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9 月 个税改革落地, 安永为您解读 内容概要 2018 年 8 月 31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的决定 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 1980 年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 也是截至目前历次修订中改革力度最大 涉及面最广 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改革, 个人所得税法将翻开历史新的篇章 本快讯旨在分享税法最终修订内容的关键信息以及我们的观察 新个税法政策变化 1. 引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概念, 缩短居民个人时间判定标准 借鉴国际惯例, 新个税法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 根据新个税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比现行税法以无住所个人 ( 通常指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 以下简称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 ) 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作为判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标准, 新税法是否在一年内满 183 天的标准将大幅收紧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 2.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减并课税所得项目 新个税法课税所得项目由原来的 11 项合并至 9 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 收入类别 适用税率 收入额和收入类别 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3% 到 45% 七级 全额 合并为 3% 到 45% 七 劳务报酬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级超额累进 20%, 高收入减除 20% 的费所得 税率, 居民加成征收用按年征收, 稿酬所得 20%, 应纳税额减征 30% 相当于减除 44% 的费用 非居民按月或次分项目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减除 20% 的费用 征收 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利息 股息 5% 到 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 合并为 经营所得 5% 到 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征收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20% 保持不变 财产转让所得 20% 偶然所得 20% 其他所得 20% 取消 1
3. 建立综合所得税前扣除机制, 提高基本减除,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下, 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扣除项目包括五大类 : 费用扣除 每人每年 6 万元的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 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相对于现行个税法, 主要变化为 :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为 6 万元 / 年 不再保留 1300 元 / 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居民个人, 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子女教育支出 继续教育支出 大病医疗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作为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减项目 根据字面理解,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项可能只能选择扣除一项 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 标准和实施步骤, 将由国务院确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优化税率结构, 调宽中低税率对应收入级距 综合所得税率 以现行工资 薪金所得月份税率 (3% 至 45% 的 7 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为基础, 将月份税率级距调整为年度级距 扩大 3% 10% 20% 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相应缩小 25% 税率的级距,30% 35% 45% 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新个税法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人民币 ) 按月换算的新个税法下月应纳税所得额 ( 人民币 ) 新税率 全年不超过 36,000 全月不超过 3,000 3% 3%,10% 全年 36,000 至 144,000 全月 3,000 至 12,000 10% 10%,20%,25% 全年 144,000 至 300,000 全月 12,000 至 25,000 20% 25% 全年 300,000 至 420,000 全月 25,000 至 35,000 25% 25% 全年 420,000 至 660,000 全月 35,000 至 55,000 30% 30% 全年 660,000 至 960,000 全月 55,000 至 80,000 35% 35% 全年超过 960,000 全月超过 80,000 45% 45% 现行税率 经营所得税率 保持 5% 至 35% 的 5 级税率不变, 但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 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 1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 新个税法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人民币 ) 新税率现行税率 不超过 30,000 5% 5%,10% 30,000 至 90,000 10% 20%,30% 90,000 至 300,000 20% 30%,35% 300,000 至 500,000 30% 35% 超过 500,000 35% 35% 5. 引入纳税人识别号, 完善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机制 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相配套的征管方式, 是本次新个税法改革中的亮点之一 新个税法在继续坚持支付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重点实现了五点突破 : 引入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税务机关将赋予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人识别号 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制度, 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方式, 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不得拒绝 规定了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与扣缴义务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相结合的模式 引入了 离境清税 制度 2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具体申报期限的要求如下 : 情形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综合收入居民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 预扣缴 : 次月 15 日内义务人的,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 :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税款 30 日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有扣缴义务人的,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 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需自行申报纳税 应扣未扣收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应自行申报纳税 如上所示, 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 税负会降低 没有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应自行 收入 申报纳税 境外收入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6. 引入反避税机制, 拉开个税反避税序幕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 并加收利息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 居民个人控制的, 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 ( 地区 ) 的企业, 无合理经营需要, 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7. 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强化协税护税机制 新个税法首次在立法层面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分享纳税人涉税信息 : 公安 人民银行 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 金融账户信息 ; 教育 卫生 医疗保障 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 人民银行 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此外, 在本次个税法修订中, 还将目前实际税收征管中的 先缴税 后办理股权和不动产转让登记 制度安排, 上升到法律层面, 并明确提出要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8. 实施时间 新个税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所得, 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上述第 4 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综合所得适用 ) 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 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先行适用上述第 4 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经营所得适用 ) 计算缴纳税款 我们的观察 1. 新税收居民定义和 五年例外规则 次月 15 日内 次月 15 日内 移居境外自行办理税款清算注销中国户籍前 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缴纳税款 ;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 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并缴纳税款 新个税法下, 居民个人判定时间标准由 1 年缩短为累计满 183 天后, 将会对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 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义务和任职受雇安排带来重大影响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普遍关注和担心是否 1 年中在中国大陆居住满 183 天就会引发全球收入纳税义务 3
但需要注意的是, 现行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已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 规定了 五年例外规则, 即对已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是中国税收居民的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取得的境外所得 ( 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等 ), 可免于缴纳中国个税, 除非该上述境外所得直接由中国境内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 五年例外规则 与国际个税惯例也是基本一致的, 很多国家会对已成为本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人员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如果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中继续保留现行 五年例外规则, 已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是中国税收居民的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取得的境外所得, 仍可能免于缴纳中国个税 但这一规则尚待在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中进行明确 当然, 与现行的 五年例外规则 相比, 五年内其中 1 年在中国大陆居住不满 183 天比其中 1 年居住不满 1 年, 即 1 次离境超过 30 天或累计超过 90 天, 要难很多 2. 高净值个人需要考虑反避税条款对于现有资产管理安排的影响并提前做好规划 在中国个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 尚属首次 反避税条款将授予税务机关出台相关规定, 认定个人没有商业实质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的行为为避税行为而进行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 本次税改中反避税条款是在 CRS 即将实施大背景下引入的 截至 2018 年 8 月, 已有 80 多个国家 / 地区确认将向中国交换涉税金融账户信息, 其中不乏香港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新西兰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等 1 CRS 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 3. 相关法规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 纲领性 文件, 后续将会有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个税法规的修改 以下几个重要问题需要在相关后续法规中予以明确 : 年终奖优惠计税方法是否会取消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计税方法是否会取消 ; 外籍人员的免税福利是否会发生变化 ; 预计专项附加扣除会采取定额或限额扣除的办法, 各项定额和限额分别是多少 4. 企业所面临的挑战 如对公司内部规程和现有薪酬发放系统的影响 ; 个税申报复杂化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 对企业薪酬福利政策和个税规划方案的影响 ; 与员工的沟通 ; 外籍员工税负变化和对其全球税负的影响 下一步建议 企业和个人需要针对新个税法带来的挑战, 做好应对措施, 并且关注后续的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个税法规的修改 安永将继续为您提供最新资讯 注 : 1. 信息来源为 OECD 官网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international-frameworkfor-the-crs/exchange-relationships/#d.en.34542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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