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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DEC-PLN PLN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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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DEC-PLN PLN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受 委 託 單 位 : 元 智 大 學 社 會 暨 政 策 科 學 系 研 究 主 持 人 : 陳 芬 苓 協 同 主 持 人 : 張 菊 惠 劉 智 園 研 究 助 理 : 吳 雯 婷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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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I 表 次 V 圖 次 IX 中 文 提 要 XI Abstract XV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前 言 1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5 就 業 歧 視 方 面 7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方 面 16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48 性 侵 害 方 面 59 性 騷 擾 方 面 6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74 小 結 81 I

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85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89 歐 盟 95 英 國 99 北 歐 102 美 國 108 加 拿 大 111 小 結 113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115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115 各 委 員 會 業 務 執 行 現 況 122 小 結 141 第 六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143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意 見 143 分 區 座 談 會 意 見 177 小 結 185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189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國 外 經 驗 189 國 內 地 方 委 員 會 意 見 194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196 小 結 199 II

7 目 次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結 論 與 建 議 201 結 論 201 建 議 207 參 考 文 獻 215 附 錄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附 錄 六 附 錄 七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問 卷 定 稿 227 個 別 訪 談 受 訪 者 資 料 254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資 料 255 問 卷 開 放 式 問 題 整 理 256 韓 國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317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之 意 見 修 正 說 明 表 323 III

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IV

9 表 次 表 次 表 2-1 表 2-2 表 2-3 表 2-4 表 2-5 表 2-6 表 2-7 表 2-8 表 2-9 勞 動 力 人 口 8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性 別 在 職 場 上 遭 受 不 平 待 遇 之 情 形 9 事 業 單 位 對 受 僱 者 工 作 分 配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調 薪 幅 度 考 核 陞 遷 訓 練 及 進 修 資 遣 員 工 及 員 工 福 利 有 性 別 考 量 之 比 率 10 事 業 單 位 對 各 類 工 作 之 招 募 情 形 15 事 業 單 位 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各 項 規 定 之 實 施 情 形 17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生 理 假 之 情 形 19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產 假 之 情 形 22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流 產 假 之 情 形 26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陪 產 假 之 情 形 29 表 2-10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假 之 情 形 32 表 2-11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位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之 情 形 35 表 2-12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哺 乳 室 之 情 形 37 表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及 托 兒 優 惠 之 情 形 40 表 2-14 事 業 單 位 對 懷 孕 婦 女 提 供 特 別 照 顧 之 情 形 43 表 2-15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情 形 45 表 2-16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比 率 統 計 49 表 2-17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類 型 統 計 49 表 2-18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被 害 人 性 別 統 計 50 V

1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19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統 計 52 表 2-20 得 知 求 助 管 道 統 計 54 表 2-21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聲 請 事 件 終 結 情 形 55 表 2-22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終 結 事 件 中 准 許 核 發 保 護 令 內 容 57 表 2-23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比 率 統 計 59 表 2-24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被 害 人 性 別 統 計 60 表 2-25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統 計 60 表 2-26 性 騷 擾 申 訴 再 申 訴 與 調 解 事 件 統 計 62 表 2-27 性 騷 擾 事 件 當 事 人 性 別 統 計 63 表 2-28 性 騷 擾 事 件 裁 罰 統 計 64 表 2-29 員 工 規 模 三 十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之 情 形 66 表 2-30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申 訴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情 形 68 表 2-31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統 計 72 表 2-32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態 樣 分 析 表 73 表 2-33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因 行 為 不 檢 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遭 停 聘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統 計 74 表 2-34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74 表 2-35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統 計 75 表 2-36 各 縣 市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統 計 76 表 2-37 大 專 校 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統 計 77 表 2-38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學 生 比 率 78 表 2-39 高 等 教 育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女 性 畢 業 生 概 況 79 表 2-40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教 師 比 率 79 VI

11 表 次 表 4-1 表 5-1 表 5-2 表 5-3 表 5-4 表 5-5 表 5-6 表 5-7 表 5-8 表 5-9 表 5-10 表 5-11 表 5-12 表 5-13 表 5-14 表 5-15 表 5-16 表 5-17 表 5-18 表 5-19 表 5-20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現 況 90 問 卷 樣 本 寄 發 及 回 收 情 形 115 樣 本 基 本 樣 態 116 委 員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樣 態 117 委 員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交 叉 表 118 委 員 所 屬 委 員 會 參 與 度 及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運 作 情 形 認 知 119 委 員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認 知 121 委 員 所 屬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議 題 以 及 成 立 委 員 會 成 效 認 知 121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事 項 ( 複 選 ) 123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 複 選 ) 123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執 行 現 況 124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與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促 進 成 效 認 知 126 委 員 對 現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改 與 否 之 意 見 127 家 暴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 複 選 ) 127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現 況 問 題 ( 複 選 ) 128 現 行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政 策, 需 要 改 進 之 處 ( 複 選 ) 129 目 前 相 關 法 令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保 護 受 暴 ( 害 ) 者 的 目 的 130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執 行 現 況 131 現 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成 效 及 政 策 問 題 132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 複 選 ) 133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曾 經 處 理 過 的 校 園 性 別 議 題 ( 複 選 ) 133 VII

1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5-21 表 5-22 表 5-23 表 5-24 表 7-1 目 前 學 校 處 理 校 園 性 騷 擾 案 件 出 現 的 問 題 ( 複 選 ) 134 目 前 校 園 中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遇 到 的 問 題 ( 複 選 ) 135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與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促 進 成 效 認 知 135 促 進 性 別 主 流 化 必 須 推 展 的 工 作 項 目 ( 複 選 ) 137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195 VIII

13 圖 次 圖 次 圖 2-1 圖 2-2 圖 2-3 圖 2-4 圖 2-5 圖 2-6 圖 2-7 圖 2-8 圖 2-9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受 僱 者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11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陞 遷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12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考 核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13 事 業 單 位 資 遣 員 工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14 事 業 單 位 對 特 定 職 類 僅 招 募 男 性 之 主 要 原 因 16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生 理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21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產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25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流 產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28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陪 產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31 圖 2-10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34 圖 2-11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之 主 要 原 因 36 圖 2-12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置 哺 乳 室 之 主 要 原 因 39 圖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立 托 兒 所 之 主 要 原 因 42 圖 2-14 事 業 單 位 考 量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後 復 職 員 工 的 職 位 47 圖 2-15 員 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因 應 方 法 ( 可 複 選 ) 48 圖 2-16 事 業 單 位 認 為 發 生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最 難 處 理 的 問 題 70 圖 2-17 事 業 單 位 未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之 主 要 原 因 71 圖 2-18 我 國 校 長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女 性 比 率 81 IX

1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X

15 提 要 中 文 提 要 關 鍵 字 :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評 估 研 究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一 研 究 緣 起 我 國 從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規 修 改 至 今 經 歷 將 近 二 十 年 的 立 法 過 程, 目 前 我 國 在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及 教 育 平 等 機 會 上 已 有 法 的 制 定, 在 這 二 十 年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執 行 之 後, 在 此 時 間 點 確 實 需 要 整 體 的 思 考, 臺 灣 未 來 還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究 竟 缺 乏 什 麼? 其 他 國 家 擁 有 什 麼 樣 的 政 策 是 我 們 所 需 要 的? 過 去 實 施 這 些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過 程 中, 存 在 什 麼 問 題 是 未 來 必 須 修 改 的?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本 研 究 主 要 運 用 檔 案 研 究 法 個 別 訪 談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以 及 焦 點 團 體 法 等 方 法, 蒐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資 訊 以 瞭 解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運 作 現 況 與 歷 程, 藉 由 多 元 管 道 平 台 分 別 與 官 方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大 眾 進 行 溝 通, 檢 討 與 分 析 國 內 現 況, 以 做 為 未 來 我 國 政 策 參 考 之 依 據 三 重 要 發 現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發 現 : ( 一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至 今, 各 企 業 執 行 狀 況 逐 年 改 善, 但 執 行 成 效 仍 不 理 想, 職 場 中 的 工 作 分 配 薪 資 給 付 懷 孕 歧 視 仍 然 相 當 嚴 重 在 職 位 類 別 上, 女 性 成 為 管 理 階 層 的 情 況 似 乎 有 逐 年 改 進 的 情 形, 但 在 專 門 技 術 方 面 的 職 位, 歷 年 來 改 變 並 不 明 顯 ; 換 言 之,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區 隔 仍 然 存 在 而 在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的 相 關 措 施 當 中, 除 了 產 假 之 外, 其 他 各 類 的 執 行 率 都 相 對 偏 低 ( 二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業 務 涉 及 社 會 工 作 之 外 其 他 相 關 的 專 業, 包 括 警 政 醫 療 司 法 教 育 等, 由 於 其 在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中 較 少 接 觸 性 別 意 識, 因 此 性 別 意 識 的 培 訓 相 對 重 要 ( 三 )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部 分 仍 以 性 騷 擾 為 主 要 關 注 焦 點, 國 中 階 段 性 騷 擾 XI

1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案 件 最 多, 亦 有 部 分 男 性 認 為 自 己 受 到 性 騷 擾, 因 此 未 來 性 騷 擾 相 關 宣 導 不 應 只 針 對 女 性, 同 時 必 須 注 重 男 性 而 校 園 中 涉 及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被 解 聘 的 教 師 亦 有 增 加, 顯 現 未 來 應 更 加 強 不 當 教 師 之 解 聘 ( 四 ) 目 前 五 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案 沒 未 規 範 到 的 範 圍 仍 相 當 多, 尤 其 是 媒 體 健 康 預 算 人 事 等 等 都 需 要 統 整, 因 此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抱 持 正 面 態 度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本 研 究 提 出 下 列 政 策 建 議, 以 供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做 為 未 來 政 策 設 計 及 改 進 的 基 礎 ( 一 ) 短 期 建 議 1.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婦 權 會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各 縣 市 政 府 各 級 政 府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 加 強 中 央 與 地 方 性 別 專 家 與 公 部 門 的 培 力 過 程, 促 使 彼 此 連 結 互 動, 以 利 真 正 融 合 性 別 與 政 策 ; 並 強 化 各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中 性 別 課 程 的 重 要 性, 讓 性 別 成 為 必 修 課 程 ; 建 立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的 分 級 制 度 及 多 元 化, 採 分 級 制 度 可 依 不 同 級 別 的 授 課 指 標 以 及 欲 達 成 的 核 心 能 力 進 行, 而 每 一 年 可 加 入 新 的 社 會 議 題 之 意 識 培 力 方 向, 讓 社 會 大 眾 與 公 部 門 可 接 觸 更 多 元 化 的 議 題 ; 培 育 女 性 領 導 人 才 以 脫 離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2. 建 立 地 方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聯 盟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婦 權 會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各 縣 市 政 府 ): 委 員 會 應 建 立 委 員 推 薦 機 制, 成 立 如 同 區 域 聯 盟 之 組 織, 使 具 有 豐 富 性 別 專 家 的 縣 市 能 與 缺 乏 之 地 區 做 區 域 聯 盟, 活 化 性 別 專 家 及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來 源 3. 建 立 性 騷 擾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婦 權 會 ): 研 究 發 現 各 級 委 員 會 最 困 擾 的 議 題 在 於 無 法 確 切 地 進 行 性 騷 擾 案 件 的 調 查 及 處 遇 之 相 關 工 作, 因 此 應 盡 快 建 立 性 騷 擾 調 查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供 執 行 依 據 XII

17 提 要 4.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 近 幾 年 其 他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發 展 已 至 另 一 新 階 段, 需 要 制 定 新 法 案 以 統 合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為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與 研 擬 中 的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其 他 相 關 法 案 之 競 合, 需 透 過 長 時 間 的 社 會 對 話, 爰 短 期 內 應 先 行 開 始 與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婦 女 團 體 對 話 協 調, 以 供 後 續 研 擬 之 參 考 5. 嚴 懲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現 象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應 加 強 對 性 別 歧 視 方 面 的 主 動 偵 查 工 作, 對 於 違 反 職 場 歧 視 之 公 司 應 予 以 嚴 懲, 必 要 時 則 公 布 情 況 嚴 重 的 公 司 行 號, 以 供 公 評 6. 落 實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制 度 (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 協 辦 單 位 : 各 級 學 校 ): 學 校 中 主 責 性 別 平 等 單 位 提 高 至 校 長 或 主 任 秘 書 層 級, 方 可 達 到 無 處 不 性 別 未 來 性 平 會 應 廣 納 校 外 人 士 參 與, 並 於 平 時 討 論 相 關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發 展 及 研 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工 作, 而 各 科 系 教 師 皆 應 接 受 訓 練, 將 相 關 概 念 納 入 教 學 中 7. 改 進 性 犯 罪 者 假 釋 及 處 遇 問 題 ( 主 辦 單 位 : 法 務 部 司 法 院 教 育 部 ; 協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婦 權 會 ): 未 來 在 未 能 完 全 確 認 性 犯 罪 者 再 犯 的 機 率 及 情 況 之 下, 不 應 貿 然 實 施 電 子 腳 鐐 措 施, 且 針 對 性 犯 罪 之 累 犯 者 建 立 社 區 通 報 系 統 ; 涉 及 性 侵 害 與 性 犯 罪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儘 速 解 聘 且 建 立 通 報 系 統, 而 學 校 處 理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案 件 若 有 延 遲 通 報 及 隱 匿 情 形 須 儘 速 予 以 處 罰 ( 二 ) 中 長 程 建 議 1.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施 行 的 能 量 ( 主 辦 單 位 : 各 縣 市 政 府 ; 協 辦 單 位 : 婦 權 會 ): 首 長 是 否 重 視 為 影 響 縣 市 是 否 願 意 推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最 重 要 的 依 據, 但 永 續 工 作 不 能 依 賴 人 制, 未 來 在 地 方 首 長 選 舉 前, 婦 女 團 體 可 要 求 簽 署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承 諾, 並 強 化 地 方 首 長 在 任 期 內 的 成 效 監 督 長 期 計 畫 則 修 改 地 方 制 度 法, 或 在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規 範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專 款, 保 留 地 方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的 能 量 XIII

1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 將 性 別 意 識 加 入 現 有 考 試 制 度 及 證 照 制 度 中 ( 主 辦 單 位 : 考 試 院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 未 來 可 考 慮 將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公 務 員 考 試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過 程 中, 要 求 固 定 比 例 的 性 別 法 規 考 題, 以 強 迫 升 等 主 管 機 關 的 人 士 更 加 瞭 解 相 關 政 策 及 法 規 3. 加 強 各 項 調 查 及 評 鑑 工 作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衛 生 署 ): 國 內 各 委 員 會 雖 具 備 調 查 及 監 督 權 利, 但 並 未 有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而 目 前 性 別 指 標 納 入 一 些 評 鑑 工 作, 但 比 重 不 高 或 屬 參 考 性 項 目, 未 來 應 加 強 性 別 項 目 評 分 所 占 比 例 以 及 平 時 的 調 查 稽 核 工 作 4. 解 決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規 競 合 或 衝 突 的 問 題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法 規 會 ):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處 理 方 面, 由 於 訂 定 歷 史 關 係 產 生 法 規 間 衝 突 問 題, 應 由 各 部 會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各 法 案 適 用 範 圍 及 優 先 採 用 情 形, 並 同 步 進 行 修 法 工 作, 讓 不 同 場 域 發 生 的 問 題 得 到 一 致 性 處 理 5. 建 立 婦 女 發 展 專 屬 預 算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婦 權 會 ): 國 外 一 些 國 家 設 有 婦 女 發 展 基 金, 用 於 補 助 婦 女 組 織 發 展 運 作, 我 國 亦 急 需 相 關 基 金 協 助 女 性 組 織 以 及 投 入 資 源 發 展 性 別 研 究 除 婦 女 發 展 專 屬 預 算 之 外, 各 部 門 須 儘 速 推 動 性 別 預 算 分 析 工 作 6. 強 化 性 別 相 關 研 究 之 量 能 與 機 制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 我 國 長 久 以 來 忽 略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以 致 各 學 科 研 究 缺 乏 性 別 敏 感 度, 未 來 須 強 化 其 研 究 量 能, 使 得 以 長 遠 進 行 研 究, 並 支 持 學 者 投 入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永 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的 學 術 基 礎 7. 強 化 加 害 人 強 制 治 療 專 業 人 士 ( 主 辦 單 位 :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 目 前 醫 療 單 位 願 意 投 入 加 害 人 強 制 治 療 的 醫 生 人 數 皆 不 高, 且 缺 乏 長 遠 訓 練 以 及 整 體 治 療 過 程 的 規 劃, 未 來 須 有 系 統 性 地 投 入 資 源, 讓 更 多 醫 護 人 員 有 意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方 能 達 到 戒 除 暴 力 根 源 之 目 的 XIV

19 提 要 Abstract Background In Taiwan, we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for over twenty years. There are legislations which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in workplace and schools and preven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t is time for us to think what we should do next. What kinds of legislations we needs for gender equality? In this study, we also explore the problems of existing gender legislations. Methodology In this study, we use documentary analysis, in-depth interview, and focus group to collect data. We explore gender policies in various countries, and collect the opinions for existing legislations of gender equality. Results 1. The Gender Equal Employment Act has been enacted for many year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act is not satisfied. Gender Discriminations in job assignment, wage gap and pregnancy were still serious. Women were under-represented in professional work but more in managerial positions. Few companies followed those regulations in this act for balancing the work and the family, except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ternity leave. 2. The presentation fo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needs various professionals, such as social workers, polices, judges, medical professionals, and teachers in schools. However, they seldom have chance to take formal courses of gender in universities. On-job trainings, therefore, are seriously important. 3. Sexual harassment is the top issue in the work of gender equal education. Some young men gradually observed themselves as a victim. In the future, the promotion of preventing sexual harassment should focus on women as well as men. Teachers who are involved in sexual harassment should be XV

2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out of campuses. 4. There are five legislation for gender equality in Taiwan but it is not comprehensive yet. There are still many areas need the regulation of law, such as media, health, budget and human resources. The majority of interviewees in this study supported the enactment of a basic law for gender equality in the near future. Suggestions 1. Short-term suggestions (1)Gender empowerment. a. Enhance the cooperation of gender experts and staffs in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One core work of gender mainstreaming is getting involved in deciding-making process of public policies. Gender experts and the staffs in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have to have chance to understand each other. Let gender sensibilities and public policies can combine together. b. Le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work together. In the pas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seldom work together. In the future, gender commission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invite gender commissioners in local governments to join their discussion of policies. In the other way, gender commission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visit gender commissions in local government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c. Set up different levels and various topics of gender awakening training. For future gender awakening training, the governments should design different levels of training course and set up core values for each levels.we have promoted the ideas of equal opportunities between men and women for many years. It is time to promote new social issues of genders to the public XVI

21 提 要 and the staffs in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d. Enforce gender courses in universities for all professionals. Many professionals are involved in the work of gender equality, but gender courses are not required courses in universities. In the future policy, it is important to promote more gender courses in the universities for all professionals. e. Training women leadership.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involved in training women leadership. (2) Build up unions for local gender commissions. Since it is difficult to gender specialists for local government, we can build up unions for local gender commissions to support the places where lack of gender specialists. (3) Set up a SOP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In this study, many commissioners reported that they faced problems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both cases in the schools and workplaces.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set up a SOP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4) Enact a basic law for gender equality. In the basic law for gender equality, we can regulat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to set up a working department for gender equality. We also expect that this new act can force the other Yuans to be involved in the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5) Rectify gender discrimination behavior in the workpla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check the situation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the workplace frequently and announce the result to the public. (6) Promote gender equal education in schools. XVII

2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The commissioners in gender equal education commissions in schools should invite speciality outside the organization. All teachers should join gender training. (7) Improve the treatment towards sex offenders. All kinds of treatments towards sex offenders should quarantee that local women will not be attacked before it executes. The release of sex offenders should set up community information system. 2. Suggestions for long-term policies (1) Promote the work of gender equality in local governments. In this study, we found that the majors of local governments are the key factor for the work of gender equality. In the long ru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major on the work of gender equality should be regulated by an act. In the short term, women groups may ask the candidates in major elections to sign a commitment statement for the work of gender equality. (2) Add questions for gender sensibility in existing test. It is difficult to ask majors and chiefs to attend gender awakening training. Add questions for gender sensibility in existing test, such as the tests of school principals, governmental servants, is a possible way to force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existing gender legislations. (3) Enhance the works for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gender equality. There are some the works for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with gender indicators, but those indicators play unimportant roles. In the future, gender indicators in all evaluative work should play a greater role and all investigations for gender equality have to be enhanced. (4) Solve out the conflict among various legislations. There are several legislations which regulate the investig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They are run by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have different XVIII

23 提 要 rules for punishment. It is better to integrate all regulations for sexual harassment in one act. (5) Set up a special funding for women development. Without resource, it is impossible to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In some of other countries, the governments set up special fund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women group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women training center, or a women research center. It is important for the government, therefore, to set up a special funding for women development. (6) Support gender research. Gender equality work needs research to provide long-term data and to build up sustainable gender policy. (7) Training more spciality for offenders in family violence cases. Many of the offenders in family violence have addiction of drug or wine, or psychological illness. We need more medical spciality in this area to help those offenders. We also need to set up family counseling for low level violence families. XIX

2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XX

25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一 章 前 言 國 內 自 從 解 嚴 之 後, 對 於 過 去 社 會 不 平 等 所 產 生 的 議 題 開 始 在 社 會 上 形 成 一 股 力 量, 其 中 性 別 平 等 便 是 重 要 的 社 會 運 動 之 一 在 這 股 運 動 風 潮 之 下 開 始 探 討 阻 礙 性 別 平 等 參 與 社 會 的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民 法 親 屬 篇 多 次 修 改 1997 年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通 過 1998 年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2002 年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2008 年 修 改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2004 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2005 年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通 過 等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9) 除 此 之 外,1997 年 行 政 院 成 立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以 推 動 促 進 婦 女 的 權 益, 目 前 為 止 完 成 許 多 重 要 建 設 :2000 年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女 性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及 跨 世 紀 婦 女 政 策 藍 圖 2001 年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政 策 及 實 施 方 案 2002 年 婦 女 教 育 政 策 2003 年 新 世 紀 婦 女 勞 動 政 策 ( 於 2004 年 頒 布 ) 2004 年 訂 定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計 畫 2004 年 提 出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 其 政 策 內 涵 : 婦 女 政 治 參 與 婦 女 勞 動 與 經 濟 婦 女 福 利 與 脫 貧 婦 女 教 育 與 文 化 婦 女 健 康 與 醫 療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 及 婦 女 政 策 白 皮 書 2005 年 通 過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2008 年 核 定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的 政 策 已 具 規 模 (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2009) 許 多 國 家 在 1980 年 代 皆 已 陸 續 檢 討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擬 定, 主 要 是 因 為 聯 合 國 從 1976 年 到 1985 年 推 動 婦 女 十 年 的 期 間, 要 求 各 會 員 國 針 對 國 內 造 成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法 規 進 行 檢 討, 因 此 只 要 是 聯 合 國 的 會 員 國 在 1985 年 之 前 皆 曾 經 歷 一 段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的 檢 討 與 擬 定 過 程 1995 年 聯 合 國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作 方 向 之 後, 更 擬 定 十 項 性 別 議 題 ( 工 作 方 針 ), 針 對 這 十 項 性 別 議 題, 各 會 員 國 亦 被 要 求 每 年 必 須 針 對 其 中 某 些 議 題 進 行 年 度 報 告, 而 在 聯 合 國 的 監 督 之 下, 許 多 會 員 國 長 期 以 來 有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壓 力 ( 張 玨 陳 芬 苓,2000), 可 惜 我 國 並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以 致 於 在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方 面 較 其 他 國 家 晚 幾 年 我 國 從 推 動 相 關 法 規 修 改 至 今 經 歷 將 近 二 十 年 的 立 法 過 程, 在 這 二 十 年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執 行 之 後, 究 1

2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竟 還 需 要 什 麼? 雖 然 各 國 所 遭 遇 的 性 別 議 題 並 不 相 同, 但 是 在 政 策 制 定 上 常 有 擴 散 的 效 果, 各 國 間 互 相 有 學 習 的 現 象 此 外, 在 性 別 議 題 上, 各 國 法 規 的 擬 定 往 往 跑 在 社 會 議 題 之 前, 形 成 法 規 領 導 社 會 觀 念 改 變 的 現 象 因 此, 在 臺 灣 此 時 間 點 確 實 需 要 整 體 的 思 考, 未 來 還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究 竟 缺 乏 什 麼? 其 他 國 家 擁 有 什 麼 樣 的 政 策 是 我 們 所 需 要 的? 而 過 去 在 實 施 這 些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過 程 中 存 在 什 麼 問 題 是 未 來 必 須 修 改 的? 此 研 究 案 其 實 提 供 一 個 很 好 的 機 制 可 以 做 整 體 的 思 考 與 比 較 本 研 究 預 期 的 目 標 如 下 : 一 分 析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現 況 二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實 施 成 效 三 比 較 分 析 主 要 國 家 與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情 形 ( 含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實 施 可 能 性 ) 四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及 未 來 配 套 措 施 臺 灣 通 過 這 些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執 行 將 近 十 年, 有 必 要 針 對 各 個 法 案 的 問 題 做 一 通 盤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是 應 該 針 對 執 行 這 些 法 案 窒 礙 難 行 的 部 分, 以 做 為 未 來 修 法 之 參 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臺 灣 雖 然 地 區 不 大, 但 是 不 同 縣 市 的 婦 女 遭 遇 以 及 政 府 機 關 執 法 緊 密 度 不 盡 相 同, 亦 反 映 出 不 同 地 區 在 執 行 這 些 法 案 上 不 同 的 困 境, 所 以 必 須 瞭 解 各 縣 市 在 執 行 這 些 法 案 的 困 難 之 處, 因 此 意 見 的 蒐 集 應 該 廣 布 全 台 地 區, 使 區 域 差 異 能 夠 被 反 映 出 來, 讓 法 案 不 再 是 以 北 部 為 主 的 貴 族 法 案, 例 如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執 行 中, 台 北 縣 市 所 碰 到 的 問 題 是 以 懷 孕 歧 視 為 主, 而 主 持 人 所 擔 任 的 桃 園 縣 卻 是 以 職 場 性 騷 擾 為 主 因 為 在 不 同 的 縣 市 所 碰 到 的 案 件 不 一 樣, 所 衝 擊 到 法 案 的 部 分 亦 不 同,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意 見 的 範 圍 希 望 兼 顧 不 同 地 區 的 意 見, 使 政 策 更 周 延 目 前 我 國 在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及 教 育 平 等 機 會 上 已 有 法 的 制 定, 民 法 的 修 改 亦 使 原 本 父 權 家 庭 結 構 及 財 產 權 有 所 改 善,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下 改 進 政 策 性 別 盲 的 情 形, 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面 向 不 僅 只 有 這 些, 2

27 第 一 章 前 言 依 聯 合 國 婦 女 行 動 綱 領 的 制 定, 女 性 參 政 權 健 康 貧 窮 基 本 人 權 及 媒 體 上 的 性 別 平 等 還 需 要 努 力, 這 些 亦 是 未 來 研 究 的 重 點 臺 灣 於 1997 年 5 月 6 日 成 立 隸 屬 於 行 政 院 之 下 的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簡 稱 婦 權 會 ),2000 年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 簡 稱 婦 權 基 金 會 ), 近 年 來 的 性 別 政 策 推 動 與 該 機 構 成 立 有 密 切 之 關 係 婦 權 會 於 2001 年 建 立 十 一 項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2004 年 訂 定 婦 女 政 策 白 皮 書, 建 立 中 央 各 機 構 編 列 婦 女 預 算 審 查 的 機 制, 並 且 設 立 相 關 部 會 性 別 聯 絡 人 2006 年 推 動 三 十 八 個 部 會 設 立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以 在 公 部 門 之 間 推 動 性 別 相 關 的 評 估 及 政 策,2008 年 成 立 臺 灣 國 家 婦 女 館,2009 年 將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納 入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計 畫, 使 政 府 機 關 的 中 長 程 計 畫 在 執 行 前 皆 必 須 經 過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的 作 業, 另 於 2009 年 發 表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 稱 CEDAW) 之 臺 灣 初 次 國 家 報 告, 並 研 擬 CEDAW 施 行 法 草 案, 近 年 來 在 國 家 性 別 政 策 藍 圖 及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參 與 方 面 皆 擔 任 重 要 的 角 色 (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2010) 此 外, 行 政 院 於 2009 年 函 頒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2010~2013 年 度 ), 其 中 規 定 各 部 會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執 行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性 別 統 計 性 別 分 析 性 別 預 算 等 相 關 工 作 之 原 則 另 外,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亦 帶 領 議 題, 提 倡 臺 灣 有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必 要, 亦 成 為 本 研 究 探 討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可 行 性 之 來 源 而 立 法 院 於 2010 年 1 月 12 日 審 查 通 過 之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案 的 附 帶 決 議 中 強 調 :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行 政 院 應 該 維 持 目 前 跨 部 會 的 婦 權 會 運 作, 並 且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的 秘 書 單 位,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相 關 工 作 ; 應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內 容 包 括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相 關 工 作 委 員 會 的 性 別 比 例 各 部 會 設 立 性 別 小 組 與 性 別 聯 絡 人 等 原 則 並 要 求 每 年 公 布 性 別 平 等 年 度 施 政 白 皮 書, 逐 年 將 白 皮 書 內 容 轉 換 成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之 國 家 報 告, 以 便 能 與 國 際 性 別 主 流 化 潮 流 完 全 接 軌 (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2010) 另 內 政 部 於

2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年 3 月 11 日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而 在 該 法 實 施 之 後 的 五 年 內,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完 成 相 關 法 令 制 定 修 正 及 廢 除, 以 符 合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之 規 定, 目 前 該 法 仍 在 修 訂 中 ( 內 政 部,2010) 4

2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臺 灣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在 執 行 面 上 其 實 遇 到 相 當 多 的 問 題, 例 如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只 規 定 處 罰 雇 主, 無 法 針 對 性 騷 擾 者 處 以 任 何 罰 款, 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中 又 不 包 括 職 場 中 的 規 範, 因 此 可 以 發 現 各 縣 市 其 實 很 少 單 獨 成 立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而 僅 將 其 併 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為 一 項 弱 勢 法 案, 因 此 很 難 真 正 針 對 相 關 案 件 有 任 何 處 遇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雖 然 規 範 一 些 親 職 假, 但 會 發 現 真 正 請 親 職 假 的 人 並 不 多, 親 職 假 期 間 薪 水 的 損 失 勞 健 保 的 問 題 親 職 假 復 假 後 的 問 題, 皆 未 能 周 延 地 保 障 婦 女 權 益, 而 懷 孕 期 間 權 益 的 保 障 亦 未 若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完 備, 生 理 假 併 入 病 假 更 使 一 般 勞 工 無 法 真 正 從 這 樣 的 立 法 受 惠 ( 張 玨 陳 芬 苓 張 菊 惠, 2009) 此 外,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仍 然 具 有 一 些 無 法 突 破 的 問 題, 包 括 受 特 定 歧 視 對 象 之 審 查 權 以 及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查 核 的 權 力, 這 些 規 定 仍 有 待 更 周 延 的 規 劃 在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偵 結 過 程 中 如 何 保 護 受 害 者, 減 少 受 害 者 重 複 陳 述 的 情 形 一 直 是 法 案 公 布 之 後, 各 縣 市 執 行 過 程 中 討 論 的 重 點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之 後, 規 範 各 個 學 校 成 立 相 關 委 員 會, 並 且 修 改 組 織 章 程, 但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會 發 現 委 員 會 缺 乏 學 校 的 重 視,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亦 不 具 備 調 查 違 反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案 件 的 能 力, 而 對 於 委 員 會 中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的 建 立, 各 個 學 校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在 執 行 面 上 反 而 導 致 性 別 扭 曲 的 結 果, 但 此 實 為 以 法 案 帶 動 社 會 變 遷 必 然 造 成 的 現 象 國 內 在 個 別 法 案 上 的 討 論 其 實 相 當 多, 在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方 面, 張 錦 麗 (1997) 建 議 未 來 修 訂 方 向 為 以 下 幾 項 : 強 姦 犯 的 定 義 需 要 擴 大 ; 更 精 確 設 定 不 同 程 度 的 強 姦 行 為 ; 將 相 關 詞 彙 予 以 中 性 化 ; 刪 除 婦 女 要 有 身 體 力 抗 的 證 據 ; 修 改 有 關 證 據 的 部 分, 讓 案 子 有 可 能 只 依 據 被 害 人 證 據 判 定 ; 增 加 妻 子 能 控 告 丈 夫 的 規 定 ; 對 於 強 姦 犯 的 部 分 加 重 刑 罰 ; 加 害 人 要 接 受 強 制 性 治 療, 治 療 若 無 效, 則 應 考 慮 與 5

3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社 會 隔 離 謝 登 旺 及 陳 芬 苓 (2005) 針 對 全 台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執 行 優 良 縣 市 的 訪 談 結 果, 建 議 將 性 侵 害 成 果 納 入 醫 院 年 度 的 考 察 中, 讓 家 暴 中 心 的 社 工 員 或 專 家 加 入 考 察 團 體, 鼓 勵 觀 護 人 參 與 性 侵 害 的 聯 繫 會 報, 並 希 望 推 動 性 侵 害 減 少 陳 述 的 工 作, 在 未 來 應 加 強 加 害 人 相 關 的 服 務 及 處 遇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方 面, 阮 祺 文 等 (2004) 探 討 保 護 令 的 實 質 成 效, 發 現 保 護 令 可 達 到 一 定 成 效, 但 在 實 務 層 面 上 還 有 一 些 困 難, 例 如 : 應 該 針 對 加 害 人 部 分 進 行 相 關 計 畫 與 輔 導, 建 立 受 害 人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提 升 基 層 人 員 的 觀 念 陳 芬 苓 (2001) 在 研 究 中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或 內 容 在 實 務 上 有 許 多 的 困 難, 主 要 在 於 網 絡 合 作 的 問 題, 以 社 會 工 作 為 主 的 網 絡 體 系, 使 得 其 他 網 絡 中 的 成 員 ( 包 括 警 政 司 法 醫 療 方 面 ) 配 合 意 願 較 低 許 多 家 暴 中 心 所 有 力 氣 幾 乎 都 花 在 如 何 提 高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的 共 識 性 及 凝 聚 力, 因 此 家 暴 網 絡 中 社 政 運 作 機 制 去 中 心 化 的 理 念 會 促 使 其 他 專 業 在 家 暴 業 務 上 的 投 入 感 更 高 黃 翠 紋 鄧 學 仁 (2002) 提 及 由 於 家 暴 的 嚴 重 性 很 難 經 由 法 律 懲 罰 和 嚇 阻 性 的 威 脅 來 完 全 加 以 控 制, 因 此 家 暴 的 處 理 除 了 使 用 刑 罰 來 追 訴 施 虐 者 的 必 要 性, 另 一 方 面 亦 承 認 調 解 措 施 有 其 存 在 的 價 值, 未 來 臺 灣 地 區 應 考 慮 由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或 委 託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家 暴 事 件 之 調 解 工 作 就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大 多 數 法 院 的 組 織 編 制 而 言, 並 不 適 合 調 解 家 庭 暴 力, 但 未 來 若 能 成 立 專 責 受 理 家 事 事 件 的 家 事 法 院 或 家 事 法 庭, 亦 將 是 非 常 符 合 需 求 的 調 解 機 構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方 面, 劉 志 鵬 (2002) 針 對 申 訴 部 分 進 行 檢 討, 認 為 申 訴 應 分 公 私 管 道, 區 分 企 業 內 部 與 外 部 管 道, 為 避 免 處 理 業 務 重 疊, 建 議 由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郭 玲 惠 (2005) 認 為 性 騷 擾 防 治 較 佳, 但 在 促 進 就 業 的 部 分, 譬 如 : 育 嬰 政 策 與 措 施 就 略 顯 不 足 劉 梅 君 (2008) 認 為 育 嬰 假 與 育 嬰 津 貼 只 是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中 的 一 小 部 分, 應 該 要 走 向 托 育 公 共 化, 並 且 在 雇 主 方 面 更 強 調 企 業 責 任, 提 供 友 善 職 場 方 案, 在 育 嬰 假 上 的 缺 失 為 遲 遲 未 見 育 兒 津 貼 的 部 分, 在 制 度 上 亦 要 設 計 讓 更 多 男 性 使 用 育 嬰 假, 而 國 內 的 另 一 問 題 是 仍 將 育 兒 政 策 視 為 是 幫 助 女 性 行 照 顧 之 責, 此 與 國 際 想 法 有 所 出 6

3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入 薛 承 泰 (2008) 在 民 意 論 壇 上 寫 到, 從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角 度 認 為 應 要 落 實 育 嬰 假 的 部 分, 提 到 馬 蕭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子 女 兩 歲 前 父 母 育 嬰 假 期 間 能 夠 維 持 六 成 的 投 保 薪 資 替 代 水 準 的 部 分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方 面, 陳 金 燕 (2008) 提 及 國 內 剛 開 始 對 其 接 受 度 不 高,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因 不 具 性 別 意 識, 常 做 出 不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的 判 決, 而 學 校 對 於 類 似 的 事 往 往 以 被 動 的 心 態 處 理, 很 難 真 正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目 的 陳 惠 馨 (2005) 提 到 該 法 還 需 要 加 強 觀 念 的 釐 清 以 及 態 度 的 建 立 等 後 續 工 作, 才 能 更 有 效 地 推 動 陳 芬 苓 與 張 盈 堃 (2005) 針 對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的 研 究 發 現, 校 園 中 仍 在 性 別 主 體 語 言 符 號 及 硬 體 設 施 上 充 斥 著 性 別 障 礙 陳 芬 苓 (2003) 另 提 到 在 校 園 中 相 關 的 性 別 教 育 資 訊 相 對 缺 乏, 尤 其 在 偏 遠 或 是 以 理 工 為 主 的 學 校 中 缺 乏 相 關 的 師 資, 使 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理 念 在 觀 念 輸 送 上 更 顯 困 難 鄭 津 津 (2006) 針 對 國 內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律 進 行 評 估, 認 為 應 該 要 建 立 中 央 層 級 的 專 責 機 構 ; 建 議 以 社 會 保 險 的 方 式 取 代 由 雇 主 支 付 的 產 假 工 資 以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主 流 化 等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 目 前 性 別 相 關 政 策 等 並 未 進 行 縝 密 的 整 合 與 聯 結, 造 成 各 機 關 畫 地 自 限, 而 相 關 措 施 多 有 疊 合 之 處 亦 造 成 資 源 的 浪 費 ; 建 立 弱 勢 族 群 可 方 便 使 用 的 資 訊 流 通 機 制 第 一 節 就 業 歧 視 方 面 近 年 隨 著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升 與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我 國 女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呈 現 逐 年 遞 增 的 情 況, 幾 乎 每 兩 年 就 有 1% 的 成 長, 由 91 年 的 46.6% 到 97 年 的 49.7%, 總 共 增 加 3.1 個 百 分 點 而 相 對 來 說, 男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反 而 有 不 斷 下 滑 的 趨 勢, 由 91 年 的 68.2% 到 97 年 的 67.1%, 總 共 減 少 1.1 個 百 分 點 ( 見 表 2-1) 7

3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1 勞 動 力 人 口 單 位 : 千 人 % 年 別 勞 動 力 就 業 者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兩 性 男 性 女 性 兩 性 男 性 女 性 兩 性 男 性 女 性 91 9,969 5,896 4,074 9,454 5,547 3, ,076 5,904 4,172 9,573 5,579 3, ,240 5,968 4,272 9,786 5,680 4, ,371 6,012 4,359 9,942 5,753 4, ,522 6,056 4,467 10,111 5,810 4, ,713 6,116 4,597 10,294 5,868 4, ,853 6,173 4,680 10,403 5,902 4, 較 91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2008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7 至 11 條 規 定 : 雇 主 對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陞 遷 教 育 訓 練 福 利 措 施 薪 資 給 付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僱 等,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女 性 受 僱 者 於 97 年 間 在 工 作 職 場 因 性 別 遭 受 不 平 等 待 遇 以 結 婚 調 薪 與 陞 遷 最 高, 分 別 占 4.0% 3.4% 3.2%, 其 次 為 工 作 配 置 占 2.9%, 再 次 為 考 績 占 2.3% 女 性 受 僱 者 遭 受 不 平 等 待 遇 之 比 率 與 91 年 比 較, 皆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以 求 職 下 降 10.6 個 百 分 點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陞 遷 下 降 9.8 個 百 分 點, 再 次 為 工 作 配 置 下 降 8.6 個 百 分 點, 惟 獨 因 懷 孕 在 職 場 上 遭 受 不 平 等 待 遇 的 情 形 明 顯 有 需 要 改 善 的 空 間 ( 見 表 2-2) 8

3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2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性 別 在 職 場 上 遭 受 不 平 等 待 遇 之 情 形 年 別 懷 孕 結 婚 求 職 工 作 配 置 調 薪 考 績 陞 遷 訓 練 及 進 修 單 位 :%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僱 福 利 措 施 較 92 年 增 減 註 1 95 年 以 前 本 題 以 複 選 方 式 讓 受 訪 者 勾 選 項 目 別 之 最 主 要 三 項 考 量, 而 95 年 起 以 分 題 方 式 讓 受 訪 者 勾 選 由 於 調 查 方 式 不 同, 歷 年 調 查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註 2 95 年 調 查 新 增 訓 練 及 進 修 資 遣 兩 個 項 目 註 3 96 年 調 查 新 增 工 作 分 配 調 薪 幅 度 及 員 工 福 利 三 個 項 目 註 4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婦 女 勞 動 政 策 滿 意 度 及 需 求 調 查,2004;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年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受 僱 者 有 性 別 考 量 者 以 工 作 分 配 最 高 占 39.9%, 其 次 為 薪 資 給 付 占 13.3%, 再 次 為 調 薪 幅 度 占 5.6%, 其 餘 皆 在 4% 以 下 各 項 目 與 91 年 相 較, 以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增 加 10.3 個 百 分 點 為 最 多, 顯 見 工 作 分 配 因 傳 統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而 有 差 異, 薪 資 差 異 仍 是 兩 性 主 要 職 場 問 題 ( 見 表 2-3) 9

3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3 事 業 單 位 對 受 僱 者 工 作 分 配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調 薪 幅 度 考 核 陞 遷 訓 練 及 進 修 資 遣 員 工 及 員 工 福 利 有 性 別 考 量 之 比 率 工 作 分 配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調 薪 幅 度 員 工 考 核 員 工 陞 遷 訓 練 及 進 修 單 位 :% 資 遣 員 工 員 工 福 利 較 91 年 增 減 註 1 95 年 以 前 本 題 以 複 選 方 式 讓 受 訪 者 勾 選 項 目 別 之 最 主 要 三 項 考 量, 而 95 年 起 以 分 題 方 式 讓 受 訪 者 勾 選 由 於 調 查 方 式 不 同, 歷 年 調 查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註 2 95 年 調 查 新 增 訓 練 及 進 修 資 遣 兩 個 項 目 註 3 96 年 調 查 新 增 工 作 分 配 調 薪 幅 度 及 員 工 福 利 三 個 項 目 註 4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2008 由 93 至 94 年 資 料 可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給 付 薪 資 標 準 之 考 量 因 素 以 專 業 能 力 最 高, 其 次 為 工 作 態 度, 但 因 性 別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的 比 率 雖 僅 上 升 0.6 個 百 分 點, 卻 是 代 表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兩 性 的 薪 資 給 付 存 在 著 性 別 歧 視 ( 見 圖 2-1) 10

3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專 業 能 力 47.4 工 作 態 度 工 學 服 品 年 作 經 務 德 齡 績 歷 年 效 資 性 其 別 他 圖 2-1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受 僱 者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註 1 本 選 項 可 複 選, 故 細 項 合 計 大 於 或 等 於 總 計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5 由 93 至 94 年 資 料 可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陞 遷 之 考 量 因 素 以 專 業 能 力 最 高, 其 次 為 工 作 態 度, 品 德 比 率 成 長 三 倍, 性 別 比 率 則 上 升 0.3 個 百 分 點 ( 見 圖 2-2) 11

3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專 業 能 力 39.2 工 作 態 度 0.7 工 作 績 效 服 務 年 資 學 經 歷 品 德 年 齡 性 別 其 無 他 此 制 度 圖 2-2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陞 遷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註 1 本 選 項 可 複 選, 故 細 項 合 計 大 於 或 等 於 總 計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5 事 業 單 位 在 辦 理 考 核 方 面, 雖 然 在 考 量 因 素 中, 性 別 占 比 例 並 不 高, 但 是 不 可 忽 略, 仍 有 0.7% 以 性 別 為 主 要 業 績 考 量 的 依 據 ; 在 資 遣 員 工 的 部 分, 由 93 年 及 94 年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資 遣 員 工 的 考 量 中, 因 女 性 結 婚 懷 孕 而 被 迫 離 職 的 情 況 仍 相 當 嚴 重 93 年 占 1.6%, 94 年 占 1.1% 的 女 性 因 為 結 婚 或 懷 孕 而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 見 圖 2-3~2-4) 由 上 述 分 析, 薪 資 陞 遷 考 核 及 資 遣 員 工 的 四 項 資 料 來 看, 職 場 中 單 身 條 款 及 禁 孕 條 款 仍 然 是 職 場 中 最 嚴 重 的 性 別 歧 視 問 題 12

3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工 41.2 工 34.1 專 品 請 學 性 其 無 作 作 業 德 假 經 別 他 此 態 績 能 日 歷 制 度 效 力 數 度 圖 2-3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考 核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註 1 本 選 項 可 複 選, 故 細 項 合 計 大 於 或 等 於 總 計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3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員 工 能 力 不 足 情 緒 績 管 理 效 不 良 不 好 中 高 年 勞 工 女 性 結 婚 懷 孕 其 他 15.1 公 司 縮 編 27.0 沒 資 遣 過 員 工 圖 2-4 事 業 單 位 資 遣 員 工 之 考 量 因 素 ( 可 複 選 ) 註 1 本 選 項 可 複 選, 故 細 項 合 計 大 於 或 等 於 總 計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5 由 94 至 97 年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職 場 上 的 性 別 隔 離 狀 況 仍 然 是 存 在 的 在 事 業 單 位 各 職 位 男 女 都 錄 用 比 率 逐 年 上 升, 但 除 事 務 職 有 兩 成 左 右 僅 錄 用 女 性 之 外, 在 專 業 技 術 職 及 危 險 耗 體 力 工 作 則 集 中 在 男 性 工 作 者 在 銷 售 職 部 分, 只 錄 用 男 性 的 比 率 下 降 最 快, 從 22.9% 下 降 至 7.7%, 由 此 可 知 過 去 當 sales 主 要 以 男 性 為 主, 近 年 來 有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投 入 銷 售 職 行 業, 在 實 務 訪 談 中 同 樣 發 現 此 現 象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管 理 職 男 女 僱 用 的 比 率 由 93 到 97 年, 已 從 67.4% 上 升 到 78.7%, 此 顯 示 在 管 理 階 層 中, 漸 漸 以 實 際 的 需 要 及 能 力 為 主 要 考 量 ( 見 表 2-4) 14

3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4 事 業 單 位 對 各 類 工 作 之 招 募 情 形 項 目 別 年 份 管 理 職 事 務 職 銷 售 職 僅 用 女 性 僅 用 男 性 男 女 都 錄 專 業 技 術 職 單 位 :% 危 險 及 耗 體 力 工 作 用 無 本 項 職 務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探 究 特 定 職 類 僅 招 募 男 性 的 主 要 原 因, 可 以 發 現 認 為 部 分 職 務 必 須 處 理 重 物 或 具 有 危 險 性, 女 性 員 工 不 適 合 擔 任 的 原 因 最 高 占 83.8%, 事 業 單 位 存 在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仍 然 很 強, 其 次 是 無 女 性 應 徵 15

4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占 8.9% 以 及 在 錄 取 後, 於 職 務 分 配 時, 未 獲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結 果 只 錄 取 男 性 占 3.7%, 再 次 為 雖 有 女 性 錄 取, 但 由 於 事 後 辭 退 只 剩 男 性 占 1.5%, 其 餘 雖 有 女 性 應 徵, 惟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任 用 標 準 與 雖 有 女 性 應 徵, 公 司 內 部 未 做 成 決 定 前 中 途 退 出 比 率 皆 在 1% 以 下 在 職 業 隔 離 的 障 礙 中,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隔 絕 女 性 參 與 的 情 況 為 主 要 原 因, 而 女 性 本 身 並 無 工 作 的 意 願 則 是 次 要 原 因, 因 此 打 破 職 業 隔 離 是 事 業 單 位 及 女 性 工 作 者 本 身 兩 方 面 都 需 要 共 同 努 力 的 ( 見 圖 2-5) 女 性 無 女 不 適 性 應 合 徵 女 性 女 性 女 性 未 獲 其 考 試 中 途 事 後 主 管 他 未 達 退 出 辭 退 同 意 標 準 圖 2-5 事 業 單 位 對 特 定 職 類 僅 招 募 男 性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2008 第 二 節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方 面 在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各 項 規 定 的 情 形 中, 可 以 看 出 執 行 比 率 最 低 的 是 家 庭 照 顧 假, 僅 有 37.4% 事 業 單 位 有 依 規 定 16

4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執 行, 其 次 有 39.5% 的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另 只 有 四 成 左 右 的 事 業 單 位 有 執 行 生 理 假 及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亦 僅 55.7% 的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的 各 項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假 別 而 言, 除 了 產 假 之 外, 其 他 假 別 的 執 行 狀 況 其 實 不 佳, 可 見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機 關 在 此 方 面 的 宣 導 及 努 力 不 夠, 亦 顯 現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本 身 處 罰 的 性 質 不 重, 著 重 於 宣 導 的 結 果 使 得 執 行 狀 況 並 不 盡 理 想 ( 見 表 2-5) 表 2-5 事 業 單 位 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各 項 規 定 之 實 施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較 91 年 增 減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 員 工 規 模 30 人 以 上 ) 生 理 假 ( 註 2) 產 假 ( 註 1) 流 產 假 ( 註 2) 陪 產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 員 工 規 模 5 人 以 上 ) ( 員 工 規 模 30 人 以 上 )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 員 工 規 模 30 人 以 上 )

4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較 91 年 增 減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托 兒 措 施 (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 設 置 哺 乳 室 ( 非 性 平 法 規 定 措 施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 員 工 規 模 30 人 以 上 ) 註 1 94 年 起 資 料 排 除 無 女 性 員 工 女 性 皆 未 婚 員 工 年 齡 層 偏 高, 不 再 生 產 者 之 樣 本 註 2 95 年 起 資 料 排 除 無 女 性 員 工 之 樣 本 註 3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一 生 理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4 條 規 定 :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生 理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各 該 病 假 規 定 辦 理 由 歷 年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生 理 假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公 布 之 後, 比 率 逐 年 上 升,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仍 有 將 近 六 成 的 事 業 單 位 未 依 法 提 供 生 理 假, 此 為 未 來 必 須 要 關 切 督 促 的 部 分 觀 察 行 業 別 可 發 現 未 提 供 生 理 假 比 率 最 高 者 為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及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行 業 別 中 未 提 供 生 理 假 比 率 在 五 成 以 上 者 超 過 半 數 觀 察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型 態 可 知 未 提 供 生 理 假 以 29 人 以 下 為 主, 並 且 以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未 提 供 者 ( 見 表 2-6) 18

4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6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生 理 假 之 情 形 單 位 : % 人 有 有 員 項 目 別 總 計 提 工 申 一 律 供 請 照 准 員 工 申 請 情 形 核 准 情 形 視 情 況 部 一 律 分 照 不 准 准 沒 有 平 均 員 工 申 請 申 請 人 次 不 知 沒 道 / 提 未 回 供 答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4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員 工 申 請 情 形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有 員 工 申 請 一 律 照 准 核 准 情 形 視 情 況 部 一 律 分 照 不 准 准 平 均 申 請 人 次 沒 有 員 工 申 請 不 知 道 / 未 回 答 沒 提 供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95 年 起 將 無 女 性 員 工 之 事 業 單 位 排 除, 不 列 入 統 計 註 2 平 均 申 請 人 次 以 有 員 工 申 請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算 而 得 註 3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分 析 94 年 至 97 年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生 理 假 的 主 要 原 因, 以 員 工 20

4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可 用 其 他 假 別 替 代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顯 然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生 理 假 的 認 定 仍 與 其 他 假 別 可 劃 上 等 號, 其 次 為 公 司 女 性 員 工 年 齡 高, 沒 有 此 項 需 求, 再 次 為 不 知 道 有 此 規 定 仍 占 有 11.8%, 其 餘 因 素 皆 在 一 成 以 下 ( 見 圖 2-6) 與 張 玨 等 人 (2008) 所 做 的 生 理 假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對 於 工 商 服 務 業 而 言, 也 許 有 許 多 假 期 可 以 替 代, 使 得 生 理 假 沒 有 急 迫 性, 但 是 對 許 多 服 務 業 而 言, 往 往 是 因 為 人 力 太 少 及 業 務 繁 忙 的 問 題, 使 得 女 性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請 生 理 假, 另 製 造 業 由 於 生 產 線 流 程 的 關 係, 亦 使 得 女 性 請 生 理 假 變 得 比 較 不 可 能 這 些 由 於 行 業 別 關 係 而 造 成 不 同 的 差 別 待 遇 是 未 來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不 知 其 他 女 性 家 族 按 道 此 假 別 年 齡 企 業 日 / 規 定 替 代 高 無 可 自 時 此 需 行 休 計 求 息 薪 業 其 無 女 務 他 性 員 繁 工 忙 圖 2-6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生 理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說 明 : 以 未 提 供 該 項 假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二 產 假 21

4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雇 主 於 女 性 受 僱 者 分 娩 前 後,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八 星 期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由 歷 年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有 提 供 產 假 的 情 形 已 提 高 18.1 個 百 分 點, 未 提 供 者 僅 占 3.8% 有 提 供 產 假 者 平 均 給 予 週 數 為 7.6 週, 此 期 間 工 資 發 放 以 工 資 給 全 薪 64.0%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工 資 給 底 薪 占 20.3%, 再 次 為 不 發 工 資 占 3.4% 發 給 部 分 工 資 占 2.7% 無 論 是 依 行 業 別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型 態 觀 察, 事 業 單 位 有 提 供 產 假 的 情 形 皆 達 九 成 以 上, 工 資 給 予 全 薪 的 比 率 亦 在 五 成 以 上, 顯 見 與 其 他 假 別 相 比, 產 假 執 行 的 情 況 最 上 軌 道, 但 是 給 薪 的 情 形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 見 表 2-7) 表 2-7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產 假 之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合 計 有 提 供 工 資 給 全 薪 工 資 給 予 方 式 工 資 給 底 薪 發 給 部 分 工 資 不 發 工 資 其 他 平 均 產 假 期 間 ( 週 ) 沒 有 提 供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22

4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有 提 項 目 別 合 計 工 資 供 給 全 薪 工 資 給 予 方 式 平 均 工 資 發 給 給 底 部 分 薪 工 資 產 假 不 發 其 他 期 間 工 資 ( 週 ) 沒 有 提 供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100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23

4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合 計 有 提 供 工 資 給 全 薪 工 資 給 予 方 式 工 資 給 底 薪 發 給 部 分 工 資 不 發 工 資 其 他 平 均 產 假 期 間 ( 週 ) 沒 有 提 供 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94 年 起 將 無 女 性 員 工 女 性 皆 未 婚 或 員 工 年 齡 層 偏 高, 不 再 生 產 者 之 事 業 單 位 排 除, 不 列 入 統 計 註 2 91 和 92 年 有 提 供 產 假 的 事 業 單 位 工 資 給 予 方 式 公 司 照 給 發 給 部 分 工 資 不 發 工 資 註 3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2008 在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產 假 的 主 要 原 因 方 面 有 許 多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的 部 分, 包 括 有 19.5% 的 事 業 單 位 表 示 工 作 性 質 不 適 合 孕 婦, 員 工 懷 孕 會 自 動 離 職, 亦 有 20.3% 表 示 不 僱 用 孕 婦, 孕 婦 生 產 完 再 來 上 班, 另 外 13.8% 的 事 業 單 位 表 示 公 司 無 法 負 擔, 沒 有 提 供 這 項 福 利, 這 些 事 業 單 位 顯 然 明 顯 違 法, 主 管 機 關 必 須 適 時 地 糾 正 ( 見 圖 2-7) 24

4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不 知 公 司 按 日 不 僱 懷 孕 其 無 女 年 齡 層 道 此 無 法 / 時 用 孕 自 動 他 性 員 偏 高 無 規 定 負 擔 計 薪 婦 離 職 工 此 需 求 圖 2-7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產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未 提 供 該 項 假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受 僱 者 依 前 七 條 之 規 定 為 請 求 時,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受 僱 者 為 前 項 之 請 求 時, 雇 主 不 得 視 為 缺 勤 而 影 響 其 全 勤 獎 金 考 績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95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發 現 八 成 左 右 的 比 率 表 示 請 產 假 並 不 會 影 響 員 工 的 考 績, 表 示 會 影 響 考 績 的 比 率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但 是 仍 然 有 4% 左 右 的 事 業 單 位 (95 年 4.1% 97 年 3.4%) 表 示 有 產 假 歧 視 的 現 象, 另 近 兩 成 表 示 並 無 考 績 制 度 三 流 產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四 星 期 ; 妊 娠 兩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一 星 期 ; 妊 娠 未 滿 兩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五 日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25

5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由 歷 年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有 提 供 流 產 假 的 情 形 已 提 高 7.8 個 百 分 點, 但 是 未 提 供 者 仍 有 五 成 左 右 觀 察 行 業 別 可 發 現 未 提 供 流 產 假 者 以 其 他 服 務 業 與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占 最 高 比 率 觀 察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型 態 可 知 未 提 供 流 產 假 者 以 29 人 以 下 的 事 業 單 位 為 主, 並 且 以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未 提 供 者 ( 見 表 2-8) 表 2-8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流 產 假 之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符 合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不 符 合 規 定 沒 有 提 供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5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符 合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不 符 合 規 定 沒 有 提 供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95 年 起 將 無 女 性 員 工 之 事 業 單 位 排 除 不 列 入 統 計 ; 且 問 項 修 正, 比 較 時 需 注 意 其 差 異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年 由 94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流 產 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員 工 年 齡 層 偏 高, 無 此 需 求, 其 次 有 28.0% 認 為 員 工 可 用 病 假 或 事 假 替 代, 仍 有 15.3% 的 事 業 單 位 不 知 道 有 此 規 定, 顯 然 除 相 關 法 令 的 宣 導 效 果 不 佳 以 外, 這 些 企 業 單 位 亦 明 顯 忽 略 女 性 員 工 的 權 27

5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益 及 身 體 健 康 ( 見 圖 2-8) 不 知 其 他 年 齡 按 日 女 性 其 業 無 女 道 此 假 別 偏 高 / 時 皆 未 他 務 性 員 規 定 替 代 無 需 計 薪 婚 繁 工 求 忙 圖 2-8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流 產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未 提 供 該 項 假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四 陪 產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第 3-4 項 規 定 : 受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三 日 陪 產 假 期 間 工 資 照 給 由 歷 年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有 提 供 陪 產 假 的 情 形 已 提 高 26.7 個 百 分 點, 平 均 提 供 的 陪 產 日 數 為 2.9 日, 但 是 未 提 供 者 仍 有 四 成 左 右 觀 察 行 業 別 可 發 現 未 提 供 流 產 假 者 以 農 林 漁 牧 業 超 過 六 成 的 比 率 最 高, 另 未 提 供 比 率 最 低 者 為 教 育 服 務 業 ; 觀 察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型 態 可 知 未 提 供 陪 產 假 者 以 29 人 以 下 的 事 業 單 位 為 主, 並 且 以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未 提 供 者 ( 見 表 2-9) 28

5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9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陪 產 假 之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平 均 提 沒 有 提 供 供 日 提 供 數 ( 日 )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5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平 均 提 供 日 數 ( 日 ) 沒 有 提 供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2008 由 94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陪 產 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員 工 沒 有 此 項 需 求, 其 次 有 21.3% 認 為 員 工 可 用 其 他 假 別 替 代, 雖 然 不 知 道 有 此 規 定 的 比 率 已 逐 年 下 降, 但 仍 有 7.6% 的 事 業 單 位 不 知 道 此 規 定 ( 見 圖 2-9) 30

5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不 知 員 工 其 他 業 務 無 男 其 道 此 無 此 假 別 繁 忙 性 員 他 規 定 需 求 替 代 工 圖 2-9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陪 產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未 提 供 該 項 假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五 家 庭 照 顧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0 條 規 定 : 受 僱 於 僱 用 五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七 日 為 限 家 庭 照 顧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各 該 事 假 規 定 辦 理 家 庭 照 顧 假 是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的 所 有 假 別 中 比 率 最 低 的, 占 37.4%, 僅 成 長 3.4 個 百 分 點, 平 均 提 供 日 數 為 7.1 日 觀 察 行 業 別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形 態, 可 發 現 未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假 的 事 業 單 位 以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並 且 以 5~29 人 以 下 的 事 業 單 位 為 主, 亦 以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未 提 供 者 ( 見 表 2-10) 31

5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10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假 之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平 均 提 沒 有 提 總 計 有 提 供 供 日 數 供 ( 日 )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5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平 均 提 供 日 數 ( 日 ) 沒 有 提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5~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96 年 之 前 資 料 為 員 工 規 模 三 十 人 以 上 之 樣 本, 97 年 資 料 因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訂 後, 擴 大 納 入 員 工 規 模 五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樣 本, 比 較 時 需 注 意 其 差 異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由 94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知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假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員 工 可 用 其 他 假 別 替 代, 但 是 比 率 已 逐 漸 下 降, 其 次 反 而 是 認 為 員 工 沒 有 此 項 需 求 的 比 率 逐 年 上 升, 增 加 24.3 個 百 分 點, 而 尚 有 17.3% 的 事 業 單 位 表 示 不 知 道 有 此 規 定 ( 見 圖 2-10) 但 是 由 事 業 單 位 的 回 答 中, 值 得 提 問 的 是 當 沒 有 提 供 相 關 的 福 利 措 施 時, 事 業 單 位 又 如 何 得 知 員 工 並 無 此 方 面 的 需 求 呢? 供 33

5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不 知 其 他 員 工 業 務 其 道 此 假 別 無 此 繁 忙 他 規 定 替 代 需 求 圖 2-10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假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未 提 供 該 項 假 別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六 調 整 工 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9 條 規 定 : 受 僱 於 僱 用 三 十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為 下 列 二 款 事 項 之 一 : 一 每 天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一 小 時 ; 減 少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二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有 提 供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之 比 率 雖 成 長 近 兩 成, 但 僅 有 39.5% 觀 察 行 業 別, 未 提 供 比 率 除 公 共 行 政 業 最 低 與 水 電 燃 氣 業 占 約 兩 成 以 外, 其 餘 皆 在 三 成 以 上, 尤 以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比 率 最 高 ; 觀 察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形 態, 30~249 人 與 250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比 率 差 異 僅 約 一 成, 顯 見 無 論 是 大 型 企 業 或 中 小 型 企 業, 其 針 對 此 一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的 規 定 執 行 皆 未 徹 底, 尤 以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未 提 供 者, 但 公 營 事 業 亦 有 3.8% 未 提 供 ( 見 表 2-11) 34

5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11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之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沒 有 提 供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6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沒 有 提 供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30~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觀 察 93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未 提 供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以 員 工 無 此 項 需 求 為 主 要 因 素, 其 次 為 員 工 可 用 其 他 假 別 替 代, 而 不 知 道 有 此 規 定 的 比 率 占 4.0%( 見 圖 2-11) 不 知 員 工 其 他 業 務 其 11.8 工 作 性 道 此 無 此 假 別 繁 忙 他 質 不 允 規 定 需 求 替 代 許 圖 2-11 事 業 單 位 沒 有 提 供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減 少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之 主 要 原 因 36

6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註 1 以 員 工 規 模 30 人 以 上 未 提 供 該 項 措 施 之 事 業 單 位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七 哺 乳 室 哺 乳 室 雖 非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規 定 的 項 目, 但 仍 有 其 設 置 的 必 要 性, 雖 然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的 情 形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但 比 率 僅 有 一 成, 顯 然 是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哺 乳 室 的 設 置 十 分 不 重 視, 值 得 獎 勵 僅 有 設 置 哺 乳 室 的 事 業 單 位 中 有 近 八 成 是 規 劃 成 獨 立 空 間 設 置 比 率 超 過 三 成 的 行 業 為 公 共 行 政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與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250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的 比 率 約 五 成, 民 營 事 業 設 置 的 情 況 不 到 一 成 ( 見 表 2-12) 行 業 別 項 目 別 表 2-12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哺 乳 室 之 情 形 總 計 有 設 置 是 否 為 獨 立 空 間 是 不 是 單 位 :% 沒 有 設 置 較 91 年 增 減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6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設 置 是 否 為 獨 立 空 間 是 不 是 沒 有 設 置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本 項 措 施 非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措 施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由 93 至 97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置 哺 乳 室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員 工 沒 有 此 項 需 求, 若 有 需 求 會 設 置, 其 次 是 工 作 場 所 無 法 設 置, 雖 然 此 項 因 素 比 率 有 下 降, 但 是 仍 可 知 事 業 單 位 礙 於 空 間 的 問 題 而 無 法 設 置 哺 乳 室, 其 實 若 因 為 空 間 問 題 無 法 提 供 獨 立 的 哺 乳 室, 充 分 利 用 一 些 小 型 空 間 並 不 困 難, 譬 如 : 會 議 室 儲 藏 室 等 等, 都 是 一 種 為 女 性 員 工 正 向 考 量 的 方 向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部 分 事 業 單 位 將 未 設 置 哺 乳 室 的 原 因 歸 咎 於 無 女 性 員 工, 並 未 考 量 到 女 性 客 戶 亦 有 需 要 的 38

6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可 能 ( 見 圖 2-12) 不 知 年 齡 業 務 員 工 工 作 無 女 其 道 此 層 偏 繁 忙 無 該 場 所 性 員 他 規 定 高, 無 項 需 無 法 工 該 項 求 設 置 需 求 圖 2-12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置 哺 乳 室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未 設 置 哺 乳 室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年 員 工 無 該 項 需 求 在 95 年 變 更 為 員 工 沒 有 此 項 需 求, 若 有 需 求 會 設 置, 並 增 加 員 工 年 齡 層 偏 高, 沒 有 該 項 需 求 註 3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八 托 兒 設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3 條 規 定 : 僱 用 受 僱 者 250 人 以 上 之 雇 主, 應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適 當 之 托 兒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托 兒 措 施, 應 給 予 經 費 補 助 250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及 托 兒 優 惠 情 形 約 五 成 左 右, 由 歷 年 結 果 可 知 成 長 16.3 個 百 分 點, 其 中 又 以 選 擇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為 最 多 數, 顯 然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獨 立 設 置 托 兒 所 的 意 願 並 不 高 此 項 規 定 的 執 行 情 況 按 行 業 別 觀 察, 可 發 現 39

6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農 林 漁 牧 業 與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為 兩 極 致 代 表, 前 者 為 100% 未 提 供, 後 者 為 100% 有 提 供 ; 公 民 營 事 業 兩 者 提 供 比 率 相 距 兩 成 左 右 ( 見 表 2-13) 表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及 托 兒 優 惠 之 情 形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或 優 惠 措 施 設 立 托 兒 所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單 位 :% 沒 有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6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或 優 惠 措 施 設 立 托 兒 所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沒 有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立 托 兒 所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無 空 間 設 立 與 員 工 無 此 項 需 求, 但 兩 因 素 比 率 皆 有 下 降, 而 沒 有 經 費 預 算 呈 現 上 升 趨 勢, 增 加 7.3 個 百 分 點, 顯 然 經 費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托 兒 所 是 很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見 圖 2-13) 41

6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無 空 員 工 間 設 無 此 立 項 需 沒 有 經 費 預 算 其 他 沒 有 托 兒 場 所 已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提 供 托 兒 優 已 有 設 立 托 兒 求 惠 所 圖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立 托 兒 所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未 提 供 該 項 措 施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九 特 殊 照 顧 政 策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懷 孕 婦 女 提 供 特 別 照 顧 的 情 形 已 有 改 善, 成 長 7 個 百 分 點, 其 中 以 調 整 至 較 輕 鬆 的 工 作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可 請 產 前 檢 查 假, 再 次 為 調 整 至 無 危 險 性 工 作 與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針 對 懷 孕 婦 女 未 提 供 特 殊 照 顧 政 策 比 率 最 高 的 行 業 為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與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比 率 將 近 五 成 ( 見 表 2-14) 42

6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14 事 業 單 位 對 懷 孕 婦 女 提 供 特 別 照 顧 之 情 形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特 別 照 顧 調 整 至 較 輕 鬆 的 工 作 提 供 之 措 施 ( 可 複 選 ) 調 工 時 整 作 間 可 請 產 前 檢 查 假 調 整 至 無 危 險 性 工 作 單 位 :% 其 他 沒 有 特 別 照 顧 較 93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6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總 計 有 特 別 照 顧 調 整 至 較 輕 鬆 的 工 作 提 供 之 措 施 ( 可 複 選 ) 調 工 時 整 作 間 可 請 產 前 檢 查 假 調 整 至 無 危 險 性 工 作 其 他 沒 有 特 別 照 顧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29 人 以 下 ~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十 育 嬰 休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兩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兩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兩 年 為 限 受 僱 者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得 繼 續 參 加 原 有 之 社 會 保 險,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免 予 繳 納 ; 原 由 受 僱 者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得 遞 延 三 年 繳 納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情 況 成 長 21.1 個 百 分 點, 而 40.0% 未 提 供 的 事 業 單 位 中, 表 示 若 有 員 工 想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時, 會 同 意 員 工 申 請 的 占 60.2%, 不 會 同 意 員 工 申 請 的 占 39.8% 超 過 五 成 未 提 供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行 業 為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44

6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與 營 造 業, 中 小 企 業 的 執 行 狀 況 並 不 佳, 尤 其 是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 見 表 2-15) 表 2-15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情 形 單 位 :% 行 業 別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沒 有 提 供 會 同 意 員 工 申 請 不 會 同 意 員 工 申 請 較 91 年 增 減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7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提 供 沒 有 提 供 會 同 意 員 工 申 請 不 會 同 意 員 工 申 請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30~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以 員 工 規 模 三 十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統 計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觀 察 93 至 97 年 的 資 料, 事 業 單 位 考 量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後 復 職 員 工 的 職 位 通 常 以 恢 復 其 原 來 的 職 位 占 七 成 比 率 為 多, 事 業 單 位 會 考 量 員 工 意 願 後 做 調 整 的 比 率 成 長 5.8 個 百 分 點, 由 部 門 主 管 決 定 與 由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部 門 決 定 皆 呈 現 下 降 的 情 況 ( 見 圖 2-14) 46

7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恢 復 考 量 員 人 事 管 部 門 原 職 工 意 願 理 部 門 主 管 做 調 整 決 定 決 定 其 他 圖 2-14 事 業 單 位 考 量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後 復 職 員 工 的 職 位 註 1 以 有 提 供 該 項 措 施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觀 察 93 至 97 年 的 資 料, 事 業 單 位 針 對 員 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的 人 力 因 應 方 法 除 了 調 用 其 他 部 門 人 員 有 成 長 2.5 個 百 分 點 以 外, 其 餘 因 應 方 法 皆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以 僱 用 派 遣 或 兼 職 人 員 不 遞 補 替 代 人 員, 直 接 調 整 同 一 部 門 人 員 因 應 下 降 最 多, 但 可 發 現 多 數 的 事 業 單 位 仍 會 選 擇 調 整 同 一 部 門 的 人 力 配 置 來 因 應 此 期 間 的 人 力 問 題 ( 見 圖 2-15) 47

7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調 整 調 用 僱 用 派 進 用 僱 用 其 同 一 其 他 遣 或 兼 正 職 約 聘 他 部 門 部 門 職 人 員 新 進 人 員 人 員 人 員 人 員 圖 2-15 員 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因 應 方 法 ( 可 複 選 ) 註 1 以 有 提 供 該 項 措 施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第 三 節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一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比 率 最 高 為 醫 院 與 警 政, 但 警 政 的 比 率 下 降 最 多, 減 少 15.3 個 百 分 點, 113 通 報 的 比 率 增 加 幅 度 最 高, 上 升 16.8 個 百 分 點, 顯 見 113 專 線 的 設 置 分 擔 了 其 他 通 報 單 位 的 比 例 ( 見 表 2-16) 48

7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16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比 率 統 計 單 位 :% 通 報 單 位 合 計 113 防 治 中 心 社 政 勞 政 教 育 警 政 司 法 衛 生 診 所 醫 院 其 他 較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知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類 型 以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暴 力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但 已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減 少 10.9 個 百 分 點, 兒 少 保 護 比 率 上 升 的 幅 度 最 高, 增 加 15.9 個 百 分 點, 雖 整 體 比 率 然 仍 以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暴 力 占 六 成 左 右, 但 是 兒 少 保 護 自 93 年 以 後 比 率 便 持 續 增 加,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一 個 現 象 ( 見 表 2-17) 表 2-17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類 型 統 計 單 位 :% 總 計 婚 姻 / 離 婚 / 兒 少 保 護 老 人 虐 待 其 他 同 居 暴 力

7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總 計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暴 力 兒 少 保 護 老 人 虐 待 其 他 較 91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女 性 被 害 人 比 率 已 下 降 12 個 百 分 點, 但 仍 遠 超 過 男 性, 其 比 率 為 男 性 的 3.5 倍, 相 較 於 女 性 比 率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 男 性 比 率 反 而 增 加 10.3 個 百 分 點 ( 見 表 2-18) 由 男 性 受 家 暴 比 率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可 以 看 出, 過 去 抑 於 傳 統 造 成 男 性 不 願 意 對 外 求 助 的 現 象 已 有 所 改 善, 越 來 越 多 男 性 願 意 在 受 到 暴 力 時 向 外 求 助, 但 其 實 許 多 男 性 受 暴 狀 況 是 以 手 足 暴 力 為 主, 且 占 絕 大 多 數 的 比 例, 這 部 分 與 傳 統 更 需 要 介 入 的 親 密 暴 力 之 間, 性 質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未 來 在 統 計 男 性 受 家 暴 的 案 件, 適 不 適 合 將 手 足 暴 力 納 入 其 中 是 值 得 再 討 論 的, 否 則 在 統 計 上 會 產 生 男 性 受 家 暴 情 況 逐 年 更 趨 嚴 重 的 錯 覺 表 2-18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被 害 人 性 別 統 計 單 位 :% 總 計 男 女 不 詳

7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總 計 男 女 不 詳 較 91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二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雖 以 女 性 居 多, 但 實 務 工 作 發 現 男 性 被 害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為 鼓 勵 男 性 勇 於 求 助, 且 亦 提 供 潛 在 男 性 加 害 人 傾 訴 的 管 道, 民 國 93 年 設 置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 內 政 部 委 託 中 華 溝 通 分 析 協 會 負 責 接 聽 此 專 線 目 前 專 線 服 務 以 社 工 員 為 主 志 工 為 輔 之 服 務 架 構 進 行, 提 供 一 天 十 二 小 時 的 接 線 服 務, 分 成 一 般 諮 詢 與 深 談 服 務 後, 更 能 讓 服 務 對 象 聚 焦 若 是 專 線 服 務 對 象 則 由 專 人 接 聽, 提 供 更 進 一 步 的 深 談 服 務, 服 務 重 點 為 討 論 問 題 解 決 行 動 方 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律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等, 其 中 轉 介 服 務 除 在 電 話 線 上 提 供 案 主 所 需 的 社 會 資 源 以 外, 亦 主 動 轉 介 至 合 適 服 務 機 構 或 單 位, 若 經 評 估 認 為 有 需 要 持 續 服 務 者 或 屬 緊 急 事 件 者, 轉 介 之 後 仍 有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 若 非 專 線 服 務 對 象, 則 提 供 其 他 更 適 切 的 資 源, 屬 於 單 次 的 一 般 諮 詢 服 務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2008) 觀 察 最 新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男 性 受 暴 一 般 諮 詢 以 手 足 暴 力 比 例 最 高 占 58.8%, 年 齡 以 年 輕 族 群 (30 歲 以 下 ) 為 主,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在 小 學 以 下, 比 例 達 七 成 以 上, 職 業 以 家 庭 管 理 及 臨 時 工 為 主, 顯 見 男 性 無 固 定 的 職 業 會 影 響 其 需 要 被 關 懷 的 需 要, 且 多 半 以 未 婚 的 男 性 為 主 要 對 象, 比 例 高 達 九 成 深 談 個 案 以 婚 姻 暴 力 比 例 最 高 占 88.4%, 年 齡 以 中 老 年 (31 歲 以 上 ) 為 主, 比 率 在 四 成 以 上, 顯 然 因 為 社 會 價 值 觀 念 影 響, 中 老 年 男 性 長 期 壓 抑 的 情 緒 需 要 透 過 深 談 來 抒 發,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在 大 學 以 上, 職 業 以 農 林 漁 牧 及 商 業 為 主, 需 要 透 過 深 談 的 又 以 分 居 狀 態 的 男 性 為 多 ; 緊 急 個 案 諮 詢 則 以 婚 姻 暴 力 51~60 歲 工 礦 業 已 婚 狀 況 為 主 ( 見 表 2-19) 51

7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19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統 計 單 位 :% 合 計 一 般 諮 詢 深 談 個 案 緊 急 個 案 個 案 類 型 婚 姻 暴 力 手 足 暴 力 老 人 虐 待 親 子 暴 力 其 他 年 齡 20 歲 以 下 ~30 歲 ~40 歲 ~50 歲 ~60 歲 歲 以 上 不 詳 教 育 程 度 小 學 以 下 小 學 中 學 高 中 / 職 專 科 大 學 大 學 以 上 不 詳 職 業 農 林 漁 牧

7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合 計 一 般 諮 詢 深 談 個 案 緊 急 個 案 工 礦 業 商 業 製 造 業 公 教 軍 警 電 子 資 訊 業 交 通 運 輸 業 醫 護 人 員 家 庭 管 理 學 生 服 務 業 臨 時 工 自 由 業 無 工 作 退 休 其 他 婚 姻 狀 況 同 居 已 婚 離 婚 分 居 未 婚 喪 偶 不 詳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根 據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得 知 求 助 管 道 統 計 可 知, 比 率 最 高 者 為 曾 經 53

7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來 電 占 56.5%, 其 次 為 專 業 人 員 告 知 占 18.5%, 再 次 為 平 面 媒 體 占 8.4%, 其 餘 管 道 皆 在 6% 以 下 五 年 來 的 比 率 除 曾 經 來 電 與 專 業 人 員 告 知 各 成 長 41.0 及 9.9 個 百 分 點 以 外, 其 餘 皆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尤 以 電 視 媒 體 下 降 21.1 個 百 分 點 為 最 高, 顯 見 最 初 設 置 此 專 線 之 時 以 電 視 媒 體 宣 傳 為 最 快 速 的 方 式, 但 目 前 卻 是 所 有 求 助 管 道 中 比 率 最 低 者,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讓 社 會 清 楚 得 知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的 存 在 顯 然 退 步 得 嚴 重 ( 見 表 2-20) 合 計 電 視 媒 體 表 得 知 求 助 管 道 統 計 廣 播 網 路 海 報 單 張 平 面 媒 體 曾 經 來 電 專 業 人 員 告 知 單 位 :% 其 他 朋 友 不 詳 較 93 年 增 減 註 1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於 93 年 6 月 24 日 設 置, 93 年 統 計 資 料 為 06 至 12 月 註 2 平 面 媒 體 包 含 電 話 簿 報 章 雜 誌 註 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三 民 事 保 護 令 由 歷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聲 請 事 件 的 核 發 情 形 下 降 7.3 個 百 分 點, 駁 回 情 形 反 而 增 加 2.6 個 百 分 點, 但 被 害 人 聲 請 保 護 令 的 比 率 增 加 24 個 百 分 點, 以 往 依 賴 警 察 機 關 聲 請 保 護 令 的 情 況 已 下 降 23.1 個 百 分 點, 表 示 被 害 人 對 於 保 護 自 身 意 識 已 經 比 以 前 來 得 主 動 保 護 令 核 發 的 類 型 以 緊 急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此 類 型 保 護 令 多 數 由 警 察 機 關 聲 請 較 多 ( 見 表 2-21) 54

7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聲 請 事 件 終 結 情 形 總 計 終 結 情 形 單 位 :% 核 發 駁 回 撤 回 其 他 較 88 年 增 減 保 護 令 類 型 通 常 保 護 令 一 般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緊 急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2008 表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聲 請 事 件 終 結 情 形 ( 續 ) 單 位 :% 終 結 事 件 聲 請 人 別 被 檢 警 察 直 轄 法 定 代 三 親 等 其 害 察 機 關 市 縣 理 人 以 內 血 他 人 官 ( 市 ) 主 親 或 姻 管 機 關 親 55

8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終 結 事 件 聲 請 人 別 被 害 檢 察 警 察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法 定 代 理 人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其 他 人 官 ( 市 ) 主 管 機 關 親 或 姻 親 較 88 年 增 減 保 護 令 類 型 通 常 保 護 令 一 般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緊 急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2008 由 歷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地 方 法 院 核 發 保 護 令 的 內 容 以 禁 止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與 禁 止 騷 擾 等 行 為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約 四 成 左 右, 後 者 成 長 幅 度 較 高, 增 加 8.6 個 百 分 點, 其 次 為 強 制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畫, 增 加 4.7 個 百 分 點, 顯 然 對 於 加 害 人 強 制 處 遇 計 畫 已 略 為 重 視, 但 仍 僅 占 4.8%, 而 下 降 比 率 較 高 者 為 強 制 遠 離, 減 少 7.2 個 百 分 點 ( 見 表 2-22) 56

8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表 2-22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終 結 事 件 中 准 許 核 發 保 護 令 內 容 合 計 禁 止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禁 止 騷 擾 等 行 為 強 制 遷 出 強 制 遷 出 及 禁 止 使 用 收 益 或 處 分 不 動 產 強 制 遠 離 單 位 :% 使 用 權 歸 屬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及 交 付 子 女 與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之 方 式 或 禁 止 會 面 交 往 較 88 年 增 減 保 護 令 類 型 通 常 保 護 令 一 般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緊 急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註 1 禁 止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在 95 年 以 下 為 禁 止 不 法 侵 害 註 2 禁 止 騷 擾 等 行 為 在 95 年 以 下 為 禁 止 聯 絡 57

8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註 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2008 表 2-22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保 護 令 終 結 事 件 中 准 許 核 發 保 護 令 內 容 ( 續 ) 租 金 扶 養 費 給 付 醫 療 輔 導 庇 護 所 及 財 物 損 害 費 用 給 付 強 制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畫 負 擔 相 當 之 律 師 費 禁 止 查 閱 被 害 人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相 關 資 訊 單 位 :% 其 他 必 要 之 保 護 令 較 88 年 增 減 保 護 令 類 型 通 常 保 護 令 一 般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緊 急 性 暫 時 保 護 令 註 1 禁 止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在 95 年 以 下 為 禁 止 不 法 侵 害 註 2 禁 止 騷 擾 等 行 為 在 95 年 以 下 為 禁 止 聯 絡 註 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8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第 四 節 性 侵 害 方 面 一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由 歷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比 率 以 醫 院 警 政 教 育 與 113 所 占 比 率 較 高, 但 是 前 兩 者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 各 減 少 15.4 及 18 個 百 分 點, 後 兩 者 則 增 加 14.8 及 16.4 個 百 分 點, 顯 見 除 利 用 113 通 報 的 情 況 大 為 增 加 以 外, 教 育 的 部 分 亦 較 以 往 積 極 主 動 通 報, 可 能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後, 強 調 學 校 在 通 報 方 面 的 責 任, 使 得 教 育 單 位 一 改 過 去 消 極 的 做 法, 更 積 極 通 報 校 園 中 性 侵 害 事 件 ( 見 表 2-23) 表 2-23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比 率 統 計 單 位 :% 113 司 防 治 憲 兵 社 政 教 育 警 政 ( 軍 ) 衛 生 診 所 醫 院 勞 政 中 心 隊 法 其 他 較 90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由 歷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女 性 被 害 人 比 率 雖 下 降 5 個 百 分 點, 但 仍 遠 超 過 男 性, 其 比 率 為 男 性 的 15.5 倍, 相 較 於 女 性 受 害 比 率 降 低 的 情 形, 男 性 反 而 增 加 4.3 個 百 分 點 ( 見 表 2-24) 59

8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24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被 害 人 性 別 統 計 單 位 :% 總 計 男 女 不 詳 較 91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二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由 95 至 97 年 資 料 可 知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被 害 人 數 已 稍 微 降 低, 以 國 中 階 段 被 害 人 數 為 多, 增 加 19.3 個 百 分 點 12~18 歲 被 害 人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以 女 性 被 害 人 為 多 數, 並 皆 是 以 國 中 階 段 受 害 人 數 最 多 在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中, 女 性 受 害 者 比 率 遠 高 於 男 性, 但 兩 性 皆 以 國 中 階 段 受 害 人 數 比 率 最 高, 顯 見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的 校 園 性 侵 害 情 況 仍 然 嚴 重 當 事 人 關 係 以 生 對 生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顯 見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多 發 生 於 同 儕 之 間, 又 以 國 中 階 段 為 多 數 ( 見 表 2-25) 表 2-25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統 計 按 被 害 人 年 齡 及 性 別 單 位 : 人 件 % 總 計 大 專 特 教 百 分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人 數 院 校 學 校 比 (19.9) 111(26.0) 151(35.4) 63(14.8) 17(4.0) 60

8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人 數 總 計 百 分 比 大 專 院 校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特 教 學 校 (6.7) 51(13.6) 238(63.5) 40(10.7) 21(5.6) (4.5) 100(24.8) 221(54.7) 39(9.7) 26(6.4) 較 95 年 增 減 年 齡 性 別 未 滿 12 歲 (2.0) 1(2.0) 8(16.3) 37(75.5) 2(4.1) 12~18 歲 (1.2) 94(28.1) 212(63.3) 2(0.6) 23(6.9) 18~30 歲 (75.0) 3(18.8) - - 1(6.3) 30~50 歲 超 過 50 歲 不 詳 (25.0) 2(50.0) 1(25.0) - - 女 性 (5.0) 93(25.7) 201(55.5) 32(8.8) 18(5.0) 男 性 (18.4) 16(42.1) 7(18.4) 8(21.1) 不 詳 (100) - - 當 事 人 關 係 件 數 生 對 生 (3.3) 102(28.0) 198(54.4) 29(8.0) 23(6.3) 師 對 生 (23.5) - 9(52.9) 3(17.6) 1(5.9) 職 員 ( 工 ) 對 生 (20.0) 2(40.0) 1(20.0) 1(20.0) - 生 對 師 生 對 職 員 ( 工 ) 1-1(100) 其 他 註 1 本 表 資 料 為 依 校 安 通 報 統 計, 適 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調 查 處 理 之 事 件, 且 僅 就 通 報 資 料 有 記 載 之 數 據 分 析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8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第 五 節 性 騷 擾 方 面 學 校 中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通 報 情 況 增 加, 可 能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有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關 係, 亦 使 校 園 中 相 關 的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在 法 規 的 規 範 下, 更 願 意 將 學 校 過 去 隱 藏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向 上 通 報, 這 部 分 可 視 為 是 通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重 要 成 果 國 內 在 性 騷 擾 處 理 方 面 涉 及 三 個 不 同 的 法 律 在 職 場 中 發 生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由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所 規 範 ; 在 學 校 中 所 發 生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所 規 範 ; 只 有 在 一 般 其 他 場 域 所 發 生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才 是 由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所 規 範 一 性 騷 擾 事 件 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中, 警 察 機 關 是 可 介 入 調 查 的, 因 為 警 政 單 位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使 得 這 方 面 的 調 查 更 具 公 信 力 與 公 權 力, 未 來 在 職 場 及 學 校 的 性 騷 擾 方 面, 在 調 查 的 事 責 上 應 考 慮 做 部 分 的 更 動 由 95 至 97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性 騷 擾 申 訴 事 件 調 查 成 立 總 數 增 加 41 件, 不 成 立 者 減 少 6 件 調 查 成 立 者 以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者 比 率 最 高, 共 計 107 件, 其 次 為 加 害 人 所 屬 單 位 調 查 者, 共 計 16 件, 再 次 為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調 查 者, 共 計 2 件, 顯 見 關 於 性 騷 擾 事 件 仍 由 公 權 力 介 入 的 情 況 為 多 再 申 訴 事 件 調 查 成 立 總 計 19 件, 不 成 立 者 總 計 11 件 ; 調 解 事 件 成 立 總 計 2 件, 不 成 立 者 總 計 1 件 ( 見 表 2-26) 表 2-26 性 騷 擾 申 訴 再 申 訴 與 調 解 事 件 統 計 單 位 : 件 申 訴 事 件 調 查 結 果 再 申 訴 調 解 件 數 合 計 加 害 人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者 主 管 事 件 調 事 件 所 屬 單 機 關 查 結 果 調 解 位 調 查 自 行 結 果 者 調 查 者 62

8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成 不 其 成 不 成 不 其 移 成 不 成 不 成 不 立 成 立 他 立 成 立 立 成 立 他 送 司 立 成 立 立 成 立 立 成 立 法 偵 查 較 95 年 增 減 註 1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者 的 其 他 如 : 確 立 卻 未 尋 獲 加 害 人 等 註 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申 訴 事 件 調 查 結 果 成 立 的 被 害 總 人 數 有 175 人, 其 中 171 人 為 女 性, 不 成 立 的 被 害 總 人 數 75 人 中, 女 性 有 73 人 ; 再 申 訴 與 調 解 成 立 者 的 被 害 人 全 數 為 女 性, 可 明 顯 看 出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女 性 被 害 人 高 達 九 成 七 ( 見 表 2-27) 表 2-27 性 騷 擾 事 件 當 事 人 性 別 統 計 單 位 : 人 當 事 人 基 本 資 料 成 立 申 訴 調 查 結 果 不 成 立 再 申 訴 調 查 結 果 成 立 按 性 別 總 數 男 女 不 詳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8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當 事 人 基 本 資 料 總 數 按 性 別 男 女 不 詳 不 成 立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成 立 加 害 人 調 解 結 果 被 害 人 不 成 立 加 害 人 註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7 由 95 至 96 年 資 料 可 知 性 騷 擾 裁 罰 件 數 有 40 件, 總 共 增 加 26 件, 裁 罰 金 額 總 計 106 萬 5 千 元 裁 罰 總 件 數 中 有 36 件 為 針 對 加 害 人, 裁 罰 總 金 額 為 91 萬 5 千 元 ; 有 4 件 針 對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僱 用 人 部 分, 裁 罰 金 額 為 15 萬 ( 見 表 2-28) 表 2-28 性 騷 擾 事 件 裁 罰 統 計 合 計 一 加 害 人 部 分 對 他 人 為 性 騷 擾 者 計 男 女 裁 罰 事 由 單 位 : 件 元 二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僱 用 人 未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者 未 設 立 申 訴 管 道 者 部 分 未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並 公 開 揭 示 者 建 不 當 之 差 別 待 遇 者 , , ,000 10, , ,000 0 註 1 對 他 人 為 性 騷 擾 者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0 條 規 定 註 2 未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者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後 段 之 規 定 64

8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一 加 害 人 部 分 裁 罰 事 由 二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僱 用 人 部 分 合 計 對 他 人 為 性 騷 擾 者 未 採 取 立 未 訂 定 性 未 設 立 即 有 效 之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管 計 男 女 糾 正 及 補 措 施 並 公 道 者 救 措 施 者 開 揭 示 者 註 3 未 設 立 申 訴 管 道 者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前 段 之 規 定 建 不 當 之 差 別 待 遇 者 註 4 未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並 公 開 揭 示 者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後 段 之 規 定 註 5 建 不 當 之 差 別 待 遇 者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註 6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7 二 職 場 性 騷 擾 防 治 在 職 場 性 騷 擾 部 分,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雇 主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發 生 其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由 歷 年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性 騷 擾 防 治 的 相 關 規 定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公 布 之 後, 有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的 比 例 越 來 越 高, 而 在 97 年 有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的 事 業 單 位 中, 有 將 近 一 成 是 未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仍 有 24.0% 的 事 業 單 位 未 依 法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誡 辦 法, 此 三 成 左 右 未 依 法 訂 定 的 事 業 單 位 是 未 來 必 須 要 注 意 關 切 的 觀 察 行 業 別 可 發 現 未 訂 定 者 中 比 例 最 高 的 是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超 過 三 成 未 訂 定 的 行 業 還 包 括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及 其 他 服 務 業, 這 些 行 業 皆 是 女 性 工 作 者 比 例 相 當 高 的 行 業, 未 來 應 努 力 促 使 這 些 行 業 依 法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觀 察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型 態 可 以 發 現, 未 訂 定 的 事 業 單 位 以 規 模 在 30~249 人 為 主, 並 且 以 民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未 依 法 訂 定 者 ( 見 表 2-29) 65

9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員 工 規 模 三 十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之 情 形 單 位 :% 項 目 別 總 計 沒 有 有 在 工 作 沒 有 在 工 有 訂 定 訂 定 場 所 公 開 作 場 所 公 揭 示 開 揭 示 較 91 年 增 減 行 業 別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9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訂 定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有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沒 有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沒 有 訂 定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30~249 人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由 93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知, 可 以 發 現 性 騷 擾 發 生 的 情 況 並 無 趨 勢 可 言, 亦 不 因 年 代 不 同 而 在 比 率 上 有 增 加 或 減 少 趨 勢 有 員 工 申 訴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事 業 單 位 雖 只 占 1.3%, 但 每 年 平 均 有 1 件 申 訴 案 件, 其 實 發 生 比 率 相 對 較 高, 亦 即 每 一 個 事 業 單 位 都 該 重 視 此 問 題 觀 察 行 業 別 員 工 規 模 組 織 型 態 可 以 發 現, 員 工 申 訴 性 騷 擾 事 件 比 率 最 高 為 教 育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農 林 漁 牧 業 以 及 水 電 燃 氣 業, 申 訴 比 率 以 25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多, 並 且 以 公 營 事 業 為 主 要, 不 過 此 結 果 不 應 解 釋 為 大 型 企 業 或 是 公 營 事 業 發 生 性 騷 擾 的 比 率 較 高, 相 反 地, 可 能 是 在 中 小 企 業 及 民 營 單 位 性 騷 擾 申 訴 的 制 度 較 不 完 整, 使 得 員 工 正 式 提 出 申 訴 的 比 率 較 低, 未 來 應 該 特 別 針 對 民 營 事 業 及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宣 導 工 作 ( 見 表 2-30) 67

9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30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申 訴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情 形 單 位 :% 件 行 業 別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平 均 件 數 沒 有 較 93 年 增 減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員 工 規 模 30~249 人

9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項 目 別 總 計 有 平 均 件 數 沒 有 250 人 以 上 組 織 型 態 公 營 民 營 註 1 依 員 工 規 模 三 十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統 計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由 93 至 94 年 的 資 料 可 知 事 業 單 位 認 為 發 生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最 難 處 理 的 以 當 事 者 的 說 辭 有 出 入 很 難 辨 別 事 實 真 相 與 性 騷 擾 標 準 難 訂 定 為 主 要 問 題 點, 其 次 為 很 難 保 障 個 人 隱 私 ( 見 圖 2-16) 由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成 為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要 處 理 初 步 的 性 騷 擾 調 查, 可 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如 何 處 理 上 面 的 難 處 缺 乏 一 致 標 準 及 作 業 方 法, 因 此 在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規 定 之 餘, 接 下 來 的 工 作 應 是 增 加 事 業 單 位 處 理 性 騷 擾 及 調 查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能 力, 並 且 對 於 性 騷 擾 處 理 的 方 式 給 予 基 本 原 則 69

9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當 事 性 騷 難 保 其 沒 發 者 說 擾 標 個 人 他 生 過 辭 有 準 難 隱 私 無 法 出 入 訂 定 假 設 圖 2-16 事 業 單 位 認 為 發 生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最 難 處 理 的 問 題 註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5 分 析 95 年 至 97 年 事 業 單 位 未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誡 辦 法 的 主 要 原 因, 以 公 司 自 行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為 主, 但 是 比 例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由 56.1% 下 降 到 52.5%, 不 知 道 有 此 規 定 的 事 業 單 位 在 97 年 仍 然 有 32.2% 左 右, 足 見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該 更 加 強 各 單 位 的 輔 導 工 作, 使 各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更 清 楚 建 構 友 善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及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的 責 任 ( 見 圖 2-17) 70

9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公 司 自 訂 管 理 辦 法 不 知 道 此 規 定 公 司 都 是 女 性 其 他 圖 2-17 事 業 單 位 未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之 主 要 原 因 註 1 以 員 工 規 模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訂 定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100% 計 算 註 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2008 三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由 96 至 97 年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被 害 人 數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以 國 中 階 段 為 多, 比 率 皆 超 過 四 成, 但 成 長 最 多 的 為 高 中 職 階 段, 增 加 5.6 個 百 分 點 12~18 歲 被 害 人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並 以 女 性 被 害 人 為 主, 皆 以 國 中 階 段 為 多 在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中, 女 性 被 害 比 率 為 男 性 的 四 倍 左 右 ( 見 表 2-31) 性 騷 擾 是 涉 及 每 個 人 對 自 己 身 體 受 到 侵 犯 的 主 觀 概 念, 由 統 計 資 料 可 發 現, 部 分 男 性 會 認 為 自 己 的 身 體 受 到 侵 犯, 未 來 校 園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宣 傳 不 應 只 特 別 針 對 女 性 宣 傳, 亦 必 須 注 重 男 性 對 於 保 護 自 己 身 體 受 侵 犯 權 利 意 識 的 覺 醒 做 相 關 宣 導 71

9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31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統 計 按 被 害 人 年 齡 及 性 別 人 數 總 計 百 分 比 大 專 院 校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單 位 : 人 % 特 教 學 校 (20.3) 54(20.7) 107(41.0) 33(12.6) 14(5.4) (11.7) 83(26.3) 142(44.9) 42(13.3) 12(3.8) 較 96 年 增 減 年 齡 性 別 未 滿 12 歲 (9.8) 36(87.8) 1(2.4) 12~18 歲 (2.2) 70(31.1) 133(59.1) 6(2.7) 11(4.9) 歲 (74.4) 8(18.6) 3(7.0) ~50 歲 (100) 超 過 50 歲 不 詳 (60.0) 2(40.0) - - 女 性 (11.9) 76(30.2) 115(45.6) 23(9.1) 8(3.2) 男 性 (11.9) 7(11.9) 26(44.1) 15(25.4) 4(6.8) 不 詳 (20.0) 4(80.0) - 註 1 本 表 資 料 為 依 校 安 通 報 統 計, 適 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調 查 處 理 之 事 件, 且 僅 就 通 報 資 料 有 記 載 之 數 據 分 析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發 生 態 樣 多 數 以 肢 體 接 觸 為 主, 比 率 占 58.1%, 但 已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減 少 12.7 個 百 分 點, 其 次 為 其 他 型 態 騷 擾 ( 例 如 : 脫 褲 子 裸 露 下 體 ), 此 為 新 增 態 樣, 比 率 占 15.9%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態 樣 發 生 總 數 最 高 者 為 國 中 階 段, 其 次 為 高 中 職 階 段, 再 次 為 大 專 院 校 國 小 階 段 與 特 教 學 校, 除 大 專 院 校 是 以 其 他 型 態 進 行 騷 擾 為 多 數 以 外, 其 他 階 段 皆 是 以 肢 體 接 觸 為 主 ( 見 表 2-32) 過 去 在 校 園 中, 尤 其 是 男 性, 相 當 盛 行 阿 魯 巴 遊 戲, 但 開 始 有 部 分 72

9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學 生 提 出 感 覺 這 樣 型 態 的 遊 戲 是 一 種 性 騷 擾, 其 實 像 類 似 的 概 念 在 校 園 中 應 多 做 宣 傳 與 討 論, 以 減 少 校 園 中 對 於 同 學 不 恰 當 的 肢 體 碰 觸 方 式 表 2-32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態 樣 分 析 表 總 數 肢 體 接 觸 言 語 書 信 簡 訊 偷 窺 拍 過 度 追 求 單 位 : 件 % 網 路 散 佈 照 片 或 影 像 其 他 型 態 ( 例 如 : 脫 褲 子 裸 露 下 體 ) (100) 148(70.8) 24(11.5) 24(11.5) 5(2.4) 8(3.8) (100) 150(58.1) 24(9.3) 26(10.1) 5(1.9) 12(4.7) 41(15.9) 較 96 年 增 減 49(-) 各 級 教 育 大 專 院 校 29(100) 7(24.1) 5(17.2) 5(17.2) 4(13.8) 0(0.0) 8(27.6) 高 中 職 72(100) 36(50.0) 10(13.9) 11(15.3) 1(1.4) 5(6.9) 9(12.5) 國 中 117(100) 77(65.8) 7(6.0) 8(6.8) 0(0.0) 7(6.0) 18(15.4) 國 小 27(100) 18(66.7) 2(7.4) 2(7.4) 0(0.0) 0(0.0) 5(18.5) 特 教 學 校 13(100) 12(92.3) 0(0.0) 0(0.0) 0(0.0) 0(0.0) 1(7.7)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2008 由 87 至 97 學 年 度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因 行 為 不 檢 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遭 停 聘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總 計 73 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施 行 前 後 各 占 21 人 與 52 人, 七 成 以 上 集 中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施 行 後, 顯 見 87 至 92 學 年 度 之 前 對 於 教 師 行 為 不 檢 涉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處 理 較 為 寬 鬆,93 學 年 度 開 始 有 更 清 楚 的 法 規 依 循, 對 於 校 園 內 發 生 的 事 件 查 明 屬 實 後 之 處 理 方 式 更 加 有 利 ( 見 表 2-33) 73

9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33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因 行 為 不 檢 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遭 停 聘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統 計 單 位 : 人 %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施 行 後 )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解 聘 不 續 聘 停 聘 總 計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2008 第 六 節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自 2004 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公 布 施 行 迄 今 五 年, 教 育 部 投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已 逾 三 億 元 ( 見 表 2-34) 表 2-34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單 位 : 仟 元 單 位 年 度 訓 委 會 社 教 司 體 育 司 國 教 司 中 部 辦 公 室 技 職 司 高 教 司 合 計 94 38,115 7,800 5,000 4,000 6, , ,115 5,600 7,000 7,000 6, , ,316 4,440 7,000 3,500 6, ,336 74

99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單 位 年 度 訓 委 會 社 教 司 體 育 司 國 教 司 中 部 辦 公 室 技 職 司 高 教 司 合 計 97 37,266 9,400 7,000 3,080 5, , ,722 5,400 7,000 4,700 6, ,102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2009 一 各 層 級 機 關 委 員 會 成 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十 七 人 至 二 十 三 人, 採 任 期 制, 以 教 育 部 部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之 委 員 合 計,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根 據 最 新 的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女 性 委 員 為 男 性 委 員 的 2.3 倍,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之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總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身 份 別 主 要 以 學 者 專 家 為 多, 其 中 女 性 比 率 為 92.3%; 其 次 為 機 關 人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後 者 的 女 性 委 員 比 率 為 100%,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之 專 家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之 委 員 合 計,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見 表 2-35) 表 2-35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統 計 按 性 別 及 身 分 別 單 位 : 人 % 合 計 男 女 女 性 比 率 機 關 人 員 學 者 專 家 高 中 教 師 代 表 國 中 教 師 代 表 國 小 教 師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10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合 計 男 女 女 性 比 率 總 計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人 至 二 十 三 人, 採 任 期 制,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首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之 委 員 合 計,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97 年 各 縣 市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女 性 委 員 比 率 較 96 年 下 降 了 0.6 個 百 分 點, 學 者 專 家 所 占 人 數 增 加 最 多 ( 見 表 2-36) 表 2-36 各 縣 市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統 計 按 性 別 及 身 分 別 單 位 : 人 % 縣 市 女 性 學 者 學 校 總 計 男 女 政 府 其 他 比 率 專 家 人 員 人 員 較 96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學 校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二 十 一 人, 採 任 期 制, 以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並 得 聘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之 教 師 代 表 職 工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為 委 員 大 專 校 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女 性 委 員 比 率 占 57.6% 女 性 委 員 主 要 以 教 師 為 主, 其 次 為 學 校 職 工 行 政 主 管 與 學 生 代 表 ; 男 性 委 員 則 以 行 政 主 管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教 師 與 學 76

101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生 代 表 無 論 性 別, 專 家 學 者 與 學 生 家 長 都 相 對 較 少 ( 見 表 2-37) 表 2-37 大 專 校 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統 計 按 性 別 及 身 分 別 單 位 : 人 % 學 術 行 總 計 男 女 女 性 比 率 政 主 管 ( 含 校 長 ) 教 師 學 生 學 校 職 工 專 家 學 者 學 生 家 長 其 他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743 1,170 1,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二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學 生 比 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學 校 應 尊 重 學 生 與 教 職 員 工 之 性 別 特 質 及 性 傾 向 ; 第 13 條 規 定 : 學 校 之 招 生 及 就 學 許 可 不 得 有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之 差 別 待 遇 我 國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女 性 學 生 比 率 變 化 不 大, 觀 察 各 階 段 女 性 學 生 比 率 在 幼 稚 園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與 大 學 方 面, 十 年 來 起 伏 並 不 大, 皆 在 五 成 上 下 變 動, 與 88 年 相 較 的 增 減 差 異 不 超 過 0.5 個 百 分 點 ; 但 在 高 職 專 科 碩 士 與 博 士 方 面, 與 88 年 相 較 增 減 的 比 率 在 5% 以 上, 88 年 起 護 校 改 制 升 格 為 專 科, 至 96 年 全 數 完 成, 因 此 變 動 最 大 者 為 專 科 部 分, 增 加 11.8 個 百 分 點, 高 職 減 少 5.9 個 百 分 點, 碩 博 士 部 分 變 化 則 各 增 加 7.9 個 及 6.5 個 百 分 點 大 專 ( 含 ) 以 上 教 育 除 大 學 階 段 降 低 0.2 個 百 分 點 以 外, 女 性 比 率 皆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顯 見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投 入 高 等 教 育 ( 見 表 2-38) 77

10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2-38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學 生 比 率 單 位 :% 幼 稚 碩 士 博 士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園 班 班 較 88 年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知 女 性 在 高 等 教 育 各 學 習 領 域 畢 業 之 比 率 除 農 學 與 醫 藥 衛 生 領 域 各 增 加 3.0 及 3.5 個 百 分 點 以 外, 其 餘 皆 為 減 少 趨 勢, 其 中 以 服 務 領 域 下 降 16 個 百 分 點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科 學 領 域 下 降 14.2 個 百 分 點 兩 性 在 高 等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仍 有 差 異, 女 性 在 人 文 藝 術 與 醫 藥 衛 生 領 域 高 於 男 性, 比 率 皆 在 七 成 以 上, 在 科 學 與 工 程 領 域 便 低 於 男 性, 比 率 在 四 成 以 下, 其 中 工 程 領 域 僅 占 12.9% 由 上 述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近 年 雖 有 民 間 單 位 一 直 推 動 打 破 受 教 育 科 系 之 間 的 性 別 隔 閡, 但 顯 然 成 效 不 彰, 兩 性 的 就 讀 領 域 區 隔 依 舊 存 在, 女 性 仍 集 中 於 選 擇 人 文 及 藝 術 科 系, 未 來 希 望 能 夠 增 加 女 性 投 入 科 學 工 程 等 傳 統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科 系 ; 另 外 女 性 在 科 學 和 工 程 方 面 的 就 學 情 況 各 減 少 14.2 與 5.8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這 部 分 將 是 未 78

103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來 值 得 加 強 之 處, 因 為 後 續 的 職 業 隔 閡 主 要 原 因 亦 在 於 前 面 兩 性 所 選 擇 就 讀 科 系 的 差 異, 如 果 欲 進 一 步 打 破 職 業 隔 閡, 必 須 在 教 育 隔 閡 方 面 更 加 努 力 ( 見 表 2-39) 教 育 表 2-39 高 等 教 育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女 性 畢 業 生 概 況 人 文 藝 術 社 會 科 學 商 業 法 律 科 學 工 程 農 學 醫 藥 衛 生 單 位 :% 服 務 其 他 增 減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7 三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教 師 概 況 由 歷 年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各 教 育 階 段 女 性 教 師 比 率 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占 多 數, 且 隨 教 育 等 級 提 高, 其 所 占 比 率 呈 現 減 少 趨 勢, 比 率 變 化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與 88 年 相 較 各 增 加 及 4 個 百 分 點 幼 稚 園 至 高 中 職 教 師 以 女 性 為 主, 比 率 多 在 五 成 以 上, 大 專 院 校 則 以 男 性 占 多 數, 女 性 教 師 僅 在 三 成 左 右 由 上 述 資 料 可 知, 越 是 低 階 的 教 育, 女 性 所 投 入 的 比 例 越 高, 而 在 高 等 教 育 中 仍 然 是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就 業 情 形 ( 見 表 2-40) 表 2-40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教 師 比 率 單 位 :% 幼 稚 園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大 專 院 校

10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幼 稚 園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大 專 院 校 較 88 年 增 減 註 1 說 明 :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包 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助 教 及 其 他 教 師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四 各 級 教 育 女 性 校 長 與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概 況 各 級 教 育 的 女 性 校 長 比 率 並 不 高, 由 97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比 率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國 中 28.4% 國 小 27.2% 高 中 19.3% 與 高 職 10.9%, 尤 以 大 專 院 校 部 分 比 率 最 低, 僅 占 8.6%; 各 級 教 育 的 女 性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比 率, 由 97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比 率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國 中 46.4% 國 小 41.6% 高 中 40.2% 高 職 33.1% 與 大 專 20.4% 由 以 上 資 料 可 以 看 出, 性 別 仍 然 存 在 著 金 字 塔 型 垂 直 職 業 隔 離 的 現 象, 在 頂 端 的 校 長 女 性 所 占 人 數 仍 然 較 男 性 為 低, 但 是 值 得 提 出 的 是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教 職 員 願 意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職 務, 尤 其 在 國 小 國 中 與 高 中 部 分 最 為 明 顯, 亦 可 發 現 高 等 教 育 中 的 性 別 隔 離 現 象 其 實 更 為 明 顯 ( 見 圖 2-18) 80

105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校 長 行 政 主 管 % 大 專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0 國 小 國 中 高 職 高 中 大 專 ,654 總 數 9,316 3,910 1,281 2,361 2, 女 性 3,873 1, 圖 2-18 我 國 校 長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女 性 比 率 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8 小 結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於 2002 年 通 過 至 今, 將 近 八 年 的 時 間 規 範 性 別 歧 視 之 相 關 措 施, 仍 可 發 現 雇 主 對 於 各 相 關 項 目 依 然 存 在 性 別 考 量, 尤 以 工 作 分 配 及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之 差 別 待 遇 最 為 嚴 重, 即 使 女 性 在 職 場 上 遭 受 不 平 等 待 遇 的 比 率 已 有 下 降 趨 勢, 但 懷 孕 歧 視 卻 是 最 為 顯 著 且 須 改 善 的 現 象 ; 在 平 衡 工 作 及 家 庭 的 各 項 假 別 當 中, 除 了 產 假 執 行 狀 況 較 佳 以 外, 其 他 假 別 皆 不 理 想, 合 格 的 事 業 單 位 僅 四 到 五 成 左 右, 其 中 公 共 行 政 業 為 100% 提 供, 其 次 未 提 供 比 率 最 低 的 行 業 則 是 教 育 服 務 業, 而 以 81

10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女 性 為 主 的 行 業, 如 :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執 行 法 規 相 關 的 規 定 狀 況 最 為 不 佳, 由 此 可 得 知 不 同 的 行 業 亦 呈 現 女 性 階 層 化 之 現 象 大 型 事 業 單 位 (250 人 以 上 ) 執 行 情 況 較 其 他 員 工 規 模 (249 人 以 下 ) 為 佳, 而 公 營 事 業 依 照 規 定 實 施 的 比 率 達 100%, 民 營 事 業 除 了 產 假 未 提 供 比 率 為 3.9% 以 外, 其 餘 皆 在 五 成 左 右 ( 或 以 上 ) 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方 面,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實 施 已 逾 十 年, 相 關 工 作 確 實 有 其 成 效, 案 件 數 量 增 加 除 了 可 以 看 出, 被 害 人 ( 或 大 眾 ) 願 意 將 曾 視 為 家 務 事 的 家 暴 事 件 與 難 以 啟 齒 的 性 侵 害 切 身 之 痛 反 映 出 來, 亦 能 發 現 這 樣 的 事 件 確 實 未 曾 間 斷, 持 續 地 在 社 會 中 重 複 發 生 2004 年 113 專 線 設 置 後, 其 效 果 明 顯 分 擔 了 傳 統 以 警 政 與 醫 院 為 主 要 通 報 單 位 的 情 況,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類 型 中 以 老 人 虐 待 最 為 持 平, 固 定 在 3% 左 右, 雖 然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暴 力 事 件 比 率 下 降, 但 兒 少 保 護 事 件 卻 持 續 攀 升 ; 而 同 年 尚 設 置 有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為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的 男 性 被 害 人 提 供 求 助 管 道, 但 由 此 管 道 統 計 資 料 所 反 映 的 現 象 可 以 發 現, 越 來 越 多 男 性 是 過 去 曾 經 求 救 而 再 回 來 的 個 案, 此 意 味 著 男 性 受 暴 的 情 況 可 能 歷 年 來 並 未 改 變, 或 許 與 政 府 及 民 間 機 構 投 入 男 性 受 暴 的 服 務 過 少 有 關, 使 得 受 暴 者 長 年 以 來 仍 處 在 暴 力 當 中 ; 由 保 護 令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知, 法 官 仍 著 重 於 緊 急 性 保 護 且 發 放 行 為 過 於 保 守, 針 對 長 遠 的 問 題, 或 更 強 制 性 要 求 相 對 人 離 開 住 所, 或 不 得 接 近 被 害 人 的 相 關 保 護 相 對 較 少, 因 此 對 於 保 護 令 實 際 發 生 的 效 應 是 值 得 懷 疑 的 在 性 騷 擾 方 面,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實 施 剛 屆 滿 四 年, 其 成 效 有 限, 且 性 騷 擾 議 題 因 適 用 的 場 域 與 對 象 迥 異, 衍 生 的 問 題 甚 多, 有 待 進 行 相 關 的 統 整 由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各 項 處 理 真 正 做 出 處 罰 的 狀 況 並 不 多, 對 於 機 構 方 面 所 提 出 的 處 罰 比 例 相 對 很 少, 而 真 正 對 加 害 人 部 分 處 罰 亦 相 對 過 低, 顯 示 在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如 何 確 實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的 相 關 作 業 方 式 及 流 程 皆 需 要 改 進 ; 由 職 場 性 騷 擾 的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可 知, 約 有 三 成 左 右 的 事 業 單 位 未 能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未 具 備 相 關 的 辦 法, 更 遑 論 發 生 相 關 事 件 之 82

107 第 二 章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以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五 法 為 主 時 能 有 適 當 的 申 訴 管 道 或 適 當 的 處 理, 這 些 皆 是 未 來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努 力 推 廣 檢 查 及 輔 導 的 部 分 ; 由 校 園 校 騷 擾 事 件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看 出, 校 園 中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確 實 不 容 忽 視, 尤 其 集 中 於 中 等 教 育 的 情 況 甚 為 嚴 重, 相 關 的 宣 導 應 持 續 由 基 層 的 教 育 落 實, 避 免 黑 數 不 斷 攀 升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雖 然 教 育 部 至 今 投 入 的 經 費 已 逾 三 億 元, 但 教 育 系 統 中 的 單 位 繁 多, 經 費 依 舊 呈 現 不 足 狀 態 ; 各 層 級 機 關 亦 依 規 定 設 立 委 員 會 及 聘 任 委 員, 但 除 了 統 計 資 料 呈 現 的 數 字, 缺 乏 更 進 一 步 的 委 員 背 景 及 素 質 調 查 ; 由 統 計 資 料 可 知, 女 性 學 生 投 入 高 等 教 育 的 比 率 上 升, 但 高 等 教 育 中 的 就 業 仍 是 以 男 性 為 主, 且 教 育 中 的 性 別 隔 離 情 況 仍 然 嚴 重, 並 影 響 著 後 續 的 職 場 隔 離 問 題 由 目 前 各 性 別 平 等 法 制 實 施 的 概 況 可 以 瞭 解, 在 二 十 世 紀 後 期 開 始 通 過 許 多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案, 確 實 造 成 國 內 相 關 現 象 的 改 變, 正 式 機 構 及 委 員 會 皆 陸 續 成 立, 使 得 性 別 歧 視 的 議 題 進 入 制 度 化 階 段, 但 仍 可 看 到 性 別 差 別 待 遇 與 歧 視 的 問 題 存 在, 部 分 的 原 因 在 於 當 初 制 定 法 案 主 要 著 重 柔 性 的 勸 導, 並 未 有 太 多 處 罰 的 效 益,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是 運 用 現 有 的 機 構 及 人 力 進 行 相 關 宣 導 及 防 禦 措 施, 但 行 政 機 關 在 原 有 的 人 力 及 規 模 之 下, 可 能 無 法 專 注 於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法 案, 因 此 性 別 專 責 的 行 政 機 構 似 乎 有 成 立 的 必 要, 以 統 整 及 加 速 這 些 政 策 與 法 案 的 執 行, 並 有 效 督 導 及 糾 正 未 遵 循 法 規 進 行 的 單 位 83

10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84

109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一 檔 案 研 究 法 蒐 集 過 去 相 關 的 研 究 資 料 與 分 析 官 方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以 瞭 解 民 眾 在 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推 行 後 的 經 驗 此 外, 將 匯 集 及 整 理 主 要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在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上 的 建 構 及 精 神, 除 了 法 案 的 有 無 之 外, 亦 將 比 較 各 主 要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的 重 要 內 容, 做 為 以 後 我 國 政 策 參 考 的 依 據, 並 且 將 特 別 針 對 擬 定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國 家 的 法 條 內 容 進 行 研 究, 以 討 論 是 否 有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必 要 性 在 法 規 有 無 的 整 理 部 分 盡 量 擴 及 所 有 可 能 找 得 到 資 料 的 國 家, 包 含 美 國 歐 洲 及 亞 洲 國 家 的 情 形 比 較 ; 主 要 國 家 的 資 料 分 析 部 分, 將 包 括 歐 盟 英 國 美 國 加 拿 大 北 歐 及 韓 國 等 國 家, 分 析 這 些 國 家 或 國 際 組 織 的 性 別 法 規 結 構 及 立 法 的 精 神, 以 做 為 未 來 國 內 之 參 考 二 個 別 訪 談 法 在 研 究 進 行 之 初, 將 先 針 對 本 主 題 主 要 的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深 度 的 訪 談, 以 做 為 後 續 更 大 規 模 開 放 式 問 卷 及 座 談 會 的 主 要 依 據 預 計 訪 談 十 五 位 以 上 專 家 學 者 ( 含 主 要 婦 女 團 體 的 代 表 ), 選 擇 的 對 象 朝 幾 個 部 分, 第 一 是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含 參 政 權 及 國 際 參 與 ; 第 二 是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議 題, 第 三 是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第 四 是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將 依 照 這 些 主 題 的 不 同, 個 別 訪 問 重 要 的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的 對 象 擴 及 北 中 南 三 個 地 區, 以 避 免 過 度 著 重 於 北 部 意 見 的 情 況 三 問 卷 調 查 法 ( 含 實 施 過 程 ) 為 更 瞭 解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實 施 的 狀 況 及 問 題, 進 行 郵 寄 問 卷, 施 測 主 要 對 象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外 聘 委 員, 由 委 託 單 位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委 員 會 提 供 外 聘 委 員 名 單 及 聯 絡 方 式, 總 計 人 數 為 933 位 意 見 蒐 集 對 象 之 所 以 針 對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為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法 規 的 問 題 並 不 見 得 瞭 解, 但 委 員 會 委 員 碰 到 法 規 窒 礙 難 行 的 機 會 較 高, 目 前 各 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及 問 題, 透 過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意 見 將 可 周 延 地 蒐 集 未 來 可 能 修 改 的 方 向 85

11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問 卷 將 部 分 採 結 構 式 及 開 放 式 問 題 的 方 式 填 寫, 這 部 分 並 不 以 量 化 問 卷 看 待, 主 要 目 的 在 廣 泛 蒐 集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本 研 究 根 據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委 託 單 位 審 查 意 見 修 改 問 卷, 於 2009 年 12 月 2 日 進 行 問 卷 前 測, 最 終 修 改 問 卷 於 前 測 後 兩 週 內 完 成, 逕 行 印 製 與 寄 發, 並 於 問 卷 發 放 兩 週 後 開 始 進 行 催 收 工 作 催 收 部 分 採 紙 本 電 話 與 同 步 催 收 之 方 式, 以 增 加 回 收 率 整 個 問 卷 實 施 過 程 由 2009 年 12 月 23 日 進 行 至 2010 年 2 月 2 日, 並 於 2010 年 2 月 3 日 開 始 進 行 問 卷 分 析 之 工 作 本 研 究 共 分 為 婦 女 ( 女 性 )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問 卷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問 卷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問 卷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問 卷 四 大 類, 委 員 會 名 單 由 委 託 單 位 發 文 各 縣 市 政 府 委 員 會, 函 請 提 供 外 聘 委 員 名 單, 名 單 催 收 由 研 究 團 隊 逕 行 電 話 聯 繫 婦 女 ( 女 性 )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問 卷 發 放 共 211 份, 其 中 有 1 份 因 地 址 遷 移 而 退 回, 回 收 問 卷 112 份, 有 效 問 卷 109 份, 廢 卷 3 份, 預 期 截 止 後 回 收 問 卷 3 份, 回 收 率 達 53.1%, 符 合 本 研 究 開 始 前 的 預 期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問 卷 發 放 共 366 份, 其 中 有 13 份 因 地 址 遷 移 而 退 回, 回 收 問 卷 170 份, 有 效 問 卷 165 份, 廢 卷 5 份, 預 期 截 止 後 回 收 問 卷 2 份, 回 收 率 達 46.4%, 符 合 本 研 究 開 始 前 的 預 期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問 卷 發 放 共 197 份, 其 中 有 1 份 因 地 址 遷 移 而 退 回, 回 收 問 卷 105 份, 有 效 問 卷 95 份, 廢 卷 10 份, 預 期 截 止 後 回 收 問 卷 0 份, 回 收 率 達 53.3%, 符 合 本 研 究 開 始 前 的 預 期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問 卷 發 放 共 159 份, 其 中 有 3 份 因 地 址 遷 移 而 退 回, 回 收 問 卷 86 份, 有 效 問 卷 83 份, 廢 卷 3 份, 預 期 截 止 後 回 收 問 卷 1 份, 回 收 率 達 54.1%, 符 合 本 研 究 開 始 前 的 預 期 各 項 問 卷 執 行 之 回 收 率 相 當 不 錯 86

111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問 卷 施 測 共 包 含 北 北 基 地 區 桃 竹 苗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與 離 島 六 大 地 區 北 北 基 地 區 發 放 共 148 份, 有 效 問 卷 93 份,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率 20.6%; 桃 竹 苗 地 區 發 放 共 166 份, 有 效 問 卷 84 份,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率 18.6%; 中 部 地 區 發 放 共 183 份, 有 效 問 卷 76 份,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率 16.8%; 南 部 地 區 發 放 共 275 份, 有 效 問 卷 130 份,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率 28.8%; 東 部 地 區 發 放 共 119 份, 有 效 問 卷 46 份,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率 10.2%; 離 島 發 放 共 42 份, 有 效 問 卷 23 份,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率 5.1% 四 焦 點 團 體 法 為 更 深 入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對 一 般 民 眾 的 意 涵, 以 及 討 論 幾 項 未 來 修 改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可 能 方 向, 研 究 後 期 將 在 北 中 南 三 區 各 舉 辦 一 場 座 談 會, 每 一 場 座 談 會 預 計 邀 請 六 至 七 位 與 談 者, 包 含 專 家 學 者 實 務 工 作 者 ( 社 工 員 律 師 警 務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等 ) 與 婦 女 團 體 及 婦 女 運 動 工 作 者, 希 望 藉 由 座 談 會 焦 點 團 體 法 進 行 的 方 式, 針 對 幾 項 重 要 修 法 及 政 策 的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座 談 會 主 要 討 論 的 議 題 包 含 三 大 方 向 : ( 一 )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實 施 的 問 題 ( 二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實 施 的 可 行 性 及 必 要 性 ( 三 ) 未 來 修 改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內 容 的 討 論 87

11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88

113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其 實 一 個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的 全 貌 包 含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在 下 文 中 所 探 討 的 各 國 風 貌, 除 歷 年 來 法 規 制 定 的 狀 況 以 外, 亦 會 著 重 該 國 及 國 際 組 織 婦 女 機 構 的 樣 貌, 因 為 政 策 所 包 含 的 不 僅 代 表 背 後 的 意 識 型 態 政 策 的 產 出 ( 如 : 法 規 ), 以 及 政 策 的 執 行 者 ( 專 責 機 構 ); 有 關 於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現 況 可 從 本 研 究 整 理 之 各 國 性 別 差 距 現 況 相 關 法 案 立 法 時 序 法 案 主 要 方 向 等 簡 表, 初 步 掌 握 各 國 概 況 ( 見 表 4-1) 但 是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鑲 嵌 於 其 原 本 社 會 文 化 的 脈 絡 之 下, 並 不 表 示 可 以 全 然 模 仿, 卻 可 以 提 供 參 考 的 圖 像, 瞭 解 其 他 國 家 如 何 建 構 其 性 別 平 等 的 環 境 尤 其 在 1995 年 聯 合 國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之 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其 實 已 呈 現 全 球 化 現 象, 過 去 不 同 國 家 可 能 有 相 異 的 面 貌, 但 在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後, 已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工 作 方 針, 只 是 各 國 以 不 同 風 貌 來 展 現 婦 女 政 策 在 各 國 機 構 之 編 制 有 所 差 異 : 第 一, 在 相 關 部 會 下 設 置 兩 性 平 權 委 員 會 與 相 關 的 婦 女 編 制, 如 : 北 歐 國 家 多 數 於 國 際 婦 女 十 年 (1975 至 1985) 期 間 設 立 性 別 平 權 相 關 機 構 北 歐 國 家 處 理 婦 女 與 平 權 事 務 主 要 依 據 相 關 的 性 別 平 等 法, 以 設 立 平 權 委 員 會 的 方 式 推 動, 如 :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ESC) 丹 麥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NESC) 芬 蘭 兩 性 平 權 委 員 會 (CEBMW) 瑞 典 平 權 監 察 官 (JAMO) 與 平 權 議 題 委 員 會 (CEI) 這 些 國 家 的 平 等 法 包 含 層 面 廣 泛, 不 侷 限 於 工 作 面 向, 與 社 會 家 庭 教 育 收 入 健 康 醫 療 皆 有 相 關, 因 此 平 等 議 題 會 進 入 不 同 部 門, 平 權 委 員 會 亦 設 置 在 不 同 部 會 單 位 之 下 第 二, 在 相 關 部 會 下 設 置 常 設 性 單 位, 如 : 荷 蘭 社 會 事 務 部 下 的 平 權 政 策 協 調 司 (DCE) 美 國 婦 女 局 (WB), 或 是 地 方 性 單 位, 如 : 德 國 婦 女 事 務 辦 公 室 (FB) 第 三, 採 取 跨 部 會 的 特 殊 議 題 工 作 協 調 單 位, 如 : 英 國 由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EOC) 到 婦 女 工 作 小 組 (Women's Unit) 澳 洲 婦 女 地 位 促 進 辦 公 室 (OSW) 第 四, 單 一 設 立 一 級 部 會, 如 :1980 年 代 法 國 婦 女 權 益 部 (MDF) 紐 西 蘭 婦 女 事 務 部 (MWA) 愛 爾 蘭 婦 女 事 務 部 (MSWA) 韓 國 平 等 部 (MOGE)( 楊 婉 瑩,2004) 89

11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009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M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2 排 名 國 家 1 3 挪 威 4 25 加 拿 大 7 4 瑞 典 表 4-1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現 況 主 責 機 構 兒 童 與 平 等 部 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加 拿 大 婦 女 地 位 部 Status of Women Canada 社 會 融 合 和 性 別 平 等 部 性 別 平 等 處 性 別 平 等 / 基 本 法 重 點 內 容 性 別 平 等 法 1. 涵 蓋 生 活 各 層 面 The Act 的 一 般 性 問 題, 如 : 就 業 升 遷 relating to 同 工 同 酬 教 育 Gender 機 會 等, 但 不 包 Equality 含 宗 教 性 範 疇 2. 明 確 區 別 對 待 一 詞 之 法 律 涵 義, 依 此 確 立 該 法 的 分 歧 視 原 則 - 1. 加 拿 大 將 性 別 平 等 視 為 人 權 保 障 之 一 部 分, 規 範 於 人 權 法 案 (Human Rights Act) 中 ; 第 15 條 平 等 權 以 及 第 28 條 性 別 平 等 權 (rights guaranteed equally to both sexes) 瑞 典 男 性 與 1. 以 1980 年 訂 定 的 女 性 平 等 促 機 會 平 等 法 (The Equal 年 代 1979 訂 定,2005 最 新 修 訂 訂 定 1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GEM) 為 聯 合 國 發 展 委 員 會 衡 量 女 性 政 治 經 濟 影 響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2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Gender Gap Index) 為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衡 量 兩 性 在 經 濟 政 治 教 育 醫 療 等 領 域 的 性 別 對 等 程 度 90

115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2009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M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2 排 名 國 家 日 本 12 2 芬 蘭 主 責 機 構 The Ministry of Integration and Gender Equality, Division for Gender Equality 性 別 平 等 評 議 會 Council for Gender Equality 性 別 平 等 局 Gender Equality Bureau 社 會 事 務 與 健 康 部 Minister for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性 別 平 等 / 基 本 法 進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in Sweden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Basic Law for a Gender-Equal Society 男 女 平 等 法 The Act on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重 點 內 容 Opportunities Act) 為 基 礎 2. 除 工 作 權 公 民 權 上 的 均 權 促 進 之 外, 積 極 促 進 女 性 與 男 性 於 不 支 薪 照 護 勞 務 與 與 家 事 勞 務 領 域 皆 應 有 平 等 之 分 配 ; 即 男 性 與 女 性 皆 應 負 擔 平 等 之 家 事 勞 務, 亦 皆 應 有 平 等 機 會 貢 獻 與 接 受 平 等 條 件 之 照 護 1. 該 法 主 要 目 的 是 描 繪 出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圖 像, 並 闡 明 中 央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眾 該 履 行 的 責 任 1. 該 法 主 要 立 法 目 的 為 防 止 因 性 別 所 造 成 的 歧 視 問 題, 倡 導 兩 性 間 的 平 等, 以 及 改 善 女 性 在 工 作 環 年 代 1999 訂 定 1987 訂 定,2005 最 新 修 訂 91

11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009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M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2 排 名 國 家 美 國 16 7 丹 麥 主 責 機 構 勞 工 部 下 設 婦 女 局 Women's Bureau, WB 社 會 福 利 與 性 別 平 等 部 性 別 平 等 處 Ministry for Social Welfare and Gender Equality, Department 性 別 平 等 / 基 本 法 重 點 內 容 Men 境 的 情 況 2. 該 法 於 年 迭 經 修 正, 目 前 該 法 於 2005 年 通 過 之 修 正 案, 全 法 計 25 條,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更 擴 大 涵 蓋 各 項 公 共 服 務 的 使 用 與 提 供, 均 應 平 等 考 量 女 性 與 男 性 之 需 求 偏 好 與 利 益 -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傳 統 以 來 並 沒 有 一 個 強 制 性 的 法 案, 要 求 各 州 遵 守 性 別 反 歧 視 的 動 作, 但 由 其 他 反 歧 視 的 條 款 同 樣 可 以 運 用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原 則 兩 性 平 等 法 1. 該 法 整 合 2000 Gender 至 2001 年 期 間 政 府 陸 續 頒 佈 的 性 Equality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Consolidation 案 ) Act 該 法 除 規 範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對 待 以 外, 亦 將 公 部 年 代 訂 定 92

117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2009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M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2 排 名 國 家 英 國 德 國 主 責 機 構 for Gender Equality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 Commission 聯 邦 反 歧 視 機 構 Federal Anti-Discrimi nation Agency (FADA) 性 別 平 等 / 基 本 法 2006 年 平 等 法 Equality Act 2006 平 等 待 遇 基 本 法 General Act on Equal Treatment 重 點 內 容 門 應 履 行 義 務 條 文 化 1. 做 為 促 進 基 於 種 族 宗 教 信 仰 性 別 殘 障 等 平 等 公 共 責 任 (public duty) 的 根 本 依 據,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其 中 一 項 任 務 2. 原 法 未 將 同 性 戀 歧 視 處 理 列 入, 隨 後 增 修 性 傾 向 條 例 1. 該 法 包 含 歐 盟 所 規 範 的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宗 教 信 仰 傷 殘 等 層 面 的 反 歧 視 條 款,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 停 止 其 工 作 權 公 民 權 的 歧 視 2. 該 法 允 許 客 觀 因 素 的 差 別 對 待, 性 別 部 分 則 必 須 根 基 於 統 計 學 上 的 風 險 評 估, 並 強 調 禁 止 對 懷 孕 者 給 予 報 酬 上 之 差 異 年 代 2006 訂 定 2006 訂 定,2009 最 新 修 訂 93

11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009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M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2 排 名 國 家 韓 國 主 責 機 構 性 別 平 等 部 MOGEF,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 Family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性 別 平 等 / 基 本 法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Women's Development Act 重 點 內 容 1. 該 法 從 社 會 教 育 僱 用 增 加 女 性 福 利 待 遇 家 庭 扶 助 防 止 暴 力 國 際 合 作 活 動 大 眾 傳 媒 志 願 服 務 等 領 域, 規 定 有 關 婦 女 問 題 與 婦 女 地 位 的 特 別 法, 目 的 在 於 規 範 國 家 與 地 方 政 府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之 基 本 責 任 年 修 法 將 社 會 性 別 視 角 的 政 策 評 估 納 入 年 代 1995 訂 定,2002 最 新 修 訂 94

119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第 一 節 歐 盟 歐 洲 聯 盟 以 經 濟 聯 盟 起 家, 因 此 早 期 政 策 主 要 著 重 於 經 濟 及 勞 動 方 面 的 規 範, 在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方 面 的 政 策 亦 同 歐 盟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政 策 起 源 自 其 憲 法 級 的 羅 馬 條 約 (Rome Treaty) 第 119 條 款 : 保 障 兩 性 同 工 同 酬, 而 該 條 款 背 後 的 推 動 者 主 要 為 法 國, 因 為 法 國 婦 女 在 二 次 大 戰 後, 政 治 與 經 濟 地 位 皆 贏 得 許 多 勝 利, 如 :1944 年 投 票 權 1946 年 憲 法 中 保 障 兩 性 在 所 有 領 域 中 的 平 等 權 以 及 1950 年 無 性 別 差 異 之 基 本 工 資 權 等 等, 因 此 在 法 國 不 可 能 維 持 低 工 資 的 女 性 勞 動 力, 為 維 持 其 經 濟 競 爭 力, 唯 一 的 策 略 即 是 使 其 他 國 家 接 受 相 同 的 勞 動 條 件 (Rees, 1998: 51) 之 後, 由 於 許 多 婦 女 及 婦 女 團 體 在 1970 年 代 開 始 進 入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 歐 盟 前 身 ) 的 科 層 組 織 與 立 法 機 構, 因 此 DGV(Directorate General V) 成 立 婦 女 部 (Women's Bureau) ( 之 後 成 為 平 等 機 會 部 門 );DGX(Directorate General X) 成 立 婦 女 資 訊 服 務 (Women Information Service) ; 歐 洲 議 會 及 ESC(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成 立 婦 女 委 員 會 另 因 第 二 波 婦 女 運 動 興 起 以 及 聯 合 國 於 1975 年 推 動 國 際 婦 女 年 之 影 響, 性 別 議 題 開 始 在 歐 盟 出 現, 因 此 歐 盟 在 1970 年 代 通 過 包 括 : 同 工 ( 含 同 質 ) 同 酬 法 工 作 條 件 平 等 待 遇 法 社 會 安 全 及 制 度 平 等 待 遇 法 ( 僅 含 與 工 作 有 間 的 部 分 及 社 會 救 助 ) 等 等, 其 間 雖 然 經 濟 與 社 會 委 員 會 希 望 制 定 將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相 關 立 法 擴 大 至 家 庭 政 策 範 圍, 以 促 進 女 性 進 入 勞 動 力 市 場 的 機 制, 但 在 整 個 組 織 以 經 濟 利 益 為 導 向 的 意 識 型 態 下, 並 未 被 接 受 (Geyer, 2000: ) 為 彰 顯 EC 對 聯 合 國 1975 年 國 際 婦 女 年 的 重 視, 提 出 三 項 重 要 立 法 草 案 :1975 年 平 等 薪 資 法 (Equal Pay Directive) 同 質 同 酬 ;1976 年 工 作 條 件 平 等 待 遇 法 (Equal Treatment in Working Conditions Directive), 在 進 用 訓 練 陞 遷 薪 資 社 會 安 全 等 方 面, 不 得 因 性 別 及 婚 姻 家 庭 狀 況 而 有 所 歧 視, 歐 洲 議 會 及 ESC 皆 支 持 此 法 案,ESC 還 希 望 能 包 括 所 有 促 進 女 性 進 入 勞 動 力 市 場 的 機 制, 將 其 保 障 擴 大 到 自 營 婦 女 發 展 家 庭 政 策 ( 如 : 兒 童 照 顧 及 親 職 假 部 分 ) 減 少 稅 賦 上 的 性 別 歧 視 以 及 性 別 歧 視 案 件 舉 證 責 任 等 方 面 (Hoskyns, 1996: 104), 不 過 在 歐 洲 理 事 會 (European Council) 反 對 之 下, 僅 通 過 母 性 保 護 95

12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方 面 的 條 款 ;1979 年 社 會 安 全 平 等 待 遇 法 (Equal Treatment in Social Security Directive), 由 於 歐 洲 理 事 會 反 對 將 家 庭 政 策 納 入, 最 後 該 法 只 要 求 會 員 國 積 極 執 行 社 會 安 全 平 等 待 遇, 減 少 在 此 領 域 中 直 接 與 間 接 之 歧 視, 而 所 謂 的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亦 只 包 含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部 分 和 社 會 救 助 最 後, 由 於 不 情 願 執 行 此 議 題, 所 有 會 員 國 給 予 六 年 之 久 的 時 間 去 執 行 (Geyer, 2000) 歐 盟 在 近 五 年 內 的 立 法 有 所 突 破, 通 過 三 個 影 響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權 的 法 案 :1996 年 親 職 假 法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1997 年 非 典 型 工 作 者 法 (Atypical Workers Directive) 與 舉 證 責 任 法 (Burden of Proof Directives), 以 及 一 項 兩 性 平 等 參 與 決 策 過 程 的 建 議 案 親 職 假 法 賦 予 兩 性 同 時 有 權 利 要 求 至 少 三 個 月 的 親 職 假 ; 非 典 型 工 作 者 法 則 保 障 部 分 工 時 者 的 勞 動 條 件 權 益, 由 於 女 性 為 部 分 工 時 者 眾 多, 因 此 受 惠 的 主 要 是 女 性 工 作 者 ; 舉 證 責 任 法 則 規 定 在 性 騷 擾 案 件 中 雇 主 負 有 舉 證 責 任 (Geyer, 2000: ) 歐 盟 另 通 過 許 多 影 響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權 之 法 案, 如 :2004 年 平 等 職 業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Equal Treatment i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與 平 等 接 近 服 務 (Equal Treatment in Access to Goods and Services) 等 等,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歐 盟 所 通 過 的 法 案 有 強 制 其 會 員 國 執 行 的 權 力 在 歐 盟 發 展 歷 史 中, 影 響 兩 性 工 作 機 會 平 等 最 重 要 的 是 每 四 年 為 一 期 的 兩 性 平 等 機 會 之 行 動 計 畫 (Action Program) 第 一 次 行 動 計 畫 於 年 間 舉 行, 期 間 特 別 專 注 於 影 響 立 法, 並 注 意 非 直 接 歧 視 的 情 況, 提 出 法 案 包 括 職 業 社 會 安 全 方 案 之 性 別 平 等 待 遇 自 營 婦 女 及 農 業 婦 女 之 平 等 待 遇 親 職 假 的 規 定 懷 孕 婦 女 工 作 權 等 等, 並 設 立 平 等 網 絡 (Equality Network) 以 監 視 女 性 在 職 場 之 地 位, 要 求 歐 盟 在 現 有 職 訓 政 策 中 加 入 鼓 勵 女 性 就 業 部 分, 尤 其 在 新 科 技 培 訓 方 面, 但 最 後 歐 盟 僅 在 1984 年 通 過 兩 項 軟 性 建 議 案 促 進 女 性 之 正 面 行 動 (Promotion of Positive Action for Women) 與 改 善 女 性 失 業 問 題 (Rossilli, 2000);1986 年 通 過 保 障 職 業 上 社 會 安 全 與 自 營 業 女 性 之 社 會 安 全 權 利 法 案 第 二 次 行 動 計 畫 專 注 於 教 育 宣 導 之 工 作, 以 研 討 會 與 討 論 會 方 式 宣 導 理 念, 開 始 走 向 紮 根 的 工 作, 此 時 期 還 擬 定 保 障 兼 職 工 作 者 權 利 的 草 案 第 三 次 行 動 計 畫 工 作 方 針 則 包 括 兩 性 平 等 僱 用 的 機 制 應 擺 在 工 會 組 織 與 企 業 結 構 中, 才 能 更 有 效 運 作 ; 加 強 提 供 使 員 工 可 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責 任 之 措 施 ; 促 進 女 性 參 加 公 共 事 務 決 策 的 機 會 ; 強 調 應 整 合 女 性 進 入 經 濟 及 96

121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社 會 生 活 的 主 流, 如 此 女 性 才 能 進 入 職 場 較 高 的 地 位 此 外, 歐 盟 還 特 別 發 布 幾 項 建 議 案 向 各 會 員 國 施 壓, 希 望 其 檢 視 兩 性 在 年 金 上 的 不 平 等 現 象, 加 強 兒 童 照 顧 方 面 的 措 施, 以 及 非 典 型 工 作 模 式 者 的 權 益 等 (EOR, 1991; Rees, 1998: 49-70) 在 90 年 代 之 後, 原 本 兩 性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僅 限 於 勞 動 條 件 範 圍 的 情 形 已 有 改 變, 而 討 論 的 議 題 擴 大 至 廣 泛 的 社 會 政 策 與 性 別 政 策 為 配 合 聯 合 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於 1995 年 北 京 世 界 大 會 所 提 的 新 工 作 方 針 性 別 主 流 化 (Gender Mainstreaming), 歐 盟 在 其 第 四 次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機 會 之 行 動 計 畫 ( ) 中, 將 其 工 作 策 略 改 為 以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主 的 方 式 進 行 所 謂 性 別 主 流 化 強 調 政 府 在 所 有 政 策 的 研 擬 過 程 中 須 加 入 性 別 考 量, 並 由 兩 性 平 等 參 與 決 策 過 程, 使 因 性 別 所 具 備 的 特 殊 性 興 趣 與 價 值 皆 能 被 考 量 ; 政 府 在 政 策 執 行 前, 均 需 進 行 性 別 敏 感 度 分 析, 瞭 解 政 策 內 涵 是 否 存 有 性 別 扭 曲, 或 其 執 行 結 果 是 否 可 能 會 因 性 別 而 有 不 當 處 置 或 差 別 待 遇 (Reanda, 1999; Commission of Women Status, 1998) 因 此, 歐 盟 近 年 來 在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方 面 之 做 法 包 括 成 立 獨 立 的 男 女 平 等 委 員 團 ; 成 立 跨 部 會 男 女 平 等 團, 成 員 為 各 部 門 中 的 高 階 主 管, 負 責 監 督 自 己 部 門 中 性 別 主 流 化 執 行 的 情 形 ; 成 立 性 別 主 流 化 官 員 團 體, 提 出 性 別 影 響 預 估 指 引 與 定 期 進 度 監 督 的 報 告 ; 在 所 有 政 府 決 策 及 執 行 單 位 中 成 立 性 別 檢 視 部 門 (Gender Focal Points), 參 與 所 有 政 策 擬 定 ; 針 對 歐 盟 在 中 央 地 區 與 各 國 的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定 期 性 別 訓 練 課 程 歐 盟 未 來 的 目 標 為 各 部 門 自 行 訓 練 出 性 別 專 家 (Internal Gender Experts) 發 展 出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方 法 學 與 指 標 以 測 量 進 度 (Beall, 1998) 歐 盟 第 四 次 行 動 計 畫 中, 性 別 主 流 化 藍 圖 則 劃 定 年 的 努 力 方 向 (EU, 2009), 並 決 定 由 六 個 方 向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 將 兩 性 平 等 機 會 整 合 入 所 有 政 策 與 行 動 中 動 員 所 有 機 構 以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目 的 在 變 遷 經 濟 中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經 濟 及 政 治 決 策 過 程 中 力 求 性 別 平 衡 為 兩 性 平 權 創 造 最 佳 的 環 境 具 體 行 動 包 括 建 立 執 行 性 別 敏 感 預 估 的 指 導 手 冊, 建 立 檢 視 政 策 對 不 同 性 別 是 否 造 成 不 同 影 響 的 實 施 步 驟, 分 發 給 予 各 會 員 國 參 考 此 外, 歐 盟 強 調 女 性 人 力 培 養, 建 立 女 性 人 力 銀 行 (Women Talent Bank) 內 包 含 所 有 領 域 中 各 國 女 性 專 家 的 資 料 檔, 可 供 所 有 機 構 尋 求 決 策 與 政 策 制 定 人 才 時 之 考 量 ; 另 亦 提 供 女 性 創 業 的 套 裝 協 助 方 案 女 性 新 企 業 家 諮 商 及 伙 伴 輔 導 機 制 財 務 訓 練 等 等 為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兩 性 平 等 機 會 的 議 題 不 再 97

12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侷 限 於 與 各 國 平 等 委 員 會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婦 女 團 體 之 間 合 作, 開 始 針 對 工 會 團 體 和 地 方 政 府 官 員 進 行 自 覺 教 育 (Awareness Raising), 以 改 變 決 策 者 態 度, 並 創 造 更 多 女 性 領 導 者 ; 而 女 性 政 治 家 亦 開 始 跨 國 聯 盟, 許 多 地 方 與 國 際 組 織 同 時 開 始 訓 練 女 性 如 何 成 為 領 導 者 決 策 者 (Rubery, 2002) 雖 然 歐 盟 1980 年 即 在 正 式 的 大 會 中 提 過 性 騷 擾 相 關 議 題, 但 這 些 法 案 直 至 二 十 年 後 才 真 正 被 執 行 在 2002 年 的 平 等 待 遇 指 令 中 有 更 明 確 之 性 騷 擾 相 關 定 義, 歐 盟 在 此 指 令 中 要 求 二 十 五 個 會 員 國 必 須 於 2005 年 10 月 以 前 通 過 性 騷 擾 相 關 法 令, 實 際 執 行 率 卻 未 如 預 期 歐 盟 性 騷 擾 議 題 的 出 現, 部 分 是 受 到 1980 年 美 國 EEOC 發 布 性 騷 擾 指 導 方 針 的 影 響, 以 及 1976 年 平 等 待 遇 指 令 通 過 一 連 串 相 關 的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Directive on Equal Treatment) 所 致 1986 年 歐 盟 國 會 發 布 一 項 防 治 女 性 受 暴 力 的 條 文, 在 1990 年 代 之 後 主 要 是 一 些 軟 性 法 案 (soft-law) 的 措 施, 並 要 求 會 員 國 執 行, 直 至 2002 年 修 改 1976 年 平 等 待 遇 指 令 之 後, 才 將 性 騷 擾 條 款 正 式 置 入 其 中 基 本 上, 歐 盟 的 執 行 是 透 過 雇 主 工 會 的 集 體 協 商 機 制 來 制 定, 但 實 際 執 行 的 效 果 可 以 發 現 將 性 騷 擾 列 入 集 體 協 商 條 款 的 情 形 僅 占 一 兩 成, 而 荷 蘭 的 六 成 是 最 高 的 (Zippel, 2006: 110) 歐 盟 內 部 對 於 性 騷 擾 的 重 視, 主 要 原 因 來 自 於 歐 盟 指 委 會 新 增 許 多 女 性 的 執 行 委 員, 歐 盟 內 部 The European Women's Lobby 的 持 續 關 注 與 施 壓 亦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歐 洲 同 時 採 取 美 國 的 模 式, 認 為 性 騷 擾 法 令 強 調 雇 主 的 責 任, 包 括 接 受 申 訴 設 定 對 於 員 工 的 期 待 以 及 性 騷 擾 覺 醒 的 教 育 訓 練 歐 盟 雖 然 強 調 集 體 協 商 以 制 定 性 騷 擾 政 策, 但 以 傳 統 角 度 而 言, 工 會 並 不 在 乎 性 騷 擾 議 題, 亦 沒 有 在 性 騷 擾 事 件 中 扮 演 被 害 人 的 後 盾, 因 此 未 來 可 發 展 的 重 點 為 強 調 工 會 在 性 騷 擾 政 策 中 的 重 要 角 色, 畢 竟 工 會 可 以 採 用 集 體 的 力 量, 要 求 雇 主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不 過 在 個 人 類 型 的 研 究 中 可 以 發 現, 工 會 可 能 較 雇 主 更 具 有 父 權 主 義 此 外, 未 來 的 性 騷 擾 政 策 可 以 重 視 職 場 男 性 同 時 有 可 能 成 為 性 騷 擾 受 害 者, 而 在 雇 主 賦 能 (empowerment) 方 面, 相 信 所 有 雇 主 皆 不 願 類 似 事 件 發 生 在 自 己 的 工 作 領 域, 許 多 雇 主 對 於 如 何 處 理 的 能 力 感 到 徬 徨, 因 此 如 何 調 查 與 處 理 性 騷 擾 的 標 準 程 序 及 能 力 是 未 來 可 以 努 力 的 方 向 由 歐 盟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的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對 於 女 性 工 作 者 的 討 論 早 已 不 再 侷 限 於 母 性 保 護 或 薪 資 保 護 之 觀 點, 而 是 由 平 等 參 與 (Equal Opportunity) 出 發, 因 此 法 案 的 規 範 亦 不 再 限 於 勞 動 條 件, 擴 及 家 庭 照 顧 與 98

123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社 會 政 策 權 利 等 方 面, 近 年 來 更 擴 及 至 促 進 女 性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角 色 培 養 女 性 領 導 者 及 企 業 家 之 議 題, 這 些 轉 變 不 可 忽 視 的 是 因 為 在 歐 盟 官 僚 組 織 內 有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官 員 與 政 治 家 進 入, 且 歐 盟 外 亦 有 許 多 活 躍 的 婦 女 遊 說 團 體 監 督, 迫 使 整 個 原 本 以 經 濟 問 題 為 主 的 超 國 家 組 織 重 視 性 別 議 題, 歐 盟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上 的 轉 變 與 成 效 值 得 借 鏡 第 二 節 英 國 英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建 構 最 完 整 的 是 1970 年 代 開 始 的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政 策, 平 等 機 會 (Equal Opportunity) 並 不 專 門 針 對 婦 女 所 制 定, 主 要 涵 蓋 性 別 種 族 殘 障 以 及 老 年 四 個 重 要 的 部 分, 因 此 在 各 地 所 建 立 的 工 作 平 等 局 與 中 央 所 成 立 的 工 作 平 等 調 查 機 制, 還 有 定 期 所 出 版 的 Equal Opportunity Review 等 等, 調 查 研 究 的 工 作 皆 是 針 對 這 四 項 同 時 進 行 1997 年 之 後, 英 國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相 關 的 法 規 有 些 長 足 的 改 變, 包 括 工 作 時 間 的 彈 性 ; 如 1998 年 通 過 的 工 作 時 間 指 令 (Working Time Directive), 根 據 歐 洲 的 規 定 要 求 工 作 時 間 的 縮 減, 以 及 2000 年 的 部 分 工 時 指 令 (Part-time Work Directive) 主 要 改 變 部 分 工 時 者 的 福 利, 影 響 以 女 性 為 主 ;1998 年 的 全 國 兒 童 照 顧 策 略 (National Child Care Strategy) 主 要 指 導 英 國 兒 童 照 顧 提 供 的 相 關 策 略 ;1999 年 國 家 照 顧 者 策 略 (National Strategy For Careers) 主 要 提 供 國 內 的 老 人 相 關 照 顧 的 政 策 ;1999 年 的 育 嬰 休 假 指 令 提 供 不 帶 薪 的 十 三 週 假 期 ( 後 來 延 長 為 十 八 週 ) 給 每 一 個 小 孩 的 父 母 ;1999 年 依 賴 者 休 假 規 定 (Time Off For Dependants) 提 供 給 家 中 有 依 賴 者 突 發 狀 況 的 長 期 休 假 在 2003 年 改 進 一 些 與 產 假 及 育 嬰 休 假 有 關 的 給 付 部 分, 包 括 產 假 (Maternity Leave) 從 十 八 週 延 長 到 二 十 六 週, 產 假 期 間 的 支 付 亦 相 對 增 加, 同 時 包 括 父 親 可 請 兩 週 的 育 嬰 休 假 (Paternity Leave) 2006 年 制 定 工 作 與 家 庭 法 (Work And Families Act) 將 延 長 育 嬰 休 假 由 六 個 月 延 長 至 一 年, 若 母 親 想 提 早 返 回 職 場, 父 親 可 以 從 嬰 兒 二 十 一 週 以 後 接 替, 並 且 這 段 期 間 提 供 法 定 低 額 的 生 活 費 給 付 (Lewis and Campeell, 2007 ; Dex and Smith, 2002) 英 國 於 2003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就 業 平 等 ( 性 傾 向 ) 條 例 (Employment 99

12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Equality(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禁 止 在 工 作 與 就 業 範 疇 基 於 性 傾 向 的 歧 視 根 據 2002 年 修 訂 的 僱 傭 條 例 (Employment Act 2002), 任 何 僱 員 皆 可 在 其 伴 侶 ( 含 同 性 伴 侶 ) 產 後 ( 或 領 養 孩 子 後 ) 享 有 兩 週 的 照 顧 子 女 有 薪 假 期, 只 要 其 確 實 承 擔 照 顧 子 女 的 責 任 同 時, 僱 員 亦 可 因 照 顧 其 伴 侶 ( 含 同 性 伴 侶 ) 的 親 生 子 女 而 獲 得 彈 性 工 作 安 排 英 國 婦 女 專 責 機 構 在 1997 年 工 黨 上 台 後 情 況 好 轉, 第 一 個 婦 女 單 位 Women's Equality Unit 正 式 成 立, 一 開 始 乃 是 置 於 社 會 安 全 部 門 之 下,1998 年 因 人 事 重 組, 重 新 轉 置 於 首 相 辦 公 室 之 下, 似 乎 有 在 中 央 扮 演 協 調 角 色 的 可 能 性 ( 楊 婉 瑩,2004) 英 國 在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部 分 英 國 政 府 2007 年 於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實 施 守 則 (Gender Equality Duty Code of Practice England and Wales), 整 合 1970 年 性 別 歧 視 法 (Sex Discremination Act) 1975 年 薪 資 平 等 法 (Equal Pay Act) 以 及 2006 年 平 等 法 (Equal Act),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Gender Equality Duty) 等 概 念, 亦 融 入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組 織 策 略 依 據 前 項 規 範 內 容,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規 定, 時 時 保 持 與 兩 性 平 等 管 理 機 構 的 聯 繫, 此 一 實 施 守 則 無 疑 提 供 公 共 機 構 有 效 的 準 則, 使 其 能 夠 符 合 前 述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的 立 法 要 求, 而 實 施 守 則 本 身 具 有 法 令 授 權 的 地 位, 具 有 管 理 約 束 效 力 觀 察 該 守 則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希 望 在 既 有 法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策 略 指 導 之 下, 建 構 一 個 性 別 平 等 職 責 的 實 務 規 範, 協 助 公 部 門 重 視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現 象, 永 續 運 作 與 推 廣 範 圍, 以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做 為 一 個 概 念 工 具, 促 成 兩 性 之 間 生 活 關 係 的 真 實 改 變,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策 略 的 質 與 量 在 相 關 工 具 方 面, 如 同 其 他 國 家, 亦 發 展 性 別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據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性 別 預 算 等 工 作 此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2006 年 通 過 的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賦 予 行 政 機 關 責 任, 要 求 公 部 門 必 須 負 起 下 列 責 任 (EOC, 2006): 一 確 保 公 平 的 徵 募 程 序 二 避 免 男 性 或 女 性 員 工 過 於 集 中 於 某 一 類 別 行 業, 必 須 改 善 過 於 集 中 的 既 有 現 象 100

125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三 針 對 彈 性 工 作 加 以 提 升 與 管 理 四 保 護 高 階 兼 職 的 工 作 與 支 持 兼 職 的 工 作 者 五 對 親 ( 父 母 ) 職 與 照 顧 者 予 以 特 別 支 持 六 對 懷 孕 者 與 剛 分 娩 的 婦 女 予 以 特 別 支 持 七 限 制 包 括 性 騷 擾 在 內 的 騷 擾 行 為 八 限 制 對 變 性 者 或 潛 在 變 性 者 的 歧 視 與 騷 擾 行 為 九 申 訴 與 懲 戒 程 序 十 裁 員 十 一 退 休 十 二 平 等 薪 資 十 三 工 作 基 礎 的 訓 練 機 會 英 國 1995 年 通 過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英 國 的 許 多 工 會 有 政 策 於 財 務 方 面 補 助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而 英 國 對 於 證 據 提 供 的 嚴 謹 度 與 犯 罪 的 法 庭 有 所 區 隔, 基 本 上 與 勞 工 法 庭 較 為 相 似, 並 不 要 求 非 常 困 難 的 舉 證, 因 為 性 騷 擾 通 常 發 生 在 沒 有 第 三 者 的 情 境 中 英 國 72% 雇 主 訂 有 性 騷 擾 政 策, 僅 有 一 半 比 例 會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以 處 理 申 訴 的 情 形,40% 提 供 員 工 相 關 訓 練, 尤 以 公 部 門 提 供 的 比 例 較 高 (Zippel, 2006: 110) 綜 觀 英 國 近 幾 年 來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相 關 法 規 的 改 變, 主 要 受 兩 因 素 影 響, 第 一 是 不 同 政 黨 執 政 所 持 意 識 形 態 的 差 異, 在 工 黨 執 政 期 間 有 別 於 福 利 保 守 主 義 的 自 由 黨 執 政 方 式, 更 強 調 政 府 提 供 福 利 資 源 給 予 人 民 第 二 是 歐 盟 的 影 響, 歐 盟 在 90 年 代 末 期 所 發 展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強 制 規 定, 深 深 影 響 英 國 相 關 法 規 的 通 過, 因 為 每 個 會 員 國 必 須 遵 守 歐 盟 的 規 定, 包 括 工 作 時 間 調 整 以 及 育 嬰 休 假 規 定 等 等, 皆 受 歐 盟 影 響 總 而 言 之, 英 國 為 典 型 的 自 由 主 義 福 利 模 式, 強 調 市 場 的 機 制, 幼 兒 的 母 親 被 鼓 勵 從 事 彈 性 低 薪 工 作, 國 家 並 不 會 提 供 公 共 托 育 及 托 老 服 務, 但 會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兒 童 及 家 庭 現 金 津 貼 英 國 並 未 特 別 提 供 女 性 特 殊 的 法 案, 平 等 的 概 念 是 建 立 在 人 權 之 上 101

12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第 三 節 北 歐 一 瑞 典 北 歐 一 向 是 歐 洲 較 早 開 發 亦 最 重 視 人 權 的 區 域 瑞 典 無 論 在 工 作 或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均 涵 蓋 其 中 瑞 典 的 兩 性 平 等 主 要 訴 求 有 四 : 一 是 男 女 有 同 樣 權 利 與 機 會, 為 積 極 的 公 民 與 塑 造 政 策 制 定 之 條 件 ; 二 為 男 女 經 濟 應 平 等, 在 教 育 和 工 作 上 提 供 男 女 經 濟 獨 立 的 同 樣 機 會 與 條 件 ; 三 是 家 庭 運 作 的 平 等, 男 女 需 共 同 承 擔 家 庭 事 務 的 責 任, 並 給 予 同 樣 機 會 條 件 與 關 心 ; 四 是 停 止 男 性 對 婦 女 的 暴 力 行 為, 婦 女 和 男 性 女 孩 和 男 孩 之 間 完 全 擁 有 平 等 權 利 與 機 會 在 瑞 典, 任 何 一 個 領 域 皆 與 性 別 發 生 關 係 瑞 典 共 有 四 十 八 個 政 策 領 域, 如 : 金 融 稅 收 安 全 醫 療 保 健 勞 動 市 場 教 育 媒 體 交 通 等, 每 個 政 策 領 域 皆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實 施 改 進 男 女 的 權 力 結 構,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瑞 典 性 別 平 等 的 一 項 重 要 原 則 為 要 求 所 有 的 勞 動 者, 不 論 性 別 皆 能 通 過 工 作 獲 得 經 濟 獨 立, 並 實 現 工 作 及 生 活 的 平 衡, 同 時 可 根 據 自 身 能 力 獲 得 發 展, 並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SI, 2009) 瑞 典 首 次 立 法 促 進 男 女 平 等 的 法 案 為 1980 年 訂 定 平 等 機 會 法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Act), 並 分 別 在 年 再 度 修 正 內 容,2000 年 修 正 條 例 中 將 婦 女 轉 為 男 性 與 女 性 平 等, 並 且 重 視 勞 資 雙 方 共 同 遵 循 檢 視 性 別 平 等 落 實 現 況 該 法 基 本 原 則 為 保 障 男 女 機 會 均 等 與 同 工 同 酬, 促 進 職 場 僱 用 條 件 以 及 其 他 專 業 發 展 工 作 條 件 與 範 疇 之 性 別 權 利 平 等, 為 確 保 該 法 案 的 落 實, 同 步 成 立 機 會 平 等 監 察 署 (ombudsmen), 監 察 實 際 運 作 狀 況, 做 為 配 套 機 制 2006 年 國 會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制 定 的 基 本 政 策 提 出 瑞 典 性 別 平 等 的 國 家 目 標 (New national objectives for gender equality in Sweden), 除 強 調 工 作 權 公 民 權 上 的 平 權 促 進 以 外, 更 積 極 促 進 男 性 與 女 性 於 重 要 生 活 領 域 內 皆 應 享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權 利 與 責 任, 如 : 兩 性 於 不 支 薪 照 護 勞 務 與 家 事 勞 務 領 域 皆 應 有 平 等 之 分 配, 男 性 與 女 性 皆 應 負 擔 平 等 之 家 事 勞 務, 應 有 平 等 機 會 貢 獻 與 接 受 平 等 條 件 之 照 護 (SI, 2009) 瑞 典 於 1999 年 制 定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就 業 法 (The Act on a Ba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Working Life on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首 次 明 文 禁 止 在 就 業 範 疇 的 性 傾 向 歧 視, 但 此 法 未 推 出 前, 瑞 典 各 項 與 就 業 有 關 的 法 例 已 為 102

127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同 性 戀 者 提 供 一 定 程 度 的 保 障, 例 如 : 就 業 保 障 法 規 定 解 雇 員 工 必 須 有 客 觀 的 理 據, 而 性 傾 向 一 般 不 構 成 解 僱 一 名 僱 員 的 理 由 另 外, 刑 法 及 工 業 環 境 法 中 的 行 政 命 令 亦 禁 止 各 式 性 騷 擾 行 為 2003 年 瑞 典 通 過 禁 止 歧 視 法 (The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Act), 禁 止 基 於 種 族 宗 教 信 仰 性 傾 向 及 殘 疾 等 理 由 的 歧 視 行 為, 其 與 就 業 相 關 的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政 策 的 措 施 參 與 行 業 的 相 關 事 務 以 及 參 與 雇 主 僱 員 或 行 業 組 織 ( 新 婦 女 協 進 會,2009) 在 執 行 機 關 方 面, 瑞 典 政 府 為 在 各 項 政 策 領 域 落 實 性 別 觀 點, 於 社 會 融 合 與 性 別 平 等 部 (The Ministry of Integration and Gender Equalit) 下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Division for Gender Equality), 每 三 至 五 年 制 定 性 別 議 題 重 點 推 動 工 作, 政 府 各 部 門 則 配 合 辦 理 性 別 統 計 為 瑞 典 政 府 監 測 性 別 平 等 落 實 成 果 的 主 要 根 據, 適 當 反 映 兩 性 在 各 政 策 領 域 中 的 地 位, 並 以 此 做 為 社 會 發 展 進 步 的 指 標 ; 1998 年 成 立 性 別 研 究 秘 書 處 (Swedish Secretariat for Gender Research), 以 促 進 並 檢 視 各 領 域 之 性 別 需 求 與 研 究 ( 馬 辰 明 袁 麗 惠,2006) 而 大 學 研 究 所 開 始 設 置 性 別 研 究 課 程, 瑞 典 研 究 委 員 會 (Swedish Research Council) 估 計 每 年 約 投 資 一 百 萬 歐 元 於 性 別 專 案 與 計 畫 除 平 等 機 會 法 以 外, 瑞 典 政 府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上 最 引 以 為 傲 者, 為 提 供 人 民 不 論 男 女 皆 可 以 相 同 方 式 照 顧 孩 子 1989 年 通 過 的 男 性 育 嬰 假 法 案 讓 父 母 可 以 輪 流 申 請 十 八 個 月 有 薪 育 嬰 假, 並 規 定 男 性 必 須 被 強 制 申 請 3 一 個 月 (2002 年 延 長 為 兩 個 月 ),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落 實 雙 親 職 的 家 庭 責 任 分 擔 ( 唐 文 慧,2007) 在 教 育 系 統 方 面, 瑞 典 從 幼 兒 的 基 礎 教 育 至 高 等 教 育 皆 提 倡 男 女 平 等, 政 府 會 給 予 落 實 男 女 平 等 的 學 校 較 多 的 資 源 以 做 為 鼓 勵, 而 在 現 實 的 環 境 中, 大 學 院 校 有 60% 的 女 性 學 生, 醫 學 相 關 科 系 中 女 性 亦 占 48%(SI, 2009) 在 經 濟 及 政 治 的 參 與 方 面, 瑞 典 女 性 在 私 人 機 構 擔 任 高 階 主 管 職 比 例 由 1990 年 17% 提 高 至 2007 年 26%; 委 員 會 成 員 比 例 亦 從 2002 年 6% 提 高 至 2006 年 18%; 在 公 職 人 員 中 ( 中 央 地 方 ) 有 52% 為 女 性, 國 會 議 員 中 47% 為 女 性, 3 為 強 化 父 親 的 照 顧 角 色, 從 1994 年 開 始 瑞 典 政 府 規 定 親 職 假 中 其 中 一 個 月 必 須 由 父 親 來 請, 不 能 轉 讓 給 母 親 ; 但 社 會 大 眾 和 政 府 仍 然 對 於 父 親 育 兒 的 參 與 程 度 不 滿 意,2002 年 時 強 制 提 高 到 六 十 天 103

12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二 十 二 個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超 過 十 位 為 女 性 首 長 (SI, 2009) 綜 觀 瑞 典 在 性 別 平 等 之 所 以 能 有 如 此 進 展, 除 其 完 備 的 法 制 科 學 合 理 的 制 度 設 計 等 因 素 以 外, 另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為 其 具 有 一 相 應 的 社 會 工 作 機 構 規 則 和 運 行 機 制 與 之 配 套, 大 量 地 與 性 別 平 等 相 適 應 的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福 利, 為 瑞 典 成 功 地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提 供 重 要 的 前 提 與 保 障 二 芬 蘭 男 女 平 等 為 芬 蘭 核 心 的 社 會 政 治 目 標 芬 蘭 憲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規 定 在 社 會 活 動 與 工 作 生 活 中, 應 促 進 兩 性 間 之 平 等, 尤 其 是 在 待 遇 及 其 他 僱 用 條 件 方 面, 應 在 法 令 中 做 細 節 之 規 範, 因 此 芬 蘭 民 眾 在 任 何 生 活 領 域 皆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義 務 與 真 正 的 機 會, 特 別 是 兩 性 在 工 作 職 場 上 1987 年 實 施 的 男 女 平 等 法 (The Act on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正 是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重 要 工 具, 在 增 進 男 女 平 等 以 及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的 基 礎 上, 該 法 要 求 政 府 機 關 與 所 有 雇 主 應 促 進 男 女 平 等, 特 別 關 注 及 增 進 女 性 在 職 場 之 地 位, 並 要 求 雇 主 能 協 助 女 性 調 和 職 場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使 女 性 與 男 性 同 樣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以 兼 顧 家 務 與 有 給 薪 工 作 ; 要 求 三 十 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應 制 定 兩 性 平 等 相 關 計 畫, 包 括 兩 性 薪 資 陞 遷 工 作 內 容 等, 於 職 場 中 均 應 有 平 等 之 評 價, 若 違 反 則 將 受 到 兩 性 平 等 監 察 使 制 裁 然 而 在 現 實 狀 況 中, 兩 性 在 薪 資 上 一 直 存 有 差 距, 一 般 男 性 薪 資 平 均 高 於 女 性 20%; 而 勞 動 市 場 亦 會 因 性 別 而 區 隔, 女 性 在 就 業 上 的 職 位 通 常 較 男 性 為 低, 更 經 常 從 事 文 書 事 務 公 共 行 政 家 庭 庶 務 等 工 作 內 容 ( 倪 達 仁,2008) 1995 年 修 訂 的 法 條 著 重 於 配 額 方 面 執 行 力, 以 落 實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範 之 在 政 府 各 委 員 會 顧 問 理 事 會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決 策 機 構 內, 成 員 組 成 男 女 一 方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40% 的 要 求 ; 年 的 立 法 及 修 訂 重 點 方 向 則 放 在 擴 大 公 共 領 域 上 的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中 央 或 地 方 在 執 行 政 策 時, 必 須 以 男 女 平 等 為 基 礎 考 量, 而 為 解 決 工 資 在 性 別 上 的 差 異,2005 年 新 修 訂 的 法 條 中 擴 大 雇 主 之 義 務, 規 範 雇 主 至 少 每 三 年 提 出 具 體 且 詳 細 的 兩 性 平 等 促 進 計 畫 (SIF, 2006) 和 瑞 典 挪 威 相 同 的, 芬 蘭 亦 設 有 監 察 使 機 制, 針 對 性 別 主 流 化 落 實 度 進 行 監 督, 隸 屬 社 會 事 務 與 健 康 部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的 兩 性 平 等 監 察 使 (Genda Equality Ombudsman) 主 要 任 務 為 負 責 監 督 有 關 性 別 之 法 制 104

129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事 項, 並 處 理 民 眾 申 訴, 凡 有 關 兩 性 平 權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就 業 不 公 性 騷 擾 與 性 剝 削 政 治 與 經 濟 之 決 策 平 等 教 育 與 訓 練 之 公 平 待 遇 等, 俱 屬 其 職 權 範 圍 ( 監 察 院,2007; 倪 達 仁,2008) 三 挪 威 北 歐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是 世 界 各 國 的 先 驅, 最 早 立 法 處 理 婦 女 與 平 等 權 力 相 關 事 務, 同 時 以 設 立 平 權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方 式 來 推 動, 如 :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ESC) 丹 麥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NESC) 芬 蘭 兩 性 平 權 委 員 會 (CEBMW) 瑞 典 平 權 監 察 官 (JAMO) 等 在 這 些 國 家 中, 平 等 法 包 含 層 面 相 當 廣, 不 單 侷 限 於 工 作 面 向, 經 常 與 社 會 家 庭 教 育 收 入 及 健 康 醫 療 等 相 關, 因 此 平 等 議 題 往 往 滲 透 入 不 同 部 門, 平 權 委 員 會 亦 設 置 在 不 同 部 會 單 位 之 下 ( 楊 婉 瑩,2004) 在 2009 年 聯 合 國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人 類 發 展 報 告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調 查 中, 挪 威 在 量 測 世 界 各 國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經 濟 影 響 力 的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GEM) 指 標 中 排 名 第 一 (UNDP, 2009) 挪 威 男 女 平 等 法 (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 是 被 挪 威 人 驕 傲 地 稱 為 挪 威 模 式 的 男 女 平 等 保 障 機 制 的 首 要 組 成 元 件, 該 法 案 立 法 建 議 案 在 1971~1972 年 間 提 出, 中 間 醞 釀 期 長 達 八 年 之 久, 直 至 1978 年 6 月 始 頒 布, 於 1979 年 1 月 正 式 實 施 挪 威 男 女 平 等 法 共 計 二 十 二 條, 涵 蓋 社 會 生 活 各 個 領 域 男 女 平 等 的 促 進, 涉 及 職 場 僱 員 招 聘 晉 升 解 僱 同 工 同 酬, 以 及 兩 性 受 教 育 權 的 享 有 教 具 的 使 用 所 有 官 方 機 構 中 兩 性 代 表 的 比 例 等 等, 倡 導 男 女 平 等 觀 念, 推 行 男 女 平 等 措 施, 提 供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唯 獨 例 外 的 是 宗 教 領 域 內 4 的 問 題 ( 薛 寧 蘭,2003) 男 女 平 等 法 中 的 男 女 平 等 意 涵 有 多 個 層 次 : 一 是 消 除 基 於 生 理 性 別 的 不 同 而 產 生 的 歧 視 性 對 待 ; 二 是 提 出 區 別 對 待 (Direct Differential Treatment) 5 觀 點, 強 調 平 等 並 非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一 視 同 仁 並 不 等 同 平 等, 對 不 同 性 別 的 完 全 同 等 對 待, 事 實 上 會 導 致 明 顯 劣 勢 地 位 情 形 發 生, 因 此 在 以 4 男 女 平 等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指 出 : 本 法 適 用 於 任 何 領 域 的 性 别 歧 視, 但 不 包 括 宗 教 團 體 5 區 別 對 待 是 指 基 於 性 別 上 的 差 異, 對 男 女 的 歧 視 或 區 別 對 待, 它 還 包 括 事 實 上 導 致 不 同 性 別 之 間 明 顯 劣 勢 地 位 的 情 形 ( 男 女 平 等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 105

13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為 目 的, 因 而 對 不 同 性 別 的 不 同 對 待, 才 是 促 進 真 正 的 男 女 平 6 等 ( 薛 寧 蘭,2003) 由 此 可 見,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認 知 中, 認 為 因 改 善 現 階 段 婦 女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弱 勢 狀 況 所 採 取 特 別 保 護 措 施, 不 僅 不 構 成 對 男 性 的 性 別 歧 視, 反 而 是 符 合 非 歧 視 原 則 要 求 的 必 要 手 段 挪 威 保 障 男 女 平 等 的 機 構 有 三 個 : 一 是 兒 童 與 家 庭 事 務 部, 負 責 對 政 府 內 部 男 女 平 等 政 策 的 協 調 實 施 以 及 家 庭 政 策 的 制 定 ; 二 是 1997 年 成 立 的 性 別 平 等 中 心, 為 政 府 提 供 財 政 支 持 所 設 置 的 獨 立 機 構, 主 要 對 政 府 的 公 共 與 私 人 政 策 進 行 解 釋, 組 織 公 眾 討 論 政 府 決 策, 並 出 版 大 量 有 關 男 女 平 等 議 題 的 出 版 物, 如 : 同 工 同 酬 婦 女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性 暴 力 等 議 題 的 推 動 ( 薛 寧 蘭, 2003); 三 是 2006 年 成 立 獨 立 的 公 眾 行 政 組 織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使 (The Equality and Anti-Discrimination Ombud), 隸 屬 於 兒 童 及 平 等 部, 不 受 部 會 所 指 導, 目 前 有 三 十 二 名 監 察 使, 其 中 大 多 是 律 師 7 ( 倪 達 仁,2008) 雖 然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已 是 北 歐 全 球 成 果 最 好 的 國 家 之 一, 但 日 常 生 活 中 仍 存 在 性 別 差 異 問 題 為 能 持 續 監 控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現 況, 挪 威 兒 童 及 平 等 部 與 北 歐 性 別 學 會 (The Nordic Gender Institute, NIKK) 合 作, 長 期 進 行 性 別 調 查 研 究,2009 年 公 布 的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報 告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A Norwegian Perspective), 除 延 續 過 往 的 基 本 統 計 調 查 之 外, 同 時 引 用 新 的 性 別 平 等 架 構 ( 兒 童 性 別 圖 像 夫 妻 資 源 運 用 行 為 態 度 及 生 活 品 質 六 項 指 標 ) 進 行 分 析, 並 透 過 交 叉 分 析 討 論 的 方 式, 找 出 隱 藏 在 現 況 背 後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現 象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挪 威 民 眾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最 活 躍 的 層 面 為 家 庭 經 濟 責 任 決 策 以 及 家 事 的 共 同 分 擔 ; 最 令 人 感 到 驚 訝 的 是, 挪 威 男 人 比 女 人 還 要 重 視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及 行 為 實 踐 (Holter et, 2009) 四 丹 麥 丹 麥 的 性 別 平 等 反 映 在 女 性 高 教 育 高 就 業 以 及 高 從 政 率 上, 在 保 障 公 私 立 機 構 尊 重 婦 女 以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的 法 案 主 要 有 四 : 平 等 報 酬 法 (Act on Equal Pay 1973, amended2006) 平 等 待 遇 法 (Equal Treatment Act 6 男 女 平 等 法 第 3 條 第 3 款 : 基 於 生 理 上 的 性 別 差 異 賦 予 婦 女 專 門 享 有 之 權 利, 乃 符 合 本 法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區 別 對 待 之 目 的, 不 屬 違 反 上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7 監 察 使 (ombudsmen) 原 是 北 歐 用 語, 意 指 一 個 人 負 有 使 命 的 意 思 ; 在 北 歐 國 家 有 著 深 厚 的 歷 史 傳 統, 最 早 是 瑞 典 1809 年 根 據 其 憲 法 設 立 的 司 法 監 察 使 106

131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2006) 兩 性 平 等 法 (Act on Gender Equality 2002) 及 兩 性 職 業 保 障 平 等 待 遇 法 (Act on Equal Treatment of Women and Men in the Occupational 1998)(Wikigender, 2010), 其 中 2002 年 7 月 所 頒 佈 的 兩 性 平 等 法 整 合 2000 至 2002 年 期 間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陸 續 訂 定 / 修 訂 的 法 案, 如 :Act No. 388(2000) Act No. 440(2001) Act No. 373(2002) Act No. 396(2002), 以 促 進 男 女 在 社 會 上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影 響 力 及 地 位, 同 時 抵 制 直 接 或 間 接 性 的 性 別 歧 視 與 性 騷 擾 另, 法 案 中 除 規 範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對 待 以 外, 對 公 部 門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法 律 化, 要 求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以 上 的 部 會 必 須 定 期 向 當 地 主 管 單 位 及 性 別 平 等 部 提 出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而 性 別 平 等 部 亦 必 須 將 各 地 狀 況 彙 整 後 向 國 會 進 行 報 告 ;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促 進 男 女 平 等 之 執 行 方 針 部 會 內 部 男 女 工 作 型 態 職 位 之 分 佈 以 及 在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上 所 做 的 努 力 及 成 果 (Gender Equality Act, 2002) 根 據 丹 麥 性 別 平 等 部 2006 年 統 計 報 告 (Facts on gender equality 2006), 指 出 丹 麥 的 薪 資 性 別 差 距 為 12~19%, 經 過 學 經 歷 差 異 調 整 後, 男 女 差 距 為 2~6%, 雖 然 同 工 同 酬 方 面 的 性 別 差 距 較 其 他 國 家 小, 但 在 職 業 類 別 上 的 性 別 差 異 仍 然 很 大, 如 : 護 理 / 照 護 清 潔 銷 售 等 工 作 類 型 仍 以 女 性 為 主, 而 木 匠 建 築 等 型 態 工 作 則 以 男 性 為 主 (DGE, 2006) 丹 麥 女 性 普 遍 擁 有 非 常 高 的 教 育 程 度, 在 中 等 教 育 以 及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口 比 例 甚 至 些 微 高 於 男 性 ; 在 從 政 率 上,1849 年 丹 麥 完 成 君 主 立 憲 成 為 民 主 國 家 之 際, 其 憲 法 僅 保 障 男 性 的 參 政 權 以 及 完 整 的 公 民 權, 經 歷 五 十 年 的 民 主 抗 爭 後,1915 年 婦 女 始 取 得 普 遍 的 公 民 權 利, 可 以 行 使 投 票 權 參 與 議 員 選 舉 等 等, 並 於 1918 年 首 度 取 得 3% 國 會 議 員 席 次, 首 位 女 性 行 政 首 長 更 在 1924 年 出 線 自 此 之 後, 婦 女 參 政 率 節 節 高 升, 目 前 丹 麥 女 性 國 會 議 員 比 例 為 36.9%( 瑞 典 45.3%; 挪 威 38.2%; 芬 蘭 37.5%), 相 較 於 全 球 女 性 國 會 議 員 比 例 平 均 16%, 北 歐 國 家 女 性 參 政 的 確 比 其 他 國 家 高 出 一 至 二 倍 以 上 ( 巫 蕙 君,2007) 在 1978 年 聯 合 國 人 權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歧 視 公 約 (CEADW) 以 及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1995) 訂 定 的 十 二 大 關 切 領 域 促 進 婦 女 權 利 的 基 礎 下, 丹 麥 除 了 在 國 內 積 極 推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更 擴 及 協 助 其 他 國 家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運 行 2004 年 外 交 部 提 出 一 份 丹 麥 性 別 平 等 合 作 發 展 策 略 (Gender Equality in Danish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於 2004~2008 年 期 間 幫 助 107

13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發 展 中 國 家 婦 女 培 力 (women enpowermenr), 以 邁 向 性 別 平 等, 進 而 減 低 貧 窮 問 題 ; 該 報 告 開 宗 明 義 指 出 性 別 平 等 不 是 社 會 或 文 化 的 美 麗 外 衣, 而 是 經 濟 政 治 民 主 的 必 需 品 (Gender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is neither social nor cultural cosmetics; rather it is an economic, political and democratic necessity) (DMFA, 2004) 第 四 節 美 國 美 國 以 自 由 平 等 為 其 重 要 價 值 觀,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帶 動 女 性 進 入 職 場, 亦 引 動 婦 女 運 動 出 現 美 國 最 早 與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法 案 為 1963 年 薪 資 平 等 法 ( 同 酬 法 ) (Equal Pay Act), 此 法 僅 為 簡 略 性 法 條, 內 容 提 及 雇 主 不 得 因 性 別 歧 視 而 給 予 同 工 不 同 酬 之 待 遇 此 外, 美 國 並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立 法, 國 會 曾 多 次 討 論 就 業 反 歧 視 法 (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 但 該 法 案 一 直 沒 有 通 過,1966 年 及 2003 年 皆 被 國 會 所 否 決 因 此,1964 年 民 權 法 第 7 章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及 1991 年 政 府 受 僱 者 權 利 法 (Government Employee Rights Act) 成 為 影 響 美 國 工 作 歧 視 法 律 中 最 深 遠 之 規 範, 此 法 後 續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目 前 擴 及 層 面 最 為 深 廣 1965 年 第 號 總 統 行 政 命 令 (Executive Order No.11246) 促 使 美 國 企 業 雇 主 積 極 主 動 僱 用 婦 女 及 少 數 族 群, 與 前 述 民 權 法 第 7 章 為 美 國 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權 力 的 重 要 支 柱 隨 著 職 場 婦 女 崛 起, 成 為 生 產 力 重 要 關 鍵,1978 年 訂 立 懷 孕 歧 視 法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特 別 規 定 雇 主 不 可 因 女 性 受 僱 者 有 懷 孕 分 娩 與 其 他 醫 療 狀 況 而 給 予 任 何 歧 視 待 遇 工 作 權 的 保 障 出 現 於 1991 年 民 權 法 (Civil Rights Act) 之 修 法 中, 主 要 嚇 阻 採 取 歧 視 措 施 的 雇 主, 並 鼓 勵 被 害 人 勇 於 主 動 提 出 訴 訟, 除 被 害 受 僱 者 可 請 求 獲 得 一 定 補 償 性 (Congressional) 及 懲 戒 性 (Punitive) 損 害 賠 償 金 之 外, 尚 可 請 求 支 付 專 家 出 庭 與 其 他 相 關 訴 訟 費 用, 此 法 有 利 於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理 念 之 實 踐 ( 焦 興 鍇,1996) 雖 然 美 國 沒 有 專 門 針 對 性 別 歧 視 立 法, 但 美 國 其 他 相 關 的 法 案 如 :1967 年 就 業 年 齡 歧 視 法 1991 年 政 府 受 僱 者 權 利 法 (Government Employee Rights Act) 與 玻 璃 天 花 板 (Glass Ceiling Act)( 主 要 目 的 為 消 除 女 性 極 少 數 族 群 晉 升 經 理 級 決 策 階 層 之 人 為 障 礙, 並 增 進 其 在 此 方 面 的 機 會 與 發 展 經 驗 ) 108

133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同 樣 具 有 實 質 宣 示 去 除 所 有 就 業 歧 視 的 效 果, 同 時 設 立 一 套 全 國 性 的 獎 勵 措 施, 藉 以 鼓 勵 積 極 進 用 女 性 及 少 數 族 群 至 決 策 階 層 的 企 業 廠 商 ;1993 年 家 庭 及 醫 療 休 假 法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的 通 過 主 要 為 使 員 工 可 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照 顧 之 衝 突, 規 定 受 僱 者 達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單 位, 應 給 予 其 僱 用 期 已 達 一 年 以 上 之 正 式 受 僱 者, 為 期 十 二 週 的 無 薪 假, 藉 以 讓 其 照 顧 新 生 嬰 兒 剛 收 養 之 孩 童 或 罹 患 重 症 之 近 親 ( 潘 正 芬 陳 修 書,2008)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1972 年 通 過 高 等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第 7 和 第 9 章 (Title VII and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使 女 性 獲 得 相 同 受 教 育 之 權, 不 可 因 性 別 而 受 歧 視, 而 兩 性 參 與 政 治 平 等 權 利 規 定 於 1920 年 頒 布 的 第 19 次 憲 法 修 正 案 中, 此 次 修 正 使 婦 女 得 擁 有 投 票 權, 申 明 政 府 不 得 因 性 別 而 拒 絕 或 忽 視 國 家 全 體 公 民 的 投 票 權 (Wikigender, 2009) 在 性 侵 害 方 面, 美 國 於 1930 年 代 曾 通 過 性 侵 害 心 理 治 療 法 案 (Sexual Psychopathy Law), 在 過 去 主 要 以 監 禁 方 式 來 處 理 性 侵 害 者, 但 在 此 項 法 案 認 為 性 侵 害 者 必 須 在 醫 療 單 位 接 受 治 療, 直 至 確 定 其 性 侵 害 癖 好 被 糾 正 為 止, 方 可 離 開, 這 項 法 案 可 能 是 受 到 當 時 心 理 病 理 學 派 的 影 響 1990 年 美 國 另 通 過 危 險 性 罪 犯 法 案 (Sexually Violent Prebator Act, SVPA), 是 美 國 至 2005 年 有 約 二 十 三 州 通 過 對 高 危 險 性 罪 犯 在 服 刑 屆 滿 前, 可 經 鑒 定 裁 定 轉 強 制 治 療 處 所, 期 間 不 限 定 評 估 一 次, 至 再 犯 危 險 顯 著 降 低 為 止, 但 在 此 項 法 案 通 過 幾 年 之 內, 美 國 許 多 州 皆 陸 續 通 過 一 些 修 正 法 案, 因 為 發 現 後 續 有 許 多 重 複 犯 罪 情 況 發 生, 引 起 社 會 上 很 大 的 爭 議, 最 著 名 者 為 1996 年 紐 澤 西 州 的 案 件, 因 而 立 法 通 過 梅 根 法 案 (Megan's Law), 此 法 案 強 調 性 侵 害 者 必 須 接 受 社 會 控 制, 並 於 釋 放 性 侵 害 者 時 必 須 通 知 社 區 警 方, 且 公 布 名 單 提 供 社 區 各 級 機 關 查 詢, 避 免 性 侵 害 者 從 事 與 兒 童 教 育 有 關 工 作 梅 根 法 案 的 公 布 帶 動 歐 洲 其 他 國 家 訂 定 相 同 的 法 案, 英 國 國 會 便 在 1997 年 訂 定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Sex Offender Act), 內 容 強 調 涉 及 兒 童 性 侵 害 者 必 須 向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登 記 (Lieb, 2000) 美 國 幾 乎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考 量 性 騷 擾 為 性 別 歧 視 議 題 之 國 家, 美 國 主 要 立 基 於 1964 年 民 權 法, 女 性 法 務 專 家 與 婦 女 團 體 將 此 法 案 的 精 神 成 功 運 用 於 職 場 中 的 性 騷 擾 條 款, 亦 成 功 讓 部 分 法 庭 採 用, 成 為 很 好 的 個 案 1970 年 代 美 國 發 動 性 騷 擾 政 策 的 社 會 運 動, 但 這 項 運 動 並 沒 有 辦 法 真 正 推 動 一 個 109

13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聯 邦 層 級 的 新 立 法 EEOC 成 立 之 後, 採 取 許 多 措 施 以 影 響 性 騷 擾 政 策, 包 括 幫 雇 主 擬 定 詳 細 的 指 導 方 針, 並 且 要 求 法 庭 能 夠 解 釋 1964 年 的 民 權 法, EEOC 亦 替 性 騷 擾 受 害 者 處 理 事 件, 若 公 司 沒 有 很 明 顯 或 良 好 的 處 理 措 施, EEOC 會 以 受 害 者 角 度 幫 其 出 席 法 庭 EEOC 本 身 沒 有 強 制 力, 而 是 將 所 有 決 定 權 交 給 法 院 判 決, 僅 是 當 受 害 者 的 後 盾, 以 及 提 供 強 而 有 力 的 支 持, 因 此 成 為 性 別 平 等 與 性 騷 擾 政 策 強 力 之 推 動 者 討 論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執 行 時, 必 須 考 慮 三 個 層 面 : 第 一, 工 廠 內 的 政 策 及 流 程 ; 第 二,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預 防 性 訓 練 及 覺 醒 計 畫 ; 第 三, 在 工 作 場 所 之 外 執 行 監 督 法 律 的 相 關 機 構 及 服 務 雖 然 美 國 法 律 相 對 較 弱 (weak), 但 可 發 現 美 國 訴 訟 制 度 讓 雇 主 不 敢 掉 以 輕 心, 因 若 在 訴 訟 失 敗 時, 必 須 負 擔 大 筆 的 賠 償 費 用, 尤 其 美 國 保 險 公 司 屆 時 必 須 負 擔 雇 主 的 法 律 訴 訟 費 用, 因 此 形 成 壓 迫 雇 主 採 取 必 要 防 治 措 施 與 程 序 的 重 要 力 量 在 歐 盟 成 員 裡 面, 執 行 相 關 的 法 律 通 常 透 過 雇 主 與 勞 工 代 表 集 體 協 商, 尤 其 在 集 體 協 商 制 度 之 下, 雇 主 必 須 執 行 相 關 法 律 當 然 各 國 婦 女 團 體 聯 盟 是 另 外 一 股 很 大 的 力 量, 促 使 許 多 國 家 通 過 相 關 制 度, 且 產 生 監 督 作 用 (Zippel, 2006) 美 國 勞 工 部 婦 女 局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政 策 的 制 定, 僅 單 純 視 性 騷 擾 為 性 別 歧 視 的 一 種 形 式 EEOC 於 1980 年 發 布 性 騷 擾 指 導 方 針 之 後, 法 庭 將 性 騷 擾 視 為 與 種 族 歧 視 同 樣 的 情 形, 亦 即 一 個 敵 意 的 工 作 環 境, 因 此 要 求 雇 主 有 責 任 必 須 建 立 一 個 沒 有 敵 意 的 工 作 環 境,1990 年 末 期 亦 要 求 雇 主 建 構 公 司 內 的 申 訴 管 道 與 調 解 機 構, 美 國 對 於 性 騷 擾 的 重 視 同 時 影 響 歐 洲 國 家 (Zippel, 2006) 長 期 以 來, 美 國 民 間 機 構 的 力 量 相 當 強, 使 得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上 不 一 定 仰 賴 公 部 門 的 行 動, 如 : 在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主 要 是 依 賴 民 間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美 國 各 州 各 有 其 特 色, 但 皆 有 防 治 暴 力 聯 盟 存 在 而 在 職 場 中 美 國 的 企 業 通 常 會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mployees Assistance Program), 方 案 中 包 括 戒 酒 戒 毒 戒 菸 等 計 畫, 因 為 暴 力 通 常 伴 隨 這 些 刺 激 物 而 出 現, 此 方 案 亦 能 解 決 部 分 家 庭 中 暴 力 的 問 題 (Soroptimist, 2007, 2009) 行 政 制 度 上 主 要 是 透 過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委 員 會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EEOC) 和 人 事 行 政 局 做 為 反 歧 視 的 監 督 機 構, 其 中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委 員 會 主 要 職 責 在 於 確 保 各 聯 邦 機 構 能 夠 遵 守 聯 邦 反 歧 視 法 110

135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律, 該 委 員 會 每 年 會 針 對 聯 邦 人 力 中 如 前 面 所 提 及 之 少 數 族 群 女 性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僱 用 比 例 資 料 提 出 報 告, 以 此 做 為 監 督 的 系 統 至 於 在 陞 遷 訓 練 機 會 與 工 作 獎 勵 等 方 面, 要 求 各 機 構 將 此 類 少 數 族 群 及 女 性 等 的 組 成 與 全 體 勞 工 資 料 做 比 對, 以 瞭 解 實 際 歧 視 的 狀 況 近 年 來, 美 國 亦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工 作, 主 要 執 行 單 位 為 美 國 勞 工 部 婦 女 局 (Women's Bureau), 此 為 唯 一 代 表 職 業 婦 女 在 公 共 政 策 過 程 中 發 聲 的 行 政 組 織,1920 年 便 由 國 會 創 立, 主 要 在 提 高 婦 女 受 薪 階 級 的 社 會 地 位, 促 進 其 工 作 條 件, 並 使 其 可 得 到 合 理 的 僱 用 機 會 (WB, 2009) 除 此 常 設 型 的 行 政 單 位 以 外, 柯 林 頓 總 統 在 1995 年 設 立 總 統 府 的 婦 女 跨 部 會 委 員 會 (President's Interagency Council on Women), 以 做 為 跨 部 門 協 調 的 統 合 單 位 1995 年 聯 合 國 北 京 大 會 的 決 議 之 後,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行 動 計 畫 有 很 多, 包 括 糧 票 計 畫 婦 女 和 嬰 幼 兒 的 特 別 補 充 營 養 品 計 畫 麥 金 尼 法 案 和 永 續 照 護 各 區 居 住 安 置 計 畫 居 住 機 會 和 自 足 計 畫 單 親 家 庭 住 宅 計 畫 住 宅 修 復 貸 款 與 補 助 計 畫 大 家 庭 與 農 場 勞 工 住 宅 計 畫 美 國 住 民 住 宅 與 自 決 計 畫 女 性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多 項 立 法 與 政 策, 從 營 養 補 充 流 浪 者 計 畫 居 住 安 置 住 宅 輔 購 工 作 條 件 幼 兒 照 護 和 啟 智 福 利 行 政 協 助 就 業 和 僱 用 者 福 利 行 政 研 究 等 諸 多 面 向, 發 展 國 內 和 國 際 計 畫, 審 核 採 納 或 維 持 宏 觀 經 濟 的 政 策, 並 發 展 策 略, 關 注 貧 困 婦 女 的 需 求 和 努 力 ( 黃 煥 榮 蔡 志 恆 方 凱 弘,2007) 綜 合 而 言,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傳 統 以 來 並 沒 有 一 個 強 制 性 的 法 案, 要 求 各 州 遵 守 性 別 反 歧 視 的 動 作, 但 由 其 他 反 歧 視 條 款 同 樣 可 運 用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原 則 上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上 最 大 特 色 在 於 透 過 行 政 機 關 採 取 的 平 權 行 動 方 案 (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s), 要 求 政 府 機 構 內 或 與 政 府 機 構 有 生 意 往 來 的 私 人 企 業 廠 商, 不 得 對 求 職 者 工 作 表 現 無 關 的 因 素 有 所 歧 視, 這 項 方 案 大 幅 改 善 聯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中 少 數 族 群 與 女 性 僱 員 比 例 偏 低 的 問 題, 進 而 擴 及 至 一 般 企 業 中 推 動 反 歧 視 的 現 象 第 五 節 加 拿 大 加 拿 大 將 性 別 平 等 視 為 人 權 保 障 一 部 分, 規 範 於 人 權 法 案 (Human 111

13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Rights Act) 當 中, 法 案 一 開 始 便 明 訂 任 何 基 於 種 族 宗 教 年 齡 性 別 (sex) 性 意 向 (sex orientation) 或 稱 性 別 認 同 膚 色 等 的 歧 視 是 受 到 禁 止 的, 因 此 凡 個 人 遭 遇 性 別 歧 視 之 情 事, 相 關 的 案 件 皆 可 向 加 拿 大 人 權 委 員 會 (Canad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CHRC) 提 出 救 濟 加 拿 大 政 府 在 性 別 平 等 立 法 上 主 要 依 據 1982 年 憲 法 法 案 (Constitution Act) 第 15 條 平 等 權 以 及 第 28 條 性 別 平 等 權 (rights guaranteed equally to both sexes), 在 此 法 源 基 礎 之 下, 加 拿 大 政 府 推 動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立 法, 以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 黃 煥 榮 蔡 志 恆 方 凱 弘,2007) 在 工 作 平 等 與 性 騷 擾 方 面,1985 年 訂 立 加 拿 大 勞 工 法 第 L-2 章 第 247.1(1) 條 指 出, 雇 主 須 與 僱 員 共 同 商 議 訂 立 有 關 性 騷 擾 的 政 策 綱 領, 第 247.4(2)g 條 則 強 調 應 讓 員 工 知 道 人 權 法 案 所 賦 予 其 性 騷 擾 有 關 的 索 償 權 利 加 拿 大 政 府 於 1976 年 成 立 婦 女 部 (Status of Woman Canada, SWC), 其 設 立 宗 旨 為 促 進 婦 女 在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民 主 生 活 的 參 與 度 提 升 婦 女 平 權 消 除 社 會 參 與 上 的 阻 礙, 尤 其 重 視 婦 女 經 濟 安 全 的 提 升 以 及 消 除 對 婦 女 的 暴 力 主 要 採 取 兩 大 行 動 計 畫 (program activity): 一 為 策 略 性 的 政 策 分 析 規 劃 及 研 發, 內 涵 包 括 訓 練 工 具 研 發 政 策 分 析 諮 詢 與 支 援 ; 二 為 賦 予 婦 女 力 量 以 及 戰 略 性 伙 伴 關 係 的 建 立 (SWC, 2009) 婦 女 部 在 1999 年 創 設 性 別 分 析 總 署, 協 助 各 政 府 單 位 進 行 性 別 分 析 (Gender-Based Analysis, GBA) 以 及 支 援 相 關 研 究 婦 女 部 推 展 性 別 平 等 的 方 式 符 合 當 下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潮 流 婦 女 部 最 大 特 色 是 透 過 婦 女 計 畫 (Women's Program, WP) 提 供 婦 女 團 體 技 術 與 資 金 上 之 援 助,WP 起 始 於 1973 年, 其 是 在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建 議 下 所 提 出 的 方 案, 此 計 畫 原 先 置 於 國 務 院 (Department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之 下,1995 年 移 轉 為 單 獨 成 立 的 機 構 婦 女 部 (SWC), 雖 有 其 他 女 性 相 關 機 構, 但 是 多 位 於 內 閣 邊 陲, 缺 乏 統 整 協 調 性 ( 楊 婉 瑩,2004) WP 主 要 包 含 兩 部 分 婦 女 社 區 基 金 (Women's Community Fund) 與 婦 女 夥 伴 基 金 (Women's Partnership Fund), 協 助 婦 女 團 體 的 建 立 以 及 茁 壯 ( 鍾 寶 慧,2009) 2006~2010 年 婦 女 部 與 Native Women's Association of Canada(NWAC) 以 及 其 他 原 住 民 人 權 相 關 組 織 合 作, 提 出 Sisters in Spirit Initiative 五 年 計 畫, 具 體 目 標 包 括 降 低 暴 力 提 升 教 育 與 就 業 降 低 貧 窮 提 供 安 全 居 所 降 低 無 家 可 歸 以 及 促 進 司 法 途 徑 之 使 用 (SWC, 2009) 112

137 第 四 章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1995 年 聯 合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通 過 之 後, 加 拿 大 開 始 加 強 相 關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主 要 由 二 十 四 個 聯 邦 部 門 及 機 構 協 力 合 作, 產 生 一 項 計 畫, 由 加 拿 大 婦 女 部 領 導 撰 寫 性 別 平 等 的 聯 邦 計 畫 (Canada's Federal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此 計 畫 由 聯 邦 政 府 所 領 導, 希 望 建 立 正 面 的 政 策 環 境, 擁 有 一 個 制 度 化 的 架 構 以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並 且 投 入 統 計 資 料 的 分 析, 最 終 能 與 體 制 外 的 團 體 形 成 一 個 夥 伴 關 係 (SWC, 2001) 在 制 度 的 基 本 架 構 上, 聯 邦 政 府 希 望 達 成 任 務 如 下 : 一 發 展 執 行 性 別 分 析 的 工 具 (tools) 與 方 法 (methodologies) 二 投 入 對 立 法 與 政 策 進 行 性 別 分 析 的 訓 練 三 對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的 程 度 發 展 評 估 指 標 四 適 當 地 蒐 集 與 應 用 性 別 分 類 資 料 五 在 聯 邦 政 府 中 使 用 性 別 敏 感 (gender-sensitive) 的 語 言 六 對 性 別 分 析 程 序 是 否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進 行 效 能 的 評 估 加 拿 大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特 色 在 於 建 構 完 整 之 性 別 統 計 技 術 與 工 作, 婦 女 部 在 1990 年 創 立 性 別 分 析 總 署 (Gender-based Analysis Directorate), 此 機 構 協 助 其 他 機 構 發 展 性 別 分 析 的 指 標,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訓 練 工 具 的 發 展 政 策 的 個 案 研 究 以 性 別 分 析 評 估 政 策, 以 及 研 究 教 育 與 推 廣 的 工 作 此 外, 婦 女 部 亦 建 立 廣 泛 性 的 指 導 架 構, 一 個 政 策 性 別 分 析 的 指 引 (Gender-based Analysis: A Guide for Policy-Making), 對 性 別 分 析 進 行 規 範, 亦 即 讓 各 部 門 進 行 性 別 分 析 時, 可 依 據 標 準 去 執 行, 此 亦 讓 加 拿 大 的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建 構 有 足 夠 之 標 準 以 進 行 規 劃 ( 蔡 志 恆 等,2008) 整 體 而 言, 加 拿 大 的 性 別 工 作 著 眼 於 與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網 絡 之 建 置, 由 整 個 中 央 領 導 與 發 展 基 本 工 具, 並 建 立 標 準 化 流 程 由 於 加 拿 大 為 聯 邦 制 國 家, 相 關 的 婦 女 立 法 並 不 多, 主 要 依 據 憲 法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做 為 執 行 標 準,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後 由 聯 邦 政 府 所 帶 領 的 相 關 工 作 亦 起 了 制 度 化 的 作 用 小 結 113

13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受 聯 合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影 響, 各 國 在 法 規 上 有 兩 個 階 段 的 發 展 : 第 一 是 在 1975 年 後 聯 合 國 婦 女 十 年 之 間, 要 求 各 國 檢 視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的 法 規 及 相 關 規 定, 而 在 這 段 時 間 之 內, 各 國 幾 乎 都 有 基 本 的 立 法 ; 第 二 波 變 化 在 1995 年 之 後, 聯 合 國 採 取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作 策 略, 為 因 應 觀 念 由 女 性 發 展 轉 變 成 性 別 平 等, 各 國 的 立 法 紛 紛 由 反 歧 視 條 款 改 變 為 性 別 平 等 法 (Gender Euquality Act) 第 一 階 段 的 立 法 主 要 在 於 保 障 女 性 在 社 會 及 工 作 等 方 面 平 等 參 與 的 權 利, 以 及 減 少 歧 視 的 現 象 ; 而 在 2000 年 之 後 的 發 展, 包 括 更 廣 泛 的 性 別 意 涵 在 其 中, 含 多 元 性 別 的 保 障 等 議 題, 以 及 給 予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法 源 由 本 研 究 各 國 性 別 相 關 法 案 發 展 的 狀 況, 可 以 看 出 英 國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等 自 由 主 義 的 福 利 國 家, 基 本 上 將 性 別 放 在 整 體 人 權 的 議 題 上, 在 這 些 國 家 中 往 往 設 立 平 等 處, 統 合 處 理 所 有 對 於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身 障 者 的 相 關 歧 視 問 題, 性 別 的 發 展 並 不 在 於 保 護 層 次, 而 是 將 之 視 為 人 權 的 一 部 分 這 些 國 家 可 看 出 在 相 關 法 案 努 力 地 促 成 兩 性 無 論 在 公 領 域 或 私 領 域 皆 能 平 等 分 工, 而 在 福 利 設 計 上 亦 提 供 許 多 兒 童 及 老 人 照 顧 的 相 關 資 源, 以 減 輕 工 作 者 負 擔 社 會 民 主 福 利 模 式 強 調 全 民 充 分 就 業, 因 此 男 性 與 女 性 同 樣 都 被 視 為 重 要 的 職 場 工 作 者 ; 在 性 別 的 工 作 方 面 最 特 別 的 是 設 計 性 別 機 會 平 等 監 察 員 的 角 色, 對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進 度 進 行 監 督 在 立 法 方 面, 許 多 國 家 2000 年 以 後 皆 重 新 整 合 過 去 舊 的 法 案,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法, 展 現 新 的 性 別 平 等 精 神 此 外, 美 國 長 期 在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的 工 作 上 較 其 他 國 家 居 於 政 策 領 導 地 位, 成 功 地 將 職 場 中 性 騷 擾 議 題 轉 換 成 性 別 歧 視 議 題, 引 發 觀 念 的 修 改 與 法 令 的 制 定 加 拿 大 近 年 來 工 作 最 大 的 特 色 為 建 立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與 以 基 金 輔 助 婦 女 團 體 發 展, 這 些 國 家 工 作 上 的 優 點 及 法 規 發 展 趨 勢 都 值 得 國 內 學 習 另 有 三 個 國 家 在 基 本 法 方 面 值 得 參 考,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考 第 七 章 第 一 節 的 說 明 114

139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卷 調 查 是 透 過 婦 女 ( 女 性 )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婦 權 會 )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家 暴 委 員 會 )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四 份 問 卷 展 開, 藉 由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相 關 委 員 會 外 聘 委 員 參 與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及 經 驗, 進 行 臺 灣 地 區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及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現 況 的 初 步 描 繪 本 研 究 寄 發 問 卷 總 計 933 份, 回 收 473 份, 總 回 收 率 50.7%, 扣 除 無 效 樣 本 21 份, 問 卷 回 收 有 效 樣 本 數 為 452 份 回 收 樣 本 分 佈 分 別 是 婦 權 會 109 份 (24.1%)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95 份 (21.0%) 家 暴 委 員 會 165 份 (36.5%) 以 及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83 份 (18.4%)( 見 表 5-1) 表 5-1 問 卷 樣 本 寄 發 及 回 收 情 形 樣 本 數 樣 本 分 佈 有 效 樣 本 無 效 樣 本 回 收 數 單 位 : 份 % 總 回 收 率 婦 權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總 計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第 一 節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整 體 有 效 樣 本 地 區 分 佈 方 面, 南 區 占 28.8% 北 北 基 20.6% 桃 竹 苗 18.6% 115

14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中 部 16.8% 東 部 10.2% 及 離 島 5.1%, 相 較 於 問 卷 發 放 之 比 例 無 顯 著 差 異 在 性 別 上, 整 體 樣 本 以 女 性 為 主 要 成 員, 男 女 比 為 23.5%:76.5%, 約 1:3.26; 其 中 婦 權 會 委 員 86.2% 為 女 性, 其 他 委 員 會 女 性 委 員 亦 占 七 成 以 上 在 委 員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資 歷 分 佈 上,38.1% 的 委 員 參 與 過 一 屆 的 委 員 會,38.7% 的 委 員 參 與 過 二 屆, 而 參 與 委 員 會 屆 數 三 屆 以 上 亦 占 23.2%; 婦 權 會 委 員 新 任 比 例 最 高, 占 48.6%,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流 動 比 例 則 最 低 ( 見 表 5-2) 表 5-2 樣 本 基 本 樣 態 委 員 會 所 屬 地 區 性 北 北 基 區 桃 竹 苗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單 位 : 人 % 有 效 樣 本 地 區 分 佈 23 (21.1) 38 (23.0) 18 (18.9) 14 (16.9) 93 (20.6) 17 (15.6) 31 (18.8) 20 (21.1) 16 (19.3) 84 (18.6) 17 (15.6) 36 (21.8) 15 (15.8) 8 (9.6) 76 (16.8) 35 (32.1) 37 (22.4) 28 (29.5) 30 (36.1) 130 (28.8) 9 (8.3) 19 (11.5) 8 (8.4) 10 (12.0) 46 (10.2) 離 島 8 (7.3) 4 (2.4) 6 (6.3) 5 (6.0) 23 (5.1) 男 15 (13.8) 45 (27.3) 24 (25.3) 22 (26.5) 106 (23.5) 別 女 94 (86.2) 120 (72.7) 71 (74.4) 61 (73.5) 346 (76.5) 資 歷 参 加 一 屆 参 加 兩 屆 三 屆 ( 以 53 (48.6) 59 (35.8) 37 (38.9) 22 (26.5) 172 (38.1) 40 (36.7) 61 (37.0) 38 (40.0) 37 (44.6) 175 (38.7) 16 (14.7) 45 (27.3) 20 (21.1) 24 (28.9) 105 (23.2) 116

141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上 )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有 效 樣 本 地 區 分 佈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根 據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各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上, 有 60.8% 的 委 員 在 參 與 各 委 員 會 前 就 曾 接 受 過 相 關 的 訓 練 或 課 程 ; 其 中 89.4% 的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加 入 前 已 接 受 過 訓 練, 主 要 是 參 加 公 部 門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45.5%), 另 21.1% 為 本 身 從 事 性 別 研 究 的 專 家 學 者,22.7% 在 學 校 時 就 有 接 觸 ; 而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委 員 加 入 前 已 接 受 過 訓 練 為 44.2%, 是 四 種 型 態 委 員 會 中 比 例 最 低 的 加 入 各 委 員 會 後,57.0% 的 委 員 在 收 到 通 知 後 有 參 加 相 關 訓 練 或 座 談,20.6% 的 委 員 收 到 通 知 但 沒 參 加,22.4% 的 委 員 表 示 沒 收 到 通 知 亦 沒 參 加 ; 其 中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委 員 表 示 收 到 通 知 但 沒 參 加 占 32.2% 為 最 高, 家 暴 委 員 會 表 示 沒 收 到 通 知 因 此 沒 參 加 占 27.6% 為 最 高 ( 見 表 5-3) 表 5-3 委 員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樣 態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参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有 無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專 門 訓 練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單 位 : 人 % 總 計 無 43 (39.8) 65 (40.1) 53 (55.8) 7 (10.6) 169 (39.2) 有 65 (60.2) 96 (59.3) 42 (44.2) 59 (89.4) 262 (60.8) 在 學 校 (22.7) - 公 部 門 辦 理 (45.5) - 從 事 過 性 別 研 (21.2) - 究 Missing 1 (0.9) 3 (0.6) - 17(20.5) 21 (4.6) 参 加 委 員 會 之 後, 有 無 參 加 相 關 的 座 談 及 訓 練 收 到 通 知, 有 參 加 53 (63.9) 56 (53.3) 40 (44.4) 104 (63.4) 252 (57.0) 117

14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收 到 通 知, 沒 參 加 沒 收 到 通 知, 也 沒 參 加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總 計 19 (22.9) 20 (19.0) 29 (32.2) 23 (14.0) 91 (20.6) 11 (13.3) 29 (27.6) 21 (23.3) 37 (22.6) 99 (22.4) Missing - 4 (3.7) 5 (5.3) 1 (0.6) 10 (2.4)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曾 接 受 過 相 關 訓 練 的 委 員 中 70% 日 後 持 續 參 與 相 關 的 座 談 及 訓 練 ; 而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前 未 曾 接 受 過 相 關 訓 練 的 39.2% 委 員 中, 有 37.6% 的 委 員 日 後 有 參 加 相 關 的 座 談 及 訓 練, 但 仍 有 62.4% 未 接 觸 相 關 議 題 的 訓 練 或 課 程, 亦 即 有 23.8% 委 員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前 後 均 未 接 觸 過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訓 練 ( 見 表 5-4) 表 5-4 委 員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交 叉 表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專 門 訓 練 参 加 委 員 會 之 後 註 1 χ 2 =43.294,p=.000<0.005**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有 参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無 有 180 (41.7) 62 (14.4) 無 87 (20.0) 103 (23.8) 單 位 : 人 % 委 員 對 其 所 屬 委 員 會 參 與 度 以 及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運 作 情 形 認 知 上,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36.5% 的 委 員 在 委 員 會 會 期 召 開 期 間 每 次 開 會 都 出 席,49.6% 的 委 員 大 部 分 會 出 席, 出 席 次 數 超 過 一 半 的 占 7.1%, 從 來 沒 參 加 的 委 員 則 占 2.4%; 其 中 有 60% 的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委 員 每 次 開 會 都 會 參 加, 表 現 最 積 極 委 員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之 工 作 推 動 的 積 極 度 認 知 上,81.2% 的 委 員 表 示 積 極, 其 中 35% 的 委 員 表 示 該 縣 市 非 常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家 暴 委 員 會 有 40.9% 的 委 員 表 示 其 所 屬 的 縣 市 政 府 非 常 積 極, 比 例 最 高 ; 而 婦 權 會 的 委 員 中 69.1% 認 同 其 所 屬 縣 市 的 積 極 度, 相 較 於 其 他 委 員 會 八 成 以 上 的 認 同 略 118

143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低 ; 婦 權 會 的 滿 意 度 偏 低,6.5% 表 示 不 夠 積 極 在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各 局 處 對 該 委 員 會 的 重 視 度 認 知 上,78.4% 表 示 重 視,16.7% 認 為 普 通 重 視,4.9% 認 為 不 夠 重 視 ; 其 中 33.7% 的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委 員 認 為 其 所 屬 縣 市 各 局 處 非 常 重 視 該 委 員 會, 而 婦 權 會 委 員 表 示 其 所 屬 縣 市 各 局 處 對 該 委 員 會 的 重 視 程 度 最 低 在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的 執 行 度 上,83.3% 的 委 員 表 示 其 所 屬 縣 市 有 認 真 執 行,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42.1% 的 委 員 表 示 其 所 屬 縣 市 執 行 非 常 認 真,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委 員 會, 但 該 委 員 會 亦 有 5.3% 的 委 員 表 示 其 所 屬 縣 市 不 夠 認 真, 較 其 類 別 略 高 ( 見 表 5-5) 表 5-5 委 員 所 屬 委 員 會 參 與 度 及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運 作 情 形 認 知 婦 權 會 委 員 參 加 委 員 會 的 情 形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單 位 : 人 % 總 計 每 次 開 會 都 31 (28.4) 49 (29.7) 57 (60.0) 28 (33.7) 165 (36.5) 會 參 加 大 部 分 會 參 59 (54.1) 93 (56.4) 26 (27.4) 46 (55.4) 224 (49.6) 加 一 半 9 (8.3) 15 (9.1) 2 (2.1) 6 (7.2) 32 (7.1) 少 數 會 議 會 參 加 從 來 沒 參 加 過 7 (6.4) 5 (3.0) 5 (5.3) 3 (3.6) 20 (4.4) 3 (2.8) 5 (1.8) 5 (5.3) - 11 (2.4) Missing 委 員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是 否 有 積 極 推 動 其 所 屬 相 關 的 工 作 非 常 積 極 33 (30.8) 67 (40.9) 29 (30.5) 28 (34.1) 157 (35.0) 還 算 積 極 41 (38.3) 75 (45.7) 48 (50.5) 43 (52.4) 207 (46.2) 普 通 26 (24.3) 20 (12.2) 13 (13.7) 7 (8.5) 66 (14.7) 有 點 不 積 極 7 (6.5) 1 (0.6) 5 (5.3) 4 (4.9) 17 (3.8) 119

14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家 暴 委 員 工 作 平 等 平 等 教 育 婦 權 會 總 計 會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非 常 不 積 極 - 1 (0.6) (0.2) Missing 2 (1.8) 1 (0.6) - 1 (1.2) 4 (0.9) 委 員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各 局 處 是 否 重 視 此 委 員 會 非 常 重 視 26 (23.9) 52 (31.5) 32 (33.7) 22 (27.5) 132 (29.4) 還 算 重 視 47 (43.1) 83 (50.3) 45 (47.4) 45 (56.2) 220 (49.0) 普 通 29 (26.6) 24 (14.5) 13 (13.7) 9 (11.2) 75 (16.7) 有 點 不 重 視 7 (6.4) 6 (3.6) 4 (4.2) 2 (2.5) 19 (4.2) 非 常 不 重 視 (1.1) 2 (2.5) 3 (0.7) Missing (3.6) 3 (0.7) 委 員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對 委 員 會 決 議 的 執 行 是 否 認 真 非 常 認 真 27 (24.8) 57 (34.8) 40 (42.1) 24 (29.3) 148 (32.9) 還 算 認 真 58 (53.2) 85 (51.8) 39 (41.1) 45 (54.2) 227 (50.4) 普 通 19 (17.4) 21 (12.7) 11 (11.6) 10 (12.2) 61 (13.6) 有 點 不 認 真 5 (4.6) 1 (0.6) 3 (3.2) 3 (3.7) 12 (2.7) 非 常 不 認 真 (2.1) - 2 (0.4) Missing - 1 (0.6) - 1 (1.2) 2 (0.4)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其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認 知 部 分,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80% 的 委 員 認 為 其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瞭 解 相 關 的 政 策 法 令,4.9% 委 員 認 為 其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不 瞭 解 相 關 的 政 策 法 令 ; 其 中 婦 權 會 委 員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政 策 法 令 的 專 業 性 認 同 略 低,64.2% 委 員 認 為 該 行 政 人 員 瞭 解 相 關 法 令 政 策,9.2% 認 為 行 政 人 員 有 點 不 瞭 解, 對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認 同 最 低 ( 見 表 5-6) 120

145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表 5-6 委 員 對 其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認 知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是 否 瞭 解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單 位 : 人 % 總 計 非 常 瞭 解 23 (21.1) 52 (31.9) 42 (44.7) 25 (30.9) 142 (31.8) 還 算 瞭 解 47 (43.1) 86 (52.8) 42 (44.7) 40 (49.4) 215 (48.2) 普 通 28 (25.7) 20 (12.3) 8 (8.5) 11 (13.6) 67 (15.0) 有 點 不 瞭 解 10 (9.2) 5 (3.1) 1 (1.1) 4 (4.9) 20 (4.5) 非 常 不 瞭 解 (1.1) 1 (1.2) 2 (0.4) Missing 1 (0.9) 1 (0.6) 1 (1.1) 2 (2.4) 6 (1.3)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處 理 的 議 題 主 要 是 針 對 開 會 內 容 提 出 意 見 占 27.8%, 追 蹤 各 局 處 列 管 議 案 的 執 行 成 果 占 25.2%, 各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占 24.6% 及 討 論 委 員 於 會 前 所 提 出 之 提 案 占 20.6%; 其 他 部 分 則 依 所 屬 委 員 會 性 質 其 所 屬 功 能 受 理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如 :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處 理 審 議 性 別 歧 視 申 訴 案 件, 家 暴 委 員 會 進 行 性 騷 擾 案 之 行 政 裁 罰 各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是 否 達 到 其 目 的,71.7% 的 委 員 認 為 其 所 屬 委 員 會 有 達 到 效 果, 且 13.2% 認 為 效 果 非 常 大,7.6% 認 為 效 果 不 大, 其 中 家 暴 委 員 會 認 為 委 員 會 有 成 效 的 比 例 最 高, 占 76.5%( 見 表 5-7) 表 5-7 委 員 所 屬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議 題 以 及 成 立 委 員 會 成 效 認 知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議 題 ( 複 選 ) 所 屬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各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單 位 : 人 % 總 計 (20.5) - 94 (86.2) 137 (83.5) 56 (60.9) 65 (78.3) 352 (24.6) 121

14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討 論 委 員 於 會 前 所 提 出 之 提 案 針 對 開 會 內 容 提 出 意 見 追 蹤 各 局 處 列 管 議 案 執 行 成 果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總 計 87 (79.8) 109 (66.5) 50 (54.3) 49 (59.0) 295 (20.6) 98 (89.9) 150 (91.5) 74 (90.4) 76 (91.6) 398 (27.8) 90 (82.6) 146 (89.0) 61 (66.3) 64 (77.1) 361 (25.2) 其 他 8 (7.3) 6 (3.7) 9 (9.8) 4 (4.8) 27 (1.9) 委 員 認 為 其 所 屬 委 員 會 有 無 達 到 該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目 的 效 果 非 常 大 15 (13.8) 18 (11.1) 13 (13.8) 13 (15.7) 59 (13.2) 有 些 效 果 58 (53.2) 106 (65.4) 52 (55.3) 46 (55.4) 262 (58.5) 普 通 23 (21.1) 25 (15.4) 14 (14.9) 17 (20.5) 79 (17.6) 效 果 不 大 10 (9.2) 9 (5.6) 8 (8.5) 7 (8.4) 34 (7.6)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2 (1.8) 1 (0.6) (0.7) 不 清 楚 1 (0.9) 3 (1.9) 7 (7.4) - 11 (2.5) Missing - 2 (1.2) 1 (1.1) -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第 二 節 各 委 員 會 業 務 執 行 現 況 一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 簡 稱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事 項 最 主 要 是 案 件 審 查 工 作, 包 括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申 訴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審 議 (84.0%)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現 況 之 調 查 (31.9%)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修 訂 及 適 用 意 見 之 諮 詢 (26.2%)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審 議 (22.3%), 以 及 其 他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事 項, 如 : 友 善 職 場 實 地 審 查 辦 理 宣 導 講 座 推 廣 等 ( 見 表 5-8) 122

147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表 5-8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事 項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申 訴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審 議 79 (84.0)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現 況 之 調 查 30 (31.9)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修 訂 及 適 用 意 見 之 諮 詢 25 (26.6)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審 議 21 (22.3) 其 他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之 事 項 11 (11.8)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最 多 的 是 懷 孕 歧 視 申 訴 (63.4%), 其 次 是 本 國 人 性 騷 擾 申 訴 (57.0%) 僱 用 不 平 等 申 訴 (55.9%) 友 善 職 場 評 審 (35.9%) 外 傭 性 騷 擾 申 訴 (26.9%) 以 及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計 畫 及 預 算 (18.3%); 其 中 最 常 處 理 的 議 題 是 懷 孕 歧 視 申 訴 (24.2%) 僱 用 不 平 等 申 訴 (21.1%) 以 及 本 國 人 性 騷 擾 申 訴 (15.8%), 可 見 這 些 項 目 是 本 國 主 要 的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問 題 ( 見 表 5-9) 表 5-9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 複 選 )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最 常 處 理 類 型 (Missing=20) 處 理 懷 孕 歧 視 申 訴 案 件 59 (63.4) 23 (24.2) 處 理 本 國 人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53 (57.0) 15 (15.8) 處 理 僱 用 不 平 等 申 訴 案 件 52 (55.9) 20 (21.1) 評 審 友 善 職 場 的 活 動 33 (35.9) 4 (4.2) 處 理 外 傭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25 (26.9) 1 (1.1)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計 畫 及 預 算 17 (18.3) - 其 他 7 (7.5) 4 (4.2)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業 務 執 行 現 況 部 分 方 面,40.4% 的 委 員 認 為 收 到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及 性 騷 擾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只 有 少 數, 有 12.8% 的 委 員 表 示 沒 有 處 理 過 相 關 申 訴 委 員 對 自 身 專 業 能 力 勝 任 度 方 面,51.1% 表 示 大 部 分 都 可 以 處 理,12.0% 的 委 員 表 示 有 點 123

14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不 足,2.2% 的 委 員 則 表 示 完 全 在 本 身 能 力 之 外 在 處 理 性 騷 擾 相 關 案 件 時, 常 出 現 的 困 擾 前 三 項 為 性 騷 擾 之 事 實 難 以 判 定 (59.0%)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為 雇 主 本 身 (30.4%) 受 限 於 法 規 限 制 無 法 處 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29.1%); 懷 孕 歧 視 相 關 案 件 處 理 時, 最 大 的 困 擾 是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因 為 懷 孕 事 實 解 僱 勞 工 (62.2%), 其 次 是 雙 方 以 庭 外 和 解 為 主, 難 以 處 罰 不 當 雇 主 (26.8%)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二 章 性 別 歧 視 之 禁 止 中, 工 作 條 件 方 面 (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陞 遷 教 育 訓 練 福 利 薪 資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解 僱 ), 所 屬 委 員 會 碰 到 的 困 擾 中,53.8% 是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因 為 單 一 性 別 的 緣 故 而 不 僱 用 對 方,35.4% 判 定 的 標 竿 沒 有 建 立 17.5% 認 為 法 律 沒 有 明 訂 罰 款 ( 見 表 5-10) 表 5-10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執 行 現 況 單 位 : 人 % 委 員 對 目 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及 性 騷 擾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Missing=1 相 當 多 5 (5.3) 還 算 多 15 (17.0) 普 通 23 (24.5) 只 有 少 數 38 (40.4) 從 來 沒 有 處 理 過 12 (12.8) 委 員 處 理 相 關 性 別 平 等 申 訴 時, 自 己 具 有 知 識 是 否 足 以 勝 任 Missing=3 完 全 可 以 處 理 7 (7.6) 大 部 分 都 可 以 處 理 47 (51.1) 普 通 25 (27.2) 有 點 不 足 11 (12.0) 完 全 在 本 身 能 力 之 外 2 (2.2) 處 理 性 騷 擾 相 關 案 件 時, 出 現 的 困 擾 ( 複 選 ) 難 以 判 定 性 騷 擾 是 否 為 事 實 46 (59.0)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為 雇 主 本 身 24 (30.4) 受 限 於 法 規 限 制, 無 法 處 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23 (29.1) 124

149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3 條 第 2 項 20 (25.3)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20 (25.3) 受 限 於 第 13 條 30 人 以 上 公 司 的 規 定, 往 往 無 法 處 罰 不 當 的 雇 主 17 (21.5) 雇 主 態 度 不 佳 14 (17.7) 雇 主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11 (13.9) 其 他 1 (1.1) 處 理 懷 孕 歧 視 案 件 時, 出 現 的 困 擾 ( 複 選 )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因 為 懷 孕 事 實 解 僱 勞 工 51 (62.2) 雙 方 以 庭 外 和 解 為 主, 難 以 處 罰 不 當 雇 主 22 (26.8) 雇 主 態 度 不 佳 10 (12.2)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10 (12.2) 雇 主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8 (9.8) 其 他 4 (4.4)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二 章 性 別 歧 視 之 禁 止 中 對 工 作 條 件 方 面 的 規 範, 在 執 行 時 所 碰 到 的 困 擾 ( 複 選 )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因 為 單 一 性 別 的 緣 故 而 不 僱 用 對 方 43 (53.8) 判 定 的 標 竿 沒 有 建 立 28 (35.4) 法 律 沒 有 明 訂 罰 款 14 (17.5)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9 (11.2) 雇 主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8 (10.0) 其 他 2 (2.2)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執 行 成 效 認 知 的 討 論 上,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各 縣 市 所 屬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設 立 的 效 益 看 法 中,13.8% 的 委 員 表 示 該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對 職 場 性 別 促 進 的 效 果 非 常 大,55.3% 認 為 有 些 效 果,8.5% 認 為 效 果 不 大 在 對 目 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促 進 職 場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態 度 上, 各 地 區 所 屬 委 員 會 委 員 61.1% 委 員 表 示 有 些 效 果,12.6% 認 為 該 法 對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的 效 果 不 大 ( 見 表 5-11) 125

15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表 5-11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與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促 進 成 效 認 知 單 位 : 人 %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對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的 促 進 效 果 非 常 大 13 (13.8) 有 些 效 果 52 (55.3) 普 通 14 (14.9) 效 果 不 大 8 (8.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 不 清 楚 7 (7.4) Missing=1 委 員 對 目 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促 進 職 場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效 果 非 常 大 7 (7.4) 有 些 效 果 58 (61.1) 普 通 15 (15.8) 效 果 不 大 12 (12.6)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 不 清 楚 3 (3.2)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進 一 步 檢 視 現 行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90.7% 的 委 員 認 為 有 修 改 之 必 要, 修 改 內 容 前 三 項 分 別 為 :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罰 則 可 以 懲 罰 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62.8%) 放 寬 對 於 受 僱 者 30 人 以 上 職 場 才 需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的 條 件 (60.3%) 懷 孕 期 間 工 作 權 的 保 護 應 更 徹 底 (35.9%), 具 體 內 容 如 訂 定 考 績 計 算 除 斥 期 保 障 權 益 工 作 暫 時 / 適 時 調 整 機 制 提 供 懷 孕 期 間 適 宜 的 工 作 環 境 等 ; 另 外, 建 議 將 性 騷 擾 章 節 納 入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執 行, 並 對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處 遇 認 知 教 育 之 計 畫, 而 非 只 有 罰 鍰 ( 見 表 5-12; 其 他 問 題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126

151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表 5-12 委 員 對 現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改 與 否 之 意 見 現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單 位 : 人 % 是, 需 要 修 改 78 (90.7) 否, 不 需 修 改 8 (9.3) 建 議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改 之 事 項 ( 複 選 )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罰 則 可 以 懲 罰 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49 (62.8) 對 於 受 僱 者 30 人 以 上 職 場 才 需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的 條 47 (60.3) 件, 應 放 寬 對 懷 孕 期 間 工 作 權 的 保 護 應 更 徹 底 28 (35.9) 職 場 上 性 別 歧 視 的 罰 款 可 以 訂 定 得 更 高 25 (32.1) 生 理 假 不 應 併 入 病 假 25 (32.1) 七 天 的 家 庭 照 顧 假 應 該 放 寬 天 數 15 (19.2) 產 假 天 數 應 延 長 9 (11.5) 其 他 3 (3.3)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 簡 稱 家 暴 委 員 會 ) 家 暴 委 員 會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73.8%) 性 侵 害 防 治 (71.3%) 性 騷 擾 防 治 (67.1%) 媒 體 暴 露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身 分 處 罰 案 (25.6%) 以 及 例 行 的 工 作 報 告 (87.2%), 其 他 處 理 過 的 項 目 包 括 宣 導 策 略 討 論 性 交 易 防 治 工 作 等 (4.9%); 其 中 最 常 處 理 的 類 型 有 家 庭 暴 力 (27.9%)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20.6%)( 見 表 5-13) 表 5-13 家 暴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 複 選 )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最 常 處 理 類 型 (Missing=36) 例 行 的 工 作 報 告 143 (87.2) 35 (21.2)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121 (73.8) 46 (27.9) 127

15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侵 害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117 (71.3) 10 (6.1)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110 (67.1) 34 (20.6) 媒 體 暴 露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身 分 處 罰 案 42 (25.6) 3 (1.8) 其 他 8 (4.9) -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執 行 層 面, 所 屬 委 員 會 委 員 表 示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中 的 警 察 人 員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不 熟 悉 業 務 (45.4%)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39.8%)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執 法 (37.0%) 對 於 有 傷 害 事 實 的 現 行 犯 沒 有 採 取 立 即 逮 捕 的 行 為 (28.7%) 執 法 態 度 不 佳 (27.8%) 以 及 能 力 不 足 (24.1%), 其 他 問 題 (28.7%) 尚 有 人 力 不 足 與 無 專 責 人 員, 且 對 於 家 暴 的 認 定 傾 向 身 體 暴 力, 易 忽 視 精 神 暴 力 等 等 社 工 人 員 則 以 能 力 不 足 (34.0%) 相 關 訓 練 貧 乏 (29.6%) 為 主 要 問 題, 其 他 (42.9%) 除 人 力 不 足 以 外, 社 工 年 齡 輕 經 驗 不 足 且 流 動 率 高 亦 是 主 因, 以 及 橫 向 聯 繫 網 絡 不 足 相 對 於 社 工 及 警 察 的 普 遍 能 力 不 足, 醫 療 人 員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對 於 相 對 人 ( 加 害 者 ) 強 制 治 療 不 足 (50.5%) 投 入 度 與 業 務 熟 悉 度 不 足 (31.7%) 處 理 方 式 亦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24.8%), 其 他 (21.8%) 如 : 不 立 即 通 報 人 員 不 固 定 性 高 以 及 上 級 不 重 視 該 業 務 等 等 司 法 人 員 主 要 問 題 為 法 官 發 放 保 護 令 過 於 保 守 (41.4%)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35.4%) 其 他 (37.4%) 主 要 在 於 參 與 網 絡 合 作 不 夠 積 極 保 護 措 施 缺 乏 即 時 性 與 有 效 性 等 等 ( 見 表 5-14; 其 他 問 題 質 性 結 果 附 錄 四 ) 表 5-14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現 況 問 題 ( 複 選 ) 警 察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醫 療 人 員 單 位 : 人 % 司 法 人 員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43 (39.8) 19 (19.4) 32 (31.7) 35 (35.4) 不 熟 悉 業 務 49 (45.4) 16 (16.3) 32 (31.7) 18 (18.2) 執 法 態 度 不 佳 30 (27.8) 11 (11.2) 17 (16.8) 22 (22.2) 執 法 方 式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40 (37.0) 16 (16.3) 25 (24.8) 11 (11.1) 能 力 不 足 26 (24.1) 33 (34.0) 16 (15.8) 16 (16.2) 對 於 有 傷 害 事 實 的 現 行 犯 沒 31 (28.7)

153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有 採 取 立 即 逮 捕 的 行 為 警 察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醫 療 人 員 相 關 訓 練 貧 乏 - 29 (29.6) - - 司 法 人 員 對 於 不 願 意 開 立 驗 傷 單 的 醫 療 單 位 沒 有 積 極 糾 正 與 處 罰 - 19 (18.8) - 對 於 相 對 人 ( 加 害 者 ) 的 強 制 治 療 不 足 (50.5) - 法 官 發 放 保 護 令 過 於 保 守 (41.4) 其 他 31 (28.7) 42 (42.9) 22 (21.8) 37 (37.4)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對 於 現 行 性 侵 害 防 治 政 策, 委 員 認 為 需 改 進 的 方 向,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認 為 應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處 遇 計 畫 防 治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累 犯 占 75.9%, 應 在 現 行 法 律 教 育 中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課 程 者 占 69.6%, 加 強 社 會 觀 念 的 宣 導 占 49.1%, 簡 化 被 害 者 重 複 陳 述 的 程 序 占 48.2%, 其 他 建 議 改 善 的 部 分 包 括 加 強 色 情 網 站 管 制 與 相 關 宣 導 等 等 ( 見 表 5-15; 其 他 問 題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表 5-15 現 行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政 策, 需 要 改 進 之 處 ( 複 選 )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應 採 更 積 極 的 處 遇 計 畫 防 治 累 犯 ( 包 括 電 子 追 蹤 器 強 制 治 療 等 ) 單 位 : 人 % 85 (75.9) 現 行 的 法 律 教 育 中 應 該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課 程 78 (69.6) 應 加 強 社 會 觀 念 的 宣 導 81 (49.1) 被 害 者 重 複 陳 述 的 程 序 應 該 簡 化 54 (48.2) 其 他 17 (15.2) 註 1 Missing=4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有 關 現 有 相 關 法 令 保 護 受 暴 ( 害 ) 者 的 成 效 部 分,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82.2% 的 委 員 表 示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有 效 果,5.4% 委 員 認 為 表 示 效 果 不 大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部 分,71.9% 的 委 員 表 示 有 效,5.3% 委 員 認 為 表 示 效 果 不 大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部 分,60.2% 的 委 員 表 示 有 效,15.8% 的 委 員 表 示 沒 明 顯 效 129

15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果 整 體 而 言, 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保 護 效 果 抱 持 懷 疑 態 度 比 例 最 高 ( 見 表 5-16) 表 5-16 目 前 相 關 法 令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保 護 受 暴 ( 害 ) 者 的 目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單 位 : 人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效 果 非 常 大 4 (3.6) 5 (4.4) 4 (3.7) 有 些 效 果 88 (78.6) 77 (67.5) 61 (56.5) 普 通 14 (12.5) 26 (22.8) 26 (24.1) 效 果 不 大 6 (5.4) 5 (4.4) 14 (13.0) 完 全 沒 效 果 - 1 (0.9) 3 (2.8) 不 清 楚 Missing 3 (1.8) 2 (1.2) 1 (0.6)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之 執 行 層 面, 各 地 區 相 關 委 員 會 處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數 大 都 落 在 1~5 件 的 範 圍 (43.9%), 案 件 超 過 10 件 以 上 者 占 17.7%, 而 21.5% 委 員 則 表 示 從 沒 受 理 過 ; 其 中 處 理 案 件 數 超 過 21 件, 比 例 最 高 者 為 北 北 基 地 區 占 27.8%, 其 次 為 東 部 地 區 占 18.2%, 兩 者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地 區 ; 南 部 地 區 及 離 島 地 區 則 有 33.3% 的 委 員 表 示 從 沒 受 理 過 這 類 的 申 訴 案 件 在 處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時, 警 政 筆 錄 對 案 情 的 判 決 助 益 方 面,28.6% 委 員 認 為 非 常 有 幫 助,41.8% 表 示 還 算 有 幫 助,19.0% 表 示 普 通, 顯 見 警 察 筆 錄 仍 有 一 定 的 公 信 力 ; 而 處 理 過 程 中, 委 員 自 身 的 判 斷 能 力 是 否 足 以 勝 任 的 認 知 態 度 上,14.5% 委 員 表 示 非 常 足 夠, 有 足 夠 自 信 處 理 相 關 案 件,72.3% 表 示 還 算 足 夠,3.6% 表 示 有 點 不 足 最 後 判 決 處 罰 結 果 有 50% 委 員 表 示 只 有 少 數 判 決 成 立,36.3% 委 員 表 示 所 有 申 訴 案 件 判 決 成 立,14.7% 的 委 員 表 示 從 來 沒 有 判 決 成 立 過, 顯 見 案 件 成 立 比 例 其 實 並 不 高 ( 見 表 5-17) 130

155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表 5-17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執 行 現 況 單 位 : 人 %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中, 處 理 過 多 少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Missing=1 21 件 以 上 10 (9.3) 有 件 9 (8.4) 有 6-10 件 18 (16.8) 有 1-5 件 47 (43.9) 從 來 沒 有 受 理 過 23 (21.5) 各 地 區 委 員 會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經 驗 21 件 沒 受 件 6-10 件 1-5 件 以 上 理 過 總 計 北 北 基 5 (27.8) 1 (5.6) 3 (16.7) 8 (44.4) 1 (5.6) 18 (100) 桃 竹 苗 0 (0.0) 4 (26.7) 0 (0.0) 6 (40.0) 5 (33.3) 15 (100) 中 部 1 (3.0) 3 (9.1) 9 (27.3) 16 (48.5) 4 (12.1) 33 (100) 南 部 2 (7.4) 0 (0.0) 4 (14.8) 12 (44.4) 9 (33.3) 27 (100) 東 部 2 (18.2) 1 (9.1) 2 (18.2) 32 (7.3) 3 (27.3) 11 (100) 離 島 0 (0.0) 0 (0.0) 0 (0.0) 2 (66.7) 1 (33.3) 3 (100) 總 計 10 (9.3) 9 (8.4) 18 (16.8) 47 (43.9) 23 (21.5) 107 (100) 警 政 筆 錄 對 處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決 定 之 助 益 Missing=1 非 常 有 幫 助 24 (28.6) 還 算 有 幫 助 41 (41.8) 普 通 16 (19.0) 很 少 有 幫 助 3 (3.6) 完 全 沒 有 幫 助 - 在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中, 委 員 的 判 斷 能 力 Missing=2 非 常 足 夠 12 (14.5) 還 算 足 夠 60 (72.3) 普 通 8 (9.6) 有 點 不 足 3 (3.6) 131

15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非 常 不 足 - 性 騷 擾 案 件 中, 最 後 判 決 處 罰 成 立 的 情 形 如 何 從 來 沒 有 判 決 成 立 過 10 (14.7) 只 有 少 數 判 決 成 立 34 (50.0) 所 有 申 訴 案 件 皆 判 決 成 立 24 (36.3)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Missing=17 進 一 步 檢 視 現 行 性 騷 擾 防 治 之 法 規 及 政 策 成 效,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60.2% 委 員 表 示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對 受 害 者 保 護 目 的 有 效 果, 而 15.8% 委 員 認 為 效 果 有 限 ; 現 行 性 騷 擾 防 治 政 策 問 題 上,71.4% 委 員 表 示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性 騷 擾 章 節 沒 有 統 合, 規 範 不 一 致 ; 而 性 騷 擾 相 關 知 識 宣 導 不 足 亦 是 關 鍵 (63.1%), 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專 業 認 定 有 困 難 (45.2%), 其 他 問 題 如 執 法 者 的 認 知 態 度 以 及 調 查 權 裁 量 權 等 等, 皆 會 影 響 性 騷 擾 防 治 成 效 ( 見 表 5-18) 表 5-18 現 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成 效 及 政 策 問 題 單 位 : 人 %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Missing= 1 效 果 非 常 大 4 (3.7) 有 些 效 果 61 (56.5) 普 通 26 (24.1) 效 果 不 大 14 (13.0)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3 (2.8)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政 策 的 問 題 ( 複 選 )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性 騷 擾 章 節 沒 有 統 合, 規 範 不 一 致 60 (71.4) 性 騷 擾 相 關 知 識 宣 導 不 足 53 (63.1)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專 業 認 定 有 困 難 38 (45.2)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其 實 沒 有 訂 定 的 必 要 10 (11.9) 其 他 9 (10.7)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32

157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簡 稱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事 項 主 要 包 括 :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方 式 的 討 論 (78.3%) 督 導 考 核 各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77.1%) 推 動 地 方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的 家 庭 及 社 會 教 育 (67.5%)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討 論 (62.7%) 以 及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55.4%); 其 中 委 員 最 常 處 理 的 事 項 為 督 導 考 核 各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37.7%) 以 及 校 園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處 理 方 式 的 討 論 (24.6%),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 評 量 (6.6%) 以 及 相 關 教 材 的 研 發 (1.6%) 並 非 最 常 處 理 的 問 題 ( 見 表 5-19) 在 校 園 性 別 議 題 部 分 的 處 理 方 面, 比 例 最 高 者 為 網 路 安 全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宣 導 占 70.4%, 其 次 為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維 護 的 討 論 占 51.9%, 再 次 為 校 園 霸 凌 現 象 討 論 以 及 行 校 園 中 的 同 志 /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教 育, 各 占 43.2% 與 40.7% 而 體 育 / 運 動 破 除 性 別 區 隔 的 問 題 以 及 檢 視 校 規 定, 減 少 不 同 性 別 服 裝 儀 容 的 規 定 則 為 接 觸 較 少 的 議 題, 皆 占 12.3% ( 見 表 5-20) 表 5-19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 複 選 )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最 常 處 理 類 型 (Missing=22)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方 式 的 討 論 65 (78.3) 15 (24.6) 督 導 考 核 各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64 (77.1) 23 (37.7) 推 動 地 方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的 家 庭 及 社 會 教 育 56 (67.5) 9 (14.8)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討 論 52 (62.7) 7 (11.5)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46 (55.4) 4 (6.6) 研 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教 材 26 (31.3) 1 (1.6) 其 他 7 (8.4) 2 (3.3)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5-20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曾 經 處 理 過 的 校 園 性 別 議 題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宣 導 網 路 安 全 及 性 別 平 等 57 (70.4) 討 論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維 護 42 (51.9) 133

15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校 園 霸 凌 現 象 討 論 35 (43.2) 進 行 校 園 中 的 同 志 /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教 育 33 (40.7) 引 領 學 生 突 破 傳 統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32 (39.5) 探 討 情 感 互 動 及 暴 力 議 題 29 (35.8) 尊 重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多 元 性 別 特 質 師 生 在 校 園 中 的 權 利 27 (33.3) 引 領 女 性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問 題 21 (25.9) 阿 魯 巴 現 象 討 論 13 (16.0) 體 育 / 運 動 破 除 性 別 區 隔 的 問 題 10 (12.3) 檢 視 校 規, 減 少 不 同 性 別 服 裝 儀 容 的 規 定, 使 其 更 多 元 化 10 (12.3) 其 他 7 (8.6)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執 行 現 況 討 論 上,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目 前 校 園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時, 常 遇 到 的 問 題 有 包 括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不 具 有 性 騷 擾 調 查 的 專 業 能 力 占 65.1%, 性 騷 擾 事 實 通 常 難 以 判 定 占 48.8%, 學 校 主 管 通 常 都 想 隱 藏 性 騷 擾 的 事 實 而 造 成 敵 意 環 境 占 45.8%, 其 他 問 題 如 法 規 競 合 與 通 報 問 題, 以 及 兒 少 法 與 性 平 法 之 間 的 異 同 等 ( 見 表 5-21; 其 他 問 題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在 校 園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時, 主 要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為 各 校 的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重 視 程 度 與 成 效 不 一 占 85.4%, 學 校 中 的 特 定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仍 然 持 有 僵 化 的 性 別 概 念 占 54.9%, 例 如 : 認 為 女 生 不 適 合 朝 數 理 體 育 等 領 域 發 展, 或 是 男 性 應 該 如 何 女 性 應 該 如 何, 說 男 生 娘 娘 腔 女 生 男 人 婆 等 刻 板 印 象, 抑 或 認 為 性 騷 擾 行 為 僅 是 玩 過 頭 或 開 玩 笑, 無 須 太 在 意, 訓 誡 一 下 就 可 以 的 態 度 等 等 ; 因 此 有 39% 的 委 員 表 示 學 校 中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資 訊 沒 有 接 受 的 意 願 ( 見 表 5-22; 其 他 問 題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表 5-21 目 前 學 校 處 理 校 園 性 騷 擾 案 件 出 現 的 問 題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不 具 有 性 騷 擾 調 查 的 專 業 能 力 54 (65.1) 性 騷 擾 事 實 通 常 難 以 判 定 39 (48.8) 學 校 主 管 通 常 都 想 隱 藏 性 騷 擾 的 事 實, 造 成 敵 意 環 境 38 (45.8) 134

159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由 於 以 往 校 園 性 騷 擾 案 件 被 懲 處 的 教 師 名 單 未 通 報, 以 致 於 校 園 有 重 複 僱 用 這 些 教 師 的 問 題 23 (28.8) 教 評 會 常 未 考 量 性 平 會 所 做 的 懲 處 建 議 11 (13.8) 其 他 13 (15.8)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5-22 目 前 校 園 中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遇 到 的 問 題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各 校 的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重 視 程 度 與 成 效 不 一 70 (85.4) 學 校 中 的 特 定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仍 然 持 有 僵 化 的 性 別 概 念 45 (54.9) 尚 未 研 發 比 較 好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材 及 教 學 法 44 (53.7) 學 校 中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資 訊 沒 有 接 受 的 意 願 32 (39.0)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不 重 視, 導 致 資 源 有 限 19 (23.2) 其 他 2 (2.5) 註 1 Missing=1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對 於 所 屬 縣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功 能 在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的 發 揮 方 面,55.4% 委 員 表 示 所 屬 縣 市 委 員 會 有 些 效 果,15.7% 認 為 效 果 非 常 大, 但 亦 有 8.4% 表 示 效 果 不 大 對 於 現 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在 校 園 性 別 平 的 落 實 上, 63.9% 委 員 表 示 所 屬 縣 市 委 員 會 有 些 效 果,14.5% 認 為 效 果 非 常 大, 而 認 為 效 果 不 大 的 委 員 亦 占 8.4%( 見 表 5-23) 表 5-23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與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促 進 成 效 認 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是 否 有 達 到 促 進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的 單 位 : 人 % 效 果 非 常 大 13 (15.7) 有 些 效 果 46 (55.4) 普 通 17(20.5) 效 果 不 大 7 (8.4)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 委 員 對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促 進 校 園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135

16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效 果 非 常 大 12 (14.5) 有 些 效 果 53 (63.9) 普 通 9 (10.8) 效 果 不 大 7 (8.4)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 不 清 楚 2 (2.4)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進 一 步 探 究 委 員 經 驗 中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需 修 改 的 內 容 及 方 向, 意 見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四 個 面 向 : 一 是 在 環 境 / 系 統 支 持 方 面, 包 括 應 賦 予 教 評 會 更 多 的 正 當 性, 尊 重 調 查 小 組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或 是 由 各 縣 市 設 立 專 責 組 織 審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案 件 之 調 查, 避 免 各 校 陷 於 調 查 經 驗 不 足 且 調 查 人 才 廣 泛 培 訓 功 能 有 限 之 窘 境, 且 調 查 結 果 的 懲 處 建 議 由 於 各 案 間 會 因 各 校 組 成 之 調 查 人 員 見 解 歧 異, 形 成 案 情 相 似 處 分 卻 差 異 極 大 的 情 形 二 是 在 法 規 及 執 行 方 面,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應 與 其 他 法 律 ( 含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整 合 性 騷 擾 申 訴 應 有 時 效 限 制 性 騷 擾 的 定 義 仍 模 糊 不 清 輕 度 性 騷 擾 的 正 規 簡 易 處 理 途 徑 等 管 理 現 況 須 正 視 加 害 人 的 保 護 及 追 蹤 列 管 機 制 應 周 全 校 方 對 該 議 題 的 重 視 度 須 透 過 規 範 罰 則 系 統 進 行 強 化 三 是 在 專 業 訓 練 方 面, 師 資 培 育 部 分 應 加 強 性 別 教 育 的 落 實, 目 前 僅 列 為 選 修 課 程, 以 致 於 多 數 的 師 培 學 生 從 未 修 過 與 性 別 有 關 的 課 程 四 是 在 社 會 大 眾 認 知 方 面, 應 增 加 校 園 性 別 意 識,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學 訓 練 之 內 涵, 除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以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學 習 正 向 人 格 教 育 以 及 發 展 理 性 和 諧 互 動 之 相 互 尊 重 的 人 際 關 係 教 育 ( 修 改 內 容 建 議 彙 整 見 附 錄 四 ) 四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的 認 知 調 查 部 分, 主 要 透 過 半 開 放 性 的 問 題, 由 各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方 面 的 組 織 運 作 法 令 規 章 與 實 施 現 況 表 示 看 法 並 提 供 寶 貴 的 建 議 以 下 為 整 理 結 果 : ( 一 ) 婦 女 ( 女 性 )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簡 稱 婦 權 會 ) 之 運 作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近 年 來 主 要 的 工 作 方 向 為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136

161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作 內 容 包 括 : 闡 明 性 別 主 流 化 意 義 及 內 涵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性 別 統 計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性 別 預 算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以 及 推 動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等, 其 所 屬 委 員 以 為 促 進 性 別 主 流 化 必 須 推 展 工 作 中 前 三 項 分 別 為 : 性 別 意 識 的 培 力 為 必 要 項 目 占 90.3%, 其 次 認 為 必 須 闡 明 性 別 主 流 化 意 義 及 內 涵 占 87.4%, 再 次 為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占 81.6% ; 性 別 預 算 (73.8%) 性 別 統 計 (72.8%) 的 認 同 度 較 低, 但 僅 28.2% 認 為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政 策 是 必 須 的 ( 見 表 5-24) 表 5-24 促 進 性 別 主 流 化 必 須 推 展 的 工 作 項 目 ( 複 選 ) 單 位 : 人 % 闡 明 性 別 主 流 化 意 義 及 內 涵 90 (87.4)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93 (90.3)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84 (81.6) 性 別 預 算 76 (73.8) 性 別 統 計 75 (72.8) 推 動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61 (59.2)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29 (28.2) 註 1 Missing=2 註 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在 沒 有 推 動 的 必 要 性 工 作 項 目 中,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處 的 設 置, 部 分 委 員 表 示 就 目 前 之 現 況, 該 機 構 的 成 立 非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之 關 鍵, 僅 是 形 式 上 的 疊 床 架 屋, 對 實 質 改 善 並 不 大, 更 可 能 因 此 與 其 他 各 單 位 發 生 排 斥 或 忽 視 本 身 原 有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之 職 責, 因 此 認 為 現 階 段 加 強 執 行 部 門 與 人 員 性 別 意 識 的 培 力, 以 及 對 社 會 大 眾 觀 念 教 育 推 廣 更 為 迫 切 在 性 別 統 計 方 面, 反 對 意 見 包 括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已 有 雛 形, 應 進 一 步 強 化 資 料 庫 應 用 層 面, 對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才 有 實 質 助 益 綜 合 各 委 員 意 見, 加 強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社 會 觀 是 根 本 目 標, 當 社 會 整 體 氛 圍 到 達 了, 許 多 政 策 的 推 動 方 能 事 倍 功 半 ( 二 ) 相 關 行 政 組 織 運 作 機 制 討 論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在 中 央 係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137

16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為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必 須 相 互 搭 配 以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這 方 面 的 討 論, 經 由 本 問 卷 調 查 彙 整 委 員 之 意 見,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四 個 面 向 ( 下 述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1. 整 合 資 源 健 全 網 絡 及 功 能, 保 持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管 道 暢 通 : 目 前 地 方 局 處 大 都 屬 於 任 務 型 的 組 成, 且 無 單 一 承 辦 人 或 窗 口, 若 中 央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地 方 政 府 亦 應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相 對 應, 以 確 保 上 下 管 道 可 以 暢 通 與 配 合, 並 有 效 落 實, 亦 即 無 論 中 央 地 方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皆 應 先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由 中 央 負 責 政 策 擬 定 及 宣 導, 讓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單 位 充 分 瞭 解 政 策 內 涵, 並 提 供 具 體 操 作 模 式 ; 而 地 方 政 府 應 融 入 施 政 之 中, 並 將 窒 礙 之 處 與 中 央 溝 通, 整 體 規 劃 一 條 鞭, 放 大 地 方 權 限 以 發 揮 其 功 效 除 行 政 結 構 的 調 整 相 對 應 以 外, 須 強 化 地 方 與 中 央 之 間 聯 繫 互 動 的 機 制, 中 央 的 委 員 應 定 期 參 與 地 方 會 議, 實 際 瞭 解 地 方 運 作 情 形 ; 地 方 委 員 可 出 席 中 央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縣 市 委 員 會, 互 相 觀 摩 學 習 由 於 各 地 方 政 府 面 對 之 族 群 或 社 會 結 構 各 異, 中 央 政 府 應 尊 重 各 地 方 政 府 就 性 別 議 題 方 面 之 工 作 重 點, 讓 地 方 瞭 解 中 央 的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再 針 對 必 須 推 動 的 重 點 部 分 由 地 方 規 劃 短 中 期 計 畫, 配 合 中 央 方 案 展 開, 進 而 落 實 平 等 政 策, 並 兼 顧 地 方 發 展 特 性 在 執 行 細 節 上, 中 央 層 級 的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組 成 應 有 五 大 都 及 縣 代 表, 成 員 背 景 囊 括 實 務 工 作 者 專 家 學 者 及 婦 團 代 表 等, 勿 以 台 北 觀 點 看 臺 灣 2. 加 強 執 行 單 位 及 人 力 之 培 力 : 婦 權 與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落 實, 關 鍵 在 於 部 會 首 長 的 重 視 程 度 以 及 執 行 單 位 ( 者 ) 對 該 任 務 目 標 的 共 識 中 央 必 須 有 計 畫 地 針 對 各 縣 市 首 長 相 關 局 處 進 行 性 別 議 題 政 策 座 談, 建 立 性 別 主 流 化 共 識, 透 過 在 職 教 育 的 方 式,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觀 念 推 廣 在 各 層 級 的 政 策 執 行 者,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專 業 能 力, 以 徹 底 落 實 在 其 所 執 行 的 業 務 工 作 中 地 方 則 必 須 規 劃 單 一 專 責 單 位 以 及 專 任 人 員, 賦 予 權 責 以 利 業 務 推 展 3. 建 立 評 核 監 督 機 制 : 中 央 訂 定 中 短 期 政 策 目 標 與 具 體 工 作 方 向, 積 極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將 與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有 關 之 議 題 融 入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透 過 評 鑑 機 制 評 核 執 行 成 果, 以 達 到 落 實 之 目 的 另 亦 可 仿 照 北 歐 國 家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監 察 使 (Gender Equality Ombudsman) 的 獨 立 機 構, 立 場 超 然 進 行 監 督 之 實 4. 重 塑 社 會 價 值 觀,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尚 未 能 落 實 於 整 體 社 138

163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會 文 化 中, 在 政 策 推 行 之 際, 應 同 步 強 化 民 眾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中 央 可 與 地 方 合 作, 共 同 培 力 地 方 的 NGO 組 織 與 立 案 社 團, 讓 性 別 意 識 可 更 確 實 在 地 方 深 耕 ; 地 方 政 府 則 應 積 極 對 基 層 鄰 里 進 行 宣 導 及 推 廣, 轉 化 保 守 傳 統 的 舊 思 維, 尊 重 兩 性 權 益 讓 兩 性 真 正 平 等 另 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宜 與 人 權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相 互 配 合 進 行 探 索 與 學 習, 將 其 視 為 健 全 人 格 養 成 的 基 礎 教 育 ; 而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並 非 僅 有 婦 女 權 益 問 題, 亦 應 考 慮 男 性 第 三 性 別 的 平 權 問 題 ( 三 ) 現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檢 視 及 討 論 根 據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統 計, 現 行 的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所 屬 權 責 單 位 執 行 力 及 落 實 度 不 夠 ; 執 行 機 關 缺 乏 共 識 與 專 業 能 力 ; 現 行 執 行 單 人 力 編 制 不 足 ; 現 有 資 源 重 置 與 錯 置 ; 相 關 法 令 雜 亂 無 章, 且 部 分 法 規 不 合 時 宜 ; 社 會 大 眾 尚 未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風 氣, 實 務 落 實 有 其 困 難 等 等 就 上 述 問 題, 各 委 員 提 供 之 可 行 建 議 如 下 ( 下 述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1. 加 強 現 行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力 與 積 極 落 實 實 質 工 作, 輔 以 監 督 考 核 機 制 : 目 前 的 政 策 及 法 規 執 行 不 夠 徹 底, 形 式 多 於 實 質 推 動, 且 存 有 立 法 從 嚴 執 法 從 寬 現 象 ; 應 將 改 善 重 點 放 在 性 別 意 識 相 關 工 作 之 落 實 及 執 行 面 層 次, 擬 定 政 策 及 法 令 具 體 落 實 方 案, 並 輔 以 評 核 監 督 機 制 ; 已 訂 定 之 相 關 罰 則 應 確 實 依 法 執 行, 訂 定 新 的 政 策 或 法 規 並 不 能 改 善 現 況 2. 強 化 政 府 部 門 認 知 且 建 置 專 責 常 設 單 位 : 從 機 關 首 長 層 級 至 基 層 同 仁 均 需 強 化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念,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上 級 首 長 對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重 視 程 度 仍 然 不 足, 機 構 內 部 缺 乏 支 持 性 別 平 等 的 氛 圍, 導 致 許 多 政 策 流 於 形 式 與 口 號 之 窘 境, 必 要 時 將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納 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與 績 效 評 核 範 圍 再 者, 各 地 推 展 政 策 的 人 力 始 終 不 足,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業 務 基 層 執 行 者 經 常 為 流 動 性 的 非 專 任 人 力, 同 時 承 攬 不 同 屬 性 業 務, 時 常 在 被 迫 或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的 心 態 下 進 行 工 作, 加 上 本 身 對 於 相 關 法 規 瞭 解 不 足, 欠 缺 對 該 範 疇 承 辦 業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執 行 效 果 必 然 打 折 扣 對 此, 除 加 強 地 方 承 辦 人 員 相 關 訓 練 及 處 理 問 題 能 力 以 外, 應 建 立 專 責 機 制 或 常 設 部 門, 給 予 法 定 地 位 與 獨 立 的 預 算 人 力 編 制 3. 重 新 檢 視 現 有 相 關 資 源, 並 整 合 系 統 網 絡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139

16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等 教 育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法 規 內 容 多 有 競 合, 宜 通 盤 檢 視 相 關 規 定, 並 予 以 整 合, 以 免 適 用 時 顯 得 雜 亂 且 法 位 階 不 明 推 動 共 同 網 絡 機 制, 整 合 行 政 資 源, 如 :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社 政 與 教 育 等 機 關 網 絡 ;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之 展 開, 各 部 會 宜 有 各 自 重 點 工 作 方 向, 相 互 合 作 以 降 低 重 疊 範 圍, 而 因 應 立 法 所 設 立 之 委 員 會 成 員 亦 多 有 重 疊, 宜 進 行 調 整 4.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以 助 政 策 推 動 : 必 須 改 變 長 期 在 父 權 社 會 下 的 價 值 觀, 日 常 生 活 中 仍 存 在 相 當 多 的 性 別 迷 思 現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並 無 真 正 在 教 育 及 生 活 層 面 落 實 ; 教 育 推 廣 層 面 應 包 含 學 校 家 庭 及 社 會 教 育 三 方 面, 運 用 大 眾 傳 媒, 持 續 且 大 量 以 不 同 語 言 灌 輸 民 眾 不 分 男 女 老 幼 階 級 尊 重 他 人 男 女 平 等 的 觀 念, 塑 造 整 體 社 會 氛 圍, 有 助 於 民 眾 廣 泛 瞭 解 與 認 同 ; 在 學 校 教 育 上 更 應 基 礎 紮 根, 從 小 教 育 尊 重 他 人 及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 國 高 中 課 程 應 以 融 入 式 教 學 的 方 式, 在 正 式 課 程 中 教 導 青 少 年 正 確 的 交 友 戀 愛 觀 念, 並 預 防 約 會 暴 力 ; 在 大 學 專 院 校 的 部 分 應 對 相 關 課 程 加 以 實 質 的 鼓 勵 或 補 助, 並 加 強 被 害 者 自 我 保 護 及 法 律 觀 念, 以 爭 取 自 身 權 利 5. 討 論 現 有 法 規 現 況 及 執 行 細 節 : 目 前 各 相 關 規 定 散 落 在 不 同 法 規, 適 用 對 象 罰 則 等 定 義 不 清, 涵 蓋 面 向 混 淆 罰 則 不 一 的 狀 態, 加 上 各 法 分 屬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非 但 使 人 民 無 法 充 分 瞭 解, 亦 產 生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對 此, 應 統 整 現 有 法 令 規 章, 勿 須 以 身 分 別 適 用 法 令, 徒 增 執 法 人 員 引 用 上 的 困 擾 與 推 動 宣 導 人 員 的 困 擾 在 申 訴 案 件 審 理 執 行 面 上, 應 注 意 受 害 者 的 保 護, 尤 其 在 勞 雇 雙 方 因 立 足 點 不 同, 勞 方 處 於 弱 勢, 很 難 與 資 方 對 抗, 如 何 促 使 勞 方 勇 於 揭 發 不 平 等 待 遇 實 為 首 要 課 題 ; 法 規 應 強 制 當 兩 造 產 生 性 騷 擾 問 題 時, 絕 對 要 以 極 機 密 處 理, 對 受 害 者 提 供 充 分 保 護, 才 能 鼓 勵 受 害 者 為 自 身 權 益 發 聲 而 法 條 內 容 亦 有 不 合 時 宜 的 狀 況, 應 隨 時 代 與 趨 勢 發 展 適 時 修 正 與 檢 討, 如 : 十 六 歲 以 下 兩 小 無 猜 的 性 行 為 或 親 密 接 觸, 以 刑 法 性 侵 害 或 性 猥 褻 犯 罪 規 範, 雖 為 告 訴 乃 論, 仍 造 成 許 多 社 福 資 源 司 法 資 源 的 浪 費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有 些 規 定 與 刑 法 疊 床 架 屋, 造 成 認 定 上 的 困 擾 ; 刑 法 226 之 1: 性 侵 害 因 而 致 被 害 人 羞 奮 自 殺 或 意 圖 自 殺 而 致 重 傷, 處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其 規 定 已 將 性 侵 害 犯 罪 視 為 對 被 害 140

165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人 不 名 譽 之 犯 罪, 陷 入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迷 思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對 於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的 行 政 調 查 亦 有 諸 多 需 要 修 改 之 處 另, 法 規 訂 定 應 有 適 當 的 配 套 措 施, 特 別 是 勞 動 市 場 上 的 相 關 規 範, 應 訴 求 勞 資 雙 方 互 利, 以 免 顧 此 失 彼, 如 : 日 後 無 人 願 意 僱 用 適 婚 女 子 小 結 目 前 我 國 並 未 有 專 責 的 性 別 機 構, 過 去 性 別 政 策 分 散 於 各 部 門 間 執 行, 而 另 一 個 重 要 監 督 執 行 單 位 便 是 中 央 與 各 地 方 所 成 立 的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這 些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於 國 內 性 別 法 規 及 執 行 問 題 應 是 最 瞭 解, 但 由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調 查 可 發 現 委 員 大 部 分 都 有 接 受 過 相 關 訓 練 的 情 形 並 不 盡 然, 仍 有 兩 成 左 右 在 參 加 前 後 未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 但 委 員 對 於 委 員 會 成 立 之 後, 各 縣 市 首 推 性 別 相 關 業 務 皆 抱 持 正 面 態 度, 亦 認 同 相 關 委 員 會 有 達 到 監 督 性 別 政 策 執 行 之 目 的, 不 過 其 中 以 各 地 方 婦 權 會 滿 意 度 最 低, 可 能 由 於 婦 權 會 未 如 其 他 三 個 委 員 會 具 有 明 確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法 規, 而 相 對 應 的 法 規 亦 較 多, 因 此 婦 權 會 委 員 對 於 各 縣 市 執 行 性 別 政 策 的 滿 意 度 偏 低 在 各 委 員 會 執 行 性 別 政 策 監 督 工 作 時, 仍 然 碰 到 許 多 相 關 問 題, 其 中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認 為 碰 到 最 多 的 仍 在 於 性 騷 擾 與 懷 孕 歧 視 案 件, 以 及 處 理 僱 用 不 平 等 的 申 訴 案 件, 而 這 些 案 件 數 量 相 對 繁 多, 最 主 要 的 困 擾 在 於 判 斷 性 騷 擾 及 僱 用 不 平 等 事 實 難 以 採 定 之 問 題, 而 對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未 處 罰 到 行 為 人 的 部 分 亦 感 到 困 擾 在 家 暴 委 員 會 ( 含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 方 面, 目 前 重 要 的 問 題 包 括 : 警 察 人 員 不 熟 悉 業 務, 社 工 人 員 能 力 不 足,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相 對 人 ( 加 害 者 ) 的 強 制 治 療 不 足, 司 法 人 員 則 是 法 官 發 放 保 護 令 過 於 保 守 委 員 認 為 性 侵 害 防 治 最 需 要 改 進 之 處 為 應 採 更 積 極 的 處 遇 計 畫 防 治 累 犯 以 及 加 強 教 育 課 程 ; 性 騷 擾 防 治 則 以 三 法 中 對 性 騷 擾 規 範 不 一 致 為 主 要 問 題, 其 次 則 是 相 關 的 宣 導 不 足 在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方 面, 以 往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仍 以 討 論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方 式 為 主, 但 最 常 處 理 的 類 型 為 督 導 考 核 各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曾 經 處 理 過 的 校 園 性 別 議 題 則 以 宣 導 網 路 安 全 及 性 別 平 等 比 率 為 最 高 ; 141

16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而 目 前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以 及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出 現 的 最 大 問 題 各 自 在 於 學 校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專 業 調 查 能 力 與 各 校 重 視 程 度 及 成 效 不 一, 加 上 目 前 在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教 材 的 研 發 關 注 力 較 低, 且 針 對 校 園 中 重 要 的 議 題 亦 未 受 關 注, 這 些 皆 是 未 來 可 以 再 改 進 之 處 在 整 體 的 組 織 運 作 機 制 方 面, 對 於 目 前 性 別 主 流 化 所 推 動 的 各 項 工 作 多 數 皆 表 示 支 持, 但 針 對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支 持 度 相 對 較 低 另 針 對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搭 配 機 制 主 要 分 為 四 個 面 向 : 一 為 整 合 資 源 健 全 網 絡 及 功 能, 保 持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管 道 暢 通 ; 二 為 加 強 執 行 單 位 與 人 力 的 培 力 工 作 ; 三 為 建 立 評 核 監 督 機 制 ; 四 為 重 塑 社 會 價 值 觀,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對 於 現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的 檢 視 及 討 論, 意 見 統 整 後 的 可 行 建 議 可 區 為 為 五 類 : 一 為 加 強 執 行 力 與 落 實 實 質 工 作, 輔 以 監 督 考 核 機 制 ; 二 為 強 化 政 府 部 門 認 知 且 建 置 專 責 常 設 單 位 ; 三 為 重 新 檢 視 現 有 資 源, 並 整 合 系 統 網 絡 ; 四 為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以 助 政 策 推 動 ; 五 為 討 論 現 有 法 規 現 況 及 執 行 細 節 142

167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意 見 與 分 區 座 談 會 意 見 的 整 理 結 果, 皆 依 據 下 列 各 方 面 五 大 分 類 加 以 呈 現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方 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方 面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 含 婦 女 權 益 與 參 政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以 及 性 別 意 識 推 廣 ) 第 一 節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意 見 為 瞭 解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執 行 狀 況 及 相 關 問 題, 分 別 由 北 中 南 區 挑 選 十 五 位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專 家 學 者 受 訪, 針 對 不 同 面 向 的 性 別 問 題 至 少 選 出 一 位 進 行 深 入 訪 談, 以 下 為 受 訪 者 訪 談 結 果 整 理 一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1.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公 部 門 對 於 各 項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休 假 沒 有 做 表 率, 公 部 門 應 該 先 實 施, 才 能 夠 要 求 私 部 門 ( 受 訪 者 3) 2. 目 前 職 場 上 的 單 身 條 款 與 禁 孕 條 款 情 況 仍 然 相 當 嚴 重, 對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各 項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休 假 並 不 重 視, 譬 如 : 公 部 門 的 請 假 在 人 事 處, 人 事 處 應 該 將 這 些 假 別 做 細 目 的 分 類, 並 進 一 步 做 性 別 的 統 計 分 析, 瞭 解 各 性 別 請 相 關 假 的 情 形 ( 受 訪 者 3) 3. 育 嬰 休 假 部 分 :2008 年 公 保 部 分 僅 千 分 之 五 申 請, 勞 保 部 分 僅 萬 分 之 五, 且 多 數 是 國 營 事 業, 政 府 撥 算 的 方 式 是 按 照 生 命 指 數 的 人 數 去 試 算, 將 男 性 歸 納 在 內, 可 是 實 際 上 不 應 該 兩 性 各 一 半 來 處 理 ;2006 年 英 國 做 了 實 驗 性 的 父 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性 別 預 算 希 望 將 照 顧 責 任 從 母 親 身 上 轉 至 父 親, 因 此 擬 定 一 個 特 別 預 算, 所 以 可 發 現 做 性 別 預 算 不 是 從 人 口 去 比, 應 該 有 特 殊 的 政 策 輔 助 其 改 變, 但 臺 灣 並 未 有 此 概 念 育 嬰 休 假 的 津 貼 補 助 立 意 良 善, 但 目 前 僅 補 助 半 年, 給 付 水 準 亦 不 高, 未 來 應 建 立 親 職 保 險 的 做 法, 解 決 育 嬰 休 假 期 間 薪 水 損 失 問 題, 才 能 提 供 婦 女 的 申 請 意 願 ( 受 訪 者 3) 143

16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4. 產 假 部 分 : 根 據 醫 學 報 導, 產 假 十 二 週 對 於 婦 女 產 後 恢 復 會 比 較 符 合 健 康 的 身 心 狀 態, 目 前 全 世 界 已 經 超 過 一 半 的 國 家 是 產 假 十 二 週, 但 是 臺 灣 卻 是 八 週 如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不 應 該 將 產 假 視 為 一 種 假, 產 假 另 考 並 不 符 合 所 謂 公 平 原 則 ( 受 訪 者 3) 5. 生 理 假 部 分 : 針 對 男 性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部 分 沒 有 進 行 修 改, 另 外 亦 長 期 污 名 化 請 生 理 假 的 人, 並 非 真 的 生 理 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頒 布 的 命 令 說 明 將 生 理 假 併 入 病 假 是 不 合 理 的, 且 公 部 門 一 定 有 考 績 的 懲 罰, 針 對 請 過 假 的 人 會 篩 選 為 特 定 的 檔 案, 導 致 無 人 敢 請 ( 受 訪 者 3) 6. 將 照 顧 責 任 訂 定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主 要 是 因 為 女 性 由 於 觀 念 以 及 無 法 卸 除 托 育 責 任, 因 此 一 直 處 於 不 平 等 受 歧 視 的 地 位, 所 謂 的 公 平 正 義 應 該 不 是 只 有 最 大 多 數 人 手 上 的 利 益 由 少 數 人 承 擔, 國 家 與 企 業 因 為 育 兒 下 一 代 的 出 生 能 夠 有 些 好 處, 因 此 必 須 共 同 承 擔 這 樣 的 責 任 企 業 托 兒 僅 是 托 育 的 其 中 一 小 部 分, 社 區 托 育 與 長 期 照 顧 皆 需 要 關 注 與 規 劃, 民 主 國 家 最 重 要 的 是 讓 人 民 有 選 擇 權 企 業 若 無 法 托 兒 所, 可 使 用 策 略 聯 盟 以 設 置 托 兒 場 所, 協 調 照 顧 機 制, 譬 如 : 公 司 有 多 少 人, 給 予 的 最 優 惠 方 案, 時 間 搭 配 公 司, 甚 至 提 供 空 間 並 合 作 的 人 員 到 公 司 陪 同 課 後 的 孩 子 等 等 ; 若 無 法 達 成 企 業 托 兒 便 著 重 於 社 區 照 顧, 政 府 可 提 供 津 貼, 讓 家 庭 保 母 願 意 接 受 訓 練 與 協 助 托 育 ( 受 訪 者 4) 7.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主 要 問 題 第 一 部 分 在 於 罰 則, 沒 罰 則 或 罰 則 太 輕 等 同 於 沒 有 牙 齒 的 老 虎 ; 第 二 部 分 在 於 強 調 雇 主 責 任, 把 責 任 轉 換 到 雇 主 身 上, 處 罰 雇 主 的 色 彩 比 較 鮮 明, 強 調 雇 主 有 責 任 建 置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如 要 求 雇 主 設 立 申 訴 管 道, 同 時 必 須 做 好 宣 導 工 作 ( 受 訪 者 3) 8. 雇 主 對 於 國 家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應 該 瞭 解 與 遵 守, 不 應 該 推 諉 至 不 懂, 政 府 亦 應 該 針 對 雇 主 (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的 法 人 代 表 ) 進 行 此 方 面 的 教 育, 擬 定 適 當 的 經 費 ( 受 訪 者 3) 9. 應 賦 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或 未 來 的 性 別 平 等 處 ) 主 動 調 查 的 權 力, 避 免 雇 主 有 規 避 的 事 實 ( 受 訪 者 3) 10. 申 訴 案 件 審 查 有 兩 個 層 面, 一 是 裁 決 違 反 法 規 與 否, 二 是 開 罰 與 否, 前 者 其 實 具 有 彈 性 空 間, 譬 如 : 某 公 司 表 現 一 向 良 好, 但 有 一 件 案 子 沒 有 處 理 144

169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好 或 疑 似 在 違 反 法 規 的 邊 緣 上, 有 點 不 太 符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的 精 神, 但 感 覺 其 無 犯 意, 其 實 委 員 會 可 裁 決 為 勸 導, 指 派 委 員 與 該 公 司 主 管 座 談 另 外, 調 查 權 的 部 分 主 要 視 各 縣 市 政 府 願 不 願 意 做, 所 謂 的 調 查 權 具 有 審 議 的 機 制, 由 縣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的 人 員 進 行 查 案, 有 時 為 強 化 調 查 這 個 功 能, 委 員 亦 會 陪 同 查 案 ( 受 訪 者 6) 11.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為 柔 性 法 案, 並 沒 有 顯 著 的 強 制 性, 導 致 執 行 上 有 困 難 存 在, 且 國 內 的 主 管 機 關 其 實 很 少 願 意 做 主 動 調 查 權, 認 為 自 找 麻 煩, 應 該 學 習 國 外, 不 需 等 任 何 人 進 行 申 訴, 就 必 須 主 動 進 行 調 查, 譬 如 : 有 些 服 務 業 在 工 作 條 列 上 明 訂 必 須 穿 著 絲 襪 高 跟 鞋 等 等, 主 管 單 位 應 主 動 調 查 是 否 可 以 明 訂 這 件 事 情 ; 另 外, 私 人 公 司 ( 尤 其 是 服 務 業 ) 要 求 女 性 在 工 作 場 域 提 供 超 過 負 荷 的 勞 動 服 務, 多 半 都 未 考 量 女 性 的 身 體 狀 況 及 負 擔 功 能, 譬 如 : 女 性 必 須 在 颱 風 天 冒 著 風 雨 騎 機 車 上 班 ( 受 訪 者 11) 12. 因 公 司 本 身 不 能 調 查, 強 制 力 方 面 不 如 學 校, 企 業 應 該 建 置 類 似 學 校 申 訴 調 查 處 理 流 程 的 SOP( 受 訪 者 14) 13. 以 前 認 為 最 少 干 涉 就 是 最 好 的 國 家, 但 可 發 現 資 本 家 即 利 用 此 點 剝 削 人 民, 因 此 國 家 公 權 力 應 該 進 入, 以 照 顧 弱 勢 的 群 體, 同 時 必 須 檢 討 政 策, 應 該 是 帶 動 與 引 導 整 個 社 會 性 別 的 分 工, 若 要 往 福 利 國 家 方 向 發 展, 必 須 有 分 配 的 正 義, 否 則 僅 會 如 同 全 球 化 之 後 走 向 M 型 趨 勢, 社 會 過 度 M 型 便 會 不 平 靜 ( 受 訪 者 4) 年 代 出 來 的 眾 多 團 體 之 間 會 很 自 然 地 在 議 題 上 形 成 分 工, 當 某 個 議 題 有 主 要 團 體 在 推 動 時, 其 他 團 體 便 可 處 於 主 動 聲 援 的 位 置, 並 轉 往 其 他 重 要 的 議 題 努 力, 但 這 些 團 體 在 不 同 的 議 題 上 仍 然 可 以 互 相 結 盟 合 作, 只 是 後 來 工 運 團 體 的 力 量 削 減 得 過 快, 有 些 相 關 的 主 張 便 漸 漸 不 太 被 注 意 ( 受 訪 者 5) 15.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勞 工 局 執 行 上 有 問 題, 可 能 人 員 不 足 且 流 動 率 非 常 高, 相 關 的 訓 練 不 足 夠, 對 於 法 令 沒 有 十 分 熟 悉, 且 相 較 於 教 育 法 每 年 以 千 萬 計 算 的 預 算, 工 作 法 由 2002 年 施 行 以 來 每 年 僅 三 百 多 萬, 因 此 當 事 人 無 法 瞭 解 可 使 用 的 相 關 法 律 資 源 以 及 有 何 種 情 緒 陪 伴 資 源, 更 遑 論 勞 工 局 相 關 人 員 該 有 的 訓 練 ( 受 訪 者 5) 145

17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16.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不 願 公 布 勞 動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僅 公 布 檢 查 合 格 與 否 的 比 率, 卻 未 公 布 不 合 格 的 項 目, 譬 如 : 僅 公 布 有 提 供 育 嬰 假 的 公 司 比 率, 卻 未 公 布 哪 些 公 司 不 提 供 育 嬰 假, 此 為 公 然 違 法 ( 受 訪 者 5) 17.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但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並 未 將 其 當 作 重 要 業 務 來 推 動, 多 數 是 做 相 對 minor 的 友 善 職 場 商 標 徵 選 等 等, 後 雖 有 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規 範 置 入 勞 工 安 全 檢 查 項 目, 但 執 行 的 徹 底 程 度 與 成 效 並 不 佳, 且 很 多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不 瞭 解 其 職 責 是 保 障 勞 動 者 權 益, 並 未 從 保 障 勞 動 者 權 益 的 角 度 出 發, 反 而 是 自 動 進 入 封 閉 的 狀 態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必 須 讓 所 有 參 與 這 塊 業 務 的 人 員 更 加 熟 練, 案 例 的 交 換 經 驗 的 分 享 或 民 間 委 員 必 須 形 成 一 個 網 絡,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做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積 極 與 地 方 協 調 彙 整 資 源, 建 立 資 源 共 享 的 機 制 ( 受 訪 者 6) 18.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落 實 不 夠, 與 此 法 律 相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尤 其 是 職 場 上 的 主 管 並 不 瞭 解 法 條,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或 勞 政 單 位 執 行 不 夠 徹 底, 甚 至 未 主 動 去 發 現 問 題, 當 職 場 上 發 生 個 案 時, 沒 有 重 新 宣 導 正 確 的 觀 念, 更 未 將 觀 念 落 實 至 保 障 工 作 者 權 利, 這 部 分 其 實 可 以 放 至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的 講 座 內 來 執 行 ( 受 訪 者 11) 19. 整 體 的 建 議 是 法 規 需 要 統 整, 彼 此 之 間 應 該 對 齊, 譬 如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有 很 多 規 定 不 一 致,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與 刑 法 民 法 可 以 對 齊 一 下 法 的 位 置 互 相 支 援 的 部 分 各 在 何 處, 避 免 有 過 多 重 疊 以 及 未 涵 蓋 到 之 處 ( 受 訪 者 7) 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方 面 ( 一 )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1.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結 構 只 要 求 縣 市 政 府 負 責 任, 向 下 延 伸 的 力 量 不 足 夠, 希 望 未 來 課 以 鄉 鎮 市 同 步 的 責 任, 鄉 鎮 市 應 有 專 屬 的 人 力 與 經 費 來 進 行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並 修 法 強 化 村 里 的 通 報 責 任, 落 實 到 與 民 眾 最 接 近 的 地 方 ( 受 訪 者 2) 2. 各 縣 市 的 家 暴 防 治 人 力 不 足, 增 長 速 度 不 及 案 例 增 加 的 比 率, 中 央 雖 有 給 146

171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予 一 些 專 人 的 補 助, 但 地 方 的 社 工 員 額 仍 被 控 管, 希 望 人 事 行 政 局 可 解 除 此 項 控 管 或 者 外 加 人 力, 否 則 地 方 即 使 有 錢 想 用 人 亦 有 困 難 性 ( 受 訪 者 2) 3. 現 行 的 法 律 未 規 定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警 察 單 位 地 檢 署 等, 有 專 責 的 人 力 負 責 家 暴 防 治 業 務, 首 長 重 視 的 程 度 亦 會 影 響 其 編 制 狀 況, 這 些 重 要 的 網 絡 目 前 皆 是 任 務 編 組, 從 現 有 的 業 務 去 挪 撥 人 力 兼 做 此 項 防 治 工 作, 希 望 將 來 在 法 規 中 可 要 求 此 為 專 責 的 人 力, 此 專 責 人 力 不 能 去 兼 做 其 他 業 務, 必 須 專 門 處 理 家 暴 防 治 業 務 工 作, 如 此 其 在 執 行 上 會 更 容 易 ( 受 訪 者 2) 4. 目 前 主 責 家 暴 防 治 在 於 社 政 (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亦 同 ), 但 因 為 社 政 沒 有 似 司 法 與 警 政 的 公 權 力, 所 以 三 項 防 治 應 進 入 司 法 與 警 政 為 佳 ; 防 治 最 大 重 點 是 預 防 工 作, 因 為 善 後 需 要 花 費 很 大 的 社 會 成 本, 但 若 已 發 生 則 獄 後 治 療 必 須 要 有 完 整 暨 持 續 性 的 配 套 措 施, 非 短 期 一 蹴 可 幾 的 ( 受 訪 者 13) 5.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6 條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加 強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相 關 工 作, 得 設 置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雖 然 法 律 有 此 規 定, 但 實 際 上 很 難 落 實, 目 前 中 央 仍 未 設 立 防 治 基 金, 導 致 經 費 沒 有 被 確 保 雖 然 公 益 彩 券 的 經 費 可 以 使 用, 但 仍 是 不 足 夠 的, 中 央 將 經 費 規 劃 至 救 失 業 救 不 景 氣, 但 其 實 失 業 與 不 景 氣 和 家 暴 防 治 息 息 相 關, 當 家 暴 防 治 業 務 增 加 時, 經 費 卻 是 相 對 縮 減, 未 來 應 積 極 督 促 設 立 防 治 基 金 ( 受 訪 者 2) 6. 地 方 首 長 應 重 視 家 暴 防 治 業 務, 讓 相 關 單 位 去 動 用 可 用 的 經 費 ( 如 : 救 助 金 專 戶 ) 做 事, 民 眾 自 然 會 於 政 府 有 在 做 事 的 條 件 之 下 願 意 捐 助, 形 成 一 個 活 絡 的 效 應 ( 受 訪 者 2) 7. 臺 灣 民 間 團 體 還 未 完 全 成 熟, 經 費 來 源 皆 相 當 有 限, 社 會 大 眾 亦 不 關 心, 個 別 倡 導 力 量 過 於 薄 弱, 可 以 結 合 性 質 相 同 的 團 體 ( 如 : 臺 灣 防 暴 聯 盟 ), 定 期 去 做 拜 會 遊 說 政 府, 或 舉 辦 記 者 招 待 會, 或 至 各 縣 市 蒐 集 相 關 的 個 案 以 給 予 適 當 壓 力, 督 促 政 府 在 家 暴 防 治 方 面 能 做 得 更 好 ( 受 訪 者 2) 8. 目 前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法 律 與 司 法 做 主 導 的 趨 勢 越 來 越 明 確, 容 易 造 成 專 業 工 作 人 員 有 做 完 法 律 規 定 的 就 沒 事 的 心 態, 但 是 人 的 照 顧 遠 超 過 法 律 規 定, 導 致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變 成 僅 是 一 張 保 護 令, 對 醫 療 來 說 亦 僅 剩 下 一 張 診 斷 書, 在 法 律 主 導 之 下, 以 前 以 社 工 為 主 軸 的 倡 議 皆 掩 蓋 至 147

17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法 律 架 構 底 下 另 外, 工 作 切 割 得 非 常 嚴 重, 譬 如 : 受 暴 者 若 沒 有 被 打 得 十 分 嚴 重, 且 不 提 出 告 訴 與 聲 請 保 護 令, 通 常 警 察 爲 其 做 個 紀 錄 便 無 其 他 作 為 ; 社 工 亦 然, 若 受 暴 者 表 明 需 要 協 助 找 尋 工 作, 得 到 的 回 答 通 常 是 那 屬 於 勞 工 局 範 疇 ( 受 訪 者 7) 9. 家 暴 的 特 質 是 慢 性 長 期 重 複 不 斷 的 發 生, 因 此 持 續 性 的 照 顧 十 分 重 要, 目 前 並 未 徹 底 落 實, 舉 例 來 說, 當 某 個 被 害 人 已 經 受 暴 兩 次 以 上, 醫 生 在 門 診 後 其 實 可 依 其 情 況 推 薦 專 門 協 助 的 醫 生 做 後 續 診 療, 直 接 在 被 害 人 離 院 之 前 便 先 幫 其 預 約 持 續 性 照 顧 有 很 多 好 處, 包 括 評 估 危 險 目 前 的 創 傷 家 庭 關 係 婚 史 創 傷 史 身 心 狀 況 與 因 應 創 傷 壓 力 的 資 源 使 用 等 等, 這 些 相 關 的 議 題 或 訊 息 必 須 由 專 業 人 員 傳 遞 出 去, 才 更 有 可 能 達 到 成 效 ( 受 訪 者 7) 10. 進 步 之 處 為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促 使 家 暴 議 題 具 有 正 當 性, 法 律 ( 保 護 令 ) 對 外 在 控 制 的 確 有 一 定 的 效 果, 但 過 於 強 調 法 律 造 成 階 梯 現 象 (ladder phenomenon), 在 法 律 化 的 情 況 之 下 導 致 標 準 個 案, 因 為 若 不 標 準 化, 按 照 一 定 的 模 式 前 進, 可 能 無 法 爬 上 階 梯 往 上 走 ( 性 侵 害 亦 同 ) 這 套 所 謂 公 部 門 / 公 領 域 建 置 出 來 的 制 度, 若 在 沒 有 利 益 與 收 入, 或 者 工 作 負 擔 重 時, 接 續 法 律 既 有 模 式 照 章 行 事 的 情 況 只 會 更 嚴 重, 譬 如 : 階 梯 現 象 / 法 律 化 會 讓 社 工 處 理 有 所 固 定 的 依 據, 但 因 為 人 的 需 求 是 多 元 的, 個 案 需 要 的 不 僅 僅 是 此 部 分, 且 當 社 工 個 案 量 很 多 時, 若 沒 有 好 的 工 具 策 略 或 督 導, 往 往 只 會 陷 入 一 起 抱 怨 的 窘 境 ( 受 訪 者 7) 11. 目 前 對 於 精 神 病 人 的 家 暴 部 分 力 有 未 逮, 警 察 單 位 要 求 一 定 要 打 人 才 能 執 行 公 權 力, 通 常 在 警 察 到 場 時, 施 暴 者 未 必 是 正 在 施 暴 的 現 行 犯, 因 此 視 為 沒 達 到 打 人 才 能 抓 的 標 準, 亦 無 法 強 制 施 暴 的 精 神 病 人 進 行 就 醫 若 無 法 強 制 就 醫, 配 套 措 施 必 須 是 家 屬 願 意 互 相 配 合, 可 結 合 社 區 精 神 方 面 的 醫 生, 會 同 衛 生 所 人 員 到 家 裡 做 評 估, 若 評 估 完 畢 屬 於 嚴 重 者, 應 會 同 警 察 將 其 送 至 醫 院 目 前 這 部 分 在 精 神 醫 療 法 上 規 定 得 很 嚴 格, 但 因 為 精 神 病 人 的 暴 力 不 僅 威 脅 家 人, 亦 威 脅 鄰 居 安 全, 希 望 精 神 醫 療 法 在 此 部 分 可 以 解 套 ( 受 訪 者 2) 12. 現 在 大 部 分 的 藥 酒 癮 處 理 仍 要 依 靠 醫 療 機 構, 但 其 實 很 多 醫 院 沒 有 專 責 的 148

173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人 員 可 處 理 此 類 患 者,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給 予 一 些 經 費 促 使 大 型 醫 院 去 處 理 這 部 分, 而 衛 生 署 在 處 理 藥 酒 癮 患 者 這 部 分 須 更 有 強 制 力, 應 該 修 法 將 衛 生 署 的 責 任 規 定 得 更 明 確 ( 受 訪 者 2) 13. 父 權 意 識 仍 在 醫 療 體 系 與 醫 療 教 育 中 運 作, 對 於 家 暴 並 沒 有 真 的 將 其 當 做 一 個 醫 療 議 題 醫 療 體 系 僅 做 驗 傷, 受 暴 者 不 驗 傷 並 不 代 表 不 需 醫 療 協 助, 醫 療 在 其 中 必 定 扮 演 某 個 重 要 的 角 色, 譬 如 : 部 落 中 的 衛 生 所 具 備 滿 多 的 功 能, 除 了 提 供 醫 療 協 助, 資 訊 與 資 源 的 轉 介 或 提 供, 甚 至 與 社 會 福 利 是 有 重 疊 的, 必 須 打 破 僅 做 驗 傷 的 觀 念, 從 重 視 部 落 裡 人 員 的 身 心 健 康 開 始, 才 能 看 到 需 求 不 足 的 地 方 另 外, 部 落 裡 有 一 個 特 色, 透 過 醫 療 爭 取 權 益, 某 種 程 度 上 帶 著 背 離 部 落 的 現 有 狀 況, 從 公 權 力 進 來 之 後, 個 人 與 部 落 關 係 會 有 摩 擦 及 衝 突, 反 而 不 容 易 在 部 落 裡 生 存, 當 然 平 地 狀 況 同 樣 嚴 重, 差 別 僅 在 於 沒 有 部 落 那 樣 的 經 驗 ( 受 訪 者 7) 14. 部 落 因 為 性 別 意 識 沒 有 那 麼 完 整, 原 本 就 存 在 很 多 家 暴 事 件, 尤 其 以 現 今 的 經 濟 狀 況 會 引 發 更 多 問 題, 受 暴 者 多 數 認 為 家 醜 不 可 外 揚, 避 免 自 己 成 為 部 落 的 背 叛 者, 此 與 南 部 地 區 家 族 文 化 傳 統 的 壓 力 ( 家 庭 觀 念 深 厚 ) 以 及 城 鄉 差 距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 受 訪 者 13) 15. 醫 院 方 面 牽 涉 評 鑑, 即 便 給 予 醫 療 院 所 很 多 資 料, 但 是 會 不 會 去 翻 用 是 很 大 的 問 題 護 理 人 員 相 較 於 醫 生 更 願 意 關 注 家 暴 議 題, 且 通 常 資 深 者 對 於 做 了 暴 力 醫 療 通 報 開 立 診 斷 書 後 便 讓 受 害 者 離 開 有 所 焦 慮, 覺 得 做 得 還 不 夠, 卻 沒 有 人 告 訴 他 們 可 以 多 做 什 麼 事 或 應 該 怎 麼 做 此 情 況 延 伸 至 與 社 工 相 關 方 面, 便 是 推 動 危 險 分 級, 按 照 不 同 危 險 分 為 高 度 中 度 與 低 度 危 險, 對 於 社 工 來 說 會 清 楚 知 道 必 須 優 先 處 理 的 案 件 應 用 至 醫 療 方 面, 便 是 在 DA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做 危 險 分 級, 但 此 危 險 分 級 是 幫 其 寫 好 的, 按 照 不 同 危 險 分 級 就 有 不 同 的 回 家 安 全 計 畫 衛 教 單 張, 醫 療 院 所 普 遍 擔 心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時 間 可 做 評 估 量 表, 但 其 實 可 讓 被 害 人 在 等 待 診 斷 書 或 其 他 行 政 程 序 時 自 填, 之 後 再 與 醫 療 人 員 視 情 況 討 論, 減 少 其 工 作 時 間 壓 力, 且 填 畢 評 估 量 表 後, 在 衛 教 單 張 上 簽 名 便 可 完 成 衛 教 紀 錄 ( 受 訪 者 7) 16. 護 理 人 員 如 何 主 動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其 自 行 發 現 或 醫 生 沒 有 診 斷 出 來 的, 主 動 給 予 關 心 協 助 或 後 續 追 蹤 等, 此 即 是 護 理 的 主 張 及 精 神 專 業 自 主 性 149

17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照 護 若 醫 生 不 願 意 去 做 後 續 服 務 工 作, 讓 護 理 人 員 發 展 是 可 行 的, 最 起 碼 在 整 個 專 業 下 可 以 發 展 自 有 的 模 式, 企 圖 做 出 friendly nurses, 突 破 醫 療 法 的 限 制, 畢 竟 目 前 的 衛 教 護 理 師 或 個 案 管 理 護 理 師 皆 未 突 破 醫 療 法 的 限 制 ( 受 訪 者 7) 17. 施 暴 者 報 復 開 立 驗 傷 單 的 醫 生 是 一 個 問 題, 通 常 中 小 型 的 診 所 會 有 較 多 這 方 面 的 困 擾 ; 醫 生 開 立 的 驗 傷 單 若 陳 述 夠 清 楚, 法 官 的 證 據 夠 充 分, 通 常 不 會 再 要 求 醫 生 出 庭, 但 若 必 要 時 仍 必 須 出 庭 面 對 施 暴 者, 且 花 的 時 間 很 長, 因 此 會 造 成 有 些 醫 生 抗 拒 的 心 態, 不 願 意 開 立 驗 傷 單 雖 然 法 律 有 規 定 不 得 拒 絕, 但 這 些 醫 生 即 使 被 申 訴, 引 起 衛 生 局 關 切, 處 罰 通 常 影 響 不 大 ( 受 訪 者 11) 18. 個 案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社 工 陪 同 與 女 性 警 察 不 足 其 實 在 驗 傷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是 警 察 社 工 護 理 人 員 與 採 證 醫 生 整 套 相 關 的 人 員 都 在 場 才 是 正 確 的, 且 臺 灣 的 女 警 不 夠, 男 警 察 男 社 工 男 醫 生 對 個 案 其 實 會 造 成 更 大 的 壓 力 ( 受 訪 者 11) 19. 發 展 家 暴 性 侵 害 兩 類 的 驗 傷 診 療 醫 師 : 類 似 戒 菸 門 診 的 醫 師, 必 須 接 受 過 相 關 訓 練, 每 看 一 個 個 案 就 給 予 一 筆 診 療 費, 類 似 精 神 科 特 殊 心 理 治 療 費 用, 而 這 筆 費 用 是 由 國 健 局 直 接 撥 予 的 許 多 人 認 為 此 制 度 可 能 會 讓 醫 生 中 飽 私 囊, 品 質 卻 沒 有 提 升, 但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醫 生 若 願 意 多 花 一 點 時 間 去 做 這 方 面 的 協 助, 利 用 國 家 力 量 給 予 多 一 點 支 持 並 不 是 錯 誤, 且 目 前 女 性 醫 生 比 例 已 逐 漸 增 加, 一 個 醫 院 僅 需 要 運 用 二 至 三 個 女 性 醫 生 投 入 這 樣 的 門 診 就 已 足 夠 ( 受 訪 者 7) 20. 低 度 暴 力 夫 妻 團 體 治 療 所 謂 低 度 暴 力 係 指 之 前 已 經 做 過 處 理, 目 前 有 很 多 夫 妻 在 關 係 上 很 想 再 促 進 ( 未 必 是 離 婚 後 欲 復 合 ), 覺 得 可 以 一 起 上 課, 促 進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但 從 來 沒 有 這 種 夫 妻 倆 人 可 以 一 起 上 課 的 課 程 資 訊, 但 其 實 可 以 透 過 此 方 式 讓 其 體 認 在 處 理 和 對 方 互 動 的 過 程, 有 些 需 要 再 做 更 好 的 察 覺, 同 時 此 方 式 可 聯 想 至 服 務 模 式, 我 們 需 要 的 是 多 元 的 資 源 配 置 服 務 模 式, 亦 需 要 一 點 低 度 管 理, 所 謂 低 度 管 理 為 政 府 需 要 提 供 經 費 的 資 助, 並 非 僅 看 績 效 或 人 數 多 寡, 必 須 關 注 的 是 這 個 執 行 過 程 裡 面 做 了 哪 些 事 情 ( 受 訪 者 7) 150

175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21. 目 前 各 地 區 存 在 很 多 不 一 樣 的 弔 詭 現 象, 雖 然 有 組 成 的 網 絡, 但 卻 是 點 狀 資 源, 而 非 網 狀 資 源, 若 較 殘 忍 地 敘 述 則 是 這 樣 的 點 狀 資 源 各 立 山 頭, 存 在 很 多 競 爭 排 擠 與 搶 奪 資 源, 當 然 每 個 機 構 單 獨 抽 離 都 很 棒, 連 結 在 一 起 便 會 產 生 上 述 的 狀 況 公 私 部 門 本 來 就 具 有 一 種 競 合 關 係, 公 部 門 想 掌 握 私 部 門 資 源 再 重 新 分 配, 私 部 門 因 為 募 款 困 難, 接 受 公 部 門 經 費 後 備 受 約 制, 喪 失 自 主 性 可 能 成 為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公 私 部 門 在 一 線 和 二 線 的 合 作 / 分 工 方 面 有 許 多 需 要 磨 合 的 地 方, 這 些 磨 合 應 該 以 當 事 人 為 中 心, 而 非 以 便 宜 行 事 做 考 量 未 來 可 考 量 蒙 古 的 系 統, 發 展 一 套 鄉 鎮 衛 生 所 / 區 公 所 與 地 方 社 工 員 ( 給 薪 制 ) 互 相 合 作 的 模 式, 此 為 專 業 與 非 專 業 互 相 補 足, 社 工 員 具 備 專 業 性, 但 地 方 社 工 員 卻 是 最 瞭 解 社 區 與 各 家 的 狀 況, 可 以 扮 演 通 報 與 引 導 服 務 方 案 進 入 的 部 分, 有 系 統 地 去 進 行 串 聯 及 引 介, 幫 助 案 主 找 到 最 想 要 的 ( 受 訪 者 7) 22. 公 部 門 掌 握 資 源, 但 是 否 釋 出 其 實 牽 涉 到 其 本 身 的 想 法, 但 這 些 想 法 對 於 民 間 單 位 未 必 是 合 理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實 施 之 前, 高 雄 市 存 在 所 謂 婦 女 保 護 聯 合 會 報, 採 取 將 公 私 部 門 拉 在 一 起 的 合 議 制, 每 個 機 構 都 有 代 表, 另 有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參 與 開 會, 每 年 度 擬 訂 預 算 與 計 畫 書, 明 列 下 個 年 度 的 工 作, 它 有 些 分 區, 需 要 做 很 多 訓 練 資 源 連 結 以 及 個 案 轉 介 等 等 ( 受 訪 者 7) 23. 一 開 始 大 家 都 將 資 源 投 注 到 學 校, 理 由 是 因 為 有 人, 因 此 希 望 做 一 個 不 同 方 向 的 努 力, 宣 導 教 育 的 訴 求 是 一 中 心 多 據 點 廣 聯 盟, 一 中 心 指 家 暴 中 心, 多 據 點 是 每 一 年 在 社 區 裡 鋪 陳 不 同 的 據 點, 以 瞭 解 更 多 面 向, 如 何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果, 必 須 經 過 需 求 評 估 ; 倡 導 愛 的 ( 擁 ) 抱 ( 通 ) 報, 終 止 家 暴 的 觀 念, 因 為 冷 漠 是 促 使 暴 力 發 生 的 另 一 種 力 量, 強 調 關 懷 親 近 且 通 暢 通 報 系 統, 透 過 生 活 化 口 語 的 方 式 讓 民 眾 較 容 易 接 受 透 過 活 動 讓 家 暴 / 性 侵 害 網 絡 中 的 成 員 更 有 信 心, 未 必 要 將 資 源 都 放 在 學 校, 看 到 問 題 所 在 以 及 可 努 力 之 處, 並 且 從 中 學 習, 雖 然 黑 數 尚 未 下 降, 但 至 少 更 多 人 知 曉 與 關 注 家 暴 /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的 議 題 ( 受 訪 者 15) 24. 目 前 需 要 改 善 的 有 三 部 分 : 一 是 家 暴 行 為 人 需 要 做 完 整 規 劃 的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目 前 僅 有 針 對 行 為 人 本 身, 並 未 針 對 整 個 家 庭 做 重 建 計 畫 ; 二 是 行 為 人 處 遇 的 審 前 評 估 應 該 改 善, 行 為 人 處 遇 計 畫 是 由 法 官 裁 定, 於 裁 定 前 必 151

17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須 經 過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針 對 行 為 人 的 危 險 性 與 再 犯 率 進 行 審 前 評 估, 但 因 法 院 的 庭 期 為 三 個 月, 通 常 法 官 尚 未 等 到 評 估 報 告 就 逕 裁, 導 致 保 護 令 看 不 出 行 為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建 議 審 前 評 估 應 做 分 級, 並 採 較 簡 易 的 方 式, 時 程 配 合 法 院 庭 期 ; 三 是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現 有 的 保 護 僅 針 對 通 報 人, 審 前 評 估 者 與 出 庭 作 證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不 夠 充 分 ( 受 訪 者 13) 25. 承 接 上 述 的 審 前 評 估, 另 可 增 加 針 對 一 犯 再 犯 的 高 危 險 群 有 快 篩 機 制 高 危 險 群 其 實 不 適 用 一 般 的 行 政 程 序, 因 為 審 議 庭 需 要 三 個 月, 無 法 確 定 三 個 月 內 會 發 生 什 麼 情 況, 建 議 採 取 無 令 逮 捕, 逕 行 拘 提 多 次 違 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後 續 處 理, 定 罪 必 須 快 速, 因 為 通 常 體 檢 移 監 等 程 序 完 成 以 後, 刑 期 亦 結 束 了, 難 以 再 針 對 其 做 其 他 的 心 理 輔 導 處 理, 法 務 部 應 針 對 刑 期 中 的 處 遇 計 畫 做 連 結, 否 則 行 為 人 等 同 於 只 是 進 去 服 刑 又 馬 上 出 獄 ( 受 訪 者 13) 26. 針 對 行 為 人 的 處 置, 無 論 是 處 遇 計 畫 或 接 受 認 知 教 育 輔 導 等 等 皆 不 夠 積 極, 行 為 人 至 少 要 進 行 四 或 八 小 時 的 後 續 教 育 民 事 部 分 受 暴 者 聲 請 保 護 令 若 未 勾 處 遇 計 畫, 法 官 應 該 依 職 權 裁 定, 因 為 法 律 並 未 硬 性 規 定 法 官 一 定 得 裁 處 遇 計 畫, 但 是 處 遇 計 畫 必 須 由 法 官 裁 定 才 具 備 強 制 性, 目 前 裁 定 比 率 很 低, 全 國 不 過 10%; 刑 事 部 分 檢 察 官 緩 起 訴 或 飭 回, 其 實 可 附 條 件 讓 行 為 人 勞 動 服 務 或 上 課 等 等, 不 要 僅 有 捐 錢, 即 便 是 檢 察 官 起 訴, 法 官 判 決 時 同 樣 可 以 附 帶 此 項 條 件 這 部 分 建 議 改 由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中 直 接 規 定, 不 再 只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規 定, 基 本 的 規 定 要 有, 額 外 的 部 分 再 授 權 給 法 官 裁 量 ( 受 訪 者 7) 27. 有 關 刑 事 的 家 暴 案 件, 無 論 緩 刑 或 假 釋 等 等 皆 必 須 由 觀 護 人 繼 續 做 後 續 觀 護 ( 一 個 月 一 次 ), 此 類 案 件 的 保 護 管 束 大 約 都 是 兩 年, 兩 年 間 須 上 十 二 次, 完 成 後 由 觀 護 人 依 個 人 情 況 判 定 是 否 繼 續 或 結 束, 其 實 團 體 一 個 月 一 次 算 是 很 低 的 劑 量, 但 相 較 於 僅 與 行 為 人 談 幾 分 鐘 就 放 行 有 成 效 因 為 刑 事 案 件 個 案 大 部 分 以 勞 動 階 層 為 主, 每 次 課 程 結 束 後 可 以 給 予 作 業 以 教 育 引 導 行 為 人, 譬 如 : 第 一 題 是 簡 述 此 次 的 上 課 內 容, 第 二 和 三 題 採 問 答 的 方 式 應 用 上 課 內 容, 若 今 日 的 上 課 內 容 提 及 暴 力, 不 要 直 接 詢 問 行 為 人 做 了 哪 些 行 為, 而 是 詢 問 其 對 於 暴 力 過 程 和 爭 執 的 認 知 言 語 傷 害 行 為 傷 害 有 哪 些?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做? 如 何 處 理? 最 後 將 作 業 必 須 交 給 觀 護 人, 成 152

177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效 亦 由 觀 護 人 去 進 行 瞭 解 ( 受 訪 者 7) 28. 家 暴 案 件 在 司 法 上 為 低 刑 度 高 再 犯, 如 果 行 為 人 犯 罪 的 話, 法 院 所 有 裁 定 皆 是 屬 於 低 刑 度, 但 卻 很 容 易 再 犯, 其 實 應 該 思 考 刑 度 或 者 整 個 配 套 措 施 是 否 有 問 題, 否 則 爲 何 會 高 再 犯? 其 實 警 察 在 其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很 重 要, 屬 於 有 武 力 的 公 權 力, 立 即 的 查 訪 約 制 能 夠 對 行 為 人 產 生 一 定 的 預 防 效 果, 但 警 察 對 此 反 彈 很 強 ( 受 訪 者 7) 29. 若 不 以 觀 察 者 直 接 服 務 者 的 角 度, 而 是 以 網 絡 來 看, 警 界 的 態 度 需 要 做 修 正, 他 們 僅 是 網 絡 之 一, 往 往 忘 記 自 己 的 角 色, 變 成 以 自 我 為 主, 其 實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是 陪 同 偵 訊 以 及 對 受 暴 者 的 扶 助, 但 事 實 上 卻 反 而 喜 歡 做 宣 導, 因 為 在 媒 體 的 能 見 度 會 增 加, 可 以 讓 人 認 為 警 界 有 在 做 事, 警 界 畢 竟 是 比 較 嚴 謹 講 求 層 級 的 父 權 環 境, 必 須 再 投 入 更 多 的 教 育 ( 受 訪 者 15) 30. 提 供 遭 受 家 暴 者 的 安 置 與 庇 護, 施 暴 者 與 受 暴 者 必 須 分 開, 譬 如 : 施 暴 者 不 能 回 原 住 所, 或 者 施 暴 者 回 原 住 所, 受 暴 者 必 須 到 安 全 的 庇 護 所, 而 非 將 兩 造 繼 續 放 置 在 同 一 生 活 空 間 ( 受 訪 者 11) 31. 目 前 庇 護 人 力 與 庇 護 所 公 設 床 位 皆 不 足 夠, 受 暴 者 由 案 件 發 生 至 回 歸 社 會 的 時 程 很 長, 因 此 更 需 要 中 長 期 的 庇 護 所, 此 可 由 各 縣 市 自 行 成 立, 但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並 非 每 個 縣 市 皆 有 足 夠 的 財 力 與 大 型 醫 院 另 外, 可 參 考 國 外 的 庇 護 所 做 整 體 ( 軟 體 與 硬 體 ) 的 規 劃, 針 對 團 體 兒 童 等 等 規 劃 課 程 學 習, 不 僅 僅 是 住 在 庇 護 所 裡 面 而 已 ( 受 訪 者 13) 32. 目 前 的 庇 護 所 幾 乎 都 是 委 外 經 營, 可 考 量 公 辦 公 營 與 委 外 經 營 雙 軌 進 行, 委 外 經 營 會 因 每 一 個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婦 女 團 體 重 視 程 度 條 件 而 異, 提 供 給 被 害 人 的 環 境 可 能 不 佳 或 不 太 能 夠 滿 足 其 需 求, 委 外 經 營 的 成 效 必 須 經 過 評 估, 並 非 每 年 將 標 案 委 託 出 去 就 無 其 他 後 續 追 蹤 作 為, 假 若 增 加 公 辦 公 營 可 以 提 供 另 外 一 個 選 擇 ( 受 訪 者 15) 33. 國 內 將 家 暴 視 為 一 個 社 會 事 件 與 個 案, 極 少 像 國 外 將 其 當 作 犯 罪 行 為, 自 然 處 理 的 力 道 不 夠, 處 罰 亦 少, 行 為 人 可 能 不 願 意 接 受 處 遇, 刑 責 方 面 可 考 量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來 處 理 另 外, 家 防 會 應 該 扮 演 提 供 資 訊 的 角 色, 甚 至 做 一 些 政 策 性 的 服 務, 對 時 空 問 題 的 掌 握 要 有 敏 感 度, 畢 竟 有 制 度 與 法 規 仍 不 足 夠, 必 須 針 對 其 流 動 性 資 訊 才 能 夠 隨 現 況 的 不 同 以 改 變 做 事 的 策 略 153

17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 受 訪 者 15) ( 二 ) 性 侵 害 方 面 1. 對 於 性 侵 害 再 犯 率 高 的 行 為 人, 出 獄 之 後 耗 費 的 成 本 更 高, 必 須 有 觀 護 人 檢 察 官 警 察 社 工 等 等 的 長 期 追 蹤, 而 社 區 監 控 亦 過 於 薄 弱, 監 控 範 圍 僅 在 家 裡 ( 如 : 電 子 腳 鐐 ), 離 開 家 裡 便 沒 辦 法 持 續 監 控, 成 效 不 彰 ( 受 訪 者 2) 2. 性 侵 害 行 為 人 假 釋 期 間 使 用 的 電 子 腳 鐐 監 控 系 統, 目 前 雖 在 試 辦 期 間, 但 成 效 如 何 是 必 須 特 別 關 注 與 檢 討, 其 佩 帶 時 間 為 晚 上, 且 無 法 超 過 一 百 公 尺, 若 有 被 害 人 出 現 在 一 百 公 尺 範 圍 內, 仍 有 被 施 暴 的 可 能 性 現 在 的 矯 正 教 育 確 實 透 明 化 人 權 化, 此 監 控 系 統 關 注 的 僅 是 站 在 行 為 人 的 立 場 考 量 其 人 權, 但 若 以 被 害 人 的 立 場 而 言, 應 該 同 時 給 予 人 權 照 顧 才 正 確 另 外, 監 獄 數 量 不 足 已 是 法 政 機 構 很 早 即 存 在 的 嚴 重 問 題, 最 重 要 的 是 觀 念 的 問 題, 若 認 為 性 侵 害 並 非 嚴 重 的 事, 自 然 所 做 的 決 策 不 正 確 ( 受 訪 者 15) 3. 行 為 人 可 能 刑 滿, 但 病 尚 未 痊 癒, 雖 然 法 律 有 規 定 必 須 做 刑 後 治 療, 但 是 並 無 相 關 的 刑 後 治 療 處 所 ( 類 似 中 途 之 家 ), 可 以 讓 行 為 人 至 該 處 治 療 到 完 好 為 止 沒 有 處 所 等 於 無 法 落 實 此 項 規 定, 希 望 法 務 部 未 來 可 以 落 實 此 部 分 ( 受 訪 者 2) 4. 目 前 沒 有 性 侵 害 評 估 人 才 去 評 估 行 為 人 的 犯 案 率 多 高, 是 否 有 可 能 被 治 癒, 是 否 能 夠 假 釋 等 等, 這 部 分 應 有 更 多 訓 練, 否 則 只 會 耗 費 更 多 的 後 端 資 源 ( 出 獄 後 耗 費 的 人 力 與 成 本 ), 且 行 為 人 從 假 釋 到 後 續 輔 導 單 位 的 銜 接 並 不 完 整, 很 多 時 候 不 清 楚 前 面 單 位 做 的 成 果 如 何, 承 接 單 位 得 到 的 資 訊 有 限, 導 致 後 續 作 業 十 分 辛 苦, 應 該 建 立 一 個 完 整 的 機 制, 而 非 用 個 案 的 方 式 做 處 理 ( 受 訪 者 2) 5. 國 外 規 定 較 為 嚴 格 ( 如 : 梅 根 法 ), 許 多 行 為 人 出 獄 後 會 藉 由 大 眾 來 監 督 其 行 為, 以 降 低 行 為 人 的 犯 案 機 會, 目 前 臺 灣 沒 有 做 到 這 麼 嚴 密, 但 是 仍 希 望 警 察 單 位 應 該 做 到 主 動 告 知, 譬 如 : 戀 童 癖 行 為 人 出 獄 後, 警 察 單 位 可 以 主 動 通 報 育 幼 機 構 等 相 關 單 位, 以 形 成 綿 密 的 防 護 網, 不 需 要 育 幼 機 構 詢 問 才 告 知 若 無 法 做 到 主 動 告 知, 亦 必 須 宣 導 教 育 相 關 單 位 可 至 警 察 單 位 查 詢 的 觀 念 ( 受 訪 者 2) 154

179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6. 性 侵 害 與 家 暴 同 樣 皆 以 法 律 為 主 要 導 向, 於 醫 療 體 系 針 對 被 害 人 亦 僅 做 驗 傷, 其 實 驗 傷 採 證 之 後, 許 多 項 目 是 需 要 追 蹤 的, 包 括 有 空 窗 期 的 性 病, 但 實 際 上 追 蹤 率 非 常 低, 應 該 思 考 其 不 願 意 前 來 的 原 因, 透 過 什 麼 方 式 促 使 被 害 人 瞭 解 與 願 意 接 受 追 蹤 是 一 大 課 題 驗 傷 採 證 過 程 接 觸 相 關 防 治 網 路 的 環 境 筆 錄 與 檢 訊 蒐 證 空 間 並 不 友 善 ( 家 暴 亦 同 ), 應 該 進 行 更 人 性 化 的 改 善 ( 受 訪 者 7) 7. 性 侵 害 必 須 找 婦 產 科 醫 生 採 集 樣 本 進 行 檢 查, 但 有 些 老 醫 生 卻 堅 持 檢 查 結 果 不 算 性 侵 害, 這 是 目 前 婦 產 科 醫 生 教 育 存 在 的 問 題, 採 樣 的 結 果 必 須 是 由 法 官 判 斷, 而 非 婦 產 科 醫 生 來 判 定 ( 受 訪 者 11) 8. 目 前 性 侵 害 部 分 針 對 加 害 者 的 強 迫 諮 商 輔 導 矯 正 協 助 等 等 經 費 較 高, 但 受 害 者 若 未 表 明 有 此 需 要, 便 沒 有 提 供 協 助, 其 實 兩 造 都 必 須 提 供 完 整 足 夠 的 力 量 去 協 助 才 對, 且 針 對 受 害 者 的 協 助 通 常 在 半 年 後 就 會 慢 慢 減 少, 但 因 為 受 害 者 多 半 是 先 考 慮 現 實 的 問 題, 最 後 才 考 量 到 自 身 的 心 理 諮 商, 因 此 協 助 期 必 須 拉 長 另 外, 醫 療 單 位 與 心 理 諮 商 人 員 面 對 加 害 者 會 有 恐 懼 感, 且 較 難 與 加 害 者 溝 通, 缺 少 成 就 感, 因 此 很 少 有 人 願 意 做 加 害 者 的 協 助 ( 受 訪 者 11) 9. 目 前 針 對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法 條 不 足, 即 使 有 附 帶 的 民 事 賠 償, 卻 沒 有 配 套, 需 要 自 己 再 去 爭 取, 且 刑 法 中 的 交 互 詰 問 與 避 免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兩 者 是 衝 突 的, 此 可 能 導 致 行 為 人 詰 問 被 害 人 的 情 況 產 生 為 避 免 重 複 陳 述 的 情 況, 建 議 警 察 局 做 筆 錄 時 可 進 行 同 步 錄 音 錄 影 以 呈 給 檢 察 官, 此 項 建 議 碰 到 的 最 大 障 礙 為 檢 察 官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至 做 筆 錄 現 場 指 揮, 若 檢 察 官 極 為 忙 碌 或 認 為 不 需 要 特 別 處 理, 便 會 造 成 被 害 人 重 複 出 庭 的 情 況 發 生, 且 碰 到 較 具 爭 議 性 的 是 智 能 障 礙 的 被 害 人 做 筆 錄 與 檢 察 官 調 問 時 的 回 答 可 能 不 一 致 ( 受 訪 者 13) 10. 過 去 性 侵 害 最 為 人 詬 病 者 一 是 單 一 窗 口, 二 是 陳 述 減 述 的 相 關 規 定 另 外, 對 於 未 成 年 的 行 為 人 討 論 極 少, 實 際 上 行 為 人 在 未 成 年 的 比 例 很 高, 國 內 又 是 混 齡 處 理, 其 實 行 為 人 處 遇 中 應 該 分 齡 處 理 行 為 人 一 旦 犯 罪 行 為 成 立 之 後 便 送 往 矯 正 單 位, 此 做 法 必 須 檢 討, 政 府 應 該 追 蹤 經 過 矯 正 系 統 後, 再 犯 率 以 及 社 會 復 歸 成 功 率 有 多 少, 是 否 會 讓 國 家 因 此 付 出 更 大 的 155

18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代 價 做 法 或 許 可 參 考 澳 洲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與 力 量 的 方 式, 針 對 行 為 人 設 置 寄 養 家 庭, 或 安 置 到 有 此 方 面 專 業 與 願 意 幫 忙 的 家 庭, 但 因 行 為 人 是 犯 罪 行 為, 能 否 通 盤 採 用 或 操 作 方 式 是 需 要 經 過 討 論 的 ( 受 訪 者 15) 11. 性 侵 害 最 弱 勢 者 主 要 是 十 二 至 十 八 歲, 其 次 為 十 二 歲 以 下, 這 些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族 群 是 集 中 在 學 校, 性 侵 害 此 區 塊 在 通 報 方 面, 學 校 仍 屬 黑 數 最 多 者, 因 此 對 於 教 育 系 統 必 須 投 入 更 多 關 注 ( 受 訪 者 15) ( 三 ) 性 騷 擾 方 面 1. 目 前 處 理 性 騷 擾 有 三 個 法 校 園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職 場 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是 針 對 學 校 與 職 場 以 外 的 人 做 規 範, 應 就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來 統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除 了 持 續 保 障 受 教 權 與 工 作 權 以 外, 原 只 能 處 罰 雇 主 而 處 罰 不 到 行 為 人 的 部 分 必 須 藉 由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做 更 好 的 處 理 及 統 合 ( 受 訪 者 2) 2. 法 令 有 很 多 互 相 競 合 的 部 分, 不 同 法 案 規 範 不 同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以 致 於 許 多 問 題 權 責 不 分, 主 要 的 因 素 其 實 是 大 家 不 想 做 ( 受 訪 者 3) 3.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應 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做 整 合, 兩 者 之 間 的 介 面 必 須 區 分 清 楚, 將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5 條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回 歸 至 刑 法 的 強 制 猥 褻, 而 刑 法 中 的 猥 褻 必 須 修 改 名 稱, 因 為 妨 礙 風 化 的 猥 褻 與 妨 害 性 自 主 的 猥 褻 並 不 一 樣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3 條 亦 必 須 整 合, 因 為 兩 者 皆 是 行 政 罰, 但 處 罰 的 刑 度 卻 不 同 ( 受 訪 者 4) 4.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保 護 的 是 性 的 自 主 權 與 工 作 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保 護 的 僅 有 性 的 自 主 權, 因 此 後 者 是 無 法 解 決 前 者 的 問 題 若 工 作 職 場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即 為 雇 主 的 話, 應 是 至 較 公 司 更 上 一 級 的 勞 工 局 提 出 告 訴 與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 受 訪 者 4) 5. 職 場 性 騷 擾 與 校 園 性 騷 擾 是 權 力 關 係 下 所 發 生 的 狀 況, 明 顯 有 著 上 下 關 係 的 特 點, 因 為 與 權 力 環 境 有 關, 所 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著 重 的 是 打 造 這 個 環 境 的 相 關 單 位 之 責 任, 因 為 打 造 性 別 平 等 的 環 境 需 要 各 種 不 同 的 政 府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這 也 是 為 何 法 規 中 規 範 雇 主 與 學 校 156

181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責 任 的 原 因 ( 受 訪 者 5) 6. 當 代 關 於 性 騷 擾 的 討 論, 通 常 不 同 的 場 域 規 範 的 不 見 得 一 樣, 雖 然 都 是 權 力 關 係, 但 所 牽 涉 到 的 權 力 性 質 不 盡 相 同, 各 有 其 特 定 的 情 境 參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修 法 者 為 學 者 與 律 師,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主 推 者 卻 是 法 官, 法 官 的 概 念 是 重 罰 且 標 準 很 清 楚 以 利 判 斷, 但 以 婦 女 運 動 或 女 性 主 義 的 角 度 出 發, 通 常 稱 性 騷 擾 為 高 度 情 境 化, 必 須 視 當 時 的 情 境 而 定 長 遠 來 說, 整 個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體 制 與 原 來 的 法 律 體 制 ( 如 : 刑 法 ) 必 須 要 有 競 合 的 處 理 ( 受 訪 者 6) 7. 性 騷 擾 有 分 屬 三 種 法 規 在 規 範, 目 前 可 分 兩 方 面 討 論 : 第 一, 是 否 有 辦 法 進 行 整 合? 第 二, 若 無 法 進 行 整 合, 仍 分 屬 三 法 的 話, 規 定 的 內 容 是 否 可 以 更 加 明 確? 第 一 點 因 法 源 基 礎 與 法 律 層 級 不 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皆 屬 於 行 政 罰 則, 但 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5 條 是 列 在 刑 法 裡, 位 階 不 同 則 進 行 整 合 會 有 困 難, 因 此 可 討 論 競 合, 但 競 合 之 後 是 否 能 夠 真 正 解 決 問 題 尚 存 在 疑 問 ; 第 二 點 因 分 屬 三 法, 實 務 上 的 實 用 性 似 乎 沒 有 那 麼 好, 因 此 規 定 內 容 必 須 更 加 明 確, 譬 如 : 處 理 的 流 程, 包 括 罰 則, 如 此 對 於 被 害 人 較 有 利 另 外, 因 為 案 例 發 生 時 第 一 個 面 對 的 問 題 是 適 用 不 同 的 法 規, 主 管 單 位 即 不 同, 因 此 必 須 跑 對 地 方 才 能 不 讓 被 害 人 的 權 益 受 損, 除 非 原 本 的 狀 況 就 很 明 確, 尤 其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東 西 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要 處 理? 還 是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要 處 理? 這 一 塊 的 模 糊 度 似 乎 很 高 ( 受 訪 者 8) 8. 強 制 觸 摸 與 強 制 猥 褻 的 競 合 問 題 : 被 害 人 通 報 警 察, 警 察 用 強 制 猥 褻 送 檢 察 官, 開 庭 後 的 結 果 可 能 不 起 訴 或 起 訴 後 不 成 立, 若 沒 有 超 過 法 定 六 個 月, 其 實 可 再 提 強 制 觸 摸 ( 告 訴 乃 論 ) 對 於 案 主 來 說, 他 的 理 解 不 同, 認 為 開 庭 有 到, 法 院 判 決 不 成 就 算 了, 但 卻 不 知 道 還 有 另 外 的 救 濟 方 式, 而 強 制 猥 褻 屬 於 性 侵 害, 開 庭 會 較 慢, 很 多 時 候 等 結 果 確 定 不 成 立, 早 已 過 了 法 定 六 個 月 的 時 限, 導 致 受 害 者 權 益 受 損, 若 強 制 猥 褻 不 成 立, 是 否 可 逕 用 強 制 觸 摸 偵 辦? 此 為 刑 法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必 須 競 合 之 處, 因 為 對 於 實 務 工 作 者 而 言, 這 兩 套 系 統 與 資 源 皆 不 同, 就 如 同 熟 悉 性 侵 個 案 管 理, 並 不 一 定 熟 悉 性 騷 個 案 管 理, 反 之 亦 然, 因 此 在 資 源 方 面 不 一 定 有 共 享 ( 受 訪 者 8) 157

18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9. 有 關 性 別 的 法 令, 臺 灣 在 國 際 已 算 先 進, 只 是 是 否 想 做 會 影 響 成 效, 法 律 是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若 有 心 想 做, 法 律 是 可 以 成 為 很 好 的 尚 方 寶 劍 對 於 混 亂 法 源 問 題 是 因 為 沒 有 認 真 看 待 法 律, 因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適 用 對 象 非 常 清 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只 要 有 一 方 是 學 生 即 適 用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指 的 是 職 場, 同 樣 在 校 園 裡 面, 若 是 教 師 與 教 師 之 間 教 師 與 職 員 之 間 教 師 與 助 理 之 間, 屬 於 工 作 人 員 彼 此 之 間 便 適 用, 但 若 助 理 兼 任 學 生 身 分 則 適 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是 不 屬 於 這 兩 個 法 就 適 用 發 生 在 校 園 直 接 判 別 適 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卻 忽 略 校 園 內 亦 適 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因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立 法 的 宗 旨 是 爲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是 爲 保 障 工 作 權, 兩 者 之 間 切 割 得 非 常 清 楚 ( 受 訪 者 10) 10. 職 場 與 校 園 存 在 的 權 力 關 係 較 明 確, 前 者 責 懲 雇 主, 後 者 責 懲 校 園 主 管 機 關 要 有 友 善 環 境 的 維 護, 不 見 得 只 在 於 個 人 的 救 濟, 因 此 這 兩 塊 因 權 力 關 係 引 發 的 性 騷 擾 是 不 能 更 動 的 ( 受 訪 者 14) 11. 維 持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騷 擾 的 處 理, 因 為 此 區 塊 必 須 透 過 教 育 與 主 管 單 位 的 要 求, 調 查 身 分 範 疇 與 職 場 不 一 樣 ; 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性 騷 擾 皆 屬 於 成 年 人 世 界, 僅 是 騷 擾 發 生 的 關 係 與 場 域 不 同, 因 此 建 議 兩 者 可 結 合 職 場 性 騷 擾 其 實 由 個 案 來 顯 示, 行 為 人 為 單 位 主 管 的 時 候, 由 公 部 門 某 種 程 度 的 介 入, 才 不 會 形 同 虛 設, 畢 竟 公 部 門 有 能 力 以 及 外 聘 委 員 ( 本 身 專 業 必 須 考 慮 ), 且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中 一 些 所 謂 公 共 空 間 的 安 全, 此 區 塊 與 職 場 性 騷 擾 確 實 是 可 以 合 併 的 ( 受 訪 者 15) 12.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通 過 後, 中 央 編 列 的 預 算 經 費 不 足 以 推 動 全 國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另 法 律 通 過 不 代 表 各 級 首 長 有 努 力 推 動 的 意 思, 甚 至 連 經 費 都 可 能 不 編 列, 人 力 亦 納 入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裡, 由 中 心 的 人 力 兼 做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並 沒 有 額 外 增 加 人 力 ( 受 訪 者 2) 13. 人 力 流 動 的 部 分 存 在 很 大 的 問 題, 若 國 家 認 為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是 重 要 的, 為 何 在 執 行 人 力 方 面 仍 無 法 解 決? 以 前 內 政 部 僅 有 在 家 暴 性 侵 害 方 面 補 助 社 工 人 力, 其 實 性 騷 擾 亦 需 要 專 人 的 補 助, 但 中 央 採 納 開 放 名 額 之 後, 並 不 代 表 各 縣 市 政 府 會 申 請 名 額, 若 真 有 提 撥 人 力 仍 是 優 先 給 予 家 暴 及 性 侵 158

183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害, 因 為 性 騷 擾 被 認 為 非 急 迫 性 的 服 務 案 人 力 其 實 是 最 基 本 的, 卻 每 年 都 必 須 為 此 問 題 頭 痛, 目 前 除 專 業 人 力 以 外, 僅 有 在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時 補 助 講 師 費, 這 樣 的 支 持 力 最 後 是 否 會 導 致 皆 由 民 間 團 體 負 責, 這 是 必 須 思 考 的 問 題 ( 受 訪 者 8) 14. 目 前 國 內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做 得 不 夠, 民 眾 沒 有 所 謂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意 識, 因 此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的 推 廣 必 須 從 基 礎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以 及 家 庭 教 育 做 起, 並 配 合 最 新 修 法 的 改 變, 如 此 才 能 確 保 執 行 力 ( 受 訪 者 2) 15. 針 對 中 小 學 校 園 性 騷 擾 案 件, 校 長 為 了 自 己 的 考 績 或 害 怕 影 響 校 譽, 通 常 會 選 擇 規 避 不 處 理, 亦 不 往 上 呈 報, 即 使 性 騷 擾 事 實 被 舉 發 導 致 行 為 人 被 革 職, 反 而 會 有 同 情 行 為 人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當 聽 取 各 方 不 同 意 見 反 應 時, 就 會 影 響 到 法 律 的 執 行, 最 後 演 變 成 執 法 的 標 準 是 因 個 人 道 德 而 異 ( 受 訪 者 3) 16. 各 地 的 家 暴 中 心 幾 乎 只 有 一 位 承 辦 人 員, 且 其 處 理 性 騷 擾 部 分 僅 有 行 政 協 助, 亦 即 被 害 人 提 出 申 訴, 警 察 才 會 依 法 受 理 與 找 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被 害 人 服 務 這 塊 並 沒 有 其 他 作 為,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訂 立 契 約 關 係, 適 時 將 實 務 經 驗 反 映 給 公 部 門 參 考, 不 過 目 前 幾 乎 沒 有 具 備 承 接 被 害 人 後 續 服 務 能 力 的 民 間 單 位, 僅 有 高 雄 市 婦 女 新 知 接 受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的 轉 案, 高 雄 市 政 府 家 暴 中 心 負 責 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範 圍 內 的 被 害 人 後 續 服 務 皆 由 其 處 理, 包 括 法 律 協 助 因 為 存 在 合 約 關 係, 依 照 法 規 定 的 相 關 資 源 皆 可 以 使 用, 譬 如 : 當 評 估 一 個 較 嚴 重 的 被 害 人 需 要 心 理 上 的 協 助, 並 非 一 般 社 工 可 以 處 理, 便 可 向 政 府 申 請 一 筆 經 費, 為 被 害 人 尋 求 心 理 諮 商 師 的 協 助 再 如 : 個 案 處 理 過 程 需 要 與 司 法 / 警 察 單 位 接 觸 時, 民 間 單 位 不 太 可 能 用 自 己 的 力 量 去 接 觸, 透 過 與 自 己 有 契 約 關 係 的 政 府 單 位 去 與 對 方 協 調 其 實 效 果 會 較 佳, 因 為 民 間 單 位 是 直 接 協 助 個 案 後 續 服 務 的 部 分, 其 實 在 過 程 當 中 是 間 接 將 法 之 不 足 的 部 分, 用 實 務 經 驗 上 遇 到 的 狀 況 直 接 反 映 給 政 府 單 位, 讓 各 政 府 單 位 之 間 找 出 一 個 好 的 溝 通 模 式 而 當 民 間 單 位 有 一 直 長 期 關 心 此 議 題 的 專 家 學 者, 亦 可 幫 相 關 人 員 辦 理 訓 練, 協 助 政 府 單 位 實 際 落 實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因 此 這 樣 的 模 式 算 是 一 種 良 好 的 互 動 ( 受 訪 者 8) 159

18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17.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精 神 為 行 政 裁 決, 亦 有 當 事 人 透 過 行 政 裁 決 的 基 礎 提 起 民 事 的 訴 訟 賠 償, 但 目 前 民 事 或 刑 事 要 求 證 據 原 則, 因 為 法 律 本 身 是 無 罪 推 定, 若 無 法 證 明 有 罪 便 是 無 罪, 而 性 騷 擾 通 常 倚 賴 委 員 的 性 別 敏 感 度 查 案 經 驗 以 及 對 性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理 解, 才 能 夠 進 行 裁 決, 且 目 前 整 個 法 界 相 對 地 過 於 保 守, 更 遑 論 法 官 檢 察 官 等 人 員 ( 受 訪 者 6) 18. 申 訴 職 場 上 的 性 騷 擾, 委 員 根 據 法 律 能 夠 做 的 裁 決 是 確 認 雇 主 的 責 任, 開 罰 的 對 象 是 雇 主, 不 會 是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人, 處 理 的 過 程 必 須 清 楚 地 解 釋 法 律 立 法 的 緣 由 與 精 神, 若 要 直 接 懲 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必 須 是 調 查 制 度 非 常 完 備, 且 同 時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 受 訪 者 6) 19.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目 前 都 是 比 較 消 極 的, 由 家 暴 中 心 進 行 罰 款, 但 罰 款 未 必 有 效, 建 議 性 騷 擾 部 分 如 同 家 暴 處 理, 至 少 設 立 行 為 人 處 遇 計 畫, 矯 正 其 行 為 ( 受 訪 者 8) 20.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不 似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尚 有 協 調 機 制, 其 僅 有 申 訴 機 制, 因 為 這 中 間 的 權 力 是 極 度 不 對 等 因 為 現 有 的 法 律 都 要 求 證 據, 沒 有 性 騷 擾 這 回 事, 只 有 猥 褻, 要 構 成 猥 褻 的 證 據 很 難 蒐 集, 因 此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是 要 彌 補 民 法 刑 法 的 不 足 處, 完 全 放 置 在 校 園 裡, 規 範 很 多 權 力 不 對 等 的 東 西 ( 受 訪 者 10) 21. 因 為 是 權 力 的 結 構, 若 以 醫 院 的 體 制 來 說, 大 型 醫 院 因 為 護 理 系 統 與 醫 療 系 統 是 分 開 的, 亦 即 這 個 月 老 闆 未 必 是 原 單 位 的 直 屬 主 管, 而 診 所 或 中 小 型 企 業 裡, 老 闆 是 工 作 夥 伴, 若 同 時 是 性 騷 擾 的 加 害 者, 受 害 者 根 本 無 從 申 訴 ( 受 訪 者 11) 22. 顧 客 與 患 者 等 流 動 人 群 亦 是 性 騷 擾 的 來 源 : 醫 療 單 位 或 一 般 工 作 場 域 不 敢 得 罪 病 人 或 顧 客, 通 常 對 於 這 類 型 的 性 騷 擾 都 未 做 處 理 若 針 對 此 方 面 沒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與 保 護, 不 僅 影 響 受 害 者 在 該 職 場 繼 續 待 下 去 的 意 願, 甚 至 最 後 離 開 職 場 ( 受 訪 者 11) 23. 性 騷 擾 的 設 定 通 常 都 是 假 設 男 性 騷 擾 女 性, 很 少 教 育 男 性 你 可 能 會 被 性 騷 擾 的 觀 念, 因 為 性 騷 擾 通 常 是 性 別 權 力 的 問 題 ; 男 性 在 性 騷 擾 中 若 是 受 害 者 的 角 色, 很 容 易 變 成 大 家 嘲 笑 的 對 象, 導 致 男 性 不 敢 用 一 個 受 害 者 的 態 度 去 申 訴 ( 受 訪 者 11) 160

185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24. 學 校 必 須 透 過 訓 練 培 訓 性 平 會 委 員, 使 其 具 有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之 調 查 知 能, 並 促 使 具 備 調 查 經 驗 與 能 力 有 所 進 展 的 人 員 願 意 傳 遞 相 關 的 知 識 與 經 驗 針 對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的 處 遇 計 畫 有 很 大 的 漏 洞, 通 常 情 節 被 認 定 後 皆 是 以 解 聘 退 學 輔 導 轉 學 等 等 為 主, 但 是 其 實 有 很 多 在 措 施 上 是 應 該 要 安 排 教 育 的, 而 在 懲 處 的 建 議 亦 可 較 有 多 元 的 想 像, 譬 如 : 要 求 學 生 至 性 別 機 構 做 志 願 服 務, 另 較 棘 手 的 是 權 力 較 高 者, 教 育 部 應 做 好 不 適 任 教 師 通 報 的 機 制, 並 針 對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處 遇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訓 練 諮 商 與 相 關 的 人 力, 而 非 剝 奪 工 作 權 後 就 無 其 他 作 為 ( 受 訪 者 14) 25.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由 性 騷 擾 委 員 調 查, 但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多 數 是 外 聘 的, 其 調 查 能 力 且 給 予 委 員 調 查 能 力 的 培 養 皆 是 需 要 檢 討 的 問 題, 因 為 調 查 是 非 常 專 業 的 事 情, 委 員 的 素 質 良 莠 不 齊, 賦 予 委 員 太 大 的 責 任, 又 無 相 關 的 訓 練, 容 易 導 致 問 題 產 生, 建 議 調 查 中 較 大 的 責 任 由 警 察 單 位 負 責, 畢 竟 其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另 外,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 條 申 訴 與 協 調 處 理, 因 為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既 有 協 調, 又 有 申 訴 的 管 道, 建 議 要 單 一, 否 則 就 變 成 雙 層 的 處 罰 ( 受 訪 者 15) 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1. 以 監 督 教 育 法 的 觀 點 來 看, 雖 然 花 費 的 預 算 與 人 力 較 多, 但 以 眾 多 的 業 務 量 來 衡 量, 仍 會 覺 得 是 不 足 的 ( 受 訪 者 5) 2. 相 較 於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以 百 萬 計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預 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預 算 以 千 萬 計 看 似 很 多, 其 實 以 教 育 部 的 總 預 算 來 說, 運 用 在 此 部 分 的 預 算 很 低 (0.37%), 且 以 服 務 這 麼 多 層 級 的 學 校 人 口 以 及 法 的 推 動, 預 算 確 實 是 不 足 夠 的 ( 受 訪 者 14) 3. 經 過 學 校 性 平 會 開 會 討 論 決 議, 為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所 編 之 預 算 稱 為 性 別 預 算, 並 非 將 不 相 關 的 費 用 皆 計 入 性 別 預 算 ( 如 : 兼 任 教 師 的 鐘 點 費 ), 目 前 學 校 行 情 為 十 至 二 十 萬, 不 可 能 再 更 多, 但 至 少 制 度 化 可 以 保 障 每 一 年 有 十 至 二 十 萬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活 動 或 空 間 改 善 等 等, 此 是 在 大 專 院 校 接 受 評 鑑 時 需 要 與 學 校 溝 通 的 觀 念, 而 因 應 評 鑑 會 產 生 一 些 具 體 的 業 績, 這 樣 的 效 果 其 實 不 錯, 至 少 保 住 基 本 盤, 要 更 多 可 再 討 論, 此 過 程 是 一 種 有 壓 力 的 學 習, 但 反 而 可 以 前 進 得 更 快 一 點 ( 受 訪 者 9) 161

18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4. 評 鑑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發 現, 做 事 的 方 法 其 實 有 很 多 可 能 性, 教 育 部 應 該 在 全 部 大 專 院 校 評 鑑 完 畢 後, 針 對 較 有 創 意 以 及 有 問 題 的 做 法 進 行 案 例 彙 編, 以 利 進 行 宣 導 工 作 ( 受 訪 者 9) 5. 法 律 的 存 在 是 讓 願 意 做 的 人 獲 得 保 障, 針 對 沒 有 執 行 的 學 校 建 議 可 透 過 一 定 程 度 的 考 評 來 督 促, 譬 如 :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時, 考 量 其 對 於 性 平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業 務 是 否 熟 悉 ( 受 訪 者 6) 6.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在 學 校 教 育 有 個 漏 洞, 我 們 經 常 教 育 教 師 有 關 家 暴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的 相 關 法 令, 教 師 應 該 如 何 注 意, 卻 沒 有 告 知 教 師 如 何 避 免 成 為 一 個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人, 以 及 當 教 師 成 為 加 害 的 行 為 人 時 會 是 什 麼 樣 的 狀 況, 僅 用 法 律 恐 嚇 教 師, 而 沒 有 在 其 認 知 或 行 為 層 面 提 供 協 助 ( 受 訪 者 7) 7.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中 較 有 問 題 者 為 第 27 條 :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及 加 害 人 之 檔 案 資 料 前 項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時,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加 害 人 現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接 獲 前 項 通 報 之 學 校, 應 對 加 害 人 實 施 必 要 之 追 蹤 輔 導,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不 得 公 布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如 法 條 所 述, 離 開 的 學 生 或 教 師 只 要 是 在 教 育 場 域, 就 有 責 任 在 一 個 月 內 通 知 對 方, 但 對 方 有 責 任 要 保 密, 不 再 聘 用 者 另 當 別 論, 譬 如 :A 師 在 甲 校 為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行 為 人, 到 乙 校 教 書, 甲 校 有 責 任 在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知 乙 校, 但 A 師 在 乙 校 若 沒 發 生 相 關 案 件, 之 後 再 到 丙 校 工 作, 乙 校 便 無 責 任 義 務 通 知 丙 校, 其 中 產 生 的 漏 洞 為 若 A 師 先 至 乙 校 過 個 水 就 到 丙 校, 這 樣 不 會 有 紀 錄 ( 受 訪 者 10) 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草 擬 過 程 並 非 一 罪 一 罰 的 概 念, 條 文 規 定 為 鼓 勵 性, 而 非 強 制 性, 即 使 是 具 有 較 明 確 強 制 性 之 至 少 辦 理 四 小 時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或 活 動, 其 實 已 算 規 範 寬 鬆, 因 實 際 教 學 時 數 難 以 計 算, 所 以 常 將 此 規 定 挪 為 他 用, 學 校 常 是 以 辦 理 活 動 的 方 式 來 湊 足 四 小 時 ( 受 訪 者 14) 9. 兩 性 性 別 的 課 程 專 門 放 置 在 師 資 培 育 選 修 課 程 裡 面, 即 使 並 非 所 有 上 課 的 學 生 都 能 夠 建 立 完 整 的 觀 念, 至 少 從 這 個 地 方 發 揮 提 醒 的 作 用 學 校 設 計 162

187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課 程 必 須 依 對 象 分 層 級 進 行,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與 教 務 處 規 劃 課 程 給 學 生 上, 但 針 對 教 職 員 與 一 級 主 管 亦 必 須 給 予 相 關 課 程, 畢 竟 基 層 員 工 瞭 解 後, 若 沒 有 方 法 在 官 僚 體 系 之 下 去 說 服 長 官, 同 樣 沒 有 效 果 提 給 學 校 性 平 會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時, 可 指 定 幾 個 必 做 的 重 點, 並 視 內 容 分 派 給 各 單 位, 各 單 位 必 須 自 編 預 算, 可 從 原 有 預 算 挪 用 或 者 另 外 新 編, 與 人 事 室 合 作, 幫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規 劃 課 程 上 課, 譬 如 : 性 別 或 親 職 部 分, 經 費 由 人 事 室 負 責, 員 工 若 需 要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則 必 須 另 外 收 費, 但 此 費 用 是 由 學 校 撥 出, 一 年 十 二 次, 一 次 一 千 元, 學 校 則 編 列 一 個 人 有 一 萬 兩 千 元 的 經 費 可 使 用, 這 些 原 本 是 人 事 室 沒 有 的 預 算 ( 受 訪 者 10) 10.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獨 立 開 設 的 情 況 較 少, 因 為 強 調 各 科 皆 有 可 能 談 到 性 別 議 題, 因 此 是 於 各 領 域 做 融 入 式 教 學, 在 自 己 的 科 目 中 融 入 性 別 議 題, 譬 如 : 歷 史 科 可 教 導 女 性 文 化 ; 數 學 科 可 教 導 性 別 統 計, 如 何 讓 教 師 擁 有 基 本 的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並 從 教 材 中 檢 視 相 關 的 觀 念 並 做 融 入 式 教 學 是 必 要 的 教 科 書 內 容 持 續 被 檢 視, 一 是 希 望 不 要 傳 遞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二 是 可 積 極 放 入 更 多 性 別 有 關 議 題, 雖 然 目 前 有 既 定 的 教 材 課 本, 但 可 透 過 多 元 的 教 科 書 版 本 與 教 師 的 自 編 教 材 來 增 加 課 程 的 活 躍 性 另 外, 目 前 並 沒 有 制 式 的 活 動 式 教 材, 與 其 給 予 教 師 許 多 制 式 化 的 東 西, 不 如 教 導 教 師 如 何 活 用 以 及 從 現 有 的 衍 生 出 屬 於 自 己 的 東 西 ( 受 訪 者 14) 11. 應 該 重 視 底 層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國 高 中 應 該 開 設 更 多 相 關 的 課 程, 並 讓 教 師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訓 練, 僅 藉 由 教 職 研 討 或 教 師 研 習 營 來 獲 得 的 成 效 並 不 高, 即 使 意 識 型 態 有 稍 加 改 變, 但 如 何 轉 換 成 教 材 授 與 學 生 是 需 要 協 助 的, 以 教 育 者 的 角 度 會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管 道 傳 遞 相 關 的 訊 息, 使 其 變 成 common sense( 受 訪 者 12) 12. 教 育 部 應 針 對 學 校 教 師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做 統 計, 必 須 根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進 行 相 關 的 培 訓, 前 幾 年 有 針 對 法 令 部 分 做 培 訓, 包 括 瞭 解 法 令 內 容 與 實 際 運 作 狀 況 等, 但 是 普 及 的 程 度 與 其 資 源 有 關, 若 是 所 謂 的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會 擁 有 較 多 的 經 費 及 預 算, 可 辦 理 區 域 性 的 研 習, 而 其 他 學 校 便 參 與 中 心 學 校 辦 理 的 活 動 或 自 行 規 劃 法 規 中 針 對 性 別 議 題 的 訓 練 課 程 沒 有 強 制 性, 但 學 校 內 無 論 導 師 科 任 或 行 政 職 務 者 皆 應 該 接 受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的 最 大 原 因 在 於 目 前 線 上 的 教 師 在 大 學 或 師 資 培 養 過 程 中, 可 163

18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能 沒 有 機 會 接 觸 性 別 議 題, 因 而 不 具 有 性 別 概 念 或 意 識, 若 進 行 相 關 課 程 的 教 導 其 實 是 有 困 難 的 ( 受 訪 者 14) 13. 應 加 強 培 育 師 資, 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種 子 傳 播 出 去 的 媒 介 仍 不 足 夠, 且 活 動 力 較 強 者 集 中 於 南 部 ( 受 訪 者 12) 14. 學 校 當 務 之 急 是 必 須 重 視 教 師 的 身 教, 不 關 注 此 部 分, 無 論 怎 麼 開 發 教 材, 孩 子 會 處 於 矛 盾 的 世 界, 因 為 不 同 敎 師 敎 授 方 法 迥 異, 說 法 亦 不 同, 且 往 往 教 授 是 一 回 事, 實 際 行 動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導 致 學 生 無 所 適 從, 譬 如 : 上 課 教 授 不 能 性 別 歧 視, 教 師 卻 在 課 堂 上 講 出 性 別 歧 視 的 言 語, 顯 見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是 極 度 缺 乏 另 外, 師 生 之 間 的 倫 理 同 時 需 要 被 重 視, 逾 越 教 師 尺 度 的 行 為 卻 沒 有 任 何 處 置 行 為, 譬 如 : 教 師 有 其 該 有 的 規 範, 師 生 戀 確 實 不 應 該 存 在, 但 目 前 我 們 的 社 會 對 此 類 型 事 件 是 抱 持 並 無 不 可 ( 男 未 婚 女 未 嫁 的 前 提 ) 以 及 不 處 理 的 心 態, 其 實 一 旦 發 生, 必 須 解 除 教 職 才 是 正 確 的 ( 受 訪 者 7) 15. 存 在 顯 著 的 分 割 現 象 譬 如 : 性 別 教 育 就 是 性 別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就 是 生 命 教 育, 都 是 分 割 的, 可 是 性 別 教 育 亦 是 生 命 教 育, 兩 者 其 實 並 不 衝 突 ( 受 訪 者 8) 16. 中 央 教 育 部 依 法 運 作 都 很 上 軌 道, 無 論 部 長 換 誰 做, 但 至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其 與 中 央 的 落 差 很 大, 即 使 看 似 已 上 軌 道, 實 際 上 皆 是 委 員 出 席 時 才 做 表 面 工 夫, 並 未 長 期 在 經 營 與 深 耕, 或 者 頻 頻 喊 著 自 己 重 視 性 平 的 口 號, 但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自 始 至 終 都 是 固 定 的 幾 間 學 校, 這 些 學 校 因 為 做 很 久, 已 經 失 去 活 力 及 熱 情, 卻 仍 看 不 出 有 其 他 學 校 接 棒 的 樣 態 中 部 地 區 相 對 來 說 較 弱, 一 是 因 為 高 等 教 育 弱, 沒 有 專 業 系 所, 尤 其 以 性 別 研 究 者 部 分 最 為 缺 乏, 大 專 院 校 並 沒 有 很 多 人, 且 人 力 皆 投 入 在 社 區 ; 二 是 民 間 團 體 弱, 沒 有 與 性 別 相 關 的 民 間 團 體 東 部 地 區 因 為 資 源 較 少 而 弱 尚 能 理 解, 但 中 部 地 區 目 前 現 有 的 狀 況 實 屬 不 應 該, 地 方 政 府 的 局 處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是 否 將 其 變 成 重 點 工 作 在 推 動, 主 要 是 做 事 心 態 的 差 別 以 及 主 事 者 是 否 將 性 別 平 等 視 為 重 要 項 目 皆 有 關 係, 因 此 縣 市 政 府 的 環 節 與 中 央 的 落 差 其 實 滿 大 的 ( 受 訪 者 9) 17.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比 較 偏 教 育 層 面, 除 了 既 有 的 處 罰 以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164

189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教 育 行 為 人, 但 目 前 落 實 上 是 有 困 境 的, 當 行 為 人 需 要 上 課 或 被 治 療 等 等, 若 行 為 人 是 進 入 既 有 的 通 識 課 程, 不 去 上 課 或 不 選 修 該 門 課 的 話, 學 校 並 沒 有 強 制 力 與 強 迫 性, 又 因 教 學 專 業 自 主, 不 能 強 迫 教 師 專 門 上 法 律 與 生 活 法 律 與 性 別 等 課 程, 最 後 任 何 教 育 的 處 遇 都 只 能 回 到 輔 導 中 心, 但 輔 導 中 心 教 師 的 性 別 訓 練 通 常 仍 不 足 夠, 且 必 須 同 時 扛 起 教 育 與 諮 商 的 工 作, 因 此 衡 量 現 實 處 境, 特 別 為 行 為 人 設 計 課 程 確 實 有 困 境 存 在 ( 受 訪 者 9) 18.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的 教 育 與 宣 導 目 的 就 是 要 預 防 及 減 少 案 件 的 產 生, 當 一 件 事 件 發 生 時, 由 其 所 產 生 的 教 育 功 能 是 更 重 要 的 只 要 有 案 件 發 生, 依 案 情 決 定 是 否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但 處 理 人 的 必 定 是 性 平 會 人 員 或 性 平 會 授 權 之 人, 生 輔 組 的 教 官 其 實 沒 有 權 力, 且 流 程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是 必 須 公 告 在 網 路 上 的 ( 受 訪 者 10) 19. 原 則 上 學 校 的 性 平 會 是 有 被 縣 市 的 委 員 會 監 督 的, 執 行 成 效 亦 需 要 回 報, 若 縣 市 委 員 會 認 為 學 校 需 要 加 強 則 表 示 學 校 該 部 分 沒 有 落 實, 兩 者 之 間 是 有 連 結 的 縣 市 委 員 會 運 作 良 好, 整 個 縣 市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可 能 較 有 制 度 化, 但 是 若 縣 市 的 委 員 會 運 作 不 良, 不 代 表 各 個 學 校 性 平 會 運 作 會 更 不 良, 學 校 本 身 有 自 主 意 識, 教 師 訓 練 足 夠 的 話, 反 而 主 動 於 校 內 推 展 或 者 申 請 相 關 經 費 以 支 持 學 校 計 畫, 那 麼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便 沒 有 那 麼 強 烈 的 上 下 ( 受 訪 者 14) 20. 從 1997 年 教 育 部 性 平 會 成 立 至 今 十 二 年 的 時 間, 前 十 年 培 訓 的 主 軸 在 於 輔 導 基 層 人 力, 因 此 輔 導 室 教 師 確 實 較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且 訓 練 較 紮 實, 學 校 的 核 心 推 動 人 物 可 能 集 中 在 輔 導 室, 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當 初 設 計 的 重 點 是 希 冀 不 要 將 重 點 放 置 在 輔 導 室 / 輔 導 主 任, 因 為 輔 導 室 過 於 邊 陲, 為 避 免 邊 緣 化, 負 責 接 受 與 申 訴 案 件 的 窗 口 應 在 學 務 處 / 訓 導 室 ( 受 訪 者 14) 21. 性 平 會 運 作 本 身 就 不 應 該 與 輔 導 室 連 接 在 一 起, 這 部 分 在 大 專 院 校 裡 面 執 行 的 成 效 不 見 得 好, 何 況 是 中 小 學, 其 實 性 平 真 的 不 是 輔 導 室 的 業 務, 在 中 小 學 結 構 中 確 實 仍 是 由 輔 導 室 主 導, 但 此 觀 念 應 該 積 極 改 變 性 平 業 務 必 須 是 各 個 處 室 都 動 起 來, 需 要 做 到 無 處 不 性 別 的 目 標, 性 平 會 依 法 運 作 是 基 本 盤, 更 積 極 者 為 開 課 選 擇 是 否 更 多 元, 學 校 願 不 願 意 挹 注 / 投 165

19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入 更 多 的 資 源 鼓 勵 教 師 聯 合 發 展 課 程 等 等, 且 學 校 性 平 會 沒 有 案 子 並 不 代 表 不 用 做 事, 其 實 從 課 程 才 是 落 實 加 強 是 最 基 本 的, 而 目 前 因 各 校 條 件 結 構 不 同, 對 於 負 責 業 務 放 置 的 層 級 尚 未 有 定 論 ( 受 訪 者 9) 22. 學 校 性 平 會 是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設 立, 因 此 所 做 的 事 情 都 必 須 回 歸 至 該 法 規 : 第 一, 性 平 會 運 作 時, 必 須 要 求 性 平 會 幕 僚 單 位 彙 整 性 平 法 規, 傳 承 給 性 平 會 的 委 員 ; 第 二, 因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有 明 確 規 定 對 教 師 的 規 範, 可 將 性 平 法 規 直 接 明 列 於 教 師 的 聘 約 之 中, 並 索 取 回 條, 此 作 法 的 好 處 就 是 學 校 有 善 盡 告 知 義 務, 若 日 後 教 師 違 反 規 定, 處 罰 時 便 有 所 依 據 ; 第 三, 教 師 在 乎 教 學 評 鑑, 在 教 學 評 鑑 中 列 出 條 文, 依 據 條 文 詢 問 學 生, 該 教 師 上 課 是 否 有 性 別 不 平 等 或 歧 視 的 言 語 和 行 為, 並 將 此 條 評 鑑 的 結 果 交 給 學 校 性 平 會, 此 亦 具 備 警 惕 作 用 ; 第 四, 必 須 針 對 學 校 行 政 服 務 進 行 評 鑑, 行 政 單 位 雖 不 教 書, 但 教 職 員 對 學 生 以 及 職 員 之 間 仍 會 有 性 騷 擾 存 在 納 入 評 鑑 的 好 處 就 是 重 視 的 人 有 被 鼓 勵 的 依 據, 不 重 視 的 人 最 少 要 做 到 基 本, 且 評 鑑 必 須 要 有 獎 懲 才 有 效, 因 為 攸 關 學 校 很 多 東 西, 只 是 到 最 後 可 能 變 成 用 一 個 最 低 的 道 德 標 準 在 規 範, 而 不 是 發 自 內 心 ( 受 訪 者 10) 23. 學 校 性 平 會 最 大 的 功 能 便 是 在 於 預 防, 但 是 委 員 幾 乎 停 留 在 有 性 騷 擾 案 子 發 生 時 才 需 要 開 會 處 理, 平 常 就 沒 事 的 概 念, 其 實 會 議 平 常 就 必 須 召 開, 進 行 一 些 案 例 的 演 練, 思 考 其 在 校 園 環 境 中 發 生 時 的 處 理 方 式 與 過 程, 而 這 些 皆 與 各 校 的 文 化 風 氣 以 及 是 否 有 人 想 做 有 關, 尤 其 是 主 委 ( 校 長 )( 受 訪 者 14) 24.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大 學 有 設 置 類 似 志 工 的 平 權 大 使, 工 作 不 僅 僅 是 剪 報 之 類 的 瑣 事, 應 幫 其 增 能, 使 其 具 備 使 命 感, 進 而 在 校 園 內 宣 揚 種 族 平 等 性 別 平 等 同 志 權 益 等 各 方 面 的 觀 念, 這 些 平 權 大 使 可 以 做 為 種 子, 進 入 宿 舍 宣 傳 與 辦 活 動, 或 是 針 對 宿 舍 的 一 些 規 定, 讓 學 生 自 己 自 治, 進 行 對 話, 此 方 式 是 可 參 考 學 習 的 臺 灣 因 為 大 專 院 校 需 要 與 社 區 做 結 合, 選 擇 至 鄰 近 中 小 學 服 務 是 最 佳 的, 藉 由 社 團 那 些 上 過 一 些 性 別 課 程 的 學 生 到 中 小 學 帶 活 動, 將 性 別 的 概 念 轉 化 並 融 入 活 動 中, 而 學 校 課 外 活 動 組 可 提 供 獎 學 金 給 社 團 當 做 活 動 經 費, 通 常 費 用 不 會 太 高, 僅 需 幾 千 塊, 這 些 社 團 成 員 便 等 同 於 另 類 的 志 工 ( 受 訪 者 9) 166

191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25. 當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首 創 前 導 其 實 不 容 易, 但 若 針 對 這 方 面 進 行 說 明 或 宣 導 過 程 時, 學 校 內 有 人 可 以 給 予 回 應 與 附 和, 便 能 讓 推 行 的 人 員 感 受 到 同 伴 的 存 在, 這 些 同 伴 若 居 於 學 校 一 級 主 管, 所 發 揮 的 影 響 力 會 更 大, 當 然 首 要 的 工 作 是 必 須 教 育 校 長, 使 其 具 備 相 關 的 觀 念, 即 使 對 於 議 題 或 法 律 尚 不 熟 悉, 至 少 願 意 持 保 留 態 度, 斟 酌 可 行 性, 讓 其 他 主 管 與 教 師 感 受 到 這 是 一 件 重 要 的 事 情, 那 麼 校 長 便 成 功 發 揮 代 言 的 效 果 ( 受 訪 者 10) 26. 校 園 內 的 性 別 友 善 空 間 仍 需 要 改 善, 除 每 棟 大 樓 各 樓 層 都 必 須 有 一 間 殘 障 廁 所 以 外, 應 從 最 基 本 的 廁 所 比 例 開 始, 因 為 男 女 生 理 構 造 不 同, 上 廁 所 的 時 間 不 一, 且 很 多 不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當 初 是 婦 權 會 以 性 別 主 流 化 概 念 去 督 促 修 改 的 ; 使 用 廁 所 尚 有 另 一 狀 況, 辦 理 女 性 較 多 的 活 動, 可 請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女 性 可 以 使 用 男 性 廁 所, 屬 於 較 機 動 性 ; 目 前 規 劃 討 論 飛 機 上 廁 所 不 分 男 女, 但 尚 無 朝 無 性 別 廁 所 方 向 前 進 的 定 案, 不 過 可 以 有 這 樣 的 共 識 學 校 有 很 多 不 安 全 的 角 落, 用 感 應 式 的 燈 有 警 惕 作 用, 同 時 考 量 能 源 與 安 全 問 題, 緊 急 按 鈴 部 分 亦 要 注 意 ( 受 訪 者 10) 27.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不 應 過 於 僵 化, 校 園 內 可 以 定 期 舉 辦 性 別 平 等 週 的 活 動 或 戲 劇 表 演 來 宣 導 觀 念 ( 受 訪 者 12) 28. 因 為 教 育 部 對 中 小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盯 得 緊, 有 案 件 時 他 們 會 比 較 認 真 處 理, 但 處 理 的 過 程 還 是 有 需 要 監 督 的 地 方, 相 關 的 預 防 工 作 仍 做 得 不 夠 性 平 會 不 敢 不 處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章 是 因 為 法 令 已 存 在, 當 然 做 得 好 不 好 是 一 個 問 號, 建 構 性 別 友 善 的 學 習 環 境 以 及 督 促 監 督 性 別 友 善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學 等 預 防 工 作 顯 然 還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 受 訪 者 10) 29. 目 前 性 別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多 半 自 行 研 發 自 用 教 材, 應 聚 集 附 近 中 小 學 教 師 以 成 立 教 材 編 纂 的 核 心 工 作 小 組, 辦 理 編 纂 完 畢 教 材 的 示 範 活 動, 提 供 其 需 要 的 教 材 與 資 源, 利 用 這 些 中 小 學 教 師 做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種 子, 使 得 性 別 教 育 更 有 趣, 更 能 從 日 常 生 活 的 案 例 去 體 會 性 別 的 意 義 ( 受 訪 者 12) 30.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已 無 法 從 純 女 性 的 角 度 去 看 待, 必 須 由 兩 性 的 角 度 一 起 觀 察, 教 材 必 須 因 時 制 宜, 如 : 利 用 課 堂 發 予 問 卷, 透 過 小 組 討 論 互 相 激 盪 出 不 同 的 意 見 與 想 法 ( 受 訪 者 12) 31. 相 較 於 其 他 部 分, 較 有 進 步 的 為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申 訴 調 查 稍 有 制 度 化, 167

19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雖 然 處 理 的 狀 況 良 莠 不 齊, 至 少 案 例 的 增 加 可 發 現 師 生 對 於 這 部 分 權 益 已 較 瞭 解, 並 願 意 揭 露 或 出 面 指 證, 讓 申 訴 調 查 更 具 備 制 度 化 ( 受 訪 者 14) 32. 教 育 部 如 何 針 對 運 作 成 效 進 行 監 督 是 個 問 題, 譬 如 : 校 規 中 性 別 的 問 題 儀 容 身 體 規 範 等 等, 雖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原 則, 卻 仍 持 續 存 在, 而 教 官 多 半 認 為 自 己 是 校 規 執 行 者, 必 須 依 照 校 規 做 處 理, 導 致 常 有 執 行 過 當 的 情 況 發 生, 此 反 映 出 法 本 身 與 執 行 者 有 一 定 的 落 差, 目 前 解 決 的 途 徑 是 嘗 試 直 接 對 話 或 針 對 教 育 部 政 策 的 發 聲, 只 是 過 程 中 很 容 易 導 致 用 國 會 施 壓 或 召 開 記 者 會 的 方 式, 因 為 直 接 關 心 此 議 題 的 立 委 並 不 多 ( 受 訪 者 14) 33. 以 法 的 架 構 來 說, 罰 則 是 消 極 性 的, 比 較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執 行 效 力 問 題, 教 育 部 是 否 將 其 視 為 想 做 的 事 項, 而 各 部 會 較 大 司 處 的 承 辦 人 與 其 他 人 員 對 於 法 的 認 知 不 足, 亦 不 清 楚 自 己 所 屬 的 司 處 應 做 什 麼 原 有 的 法 令 已 有 提 及 尊 重 性 別 特 質 與 性 傾 向 多 元, 但 是 很 多 學 校 是 不 尊 重 的, 甚 至 不 處 理 性 別 事 件, 目 前 最 迫 切 需 要 修 改 者 為 在 於 影 響 師 生 權 益 的 部 分 能 否 在 細 則 中 建 置 更 積 極 的 做 法, 譬 如 : 學 校 內 的 救 濟 管 道 是 什 麼, 是 否 有 法 務 人 員 可 協 助 處 理 問 題 的 對 口 ( 受 訪 者 14) 四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方 面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部 分 請 參 考 第 七 章 第 三 節 五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1.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必 須 是 一 個 大 的 政 策, 並 非 一 個 研 究 案 即 可 完 成 且 期 待 在 幾 個 月 內 獲 得 想 要 的 東 西, 應 是 以 一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的 規 模 才 能 瞭 解 執 行 成 效 ( 受 訪 者 3) 2. 基 本 的 制 度 與 法 規 工 具 已 算 完 備, 但 是 國 家 接 手 婦 女 政 策 執 行 之 後, 性 別 議 題 兩 性 關 係 等 等 問 題 仍 然 存 在 近 年 來 原 社 會 運 動 機 構 被 國 家 體 系 接 收 之 後,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變 得 像 例 行 公 事, 而 實 質 上 好 像 有 改 變 又 無 具 體 成 效, 似 乎 性 別 平 等 的 本 質 仍 舊 未 變 ( 受 訪 者 12) ( 一 ) 婦 女 權 益 與 參 政 方 面 1. 婦 女 團 體 必 須 要 培 訓 有 專 業 能 力 且 具 性 別 意 識 的 人 才, 尤 其 在 理 工 科 方 面 168

193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的 訓 練 依 然 荒 蕪 婦 運 團 體 以 及 性 別 主 流 專 家 必 須 重 新 組 合, 這 方 面 人 才 長 期 以 來 仍 屬 小 眾, 應 自 我 檢 視 進 步 的 幅 度 ( 受 訪 者 3) 2. 早 期 的 婦 女 運 動 著 重 在 政 策 面, 目 前 大 家 在 尋 找 第 二 個 十 年 的 婦 女 運 動 著 力 點, 應 該 回 歸 到 生 活 面, 最 相 關 的 即 是 普 及 照 顧 政 策, 從 托 幼 課 後 照 顧 老 人 等 等 皆 包 含 在 內 托 幼 必 須 國 家 政 策 化, 不 應 是 私 營 化, 譬 如 : 幼 兒 券 其 實 都 是 由 私 立 拿 走, 若 將 此 筆 款 項 集 合 做 公 托, 或 許 會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 受 訪 者 13) 3. 婦 女 團 體 必 須 走 出 迷 思, 辦 理 活 動 應 是 每 次 不 同 方 案 的 內 容 便 尋 找 不 同 的 標 的 族 群, 並 非 一 定 要 某 幾 個 團 體 綁 在 一 起, 否 則 所 有 的 資 訊 相 關 方 案 的 資 源 都 是 同 一 群 人 在 分 享, 沒 有 辦 法 擴 展 出 去, 雖 然 可 能 導 致 找 人 十 分 辛 苦, 但 意 義 卻 較 大 婦 女 團 體 必 須 善 用 各 種 管 道 將 訊 息 傳 播 出 去, 無 論 是 媒 體 廣 播 或 是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培 訓 的 網 路 種 子, 將 活 動 的 訊 息 提 供 給 網 路 種 子, 再 由 種 子 將 訊 息 散 發 出 去, 類 似 多 層 次 行 銷 的 概 念, 而 這 些 種 子 必 須 要 有 相 關 的 背 景 知 識, 否 則 會 發 生 傳 達 觀 念 錯 誤 或 不 恰 當 的 可 能 ( 受 訪 者 15) 4. 所 謂 的 參 政 不 應 該 只 是 在 所 有 政 府 各 委 員 會 的 三 分 之 一 單 一 性 別, 應 有 更 積 極 的 做 法, 譬 如 : 內 閣 閣 員 立 法 委 員 的 三 分 之 一 可 再 提 升 等 等 要 求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是 保 障 名 額 的 量 變 想 法, 保 障 女 性 進 入 該 位 置 後, 必 須 再 推 性 別 觀 點 的 質 變, 因 為 量 變 之 後 才 有 可 能 質 變, 使 其 從 自 己 的 生 命 經 歷 去 觸 動 更 好 的 做 法, 同 時 亦 須 注 意 保 障 名 額 的 概 念 並 不 限 於 女 性 保 障, 目 前 仍 存 在 所 謂 的 性 別 隔 離, 保 障 男 性 進 入 是 因 為 純 女 性 的 待 遇 水 準 一 直 很 低, 男 性 可 提 高 待 遇 水 準, 且 代 表 的 意 義 為 這 部 分 是 可 發 展 的 ( 受 訪 者 4) 5. 參 政 的 概 念 類 似 於 公 民 參 與, 應 是 實 際 參 與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決 策 的 機 會, 在 官 民 共 同 決 策 的 模 式 中, 考 量 如 何 讓 更 多 不 同 的 女 性 進 入 決 策 管 道 釋 放 出 決 策 位 置 讓 對 地 方 事 務 較 瞭 解 的 基 層 女 性 有 機 會 與 具 有 決 策 權 力 的 官 員 共 同 討 論, 促 使 更 多 決 策 中 涵 蓋 地 方 婦 女 的 觀 點, 但 是 地 方 婦 女 在 此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一 個 培 力 的 訓 練 未 來 的 專 責 機 構 或 現 在 的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可 以 加 強 與 地 方 婦 女 人 才 交 流 培 力 的 機 會, 譬 如 : 舉 辦 相 關 的 基 層 政 策 培 169

19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力 研 習 營 或 座 談 會, 即 使 許 多 一 開 始 是 政 治 動 員 / 聯 誼 的 團 體, 可 藉 此 培 力 過 程 加 以 轉 化 ( 受 訪 者 5) 6. 臺 灣 的 選 舉 制 度 不 合 理, 以 女 性 參 政 的 一 些 型 態 來 看, 雖 有 成 長, 但 存 在 兩 個 問 題, 一 是 數 字 變 動 並 不 表 示 這 些 女 性 都 有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 但 數 字 變 動 仍 是 有 意 義 ), 二 是 在 目 前 單 一 選 區 的 制 度 下, 女 性 立 委 的 變 化 會 不 會 被 壓 縮 得 非 常 小, 這 是 未 來 值 得 觀 察 的 過 去 SNTV 制 度 ( 大 選 區 制 度 ) 雖 有 很 多 問 題, 但 有 利 於 女 性 參 政, 因 為 是 複 數 選 區, 加 上 90 年 代 中 後 期 婦 女 團 體 的 推 動 與 地 方 制 度 法 的 修 正 等 等, 女 性 參 政 比 例 在 過 去 十 年 成 長 速 度 極 快, 但 目 前 修 改 為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單 一 選 區 其 實 對 女 性 非 常 不 利 以 實 務 經 驗 來 看, 英 國 美 國 法 國 國 會 議 員 選 舉 皆 是 單 一 選 區 制, 其 女 性 國 會 議 員 比 例 沒 有 超 過 20%( 法 國 稍 高 ); 若 是 複 數 選 區 制, 譬 如 : 北 歐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其 比 例 都 非 常 高, 約 30~40%( 受 訪 者 6) 7. 假 設 單 一 選 制 不 修 改 的 話, 有 兩 方 面 必 須 改 善 : 一 是 席 次 必 須 變 得 較 合 理, 目 前 不 分 區 只 是 總 席 次 的 30%, 至 少 不 分 區 與 區 域 的 席 次 要 相 同, 亦 即 不 分 區 席 次 應 占 50%, 原 因 是 目 前 憲 法 規 範 不 分 區 的 席 次 中,50% 必 須 是 女 性 ; 二 是 各 政 黨 的 政 黨 補 助 金 必 須 要 有 一 定 比 例 變 成 女 性 參 政 基 金, 各 政 黨 必 須 擔 負 鼓 勵 女 性 參 政 的 責 任, 譬 如 : 補 助 政 黨 五 億, 其 中 20% 必 須 放 在 女 性, 但 會 產 生 一 個 問 題, 任 何 百 分 比 的 訂 定, 最 後 都 有 可 能 變 成 上 限 ( 受 訪 者 6) 8. 女 性 參 政 尚 有 許 多 進 步 的 空 間,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教 育, 女 性 從 小 沒 有 被 教 育 過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是 重 要 的 權 利, 不 似 國 外 領 袖 營 是 以 培 養 女 性 成 為 領 袖 或 公 眾 角 色, 國 內 多 半 是 培 養 女 性 要 付 出 助 人 慈 善 陪 伴 的 角 色, 也 幾 乎 沒 有 婦 女 團 體 從 事 政 策 面 的 事 務 ( 受 訪 者 11) ( 二 )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方 面 1. 性 別 主 流 化 最 原 始 的 概 念 是 將 性 別 置 入 所 有 的 政 策 中,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性 別 平 等 的 策 略, 它 的 行 動 與 目 標 是 做 性 別 平 等,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放 在 國 家 的 定 位 原 本 即 屬 重 要, 負 責 的 單 位 應 該 認 真 推 行, 教 育 上 位 者 至 下 位 者 的 性 別 概 念 與 認 識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意 義 ( 受 訪 者 3) 2.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要 把 性 別 重 新 放 到 核 心 位 置, 六 大 工 具 是 為 促 使 我 們 看 到 分 170

195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配 的 正 義, 其 中 最 主 力 應 推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大 家 不 清 楚 其 意 義, 容 易 淪 為 paper work, 建 議 每 個 單 位 必 須 要 有 自 己 的 範 例 ( 受 訪 者 4) 3.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政 策 手 段, 但 未 必 可 以 解 決 所 有 議 題, 在 其 過 程 中 應 該 避 免 只 有 主 流 菁 英 婦 女 的 利 益 被 實 現, 必 須 關 注 到 不 同 背 景 族 群 的 兩 性 利 益 需 求, 尤 其 是 資 源 較 弱 勢 少 數 的 部 分 ( 受 訪 者 5) 4. 內 政 部 若 重 視 性 別 主 流 化 性 別 議 題, 不 應 該 是 無 論 任 何 性 質 的 團 體 都 平 均 分 配, 雨 露 均 霑 的 做 法 必 須 改 善, 因 為 此 做 法 並 不 尊 重 專 業, 導 致 長 期 耕 耘 的 團 體 被 犧 牲, 專 業 性 與 過 去 的 成 果 與 努 力 是 必 須 要 被 考 量, 且 僅 僅 補 助 少 額 的 經 費, 無 非 是 希 望 團 體 同 時 可 以 出 錢, 但 重 點 便 是 在 於 團 體 有 人 沒 錢, 此 種 極 度 自 我 剝 削 的 態 度 不 正 確 目 前 性 別 主 流 化 存 在 兩 個 明 顯 的 問 題 第 一,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問 題, 承 辦 者 若 不 具 概 念 且 時 常 更 換, 導 致 民 間 團 體 必 須 不 斷 地 與 其 溝 通, 如 此 會 耗 損 資 源 ; 第 二, 對 於 性 別 預 算 的 關 注 太 少, 所 有 的 議 題 中 需 要 持 續 發 展 的 部 分 應 該 保 留 固 定 的 預 算 比 例 方 為 正 確 做 法 ( 受 訪 者 9) 5.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作 是 必 要 的, 必 須 多 軌 進 行, 並 不 需 要 一 個 階 段 做 什 麼, 但 絕 對 要 有 時 間 表, 因 為 這 些 項 目 皆 由 聯 合 國 婦 女 大 會 提 出, 而 由 國 外 引 進 的 東 西 必 須 轉 換 成 本 土 簡 單 且 國 內 適 用 的, 這 是 婦 女 領 袖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在 此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有 一 點 需 要 再 努 力 提 升 臺 灣 婦 女 團 體 的 素 質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婦 女 團 體 還 停 留 在 哪 裡 有 錢 便 去 哪 裡 拿 案 子,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專 業 在 哪 裡, 導 致 不 會 做 專 業 服 務, 此 區 塊 應 該 考 量 透 過 政 策 與 預 算 的 安 排, 設 計 中 長 期 ( 約 二 至 三 年 ) 計 畫 目 標, 將 婦 女 團 體 做 某 種 程 度 的 分 級 以 及 人 才 培 養, 但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不 要 掉 入 嚴 重 的 學 術 迷 思, 譬 如 : 婦 權 基 金 會 人 才 培 訓 的 課 程 安 排 即 有 此 問 題 ( 受 訪 者 15) 6. 誰 可 做 性 別 預 算 的 監 督 工 作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怎 麼 知 道 委 員 審 核 什 麼 方 案? 該 給 多 少 錢? 對 這 過 程 有 很 大 的 疑 問, 角 力 問 題 確 實 存 在, 且 中 央 與 地 方 距 離 太 遙 遠, 到 底 誰 可 以 監 督 地 方 的 工 作 ( 受 訪 者 8) 7.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目 前 存 在 的 最 大 問 題 是 規 劃 政 策 的 人 員 應 是 最 熟 悉 每 個 政 策 的 細 節, 卻 無 法 自 行 評 估 哪 個 環 節 需 做 什 麼 樣 的 考 量, 且 執 行 的 方 法 171

19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應 該 改 進 重 大 的 法 律 案 或 中 長 期 計 畫 應 該 經 過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預 算 分 配 方 面 增 加 性 別 敏 感 度, 否 則 後 續 會 衍 生 許 多 問 題 許 多 婦 女 重 視 的 照 顧 議 題 卻 不 被 政 府 視 為 優 先 政 策, 如 : 幼 托 照 顧 老 人 照 顧 等 等, 應 編 制 預 算 發 展 此 類 就 業 訓 練 與 媒 合, 創 造 出 照 顧 的 工 作 機 會, 以 解 決 臺 灣 很 多 家 庭 的 需 要 ( 受 訪 者 5) 8. 化 繁 為 簡 在 實 務 界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其 實 就 是 性 別 清 單, 層 級 不 同 可 考 量 設 計 不 同 程 度 的 評 估 表 目 前 使 用 的 最 複 雜 版 本 由 中 央 政 府 執 行, 以 利 與 國 際 連 結 與 接 軌 ; 地 方 使 用 的 評 估 表 可 再 簡 化, 畢 竟 地 方 提 出 的 案 子 沒 有 那 麼 複 雜 ; 再 下 一 層 或 民 間 的 單 位 可 使 用 最 簡 化 的 性 別 清 單, 讓 其 能 夠 直 接 知 曉 該 注 意 的 點 即 可, 否 則 最 後 僅 會 淪 為 paper work( 受 訪 者 15) 9.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最 重 要, 需 要 擺 在 最 前 面, 因 為 有 了 觀 念 與 性 別 意 識 才 有 可 能 看 見 問 題 ; 性 別 統 計 某 種 程 度 來 說 是 浪 費 時 間, 不 過 尚 有 一 定 需 要, 因 為 必 須 經 過 統 計 才 能 看 到 不 同 性 別 的 需 求, 看 見 圖 像 ; 性 別 圖 像 僅 是 輔 助 的 東 西, 並 非 每 樣 事 情 都 要 圖 像 ;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無 論 名 稱 或 方 式 皆 過 於 複 雜, 亦 是 未 來 推 動 時 最 困 難 的 工 作, 在 縣 市 推 動 之 前, 必 須 為 婦 女 團 體 提 案 單 位 以 及 縣 市 政 府 承 辦 人 員 上 課, 使 其 先 瞭 解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的 意 涵 地 方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時 可 以 考 慮 每 個 縣 市 推 列 一 個 策 略 聯 盟 以 進 行 資 源 的 統 整 與 研 發, 亦 即 分 類 分 級 分 項 目 分 科 的 研 發 資 源 統 整, 譬 如 : 台 中 縣 做 性 別 主 流 化 培 訓, 南 投 縣 做 性 別 圖 像 培 訓, 雲 林 縣 做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當 需 要 某 部 分 訓 練 便 到 負 責 的 縣 市 ( 受 訪 者 15) 10. 主 計 就 是 會 計 與 統 計, 目 前 統 計 相 較 之 下 稍 能 看 見 進 步 的 幅 度, 但 會 計 牽 涉 到 另 一 種 專 業, 需 要 這 類 型 的 專 業 人 才 協 助 性 別 預 算 的 工 作, 目 前 這 部 分 的 人 才 並 不 足 夠 ( 受 訪 者 9) 11. 多 數 婦 權 會 的 委 員 是 部 外 委 員 或 者 聘 請 的 專 家 學 者, 應 該 更 虛 心 瞭 解 行 政 體 系 如 何 運 作, 進 入 某 一 部 門 演 講 必 須 先 行 瞭 解 該 部 門 的 運 作, 演 講 才 能 命 中 核 心, 引 起 共 鳴 ; 公 部 門 必 須 具 備 性 別 概 念, 目 前 意 識 型 態 改 變 的 影 響 仍 舊 很 小, 首 長 必 須 真 正 瞭 解 性 別 對 於 公 務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可 分 為 初 階 與 進 階, 完 成 整 套 課 程 之 後, 公 務 員 即 可 自 行 操 刀 ( 受 訪 者 3) 172

197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12. 主 管 重 視 婦 權 會 的 運 作 與 否 就 決 定 婦 權 會 的 命 運, 原 則 上 制 度 面 並 無 太 大 問 題, 制 度 僅 是 大 家 工 作 的 一 個 平 台, 重 點 是 誰 到 此 平 台 工 作? 於 執 行 面 可 能 存 在 操 弄 委 員 名 單 的 情 況, 各 委 員 會 皆 同 ( 受 訪 者 7) 13. 婦 權 會 內 的 功 能 可 再 擴 大, 有 職 責 必 須 檢 視 政 策, 中 央 檢 視 中 央 政 策 的 規 劃, 地 方 檢 視 地 方 相 關 政 策 的 落 實, 是 否 真 正 符 合 性 別 主 流 化 等 概 念, 因 為 現 在 婦 權 會 對 此 部 分 較 少 著 墨, 有 的 話 都 是 委 員 提 案 之 類, 應 該 做 到 例 行 性 的 事 務 若 無 法 達 到 全 面 的 例 行 性, 至 少 重 點 工 作 必 須 執 行 ; 另 一 部 分 是 鼓 勵, 現 在 很 多 縣 政 府 有 提 案 制 度, 提 案 檢 視 不 符 合 或 缺 乏 權 力 敏 感 性 別 敏 感 的 做 法, 做 法 不 對 就 可 以 提 案, 甚 至 提 供 獎 金 制 度 ( 受 訪 者 7) 14. 地 方 的 婦 權 會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的 因 素 : 一 是 本 身 體 質 不 夠 健 全, 組 成 成 員 不 完 全 是 真 正 有 性 別 與 公 共 參 與 意 識 的 人 員 ; 二 是 與 縣 市 首 長 對 婦 女 權 益 的 認 知 重 視 與 誠 意 足 夠 與 否 有 關 地 方 婦 權 會 發 展 的 程 度 與 地 方 婦 女 團 體 運 作 亦 有 關 聯, 因 此 地 方 婦 女 代 表 的 培 力 十 分 重 要, 當 婦 女 團 體 的 力 量 足 夠 時, 便 可 發 揮 監 督 的 作 用 假 設 現 有 的 性 別 機 制 改 變 以 後, 婦 權 基 金 會 因 為 沒 有 公 權 力, 需 要 因 應 機 制 改 變 而 進 行 調 整, 建 議 轉 型 為 智 庫 與 人 才 培 力 功 能 的 角 色 ( 受 訪 者 13) 15. 地 方 的 婦 權 會 編 制, 有 權 力 時 可 滲 透 至 各 部 會, 無 權 力 時 其 實 很 容 易 被 弱 化, 存 在 的 問 題 有 四 : 一 是 縣 市 長 的 重 視 程 度, 延 續 與 推 動 政 策 是 主 觀 的, 理 想 稱 為 制 度 化, 但 制 度 是 人 在 操 弄 與 執 行 的 ; 二 是 委 員 的 素 質, 很 多 外 聘 委 員 不 清 楚 性 別 平 等 性 別 議 題 或 與 性 別 完 全 不 相 關 ; 三 是 委 員 的 參 與, 無 論 來 自 學 界 或 社 會 團 體, 若 連 參 與 都 沒 有, 更 遑 論 如 何 盡 力 ; 四 是 業 務 單 位 的 觀 念, 有 些 業 務 單 位 其 實 並 非 真 的 要 委 員 的 意 見, 亦 不 尊 重 議 題 的 執 行, 導 致 委 員 變 成 橡 皮 圖 章 16. 針 對 婦 權 會 委 員 流 動 的 問 題 : 行 政 院 聘 任 每 屆 委 員 必 須 留 任 一 半 以 上 的 上 一 屆 委 員, 如 此 才 有 辦 法 接 續, 否 則 每 一 屆 關 懷 的 議 題 都 不 一 樣, 如 同 做 一 半 就 換 一 個 政 府, 容 易 混 亂 ( 受 訪 者 11) 17.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由 諮 詢 變 更 為 目 前 參 與 及 主 導 決 策 的 單 位, 是 由 於 義 務 職 委 員 願 意 犧 牲 奉 獻, 但 任 務 編 組 的 缺 點 會 使 傳 承 出 現 問 題, 新 舊 委 員 之 間 必 173

19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須 多 加 進 行 溝 通 交 流 與 經 驗 傳 承, 以 減 少 摸 索 與 暖 身 的 磨 合 時 間, 因 為 委 員 都 有 各 自 所 屬 的 團 體, 仍 須 有 專 責 機 制, 政 府 需 要 全 面 檢 討 所 有 政 策 所 隱 藏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以 及 各 個 面 向 不 同 的 現 況, 進 行 調 整 的 評 估 ( 受 訪 者 13) 18.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的 力 量 很 薄 弱, 即 便 擁 有 學 界 或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但 兼 職 的 身 分 僅 有 建 議 權, 並 無 實 在 權 ( 行 政 裁 量 權 與 預 算 權 ), 唯 一 的 幕 僚 單 位 僅 有 婦 權 基 金 會 ( 非 官 方 組 織 ), 且 人 手 會 替 換 未 來 待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性 別 平 等 處 成 立 後, 必 須 有 其 該 有 的 定 位, 不 僅 僅 是 一 個 小 小 的 幕 僚 而 已, 要 站 在 較 大 的 格 局 考 量, 同 時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要 發 揮 該 有 的 影 響 力 ( 受 訪 者 15) 19. 各 縣 市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牽 涉 到 有 無 政 治 意 識 (political will), 亦 即 主 政 者 掌 握 權 力 的 人 對 其 重 不 重 視, 會 決 定 可 發 揮 的 作 用 到 什 麼 程 度, 參 與 的 委 員 必 須 要 有 性 別 意 識, 同 時 參 與 的 行 政 部 門 官 員 要 有 足 夠 的 經 驗, 可 以 給 予 委 員 適 度 的 建 議 與 提 醒 ( 受 訪 者 6) 20. 各 縣 市 的 委 員 會 要 如 何 變 成 具 備 更 好 的 功 用 有 點 困 難, 當 每 個 縣 市 都 有 委 員 會 的 時 候, 真 正 的 專 家 數 量 並 不 足 夠, 譬 如 : 婦 權 會 人 才 庫 看 似 眾 多, 實 際 真 正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才 極 少, 且 人 才 不 可 能 年 年 都 出 任, 在 執 行 力 上 會 出 問 題, 因 此 未 來 培 養 性 別 平 等 人 才 十 分 重 要 ( 受 訪 者 12) 21. 結 構 改 組 部 分 目 前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現 有 的 縣 市 委 員 會 不 運 作, 南 部 根 本 沒 有 動 作, 委 員 會 成 立 與 運 作 的 狀 況 ( 訓 練 開 會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等 等 ),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該 去 督 促 管 轄 ( 受 訪 者 3) 22. 行 政 院 下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處 仍 然 必 須 考 量 三 種 優 勢 : 一 是 機 構 法 制 化, 二 是 人 才 專 業 化, 三 是 提 高 社 會 的 能 見 度 與 可 責 性 因 為 設 置 在 行 政 院 之 下, 並 不 似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容 易 被 民 眾 看 見, 同 時 不 易 監 督 其 施 政 狀 況 ( 不 用 至 立 法 院 備 詢 ) 在 政 府 宣 示 重 視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當 下, 應 考 量 如 何 讓 民 眾 看 得 到, 能 否 有 可 長 可 久 的 法 治 基 礎, 不 因 上 位 者 更 換 而 被 隨 意 裁 撤 ( 受 訪 者 5) 23. 目 前 組 織 再 造 讓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性 別 平 等 處 與 婦 權 會 同 時 並 存, 婦 權 會 為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的 決 策 單 位, 政 策 的 規 劃 則 由 院 本 部 的 性 別 平 等 處 此 幕 僚 單 位 來 進 行 因 為 並 非 一 個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規 定 法 定 地 位 非 常 清 楚 的 獨 174

199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立 部 會, 因 此 不 會 處 理 到 院 本 部 內 如 何 配 置, 亦 不 會 處 理 官 民 合 組 的 婦 權 會, 此 便 必 須 回 應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概 念, 有 一 作 用 法 方 可 清 楚 說 明 其 法 定 地 位, 而 非 僅 有 政 治 上 的 約 束 ( 受 訪 者 6) 24. 行 政 院 下 設 立 的 性 別 平 等 處 為 一 主 責 單 位, 另 將 目 前 的 婦 權 會 放 在 彈 性 協 調 的 角 色, 包 含 草 案 擬 定 法 案 檢 討 以 及 國 際 參 與 等 等, 亦 即 轉 換 成 一 個 智 庫 與 國 際 組 織 接 軌 的 單 位, 會 較 符 合 現 有 的 狀 況, 因 為 基 金 會 這 樣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團 體 身 份 較 軟, 比 較 有 機 會 進 到 國 際 組 織 進 行 討 論 ( 受 訪 者 11) ( 三 ) 性 別 意 識 推 廣 方 面 1. 地 方 首 長 必 須 重 視 且 具 備 概 念, 針 對 內 部 可 先 將 幾 個 重 要 且 相 關 的 局 處 ( 如 : 衛 生 局 教 育 處 警 察 局 勞 工 局 法 規 會 等 等 ) 攬 聚 在 一 起, 經 由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帶 領 這 些 局 處 做 方 案, 透 過 實 作 過 程 去 瞭 解 與 認 識 性 別 平 等 意 涵 另 因 為 政 府 有 更 多 資 源 與 力 量, 願 意 推 動 時 就 會 有 不 一 樣 的 效 果, 所 以 可 以 配 合 鄉 鎮 市 的 組 織, 即 政 府 協 助 鄉 鎮 市 組 織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訓 練 之 後 可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劇 家 暴 防 治 劇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劇 等 等 比 賽, 給 予 適 當 的 獎 勵, 如 此 透 過 社 團 來 帶 動 民 眾 養 成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是 政 府 必 須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且 持 續 推 動 的 ( 受 訪 者 2) 2.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目 前 進 行 的 工 作 多 半 是 性 別 歧 視 與 性 騷 擾 部 分, 但 效 果 不 佳, 且 集 中 於 台 北 縣 市 與 桃 園 縣 其 他 縣 市 可 能 並 未 徹 底 宣 導, 應 該 訓 練 主 事 者 的 概 念, 才 能 積 極 落 實 相 關 工 作 ( 受 訪 者 3) 3. 要 不 要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其 實 更 重 要 的 是 地 方 / 中 央 首 長 的 態 度 ( 受 訪 者 12) 4. 所 有 制 度 永 遠 牽 涉 到 人 的 問 題, 主 其 事 者 想 法 會 影 響 整 個 制 度 的 推 行, 因 此 最 重 要 的 仍 是 性 別 意 識 的 培 力 ( 受 訪 者 4) 5. 不 談 國 家 責 任, 純 粹 以 觀 念 的 改 變 做 為 切 入 點 的 話, 需 要 的 政 策 很 簡 單, 就 是 國 家 必 須 投 入 資 源, 因 為 觀 念 的 改 變 僅 依 靠 性 別 平 權 運 動 領 域 的 婦 運 團 體 與 性 別 研 究 學 者 等 等, 力 量 是 不 夠 的 ( 受 訪 者 6) 6. 臺 灣 的 理 念 觀 念 算 有 大 幅 進 步, 這 點 是 可 以 被 肯 定 的, 若 要 以 更 好 的 角 度 來 看, 參 考 對 象 為 北 歐 國 家 另 外, 挪 威 約 5-6 年 前 便 訂 定 法 律, 針 對 175

20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民 間 企 業 董 事 會 要 求 成 員 須 有 四 成 是 女 性, 此 項 規 定 達 成 比 率 甚 高 其 實 臺 灣 的 法 令 規 章 並 不 輸 國 際, 但 落 實 部 分 必 須 教 育 大 家 更 認 真 地 對 待 法 律 ( 受 訪 者 10) 7. 必 須 思 考 如 何 在 細 微 的 地 方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是 一 種 思 想 的 革 命, 法 令 訂 定 了, 但 傳 統 想 法 仍 然 存 在 現 在 大 家 常 常 把 很 多 現 象 視 為 原 因, 譬 如 : 因 女 性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很 少, 所 以 部 會 認 為 很 難 找 到 三 分 之 一 的 委 員, 但 每 個 原 因 之 前 必 有 原 因, 為 何 少? 因 為 不 被 鼓 勵 把 原 因 當 成 一 個 結 果, 但 這 個 原 因 是 另 一 個 前 因 所 造 成 的, 其 實 觀 念 的 改 變 最 重 要, 前 因 若 沒 改 變, 永 遠 走 在 同 一 條 路, 必 須 是 系 統 流 程 結 構 的 改 變, 才 能 走 到 更 正 確 的 路 ( 受 訪 者 10) 8. 整 體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必 須 重 視 國 內 的 社 會 觀 念, 所 謂 的 意 識 型 態 培 力 仍 要 持 續 做, 制 度 亦 要 繼 續 努 力, 不 管 上 位 者 如 何 替 換, 主 責 者 都 必 須 瞭 解 性 別 概 念 / 政 策 是 所 有 政 策 裡 面 一 直 存 在 且 不 會 變 化 的 一 塊 ( 受 訪 者 11) 9. 臺 灣 的 婦 運 下 一 階 段 很 重 要 的 部 分 有 兩 個 : 一 是 政 策 與 法 律 相 對 已 較 為 具 體, 真 正 的 挑 戰 其 實 是 社 會 文 化 價 值, 欲 改 變 根 深 蒂 固 的 文 化 價 值 觀 念, 必 須 花 費 很 多 力 氣 與 社 會 對 話, 同 時 逼 迫 國 家 拿 出 資 源 ; 二 是 體 制 空 間 已 經 打 開, 以 目 前 性 別 參 與 的 機 制 而 言 ( 中 央 與 地 方 相 關 委 員 會 ), 這 幾 年 在 政 策 倡 議 後 所 導 致 法 律 的 修 正 訂 定 與 體 制 的 建 立, 必 須 長 期 的 觀 測 與 監 督, 尤 其 是 體 制 的 建 立, 它 其 實 牽 涉 當 代 民 主 治 理 的 問 題, 市 民 社 會 的 參 與 在 委 員 會 制 裡 頭 必 須 有 實 質 的 意 義, 這 部 分 仍 需 要 非 常 多 的 學 習, 如 何 讓 體 制 發 揮 正 面 的 意 義, 而 非 消 耗 時 間 與 精 力 後, 卻 沒 有 任 何 成 效 ( 受 訪 者 6) 10. 性 別 文 化 及 教 育 一 直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政 策 引 導 觀 念, 政 策 跑 在 前 面, 但 是 觀 念 卻 是 落 後 的, 教 育 的 內 容 應 對 性 別 有 很 好 的 評 估 與 平 等 的 對 待, 包 含 在 升 學 政 策 中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以 及 學 習 理 工, 男 性 則 參 與 其 他 領 域 的 教 育 等 等, 使 性 別 的 分 流 不 要 過 於 明 顯 ; 婦 女 團 體 能 夠 與 國 家 合 作 的 事 情 是 不 斷 有 議 題 出 來, 讓 國 家 回 應, 讓 民 眾 思 考 ( 受 訪 者 11) 11. 目 前 已 有 較 好 的 制 度 力 量 在 做 推 廣 觀 念 的 工 作, 不 過 變 成 是 公 權 力 在 執 行 176

201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的 時 候 就 會 出 現 成 效 難 以 評 估 的 問 題, 譬 如 : 委 員 會 中 常 報 告 舉 辦 多 少 場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演 講, 統 計 邀 請 哪 些 專 家 學 者 多 少 人 參 加, 但 成 效 卻 難 以 評 估 ( 受 訪 者 12) 12. 國 內 的 性 別 政 策 需 要 改 善 或 努 力 的 方 向 是 必 須 跳 脫 女 性 思 維, 同 時 亦 跳 脫 男 性 思 維, 用 簡 單 的 話 讓 民 眾 聽 得 懂, 因 為 一 個 政 策 的 推 廣 一 定 是 使 用 最 淺 顯 的 方 式 讓 大 眾 先 瞭 解, 才 有 可 能 會 達 到 較 好 的 成 效 ( 受 訪 者 15) 13. 整 個 國 內 的 社 會 教 育 存 在 很 大 的 問 題, 媒 體 卡 通 電 動 玩 具 電 視 新 聞 廣 告 等 等 充 斥 暴 力 血 腥 色 情 以 及 物 化 女 性 身 體 的 訊 息,NCC 必 須 更 清 楚 地 規 範 對 兒 童 不 宜 的 資 訊, 這 些 資 訊 必 須 放 在 晚 上 九 點 或 十 點 以 後 方 可 播 放 ( 受 訪 者 7) 14. 未 來 可 考 量 將 性 別 納 入 公 部 門 的 考 試, 甚 至 一 個 重 要 的 指 標 或 項 目, 類 似 客 語 認 證 的 概 念, 並 非 要 大 家 都 會 講 客 家 話, 而 是 推 廣 客 語 文 化 因 為 公 務 人 員 是 最 能 夠 掌 握 的 對 象, 且 本 就 應 由 國 家 長 官 做 前 導 以 產 生 作 用, 再 慢 慢 擴 及 到 普 羅 大 眾, 因 此 此 類 型 的 性 別 大 會 考 應 由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量 開 始, 建 議 人 事 行 政 局 可 修 改 為 必 須 通 過 此 大 會 考 才 能 升 等 ( 受 訪 者 15) 第 二 節 分 區 座 談 會 意 見 為 瞭 解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實 施 的 可 行 性 與 必 要 性 及 其 他 相 關 問 題, 特 邀 請 各 界 相 關 人 員, 分 別 舉 辦 北 中 南 三 場 座 談 會, 針 對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制 定 方 向 進 行 討 論, 以 下 為 座 談 會 內 容 結 果 整 理 一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1.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32 條 雇 主 得 建 立 申 訴 制 度 協 調 處 理 得 的 概 念 不 是 一 定 要, 而 是 有 無 皆 可, 所 以 有 些 雇 主 並 沒 有 設 立 此 機 制, 在 以 往 遇 到 的 職 場 性 騷 擾 案 例 中, 被 害 人 向 雇 主 反 應 情 形 後, 雇 主 便 自 行 調 查, 其 調 查 或 組 成 人 員 名 單 皆 不 透 明 化, 且 雇 主 不 見 得 清 楚 該 有 的 標 準 流 程, 最 後 雇 主 結 論 證 據 不 足, 故 性 騷 擾 不 成 立, 這 部 分 的 討 論 177

20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是 容 易 被 忽 略 的 區 塊 ( 南 區 ) 2. 目 前 政 府 宣 佈 : 未 來 婦 女 若 在 懷 孕 期 間 有 需 要 者, 雇 主 應 提 供 安 胎 假 制 度, 初 步 規 劃 最 長 可 以 請 到 一 年 安 胎 假 與 先 前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有 些 雷 同, 政 府 推 動 此 項 政 策 的 原 始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性 別 間 的 平 等 意 識, 但 在 實 務 制 度 面 來 說, 雇 主 讓 一 個 員 工 請 如 此 長 的 假 期 可 能 性 並 不 高 因 此, 雇 主 可 能 在 一 開 始 面 試 時, 便 傾 向 僱 用 一 個 不 用 請 育 嬰 假 的 員 工, 原 本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以 一 個 良 好 的 立 意 前 提 為 出 發 點, 但 所 得 到 的 成 效 卻 不 如 預 期 往 後 政 府 應 如 何 做 好 相 關 的 辦 法 與 條 款, 則 是 此 項 政 策 是 否 能 確 切 落 實 的 主 因 ( 南 區 ) 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方 面 ( 一 )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1.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方 面, 政 府 對 於 受 暴 者 的 安 置 與 經 費 為 最 重 要 事 項, 應 讓 受 暴 者 在 沒 有 後 顧 之 憂 的 情 況 下, 離 開 加 暴 者 與 原 本 環 境, 若 是 政 府 沒 有 重 視 此 部 分 情 況, 未 編 列 應 有 預 算 以 安 置 受 暴 者, 會 導 致 受 暴 者 自 覺 沒 有 任 何 身 心 之 依 靠, 自 然 不 敢 離 開 原 本 家 暴 的 環 境, 以 致 於 只 好 回 到 原 本 認 命 的 想 法 裡 以 日 本 的 觀 摩 經 驗 而 言, 日 本 設 有 一 個 類 似 庇 護 工 廠 的 概 念 以 安 置 受 暴 婦 女, 讓 其 具 備 基 本 生 存 能 力, 她 們 並 非 在 同 情 中 工 作, 而 是 由 嚴 格 的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中, 學 習 另 外 的 工 作 技 能, 從 工 作 成 就 中 獲 取 原 本 該 有 的 尊 嚴 來 生 活, 此 方 式 不 僅 幫 助 受 暴 婦 女 擁 有 基 本 的 求 生 能 力, 同 時 讓 她 們 在 有 自 尊 的 前 提 下 接 受 協 助 ( 中 區 ) ( 二 ) 性 侵 害 方 面 1. 在 臺 灣, 加 害 人 的 行 動 自 由 並 未 受 到 限 制 反 觀 美 國 的 做 法, 對 加 害 人 進 行 社 區 監 控, 公 布 加 害 人 資 訊, 其 目 的 並 非 在 於 侵 犯 隱 私, 而 是 透 過 社 區 協 力 的 方 式 協 助 加 害 人, 因 此 思 考 方 向 應 朝 向 如 何 透 過 社 區 協 力 以 幫 助 加 害 人 再 犯 相 同 錯 誤 ( 南 區 ) ( 三 ) 性 騷 擾 方 面 1. 目 前 實 務 情 況 首 要 的 目 標 是 著 手 進 行 法 律 間 的 整 合 目 前 已 經 完 成 立 法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等, 其 適 用 178

203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對 象 與 場 域 皆 有 不 同 的 規 範 在 此 情 況 下, 如 何 將 現 有 的 法 令 進 行 整 合 動 作, 整 理 出 一 個 根 本 原 則, 讓 第 一 線 執 行 者 或 實 務 工 作 者 不 會 產 生 無 法 可 適 用 或 多 法 可 適 用 的 矛 盾 情 況 ( 北 區 ) 2.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政 府 應 給 予 公 司 處 理 性 騷 擾 過 程 的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 使 公 司 在 處 理 類 似 事 件 之 時, 有 既 定 的 程 序, 且 必 須 加 強 公 司 處 理 性 騷 擾 的 人 員 之 專 業 培 訓 ( 南 區 ) 3. 目 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針 對 的 對 象 為 雇 主, 若 是 職 場 中 僱 員 與 僱 員 間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則 無 法 可 管, 原 因 是 此 行 為 若 適 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則 不 能 再 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範, 於 此 反 而 是 沒 有 罰 則 的 再 者, 當 意 外 發 生 時, 雇 主 表 明 有 善 盡 責 任 以 防 止 意 外 發 生, 且 盡 力 去 做 防 治 工 作, 因 而 不 被 究 責, 但 在 實 務 工 作 上 如 何 計 算 盡 力 的 程 度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 南 區 ) 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1. 對 於 懷 孕 女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雖 有 提 及, 但 在 實 務 的 執 行 力 其 實 十 分 低 落, 臺 灣 一 年 約 有 三 千 八 百 個 嬰 兒 是 小 媽 媽 所 生, 反 觀 官 方 統 計 數 字 卻 僅 有 七 十 五 個, 由 此 可 見 學 校 在 此 區 塊 的 努 力 仍 在 原 地 踏 步 ( 北 區 ) 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5 條 第 2 3 項 處 置 接 受 八 小 時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由 於 此 概 念 並 沒 有 強 制 性, 亦 無 一 套 品 管 的 機 制, 因 此 在 執 行 上 就 僅 是 流 於 形 式 表 面 上, 加 害 者 完 成 八 小 時 的 課 程 教 育, 但 實 際 情 況 是 否 有 改 進 則 沒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觀 察 與 追 蹤 ( 南 區 ) 3.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在 校 園 裡 推 動 多 年, 由 目 前 的 現 況 可 以 發 現 一 個 頗 為 嚴 重 的 問 題, 即 講 的 課 都 一 樣, 每 次 都 是 同 一 批 人 上 一 樣 的 內 容 在 課 程 中, 有 些 人 可 能 常 常 上 課,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概 念, 但 有 些 人 可 能 從 未 接 觸 過,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概 念 較 薄 弱, 因 此 在 進 行 課 程 編 制 時, 應 該 要 有 所 分 級 ( 南 區 ) 4.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的 落 實 工 作 或 推 動 是 由 各 學 校 的 輔 導 室 來 進 行, 普 遍 發 現 負 責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的 人 員 通 常 為 最 資 淺 的 新 進 同 仁, 新 進 同 仁 由 於 初 次 接 觸 此 項 工 作, 第 一 個 會 面 臨 到 的 問 題 是 對 於 法 律 或 整 體 流 程 的 不 熟 悉, 進 而 179

20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容 易 造 成 對 當 事 者 的 二 次 傷 害 再 者, 則 是 因 為 約 聘 期 滿 或 是 職 務 調 動, 使 得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的 人 員 流 動 率 太 過 頻 繁 ( 南 區 ) 5. 若 希 望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能 普 遍 存 在 社 會 上, 如 何 讓 各 級 學 校 的 課 程 皆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則 為 一 大 重 要 因 素 此 外, 傳 授 此 概 念 的 教 師 本 身 亦 應 受 到 監 督, 定 期 觀 察 其 是 否 適 任, 若 發 現 不 適 任 的 教 師, 應 有 一 套 通 報 機 制 ( 南 區 ) 四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方 面 1. 關 於 基 本 法 的 屬 性 為 一 原 則 性 的 通 則 的, 進 而 可 規 範 各 機 關 部 門, 具 有 宣 示 性 作 用, 亦 能 針 對 相 關 機 關 產 生 拘 束 效 力 由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所 包 含 的 概 念 十 分 廣 泛, 例 如 : 同 志 跨 性 別 者 新 移 民 婦 女 等 等, 是 否 要 使 用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此 一 名 稱 尚 有 討 論 空 間, 可 參 考 國 際 間 對 於 此 概 念 之 基 本 法 名 稱, 以 符 合 目 前 全 球 潮 流 ( 北 區 ) 2. 在 臺 灣 社 會 中, 沒 有 對 於 同 志 婚 姻 或 同 性 伴 侶 相 關 的 保 障, 例 如 : 同 志 沒 有 辦 法 請 婚 假 產 假, 對 於 同 性 伴 侶 間 的 稅 制 遺 產 等 規 定, 皆 是 渾 沌 不 明 的 除 此 之 外, 許 多 青 少 年 同 志 向 父 母 承 認 後 被 家 暴,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卻 沒 有 辦 法 幫 助 到 青 少 年 同 志 目 前 有 許 多 基 本 的 權 利 已 是 婦 女 所 享 有, 但 卻 尚 未 落 實 到 同 志 者 身 上 ( 北 區 ) 3. 目 前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的 相 關 現 有 法 令 中, 其 樣 貌 是 多 元 分 工 的, 意 指 在 此 多 元 分 工 的 情 況 之 下, 各 部 門 的 協 調 整 合 狀 況 非 常 差 ; 再 者, 立 法 委 員 對 於 法 案 審 議 的 能 力 低 落, 委 員 會 的 協 調 能 力 亦 不 盡 理 想, 行 政 部 門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態 度 顯 得 十 分 冷 漠, 因 此 從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中 制 定 及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的 法 條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如 此 的 專 責 機 構 可 將 目 前 分 工 零 散 的 情 況 做 統 整, 連 帶 提 高 行 政 工 作 效 率 ( 北 區 ) 4. 臺 灣 關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法 律, 例 如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皆 已 完 成 制 定, 但 卻 沒 有 一 部 上 位 法, 亦 即 將 基 本 原 則 統 一 規 範 的 概 念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能 夠 制 定 出 一 個 最 基 礎 的 法 源, 讓 此 基 礎 法 源 帶 領 各 項 細 案 進 行 執 行 工 作, 接 著 是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六 大 工 具, 包 括 性 別 預 算 專 責 單 位 訓 練 與 比 例 代 表 等 等, 皆 由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所 衍 生 此 外, 一 些 屬 於 實 務 工 作 的 細 節 內 容 事 項, 希 望 有 一 個 法 源 以 支 撐 性 別 平 等 機 構 的 存 在, 更 進 一 步 讓 這 些 工 作 皆 能 在 完 善 的 狀 況 之 下, 推 180

205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廣 至 其 他 院 會, 例 如 : 監 察 院 司 法 院 等 等, 讓 各 行 政 部 會 都 能 動 起 來, 性 別 議 題 不 再 侷 限 於 行 政 院 的 範 疇 中 ( 北 區 ) 5.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目 的 不 僅 可 彌 補 執 法 人 員 性 別 概 念 的 不 足, 更 可 確 保 性 別 平 等 機 構 的 法 律 地 位, 確 保 性 別 機 構 在 臺 灣 能 夠 永 久 存 在, 此 做 法 可 避 免 性 別 機 構 因 政 治 的 不 確 定 性 因 素 而 產 生 變 化, 例 如 : 當 權 者 的 不 同 或 政 策 的 改 變 等 等 政 治 變 數, 且 在 確 保 行 政 院 有 專 屬 機 構 之 後, 可 在 法 規 中 要 求 地 方 有 執 法 的 對 口 單 位 在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中, 規 範 的 是 通 則 以 及 宣 示 國 家 往 後 施 政 的 長 遠 方 向, 未 來 在 其 中 亦 可 分 不 同 章 節, 每 一 章 節 由 不 同 的 部 會 來 執 行 ( 北 區 ) 6. 目 前 臺 灣 的 性 別 法 則 中, 未 考 慮 新 移 民 女 性 在 臺 灣 生 活 可 能 會 遇 到 需 要 幫 助 的 面 向, 外 籍 配 偶 在 這 一 塊 法 律 中 皆 以 弱 勢 者 角 色 出 現, 若 沒 有 法 律 命 令 為 新 移 民 女 性 的 支 持 後 盾, 社 會 團 體 或 公 部 門 執 行 人 員 亦 很 難 給 予 足 夠 的 協 助 目 前 實 務 界 有 一 個 想 法, 便 是 將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進 行 國 內 法 制 化, 進 而 變 成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基 礎 ( 北 區 ) 7.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不 可 能 是 憲 法 位 階 的 地 位, 因 此 使 用 基 本 法 這 樣 的 名 稱 並 不 恰 當, 如 同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醫 療 法, 可 以 視 為 該 領 域 所 有 規 定 的 上 位 法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內 容 可 包 括 媒 體 健 康 預 算 考 試 政 治 參 與 社 會 參 與 勞 動 教 育 人 身 安 全 國 際 參 與 服 務 多 元 家 庭 婚 姻 體 育 等 等 議 題, 使 過 去 未 規 範 的 範 圍 皆 能 得 到 改 善, 除 了 最 重 要 的 總 則 以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定 義 性 別 平 等 的 意 義 及 範 圍, 並 且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與 管 考 機 關 為 何 ( 中 區 ) 五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 一 )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方 面 1. 各 縣 市 的 婦 權 會 委 員 或 是 民 間 的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應 要 有 更 積 極 的 作 為, 例 如 : 拜 訪 某 些 在 性 別 平 等 績 效 較 低 落 的 部 會 及 縣 市, 督 促 開 會, 或 做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專 案 報 告, 無 論 是 首 長 或 一 級 主 管 皆 需 要 出 席 與 會, 此 形 式 可 能 會 讓 地 方 首 長 或 中 央 負 責 部 會 多 一 些 積 極 的 態 度, 以 面 對 性 別 主 流 化 在 行 政 部 門 上 的 效 率 ( 北 區 ) 181

20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 在 目 前 政 府 推 動 組 織 再 造 的 同 時, 許 多 法 規 都 需 要 修 改 政 府 的 每 個 部 門 都 應 更 進 一 步 地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意 識 進 行 規 範, 設 置 專 職 單 位, 而 非 只 著 重 於 劃 分 本 身 業 務 是 否 與 性 別 有 關, 例 如 : 國 防 部 有 男 性 軍 官, 亦 有 女 性 軍 官,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發 展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然 而 在 組 織 再 造 的 方 向 下,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的 能 見 度 太 低, 此 會 是 影 響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的 不 利 因 素 之 一, 如 何 增 加 其 在 社 會 上 的 能 見 度, 讓 民 眾 知 道 這 件 事 情 不 是 一 個 口 號, 而 是 與 自 身 息 息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裡 存 在 此 一 組 織, 國 家 有 在 著 手 進 行 此 事, 在 政 府 努 力 的 推 動 下, 一 旦 成 立 專 責 部 門 後, 能 見 度 就 會 大 幅 提 高, 例 如 : 113 專 線 即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熟 悉 的 通 報 路 徑 ( 北 區 ) 3. 就 長 遠 的 目 標 而 言,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是 必 要 的, 中 央 若 決 定 設 立 中 央 專 責 單 位 以 後, 接 下 來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在 地 方 單 位 的 發 展 則 會 是 一 段 過 程 辛 苦 的 耕 耘 期 就 法 律 面 向 而 言, 現 有 的 各 項 相 關 法 律 皆 分 別 隸 屬 於 不 同 局 處, 例 如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放 在 衛 生 服 務 部 門 執 行, 勞 工 保 障 等 相 關 規 定 則 歸 屬 於 勞 工 局, 教 育 則 分 屬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反 觀 性 別 平 等 處 的 規 劃 是 將 一 個 本 部 放 置 在 行 政 院, 成 為 中 央 全 國 級 的 政 策 規 劃 樞 紐 中 心, 卻 忽 略 各 地 方 政 府 未 設 立 相 同 的 專 責 單 位, 以 長 遠 的 思 考 而 言, 此 面 向 的 問 題 其 實 是 需 要 被 重 視 且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整 合, 尤 其 在 往 後 臺 灣 成 為 五 都 十 七 縣, 各 縣 市 的 體 制 都 會 產 生 些 微 改 變, 如 何 處 理 及 規 劃 後 續 的 制 度, 值 得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正 式 思 考 ( 北 區 ) 4. 目 前 處 理 性 別 平 等 問 題 的 公 務 人 員, 本 身 在 工 作 的 職 責 範 圍 內 尚 有 其 他 事 務, 亦 即 負 責 此 項 相 關 業 務 的 工 作 人 員 並 不 是 專 職 專 責, 希 望 能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改 變 性 別 平 等 處 的 整 個 氛 圍, 讓 這 些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衝 鋒 陷 陣 的 能 量, 就 是 透 過 改 變 整 個 臺 灣 公 務 體 系 的 結 構, 促 使 大 家 能 夠 真 正 重 視 且 認 同 性 別 平 等 的 各 項 議 題 ( 北 區 ) 5. 在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過 程 中, 專 責 單 位 的 層 級 為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因 為 在 政 策 實 施 或 是 落 實 過 程 中, 公 部 門 與 公 部 門 之 間 可 能 會 有 從 屬 問 題, 若 層 級 太 低 則 無 力 推 動 各 項 事 務, 因 此 性 別 平 等 之 相 關 單 位 應 將 層 級 拉 高, 以 利 推 動 各 項 事 務, 亦 可 減 少 基 層 人 員 的 困 擾 與 無 力 感 基 本 的 法 規 與 制 度 就 是 為 瞭 解 決 問 題 而 存 在, 不 會 因 上 位 者 的 不 同 便 停 擺 計 畫, 因 此 在 制 定 法 規 的 過 程 中, 性 別 預 算 應 放 在 人 事 部 分 進 行 考 量, 主 因 是 人 事 與 主 政 是 一 條 182

207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鞭, 若 將 預 算 放 在 社 會 部 門 並 不 合 理, 因 為 社 會 政 策 部 門 並 沒 有 人 事 權 責 ( 中 區 ) ( 二 ) 性 別 意 識 推 廣 方 面 1. 臺 灣 在 性 別 平 等 的 相 關 政 策 發 展 方 面, 與 韓 國 日 本 或 歐 美 國 家 的 路 徑 不 甚 相 同, 例 如 : 韓 國 先 成 立 婦 女 部, 再 逐 漸 向 外 發 展 ; 日 本 則 是 先 制 定 男 女 機 會 均 等 的 基 本 法 則, 臺 灣 則 是 有 很 多 來 自 各 方 關 心 社 會 公 益 的 民 間 團 體, 不 斷 地 針 對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進 行 關 注, 在 此 情 況 下, 民 間 力 量 仍 然 有 限, 適 時 的 公 權 力 介 入, 改 變 公 部 門 結 構, 方 可 使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在 未 來 成 為 一 項 基 本 的 社 會 價 值 觀 臺 灣 應 該 創 造 一 個 屬 於 自 己 的 路, 讓 性 別 平 等 的 概 念 普 遍 深 植 人 心, 而 不 需 要 再 特 別 強 調 與 教 導 ( 北 區 ) 2. 在 實 務 工 作 中 最 常 遇 到 的 問 題 是 執 法 者 沒 有 性 別 意 識, 但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卻 無 從 要 求, 例 如 : 家 暴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發 生, 法 官 所 思 考 的 方 向 並 不 符 合 當 前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期 待, 而 是 仍 守 舊 地 鎖 在 既 有 窠 臼 中 去 年 實 施 一 年 的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確 實 將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等 概 念, 用 更 清 楚 的 指 標 來 提 醒 大 家, 社 會 亦 對 此 項 議 題 有 更 多 的 關 注, 然 而 以 執 行 情 況 而 言, 宣 示 意 義 還 是 大 於 實 質 意 義, 最 大 主 因 在 於 很 多 執 行 者 本 身 所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不 足 此 外, 在 政 策 推 動 中, 各 單 位 團 體 都 可 能 有 盲 點 出 現, 許 多 概 念 是 各 團 體 中 可 能 思 考 不 夠 周 全 的 區 塊, 應 如 何 改 進 以 落 實 到 社 會 上, 是 需 要 時 間 與 大 家 的 協 助 ( 北 區 ) 3. 在 性 別 議 題 長 久 的 工 作 裡, 深 刻 體 驗 到 真 正 的 關 鍵 是 內 部 革 命 內 部 革 命 的 連 帶 概 念 仍 要 回 到 現 有 的 教 育 體 系,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培 力 的 問 題 上 婦 女 團 體 的 專 家 學 者 各 有 其 專 長 領 域, 但 並 非 都 清 楚 每 件 事 情, 當 一 個 政 策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超 出 自 有 的 專 長 領 域 時, 執 行 單 位 的 內 部 思 考 就 需 要 有 不 一 樣 的 路 線 ( 北 區 ) 4. 在 當 前 的 臺 灣 教 育 中, 性 別 的 刻 板 印 象 持 續 在 複 製, 例 如 : 幼 稚 園 教 材 中, 仍 傳 輸 給 小 孩 媽 媽 是 家 中 的 萬 能 魔 術 師, 煮 菜 做 家 事 等 工 作 依 然 由 媽 媽 執 行 的 觀 念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連 續 劇 亦 散 佈 此 種 兩 性 看 法 給 予 社 會 大 眾, 譬 如 : 家 族 事 業 祖 傳 秘 方 僅 能 傳 兒 不 傳 女 若 整 體 社 會 的 結 構 與 氛 圍 無 法 有 所 改 變, 性 別 意 識 的 推 動 則 很 難 成 功 ( 中 區 ) 183

20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5. 公 部 門 監 督 媒 體 的 功 能 太 過 薄 弱,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複 製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的 情 況 相 當 普 遍, 公 部 門 的 取 締 或 糾 正 不 夠 積 極, 所 採 取 的 皆 是 亡 羊 補 牢 的 措 施, 例 如 : 罰 款 或 警 告, 應 有 一 個 確 切 的 指 標, 以 評 比 各 大 媒 體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認 同, 更 進 一 步 以 此 項 指 標 做 為 各 家 媒 體 的 考 績, 並 列 為 未 來 更 換 證 照 的 相 關 參 考 項 目 之 一 ( 中 區 ) 6. 未 來 各 項 證 照 的 考 試 應 有 性 別 平 等 的 考 題, 如 : 禮 儀 師 儲 備 校 長 儲 備 主 任 等 等, 並 在 訓 練 的 過 程 中 加 入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課 程 此 外, 教 育 部 可 編 列 性 別 會 考, 如 同 駕 駛 執 照 的 證 照 性 質, 通 過 者 即 擁 有 證 照, 此 項 證 照 在 未 來 求 職 時 可 當 作 輔 助 的 工 具 之 一 ( 中 區 ) 7. 當 政 府 部 門 在 進 行 預 算 審 查 時, 是 否 具 有 性 別 概 念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在 整 個 政 策 推 動 的 同 時,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所 編 制 的 獨 立 預 算 是 否 合 宜, 會 影 響 後 續 整 體 發 展, 例 如 : 專 責 審 查 預 算 的 人 員 可 能 不 瞭 解 無 障 礙 設 施 育 嬰 室 與 公 共 廁 所 的 比 例, 此 皆 與 性 別 預 算 有 關 係 ( 中 區 ) 8. 男 性 人 口 占 全 球 性 別 的 一 半, 這 一 群 人 中 有 70% 是 在 父 權 主 義 下 所 成 長 在 討 論 性 別 意 識 問 題 時, 男 性 通 常 沒 有 參 與 其 中, 事 實 上 他 們 的 參 與 十 分 重 要, 應 讓 男 性 被 動 或 主 動 參 加 這 樣 的 運 動 整 體 社 會 對 於 性 別 議 題 的 觀 念 重 視, 期 望 能 在 文 化 價 值 信 念 層 面 呈 現 出 來 ( 中 區 ) 9. 在 交 通 發 達 的 台 北 縣 市, 人 與 人 的 距 離 縮 短, 社 會 民 眾 對 於 公 共 議 題 的 參 與 相 對 較 為 熱 絡, 然 而 這 樣 的 問 題 不 足 以 構 成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推 動 的 障 礙, 性 別 政 策 就 是 要 在 最 不 可 能 的 地 方 推 動, 在 這 樣 的 概 念 背 後 交 通 問 題 若 沒 有 解 決, 就 沒 有 辦 法 讓 民 眾 走 出 家 門,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以 前 大 家 總 是 把 性 別 政 策 的 責 任 歸 屬 到 社 政 衛 生 單 位, 事 實 上 政 府 的 交 通 部 門 經 濟 部 門, 甚 至 國 防 部 門 皆 是 重 要 的 關 鍵 因 素, 若 這 些 部 門 的 性 別 意 識 清 楚, 連 帶 著 在 政 策 規 劃 上 都 會 將 性 別 概 念 加 入 考 量, 讓 整 個 社 會 的 資 源 分 布 平 均, 不 再 只 重 點 發 展 於 某 些 特 別 族 群 或 特 定 地 區 ( 中 區 ) 10. 在 社 會 工 作 的 實 務 上, 性 別 管 制 這 部 分 較 不 適 合 由 社 工 來 處 理, 因 為 社 會 的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教 育 仍 不 足 夠, 例 如 : 當 被 害 人 來 到 機 構 遇 到 的 是 男 性 社 工 或 警 察, 被 害 人 容 易 有 先 入 為 主 的 想 法, 覺 得 對 方 所 給 的 認 同 感 一 定 不 夠 此 外, 警 察 局 在 社 會 工 作 的 網 絡 合 作 上 占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地 位, 184

209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無 法 去 強 調 每 一 位 警 察 同 仁 都 能 夠 有 性 別 觀, 所 以 建 議 警 察 局 與 司 法 單 位 進 行 婦 幼 安 全 保 護 時, 必 須 有 專 責 化 的 同 仁 進 行, 往 後 再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亦 會 較 為 順 暢 ( 南 區 ) 11.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發 展 的 順 利 與 否, 與 學 校 校 長 或 主 任 對 於 此 項 議 題 的 重 視 程 度 有 很 大 的 關 聯, 可 發 現 若 該 校 校 長 重 視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則 學 校 在 於 人 員 培 訓 或 處 理 個 案 時 都 較 細 緻 反 之, 若 上 級 主 管 較 不 重 視, 即 使 承 辦 人 員 有 性 別 意 識, 仍 會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遇 到 許 多 困 擾 舉 例 來 說, 在 某 次 實 際 案 例 中, 被 害 人 被 陌 生 人 襲 胸, 案 件 到 法 院 審 查 後, 法 庭 審 判 長 卻 質 問 被 害 人 為 何 深 夜 還 在 外 逗 留, 被 害 人 解 釋 是 因 為 剛 下 班 要 回 家, 法 官 便 進 一 步 詢 問 被 害 人 的 工 作 為 何, 被 害 人 表 示 不 想 談, 但 審 判 長 執 意 要 被 害 人 回 答 在 何 處 工 作, 類 似 這 樣 的 情 況 可 以 發 現 前 線 執 法 人 員 的 性 別 意 識 不 足, 因 為 其 思 考 邏 輯 是 相 反 的,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深 夜 未 歸 的 情 況, 進 而 導 致 後 續 問 題 發 生 ( 南 區 ) 12. 目 前 的 社 工 體 系 需 要 再 加 強 性 別 意 識 的 教 育, 以 目 前 的 情 況 而 言, 學 校 教 師 較 少 會 把 專 長 放 在 性 別 此 區 塊, 大 部 分 仍 著 重 在 婦 女 福 利 體 系 以 社 工 此 專 業 領 域 而 言, 應 讓 更 多 男 性 加 入, 破 除 社 工 總 是 為 人 服 務 的 迷 思 與 形 象, 這 種 形 象 與 護 理 有 些 相 似 在 加 害 人 的 處 理 中, 心 理 師 會 至 臨 床 處 理 問 題 的 大 多 是 男 性, 而 事 實 上 心 理 系 的 女 生 不 在 少 數, 為 何 造 成 此 種 結 構 性 問 題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 南 區 ) 小 結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所 反 映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主 管 機 關 的 不 積 極 以 及 法 規 落 實 不 夠 徹 底 傳 統 照 顧 責 任 仍 加 諸 在 女 性 身 上, 致 使 無 法 卸 除 托 育 及 照 顧 責 任, 而 在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各 項 假 別 與 措 施 方 面, 公 部 門 無 法 做 為 法 規 實 踐 的 表 率, 更 遑 論 私 部 門 執 行 的 成 效, 且 國 內 法 規 雖 立 意 良 善, 但 缺 乏 考 量 特 殊 政 策 輔 助 改 變 的 概 念, 因 此 往 往 無 法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由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為 柔 性 的 勸 導 法 案, 強 調 雇 主 營 造 友 善 工 作 環 境 的 責 任, 並 無 明 顯 的 強 制 性 以 及 嚴 厲 的 罰 則, 因 此 職 場 的 宣 導 工 作 相 形 重 要, 應 有 適 當 的 經 費 185

21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進 行 相 關 的 教 育 訓 練, 且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調 查 權, 其 具 備 審 議 機 制, 委 員 會 委 員 為 強 化 調 查 功 能, 經 相 關 訓 練 後 可 陪 同 查 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做 為 主 管 機 關, 應 充 足 相 關 人 員 數 量 與 訓 練, 避 免 流 動 性 過 高 而 產 生 不 熟 悉 業 務 的 情 況, 且 積 極 與 地 方 協 調 與 彙 整 資 源, 建 立 資 源 共 享 機 制, 將 法 規 中 的 相 關 規 定 視 為 重 要 項 目 推 行, 宣 導 正 確 的 職 場 觀 念, 確 實 落 實 至 工 作 者 權 利 在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所 反 映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以 法 律 與 司 法 為 主 導 所 造 成 的 階 梯 現 象, 忽 略 人 的 多 元 需 求 以 及 後 續 的 持 續 性 照 顧, 且 政 府 應 提 供 經 費 促 使 大 型 醫 院 進 行 社 政 系 統 中 最 難 以 處 理 的 藥 酒 癮 患 者, 並 修 法 將 衛 生 署 的 責 任 規 範 得 更 明 確 ; 案 件 處 理 過 程 中, 必 須 加 強 對 相 關 人 員 ( 包 括 個 案 通 報 人 員 醫 護 人 員 社 工 證 人 等 等 ) 的 保 護 措 施, 並 發 展 驗 傷 診 療 醫 師 投 入 相 關 工 作 ; 針 對 行 為 人 處 遇 計 畫 或 教 育 輔 導 必 須 更 加 積 極, 並 改 善 審 前 評 估 機 制, 且 應 有 完 整 的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譬 如 : 家 庭 重 建 計 畫 ; 而 目 前 整 個 網 絡 資 源 呈 現 點 狀 分 布, 希 望 能 朝 網 狀 資 源 努 力,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磨 合 必 須 以 當 事 人 為 中 心 考 量, 發 展 中 央 與 地 方 互 相 補 足 的 模 式 在 性 侵 害 方 面 所 反 映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行 為 人 處 遇 評 估 機 制 與 刑 後 治 療 目 前 行 為 人 出 獄 後 耗 費 的 人 力 與 成 本 十 分 可 觀, 且 監 控 系 統 衍 生 過 多 後 續 問 題, 應 由 最 根 本 的 源 頭 做 防 護 針 對 行 為 人 的 評 估 必 須 更 為 謹 慎, 銜 接 的 輔 導 單 位 要 能 掌 握 所 有 相 關 資 訊, 建 立 完 整 的 機 制, 避 免 作 業 上 的 斷 層 ; 規 劃 行 為 人 刑 後 治 療 處 所, 以 利 進 行 後 續 治 療 工 作, 而 非 一 再 讓 未 痊 癒 的 行 為 人 回 歸 社 會,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的 窘 境 另 外, 被 害 人 所 需 的 協 助 通 常 非 立 即 顯 現, 因 此 應 延 長 協 助 期 限, 且 針 對 被 害 人 的 保 護 法 條 必 須 再 加 強, 避 免 重 複 陳 述 的 情 況 發 生, 並 主 動 建 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而 非 被 害 人 自 行 爭 取 才 能 獲 得 在 性 騷 擾 方 面 所 反 映 最 主 要 的 問 題, 在 於 目 前 性 騷 擾 被 視 為 非 急 迫 性 的 服 務, 中 央 補 助 人 力 仍 優 先 配 置 給 予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範 疇, 應 同 樣 給 予 專 人 補 助 ; 而 處 理 性 騷 擾 議 題 的 三 個 法 規, 因 適 用 場 域 與 對 象 不 同 所 引 發 之 討 論 甚 鉅, 應 考 量 可 合 併 處 理 的 範 疇, 避 免 多 法 可 用 或 無 法 可 用 的 情 況 ; 各 法 規 之 間 必 須 進 行 統 整 工 作, 譬 如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間 的 分 界 必 須 清 楚 區 分, 強 制 觸 摸 與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必 須 競 合, 處 罰 刑 度 必 須 與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進 行 整 合 等 等 ; 另 調 查 機 制 因 委 員 的 素 質 不 一, 應 186

211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培 養 委 員 相 關 的 性 騷 擾 調 查 知 能, 或 者 由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警 察 單 位 負 責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所 反 映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人 力 與 預 算 不 足 教 學 教 材 與 課 程 設 計 各 級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性 平 會 運 作 目 前 花 費 的 人 力 與 預 算 雖 較 其 他 領 域 多, 但 以 服 務 眾 多 層 級 的 學 校 人 口 與 推 動 工 作 而 言, 仍 是 不 足 的 情 況, 另 教 育 部 應 主 動 針 對 有 問 題 與 有 創 意 的 案 例 進 行 彙 編, 以 利 進 行 宣 導 工 作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少 有 獨 立 開 設 的 課 程, 必 須 檢 視 教 材 中 的 觀 念, 避 免 傳 遞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且 積 極 放 入 更 多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並 要 求 教 師 在 自 有 領 域 做 融 入 式 教 學, 亦 必 須 讓 教 師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以 擁 有 基 本 的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中 的 條 文 規 定 為 鼓 勵 性 質, 沒 有 較 大 的 強 制 性, 希 冀 學 校 可 以 主 動 進 行 各 級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透 過 學 校 依 對 象 分 級 的 課 程 設 計, 除 了 規 劃 學 生 課 程 以 外, 教 職 員 與 主 管 ( 含 校 長 一 級 主 管 ) 同 樣 需 要 相 關 的 課 程 訓 練 ; 而 因 為 法 規 偏 向 教 育 層 面, 目 前 學 校 的 教 育 處 遇 仍 由 輔 導 室 ( 中 心 ) 負 責, 但 其 人 員 的 性 別 訓 練 現 況 仍 不 足 夠, 同 時 兼 負 教 育 與 諮 商 工 作 有 其 困 難 存 在, 因 此 行 為 人 教 育 不 應 過 於 依 賴 某 一 單 位 獨 立 進 行 ; 學 校 性 平 會 的 運 作 主 導 層 級 必 須 提 高, 以 達 無 處 不 性 別, 雖 然 相 較 於 其 他 部 分, 較 有 進 步 者 為 案 件 申 訴 調 查 稍 有 制 度 化, 但 性 平 會 最 大 功 能 在 於 預 防 及 減 少 案 件 產 生, 平 常 就 必 須 召 開 會 議 與 進 行 案 例 演 練 在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實 施 的 可 行 性 及 必 要 性 討 論 方 面,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多 數 抱 持 肯 定 的 態 度, 認 為 由 一 個 原 則 性 的 且 包 含 廣 泛 概 念 的 法 源 有 助 於 統 整 目 前 零 散 分 工 的 情 況, 且 能 夠 支 持 專 責 機 構 的 永 久 存 在, 促 使 其 他 單 位 能 夠 有 所 啟 動, 但 是 對 於 此 法 的 名 稱 則 認 為 尚 有 討 論 空 間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實 施 問 題 方 面, 主 要 須 有 專 人 專 職 負 責 相 關 業 務, 避 免 流 動 率 過 於 頻 繁, 且 人 員 應 熟 悉 法 規 內 容 與 處 理 流 程, 同 時 必 須 教 育 主 事 者 與 執 行 者, 使 其 具 備 性 別 意 識, 否 則 無 法 跳 脫 既 有 的 窠 臼 ; 而 長 期 在 傳 統 父 權 主 義 下 成 長,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討 論 應 該 是 所 有 性 別 皆 能 夠 參 與, 在 目 前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規 中 甚 少 重 視 男 性 以 及 跨 性 別 者 參 與 討 論 的 重 要 性, 且 法 規 尚 有 不 甚 完 善 之 處, 譬 如 : 未 有 保 障 同 志 婚 姻 / 伴 侶 相 關 規 定 未 考 量 新 移 民 女 性 需 要 幫 助 的 面 向 未 針 對 家 暴 受 暴 者 設 置 經 費 與 安 置 處 所 等 等 在 未 來 修 改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內 容 的 討 論 方 面, 認 為 必 須 著 手 整 合 現 有 的 法 187

21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律, 避 免 執 行 者 與 實 務 工 作 面 臨 無 所 適 從 的 窘 境, 而 目 前 設 立 的 專 責 單 位 性 別 平 等 處 必 須 增 加 其 社 會 能 見 度, 每 個 部 門 都 應 設 置 專 職 的 單 位, 而 非 劃 分 業 務 是 否 與 性 別 相 關, 另 地 方 亦 需 要 成 立 相 同 的 專 責 對 口, 否 則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性 別 平 等 運 作 仍 會 持 續 存 在 落 差 整 體 而 言, 除 上 述 各 方 面 的 問 題, 多 數 受 訪 者 以 及 與 會 者 皆 認 為 最 大 的 困 境 仍 在 於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因 為 制 度 依 賴 人 制, 主 事 者 的 態 度 與 重 視 程 度 勢 必 影 響 政 策 推 行, 而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的 瞭 解 與 接 受 程 度 亦 會 影 響 執 行 力 落 實, 因 此 目 前 仍 應 以 性 別 意 識 的 普 及 紮 根 為 首 要 工 作 188

213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國 外 經 驗 在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部 分, 有 三 個 國 家 分 別 採 用 相 關 的 法 規 名 稱, 包 括 日 本 韓 國 及 德 國, 所 具 有 的 發 展 背 景 及 內 容 不 盡 相 同, 茲 將 該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政 策 及 法 規 簡 述 於 後, 韓 國 及 日 本 完 整 的 法 條 請 參 考 附 錄 五 六 一 日 本 基 於 日 本 憲 法 尊 重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法 律 之 下 的 平 等 理 念, 日 本 於 1985 年 制 定 男 女 僱 用 機 會 及 待 遇 均 等 增 進 女 性 勞 動 者 福 祉 法, 該 法 施 行 十 年 後 之 實 際 狀 況, 女 性 受 僱 件 數 大 幅 增 加, 任 職 領 域 亦 擴 大, 但 女 性 之 僱 用 管 理 未 見 改 善, 主 要 原 因 為 該 法 未 針 對 招 募 聘 用 配 置 陞 遷 等, 明 文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為 使 女 性 可 依 其 價 值 觀 自 主 選 擇 職 業, 實 現 不 因 性 別 而 受 差 別 待 遇,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潛 力 之 職 業 環 境, 以 及 充 實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措 施, 日 本 遂 於 1994 年 內 閣 成 立 兩 性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由 首 相 擔 任 主 席, 內 閣 所 有 部 長 為 成 員, 以 有 效 促 成 與 鼓 勵 形 成 兩 性 平 等 社 會 的 政 策 及 計 畫, 而 該 法 並 於 1997 年 修 法 及 更 名 為 男 女 僱 用 機 會 暨 待 遇 均 等 法 ( 立 法 院,2001) 勞 工 市 場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反 映 在 性 別 工 資 的 嚴 重 差 距 上, 男 女 平 均 薪 資 差 距 高 達 兩 倍, 加 上 日 本 職 業 婦 女 很 難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承 諾, 因 此 形 成 低 女 性 就 業 率 以 及 低 生 育 率 的 社 會 現 象 又, 大 部 分 日 本 男 性 工 作 時 數 平 均 一 週 超 過 四 十 小 時 以 上, 其 長 時 間 工 作 意 味 著 母 親 負 責 大 部 分 照 顧 小 孩 的 工 作 根 據 統 計 顯 示,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生 育 過 後 的 日 本 婦 女 不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待 小 孩 較 大 之 後 才 再 度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且 以 兼 職 性 工 作 為 主 要, 而 2005 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女 性 在 兼 職 工 作 中 占 69.7%(OECD, 2007) 1999 年 日 本 政 府 頒 佈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Basic Law for a Gender-Equal Society), 奠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原 則,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形 構, 廣 泛 將 政 策 制 度 化, 並 闡 明 國 家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眾 各 自 的 職 責 該 法 強 調 兩 性 是 社 會 組 成 189

21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份 子, 應 確 保 共 同 擁 有 均 等 的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以 達 成 兩 性 共 享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利 益 之 理 想, 而 落 實 尊 重 男 女 的 人 權 重 新 檢 視 社 會 制 度 常 規 共 同 參 與 政 策 草 擬 及 決 策 平 衡 家 庭 及 生 活 等 相 關 活 動 以 及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等 五 大 理 念 對 此, 其 在 保 障 女 性 勞 動 權 的 施 政 方 針 上, 以 三 個 面 向 來 發 展 : 女 性 勞 動 型 態 的 自 由 選 擇 權 利 強 調 對 母 性 的 尊 重 與 健 康 權 維 護 的 權 益 以 及 保 障 職 業 生 活 與 家 庭 生 活 調 和 的 勞 動 條 件 與 權 利 ( 林 慧 芬,2009)( 詳 細 法 規 條 文 詳 見 附 錄 六 ) 為 推 動 婦 女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及 決 策 過 程,2005 年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其 中 一 個 優 先 目 標 即 是 促 進 女 性 領 導 人 培 力, 將 女 性 參 與 國 會 比 例 從 現 有 的 9.4% 提 高 至 2020 年 目 標 30% 在 工 作 及 家 庭 生 活 平 衡 的 支 持 系 統 上, 提 高 申 請 育 兒 假 的 比 例 2004 年 男 女 申 請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0.56% 與 70.6%,2014 年 目 標 欲 達 到 男 性 10% 女 性 80%(Wikigender, 2009) 促 進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重 要 機 構 為 2001 年 內 閣 成 立 的 兩 性 平 等 局 以 及 兩 性 平 等 評 議 會 兩 性 平 等 評 議 會 由 內 閣 官 房 長 官 擔 任 主 席, 並 成 立 一 個 由 內 閣 部 長 與 民 間 部 門 人 士 組 成 的 論 壇, 討 論 並 分 享 與 兩 性 平 等 有 關 的 議 題 ; 兩 性 平 等 局 為 兩 性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及 兩 性 平 等 評 議 會 的 秘 書 處, 負 責 規 劃 與 協 調 政 府 整 體 兩 性 平 等 政 策 (GEBCO, 2008) 二 韓 國 韓 國 近 二 十 年 來 的 婦 女 國 家 機 制 改 變 很 多, 而 上 層 國 家 政 治 對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的 承 諾 以 及 制 度 的 改 變 對 於 婦 女 職 訓 發 展 具 有 決 定 性 影 響, 重 要 改 變 包 括 : ( 一 )1983 年 設 立 韓 國 婦 女 發 展 機 構 (Korean Women's Development Institute, KWDI) ( 二 )1988 年 政 治 事 務 部 門 ( 二 )(MOPA II) 總 理 辦 公 室 婦 女 政 策 委 員 會, KWDI( 研 究 及 教 育 ) ( 三 )1995 年 實 施 的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Women's Development Act), 目 標 在 於 解 決 性 別 政 策 的 議 題 190

215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 四 )1998 年 總 統 委 任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for Women's Affairs, PCWA) 六 個 部 門 各 設 婦 女 政 策 官 ( 主 任 / 管 階 級 ),KWDI( 研 究 ) ( 五 )1999 年 修 訂 的 平 等 就 業 法 (Equal Employment Act ), 禁 止 在 職 場 上 的 性 別 歧 視 及 性 騷 擾 ( 六 )2001 年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部 修 訂 的 平 等 就 業 法 (Equal Employment Act), 禁 止 在 職 場 上 的 性 別 歧 視 及 性 騷 擾,KWDI( 研 究 ) ( 七 )2003 年 性 別 平 等 部 PM 指 導 的 婦 女 政 策 協 調 會 議, 於 政 府 體 系 各 階 層 設 立 婦 女 政 策 官 ( 主 任 / 管 階 級 ),KWDI( 研 究 )(Park, 2005) ( 八 )2005 年 將 性 別 平 等 部 改 為 性 別 平 等 與 家 庭 部 1983 年 設 立 的 韓 國 婦 女 發 展 機 構 (Korean Women's Development Institute, KWDI) 為 機 制 型 態 產 生 的 首 例,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執 行 對 婦 女 ( 包 括 公 務 員 ) 不 同 的 研 究 教 育 與 訓 練 1988 年 設 立 的 MOPA II 主 要 管 理 婦 女 政 策 與 部 門 之 間 的 協 調 工 作, 管 理 政 府 與 政 黨 間 協 調 工 作 的 MOPA I, 其 權 力 非 常 強 大, 而 MOPA II 相 對 顯 得 相 當 微 弱 MOPA II 居 中 間 的 協 調 工 作 常 遭 到 失 敗, 其 他 部 門 亦 不 接 受 其 政 策 建 議 金 大 中 政 府 就 位 後,MOPA II 被 總 統 委 任 的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所 替 代, 安 全 度 過 經 濟 危 機 為 當 時 新 政 府 的 優 先 考 量, 在 小 而 強 的 政 府 口 號 下, 政 府 進 行 國 家 機 制 之 縮 減 與 重 組, 雖 然 婦 女 團 體 長 期 要 求 政 府 強 化 MOPA II 成 為 婦 女 事 務 部, 結 果 卻 是 相 對 較 弱 的 PCWA 被 設 立 理 論 上, PCWA 應 比 其 前 身 MOPA II 還 具 權 力, 因 為 是 直 屬 於 金 大 中 總 統 的 管 理 單 位, 然 而 此 委 員 會 缺 乏 法 律 地 位 權 力 與 資 源, 主 席 亦 僅 具 部 長 階 級 地 位, 卻 又 非 部 長, 可 以 參 與 內 閣 會 議, 但 位 階 過 低, 連 提 案 權 力 都 不 具 備, 更 遑 論 委 員 會 內 不 到 五 十 位 的 員 工 從 另 一 方 面 來 說, 韓 國 婦 女 國 家 機 制 亦 有 正 面 進 步, 一 個 以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主 題 的 婦 女 政 策 單 位 在 六 個 部 門 ( 包 括 司 法 部 勞 工 部 健 康 與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農 林 部 政 府 管 理 及 內 政 部 ) 成 立, 雖 然 為 僅 有 五 至 六 人 的 小 型 單 位 且 權 力 有 限, 但 婦 女 政 策 單 位 可 以 有 效 地 重 新 檢 驗 每 一 部 門 內 相 關 的 法 律 與 政 策, 以 及 主 流 化 性 別 觀 點 的 工 作 2001 年 1 月, 當 韓 國 正 處 於 財 務 危 機 考 驗 後 完 全 恢 復 的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長 期 期 待 的 性 別 平 等 部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MOGE) 終 於 成 立, 目 標 為 消 除 對 婦 女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與 暴 力, 促 191

21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進 在 政 府 中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確 保 性 別 平 等 參 與 及 公 平 分 享 責 任, 協 助 婦 女 建 構 能 力, 以 及 提 升 婦 女 在 韓 國 社 會 中 的 領 導 與 PCWA 比 較, 不 僅 有 更 多 責 任, 其 人 事 編 制 與 經 費 資 源 皆 成 長 兩 倍, 但 若 與 其 他 部 門 相 比 仍 是 小 巫 見 大 巫 2003 年, 新 的 婦 女 政 策 協 調 會 最 後 決 定 直 屬 於 總 理 成 立, 同 時 原 只 設 立 在 六 個 部 門 的 婦 女 政 策 單 位 升 級 為 總 裁 主 管 (Director-General), 並 擴 大 設 立 婦 女 政 策 單 位 至 每 個 部 門 ( 申 蕙 秀,2003) 2005 年 6 月 成 立 的 性 別 平 等 與 家 庭 部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 Family) 是 由 性 別 平 等 部 陸 續 將 婦 女 孩 童 保 護 及 家 庭 政 策 等 相 關 工 作 納 入 之 後, 逐 步 發 展 而 成, 下 設 五 個 局 室 政 策 管 理 與 公 共 關 係 辦 公 室 婦 女 政 策 局 家 庭 政 策 局 孩 童 照 顧 政 策 局 及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局, 主 要 目 標 為 包 括 建 立 並 執 行 性 別 有 關 之 政 策 促 進 女 性 社 會 地 位, 例 如 : 提 高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建 立 協 調 與 支 持 家 庭 政 策 及 計 畫, 並 執 行 孩 童 照 顧 政 策 ; 當 前 工 作 重 點 為 爭 取 婦 女 權 益 提 升 婦 女 就 業 率 防 止 性 暴 力 問 題 與 促 進 家 庭 內 兩 性 平 權 韓 國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法 案 是 相 對 完 整 的, 受 到 1995 年 北 京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的 影 響, 該 年 即 制 定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Women's Development Act), 從 社 會 教 育 僱 用 增 加 女 性 福 利 待 遇 家 庭 扶 助 防 止 暴 力 國 際 合 作 活 動 大 眾 傳 媒 志 願 服 務 等 領 域, 規 定 有 關 婦 女 問 題 與 婦 女 地 位 的 特 別 法, 即 說 明 規 範 國 家 與 地 方 政 府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方 面 的 基 本 責 任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的 頒 布 不 僅 有 助 於 家 庭 暴 力 特 別 法 男 女 差 別 禁 止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制 定, 對 社 會 團 體 制 定 有 關 女 性 優 惠 政 策 方 面 亦 有 促 進 作 用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規 定 每 年 7 月 1~7 日 為 女 性 活 動 週, 在 女 性 活 動 週 時, 國 家 與 地 方 團 體 應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召 開 學 術 會 議, 對 先 進 典 型 人 物 進 行 表 揚 與 獎 勵 等 多 種 活 動, 相 關 媒 體 應 大 力 進 行 廣 泛 的 宣 傳 教 育, 以 提 高 國 民 的 男 女 平 等 意 識 2002 年 進 行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修 改, 將 社 會 性 別 視 角 的 政 策 評 估 納 入 法 律 基 礎, 促 使 政 策 與 預 算 具 備 社 會 性 別 視 角 另 韓 國 於 1990 年 亦 修 改 家 庭 法, 內 容 是 女 性 可 以 成 為 家 庭 的 戶 主,2001 年 為 消 除 女 性 參 與 經 濟 活 動 的 阻 礙, 修 訂 男 女 僱 用 平 等 法 勞 動 基 本 法 與 僱 用 保 險 法 ( 鄭 成 宏, 2003; 潘 嘉,2007) ( 詳 細 法 規 條 文 詳 見 附 錄 五 ) 三 德 國 德 國 憲 法 (Basic Law, 1949) 第 3 條 第 2 項 明 訂 男 女 平 等 之 原 則, 禁 止 192

217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雇 主 對 受 僱 者 勞 動 條 件 與 薪 資 報 酬 上 之 性 别 歧 視, 即 便 德 國 婦 女 參 與 政 治 的 機 會 高, 且 各 級 政 府 透 過 性 別 主 流 化 方 案 公 開 承 諾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但 德 國 男 女 之 間 的 工 資 差 距 仍 是 歐 洲 最 嚴 重 的 Whil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of women remains high and public commitment to gender equality is evident through gender mainstreaming programmes at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salary gaps between men and women are among the worst in Europe. 在 教 育 機 會 方 面, 男 女 接 受 中 學 與 高 等 教 育 是 均 等 的, 但 女 性 在 學 科 選 擇 上 偏 向 人 文 領 域, 此 可 能 與 日 後 工 資 差 異 及 職 業 類 型 有 連 帶 關 係 (Wikigender, 2009) 隨 著 聯 合 國 對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日 益 重 視 與 憲 法 之 落 實, 德 國 於 1994 年 制 定 貫 徹 男 女 平 等 法 (Gesetz zur Durchsetzung der Gleichstellung von Frauen und Männern), 做 為 促 進 男 女 平 等 之 主 要 依 據 ; 另 為 能 平 衡 公 家 機 關 男 女 員 工 及 主 管 比 例, 於 貫 徹 男 女 平 等 法 增 訂 聯 邦 行 政 機 關 及 聯 邦 法 院 女 性 保 障 暨 兼 顧 家 庭 與 職 業 法 (Gesetz zur Förderung von Frauen und der Vereinbarkeit von Familie und Beruf in der Bundesverwaltung und den Gerichten des Bundes, 簡 稱 女 性 保 障 法 ), 保 障 聯 邦 女 性 公 務 員 在 具 備 同 等 資 格 條 件 之 情 形 下, 享 有 一 定 晉 用 陞 遷 進 修 等 機 會, 並 要 求 男 女 員 工 皆 能 兼 顧 家 庭 與 職 業 女 性 保 障 法 實 施 數 年 後, 聯 邦 政 府 評 估 該 法 並 未 完 全 實 現 立 法 初 衷, 聯 邦 行 政 體 系 中 女 性 員 工 比 例 依 然 低 於 男 性, 而 女 性 擔 任 高 層 職 務 與 主 管 者 更 是 罕 見 ; 另 一 方 面, 僅 有 少 部 分 男 性 公 務 員 能 夠 利 用 部 分 工 時 或 父 母 假, 以 兼 顧 家 庭 與 職 業 有 鑑 於 此, 聯 邦 政 府 遂 於 2001 年 提 出 聯 邦 公 務 機 關 及 聯 邦 法 院 男 女 平 等 法 草 案 (Gesetz zur Durchsetzung der Gleichstellung von Frauen und Männern), 以 取 代 原 有 之 女 性 保 障 法, 真 正 落 實 聯 邦 公 務 機 關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之 目 標, 然 而 男 女 平 等 法 對 於 聯 邦 公 務 機 關 的 約 束 力 並 未 延 伸 至 民 營 企 業, 政 府 僅 以 道 德 勸 說 方 式, 敦 促 企 業 致 力 於 男 女 工 作 平 等, 直 到 2006 年 訂 定 的 平 等 待 遇 基 本 法, 對 一 般 企 業 始 具 約 束 力 ( 立 法 院,2001) 相 對 於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德 國 社 會 普 遍 存 在 高 度 種 族 歧 視, 雖 然 聯 邦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各 層 面 的 反 歧 視 意 識, 但 在 一 般 私 人 企 業 與 日 常 生 活 仍 有 所 侷 限 以 憲 法 為 母 法 的 基 礎 下 所 訂 定 的 反 歧 視 相 關 法 條 分 散 於 個 別 獨 立 的 法 案 中, 如 : 勞 工 法 (Labor Law) 公 民 法 (Civil Law) 等, 在 勞 工 法 方 面 著 重 於 反 種 族 歧 視, 對 性 別 尚 未 有 具 體 表 示 ;2001 年 修 正 第 7 法 反 193

21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對 工 作 權 上 的 種 族 歧 視, 要 求 企 業 將 其 列 入 工 作 規 章 中 公 民 法 方 面 針 對 反 性 別 歧 視 有 較 具 體 的 表 示 公 民 法 第 611 條 強 調 禁 止 就 業 市 場 對 員 工 性 別 上 的 任 何 形 式 之 歧 視, 但 其 亦 著 重 於 勞 動 市 場 於 2006 年 所 訂 定 的 平 等 待 遇 基 本 法 (The General Equal Treatment Act) 是 將 歐 盟 訂 定 的 四 項 平 等 管 理 規 章 (EU Equality Directives 2000/43, 2000/78, 2002/73 and 2004/113) 整 合 為 一, 該 法 包 含 歐 盟 所 規 範 的 種 族 性 別 宗 教 或 意 識 形 態 傷 殘 年 齡 與 性 別 認 同 等 層 面 之 反 歧 視 條 款,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各 種 層 面 對 其 工 作 權 公 民 權 的 歧 視 ; 該 法 允 許 雇 主 因 工 作 性 質 宗 教 信 仰 與 年 齡 上 具 正 當 性 的 區 別 對 待 8 9, 並 允 許 行 動 主 體 選 擇 有 利 的 條 件, 而 非 僵 化 地 遵 循 條 文 規 範, 性 別 的 差 別 待 遇 必 須 是 基 於 統 計 學 上 的 風 險 評 估, 且 在 薪 資 報 酬 上 不 能 對 懷 孕 者 有 所 差 異 (FADA, 2009) 平 等 待 遇 基 本 法 在 德 國 通 過 是 經 過 一 番 的 激 戰, 反 對 者 認 為 反 歧 視 條 款 只 對 少 數 人 有 利, 反 而 會 創 造 出 更 多 的 不 平 等 (Wahl, 2006), 如 同 1986 年 開 始, 聯 邦 政 府 重 視 親 職 照 顧 與 兒 童 福 利 相 關 議 題, 積 極 推 動 彈 性 就 業 政 策, 有 利 於 婦 女 兼 顧 就 業 及 家 庭 兩 方 面 的 措 施, 同 時 反 對 勞 動 市 場 上 的 性 別 歧 視 ; 而 保 守 人 士 便 認 為 這 些 勞 工 市 場 上 的 工 作 平 等 促 進 政 策, 間 接 影 響 家 庭 成 員 原 有 的 功 能 與 地 位, 特 別 是 母 親 的 角 色 扮 演 ; 亦 創 造 出 新 的 不 平 等 與 特 權, 認 為 其 有 益 於 高 知 識 份 子 的 女 性 更 勝 過 性 別 上 的 平 等 (Henninger et al, 2008) 第 二 節 國 內 地 方 委 員 會 意 見 近 年 來, 先 進 國 家 陸 續 訂 定 與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基 本 法 令 規 章, 讓 性 別 意 識 深 入 到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各 層 面 本 研 究 亦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瞭 解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於 臺 灣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可 行 性 給 予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65.3% 表 示 贊 成,22.1% 不 贊 成, 而 12.5% 則 表 示 有 條 件 贊 成 ( 見 表 7-1) 8 平 等 待 遇 基 本 法 第 8-10 條 9 平 等 待 遇 基 本 法 第 20 條 允 許 客 觀 因 素 的 差 別 待 遇 194

219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表 7-1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婦 權 會 家 暴 委 員 會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單 位 : 人 數 % 合 計 贊 成 64 (64.6) 81 (61.4) 55 (69.7) 47 (69.1) 245 (65.3) 不 贊 成 21 (21.2) 33 (25.0) 16 (21.1) 13 (19.1) 83 (22.1) 有 條 件 贊 成 14 (14.1) 18 (13.6) 7 (9.2) 8 (11.8) 47 (12.5) Missing 10 (9.2) 33 (20.0) 19 (20.0) 15 (18.1) 77 (17.0)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其 中 表 示 贊 成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個 層 面 ( 下 述 質 性 結 果 見 附 錄 四 ): 1. 宣 示 我 國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視, 亦 可 達 到 宣 導 之 成 效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定 除 了 代 表 我 國 對 人 權 的 重 視, 由 法 令 來 引 導 政 策 與 教 育 的 推 廣, 可 促 發 意 識 的 覺 醒 與 教 育 認 知 作 用, 營 造 性 別 主 流 化 氛 圍, 加 強 公 民 培 養 性 別 意 識, 並 可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性 事 務, 政 府 各 部 會 亦 可 能 因 此 願 意 重 視 及 推 動 地 方 之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2.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保 障 人 權 : 憲 法 第 7 條 述 明 中 華 民 國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性 別 平 等 是 人 權 概 念, 但 相 較 於 其 他 人 權 之 推 動 卻 充 滿 阻 力, 因 為 其 牽 涉 複 雜 且 長 久 存 在 的 父 權 文 化 與 固 有 觀 念 之 多 重 問 題, 現 有 不 少 場 合 與 法 令 皆 以 男 性 為 主 體, 對 女 性 的 尊 重 僅 是 掛 在 嘴 邊,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定 有 助 於 保 障 女 性 權 益 以 及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意 義 與 落 實 3. 執 行 者 有 正 當 法 源 可 遵 循 : 性 別 平 等 尚 屬 於 抽 象 概 念, 且 目 前 相 關 法 規 分 屬 不 同 單 位 管 轄, 應 有 一 基 本 法 整 合 及 涵 蓋 各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不 僅 有 助 於 觀 念 的 釐 清 與 宣 導, 亦 較 有 監 督 公 部 門 的 依 據 ; 同 時 可 將 同 性 戀 婚 姻 組 成 家 庭 等 基 本 權 利 一 併 納 入 不 贊 成 者 則 表 示 : 1. 法 太 多 且 混 亂, 落 實 現 有 法 條 較 為 重 要 : 現 有 的 法 律 中 已 有 性 別 平 等 的 內 195

22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涵, 法 律 多 複 雜 易 生 困 擾, 應 積 極 落 實 修 訂 目 前 相 關 法 律, 以 體 現 憲 法 實 質 平 等 精 神 目 前 的 問 題 不 在 法 規 的 不 足, 而 是 行 政 機 關 不 重 視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且 公 部 門 人 員 亦 缺 乏 性 別 觀 念, 加 強 執 法 人 員 之 性 別 觀 念 以 全 面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為 首 要 2. 加 強 社 會 大 眾 觀 念 宣 導 : 憲 法 已 經 揭 示 平 等 原 則, 各 法 規 亦 逐 步 落 實 中 ; 反 觀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定 義 與 範 疇 仍 模 糊 不 清, 應 先 加 強 媒 體 與 社 會 教 育 以 及 社 會 風 氣 的 養 成 3. 應 審 慎 評 量 副 作 用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訂 定 若 考 慮 不 周 全, 可 能 造 成 企 業 在 用 人 上 的 困 擾, 如 : 造 成 一 般 中 小 企 業 不 願 意 僱 用 懷 孕 者, 甚 至 不 僱 用 適 婚 年 齡 者 之 情 形 有 條 件 贊 成 者 則 認 為 : 1. 性 別 平 等 之 促 進 並 非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平 等 的 意 義 是 在 尊 重 理 解 並 接 納 差 異 的 原 則 下 所 形 成 的 認 知, 若 只 是 齊 頭 式 平 等, 將 導 致 更 多 的 問 題 ; 平 等 精 神 是 尊 重 各 性 別 之 人 權, 非 單 一 保 障 某 性 別 2. 整 體 社 會 風 氣 尚 未 成 熟, 民 眾 認 知 未 達 共 識, 應 先 塑 造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培 養 民 眾 觀 念 認 知, 避 免 法 律 陳 義 過 高, 卻 無 法 深 入 社 會 大 眾, 致 使 法 律 徒 具 形 式 而 無 實 質 效 益, 反 而 有 害 法 律 的 公 信 力 3. 先 設 立 性 別 專 責 機 構, 機 構 法 制 化, 人 才 專 業 化, 執 行 能 力 具 備 後, 才 有 可 能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內 涵 另 外, 應 以 更 廣 義 的 角 度, 將 族 群 年 齡 宗 教 等 納 入 其 內 涵 中 第 三 節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十 五 位 專 家 學 者 及 三 場 分 區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都 談 到 對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看 法, 相 較 與 地 方 委 員 會 委 員 保 留 的 態 度, 專 家 學 者 較 持 正 向 態 度, 相 關 意 見 整 理 如 下 ( 座 談 會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意 見 請 參 考 第 六 章 第 二 節 ): 一 臺 灣 不 似 美 國 是 成 熟 且 具 公 民 意 識 的 公 民 社 會, 臺 灣 社 會 公 民 意 識 是 落 後 的, 因 此 法 律 必 須 走 在 前 面 引 導 社 會, 立 法 後 則 政 府 即 投 入 人 力 與 編 196

221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列 經 費, 帶 出 來 的 資 源 與 達 成 的 成 果 會 更 好, 若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是 概 念 上 的 統 合, 譬 如 : 可 要 求 各 部 會 多 做 一 些 事 情, 其 實 並 無 不 好 ( 受 訪 者 2) 二 現 在 已 有 在 討 論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整 合, 因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皆 有 法 規, 若 有 考 量 基 本 法 的 擬 定, 便 要 從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去 談, 將 三 法 放 在 基 本 法 下 面 即 可, 不 要 先 去 做 三 法 的 整 合, 避 免 更 怪 異 的 情 況 產 生, 並 且 基 本 法 應 將 健 康 媒 體 等 納 入, 若 覺 得 基 本 法 會 過 於 簡 單, 可 訂 施 行 細 則 去 實 行 ( 受 訪 者 3) 三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應 是 介 於 憲 法 與 法 律 中 間 的 地 位, 目 的 在 於 課 國 家 之 義 務, 必 須 是 一 個 前 瞻 性 發 展 性 的 工 作, 不 再 只 是 保 護 性 的 功 能, 並 非 將 所 有 的 法 皆 包 括 在 裡 面, 現 有 的 特 別 法 是 屬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下 位 概 念, 各 個 部 門 已 在 實 行, 因 此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必 須 要 做 的 是 督 促 各 部 門 政 策 的 落 實, 建 構 整 套 的 體 系, 讓 人 人 真 的 是 平 等, 而 非 不 斷 地 花 很 多 時 間 去 補 破 網 ( 受 訪 者 4) 四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其 實 有 很 多 部 分 需 要 進 行, 而 每 個 部 會 的 進 展 不 同, 有 些 部 會 在 性 別 方 面 已 經 走 在 前 頭, 但 有 些 部 會 卻 還 在 原 地 踏 步, 因 此 若 有 比 較 清 楚 的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可 以 push 他 們 持 續 在 自 己 執 掌 的 領 域 中, 提 出 有 性 別 觀 點 的 政 策 以 及 繼 續 推 行 一 些 相 關 的 政 策 而 那 些 乍 看 之 下 與 性 別 無 關 的 單 位 ( 如 : 國 防 部 外 交 部 交 通 部 營 建 署 衛 生 署 等 等 ) 亦 能 因 為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規 範, 而 賦 予 責 任 去 提 出 性 別 管 理 的 政 策 ( 受 訪 者 5) 五 一 個 法 的 執 行 有 無 成 效 其 實 與 民 間 壓 力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以 及 取 決 於 與 官 方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何, 促 使 人 權 不 要 掉 落 底 限 之 下,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概 念 應 有 同 樣 的 作 用 才 是, 且 所 有 與 性 別 相 關 的 法 律 並 沒 有 將 婚 姻 家 庭 放 入 考 量, 因 此 在 民 法 親 屬 篇 針 對 婚 姻 與 家 庭 方 面 的 修 法 運 動 必 須 投 注 更 多 的 心 力 ( 受 訪 者 5) 六 婦 女 團 體 滿 多 都 是 做 單 一 議 題, 很 容 易 產 生 自 己 負 責 的 領 域 十 分 重 要 的 觀 念, 並 針 對 該 領 域 中 政 府 做 得 不 夠 好 的 部 分 提 出 主 張, 這 些 主 張 固 197

22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然 重 要, 但 仍 必 須 以 綜 合 的 角 度 來 看, 有 些 領 域 連 法 律 基 本 預 算 與 人 力 都 沒 有, 目 前 應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所 有 領 域 政 策 皆 有 性 別 觀 點, 達 到 此 訴 求 的 途 徑 便 是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與 專 責 機 構 的 設 置, 而 因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設 立 的 性 平 處 並 非 如 同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是 一 個 透 過 法 律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 來 確 保 地 位 的 單 位, 則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存 在 更 形 重 要, 此 作 用 法 可 列 明 性 別 主 流 化 需 要 達 到 哪 些 事 項, 使 專 責 機 構 至 少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法 治 基 礎 ( 受 訪 者 5) 七 憲 法 僅 是 原 則, 過 於 模 糊, 譬 如 : 性 騷 擾 不 符 合 憲 法 第 7 條 男 女 平 等, 但 不 可 能 每 個 單 一 性 騷 擾 的 案 例 都 去 打 憲 法 官 司, 且 由 於 臺 灣 關 於 性 別 的 個 別 法 是 依 照 各 個 議 題 制 訂, 中 間 有 些 領 域 並 沒 有 被 涵 蓋 到, 性 別 議 題 日 新 月 異, 不 確 定 未 來 會 出 現 何 種 議 題, 因 此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統 整 所 有 與 性 別 相 關 的 層 面 是 必 要 的, 其 概 念 類 似 有 關 性 別 的 憲 法, 至 少 具 有 宣 示 性 意 義, 確 定 國 家 發 展 方 向, 將 性 別 平 權 視 為 國 家 重 要 的 發 展 目 標, 絕 對 是 政 策 價 值 性 前 瞻 性 的 每 個 國 家 立 法 過 程 不 同, 臺 灣 的 現 況 是 個 別 法 較 完 備 的 情 況 下, 再 立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其 實 透 過 其 創 造 個 別 立 法 的 意 圖 小 於 用 其 確 保 專 責 機 構 的 地 位, 等 同 於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此 組 織 的 作 用 法 ( 受 訪 者 6) 八 行 政 院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評 估 結 果 應 該 是 協 助 此 法 案 能 夠 更 好, 而 非 以 評 估 沒 有 用 處 為 由, 而 不 去 做 此 法 案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有 兩 種 想 法, 一 是 法 條 上 的 規 範 ( 懲 罰 性 條 款 ), 二 是 宣 示 的 意 義 ( 柔 性 法 律 ), 前 者 的 好 處 是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但 是 其 危 險 是 在 社 會 概 念 沒 有 成 形 之 下, 會 變 成 排 擠 ( 受 訪 者 11) 九 推 行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最 主 要 是 需 要 一 個 法 源, 對 其 他 部 會 整 體 政 策 方 可 具 有 約 制 力, 整 合 亦 有 依 據, 至 少 可 做 為 藍 圖, 瞭 解 整 個 架 構 如 何 執 行, 且 目 前 推 行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許 多 政 策 面 相 關, 若 無 法 源, 對 於 政 策 面 與 執 行 面 是 沒 有 辦 法 完 成 的 ( 受 訪 者 13) 十 很 多 國 家 未 必 都 有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僅 是 一 個 大 的 目 標, 很 多 部 門 的 政 策 會 回 應 此 基 本 原 則, 臺 灣 的 情 況 是 因 為 習 慣 做 切 割, 通 常 較 會 有 某 法 歸 某 個 部 門 管, 其 他 部 門 就 不 管 的 問 題, 在 考 量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198

223 第 七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之 前, 應 先 對 現 有 法 規 的 執 行 力 更 徹 底 落 實 ( 受 訪 者 14) 小 結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在 國 外 名 稱 相 近 者 有 日 本 韓 國 及 德 國, 不 過 由 其 他 國 家 發 展 的 歷 史 亦 能 夠 看 出, 雖 然 名 稱 不 同, 但 許 多 國 家 皆 有 基 本 精 神 之 法 案,2000 年 之 後, 許 多 國 家 陸 續 將 過 去 的 法 案 做 重 整, 促 使 整 個 性 別 平 等 統 合 在 一 個 法 案 當 中 ( 韓 國 與 日 本 的 詳 細 法 條 請 參 考 附 錄 五 六 ), 其 中 韓 國 所 訂 定 的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的 內 涵, 頗 值 得 未 來 我 國 在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時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亦 試 圖 瞭 解 各 專 家 學 者 與 各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接 受 程 度, 可 以 發 現 專 家 學 者 部 分 全 面 贊 成, 但 在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方 面 則 有 22.1% 表 示 不 贊 成, 另 有 12.5% 表 示 有 條 件 贊 成 不 贊 成 者 是 因 為 現 有 法 規 太 亂, 認 為 問 題 並 不 在 於 法 規 的 不 足, 而 是 行 政 單 位 不 重 視 法 規 之 執 行, 更 重 要 的 仍 是 強 調 目 前 大 眾 觀 念 的 宣 導, 並 非 在 於 多 訂 定 一 些 法 案, 造 成 國 內 對 於 不 願 意 僱 用 女 性 勞 工 之 相 關 反 彈 ; 有 條 件 贊 成 者 則 認 為 國 內 目 前 風 氣 尚 未 成 熟, 應 先 營 造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風 氣, 不 宜 法 律 陳 意 過 高,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另 有 一 部 分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應 要 以 更 廣 泛 的 人 群 角 度 訂 定, 將 族 群 年 齡 宗 教 等 相 關 的 歧 視 皆 納 入 其 中 ; 贊 成 訂 定 的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國 內 雖 有 部 分 性 別 法 規, 但 仍 需 要 上 位 法 以 整 合 這 些 法 案, 包 含 更 多 性 別 平 等 的 範 圍, 且 目 前 執 行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亦 需 要 法 源 支 持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仍 限 於 行 政 院 相 關 部 門 執 行, 希 望 藉 由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定 促 使 其 他 五 院 動 起 來, 同 時 可 將 目 前 的 制 度 留 在 法 案 中, 未 來 不 會 因 政 黨 輪 替 而 有 所 影 響, 另 亦 希 望 能 藉 其 制 定 以 確 保 擁 有 更 固 定 的 預 算 來 源, 從 中 央 至 地 方 能 夠 有 獨 立 單 位 及 預 算 來 執 行 性 別 相 關 工 作 199

22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00

225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尤 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其 實 是 仿 效 美 國 政 策,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臺 灣 整 體 環 境 有 兩 個 部 分 與 美 國 不 同, 此 影 響 到 職 場 中 性 騷 擾 執 行 之 成 效 一 是 美 國 法 庭 訴 訟 與 賠 償 制 度 相 對 完 整, 受 害 者 於 訴 訟 過 程 中, 在 律 師 的 費 用 方 面 可 以 得 到 支 持, 獲 勝 的 個 案 亦 能 得 到 實 質 補 償, 但 在 臺 灣 透 過 司 法 程 序 尋 求 正 義, 其 實 成 功 機 率 是 相 對 困 難 的, 且 獲 得 補 償 的 機 會 亦 相 對 渺 茫, 而 國 內 性 騷 擾 受 害 者 並 不 希 望 去 尋 求 司 法 途 徑 以 解 決, 因 為 相 對 來 說 是 辛 苦 的 二 是 美 國 公 司 是 屬 於 專 業 經 理 人 所 經 營 之 有 組 織 且 較 為 大 型 的 單 位, 要 求 成 立 公 平 的 申 訴 程 序 與 組 織 是 較 富 有 公 信 力, 更 是 讓 申 訴 人 較 能 信 賴 的 機 構, 但 在 國 內 的 企 業 多 數 屬 於 中 小 企 業, 高 達 八 成 以 上 的 公 司 機 構 為 五 十 人 以 下 的 家 族 性 經 營 公 司,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常 常 是 雇 主 老 闆 經 理 或 合 夥 人 等 級 的 人 員, 相 對 地 難 以 在 公 司 中 去 尋 求 完 全 公 正 的 申 訴 管 道, 因 此 長 期 以 來 在 臺 灣 受 到 性 騷 擾 之 受 害 者, 其 實 無 法 從 公 司 性 騷 擾 申 訴 程 序 中 獲 得 真 正 實 質 的 功 效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發 現, 依 照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方 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方 面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 含 婦 女 權 益 與 參 政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以 及 性 別 意 識 推 廣 ) 的 五 大 主 題 歸 類 如 下 : 一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方 面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從 2002 年 通 過 至 今, 雖 然 各 企 業 的 執 行 狀 況 逐 年 改 善, 但 是 執 行 的 成 效 仍 然 並 不 理 想, 在 職 場 中 工 作 分 配 薪 資 的 給 付 懷 孕 歧 視 仍 然 相 當 嚴 重 在 職 位 類 別 上, 女 性 成 為 管 理 階 層 的 情 況 似 乎 逐 年 有 改 進 的 情 形, 但 是 在 專 門 技 術 方 面 的 職 位, 歷 年 來 的 改 變 並 不 明 顯 換 言 之,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區 隔 仍 然 存 在, 而 在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的 相 關 措 施 當 中, 除 了 產 假 的 執 行 之 外, 其 他 各 類 的 執 行 率 都 相 對 的 偏 低, 顯 見 企 業 在 用 人 過 程 中 缺 乏 彈 性, 這 是 未 來 在 相 關 工 作 上 最 需 要 再 加 強 的 部 分 201

22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許 多 國 家 在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上, 多 半 是 以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為 主 要 工 作 方 針, 並 皆 設 有 專 責 的 機 構, 具 有 調 查 權, 且 不 特 別 著 重 在 性 別 平 等 的 部 分, 而 是 放 在 人 權 平 等 的 概 念 中, 意 即 在 職 場 中 能 盡 量 消 除 對 於 不 同 障 別 性 別 年 齡 種 族 等 各 方 面 的 歧 視, 相 對 地 讓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變 成 是 一 項 職 場 的 原 則, 而 不 是 保 護 國 外 所 成 立 的 工 作 平 等 處, 都 會 主 動 進 行 企 業 的 調 查 權, 以 及 要 求 與 政 府 合 作 的 企 業 在 人 事 僱 用 及 管 理 階 層 的 性 別 要 符 合 一 定 比 例, 因 此 國 內 未 來 在 修 法 時, 可 加 強 主 管 機 關 的 主 動 調 查 權, 設 立 更 多 的 獎 勵 機 構, 鼓 勵 企 業 願 意 朝 營 造 性 別 平 等 的 工 作 環 境 努 力 ; 對 於 未 依 法 執 行 相 關 規 定 及 假 期 的 公 司, 能 夠 公 布 不 合 格 的 項 目 與 名 單, 以 供 社 會 大 眾 公 評 由 各 縣 市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可 知, 委 員 受 性 別 相 關 訓 練 的 情 形 較 其 他 委 員 會 為 低, 但 該 委 員 會 對 於 縣 市 相 關 的 工 作 與 法 令 所 產 生 之 成 效 持 正 面 態 度 委 員 會 每 次 開 會 所 處 理 的 議 題 與 其 他 委 員 會 較 為 不 同 的 是, 有 八 成 以 上 皆 在 進 行 案 件 的 調 查 與 審 議, 少 數 在 於 相 關 政 策 的 討 論 ; 另 外 亦 發 現 委 員 有 較 高 比 例 認 為 自 己 知 識 難 以 完 全 勝 任 案 件 處 理, 足 見 實 際 案 件 審 理 的 複 雜 性 與 困 難 度 處 理 案 件 最 主 要 的 困 擾 包 括 性 騷 擾 難 以 判 斷, 以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的 問 題 ; 認 為 最 需 要 修 改 的 法 規 內 容 包 括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罰 款 可 以 處 罰 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以 及 對 於 法 規 中 規 定 僱 用 三 十 人 以 上 職 場 才 需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的 條 件 應 該 放 寬 在 實 際 的 訪 談 與 座 談 會 中, 能 夠 針 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提 出 意 見 的 學 者 與 專 家 相 對 較 少, 且 可 以 發 現 性 別 專 家 對 於 工 作 平 等 的 關 心 程 度 較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為 低,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勞 工 相 關 部 門 在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的 預 算 與 努 力 的 程 度 未 如 預 期, 此 反 映 出 該 法 案 執 行 狀 況 不 佳 的 原 因, 未 來 應 投 注 更 多 預 算 在 其 中, 且 必 須 加 強 監 督 企 業 執 行 的 成 效 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方 面 此 業 務 必 須 涉 及 社 會 工 作 之 外 的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包 括 警 政 醫 療 司 法 教 育 等 等, 由 於 其 他 專 業 在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中,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接 觸 較 少, 因 此 在 接 觸 相 關 工 作 後, 性 別 意 識 的 培 訓 顯 得 相 對 重 要 近 年 來, 此 類 型 案 件 數 量 十 分 龐 大, 突 顯 其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社 會 議 題 人 身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的 第 一 線 202

227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單 位, 往 往 是 以 醫 院 警 政 及 教 育 所 占 比 例 最 高, 如 何 加 強 這 些 專 業 的 敏 感 度 更 形 重 要 而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法 案 發 展 最 晚, 可 以 發 現 目 前 實 際 案 件 審 查 皆 在 摸 索 中, 案 件 不 成 立 的 比 例 相 對 較 高, 未 來 如 何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避 免 發 生 受 害 者 無 法 從 法 規 得 到 伸 張 正 義 的 情 況 在 各 國 發 展 過 程 中, 家 暴 部 分 幾 乎 皆 是 由 各 國 內 部 社 會 壓 力 所 引 發 的 一 項 自 然 而 然 的 工 作, 無 論 是 哪 一 類 型 的 福 利 國 家, 都 會 努 力 投 入 在 女 性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工 作 上 在 家 暴 方 面, 由 國 外 經 驗 發 現, 政 府 與 民 間 機 構 同 時 投 入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而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方 面, 則 以 美 國 的 發 展 最 具 指 標 性, 其 成 功 地 將 職 場 中 的 性 騷 擾 視 為 與 性 別 歧 視 相 同 的 議 題, 使 職 場 中 受 性 騷 擾 的 事 件 得 到 保 護, 因 此 以 美 國 為 首, 各 國 紛 紛 訂 有 相 關 的 防 治 措 施 由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可 知, 由 於 家 暴 此 類 議 題 明 確, 各 級 政 府 皆 成 立 主 管 機 構, 相 關 工 作 亦 開 始 啟 動, 委 員 對 於 成 效 都 持 正 面 的 態 度, 但 是 對 於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員 則 不 甚 滿 意, 主 要 認 為 各 自 存 在 最 大 的 問 題 如 下 述 : 社 工 人 員 能 力 不 足 相 關 訓 練 貧 乏 ; 警 察 人 員 在 於 不 熟 悉 業 務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執 法 方 式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 醫 療 人 員 在 於 對 於 相 對 人 的 強 制 治 療 不 足 ; 司 法 人 員 在 於 法 官 發 放 保 護 令 過 於 保 守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對 於 性 侵 害 問 題, 認 為 最 需 要 改 進 的 仍 是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的 強 制 處 遇 與 需 要 加 強 法 律 教 育 中 性 別 平 等 課 程 在 性 騷 擾 部 分, 發 現 各 縣 市 案 件 數 量 相 當 多, 委 員 對 警 政 人 員 未 來 能 介 入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持 期 盼 的 態 度 ; 另 外 亦 發 現 性 騷 擾 案 件 判 決 成 立 的 情 況 並 不 算 高, 未 來 在 於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問 題 方 面 必 須 再 加 強 在 家 暴 方 面, 專 家 學 者 反 對 目 前 已 建 立 好 的 家 暴 防 治 機 構 再 進 行 統 整, 目 前 各 個 縣 市 成 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的 做 法 值 得 保 留 另 外,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的 人 員 更 換 速 度 太 快, 對 於 業 務 不 盡 熟 悉, 另 因 網 絡 成 員 從 事 家 暴 業 務 在 專 業 的 獎 勵 上 獲 得 有 限, 使 其 投 入 意 願 不 高 在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上, 未 來 最 需 要 的 是 醫 療 部 門 在 精 神 病 患 藥 酒 癮 患 者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等 方 面 投 入 更 多 專 業 醫 療 人 員, 目 前 這 部 分 的 資 源 非 常 不 足, 導 致 無 法 從 源 頭 杜 絕 暴 力 針 對 家 暴 再 犯 率 高 且 刑 罰 低 的 情 形,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政 府 投 入 低 度 暴 力 夫 妻 團 體 的 治 療 與 處 遇, 並 協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 另 亦 提 及 希 望 在 家 暴 專 業 人 員 能 夠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與 女 醫 師 的 數 量, 同 時 考 量 增 加 男 性 社 工, 使 特 定 個 案 不 203

22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會 有 過 大 的 壓 力 在 性 侵 害 的 處 遇 方 面, 加 害 者 的 處 遇 及 假 釋 問 題, 在 訪 談 與 座 談 會 中 皆 是 專 家 學 者 專 注 之 重 點, 認 為 最 主 要 的 問 題 在 於 電 子 腳 鐐 ( 銬 ) 的 實 行 必 須 更 謹 慎, 除 非 能 夠 確 切 保 證 百 分 之 百 無 狀 況 之 前 提 下, 否 則 不 宜 貿 然 實 施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美 國 梅 根 法 案 所 提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出 獄 後, 警 政 單 位 應 主 動 通 報 附 近 的 托 兒 及 學 校 單 位 此 做 法 亦 有 所 期 待 在 性 騷 擾 的 方 面, 認 為 目 前 有 三 個 法 案 ( 包 括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雖 然 針 對 不 同 的 場 域 有 所 區 隔, 但 是 罰 鍰 卻 不 相 同, 未 來 對 於 行 為 人 的 相 關 處 遇 可 以 全 部 整 合 至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系 統 中, 進 行 統 合 處 理 較 為 恰 當, 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仍 必 須 保 有 雇 主 要 建 立 友 善 職 場 環 境 的 相 關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同 樣 必 須 保 有 主 管 及 學 校 通 報 與 處 罰 的 相 關 規 定, 但 相 關 調 查 可 由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統 合 處 理 在 修 法 完 成 之 前, 由 於 三 個 法 案 涉 及 不 同 的 行 政 部 門, 政 府 部 門 應 委 託 專 屬 的 民 間 機 構,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讓 性 騷 擾 受 害 者 不 需 在 三 個 委 員 會 中 來 回 奔 波, 而 能 夠 由 單 一 窗 口 對 於 其 狀 況 進 行 瞭 解 後, 提 供 協 助, 告 知 所 可 以 採 取 的 途 徑 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面 校 園 的 性 別 平 等 部 分 仍 然 以 性 騷 擾 為 主 要 關 注 焦 點, 以 國 中 階 段 性 騷 擾 案 件 最 多, 亦 有 部 分 男 性 認 為 自 己 受 到 性 騷 擾, 因 此 未 來 性 騷 擾 相 關 宣 傳 不 應 只 針 對 女 性, 同 時 需 要 注 重 男 性 對 於 保 護 自 己 身 體 受 到 侵 犯 的 意 識 覺 醒 工 作 而 校 園 中 涉 及 行 為 不 檢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而 被 解 聘 的 教 師 數 量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過 之 後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顯 現 未 來 仍 應 持 續 加 強 不 當 教 師 懲 處 工 作 由 各 縣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可 知, 委 員 會 委 員 更 動 的 比 例 較 低, 未 來 應 注 意 某 些 縣 市 的 委 員 會 是 否 成 為 教 育 界 人 士 一 言 堂 的 情 況, 而 缺 乏 一 些 具 有 批 判 性 的 學 者 加 入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相 關 議 題 中, 仍 是 以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方 式 的 討 論 最 多, 其 次 為 負 責 督 考 各 級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對 於 推 動 校 園 平 等 教 育 的 相 關 教 材 及 教 學 方 式 投 入 是 最 少 ; 而 所 處 理 過 的 校 園 性 別 議 題 方 面, 對 於 體 育 中 的 性 別 區 隔 問 題 校 規 對 於 服 裝 儀 容 的 規 定 以 及 阿 魯 巴 現 象 的 討 論 比 例 最 低, 未 來 除 行 政 204

229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監 督 規 範 之 外, 對 於 校 園 中 的 新 穎 問 題 應 該 在 委 員 會 裡 多 加 以 討 論 針 對 成 效 方 面, 委 員 認 為 校 園 中 各 校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重 視 程 度 不 一 為 影 響 成 效 之 主 因, 在 學 校 中 特 定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有 僵 化 的 性 別 概 念 居 次, 而 學 校 中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資 訊 沒 有 接 受 意 願 亦 是 阻 礙 該 工 作 成 效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在 訪 談 與 座 談 會 部 分, 此 類 型 的 專 家 學 者 最 難 尋 找, 拒 訪 率 亦 最 高, 而 專 家 學 者 所 反 應 的 最 大 問 題 在 於 : 其 實 性 別 在 教 育 中 應 是 無 所 不 在, 但 學 校 往 往 只 有 輔 導 室 教 師 有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意 願, 其 他 專 科 教 師 認 為 並 非 其 工 作, 並 不 需 要 接 受 相 關 的 訓 練 事 實 上, 不 同 的 專 科 皆 能 夠 將 性 別 議 題 融 入 至 教 育 中, 應 是 所 有 教 師 全 體 動 員 方 為 正 確 同 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不 應 該 由 輔 導 室 主 辦, 在 大 專 院 校 中 亦 不 僅 限 於 學 務 處 層 次, 應 由 更 高 的 主 管 來 主 辦, 才 能 使 整 體 校 園 動 起 來 對 於 教 育 部 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上 的 預 算 方 面, 雖 然 數 量 相 對 較 多, 但 由 於 學 校 數 量 龐 大, 因 此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未 來 在 預 算 經 費 的 部 分 應 要 增 加 此 外, 在 學 校 的 評 鑑 工 作 上,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的 項 目 所 占 分 數 過 低, 導 致 學 校 寧 可 從 其 他 部 分 的 評 鑑 得 分, 亦 不 願 將 工 作 投 注 在 改 善 學 校 性 別 教 育 方 面 許 多 學 校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形 同 虛 設, 未 聘 有 校 外 成 員, 未 定 時 開 會 討 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監 督 各 校 的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依 法 運 作 及 受 訓 學 校 校 長 與 主 任 的 態 度 被 認 為 是 影 響 整 個 學 校 是 否 投 入 相 關 工 作 之 關 鍵,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在 主 任 及 儲 備 校 長 的 考 試 過 程 中, 必 須 考 核 其 性 別 概 念 四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方 面 國 際 中, 日 本 韓 國 及 德 國 有 類 似 名 稱 的 法 案, 但 在 實 質 作 用 方 面, 可 發 現 北 歐 國 家 與 英 國 將 過 去 的 法 案 整 併 而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法, 其 內 涵 及 用 意 與 國 內 籌 劃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概 念 相 類 似 其 他 國 家 相 關 的 法 規 中,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在 給 予 性 別 平 等 明 確 的 定 義, 明 訂 政 策 執 行 單 位, 性 別 平 等 在 各 領 域 執 行 的 原 則, 規 範 中 央 必 須 設 置 婦 女 發 展 基 金 及 預 算, 並 協 助 婦 女 機 構 發 展 等 等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65.3% 贊 成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定, 不 贊 成 者 占 22.1%, 有 條 件 贊 成 者 占 12.5% 不 贊 成 者 主 要 認 為 國 內 相 關 法 案 太 多 且 亂, 重 點 應 不 在 於 沒 有 法, 而 是 執 行 不 夠 徹 底 ; 另 外, 205

23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最 重 要 應 在 於 大 眾 觀 念 的 宣 傳, 亦 有 人 認 為 應 該 審 慎 評 估 新 的 法 案 出 現 後, 對 於 女 性 就 業 的 負 面 效 果 有 條 件 贊 成 者 則 認 為 目 前 整 體 的 社 會 風 氣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必 須 先 行 評 估 後 再 設 定 此 法 在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的 訪 談 與 座 談 會 中,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皆 持 正 面 支 持 態 度, 認 為 目 前 五 個 與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法 案 未 規 範 到 的 範 圍 仍 相 當 多, 尤 其 是 媒 體 健 康 預 算 人 事 等 方 面, 都 需 要 一 個 法 案 做 統 整 ; 而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的 工 作 主 要 仍 限 制 於 行 政 院 的 範 疇 中,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定 可 以 使 其 他 院 動 起 來 ; 此 外, 除 可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具 加 以 合 法 化 以 外, 此 法 源 能 夠 支 撐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機 構, 並 且 設 立 原 則 使 執 行 者 遵 守, 性 別 工 作 方 可 在 臺 灣 永 續 存 在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前, 可 將 此 議 題 放 入 社 會 公 評 中 加 以 討 論, 讓 整 體 社 會 藉 此 得 到 教 育 國 內 目 前 正 研 擬 中 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施 行 法, 或 認 為 此 法 與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有 重 疊 問 題, 但 其 他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多 已 簽 署 CEDAW, 並 訂 有 與 基 本 法 同 等 精 神 之 法 案, 因 此 兩 者 應 可 同 時 進 行, 且 CEDAW 內 容 以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之 立 法 為 主, 未 能 包 含 目 前 基 本 法 概 念 中 有 關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具 預 算 組 織 人 事 政 策 研 究 等 部 分, 亦 未 能 擴 及 更 廣 泛 的 性 別 議 題, 因 此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推 動 仍 具 有 意 義, 但 兩 者 重 疊 之 處, 未 來 應 協 調 解 決 五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 一 ) 婦 女 權 益 與 參 政 方 面 在 婦 女 權 益 及 參 政 方 面, 目 前 各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作 策 略 就 是 企 圖 改 變 婦 女 長 期 在 所 有 國 家 決 策 之 外 的 情 形, 由 國 外 近 來 年 的 發 展 可 發 現 這 部 分 即 是 各 國 努 力 的 目 標, 而 不 僅 要 求 在 公 部 門 必 須 有 固 定 比 例 的 性 別 僱 用, 亦 要 求 在 主 管 委 員 會 參 與 的 部 分 都 應 有 固 定 比 例 的 性 別 僱 用, 但 在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中 卻 發 現, 各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主 流 化 工 作 並 未 受 到 普 遍 的 認 同, 由 於 在 國 內 父 權 主 義 引 導 下, 女 性 從 小 並 未 被 教 導 必 須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同 時 缺 乏 國 外 經 常 舉 辦 女 性 領 袖 營 等 活 動, 逐 步 培 訓 女 性 成 為 領 袖 及 公 眾 人 物, 因 此 未 來 培 養 女 性 參 政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工 作 ( 二 )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方 面 206

231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過 去 中 央 與 地 方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鮮 少 互 動, 未 來 中 央 的 委 員 會 應 邀 請 地 方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出 席, 且 拜 訪 地 方 的 委 員 會, 給 予 相 關 工 作 上 的 適 當 壓 力 而 另 希 冀 中 央 或 地 方 婦 權 會 能 夠 多 加 涉 入 行 政 部 門 的 工 作, 使 委 員 更 瞭 解 行 政 部 門 的 運 作, 方 可 發 揮 監 督 效 果 目 前 我 國 僅 有 法 而 無 專 責 組 織 之 情 況 下,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缺 乏 系 統 性 成 果 在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回 顧 中, 每 個 國 家 在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上 皆 有 相 關 的 部 會 對 應, 尤 其 在 工 作 平 等 上, 無 論 機 構 名 稱 為 何, 必 定 會 設 置 一 個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處, 此 為 國 內 需 考 量 的 部 分 許 多 國 家 亦 設 立 婦 女 部, 直 接 隸 屬 於 行 政 院 或 總 統 府, 在 北 歐 國 家 中 更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監 察 使, 以 監 督 各 個 部 門 相 關 工 作 執 行 的 成 果, 未 來 在 我 國 組 織 變 革 上 可 多 加 參 考 無 論 是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或 訪 談 的 專 家 學 者, 或 座 談 會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於 行 政 院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皆 予 以 肯 定, 希 冀 除 了 中 央 專 責 機 構 建 立 之 外, 能 夠 帶 動 地 方 成 立 對 口 的 專 責 機 構 ; 且 除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以 外, 其 他 五 院 的 院 會 以 及 行 政 院 所 屬 的 各 部 會 皆 可 成 立 性 別 專 責 單 位, 讓 全 國 性 別 工 作 真 正 動 員 起 來 ( 三 ) 性 別 意 識 推 廣 方 面 就 目 前 國 內 所 推 動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而 言, 所 有 相 關 的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委 員 都 持 正 面 肯 定 的 態 度, 而 在 1995 年 聯 合 國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工 作 策 略 之 後, 全 世 界 國 家 亦 遵 循 此 套 政 策 加 以 推 動, 因 此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未 來 責 無 旁 貸 且 必 須 持 續 推 行 的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方 向 在 訪 談 中, 多 數 受 訪 者 特 別 提 及 目 前 國 內 最 重 要 的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並 不 在 法 規 的 建 立, 而 是 在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普 及 化, 認 為 國 內 性 別 法 規 是 引 導 社 會 觀 念 改 變 的 重 要 力 量, 但 社 會 中 仍 有 許 多 角 落, 許 多 一 般 的 大 眾 學 校 校 長 / 主 管 或 行 政 部 門 中 高 階 主 管, 十 分 缺 乏 性 別 觀 念, 而 性 別 意 識 為 影 響 所 有 工 作 是 否 能 夠 成 功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此 未 來 仍 必 須 將 重 要 的 力 量 放 在 如 何 培 力 一 般 大 眾 及 中 高 階 主 管, 以 建 構 正 確 的 性 別 意 識 第 二 節 建 議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的 政 策 建 議, 以 供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相 關 主 管 機 207

23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關 做 為 未 來 政 策 的 設 計 及 改 進 的 基 礎 一 短 期 建 議 短 期 建 議 主 要 是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可 以 立 即 採 行 的 一 些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在 短 時 間 能 夠 執 行 完 成, 或 者 可 看 到 成 效, 建 議 相 關 機 構 可 立 即 辦 理 ( 一 )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 主 協 辦 單 位 請 參 照 各 點 所 列 ) 1. 中 央 與 地 方 培 力 的 過 程 ( 主 辦 單 位 : 婦 權 會 ; 協 辦 單 位 : 各 縣 市 政 府 ) 長 久 以 來, 中 央 與 地 方 在 性 別 政 策 的 執 行 過 程 中, 互 動 偏 少 中 央 婦 女 相 關 會 議 很 少 邀 請 地 方 人 才 參 與, 而 地 方 性 別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亦 缺 乏 中 央 方 面 的 助 力, 往 往 難 以 撼 動 地 方 政 府 未 來 在 中 央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應 多 邀 請 地 方 熟 悉 性 別 議 題 人 士 參 與, 聽 取 地 方 的 聲 音, 且 亦 可 拜 訪 地 方 相 對 應 的 委 員 會, 給 予 地 方 政 府 適 時 的 壓 力, 同 時 提 升 中 央 與 地 方 在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上 的 成 效 2. 加 強 性 別 專 家 與 公 部 門 培 力 的 過 程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 協 辦 單 位 : 婦 權 會 ) 性 別 主 流 化 一 項 重 要 的 內 涵 在 於 性 別 的 議 題 可 融 入 中 長 期 政 府 的 政 策, 以 及 涉 入 政 府 決 策 的 過 程, 但 發 現 性 別 專 家 可 能 對 於 公 部 門 施 政 的 內 涵 並 未 全 盤 瞭 解, 同 時 許 多 部 門 提 及 其 領 域 難 以 尋 找 性 別 專 家, 因 此 需 要 一 段 互 相 培 力 的 過 程, 才 能 讓 現 有 的 性 別 專 家 學 者 瞭 解 公 部 門 業 務, 或 者 訓 練 公 部 門 中 具 影 響 力 的 主 管 成 為 性 別 種 子, 透 過 此 兩 種 方 式 並 行, 讓 性 別 與 政 策 能 夠 真 正 融 合 3. 強 化 各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中 性 別 課 程 的 重 要 性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 協 辦 單 位 :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法 務 部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法 規 中, 有 許 多 專 業 必 須 涉 入 執 行 的 部 分, 較 為 重 要 者 包 括 各 類 型 的 教 師 社 工 員 警 察 法 務 人 員 與 醫 護 人 員, 但 在 這 些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中, 性 別 卻 很 少 是 一 門 必 修 科 目, 通 常 放 置 在 通 識 與 選 修 課 程 中, 甚 至 在 許 多 學 校 連 選 修 機 會 都 沒 有, 因 此 這 些 專 業 進 入 職 場 接 觸 性 別 相 關 工 作 時, 很 難 具 有 完 整 的 知 識 建 議 未 來 專 業 的 養 成 過 208

233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程 中, 性 別 課 程 必 須 變 成 一 門 必 修 課 程, 這 些 專 業 未 來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時, 方 能 具 備 正 確 的 性 別 意 識 4. 建 立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的 分 級 制 度 及 多 元 化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婦 權 會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各 縣 市 政 府 各 級 政 府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 國 內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培 力 多 年, 多 半 藉 由 演 講 方 式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及 學 校 教 師 性 別 概 念 的 培 力, 多 年 來 政 府 機 關 在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方 面 並 無 分 級, 導 致 重 複 聽 取 相 同 的 內 容, 對 性 別 議 題 產 生 厭 倦 因 此 未 來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可 採 分 級 制 度, 不 同 級 別 的 授 課 指 標 以 及 欲 達 成 的 核 心 能 力, 譬 如 : 初 級 的 性 別 培 力 應 包 含 哪 些 內 容, 中 級 與 高 階 培 力 必 須 達 到 的 能 力 等 等, 讓 全 國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更 加 有 趣 及 制 度 化 而 各 級 的 培 力 建 議 採 認 證 制 度, 讓 有 足 夠 時 數 性 別 課 程 的 公 務 員 與 教 師 得 到 相 關 認 證, 藉 由 證 照 的 發 放 以 培 訓 初 階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的 講 師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小 組 ( 或 聯 絡 人 ) 則 應 採 高 階 培 力 方 式, 以 個 案 討 論 現 案 個 別 診 斷 方 式 進 行, 亦 可 依 業 務 相 近 性 成 立 支 援 小 組 相 互 協 助, 但 重 點 是 小 組 或 聯 絡 人 必 須 長 期 培 養, 不 宜 更 動 頻 繁 除 基 本 的 性 別 意 識 之 外, 每 一 年 可 加 入 些 許 新 的 社 會 議 題 之 意 識 培 力 方 向, 讓 社 會 大 眾 與 公 部 門 可 接 觸 更 多 元 化 的 議 題, 包 括 : 如 何 加 強 男 性 參 與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 推 動 社 會 多 元 性 別 認 同 ; 男 性 研 究 ; 新 移 民 的 性 別 問 題 ; 校 園 中 阿 魯 巴 等 這 些 過 去 社 會 較 少 公 開 討 論 的 議 題, 可 加 入 每 年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的 重 點 方 向, 分 年 讓 社 會 討 論 每 年 可 由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在 前 一 年 度 召 集 相 關 的 委 員 與 學 者, 擬 定 第 二 年 推 展 性 別 意 識 新 的 方 向, 並 且 擬 定 基 本 教 材, 以 協 助 地 方 與 各 級 機 關 在 推 動 時 有 所 依 據 及 參 考 5. 培 育 女 性 領 導 人 才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婦 權 會 ; 協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其 他 國 家 的 政 府 相 對 投 入 較 多 精 力 於 培 訓 女 性 領 導 者, 包 括 年 輕 女 性 的 領 導 生 活 營, 或 職 場 女 性 的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班, 或 設 立 女 性 專 門 的 職 業 發 展 中 心, 或 成 立 女 性 的 職 場 育 成 機 構, 這 些 皆 是 協 助 女 性 脫 離 傳 統 209

23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別 角 色, 能 夠 扮 演 領 導 者 角 色, 培 訓 其 具 備 領 導 能 力, 尤 其 在 職 場 上 不 再 只 是 低 階 受 僱 者, 而 是 能 夠 具 有 成 為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之 能 力 企 業 界 相 對 地 不 會 將 此 方 面 能 量 投 注 於 女 性 身 上, 因 此 女 性 管 理 者 的 訓 練 可 由 公 部 門 進 行, 這 部 分 的 職 業 訓 練 專 責 機 構 對 於 家 暴 受 暴 者 未 來 的 獨 立 同 樣 具 有 紮 根 功 能 ( 二 ) 建 立 地 方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聯 盟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婦 權 會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各 縣 市 政 府 ) 希 望 未 來 各 地 方 委 員 會 能 夠 建 立 委 員 推 薦 機 制, 成 立 如 同 區 域 聯 盟 之 類 的 組 織, 可 以 活 化 地 方 專 家 學 者 的 來 源, 亦 即 使 具 有 豐 富 性 別 專 家 的 縣 市 能 夠 與 缺 乏 性 別 專 家 的 地 區 做 區 域 聯 盟, 藉 以 活 化 性 別 專 家 及 性 別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來 源 ( 三 ) 建 立 性 騷 擾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婦 權 會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為 國 內 最 晚 立 法 的 性 別 相 關 法 案, 在 本 研 究 過 程 中 可 以 發 現, 相 關 委 員 會 最 為 困 擾 的 議 題 在 於 無 法 確 切 進 行 性 騷 擾 案 件 的 調 查 以 及 處 遇 的 相 關 工 作, 公 司 及 學 校 內 的 調 查 工 作 同 樣 無 所 適 從, 而 性 騷 擾 案 件 數 量 又 相 當 龐 大, 可 看 出 社 會 上 的 需 求, 因 此 應 盡 快 建 立 性 騷 擾 調 查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包 括 調 查 委 員 問 答 時 可 採 用 的 發 問 清 單 是 否 建 立 相 關 的 量 表, 以 及 標 準 工 作 流 程 等 等, 可 由 中 央 先 行 研 發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做 為 執 行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時 的 依 據, 可 促 使 相 關 的 案 件 更 能 達 到 效 果 ( 四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 在 近 幾 年 其 他 國 家 的 發 展 中, 性 別 平 等 法 案 走 到 另 一 個 新 階 段, 需 要 新 法 案 的 制 定 才 能 統 合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推 動, 因 此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有 其 必 要, 不 但 可 以 保 留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運 作 機 制, 規 定 中 央 與 地 方 需 要 設 置 相 關 的 對 口 單 位 及 職 責, 更 能 夠 讓 行 政 院 以 外 的 行 政 機 關 同 時 投 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推 動, 讓 性 別 平 等 的 工 作 無 論 是 在 範 圍 及 深 度 上 皆 有 另 一 階 段 不 同 的 意 義 鑒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係 為 國 內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其 制 210

235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定 與 目 前 研 擬 中 的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其 他 相 關 法 案 之 競 合, 需 透 過 長 時 間 的 社 會 對 話, 讓 更 多 民 眾 及 政 府 部 門 瞭 解 訂 定 的 目 的 爰 短 期 內 應 先 行 開 始 與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與 婦 女 團 體 對 話 協 調, 以 提 供 後 續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參 考 ( 五 ) 嚴 懲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現 象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由 過 去 的 資 料 可 以 得 知, 目 前 職 場 中 無 論 是 懷 孕 歧 視 進 用 歧 視 或 性 騷 擾 而 影 響 工 作 權 之 情 況 仍 相 當 嚴 重,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應 加 強 對 性 別 歧 視 方 面 的 主 動 偵 查 工 作, 對 於 違 反 職 場 歧 視 之 公 司 應 予 以 嚴 懲, 必 要 時 則 公 布 情 況 嚴 重 的 公 司 行 號, 以 供 公 評 未 來 亦 應 儘 速 做 出 解 釋 令 或 修 改 法 令, 使 懷 孕 期 間 工 作 權 的 保 障 能 夠 更 加 明 確, 各 勞 工 單 位 同 時 應 增 加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上 的 執 行 預 算 ( 六 ) 落 實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制 度 (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 協 辦 單 位 : 各 級 學 校 ) 學 校 中 主 責 性 別 平 等 的 位 階 必 須 提 高, 而 不 應 將 其 視 為 僅 由 輔 導 室 或 學 務 處 負 責 之 業 務, 其 實 性 別 無 所 不 在, 應 將 主 責 單 位 提 高 至 校 長 或 主 任 秘 書 層 級, 方 可 讓 學 校 所 有 單 位 皆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規 範 及 建 置 目 前 各 級 學 校 所 設 立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往 往 形 同 虛 設, 未 來 應 廣 納 校 外 人 士 參 與, 並 於 平 時 討 論 相 關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發 展 及 研 發 校 內 的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工 作, 而 各 科 系 教 師 皆 應 該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將 相 關 概 念 納 入 教 學 中 ( 七 ) 改 進 性 犯 罪 者 假 釋 及 處 遇 問 題 ( 主 辦 單 位 : 法 務 部 司 法 院 教 育 部 ; 協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婦 權 會 ) 目 前 國 內 人 身 安 全 方 面 的 政 策 仍 是 婦 女 團 體 及 性 別 專 家 關 注 的 焦 點, 尤 其 性 犯 罪 者 電 子 腳 鐐 的 實 施 產 生 許 多 問 題 及 弊 病, 導 致 再 犯 率 高, 未 來 在 未 能 完 全 確 認 性 犯 罪 者 再 犯 的 機 率 及 情 況 之 下, 不 應 貿 然 實 施 電 子 腳 鐐 措 施, 而 將 社 區 女 性 置 於 危 險 當 中 針 對 性 犯 罪 之 累 犯 者, 應 建 立 社 區 通 報 系 統, 使 社 區 的 教 育 單 位 能 夠 得 知 相 關 訊 息 ; 而 學 校 中 涉 及 性 侵 害 與 性 犯 罪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亦 應 儘 速 解 聘 且 建 立 通 報 系 統, 以 利 其 他 學 校 獲 知 相 關 訊 息, 避 免 不 適 任 教 師 再 繼 續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學 校 處 理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相 關 案 件 若 有 延 遲 通 報 及 隱 匿 情 形 發 生, 必 須 儘 速 予 以 處 罰, 使 學 校 主 管 願 意 於 事 情 發 生 之 際 211

23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就 即 刻 進 行 通 報 二 中 長 程 建 議 中 長 程 建 議 主 要 是 針 對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實 施 時 一 些 原 則 漸 進 的 建 議, 這 些 建 議 在 短 時 間 內 較 難 達 成 目 標, 或 涉 及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部 會 間 協 調 的 問 題, 或 需 要 持 續 推 動 的 工 作, 需 要 更 長 遠 的 眼 光 以 進 行 規 劃 及 推 動 ( 一 )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施 行 的 能 量 ( 主 辦 單 位 : 各 縣 市 政 府 ; 協 辦 單 位 : 婦 權 會 ) 基 於 國 內 地 方 自 治 的 精 神, 其 實 中 央 政 府 的 規 定 無 法 強 力 要 求 地 方 配 合, 由 本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 地 方 反 應 首 長 的 重 視 程 度 為 影 響 整 個 縣 市 是 否 願 意 推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最 重 要 的 依 據, 但 永 續 工 作 並 不 能 依 賴 人 制, 因 此 有 待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希 望 能 夠 解 決 此 問 題 短 時 間 內 可 能 必 須 仿 效 過 去 地 方 首 長 選 舉 前, 婦 女 團 體 要 求 簽 署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承 諾 的 方 式, 以 及 強 化 地 方 首 長 在 任 期 內 成 效 的 監 督, 才 有 辦 法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重 視 與 執 行 長 期 計 畫 則 能 針 對 地 方 制 度 法 進 行 修 改, 使 性 別 政 策 可 由 中 央 推 動 至 地 方, 或 在 未 來 的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中 規 範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專 款, 要 求 地 方 必 須 有 專 責 的 人 員 人 事 機 構, 以 執 行 類 似 的 專 款, 保 留 地 方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的 能 量 ( 二 ) 將 性 別 意 識 加 入 現 有 考 試 制 度 及 證 照 制 度 中 ( 主 辦 單 位 : 考 試 院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 由 本 研 究 受 訪 者 反 應, 除 地 方 首 長 與 一 些 高 階 主 管 的 意 識 型 態 是 影 響 整 個 縣 市 是 否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最 重 要 關 鍵, 學 校 部 分 亦 是, 但 在 各 個 訓 練 中 卻 很 難 強 力 要 求 高 階 主 管 出 席 相 關 訓 練, 因 此 未 來 可 考 慮 將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公 務 員 考 試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過 程 中, 要 求 固 定 比 例 的 性 別 法 規 考 題, 以 強 迫 這 些 欲 升 等 的 主 管 機 關 人 士 更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規 此 外, 在 社 會 大 眾 部 分 可 設 計 性 別 意 識 大 會 考, 採 取 證 照 制 度, 讓 民 眾 可 以 多 一 項 技 能, 並 透 過 此 方 式 推 展 性 別 意 識 ( 三 ) 加 強 各 項 調 查 及 評 鑑 工 作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衛 生 署 ) 212

237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國 外 設 置 的 性 別 專 責 機 構 單 位 能 夠 發 揮 功 能, 主 要 是 具 備 調 查 及 監 督 的 權 力, 國 內 雖 然 有 在 推 行 這 項 工 作, 但 並 未 能 有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即 使 目 前 有 些 評 鑑 工 作 已 納 入 性 別 指 標, 在 整 體 所 占 的 分 數 相 對 很 低, 或 者 屬 於 參 考 性 質 之 項 目 未 來 無 論 是 學 校 工 廠 醫 院 的 評 鑑 工 作 中, 皆 應 加 強 性 別 項 目 評 分 所 占 比 例, 以 及 平 時 的 調 查 稽 核 工 作, 強 制 要 求 這 些 單 位 能 夠 更 符 合 法 規 的 相 關 規 定, 而 未 來 亦 應 將 性 別 項 目 陸 續 加 入 其 他 機 構 的 評 鑑 之 中 ( 四 ) 解 決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規 競 合 或 衝 突 的 問 題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法 規 會 ) 由 於 過 去 訂 定 歷 史 的 關 係, 讓 許 多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規 及 現 有 法 令 間 有 競 合 問 題, 主 要 出 現 在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相 關 事 件 處 理 方 面 這 些 法 規 的 競 合 部 分 應 該 儘 速 推 動 相 關 討 論, 由 各 部 會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各 法 案 適 用 的 範 圍 及 優 先 採 用 的 情 形, 並 同 步 進 行 修 法 工 作, 讓 在 不 同 場 域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可 以 得 到 一 致 性 處 理, 且 能 夠 真 正 保 護 到 受 害 者 權 益, 建 議 將 所 有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處 理 一 併 歸 納 到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規 範 中 ( 五 ) 建 立 婦 女 發 展 專 屬 預 算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婦 權 會 ) 國 外 一 些 國 家 設 有 婦 女 發 展 基 金, 用 於 補 助 婦 女 組 織 發 展 運 作, 我 國 亦 急 需 相 關 的 基 金 協 助 婦 女 組 織, 以 及 投 入 資 源 發 展 性 別 研 究, 如 同 客 委 會 資 助 各 大 專 院 校 成 立 客 家 學 院, 未 來 高 等 教 育 單 位 必 須 培 育 需 要 的 性 別 工 作 人 才 此 外, 此 基 金 也 可 學 習 韓 國 支 持 各 大 專 院 校 成 立 女 性 科 技 專 班 與 保 障 名 額 等 做 法, 才 能 打 破 職 場 中 性 別 隔 離 嚴 重 的 現 象, 使 女 性 得 以 投 入 未 來 有 發 展 性 的 專 業 工 作 除 了 成 立 婦 女 發 展 專 屬 預 算 之 外, 各 部 門 的 性 別 預 算 分 析 工 作 必 須 儘 速 推 動, 以 瞭 解 各 部 門 花 費 於 不 同 性 別 的 資 源 是 否 合 理 ( 六 ) 強 化 性 別 相 關 研 究 之 量 能 與 機 制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 長 久 以 來, 我 國 忽 略 對 於 性 別 相 關 的 議 題, 在 各 個 學 科 研 究 中 缺 乏 性 別 敏 感 度, 未 來 必 須 強 化 其 研 究 量 能, 使 與 性 別 相 關 的 議 題 得 以 長 遠 進 行 研 究, 並 且 支 持 國 內 學 者 投 入 性 別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未 來 永 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的 學 術 基 礎 ( 七 ) 強 化 加 害 人 強 制 治 療 專 業 人 士 ( 主 辦 單 位 :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 213

23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實 務 工 作 上 可 以 發 現, 人 身 安 全 部 分 的 加 害 人 往 往 伴 隨 著 藥 癮 酒 癮 毒 癮 等 等, 或 具 有 強 烈 暴 力 傾 向, 需 要 戒 治 及 治 療 的 問 題, 但 目 前 醫 療 單 位 願 意 投 入 加 害 人 強 制 治 療 的 醫 生 人 數 皆 不 高, 且 缺 乏 長 遠 的 訓 練, 以 及 整 體 治 療 過 程 的 規 劃 未 來 必 須 有 系 統 性 地 投 入 資 源, 讓 更 多 醫 護 人 員 有 意 願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才 能 真 正 戒 除 暴 力 根 源 之 目 的 而 對 於 低 度 家 庭 暴 力 的 個 案, 應 由 政 府 部 門 發 展 家 庭 治 療 團 體, 培 養 專 業 團 體 社 工 師 或 心 理 師, 藉 由 諮 商 方 式 以 解 決 低 度 暴 力 問 題 214

239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壹 中 文 部 分 內 政 部 (2010) 最 新 消 息 : 內 政 部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落 實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8%ab%8b%e8%bc%b8%e5%85%a5%e6%a8%99%e9%a1%8c&d1=YYYY-MM -DD&d2=YYYY-MM-DD&pages=5, 取 用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2 日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2010)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條 文 內 容 立 法 院 (2001)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德 國 德 國 取 用 日 期 : 2010 年 2 月 5 日 立 法 院 (2001)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日 本 日 本 取 用 日 期 : 2010 年 2 月 5 日 申 蕙 秀 (2003) 性 別 平 等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韓 國 的 婦 女 國 家 機 制 簡 史 性 別 主 流 化 國 際 論 壇 主 題 演 講 稿 司 法 院 (2009) 司 法 統 計 取 用 日 期 : 2009 年 5 月 19 日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9)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所 有 條 文 &Lcode=N ,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1 日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9)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所 有 條 文 &Lcode=H ,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1 日 215

24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9)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所 有 條 文 &Lcode=D ,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1 日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9)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03 月 21 日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9)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所 有 條 文 &Lcode=D ,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1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9) 性 別 統 計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5 月 25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9)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調 查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5 月 26 日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2010) 附 帶 決 議 BF%E9%99%A2%E7%B5%84%E7%B9%94%E6%B3%95%E4%BF%AE%E6 %AD%A3%E6%A2%9D%E6%96%87%EF%BC%88%E7%99%BC%E6%96%8 7%E7%89%88%EF%BC%89%E5%90%AB%E9%99%84%E5%B8%B6%E6% B1%BA%E8%AD%B0.pdf, 取 用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2009) 婦 女 勞 動 統 計 調 查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5 月 26 日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2009) 婦 女 相 關 政 策 方 案 計 畫 與 研 究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1 日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2010)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216

241 參 考 文 獻 (2010 至 2013 年 度 ) 取 用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2010) 重 要 工 作 成 果 取 用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2 日 阮 祺 文 等 (2004)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保 護 令 實 施 成 效 及 對 受 暴 婦 女 影 響 之 探 討 秀 傳 醫 學 雜 誌,5(3-4),77-85 巫 蕙 君 (2007) 兩 性 平 等 取 法 丹 麥 財 經 文 化 周 刊, 林 慧 芬 (2009) 落 實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 日 本 經 驗 探 討 復 興 崗 學 報,96,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2010) 研 究 與 統 計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專 區 CEDAW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初 次 國 家 報 告 取 用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2 日 唐 文 慧 (2007) 父 職 角 色 與 照 顧 工 作 性 別 向 度 與 臺 灣 社 會 : , 台 北 : 巨 流 出 版 社 馬 辰 明 袁 麗 惠 (2006) 研 習 聯 合 國 歐 洲 經 濟 委 員 會 及 瑞 典 統 計 局 性 別 統 計 之 發 展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報 告 倪 達 仁 (2008) 先 進 國 家 促 進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決 策 實 務 之 研 究 : 以 芬 蘭 挪 威 瑞 典 澳 洲 紐 西 蘭 日 本 為 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委 託 編 譯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8)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十 週 年 回 顧 與 展 望 從 各 國 經 驗 談 臺 灣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之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研 討 會 台 北 :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2009) 統 計 資 訊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5 月 19 日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2009)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五 週 年 記 者 會 記 者 會 參 考 資 料 217

24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全 球 資 訊 網 (2009)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6 月 10 日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9)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6 月 24 日 郭 玲 惠 (2005)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實 施 成 效 之 檢 討 以 司 法 實 務 為 核 心 國 家 政 策 季 刊,4(1),5-20 陳 惠 馨 (2005)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臺 灣 性 別 教 育 之 繼 往 與 開 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季 刊,30 30, 陳 金 燕 (2008) 性 別 與 教 育 : 從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談 起 研 考 雙 月 刊,32 32(4), 陳 芬 苓 (2001) 私 領 域 公 問 題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的 結 構 因 素 台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刊,4, 陳 芬 苓 (2003)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在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之 研 究 實 踐 通 識 論 叢,1,63-80 陳 芬 苓 張 盈 堃 (2005) 宰 制 與 抗 拒 : 一 所 科 技 主 導 之 大 學 校 園 所 做 的 性 / 別 觀 察 女 學 學 誌,19 19,1-46 張 錦 麗 (1997)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律 師 雜 誌, ,27-31 張 玨 陳 芬 苓 (2000) 臺 灣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的 性 別 分 析 中 華 衛 誌,19 19(5),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2009) 國 政 評 論 加 拿 大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之 推 動 取 用 日 期 :2010 年 2 月 8 日 焦 興 鍇 (1996) 美 國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制 度 之 研 究 歐 美 兩 性 平 等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研 究 所 黃 翠 紋 鄧 學 仁 (2002) 以 調 解 措 施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之 現 況 檢 討 與 改 進 意 見 - 以 法 官 之 意 見 調 查 為 例 警 大 法 學 論 集,7,

243 參 考 文 獻 黃 煥 榮 蔡 志 恆 方 凱 弘 (2007) 性 別 議 題 在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論 性 別 指 標 之 建 立 與 運 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黃 煥 榮 蔡 志 恆 方 凱 弘 (2008) 先 進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法 制 與 推 動 策 略 以 美 英 加 澳 四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為 例 當 代 社 會 與 國 家 發 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新 婦 女 協 進 會 (2009) 性 傾 向 平 等 法 例 資 料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9 月 23 日 楊 婉 瑩 (2004) 父 權 會 到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的 轉 變 : 一 個 國 家 女 性 主 義 的 比 較 觀 點 分 析 政 治 科 學 論 叢,21 21, 楊 婉 瑩 (2004) 比 較 婦 女 政 策 機 構 之 研 究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監 察 院 國 際 事 務 小 組 (2007) 芬 蘭 監 察 制 度 (POD): 監 察 院 : 台 北 潘 嘉 (2007) 韓 國 治 理 出 生 性 別 比 失 衡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學 習 時 報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9 月 30 日 潘 正 芬 陳 修 書 (2008) 從 兩 性 平 權 觀 點 探 討 公 共 建 築 與 公 共 建 設 相 關 法 令 及 制 度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鄭 津 津 (200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執 行 評 估 以 勞 動 參 與 為 例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m=401&mp=1,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0 日 鄭 成 宏 (2003) 探 析 韓 國 保 護 女 性 的 有 關 法 律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報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9 月 30 日 劉 志 鵬 (2002)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申 訴 及 救 濟 體 系 律 師 雜 誌, ,57-69 劉 梅 君 (2008) 性 別 與 就 業 : 前 瞻 與 省 思 兼 檢 討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育 兒 照 顧 政 策 及 玻 璃 天 花 板 現 象 研 考 雙 月 刊,32 32(4),

24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謝 登 旺 陳 芬 苓 (2005) 113 全 國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服 務 及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保 護 服 務 需 求 評 估 研 究, 桃 園 縣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薛 寧 蘭 (2003) 解 讀 挪 威 男 女 平 等 法 中 國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法 修 改 研 討 會 論 文 薛 承 泰 (2008) 落 實 育 嬰 假 為 未 來 注 入 活 水 聯 合 報, 第 A15 版,7 月 1 日 鍾 寶 慧 (2009) 加 拿 大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之 推 動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9 月 29 日 貳 英 文 部 分 Alexandra Dobrowolsky and Jane Jenson (2004). Shifting Representations of Citizenship: Canadian Politics of Women and Children. Social Politics, 11(2): Anna Gavanas (2004). Domesticating Masculinity and Masculinizing Domesticity in Contemporary U. S. Fatherhood Politics. Social Politics, 11(2): Beall J. (1998). Trickle-down or Rising Tide? Lessons on Mainstreaming Gender Policy from Colombia and South Africa.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32, Commission of Women Status (1998). UN Important Issues: Secretariat Report. (E/CN 6/1999/4). Strasbourg: Commission of Women Status. CEHR(Commission for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2007). CHRC(Canad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Deborah Brennan (2007). Babies, Budgets, and Birthrates: Work/ Family Policy in Australia Social politics, 14(1): DGE(Department of Gender Equality, Denmark) (2006). Facts on Gender Equality

245 參 考 文 獻 DMFA(Danis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4). Gender Equality in Danish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um.dk/ en/ menu/ Topics/ GenderEquality /GenderEquality.htm EOC(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03). Mainstreaming Equality. US EOC. EOC(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06). Gender Equality Duty Code of Practice England and Wales. EOC(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07). Completing the revolution: The leading indicators. EOCS(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Scotland) (2007). Gender Equality Duty Code of Practice Scotland. EOR(Equal Opportunity Review) (1991). EEC Third Equality Action Programme. Equal Opportunity Review, 36: 24. EU(2009). Gender Equality. admap_en.html European Commission (1999a). Interim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dium-term Community Action Programme on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Men and Women (1996 to 2000). Luxemburg: EC. European Commission (1999b). Equal Opportunities - Women and Me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nual Report Luxemburg: EC. Evans PM.(2007).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Changes to Canada's Paid Parental Leave: Implications for Class and Gende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16, FADA(Federal Anti-Discrimination Agency) (2009). Act Implementing European 221

24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Directives -Putting Into Effect 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Fiona Williams and Sasha Roseneil (2004). Public Values of Parenting and Partnering: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nd Welfare Politics in New Labour's Britain. Social Politics, 11(2), Geyer, Robert R (2000). Exploring European Social Policy. Cambridge: Polity. GEBCO(Gender Equality Bureau, Cabient Office, Japan) (2008).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ハ ンドブック. Henninger Annette, Wimbauer Christine and Dombrowski Rosine (2008). Demography as a Push toward Gender Equality? Current Reforms of German Family Policy. State & Society, 15(3): Hugh, Davies and Heather, Joshi (1998). Gender and income inequality in the UK : the feminization of earnings or of poverty? J. R. Statist. Series A, A 161(1): Hoskyns, Catherine (1996). Integrating Gender: Women,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European Union. London: Verso. Holter Øystein Gullvåg, Helge Svare, Cathrine Egeland (2009)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A Norwegian Perspective. The Nordic Gender Institute (NIKK). Jill Rubery (2002). Gender Mainstreaming and Gender Equality in the EU: the Impact of the EU Employment Strategy. Industrial Relations Journal, 33(5): Lewis, Jane and Campbell, Mary (2007). UK Work/ Family Balance Policies and Gender Equality, Social politics, 14(1): MCE(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Norway) (2005). The Act relating to Gender Equality.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Denmark (2002). Gender Equality (Consolidation) Act.2002 Park, Yeong-Ran (2005). Gender Dimensions of Family Policy in Korea

247 參 考 文 獻 Reanda L. (1999). Engendering the United Nations: The Changing International Agenda. The e European Journal of Women's Studies, 6, Rees, Teresa (1998). Mainstreaming Equality in the European Union: Education, Training and Labour Market Policies. London: Routledge. Rossilli, M (2000). Gender polic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Peter Lang Pub Inc. Roxanne Lieb (2000). Social Policy and Sexual Offenders: Contrasting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an Policies.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8(4), Shirley Dex and Colin Smith (2002). The Nature and Pattern of Family-Friendly Friendly Employment Policies in Britain. UK: The Policy Press. Soroptimist (2007) Family Violence Program in Work Place. gn/taiwanese/07workplacepolicies-t.pdf Soroptimist (2009) Family Violence Program in Work Place. /Taiwanese/09WorkplacePolicyGuidelines-T.pdf Status of Woman Canada (SWC) (2001). Canadian Experience in Gender Mainstreaming. SWC. Status of Woman Canada (SWC) (2009). Stetson, Dorothy McBride, and Amy G. Mazur (ed.) (1995). Comparative State Feminism. London: Sage. SI(Swedish Institute) (2009). Gender equality in Sweden

24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SIF( Social Innovation Fund) (2006).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ender equality structures: Finland.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2001). Gender Analysis. In: Gender Mainstreaming Learning Manual & Information Pack. SWC(Status of Woman Canada).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2009).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9_ Overcoming barriers: Human mobility and development. Van Oorschot W. (2007). Culture and Social Policy: A Developing field of Stud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16, Zippel, Kathrin S. (2006). The Politics of Sexual Harassmen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Germany. Cambridge University. Wahl Angelika von (2006). Gender equality in Germany: Comparing policy change across domains.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9(3): Wikigender (2009). Gender Equ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_America Wikigender (2009). Gender Equality in Germany. Wikigender (2009). Gender Equality in Japan. Wikigender (2009). Gender Equality in Denmark. Women's Bureau (WB) (2009). Women's Health Bureau (2003). Exploring Concept of Gender and Health. Ottawa, Canada: Health Canada. 224

249 參 考 文 獻 Wong C-K, Tang K-L, Lo VI (2007). Unaffordable Healthcare Amid Phenomenal Growth: the Case of Healthcare Protection in Reform 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16, OECD (2007). Babies and Bosses. Country Highlights - Japan. 225

25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26

251 附 錄 附 錄 一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問 卷 定 稿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壹 調 查 之 目 的 本 計 畫 調 查 目 的 如 下 所 列 : 一 瞭 解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案 實 施 的 狀 況 與 問 題 二 探 討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未 來 修 改 方 向 三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可 行 性 貳 調 查 對 象 及 區 域 範 圍 一 調 查 對 象 : 各 縣 市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或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或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之 外 聘 委 員 二 調 查 區 域 : 臺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計 二 十 五 個 縣 市 參 調 查 架 構 與 問 卷 草 案 一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 227

25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執 行 組 織 層 面 法 案 層 面 整 體 政 策 法 案 內 容 組 織 變 革 委 員 會 行 政 單 位 執 行 方 式 對 基 本 法 態 度 成 員 性 別 訓 練 對 法 案 瞭 解 程 度 案 件 處 理 整 體 政 策 運 作 模 式 執 行 用 心 程 度 成 效 各 局 處 重 視 程 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成 效 與 修 改 方 向 二 問 卷 草 案 如 附 三 問 卷 草 案 實 施 前 測 後, 會 依 據 建 議 進 行 修 改 肆 實 施 調 查 期 間 自 本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審 核 通 過 起 至 民 國 2010 年 02 月 02 日 止 伍 資 料 調 查 時 期 本 研 究 調 查 民 國 2009 年 8 月 以 前 各 縣 市 設 置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陸 調 查 方 法 228

253 附 錄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與 催 收 方 法 與 抽 樣 設 計 為 以 下 所 示 : 一 調 查 與 催 收 方 法 ( 一 ) 調 查 方 法 : 本 研 究 施 測 之 問 卷 以 郵 寄 問 卷 調 查 為 主, 同 時 寄 送 問 卷 電 子 檔, 寄 送 時 附 上 問 卷 廣 告 回 信 信 封 調 查 對 象 包 含 各 縣 市 設 置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之 外 聘 委 員 ( 二 ) 催 收 方 法 : 本 研 究 施 測 之 問 卷 擬 第 一 次 寄 發 兩 週 後 以 信 件 方 式 進 行 催 收, 輔 以 電 話 與 催 收 寄 送 問 卷 時, 尚 需 委 託 單 位 協 助 附 有 正 式 公 文, 以 召 公 信 ( 三 ) 名 單 取 得 方 式 : 請 委 託 單 位 協 助 發 函 各 縣 市 提 供 外 聘 委 員 名 單 及 聯 絡 方 式 ( 含 姓 名 電 話 手 機 與 地 址 ) 二 抽 樣 設 計 : 郵 寄 問 卷 調 查, 初 步 預 計 1,413 份 本 研 究 利 用 各 縣 市 政 府 網 站 與 負 責 人 員 提 供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設 置 情 況, 調 查 區 域 為 全 台 兩 個 直 轄 市 與 二 十 三 個 縣 市, 估 計 施 測 母 體 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24 縣 市 *10 人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 及 性 騷 擾 ) 防 治 委 員 會 24 縣 市 *12 人 +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14 縣 市 *15 人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或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或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25*11 人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25 縣 市 *16 人 = =1,413 份, 採 全 部 寄 送 方 式 進 行, 再 視 委 託 單 位 函 請 調 查 對 象 提 供 的 名 單 調 整 問 卷 數 量 柒 主 辦 及 協 辦 機 關 229

25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本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受 委 託 研 究 單 位 : 元 智 大 學 社 會 暨 政 策 科 學 學 系 捌 需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一 需 委 託 單 位 協 助 發 函 各 縣 市 提 供 外 聘 委 員 名 單 及 聯 絡 方 式 ( 含 姓 名 電 話 手 機 與 地 址 ) 二 寄 送 問 卷 時, 尚 需 委 託 單 位 協 助 附 有 正 式 公 文, 以 召 公 信 230

255 附 錄 各 位 委 員 好, 本 研 究 團 隊 接 受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進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您 提 供 過 去 參 與 婦 女 權 益 與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之 寶 貴 經 驗, 以 做 為 臺 灣 未 來 修 改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懇 請 依 照 您 的 經 驗 填 寫 此 份 問 卷 您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絕 對 予 以 保 密, 並 不 記 名, 僅 供 學 術 與 行 政 研 究 之 用, 不 另 做 其 他 用 途, 敬 請 安 心 填 答 研 究 團 隊 訪 問 的 專 家 學 者 數 量 並 不 多, 所 以 您 的 意 見 對 研 究 團 隊 而 言 非 常 重 要, 感 謝 您 抽 空 填 寫 這 份 問 卷 因 為 問 卷 中 有 許 多 開 放 式 的 問 題, 如 您 不 方 便 填 寫, 可 以 電 話 或 與 研 究 助 理 聯 絡, 研 究 團 隊 願 意 以 電 話 訪 問 方 式 記 錄 您 的 意 見, 十 分 感 謝 您 的 付 出 敬 祝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元 智 大 學 社 會 暨 政 策 科 學 學 系 敬 上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 芬 苓 副 教 授 聯 絡 電 話 :(03) 轉 2163 聯 絡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 吳 雯 婷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03) 轉 2163 聯 絡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31

25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婦 女 ( 女 性 )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是? 1. 男 2. 女 2. 請 問 您 納 入 委 員 會 的 身 分 是 屬 於 下 面 哪 一 項? 1. 婦 女 / 性 別 團 體 代 表 2. 專 家 學 者 ( 專 業 領 域 : ) 3.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的 所 在 地 區 是? 1. 北 北 基 區 2. 桃 竹 苗 區 3. 中 部 地 區 4. 南 部 地 區 5. 東 部 地 區 6. 離 島 4. 請 問 您 參 加 此 委 員 會 的 屆 數? 1. 參 加 一 屆 2. 參 加 兩 屆 3. 參 加 三 屆 ( 含 ) 以 上 5.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是 否 有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專 門 的 訓 練? 1. 有 2. 沒 有 6.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後, 是 否 有 參 加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座 談 及 訓 練? 1. 有 收 到 通 知, 有 參 加 2. 有 收 到 通 知, 但 沒 有 參 加 3. 沒 有 收 到 通 知, 也 沒 有 參 加 7. 請 問 您 參 加 委 員 會 的 情 形? 1. 每 次 開 會 都 會 參 加 2. 大 部 分 會 參 加 3. 一 半 4. 少 數 會 議 會 參 加 5. 從 來 沒 參 加 過 ( 免 填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8.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是 否 有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工 作? 1. 非 常 積 極 2. 還 算 積 極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積 極 5. 非 常 不 積 極 9.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各 局 處 是 否 重 視 此 委 員 會? 1. 非 常 重 視 2. 還 算 重 視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重 視 5. 完 全 不 重 視 10.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對 委 員 會 決 議 的 執 行 是 否 認 真? 1. 非 常 認 真 2. 還 算 認 真 3. 普 通 232

257 附 錄 4. 有 點 不 認 真 5. 非 常 不 認 真 11.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是 否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1. 非 常 瞭 解 2. 還 算 瞭 解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瞭 解 5. 完 全 不 瞭 解 12.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議 題 包 括?( 可 複 選 ) 1. 各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2.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提 出 事 先 擬 訂 且 告 知 所 屬 委 員 會 要 於 會 中 討 論 的 議 案 3.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針 對 開 會 內 容 ( 討 論 議 題 工 作 報 告 等 ) 提 出 意 見 4. 各 局 處 會 列 管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議 案,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追 蹤 執 行 成 果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13. 請 問 您 覺 得 所 屬 縣 市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達 到 促 進 婦 女 權 益 的 目 的?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6. 不 清 楚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之 第 7 題 如 填 答 5. 從 來 未 參 加 過 者, 請 跳 過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逕 填 答 第 三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 1. 近 年 來,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主 要 的 工 作 方 向 為 性 別 主 流 化, 下 列 的 工 作 您 覺 得 是 否 有 必 要? 有 必 要 者 請 勾 選 ( 可 複 選 ) 1. 闡 明 性 別 主 流 化 意 義 及 內 涵 2.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3. 性 別 統 計 4.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5. 性 別 預 算 6.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7. 推 動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2. 承 上, 請 問 您 認 為 上 述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中, 哪 些 233

25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項 目 沒 有 推 動 的 必 要 性? 並 請 說 明 不 必 要 之 理 由 第 三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1.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在 中 央 係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請 問 您 認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設 計, 最 能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2.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 註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係 為 規 定 各 個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如 同 性 別 憲 法, 譬 如 在 媒 體 健 康 性 別 人 權 政 治 公 共 參 與 等 方 面,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的 基 本 原 則 ) 1.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2. 不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234

259 附 錄 3. 有 條 件 贊 成 ( 請 說 明 條 件 及 理 由 ) 條 件 : 理 由 : 3.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是 否 有 需 改 進 之 處?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祝 健 康 快 樂! 235

26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問 卷 因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合 併 狀 況 不 盡 相 同,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業 務 範 疇 是? 1. 只 有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 請 填 答 第 一 三 四 部 分 ) 2. 僅 含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兩 項 業 務 ( 請 填 答 第 一 二 四 部 分 ) 3. 涵 蓋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等 業 務 ( 請 填 答 所 有 部 分 ) 4. 其 他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是? 1. 男 2. 女 2. 請 問 您 納 入 委 員 會 的 身 分 是 屬 於 下 面 哪 一 項? 1. 婦 女 / 性 別 團 體 代 表 2. 學 者 3.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4. 社 工 / 諮 商 專 業 人 員 5. 警 政 專 業 人 員 6.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的 所 在 地 區 是? 1. 北 北 基 區 2. 桃 竹 苗 區 3. 中 部 地 區 4. 南 部 地 區 5. 東 部 地 區 6. 離 島 4. 請 問 您 參 加 此 委 員 會 的 屆 數? 1. 參 加 一 屆 2. 參 加 兩 屆 3. 參 加 三 屆 ( 含 ) 以 上 5.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是 否 有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專 門 的 訓 練? 1. 有 2. 沒 有 6.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後, 是 否 有 參 加 家 暴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的 座 談 及 訓 練? 1. 有 收 到 通 知, 有 參 加 2. 有 收 到 通 知, 但 沒 有 參 加 3. 沒 有 收 到 通 知, 也 沒 有 參 加 7. 請 問 您 參 加 委 員 會 的 情 形? 1. 每 次 開 會 都 會 參 加 2. 大 部 分 會 參 加 236

261 附 錄 3. 一 半 4. 少 數 會 議 會 參 加 5. 從 來 沒 參 加 過 ( 免 填 第 二 三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8.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是 否 有 積 極 推 動 家 暴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的 工 作? 1. 非 常 積 極 2. 還 算 積 極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積 極 5. 非 常 不 積 極 9.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各 局 處 是 否 重 視 此 委 員 會? 1. 非 常 重 視 2. 還 算 重 視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重 視 5. 完 全 不 重 視 10.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對 委 員 會 決 議 的 執 行 是 否 認 真? 1. 非 常 認 真 2. 還 算 認 真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認 真 5. 非 常 不 認 真 11.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是 否 瞭 解 家 暴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1. 非 常 瞭 解 2. 還 算 瞭 解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瞭 解 5. 完 全 不 瞭 解 12.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議 題 包 括?( 可 複 選 ) 1. 各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2.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提 出 事 先 擬 訂 且 告 知 所 屬 委 員 會 要 於 會 中 討 論 的 議 案 3.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針 對 開 會 內 容 ( 討 論 議 題 工 作 報 告 等 ) 提 出 意 見 4. 各 局 處 會 列 管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議 案,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追 蹤 執 行 成 果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13.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有 下 面 哪 些?( 可 複 選 ) 1. 例 行 的 工 作 報 告 2.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3. 性 侵 害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4.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問 題 5. 媒 體 暴 露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身 分 處 罰 案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14. 承 上,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最 常 處 理 哪 一 類 案 件? 第 項 15.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所 屬 縣 市 的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 及 性 騷 擾 ) 防 治 委 員 會 的 成 237

26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立 是 否 有 達 到 建 構 更 完 善 防 止 性 別 暴 力 的 機 制?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6. 不 清 楚 第 二 部 分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執 行 層 面 (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之 第 7 題 如 填 答 5. 從 來 未 參 加 過 者, 請 跳 過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逕 填 答 第 四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 1.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中 警 察 人 員 是 否 有 下 列 的 問 題?( 可 複 選 ) 1.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2. 不 熟 悉 業 務 3. 執 法 態 度 不 佳 4. 執 法 方 式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5. 能 力 不 足 6. 對 於 有 傷 害 事 實 的 現 行 犯 沒 有 採 取 立 即 逮 捕 的 行 為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2.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中 社 工 人 員 是 否 有 下 列 的 問 題?( 可 複 選 ) 1.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2. 不 熟 悉 業 務 3. 處 理 態 度 不 佳 4. 處 理 方 式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5. 能 力 不 足 6. 相 關 訓 練 貧 乏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中 醫 療 人 員 是 否 有 下 列 的 問 題?( 可 複 選 ) 1.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2. 不 熟 悉 業 務 3. 處 理 態 度 不 佳 238

263 附 錄 4. 處 理 方 式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5. 能 力 不 足 6. 對 於 不 願 意 開 立 驗 傷 單 的 醫 療 單 位 沒 有 積 極 糾 正 與 處 罰 7. 對 於 相 對 人 ( 加 害 者 ) 的 強 制 治 療 不 足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中 司 法 人 員 是 否 有 下 列 的 問 題?( 可 複 選 ) 1. 投 入 不 夠 用 心 2. 不 熟 悉 業 務 3. 執 法 態 度 不 佳 4. 執 法 方 式 未 依 照 標 準 化 流 程 5. 能 力 不 足 6. 法 官 發 放 保 護 令 過 於 保 守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現 行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政 策, 您 認 為 是 否 有 需 要 改 進 之 處?( 可 複 選 ) 1. 被 害 者 重 複 陳 述 的 程 序 應 該 簡 化 2.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應 採 更 積 極 的 處 遇 計 畫 防 治 累 犯 ( 包 括 電 子 追 蹤 器 強 制 治 療 等 ) 3. 現 行 的 法 律 教 育 中 應 該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課 程 4. 應 加 強 社 會 觀 念 的 宣 導 5. 其 他 ( 請 提 供 意 見 ) 6.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保 護 受 暴 者 的 目 的?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效 果 6. 不 清 楚 7.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效 果 6. 不 清 楚 239

26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第 三 部 分 性 騷 擾 防 治 執 行 層 面 (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之 第 7 題 如 填 答 5. 從 來 未 參 加 過 者, 請 跳 過 第 三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逕 填 答 第 四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 1. 請 問 在 您 參 與 貴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中, 處 理 過 多 少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1.21 件 以 上 2. 有 件 3. 有 6-10 件 4. 有 1-5 件 5. 從 來 沒 有 受 理 過 ( 請 跳 過 第 2 題 至 第 5 題, 逕 填 答 第 6 題 ) 2.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在 處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過 程 中, 警 政 的 筆 錄 是 否 有 助 於 案 件 的 決 定? 1. 非 常 有 幫 助 2. 還 算 有 幫 助 3. 普 通 4. 很 少 有 幫 助 5. 完 全 沒 有 幫 助 3. 請 問 在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中, 您 認 為 委 員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判 斷 能 力? 1. 非 常 足 夠 2. 還 算 足 夠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足 5. 非 常 不 足 4.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收 到 的 性 騷 擾 案 件 中, 最 後 判 決 處 罰 成 立 的 情 形 如 何? 1. 從 來 沒 有 判 決 成 立 過 2. 只 有 少 數 判 決 成 立, 約 件 3. 所 有 申 訴 案 件 皆 判 決 成 立 5. 您 認 為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政 策 的 問 題 有 哪 些?( 可 複 選 ) 1. 性 騷 擾 相 關 知 識 宣 導 不 足 2.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性 騷 擾 章 節 沒 有 統 合, 規 範 不 一 致 3.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專 業 認 定 有 困 難 4.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其 實 沒 有 訂 定 的 必 要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6.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效 果 6. 不 清 楚 第 四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240

265 附 錄 1.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在 中 央 係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請 問 您 認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設 計, 最 能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2.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 註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係 為 規 定 各 個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如 同 性 別 憲 法, 譬 如 在 媒 體 健 康 性 別 人 權 政 治 公 共 參 與 等 方 面,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的 基 本 原 則 ) 1.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2. 不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3. 有 條 件 贊 成 ( 請 說 明 條 件 及 理 由 ) 條 件 : 理 由 : 241

26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3.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是 否 有 需 改 進 之 處?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祝 健 康 快 樂! 242

267 附 錄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 前 兩 者 合 併 委 員 會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是? 1. 男 2. 女 2. 請 問 您 納 入 委 員 會 的 身 分 是 屬 於 下 面 哪 一 項? 1. 婦 女 / 性 別 團 體 代 表 2. 專 家 學 者 ( 專 業 領 域 : ) 3.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4. 雇 主 團 體 代 表 5.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的 所 在 地 區 是? 1. 北 北 基 區 2. 桃 竹 苗 區 3. 中 部 地 區 4. 南 部 地 區 5. 東 部 地 區 6. 離 島 4. 請 問 您 參 加 此 委 員 會 的 屆 數? 1. 參 加 一 屆 2. 參 加 兩 屆 3. 參 加 三 屆 ( 含 ) 以 上 5.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是 否 有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專 門 的 訓 練? 1. 有 2. 沒 有 6.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後, 是 否 有 參 加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 防 止 就 業 歧 視 相 關 的 訓 練? 1. 有 收 到 通 知, 有 參 加 2. 有 收 到 通 知, 但 沒 有 參 加 3. 沒 有 收 到 通 知, 也 沒 有 參 加 7. 請 問 您 參 加 委 員 會 的 情 形? 1. 每 次 開 會 都 會 參 加 2. 大 部 分 會 參 加 3. 一 半 4. 少 數 會 議 會 參 加 5. 從 來 沒 參 加 過 ( 免 填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8.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是 否 有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 防 止 就 業 歧 視 相 關 工 作? 1. 非 常 積 極 2. 還 算 積 極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積 極 5. 非 常 不 積 極 9.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各 局 處 是 否 重 視 此 委 員 會? 1. 非 常 重 視 2. 還 算 重 視 3. 普 通 243

26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4. 有 點 不 重 視 5. 非 常 不 重 視 10.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對 委 員 會 決 議 的 執 行 是 否 認 真? 1. 非 常 認 真 2. 還 算 認 真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認 真 5. 非 常 不 認 真 11.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是 否 瞭 解 案 件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1. 非 常 瞭 解 2. 還 算 瞭 解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瞭 解 5. 完 全 不 瞭 解 12.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議 題 包 括?( 可 複 選 ) 1. 各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2.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提 出 事 先 擬 訂 且 告 知 所 屬 委 員 會 要 於 會 中 討 論 的 議 案 3.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針 對 開 會 內 容 ( 討 論 議 題 工 作 報 告 等 ) 提 出 意 見 4. 各 局 處 會 列 管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議 案,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追 蹤 執 行 成 果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13.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事 項 是?( 可 複 選 ) 1.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申 訴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審 議 2.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審 議 3.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修 訂 及 適 用 意 見 之 諮 詢 4.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現 況 之 調 查 5. 其 他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之 事 項 ( 請 說 明 ) 14.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有 下 面 哪 些? ( 可 複 選 ) 1. 處 理 本 國 人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2. 處 理 外 傭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3. 處 理 僱 用 不 平 等 申 訴 案 件 4. 處 理 懷 孕 歧 視 申 訴 案 件 5. 評 審 友 善 職 場 的 活 動 6.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計 畫 及 預 算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15. 承 上,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最 常 處 理 哪 一 類 型 案 件? 第 項 16.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所 屬 縣 市 的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委 員 會 /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兩 者 合 併 設 立 之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達 到 促 進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的? 244

269 附 錄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6. 不 清 楚 17.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促 進 職 場 中 性 別 平 等?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6. 不 清 楚 18.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收 到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及 性 騷 擾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 即 第 14 題 1-4 選 項 ) 的 數 量 是? 1. 相 當 多 2. 還 算 多 3. 普 通 4. 只 有 少 數 5. 從 來 沒 有 處 理 過 19. 請 問 您 覺 得 目 前 在 處 理 相 關 性 別 平 等 申 訴 案 件 申 訴 時, 自 己 具 有 的 知 識 是 否 足 以 勝 任? 1. 完 全 可 以 處 理 2. 大 部 分 都 可 以 處 理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足 5. 完 全 在 本 身 能 力 之 外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之 第 7 題 如 填 答 5. 從 來 未 參 加 過 者, 請 跳 過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逕 填 答 第 三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 1.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過 去 處 理 性 騷 擾 相 關 案 件 時, 是 否 有 出 現 下 列 的 困 擾?( 可 複 選 ) 1. 難 以 判 定 性 騷 擾 是 否 為 事 實 2.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為 雇 主 本 身 3. 受 限 於 法 規 限 制, 無 法 處 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4. 雇 主 態 度 不 佳 5. 受 限 於 第 13 條 30 人 以 上 公 司 的 規 定, 往 往 無 法 處 罰 不 當 雇 主 6.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3 條 第 2 項 7. 雇 主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8.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9. 其 他 ( 請 說 明 ) 2.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在 處 理 懷 孕 歧 視 案 件 時, 是 否 有 碰 到 下 列 的 困 擾?( 可 245

27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複 選 ) 1.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因 為 懷 孕 事 實 解 僱 勞 工 2. 雙 方 以 庭 外 和 解 為 主, 難 以 處 罰 不 當 雇 主 3. 雇 主 態 度 不 佳 4. 雇 主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5.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二 章 性 別 歧 視 之 禁 止 中, 工 作 條 件 方 面 (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陞 遷 教 育 訓 練 福 利 薪 資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解 僱 ),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所 碰 到 的 困 擾 是?( 可 複 選 ) 1. 難 以 認 定 雇 主 是 因 為 單 一 性 別 的 緣 故 而 不 僱 用 對 方 2. 法 律 沒 有 明 訂 罰 款 3. 雇 主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4.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無 法 配 合 調 查 5. 判 定 的 標 竿 沒 有 建 立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請 問 您 認 為 現 行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需 要 修 改 嗎? 1. 是, 建 議 修 改 事 項 為 何?( 可 複 選 ) (1) 性 騷 擾 相 關 的 罰 則 可 以 懲 罰 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2) 職 場 上 性 別 歧 視 的 罰 款 可 以 訂 定 得 更 高 (3) 對 於 受 僱 者 30 人 以 上 職 場 才 需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的 條 件, 應 放 寬 (4) 生 理 假 不 應 併 入 病 假 (5) 七 天 的 家 庭 照 顧 假 應 該 放 寬 天 數 (6) 產 假 天 數 應 延 長 (7) 對 懷 孕 期 間 工 作 權 的 保 護 應 更 徹 底 ( 具 體 內 容 : )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2. 否 246

271 附 錄 第 三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1.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在 中 央 係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請 問 您 認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設 計, 最 能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2.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 註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係 為 規 定 各 個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如 同 性 別 憲 法, 譬 如 在 媒 體 健 康 性 別 人 權 政 治 公 共 參 與 等 方 面,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的 基 本 原 則 ) 1.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2. 不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3. 有 條 件 贊 成 ( 請 說 明 條 件 及 理 由 ) 條 件 : 247

27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理 由 : 3.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是 否 有 需 改 進 之 處?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祝 健 康 快 樂! 248

273 附 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是? 1. 男 2. 女 2. 請 問 您 納 入 委 員 會 的 身 分 是 屬 於 下 列 哪 一 項? 1. 婦 女 / 性 別 團 體 代 表 2. 性 別 學 者 專 家 3.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4. 其 他 學 者 專 家 ( 專 業 領 域 : ) 5. 相 關 民 間 或 專 業 團 體 ( 如 : 教 師 會 家 長 協 會 等 等 )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的 所 在 地 區 是? 1. 北 北 基 區 2. 桃 竹 苗 區 3. 中 部 地 區 4. 南 部 地 區 5. 東 部 地 區 6. 離 島 4. 請 問 您 參 加 此 委 員 會 的 屆 數? 1. 參 加 一 屆 2. 參 加 兩 屆 3. 參 加 三 屆 ( 含 ) 以 上 5.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前, 是 否 有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專 門 的 訓 練? 1. 在 學 校 上 過 課 2. 參 與 公 部 門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3. 從 事 過 性 別 研 究 4. 沒 有 6. 請 問 您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之 後, 是 否 有 參 加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座 談 及 訓 練? 1. 有 收 到 通 知, 有 參 加 2. 有 收 到 通 知, 但 沒 有 參 加 3. 沒 有 收 到 通 知, 也 沒 有 參 加 7. 請 問 您 參 加 委 員 會 的 情 形? 1. 每 次 開 會 都 會 參 加 2. 大 部 分 會 參 加 3. 一 半 4. 少 數 會 議 會 參 加 5. 從 來 沒 參 加 過 ( 免 填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8.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是 否 有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工 作? 1. 非 常 積 極 2. 還 算 積 極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積 極 5. 非 常 不 積 極 9.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各 局 處 是 否 重 視 此 委 員 會? 1. 非 常 重 視 2. 還 算 重 視 3. 普 通 249

27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4. 有 點 不 重 視 5. 非 常 不 重 視 10.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的 縣 市 對 委 員 會 決 議 的 執 行 是 否 認 真? 1. 非 常 認 真 2. 還 算 認 真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認 真 5. 非 常 不 認 真 11. 請 問 您 認 為 所 屬 縣 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是 否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1. 非 常 瞭 解 2. 還 算 瞭 解 3. 普 通 4. 有 點 不 瞭 解 5. 非 常 不 瞭 解 12.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委 員 會 每 次 會 議 處 理 的 議 題 包 括?( 可 複 選 ) 1. 只 有 教 育 局 /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2. 各 局 處 例 行 性 的 報 告 3.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提 出 事 先 擬 訂 且 告 知 所 屬 委 員 會 要 於 會 中 討 論 的 議 案 4.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們 會 針 對 開 會 內 容 ( 討 論 議 題 工 作 報 告 等 ) 提 出 意 見 5. 各 局 處 會 列 管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議 案,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追 蹤 執 行 成 果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13.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過 去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過 的 議 題 有 下 列 哪 些?( 可 複 選 ) 1.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方 式 的 討 論 2.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討 論 3. 督 導 考 核 各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4.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5. 推 動 地 方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的 家 庭 及 社 會 教 育 6. 研 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教 材 7. 其 他 議 題 ( 請 說 明 ) 14. 承 上, 請 問 您 所 屬 委 員 會 最 常 處 理 哪 一 類 型 案 件? 第 項 15. 請 問 貴 委 員 會 是 否 曾 經 處 理 過 下 列 校 園 性 別 議 題?( 可 複 選 ) 1. 阿 魯 巴 現 象 討 論 2. 校 園 霸 凌 現 象 討 論 3. 進 行 校 園 中 的 同 志 /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教 育 4. 引 領 女 性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問 題 250

275 附 錄 5. 體 育 / 運 動 破 除 性 別 區 隔 的 問 題 6. 討 論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維 護 7. 尊 重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多 元 性 別 特 質 師 生 在 校 園 中 的 權 利 8. 檢 視 校 規, 減 少 不 同 性 別 服 裝 儀 容 的 規 定, 使 其 更 多 元 化 9. 引 領 學 生 突 破 傳 統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10. 宣 導 網 路 安 全 及 性 別 平 等 11. 探 討 情 感 互 動 及 暴 力 議 題 12. 其 他 ( 請 說 明 議 題 ) 16.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所 屬 縣 市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達 到 促 進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的?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6. 不 清 楚 17.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落 實 是 否 能 夠 促 進 校 園 中 性 別 平 等? 1. 效 果 非 常 大 2. 有 些 效 果 3. 普 通 4. 效 果 不 大 5. 完 全 沒 有 效 果 6. 不 清 楚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之 第 7 題 如 填 答 5. 從 來 未 參 加 過 者, 請 跳 過 第 二 部 分 執 行 層 面, 逕 填 答 第 三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 1.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學 校 處 理 校 園 性 騷 擾 的 案 件 是 否 出 現 下 列 問 題?( 可 複 選 ) 1. 性 騷 擾 事 實 通 常 難 以 判 定 2.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不 具 有 性 騷 擾 調 查 的 專 業 能 力 3. 學 校 主 管 通 常 都 想 隱 藏 性 騷 擾 的 事 實, 造 成 敵 意 環 境 4. 由 於 以 往 校 園 性 騷 擾 案 件 被 懲 處 的 教 師 名 單 未 通 報, 以 致 於 校 園 有 重 複 僱 用 這 些 教 師 的 問 題 5. 教 評 會 常 未 考 量 性 平 會 所 做 的 懲 處 建 議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2.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校 園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的 推 動 是 否 有 遇 到 下 列 的 問 題?( 可 複 選 ) 251

27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1. 各 校 的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重 視 程 度 與 成 效 不 一 2. 尚 未 研 發 比 較 好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材 及 教 學 法 3. 學 校 中 的 特 定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仍 持 有 僵 化 的 性 別 概 念 ( 請 說 明 ) 4. 學 校 中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資 訊 沒 有 接 受 的 意 願 5.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不 重 視, 導 致 資 源 有 限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請 問 您 認 為 現 行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需 要 修 改 的 內 容 為 何? 第 三 部 分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層 面 1.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在 中 央 係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請 問 您 認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設 計, 最 能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2.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 註 :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係 為 規 定 各 個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如 同 性 別 憲 法, 譬 如 在 媒 體 健 康 性 別 人 權 政 治 公 共 參 與 等 方 面,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的 基 本 原 則 ) 1.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252

277 附 錄 2. 不 贊 成 ( 請 說 明 理 由 ) 3. 有 條 件 贊 成 ( 請 說 明 條 件 及 理 由 ) 條 件 : 理 由 : 3.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是 否 有 需 改 進 之 處?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祝 健 康 快 樂! 253

27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附 錄 二 個 別 訪 談 受 訪 者 資 料 個 別 訪 談 受 訪 者 資 料 受 訪 者 性 別 專 長 工 作 1 女 政 策 學 者 2 女 人 身 公 部 門 人 員 3 女 工 作 學 者 4 女 法 律 / 工 作 律 師 5 女 政 策 / 工 作 婦 女 團 體 6 女 參 政 / 工 作 學 者 7 男 人 身 公 部 門 人 員 8 女 參 政 / 人 身 婦 女 團 體 9 女 教 育 學 者 10 女 教 育 學 者 11 女 人 身 醫 師 12 女 參 政 學 者 13 女 工 作 婦 女 團 體 14 女 教 育 教 育 團 體 15 女 工 作 婦 女 團 體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54

279 附 錄 附 錄 三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資 料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資 料 與 會 者 性 別 工 作 備 註 A1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一 A2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一 A3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一 A4 女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一 A5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一 A6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一 A7 女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一 A8 女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一 A9 男 同 志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一 B1 女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二 B2 女 公 部 門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二 B3 女 實 務 工 作 者 焦 點 團 體 二 B4 女 公 部 門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二 B5 女 公 部 門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二 B6 男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二 C1 女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三 C2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三 C3 女 婦 女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三 C4 女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三 C5 女 公 部 門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三 C6 女 實 務 工 作 者 焦 點 團 體 三 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55

28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問 題 現 況 附 錄 四 問 卷 開 放 式 問 題 整 理 人 員 分 類 警 察 人 員 其 他 問 題 1. 人 力 配 置 / 資 源 1.1 人 力 不 足, 缺 乏 專 責 人 員 (3 人 次 ) 1.2 人 員 流 動 率 高 (5 人 次 ) 2. 缺 乏 相 關 培 訓 2.1. 缺 乏 訊 問 技 巧 (1 人 次 ) 2.2. 缺 乏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2 人 次 ) 2.3. 僅 著 重 外 傷 層 度, 精 神 傷 害 未 顧 及 (1 人 次 ) 3. 現 有 制 度 不 重 視 該 業 務 3.1. 無 獎 勵, 且 易 遭 懲 處 (2 人 次 ) 3.2. 未 正 視 家 暴 嚴 重 性 (2 人 次 ) 社 工 人 員 1. 人 力 配 置 / 資 源 1.1. 人 力 不 足, 缺 乏 專 責 人 員 (4 人 次 ) 1.2. 人 員 流 動 率 高 (6 人 次 ) 1.3.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7 人 次 ) 1.4. 社 工 年 齡 普 遍 偏 低, 經 驗 不 足, 無 法 讓 個 案 信 任 或 自 我 情 感 投 入 過 多 (4 人 次 ) 2. 系 統 網 絡 環 境 2.1. 社 工 員 暴 露 在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中 (2 人 次 ) 2.2. 週 邊 資 源 配 合 不 足 (2 人 次 ) 醫 療 人 員 1. 人 力 不 足, 缺 乏 專 責 人 員 (3 人 次 ) 256

281 附 錄 2. 不 重 視 該 業 務 (2 人 次 ) 3. 缺 乏 系 統 網 絡 互 動 (1 人 次 ) 司 法 人 員 1. 人 力 不 足, 缺 乏 專 責 人 員 (4 人 次 ) 2. 強 調 權 威, 網 絡 合 作 意 願 低 (4 人 次 ) 3. 保 護 措 施 缺 乏 即 時 性 及 有 效 性 (2 人 次 ) 4. 偏 重 家 暴 問 題, 忽 略 性 侵 害 (1 人 次 ) 二 現 行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政 策, 需 要 改 進 之 處 面 向 內 容 機 制 系 統 面 刑 責 過 低 改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0 條 之 宵 禁 為 限 制 特 定 時 間 之 行 為 通 報 制 度 造 成 協 助 難 以 銜 接 網 絡 中 的 分 工 合 作 機 制 學 校 輔 導 室 聘 任 社 工 員 電 子 追 蹤 器 之 成 效 需 要 評 估 建 立 被 害 人 名 冊 連 續 犯 應 加 以 監 控 社 工 應 主 動 告 知, 並 協 助 受 害 人 申 請 減 述 支 持 系 統 成 立 專 責 的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機 構, 深 入 實 務 工 作 與 累 積 研 究 直 接 執 行 訊 問 人 員 之 素 養 知 能 以 及 標 準 程 序 應 加 強 改 善 教 育 宣 導 宣 導 不 足, 預 防 永 遠 勝 於 治 療, 尤 其 是 社 會 教 育 部 分 應 該 將 網 路 分 級 管 理, 色 情 圖 片 太 氾 濫, 網 路 為 性 侵 犯 最 大 257

28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的 溫 床 加 強 校 園 的 宣 導, 落 實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及 性 教 育 對 學 校 教 師 之 宣 導 應 加 強, 部 分 教 師 知 情 而 不 通 報 對 於 被 害 人 部 分 應 該 再 教 育, 畢 竟 有 很 多 案 件 係 屬 男 女 朋 友 之 性 侵, 但 是 否 真 屬 於 性 侵 行 為, 恐 怕 只 有 當 事 人 心 知 肚 明, 如 果 可 以 讓 被 害 人 更 清 楚 知 悉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將 有 助 於 減 少 案 源 其 他 檢 察 官 法 官 的 態 度 要 積 極 三 現 行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對 懷 孕 期 間 工 作 權 的 保 護 建 議 面 向 工 作 環 境 具 體 內 容 少 子 化 是 目 前 最 憂 慮 的 現 象, 為 鼓 勵 生 產 應 提 供 懷 孕 期 間 更 適 宜 的 工 作 環 境, 例 如 : 外 勤 調 內 勤 減 輕 勞 力 負 擔 等 等 工 作 暫 時 調 整 方 案, 例 如 : 每 日 縮 減 一 至 二 小 時, 線 上 作 業 員 做 二 休 二 等 等 權 益 保 障 考 績 計 算 的 除 斥 期, 例 如 : 請 假 不 能 列 入 工 作 績 效 法 令 未 能 真 正 保 護 勞 工 應 有 的 權 益, 例 如 : 不 予 主 動 為 勞 保, 對 此 應 主 動 賞 罰 產 生 及 賠 償 勞 工 損 失 除 非 懷 孕 婦 女 主 動 提 出 終 止 或 有 重 大 事 由, 否 則 勞 動 契 約 應 視 為 繼 續 存 續 產 假 保 護 不 足 針 對 產 假 後 復 職 的 員 工, 立 法 明 訂 雇 主 不 得 以 不 利 於 員 工 之 理 由, 任 意 找 碴 藉 故 辭 職 保 障 女 性 不 因 懷 孕 遭 雇 主 以 其 他 原 因 解 僱, 國 家 應 出 資 解 決 此 一 現 象, 補 助 雇 主 負 擔 及 產 假 未 到 工 之 損 失 對 員 工 聘 僱 不 得 要 求 驗 孕 或 證 明 258

283 附 錄 四 學 校 處 理 校 園 性 騷 擾 的 案 件 出 現 問 題 面 向 具 體 內 容 專 業 性 少 數 當 然 委 員 對 性 平 內 涵 概 念 不 足, 亦 較 以 學 校 立 場 為 主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接 手 人 員 不 具 專 業 處 理 能 力, 類 似 事 件 易 生 困 境 人 才 庫 人 才 少 職 能 權 限 及 效 力 性 平 會 較 難 做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懲 處 建 議 法 規 競 合 問 題 與 通 報 問 題, 例 如 : 兒 少 法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通 報 之 不 同 管 道 的 問 題 實 務 面 行 為 人 受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教 育 輔 導 通 報 之 事 實 會 與 現 實 有 差 距 性 騷 擾 事 件 依 其 情 節, 有 些 調 查 需 要 較 長 的 時 間, 具 有 專 業 的 委 員 們 不 見 得 有 空 證 據 之 保 全 藉 性 騷 擾 事 件 進 行 校 園 人 事 行 政 之 紛 爭 工 具 五 校 園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的 推 動 遇 到 的 問 題 面 向 學 校 內 部 僵 化 的 性 別 概 念 具 體 內 容 男 性 應 該 如 何, 女 性 應 該 如 何 男 生 笨 手 笨 腳, 由 女 生 來 打 飯 菜 刻 板 印 象 能 接 受 男 學 生 交 女 友, 對 女 學 生 的 交 友 現 象 較 排 斥 女 生 不 適 合 往 數 理 / 體 育 等 領 域 發 展 男 生 娘 娘 腔, 女 生 男 人 婆 女 生 不 該 穿 著 清 涼 誘 人 犯 罪 等 259

28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男 對 男 的 騷 擾 不 算 什 麼 大 事 化 小 的 心 態 重 視 度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被 認 為 只 是 玩 過 頭 或 開 玩 笑, 不 必 太 在 意, 訓 誡 一 下 就 可 以 學 校 中 調 訓 性 平 訓 練 仍 侷 限 於 輔 導 人 員 懷 孕 議 題 同 性 議 題 其 他 面 向 對 懷 孕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無 法 保 障 國 中 小 學 生 不 可 能 請 產 假, 規 定 只 是 虛 設 不 尊 重 同 性 戀 輔 導 教 師 在 輔 導 同 性 情 感 時, 扭 曲 同 性 情 感, 讓 學 生 更 無 助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2 條 第 1~2 款 之 說 明 不 夠 明 確 清 楚, 恐 怕 會 給 人 矛 盾 與 混 淆 之 解 讀 社 會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在 城 鄉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需 要 修 改 的 內 容 面 向 環 境 / 制 度 支 持 性 具 體 內 容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對 性 平 會 處 理 事 件 的 結 果 難 以 深 入, 若 學 校 處 理 不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建 議, 卻 無 法 可 管 性 平 會 的 決 議 受 到 學 校 重 視 並 處 理 調 查 部 分 對 教 評 會 等 機 構 可 再 多 些 正 當 性, 許 多 學 校 沒 有 概 念, 亦 不 尊 重 調 查 小 組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建 議 由 現 行 各 校 性 平 會 受 理 校 園 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調 查 機 制 以 外, 另 行 增 設 被 害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選 擇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性 平 會 受 理 事 件 調 查 之 機 制 修 改 校 園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案 之 調 查, 由 各 縣 市 設 立 專 責 組 織 調 查, 為 免 各 校 苦 於 調 查 經 驗 不 足, 且 調 查 人 才 廣 泛 培 訓 功 能 有 限, 調 查 結 果 之 懲 處 建 議, 各 案 間 因 各 校 組 成 之 調 260

285 附 錄 查 人 員 見 解 歧 異, 形 成 案 情 相 似, 處 分 卻 差 異 極 大 的 情 形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資 格 未 做 明 確 規 定, 導 致 受 懲 處 教 師 ( 若 一 方 為 同 校 同 事 ) 對 認 定 之 結 果 均 感 不 服 ; 反 之, 若 不 成 立 則 受 害 者 不 服, 舉 證 責 任 在 明 訂 由 加 害 人 負 擔 未 造 成 被 害 人 傷 害 之 事 實 性 平 會 的 調 查 為 行 政 調 查, 並 未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嚴 格 證 據 法 則, 但 性 平 法 卻 規 定 關 於 事 實 的 認 定 應 審 酌 性 平 會 的 調 查 報 告, 凡 此 規 定 推 於 人 權 之 維 護 不 無 疑 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執 行 經 費 應 明 訂 來 源 管 制 條 例 管 理 現 況 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整 合 通 報 機 制 與 流 程 之 規 劃 尚 不 夠 明 確, 且 未 整 合 相 關 法 律 性 騷 擾 的 定 義 仍 模 糊 不 清 性 騷 擾 申 訴 應 有 時 效 限 制 輕 度 性 騷 擾 沒 有 簡 易 處 理 的 合 法 途 徑, 有 時 反 而 產 生 學 校 當 局 對 法 的 排 斥 心 理 實 施 細 則 的 問 題, 應 該 將 後 續 的 發 展 對 行 政 命 令 規 範 統 一 納 入 更 細 緻 的 施 行 細 則, 讓 法 之 精 神 可 以 更 具 體 去 教 育 現 場 / 反 思 其 規 訓 之 意 識 形 態 第 25 條 第 2~3 款 : 接 受 八 小 時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加 害 者 可 能 只 是 到 場, 卻 沒 有 實 質 的 學 習, 例 如 : 睡 覺 混 過 去 就 沒 事 ; 接 受 心 理 輔 導 必 須 有 強 制 教 育, 例 如 : 上 什 麼 課 程 可 以 受 到 較 多 的 警 惕 與 教 育, 才 能 有 實 質 的 效 果 追 蹤 保 護 / 列 管 261

28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對 加 害 人 之 追 蹤 列 管 於 25 條 及 27 條 未 明 訂 權 責 機 關, 致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或 縣 市 復 學 後, 無 法 更 有 效 追 蹤 及 輔 導 對 於 輕 微 騷 擾 之 學 生 轉 學 教 師 轉 單 位 之 追 輔 通 報 應 有 更 周 延 之 思 考, 尤 其 是 十 八 歲 以 下 學 生 之 輔 導 保 障 受 害 人 及 證 人 在 調 查 期 間 的 安 全 問 題 強 化 校 園 重 視 度 對 於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之 單 位 追 蹤 或 限 期 改 善 罪 則 應 加 重, 促 使 校 方 重 視 行 為 人 若 是 教 師 之 懲 處 懲 處 規 範 可 再 明 確, 行 為 人 若 是 教 師, 如 何 解 聘 以 免 引 發 更 多 爭 議 對 教 職 員 之 懲 處 ( 不 適 任 ) 生 對 生 部 分 的 處 理 措 施 校 園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調 查 應 排 除 兩 小 無 猜 性 行 為 或 親 密 行 為, 改 以 輔 導 代 替 調 查, 輔 導 完 畢 後 再 於 性 平 會 報 告 即 可 兩 小 無 猜 狀 況 在 法 的 引 領 下, 經 常 無 法 以 當 事 人 為 中 心 介 入, 反 而 讓 當 事 人 受 到 更 大 的 創 傷 強 化 師 資 性 平 專 業 度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正 確 態 度 / 觀 念 師 資 培 育 等 相 關 內 容 之 規 範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中 應 加 強 性 別 教 育 的 落 實, 目 前 僅 列 為 選 修, 例 如 : 五 科 選 其 中 兩 科, 造 成 多 數 師 培 學 生 從 未 修 過 與 性 別 有 關 課 程 之 情 況 目 前 條 文 空 泛 不 足, 整 部 法 律 太 偏 重 防 治, 教 育 內 容 極 不 足 不 是 修 法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使 其 性 別 意 識 成 為 公 民 素 養 的 一 部 分, 總 有 難 以 著 力 之 感 262

287 附 錄 除 了 強 制 規 範 的 法 令, 亦 須 討 論 現 實 學 校 場 域 的 氛 圍 是 否 可 徹 底 實 行, 尤 其 大 學 自 治 精 神 與 各 領 域 均 需 重 視 之 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中 一 些 獎 勵 教 材 / 課 程 等 要 求 更 難 達 成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學 訓 練 之 內 涵, 除 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學 習 正 向 人 格 教 育, 以 及 發 展 理 性 和 諧 互 動 的 相 互 尊 重 之 人 際 關 係 教 育 加 強 性 別 意 識 在 校 園 內 增 強 的 方 法, 互 相 溝 通 之 平 台 尚 缺, 可 以 說 是 修 法 問 題, 但 各 學 校 執 行 不 一, 如 有 明 確 立 法 而 學 校 未 有 動 作, 例 如 : 提 供 同 學 管 道 二 至 四 小 時, 不 是 溝 通 平 台 而 是 上 課 與 民 間 團 體 接 觸 多, 要 教 育 所 有 人 類 對 生 命 的 重 視 及 尊 重, 唯 有 尊 重 每 一 個 生 命, 自 然 會 有 所 謂 的 性 別 平 等, 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不 改 也 可 有 關 課 程 與 教 學 部 分, 應 規 定 課 程 綱 要 之 設 置 教 科 書 圖 書 審 查 加 強 宣 導 重 視 男 女 平 權 七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所 進 行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項 目 中, 不 必 要 推 動 項 目 之 理 由 工 作 項 目 1. 闡 明 性 別 主 流 化 意 義 及 內 涵 非 必 要 推 動 理 由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主 題 已 推 動 宣 導 幾 年, 工 作 付 出 的 時 間 比 重 可 以 減 少 性 別 主 流 化 固 為 所 欲 推 行 的 內 涵 已 涵 蓋 於 第 2-7 項 中, 而 這 些 事 項 的 實 踐 才 是 終 極 目 的 不 特 別 闡 明, 注 重 心 理 的 感 受 即 可 2.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先 強 制 每 個 地 方 首 長 上 性 別 平 等 課 程, 效 果 會 較 大 實 際 落 實 法 制 及 政 策 於 公 部 門, 包 括 行 政 首 長 及 承 辦 263

28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者, 加 強 訓 練 方 案 的 多 元 化 3. 性 別 統 計 性 別 統 計 已 進 行 一 段 時 間, 且 已 有 基 本 資 料, 未 來 缺 乏 的 並 非 性 別 統 計, 而 是 性 別 權 力 統 計 相 關 申 訴 求 助 服 務 以 及 成 效 評 估 稽 核 既 要 求 性 別 平 等, 就 不 必 在 意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而 應 著 重 實 質 之 真 正 的 公 平 尊 重 婦 女 非 弱 勢, 無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或 特 別 編 列 預 算 加 以 保 護 之 需 ; 反 之, 加 強 婦 女 自 覺 及 自 我 保 護 的 自 醒 教 育 才 是 重 要 性 別 統 計 不 會 直 接 影 響 婦 女 權 益 4.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無 5. 性 別 預 算 婦 女 非 弱 勢, 無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或 特 別 編 列 預 算 加 以 保 護 之 需 ; 反 之, 加 強 婦 女 自 覺 及 自 我 保 護 的 自 醒 教 育 才 是 重 要 性 別 預 算 不 知 意 指 為 何, 另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概 念 之 下, 應 不 需 特 別 有 性 別 預 算 性 別 預 算 應 沒 必 要 推 動, 男 女 在 性 別 上 不 需 列 特 殊 預 算, 以 免 無 謂 的 浪 費 6.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全 國 人 民 都 能 有 性 別 平 等, 關 照 名 額 是 不 必 要 的 強 調 傾 向 表 面 的 結 構, 觀 念 沒 有 改 變 的 話, 只 是 有 形 式, 對 實 質 的 改 善 不 大 委 員 會 的 特 質 有 時 難 免 會 有 陽 盛 陰 衰 或 陰 盛 陽 衰 的 現 象, 和 平 權 與 否 無 關, 所 以 第 6 項 目 並 非 絕 對 必 要 是 否 每 個 委 員 會 均 有 必 要 做 此 限 制, 可 能 應 視 各 委 員 會 職 司, 以 免 流 於 為 性 別 平 等 化 之 形 式, 而 未 注 意 實 質 之 必 要 性 264

289 附 錄 7.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應 爭 取 設 置 婦 幼 部, 而 非 性 別 平 等 處 全 國 人 民 都 能 有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平 等 處 就 沒 必 要 婦 女 非 弱 勢, 無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或 特 別 編 列 預 算 加 以 保 護 之 需 ; 反 之, 加 強 婦 女 自 覺 及 自 我 保 護 的 自 醒 教 育 才 是 重 要 強 調 傾 向 表 面 的 結 構, 觀 念 沒 有 改 變 的 話, 只 是 有 形 式, 對 實 質 的 改 善 不 大 勿 虛 設 性 別 平 等 處, 如 : 設 性 別 平 等 處 成 為 專 責 單 位, 其 他 各 單 位 易 生 排 斥, 或 忽 視 本 身 原 有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之 職 責, 且 專 責 處 之 權 責 無 法 跨 組 室, 超 部 會, 反 不 如 限 制 之 效 能 行 政 院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有 其 困 難, 如 不 能 實 現 就 沒 有 推 動 的 必 要 性 性 別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可 再 斟 酌, 既 為 婦 權 促 進 會 當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針 對 特 別 個 案 處 理 可 做 論 述 說 明, 事 件 之 處 理 應 可 歸 於 原 縣 市 主 責 局 處 在 行 政 院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並 無 必 要, 與 組 織 再 造 及 精 簡 之 精 神 不 符, 且 功 能 為 何? 與 其 他 機 關 之 相 互 關 係 為 何? 均 會 有 問 題 以 免 擴 大 政 府 組 織 之 規 模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整 體 不 在 形 式, 應 重 實 質 有 固 定 人 員 持 續 承 辦 各 項 業 務 找 對 人 比 找 對 數 更 重 要 性 別 工 作 應 是 融 入 所 有 行 政 工 作 之 中, 因 此 此 項 工 作 可 以 先 訂 出 先 後 順 序, 但 無 所 謂 不 必 要 之 工 作 265

29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都 可 以 推 動, 但 須 先 釐 清 根 本 目 標 實 際 落 實 法 制 及 政 策 於 公 部 門, 包 括 行 政 首 長 及 承 辦 者, 加 強 訓 練 方 案 的 多 元 化 八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在 中 央 係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動 ;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請 問 您 認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設 計, 最 能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面 向 中 央 地 方 權 責 單 位 有 連 貫 意 見 中 央 與 地 方 均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才 能 上 下 一 起 推 動 落 實, 否 則 地 方 政 府 難 以 跨 單 位 合 作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有 相 對 應 的 行 政 官 僚 機 制, 處 理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然 又 不 能 落 入 孤 立 於 共 種 政 策 之 外, 及 又 獨 立 ( 專 屬 ) 且 融 合, 以 教 育 部 而 言, 屆 時 是 否 各 司 業 務 ( 國 教 中 教 高 教 社 教 ) 均 有 專 單 位 負 責 性 別 議 題 配 合 中 央 的 組 織 改 造, 地 方 政 府 的 層 級 應 該 放 在 哪 裡? 地 方 政 府 建 議 同 時 進 行 改 組, 將 相 關 負 責 單 位 放 至 於 縣 市 長 室 底 下, 一 來 為 隸 屬 於 縣 市 長 的 幕 僚 單 位, 二 來 層 級 較 有 利 於 統 合 其 他 單 位 地 方 應 設 立 相 關 處 室, 以 利 事 務 推 動 或 設 預 算 連 結 地 方 團 體, 推 動 宣 導 相 關 政 策 宜 於 地 方 政 府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單 位,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相 關 事 宜, 不 然 只 是 由 一 個 微 不 足 到 的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來 推 動, 簡 直 與 其 他 一 般 的 行 政 會 議 沒 有 兩 樣, 多 了 形 式 作 用, 卻 沒 有 實 質 幫 助 若 未 來 中 央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地 方 政 府 宜 配 合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局 ( 處 ) 以 利 政 策 落 實 或 執 行, 目 前 性 平 業 務 散 落 在 各 個 處 室, 先 統 一 權 責 單 位 推 動, 且 視 承 辦 單 位 是 否 看 重 此 業 務, 266

291 附 錄 又 承 辦 單 位 即 使 想 認 真, 仍 有 其 他 業 務 及 權 責 問 題 而 心 有 餘 力 未 逮 若 行 政 院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於 社 會 處 內 設 性 別 平 等 科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完 善 中 央 與 地 方 要 相 輔 相 成, 縱 向 橫 向 搭 配 與 整 合 性 須 一 致 性, 更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徹 底 落 實 中 央 與 地 方 應 一 致, 但 是 地 方 政 府 所 處 裡 的 案 件 可 能 會 比 較 複 雜, 建 議 中 央 尊 重 地 方, 給 予 地 方 實 際 的 主 導 權 地 方 政 府 應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處 專 責 協 調 及 規 劃, 成 員 以 學 政 產 業 界 較 佳, 若 能 再 配 合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搭 配, 落 實 度 更 好 當 然 需 要 一 貫 作 業, 由 中 央 至 基 層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單 位, 再 由 基 層 實 際 推 動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建 立 平 等 健 康 的 社 會 由 行 政 院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與 地 方 政 府 搭 配 比 較 能 落 實 中 央 設 有 性 平 處, 地 方 亦 應 設 專 責 單 位, 業 務 才 能 銜 接 中 央 設 置 委 員 會, 並 沒 在 各 地 方 縣 市 府 下 設 立 類 似 分 會 的 組 織 中 央 與 地 方 皆 應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組 織, 定 期 監 控 / 規 劃 / 執 行 相 關 政 策 與 業 務 地 方 同 時 成 立 相 對 應 之 專 責 單 位 地 方 成 立 性 平 委 員 會, 因 應 中 央 制 定 的 政 策 以 執 行 與 落 實 地 方 制 定 的 機 構 應 該 與 中 央 訂 定 的 名 稱 相 應, 才 能 落 實 其 政 策 與 法 制 267

29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地 方 政 府 應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地 方 政 府 應 該 要 設 有 性 平 單 位 地 方 政 府 需 設 置 對 應 的 專 責 單 位 及 專 業 人 員, 才 能 有 效 落 實 地 方 政 府 應 成 立 對 應 之 局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搭 配, 原 有 的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可 以 加 入 中 央 與 地 方 若 窗 口 不 一, 其 實 只 留 在 政 策 宣 示 的 階 段, 在 地 方 沒 有 性 別 平 等 前, 不 知 道 未 來 如 何 執 行, 擔 心 最 後 又 成 為 社 會 處 的 工 作, 若 沒 有 良 好 的 規 劃 前, 執 行 就 會 像 兒 童 局 一 樣, 只 有 中 央 部 門, 沒 有 地 方 很 難 執 行 為 貫 徹 兩 性 平 等 政 策 應 在 各 地 方 政 府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就 地 方 政 府 應 配 合 的 事 項 落 實 執 行 地 方 應 設 立 相 關 處 室, 以 利 事 務 推 動 或 設 預 算 連 結 地 方 團 體, 推 動 宣 導 相 關 政 策 無 論 中 央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皆 應 同 步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局 ( 科 / 處 ), 未 來 才 能 各 級 皆 有 執 行 單 位 建 議 無 論 中 央 或 地 方 之 機 制 如 何 搭 配, 都 應 先 單 一 化 窗 口, 最 好 能 擴 充 家 暴 專 線 功 能, 自 動 為 案 主 轉 介 到 最 適 當 的 機 構, 另 建 議 地 方 婦 權 會 有 考 績 建 議 權 中 央 與 地 方 應 配 合 設 專 屬 單 位, 由 專 人 負 責, 並 有 法 定 之 職 掌 / 合 格 人 員 / 經 費 落 實 地 方 局 處 大 都 屬 於 任 務 型 的 組 成, 且 不 一 定 都 是 同 一 人 出 席, 成 效 自 然 打 折 扣, 若 能 有 專 門 的 處 室 當 然 是 不 錯 的 建 議 地 方 政 府 亦 應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局 處, 以 為 配 合, 原 有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可 併 入 在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則 地 方 政 府 同 時 應 斟 酌 268

293 附 錄 成 立 一 相 同 性 質 之 性 別 平 等 單 位, 以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之 推 展, 並 得 以 中 央 地 方 連 成 一 執 行 鍊, 而 免 除 目 前 由 工 作 人 員 以 兼 職 方 式 辦 理 業 務, 既 無 法 專 責 推 動, 又 造 成 業 務 負 荷 過 重 所 參 與 的 地 方 性 平 委 員 會 之 經 驗, 與 婦 權 委 員 會 幾 乎 無 往 來, 相 信 中 央 改 制 對 地 方 應 無 影 響, 除 非 地 方 政 府 之 組 織 架 構 隨 之 調 整, 否 則 地 方 政 府 仍 是 無 專 職 人 力 之 情 況 若 中 央 有 性 平 專 責 機 構, 則 地 方 應 有 性 平 專 責 機 構 來 配 合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中 央 有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政 府 宜 有 對 口 的 權 責 單 位, 以 免 無 法 落 實 要 求 中 央 地 方 有 溝 通 管 道 中 央 與 地 方 應 有 聯 繫 橋 樑, 例 如 : 中 央 性 別 平 等 處 應 列 席 地 方 政 府 婦 權 會, 但 不 是 以 指 導 身 分, 而 是 瞭 解 地 方 需 求 以 及 政 策 溝 通 地 方 與 中 央 間 應 強 化 聯 繫 互 動 之 機 制, 例 如 :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所 推 動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各 項 工 作, 應 推 廣 到 各 縣 市 的 婦 權 會, 並 定 期 召 開 各 縣 市 婦 權 會 的 聯 繫 平 台 會 議, 尤 其 針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定 期 執 行 性 別 預 算 以 及 性 別 統 計 雙 向 溝 通 並 彼 此 可 以 觀 摩 ( 中 央 與 地 方 地 方 與 地 方 ) 應 加 強 中 央 瞭 解 各 地 區 情 形, 可 中 央 分 區 委 員 加 入 其 中 中 央 的 委 員 應 派 人 參 與 地 方 的 會 議, 可 以 瞭 解 地 方 運 作 情 形 如 何, 並 藉 機 指 導 地 方 的 委 員 會, 能 抓 住 工 作 目 標 及 有 所 作 為 地 方 的 委 員 可 出 席 或 到 席 中 央 的 委 員 會, 或 各 委 員 會 之 間 可 以 互 相 觀 摩 學 習 中 央 可 常 舉 辦 相 關 性 別 問 題 的 議 題 討 論 會, 並 邀 請 各 地 方 委 員 會 出 席, 才 能 落 實 婦 權 與 性 別 平 等 於 地 方 269

29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中 央 針 對 各 縣 市 首 長 有 計 畫 的 進 行 性 別 議 題 政 策 的 座 談 通 暢 的 政 令 傳 達 管 道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組 成 需 要 有 五 都 及 縣 市 人 員 參 加, 在 縣 市 投 入 之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學 者 / 婦 團 代 表 等 人 員, 勿 重 北 輕 中 南, 勿 以 台 北 觀 點 看 臺 灣 由 於 各 地 方 政 府 面 對 之 族 群 或 社 會 結 構 各 異, 因 此 中 央 政 府 應 尊 重 各 地 方 政 府 就 性 別 議 題 方 面 之 工 作 重 點 中 央 宜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來 設 計 中 央 訂 定 政 策 面 地 方 則 屬 執 行 面, 並 做 定 期 會 議 召 開, 以 做 充 分 的 溝 通 中 央 負 責 政 策 之 擬 定, 應 確 實 讓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單 位 認 識 及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提 供 具 體 之 操 作 模 式, 地 方 政 府 應 融 入 施 政 之 中, 並 將 窒 礙 之 處 與 中 央 溝 通, 且 能 建 立 溝 通 之 管 道 首 先 讓 地 方 瞭 解 中 央 的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再 針 對 需 推 動 部 分 由 地 方 規 劃 短 中 期 與 中 央 搭 配 之 方 案 計 畫, 進 而 落 實 平 等 政 策, 並 可 兼 顧 地 方 發 展 特 性 之 資 源 多 辦 此 類 的 講 習, 協 調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宣 導 中 央 地 方 功 能 角 色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有 關 的 業 務 直 接 由 中 央 性 別 平 等 處 統 轄, 地 方 為 執 行 機 關 權 力 下 放 於 地 方 政 府, 中 央 只 擔 任 督 導 輔 導 角 色 中 央 需 加 強 整 合 各 部 會 之 宣 導 及 考 評 地 方 辦 理 的 情 形, 地 方 確 實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樹 立 優 良 典 範, 落 實 取 締 違 法 者 以 趨 性 別 平 等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係 全 國 性 議 題, 應 由 中 央 統 籌 規 劃, 交 由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執 行 中 央 應 站 在 輔 導 監 督 的 角 色, 地 方 則 站 在 執 行 的 角 色, 互 270

295 附 錄 相 協 調 搭 配, 共 同 齊 心 協 力 完 成 任 務 中 央 與 地 方 一 致, 並 尊 重 地 方, 讓 地 方 有 充 分 的 主 導 權 中 央 之 性 別 平 等 處 編 制 性 別 專 責 人 力,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宜 擬 定 中 長 程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推 動 計 畫,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執 行 各 項 計 畫, 落 實 性 平 業 務 之 執 行 中 央 政 府 在 預 算 與 國 家 政 策 之 配 合 政 策 / 法 律 擬 定 方 案 努 力, 而 各 地 方 政 府 則 就 其 特 殊 地 緣, 加 強 性 別 議 題 之 宣 導 預 防 與 執 行 事 宜 若 能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處, 由 行 政 院 及 首 長 做 跨 部 會 的 協 調, 政 策 制 定 及 人 員 編 制 才 能 長 久 推 動, 並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的 理 想 整 體 規 劃 一 條 鞭, 放 大 地 方 權 限, 更 能 發 揮 其 功 效 性 別 平 等 的 保 護 對 象 應 及 於 兩 性, 而 非 只 有 女 性,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之 名 稱 而 言, 另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促 進 婦 女 之 權 益 而 及 於 男 性, 以 為 兩 性 平 等 之 政 策 明 訂 院 本 部 性 平 處 權 責,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亦 明 訂 配 合 如 果 將 家 防 會 位 階 降 低, 可 能 會 影 響 未 來 執 行 的 力 量 評 核 機 制 透 過 評 鑑 機 制 針 對 縣 市 性 平 會 應 有 訪 評 監 督 機 制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如 更 名 為 性 別 平 等 權 益 促 進 會, 是 否 更 具 有 客 觀 性 / 超 然 性 / 永 續 性? 維 持 年 度 考 核 的 做 法, 以 督 促 縣 市 政 府 重 視 訂 定 政 策 目 標, 並 定 期 追 蹤 執 行 成 果,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將 與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有 關 之 議 題 融 入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以 達 到 落 實 之 目 的 設 立 類 似 人 事 / 會 計 / 政 風 一 條 鞭 的 制 度, 放 在 各 階 層 機 關 落 271

29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實 應 有 具 體 之 實 施 等 作 為, 並 透 過 補 助 與 評 鑑 方 式 方 能 落 實 成 立 超 部 會 性 平 教 育 委 員 會, 督 導 各 縣 市 性 平 推 動 業 務 中 央 若 有 專 責 單 位, 地 方 亦 應 有 配 搭 之 管 道 / 窗 口, 確 實 落 實 評 鑑 考 核 中 央 主 管 政 策 監 督, 地 方 負 責 執 行 仿 照 挪 威 瑞 典 設 性 平 監 察 使 ( 官 ),Gender Equality Ombudsman 健 全 功 能 更 需 要 的 是 局 處 間 實 質 權 力 經 費 預 算 及 固 定 人 力 編 制 朝 整 合 性 方 向 規 劃, 勿 再 做 疊 床 架 屋 的 政 策, 建 議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遠 比 設 單 位 來 得 重 要 目 前 設 立 委 員 會 對 婦 女 權 益 有 規 劃 協 調 等, 但 是 否 也 該 成 立 似 平 等 處 或 平 等 局 等 機 構, 以 協 助 規 劃 或 協 調 好 事 項 之 進 行 有 心 有 行 動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名 稱 不 是 那 麼 絕 對, 搭 配 之 單 位 及 業 務 皆 必 須 清 楚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必 須 有 代 表 性 及 究 責 性, 深 入 瞭 解 女 性, 尤 其 是 基 層 弱 勢 女 性 的 實 際 需 求 組 織 再 造 之 際,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部 會 組 織 應 修 正, 務 必 將 人 力 與 執 掌 中 加 入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確 保 組 織 與 規 範 中 看 到 性 別, 持 續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中 央 與 地 方 仍 要 成 立 婦 權 委 員 會, 普 及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的 概 念, 及 早 蒐 集 性 別 統 計, 進 行 性 別 分 析, 才 能 具 體 描 繪 現 況, 持 續 進 行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的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以 免 資 源 浪 費, 對 於 女 性 權 益 要 能 實 際 執 行 272

297 附 錄 性 別 不 是 婦 女 福 利 政 策, 政 府 應 全 盤 檢 討, 目 前 帶 動 教 育 醫 療 等 有 隱 藏 性 別 不 平 等, 重 新 塑 造 符 合 性 別 正 義 的 社 會 建 立 流 暢 的 申 訴 管 道 以 及 申 訴 勞 工 保 護 辦 法 跨 縣 市 的 取 締 應 建 立 一 套 機 制, 例 如 : 業 主 在 A 縣 市 但 卻 在 B 縣 市 違 反 本 法, 經 B 縣 市 告 發 後, 需 通 報 A 縣 市 進 行 處 分, 往 往 緩 不 濟 急, 甚 至 沒 有 下 文 中 央 婦 權 會 或 是 性 平 處 應 針 對 中 央 法 規 及 政 策 進 行 影 響 評 估,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各 項 行 政 規 章 或 政 策 也 應 有 解 職 權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無 論 組 織 如 何 改 造, 最 實 際 影 響 的 層 面 是 需 要 建 構 完 善 的 托 育, 良 好 的 養 老 環 境, 以 促 進 每 個 人 都 有 成 長 的 空 間 在 中 央 層 級 不 管 最 終 是 婦 權 會 加 性 平 會, 或 是 婦 權 會 加 性 平 處, 基 本 上 還 是 有 賴 婦 權 會 持 續 以 議 案 的 方 式 監 督, 才 能 促 使 兩 性 平 等 議 題 漸 漸 走 上 軌 道, 但 就 中 央 與 地 方 同 步 考 量, 因 地 方 自 治 權 限 日 益 增 大, 立 意 團 體 與 專 家 學 者 分 佈 不 均,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因 缺 乏 專 業 支 持 監 督, 自 然 較 為 無 力, 反 倒 是 以 直 屬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的 機 關 去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對 應 直 屬 於 縣 市 長 的 組 織, 以 執 行 政 院 性 平 處 政 策 為 主, 更 能 在 地 方 統 合 各 局 處 室 的 力 量, 造 成 行 動 力, 至 於 委 員 會 形 式, 在 中 央 人 才 多, 在 地 方 可 能 是 擺 樣 子 的 組 織, 反 倒 不 利 推 動 政 策 有 跨 部 會 的 議 題,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有 否 國 際 經 驗 可 採,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搭 配 之 機 制, 執 行 力 差 異 大 事 權 統 一 有 助 於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是 一 種 信 念, 在 行 政 制 度 上 不 應 該 有 差 別 待 遇, 個 人 認 為 不 需 要 有 常 設 組 織, 以 避 免 行 政 資 源 浪 費, 但 可 設 立 定 期 開 會 之 委 員 會 接 收 申 訴 與 仲 裁 273

29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處 設 立 後, 希 望 能 整 合 各 部 會, 協 調 各 部 會 義 務, 以 免 執 行 時 因 為 一 個 議 案 應 分 由 不 同 部 會 決 定 執 行, 導 致 多 頭 馬 車 或 無 法 實 際 落 實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將 制 定 的 理 念 說 明 清 楚, 使 政 策 能 準 確 傳 達 到 地 方, 而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實 際 又 不 空 泛 或 高 調, 中 央 也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財 力 物 力, 協 助 地 方 實 踐 政 策 應 先 將 性 別 平 等 之 三 法 統 一, 並 交 由 地 方 政 府 組 成 公 正 超 然 的 調 查 機 制, 以 免 有 統 合 規 範 不 一 致, 甚 至 沒 有 確 實 執 行, 造 成 人 民 應 有 的 保 障 及 尊 嚴 受 到 損 害, 讓 民 眾 對 政 府 產 生 效 能 不 彰 的 負 面 形 象 應 將 現 在 的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改 成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才 能 落 實 各 種 政 策 與 法 制 總 統 府 亦 應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諮 詢 小 組 執 行 者 的 共 識 / 教 育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性 平 處 與 婦 權 會 等 性 別 機 制, 與 現 況 差 異 不 大, 除 性 平 處 之 員 額 較 目 前 由 社 會 司 婦 女 科 支 援 為 多, 但 性 平 處 仍 是 幕 僚 單 位, 重 要 的 是 行 政 院 長 之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在 中 央 或 地 方 都 是 邊 陲 政 策, 如 果 首 長 不 看 重, 每 次 開 會 都 是 開 個 場 就 離 席, 倒 是 市 民 不 管 誰 家 告 別 式 都 出 現 致 意, 整 個 委 員 會 的 方 向 只 是 在 檢 視 現 行 做 得 好 不 好 或 夠 不 夠 而 已 本 人 認 為 少 了 重 要 的 元 素 :1. 看 重 性 別 平 等 的 首 長 2. 有 性 別 議 題 豐 富 研 究 經 驗 的 學 者 參 與 3. 拿 掉 不 該 做 的 現 行 政 策 之 勇 氣 本 地 的 委 員 多 半 是 婦 女 社 團 的 代 表, 視 野 很 小, 而 且 多 期 待 市 府 能 協 助 栽 培 茁 壯, 這 樣 的 組 織 就 是 一 個 很 不 平 等 的 權 益 委 員 會 教 育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觀 念, 在 各 層 級 的 教 育, 並 對 各 層 級 的 政 策 執 行 者 進 行 在 職 教 育 ( 列 入 公 務 員 考 核 ) 讓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瞭 解 何 謂 性 別 主 流 化, 並 徹 底 落 實 在 所 執 274

299 附 錄 行 的 業 務 工 作 層 面 上 定 期 使 委 員 接 受 訓 練, 研 討 案 例,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性 平 議 題 / 勞 工 教 育 課 程 東 部 地 區 資 源 較 缺 乏, 期 盼 加 強 相 關 人 員 ( 委 員 縣 府 執 行 人 員 / 雇 主 / 受 僱 者 ) 專 業 知 識 / 技 能 的 提 升, 更 落 實 細 密 的 增 訂 法 規, 並 由 中 央 至 地 方 一 貫 實 施 如 果 教 育 單 位 不 落 實, 社 政 單 位 又 礙 於 經 費 人 力 與 專 業 不 足 之 下, 再 好 的 制 度 及 美 意 缺 乏 落 實 機 制, 一 切 都 白 談 資 源 整 合 / 均 配 城 鄉 資 源 的 差 異 建 議 納 入 地 方 之 婦 權 會 委 員 代 表 進 入 性 平 處 進 行 擴 編 要 推 動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經 費, 沒 有 足 夠 的 經 費 即 難 落 實 東 部 地 區 資 源 較 缺 乏 期 盼 加 強 相 關 人 員 ( 委 員 縣 府 執 行 人 員 / 雇 主 / 受 僱 者 ) 專 業 知 識 / 技 能 的 提 升, 更 落 實 細 密 的 增 訂 法 規, 並 由 中 央 至 地 方 一 貫 實 施 組 織 再 造 應 考 量 優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始 能 落 實 在 現 行 內 政 部 組 織 中, 強 化 婦 女 權 益, 編 制 專 業 人 事 / 專 案 預 算 ( 或 委 員 會 增 列 專 案 預 算 人 事 ) 在 我 國 文 化 脈 絡 及 社 會 環 境 下, 人 力 與 預 算 / 體 制 周 全 性 仍 需 考 慮 人 力 與 預 算 宜 考 慮 地 方 推 動 之 需 要, 體 制 建 立 則 考 慮 兩 性 平 等 究 竟 由 何 處 著 力, 才 有 長 遠 的 整 體 效 果 依 現 行 規 劃, 將 來 仍 為 頭 重 腳 輕, 缺 乏 紮 實 基 礎 的 狀 況 社 會 價 值 觀 和 社 會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是 觀 念 問 題, 改 變 國 人 觀 念 才 有 可 能 落 實, 因 此 家 庭 是 性 平 之 重 要 阻 力 與 助 力 源 頭, 建 議 中 央 機 構 不 必 多, 地 方 推 動 尤 重, 請 多 給 予 人 力 及 財 力 支 援, 再 多 的 專 家 只 會 造 成 口 水, 只 有 投 入 實 際 想 做 的 人 員, 或 許 有 改 變 的 可 能 275

30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宜 與 人 權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進 行 配 合 的 探 索 與 學 習, 人 格 教 育 的 養 成 此 三 者 是 互 相 的 要 能 徹 底 執 行 性 平 法 制 內 涵, 需 要 著 重 基 礎 概 念 的 養 成, 方 能 落 成, 例 如 : 大 眾 之 性 平 學 養, 尤 其 男 性 主 管 同 仁 的 學 養 透 過 教 育, 強 化 女 性 自 尊 自 覺 意 識 各 地 方 都 有 NGO 組 織 和 立 案 社 團, 中 央 可 培 力 地 方 的 NGO 組 織, 讓 政 策 可 更 確 實 下 達 地 方 自 國 小 教 育 就 給 予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教 育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需 訂 出 一 套 措 施, 讓 國 人 能 明 瞭, 需 簡 單 扼 要 目 前 政 府 方 面 很 積 極, 也 有 落 實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倒 是 民 間 一 些 家 庭 較 為 封 閉 保 守, 仍 持 以 舊 的 思 維, 政 府 應 該 以 各 種 方 式 教 育 全 體 人 民, 俾 能 改 變 觀 念, 讓 兩 性 真 正 能 平 等 ( 互 相 尊 重 )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政 策 應 植 入 村 里 社 區 推 廣 制 度 與 機 制 事 實 上 應 已 建 制 完 成, 是 一 般 民 眾 及 執 行 行 人 員 之 宣 導 及 落 實 均 不 夠, 故 仍 需 加 強 宣 導 兩 性 平 等 應 考 慮 男 性 也 要 受 到 保 護, 不 宜 先 入 為 主, 只 認 為 女 性 需 要 受 保 護 性 別 平 等 的 保 護 對 象 應 及 於 兩 性, 而 非 只 有 女 性, 由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之 名 稱 而 言, 另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促 進 婦 女 之 權 益 而 及 於 男 性, 以 為 兩 性 平 等 之 政 策 教 育 推 廣 比 懲 罰 來 得 重 要, 尤 其 更 高 階 的 主 管 更 要 有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教 育 訓 練 應 列 入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中 須 有 正 確 的 規 章, 若 要 男 女 平 等, 規 章 也 要 平 等, 而 不 是 276

301 附 錄 用 保 護, 性 騷 擾 案 件 應 較 重 視, 這 是 女 性 的 尊 嚴, 工 作 職 場 上 則 需 要 清 楚 認 定, 否 則 一 般 企 業 可 能 無 法 生 存 因 為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尚 未 能 落 實 於 民 間, 所 以 如 何 宣 導, 使 觀 念 深 入 民 間, 應 是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要 加 強 的 地 方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並 非 只 有 婦 女 權 益 之 問 題, 而 必 須 落 實 在 各 年 齡 層 及 各 性 別, 因 此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於 基 本 教 育 上, 讓 兒 童 從 小 就 灌 輸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應 為 常 設 機 構, 並 特 別 於 基 礎 教 育 中 有 效 推 廣 九 我 國 是 否 應 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贊 成 意 見 面 向 宣 示 / 重 視 / 宣 導 意 見 以 目 前 執 行 的 經 驗 而 言, 法 確 實 能 促 發 意 識 的 覺 醒, 若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將 可 以 更 全 面 性 地 形 成 整 體 意 識 由 法 令 來 引 導 政 策 與 教 育 的 推 廣, 有 其 價 值 由 最 高 法 令 保 障, 大 家 應 該 較 能 重 視 進 步 國 家 對 人 權 的 重 視 廣 設 推 動, 營 造 氛 圍 ( 尤 以 媒 體 部 分 ) 關 乎 人 權, 主 流 意 識, 理 當 推 行 讓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成 為 改 變 社 會 觀 念 的 領 頭 車 不 少 場 合 及 法 令 皆 以 男 性 為 主 體 做 討 論, 就 連 大 學 訂 製 運 動 服 也 以 男 性 款 式 顏 色 及 尺 寸 為 主, 對 女 性 的 尊 重 僅 是 掛 在 嘴 邊, 宜 訂 一 個 法 來 保 障 及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的 意 義 與 落 實 反 歧 視 不 只 在 性 別, 應 以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發 展 平 等 法 277

30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多 數 公 務 員 不 瞭 解 別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真 諦 更 能 清 楚 建 構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建 立, 可 使 行 政 主 管 願 意 重 視 及 推 動 地 方 內 之 性 平 議 題 性 別 平 等 目 前 仍 流 於 口 號, 須 有 更 高 位 階 之 法 源, 象 徵 意 義 十 分 重 大, 且 有 助 國 際 形 象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以 法 定 之, 有 助 於 落 實 性 別 觀 點 被 看 見, 社 會 仍 有 許 多 人 權 公 共 參 與 勞 動 參 與 是 特 別 排 斥 性 別 觀 念 的 國 際 趨 勢, 時 代 潮 流, 人 權 訴 求 可 促 進 族 群 融 合 與 社 會 和 諧 掃 除 父 權 思 想, 增 進 性 別 同 理 就 擔 任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來 看, 實 際 在 校 園 或 社 會 上 發 生 的 案 例, 共 同 特 徵 為 社 會 上 還 存 在 許 多 性 別 意 識 不 平 等 之 現 象, 如 能 以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建 立 正 確 的 性 別 意 識, 當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做 法 整 個 社 會 到 處 充 滿 性 別 歧 視 讓 社 會 倫 理 可 以 深 化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相 處, 才 能 互 重 互 信, 人 權 才 得 以 被 重 視 讓 執 行 單 位 能 隨 時 注 意 遵 守 中 小 企 業 遵 循 政 府 法 令, 若 有 訂 立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在 普 及 性 及 落 實 上 都 會 有 所 助 益 臺 灣 過 去 受 日 本 統 治, 使 家 庭 結 構 / 社 會 男 權 無 限 上 揚 到 非 常 不 合 理, 埋 沒 很 多 女 性 人 才 和 人 權 發 展 的 機 會, 近 二 十 年 女 性 運 動 已 略 為 扭 轉, 需 要 第 三 波 的 努 力 目 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每 個 選 區 都 有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然 綜 觀 這 278

303 附 錄 幾 年 的 選 舉, 女 性 以 不 需 被 保 障 就 可 以 高 票 當 選, 女 性 意 識 抬 頭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為 了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立 值 得 期 待 全 面 性 別 平 權 將 能 使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正 向 發 展 多 一 點 闡 述, 對 大 眾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內 容 及 認 知 有 幫 助, 變 成 常 識 就 能 落 實 政 策 宣 導 是 待 改 進 之 處, 若 能 透 過 媒 體, 以 較 輕 鬆 世 俗 的 方 式 教 育 民 眾, 將 能 有 效 達 到 預 防 功 效, 而 非 等 到 問 題 產 生, 才 尋 求 協 助, 亡 羊 補 牢 現 代 的 國 民 應 人 人 平 等, 無 男 女 之 分, 各 有 其 長, 不 能 用 男 女 區 別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兩 性 真 平 等 落 實 人 權 理 念, 導 正 社 會 觀 念, 能 讓 國 家 更 進 步, 人 民 心 理 更 健 康, 可 師 法 北 歐 國 家 以 人 為 / 公 平 / 公 正 / 公 開 為 治 確 保 人 權, 藉 由 推 廣 喚 起 性 別 應 有 的 保 障,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讓 執 行 有 所 依 循 讓 傳 統 優 質 女 性 不 再 侷 限 廚 房 與 家 庭 角 色, 更 有 機 會 服 務 社 會, 帶 動 柔 和 臺 灣 有 利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讓 性 別 平 等 之 議 題 受 到 重 視, 有 助 於 重 新 檢 視 現 有 法 令 及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念 可 以 更 清 楚 讓 民 眾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要 性, 能 更 加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之 工 作 可 增 進 國 人 對 平 權 概 念, 掃 除 父 權 文 化 改 變 古 老 的 傳 統 社 會 觀 念, 有 必 要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要 藉 由 媒 體 / 性 別 / 人 權 的 規 定, 達 到 宣 示 性, 推 廣 意 識, 如 果 要 落 實, 非 僅 靠 法 規 制 定 279

30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成 為 法 律 及 教 育 生 活 中 常 識 性 別 平 等 從 小 就 需 要 學 習 明 訂 各 項 平 等 原 則, 有 助 於 各 階 層 人 員 及 民 眾 更 加 瞭 解 與 重 視 法 案 能 制 定 並 推 動 完 成, 加 以 宣 導 便 具 有 教 育 認 知 作 用, 加 強 公 民 培 養 性 別 意 識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宣 示 作 用, 實 際 執 行 的 依 據 較 清 楚 概 念 及 宣 導 內 容 應 該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宣 示 及 指 導 功 能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可 宣 示 性 地 突 顯 政 府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視, 但 缺 點 是 範 圍 太 廣, 工 作 項 目 會 太 雜, 不 易 落 實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 保 障 人 權 憲 法 第 7 條 : 中 華 民 國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其 實 性 別 平 等 就 是 一 個 人 權 概 念, 但 相 較 於 其 他 人 權 之 推 動 卻 充 滿 阻 力, 因 為 其 牽 涉 複 雜 且 長 久 存 在 的 父 權 文 化 與 固 有 觀 念 的 多 重 問 題 ; 當 然 要 打 破 一 個 歷 史 悠 久 的 頑 固 觀 念, 本 身 就 工 程 浩 大, 如 果 沒 有 從 上 而 下 從 裡 到 外 都 形 成 共 識, 且 編 列 一 定 預 算 與 人 力, 就 會 流 於 形 式, 敷 衍 了 事 很 多 地 方 政 府 關 於 性 平 的 委 員 會 就 是 這 樣, 固 然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宣 示 效 果 多 於 實 質, 仍 需 要 其 他 單 行 法 規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例 如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等, 但 如 果 有 一 基 本 法 可 以 整 合 及 涵 蓋 各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不 僅 有 助 於 觀 念 的 釐 清 與 宣 導, 也 較 有 一 個 監 督 公 部 門 的 依 據 從 基 礎 面 做 起, 才 能 讓 全 民 有 性 平 概 念 保 障 婦 女 在 各 方 面 之 弱 勢, 真 正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全 面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社 會 280

305 附 錄 避 免 性 別 歧 視 藉 由 法 制 化 明 確 性 別 平 等 執 行 者 有 正 當 法 源 可 遵 循 公 務 員 對 散 佈 在 各 處 的 性 別 法 令 不 熟 可 以 依 法 辦 理, 成 效 較 好 可 做 為 修 訂 其 他 政 策 的 基 準 可 更 明 確 界 定 與 保 障 各 領 域 之 性 別 平 等 目 前 僅 限 於 教 育 訂 定 性 平 法 案, 但 其 他 各 行 政 單 位 並 無 強 制 法 令, 協 助 中 央 性 平 決 策 之 執 行, 地 方 政 府 的 教 育 局 處 往 往 也 難 整 合 全 府 平 行 機 構 之 行 政 資 源 因 為 各 層 面 有 不 同 的 位 置 看 性 別 或 事 件, 但 是 通 常 因 為 太 多 的 假 設 或 所 謂 關 心 造 成 的 誤 會, 常 使 得 小 小 的 事 件 變 大 變 黑 因 為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可 直 接 規 範 至 全 國, 而 非 單 立 如 此 可 有 一 整 體 的 規 範 可 循 如 果 執 行 面 可 行, 可 由 整 體 的 社 會 環 節 貫 徹 性 平 之 意 涵, 不 會 學 校 教 一 套, 媒 體 自 成 一 國, 無 所 約 束 有 助 於 如 下 理 由 及 現 狀 改 善 之 落 實 :1. 落 實 憲 法 第 7 條 基 本 人 權 之 保 障 2. 落 實 教 育 權 工 作 權 社 會 參 與 家 庭 權 婚 姻 權 財 產 權 人 身 安 全 等 之 社 會 均 等 有 助 於 從 各 方 面 成 為 參 考 依 據 有 法 源 依 據, 依 法 行 事 此 法 的 規 格 高 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能 將 性 別 平 等 的 概 念 擴 展 至 各 層 面, 使 機 關 配 套 更 有 法 源 依 據 做 為 政 策 制 定 之 指 導 方 針 例 如 : 同 志 婚 姻 問 題 非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可 以 管 到 的 281

30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明 確 訂 定 可 使 人 有 法 可 循 保 護 受 害 人, 提 供 安 全 求 學 或 就 業 的 受 尊 重 環 境 高 唱 平 等 多 年, 但 女 性 長 期 受 到 宰 制, 獲 得 的 改 變 仍 非 常 有 限, 需 立 明 法 以 彰 落 實 可 因 此 得 有 一 統 籌 性 法 規 可 使 性 別 平 等 之 推 動 更 有 強 力 依 據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仍 以 教 育 為 主, 立 意 良 善, 但 觸 及 層 面 有 限, 宜 訂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以 求 周 延 目 前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只 顧 及 部 分 少 數 領 域, 還 有 很 多 領 域 是 推 動 不 了 性 別 主 流 化 性 別 平 等 屬 於 抽 象 概 念, 為 落 實 此 項 政 策, 實 有 就 各 層 面 具 體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之 必 要 目 前 相 關 法 規 分 屬 不 同 單 位 管 轄, 應 有 一 基 本 法 源 做 統 籌, 並 拉 高 層 級, 同 時 可 將 同 性 戀 婚 姻 / 組 成 家 庭 等 基 本 權 利 一 併 置 入 有 一 共 同 依 循 標 準 有 個 很 明 確 的 基 本 法 源 做 為 行 使 依 歸, 會 更 有 效 果, 更 明 朗, 但 不 應 該 太 僵 化 有 根 據 法 源, 以 免 眾 說 紛 紜 做 為 各 項 相 關 法 律 的 統 整, 也 可 以 做 為 日 後 國 家 政 府 政 策 以 及 人 民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的 依 據 使 公 務 人 員 / 相 關 執 行 人 員 在 推 展 執 行 該 業 務 時 有 正 當 法 源 為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是 執 行 的 依 歸, 依 法 有 據 才 能 落 實 282

307 附 錄 法 制 化 有 助 於 相 關 預 算 之 編 制 保 障 性 別 之 基 本 權 利 這 是 體 現 人 權 保 障 的 基 本 大 法, 可 統 整 各 層 面 與 各 層 級 之 相 關 規 範, 不 至 於 疊 床 架 屋 以 婦 女 就 醫 為 例, 醫 療 院 所 對 所 有 女 性 的 友 善 醫 療 環 境 仍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公 部 門 的 監 督 功 能 應 更 加 強, 訂 法 對 醫 院 的 約 制 比 較 有 約 束 力, 否 則 即 使 婦 女 社 團 進 行 調 查 後, 管 轄 機 關 卻 礙 於 壓 力 而 不 公 布 結 果, 徒 具 形 式 且 無 濟 於 事 可 有 法 源 保 障 性 別 之 平 等 目 前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等 法 令 配 套 未 完 善, 調 查 委 員 常 有 窒 礙 難 行 此 外, 申 訴 人 也 無 法 提 供 具 體 事 證 目 前 僅 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較 能 彰 顯 在 就 業 部 分 的 兩 性 平 等, 其 他 面 向 可 透 過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明 確 規 範 目 僅 就 職 場 部 分 予 以 規 範 顯 有 不 足, 應 考 慮 全 面 性 保 障 各 種 性 別 及 性 傾 向 之 平 等 權 性 別 平 等 以 法 律 來 規 範 更 能 收 實 效 明 確 將 機 構 法 制 化, 並 有 專 責 機 構 運 作 執 行 將 有 關 性 平 法 令 集 中 於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是 最 適 當 的 做 法, 再 由 其 延 伸 個 別 的 特 別 法 確 保 人 權, 藉 由 推 廣 喚 起 性 別 應 有 的 保 障,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讓 執 行 有 所 依 循 有 效 監 督 政 府 之 施 政 是 否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可 以 統 合 目 前 不 同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定, 統 一 由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來 規 範, 而 不 含 有 引 用 不 同 法 律 條 文 有 不 同 見 解 的 情 況 283

30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立 法 以 落 實 政 策 因 為 在 我 國 的 社 會 仍 存 在 許 多 不 平 等 的 觀 念, 需 要 基 本 的 法 律 規 範 因 國 人 對 於 人 權 尊 重 及 相 關 法 律 過 於 陌 生, 如 有 清 楚 規 定 的 原 則 會 利 於 遵 循 在 性 別 平 權 的 基 調 下 執 行, 如 此 才 會 有 全 面 性 規 範 可 循 有 足 夠 的 法 源 依 據, 並 且 可 以 編 列 足 夠 的 經 費 預 算 有 法 律 依 據, 各 層 級 機 關 才 能 依 據 以 強 制 推 動 有 法 規 做 基 礎, 方 能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之 推 行 有 法 源 依 據, 明 文 化 規 定 可 促 使 法 學 者 與 實 務 界 積 極 進 行 辯 證 研 討, 加 速 宣 導 與 改 革 效 果, 有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規 範 常 設 機 關, 有 利 資 源 的 輸 入 與 運 作 我 國 雖 號 稱 民 主 國 家, 但 是 對 於 性 別 議 題 的 瞭 解 與 尊 重 還 有 待 加 強 ; 長 久 以 來 由 男 性 主 導 或 決 定 的 政 策 法 令 仍 相 當 多, 至 少 目 前 現 階 段 還 是 需 要 借 重 法 令 來 達 到 某 些 議 題 的 性 別 平 等 更 能 落 實 男 女 平 權 的 概 念 將 零 散 各 法 規 重 新 統 整, 訂 立 基 本 性 別 價 值 的 確 會 影 響 後 續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現 今 婦 女 於 職 場 上 權 利 仍 不 被 重 視, 需 要 加 以 保 護 透 過 法 令 制 度 來 強 化 多 元 文 化 及 尊 重 弱 勢 的 態 度 就 擔 任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來 看, 實 際 在 校 園 或 社 會 上 發 生 的 案 例, 共 同 特 徵 為 社 會 上 還 存 在 許 多 性 別 意 識 不 平 等 之 現 象, 如 能 以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建 立 正 確 的 性 別 意 識, 當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做 法 284

309 附 錄 其 他 部 分 政 治 人 物 對 於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 性 別 限 制, 仍 有 其 模 糊 地 帶 有 必 要 針 對 新 移 民 子 女 / 外 配 家 庭 做 進 一 步 的 規 定 與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以 保 障 其 權 益 不 贊 成 法 太 多 且 亂 特 別 法 無 需 太 多 真 正 落 實 憲 法 精 神 即 可 達 到 目 的, 不 需 另 起 爐 灶 現 有 的 法 律 中 已 有 性 別 平 等 的 內 涵, 應 去 執 行 現 有 法 律, 而 非 增 加 章 法, 若 無 執 行 力, 增 加 章 法 只 是 讓 執 法 時 更 混 淆 或 降 低 效 率 需 要 那 麼 多 法 嗎? 已 經 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兒 童 福 利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若 能 將 這 些 法 確 實 執 行 或 增 修 應 已 足 夠, 除 非 將 來 在 性 別 領 域 內 有 新 考 量 避 免 法 令 多 如 牛 毛, 若 認 真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即 能 符 合 需 要 訂 一 堆 法 只 有 法 律 系 官 員 懂, 其 餘 都 沒 人 懂, 隔 行 如 隔 山, 宣 導 別 人 也 不 一 定 懂 訂 定 條 款 太 多, 反 而 增 加 雇 主 之 困 擾 現 已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應 先 做 三 法 的 統 整 法 立 再 多 有 何 用? 重 點 在 於 知 法 及 守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已 施 行 五 週 年, 有 多 少 教 師 瞭 解? 更 不 要 說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法 律 多 複 雜 易 生 困 擾, 應 積 極 落 實 修 訂 目 前 相 關 法 律, 體 現 憲 法 實 質 平 等 精 神, 加 強 執 法 人 員 之 性 別 觀 念, 全 面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為 重 要, 尤 其 是 媒 體 與 社 會 教 育 應 加 強 285

31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疊 床 架 屋, 法 令 混 亂, 彼 此 適 用 順 序 產 生 爭 議 性 別 平 等 的 相 關 規 定 已 散 見 各 法 規, 如 訂 定 的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只 是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那 就 無 實 質 益 處 落 實 比 較 重 要 請 落 實 現 有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已 有 兩 性 平 權 相 關 法 令, 越 是 強 調 除 顯 示 執 行 不 力 之 外, 更 可 能 招 致 另 類 的 反 彈 已 將 性 別 的 要 求 放 入 不 同 的 法 令 中, 宜 加 強 現 有 的 落 實 與 懲 處 在 憲 法 上 有 明 確 宣 示 即 可, 應 側 重 於 執 行 面, 以 目 前 立 法 院 效 率 低 落 之 現 況 觀 之, 對 性 別 平 等 理 念 之 推 動 單 純 希 望 以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即 可 成 功 避 免 法 令 多 如 牛 毛, 若 認 真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即 敷 需 要 可 以 增 修 現 有 相 關 法 令 方 式, 達 到 保 障 及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之 意 旨, 當 務 之 急 在 於 實 務 執 行 面 如 何 有 效 落 實 目 前 已 經 可 以 運 作, 若 提 高 層 級 卻 無 經 費 人 力 的 支 援, 一 樣 浪 費 資 源 有 太 多 都 是 政 府 應 辦 事 項, 相 關 法 律 建 立 在 立 法 院 被 動 杯 葛 下, 修 法 緩 慢 且 政 府 是 最 大 性 別 壓 迫 來 源, 徒 法 不 具 行 若 就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之,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唯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未 能 落 實, 最 主 要 除 了 執 行 層 面, 非 只 在 法 律 問 題 恐 有 法 律 疊 床 架 屋 之 嫌, 且 性 別 平 等 之 落 實 亦 非 徒 法 可 自 行, 現 有 法 律 嚴 格 執 行 即 可 落 實 督 促 政 府 應 重 新 議 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防 範 就 業 歧 視 的 配 套 措 施 可 能 來 得 重 要, 看 不 出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迫 切 性 的 理 由 286

311 附 錄 先 落 實 目 前 可 用 之 法 令, 無 法 落 實 的 部 分 再 討 論 先 落 實 執 行, 再 談 立 法 法 律 的 制 定 貴 在 執 行, 倘 若 宣 導 不 足, 執 力 不 嚴, 應 先 致 力 於 教 育 與 風 氣 的 一 貫, 尤 其 是 有 影 響 力 的 人 或 團 體 應 該 先 力 行 法 律 規 範 已 足 夠, 不 需 要 另 訂 其 他 法 規 來 補 強 國 民 對 法 律 之 認 知 素 養 不 足, 並 非 法 規 不 足 若 為 基 本 原 則 / 宣 示 性 的 立 法, 能 產 生 的 實 質 效 應 有 限 落 實 既 有 法 制 與 政 策 更 重 要 加 強 宣 導 我 國 憲 法 早 有 明 文 規 定 無 分 男 女 種 族 階 級, 一 律 平 等, 然 因 傳 統 文 化 影 響 深 遠,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難 以 普 遍 化, 是 故 本 人 認 為 立 法 是 最 能 馬 上 見 效 的, 但 若 無 訂 定 新 法, 仍 能 依 憲 法 之 規 定 積 極 宣 導 落 實 目 前 的 問 題 不 在 法 規, 而 在 行 政 機 關 不 重 視 性 平 議 題, 且 公 部 門 人 員 也 缺 乏 性 別 觀 念 不 需 要 因 為 這 些 概 念 散 落 在 其 他 不 少 的 法 令 中 而 另 訂, 人 們 知 道 需 要 以 平 等 的 方 式 來 對 待 他 人, 但 就 是 做 不 到, 一 味 地 制 定 法 令, 而 無 法 真 正 落 實, 是 難 以 助 益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標, 全 民 的 不 斷 教 育 才 是 必 要 的 形 式 空 談 無 用 性 別 平 等 是 理 念 價 值, 法 律 是 規 範 人 民, 憲 法 是 規 範 國 家, 包 山 包 海 的 立 法, 不 知 想 解 決 什 麼 問 題? 且 訴 諸 法 律 的 規 定 原 則, 沒 有 罰 則 沒 有 人 會 遵 守, 立 法 只 流 於 空 談, 沒 有 實 質 意 義 已 有 相 關 法 令, 且 性 別 平 等 牽 涉 層 面 甚 廣, 僅 宣 示 性 立 法 對 性 別 平 等 有 何 益 處? 因 為 有 很 多 國 人 都 不 知 道 訂 定 有 哪 些 福 利 287

31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男 女 本 來 就 有 別, 即 便 訂 定 法 令 亦 無 實 質 效 果, 只 是 宣 示 性 意 義 目 前 一 般 人 對 於 所 謂 性 別 平 等 的 定 義 與 範 疇 都 瞭 解 不 多, 在 學 校 與 社 會 教 育 尚 未 充 分 達 到 教 育 大 家 瞭 解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功 用 也 是 不 大 專 責 單 位 推 行 應 考 慮 後 續 效 應 性 別 平 等 為 終 極 目 標, 憲 法 已 明 訂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操 作 目 標 策 略, 可 隨 社 會 變 遷 過 程 做 修 改 和 調 整, 因 此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即 可 一 般 女 性 都 會 因 為 有 此 保 障 而 認 為 不 休 白 不 休 ( 假 ), 造 成 雇 主 在 人 手 調 度 上 的 困 難 一 般 中 小 企 業 會 不 願 意 僱 用 懷 孕 者, 更 嚴 重 甚 至 會 不 僱 用 適 婚 年 齡 者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若 考 慮 不 周 全, 可 能 造 成 企 業 在 用 人 上 的 困 擾 間 接 傷 害 到 弱 勢 族 群 就 業 的 問 題 沒 必 要, 現 況 尚 可 目 前 社 會 女 性 參 與 層 面 皆 有, 故 本 人 認 為 還 好 憲 法 第 七 條 已 經 明 文 無 分 男 女 一 律 平 等, 故 本 題 設 題 用 意 若 只 是 要 將 性 別 平 等 提 升 至 憲 法 層 次 則 無 必 要 已 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故 應 不 需 再 增 訂 國 內 在 此 方 面 問 題 並 不 嚴 重 憲 法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所 謂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即 泛 指 所 有 一 切 的 法 律, 無 須 畫 蛇 添 足, 刻 意 區 別 性 別 以 憲 法 中 的 平 等 原 則 去 立 法 規 就 好 了, 不 需 特 別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以 憲 法 現 行 法 規 執 行 已 經 足 夠, 目 前 訂 定 最 多 的 法 是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辦 法 在 執 行 面 上 有 過 度 膨 脹 之 嫌, 且 不 易 釐 288

313 附 錄 清 目 前 沒 有 必 要, 可 嘗 試 研 議, 任 何 一 性 別 不 可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僅 見 於 白 皮 書 及 政 策 綱 領 之 類 的 宣 示 性 作 為, 難 以 全 面 落 實, 但 將 此 規 立 法 又 有 違 憲 之 嫌, 兩 者 之 間 建 議 維 持 原 來 現 有 情 況, 唯 對 於 相 關 法 條 間 的 裁 罰 情 形 再 做 修 正 即 可, 此 為 限 階 段 之 要 務 憲 法 已 有 國 民 平 等 原 則 之 規 定 及 其 他 性 平 相 關 法 規, 不 要 再 浪 費 立 法 資 源 憲 法 已 經 揭 示 平 等 原 則, 各 法 規 亦 逐 步 落 實 中, 應 無 立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必 要 憲 法 已 經 說 明 清 楚, 各 法 律 法 規 制 度 之 訂 定 均 應 遵 守, 若 有 違 反 憲 法 或 不 合 適, 可 以 申 請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之 憲 法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規 定 貫 徹 即 可 有 條 件 贊 成 1. 非 齊 頭 式 平 等 的 意 義 應 在 尊 重 瞭 解 接 納 差 異 的 原 則 下, 若 只 是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則 將 導 致 更 多 的 問 題 僵 化 的 限 制 仍 要 避 免, 基 本 權 利 才 是 平 等 的 重 要 精 神, 性 別 平 等 精 神 必 須 受 到 重 視, 但 男 女 確 實 在 性 別 / 體 力 / 思 維 有 別, 這 樣 比 較 像 完 整 的 社 會 有 些 女 性 無 法 勝 任 的 工 作 應 排 除 在 外, 例 如 : 電 力 公 司 徵 才 要 爬 電 線 杆 之 例 所 謂 平 等 就 是 各 性 別 平 等, 尊 重 人 權, 不 要 保 障 某 性 別, 現 在 的 法 規 有 婦 女 保 障 法, 就 如 25 歲 至 65 歲 的 健 康 男 性 之 外, 全 都 訂 定 保 障 法 應 該 以 更 廣 義 的 角 度 來 看, 能 將 族 群 平 等 性 別 平 等 等 定 義 為 人 權 之 基 本 法 289

31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2. 社 會 價 值 立 法 / 修 法 為 重 新 共 同 溝 通 與 形 成 共 識 之 機 會, 條 件 是 公 眾 參 與, 如 果 只 是 空 有 一 名 為 性 別 平 等 之 法, 現 在 法 令 已 經 夠 多 了, 只 有 更 多 的 公 民 參 與 才 可 能 推 動 文 化 習 俗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之 父 權 / 異 性 戀 結 構 在 尚 未 平 等 落 實 之 前, 宜 審 慎 思 考 性 別 人 權 之 弱 勢 與 刻 板 印 象 之 形 成 因 素, 去 之, 因 此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制 定 宜 在 教 育 人 格 形 成 發 展 歷 程 方 面, 進 行 較 細 緻 之 探 索 後, 再 評 估 可 能 之 方 向 國 人 觀 念 根 深 蒂 固, 應 先 予 思 想 改 造, 待 國 人 思 想 成 熟, 自 然 水 到 渠 成, 而 非 一 味 以 法 制 約 待 社 會 能 深 入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後, 再 制 定 新 的 法 律, 這 樣 是 為 了 避 免 法 律 陳 義 過 高, 但 卻 無 法 深 入 民 間, 致 使 法 律 形 同 具 文, 有 害 法 律 的 公 信 力 性 別 平 等 並 非 只 靠 法 律 來 實 施, 更 需 要 讓 人 在 生 生 活 中 實 踐, 因 此 除 制 定 法 律 外, 更 需 設 計 相 關 措 施 部 分 未 受 到 重 視 的 層 面, 例 如 : 媒 體 人 權 健 康 等, 因 為 文 化 的 制 約 使 普 通 老 百 姓 雖 受 壓 迫 仍 視 為 傳 統, 理 所 當 然 的 接 受, 立 法 只 用 以 提 醒 大 家 具 備 原 本 的 權 利 與 相 對 的 義 務 尊 重 他 人 以 內 政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而 非 在 行 政 院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並 規 範 教 育 部 有 足 夠 資 源, 由 教 育 體 系 逐 步 推 動,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且 重 點 在 塑 造 環 境, 培 養 觀 念 認 知 3. 專 責 單 位 設 立 性 別 專 責 機 構, 機 構 法 制 化, 人 才 專 業 化, 使 機 構 功 能 更 完 整 配 置 人 力 及 有 強 制 性 立 法 ( 罰 則 ), 否 則 目 前 相 關 立 法 項 目 無 法 落 實, 那 有 何 差 異? 編 列 足 夠 預 算 經 費 及 人 力, 才 不 會 落 實 於 書 面 工 作 大 於 實 290

315 附 錄 質 工 作 十 我 國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是 否 有 需 改 進 之 處? 面 向 執 行 力 意 見 政 策 法 規 建 制 尚 可, 但 與 實 務 上 落 實 有 誤 差, 需 進 一 步 思 考 落 實 成 效 落 實 再 加 強 目 前 的 政 策 及 法 規 已 無 法 落 實, 制 定 新 法 規 並 不 能 改 善 現 況, 以 受 暴 婦 女 為 例, 執 法 者 是 否 真 正 依 法 行 事? 後 續 的 社 會 資 源 是 否 能 夠 足 夠 且 到 位 呢? 目 前 政 策 與 法 規 建 制 已 有 相 當 規 範 重 點, 應 是 著 重 在 性 別 意 識 之 落 實 及 執 行 面 的 層 次 有, 因 落 實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有 必 要 改 進, 不 能 只 有 口 號, 而 是 要 確 實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立 意 甚 佳, 但 執 行 的 落 實 相 當 重 要, 故 在 執 行 面 應 更 加 強, 方 能 真 正 保 障 婦 女 權 益 性 別 主 流 化 仍 待 落 實 政 策 正 確 法 規 建 制 上 屬 完 備, 唯 執 行 力 弱 政 策 與 法 制 如 何 與 實 際 法 令 接 軌, 政 策 及 法 令 落 實 的 方 案 最 重 要 的 是 能 明 白 落 實 執 行, 全 民 才 能 感 受 德 政, 切 勿 只 是 口 懇 而 不 實, 甚 至 侵 犯 人 權, 踐 踏 人 權 應 該 要 注 意 實 質 的 效 果, 不 宜 只 是 說 說 而 已, 目 前 為 止 實 未 見 任 何 具 體 化 措 施 應 實 質 重 視, 具 體 實 施 立 法 與 執 行 面 向 有 落 差, 立 法 從 嚴, 執 法 從 寬 現 象 291

31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法 規 建 制 容 易, 但 是 執 行 難 落 實 政 策 的 擬 定 與 建 制 不 難, 應 力 求 確 實 執 行, 例 如 : 相 關 罰 則 等 應 依 法 執 行 執 行 面 要 與 法 規 配 合 對 雇 主 積 極 推 動 落 實 法 規 應 予 以 落 實, 不 要 只 是 法 令 規 範, 執 法 部 分 草 率 推 動 友 善 的 職 場, 明 確 兒 童 公 共 照 顧 政 策 目 前 形 式 多 於 實 質 的 推 動 方 式, 應 積 極 改 善 目 前 政 策 與 法 規 建 制 已 經 有 相 當 規 範, 重 點 應 是 著 重 在 性 別 意 識 的 落 實 及 執 行 的 層 面 政 策 與 法 規 建 制 均 為 原 則, 實 則 仰 賴 推 動 執 行, 避 免 疊 床 架 屋, 整 合 資 源 為 要 現 在 臺 灣 不 是 法 律 規 定 太 少, 而 是 投 入 之 專 業 人 力 不 夠, 經 費 及 執 行 力 不 足 就 是 落 實 而 已 落 實 部 分 應 該 再 加 強 法 規 制 定 須 有 政 策 落 實 執 行, 可 就 現 有 法 規 制 定, 先 訂 定 具 體 的 執 行 改 革, 有 困 難 再 做 修 正 評 估 其 成 效 應 有 罰 則 各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不 同 調, 亦 無 監 督 機 制, 故 無 法 落 實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後, 需 要 落 實 執 行, 中 央 與 地 方 均 應 有 積 極 的 共 識 一 起 推 廣, 執 行 成 效 佳 者 予 以 表 揚, 另 輔 以 考 評 機 制, 俾 利 政 策 有 效 執 行 應 將 性 別 平 等 確 實 於 憲 法 中 明 列 保 護, 是 否 可 將 性 別 292

317 附 錄 平 等 之 規 範 統 一, 並 確 實 執 行 與 監 督, 各 職 場 是 否 有 依 法 宣 導, 職 場 工 作 者 或 一 般 民 眾 確 實 瞭 解 自 身 權 益 與 救 濟 求 償 管 道 專 責 單 位 / 人 力 推 展 政 策 的 人 力 始 終 不 足, 其 基 層 人 員 都 是 在 一 種 被 迫,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的 心 態 下 進 行 工 作 一 定 有 需 要 改 進, 但 需 要 專 門 人 才 去 討 論 及 制 定 未 有 專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負 責 推 動, 未 受 重 視, 網 絡 共 同 推 動 的 機 制 未 建 立 缺 乏 法 定 地 位 與 獨 立 的 預 算 人 力 編 制, 使 得 推 動 缺 乏 實 效 性 及 穩 定 性 建 置 專 責 機 構 系 統, 周 延 規 劃 推 動 策 略 各 縣 市 的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應 該 有 正 式 的 組 織 編 制, 社 工 人 力 還 需 要 增 加 且 訓 練 要 加 強, 問 題 處 理 時 效 與 危 機 判 斷 處 理 能 力 亦 有 待 加 強 臺 灣 缺 少 的 不 是 性 平 政 策 及 法 規, 而 是 落 實 性 平 政 策 該 有 的 專 業 人 力 編 制, 人 力 經 費 資 源 投 入 嚴 重 不 足, 政 府 應 面 對 問 題, 不 要 老 是 組 織 精 簡, 要 錢 要 人 都 免 談 未 受 重 視, 未 有 專 責 人 員 應 設 立 常 設 機 關 或 部 門 缺 乏 法 定 地 位 獨 立 預 算 與 人 力 編 制, 應 該 擁 有 跨 部 會 的 統 合 機 構, 專 責 的 委 員, 整 合 機 關 力 量 以 落 實, 並 讓 全 民 能 夠 監 督 公 部 門 共 識 及 能 力 改 造 政 府 高 層 的 想 法 首 長 或 主 管 的 觀 念 / 知 能 都 不 足 重 形 式 而 忽 略 實 質 的 施 政 心 態, 以 及 首 長 主 管 不 重 視, 觀 念 不 足 293

31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行 政 人 員 之 功 能 與 公 務 員 素 質 常 左 右 法 律 之 落 實 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來 說, 教 師 是 推 動 此 法 的 關 鍵 人 物, 研 習 課 程 應 從 教 師 切 身 為 著 眼 點 上 級 政 府 主 管 之 重 視 程 度 仍 然 不 足 最 難 教 育 的 是 執 權 者 法 規 宣 導 不 足, 政 策 未 具 體 落 實, 政 府 部 門 本 身 應 先 有 充 足 認 知, 並 有 專 業 訓 練, 再 訂 出 具 體 化 政 策 以 期 落 實 政 策 和 法 院 判 決 觀 點 常 矛 盾 或 曖 昧 不 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需 列 入 性 平 相 關 議 題 為 考 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很 好, 但 是 行 政 主 管 們 非 常 不 重 視, 常 開 會 不 到, 建 議 能 由 性 平 委 員 到 各 行 政 地 方 進 行 輪 流 監 督 評 核, 列 為 地 方 補 助 及 績 效 成 績, 常 訓 練 行 政 主 管 之 相 關 知 識 法 規 建 制 宜 統 整, 執 行 若 有 窒 礙 之 處 也 應 改 善, 執 法 人 員 ( 含 法 院 ) 應 再 受 性 平 觀 念 訓 練 國 家 真 的 需 要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規 建 制, 有 機 會 讓 委 員 們 參 與 性 別 平 等 方 面 的 訓 練 及 知 識, 才 能 更 有 效 展 現 出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最 重 要 的 是 能 明 白 落 實 執 行, 全 民 才 能 感 受 德 政, 切 勿 只 是 口 懇 而 不 實, 甚 至 侵 犯 人 權, 踐 踏 人 權 尊 重 專 家 學 者 現 有 法 規 還 算 夠, 但 非 都 會 地 區 的 縣 市 政 府 對 此 議 題 應 加 強, 給 予 地 方 承 辦 人 員 受 訓 機 會 各 縣 市 委 託 之 家 暴 或 性 侵 害 的 相 對 人 / 加 害 人 後 續 輔 導 業 務, 最 好 經 過 評 鑑, 尤 其 是 委 託 協 會 或 學 會 執 行 時, 不 應 該 僅 是 某 項 專 業 背 景 者 294

319 附 錄 不 太 清 楚 有 什 麼 性 平 政 策, 只 瞭 解 通 過 一 部 跟 性 別 平 等 有 關 的 法 令 就 要 成 立 一 個 委 員 會, 各 局 處 為 了 這 些 會 議 疲 於 奔 命, 而 多 數 局 處 首 長 之 態 度 根 本 不 重 視, 本 身 也 欠 缺 性 平 觀 念 或 意 識, 其 承 辦 人 員 也 只 是 在 應 付 法 令, 流 於 形 式 嚴 格 來 講, 這 些 委 員 會 發 揮 的 效 益 不 大, 但 如 果 可 以 將 各 個 與 性 平 有 關 的 委 員 會 整 併, 並 加 強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編 制 及 功 能, 也 許 會 更 有 實 益 行 政 人 員 之 功 能 與 公 務 員 素 質 常 左 右 法 律 之 落 實 現 有 資 源 重 置 與 錯 置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政 府 應 先 建 立 機 制, 讓 目 前 的 政 策 及 法 規 能 確 實 執 行 比 較 擔 心 新 法 一 條 一 條 新 增 政 策 及 法 制 議 題 宜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聽 取 簡 報, 並 瞭 解 國 際 發 展 概 況 後, 再 以 共 識 會 議 凝 聚 共 識 為 宜 需 整 合 法 律 中 諸 多 性 別 平 等 之 規 定, 以 免 適 用 時 顯 得 雜 亂 且 法 位 階 不 明 資 源 整 合 應 再 加 強, 尤 其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社 政 與 教 育 等 機 關 網 絡 之 建 置 網 絡 共 同 推 動 的 機 制 未 建 立 各 自 行 政 資 源 整 合 不 足, 團 隊 合 作 無 法 形 成, 法 律 精 神 內 涵 之 掌 握 詮 釋 不 一 目 前 已 完 成 立 法 者, 多 規 定 成 立 相 關 部 會, 例 如 : 性 平 委 員 會,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委 員 會 性 騷 擾 委 員 會 等, 範 圍 人 員 多 有 重 疊, 應 進 行 調 整 要 求 立 法 者 的 程 序 正 確, 以 內 政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教 育 部 有 足 夠 資 源, 逐 步 推 動 塑 造 觀 念 與 認 知 應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諸 項 議 題 工 作 目 標 與 計 畫 要 有 系 統, 順 序 與 層 次 之 分, 各 部 會 宜 有 其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相 互 295

32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合 作 不 重 疊 三 法 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需 競 合 統 整, 步 調 協 調 一 致 性 平 三 法 應 整 合 落 實 執 行, 尤 其 在 基 礎 教 育 部 分 社 會 價 值 讓 人 感 覺 是 與 自 身 和 家 人 有 關, 而 不 是 由 與 工 作 有 關 開 始, 可 能 較 有 效 益 臺 灣 政 策 法 規 建 制 均 有 領 導 思 潮 之 意 味, 執 行 上 仍 須 待 民 眾 性 平 意 識 提 升 以 後, 才 能 相 互 增 強 全 民 的 素 養 建 立 更 重 要, 而 各 項 法 規 之 執 行 有 時 會 令 人 覺 得 太 過, 會 使 執 行 者 遭 受 一 些 不 認 同 者 的 異 樣 眼 神 及 言 語 討 論, 使 得 執 行 時 有 困 難 似 乎 對 企 業 團 體 民 間 團 體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較 無 規 範 力 性 別 平 等 之 探 討 宜 找 出 障 礙 及 弱 化 之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宣 導 外, 更 應 教 導 正 向 理 性 人 權 尊 重 等 基 本 議 題 以 及 生 活 涵 養 訓 練 與 學 習 政 策 與 法 規 是 在 執 行 性 平 之 工 具, 真 正 要 做 到 尊 重, 從 小 教 起, 大 人 們 也 要 確 實 身 體 力 行, 融 入 生 活, 使 其 成 為 生 活 一 部 分, 政 策 與 法 規 就 較 自 然 不 會 成 為 突 兀 的 工 具 總 而 言 之, 政 策 要 在 教 育 中 落 實, 包 含 家 庭 學 校 及 社 會 教 育 為 了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之 落 實 及 引 起 重 視, 引 導 教 學 可 以 在 指 考 推 甄 或 學 測 時, 能 有 與 性 別 平 等 有 關 的 考 題, 大 考 中 心 可 以 建 立 題 庫 從 家 庭 教 育 幼 童 教 育 至 小 學 教 育 來 落 實, 小 孩 從 小 就 有 此 觀 念, 長 大 後 推 動 較 為 容 易 大 致 已 趕 上 先 進 國 家, 但 是 最 大 的 阻 礙 是 民 情 不 改, 傳 統 觀 念 根 深 蒂 固, 在 執 行 上 有 困 難 296

321 附 錄 性 別 平 等 強 調 的 是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的 民 主 自 尊 與 自 由 選 擇 權, 因 此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若 針 對 於 婦 女 這 一 方 面 做 些 政 策, 可 能 有 失 權 衡 平 等 真 意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可 以 在 社 會 教 育 各 校 之 教 育 上 多 宣 導 推 行, 例 如 : 對 單 親 家 暴 受 害 人 等 之 照 顧, 應 有 更 周 全 的 施 行 細 則, 讓 執 法 人 員 更 能 保 護 這 些 族 群 媒 體 多 加 宣 導 比 較 有 幫 助 多 做 宣 導, 並 自 低 年 級 的 教 育 著 手, 使 國 人 能 在 自 然 的 學 習 環 境 中 學 會 尊 重 別 人, 如 此 將 會 發 揮 更 大 效 果 希 望 政 府 能 讓 政 策 以 及 法 規 層 面 觸 及 每 個 百 姓, 讓 百 姓 們 能 夠 瞭 解 尚 未 讓 普 羅 大 眾 充 分 瞭 解 尚 須 落 實 實 踐 的 領 域, 例 如 :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教 育, 女 性 做 為 未 來 長 照 中 的 主 要 服 務 人 力, 如 何 不 落 入 制 度 性 剝 削 女 性 之 境, 以 及 男 性 主 管 之 性 別 觀 念 訓 練, 尤 其 是 大 學 校 長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並 無 從 教 育 及 生 活 落 實, 應 自 小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而 非 等 長 大 才 給 予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亦 須 從 生 活 層 面 落 實, 諸 如 男 女 平 權, 家 暴 不 一 定 只 有 男 生 才 家 暴, 女 生 亦 可 能 家 暴 等 觀 念 性 別 意 識 加 強 才 是 重 點,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非 常 需 要 改 進, 當 從 小 教 育 起 從 小 學 到 成 人 教 育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利 用 教 育 落 實 政 策 的 推 動 從 教 育 國 人 價 值 觀 積 極 落 實 教 育 機 構 最 根 本 的 觀 念 改 變, 參 與 討 論 形 成 議 題, 投 入 行 297

32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動 面 向 仍 待 全 面 性 之 檢 討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觀 念 在 學 校 宣 導 宜 再 加 強, 尤 其 是 大 學 ( 師 生 份 際 與 權 力 義 務 的 規 定 ), 導 正 目 前 充 斥 的 性 別 偏 見, 教 師 一 旦 違 反 性 平 可 能 解 聘, 公 務 人 員 應 建 立 更 嚴 格 之 罰 則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應 加 強 宣 導, 設 法 改 變 國 人 觀 念, 並 有 政 策 落 實 加 強 / 著 重 小 學 落 實 性 平 教 育, 尤 其 以 教 師 之 性 平 觀 念 教 育 為 重 民 間 仍 存 在 相 當 多 的 性 別 迷 思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標 不 是 僅 憑 法 制 即 可 達 成, 許 多 配 套 是 性 平 的 必 要 條 件, 例 如 : 托 育 與 失 能 老 人 照 顧 政 策 的 完 善, 對 性 別 平 等 目 標 的 達 成 是 重 要 關 鍵 我 國 性 別 政 策 及 法 規 因 為 需 要 更 多 的 宣 導 講 習, 使 整 個 社 會 瞭 解 及 媒 體 的 轉 播, 讓 整 個 社 會 及 團 體 會 深 深 瞭 解, 以 達 廣 泛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應 自 基 礎 教 育 紮 根, 從 小 灌 輸 正 確 的 觀 念 才 是 根 本 之 道 性 別 議 題 不 只 是 政 策 與 法 規, 而 是 社 會 文 化 議 題 / 社 會 氣 氛 的 造 就, 也 和 政 策 一 樣 重 要 教 育 程 度 更 普 及 各 階 層 與 年 齡 層 需 在 媒 體 持 續 大 量 以 不 同 語 言 教 導 所 有 民 眾, 在 學 校 中 加 強 性 平 教 育 以 人 為 本, 改 變 人 民 對 兩 性 刻 板 觀 念, 如 能 導 正 此 一 觀 念, 相 信 臺 灣 人 素 質 將 大 為 提 升,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職 場 倫 理 / 職 場 競 爭 力 均 將 大 為 提 升 需 持 續 落 實, 加 強 宣 導 298

323 附 錄 觀 念 的 改 變 才 是 根 本 之 道, 如 果 可 以 建 立 出 嫁 女 兒 能 夠 祭 祀 娘 家 祖 先, 繼 承 娘 家 香 火 之 觀 念, 也 許 可 以 改 善 重 男 輕 女 之 現 象,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獲 得 教 育 資 源 與 經 濟 資 源, 進 而 建 立 平 等 之 社 會 地 位 應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問 題 應 先 從 教 育 著 手, 教 導 人 人 尊 重 他 人, 不 分 男 女 老 幼 階 級, 蓋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又 何 止 是 性 別 而 已? 不 懂 得 尊 重 他 人 是 目 前 教 育 最 嚴 重 的 課 題, 若 能 尊 重 別 人, 尊 重 生 命, 則 何 來 性 別 不 平 等? 應 全 面 宣 導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小 公 司 亦 同 公 司 行 號 設 立 登 記, 相 關 單 位 適 時 舉 辦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之 宣 導 應 繼 續 向 下 教 育, 並 修 正 為 主 角 僅 為 女 性 之 概 念 加 強 且 落 實 學 校 教 育 全 面 觀 念 之 提 升 策 略 不 足 建 議 小 學 教 育 起, 應 有 尊 重 性 別 之 課 程 先 有 尊 重 一 性 概 念, 再 加 強 法 律 規 範 之 觀 念 加 強 被 害 者 之 法 律 觀 念, 爭 取 真 正 之 權 利, 而 非 為 達 其 他 目 的 之 爭 訟 主 要 問 題 在 應 設 法 改 變 國 人 觀 念, 政 策 更 加 落 實 我 國 由 農 業 社 會 進 入 目 前 工 商 社 會, 長 久 以 來 重 男 輕 女 之 偏 差 觀 念, 在 不 少 家 庭 尤 其 是 鄉 下 地 區 仍 存 在, 唯 有 經 由 教 育 才 能 加 速 落 實 兩 性 平 等 社 區 民 眾 之 宣 導 應 加 強 相 關 宣 導 作 業, 避 免 民 眾 誤 解 現 有 法 規 現 況 法 規 建 制 : 有 些 性 平 法 規 不 合 現 況, 例 如 : 十 六 歲 以 下 兩 小 無 猜 的 性 行 為 或 親 密 接 觸, 以 刑 法 性 侵 害 或 性 猥 褻 299

32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及 執 行 細 節 犯 罪 規 範, 雖 為 告 訴 乃 論, 仍 造 成 很 多 社 福 資 源 司 法 資 源 的 浪 費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有 些 規 定 與 刑 法 疊 床 架 屋, 造 成 認 定 上 的 困 擾 刑 法 226 之 1: 性 侵 害 因 而 致 被 害 人 羞 奮 自 殺 或 意 圖 自 殺 而 至 重 傷, 處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其 規 定 已 將 性 侵 犯 罪 視 為 對 被 害 人 不 名 譽 的 犯 罪, 陷 入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迷 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對 於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的 行 政 調 查 亦 有 諸 多 需 要 修 改 之 處 隨 著 時 代 與 趨 勢 的 發 展, 政 策 與 法 規 都 要 適 時 的 修 正 與 檢 討 目 前 三 法 適 用 對 象 罰 則 等 有 定 義 不 清, 涵 蓋 面 向 混 淆 以 及 罰 則 不 一 的 狀 態, 應 予 以 改 進 目 前 各 相 關 規 定 散 落 在 各 種 不 同 法 規, 分 屬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非 旦 使 人 民 無 法 充 分 瞭 解, 亦 產 生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訂 定 之 性 騷 擾 部 分,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之 內 容 做 統 合 與 修 正 法 律 建 制 只 在 大 都 會 間 執 行, 在 更 多 民 間 私 人 領 域, 法 規 卻 形 同 具 文, 例 如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受 服 務 人 員 人 數 超 過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設 立 申 訴 管 道 協 調 處 理 就 完 全 無 法 執 行 法 律 是 需 要 隨 時 代 的 需 要 而 改 變 的, 但 性 別 上 的 平 等 更 需 要 從 你 我 做 起 參 考 外 國 立 法 制 定 法 令 時, 應 確 實 瞭 解 其 立 法 背 景 理 由, 並 斟 酌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與 民 情, 勿 在 各 法 令 間 片 段 擷 取, 亦 勿 一 味 抄 襲, 不 考 慮 執 行 面 請 加 以 重 整, 勿 須 以 身 分 別 適 用 法 令, 徒 增 執 法 人 員 引 用 300

325 附 錄 上 的 困 擾, 以 及 推 動 宣 導 人 員 的 困 擾 請 統 整 規 章, 適 用 一 法 即 可 整 體 政 策 與 法 規 應 遵 守 性 別 平 等 的 規 定, 人 民 或 團 體 認 為 某 法 律 或 規 定 有 違 反 之 疑 時, 應 有 提 出 申 訴 之 救 濟 管 道 嚴 重 侵 犯 者 處 以 重 罰, 才 能 遏 止 極 端 犯 罪 目 前 三 法 之 適 用 有 實 務 上 的 困 難, 應 通 盤 考 量 修 正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的 實 踐 還 在 促 成 中, 還 無 法 確 實 落 實 平 權 觀 念, 特 別 對 於 性 別 少 數 族 群 一 開 始 就 存 在 偏 見 和 歧 視 在 各 系 統 領 域 政 策 法 規 的 宣 導 不 足, 尤 其 是 社 區 家 庭 概 念 普 遍, 職 場 難 以 落 實 監 督 對 婦 女 權 益 的 保 障 未 統 一 之 作 為 甚 憾, 又 婦 女 政 策 是 否 宜 放 入 性 平 政 策 中 一 併 處 理 是 一 大 討 論 重 點, 確 定 婦 女 保 障 之 內 容, 卻 在 性 平 政 策 後 能 討 論 性 平 政 策 及 法 規 完 整 性 與 否 的 議 題 政 策 與 法 制 如 何 與 實 際 法 令 接 軌, 政 策 及 法 令 落 實 的 方 案 對 於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通 報 懲 處 等 應 更 明 確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性 騷 擾 部 分 可 以 合 併, 以 利 民 眾 辨 識 與 落 實 應 建 立 判 定 之 標 準, 例 如 : 無 法 處 罰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無 法 處 罰 不 當 雇 主, 庭 外 和 解 是 否 表 示 沒 有 發 生 事 件, 適 度 提 交 罰 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及 性 騷 擾 案 件 若 干 有 重 複 性 性 別 平 等 不 是 量 的 問 題, 應 考 量 質 的 問 題, 但 涉 及 質 的 部 分, 客 觀 上 很 難 設 立 一 個 標 準, 如 果 只 取 量 為 標 準, 又 會 落 入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或 法 規 建 制 應 該 具 體 可 行, 不 可 過 於 理 想 化, 反 而 滋 生 弊 端, 例 如 : 保 護 令 在 實 際 運 作 過 程 中, 多 301

32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偏 向 女 性 方 面 之 保 護 家 暴 與 性 侵 害 應 能 在 各 縣 市 召 開 應 聽 勞 資 雙 方 的 意 見, 法 源 及 執 行 面 的 可 行 性 如 何 做 好 宣 導 及 法 規 制 定 細 節 配 套 302

327 附 錄 附 錄 五 韓 國 女 性 發 展 基 本 法 西 元 1995 年 12 月 30 日 第 5836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西 元 1998 年 02 月 28 日 第 5529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1999 年 01 月 29 日 第 573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1999 年 02 月 08 日 第 5934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683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7 年 10 月 17 日 第 8655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 目 的 )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活 動 文 化 等 環 境, 提 供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法 條 依 歸, 貫 徹 韓 國 憲 法 維 護 性 別 平 等 之 精 神, 爰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 基 本 精 神 ) 本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在 於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透 過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平 等, 保 障 育 兒 權 益, 消 弭 性 別 歧 視, 培 植 女 性 能 力, 期 兩 性 為 健 康 家 庭 之 實 踐, 及 國 家 社 會 之 發 展, 共 同 參 與 並 分 擔 責 任 第 3 條 ( 定 義 ) 為 施 行 性 別 平 等 事 項, 本 法 用 辭 定 義 如 下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32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一 本 法 所 稱 婦 女 政 策, 係 指 總 統 法 令 規 定 之 政 策, 旨 在 保 障 性 別 地 位 之 平 等, 促 進 女 性 社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機 會, 提 升 女 性 福 利 二 本 法 所 稱 婦 女 組 織, 係 指 總 統 法 令 明 訂 之 法 人 或 聯 盟 團 體, 旨 在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平 等, 促 進 女 性 社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機 會, 提 升 女 性 福 利 三 本 法 所 稱 女 性 相 關 設 施, 係 指 總 統 法 令 規 範 之 環 境 或 設 備, 旨 在 保 障 性 別 地 位 之 平 等, 促 進 女 性 社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機 會, 提 升 女 性 福 利 四 本 法 所 稱 性 騷 擾, 係 指 總 統 法 令 中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受 僱 者 中 央 政 府 官 員 公 務 人 員 或 任 職 於 其 他 公 共 機 構 者, 利 用 職 務 位 階, 或 趁 職 務 之 便, 對 他 人 從 事 令 人 厭 惡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語 行 為 或 要 求, 以 該 他 人 順 服 或 拒 絕, 影 響 他 人 喪 失 或 減 損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五 本 法 所 稱 雇 主, 謂 僱 用 受 僱 者 之 事 業 主, 代 表 雇 主 行 使 管 理 權 之 人, 或 代 表 雇 主 處 理 有 關 受 僱 者 事 務 之 人 第 4 條 ( 市 民 之 責 任 ) 全 體 市 民 須 共 同 體 認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平 等 之 重 要, 且 應 協 力 促 成 性 別 地 位 平 等 之 實 現 第 5 條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責 任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有 責 任 建 全 法 律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機 制, 及 應 編 列 必 要 之 經 費, 以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平 等, 促 進 女 性 社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機 會, 提 升 女 性 福 利 第 6 條 ( 法 案 之 確 立 ) 一 為 提 升 性 別 地 位 實 質 平 等, 消 弭 女 性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之 滯 礙,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都 應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要 件, 落 實 相 關 或 間 接 相 關 之 政 策 與 法 規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勸 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本 法 所 定 之 相 關 政 策, 督 導 考 核 相 關 工 作 之 實 施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增 正,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329 附 錄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二 章 婦 女 發 展 基 本 法 第 7 條 ( 婦 女 政 策 基 本 草 案 之 建 立 ) 一 性 別 平 等 部 每 五 年 須 為 全 國 婦 女 政 策 研 擬 基 本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為 基 本 法 )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基 本 計 畫 須 包 含 以 下 細 目 : ( 一 ) 婦 女 政 策 之 基 本 導 向 ( 二 ) 婦 女 政 策 之 目 標 : 1.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 2. 增 加 女 性 於 社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機 會 ; 3. 提 升 婦 女 福 利 ; 4. 關 於 婦 女 政 策 之 其 他 事 項 ( 三 ) 婦 女 政 策 施 行 之 預 算 編 列 條 款 第 8 條 (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之 研 擬 ) 一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特 別 都 會 區 市 長 都 會 市 市 長 或 省 長 ( 以 下 簡 稱 為 市 / 省 長 ) 應 就 基 本 法 研 擬 及 執 行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實 施 計 畫 ) 二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協 調 及 整 合 實 施 計 畫 之 相 關 資 源, 並 督 導 考 核 相 關 工 作 之 實 施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9 條 ( 發 展 及 實 施 計 畫 之 協 調 工 作 ) 一 性 別 平 等 部 必 要 時, 得 主 導 協 調 整 合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職 掌 者 地 方 政 府 及 公 共 組 織 發 展 或 實 施 基 本 法 及 實 施 計 畫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305

33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二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職 掌 者 或 市 / 省 長 必 要 時, 得 主 導 協 調 整 合 相 關 中 央 單 位 地 方 政 府 及 公 共 組 織 發 展 或 實 施 基 本 法 及 實 施 計 畫 三 上 述 單 位 接 獲 任 務 後, 除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外, 應 予 配 合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10 條 ( 政 策 的 分 析 與 考 核 ) 一 在 研 擬 及 執 行 政 策 之 過 程,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就 其 管 轄 權 限 內, 分 析 考 核 政 策 對 女 性 權 益 福 利 社 會 活 動 參 與 機 會 之 實 質 助 益 二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協 助 或 督 導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前 述 之 分 析 考 核 作 業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三 攸 關 本 法 條 第 一 項 分 析 考 核 作 業 之 細 則 標 準, 由 總 統 法 令 定 之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10 條 之 2( 政 策 分 析 考 核 機 構 之 任 命 ) 一 為 協 助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政 策 分 析 考 核 作 業, 性 別 平 等 部 得 任 命 隸 屬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之 研 究 單 位, 或 私 人 研 究 機 構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協 助 政 策 分 析 考 核 作 業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政 策 分 析 考 核 協 助 單 位 ) 於 考 核 分 析 後, 提 出 所 需 之 協 助 或 建 言,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為 該 協 助 或 建 言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三 當 政 策 分 析 考 核 協 助 單 位 不 符 委 任 標 準 或 委 任 條 件, 性 別 平 等 部 得 要 求 該 單 位 依 性 別 平 等 部 之 規 範 補 正, 或 取 消 該 單 位 之 委 任 資 格 四 政 策 分 析 考 核 協 助 單 位 之 委 任 標 準 或 委 任 條 件, 依 性 別 平 等 部 之 規 定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11 條 ( 婦 女 政 策 調 解 委 員 會 ) 一 為 探 討 與 協 調 婦 女 政 策 之 重 要 事 項, 閣 揆 首 長 應 設 婦 女 政 策 調 解 委 員 會 306

331 附 錄 ( 以 下 簡 稱 婦 女 委 員 會 ) 二 婦 女 委 員 會 應 探 討 與 協 調 婦 女 政 策 之 重 要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攸 關 基 本 計 畫 及 實 施 計 畫 之 事 項 ; ( 二 ) 攸 關 整 合 兩 者 以 上 行 政 單 位 執 行 婦 女 政 策 之 事 項 ; ( 三 ) 攸 關 婦 女 政 策 效 益 及 改 善 情 況 之 分 析 考 核 ; ( 四 ) 其 他 總 統 法 對 婦 女 政 策 之 規 定 事 項 三 為 確 保 法 條 之 嚴 謹 且 涵 蓋 前 項 所 有 細 款 及 執 行 婦 女 委 員 會 之 委 任 職 責, 婦 女 委 員 會 應 設 職 業 婦 女 政 策 會 議 四 攸 關 婦 女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運 作 及 職 業 婦 女 政 策 會 議 之 細 則 應 符 合 總 統 法 之 規 範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12 條 ( 婦 女 政 策 職 掌 者 之 委 任 ) 一 為 有 效 地 推 動 及 貫 徹 婦 女 政 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應 從 各 相 關 機 構 中, 委 派 能 勝 任 之 官 員 職 掌 婦 女 政 策 二 攸 關 前 項 所 提 之 職 掌 婦 女 政 策 官 員 之 委 任 及 其 職 責 之 細 則 應 符 合 總 統 法 令 之 規 範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13 條 ( 婦 女 政 策 相 關 事 務 之 研 究 ) 一 為 擬 定 有 效 的 婦 女 政 策,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針 對 婦 女 的 議 題, 施 行 基 本 的 問 卷 調 查 及 舉 辦 民 意 調 查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為 致 力 提 供 婦 女 之 相 關 議 題,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設 置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307

33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三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統 計 人 口 數 時, 應 標 示 出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人 數 差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14 條 ( 婦 女 週 ) 為 促 進 兩 性 平 權 發 展 及 厚 植 全 國 人 民 對 兩 性 平 等 之 認 知, 總 統 法 令 頒 訂 一 年 中 應 訂 定 一 週 為 婦 女 週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三 章 婦 女 基 本 法 之 基 本 準 則 第 15 條 ( 政 策 決 議 及 政 治 參 與 之 過 程 ) 一 為 提 升 女 性 政 策 決 議 之 參 與 度, 如 各 式 委 員 會 之 政 策 決 議,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訂 定 相 關 準 則 二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致 力 擴 展 女 性 之 政 治 參 與 機 會 第 16 條 ( 公 職 之 參 與 ) 為 增 加 女 性 任 公 職 之 機 會,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提 供 適 當 條 件, 如 : 合 理 之 工 作 安 排 職 務 安 置 升 遷 獎 敘 及 公 共 事 務 之 教 育 訓 練 第 17 條 ( 性 別 工 作 權 之 平 等 ) 一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致 力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權 之 實 質 平 等, 包 含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職 位 教 育 訓 練 升 遷 及 退 休 二 刪 除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三 為 提 供 平 等 性 別 工 作 權 之 職 場 環 境, 中 央 地 方 政 府 及 雇 主 應 採 適 當 之 獎 懲 標 準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17 條 之 2(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 一 為 預 防 與 處 理 性 騷 擾 事 件, 依 據 總 統 法 令 之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主 管 及 雇 主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之 準 則, 例 如 : 鼓 勵 所 屬 人 員 參 與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另 外, 各 政 府 機 關 主 管 應 提 交 該 單 位 之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至 性 別 平 等 部 存 參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308

333 附 錄 二 依 據 本 法 條 項 目 一 之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公 開 揭 示 中 央 政 府 之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但 若 內 容 公 告 有 違 其 他 法 案 者, 不 在 此 限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三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之 相 關 細 則, 如 本 法 條 項 目 一 所 提 及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教 育 訓 練 方 案 細 節 與 方 法, 需 符 合 總 統 法 令 之 規 範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18 條 ( 生 育 保 障 ) 一 中 央 地 方 政 府 及 雇 主 於 女 性 受 僱 者 妊 娠 分 娩 及 哺 乳 期, 應 給 予 特 別 照 顧, 且 不 得 因 上 述 之 情 事, 對 其 造 成 不 利 之 工 作 條 件 二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依 社 會 安 全 與 經 濟 基 本 法 之 規 定, 應 為 妊 娠 分 娩 及 哺 乳 期 之 女 性 受 僱 者, 逐 步 增 加 生 育 保 障 之 社 會 福 利 預 算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19 條 ( 家 庭 教 育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第 20 條 ( 學 校 教 育 ) 學 校 教 育 方 面,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灌 輸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並 提 升 女 性 之 受 教 機 會 第 21 條 ( 終 身 教 育 ) 為 厚 植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透 過 教 育 計 畫, 辦 理 國 家 及 訓 練 機 構 公 共 訓 練 機 構 終 身 教 育 方 案 等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21 條 之 2( 婦 女 人 力 資 源 之 發 展 ) 一 為 提 升 女 性 於 社 會 活 動 之 實 質 參 與 機 會,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研 擬 婦 女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政 策 二 為 協 助 女 性 於 經 濟 活 動 享 有 平 等 權,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推 動 辦 理 培 植 女 性 能 力 計 畫 309

33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三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規 劃 辦 理 女 性 電 子 資 訊 能 力 之 培 訓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21 條 之 3( 韓 國 性 別 平 等 推 廣 及 教 育 機 構 之 建 立 ) 一 為 有 效 地 有 系 統 地 促 進 及 推 廣 性 別 意 識 教 育, 培 養 對 兩 性 議 題 之 認 知 能 力 及 反 思 能 力 ( 以 下 簡 稱 性 別 意 識 教 育 ), 韓 國 性 別 平 等 推 廣 及 教 育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推 廣 機 構 ) 有 其 建 立 之 必 要 性, 以 期 促 成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權 之 實 現, 消 弭 性 別 差 異 二 推 廣 機 構 應 法 人 組 織 化 三 為 求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推 廣 機 構 應 在 各 當 地 設 辦 事 處 四 攸 關 推 廣 機 構 之 人 事 安 排, 依 該 單 位 規 定 之 五 推 廣 機 構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 ( 二 )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性 別 意 識 之 教 育 ; ( 三 ) 培 養 兩 性 領 導 能 力 ; ( 四 ) 規 劃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人 員 之 培 訓 ; ( 五 ) 協 助 整 合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及 訓 練 機 構,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實 施 ; ( 六 ) 發 展 及 考 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案 ; ( 七 ) 公 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相 關 資 料 ; ( 八 ) 執 行 本 法 條 本 項 第 一 至 七 款 未 載 或 中 央 主 管 單 位 交 付 之 項 目 ; ( 九 ) 其 他 總 統 法 令 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規 定 六 政 府 為 推 廣 機 構 運 作 之 需 要 應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七 除 本 法 上 述 情 事, 民 法 保 障 之 訴 訟 補 助 得 向 推 廣 申 請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22 條 ( 婦 女 福 利 之 提 升 ) 310

335 附 錄 一 為 符 合 不 同 地 區 及 年 齡 之 女 性 福 利 制 度 之 需 求,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研 擬 合 適 之 準 則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擬 定 準 則, 提 供 低 收 入 母 親 及 兒 童 未 婚 母 親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離 家 婦 女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案 保 障 之 婦 女 之 相 關 福 利 設 施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7 年 10 月 17 日 第 8655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三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致 力 增 加 年 長 婦 女 漁 村 婦 女 及 農 村 婦 女 之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第 23 條 ( 職 場 與 家 庭 生 活 之 平 衡 ) 為 協 助 女 性 受 僱 者 能 兼 顧 職 場 與 家 庭 生 活,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其 內 容 之 細 則 如 下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 一 ) 嬰 幼 兒 托 兒 設 施 之 經 費 補 助 ; ( 二 ) 課 後 之 孩 童 照 顧 ; ( 三 ) 育 兒 離 職 制 度 之 建 立 ; ( 四 ) 職 場 內 哺 乳 設 施 之 添 置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24 條 ( 家 庭 之 平 等 性 別 分 工 ) 一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致 力 推 動 民 主 平 等 之 家 庭 性 別 分 工 二 因 應 家 庭 結 構 轉 變 之 需 求,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訂 定 協 助 雙 薪 或 單 親 家 庭 之 相 關 準 則 第 25 條 ( 性 暴 力 或 家 庭 暴 力 之 防 治 ) 一 為 防 治 性 暴 力 犯 罪 事 件 及 保 護 受 害 者,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二 為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事 件 及 保 護 受 害 者,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311

33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三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提 供 性 暴 力 或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之 諮 詢 服 務, 及 對 加 害 者 施 予 輔 導 工 作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26 條 ( 家 務 工 作 價 值 之 評 估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對 家 務 工 作 之 價 值 進 行 合 理 評 估, 法 律 與 政 策 應 保 障 家 務 工 作 之 價 值 第 27 條 ( 女 性 之 國 際 合 作 ) 一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為 女 性 參 與 國 際 協 會 及 研 討 會 之 需 要 應 編 列 經 費, 並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支 持 國 際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組 織 及 活 動 二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積 極 締 結 或 實 施 女 性 相 關 協 定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三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致 力 推 動 韓 國 女 性 國 內 及 國 際 間 之 交 流 及 團 結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28 條 (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性 別 歧 視 之 改 善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協 助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改 善 其 性 別 歧 視 之 內 容, 並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強 化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之 意 識 第 28 條 之 2( 協 助 女 性 志 工 服 務 活 動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為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活 動,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第 四 章 婦 女 發 展 之 基 金 第 29 條 ( 基 金 之 設 立 ) 一 為 確 保 婦 女 發 展 計 畫 之 必 要 經 費 之 來 源, 中 央 政 府 應 建 置 婦 女 發 展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 例 如 : 本 法 之 施 行 二 基 金 來 源 如 下 : 312

337 附 錄 ( 一 ) 中 央 政 府 之 預 算 提 撥 ; ( 二 ) 中 央 政 府 以 外 之 個 人 捐 助 現 金 貨 品 或 資 產 ; ( 三 ) 基 金 運 作 之 獲 益 ; ( 四 ) 總 統 法 訂 定 之 其 他 稅 收 三 基 金 之 管 理 運 作 由 性 別 平 等 部 職 掌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四 依 據 總 統 法 令 之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將 其 管 理 運 作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交 付 銀 行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範 之 信 託 管 理 機 構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30 條 ( 基 金 之 使 用 及 目 的 ) 基 金 之 使 用 目 標 如 下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 一 ) 增 加 女 性 權 益 及 利 益 之 計 畫 支 出 ; ( 二 ) 婦 女 組 織 之 計 畫 支 出 ; ( 三 ) 女 性 相 關 設 施 之 建 置 與 管 理 之 支 出 ; ( 四 ) 女 性 國 際 合 作 之 計 畫 支 出 ; ( 五 ) 總 統 法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婦 女 發 展 及 家 庭 補 助 之 計 畫 支 出 第 31 條 ( 基 金 之 會 計 機 構 ) 一 為 管 理 基 金 之 收 入 及 支 出,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就 其 部 裡 之 公 務 人 員, 分 派 稅 務 徵 收 部 門 基 金 財 務 部 門 基 金 出 納 部 門 及 基 金 會 計 部 門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683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313

33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二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部 應 於 將 其 管 理 運 作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交 付 信 託 管 理 機 構, 自 該 信 託 機 構 之 主 管 遴 選 稅 務 徵 收 主 任 及 出 納 主 任 各 一 名, 另 自 該 信 託 機 構 之 受 僱 員 遴 選 納 員 及 會 計 各 一 名 稅 務 徵 收 主 任 負 稅 務 徵 收 部 門 之 責, 出 納 主 任 負 基 金 財 務 部 門 之 責, 出 納 員 負 基 金 出 納 部 門 之 責 會 計 負 基 金 會 計 部 門 之 責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五 章 婦 女 組 織 之 協 助 第 32 條 ( 婦 女 組 織 之 協 助 ) 一 婦 女 組 織 於 辦 理 促 進 性 別 實 質 平 等 增 加 女 性 於 社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機 會 提 升 女 性 社 會 福 利 等 活 動,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得 提 供 其 必 要 之 管 理 輔 導, 並 編 列 必 要 之 經 費 補 助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非 營 利 法 人 團 體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於 舉 辦 促 進 性 別 實 質 平 等 及 婦 女 發 展 活 動,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得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33 條 ( 女 性 相 關 設 施 之 建 置 與 管 理 ) 一 為 提 升 女 性 之 權 力 利 益 福 利 及 教 育,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得 建 置 與 管 理 女 性 相 關 之 設 施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二 為 提 升 女 性 之 權 力 利 益 福 利 及 教 育,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得 編 列 部 分 或 全 額 補 助 於 建 置 與 管 理 女 性 相 關 之 設 施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三 為 發 展 辦 理 女 性 工 作 能 力 訓 練,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得 設 相 關 設 施 ( 以 下 簡 稱 女 性 能 力 發 展 中 心 ), 或 委 託 婦 女 機 構 辦 理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34 條 刪 除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314

339 附 錄 第 六 章 經 費 之 補 助 第 35 條 ( 權 力 之 委 託 及 轉 移 ) 依 總 統 法 令 之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部 得 將 其 權 力 委 託 本 法 所 指 之 市 / 省 長, 或 移 轉 部 分 工 作 於 關 注 婦 女 政 策 之 婦 女 組 織 或 特 別 機 構 ( 西 元 1999 年 01 月 29 日 第 573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1 年 01 月 29 日 第 640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770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5 年 03 月 24 日 第 7413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西 元 2008 年 02 月 29 日 第 8852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36 條 ( 婦 女 政 策 年 報 ) 中 央 政 府 每 年 應 彙 整 主 要 婦 女 政 策 之 年 報, 並 於 國 民 大 會 會 期 前 提 交 國 民 大 會 存 參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新 制 定 公 布 ) 附 則 ( 西 元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 7786 號 令 制 定 修 正 ) 第 1 條 ( 施 行 日 期 ) 本 法 自 公 布 後 三 個 月 施 行 第 2 條 ( 舊 有 韓 國 促 進 協 別 平 等 與 教 育 法 人 機 構 之 準 則 ) 一 受 民 法 第 32 條 規 範 之 韓 國 促 進 協 別 平 等 與 教 育 法 人 之 舊 有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法 人 ), 自 本 法 施 行 日 起, 得 向 性 別 平 等 與 家 庭 部 申 請 許 可, 建 立 本 法 第 21 條 之 3 所 稱 之 發 展 機 構, 繼 續 其 權 力 及 責 任 義 務 二 前 一 項 之 事 項, 儘 管 法 人 之 解 散 隸 屬 民 法 之 規 範, 對 法 人 之 財 產 權 益 義 務 之 規 範 優 於 本 法, 法 人 於 取 得 性 別 平 等 與 家 庭 部 申 請 許 可, 建 立 本 法 所 定 之 發 展 機 構 後, 法 人 即 期 解 散, 原 法 人 名 下 之 財 產 權 益 義 務 轉 為 發 展 機 構 之 擁 有 三 依 據 本 法 之 規 定, 法 人 於 成 立 發 展 機 構 後, 該 法 人 之 主 管 及 成 員 即 為 發 展 機 構 之 自 然 主 管 及 成 員 第 3 條 ( 舊 有 女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心 之 準 則 ) 依 本 法 第 33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女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心 之 相 關 支 出 由 各 中 心 當 315

34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地 特 別 都 會 區 區 長 都 會 市 市 長 或 省 長 ( 以 下 簡 稱 為 市 / 省 長 ) 編 列 經 費, 給 予 部 分 或 全 額 補 助 第 4 條 ( 舊 有 女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心 ) 各 特 別 都 會 區 都 會 市 或 省 之 女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心, 如 遇 該 地 有 相 關 法 規, 各 地 自 有 法 規 優 於 本 法 第 33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發 展 中 心 從 其 規 定 第 5 條 廢 止 316

341 附 錄 附 錄 六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平 成 11 年 06 月 23 日 法 律 第 78 號 修 正 : 平 成 11 年 07 月 16 日 法 律 第 102 號, 同 11 年 12 月 22 日 同 第 160 號 前 文 根 基 於 日 本 憲 法 尊 重 個 人 平 等 精 神 下, 為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並 與 國 際 同 步, 本 國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以 達 目 標 面 對 國 內 經 濟 活 動 的 成 熟 人 口 老 化 及 少 子 化 等 社 會 型 態 的 轉 變, 男 女 在 互 相 尊 重 的 同 時, 亦 必 須 不 分 性 別 共 同 分 擔 責 任 以 充 分 發 揮 其 個 性 與 能 力 因 此,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成 為 我 國 社 會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與 定 位, 在 社 會 各 領 域, 必 須 策 劃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之 促 進 以 及 相 關 的 推 動 為 迫 切 之 課 題 對 此, 為 能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之 基 本 理 念, 明 確 國 家 地 方 共 同 團 體 以 及 國 民 的 責 任, 訂 定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失 策 與 基 本 事 項, 故 制 訂 本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 目 的 ) 本 法 之 目 的, 基 於 憲 法 尊 重 人 權 之 精 神 及 對 應 社 會 經 濟 變 化 下,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目 標 訂 定 基 本 理 念 及 施 策 基 本 要 項, 明 確 國 家 地 方 共 同 團 體 以 及 國 民 的 責 任,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之 推 動 工 作 第 2 條 ( 定 義 ) 本 法 中, 下 述 各 條 所 提 到 的 用 語 之 意 義, 依 據 該 當 局 定 義 之 一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 係 指 確 保 男 女 在 社 會 上 為 對 等 的 構 成 之 成 員, 可 以 由 自 己 本 身 的 意 思, 在 社 會 各 領 域 活 動 策 劃 之 機 會, 因 此 男 女 在 政 治 上 經 濟 上 及 文 化 上 享 受 均 等 之 利 益, 且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之 社 會 之 形 成 317

34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二 積 極 性 改 善 措 施 : 係 指 在 上 述 規 定 之 機 會 上, 為 改 善 男 女 間 的 差 距, 在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對 於 男 女 之 任 一 方, 積 極 提 供 適 當 之 機 會 第 3 條 ( 男 女 之 人 權 之 尊 重 )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必 須 尊 重 男 女 個 別 性, 不 因 男 女 性 別 不 同 而 差 別 性 的 待 遇, 確 保 男 女 的 個 人 能 力 可 以 發 揮 的 機 會 以 及 其 他 尊 重 男 女 人 權 為 主 旨, 並 落 實 之 第 4 條 ( 在 社 會 制 度 或 社 會 文 化 的 考 量 ) 社 會 制 度 與 社 會 文 化 所 形 構 出 性 別 角 色 扮 演 的 刻 板 印 象, 影 響 男 女 在 社 會 活 動 選 擇 上 的 客 觀 性, 為 阻 礙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因 素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建 構 上, 必 須 客 觀 衡 量 第 5 條 ( 確 保 男 女 參 政 權 )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男 女 在 社 會 上 為 對 等 的 構 成 成 員 國 家 或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的 政 策 或 民 間 的 團 體 在 立 案 其 方 針 或 決 定, 必 須 保 有 共 同 參 與 決 策 的 機 會, 並 落 實 之 第 6 條 (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的 活 動 以 及 其 他 活 動 的 同 時 並 行 )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家 庭 之 男 女 組 成, 養 育 子 女, 照 護 家 人 以 及 其 他 家 事 之 活 動, 應 在 相 互 協 力 與 受 到 社 會 之 支 援 下, 男 女 雙 方 分 工 合 作 和 諧 完 成, 同 時 可 以 參 與 該 活 動 以 外 的 活 動 第 7 條 ( 國 際 上 協 調 ) 在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需 與 國 際 之 間 密 切 活 動, 因 此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必 須 要 與 國 際 間 同 步 發 展 第 8 條 ( 國 家 的 義 務 ) 基 於 第 3 條 到 第 7 條 所 訂 定 的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的 基 本 理 念 ( 以 下 稱 為 基 本 理 念 ), 整 體 策 劃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之 政 策 ( 含 積 極 性 改 善 措 施 ), 並 有 實 施 之 義 務 第 9 條 ( 地 方 政 府 之 義 務 ) 318

343 附 錄 地 方 政 府 有 施 行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促 進 之 義 務 依 據 基 本 理 念, 地 方 政 府 基 於 國 家 政 策 及 因 應 其 所 在 區 域 的 特 性, 促 使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形 成 第 10 條 ( 國 民 之 義 務 ) 國 民 在 職 場 學 校 社 區 家 庭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各 領 域 上, 依 據 基 本 理 念, 必 須 要 促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組 成 而 努 力 第 11 條 ( 法 制 上 之 措 施 ) 政 府 為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形 成 之 政 策, 必 須 訂 定 法 制 上 財 政 上 措 施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第 12 條 ( 年 度 報 告 ) 政 府 必 須 每 年 向 國 會 提 出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狀 況 報 告, 及 政 府 所 推 動 的 與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有 關 的 施 策 報 告 關 於 前 項 之 報 告, 政 府 每 年 須 向 國 會 提 出 明 確 的 書 面 內 容 第 二 章 關 於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組 成 之 基 本 施 策 第 13 條 (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畫 ) 政 府 為 整 體 性 且 有 計 畫 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組 成 政 策, 須 制 定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組 成 之 基 本 計 畫 ( 以 下 稱 為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畫 )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為 依 據 於 下 列 所 列 舉 之 事 項 制 定 之 為 整 體 性 的 且 長 期 性 的 執 行 之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之 施 政 大 綱 在 上 列 所 列 舉 之 外, 在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組 成 之 目 標 下, 規 畫 整 體 性 且 計 畫 性 推 動 所 必 須 要 做 的 事 項 任 命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為 主 席, 聽 取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會 議 上 的 意 見, 策 劃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劃, 並 要 求 召 開 內 閣 會 議 決 議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依 據 前 項 之 規 定 在 內 閣 會 議 有 決 議 時, 必 需 公 布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不 能 有 所 延 遲 319

34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前 兩 項 之 規 定, 於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劃 之 變 更 準 則 第 14 條 ( 都 道 府 縣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等 ) 都 道 府 縣 必 需 要 擬 定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劃, 並 於 其 該 都 道 府 縣 之 區 域 制 定 對 於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之 施 政 的 基 本 計 劃 ( 以 下 稱 之 為 都 道 府 縣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 都 道 府 縣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為 依 據 下 列 所 列 舉 之 事 項 所 制 定 之 在 都 道 府 縣 之 區 域 訂 定 整 體 性 且 需 要 長 期 性 的 執 行 的 施 政 之 大 綱, 以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基 本 除 前 項 所 列 舉 外, 在 都 道 府 縣 之 區 域 上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施 政 為 整 體 性 且 計 畫 性 推 動 所 需 要 的 事 項 市 町 村 必 需 擬 定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劃, 以 及 配 合 都 道 府 縣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在 該 市 町 村 之 區 域 制 定 對 於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之 施 政 的 基 本 計 劃 ( 以 下 稱 之 為 市 町 村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 都 道 府 縣 或 市 町 村 所 訂 定 之 都 道 府 縣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或 市 町 村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計 畫 內 容 變 更 時 均 必 須 公 告 於 世, 不 得 有 延 遲 第 15 條 ( 施 政 規 劃 時 的 考 量 ) 國 家 及 地 方 制 定 及 執 行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的 政 策 時, 均 必 須 顧 慮 到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之 原 則 第 16 條 ( 強 化 國 民 的 觀 念 之 措 施 ) 國 家 以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必 須 要 透 過 廣 宣 活 動 等 適 當 措 施, 強 化 國 民 對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理 解 第 17 條 ( 陳 情 之 處 理 ) 在 國 家 政 府 所 實 施 之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及 相 關 政 策 範 圍 內, 遭 受 性 別 差 別 待 遇 人 權 被 侵 害 時, 得 以 陳 情 進 行 被 害 者 之 救 援 第 18 條 ( 調 査 研 究 ) 國 家 必 須 致 力 於 推 動 影 響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之 相 關 研 究 調 查 研 究, 以 及 其 320

345 附 錄 他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之 相 關 施 策 制 定 所 必 要 的 調 查 研 究 第 19 條 ( 參 與 國 際 之 措 施 ) 國 家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必 需 與 國 際 交 流, 與 外 國 政 府 或 國 外 機 關 交 換 關 於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經 驗 第 20 條 ( 支 援 地 方 及 民 間 團 體 ) 國 家 必 須 支 持 地 方 機 關 所 實 施 之 促 使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組 成 對 策, 及 民 間 團 體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舉 辦 之 活 動, 蒐 集 提 供 所 需 的 情 報 與 執 行 必 要 的 措 施 第 三 章 性 別 平 等 會 議 第 21 條 ( 設 置 ) 在 內 閣 府,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會 議 ( 以 下 稱 會 議 ) 會 議 執 掌 以 下 事 務 : 一 關 於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計 劃, 需 要 執 行 處 理 第 13 條 第 3 項 所 規 範 的 事 項 二 除 前 項 所 列 舉 之 外, 必 須 回 答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或 相 關 各 大 臣 之 諮 詢, 並 調 查 審 議 為 促 使 組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基 本 方 針 基 本 政 策 以 及 重 要 事 項 三 關 於 前 兩 項 所 規 範 的 事 項, 必 要 時 必 須 向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以 及 相 關 各 大 臣 陳 述 意 見 四 監 督 政 府 執 行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組 成 的 實 施 狀 況, 並 調 查 政 府 在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組 成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必 要 時 可 向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以 及 相 關 大 臣 陳 述 意 見 第 22 條 ( 組 織 ) 會 議 為 由 議 長 以 及 委 員 24 人 以 內 來 組 織 男 女 任 委 員 人 數, 不 能 為 未 滿 同 項 所 規 定 的 委 員 總 數 的 十 分 之 四 第 23 條 ( 委 員 ) 委 員 係 指 於 以 下 所 列 舉 者 : 321

34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一 委 員 由 內 閣 總 理 任 命 者 內 閣 官 房 長 官 以 外 的 國 務 大 臣 中, 由 內 閣 總 理 指 定 者 二 委 員 之 任 期 為 兩 年 但 是 補 缺 的 委 員 任 期 為 繼 任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三 委 員 可 以 再 任 前 項 第 二 項 所 提 之 人 數 不 能 為 同 項 所 規 定 的 總 數 之 十 分 之 五 四 委 員 為 兼 任 第 24 條 ( 議 長 ) 一 議 長 由 委 員 中 選 舉 產 生 二 議 長 需 要 掌 管 會 議 相 關 所 有 事 宜 三 議 長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議 長 事 前 指 派 之 委 員 為 代 議 長 第 25 條 ( 提 出 資 料 之 要 求 ) 一 此 會 議 為 推 行 其 職 掌 事 務, 必 要 時 可 要 求 提 出 對 有 關 行 政 機 關 長 之 監 督 或 調 查 所 需 之 資 料, 意 見 陳 述 說 明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協 助 二 此 會 議 為 推 行 其 職 掌 事 務, 特 別 必 要 時, 對 於 前 項 所 規 定 者 以 外 的 對 象 也 可 以 提 出 協 助 之 要 求 第 26 條 ( 委 任 政 令 ) 在 此 章 節 訂 定 外, 關 於 會 議 的 組 織 以 及 委 員 及 其 他 職 員 其 他 會 議 需 要 的 事 項, 於 政 令 規 定 附 則 ( 略 ) 322

347 附 錄 附 錄 七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之 意 見 修 正 說 明 表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前 黃 教 授 馨 慧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 1. 研 究 方 法 : 本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主 要 以 學 者 專 家 與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外 聘 委 員 為 對 象, 雖 能 蒐 集 到 其 重 要 意 見, 然 而 對 於 國 家 性 平 決 策 有 重 要 影 響 力 的 中 央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卻 不 在 意 見 徵 詢 的 對 象 中, 殊 為 可 惜! 因 為 在 我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推 動 中, 重 要 的 政 策 與 法 規 的 制 訂, 應 都 會 先 在 各 部 會 性 平 專 案 小 組 討 論 與 審 查, 故 該 小 組 委 員 之 意 見 實 可 做 為 本 研 究 重 要 意 見 徵 詢 對 象 2. 研 究 資 料 : 在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部 分, 較 偏 向 法 制 面 之 探 討, 較 無 媒 體 國 際 參 與 人 身 安 全 等 面 向, 應 列 入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國 家 報 告 書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各 次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委 員 會 議 之 紀 錄 婦 權 會 各 分 組 之 會 議 紀 錄 等 資 料 3. 結 論 與 建 議 (1)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的 立 法 院 附 帶 決 議 提 到 : 為 使 性 別 專 責 機 制 之 運 作 法 制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原 屬 中 長 程 建 議 修 正 後 說 明 以 本 案 招 標 文 件 的 要 求 為 主, 本 研 究 依 委 託 單 位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要 求, 受 訪 者 中 有 四 成 皆 曾 任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委 員, 對 於 性 別 政 策 相 對 瞭 解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列 入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國 家 報 告 書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等 國 內 新 發 展 趨 勢, 詳 見 P.3 第 二 段 開 始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將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項 目 移 至 短 期 建 議, 詳 見 P.210 第 四 點 323

34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化, 行 政 院 應 於 啟 動 組 織 改 造 之 前, 儘 速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建 議 將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訂 定 納 入 短 程 建 議 3. 結 論 與 建 議 (2) 針 對 短 期 建 議 的 幾 個 項 目, 皆 屬 於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之 內 容, 建 議 整 併 成 一 大 項 目 3. 結 論 與 建 議 (3) 建 議 增 加 對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小 組 功 能 發 揮 之 具 體 作 法, 包 括 培 力 與 溝 通 等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莫 教 授 藜 藜 (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1. 請 將 深 度 訪 談 法 改 為 個 深 度 訪 談 法 別 訪 談 法 2. 請 將 第 84 頁 之 問 卷 實 施 過 問 卷 調 查 法 與 問 程 與 第 83 頁 之 問 卷 調 查 卷 實 施 過 程 分 列 法 併 同 說 明 3. 有 關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婦 權 會 委 員 互 動 不 足 部 分, 建 議 可 以 以 區 域 聯 盟 方 式, 進 行 聯 繫 會 報, 以 促 進 溝 通 和 參 與 4. 可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課 程 中, 加 入 案 例 討 論 或 問 題 座 談, 以 利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之 辦 理 成 效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8 第 一 點, 但 因 短 期 可 達 到 者 多 以 訓 練 為 主, 且 各 項 內 容 目 的 不 同, 因 此 不 宜 整 併 所 有 內 容, 採 分 點 敘 述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9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4 小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個 別 訪 談 法, 詳 見 P.85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問 卷 調 查 法 與 問 卷 實 施 過 程 合 併, 詳 見 P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二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9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4 小 點 5. 請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324

349 附 錄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充 實 相 關 內 容 及 提 出 更 具 體 的 建 議 P.199 第 七 章 小 結 以 及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四 點 6. 可 於 研 究 建 議 中 針 對 地 方 首 長 不 重 視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的 問 題 提 出 具 體 對 策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8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1 小 點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二 點 以 及 P.212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一 點 7. 第 5 章 以 調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意 見 作 為 整 體 執 行 的 成 效 評 估, 顯 不 妥 適, 請 修 正 章 節 標 題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執 行 之 成 效 分 析 : 地 方 委 員 會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詳 見 P.115 問 卷 調 查 8. 第 6 章 及 第 7 章 應 針 對 受 訪 者 的 相 關 意 見 加 以 分 類 歸 納 及 合 併, 更 系 統 性 的 呈 現 研 究 發 現 第 六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意 見 ; 第 七 章 我 國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兩 章 標 題 合 併 成 第 六 章,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意 見 與 分 區 座 談 會 意 見 分 屬 兩 小 節 以 及 增 加 小 結, 詳 見 P.143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問 題 之 探 討 : 分 區 座 談 會 意 見 9. 第 8 章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探 討 僅 整 理 地 方 委 員 會 或 專 家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199 學 者 意 見, 未 歸 納 出 相 關 結 論 或 具 體 分 析, 建 議 增 加 小 結, 並 依 據 本 研 究 所 訂 議 題 歸 納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以 利 參 考 李 秘 書 長 萍 (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 1. 第 2 章 的 目 次 建 議 可 將 用 詞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工 作 平 等 325

35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一 致 化 等 措 施 方 面 措 施 方 面, 詳 見 目 次 I 2. 第 141 頁 及 142 頁, 女 性 參 政 和 婦 女 權 益 之 標 題 和 內 文 不 一 致, 建 議 再 予 修 正 3. 研 究 報 告 雖 有 提 到 歧 視 的 部 分, 但 卻 未 納 入 我 國 目 前 CEDAW 的 辦 理 情 形, 請 補 充 4. 在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概 況 或 訪 談 中 皆 提 到 現 行 性 別 相 關 法 規 的 缺 失 或 檢 討, 請 於 研 究 建 議 納 入 相 關 具 體 建 議, 以 利 未 來 修 法 之 參 考 5. 第 171 頁, 八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 一 ) 內 部 相 關 局 處 請 增 加 勞 工 局 及 法 規 會 兩 單 位 6. 第 173 頁,( 十 八 ) 有 關 性 別 主 流 化 推 廣 情 形 之 評 估 一 節, 建 議 未 來 可 進 行 質 化 的 評 估 7. 考 量 目 前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推 動 上 確 有 落 差, 請 於 研 究 報 告 更 具 體 描 述 地 方 政 府 的 推 動 情 形, 以 突 顯 地 方 政 府 在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的 急 迫 性 或 重 要 性 女 性 參 政 方 面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婦 女 權 益 婦 女 權 益 方 面 與 參 政 方 面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方 面, 並 重 新 歸 類 項 目, 詳 見 P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3 第 二 段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三 至 四 點 P.211 短 期 建 議 第 七 點 P.212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一 點 P.213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四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175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之 ( 三 ) 性 別 意 識 推 廣 方 面 第 1 點 地 方 政 府 的 推 動 情 形 已 在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即 呈 現, 詳 見 P.115 第 五 章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現 況 : 地 方 委 員 會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李 副 院 長 安 妮 (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 1. 在 法 制 的 分 析 方 面, 本 研 究 以 本 案 招 標 文 件 的 要 求 為 326

351 附 錄 審 查 意 見 僅 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家 暴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等 防 暴 三 法, 作 為 分 析 素 材 對 於 民 法 刑 法 中 涉 及 性 別 平 等 之 法 條, 或 其 他 保 障 婦 女 權 益 相 關 條 例 並 未 納 入 研 究 內 容, 使 得 第 二 章 所 呈 現 的 我 國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成 為 我 國 目 前 在 就 業 教 育 與 人 身 安 全 等 三 大 面 向 的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分 析 這 當 然 窄 化 了 整 個 研 究 主 題, 但 審 查 人 也 理 解 到 這 或 許 是 客 觀 條 件 的 不 允 許 使 然, 可 期 待 未 來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繼 續 發 展 2. 在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治 的 實 施 成 效 方 面, 研 究 團 隊 採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針 對 不 同 的 對 象 收 集 不 同 的 資 料, 雖 然 看 似 多 元 而 豐 富, 卻 也 顯 得 有 些 雜 亂 而 失 焦 在 政 策 內 涵 的 分 析 方 面, 若 從 現 行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的 內 容 來 看, 除 基 本 原 則 外 尚 包 含 六 大 面 向 : 政 治 參 與 勞 動 經 濟 福 利 脫 貧 教 育 文 化 健 康 醫 療 人 身 安 全 但 本 研 究 顯 然 除 了 延 續 第 二 章 所 存 在 法 規 選 擇 窄 化 現 象 外, 也 疏 漏 一 些 具 體 政 策 內 涵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主 以 本 案 招 標 文 件 的 要 求 為 主 327

35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的 討 論 3. 問 卷 實 施 對 象 是 否 對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或 性 別 主 流 化 議 題 有 基 本 的 認 識 ; 若 無, 則 研 究 對 象 的 代 表 性 就 有 疑 義 4. 研 究 建 議 所 提 7 項 短 期 建 議 中, 第 點 皆 與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有 關, 無 法 全 面 涵 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建 議 就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制 訂, 與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之 間 的 關 係 各 種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推 薦 機 制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 婦 權 會 ) 政 策 落 實 於 地 方 的 機 制 等 多 做 補 充 5. 第 171 頁 ( 六 ) 倒 數 第 二 行 荷 蘭 為 誤 繕, 請 修 正 為 挪 威 姚 執 行 長 淑 文 (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 1. 本 研 究 資 料 收 集 豐 富 完 整, 值 得 肯 定 2. 性 騷 擾 相 關 法 規 的 競 合 問 題, 建 議 未 來 可 另 起 研 究 3. 建 議 可 將 性 別 平 等 列 為 統 籌 分 配 款 的 專 款 項 目,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專 款 專 用, 以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業 務 的 重 視 修 正 前 荷 蘭 修 正 後 說 明 問 卷 實 施 依 計 畫 書 執 行, 計 畫 書 由 委 託 單 位 審 查 核 定 後 執 行, 詳 見 P.227 附 錄 一 本 研 究 建 議 來 自 資 料 蒐 集 結 果, 短 期 建 議 P.209 增 加 第 一 點 第 4 小 點 ( 補 充 內 容 ) 與 第 5 小 點 以 及 P.210 第 二 點 第 四 至 七 點 ; 基 本 法 與 CEDAW 問 題 修 改 詳 見 P.206 第 三 段 ; 地 方 執 行 相 關 建 議 詳 見 P.208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1 小 點 P.210 第 二 點 P.212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一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挪 威, 詳 見 P.175 第 6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12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一 點 328

353 附 錄 審 查 意 見 4. 研 究 建 議 應 要 能 與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互 相 呼 應, 請 補 充 楊 科 長 筱 雲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1. 有 關 將 性 別 意 識 納 入 現 有 證 照 制 度 之 研 究 建 議 一 節, 立 意 良 好, 但 是 否 能 具 體 落 實, 仍 請 考 量 2.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預 定 今 年 完 成 立 法, 如 果 同 時 又 要 擬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兩 者 是 否 可 並 行 不 悖? 又 行 政 團 隊 的 執 行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因 此 有 關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短 期 建 議 一 節, 仍 須 考 量 胡 編 審 美 蓁 ( 法 務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 1. 本 報 告 深 度 廣 度 兼 具, 深 表 佩 服 2. 有 關 中 央 和 地 方 在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上 的 落 差 一 節, 建 議 地 方 可 以 比 照 中 央,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的 組 織 和 人 力, 以 利 推 行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業 務 3. 研 究 建 議 的 主 辦 單 位 多 有 誤 繕 或 不 一 致, 如 司 法 部 誤 植, 應 為 司 法 院 等, 請 修 正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多 數 委 員 建 議 將 相 關 建 議 移 至 短 期 完 成, 因 此 已 移 至 短 期 建 議 P.210 第 四 點, 相 關 說 明 請 詳 見 P.206 第 三 段 此 項 意 見 在 報 告 內 文 中 已 有 提 及, 相 關 結 論 及 建 議 詳 見 P.206 五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方 面 之 ( 一 ) 婦 女 權 益 與 參 政 方 面 ( 二 )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組 織 方 面 以 及 P.208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1 小 點 司 法 部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司 法 院 體 育 司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詳 見 P.208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3 小 點, 其 餘 主 協 辦 機 關 亦 依 據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329

35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4. 第 9 章 的 建 議 事 項, 應 與 本 研 究 的 提 要 相 同, 請 修 正 陳 專 員 昶 榮 ( 行 政 院 法 規 會 ) 1. 第 9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之 中 長 期 各 項 建 議 所 列 之 主 協 辦 機 關, 部 分 與 其 職 掌 權 限 有 所 出 入, 建 議 調 整 修 正 2.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制 定 時, 需 先 行 審 酌 相 關 的 政 策 論 述 立 法 目 的 與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之 區 隔 等 3.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規 競 合 問 題, 建 議 可 先 成 立 跨 部 會 之 溝 通 平 台, 就 問 題 個 案 討 論 解 決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1. 文 獻 蒐 集 尚 屬 完 整, 可 做 為 未 來 各 面 向 深 入 研 究 之 參 考 惟 收 集 的 資 料 卻 沒 有 回 應 到 相 關 的 建 議 事 項, 如 報 告 所 提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相 關 檢 討, 但 在 建 議 事 項 卻 沒 看 到 關 於 勞 委 會 的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能 增 加 相 關 內 容, 以 期 讓 相 關 部 會 能 有 更 具 體 的 施 政 建 議 2. 研 究 建 議 的 主 協 辦 機 關 誤 繕, 請 修 正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 建 議 事 項 與 中 文 提 要 相 同, 詳 見 XI 中 文 提 要 與 P.207 建 議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7 建 議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6 第 三 段 以 及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四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13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四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9 短 期 建 議 第 一 點 第 5 小 點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三 點 P.211 短 期 建 議 第 五 點 P.212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三 點 P.213 中 長 程 建 議 第 四 點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7 建 議 330

355 附 錄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說 明 3.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和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的 區 隔 競 合 等, 需 審 慎 評 估 及 做 更 多 技 術 面 已 依 據 意 見 修 改, 詳 見 P.206 第 三 段 以 及 P.210 短 期 建 議 第 四 點 的 規 劃, 辦 理 時 程 可 再 研 議 另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之 制 定 一 節, 如 為 101 年 後 研 議 制 定, 考 量 組 織 改 造 後 業 於 院 本 部 設 性 別 平 等 處, 建 議 本 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以 院 本 部 性 別 平 等 處 為 宜 ; 如 為 101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需 著 手 研 議, 建 議 由 目 前 本 院 婦 權 會 主 辦 研 究 團 隊 附 註 修 正 說 明 1. 有 關 資 料 修 正 部 分, 研 究 團 隊 將 以 本 案 招 標 文 件 的 要 求 為 主, 並 依 據 與 會 學 者 及 委 託 單 位 所 提 供 建 議 進 行 修 正 2. 除 依 據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進 行 修 正 以 外, 針 對 期 末 報 告 初 稿 另 進 行 錯 漏 字 補 正 以 及 文 句 潤 飾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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