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CE3A873B3F8A769A15DB3CCB2D7A15E>
|
|
|
- 歆 庞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研 究 壹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 目 前 社 工 師 法 已 明 確 規 範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業 務 內 容, 依 社 工 師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社 工 師 執 行 的 業 務 包 括 行 為 社 會 關 係 婚 姻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等 問 題 之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 各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所 定 之 保 護 性 服 務 ; 對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之 預 防 性 及 支 持 性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之 發 掘 整 合 運 用 與 轉 介 ;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於 衛 生 就 業 教 育 司 法 國 防 等 領 域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之 設 計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督 導 評 鑑 與 教 育 訓 練 等 ; 人 民 社 會 福 利 權 之 倡 導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領 域 或 業 務 可 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的 內 容 非 常 的 廣, 服 務 對 象 也 非 常 的 多 元 然 而,2011 年 2 月 24 日 清 晨, 台 東 縣 保 護 性 社 工 發 生 過 勞 死 亡 之 憾 事, 這 名 社 工 自 2 月 以 來 加 班 超 過 20 多 個 小 時, 過 逝 前 一 晚 仍 在 備 勤 這 個 事 件 發 生, 更 帶 來 社 工 各 界 對 於 社 工 照 顧 制 度 不 完 備 的 群 起 憤 怒 許 多 社 福 團 體 走 向 街 頭, 抗 議 政 府 長 期 漠 視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高 個 案 負 荷 量 及 高 個 案 壓 力 等 等 勞 動 剝 削 的 議 題 1 回 應 此 社 會 運 動 訴 求,2011 年 9 月 26 日 中 央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過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該 項 計 畫 預 計 在 2011 年 至 2016 年 增 聘 一 千 多 名 社 工 人 力, 並 將 六 成 人 力 以 正 式 編 制 的 方 式 進 用, 以 為 地 方 社 工 人 力 荒 帶 來 解 套, 並 期 待 進 一 步 保 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幫 助 降 低 兒 少 保 及 家 暴 社 工 人 員 的 流 動 率 2 此 計 畫 看 似 回 應 社 福 團 體 的 訴 求, 其 實 仍 然 隱 藏 對 於 現 況 的 未 回 應 雖 然 台 灣 社 工 人 力 整 體 的 不 足 早 是 眾 所 皆 知, 但 是 社 工 的 工 作 條 件 卻 很 少 被 討 論, 這 使 得 在 人 力 不 足 的 現 況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長 期 的 惡 性 循 環 導 致 社 工 生 命 風 險 因 此, 對 照 社 工 猝 死 事 件, 社 工 長 期 面 對 惡 質 工 作 條 件 若 不 能 改 善, 即 使 中 央 推 動 增 聘 或 補 充 社 工 人 力 計 畫, 反 而 成 為 一 大 諷 刺 ( 余 漢 儀,2011) 嚴 祥 鸞 (2010) 認 為 保 護 性 社 工 合 理 的 工 作 條 件, 應 該 要 有 提 供 意 外 險 危 1 資 料 來 源 :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2011) 社 工 過 勞 死, 辛 酸 誰 人 知 取 用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2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2011) 社 工 人 力 尚 未 補 足, 同 志 仍 須 努 力! 取 用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1
2 險 津 貼 或 危 險 加 給 ;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 建 構 情 緒 支 持 體 系 ; 落 實 人 身 安 全 計 畫 及 靈 活 的 經 費 運 用 等 等 針 對 民 間 單 位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現 況, 鐘 文 鎂 (2011) 認 為 應 該 積 極 建 立 完 善 的 薪 資 結 構 ; 給 予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及 合 理 加 班 補 償 ; 也 應 該 重 視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和 落 實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但 過 去 的 研 究 最 常 討 論 的 勞 動 議 題, 往 往 聚 焦 於 社 工 員 的 工 作 負 荷 量 工 作 流 動 薪 資 偏 低 人 身 安 全 的 威 脅 等 等 ( 賴 正 倫,2005; 許 祖 維,2007; 蔡 涵 宇,2007; 康 芸,2007) 不 過 相 關 研 究 都 缺 乏 全 面 性 及 廣 泛 地 區 性 的 調 查 資 料, 使 得 目 前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現 況 未 能 完 全 呈 現 因 此 目 前 臺 灣 針 對 整 體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勞 動 條 件 勞 動 福 利 現 況 所 做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對 於 勞 動 現 況 的 了 解 也 很 有 限 為 了 累 積 更 多 基 礎 數 據,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構 團 體 之 社 工 人 員 與 督 導,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以 探 究 目 前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量 工 作 時 間 薪 資 結 構 相 關 福 利 及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等, 以 作 為 公 私 部 門 未 來 在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之 倡 議 上 的 參 考 依 據 根 據 研 究 需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瞭 解 目 前 社 工 人 員 在 薪 資 現 況 二 探 討 社 工 人 員 在 薪 資 給 付 的 不 合 理 情 形 三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倡 議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建 議 與 參 考 2
3 貳 文 獻 探 討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情 形, 在 國 外 的 相 關 研 究, 常 常 在 於 討 論 社 工 人 員 的 專 業 困 境 個 案 負 荷 量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工 作 壓 力 替 代 性 創 傷 人 身 安 全 及 機 構 安 全 等 等 首 先, 在 個 案 服 務 的 面 向 上, 由 於 個 案 問 題 多 元, 處 遇 方 式 的 多 樣, 社 工 員 被 要 求 不 斷 增 加 自 己 的 專 業 能 力, 這 包 括 社 工 的 處 遇 技 巧, 也 包 括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的 提 升, 以 及 連 結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資 源 的 能 力, 社 工 人 員 會 面 臨 專 業 人 力 的 困 境 (Hancock, 2006) 再 者, 討 論 不 同 的 網 絡 資 源 有 避 開 或 不 想 介 入 個 案 的 情 形, 因 此 增 加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個 案 負 荷 量 (Buchbinder & Eisikovits, 2008) 最 重 要 是, 在 提 供 被 害 人 服 務 過 程, 遭 遇 困 難 之 主 要 來 源 是 人 力 不 足 人 力 不 足 包 含 有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間 接 服 務 社 會 行 政 人 力 及 督 導 人 力 雖 然 人 力 不 足 是 社 工 普 遍 的 現 象, 但 是 對 保 護 性 業 務 的 社 工 影 響 最 劇 除 因 為 人 力 不 足 反 應 出 個 案 負 荷 量 大, 同 時 也 可 能 影 響 服 務 的 品 質 社 工 與 機 構 安 全 的 維 護 則 是 另 一 個 研 究 重 點, 由 於 工 作 的 特 性, 社 工 往 往 會 面 臨 幾 種 安 全 上 的 威 脅, 一 方 面 來 自 個 案 的 負 向 情 緒 攻 擊 暴 力 或 不 適 當 的 期 待 ; 一 方 面 來 自 相 對 人 的 恐 嚇 威 脅 暴 力 相 向 或 不 理 性 壓 力 (Kanno & Newhill, 2009); 組 織 或 社 會 不 當 的 施 壓 與 錯 誤 認 知 等 等 (Savaya,Gardner, & Stange, 2011) 這 些 往 往 造 成 社 工 的 壓 力 崩 熬 和 人 力 的 流 失 (Storey & Billingham, 2001; Kim & Stoner, 2007); 嚴 重 的 話 會 有 替 代 性 創 傷 的 情 形 出 現 (Bride, 2007) 安 全 配 套 措 施, 成 為 社 工 員 是 否 能 夠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工 作 非 常 重 要 的 關 鍵 然 而, 無 論 是 社 工 人 員 的 工 作 情 形, 或 可 能 遭 遇 的 工 作 困 難 為 何, 這 些 都 證 明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是 比 一 般 工 作 需 要 更 多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和 價 值 的 工 作 但 是 這 樣 的 職 業, 是 否 有 一 定 良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保 障 呢? 則 值 得 更 進 一 步 的 關 心 與 研 究 依 據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本 研 究 想 要 透 過 調 查, 從 最 基 本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瞭 解 起 因 此, 本 研 究 收 集 相 關 文 獻, 將 分 成 兩 部 分 討 論, 一 為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聚 焦 於 社 工 人 員 工 作 條 件 的 討 論, 主 要 在 於 國 內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討 論 較 少 ; 二 是 收 集 國 外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狀 況, 以 作 為 國 內 的 參 考 ( 詳 見 附 件 二 ) 一 國 內 有 關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的 相 關 研 究 社 工 人 員 被 列 為 所 謂 專 業 人 員, 亦 指 運 用 學 理 來 進 行 工 作, 通 常 有 大 專 以 上 3
4 學 歷, 經 專 業 考 試 及 格, 而 有 執 照 等 等 不 過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雖 在 一 般 職 業 項 目 並 非 屬 於 低 薪, 但 與 專 業 人 員, 如 醫 生 會 計 師 律 師 等 等 相 比, 薪 資 卻 偏 低, 連 以 台 北 市 的 薪 資 水 準 在 學 者 的 研 究 中 顯 示 都 是 低 的 ; 沈 慶 鴻 (2008) 研 究 發 現 台 北 市 社 工 人 員 之 平 均 薪 資, 學 士 級 為 30,653 元, 碩 士 級 為 34,161 元, 對 薪 資 水 準 不 滿 意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 有 4 成 2 的 受 訪 者 近 年 並 未 獲 調 薪 ; 且 社 工 師 證 照 僅 能 增 加 專 業 自 信, 並 無 法 於 薪 資 上 有 所 提 升 ; 而 薪 資 常 會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持 續 性, 且 與 本 身 期 待 之 薪 資 有 所 落 差 然 而, 不 同 的 組 織 型 態 工 作 領 域 年 資 多 寡 等 等 確 實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有 差 別, 以 下 分 述 之 : ( 一 ) 非 營 利 組 織 賴 正 倫 (2004) 研 究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薪 資 制 度 及 勞 動 條 件 發 現,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薪 酬 制 度 仍 保 守 而 勞 動 條 件 普 遍 仍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仍 採 財 務 福 利 上 偏 低 給 付 激 勵 上 注 重 內 部 公 平 的 保 守 作 為, 並 以 工 作 上 的 內 在 酬 賞 來 作 補 償 ;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上 普 遍 仍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規 定, 而 受 訪 者 對 於 機 構 的 規 定 普 遍 也 不 清 楚 另 外, 聯 勸 補 助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為 研 究 發 現, 在 勞 動 條 件 方 式, 有 1/3 的 受 訪 者 與 組 織 簽 有 勞 動 契 約, 且 普 遍 認 為 組 織 有 確 切 落 實 契 約 內 容 以 正 式 員 工 被 雇 用, 而 社 工 員 的 平 均 月 薪 為 29,709 元 ; 組 織 很 少 依 其 年 資 調 漲 薪 資, 有 調 漲 者, 也 多 在 1,000 元 以 下 ; 且 有 1/4 受 訪 者 有 不 法 核 銷 的 經 驗 ; 社 工 人 員 每 日 平 均 工 時 9 小 時, 有 86% 的 人 每 週 至 少 加 班 1~2 次, 多 是 以 補 休 的 方 式 取 代 加 班 費 ; 組 織 多 數 有 依 勞 退 新 制 提 撥 退 休 金, 當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只 有 4 成 的 人 有 申 訴 管 道 ; 在 人 身 安 全 方 面, 經 常 單 獨 家 訪, 且 多 數 的 組 織 往 往 沒 有 為 他 們 提 供 安 全 的 措 施 ( 鐘 文 鎂,2011) ( 二 ) 公 設 民 營 社 福 組 織 康 芸 (2007) 研 究 發 現,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實 有 待 加 強 該 研 究 發 現, 社 工 人 員 願 意 留 任 大 多 基 於 助 人 之 熱 忱 與 理 想 並 期 待 能 夠 得 到 最 低 之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與 合 理 成 長 之 薪 資, 工 作 上 亦 時 常 遭 遇 機 構 和 案 主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但 面 對 勞 動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多 以 私 下 抱 怨 轉 移 焦 點 離 職 等 方 式 處 理 可 見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自 身 的 勞 動 權 益, 所 採 行 的 回 應 策 略 尚 屬 被 動, 甚 至 是 沒 有 行 動 ; 4
5 似 乎 非 常 不 符 合 社 工 專 業 被 賦 予 的 倡 議 角 色 ( 三 ) 短 期 僱 約 關 係 所 謂 短 期 僱 約 關 係 定 義,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約 聘 僱 社 工 員 大 型 民 間 社 福 機 構 的 定 期 契 約 社 工 員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專 案 社 工 員 及 人 力 派 遺 社 工 員 等 等 陳 靜 宜 (2009) 研 究 認 為 社 會 工 作 界 中 非 典 型 工 作 的 特 性, 包 括 有 : 勞 動 契 約 偏 向 保 障 社 福 機 構 的 權 益 約 期 不 確 定 性 不 穩 定 的 工 作 狀 態 永 無 止 盡 的 短 期 契 約 ; 薪 資 給 薪 方 式 呈 現 喊 價 現 象 面 臨 薪 水 發 給 延 遲 的 問 題 就 業 保 障 不 足 的 風 險 面 臨 差 別 待 遇 等 ; 工 作 情 形 方 面 面 臨 其 組 織 環 境 中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也 面 臨 身 份 認 同 混 淆, 對 機 構 歸 屬 感 低 落, 以 及 專 業 發 揮 受 限 等 等 的 問 題 李 易 駿 陳 靜 宜 (2010) 研 究 更 發 現, 就 業 於 社 會 工 作 短 期 契 約 僱 的 社 工 員 確 有 就 業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 在 短 期 契 約 勞 動 中, 不 但 就 業 條 件 是 不 安 全 的, 且 形 成 不 利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的 環 境 ; 在 短 期 契 約 就 業 中, 存 在 著 不 利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及 不 利 累 積 專 業 經 驗 之 威 脅 等 等 ( 四 ) 第 一 線 社 工 人 員 蔡 涵 宇 (2007) 研 究 探 討 第 一 線 社 工 人 力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階 層 化 現 象 發 現 現 職 基 層 社 工 的 工 作 現 況 人 力 不 足 使 個 人 負 荷 過 高 工 作 量, 缺 乏 抒 解 壓 力 的 自 我 空 間 與 時 間 形 成 人 力 不 足 的 惡 性 循 環 ; 第 一 線 社 工 認 為 理 想 工 作 特 性 應 有 機 構 具 一 定 規 模 制 度 完 善 專 業 自 主 性 高 勞 動 條 件 佳 被 認 可 以 及 穩 定 雖 然 中 央 政 府 於 2011 公 布 將 增 加 1,462 名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調 高 社 工 職 務 列 等 ( 增 置 薦 任 7 至 8 職 等 之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薦 任 8 職 等 或 8 至 9 職 等 之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 及 提 升 保 護 性 社 工 待 遇 加 給 ( 約 每 月 增 加 3,000 元 ) 等 成 果 內 政 部 也 將 自 101 年 起, 對 政 府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推 動 社 福 方 案, 調 高 其 所 需 社 工 人 力 之 人 事 費 補 助 額 度 ( 詳 見 附 件 三 ) 但 是 如 果 這 些 增 加 的 人 力, 係 屬 短 期 僱 約 的 人 力, 那 麼 就 像 包 著 糖 衣 的 毒 藥 簡 而 言 之, 在 效 率 講 求 的 新 管 理 主 義 思 維 下, 政 府 或 機 構 為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及 轉 嫁 風 險, 委 託 外 包 作 法 所 運 用 的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型 態, 社 工 員 就 業 安 全 案 主 權 益 服 務 品 質 及 專 業 責 信 成 為 被 犧 牲 的 代 價 上 述 研 究 就 充 分 顯 示, 短 期 僱 約 的 就 業 情 形, 不 僅 影 響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勞 動 5
6 權 益, 對 於 整 個 社 工 專 業 的 發 展 更 為 不 利 ; 然 而 這 一 切 的 始 作 俑 者, 竟 然 來 自 於 政 府 部 門, 一 個 應 該 要 維 護 勞 動 權 益 的 政 策 規 畫 者, 卻 成 了 破 壞 勞 動 權 益 的 幫 兇 社 會 工 作 的 從 業 人 員 若 再 不 自 覺 提 出 行 動, 將 無 法 改 變 不 佳 的 工 作 條 件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認 為 應 該 收 集 更 多 的 實 證 資 料, 以 作 為 改 善 社 工 勞 動 條 件 的 參 考, 所 以 倡 議 合 理 薪 資 的 將 成 為 第 一 步 二 國 外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薪 資 由 於 國 內 並 沒 有 相 關 的 薪 資 調 查, 本 研 究 遂 收 集 香 港 日 本 美 國 和 英 國 等 國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情 形,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的 參 考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香 港 依 據 香 港 2006 年 政 府 的 薪 水 調 查, 有 關 外 展 的 社 工 在 學 歷 要 求 職 級 和 薪 酬 如 下 3 :1.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碩 士 或 以 上 的 助 理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平 均 月 薪 資 約 17,145 港 幣 ( 約 台 幣 65,394 元 ) 至 43,940 港 幣 ( 約 台 幣 167,595 元 );2. 社 會 工 作 副 學 士 文 憑 高 級 文 憑 或 榮 譽 文 憑 的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薪 資 約 27,790 港 幣 ( 約 台 幣 105,996 元 ) 至 36,575 港 幣 ( 約 台 幣 139,504 元 );3.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薪 資 約 11,905 港 幣 ( 約 台 幣 45,408 元 ) 至 26,540 港 幣 ( 約 台 幣 101,228 元 ) 4 ( 二 ) 日 本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社 會 福 祉 士 )2008 年 平 均 年 收 入, 以 200 萬 日 圓 (730,920) - 未 滿 400 萬 (1,461,800) 日 幣 最 多, 約 佔 41.2%; 其 次 是 400 萬 日 圓 - 未 滿 600 萬 (2,192,800) 日 圓, 約 佔 25.1% 若 以 年 齡 區 分,20-39 歲 間 年 平 均 收 入 是 主 要 集 中 於 200 萬 日 幣 - 未 滿 400 萬 日 幣 ;40-59 歲 則 年 平 均 收 入, 是 在 400 萬 日 幣 - 未 滿 600 萬 日 幣 間 可 見 年 資 的 多 寡, 在 日 本 確 實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的 收 入 ( 詳 見 附 件 四 ) 在 日 本 社 工 人 員 月 平 均 收 入, 大 多 介 於 台 幣 60, ,817 元 ; 這 樣 的 收 入, 其 實 與 香 港 的 薪 資 相 仿 3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者 總 工 會, 參 考 網 站 4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社 會 福 祉 士 會 二 手 資 料, 參 考 網 站 6
7 5 ( 三 ) 美 國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每 一 年 NASW 會 針 對 會 員 和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薪 資 調 查 最 近 一 次 的 調 查 資 料 為 2009 年,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的 薪 資 情 形 社 工 人 員 平 均 時 薪 在 $29.64( 約 台 幣 877 元 ); 另 外 大 約 有 8% 的 人 時 薪 在 $60.00( 約 台 幣 1,776) 或 以 上, 也 有 13% 的 人 時 薪 在 $20.00( 約 台 幣 592) 以 下 以 每 年 52 週 計 算, 平 均 年 薪 是 $55,000( 約 台 幣 1,628,100), 大 約 有 12% 的 人 年 薪 在 $90,000 ( 約 台 幣 2,664,600) 或 更 多, 也 有 12% 的 人 年 薪 在 $30,000( 約 台 幣 888,060) 以 下 若 以 年 齡 而 言, 最 低 的 年 薪 是 以 35 歲 以 下, 平 均 年 薪 在 $46,000( 約 台 幣 1,361,700) 左 右 ; 最 高 的 則 是 在 歲, 則 平 均 年 薪 在 $59,000( 約 台 幣 1,746,500) 左 右 ; 估 計 美 國 平 均 月 薪 大 約 是 135,675 元 6 ( 四 ) 英 國 英 國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端 看 每 個 求 職 者 與 受 雇 單 位 議 定 的 結 果 但 是 一 般 而 言, 新 進 有 執 照 的 社 工 大 概 是 年 薪 18,000 英 鎊 起 薪 ( 約 台 幣 845,750), 依 據 工 作 內 容 責 任 和 經 驗, 大 概 最 高 可 到 每 年 30,000 英 鎊 ( 約 台 幣 1,409,600) 左 右 當 然 不 同 的 地 區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薪 資, 特 別 像 倫 敦 地 區 的 生 活 費 高, 當 地 的 薪 資 水 平 也 較 高 英 國 社 工 專 協 也 建 議, 社 工 人 員 應 該 要 注 意 有 關 福 利 津 貼 退 休 年 金 的 支 給 和 離 職 金 等 等 的 福 利 措 施 也 建 議 該 會 的 會 員, 可 以 參 考 英 國 具 有 公 信 力 十 足 的 報 紙 - 英 國 衛 報 (The Guardian), 並 公 布 社 工 求 職 訊 息 中 的 相 關 薪 資 因 此, 為 了 使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可 以 有 較 清 楚 的 薪 資 瞭 解, 英 國 社 工 專 協 也 建 構 有 求 職 系 統 7, 可 查 詢 詳 細 的 工 作 機 會, 並 涵 蓋 工 作 內 容 地 區 和 薪 資 等 等 項 目 ( 詳 見 附 件 五 ) 再 者, 在 英 國 還 有 兩 個 重 要 網 站 是 針 對 所 有 職 業 類 別 薪 資 的 查 詢, 一 被 稱 為 Pay Scale 8 ; 這 個 網 站 最 大 的 功 能, 就 是 透 過 工 作 查 詢, 可 以 知 道 薪 水 給 付 的 標 準 二 是 稱 為 Prospects 9, 這 個 網 站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薪 水 和 工 作 條 件, 也 有 相 關 的 5 NASW(2010) Summary of Key Compensation Findings. Washington, DC:NASW. 6 資 料 來 源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2). Social work salaries. 7 資 料 來 源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2) Job listings. 8 參 考 網 站 : 9 參 考 網 站 : 7
8 說 明 和 提 醒, 此 網 站 說 明 全 職 社 工 的 工 時 約 每 星 期 37 小 時 在 2009 年, 社 工 的 薪 水 是 介 於 23,500-30,000( 約 台 幣 1,104,200-1,409,600); 在 第 一 年 管 理 者 ( 通 常 需 要 2-3 年 社 工 經 驗 ) 大 約 薪 資 在 30,000-42,000 ( 約 台 幣 1,409,600-1,973,400); 資 深 管 理 者 薪 水 ( 擔 任 管 理 者 經 驗 ) 大 約 薪 資 在 57,000( 約 台 幣 2,678,200) 雖 然 薪 資 標 準 沒 有 全 國 統 一, 但 是 若 受 雇 於 地 方 政 府 (local authority) 或 是 公 立 醫 院 (health care trust), 則 會 有 一 定 的 規 定, 當 然 這 還 是 有 地 區 性 的 差 別 ; 就 像 有 很 多 地 區 的 雇 主 會 提 供 受 雇 者 車 輛 使 用 津 貼 或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等 等 福 利 措 施 由 上 可 以 瞭 解, 雖 然 英 國 並 沒 有 全 國 統 一 的 支 薪 標 準, 但 可 以 看 到 英 國 普 遍 的 月 薪 大 約 在 台 幣 70, ,467 元 之 間 ; 管 理 階 層 月 薪 大 約 在 台 幣 117, ,183 元 之 間 另 外, 至 少 英 國 透 過 求 職 相 關 的 資 訊, 建 置 在 求 職 時 公 開 透 明 的 求 職 工 作 內 容 及 薪 資 等 資 訊, 或 許 可 以 提 供 台 灣 在 未 來 的 參 考 8
9 叁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 問 卷 調 查 法 依 研 究 目 的 及 問 題 採 量 化 的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法, 透 過 自 行 編 製 以 結 構 式 為 主 的 問 卷, 首 先 透 過 不 記 名 問 卷 調 查, 收 集 台 灣 目 前 社 工 人 員 實 際 的 薪 資 水 平 與 其 工 作 時 數 的 資 料, 以 成 為 後 續 倡 導 社 工 整 體 勞 動 情 境 提 升 的 資 料 來 源 二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是 以 社 工 專 協 會 員 資 料 庫 學 員 資 料 庫, 刪 除 組 織 領 導 階 層 ( 如 執 行 長 理 事 長 等 ), 保 留 社 工 員 專 員 ( 第 一 線 的 社 工 人 員 ) 中 階 主 管 ( 主 任 組 長 等 ) 李 政 忠 (2004) 探 討 網 路 調 查 使 用 時, 應 該 避 免 過 度 擴 大 網 路 問 卷 的 應 用 因 此, 本 研 究 雖 以 GOOGLE 系 統 設 計 線 上 問 卷, 但 是 以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 以 為 問 卷 發 送 管 道, 排 除 無 者 大 專 院 校 社 工 系 講 師 級 以 上 者 機 構 最 高 主 管 者 等 等 ); 以 及 年 間 參 與 本 會 課 程 之 學 員, 講 師 資 料 庫 ( 以 為 問 卷 發 送 管 道, 排 除 機 構 信 箱 機 構 最 高 主 管 者 ) 等 等 為 主 要 發 送 管 道, 而 不 是 以 大 眾 為 發 送 目 標 並 且 於 問 卷 發 送 時, 就 要 求 填 答 者 勿 重 複 填 答, 以 避 免 影 響 問 卷 的 準 確 度 三 研 究 工 具 的 編 製 因 為 每 年 勞 委 會 所 公 布 的 勞 動 薪 資 調 查, 對 於 廣 泛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資 料 並 非 此 調 查 之 調 查 群 體, 而 且 本 會 認 為 社 工 人 員 倡 導 更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前, 必 須 要 了 解 薪 資 的 實 際 狀 況 是 第 一 步 因 此 本 研 究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自 編 2011 年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大 調 查 問 卷 ( 詳 見 附 件 一 ) 本 問 卷 共 有 28 題, 其 中 26 題 為 封 閉 式 問 題,2 題 為 開 放 式 問 題 ( 第 18 題 和 第 28 題 ) 完 成 問 卷 設 計 之 初 稿 後, 並 邀 請 學 有 專 精 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家 效 度, 做 為 問 卷 修 訂 之 參 考 依 據 問 卷 修 訂 了 解 問 卷 內 容 語 句 使 用 問 卷 內 容 問 項 次 序 安 排 之 適 當 性, 做 為 問 卷 最 後 定 稿 修 訂 的 參 考 依 據 最 後 確 定 問 卷 調 查 社 工 人 員 的 項 目 有 : 工 作 所 在 地 區 工 作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現 職 單 位 的 雇 用 身 分 組 織 的 正 職 人 員 數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總 年 資 現 職 工 作 年 資 工 作 職 稱 每 9
10 周 平 均 工 時 每 月 實 質 薪 資 所 得 薪 資 不 合 理 簽 領 情 形 薪 資 回 捐 情 形 薪 資 報 酬 合 理 度 家 庭 中 最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轉 職 薪 資 調 幅 發 薪 情 形 延 遲 發 薪 情 形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勞 健 保 投 保 狀 況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社 工 師 證 照 最 高 學 歷 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意 見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建 議 等 等 四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與 過 程 發 送 期 間 至 回 收 截 止, 從 100 年 11 月 8 日 至 12 月 28 日, 約 有 1.5 月 時 間 本 會 會 員 成 功 發 出 為 925 份, 回 收 問 卷 155 份 ; 年 間 參 與 本 會 課 程 之 學 員 成 功 發 出 為 4106 份, 問 卷 回 收 1787; 問 卷 回 收 率 計 38.6% 其 中 有 10 無 效 問 卷, 總 計 有 效 問 卷 為 1,932 份 ; 其 中 回 收 的 問 卷 中, 排 除 10 個 無 效 樣 本, 原 因 是 其 現 職 非 社 工 共 10 個 ), 為 學 生 網 管 人 員 校 園 福 音 團 契 行 政 人 員 非 社 工 背 景 保 育 員 半 導 體 廠 業 務 助 理 專 職 數 學 老 師 和 部 落 課 輔 老 師 等 等 ( 如 表 3-1 所 示 ) 表 3-1 問 卷 回 收 情 形 address 問 卷 發 問 卷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母 數 錯 誤 數 送 數 個 數 個 數 ( 錯 誤 比 率 ) ( 有 效 問 卷 )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10.9) 年 間 參 與 本 會 (26.3) ,787 1,777 課 程 之 學 員 總 數 (23.9) ,942 1,932 五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量 化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搭 配 開 放 式 問 題 的 回 答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就 問 卷 調 查 所 收 集 之 資 料 的 部 分, 主 要 以 SPSS 電 腦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描 述 統 計 分 析 有 次 數 分 配 及 百 分 比, 以 瞭 解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等 等 之 描 述 統 計 開 放 式 的 題 項, 主 要 分 析 方 式 以 文 本 分 析 為 主, 編 碼 過 程 整 理 出 分 析 項 目, 進 行 歸 納 演 繹 將 著 重 於 以 議 題 分 析 為 導 向, 針 對 各 項 主 軸 議 題 進 行 異 同 比 對 分 析 10
11 肆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一 受 試 者 個 人 人 口 變 項 分 析 ( 一 ) 性 別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約 佔 86.4%; 男 性 則 佔 13.6% 一 般 認 為, 社 會 工 作 是 以 女 性 從 業 人 員 為 主 表 受 試 者 性 別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男 性 別 女 總 計 ( 二 ) 年 齡 受 試 者 平 均 年 齡 為 31 歲 左 右 ( 平 均 數 30.75), 其 中 以 在 歲 之 間 者 最 多, 約 佔 61.1%; 其 次 為 歲 間, 約 佔 29.4% 表 受 試 者 年 齡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年 齡 遺 漏 值 總 計 平 均 數 ( 三 ) 婚 姻 狀 況 受 試 者 婚 姻 狀 況 以 未 婚 最 多, 約 佔 69.4%; 其 次 是 已 婚, 約 佔 27.4% 表 受 試 者 婚 姻 狀 況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未 婚 已 婚 婚 姻 狀 況 同 居 曾 有 婚 姻, 現 已 分 居 離 婚 或 喪 偶 總 計
12 ( 四 ) 學 歷 及 專 業 背 景 1. 教 育 程 度 由 於 社 工 人 員 在 考 試 資 格 或 社 福 補 助 之 人 事 規 定 要 求, 都 必 須 是 大 專 畢 業, 因 此 社 工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是 以 大 專 以 上 最 多, 約 佔 86.5%; 其 次 是 碩 士, 約 佔 13.3% 表 受 試 者 教 育 程 度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高 中 3.2 大 學 / 大 專 最 高 碩 士 學 歷 博 士 1.1 總 計 專 業 背 景 受 試 者 以 社 工 科 系 畢 業 最 多, 佔 62.6%; 其 次 是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約 佔 29.7%; 但 仍 有 一 定 比 例 是 修 習 20 學 班 的 社 工 人 員 ; 約 佔 6.6% 表 受 試 者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所 組 畢 業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 如 社 會 福 利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醫 學 社 社 工 專 業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學 等 )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但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背 景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亦 不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專 業 證 照 在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證 照 的 取 得, 受 訪 者 具 有 的, 約 佔 22.5%; 多 數 仍 未 領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約 佔 77.5% 表 受 試 者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領 有 有 ( 包 括 領 有 及 格 證 明 證 書 執 業 執 照 等 ) 社 工 無 師 證 遺 漏 值 1.1 照 總 計
13 ( 五 ) 家 庭 收 入 情 形 受 試 者 家 庭 收 入 的 主 要 來 源, 是 以 受 試 者 本 身 居 多, 約 73.0%; 足 見 受 試 者 的 薪 資 收 入 對 於 受 試 者 非 常 重 要 表 受 試 者 家 庭 收 入 主 要 來 源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家 庭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是 否 總 計 ( 六 ) 工 作 年 資 1. 社 工 總 年 資 所 有 受 試 者 平 均 社 工 總 年 資 為 5 年, 以 年 資 1-3 年 者 最 多, 佔 27.2%; 其 次 是 3-5 年, 佔 23.0%;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的 社 工 總 年 資, 集 中 於 7 年 以 下, 約 佔 75.5% 表 受 試 者 社 工 總 年 資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1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年 1 月 ~3 年 年 1 月 ~5 年 年 1 月 ~7 年 年 1 月 ~10 年 年 1 月 ~15 年 年 1 月 ~20 年 年 以 上 遺 漏 值 12.6 總 和 平 均 數 於 現 在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所 有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平 均 社 工 3 年 ; 以 年 資 1 年 以 下 者 最 多, 佔 26.6%; 其 次 是 1-2 年, 佔 19.5%;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社 工 年 資, 集 中 於 4 年 以 下, 約 佔 69.6% 13
14 表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1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年 1 月 ~2 年 年 1 月 ~3 年 年 1 月 ~4 年 年 1 月 ~5 年 年 1 月 ~7 年 年 1 月 ~10 年 年 1 月 ~15 年 年 1 月 ~20 年 年 1 月 ~25 年 年 1 月 ~30 年 6.3 遺 漏 值 11.6 總 和 平 均 數 3.15 整 體 而 言, 可 以 看 到 受 試 者 的 年 齡 較 為 年 輕 ; 對 照 工 作 年 資 的 部 分, 也 反 應 工 作 年 資 較 輕 ; 但 在 學 歷 與 專 業 背 景, 非 常 的 一 致 是 以 大 專 以 上, 和 社 工 科 系 畢 業 為 主 該 項 統 計 除 反 應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從 業 人 員 的 年 輕 化, 也 可 能 受 到 選 樣 的 影 響, 因 為 是 以 會 員 和 受 訓 的 學 員 為 主 要 填 答 者 依 據 實 務 上 的 操 作, 通 常 都 以 年 資 較 輕 者 為 受 訓 的 主 要 對 象, 因 此 也 使 得 在 現 有 工 作 的 年 資 是 以 3 年 以 下 為 主 二 受 訪 者 任 職 組 織 屬 性 之 描 述 ( 一 ) 組 織 所 在 區 域 由 表 可 見, 受 訪 者 任 職 所 在 地 以 北 區 最 多, 共 864 人 佔 44.7%, 南 區 次 之, 共 537 人 佔 27.8%, 中 區 則 有 413 人, 佔 21.4% 表 受 訪 者 任 職 所 在 地 縣 市 次 數 百 分 比 區 域 次 數 百 分 比 宜 蘭 縣 北 區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15 表 受 訪 者 任 職 所 在 地 縣 市 次 數 百 分 比 區 域 次 數 百 分 比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中 區 台 中 市 ( 不 含 原 台 中 縣 ) 原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南 區 台 南 市 ( 含 原 台 南 縣 ) 高 雄 市 ( 含 原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東 區 及 外 外 島 地 區 17.9 島 總 數 ( 二 ) 組 織 型 態 組 織 規 模 服 務 對 象 1. 組 織 型 態 由 表 可 見, 扣 除 2 位 漏 填 答 者 後, 受 訪 者 任 職 機 關 以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最 多, 共 566 人 佔 29.3%, 其 次 為 人 事 會 計 獨 立 的 政 府 機 關, 在 其 次 為 社 團 法 人 的 協 會 或 團 體 表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設 置 機 關 ( 人 事 會 計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社 型 態 會 局 / 處 或 其 附 屬 機 關 ) 公 立 機 構 ( 人 事 會 計 未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編 制 於 社 會 局 / 處 各 科 室 之 社 福 中 心 ) 公 辦 民 營 機 構 ( 如 社 會 局 / 處 委 託 OO 基 金 會 辦 理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等 )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OO 育 幼 院 等 )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團 體 ( 如 社 團 法 人 OO 福 利 協 會 聯 盟 等 )
16 表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社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協 會 附 設 ** 服 務 中 心 ) 私 人 設 立 機 構 ( 僅 立 案, 未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者 ) 獨 立 執 業 (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 4.2 自 由 工 作 者 0 0 醫 院 其 他 8.4 遺 漏 值 2.1 總 和 組 織 規 模 組 織 規 模 則 是 以 人 的 中 大 型 組 織 為 最 多, 共 有 663 人, 佔 34.7%,4-10 人 的 小 型 組 織 次 之, 共 548 人, 佔 28.7%, 再 其 次 為 人 的 中 小 型 組 織, 詳 見 表 表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規 模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組 織 3 人 以 下 規 模 4~10 人 ~30 人 人 以 上 (~99 人 ) 其 他 :100 人 以 上 17.9 遺 漏 值 總 計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對 象 的 部 分, 受 訪 者 以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為 最 多, 共 439 人, 佔 22.7%, 其 次 為 兒 童, 共 367 人, 佔 19.0%, 第 三 為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如 社 福 中 心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暴 中 心 等, 共 346 人, 佔 17.9%,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詳 如 表 表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服 務 對 象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服 務 兒 童 ( 早 療 收 出 養 保 母 ) 對 象 少 年 ( 未 成 年 懷 孕 青 年 培 育 兒 童 少 年 ) 老 人 ( 長 照 ) 身 心 障 礙 ( 失 能 者 顏 面 損 傷 AIDS 漢 生 病
17 老 人 身 障 ) 婦 女 ( 外 配 新 住 民 ) 原 住 民 心 理 衛 生 ( 自 殺 防 治 精 神 障 礙 藥 酒 癮 婚 暴 相 對 人 收 容 人 更 生 人 )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 如 社 福 中 心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暴 中 心 等 )( 弱 勢 民 眾 家 庭 照 顧 者 社 區 高 風 險 單 親 中 低 收 入 戶 經 濟 弱 勢 者 職 災 勞 工 ) 保 護 性 服 務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13.7 醫 院 病 患 學 生 2.1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5.3 志 願 服 務 4.2 其 他 : 同 志 生 活 消 費 組 織 管 理 人 民 團 體 6.3 移 工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4.2 監 護 訪 視 等 服 務 4.2 遺 漏 值 1.1 總 和 在 受 訪 者 所 在 的 單 位 是 以 北 區 最 多, 組 織 的 型 態 以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為 主 ; 組 織 規 模 則 是 以 人 的 中 大 型 組 織 佔 多 數, 服 務 對 象 分 佈 較 為 平 均 以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家 庭 為 主 但 由 於 是 以 本 會 會 員 及 上 過 課 的 學 員 為 主 ; 因 為 前 三 者 在 年 之 間 所 辦 的 課 程 以 服 務 此 這 三 類 對 象 最 多, 可 能 也 是 影 響 之 一 三 目 前 受 訪 者 現 有 勞 動 條 件 的 情 形 ( 一 ) 受 訪 者 現 職 職 稱 如 表 所 示, 可 以 看 到 在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的 職 稱 非 常 的 多 元, 這 也 是 台 灣 在 社 會 工 作 的 隱 憂, 也 就 是 職 稱 混 雜, 很 容 易 無 法 從 職 稱 中 看 出 是 否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得 許 多 非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者, 誤 以 為 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等 等 情 事 ; 以 本 會 協 助 內 政 部 在 做 社 會 工 作 年 資 審 查 時, 就 呈 現 這 樣 的 現 象 ; 這 大 概 也 是 其 他 專 業 類 別 中 少 數 的 情 形, 可 以 從 職 稱 中 看 出 社 工 專 業 稱 謂 的 紊 亂 17
18 表 受 訪 者 現 職 職 稱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職 稱 ( 約 聘 / 專 案 ) 社 工 ( 專 ) 員 / 師 / 者 社 區 服 務 員 ( 個 案 工 作 組 ) 組 員 ( 副 / 約 用 ) 管 理 員 / 師 個 案 輔 導 員 課 員 / 科 員 ( 臨 時 )( 約 / 僱 用 ) 人 員 辦 事 員 ( 專 任 / 社 工 ) 幹 事 ( 部 落 ) 專 員 專 任 人 員 專 案 管 理 員 約 僱 審 核 員 ( 職 災 早 療 身 障 ) 個 案 管 理 員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人 員 ( 學 習 ) 輔 導 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組 員 ( 身 心 障 礙 ) 就 業 服 務 員 就 / 職 業 輔 導 員 職 場 輔 導 員 ICF 需 求 評 估 員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人 員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員 生 活 重 建 訓 練 師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師 約 用 技 士 保 母 系 統 訪 視 ( 督 導 ) 員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聘 用 推 展 員 地 區 營 運 專 員 專 案 企 畫 社 工 領 班 ( 專 業 ) 移 民 服 務 人 員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諮 詢 員 ( 自 殺 / 早 療 ) 關 懷 訪 視 員 訪 視 輔 導 員 諮 詢 員 研 究 員 研 發 專 員 研 究 助 理 手 語 翻 譯 員 教 保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專 案 / 任 助 理 助 理 幹 事 社 工 助 理 ( 主 任 ) 督 導 副 組 長 資 深 社 工 ( 專 ) 員 副 課 長 股 長 助 理 社 工 督 導 實 習 督 導 ( 社 工 ) 組 長 課 長 科 長 副 主 任 秘 書 副 執 行 秘 書 主 任 處 長 副 秘 書 長 副 執 行 長 副 總 幹 事 秘 書 長 執 行 長 總 幹 事 院 長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遺 漏 值 總 和 ( 二 ) 聘 用 類 別 受 訪 者 的 聘 用 情 形 從 顯 示, 受 訪 者 是 組 織 的 正 式 員 工 為 最 多 數, 佔 59.6%; 其 次 為 每 年 簽 約 一 次 的 約 聘 社 工 員, 佔 26.5%; 第 三 為 專 案 聘 用 人 員, 佔 10.6% 表 受 訪 者 聘 用 情 形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受 雇 正 式 員 工 ( 屬 任 職 組 織 固 定 編 制 無 約 定 工 作 期 限 ) 身 分 約 聘 社 工 員, 一 年 一 簽
19 約 聘 員 工, 依 方 案 完 成 期 限 而 定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3.2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定 期 契 約 11.6 雇 主 1.1 兼 職 4.2 臨 時 約 / 聘 用 人 員, 聘 期 半 年 以 下 11.6 臨 時 約 / 聘 用 人 員, 聘 期 1 年 以 上 2.1 臨 時 約 /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期 限 不 定 ( 包 括 方 案 進 用 計 畫 進 用 臨 時 人 力 ) 遺 漏 值 3.2 總 和 ( 三 )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從 表 顯 示,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以 小 時 最 多, 佔 38.2%; 其 次 是 小 時, 佔 30.8%; 甚 至 有 18.4% 的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超 過 50 小 時 因 此 可 以 瞭 解, 近 九 成 的 受 訪 者 是 要 加 班 的 工 作 情 形, 足 見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的 加 班 似 乎 是 常 態, 相 對 的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大 表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每 20 小 時 以 下 ( 含 20 小 時 ) 週 工 時 21~40 小 時 ~45 小 時 ~50 小 時 ~60 小 時 小 時 以 上 遺 漏 值 1.1 總 和 ( 四 ) 每 月 薪 資 調 查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發 現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平 均 32,072 元, 多 數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介 於 30,000-35,000 元, 佔 38.0%; 再 者 為 25,000-30,000 元, 佔 36.1% 約 有 七 成 五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薪 資 在 35,000 元 以 下 顯 見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的 薪 資 並 不 高, 詳 見 表
20 表 每 月 薪 資 次 數 分 配 表 薪 資 級 距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人 數 ( 百 分 比 %) 未 滿 20,000 9 (0.5) 20,000 以 上, 未 滿 25, (2.8) 25,000 以 上, 未 滿 30, (36.1) 30,000 以 上, 未 滿 35, (38.0) 35,000 以 上, 未 滿 40, (12.6) 40,000 以 上, 未 滿 45, (4.9) 45,000 以 上, 未 滿 50, (2.3) 50,000 以 上 55 (2.8) 總 計 1930 (100.0) ( 五 ) 薪 資 調 幅 詢 問 受 訪 者 目 前 所 任 職 組 織 對 於 同 職 位 每 年 薪 資 調 幅 情 形, 從 表 可 發 現 有 將 近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有 三 成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調 整 在 0.5% 以 下, 可 見 各 社 會 工 作 /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組 織 對 於 社 工 的 薪 資 調 幅 非 常 有 限 表 薪 資 調 幅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同 職 位 之 每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年 薪 資 調 幅 0.5% 以 下 %~1.0% %~2% %~3% % 以 上 遺 漏 值 總 和 ( 六 )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由 於 加 班 似 乎 是 社 工 從 業 人 員 的 常 態, 那 麼 加 班 補 休 的 方 式 則 非 常 重 要, 但 是 從 表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者 表 示 加 班 僅 能 補 休 (72.2%), 而 且 補 休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限 休 完 ; 僅 有 約 一 成 左 右 受 訪 者 表 示, 加 班 是 可 以 先 補 休 為 主, 然 後 一 定 額 度 的 補 薪 這 個 情 形 將 會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在 不 斷 加 班 下, 很 多 人 恐 怕 也 無 法 補 休, 僅 能 補 休 的 情 形 實 在 不 盡 理 想, 值 得 討 論 20
21 表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次 數 ( 百 分 比 %) 無 任 何 補 償 制 度 僅 補 休 僅 能 補 休, 但 無 補 休 期 限 僅 能 補 休,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未 休 完 時 數 直 接 歸 零 僅 補 薪 直 接 於 下 月 薪 水 中 補 薪 僅 能 在 某 時 數 上 限 內 補 薪 先 補 修 或 補 薪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剩 餘 時 數 全 轉 薪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可 在 某 時 數 上 限 內 轉 薪 先 補 休, 達 每 月 一 定 上 限 後, 其 餘 補 薪 先 在 一 定 上 限 內 補 薪, 其 餘 補 休, 無 補 休 期 限 先 在 一 定 上 限 內 補 薪, 其 餘 補 休, 需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休 完, 或 相 反 可 自 行 選 擇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或 補 休, 皆 無 上 限 / 期 限 可 自 行 選 擇, 每 月 限 定 加 班 時 數 上 限, 但 補 休 / 薪 無 上 限 / 期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與 補 休, 補 休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與 補 休, 皆 有 上 限 / 期 限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與 補 休, 補 薪 有 上 限, 而 補 休 則 無 時 限 全 憑 主 管 裁 決 是 否 核 定 加 班 給 薪 或 給 假 其 他 遺 漏 值 總 計 ( 七 ) 職 業 投 保 情 形 這 個 部 份 是 要 瞭 解 勞 保 健 保 和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的 提 撥 情 形, 從 顯 示, 約 有 近 八 成 (79.7%)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現 職 單 位 有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並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 但 仍 有 一 成 五 左 右 (15.1%) 的 並 未 按 規 定, 多 數 是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 表 示 有 近 兩 成 受 訪 者 在 職 業 保 險 上 並 未 完 全 保 障 表 職 業 保 險 情 形 有 無 職 業 保 險 次 數 百 分 比 (%) 有, 並 且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並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22 有, 但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單 位 會 為 您 辦 理 其 他 職 業 種 保 險 ( 公 保 ) 有, 勞 健 保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但 勞 退 金 則 從 自 身 薪 資 中 扣 除 有, 勞 健 保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但 並 未 / 或 不 清 楚 有 無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但 薪 資 低 報 勞 健 保 有, 但 不 清 楚 是 否 以 薪 資 低 報 投 保 有, 並 且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但 以 離 職 金 取 代 勞 退 金 ( 約 聘 人 員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 僅 辦 理 勞 保 或 健 保 無, 需 自 行 想 辦 法 解 決 不 清 楚 有 無 辦 理 勞 健 保 或 是 提 撥 勞 退 金 勞 健 保 自 行 負 擔 遺 漏 值 總 計 綜 上 所 述, 就 工 作 條 件 而 言,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顯 然 是 一 個 工 時 長 薪 資 不 高 調 薪 不 多 職 業 保 險 可 能 仍 有 不 佳 情 形 的 職 業 這 些 都 可 能 影 響 受 訪 者 的 勞 動 權 益 更 進 一 步 詢 問 受 訪 者 想 像 離 職 的 情 形, 卻 發 現 若 是 離 職 受 訪 者, 在 有 回 答 的 1926 人 中, 高 達 65% 在 未 有 下 個 職 缺 前, 僅 能 維 持 6 個 月 以 內 的 家 計 ; 所 以 在 家 待 業 的 期 間 無 法 太 常, 也 可 影 響 社 工 轉 職 的 顧 慮 ; 因 此, 更 應 該 重 視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以 保 障 其 生 活 的 穩 定 表 離 職 後 的 情 形 想 像 的 離 職 情 形 次 數 百 分 比 (%) 完 全 無 法 負 擔 工 作 轉 換 期 間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最 多 可 維 持 1 個 月 以 內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1~3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3~6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6~12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23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只 是 生 活 水 平 會 稍 微 下 降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也 不 影 響 生 活 水 平 其 他 總 和 四 不 同 基 本 變 項 在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 一 ) 不 同 地 區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從 表 顯 示, 北 區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約 為 33,045 元 ; 中 區 約 31,326 元 ; 南 區 31,106 元 ; 東 區 31,958 元 薪 資 最 高 的 區 域 為 北 區 全 國 以 新 北 市 平 均 薪 資 最 高, 達 33,773 元 ; 屏 東 縣 則 最 低 僅 有 29,053 元 不 同 的 縣 市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有 顯 著 差 異 (p<.001) 若 以 區 域 來 看,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的 薪 資 亦 達 顯 著 差 異 (p<.001), 經 由 事 後 檢 定 可 見, 北 區 平 均 薪 資 顯 著 高 於 中 區 與 南 區 表 各 縣 市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次 數 分 配 表 區 域 縣 市 樣 本 數 縣 市 平 均 數 區 域 樣 本 數 區 域 平 均 數 宜 蘭 縣 基 隆 市 北 台 北 市 區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中 台 中 縣 區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 縣 南 台 南 市 / 縣 區 高 雄 市 / 縣 屏 東 縣 東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24 區 外 島 地 區 總 計 表 區 域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事 後 檢 定 區 域 比 較 平 均 數 差 標 準 誤 北 區 v.s. 中 區 *** 北 區 v.s. 南 區 *** 北 區 v.s. 東 區 外 島 中 區 v.s. 南 區 中 區 v.s. 東 區 外 島 南 區 v.s. 東 區 外 島 *p<.05,**p<.01,***p<.001 ( 二 ) 不 同 個 人 背 景 在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檢 視 個 人 背 景 因 素 是 否 影 響 薪 資 差 異, 可 發 現 性 別 學 歷 有 無 社 工 師 證 照 均 會 有 顯 著 差 異 性 別 部 分, 男 性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t=2.32,p<.05),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的 受 訪 者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也 高 於 無 證 照 的 受 訪 者 (t=16.19, p<.001), 學 歷 則 是 碩 士 顯 著 高 於 學 士 ( 詳 見 表 及 表 4-4-4) 表 性 別 和 證 照 在 薪 資 的 差 異 情 形 變 項 個 數 平 均 數 T 檢 定 性 別 男 * 女 社 工 師 證 照 有 *** 無 *p<.05,**p<.01,***p<
25 表 不 同 學 歷 與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組 別 比 較 T 檢 定 高 中 高 中 v.s. 大 學 / 專 大 學 / 高 中 v.s 專 碩 博 碩 士 大 學 / 專 ** v.s. 碩 / 博 * 總 和 *p<.05,**p<.01,***p<.001 ( 三 ) 不 同 服 務 領 域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若 依 服 務 對 象 來 檢 視 受 訪 者 的 平 均 薪 資, 從 表 可 發 現 服 務 失 / 就 業 案 主 群 之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最 高, 監 護 訪 視 則 最 低 進 一 步 以 F 檢 定 檢 視 差 異, 可 發 現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受 訪 者 的 平 均 薪 資 差 異 達 顯 著 (p<.001) 表 不 同 服 務 領 域 與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原 住 民 心 理 衛 生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保 護 性 服 務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醫 院 病 患 學 生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監 護 訪 視 等 服 務 其 他 總 和
26 進 一 步 比 較 各 領 域 薪 資 調 幅 的 情 形, 發 現 整 體 差 異 達 顯 著 (p<0.001), 各 領 域 調 幅 平 均 數 請 見 表 4-4-6, 平 均 數 越 高 代 表 調 幅 比 例 越 高 就 主 要 的 服 務 領 域 而 言, 在 少 年 保 護 性 學 校 醫 務 等 等 的 調 幅 較 多 表 各 服 務 領 域 薪 資 調 幅 情 形 領 域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標 準 誤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障 婦 女 原 住 民 心 理 衛 生 綜 合 保 護 性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醫 院 病 患 學 生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監 護 訪 視 其 他 總 和 總 而 言 之, 北 區 確 實 在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尚 屬 較 高, 中 南 部 偏 低 ; 不 過 相 對 北 部 整 體 上 的 物 價 和 生 活 費 用 所 需 較 高, 因 此 兩 相 抵 銷 恐 差 異 不 大 再 者,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還 是 反 應 性 別 的 差 異, 雖 然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專 業, 但 是 男 性 的 薪 資 還 是 較 高, 這 與 國 內 薪 資 結 構 在 性 別 上 是 相 仿 依 據 NASW(2011) 資 料 顯 示, 在 美 國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水 在 性 別 上 也 有 差 異, 整 體 而 言 社 工 在 比 較 高 的 薪 資 水 準 的 通 常 是 年 紀 較 大 男 性 且 有 碩 士 學 歷 者, 且 所 擁 有 的 社 工 執 照 超 過 一 州 以 上 另 外, 對 於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和 碩 士 學 歷, 也 明 顯 薪 資 較 高, 足 見 專 業 對 於 養 成 教 育 和 專 業 化 的 重 視 不 同 的 服 務 領 域 的 薪 資 也 有 差 異, 然 而 因 為 不 同 領 域 的 受 訪 者 數 量 不 一, 以 統 計 上 分 析 需 要 30 人 以 上 才 有 統 計 意 義 的 考 量, 僅 能 26
27 簡 單 說 明 其 中 醫 務 社 工 的 薪 資 較 高 五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不 合 理 給 付 的 情 形 ( 一 ) 簽 領 收 入 與 實 際 領 取 收 入 有 別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曾 經 有 過 簽 領 的 收 入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的 情 形, 有 1101 位 (57.0%) 表 示 未 曾 發 生, 有 831 位 (43.0%) 曾 經 發 生, 發 生 頻 率 詳 見 表 進 一 步 比 較 服 務 領 域 與 簽 單 不 符 的 情 形, 發 現 卡 方 檢 定 達 顯 著 (X 2 =57.55,p<.001), 各 領 域 的 人 數 如 下 表 4-5-2, 由 表 可 見, 簽 單 不 符 的 情 形 在 身 障 婦 女 及 少 年 領 域 的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 二 )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需 回 捐 詢 問 受 訪 者 在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曾 經 被 要 求 將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回 捐, 發 現 約 有 37.6%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被 要 求 過, 頻 率 詳 見 表 進 一 步 比 較 服 務 領 域 與 薪 資 回 捐 的 情 形 時, 整 體 而 言 差 異 達 顯 著 (X 2 =66.26,p<.001), 發 現 此 情 形 在 婦 女 領 域 最 為 嚴 重, 曾 被 要 求 回 捐 的 人 數 遠 大 於 未 曾 被 要 求 之 人 數, 詳 見 表 ( 三 ) 延 遲 發 薪 情 形 延 遲 發 給 工 資 的 部 份, 扣 除 24 人 未 填 答 外,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機 構 並 不 會 延 遲 發 給 薪 水, 曾 遭 延 遲 發 薪 的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延 遲 發 薪 的 原 因 多 為 申 請 補 助 款 項 未 即 時 撥 付, 如 : 補 助 款 拖 至 年 中 後 才 核 撥 機 構 準 備 金 不 足 支 應 議 會 審 查 預 算 不 通 過 等, 佔 33.0%, 其 次 則 為 機 構 內 部 之 行 政 程 序 延 遲, 如 : 會 計 作 帳 時 間 延 誤 主 管 不 在 無 法 簽 核 等, 佔 34.8%, 詳 情 請 見 4-5-5,4-5-6 表 簽 領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次 數 百 分 比 % 未 曾 發 生 很 少 發 生 偶 爾 發 生 經 常 發 生 總 和
28 表 服 務 領 域 與 簽 領 憑 單 不 符 交 叉 表 領 域 無 有 總 計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障 婦 女 原 住 民 心 理 衛 生 綜 合 保 護 性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醫 院 病 患 學 生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其 他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監 護 訪 視 總 和 表 薪 資 回 捐 情 形 次 數 ( 百 分 比 %) 未 曾 發 生 1206 (62.4) 很 少 發 生 265 (13.7) 偶 爾 發 生 219 (11.3) 經 常 發 生 242 (12.5) 總 和 1932 (100.0) 表 服 務 領 域 與 薪 資 回 捐 交 叉 表 領 域 無 有 總 計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障 婦 女 原 住 民
29 心 理 衛 生 綜 合 保 護 性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醫 院 病 患 學 生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其 他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監 護 訪 視 總 和 表 現 職 機 構 曾 否 延 遲 發 薪 次 數 ( 百 分 比 %) 未 曾 1605 (84.12) 延 遲 一 個 月 以 內 215 (11.27) 延 遲 三 個 月 以 內 84 (4.40) 延 遲 半 年 以 內 1 (0.05) 延 遲 一 年 以 內 3 (0.16) 總 和 1908 (100.00) 表 延 遲 發 薪 的 原 因 變 項 次 數 ( 百 分 比 %) 機 構 申 請 補 助 款 項 未 即 時 撥 款 116 (33.0) 方 案 未 完 成 核 銷, 延 宕 撥 款 20 (5.7) 行 政 程 序 ( 會 計 做 帳 延 誤 跨 年 度 契 約 簽 訂 等 ) 122 (34.8) 機 構 財 務 困 難 33 (9.4) 雇 主 原 因 14 (4.0) 其 他 ( 發 薪 資 日 遇 到 假 日 29 (8.3) 不 清 楚 原 因 17 (4.8) 總 計 351 (100.0) 六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薪 資 的 主 觀 感 受 ( 一 ) 薪 資 所 得 與 工 作 投 入 的 合 理 度 詢 問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工 作 投 入 與 所 得 薪 資 的 合 理 度, 有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29
30 常 不 合 理 或 不 合 理, 詳 見 表 進 一 步 來 看 受 訪 者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感 受 間 的 相 關, 可 以 發 現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感 受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總 年 資 或 是 機 構 年 資 越 長, 合 理 度 感 受 越 佳, 詳 見 表 表 薪 資 合 理 度 次 數 百 分 比 % 非 常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普 通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總 和 表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Pearson 相 關 係 數 總 年 資 機 構 年 資 合 理 度 0.11** 0.08** *p<.05,**p<.01,***p<.001 ( 二 ) 認 為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方 向 受 訪 者 被 問 及 若 進 行 社 工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方 向, 則 是 支 持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朝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的 方 向 為 最 多 (39.06%); 其 次 是 支 持 年 資 加 給 制 度 以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職 級 年 資 參 照 表, 設 定 年 資 加 給 標 準, 約 佔 34.90% 第 三, 則 期 待 倡 議 最 基 本 之 勞 動 權 益 的 保 障 實 際 上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在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導, 首 重 社 工 應 該 要 有 明 顯 的 分 級 制 度, 也 符 合 社 會 工 作 重 視 工 作 經 驗 的 原 則, 也 是 對 工 作 年 資 的 重 視 再 者, 加 班 的 問 題 如 果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那 麼 合 理 的 加 班 費 用 應 該 被 給 予, 且 加 班 費 是 勞 基 法 最 基 本 的 規 定, 可 是 在 本 研 究 發 現 卻 是 社 工 人 員 很 少 有 的 制 度 ; 顯 見 許 多 的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明 顯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的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表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導 次 數 ( 百 分 比 )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 30
31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職 級 年 資 參 照 表, 設 定 年 資 加 給 標 準 % 機 構 應 依 據 工 作 表 現 等 給 予 不 同 薪 資 % 加 班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時 數 % 加 班 應 按 勞 基 法 給 予 加 班 費 % 薪 資 應 依 實 際 合 約 給, 不 應 回 扣 或 捐 款 % 應 建 立 每 月 工 時 上 限 % 其 他 % 總 和 在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不 合 理 給 付 的 整 體 情 形, 還 是 有 高 達 四 成 以 上 曾 經 發 生 過, 簽 領 收 入 的 單 據 與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符 的 情 形 這 也 是 時 常 在 社 工 專 業 被 詬 病 的 事 之 一, 顯 然 還 是 存 在 還 有 時 有 耳 聞 的, 關 於 部 份 薪 資 回 捐 的 情 形, 也 有 超 過 三 成 曾 經 延 遲 發 薪 的 情 形 發 生 過 的, 也 有 約 一 成 五 左 右 足 見 社 工 從 業 人 員 確 實 有 勞 動 權 益 不 合 理 的 情 事 社 工 專 業 已 屬 薪 資 不 高 的 職 業, 若 是 還 有 上 述 情 形, 恐 使 社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更 顯 弱 勢, 十 足 像 是 弱 勢 服 務 弱 勢 ( 沈 慶 鴻,2009) 31
32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 一 ) 受 試 者 的 人 口 變 項 1.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受 試 者 平 均 年 齡 為 31 歲 左 右 ( 平 均 數 30.75), 其 中 以 歲 之 間 者 最 多 受 試 者 婚 姻 狀 況 以 未 婚 最 多, 是 家 庭 收 入 的 主 要 負 擔 者 教 育 程 度 是 以 大 學 / 大 專, 社 工 科 系 畢 業 最 多, 多 數 仍 是 未 領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所 有 受 試 者 平 均 社 工 總 年 資 為 5 年, 超 過 七 成 集 中 於 7 年 以 下 ; 所 有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平 均 社 工 3 年, 近 七 成 集 中 於 4 年 以 下 2. 組 織 背 景 資 料 在 受 訪 者 所 在 的 單 位 是 以 北 區 最 多, 組 織 的 型 態 以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為 主 ; 組 織 規 模 則 是 以 人 的 中 大 型 組 織 佔 多 數, 服 務 對 象 分 佈 較 為 平 均, 以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家 庭 為 主 ( 二 ) 受 訪 者 現 有 勞 動 條 件 的 情 形 受 訪 者 是 組 織 的 正 式 員 工 為 最 多 數,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以 小 時 最 多 每 月 薪 資, 發 現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平 均 32,072 元, 多 數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介 於 30,000-35,000 元, 約 有 七 成 五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薪 資 在 35,000 以 下 將 近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加 班 似 乎 是 社 工 從 業 人 員 的 常 態, 七 成 以 上 受 訪 者 表 示 加 班 僅 能 補 休, 而 且 補 休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限 休 完 ( 三 )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組 織 所 在 地 區 的 不 同, 導 致 薪 資 有 差 異, 北 區 較 高, 中 南 部 偏 低 ; 其 次,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還 是 反 應 性 別 的 差 異, 男 性 的 薪 資 高 於 女 性 ; 另 外, 對 於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和 碩 士 學 歷, 也 明 顯 薪 資 較 高 不 同 的 服 務 領 域, 以 醫 務 社 工 薪 資 較 高 ( 四 ) 損 及 勞 動 權 益 情 事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曾 經 有 過 簽 領 的 收 入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的 情 形, 32
33 有 831 位 (43.0%) 曾 經 發 生, 簽 單 不 符 的 情 形 在 身 障 婦 女 及 少 年 領 域 的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詢 問 受 訪 者 在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曾 經 被 要 求 將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回 捐, 發 現 約 有 37.6%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被 要 求 過, 在 婦 女 領 域 最 為 嚴 重 大 概 有 一 成 五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機 構 有 延 遲 發 給 薪 水 的 情 形 ; 現 職 單 位 也 有 一 成 五 左 右 受 訪 者 表 示 組 織 並 未 按 規 定 投 保, 而 是 僅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 五 )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薪 資 的 主 觀 感 受 詢 問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工 作 投 入 與 所 得 薪 資 的 合 理 度, 有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合 理 或 不 合 理 ; 受 訪 者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感 受 間 有 相 關, 總 年 資 或 是 機 構 年 資 越 長, 合 理 度 感 受 越 佳 認 為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方 向, 則 是 以 支 持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朝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的 方 向 為 最 多 ; 以 及 合 理 的 加 班 費 用 應 該 被 給 予 等 等 本 研 究 整 體 調 查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確 實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有 權 益 保 障 不 足 之 處, 除 工 時 長 薪 資 不 能 合 理 回 饋 外, 社 工 薪 資 被 低 報 職 業 保 險 被 要 求 回 捐 被 要 求 多 簽 收 入 等 等 有 損 勞 動 權 益 之 情 事 或 許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是 以 慈 善 救 助 起 源, 專 業 化 進 展 雖 然 快 速, 但 是 給 薪 卻 遠 遠 低 於 專 業 人 員 的 行 情 ; 呈 現 出 要 求 高 品 質 的 專 業 人 員, 卻 給 予 低 水 準 的 勞 動 條 件, 無 怪 乎 社 工 人 員 的 流 動 率 高 二 建 議 ( 一 ) 要 求 全 面 且 大 規 模 的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調 查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結 構 不 良, 主 要 來 自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的 漠 視 ; 為 了 倡 議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需 要 更 反 應 現 實 情 形 的 實 證 數 據 然 而, 中 央 主 管 機 構 從 未 收 集 此 項 實 證 資 料, 建 議 應 該 要 定 期 全 面 且 大 規 模 的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調 查, 作 為 檢 視 社 工 勞 動 權 益 之 依 據 ( 二 ) 建 構 社 工 求 職 查 詢 資 料 庫 目 前 應 該 仿 效 英 國 的 作 法, 建 立 社 工 求 職 查 詢 資 料 庫, 資 料 庫 內 含 工 作 內 容 地 區 及 薪 資 等 等 ; 以 較 公 開 的 方 式, 讓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可 以 有 所 依 據, 也 有 助 於 社 工 在 轉 職 時 的 參 考 33
34 ( 三 ) 擬 訂 薪 資 配 合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雖 然 內 政 部 目 前 已 著 手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但 是 配 合 薪 資 也 應 該 予 以 配 合, 方 能 有 效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條 件 就 本 研 究 收 集 的 國 外 資 料 而 言, 重 視 工 作 經 驗 及 職 級 是 趨 勢, 也 明 顯 反 應 於 薪 資 上, 因 此 建 議 可 以 著 手 改 善 但 是 目 前 薪 資 的 調 整 多 僅 限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社 工, 政 府 也 應 該 在 如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或 政 府 委 託 方 案 上 扮 演 主 導 性 的 角 色, 讓 公 私 部 門 的 薪 資 都 可 以 在 這 樣 的 分 級 制 度 中, 以 全 面 保 障 社 工 的 勞 動 權 益 ( 四 ) 建 構 勞 動 權 益 申 訴 反 映 管 道 本 研 究 發 現 社 工 人 員 確 實 有 勞 動 權 益 受 損 之 情 事, 然 而 目 前 並 未 有 代 為 爭 取 與 申 訴 反 映 管 道, 因 此 建 議 個 社 工 專 業 組 織 應 該 要 建 構 這 樣 的 管 道, 並 累 積 案 件,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集 體 發 聲 ( 五 ) 改 善 違 反 勞 動 權 益 的 積 極 性 作 為 1. 政 府 委 託 時 要 求 受 委 託 單 位 需 要 明 列 勞 動 契 約, 並 將 社 工 人 員 的 相 關 基 本 福 利 訂 定 於 招 標 規 定 中, 以 保 障 社 工 員 之 基 本 福 利 2. 政 府 應 該 全 面 禁 止 社 會 福 利 使 用 短 期 派 遣 人 力, 做 起 領 頭 羊 的 角 色,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的 權 益 3. 加 強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意 識,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讓 社 工 人 員 瞭 解 勞 動 契 約 薪 資 結 構 彈 性 工 時 合 理 加 班 補 償 及 人 身 安 全 等 勞 動 權 益 等 議 題 ( 六 ) 社 工 工 會 應 該 積 極 扮 演 社 工 勞 動 權 益 的 角 色 目 前 全 國 性 組 織 的 社 工 工 會 已 成 立, 但 是 尚 未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未 來 建 議 社 工 工 會 的 組 織 運 作 更 為 積 極, 以 扮 演 推 動 社 工 勞 動 權 益 的 重 要 角 色 三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由 於 本 研 究 只 涉 及 勞 動 權 益 的 薪 資 部 分,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尚 包 括 福 利 保 障 24 小 時 工 作 情 形 人 身 安 全 等 等, 應 該 要 有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來 仔 細 探 討 如 縣 市 政 府 是 否 有 為 社 工 投 保 意 外 醫 療 保 險 的 問 題 ;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屬 於 外 勤 工 作, 因 公 受 傷 時,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福 利 保 障 呢? 如 縣 市 政 府 是 否 有 為 社 工 投 保 意 34
35 外 醫 療 保 險 的 問 題 ; 這 個 問 題 對 於 可 能 要 出 勤 的 社 工 而 言 更 是 迫 切, 我 們 無 法 在 此 次 的 研 究 中 全 面 性 地 了 解 ; 還 有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的 研 究, 目 前 也 缺 乏 大 規 模 的 實 證 資 料 ; 所 以 期 待 這 些 議 題 在 未 來 可 以 更 進 一 步 的 被 研 究 與 瞭 解 四 研 究 限 制 ( 一 ) 研 究 主 題 事 涉 敏 感 由 於 研 究 主 題 與 社 工 薪 資 有 關, 事 涉 敏 感 ; 因 此 僅 能 以 最 有 效 率 和 減 少 受 試 者 的 防 衛, 以 提 升 受 試 者 的 填 答 意 願 ; 故 採 用 線 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不 過 此 方 式 調 查 限 制, 是 會 排 除 不 使 用 或 是 電 腦 者 的 社 工 人 員, 此 為 本 研 究 限 制 之 一 ( 二 ) 無 法 隨 機 選 樣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因 為 無 法 取 得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的 母 數, 因 此 無 法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為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之 一 不 過 本 研 究 因 為 是 初 探 性 研 究, 故 以 累 積 越 多 受 試 者 為 主 要 目 標 ( 三 ) 選 樣 的 限 制 因 為 本 研 究 是 以 線 上 填 答 問 卷, 選 樣 的 來 源 是 以 本 會 會 員 和 參 與 訓 練 的 學 員 為 主, 雖 然 回 收 有 效 樣 本 仍 多, 但 是 因 為 樣 本 可 能 會 有 趨 同 性 特 質, 如 年 齡 年 資 但 這 是 非 本 研 究 所 能 控 制, 故 為 研 究 限 制 一 35
36 參 考 文 獻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2011), 社 工 人 力 尚 未 補 足, 同 志 仍 須 努 力! 取 用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余 漢 儀 (201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於 呂 寶 靜 主 編, 社 會 工 作 與 台 灣 社 會, 第 二 版 台 北 : 巨 流 李 政 忠 (2004), 社 工 員 執 行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與 需 求, 資 訊 社 會 研 究,6,1-24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2011), 社 工 過 勞 死, 辛 酸 誰 人 知 取 用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l=f&fid=12 呂 勻 琦 (1995),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怡 婷 (1998),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服 業 社 會 工 作 員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賴 正 倫 (2005),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中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之 探 究 : 以 高 雄 地 區 為 例 南 華 大 學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蔡 涵 宇 (2007), 一 個 社 工, 多 個 世 界?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階 層 化 現 象 初 探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康 芸 (2007),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自 身 勞 動 權 益 的 覺 知 與 因 應 策 略 的 探 討 : 以 台 北 市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慈 濟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靜 宜 (2008), 需 要 保 障 的 助 人 者 :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的 非 典 型 僱 用 關 係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鐘 文 鎂 (2011), 台 灣 民 間 部 門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現 況 之 探 究 : 以 接 受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補 助 的 組 織 為 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沈 慶 鴻 (2008), 老 問 題 新 思 索 : 台 北 市 社 會 工 作 者 薪 資 - 現 況 和 期 望 薪 資 之 探 索 性 研 究 東 吳 社 會 工 作 學 報,18,35-66 沈 慶 鴻 (2009), 弱 勢 社 工 服 務 弱 勢 案 主?! 婚 暴 防 治 社 會 工 作 者 實 務 困 境 之 研 究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13(2):
37 嚴 祥 鸞 (2010),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與 合 理 之 工 作 條 件,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29, 李 易 駿 陳 靜 宜 (2010), 隱 而 未 見 的 代 價 :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探 析,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學 刊,9,35-88 日 本 社 會 福 祉 士 會,2009, 參 考 網 站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者 總 工 會,2007, 參 考 網 站 Bride, B. E. (2007) Prevalence of secondary traumatic stress among social workers, Social Work, Vol. 52(1), Hancock, T. (2006) Addressing wife abuse in Mexican immigrant couples: challenges for family social workers, Journal of Family Social Work, 10(3), Available online at Kanno, H. & Newhill, C. E. (2009). Social workers and battered women: the need to study client violence 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field. Journal of Aggression, Maltreatment & Trauma, 18, Kim, H. & Stoner, M. (2008). Burnout and turnover intention among social workers: effects of role stress, job autonomy and social support. Administration in Social Work, 32(3),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1). Social Worker Salaries by Gender. Washington, DC:NASW.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0). Summary of Key Compensation Findings. Washington, DC:NASW. Potito, C., Day, A., Carson, E. and O'Leary, P. (2009). Domestic violence and child protection: partnerships and collaboration, Australian Social Work, 62 ( 3), Savaya, R., Gardner, F. and Stange, D. (2011) Stressful encounters with social work clients: descriptions based on critical incidents, Social Work, 56(1), Storey, J. & Billingham, J. (2001). Occupational stress and social work. 37
38 Social Work Education, 20(6),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2). Social work salaries.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2). Job listings. 38
39 附 件 一 年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大 調 查 問 卷 各 位 社 會 工 作 先 進, 您 好 : 每 年 勞 委 會 所 公 布 的 勞 動 薪 資 調 查, 廣 泛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資 料 並 非 此 調 查 之 調 查 群 體, 而 專 協 為 社 工 人 員 倡 導 更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了 解 薪 資 的 實 際 狀 況 是 第 一 步, 因 此 希 望 能 透 過 本 調 查 了 解 實 際 社 工 人 員 目 前 的 薪 資 水 平, 本 調 查 完 全 為 匿 名 調 查, 請 以 您 於 現 職 機 構 任 職 的 情 形 為 準, 並 請 勿 重 複 填 寫 本 問 卷!! 社 工 專 協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聯 絡 人 : 邱 遠 柔 電 話 : *11 [email protected] 1.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所 在 地 區? 宜 蘭 縣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 不 含 原 台 中 縣 ) 原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台 南 市 ( 含 原 台 南 縣 ) 高 雄 市 ( 含 原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外 島 地 區 39
40 2. 請 問 您 工 作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為 何? 機 關 ( 人 事 會 計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社 會 局 / 處 或 其 附 屬 機 關 ) 公 立 機 構 ( 人 事 會 計 未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編 制 於 社 會 局 / 處 各 科 室 之 社 福 中 心 ) 公 辦 民 營 機 構 ( 如 社 會 局 / 處 委 託 OO 基 金 會 辦 理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等 )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OO 育 幼 院 等 )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團 體 ( 如 社 團 法 人 OO 福 利 協 會 聯 盟 等 ) 社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協 會 附 設 ** 服 務 中 心 ) 私 人 設 立 機 構 ( 僅 立 案, 未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者 ) 獨 立 執 業 (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 自 由 工 作 者 其 他 : 3. 請 問 您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為 何?( 單 選 )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原 住 民 心 理 衛 生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 如 社 福 中 心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暴 中 心 等 ) 保 護 性 服 務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其 他 : 4. 請 問 您 於 現 職 單 位 的 雇 用 身 分 是? 正 式 員 工 ( 屬 任 職 組 織 固 定 編 制 無 約 定 工 作 期 限 ) 40
41 約 聘 社 工 員, 一 年 一 簽 約 聘 員 工, 依 方 案 完 成 期 限 而 定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定 期 契 約 其 他 : 5. 請 問 您 目 前 任 職 組 織 的 正 職 人 員 大 約 有 幾 人?( 請 以 您 所 任 職 的 區 域 人 數 規 模 為 準 ) 3 人 以 下 4~10 人 11~30 人 31 人 以 上 其 他 : 6. 請 問 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總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7. 請 問 您 於 現 職 機 構 中 的 工 作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8.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職 稱?( 請 填 寫 正 式 全 稱, 若 於 機 構 身 兼 多 職 的 狀 況, 亦 請 寫 出 ) 9. 請 問 您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為 幾 小 時?( 含 加 班 時 數 非 值 勤 時 間 揹 call 機 的 時 數 ) 20 小 時 以 下 ( 含 20 小 時 ) 21~40 小 時 41~45 小 時 46~50 小 時 51~60 小 時 61 小 時 以 上 10. 請 問 您 每 月 實 質 薪 資 所 得 約 為 多 少 元?( 扣 除 所 得 稅 勞 / 健 保 費 退 休 金 提 撥 等 金 額 後 的 薪 資 ) 41
42 11. 請 問 在 您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有 過 簽 領 的 收 入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的 情 形 發 生? 未 曾 發 生 很 少 發 生 偶 爾 發 生 經 常 發 生 12. 請 問 您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曾 經 被 要 求 過 將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回 捐 的 情 形 發 生? 未 曾 發 生 很 少 發 生 偶 爾 發 生 經 常 發 生 13. 請 您 主 觀 評 估 : 您 對 這 份 工 作 的 投 入 與 其 獲 得 的 薪 水 之 間 的 合 理 度? 非 常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普 通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14. 請 問 您 是 家 庭 中 最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嗎? *( 若 您 為 單 身 者 請 填 是 ) 是 否 15. 若 您 離 開 現 職 工 作 後, 請 於 下 列 陳 述 中 勾 選 最 符 合 您 想 像 的 離 職 後 情 況? 完 全 無 法 負 擔 工 作 轉 換 期 間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最 多 可 維 持 1 個 月 以 內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42
43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1~3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3~6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6~12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只 是 生 活 水 平 會 稍 微 下 降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也 不 影 響 生 活 水 平 其 他 : 16. 請 問 您 所 任 職 之 組 織, 同 職 位 之 每 年 薪 資 調 幅 為 何?( 年 資 加 給 )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0.5% 以 下 0.51%~1.0% 1.1%~2% 2.1%~3% 3% 以 上 17. 您 於 現 職 機 構 中, 是 否 曾 經 延 時 發 給 工 資? 未 曾 延 遲 一 個 月 以 內 延 遲 三 個 月 以 內 延 遲 半 年 以 內 延 遲 一 年 以 內 其 他 : 18. 若 機 構 曾 延 遲 發 薪, 請 問 是 因 甚 麼 樣 的 原 因 呢?( 未 曾 發 生 請 寫 " 無 ") 43
44 19. 請 問 您 目 前 任 職 機 構 的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為 何? * 無 任 何 補 償 制 度 僅 能 補 休, 但 無 補 休 期 限 僅 能 補 休,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未 休 完 時 數 直 接 歸 零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剩 餘 時 數 全 轉 薪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可 在 某 時 數 上 限 內 轉 薪 直 接 於 下 月 薪 水 中 補 薪 其 他 : 20. 請 問 您 是 由 雇 主 為 您 辦 理 勞 健 保 嗎? 其 投 保 狀 況 如 何?( 請 點 選 最 合 適 您 的 描 述 項 目 ) 有, 並 且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並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但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單 位 會 為 您 辦 理 其 他 職 業 種 保 險 無, 需 自 行 想 辦 法 解 決 不 清 楚 有 無 辦 理 勞 健 保 或 是 提 撥 勞 退 金 其 他 : 21. 請 問 您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所 組 畢 業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 如 社 會 福 利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學 等 )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但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亦 不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22. 請 問 您 是 否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有 ( 包 括 領 有 及 格 證 明 證 書 執 業 執 照 等 ) 無 其 他 : 44
45 23. 請 問 您 的 最 高 學 歷 為 何?( 若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請 選 填 前 一 級 之 學 位, 例 如 就 讀 碩 士 班 中, 請 選 答 " 大 學 ", 以 此 類 推 ) 高 中 大 學 / 大 專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 24. 請 問 您 在 何 年 出 生? 民 國 25.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為 何? 男 女 26. 請 問 您 的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已 婚 同 居 曾 有 婚 姻, 現 已 分 居 離 婚 或 喪 偶 27. 若 往 後 社 工 專 協 進 行 社 工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上, 請 在 以 下 勾 選 您 最 支 持 的 方 向?( 單 選 )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職 級 年 資 參 照 表, 設 定 年 資 加 給 標 準 機 構 應 依 據 工 作 表 現 等 給 予 不 同 薪 資 加 班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時 數 加 班 應 按 勞 基 法 給 予 加 班 費 薪 資 應 依 實 際 合 約 給, 不 應 回 扣 或 捐 款 應 建 立 每 月 工 時 上 限 其 他 : 45
46 28.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建 議 若 您 願 意 協 助 專 協 後 續 的 社 工 整 體 勞 動 環 境 調 查, 亦 歡 迎 您 留 下 姓 名 電 話 或 等 資 料 46
47 附 件 二 年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一 覽 表 作 者 / 年 篇 名 研 究 方 法 / 主 要 論 述 研 究 結 論 / 建 議 代 博 碩 士 論 文 呂 勻 琦 (1995) 陳 怡 婷 (1998)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服 業 社 會 工 作 員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研 近 些 年 來, 由 於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使 得 人 們 對 社 會 福 利 的 需 求 與 日 遽 增 政 府 亦 期 望 能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整 體 規 劃 來 達 成 維 持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目 的 然 而 在 這 需 要 專 業 人 才 投 入 之 際, 相 關 研 究 卻 顯 示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有 流 失 率 偏 高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不 足 的 情 況, 影 響 政 府 在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亦 對 福 利 機 構 的 組 織 運 作 與 服 務 品 質 造 成 相 當 的 影 響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中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工 作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上 的 考 量, 採 實 證 研 究 的 方 式, 以 找 出 影 響 其 願 意 繼 續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作 為 規 劃 專 業 教 育 重 點 與 建 立 專 業 制 度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藉 由 探 討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的 內 涵, 包 括 : 1. 社 會 福 利 民 營 化 之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的 規 範 ;2. 社 福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的 制 定 ;3. 社 工 員 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形 成 ;4. 社 福 機 構 的 經 營 管 本 研 究 結 果 摘 述 如 下 : 一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基 本 特 質 差 異 在 對 社 會 工 作 的 認 知 評 價 上 會 有 不 同, 亦 會 影 響 其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感 受 年 齡 愈 長 服 務 年 資 愈 久 工 作 職 等 較 高 薪 資 所 得 較 高 者, 愈 認 為 自 己 有 持 續 性 的 工 作 投 入 和 擁 有 專 業 歸 屬 感, 亦 即 有 較 高 的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二 社 會 工 作 者 對 社 會 工 作 特 質 認 知 評 價 持 肯 定 態 度 者, 對 社 會 工 作 的 從 業 感 受 亦 較 為 正 向 二 者 在 社 會 工 作 者 考 量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時,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性 存 在 三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價 值 觀 與 對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結 果 的 評 價 有 相 關 性 存 在,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發 現, 提 出 下 列 幾 點 建 議,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 一 在 學 校 業 教 育 方 面 :( 一 ) 改 善 選 才 的 方 式, 讓 學 生 在 對 社 會 工 作 有 初 步 認 識 的 情 況 下, 自 行 選 擇 就 讀, 以 培 養 有 心 投 入 社 會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才 ( 二 ) 加 強 專 業 教 育 的 功 能, 提 供 整 體 的 課 程 規 劃, 讓 學 生 體 驗 社 會 工 作 的 服 務 成 效, 以 提 高 畢 業 後 的 從 業 意 願 二 在 機 構 專 業 教 育 方 面 :( 一 ) 重 視 在 職 訓 練 功 能 的 發 揮, 訓 練 內 容 的 規 劃 應 考 量 教 育 性 與 應 用 性,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 二 ) 建 立 健 全 的 督 導 制 度, 由 資 深 工 作 者 擔 任 督 導 工 作, 一 方 面 肯 定 其 工 作 表 現, 一 方 面 能 對 新 進 者 提 供 專 業 知 能 上 的 協 助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減 少 工 作 倦 怠, 將 有 助 於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昇 與 專 業 功 能 的 發 揮 三 在 整 體 專 業 發 展 方 面 :( 一 ) 工 作 內 容 專 業 化, 促 使 社 會 工 作 朝 向 專 業 化 發 展 ( 二 ) 以 文 化 脈 絡 為 思 考 背 景, 建 立 符 合 國 情 的 工 作 模 式, 發 展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理 論 在 社 會 福 利 民 營 化 之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方 面 : 公 設 民 營 機 構 在 契 約 時 間 內, 由 於 政 府 補 助, 使 機 構 得 以 穩 定 發 展 並 擴 大 其 經 營 規 模, 如 此 有 助 於 社 工 員 之 工 作 安 定 性, 並 可 能 提 昇 其 勞 動 條 件 其 次,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法 及 契 約 內 容 規 定 機 構 須 運 用 社 工 員 來 從 事 福 利 服 務, 將 可 能 有 助 於 提 昇 機 構 任 用 社 工 47
48 賴 正 倫 (2004) 究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中 薪 酬 制 度 現 理 等 四 項 機 制 ; 以 身 心 障 礙 公 設 民 營 福 利 機 構 為 研 究 範 圍 經 由 文 獻 整 理 法 訪 談 法 參 與 觀 察 法 個 案 研 究 等 方 法, 來 達 成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1. 探 究 社 會 工 作 員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內 涵 2. 檢 視 社 會 工 作 員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實 績 本 研 究 訪 談 社 工 專 家 社 政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社 福 機 構 之 主 管 及 社 工 員, 並 且 選 擇 北 市 五 個 社 福 機 構, 作 為 個 案 研 究 對 象 非 營 利 組 織 一 直 以 來 便 存 在 著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者 離 職 率 居 高 不 降 的 問 題, 屬 於 典 型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相 對 於 其 他 產 業, 人 力 流 失 的 問 題 更 是 異 常 重 員 的 意 願 另 外, 社 會 福 利 民 營 化 政 策 是 否 繼 續 推 展, 將 視 政 府 福 利 政 策 走 向 及 其 財 源 多 寡, 因 此 政 策 走 向 將 影 響 契 約 的 存 廢, 及 契 約 具 有 期 限 的 限 制, 續 約 與 否 將 影 響 服 務 對 象 之 權 益 及 機 構 員 工 之 工 作 穩 定 性 在 社 福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的 制 定 方 面 : 由 於 社 福 機 構 具 有 非 營 利 之 特 質, 財 務 較 穩 定 者, 以 大 型 機 構 居 多, 其 將 提 供 較 佳 之 勞 動 條 件 ; 此 外, 某 些 機 構 的 主 事 者 認 為 在 機 構 工 作 應 持 服 務 奉 獻 之 心 態, 不 能 要 求 機 構 應 給 付 較 好 之 勞 動 條 件 ; 所 以 機 構 給 付 較 好 之 勞 動 條 件, 須 視 機 構 的 能 力 及 意 願 在 社 工 員 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形 成 方 面 : 社 工 師 法 賦 於 社 工 師 的 合 法 性 以 及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法 令 強 制 規 定 任 用 社 工 員, 可 確 保 社 工 員 之 專 業 性 及 增 加 社 工 員 之 就 業 機 會, 但 實 際 上 社 福 機 構 尚 未 完 全 認 同 社 工 員 之 專 業 性, 因 此 機 構 雖 任 用 社 工 員, 但 社 工 員 還 可 能 需 要 兼 任 行 政 人 員, 若 行 政 業 務 過 多 將 影 響 專 業 服 務 在 社 福 機 構 的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 社 福 機 構 之 人 力 運 用, 以 專 業 人 員 來 服 務 案 主, 並 以 志 工 來 補 充 人 力 之 不 足 適 用 勞 基 法 時 將 造 成 勞 動 成 本 增 加, 機 構 可 能 減 少 僱 用 專 職 員 工 然 而, 機 構 藉 公 設 民 營 取 得 政 府 補 助, 來 改 善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及 增 加 專 業 人 員 之 聘 用, 以 健 全 機 構 之 經 營 管 理 並 提 昇 機 構 之 專 業 性, 並 有 助 於 保 障 員 工 之 工 作 權 益 本 研 究 以 工 作 權 之 意 義 來 形 成 工 作 保 障 之 意 涵 ; 透 過 四 項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運 作 來 看 台 灣 社 福 機 構 社 工 員 之 工 作 保 障 實 績, 在 此 四 項 機 制 中, 社 福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以 及 勞 基 法, 的 確 有 可 能 提 升 社 工 員 之 勞 動 條 件 和 福 利 ; 但 社 工 專 業 之 形 成 尚 未 成 熟 及 機 構 管 理 之 中 介 變 數 複 雜, 尚 有 待 未 來 之 觀 察, 才 有 定 論 所 以, 社 工 員 確 實 能 獲 得 較 佳 之 勞 動 條 件 和 福 利 制 度 以 及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等 工 作 保 障 ; 但 工 作 穩 定 性 則 受 政 策 走 向 與 契 約 延 續 之 影 響 本 研 究 得 到 以 下 幾 項 結 論 與 發 現 : ㄧ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薪 酬 制 度 仍 保 守 而 勞 動 條 件 普 遍 仍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 一 )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仍 採 財 務 福 利 上 偏 低 給 付 激 勵 上 注 重 內 部 公 平 的 保 守 作 為, 並 以 工 作 上 的 內 在 酬 賞 來 作 補 償 48
49 蔡 涵 宇 (2007) 況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之 探 究 - 以 高 雄 地 區 為 例 一 個 社 工, 多 個 世 界?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階 層 要 而 需 要 關 切 一 直 以 來, 由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資 源 相 當 依 賴 捐 助 的 特 質, 在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的 種 種 限 制 及 執 行 法 令 的 不 夠 落 實, 以 及 來 自 社 會 大 眾 的 捐 贈 和 企 業 的 捐 款 不 穩 定 不 充 足 下, 造 成 組 織 不 論 在 物 質 及 人 力 資 源 上 一 直 處 於 不 足 的 狀 態 在 因 應 方 面, 非 營 利 組 織 多 仰 賴 志 願 工 作 者 的 奉 獻 服 務, 在 支 薪 專 業 工 作 者 的 薪 酬 制 度 設 計 及 勞 動 條 件 管 理 上 也 稟 持 此 原 則, 維 持 低 水 準 的 薪 資 及 福 利 計 畫 保 守 的 激 勵 策 略, 輔 以 內 在 激 勵 為 補 償 在 外 在 環 境 變 遷 下, 資 源 漸 趨 減 少 需 求 卻 相 對 增 加 且 多 元 化 複 雜 化 的 現 在 面 對 來 自 各 方 面 競 爭 ( 非 營 利 企 業 政 府 ) 而 需 將 服 務 訴 諸 績 效 化 ( 改 善 品 質 增 加 服 務 量 ) 以 表 責 信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提 供 之 薪 酬 制 度 及 勞 動 條 件 是 否 能 滿 足 現 代 專 業 支 薪 員 工 之 需 求, 是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本 研 究 利 用 台 灣 公 益 資 訊 中 心 網 站 中, 國 內 非 營 利 組 織 資 料 查 詢 功 能, 挑 選 高 雄 縣 市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施 行 問 卷 調 查 第 一 線 社 工 人 力 流 失 率 大, 流 動 率 高 的 情 形 由 來 已 久, 雖 隨 著 相 關 系 所 的 增 開, 使 人 力 在 表 面 上 不 虞 匱 乏, 但 人 力 不 穩 定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問 題, 不 僅 僅 是 人 力 上 量 的 部 分, 更 重 要 的 是 ( 二 )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上 普 遍 仍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規 定, 而 受 訪 者 對 於 機 構 的 規 定 普 遍 也 不 清 楚 二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受 薪 從 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務 者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績 效 上 表 現 平 平 三 非 營 利 組 織 受 薪 從 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務 者 之 部 分 個 人 屬 性 與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表 現 差 異 存 在 四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機 構 屬 性 與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表 現 有 差 異 五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機 構 屬 性 與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表 現 有 差 異 六 整 體 而 言, 非 營 利 組 織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績 效 表 現 有 關 一 非 營 利 組 織 中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仍 採 財 務 福 利 上 偏 低 給 付 激 勵 上 注 重 內 部 公 平 的 保 守 作 為, 並 以 工 作 上 的 內 在 酬 賞 來 作 補 償 二 對 於 服 務 機 構 的 勞 動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有 很 大 部 分 的 支 薪 人 員 並 不 熟 悉, 甚 至 不 知 道 根 據 上 述 的 研 究 結 論 與 發 現, 提 出 本 研 究 的 建 議 :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建 議 ( 一 ) 建 立 更 積 極 有 策 略 性 的 完 善 薪 酬 制 度, 提 升 員 工 對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各 面 向 績 效 的 表 現 ( 二 ) 在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上, 視 能 力 提 升 至 適 法 程 度, 以 提 升 員 工 對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中 薪 酬 滿 足 人 力 吸 引 工 作 績 效 工 作 環 境 四 面 向 的 績 效 表 現 對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務 從 業 者 的 建 議 ( 一 ) 充 實 學 歷 累 積 經 歷 並 積 極 考 取 專 業 執 照 ( 二 ) 根 據 個 人 所 最 重 視 之 薪 酬 制 度 面 向 作 機 構 的 了 解 及 選 擇 ( 三 ) 關 心 自 己 的 利 益 權 益 及 相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該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一 現 職 基 層 社 工 的 工 作 現 況 : 不 同 領 域 之 社 會 工 作 者 所 面 臨 的 共 同 課 題 : 大 眾 認 知 不 足 所 形 成 的 刻 板 印 象 與 錯 誤 期 待 對 工 作 造 成 的 壓 力 與 無 力 ; 人 力 不 足 使 個 人 負 荷 過 高 工 作 量, 缺 乏 抒 解 壓 力 的 自 我 空 間 與 時 間, 長 久 累 積, 易 造 成 耗 竭, 形 成 人 力 不 足 的 惡 49
50 康 芸 (2007) 化 現 象 初 探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自 身 勞 動 權 益 的 覺 知 與 因 應 策 略 之 探 討 ~ 以 台 北 市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在 服 務 的 質 的 部 分 初 入 社 工 領 域 的 新 鮮 人 帶 著 熱 忱 的 心 進 入, 最 後 黯 然 離 開 的 例 子 時 有 所 聞, 因 此 引 發 研 究 者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的 好 奇 與 關 心, 故 以 此 勞 動 市 場 為 對 象 ; 又, 基 於 不 同 機 構 領 域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之 間 的 差 異 的 事 實, 但 如 此 差 異 是 否 足 以 產 生 不 平 等 的 階 層 感 受, 則 是 研 究 者 另 一 個 想 瞭 解 的 現 象 基 於 上 述,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現 職 第 一 線 社 會 工 作 者 於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的 現 況, 並 探 討 階 層 化 現 象 的 存 在 與 否, 藉 此 試 圖 勾 勒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之 雛 形, 以 期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而 有 助 於 社 福 機 構 在 人 力 制 度 規 劃 做 為 參 考 欲 達 本 研 究 目 的, 需 較 深 入 且 具 豐 富 性 之 資 料,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用 質 性 研 究 典 範 ; 以 訪 談 法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針 對 12 位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總 年 資 五 年 以 內, 目 前 分 別 任 職 於 公 部 門 民 間 社 福 機 構 公 設 民 營 以 及 醫 院 之 第 一 線 社 工 員 進 行 訪 談 為 了 解 目 前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中,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福 利 工 作 壓 力 工 作 負 荷 等 議 題, 該 研 究 透 過 質 性 訪 談 之 方 式, 針 對 求 職 的 動 機 與 期 待 對 勞 動 權 益 的 看 法 自 身 勞 動 權 益 受 損 的 因 應 方 式 等 研 究 問 題, 訪 問 9 位 於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任 職 之 社 工 人 員, 以 了 解 社 工 人 員 投 入 職 場 之 現 實 與 理 想 對 於 勞 動 權 益 相 關 議 題 之 感 受 和 期 待, 並 尋 找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性 循 環 二 階 層 化 現 象 : 傳 統 具 不 平 等 意 涵 甚 濃 之 階 層 化 現 象, 在 社 會 工 作 者 間 尚 不 明 顯 ; 而 雖 無 貴 族 或 平 民 的 感 受 存 在, 卻 在 理 想 工 作 特 性 上 有 其 共 通 性 : 機 構 具 一 定 規 模 制 度 完 善 專 業 自 主 性 高 勞 動 條 件 佳 被 認 可 以 及 穩 定 若 依 受 訪 資 料 觀 之, 將 不 平 等 意 涵 去 除, 而 以 歸 納 基 層 社 工 對 於 工 作 的 期 待 所 形 成 的 特 性, 或 可 將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中 的 工 作 以 新 的 階 層 形 式 闡 釋 之 三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的 圖 像 : 接 續 去 除 不 平 等 意 涵 的 階 層 形 式, 簡 單 地 以 側 倒 之 三 角 錐 做 為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的 工 作 機 會 結 構 示 意 圖, 此 圖 可 單 純 表 示 勞 動 市 場 中 的 工 作 機 會 與 理 想 工 作 的 特 性 結 合 後 所 呈 現 的 結 構 ; 也 可 加 入 個 人 在 此 勞 動 市 場 中 流 動 趨 勢 觀 點 來 加 以 解 釋 綜 合 上 述, 我 們 可 以 初 步 瞭 解, 在 自 我 認 知 上, 基 層 社 工 員 之 間 尚 無 因 工 作 條 件 與 內 容 不 同 而 來 不 平 等 的 階 層 感 受 ; 反 而 是 與 社 會 大 眾 或 其 他 專 業 接 觸 時 易 有 階 層 的 感 受 產 生 ; 再 從 個 人 在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中 的 流 動 趨 勢, 與 期 待 的 工 作 特 性 中 來 看, 除 了 部 分 組 織 因 素 之 外, 大 眾 認 知 實 為 影 響 這 些 現 象 的 源 頭 最 後,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關 於 提 升 大 眾 正 確 認 知 督 導 制 度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工 作 內 容 專 職 化, 以 及 未 來 研 究 進 行 的 建 議 該 研 究 發 現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實 有 待 加 強, 社 工 人 員 願 意 留 任 大 多 基 於 助 人 之 熱 忱 與 理 想 並 期 待 能 夠 得 到 最 低 之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與 合 理 成 長 之 薪 資, 工 作 上 亦 時 常 遭 遇 機 構 和 案 主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但 面 對 勞 動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多 以 私 下 抱 怨 轉 移 焦 點 離 職 等 方 式 處 理 該 研 究 建 議 社 工 人 員 應 籌 組 工 會 以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則 應 看 重 社 工 人 員 之 專 業, 建 立 健 全 之 勞 動 規 則 和 薪 資 結 構, 並 尊 重 宗 教 自 由 ; 政 府 需 要 重 新 檢 視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規 則, 避 免 社 工 人 員 成 為 犧 牲 品 ; 學 校 教 育 應 加 強 社 工 人 員 自 我 照 顧 增 權 之 訓 練 ; 最 後 則 期 許 社 工 專 業 團 體 可 以 為 勞 動 權 50
51 陳 靜 宜 (2009) 需 要 保 障 的 助 人 者 :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的 非 典 型 僱 用 關 係 之 改 善 之 道 益 的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倡 導 和 發 聲 英 美 為 主 的 福 利 國 家 在 盛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之 後,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為 :1. 行 新 自 由 主 義 思 潮 的 影 響 根 據 訪 談 資 料, 社 會 工 作 界 中 非 典 型 工 作 的 下, 大 力 推 動 支 解 福 利 國 家 特 性, 包 括 有 :(1) 工 作 契 約 及 工 作 期 限 方 的 政 府 改 造 運 動, 這 股 風 潮 面 : 勞 動 契 約 偏 向 保 障 社 福 機 構 的 權 益 約 又 稱 為 新 管 理 主 義 台 灣 也 期 不 確 定 性 不 穩 定 的 工 作 狀 態 永 無 止 盡 受 到 這 股 潮 流 之 影 響, 採 取 的 短 期 契 約 ;(2) 薪 資 及 福 利 方 面 : 給 薪 方 調 整 政 府 組 織 結 構 精 簡 人 式 呈 現 喊 價 現 象 面 臨 薪 水 發 給 延 遲 的 問 力 以 及 民 營 化 的 策 略, 而 社 題 就 業 保 障 不 足 的 風 險 面 臨 差 別 待 遇 會 工 作 作 為 國 家 體 制 下 的 等 ;(3) 工 作 情 形 方 面 : 四 類 社 工 員 各 自 面 一 環 同 樣 也 受 到 影 響, 政 府 臨 其 組 織 環 境 中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也 面 臨 身 份 一 方 面 於 內 部 管 制 社 政 人 認 同 混 淆, 對 機 構 歸 屬 感 低 落, 以 及 專 業 發 力 的 員 額 數 量, 另 一 方 面 大 揮 受 限 的 問 題 2. 受 訪 社 工 員 雖 然 大 多 志 願 量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參 與 福 利 選 擇 非 典 型 工 作, 但 投 入 後, 方 才 瞭 解 非 典 服 務 的 提 供, 進 而 在 這 樣 的 型 就 業 社 工 員 是 處 於 欠 缺 就 業 保 障 的 位 脈 絡 下, 公 私 部 門 是 為 追 求 置, 甚 至 部 份 受 訪 社 工 員 是 被 迫 選 擇 離 職 短 期 的 組 織 效 益, 或 是 避 免 3.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是 不 利 於 社 工 員 之 專 業 外 包 契 約 的 風 險 等 因 素, 逐 能 力 及 經 驗 的 累 積, 包 括 : 未 受 訓 練 即 要 上 漸 發 展 出 以 短 期 聘 僱 方 式 手 面 臨 督 導 的 缺 乏 或 功 能 有 限 專 業 經 驗 進 用 社 會 工 作 員 的 現 象 而 累 積 的 中 斷 因 工 作 不 保 而 影 響 進 修 心 情 這 種 短 期 聘 僱 方 式 不 同 於 等 4. 處 於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中 的 社 工 員 缺 乏 典 型 或 傳 統 的 工 作 型 態, 又 擁 有 朝 向 穩 定 就 業 發 展 的 機 會, 相 當 不 利 於 稱 為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本 研 社 工 員 的 工 作 生 涯 發 展 5. 受 訪 社 工 員 大 多 究 的 目 的 即 在 探 討 台 灣 社 對 非 典 型 勞 動 關 係 抱 持 著 負 面 看 法, 認 為 將 會 工 作 領 域 中, 社 工 員 從 事 不 利 於 組 織 專 業 的 累 積 及 整 體 社 會 工 作 專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的 現 象, 並 業 的 發 展 針 對 政 府 部 門 約 聘 僱 社 工 最 後,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的 呈 現, 本 研 究 有 以 下 員 大 型 民 間 社 福 機 構 的 定 幾 點 研 究 建 議 :1. 對 社 福 機 構 的 建 議 :(1) 期 契 約 社 工 員 社 團 法 人 協 謹 慎 評 估 彈 性 運 用 策 略 的 利 弊 得 失 ;(2) 對 會 專 案 社 工 員 以 及 人 力 派 非 典 型 就 業 社 工 員 提 供 激 勵 因 子 ;(3) 承 接 遺 社 工 員 等 四 類 社 會 福 利 政 府 委 外 方 案 前, 謹 慎 評 估 風 險 並 謀 求 適 當 領 域 中 的 非 典 型 就 業 型 態 解 決 方 案 ;(4) 於 面 試 時, 主 動 說 明 勞 動 契 進 行 探 討, 以 瞭 解 其 所 面 臨 約 之 相 關 規 定 ;(5) 於 三 個 月 前, 發 給 未 續 的 工 作 處 境 專 業 生 涯 發 聘 通 知 ;(6) 簽 署 正 式 工 作 契 約, 保 障 勞 雇 展, 以 及 其 對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雙 方 權 益 ;(7) 擬 定 社 工 員 的 生 涯 發 展 規 態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使 用 深 度 劃 ;(8) 加 強 社 工 員 的 培 訓 制 度 2. 對 社 會 訪 談 法, 針 對 21 位 過 去 或 工 作 教 育 與 專 業 組 織 的 建 議 :(1) 建 議 社 會 目 前 就 職 於 上 述 四 類 社 工 工 作 正 式 教 育 應 加 強 學 生 對 勞 動 權 益 的 認 員 進 行 研 究 識 ;(2) 建 議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組 織 應 正 視 非 典 型 工 作 的 問 題 以 及 發 揮 影 響 力 3. 政 策 方 面 的 建 議 :(1) 盡 快 制 定 派 遣 法 或 於 勞 基 法 中 加 入 勞 動 派 遣 之 相 關 法 條 規 定 ;(2) 將 社 工 員 的 相 關 基 本 福 利 訂 定 於 招 標 規 定 中, 以 保 障 社 工 員 之 基 本 福 利 ;(3) 專 案 補 助 費 用 51
52 鐘 文 鎂 (2011) 期 刊 沈 慶 鴻 (2008) 嚴 祥 鸞 (2010) 台 灣 民 間 部 門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現 況 之 探 究 : 以 接 受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補 助 的 組 織 為 例 老 問 題 新 思 索 : 台 北 市 社 會 工 作 者 薪 資 - 現 況 和 期 望 薪 資 之 探 索 性 研 究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與 合 理 之 工 作 條 件 針 對 接 受 聯 合 勸 募 補 助 之 社 福 單 位 的 社 工 人 員, 透 過 分 層 抽 樣 調 查 之 研 究 方 法, 了 解 目 前 台 灣 民 間 部 門 的 基 層 社 工 員 的 勞 動 經 驗, 以 及 主 觀 的 勞 動 感 受, 其 中 勞 動 經 驗 的 部 分, 著 重 在 勞 動 條 件 相 關 之 議 題, 希 望 能 夠 歸 納 出 目 前 台 灣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現 況 有 鑑 於 薪 資 因 素 乃 是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投 入 職 場 之 重 要 原 因, 且 目 前 國 內 少 有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結 構 之 相 關 探 討, 故 本 研 究 能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針 對 台 北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之 會 員 以 及 台 北 市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社 工 人 員 進 行 調 查, 以 了 解 目 前 台 北 市 社 工 人 員 之 薪 資 狀 況 本 研 究 藉 由 北 中 南 三 區 的 焦 點 團 體, 針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管 理 階 層 或 資 深 社 工 員, 熟 悉 人 力 運 用 的 行 政 人 員 為 輔, 共 15 名, 每 中, 明 確 編 列 社 工 員 培 訓 計 畫 之 相 關 費 用 該 研 究 發 現 在 勞 動 條 件 方 式, 有 1/3 的 受 訪 者 與 組 織 簽 有 勞 動 契 約, 且 普 遍 認 為 組 織 有 確 切 落 實 契 約 內 容 以 正 式 員 工 被 雇 用, 而 社 工 員 的 平 均 月 薪 為 29,709 元, 組 織 很 少 依 其 年 資 調 漲 薪 資, 有 調 漲 者, 也 多 在 1,000 元 以 下, 且 有 1/4 受 訪 者 有 不 法 核 銷 的 經 驗 ; 此 外, 社 工 人 員 每 日 平 均 工 時 9 小 時, 有 86% 的 人 每 週 至 少 加 班 1~2 次, 多 是 以 補 休 的 方 式 取 代 加 班 費, 組 織 多 數 有 依 勞 退 新 制 提 撥 退 休 金, 當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只 有 4 成 的 人 有 申 訴 管 道 ; 在 人 身 安 全 方 面, 經 常 單 獨 家 訪, 且 多 數 的 組 織 往 往 沒 有 為 他 們 提 供 安 全 的 措 施 整 體 來 說, 受 訪 者 之 勞 動 感 滿 意 度 仍 傾 向 滿 意, 但 其 中 有 半 數 的 人 因 社 工 工 作 專 業 組 織 因 素 想 離 開 現 職 該 研 究 建 議 民 間 社 福 組 織 應 建 立 良 好 的 內 部 督 導 制 度, 並 重 視 勞 動 契 約 完 善 薪 資 結 構 彈 性 工 時 合 理 加 班 補 償 強 化 組 織 募 款 能 力 穩 固 財 務 結 構 重 視 人 身 安 全 等 議 題 ; 社 工 人 員 須 了 解 勞 基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並 將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並 支 持 成 立 社 工 工 會 本 研 究 發 現 台 北 市 社 工 人 員 之 平 均 薪 資, 學 士 級 為 30,653 元, 碩 士 級 為 34,161 元, 對 於 這 樣 的 薪 資 水 準, 不 滿 意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但 差 異 不 大, 且 有 4 成 2 的 受 訪 者 近 年 並 未 獲 調 薪, 且 社 工 師 證 照 僅 能 增 加 專 業 自 信, 並 無 法 於 薪 資 上 有 所 提 升, 而 薪 資 常 會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持 續 性, 且 與 本 身 期 待 之 薪 資 有 所 落 差 該 研 究 更 進 一 步 探 討, 若 以 人 力 銀 行 公 告 之 一 般 薪 資 來 看, 社 工 人 員 並 不 算 低 薪 的 工 作, 但 在 專 業 人 員 中 確 實 算 偏 低 的 薪 資, 且 與 自 身 期 待 落 差 大, 恐 會 造 成 工 作 士 氣 的 影 響, 極 需 要 發 展 其 他 激 勵 因 子 作 為 輔 佐, 以 使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持 續 性 得 以 提 升 透 過 第 一 線 地 方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的 對 話, 分 享 各 縣 市 在 保 護 性 社 工 人 力 資 源 的 困 境 與 期 待, 蒐 集 公 部 門 在 進 用 保 護 性 領 域 的 社 工 人 力 規 劃, 如 何 保 持 社 工 人 力 的 穩 定 性? 再 者, 探 討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合 理 勞 動 條 件 是 什 麼? 期 能 作 為 全 52
53 李 易 駿 陳 靜 宜 (2010) 隱 而 未 見 的 代 價 :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探 析 次 團 體 進 行 時 間 約 為 120 分 鐘 本 研 究 關 心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中 的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採 質 性 研 究 設 計, 探 討 在 此 類 勞 動 關 係 中 之 社 工 員 的 就 業 環 境, 以 及 此 類 勞 動 關 係 與 條 件 對 專 業 服 務 的 影 響 透 過 對 處 於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之 社 工 員 的 深 入 訪 談, 以 彼 等 之 直 接 經 驗 與 專 業 判 斷 作 為 分 析 的 材 料 國 規 劃 社 工 人 力 之 參 考 借 鏡 研 究 發 現,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社 工, 除 了 國 家 考 試 分 發 外, 多 數 是 約 聘 僱 約 聘 僱 人 員 通 常 由 機 構 的 組 長 和 督 導 一 起 面 試, 或 由 處 長 和 科 長 共 同 面 試 進 用 人 員 後, 多 數 機 構 會 對 新 進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或 經 驗 傳 承, 或 分 類 / 分 層 訓 練 至 於 公 部 門 如 何 維 持 社 工 人 力 的 穩 定 性? 可 從 制 度 面 和 支 持 系 統 分 述 : 制 度 面, 包 括 1. 發 言 / 媒 體 機 制 的 建 立 ;2. 跨 單 位 / 部 門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3. 中 央 資 源 配 置 ;4. 教 育 訓 練 ; 以 及 5. 危 險 分 級 支 持 系 統 則 包 括 1. 落 實 督 導 系 統 ;2. 提 供 法 律 資 源 ; 以 及 3. 營 造 工 作 場 域 的 氛 圍 合 理 工 作 條 件, 則 和 進 用 支 持 以 及 結 構 相 關, 包 括 個 人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制 度 結 構 三 個 層 面 個 人 有 1. 提 供 意 外 險 / 危 險 津 貼 / 危 險 加 給 ;2.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3. 建 構 情 緒 支 持 體 系 ;4. 落 實 人 身 安 全 計 畫 ; 以 及 5. 靈 活 的 經 費 運 用 工 作 內 容 涵 括 1. 合 理 的 個 案 量 ;2. 建 立 重 大 決 策 會 議 / 評 估 機 制 ;3. 提 供 律 師 顧 問 團 ; 以 及 4. 建 構 基 礎 流 程 最 後, 制 度 結 構 面 則 應 落 實 網 絡 協 助 機 制 以 及 促 進 專 業 養 成, 增 進 跨 專 業 的 尊 重 研 究 發 現 為 :(1) 就 業 於 短 期 契 約 的 社 工 員 確 有 就 業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2) 在 短 期 契 約 勞 動 中, 不 但 就 業 條 件 是 不 安 全 的, 且 形 成 不 利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的 環 境 (3) 社 工 員 們 指 出, 在 短 期 契 約 就 業 中, 存 在 著 不 利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及 不 利 累 積 專 業 經 驗 之 威 脅 綜 言 之, 在 新 管 理 主 義 思 維 作 用 下 的 委 託 外 包 作 法, 及 雇 主 ( 政 府 與 機 構 ) 為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及 轉 嫁 風 險, 所 運 用 的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型 態, 存 在 了 隱 而 未 見 的 外 部 成 本, 即 以 社 工 員 就 業 安 全 案 主 權 益 服 務 品 質 及 專 業 責 信 為 代 價 最 後, 基 於 研 究 發 現, 本 文 對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53
54 附 件 三 -- 各 地 方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現 行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職 務 調 升 一 覽 表 機 關 別 職 稱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工 作 員 一 正 式 編 制 直 轄 市 政 府 薦 任 第 8 職 等 至 第 9 職 等 薦 任 第 7 職 等 至 第 8 職 等 薦 任 第 7 職 等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縣 ( 市 ) 政 府 薦 任 第 8 職 等 薦 任 第 7 職 等 至 第 8 職 等 無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備 註 新 增 新 增 為 避 免 混 淆, 未 來 將 取 消 此 一 職 稱, 職 等 將 銜 接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機 關 別 職 稱 二 約 聘 人 員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7 等 1 階 至 7 等 7 階 7 等 1 階 至 7 等 7 階 社 會 工 作 員 6 等 1 階 至 6 等 7 階 6 等 1 階 至 6 等 7 階 54
55 調 高 前 後 保 護 性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待 遇 比 較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保 護 性 社 工 基 本 薪 給 處 遇 費 備 勤 費 備 註 職 稱 任 用 制 人 員 現 行 待 遇 調 整 後 待 遇 增 加 數 額 社 會 工 作 員 委 任 第 5 職 等 本 俸 1 級 至 薦 任 第 7 職 等 年 功 俸 6 級 40,685 至 60,800 43,630 至 64,200 2,945 至 3,400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1 級 至 薦 任 第 7 職 等 年 功 俸 6 級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聘 用 社 工 人 員 薦 任 第 7 職 等 本 俸 1 級 至 年 功 俸 6 級 46,225 至 60,800 49,145 至 60,800 49,705 至 64,200 52,545 至 64,200 3,400 至 3,480 3,400 職 稱 聘 用 制 人 員 現 行 待 遇 調 整 後 待 遇 增 加 數 額 6 等 2 階 296 薪 點 至 6 35,845 38,480 2,635 等 7 階 376 薪 點 ( 學 士 至 至 至 聘 用 社 工 督 導 畢 業 ) 相 當 6 等 3 階 312 薪 點 至 6 等 7 階 376 薪 點 ( 碩 士 畢 業 或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 相 當 7 等 1 階 328 薪 點 至 7 等 7 階 424 薪 點 調 整 前 處 遇 費 每 案 次 2,000 元 45,533 37,783 至 45,533 39,720 至 51,346 48,880 40,560 至 48,880 42,640 至 55,120 3,347 2,777 至 3,347 2,920 至 3,774 調 整 後 處 遇 費 與 加 班 費 或 補 休 假 擇 優 支 領 調 整 前 後 不 變, 亦 即 仍 維 持 由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衡 酌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1. 各 職 等 本 俸 1 級 係 其 最 低 俸 級,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晉 級 2. 聘 用 制 人 員 之 最 低 起 敘 薪 點, 將 另 案 報 院 酌 予 調 高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2011) 製 表 : 人 事 局 給 與 處 55
56 附 件 四 2008 年 日 本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薪 資 1. 社 會 福 祉 士 平 均 年 收 入 歲 社 會 福 祉 士 平 均 年 收 入 56
57 歲 社 會 福 祉 士 平 均 年 收 入 歲 社 會 福 祉 士 平 均 收 入 57
58 歲 社 會 福 祉 士 平 均 收 入 歲 社 會 福 祉 士 平 均 收 入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社 會 福 祉 士 會,2009, 參 考 網 站 58
59 附 件 五 2012 年 英 國 社 工 相 關 工 作 地 區 與 薪 資 參 考 整 理 職 缺 地 區 薪 資 首 席 社 工 (PRINCIPAL SOCIAL Hampstead, North London 年 薪 30,460-40,157 WORKER) 服 務 經 理 (QSW - SERVICE Leeds 年 薪 30,000-35,000 MANAGER) 法 庭 心 理 衛 生 社 工 (FORENSIC MENTAL Midlands 年 薪 24,000-26,000 HEALTH SOCIAL WORKER) 資 深 社 工 / 助 理 經 理 (SENIOR SOCIAL Leicestershire 年 薪 35,000-38,000 WORKER/ASSISTANT MANAGE) 兒 保 社 工 South West London 週 薪 (QSW - CHILD PROTECTION) 兒 保 社 工 North West London 週 薪 (QSW - CHILD PROTECTION) 寄 養 服 務 經 理 (FOSTERING SERVICE Hampshire 年 薪 45,000-50,000 MANAGER) 寄 養 社 工 South Yorkshire 年 薪 35,000 (FOSTERING SOCIAL WORKERS) 家 暴 社 工 Croydon 週 薪 (DOMESTIC VIOLENCE WORKER) 寄 養 社 工 (QSW - FOSTERING Kent 年 薪 32,000-38,000 SOCIAL WORKER) 資 料 來 源 :BASW(2012). Job listings. 59
标题
社会工作蓝皮书 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 马福云 摘 要: 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是指围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获取 保 有等所形成的管理体系 本报告从现有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的实际做法归纳 出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的证照制和注册制两种管理方式, 研究了我国专业人 员资格管理制度, 提出设定社会工作者从业资格要求 明确社会工作者从业 资格管理内容程序 强化社会工作者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社会工作者
56
[email protected] 1. 2. 55 56 5 12 1 2 3 5 12 5 12 5 12 2008 5 1143 11 183 949 57 empowerment Perkins & Zimmerman, 1995 (Pinderhuges, 1993) (Chesler, 1991; Gartner & Riessman, 1998; Mok, 2001;, 2005)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 +, -.%, * %(/, & 0!
!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34 34 34 34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CHAPTER 1 103 104 105 1 1 1 1 1 1 1 1 2 2 1 1 2 2 1 1 2 2 1 2 1 5 5 1 C H A P T E R 11 1 2 3 4 1-2 1 1 Boehm 1-3 C H A P T E R 1 1. 2. 3. 4. 1 2 3 1. 2. 1. 2. 1-4 1 1. 2. 3. 1-5 C H A P T E R 1Skidmore
[email protected] 1. 2. - 2-17 921 2-18 1 2-19 921 2-20 2-21 921 2-22 2-23 921 2-24 2-25 921 2-26 2-27 921 2-28 2-29 921 2-30 2-31 921 2-32 2-33 921 2-34 2-35 921 2000 --921 90113-121 1989 2005 547-102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紫 星 百 宝 书 腿 脚 也 不 听 使 唤, 多 走 几 步 就 打 颤 最 闹 心 的 是 尿 多, 连 出 门 都 是 负 担 很 多 人 开 始 重 视 了, 可 的 方 法 却 不 知 晓 ; 头 痛 医 头, 脚 痛 医 脚 钱 没 少 花, 药 吃 了 不 少 折 腾 了 许 久,
前 言 紫 星 百 宝 书 最 大 的 敌 人 是 自 己 朋 友, 您 身 边 有 没 有 这 样 的 人 : 他 尿 频 尿 急, 一 夜 要 跑 厕 所 好 几 趟 ; 他 腰 酸 腿 痛, 一 点 体 力 活 都 干 不 上 ; 他 精 神 不 振 疲 惫 不 堪 体 虚 又 力 乏 ; 他 经 常 失 眠, 睡 觉 对 他, 是 在 受 惩 罚 ; 他 总 抱 怨 自 己 记 性 不 好,
三 紀 錄 課 堂 上 可 見 的 學 習 情 況, 無 法 紀 錄 學 生 個 別 的 學 習 歷 程 四 教 師 無 彈 性 的 不 變 的 教 學 時 間 五 以 課 本 及 課 程 指 引 作 為 教 學 的 主 要 依 據 六 教 師 主 導 學 生 的 學 習 行 為 由 教 師 解 決
乘 著 均 一 平 台 的 魔 毯 起 飛 ~ 前 往 數 學 美 樂 地 江 淑 娟 黃 秀 敏 黃 暐 涵 陳 秀 華 翁 進 郎 林 麗 薰 壹 前 言 對 許 多 當 老 師 的 人 來 說, 數 學 應 該 不 是 門 障 礙 的 學 科, 而 是 求 學 路 上 過 關 斬 將 的 得 分 之 鑰 然 而 許 多 學 生 卻 在 求 學 路 上, 不 斷 受 挫 將 落 後 學 生 拉
故宮是從小時候到現在的認知裡一直存在的博物館
故 宮 故 宮 是 從 小 時 候 到 現 在 的 認 知 裡 一 直 存 在 的 博 物 館 記 得 小 時 候 的 課 本 裡 就 有 介 紹 翠 玉 白 菜, 還 為 了 看 它 而 跑 到 台 北 去 一 睹 翠 玉 白 菜 的 廬 山 真 面 目 小 時 候 沒 想 那 麼 多, 印 象 中 就 只 有 那 白 菜 跟 那 塊 豬 肉, 如 今, 我 又 再 度 來 到 了 故 宮, 多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生 涯 規 劃 學 科 中 心 99 年 度 第 二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0 10:00 00~12 12:00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第 二 會 議 室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簿 主 席 : 涂 校 長 順 安 紀 錄 : 童 丹 茹 壹 主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第一章! 绪! 论 斯宾塞曾说!"良好的健康状况和由之而来的愉快的情绪是幸福的最好资金# $健 康是人的成长与发展的要素#随着年龄的增加%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不断成熟%同时% 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惑#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 健康问题%正是健康教育的目标# 第一节!健康与健康教育 健康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人们把健康比作人生最大的财富#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转变%全民健康意识的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62D32303130A67EA9B6A4EBA4A7ACFCB7C5C4C9B1A1B773AC4BB6C7B752B94CB0AAC0F0BA74A558A6A8AA47B3F8A769AED12DAAFEB7D3A4F92D39392DA6403139ADB62E646F63>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截 肢 青 少 年 輔 健 勵 進 會 聯 絡 地 址 :108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漢 口 街 二 段 102 號 2 樓 聯 絡 人 : 何 慧 玲 秘 書 長 電 話 :02-2389-4832 傳 真 :02-2389-5008 手 機 : 0987-510-21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http://www.frata.org.tw/
口 的 70% 连 南 县 的 瑶 族. 有 排 瑶 过 山 瑶 排 瑶 6 万 多 人 住 在 三 排 南 岗 i 雨 水 大 麦 山 大 坪 香 坪 盘 石 金 坑 8 个 乡 镇. 形 成 了 占 全 县 面 积 80% 的 聚 居 地 << 连 州 志 } 卷 八 排 瑶 志 曰 在 连 者
居 住 地 域 与 文 化 变 迁 一 一 以 广 东 瑶 族 为 例 赵 家 旺 * 中 国 是 个 多 民 族 国 家. 共 有 56 个 民 族. 其 中 少 数 民 族 有 归 个 根 据 1990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全 国 总 人 口 11 亿 3 千 多 万 人. 汉 族 10 忆 4 千 多 万 人.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90% 多.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不 到 10%
基層地政人員工作壓力與離職傾向關係之研究-以臺北縣地政事務所為例
1.2.2...3.3.4.6.7.8...9..9 14 15.17.18 18 19 21 26 28 93 98.33 37 40 40 41 2-1..10 2-2 11 2-3 Hellriegel 12 4-1.18 4-2.19 4-3.19 4-4 20 4-5 93-98..35 4-6 93-98..35 4-7 93-98..35 4-8 981-8..35 1-1..6 1-2..8
95 12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785230 8420 233 Row % 98.9 1.1.0 Column % 29.7.2.1 Count 1370264 499191 11818 1666 Row % 72.8 26.5.6.1 Colum
99~114 95 12 Journal of Kun Shan University, Vol.3, pp.99~114 Dec, 2006 1 * ** * ** ( ) 99 95 12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785230 8420 233 Row % 98.9 1.1.0 Column % 29.7.2.1 Count 1370264 499191
./.012.0.03/4.010 13 536
./.012.0.03/4.010 13 536 ./00.11 012./30 41 51 / 6 7 6 7 6 7 6 7 411 ./.0 1 02 " ./// 0/ 0/ 1 212 1 2 1 21 2 3 . / 0 ./01 2 2 ./01./1. 0 20.34./15./60 7 583./1. 20 0. ./ 0 01 0/ 0/ 0/ "" ./0.0000 ./ 0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大 国 外 交 ~ ~ 理 论, 决 策 ^ 挑 战 信 息 技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汪 晓 风 信 息 技 术 ^ 7001111010^, 是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存 储 传 输 使 用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手 段, 我 国 学 者 钟 义 信 把 信 息 技 术 定 义 为 " 能 够 扩 展 人 的 信 息 器 官 功 能 的 一 类 技 术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題 庫 最 後 更 新 日 期 :( 人 發 局 第 一 期 ) 2010/03/20 選 擇 題 : ( 答 案 ) 正 確 錯 誤 解 析 1.(3) 機 關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何 者 正 確?(1) 廠 商 履 行 契 約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財 務 商 業 或 技 術 資 格 條 件, 不 考 慮 廠 商 在 外 國 之 商 業 活 動 應 (2)
教 育 科 學 期 刊
彰 化 縣 偏 遠 地 區 國 中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態 度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 吳 怡 儒 ** 蔡 文 榮 *** 李 林 滄 * 彰 化 縣 立 原 斗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教 師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AAA4A4B0AAC2BEA4CEA4ADB14DA74BB8D5A44ABEC7B9EAAC49A4E8AED7313031303130362E646F63>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101.1.6 臺 參 字 第 1000241244C 號 函 壹 緣 起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自 民 國 90 年 起, 全 面 推 動 實 施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改 變 傳 統 聯 考 以 單 一 智 育 成 績 分 發 篩 選 的 入 學 方 式 並 自 96 學 年 度 起 推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lore the impact of emotional factors couples do not
Microsoft Word ok.doc
2009 年 6 月 頁 207~21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婦 女 於 不 同 孕 期 之 症 狀 困 擾 研 究 * 李 靜 芳 ** 林 顯 明 *** 孫 吉 珍 **** 谷 幼 雄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是 瞭 解 及 比 較 婦 女 於 不 同 妊 娠 期 之 症 狀 困 擾 強 度 頻 率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北 縣 市 三 家 醫 院 婦 產 科 門 診 之 孕 期
Microsoft Word - 01李惠玲ok.doc
康 寧 學 報 11:1-20(2009) 1 數 位 學 習 於 護 理 技 術 課 程 之 運 用 與 評 值 * 李 惠 玲 ** 高 清 華 *** 呂 莉 婷 摘 要 背 景 : 網 路 科 技 在 教 育 的 使 用 已 成 為 一 種 有 利 的 教 學 輔 助 工 具 網 路 教 學 的 特 性, 在 使 學 習 可 不 分 時 間 與 空 間 不 同 進 度 把 握 即 時 性 資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指 引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編 印 實 踐 大 學 承 辦 彭 淑 華 趙 善 如 總 校 閱 總 校 閱 彭 淑 華 學 歷 : 美 國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博 士 現 職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趙 善 如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所 博 士 現 職 :
Microsoft Word ªÀ°Ïµo®i-¤º¤å_12¸¹¦r_
專 題 論 述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學 科 教 育 的 發 展 與 變 革 的 需 求 莫 藜 藜 前 言 :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的 先 驅 者, 張 鴻 鈞 先 生 (1974) 曾 言,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是 社 會 工 作 最 重 要 之 專 業, 一 切 社 會 政 策 社 會 立 法 社 會 方 案 社 會 福 利 和 社 會 建 設, 如 無 受 有 適 當 教
本章重點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的哲理社會工作的倫理 21 第一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 social work 20 一 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的活動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NASW Standards for Social Service ManpowerZastrow, 1995 2006a 社會工作概論
Microsoft Word - 雲林縣學校轉型優質計畫.docx
雲 林 縣 學 校 轉 型 優 質 計 畫 97.06.10 府 教 國 字 第 0970403986 號 函 102.05.23 府 教 國 字 第 1025413652 號 函 修 訂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3 條 二 雲 林 縣 政 府 97.06.10 府 教 國 字 第 0970403986 號 函 頒 雲 林 縣 學 校 轉 型 優 質 實 施 計 畫 貳 目 標
慈宗彌勒淨土法門的殊勝
法 明 寺. 台 灣 慈 宗 學 會 印 贈 慈 宗 彌 勒 淨 土 法 門 的 殊 勝 2 目 錄 目 錄 作 者 簡 介 5 自 序 7 彌 勒 淨 土 法 門 初 探 11 彌 勒 淨 土 略 說 31 太 虛 大 師 的 彌 勒 淨 土 思 想 簡 說 -- 慈 宗 三 要 大 意 51 附 錄 印 度 佛 教 瑜 伽 學 之 綱 要 顯 揚 聖 教 論 結 構 試 析 79 太 虛 大 師
5.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法 规 标 题 : 施 工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文 号 : 财 会 [2003]27 号 发 文 单 位 : 财 政 部 发 文 日 期 :2003 年 9 月 25 日 实 施 日 期 :2004 年 1 月 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施 工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会 (2003)27 号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768 1842 1788 1842 1766 1848 1805 1864 1853 1862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833 1884 1855 1861 500 1862 1864 1868 1875 1829 188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2B0A1D0A2B0A1D0A2B0A240A6CBAA4FC554BC4DB7ABA240A7D6AA4FBD6DB2DF2E646F63>
節 拍 與 文 字 的 遊 戲 \ 板 眼 旋 律 板 眼 : 傳 統 術 語, 即 節 拍 之 意 以 強 弱 區 別, 強 拍 叫 板, 弱 拍 叫 眼 在 板 書 類 的 曲 種 中, 以 前 半 拍 與 後 半 拍 組 成 一 拍, 結 合 文 字 數 唱, 形 成 各 種 板 式 為 了 學 習 的 方 便, 我 們 將 前 半 拍 叫 板, 後 半 拍 叫 眼 數 唱 : 傳 統 術 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