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3年度年報(final_0520)-K 委清德先製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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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 票 代 碼 :1733 資 訊 申 報 之 網 址 : 本 公 司 網 址 :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度 年 報 ANNUAL REPORT 2014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刊 印

2 一 本 公 司 發 言 人 : 姓 名 : 吳 純 慧 職 稱 : 管 理 部 協 理 電 話 :(03)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tammywu@apexbio.com 本 公 司 代 理 發 言 人 : 姓 名 : 朱 營 祥 職 稱 : 財 務 部 經 理 電 話 :(03)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jameschu@apexbio.com 二 公 司 地 址 及 電 話 : 地 址 :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力 行 五 路 七 號 電 話 :(03) 傳 真 :(03) 三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機 構 : 名 稱 :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務 代 理 部 地 址 : 台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96 號 B1 網 址 : 電 話 :(02) 四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 姓 名 : 黃 裕 峰 黃 樹 傑 事 務 所 名 稱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展 業 一 路 二 號 六 樓 網 址 : 電 話 ::(03) 五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掛 牌 買 賣 之 交 易 場 所 名 稱 及 查 詢 該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資 訊 之 方 式 : 無 六 本 公 司 網 址 :

3 目 錄 壼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1 貳 公 司 簡 介... 5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9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二 公 司 債 辦 理 情 形 三 特 別 股 辦 理 情 形 四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六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七 併 購 之 辦 理 情 形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劃 執 行 情 形 伍 營 運 概 況 一 業 務 內 容 二 市 場 及 產 銷 概 況 三 最 近 二 年 度 從 業 員 工 資 料 四 環 保 支 出 資 訊 五 勞 資 關 係 六 重 要 契 約 陸 財 務 概 況 一 最 近 五 年 度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二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三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監 察 人 查 核 報 告 書 四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五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六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有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事 項 評 估 一 財 務 狀 況 二 財 務 績 效 三 現 金 流 量

4 四 最 近 年 度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對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五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政 策 其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改 善 計 畫 及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之 風 險 事 項 及 評 估 七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捌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一 關 係 企 業 相 關 資 料 二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辦 理 情 形 三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形 四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五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發 生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對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5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一 103 年 度 營 業 結 果 各 位 股 東 : 103 年 度 美 國 醫 改 政 策 壓 力 及 同 業 廠 商 競 爭 下, 產 品 售 價 大 幅 下 降 影 響 獲 利, 公 司 仍 持 續 穩 定 維 護 與 舊 客 戶 關 係 歐 亞 區 域 自 有 品 牌 的 推 廣 舊 產 品 改 良 及 積 極 新 產 品 糖 化 血 色 素 套 組 的 各 國 認 證 及 參 展 推 廣, 希 望 對 今 (104) 年 度 之 營 收 將 有 推 昇 之 助 益 ( 一 )103 年 度 營 業 計 劃 實 施 成 果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增 減 數 % 銷 貨 淨 額 1,788,929 1,829,221 (40,292) (2.20) 銷 貨 毛 利 524, ,443 (43,770) (7.70) 營 業 費 用 235, ,452 15, 營 業 利 益 ( 損 失 ) 289, ,991 (59,504) (17.05) 稅 後 純 益 268, ,843 (101,846) (27.46) ( 二 )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本 公 司 未 公 開 103 年 財 務 預 測, 故 無 須 揭 露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三 ) 財 務 收 支 及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 財 務 收 支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項 目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 四 ) 研 究 發 展 狀 況 : 1. 最 近 三 年 度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及 成 果 : 年 度 RD 經 費 ( 仟 元 ) 佔 營 業 額 % 主 要 成 果 , 微 量 快 速 血 糖 測 試 片 生 化 心 血 管 檢 測 套 組 血 紅 素 二 代 (Hgb)/ 尿 酸 二 代 / 遠 距 機 種 開 發 / 糖 化 血 色 素 套 組 臨 床 , 寵 物 專 用 血 糖 檢 測 套 組 / 酮 體 檢 測 套 組 1

6 年 度 預 計 開 發 完 成 之 新 產 品 : A. 衍 生 性 血 糖 試 片 及 機 種 B. 多 功 能 生 化 檢 測 儀 套 組 C. 遠 距 機 種 D. 凝 血 酶 原 時 間 檢 測 套 組 開 發 E. 健 康 雲 端 管 理 平 台 F. 寵 物 專 用 血 糖 檢 測 套 組 G. 酮 體 檢 測 套 組 二 本 年 度 (104 年 度 ) 營 業 計 劃 概 要 ( 一 ) 經 營 方 針 自 2013 年 起, 因 美 國 醫 改 政 策 修 訂 後 影 響 產 品 價 格 下 滑, 在 維 護 醫 材 產 品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各 國 醫 療 器 材 品 質 法 規 標 準 仍 日 亦 嚴 謹, 產 品 價 格 競 爭 劇 烈, 獲 利 受 到 嚴 峻 壓 縮, 五 鼎 仍 一 本 原 有 品 質 政 策 落 實 執 行 除 對 產 品 品 質 責 任 照 顧 安 衛 環 保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之 重 視 與 考 量 外, 對 於 全 球 貿 易 安 全 之 重 要 性 更 不 輕 視, 並 經 由 優 質 企 業 (AEO) 的 運 作, 對 於 客 戶 供 應 商 之 貿 易 往 來 及 員 工 之 工 作 以 確 保 安 全 與 完 善 性, 進 而 對 全 球 供 應 鏈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近 年 來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也 開 始 納 入 公 司 之 經 營 管 理, 自 2015 年 起 亦 陸 續 導 入 ISO 及 ISO18000 系 統, 逐 步 往 節 能 省 碳 的 綠 色 企 業 提 升 ( 二 ) 預 期 銷 售 數 量 及 其 依 據 104 年 度 預 計 產 銷 計 畫 表 主 要 產 品 生 產 量 銷 售 量 測 試 片 13 億 片 12 億 片 測 試 儀 套 件 120 萬 台 110 萬 台 ( 三 ) 產 銷 政 策 1. 垂 直 水 平 整 合 以 建 構 全 球 行 銷 網, 除 以 自 有 品 牌 銷 售 外, 另 配 合 策 略 夥 伴 之 需 求 搭 配 其 品 牌 行 銷 2. 配 合 行 銷 策 略 作 機 動 性 生 產 安 排, 從 原 物 料 至 最 後 產 品 的 檢 驗, 依 據 最 先 進 之 規 範 作 最 負 責 任 之 生 產 3. 建 立 供 應 商 管 理 以 提 昇 品 質 生 產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增 加 公 司 競 爭 力 4. 持 續 開 發 自 動 化 生 產 設 備 以 提 升 生 產 產 能 及 效 率, 達 到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及 因 應 客 戶 需 求 量 之 增 加 2

7 三 未 來 公 司 發 展 策 略 ( 一 ) 穩 定 經 營 目 前 產 品 與 客 戶 ( 二 ) 積 極 開 發 多 角 化 新 產 品 新 客 戶 及 新 市 場 ( 三 ) 公 司 朝 垂 直 ( 上 游 供 應 商 下 游 經 銷 商 ) 水 平 ( 產 業 中 不 同 產 品 之 公 司 或 技 術 ) 作 整 併, 以 擴 大 營 運 規 模 及 效 益 四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法 規 環 境 及 總 體 經 營 環 境 之 影 響 ( 一 )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根 據 國 際 糖 尿 病 聯 合 會 (International Diabetes Federation, IDF) 的 估 計,2010 年 到 2030 年 全 球 糖 尿 病 人 口 將 由 4.3 億 成 長 到 5.6 億 人, 盛 行 率 也 將 由 6.4% 成 長 至 7.7% 目 前 以 歐 美 地 區 的 糖 尿 病 確 診 率 與 血 糖 機 市 佔 率 為 最 高, 成 為 近 幾 年 來 的 血 糖 監 測 主 要 需 求 市 場 ; 但 因 歐 債 危 機, 也 影 響 到 各 地 市 場 的 給 付 制 度 2011 年 全 球 糖 尿 病 醫 材 市 場 約 達 124 億 美 元, 雖 然 經 濟 環 境 因 素 還 未 確 定, 但 預 估 隨 著 全 球 糖 尿 病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尤 其 是 新 興 市 場 患 病 人 數 增 加, 帶 動 相 關 醫 材 的 採 購 商 機, 預 估 2017 年 為 177 億 美 元,2011~2017 年 的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約 5~7% 由 於 居 家 血 糖 計 (S elf-monitoring Blood Glucose, SMBG) 具 備 價 格 便 宜 使 用 方 便 的 優 點, 是 目 前 糖 尿 病 患 主 要 採 用 的 監 測 方 式 ; 近 年 來, 由 於 居 家 監 測 醫 材 的 市 場 競 爭 強 度 高, 而 各 國 政 府 採 取 降 低 居 家 血 糖 監 測 給 付 的 制 度, 也 將 影 響 到 相 關 廠 商 的 獲 利 與 佈 局 策 略 因 此, 需 要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來 提 高 或 增 加 獲 利 機 會, 因 此 非 侵 入 式 的 量 測 技 術 也 成 為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之 一 此 外, 有 鑑 於 糖 尿 病 疾 病 管 理 的 隨 身 量 測 傳 送 數 據 的 需 求 越 趨 殷 切, 因 此 發 展 遠 距 傳 輸 功 能 的 血 糖 計 模 組 產 品, 提 供 較 佳 的 操 作 便 利 性, 也 將 有 助 於 產 品 在 激 烈 競 爭 市 場 的 區 隔 性 與 提 升 發 展 機 會 糖 化 血 色 素 套 組 用 於 定 點 醫 療 照 護 市 場 做 專 業 的 醫 療 診 斷, 因 此 本 類 產 品 多 具 備 可 攜 式 或 系 統 微 小 化 的 特 性, 可 以 手 持 或 是 置 於 一 般 桌 面 本 類 產 品 由 於 應 用 廣 泛 需 求 強 度 高 技 術 也 較 創 新 成 熟, 因 此 是 生 物 感 測 器 整 體 市 場 內 產 值 最 大 的 次 市 場, 主 要 產 品 如 血 糖 量 測 糖 化 血 色 素 量 測 血 液 檢 驗 抗 凝 血 檢 驗 免 疫 學 檢 驗 藥 物 濫 用 檢 測 感 染 疾 病 檢 測 膽 固 醇 檢 測 等 全 球 糖 化 血 色 素 檢 驗 市 場, 預 計 從 2012 年 到 2016 年 以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10.10% 擴 大 糖 尿 病 發 病 率 的 上 升 成 為 此 成 長 的 主 要 的 推 動 因 素 之 一 ( 二 ) 法 規 環 境 本 公 司 產 品 及 品 質 系 統, 皆 隨 著 國 際 各 國 法 規 之 要 求 逐 步 改 善 並 符 合, 新 產 品 也 陸 續 取 得 認 證 中, 故 對 本 公 司 營 運 有 正 面 效 應 ( 三 ) 總 體 經 營 環 境 因 國 際 原 物 料 價 格 起 伏 不 定 及 售 價 不 斷 受 壓 縮, 國 際 法 規 要 求 更 加 嚴 謹, 使 得 生 產 成 本 的 管 控 越 來 越 艱 辛 於 是 在 新 產 品 研 發 產 品 改 良 及 生 產 成 本 的 掌 控 上, 3

8 必 須 不 斷 追 求 附 加 價 值 之 提 升, 生 產 自 動 化 以 增 加 生 產 經 濟 規 範 效 益, 才 可 使 公 司 產 品 在 市 場 上 更 具 競 爭 力 公 司 仍 積 極 強 化 競 爭 力 增 加 業 務 拓 展 機 會, 祈 望 公 司 持 續 穩 健 成 長, 躍 升 全 球 市 場 感 謝 各 股 東 並 祈 繼 續 給 予 公 司 支 持 耑 此 順 頌 大 安!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 沈 燕 士 中 華 民 國 年 0 4 月 3 0 日 4

9 貳 公 司 簡 介 一 公 司 簡 介 ( 一 ) 設 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 二 ) 公 司 及 工 廠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力 行 五 路 七 號 電 話 : (03) ( 三 ) 公 司 沿 革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實 收 資 本 額 新 台 幣 貳 億 貳 仟 伍 佰 萬 元, 生 產 生 化 血 糖 計 及 其 測 試 片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 四 月 份 獲 得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始 可 正 式 出 貨 七 月 份 申 請 補 辦 公 開 發 行 已 獲 證 管 會 核 准 生 效 血 糖 計 取 得 美 國 FDA 510(K) 核 准 上 市, 為 台 灣 生 技 產 業 中 第 一 家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驗 證 十 一 月 份 參 加 1998 年 台 北 國 際 醫 療 器 材 暨 藥 品 展, 產 品 被 選 作 展 覽 主 題, 並 發 表 最 新 研 發 之 尿 酸 計 原 型 機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 五 月 份 ISO9001 暨 EN46001 經 挪 威 DNV 驗 證 通 過 完 成 二 代 虹 吸 ( 微 量 ) 血 糖 試 片 之 研 發 六 月 份 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尿 酸 及 血 糖 雙 功 能 電 流 式 生 物 感 測 儀 之 開 發 研 究 經 費 新 台 幣 貳 佰 伍 拾 萬 元 整 七 月 份 通 過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推 薦 申 請 高 科 技 事 業 上 櫃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柒 仟 伍 佰 萬 元, 增 資 後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參 億 元 八 月 份 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精 密 電 流 式 虹 吸 法 血 糖 生 物 感 測 試 片 之 開 發 研 究 經 費 新 台 幣 肆 佰 萬 元 整 十 二 月 份 二 代 血 糖 機 (GlucoSure) 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產 品 創 新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2 項 台 灣 專 利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 六 月 份 公 司 股 票 上 櫃 掛 牌 買 賣 十 二 月 份 尿 酸 測 試 儀 (UASure) 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產 品 創 新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1 項 台 灣 專 利 5

10 民 國 九 十 年 : 一 月 份 二 代 (GlucoSure) 及 三 代 (GlucoSmart) 血 糖 儀 套 件 獲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通 過 上 市 八 月 份 通 過 美 國 食 品 藥 物 檢 驗 局 (FDA) 查 廠 檢 驗 九 月 份 公 司 股 票 轉 上 市 掛 牌 買 賣 十 一 月 份 尿 酸 血 糖 雙 功 能 測 試 儀 套 組 獲 2001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2 項 台 灣 專 利 1 項 美 國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 一 月 份 承 租 合 勤 科 技 廠 房 2,020 坪 以 擴 增 產 能 之 需 求 八 月 份 通 過 歐 盟 TUV Reinland ISO9001:2000/ISO13485/EN46001 品 質 系 統 認 證 九 月 份 尿 酸 與 血 糖 雙 功 能 測 試 儀 套 組 獲 第 十 屆 經 濟 部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獎 優 等 獎 十 二 月 份 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導 性 開 發 計 劃 糖 化 血 色 素 HbA1c 感 測 儀 組 套 件 之 開 發 新 產 品 開 發 補 助 十 二 月 份 獲 經 濟 部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開 發 新 技 術 推 動 計 劃 績 優 執 行 廠 商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2 項 美 國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 九 月 份 奈 米 電 化 學 生 物 感 測 器 之 開 發 獲 經 濟 部 科 技 專 案 業 界 開 發 產 業 技 術 計 劃 補 助 十 一 月 份 EC directive 98/79/EC(IVDD) 經 TUV Reinland 認 證 通 過 十 二 月 份 獲 92 年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研 發 成 效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2 項 台 灣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 三 月 份 羅 氏 生 化 公 司 對 五 鼎 及 其 美 國 代 理 商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民 事 訴 訟 案 六 月 份 取 得 國 內 製 造 廠 醫 療 器 材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認 可 九 月 份 產 學 合 作 開 發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十 一 月 份 向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拍 得 竹 科 力 行 五 路 七 號 廠 房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1 項 美 國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 六 月 份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州 南 區 法 院 宣 判 羅 氏 生 化 公 司 不 公 正 取 得 268 專 利, 而 喪 失 該 專 利 權 之 效 力, 故 而 撤 銷 該 公 司 對 我 方 所 提 之 專 利 侵 權 民 事 訴 訟 案 十 一 月 份 殘 餘 農 藥 快 速 檢 驗 套 組 首 度 公 開 上 市 十 二 月 份 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94 年 度 環 境 維 護 競 賽 特 優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1 項 台 灣 專 利 1 項 美 國 專 利 6

11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 三 月 份 力 行 新 廠 開 幕 四 月 份 FDA 第 二 次 實 地 查 廠 通 過 十 月 份 榮 獲 富 比 士 亞 洲 雜 誌 (Forbes) 公 布 之 亞 洲 年 度 收 益 10 億 美 元 以 下 之 最 佳 200 企 業 名 單 之 一 十 一 月 份 AgriPro 農 藥 殘 毒 快 速 檢 驗 套 組 榮 獲 竹 科 95 年 度 創 新 產 品 獎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 二 月 份 Assure 4 System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GlucoSure Star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三 月 份 The EDGE 乳 酸 測 試 套 組 獲 歐 盟 CE 核 准 銷 售 GlucoSure Star 血 糖 測 試 套 組 獲 歐 盟 CE 核 准 銷 售 六 月 份 榮 獲 Frost & Sullivan 亞 太 區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獎 九 月 份 榮 獲 第 15 屆 經 濟 部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獎 -- 傑 出 創 新 企 業 獎 十 月 份 再 度 榮 獲 富 比 士 亞 洲 雜 誌 (Forbes Asia) 評 比 為 2007 年 亞 太 地 區 營 運 表 現 最 佳 中 小 企 業 (Best Under a Billion)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6 項 台 灣 專 利 3 項 中 國 專 利 1 項 歐 盟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 四 月 份 九 月 份 GlucoSure Voice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本 公 司 連 續 第 三 年 榮 獲 富 比 士 亞 洲 雜 誌 評 比 為 2008 年 度 亞 洲 年 度 收 益 10 億 美 元 以 下 最 佳 200 企 業 名 單 之 ㄧ 十 月 份 糖 化 血 色 素 測 試 儀 榮 獲 2008 年 台 北 國 際 醫 療 展 創 新 產 品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10 項 台 灣 專 利 3 項 中 國 專 利 2 項 美 國 專 利 及 1 項 歐 盟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 二 月 份 合 併 子 公 司 永 倫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九 月 份 AutoSure Voice BGM System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十 二 月 份 遠 見 雜 誌 評 選 為 台 灣 A+ 企 業,5 年 ROE 24.78%,10 年 20.97%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4 項 台 灣 專 利 4 項 中 國 專 利 1 項 德 國 專 利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 一 月 份 國 際 甲 骨 文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系 統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七 月 份 天 下 雜 誌 評 選 為 台 灣 快 速 成 長 50 強 十 月 份 研 發 導 入 產 品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系 統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6 項 台 灣 專 利 6 項 中 國 專 利 1 項 美 國 專 利 及 1 項 歐 盟 專 利 民 國 一 年 : 四 月 份 AutoSure Voice3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九 月 份 GAL-1c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7

12 十 二 月 份 通 過 台 灣 關 稅 總 局 安 全 認 證 優 質 企 業 (AEO) 十 二 月 份 Eclipse A1c- 全 自 動 糖 化 血 色 素 檢 測 套 組 榮 獲 竹 科 管 理 局 產 品 創 新 獎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4 項 台 灣 專 利 2 項 中 國 專 利 1 項 歐 盟 專 利 民 國 一 一 年 : 一 月 份 CAL-1A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四 月 份 MEG-2B 取 得 美 國 FDA510(K) 核 准 上 市 七 月 份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新 台 幣 400,000,000 元 暨 現 金 增 資 新 台 幣 30,000,000 元 ; 經 此 現 金 增 資 及 發 行 轉 換 公 司 債 後 實 收 資 本 額 變 更 為 新 台 幣 985,314,200 元 八 月 份 四 度 榮 獲 富 比 士 亞 洲 雜 誌 (Forbes Asia) 評 比 為 2012 年 亞 太 地 區 營 運 表 現 最 佳 中 小 企 業 (Best Under a Billion) 於 一 一 年 八 月 透 過 Apexbio Investment Limited 投 資 之 Apexbio China Investment Ltd. 轉 投 資, 於 大 陸 江 蘇 省 設 立 投 資 70% 持 股 之 蘇 州 五 鼎 生 技 醫 療 器 械 進 出 口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從 事 醫 療 器 材 進 出 口 貿 易 等 業 務 十 二 月 份 購 置 桃 園 五 青 廠 房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2 項 台 灣 專 利 2 項 美 國 專 利 民 國 一 二 年 : 一 月 份 榮 獲 經 濟 部 第 一 屆 卓 越 中 堅 企 業 獎 十 月 份 桃 園 五 青 廠 房 全 面 投 產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6 項 台 灣 專 利 6 項 中 國 專 利 6 項 美 國 專 利 及 2 項 歐 盟 專 利 民 國 一 三 年 : 十 二 月 份 第 二 次 通 過 關 稅 總 局 安 全 優 質 企 業 認 證 (AEO) 一 至 十 二 月 共 取 得 5 項 台 灣 專 利 4 項 中 國 專 利 3 項 美 國 專 利 及 2 項 日 本 專 利 8

13 一 組 織 系 統 ( 一 ) 組 織 圖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股 東 大 會 監 察 人 董 事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稽 核 室 董 事 長 環 安 室 總 經 理 品 保 部 製 造 部 研 發 部 管 理 部 業 務 部 財 務 部 ( 二 ) 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總 經 理 室 稽 核 室 管 理 部 財 務 部 業 務 部 研 發 部 製 造 部 品 保 部 公 司 經 營 決 策 之 規 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制 定 與 修 訂 負 責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採 購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及 廠 務 庶 務 管 理 會 計 事 務 財 務 事 務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負 責 國 內 外 業 務 發 展 及 行 銷 策 略 產 品 技 術 之 研 發 設 計 產 品 之 / 物 料 與 成 品 之 計 畫 及 管 理 產 品 製 程 與 製 造 規 劃 及 管 理 原 料 產 品 之 品 質 管 制 及 各 國 產 品 認 證 9

14 職 稱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國 籍 或 註 冊 地 ( 一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任 期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持 股 股 數 比 率 董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沈 燕 士 ,877, % 9,690, % 629, % - - 主 要 經 ( 學 ) 歷 美 國 麻 州 大 學 生 物 化 學 博 士 經 濟 部 科 研 專 案 計 畫 評 審 委 員 清 華 大 學 分 子 生 物 所 教 授 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三 泰 儀 器 工 業 ( 股 ) 公 司 董 事 台 光 電 子 材 料 公 司 董 事 盛 達 創 業 投 資 公 司 監 察 人 104 年 4 月 11 日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董 事 中 華 民 國 楊 孟 文 , % 282, % 0 0% - - 董 事 中 華 民 國 蔡 永 祿 % 0 0% 0 0% - -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中 華 民 國 魏 永 篤 % 0 0% 0 0% - - 中 華 民 國 許 宗 雄 % 0 0% 0 0% 監 察 人 中 華 民 國 朱 壁 修 , % 800, % 0 0% - - 監 察 人 中 華 民 國 馮 丹 龢 ( 註 1) % 0 0% 0 0% - - 監 察 人 中 華 民 國 錢 安 平 % 0 0% 0 0% - - 勤 益 工 專 機 械 科 三 泰 儀 器 協 理 美 國 密 蘇 里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富 邦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銷 部 副 總 美 國 喬 治 亞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總 裁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化 學 博 士 清 華 大 學 生 物 工 程 中 心 主 任 清 華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教 授 清 華 大 學 電 機 系 畢 工 研 院 電 子 所 工 程 師 美 國 麻 州 州 立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衛 生 工 程 學 博 士 研 究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師 協 會 永 久 會 員 美 國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碩 士 聯 東 儀 控 工 程 ( 股 ) 總 經 理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信 錦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磊 電 子 法 人 監 察 人 代 表 神 達 電 腦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永 勤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世 界 先 進 積 體 電 路 ( 股 )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奇 力 新 電 子 ( 股 ) 公 司 法 人 監 察 人 代 表 王 品 餐 飲 ( 股 ) 公 司 董 事 聯 強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台 灣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劍 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遠 東 百 貨 ( 股 )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無 無 林 同 棪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顧 問 美 國 伊 頓 公 司 授 權 經 銷 商 代 表 人 美 寧 實 業 ( 股 ) 董 事 佳 格 食 品 監 察 人 註 1: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於 自 然 解 任 10

15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條 件 商 務 法 法 官 檢 察 官 商 務 法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註 2) 兼 任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家 數 姓 名 務 財 務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務 財 會 計 或 公 司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會 計 業 務 所 須 相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或 公 司 業 關 科 系 之 公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務 所 須 之 私 立 大 專 院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工 作 經 驗 校 講 師 以 上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沈 燕 士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楊 孟 文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蔡 永 祿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魏 永 篤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3 許 宗 雄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朱 壁 修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馮 丹 龢 ( 註 1)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錢 安 平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註 1: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於 自 然 解 任 註 2: 各 董 事 監 察 人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之 關 係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 但 如 為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直 系 血 親 親 屬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但 依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第 七 條 履 行 職 權 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在 此 限 (8) 未 與 其 他 董 事 間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9)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10)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以 政 府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當 選 11

16 ( 二 )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註 1: 應 包 括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以 及 凡 職 位 相 當 於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或 協 理 者, 不 論 職 稱, 亦 均 應 予 揭 露 註 2: 與 擔 任 目 前 職 位 相 關 之 經 歷, 如 於 前 揭 期 間 曾 於 查 核 簽 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或 關 係 企 業 任 職, 應 敘 明 其 擔 任 之 職 稱 及 負 責 之 職 務 104 年 4 月 11 日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持 有 股 份 職 稱 就 任 持 有 股 份 持 有 股 份 主 要 經 ( 學 ) 歷 內 關 係 之 經 理 人 國 籍 姓 名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 註 1) 日 期 持 股 持 股 持 股 ( 註 2) 股 數 股 數 股 數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比 率 比 率 比 率 三 泰 儀 器 工 業 ( 股 ) 公 司 董 事 美 國 麻 州 大 學 總 經 理 中 華 民 國 沈 燕 士 ,690, % 629, % 台 光 電 子 材 料 公 司 董 事 生 化 博 士 盛 達 創 業 投 資 公 司 監 察 人 副 總 經 理 中 華 民 國 楊 孟 文 , % 0 0% 勤 益 工 專 機 械 科 管 理 部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吳 純 慧 , % 0 0% 台 北 大 學 企 研 所 財 務 部 經 理 中 華 民 國 朱 營 祥 , % 0 0% 東 吳 大 學 會 研 所 研 發 部 經 理 中 華 民 國 楊 孟 文 , % 0 0% 勤 益 工 專 機 械 科 12

17 (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 董 事 ( 含 獨 立 董 事 ) 之 酬 金 (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104 年 4 月 1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職 稱 董 事 長 董 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姓 名 沈 燕 士 楊 孟 文 蔡 永 祿 魏 永 篤 許 宗 雄 本 公 司 報 酬 (A) ( 註 2)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退 職 退 休 金 (B)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董 事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C)( 註 3)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D)( 註 4)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註 11)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薪 資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E) ( 註 5)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兼 任 員 工 領 取 相 關 酬 金 退 職 退 休 金 (F) 盈 餘 分 配 員 工 紅 利 (G) ( 註 6)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本 公 司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H) (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I) ( 註 13)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A B C D E F 及 G 等 七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註 11) ,906 1, % 0.73% 9,224 9, ,408-4, % 6.06% 無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 註 12) 酬 金 級 距 表 董 事 姓 名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董 事 酬 金 級 距 前 四 項 酬 金 總 額 (A+B+C+D) 前 七 項 酬 金 總 額 (A+B+C+D+E+F+G) 本 公 司 ( 註 9)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10) 本 公 司 ( 註 9)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10) 低 於 2,000,000 元 沈 燕 士 楊 孟 文 魏 永 篤 沈 燕 士 楊 孟 文 魏 永 篤 蔡 永 祿 許 宗 雄 蔡 永 祿 許 宗 雄 魏 永 篤 蔡 永 祿 許 宗 雄 魏 永 篤 蔡 永 祿 許 宗 雄 2,000,000 元 ( 含 )~5,000,000 元 ( 不 含 ) 楊 孟 文 楊 孟 文 5,000,000 元 ( 含 )~1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 元 ( 含 )~15,000,000 元 ( 不 含 ) 沈 燕 士 沈 燕 士 15,000,000 元 ( 含 )~30,000,000 元 ( 不 含 ) 30,000,000 元 ( 含 )~50,000,000 元 ( 不 含 ) 50,000,000 元 ( 含 )~10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0 元 以 上 總 計 註 1: 董 事 姓 名 應 分 別 列 示 ( 法 人 股 東 應 將 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代 表 人 分 別 列 示 ), 以 彙 總 方 式 揭 露 各 項 給 付 金 額 若 董 事 兼 任 總 經 理 或 副 總 經 理 者 應 填 列 本 表 及 下 表 (3-1) 或 (3-2) 註 2: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之 報 酬 ( 包 括 董 事 薪 資 職 務 加 給 離 職 金 各 種 獎 金 獎 勵 金 等 等 ) 註 3: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股 東 會 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配 發 之 董 事 酬 勞 金 額 註 4: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之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 包 括 車 馬 費 特 支 費 各 種 津 貼 宿 舍 配 車 等 實 物 提 供 等 等 ) 如 提 供 房 屋 汽 車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或 專 屬 個 人 之 支 出 時, 應 揭 露 所 提 供 資 產 之 性 質 及 成 本 實 際 或 按 公 平 市 價 設 算 之 租 金 油 資 及 其 他 給 付 另 如 配 有 司 機 者, 請 附 註 說 明 公 司 給 付 該 司 機 之 相 關 報 酬, 但 不 計 入 酬 金 註 5: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兼 任 員 工 ( 包 括 兼 任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其 他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 所 領 取 包 括 薪 資 職 務 加 給 離 職 金 各 種 獎 金 獎 勵 金 車 馬 費 特 支 費 各 種 津 貼 宿 舍 配 車 等 實 物 提 供 等 等 如 提 供 房 屋 汽 車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或 專 屬 個 人 之 支 出 時, 應 揭 露 所 提 供 資 產 之 性 質 及 成 本 實 際 或 按 公 平 市 價 設 算 之 租 金 油 資 及 其 他 給 付 另 如 配 有 司 機 者, 請 附 註 說 明 公 司 給 付 該 司 機 之 相 關 報 酬, 但 不 計 入 酬 金 註 6: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兼 任 員 工 ( 包 括 兼 任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其 他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 取 得 員 工 紅 利 ( 含 股 票 紅 利 及 現 金 紅 利 ) 者, 應 揭 露 最 近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股 東 會 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若 無 法 預 估 者 則 按 去 年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比 例 計 算 今 年 擬 議 配 發 金 額, 並 另 應 填 列 附 表 一 之 三 註 7: 係 指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兼 任 員 工 ( 包 括 兼 任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其 他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 不 包 括 已 執 行 部 分 ), 除 填 列 本 表 外, 尚 應 填 列 附 表 十 五 註 8: 應 揭 露 合 併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各 項 酬 金 之 總 額 註 9: 本 公 司 給 付 每 位 董 事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於 所 歸 屬 級 距 中 揭 露 董 事 姓 名 註 10: 應 揭 露 合 併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公 司 每 位 董 事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於 所 歸 屬 級 距 中 揭 露 董 事 姓 名 註 11: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之 稅 後 純 益 ; 已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之 稅 後 純 益 註 12:a. 本 欄 應 明 確 填 列 公 司 董 事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酬 金 金 額 b. 公 司 董 事 如 有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酬 金 者, 應 將 公 司 董 事 於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所 領 取 之 酬 金, 併 入 酬 金 級 距 表 之 J 欄, 並 將 欄 位 名 稱 改 為 所 有 轉 投 資 事 業 c. 酬 金 係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擔 任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等 身 分 所 領 取 之 報 酬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及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等 相 關 酬 金 註 13: 係 指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兼 任 員 工 ( 包 括 兼 任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其 他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除 填 列 本 表 外, 尚 應 填 列 附 表 十 五 之 一 * 本 表 所 揭 露 酬 金 內 容 與 所 得 稅 法 之 所 得 概 念 不 同, 故 本 表 目 的 係 作 為 資 訊 揭 露 之 用, 不 作 課 稅 之 用 13

18 (2)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104 年 4 月 1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報 酬 (A) ( 註 2)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5) 監 察 人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B) ( 註 3)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5)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C) ( 註 4)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5) A B 及 C 等 三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註 8)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 註 9)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本 公 司 公 司 ( 註 5) 監 察 人 朱 壁 修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 0.31% 無 監 察 人 錢 安 平 註 1: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於 自 然 解 任 酬 金 級 距 表 監 察 人 姓 名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監 察 人 酬 金 級 距 前 三 項 酬 金 總 額 (A+B+C) 本 公 司 ( 註 6)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7)D 低 於 2,000,000 元 朱 壁 修 馮 丹 龢 錢 安 平 朱 壁 修 馮 丹 龢 錢 安 平 2,000,000 元 ( 含 )~ 5,000,000 元 ( 不 含 ) 5,000,000 元 ( 含 )~1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 元 ( 含 )~15,000,000 元 ( 不 含 ) 15,000,000 元 ( 含 )~30,000,000 元 ( 不 含 ) 30,000,000 元 ( 含 )~50,000,000 元 ( 不 含 ) 50,000,000 元 ( 含 )~10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0 元 以 上 總 計 3 3 註 1: 監 察 人 姓 名 應 分 別 列 示 ( 法 人 股 東 應 將 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代 表 人 分 別 列 示 ), 以 彙 總 方 式 揭 露 各 項 給 付 金 額 註 2: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監 察 人 之 報 酬 ( 包 括 監 察 人 薪 資 職 務 加 給 離 職 金 各 種 獎 金 獎 勵 金 等 等 ) 註 3: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股 東 會 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配 發 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註 4: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給 付 監 察 人 之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 包 括 車 馬 費 特 支 費 各 種 津 貼 宿 舍 配 車 等 實 物 提 供 等 等 ) 如 提 供 房 屋 汽 車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或 專 屬 個 人 之 支 出 時, 應 揭 露 所 提 供 資 產 之 性 質 及 成 本 實 際 或 按 公 平 市 價 設 算 之 租 金 油 資 及 其 他 給 付 另 如 配 有 司 機 者, 請 附 註 說 明 公 司 給 付 該 司 機 之 相 關 報 酬, 但 不 計 入 酬 金 註 5: 應 揭 露 合 併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各 項 酬 金 之 總 額 註 6: 本 公 司 給 付 每 位 監 察 人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於 所 歸 屬 級 距 中 揭 露 監 察 人 姓 名 註 7: 應 揭 露 合 併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公 司 每 位 監 察 人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於 所 歸 屬 級 距 中 揭 露 監 察 人 姓 名 註 8: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之 稅 後 純 益 ; 已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之 稅 後 純 益 註 9:a. 本 欄 應 明 確 填 列 公 司 監 察 人 有 或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酬 金 b. 公 司 監 察 人 如 有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酬 金 者, 應 將 公 司 監 察 人 於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別 所 領 取 之 酬 金, 併 入 酬 金 級 距 表 D 欄, 並 將 欄 位 名 稱 改 為 所 有 轉 投 資 事 業 c. 酬 金 係 指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擔 任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等 身 分 所 領 取 之 報 酬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及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等 相 關 酬 金 * 本 表 所 揭 露 酬 金 內 容 與 所 得 稅 法 之 所 得 概 念 不 同, 故 本 表 目 的 係 作 為 資 訊 揭 露 之 用, 不 作 課 稅 之 用 14

19 職 稱 姓 名 薪 資 (A) ( 註 2)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退 職 退 休 金 (B)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等 (C)( 註 3)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3)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104 年 4 月 1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盈 餘 分 配 之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D) ( 註 4)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本 公 司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股 票 現 金 紅 紅 利 利 金 額 金 額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註 9)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數 額 ( 註 5)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 註 11)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6)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總 經 理 沈 燕 士 6,695 6, ,528 2,528 4,408-4, % 5.32% 無 副 總 經 理 楊 孟 文 * 不 論 職 稱, 凡 職 位 相 當 於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者 ( 例 如 : 總 裁 執 行 長 總 監 等 等 ), 均 應 予 揭 露 ( 註 10)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級 距 酬 金 級 距 表 本 公 司 ( 註 7) 15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姓 名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註 8) E 低 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 ( 含 )~5,000,000 元 ( 不 含 ) 楊 孟 文 楊 孟 文 5,000,000 元 ( 含 )~1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 元 ( 含 )~15,000,000 元 ( 不 含 ) 沈 燕 士 沈 燕 士 15,000,000 元 ( 含 )~30,000,000 元 ( 不 含 ) 30,000,000 元 ( 含 )~50,000,000 元 ( 不 含 ) 50,000,000 元 ( 含 )~10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0 元 以 上 總 計 2 2 註 1: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姓 名 應 分 別 列 示, 以 彙 總 方 式 揭 露 各 項 給 付 金 額 若 董 事 兼 任 總 經 理 或 副 總 經 理 者 應 填 列 本 表 及 上 表 (1-1) 或 (1-2) 註 2: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薪 資 職 務 加 給 離 職 金 註 3: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各 種 獎 金 獎 勵 金 車 馬 費 特 支 費 各 種 津 貼 宿 舍 配 車 等 實 物 提 供 及 其 他 報 酬 金 額 如 提 供 房 屋 汽 車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或 專 屬 個 人 之 支 出 時, 應 揭 露 所 提 供 資 產 之 性 質 及 成 本 實 際 或 按 公 平 市 價 設 算 之 租 金 油 資 及 其 他 給 付 另 如 配 有 司 機 者, 請 附 註 說 明 公 司 給 付 該 司 機 之 相 關 報 酬, 但 不 計 入 酬 金 註 4: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股 東 會 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配 發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 含 股 票 紅 利 及 現 金 紅 利 ), 若 無 法 預 估 者 則 按 去 年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比 例 計 算 今 年 擬 議 配 發 金 額, 並 另 應 填 列 附 表 一 之 三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之 稅 後 純 益 ; 已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稅 後 純 益 係 最 近 年 度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之 稅 後 純 益 註 5: 係 指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 不 包 括 已 執 行 部 分 ), 除 填 列 本 表 外, 尚 應 填 列 附 表 十 五 註 6: 應 揭 露 合 併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司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各 項 酬 金 之 總 額 註 7: 本 公 司 給 付 每 位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於 所 歸 屬 級 距 中 揭 露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姓 名 註 8: 應 揭 露 合 併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公 司 每 位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於 所 歸 屬 級 距 中 揭 露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姓 名 註 9: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之 稅 後 純 益 ; 已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之 稅 後 純 益 註 10:a. 本 欄 應 明 確 填 列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有 或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酬 金 b.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如 有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酬 金 者, 應 將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於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所 領 取 之 酬 金, 併 入 酬 金 級 距 表 E 欄, 並 將 欄 位 名 稱 改 為 所 有 轉 投 資 事 業 c. 酬 金 係 指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擔 任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等 身 分 所 領 取 之 報 酬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及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等 相 關 酬 金 註 11: 係 指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兼 任 員 工 ( 包 括 兼 任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其 他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除 填 列 本 表 外, 尚 應 填 列 附 表 十 五 之 一 * 本 表 所 揭 露 酬 金 內 容 與 所 得 稅 法 之 所 得 概 念 不 同, 故 本 表 目 的 係 作 為 資 訊 揭 露 之 用, 不 作 課 稅 之 用

20 經 理 人 職 稱 ( 註 1)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財 務 經 理 管 理 部 協 理 姓 名 ( 註 1) 沈 燕 士 楊 孟 文 朱 營 祥 吳 純 慧 (4)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總 計 104 年 4 月 1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 5,555 5, % 註 1: 應 揭 露 個 別 姓 名 及 職 稱, 但 得 以 彙 總 方 式 揭 露 盈 餘 分 配 情 形 註 2: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股 東 會 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配 發 經 理 人 之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 含 股 票 紅 利 及 現 金 紅 利 ), 若 無 法 預 估 者 則 按 去 年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比 例 計 算 今 年 擬 議 配 發 金 額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之 稅 後 純 益 ; 已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稅 後 純 益 係 指 最 近 年 度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之 稅 後 純 益 註 3: 經 理 人 之 適 用 範 圍, 依 據 本 會 92 年 3 月 27 日 台 財 證 三 字 第 號 函 令 規 定, 其 範 圍 如 下 : (1) 總 經 理 及 相 當 等 級 者 (2) 副 總 經 理 及 相 當 等 級 者 (3) 協 理 及 相 當 等 級 者 (4) 財 務 部 門 主 管 (5) 會 計 部 門 主 管 (6) 其 他 有 為 公 司 管 理 事 務 及 簽 名 權 利 之 人 註 4: 若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有 領 取 員 工 紅 利 ( 含 股 票 紅 利 及 現 金 紅 利 ) 者, 除 填 列 附 表 一 之 二 外, 另 應 再 填 列 本 表 ( 四 ) 分 別 比 較 說 明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告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佔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 並 說 明 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 標 準 與 組 合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1)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佔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 : 職 稱 本 公 司 酬 金 佔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102 年 103 年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0.60% 0.61% 0.72% 0.72% 監 察 人 0.37% 0.37% 0.30% 0.31%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4.35% 4.35% 5.24% 5.32% 註 : 酬 金 總 額 包 括 合 併 報 表 內 ( 包 括 本 公 司 ) 給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各 項 酬 金 總 額 (2) 給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之 政 策 標 準 與 組 合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 與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連 性 : (A) 董 監 事 酬 金 包 括 盈 餘 分 配 之 董 監 酬 勞 及 兼 任 員 工 之 酬 金 在 盈 餘 分 配 之 董 監 酬 勞 方 面, 係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27 條 規 定 辦 理 (B)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包 括 薪 資 獎 金 特 支 費 等, 係 依 所 擔 任 之 職 位 及 所 承 擔 的 責 任, 參 考 同 業 對 於 同 類 職 位 之 水 準 訂 定 16

21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 一 )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資 訊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會 開 會 6 次 (A), 董 事 監 察 人 出 列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 註 1) 實 際 出 ( 列 )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 列 ) 席 率 (%) B/A ( 註 2) 備 註 董 事 長 沈 燕 士 % 董 事 楊 孟 文 % 董 事 蔡 永 祿 % 獨 立 董 事 魏 永 篤 % 獨 立 董 事 許 宗 雄 % 監 察 人 朱 壁 修 %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 註 3) % 監 察 人 錢 安 平 %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證 交 法 第 14 條 之 3 所 列 事 項 暨 其 他 經 獨 立 董 事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之 董 事 會 議 決 事 項,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所 有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及 公 司 對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二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敘 明 董 事 姓 名 議 案 內 容 應 利 益 迴 避 原 因 以 及 參 與 表 決 情 形 : 無 三 當 年 度 及 最 近 年 度 加 強 董 事 會 職 能 之 目 標 ( 例 如 設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提 昇 資 訊 透 明 度 等 ) 與 執 行 情 形 評 估 : 無 註 1: 董 事 監 察 人 屬 法 人 者, 應 揭 露 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其 代 表 人 姓 名 註 2: (1)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董 事 監 察 人 離 職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離 職 日 期, 實 際 出 ( 列 )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董 事 會 開 會 次 數 及 其 實 際 出 ( 列 )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2)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如 有 董 事 監 察 人 改 選 者, 應 將 新 舊 任 董 事 監 察 人 均 予 以 填 列,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該 董 事 監 察 人 為 舊 任 新 任 或 連 任 及 改 選 日 期 實 際 出 ( 列 )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董 事 會 開 會 次 數 及 其 實 際 出 ( 列 )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註 3: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於 103 年 6 月 17 日 自 然 解 任 17

22 ( 二 ) 監 察 人 參 與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資 訊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會 開 會 6 次 (A), 列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 註 1) 實 際 列 席 次 數 (B) 實 際 列 席 率 (%) (B/A)( 註 2) 備 註 監 察 人 朱 壁 修 6 100%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 註 3) 2 100% 監 察 人 錢 安 平 %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監 察 人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 一 ) 監 察 人 與 公 司 員 工 及 股 東 之 溝 通 情 形 : 於 董 事 會 與 會 期 間 或 電 話 洽 詢 了 解 公 司 營 收 獲 利 等 情 況 ( 二 ) 監 察 人 與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及 會 計 師 之 溝 通 情 形 : 稽 核 每 月 製 作 稽 核 報 告, 於 次 月 底 呈 監 察 人 或 以 傳 送 審 查 二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如 有 陳 述 意 見,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董 事 會 決 議 結 果 以 及 公 司 對 監 察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註 1: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監 察 人 離 職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離 職 日 期, 實 際 列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實 際 列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註 2: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監 察 人 改 選 者, 應 將 新 舊 任 監 察 人 均 予 以 填 列,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該 監 察 人 為 舊 任 新 任 或 連 任 及 改 選 日 期 實 際 列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實 際 列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註 3: 監 察 人 馮 丹 龢 於 103 年 6 月 17 日 自 然 解 任 18

23 ( 三 )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其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 註 1)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一 公 司 是 否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訂 定 並 揭 露 公 司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並 於 公 司 網 站 上 公 告 V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二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股 東 建 議 疑 義 糾 紛 及 訴 V ( 一 ) 本 公 司 設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並 揭 露 相 關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訟 事 宜, 並 依 程 序 實 施? 箱, 處 理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建 議 或 糾 紛 等 問 題 ( 二 ) 公 司 是 否 掌 握 實 際 控 制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之 最 終 控 V ( 二 ) 有 股 務 專 責 人 員 管 理 可 隨 時 掌 握 主 要 股 東 及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制 者 名 單? ( 三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執 行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風 險 控 管 及 防 火 牆 機 V ( 三 ) 已 建 立 子 公 司 監 控 作 業 辦 法, 並 已 輔 導 子 公 司 建 立 書 面 內 部 控 制 制? 制 度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禁 止 公 司 內 部 人 利 用 市 場 上 未 公 開 V ( 四 ) 公 司 訂 有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以 規 範 內 部 重 大 資 訊 資 訊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保 密 作 業 程 序 三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一 ) 董 事 會 是 否 就 成 員 組 成 擬 訂 多 元 化 方 針 及 落 實 執 行? ( 二 ) 公 司 除 依 法 設 置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是 否 自 願 設 置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及 其 評 估 方 式, 每 年 並 定 期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 四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四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管 道, 及 於 公 司 網 站 設 置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並 妥 適 回 應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切 之 重 要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V V V V V ( 一 ) 本 公 司 在 設 定 董 事 會 成 員 組 合 時 會 從 多 個 方 面 考 慮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性 別 年 齡 文 化 及 教 育 背 景 專 業 經 驗 技 能 及 知 識 董 事 會 所 有 委 任 均 以 用 人 唯 才 為 原 則, 並 在 考 慮 人 選 時 以 客 觀 條 件 顧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的 益 處 ( 二 ) 本 公 司 業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並 依 法 令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二 次 以 上 會 議 ( 三 ) 本 公 司 尚 未 訂 定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 四 ) 本 公 司 已 訂 有 每 年 由 財 務 部 依 會 計 師 法 第 47 條 及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公 報 第 10 號 評 估 聘 任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之 獨 立 性 報 告 本 公 司 網 頁 已 設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並 揭 露 相 關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處 理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建 議 或 糾 紛 等 問 題 19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五 公 司 是 否 委 任 專 業 股 務 代 辦 機 構 辦 理 股 東 會 事 務? V 本 公 司 已 委 任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務 代 理 部 辦 理 股 東 會 事 務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六 資 訊 公 開 ( 一 ) 公 司 是 否 架 設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V ( 二 ) 公 司 是 否 採 行 其 他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 如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公 司 網 站 等 )? V ( 一 ) 本 公 司 網 站 已 提 供 投 資 人 關 係 內 含 有 公 司 定 期 財 務 資 訊 公 司 年 報 公 司 治 理 及 股 東 專 區 等 揭 露 公 司 相 關 訊 息, 查 詢 網 址 : 並 設 專 人 負 責 維 護, 即 時 更 新 供 股 東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等 參 考 ( 二 ) 本 公 司 設 發 言 人 及 代 理 發 言 人 各 一 人, 聯 絡 資 訊 揭 露 於 公 司 網 頁 上 可 供 聯 繫 公 司 網 頁 由 資 管 人 員 每 日 將 資 訊 傳 與 業 務 或 發 言 人 等 並 由 相 關 人 員 當 日 回 覆, 公 司 重 大 訊 息 及 法 說 會 資 訊 除 公 告 外 皆 會 放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24 評 估 項 目 七 公 司 是 否 有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包 V 括 但 不 限 於 員 工 權 益 僱 員 關 懷 投 資 者 關 係 供 應 商 關 係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客 戶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形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等 )? 八 公 司 是 否 有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或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報 告?( 若 有, 請 敍 明 其 董 事 會 意 見 自 評 或 委 外 評 鑑 結 果 主 要 缺 失 或 建 議 事 項 及 改 善 情 形 )( 註 2) 運 作 情 形 ( 註 1)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置 於 公 司 網 頁 上 供 投 資 人 參 考 (1)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並 依 據 上 市 櫃 公 司 治 理 準 則 修 訂 股 東 會 議 事 規 則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選 舉 辦 法 等 辦 法 與 程 序 並 公 開 於 公 司 網 頁 之 投 資 人 關 係 專 區 中 公 司 治 理 專 區 中 (2) 本 公 司 訂 有 婚 喪 喜 慶 補 助 辦 法, 除 依 辦 法 給 予 祝 賀 金 或 慰 問 金 外, 並 派 代 表 前 往 祝 賀 或 慰 問 為 使 員 工 無 後 顧 之 憂 安 心 工 作, 除 依 法 為 其 加 保 勞 健 保 外, 更 為 員 工 投 保 團 體 保 險, 以 提 高 每 位 員 工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障 ; 年 度 員 工 旅 遊 (3) 設 立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並 揭 露 相 關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處 理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建 議 或 糾 紛 等 問 題 (4) 建 立 供 應 商 評 鑑 制 度, 以 尋 找 最 適 用 之 原 物 料 及 合 理 之 成 本 掌 控 (5)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均 不 定 期 參 與 證 期 會 所 辦 理 之 進 修 課 程 (6) 本 公 司 制 定 有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處 理 程 序 及 定 期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流 程 及 本 公 司 已 取 優 質 企 業 (AEO) 台 灣 海 關 認 證, 本 公 司 對 產 品 品 質 責 任 照 顧 安 衛 環 保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之 重 視 與 考 量 外, 並 主 動 積 極 投 入 參 與 台 灣 海 關 所 推 行 之 優 質 企 業 安 全 審 查 項 目 及 驗 證 基 準, 以 確 保 作 業 流 程 與 運 輸 過 程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並 藉 由 AEO 的 運 作, 本 公 司 對 於 客 戶 或 供 應 商 之 貿 易 往 來, 將 可 確 保 物 流 安 全 與 完 善 性, 進 而 對 全 球 供 應 鏈 提 供 一 項 貨 物 安 全 保 障 (7)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狀 況 良 好 (8)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公 司 尚 未 發 生 與 董 事 利 害 關 係 之 議 案 (9) 本 公 司 已 為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V (1)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內 控 自 評 已 將 公 司 治 理 納 入 評 估, 評 估 結 果 呈 董 事 會 並 持 續 追 蹤 (2) 第 十 二 屆 上 市 櫃 公 司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系 統 評 鑑 結 果, 本 公 司 得 分 A-, 尚 屬 中 等 日 後 此 資 訊 評 鑑 將 改 以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公 司 將 持 續 努 力 改 善 註 1: 運 作 情 形 不 論 勾 選 是 或 否, 均 應 於 摘 要 說 明 欄 位 敘 明 註 2: 所 稱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係 指 依 據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項 目, 由 公 司 自 行 評 估 並 說 明, 各 自 評 項 目 中 目 前 公 司 運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之 報 告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20

25 ( 四 ) 公 司 如 有 設 置 薪 酬 委 員 會, 應 揭 露 其 組 成 職 責 及 運 作 情 形 : (1)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資 料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註 2)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兼 任 其 條 件 商 務 法 法 官 檢 察 具 有 商 備 註 他 公 開 務 財 官 律 師 會 務 法 ( 註 3) 發 行 公 身 份 別 務 會 計 計 師 或 其 他 務 財 司 薪 資 或 公 司 業 與 公 司 業 務 務 會 計 ( 註 1) 姓 名 報 酬 委 務 所 需 相 所 需 之 國 家 或 公 司 員 會 成 關 料 系 之 考 試 及 格 業 務 所 員 家 數 公 私 立 大 領 有 證 書 之 需 之 工 專 院 校 講 專 門 職 業 及 作 經 驗 師 以 上 技 術 人 員 獨 立 董 事 魏 永 篤 - ν -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10 無 獨 立 董 事 許 宗 雄 ν - -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無 董 事 其 他 蔡 永 祿 ( 註 ) 劉 淑 芬 ( 註 ) - -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1 無 - -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ν 0 無 註 : 蔡 永 祿 於 103 年 3 月 18 日 辭 任, 劉 淑 芬 於 103 年 5 月 9 日 委 任 註 1: 身 分 別 請 填 列 係 為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或 其 他 註 2: 各 成 員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但 如 為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直 系 血 親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8)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註 3: 若 成 員 身 分 別 係 為 董 事, 請 說 明 是 否 符 合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第 6 條 第 5 項 之 規 定 (2) 職 責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忠 實 履 行 下 列 職 權, 並 將 所 提 建 議 提 交 董 事 會 討 論 但 有 關 監 察 人 薪 資 報 酬 建 議 提 交 董 事 會 討 論, 以 監 察 人 薪 資 報 酬 經 公 司 章 程 明 定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授 權 董 事 會 辦 理 者 為 限 A. 訂 定 並 定 期 檢 討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績 效 評 估 與 薪 資 報 酬 之 政 策 制 度 標 準 與 結 構 B. 定 期 評 估 並 訂 定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21

26 (3)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資 訊 A. 本 公 司 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計 3 人 B. 本 屆 委 員 任 期 :101 年 5 月 8 日 至 104 年 5 月 7 日, 最 近 年 度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開 會 3 次 (A) 委 員 資 格 及 出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席 率 (%) B/A ( 註 1) 召 集 人 魏 永 篤 % 連 任 / 委 任 委 員 許 宗 雄 % 連 任 / 委 任 委 員 蔡 永 祿 % 舊 任 / 辭 任 委 員 劉 淑 芬 % 新 任 / 委 任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董 事 會 如 不 採 納 或 修 正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董 事 會 決 議 結 果 以 及 公 司 對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意 見 之 處 理 ( 如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薪 資 報 酬 優 於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應 敘 明 其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無 此 情 形 二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議 決 事 項, 如 成 員 有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應 敘 明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所 有 成 員 意 見 及 對 成 員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此 情 形 註 : (1)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離 職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離 職 日 期, 實 際 出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開 會 次 數 及 其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2)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改 選 者, 應 將 新 舊 任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予 以 填 列,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該 成 員 為 舊 任 新 任 或 連 任 及 改 選 日 期 實 際 出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開 會 次 數 及 其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備 註 22

27 ( 五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 評 估 項 目 一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或 制 度, 以 及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 二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訓 練?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專 ( 兼 ) 職 單 位, 並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處 理, 及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合 理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並 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結 合, 及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勵 與 懲 戒 制 度? 二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 一 ) 公 司 是 否 致 力 於 提 升 各 項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並 使 用 對 環 境 負 荷 衝 擊 低 之 再 生 物 料? ( 二 ) 公 司 是 否 依 其 產 業 特 性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三 ) 公 司 是 否 注 意 氣 候 變 遷 對 營 運 活 動 之 影 響, 並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制 定 公 司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策 略? 三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依 照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制 定 相 關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 二 ) 公 司 是 否 建 置 員 工 申 訴 機 制 及 管 道, 並 妥 適 處 理? 23 運 作 情 形 ( 註 1)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V V V V V V V V V ( 一 ) 制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五 鼎 使 命 : 致 力 於 開 發 小 型 及 操 作 簡 便 之 居 家 自 我 檢 測 產 品, 讓 每 一 個 人 或 家 庭 都 能 充 分 享 受 健 康 和 快 樂 的 生 活 五 鼎 願 景 : 力 求 專 業 生 物 技 術 研 發 以 醫 療 保 健 產 業 為 主, 農 業 環 保 為 輔, 階 段 性 發 展 成 為 全 方 位 生 技 公 司, 本 著 初 衷 不 斷 前 進, 以 發 展 台 灣 第 一 精 神 作 為 台 灣 醫 材 產 業 的 火 車 頭 五 鼎 永 續 經 營 : 企 業 在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與 獲 利 之 時, 仍 重 視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以 符 合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提 升 國 家 經 濟 貢 獻, 改 善 客 戶 員 工 社 區 社 會 之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企 業 責 任 之 競 爭 優 勢 ( 二 ) 公 司 每 年 就 工 安 與 消 防 及 資 訊 安 全 皆 有 定 期 執 行 教 育 訓 練, 自 104 年 起 將 依 社 會 責 任 的 訂 定 每 年 進 行 相 關 業 務 的 教 育 訓 練 ( 三 ) 目 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由 管 理 部 負 責 推 動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 四 ) 每 年 皆 評 估 內 部 薪 資 與 外 部 整 體 市 場 薪 資 之 差 異, 及 法 令 規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與 福 利 作 為 依 據, 予 以 調 整 並 依 工 作 內 容 別 進 行 績 效 考 核 標 準 與 獎 金 之 訂 定, 以 提 升 工 作 士 氣 ( 一 ) 致 力 提 升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以 降 低 對 自 然 環 境 之 衝 擊 本 公 司 除 遵 守 FDA/CE/ISO/GMP/TFDA/CFDA 等 相 關 各 國 醫 療 法 規 外, 也 已 取 得 台 灣 優 質 企 業 (AEO) 安 全 認 證, 本 公 司 也 已 著 手 進 行 ISO14000 / ISO18000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以 符 國 際 環 保 要 求, 且 增 加 公 司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 二 ) 本 公 司 屬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生 產 環 境 皆 須 依 GMP 法 規 要 求 設 立 達 到 並 制 定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執 行 之, 產 品 亦 符 合 ISO13485 標 準 生 產, 每 年 皆 有 外 部 稽 核 單 位 定 期 到 廠 稽 查 ( 三 ) 水 資 源 再 利 用 及 由 中 央 控 制 中 心 配 合 季 節 變 化 調 整 水 電 開 闢 時 間, 現 正 導 入 ISO14000 系 統, 也 將 落 實 執 行 節 能 減 碳 等 環 保 議 題, 盡 地 球 公 民 的 一 份 心 力 ( 一 ) 已 依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及 人 權 公 約 訂 定 有 招 募 甄 選 任 用 辦 法 人 事 管 理 規 則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以 維 護 員 工 權 益 ( 二 ) 設 置 人 事 單 位 專 責 處 理 員 工 申 訴 事 件, 並 於 公 司 網 頁 上 設 有 利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28 評 估 項 目 ( 三 )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並 對 員 工 定 期 實 施 安 全 與 健 康 教 育? ( 四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員 工 定 期 溝 通 之 機 制, 並 以 合 理 方 式 通 知 對 員 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營 運 變 動? ( 五 ) 公 司 是 否 為 員 工 建 立 有 效 之 職 涯 能 力 發 展 培 訓 計 畫? ( 六 ) 公 司 是 否 就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作 業 及 服 務 流 程 等 制 定 相 關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政 策 及 申 訴 程 序? ( 七 )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公 司 是 否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 八 )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前, 是 否 評 估 供 應 商 過 去 有 無 影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紀 錄? ( 九 )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契 約 是 否 包 含 供 應 商 如 涉 及 違 反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且 對 環 境 與 社 會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等 處 揭 露 具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運 作 情 形 ( 註 1)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V V V V V V V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提 供 申 訴 管 道 ( 三 ) 新 進 員 工 及 年 度 皆 有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 四 ) 本 公 司 每 季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以 提 供 公 司 與 員 工 之 溝 通 管 道 ( 五 ) 公 司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提 報 皆 依 員 工 職 能 分 析 表, 予 以 規 劃 以 增 進 其 就 業 能 力 ( 六 ) 公 司 設 有 0800 服 務 專 線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供 申 訴, 公 司 並 訂 有 客 戶 訴 怨 管 理 辦 法 客 戶 退 修 管 理 辦 法 及 客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程 序 採 購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及 供 應 商 評 鑑 管 理 辦 法 等 為 遵 守 依 據 ( 七 ) 本 公 司 產 品 需 遵 守 FDA / CE / ISO / GMP / TFDA / CFDA / ANVISA / CMDCAS 等 相 關 各 國 醫 療 法 規 ( 八 ) 本 公 司 訂 定 供 應 商 評 鑑 管 理 及 供 應 商 安 全 調 查 表, 請 供 應 商 自 行 提 供, 公 司 將 優 先 採 用 ( 九 ) 尚 未 有 供 應 商 違 反, 如 有 違 反 將 視 其 對 公 司 產 品 影 響 度 予 以 調 整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V 公 司 網 站 除 揭 露 產 品 與 財 務 資 訊 外, 亦 增 加 公 司 治 理 與 企 業 社 社 會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責 任 資 訊, 以 供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查 詢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守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本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守 則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訂 定 之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皆 定 期 提 報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工 安 與 環 安 報 告, 社 會 服 務 等 有 執 行 但 未 對 外 揭 露 資 訊 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如 有 通 過 相 關 驗 證 機 構 之 查 證 標 準, 應 加 以 敘 明 : 目 前 僅 配 合 外 部 機 構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如 天 下 遠 見 等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尚 未 經 第 三 方 機 構 驗 證 註 1: 運 作 情 形 不 論 勾 選 是 或 否, 均 應 於 摘 要 說 明 欄 位 敘 明 註 2: 公 司 已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者, 摘 要 說 明 得 以 註 明 查 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方 式 及 索 引 頁 次 替 代 之 24

29 ( 六 ) 公 司 履 行 誠 信 經 營 情 形 及 採 行 措 施 : 評 估 項 目 一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及 方 案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中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政 策 作 法, 以 及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積 極 落 實 經 營 政 策 之 承 諾?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並 於 各 方 案 內 明 定 作 業 程 序 行 為 指 南 違 規 之 懲 戒 及 申 訴 制 度, 且 落 實 執 行? ( 三 ) 公 司 是 否 對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或 其 他 營 業 範 圍 內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採 行 防 範 措 施? 二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 一 ) 公 司 是 否 評 估 往 來 對 象 之 誠 信 紀 錄, 並 於 其 與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簽 訂 之 契 約 中 明 訂 誠 信 行 為 條 款?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隸 屬 董 事 會 之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專 ( 兼 ) 職 單 位,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其 執 行 情 形? ( 三 ) 公 司 是 否 制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政 策 提 供 適 當 陳 述 管 道, 並 落 實 執 行? ( 四 ) 公 司 是 否 為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已 建 立 有 效 的 會 計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由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定 期 查 核, 或 委 託 會 計 師 執 行 查 核? ( 五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之 內 外 部 之 教 育 訓 練? 三 公 司 檢 舉 制 度 之 運 作 情 形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具 體 檢 舉 及 獎 勵 制 度, 並 建 立 便 利 檢 舉 管 道, 及 針 對 被 檢 舉 對 象 指 派 適 當 之 受 理 專 責 人 員?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受 理 檢 舉 事 項 之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保 密 機 制? ( 三 ) 公 司 是 否 採 取 保 護 檢 舉 人 不 因 檢 舉 而 遭 受 不 當 處 置 之 措 施? V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其 所 訂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內 容 及 V 推 動 成 效? 運 作 情 形 ( 註 1)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V V V V V V V V V V 25 ( 一 ) 訂 有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並 置 於 公 司 網 站 中, 且 訂 有 員 工 工 作 規 則, 明 定 員 工 不 得 利 用 職 權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及 接 受 招 待 饋 贈 收 受 回 扣 侵 佔 公 款, 或 其 他 不 法 利 益, 希 冀 杜 絕 不 誠 信 之 行 為 影 響 商 業 關 係 或 交 易 行 為 ( 二 ) 訂 定 員 工 工 作 守 則,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發 生,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皆 有 進 行 宣 導 ( 三 ) 本 公 司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與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 一 ) 確 實 遵 守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政 治 獻 金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以 及 內 部 訂 有 授 信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稽 核 內 控 等 內 部 規 章 明 列 員 工 須 遵 循, 並 參 酌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作 為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之 依 據 ( 二 ) 明 定 授 權 管 理 辦 法 授 信 管 理 辦 法 限 定 交 易 權 限 及 監 督 管 理 制 由 管 理 部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呈 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執 行 情 形 ( 三 ) 本 公 司 依 訂 定 之 上 述 辦 法 每 年 舉 辦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溝 通, 並 提 供 申 訴 管 道 於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同 時, 保 障 員 工 權 益 ( 四 ) 公 司 已 訂 定 上 述 相 關 誠 信 管 理 辦 法 內 部 稽 核 定 期 查 核 並 年 度 各 單 位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及 會 計 師 年 度 除 財 報 查 核 外, 另 針 對 ERP 電 子 系 統 與 內 控 稽 核 作 查 核 評 估 ( 五 ) 高 階 主 管 接 受 外 部 公 司 治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內 部 則 定 期 宣 導 已 訂 定 之 公 司 治 理 與 社 會 責 任 等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 一 ) 公 司 人 事 規 章 中 訂 定 有 獎 懲 規 則, 並 將 相 關 獎 懲 內 容 函 知 全 體 同 仁 ( 二 ) 本 公 司 訂 有 機 密 資 訊 管 理 規 範 相 關 電 子 郵 件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經 查 核 有 所 疏 失 即 進 行 糾 正 與 警 告, 嚴 重 者 提 送 警 調 調 查 並 公 告 同 仁 以 為 警 惕 ( 三 ) 統 籌 會 報 管 理 部 採 匿 名 處 理 之 ( 一 ) 本 公 司 網 站 投 資 人 專 區 內 設 有 公 司 治 理 專 區 揭 露 公 司 管 理 辦 法 及 組 織 成 員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30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評 估 項 目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營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但 確 實 遵 守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政 治 獻 金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以 及 相 關 稽 核 內 控 等 內 部 規 章 明 列 員 工 須 遵 循, 並 參 酌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作 業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之 依 據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如 公 司 檢 討 修 正 其 訂 定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情 形 ):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誠 信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發 展, 據 以 檢 討 改 進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以 提 昇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之 成 效 註 1: 運 作 情 形 不 論 勾 選 是 或 否, 均 應 於 摘 要 說 明 欄 位 敘 明 ( 七 ) 本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守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查 詢 方 式 : 請 查 詢 本 公 司 網 站, 連 結 至 投 資 關 係 / 公 司 治 理 網 頁 ( 八 ) 其 他 足 以 增 進 對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瞭 解 的 重 要 資 訊, 得 一 併 揭 露 : 無 ( 九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執 行 狀 況 應 揭 露 下 列 事 項 : 1.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 參 第 29 頁 )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 無 ( 十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及 其 內 部 人 員 依 法 被 處 罰 公 司 對 其 內 部 人 員 違 反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之 處 罰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 形 : 無 26

31 ( 十 一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 決 議 股 東 會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及 執 行 情 形 : 本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股 東 常 會 於 103 年 06 月 17 日 於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東 二 路 一 號 ( 科 技 生 活 館 ) 舉 行, 會 中 出 席 股 東 決 議 事 項 及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項 次 股 東 會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一 二 承 認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財 務 報 表 案 承 認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三 通 過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案 已 依 決 議 執 行 四 通 過 修 訂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已 依 決 議 執 行 序 部 分 條 文 案 五 通 過 修 訂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辦 法 已 依 決 議 執 行 部 分 條 文 案 六 通 過 修 訂 背 書 保 證 管 理 辦 法 部 已 依 決 議 執 行 分 條 文 案 本 公 司 民 國 102 年 營 業 收 入 新 台 幣 1,829,221 仟 元, 稅 後 淨 利 新 台 幣 370,843 仟 元, 每 股 淨 利 新 台 幣 3.77 元 民 國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共 計 配 發 董 監 酬 勞 新 台 幣 3,461,951 元 ; 員 工 配 發 現 金 紅 利 新 台 幣 22,939,397 元 ; 股 東 配 發 新 台 幣 325,153,686 元 訂 定 民 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為 除 息 基 準 日, 並 於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董 事 會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 日 期 重 要 決 議 通 過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公 司 營 運 計 劃 通 過 102 年 度 經 理 人 年 終 獎 金 與 績 效 獎 金 核 定 原 則 及 發 放 金 額 通 過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董 監 事 酬 勞 及 員 工 紅 利 分 配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通 過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第 一 季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案 通 過 補 行 委 任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一 名 案 通 過 102 年 度 現 金 股 利 發 放 相 關 事 宜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轉 換 價 格 調 整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第 二 季 財 務 報 表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經 理 人 員 工 紅 利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本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本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本 公 司 一 O 三 年 度 第 三 季 財 務 報 表 案 通 過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案 通 過 對 薩 摩 亞 子 公 司 (Apexbio Investment Limited.) 增 資 案 27

32 通 過 本 公 司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104 年 度 稽 核 計 劃 通 過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修 正 案 通 過 自 行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修 正 案 通 過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修 正 案 通 過 104 年 度 公 司 營 運 計 劃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通 過 103 年 度 經 理 人 年 終 獎 金 與 績 效 獎 金 核 定 原 則 及 發 放 金 額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董 監 事 酬 勞 及 員 工 紅 利 分 配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通 過 本 公 司 擬 發 行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本 公 司 審 查 獨 立 董 事 資 格 案 ( 十 二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其 主 要 內 容 : 無 ( 十 三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與 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會 計 主 管 及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等 ) 辭 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 : 無 28

33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本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度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依 據 自 行 檢 查 的 結 果, 謹 聲 明 如 下 : 一 本 公 司 確 知 建 立 實 施 和 維 護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係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之 責 任, 本 公 司 業 已 建 立 此 一 制 度 其 目 的 係 在 對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 含 獲 利 績 效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等 )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遵 循 等 目 標 的 達 成, 提 供 合 理 的 確 保 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其 先 天 限 制, 不 論 設 計 如 何 完 善,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亦 僅 能 對 上 述 三 項 目 標 之 達 成 提 供 合 理 的 確 保 ; 而 且, 由 於 環 境 情 況 之 改 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可 能 隨 之 改 變 惟 本 公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有 自 我 監 督 之 機 制, 缺 失 一 經 辨 認, 本 公 司 即 採 取 更 正 之 行 動 三 本 公 司 係 依 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準 則 ) 規 定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性 之 判 斷 項 目, 判 斷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是 否 有 效 該 處 理 準 則 所 採 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判 斷 項 目, 係 為 依 管 理 控 制 之 過 程, 將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劃 分 為 五 個 組 成 要 素 :1. 控 制 環 境,2. 風 險 評 估,3. 控 制 作 業,4. 資 訊 及 溝 通, 及 5. 監 督 每 個 組 成 要 素 又 包 括 若 干 項 目 前 述 項 目 請 參 見 處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四 本 公 司 業 已 採 用 上 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判 斷 項 目, 檢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的 有 效 性 五 本 公 司 基 於 前 項 檢 查 結 果, 認 為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含 對 子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管 理 ), 包 括 知 悉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目 標 達 成 之 程 度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遵 循 有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係 屬 有 效, 其 能 合 理 確 保 上 述 目 標 之 達 成 六 本 聲 明 書 將 成 為 本 公 司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主 要 內 容, 並 對 外 公 開 上 述 公 開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隱 匿 等 不 法 情 事, 將 涉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及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等 之 法 律 責 任 七 本 聲 明 書 業 經 本 公 司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董 事 會 通 過, 出 席 董 事 5 人 中, 均 同 意 本 聲 明 書 之 內 容, 併 此 聲 明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 沈 燕 士 29

34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 ( 一 )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查 核 期 間 備 註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裕 峰 黃 樹 傑 103/1/1~103/12/31 金 額 級 距 公 費 項 目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仟 元 審 計 公 費 非 審 計 公 費 合 計 1 低 於 2,000 仟 元 ν 2 2,000 仟 元 ( 含 )~4,000 仟 元 ν 3 4,000 仟 元 ( 含 )~6,000 仟 元 4 6,000 仟 元 ( 含 )~8,000 仟 元 5 8,000 仟 元 ( 含 )~10,000 仟 元 6 10,000 仟 元 ( 含 ) 以 上 ( 二 ) 更 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且 更 換 年 度 所 支 付 之 審 計 公 費 較 更 換 前 一 年 度 之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 其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 比 例 及 原 因 : 無 此 情 形 ( 三 ) 審 計 公 費 較 前 一 年 度 減 少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者, 其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 比 例 及 原 因 : 無 此 情 形 ( 四 ) 非 審 計 公 費 為 審 計 公 費 之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請 按 表 揭 露 會 計 師 公 費 : 無 此 情 形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 無 更 換 會 計 師 六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應 揭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 不 適 用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 一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大 股 東 股 權 變 動 情 形 職 稱 姓 名 103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4 月 11 日 止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董 事 長 兼 經 理 人 沈 燕 士 (240,000) 董 事 兼 經 理 人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監 察 人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經 理 人 楊 孟 文 蔡 永 祿 魏 永 篤 許 宗 雄 朱 壁 修 馮 丹 龢 錢 安 平 吳 純 慧 朱 營 祥 (1,000) (1,000) 註 1: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總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股 東 應 註 明 為 大 股 東, 並 分 別 列 示 註 2: 股 權 移 轉 或 股 權 質 押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者, 尚 應 填 列 下 表 ( 二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移 轉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資 訊 : 無 ( 三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質 押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資 訊 : 無 30

35 八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其 相 互 間 之 關 係 資 料 為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之 資 訊 104 年 4 月 11 日 ; 單 位 : 股 姓 名 ( 註 1) 本 人 持 有 股 份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合 計 持 有 股 份 前 十 大 股 東 相 互 間 具 有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者, 其 名 稱 或 姓 名 及 關 係 ( 註 3) 名 稱 關 係 ( 或 姓 名 ) 股 數 持 股 股 數 持 股 股 持 股 比 率 比 率 數 比 率 沈 燕 士 9,690, % 629, % - - 孫 玫 兒 配 偶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45, %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郭 文 德 0 0% 富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650, % 富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鄭 本 源 0 0% 新 光 人 壽 6,385, % 新 光 人 壽 代 表 人 : 吳 東 進 0 0% 鑽 石 生 技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50, % 鑽 石 生 技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路 孔 明 0 0% 富 邦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41, % 富 邦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龔 天 行 0 0%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敦 北 分 行 受 託 保 管 富 達 清 教 信 託 1,400, % 朱 壁 修 800, % 全 球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00, % 全 球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呂 丹 虹 0 0% 孫 玫 兒 629, % 9,690, % - - 沈 燕 士 配 偶 註 1: 應 將 前 十 名 股 東 全 部 列 示, 屬 法 人 股 東 者 應 將 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代 表 人 姓 名 分 別 列 示 註 2: 持 股 比 例 之 計 算 係 指 分 別 以 自 己 名 義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計 算 持 股 比 率 註 3: 將 前 揭 所 列 示 之 股 東 包 括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應 依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規 定 揭 露 彼 此 間 之 關 係 備 註 九 公 司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事 業 對 同 一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持 股 數, 並 合 併 計 算 綜 合 持 股 比 例 單 位 : 股 ;% 103 年 12 月 31 日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直 本 公 司 投 資 轉 投 資 事 業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事 業 之 投 資 綜 合 投 資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Apexbio Investment Limited 280, % , % Apexbio China Investment Ltd. 270, % , % 蘇 州 五 鼎 生 技 醫 療 器 械 進 出 口 貿 易 有 ( 註 一 ) 85% ( 註 一 ) 15% - 100% 限 公 司 註 一 : 大 陸 子 公 司 係 有 限 公 司 型 態, 並 無 股 份 31

36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 一 ) 股 本 來 源 104 年 4 月 11 日 核 定 股 本 實 收 股 本 備 註 發 行 年 月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金 額 以 現 金 以 外 之 財 價 格 股 本 來 源 ( 仟 股 ) ( 仟 元 ) ( 仟 股 ) ( 仟 元 ) 產 抵 充 股 款 者 其 他 , ,000 22, ,000 公 司 設 立 無 ,500 現 金 增 資 425,000 30, ,000 75,000 仟 元 無 註 一 ,500 盈 餘 暨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425,000 39, ,300 99,300 仟 元 無 註 二 盈 餘 暨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67 1,001,668 53, , ,367 仟 元 無 註 三 盈 餘 暨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00,167 1,001,668 61, ,912 81,245 仟 元 無 註 四 盈 餘 暨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00,167 1,001,668 71, , ,768 仟 元 無 註 五 盈 餘 暨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00,167 1,001,668 74, ,300 23,620 仟 元 無 註 六 盈 餘 轉 增 資 100,167 1,001,668 83, ,708 89,408 仟 元 無 註 七 盈 餘 轉 增 資 100,167 1,001,668 95, , ,606 仟 元 無 註 八 現 金 增 資 , ,668 98, ,314 30,000 仟 元 無 註 九 註 一 : 經 證 期 會 88 年 7 月 05 日 (88) 台 財 證 ( 一 )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二 : 經 證 期 會 90 年 7 月 10 日 (90) 台 財 證 ( 一 )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三 : 經 證 期 會 91 年 6 月 14 日 (91) 台 財 證 ( 一 )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四 : 經 證 期 會 92 年 6 月 27 日 (92) 台 財 證 ( 一 )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五 : 經 證 期 會 93 年 6 月 25 日 (93) 台 財 證 ( 一 )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六 : 經 金 管 會 95 年 5 月 25 日 金 管 證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七 : 經 金 管 會 96 年 7 月 02 日 金 管 證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八 : 經 金 管 會 98 年 6 月 21 日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九 : 經 金 管 會 101 年 7 月 13 日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股 種 份 類 核 定 股 本 流 通 在 外 股 份 未 發 行 股 份 合 計 備 單 位 : 仟 股 註 普 通 股 98,531 1, ,167 註 : 請 註 明 該 股 票 是 否 屬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如 為 限 制 上 市 或 上 櫃 買 賣 者, 應 予 加 註 ) 總 括 申 報 制 度 相 關 資 訊 : 不 適 用 32

37 ( 二 ) 股 東 結 構 數 量 股 東 結 構 政 府 機 構 金 融 機 構 其 他 法 人 個 人 外 國 機 構 及 外 人 104 年 4 月 11 日 合 計 人 數 , ,726 持 有 股 數 39,009 21,896,367 6,110,762 66,373,355 4,111,927 98,531,420 持 股 比 例 (%) 0.04% 22.22% 6.20% 67.36% 4.17% % 註 : 第 一 上 市 ( 櫃 ) 公 司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揭 露 其 陸 資 持 股 比 例 ; 陸 資 係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所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 三 )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種 類 : 普 通 股 104 年 4 月 11 日 持 股 分 級 股 東 人 數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 1 至 999 4, , % 1,000 至 5,000 9,585 19,298, % 5,001 至 10,000 1,322 10,050, % 10,001 至 15, ,840, % 15,001 至 20, ,033, % 20,001 至 30, ,447, % 30,001 至 40, ,724, % 40,001 至 50, ,466, % 50,001 至 100, ,656, % 100,001 至 200, ,945, % 200,001 至 400, ,749, % 400,001 至 600, ,089, % 600,001 至 800, ,950, % 800,001 至 1,000, , % 1,000,001 以 上 7 35,762, % 合 計 16,726 98,531, % 註 : 本 公 司 未 發 行 特 別 股 ( 四 ) 主 要 股 東 名 單 104 年 4 月 11 日 主 要 股 東 名 稱 股 份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 沈 燕 士 9,690, %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45, % 富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650, % 新 光 人 壽 6,385, % 鑽 石 生 技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50, % 富 邦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41, %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敦 北 分 行 受 託 保 管 富 達 清 教 信 託 1,400, % 朱 壁 修 800, % 全 球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00, % 孫 玫 兒 629, % 33

38 ( 五 ) 每 股 市 價 淨 值 盈 餘 及 股 利 資 料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仟 股 項 年 當 年 度 截 至 度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3 月 31 日 目 最 高 每 股 最 市 價 ( 註 1) 低 平 均 每 股 淨 值 分 配 前 ( 註 2) 分 配 後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98,531 98,531 98,531 每 股 每 股 調 整 前 盈 餘 盈 餘 ( 註 3) 調 整 後 現 金 股 利 每 股 無 償 盈 餘 配 股 股 利 配 股 資 本 公 積 配 股 累 積 未 付 股 利 ( 註 4) 本 益 比 ( 註 5) 投 資 報 酬 本 利 比 ( 註 6) 分 析 現 金 股 利 殖 利 率 ( 註 7) * 若 有 以 盈 餘 或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配 股 時, 並 應 揭 露 按 發 放 之 股 數 追 溯 調 整 之 市 價 及 現 金 股 利 資 訊 註 1: 列 示 各 年 度 普 通 股 最 高 及 最 低 市 價, 並 按 各 年 度 成 交 值 與 成 交 量 計 算 各 年 度 平 均 市 價 註 2: 請 以 年 底 已 發 行 之 股 數 為 準 並 依 據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配 之 情 形 填 列 註 3: 如 有 因 無 償 配 股 等 情 形 而 須 追 溯 調 整 者, 應 列 示 調 整 前 及 調 整 後 之 每 股 盈 餘 註 4: 權 益 證 券 發 行 條 件 如 有 規 定 當 年 度 未 發 放 之 股 利 得 累 積 至 有 盈 餘 年 度 發 放 者, 應 分 別 揭 露 截 至 當 年 度 止 累 積 未 付 之 股 利 註 5: 本 益 比 = 當 年 度 每 股 平 均 收 盤 價 / 每 股 盈 餘 註 6: 本 利 比 = 當 年 度 每 股 平 均 收 盤 價 /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註 7: 現 金 股 利 殖 利 率 =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 當 年 度 每 股 平 均 收 盤 價 註 8: 每 股 淨 值 每 股 盈 餘 應 填 列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最 近 一 季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 核 閱 ) 之 資 料 ; 其 餘 欄 位 應 填 列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之 當 年 度 資 料 34

39 ( 六 )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及 執 行 狀 況 1.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 本 公 司 目 前 係 處 於 成 長 階 段 之 生 技 產 業, 為 配 合 公 司 長 期 之 業 務 發 展 未 來 之 資 金 需 求 及 長 期 之 財 務 規 劃 並 滿 足 股 東 對 現 金 流 入 之 需 求, 本 公 司 年 度 總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應 先 提 繳 稅 款,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後, 次 提 列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及 就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金 額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如 尚 有 盈 餘 則 連 同 上 一 年 度 累 積 累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下 列 方 法 分 派 : (1)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百 分 之 一 (2) 員 工 紅 利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十 (3) 其 餘 派 付 股 東 紅 利,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配 案, 提 交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分 派 股 利 時 主 要 係 考 量 公 司 未 來 擴 展 營 運 規 模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需, 配 發 股 東 股 利 時,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部 份 不 得 低 於 股 利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2. 本 年 度 擬 議 股 利 分 配 情 形 本 公 司 未 來 股 利 發 放 流 程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每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由 董 事 長 考 量 公 司 獲 利 狀 況 及 未 來 營 運 需 求, 擬 定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提 請 股 東 會 承 認 後 辦 理 之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104 年 03 月 27 日 決 議 以 盈 餘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每 股 配 發 2.5 元, 上 述 盈 餘 分 配 案 俟 提 報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授 權 董 事 長 另 訂 除 息 基 準 日 辦 理 發 放 事 宜 ( 七 ) 本 年 度 擬 議 之 無 償 配 股 對 公 司 營 業 績 效 及 每 股 盈 餘 之 影 響 : 無 此 情 形 ( 八 )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酬 勞 1. 公 司 章 程 所 載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成 數 或 範 圍 : 詳 壹 四 ( 五 ) 1 公 司 章 程 所 訂 定 之 股 利 政 策 2. 本 期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之 估 列 基 礎 配 發 股 票 紅 利 之 股 數 計 算 基 礎 及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若 與 估 列 數 有 差 異 時 之 會 計 處 理 本 公 司 員 工 紅 利 及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估 列 金 額, 係 以 當 年 度 之 稅 後 淨 利, 考 量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等 因 素 後, 先 提 撥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就 其 餘 額 再 提 撥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百 分 之 一 及 員 工 紅 利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十 惟 若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數 有 差 異 時, 列 為 實 際 配 發 年 度 之 損 益 3.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業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尚 未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者 (1)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現 金 紅 利 股 票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若 與 認 列 費 用 年 度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應 揭 露 差 異 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本 公 司 於 104 年 03 月 27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配 發 103 年 度 員 工 現 金 紅 利 及 董 事 酬 勞 分 別 為 新 台 幣 17,634 仟 元 及 2,669 仟 元, 與 認 列 費 用 年 度 估 列 金 額 並 無 差 異 (2)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占 本 期 稅 後 純 益 及 員 工 紅 利 總 額 合 計 數 之 比 例 : 未 決 議 配 發 員 工 股 票 紅 利, 故 不 適 用 (3) 考 慮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後 之 設 算 每 股 盈 餘 : 本 公 司 業 已 將 103 年 度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入 帳, 故 設 算 之 每 股 盈 餘 與 財 務 報 表 之 每 股 盈 餘 相 同 35

40 4.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業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者 : 不 適 用 5. 前 一 年 度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實 際 配 發 情 形 ( 包 括 配 發 股 數 金 額 及 股 價 ) 其 與 認 列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有 差 異 者 並 應 敘 明 差 異 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1) 前 一 年 度 (102 年 度 )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之 實 際 配 發 情 形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102 年 盈 餘 分 配 項 目 金 額 董 監 酬 勞 3,461,951 員 工 紅 利 ( 現 金 ) 22,939,397 股 東 股 利 ( 現 金 ) 325,153,686 未 分 配 盈 餘 21,041, 年 稅 後 盈 餘 371,221,480 (2) 上 述 金 額 與 認 列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有 差 異 者 並 應 敘 明 差 異 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A. 差 異 金 額 : 本 公 司 102 年 度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帳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23,017,197 元 及 3,384,093 元, 差 異 數 分 別 為 77,800 元 及 77,858 元 B. 差 異 原 因 : 主 要 係 因 估 列 基 礎 變 動 所 致 C. 差 異 金 額 之 處 理 情 形 : 差 異 數 調 整 為 103 年 之 損 益 ( 九 ) 公 司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情 形 : 買 回 期 次 第 一 次 ( 期 ) 第 二 次 ( 期 ) 第 三 次 ( 期 ) 買 回 目 的 為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為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為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買 回 期 間 92/09/04~92/11/03 93/09/22~93/11/21 97/10/17~97/12/15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每 股 48 元 以 下 30 元 以 上 每 股 40 元 以 下 20 元 以 上 每 股 69 元 以 下 35 元 以 上 已 買 回 股 份 種 類 及 數 量 普 通 股 51,000 股 普 通 股 3,152,000 股 普 通 股 2,000,000 股 已 買 回 股 份 金 額 1,697,200 元 77,337,400 元 0 元 已 辦 理 銷 除 及 轉 讓 之 股 份 數 量 51,000 股 3,203,000 股 0 股 累 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量 0 股 0 股 0 股 累 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 ) 0% 0% 0% 36

41 二 公 司 債 辦 理 情 形 : 公 司 債 種 類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 辦 理 ) 日 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面 額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發 行 及 交 易 地 點 中 華 民 國 財 團 法 人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發 行 價 格 依 面 額 十 足 發 行 總 額 新 台 幣 肆 億 元 整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0% 期 限 三 年 期 到 期 日 :104 年 08 月 06 日 保 證 機 構 無 受 託 人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 股 ) 公 司 信 託 部 承 銷 機 構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 股 ) 公 司 簽 證 律 師 黃 福 雄 律 師 簽 證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鴻 鵬 會 計 師 黃 裕 峰 會 計 師 償 還 方 法 除 依 發 行 與 轉 換 辦 法 轉 換 或 贖 回 外, 到 期 時 以 現 金 一 次 還 本 未 償 還 本 金 新 台 幣 肆 億 元 整 贖 回 或 提 前 清 償 之 條 款 詳 附 件 之 發 行 與 轉 換 辦 法 限 制 條 款 詳 附 件 之 發 行 與 轉 換 辦 法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名 稱 評 等 日 期 公 司 債 評 等 結 果 不 適 用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已 轉 換 ( 交 換 或 認 股 ) 普 通 股 海 外 不 適 用 存 託 憑 證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附 其 他 權 利 之 金 額 發 行 及 轉 換 ( 交 換 或 認 股 ) 辦 法 詳 附 件 之 發 行 與 轉 換 辦 法 1. 依 目 前 轉 換 價 格 元 計 算, 本 次 發 行 轉 換 公 司 債 對 原 股 東 最 大 稀 釋 效 果 為 5.84%, 稀 釋 對 股 權 可 能 稀 釋 情 形 及 效 果 不 大 對 現 有 股 東 權 益 影 響 2. 自 發 行 日 至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止, 債 權 人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轉 換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交 換 標 的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不 適 用 轉 換 公 司 債 資 料 : 項 公 司 債 種 類 轉 債 換 市 公 價 司 目 年 度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截 至 04 月 24 日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轉 換 價 格 發 行 ( 辦 理 ) 日 期 及 發 行 時 轉 換 價 格 年 7 月 30 日 發 行 日 期 :101 年 8 月 6 日 發 行 時 轉 換 價 格 :78 元 103 年 7 月 30 日 履 行 轉 換 義 務 方 式 發 行 新 股 37

42 三 特 別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四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 無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 無 六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七 併 購 或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劃 執 行 情 形 : 不 適 用, 本 公 司 於 101 年 度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該 計 劃 已 完 成 且 已 達 既 定 目 標 38

43 附 件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日 ) 三 發 行 面 額 張 數 及 發 行 價 格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每 張 面 額 為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整, 依 票 面 金 額 十 足 發 行, 發 行 總 張 數 肆 仟 張, 發 行 總 額 為 新 台 幣 肆 億 元 整 四 發 行 期 間 發 行 期 間 三 年, 自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開 始 發 行, 至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到 期 ( 以 下 簡 稱 到 期 日 ) 五 票 面 利 率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票 面 利 率 為 0% 六 還 本 日 期 及 方 式 除 債 券 持 有 人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或 本 公 司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提 前 贖 回 或 由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回 註 銷 外, 本 公 司 於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到 期 時 按 債 券 面 額 加 計 利 息 補 償 金 ( 到 期 時 之 利 息 補 償 金 為 面 額 之 0.75%, 實 質 收 益 率 0.25%) 將 債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以 現 金 一 次 償 還 七 擔 保 情 形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為 無 擔 保 債 券, 惟 發 行 後, 本 公 司 另 發 行 或 私 募 其 他 有 擔 保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或 轉 換 公 司 債 時,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比 照 該 有 擔 保 附 認 股 權 或 轉 換 公 司 債, 設 定 同 等 級 之 債 權 或 同 順 位 之 擔 保 物 權 八 轉 換 標 的 本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本 公 司 將 以 發 行 新 股 之 方 式 履 行 轉 換 義 務 九 轉 換 期 間 ( 一 )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日 後 屆 滿 一 個 月 翌 日 起 (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 至 到 期 日 前 十 日 (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 止, 除 依 法 暫 停 過 戶 期 間 及 本 條 第 ( 二 ) 項 規 定 期 間 外, 得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將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 二 ) 自 本 公 司 無 償 配 股 停 止 過 戶 日 現 金 股 息 停 止 過 戶 日 或 現 金 增 資 認 股 停 止 過 戶 日 前 十 五 個 營 業 日 起, 至 權 利 分 派 基 準 日 止, 辦 理 減 資 之 減 資 基 準 日 起 至 減 資 換 發 股 票 開 始 交 易 日 前 一 日 止, 停 止 轉 換 十 請 求 轉 換 程 序 ( 一 ) 債 券 持 有 人 至 原 交 易 券 商 填 具 轉 換 公 司 債 帳 簿 劃 撥 轉 換 / 贖 回 / 賣 回 申 請 書, 註 明 轉 換 並 檢 同 登 載 債 券 之 存 摺, 由 交 易 券 商 向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 以 下 簡 稱 集 保 結 算 所 ) 提 出 申 請, 一 經 申 請 不 得 撤 銷 集 保 結 算 所 於 接 受 申 請 後 送 交 本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於 送 達 本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時 即 生 轉 換 之 效 力 本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於 送 達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直 接 將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撥 入 原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集 保 帳 戶 39

44 ( 二 )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持 有 本 債 券 轉 換 為 股 票 時, 統 由 集 保 結 算 所 採 取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辦 理 配 發 十 一 轉 換 價 格 及 其 調 整 ( 一 ) 轉 換 價 格 之 訂 定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價 格 之 訂 定, 以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為 轉 換 價 格 訂 定 基 準 日, 以 基 準 日 ( 不 含 ) 前 一 三 五 個 營 業 日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收 盤 價 之 簡 單 算 術 平 均 數 擇 一 為 基 準 價 格, 再 以 基 準 價 格 乘 以 103% 為 計 算 依 據 ( 計 算 至 新 台 幣 角 為 止, 分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基 準 日 前 如 遇 有 除 權 或 除 息 者, 其 經 採 樣 用 以 計 算 轉 換 價 格 之 收 盤 價, 應 先 設 算 為 除 權 或 除 息 後 價 格 ; 轉 換 價 格 於 決 定 後, 實 際 發 行 日 前, 如 遇 有 除 權 或 除 息 者, 應 依 轉 換 價 格 調 整 公 式 調 整 之 發 行 之 轉 換 價 格 為 每 股 新 台 幣 78 元 ( 二 ) 轉 換 價 格 之 調 整 1.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除 因 本 公 司 履 行 本 公 司 所 發 行 具 有 普 通 股 轉 換 權 或 認 股 權 之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而 換 發 普 通 股 外, 遇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 或 私 募 ) 普 通 股 股 數 增 加 時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募 集 發 行 或 以 私 募 方 式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盈 餘 轉 增 資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員 工 紅 利 轉 增 資 公 司 合 併 或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股 票 分 割 及 現 金 增 資 參 與 發 行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等 ), 本 公 司 應 依 下 列 公 式 調 整 轉 換 價 格 ( 向 下 調 整, 向 上 則 不 調 整 計 算 至 新 台 幣 角 為 止, 分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並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於 新 股 發 行 除 權 基 準 日 ( 註 1) 調 整 之 ( 有 實 際 繳 款 作 業 者 則 於 股 款 繳 足 日 調 整 之 ) 如 於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之 除 權 基 準 日 後 變 更 新 股 發 行 價 格, 則 依 更 新 後 之 新 股 發 行 價 格 重 新 按 下 列 公 式 調 整 之, 如 經 設 算 調 整 後 之 轉 換 價 格 低 於 原 除 權 基 準 日 前 已 公 告 調 整 之 轉 換 價 格, 則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重 新 公 告 調 整 之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轉 換 價 格 已 發 行 股 數 ( 註 2)+ 每 股 繳 款 金 額 ( 註 3) 新 股 發 行 或 私 募 股 數 = 轉 換 價 格 已 發 行 股 數 + 新 股 發 行 股 數 或 私 募 股 數 註 1: 如 為 股 票 分 割 則 為 分 割 基 準 日 ; 如 係 採 詢 價 圈 購 辦 理 之 現 金 增 資 或 現 金 增 資 參 與 發 行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因 無 除 權 基 準 日, 則 於 股 款 繳 足 日 調 整 ; 如 為 合 併 或 受 讓 增 資 則 於 合 併 或 受 讓 基 準 日 調 整 ; 如 係 採 私 募 方 式 辦 理 之 現 金 增 資, 則 於 私 募 交 付 日 調 整 註 2: 已 發 行 股 數 係 指 普 通 股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 包 括 募 集 發 行 與 私 募 股 份 ) 減 除 本 公 司 買 回 惟 尚 未 註 銷 或 轉 讓 之 庫 藏 股 股 數 註 3: 每 股 繳 款 額 如 係 屬 無 償 配 股 或 股 票 分 割, 則 其 繳 款 額 為 零 若 係 屬 合 併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者, 則 其 每 股 繳 款 額 為 合 併 基 準 日 前 依 消 滅 公 司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之 每 股 淨 值 乘 以 換 股 比 例 如 係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則 每 股 繳 款 額 為 受 讓 之 他 公 司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之 每 股 淨 值 乘 以 換 股 比 例 如 係 員 工 紅 利 轉 增 資, 則 每 股 繳 款 額 為 應 以 股 東 會 前 一 日 之 收 盤 價, 並 考 量 除 權 除 息 之 影 響, 所 分 派 員 工 分 紅 配 發 股 票 紅 利 部 份, 其 股 利 所 屬 年 度 係 於 96 年 度 ( 含 ) 以 前 者, 不 適 用 本 規 定 2.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如 遇 本 公 司 配 發 普 通 股 現 金 股 利 占 每 股 時 價 之 比 率 超 過 1.5% 時, 應 按 所 占 每 股 時 價 之 比 率 於 除 息 基 準 日 調 降 轉 換 價 格 ( 計 算 至 新 台 幣 角 為 止, 40

45 分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本 公 司 並 應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調 降 後 之 轉 換 價 格 本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除 息 基 準 日 ( 不 含 ) 前 已 提 出 請 求 轉 換 者 其 調 整 公 式 如 下 : 調 降 後 轉 換 價 格 = 調 降 前 轉 換 價 格 (1 發 放 普 通 股 現 金 股 利 占 每 股 時 價 ( 註 4) 之 比 率 ) 註 4: 每 股 時 價 之 訂 定, 應 以 現 金 股 息 停 止 過 戶 除 息 公 告 日 之 前 一 三 五 個 營 業 日 擇 一 計 算 普 通 股 收 盤 價 之 簡 單 算 術 平 均 數 為 準 3.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遇 有 本 公 司 以 低 於 每 股 時 價 ( 註 5) 之 轉 換 或 認 購 價 格 再 發 行 ( 或 私 募 ) 具 有 普 通 股 轉 換 權 或 認 購 權 之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時, 本 公 司 應 依 下 列 公 式 調 整 轉 換 價 格 ( 向 下 調 整, 向 上 則 不 調 整 計 算 至 新 台 幣 角 為 止, 分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並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於 前 述 有 價 證 券 或 認 購 權 發 行 之 日 或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交 付 日 調 整 之 調 整 後 轉 換 價 = 格 調 整 前 轉 換 價 格 已 發 行 股 數 ( 註 6) + 新 發 行 ( 或 私 募 ) 有 價 證 券 或 認 股 權 之 轉 換 或 認 股 價 格 新 發 行 ( 或 私 募 ) 有 價 證 券 或 認 股 權 可 轉 換 或 認 購 之 股 數 已 發 行 股 數 + 新 發 行 ( 或 私 募 ) 有 價 證 券 或 認 股 權 可 轉 換 或 認 購 之 股 數 註 5: 每 股 時 價 為 再 發 行 ( 或 私 募 ) 具 有 普 通 股 轉 換 權 或 認 股 權 之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訂 價 基 準 日 之 前 一 三 五 個 營 業 日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收 盤 價 之 簡 單 算 術 平 均 數 孰 低 者 如 訂 價 基 準 日 前 遇 有 除 權 或 除 息 者, 其 經 採 樣 用 以 計 算 轉 換 價 格 之 收 盤 價, 應 先 設 算 為 除 權 或 除 息 後 價 格 註 6: 已 發 行 股 數 係 指 普 通 股 已 募 集 發 行 與 私 募 部 分, 發 行 ( 或 私 募 ) 具 有 普 通 股 轉 換 權 或 認 股 權 之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如 係 以 庫 藏 股 支 應, 則 調 整 公 式 中 之 已 發 行 股 數 應 減 除 新 發 行 ( 或 私 募 ) 有 價 證 券 可 轉 換 或 認 購 之 股 數 4.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如 遇 本 公 司 非 因 庫 藏 股 註 銷 之 減 資 致 普 通 股 股 份 減 少 時, 本 公 司 應 依 下 列 公 式 調 整 轉 換 價 格 ( 計 算 至 新 台 幣 角 為 止, 分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並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於 減 資 基 準 日 調 整 之 調 整 後 轉 換 價 格 調 整 前 轉 換 價 格 減 資 前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股 減 資 後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股 數 數 註 7: 已 發 行 股 數 係 指 普 通 股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 包 括 募 集 發 行 與 私 募 股 份 ) 減 除 本 公 司 買 回 惟 尚 未 註 銷 或 轉 讓 之 庫 藏 股 股 數 十 二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上 櫃 及 終 止 上 櫃 本 債 券 於 發 行 日 之 前 向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申 請 上 櫃 買 賣, 並 由 本 公 司 洽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同 意 後 公 告 之 本 債 券 至 全 數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股 份 或 全 數 由 本 公 司 買 回 或 償 還 時 終 止 上 櫃 十 三 轉 換 後 新 股 之 上 市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經 轉 換 後 換 發 之 普 通 股 自 交 付 日 起 於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

46 上 市 買 賣, 並 由 本 公 司 洽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後 公 告 之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轉 換 後 之 普 通 股 以 無 實 體 方 式 自 交 付 日 起 於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十 四 本 公 司 應 於 每 季 結 束 後 十 五 日 內 將 前 一 季 因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所 交 付 之 普 通 股 股 票 數 額 予 以 公 告, 且 每 季 至 少 應 向 公 司 登 記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資 本 額 變 更 登 記 一 次 十 五 轉 換 成 普 通 股 時, 若 有 不 足 壹 股 之 畸 零 股, 該 股 份 金 額, 除 折 抵 集 保 劃 撥 費 用 外, 本 公 司 應 以 現 金 償 付 之 ( 計 算 至 新 台 幣 元, 角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十 六 轉 換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除 本 辦 法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請 求 轉 換 之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轉 換 請 求 生 效 後, 其 權 利 義 務 與 持 有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份 之 股 東 相 同 十 七 轉 換 年 度 股 利 之 歸 屬 ( 一 ) 現 金 股 利 1.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當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本 公 司 現 金 股 息 停 止 過 戶 日 前 十 五 個 營 業 日 ( 不 含 ) 以 前 請 求 轉 換 者, 轉 換 而 得 之 普 通 股 得 參 與 當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發 放 之 前 一 年 度 現 金 股 利 2. 於 本 公 司 現 金 股 息 停 止 過 戶 日 前 十 五 個 營 業 日 ( 含 ) 起 至 現 金 股 息 除 息 基 準 日 ( 含 ) 止, 停 止 轉 換 3.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當 年 度 現 金 股 息 除 息 基 準 日 翌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含 ) 請 求 轉 換 者, 應 放 棄 當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發 放 之 前 一 年 度 現 金 股 利 而 參 與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發 放 之 當 年 度 現 金 股 利 ( 二 ) 股 票 股 利 1.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當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本 公 司 無 償 配 股 停 止 過 戶 日 前 十 五 個 營 業 日 ( 不 含 ) 以 前 請 求 轉 換 者, 轉 換 而 得 之 普 通 股 得 參 與 當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發 放 之 前 一 年 度 股 票 股 利 2. 於 本 公 司 無 償 配 股 停 止 過 戶 日 前 十 五 個 營 業 日 ( 含 ) 起 至 無 償 配 股 除 權 基 準 日 ( 含 ) 止 停 止 債 券 轉 換 3.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當 年 度 無 償 配 股 除 權 基 準 日 翌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含 ) 請 求 轉 換 者, 應 放 棄 當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發 放 之 前 一 年 度 股 票 股 利, 而 參 與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發 放 之 當 年 度 股 票 股 利 十 八 本 公 司 之 贖 回 權 ( 一 )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滿 一 個 月 後 翌 日 (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 民 國 104 年 6 月 27 日 ) 止,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收 盤 價 連 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超 過 當 時 轉 換 價 格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時, 本 公 司 得 於 其 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掛 號 寄 發 一 份 一 個 月 期 滿 之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 前 述 期 間 自 本 公 司 發 信 之 日 起 算, 並 以 該 期 間 屆 滿 日 為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 予 債 券 持 有 人 ( 以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寄 發 日 前 第 五 個 營 業 日 債 券 人 名 冊 所 載 者 為 準, 對 於 其 後 因 買 賣 或 其 他 原 因 始 取 得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債 券 持 有 人, 則 以 公 告 方 式 為 之 ), 贖 回 價 格 訂 為 本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收 回 其 全 部 債 券, 並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本 公 司 執 行 收 回 請 求, 應 於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按 債 42

47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贖 回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且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不 得 落 入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停 止 轉 換 期 間 內 ( 二 )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滿 一 個 月 翌 日 (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 民 國 104 年 6 月 27 日 ) 止,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餘 額 低 於 原 發 行 總 額 之 10% 時, 本 公 司 得 於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以 掛 號 寄 發 一 份 一 個 月 期 滿 之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 前 述 期 間 自 本 公 司 發 信 之 日 起 算, 並 以 該 期 間 屆 滿 日 為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 予 債 券 持 有 人 ( 以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寄 發 日 前 第 五 個 營 業 日 債 券 人 名 冊 所 載 者 為 準, 對 於 其 後 因 買 賣 或 其 他 原 因 始 取 得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債 券 持 有 人, 則 以 公 告 方 式 為 之 ), 贖 回 價 格 訂 為 本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收 回 其 全 部 債 券, 並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本 公 司 執 行 收 回 請 求, 應 於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現 金 贖 回 本 轉 換 債, 且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不 得 落 入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停 止 轉 換 期 間 內 ( 三 ) 若 債 權 人 於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所 載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前, 未 以 書 面 回 覆 本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 於 送 達 時 即 生 效 力, 採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日 為 憑 ) 者, 本 公 司 得 按 當 時 之 轉 換 價 格, 以 通 知 期 間 屆 滿 日 為 轉 換 基 準 日, 將 其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十 九 所 有 本 公 司 由 次 級 市 場 買 回 償 還 或 已 轉 換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將 被 註 銷, 不 得 再 賣 出 或 發 行 二 十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所 換 發 之 普 通 股 均 為 記 名 式, 其 過 戶 異 動 登 記 設 質 遺 失 等 均 依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另 稅 賦 事 宜 依 當 時 稅 務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由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受 託 人, 代 表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行 使 查 核 及 監 督 本 公 司 履 行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事 項 之 權 責 凡 持 有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債 券 持 有 人 不 論 係 於 發 行 時 認 購 或 中 途 買 受 者, 對 於 本 公 司 與 受 託 人 之 間 所 定 受 託 契 約 規 定 受 託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本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均 予 同 意 並 授 與 受 託 人 有 關 受 託 事 項 之 全 權 代 理, 此 項 授 權 並 不 得 中 途 撤 銷, 至 於 受 託 契 約 內 容, 債 券 持 有 人 得 在 營 業 時 間 內 隨 時 至 本 公 司 或 受 託 人 營 業 處 所 查 閱 二 十 二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由 本 公 司 之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轉 換 及 還 本 事 宜 二 十 三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發 行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不 印 製 實 體 債 券 二 十 四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之 處,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之 43

48 一 業 務 內 容 伍 營 運 概 況 ( 一 ) 業 務 範 圍 : 1. 所 營 業 務 之 主 要 內 容 : 一 CF01011 醫 療 器 材 製 造 業 二 CE01010 一 般 儀 器 製 造 業 三 C 未 分 類 其 他 食 品 製 造 業 ( 牛 樟 芝 靈 芝 等 膠 囊 劑 食 品 ) 四 C 西 藥 製 造 業 五 C 中 藥 製 造 業 六 F 國 際 貿 易 業 七 IG01010 生 物 技 術 服 務 業 八 J 環 境 檢 測 服 務 業 九 CC01101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製 造 業 ( 無 線 電 發 射 機 無 線 電 收 發 信 機 無 線 電 收 信 機 ) 十 F 醫 療 器 材 批 發 業 十 一 F 醫 療 器 材 零 售 業 研 究 開 發 生 產 製 造 銷 售 下 列 產 品 : ( 一 ) 生 化 檢 驗 測 試 儀 及 其 測 試 片 ( 二 ) 體 外 檢 驗 試 劑 ( 三 ) 環 境 檢 測 系 統 ( 四 ) 保 健 食 品 ( 五 ) 蛋 白 質 藥 物 製 劑 ( 六 ) 中 藥 之 西 藥 劑 型 ( 七 ) 無 線 電 發 射 機 ( 八 ) 無 線 電 收 發 信 機 ( 九 ) 無 線 電 收 信 機 ( 十 ) 兼 營 上 述 相 關 產 品 之 貿 易 業 務 2. 主 要 產 品 及 其 營 業 比 重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主 要 產 品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測 試 儀 套 件 295, % 309, % 測 試 片 1,037, % 743, % 電 極 測 試 片 475, % 719, % 其 他 71, % 47, %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51,090) (2.79%) (31,150) (1.74%) 合 計 1,829, % 1,788, % 44

49 3. 目 前 之 商 品 項 目 : A. 供 糖 尿 病 患 醫 院 診 所 之 醫 生 或 護 士 等 作 為 監 測 血 糖 值 變 化 用 之 血 糖 測 試 儀 套 件 及 糖 化 血 色 素 檢 測 套 組 B. 高 尿 酸 血 症 患 者 醫 院 診 所 之 醫 生 或 護 士 等 作 為 監 測 尿 酸 值 變 化 之 用 之 尿 酸 測 試 儀 套 件 C. 農 藥 殘 毒 快 速 檢 驗 套 組 D. 乳 酸 測 試 儀 套 件 供 運 動 員 檢 測 其 肌 肉 使 用 效 率 E. 血 色 素 測 試 儀 套 件 供 血 庫 使 用 F. 遠 距 傳 輸 功 能 模 組 運 用 於 五 鼎 開 發 之 各 測 試 儀 套 件 4. 計 劃 開 發 之 新 產 品 : A. 衍 生 性 血 糖 試 片 及 機 種 B. 多 功 能 生 化 檢 測 儀 套 組 C. 遠 距 機 種 D. 凝 血 酶 原 時 間 檢 測 套 組 開 發 E. 健 康 雲 端 管 理 平 台 F. 寵 物 專 用 血 糖 檢 測 套 組 G. 酮 體 檢 測 套 組 ( 二 ) 產 業 概 況 : 1. 產 業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根 據 國 際 糖 尿 病 聯 合 會 (International Diabetes Federation, IDF) 的 估 計,2010 年 到 2030 年 全 球 糖 尿 病 人 口 將 由 4.3 億 成 長 到 5.6 億 人, 盛 行 率 也 將 由 6.4% 成 長 至 7.7% 目 前 以 歐 美 地 區 的 糖 尿 病 確 診 率 與 血 糖 機 市 佔 率 為 最 高, 成 為 近 幾 年 來 的 血 糖 監 測 主 要 需 求 市 場, 但 因 歐 債 危 機, 也 影 響 到 各 地 市 場 的 給 付 制 度 以 西 歐 為 例,2011 年 醫 療 器 材 市 場 較 2010 年 僅 成 長 0.6%, 而 希 臘 義 大 利 愛 爾 蘭 葡 萄 牙 與 西 班 牙 等 國 家 財 政 赤 字 與 政 府 債 務 牽 累, 這 些 國 家 縮 小 醫 療 照 護 支 出 與 投 資, 並 縮 減 其 公 共 支 出 由 於 血 糖 檢 測 量 測 與 照 護 成 本 相 當 高, 因 此 歐 洲 各 國 也 採 取 不 同 的 策 略 來 因 應, 廠 商 需 要 觀 測 各 地 區 的 給 付 策 略 予 以 因 應 以 潛 在 糖 尿 病 罹 病 人 口 來 推 估 市 場, 未 來 亞 洲 地 區 的 糖 尿 病 族 群 人 數 將 急 速 成 長, 也 是 未 來 值 得 關 注 的 地 區 2011 年 亞 洲 地 區 的 糖 尿 病 患 超 過 1.6 億 人, 疾 病 盛 行 率 約 7%, 其 中 以 中 國 大 陸 和 印 度 兩 國 的 糖 尿 病 患 最 多, 依 據 IDF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據 指 出,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糖 尿 病 患 人 數 約 9,000 萬 人, 預 估 2030 年 將 達 1 億 2,970 萬 人 ;2011 年 印 度 約 有 6,130 萬 人 罹 患 糖 尿 病, 預 估 2030 年, 印 度 將 有 1 億 120 萬 名 糖 尿 病 患 ; 逐 年 攀 升 的 糖 尿 病 患 人 數 也 促 使 各 國 政 府 正 視 糖 尿 病 防 治 的 重 要 性 2011 年 全 球 糖 尿 病 醫 材 市 場 約 達 124 億 美 元, 雖 然 經 濟 環 境 因 素 還 未 確 定, 但 預 估 隨 著 全 球 糖 尿 病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尤 其 是 新 興 市 場 患 病 人 數 增 加, 帶 動 相 關 醫 材 的 採 購 商 機, 以 及 歐 美 市 場 為 有 效 控 制 糖 尿 病 患 者 的 疾 病 發 展 進 程 而 採 用 相 關 新 產 45

50 品, 預 估 2017 年 為 177 億 美 元,2011~2017 年 的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約 5~7% 預 估 整 體 市 場 中, 以 連 續 性 血 糖 監 測 產 品 的 市 場 成 長 幅 度 為 最 高, 產 品 將 朝 向 感 測 更 敏 感 穿 戴 時 間 更 長 的 方 向 來 發 展 而 血 糖 治 療 醫 材 中 的 胰 島 素 幫 浦 成 長 速 度 也 將 加 快, 產 品 朝 向 更 小 型 更 人 性 化 操 作, 甚 至 將 與 連 續 性 血 糖 監 測 醫 材 結 合, 發 展 監 測 與 治 療 功 能 合 一 的 整 合 性 器 材 為 主 要 訴 求 方 向 圖 一 全 球 血 糖 監 測 與 治 療 醫 材 市 場 圖 二 2011 年 全 球 血 糖 監 測 與 治 療 醫 材 分 布 概 況 資 料 來 源 :Espicom;UBM TechInsights; 工 研 院 IEK 以 2011 年 全 球 糖 尿 病 醫 材 分 布 為 例,75% 為 血 糖 監 測 器 材 25% 為 胰 島 素 治 療 器 材 目 前 第 一 型 糖 尿 病 患, 約 佔 整 體 患 者 的 10% 左 右, 其 需 要 每 日 監 測 血 糖 值, 並 使 用 胰 島 素 控 制 疾 病 由 於 居 家 血 糖 計 (Self-Monitoring Blood Glucose, SMBG) 具 備 價 格 便 宜 使 用 方 便 的 優 點, 是 目 前 糖 尿 病 患 主 要 採 用 的 監 測 方 式 而 另 一 種 監 測 方 式 為 連 續 性 血 糖 監 測, 主 要 使 用 對 象 為 血 糖 不 穩 定 的 患 者, 量 測 原 理 是 以 測 量 組 織 間 液 的 葡 萄 糖 變 化 為 主, 由 於 血 糖 升 高 後, 乃 至 組 織 間 液 的 葡 萄 糖 值 檢 測 出 之 間, 約 有 5-10 分 鐘 的 時 間 差, 加 上 僅 能 量 測 到 葡 萄 糖 的 變 化, 因 此 仍 需 要 使 用 血 糖 計 校 正 與 瞭 解 數 值, 相 較 居 家 血 糖 計 來 得 昂 貴 許 多, 不 過, 由 於 血 糖 不 穩 定 的 族 群 有 其 連 續 監 測 血 糖 變 化 的 需 求, 因 此 隨 著 糖 尿 病 患 族 群 增 加, 連 續 性 血 糖 監 測 器 材 仍 是 所 有 次 領 域 中, 成 長 最 快 的 部 分, 其 年 成 長 率 高 達 21.6%, 也 46

51 成 為 許 多 廠 商 積 極 跨 入 發 展 的 方 向 之 一 而 各 國 政 府 採 取 降 低 居 家 血 糖 監 測 給 付 的 制 度, 也 將 影 響 到 相 關 廠 商 的 獲 利 與 佈 局 策 略 資 料 來 源 : 血 糖 監 測 市 場 發 展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工 研 院 IEK 2015/03/31 2. 產 業 上 中 下 游 之 關 聯 性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之 上 中 下 游 之 關 聯 性 如 下 圖 所 示, 因 醫 療 器 材 其 所 涵 蓋 之 產 業 相 當 廣 泛, 其 上 游 原 材 料 部 分 涉 及 的 廠 商 類 型 相 當 多 基 本 上, 上 游 原 材 料 之 供 應 可 分 為 試 劑 耗 材 及 組 件 兩 大 類, 而 下 游 產 業 則 包 括 國 內 外 之 醫 療 器 材 進 出 口 商 醫 療 器 材 行 醫 療 機 構 經 銷 商 藥 房 連 鎖 及 量 販 店 等 通 路, 而 上 游 則 從 零 組 件 化 學 材 料 精 密 機 械 加 工 等 的 品 質 規 格 要 求 要 比 一 般 電 器 產 品 嚴 苛 許 多, 否 則 難 以 控 制 最 終 產 品 品 質, 因 而 大 多 採 用 外 購 材 料 及 委 外 加 工 模 式, 一 旦 上 下 游 合 作 順 利 達 成, 通 常 即 以 契 約 服 務 的 方 式, 建 立 長 期 緊 密 合 作 的 伙 伴 關 係 我 國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結 構 : 資 料 來 源 :2005 醫 療 器 材 工 業 年 鑑, 工 研 院 IEK-ITIS 計 畫 2005/05 3. 產 品 發 展 趨 勢 隨 著 美 國 QE( Quantitative easing,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 逐 步 退 場,2014 年 景 氣 復 甦 趨 勢 確 立, 其 中 醫 材 市 場 更 是 矚 目 焦 點, 據 國 際 調 研 組 織 BMI( Business Monitor International ) 統 計,2015 年 全 球 醫 療 器 材 市 場 將 從 2012 年 的 3046 億 美 元 成 長 到 3684 億 美 元 工 研 院 IEK 觀 測 全 球 產 業 發 展, 提 出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五 大 產 業 趨 勢, 一 是 以 預 防 診 斷 為 主 的 生 態 體 系, 由 於 醫 療 費 用 高 漲,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思 維 已 從 原 本 以 發 病 後 才 治 療 的 型 態, 轉 變 為 更 重 視 患 病 之 前 的 預 防 措 施, 預 防 (Preventive) 預 測 (Predictive) 個 人 化 (Personalized) 與 主 動 參 與 (Participatory) 的 P4 Medicine 思 維 已 成 47

52 主 流 趨 勢, 在 此 趨 勢 下, 也 將 影 響 健 康 照 護 生 態 體 系 的 發 展, 包 含 美 國 政 府 擬 定 並 鼓 勵 健 康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的 醫 療 政 策, 各 國 保 險 給 付 也 規 劃 以 個 人 參 與 預 防 疾 病 的 程 度 來 作 為 減 免 保 費 的 依 據 在 此 大 趨 勢 下, 預 期 2025 年 治 療 占 健 康 照 護 的 支 出 的 比 重 由 2007 年 的 70% 減 少 到 51%, 而 預 防 診 斷 的 比 重 也 將 從 20% 成 長 至 32% 從 此 趨 勢 可 發 現, 因 應 此 預 防 趨 勢, 透 過 改 變 生 活 習 慣 之 行 為 科 學 逐 漸 興 起 成 為 顯 學, 未 來 行 動 醫 療 產 品 的 創 新 機 會 將 持 續 湧 現, 後 續 可 繼 續 透 過 科 技 導 入 飲 食 與 運 動 管 理 流 程, 發 展 創 新 服 務 模 式, 並 思 考 未 來 服 務 模 式 之 整 廠 輸 出 的 契 機, 如 藥 妝 店 開 始 整 合 資 通 訊 技 術, 建 置 服 務 模 式, 積 極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產 業 即 是 一 例 趨 勢 二 是 朝 向 病 患 為 中 心 的 工 作 流 程, 由 於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架 構, 從 以 醫 院 為 中 心, 轉 變 為 以 病 患 為 中 心 的 思 維 健 康 資 訊 的 架 構, 也 從 電 子 病 歷 為 主, 將 以 病 患 健 康 記 錄 (PHR) 為 核 心, 納 入 生 理 資 訊 病 歷 家 族 病 史 生 活 型 態 飲 食 運 動.. 等 資 料, 形 成 完 整 的 個 人 化 健 康 資 料, 增 加 病 患 參 與 度 隨 著 病 患 為 中 心 的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架 構 也 陸 續 成 型, 病 患 資 料 與 醫 療 記 錄 的 管 理 與 傳 輸 創 新 方 案 持 續 增 加, 居 家 醫 材 無 線 醫 材 開 發 影 像 整 合 功 能, 與 個 人 健 康 紀 錄 檔 案 建 置 和 傳 輸, 也 成 為 目 前 相 當 重 要 的 商 機 台 灣 未 來 可 朝 向 串 連 醫 院 資 料 與 病 患 生 理 資 訊, 齊 備 臨 床 醫 學 整 合 評 估 資 訊 ; 並 透 過 病 患 資 訊 之 整 合 平 台 建 置, 提 供 資 訊 流 創 新 服 務 新 機 會 例 如 : 商 之 器 科 技 推 出 行 動 醫 療 方 案, 醫 師 可 調 閱 瀏 覽 病 人 醫 療 影 像, 即 時 輔 助 醫 師 巡 房 與 病 情 解 說 之 用 趨 勢 三 是 精 省 醫 療 支 出 的 適 地 化 創 新, 受 到 歐 美 地 區 醫 療 費 用 持 續 高 漲 新 興 國 家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與 不 均 的 影 響, 節 省 非 必 要 支 出 與 積 極 防 治 的 觀 念 持 續 發 酵, 因 此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解 決 的 問 題 與 目 標 重 點, 則 是 以 改 善 照 護 效 率 降 低 醫 療 成 本 為 訴 求, 也 帶 動 全 球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朝 高 效 能 服 務 體 系 發 展 產 業 思 維 的 方 向 在 於 : 一 是 掌 握 降 低 歐 美 地 區 非 必 要 醫 療 支 出, 以 解 決 問 題 角 度 思 考 產 品 的 創 新 機 會 ; 二 是 思 考 解 決 新 興 市 場 醫 療 資 源 的 不 均,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效 能 的 利 用 率 的 模 式 趨 勢 四 是 數 位 化 應 用 下 的 整 合 性 服 務, 觀 測 醫 材 產 業 的 發 展, 已 經 從 功 能 面 向 的 調 整, 到 產 品 或 服 務 實 質 內 涵 的 發 展, 也 顯 示 出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並 非 僅 從 技 術 創 新 的 角 度 來 獲 利, 而 是 面 對 產 業 問 題 與 需 求 來 加 以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產 品 系 統 與 解 決 方 案 透 過 資 通 訊 的 應 用, 整 合 了 飲 食 卡 洛 里 運 動 生 理 狀 況 等 個 人 健 康 資 料, 以 及 醫 療 院 所 的 電 子 醫 療 病 歷 資 料, 縮 短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健 康 照 護 的 服 務 效 率 也 透 過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的 即 時 性 與 互 動 性, 縮 短 一 般 消 費 者 或 病 患 與 健 康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溝 通 時 間 與 距 離, 使 一 般 消 費 者 可 隨 時 隨 地 進 行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並 獲 得 健 康 照 護 提 供 者 專 業 資 訊 或 意 見 的 回 饋, 而 達 成 健 康 管 理 醫 療 服 務 與 居 家 照 護 等 服 務 無 縫 接 軌 的 目 標 48

53 趨 勢 五 是 跨 領 域 整 合 方 案 的 變 革 契 機, 整 體 觀 之, 因 應 醫 材 產 業 使 用 情 境 的 擴 展,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也 朝 向 微 小 化 可 攜 化 無 線 化 客 製 化 人 性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預 期 也 帶 動 關 鍵 組 件 與 關 鍵 技 術 的 研 發 與 應 用 機 會, 促 使 醫 療 器 材 關 鍵 零 組 件 朝 向 快 小 省 廉 的 方 向 發 展, 即 高 效 能 微 小 化 低 耗 能 低 成 本 等 特 性, 以 實 現 病 患 或 專 業 醫 護 人 員 對 於 醫 療 器 材 產 品 的 期 待 因 應 這 些 醫 療 照 護 情 境 的 發 展, 跨 領 域 技 術 的 應 用 機 會 也 將 持 續 提 升, 也 將 加 速 未 來 醫 療 情 境 的 實 現 資 料 來 源 : 2014 年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趨 勢, 工 研 院 IEK 2014/04/08 4. 市 場 競 爭 情 形 隨 著 罹 病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此 類 產 品 的 發 展,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市 場 潛 力 因 此 相 關 廠 商 也 積 極 透 過 對 於 流 行 病 學 的 觀 測 對 臨 床 需 求 的 瞭 解,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產 品 線 透 過 大 廠 佈 局 方 向 可 知, 大 廠 多 採 取 以 併 購 方 式 發 展 或 主 導 市 場 新 產 品 發 展, 買 入 並 閒 置 非 侵 入 式 血 糖 儀 等 廠 商, 以 確 保 獲 利 近 年 來, 由 於 居 家 監 測 醫 材 的 市 場 競 爭 強 度 高, 而 各 國 政 府 採 取 降 低 居 家 血 糖 監 測 給 付 的 制 度, 也 將 影 響 到 相 關 廠 商 的 獲 利 與 佈 局 策 略 因 此, 需 要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來 提 高 或 增 加 獲 利 機 會, 如 從 監 測 血 糖 計 不 便 之 處 來 作 為 改 善 產 品 的 想 法 與 思 維 如 居 家 血 糖 計 雖 然 普 及 度 高, 但 仍 有 可 改 進 的 不 便 之 處, 因 此 成 本 價 格 考 量 相 對 重 要 ; 每 次 皆 須 以 採 血 針 採 血, 病 患 覺 得 長 期 受 到 疼 痛 之 苦, 因 此 非 侵 入 式 的 量 測 技 術 也 成 為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之 一 攜 帶 配 件 多, 除 了 主 機 之 外, 也 需 同 時 攜 帶 採 血 針 試 片 罐 等, 也 影 響 到 病 患 順 服 性, 有 廠 商 針 對 商 務 人 士 攜 帶 體 積 與 配 件 的 問 題, 作 為 研 發 方 向 參 考, 發 展 出 一 款 整 合 採 血 針 試 片 與 主 機 功 能 的 機 器, 試 片 採 取 類 似 修 正 帶 的 滾 輪 設 計, 以 方 便 多 次 使 用, 透 過 瞭 解 消 費 者 不 便 之 處, 提 供 較 佳 解 決 方 案 的 作 法, 將 有 利 於 提 高 產 品 價 值 與 獲 利 機 會 此 外, 有 鑑 於 糖 尿 病 疾 病 管 理 的 隨 身 量 測 傳 送 數 據 的 需 求 越 趨 殷 切, 因 此 也 發 展 出 可 以 與 手 機 連 結 的 血 糖 計 模 組 產 品, 提 供 較 佳 的 操 作 便 利 性, 也 將 有 助 於 產 品 在 激 烈 競 爭 市 場 的 區 隔 性 與 提 升 發 展 機 會 ( 三 ) 技 術 及 研 發 概 況 1.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研 發 費 用 與 開 發 成 功 之 產 品 : (1) 研 發 費 用 情 形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金 額 年 度 103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研 發 費 用 金 額 (A) 105,029 23,988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B) 1,788, ,282 研 發 費 用 所 占 比 例 (A)/(B) 5.87% 5.06% 49

54 (2) 開 發 成 功 之 產 品 : 年 度 產 品 名 稱 研 發 成 果 第 一 代 血 糖 測 試 儀 及 其 測 試 片 尿 酸 生 物 感 測 電 極 片 及 測 試 儀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血 糖 測 試 儀 採 用 最 新 式 生 物 感 測 電 極 技 術, 具 有 電 腦 連 線 軟 體, 可 長 期 追 蹤 血 糖 變 化 測 全 血 尿 酸, 供 高 尿 酸 血 症 ( 痛 風 腎 臟 病 變 關 節 炎 等 ) 病 患 使 用, 目 前 世 界 尚 無 此 方 法, 本 法 係 世 界 首 創 88 第 二 代 血 糖 測 試 儀 30 秒 內 完 成 測 定 圖 形 顯 示 螢 幕, 免 校 正 免 擦 拭 免 保 養 89 虹 吸 式 血 糖 測 試 片 全 血 血 糖 測 定, 反 應 30 秒 內 完 成 可 長 期 追 蹤 血 糖 變 化, 需 血 量 僅 第 一 代 之 1/5, 降 低 採 血 痛 苦 89 血 糖 尿 酸 雙 功 能 測 試 儀 測 全 血 血 糖 及 尿 酸, 目 前 世 界 上 無 此 雙 功 能 儀 器 可 檢 測 血 糖 及 尿 酸 值 90 血 紅 素 測 試 儀 及 測 試 片 全 血 血 紅 素 測 定, 反 應 30 秒 內 完 成 本 產 品 可 應 用 於 新 生 兒 孕 婦 貧 血 及 捐 血 中 心 血 液 篩 選 之 用, 低 需 血 量, 降 低 採 血 痛 苦 94 農 藥 殘 毒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簡 化 現 有 生 化 法 與 降 低 建 置 成 本, 適 合 個 人 或 團 體 使 用 於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之 品 管 95 第 三 代 血 糖 測 試 儀 10 秒 內 完 成 測 定 圖 形 顯 示 螢 幕, 免 校 正 免 擦 拭 免 保 養 95 新 速 III 血 糖 測 試 儀 套 組 可 測 靜 脈 血 指 尖 血, 需 血 量 僅 c.c., 單 一 按 鍵,15 秒 測 得 結 果 ; 免 校 正 免 擦 拭 免 保 養 96 乳 酸 測 試 組 指 尖 血 之 乳 酸 測 定, 運 用 於 運 動 強 度 肌 耐 力 訓 練 之 評 估, 45 秒 即 測 定 完 成 96 欣 聲 ( 國 台 客 )/( 外 語 ) 充 分 運 用 語 音 技 術 以 語 音 報 值, 在 語 音 引 導 下 讓 使 用 者 更 易 於 操 作 並 立 刻 聽 得 各 式 語 言 測 試 資 料 97 肝 炎 病 毒 定 量 試 劑 可 精 確 檢 測 B/C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患 者 體 內 病 毒 數 量 至 10copies/mL, 並 提 供 醫 生 做 為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之 依 據 97 第 二 代 農 藥 檢 測 儀 目 視 儀 測 兩 用 式 生 化 速 測 系 統, 攜 帶 使 用 更 便 利 97 血 糖 膽 固 醇 雙 功 能 測 試 儀 測 全 血 血 糖 及 總 膽 固 醇, 可 檢 測 血 糖 及 總 膽 固 醇 值 97 免 校 正 血 糖 測 試 系 統 可 提 升 測 量 準 確 度, 更 簡 化 操 作 流 程, 消 除 未 更 換 密 碼 卡 而 引 起 的 臨 床 風 險 100 充 分 運 用 顯 示 技 術 以 增 強 設 計 感 與 使 用 親 合 度, 讓 使 用 者 彩 色 及 圖 表 顯 示 型 血 糖 儀 更 易 於 查 看 測 試 資 料 與 控 管 成 效 與 趨 勢 100 資 訊 傳 輸 管 理 系 統 建 入 各 種 資 訊 傳 輸 模 組, 將 測 得 之 血 糖 值 傳 輸 至 醫 療 院 所 或 資 訊 保 管 中 心 100 遠 距 機 種 提 供 使 用 者 居 家 自 我 監 控 血 糖, 可 手 動 或 自 動 將 生 理 資 料 上 傳 至 雲 端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透 過 與 醫 院 系 統 的 連 線, 醫 生 或 衛 教 管 理 師 可 透 過 系 統 了 解 使 用 者 自 我 監 控 血 糖 之 狀 態, 給 予 相 對 應 之 醫 囑 101 醣 化 血 色 素 檢 測 套 組 5 分 鐘 即 可 快 速 存 取 HbA1c 結 果, 醫 師 診 間 直 接 提 供 報 告 給 患 者, 有 助 於 改 善 糖 尿 病 患 者 的 治 療 綜 合 效 率, 可 減 少 沒 有 實 驗 室 結 果 及 延 遲 報 告 情 況 101 第 二 代 血 紅 素 測 試 儀 及 測 試 片 全 血 血 紅 素 測 定, 低 血 量 0.001c.c 及 低 反 應 時 間 6 秒 內 完 成 黃 金 電 極 提 供 高 準 確 度 及 精 準 度, 檢 測 儀 具 有 數 據 傳 輸 功 能, 並 兼 顧 醫 護 安 全, 具 安 全 退 片 及 可 供 外 觀 消 毒 的 防 潑 灑 功 能, 可 應 用 於 新 生 兒 孕 婦 貧 血 及 捐 血 中 心 血 液 篩 選 之 用 50

55 ( 四 ) 長 短 期 業 務 發 展 計 畫 1. 短 期 : 致 力 於 新 客 戶 的 開 發 和 老 客 戶 的 維 繫 除 了 合 作 多 年 的 歐 美 代 理 商 外, 亦 著 重 於 中 國 大 陸 中 東 及 拉 丁 美 洲 等 新 興 市 場 之 開 發, 另 將 開 拓 非 血 糖 儀 產 品 系 列 之 市 場 結 合 3C 技 術 開 發 各 式 遠 距 傳 輸 界 面 運 用 於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機 器 上, 以 因 應 未 來 居 家 照 護 更 多 元 應 用 2. 長 期 : (A) 繼 研 發 已 進 行 開 發 之 新 技 術 產 品 進 行 市 場 規 劃 與 行 銷 策 略 安 排, 以 增 加 公 司 自 有 品 牌 產 品 及 公 司 知 名 度 於 國 際 生 技 市 場 上 曝 光, 以 爭 取 更 多 客 戶 之 肯 定 及 研 發 銷 售 合 作 之 機 會 (B) 尋 求 其 他 可 以 合 作 之 產 品 或 公 司 進 行 整 併 以 擴 大 公 司 營 運 規 模 與 效 益 (C) 仍 致 力 於 開 發 獨 特 創 新 之 新 產 品, 以 提 昇 公 司 價 值 51

56 二 市 場 及 產 銷 概 況 : ( 一 ) 市 場 分 析 1. 公 司 主 要 市 場 之 銷 售 地 區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地 區 金 額 比 率 (%) 金 額 比 率 (%) 金 額 比 率 (%) 美 洲 1,523, ,384, ,253, 歐 洲 332, , , 外 銷 亞 洲 96, , , 其 他 10, , , 合 計 1,963, ,767, ,723, 內 銷 62, , , 合 計 2,026, ,829, ,788, 市 場 約 略 佔 有 率 業 績 方 面 的 成 長 是 逐 年 穩 定 成 長, 雖 85% 以 代 理 商 品 牌 銷 售 全 球 市 場, 主 要 產 品 血 糖 儀 在 全 球 市 場 之 佔 有 率 已 有 3% 雖 然 本 公 司 ODM 比 重 高, 但 仍 受 國 外 品 牌 大 廠 及 通 路 商 之 相 當 注 意, 未 來 血 糖 系 列 產 品 及 非 血 糖 系 列 產 品 陸 續 開 發 完 成, 維 持 優 良 的 產 品 品 質 及 具 優 勢 的 價 格 競 爭 力, 將 持 續 不 斷 公 司 未 來 的 成 長 空 間 3. 市 場 未 來 之 供 需 狀 況 與 成 長 性 (1) 供 給 面 : 隨 著 罹 病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此 類 產 品 的 發 展,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市 場 潛 力 因 此 相 關 廠 商 也 積 極 透 過 對 於 流 行 病 學 的 觀 測 對 臨 床 需 求 的 瞭 解,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產 品 線 近 年 來, 由 於 居 家 監 測 醫 材 的 市 場 競 爭 強 度 高, 而 各 國 政 府 採 取 降 低 居 家 血 糖 監 測 給 付 的 制 度, 也 將 影 響 到 相 關 廠 商 的 獲 利 與 佈 局 策 略 因 此, 廠 商 多 需 要 透 過 許 多 方 式 來 提 高 或 增 加 獲 利 機 會, 如 從 監 測 血 糖 計 不 便 之 處 來 作 為 改 善 產 品 的 想 法 與 思 維 提 高 產 品 價 值 此 外, 有 鑑 於 糖 尿 病 疾 病 管 理 的 隨 身 量 測 傳 送 數 據 的 需 求 越 趨 殷 切, 因 此 與 手 機 及 雲 端 連 結 的 血 糖 計 模 組 產 品, 提 供 較 佳 的 操 作 便 利 性, 也 將 有 助 於 產 品 在 激 烈 競 爭 市 場 的 區 隔 性 與 提 升 發 展 機 會 (2) 需 求 面 : 以 潛 在 糖 尿 病 罹 病 人 口 來 推 估 市 場, 未 來 亞 洲 地 區 的 糖 尿 病 族 群 人 數 將 急 速 成 長, 也 是 未 來 值 得 關 注 的 地 區 2011 年 亞 洲 地 區 的 糖 尿 病 患 超 過 1.6 億 人, 疾 病 盛 行 率 約 7%, 其 中 以 中 國 大 陸 和 印 度 兩 國 的 糖 尿 病 患 最 多, 依 據 IDF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據 指 出,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糖 尿 病 患 人 數 約 9,000 萬 人, 預 估 2030 年 將 達 1 億 2,970 萬 人 ;2011 年 印 度 約 有 6,130 萬 人 罹 患 糖 尿 病, 預 估 2030 年, 印 度 將 有 1 億 120 萬 名 糖 尿 病 患 ; 逐 年 攀 升 的 糖 尿 病 患 人 數 也 促 使 各 國 政 府 正 視 糖 尿 病 防 治 的 重 要 性 2011 年 全 球 糖 尿 病 醫 材 市 場 約 達 124 億 美 元, 雖 然 經 濟 環 境 因 素 還 未 確 定, 但 預 估 隨 著 全 球 糖 尿 病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尤 其 是 新 興 市 場 患 病 人 數 增 加, 帶 動 相 關 醫 材 的 採 購 商 52

57 機, 以 及 歐 美 市 場 為 有 效 控 制 糖 尿 病 患 者 的 疾 病 發 展 進 程 而 採 用 相 關 新 產 品, 預 估 2017 年 為 177 億 美 元,2011~2017 年 的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約 5~7% 4. 競 爭 利 基 (1) 全 球 高 齡 及 慢 性 病 人 口 比 例 漸 增, 相 關 產 品 用 量 穩 定 成 長 有 利 業 務 拓 展 (2)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長, 產 業 較 不 受 政 經 局 勢 影 響 (3)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法 規 日 益 嚴 謹 (4) 具 有 經 濟 生 產 規 模 優 勢 之 專 業 製 造 商, 較 能 獲 國 際 通 路 商 肯 定 與 青 睞 (5) 能 掌 握 研 發 技 術 並 已 取 得 多 項 國 內 外 相 關 發 明 專 利, 系 列 產 品 發 展 亦 朝 技 術 之 垂 直 與 水 平 延 伸 發 展, 以 帶 動 上 下 游 廠 商 之 技 術 提 升 5. 發 展 遠 景 之 有 利 不 利 因 素 與 因 應 對 策 (1) 有 利 因 素 : A. 具 備 足 以 構 成 國 際 競 爭 能 力 的 技 術, 使 產 品 品 質 合 乎 歐 美 日 先 進 國 家 法 規, 製 造 成 本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力 B. 產 業 發 展 的 周 邊 環 境 逐 漸 完 善 C. 國 內 可 掌 握 充 足 的 資 源 D. 完 整 的 生 產 架 構 : 從 原 料 加 工 成 品 測 試 到 臨 床 檢 驗 皆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產 業 結 構 E. 研 發 人 才 及 市 場 資 訊 已 可 跟 上 國 際 潮 流 且 更 加 多 樣 化 及 豐 富 (2) 不 利 因 素 與 因 應 對 策 : 不 利 因 素 : A. 關 鍵 技 術 的 研 發 投 入 太 集 中 且 較 為 不 足 B. 行 銷 能 力 及 國 際 品 牌 的 建 立 仍 顯 不 足 C. 人 力 生 產 成 本 日 益 升 高 D. 研 發 人 員 因 產 品 開 發 緩 慢 及 同 業 競 爭 而 易 流 失 因 應 對 策 : A. 多 蒐 集 產 業 資 訊 與 學 研 單 位 多 進 行 交 流, 建 立 多 元 化 技 術 與 人 才 資 料 庫, 以 因 應 市 場 及 客 戶 需 求 B. 應 以 國 際 市 場 為 目 標, 朝 營 運 資 源 整 合 策 略, 與 上 下 游 廠 商 甚 或 同 業 進 行 聯 盟 或 合 併, 始 可 爭 取 更 大 商 機 ( 二 ) 主 要 產 品 之 重 要 用 途 及 產 製 過 程 1. 主 要 產 品 之 重 要 用 途 : 主 要 產 品 生 化 血 糖 測 試 儀 套 件 生 化 尿 酸 測 試 儀 套 件 用 途 或 功 能 供 糖 尿 病 患 醫 院 診 所 之 醫 生 或 護 士 等 作 為 監 測 血 糖 值 變 化 之 用, 以 為 控 制 胰 島 素 之 劑 量 或 飲 食 運 動 之 控 制 參 考 供 高 尿 酸 血 症 病 患 醫 院 診 所 之 醫 生 或 護 士 等 作 為 監 測 血 中 尿 酸 值 變 化 之 用, 以 為 控 制 藥 物 之 劑 量 或 飲 食 運 動 之 控 制 參 考 53

58 2. 主 要 產 品 之 產 製 過 程 : (1)Meter 儀 器 製 程 電 路 印 刷 自 動 插 件 焊 接 治 具 測 試 機 構 組 裝 測 試 包 裝 (2) 電 極 測 試 片 製 程 片 狀 基 片 以 網 印 技 術 將 各 生 物 活 性 層 等 載 體 層 等 覆 蓋 於 基 片 上 分 裝 入 瓶 檢 驗 測 試 密 碼 卡 貼 標 籤 包 裝 ( 三 ) 主 要 原 料 之 供 應 狀 況 : 原 料 名 稱 主 要 來 源 供 應 情 形 基 片 NJ 良 好 上 下 蓋 BB 良 好 半 導 體 WT 良 好 半 導 體 MC 良 好 ( 四 ) 最 近 二 年 度 任 一 年 度 中 曾 占 進 ( 銷 ) 貨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客 戶 名 單 : 1. 最 近 二 年 度 主 要 銷 貨 客 戶 資 料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名 稱 金 額 占 全 年 度 銷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度 第 一 季 名 稱 金 額 占 全 年 度 銷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占 當 年 度 截 至 前 一 季 止 銷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1 B 621, 無 B 783, 無 B 172, 無 其 他 其 他 其 他 2 A 418, A 233, A 99, 關 係 人 關 係 人 關 係 人 其 他 788, 其 他 771, 其 他 201, 銷 貨 銷 貨 銷 貨 1,829, ,788, , 淨 額 淨 額 淨 額 2. 最 近 二 年 度 主 要 供 應 商 資 料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名 稱 金 額 占 全 年 度 進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度 第 一 季 名 稱 金 額 占 全 年 度 進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占 當 年 度 截 至 前 一 季 止 進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1 a 76, 無 a 103, 無 a 20, 無 2 k 66, 無 c 70, 無 c 11, 無 3 c 52, 無 k 68, 無 其 他 457, 其 他 460, 其 他 169, 進 貨 進 貨 進 貨 淨 額 653, 淨 額 703, 淨 額 201,

59 ( 五 ) 最 近 二 年 度 生 產 量 值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主 要 商 品 年 度 / 生 產 量 值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產 能 產 量 產 值 產 能 產 量 產 值 測 試 片 ( 片 ) 600,000, ,596, , ,000, ,568, ,021 電 極 檢 測 片 ( 片 ) 400,000, ,740, , ,000, ,862, ,200 測 試 儀 套 件 ( 台 ) 1,200, , ,437 1,200, , ,368 其 他 , ,474 合 計 - - 1,101, ,149,063 ( 六 ) 最 近 二 年 度 銷 售 量 值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主 要 商 品 年 度 銷 售 量 值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內 銷 外 銷 內 銷 外 銷 量 值 量 值 量 值 量 值 測 試 片 ( 片 ) 11,239,980 44, ,705, ,781 11,492,375 44, ,591, ,374 電 極 檢 測 片 ( 片 ) ,055, , ,300, ,851 測 試 儀 套 件 ( 台 ) 25,670 7, , ,338 19,014 6, , ,079 其 他 - 9,136-60,753-14,046-29,500 合 計 - 61,591-1,767,630-65,125-1,723,804 三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資 料 :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截 至 4 月 30 日 管 理 人 員 員 工 研 發 技 術 人 員 人 數 作 業 員 合 計 平 均 年 歲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博 士 學 歷 碩 士 分 布 大 專 比 率 高 中 高 中 以 下 四 環 保 支 出 資 訊 ( 一 ) 最 近 年 度 及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本 公 司 因 污 染 環 境 所 受 損 失 及 處 分 之 總 額 : 無 ( 二 ) 因 應 對 策 及 未 來 二 年 預 計 之 重 大 環 保 支 出 : 無 55

60 五 勞 資 關 係 ( 一 ) 公 司 各 項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進 修 訓 練 退 休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情 形, 以 及 勞 資 間 之 協 議 與 各 項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情 形 : 1.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 公 司 對 於 員 工 的 福 利 政 策, 深 表 重 視, 在 組 織 系 統 中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 管 理 部 人 事 課 ) 來 精 心 規 劃 一 系 列 的 福 利 措 施, 以 求 安 定 員 工 生 活, 保 障 員 工 權 益, 並 進 而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本 公 司 認 為, 唯 有 員 工 福 利 受 到 重 視, 生 活 無 顧 慮 後, 方 可 全 心 全 力 投 入 工 作, 發 揮 所 長, 創 造 更 高 品 質 的 產 品, 並 提 升 公 司 核 心 價 值, 使 公 司 獲 利, 創 造 股 東 的 最 高 價 值 (1) 由 公 司 直 接 辦 理 之 福 利 措 施 : A 員 工 分 紅 績 效 獎 金 B 勞 工 保 險 C 全 民 健 保 D 團 體 保 險 E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F 年 度 旅 遊 G 員 工 在 職 專 業 訓 練 進 修 補 助 H 婚 喪 喜 慶 補 助 金 住 院 慰 問 金 I 獎 學 金 J 尾 牙 聚 餐 摸 彩 活 動 K 免 費 提 供 書 報 雜 誌 閱 讀 (2) 由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簡 稱 福 委 會 ) 辦 理 之 福 利 措 施 : 福 利 金 來 源 主 要 由 公 司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之 金 額 提 撥 千 分 之 一 五, 下 腳 出 售 時 提 撥 百 分 之 四 十, 員 工 薪 資 提 撥 千 分 之 五 等, 主 要 辦 理 福 利 措 施 有 下 列 幾 項 : A 國 內 外 旅 遊 B 策 劃 與 執 行 尾 牙 慶 祝 活 動 C 免 費 提 供 書 報 雜 誌 閱 讀 D 社 團 活 動 E 慶 生 會 F 節 慶 聯 誼 活 動 G 婚 喪 喜 慶 補 助 金 住 院 慰 問 金 2. 進 修 訓 練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狀 況 : 為 貫 徹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及 健 全 員 工 之 職 涯 發 展, 針 對 現 職 員 工 進 行 各 項 訓 練 發 展 活 動, 並 強 化 員 工 之 專 長 與 職 能, 以 達 成 組 織 共 同 目 標 與 創 造 自 我 成 就, 公 司 為 員 工 提 供 完 整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內 部 訓 練 計 有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在 職 專 業 訓 練 及 其 他 增 進 員 工 知 識 訓 練 等, 外 部 訓 練 先 由 各 部 門 針 對 每 位 員 工 的 職 能 需 求 提 出 評 估, 再 由 人 事 課 彙 編 年 度 計 畫 並 執 行 追 蹤 訓 練 完 成 之 進 度 與 成 果 56

61 3. 退 休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狀 況, 分 為 舊 制 及 新 制 二 種 : (1) 舊 制 : 於 94 年 6 月 30 日 前 到 職 員 工, 可 自 行 選 擇 舊 制 或 新 制 本 公 司 依 照 勞 基 法 之 規 定 對 正 式 聘 用 員 工 訂 有 退 休 辦 法,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係 按 服 務 年 資 及 退 休 時 前 六 個 月 之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本 公 司 每 月 依 規 定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交 由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管 理, 並 以 該 委 員 會 名 義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2) 新 制 : 適 用 於 94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到 職 員 工, 一 律 採 用 新 制 退 休 金, 以 及 選 擇 新 制 之 7 月 1 日 以 前 加 入 之 員 工 公 司 依 員 工 工 資, 每 月 提 繳 工 資 6% 至 員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中 員 工 亦 得 依 個 人 意 願 於 每 月 提 撥 工 資 0%-6%, 至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並 由 公 司 按 月 於 員 工 之 工 資 中 代 扣 其 提 撥 數 額 (3)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實 施 後, 員 工 如 選 擇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者, 其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前 之 工 作 年 資, 本 公 司 均 予 以 保 留 4. 勞 資 間 之 協 議 情 形 : 本 公 司 係 秉 持 著 勞 資 一 體 共 存 共 榮 之 理 念, 著 重 合 理 化 人 性 化 的 管 理, 以 開 誠 佈 公 方 式, 建 立 順 暢 之 溝 通 管 道, 維 持 勞 資 雙 方 良 好 關 係, 共 同 創 造 生 產 力, 分 享 利 潤, 建 立 穩 定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本 公 司 從 成 立 以 來, 勞 資 雙 方 皆 是 上 下 一 心 團 結 和 諧, 為 企 業 繁 榮 股 東 利 益 打 拼, 所 以 從 未 因 勞 資 糾 紛 而 遭 受 損 失, 只 為 專 業 發 展 與 勞 工 福 祉 共 同 攜 手 合 作 5. 各 項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本 公 司 除 依 法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及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性 騷 擾 申 訴 處 理 委 員 會, 統 籌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金 及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籌 劃 提 撥 保 管 動 用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所 規 範 之 相 關 事 宜, 對 於 員 工 各 項 權 益 的 維 護 及 福 利 制 度 的 執 行, 皆 以 法 令 規 範 為 依 據 ( 二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因 勞 資 糾 紛 所 遭 受 之 損 失, 並 揭 露 目 前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之 估 計 金 額 與 因 應 措 施 : 無 六 重 要 契 約 契 約 性 質 當 事 人 起 迄 日 期 主 要 內 容 限 制 條 款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93/11~112/12 租 賃 科 管 局 土 地 無 57

62 一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 一 )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1-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 合 併 陸 財 務 概 況 項 目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 - 財 務 資 料 流 動 資 產 1,432,012 1,447,851 1,815, ,513,288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978,198 1,044, , ,185 無 形 資 產 30,521 26,174 14, ,804 其 他 資 產 204, ,385 21, ,205 資 產 總 額 2,644,894 2,723,988 2,745, ,707,482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前 752, , , ,492 分 配 後 註 一 708, , 非 流 動 負 債 26, , , ,322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778, , , ,814 分 配 後 註 一 1,128,626 1,198,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1,867,704 1,919,703 1,988, ,902,043 股 本 985, , , ,314 資 本 公 積 185, , , ,160 保 留 分 配 前 698, , , ,437 盈 餘 分 配 後 註 一 427, , 註 一 其 他 權 益 (1,589) (3,494) (4,852) - - (1,868)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1,332) 813 1, 權 益 分 配 前 1,866,372 1,920,516 1,989, ,902,668 總 額 分 配 後 註 一 1,595,362 1,546, 註 一 :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之 盈 餘 分 派 案 尚 待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配 註 二 : 上 列 各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58

63 項 (1-2)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 個 體 目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 - 流 動 資 產 1,438,879 1,439,844 1,80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978,007 1,044, , 無 形 資 產 30,521 26,174 14, 其 他 資 產 204, ,461 29, 資 產 總 額 2,651,419 2,723,057 2,744,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前 750, , , 分 配 後 註 一 859, , 非 流 動 負 債 33, , ,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783, , , 分 配 後 註 一 1,280,056 1,198,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股 本 985, , , 資 本 公 積 185, , , 保 留 分 配 前 698, , , 盈 餘 分 配 後 註 一 276, , 其 他 權 益 (1,589) (3,494) (4,852) - -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 益 分 配 前 1,867,704 1,919,703 1,988, 總 額 分 配 後 註 一 1,443,001 1,545, 註 一 :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之 盈 餘 分 派 案 尚 待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配 註 二 : 上 列 各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59

64 (2-1)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 合 倂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當 年 度 截 至 目 104 年 3 月 31 日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 - 財 務 資 料 營 業 收 入 1,788,929 1,829,221 2,026, ,282 營 業 毛 利 524, , , ,840 營 業 損 益 289, , , ,073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29,455 77,388 (6,932) - - (19,875) 稅 前 淨 利 318, , , ,198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268, , , ,704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本 期 淨 利 ( 損 ) 268, , , ,704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2,013 3, (408)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271, , , ,296 淨 母 利 公 歸 司 屬 業 於 主 273, , , ,798 淨 利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4,380) (378) (264) - - (94)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275, , , ,519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4,537) (323) (284) - - (223) 每 股 盈 餘 註 一 : 上 列 各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60

65 (2-2)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 個 體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項 目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 - 營 業 收 入 1,807,099 1,829,221 2,026, 營 業 毛 利 536, , , 營 業 損 益 305, , ,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17,577 76,597 (7,518) - - 稅 前 淨 利 323, , ,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273, , ,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本 期 淨 利 ( 損 ) 273, , ,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2,170 3,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275, , , 淨 母 利 公 歸 司 屬 業 於 主 淨 利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每 股 盈 餘 註 一 : 上 列 各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61

66 ( 二 )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項 目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流 動 資 產 1,809,827 1,532,186 1,342,184 1,255, ,431 長 期 投 資 17,882 15,450 13,804 13, ,650 固 定 資 產 893, , , , ,005 無 形 資 產 17,776 21,088 15,790 8,210 6,143 其 他 資 產 7,588 7,481 7,569 1, 資 產 總 額 2,746,815 2,144,262 1,955,622 1,779,741 1,498,366 分 配 前 332, , , , ,169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後 775, , , , ,354 長 期 負 債 384, 其 他 負 債 18,542 20,465 18,492 19,013 18,042 分 配 前 735, , , , ,211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後 - 870, , , ,423 股 本 985, , , ,708 資 本 公 積 185,160 1,142 1,142 1,142 1,142 分 配 前 846, , , , ,596 保 留 盈 餘 分 配 後 402, , , , ,384 金 融 商 品 未 實 現 損 益 (4,807) (6,199) (1,291) (2,080) (7,291)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45) 股 東 權 益 分 配 前 2,011,684 1,750,311 1,629,834 1,471,243 1,264,155 總 額 分 配 後 1,568,293 1,273,609 1,228,602 1,175,096 1,014,943 註 一 : 上 列 各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62

67 (2) 簡 明 損 益 表 -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項 目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營 業 收 入 2,026,086 1,876,273 1,749,690 1,438,917 1,190,078 營 業 毛 利 808, , , , ,777 營 業 損 益 603, , , , ,850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利 益 27,107 46,564 23,649 7,511 23,650 營 業 外 費 用 及 損 失 34,625 8,648 64,894 29,720 7,272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 前 損 益 595, , , , ,228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522, , , , ,292 本 期 損 益 522, , , , ,292 每 股 盈 餘 註 一 : 上 列 各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 三 ) 最 近 五 年 度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查 核 意 見 年 度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查 核 意 見 99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鴻 鵬 黃 鴻 文 無 保 留 意 見 100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鴻 鵬 黃 裕 峰 無 保 留 意 見 101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裕 峰 林 鴻 鵬 無 保 留 意 見 102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裕 峰 黃 鴻 文 無 保 留 意 見 103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裕 峰 黃 樹 傑 無 保 留 意 見 63

68 二 財 務 分 析 : ( 一 ) 財 務 分 析 (1-1) 財 務 分 析 : 合 併 年 度 分 析 項 目 財 務 結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構 %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償 債 能 力 % 經 營 能 力 獲 利 能 力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 - 當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速 動 比 率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次 )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資 產 報 酬 率 (%)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前 純 益 占 實 收 資 本 額 比 率 (%)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現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金 流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量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槓 營 運 槓 桿 度 桿 度 財 務 槓 桿 度

69 (1-2) 財 務 分 析 : 個 體 年 度 分 析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 - 財 務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結 構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償 流 動 比 率 債 能 速 動 比 率 力 %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經 營 能 力 獲 利 能 力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次 )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資 產 報 酬 率 (%)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前 純 益 占 實 收 資 本 額 比 率 (%)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現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金 流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量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槓 營 運 槓 桿 度 桿 度 財 務 槓 桿 度 * 公 司 若 有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者, 應 另 編 製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比 率 分 析 *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財 務 資 料 不 滿 5 個 年 度 者, 應 另 編 製 下 表 (2) 採 用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之 財 務 資 料 註 1: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年 度, 應 予 註 明 註 2: 上 市 或 股 票 已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公 司 並 應 將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之 前 一 季 止 之 當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併 入 分 析 註 3: 年 報 本 表 末 端, 應 列 示 如 下 之 計 算 公 式 : 1.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權 益 總 額 + 非 流 動 負 債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2.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65

70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所 得 稅 及 利 息 費 用 前 純 益 /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3. 經 營 能 力 (1)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各 期 平 均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餘 額 (2)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365/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3) 存 貨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平 均 存 貨 額 (4)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各 期 平 均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餘 額 (5)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365/ 存 貨 週 轉 率 (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平 均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7)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4. 獲 利 能 力 (1)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利 息 費 用 (1- 稅 率 )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2)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平 均 權 益 總 額 (3) 純 益 率 = 稅 後 損 益 / 銷 貨 淨 額 (4) 每 股 盈 餘 =(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損 益 - 特 別 股 股 利 )/ 加 權 平 均 已 發 行 股 數 ( 註 4) 5. 現 金 流 量 (1)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流 動 負 債 (2) 淨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最 近 五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最 近 五 年 度 ( 資 本 支 出 + 存 貨 增 加 額 + 現 金 股 利 ) (3)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現 金 股 利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毛 額 + 長 期 投 資 +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營 運 資 金 ) ( 註 5) 6. 槓 桿 度 : (1) 營 運 槓 桿 度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變 動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 / 營 業 利 益 ( 註 6) (2) 財 務 槓 桿 度 = 營 業 利 益 / (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註 4: 上 開 每 股 盈 餘 之 計 算 公 式, 在 衡 量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以 加 權 平 均 普 通 股 股 數 為 準, 而 非 以 年 底 已 發 行 股 數 為 基 礎 2. 凡 有 現 金 增 資 或 庫 藏 股 交 易 者, 應 考 慮 其 流 通 期 間, 計 算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3. 凡 有 盈 餘 轉 增 資 或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者, 在 計 算 以 往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之 每 股 盈 餘 時, 應 按 增 資 比 例 追 溯 調 整, 無 庸 考 慮 該 增 資 之 發 行 期 間 4. 若 特 別 股 為 不 可 轉 換 之 累 積 特 別 股, 其 當 年 度 股 利 ( 不 論 是 否 發 放 ) 應 自 稅 後 淨 利 減 除 或 增 加 稅 後 淨 損 特 別 股 若 為 非 累 積 性 質, 在 有 稅 後 淨 利 之 情 況, 特 別 股 股 利 應 自 稅 後 淨 利 減 除 ; 如 為 虧 損, 則 不 必 調 整 註 5: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在 衡 量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係 指 現 金 流 量 表 中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入 數 2. 資 本 支 出 係 指 每 年 資 本 投 資 之 現 金 流 出 數 3. 存 貨 增 加 數 僅 在 期 末 餘 額 大 於 期 初 餘 額 時 方 予 計 入, 若 年 底 存 貨 減 少, 則 以 零 計 算 4. 現 金 股 利 包 括 普 通 股 及 特 別 股 之 現 金 股 利 5.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毛 額 係 指 扣 除 累 計 折 舊 前 之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總 額 註 6: 發 行 人 應 將 各 項 營 業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依 性 質 區 分 為 固 定 及 變 動, 如 有 涉 及 估 計 或 主 觀 判 斷, 應 注 意 其 合 理 性 並 維 持 一 致 註 7: 公 司 股 票 為 無 面 額 或 每 股 面 額 非 屬 新 臺 幣 十 元 者, 前 開 有 關 占 實 收 資 本 比 率 計 算, 則 改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比 率 計 算 之 66

71 分 析 項 目 ( 二 ) 財 務 分 析 -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財 務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結 構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 比 率 償 流 動 比 率 債 能 速 動 比 率 力 %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經 營 能 力 獲 利 能 力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資 產 報 酬 率 (%)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占 收 實 資 營 業 利 益 本 比 率 (%) 稅 前 純 益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現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金 流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量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槓 營 運 槓 桿 度 桿 度 財 務 槓 桿 度 註 1: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年 度, 應 予 註 明 註 2: 年 報 本 表 末 端, 應 列 示 如 下 之 計 算 公 式 : 1.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 長 期 負 債 )/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2.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所 得 稅 及 利 息 費 用 前 純 益 /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3. 經 營 能 力 67

72 (1)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各 期 平 均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餘 額 (2)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365/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3) 存 貨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平 均 存 貨 額 (4)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各 期 平 均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餘 額 (5)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365/ 存 貨 週 轉 率 (6)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平 均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7)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4. 獲 利 能 力 (1)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利 息 費 用 (1- 稅 率 )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2)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平 均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3) 純 益 率 = 稅 後 損 益 / 銷 貨 淨 額 (4) 每 股 盈 餘 =( 稅 後 淨 利 - 特 別 股 股 利 )/ 加 權 平 均 已 發 行 股 數 ( 註 4) 5. 現 金 流 量 (1)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流 動 負 債 (2) 淨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最 近 五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最 近 五 年 度 ( 資 本 支 出 + 存 貨 增 加 額 + 現 金 股 利 ) (3)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現 金 股 利 )/( 固 定 資 產 毛 額 + 長 期 投 資 + 其 他 資 產 + 營 運 資 金 ) ( 註 5) 6. 槓 桿 度 : (1) 營 運 槓 桿 度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變 動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 / 營 業 利 益 ( 註 6) (2) 財 務 槓 桿 度 = 營 業 利 益 / (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註 3: 上 開 每 股 盈 餘 之 計 算 公 式, 在 衡 量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以 加 權 平 均 普 通 股 股 數 為 準, 而 非 以 年 底 已 發 行 股 數 為 基 礎 2. 凡 有 現 金 增 資 或 庫 藏 股 交 易 者, 應 考 慮 其 流 通 期 間, 計 算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3. 凡 有 盈 餘 轉 增 資 或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者, 在 計 算 以 往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之 每 股 盈 餘 時, 應 按 增 資 比 例 追 溯 調 整, 無 庸 考 慮 該 增 資 之 發 行 期 間 4. 若 特 別 股 為 不 可 轉 換 之 累 積 特 別 股, 其 當 年 度 股 利 ( 不 論 是 否 發 放 ) 應 自 稅 後 淨 利 減 除 或 增 加 稅 後 淨 損 特 別 股 若 為 非 累 積 性 質, 在 有 稅 後 淨 利 之 情 況, 特 別 股 股 利 應 自 稅 後 淨 利 減 除 ; 如 為 虧 損, 則 不 必 調 整 註 4: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在 衡 量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係 指 現 金 流 量 表 中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入 數 2. 資 本 支 出 係 指 每 年 資 本 投 資 之 現 金 流 出 數 3. 存 貨 增 加 數 僅 在 期 末 餘 額 大 於 期 初 餘 額 時 方 予 計 入, 若 年 底 存 貨 減 少, 則 以 零 計 算 4. 現 金 股 利 包 括 普 通 股 及 特 別 股 之 現 金 股 利 5. 固 定 資 產 毛 額 係 指 扣 除 累 計 折 舊 前 之 固 定 資 產 總 額 註 5: 發 行 人 應 將 各 項 營 業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依 性 質 區 分 為 固 定 及 變 動, 如 有 涉 及 估 計 或 主 觀 判 斷, 應 注 意 其 合 理 性 並 維 持 一 致 68

73 三 監 察 人 查 核 報 告 書 ( 參 第 70 頁 ) 四 103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 參 第 71 頁 至 第 129 頁 ) 五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參 第 130 頁 至 第 192 頁 ) 六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有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並 無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69

74 監 察 人 查 核 報 告 書 茲 准 董 事 會 造 送 本 公 司 一 三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業 經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裕 峰 黃 樹 傑 會 計 師 共 同 簽 證 竣 事, 並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個 體 查 核 報 告 書 及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合 併 查 核 報 告 書, 認 為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經 營 成 果 與 現 金 流 量 情 形 )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經 本 監 察 人 等 查 核 完 竣, 認 為 尚 無 不 符, 爰 依 公 司 法 第 二 一 九 條 之 規 定, 繕 具 報 告, 敬 請 鑒 核 此 致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四 年 股 東 常 會 監 察 人 : 朱 壁 修 錢 安 平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70

75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鑒 :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與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個 體 財 務 狀 況, 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個 體 財 務 績 效 與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主 要 係 供 補 充 分 析 之 用, 亦 經 本 會 計 師 採 用 第 二 段 所 述 之 查 核 程 序 予 以 查 核 據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該 等 明 細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與 第 一 段 所 述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資 訊 一 致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黃 裕 峰 會 計 師 黃 樹 傑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號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號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71

76 $ 212,465 8 $ 311, $ 45,685 2 $ 57, , , , , ,477-2, , , , , , , ,550-5, , , , , , X 490, , , , , , XX 750, , XX 1,438, ,439, , , , , ,000-6, , , , XX 33, , , ,044, , , XXX 783, , , , , XX 1,212, ,283, , , , , ,494-4, , , , , ( 1,589 ) - ( 3,494 ) - 3XXX 1,867, ,919, XXX $ 2,651, $ 2,723, $ 2,651, $ 2,723,

77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 業 收 入 ( 附 註 四 二 二 及 三 一 ) $ 1,807, $ 1,829, 營 業 成 本 ( 附 註 四 十 一 二 十 二 三 及 三 一 ) 1,270, ,260, 未 實 現 銷 貨 利 益 ( 附 註 四 ) 營 業 毛 利 536, , 營 業 費 用 ( 附 註 二 十 二 三 及 三 一 ) 6100 推 銷 費 用 54, , 管 理 費 用 71,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05, , 營 業 費 用 合 計 230, , 營 業 淨 利 305, ,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7020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 附 註 四 及 二 三 ) 32, , 其 他 收 入 ( 附 註 四 二 三 及 二 六 ) 4,866-3, 財 務 成 本 ( 附 註 二 三 ) ( 7,688 ) - ( 6,043 )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之 份 額 ( 附 註 四 及 十 二 ) ( 11,796 ) ( 1 ) ( 21,608 ) ( 1 ) 7000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合 計 17, ,597 4 ( 接 次 頁 ) 73

78 ( 承 前 頁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7900 稅 前 淨 利 $ 323, $ 426, 所 得 稅 費 用 ( 附 註 四 及 二 四 ) 49, , 本 年 度 淨 利 273, ,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附 註 二 十 及 二 一 ) 8310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 179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2,084-1, 確 定 福 利 之 精 算 利 益 265-1,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合 計 2,170-3, 本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 275, $ 374, 每 股 盈 餘 ( 附 註 二 五 ) 9710 基 本 $ 2.77 $ 稀 釋 $ 2.67 $ 3.60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沈 燕 士 經 理 人 : 沈 燕 士 會 計 主 管 : 朱 營 祥 74

79 A $ 985,314 $ 185,160 $ 313,641 $ 6,199 $ 503,168 ( $ 45 ) ( $ 4,807 ) $ 1,988, B ,271 - ( 52,271 ) B ( 1,347 ) 1, B ( 443,391 ) - - ( 443,391 ) D , ,221 D3 D , ,229 3, , , ,464 Z , , ,912 4, , ( 3,578 ) 1,919, B ,122 - ( 37,122 ) B ( 1,358 ) 1, B ( 325,154 ) - - ( 325,154 ) M ( 2,392 ) - - ( 2,392 ) D , ,377 D3 D ( 179 ) 2,084 2, ,642 ( 179 ) 2, ,547 Z $ 985,314 $ 185,160 $ 403,034 $ 3,494 $ 292,291 ( $ 95 ) ( $ 1,494 ) $ 1,867,704 75

80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代 碼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A10000 本 年 度 稅 前 淨 利 $ 323,322 $ 426,757 A20010 不 影 響 現 金 流 量 之 收 益 費 損 項 目 A20100 折 舊 費 用 105,680 91,725 A20200 攤 銷 費 用 9,133 5,784 A20900 財 務 成 本 7,688 6,043 A21200 利 息 收 入 ( 3,079 ) ( 2,277 ) A22300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之 份 額 11,796 21,608 A22500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失 A23100 處 分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利 益 ( 1,252 ) ( 964 ) A23200 處 分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利 益 - ( 4,089 ) A23900 聯 屬 公 司 間 未 實 現 銷 貨 利 益 83 - A24100 外 幣 兌 換 淨 ( 利 益 ) 損 失 ( 11,046 ) 5,383 A29900 提 列 負 債 準 備 2,356 1,409 A30000 營 業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淨 變 動 數 A31150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增 加 ( 55,230 ) ( 122,442 ) A31160 應 收 帳 款 - 關 係 人 ( 增 加 ) 減 少 ( 62,297 ) 3 A31180 其 他 應 收 款 ( 增 加 ) 減 少 ( 287 ) 3,369 A31200 存 貨 減 少 13,341 69,258 A31240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減 少 279 5,632 A32130 應 付 票 據 ( 減 少 ) 增 加 ( 12,104 ) 18,753 A32150 應 付 帳 款 增 加 ( 減 少 ) 36,919 ( 22,024 ) A32160 應 付 帳 款 - 關 係 人 ( 減 少 ) 增 加 ( 827 ) 1,826 A32180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減 少 ) 增 加 ( 12,731 ) 36,937 A32230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增 加 1, A32240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減 少 ( 3,472 ) ( 3,322 ) A33000 營 運 產 生 之 現 金 349, ,001 A33100 收 取 之 利 息 3,101 2,315 A33300 支 付 之 利 息 ( 1,550 ) - A33500 支 付 之 所 得 稅 ( 82,134 ) ( 56,690 ) AAAA 營 業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269, ,626 ( 接 次 頁 ) 76

81 ( 承 前 頁 ) 代 碼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B00300 取 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 284,500 ) ( $ 618,350 ) B00400 出 售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價 款 314, ,692 B00600 取 得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 ( 900 ) B00800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商 品 投 資 到 期 還 本 B01900 處 分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價 款 - 95,776 B02700 購 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51,712 ) ( 230,283 ) B02800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價 款 B03700 存 出 保 證 金 減 少 B04500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 13,480 ) ( 17,404 ) BBBB 投 資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出 ( 34,047 ) ( 291,695 )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C03000 收 取 存 入 保 證 金 - 9 C04500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 325,154 ) ( 443,391 ) CCCC 籌 資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出 ( 325,154 ) ( 443,382 ) DDDD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之 影 響 ( 9,437 ) ( 17,386 ) EEEE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淨 減 少 ( 99,256 ) ( 266,837 ) E00100 年 初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餘 額 311, ,558 E00200 年 底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餘 額 $ 212,465 $ 311,721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沈 燕 士 經 理 人 : 沈 燕 士 會 計 主 管 : 朱 營 祥 77

82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仟 元 為 單 位 ) 一 公 司 沿 革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於 86 年 12 月 2 日 設 立, 主 要 從 事 於 研 究 開 發 生 產 製 造 及 銷 售 生 化 檢 驗 測 試 儀 及 其 測 試 片 等, 及 兼 營 與 公 司 業 務 相 關 產 品 零 組 件 等 之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務 本 公 司 股 票 自 90 年 9 月 19 日 起 於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新 台 幣 表 達 二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發 布 三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 一 ) 尚 未 生 效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AS) 解 釋 (IFRIC) ( 接 次 頁 ) 及 解 釋 公 告 (SIC)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金 管 會 ) 發 布 之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及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函, 本 公 司 應 自 104 年 起 開 始 適 用 業 經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IASB) 發 布 且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 版 IFRS IAS IFRIC 及 SIC( 以 下 稱 IFRSs ) 及 相 關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修 正 規 定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 註 ) IFRSs 之 修 正 IFRSs 之 改 善 - 對 IAS 39 之 修 正 (2009 年 ) 2009 年 1 月 1 日 或 2010 年 1 月 1 日 IAS 39 之 修 正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以 後 結 束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IFRSs 之 改 善 (2010 年 ) 2010 年 7 月 1 日 或 2011 年 1 月 1 日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3 年 1 月 1 日 78

83 ( 承 前 頁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 註 ) IFRS 7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2013 年 1 月 1 日 抵 IFRS 7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2011 年 7 月 1 日 IFRS 11 聯 合 協 議 2013 年 1 月 1 日 IFRS 12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2013 年 1 月 1 日 IFRS 10 IFRS 11 及 IFRS 12 之 修 正 合 併 財 務 報 2013 年 1 月 1 日 表 聯 合 協 議 及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 過 渡 指 引 IFRS 10 IFRS 12 及 IAS 27 之 修 正 投 資 個 體 2014 年 1 月 1 日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2013 年 1 月 1 日 IAS 1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2012 年 7 月 1 日 IAS 12 之 修 正 遞 延 所 得 稅 : 標 的 資 產 之 回 收 2012 年 1 月 1 日 IAS 19 之 修 訂 員 工 福 利 2013 年 1 月 1 日 IAS 27 之 修 訂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2013 年 1 月 1 日 IAS 28 之 修 訂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2013 年 1 月 1 日 IAS 32 之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2014 年 1 月 1 日 IFRIC 20 露 天 礦 場 於 生 產 階 段 之 剝 除 成 本 2013 年 1 月 1 日 註 : 除 另 註 明 外,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係 於 各 該 日 期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除 下 列 說 明 外, 適 用 上 述 2013 年 版 IFRSs 及 相 關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修 正 規 定 將 不 致 造 成 本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之 重 大 變 動 : 1. IFRS 12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新 準 則 係 針 對 子 公 司 聯 合 協 議 關 聯 企 業 及 未 納 入 合 併 報 表 之 結 構 型 個 體 之 權 益 規 定 應 揭 露 內 容 首 次 適 用 IFRS 12 時, 本 公 司 之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將 提 供 較 廣 泛 之 揭 露 2.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提 供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指 引,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建 立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之 架 構, 並 規 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揭 露 此 外, 該 準 則 規 定 之 揭 露 內 容 較 現 行 準 則 更 為 廣 泛, 例 如, 現 行 準 則 僅 要 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須 按 公 允 價 值 三 層 級 揭 露, 依 照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規 定, 適 用 該 準 則 之 所 有 資 產 及 負 債 皆 須 提 供 前 述 揭 露 IFRS 13 之 衡 量 規 定 係 自 104 年 起 推 延 適 用 79

84 3. IAS 1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依 修 正 之 準 則 規 定,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須 按 性 質 分 類 且 分 組 為 (1)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者 及 (2) 後 續 可 能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所 得 稅 亦 應 按 相 同 基 礎 分 組 適 用 該 修 正 規 定 前, 並 無 上 述 分 組 之 強 制 規 定 本 公 司 將 於 104 年 追 溯 適 用 上 述 修 正 規 定,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預 計 將 包 含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精 算 損 益 後 續 可 能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預 計 將 包 含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 損 失 ) 暨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 除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精 算 損 益 外 ) 惟 適 用 上 述 修 正 並 不 影 響 本 年 度 淨 利 本 年 度 稅 後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及 本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4. IAS 19 員 工 福 利 該 修 訂 準 則 規 定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變 動 及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係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因 而 排 除 過 去 得 按 緩 衝 區 法 處 理 之 選 擇, 並 加 速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之 認 列 該 修 訂 規 定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將 立 即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俾 使 已 認 列 之 淨 退 休 金 資 產 或 負 債 反 映 計 畫 短 絀 或 剩 餘 之 整 體 價 值 此 外, 淨 利 息 將 取 代 適 用 修 訂 準 則 前 之 利 息 成 本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並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 利 息 修 訂 後 IAS 19 除 了 改 變 確 定 福 利 成 本 之 表 達, 並 規 定 更 廣 泛 之 揭 露 104 年 首 次 適 用 修 訂 後 IAS 19 時, 對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並 無 影 響 5. IFRS 7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該 修 正 規 定 須 揭 露 關 於 受 可 執 行 淨 額 交 割 總 約 定 或 類 似 協 議 規 範 之 金 融 工 具 之 抵 銷 權 及 相 關 協 議 ( 例 如 提 供 擔 保 之 協 議 ) 之 資 訊 80

85 6. IAS 32 之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該 修 正 闡 明 關 於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互 抵 之 規 定, 特 別 說 明 目 前 有 法 律 上 可 執 行 之 權 利 將 所 認 列 之 金 額 互 抵 及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交 割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之 條 件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修 正 IFRS 1 首 次 採 用 IFRSs IAS 1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IAS 1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IAS 32 金 融 工 具 : 表 達 及 IAS 34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等 準 則 IAS 1 之 修 正 係 闡 明, 於 追 溯 適 用 會 計 政 策 追 溯 重 編 財 務 報 表 之 項 目, 或 重 分 類 其 財 務 報 表 之 項 目, 且 前 述 事 項 對 前 一 期 期 初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訊 具 重 大 影 響 時, 本 公 司 應 列 報 前 一 期 期 初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但 無 須 提 供 前 一 期 期 初 之 附 註 資 訊 IAS 16 之 修 正 係 闡 明, 符 合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定 義 之 備 用 零 件 備 用 設 備 及 維 修 設 備 應 依 IAS 16 認 列, 其 餘 不 符 合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定 義 者, 係 認 列 為 存 貨 IAS 32 之 修 正 闡 明, 分 配 予 業 主 及 權 益 交 易 之 交 易 成 本 之 相 關 所 得 稅 係 按 IAS 12 所 得 稅 處 理 IAS 34 之 修 正 闡 明, 若 部 門 負 債 總 額 之 衡 量 金 額 係 定 期 提 供 予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且 前 一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對 該 應 報 導 部 門 揭 露 之 金 額 間 存 有 重 大 變 動, 應 於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揭 露 該 衡 量 金 額 ( 二 ) IASB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 本 公 司 未 適 用 下 列 業 經 IASB 發 布 但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 ( 接 次 頁 ) 截 至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金 管 會 尚 未 發 布 生 效 日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 註 1)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4 年 7 月 1 日 ( 註 2)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4 年 7 月 1 日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6 年 1 月 1 日 ( 註 4) 81

86 ( 承 前 頁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 註 1) IFRS 9 金 融 工 具 2018 年 1 月 1 日 IFRS 9 及 IFRS 7 之 修 正 強 制 生 效 日 及 過 渡 揭 露 2018 年 1 月 1 日 IFRS 10 及 IAS 28 之 修 正 投 資 者 與 其 關 聯 企 業 或 2016 年 1 月 1 日 ( 註 3) 合 資 間 之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IFRS 10 IFRS 12 及 IAS 28 之 修 正 投 資 個 體 : 2016 年 1 月 1 日 合 併 報 表 例 外 規 定 之 適 用 IFRS 11 之 修 正 聯 合 營 運 權 益 之 取 得 2016 年 1 月 1 日 IFRS 14 管 制 遞 延 帳 戶 2016 年 1 月 1 日 IFRS 15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2017 年 1 月 1 日 IAS 1 之 修 正 揭 露 計 畫 2016 年 1 月 1 日 IAS 16 及 IAS 38 之 修 正 可 接 受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2016 年 1 月 1 日 法 之 闡 釋 IAS 16 及 IAS 41 之 修 正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2016 年 1 月 1 日 IAS 19 之 修 正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 員 工 提 撥 金 2014 年 7 月 1 日 IAS 27 之 修 正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中 之 權 益 法 2016 年 1 月 1 日 IAS 36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2014 年 1 月 1 日 IAS 39 之 修 正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更 替 及 避 險 會 計 2014 年 1 月 1 日 之 繼 續 IFRIC 21 公 課 2014 年 1 月 1 日 註 1: 除 另 註 明 外,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係 於 各 該 日 期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註 2: 給 與 日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開 始 適 用 IFRS 2 之 修 正 ; 收 購 日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企 業 合 併 開 始 適 用 IFRS 3 之 修 正 ;IFRS 13 於 修 正 時 即 生 效 其 餘 修 正 係 適 用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註 3: 推 延 適 用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交 易 註 4: 除 IFRS 5 之 修 正 推 延 適 用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外, 其 餘 修 正 係 追 溯 適 用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82

87 除 下 列 說 明 外, 適 用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將 不 致 造 成 本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之 重 大 變 動 : 1. IFRS 9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之 認 列 及 衡 量 就 金 融 資 產 方 面, 所 有 原 屬 於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範 圍 內 之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衡 量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或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IFRS 9 對 金 融 資 產 之 分 類 規 定 如 下 本 公 司 投 資 之 債 務 工 具, 若 其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完 全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流 通 在 外 本 金 金 額 之 利 息, 分 類 及 衡 量 如 下 : (1) 以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為 目 的 之 經 營 模 式 而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於 損 益, 並 持 續 評 估 減 損, 減 損 損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2) 藉 由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與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而 達 成 目 的 之 經 營 模 式 而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於 損 益, 並 持 續 評 估 減 損, 減 損 損 益 與 兌 換 損 益 亦 認 列 於 損 益, 其 他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於 該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或 重 分 類 時, 原 先 累 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應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本 公 司 投 資 非 屬 前 述 條 件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惟 本 公 司 得 選 擇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非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權 益 投 資 指 定 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除 股 利 收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外, 其 他 相 關 利 益 及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後 續 無 須 評 估 減 損, 累 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亦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IFRS 9 改 採 用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模 式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強 制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租 賃 款 IFRS 15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83

88 收 入 產 生 之 合 約 資 產 或 放 款 承 諾 及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係 認 列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若 前 述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並 未 顯 著 增 加, 則 其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係 按 未 來 12 個 月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若 前 述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已 顯 著 增 加 且 非 低 信 用 風 險, 則 其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係 按 剩 餘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但 未 包 括 重 大 財 務 組 成 部 分 之 應 收 帳 款 必 須 按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此 外, 原 始 認 列 時 已 有 信 用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本 公 司 考 量 原 始 認 列 時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以 計 算 信 用 調 整 後 之 有 效 利 率, 後 續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則 按 後 續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累 積 變 動 數 衡 量 2. IAS 36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IASB 於 發 布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時, 同 時 修 正 IAS 36 資 產 減 損 之 揭 露 規 定, 導 致 本 公 司 須 於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增 加 揭 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本 次 IAS 36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本 公 司 僅 須 於 認 列 或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當 期 揭 露 該 等 可 回 收 金 額 此 外, 若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以 現 值 法 計 算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處 分 成 本 衡 量, 本 公 司 須 增 加 揭 露 所 採 用 之 折 現 率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修 正 IFRS 2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IFRS 3 企 業 合 併 及 IFRS 8 營 運 部 門 等 若 干 準 則 IFRS 2 之 修 正 係 改 變 既 得 條 件 及 市 價 條 件 定 義, 並 增 列 績 效 條 件 及 服 務 條 件 定 義 該 修 正 釐 清 績 效 條 件 所 訂 之 績 效 目 標 得 按 本 公 司 或 同 一 集 團 內 另 一 個 體 之 營 運 ( 非 市 價 條 件 ) 或 權 益 工 具 之 市 價 ( 市 價 條 件 ) 設 定 該 績 效 目 標 之 設 定 得 與 本 公 司 整 體 或 部 分 ( 例 如 某 一 部 門 ) 績 效 有 關, 而 達 成 績 效 目 標 之 期 間 則 不 得 長 於 服 務 期 間 此 外, 該 修 正 並 釐 清 股 價 指 數 目 標 因 同 時 反 映 本 公 司 本 身 與 集 團 外 其 他 企 業 之 績 效, 故 非 屬 績 效 條 件 84

89 IFRS 3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企 業 合 併 之 或 有 對 價, 無 論 是 否 為 IAS 39 或 IFRS 9 之 適 用 範 圍, 應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IFRS 8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若 本 公 司 將 具 有 相 似 經 濟 特 性 之 營 運 部 門 彙 總 揭 露, 應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揭 露 管 理 階 層 於 運 用 彙 總 基 準 時 所 作 之 判 斷 此 外, 該 修 正 亦 釐 清 本 公 司 僅 於 部 門 資 產 定 期 提 供 予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時, 始 應 揭 露 應 報 導 部 門 資 產 總 額 至 企 業 資 產 總 額 之 調 節 資 訊 IFRS 13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適 用 IFRS 13 後, 無 設 定 利 率 之 短 期 應 收 款 及 應 付 款, 若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重 大, 仍 得 按 原 始 發 票 金 額 衡 量 IAS 24 關 係 人 揭 露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服 務 之 管 理 個 體 係 屬 本 公 司 之 關 係 人, 應 揭 露 管 理 個 體 提 供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服 務 而 致 報 導 個 體 發 生 之 已 支 付 或 應 支 付 金 額, 惟 無 須 揭 露 該 等 薪 酬 之 組 成 類 別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修 正 IFRS 3 IFRS 13 及 IAS 40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等 若 干 準 則 IFRS 3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IFRS 3 不 適 用 於 聯 合 協 議 本 身 財 務 報 表 中 關 於 其 設 立 之 會 計 處 理 IFRS 13 之 修 正 係 對 適 用 以 淨 額 基 礎 衡 量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群 組 公 允 價 值 之 例 外 ( 即 組 合 例 外 ) 進 行 修 正, 以 釐 清 該 例 外 範 圍 包 括 IAS 39 或 IFRS 9 適 用 範 圍 內 並 依 其 規 定 處 理 之 所 有 合 約, 即 使 該 合 約 不 符 合 IAS 32 金 融 工 具 : 表 達 對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定 義 亦 然 IAS 40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本 公 司 應 同 時 依 IAS 40 及 IFRS 3 判 斷 所 取 得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屬 取 得 資 產 或 屬 企 業 合 併 5. IAS 16 及 IAS 38 之 修 正 可 接 受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之 闡 釋 企 業 應 採 用 適 當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以 反 映 其 消 耗 該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與 無 形 資 產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型 態 85

90 IAS 1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修 正 規 定, 收 入 並 非 衡 量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費 用 之 適 當 基 礎, 且 該 修 正 並 未 提 供 得 以 收 入 為 基 礎 提 列 折 舊 費 用 之 例 外 規 定 IAS 38 無 形 資 產 之 修 正 則 規 定, 除 下 列 有 限 情 況 外, 收 入 並 非 衡 量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費 用 之 適 當 基 礎 : (1) 無 形 資 產 係 以 收 入 之 衡 量 表 示 ( 例 如, 合 約 預 先 設 定 當 收 入 達 特 定 門 檻 後 無 權 再 使 用 該 無 形 資 產 ), 或 (2) 能 證 明 收 入 與 無 形 資 產 經 濟 效 益 之 耗 用 高 度 相 關 上 述 修 正 於 生 效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推 延 適 用, 並 允 許 提 前 適 用 6. IFRS 15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IFRS 15 係 規 範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認 列 原 則, 該 準 則 將 取 代 IAS 18 收 入 IAS 11 建 造 合 約 及 相 關 解 釋 本 公 司 於 適 用 IFRS 15 時, 係 以 下 列 步 驟 認 列 收 入 : (1) 辨 認 客 戶 合 約 ; (2) 辨 認 合 約 中 之 履 約 義 務 ; (3) 決 定 交 易 價 格 ; (4) 將 交 易 價 格 分 攤 至 合 約 中 之 履 約 義 務 ; 及 (5) 於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時 認 列 收 入 IFRS 15 生 效 時, 本 公 司 得 選 擇 追 溯 適 用 至 比 較 期 間 或 將 首 次 適 用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認 列 於 首 次 適 用 日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修 正 IFRS 5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停 業 單 位 IFRS 7 IAS 19 及 IAS 34 等 若 干 準 則 IFRS 5 之 修 正 規 定, 待 出 售 與 待 分 配 予 業 主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 或 處 分 群 組 ) 間 之 重 分 類, 並 非 出 售 計 畫 或 分 配 予 業 主 計 畫 之 變 更, 故 無 須 迴 轉 原 分 類 下 之 會 計 處 理 此 外, 待 分 配 予 業 主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不 再 符 合 待 分 配 條 件 ( 亦 不 再 符 合 待 出 售 條 件 ) 時, 應 比 照 資 產 停 止 分 類 為 待 出 售 之 處 理 86

91 IFRS 7 之 修 正 提 供 額 外 指 引, 以 闡 明 服 務 合 約 是 否 屬 對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之 持 續 參 與 IAS 19 之 修 正 闡 明, 於 決 定 用 以 估 計 退 職 後 福 利 折 現 率 之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是 否 具 深 度 市 場 時, 應 以 本 公 司 支 付 福 利 之 相 同 貨 幣 計 價 之 公 司 債 市 場 評 估, 亦 即 應 以 貨 幣 層 級 ( 而 非 國 家 或 區 域 層 級 ) 進 行 評 估 8. IAS 1 之 修 正 揭 露 計 畫 該 修 正 闡 明,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旨 在 揭 露 重 大 資 訊, 不 同 性 質 或 功 能 之 重 要 項 目 應 予 分 別 揭 露, 且 不 得 與 非 重 要 項 目 彙 總 揭 露, 俾 使 本 財 務 報 告 提 升 可 了 解 性 此 外, 該 修 正 闡 明 本 公 司 應 考 量 本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了 解 性 及 可 比 性 來 決 定 一 套 有 系 統 之 方 式 編 製 附 註 除 上 述 影 響 外, 截 至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本 公 司 仍 持 續 評 估 其 他 準 則 解 釋 之 修 正 對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 效 之 影 響, 相 關 影 響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四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 二 ) 編 製 基 礎 除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外,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 基 礎 編 製 歷 史 成 本 通 常 係 依 取 得 資 產 所 支 付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決 定 本 公 司 於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對 投 資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或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係 採 權 益 法 處 理 為 使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之 當 期 損 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及 權 益 與 本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中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 之 當 期 損 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及 權 益 相 同, 個 體 基 礎 與 合 併 基 礎 下 若 干 會 計 處 理 差 異 係 調 整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份 額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87

92 ( 三 ) 資 產 與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標 準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 1.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資 產 ; 2.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內 實 現 之 資 產 ; 及 3.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但 不 包 括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逾 12 個 月 用 以 交 換 或 清 償 負 債 而 受 到 限 制 者 ) 流 動 負 債 包 括 : 1.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負 債 ; 2.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之 負 債, 以 及 3.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遞 延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12 個 月 之 負 債 惟 負 債 之 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 對 方 之 選 擇, 以 發 行 權 益 工 具 而 導 致 其 清 償 者, 並 不 影 響 分 類 非 屬 上 述 流 動 資 產 或 流 動 負 債 者, 係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或 非 流 動 負 債 ( 四 ) 外 幣 編 製 本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以 本 公 司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外 之 貨 幣 ( 外 幣 ) 交 易 者, 依 交 易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記 錄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以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因 交 割 貨 幣 性 項 目 或 換 算 貨 幣 性 項 目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於 發 生 當 年 度 認 列 於 損 益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為 當 年 度 損 益, 惟 屬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者, 其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不 再 重 新 換 算 於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本 公 司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 包 含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或 使 用 之 貨 幣 與 本 公 司 不 同 之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台 幣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以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88

93 ( 五 ) 存 貨 存 貨 包 括 原 物 料 在 製 品 製 成 品 及 商 品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除 同 類 別 存 貨 外 係 以 個 別 項 目 為 基 礎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存 貨 成 本 之 計 算 係 按 標 準 成 本 計 價, 結 帳 日 再 予 以 調 整 使 其 接 近 按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之 成 本 ( 六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本 公 司 採 用 權 益 法 處 理 對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1. 投 資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係 指 本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之 個 體 ( 含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權 益 法 下, 投 資 原 始 依 成 本 認 列, 取 得 日 後 帳 面 金 額 係 隨 本 公 司 所 享 有 之 子 公 司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與 利 潤 分 配 而 增 減 此 外, 針 對 本 公 司 可 享 有 子 公 司 其 他 權 益 之 變 動 係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列 當 本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者, 係 作 為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係 直 接 認 列 為 權 益 當 本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子 公 司 之 權 益 ( 包 括 權 益 法 下 子 公 司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實 質 上 屬 於 本 公 司 對 該 子 公 司 淨 投 資 組 成 部 分 之 其 他 長 期 權 益 ) 時, 係 繼 續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列 損 失 本 公 司 評 估 減 損 時, 係 以 財 務 報 告 整 體 考 量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並 比 較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與 帳 面 金 額 嗣 後 若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增 加 時, 將 減 損 損 失 之 迴 轉 認 列 為 利 益, 惟 資 產 於 減 損 損 失 迴 轉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項 資 產 在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之 情 況 下, 減 除 應 提 列 攤 銷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歸 屬 於 商 譽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於 後 續 期 間 迴 轉 89

94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之 順 流 交 易 未 實 現 損 益 於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予 以 銷 除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之 逆 流 及 側 流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僅 在 與 本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權 益 無 關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於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2.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關 聯 企 業 係 指 本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但 非 屬 子 公 司 或 合 資 權 益 之 企 業 本 公 司 對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係 採 用 權 益 法 權 益 法 下,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原 始 依 成 本 認 列, 取 得 日 後 帳 面 金 額 係 隨 本 公 司 所 享 有 之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與 利 潤 分 配 而 增 減 此 外, 針 對 關 聯 企 業 權 益 之 變 動 係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列 取 得 成 本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取 得 日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負 債 淨 公 允 價 值 份 額 之 數 額 列 為 商 譽, 該 商 譽 係 包 含 於 該 投 資 之 帳 面 金 額 且 不 得 攤 銷 本 公 司 於 評 估 減 損 時, 係 將 投 資 之 整 體 帳 面 金 額 ( 含 商 譽 ) 視 為 單 一 資 產 比 較 可 回 收 金 額 與 帳 面 金 額,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亦 屬 於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之 一 部 分 減 損 損 失 之 任 何 迴 轉, 於 該 投 資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後 續 增 加 之 範 圍 內 予 以 認 列 本 公 司 於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之 日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其 對 原 關 聯 企 業 之 剩 餘 投 資, 剩 餘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及 任 何 處 分 價 款 與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當 日 之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列 入 當 年 度 損 益 此 外,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其 會 計 處 理 之 基 礎 係 與 關 聯 企 業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必 須 遵 循 之 基 礎 相 同 本 公 司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之 逆 流 順 流 及 側 流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僅 在 與 本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權 益 無 關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於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 七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自 有 土 地 不 提 列 折 舊 90

95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採 直 線 基 礎 提 列 折 舊, 對 於 每 一 重 大 部 分 則 單 獨 提 列 折 舊 本 公 司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殘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之 影 響 係 以 推 延 方 式 處 理 除 列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金 額,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並 且 認 列 於 當 年 度 損 益 ( 八 ) 無 形 資 產 單 獨 取 得 之 有 限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原 始 以 成 本 衡 量, 後 續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攤 銷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本 公 司 以 直 線 基 礎 進 行 攤 銷, 並 且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殘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除 本 公 司 預 期 於 該 無 形 資 產 經 濟 年 限 屆 滿 前 處 分 該 資 產 外, 有 限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之 殘 值 估 計 為 零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之 影 響 係 以 推 延 方 式 處 理 除 列 無 形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金 額,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並 且 認 列 於 當 年 度 損 益 ( 九 )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減 損 本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可 能 已 減 損 若 有 任 一 減 損 跡 象 存 在, 則 估 計 該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倘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本 公 司 估 計 該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針 對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及 尚 未 可 供 使 用 之 無 形 資 產, 至 少 每 年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或 於 有 減 損 跡 象 時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之 較 高 者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時, 將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當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迴 轉 時,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增 至 修 訂 後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惟 增 加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時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 減 除 攤 銷 或 折 舊 ) 減 損 損 失 之 迴 轉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91

96 ( 十 )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於 本 公 司 成 為 該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方 時 認 列 於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原 始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時, 若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則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1. 金 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之 慣 例 交 易 係 採 交 易 日 會 計 認 列 及 除 列 (1) 衡 量 種 類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種 類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及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A.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其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被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備 供 出 售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中 屬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與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其 餘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於 投 資 處 分 或 確 定 減 損 時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認 列 92

97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於 無 活 絡 市 場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及 與 此 種 無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後 續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並 單 獨 列 為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於 綜 合 損 益, 若 有 減 損 時, 則 認 列 於 損 益 C.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及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 係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惟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之 利 息 認 列 不 具 重 大 性 之 情 況 除 外 約 當 現 金 包 括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定 期 存 款, 係 用 於 滿 足 短 期 現 金 承 諾 (2)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除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外, 本 公 司 係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是 否 有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項, 致 使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 者, 該 金 融 資 產 即 已 發 生 減 損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如 應 收 帳 款, 該 資 產 若 經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另 再 集 體 評 估 減 損 應 收 款 集 體 存 在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本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集 體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以 及 與 應 收 款 拖 欠 有 關 之 可 觀 察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93

98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且 經 客 觀 判 斷 該 減 少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有 關,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直 接 或 藉 由 調 整 備 抵 帳 戶 予 以 迴 轉 認 列 於 損 益, 惟 該 迴 轉 不 得 使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超 過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於 迴 轉 日 應 有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當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且 發 生 大 幅 或 持 久 性 下 跌 時, 係 為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損 失 金 額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透 過 損 益 迴 轉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若 於 後 續 期 間 增 加, 而 該 增 加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減 損 損 失 予 以 迴 轉 並 認 列 於 損 益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之 現 時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此 種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期 間 不 得 迴 轉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惟 應 收 帳 款 係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時,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原 先 已 沖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除 因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而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外,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3)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本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其 他 企 業 時, 始 將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94

99 於 一 金 融 資 產 整 體 除 列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收 取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之 總 和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2. 權 益 工 具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債 務 及 權 益 工 具 係 依 據 合 約 協 議 之 實 質 與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權 益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以 取 得 之 價 款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認 列 再 取 回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於 權 益 項 下 認 列 與 減 除 購 買 出 售 發 行 或 註 銷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不 認 列 於 損 益 3. 金 融 負 債 (1) 後 續 衡 量 除 下 列 情 況 外, 所 有 金 融 負 債 係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A.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包 含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其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 包 含 該 金 融 負 債 所 支 付 之 任 何 股 利 或 利 息 )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2) 金 融 負 債 之 除 列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對 價 ( 包 含 任 何 所 移 轉 之 非 現 金 資 產 或 承 擔 之 負 債 )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損 益 4.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係 依 據 合 約 協 議 之 實 質 與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組 成 部 分 分 別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95

100 原 始 認 列 時,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以 類 似 之 不 可 轉 換 工 具 當 時 市 場 利 率 估 算, 並 於 執 行 轉 換 或 到 期 日 前,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計 算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屬 嵌 入 非 權 益 衍 生 工 具 之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則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分 類 為 權 益 之 轉 換 權 係 等 於 該 複 合 工 具 整 體 公 允 價 值 減 除 經 單 獨 決 定 之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公 允 價 值 之 剩 餘 金 額, 經 扣 除 所 得 稅 影 響 數 後 認 列 為 權 益, 後 續 不 再 衡 量, 在 該 轉 換 權 被 執 行 時, 其 相 關 之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及 於 權 益 之 金 額 將 轉 列 股 本 及 資 本 公 積 - 發 行 溢 價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轉 換 權 若 於 到 期 日 仍 未 被 執 行, 該 認 列 於 權 益 之 金 額 將 轉 列 資 本 公 積 - 發 行 溢 價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係 按 分 攤 總 價 款 之 比 例 分 攤 至 該 工 具 之 負 債 ( 列 入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 及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 列 入 權 益 ) 5. 衍 生 工 具 本 公 司 簽 訂 之 衍 生 工 具 包 括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用 以 管 理 本 公 司 之 匯 率 風 險 衍 生 工 具 於 簽 訂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時, 原 始 以 公 允 價 值 認 列, 後 續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後 續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直 接 列 入 損 益, 然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 衍 生 工 具, 其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時 點 則 將 視 避 險 關 係 之 性 質 而 定 當 衍 生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為 正 值 時, 列 為 金 融 資 產 ; 公 允 價 值 為 負 值 時, 列 為 金 融 負 債 ( 十 一 ) 負 債 準 備 認 列 為 負 債 準 備 之 金 額 係 考 量 義 務 之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而 為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清 償 義 務 所 需 支 出 之 最 佳 估 計 負 債 準 備 係 以 清 償 義 務 之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值 衡 量 ( 十 二 ) 收 入 認 列 收 入 係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並 扣 除 估 計 之 客 戶 退 貨 折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折 讓 銷 貨 退 回 係 依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 因 素 合 理 估 計 未 來 之 退 貨 金 額 提 列 96

101 1. 商 品 之 銷 售 銷 售 商 品 係 於 下 列 條 件 完 全 滿 足 時 認 列 收 入 : (1) 本 公 司 已 將 商 品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移 轉 予 買 方 ; (2) 本 公 司 對 於 已 經 出 售 之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 (3)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 (4)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及 (5)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已 發 生 或 將 發 生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去 料 加 工 時, 加 工 產 品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並 未 移 轉, 是 以 去 料 時 不 作 銷 貨 處 理 2. 利 息 收 入 金 融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係 於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係 依 時 間 之 經 過 按 流 通 在 外 本 金 與 所 適 用 之 有 效 利 率 採 應 計 基 礎 認 列 ( 十 三 ) 租 賃 當 租 賃 條 款 係 移 轉 附 屬 於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予 承 租 人, 則 將 其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所 有 其 他 租 賃 則 分 類 為 營 業 租 賃 1. 本 公 司 為 出 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賃 收 益 係 按 直 線 基 礎 於 相 關 租 賃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收 益 2. 本 公 司 為 承 租 人 營 業 租 賃 給 付 係 按 直 線 基 礎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費 用 ( 十 四 ) 政 府 補 助 政 府 補 助 僅 於 可 合 理 確 信 本 公 司 將 遵 循 政 府 補 助 所 附 加 之 條 件, 且 將 可 收 到 該 項 補 助 時, 始 予 以 認 列 政 府 補 助 係 於 其 意 圖 補 償 之 相 關 成 本 於 本 公 司 認 列 為 費 用 之 期 間 內, 按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認 列 於 損 益 若 政 府 補 助 係 用 於 補 償 已 發 生 之 費 用 或 損 失, 或 係 以 給 與 本 公 司 立 即 財 務 支 援 為 目 的 且 無 未 來 相 關 成 本, 則 於 其 可 收 取 之 期 間 認 列 於 損 益 97

102 ( 十 五 ) 退 職 後 福 利 屬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之 期 間,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當 年 度 費 用 屬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提 供 福 利 之 成 本 係 使 用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進 行 精 算 評 價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產 生 之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於 發 生 期 間 立 即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於 福 利 已 既 得 之 範 圍 內 立 即 認 列, 非 屬 已 既 得 之 部 分 則 於 福 利 成 為 既 得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以 直 線 基 礎 攤 銷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係 代 表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調 整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並 減 除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後 之 金 額 任 何 依 此 方 式 計 算 所 產 生 之 資 產, 不 得 超 過 累 積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加 上 該 計 畫 之 可 得 退 還 資 金 及 可 減 少 未 來 提 撥 金 之 現 值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發 生 縮 減 或 清 償 時, 認 列 縮 減 或 清 償 之 損 益 ( 十 六 )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費 用 係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之 總 和 1. 當 期 所 得 稅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 所 得 稅 列 為 股 東 會 決 議 年 度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之 調 整, 列 入 當 期 所 得 稅 2. 遞 延 所 得 稅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依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帳 載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與 計 算 課 稅 所 得 之 課 稅 基 礎 二 者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一 般 係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認 列, 而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則 於 很 有 可 能 有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 時 認 列 暫 時 性 差 異 若 係 由 商 譽 所 產 生, 或 係 由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原 始 認 列 所 產 生, 且 交 易 當 時 既 不 影 響 課 稅 所 得 亦 不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者, 不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98

103 與 投 資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相 關 之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皆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惟 本 公 司 若 可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且 該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除 外 與 此 類 投 資 及 權 益 有 關 之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僅 於 其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課 稅 所 得 用 以 實 現 暫 時 性 差 異 之 利 益, 且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預 期 將 迴 轉 的 範 圍 內, 予 以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並 針 對 已 不 再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調 減 帳 面 金 額 原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者, 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並 在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產 生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調 增 帳 面 金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預 期 負 債 清 償 或 資 產 實 現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該 稅 率 係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為 基 礎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之 衡 量 係 反 映 企 業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預 期 回 收 或 清 償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 方 式 所 產 生 之 租 稅 後 果 3. 本 年 度 之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惟 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之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分 別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五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本 公 司 於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時, 對 於 不 易 自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者, 管 理 階 層 必 須 基 於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 之 因 素 作 出 相 關 之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估 計 有 所 不 同 管 理 階 層 將 對 估 計 與 基 本 假 設 持 續 檢 視 若 估 計 之 修 正 僅 影 響 當 期, 則 於 修 正 當 期 認 列 ; 若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正 同 時 影 響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於 修 正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認 列 以 下 係 有 關 未 來 所 作 主 要 假 設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之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資 訊, 該 等 假 設 及 不 確 定 性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一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重 大 風 險 99

104 ( 一 ) 應 收 帳 款 之 估 計 減 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減 損 跡 象 時, 本 公 司 會 考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額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排 除 尚 未 發 生 之 未 來 信 用 損 失 )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的 差 額 衡 量 若 未 來 實 際 現 金 流 量 少 於 預 期, 可 能 會 產 生 重 大 減 損 損 失 ( 二 ) 存 貨 之 減 損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估 計, 該 等 估 計 係 依 目 前 市 場 狀 況 及 類 似 產 品 之 歷 史 銷 售 經 驗 評 估, 市 場 情 況 之 改 變 可 能 重 大 影 響 該 等 估 計 結 果 ( 三 ) 有 形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減 損 評 估 資 產 減 損 評 估 過 程 中, 本 公 司 需 依 賴 主 觀 判 斷 並 依 據 資 產 使 用 模 式 及 所 屬 產 業 特 性, 決 定 特 定 資 產 群 組 之 獨 立 現 金 流 量 資 產 耐 用 年 數 及 未 來 可 能 產 生 之 收 益 與 費 損, 任 何 由 於 經 濟 狀 況 之 變 遷 或 公 司 策 略 所 帶 來 的 估 計 改 變 均 可 能 在 未 來 造 成 重 大 減 損 本 公 司 103 及 102 年 度 並 未 針 對 有 形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認 列 任 何 減 損 損 失 ( 四 ) 所 得 稅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與 暫 時 性 差 異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分 別 為 243 仟 元 及 1,367 仟 元 由 於 未 來 獲 利 之 不 可 預 測 性, 本 公 司 於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分 別 尚 有 42,283 仟 元 及 42,602 仟 元 之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並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主 要 視 未 來 能 否 有 足 夠 之 獲 利 或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而 定 若 未 來 實 際 產 生 之 獲 利 少 於 預 期, 可 能 會 產 生 重 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迴 轉, 該 等 迴 轉 係 於 發 生 期 間 認 列 為 損 益 100

105 六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庫 存 現 金 $ 348 $ 422 銀 行 支 票 及 活 期 存 款 208, ,299 約 當 現 金 原 始 到 期 日 在 3 個 月 以 內 之 銀 行 定 期 存 款 3,508 - $ 212,465 $311,721 七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國 內 投 資 -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163,506 $ 190,232 八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國 內 未 上 市 ( 櫃 ) 普 通 股 $ 3,530 $ 3,530 國 外 未 上 市 ( 櫃 ) 普 通 股 193, ,495 $ 197,025 $197,025 非 流 動 $ 197,025 $ 197,025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上 述 未 上 市 ( 櫃 ) 股 票 投 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係 按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衡 量, 因 其 公 允 價 值 合 理 估 計 數 之 區 間 重 大 且 無 法 合 理 評 估 各 種 估 計 之 機 率, 致 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九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 6,000 $ 6,900 流 動 $ - $ 900 非 流 動 6,000 6,000 $ 6,000 $ 6,900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區 間 分 別 為 年 利 率 1.43%~ 3% 及 1.35%~ 1.43%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質 押 之 資 訊, 參 閱 附 註 三 二 101

106 十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票 據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 7,147 $ 7,548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帳 款 312, ,504 減 : 備 抵 呆 帳 , ,036 $ 319,543 $253,584 其 他 應 收 款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 62,851 $ - 應 收 退 稅 款 7,685 7,398 其 他 $ 70,548 $ 7,432 應 收 帳 款 本 公 司 對 商 品 銷 售 之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為 15~ 90 天 於 決 定 應 收 帳 款 可 回 收 性 時, 本 公 司 考 量 應 收 帳 款 自 原 始 授 信 日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信 用 品 質 之 任 何 改 變 其 備 抵 呆 帳 係 參 考 交 易 對 方 過 去 拖 欠 記 錄 及 分 析 其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以 估 計 無 法 回 收 之 金 額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逾 期 但 本 公 司 尚 未 認 列 備 抵 呆 帳 之 應 收 帳 款, 因 其 信 用 品 質 並 未 重 大 改 變, 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仍 可 回 收 其 金 額, 本 公 司 對 該 等 應 收 帳 款 並 未 持 有 任 何 擔 保 品 或 其 他 信 用 增 強 保 障 已 逾 期 但 未 減 損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30 天 以 下 $ 95,908 $ 61, 至 90 天 39,877 14, 至 180 天 57, 至 365 天 天 以 上 4,937 - 合 計 $ 197,927 $ 76,312 以 上 係 以 逾 期 天 數 為 基 準 進 行 之 帳 齡 分 析 上 述 103 年 12 月 31 日 已 逾 期 但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截 至 104 年 3 月 27 日 止, 已 收 回 146,084 仟 元 102

107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之 備 抵 呆 帳 變 動 資 訊 如 下 : 個 別 評 估 減 損 損 失 群 組 評 估 減 損 損 失 合 計 102 年 1 月 1 日 及 12 月 31 日 餘 額 $ 468 $ - $ 年 1 月 1 日 及 12 月 31 日 餘 額 $ 468 $ - $ 468 其 他 應 收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主 要 係 超 過 正 常 授 信 期 間 75 天 以 上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及 營 業 稅 之 應 收 退 稅 款 等 超 過 正 常 授 信 期 間 75 天 以 上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75 至 180 天 $ 62,851 $ - 十 一 存 以 上 係 以 逾 期 天 數 為 基 準 進 行 之 帳 齡 分 析 貨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製 成 品 及 商 品 $ 33,787 $ 46,652 在 製 品 355, ,344 原 物 料 101, ,166 $ 490,821 $504, 及 102 年 度 與 存 貨 相 關 之 銷 貨 成 本 分 別 為 1,270,519 仟 元 及 1,260,778 仟 元 仟 元 103 及 102 年 度 之 銷 貨 成 本 包 括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24,000 仟 元 及 14,690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預 期 超 過 12 個 月 以 後 回 收 之 存 貨 分 別 有 40,960 仟 元 及 38,772 仟 元 十 二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貸 餘 ) ( 一 ) 投 資 子 公 司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非 上 市 ( 櫃 ) 公 司 Apexbio Investment Limited ( $ 7,309 ) $ 7,

108 本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對 子 公 司 之 所 有 權 權 益 及 表 決 權 百 分 比 皆 為 100% ( 二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8 月 以 對 Omnis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299,450 仟 元 ( 美 金 10,000 仟 元 ) 取 得 Omnis 公 司 之 股 份 Class A 2,500,000 單 位, 持 股 比 例 為 25%, 對 Omnis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取 得 Omnis 公 司 所 產 生 之 商 譽 為 220,148 仟 元, 係 列 入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成 本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考 量 美 國 醫 改 政 策 尚 未 明 朗 以 及 Omnis 公 司 業 績 尚 未 成 長 等 因 素, 決 議 以 美 金 3,200 仟 元 ( 折 合 新 台 幣 95,776 仟 元 ) 出 售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Omnis 公 司 8% 之 股 權 予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及 其 家 族, 使 其 與 本 公 司 共 同 承 擔 風 險 及 對 董 事 會 及 股 東 負 責, 出 售 後, 本 公 司 持 有 Omnis 公 司 股 權 減 少 為 17%, 因 而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力 本 公 司 持 有 剩 餘 17% 之 權 益 於 處 分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為 186,764 仟 元, 轉 列 為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此 交 易 所 產 生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金 額 計 算 如 下 : 處 分 價 款 $ 95,776 加 : 剩 餘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17%) 186,764 減 :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當 日 之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 274,655 ) 減 :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 3,796 ) 認 列 之 利 益 $ 4,089 十 三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待 驗 設 備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物 機 器 設 備 試 驗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及 未 完 工 程 合 計 成 本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 375,327 $ 327,134 $ 13,997 $ 2,227 $ 7,466 $ 71,634 $ 349,964 $ 1,147,749 增 添 2,323 32,285 23,629 2,539-2,470 20, , ,795 處 分 - - ( 1,767 ) ( 1,395 ) - ( 3,162 ) 本 年 度 重 分 類 259, ,845 64, ,067 ( 479,808 )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61,675 $ 557,457 $ 413,105 $ 16,971 $ 2,227 $ 9,936 $ 96,581 $ 29,430 $ 1,387,382 累 計 折 舊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 85,251 $ 120,726 $ 3,323 $ 834 $ 4,878 $ 38,995 $ - $ 254,007 折 舊 費 用 - 17,263 48,729 5, ,812 18,480-91,725 處 分 - - ( 1,580 ) ( 1,348 ) - ( 2,928 )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 102,514 $ 167,875 $ 8,334 $ 1,264 $ 6,690 $ 56,127 $ - $ 342, 年 12 月 31 日 淨 額 $ 261,675 $ 454,943 $ 245,230 $ 8,637 $ 963 $ 3,246 $ 40,454 $ 29,430 $ 1,044,578 成 本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61,675 $ 557,457 $ 413,105 $ 16,971 $ 2,227 $ 9,936 $ 96,581 $ 29,430 $ 1,387,382 增 添 - 7,569 5, ,858 18,174 43,285 本 年 度 重 分 類 - 14,085 22,875 ( 3,712 ) - - 4,620 ( 42,044 ) ( 4,176 )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61,675 $ 579,111 $ 441,422 $ 14,166 $ 2,227 $ 10,271 $ 112,059 $ 5,560 $ 1,426,491 累 計 折 舊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 102,514 $ 167,875 $ 8,334 $ 1,264 $ 6,690 $ 56,127 $ - $ 342,804 折 舊 費 用 - 25,310 59,020 3, ,266 15, ,680 本 年 度 重 分 類 - - 1,650 ( 1,650 )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 127,824 $ 228,545 $ 10,442 $ 1,694 $ 7,956 $ 72,023 $ - $ 448, 年 12 月 31 日 淨 額 $ 261,675 $ 451,287 $ 212,877 $ 3,724 $ 533 $ 2,315 $ 40,036 $ 5,560 $ 978,

109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下 列 耐 用 年 數 計 提 折 舊 : 房 屋 及 建 築 廠 房 主 建 物 機 電 動 力 設 備 機 器 設 備 研 發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25 至 47 年 3 至 16 年 2 至 11 年 3 至 10 年 5 至 6 年 3 至 6 年 2 至 20 年 十 四 無 形 資 產 電 腦 軟 體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其 他 合 計 成 本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1,554 $ 2,669 $ 4,977 $ 2,670 $ 31,870 單 獨 取 得 1,903 1,198 11,749 2,554 17,404 處 分 ( 2,376 ) ( 910 ) ( 2,011 ) - ( 5,297 )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1,081 $ 2,957 $ 14,715 $ 5,224 $ 43,977 累 計 攤 銷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11,401 $ 1,586 $ 2,748 $ 1,581 $ 17,316 攤 銷 費 用 4, ,784 處 分 ( 2,376 ) ( 910 ) ( 2,011 ) - ( 5,297 )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13,605 $ 842 $ 1,008 $ 2,348 $ 17, 年 12 月 31 日 淨 額 $ 7,476 $ 2,115 $ 13,707 $ 2,876 $ 26,174 成 本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1,081 $ 2,957 $ 14,715 $ 5,224 $ 43,977 單 獨 取 得 2, , ,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3,591 $ 3,479 $ 24,225 $ 6,162 $ 57,457 累 計 攤 銷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13,605 $ 842 $ 1,008 $ 2,348 $ 17,803 攤 銷 費 用 4, , ,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18,097 $ 1,229 $ 4,294 $ 3,316 $ 26, 年 12 月 31 日 淨 額 $ 5,494 $ 2,250 $ 19,931 $ 2,846 $ 30,521 上 述 有 限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下 列 耐 用 年 數 計 提 攤 銷 費 用 : 商 標 權 2 至 10 年 專 利 權 2 至 19 年 電 腦 軟 體 3 至 5 年 其 他 3 至 5 年 十 五 其 他 資 產 105

110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預 付 款 項 ( 註 ) $ 15,021 $ 15,002 存 出 保 證 金 暫 付 款 代 付 款 留 抵 稅 額 - - $ 16,285 $ 16,742 流 動 $ 15,541 $ 15,814 非 流 動 $ 16,285 $ 16,742 註 : 預 付 款 項 主 係 為 預 付 專 利 權 及 貨 款 等 十 六 應 付 公 司 債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國 內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總 額 $ 400,000 $ 400,000 減 : 應 付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折 價 3,709 9,847 減 : 列 為 1 年 內 到 期 部 分 396,291 - $ - $390,153 ( 一 ) 國 內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本 公 司 於 101 年 8 月 6 日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400,000 仟 元, 票 面 利 率 為 零,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到 期 時, 債 券 持 有 人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以 債 券 面 額 之 %( 實 質 收 益 率 0.25%) 將 其 所 持 有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以 現 金 贖 回 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規 定, 公 司 債 持 有 人 得 按 轉 換 價 格 ( 發 行 時 為 每 股 78 元, 嗣 後 則 依 公 式 調 整,103 年 12 月 31 日 之 轉 換 價 格 為 每 股 69.5 元 ) 於 發 行 日 滿 一 個 月 至 到 期 日 前 10 日 止, 依 規 定 請 求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股 票 依 受 託 契 約 規 定, 當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時, 本 公 司 得 享 有 債 券 贖 回 權 106

111 此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包 括 負 債 及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於 權 益 項 下 以 資 本 公 積 - 認 股 權 表 達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認 列 之 有 效 利 率 為 1.56% 103 年 1 月 1 日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 390,153 以 有 效 利 率 1.56% 計 算 之 利 息 6, 年 12 月 31 日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 396,291 十 七 應 付 票 據 及 應 付 帳 款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應 付 票 據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 45,685 $ 57,789 應 付 帳 款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 133,759 $ 95,868 購 買 部 分 商 品 之 平 均 賒 帳 期 間 為 30~ 90 天 本 公 司 訂 有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以 確 保 所 有 應 付 款 於 預 先 約 定 之 信 用 期 限 內 償 還 十 八 其 他 負 債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應 付 薪 資 及 獎 金 $ 71,518 $ 56,994 應 付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20,302 26,401 應 付 設 備 款 1,149 13,752 其 他 ( 註 ) 41,774 62,640 $ 134,743 $159,787 其 他 負 債 預 收 貨 款 $ 4,520 $ 2,894 代 收 款 7,057 6,991 $ 11,577 $ 9,885 流 動 - 其 他 應 付 款 $ 134,743 $ 159,787 - 其 他 負 債 $ 11,577 $ 9,885 註 : 其 他 係 本 公 司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耗 材 支 出 水 電 及 清 潔 費 等 相 關 應 付 款 項 107

112 十 九 負 債 準 備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員 工 福 利 ( 一 ) $ 4,352 $ 3,446 退 貨 及 折 讓 ( 二 ) 3,198 1,748 $ 7,550 $ 5,194 流 動 $ 7,550 $ 5,194 員 工 福 利 退 貨 及 折 讓 合 計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3,211 $ 574 $ 3,785 本 年 度 新 增 235 1,174 1,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3,446 $ 1,748 $ 5,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3,446 $ 1,748 $ 5,194 本 年 度 新 增 906 1,450 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4,352 $ 3,198 $ 7,550 ( 一 )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準 備 係 員 工 既 得 服 務 休 假 權 利 之 估 列 ( 二 ) 退 貨 及 折 讓 之 負 債 準 備 係 依 歷 史 經 驗 管 理 階 層 之 判 斷 及 其 他 已 知 原 因 估 計 可 能 發 生 之 產 品 退 回 及 折 讓, 並 於 相 關 產 品 出 售 當 年 度 認 列 為 營 業 收 入 之 減 項 二 十 退 職 後 福 利 計 畫 ( 一 )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本 公 司 所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係 屬 政 府 管 理 之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依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6% 提 撥 退 休 金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個 人 專 戶 ( 二 )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本 公 司 所 適 用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係 屬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係 根 據 服 務 年 資 及 核 准 退 休 日 前 6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本 公 司 按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總 額 2% 提 撥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交 由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該 委 員 會 名 義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之 專 戶 勞 動 部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透 過 自 行 運 用 及 委 託 經 營 方 式, 將 計 畫 資 產 投 資 於 國 內 ( 外 ) 權 益 證 券 與 債 務 證 券 及 銀 行 存 款 等 標 的, 惟 依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其 每 年 108

113 決 算 分 配 之 最 低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收 益 本 公 司 之 計 畫 資 產 及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係 由 合 格 精 算 師 進 行 精 算 精 算 評 價 於 衡 量 日 之 主 要 假 設 列 示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折 現 率 1.70% 1.70%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率 1.70% 1.70% 薪 資 預 期 增 加 率 3.00% 3.00% 計 畫 資 產 之 整 體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率 係 根 據 歷 史 報 酬 趨 勢 以 及 精 算 師 對 於 相 關 義 務 存 續 期 間 內, 該 資 產 所 處 市 場 之 預 測, 並 考 量 前 述 計 畫 資 產 之 運 用 及 最 低 收 益 之 影 響 所 作 之 估 計 有 關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認 列 之 損 益 金 額 列 示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當 期 服 務 成 本 $ 700 $ 699 利 息 成 本 1, 計 畫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 642 ) ( 428 ) $ 1,175 $ 1,130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成 本 $ 804 $ 763 推 銷 費 用 管 理 費 用 研 發 費 用 $ 1,175 $ 1,130 於 103 及 102 年 度, 本 公 司 分 別 認 列 265 仟 元 及 1,885 仟 元 精 算 損 益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精 算 損 益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積 金 額 分 別 為 1,682 仟 元 及 1,417 仟 元 本 公 司 因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產 生 之 義 務 列 入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金 額 列 示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已 提 撥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 67,469 $ 65,721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 41,250 ) ( 35,765 )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 26,219 $ 29,

114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變 動 列 示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年 初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 65,721 $ 66,067 當 期 服 務 成 本 利 息 成 本 1, 精 算 利 益 ( 69 ) ( 1,904 ) 年 底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 67,469 $ 65,721 計 畫 資 產 現 值 之 變 動 列 示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年 初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 35,765 $ 30,904 計 畫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精 算 利 益 ( 損 失 ) 196 ( 19 ) 雇 主 提 撥 數 4,647 4,452 年 底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 41,250 $ 35,765 仟 元 於 103 及 102 年 度, 計 畫 資 產 實 際 報 酬 分 別 為 837 仟 元 及 410 計 畫 資 產 之 主 要 類 別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公 允 價 值 之 百 分 比 係 依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網 站 公 布 之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資 訊 為 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轉 存 金 融 機 構 短 期 票 券 公 債 金 融 債 券 公 司 債 及 證 券 化 商 品 股 票 及 受 益 憑 證 國 外 投 資 ( 自 行 運 用 ) 國 內 委 託 經 營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本 公 司 選 擇 以 轉 換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 起 各 個 會 計 期 間 推 延 決 定 之 金 額, 揭 露 經 驗 調 整 之 歷 史 資 訊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 月 1 日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 67,469 $ 65,721 $ 66,067 $ 63,761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 41,250 $ 35,765 $ 30,904 $ 26,334 計 畫 負 債 之 經 驗 調 整 ( $ 69 ) $ 935 $ 1,152 $ - 計 畫 資 產 之 經 驗 調 整 $ - $ - $ - $ - 110

115 二 一 權 本 公 司 預 期 於 103 及 102 年 度 以 後 1 年 內 對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提 撥 分 別 為 1,117 仟 元 及 1,175 仟 元 益 ( 一 ) 普 通 股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額 定 股 數 ( 仟 股 ) 100, ,167 額 定 股 本 $ 1,001,668 $ 1,001,668 已 發 行 且 已 收 足 股 款 之 股 數 ( 仟 股 ) 98,531 98,531 已 發 行 股 本 $ 985,314 $ 985,314 已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額 為 10 元, 每 股 享 有 一 表 決 權 及 收 取 股 利 之 權 利 ( 二 ) 資 本 公 積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發 放 現 金 或 撥 充 股 本 ( 註 )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171,360 $171,360 不 得 作 為 任 何 用 途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認 股 權 13,800 13,800 $ 185,160 $185,160 註 : 此 類 資 本 公 積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亦 得 於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用 以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或 撥 充 股 本, 惟 撥 充 股 本 時 每 年 以 實 收 股 本 之 一 定 比 率 為 限 ( 三 ) 保 留 盈 餘 及 股 利 政 策 依 據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每 年 決 算 後 如 有 盈 餘, 應 先 提 繳 稅 款,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後, 次 提 列 10%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及 就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金 額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如 尚 有 盈 餘 則 連 同 上 一 年 度 累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下 列 方 法 分 派 : 1.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1%; 2. 員 工 紅 利 3% 至 10%; 3. 其 餘 派 付 股 東 紅 利,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配 案, 提 交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111

116 分 派 股 利 時 主 要 係 考 量 公 司 未 來 擴 展 營 運 規 模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需, 配 發 股 東 股 利 時,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部 分 不 得 低 於 股 利 總 數 之 20% 本 公 司 員 工 紅 利 分 別 係 按 當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之 一 定 比 率 估 列,103 及 102 年 度 應 付 員 工 紅 利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17,554 仟 元 及 23,017 仟 元 ; 應 付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2,748 仟 元 及 3,384 仟 元 上 述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係 依 過 去 經 驗 以 可 能 發 放 之 金 額 為 基 礎, 分 別 按 稅 後 淨 利 一 定 比 率 及 1% 計 算 年 度 終 了 後,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前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發 放 金 額 有 重 大 變 動 時, 該 變 動 調 整 原 提 列 年 度 費 用,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後 若 金 額 仍 有 變 動, 則 依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於 次 年 度 調 整 入 帳 如 股 東 會 決 議 採 股 票 發 放 員 工 紅 利, 股 票 紅 利 股 數 以 決 議 分 紅 之 金 額 除 以 股 票 公 平 價 值 決 定 股 票 公 允 價 值 係 指 股 東 會 決 議 日 前 一 日 之 收 盤 價, 並 考 量 除 權 除 息 之 影 響 後 為 計 算 基 礎 本 公 司 依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及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s) 後,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適 用 疑 義 問 答 規 定 提 列 及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嗣 後 其 他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餘 額 有 迴 轉 時, 得 就 迴 轉 部 分 分 派 盈 餘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應 提 撥 至 其 餘 額 達 公 司 實 收 股 本 總 額 時 為 止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股 本 總 額 25% 之 部 分 除 得 撥 充 股 本 外, 尚 得 以 現 金 分 配 分 配 未 分 配 盈 餘 時, 除 屬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者 之 股 東 外, 其 餘 股 東 可 獲 配 按 股 利 分 配 日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計 算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103 年 6 月 17 日 及 102 年 5 月 10 日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通 過 102 及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如 下 : 102 年 度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每 股 股 利 ( 元 ) 盈 餘 分 配 每 股 股 利 ( 元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37,122 $ 52,271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1,358 ) ( 1,347 ) 股 東 現 金 股 利 325,154 $ ,391 $ 4.50 $ 360,918 $ 494,

117 102 年 度 101 年 度 現 金 紅 利 現 金 紅 利 員 工 紅 利 $ 22,939 $ 31,877 董 監 事 酬 勞 3,462 4, 年 度 之 盈 餘 分 配 案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按 本 公 司 依 據 修 訂 前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中 華 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之 101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作 為 盈 餘 分 配 案 之 基 礎 103 年 6 月 17 日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配 發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以 及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之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金 額 如 下 : 102 年 度 員 工 分 紅 董 監 事 酬 勞 股 東 會 決 議 配 發 金 額 $ 22,939 $ 3,462 各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認 列 金 額 23,017 3, 年 5 月 10 日 股 東 會 決 議 配 發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與 101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金 額 並 無 差 異 本 公 司 104 年 3 月 27 日 董 事 會 擬 議 103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及 每 股 股 利 如 下 : 盈 餘 分 配 案 每 股 股 利 ( 元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27,338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1,905 ) 現 金 股 利 246,329 $ 2.50 有 關 103 年 度 之 盈 餘 分 配 案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酬 勞 尚 待 預 計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召 開 之 股 東 會 決 議 有 關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資 訊, 請 至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決 議 發 行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上 限 為 500,000 仟 元, 每 張 面 額 新 台 幣 100 仟 元, 發 行 期 間 三 年, 票 面 利 率 0%, 依 面 額 十 足 發 行, 預 計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500,000 仟 元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擬 授 權 董 事 長 視 金 融 市 場 狀 況 與 主 辦 承 銷 商 共 同 議 定, 並 呈 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報 生 效 後 發 行 之 113

118 ( 四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1.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年 初 餘 額 $ 84 ( $ 45 ) 換 算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 179 ) 129 年 底 餘 額 ( $ 95 )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年 初 餘 額 ( $ 3,578 ) ( $ 4,807 ) 處 分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累 計 損 益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 1,252 ) ( 964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3,336 2,193 年 底 餘 額 ( $ 1,494 ) ( $ 3,578 ) 二 二 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係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所 產 生 之 累 計 利 益 及 損 失, 其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減 除 當 該 等 資 產 處 分 或 減 損 而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金 額 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商 品 銷 售 收 入 $ 1,780,907 $ 1,805,375 其 他 收 入 26,192 23,846 $ 1,807,099 $ 1,829,221 二 三 營 業 淨 利 ( 一 ) 其 他 收 入 係 包 含 以 下 項 目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銀 行 存 款 $ 3,079 $ 2,277 租 金 收 入 營 業 租 賃 租 金 收 入 1,415 1,431 補 助 款 收 入 ( 附 註 二 六 ) $ 4,866 $ 3,

119 ( 二 )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淨 外 幣 兌 換 利 益 $ 28,454 $ 34,041 處 分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利 益 1, 補 償 款 收 入 ( 註 ) - 53,586 處 分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利 益 ( 附 註 十 二 ) - 4,089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利 益 - 88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失 - ( 120 ) 其 他 2,489 7,685 $ 32,195 $ 100,333 註 : 桃 園 市 政 府 於 100 年 11 月 21 日 公 告 第 34 期 桃 園 市 經 國 市 地 重 ( 三 ) 財 務 成 本 劃 開 發 計 劃 書, 並 於 102 年 底 開 始 施 工 本 公 司 桃 園 二 廠 之 承 租 廠 房 坐 落 於 重 劃 區 內, 本 公 司 為 因 應 上 述 搬 遷 作 業 及 未 來 營 運 成 長 所 需,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與 A 公 司 簽 訂 廠 房 購 置 備 忘 錄,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已 完 成 相 關 過 戶 移 轉 程 序, 並 已 完 成 遷 廠 作 業, 且 於 102 年 5 月 取 得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之 補 償 費 計 53,586 仟 元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利 息 $ 6,138 $ 6,043 其 他 利 息 費 用 1,550 - $ 7,688 $ 6,043 ( 四 ) 折 舊 及 攤 銷 ( 接 次 頁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105,680 $ 91,725 無 形 資 產 9,133 5,784 合 計 $ 114,813 $ 97,509 折 舊 費 用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成 本 $ 91,191 $ 74,626 營 業 費 用 14,489 17,099 $105,680 $ 91,

120 ( 承 前 頁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攤 銷 費 用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成 本 $ 3,104 $ 3,004 營 業 費 用 6,029 2,780 $ 9,133 $ 5,784 ( 五 )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退 職 後 福 利 ( 附 註 二 十 )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 14,094 $ 14,545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1,175 1,130 15,269 15,675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385, ,706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合 計 $ 401,213 $ 370,381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成 本 $ 277,839 $ 254,534 營 業 費 用 123, ,847 合 計 $ 401,213 $ 370,381 ( 六 )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外 幣 兌 換 利 益 總 額 $ 52,171 $ 44,880 外 幣 兌 換 損 失 總 額 ( 23,717 ) ( 10,839 ) 淨 ( 損 ) 益 $ 28,454 $ 34,041 二 四 所 得 稅 ( 一 )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費 用 之 主 要 組 成 項 目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當 期 所 得 稅 當 期 產 生 者 $ 48,968 $ 62,153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30 - 以 前 年 度 之 調 整 ( 1,177 ) ( 8,824 ) 遞 延 所 得 稅 當 期 產 生 者 1,124 2,207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 49,945 $ 55,536 會 計 所 得 與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之 調 節 如 下 : 116

121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稅 前 淨 利 $ 323,322 $ 426,757 稅 前 淨 利 按 法 定 稅 率 計 算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17%) $ 54,965 $ 72,549 稅 上 不 可 減 除 之 費 損 6,261 4,198 未 認 列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 1,178 ) ( 1,652 ) 免 稅 所 得 ( 11,080 ) ( 12,942 )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30 - 當 期 所 得 稅 49,998 62,153 遞 延 所 得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1,124 2,207 51,122 64,360 以 前 年 度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於 本 期 之 調 整 ( 1,177 ) ( 8,824 )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 49,945 $ 55,536 由 於 104 年 度 股 東 會 盈 餘 分 配 情 形 尚 具 不 確 定 性, 故 103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 所 得 稅 之 潛 在 所 得 稅 後 果 尚 無 法 可 靠 決 定 ( 二 )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應 付 所 得 稅 $ 19,096 $ 52,409 ( 三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抵 103 年 度 本 公 司 將 若 干 符 合 互 抵 條 件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予 以 互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變 動 如 下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年 初 餘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年 底 餘 額 暫 時 性 差 異 備 抵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 1,650 $ 1,143 $ 2,793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遞 延 收 入 5 ( 243 ) ( 238 ) 其 他 ( 585 ) ( 2,270 ) ( 2,855 ) $ 1,367 ( $ 1,124 ) $

122 102 年 度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年 初 餘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年 底 餘 額 暫 時 性 差 異 備 抵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 2,130 ( $ 480 ) $ 1,650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遞 延 收 入 529 ( 524 ) 5 其 他 817 ( 1,402 ) ( 585 ) $ 3,574 ( $ 2,207 ) $ 1,367 ( 四 )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項 目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 42,283 $ 42,602 ( 五 ) 截 至 103 年 底 止, 本 公 司 對 研 究 開 發 生 產 製 造 及 銷 售 生 化 檢 驗 測 試 儀 及 其 測 試 片 等 之 所 得, 可 享 受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彙 總 如 下 : 項 目 免 稅 期 間 第 四 次 增 資 擴 展 免 徵 所 得 稅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五 次 增 資 擴 展 免 徵 所 得 稅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六 )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未 分 配 盈 餘 86 年 度 以 前 未 分 配 盈 餘 $ 13 $ 年 度 以 後 未 分 配 盈 餘 292, ,946 $ 292,291 $381,959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 36,532 $ 30, 年 度 預 計 及 102 年 度 實 際 盈 餘 分 配 適 用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分 別 為 21.44% 及 20.92%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本 公 司 分 配 屬 於 87 年 度 ( 含 ) 以 後 之 盈 餘 時, 本 國 股 東 可 按 股 利 分 配 日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計 算 可 獲 配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由 於 實 際 分 配 予 股 東 之 可 扣 抵 稅 額, 應 以 股 利 分 配 日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為 準, 因 此 本 公 司 預 計 103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118

123 額 扣 抵 比 率 可 能 與 將 來 實 際 分 配 予 股 東 時 所 適 用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有 所 差 異 ( 七 ) 所 得 稅 核 定 情 形 二 五 每 股 盈 餘 本 公 司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截 至 100 年 度 以 前 之 申 報 案 件 業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單 位 : 每 股 元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合 計 $ 2.77 $ 3.77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合 計 $ 2.67 $ 3.60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盈 餘 之 盈 餘 及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如 下 : 本 年 度 淨 利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本 年 度 淨 利 $ 273,377 $ 371,221 具 稀 釋 作 用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5,189 5,257 員 工 分 紅 - - 用 以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之 盈 餘 $ 278,566 $ 376,478 股 數 單 位 : 仟 股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用 以 計 算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98,531 98,531 具 稀 釋 作 用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轉 換 公 司 債 5,755 5,457 員 工 分 紅 用 以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104, ,498 若 本 公 司 得 選 擇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發 放 員 工 分 紅, 則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時, 假 設 員 工 分 紅 將 採 發 放 股 票 方 式, 並 於 該 潛 在 普 通 股 具 有 稀 釋 作 用 時 計 入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以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於 次 年 度 119

124 股 東 會 決 議 員 工 分 紅 發 放 股 數 前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時, 亦 繼 續 考 量 該 等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稀 釋 作 用 二 六 政 府 補 助 本 公 司 於 103 及 102 年 度 分 別 取 得 與 產 業 合 作 計 畫 相 關 之 政 府 補 助 為 372 仟 元 及 207 仟 元, 該 等 金 額 已 包 含 於 各 年 度 其 他 收 入 項 下 二 七 非 現 金 交 易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度 以 299,450 仟 元 之 應 收 帳 款 取 得 Omnis 公 司 25% 之 股 權 ( 參 閱 附 註 十 二 ) 二 八 營 業 租 賃 協 議 ( 一 ) 本 公 司 為 承 租 人 本 公 司 向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以 營 業 租 賃 方 式 承 租 廠 房 用 地, 為 期 20 年, 將 於 112 年 12 月 到 期, 期 滿 得 續 約, 租 金 按 月 支 付, 並 得 按 政 府 公 告 之 地 價 調 整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公 司 因 營 業 租 賃 合 約 所 支 付 之 保 證 金 皆 為 6,000 仟 元, 帳 列 無 活 絡 市 場 債 券 投 資 - 非 流 動 項 下 不 可 取 消 營 業 租 賃 之 未 來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總 額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內 $ 5,700 $ 5,700 超 過 1 年 但 不 超 過 5 年 22,800 22,800 超 過 5 年 22,800 28,500 $ 51,300 $ 57,000 當 期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租 賃 給 付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 10,613 $ 13,786 ( 二 ) 本 公 司 為 出 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係 出 租 本 公 司 所 擁 有 之 辦 公 用 地 所 有 營 業 租 賃 合 約 均 包 含 承 租 人 於 行 使 續 租 權 時, 依 市 場 租 金 行 情 調 整 租 金 之 條 款 承 租 人 於 租 賃 期 間 結 束 時, 對 該 辦 公 用 地 不 具 有 優 惠 承 購 權 120

125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公 司 未 有 因 營 業 租 賃 合 約 所 收 取 之 保 證 金 二 九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本 公 司 進 行 資 本 管 理 以 確 保 集 團 內 各 企 業 能 夠 於 繼 續 經 營 之 前 提 下, 藉 由 將 債 務 及 權 益 餘 額 最 適 化, 以 使 股 東 報 酬 極 大 化 本 公 司 之 整 體 策 略 並 無 變 化 本 公 司 資 本 結 構 係 由 本 公 司 之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即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及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組 成 本 公 司 不 須 遵 守 其 他 外 部 資 本 規 定 本 公 司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每 年 重 新 檢 視 集 團 資 本 結 構, 其 檢 視 內 容 包 括 考 量 各 類 資 本 之 成 本 及 相 關 風 險 本 公 司 依 據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建 議, 將 藉 由 支 付 股 利 發 行 新 股 買 回 股 份 及 發 行 新 債 或 償 付 舊 債 等 方 式 平 衡 其 整 體 資 本 結 構 三 十 金 融 工 具 ( 一 ) 公 允 價 值 之 資 訊 1. 非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除 下 表 所 列 外, 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非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趨 近 其 公 允 價 值 或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帳 面 金 額 公 允 價 值 帳 面 金 額 公 允 價 值 金 融 負 債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396,291 $ 400,160 $ 390,153 $ 394, 認 列 於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本 公 司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衡 量 方 式 依 照 公 允 價 值 可 觀 察 之 程 度 分 為 第 一 至 三 級 (1) 第 一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以 來 自 活 絡 市 場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公 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121

126 (2) 第 二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除 第 一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以 屬 於 該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 亦 即 價 格 ) 或 間 接 ( 亦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值 推 導 公 允 價 值 (3) 第 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評 價 技 術 係 非 以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為 基 礎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值 ( 不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值 ) 推 導 公 允 價 值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合 計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163,506 $ - $ - $ 163,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合 計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190,232 $ - $ - $ 190, 及 102 年 度 無 第 一 級 與 第 二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間 移 轉 之 情 形 3.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之 評 價 技 術 及 假 設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下 列 方 式 決 定 : (1) 具 標 準 條 款 與 條 件 並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係 參 照 市 場 報 價 決 定 (2)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照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分 析 之 一 般 公 認 定 價 模 式 決 定 本 公 司 估 算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之 公 允 價 值 時, 係 假 設 該 公 司 債 將 於 到 期 日 贖 回, 所 採 用 之 折 現 率 係 以 公 開 報 價 之 公 債 殖 利 率 為 基 礎, 並 維 持 固 定 信 用 風 險 價 差 估 算 122

127 ( 二 ) 金 融 工 具 之 種 類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金 融 資 產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註 1) $ 775,755 $ 736,564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註 2) 360, ,257 金 融 負 債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註 3) 711, ,910 註 1: 餘 額 係 包 含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 含 關 係 人 ) 其 他 應 收 款 及 存 出 保 證 金 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註 2: 餘 額 係 包 含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之 以 成 本 衡 量 金 融 資 產 餘 額 註 3: 餘 額 係 包 含 應 付 票 據 及 帳 款 ( 含 關 係 人 ) 其 他 應 付 款 應 付 公 司 債 及 存 入 保 證 金 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三 )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的 與 政 策 本 公 司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權 益 投 資 應 收 帳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應 付 公 司 債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部 門 係 為 各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統 籌 協 調 進 入 國 內 與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操 作, 藉 由 依 照 風 險 程 度 與 廣 度 分 析 暴 險 之 內 部 風 險 報 告 監 督 及 管 理 本 公 司 營 運 有 關 之 財 務 風 險 該 等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風 險 ( 包 含 匯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及 其 他 價 格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本 公 司 透 過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規 避 暴 險, 以 減 輕 該 等 風 險 之 影 響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運 用 受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政 策 所 規 範, 其 為 匯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與 非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運 用 以 及 剩 餘 流 動 資 金 之 投 資 書 面 原 則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持 續 地 針 對 政 策 之 遵 循 與 暴 險 額 度 進 行 複 核 本 公 司 並 未 以 投 機 目 的 而 進 行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之 交 易 財 務 部 門 每 季 對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提 出 報 告, 以 落 實 政 策 並 減 輕 暴 險 1. 市 場 風 險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活 動 使 本 公 司 承 擔 之 主 要 財 務 風 險 為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 參 閱 下 述 (1)) 以 及 利 率 變 動 風 險 ( 參 閱 下 述 (2)) 123

128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未 從 事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交 易,102 年 度 從 事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規 避 因 外 銷 而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 於 102 年 度, 本 公 司 因 從 事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交 易 而 產 生 之 利 益 為 88 仟 元 本 公 司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市 場 風 險 之 暴 險 及 其 對 該 等 暴 險 之 管 理 與 衡 量 方 式 並 無 改 變 (1) 匯 率 風 險 本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貨 幣 性 資 產 與 貨 幣 性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參 閱 附 註 三 三 敏 感 度 分 析 本 公 司 主 要 受 到 美 金 匯 率 波 動 之 影 響 下 表 詳 細 說 明 當 新 台 幣 ( 功 能 性 貨 幣 ) 對 美 金 之 匯 率 增 加 或 減 少 1% 時, 本 公 司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1% 係 為 集 團 內 部 向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報 告 匯 率 風 險 時 所 使 用 之 敏 感 度 比 率, 亦 代 表 管 理 階 層 對 外 幣 匯 率 之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範 圍 之 評 估 下 表 係 表 示 當 新 台 幣 相 對 於 美 金 升 值 1% 時, 將 使 稅 前 淨 利 減 少 之 金 額 ; 當 新 台 幣 相 對 於 美 金 貶 值 1% 時, 其 對 稅 前 淨 利 之 影 響 將 為 同 金 額 之 負 數 美 金 之 影 響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稅 前 淨 利 ( $ 5,596 ) ( $ 4,258 ) (2) 利 率 風 險 本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受 利 率 暴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具 公 允 價 值 利 率 風 險 - 金 融 資 產 $ 9,508 $ 6,900 - 金 融 負 債 396, ,153 具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金 融 資 產 208, ,

129 2. 信 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交 易 對 方 拖 欠 合 約 義 務 而 造 成 集 團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截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本 公 司 可 能 因 交 易 對 方 未 履 行 義 務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之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暴 險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認 列 之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本 公 司 採 行 之 政 策 係 僅 與 信 譽 卓 著 之 對 象 進 行 交 易, 並 於 必 要 情 形 下 取 得 足 額 之 擔 保 以 減 輕 因 拖 欠 所 產 生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本 公 司 僅 與 評 等 相 當 於 投 資 等 級 以 上 ( 含 ) 之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倘 無 法 取 得 該 等 資 訊, 本 公 司 將 使 用 其 他 公 開 可 取 得 之 財 務 資 訊 及 彼 此 交 易 記 錄 對 主 要 客 戶 進 行 評 等 本 公 司 持 續 監 督 信 用 暴 險 以 及 交 易 對 方 之 信 用 評 等, 並 將 總 交 易 金 額 分 散 至 各 信 用 評 等 合 格 之 客 戶, 並 透 過 每 年 由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複 核 及 核 准 之 交 易 對 方 信 用 額 度 限 額 控 制 信 用 暴 險 應 收 帳 款 之 對 象 涵 蓋 眾 多 客 戶, 分 散 於 不 同 產 業 及 地 理 區 域 本 公 司 持 續 地 針 對 應 收 帳 款 客 戶 之 財 務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本 公 司 之 信 用 風 險 主 要 係 集 中 於 本 公 司 前 三 大 客 戶, 截 至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應 收 帳 款 總 額 來 自 前 述 客 戶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76% 及 76% 3. 流 動 性 風 險 三 一 關 係 人 交 易 ( 一 ) 營 業 收 入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管 理 及 維 持 足 夠 部 位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以 支 應 集 團 營 運 並 減 輕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之 影 響 除 已 於 其 他 附 註 揭 露 外, 本 公 司 與 關 係 人 間 之 交 易 如 下 :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銷 貨 收 入 其 他 關 係 人 $ 233,335 $ 120,395 子 公 司 29,461 - $ 262,796 $ 120,

130 ( 二 ) 進 貨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銷 貨 成 本 其 他 關 係 人 $ 11,879 $ 17,263 本 公 司 對 關 係 人 之 銷 貨 及 進 貨 價 格 無 適 當 對 象 可 茲 比 較 ; 對 關 係 人 及 非 關 係 人 收 付 款 期 間 原 則 上 為 月 結 或 貨 到 後 30~ 90 天, 對 其 他 關 係 人 Omnis 公 司 之 收 款 目 前 暫 依 其 資 金 狀 況 收 取 ( 三 ) 營 業 費 用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其 他 關 係 人 $ 801 $ 453 ( 四 )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應 收 帳 款 - 關 係 人 其 他 關 係 人 $ 151,537 $ 155,999 淨 額 子 公 司 14,918 - $ 166,455 $ 155,999 其 他 應 收 款 其 他 關 係 人 $ 52,187 $ - 子 公 司 10,664 - $ 62,851 $ - 流 通 在 外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未 收 取 保 證 103 及 102 年 度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並 未 提 列 呆 帳 費 用 如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十 二 所 述,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8 月 起 對 Omnis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並 為 該 公 司 之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故 與 Omnis 公 司 之 交 易 及 未 結 清 餘 額 自 102 年 8 月 起 揭 露 為 關 係 人 交 易 另 為 附 列 比 較 之 目 的, 本 公 司 與 Omnis 公 司 間 之 銷 貨 於 102 年 度 為 418,882 仟 元 ( 五 )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應 付 帳 款 - 關 係 人 其 他 關 係 人 $ 1,477 $ 2,304 其 他 應 付 款 其 他 關 係 人 $ 178 $ 7 流 通 在 外 之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餘 額 係 未 提 供 擔 保 126

131 ( 六 ) 對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獎 酬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薪 酬 總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 29,710 $ 26,230 退 職 後 福 利 $ 29,931 $ 26,449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薪 酬 係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依 照 個 人 績 效 及 市 場 趨 勢 決 定 三 二 質 抵 押 之 資 產 證 金 : 本 公 司 下 列 資 產 業 經 提 供 為 向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承 租 土 地 之 保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質 押 定 存 單 ( 帳 列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 非 流 動 ) $ 6,000 $ 6,000 三 三 外 幣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匯 率 資 訊 本 公 司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資 訊 如 下 : 103 年 12 月 31 日 外 幣 匯 率 帳 面 價 值 金 融 資 產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元 $ 18, $ 586,348 人 民 幣 5, ,259 日 圓 5, ,411 歐 元 2, ,979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元 5, ,767 金 融 負 債 貨 幣 性 項 目 日 圓 2, 美 元 ,

132 102 年 12 月 31 日 外 幣 匯 率 帳 面 價 值 金 融 資 產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元 $ 15, $ 464,022 人 民 幣 日 圓 9, ,657 歐 元 ,051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元 6, ,760 金 融 負 債 貨 幣 性 項 目 日 圓 6, ,929 美 元 1, ,216 英 鎊 ,281 三 四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除 項 目 ( 一 ) 至 ( 五 ) 外, 本 公 司 並 無 其 他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應 揭 露 事 項 ( 一 )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為 新 台 幣 仟 元 期 末 與 有 價 證 券 持 有 之 公 司 有 價 證 券 種 類 及 名 稱 帳 列 科 目 股 數 或 持 股 比 市 價 或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帳 面 金 額 單 位 數 ( 仟 ) 例 (%) 股 權 淨 值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聯 邦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389 $ 18,028 - $ 18,028 股 份 有 限 公 - 流 動 ( 註 一 ) 司 元 大 寶 來 得 寶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3,729 44,042-44,042 ( 註 一 ) 華 頓 平 安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2,555 29,030-29,030 ( 註 一 ) 第 一 金 中 國 世 紀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700 6,587-6,587 ( 註 一 ) 野 村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1,872 30,006-30,006 ( 註 一 ) 野 村 巴 西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300 1,776-1,776 ( 註 一 ) 兆 豐 國 際 寶 鑽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2,766 34,037-34,037 ( 註 一 ) Omnis Health LLC 本 公 司 以 成 本 法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1, , ,812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資 產 - 非 流 動 ( 註 二 ) 公 司 Lytone Enterprise 本 公 司 以 成 本 法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3,770 6, ,900 (Cayman) Inc. 股 票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資 產 - 非 流 動 ( 註 二 ) 公 司 盛 達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本 公 司 以 成 本 法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500 3, ,476 限 公 司 股 票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資 產 - 非 流 動 ( 註 二 ) 公 司 協 泰 生 化 科 技 股 份 有 本 公 司 以 成 本 法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限 公 司 股 票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產 - 非 流 動 ( 註 二 ) 註 一 : 係 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 淨 值 計 算 註 二 : 係 依 帳 面 價 值 計 算 128

133 註 三 : 上 列 有 價 證 券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並 無 提 供 質 押 擔 保 或 其 他 依 約 定 而 受 限 制 之 使 用 者 ( 二 ) 與 關 係 人 進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進 ( 銷 ) 貨 交 易 對 象 名 稱 關 之 公 司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Omnis Health 份 有 限 公 司 LLC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為 新 台 幣 仟 元 交 易 情 交 易 條 件 與 一 般 交 易 形 應 收 ( 付 ) 票 據 帳 款 不 同 之 情 形 及 原 因 佔 總 應 收 係 佔 總 進 備 註 ( 付 ) 票 進 ( 銷 ) 貨 金 額 ( 銷 ) 貨 授 信 期 間 單 價 授 信 期 間 餘 額 據 帳 款 之 比 率 之 比 率 其 他 關 係 人 銷 貨 $ 233,256 13% 貨 到 後 90 天 $ - - $ 151,503 31% 註 付 款 註 : 應 收 帳 款 餘 額 係 未 包 括 超 過 正 常 授 信 一 定 期 間 轉 列 其 他 應 收 款 $52,187 仟 元 ( 三 )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單 位 : 新 台 幣 及 外 幣 仟 元 逾 期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列 應 收 應 收 關 係 人 提 列 備 抵 交 易 對 象 關 係 週 轉 率 ( 次 ) 款 項 期 後 款 項 之 公 司 款 項 餘 額 金 額 處 理 方 式 呆 帳 金 額 收 回 金 額 五 鼎 生 物 技 Omnis Health 其 他 關 係 人 $ 203, $ 108,962 加 強 催 收 $ 59,120 $ -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LLC ( USD 6,436 ) ( USD1,868 ) ( 四 )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所 在 地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 被 投 資 公 司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名 稱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Apexbio 份 有 限 公 司 Investment Limited Apexbio Investment Limited Apexbio China InvestmentL td.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係 新 台 幣 仟 元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期 末 持 有 被 投 資 本 期 認 列 主 要 營 業 股 數 或 所 在 地 區 比 率 帳 面 金 額 公 司 本 期 之 投 資 ( 損 ) 項 目 本 期 期 末 上 期 期 末 單 位 數 (%) ( 註 ) ( 損 ) 益 益 ( 註 ) ( 仟 ) Samoa 專 業 投 資 公 司 $ 8,790 $ 8, ($ 7,309) ( $ 11,796 ) ( $ 11,796 ) Samoa 專 業 投 資 公 司 8,020 8, ( 7,542) ( 11,815 ) ( 11,815 ) 註 : 因 未 達 會 計 師 簽 證 標 準, 係 依 同 期 間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 五 )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資 訊 :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為 新 台 幣 仟 元 本 期 期 初 本 期 匯 出 或 收 回 本 期 期 末 本 公 司 直 本 期 認 列 截 至 本 期 止 大 陸 被 投 資 自 台 灣 匯 出 投 資 金 額 自 台 灣 匯 出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利 益 期 末 投 資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實 收 資 本 額 投 資 方 式 已 匯 回 公 司 名 稱 累 積 累 積 投 資 之 ( 損 失 ) 帳 面 價 值 匯 出 收 回 投 資 收 益 投 資 金 額 投 資 金 額 持 股 比 例 ( 註 二 ) 蘇 州 五 鼎 公 司 醫 療 耗 材 及 醫 $ 10,184 ( 註 一 ) $ 3,312 $ 4,963 $ - $ 8,275 85% ( $11,841 ) ( $ 7,552 ) $ - 療 機 械 設 備 ( RMB 2,000 ( RMB700 ( RMB 1,000 ( RMB1,700 批 發 仟 元 ) 仟 元 ) 仟 元 ) 仟 元 ) 本 期 期 末 累 計 自 台 灣 匯 出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依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規 定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淨 值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金 額 核 准 投 資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或 八 仟 萬 元 $8,275 (RMB1,700 仟 元 ) $8,275 (RMB1,700 仟 元 ) $1,120,622 註 一 :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設 立 公 司 再 投 資 大 陸 公 司 註 二 : 因 未 達 會 計 師 簽 證 標 準, 係 依 同 期 間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129

134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書 本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度 (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依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營 業 報 告 書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關 係 報 告 書 編 製 準 則 應 納 入 編 製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公 司 與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應 納 入 編 製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公 司 均 相 同, 且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應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於 前 揭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中 均 已 揭 露, 爰 不 再 另 行 編 製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特 此 聲 明 公 司 名 稱 :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沈 燕 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130

135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鑒 :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績 效 及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業 已 編 製 民 國 103 及 102 年 度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並 經 本 會 計 師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在 案, 備 供 參 考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黃 裕 峰 會 計 師 黃 樹 傑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號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號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131

136 $ 217,772 8 $ 319, $ 45,685 2 $ 57, , , , , ,477-2, , , , , ,550-5, , , , , , ,578-9, , ,432-21XX 752, , X 498, , , , XX 1,432, ,447, , , , XX 26, , , , XXX 778, , ,000-6, , ,044, , , , , , , , XX 1,212, ,276, , , ,494-4, , , , , ( 1,589 ) - ( 3,494 ) - 31XX 1,867, ,919, XX ( 1,332 ) XXX 1,866, ,920, XXX $ 2,644, $ 2,723, $ 2,644, $ 2,723,

137 五 鼎 生 物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 業 收 入 ( 附 註 四 二 一 及 三 十 ) $ 1,788, $ 1,829, 營 業 成 本 ( 附 註 四 十 一 十 九 二 二 及 三 十 ) 1,264, ,260, 營 業 毛 利 524, , 營 業 費 用 ( 附 註 十 九 二 二 及 三 十 ) 6100 推 銷 費 用 58, , 管 理 費 用 71,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05, , 營 業 費 用 合 計 235, , 營 業 淨 利 289, ,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7020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 附 註 四 及 二 二 ) 32, , 其 他 收 入 ( 附 註 四 二 二 及 二 五 ) 4,895-3, 財 務 成 本 ( 附 註 二 二 ) ( 7,688 ) - ( 6,043 )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之 份 額 ( 附 註 八 ) - - ( 20,999 ) ( 1 ) 7000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合 計 29, , 稅 前 淨 利 318, , 所 得 稅 費 用 ( 附 註 四 及 二 三 ) 49, , 本 年 度 淨 利 268, , ( 接 次 頁 ) 133

138 ( 承 前 頁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附 註 十 九 二 十 ) 8310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 $ 336 ) -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2,084-1, 確 定 福 利 之 精 算 利 益 265-1,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合 計 2,013-3, 本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 271, $ 374, 淨 利 歸 屬 於 : 8610 本 公 司 業 主 $ 273, $ 371, 非 控 制 權 益 ( 4,380 ) - ( 378 ) $ 268, $ 370,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 8710 本 公 司 業 主 $ 275, $ 374, 非 控 制 權 益 ( 4,537 ) - ( 323 ) $ 271, $ 374, 每 股 盈 餘 ( 附 註 二 四 ) 9710 基 本 $ 2.77 $ 稀 釋 $ 2.67 $ 3.60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沈 燕 士 經 理 人 : 沈 燕 士 會 計 主 管 : 朱 營 祥 134

139 A $ 985,314 $ 185,160 $ 313,641 $ 6,199 $ 503,168 ( $ 45 ) ( $ 4,807 ) $ 1,988,630 $ 1,136 $ 1,989, B ,271 - ( 52,271 ) B ( 1,347 ) 1, B ( 443,391 ) - - ( 443,391 ) - ( 443,391 ) D , ,221 ( 378 ) 370,843 D , ,229 3, ,298 D , , ,464 ( 323 ) 374,141 Z , , ,912 4, , ( 3,578 ) 1,919, ,920, B ,122 - ( 37,122 ) B ( 1,358 ) 1, B ( 325,154 ) - - ( 325,154 ) - ( 325,154 ) M ( 2,392 ) - - ( 2,392 ) - ( 2,392 ) D , ,377 ( 4,380 ) 268,997 D ( 179 ) 2,084 2,170 ( 157 ) 2,013 D ,642 ( 179 ) 2, ,547 ( 4,537 ) 271,010 O ,392 2,392 Z $ 985,314 $ 185,160 $ 403,034 $ 3,494 $ 292,291 ( $ 95 ) ( $ 1,494 ) $ 1,867,704 ( $ 1,332 ) $ 1,866,

目 錄 頁 次 董 事 長 暨 執 行 長 的 話 4 公 司 概 況 5 公 司 簡 介 5 產 品 簡 介 6 公 司 里 程 碑 9 全 球 市 場 銷 售 佈 局 11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展 組 織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議 合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目 錄 頁 次 董 事 長 暨 執 行 長 的 話 4 公 司 概 況 5 公 司 簡 介 5 產 品 簡 介 6 公 司 里 程 碑 9 全 球 市 場 銷 售 佈 局 11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展 組 織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議 合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五 鼎 生 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2015 ( 本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依 循 GRI G4 揭 露 目 錄 頁 次 董 事 長 暨 執 行 長 的 話 4 公 司 概 況 5 公 司 簡 介 5 產 品 簡 介 6 公 司 里 程 碑 9 全 球 市 場 銷 售 佈 局 11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展 組 織 12 1.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議 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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