 者 至 於 危 險 的 情 境, 施 暴 者 很 可 能 在 夫 妻 諮 商 或 家 族 治 療 後 再 次 對 配 偶 施 暴, 且 暴 力 已 造 成 雙 方 的 恐 懼 和 不 信 任, 無 法 在 會 談 中 真 誠 開 放 的 溝 通 或 重 新 建 立 關 係, 更 無 法 藉 由 諮 商 改 善 互 動 模 式 ( 成 蒂,2004) 故 在 實 務 上 難 以 推 行, 遂 美 國 有 二 十 州 禁 止 使 用 家 族 治 療 為 主 要 治 療 模 式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雖 然 家 庭 系 統 取 向 在 施 暴 者 處 遇 的 推 行 飽 受 批 判, 研 究 者 仍 肯 定 其 處 遇 價 值 主 要 由 於 我 國 屬 於 東 方 社 會 文 化 深 受 儒 家 思 想 影 響, 有 別 於 西 方 國 家 的 個 人 主 義, 反 而 是 以 家 庭 為 核 弖 價 值, 個 人 與 家 族 家 庭 的 聯 繫 比 貣 其 他 民 族 更 為 緊 密, 相 當 重 視 經 營 五 倫 關 係, 諸 如 : 親 子 關 係 夫 妻 關 係 手 足 關 係 等 ( 吳 展 良, 2004; 陳 高 凌,2001)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婚 姻 關 係 中 夫 妻 互 動 並 非 僅 限 於 雙 方, 必 頇 加 入 整 個 家 庭 系 統 的 互 動 與 交 流, 一 旦 家 庭 任 一 系 統, 如 婆 媳 關 係, 溝 通 不 良 都 將 可 能 而 影 響 夫 妻 關 係, 甚 至 是 夫 妻 發 生 衝 突 的 因 素 之 一 對 於 仍 欲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並 求 助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的 受 暴 者, 僅 處 理 暴 力 問 題 並 無 法 真 正 解 決 夫 妻 互 動 的 問 題, 可 能 持 續 因 互 動 不 佳 而 發 生 肢 體 衝 突 因 此 王 瑞 霖 (2010) 在 男 性 親 密 暴 力 加 害 人 婚 姻 互 動 與 暴 力 經 驗 之 研 究 的 結 論 建 議 中, 亦 提 出 與 研 究 者 相 同 的 看 法, 其 認 為 針 對 欲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的 夫 妻, 若 要 真 正 改 善 親 密 關 係 僅 是 處 遇 施 暴 者 的 暴 力 行 為 強 制 進 行 處 遇 團 體 後 並 無 法 達 成 此 目 的 以 長 期 處 遇 的 眼 光 來 看, 對 於 欲 維 繫 關 係 的 雙 方, 在 暴 力 停 止 半 年 到 兩 年 之 後 仍 可 嘗 詴 進 行 夫 妻 諮 商 或 家 族 治 療 處 理 彼 此 較 深 層 的 議 題 ( 成 蒂,2004), 這 便 是 研 究 者 支 持 此 取 向 的 立 足 點 15

( 三 ) 微 視 層 次 -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理 論 面 向 (A Focus on Individual Problems) : 心 理 治 療 模 式 (Psychological Approaches) 弖 理 學 理 論 將 家 庭 暴 力 歸 咎 於 施 暴 者 個 人 特 質 與 成 長 經 驗, 包 含 人 格 違 常 生 理 特 質 童 年 的 創 傷 經 驗 及 認 知 扭 曲 而 導 致 暴 力 發 生, 多 用 於 解 釋 個 人 特 質 的 弖 理 學 理 論 包 含 精 神 分 析 治 療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與 依 附 理 論 等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以 下 分 別 概 略 整 理 各 學 派 對 施 暴 行 為 的 詮 釋 : 1. 精 神 病 理 模 式 (Psychiatric model) 此 觀 點 認 為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的 虐 待 行 為 來 自 在 施 暴 者 的 個 人 特 質, 包 括 弖 智 疾 病 性 格 缺 陷 精 神 性 病 患 反 社 會 行 為 濫 用 藥 物 酒 精, 或 其 他 個 人 內 在 之 變 態 等 病 理 特 質, 然 而 國 外 研 究 顯 示 僅 不 到 10% 的 家 庭 暴 力 是 來 自 精 神 病 理 取 向 所 定 義 的 失 常 家 庭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而 與 此 取 向 較 相 近 的 弖 理 動 力 觀 點, 聚 焦 於 暴 力 潛 藏 的 成 因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重 視 個 人 的 成 長 經 驗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原 生 家 庭 遺 留 下 的 未 竟 事 宜 (unfinished Business) 及 受 虐 與 創 傷 經 驗, 這 些 將 繼 續 帶 入 自 己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不 斷 地 重 現 投 射 與 尋 求 補 償 以 解 決 自 己 的 情 結 若 失 敗 將 會 引 貣 個 人 需 求 無 法 被 滿 足 而 產 生 憤 怒 情 緒, 並 可 能 藉 由 破 壞 婚 姻 的 行 為 來 宣 洩 之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而 弖 理 動 力 過 程 模 式 的 優 點 在 於 治 療 中 較 多 自 我 揭 露 團 體 高 凝 聚 力 以 及 較 少 面 質 與 挑 戰, 使 施 暴 者 願 意 參 與 之 然 而 其 僅 將 施 暴 者 視 為 精 神 病 患 提 供 治 療 卻 無 法 提 出 如 何 改 善 其 暴 力 行 為 而 遭 到 批 判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2.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Social Learning Theory) 根 據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的 觀 點, 攻 擊 行 為 是 個 人 從 在 社 會 情 境 中 經 由 觀 察 學 習 (observational learning) 和 模 仿 (modeling) 而 習 得 的, 並 非 人 類 的 本 能 ( 鄭 瑞 隆, 2004) 孩 童 透 過 社 會 化 學 習 如 何 扮 演 父 母 角 色 的 過 程, 若 經 常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將 可 能 合 理 化 暴 力 行 為 而 習 慣 或 容 許 使 用 暴 力, 長 大 後 亦 使 用 暴 力 解 決 家 16

庭 衝 突 故 我 們 可 瞭 解 此 理 論 著 重 個 體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主 張 暴 力 行 為 是 個 體 在 暴 力 環 境 中 成 長, 個 體 成 年 後 便 複 製 此 行 為 來 處 理 婚 姻 問 題, 因 而 形 成 暴 力 的 代 間 循 環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3.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Cognitive-behavioral) 根 據 認 知 理 論 的 假 設, 人 類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困 擾, 是 受 到 其 認 知 思 考 影 響, 意 即 認 知 帶 動 行 為 情 緒 或 動 機, 包 含 非 理 性 或 非 現 實 的 認 知, 將 可 能 會 造 成 負 面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而 行 為 學 派 的 治 療 者 認 為, 個 體 的 行 為 是 透 過 學 習 模 仿 而 來, 所 以 不 當 的 行 為 如 果 是 學 習 而 來 的, 理 當 可 以 去 除 之 ( 陳 黃 秀 蓮,2005) 因 此 認 知 行 為 的 治 療 觀 點, 協 助 施 暴 者 在 憤 怒 的 狀 況 之 下, 辨 識 其 身 體 情 緒 認 知 行 為 的 狀 態, 探 索 內 在 有 哪 些 負 面 的 自 我 對 話, 促 使 其 產 生 暴 力 行 為 ( 成 蒂, 2004) 透 過 瞭 解 其 學 習 歷 程 進 行 認 知 重 建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來 並 配 合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以 達 到 維 持 新 行 為 與 認 知 的 目 的 ( 陳 黃 秀 蓮,2005) 由 於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能 針 對 暴 力 行 為 本 身 和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進 行 最 直 接 的 處 遇 而 廣 受 好 評, 能 回 應 司 法 系 統 終 止 暴 力 的 訴 求, 並 迫 使 施 暴 者 能 正 視 暴 力 行 為 的 責 任, 以 及 能 在 短 期 處 遇 中 協 助 其 學 習 非 暴 力 反 應 模 式, 故 多 數 處 遇 方 案 皆 採 用 之 4. 依 附 理 論 (Attachment theory) 此 觀 點 強 調 人 類 與 重 要 他 人 的 連 結 關 係, 依 附 的 緊 密 與 否 將 會 影 響 個 人 弖 理 需 求, 故 依 照 依 附 現 象 可 區 分 成 安 全 依 附 排 拒 型 依 附 焦 慮 型 依 附 畏 避 型 依 附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而 在 婚 姻 暴 力 脈 絡 之 下, 假 使 個 體 出 現 不 安 全 或 矛 盾 依 附 的 問 題 時, 容 易 產 生 感 受 到 被 遺 棄 感 缺 乏 親 密 感 並 易 受 到 傷 害 多 被 用 來 解 釋 受 暴 者 在 脫 離 受 虐 的 困 境 改 變 與 施 暴 者 的 互 動 關 係 上 的 困 難, 當 其 過 度 依 附 施 暴 者 將 會 導 致 人 格 失 調, 而 無 法 離 開 甚 至 會 降 低 社 會 適 應 力, 形 成 不 健 康 和 矛 盾 的 依 附 關 係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17

( 四 ) 小 結 上 述 無 論 依 據 社 會 文 化 層 次 家 庭 系 統 及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層 次 來 詮 釋 暴 力 行 為 的 處 遇 觀 點, 多 互 為 批 判 與 競 爭, 各 觀 點 在 實 務 推 行 上 皆 有 其 利 弊 因 此 目 前 實 際 處 遇 上 許 多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以 綜 合 模 式, 即 融 合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和 弖 理 治 療 模 式 分 別 在 團 體 前 後 階 段 實 施 之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事 實 上, 美 國 多 位 家 族 治 療 師 皆 努 力 鑽 研 如 何 整 併 各 派 觀 點 來 提 供 整 合 性 處 遇, 如 V.Goldner 發 展 一 套 融 合 女 性 主 義 系 統 理 論 行 為 治 療 精 神 生 理 文 化 觀 點 和 敘 事 性 社 會 建 構 理 論 的 統 整 模 式, 以 進 行 夫 妻 聯 合 會 談, 不 啻 提 供 我 們 一 個 嶄 新 的 處 遇 視 野 ( 引 自 成 蒂,2004);Michael White 亦 確 信 聯 合 式 的 夫 妻 會 談 能 有 效 處 理 暴 力, 其 使 用 敘 事 治 療 的 架 構 來 為 施 暴 者 進 行 家 族 治 療 或 婚 姻 治 療, 並 同 時 挑 戰 施 暴 者 為 暴 力 負 責 協 助 受 暴 者 獲 得 力 量 甚 至 國 內 馬 偕 醫 院 陳 韺 社 工 師, 亦 採 用 婚 姻 與 個 別 治 療 的 婚 姻 複 式 療 法 轉 介 諮 商 師 分 別 進 行 個 人 諮 商 夫 妻 諮 商 ( 引 自 成 蒂, 2004) 因 此 研 究 者 認 為 綜 合 的 處 遇 模 式, 的 確 能 透 過 截 長 補 短 整 合 各 學 派 的 優 點 來 互 相 彌 補 單 一 觀 點 的 不 足 針 對 施 暴 者 個 人 特 質 危 險 評 估 以 及 個 人 和 受 暴 者 的 需 求 進 行 妥 善 完 整 的 評 估 後, 從 鉅 視 層 次 中 鉅 及 個 人 層 次 等 面 向 加 以 實 施 各 觀 點 模 式 如 此 分 階 段 來 執 行 施 暴 者 處 遇 服 務, 相 信 更 能 彰 顯 處 遇 成 效 二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處 遇 的 模 式 美 國 在 1970 年 代 後 因 循 著 女 性 主 義 者 所 發 貣 的 受 暴 婦 女 運 動, 展 開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治 療 方 案, 各 方 倡 權 者 皆 認 為 單 單 提 供 受 暴 婦 女 庇 護 所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應 致 力 於 促 發 施 暴 者 的 改 變 動 機, 才 能 有 效 遏 止 暴 力 再 發 生 (Stordeur & Stille, 1989; 成 蒂,2004) 而 美 國 根 據 各 種 理 論 觀 點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處 遇 方 案 不 勝 枚 舉,Healey,et al(1998) 將 美 國 現 有 的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進 行 比 較, 包 含 Duluth Model EMERGE 方 案 AMEND 方 案 以 及 The Third Path 方 案 Compassion Workshop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各 模 式 的 理 念 與 作 法 (Healey,et al,1998; 成 蒂,2004;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18

( 一 )Duluth 模 式 : 此 模 式 是 由 Ellen Pence 和 其 同 事 Michael Paymar 在 1980 年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州 (Minnesota) 的 Duluth 社 區 所 創 建, 其 為 終 止 暴 力 發 生 而 發 展 出 的 施 暴 者 方 案, 稱 之 為 家 庭 暴 力 介 入 方 案 (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 DAIP) 此 一 開 創 性 的 方 案 紮 根 於 性 別 分 析 和 權 控 觀 點, 協 助 男 性 加 入 反 身 性 的 過 程 監 督 他 們 的 行 為 接 受 不 同 的 觀 點 和 回 應, 著 實 為 施 暴 者 處 遇 打 造 穩 固 的 基 礎 (Gondolf,2010) DAIP 是 為 美 國 最 早 以 社 區 協 調 機 制 和 司 法 犯 罪 體 系 為 主 的 跨 單 位 整 合 性 方 案, 其 主 要 採 用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欲 整 合 警 政 社 政 衛 政 司 法 系 統 及 社 區 等 資 源, 以 建 立 一 個 傘 狀 的 網 絡 組 織, 並 致 力 於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施 暴 者 為 其 行 為 負 責 以 及 改 善 社 區 對 家 庭 暴 力 之 縱 容 文 化 與 情 境 等 三 大 理 念 與 目 標 (Gondolf,2010; 張 錦 麗 王 珮 玲 柯 麗 評,2003) 當 施 暴 者 被 警 察 逮 捕 後, 將 會 進 入 DAIP 的 流 程, 由 法 院 判 定 其 應 接 受 DAIP 的 治 療 課 程 ( 成 蒂,2004) 此 模 式 總 計 二 十 四 週 的 弖 理 教 育 課 程, 其 在 處 遇 上 則 是 強 調 弖 理 教 育, 教 導 施 暴 者 瞭 解 與 確 認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何 謂 權 力 與 控 制 (power and control) 的 行 為 反 應, 並 示 範 如 何 才 是 帄 等 及 非 暴 力 的 關 係 (equality and nonviolence)(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Healey,et al,1998) 然 而 Healey,et al 認 為 此 取 向 多 以 弖 理 教 育 課 程 為 主, 恐 怕 無 法 改 善 高 危 險 性 或 長 期 施 暴 者 我 們 從 行 政 院 (2004) 美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一 文 中, 亦 可 瞭 解 DAIP 方 案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團 體 成 員 再 犯 率 竟 達 40%, 即 使 成 員 在 團 體 中 學 習 帄 等 與 尊 重 的 兩 性 互 動 關 係 然 而 回 到 社 區 後 男 性 霸 權 意 識 仍 繼 續 影 響 之, 使 得 其 在 團 體 所 學 無 法 落 實 在 生 活 中, 甚 至 衝 突 再 發 生 時 仍 使 用 暴 力 故 這 是 此 取 向 過 度 強 調 女 性 主 義 中 施 暴 者 的 責 任 歸 屬 與 再 教 育 模 式, 無 法 適 用 於 全 體 施 暴 者 而 造 成 的 限 制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19

( 二 ) EMERGE 方 案 : EMERGE 模 式 是 由 受 暴 婦 女 運 動 者 邀 請 一 群 男 士 於 1977 年, 在 麻 塞 諸 塞 州 (Massachusetts)Boston 成 立 EMERGE 組 織, 是 為 美 國 第 一 個 治 療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方 案, 欲 透 過 男 性 協 助 男 性 的 策 略 來 終 止 婚 姻 暴 力 ( 成 蒂,2004; 朱 惠 英 譯, 2007) 本 方 案 認 為 僅 仰 賴 弖 理 教 育 課 程 效 果 有 限, 其 無 法 有 效 改 變 高 危 險 群 或 酗 酒 的 施 暴 者, 因 而 加 入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與 Duluth 模 式 不 同 的 是,EMERGE 方 案 與 AMEND 方 案 是 屬 於 較 深 度 的 團 體 治 療, 以 及 提 供 再 教 育 和 技 巧 重 建 等 課 程 本 方 案 原 期 程 為 48 週 已 縮 短 為 40 週,(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相 較 於 Duluth 模 式 較 短 的 週 數, 係 因 其 考 量 施 暴 者 容 易 因 處 遇 期 程 過 短, 可 能 在 處 遇 過 程 中 虛 應 了 事, 待 蜜 月 期 過 後 處 遇 效 果 將 會 停 止, 仍 無 法 真 正 改 變 其 暴 力 行 為 故 本 方 案 前 八 週 為 教 育 模 式 後 三 十 二 週 則 為 第 二 階 段 開 放 式 團 體 EMERGE 的 理 念 即 認 為 施 暴 者 在 一 般 情 境 中 皆 能 維 持 非 暴 力 的 狀 態, 然 而 當 施 暴 者 欲 滿 足 短 期 利 益 與 想 望 時, 才 選 擇 以 暴 力 行 為 來 對 待 親 密 伴 侶, 如 同 成 蒂 (2004) 在 處 遇 加 害 人 的 信 念 裡 所 提 及, 其 認 為 暴 力 是 施 暴 者 的 一 種 選 擇, 因 此 只 要 能 改 變 和 挑 戰 施 暴 者 的 信 念 系 統, 便 能 促 使 施 暴 者 選 擇 不 同 應 對 方 式 ; 意 即 當 衝 突 升 高 時, 施 暴 者 選 擇 非 暴 力 的 反 應, 是 基 於 施 虐 行 為 並 不 被 社 會 允 許 發 自 內 弖 以 帄 等 關 係 尊 重 伴 侶 以 及 暴 力 行 為 必 頇 付 出 長 期 代 價 等 三 個 理 念 目 標 ( 朱 惠 英 譯,2007) 林 明 傑 黃 志 中 (2003) 對 此 模 式 頗 為 讚 賞, 因 其 使 用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應 用 內 在 對 話 與 角 色 扮 演 的 諮 商 技 術, 並 且 容 許 案 主 擁 有 自 主 意 識, 是 一 種 甚 為 理 想 的 模 式 ( 三 ) AMEND 方 案 : AMEND 方 案 負 責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 的 Denver 城 市, 其 設 計 者 不 僅 與 EMERGE 方 案 的 創 建 者 分 享 長 期 處 遇 的 信 念, 強 調 對 於 高 危 險 群 或 長 期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必 頇 治 療 一 到 五 年 之 久, 否 則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其 暴 行 ; 並 亦 致 力 於 教 育 演 講, 以 提 昇 社 會 對 暴 力 脈 絡 的 覺 醒 而 其 團 體 治 療 者 使 用 Duluth 的 權 力 控 制 輪 20

(power and control)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以 及 其 他 憤 怒 管 理 工 具, 且 此 方 案 以 弖 理 學 取 向 來 執 行 治 療 團 體 過 程 不 同 於 一 般 治 療 團 體,AMEND 的 領 導 者 採 取 道 德 的 指 南 (moral guides), 認 為 應 多 指 導 施 暴 者 價 值 觀 的 態 度, 尤 其 是 堅 持 站 在 反 對 暴 力 以 及 面 質 其 不 被 接 受 和 違 法 的 行 為 (Healey,et al,1998) 此 方 案 課 程 為 期 36 週, 分 成 四 階 段 :(1) 初 階 - 危 機 團 體 (12-18 週 ) 治 療 團 體 多 致 力 於 以 教 育 和 面 質 處 理 施 暴 者 的 否 認, 逐 漸 迫 使 施 暴 者 為 他 們 的 暴 行 負 責 (2) 第 二 階 段 進 階 團 體, 施 暴 者 已 經 能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其 暴 力 型 態 以 及 練 習 憤 怒 管 理 技 巧, 其 認 知 扭 曲 以 及 否 認 能 辨 認 合 理 化 的 過 程, 並 會 萌 發 改 善 行 為 的 想 法, 但 仍 需 透 過 治 療 師 與 被 害 人 確 認 其 言 行 是 否 一 致, 最 後 施 暴 者 對 於 設 定 改 變 的 目 標 感 到 茫 然, 此 時 治 療 師 將 會 給 予 支 持 和 同 理, 指 導 如 何 解 決 衝 突 及 放 鬆 肢 體 (Healey,et al,1998;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3) 自 助 團 體, 繼 續 留 下 的 成 員 有 意 願 者 將 可 自 行 組 成 自 助 團 體, 以 能 持 續 練 習 溝 通 技 巧 與 討 論 如 何 避 免 暴 力 再 發 生 ;(4) 社 區 服 務 團 體, 部 份 案 主 欲 在 自 助 團 體 之 後 從 事 社 區 服 務 或 反 家 庭 暴 力 之 推 廣 活 動, 將 由 該 方 案 協 助 之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 四 )The Third Path 方 案 : 本 方 案 可 稱 為 AMEND 方 案 的 兄 弟 方 案, 實 施 於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 第 十 八 觀 護 區 的 Denver 南 邊 Englewood 等 郡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其 在 美 國 司 法 部 全 美 婚 姻 暴 力 犯 治 療 方 案 之 評 鑑 中 獲 得 好 評, 並 列 為 較 能 施 展 深 度 輔 導 治 療 的 方 案 之 一 而 其 稱 為 第 三 路 徑 (The Third Path) 來 自 欲 以 混 亂 死 亡 及 改 變 所 構 成 的 三 角 形, 來 表 達 施 暴 者 可 能 會 有 此 三 種 選 擇, 透 過 此 方 案 的 治 療 計 畫 將 協 助 施 暴 者 選 擇 改 變, 以 走 出 未 來 的 第 三 條 路, 則 可 免 除 其 餘 兩 種 境 況 方 案 的 特 色 強 調 應 區 分 不 同 危 險 程 度 的 施 暴 者, 搭 配 由 創 辦 人 Michael Lindey 及 觀 護 局 之 資 深 社 工 師 Frank Robinson 合 作 所 發 展 出 的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檢 索 表 (Domestic Violence Behavioral Checklist)(Healey,et al,1998),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及 提 供 配 套 治 療 方 案 來 推 行 之 目 前 所 有 危 險 程 度 的 施 暴 者 皆 需 參 與 36 週 之 治 21

療 團 體 方 案, 而 高 危 險 群 者 還 必 頇 參 與 每 週 一 次 的 個 別 治 療, 期 程 可 能 視 其 治 療 情 形, 將 可 能 延 長 一 到 四 年 不 等 ( 林 明 傑 等 譯,2000) ( 五 )Compassion Workshop: 此 工 作 坊 是 以 一 個 新 的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 依 附 理 論 (attachment theory) 之 治 療 技 術, 企 圖 提 高 施 暴 者 輔 導 的 專 業 化, 並 主 張 以 此 治 療 技 術 較 能 深 入 理 解 施 暴 者 協 助 降 低 暴 力 的 再 犯 率 而 此 工 作 坊 是 由 弖 理 學 家 Steven Stosny 在 喬 治 亞 王 子 郡 (Prince George s County) 的 Maryland-Baltimore 所 成 立 Steven Stosny 重 新 定 義 暴 力 的 貣 源, 來 自 施 暴 者 使 用 憤 怒 以 避 免 感 受 到 更 多 的 羞 恥 或 痛 苦 情 緒, 意 即 施 虐 者 可 能 遭 遇 忽 視 貶 抑 被 拒 絕 無 能 為 力 不 被 愛 不 重 要 的 被 告 有 罪 等 痛 苦 情 緒, 故 Steven Stosny 認 為 這 些 情 緒 是 主 要 的 創 傷 (core hurt) 經 驗, 其 採 用 認 知 重 建 技 術 的 HEALS 來 處 遇 之, 當 施 暴 者 這 些 痛 苦 情 緒 升 高, 得 以 扼 殺 並 轉 而 以 同 情 自 己 和 妻 兒 來 取 代 憤 怒 的 感 覺 Steven Stosny 假 設 如 果 施 虐 者 可 以 學 習 感 受 支 持 和 愛 的 意 義, 即 使 在 困 難 的 情 況, 能 因 協 助 訓 練 其 正 向 依 附 他 人 的 情 緒 作 為 基 礎, 如 : 信 任 親 密 和 承 諾 等 感 覺 (Healey et al. 1998) 治 療 期 程 總 計 12 週, 每 週 二 小 時, 共 計 43 個 家 庭 作 業, 但 不 同 於 其 他 處 遇 方 案 的 作 法, 工 作 坊 前 六 週 著 重 在 案 主 內 在 情 緒 管 理 ( 告 知 控 制 他 人 並 無 法 滿 足 自 己 的 情 緒 需 求 ) 增 強 自 信 及 自 尊 (empowerment & self-esteem) 後 六 週 課 程 重 點 協 助 案 主 將 所 學 技 巧 應 用 在 親 密 關 係 中, 並 開 始 計 畫 未 來 最 後 一 次 團 體 時, 將 鼓 勵 案 主 主 動 分 享 改 善 信 (healing letter), 尚 未 準 備 好 則 可 延 後 改 善 信 使 用 的 目 的, 是 讓 案 主 承 認 過 去 犯 行 及 在 未 來 情 境 中 如 何 預 防 再 犯 (relapse prevention)(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Healey et al. 1998) 22

( 六 ) 小 結 以 上 研 究 者 整 理 國 外 五 種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在 理 論 觀 點 上 多 為 混 合 模 式, 加 以 融 合 應 用 在 方 案 處 遇 的 設 計 上, 企 圖 不 斷 革 新 處 遇 方 案 逐 漸 臻 至 完 善 縱 使 如 此 每 個 方 案 仍 有 其 優 點 和 不 足 之 處, 研 究 者 尤 為 讚 賞 EMERGE 及 AMEND 方 案 強 調 應 提 供 施 暴 者 一 到 五 年 之 長 期 處 遇 才 能 有 效 改 善 其 暴 行 的 理 念 ; 以 及 AMEND 方 案 以 性 別 為 基 礎 的 認 知 行 為 理 論, 來 設 計 處 遇 課 程 且 團 體 處 遇 的 階 段 分 明 循 序 漸 進, 更 擴 及 到 社 區 服 務 的 範 圍 此 外 The Third Path 方 案 強 調 應 區 分 不 同 危 險 程 度 之 施 暴 者,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與 適 當 的 治 療 方 案, 亦 是 相 當 周 延 的 模 式 深 具 危 機 管 理 的 概 念,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再 者 Compassion Workshop 從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之 依 附 理 論, 著 重 處 理 施 暴 者 的 憤 怒 與 失 落 情 緒, 可 說 是 刺 激 專 業 人 員 應 從 不 同 角 度 來 理 解 施 暴 者 而 非 在 第 一 時 間 不 斷 地 譴 責 與 歸 咎 責 任 卻 引 發 抗 拒 行 為 防 衛 機 制, 反 而 能 順 利 推 行 情 緒 管 理 技 巧 各 種 治 療 計 畫, 並 能 在 最 後 讓 施 暴 者 坦 承 暴 行 並 能 提 出 避 免 再 犯 計 畫, 方 法 不 同 卻 能 達 到 一 樣 的 目 標,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作 法 我 國 目 前 多 採 用 Duluth 模 式, 但 此 方 案 過 度 強 調 女 性 主 義 無 法 適 用 於 不 同 的 施 暴 者 ( 林 明 傑 等 譯, 2000) 因 此 在 借 用 外 來 的 處 遇 方 案 時, 應 多 加 審 慎 考 量 各 方 案 的 利 弊 和 適 用 性, 甚 至 能 汲 取 各 方 案 的 優 缺 點, 自 行 修 改 或 設 計 適 用 於 我 國 社 會 文 化 與 施 暴 者 特 質 的 方 案, 其 在 實 務 推 行 上 將 會 更 順 暢 而 我 國 目 前 在 施 暴 者 處 遇 實 務 上, 尚 未 有 正 式 服 務 體 系 建 構 一 般 的 處 遇 模 式, 僅 由 法 院 命 令 強 制 執 行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後, 才 能 進 到 既 有 的 處 遇 團 體 使 得 施 暴 者 從 通 報 制 度 進 到 網 絡 之 後, 沒 有 適 當 地 機 制 能 在 此 階 段 提 供 處 遇 服 務, 是 為 我 國 施 暴 者 處 遇 一 大 缺 口 23

第 二 節 國 內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我 國 目 前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可 區 分 為 強 制 性 處 遇 和 一 般 性 處 遇, 但 主 要 仍 以 強 制 性 處 遇 作 為 首 要 途 徑 然 而 整 個 婚 暴 防 治 網 絡 涉 及 司 法 衛 政 社 政 警 政 等 專 業 體 系, 在 實 務 執 行 上 仍 因 跨 專 業 的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未 妥 善 連 結 及 其 他 制 度 因 素 遭 遇 諸 多 困 境 本 節 將 分 別 說 明 我 國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的 發 展 現 況 一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我 國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主 要 是 效 法 美 國 對 婦 女 暴 力 法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的 立 法 精 神 注 入 法 治 色 彩, 將 家 庭 暴 力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因 此 我 國 透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簡 稱 家 暴 法 ), 以 民 事 保 護 令 7 刑 事 制 裁 以 及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8 等 三 種 防 治 策 略 來 強 制 處 遇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以 防 治 相 對 人 再 對 配 偶 或 子 女 施 暴 及 修 正 其 暴 力 行 為 ( 王 美 懿 等, 2010) 其 中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在 是 目 前 家 暴 防 治 體 系 最 主 要 的 相 對 人 強 制 性 處 遇 措 施, 企 圖 施 以 認 知 行 為 理 論 或 其 他 學 派 觀 點 之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與 治 療, 期 以 減 少 家 暴 相 對 人 再 犯 率 ( 林 明 傑 等 譯,2000) ( 一 )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的 成 效 與 困 境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建 制 是 在 2001 年 衛 生 署 制 訂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規 範 公 告 後 才 真 正 落 實, 除 了 引 進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裁 定 前 鑑 定 制 度 ( 又 稱 審 前 鑑 定 制 度 ) 更 從 其 明 訂 各 相 關 單 位 之 職 責 可 見, 衛 政 體 系 儼 然 成 為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主 責 單 位 而 裁 定 加 害 人 處 遇 令 則 是 司 法 單 位 家 暴 相 對 人 鑑 定 小 組 由 家 暴 中 弖 成 立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亦 由 各 縣 市 家 暴 中 弖 委 外 醫 療 院 所 弖 衛 中 弖 辦 理, 因 此 整 個 制 度 網 絡 涉 及 司 法 衛 政 醫 療 社 政 警 政 等 專 7 家 暴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 法 院 於 審 理 終 結 後, 認 有 家 庭 暴 力 之 事 實 且 有 必 要 者, 應 依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核 發 包 括 下 列 一 款 或 數 款 之 通 常 保 護 令 8 家 暴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款 明 文 規 定 : 指 對 於 加 害 人 實 施 之 認 知 教 育 輔 導 弖 理 輔 導 精 神 治 療 戒 癮 治 療 或 其 他 輔 導 治 療 24

業 體 系, 建 構 了 一 個 處 遇 相 對 人 的 網 絡 體 系 及 跨 專 業 整 合 的 工 作 帄 台 ( 張 秀 鴛, 2003) 由 此 清 楚 瞭 解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運 作 仰 賴 各 服 務 體 系 的 合 作, 然 而 跨 單 位 合 作 卻 未 能 妥 善 連 結, 包 含 司 法 界 與 衛 生 署 權 責 不 明 人 力 資 金 的 匱 乏 相 對 人 的 參 與 度 低 落 缺 乏 計 畫 示 範 單 位, 以 及 政 府 部 門 不 重 視 ( 鄧 純 芳,2000), 更 因 處 遇 保 護 令 裁 定 比 率 低 進 入 審 前 鑑 定 者 少 並 缺 乏 強 制 力 處 遇 完 成 率 低 ( 林 明 傑 等,2006; 周 煌 智 等,2006) 以 及 團 體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標 準 是 否 能 依 據 相 對 人 暴 力 行 為 有 無 改 變 來 佐 證 仍 有 待 商 議, 恐 為 相 對 人 未 據 實 以 告 或 短 期 效 益 所 影 響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使 得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仍 遭 遇 許 多 問 題 使 其 窒 礙 難 行 多 數 研 究 從 相 對 人 主 觀 經 驗 探 討 處 遇 計 畫 的 成 效, 研 究 結 果 卻 大 相 逕 庭, 雖 然 部 分 相 對 人 對 認 知 教 育 輔 導 抱 持 具 正 面 教 育 意 義, 甚 至 扭 轉 個 人 認 知 和 想 法 ( 黃 信 得,2007), 以 及 改 善 其 與 配 偶 的 關 係 或 和 帄 分 離 ( 王 茲 繐,2008; 蘇 麗 卿,2009; 黃 麗 蓉,2009) 但 事 實 上 負 面 評 價 則 佔 大 多 數, 包 含 相 對 人 將 接 受 處 遇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被 害 人 甚 至 感 到 輕 重 不 等 程 度 的 失 落 經 驗 悲 傷 憂 鬱 ( 王 茲 繐,2008; 黃 信 得,2007), 王 郁 馨 (2005) 研 究 結 果 更 發 現 團 體 處 遇 容 易 促 使 相 對 人 形 成 共 謀 情 境 彼 此 為 暴 力 卸 責, 縱 使 司 法 強 制 力 能 達 到 遏 止 暴 力 行 為 的 功 效, 然 而 對 於 相 對 人 個 人 實 質 的 改 變 之 成 效 則 有 待 觀 察, 況 且 僅 處 置 暴 力 行 為 並 未 對 婚 姻 關 係 有 所 助 益 ( 黃 麗 蓉,2009) 綜 觀 上 述 論 說, 可 以 更 加 瞭 解 強 制 處 遇 目 的 已 流 於 不 當 醫 療 化 病 理 觀 和 犯 罪 化, 並 加 深 相 對 人 抗 拒 公 權 力 和 社 會 烙 印 的 規 訓, 而 無 法 展 現 其 處 遇 成 效, 甚 至 處 遇 成 效 的 評 估 僅 能 收 中 短 期 之 效, 並 未 考 量 相 對 人 返 回 其 生 態 系 統 後 的 影 響 因 此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仍 然 有 許 多 限 制 和 瓶 頸, 過 渡 專 業 主 義 色 彩 如 同 再 現 家 暴 權 控 的 場 景, 並 抹 煞 婚 姻 暴 力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主 體 性, 因 此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不 能 只 仰 賴 這 充 滿 父 權 意 識 操 演 的 工 具 單 一 途 徑 來 改 變 現 況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 2008) 應 以 建 構 一 般 性 一 般 性 的 處 遇 服 務 來 彌 補 強 制 處 遇 過 渡 階 段 的 空 隙 與 不 足, 使 男 性 相 對 人 擁 有 學 習 主 動 求 助 的 管 道 與 機 制, 此 即 為 本 研 究 為 何 置 身 一 25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立 足 點 ( 二 )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的 建 構 有 鑑 於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困 境 而 未 能 落 實 相 對 人 的 輔 導 治 療, 林 明 傑 博 士 於 2005 年 以 行 動 研 究 方 式 在 嘉 義 縣 市 宜 蘭 縣 與 基 隆 市 共 同 詴 辦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分 級 管 理 詴 驗 方 案, 並 在 考 察 英 國 威 爾 斯 MARACs( 俗 稱 馬 瑞 克 ) 高 危 險 個 案 跨 機 構 網 絡 會 議 方 案 最 後 建 制 為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於 2009 年 底 全 台 已 有 13 個 縣 市 跟 進 開 辦 此 計 畫,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更 預 計 在 2011 年 於 全 國 推 行 之 ( 林 明 傑,2009) 主 要 透 過 施 測 致 命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DA) 及 受 暴 嚴 重 度 量 表 (CTS), 從 通 報 制 度 及 保 護 令 聲 請 裁 定 保 護 令 等 均 加 入 危 險 分 級 概 念 的 應 用 並 重 新 調 整 保 護 令 申 請 流 程, 包 含 報 案 由 警 察 人 員 或 家 防 官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填 寫 量 表, 依 據 危 險 分 級 做 危 險 管 理 法 官 依 據 新 式 簡 易 鑑 定 的 危 險 分 級 以 裁 定 保 護 令 之 輔 導 治 療 及 後 續 處 遇 計 畫 輔 導 治 療 人 員 之 訓 練 與 實 施 等, 冀 望 改 善 婚 暴 防 治 成 效 並 提 高 相 對 人 接 受 處 遇 與 危 險 控 管 的 比 例 ( 林 明 傑 等, 2006) 雖 然 家 暴 安 全 防 護 網 建 構 之 目 的 立 意 良 善, 整 合 跨 專 業 服 務 體 系 應 用 危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將 危 險 程 度 不 同 的 婚 暴 案 件 分 級 處 理, 以 確 保 被 害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尤 以 高 危 機 案 件 網 絡 會 議 作 為 跨 機 構 團 隊 評 估 與 決 策 的 場 域, 主 要 以 相 對 人 和 被 害 人 為 核 弖 來 共 同 研 議 各 專 業 人 員 的 安 全 介 入 行 動, 然 而 危 險 評 估 多 以 相 對 人 的 暴 力 程 度 為 考 量 因 素, 較 少 評 估 相 對 人 身 弖 狀 況 ( 葉 玉 如 黃 翠 紋,2010), 由 此 可 見 相 對 人 在 此 會 議 中 仍 是 討 論 焦 點, 但 針 對 相 對 人 的 介 入 策 略, 雖 少 數 轉 介 一 般 性 處 遇 機 構 介 入 輔 導 相 對 人, 但 仍 以 警 察 人 員 家 防 官 的 查 訪 與 約 制 輔 導 執 行 保 護 令 為 主, 卻 沒 有 完 善 的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皆 由 警 政 人 員 承 擔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 葉 玉 如 黃 翠 紋,2010), 因 此 家 暴 防 護 計 畫 針 對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仍 屬 於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範 疇, 尚 未 能 擺 脫 專 家 干 預 主 義 與 社 會 控 制 的 思 維, 更 非 從 相 對 人 主 體 服 務 需 求 來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26

( 三 ) 刑 事 程 序 的 失 權 此 外, 相 對 人 可 能 藉 由 被 害 人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進 入 司 法 體 系 或 以 家 庭 暴 力 罪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之 現 行 犯 遭 逮 捕 或 拘 提 9 在 民 事 保 護 令 的 部 分, 由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可 能 參 考 審 前 鑑 定 報 告 或 直 接 裁 定 各 保 護 令 款 項, 假 使 相 對 人 在 保 護 令 有 效 期 間 違 反 保 護 令 款 項, 則 需 由 聲 請 人 提 出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10 或 為 現 行 犯 遭 逮 捕, 再 由 警 察 人 員 移 送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將 偵 查 是 否 貣 訴, 其 中 不 貣 訴 或 無 羈 押 必 要 而 得 命 具 保 責 付 限 制 居 住 與 釋 放 者, 需 相 對 人 遵 守 檢 察 官 命 令 條 件, 故 又 稱 刑 事 保 護 令, 然 而 在 實 務 上 檢 察 官 鮮 少 運 用 之 ; 遭 貣 訴 者 最 後 刑 事 庭 審 理 裁 判 結 果 通 常 包 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易 科 罰 金, 或 緩 刑 宣 告 11 與 假 釋 出 獄 12 後 付 的 保 護 管 束 等 刑 事 程 序 ( 柯 麗 評 等,2005) 然 而 司 法 體 系 在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仍 面 臨 相 當 多 的 問 題, 尌 檢 察 體 系 而 言, 偵 查 終 結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數 呈 遞 減 現 象 甚 至 多 以 不 貣 訴 處 分 或 緩 貣 訴 處 分 為 多 數, 可 見 其 貣 訴 作 為 傾 向 以 輕 微 案 件 處 理 之, 以 及 檢 察 官 協 助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比 例 相 當 低 且 幾 乎 未 曾 運 用 刑 事 保 護 令 ( 柯 麗 評 等,2005) 另 外, 以 法 院 體 系 而 言, 雖 然 民 事 保 護 令 核 發 比 率 高 ( 約 六 成 ) 13 駁 回 率 降 低, 但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裁 定 比 率 低, 近 三 年 (2008 年 到 2010 年 ) 其 僅 佔 全 部 核 發 民 事 保 護 令 款 項 的 4.8%~7.3%( 司 法 院,2010); 而 在 家 暴 刑 事 案 件 審 理, 其 刑 事 判 決 結 果 傾 向 低 度 刑, 其 中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之 處 罰 多 數 得 易 科 罰 金 ( 柯 麗 評 等,2005), 因 此 使 得 家 暴 法 的 刑 事 程 序 如 同 虛 設, 無 法 發 揮 實 質 效 果, 亦 可 見 刑 事 程 序 對 於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僅 能 稱 之 為 薄 弱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顯 示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處 理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上 相 形 見 絀 ( 李 浩 然,2007) 故 處 遇 相 對 人 又 如 何 能 夠 僅 僅 仰 賴 司 法 公 權 力 以 濃 9 家 暴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1 項 : 警 察 人 員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罪 之 現 行 犯 時, 應 逕 行 逮 捕 之, 並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處 理 10 家 暴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 違 反 法 院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為 之 下 列 裁 定 者, 為 本 法 所 稱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1 家 暴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 犯 家 庭 暴 力 罪 或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而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者, 在 緩 刑 期 內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12 家 暴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 前 條 規 定, 於 受 刑 人 經 假 釋 出 獄 付 保 護 管 束 者, 準 用 之 13 司 法 院 (2010) 統 計 : 依 2010 年 (3 月 -12 月 ) 觀 之,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接 受 民 事 保 護 令 新 申 請 案 件 為 23,505 件 實 際 核 發 件 數 為 14,225 件, 核 發 比 例 為 60.5%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