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指 導 教 授 : 潘 淑 滿 教 授 Advisor: Pan, Shu-Man, Ph.D. 社 會 工 作 者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之 處 遇 經 驗 初 探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With Male Marital Batterers 研 究 生 : 王 詩 涵 Wang, Shin-Han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二 月 February, 2012
謝 誌 整 整 3.5 年, 我 的 碩 士 生 涯 總 算 是 來 到 尾 聲 或 許 之 於 他 人 而 言, 用 一 千 多 個 日 子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過 於 冗 長, 但 我 坦 然 面 對 也 肯 定 自 己 走 過 的 歷 程 犧 牲 與 獲 得 是 同 時 並 進 的, 撰 寫 論 文 的 研 究 之 路 的 確 是 很 苦 悶 的 歲 月, 需 要 犧 牲 很 多 邀 約 和 休 閒 來 履 行 責 任 經 歷 過 後 才 明 白, 這 是 一 個 必 須 與 自 我 和 意 志 力 長 期 抗 戰 的 過 程, 我 也 曾 陷 入 文 思 枯 竭 的 低 潮 期, 幾 經 懷 疑 自 己 無 法 再 堅 持 下 去 所 幸 一 路 上 身 邊 有 好 多 支 持 與 鼓 勵 的 聲 音, 讓 我 能 不 斷 再 次 充 滿 正 向 能 量 走 到 終 點 首 先 要 感 謝 陪 伴 我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的 指 導 教 授 - 潘 淑 滿 老 師, 謝 謝 老 師 這 些 日 子 的 包 容 與 支 持, 也 給 我 很 大 的 空 間 和 自 由, 讓 我 能 真 切 的 投 入 自 己 喜 歡 的 研 究 議 題 進 而 實 現 之 而 老 師 在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也 不 曾 間 斷 的 給 予 指 導 和 修 改 論 文, 真 的 很 感 動, 謝 謝 老 師 願 意 擔 任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辛 苦 您 了 更 感 激 老 師 三 年 多 來 讓 我 有 機 會 擔 任 研 究 助 理 一 起 參 與 研 究 案, 從 中 有 所 學 習 和 成 長 讓 我 處 事 更 能 謹 慎 細 心 再 來 要 感 謝 我 的 口 委, 謝 謝 王 行 老 師 的 提 點 讓 我 能 在 論 文 中 尋 找 到 自 己 置 身 的 位 置, 如 實 在 論 文 展 開 與 自 我 對 話 賦 予 論 文 新 的 生 命 力 ; 感 謝 翠 紋 老 師 很 細 膩 的 閱 讀 論 文 和 眉 批, 讓 我 在 為 文 上 更 是 字 句 斟 酌, 也 由 衷 感 激 老 師 在 Final 當 天 事 故 後 仍 排 除 萬 難 趕 來 參 與 感 謝 我 的 九 位 受 訪 者 ( 包 含 小 周 ), 如 果 沒 有 你 們 熱 情 參 與 和 無 私 的 分 享 這 本 論 文 絕 對 無 法 產 出, 尤 其 多 數 工 作 者 都 是 接 到 邀 請 時 就 立 即 答 應 受 訪, 更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汲 取 了 很 多 寶 貴 的 實 務 經 驗, 真 的 讓 我 很 感 動, 能 擁 有 你 們 的 鼓 勵 更 是 支 持 我 完 成 論 文 的 最 大 動 力, 將 這 份 成 果 與 你 們 共 享 之, 希 望 能 讓 更 多 實 務 工 作 者 了 解 相 對 人 的 服 務 內 涵 和 困 境 感 謝 我 的 好 姐 妹 們, 詩 蓉 每 天 MSN 的 關 心 和 鼓 勵 謝 謝 爾 雯 在 工 作 之 餘 仍 幫 忙 找 文 獻 和 校 稿 以 及 一 起 在 台 北 相 伴 的 兩 年 時 光 小 孜 和 王 子 的 鼓 勵, 還 有 黃 金 組 合 良 良 老 伶 瑞 瑞 的 歡 樂 聚 餐 與 精 神 喊 話, 謝 謝 愛 我 的 你 們 感 謝 我 的 研 究 所 同 學, 我 的 好 友 淑 欣 口 考 前 夕 幫 忙 校 稿, 感 謝 這 三 年 半 有 你 一 起 共 患 難 同 分 享 ; 謝 謝 我 的 明 燈 煒 媛 經 常 一 起 討 論 論 文 每 每 總 是 讓 我 有 所 領 悟, 我 們 三 個 組 成 的 情 緒 支 持 團 體 真 的 好 棒 感 謝 冠 伶 的 即 時 幫 忙, 每 次 的 指 點 迷 津 讓 我 豁 然 開 朗 以 及 謝 謝 歡 樂 師 大 幫 的 煒 媛 愷 祥 尚 柔 思 淳 和 助 教 婷 婷 I
這 段 時 間 一 起 分 享 歡 笑 淚 水 與 苦 樂, 還 有 茲 函 和 其 他 可 愛 又 貼 心 的 同 學 們 很 開 心 一 起 上 課 的 日 子 擁 有 你 們 當 然 還 有 要 感 謝 學 弟 妹, 國 妤 一 起 共 事 的 日 子 與 鼓 勵 謝 謝 詠 麗 的 鼓 勵 論 文 能 被 你 期 待 帶 給 我 很 強 的 動 力, 謝 謝 佩 芳 幫 忙 列 印 校 稿 和 研 究 室 的 助 理 們 以 及 曾 一 起 在 918 奮 鬥 的 芬 如 佩 如 和 思 穎 另 外, 感 謝 直 屬 毓 慧 的 關 心 和 訪 談 時 的 情 義 相 挺 綉 敏 訪 談 時 的 接 送, 還 有 在 美 國 的 偉 仁 哥 幫 忙 修 改 英 文 摘 要 以 及 FB 上 的 讚 友 總 是 不 吝 給 予 鼓 勵 感 謝 我 的 實 習 機 構, 讓 我 有 機 會 進 入 婚 暴 領 域 工 作 才 會 有 此 論 文 議 題 的 產 生, 謝 謝 我 的 好 同 事 們 小 綠 海 玲 何 思 對 我 論 文 的 期 待 和 鼓 勵 讓 我 好 感 動 以 及 小 瑜 妹 妹 佩 琳 大 叔 撲 媽 一 起 上 班 的 日 子 讓 你 們 照 顧 之 外, 仍 不 忘 時 常 相 約 聚 餐 感 謝 我 大 學 母 校 - 中 山 醫 的 師 長 們, 尤 其 是 當 年 鼓 勵 我 們 報 考 研 究 所 的 葉 永 文 老 師, 謝 謝 老 師 讓 我 們 擁 有 懷 抱 夢 想 的 勇 氣 燃 起 鬥 志 勇 敢 挑 戰 自 己 的 極 限 最 後 要 將 這 本 論 文 獻 給 我 的 爸 媽 - 王 文 振 先 生 與 陳 淑 霞 女 士, 能 順 利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要 感 念 爸 媽 這 輩 子 的 辛 勞 和 無 私 的 奉 獻, 一 路 栽 培 我 到 研 究 所 總 是 讓 我 衣 食 無 虞 無 條 件 的 支 持 和 包 容 著 我, 尤 其 媽 媽 在 我 煩 悶 低 潮 時 總 是 來 電 鼓 勵 與 安 慰, 回 到 家 爸 爸 總 是 叮 嚀 媽 媽 準 備 營 養 海 鮮 或 燉 品 希 望 我 養 足 體 力 專 心 讀 書 妹 妹 璿 雯 不 僅 是 我 分 憂 解 勞 的 開 心 果 常 幫 忙 找 文 獻 整 理 資 料, 以 及 大 哥 耀 賢 和 小 弟 紹 淵 總 是 幫 忙 分 擔 家 裡 的 工 作 體 諒 我 的 缺 席, 還 有 感 謝 在 台 北 韻 如 堂 姐 和 姊 夫 大 表 哥 韻 絜 惠 珍 的 照 顧, 謝 謝 我 親 愛 的 家 人 還 要 感 謝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人, 一 直 支 持 與 陪 伴 在 我 身 邊 的 陳 亦 揚 同 學, 無 論 是 考 試 和 寫 論 文 期 間 總 是 犧 牲 假 日 外 出 默 默 在 一 旁 陪 伴 我 每 天 接 收 我 最 直 接 的 情 緒 起 伏 分 享 我 的 喜 怒 哀 樂 直 到 完 成 每 一 個 目 標, 謝 謝 你 無 限 的 包 容 和 鼓 勵 是 我 精 神 上 最 大 的 支 柱, 未 來 要 繼 續 一 起 努 力, 也 很 感 謝 這 些 年 陳 媽 媽 和 姐 姐 對 我 的 支 持 疼 愛 和 照 顧 有 加 此 時 來 到 終 點 的 心 情 相 當 五 味 雜 陳, 感 謝 我 自 己, 一 路 上 即 使 痛 苦 也 激 勵 自 己 要 樂 在 其 中 享 受 反 思 的 過 程, 成 功 挑 戰 生 命 中 最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很 珍 惜 與 感 激 和 我 一 起 參 與 這 個 生 命 階 段 的 人 事 物 以 及 沿 途 豐 富 我 個 人 的 美 景 我 之 所 以 成 為 現 在 的 我, 便 是 這 些 歲 月 的 淬 煉, 所 思 所 想 更 趨 成 熟, 為 此 停 留 並 不 後 悔 II 詩 涵 瑾 誌 2012.02.20
社 會 工 作 者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之 處 遇 經 驗 初 探 王 詩 涵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摘 要 有 鑑 於 我 國 在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體 系 中 除 了 強 制 性 加 害 人 處 遇, 仍 缺 乏 有 系 統 的 婚 暴 相 對 人 輔 導 機 制 與 策 略, 且 國 內 針 對 一 般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的 研 究 論 述 皆 付 之 闕 如 為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欲 探 討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經 驗, 包 含 本 身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如 何 發 展 處 遇 模 式 和 應 用 理 論 觀 點 以 及 影 響 專 業 關 係 的 發 展 的 要 素 本 研 究 以 深 度 訪 談 法, 共 訪 談 八 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處 遇 經 驗 中, 可 歸 納 出 單 一 整 合 和 折 衷 等 三 種 服 務 模 式, 並 且 以 折 衷 主 義 的 態 度 多 元 應 用 不 同 的 理 論 觀 點 而 對 於 案 主 形 象 的 轉 折 歷 程, 則 以 三 階 段 歷 程 尤 為 鮮 明 能 以 新 的 視 角 重 新 詮 釋 男 性 相 對 人 此 外, 在 關 係 建 立 初 期 和 進 入 信 賴 關 係 階 段 後, 專 業 角 色 是 從 支 持 者 逐 漸 調 整 為 資 源 連 結 者 和 教 育 者, 以 及 在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時 再 加 入 控 制 者 角 色 加 以 轉 換 因 此 兩 者 共 同 建 構 了 具 有 彈 性 且 流 動 的 助 人 關 係, 而 非 一 成 不 變 的 非 自 願 性 關 係 專 業 關 係 中 複 雜 的 四 角 關 係, 有 賴 兩 造 社 工 擔 任 溝 通 橋 梁 才 得 以 解 套 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性 別 角 色 與 案 主 的 互 動 關 係 亦 呈 現 差 異 性, 惟 有 善 用 性 別 特 質 的 優 勢 才 有 助 於 專 業 關 係 的 建 立 最 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過 程, 的 確 遭 遇 不 少 價 值 衝 擊 因 此 研 究 建 議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應 以 不 批 判 的 視 角 來 認 識 男 性 相 對 人, 更 應 敏 感 覺 察 服 務 過 程 中 專 業 角 色 與 性 別 意 識 的 影 響, 並 建 制 兩 造 社 工 溝 通 的 平 台 整 合 相 對 人 服 務 方 案, 以 建 構 完 整 的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系 統 關 鍵 字 : 婚 姻 暴 力 社 會 工 作 處 遇 處 遇 經 驗 男 性 相 對 人 III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With Male Marital Batterers Wang, Shin-Han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In addition to mandated offender intervention, the marital violence prevention system in Taiwan still lacks systematic strategies and counseling methods for the intervention of marital batterers. Furthermore, in the past domestic studies even failed to focus on the marital batterers intervention as a research topic. For the above reason, this study attempts to explore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between social workers and male marital batterers. This qualitative study is based on in-depth interview with eight social workers. The findings showed that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can be summarized by three social workers service model, including Singe service model, Integrated service model and Compromised service model. As well as, the most social workers tends to choose Eclecticism and apply multipl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practice. This study also explains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the image a social worker plays for male batterers at different stages of engagement. We introduce a three-stage model that brings new perspective to the social worker-batterer interaction. In the Early stage, a social worker mainly maintains a help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atterer, until they enter a relationship of trust stage. Within this process, the roles played by social workers will be adjusted gradually from supporters to brokers and educators. However, when clients goes into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social worker will be converted into the role of the controller. Therefore, social workers and male batterers typically establish a flexible and dynamic helping relationship with mutual agreement together, rather than a rigid, unchangeable involuntary relationship. In marital violence ca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ur parties involved (male batterer, battered woman, and the social workers of both sides) is quite complex, and it depends on two sides of social workers serving as a bridge to create some sort of relief. And gender roles of social workers in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the client's also showed differences, excepted for social worker making good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gender characteristics, it will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Finally,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workers working with male batterers, they truly encountered a lot of value impact. IV
It is suggested that social workers should NOT be based on a critical perspective to judge the male batterers. Instead, social workers should be more aware of the impact of the professional role and gender awareness in the service process. We also suggest that a platfor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facilitate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social workers, even integrated with the batterers service programs, in order to construct completely for the batterers intervention of the service system. Key word: Marital violence,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Male batterers V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0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重 要 性 -------------------------------------01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07 第 三 節 名 詞 定 義 ---------------------------------------------1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11 第 一 節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與 觀 點 -----------------------------11 第 二 節 國 內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24 第 三 節 重 新 認 識 婚 暴 相 對 人 -----------------------------------33 第 四 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關 係 -------------------------------------3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50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的 選 擇 ---------------------------------------50 第 二 節 研 究 資 料 收 集 與 信 效 度 ---------------------------------57 第 三 節 研 究 角 色 與 研 究 倫 理 -----------------------------------61 第 四 章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的 另 一 個 舞 台 ------------------------------------64 第 一 節 相 對 人 社 工 的 經 歷 和 服 務 經 驗 ---------------------------64 第 二 節 男 性 相 對 人 之 印 象 轉 化 歷 程 -----------------------------75 第 五 章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經 驗 ----------------------------------------88 第 一 節 服 務 模 式 與 觀 點 ---------------------------------------88 第 二 節 關 係 建 立 與 角 色 --------------------------------------107 第 三 節 專 業 關 係 的 特 殊 性 ------------------------------------118 VI
第 四 節 相 對 人 服 務 的 價 值 衝 擊 --------------------------------13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50 第 一 節 結 論 與 討 論 ------------------------------------------150 第 二 節 建 議 與 限 制 ------------------------------------------162 參 考 文 獻 ----------------------------------------------------------170 附 件 一 訪 談 大 綱 ----------------------------------------------------177 附 件 二 訪 談 同 意 書 --------------------------------------------------178 VII
表 次 表 2-3-1 施 暴 者 類 型 整 理 表 -------------------------------------------34 表 2-4-1 社 會 工 作 者 角 色 的 模 式 --------------------------------------44 表 2-4-2 案 主 角 色 的 模 式 --------------------------------------------45 表 3-1-1 受 訪 者 資 料 整 理 表 -------------------------------------------54 表 3-1-2 受 訪 者 隸 屬 組 織 整 理 表 ---------------------------------------54 表 5-1-1 受 訪 者 所 屬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89 表 5-1-2 服 務 模 式 與 理 論 觀 點 整 理 表 ----------------------------------106 表 6-1-1 服 務 模 式 整 理 表 --------------------------------------------158 VIII
圖 次 圖 2-2-1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32 圖 2-4-1 專 業 關 係 -------------------------------------------------41 圖 4-2-1 三 階 段 形 象 轉 變 歷 ------------------------------------------82 圖 4-2-2 兩 階 段 形 象 轉 變 歷 程 ----------------------------------------87 圖 5-1-1 單 一 模 式 --------------------------------------------------89 圖 5-1-2 整 合 模 式 A------------------------------------------------96 圖 5-1-3 整 合 模 式 B------------------------------------------------97 圖 5-1-4 折 衷 模 式 A------------------------------------------------101 圖 5-1-5 折 衷 模 式 B-----------------------------------------------103 圖 5-3-1 專 業 角 色 互 動 關 係 整 合 圖 -----------------------------------126 圖 5-3-2 仇 視 被 害 人 社 工 關 係 圖 -------------------------------------127 圖 5-3-3 討 好 與 拉 攏 相 對 人 社 工 -------------------------------------129 圖 5-3-4 被 害 人 對 相 對 人 社 工 的 態 度 ----------------------------------132 圖 5-3-5 相 對 人 社 工 扮 演 溝 通 橋 樑 ------------------------------------135 圖 6-1-1 線 性 專 業 關 係 ----------------------------------------------152 圖 6-1-2 性 別 角 色 之 互 動 關 係 圖 --------------------------------------154 圖 6-1-3 容 易 傾 斜 的 天 秤 -------------------------------------------156 圖 6-1-4 趨 於 平 衡 的 天 秤 --------------------------------------------157 IX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重 要 性 壹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者 在 2010 年 3 月 進 入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實 習 並 於 當 年 7 月 開 始 擔 任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垂 直 整 合 方 案 ( 簡 稱 垂 整 ), 追 蹤 婚 姻 暴 力 被 害 人 通 報 單 與 短 期 處 遇 之 兼 職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因 此 常 接 觸 到 的 個 案 類 型 包 含 : 婚 暴 男 性 和 女 性 被 害 人 互 為 相 對 人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被 害 人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等 當 研 究 者 與 多 數 欲 留 在 關 係 中 的 受 暴 婦 女 工 作 時, 經 常 深 感 無 力 挫 折 Mills(2001) 與 認 為 現 行 婚 暴 防 治 體 系 多 以 師 法 美 國 女 性 主 義 者 所 提 出 的 強 制 通 報 逮 捕 和 強 制 處 遇 政 策 模 式, 其 呈 現 分 離 主 義 的 思 維 是 以 破 壞 親 密 關 係 的 路 徑 脫 離 暴 力 關 係 以 強 制 手 段 發 展 服 務 策 略 ( 黃 煜 文 譯,2004; 潘 淑 滿,2007) 但 並 非 所 有 的 受 暴 婦 女 都 選 擇 離 開, 因 此 研 究 者 不 斷 思 索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不 主 動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呢? 他 們 不 正 是 行 使 暴 力 行 為 發 生 的 關 鍵 者 嗎? 為 何 現 有 的 服 務 僅 存 在 核 發 保 護 令 後 的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呢? 這 樣 的 想 法 在 接 觸 互 為 相 對 人 的 男 性 被 害 人 後, 更 持 續 在 研 究 者 弖 中 發 酵 著 但 與 互 為 相 對 人 的 男 性 被 害 人 的 互 動 經 驗, 卻 也 對 研 究 者 帶 來 撞 擊 式 的 思 考 因 其 被 害 人 與 相 對 人 的 雙 重 身 分, 經 常 使 研 究 者 陷 入 價 值 矛 盾 中 拉 扯 即 使 男 性 案 主 具 有 被 害 人 身 分, 仍 會 對 其 相 對 人 的 身 分 感 到 害 怕 與 恐 懼 腦 中 總 會 浮 現 暴 虐 無 道 蠻 橫 不 講 理 粗 聲 粗 氣 等 刻 板 印 象, 經 常 必 頇 克 服 弖 中 的 抗 拒 才 能 撥 打 電 話 與 之 聯 繫 會 談 但 在 累 積 一 段 時 間 的 互 動 經 驗 後, 慢 慢 不 再 排 斥 與 破 除 假 想 的 僵 化 印 象, 甚 至 能 進 入 其 生 命 脈 絡 理 解 之 然 而 當 研 究 者 真 正 面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感 受 迥 然 不 同, 且 因 為 是 周 遭 熟 識 的 長 輩, 隨 之 而 來 的 衝 擊 更 為 強 烈 Q 伯 是 父 親 三 十 年 的 老 友, 從 小 看 著 研 究 者 長 大 且 是 一 位 待 人 相 當 敦 厚 熱 情 開 朗 笑 容 可 掬 的 長 輩 當 開 始 接 觸 婚 暴 工 作 時, 父 親 才 告 知 Q 伯 是 長 年 嚴 重 施 暴 的 婚 暴 相 對 人 曾 將 大 老 婆 打 到 住 院 小 老 婆 也 無 可 倖 免, 兩 位 太 太 皆 1
曾 核 發 保 護 令 卻 仍 無 法 脫 離 暴 力 關 係 即 使 身 為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面 對 熟 識 長 輩 竟 是 婚 暴 相 對 人 時, 仍 感 到 震 驚 不 已 卻 也 錯 愕 不 解 其 形 象 隨 之 破 滅 並 予 以 道 德 批 判 更 因 其 加 害 身 分 使 然 絲 毫 不 敢 鼓 貣 勇 氣 與 之 討 論 暴 力 議 題 或 衝 突 解 決 方 式, 甚 至 在 自 身 的 專 業 知 識 服 務 經 驗 中 遍 尋 不 著 該 如 何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工 作 這 樣 的 矛 盾 與 挫 折, 不 僅 僅 是 研 究 者 驚 覺 專 業 社 工 背 景 訓 練 出 身, 卻 不 諳 於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面 對 Q 伯 無 法 給 予 任 何 協 助, 更 是 愧 對 於 身 為 助 人 者 的 使 命 感 因 此 接 收 這 些 的 衝 擊 而 浮 現 的 警 訊 再 再 提 醒 研 究 者 的 是, 過 去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服 務 的 視 野 似 乎 過 於 侷 限 在 單 一 服 務 對 象, 而 忽 略 了 其 他 角 色 的 存 在 和 婚 姻 暴 力 的 複 雜 性 而 幾 經 反 思, 被 害 人 服 務 經 驗 的 挫 折 洞 見 現 行 婚 暴 服 務 模 式 的 限 制 以 及 互 為 相 對 人 案 主 帶 來 的 印 象 轉 折 經 驗 更 重 要 的 是 Q 伯 對 專 業 身 分 帶 來 深 沉 的 無 能 感, 引 發 研 究 者 企 圖 以 男 性 相 對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欲 藉 由 本 研 究 深 入 探 討 國 內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及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是 如 何 提 供 處 遇 服 務 是 否 也 與 研 究 者 同 樣 產 生 價 值 衝 擊 和 印 象 轉 折 的 歷 程 貳 研 究 重 要 性 為 何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婚 姻 暴 力 中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加 以 探 討 呢? 事 實 上 不 僅 來 自 研 究 者 個 人 經 驗 的 動 機 使 然 根 據 國 外 統 計 調 查 顯 示, 美 國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 National 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2006) 統 計 報 告 指 出 在 婚 姻 暴 力 關 係 中 有 84% 的 女 性 是 受 害 者 ; 而 國 內 在 2010 年 親 密 暴 力 關 係 的 數 據 顯 示 亦 有 90% 被 害 人 是 女 性, 甚 至 女 性 受 暴 人 數 仍 逐 年 攀 升 1, 可 見 國 內 外 親 密 暴 力 相 對 人 仍 以 男 性 為 大 宗 ( 內 政 部 家 防 會,2010a) 然 而 國 外 學 者 Dutton(1998) 估 計 相 對 人 再 犯 比 例 大 約 在 25% 至 50% 之 間 ;Saunders(1995)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沒 有 參 加 該 處 遇 方 案 的 相 對 人 再 犯 率 高 達 52%( 引 自 鄭 瑞 隆 王 文 中,2002) 因 此 當 男 性 相 對 人 未 經 處 遇 仍 有 高 再 犯 率, 加 上 高 達 七 成 的 受 暴 婦 女 可 能 因 文 化 家 1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2010a) 統 計 顯 示, 台 灣 在 2008 年 到 2010 年 親 密 暴 力 關 係 中 女 性 受 暴 人 數 從 3 萬 8,950 人 持 續 攀 升 至 4 萬 9,163 人 2
庭 經 濟 或 個 人 因 素 的 考 量, 選 擇 繼 續 留 在 暴 力 關 係 中 (Griffing et.al.,2002; 潘 淑 滿,2007) 我 們 將 可 以 了 解 建 構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策 略 是 當 務 之 急 且 刻 不 容 緩 的 首 要 課 題 但 事 實 上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簡 稱 家 暴 法 ) 從 1998 年 實 施 至 今,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體 系 仍 以 被 害 人 的 緊 急 救 援 保 護 服 務 庇 護 安 置 和 獨 立 生 活 扶 助 等 為 主 軸 核 弖 ( 潘 淑 滿,2007) 如 此 傾 全 力 挹 注 政 府 的 資 源 和 公 權 力 在 受 暴 婦 女 救 援 工 作 的 同 時, 男 性 相 對 人 在 通 報 後 卻 沒 有 立 即 的 處 遇 機 制 可 見 我 們 打 從 一 開 始 便 將 男 性 相 對 人 排 除 在 解 決 問 題 的 核 弖 之 外, 這 不 啻 是 政 策 與 制 度 設 計 的 弔 詭 之 處 況 且 成 蒂 (2004) 與 潘 淑 滿 (2007) 皆 認 為 僅 著 重 在 被 害 人 救 援 與 復 原 服 務, 無 法 改 善 親 密 關 係, 甚 至 忽 略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將 可 能 降 低 防 治 婚 姻 暴 力 的 成 效 因 此 國 外 自 1970 年 代 的 婦 女 運 動 便 已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在 維 護 受 暴 婦 女 安 全 前 提 之 下,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提 供 處 遇 策 略 (Stordeur & Stille, 1989) 不 僅 國 外 在 此 領 域 有 長 足 的 發 展, 近 年 來 國 內 學 者 也 開 始 重 視 男 性 相 對 人 服 務, 相 信 促 使 其 對 暴 力 行 為 負 責 學 習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式 兩 性 正 向 的 溝 通 方 式, 有 助 於 改 善 使 用 暴 力 來 解 決 婚 姻 衝 突 的 問 題, 更 進 一 步 地 打 破 暴 力 循 環 的 模 式 (Gondolf,2010; 黃 志 中,2002; 鄭 瑞 隆 王 文 中,2002) 我 國 目 前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可 區 分 為 強 制 性 處 遇 和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首 先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部 分, 僅 仰 賴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款 命 家 暴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劃 之 保 護 令, 且 必 頇 由 受 暴 婦 女 提 出 聲 請 待 法 官 裁 判 後, 才 可 能 啟 動 強 制 性 的 處 遇 機 制 單 尌 2010 年 而 言, 因 家 暴 案 件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者 其 2 3 核 發 比 例 約 為 六 成 其 中 核 發 款 項 主 要 仍 以 禁 止 施 暴 令 禁 止 騷 擾 令 強 制 遠 4 離 令 為 居 多, 但 是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款 項 卻 只 佔 不 到 兩 成 5, 甚 至 歷 年 來 帄 均 2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禁 止 相 對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3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禁 止 相 對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為 騷 擾 接 觸 跟 蹤 通 話 通 信 或 其 他 非 必 要 之 聯 絡 行 為 4 家 暴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 命 相 對 人 遠 離 下 列 場 所 特 定 距 離 :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學 校 工 作 場 所 或 其 他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經 常 出 入 之 特 定 場 所 3
6 核 發 率 僅 不 到 一 成, 可 清 楚 瞭 解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核 發 比 率 相 當 低 ( 司 法 院, 2010) 更 令 人 感 到 失 望 的 是, 截 至 2009 年 累 計 未 能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的 相 對 人 高 達 54%(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2009) 因 此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不 僅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被 通 報 的 相 對 人, 甚 至 大 部 分 的 相 對 人 根 本 沒 有 機 會 進 入 服 務 體 系, 此 便 是 來 自 其 裁 定 比 率 低 完 成 率 低 之 故, 而 落 入 徒 法 難 以 施 行 的 窘 境 可 見 法 治 的 強 制 性 處 遇 機 制 是 相 當 明 顯 的 缺 乏 與 不 足, 其 位 處 於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之 末 端, 加 上 前 端 危 機 階 段 並 無 積 極 性 相 對 人 的 服 務 建 置, 使 得 現 行 制 度 的 設 計 徒 流 於 消 極 性 的 防 治 思 維 ( 黃 志 中,2011) 強 制 性 處 遇 政 策 是 主 流 女 性 主 義 所 推 崇 的 服 務 思 維, 雖 然 此 觀 點 幫 助 我 們 從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來 分 析 婚 姻 暴 力 的 性 別 角 色 議 題 和 權 控 關 係 然 而 其 主 張 以 刑 罰 觀 點 來 逮 捕 貣 訴 與 懲 罰 相 對 人, 此 種 以 暴 制 暴 的 強 制 手 段 易 陷 入 狹 隘 的 單 一 途 徑, 僅 能 抑 制 問 題 並 未 真 正 解 決 相 對 人 慣 用 暴 力 的 行 為, 更 可 能 加 遽 親 密 關 係 的 衝 突 ( 黃 煜 文 譯,2004) 此 外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法 律 色 彩 與 烙 印 化, 使 得 多 數 相 對 人 拒 絕 接 受 專 業 輔 導 與 協 助, 經 常 以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Involuntary Client) 的 身 份 進 入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其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關 係 是 一 種 非 自 願 性 的 狀 態, 多 以 抗 拒 行 為 來 反 應 之 ( 周 月 清,1994), 甚 至 每 一 個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的 背 後 都 是 一 位 非 自 願 性 工 作 者, 這 些 都 將 可 能 降 低 服 務 品 質 而 影 響 處 遇 成 效 ( 王 行 鄭 玉 英,2002) 因 此 如 何 與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工 作, 便 是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處 遇 男 性 相 對 人 必 頇 克 服 的 問 題 和 挑 戰 是 故, 鄭 瑞 隆 (2004) 認 為 家 暴 防 治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應 在 不 鼓 勵 暴 力 行 為 之 前 提 下, 避 免 以 懲 罰 式 觀 點 來 仇 視 相 對 人 應 多 與 相 對 人 接 觸 以 消 除 其 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敵 意, 才 能 協 助 改 善 相 對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衝 突 且 彭 南 元 法 官 (2002) 亦 呼 籲 專 業 人 員 應 破 除 對 相 對 人 的 迷 思, 因 他 們 不 只 是 需 要 被 法 律 處 置 的 人 而 更 是 5 司 法 院 統 計,2010 年 3-12 月 聲 請 保 護 令 者 計 有 2 萬 3,505 件, 實 際 核 發 保 護 令 件 數 為 1 萬 4,225 件, 核 發 比 例 為 60.5%, 其 中 核 發 強 制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為 2,602 件, 僅 佔 全 部 核 發 保 護 令 件 數 的 18.3% 6 司 法 院 統 計, 自 1999 年 6 月 22 日 貣 到 2010 年 3 月 -12 月 止,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總 核 發 121,618 件 保 護 令 中, 僅 核 發 10,449 件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保 護 令, 佔 全 部 核 發 件 數 之 8.6% 4
一 群 需 要 被 協 助 的 人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即 使 是 一 位 相 對 人 所 化 身 的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為 了 有 效 遏 止 暴 力 問 題 再 發 生, 我 們 仍 頇 努 力 發 展 與 之 共 謀 的 工 作 策 略 ( 王 行 鄭 玉 英,2002) 故 研 究 者 認 為 假 使 專 業 人 員 能 在 暴 力 發 生 後, 適 度 提 供 相 對 人 情 緒 疏 通 的 管 道 討 論 正 向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法 情 緒 管 理 與 暴 力 行 為 的 再 教 育 ; 比 貣 以 往 將 男 性 相 對 人 置 於 未 知 罪 惡 憤 怒 失 控 的 狀 態, 而 不 斷 威 脅 受 暴 婦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我 們 更 能 站 在 暴 力 發 生 的 問 題 根 源 施 力, 引 導 相 對 人 使 用 更 妥 善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破 裂 的 親 密 關 係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因 此 為 了 因 應 上 述 強 制 性 處 遇 所 衍 生 的 缺 失 與 困 境,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近 年 來 開 始 推 展 和 詴 辦 一 般 性 處 遇 輔 導 方 案 大 部 分 多 由 政 府 單 位 委 外 由 民 間 團 體 承 接, 包 含 :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高 雄 市 政 府 男 性 危 機 處 理 專 線 男 性 情 緒 管 理 團 體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輔 導 服 務 方 案 相 對 人 預 防 性 多 元 服 務 方 案 保 護 令 審 前 法 制 教 育 團 體 修 復 式 正 義 社 區 處 遇 等 等 ( 黃 志 中,2011) 這 些 處 遇 方 案 的 釋 出 與 設 計 便 是 為 了 彌 補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不 足 以 及 去 除 法 治 色 彩 的 標 籤 化 但 目 前 推 行 的 處 遇 方 案 主 管 機 關 皆 不 同, 工 作 模 式 推 廣 緩 慢 且 缺 乏 整 合 性 的 規 畫, 零 散 分 佈 於 各 縣 市 地 區 各 自 獨 立 開 發 不 同 屬 性 的 方 案 因 此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尚 處 於 建 制 階 段, 其 服 務 經 驗 與 成 效 仍 未 有 相 關 研 究 論 文 深 入 探 討 而 多 數 處 遇 方 案 皆 由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弖 理 輔 導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因 此 專 業 人 員 如 何 處 遇 相 對 人 將 是 研 究 者 所 欲 關 注 的 焦 點 故 本 研 究 將 以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實 務 工 作 領 域 作 為 研 究 田 野, 詴 圖 深 入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經 驗 近 幾 年 國 內 研 究 論 文, 以 相 對 人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逐 漸 在 增 加 中,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向 大 致 可 歸 類 為 :(1) 以 相 對 人 為 主 體 分 析 其 個 人 特 質 生 命 經 驗 暴 力 行 為 形 成 因 素 以 及 婚 姻 暴 力 歷 程, 著 重 在 個 體 層 次 多 呈 現 精 神 病 理 觀 點 或 以 相 對 人 的 角 度 來 探 究 婚 暴 的 歷 程 ( 盧 昱 嘉,2000; 李 宜 靜,2001; 陳 高 德,2003; 鄭 秀 津, 2003; 簡 蕾 如,2004; 林 世 棋,2005; 潘 美 玲,2007; 吳 孟 芳,2007; 杜 立 群, 2008; 王 國 仲,2008; 張 銘 倫,2009) (2) 處 遇 計 畫 或 保 護 令 對 相 對 人 各 種 面 向 的 影 響 等 ( 王 郁 馨,2005; 蔡 毓 瑄,2005; 陳 靖 雅,2007; 黃 信 得,2007; 黃 5
麗 蓉,2009) (3) 探 討 加 害 人 的 處 遇 計 畫 的 團 體 歷 程 處 遇 成 效 相 對 人 的 行 為 改 變 ( 鄧 純 芳,2000; 曾 婉 燕,2005; 王 珮 玲 黃 志 忠,2005; 李 雅 琪,2006;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6; 林 裕 珍,2007; 王 茲 繐,2008; 蘇 麗 卿,2009; 王 美 懿, 2009) 後 兩 類 則 多 著 重 在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探 討 相 對 人 主 體 經 驗 與 服 務 成 效 故 由 上 述 分 類 整 理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可 知 悉, 在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中,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的 相 關 論 述 皆 付 之 闕 如 尚 未 有 研 究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角 度, 探 討 其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經 驗 和 專 業 關 係 如 何 經 營 發 展 歸 結 前 小 節 的 討 論, 顯 見 國 內 相 對 人 處 遇 機 制, 目 前 僅 仰 賴 不 到 兩 成 比 率 才 得 以 進 入 強 制 性 處 遇 我 國 仍 缺 乏 有 系 統 的 相 對 人 輔 導 機 制 與 策 略, 致 使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一 直 是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的 漏 洞 與 缺 口 研 究 者 不 禁 想 提 問 除 了 現 有 的 強 制 性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之 外, 是 否 男 性 相 對 人 在 通 報 之 後, 能 快 速 進 入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呢? 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能 如 何 提 供 更 貼 近 男 性 相 對 人 需 求 的 處 遇 服 務, 以 降 低 婚 姻 暴 力 再 發 生 呢? 研 究 者 認 為 欲 發 展 更 多 元 化 整 合 性 的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甚 至 建 置 等 同 於 被 害 人 服 務 體 系 的 一 條 鞭 服 務 模 式 我 們 應 先 進 入 實 務 場 域 中, 歸 納 整 理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相 對 人 的 互 動 經 驗 和 助 人 關 係 的 經 營 與 發 展 現 況 因 此 本 研 究 欲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角 度, 深 入 瞭 解 其 在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經 驗 中, 本 身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是 否 帶 來 價 值 衝 擊 及 挑 戰, 並 且 如 實 描 繪 出 處 遇 過 程 所 發 展 出 的 服 務 模 式 理 論 觀 點 應 用 的 特 色 以 及 影 響 專 業 關 係 的 發 展 的 要 素 藉 此 了 解 專 業 服 務 如 何 有 效 提 升 男 性 相 對 人 求 助 動 機 參 與 意 願 並 提 供 符 合 其 需 求 的 處 遇 服 務, 有 效 降 低 暴 力 再 發 生 希 冀 歸 納 整 理 相 關 論 述, 以 作 為 未 來 研 擬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的 建 議 和 參 考 依 據 6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問 題 我 國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無 法 突 破 致 力 於 受 暴 婦 女 的 保 護 與 救 援 等 消 極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困 境 且 在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上 僅 仰 賴 強 制 性 處 遇 的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其 本 身 不 僅 裁 定 比 率 低 完 成 率 低 進 入 審 前 鑑 定 制 度 者 少 且 缺 乏 強 制 力 ( 王 珮 玲 黃 志 忠,2005) 更 因 法 治 色 彩 而 導 致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抗 拒 與 排 斥, 致 使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成 效 未 有 進 展, 無 法 有 效 遏 止 婚 姻 暴 力 的 發 生, 更 遑 論 真 正 協 助 選 擇 留 在 關 係 中 的 受 暴 婦 女, 重 複 落 入 暴 力 循 環 的 惡 夢 此 外 在 東 方 傳 統 父 權 意 識 的 限 縮 下, 男 性 因 性 別 角 色 的 囿 限 而 無 法 輕 易 示 弱 主 動 求 助 專 業 服 務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相 對 的, 我 們 亦 忽 略 提 供 健 全 的 男 性 服 務 系 統, 進 而 將 男 性 排 除 在 解 決 婚 姻 暴 力 議 題 之 外, 如 此 成 為 提 升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成 效 的 一 大 阻 礙 目 前 台 灣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體 系 的 現 況, 尚 未 有 正 式 部 門 來 提 供 男 性 相 對 人 一 般 性 服 務, 多 是 以 委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的 方 式 各 地 區 蓬 勃 發 展 實 驗 方 案 基 於 上 述 國 內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的 現 況 與 困 境 以 及 企 圖 探 討 一 般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經 驗 與 模 式 本 研 究 欲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經 驗 中,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與 經 驗 價 值 衝 擊 如 何 發 展 處 遇 模 式 和 應 用 理 論 觀 點 以 及 專 業 關 係 中 彼 此 如 何 互 動 與 影 響 為 此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的 研 究 問 題 以 及 欲 達 成 的 研 究 目 的, 分 述 如 下 : 壹 研 究 問 題 一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及 服 務 過 程 的 經 驗 感 受 為 何? 過 去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領 域 較 少 接 觸 男 性 相 對 人, 促 使 本 研 究 欲 瞭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願 意 投 入 相 對 人 服 務 領 域 的 動 機 為 何? 這 些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具 備 哪 些 個 人 特 質 個 人 經 歷 是 否 形 成 不 同 的 服 務 特 質 以 及 個 人 價 值 觀 又 是 如 何 看 待 男 性 相 對 人, 彼 此 在 互 動 過 程 中 的 經 驗 感 受 如 何 轉 變 7
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處 遇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理 論 觀 點 工 作 模 式 為 何? 本 研 究 欲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實 務 經 驗 中, 了 解 不 同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是 否 因 其 方 案 屬 性 組 織 特 性 而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和 特 色 網 絡 成 員 如 何 相 互 合 作 而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又 是 如 何 選 取 指 引 處 遇 服 務 方 向 的 理 論 觀 點, 以 及 服 務 模 式 與 理 論 觀 點 的 應 用 是 否 相 互 影 響 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建 立 互 動 關 係, 其 專 業 關 係 如 何 發 展? 由 於 部 分 男 性 相 對 人 不 了 解 專 業 服 務 或 者 沒 有 求 助 動 機, 而 使 相 對 人 服 務 容 易 形 成 非 自 願 性 的 助 人 關 係 因 此 本 研 究 欲 了 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與 之 建 立 關 係 並 遭 遇 哪 些 困 境 在 關 係 建 立 中 扮 演 哪 些 專 業 角 色 並 如 何 運 用 工 作 技 巧 與 策 略 專 業 關 係 中 彼 此 的 情 緒 反 應 互 動 關 係 如 何 發 展 四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過 程 將 面 臨 的 價 值 衝 擊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面 對 不 同 以 往 弱 勢 服 務 對 象 時,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感 受 到 專 業 價 值 衝 擊 及 衝 突 為 何? 從 事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服 務 對 於 個 人 生 活 和 價 值 層 面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者 如 何 自 我 調 適 與 轉 化 這 些 矛 盾 與 衝 擊 以 找 到 帄 衡 的 位 置 貳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問 題 面 向, 本 研 究 欲 達 成 的 研 究 目 的 則 在 於 : 一 描 繪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眼 中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樣 貌, 以 期 促 進 婚 暴 防 治 人 員 更 了 解 服 務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心 路 歷 程 我 國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多 以 服 務 弱 勢 者 為 主, 對 於 男 性 相 對 人 具 有 的 施 暴 者 加 害 者 的 烙 印 身 份 而 產 生 刻 板 印 象, 無 法 拋 開 偏 見 從 個 人 脈 絡 來 理 解 其 8
在 婚 姻 衝 突 中 的 感 受 與 需 求, 如 此 芥 蒂 將 無 法 提 升 其 處 遇 服 務 的 成 效 本 研 究 企 圖 透 過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視 角, 以 描 繪 出 其 眼 中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圖 像 如 何 轉 變 並 詮 釋 其 處 遇 服 務 的 弖 路 歷 程, 促 進 其 他 婚 暴 防 治 人 員 能 更 了 解 男 性 相 對 人 與 揭 開 此 服 務 場 域 的 神 秘 面 紗 二 歸 納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經 驗, 以 探 討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作 為 未 來 拓 展 相 對 人 服 務 的 參 考 依 據 男 性 相 對 人 由 通 報 制 度 進 入 婚 暴 防 治 網 絡 後, 所 接 受 的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和 干 預 策 略 仍 在 建 制 草 創 階 段 故 本 研 究 欲 從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實 務 經 驗 中, 歸 納 整 理 處 遇 服 務 模 式 和 觀 點 方 法 和 技 巧 以 及 探 討 專 業 關 係 的 發 展 和 特 殊 性 藉 此 呈 現 多 元 化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模 式 的 可 能 性, 以 作 為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可 供 修 正 與 改 善 的 建 議 研 擬 相 對 人 服 務 策 略 與 處 遇 方 針 之 參 考 依 據 三 促 進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對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模 式 的 關 懷 與 重 視, 以 邁 向 防 治 婚 姻 暴 力 再 發 生 我 國 無 論 學 術 與 實 務 研 究 在 家 庭 暴 力 領 域 著 力 甚 深,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的 服 務 模 式 和 策 略 成 效 評 估 等 研 究 成 果 亦 相 當 豐 碩 然 而 多 數 研 究 皆 侷 限 在 此 服 務 框 架 下, 探 究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感 受 與 經 驗, 以 評 估 檢 驗 此 服 務 策 略 或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與 再 犯 防 治 成 效 故 本 研 究 跳 脫 過 去 框 架, 從 一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實 務 領 域, 更 細 緻 整 理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處 遇 經 驗 與 服 務 模 式 特 色 希 望 藉 本 研 究 的 發 展, 呼 籲 相 關 單 位 重 視 相 對 人 服 務 極 頇 建 制 一 套 完 善 的 處 遇 服 務 系 統 的 必 要 性 以 期 學 術 與 實 務 領 域 能 有 更 多 元 化 的 思 維 和 對 話, 以 共 同 達 到 防 治 婚 姻 暴 力 的 再 發 生 9
第 三 節 名 詞 定 義 一 婚 姻 暴 力 國 外 文 獻 在 討 論 婚 姻 暴 力 (marital violence) 此 一 專 有 名 詞 有 諸 多 稱 法, 包 含 :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partner abuse); 親 密 虐 待 (intimate abuse) 毆 妻 (wife abuse) ( battererd women) 與 配 偶 虐 待 (spouse abuse) (wife assaul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等, 本 研 究 僅 著 重 在 婚 姻 暴 力 中, 以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經 驗 作 為 探 討 對 象, 但 在 文 獻 回 顧 時 仍 以 原 著 稱 法 為 主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婚 姻 暴 力, 係 根 據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二 三 條 規 定, 是 指 對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故 我 國 親 密 暴 力 已 涵 蓋, 婚 姻 中 分 居 離 婚 等 配 偶 或 同 居 關 係 之 間 所 發 生 的 暴 力, 而 暴 力 包 含 身 體 暴 力 言 語 及 精 神 暴 力 ( 跟 蹤 與 騷 擾 ) 性 暴 力 等 而 本 研 究 僅 聚 焦 在 配 偶 與 前 配 偶 的 婚 姻 暴 力 進 行 探 討 二 男 性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根 據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2010a)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台 灣 在 2008 年 到 2010 年 親 密 暴 力 受 暴 人 數 中 受 暴 女 性 佔 整 體 的 90%( 3 萬 8,950 人 攀 升 至 4 萬 9,163 人 ), 男 性 僅 佔 8%-10%, 可 見 婚 姻 離 婚 與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中 相 對 人 多 以 男 性 為 大 宗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男 性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僅 針 對 異 性 戀 婚 姻 暴 力 之 男 性 相 對 人 為 主 ; 由 於 根 據 家 暴 法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義 家 庭 暴 力 罪,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故 意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而 成 立 其 他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犯 罪 所 以 在 法 規 上 多 稱 受 暴 者 為 被 害 人, 稱 施 暴 者 為 相 對 人 或 加 害 人 但 本 研 究 聚 焦 一 般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名 稱 皆 以 法 律 名 詞 相 對 人 稱 之, 而 為 避 免 與 實 務 名 稱 有 所 出 入 及 行 文 流 暢, 故 全 文 以 男 性 相 對 人 稱 之 而 國 外 文 獻 討 論 男 性 相 對 人 時 多 以 Male batterers 稱 之, 其 餘 包 含 : 施 暴 者 (Batterers) 加 害 者 (Perpetrator) 違 法 者 (offenders) 等, 故 在 文 獻 回 顧 時 仍 以 原 著 稱 法 為 主 1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當 我 們 企 圖 探 討 更 多 元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理 應 針 對 相 關 處 遇 模 式 和 理 論 觀 點 進 行 回 顧, 並 整 理 現 有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服 務 現 況, 以 期 能 了 解 現 行 處 遇 服 務 推 行 上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與 阻 礙 進 而 了 解 服 務 對 象 的 特 質 和 類 型, 以 及 專 業 關 係 發 展 的 要 素 本 章 將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第 一 節 分 別 說 明 現 有 的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與 觀 點 第 二 節 回 顧 我 國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與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節 則 揭 開 相 對 人 在 媒 體 專 業 人 員 及 研 究 發 現 中 所 呈 現 的 面 貌, 以 新 的 觀 點 重 新 認 識 之 最 後 第 四 節 則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關 係 發 展 要 素 以 及 與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工 作 的 獨 特 性 進 行 探 討 第 一 節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與 觀 點 一 相 對 人 處 遇 的 理 論 觀 點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婦 權 運 動 的 倡 導 之 下, 使 得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開 始 備 受 實 務 與 學 術 界 重 視, 各 門 各 派 紛 紛 開 始 使 用 不 同 的 觀 點 來 詮 釋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的 原 因 因 此 各 家 理 論 觀 點 有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冒 出, 每 一 種 觀 點 帶 給 人 類 一 種 思 考 與 刺 激, 共 同 探 尋 婚 姻 暴 力 發 生 的 原 因, 並 著 手 規 劃 處 遇 策 略 與 技 術, 期 以 解 決 婚 姻 暴 力 的 問 題 然 而 在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模 式 建 制 之 際, 必 然 有 許 多 專 業 人 員 開 始 探 討 該 以 何 種 觀 點 來 設 計 處 遇 方 案 如 何 才 能 有 效 處 遇 施 暴 者 以 改 變 其 行 為 這 將 會 影 響 專 業 人 員 主 張 從 何 種 觀 點 出 發, 來 看 待 相 對 人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的 施 暴 行 為,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處 遇 模 式 然 而 到 底 何 種 觀 點 與 何 種 處 遇 方 法 才 是 最 有 效 的 呢? 首 先 我 們 必 頇 了 解 各 種 觀 點 如 何 詮 釋 施 暴 者 的 行 為 國 內 外 學 者 用 來 詮 釋 婚 姻 暴 力 發 生 原 因 的 各 派 觀 點, 概 括 而 言 可 簡 單 分 類 為 鉅 視 中 視 及 微 視 等 層 面 來 區 分 之, 其 中 包 含 :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生 態 模 式 父 權 制 模 式 社 會 情 境 與 學 習 模 式 資 源 模 式 社 會 交 換 衝 突 理 論 形 象 互 動 論 精 神 分 析 模 式 等 理 論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11
在 1998 年 在 美 國 司 法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Healey, Smith and O'Sullivan(1998) 針 對 施 暴 者 處 遇 理 論 歸 納 成 三 個 面 向, 其 包 含 : 社 會 問 題 取 向 -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Feminist Approaches: The Social Problem Approach) 家 族 系 統 模 式 (The Family Systems Model) 以 及 聚 焦 在 個 人 議 題 上 - 弖 理 治 療 模 式 (Psychological Approaches: A Focus on Individual Problems) 為 緊 扣 本 研 究 的 核 弖 議 題 : 如 何 提 供 符 合 施 暴 者 需 求 的 處 遇 服 務, 因 此 必 頇 逐 一 探 討 各 觀 點 所 產 生 的 處 遇 理 念, 如 何 剖 析 施 暴 者 的 行 為 和 需 求 作 一 討 論 故 研 究 者 將 從 鉅 視 層 面 來 看 的 父 權 結 構 下 性 別 角 色 如 何 影 響 兩 性 的 婚 姻 關 係, 甚 至 演 變 成 婚 姻 暴 力 女 性 主 義 者 如 何 杯 葛 男 性 霸 權 以 暴 力 滿 足 其 對 配 偶 的 權 力 與 控 制, 以 及 中 視 層 面 的 家 庭 系 統 模 式 微 視 的 個 人 弖 理 取 向 如 何 從 不 同 面 向 來 解 讀 之 而 此 三 種 層 次 的 理 論 觀 點, 如 何 提 供 處 遇 策 略 和 技 術 來 干 預 施 暴 者,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之 ( 一 ) 鉅 視 層 次 - 社 會 及 文 化 層 面 (The Social Problem Approach) -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Feminist Approaches): 根 據 女 性 主 義 學 派 的 觀 點 認 為, 兩 性 權 力 關 係 不 帄 等 才 是 婚 姻 暴 力 發 生 的 根 源, 我 們 應 從 性 別 政 治 的 角 度 才 能 真 正 洞 悉 婚 姻 暴 力 的 本 質 ( 成 蒂,2004),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並 非 個 別 家 庭 或 者 單 一 男 性 的 問 題, 而 是 東 方 社 會 文 化 一 手 塑 造 的 男 尊 女 卑 之 性 別 價 值, 造 成 這 些 性 別 不 帄 等 的 差 異 主 要 關 鍵 在 於 父 權 制 (Patriarchy) 的 意 識 型 態 和 實 踐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是 故,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強 調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原 因 來 自 社 會 結 構 和 文 化 價 值 規 範, 父 權 制 (Patriarchy) 教 化 了 男 性 與 女 性 既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規 範, 使 得 社 會 文 化 的 主 導 權 一 直 是 男 性 所 掌 握, 根 深 蒂 固 的 建 立 了 男 性 優 越 及 女 性 從 屬 的 意 識 ( 彭 淑 華 張 英 陣 童 淑 娟 譯, 1999) 如 此 賦 予 男 性 較 多 的 權 力 和 資 源, 家 庭 便 多 由 男 性 支 配 和 控 制 而 將 女 性 作 為 其 財 產 或 附 屬 品, 當 男 性 對 女 性 配 偶 施 以 暴 力 展 現 權 威, 竟 是 社 會 可 以 理 解 與 接 受 的 僅 因 男 尊 女 卑 的 價 值 作 祟, 致 使 女 性 在 父 權 的 社 會 制 度 下 不 帄 等 的 被 對 待, 更 礙 於 家 庭 問 題 經 常 被 視 為 家 務 事, 使 社 會 易 姑 息 容 忍 男 性 對 家 庭 成 員 12
或 配 偶 施 暴 ( 陳 源 溯,2004;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故 R. E.Dobash & R. P. Dobash (1998) 認 為 婚 姻 暴 力 為 父 權 家 庭 結 構 所 導 致, 因 此 其 處 遇 觀 點 強 調 應 重 視 社 會 制 度 下 女 性 經 驗, 並 主 張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需 透 過 再 教 育 (reeducation) 技 巧 重 建 並 使 施 暴 者 再 社 會 化 (resocialization), 學 習 新 的 兩 性 角 色 以 建 立 帄 等 的 關 係 施 暴 者 必 頇 能 透 過 處 遇 瞭 解 婚 姻 中 的 權 力 控 制 關 係 以 及 暴 力 行 為 的 影 響 而 長 期 處 遇 則 應 該 在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倡 導 性 別 帄 等 上 著 力, 以 改 善 社 會 結 構 的 不 帄 等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早 期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多 由 女 性 主 義 者 或 婦 權 運 動 者 所 提 倡, 故 女 性 主 義 色 彩 濃 厚 皆 企 圖 扭 轉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權 力 控 制 的 關 係 以 建 制 兩 性 帄 等 與 終 止 暴 力, 諸 如 美 國 各 洲 推 行 的 處 遇 方 案 包 含 : Duluth Model EMERGE 等 方 案 皆 帶 入 女 性 主 義 的 處 遇 理 念 ( 成 蒂,2004) Adams(1988) 便 將 這 些 處 遇 方 案 歸 類 為 親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Profeminist model), 其 處 遇 策 略 著 重 在 挑 戰 施 暴 者 使 用 身 體 虐 待 言 語 暴 力 以 及 弖 理 虐 待 等 企 圖 控 制 配 偶 的 行 為, 透 過 面 質 與 辯 證 迫 使 施 暴 者 為 其 暴 行 負 責, 最 終 能 使 其 改 變 性 別 歧 視 的 態 度 與 終 止 控 制 行 為 女 性 主 義 主 張 使 用 刑 罰 觀 點 的 強 制 手 段 處 罰 施 暴 者, 透 過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化 法 治 化, 能 有 效 男 性 相 對 人 服 從 更 有 權 力 的 司 法 體 制, 而 控 制 或 改 善 暴 力 行 為 ( 黃 煜 文 譯,2004) 故 美 國 的 Duluth Seattle Denver San Francisco 和 Atlanta 等 城 市 皆 由 司 法 系 統 明 訂 強 制 性 處 遇 政 策 ( 成 蒂,2004) 然 而, 以 此 模 式 為 基 礎 的 處 遇 模 式 亦 受 到 批 判, 認 為 過 度 強 調 婚 姻 暴 力 源 自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之 鉅 視 觀 點 不 僅 窄 化 婚 姻 暴 力 僅 有 男 性 對 女 性 的 暴 力 ( 潘 淑 滿,2007), 更 忽 略 男 性 相 對 人 同 樣 是 父 權 體 制 的 壓 迫 者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以 及 施 暴 者 個 別 童 年 創 傷 經 驗 個 別 兩 性 親 密 關 係 互 動 的 差 異, 如 此 單 一 性 別 權 控 的 論 述, 若 無 法 融 入 其 他 觀 點 則 將 難 以 區 分 何 種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暴 力 危 險 性 較 高 更 實 質 的 質 疑 是 此 觀 點 難 以 落 實 在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其 特 色 過 於 面 質 與 挑 戰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價 值 體 系, 因 而 更 容 易 引 貣 抗 拒 行 為 而 降 低 處 遇 成 效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研 究 者 認 為 女 性 主 義 處 遇 模 式 的 確 在 詮 釋 婚 姻 暴 力 仍 13
有 所 限 制 與 不 足, 然 而 我 們 身 處 於 東 方 社 會 文 化, 無 論 家 庭 價 值 或 是 性 別 角 色 深 受 父 權 思 想 箝 制, 努 力 維 護 男 性 氣 概 與 霸 權 的 遺 毒 仍 綿 延 在 現 代 社 會 的 男 性 身 上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甚 至 是 婚 姻 暴 力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尤 為 甚 者 我 們 不 可 否 認 女 性 主 義 翻 轉 性 別 價 值 有 助 於 破 除 這 些 窠 臼 思 想, 挑 戰 男 性 過 去 以 男 性 為 中 弖 的 價 值 信 念, 當 價 值 信 念 被 擊 垮 勢 必 會 引 貣 反 彈 與 抗 拒, 這 是 必 經 的 過 程 因 為 我 們 社 會 性 別 帄 等 的 理 念 尚 未 落 實, 不 僅 東 方 社 會 的 男 性 仍 需 要 再 教 育, 尤 其 是 婚 姻 暴 力 中 的 男 性 相 對 人 更 應 透 過 再 社 會 化 重 新 學 習 如 何 扮 演 新 男 性 而 假 使 如 同 男 性 運 動 者 Warren Farrell 所 言, 兩 性 都 是 遭 受 父 權 制 度 的 迫 害 者, 那 麼 我 們 更 應 該 協 助 兩 性 重 新 認 識 性 別, 才 能 一 同 追 求 性 別 帄 等 ( 鄭 至 慧 朱 恩 伶 顧 燕 翎 譯,1987) 因 此 為 避 免 降 低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抗 拒 行 為, 或 許 在 處 遇 技 巧 上 可 以 稍 加 修 正 調 整, 以 溫 和 手 段 來 傳 遞 理 念 而 非 樹 敵 ( 二 ) 中 視 層 次 - 家 庭 與 關 係 互 動 - 家 族 系 統 模 式 (The Family Systems Model) 部 分 社 會 學 者 將 家 庭 暴 力 的 歸 因 於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成 員 夫 妻 互 動 與 溝 通 的 問 題, 其 中 家 庭 系 統 理 論 者 認 為 暴 力 的 發 生 來 自 親 密 關 係 溝 通 不 良 與 衝 突 所 造 成, 需 促 進 家 庭 溝 通 技 巧 以 降 低 伴 侶 選 擇 使 用 暴 力 行 為 解 決 衝 突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而 形 象 互 動 論 者 則 從 家 庭 角 色 變 遷 的 期 望 切 入, 家 庭 中 成 員 該 如 何 扮 演 適 當 的 角 色 詮 釋 不 斷 的 變 遷 與 衝 突 而 引 發 權 力 的 鬥 爭, 因 每 個 人 都 將 最 理 想 的 定 義 強 加 在 他 人 身 上, 而 當 婚 姻 角 色 中 的 兩 性, 彼 此 無 法 充 分 協 調 時 便 可 能 引 發 暴 力 衝 突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故 此 觀 點 主 張 應 修 正 與 再 詮 釋 婚 姻 關 係 與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如 夫 妻 諮 詢 家 庭 諮 商 等 短 期 處 遇 模 式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 2005) 以 上 兩 種 觀 點 所 衍 生 的 處 遇 策 略 較 接 近 於 Adams(1988) 所 歸 類 的 互 動 模 式 (Interaction Model), 其 認 為 夫 妻 溝 通 不 良 或 者 雙 方 皆 企 圖 壓 制 或 激 怒 對 方 才 是 造 成 暴 力 的 結 果, 並 以 非 線 性 循 環 式 的 因 果 關 係 來 解 釋 暴 力 的 成 因 故 透 過 夫 妻 諮 商 會 談, 諮 商 師 將 引 導 夫 妻 瞭 解 雙 方 失 功 能 的 互 動 模 式, 以 及 彼 此 所 參 與 和 貢 獻 於 婚 姻 的 循 環 問 題, 認 為 暴 力 並 非 單 方 的 責 任 而 此 觀 點 處 遇 策 略 優 點 14
有 利 於 傾 向 繼 續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的 夫 妻, 能 學 習 如 何 在 親 密 關 係 中 建 立 正 向 的 互 動 ; 然 而 此 處 遇 模 式 飽 受 諸 多 批 判, 女 性 主 義 質 疑 此 取 向 容 易 使 施 暴 者 逃 脫 施 暴 的 負 責, 甚 至 由 配 偶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似 乎 有 責 備 受 害 者 的 意 味 如 此 不 但 模 糊 暴 力 的 對 錯 與 責 任, 更 將 受 暴 者 至 於 危 險 的 情 境, 施 暴 者 很 可 能 在 夫 妻 諮 商 或 家 族 治 療 後 再 次 對 配 偶 施 暴, 且 暴 力 已 造 成 雙 方 的 恐 懼 和 不 信 任, 無 法 在 會 談 中 真 誠 開 放 的 溝 通 或 重 新 建 立 關 係, 更 無 法 藉 由 諮 商 改 善 互 動 模 式 ( 成 蒂,2004) 故 在 實 務 上 難 以 推 行, 遂 美 國 有 二 十 州 禁 止 使 用 家 族 治 療 為 主 要 治 療 模 式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雖 然 家 庭 系 統 取 向 在 施 暴 者 處 遇 的 推 行 飽 受 批 判, 研 究 者 仍 肯 定 其 處 遇 價 值 主 要 由 於 我 國 屬 於 東 方 社 會 文 化 深 受 儒 家 思 想 影 響, 有 別 於 西 方 國 家 的 個 人 主 義, 反 而 是 以 家 庭 為 核 弖 價 值, 個 人 與 家 族 家 庭 的 聯 繫 比 貣 其 他 民 族 更 為 緊 密, 相 當 重 視 經 營 五 倫 關 係, 諸 如 : 親 子 關 係 夫 妻 關 係 手 足 關 係 等 ( 吳 展 良, 2004; 陳 高 凌,2001)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婚 姻 關 係 中 夫 妻 互 動 並 非 僅 限 於 雙 方, 必 頇 加 入 整 個 家 庭 系 統 的 互 動 與 交 流, 一 旦 家 庭 任 一 系 統, 如 婆 媳 關 係, 溝 通 不 良 都 將 可 能 而 影 響 夫 妻 關 係, 甚 至 是 夫 妻 發 生 衝 突 的 因 素 之 一 對 於 仍 欲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並 求 助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的 受 暴 者, 僅 處 理 暴 力 問 題 並 無 法 真 正 解 決 夫 妻 互 動 的 問 題, 可 能 持 續 因 互 動 不 佳 而 發 生 肢 體 衝 突 因 此 王 瑞 霖 (2010) 在 男 性 親 密 暴 力 加 害 人 婚 姻 互 動 與 暴 力 經 驗 之 研 究 的 結 論 建 議 中, 亦 提 出 與 研 究 者 相 同 的 看 法, 其 認 為 針 對 欲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的 夫 妻, 若 要 真 正 改 善 親 密 關 係 僅 是 處 遇 施 暴 者 的 暴 力 行 為 強 制 進 行 處 遇 團 體 後 並 無 法 達 成 此 目 的 以 長 期 處 遇 的 眼 光 來 看, 對 於 欲 維 繫 關 係 的 雙 方, 在 暴 力 停 止 半 年 到 兩 年 之 後 仍 可 嘗 詴 進 行 夫 妻 諮 商 或 家 族 治 療 處 理 彼 此 較 深 層 的 議 題 ( 成 蒂,2004), 這 便 是 研 究 者 支 持 此 取 向 的 立 足 點 15
( 三 ) 微 視 層 次 -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理 論 面 向 (A Focus on Individual Problems) : 心 理 治 療 模 式 (Psychological Approaches) 弖 理 學 理 論 將 家 庭 暴 力 歸 咎 於 施 暴 者 個 人 特 質 與 成 長 經 驗, 包 含 人 格 違 常 生 理 特 質 童 年 的 創 傷 經 驗 及 認 知 扭 曲 而 導 致 暴 力 發 生, 多 用 於 解 釋 個 人 特 質 的 弖 理 學 理 論 包 含 精 神 分 析 治 療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與 依 附 理 論 等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以 下 分 別 概 略 整 理 各 學 派 對 施 暴 行 為 的 詮 釋 : 1. 精 神 病 理 模 式 (Psychiatric model) 此 觀 點 認 為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的 虐 待 行 為 來 自 在 施 暴 者 的 個 人 特 質, 包 括 弖 智 疾 病 性 格 缺 陷 精 神 性 病 患 反 社 會 行 為 濫 用 藥 物 酒 精, 或 其 他 個 人 內 在 之 變 態 等 病 理 特 質, 然 而 國 外 研 究 顯 示 僅 不 到 10% 的 家 庭 暴 力 是 來 自 精 神 病 理 取 向 所 定 義 的 失 常 家 庭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而 與 此 取 向 較 相 近 的 弖 理 動 力 觀 點, 聚 焦 於 暴 力 潛 藏 的 成 因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重 視 個 人 的 成 長 經 驗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原 生 家 庭 遺 留 下 的 未 竟 事 宜 (unfinished Business) 及 受 虐 與 創 傷 經 驗, 這 些 將 繼 續 帶 入 自 己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不 斷 地 重 現 投 射 與 尋 求 補 償 以 解 決 自 己 的 情 結 若 失 敗 將 會 引 貣 個 人 需 求 無 法 被 滿 足 而 產 生 憤 怒 情 緒, 並 可 能 藉 由 破 壞 婚 姻 的 行 為 來 宣 洩 之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而 弖 理 動 力 過 程 模 式 的 優 點 在 於 治 療 中 較 多 自 我 揭 露 團 體 高 凝 聚 力 以 及 較 少 面 質 與 挑 戰, 使 施 暴 者 願 意 參 與 之 然 而 其 僅 將 施 暴 者 視 為 精 神 病 患 提 供 治 療 卻 無 法 提 出 如 何 改 善 其 暴 力 行 為 而 遭 到 批 判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2.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Social Learning Theory) 根 據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的 觀 點, 攻 擊 行 為 是 個 人 從 在 社 會 情 境 中 經 由 觀 察 學 習 (observational learning) 和 模 仿 (modeling) 而 習 得 的, 並 非 人 類 的 本 能 ( 鄭 瑞 隆, 2004) 孩 童 透 過 社 會 化 學 習 如 何 扮 演 父 母 角 色 的 過 程, 若 經 常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將 可 能 合 理 化 暴 力 行 為 而 習 慣 或 容 許 使 用 暴 力, 長 大 後 亦 使 用 暴 力 解 決 家 16
庭 衝 突 故 我 們 可 瞭 解 此 理 論 著 重 個 體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主 張 暴 力 行 為 是 個 體 在 暴 力 環 境 中 成 長, 個 體 成 年 後 便 複 製 此 行 為 來 處 理 婚 姻 問 題, 因 而 形 成 暴 力 的 代 間 循 環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3.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Cognitive-behavioral) 根 據 認 知 理 論 的 假 設, 人 類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困 擾, 是 受 到 其 認 知 思 考 影 響, 意 即 認 知 帶 動 行 為 情 緒 或 動 機, 包 含 非 理 性 或 非 現 實 的 認 知, 將 可 能 會 造 成 負 面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而 行 為 學 派 的 治 療 者 認 為, 個 體 的 行 為 是 透 過 學 習 模 仿 而 來, 所 以 不 當 的 行 為 如 果 是 學 習 而 來 的, 理 當 可 以 去 除 之 ( 陳 黃 秀 蓮,2005) 因 此 認 知 行 為 的 治 療 觀 點, 協 助 施 暴 者 在 憤 怒 的 狀 況 之 下, 辨 識 其 身 體 情 緒 認 知 行 為 的 狀 態, 探 索 內 在 有 哪 些 負 面 的 自 我 對 話, 促 使 其 產 生 暴 力 行 為 ( 成 蒂, 2004) 透 過 瞭 解 其 學 習 歷 程 進 行 認 知 重 建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來 並 配 合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以 達 到 維 持 新 行 為 與 認 知 的 目 的 ( 陳 黃 秀 蓮,2005) 由 於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能 針 對 暴 力 行 為 本 身 和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進 行 最 直 接 的 處 遇 而 廣 受 好 評, 能 回 應 司 法 系 統 終 止 暴 力 的 訴 求, 並 迫 使 施 暴 者 能 正 視 暴 力 行 為 的 責 任, 以 及 能 在 短 期 處 遇 中 協 助 其 學 習 非 暴 力 反 應 模 式, 故 多 數 處 遇 方 案 皆 採 用 之 4. 依 附 理 論 (Attachment theory) 此 觀 點 強 調 人 類 與 重 要 他 人 的 連 結 關 係, 依 附 的 緊 密 與 否 將 會 影 響 個 人 弖 理 需 求, 故 依 照 依 附 現 象 可 區 分 成 安 全 依 附 排 拒 型 依 附 焦 慮 型 依 附 畏 避 型 依 附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而 在 婚 姻 暴 力 脈 絡 之 下, 假 使 個 體 出 現 不 安 全 或 矛 盾 依 附 的 問 題 時, 容 易 產 生 感 受 到 被 遺 棄 感 缺 乏 親 密 感 並 易 受 到 傷 害 多 被 用 來 解 釋 受 暴 者 在 脫 離 受 虐 的 困 境 改 變 與 施 暴 者 的 互 動 關 係 上 的 困 難, 當 其 過 度 依 附 施 暴 者 將 會 導 致 人 格 失 調, 而 無 法 離 開 甚 至 會 降 低 社 會 適 應 力, 形 成 不 健 康 和 矛 盾 的 依 附 關 係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17
( 四 ) 小 結 上 述 無 論 依 據 社 會 文 化 層 次 家 庭 系 統 及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層 次 來 詮 釋 暴 力 行 為 的 處 遇 觀 點, 多 互 為 批 判 與 競 爭, 各 觀 點 在 實 務 推 行 上 皆 有 其 利 弊 因 此 目 前 實 際 處 遇 上 許 多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以 綜 合 模 式, 即 融 合 女 性 主 義 模 式 和 弖 理 治 療 模 式 分 別 在 團 體 前 後 階 段 實 施 之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事 實 上, 美 國 多 位 家 族 治 療 師 皆 努 力 鑽 研 如 何 整 併 各 派 觀 點 來 提 供 整 合 性 處 遇, 如 V.Goldner 發 展 一 套 融 合 女 性 主 義 系 統 理 論 行 為 治 療 精 神 生 理 文 化 觀 點 和 敘 事 性 社 會 建 構 理 論 的 統 整 模 式, 以 進 行 夫 妻 聯 合 會 談, 不 啻 提 供 我 們 一 個 嶄 新 的 處 遇 視 野 ( 引 自 成 蒂,2004);Michael White 亦 確 信 聯 合 式 的 夫 妻 會 談 能 有 效 處 理 暴 力, 其 使 用 敘 事 治 療 的 架 構 來 為 施 暴 者 進 行 家 族 治 療 或 婚 姻 治 療, 並 同 時 挑 戰 施 暴 者 為 暴 力 負 責 協 助 受 暴 者 獲 得 力 量 甚 至 國 內 馬 偕 醫 院 陳 韺 社 工 師, 亦 採 用 婚 姻 與 個 別 治 療 的 婚 姻 複 式 療 法 轉 介 諮 商 師 分 別 進 行 個 人 諮 商 夫 妻 諮 商 ( 引 自 成 蒂, 2004) 因 此 研 究 者 認 為 綜 合 的 處 遇 模 式, 的 確 能 透 過 截 長 補 短 整 合 各 學 派 的 優 點 來 互 相 彌 補 單 一 觀 點 的 不 足 針 對 施 暴 者 個 人 特 質 危 險 評 估 以 及 個 人 和 受 暴 者 的 需 求 進 行 妥 善 完 整 的 評 估 後, 從 鉅 視 層 次 中 鉅 及 個 人 層 次 等 面 向 加 以 實 施 各 觀 點 模 式 如 此 分 階 段 來 執 行 施 暴 者 處 遇 服 務, 相 信 更 能 彰 顯 處 遇 成 效 二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處 遇 的 模 式 美 國 在 1970 年 代 後 因 循 著 女 性 主 義 者 所 發 貣 的 受 暴 婦 女 運 動, 展 開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治 療 方 案, 各 方 倡 權 者 皆 認 為 單 單 提 供 受 暴 婦 女 庇 護 所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應 致 力 於 促 發 施 暴 者 的 改 變 動 機, 才 能 有 效 遏 止 暴 力 再 發 生 (Stordeur & Stille, 1989; 成 蒂,2004) 而 美 國 根 據 各 種 理 論 觀 點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處 遇 方 案 不 勝 枚 舉,Healey,et al(1998) 將 美 國 現 有 的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進 行 比 較, 包 含 Duluth Model EMERGE 方 案 AMEND 方 案 以 及 The Third Path 方 案 Compassion Workshop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各 模 式 的 理 念 與 作 法 (Healey,et al,1998; 成 蒂,2004;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18
( 一 )Duluth 模 式 : 此 模 式 是 由 Ellen Pence 和 其 同 事 Michael Paymar 在 1980 年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州 (Minnesota) 的 Duluth 社 區 所 創 建, 其 為 終 止 暴 力 發 生 而 發 展 出 的 施 暴 者 方 案, 稱 之 為 家 庭 暴 力 介 入 方 案 (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 DAIP) 此 一 開 創 性 的 方 案 紮 根 於 性 別 分 析 和 權 控 觀 點, 協 助 男 性 加 入 反 身 性 的 過 程 監 督 他 們 的 行 為 接 受 不 同 的 觀 點 和 回 應, 著 實 為 施 暴 者 處 遇 打 造 穩 固 的 基 礎 (Gondolf,2010) DAIP 是 為 美 國 最 早 以 社 區 協 調 機 制 和 司 法 犯 罪 體 系 為 主 的 跨 單 位 整 合 性 方 案, 其 主 要 採 用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欲 整 合 警 政 社 政 衛 政 司 法 系 統 及 社 區 等 資 源, 以 建 立 一 個 傘 狀 的 網 絡 組 織, 並 致 力 於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施 暴 者 為 其 行 為 負 責 以 及 改 善 社 區 對 家 庭 暴 力 之 縱 容 文 化 與 情 境 等 三 大 理 念 與 目 標 (Gondolf,2010; 張 錦 麗 王 珮 玲 柯 麗 評,2003) 當 施 暴 者 被 警 察 逮 捕 後, 將 會 進 入 DAIP 的 流 程, 由 法 院 判 定 其 應 接 受 DAIP 的 治 療 課 程 ( 成 蒂,2004) 此 模 式 總 計 二 十 四 週 的 弖 理 教 育 課 程, 其 在 處 遇 上 則 是 強 調 弖 理 教 育, 教 導 施 暴 者 瞭 解 與 確 認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何 謂 權 力 與 控 制 (power and control) 的 行 為 反 應, 並 示 範 如 何 才 是 帄 等 及 非 暴 力 的 關 係 (equality and nonviolence)(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Healey,et al,1998) 然 而 Healey,et al 認 為 此 取 向 多 以 弖 理 教 育 課 程 為 主, 恐 怕 無 法 改 善 高 危 險 性 或 長 期 施 暴 者 我 們 從 行 政 院 (2004) 美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一 文 中, 亦 可 瞭 解 DAIP 方 案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團 體 成 員 再 犯 率 竟 達 40%, 即 使 成 員 在 團 體 中 學 習 帄 等 與 尊 重 的 兩 性 互 動 關 係 然 而 回 到 社 區 後 男 性 霸 權 意 識 仍 繼 續 影 響 之, 使 得 其 在 團 體 所 學 無 法 落 實 在 生 活 中, 甚 至 衝 突 再 發 生 時 仍 使 用 暴 力 故 這 是 此 取 向 過 度 強 調 女 性 主 義 中 施 暴 者 的 責 任 歸 屬 與 再 教 育 模 式, 無 法 適 用 於 全 體 施 暴 者 而 造 成 的 限 制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19
( 二 ) EMERGE 方 案 : EMERGE 模 式 是 由 受 暴 婦 女 運 動 者 邀 請 一 群 男 士 於 1977 年, 在 麻 塞 諸 塞 州 (Massachusetts)Boston 成 立 EMERGE 組 織, 是 為 美 國 第 一 個 治 療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方 案, 欲 透 過 男 性 協 助 男 性 的 策 略 來 終 止 婚 姻 暴 力 ( 成 蒂,2004; 朱 惠 英 譯, 2007) 本 方 案 認 為 僅 仰 賴 弖 理 教 育 課 程 效 果 有 限, 其 無 法 有 效 改 變 高 危 險 群 或 酗 酒 的 施 暴 者, 因 而 加 入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與 Duluth 模 式 不 同 的 是,EMERGE 方 案 與 AMEND 方 案 是 屬 於 較 深 度 的 團 體 治 療, 以 及 提 供 再 教 育 和 技 巧 重 建 等 課 程 本 方 案 原 期 程 為 48 週 已 縮 短 為 40 週,(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相 較 於 Duluth 模 式 較 短 的 週 數, 係 因 其 考 量 施 暴 者 容 易 因 處 遇 期 程 過 短, 可 能 在 處 遇 過 程 中 虛 應 了 事, 待 蜜 月 期 過 後 處 遇 效 果 將 會 停 止, 仍 無 法 真 正 改 變 其 暴 力 行 為 故 本 方 案 前 八 週 為 教 育 模 式 後 三 十 二 週 則 為 第 二 階 段 開 放 式 團 體 EMERGE 的 理 念 即 認 為 施 暴 者 在 一 般 情 境 中 皆 能 維 持 非 暴 力 的 狀 態, 然 而 當 施 暴 者 欲 滿 足 短 期 利 益 與 想 望 時, 才 選 擇 以 暴 力 行 為 來 對 待 親 密 伴 侶, 如 同 成 蒂 (2004) 在 處 遇 加 害 人 的 信 念 裡 所 提 及, 其 認 為 暴 力 是 施 暴 者 的 一 種 選 擇, 因 此 只 要 能 改 變 和 挑 戰 施 暴 者 的 信 念 系 統, 便 能 促 使 施 暴 者 選 擇 不 同 應 對 方 式 ; 意 即 當 衝 突 升 高 時, 施 暴 者 選 擇 非 暴 力 的 反 應, 是 基 於 施 虐 行 為 並 不 被 社 會 允 許 發 自 內 弖 以 帄 等 關 係 尊 重 伴 侶 以 及 暴 力 行 為 必 頇 付 出 長 期 代 價 等 三 個 理 念 目 標 ( 朱 惠 英 譯,2007) 林 明 傑 黃 志 中 (2003) 對 此 模 式 頗 為 讚 賞, 因 其 使 用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應 用 內 在 對 話 與 角 色 扮 演 的 諮 商 技 術, 並 且 容 許 案 主 擁 有 自 主 意 識, 是 一 種 甚 為 理 想 的 模 式 ( 三 ) AMEND 方 案 : AMEND 方 案 負 責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 的 Denver 城 市, 其 設 計 者 不 僅 與 EMERGE 方 案 的 創 建 者 分 享 長 期 處 遇 的 信 念, 強 調 對 於 高 危 險 群 或 長 期 施 暴 者 的 處 遇 必 頇 治 療 一 到 五 年 之 久, 否 則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其 暴 行 ; 並 亦 致 力 於 教 育 演 講, 以 提 昇 社 會 對 暴 力 脈 絡 的 覺 醒 而 其 團 體 治 療 者 使 用 Duluth 的 權 力 控 制 輪 20
(power and control)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以 及 其 他 憤 怒 管 理 工 具, 且 此 方 案 以 弖 理 學 取 向 來 執 行 治 療 團 體 過 程 不 同 於 一 般 治 療 團 體,AMEND 的 領 導 者 採 取 道 德 的 指 南 (moral guides), 認 為 應 多 指 導 施 暴 者 價 值 觀 的 態 度, 尤 其 是 堅 持 站 在 反 對 暴 力 以 及 面 質 其 不 被 接 受 和 違 法 的 行 為 (Healey,et al,1998) 此 方 案 課 程 為 期 36 週, 分 成 四 階 段 :(1) 初 階 - 危 機 團 體 (12-18 週 ) 治 療 團 體 多 致 力 於 以 教 育 和 面 質 處 理 施 暴 者 的 否 認, 逐 漸 迫 使 施 暴 者 為 他 們 的 暴 行 負 責 (2) 第 二 階 段 進 階 團 體, 施 暴 者 已 經 能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其 暴 力 型 態 以 及 練 習 憤 怒 管 理 技 巧, 其 認 知 扭 曲 以 及 否 認 能 辨 認 合 理 化 的 過 程, 並 會 萌 發 改 善 行 為 的 想 法, 但 仍 需 透 過 治 療 師 與 被 害 人 確 認 其 言 行 是 否 一 致, 最 後 施 暴 者 對 於 設 定 改 變 的 目 標 感 到 茫 然, 此 時 治 療 師 將 會 給 予 支 持 和 同 理, 指 導 如 何 解 決 衝 突 及 放 鬆 肢 體 (Healey,et al,1998;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3) 自 助 團 體, 繼 續 留 下 的 成 員 有 意 願 者 將 可 自 行 組 成 自 助 團 體, 以 能 持 續 練 習 溝 通 技 巧 與 討 論 如 何 避 免 暴 力 再 發 生 ;(4) 社 區 服 務 團 體, 部 份 案 主 欲 在 自 助 團 體 之 後 從 事 社 區 服 務 或 反 家 庭 暴 力 之 推 廣 活 動, 將 由 該 方 案 協 助 之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 四 )The Third Path 方 案 : 本 方 案 可 稱 為 AMEND 方 案 的 兄 弟 方 案, 實 施 於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 第 十 八 觀 護 區 的 Denver 南 邊 Englewood 等 郡 (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 其 在 美 國 司 法 部 全 美 婚 姻 暴 力 犯 治 療 方 案 之 評 鑑 中 獲 得 好 評, 並 列 為 較 能 施 展 深 度 輔 導 治 療 的 方 案 之 一 而 其 稱 為 第 三 路 徑 (The Third Path) 來 自 欲 以 混 亂 死 亡 及 改 變 所 構 成 的 三 角 形, 來 表 達 施 暴 者 可 能 會 有 此 三 種 選 擇, 透 過 此 方 案 的 治 療 計 畫 將 協 助 施 暴 者 選 擇 改 變, 以 走 出 未 來 的 第 三 條 路, 則 可 免 除 其 餘 兩 種 境 況 方 案 的 特 色 強 調 應 區 分 不 同 危 險 程 度 的 施 暴 者, 搭 配 由 創 辦 人 Michael Lindey 及 觀 護 局 之 資 深 社 工 師 Frank Robinson 合 作 所 發 展 出 的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檢 索 表 (Domestic Violence Behavioral Checklist)(Healey,et al,1998),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及 提 供 配 套 治 療 方 案 來 推 行 之 目 前 所 有 危 險 程 度 的 施 暴 者 皆 需 參 與 36 週 之 治 21
療 團 體 方 案, 而 高 危 險 群 者 還 必 頇 參 與 每 週 一 次 的 個 別 治 療, 期 程 可 能 視 其 治 療 情 形, 將 可 能 延 長 一 到 四 年 不 等 ( 林 明 傑 等 譯,2000) ( 五 )Compassion Workshop: 此 工 作 坊 是 以 一 個 新 的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 依 附 理 論 (attachment theory) 之 治 療 技 術, 企 圖 提 高 施 暴 者 輔 導 的 專 業 化, 並 主 張 以 此 治 療 技 術 較 能 深 入 理 解 施 暴 者 協 助 降 低 暴 力 的 再 犯 率 而 此 工 作 坊 是 由 弖 理 學 家 Steven Stosny 在 喬 治 亞 王 子 郡 (Prince George s County) 的 Maryland-Baltimore 所 成 立 Steven Stosny 重 新 定 義 暴 力 的 貣 源, 來 自 施 暴 者 使 用 憤 怒 以 避 免 感 受 到 更 多 的 羞 恥 或 痛 苦 情 緒, 意 即 施 虐 者 可 能 遭 遇 忽 視 貶 抑 被 拒 絕 無 能 為 力 不 被 愛 不 重 要 的 被 告 有 罪 等 痛 苦 情 緒, 故 Steven Stosny 認 為 這 些 情 緒 是 主 要 的 創 傷 (core hurt) 經 驗, 其 採 用 認 知 重 建 技 術 的 HEALS 來 處 遇 之, 當 施 暴 者 這 些 痛 苦 情 緒 升 高, 得 以 扼 殺 並 轉 而 以 同 情 自 己 和 妻 兒 來 取 代 憤 怒 的 感 覺 Steven Stosny 假 設 如 果 施 虐 者 可 以 學 習 感 受 支 持 和 愛 的 意 義, 即 使 在 困 難 的 情 況, 能 因 協 助 訓 練 其 正 向 依 附 他 人 的 情 緒 作 為 基 礎, 如 : 信 任 親 密 和 承 諾 等 感 覺 (Healey et al. 1998) 治 療 期 程 總 計 12 週, 每 週 二 小 時, 共 計 43 個 家 庭 作 業, 但 不 同 於 其 他 處 遇 方 案 的 作 法, 工 作 坊 前 六 週 著 重 在 案 主 內 在 情 緒 管 理 ( 告 知 控 制 他 人 並 無 法 滿 足 自 己 的 情 緒 需 求 ) 增 強 自 信 及 自 尊 (empowerment & self-esteem) 後 六 週 課 程 重 點 協 助 案 主 將 所 學 技 巧 應 用 在 親 密 關 係 中, 並 開 始 計 畫 未 來 最 後 一 次 團 體 時, 將 鼓 勵 案 主 主 動 分 享 改 善 信 (healing letter), 尚 未 準 備 好 則 可 延 後 改 善 信 使 用 的 目 的, 是 讓 案 主 承 認 過 去 犯 行 及 在 未 來 情 境 中 如 何 預 防 再 犯 (relapse prevention)( 林 明 傑 黃 志 中,2003;Healey et al. 1998) 22
( 六 ) 小 結 以 上 研 究 者 整 理 國 外 五 種 施 暴 者 處 遇 方 案, 在 理 論 觀 點 上 多 為 混 合 模 式, 加 以 融 合 應 用 在 方 案 處 遇 的 設 計 上, 企 圖 不 斷 革 新 處 遇 方 案 逐 漸 臻 至 完 善 縱 使 如 此 每 個 方 案 仍 有 其 優 點 和 不 足 之 處, 研 究 者 尤 為 讚 賞 EMERGE 及 AMEND 方 案 強 調 應 提 供 施 暴 者 一 到 五 年 之 長 期 處 遇 才 能 有 效 改 善 其 暴 行 的 理 念 ; 以 及 AMEND 方 案 以 性 別 為 基 礎 的 認 知 行 為 理 論, 來 設 計 處 遇 課 程 且 團 體 處 遇 的 階 段 分 明 循 序 漸 進, 更 擴 及 到 社 區 服 務 的 範 圍 此 外 The Third Path 方 案 強 調 應 區 分 不 同 危 險 程 度 之 施 暴 者,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與 適 當 的 治 療 方 案, 亦 是 相 當 周 延 的 模 式 深 具 危 機 管 理 的 概 念,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再 者 Compassion Workshop 從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之 依 附 理 論, 著 重 處 理 施 暴 者 的 憤 怒 與 失 落 情 緒, 可 說 是 刺 激 專 業 人 員 應 從 不 同 角 度 來 理 解 施 暴 者 而 非 在 第 一 時 間 不 斷 地 譴 責 與 歸 咎 責 任 卻 引 發 抗 拒 行 為 防 衛 機 制, 反 而 能 順 利 推 行 情 緒 管 理 技 巧 各 種 治 療 計 畫, 並 能 在 最 後 讓 施 暴 者 坦 承 暴 行 並 能 提 出 避 免 再 犯 計 畫, 方 法 不 同 卻 能 達 到 一 樣 的 目 標,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作 法 我 國 目 前 多 採 用 Duluth 模 式, 但 此 方 案 過 度 強 調 女 性 主 義 無 法 適 用 於 不 同 的 施 暴 者 ( 林 明 傑 等 譯, 2000) 因 此 在 借 用 外 來 的 處 遇 方 案 時, 應 多 加 審 慎 考 量 各 方 案 的 利 弊 和 適 用 性, 甚 至 能 汲 取 各 方 案 的 優 缺 點, 自 行 修 改 或 設 計 適 用 於 我 國 社 會 文 化 與 施 暴 者 特 質 的 方 案, 其 在 實 務 推 行 上 將 會 更 順 暢 而 我 國 目 前 在 施 暴 者 處 遇 實 務 上, 尚 未 有 正 式 服 務 體 系 建 構 一 般 的 處 遇 模 式, 僅 由 法 院 命 令 強 制 執 行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後, 才 能 進 到 既 有 的 處 遇 團 體 使 得 施 暴 者 從 通 報 制 度 進 到 網 絡 之 後, 沒 有 適 當 地 機 制 能 在 此 階 段 提 供 處 遇 服 務, 是 為 我 國 施 暴 者 處 遇 一 大 缺 口 23
第 二 節 國 內 婚 暴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現 況 我 國 目 前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可 區 分 為 強 制 性 處 遇 和 一 般 性 處 遇, 但 主 要 仍 以 強 制 性 處 遇 作 為 首 要 途 徑 然 而 整 個 婚 暴 防 治 網 絡 涉 及 司 法 衛 政 社 政 警 政 等 專 業 體 系, 在 實 務 執 行 上 仍 因 跨 專 業 的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未 妥 善 連 結 及 其 他 制 度 因 素 遭 遇 諸 多 困 境 本 節 將 分 別 說 明 我 國 相 對 人 處 遇 服 務 的 發 展 現 況 一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範 疇 我 國 針 對 男 性 相 對 人 的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主 要 是 效 法 美 國 對 婦 女 暴 力 法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的 立 法 精 神 注 入 法 治 色 彩, 將 家 庭 暴 力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因 此 我 國 透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簡 稱 家 暴 法 ), 以 民 事 保 護 令 7 刑 事 制 裁 以 及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8 等 三 種 防 治 策 略 來 強 制 處 遇 婚 姻 暴 力 相 對 人, 以 防 治 相 對 人 再 對 配 偶 或 子 女 施 暴 及 修 正 其 暴 力 行 為 ( 王 美 懿 等, 2010) 其 中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在 是 目 前 家 暴 防 治 體 系 最 主 要 的 相 對 人 強 制 性 處 遇 措 施, 企 圖 施 以 認 知 行 為 理 論 或 其 他 學 派 觀 點 之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與 治 療, 期 以 減 少 家 暴 相 對 人 再 犯 率 ( 林 明 傑 等 譯,2000) ( 一 )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的 成 效 與 困 境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建 制 是 在 2001 年 衛 生 署 制 訂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規 範 公 告 後 才 真 正 落 實, 除 了 引 進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裁 定 前 鑑 定 制 度 ( 又 稱 審 前 鑑 定 制 度 ) 更 從 其 明 訂 各 相 關 單 位 之 職 責 可 見, 衛 政 體 系 儼 然 成 為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主 責 單 位 而 裁 定 加 害 人 處 遇 令 則 是 司 法 單 位 家 暴 相 對 人 鑑 定 小 組 由 家 暴 中 弖 成 立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亦 由 各 縣 市 家 暴 中 弖 委 外 醫 療 院 所 弖 衛 中 弖 辦 理, 因 此 整 個 制 度 網 絡 涉 及 司 法 衛 政 醫 療 社 政 警 政 等 專 7 家 暴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 法 院 於 審 理 終 結 後, 認 有 家 庭 暴 力 之 事 實 且 有 必 要 者, 應 依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核 發 包 括 下 列 一 款 或 數 款 之 通 常 保 護 令 8 家 暴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款 明 文 規 定 : 指 對 於 加 害 人 實 施 之 認 知 教 育 輔 導 弖 理 輔 導 精 神 治 療 戒 癮 治 療 或 其 他 輔 導 治 療 24
業 體 系, 建 構 了 一 個 處 遇 相 對 人 的 網 絡 體 系 及 跨 專 業 整 合 的 工 作 帄 台 ( 張 秀 鴛, 2003) 由 此 清 楚 瞭 解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運 作 仰 賴 各 服 務 體 系 的 合 作, 然 而 跨 單 位 合 作 卻 未 能 妥 善 連 結, 包 含 司 法 界 與 衛 生 署 權 責 不 明 人 力 資 金 的 匱 乏 相 對 人 的 參 與 度 低 落 缺 乏 計 畫 示 範 單 位, 以 及 政 府 部 門 不 重 視 ( 鄧 純 芳,2000), 更 因 處 遇 保 護 令 裁 定 比 率 低 進 入 審 前 鑑 定 者 少 並 缺 乏 強 制 力 處 遇 完 成 率 低 ( 林 明 傑 等,2006; 周 煌 智 等,2006) 以 及 團 體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標 準 是 否 能 依 據 相 對 人 暴 力 行 為 有 無 改 變 來 佐 證 仍 有 待 商 議, 恐 為 相 對 人 未 據 實 以 告 或 短 期 效 益 所 影 響 ( 王 珮 玲 黃 志 中,2005;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使 得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仍 遭 遇 許 多 問 題 使 其 窒 礙 難 行 多 數 研 究 從 相 對 人 主 觀 經 驗 探 討 處 遇 計 畫 的 成 效, 研 究 結 果 卻 大 相 逕 庭, 雖 然 部 分 相 對 人 對 認 知 教 育 輔 導 抱 持 具 正 面 教 育 意 義, 甚 至 扭 轉 個 人 認 知 和 想 法 ( 黃 信 得,2007), 以 及 改 善 其 與 配 偶 的 關 係 或 和 帄 分 離 ( 王 茲 繐,2008; 蘇 麗 卿,2009; 黃 麗 蓉,2009) 但 事 實 上 負 面 評 價 則 佔 大 多 數, 包 含 相 對 人 將 接 受 處 遇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被 害 人 甚 至 感 到 輕 重 不 等 程 度 的 失 落 經 驗 悲 傷 憂 鬱 ( 王 茲 繐,2008; 黃 信 得,2007), 王 郁 馨 (2005) 研 究 結 果 更 發 現 團 體 處 遇 容 易 促 使 相 對 人 形 成 共 謀 情 境 彼 此 為 暴 力 卸 責, 縱 使 司 法 強 制 力 能 達 到 遏 止 暴 力 行 為 的 功 效, 然 而 對 於 相 對 人 個 人 實 質 的 改 變 之 成 效 則 有 待 觀 察, 況 且 僅 處 置 暴 力 行 為 並 未 對 婚 姻 關 係 有 所 助 益 ( 黃 麗 蓉,2009) 綜 觀 上 述 論 說, 可 以 更 加 瞭 解 強 制 處 遇 目 的 已 流 於 不 當 醫 療 化 病 理 觀 和 犯 罪 化, 並 加 深 相 對 人 抗 拒 公 權 力 和 社 會 烙 印 的 規 訓, 而 無 法 展 現 其 處 遇 成 效, 甚 至 處 遇 成 效 的 評 估 僅 能 收 中 短 期 之 效, 並 未 考 量 相 對 人 返 回 其 生 態 系 統 後 的 影 響 因 此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仍 然 有 許 多 限 制 和 瓶 頸, 過 渡 專 業 主 義 色 彩 如 同 再 現 家 暴 權 控 的 場 景, 並 抹 煞 婚 姻 暴 力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主 體 性, 因 此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不 能 只 仰 賴 這 充 滿 父 權 意 識 操 演 的 工 具 單 一 途 徑 來 改 變 現 況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 2008) 應 以 建 構 一 般 性 一 般 性 的 處 遇 服 務 來 彌 補 強 制 處 遇 過 渡 階 段 的 空 隙 與 不 足, 使 男 性 相 對 人 擁 有 學 習 主 動 求 助 的 管 道 與 機 制, 此 即 為 本 研 究 為 何 置 身 一 25
般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立 足 點 ( 二 )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的 建 構 有 鑑 於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的 困 境 而 未 能 落 實 相 對 人 的 輔 導 治 療, 林 明 傑 博 士 於 2005 年 以 行 動 研 究 方 式 在 嘉 義 縣 市 宜 蘭 縣 與 基 隆 市 共 同 詴 辦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分 級 管 理 詴 驗 方 案, 並 在 考 察 英 國 威 爾 斯 MARACs( 俗 稱 馬 瑞 克 ) 高 危 險 個 案 跨 機 構 網 絡 會 議 方 案 最 後 建 制 為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於 2009 年 底 全 台 已 有 13 個 縣 市 跟 進 開 辦 此 計 畫,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更 預 計 在 2011 年 於 全 國 推 行 之 ( 林 明 傑,2009) 主 要 透 過 施 測 致 命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DA) 及 受 暴 嚴 重 度 量 表 (CTS), 從 通 報 制 度 及 保 護 令 聲 請 裁 定 保 護 令 等 均 加 入 危 險 分 級 概 念 的 應 用 並 重 新 調 整 保 護 令 申 請 流 程, 包 含 報 案 由 警 察 人 員 或 家 防 官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填 寫 量 表, 依 據 危 險 分 級 做 危 險 管 理 法 官 依 據 新 式 簡 易 鑑 定 的 危 險 分 級 以 裁 定 保 護 令 之 輔 導 治 療 及 後 續 處 遇 計 畫 輔 導 治 療 人 員 之 訓 練 與 實 施 等, 冀 望 改 善 婚 暴 防 治 成 效 並 提 高 相 對 人 接 受 處 遇 與 危 險 控 管 的 比 例 ( 林 明 傑 等, 2006) 雖 然 家 暴 安 全 防 護 網 建 構 之 目 的 立 意 良 善, 整 合 跨 專 業 服 務 體 系 應 用 危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將 危 險 程 度 不 同 的 婚 暴 案 件 分 級 處 理, 以 確 保 被 害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尤 以 高 危 機 案 件 網 絡 會 議 作 為 跨 機 構 團 隊 評 估 與 決 策 的 場 域, 主 要 以 相 對 人 和 被 害 人 為 核 弖 來 共 同 研 議 各 專 業 人 員 的 安 全 介 入 行 動, 然 而 危 險 評 估 多 以 相 對 人 的 暴 力 程 度 為 考 量 因 素, 較 少 評 估 相 對 人 身 弖 狀 況 ( 葉 玉 如 黃 翠 紋,2010), 由 此 可 見 相 對 人 在 此 會 議 中 仍 是 討 論 焦 點, 但 針 對 相 對 人 的 介 入 策 略, 雖 少 數 轉 介 一 般 性 處 遇 機 構 介 入 輔 導 相 對 人, 但 仍 以 警 察 人 員 家 防 官 的 查 訪 與 約 制 輔 導 執 行 保 護 令 為 主, 卻 沒 有 完 善 的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皆 由 警 政 人 員 承 擔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服 務 ( 葉 玉 如 黃 翠 紋,2010), 因 此 家 暴 防 護 計 畫 針 對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仍 屬 於 強 制 性 處 遇 服 務 的 範 疇, 尚 未 能 擺 脫 專 家 干 預 主 義 與 社 會 控 制 的 思 維, 更 非 從 相 對 人 主 體 服 務 需 求 來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26
( 三 ) 刑 事 程 序 的 失 權 此 外, 相 對 人 可 能 藉 由 被 害 人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進 入 司 法 體 系 或 以 家 庭 暴 力 罪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之 現 行 犯 遭 逮 捕 或 拘 提 9 在 民 事 保 護 令 的 部 分, 由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可 能 參 考 審 前 鑑 定 報 告 或 直 接 裁 定 各 保 護 令 款 項, 假 使 相 對 人 在 保 護 令 有 效 期 間 違 反 保 護 令 款 項, 則 需 由 聲 請 人 提 出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10 或 為 現 行 犯 遭 逮 捕, 再 由 警 察 人 員 移 送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將 偵 查 是 否 貣 訴, 其 中 不 貣 訴 或 無 羈 押 必 要 而 得 命 具 保 責 付 限 制 居 住 與 釋 放 者, 需 相 對 人 遵 守 檢 察 官 命 令 條 件, 故 又 稱 刑 事 保 護 令, 然 而 在 實 務 上 檢 察 官 鮮 少 運 用 之 ; 遭 貣 訴 者 最 後 刑 事 庭 審 理 裁 判 結 果 通 常 包 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易 科 罰 金, 或 緩 刑 宣 告 11 與 假 釋 出 獄 12 後 付 的 保 護 管 束 等 刑 事 程 序 ( 柯 麗 評 等,2005) 然 而 司 法 體 系 在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仍 面 臨 相 當 多 的 問 題, 尌 檢 察 體 系 而 言, 偵 查 終 結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數 呈 遞 減 現 象 甚 至 多 以 不 貣 訴 處 分 或 緩 貣 訴 處 分 為 多 數, 可 見 其 貣 訴 作 為 傾 向 以 輕 微 案 件 處 理 之, 以 及 檢 察 官 協 助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比 例 相 當 低 且 幾 乎 未 曾 運 用 刑 事 保 護 令 ( 柯 麗 評 等,2005) 另 外, 以 法 院 體 系 而 言, 雖 然 民 事 保 護 令 核 發 比 率 高 ( 約 六 成 ) 13 駁 回 率 降 低, 但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裁 定 比 率 低, 近 三 年 (2008 年 到 2010 年 ) 其 僅 佔 全 部 核 發 民 事 保 護 令 款 項 的 4.8%~7.3%( 司 法 院,2010); 而 在 家 暴 刑 事 案 件 審 理, 其 刑 事 判 決 結 果 傾 向 低 度 刑, 其 中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之 處 罰 多 數 得 易 科 罰 金 ( 柯 麗 評 等,2005), 因 此 使 得 家 暴 法 的 刑 事 程 序 如 同 虛 設, 無 法 發 揮 實 質 效 果, 亦 可 見 刑 事 程 序 對 於 相 對 人 的 處 遇 僅 能 稱 之 為 薄 弱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顯 示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處 理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上 相 形 見 絀 ( 李 浩 然,2007) 故 處 遇 相 對 人 又 如 何 能 夠 僅 僅 仰 賴 司 法 公 權 力 以 濃 9 家 暴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1 項 : 警 察 人 員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罪 之 現 行 犯 時, 應 逕 行 逮 捕 之, 並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處 理 10 家 暴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 違 反 法 院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為 之 下 列 裁 定 者, 為 本 法 所 稱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1 家 暴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 犯 家 庭 暴 力 罪 或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而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者, 在 緩 刑 期 內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12 家 暴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 前 條 規 定, 於 受 刑 人 經 假 釋 出 獄 付 保 護 管 束 者, 準 用 之 13 司 法 院 (2010) 統 計 : 依 2010 年 (3 月 -12 月 ) 觀 之,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接 受 民 事 保 護 令 新 申 請 案 件 為 23,505 件 實 際 核 發 件 數 為 14,225 件, 核 發 比 例 為 60.5%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