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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 畫 編 號 :MOEAWRA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先 期 規 劃 研 究 Bluepri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Ecology at The Hsin-Tien Stream (Includes Nan-shin and Pei-shin Stream) 委 託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執 行 單 位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2 摘 要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乃 是 大 台 北 地 區 相 當 重 要 的 自 來 水 水 源, 特 定 區 內 為 了 避 免 水 土 資 源 與 生 態 環 境 受 到 自 然 及 人 為 破 壞 而 日 趨 惡 劣, 因 此 對 於 特 定 區 內 各 項 開 發 行 為 及 土 地 利 用 皆 定 有 嚴 格 之 規 範, 以 維 護 區 域 環 境 及 生 態 為 在 社 區 發 展 水 土 資 源 及 生 態 景 觀 間 取 得 平 衡, 以 達 到 多 元 發 展 與 雙 贏 境 界, 因 此 初 步 規 劃 建 構 特 定 區 內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作 為 特 定 區 內 未 來 的 行 動 計 畫, 打 造 符 合 生 態 環 境 之 水 源 特 定 區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本 計 畫 之 規 劃 構 想, 鑒 於 計 畫 區 域 範 圍 為 大 台 北 之 重 要 水 源 來 源, 因 此 對 於 計 畫 區 域 內 之 水 土 保 育 及 生 態 環 境 應 當 有 所 保 護, 以 維 護 人 民 飲 水 之 安 全 考 量 水 源 區 內 尚 無 環 境 營 造 評 估 準 則, 因 此 先 整 理 分 析 國 內 外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究 其 規 劃 流 程 規 劃 目 標 共 同 單 元 等 面 向 進 行 綜 合 討 論, 以 作 為 其 他 工 作 項 目 之 參 考 重 點, 並 將 其 評 估 準 則 套 用 於 水 源 區 內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規 劃 方 面, 為 求 整 合 性 之 監 測, 先 對 計 畫 區 域 內 做 現 況 調 查 及 規 劃 評 估, 並 提 出 所 需 增 設 或 改 善 之 建 議 計 畫 基 地 內 雖 有 許 多 既 有 聚 落 與 產 業, 但 長 期 被 劃 為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開 發 行 為 受 限, 加 上 林 務 局 近 年 來 加 強 保 育 與 社 區 宣 導 工 作, 故 區 內 自 然 生 態 所 受 負 面 衝 擊 有 限, 本 計 畫 根 據 這 些 原 則 規 劃 出 水 源 區 內 之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並 選 定 一 示 範 社 區 為 日 後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營 造 參 考 之 用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摘 -1 摘 要

3 ABSTRACT Water from the designated Taipei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 provides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potable water for the Greater Taipei City. To prevent natural and human destruction that may cause water resource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deteriorate, there have been strict stipulations on housing development and land utility to protect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in the designated area. On the other hand, in order to seek equilibrium in the midst of community growth,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an ecologically healthy environment, all developed for the purpose of achieving diversification and a win-win situation in the designated water resources area, it is essential to design a blueprint for an ecologically friendly environment in the water resources area. A plan of this project is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study area is the most important source of fresh water for the Greater Taipei City. Therefore the plan proposes that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a health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re vital to maintaining and protecting the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Since there still lacks assessment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in the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area, we shall collect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studies i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study their planning processes, objectives, and commonalities as reference for a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more importantly, as assess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aipei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 While in planning network stations for water and soil monitoring, we propose to emphasize observation for system integration. Field survey and feasibility assessment will be conducted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new construction or improvement of existing facilities will be made. Though there are some existing establishments and enterprises in the area, fortunately only little development and small degree of negative impact have been observed due to its long being managed as a protected water resources area, as well as the efforts by the Forestry Bureau to promote forest preservation and community education. Based on these principles, this project has developed a framework for community development within the Taipei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 and has targeted a demonstration site to model an ecological friendly community for future planning.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摘 -2 摘 要

4 目 錄 頁 次 摘 要 摘 -1 Abstract 摘 -2 目 錄 Ⅰ 表 目 錄 Ⅳ 圖 目 錄 Ⅵ 第 一 章 前 言 工 作 緣 起 及 目 的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進 度 時 程 表 1.5 執 行 流 程 1.6 預 期 結 果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之 概 念 內 涵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水 與 綠 網 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綠 基 礎 建 設 (Green Infrastructure) 國 內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都 市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台 中 地 區 旱 溪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2-15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I 目 錄

5 2.2.3 水 庫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一 ):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保 育 計 畫 水 庫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二 ):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國 外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歐 洲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2-28 水 質 管 理 規 劃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河 下 游 2-32 (Lower Mississippi River) 集 水 區 規 劃 水 庫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美 國 熊 河 集 水 區 2-36 (Bear River Basin) 用 水 規 劃 瑞 典 之 斯 德 哥 爾 摩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Stockholm s 2-39 Blue-green Infrastructure) 美 國 Virginia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畫 美 國 Maryland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規 劃 案 例 之 綜 合 評 析 規 劃 案 例 特 色 及 本 區 環 境 適 用 性 比 較 規 劃 案 例 綜 合 討 論 規 劃 案 例 之 特 性 應 用 2-55 第 三 章 研 擬 計 畫 區 域 內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Green Infrastructure Plan Evaluation Frameworks)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評 估 準 則 歸 納 與 過 濾 評 估 參 數 之 文 句 修 正 評 估 準 則 之 權 重 分 析 3-8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II 目 錄

6 3.3.1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評 估 準 則 之 評 分 方 式 目 標 設 定 分 析 綜 合 執 行 3-2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理 國 內 外 現 行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監 測 規 範 國 外 集 水 區 水 土 監 測 相 關 案 例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流 域 水 文 站 網 現 況 水 質 水 位 流 量 泥 砂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規 劃 評 估 水 質 水 位 流 量 泥 砂 小 結 監 測 計 畫 研 擬 監 測 站 位 置 選 定 監 測 項 目 頻 率 及 方 法 監 測 系 統 建 置 4-65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III 目 錄

7 4.4.4 資 料 傳 遞 資 料 分 析 4-68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生 態 規 劃 目 標 生 態 規 劃 方 法 分 區 發 展 模 式 空 間 結 構 分 析 生 態 調 查 與 分 析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景 觀 結 構 數 化 與 分 析 棲 地 特 性 分 析 生 態 樣 點 分 析 結 果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5.4 聚 落 現 況 分 析 聚 落 樣 點 分 析 綜 合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應 用 居 民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設 計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分 析 結 果 討 論 5-61 第 六 章 生 態 社 區 實 質 計 畫 生 態 社 區 營 造 原 則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棲 地 保 育 計 畫 6-3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IV 目 錄

8 6.4 景 觀 管 理 計 畫 植 栽 計 畫 建 築 計 畫 交 通 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各 區 社 區 營 造 方 針 6-13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全 區 規 劃 藍 圖 建 議 7-9 參 考 文 獻 R-1 附 錄 一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暨 辦 理 情 形 附 錄 二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暨 辦 理 情 形 附 錄 三 工 作 諮 詢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暨 辦 理 情 形 附 錄 四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暨 辦 理 情 形 附 錄 五 期 末 委 員 第 二 次 審 查 意 見 暨 辦 理 情 形 附 錄 六 生 態 物 種 資 料 附 錄 七 AHP 問 卷 附 錄 八 生 態 環 境 規 劃 問 卷 附 錄 九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表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V 目 錄

9 表 目 錄 頁 次 表 2-1 集 水 區 經 營 分 區 分 類 原 則 2-9 表 2-2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空 間 配 置 作 業 所 需 資 訊 及 條 件 2-9 表 2-3 環 境 調 查 項 目 與 模 式 前 三 階 段 比 較 之 操 作 內 容 2-10 表 2-4 北 坑 溪 各 子 集 水 區 之 經 營 類 型 綜 合 分 析 2-11 表 2-5 主 要 關 鍵 問 題 與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內 主 要 用 水 型 態 之 關 係 2-30 表 2-6 三 類 水 資 源 使 用 及 管 制 團 體 所 應 採 取 的 管 理 行 動 2-31 表 2-7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在 永 續 性 之 衝 擊 2-40 表 2-8 規 劃 案 例 目 標 與 游 繁 結 等 (1998) 三 目 標 之 對 應 關 係 2-46 表 2-9 相 關 案 例 與 文 獻 之 共 同 規 劃 單 元 2-47 表 3-1 McDonald 等 人 (2005)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3-2 表 3-2 McDonald(2005)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之 精 要 模 式 3-3 表 3-3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模 式 ( 初 稿 ) 3-5 表 3-4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模 式 3-7 表 3-5 成 對 排 序 比 較 的 基 礎 尺 度 表 3-10 表 3-6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之 重 要 程 度 成 對 比 較 3-12 表 3-7 全 體 專 家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3-13 表 3-8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3-14 表 3-9 本 團 隊 成 員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3-15 表 3-10 單 元 ( 層 級 一 ) 之 權 重 分 佈 3-16 表 3-11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6 表 3-12 分 析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7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VI 目 錄

10 表 3-13 綜 合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8 表 3-14 執 行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9 表 3-15 計 畫 基 礎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19 表 3-16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0 表 3-17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1 表 3-18 保 育 策 略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2 表 3-19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3 表 3-20 微 調 後 之 全 體 專 家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3-25 表 3-21 規 劃 程 序 目 標 設 定 四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3-26 表 3-22 規 劃 程 序 分 析 六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3-28 表 3-23 規 劃 程 序 綜 合 三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3-29 表 3-24 規 劃 程 序 執 行 四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3-31 表 4-1 陸 域 地 面 水 體 之 分 類 標 準 4-3 表 4-2 河 川 污 染 程 度 分 類 表 4-4 表 4-3 蘇 黎 士 集 水 區 水 質 檢 測 項 目 及 頻 率 4-13 表 4-4 計 畫 區 域 內 之 採 樣 位 點 與 頻 率 4-18 表 4-5 水 質 採 樣 點 衛 星 定 位 座 標 4-19 表 4-6 採 樣 點 說 明 4-20 表 4-7 環 保 署 於 水 源 區 內 所 設 置 之 水 質 監 測 站 4-22 表 4-8 新 店 溪 歷 年 環 保 署 水 質 測 站 資 料 4-22 表 4-9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各 流 量 測 站 設 置 情 形 一 覽 4-24 表 4-10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各 水 位 測 站 設 置 情 形 一 覽 4-25 表 4-11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各 含 砂 量 測 站 設 置 情 形 一 覽 4-26 表 4-12 各 泥 砂 站 之 量 測 方 式 4-28 表 4-13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表 4-31 表 4-14 各 式 自 記 水 位 計 比 較 彙 整 表 4-41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VII 目 錄

11 表 4-15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位 流 量 站 之 評 估 建 議 4-42 表 4-16 水 位 計 評 估 改 善 費 用 詳 細 表 4-43 表 4-17 各 式 泥 砂 觀 測 方 法 評 析 比 較 4-45 表 4-18 水 質 水 位 及 泥 砂 相 同 站 址 4-52 表 4-19 水 質 及 水 位 相 同 站 址 4-52 表 4-20 泥 砂 及 水 位 相 同 站 址 4-53 表 4-21 建 議 增 設 或 遷 站 之 水 質 站 4-53 表 4-22 計 畫 區 內 建 議 設 站 地 點 4-54 表 4-23 非 點 源 污 染 分 區 負 荷 量 4-58 表 4-24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4-62 表 5-1 環 境 管 理 分 區 及 原 則 5-3 表 5-2 海 拔 區 段 柳 杉 不 同 齡 級 之 木 本 層 植 群 主 要 組 成 5-8 表 5-3 海 拔 區 段 柳 杉 不 同 齡 級 灌 木 草 本 層 植 群 主 要 組 成 5-9 表 5-4 哈 盆 自 然 保 留 區 與 插 天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保 育 類 及 珍 貴 稀 有 動 物 5-11 表 5-5 生 態 樣 點 調 查 座 標 5-13 表 5-6 物 種 指 數 說 明 5-14 表 5-7 鳥 類 調 查 全 年 度 各 點 多 樣 性 指 標 值 5-14 表 5-8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數 化 類 別 定 義 表 5-18 表 5-9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指 數 與 意 義 5-20 表 5-10 闊 瀨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22 表 5-11 碧 湖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23 表 5-12 坪 林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24 表 5-13 福 山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25 表 5-14 烏 來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26 表 5-15 粗 坑 壩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27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VIII 目 錄

12 表 5-16 人 工 地 盤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5-28 表 5-17 水 體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5-29 表 5-18 林 地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5-29 表 5-19 道 路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5-30 表 5-20 農 地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5-31 表 5-21 聚 落 樣 點 列 表 5-33 表 5-22 花 園 新 城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34 表 5-23 坪 林 地 區 案 例 一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35 表 5-24 坪 林 地 區 案 例 二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36 表 5-25 坪 林 地 區 案 例 三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37 表 5-26 新 店 地 區 案 例 二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38 表 5-27 烏 來 地 區 案 例 一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39 表 5-28 新 店 地 區 案 例 三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40 表 5-29 新 店 地 區 案 例 四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41 表 5-30 烏 來 地 區 案 例 二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42 表 5-31 烏 來 地 區 案 例 三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5-43 表 5-32 受 測 居 民 特 性 5-57 表 5-33 對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的 了 解 程 度 之 問 卷 結 果 5-58 表 5-34 對 於 現 有 管 制 條 例 與 相 關 保 育 工 作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部 分 之 問 卷 結 果 5-59 表 5-35 對 於 本 區 各 項 發 展 看 法 部 分 之 問 卷 結 果 5-60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IX 目 錄

13 表 5-36 未 來 希 望 的 發 展 方 向 部 分 之 問 卷 結 果 5-61 表 6-1 水 域 復 舊 措 施 及 具 體 方 法 6-3 表 6-2 生 態 建 築 環 境 技 術 要 項 6-9 表 6-3 自 然 環 境 大 致 色 彩 6-11 表 6-4 建 築 物 牆 面 適 宜 色 彩 6-11 表 6-5 道 路 適 用 綠 化 植 栽 物 種 選 取 6-14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 目 錄

14 圖 目 錄 頁 次 圖 1-1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位 置 1-3 圖 1-2 計 畫 預 期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甘 梯 圖 1-4 圖 1-3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1-5 圖 1-4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流 程 1-6 圖 2-1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計 畫 整 體 架 構 ( 李 健 全,2002) 2-2 圖 2-2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工 作 流 程 2-7 圖 2-3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流 程 ( 逢 甲 大 學,2004) 2-8 圖 2-4 規 劃 區 域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結 果 2-11 圖 2-5 鹿 源 橋 區 段 規 劃 配 置 2-14 圖 2-6 港 源 國 小 區 段 規 劃 配 置 2-15 圖 2-7 台 中 地 區 旱 溪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之 計 畫 流 程 2-16 圖 2-8 台 中 地 區 旱 溪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之 污 染 源 調 查 2-17 圖 2-9 水 岸 定 位 為 多 樣 化 安 全 環 保 的 綠 色 移 動 路 線 2-18 圖 2-10 旱 溪 排 水 全 區 發 展 構 想 之 三 個 發 展 區 段 2-19 圖 2-11 應 用 生 態 工 法 工 程 技 術 於 護 岸 斷 面 設 計 2-19 圖 2-12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2-21 圖 2-13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之 土 地 利 用 2-21 圖 2-14 崩 塌 地 治 理 工 法 選 擇 2-23 圖 2-15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水 系 2-25 圖 2-16 德 基 水 庫 2-25 圖 2-17 多 瑙 河 流 域 2-29 圖 2-18 明 尼 蘇 達 州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集 水 區 聯 盟 之 集 水 區 計 畫 2-33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I 目 錄

15 範 野 (Basin Plan Scoping) 圖 2-19 集 水 區 計 畫 範 野 之 規 劃 架 構 2-33 圖 2-20 熊 河 集 水 區 橫 跨 三 州 2-36 圖 2-21 熊 河 集 水 區 之 上 中 區 2-36 圖 2-22 農 業 用 水 為 最 大 用 水 類 型 2-37 圖 2-23 主 要 水 源 來 自 地 表 水 2-37 圖 2-24 熊 河 集 水 區 上 中 區 地 表 水 質 狀 況 2-38 圖 2-25 熊 河 集 水 區 上 中 區 地 下 水 質 狀 況 2-38 圖 2-26 斯 德 哥 爾 摩 市 周 圍 之 綠 色 隔 廊 2-39 圖 2-27 Virginia 州 之 農 業 森 林 區 2-41 圖 2-28 Virginia 州 不 同 擁 有 權 下 之 保 育 地 2-41 圖 2-29 塊 區 (hubs) 之 劃 定 步 驟 2-42 圖 2-30 Maryland 州 境 內 之 現 有 保 護 區 2-43 圖 2-31 Maryland 州 之 塊 區 劃 定 成 果 2-43 圖 2-32 廊 道 之 劃 定 步 驟 2-43 圖 2-33 易 損 度 排 序 2-44 圖 2-34 組 成 度 排 序 2-44 圖 2-35 規 劃 後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2-44 圖 2-36 一 般 集 水 區 經 營 計 畫 規 劃 流 (Mitchell,1994) 2-45 圖 3-1 評 估 準 則 之 產 生 流 程 3-3 圖 3-2 AHP 階 層 體 系 示 意 圖 3-9 圖 3-3 單 元 ( 層 級 一 ) 之 權 重 分 佈 3-16 圖 3-4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7 圖 3-5 分 析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7 圖 3-6 綜 合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8 圖 3-7 執 行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19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II 目 錄

16 圖 3-8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0 圖 3-9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1 圖 3-10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2 圖 3-11 保 育 策 略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3-23 圖 3-12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3-24 圖 4-1 科 羅 拉 多 河 上 游 集 水 區 監 測 站 分 佈 4-12 圖 4-2 瑞 士 蘇 黎 士 生 物 檢 測 站 分 佈 4-15 圖 4-3 國 外 設 置 監 測 站 的 流 程 4-16 圖 4-4 水 質 採 樣 點 位 置 4-18 圖 4-5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流 量 測 站 位 置 4-23 圖 4-6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水 位 測 站 位 置 4-23 圖 4-7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泥 砂 測 站 位 置 4-26 圖 4-8 福 山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4-27 圖 4-9 上 龜 山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4-27 圖 4-10 魚 逮 魚 堀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4-27 圖 4-11 金 瓜 寮 溪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4-28 圖 4-12 坪 林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4-28 圖 4-13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架 構 4-29 圖 4-14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站 的 操 作 架 構 及 模 式 4-35 圖 4-15 YSI-6 水 質 監 測 儀 器 4-36 圖 4-16 無 線 通 訊 模 式 4-36 圖 4-17 資 料 接 收 示 意 圖 4-36 圖 4-18 架 設 方 式 ( 岸 邊 施 工 ) 4-37 圖 4-19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示 意 圖 4-39 圖 4-20 超 音 波 水 位 計 設 置 圖 4-40 圖 4-21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架 構 圖 4-40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III 目 錄

17 圖 4-22 測 砂 觀 測 站 測 站 建 置 工 作 流 程 4-51 圖 4-23 整 體 架 構 4-51 圖 4-24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規 劃 流 程 4-56 圖 4-25 監 測 站 位 置 選 定 流 程 4-57 圖 4-26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及 相 關 設 備 4-63 圖 4-27 固 定 式 雷 達 波 流 速 儀 4-64 圖 4-28 (a) 野 外 手 攜 式 濁 度 計 4-64 圖 4-28 (b) 實 驗 室 攜 帶 型 濁 度 計 4-64 圖 4-29 系 統 架 構 圖 4-65 圖 4-30 資 料 傳 輸 架 構 圖 4-67 圖 5-1 四 階 段 生 態 規 劃 5-2 圖 5-2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環 境 資 源 分 布 現 況 5-3 圖 5-3 環 境 管 理 分 區 5-4 圖 5-4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於 本 計 畫 之 應 用 5-6 圖 5-5 生 態 調 查 涵 蓋 範 圍 5-7 圖 5-6 生 態 樣 點 位 置 5-12 圖 5-7 塊 區 廊 道 及 基 質 結 構 組 成 圖 5-15 圖 5-8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數 化 類 別 示 意 圖 ( 左 : 數 化 前 ; 右 : 數 化 後 ) 5-18 圖 5-9 闊 瀨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5-22 圖 5-10 碧 湖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5-23 圖 5-11 坪 林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5-24 圖 5-12 福 山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5-25 圖 5-13 烏 來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5-26 圖 5-14 粗 坑 壩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5-27 圖 5-15 聚 落 樣 點 位 置 5-32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IV 目 錄

18 圖 5-16 花 園 新 城 案 例 ( 新 店 市 案 例 一 ) 5-34 圖 5-17 坪 林 地 區 部 落 現 況 案 例 一 ( 平 地 茶 園 周 邊 聚 落 ) 5-35 圖 5-18 坪 林 地 區 部 落 現 況 案 例 二 ( 農 田 周 邊 聚 落 ) 5-36 圖 5-19 坪 林 地 區 部 落 現 況 案 例 三 ( 山 區 茶 園 周 邊 聚 落 ) 5-37 圖 5-20 新 店 地 區 部 落 發 展 現 況 案 例 二 ( 直 潭 社 區 ) 5-38 圖 5-21 烏 來 地 區 部 落 發 展 現 況 案 例 一 ( 烏 來 街 道 ) 5-39 圖 5-22 新 店 地 區 部 落 發 展 現 況 案 例 三 ( 屈 尺 區 ) 5-40 圖 5-23 新 店 地 區 部 落 現 況 案 例 四 ( 台 北 華 城 ) 5-41 圖 5-24 烏 來 地 區 部 落 現 況 案 例 二 ( 忠 治 公 墓 區 ) 5-42 圖 5-25 烏 來 地 區 部 落 現 況 案 例 三 ( 烏 來 觀 光 主 要 發 展 區 ) 5-43 圖 5-26 各 樣 點 地 景 面 積 比 (PERCLAND) 直 條 圖 5-45 圖 5-27 各 樣 點 塊 區 數 目 (NP) 直 條 圖 5-46 圖 5-28 各 樣 點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MPS) 直 條 圖 5-47 圖 5-29 各 樣 點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直 條 圖 5-48 圖 5-30 各 樣 點 塊 區 密 度 (PD) 直 條 圖 5-49 圖 5-31 各 樣 點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直 條 圖 5-51 圖 5-32 景 觀 生 態 規 劃 流 程 5-52 圖 5-33 評 估 工 作 內 容 5-53 圖 6-1 社 區 營 造 模 式 系 統 建 構 流 程 圖 - 香 腸 式 社 區 營 造 模 式 : 社 區 規 劃 師 建 立 典 範 社 區 營 造 之 程 序 6-2 圖 6-2 水 與 綠 社 區 營 造 典 範 範 疇 6-5 圖 6-3 複 層 植 栽 示 意 圖 6-6 圖 6-4 緩 和 衝 突 性 環 境 示 意 圖 6-7 圖 6-5 緩 衝 帶 營 造 示 意 圖 6-7 圖 6-6 社 區 營 造 周 邊 美 化 示 意 圖 6-8 圖 6-7 私 人 產 業 環 境 營 造 示 意 圖 6-9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V 目 錄

19 圖 6-8 溪 流 周 邊 環 境 營 造 示 意 圖 6-12 圖 6-9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6-14 圖 6-10 低 密 度 使 用 之 道 路 設 計 6-16 圖 6-11 聚 落 建 置 示 意 6-17 圖 6-12 擋 土 牆 示 意 6-17 圖 6-13 觀 光 步 道 模 式 6-18 圖 7-1 分 區 範 例 圖 (1) 7-3 圖 7-2 分 區 範 例 圖 (2) 7-4 圖 7-3 分 區 範 例 圖 (3) 7-4 圖 7-4 分 區 範 例 圖 (4) 7-5 圖 7-5 分 區 範 例 圖 (5) 7-5 圖 7-6 全 區 規 劃 藍 圖 7-9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XVI 目 錄

20 第 一 章 前 言 1.1 工 作 緣 起 及 目 的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自 73 年 成 立 以 來, 致 力 於 臺 北 水 源 之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工 作, 執 行 以 來, 對 於 區 域 環 境 及 生 態 的 維 護, 確 有 良 好 的 績 效 然 由 於 社 會 及 時 空 的 變 遷, 地 方 發 展 及 國 土 水 資 源 的 保 育 工 作 已 成 為 政 府 施 政 之 重 要 課 題 如 何 於 地 盡 其 利 又 能 兼 顧 土 地 保 育 水 土 保 持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等 功 能, 是 政 府 爾 後 應 努 力 的 方 向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在 此 前 提 下, 辦 理 有 關 本 特 定 區 治 理 之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及 企 劃 等 事 宜, 以 確 實 建 立 區 內 水 土 生 態 資 源 使 用 之 模 式, 藉 由 管 理 教 育 宣 導 的 善 誘 模 式 來 替 代 以 往 之 措 施, 期 能 於 區 內 另 創 兼 具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又 能 確 保 量 豐 質 優 的 水 土 資 源 新 局, 以 達 互 利 及 雙 贏 的 境 界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目 前 所 辦 理 之 各 項 業 務 經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五 市 鄉 地 方 代 表 進 行 討 論 後, 提 出 前 瞻 性 施 政 策 略 規 劃, 主 要 區 分 為 環 境 生 態 建 築 及 水 土 林 等 四 大 資 源 管 理 主 軸, 並 依 序 擬 定 推 動 策 略 以 作 為 後 續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中 長 程 施 政 重 點 由 於 轄 區 內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內 擁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景 觀, 爰 配 合 行 政 院 所 推 動 之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將 整 合 環 境 生 態 建 築 及 民 眾 參 與 等 領 域, 擬 初 步 規 劃 轄 區 內 之 社 區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先 期 研 究 計 畫, 作 為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未 來 之 行 動 計 畫, 並 與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推 動, 俾 打 造 符 合 生 態 環 境 之 水 源 特 定 區 1.2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1 蒐 集 整 理 國 內 外 有 關 河 川 集 水 區 或 保 護 區 等 有 關 生 態 水 文 地 文 環 境 水 土 保 育 景 觀 區 域 人 文 等 具 代 表 性 規 劃 案 例, 並 彙 整 比 較 分 析 其 經 驗 特 色, 以 作 為 本 計 畫 之 參 考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1-1 第 一 章 前 言

21 2 蒐 集 調 查 整 理 計 畫 區 域 內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流 域 之 社 會 人 文 水 土 保 育 及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透 過 實 地 調 查 及 與 地 方 鄉 鎮 訪 談 等 方 式, 歸 納 匯 集 本 區 域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及 各 鄉 鎮 人 文 特 色 及 生 態 社 區 規 劃 需 求 3 綜 合 考 量 前 述 各 項 基 本 因 素 之 類 型 及 重 要 性, 建 立 一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以 作 為 計 畫 區 域 內 不 同 特 性 區 塊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重 點 之 參 考 4 蒐 集 整 理 本 區 域 水 文 地 文 基 本 資 料 內 涵 及 來 源, 以 評 估 規 劃 建 議 本 區 域 水 與 綠 營 造 經 營 所 需 之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5 以 資 源 生 命 週 期 觀 念, 初 步 規 劃 建 構 本 河 川 區 域 水 土 保 育 及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1.3 工 作 範 圍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即 新 店 溪 青 潭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係 指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設 於 新 店 溪 之 青 潭 堰 取 水 口 上 游 之 新 店 溪 及 南 北 勢 溪 集 水 區 特 定 區 位 於 台 灣 東 北 隅, 台 北 盆 地 之 東 南 方, 東 臨 宜 蘭 縣 頭 城 礁 溪 圓 山 等 鄉 鎮, 南 與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為 界, 西 至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及 台 北 縣 三 峽 鎮, 北 達 台 北 縣 坪 林 與 平 溪 鄉 界 及 北 勢 溪 以 北 之 脊 線, 全 區 位 於 台 北 縣 境 內 特 定 區 範 圍 涵 蓋 台 北 縣 之 新 店 烏 來 石 碇 坪 林 雙 溪 等 四 鄉 一 市, 集 水 區 面 積 廣 達 717 平 方 公 里, 約 佔 全 台 北 縣 行 政 區 域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位 置 圖 如 圖 1-1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1-2 第 一 章 前 言

22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資料來源 九十四年度年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2005) 圖1-1 台北水源特定區位置 1.4 工作進度時程表 本計畫期限自 95 年 9 月 14 日止至 96 年 6 月 30 日止 工作 內容有共有五大項目 本計畫依據委辦工作內容 預期成果 委 託工作執行架構執行進度如下圖 1-2 所示 一 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前提送工作計畫說明書 二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前提送期中報告書並簡報 三 民國 96 年 6 月 10 日前提送期末報告書並簡報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1-3 第一章 前言

23 工 作 項 目 年 別 月 份 一 評 析 國 內 外 河 川 集 水 區 或 保 護 區 等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二 研 擬 計 劃 區 域 內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三 綜 合 考 量 各 項 基 本 因 素 作 為 計 畫 區 域 規 劃 之 重 點 四 評 估 規 劃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五 初 步 規 劃 建 構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計 劃 方 針 進 度 百 分 比 (%) 註 : 為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為 實 際 工 作 進 度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書 期 中 報 告 期 末 報 告 圖 1-2 計 畫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甘 梯 圖 1.5 執 行 流 程 為 執 行 本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研 究 中 心 特 組 成 專 案 研 究 團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團 隊 ), 以 期 能 充 分 勝 任 本 計 畫 工 作 所 涵 蓋 之 歸 納 匯 集 河 川 區 域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及 各 鄉 鎮 人 文 特 色 及 生 態 社 區 規 劃 需 求 建 立 環 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規 劃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生 態 社 區 營 造 等 工 作 特 性 本 團 隊 並 依 工 作 內 容 特 性, 將 全 期 計 畫 劃 分 為 四 大 工 作 項 目 :(1) 相 關 案 例 歸 納 分 析 ; (2) 評 估 準 則 擬 定 ;(3)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規 劃 ;(4)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其 中 相 關 案 例 部 分, 以 分 析 歸 納 整 理 國 內 外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案 例 為 主, 作 為 此 次 計 畫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 評 估 準 則 方 面, 經 過 本 團 隊 之 工 作 會 議 及 討 論, 決 定 以 水 文 水 質 生 態 與 民 眾 態 度 為 主 要 架 構, 並 依 照 此 理 念 將 其 延 續, 訂 定 出 適 合 於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1-4 第 一 章 前 言

24 計 畫 區 域 內 之 評 估 準 則, 將 其 套 用 於 水 源 區 內 ;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方 面, 由 於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質 及 水 位 的 架 設 評 估, 都 已 有 完 整 的 調 查 及 規 劃, 因 此 於 此 計 畫 中 將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引 用 相 關 報 告 之 規 劃 內 容, 並 提 出 建 議 需 加 設 之 泥 砂 測 站 或 建 議 使 用 自 動 式 泥 砂 監 測 ;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方 面, 以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為 後 續 規 劃 需 求, 並 提 出 計 畫 方 針 及 社 區 營 造 示 範 區 整 體 工 作 內 容 整 合 與 品 質 控 管 由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研 究 中 心 負 責, 概 略 綜 述 本 計 畫 工 作 架 構 與 執 行 步 驟 如 下 圖 1-3 所 示 : 圖 1-3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1-5 第 一 章 前 言

25 1.6 預 期 結 果 本 計 畫 預 期 成 果 項 目 排 列 如 下, 並 依 照 預 期 結 果 之 重 點, 制 定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流 程 圖 如 圖 1-4 所 示 1. 歸 納 匯 集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河 川 之 區 域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各 鄉 鎮 人 文 特 色 及 生 態 社 區 規 劃 需 求 2. 建 立 環 境 營 造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以 提 出 不 同 特 性 區 塊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之 重 點 3. 評 估 規 劃 河 川 區 域 水 與 綠 營 造 經 營 所 需 之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4. 初 步 規 劃 建 構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河 川 區 域 之 水 土 保 育 及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人 文 及 自 然 的 需 求 評 估 準 則 分 區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水 土 監 測 站 網 1. 水 土 保 育 2.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1. 各 區 計 畫 方 針 2. 示 範 區 圖 1-4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方 針 流 程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1-6 第 一 章 前 言

2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根 據 本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之 第 一 項, 研 究 團 隊 蒐 集 整 理 國 內 外 有 關 河 川 集 水 區 或 保 護 區 等 有 關 生 態 水 文 地 文 環 境 水 土 保 育 景 觀 區 域 人 文 等 具 代 表 性 規 劃 案 例, 並 彙 整 比 較 分 析 其 經 驗 特 色, 以 作 為 本 計 畫 之 參 考 因 此, 首 先 針 對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之 涵 義 進 行 資 料 搜 尋, 接 著 蒐 集 整 理 國 內 案 例 與 國 外 案 例, 最 後 對 相 關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並 萃 取 這 些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案 例 之 概 念 與 重 點, 以 作 為 其 他 工 作 項 目 之 參 考 重 點 2.1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之 概 念 內 涵 為 能 蒐 集 對 本 研 究 規 劃 工 作 項 目 有 所 助 益 之 國 內 外 案 例, 首 先 必 須 對 研 究 主 軸 (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 有 適 當 之 概 念 理 解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為 關 鍵 詞, 透 過 各 種 資 料 形 式 之 資 料 搜 尋 而 獲 致 以 下 相 關 資 訊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2002 年 7 月 19 日 農 委 會 李 健 全 副 主 任 委 員 在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全 體 研 討 會 中 曾 對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進 行 背 景 說 明 時 指 出 : " 台 灣 長 期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國 土 承 受 諸 多 環 境 超 限 負 荷, 當 務 之 急 要 讓 大 地 休 養 生 息, 透 過 國 土 規 劃, 逐 步 恢 復 台 灣 的 自 然 生 態, 創 造 亞 熱 帶 生 態 島 嶼 國 家 典 範 " 對 於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之 規 劃 藍 圖 與 願 景, 包 括 永 續 的 國 土 與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優 質 的 環 境 與 生 活 空 間 建 構 和 諧 的 產 業 與 經 濟 建 設 發 展 等 三 項 而 計 畫 整 體 架 構 ( 圖 2-1) 包 含 水 資 源 規 劃 與 利 用 地 景 改 善 與 復 育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綠 營 建 計 畫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等 五 大 方 向, 與 本 研 究 內 含 相 關 部 分 則 為 地 景 改 善 與 復 育, 且 在 此 方 向 下 之 五 項 工 作 重 點 中 以 第 三 及 第 五 工 作 重 點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國 土 規 劃 : 以 綠 色 矽 島 之 理 念, 配 合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27 立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夥 伴 關 係, 發 展 臺 灣 成 為 生 產 生 活 生 態 並 重 的 現 代 桃 花 源 生 態 復 育 及 造 林 : 森 林 經 營 方 面 建 構 以 生 態 系 為 規 劃 單 元 林 業 經 營 體 系, 融 合 民 眾 需 求 與 環 境 價 值, 落 實 生 態 復 育 目 標, 發 揮 森 林 公 益 及 社 會 功 能 生 態 治 河 親 水 建 設 : 結 合 河 川 治 理 與 美 化 環 境 及 水 質 改 善, 減 少 污 染 源, 創 造 具 多 功 能 性 之 親 水 環 境 海 岸 生 態 復 育 及 環 境 改 善 : 加 強 海 岸 保 安 林 之 營 造 復 育 與 管 理, 保 育 河 口 溼 地 生 態, 美 化 濱 海 遊 憩 區 之 景 觀, 創 造 優 質 的 海 岸 休 閒 走 廊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 支 援 社 區 團 體 組 織,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志 工 活 動, 激 發 國 人 對 自 身 生 活 環 境 改 造 學 習 省 思 參 與 的 熱 忱 圖 2-1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計 畫 整 體 架 構 ( 李 健 全,2002) 水 與 綠 網 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文 化 大 學 郭 瓊 瑩 教 授 在 其 所 著 之 專 書 中 曾 提 及 水 與 綠 組 成 之 連 續 性 生 態 廊 道 系 統 ( 第 461 頁 ):" 河 川 環 境 是 帶 狀 連 續 性 之 生 態 系 統, 其 間 生 態 據 點 空 間 若 被 孤 立, 則 其 因 缺 乏 連 續 性 將 使 生 態 趨 於 貧 相, 物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28 種 之 存 續 亦 會 遭 受 威 脅 若 能 在 各 據 點 之 間 利 用 水 與 綠 創 造 其 生 態 廊 道, 則 可 提 供 多 樣 性 生 物 棲 息 空 間, 而 達 到 穩 定 生 態 系 統 之 效 果 因 此, 鄰 近 水 邊 之 都 市 化 空 間 應 以 擴 大 綠 化 提 升 水 路 自 然 化 暗 渠 復 明 化 河 床 透 水 化 為 主 要 目 標 " 並 在 該 書 之 第 四 部 份 水 與 綠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之 第 十 四 章, 對 如 何 透 過 道 路 適 當 設 計 而 達 成 城 鄉 綠 道 網 路 之 建 構 ; 而 在 第 十 五 章 水 與 綠 網 路 願 景 規 劃 中, 分 別 在 第 556 及 566 頁 對 城 鄉 水 與 綠 綱 要 計 畫 之 落 實 及 水 與 綠 城 鄉 營 造 進 行 概 念 說 明, 並 以 表 格 說 明 " 建 置 水 與 綠 之 社 區 營 造 典 範 " 之 既 有 目 標 及 水 與 綠 建 設 目 標 然 而, 該 書 所 呈 現 多 為 原 則 性 描 述, 對 於 本 研 究 在 規 劃 及 評 估 等 方 面 之 幫 助 有 限 綠 基 礎 建 設 (Green Infrastructure) 近 年 來, 歐 美 國 家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及 開 發 議 題 上 出 現 綠 基 礎 建 設 概 念, 而 在 美 國 保 育 基 金 會 (The Conservation Fund) 及 美 國 農 業 部 林 務 局 (USDA Forest Service) 所 共 同 贊 助 的 網 站 (GreenInfrastructure.net) 中, 則 對 綠 基 礎 建 設 之 定 義 優 點 原 則 及 成 功 要 素 等 有 以 下 之 介 紹 ( 一 ) 定 義 : 它 是 國 家 的 自 然 生 命 支 援 系 統 : 一 個 策 略 性 規 劃 及 管 理 荒 地 公 園 綠 道 保 育 地 役 權 和 保 護 用 地 的 網 路, 藉 以 支 持 本 土 物 種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過 程 保 存 空 氣 和 水 資 源 並 有 助 國 內 社 區 和 人 民 的 健 康 和 生 活 品 質 ( 二 ) 優 點 : 可 以 協 助 保 護 及 恢 復 具 自 然 作 用 之 生 態 系 統, 並 提 供 將 來 發 展 架 構 在 此 過 程 中, 他 們 提 供 多 樣 的 生 態, 社 會 和 經 濟 功 能 與 好 處, 例 如 豐 富 棲 地 和 生 物 多 樣 性 ; 維 護 自 然 地 景 過 程 ; 乾 潔 的 空 氣 和 水 ; 增 加 遊 憩 和 運 輸 機 會 ; 增 進 健 康 ; 並 使 自 然 和 在 地 感 有 更 好 的 連 接 ( 三 ) 規 劃 設 計 及 實 施 原 則 原 則 1.. 開 發 前, 確 認 及 保 護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29 原 則 2.. 啟 動 時, 延 攬 各 種 人 員 和 組 織, 以 獲 得 不 同 職 業 和 部 門 的 意 見 原 則 3.. 瞭 解 關 鍵 在 於 聯 結, 包 括 自 然 區 域 及 屬 性 的 連 結, 以 及 人 及 計 畫 的 連 結 原 則 4.. 能 在 不 同 尺 度 政 治 邊 界 及 地 景 下 運 作 的 設 計 原 則 5.. 建 構 於 紮 實 科 學 及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理 論 實 務 上 原 則 6.. 如 主 要 公 共 投 資 般 的 運 用 所 有 財 務 選 項 予 以 資 助 原 則 7.. 強 調 其 好 處 對 自 然 及 人 類 皆 負 擔 得 起 原 則 8.. 讓 它 成 為 保 育 及 發 展 的 架 構 ( 四 ) 成 功 的 要 素 元 素 1.. 邀 請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成 為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的 合 伙 人 策 略 舉 辦 領 導 者 論 壇, 分 享 經 驗 和 期 望 並 建 造 共 識 策 略 創 造 一 個 強 制 實 際 且 鼓 舞 人 心 的 共 同 願 景 策 略 告 知 並 教 育 公 眾 策 略 提 供 持 續 的 領 導 及 支 持 元 素 2.. 設 計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以 連 結 多 元 綠 色 空 間 元 素 策 略 確 認 想 要 的 網 路 屬 性, 並 收 集 有 關 描 述 其 空 間 配 置 的 資 料 策 略 將 網 路 整 體 地 與 分 佈 多 個 地 景 管 轄 權 和 尺 度 的 綠 色 空 間 元 素 予 以 相 連 接 ( 綠 色 空 間 元 素 的 確 認 和 定 址 是 主 要 關 鍵 ) 策 略 評 估 網 路 單 元 並 設 定 其 在 保 育 行 動 中 之 排 序 元 素 3.. 發 展 實 施 計 畫 以 實 現 該 網 路 設 計, 並 展 開 達 到 預 定 目 標 的 活 動 策 略 確 認 社 區 或 地 區 內 的 可 行 實 施 工 具 範 圍 策 略 產 生 一 個 符 合 財 務 管 理 和 其 它 網 路 設 計 工 具 的 執 行 方 案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0 策 略 準 備 一 份 邀 請 公 私 及 非 營 利 部 門 共 同 參 與 的 行 動 計 畫 元 素 4.. 積 極 地 向 公 眾 推 銷 策 略 願 景 和 計 畫 策 略 發 展 有 利 於 願 景 和 計 畫 的 理 由 和 具 說 服 力 的 訊 息 策 略 激 發 並 結 合 其 它 單 位 組 織 和 一 般 民 眾 策 略 將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行 動 與 區 內 外 的 其 他 活 動 相 連 接 ( 五 ) 與 傳 統 保 育 方 法 之 差 別 :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強 調 生 態 ( 生 態 對 遊 憩 ); 同 時 包 含 較 大 的 生 態 基 地 及 連 結 ( 大 對 小 ); 它 可 被 設 計 來 塑 造 都 市 型 態 並 提 供 一 個 成 長 架 構, 當 此 架 構 同 時 確 認 生 態 敏 感 區 域 及 永 續 發 展 區 域 時 更 具 功 用 ( 六 ) 主 要 單 元 : 塊 區 (Hubs) 是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扎 根 之 處, 它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或 生 態 過 程 之 起 終 點 或 移 轉 軸 紐 它 包 括 保 留 區 區 域 公 園 社 區 公 園 或 自 然 區 域 ; 連 結 (Links) 將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予 以 連 接 並 使 之 運 作, 包 括 地 景 通 路 保 育 廊 道 綠 色 廊 道 綠 帶 及 生 態 帶 等 根 據 第 一 章 2.1 節 之 工 作 緣 起 及 目 的, 新 店 溪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係 在 另 創 兼 具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又 能 確 保 量 豐 質 優 的 水 土 資 源 新 局, 以 達 互 利 及 雙 贏 的 境 界, 而 此 目 標 又 與 綠 基 礎 建 設 的 概 念 內 涵 相 當 接 近, 因 而 本 研 究 在 下 ㄧ 節 國 內 外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蒐 集 中 亦 對 相 關 "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劃 案 例 " 進 行 蒐 集 2.2 國 內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由 於 本 計 畫 區 域 屬 於 水 源 特 定 保 護 區, 為 台 灣 唯 一 針 對 水 源 保 護 區 所 設 立 之 管 理 局, 因 此 在 蒐 集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時, 本 研 究 首 先 對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相 關 特 質, 例 如 水 質 生 態 保 護 區 等 相 關 特 性, 來 作 為 蒐 集 整 理 規 範 案 例 之 典 範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1 2.2.1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一 計 畫 目 的 水 土 保 持 局 自 2001 年 起 陸 續 推 動 各 項 治 山 防 災 之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先 後 辦 理 北 部 地 區 治 山 防 災 構 造 物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之 調 查 評 估 及 新 工 法 之 研 發 計 畫 九 二 一 重 建 區 治 山 防 災 構 造 物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之 調 查 評 估 及 新 工 法 之 研 發 計 畫 及 野 溪 生 態 工 法 評 估 指 標 及 設 計 參 考 圖 冊 之 建 立 等 計 畫, 而 為 將 這 些 侷 限 於 點 或 線 工 作 範 疇 之 各 工 法 設 計 參 考 斷 面 圖 說 予 以 提 升 其 參 考 應 用 價 值, 因 此 必 須 以 集 水 區 為 單 元 進 行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同 時 建 立 集 水 區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之 模 式, 以 達 到 災 害 防 治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與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目 的 二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2-2 所 示, 經 由 第 一 年 計 畫 針 對 十 五 處 候 選 集 水 區 進 行 現 場 調 查 及 多 評 準 決 策 (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MCDM) 分 析 後, 研 選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南 港 村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 自 南 港 二 號 橋 上 游 一 百 公 尺 起 溯 至 永 元 橋, 全 長 4.26 公 里, 集 水 區 面 積 約 公 頃 ) 為 研 究 區 域 經 釐 清 集 水 區 經 營 問 題 之 輕 重 緩 急 後, 確 立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考 慮 因 子, 以 92 年 之 規 劃 成 果 建 立 集 水 區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作 業 空 間 配 置 作 業 工 法 安 全 評 估 作 業 及 環 境 監 測 作 業 等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作 業 實 用 模 式, 並 將 該 模 式 實 際 操 作 應 用 於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其 次 藉 由 ArcGIS 系 統 建 置 環 境 與 生 態 資 料 庫, 以 供 未 來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法 效 能 評 估 參 考 之 依 據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2 圖 2-2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工 作 流 程 三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作 業 實 用 模 式 該 計 畫 建 議 之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流 程 ( 見 圖 2-3) 包 括 集 水 區 經 營 目 標 確 定 特 性 調 查 規 劃 單 元 劃 分 與 工 法 分 析 工 法 配 置 與 設 計 生 態 評 估 與 教 育 推 廣 等 五 個 階 段, 其 概 念 及 操 作 過 程 不 僅 滿 足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之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規 範 之 第 144 條 河 川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計 畫 條 列 治 理 計 畫 之 十 項 擬 定 原 則, 而 且 更 強 調 生 態 環 境 之 特 性 瞭 解 與 價 值 提 昇 因 此, 該 研 究 認 為 其 過 程 或 需 透 過 跨 領 域 合 作 方 能 實 施, 但 其 規 劃 設 計 流 程 不 宜 予 以 簡 化, 以 免 因 為 求 便 利 而 遺 漏 關 鍵 資 訊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7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3 生 態 考 量 工 作 項 目 與 關 聯 階 段 規 劃 原 則 生 態 與 棲 地 調 查 GIS 系 統 集 水 區 經 營 目 標 集 水 區 調 查 集 水 區 管 理 單 位 ( 各 階 段 ) 專 家 學 者 ( 各 階 段 ) 集 水 區 居 民 ( 各 階 段 ) 自 然 環 境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管 理 河 道 地 形 測 量 目 標 原 則 調 查 工 法 成 效 分 析 生 態 資 料 累 積 與 回 饋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生 態 與 棲 地 監 測 分 析 單 元 劃 分 傳 統 及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集 水 區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配 置 工 法 設 計 工 法 施 工 解 說 教 育 階 段 型 資 訊 之 流 通 路 徑 工 法 型 式 材 料 類 型 水 理 演 算 水 質 狀 態 回 饋 修 正 示 範 推 廣 累 積 型 資 訊 之 流 通 路 徑 分 析 設 計 監 測 評 估 與 推 廣 圖 2-3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流 程 ( 逢 甲 大 學,2004) 四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空 間 配 置 作 業 根 據 其 研 究, 生 態 工 法 空 間 配 置 之 實 施 主 要 在 建 立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及 分 區 工 法 規 劃 等 兩 項 操 作 過 程 前 者 係 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工 具 對 各 分 區 進 行 發 展 潛 力 之 分 析, 後 者 則 配 合 崩 塌 地 與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現 有 GIS 圖 層 水 理 分 析 模 式 之 淹 水 潛 勢 以 及 水 質 與 生 態 現 場 調 查 結 果 等 資 訊, 最 後 將 各 分 區 依 其 特 性 而 分 為 自 然 保 育 分 區 土 砂 災 害 防 治 分 區 及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分 區 ( 含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分 區 ) 等 三 類 綜 合 上 述 分 區 型 態, 並 以 生 態 環 境 自 然 災 害 潛 勢 以 及 社 會 人 文 遊 憩 價 值 等 條 件 加 以 界 定, 則 可 得 表 2-1 之 經 營 分 區 分 類 表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8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4 表 2-1 集 水 區 經 營 分 區 分 類 原 則 集 水 區 判 斷 條 件 經 營 分 區 生 態 環 境 自 然 災 害 潛 勢 社 會 人 文 遊 憩 價 值 自 然 保 育 分 無 嚴 重 泥 砂 災 害 良 好 完 整 區 或 保 全 對 象 - 土 砂 災 害 嚴 重 溪 流 坡 土 砂 災 害 防 - 度 較 陡 河 道 較 窄 或 河 治 分 區 岸 保 全 對 象 分 佈 較 密 - 生 態 工 法 改 具 有 適 當 土 地 尚 可 無 明 顯 災 害 威 脅 善 分 區 開 發 潛 力 然 而, 欲 完 成 此 空 間 配 置 之 操 作 程 序,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前 一 階 段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作 業 之 部 分 成 果 方 能 順 利 進 行 因 此 空 間 配 置 作 業 所 需 資 料, 依 其 來 源 可 分 為 現 場 調 查 及 電 腦 分 析 兩 種 ; 前 一 類 資 訊 包 含 集 水 區 環 境 生 態 及 河 川 水 質 ( 化 學 性 棲 地 環 境 ), 後 一 類 資 訊 則 包 含 土 地 發 展 潛 力 崩 塌 地 分 佈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及 淹 水 潛 勢 等 將 這 兩 類 資 料 與 前 一 階 段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作 業 之 成 果 加 以 結 合 則 可 得 表 2-2 表 2-2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空 間 配 置 作 業 所 需 資 訊 及 條 件 空 間 配 置 操 作 程 序 所 需 資 訊 類 別 獲 得 方 式 分 析 單 元 劃 分 地 形 圖 室 內 分 析 現 場 確 認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發 展 潛 力 GIS 疊 圖 分 析 生 態 環 境 環 境 調 查 分 區 工 法 規 劃 自 然 災 害 潛 勢 環 境 調 查 電 腦 分 析 社 會 人 文 遊 憩 價 值 環 境 調 查 五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安 全 評 估 作 業 生 態 工 法 除 了 考 量 當 地 水 文 及 地 文 條 件 外, 保 全 對 象 的 考 量 為 施 作 背 景 條 件, 因 此 需 因 地 制 宜, 在 安 全 無 虞 之 前 提 下, 兼 顧 對 生 態 之 保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9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5 障 因 此 在 集 水 區 進 行 生 態 工 法 的 施 作 前 後, 工 程 的 安 全 評 估 列 為 首 要 重 點 而 分 析 項 目 應 包 含 結 構 穩 定 安 全 性 土 砂 生 產 安 全 性 河 道 穩 定 安 全 性 生 態 保 育 與 復 育 功 能 植 生 功 能 安 全 性 及 親 水 遊 憩 安 全 性 六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環 境 監 測 作 業 集 水 區 治 理 是 否 達 到 原 先 設 定 之 經 營 目 標, 有 賴 於 治 理 設 施 實 施 後 之 調 查 分 析, 方 能 依 據 調 查 相 關 資 料 加 以 評 估 對 於 生 態 工 法 實 施 成 效 之 確 認, 則 需 以 環 境 調 查 作 業 呈 現 工 法 在 生 態 環 境 之 成 果 或 影 響 因 此, 實 用 模 式 之 第 四 階 段 即 為 以 水 質 ( 化 學 性 棲 地 環 境 ) 及 生 態 系 ( 含 陸 域 生 態 及 水 域 生 態 ) 為 主 要 調 查 作 業 項 目, 調 查 結 果 亦 可 回 饋 至 前 三 階 段 以 為 調 適 式 管 理 (adaptive management) 的 基 礎 資 訊 來 源, 其 關 聯 性 示 如 表 2-3 表 2-3 環 境 調 查 項 目 與 模 式 前 三 階 段 比 較 之 操 作 內 容 實 用 模 式 環 境 調 查 項 目 階 段 操 作 內 容 水 質 陸 域 生 態 水 域 生 態 環 境 調 查 集 水 區 人 文 水 文 及 地 文 資 料 調 查 作 業 與 分 析 水 質 簡 易 調 查 溪 流 棲 地 流 況 調 查 空 間 配 置 ( 分 區 工 法 規 劃 ) 生 態 環 境 自 然 災 害 潛 勢 社 會 人 文 遊 憩 價 值 生 態 保 育 安 全 性 工 法 安 全 評 估 植 生 綠 化 安 全 性 親 水 安 全 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0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6 七 示 範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模 式 應 用 ( 一 ) 規 劃 區 域 生 態 工 法 空 間 配 置 藉 由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及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對 規 劃 區 之 土 地 資 源 容 受 力 進 行 瞭 解, 由 分 析 單 元 為 40m 40m 之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成 果 ( 圖 2-4) 可 知, 北 坑 溪 較 適 合 發 展 遊 憩 景 觀 活 動 之 區 域 多 位 於 中 下 河 道 附 近, 而 崩 塌 地 較 多 之 左 岸 五 條 支 流 亦 為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經 分 析 研 判 分 為 限 制 發 展 區 或 適 宜 性 最 低 區 域 而 後 利 用 前 述 之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結 果 ( 中 等 以 上 發 展 潛 力 區 ), 並 彙 整 社 會 人 文 遊 憩 價 值 分 析 及 生 態 環 境 及 自 然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最 後 依 據 集 水 區 經 營 分 區 分 類 原 則 進 行 研 判 其 中 針 對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分 區 中, 具 有 適 當 土 地 開 發 潛 力 者 設 定 為 景 觀 遊 憩 區, 其 結 果 如 表 2-4 所 示 圖 2-4 規 劃 區 域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結 果 表 2-4 北 坑 溪 各 子 集 水 區 之 經 營 類 型 綜 合 分 析 子 集 水 區 編 號 名 稱 生 態 環 境 自 然 災 害 潛 勢 社 會 人 文 遊 憩 價 值 經 營 分 區 1 奄 江 岸 坑 高 崩 塌 率 土 石 流 及 淹 水 潛 勢 低 ( 散 戶 ) 土 砂 災 害 防 治 2 蓮 生 坑 高 崩 塌 率 土 石 流 潛 勢 中 ( 散 戶 ) 土 砂 災 害 防 治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1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7 3 全 區 無 明 淹 水 潛 勢 高 生 態 工 法 4 紅 仙 水 坑 顯 差 異, 無 嚴 重 災 害 潛 勢 中 ( 散 戶 ) 生 態 工 法 5 但 區 內 發 無 嚴 重 災 害 潛 勢 高 ( 散 戶 ) 遊 憩 景 觀 6 三 合 溪 現 13 種 土 石 流 潛 勢 低 ( 散 戶 ) 自 然 保 育 7 保 育 類 陸 土 石 流 潛 勢 中 ( 散 戶 ) 土 砂 災 害 防 治 8 富 山 坑 域 生 物 及 高 崩 塌 率 土 石 流 潛 勢 低 ( 散 戶 ) 9 2 種 保 育 無 嚴 重 災 害 潛 勢 低 自 然 保 育 10 類 魚 類 無 嚴 重 災 害 潛 勢 低 自 然 保 育 11 無 嚴 重 災 害 潛 勢 極 高 遊 憩 景 觀 12 無 嚴 重 災 害 潛 勢 中 生 態 工 法 13 淹 水 潛 勢 高 生 態 工 法 八 北 坑 溪 示 範 河 段 工 程 設 計 ( 一 ) 規 劃 理 念 : 為 有 效 實 施 集 水 區 之 治 理 計 畫, 維 護 原 有 流 域 及 週 邊 生 態 及 符 合 多 數 民 眾 需 求 等 目 標, 視 溪 流 天 然 條 件 適 當 引 入 親 水 設 施 提 供 遊 客 親 水 空 間, 結 合 現 有 人 為 設 施 及 溪 溝 自 然 環 境 立 地 條 件, 提 供 完 善 之 規 劃 以 滿 足 人 們 親 近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之 渴 望 考 量 生 態 永 續 設 計 理 念, 以 低 維 護 低 遊 客 量 的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方 式, 營 造 小 而 美 深 度 生 態 體 驗 的 教 育 園 區, 使 集 水 區 在 較 小 成 本 需 求 與 符 合 當 地 生 態 人 文 特 色 條 件 下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與 發 展 工 程 營 造 除 考 慮 安 全 排 洪 要 求 及 維 護 原 有 野 溪 之 生 態 環 境 外, 並 兼 顧 鄰 近 聚 落 休 閒 遊 憩 環 境 之 需 求 為 目 標, 整 治 時 依 現 有 野 溪 環 境 研 判, 並 儘 量 以 就 地 取 材 為 原 則, 期 能 符 合 生 態 工 法 之 目 標 ( 二 ) 規 劃 原 則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針 對 鹿 源 橋 上 游 護 岸 與 港 源 國 小 區 塊 進 行 規 劃 及 整 治 工 程, 主 要 規 劃 原 則 包 括 :(1) 尊 重 基 地 地 形 條 件, 區 塊 之 開 發 與 建 設 應 加 以 融 合 ;(2) 展 現 當 地 資 源 特 色, 適 當 的 保 留 區 塊 內 以 存 在 之 農 田 景 觀 ( 如 牧 草 ) 及 養 鹿 文 化 等, 做 為 此 區 域 之 解 說 展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2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8 示 內 容 ;(3) 呼 應 地 方 風 格 與 整 體 意 象, 展 現 屬 於 北 坑 溪 獨 特 的 農 業 文 化 與 人 文 意 涵 ;(4) 規 劃 戶 外 生 物 多 樣 性 教 育 園 區 ( 如 生 態 池 ), 營 造 生 態 多 樣 性 棲 地 環 境, 提 供 中 小 學 戶 外 教 學 場 所 ;(5) 整 備 完 善 之 遊 園 路 線 及 步 道 系 統, 同 時 搭 配 戶 外 展 示 與 體 驗 教 育 解 說 環 境, 達 到 休 閒 富 麗 農 村 之 目 標 ;(6) 結 合 溪 流 岸 邊 特 色 與 親 水 設 施, 營 造 多 樣 化 棲 地 型 態 及 親 水 空 間 ;(7) 以 安 全 為 基 礎, 對 於 已 遭 破 壞 工 程 結 構 物 妥 善 處 理, 並 融 入 生 態 及 景 觀 概 念, 在 最 低 之 衝 擊 影 響 條 件 下, 進 行 棲 地 改 善 ( 三 ) 設 計 原 則 : 示 範 河 段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包 括 (1) 創 造 環 境 多 樣 性 及 營 造 自 然 生 態 空 間 ;(2) 綠 帶 與 藍 帶 之 結 合 與 環 境 景 觀 之 調 和 ;(3) 生 物 廊 道 維 持 及 水 域 生 態 環 境 之 維 護 ;(4) 因 地 制 宜 的 規 劃 及 提 高 民 眾 參 與 ( 四 ) 鹿 源 橋 區 段 整 體 規 劃 配 置 ( 圖 2-5): 此 區 段 之 護 岸 整 治 工 程 於 92 年 發 包, 並 於 93 年 5 月 完 工 後 即 歷 經 7 月 2 日 敏 督 利 颱 風 百 年 大 水 災 仍 安 全 無 虞, 顯 見 工 程 設 計 適 當 該 區 段 規 劃 項 目 包 含 親 水 河 岸 改 善 ( 深 潭 淺 瀨 營 造 親 水 空 間 營 造 護 岸 植 生 改 善 左 岸 之 護 岸 規 劃 ) 及 河 濱 空 間 規 劃 ( 服 務 中 心 停 車 場 苗 圃 區 觀 景 區 牧 草 區 堤 頂 步 道 解 說 站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3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39 圖 2-5 鹿 源 橋 區 段 規 劃 配 置 ( 五 ) 港 源 國 小 區 段 整 體 規 劃 配 置 ( 圖 2-6): 以 港 源 國 小 為 中 心 向 外 延 伸, 同 時 配 合 生 態 池 生 態 植 物 體 驗 區 棲 地 改 善 解 說 亭 等 設 施, 此 外 並 結 合 國 小 之 教 育 系 統 與 既 有 資 源, 發 展 港 源 社 區 客 家 文 化 特 色 主 要 規 劃 包 括 親 水 河 岸 改 善 ( 生 態 池 港 源 國 小 旁 無 名 橋 改 善 工 程 無 名 橋 至 永 元 橋 行 水 區 棲 地 改 善 永 元 橋 下 游 左 岸 以 複 式 護 岸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4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0 營 造 親 水 遊 憩 空 間 ) 及 河 濱 空 間 規 劃 ( 生 態 植 物 體 驗 區 生 態 解 說 規 劃 湧 泉 體 驗 區 ) 圖 2-6 港 源 國 小 區 段 規 劃 配 置 都 市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台 中 地 區 旱 溪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一 計 畫 目 標 及 工 作 項 目 該 計 畫 除 確 保 防 洪 排 水 之 機 能 外, 環 境 營 造 將 建 立 在 生 活 生 態 與 休 憩 的 基 礎 上, 期 望 藉 由 瞭 解 土 地 使 用 歷 史 風 土 未 來 計 畫 與 自 然 環 境 特 質 等 內 涵, 在 人 文 發 展 與 生 態 回 復 的 模 式 下 進 行 規 劃 一 方 面 能 讓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5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1 民 眾 擁 有 更 高 品 質 生 活 環 境 與 休 憩 機 會 ; 另 方 面 讓 區 域 排 水 道 能 適 當 的 重 獲 生 機 與 活 力 而 計 畫 執 行 之 另 一 目 的 則 為 趁 此 機 會 重 新 調 整 排 水 道 功 能, 以 塑 造 嶄 新 的 面 容 與 整 體 意 象, 並 反 應 區 域 的 獨 特 性 及 其 人 文 歷 史 與 社 會 多 變 的 風 貌 ; 再 則 希 望 以 自 然 環 境 的 規 劃 手 法, 配 合 水 岸 土 地 利 用 及 整 體 開 放 空 間 系 統 架 構, 與 周 邊 綠 地 廣 場 與 商 業 空 間 做 適 當 的 結 合, 為 民 眾 塑 造 新 的 自 然 景 觀 親 水 空 間 其 計 畫 範 圍 為 旱 溪 排 水,( 主 幹 線 約 10 公 里, 集 水 面 積 約 68 平 方 公 里 ), 其 位 於 台 中 縣 太 平 大 里 烏 日 及 台 中 市 交 界, 為 中 央 管 區 域 排 水 而 工 作 內 容 ( 圖 2-7) 主 要 為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分 析, 訂 定 規 劃 設 計 目 標 及 發 展 方 向, 並 依 基 地 發 展 潛 力 限 制 分 析 與 評 估, 進 行 課 題 與 對 策 研 擬 後 續 研 擬 設 計 規 劃 構 想 確 立 計 畫 範 圍 及 工 作 內 容 相 關 資 料 之 蒐 集 問 卷 調 查 地 方 說 明 會 現 況 環 境 踏 勘 民 眾 參 與 基 礎 資 料 蒐 集 相 關 法 令 計 畫 訂 定 設 計 目 標 與 方 向 現 況 環 境 分 析 評 估 設 計 課 題 與 對 策 研 擬 相 關 理 念 案 例 防 洪 水 利 生 態 保 育 休 閒 遊 憩 景 觀 維 護 初 步 設 計 構 想 ( 回 饋 修 正 ) ( 回 饋 修 正 ) 期 中 簡 報 實 質 規 劃 及 執 行 計 畫 期 末 簡 報 意 見 修 正 並 印 製 報 告 書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安 全 管 理 計 畫 分 期 分 區 經 費 估 算 計 畫 圖 2-7 台 中 地 區 旱 溪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之 計 畫 流 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2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二 環境調查 環境調查項目為排水路現況與區域洪災調查 現地自然與人文環境 調查 土地使用現況及權屬調查 排水路生態調查 水質及污水排放調 查 圖 2-8 鄰近地區之空間 綠地及遊憩設施調查以及民眾現地活動 需求與發展意見調查等七項作為本計畫排水路的調查項目 民生污水 工業廢水 農業污水 圖 2-8 台中地區旱溪排水環境營造 之污染源調查 三 發展潛力分析 根據調查結果 該計畫發現旱溪排水於發展上的限制為 (1)周邊開 發壓力大 (2)水質污染 (3)渠道人工化 但由於旱溪排水具備數項發展 潛力 如(1)旱溪排水整治規劃 預計可解決水患問題 (2)發展腹地大 足以營造良好環境 (3)民眾支持發展 (4)保育類物種的發現蓬萊草蜥 虎皮蛙 貢德氏蛙;(5)台中市全面污水下水道的規劃施工進行中 未來可 降低旱溪排水的污染源等 因此該計畫所規劃之發展願景包括(1)結合週 邊社區環境之自然 藝術和文化及產業資源 塑造社區形象 (2)塑造成 為有活力多功能戶外活動空間 同時具有休憩 防災 賞景 活動 生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2-17 第二章 相關規劃案例評析

43 態 教 育 等 機 能 ;(3) 藉 由 延 伸 水 岸 地 區 之 發 展 來 帶 動 地 方 建 設, 並 配 合 綠 帶 之 連 繫, 增 進 生 活 品 質 四 水 岸 定 位 與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該 計 畫 將 水 岸 定 位 為 : 利 用 旱 溪 排 水 目 前 河 岸 河 道 腹 地 充 足 的 條 件, 營 造 一 具 全 區 域 串 連 能 力 的 自 行 車 道 與 人 行 步 道, 且 這 些 自 行 車 道 與 人 行 步 道 系 統 將 結 合 台 中 市 現 有 之 自 行 車 道 與 綠 園 道 系 統, 串 聯 成 一 跨 區 廣 域 之 無 動 力 動 線, 提 供 現 有 道 路 外 另 一 多 樣 化 安 全 環 保 的 綠 色 移 動 路 線 ( 圖 2-9), 提 供 民 眾 些 休 閒 遊 憩 短 程 連 接 之 機 能 且 本 區 域 排 水 將 以 生 態 工 法 的 利 用, 以 變 化 性 的 渠 道 設 計, 創 造 或 恢 復 生 態 性 棲 地, 該 生 態 性 棲 地 兼 具 棲 地 提 供 休 憩 淨 化 水 質 涵 養 水 分 補 充 地 下 水 等 多 項 機 能 課 題 與 對 策 研 擬 則 針 對 基 地 的 生 態 機 能 休 憩 活 動 機 能 及 景 觀 機 能 提 出 課 題 與 解 決 的 對 策 圖 2-9 水 岸 定 位 為 多 樣 化 安 全 環 保 的 綠 色 移 動 路 線 旱 溪 排 水 全 區 發 展 構 想, 結 合 當 地 公 園 綠 地 系 統 及 社 區 總 體 發 展, 配 合 景 觀 的 改 善 計 畫 及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保 留 地 區 特 色 及 精 神 按 各 項 調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8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4 查 結 果, 將 旱 溪 排 水 區 從 上 游 至 下 游 分 為 三 個 發 展 區 段 ( 圖 2-10): 公 園 綠 地 區 自 然 生 態 區 河 堤 景 觀 區 圖 2-10 旱 溪 排 水 全 區 發 展 構 想 之 三 個 發 展 區 段 五 水 岸 利 用 配 合 規 劃 分 區 定 位 後, 依 照 水 理 計 算 分 析 後 建 議 各 區 段 的 護 岸 形 式 與 工 法 ( 圖 2-11), 進 行 水 岸 利 用 配 合 規 劃, 後 續 研 擬 實 施 計 畫, 包 括 步 道 設 施 計 畫 解 說 計 畫 植 栽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及 休 憩 綠 地 開 發 計 畫, 配 合 水 岸 利 用 配 合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並 依 分 期 分 區 原 則 建 議 整 治 開 發 順 序 圖 2-11 應 用 生 態 工 法 工 程 技 術 於 護 岸 斷 面 設 計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19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5 六 經 營 管 理 與 效 益 分 析 排 水 規 劃 完 成 後, 重 要 的 則 為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依 照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所 公 告 事 宜, 各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權 屬 劃 分 均 有 明 文 規 定, 而 旱 溪 排 水 屬 中 央 管 排 水, 必 須 以 第 三 河 川 局 進 行 排 水 防 洪 工 程 改 善 及 相 關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及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因 而 該 計 畫 建 議 在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方 面 應 由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地 方 團 體 的 力 量, 共 同 管 理 硬 體 及 軟 體 設 施 此 外, 該 計 畫 分 別 就 防 災 景 觀 休 憩 及 社 區 營 造 教 育 經 濟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 ( 一 ) 防 災 效 益 : 旱 溪 排 水 淹 水 情 形 將 獲 得 改 善, 全 線 排 水 路 可 達 到 10 年 重 現 期 之 保 護 標 準 ( 二 ) 景 觀 休 憩 社 區 營 造 效 益 : 可 提 供 台 中 市 台 中 縣 居 民 休 憩 綠 地, 提 高 麻 魚 寮 排 水 沿 線 之 環 境 品 質 經 環 境 綠 美 化 後 減 緩 堤 防 護 岸 等 水 利 設 施 的 景 觀 視 覺 衝 擊, 降 低 環 境 壓 迫 感 串 聯 沿 線 鄰 近 地 區 之 綠 地, 結 合 為 一 連 續 性 休 閒 空 間, 提 供 民 眾 利 用 ( 三 ) 水 質 改 善 效 益 : 以 河 川 側 灘 植 生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與 人 工 濕 地 的 方 式, 運 用 現 有 的 排 水 灘 地 與 排 水 旁 腹 地, 改 變 水 流 將 水 導 入 河 川 側 灘 與 人 工 濕 地, 再 用 植 物 吸 附 汙 染 物, 產 生 淨 化 水 質 效 果 ( 四 ) 教 育 效 益 : 發 展 與 區 域 排 水 區 域 相 關 之 鄉 土 環 境 解 說, 提 供 居 民 學 童 瞭 解 家 鄉 歷 史 背 景 與 文 化, 包 括 灌 溉 渠 道 解 說 麻 魚 寮 排 水 歷 史 變 遷 等 生 態 資 源 的 運 用, 發 展 生 態 解 說, 提 升 居 民 學 童 瞭 解 周 邊 之 生 態 環 境, 進 而 激 發 保 護 愛 護 的 心 態, 協 助 參 與 區 域 排 水 環 境 的 維 護 ( 五 ) 經 濟 效 益 : 旱 溪 排 水 經 規 劃 整 治 後, 納 入 遊 憩 活 動 的 元 素 後, 可 以 預 估 的 經 濟 效 益 約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五 千 萬 元 水 庫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一 ):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保 育 計 畫 一 計 畫 背 景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0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6 近 年 來, 由 於 水 庫 淤 積 及 河 川 水 質 有 逐 漸 惡 化 的 趨 勢, 水 庫 庫 容 減 少 及 水 質 優 養 化 問 題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各 界 及 政 府 部 門 相 當 的 關 切 然 隨 著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國 民 活 動 逐 漸 由 都 市 轉 向 水 庫 集 水 區, 因 而 在 水 庫 集 水 區 大 量 開 發 農 業 及 遊 憩 活 動, 結 果 日 漸 加 重 水 庫 水 質 之 污 染 負 荷, 農 業 所 需 之 營 養 鹽 ( 磷 氮 等 ) 及 地 表 植 被 銳 減, 造 成 暴 雨 時 營 養 鹽 及 泥 砂 沖 刷 流 入 水 庫, 造 成 水 庫 淤 積 蓄 水 功 能 日 減 及 水 庫 優 養 化, 使 水 庫 蓄 水 量 及 水 質 均 亮 起 紅 燈 為 不 讓 有 限 水 資 源 逐 漸 枯 竭, 影 響 人 民 生 活 品 質 及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經 行 政 院 交 經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以 水 質 優 養 化 之 改 善 及 集 水 區 泥 砂 生 產 之 減 量 為 指 標, 進 行 集 水 區 保 育 先 期 規 劃 工 作, 以 期 水 資 源 之 永 續 經 營 二 集 水 區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該 計 畫 針 對 霧 社 水 庫 之 地 形 地 勢 ( 圖 2-12) 地 質 與 土 壤 分 佈 情 形 氣 候 與 水 文 動 植 物 生 態 調 查 土 地 利 用 情 況 ( 圖 2-13) 人 文 經 濟 既 有 方 案 及 相 關 整 治 工 程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圖 2-12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圖 2-13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之 土 地 利 用 三 集 水 區 現 況 調 查 ( 一 ) 溪 流 : 溪 流 主 流 發 源 於 合 歡 山 主 峰 南 側 與 東 峰 間 之 佐 久 間 鞍 部, 至 廬 山 附 近 再 與 塔 羅 灣 溪 烏 海 坡 溪 二 支 流 合 流 成 為 濁 水 溪 主 流, 注 入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1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7 霧 社 水 庫, 河 流 總 長 約 273 公 里 ( 二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 集 水 區 內 共 兩 條 中 危 險 等 級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別 為 南 投 001 及 南 投 002 土 石 流 ; 前 者 有 效 集 水 面 積 為 5,085.9 公 頃 位 於 屯 原 及 雲 海 地 區, 目 前 尚 不 穩 定 ; 後 者 有 效 集 水 面 積 為 100 公 頃, 目 前 呈 現 穩 定 狀 態, 兩 岸 恢 復 天 然 植 被 ( 三 ) 崩 塌 地 :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局 90 年 委 託 調 查 結 果, 桃 芝 後 判 釋 崩 塌 地 計 有 211 處, 面 積 約 為 577 公 頃 ; 七 二 水 災 後 衛 星 影 像 判 釋 結 果 為 崩 塌 地 共 361 處, 面 積 達 公 頃, 顯 示 桃 芝 後 之 崩 塌 地 受 敏 督 利 颱 風 等 豪 兩 影 響, 皆 有 擴 大 趨 勢 ( 四 ) 道 路 現 況 : 台 14 線 (33km) 台 14 甲 線 (35km) 為 集 水 區 主 要 連 外 道 路, 區 內 主 要 道 路 則 有 投 83 線 (8km) 投 85 線 (10.5km) 及 投 87 線, 其 它 尚 有 產 業 道 路 或 村 落 支 道 農 路, 計 兩 百 多 公 里 現 有 道 路 因 地 質 不 穩 定 及 道 路 排 水 之 不 良, 而 造 成 路 基 流 失 土 壤 沖 刷 該 計 畫 調 查 集 水 區 內 主 支 線 道 路, 包 括 道 路 上 下 邊 坡 崩 塌 道 路 損 毀 道 路 排 水 不 良 等, 發 生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問 題 區 位 97 處 ( 五 ) 水 庫 水 質 現 況 : 根 據 環 保 署 於 霧 社 水 庫 設 立 三 處 水 質 檢 驗 站 檢 測 結 果, 霧 社 水 庫 水 質 處 於 普 養 狀 態 對 於 集 水 區 污 染 量 推 算, 點 源 污 染 每 年 產 生 總 磷 為 1,423 公 斤 ; 非 點 源 污 染 每 年 產 生 總 磷 為 8,260 公 斤, 合 計 集 水 區 每 年 總 磷 產 量 為 9,683 公 斤, 水 庫 總 磷 年 負 荷 量 為 19,910 公 斤 四 水 庫 淤 積 測 量 及 泥 砂 調 查 ( 一 ) 淤 積 測 量 : 該 計 畫 於 94 年 12 月 21 日 至 94 年 12 月 25 日 進 行 測 量 工 作, 以 多 音 束 測 深 系 統 側 掃 聲 納 系 統 等 儀 器 施 測, 分 析 測 量 結 果 可 知, 由 93 年 9 月 ( 庫 容 81,094,236m 3 ) 至 本 次 測 量 成 果 ( 庫 容 74,286,119m 3 ), 其 間 經 過 1.25 年, 水 庫 淤 積 量 增 加 約 680 萬 立 方 公 尺, 年 淤 積 量 為 544 萬 立 方 公 尺, 而 由 水 庫 蓄 水 至 本 次 測 量 其 間 共 經 50 年, 平 均 年 淤 積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2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8 量 達 151 萬 立 方 公 尺 ( 二 ) 泥 砂 來 源 : 經 由 WinGrid 模 式 中 USLE 分 析 模 組 進 行 泥 砂 產 量 推 估, 集 水 區 土 壤 沖 蝕 量 每 年 為 66 萬 立 方 公 尺, 佔 歷 年 平 均 淤 積 量 之 44%, 而 與 桃 芝 風 災 後 淤 積 量 (1,085 萬 立 方 公 尺 ) 比 較 只 佔 水 庫 泥 砂 來 源 27%, 其 餘 為 上 游 崩 塌 土 砂 經 河 道 運 輸 至 水 庫, 為 水 庫 淤 積 主 因 五 集 水 區 治 理 對 策 與 保 育 計 畫 水 庫 集 水 區 保 育 工 作 之 計 畫 目 標 主 要 為 水 庫 發 展 永 續 化 水 源 環 境 生 態 化 災 害 防 制 整 體 化 及 經 營 管 理 社 區 化 等 四 項, 以 收 蓄 水 保 土 集 水 區 泥 砂 減 產 及 水 質 改 善 控 制 之 成 效 而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溪 流 整 治 崩 塌 地 治 理 ( 圖 2-14)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農 地 水 土 保 持 森 林 保 育 生 態 保 育 水 質 保 育 計 畫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及 非 工 程 類 工 作 ( 期 辦 理 水 庫 淤 積 測 量 社 區 營 造 實 務 操 作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監 測 及 避 難 場 所 路 線 規 劃 等 ) 此 外, 為 掌 控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計 畫 成 效, 宣 導 規 劃 集 水 區 整 體 營 造, 並 與 居 民 做 充 分 理 念 溝 通, 朝 集 水 區 永 續 經 營 方 向 發 展 安 全 為 基 礎 崩 塌 地 治 理 生 態 為 導 向 無 保 全 對 象 自 然 復 育 土 袋 溝 簡 易 排 水 溝 ( 不 織 布 等 ) 排 水 系 統 臨 時 性 砌 石 溝 永 久 性 草 溝 有 保 全 對 象 坡 趾 石 ( ) 蛇 籠 擋 土 牆 坡 面 30 o ~60 o 陡 坡 30 o ~40 o 緩 坡 <30 o 緩 坡 設 置 階 段 直 播 法 打 樁 編 柵 連 續 纖 維 團 粒 工 法 噴 型 框 植 生 直 播 法 植 生 帶 法 薄 層 噴 植 法 噴 型 框 植 生 圖 2-14 崩 塌 地 治 理 工 法 選 擇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3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49 六 分 年 分 期 經 費 需 求 該 計 畫 配 合 實 地 調 查 後 所 需 之 集 水 區 治 理 方 案, 依 其 重 要 性 緊 急 性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並 藉 由 分 年 分 期 方 式 實 施 各 項 供 作 內 容,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項 目 水 質 改 善 項 目 及 調 查 評 估 項 目 等, 為 顧 及 經 費 籌 措 及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配 合 限 制, 預 計 分 為 三 年 之 期 程 執 行, 預 估 總 工 程 經 費 為 41,349 萬 元 七 預 期 治 理 成 效 及 效 益 評 估 ( 一 ) 直 接 效 益 : 該 報 告 預 估 集 水 區 保 育 治 理 規 劃 執 行 後, 依 據 減 淤 增 容 增 加 發 電 效 益 及 財 產 保 護 效 益 等 三 項 分 析 結 果, 其 計 畫 之 年 計 效 益 為 4,899 萬 元 ( 二 ) 間 接 效 益 : 間 接 效 益 較 無 法 量 化, 經 分 析 主 要 為 經 濟 效 益 社 會 效 益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等 方 面, 以 直 接 效 益 之 30% 計 算, 無 形 效 益 之 年 效 益 為 1,470 萬 元 ( 三 ) 效 益 評 估 : 該 計 畫 之 年 成 本 為 4,243 萬 元, 年 計 效 益 含 直 接 效 益 及 間 接 效 益 為 6,345 萬 元, 益 本 比 為 1.50, 由 此 可 知 計 畫 實 施 有 其 經 濟 效 益, 應 屬 經 濟 可 行 八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更 新 為 作 各 項 治 理 開 發 與 管 理 之 參 考 判 斷 依 據, 該 計 畫 透 過 實 地 現 場 調 查 及 現 有 資 料 分 析, 建 立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資 料 庫, 並 參 考 台 電 公 司 既 有 系 統 理 念, 完 成 資 料 庫 的 類 別 規 劃 系 統 格 式, 包 括 人 文 類 環 境 類 地 文 類 水 文 類 及 整 治 工 程 類 等 五 類 資 料 庫, 可 為 後 續 集 水 區 治 理 計 畫 執 行 時 之 參 考 水 庫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二 ):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一 集 水 區 背 景 大 甲 溪 為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利 用 率 最 高 的 主 要 河 川, 不 僅 是 大 台 中 地 區 公 共 用 水 農 業 用 水 工 業 用 水 之 主 要 來 源, 全 流 域 尚 有 德 基 青 山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4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0 谷 關 天 輪 新 天 輪 馬 鞍 等 電 廠 設 置, 其 水 力 發 電 之 運 用 更 為 台 灣 地 區 各 河 川 之 冠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位 於 大 甲 溪 最 上 游 ( 如 圖 2-15), 對 於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具 舉 足 輕 重 之 重 要 性 德 基 水 庫 ( 圖 2-16) 集 水 區 之 面 積 廣 達 602 平 方 公 里, 約 佔 大 甲 溪 流 域 總 面 積 之 二 分 之 一, 大 部 份 地 表 覆 蓋 尚 稱 良 好,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中 部 橫 貫 公 路 通 車 後, 除 公 路 農 路 林 道 大 量 增 加 外, 人 為 開 墾 破 壞 原 始 林 地 甚 為 嚴 重, 地 表 裸 露 崩 坍 日 劇, 河 川 含 砂 量 日 增 台 電 公 司 自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邀 集 農 復 會 退 輔 會 民 政 廳 公 路 局 林 務 局 山 地 農 牧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等 單 位 成 立 達 見 水 庫 集 水 區 經 營 專 案 小 組, 以 便 對 集 水 區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立, 接 續 相 關 集 水 區 經 營 工 作 圖 2-15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水 系 圖 圖 2-16 德 基 水 庫 二 集 水 區 經 營 目 標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之 經 營 目 標 共 有 四 項 : ( 一 ) 調 節 水 源 流 量 : 為 增 加 可 利 用 之 水 量, 應 設 法 減 低 洪 峰 流 量 及 增 加 基 流 量 時 間, 以 達 成 季 節 上 之 流 量 調 節 再 者 集 水 區 之 增 加 溪 流 量 及 多 雨 地 區 之 防 治 洪 氾, 則 屬 地 區 上 之 流 量 調 節, 可 由 適 當 之 集 水 區 經 營 方 式 達 成 ; 如 集 水 區 治 理 及 增 加 森 林 植 生 之 覆 蓋 地 表 等 ( 二 ) 確 保 水 源 品 質 : 影 響 河 川 與 水 庫 水 質 之 主 要 因 素 為 浮 懸 物 化 學 成 份 酸 鹼 度 及 溫 度 等, 其 污 染 來 源 可 分 為 人 為 污 染 與 天 然 污 染 兩 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5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1 此 與 集 水 區 上 游 之 土 地 利 用 開 發 及 溪 流 量 有 關, 故 適 當 之 森 林 經 營 與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均 能 達 成 改 善 河 川 與 水 庫 水 質 之 效 果 ( 三 ) 減 少 水 庫 淤 積 : 大 型 水 庫 因 其 所 需 經 費 龐 大, 興 建 頗 為 不 易 ; 且 由 於 台 灣 地 質 鬆 軟 極 易 崩 落, 土 壤 遇 豪 雨 即 隨 水 而 下, 水 庫 一 旦 遭 受 泥 砂 淤 積, 則 影 響 其 有 效 壽 命, 蓄 水 及 防 洪 效 果 亦 形 減 少 此 外, 泥 砂 對 於 河 流 下 游 危 害 亦 烈, 諸 如 堵 塞 河 口 迫 使 河 流 改 道, 以 及 溢 流 氾 濫 而 摧 毀 房 舍 道 路 農 田 人 民 生 命 等 ; 故 上 游 集 水 區 之 防 砂 治 理 工 作, 更 是 刻 不 容 緩 ( 四 )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 集 水 區 土 地 受 到 人 為 開 發 後, 動 植 物 之 生 存 逐 漸 受 到 威 脅, 其 數 量 日 漸 減 少, 甚 或 整 個 種 群 全 部 消 失 動 植 物 也 是 集 水 區 重 要 的 資 源, 為 維 持 集 水 區 之 永 續 利 用 及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集 水 區 之 治 理 亦 涵 蓋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之 落 實, 以 及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之 推 動 三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歷 程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開 始 便 著 手 辦 理 集 水 區 水 土 保 持 整 體 規 劃, 到 目 前 為 止 共 完 成 六 階 段 的 規 劃 工 作 ( 一 ) 第 一 期 整 體 治 理 : 該 規 劃 報 告 於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核 定, 台 灣 省 政 府 在 六 十 六 年 至 七 十 一 年 間 執 行, 其 工 作 內 容 為 森 林 經 營 防 砂 工 程 土 地 利 用 與 水 土 保 持 水 庫 保 護 帶 四 大 項 目 ( 二 ) 三 年 系 統 整 治 計 畫 : 第 一 期 整 體 治 理 工 作 業 已 於 七 十 一 年 度 結 束, 第 二 期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正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期 間, 鑑 於 集 水 區 治 理 為 一 長 期 且 延 續 性 之 工 作, 為 免 集 水 區 治 理 工 作 中 輟, 故 依 據 行 政 院 七 十 年 核 定 之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陡 坡 農 用 地 ( 超 限 利 用 地 )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及 維 護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於 七 十 二 年 度 至 七 十 四 年 度 執 行 其 工 作 內 容 為 以 溪 流 小 集 水 區 為 整 治 範 圍 之 防 砂 工 程 為 主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2 ( 三 ) 第 二 期 整 體 治 理 : 中 華 水 土 保 持 學 會 於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提 出 規 劃 報 告, 但 由 於 規 劃 報 告 所 提 之 治 理 經 費 高 達 八 億 三 千 餘 萬 元, 經 濟 部 與 台 灣 省 政 府 就 經 費 分 攤 事 宜 協 調 近 二 年 仍 無 法 獲 致 共 識, 最 後 由 經 濟 部 逕 陳 報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核 定 自 七 十 五 年 度 至 八 十 一 年 度 止 實 施 其 工 作 內 容 仍 為 森 林 經 營 防 砂 工 程 土 地 利 用 水 土 保 持 水 庫 保 護 帶 四 大 項 目 為 主 ( 四 ) 第 三 期 整 體 治 理 : 規 劃 期 間 自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二 月 至 八 十 年 四 月, 第 三 期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自 八 十 二 年 度 起 分 五 年 執 行 由 於 七 十 二 年 起 德 基 水 庫 水 質 漸 成 優 養 化, 故 除 延 續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之 森 林 經 營 防 砂 工 程 土 地 利 用 水 土 保 持 水 庫 保 護 帶 四 項 目 外 尚 增 加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農 藥 肥 料 減 量 宣 導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水 質 監 測 四 個 項 目 ( 五 ) 第 四 期 整 體 治 理 : 規 劃 成 果 於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核 定, 自 八 十 七 年 至 九 十 一 年 為 期 五 年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六 億 八 仟 餘 萬 元 其 工 作 內 容 與 第 三 期 之 森 林 經 營 防 砂 工 作 土 地 利 用 水 土 保 持 水 庫 保 護 帶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農 藥 肥 料 減 量 宣 導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水 質 監 測 八 項 工 作 相 同 ( 六 ) 第 五 期 整 體 治 理 : 參 照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第 五 期 治 理 計 畫 之 規 劃 報 告, 將 五 期 計 畫 ( 民 國 93 年 度 至 民 國 97 年 度 ) 之 治 理 項 目 分 為 森 林 經 營 土 地 利 用 與 水 土 保 持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農 藥 肥 料 減 量 宣 導 與 推 廣 水 質 監 測 與 管 理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防 砂 工 程 水 庫 保 護 帶 等 八 個 項 目, 期 能 達 到 泥 砂 減 量 及 降 低 總 磷 負 荷 之 整 體 目 標, 相 關 工 程 項 目 並 以 生 態 工 法 方 式 實 施 四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之 主 要 內 容 前 述 之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內 容 及 流 程 大 致 相 同, 以 下 利 用 第 四 期 規 劃 報 告 為 例, 簡 要 說 明 其 規 劃 重 點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7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3 ( 一 ) 規 劃 背 景 分 析 : 其 重 點 在 交 代 集 水 區 相 關 背 景, 並 對 未 來 環 境 變 化 進 行 預 測, 而 同 時 會 討 論 其 面 臨 之 問 題 及 集 水 區 經 營 重 點 ( 二 ) 前 一 期 治 理 成 效 檢 討 : 針 對 前 期 治 理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整 治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計 畫 效 益 水 質 成 效 水 庫 淤 積 等 項 進 行 分 析, 以 做 為 該 期 規 劃 之 重 要 依 據 ( 三 ) 治 理 規 劃 : 依 據 前 期 治 理 成 效 及 規 劃 當 時 之 集 水 區 現 況 調 查, 規 劃 報 告 對 治 理 計 畫 之 分 項 工 作 及 所 需 預 算 進 行 分 析, 包 括 森 林 經 營 防 砂 工 作 土 地 利 用 水 土 保 持 水 庫 保 護 帶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農 藥 肥 料 減 量 宣 導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水 質 監 測 等 八 項 ( 四 ) 預 期 效 益 估 算 : 規 劃 報 告 會 針 對 所 提 出 工 作 項 目 預 期 達 成 之 成 效 予 以 分 析, 包 括 泥 砂 減 量 水 質 污 染 源 減 量 水 質 效 益 評 估 不 可 計 量 效 益 評 估 益 本 比 等 項 2.3 國 外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相 對 於 台 灣 僅 有 少 數 規 劃 案 例 研 究, 在 國 外 不 僅 對 於 水 源 保 護 區 方 面 的 規 劃 案 例 較 多, 且 亦 有 許 多 有 關 綠 基 礎 建 設 之 規 劃 案 例,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整 理 相 關 案 例, 參 照 其 主 要 精 神 與 優 點, 以 作 為 本 計 畫 規 劃 評 估 之 重 點 參 考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歐 洲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水 質 管 理 規 劃 一 集 水 區 概 況 覆 蓋 面 積 占 歐 洲 的 百 分 之 八 的 多 瑙 河 流 域 位 處 中 東 歐 心 臟 地 帶, 主 流 多 瑙 河 總 長 度 2,857 公 里 為 歐 洲 第 二 長 的 河 流, 其 發 源 地 為 海 拔 1,078 公 尺 之 德 國 黑 森 林, 流 經 奧 地 利 捷 克 共 和 國 南 斯 拉 夫 波 斯 尼 亞 和 黑 塞 哥 維 那 的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匈 牙 利 克 羅 地 亞 保 加 利 亞 羅 馬 尼 亞 摩 爾 多 瓦 烏 克 蘭 和 部 分 斯 洛 文 尼 亞, 最 後 於 羅 馬 尼 亞 三 角 洲 注 入 黑 海 ( 圖 2-17) 多 瑙 河 流 域, 整 個 流 域 平 均 高 程 僅 475 公 尺, 但 是 在 高 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8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4 的 最 大 差 別 超 過 3,000 公 尺 ; 月 平 均 溫 度, 由 東 方 維 也 納 的 21 度, 增 加 到 布 達 佩 斯 的 23 度, 而 布 加 勒 斯 特 則 為 26 度, 多 瑙 河 流 域 平 均 年 降 水 量 由 從 山 區 3,000 毫 米 變 化 到 三 角 形 地 區 的 400 毫 米, 年 平 均 蒸 發 值 介 於 在 450 毫 米 和 650 毫 米 之 間 圖 2-17 多 瑙 河 流 域 二 集 水 區 問 題 由 於 約 八 千 萬 人 生 活 於 此 集 水 區 內, 因 而 其 經 濟 活 動 和 土 地 使 用 亦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包 括 大 都 市 中 心 和 大 範 圍 的 工 業 農 業 採 礦 活 動 森 林 和 重 要 自 然 風 景 區 此 集 水 區 之 水 資 源 和 環 境 質 量 也 因 此 承 受 這 些 活 動 的 巨 大 壓 力, 其 中 因 都 市 豪 雨 工 業 之 不 適 當 排 出 物 而 產 生 之 微 生 物 污 染 便 其 中 一 明 顯 案 例 因 此, 這 些 多 瑙 河 國 家 在 1990 年 代 便 組 成 一 個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環 境 規 劃 (The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for the Danube River Basin, EPDRB) 其 內 容 包 括 各 國 檢 視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之 點 源 非 點 源 污 染 和 生 物 資 源, 加 強 法 規 能 力, 並 選 擇 支 流 集 水 區 進 行 研 究 之 預 備 投 資 EPDRB 歸 納 出 影 響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之 水 質 用 水 和 生 態 系 的 五 優 先 權 問 題 為 :(1) 微 生 物 的 污 染 (2) 促 進 異 營 生 物 或 耗 氧 物 生 長 的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29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5 污 染 物 質 (3) 高 營 養 負 荷 和 優 養 化 (4) 災 害 物 質 ( 包 括 油 ) 的 污 染 及 (5) 可 用 水 之 競 爭 而 這 五 類 問 題 則 在 不 同 用 水 類 型 上 造 成 各 種 損 失 ( 表 2-5) 表 2-5 主 要 關 鍵 問 題 與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內 主 要 用 水 型 態 之 關 係 問 題 飲 用 水 供 應 漁 業 工 業 灌 溉 遊 憩 營 養 負 荷 和 優 養 增 加 處 理 成 損 失 敏 感 增 加 處 理 成 環 境 品 質 下 降 化 本 ; 消 費 者 物 種 本 及 減 少 某 以 及 機 會 與 利 因 素 : 氮 磷 接 受 問 題 ; 些 用 水 ( 如 益 之 損 失 來 源 : 民 生 污 水 地 下 水 氮 污 冷 卻 ) 工 業 農 業 染 災 害 物 質 來 源 : 工 業 農 業 運 輸 這 些 污 染 物 高 濃 度 的 存 在 將 嚴 重 地 影 響 飲 用 水, 漁 業 和 濱 溪 生 態 系 但 是, 提 出 數 據 及 監 控 系 統 不 足 以 建 立 現 在 集 水 區 內 大 多 數 地 區 的 污 染 水 準 微 生 物 污 染 地 表 或 地 下 增 加 某 類 過 喪 失 遊 憩 機 因 素 : 細 菌 病 毒 水 不 適 於 供 程 之 處 理 成 會, 包 括 減 少 來 源 : 民 生 污 水 水 或 增 加 處 本, 特 別 是 如 淋 浴 或 接 觸 牲 畜 缺 乏 適 當 消 理 成 本 食 品 加 工 水 之 活 動 毒 異 營 生 物 或 耗 氧 地 表 或 地 下 當 O 2 濃 度 低 增 加 處 理 成 灌 溉 設 備 喪 失 遊 憩 機 會 物 生 長 水 不 適 於 供 於 最 低 需 求 本 可 能 堵 塞 及 經 濟 利 益 因 素 : 有 機 物 尿 水 ; 降 低 地 量 將 造 成 棲 素 下 水 入 滲 集 地 嚴 重 流 來 源 : 民 生 污 水 水 質 失 ; 因 尿 素 工 業 牲 畜 之 有 毒 濃 度 造 成 魚 類 損 失 可 用 水 之 競 爭 降 低 供 應 量 喪 失 棲 地 ; 降 低 供 應 量 在 作 物 成 喪 失 遊 憩 機 會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0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6 因 素 : 水 資 源 規 阻 斷 洄 游 及 長 關 鍵 期 及 經 濟 利 益 劃 分 配 及 操 作 孵 化 型 態 減 少 供 水 來 源 : 主 管 部 門 量 三 對 策 方 向 為 解 決 上 述 多 瑙 河 流 域 的 環 境 問 題,EPDRB 在 1994 年 提 出 具 有 四 項 相 同 重 要 性 目 標 之 策 略 行 動 計 畫 :(1) 降 低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人 類 活 動 在 濱 溪 生 態 系 統 和 黑 海 之 負 面 影 響 ;(2) 保 持 並 改 善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內 水 資 源 之 可 用 性 和 品 質 ;(3) 建 立 意 外 溢 流 之 災 害 控 制 ;(4) 發 展 區 域 性 水 資 源 管 理 之 合 作 而 在 系 列 策 略 性 方 向 下, 涵 蓋 主 要 部 門 和 政 策 之 實 施 方 法 包 括 : 階 段 性 擴 展 下 水 道 及 民 生 污 水 處 理 能 力 ; 減 少 來 自 工 業 之 排 出 物 及 來 自 農 業 的 散 發 物 ; 濕 地 的 保 護, 恢 復 和 管 理 ; 整 合 水 資 源 管 理 ; 扎 實 之 環 境 部 門 政 策 ; 意 外 災 害 控 制 ; 以 及 適 當 投 資 而 針 對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內 之 主 要 污 染 源, 三 類 參 與 水 資 源 使 用 及 管 制 的 團 體 所 應 採 取 的 管 理 行 動 則 表 列 如 表 2-6 表 2-6 三 類 水 資 源 使 用 及 管 制 團 體 所 應 採 取 的 管 理 行 動 所 需 行 動 行 動 者 城 市 鄉 鎮 與 村 莊 工 業 農 業 及 牲 畜 投 資 基 礎 建 管 理 衛 生 及 飲 用 規 範 有 害 廢 棄 實 施 訓 練 及 推 廣 教 設 ; 建 立 飲 用 水 水 保 護 ; 水 源 分 物 ; 規 範 污 水 排 育 ; 實 施 有 效 水 費 ; 水 公 共 管 理 服 務 標 準 ; 保 證 配 及 分 佈 之 最 佳 放 量 ; 實 施 有 效 源 分 配 及 分 佈 之 最 佳 單 位 足 夠 收 費 標 化 水 費 及 污 染 費 化 準 ; 水 源 分 配 及 用 ; 水 源 分 配 及 分 佈 之 最 佳 化 分 佈 之 最 佳 化 操 作 污 水 處 理 控 制 固 體 廢 棄 物 工 業 廢 棄 物 之 前 引 入 使 用 肥 料 及 農 化 公 私 企 業 設 施 ; 工 業 廢 棄 堆 置 場 之 地 下 水 處 理 ; 減 少 及 處 物 質 之 措 施 ; 管 理 牲 畜 物 之 前 處 理 滲 露 ; 有 害 廢 棄 理 工 業 廢 棄 物 肥 料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1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7 物 之 安 全 棄 置 使 用 者 付 費 ; 節 付 費 保 護 飲 用 水 支 持 水 質 目 標 ; 支 持 水 質 目 標 ; 管 理 牲 一 般 大 眾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約 用 水 ; 採 用 環 境 消 費 標 準 ; 管 理 家 庭 有 害 廢 棄 物 ; 支 持 有 效 源 ; 採 用 環 境 消 費 標 準 ; 管 理 家 庭 及 農 場 有 害 廢 棄 物 ; 支 持 有 效 支 持 有 效 的 規 章 畜 肥 料 ; 提 升 有 機 農 作 ; 支 持 有 效 的 規 章 的 規 章 的 規 章 有 效 的 水 資 源 管 理 體 制 需 要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監 測 策 略, 幾 乎 所 有 在 此 集 水 區 裡 的 國 家 皆 必 需 改 進 其 現 有 監 測 系 統, 而 且 這 些 國 家 同 意 對 監 測 和 評 估 方 法 進 行 協 調 發 展 聯 合 監 測 系 統 實 施 共 同 計 畫, 並 致 力 於 一 個 相 互 連 接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透 過 EPDRB 提 供 資 金, 在 1993 年 起 動 的 國 際 監 測 系 統, 目 前 由 224 個 氣 象 水 文, 水 和 泥 砂 品 質 監 測 站 所 組 成 在 EPDRB 實 施 期 間 和 策 略 行 動 計 畫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發 現 機 構 和 政 策 議 題 是 整 個 計 畫 成 功 的 基 礎 過 程 裡 有 三 個 重 要 的 參 加 者, 分 別 為 公 共 管 理 單 位 公 私 營 企 業 及 一 般 大 眾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而 公 共 管 理 單 位 必 須 扮 演 管 理 者 和 操 作 者 之 關 鍵 角 色, 其 最 大 貢 獻 來 自 於 紮 實 的 機 構 和 政 策 架 構, 包 括 現 代 法 律, 水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和 管 理 安 排 此 政 策 方 向 及 架 構 雖 因 區 域 特 性 而 在 集 水 區 之 中 微 調, 但 它 皆 能 在 以 下 五 個 關 鍵 領 域 對 水 資 源 管 理 產 生 有 利 影 響..(1) 實 際 和 可 達 成 之 排 放 限 制 和 水 質 標 準 ;(2) 實 施 和 強 制 執 行 ;(3) 獎 勵 和 阻 礙 ;(4) 監 測 和 資 訊 系 統 ;(5) 整 合 地 區 或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河 川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河 下 游 (Lower Mississippi River) 集 水 區 規 劃 一 集 水 區 規 劃 目 的 面 對 明 尼 蘇 達 州 境 內 不 斷 增 高 之 水 質 保 護 及 改 善 需 求, 以 主 要 集 水 區 為 整 體 對 象 之 組 織 行 動 工 作 逐 漸 獲 得 較 多 公 眾 和 私 人 之 資 金 贊 助 因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2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8 此, 明 尼 蘇 達 州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集 水 區 聯 盟 (Basin Alliance for the Lower Mississippi in Minnesota, BALMM) 的 組 織 目 的 在 於 整 合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及 Cedar 集 水 區 之 努 力, 藉 以 達 到 以 下 目 標.. 1. 對 公 眾 選 舉 官 員 和 資 金 提 供 者 提 出 適 當 案 例, 以 使 水 質 復 育 和 保 護 能 獲 得 優 先 注 意 ; 2. 建 立 當 地 州 部 落 和 聯 邦 之 持 續 協 調, 以 便 獲 得 反 映 當 地 及 下 游 議 題 和 優 先 權 並 可 達 永 續 經 濟 及 環 境 之 水 質 保 護 和 復 育 計 畫 BALMM 在 第 一 年 內 便 發 展 出 追 求 這 些 寬 泛 目 標 的 一 本 指 南 : 集 水 區 計 畫 範 疇 (Basin Plan Scoping, 圖 2-18), 並 將 它 透 過 聯 盟 成 員 在 集 水 區 內 使 用 於 引 導 和 協 調 實 施 活 動, 當 它 繼 續 被 修 正 並 增 加 細 節 內 容 後, 它 便 成 為 一 個 更 完 整 的 集 水 區 計 畫 (Basin Plan) 集 水 區 概 述 水 質 狀 況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關 係 環 境 目 標 策 略 地 域 管 理 土 地 使 用 監 測 與 評 估 圖 2-18 明 尼 蘇 達 州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集 水 區 聯 盟 之 集 水 區 計 畫 範 疇 圖 2-19 集 水 區 計 畫 範 疇 之 規 劃 架 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3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59 二 規 劃 架 構 根 據 此 文 件 之 內 容, 本 團 隊 將 其 主 要 操 作 單 元 歸 納 而 繪 製 初 期 集 水 區 計 畫 之 規 劃 架 構 圖 ( 圖 2-19), 而 各 單 元 之 重 點 內 容 概 述 如 下 ( 一 ) 集 水 區 概 述 : 該 計 畫 首 先 對 明 尼 蘇 達 州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集 水 區 所 涵 蓋 之 12 個 集 水 區 及 17 個 行 政 轄 區 進 行 界 定, 其 次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及 人 口 成 長 作 一 說 明 ; 接 著 透 過 數 小 節 的 篇 幅, 分 別 簡 介 此 集 水 區 內 之 歷 史 土 地 利 用 變 遷 航 運 生 態 衝 擊 地 質 地 景 屬 性 與 水 質 等 背 景 資 訊 ( 二 ) 水 質 狀 況 : 針 對 集 水 區 內 之 水 質 議 題, 該 計 畫 以 五 個 面 向 予 以 討 論, 分 別 為 集 水 區 整 體 地 表 水 質 狀 態 及 趨 勢 密 西 西 比 河 之 水 質 狀 況 密 西 西 比 河 之 主 要 支 流 水 質 狀 況 湖 泊 水 質 和 地 下 水 水 質 ( 三 )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關 係 : 集 水 區 經 營 原 則 乃 是 針 對 集 水 範 圍 內 土 地 使 用 對 水 質 之 影 響 而 所 採 取 之 對 應 策 略 與 行 動, 但 因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之 關 係 受 許 多 區 位 變 因 所 影 響, 而 且 在 短 距 離 內 會 有 明 顯 變 化, 因 此 該 計 畫 針 對 土 地 使 用 在 泥 砂 量 營 養 源 ( 氮 與 磷 ) 大 腸 桿 菌 殺 蟲 劑 及 水 文 變 化 之 影 響 進 行 討 論 ( 四 ) 環 境 目 標 : 集 水 區 規 劃 的 一 項 主 要 目 標 便 是 組 織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單 位 在 獲 致 環 境 目 標 上 之 活 動, 因 此 儘 可 能 準 確 地 定 義 出 這 些 目 標 及 成 為 集 水 區 規 劃 之 一 項 關 鍵 工 作 而 BALMM 將 其 環 境 目 標 分 為 水 質 水 量 及 水 域 生 態 系 等 三 大 類 目 標, 而 水 質 目 標 則 細 分 為 地 下 水 保 護 地 表 水 之 河 川 水 質 及 地 表 水 之 湖 泊 水 質 等 三 項 ( 五 ) 地 理 管 理 策 略 : 為 達 成 上 述 環 境 目 標, 綜 合 解 決 辦 法 的 規 劃 和 實 施 可 透 過 三 種 基 本 地 理 方 法 而 獲 致 : 集 水 區 經 營 管 理 地 下 水 層 保 護 及 洪 泛 平 原 管 理 這 些 以 特 定 地 理 或 區 域 為 基 礎 之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方 法, 係 單 獨 或 綜 合 使 用 則 取 決 於 集 水 區 內 有 特 定 問 題 或 綜 合 問 題 需 要 處 理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4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0 1. 集 水 區 經 營 : 集 水 區 經 營 是 透 過 修 改 上 游 集 水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而 達 到 保 護 或 恢 復 水 質 的 一 種 模 式 它 通 常 包 括 兩 大 階 段.. 提 供 發 展 集 水 區 管 理 計 畫 之 資 料 收 集 和 評 估 階 段 ; 以 及 土 地 所 有 人 和 使 用 者 執 行 該 管 理 計 畫 該 計 畫 針 對 河 川 復 育 提 出 三 個 策 略 及 13 項 行 動 方 案, 而 對 於 湖 泊 保 護 與 復 育 則 提 出 三 個 策 略 及 11 項 行 動 方 案 2. 地 下 水 層 保 護 : 防 止 飲 用 水 污 染 的 一 種 方 法 就 是 確 認 地 下 水 特 別 易 受 污 染 的 敏 感 地 區 並 且 然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因 此 該 計 畫 針 對 井 源 保 護 區 (wellhead protection area) 提 出 七 個 策 略 及 9 項 行 動 方 案, 對 於 私 人 飲 用 水 井 (private drinking water well) 提 出 八 個 策 略 及 14 項 行 動 方 案, 最 後 對 於 易 損 區 (vulnerable areas) 則 提 出 六 個 策 略 及 4 項 行 動 方 案 3. 洪 泛 平 原 管 理 : 洪 泛 平 原 是 下 游 河 道 中 相 對 平 坦 易 受 洪 泛 但 人 類 活 動 頻 繁 的 濱 溪 區 域, 因 此 洪 泛 平 原 管 理 之 目 標 在 於 平 衡 洪 災 衝 擊 最 小 化 及 河 川 廊 道 生 態 功 能 最 大 化 這 兩 項 目 標 該 計 畫 提 出 包 括 結 構 及 非 結 構 減 災 類 型 之 11 個 策 略 及 30 項 行 動 方 案 ( 六 ) 土 地 使 用 策 略 : 該 計 畫 對 七 類 土 地 使 用 策 略 進 行 介 紹, 包 括 保 持 或 增 加 多 年 生 植 物 之 面 積 保 護 和 復 育 濕 地 農 作 物 土 地 上 之 土 壤 保 持 都 市 和 鄉 村 居 宅 區 的 土 地 管 理 營 養 和 殺 蟲 劑 管 理 動 物 飼 養 圈 管 理 及 採 礦 活 動 管 理 ( 七 ) 監 測 與 評 估 : 其 目 的 在 對 物 理 化 學 及 生 物 等 變 因 建 立 長 期 監 測 網 路, 以 便 評 估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集 水 區 在 水 質 方 面 的 變 化, 並 透 過 趨 勢 分 析 以 確 定 集 水 區 經 營 之 成 效 而 主 要 之 六 個 監 測 評 估 領 域 包 括 污 染 物 負 荷 生 物 監 測 土 地 使 用 及 水 質 之 關 聯 物 理 狀 態 監 測 最 佳 可 及 河 川 狀 態 地 下 水 監 測 等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5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1 2.3.3 水 庫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 美 國 熊 河 集 水 區 (Bear River Basin) 用 水 規 劃 一 規 劃 背 景 及 目 標 美 國 Wyoming 州 在 1960 及 1970 年 代 曾 對 其 境 內 六 大 河 川 中 的 五 條 河 川 進 行 水 資 源 分 析, 但 因 為 熊 河 集 水 區 橫 跨 三 個 州 且 河 川 系 統 複 雜 ( 圖 2-20), 當 時 並 未 進 行 用 水 規 劃 而 依 據 在 1998 年 完 成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成 果 建 議, 熊 河 集 水 區 應 進 行 規 劃 以 達 到 三 項 目 標 : 1. 發 展 具 有 地 方 團 體 參 與 之 集 水 區 計 畫 2. 提 供 決 策 者 足 夠 數 據 使 得 他 們 可 為 州 民 利 益 而 管 理 水 資 源, 提 供 多 種 形 式 和 途 徑 ( 包 括 網 際 網 路 ) 給 管 理 者 及 州 民 獲 得 集 水 區 計 畫 的 相 關 資 訊 及 成 果 3. 使 用 當 代 水 資 源 資 料 和 工 具 發 展 集 水 區 計 畫, 藉 以 確 定 現 有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的 用 水 量, 並 且 確 認 未 來 的 潛 在 用 水 量 圖 2-20 熊 河 集 水 區 橫 跨 三 州 圖 2-21 熊 河 集 水 區 之 上 中 區 二 法 規 限 制 及 集 水 區 概 述 由 於 Wyoming Idaho 及 Utah 皆 具 有 此 集 水 區 之 水 權, 因 而 其 用 水 規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2 劃 並 必 須 先 釐 清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包 括 可 用 水 量 ( 水 權 ) 之 計 算 經 計 算, 三 州 所 具 備 之 水 權 比 例 約 為 Wyoming 佔 有 47% Idaho 佔 有 6% 而 Utah 亦 為 47%, 而 在 Wyoming 境 內 的 集 水 區 範 圍 多 屬 於 整 個 集 水 區 的 中 上 游 地 區 ( 見 圖 2-21) 三 集 水 區 用 水 檔 案 集 水 區 用 水 檔 案 紀 錄 相 關 用 水 清 單 以 及 水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它 不 僅 提 供 對 位 置, 水 源 和 集 水 區 用 水 量 之 必 要 資 訊 外, 它 亦 表 達 水 資 源 如 何 被 使 用 而 集 水 區 用 水 類 型 包 括 農 業 民 生 工 業 環 境 娛 樂 及 水 庫 蒸 發 等 六 類, 其 最 大 用 水 量 在 於 農 業 用 水 ( 圖 2-22), 而 主 要 水 源 來 自 地 表 水 ( 圖 2-23) 圖 2-22 農 業 用 水 為 最 大 用 水 類 型 圖 2-23 主 要 水 源 來 自 地 表 水 四 集 水 區 水 質 檔 案 集 水 區 水 質 檔 案 提 供 目 前 集 水 區 內 之 水 質 問 題 和 趨 勢, 類 似 前 述 之 集 水 區 用 水 檔 案, 地 表 水 必 須 被 評 估 以 確 認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質 量 的 地 表 水 可 供 未 來 開 發 所 需 而 目 前 之 地 下 水 質, 則 提 供 地 下 水 是 否 能 成 為 另 一 個 滿 足 未 來 需 求 的 指 標, 圖 2-24 及 圖 2-25 分 別 為 熊 河 集 水 區 上 中 區 範 圍 內 之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質 狀 況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7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3 圖 2-24 熊 河 集 水 區 上 中 區 地 表 水 質 狀 況 圖 2-25 熊 河 集 水 區 上 中 區 地 下 水 質 狀 況 五 需 求 預 測 與 未 來 用 水 機 會 用 水 需 求 預 測 始 於 對 集 水 區 內 經 濟 和 人 口 統 計 狀 況 的 理 解, 因 此 確 認 集 水 區 之 歷 史 演 變 和 趨 勢, 加 上 最 重 要 的 經 濟 和 用 水 觀 點 之 評 估, 將 有 助 於 對 未 來 經 濟 和 人 口 統 計 情 境 之 定 義 該 計 畫 首 先 對 集 水 區 過 去 之 人 口 成 長 及 就 業 人 口 進 行 分 析, 接 著 利 用 農 業 能 源 遊 憩 及 製 造 業 等 四 個 關 鍵 因 素 對 未 來 經 濟 和 人 口 進 行 高 低 兩 類 經 濟 成 長 情 境 分 別 預 估, 而 需 水 量 則 是 利 用 前 二 項 推 估 結 果 乘 上 各 自 對 應 之 用 水 因 子 後 累 計 而 得, 在 將 高 經 濟 成 長 下 之 用 水 預 估 值 與 目 前 可 用 之 地 表 水 量 進 行 比 較 後, 最 後 該 計 畫 對 於 地 表 及 地 下 水 資 源 在 各 種 用 水 類 型 及 地 理 空 間 上 進 行 分 配 規 劃 六 持 續 規 劃 過 程 該 計 畫 認 為 此 Wyoming 州 用 水 規 劃 過 程 並 非 提 供 將 來 水 資 源 開 發 的 實 施 指 標, 而 是 提 供 處 理 未 來 用 水 議 題 所 需 的 基 本 資 料 因 此 規 劃 過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8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4 程 的 最 重 要 成 果 乃 是 對 Bear River 集 水 區 基 本 水 資 源 和 用 水 資 料 之 收 集 以 可 用 形 式 貯 存 和 理 解 因 而 這 些 資 料 及 規 劃 報 告 將 成 為 未 來 用 水 規 劃 之 重 要 資 訊, 如 此 便 可 發 展 出 一 個 持 續 的 用 水 規 劃 瑞 典 之 斯 德 哥 爾 摩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Stockholm s Blue-green Infrastructure) 雖 然 斯 德 哥 爾 摩 尚 有 47% 的 未 開 發 土 地, 但 是 伴 隨 著 人 口 增 加, 該 市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來 尚 以 放 射 狀 式 的 向 外 擴 張 為 使 土 地 開 發 過 程 能 兼 顧 目 前 已 形 成 之 綠 色 隔 廊 (green wedge, 圖 2-26), 斯 德 哥 爾 摩 市 發 展 出 一 套 綠 圖 (green map) 作 為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工 具, 包 括 : ( 一 ) 群 落 生 境 圖 (biotope map) 由 地 景 生 態 學 觀 點 產 生, 並 可 用 以 評 估 生 態 多 樣 性 ; ( 二 ) 循 環 圖 (recycling map) 確 認 可 用 來 處 理 那 些 分 解 及 處 理 污 水 所 得 養 分 的 地 區 ; ( 三 ) 社 會 生 境 圖 (sociotope map) 則 由 社 會 文 化 觀 點 定 義 具 有 社 會 功 能 之 地 區 此 外, 藉 由 美 質 遊 憩 使 用 生 物 多 樣 性 暴 雨 逕 流 處 理 區 營 養 循 環 區 污 水 處 理 區 能 量 生 產 區 防 護 林 帶 和 都 市 氣 候 改 善 區 等 指 標, 該 市 評 估 此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在 生 態 經 濟 及 社 會 觀 感 等 面 向 之 永 續 性 成 效 則 如 表 2-7 所 示 圖 2-26 斯 德 哥 爾 摩 市 周 圍 之 綠 色 隔 廊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39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5 表 2-7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在 永 續 性 之 衝 擊 生 態 經 濟 社 會 觀 感 廢 氣 排 放 成 本 / 效 益 參 與 度 使 用 自 然 資 源? 或 再 循 環? 願 意 支 付 透 明 度 生 態 多 樣 性 有 效 組 織 安 全? 健 康? 美 感? 整 體 整 體 整 體 美 國 Virginia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劃 為 確 保 政 府 及 居 民 在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之 財 務 支 持,Virginia 州 政 府 必 須 尋 求 ㄧ 套 合 適 的 規 劃 方 法 以 便 對 該 州 之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保 育 提 出 合 適 的 策 略 方 針 及 實 施 方 法 因 此, Virginia 州 進 行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劃 研 究 中 (The Conservation Fund, 2004a) 該 報 告 首 先 確 認 依 各 合 適 的 水 土 資 源 保 育 規 劃 應 具 備 以 下 特 性 : 實 際 性 (proactive): 規 劃 成 果 事 先 指 定 需 保 育 地 區 而 非 因 某 種 威 脅 所 採 取 的 回 應 措 施 ; 全 面 性 (holistic): 著 重 於 保 育 地 關 聯 系 統 之 保 護 而 非 單 一 土 地 ; 多 功 性 (multifuncational): 保 育 應 基 於 多 種 而 非 單 一 功 能 或 目 標 ; 整 合 性 (integrated): 保 育 不 應 單 獨 出 現, 而 是 在 某 種 架 構 下 與 其 它 保 育 措 施 相 連 接 或 完 成 其 次, 該 研 究 確 認 合 適 的 策 略 性 保 育 所 能 產 生 之 效 益, 包 括 保 護 及 維 護 自 然 系 統 之 價 值 與 功 能, 運 作 地 景 (working landscape) 之 持 續, 降 低 開 發 阻 力, 提 供 可 預 測 性 及 確 定 性, 降 低 構 築 基 礎 建 設 成 本 等 此 外, 該 報 告 認 為 ㄧ 個 管 理 單 位 基 於 此 策 略 性 保 育 方 法 應 提 出 對 應 之 管 理 經 營 計 畫, 包 含 永 續 林 業 經 營 集 水 區 經 營 計 畫 綠 空 間 或 開 放 空 間 保 育 計 畫 生 態 系 管 理 計 畫 棲 地 保 育 計 畫 為 此, 該 報 告 除 以 相 當 的 篇 幅 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0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6 容 介 紹 綠 基 礎 建 設 之 概 念 及 定 義 外, 並 提 出 在 該 州 操 作 的 重 要 發 現 及 建 議 ( 圖 2-27 及 圖 2-28) 圖 2-27 Virginia 州 之 農 業 森 林 區 圖 2-28 Virginia 州 不 同 擁 有 權 下 之 保 育 地 美 國 Maryland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由 於 每 年 在 Maryland 州 境 內 約 有 一 萬 五 千 英 畝 的 土 地 被 開 發, 因 而 在 2030 年 之 前 將 有 大 部 分 位 於 農 村 地 區 的 八 十 萬 英 畝 土 地 將 被 發 展, 而 伴 隨 發 展 這 些 迅 速 開 發, 至 少 有 180 種 本 土 植 物 和 35 動 物 已 經 從 Maryland 州 消 除, 且 另 有 310 種 植 物 和 165 種 動 物 遭 受 生 態 滅 絕 之 威 脅 (The Conservation Fund, 2004b) 因 此,Maryland 州 長 在 1991 年 籌 組 馬 里 蘭 綠 道 委 員 會 以 便 對 該 州 之 綠 道 系 統 進 行 規 劃, 但 因 當 時 較 著 重 遊 憩 功 能 而 較 忽 略 生 態 系 關 注, 故 在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加 入 了 馬 里 蘭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1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7 (Green Infrastructure Assessment, GIA), 藉 以 評 斷 這 些 綠 道 建 設 之 各 項 貢 獻 Weber 等 人 (2006) 曾 對 馬 里 蘭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之 運 作 方 式 進 行 說 明, 他 們 認 為 綠 基 礎 建 設 的 規 劃 步 驟 應 包 含 以 下 程 序 : ( 一 ) 確 認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施 之 塊 區 (hubs); ( 二 ) 將 塊 區 與 廊 道 相 聯 繫 ; ( 三 ) 劃 分 相 容 的 土 地 使 用 緩 衝 區 ; ( 四 ) 評 論, 評 估 和 修 正 ; ( 五 ) 透 過 相 對 生 態 重 要 性 對 塊 區 予 以 排 序 ; ( 六 ) 透 過 相 對 生 態 重 要 性 對 廊 道 段 落 予 以 排 序 ; ( 七 ) 以 相 對 發 展 風 險 排 列 對 塊 區 與 廊 道 段 落 予 以 排 序 ; ( 八 ) 以 相 對 生 態 重 要 性 對 個 別 單 元 予 以 排 列 ; ( 九 ) 以 相 對 發 展 風 險 排 列 對 個 別 單 元 予 以 排 序 對 於 塊 區 (hubs) 之 劃 定 ( 圖 2-29), 首 先 將 包 含 敏 感 物 種 棲 地 內 部 森 林 棲 地 大 型 未 干 擾 溼 地 重 要 水 域 棲 地 及 現 有 保 護 區 ( 圖 2-30) 等 區 域 之 資 料 匯 入 GIS 而 組 合 成 自 然 區 域 圖 層, 在 過 濾 並 排 除 密 集 人 為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後, 將 之 擴 張 並 平 順 邊 界, 最 後 應 用 面 積 門 檻 而 獲 致 塊 區 之 空 間 分 佈 ( 圖 2-31) 而 對 廊 道 之 劃 定 程 序 則 如 圖 2-32 所 示 敏 感 物 種 棲 地 內 部 森 林 棲 地 匯 入 GIS 資 料 組 合 自 然 區 域 圖 層 排 除 密 集 人 為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大 型 未 干 擾 溼 地 重 要 水 域 棲 地 擴 張 並 平 順 邊 界 應 用 面 積 門 檻 建 構 hubs 模 型 現 有 保 護 區 圖 2-29 塊 區 (hubs) 之 劃 定 步 驟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2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8 圖 2-30 Maryland 州 境 內 之 現 有 保 護 區 圖 2-31 Maryland 州 之 塊 區 劃 定 成 果 建 構 hubs 模 型 核 心 區 域 評 準 水 域 核 心 區 陸 域 核 心 區 建 立 水 域 障 礙 水 域 最 低 成 本 路 徑 陸 域 最 低 成 本 路 徑 以 鄰 域 拓 樸 及 土 地 覆 蓋 設 定 寬 度 建 構 廊 道 模 型 建 立 陸 域 障 礙 濕 地 核 心 區 溼 地 最 低 成 本 路 徑 建 立 濕 地 障 礙 圖 2-32 廊 道 之 劃 定 步 驟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3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69 這 些 規 劃 過 程 皆 可 透 過 GIS 系 統 之 協 助 而 執 行, 包 括 易 損 度 排 序 (Vulnerability ranking, 圖 2-33) 組 成 度 排 序 (Composite ranking, 圖 2-34) 及 完 整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等 ( 圖 2-35) 圖 2-33 易 損 度 排 序 圖 2-34 組 成 度 排 序 圖 2-35 規 劃 後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2.4 規 劃 案 例 之 綜 合 評 析 針 對 上 述 各 節 之 概 念 分 析 及 國 內 外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本 計 畫 首 先 針 對 各 案 例 特 色 與 本 區 環 境 之 適 用 性 進 行 比 較, 接 著 對 其 規 劃 流 程 規 劃 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4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0 標 規 劃 單 元 等 面 向 進 行 綜 合 討 論, 最 後 說 明 這 些 案 例 於 本 研 究 之 應 用 規 劃 案 例 特 色 及 本 區 環 境 適 用 性 比 較 所 蒐 集 國 外 案 例 雖 皆 為 特 定 範 圍 之 環 境 管 理 實 務, 但 各 案 例 無 論 在 區 域 環 境 或 規 劃 本 質 上 皆 有 所 差 異, 故 須 對 其 特 色 與 本 研 究 範 圍 進 行 比 較, 並 確 認 各 案 例 可 應 用 於 本 研 究 範 圍 之 重 要 特 性 一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北 坑 溪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 一 ) 環 境 特 性 : 此 案 例 為 單 一 完 整 之 非 都 市 河 川 集 水 區, 具 備 多 種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常 有 自 然 災 害 問 題 ; 而 本 研 究 範 圍 則 為 位 於 都 市 區 域 且 由 多 條 河 川 系 統 所 組 成 之 集 水 區, 且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因 法 規 管 制 而 有 所 限 制, 較 少 有 自 然 災 害 問 題 ( 二 ) 計 畫 目 的 : 此 案 例 著 重 於 建 立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之 規 劃 及 設 計 模 式, 以 達 到 災 害 防 治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與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目 的 ; 而 本 研 究 則 定 位 為 水 與 綠 環 境 營 造 之 先 期 規 劃, 其 目 的 在 於 呈 現 妥 適 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過 程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案 例 之 操 作 內 涵 包 括 釐 清 集 水 區 經 營 問 題 確 規 劃 設 計 考 慮 因 子 環 境 調 查 分 析 空 間 配 置 工 法 安 全 評 估 環 境 監 測 及 示 範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模 式 應 用 等, 而 對 於 本 研 究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者, 在 於 集 水 區 生 態 工 法 空 間 配 置 作 業 利 用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及 分 區 工 法 規 劃 等 兩 項 操 作 過 程 最 後 將 各 分 區 依 其 特 性 而 分 為 自 然 保 育 分 區 土 砂 災 害 防 治 分 區 及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分 區 ( 含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分 區 ) 等 三 類 此 過 程 除 可 確 認 規 劃 分 區 之 特 性 外, 尚 可 對 各 分 區 之 提 供 規 劃 主 軸 目 標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5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1 二 台 中 地 區 旱 溪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 一 ) 環 境 特 性 : 由 於 其 計 畫 範 圍 為 都 市 之 平 坦 區 域 排 水 系 統, 其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主 要 為 建 成 區 ; 本 研 究 範 圍 雖 同 屬 都 市 區 域, 但 為 地 形 變 化 較 大 之 自 然 河 川 系 統 集 水 區, 且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也 較 為 多 樣 化, 相 似 處 在 於 鲜 有 自 然 災 害 問 題 ( 二 ) 計 畫 目 的 : 此 案 例 在 確 保 防 洪 排 水 機 能 時, 期 望 在 生 活 生 態 與 休 憩 的 基 礎 上, 藉 由 瞭 解 土 地 使 用 歷 史 風 土 未 來 計 畫 與 自 然 環 境 特 質 等 內 涵, 在 人 文 發 展 與 生 態 回 復 的 模 式 下 進 行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 由 於 鲜 有 自 然 災 害 問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除 未 強 調 特 定 災 害 防 治 外, 計 畫 目 標 與 此 案 例 目 標 極 為 相 近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案 例 之 操 作 內 涵 包 括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分 析 訂 定 規 劃 設 計 目 標 及 發 展 方 向 依 基 地 發 展 潛 力 與 限 制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課 題 與 對 策 研 擬 後 續 設 計 規 劃 構 想 等 而 對 於 本 研 究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者, 在 於 水 岸 定 位 與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中 結 合 公 園 綠 地 系 統 及 社 區 總 體 發 展, 配 合 景 觀 的 改 善 計 畫 及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保 留 地 區 特 色 及 精 神, 而 將 旱 溪 排 水 區 分 為 公 園 綠 地 區 自 然 生 態 區 河 堤 景 觀 區 等 三 個 發 展 區 段 ; 因 為 它 不 僅 考 量 地 區 特 色 而 進 行 分 區 規 劃 外, 並 且 統 合 當 地 居 民 意 見, 以 便 產 生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之 規 劃 內 容 三 霧 社 水 庫 集 水 區 保 育 計 畫 ( 一 ) 環 境 特 性 : 由 於 其 計 畫 範 圍 為 位 居 中 高 海 拔 之 非 都 市 地 區 水 庫 集 水 區, 其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主 要 為 自 然 森 林 外, 尚 包 含 部 份 農 業 區 及 遊 憩 區, 此 外 區 域 內 面 臨 多 種 自 然 災 害 問 題, 因 此 與 本 研 究 範 圍 有 著 極 大 之 環 境 特 性 差 異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2 ( 二 ) 計 畫 目 的 : 由 於 水 庫 集 水 區 保 育 工 作 之 計 畫 目 標 主 要 為 水 庫 發 展 永 續 化 水 源 環 境 生 態 化 災 害 防 治 整 體 化 及 經 營 管 理 社 區 化 等 四 項, 以 收 蓄 水 保 土 集 水 區 泥 沙 減 產 及 水 質 改 善 控 制 之 成 效, 而 本 研 究 範 圍 為 水 質 水 源 保 護 區, 因 此 除 災 害 防 治 整 體 化 外, 此 案 例 其 餘 三 項 計 畫 目 標 與 本 研 究 之 目 標 極 為 貼 近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案 例 之 操 作 內 涵 包 括 集 水 區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集 水 區 現 況 調 查 水 庫 淤 積 測 量 及 泥 砂 調 查 集 水 區 治 理 對 策 與 保 育 計 畫 分 年 分 期 經 費 需 求 預 期 治 理 成 效 及 效 益 評 估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更 新 等, 雖 然 大 部 分 操 作 與 本 研 究 需 求 有 所 差 異, 然 而 在 於 集 水 區 治 理 對 策 與 保 育 計 畫 中 提 及 有 關 生 態 保 育 水 質 保 育 計 畫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等 內 容, 仍 對 本 研 究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四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 一 ) 環 境 特 性 : 由 於 其 計 畫 範 圍 為 位 居 中 高 海 拔 之 非 都 市 地 區 大 型 水 庫 集 水 區, 其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主 要 為 自 然 森 林 外, 僅 包 含 少 部 份 農 業 區 及 遊 憩 區, 此 外 區 域 內 面 臨 多 種 自 然 災 害 問 題, 因 此 與 本 研 究 範 圍 有 著 極 大 之 環 境 特 性 差 異 ( 二 ) 計 畫 目 的 : 由 於 德 基 水 庫 集 水 區 之 經 營 目 標 計 有 調 節 水 源 流 量 確 保 水 源 品 質 減 少 水 庫 淤 積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等 四 項, 因 而 與 本 研 究 範 圍 之 整 體 目 標 極 為 貼 近, 但 此 案 例 缺 少 有 關 民 眾 意 見 調 查 及 整 合 分 析 等 資 訊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案 例 之 操 作 內 涵 主 要 為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之 規 劃, 且 其 過 程 係 採 週 期 性 之 規 劃 檢 討, 因 此 其 規 劃 重 點 包 括 規 劃 背 景 分 析 前 一 期 治 理 成 效 檢 討 治 理 規 劃 及 預 期 效 益 估 算 等, 雖 然 大 部 分 操 作 與 本 研 究 需 求 有 所 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7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3 異, 然 而 週 期 性 規 劃 檢 討 對 前 期 治 理 計 畫 內 容 ( 整 治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計 畫 效 益 水 質 成 效 水 庫 淤 積 等 ) 項 進 行 分 析 以 做 為 該 期 規 劃 依 據 之 概 念, 仍 對 本 研 究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五 歐 洲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水 質 管 理 規 劃 ( 一 ) 環 境 特 性 : 由 於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覆 蓋 面 積 大 且 主 流 總 長 度 達 2,857 公 里, 不 僅 範 圍 涵 蓋 許 多 國 家, 其 地 形 及 降 雨 量 之 變 化 亦 頗 為 顯 著, 又 因 約 八 千 萬 人 生 活 於 此 集 水 區 內, 故 其 經 濟 活 動 和 土 地 使 用 亦 有 極 高 的 多 樣 性 相 對 於 此 案 例 複 雜 多 樣 之 環 境, 本 研 究 區 域 環 境 特 性 則 較 為 單 純 ( 二 ) 計 畫 目 的 : 由 於 此 案 例 集 水 區 承 受 多 樣 經 濟 活 動 和 土 地 使 用 的 巨 大 壓 力, 為 解 決 多 瑙 河 流 域 的 環 境 問 題, 多 瑙 河 集 水 區 環 境 規 劃 EPDRB 提 出 一 些 策 略 行 動 計 畫 以 達 成 四 項 目 標 :(1) 降 低 人 類 活 動 在 濱 溪 生 態 系 統 和 黑 海 之 負 面 影 響 ;(2) 保 持 並 改 善 集 水 區 內 水 資 源 之 可 用 性 和 品 質 ;(3) 建 立 意 外 溢 流 之 災 害 控 制 ;(4) 發 展 區 域 性 水 資 源 管 理 之 合 作 相 對 於 範 圍 較 小 且 單 純 之 本 研 究 範 圍, 雖 然 無 需 考 量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目 標, 然 而 控 制 人 為 活 動 影 響 及 確 保 水 資 源 品 質 亦 為 本 研 究 之 重 點 目 標 ( 三 ) 操 作 內 涵 : 由 於 此 案 例 主 要 為 跨 國 合 作 之 集 水 區 水 質 改 善 治 理 及 規 劃, 因 此 其 操 作 內 涵 包 含 建 立 跨 國 合 作 機 制 及 組 織 確 認 主 要 問 題 建 構 共 同 目 標 擬 定 策 略 方 向 和 實 施 方 法 發 展 國 際 聯 合 監 測 系 統 等, 而 本 研 究 範 圍 內 實 際 上 亦 包 括 許 多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因 此 其 跨 組 織 合 作 概 念 以 及 聯 合 監 測 系 統 ( 由 氣 象 水 文, 泥 砂 和 水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8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4 質 監 測 站 所 組 成 ) 對 本 研 究 仍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六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河 下 游 (Lower Mississippi River) 集 水 區 規 劃 ( 一 ) 環 境 特 性 : 由 於 該 計 畫 雖 涵 蓋 明 尼 蘇 達 州 密 西 西 比 下 游 集 水 區 所 之 12 個 集 水 區 及 17 個 行 政 轄 區, 但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之 環 境 及 社 會 背 景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但 其 大 陸 型 地 形 及 氣 候 環 境 皆 與 本 研 究 區 域 環 境 特 性 有 極 大 差 別 ( 二 ) 計 畫 目 的 : 由 於 此 案 例 面 對 不 斷 增 高 之 水 質 保 護 及 改 善 需 求, 因 此 藉 由 集 水 區 聯 盟 以 整 合 眾 多 集 水 區 之 努 力 以 達 到 (1) 對 公 眾 選 舉 官 員 和 資 金 提 供 者 提 出 適 當 案 例, 以 使 水 質 復 育 和 保 護 能 獲 得 優 先 注 意 ;(2) 建 立 當 地 州 部 落 和 聯 邦 之 持 續 協 調, 以 便 獲 得 反 映 當 地 及 下 游 議 題 和 優 先 權 並 可 達 永 續 經 濟 及 環 境 之 水 質 保 護 和 復 育 計 畫 雖 然 環 境 特 性 上 有 極 大 不 同, 然 而 此 案 例 在 水 質 復 育 與 保 護 之 目 標 與 本 研 究 相 同, 而 建 立 居 民 對 環 境 營 造 之 認 知 則 為 本 研 究 之 另 一 項 目 標, 因 而 兩 者 基 本 目 標 相 近 ( 三 ) 操 作 內 涵 : 由 於 此 案 例 十 數 個 集 水 區 形 成 聯 盟 而 進 行 集 水 區 規 劃, 因 此 其 規 劃 架 構 之 主 要 操 作 單 元 可 歸 納 為 集 水 區 概 述 水 質 狀 況 湖 泊 水 質 和 地 下 水 水 質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關 係 ( 泥 砂 量 營 養 源 大 腸 桿 菌 殺 蟲 劑 及 水 文 變 化 ) 環 境 目 標 地 理 管 理 策 略 ( 集 水 區 經 營 管 理 地 下 水 層 保 護 及 洪 泛 平 原 管 理 ) 土 地 使 用 策 略 及 監 測 與 評 估 等 此 案 例 在 環 境 目 標 中 認 為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單 位 明 確 定 義 出 其 環 境 目 標 為 集 水 區 規 劃 之 一 項 關 鍵 工 作, 而 透 過 監 測 與 評 估 除 可 瞭 解 水 質 變 化 外 並 可 由 趨 勢 分 析 以 確 定 集 水 區 經 營 成 效, 此 兩 項 概 念 對 於 本 研 究 在 後 續 幾 章 之 研 究 內 容 上 具 有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49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5 指 導 及 參 考 價 值 七 美 國 熊 河 集 水 區 (Bear River Basin) 用 水 規 劃 ( 一 ) 環 境 特 性 : 由 於 該 案 例 涵 蓋 美 國 中 北 部 山 區 的 三 個 州 (Wyoming Idaho 及 Utah), 雖 各 州 擁 有 水 權 比 例 相 差 頗 大, 但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之 環 境 及 社 會 背 景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但 其 大 陸 型 地 形 及 氣 候 環 境 皆 與 本 研 究 區 域 環 境 特 性 有 極 大 差 別 ( 二 ) 計 畫 目 的 : 此 案 例 藉 由 進 行 集 水 區 規 劃 以 達 到 三 項 目 標, 包 括 (1) 發 展 具 有 地 方 團 體 參 與 之 集 水 區 計 畫 ;(2) 提 供 決 策 者 足 夠 數 據 以 管 理 水 資 源 ;(3) 確 定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的 現 有 用 水 量 及 未 來 潛 在 用 水 量 雖 然 環 境 特 性 上 有 極 大 不 同, 然 而 此 案 例 在 水 質 復 育 與 保 護 之 目 標 與 本 研 究 相 同, 而 建 立 居 民 對 環 境 營 造 之 認 知 則 為 本 研 究 之 另 一 項 目 標, 因 而 兩 者 基 本 目 標 相 近 ( 三 ) 操 作 內 涵 : 由 於 此 規 劃 案 例 之 操 作 單 元 可 歸 納 為 規 劃 背 景 及 目 標 法 規 限 制 及 集 水 區 概 述 集 水 區 用 水 檔 案 集 水 區 水 質 檔 案 需 求 預 測 與 未 來 用 水 機 會 持 續 規 劃 過 程 等 六 項 由 於 此 案 例 著 重 於 用 水 規 劃 之 過 程, 因 而 水 資 源 規 劃 部 分 對 本 研 究 之 應 用 性 不 高, 然 而 透 過 水 質 檔 案 提 供 集 水 區 水 質 問 題 和 趨 勢 及 發 展 持 續 規 劃 過 程 此 兩 項 概 念, 則 對 同 為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的 本 研 究 範 圍 仍 具 參 考 價 值 八 瑞 典 之 斯 德 哥 爾 摩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 一 ) 環 境 特 性 : 雖 然 該 案 例 所 處 大 陸 型 地 形 及 氣 候 等 環 境 特 性 及 社 會 背 景 皆 與 本 研 究 區 域 環 境 特 性 有 極 大 差 別, 但 皆 屬 於 都 市 週 遭 之 大 範 圍 環 境 規 劃 ( 二 ) 計 畫 目 的 : 此 案 例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土 地 開 發 過 程 中 兼 顧 已 形 成 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0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6 綠 色 隔 廊, 其 環 境 規 劃 目 標 與 本 研 究 相 同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規 劃 案 例 透 過 一 套 綠 圖 作 為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工 具, 而 綠 圖 則 包 括 群 落 生 境 圖 循 環 圖 及 社 會 生 境 圖 ; 由 於 該 案 例 未 詳 細 描 述 各 綠 圖 之 產 製 流 程 而 降 低 其 應 用 性, 但 各 綠 圖 之 功 能 ( 群 落 生 境 圖 可 用 以 評 估 生 態 多 樣 性 循 環 圖 可 確 認 分 解 及 處 理 污 水 或 養 分 地 區 社 會 生 境 圖 可 定 義 具 有 社 會 功 能 地 區 ) 則 表 達 出 環 境 規 劃 成 果 所 能 具 備 之 管 理 意 涵 ; 此 外, 該 案 例 利 用 一 群 指 標 藉 以 評 估 該 藍 綠 基 礎 建 設 在 生 態 經 濟 及 社 會 觀 感 等 面 向 之 永 續 性 成 效, 對 本 研 究 頗 具 參 考 價 值 九 美 國 Virginia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畫 ( 一 ) 環 境 特 性 : 該 案 例 除 所 處 大 陸 型 地 形 及 氣 候 等 環 境 特 性 及 社 會 背 景 皆 與 本 研 究 區 域 環 境 特 性 有 極 大 差 別 外, 其 規 劃 範 圍 為 整 個 Virginia 州 亦 使 其 規 劃 過 程 較 本 研 究 範 圍 更 為 複 雜 ( 二 ) 計 畫 目 的 : 由 於 此 案 例 為 確 保 政 府 及 居 民 在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之 財 務 支 持, 因 而 此 案 例 之 目 的 在 於 尋 求 ㄧ 套 合 適 規 劃 方 法 以 便 對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保 育 提 出 合 適 的 策 略 方 針 及 實 施 方 法, 其 環 境 規 劃 目 的 與 本 研 究 相 同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規 劃 案 例 首 先 定 義 合 適 規 劃 方 法 之 條 件, 其 次 確 認 合 適 策 略 性 保 育 所 能 產 生 之 效 益, 接 著 建 議 管 理 單 位 所 應 提 出 之 對 應 管 理 經 營 計 畫, 最 後 介 紹 綠 基 礎 建 設 概 念 定 義 並 提 出 在 該 州 操 作 的 重 要 發 現 及 建 議 ; 透 過 此 案 例 之 尋 求 合 適 環 境 規 劃 方 法 過 程, 有 關 綠 基 礎 建 設 概 念 及 定 義 等 資 訊 可 作 為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1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7 十 美 國 Maryland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 一 ) 環 境 特 性 : 該 案 例 所 處 大 陸 型 地 形 及 氣 候 等 環 境 特 性 及 社 會 背 景 皆 與 本 研 究 區 域 環 境 特 性 有 極 大 差 別 ( 二 ) 計 畫 目 的 : 由 於 Maryland 州 境 內 的 土 地 開 發 導 致 許 多 本 土 植 物 和 動 物 之 消 除 或 遭 受 生 態 滅 絕 威 脅, 為 解 決 馬 里 蘭 綠 道 委 員 會 在 綠 道 系 統 規 劃 時 之 著 重 遊 憩 功 能 而 較 忽 略 生 態 系 關 注, 故 藉 由 馬 里 蘭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以 評 斷 這 些 綠 道 建 設 之 各 項 貢 獻 雖 然 本 研 究 範 圍 內 之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尚 稱 良 好, 但 是 建 立 一 套 評 估 準 則 亦 為 本 研 究 之 一 項 重 要 目 標 ( 三 ) 操 作 內 涵 : 此 規 劃 案 例 首 先 對 馬 里 蘭 綠 基 礎 建 設 評 估 之 運 作 方 式 進 行 說 明, 另 外 介 紹 綠 基 礎 建 設 的 九 項 規 劃 步 驟, 最 後 呈 現 馬 里 蘭 州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畫 成 果 ; 此 案 例 對 本 研 究 較 有 幫 助 之 部 分 為 利 用 GIS 之 塊 區 及 廊 道 劃 定 程 序 易 損 度 排 序 及 組 成 度 排 序 等 概 念, 雖 然 本 研 究 未 直 接 運 用, 但 對 於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畫 所 能 達 成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功 能 有 更 深 之 認 知 規 劃 案 例 綜 合 討 論 在 此 小 節 中, 本 研 究 對 前 述 個 案 例 在 規 劃 流 程 規 劃 目 標 規 劃 單 元 等 面 向 進 行 綜 合 討 論 一 規 劃 流 程 面 對 集 水 區 獨 特 之 環 境 與 社 會 經 濟 等 區 域 特 性, 集 水 區 經 營 之 策 略 基 本 上 是 透 過 問 題 導 向 規 劃 流 程 (problem-oriented planning) 之 操 作 而 產 生, 此 規 劃 流 程 特 徵 是 對 目 標 集 水 區 進 行 問 題 確 認, 其 次 在 許 多 方 案 中 尋 求 最 適 方 案 後, 最 後 藉 由 執 行 方 案 成 果 進 行 方 案 修 正 之 遞 迴 流 程, 其 中 一 例 便 是 Mitchell 等 (1994) 所 提 產 生 集 水 區 經 營 計 畫 之 規 劃 過 程 (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2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78 2-36) 將 此 規 劃 流 程 與 所 蒐 集 之 集 水 區 規 劃 案 例 進 行 比 對, 本 計 畫 發 現 所 有 案 例 都 沒 有 分 析 方 案 及 決 策 此 兩 個 步 驟 由 於 規 劃 案 例 皆 為 執 行 中 或 執 行 完 畢 之 成 果 報 告, 其 內 容 多 強 調 規 劃 對 象 所 面 臨 問 題 及 對 策 執 行 成 效, 因 此 並 不 會 特 別 提 及 在 執 行 規 劃 期 間 對 可 行 方 案 進 行 分 析 與 選 擇 之 過 程 二 規 劃 目 標 一 般 而 言, 對 於 集 水 區 問 題 約 可 分 為 物 理 問 題 與 沖 蝕 土 地 使 用 社 經 問 題 制 度 問 題 及 技 術 問 題 等 五 類 (Sheng, 1994); 也 因 此 河 川 集 水 區 整 體 治 理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即 是 以 落 實 集 水 區 整 體 規 劃 治 理 建 立 生 態 平 衡 之 永 續 農 業 及 維 護 公 共 的 安 全 ( 胡 蘇 澄,1996) 然 而, 對 於 集 水 區 經 營 之 目 標 策 略 及 方 法 常 因 集 水 區 所 處 自 然 社 會 經 濟 等 環 境 特 性 之 本 質 差 異, 而 使 得 無 論 是 世 界 各 國 之 法 律 規 範, 或 是 學 術 研 究 之 理 論 依 據 與 應 用 技 術 皆 有 不 同 之 著 眼 點 與 發 展 (Sheng, 1975, 1985;Fiebiger, 1993; 山 口 伊 佐 夫, 1986;Mangundikoro, 198;Joshi, 1985) 因 此, 游 繁 結 等 (1998) 曾 針 對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政 府 法 令 及 管 理 單 位 之 主 管 業 務 等 三 類 資 訊 加 以 整 理 而 綜 合 歸 納 出 台 灣 目 前 之 三 個 集 水 區 經 營 目 標, 分 別 為 : (1) 減 輕 災 害 ;(2) 保 護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3)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此 外, 對 於 集 水 區 經 營 之 內 容, 該 研 究 則 歸 納 為 : 砂 石 抑 制 崩 塌 防 治 公 共 設 施 保 護 洪 水 控 制 河 川 治 理 集 水 區 保 護 與 復 育 農 民 訓 練 與 推 廣 山 區 農 業 發 展 污 染 防 治 景 觀 維 護 與 美 化 休 閒 遊 憩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水 源 涵 養 等 項 問 題 確 認 或 定 義 產 生 解 決 方 案 分 析 方 案 決 策 執 行 監 督 與 評 估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3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回 饋 圖 2-36 一 般 集 水 區 經 營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Mitchell,1994)

79 若 將 游 繁 結 等 (1998) 所 歸 納 之 三 個 集 水 區 經 營 目 標 與 本 章 所 述 規 劃 案 例 進 行 比 對 ( 表 2-8), 本 計 畫 發 現 國 內 案 例 之 規 劃 目 標 幾 乎 涵 蓋 該 三 項 目 標, 而 國 外 案 例 多 偏 重 水 資 源 之 水 質 及 用 水 問 題 ; 造 成 此 項 顯 著 差 異 之 因 素, 可 能 在 於 台 灣 人 口 壓 力 造 成 在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之 較 高 頻 率 的 土 地 使 用, 也 因 而 對 災 害 及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兩 類 問 題 能 透 過 集 水 區 經 營 過 程 中 予 以 解 決 表 2-8 規 劃 案 例 目 標 與 游 繁 結 等 (1998) 三 目 標 之 對 應 關 係 減 輕 災 保 護 居 民 生 命 自 然 資 源 類 型 案 例 害 財 產 安 全 保 育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北 坑 溪 河 川 / 都 旱 溪 排 水 市 集 水 歐 洲 多 瑙 河 區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河 下 游 霧 社 水 庫 水 庫 集 德 基 水 庫 水 區 美 國 熊 河 瑞 典 斯 德 哥 爾 摩 綠 基 礎 美 國 Virginia 州 建 設 美 國 Maryland 州 註 : 代 表 完 成 吻 合 ; 代 表 部 分 吻 合 三 規 劃 單 元 針 對 所 呈 現 之 各 案 例, 本 計 畫 首 先 綜 合 歸 納 曾 出 現 的 規 劃 單 元, 包 括 定 義 或 描 述 面 臨 待 解 決 之 問 題 規 劃 成 果 所 欲 達 成 之 整 體 願 景 與 可 評 估 目 標 計 畫 之 研 究 或 規 劃 方 法 面 臨 之 政 策 或 法 規 限 制 對 規 劃 區 之 現 況 進 行 調 查 利 用 空 間 資 訊 工 具 或 概 念 進 行 區 域 分 析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之 改 善 對 策 針 對 部 分 區 域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對 執 行 對 策 之 成 本 及 對 應 效 益 進 行 分 析 對 規 劃 區 狀 況 或 問 題 解 決 情 形 實 施 監 測 或 評 估 等 若 將 這 些 規 劃 單 元 與 其 概 念 內 涵 予 以 彙 整, 並 對 幾 份 重 要 規 劃 文 獻 (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水 與 綠 網 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綠 基 礎 建 設 及 集 水 區 經 營 ) 進 行 比 較,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4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80 其 結 果 如 表 2-9 所 示 表 2-9 相 關 案 例 與 文 獻 之 共 同 規 劃 單 元 水 與 綠 網 水 與 綠 建 集 水 區 概 念 內 涵 / 規 劃 單 元 絡 規 劃 理 設 計 畫 經 營 論 與 實 務 綠 基 礎 建 設 設 定 規 劃 願 景 與 目 標 規 劃 設 計 方 法 現 況 調 查 對 策 研 擬 效 益 分 析 監 測 評 估 政 策 法 規 規 劃 導 向 景 觀 / 保 育 景 觀 / 保 育 防 災 / 保 育 開 發 / 保 育 註 : 代 表 完 成 吻 合 ; 代 表 部 分 吻 合 由 該 表 可 知, 水 與 綠 建 設 計 畫 及 水 與 綠 網 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偏 向 概 念 及 原 則 說 明, 而 集 水 區 經 營 及 綠 基 礎 建 設 之 考 量 面 向 則 較 為 全 面 且 涵 蓋 所 有 規 劃 單 元 ; 此 外, 雖 然 四 個 重 要 規 劃 文 獻 皆 包 含 生 態 環 境 之 保 育 規 劃 內 涵, 但 前 二 者 係 以 景 觀 角 度 切 入 規 劃 程 序, 而 集 水 區 經 營 偏 向 災 害 防 治 之 軟 硬 體 規 劃, 綠 基 礎 建 設 則 為 兼 顧 開 發 與 保 育 目 標 而 進 行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在 綜 觀 相 關 文 獻 及 規 劃 案 例 後, 本 研 究 認 為 綠 基 礎 建 設 不 僅 在 概 念 內 涵 上 與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最 為 貼 近, 且 具 備 眾 多 文 獻 可 提 供 規 劃 過 程 之 參 考, 而 這 些 文 獻 亦 可 供 下 一 章 討 論 規 劃 環 境 營 造 評 估 準 則 與 方 法 時, 作 為 評 估 準 則 的 重 要 參 考 規 劃 案 例 之 特 性 應 用 本 研 究 針 對 國 內 外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共 選 取 三 種 類 型 案 例 ( 參 見 表 2-8), 而 各 類 型 案 例 在 本 研 究 之 應 用 方 向 簡 述 如 下 ㄧ 河 川 / 都 市 集 水 區 : 由 於 此 類 集 水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直 接 影 響 到 居 民 之 生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5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81 命 財 產 安 全, 為 使 其 環 境 規 劃 能 兼 顧 三 個 集 水 區 經 營 目 標, 居 民 對 於 當 地 發 展 遠 景 及 環 境 經 營 的 態 度 與 認 知 遂 成 為 整 體 規 劃 過 程 之 重 要 參 考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針 對 居 民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 詳 見 5.5 節 ) 二 水 庫 集 水 區 : 由 國 內 外 案 例 可 知, 水 庫 集 水 區 肩 負 下 游 或 附 近 區 域 之 用 水 重 責, 因 而 其 水 質 狀 況 之 監 控 以 及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為 其 經 營 管 理 重 點 ; 據 此, 本 研 究 將 對 本 研 究 範 圍 之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提 出 規 劃 評 估 ( 詳 見 第 四 章 ), 同 時 亦 對 示 範 社 區 發 展 提 出 建 議 ( 參 見 第 六 章 ) 三 綠 基 礎 建 設 : 由 於 本 研 究 之 工 作 源 起 及 目 的 ( 新 店 溪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以 另 創 兼 具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又 能 確 保 量 豐 質 優 的 水 土 資 源 新 局, 以 達 互 利 及 雙 贏 的 境 界 ) 與 綠 基 礎 建 設 的 概 念 內 涵 相 當 相 近, 而 且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亦 提 供 許 多 概 念 及 操 作 原 則, 本 研 究 利 用 這 些 資 訊 及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相 關 研 究, 將 產 生 一 套 合 適 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 詳 見 第 三 章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2-56 第 二 章 相 關 規 劃 案 例 評 析

82 第 三 章 研 擬 計 畫 區 域 內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根 據 前 一 章 對 國 內 外 案 例 及 相 關 文 獻 之 評 析, 本 研 究 已 確 認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與 綠 基 礎 建 設 在 概 念 內 涵 頗 為 近 似, 因 此 在 本 章 針 對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之 工 作 項 目 上, 首 先 介 紹 一 篇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之 內 容, 其 次 對 該 架 構 進 行 討 論 及 修 正, 以 便 修 正 後 架 構 更 符 合 委 託 單 位 之 需 求, 最 後 則 說 明 運 用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Analysis Hierarchy Process, AHP) 對 架 構 中 各 評 估 準 則 之 權 重 分 析 結 果 3.1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Green Infrastructure Plan Evaluation Frameworks) McDonald 等 人 (2005) 認 為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與 其 它 保 護 計 畫 之 差 異, 在 於 它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在 當 今 和 將 來 的 開 發 土 地 中 確 認 適 合 保 護 的 土 地 因 此, 綠 基 礎 建 設 規 劃 不 僅 可 確 保 重 要 自 然 體 系 不 被 城 市 化 所 破 壞, 而 且 它 也 提 供 一 種 確 認 新 開 發 區 的 架 構 雖 然 綠 基 礎 建 設 並 沒 有 一 體 適 用 的 計 畫 藍 圖, 但 綠 基 礎 建 設 提 供 一 個 基 本 的 計 畫 發 展 架 構 此 架 構 包 含 一 些 其 它 計 畫 類 型 所 沒 有 的 要 素, 而 這 些 要 素 被 組 織 成 為 四 個 主 要 規 劃 步 驟, 即 目 標 設 定 分 析 綜 合 和 實 施 因 而 McDonald 等 人 (2005) 發 展 出 一 套 針 對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之 評 估 架 構, 藉 以 評 估 區 域 (regional) 當 地 (local) 和 站 址 (site) 等 三 種 不 同 尺 度 的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 在 四 個 主 要 規 劃 單 元 ( 目 標 設 定 分 析 整 合 及 執 行 ) 下 各 有 二 至 五 個 評 估 項 目, 而 部 分 評 估 項 目 又 包 含 三 至 九 個 評 估 參 數, 由 於 評 估 參 數 所 佔 評 分 亦 有 三 種 ( 一 三 五 分 ), 若 只 考 慮 評 分 值 為 五 分 之 總 數 二 十 個 評 估 參 數, 則 成 為 滿 分 100 分 之 精 要 模 式, 若 將 全 部 五 十 八 個 評 估 參 數 納 入 則 成 為 滿 分 222 分 之 完 整 模 式 ( 表 3-1)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3 表 3-1 McDonald 等 人 (2005) 之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單 元 評 估 項 目 評 估 參 數 計 畫 基 礎 8 (2,3,3)* 目 標 設 定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7(1,2,4) 保 育 願 景 9(1,4,4) 分 析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10(2,5,3) 網 路 適 宜 性 分 析 9(5,1,3)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5(1,3,1) 綜 合 確 認 優 先 序 7(2,2,3) 計 畫 目 標 關 聯 性 3(0,1,2)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潛 能 4(2,1,1) 執 行 工 具 3(1,0,2) 執 行 保 育 經 費 保 育 策 略 9(2,5,2) 定 義 開 發 機 會 4(0,1,3) * 括 號 內 數 字 分 別 代 表 評 分 為 一 三 五 分 評 估 參 數 之 數 量 由 於 完 整 模 式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太 多, 故 以 精 要 模 式 為 基 礎 而 進 行 修 正, 以 產 生 適 合 台 灣 環 境 及 符 合 本 研 究 目 的 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3.2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由 於 產 生 一 套 適 當 的 評 估 架 構 及 其 評 估 準 則 為 此 工 作 之 關 鍵 核 心, 因 此 評 估 準 則 必 須 能 表 達 規 劃 之 目 標 或 要 求 因 此, 針 對 眾 多 文 獻 過 濾 後 之 McDonald 模 式 (2005), 本 研 究 首 先 對 期 評 估 準 則 進 行 歸 納 與 過 濾, 其 次 再 對 其 評 估 參 數 進 行 文 句 修 改 使 之 能 適 用 於 本 研 究 評 估 準 則 歸 納 與 過 濾 此 工 作 包 含 三 階 段 : 確 認 準 則 來 源 ( 前 一 節 之 成 果 ) 歸 納 過 濾 及 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4 則 確 認 利 用 前 述 McDonald 模 式 所 提 之 重 要 因 素, 再 參 酌 本 研 究 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願 景 及 目 標, 而 於 團 隊 工 作 會 議 中 加 以 歸 納 過 濾 合 適 之 準 則, 最 後 再 經 委 託 單 位 於 以 工 作 會 議 中 進 行 準 則 確 認 ( 圖 3-1)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之 願 景 及 目 標 相 關 文 獻 本 案 需 求 研 究 團 隊 工 作 會 議 委 託 單 位 工 作 會 議 準 則 來 源 歸 納 過 濾 準 則 確 認 圖 3-1 評 估 準 則 之 產 生 流 程 在 原 精 要 模 式 總 共 有 二 十 個 評 估 參 數 ( 表 3-2) 中, 由 於 部 份 評 估 參 數 之 概 念 相 近 或 重 複, 因 此 予 以 歸 納 彙 整 : 分 析 單 元 之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下 兩 個 評 估 參 數 皆 有 關 生 態 觀 點 之 網 路 設 計, 故 予 以 合 併 ; 執 行 單 元 之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潛 能 下 兩 個 評 估 參 數 為 評 估 支 援 環 境 規 劃 決 策 之 機 制 或 效 能, 但 因 此 類 環 境 規 劃 皆 須 經 過 管 理 單 位 之 審 核, 故 將 之 合 併 於 目 標 設 定 單 元 之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表 3-2 McDonald(2005) 綠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評 估 架 構 之 精 要 模 式 單 元 評 估 項 目 評 估 參 數 目 標 設 定 (20%) 計 畫 基 礎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計 畫 是 否 基 於 整 體 地 景 分 析, 並 著 重 於 功 能 性 地 景 單 元 之 保 護? 計 畫 及 其 發 展 是 否 由 一 個 願 景 正 式 計 畫 目 標 及 策 略 所 引 導? 是 否 有 領 袖 論 壇 或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規 劃 所 需 之 指 導 及 動 能?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3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5 保 育 願 景 計 畫 之 發 展 是 否 由 保 護 生 態 過 程 與 功 能 等 目 標 所 引 導? 對 於 hubs 及 廊 道 的 網 路 設 計 評 準 是 否 呼 應 生 態 門 檻 及 其 它 保 育 參 數? ( 例 如 最 小 動 態 面 積 遷 移 廊 道 大 小 自 然 干 擾 區 域 邊 界 效 益 及 重 要 濱 溪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區 等 ) 網 路 設 計 評 準 是 否 基 於 目 前 生 物 或 生 態 理 論 及 最 佳 操 作? ( 如 hubs/ 廊 道 contiguous lands 及 聯 結 度 等 ) 分 析 (35%) 是 否 針 對 研 究 區 施 以 適 宜 性 分 析 或 類 似 土 地 適 宜 性 方 法 ( 須 符 合 網 路 設 計 評 準 ) 以 計 算 及 區 分 保 育 範 圍 之 價 值? 最 終 之 網 路 設 計 ( 即 適 宜 性 分 析 結 果 ) 是 否 為 一 網 路 適 宜 性 分 析 個 生 態 聯 結 網 路? 綜 合 (15%) 執 行 (30%)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確 認 優 先 順 序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潛 能 網 路 設 計 是 否 涵 蓋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 即 working lands, 開 放 空 間 公 園 棲 地 )? 網 路 中 hubs 及 廊 道 的 空 隙 是 否 確 認? 計 畫 是 否 有 最 終 網 路 設 計 的 清 楚 關 聯 圖 示?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之 土 地 保 護 狀 態 是 否 確 認 並 納 入 模 式 中? 對 hubs 及 廊 道 之 排 序 系 統 是 否 基 於 適 宜 性 分 析 易 損 因 素 及 保 護 狀 態 之 結 果? 計 畫 中 是 否 確 認 特 定 排 序?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一 個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 即 基 於 網 路 設 計 及 其 他 重 要 因 素, 針 對 保 育 機 會 之 量 化 排 序 機 制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4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6 4.1.3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是 否 有 助 於 區 域 或 場 址 層 級 之 執 行? 執 行 工 具 計 畫 是 否 確 認 土 地 保 護 之 可 用 機 制 或 工 具 ( 即 徵 收 役 地 權 或 開 發 權 移 轉 等 )? 保 育 經 費 計 畫 是 否 確 認 各 級 政 府 或 私 人 保 育 經 費 或 機 會? 保 育 策 略 計 畫 是 否 指 出 管 理 單 位 之 特 定 執 行 策 略? 所 有 的 執 行 策 略 組 合 可 導 向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而 修 正 後 之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模 式 初 稿 如 表 3-3 所 示 表 3-3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模 式 ( 初 稿 ) 單 元 評 估 項 目 評 估 參 數 計 畫 是 否 基 於 整 體 地 景 分 析, 並 著 重 於 功 能 性 地 計 畫 基 礎 景 單 元 之 保 護? 計 畫 及 其 發 展 是 否 由 一 個 願 景 正 式 計 畫 目 標 及 目 標 設 定 (20%) 分 析 (35%)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保 育 願 景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策 略 所 引 導? 是 否 有 領 袖 論 壇 或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規 劃 所 需 之 指 導 及 動 能? 計 畫 之 發 展 是 否 由 保 護 生 態 過 程 與 功 能 等 目 標 所 引 導? 對 於 hubs 及 廊 道 的 網 路 設 計 評 準 是 否 呼 應 生 態 門 檻 及 其 它 保 育 參 數? ( 例 如 最 小 動 態 面 積 遷 移 廊 道 大 小 自 然 干 擾 區 域 邊 界 效 益 及 重 要 濱 溪 區 等 ) 網 路 設 計 評 準 是 否 基 於 目 前 生 物 或 生 態 理 論 及 最 佳 操 作? ( 如 hubs/ 廊 道 contiguous lands 及 聯 結 度 等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5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7 2.2.1 是 否 針 對 研 究 區 施 以 適 宜 性 分 析 或 類 似 土 地 適 宜 性 方 法 ( 須 符 合 網 路 設 計 評 準 ) 以 計 算 及 區 分 保 育 範 圍 之 價 值? 最 終 之 網 路 設 計 ( 即 適 宜 性 分 析 結 果 ) 是 否 為 一 網 路 適 宜 性 分 析 個 生 態 聯 結 網 路? 綜 合 (15%) 執 行 (30%)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確 認 優 先 序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潛 能 執 行 工 具 網 路 設 計 是 否 涵 蓋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 即 working lands 開 放 空 間 公 園 及 棲 地 )? 網 路 中 hubs 及 廊 道 的 空 隙 是 否 確 認? 計 畫 是 否 有 最 終 網 路 設 計 的 清 楚 關 聯 圖 示? 基 礎 建 設 網 路 之 土 地 保 護 狀 態 是 否 確 認 並 納 入 模 式 中? 對 hubs 及 廊 道 之 排 序 系 統 是 否 基 於 適 宜 性 分 析 易 損 因 素 及 保 護 狀 態 之 結 果? 計 畫 中 是 否 確 認 特 定 排 序?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一 個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 即 基 於 網 路 設 計 及 其 他 重 要 因 素, 針 對 保 育 機 會 之 量 化 排 序 機 制 )? 決 策 支 援 工 具 是 否 有 助 於 區 域 或 場 址 層 級 之 執 行? 計 畫 是 否 確 認 土 地 保 護 之 可 用 機 制 或 工 具 ( 即 徵 收 役 地 權 或 開 發 權 移 轉 等 )? 保 育 經 費 計 畫 是 否 確 認 各 級 政 府 或 私 人 保 育 經 費 或 機 會? 保 育 策 略 計 畫 是 否 指 出 管 理 單 位 之 特 定 執 行 策 略? 所 有 的 執 行 策 略 組 合 可 導 向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評 估 參 數 之 文 句 修 正 初 稿 之 評 估 參 數 係 由 原 McDonald 模 式 翻 譯 而 來, 但 其 中 有 部 份 文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6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8 義 與 本 研 究 之 精 神 與 管 理 區 位 特 性 有 所 差 異, 故 對 文 字 內 容 進 行 調 整 此 外, 為 使 整 個 評 估 模 式 具 備 完 整 階 層 性, 故 針 對 具 有 多 個 評 估 參 數 之 評 估 項 目, 將 其 原 評 估 參 數 較 長 的 文 句 萃 取 其 精 神 而 予 以 取 代, 而 所 有 原 評 估 參 數 則 改 為 評 估 參 數 之 評 斷 標 準, 修 正 完 畢 後 之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模 式 如 表 3-4 所 示 表 3-4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評 估 模 式 規 劃 程 序 ( 層 級 一 )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評 估 參 數 之 評 斷 標 準 說 明 目 標 設 定 基 本 目 標 計 畫 基 礎 配 合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此 計 畫 係 根 據 整 體 環 境 ( 地 景 ) 分 析 並 著 重 於 功 能 性 區 域 ( 地 景 單 元 ) 之 保 護 此 計 畫 符 合 本 局 之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目 標 或 策 略 此 計 畫 主 要 規 劃 內 容 經 過 本 局 參 與 審 核 或 諮 詢? 此 計 畫 以 保 護 生 態 及 環 境 營 造 功 能 為 主 要 目 標 對 於 環 境 營 造 中 之 生 態 塊 區 及 廊 道 網 路 設 計, 本 計 畫 所 採 標 準 能 呼 應 生 態 門 檻 及 其 它 保 育 參 數, 並 遵 守 目 前 生 物 或 生 態 理 論 及 最 佳 操 作 分 析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此 計 畫 針 對 研 究 區 利 用 適 宜 性 分 析 ( 或 類 似 方 法 ) 以 便 計 算 及 區 分 保 育 範 圍 價 值 環 境 營 造 網 路 之 設 計 已 涵 蓋 多 樣 化 之 土 地 使 用 類 型 最 終 環 境 營 造 設 計 結 果 可 形 成 一 個 生 態 聯 結 網 路 網 路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7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89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此 計 畫 可 明 確 地 指 出 現 有 網 路 中 之 環 境 營 造 ( 塊 區 及 廊 道 ) 空 隙 此 計 畫 有 清 楚 的 最 終 環 境 營 造 網 路 設 計 圖 示 此 計 畫 已 確 認 環 境 營 造 網 路 之 土 地 保 護 狀 態, 並 將 之 納 入 規 劃 過 程 中 綜 合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本 計 畫 曾 利 用 適 宜 性 分 析 易 損 因 素 或 保 護 狀 態 等 分 析 結 果, 形 成 環 境 營 造 單 元 ( 塊 區 及 廊 道 )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本 計 畫 明 確 定 義 環 境 營 造 單 元 ( 塊 區 及 廊 道 ) 順 序 之 實 施 優 先 順 序 此 計 畫 針 對 環 境 營 造 所 需 土 地 保 護 機 制 或 工 執 行 工 具 具 ( 即 徵 收 役 地 權 或 開 發 權 移 轉 等 ) 進 行 可 行 執 行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策 略 性 分 析 此 計 畫 對 於 環 境 營 造 所 需 經 費 及 可 能 來 源 進 行 分 析 此 計 畫 清 楚 指 出 本 局 之 環 境 營 造 執 行 策 略 保 育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此 計 畫 之 執 行 策 略 有 助 於 特 定 區 之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3.3 評 估 準 則 之 權 重 分 析 原 McDonald 精 要 模 式 係 由 二 十 個 各 佔 五 分 之 評 估 參 數 所 組 成, 然 而 經 過 前 一 節 之 調 整 而 使 評 估 參 數 減 少, 再 加 上 國 內 整 體 環 境 及 法 規 之 差 異, 各 評 估 準 則 必 須 重 新 定 義 其 權 重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AHP) 對 研 究 團 隊 成 員 以 及 具 備 相 關 背 景 之 學 者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最 後 將 評 估 準 則 之 層 級 關 係 及 相 對 重 要 性 予 以 完 整 呈 現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8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0 3.3.1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AHP 為 美 國 賓 州 匹 茲 堡 大 學 教 授 Satty 所 發 展 出 之 一 套 多 屬 性 決 策 分 析 方 法, 其 分 析 思 考 原 理 為 : 建 構 階 層 體 系 原 理 建 立 優 先 權 原 理 和 邏 輯 的 一 貫 性 原 理 ( 一 ) 建 構 階 層 體 系 : 人 類 有 能 力 去 感 受 事 物 和 觀 念, 且 將 他 們 觀 察 到 的 連 繫 起 來 因 此, 複 雜 的 事 實 可 被 分 解 成 多 個 同 質 群 且 細 分 這 些 群 成 更 小 的 群, 藉 此 可 以 合 成 大 量 的 資 訊 溶 入 問 題 的 結 構 中 而 且 表 現 整 個 系 統 更 完 整 的 圖 像 ( 圖 3-2) 第 一 層 方 案 之 目 標 第 二 層 方 案 之 評 準 方 案 之 評 準 方 案 之 評 準 方 案 之 評 準 方 案 之 評 準 方 案 之 評 準 第 n 層 最 終 選 擇 之 方 案 最 終 選 擇 之 方 案 最 終 選 擇 之 方 案 ( 最 底 層 ) 圖 3-2 AHP 階 層 體 系 示 意 圖 ( 二 ) 設 立 優 先 權 : 決 策 者 在 階 層 體 系 中 的 各 層 級 利 用 元 素 成 對 地 比 較 來 建 立 元 素 間 關 係, 這 些 關 係 表 現 出 在 同 一 階 層 的 各 元 素 下 眾 元 素 間 之 相 對 影 響 此 種 區 別 元 素 間 關 係 之 過 程 ( 依 兩 元 素 優 先 權 程 度 上 之 差 異 而 給 予 差 別 對 待 之 不 斷 重 複 過 程 ), 其 結 果 是 一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9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1 個 關 於 各 屬 性 優 先 或 相 對 重 要 性 之 向 量 ( 三 ) 邏 輯 的 一 致 性 : 一 致 性 表 示 二 個 主 題 : 類 似 的 概 念 或 目 標 根 據 其 同 質 或 適 切 之 關 聯 劃 為 一 群 ; 概 念 或 目 標 間 關 係 的 強 度, 植 基 於 在 某 些 邏 輯 方 法 上 相 互 證 明 為 合 理 之 嚴 格 標 準 根 據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的 三 個 原 理, 其 操 作 的 實 施 可 分 為 四 步 驟 : ( 一 ) 建 立 階 層 體 系 : 各 組 元 素 於 階 層 體 系 中 各 佔 有 一 層 級 最 高 層 層 級 稱 作 焦 點 (focus), 僅 由 一 個 元 素 構 成, 是 擁 有 最 寬 廣 最 完 全 意 思 的 元 素 接 下 來 的 各 層 級 都 可 以 有 數 個 元 素, 其 數 量 通 常 界 於 五 至 九 個 因 為 某 一 層 級 中 的 各 元 素 將 在 上 一 級 的 標 準 (criterion) 下 彼 此 比 較, 故 同 層 級 中 的 元 素 必 須 彼 此 獨 立, 且 適 合 其 所 屬 的 層 級 最 底 層 層 級 稱 為 方 案 (alternative) ( 二 ) 建 立 成 對 排 序 矩 陣 : 在 決 策 問 題 中 設 定 優 先 權 的 第 一 步 是 作 成 對 排 序 比 較 以 一 既 定 的 標 準 做 為 背 景 之 下 以 成 雙 的 方 式 比 較 元 素 對 於 成 對 排 序 比 較 來 說, 矩 陣 是 一 個 方 式 矩 陣 除 可 以 提 供 測 試 一 致 性 外 並 可 透 過 所 有 之 可 能 比 較 獲 得 額 外 資 訊 和 分 析 全 體 優 先 權 的 體 驗 性 來 改 變 判 斷, 矩 陣 表 示 法 是 一 簡 單 且 易 被 接 受 的 工 具, 而 且 矩 陣 法 只 反 映 出 各 元 素 間 之 兩 個 關 係 : 支 配 (dominating) 和 被 支 配 (dominated) 1. 比 較 尺 度 :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採 成 對 排 序 (pairwise) 之 方 法 比 較 各 元 素 間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尺 度 的 劃 分 共 分 九 級 ( 表 3-5) 表 3-5 成 對 排 序 比 較 的 基 礎 尺 度 表 相 對 重 要 強 度 定 義 說 明 1 相 等 重 要 性 兩 個 活 動 對 目 標 貢 獻 相 等 3 中 等 重 要 性 經 驗 和 判 斷 稍 微 支 持 其 中 一 個 活 動 5 強 烈 重 要 性 經 驗 和 判 斷 強 烈 支 持 其 中 一 個 活 動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0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2 7 極 強 烈 重 要 性 極 強 烈 的 支 持 其 中 一 個 活 動 ; 其 優 勢 於 實 務 中 被 證 明 9 極 端 重 要 性 證 據 以 肯 定 的 命 令 給 予 其 中 一 個 活 動 最 高 程 度 的 支 持 2,4,6,8 於 上 開 各 值 間 的 折 衷 值 有 時 因 無 適 當 字 眼 可 描 述 故 需 要 插 入 一 折 衷 判 斷 數 上 開 值 的 倒 數 當 活 動 i 與 活 動 j 比 較 時, 被 上 開 其 中 一 個 非 零 的 數 字 指 定, 則 當 j 與 i 比 較 時,j 為 該 值 的 倒 數 2. 成 對 排 序 比 較 : 成 對 排 序 比 較 係 比 較 元 素 間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而 言 若 有 n 個 元 素, 則 共 有 n(n-1)/2 個 雙 元 素 比 較 任 兩 方 案 i 和 j 的 成 對 比 較 結 果 a ij,i<j, 即 可 置 於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A=[ a ij ] 的 上 三 角 形 部 份, 主 對 角 為 元 素 的 自 身 比 較, 故 均 為 1, 而 下 三 角 形 部 份 為 上 三 角 形 對 稱 位 置 的 數 值 倒 數, 即 a ij =1/ a ij,j<i 最 後 的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可 表 示 如 下 : A= 1 1 a M 1 a 12 1n 12 1 M 1 a ( 三 ) 設 置 優 先 權 與 優 先 權 轉 換 成 向 量 的 方 法 : a 2n L L O L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1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a a 1n 2n M 1 (3-1) 1. 蒐 集 判 斷 意 見 : 調 查 受 訪 者 的 意 見, 可 分 為 民 眾 意 見 調 查 與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兩 種 在 資 料 蒐 集 上 以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為 主,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除 了 權 重 之 取 得 外, 也 可 蒐 集 受 訪 者 就 決 策 標 準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意 見, 作 深 度 之 訪 問 與 調 查 2. 求 取 優 先 向 量 及 整 體 優 先 向 量 :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AHP) 利 用 數 值 分 析 中 常 用 之 特 徵 值 (eigenvalue) 解 法, 找 出 特 徵 向 量 或 優 先 向 量 在 程 序 上,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AHP) 先 求 取 上 層 級 之 優 先 向 量, 依 次 而 下, 最 後 再 求 取 整 體 之 優 先 向 量 值 AHP 計 算 優 先 向 量 的 方 法, 一 般 有 ANC 法 (average of normalized columns)

93 NRA 法 (normalization of row average) NGM 法 (normalization of the geometric mean of the rows) 等 ( 四 ) 估 計 一 致 性 : 以 問 卷 蒐 集 之 方 式, 分 析 者 常 須 透 過 信 度 檢 定 之 方 式 來 確 定 受 訪 者 對 回 答 問 題 是 否 具 有 邏 輯 一 致 性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利 用 一 致 性 比 率 C.R. 來 衡 量 整 體 矩 陣 之 一 致 性 而 0.1 即 表 示 矩 陣 的 一 致 性 可 被 接 受 AHP 之 實 際 施 行, 首 先 是 將 第 一 個 因 素 與 其 餘 因 素 作 成 對 比 較, 再 將 第 二 個 因 素 與 其 本 身 未 比 較 過 之 因 素 作 成 對 比 較, 以 此 類 推 至 所 有 因 素 皆 兩 兩 比 較 過 而 藉 由 填 答 表 3-6 之 表 格 ( 勾 選 最 適 當 等 級 之 下 方 欄 格 ) 來 表 達 兩 因 素 之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而 此 種 勾 選 方 式 必 須 具 有 遞 移 性 表 3-6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之 重 要 程 度 成 對 比 較 因 素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絕 重 極 重 相 當 重 稍 重 等 重 稍 不 重 相 當 不 重 極 不 重 絕 不 重 9:1 7:1 5:1 3:1 1:1 1:3 1:5 1:7 1:9 ˇ 因 素 註 : 絕 重 意 指 絕 對 重 要 極 重 意 指 極 為 重 要 相 當 重 意 指 相 當 重 要 稍 重 意 指 稍 微 重 要 等 重 意 指 同 等 重 要 餘 類 推 問 卷 調 查 為 使 本 評 估 架 構 更 具 可 信 性, 本 研 究 根 據 表 之 內 容 製 作 一 份 AHP 專 家 問 卷 ( 參 見 附 錄 一 ), 並 於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間 對 服 務 於 逢 甲 大 學 且 專 長 領 域 在 土 地 管 理 都 市 計 畫 及 景 觀 遊 憩 等 方 向 之 五 位 教 授 專 家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此 外, 研 究 團 隊 成 員 亦 同 時 進 行 問 卷 填 答, 以 作 為 比 較 分 析 之 用 由 於 參 與 權 重 決 策 為 多 數 專 家, 為 使 多 數 人 之 決 策 達 成 一 共 識 因 此 進 階 採 用 群 體 決 策 分 析 法, 將 各 決 策 者 經 由 階 層 分 析 法 對 各 評 估 因 素 之 評 價 利 用 幾 何 平 均 數 匯 總 為 數 位 決 策 者 對 同 一 評 估 因 素 之 評 價 其 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2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4 的 在 於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代 替 多 位 決 策 者 所 達 成 之 共 識 使 用 如 下 : M i = n k = 1 X ik 1 n, k=1~n (3-2) 式 中,M i : 專 家 群 體 對 i 因 素 評 價 幾 何 平 均 數 ;K ik : 第 k 個 專 家 對 i 因 素 之 評 價 值 ;n: 專 家 個 數 分 析 結 果 所 有 回 收 之 專 家 問 卷, 經 由 一 致 性 比 率 C.R. 衡 量 整 體 矩 陣 一 致 性, 結 果 發 現 所 有 C.R. 皆 0.1, 即 表 示 專 家 所 填 答 之 成 對 矩 陣 一 致 性 可 被 接 受 而 經 過 計 算 後 之 權 重 分 析 結 果,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評 估 架 構 之 權 重 分 佈 如 表 3-7 至 表 3-9 所 示 表 3-7 全 體 專 家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單 元 ( 層 級 一 )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目 標 設 定 基 本 目 標 計 畫 基 礎 配 合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分 析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綜 合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執 行 執 行 工 具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3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5 保 育 經 費 保 育 策 略 執 行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表 3-8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單 元 ( 層 級 一 )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目 標 設 定 基 本 目 標 計 畫 基 礎 配 合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分 析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綜 合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執 行 工 具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執 行 保 育 策 略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4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6 表 3-9 本 團 隊 成 員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單 元 ( 層 級 一 )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目 標 設 定 基 本 目 標 計 畫 基 礎 配 合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分 析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綜 合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執 行 工 具 執 行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策 略 保 育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而 針 對 此 三 種 權 重 分 佈, 本 研 究 進 行 以 下 之 討 論 分 析 : ( 一 ) 單 元 ( 層 級 一 ) 之 權 重 分 佈 : 表 3-10 及 圖 3-3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規 劃 單 元 之 權 重 計 算 結 果, 可 發 現 目 標 設 定 為 最 備 受 重 視 的 規 劃 單 元 ( 約 佔 42%), 而 對 於 團 隊 成 員 而 言, 其 重 要 性 更 高 達 整 體 評 估 模 式 的 六 成 ; 在 最 不 受 重 視 的 規 劃 單 元 部 分, 全 體 專 家 及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皆 認 為 是 綜 合 ( 約 佔 15%), 而 分 析 則 對 於 團 隊 成 員 為 重 要 性 最 低 的 單 元 且 僅 佔 整 體 評 估 模 式 的 一 成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5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7 表 3-10 單 元 ( 層 級 一 ) 之 權 重 分 佈 規 劃 單 元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目 標 設 定 分 析 綜 合 執 行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目 標 設 定 分 析 綜 合 執 行 圖 3-3 單 元 ( 層 級 一 ) 之 權 重 分 佈 ( 二 ) 目 標 設 定 之 各 項 評 估 項 目 : 表 3-11 及 圖 3-4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三 項 目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可 發 現 他 們 皆 具 有 相 同 的 偏 好 順 序, 即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高 於 計 畫 基 礎 高 於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只 是 最 高 者 與 最 低 者 之 差 距 不 同, 以 團 隊 成 員 之 偏 好 差 距 最 大 而 高 達 17% 表 3-11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目 標 設 定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計 畫 基 礎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6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8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計 畫 基 礎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圖 3-4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 三 ) 分 析 之 各 項 評 估 項 目 : 表 3-12 及 圖 3-5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此 二 項 目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可 發 現 不 論 分 析 對 象 為 何, 皆 為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高 於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的 偏 好 順 序 表 3-12 分 析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分 析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圖 3-5 分 析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7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99 ( 四 ) 綜 合 之 各 項 評 估 項 目 : 表 3-13 及 圖 3-6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此 二 項 目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可 發 現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與 本 團 隊 成 員 所 偏 好 之 項 目 不 同 ( 前 者 重 視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後 者 偏 好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 但 經 彙 整 計 算 後 之 兩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相 同 表 3-13 綜 合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綜 合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圖 3-6 綜 合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 五 ) 執 行 之 各 項 評 估 項 目 : 表 3-14 及 圖 3-7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此 三 項 目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可 發 現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與 本 團 隊 成 員 之 偏 好 順 序 不 盡 相 同 ;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最 重 視 保 育 策 略 且 高 於 保 育 策 略 約 5%, 本 團 隊 成 員 認 為 保 育 經 費 最 重 要 但 與 其 他 兩 項 相 差 約 2%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8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0 表 3-14 執 行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執 行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工 具 保 育 策 略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工 具 保 育 策 略 圖 3-7 執 行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 六 ) 計 畫 基 礎 之 各 項 評 估 參 數 : 表 3-15 及 圖 3-8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此 二 參 數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可 發 現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認 為 兩 者 相 差 無 幾, 本 團 隊 成 員 認 為 基 本 目 標 最 為 重 要 ( 約 15%) 且 高 於 另 一 參 數 達 9% 表 3-15 計 畫 基 礎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計 畫 基 礎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基 本 目 標 配 合 管 理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19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1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基 本 目 標 配 合 管 理 圖 3-8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 七 )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之 各 項 評 估 參 數 : 表 3-16 及 圖 3-9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這 五 個 參 數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可 發 現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五 個 參 數 之 重 要 性 偏 好 皆 可 分 為 兩 等 級, 前 者 可 分 為 權 重 約 4% 及 約 2.5%, 而 後 者 則 分 為 高 於 2% 及 約 1% 兩 類, 然 而 各 等 級 之 評 估 參 數 則 各 不 相 同 表 3-16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0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2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圖 3-9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 八 )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之 各 項 評 估 參 數 : 表 3-17 及 圖 3-10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此 二 參 數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認 為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重 於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且 差 異 達 2.4% 時, 本 團 隊 成 員 則 對 二 參 數 偏 好 相 同 表 3-17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1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3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圖 3-10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 九 ) 保 育 策 略 之 各 項 評 估 參 數 : 表 3-18 及 圖 3-11 為 全 體 專 家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及 本 團 隊 成 員 對 於 此 二 參 數 重 要 性 之 統 計 結 果, 基 本 上 皆 認 為 執 行 策 略 重 於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但 不 同 背 景 答 卷 者 所 呈 現 兩 者 差 距 則 不 同 表 3-18 保 育 策 略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保 育 策 略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執 行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2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4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執 行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圖 3-11 保 育 策 略 各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 十 ) 所 有 評 估 參 數 之 綜 合 比 較 : 若 將 所 有 參 數 一 起 比 較 則 可 得 表 3-19 及 圖 3-12, 由 於 看 法 不 同 而 使 得 參 數 之 權 重 亦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但 是 在 最 重 視 的 參 數 上 皆 為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 而 最 不 重 視 參 數 方 面 則 不 盡 相 同, 全 體 專 家 為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逢 甲 大 學 教 授 為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本 團 隊 成 員 則 最 不 重 視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表 3-19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分 佈 規 劃 單 元 評 估 參 數 全 體 本 校 團 隊 基 本 目 標 目 標 設 定 配 合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分 析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3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5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綜 合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執 行 工 具 執 行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策 略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執 行 策 略 保 育 經 費 執 行 工 具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團 隊 本 校 全 體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配 合 管 理 基 本 目 標 圖 3-12 目 標 設 定 各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分 佈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4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6 3.4 評 估 準 則 之 評 分 方 式 為 使 本 模 式 得 以 運 用 於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之 評 估, 本 研 究 首 先 將 全 體 專 家 的 權 重 分 佈 進 行 微 調 以 使 各 因 子 獲 得 整 數 百 分 比 之 權 重 ( 見 下 表 ) 表 3-20 微 調 後 之 全 體 專 家 之 評 估 架 構 權 重 分 佈 單 元 ( 層 級 一 )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計 畫 基 礎 基 本 目 標 0.08 目 標 設 定 0.15 配 合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0.09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0.18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0.06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0.04 分 析 0.21 綜 合 0.14 執 行 0.23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0.15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0.03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0.04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0.02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0.02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0.07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0.03 執 行 工 具 0.07 保 育 經 費 0.07 執 行 策 略 0.05 保 育 策 略 0.09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0.04 至 於 各 評 估 參 數 ( 或 項 目 ) 之 評 分 標 準, 其 評 分 基 本 精 神 必 須 與 表 3-4 之 評 斷 標 準 ㄧ 致 針 對 各 參 數 之 評 分 方 式, 分 述 如 以 下 各 小 節 目 標 設 定 在 此 規 劃 程 序 下, 計 有 計 畫 基 礎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及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等 三 個 評 估 項 目, 且 第 一 個 評 估 項 目 ( 計 畫 基 礎 ) 下 則 有 基 本 目 標 及 配 合 管 理 兩 個 評 估 參 數, 因 而 此 規 劃 程 序 共 有 四 個 考 量 參 數 或 項 目 的 評 斷 標 準 必 須 予 加 以 定 義 ㄧ 基 本 目 標 : 由 於 評 斷 標 準 說 明 中 包 含 整 體 環 境 分 析 及 功 能 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5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7 區 域 之 保 護 兩 個 主 要 內 容, 且 此 評 估 參 數 之 權 重 配 分 為 8%; 因 此, 當 ㄧ 個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之 基 本 目 標 包 含 此 二 內 容 則 獲 得 8%, 當 其 目 標 僅 限 於 其 中 一 項 則 獲 得 4%,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二 配 合 管 理 : 若 此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內 容 符 合 管 理 局 之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精 神 ( 即 願 景 目 標 或 策 略 ) 程 度 越 高, 則 得 分 越 高 ; 此 項 略 偏 概 念 評 估, 而 無 法 直 接 以 量 化 方 式 呈 現, 但 其 評 分 建 議 從 7% 5% 3% 及 1% 四 種 分 數 選 擇, 以 使 其 得 分 具 有 差 距 三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 若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係 由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委 託 執 行, 則 其 內 容 必 然 經 過 管 理 局 之 審 核, 故 可 獲 得 9%; 若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之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曾 邀 請 管 理 局 派 員 參 與 審 查, 則 可 獲 得 6%; 若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之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要 求 管 理 局 對 其 工 作 內 容 表 達 書 面 意 見 者, 則 可 獲 得 3%;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四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 在 第 七 章 之 結 論 中, 本 研 究 已 歸 納 出 新 店 溪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之 四 項 發 展 遠 景, 因 此 若 ㄧ 個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完 全 符 合 此 四 項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則 可 獲 得 18%, 若 未 滿 足 ㄧ 項 遠 景 則 減 4%, 因 而 滿 足 三 二 一 項 遠 景 可 分 別 獲 得 14% 10% 6%, 若 無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單 元 ( 層 級 一 ) 表 3-21 規 劃 程 序 目 標 設 定 四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評 斷 標 準 目 標 設 定 0.42 計 畫 基 礎 0.15 基 本 目 標 %: 包 含 整 體 環 境 分 析 及 功 能 性 區 域 之 保 護 兩 個 主 要 內 容 ; 4%: 僅 限 於 其 中 一 項 ; 0%: 未 包 含 任 ㄧ 內 容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6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8 3.4.2 分 析 配 合 管 理 0.07 權 責 單 位 參 與 0.09 環 境 營 造 願 景 0.18 概 念 評 估, 越 符 合 管 理 局 之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精 神 ( 即 願 景 目 標 或 策 略 ) 得 分 越 高 ; 計 有 7% 5% 3% 及 1% 等 四 種 評 分 選 擇 9%: 由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委 託 執 行 ; 6%: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之 委 辦 計 畫, 但 曾 邀 管 理 局 派 員 參 與 審 查 ; 3%: 其 他 單 位 委 辦 計 畫, 曾 要 求 管 理 局 表 達 書 面 意 見 者 ; 0%: 未 曾 以 任 何 形 式 參 與 者 18%: 完 全 符 合 四 項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者 ; 14%: 滿 足 三 項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者 ; 10%: 滿 足 二 項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者 ; 6%: 滿 足 一 項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發 展 願 景 者 ; 0%: 未 滿 足 任 何 遠 景 者 在 此 規 劃 程 序 下, 計 有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及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等 兩 個 評 估 項 目, 但 因 後 者 含 有 五 個 評 估 參 數, 故 需 定 義 六 個 考 量 參 數 或 項 目 的 評 斷 標 準 ㄧ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 由 於 評 斷 標 準 說 明 中 包 含 呼 應 生 態 門 檻 及 遵 守 生 態 理 論 及 最 佳 操 作 兩 個 原 則, 因 而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具 備 此 二 原 則 可 獲 得 6%, 當 僅 符 合 其 中 一 項 則 獲 得 3%,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二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 此 參 數 之 目 的 在 於 區 分 適 當 環 境 區 域 特 性, 因 此 若 該 計 畫 曾 對 規 劃 區 進 行 分 區 且 予 以 適 當 評 價 者, 可 獲 得 4%; 若 僅 進 行 空 間 分 區, 則 獲 得 2%; 若 無 分 區 過 程 則 不 獲 任 何 評 分 三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 此 項 亦 為 概 念 評 估, 若 環 境 營 造 網 路 設 計 之 土 地 使 用 類 型 越 具 多 樣 化 則 得 分 越 高, 其 評 分 計 有 3% 2% 及 1% 等 三 種 分 數 四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 若 環 境 營 造 設 計 結 果 不 會 破 壞 原 有 生 態 網 路 或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者 可 獲 得 4%; 若 其 設 計 能 形 成 一 生 態 區 塊, 則 可 獲 得 3%; 若 其 設 計 僅 能 形 成 部 分 生 態 廊 道, 則 可 獲 得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7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09 2%; 若 其 設 計 僅 對 小 區 域 進 行 生 態 設 計, 則 可 獲 得 1%; 若 無 任 何 生 態 設 計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五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 環 境 營 造 設 計 並 無 任 何 網 路 空 隙 者, 可 獲 得 2%; 若 計 劃 指 出 後 續 應 加 強 之 網 路 空 隙 者, 可 獲 得 1%,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六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 若 此 計 畫 有 清 楚 的 最 終 環 境 營 造 網 路 設 計 圖 示, 可 規 劃 程 序 ( 層 級 一 ) 獲 得 2%; 若 計 劃 僅 以 示 意 圖 呈 現 者, 可 獲 得 1%,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表 3-22 規 劃 程 序 分 析 六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分 析 0.21 環 境 營 造 適 宜 性 分 析 0.15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網 路 設 計 標 準 0.06 保 育 價 值 分 析 0.04 多 樣 化 土 地 使 用 0.03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0.04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0.02 清 楚 網 路 圖 示 0.02 評 斷 標 準 6%: 包 含 呼 應 生 態 門 檻 及 遵 守 生 態 理 論 及 最 佳 操 作 兩 個 原 則 ; 3%: 僅 包 含 其 中 一 項 原 則 ; 0%: 未 包 含 任 ㄧ 原 則 4%: 曾 進 行 分 區 且 予 以 適 當 評 價 者 ; 2%: 僅 進 行 空 間 分 區 ; 0%: 無 分 區 過 程 概 念 評 估, 環 境 營 造 設 計 之 土 地 使 用 類 型 越 具 多 樣 化 則 得 分 越 高, 計 有 3% 2% 及 1% 等 三 種 分 數 4%: 保 有 原 生 態 網 路 或 形 成 生 態 網 路 者 ; 3%: 其 設 計 能 形 成 一 生 態 區 塊 ; 2%: 其 設 計 僅 能 形 成 部 分 生 態 廊 道 ; 1%: 僅 對 小 區 域 進 行 生 態 設 計 ; 0%: 無 任 何 生 態 設 計 2%: 無 任 何 網 路 空 隙 者 ; 1%: 指 出 後 續 應 加 強 之 網 路 空 隙 者 ; 0%: 未 確 認 網 路 空 隙 者 2%: 有 清 楚 最 終 環 境 營 造 設 計 圖 示 者 ; 1%: 僅 以 示 意 圖 呈 現 者 ; 0%: 無 任 何 圖 示 者 綜 合 在 此 規 劃 程 序 下, 計 有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及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等 兩 個 評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8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10 估 項 目, 且 第 二 個 評 估 項 目 下 則 有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及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兩 個 評 估 參 數, 因 而 此 規 劃 程 序 共 有 三 個 考 量 參 數 或 項 目 的 評 斷 標 準 必 須 予 加 以 定 義 ㄧ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此 參 數 之 功 能 在 於 確 保 受 保 護 土 地 之 狀 態, 因 此 當 ㄧ 個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將 規 劃 區 內 之 土 地 保 護 狀 態 予 以 確 認 並 納 入 規 劃 則 獲 得 7%, 當 受 保 護 土 地 之 僅 保 持 原 有 狀 態 則 獲 得 5%,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二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 此 參 數 包 含 單 元 分 析 及 排 序 系 統 兩 個 單 元, 因 而 若 該 計 畫 曾 對 營 造 單 元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並 產 生 ㄧ 個 排 序 系 統 者 可 獲 得 4%, 當 僅 對 營 造 單 元 進 行 分 析 則 獲 得 2%,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三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 若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明 確 定 義 環 境 營 造 單 元 ( 塊 區 及 廊 規 劃 程 序 ( 層 級 一 ) 道 ) 之 實 施 優 先 順 序, 則 可 獲 得 3%; 若 僅 描 述 計 畫 單 元 之 實 施 原 則, 則 可 獲 得 2%;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表 3-23 規 劃 程 序 綜 合 三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綜 合 0.14 環 境 營 造 優 先 順 序 執 行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加 強 網 路 設 計 模 型 (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 0.07 排 序 評 估 系 統 0.04 定 義 實 施 順 序 0.03 評 斷 標 準 7%: 曾 確 認 土 地 保 護 狀 態 並 納 入 規 劃 者 ; 5%: 僅 保 持 受 保 護 土 地 之 原 有 狀 態 者 ; 0%: 未 確 認 土 地 狀 態 者 4%: 曾 對 營 造 單 元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並 產 生 ㄧ 個 排 序 系 統 者 ; 2%: 僅 對 營 造 單 元 進 行 分 析 者 ; 0%: 無 單 元 分 析 及 排 序 系 統 者 3%: 有 確 定 義 營 造 單 元 之 優 先 實 施 順 序 者 ; 2%: 僅 描 述 計 畫 單 元 之 實 施 原 則 者 ; 0%: 未 進 行 實 施 排 序 者 在 此 規 劃 程 序 下, 計 有 執 行 工 具 保 育 經 費 及 保 育 策 略 等 三 個 評 估 項 目, 但 第 三 個 評 估 項 目 下 則 有 執 行 策 略 及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兩 個 評 估 參 數, 因 而 必 須 定 義 四 個 考 量 參 數 或 項 目 的 評 斷 標 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29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11 ㄧ 執 行 工 具 : 由 於 環 境 營 造 過 程 必 需 施 以 土 地 保 護 措 施, 若 已 對 可 能 機 制 或 工 具 ( 即 徵 收 役 地 權 或 開 發 權 移 轉 等 )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且 確 認 多 項 可 行 執 行 工 具, 則 可 獲 得 7%; 若 已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但 僅 有 一 項 可 行 執 行 工 具, 則 可 獲 得 5%; 當 未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卻 有 執 行 工 具 之 規 劃 者 則 獲 得 3%,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二 保 育 經 費 : 此 參 數 包 含 所 需 經 費 及 可 能 來 源 兩 個 重 點, 因 而 該 計 畫 若 曾 對 此 二 重 點 進 行 分 析 討 論, 且 能 確 認 保 育 經 費 充 裕 者 則 可 獲 得 7%, 若 經 費 緊 促 則 可 獲 得 5%; 若 該 計 畫 當 僅 對 其 中 一 項 重 點 進 行 分 析 則 獲 得 3%,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三 執 行 策 略 : 此 項 為 概 念 評 估, 若 該 計 畫 在 執 行 策 略 規 劃 上 越 清 楚 指 出 管 理 局 之 環 境 營 造 執 行 策 略, 表 示 其 執 行 規 劃 越 能 貼 近 管 理 局 之 整 體 執 行 方 向, 因 而 其 得 分 越 高, 而 評 分 計 有 5% 3% 及 1% 及 0% 等 四 種 分 數 四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 若 該 計 畫 之 執 行 策 略 能 使 得 特 定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趨 向 多 樣 化, 且 兼 顧 保 育 目 標 則 可 獲 得 4%; 若 該 計 畫 之 執 行 策 略 可 達 成 保 育 目 標, 但 其 土 地 使 用 多 樣 化 不 高 則 可 獲 得 3%; 但 計 畫 執 行 策 略 僅 能 使 得 特 定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趨 向 多 樣 化, 但 達 成 保 育 目 標 成 效 較 低 者 則 可 獲 得 1%; 否 則 不 獲 得 任 何 評 分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30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12 規 劃 程 序 ( 層 級 一 ) 執 行 0.23 表 3-24 規 劃 程 序 執 行 四 個 評 斷 標 準 之 定 義 與 配 分 評 估 項 目 ( 層 級 二 ) 保 育 策 略 執 行 工 具 0.07 保 育 經 費 0.07 評 估 參 數 ( 層 級 三 ) 執 行 策 略 0.05 有 助 多 樣 化 使 用 0.04 評 估 參 數 之 評 斷 標 準 說 明 7%: 已 進 行 執 行 機 制 或 工 具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且 確 認 多 項 可 行 執 行 工 具 者 ; 5%: 已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但 僅 有 一 項 可 行 執 行 工 具 ; 3%: 未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卻 有 執 行 工 具 之 規 劃 者 ; 0%: 無 任 何 執 行 工 具 之 分 析 或 規 劃 者 7%: 曾 對 所 需 經 費 及 可 能 來 源 進 行 分 析, 且 能 確 認 保 育 經 費 充 裕 者 ; 5%: 已 對 此 二 重 點 進 行 分 析, 但 經 費 緊 促 者 ; 3%: 僅 對 其 中 一 項 重 點 進 行 分 析 ; 0%: 未 進 行 保 育 經 費 分 析 者 概 念 評 估, 若 該 計 畫 在 執 行 策 略 規 劃 上 越 清 楚 指 出 管 理 局 之 環 境 營 造 執 行 策 略, 其 得 分 越 高, 計 有 5% 3% 及 1% 及 0% 等 四 種 評 分 4%: 使 土 地 使 用 趨 向 多 樣 化, 且 兼 顧 保 育 目 標 者 ; 3%: 可 達 成 保 育 目 標, 但 土 地 使 用 多 樣 化 不 高 者 ; 1%: 能 使 得 土 地 使 用 趨 向 多 樣 化, 但 達 成 保 育 目 標 成 效 較 低 者 ; 0%: 無 助 於 多 樣 化 或 保 育 目 標 者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3-31 第 三 章 研 擬 評 估 準 則 及 方 法

11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4.1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理 國 內 外 現 行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監 測 規 範 一 我 國 現 行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監 測 規 範 ( 一 ) 水 質 目 前 有 關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的 進 行 是 依 據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的 相 關 規 定 ( 環 保 署,2002) 茲 將 其 中 主 要 的 相 關 內 容 摘 述 如 下 水 污 染 依 據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水 質 監 測 站, 採 樣 檢 驗, 定 期 公 告 檢 驗 結 果, 並 採 取 適 當 之 措 施 前 項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得 委 託 水 利 事 業 或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根 據 該 法 第 三 條 之 說 明, 所 謂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分 別 是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在 直 轄 巿 為 直 轄 巿 政 府 ; 在 縣 ( 巿 ) 為 縣 ( 巿 ) 政 府 在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對 設 置 水 質 監 測 站 的 規 定 有 進 一 步 的 說 明, 其 條 文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 1.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涉 及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以 上 之 地 面 及 地 下 水 體, 視 其 水 質 情 形 設 置 監 測 站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其 轄 區 內 之 地 面 及 地 下 水 體, 視 其 水 質 情 形 設 置 監 測 站 前 項 水 質 監 測 站 採 樣 頻 率, 以 每 季 一 次 為 原 則, 其 監 測 項 目 如 下 : 1. 水 溫 2.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3. 溶 氧 量 4. 重 金 屬 5.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水 體 特 性 指 定 之 項 目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監 測 結 果 及 統 計 資 料 按 季 公 告, 直 轄 市 縣 ( 市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14 主 管 機 關 應 陳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關 於 水 質 採 樣 及 分 析 的 方 法, 在 環 保 署 公 告 實 施 之 河 川 湖 泊 及 水 庫 水 質 採 樣 通 則 (2004), 以 及 水 質 檢 測 方 法 (2005) 有 詳 細 的 規 範 至 於 監 測 站 之 設 站 位 置 採 樣 頻 率 及 部 位 則 在 水 體 水 質 監 測 站 設 置 及 監 測 準 則 有 以 下 之 規 定 : 水 體 水 質 監 測 站 位 置 設 置 原 則 採 樣 頻 率 及 部 位 規 定 河 流 湖 泊 水 庫 第 二 條 1. 重 要 污 染 源 流 入 點 2. 主 流 與 重 要 支 流 合 流 點 3. 重 要 水 利 用 點 4. 可 反 映 一 般 水 質 點 5. 其 他 必 要 點 第 三 條 1. 重 要 污 染 源 流 入 點 2. 河 川 流 入 點 與 湖 水 流 出 點 3. 重 要 水 利 用 點 4. 可 反 映 一 般 水 質 點 5. 其 他 必 要 點 第 六 條 1. 採 樣 頻 率 主 要 河 川 以 每 月 一 次 為 原 則, 其 他 河 川 以 每 季 一 次 為 原 則, 並 應 選 擇 水 質 較 穩 定 時 為 之 2. 採 樣 部 位 應 考 慮 河 川 寬 度 深 度, 以 取 得 代 表 性 水 樣, 並 得 加 測 流 量 3. 採 樣 宜 由 上 游 而 下 逐 點 取 樣, 於 感 潮 河 段 宜 於 退 潮 時 採 樣 第 七 條 1. 採 樣 頻 率 以 每 季 一 次 為 原 則, 並 應 考 慮 水 體 季 節 性 變 化 調 整 之 2. 採 樣 時 應 考 慮 湖 庫 面 積 深 度 及 分 層, 以 取 得 代 表 性 水 樣 依 據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地 面 水 體 分 類 及 水 質 標 準 水 體 依 水 文 特 性 可 分 為 地 面 水 體 及 地 下 水 體 兩 大 類, 地 面 水 體 係 指 存 在 於 河 川 海 洋 湖 潭 水 庫 池 塘 灌 溉 渠 道 各 級 排 水 路 或 其 他 流 動 於 地 表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水 ; 地 下 水 體 則 指 流 動 或 停 滯 於 地 面 以 下 之 水 環 保 署 依 水 體 之 不 同 而 分 別 訂 定 地 面 水 體 分 類 及 水 質 標 準 河 川 水 體 分 類 劃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戊 五 類, 其 適 用 性 質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15 如 下 : 1. 甲 類 : 適 用 於 一 級 公 共 用 水 游 泳 乙 類 丙 類 丁 類 及 戊 類 2. 乙 類 : 適 用 於 二 級 公 共 用 水 一 級 水 產 用 水 丙 類 丁 類 及 戊 類 3. 丙 類 : 適 用 於 三 級 公 共 用 水 二 級 水 產 用 水 一 級 工 業 用 水 丁 類 及 戊 類 4. 丁 類 : 適 用 於 灌 溉 用 水 二 級 工 業 用 水 及 環 境 保 育 5. 戊 類 : 適 用 環 境 保 育 除 進 行 水 體 分 類 外, 環 保 署 亦 針 對 各 類 水 體 訂 定 應 符 合 之 環 境 基 準, 表 4-1 為 陸 域 地 面 水 體 ( 河 川 湖 泊 ) 之 水 質 標 準 目 前 國 內 常 用 的 河 川 污 染 指 標 為 RPI(River Pollution Index), 利 用 溶 氧 生 化 需 氧 量 懸 浮 固 體 氨 氮 四 個 水 質 項 目 依 評 點 積 分 法 計 算, 所 得 的 點 數 從 1 分 至 最 高 10 分, 經 查 表 4-2 以 判 定 污 染 程 度, 再 根 據 污 染 程 度 與 水 質 狀 況 轉 換 成 未 ( 稍 ) 污 染 輕 度 污 染 中 度 污 染 及 嚴 重 污 染, 污 染 指 標 數 值 越 高 表 示 污 染 越 嚴 重 南 勢 溪 水 體 屬 於 未 受 污 染 程 度 表 4-1 陸 域 地 面 水 體 之 分 類 標 準 分 級 甲 乙 丙 丁 戊 基 準 值 ph DO(mg/L) 6.5 以 上 5.5 以 上 4.5 以 上 3 以 上 2 以 上 BOD(mg/L) 1 以 下 2 以 下 4 以 下 - - SS(mg/L) 25 以 下 25 以 下 40 以 下 100 以 下 無 漂 浮 物 且 無 油 污 大 腸 桿 菌 群 (cfu/100ml) < 50 < 5,000 < 10, NH 3 -N(mg/L) 0.1 以 下 0.3 以 下 0.3 以 下 TP 以 下 以 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16 表 4-2 河 川 污 染 程 度 分 類 表 水 質 / 項 目 未 ( 稍 ) 受 污 染 輕 度 污 染 中 度 污 染 嚴 重 污 染 溶 氧 量 DO (mg/l) > ~ ~4.5 <2.0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mg/l) < ~ ~15 >15 懸 浮 固 體 SS (mg/l) <20 20~49 50~100 >100 氨 氮 NH 3 -N (mg/l) ~ ~3.0 >3.0 點 數 污 染 指 標 積 分 值 < ~ ~6.0 >6.0 ( 二 ) 水 位 流 量 ( 資 料 來 源 : 河 川 水 質 年 報 ) 水 文 觀 測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長 期 紀 錄 各 河 段 不 同 時 間 之 水 位 變 化, 再 配 合 流 量 觀 測 以 推 求 各 項 水 理 要 素, 如 河 川 流 量 延 時 曲 線, 作 為 各 類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依 據 流 量 延 時 曲 線 係 表 示 河 川 流 量 與 發 生 機 率 間 之 關 係, 可 應 用 於 灌 溉 流 量 計 畫 水 力 發 電 水 污 染 防 治 河 道 治 理 規 劃 及 水 資 源 規 劃 等 方 面 水 位 觀 測 工 作 通 常 可 分 為 經 常 水 位 觀 測 經 常 潮 水 位 觀 測 ( 以 感 潮 河 川 為 對 象 ) 及 電 傳 遙 控 水 位 觀 測 三 部 分 而 河 川 流 量 觀 測 ( 測 驗 ) 目 的 在 求 得 各 河 川 測 站 於 不 同 水 位 下 之 相 對 流 量, 故 流 量 測 站 均 配 合 經 常 水 位 測 站 同 時 觀 測 水 位 及 流 量, 據 以 計 算 製 作 水 位 流 量 率 定 曲 線 再 配 合 全 年 之 水 位 記 錄, 求 得 全 年 之 逕 流 總 量 或 颱 風 期 一 次 暴 雨 之 總 逕 流 量, 提 供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流 量 觀 測 工 作 通 常 可 分 為 經 常 流 量 觀 測 洪 水 流 量 觀 測 及 全 潮 流 量 觀 測 三 部 分 經 常 流 量 觀 測 係 配 合 經 常 水 位 觀 測 所 作 之 流 量 觀 測 工 作, 其 所 獲 得 資 料 為 流 域 內 各 河 川 中 低 水 位 時 之 流 量 ; 原 則 上 各 測 站 每 年 施 測 三 十 次, 但 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動 機 調 整 而 洪 水 流 量 測 驗 之 目 的 在 獲 取 各 河 川 一 次 暴 雨 或 一 次 颱 洪 之 洪 峰 流 量 及 總 逕 流 量, 此 項 資 料 在 水 文 分 析 中 極 為 重 要, 且 為 各 類 水 利 工 程 設 計 之 重 要 依 據 洪 水 流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17 量 觀 測 由 於 水 流 速 度 甚 大, 觀 測 難 度 甚 高 ; 而 全 潮 流 量 觀 測 乃 為 瞭 解 潮 汐 變 化 對 感 潮 河 川 全 流 域 感 潮 河 段 水 位 流 量 的 影 響, 並 據 以 推 求 各 種 水 理 因 素 間 更 佳 的 相 互 關 係, 或 作 為 感 潮 河 川 數 學 模 式 含 鹽 量 分 析 及 水 質 分 析 的 重 要 依 據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2003) 河 川 水 位 站 之 位 置 直 接 影 響 觀 測 之 難 易, 也 是 決 定 所 測 結 果 準 確 度 之 基 本 因 素, 選 站 必 需 十 分 謹 慎, 其 應 具 備 條 件 如 下 ( 台 灣 省 水 利 局,1982): 1. 各 種 測 站 之 設 置 目 的 不 同, 選 定 設 站 位 置 之 前, 需 先 由 水 文 測 站 流 域 圖 研 究 已 設 站 之 分 布 情 形, 並 依 設 站 目 的 之 需 要 性, 作 為 選 定 之 依 據 2. 設 站 前 需 先 勘 查 擬 設 置 地 點, 其 上 下 游 河 道 及 攔 水 引 水 與 交 通 等 情 況, 以 作 設 站 參 考 3. 一 般 測 站 需 考 慮 交 通 便 利 觀 測 容 易 之 處 ( 如 水 庫 規 劃 調 查 測 站, 因 設 站 目 的 不 同, 應 按 需 要 性 克 服 設 置 ) 4. 河 道 平 直 的 地 段, 直 線 長 度 至 少 在 三 倍 河 寬 以 上, 因 為 直 線 段 河 道 的 斷 面 比 較 規 則 5. 河 床 穩 定, 沖 刷 淤 積 變 化 少 的 河 段, 也 是 兩 岸 固 定, 斷 面 內 流 速 均 勻 的 河 床 ( 註 : 台 灣 多 數 河 川 皆 屬 沖 積 型 河 川, 河 道 沖 淤 變 遷 大, 此 點 條 件 最 不 易 符 合 ) 6. 不 受 迴 水 影 響 的 河 段 站 址 要 選 在 控 制 斷 面 的 稍 上 游, 潮 汐 線 以 上 地 點, 或 支 流 合 流 點 下 游 水 庫 的 上 下 游 和 重 要 調 整 池 下 游, 均 是 選 站 具 備 的 地 點 7. 測 站 不 得 設 於 河 道 分 歧 或 有 砂 洲 渦 流 落 差 構 造 物 水 位 變 化 不 規 則 之 處 8. 測 站 需 考 慮 能 施 設 自 記 水 位 觀 測 塔 及 洪 水 流 量 施 測 與 測 站 維 護 容 易 之 橋 樑 處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18 9. 測 站 需 考 慮 枯 豐 期 都 能 圓 滿 測 流 之 處 10. 在 河 流 的 控 制 斷 面 設 站 觀 測 流 量 較 為 順 利 控 制 斷 面 的 水 位 與 流 量 關 係 穩 定, 有 天 然 與 人 工 兩 種 天 然 的 控 制 斷 面 如 岩 灘, 將 河 床 河 岸 加 以 人 工 整 理 或 築 堰 也 可 使 成 為 控 制 斷 面 11. 台 灣 地 區 大 部 分 河 川 因 受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不 易 覓 得 適 宜 地 點, 唯 注 意 上 項 測 站 之 條 件 另 外, 在 站 址 選 定 及 網 路 通 連 方 面, 除 需 經 集 水 區 地 圖 地 形 圖 及 地 質 圖 等 相 關 資 訊 初 步 決 定 站 址 外, 尚 須 考 量 資 料 用 途 ; 若 以 提 供 水 壩 設 計 所 需 為 目 的, 則 站 址 設 定 係 以 壩 址 附 近 為 主, 因 其 多 位 於 深 山 峽 谷 內, 所 以 不 論 在 雨 量 流 量 等 水 文 相 關 訊 息 之 蒐 集 保 存 與 傳 輸 上, 就 必 須 借 助 透 過 有 線 無 線 或 有 線 無 線 混 合 等 遙 測 方 式 來 達 成 而 如 此 有 異 於 以 往 人 工 觀 測 之 方 式 雖 可 使 應 用 資 料 更 具 正 確 迅 捷 及 方 便 取 用 等 特 性, 然 為 維 持 資 料 品 質 之 可 供 信 賴 程 度, 需 對 以 下 數 項 原 則 予 以 注 意 : 1. 若 採 無 線 傳 遞 方 式, 觀 測 站 址 與 中 繼 站 址 間 必 須 有 遼 闊 視 野, 以 避 免 電 波 干 擾 現 象 發 生 2. 為 求 機 件 保 養 與 巡 視 便 利, 需 儘 量 避 免 將 觀 測 暨 中 繼 站 址 設 於 地 形 惡 劣 處 3. 儘 量 選 擇 流 域 之 代 表 性 區 域 設 置 觀 測 站 址, 使 設 站 數 量 達 於 最 經 濟 卻 不 失 精 確 4. 站 址 周 遭 因 電 擊 都 市 雜 音 電 波 傳 播 路 線 變 化 等 障 害 所 引 起 之 時 間 原 因 內 容 及 頻 度 需 掌 握 並 記 錄 之, 以 作 為 日 後 改 善 之 依 據 且 為 求 無 人 看 管 與 深 山 幽 谷 等 惡 劣 環 境 下, 儀 器 亦 能 長 期 連 續 保 持 正 確 可 靠 之 運 轉 ; 故 於 儀 器 擇 用 上, 亦 需 注 意 後 述 各 項 原 則 : 1. 電 源 來 源 儘 可 能 利 用 太 陽 能 電 池 等 直 流 電 源, 以 求 電 源 持 衡 穩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19 定 2. 儀 器 設 備 之 體 積 及 重 量 需 盡 量 縮 減, 以 避 免 觀 測 站 址 環 境 惡 劣 而 施 行 及 維 護 不 易 3. 能 現 場 儲 存 觀 測 資 料, 並 同 時 透 過 有 無 線 形 式 傳 輸 至 資 料 管 理 單 位 4. 可 使 用 一 般 市 面 現 有 之 儀 器 元 件 進 行 維 修 及 換 裝, 以 確 保 不 因 儀 器 故 障 送 修 而 導 致 影 響 觀 測 數 據 之 連 續 性 5. 具 有 高 穩 定 性 高 重 讀 性, 並 能 以 模 組 化 方 式 降 低 現 場 維 修 技 術 之 層 次 ( 三 ) 泥 砂 觀 測 站 站 址 設 定 標 準 泥 砂 測 站 所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瞭 解 流 域 產 砂 沖 淤 過 程 堤 防 與 水 工 結 構 物 之 安 全 等 因 素, 因 此, 測 站 位 置 需 考 慮 到 河 相 河 床 質 水 理 特 性 豐 枯 水 期 特 性 交 通 便 利 與 施 測 安 全 等 條 件 因 素 設 定 測 站, 其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2005): 1. 測 站 位 置 : 國 內 測 站 大 多 設 置 於 順 直 渠 段 主 深 河 槽 橋 樑 位 置 上, 主 要 是 量 測 方 便 且 較 為 安 全, 可 於 較 大 流 量 時, 不 必 涉 水 進 行 量 測 2. 水 理 特 性 : 水 位 測 站 ( 自 計 水 位 塔 ) 常 設 於 橋 墩 後 面 或 側 面, 亦 造 成 流 場 特 性 改 變, 使 量 測 之 結 果 可 能 造 成 誤 差, 且 可 能 因 流 路 改 變 對 測 站 量 測 位 置 將 有 所 不 同 此 外,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橋 樑 之 保 護, 常 利 用 固 床 工 加 以 保 護, 使 得 測 站 位 置 之 底 床 高 程 不 變, 對 量 測 含 砂 量 將 有 所 影 響 3. 粒 徑 組 成 : 天 然 河 川 河 床 可 分 為 幾 種 不 同 類 型, 包 括 砂 質 河 床 粒 徑 分 布 廣 泛 之 礫 石 河 床 與 不 易 被 擾 動 之 岩 床, 此 外, 受 水 理 輸 砂 沖 淤 特 性 影 響, 於 空 間 分 布 亦 存 在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使 左 右 岸 床 質 差 異 大 另 一 方 面, 河 川 上 游 粒 徑 明 顯 比 下 游 地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0 區 大, 如 礫 石, 床 質 有 護 甲 的 作 用, 不 易 反 應 出 泥 砂 的 沖 淤 ; 而 下 游 粒 徑 組 成 為 砂 與 土 的 成 分 較 高, 低 流 量 亦 可 帶 動 泥 砂 運 移 4. 豐 枯 水 期 特 性 : 豐 水 期 間 河 道 沖 淤 較 為 明 顯, 主 深 河 槽 容 易 受 洪 水 作 用 而 改 道, 因 此, 設 置 測 站 需 考 慮 河 道 變 遷 特 性 二 日 本 水 文 觀 測 業 務 規 程 在 這 項 規 程 中 對 於 水 文 觀 測 業 務 的 執 行 有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茲 摘 述 部 份 相 關 的 條 文 如 下 : 1. 實 施 目 的 是 要 維 持 河 川 及 流 域 的 整 備 及 保 全, 並 兼 顧 河 川 管 理 必 要 的 水 文 統 計 資 料, 整 合 觀 測 的 成 果 2. 區 分 3 種 觀 測 所 3. 地 方 整 備 局 長 按 觀 測 所 的 種 類 及 觀 測 項 目 決 定 觀 測 所 的 配 置, 並 設 置 觀 測 所 4. 觀 測 的 項 目 (1) 降 水 量 (2) 雷 達 雨 量 (3) 河 川 的 水 位 (4) 河 川 的 水 位 及 流 量 (5) 河 川 水 質 (6) 河 川 底 質 (7) 地 下 水 的 水 位 (8) 地 下 水 水 質 此 外 還 包 括 觀 測 方 法 成 果 展 示 及 保 存 的 指 示 除 了 水 文 觀 測 業 務 規 程 外, 並 在 水 文 觀 測 業 務 規 程 細 節 中 對 資 料 的 處 理 分 析 紀 錄 及 管 理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定 義 及 規 定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1 三 中 國 大 陸 水 環 境 監 測 規 範 中 國 大 陸 水 利 部 水 文 司 於 1992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之 水 文 站 網 規 劃 技 術 導 則, 在 使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及 調 整 系 統 化, 其 重 點 如 下 : 1. 水 文 站 網 以 滿 足 水 資 源 評 價 和 開 發 利 用 的 最 低 要 求, 由 起 碼 數 量 的 水 文 測 站 組 成 的 水 文 站 網, 是 容 許 最 稀 站 網 首 先 應 建 成 容 許 最 稀 站 網, 然 後, 根 據 需 要 與 可 能 逐 步 發 展 並 優 化 站 網 力 求 在 適 應 於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水 準 的 投 入 條 件 下, 使 站 網 的 整 體 功 能 最 強 2. 制 定 一 個 地 區 或 流 域 水 文 測 站 總 體 布 局 而 進 行 的 水 文 站 網, 規 劃 其 基 本 內 容 有 : (1) 進 行 水 文 分 區, 根 據 地 區 的 氣 候 水 文 特 徵 和 自 然 地 理 條 件 劃 分 (2) 確 定 站 網 密 度 (3) 選 定 布 站 位 置 (4) 擬 定 設 站 年 限 (5) 各 類 站 網 的 協 調 配 套 (6) 編 制 經 費 預 算 制 定 實 施 方 案 另 外 其 水 利 部 於 1998 年 7 月 20 日 公 布 水 環 境 監 測 規 範, 並 於 同 年 9 月 1 日 實 施, 內 容 除 了 水 質 監 測 站 / 網 的 設 置 原 則 及 方 法 之 外, 並 包 含 採 樣 分 析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的 敘 述 說 明 及 規 範 茲 將 規 範 當 中 與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規 劃 相 關 之 內 容, 摘 錄 簡 述 如 下 1. 水 質 站 依 照 目 的 與 作 用, 分 為 基 本 站 和 專 用 站 (1) 基 本 站 是 為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與 保 護 提 供 水 質 水 量 基 本 資 料, 並 與 水 文 站 雨 量 站 地 下 水 水 位 觀 測 井 等 統 一 規 劃 設 置 基 本 站 應 保 持 相 對 穩 定, 其 監 測 專 案 與 頻 次 應 滿 足 水 環 境 品 質 評 價 和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與 保 護 的 基 本 要 求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2 (2) 專 用 站 是 為 某 種 特 定 目 的 提 供 服 務 而 設 置, 其 採 樣 斷 面 ( 點 ) 布 設 監 測 專 案 與 頻 次 等 視 設 站 目 的 而 定 2. 水 環 境 監 測 站 網 規 劃 應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 (1) 以 流 域 為 單 元 進 行 統 一 規 劃 (2) 與 水 文 站 網 地 下 水 水 位 觀 測 井 網 雨 量 觀 測 站 網 相 結 合 (3) 各 行 政 區 站 網 規 劃 應 與 流 域 站 網 規 劃 相 結 合 (4) 站 網 應 不 斷 進 行 優 化 調 整, 力 求 做 到 多 用 途 多 功 能, 具 有 較 強 的 代 表 性 3. 河 流 採 樣 斷 面 按 下 列 方 法 與 要 求 布 設 : (1) 污 染 嚴 重 的 河 段 可 根 據 排 污 口 分 布 及 排 汙 狀 況, 設 置 若 干 控 制 斷 面 (2) 本 河 段 內 有 較 大 支 流 滙 入 時, 應 在 滙 合 點 支 流 上 游 處, 及 充 分 混 合 後 的 幹 流 下 游 處 布 設 斷 面 (3) 水 質 穩 定 或 污 染 源 對 水 體 無 明 顯 影 響 的 河 段, 可 只 布 設 一 個 控 制 斷 面 (4) 河 流 或 水 系 背 景 斷 面 可 設 置 在 上 游 接 近 河 流 源 頭 處, 或 未 受 人 類 活 動 明 顯 影 響 的 河 段 (5) 水 文 地 質 或 地 球 化 學 異 常 河 段, 應 在 上 下 游 分 別 設 置 斷 面 (6) 供 水 水 源 地 水 生 生 物 保 護 區 以 及 水 源 型 地 方 病 發 病 區 水 土 流 失 嚴 重 區 應 設 置 斷 面 (7) 水 網 地 區 應 按 常 年 主 導 流 向 設 置 斷 面 ; 有 多 個 叉 路 時 應 設 置 在 較 大 幹 流 上, 控 制 逕 流 量 不 得 少 於 總 逕 流 量 的 80% 4. 河 流 採 樣 頻 次 和 時 間 的 確 定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長 江 黃 河 幹 流 和 全 國 重 點 基 本 站 等, 採 樣 頻 次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12 次, 每 月 中 旬 採 樣 (2) 一 般 中 小 河 流 基 本 站 採 樣 頻 次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6 次, 豐 平 枯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0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3 水 期 各 2 次 (3) 供 水 水 源 地 等 重 要 水 域 採 樣 頻 次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12 次, 採 樣 時 間 根 據 具 體 要 求 確 定 河 流 水 系 的 背 景 斷 面 每 年 採 樣 3 次, 豐 平 枯 水 期 各 1 次, 交 通 不 便 處 可 酌 情 減 少, 但 不 得 少 於 每 年 一 次 國 外 集 水 區 水 土 監 測 相 關 案 例 ㄧ 美 國 科 羅 拉 多 河 上 游 集 水 區 監 測 美 國 地 質 調 查 所 從 1991 年 開 始 進 行 水 質 評 估 計 畫 (National Water-Quality Assessment), 科 羅 拉 多 河 上 游 集 水 區 是 60 個 計 畫 區 當 中 的 一 個, 監 測 計 畫 從 1995 年 開 始 執 行, 目 的 是 要 評 估 人 為 及 自 然 因 素 對 地 表 水 水 質 的 影 響 該 集 水 區 的 面 積 約 50,870 km 2, 東 半 部 屬 洛 磯 山 脈, 高 度 約 在 3,350-4,270 m 之 間, 為 結 晶 岩 系 ; 西 半 部 屬 科 羅 拉 多 高 原, 高 度 約 在 1,680-2,590 m 之 間, 為 沉 積 岩 地 質 集 水 區 內 的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主 要 是 林 地 (85%), 其 餘 則 是 農 地 礦 業 及 建 地 整 個 監 測 網 是 由 兩 類 監 測 站 組 成, 如 圖 4-1 所 示 : 1. 整 合 性 監 測 站 監 測 的 範 圍 較 大, 包 含 幾 個 子 集 水 區 和 不 同 的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2. 指 標 性 監 測 站 針 對 單 一 子 集 水 區 進 行 監 測, 評 估 單 一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對 水 體 水 質 的 影 響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4 ( 資 料 來 源 :USGS,1996) 圖 4-1 科 羅 拉 多 河 上 游 集 水 區 監 測 站 分 布 監 測 點 的 選 擇 過 程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重 要 步 驟 : 1. 劃 分 子 集 水 區 2. 分 析 評 估 物 理 特 性 地 質 氣 候 土 壤 土 地 利 用 水 資 源 管 理 等 因 子 對 水 質 的 影 響 3. 在 考 量 國 家 法 規 及 地 方 特 性 的 前 提 下, 列 出 可 能 的 位 置 4. 將 選 出 的 可 能 位 置 依 適 合 進 行 採 樣 的 程 度 加 以 分 級 與 排 序 5. 相 同 等 級 的 位 置, 若 當 地 已 有 水 文 站 或 可 與 其 它 現 有 計 畫 結 合 者 優 先 6. 經 執 行 單 位 討 論 後 選 定 監 測 站 的 位 置 監 測 取 樣 每 月 一 次, 並 另 外 選 擇 三 次 低 流 量 及 高 流 量 的 情 況 進 行 監 測 取 樣 現 地 量 測 的 項 目 包 括 溫 度 溶 氧 鹼 度 電 導 度 流 量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5 實 驗 室 分 析 的 項 目 則 包 括 : 泥 砂 鈣 鎂 鉀 鈉 氟 氯 營 養 鹽 有 機 碳 等 二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省 地 表 水 監 測 措 施 監 測 站 分 成 兩 類, 主 要 監 測 站 有 201 個, 設 在 溪 流 的 重 要 位 置, 例 如 滙 流 前 後, 或 子 集 水 區 的 代 表 性 位 置 這 些 監 測 站 的 設 備 完 整, 監 測 的 項 目 包 括 : 即 時 水 位 監 測 定 期 流 速 量 測 泥 砂 降 雨 河 床 變 化 及 水 質 水 質 部 份 除 一 般 的 化 學 及 物 理 參 數 之 外, 還 針 對 特 定 的 生 物 作 調 查 及 監 測 另 一 類 測 站 約 有 400 個, 是 補 充 主 要 監 測 站 在 空 間 分 布 上 不 足 之 處, 在 設 備 上 以 及 監 測 項 目 上 都 比 較 少 此 外, 還 有 一 類 做 特 定 研 究 用, 及 評 估 特 定 點 源 負 荷 之 影 響 設 置 的 特 別 監 測 站 三 瑞 士 蘇 黎 士 集 水 區 監 測 政 策 及 實 施 經 驗 瑞 士 蘇 黎 士 省 為 達 到 集 水 區 保 育 之 目 的, 對 區 域 內 的 河 流 定 期 進 行 水 質 監 測 其 作 法 包 括 兩 部 份 : 1. 在 主 要 河 段 設 置 17 個 檢 測 站, 每 個 檢 測 站 都 裝 設 抽 水 裝 置 水 樣 依 時 間 或 依 流 量 的 比 例 定 期 抽 取 水 樣, 並 在 現 地 冷 藏 保 存 工 作 人 員 每 個 禮 拜 至 現 地 取 回 水 樣, 送 到 實 驗 室 分 析, 同 時 也 進 行 現 地 取 樣, 一 併 送 往 分 析 2. 在 整 個 區 域 內 設 置 88 個 水 質 檢 測 站, 工 作 人 員 每 個 月 定 期 前 往 現 地 取 樣 一 次, 帶 回 實 驗 室 分 析 檢 測 的 項 目 及 頻 率 列 於 表 4-3 若 有 特 別 的 需 要 或 計 畫, 則 另 定 短 期 執 行 的 監 測 項 目 和 頻 率 表 4-3 蘇 黎 士 集 水 區 水 質 檢 測 項 目 及 頻 率 檢 測 項 目 主 要 河 段 非 主 要 河 段 水 溫 現 地 量 測 ph 值 現 地 量 測 溶 氧 現 地 量 測 總 氮 每 週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6 氨 氮 硝 酸 鹽 氮 亞 硝 酸 鹽 氮 總 磷 磷 酸 鹽 氯 硫 酸 鹽 水 中 總 有 機 碳 (TOC) 每 日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每 日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現 地 取 樣 每 週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每 日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每 日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每 日 一 次 混 合 水 樣 現 地 取 樣 每 月 一 次 現 地 取 樣 自 2002 年 開 始, 為 配 合 1998 年 生 效 的 集 水 區 保 護 準 則, 並 在 符 合 2000 年 生 效 的 歐 洲 水 資 源 保 護 施 行 細 則 的 前 提 下, 將 區 域 內 的 集 水 區 分 類, 設 置 生 物 性 水 質 參 數 的 檢 測 站 分 類 的 方 法 是 以 GIS 軟 體, 針 對 以 下 的 因 子, 對 所 有 大 小 溪 流 進 行 分 析 之 後 將 溪 流 分 類, 進 行 評 估, 選 定 檢 測 站 的 位 置, 如 圖 4-2 所 示 1. 地 質 水 體 硬 度 2. 所 在 位 置 的 海 拔 高 度 3. 集 水 區 面 積 4. 集 水 區 坡 度 5. 流 量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7 ( 資 料 來 源 :AWEL, Zürich,2002) 圖 4-2 瑞 士 蘇 黎 士 生 物 檢 測 站 分 布 ( 紅 色 標 示 ) 四 國 外 實 施 案 例 研 討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實 施 集 水 區 監 測 的 時 間 已 久, 亦 已 累 積 許 多 經 驗, 可 以 作 為 參 考 大 體 上 來 說, 監 測 站 的 設 置 可 歸 納 成 如 圖 4-3 所 示 之 流 程 其 中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要 點 : 1. 主 要 的 監 測 工 作 還 是 以 水 質 的 部 分 為 主 水 文 方 面 則 有 即 時 水 位 監 測 2. 設 置 監 測 站 時 考 慮 分 區 的 特 性, 將 整 個 集 水 區 或 流 域, 以 地 文 特 性 或 按 水 系, 劃 分 成 不 同 的 分 區, 依 照 對 監 測 項 目 進 行 分 析 後 的 結 果, 評 估 設 站 的 必 要 性, 進 而 選 定 監 測 站 的 位 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8 圖 4-3 國 外 設 置 監 測 站 的 流 程 3. 監 測 站 的 位 置 主 要 設 在 滙 流 口 之 上 4. 監 測 站 大 抵 可 分 成 主 要 及 輔 助 監 測 站 兩 種, 分 成 指 標 性 及 整 合 性 監 測 站, 分 別 規 劃 監 測 項 目 監 測 頻 率 監 測 方 法, 並 裝 置 儀 器 設 備 主 要 或 整 合 性 監 測 站 的 監 測 項 目 較 完 整, 儀 器 設 備 亦 較 完 善 ; 輔 助 或 指 標 性 監 測 站 則 只 針 對 部 分 特 定 項 目 進 行 監 測 4.2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流 域 水 文 站 網 現 況 根 據 本 計 畫 之 需 求, 針 對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水 質 測 站 水 位 站 流 量 站 及 泥 砂 測 站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其 中 測 站 轄 屬 機 關 包 括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及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29 4.2.1 水 質 現 行 之 水 質 監 測 方 式 多 係 利 用 人 工 採 樣, 無 法 全 天 候 監 測 即 時 定 點 水 質 少 數 自 動 連 續 監 測 之 重 點 監 測 站, 則 難 以 兼 顧 枯 豐 水 期 之 水 位 變 化, 且 採 樣 或 量 測 點 於 水 體 之 代 表 性 較 難 掌 握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監 測 點 包 括 特 定 區 內 南 勢 溪 ( 福 山 烏 來 國 中 ) 北 勢 溪 ( 闊 瀨 碧 湖 大 林 橋 水 源 橋 黃 櫸 皮 寮 ) 及 新 店 溪 ( 平 廣 屈 尺 堰 直 潭 壩 青 潭 堰 碧 潭 ) 等 12 站 其 水 質 監 測 方 式 為 設 立 河 川 水 質 監 視 站, 每 月 定 期 採 樣, 所 採 集 之 水 樣 於 環 保 署 許 可 之 環 境 檢 測 測 定 機 構 分 析 較 具 指 標 性 之 項 目 包 括 :ph(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 SS( 懸 浮 固 體 ) NTU( 濁 度 ) DO( 溶 氧 ) BOD( 生 化 需 氧 量 ) COD( 化 學 需 氧 量 ) 水 溫 ( ) 大 腸 桿 菌 群 NH3-N( 氨 氮 ) PO43-( 磷 酸 鹽 ) 等 10 項 其 他 如 氯 鹽 硫 酸 鹽 硝 酸 氮 亞 硝 酸 氮 總 硬 度 鈣 鎂 鐵 錳 等 9 個 項 目, 每 季 送 請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協 助 分 析 各 測 站 水 質, 按 月 將 檢 驗 結 果 進 行 資 料 之 電 腦 建 檔 及 印 表, 再 依 地 面 水 體 分 類 及 水 質 標 準 將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程 度 進 行 評 估 並 按 月 陳 報 由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委 辦 新 店 溪 青 潭 自 來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計 畫 -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地 表 水 質 監 測 分 析 暨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2005), 建 議 河 川 部 分 之 採 樣 點 由 於 河 面 範 圍 較 大, 取 樣 地 點 較 不 易 取 得 一 致 性, 故 有 必 要 對 計 畫 區 域 內 採 樣 站 點 建 立 基 本 資 料, 以 供 日 後 相 關 作 業 較 為 一 致, 所 以 除 了 原 本 即 有 的 水 質 監 測 點 外, 在 河 川 部 分 更 加 入 了 九 站, 合 計 二 十 一 站 如 表 4-4 所 示 有 關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質 測 站 採 樣 點 分 布 如 圖 4-4 所 示, 各 測 站 之 河 川 水 質 採 樣 點 衛 星 定 位 座 標 及 採 樣 點 說 明 等 資 訊, 如 表 4-5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0 河 川 水 表 4-4 計 畫 區 域 內 之 採 樣 位 點 與 頻 率 監 測 地 區 監 測 項 目 監 測 測 站 / 數 監 測 頻 率 南 勢 溪 北 勢 溪 新 店 溪 ( 福 山 桶 後 溪 上 游 桶 後 溪 每 月 一 次 水 溫 ( ) 濁 度 (NTU) 導 電 度 攬 勝 橋 烏 來 堰 日 月 光 下 游 ) (μs/cm)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站 數 :6 站 (TDS)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 坪 林 鄉 ) 闊 瀨 碧 湖 大 林 溶 氧 (DO) 懸 浮 固 體 (SS) 生 橋 坪 林 堰 水 源 橋 金 瓜 寮 每 月 一 次 化 需 氧 量 (BOD5) 化 學 需 氧 量 溪 黃 櫸 皮 寮 灣 潭 (COD) 大 腸 桿 菌 群 (CFU/100 站 數 :8 站 ml) 氨 氮 (NH 3 -N) 正 磷 酸 鹽 ( 雙 溪 鄉 ) 灣 潭 後 寮 溪 每 年 二 次 (PO4-3 ) 總 磷 (TP) 陰 離 子 界 站 數 :2 站 面 活 性 劑 (MBAS) 重 金 屬 平 廣 屈 尺 堰 直 潭 壩 青 潭 (Cr +6 Cd Pb 總 汞 ) 堰 碧 潭 每 月 一 次 站 數 :5 站 籐 寮 坑 溪 後 寮 溪 闊 瀨 思 源 橋 $ $ 後 寮 溪 $ 碧 潭 尾 寮 溪 青 潭 溪 黃 櫸 皮 寮 $ 青 潭 堰 取 水 口 北 勢 溪 灣 潭 坪 林 堰 直 潭 新 店 壩 溪 $ $ $ $ $ 水 源 橋 灣 潭 溪 $ $ 磺 窟 溪 金 瓜 寮 溪 大 林 橋 坪 溪 屈 尺 堰 石 硿 子 溪 彎 潭 ( 雙 溪 鄉 ) $ $ 翡 翠 水 庫 平 廣 逮 魚 堀 溪 後 坑 子 溪 金 瓜 寮 溪 平 廣 溪 碧 碧 湖 溪 $ 日 月 光 下 游 石 曹 溪 $ 姑 婆 寮 溪 烏 來 堰 四 堵 溪 $ $ 桶 後 溪 攬 勝 橋 桶 後 溪 上 游 $ 桶 後 溪 阿 玉 溪 南 勢 溪 福 山 $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2005) 圖 4-4 水 質 採 樣 點 位 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1 表 4-5 水 質 採 樣 點 衛 星 定 位 座 標 河 川 水 採 樣 點 X 座 標 Y 座 標 採 樣 點 說 明 灣 潭 ( 坪 林 鄉 ) 黃 櫸 皮 寮 金 瓜 寮 溪 水 源 橋 坪 林 堰 闊 瀨 北 勢 溪 流 域 大 林 橋 碧 湖 後 寮 溪 ( 雙 溪 鄉 ) 灣 潭 ( 後 寮 溪 ) 福 山 攬 勝 橋 桶 後 溪 上 游 桶 後 溪 南 勢 溪 流 域 烏 來 堰 日 月 光 下 游 屈 尺 堰 直 潭 壩 青 潭 堰 新 店 溪 流 域 平 廣 碧 潭 非 屬 水 源 特 定 區 內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2005) 前 揭 計 畫 中 河 川 採 樣 點 設 置 目 的 及 周 邊 環 境 之 概 述 如 表 4-6 所 示, 並 由 新 店 溪 青 潭 自 來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計 畫 -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地 表 水 質 監 測 分 析 暨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2005) 報 告 中, 可 得 知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範 圍 內, 其 綜 合 水 質 檢 測 結 果 有 以 下 幾 點 : 1. 在 事 業 以 及 建 築 物 污 水 放 流 水 水 質 部 分, 監 測 結 果 大 致 皆 能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此 外, 除 了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之 外, 其 餘 水 質 大 多 能 符 合 甲 類 地 面 水 體 標 準 2. 溫 泉 露 頭 水 質, 除 水 溫 導 電 度 以 及 氨 氮 等 項 目 較 高 之 外, 其 餘 尚 未 發 現 明 顯 影 響 水 質 之 參 數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1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2 3. 河 川 水 質 甲 類 水 體 部 分, 總 共 檢 測 166 站 次, 水 質 監 測 異 常 率 由 高 至 低 分 別 為 大 腸 菌 數 (74.6%) 總 磷 (59.0%) BOD(16.9%) SS(8.4%) 以 及 ph(1.2%) 乙 類 水 體 總 共 監 測 9 站 次, 水 質 監 測 異 常 率 以 大 腸 菌 數 總 磷 BOD 等 項 目 均 為 11.1% 大 腸 菌 數 在 國 外 文 獻 亦 有 偏 高 情 形, 且 與 歷 年 趨 勢 接 近 總 磷 係 本 年 度 開 始 檢 測, 應 持 續 密 切 監 測 其 變 化 4. 懸 浮 固 體 (SS) 檢 測 異 常 多 發 生 在 九 月 十 月, 南 勢 溪 新 店 溪 在 九 月 十 月 SS 不 合 格 所 佔 比 例 分 別 為 全 年 之 6/7 以 及 4/7 推 測 與 颱 風 季 節 有 關 表 4-6 採 樣 點 說 明 流 域 採 樣 點 採 樣 點 說 明 福 山 位 於 南 勢 溪 最 上 游 之 採 樣 點, 其 週 邊 有 露 營 營 地, 是 可 能 造 成 水 質 污 染 之 因 素 設 定 此 採 樣 點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南 勢 溪 上 游 水 質, 以 確 認 中 下 游 是 否 有 污 染 源 桶 後 溪 桶 後 溪 為 南 勢 溪 支 流 之 一, 此 採 樣 點 住 要 目 的 在 於 檢 驗 桶 後 溪 滙 入 南 勢 溪 之 水 質 本 採 樣 點 在 桶 後 溪 採 樣 點 上 游 處, 本 採 樣 點 主 要 用 桶 後 溪 意 在 於 檢 驗 桶 後 溪 上 游 之 水 質, 進 而 確 認 在 上 游 至 滙 流 上 游 南 口 之 間, 是 否 遭 受 污 染 此 採 樣 點 位 於 攬 勝 橋 附 近,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檢 驗 南 勢 勢 溪 在 滙 流 入 桶 後 溪 之 前 的 水 質 狀 況 本 採 樣 點 上 游 至 福 山 河 段, 常 因 豪 雨 造 成 土 石 坍 方, 進 而 影 響 河 川 水 質 攬 勝 橋 採 樣 點 週 邊 有 許 多 溫 泉 飯 店 業 者, 吸 引 許 多 遊 客 至 此 遊 溪 憩 烤 肉, 為 可 能 造 成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之 原 因 新 店 溪 烏 來 堰 日 月 光 下 游 屈 尺 堰 平 廣 本 採 樣 點 位 於 桂 山 發 電 廠 河 水 分 流 口 設 置 目 的 為 檢 驗 桶 後 溪 滙 入 南 勢 溪 之 後 的 水 質 變 化 位 於 日 月 光 溫 泉 下 游, 常 有 民 眾 在 此 遊 憩 烤 肉, 為 可 能 污 染 河 川 之 因 素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為 與 烏 來 堰 之 數 據 進 行 比 對, 檢 驗 日 月 光 溫 泉 是 否 造 成 污 染, 以 及 確 認 滙 入 新 店 溪 之 水 質 狀 況 新 店 溪 流 域 最 上 游 之 採 樣 點, 目 的 在 於 檢 驗 南 勢 溪 與 北 勢 溪 滙 流 後 之 水 質 狀 況, 以 及 查 核 是 否 遭 受 到 污 染 位 於 平 廣 坑 溪 下 游, 與 新 店 溪 滙 流 口 前,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平 廣 坑 溪 滙 流 入 新 店 溪 之 水 質 狀 況 此 處 因 河 川 水 流 較 為 平 緩 且 較 淺, 故 常 有 民 眾 在 此 戲 水 溪 釣, 為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之 原 因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0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3 新 店 溪 青 潭 堰 直 潭 壩 碧 潭 位 於 青 潭 取 水 口 主 要 用 意 是 確 認 青 潭 堰 水 質 狀 況 以 及 供 應 之 水 質 本 採 樣 點 位 於 直 潭 壩 取 水 口, 本 採 樣 點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認 直 潭 壩 水 質 狀 況 以 及 供 應 之 水 質 此 採 樣 點 為 唯 一 非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內 之 河 川 採 樣 點, 亦 是 新 店 溪 最 下 游 之 採 樣 點, 設 置 主 要 目 的 為 與 特 定 區 內 之 水 質 數 據 進 行 對 照 北 勢 溪 彎 潭 ( 雙 溪 鄉 ) 後 寮 溪 ( 雙 溪 鄉 ) 闊 瀨 碧 湖 大 林 橋 坪 林 堰 水 源 橋 金 瓜 寮 溪 黃 櫸 皮 寮 彎 潭 ( 坪 林 鄉 ) 位 於 北 勢 溪 最 上 游 處, 主 要 為 了 解 北 勢 溪 上 游 原 水 之 水 質 狀 況, 用 以 確 認 中 下 游 是 否 有 污 染 源 造 成 水 質 改 變 後 寮 溪 為 北 勢 溪 主 要 支 流 之 一, 本 採 樣 點 位 於 後 寮 溪 與 北 勢 溪 之 交 會 處, 主 要 目 的 為, 了 解 後 寮 溪 滙 入 北 勢 溪 之 水 質 狀 況 位 於 北 勢 溪 上 游, 主 要 為 檢 測 北 勢 溪 上 游 水 質, 以 利 於 與 下 游 水 質 進 行 對 照 位 於 逮 魚 堀 溪 上 游,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檢 測 上 游 水 質, 進 而 與 下 游 水 質 進 行 比 對, 以 查 核 是 否 遭 受 污 染 其 下 游 採 樣 點 為 大 林 橋 本 採 樣 點 常 有 釣 客 在 此 進 行 溪 釣 活 動 位 於 逮 魚 堀 溪 下 游, 設 置 目 的 為 檢 驗 逮 魚 堀 溪 下 游 水 質, 並 與 上 游 進 行 對 照, 以 及 了 解 逮 魚 堀 溪 滙 入 北 勢 溪 之 水 體 水 質 是 否 有 造 成 水 質 污 染 之 虞 位 於 逮 魚 堀 溪 北 勢 溪 滙 流 口 上 游,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北 勢 溪 在 未 滙 入 逮 魚 堀 溪 前 之 水 質 狀 況, 並 與 滙 入 後 之 水 質 進 行 對 照 位 於 逮 魚 堀 溪 與 北 勢 溪 滙 流 口 上 游 北 岸,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北 勢 溪 在 滙 入 逮 魚 堀 溪 前 之 水 質 狀 況, 並 與 滙 入 後 之 水 質 進 行 對 照 位 於 金 瓜 寮 溪 下 游, 設 置 目 的 為 檢 驗 金 瓜 寮 溪 下 游 水 質, 以 了 解 金 瓜 寮 溪 滙 入 北 勢 溪 之 水 體 水 質 是 否 有 造 成 水 質 污 染 之 虞 位 於 金 瓜 寮 溪 北 勢 溪 滙 流 口 上 游,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北 勢 溪 在 未 滙 入 金 瓜 寮 溪 前 之 水 質 狀 況, 並 與 滙 入 後 之 水 質 進 行 對 照 位 於 金 瓜 寮 溪 北 勢 溪 滙 流 口 下 游,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北 勢 溪 在 滙 入 金 瓜 寮 溪 後 之 水 質 狀 況, 並 與 滙 入 前 之 水 質 進 行 對 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4 此 外, 由 環 保 署 94 年 河 川 水 質 監 測 年 報 可 得 知, 在 新 店 溪 流 域 有 設 置 三 個 水 質 監 測 站 如 下 表 4-7 所 示, 其 歷 年 環 保 署 水 質 監 測 站 資 料 如 表 4-8 所 示 表 4-7 環 保 署 於 水 源 區 內 所 設 置 之 水 質 監 測 站 河 川 名 稱 監 測 站 名 源 頭 至 該 測 站 距 離 測 站 編 號 水 體 分 類 等 級 新 店 溪 屈 尺 堰 甲 新 店 溪 直 潭 堰 ( 取 水 口 ) 甲 新 店 溪 青 潭 堰 甲 水 質 地 點 表 4-8 新 店 溪 歷 年 環 保 署 水 質 測 站 資 料 屈 尺 堰 (1996~2006) 青 潭 堰 (1991~2006) 直 潭 堰 (1993~2005) ph DO(mg/L) BOD(mg/L) COD(mg/L) SS(mg/L) 氨 氮 (mg/l) 大 腸 桿 菌 群 ( 菌 落 /100mL) 10,339 11,560 1,931 水 溫 ( ) 水 位 流 量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內 流 量 站 由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台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分 別 設 置 觀 測 站 或 於 定 點 處 定 期 施 測 流 量 有 關 計 畫 區 域 內 流 量 站 分 布 詳 如 圖 4-5 所 示, 各 測 站 之 設 站 位 置 測 站 編 號 及 隸 屬 機 關 等 資 訊, 詳 如 表 4-9 所 示 有 關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位 站 分 布 詳 如 下 圖 4-6 所 示, 各 測 站 之 設 站 位 置 測 站 編 號 及 隸 屬 機 關 等 資 訊, 詳 如 表 4-10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5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5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流 量 測 站 位 置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6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水 位 測 站 位 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6 測 站 名 稱 表 4-9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各 流 量 測 站 設 置 情 形 一 覽 標 高 M X 座 標 Y 座 標 測 站 編 號 闊 瀨 H099 站 址 臺 北 縣 坪 林 鄉 北 勢 溪 思 源 橋 記 錄 年 份 統 計 年 數 隸 屬 機 關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坪 林 ( 自 記 ) H096 臺 北 縣 坪 林 鄉 北 勢 溪 水 源 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屈 尺 ( 自 記 ) H068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龜 山 橋 1970~1995, 2004~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大 林 ( 自 記 ) H097 臺 北 縣 坪 林 鄉 北 勢 溪 大 林 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烏 來 ( 自 記 ) H095 臺 北 縣 烏 來 鄉 南 勢 溪 攬 勝 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上 龜 山 橋 ( 自 記 ) H089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新 烏 路 上 龜 山 橋 1996~2003,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金 瓜 寮 溪 金 瓜 寮 溪 與 北 勢 溪 滙 流 口 處 -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平 廣 平 廣 溪 -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台 北 縣 與 宜 蘭 縣 碧 湖 魚 逮 魚 堀 上 游 坪 林 1140H0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 自 記 ) 85 坪 林 村 魚 逮 魚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H086 堀 ( 自 記 ) 坪 林 村 金 瓜 寮 H088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溪 ( 自 記 ) 福 山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H010 ( 自 記 ) 福 山 村 ~2002, ~2002, ~2002, ~1945, ~2004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翡 翠 水 庫 翡 翠 水 庫 翡 翠 水 庫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7 表 4-10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各 水 位 測 站 設 置 情 形 一 覽 測 站 名 標 高 (m) X 座 標 Y 座 標 測 站 編 號 站 址 記 錄 年 份 統 計 年 數 隸 屬 機 關 坪 林 H096 臺 北 縣 坪 林 鄉 北 勢 溪 水 源 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金 瓜 寮 1993~2002, 翡 翠 H088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11 溪 2004 水 庫 魚 逮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1990~2002, 翡 翠 H 魚 堀 坪 林 村 2004 水 庫 屈 尺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1983~1995, 經 濟 部 H ( 自 記 ) 龜 山 橋 2000~2005 水 利 署 福 山 H010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台 灣 電 1991~ 福 山 村 力 公 司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泥 砂 特 定 區 內 含 砂 量 測 站 由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分 別 在 烏 來 鄉 坪 林 鄉 新 店 市 設 置 5 站, 有 關 計 畫 區 域 內 泥 砂 測 站 分 布 詳 如 圖 4-7 所 示, 各 測 站 之 設 站 位 置 測 站 編 號 及 隸 屬 機 關 等 資 訊, 詳 如 表 4-11 所 示, 各 測 砂 站 的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關 係 圖 如 圖 4-8 圖 4-9 圖 4-10 圖 4-11 及 圖 4-12 所 示 A. 南 勢 溪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設 置 福 山 測 站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設 置 上 龜 山 橋 測 站 B. 北 勢 溪 :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設 置 魚 逮 魚 堀 金 瓜 寮 溪 坪 林 測 站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8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7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泥 砂 測 站 位 置 表 4-11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各 含 砂 量 測 站 設 置 情 形 一 覽 測 站 名 標 高 (m) X 座 標 Y 座 標 測 站 編 號 站 址 記 錄 年 份 統 計 年 數 隸 屬 機 關 福 山 H010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福 山 村 1936~1945, 1953~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上 龜 山 橋 H089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新 烏 路 上 龜 山 橋 1996~2003,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魚 逮 魚 堀 H086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坪 林 村 1990~2002, 翡 翠 水 庫 金 瓜 寮 溪 H088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1993~2002, 翡 翠 水 庫 坪 林 H085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坪 林 村 1990~2002, 翡 翠 水 庫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39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8 福 山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9 上 龜 山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10 魚 逮 魚 堀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0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11 金 瓜 寮 溪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水 資 源 網 站 ) 圖 4-12 坪 林 站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經 由 現 地 調 查 後 得 知,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所 使 用 的 測 含 砂 量 方 式 為 傳 統 式 泥 砂 觀 測 技 術, 且 由 水 利 署 網 站 可 知 至 2005 年 止, 相 關 測 站 剩 下 翡 翠 水 庫 3 站 及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1 站, 其 站 名 及 量 測 方 式 如 表 4-12 所 示 表 4-12 各 泥 砂 站 之 量 測 方 式 站 名 坪 林 魚 逮 魚 溪 金 瓜 寮 溪 福 山 位 置 坪 林 舊 橋 大 理 橋 工 作 站 ( 橋 邊 ) 福 山 村 DH48( 低 流 量 DH48( 低 流 量 DH48( 低 流 量 DH48( 低 流 量 量 測 方 式 水 質 採 樣 器 ) 水 質 採 樣 器 ) 水 質 採 樣 器 ) 水 質 採 樣 器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1 4.3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規 劃 評 估 按 照 計 畫 工 作 需 求, 計 畫 擬 規 劃 出 完 整 之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架 構 如 圖 4-13 所 示, 包 括 有 前 端 之 監 測 項 目 中 間 之 傳 輸 系 統 後 端 之 資 料 存 取 分 析 等 三 方 面 圖 4-13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架 構 水 質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質 監 測 站 的 站 數 及 設 置 點,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已 有 完 善 的 檢 測 方 法 及 規 劃,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參 考 引 用 計 畫 區 域 內 相 關 規 劃 成 果 ( 環 保 署,2006 及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2005) ( 一 )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系 統 的 建 立 由 於 南 勢 溪 流 域 為 川 流 式 的 河 川, 管 理 方 法 與 翡 翠 水 庫 截 然 不 同, 翡 翠 水 庫 對 於 水 質 的 保 護 有 一 定 的 成 效 不 管 在 於 泥 砂 的 穩 定 或 者 水 庫 特 有 的 水 循 環 系 統, 都 將 有 保 護 水 質 的 成 效, 而 南 勢 溪 流 域 裡 地 形 陡 峻, 崩 塌 地 時 有 發 生, 水 質 受 到 天 然 的 外 力 影 響, 不 到 幾 個 小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2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2 時 的 時 間 內 立 即 反 映 在 水 質 上, 由 上 游 至 下 游, 完 全 沒 有 緩 衝 的 保 護 機 制, 未 來 對 於 水 質 水 量 穩 定 的 供 應 絕 對 是 一 大 隱 憂, 建 議 增 設 自 動 監 測 系 統 以 保 護 水 質 1. 建 置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及 預 警 系 統 : 完 成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及 預 警 系 統 等 相 關 設 備 之 設 置, 並 可 自 動 取 得 代 表 性 水 質 監 測 數 據 2. 建 置 車 流 量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 完 成 烏 來 地 區 車 流 量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藉 以 了 解 遊 客 進 入 本 區 的 情 形, 並 可 自 動 取 得 車 流 量 監 測 數 據 3. 建 置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控 制 中 心, 並 建 立 電 腦 資 料 收 集 與 數 據 分 析 系 統 : 經 由 長 期 連 續 河 川 水 質 監 測, 充 分 瞭 解 南 勢 溪 上 游 河 川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以 達 到 水 質 監 控 及 水 質 污 染 或 惡 化 之 預 警 作 用 4. 建 置 戶 外 電 子 (LED) 顯 示 看 板 二 座, 分 別 位 於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與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 當 突 發 性 污 染 事 件 發 生 時,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除 了 可 監 測 或 記 錄 水 質 並 將 資 料 傳 輸 至 控 制 中 心 外, 還 可 以 依 設 定 條 件 即 時 發 出 警 訊,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進 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透 過 電 子 顯 示 看 板 即 時 顯 示 河 川 水 體 水 質 資 料, 讓 民 眾 瞭 解 目 前 河 川 與 水 庫 水 體 之 水 質 狀 況, 展 現 污 染 監 控 與 預 警 之 成 效 5. 以 專 員 執 行 監 測 及 監 測 系 統 維 護 工 作, 並 配 合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與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之 共 同 管 理 協 調 會 報 管 理 與 運 作 : 提 供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備 測 試 現 場 校 正 保 養 維 修 連 線 操 作 等 作 業 之 技 術 並 提 供 各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建 置 水 質 資 料 庫, 提 供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河 川 與 水 庫 管 理 之 參 考 依 據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系 統 預 警 及 行 動 值 須 要 配 合 河 川 水 質 的 基 準 值 來 訂 定, 才 具 有 將 突 發 事 件 尋 找 出 的 能 力, 等 待 此 系 統 運 行 二 三 年 之 後, 累 積 一 定 的 水 質 資 訊, 車 流 資 訊, 再 配 合 航 空 照 片 遙 測 影 像 現 地 觀 察 等 等 資 訊, 可 以 精 準 的 了 解 本 區 的 水 質 變 化 其 背 後 的 影 響 因 子 強 弱, 藉 以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訊 給 管 理 部 門, 成 為 管 理 資 訊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0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3 設 備 設 置 如 表 4-13 所 示 目 前 翡 翠 水 庫 由 交 通 部 建 立 上 述 這 一 套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系 統, 目 的 在 於 監 測 水 質 是 否 因 為 坪 林 交 流 道 的 設 置 而 導 致 水 質 劣 化, 當 水 質 劣 化 達 到 一 個 標 準 時, 即 關 閉 坪 林 交 流 道 的 一 般 交 流 道 功 能, 此 系 統 造 價 約 為 新 台 幣 5 仟 餘 萬 元 表 4-13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表 項 目 內 容 監 測 項 目 測 站 位 置 南 勢 溪 主 流 : 1. 福 山 橋 2. 信 賢 隱 瀑 橋 EC 總 磷 透 明 度 3. 攬 勝 橋 監 測 功 能 需 求 氨 氮 溶 氧 量 水 4. 上 龜 山 橋 河 川 水 質 溫 ph 值 化 學 需 5. 下 龜 山 橋 氧 量 總 有 機 碳 油 6. 青 潭 堰 脂 懸 浮 固 體 物 桶 後 勢 溪 支 流 : 1. 烏 來 國 中 2. 桶 後 林 道 起 點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系 統 警 訊 顯 示 系 統 資 料 連 線 及 處 理 系 統 每 日 小 時 平 均 值 日 報 表 每 日 平 均 值 月 報 表 每 月 平 均 值 監 測 資 料 報 表 年 報 表 ( 資 料 來 源 : 環 保 署,2006) ( 二 ) 提 倡 低 衝 擊 旅 遊 隨 著 觀 光 產 業 不 再 被 視 為 無 煙 囪 工 業 後, 人 們 體 認 到 觀 光 業 對 於 環 境 衝 擊 的 嚴 重 性, 開 始 思 索 低 衝 擊 觀 光 活 動 的 可 行 性, 此 時 生 態 旅 遊 便 成 了 低 衝 擊 觀 光 活 動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聯 合 國 更 將 2002 年 定 為 國 際 生 態 旅 遊 年,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不 僅 能 保 護 地 球 生 態 環 境, 同 時 亦 能 增 進 不 同 區 域 人 們 彼 此 的 了 解 與 尊 重 本 區 內 最 為 嚴 重 的 遊 客 遊 憩 行 為 - 烤 肉, 夏 天 的 假 天, 整 條 的 南 勢 溪 沿 岸 砂 洲 與 桶 後 溪 的 河 床 上, 到 處 可 見 烤 肉 的 人 潮 河 邊 戲 水 的 人 潮, 人 潮 帶 來 大 量 的 垃 圾 戲 水 游 泳 對 河 川 產 生 接 觸 性 的 污 染, 都 是 不 符 合 低 衝 擊 旅 遊 的 行 為, 而 登 山 客 賞 鳥 人 士 觀 光 攝 影 生 態 遊 客 戶 外 教 學 等, 皆 是 最 符 合 低 衝 擊 旅 遊 的 活 動 行 為, 提 倡 低 衝 擊 旅 遊, 規 劃 區 內 合 適 用 餐 地 點,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4 集 中 管 理,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污 染 危 害 者, 必 能 有 效 減 輕 本 區 的 污 染 量 ( 三 ) 集 水 區 內 建 築 物 施 工 品 質 標 準 提 高 由 歷 年 的 航 拍 圖 可 以 得 知, 烏 來 地 區 的 開 發 地 受 限 於 地 形 的 影 響, 開 發 其 實 相 當 的 有 限, 開 發 的 面 積 並 沒 有 大 量 的 增 加, 而 區 域 內 的 觀 光 業 興 盛, 遊 客 眾 多, 為 因 應 需 求, 建 築 物 的 更 新 在 本 區 可 能 較 常 見, 在 集 水 區 內, 基 於 保 護 水 源 的 立 場, 本 區 內 的 建 築 物 的 更 新 須 要 更 加 的 提 高 施 工 品 質 對 於 崩 塌 地 處 理 應 當 注 意 : 1. 設 置 崩 塌 地 監 控 中 心 確 實 掌 握 崩 塌 地 面 積 與 土 石 流 失 情 形 2.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包 括 非 固 定 點 河 川 水 質 立 即 監 測 自 來 水 公 司 通 報 系 統 3. 崩 塌 地 恢 復 評 估 暫 時 性 處 理 原 則 4. 崩 塌 地 年 度 檢 討 報 告 對 於 崩 塌 地 恢 復 工 程 品 質 提 高 應 當 注 意 : 1. 優 先 評 估 生 態 工 法 適 用 性 2. 加 強 工 區 管 理 及 水 土 保 持, 避 免 施 工 時 因 土 壤 沖 蝕 而 影 響 水 質, 遇 下 雨 時, 將 施 工 面 予 以 妥 善 覆 蓋, 避 免 土 壤 沖 落 至 水 中 而 造 成 污 染 3. 盡 量 減 少 開 挖 裸 露 之 地 表 面 積, 以 避 免 形 成 較 多 之 揚 塵 4. 運 輸 車 輛 運 送 過 程 應 加 蓋 帆 布 或 防 塵 罩, 以 防 止 不 當 之 逸 漏 發 生 5. 駛 出 工 地 之 運 輸 車 輛 應 清 洗 輪 胎 及 車 輛 表 面, 以 免 產 生 揚 塵 或 將 工 地 之 塵 土 帶 到 工 地 外 6. 選 擇 低 噪 音 型 之 施 工 機 具, 並 藉 由 施 工 管 理 以 減 低 噪 音 量 7. 盡 量 減 少 同 時 操 作 之 施 工 機 具 數 量, 以 降 低 噪 音 位 準 8. 施 工 作 業 應 盡 量 避 免 於 夜 間 施 工 9. 完 工 後 不 再 使 用 之 施 工 道 路, 於 工 程 作 業 完 成 後 將 予 以 封 閉, 並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5 選 用 當 地 原 生 物 種 植 栽 綠 化, 使 逐 漸 恢 復 原 貌, 可 讓 野 生 動 物 受 干 擾 情 形 減 少 ( 四 ) 設 置 集 水 區 專 門 警 察 隊 與 生 態 解 說 員 1. 聆 聽 民 意, 發 展 社 區 河 川 巡 守 隊, 以 當 地 居 民 為 中 心, 設 置 巡 守 隊 與 解 說 員 維 護 當 地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2. 透 過 政 令 宣 導 及 專 人 解 說, 告 知 民 眾 水 再 生 利 用 類 型 開 發 鮮 少 不 利 環 境 之 影 響 及 其 短 暫 性, 以 解 除 民 眾 心 防, 降 低 敵 意 3. 設 置 專 門 有 公 權 力 的 警 察 隊 由 環 保 署 發 函 各 學 校, 避 免 於 水 源 保 護 區 辦 理 郊 遊 迎 新 露 營 等 活 動, 亦 不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國 民 旅 遊 卡 於 上 述 地 點 休 閒 消 費 針 對 水 質 部 分, 參 考 計 畫 中 也 提 出 未 來 地 面 水 體 分 析 相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擬 定 近 中 及 長 程 重 點 工 作, 作 為 委 辦 單 位 未 來 施 政 參 考 : ( 一 ) 近 程 工 作 重 點 1. 持 續 監 測 轄 內 地 面 水 體 及 事 業 單 位 排 放 水 之 水 質 水 量 狀 況 2. 建 立 本 區 水 質 監 測 之 品 管 制 度 以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3. 試 辦 自 動 監 測 站, 配 合 例 行 水 質 檢 測 工 作 查 核 其 可 靠 性 ( 二 ) 中 程 工 作 重 點 1. 水 質 異 常 頻 率 較 高 站 點 附 近 設 立 監 視 器 巡 邏 站, 或 配 合 河 川 巡 守 志 工 制 度, 以 有 效 遏 阻 可 能 污 染 源 2. 增 加 自 動 監 測 站 數 量, 可 增 加 檢 測 頻 率 減 少 人 力 物 力 支 出 ( 三 ) 長 程 工 作 重 點 1. 傳 統 水 質 檢 測 項 目 逐 漸 為 自 動 監 測 取 代 後, 可 嘗 試 將 部 分 資 源 投 注 在 微 量 毒 性 物 質 微 生 物 以 及 環 境 荷 爾 蒙 等 微 量 污 染 物 質 之 抽 樣 檢 測, 以 確 保 水 源 區 水 質 安 全 無 虞 2. 將 轄 內 的 水 質 狀 況 查 核 作 業 與 水 質 資 料 庫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緊 密 結 合,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並 可 即 時 反 映 至 預 警 系 統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6 除 了 上 述 建 議 外, 另 外 本 計 畫 也 建 議 在 所 規 劃 的 生 態 社 區 地 點 其 下 游 處, 增 設 定 期 水 質 監 測 點 來 隨 時 掌 握 生 態 社 區 的 狀 況 及 維 護 生 態 社 區 內 的 品 質, 以 預 防 社 區 內 有 工 程 的 實 施 或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水 質 的 行 為 產 生, 並 在 水 質 一 有 異 常 或 污 染 狀 況 發 生, 可 隨 時 知 道 並 即 時 改 善 並 可 將 一 些 簡 易 的 水 質 污 染 判 斷 方 法 教 導 給 社 區 民 眾, 如 此 除 了 可 減 低 相 關 機 關 人 員 的 工 作 負 擔, 也 可 讓 民 眾 隨 時 參 與 自 然 環 境 之 保 護 對 於 上 述 所 需 架 設 的 水 質 監 測 站 需 求 是 以 能 即 時 自 動 連 續 水 質 監 測 系 統 為 目 標, 初 步 建 議 有 以 下 兩 種 方 式, 提 供 給 主 辦 單 位 參 考 : ( 一 )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站 可 參 考 美 國 Hydrolab 公 司 浮 台 式 的 設 計, 並 以 不 銹 鋼 鐵 鏈 錨 定 於 水 體 底 部 ; 儘 管 監 測 站 會 隨 著 水 位 的 變 化 而 上 下 移 動, 但 是 監 測 電 極 部 位 可 恆 於 表 面 水 以 下 50 公 分 進 行 連 續 性 的 水 質 監 測 水 質 監 測 系 統 包 括 四 個 主 要 單 元, 分 別 為 監 測 儀 器 設 備 (DataSonde 4a) 資 料 處 理 與 傳 輸 系 統 太 陽 能 供 電 系 統 現 場 校 正 系 統 等 DataSonde 4a 是 目 前 Hydrolab 最 先 進 的 現 場 水 質 監 測 設 備, 其 偵 測 感 應 部 可 以 同 時 容 納 多 支 電 極,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以 下 九 項 : 溫 度 (Temperature) 鹽 度 (Salinity) 導 電 度 (Conductivity) 總 溶 解 固 體 物 (Total Dissolved Solid) 阻 抗 (Resistivity) 溶 氧 (DO) 酸 鹼 值 (ph) 透 視 度 (Transmissivity) 及 葉 綠 素 a (Chlorophyll a) 因 為 監 測 儀 器 乃 必 須 長 期 放 置 於 野 外, 對 於 去 除 水 中 顆 粒 狀 污 染 物 及 生 物 性 積 垢 的 影 響, 則 配 備 有 自 動 清 洗 系 統, 並 有 水 流 自 動 循 環 裝 置 來 增 進 分 析 之 準 確 性 ( 尤 其 針 對 溶 氧 ) 感 測 器 所 測 得 之 水 質 資 料 ( 每 小 時 量 測 一 次 ) 將 暫 時 儲 存 於 內 部 記 憶 體 中, 再 經 由 訊 號 處 理 之 PC 板 轉 換 水 質 資 料 並 於 每 小 時 透 過 行 動 電 話 數 據 系 統 (GSM) 傳 送 至 現 場 監 控 中 心 的 電 腦, 然 後 再 立 即 透 過 網 路 系 統 將 即 時 水 質 資 料 回 傳 至 水 利 署 的 電 腦 有 關 電 源 供 應 的 部 份, 水 質 監 測 浮 台 應 設 置 一 套 太 陽 能 供 電 系 統 來 供 應 其 所 需 要 的 電 力 監 測 設 備 的 校 正 是 採 用 人 工 校 正 的 方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7 式, 同 時 原 廠 配 備 有 數 字 式 水 質 資 料 / 變 化 圖 形 顯 示 器 (Surveyor 4a) 一 組, 水 質 資 料 可 以 在 現 場 直 接 讀 取 並 進 行 校 正 維 護 的 工 作 整 體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站 的 操 作 架 構 及 模 式 如 圖 4-14 所 示 GSM 傳 輸 系 統 主 控 端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管 理 中 心 水 利 署 集 水 區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站 即 時 資 料 顯 示 圖 4-14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站 的 操 作 架 構 及 模 式 ( 二 ) 使 用 美 國 YSI-6 系 列 儀 器, 以 下 就 其 多 參 數 水 質 監 測 儀 規 格 資 料 擷 取 平 台 通 訊 及 資 料 接 收 及 架 設 方 式 做 說 明 : A. 其 多 參 數 水 質 監 控 儀 如 圖 4-15 所 示 B. 資 料 擷 取 平 台 : 具 雙 向 溝 通 設 定 及 多 方 收 發 功 能 ; 能 夠 同 時 控 制 記 憶 傳 輸 等 動 作 ; 具 擴 充 性, 包 含 自 動 採 水 流 速 流 量 等 水 文 儀 器 及 氣 象 監 測 儀 器 ; 具 監 控 程 式 及 發 放 警 報 功 能 C. 無 線 通 訊 模 式 : 應 用 GSM ( 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無 線 通 訊 方 式 傳 送 至 控 制 中 心 以 即 時 歸 類 儲 存 監 測 資 料, 如 圖 4-16 所 示 D. 資 料 接 收 : 具 即 時 資 料 接 收 功 能 ; 具 資 料 儲 存 查 詢 功 能 ; 可 製 作 報 表 ( 如 日 報 月 報 年 報 等 ); 可 支 援 資 料 庫 連 結 及 網 路 連 線,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8 如 圖 4-17 所 示 E. 架 設 方 式 : 水 域 水 樣 混 和 良 好 / 正 常 之 位 置, 通 常 以 自 由 流 動 地 區 為 優 先 以 確 保 水 環 境 之 水 體 為 有 代 表 性 的 水 樣 ; 安 裝 後 保 養 人 員 能 盡 量 靠 近 儀 器 便 於 取 回, 以 進 行 維 護 與 校 正 來 保 持 儀 器 良 好 運 作 效 能 由 於 儀 器 皆 為 電 子 產 品, 架 設 時 儘 量 以 低 溫 差 無 振 盪, 電 磁 波 及 電 台 頻 率 干 擾 較 少 之 作 業 環 境 ; 避 免 周 邊 儀 器 受 破 壞, 以 乾 燥 並 高 於 洪 水 氾 濫 可 能 的 最 高 水 位 為 優 先 ; 採 樣 作 業 時 以 不 破 壞 水 體 平 衡 環 境 為 原 則, 架 設 方 式 多 樣 及 彈 性, 如 圖 4-18 所 示 圖 4-15 YSI-6 水 質 監 測 儀 器 圖 4-16 無 線 通 訊 模 式 圖 4-17 資 料 接 收 示 意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49 - +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先 期 規 劃 研 究 儀 器 縲 栓 挖 洞 保 護 管 PVC 管 底 部 m YSI YSI m 此 圖 不 按 比 例 圖 4-18 架 設 方 式 ( 岸 邊 施 工 ) 水 位 流 量 ( 一 ) 現 有 水 文 觀 測 站 設 備 功 能 調 查 與 評 估 水 文 觀 測 的 儀 器 種 類 非 常 繁 多, 相 同 目 的 之 觀 測, 即 有 依 據 不 同 原 理 發 展 完 成 儀 器 以 供 使 用 由 於 水 文 觀 測 儀 器 普 遍 具 有 安 裝 方 式 之 差 異 性 及 使 用 原 理 之 差 異 性, 因 此 分 析 水 文 觀 測 儀 器 檢 校 管 理 問 題, 應 由 水 文 觀 測 儀 器 分 類 水 文 觀 測 儀 檢 校 項 目 分 析 水 文 觀 測 站 設 置 現 況 分 析 水 文 觀 測 儀 器 檢 校 現 況 分 析 及 水 文 觀 測 儀 器 檢 校 管 理 問 題 探 討 等 方 面 而 水 文 觀 測 站 址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其 功 能 與 目 標, 也 受 限 於 儀 器 的 量 測 原 理 安 裝 經 費 通 訊 或 測 量 範 圍 的 限 制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的 水 位 流 量 站, 大 多 設 置 在 橋 樑 上,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了 固 定 水 位 計, 無 論 是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或 是 超 音 波 式 水 位 計, 橋 樑 是 最 佳 的 固 定 結 構, 但 是 水 位 流 速 可 能 會 受 到 橋 墩 的 影 響 而 造 成 誤 差 另 外,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多 設 計 於 墩 前, 而 橋 墩 前 正 是 容 易 淤 積 的 地 區, 如 以 非 接 觸 式 量 測 儀 器 量 測 水 位, 如 現 在 已 使 用 的 超 音 波 式 或 是 國 外 大 量 使 用 的 雷 達 波 式 水 位 計, 設 站 地 點 的 選 擇 就 較 具 彈 性, 不 受 橋 墩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0 所 在 之 限 制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設 置 水 文 站 的 目 的 主 要 與 水 力 發 電 有 關, 因 此 其 設 置 地 點 大 多 選 擇 在 河 川 上 游 除 了 自 動 記 錄 水 位 資 料 外, 每 個 月 至 少 測 量 斷 面 流 量 兩 次, 豐 水 期 則 增 加 為 三 次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所 設 之 測 水 站 使 用 之 水 位 計 為 水 壓 式, 由 於 水 位 的 變 化 會 導 致 水 壓 力 的 改 變, 從 簡 單 的 水 位 和 壓 力 溫 度 及 密 度 關 係 式, 即 可 由 量 測 的 壓 力 值 計 算 得 到 正 確 的 水 位, 將 水 位 記 錄 在 記 錄 器 上, 且 存 於 記 憶 體 內, 只 要 透 過 譯 讀 機 的 譯 讀, 即 可 直 接 和 電 腦 連 線 下 載 記 錄 之 水 位 資 料 針 對 水 利 署 及 台 電 公 司 較 常 使 用 之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超 音 波 式 水 位 計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及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等 四 種 運 作 原 理 介 紹 如 下, 其 各 項 目 比 較 如 表 4-14 所 示 1.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此 種 型 式 之 儀 器, 係 利 用 浮 標 隨 水 面 升 降, 經 過 相 連 的 小 鋼 索 或 鏈 條 和 滑 車 傳 到 記 錄 筆, 由 時 鐘 機 件 轉 動 記 錄 紙 上, 記 錄 紙 上 照 比 例 印 有 代 表 時 間 與 高 程 的 座 標, 即 可 得 連 續 記 錄 水 位 變 化 的 過 程 資 料 如 圖 4-19 綜 合 本 研 究 期 間 多 次 查 訪 基 層 水 利 人 員 使 用 此 式 儀 器 經 驗, 顯 示 此 儀 器 一 般 使 用 情 況 皆 穩 定 良 好, 但 於 洪 水 波 峰 上 漲 過 程, 若 水 位 上 漲 過 速, 則 小 鋼 索 極 易 纏 繞, 使 水 位 計 發 生 故 障 以 下 為 浮 筒 式 自 記 水 位 計 之 介 紹 ( 台 灣 省 水 利 局,1982): (1) 利 夏 爾 自 記 水 位 計 利 夏 爾 自 記 水 位 計 係 小 型 輕 便 測 定 記 錄 計, 由 圓 筒 計 時 時 鐘 捲 挾 記 錄 紙, 經 測 水 滑 輪 回 轉 齒 輪 傳 動 記 錄 水 位 與 時 間 其 特 徵 為 設 置 及 移 設 簡 單 小 型 輕 便 適 合 簡 易 觀 測 及 不 需 特 別 維 護 (2) 史 蒂 芬 式 自 記 水 位 計 此 水 位 計 可 連 續 自 動 記 錄 河 流 水 面 升 降, 且 不 受 高 低 水 位 差 之 限 制, 水 位 計 一 經 裝 置, 即 可 自 動 運 行 數 月 至 一 年 之 久, 方 需 另 行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1 更 換 記 錄 紙 本 型 水 位 計 主 要 部 分, 包 括 一 組 將 水 位 昇 降 連 續 演 變 情 形 移 錄 於 記 錄 紙 上 之 機 械, 及 一 組 控 制 時 間 之 機 械, 亦 稱 時 鐘 當 水 位 昇 降 時, 前 一 組 機 械 即 開 始 運 行, 並 由 記 錄 筆 將 水 位 自 然 演 變 情 形, 按 選 定 比 例 傳 至 記 錄 紙 上 記 錄 紙 之 運 行 速 度, 則 由 後 一 組 機 械 ( 時 鐘 ) 照 選 定 之 速 度 自 動 控 制, 其 結 果 在 記 錄 紙 上 產 生 與 實 際 相 符 之 水 位 過 程 線 圖 4-19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示 意 圖 2. 超 音 波 水 位 計 利 用 超 音 波 反 射 的 原 理, 將 受 波 器 吊 掛 設 置 於 鐵 支 架 或 橋 樑, 從 水 面 間 距 離, 以 超 音 波 脈 動 傳 擴 信 號 時 間 其 特 徵 為 無 接 觸 流 水 面 而 可 觀 測 水 位, 無 須 設 置 觀 測 塔, 在 河 床 變 動 輸 砂 量 高 的 河 川 不 會 影 響 觀 測 記 錄, 水 位 讀 數 由 擴 大 鏡 頭 容 易 記 錄, 並 設 有 平 均 水 面 演 算 裝 置, 可 連 接 遙 測 系 統 及 內 建 記 憶 體, 具 有 高 信 賴 性 維 護 容 易 如 圖 4-20 為 超 音 波 水 位 計 設 置 圖 綜 合 基 層 水 利 人 員 使 用 經 驗, 此 儀 器 偶 有 不 明 原 因 干 擾, 如 鳥 群 飛 過 及 水 位 計 下 方 及 車 輛 經 過 引 起 的 橋 面 震 動 等, 故 需 對 異 常 訊 號 數 值 以 人 為 判 斷 加 以 濾 除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3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2 斷 面 狹 小 小 河 川 ( 以 鐵 支 架 設 計 ) 大 河 川 ( 利 用 橋 樑 ) 送 受 波 器 送 受 波 器 用 水 路 上 游 河 川 送 受 波 器 大 中 小 河 川 ( 利 用 原 有 水 位 塔 ) 送 受 波 器 圖 4-20 超 音 波 水 位 計 設 置 圖 3.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主 要 利 用 置 於 保 護 管 內 之 水 位 計 感 應 器, 應 用 不 同 液 面 壓 力 差 原 理, 將 水 位 訊 號 透 過 訊 號 纜 線 傳 至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而 讀 取 待 測 液 面 之 高 度, 其 架 構 圖 如 圖 4-21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安 裝 不 需 設 置 工 作 井, 且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之 安 裝 較 不 受 地 形 地 物 與 待 測 液 面 混 濁 度 之 影 響 可 選 擇 適 當 地 點 安 裝 水 位 計 後, 再 安 裝 保 護 管 延 伸 至 待 測 液 面, 即 可 量 測 液 面 高 度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可 監 測 之 環 境 較 為 彈 性, 可 適 合 監 測 地 下 水 井 之 水 位 或 其 他 如 水 庫 圳 及 河 川 等 水 位 資 料 圖 4-21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架 構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0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3 4. 雷 達 波 式 水 位 計 雷 達 波 式 水 位 計 是 以 脈 衝 來 量 測 水 位, 脈 衝 發 射 探 頭 向 水 面 發 送 短 微 波 脈 衝, 稍 後, 接 收 到 來 自 水 面 反 射 的 脈 衝 信 號, 同 時 此 信 號 被 送 到 感 測 器 內 的 綜 合 計 值 系 統, 脈 衝 行 程 就 是 探 頭 到 水 面 的 距 離 雷 達 波 式 水 位 計 為 非 接 觸 式 高 精 度 水 位 測 量, 不 受 泥 漿 漂 木 樹 葉 侵 蝕 性 介 質 ( 污 水 鹽 水 等 ) 影 響, 且 測 量 精 度 不 受 測 量 範 圍 內 的 空 氣 濕 度 溫 度 的 影 響 可 量 測 包 括 河 流 渠 道 大 壩 海 洋 潮 汐 等, 安 裝 在 橋 樑 支 架 或 其 他 固 定 支 架 上 表 4-14 各 式 自 記 水 位 計 比 較 彙 整 表 比 較 項 目 浮 筒 式 超 音 波 式 壓 力 式 雷 達 波 式 儀 器 設 置 量 測 原 理 電 源 系 統 水 位 量 測 精 確 性 高 水 位 觀 測 穩 定 性 現 場 水 位 觀 測 檢 校 固 定 不 易 移 動, 水 可 隨 河 床 水 流 變 位 塔 易 淤 砂 及 洪 化, 移 動 探 頭 位 置 水 破 壞 聲 波 反 射 非 接 觸 浮 筒 接 觸 式 壓 差 感 應 式 式 太 陽 能 市 電, 需 蓄 電 池 電 力, 省 電 太 陽 能 較 大 電 力 設 有 平 均 水 面 演 高 算 不 需 設 置 工 作 井, 較 不 受 地 形 地 固 定 於 橋 樑 支 架 物 與 待 測 液 面 混 或 其 他 固 定 支 架 濁 度 之 影 響 水 位 變 動 劇 烈, 浮 橋 面 震 動 環 境 干 不 受 地 形 地 物 與 筒 鋼 索 易 脫 落 停 擾 使 水 位 觀 測 異 待 測 液 面 混 濁 度 止 觀 測 常 影 響 配 合 水 位 塔 鋼 管 設 置 水 尺, 做 為 現 場 水 位 量 測 或 校 檢 水 位 計 時 觀 測 之 用 ( 二 ) 水 位 流 量 站 現 況 評 估 多 數 水 位 站 無 水 尺 裝 置, 可 利 用 橋 面 起 點 高 程, 用 量 尺 量 測 水 位 進 行 校 正 可 配 合 水 位 塔 保 護 管 設 置 水 尺, 做 為 現 場 水 位 量 測 或 校 檢 水 位 計 時 觀 測 之 用 短 微 波 脈 衝 反 射 非 接 觸 式 太 陽 能, 省 電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高 不 受 泥 漿 漂 木 樹 葉 侵 蝕 性 介 質 ( 污 水 鹽 水 等 ) 水 力 空 氣 濕 度 及 溫 度 的 影 響 可 利 用 接 觸 式 水 位 計 量 測 水 位 進 行 校 正 由 新 店 溪 青 潭 自 來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計 畫 -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水 文 觀 測 現 代 化 建 置 報 告 中, 可 得 知 計 畫 區 域 內 現 有 的 水 位 流 量 站 評 估 建 議, 如 表 4-15 所 示 對 於 大 林 坪 林 烏 來 以 及 闊 賴 等 水 位 計 評 估 與 改 善 的 初 估 費 用 詳 細 表 如 表 4-16 所 示

154 表 4-15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位 流 量 站 之 評 估 建 議 水 位 流 量 站 大 林 橋 流 量 站 水 源 橋 流 量 站 攬 勝 橋 流 量 站 思 源 橋 流 量 站 金 瓜 寮 溪 流 量 站 平 廣 流 量 站 評 估 概 述 大 林 橋 流 量 站 則 位 於 坪 林 附 近 之 魚 逮 魚 堀 溪, 可 測 得 魚 逮 魚 堀 溪 滙 入 北 勢 溪 前 之 流 量 本 站 之 自 記 水 位 計 為 超 音 波 水 位 計, 因 於 水 面 風 浪 大 時 之 準 確 性 及 可 靠 性 較 差, 建 議 更 換 為 壓 力 式 或 浮 桶 式 水 位 計 此 外, 該 站 雖 可 藉 由 電 話 撥 接 收 取 水 位 資 料, 然 機 器 老 舊, 因 而 資 料 透 過 網 路 傳 送 速 度 慢, 往 後 維 修 將 較 困 難, 亦 建 議 同 時 更 新 資 料 傳 輸 設 備 水 源 橋 流 量 站 位 於 北 勢 溪 與 魚 逮 魚 堀 溪 滙 流 口 處, 目 前 掏 刷 嚴 重, 導 致 目 前 水 位 已 低 於 超 音 波 流 量 計 可 量 測 之 可 靠 範 圍 內, 往 往 無 法 提 供 正 確 之 水 位 資 訊, 因 此 需 重 新 配 置 該 水 位 計, 使 其 可 準 確 該 觀 測 水 位 此 外 水 源 橋 於 高 水 位 時 期 容 易 受 兩 河 交 會 產 生 之 迴 水 之 影 響, 且 其 河 床 主 深 槽 易 受 沖 刷 改 變 其 位 置, 致 使 造 成 水 位 與 流 量 量 測 之 困 難, 因 而 建 議 遷 往 較 上 游 處 台 9 線 坪 林 舊 橋 為 適 合 之 地 點 流 量 站 水 位 計 的 設 置, 經 評 估 後 亦 建 議 配 合 使 用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進 行 長 期 觀 測 記 錄 攬 勝 橋 位 於 烏 來 之 南 勢 溪, 其 河 床 可 能 為 岩 盤, 河 床 可 免 於 沖 淤 之 影 響, 因 此 斷 面 之 變 化 應 不 明 顯 目 前 該 測 站 擁 有 超 音 波 自 記 水 位 計, 並 將 資 料 透 過 纜 線 傳 送 至 水 位 塔 之 記 錄 器 中, 然 目 前 資 料 讀 取 設 備 稍 嫌 老 舊, 需 以 舊 電 腦 方 能 讀 取 資 料 記 錄 器 中 之 資 料 攬 勝 橋 流 量 站 通 訊 仍 十 分 方 便 為 能 即 時 獲 得 該 站 之 水 位 資 料, 建 議 設 置 網 路 撥 接 系 統, 以 便 隨 時 了 解 該 站 之 流 量 訊 息 此 外, 超 音 波 水 位 計 於 水 位 時 期 之 準 確 性 較 差, 因 此 亦 建 議 更 換 為 壓 力 式 之 水 位 計 思 源 橋 位 於 北 勢 溪 上 游 之 闊 瀨 本 站 設 有 超 音 波 自 記 水 位 計, 然 其 缺 點 如 前 幾 個 流 量 站 所 述, 因 此 建 議 一 併 更 換, 以 確 保 自 記 水 位 之 準 確 性 此 外 本 站 地 處 偏 遠, 養 護 較 不 易, 為 確 保 儀 器 之 正 常 運 作, 建 議 設 立 雙 系 統 之 電 源 系 統, 確 保 電 源 供 應 之 穩 定 此 外, 建 議 設 置 資 料 自 動 傳 輸 機 制, 以 可 隨 時 監 控 流 量 站, 並 即 時 收 取 流 量 資 訊 金 瓜 寮 溪 流 量 站 位 於 金 瓜 寮 溪 與 北 勢 溪 滙 流 口 處, 處 於 水 庫 迴 水 區 內, 易 受 水 庫 迴 水 之 影 響, 於 較 高 水 位 時 無 法 施 測 流 量 金 瓜 寮 溪 於 翡 翠 水 庫 水 位 較 高 時 之 狀 況, 其 流 場 屬 於 靜 水 區, 無 法 進 行 流 量 之 觀 測, 因 而 無 法 有 效 建 立 可 靠 的 水 位 與 流 量 之 率 定 曲 線, 建 議 遷 站 或 廢 站 平 廣 流 量 站 位 於 平 廣 溪, 其 於 廣 興 附 近 注 入 南 勢 溪 平 廣 溪 為 新 店 溪 之 重 要 支 流, 且 位 於 直 潭 壩 取 水 口 上 游, 因 此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定 期 於 平 廣 流 量 站 施 測 流 量, 以 了 解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5 碧 湖 流 量 站 總 量 平 廣 流 量 站 大 致 符 合 USGS 之 建 議, 但 其 非 為 重 要 之 水 文 站, 故 無 任 何 自 記 與 非 自 記 水 位 計, 建 議 於 河 岸 或 橋 墩 附 近 設 置 水 尺, 以 方 便 觀 測 水 位 建 議 改 採 野 外 手 持 式 ADV 涉 水 進 行 流 量 量 測, 此 法 可 以 精 確 且 快 速 測 得 所 需 各 測 點 之 流 速 值, 並 能 於 量 測 完 成 後, 立 即 經 由 儀 表 顯 示 板 獲 得 所 測 之 總 流 量 值 碧 湖 流 量 站, 位 於 台 北 縣 與 宜 蘭 縣 交 界 處 之 魚 逮 魚 堀 溪 上 游, 為 一 配 合 水 質 採 樣 以 推 估 污 染 總 量 之 流 量 站 本 測 站 由 於 並 無 流 量 施 測 使 可 用 之 橋 樑, 因 此 僅 能 以 涉 水 之 方 式 量 測 各 垂 線 之 流 速 及 水 深 方 能 推 估 流 量, 基 於 人 員 之 安 全, 流 量 之 量 測 則 僅 能 於 低 流 量 時 進 行 流 量 觀 測 此 外, 亦 建 議 水 源 局 於 本 站 設 置 水 尺, 以 方 便 水 位 之 觀 測 表 4-16 水 位 計 評 估 改 善 費 用 詳 細 表 項 目 單 位 說 明 單 價 總 價 1. 2 式 大 林 橋 水 位 觀 測 站 含 :1. 水 壓 式 水 位 計 感 部 1 台 2.CR510 資 料 蒐 集 記 錄 器 1 台 3.RS-232 介 面 一 台 4. 數 據 機 一 台 5. 防 潮 箱 一 個 6. 機 箱 一 座 7. 水 壓 式 水 位 計 用 保 護 管 1 式 (ψ2" 約 10m 長 ) 2. 1 式 坪 林 水 位 觀 測 站 含 :1. 浮 筒 式 水 位 計 用 水 位 塔 ( 材 質 : 不 銹 鋼 )1 座 詳 如 附 件 2. 浮 筒 式 水 位 發 信 器 1 台 3.CR510 資 料 蒐 集 記 錄 器 1 台 ( 既 有 設 備 ) 4.RS232 介 面 1 台 5. 數 據 機 1 台 6. 防 潮 箱 1 個 3. 1 式 烏 來 水 位 觀 測 站 含 :1. 水 壓 式 水 位 計 感 部 1 台 2.RS-232 介 面 一 台 3. 數 據 機 一 台 4. 水 壓 式 水 位 計 用 保 護 管 1 式 (ψ2" 約 15m 長 ) 5.CR510 資 料 蒐 集 記 錄 器 1 台 ( 既 有 設 備 ) 4. 1 式 闊 瀨 水 位 觀 測 站 含 :1. 水 壓 式 水 位 計 感 部 1 台 2.RS-232 介 面 一 台 3. 數 據 機 一 台 NT$ 42,500.- NT$ 63,000.- NT$ 6,800.- NT$ 6,200.- NT$ 14,000.- NT$ 55,000.- NT$ 105,000.- NT$1,050,000.- NT$ 103,000.- NT$ 6,800.- NT$ 6,200.- NT$ 14,000.- NT$ 42,500.- NT$ 6,800.- NT$ 6,200.- NT$ 110,000.- NT$ 42,500.- NT$ 6,800.- NT$ 6,200.- NT$ 585,000.- ( 含 稅 ) NT$1,180,000.- ( 含 稅 ) NT$ 165,500.- ( 含 稅 ) NT$ 160,500.- ( 含 稅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6 4. 水 壓 式 水 位 計 用 保 護 管 1 式 (ψ2" 約 10m 長 ) NT$ 105, CR510 資 料 蒐 集 記 錄 器 1 台 ( 既 有 設 備 ) 5. 60m 觀 測 站 ( 不 含 金 瓜 寮 站 ) 水 尺 1m NT$ 4,500.- NT$ 270,000.- ( 含 稅 ) 合 計 NT$ 2,361,000.- ( 含 稅 ) 針 對 各 流 量 觀 測 站 的 設 置 進 行 評 估 後, 目 前 就 北 勢 溪 之 流 量 而 言, 可 藉 由 大 林 橋 與 未 來 坪 林 觀 測 站 的 設 置, 即 可 約 略 瞭 解 整 個 北 勢 溪 之 上 游 河 川 總 流 量 至 於 南 勢 溪 之 流 量 目 前 僅 於 烏 來 的 攬 勝 橋 進 行 流 量 觀 測, 然 其 河 川 總 流 量 尚 須 包 含 桶 後 溪 之 入 流 量, 如 此 方 能 有 效 與 準 確 之 求 得 南 勢 溪 河 川 總 流 量 因 此, 後 續 流 量 站 的 增 設 可 考 量 於 現 地 勘 查 後, 將 桶 後 溪 納 入 其 流 量 觀 測 站 設 置 之 考 量 範 圍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的 水 位 流 量 站 設 置 已 有 完 整 的 規 劃, 因 此 未 來 進 行 生 態 社 區 工 程 時, 亦 可 由 上 述 已 規 劃 或 未 來 將 規 劃 建 置 的 水 位 流 量 站 作 為 輔 助, 避 免 生 態 社 區 的 成 立 而 造 成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量 之 影 響, 甚 至 災 害 之 發 生 泥 砂 ( 一 ) 泥 砂 觀 測 規 劃 泥 砂 含 砂 量 的 觀 測 調 查, 常 因 觀 測 環 境 惡 劣 測 站 位 址 無 代 表 性 或 觀 測 儀 器 功 能 受 限, 而 造 成 許 多 重 要 基 本 資 料 數 據 闕 漏 以 往 河 川 泥 砂 懸 移 質 測 站 是 以 採 樣 方 式 進 行 現 地 泥 砂 採 樣 以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但 此 方 法 只 侷 限 於 單 點 時 間 之 泥 砂 觀 測, 而 無 法 連 續 記 錄 分 析 全 時 程 之 泥 砂 觀 測 資 料 所 以 有 關 泥 砂 懸 移 質 觀 測 工 作 經 常 需 耗 費 較 多 人 力 物 力, 且 資 料 之 質 量 時 間 連 續 性 與 水 文 代 表 性 較 為 不 足 泥 砂 測 站 所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瞭 解 流 域 產 砂 沖 淤 過 程 建 堤 與 水 工 結 構 物 之 安 全 等 因 素, 故 測 站 位 置 需 考 慮 到 河 床 質 水 理 特 性 豐 枯 水 期 特 性 流 路 變 化 交 通 便 利 與 施 測 安 全 等 條 件 因 素 設 定 測 站 1. 泥 砂 觀 測 技 術 評 析 河 川 泥 砂 觀 測 工 作 可 以 分 為 懸 移 質 及 推 移 質 觀 測 兩 部 分, 因 推 移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7 質 觀 測 極 為 不 易, 台 灣 地 區 現 行 普 遍 進 行 施 測 分 析 者 僅 限 於 懸 移 質 部 分 故 對 於 現 有 泥 砂 觀 測 所 使 用 之 儀 器, 亦 是 探 討 的 項 目 之 一 泥 砂 濃 度 監 測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為 研 究 流 域 產 砂 河 道 輸 砂 河 道 水 庫 及 河 口 的 泥 砂 沖 淤 及 河 床 演 變, 以 及 與 水 工 建 造 物 有 關 泥 砂 問 題 資 料 蒐 集 以 進 一 步 提 供 作 為 河 川 治 理 防 災 規 劃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規 劃 之 參 考 依 據 表 4-17 為 各 式 泥 砂 觀 測 方 法 評 析 比 較 表 表 4-17 各 式 泥 砂 觀 測 方 法 評 析 比 較 方 法 操 作 原 理 優 點 缺 點 取 樣 瓶 利 用 取 樣 瓶 取 樣 分 析 可 決 定 濃 度 與 粒 徑 分 布 試 體 可 供 其 他 試 驗 使 用 空 間 解 析 度 差 具 破 壞 性 試 體 需 在 試 驗 室 分 析 幫 浦 取 樣 超 音 波 法 雷 射 束 反 射 法 雷 射 繞 射 法 核 能 法 光 學 法 光 譜 反 射 法 TDR- 時 域 反 射 法 光 纖 流 場 透 光 儀 (FIT) 密 度 測 砂 法 利 用 幫 浦 取 樣 分 析, 使 用 幫 浦 利 用 真 空 原 理 取 樣 超 聲 波 法 分 為 超 聲 波 反 射 法 和 超 聲 波 衰 減 法 可 決 定 濃 度 與 粒 徑 分 布 操 作 簡 易, 具 有 良 好 時 間 解 析 度, 可 自 動 化 量 測 利 用 雷 射 在 時 域 反 射 探 測 淤 砂 顆 不 受 粒 徑 大 小 影 響 濃 度 粒 量 測 範 圍 大 利 用 雷 射 之 折 射 角 探 測 淤 砂 顆 粒 不 受 粒 徑 大 小 影 響 空 間 解 析 度 差 具 破 壞 性 資 料 需 在 實 驗 室 分 析 試 體 擾 動 性 大 受 顆 粒 大 小 種 類 影 響, 且 易 受 外 在 入 侵 物 影 響, 屬 於 入 侵 式 當 泥 砂 含 有 粉 土 以 上 之 粒 徑 時, 低 濃 度 準 確 不 佳 昂 貴 僅 能 點 量 測 入 侵 式 昂 貴 可 靠 度 差 入 侵 式, 量 測 範 圍 低 靈 敏 度 差 入 侵 式 輻 射 原 衰 減 問 題 受 顆 粒 大 小 影 響 入 侵 式 儀 器 易 受 污 染 利 用 透 射 或 反 射 之 Gamma 或 X-rays 進 行 量 測 粒 徑 大 小 及 濃 度 量 測 範 圍 大 省 電 利 用 穿 透 或 折 射 之 可 見 光 進 行 量 操 作 簡 易 具 有 良 好 空 間 測 解 析 度, 可 資 料 自 動 化 價 格 便 宜 從 水 中 反 射 及 散 射 之 光 線 分 析 可 量 測 大 範 圍 區 域 解 析 度 低 受 顆 粒 大 小 影 響 不 易 應 用 於 河 流 環 境 利 用 電 磁 波 能 量 所 得 到 之 電 學 性 質 決 定 含 砂 濃 度 主 要 是 利 用 透 射 比 與 濃 度 建 立 一 關 係 而 測 得 懸 浮 質 泥 砂 濃 度,, 並 可 連 續 施 測 濃 度 資 料 由 於 泥 砂 的 加 入, 使 得 清 水 密 度 產 生 變 化 以 此 為 出 發 點 建 立 兩 者 的 對 應 關 係, 從 而 由 後 者 推 算 前 者 的 有 良 好 時 間 解 析 度, 可 量 測 較 高 泥 砂 濃 度 有 良 好 時 間 解 析 度, 可 量 測 較 高 泥 砂 濃 度 可 決 定 濃 度 與 粒 徑 分 布 試 體 可 供 其 他 試 驗 使 用 介 電 度 法 僅 適 用 於 高 濃 度 之 量 測, 導 電 度 差 值 法 受 限 於 水 質 背 景 導 電 度 量 測 不 易 昂 貴 受 顆 粒 大 小 影 響 對 於 中 高 濃 度 量 測, 精 確 度 越 高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8 方 法 操 作 原 理 優 點 缺 點 方 法 稱 為 密 度 測 砂 電 容 測 砂 法 泥 砂 介 質 含 量 多 寡, 造 成 介 電 係 數 的 改 變, 將 所 測 得 的 值 經 與 實 驗 所 得 之 數 據 相 互 比 較 換 算, 故 能 測 得 渾 水 之 平 均 含 砂 量 可 決 定 濃 度 與 粒 徑 分 布 試 體 可 供 其 他 試 驗 使 用 水 中 介 電 度 法 易 受 到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如 水 中 有 機 質 ph 值 溫 度 等 條 件 頻 率 式 利 用 振 動 學 原 理, 根 據 諧 振 棒 在 不 同 含 砂 量 的 泥 水 中 之 振 動 週 期 不 同 來 推 求 含 砂 量, 在 泥 砂 比 重 粒 徑 組 成 一 定, 泥 砂 顆 粒 運 動 速 度 相 同 時, 諧 振 棒 振 動 週 期 T(s) 與 含 砂 量 近 似 呈 線 性 正 比 關 係 2. 泥 砂 觀 測 方 法 可 量 測 大 範 圍 區 域 即 時 自 動 化 可 靠 度 高 且 具 有 良 好 時 間 解 析 度 對 於 低 中 及 高 濃 度 量 測, 精 確 度 越 高 本 計 畫 擬 建 議 採 用 密 度 式 測 砂 儀 之 方 式 進 行 測 砂, 河 流 懸 浮 泥 砂 的 常 用 度 量 是 指 單 位 容 積 渾 水 中 的 泥 砂 質 量, 其 最 直 觀 和 最 直 接 的 測 量 方 法 是 採 取 ㄧ 容 積 的 渾 水 水 樣, 將 其 中 的 泥 砂 分 離 出 來 測 出 質 量, 再 計 算 與 渾 水 容 積 的 比 值 渾 水 和 清 水 相 比, 由 於 泥 砂 的 加 入, 使 得 清 水 密 度 產 生 變 化 以 此 為 出 發 點 建 立 兩 者 的 對 應 關 係, 而 由 後 者 推 算 前 者 的 方 法 稱 為 密 度 式 測 砂 3. 泥 砂 觀 測 站 建 置 工 作 泥 砂 觀 測 站 建 置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4-22 所 示, 泥 砂 觀 測 站 整 體 架 構 規 劃 如 圖 4-23 所 示 以 下 針 對 系 統 功 能 及 現 場 設 備 規 範 說 明 系 統 功 能 說 明 (1)GPRS 資 料 伺 服 器 軟 體 功 能 a. 同 時 提 供 255 組 以 上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網 路 連 線 b. 指 定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進 行 即 時 資 料 查 詢 歷 史 資 料 查 詢 等 服 務 c. 支 援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系 統 時 間 遠 端 校 時 功 能, 避 免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與 監 控 系 統 時 間 誤 差 d. 支 援 遠 端 設 定 現 場 壓 力 式 水 位 感 測 器 線 性 轉 換 參 數 e. 支 援 遠 端 設 定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網 路 連 線 伺 服 器 IP 位 址,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59 可 隨 時 轉 換 連 線 目 標 網 路 位 址 f. 提 供 資 料 庫 系 統 連 線 功 能, 可 將 查 詢 之 即 時 資 料 及 歷 史 資 料 儲 存 於 MS-SQL 網 路 資 料 庫 g. 支 援 歷 史 資 料 補 遺 自 動 補 遺 功 能, 可 設 定 指 定 時 段 自 動 補 遺 資 料 庫 之 歷 史 資 料 h. 支 援 資 料 查 詢 頻 率 與 時 間, 可 設 定 指 定 時 段 及 資 料 查 詢 頻 率, 自 動 查 詢 現 場 即 時 資 料 (2)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軟 體 功 能 a. 使 用 GPRS 無 線 傳 輸 模 組 透 過 電 信 業 者 GSM 通 訊 系 統 與 GPRS 資 料 伺 服 器 連 線 通 訊,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需 設 定 固 定 遠 端 伺 服 器 IP 位 址, 並 且 隨 時 偵 測 連 線 狀 態, 若 有 斷 線 將 自 動 啟 動 連 線 機 制, 確 保 隨 時 連 線 b.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預 設 每 十 分 鐘 紀 錄 一 筆 即 時 資 料 電 池 電 壓, 並 儲 存 於 控 制 器 FLASH 記 憶 體 內, 至 少 需 儲 存 6 個 月 以 上 c. 記 錄 器 需 依 照 現 場 水 位 感 測 器 之 量 測 規 格 設 定 線 性 轉 換 參 數, 並 可 支 援 GPRS 遠 端 連 線 修 改 及 現 場 校 正 設 定 d.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之 系 統 時 間 可 隨 時 透 過 GPRS 進 行 遠 端 校 時, 以 確 保 現 場 控 制 器 與 監 控 系 統 主 機 時 間 同 步 e. 太 網 路 通 訊 服 務, 供 未 來 擴 充 固 定 式 ADSL 使 用, 筆 記 型 電 腦 亦 可 透 過 網 路 介 面 於 現 場 進 行 資 料 補 遺, 並 將 資 料 滙 出 以 CSV 檔 案 格 式 儲 存 並 可 將 資 料 滙 入 資 料 庫 系 統 f. 援 GPRS 通 訊 程 式 透 過 網 路 介 面 及 GPRS 無 線 通 訊 介 面, 遠 端 連 線 查 詢 記 錄 器 內 儲 存 之 歷 史 資 料 (3) 電 力 供 應 a. 可 使 用 現 場 市 電 作 為 系 統 所 需 用 電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0 b. 現 場 均 配 置 兩 組 50AH 深 度 循 環 蓄 電 池, 可 供 系 統 在 無 外 部 供 電 ( 市 電 及 太 陽 能 電 池 ) 且 系 統 24 小 時 運 作 狀 況 下, 至 少 需 提 供 168 小 時 以 上 (4)GPRS 無 線 網 路 傳 輸 資 料 封 包 計 費 (1) 預 設 每 五 分 鐘 擷 取 現 場 即 時 資 料 (2) 每 天 自 動 補 遺 前 天 歷 史 資 料 現 場 設 備 規 範 (1) 壓 力 式 水 位 計 a. 類 比 訊 號 輸 出 4~20mA b. 量 測 範 圍 : 依 照 現 場 環 境 決 定 c. 工 作 電 壓 伏 特 d. 過 電 壓 保 護 -120~+150 e. 精 確 度 :±0.35%, F.S f. 內 建 突 波 吸 收 器 2KV g. 防 水 等 級 :IP68 (2)GPRS 無 線 傳 輸 模 組 a. 防 斷 線 功 能 (Keep Alive), 斷 線 自 動 重 試 連 接 b.gprs Multi-Slot class 8 c. 整 合 PPP, TCP/IP Stack e. 載 最 大 速 率 85.6kbp f. 上 傳 最 大 速 率 42.8kbp g. 具 備 RS-232 串 列 通 訊 埠 h. 傳 輸 速 率 bps i. 輸 入 電 壓 :9~18V DC (3) 現 場 資 料 記 錄 器 a. 可 紀 錄 現 場 電 池 電 壓 及 水 位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1 b. 具 備 512KB 以 上 Flash, 可 視 需 要 擴 充 記 憶 體 至 2MB 以 上 c. 每 10 分 鐘 記 錄 1 次 水 位 及 電 池 電 壓 可 提 供 儲 存 12 個 月 資 料 量, 並 可 供 資 料 紀 錄 程 式 進 行 斷 線 資 料 補 遺 功 能 d. 具 備 以 太 網 路 介 面, 接 口 規 格 為 RJ45 e. 支 援 GPRS 無 線 傳 輸 模 組 f. 可 偵 測 現 場 電 源 供 應 狀 況, 讀 取 深 度 循 環 蓄 電 池 之 電 壓 值 h. 通 訊 時 消 耗 功 率 3W 以 下, 非 通 訊 時 自 動 進 入 休 眠 狀 態, 消 耗 功 率 0.5W 以 下 (4) 深 度 循 環 蓄 電 池 a.gel 凝 膠 式 b. 電 池 電 壓 :DC 12V c. 放 電 規 格 (a) 放 電 電 流 :2.5A (b) 終 止 電 壓 :10.5A (c) 放 電 時 間 :20hrs 以 上 (d) 放 電 容 量 :50AH 以 上 d. 放 電 壽 命 :30% 深 放 電,2400 cycles 以 上 (5) 充 電 控 制 器 a. 最 大 充 電 電 流 輸 出 :6A b. 最 大 充 電 電 壓 輸 出 :14.3 VDC c. 電 池 過 度 充 電 保 護, 支 援 浮 動 溫 度 補 償 充 電 d. 電 池 低 電 壓 斷 電 保 護 11.5V e. 具 備 電 池 電 量 狀 態 指 示 燈 f. 全 時 自 動 切 換 供 電 模 式 外 部 供 電 時 可 同 時 對 負 載 供 電 並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4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2 對 電 池 充 電 當 外 部 供 電 停 止 時 自 動 切 換, 由 電 池 輸 出 電 力 維 持 負 載 供 電 (6)A/D 轉 換 器 a. 支 援 五 組 類 比 輸 入 模 組 以 上 b. 解 析 度 :16/12 bits c. 訊 號 類 型 :+/- 20mA d. 隔 離 電 壓 保 護 :3000VDC e. 內 建 Dual WatchDog Timer f. 過 電 壓 保 護 :240Vrms g. 內 建 接 地 接 點 (7) 直 流 電 源 避 雷 器 a. 突 波 放 電 耐 電 流 量 20KA(10+10KA) b. 響 應 時 間 1ns 以 下 c. 最 大 負 載 電 流 :5A d. 最 大 負 載 電 壓 需 依 照 現 場 設 備 之 訊 號 類 型 選 擇 (8) 訊 號 避 雷 器 a. 突 波 放 電 耐 電 流 量 20KA(10+10KA) b. 響 應 時 間 1ns 以 下 c. 最 大 負 載 電 流 :0.5A 以 下 d. 最 大 負 載 電 壓 需 依 照 現 場 設 備 之 訊 號 類 型 選 擇 (9) 交 換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a. 輸 入 電 壓 :110V/220VAC b. 輸 出 電 壓 :15VDC c. 功 率 :100W 當 觀 測 站 之 整 體 架 構 已 完 成, 則 未 來 可 針 對 中 高 流 量 泥 砂 濃 度 進 行 觀 測 比 對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0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3 圖 4-22 測 砂 觀 測 站 測 站 建 置 工 作 流 程 圖 4-23 整 體 架 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4 由 表 4-12 可 知,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所 使 用 的 泥 砂 監 測, 皆 以 人 工 水 質 測 砂 為 主, 雖 為 最 傳 統 且 最 費 時 耗 力 之 泥 砂 觀 測 方 式, 但 其 亦 為 最 準 確 的 方 式 之 ㄧ, 此 項 觀 測 工 作 除 可 與 即 時 自 動 化 監 測 系 統 做 比 測 外, 亦 可 針 對 採 取 水 樣 進 行 泥 砂 粒 徑 分 析, 以 補 強 即 時 自 動 化 監 測 系 統 無 法 進 行 的 作 業 由 於 在 計 畫 區 域 中 的 含 砂 量 測 得 資 料 皆 為 低 流 量 時 所 測 得 之 數 據, 因 此 本 計 畫 建 議 可 於 原 來 的 泥 砂 測 站 規 劃 自 動 式 泥 砂 監 測, 不 僅 在 中 高 流 量 時 可 量 測 其 含 砂 量, 平 時 也 可 即 時 監 測 河 川 的 含 砂 量, 觀 察 其 變 化 隨 時 掌 握 河 川 周 圍 的 情 況 及 崩 塌 行 為 的 發 生, 達 到 預 警 之 行 為 小 結 ( 一 ) 綜 合 性 評 估 根 據 計 畫 區 域 內 所 蒐 集 之 水 質 水 文 站 網 資 料, 及 為 了 正 確 的 標 明 水 文 監 測 站 點 的 位 置, 因 此 本 計 畫 以 標 高 位 置 及 衛 星 定 位 座 標 來 做 為 分 類, 如 下 表 4-18 表 4-19 及 表 4-20 所 示, 發 現 目 前 整 合 性 的 監 測 站 址 稀 少, 如 表 4-18, 這 是 計 畫 區 內 唯 一 擁 有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監 測 資 料 的 觀 測 站, 而 且 水 質 監 測 點 的 位 置 仍 有 ㄧ 定 間 距 因 此 本 團 隊 建 議 未 來 實 施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監 測 時, 能 盡 量 以 完 整 性 的 監 測 為 主, 使 相 關 單 位 能 更 確 實 的 掌 握 計 畫 區 域 內 污 染 來 源 水 量 變 化 及 含 砂 量 的 關 係, 作 為 研 擬 治 理 管 理 措 施 之 依 據 表 4-18 水 質 水 位 及 泥 砂 相 同 站 址 測 站 名 稱 標 高 (m) X 座 標 Y 座 標 站 址 備 注 水 質 福 山 最 接 近 水 位 福 山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福 山 村 - 泥 砂 福 山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福 山 村 - 表 4-19 水 質 及 水 位 相 同 站 址 測 站 名 稱 標 高 (m) X 座 標 Y 座 標 站 址 水 質 水 源 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5 水 位 坪 林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北 勢 溪 水 源 橋 泥 砂 表 4-20 泥 砂 及 水 位 相 同 站 址 測 站 名 稱 標 高 (m) X 座 標 Y 座 標 站 址 水 質 水 位 金 瓜 寮 溪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泥 砂 金 瓜 寮 溪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本 團 隊 經 由 綜 合 評 估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的 設 站 位 址 後, 初 步 規 劃 建 議 配 合 水 位 站 址 為 主, 以 增 設 水 質 站 的 方 式 來 達 成 完 整 性 站 網 規 劃, 如 果 增 設 的 結 果 會 造 成 工 作 量 的 負 擔, 則 可 以 在 經 由 水 質 站 的 評 估 後, 利 用 遷 站 的 方 式 來 取 代 增 設 表 4-21 為 建 議 增 設 或 遷 站 之 水 質 站 點 位 置 座 標 表 4-21 建 議 增 設 或 遷 站 之 水 質 站 水 質 站 測 站 名 稱 X 座 標 Y 座 標 闊 瀨 坪 林 屈 尺 大 林 烏 來 上 龜 山 橋 魚 逮 魚 堀 金 瓜 寮 溪 ( 二 ) 計 畫 區 內 設 站 建 議 表 4-22 為 本 計 畫 規 劃 建 議 設 站 之 位 置, 其 中 : 1. 水 質 方 面 : 分 成 兩 部 份, 首 先 就 原 有 的 傳 統 水 質 採 樣 監 測 方 式, 建 議 於 闊 瀨 坪 林 屈 尺 大 林 烏 來 上 龜 山 橋 魚 逮 魚 堀 及 金 瓜 寮 溪, 以 增 設 或 遷 站 的 方 式 配 合 水 位 站 的 站 址, 達 到 未 來 判 斷 污 染 總 量 之 參 考 依 據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部 份, 初 步 建 議 於 各 個 流 域 先 架 設 一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6 個 水 質 監 測 站, 並 配 合 例 行 水 質 檢 測 工 作 查 核 其 可 靠 性, 建 議 位 置 為 南 勢 溪 - 福 山 及 新 店 溪 - 屈 尺, 北 勢 溪 的 部 份 翡 翠 水 庫 已 設 有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站, 可 參 考 翡 翠 水 庫 所 量 測 之 資 料 2. 水 位 方 面 : 計 畫 區 域 內 已 有 完 整 規 劃, 尚 無 增 設 需 要, 惟 其 大 部 分 的 測 站 設 備 已 老 舊, 或 是 不 適 用, 建 議 更 新 設 備 及 替 換 適 當 之 監 測 儀 器 3. 泥 砂 方 面 : 在 傳 統 泥 砂 監 測 方 式, 考 慮 到 土 石 坍 方 的 問 題, 初 步 建 議 可 在 攬 勝 橋 處 增 設 一 站, 並 配 合 水 質 採 樣 監 測, 以 隨 時 觀 察 採 樣 點 到 福 山 的 河 段, 常 因 為 豪 雨 而 造 成 的 土 石 坍 方 問 題 自 動 泥 砂 站 監 測 部 分, 建 議 在 南 勢 溪 福 山 北 勢 溪 坪 林 及 新 店 溪 屈 尺 可 先 行 架 設, 以 監 測 整 個 計 畫 區 域 之 泥 砂 含 量, 即 時 發 現 災 害, 解 決 災 害 表 4-22 計 畫 區 內 建 議 設 站 地 點 項 目 初 步 建 議 設 站 名 稱 水 質 闊 瀨 坪 林 屈 尺 大 林 烏 來 傳 統 水 質 採 樣 方 式 上 龜 山 橋 魚 逮 魚 堀 及 金 瓜 寮 溪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站 福 山 ( 南 勢 溪 ) 屈 尺 ( 新 店 溪 ) 水 位 可 考 慮 更 新 設 備 泥 砂 傳 統 泥 砂 監 測 方 式 攬 勝 橋 福 山 ( 南 勢 溪 ) 坪 林 ( 北 勢 溪 ) 屈 尺 ( 新 自 動 泥 砂 監 測 站 店 溪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7 4.4 監 測 計 畫 研 擬 水 源 特 定 區 及 水 庫 集 水 區 對 於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之 建 置, 可 以 達 到 下 列 三 個 主 要 的 目 的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2005) 就 集 水 區 保 育 的 觀 點 而 言,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之 間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因 此 有 必 要 整 合 水 量 水 質 及 泥 砂 監 測 工 作, 對 集 水 區 的 現 況 有 更 完 整 的 瞭 解, 並 可 提 昇 監 測 品 質 及 經 濟 效 益 藉 著 監 測 站 設 置 後 進 行 監 測 的 成 果, 使 相 關 單 位 能 更 確 實 地 瞭 解 掌 握 水 庫 集 水 區 產 砂 及 污 染 負 荷 的 來 源, 作 為 研 擬 治 理 管 理 措 施 的 依 據 藉 著 監 測 站 的 設 置, 可 在 營 造 水 與 綠 生 態 社 區 環 境 時, 有 效 的 防 止 水 源 區 內 環 境 之 破 壞, 並 隨 時 掌 握 水 源 區 內 污 染 源 的 來 源, 幫 助 相 關 水 利 單 位 能 盡 速 的 發 現 災 害 解 決 災 害 本 計 畫 即 根 據 上 述 三 項 原 則 進 行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之 規 劃, 規 劃 流 程 如 圖 4-24 所 示, 各 個 項 目 之 具 體 內 容 及 方 法 將 分 別 在 以 下 各 節 作 進 一 步 的 說 明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8 圖 4-24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規 劃 流 程 監 測 站 位 置 選 定 本 計 畫 擬 以 4.1 節 中 提 到 的 監 測 站 設 定 標 準 作 為 設 置 監 測 站 的 位 置 之 規 劃 準 則, 然 而 考 量 現 有 的 經 費 與 人 力, 要 在 河 川 流 域 滙 流 口 及 相 關 符 合 規 定 標 準 之 位 置 都 設 置 監 測 站 實 有 難 處 因 此, 必 須 先 研 擬 監 測 站 位 置 選 定 的 流 程, 並 訂 出 設 置 的 優 先 順 序 大 體 上 來 說, 監 測 站 位 置 選 定 時 應 考 量 以 下 的 幾 個 原 則 : 具 代 表 性 及 普 遍 性 監 測 位 置 之 監 測 結 果 應 能 反 映 整 個 河 川 流 域 或 集 水 區 的 狀 況 監 測 站 的 數 量 盡 量 少, 並 以 整 合 性 監 測 為 主 要 考 量 基 於 上 述 的 原 則, 研 擬 監 測 位 置 選 定 流 程 如 圖 4-25 所 示, 並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69 圖 4-25 監 測 站 位 置 選 定 流 程 ( 一 ) 選 定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流 域 本 計 畫 區 域 涵 蓋 範 圍 為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所 屬 管 轄, 即 新 店 溪 青 潭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係 指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設 於 新 店 溪 之 青 潭 堰 取 水 口 上 游 之 新 店 溪 及 南 北 勢 溪 集 水 區 除 了 整 個 計 畫 區 域 的 整 合 性 監 測 外, 另 外 對 於 本 計 畫 所 規 劃 評 估 之 生 態 社 區 環 境 營 造 也 應 列 入 監 測 重 點 ( 二 )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首 先 針 對 國 內 外 相 關 案 例 做 歸 納 分 析, 評 估 有 關 計 畫 區 域 內 之 相 關 性 案 例 作 為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參 考 蒐 集 計 畫 區 域 內 之 水 質 水 量 泥 砂 及 雨 量 資 料, 作 為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建 置 背 景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0 ( 三 ) 集 水 區 特 性 分 析 集 水 區 特 性 分 析 主 要 有 兩 個 目 的, 一 是 初 步 評 估 集 水 區 之 產 砂 量 及 污 染 負 荷, 作 為 監 測 站 初 選 之 參 考 依 據 ; 二 是 依 據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的 結 果, 考 量 人 文 水 文 及 地 文 等 因 子, 將 性 質 相 近 之 集 水 分 區 歸 納 成 群 組, 使 得 未 設 之 監 測 站 之 集 水 分 區, 可 藉 由 特 性 相 同 之 集 水 分 區 的 監 測 結 果, 推 估 其 水 量 污 染 負 荷 量 及 泥 砂 產 量, 達 到 總 量 監 測 之 目 的 計 畫 區 域 內 含 砂 量 歷 年 變 化 關 係 圖 如 圖 4-8 圖 4-9 圖 4-10 圖 4-11 及 圖 4-12 所 示, 污 染 負 荷 如 表 4-23 所 示 表 4-23 非 點 源 污 染 分 區 負 荷 量 林 地 農 地 水 體 市 集 草 地 TN TP BOD 5 A B C D E 小 計 註 :A- 福 山 上 游 地 區 B- 烏 來 地 區 C- 北 勢 溪 區 D- 桶 後 溪 區 E- 新 店 地 區 ( 資 料 來 源 : 環 保 署,2006) ( 四 ) 地 層 及 岩 性 分 析 地 層 及 岩 性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在 瞭 解 泥 砂 的 性 質 本 計 畫 將 泥 砂 分 成 粗 顆 粒 與 細 顆 粒 兩 種 類 型 一 般 說 來, 於 頁 岩 硬 頁 岩 與 板 岩 出 露 之 地 區, 如 受 長 期 風 化 作 用 之 影 響, 地 形 坡 度 較 緩, 會 有 較 厚 風 化 土 層 之 堆 積, 且 因 岩 性 之 影 響, 風 化 土 層 會 含 有 較 多 細 顆 粒 之 黏 土 ; 反 之, 於 厚 層 變 質 砂 岩 與 砂 岩 出 露 地 區, 岩 石 抗 風 化 能 力 較 強, 易 形 成 坡 度 陡 峭 之 地 形, 如 其 超 過 疏 鬆 材 料 之 安 息 角, 則 不 一 定 有 厚 層 鬆 散 之 沉 積 物 堆 積, 且 受 岩 性 之 影 響, 土 層 之 細 顆 粒 黏 土 成 分 較 少, 而 以 較 粗 粒 之 土 砂 為 主 計 畫 區 域 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1 的 地 理 環 境 如 下 所 示 (1) 土 壤 本 區 土 壤 受 氣 候 地 質 及 地 形 影 響, 其 分 佈 與 地 質 岩 層 一 致, 厚 度 一 般 平 均 60~90 公 分 之 間, 淺 者 僅 30 公 分, 但 如 北 勢 溪 上 游 海 拔 914 公 尺 之 鶯 仔 嶺, 深 可 達 150 公 分 土 壤 種 類 可 分 為 紅 壤 及 黃 壤, 其 母 質 為 粘 板 岩 砂 岩 及 頁 岩 風 化 物 ; 主 要 土 壤 為 黃 壤, 屬 中 質 地 及 中 細 質 地 林 班 地 內 的 土 壤 則 肥 沃 良 好, 依 台 灣 土 壤 之 分 類, 屬 濕 性 灰 壤 化 之 棕 色 森 林 土, 土 壤 基 層 為 海 山 層 之 酸 性 砂 岩 及 砂 質 頁 岩 所 組 成, 排 水 佳, 但 易 受 沖 刷, 穩 定 性 不 足, 故 區 內 土 壤 多 係 砂 岩 及 頁 岩 崩 坍 而 成 之 沖 積 土, 以 濕 性 灰 壤 化 黃 棕 色 森 林 土 為 主, 地 質 粘 重, 區 內 無 斷 層 線 經 過 (2) 地 質 本 區 屬 中 央 山 脈 地 質 區, 岩 層 主 要 為 西 南 一 東 北 走 向, 因 位 於 第 三 紀 岩 層 之 雪 山 山 脈 北 端, 岩 層 質 地 劈 理 緻 密, 透 水 性 低 且 截 水 性 良 好 地 質 呈 和 緩 褶 皺, 層 面 傾 斜 多 在 20~40 度 之 間, 較 大 之 傾 斜 角 僅 見 於 乾 溝 附 近, 大 約 為 70 度 左 右 本 區 以 地 質 年 代 而 言, 包 括 漸 新 世 至 中 新 世 之 澳 底 層 大 桶 山 層 乾 溝 層 及 始 新 世 之 四 稜 砂 岩 層 北 勢 溪 從 坪 林 至 石 牌 間 的 支 流, 其 流 向 與 岩 層 走 向 垂 直 切 穿 了 各 地 層 南 勢 溪 流 域 內 皆 屬 位 在 雪 山 山 脈 亞 變 質 岩 區 的 北 段, 至 於 其 岩 系, 包 括 板 岩 及 沉 積 岩, 間 雜 有 石 英 質 砂 石 岩 地 質 構 造 主 要 受 來 自 東 南 方 的 造 山 作 用 應 力 所 探 制, 構 造 線 東 北 - 西 南 方 向 延 伸 造 山 運 動 開 始 作 用 時, 地 層 受 擠 壓 後 會 造 成 褶 皺, 如 造 山 壓 力 逐 漸 增 強, 當 地 層 的 應 變 超 過 其 可 塑 性 限 度 時, 即 發 生 斷 層 構 造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5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2 ( 五 ) 監 測 站 初 選 根 據 上 列 四 項 之 特 點 及 考 慮 計 畫 區 域 內 已 架 設 之 測 站, 即 可 以 初 步 選 出 監 測 站 的 位 置, 並 加 以 評 估 ( 六 ) 監 測 站 評 估 在 選 定 監 測 點 時, 應 先 就 現 有 的 監 測 站 進 行 評 估, 是 否 數 量 及 監 測 功 能 上 已 能 符 合 需 要 不 足 的 部 份 再 按 實 際 的 情 況 增 設 監 測 點 或 監 測 項 目 及 所 需 的 儀 器 設 備, 以 達 到 有 效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的 目 的 增 設 監 測 站 時, 應 就 初 步 選 出 的 位 置 進 行 適 宜 性 評 估, 評 估 的 原 則 包 括 : 1. 交 通 : 集 水 區 由 於 受 到 各 種 因 素 的 限 制, 連 結 的 道 路 較 少, 經 常 車 輛 可 及 之 處 僅 在 河 道 附 近, 仍 需 以 步 行 的 方 式 才 能 到 達 岸 邊, 颱 風 豪 雨 時 不 僅 困 難, 並 且 具 危 險 性 因 此 設 置 監 測 站 時, 交 通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應 優 先 考 慮 在 連 外 道 路 可 及 之 處, 以 利 監 測 站 之 建 置 及 日 後 資 料 蒐 集 儀 器 設 備 維 修 等 工 作 之 進 行 2. 設 置 的 空 間 : 集 水 區 內 或 由 於 地 形 的 關 係, 河 岸 坡 面 較 為 陡 峭 ; 或 因 為 溪 流 兩 側 為 淺 灘 地, 設 站 較 為 困 難 防 砂 壩 由 於 有 堅 固 的 結 構 物 作 為 底 座, 壩 頂 長 有 足 夠 的 位 置 放 置 儀 器, 條 件 較 好 橋 樑 雖 具 可 能 性, 但 是 當 設 備 較 大 或 數 量 較 多 時, 空 間 就 成 了 限 制 因 素 若 不 具 防 砂 壩, 橋 樑 的 空 間 亦 不 可 能 的 時 候, 就 必 須 將 儀 器 設 備 安 置 在 河 岸, 因 此 在 建 置 前 還 必 須 先 進 行 整 地 建 構 基 礎 等 工 作 為 集 水 區 岸 邊 之 土 地 或 為 國 有 財 產 局 之 土 地, 或 為 林 務 局 管 轄 的 林 班 地, 要 在 上 面 建 置 水 文 站 還 需 進 行 用 地 申 請, 受 到 相 關 法 規 的 限 制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0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3 3. 電 力 供 應 及 電 信 網 路 : 聯 接 台 電 的 線 路 為 較 穩 定 之 電 力 來 源, 可 維 持 監 測 儀 器 的 正 常 運 作, 如 需 以 太 陽 能 或 發 電 機 作 為 電 源, 不 僅 建 置 的 費 用 較 高, 供 電 的 穩 定 性 亦 較 低 而 考 量 電 信 網 路 則 是 基 於 資 料 即 時 傳 輸 的 目 的, 傳 遞 狀 況 較 不 理 想 之 位 置, 則 需 將 資 料 儲 存 在 現 地, 定 期 前 往 收 取 資 料 4.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所 設 置 的 水 文 觀 測 站, 皆 以 橋 梁 為 主 要 設 置 點, 且 經 評 估 後 確 實 為 計 畫 區 域 內 最 適 宜 設 置 觀 測 站 之 位 置 ( 七 ) 監 測 站 選 定 完 成 設 站 適 宜 性 評 估 後, 即 可 決 定 設 站 的 位 置 一 般 來 說, 監 測 站 依 其 功 能 可 分 為 指 標 性 與 整 合 性 監 測 站 兩 種 型 態 1. 整 合 性 監 測 站 整 合 性 監 測 站 設 置 在 主 流 上, 或 是 主 要 支 流 水 係 滙 入 主 流 之 前, 進 行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之 整 合 性 監 測, 並 預 期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查 核 計 畫 區 域 內 各 測 站 之 監 測 結 果 ; 瞭 解 未 設 置 監 測 站 之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現 況, 作 為 檢 討 監 測 站 設 置 之 依 據 生 態 社 區 營 造 的 持 續 監 測 2. 指 標 性 監 測 站 指 標 性 監 測 站 為 針 對 單 一 項 目 所 設 置 之 監 測 站 當 某 一 地 區 或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於 水 質 水 量 或 泥 砂 產 量, 與 其 他 生 態 社 區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時, 即 可 就 其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的 項 目 設 置 指 標 性 監 測 站, 更 確 切 地 掌 握 來 源 此 外, 若 要 瞭 解 某 一 地 區 或 生 態 社 區 的 特 性, 或 因 應 特 別 計 畫 之 需 要, 可 針 對 特 定 項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1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4 目 設 置 指 標 性 監 測 站 監 測 項 目 頻 率 及 方 法 ( 一 ) 水 質 由 節 中, 已 列 出 計 畫 區 域 內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及 監 測 頻 率, 在 此 補 充 說 明 採 用 的 檢 驗 項 目 及 分 析 方 法 (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2005), 如 表 4-24 所 示 表 4-24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類 別 項 目 檢 驗 方 法 方 法 偵 測 極 限 放 流 水 及 地 面 水 溫 ph 值 導 電 度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懸 浮 固 體 物 溶 氧 生 化 需 氧 量 化 學 需 氧 量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群 溫 度 計 法 NIEA W217.51A - 電 極 法 NIEA W424.51A 比 導 電 度 計 法 NIEA W203.51B 103 C 至 105 C 乾 燥 法 NIEA W210.56A 103 C 至 105 C 乾 燥 法 NIEA W210.56A mg/L 1.0mg/L 碘 定 量 法 NIEA W422.51C - 20 C 五 日 恆 溫 培 養 法 NIEA W510.54B - 重 鉻 酸 鉀 迴 流 法 NIEA W515.53A 納 氏 比 色 法 NIEA W448.50B 濾 膜 法 NIEA E202.52B 2.78mg/L mg/L <10CFU/100ml 正 磷 酸 鹽 (PO4-3 ) NIEA W427.52B 水 質 總 磷 (TP) NIEA W427.52B 陰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MBAS) NIEA W525.51A 重 金 屬 (Cr +6 ) NIEA W320.51A 重 金 屬 (Cd) NIEA W306.52A 重 金 屬 (Pb) NIEA W306.52A 重 金 屬 ( 總 汞 ) NIEA W330.51A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2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5 ( 二 ) 水 量 一 般 水 量 監 測 是 藉 由 水 位 監 測, 配 合 流 速 量 測 進 行, 但 僅 止 於 下 游 河 段 及 中 低 流 量 的 情 況, 高 流 量 的 經 驗 較 少 此 外, 高 流 量 常 伴 隨 颱 風 暴 雨 發 生, 限 於 天 候 交 通 及 現 地 環 境 的 因 素, 量 測 更 為 困 難 ( 一 ) 水 位 監 測 以 往 一 般 常 用 之 自 記 式 浮 筒 水 位 計, 於 颱 風 暴 雨 時 常 有 靜 水 井 淤 積 的 問 題, 甚 至 損 壞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屬 非 接 觸 式 水 位 計, 較 不 受 泥 漿 及 漂 流 雜 物 之 影 響 因 此 建 議 優 先 採 用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 參 照 圖 4-26) 進 行 水 位 監 測 惟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在 颱 風 豪 雨 時 可 能 受 到 天 氣 狀 況 的 影 響, 應 先 進 行 率 定 ( 一 ) 流 速 監 測 在 流 速 量 測 方 面, 以 接 觸 式 流 速 儀, 例 如 旋 杯 式 流 速 儀, 進 行 流 速 量 測, 只 適 合 在 中 低 流 量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不 適 合 在 颱 風 或 豪 雨 期 間 高 流 量 之 情 況, 且 流 量 較 大 時 或 施 測 位 置 與 水 面 距 離 較 大 時, 施 測 較 為 困 難 因 此 建 議 以 非 接 觸 式 之 流 速 儀, 如 固 定 式 雷 達 波 流 速 儀 ( 參 照 圖 4-27) 進 行 流 速 監 測, 同 時 兼 顧 高 低 流 量 的 情 況 如 同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在 颱 風 豪 雨 時 可 能 受 到 天 氣 狀 況 的 影 響, 應 先 進 行 率 定 水 位 計 記 錄 器 及 電 源 系 統 圖 4-26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及 相 關 設 備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3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6 圖 4-27 固 定 式 雷 達 波 流 速 儀 ( 三 ) 泥 砂 濁 度 計 ( 參 照 圖 4-28(a)(b)) 雖 然 可 以 直 接 進 行 即 時 泥 砂 監 測, 但 僅 適 用 於 含 砂 量 低 的 情 況, 水 中 含 砂 量 高 的 時 候, 不 僅 超 過 濁 度 計 的 適 用 範 圍, 且 水 中 含 砂 量 越 高, 量 測 結 果 偏 差 亦 大 目 前 計 畫 區 域 內 泥 砂 站 監 測 方 式 為 採 集 水 樣 後, 在 實 驗 室 分 析 其 含 砂 量, 然 而 此 方 式 仍 然 侷 限 於 低 流 量 的 量 測, 因 此 建 議 在 一 些 重 要 地 點 先 設 置 自 動 式 泥 砂 監 測, 以 達 到 全 面 性 的 含 砂 量 監 測 圖 4-28(a) 野 外 手 攜 式 濁 度 計 圖 4-28(b) 實 驗 室 攜 帶 型 濁 度 計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4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7 4.4.3 監 測 系 統 建 置 此 部 分 規 劃 內 容 如 4.3 節 中 泥 砂 站 建 置 工 作, 提 到 的 系 統 說 明 測 站 架 設 建 置 工 作 流 程 ( 參 照 圖 4-22) 及 整 體 架 構 ( 參 照 圖 4-23) 將 監 測 資 料 以 及 分 析 的 結 果 配 合 無 線 網 路, 建 立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以 下 為 補 充 說 明 其 整 合 性 系 統 架 構 規 劃 及 監 測 系 統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一 系 統 架 構 規 劃 計 畫 區 域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架 構 共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分 別 為 現 地 監 測 設 備 資 料 儲 存 展 示 系 統 以 及 使 用 者 等 ( 圖 4-29)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整 合 性 監 測 系 統 現 地 監 測 設 備 資 料 儲 存 展 示 系 統 使 用 者 雷 達 波 流 速 儀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自 記 式 測 砂 儀 資 料 傳 輸 設 備 資 料 庫 伺 服 器 不 斷 電 系 統 網 頁 伺 服 器 PC 個 人 電 腦 水 利 署 人 員 太 陽 能 設 備 不 斷 電 系 統 監 測 小 屋 圖 4-29 系 統 架 構 圖 1. 現 地 監 測 設 備 為 即 時 資 料 收 集 之 設 備, 設 備 位 於 資 料 之 現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5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8 地, 此 部 份 設 備 包 括 : 監 測 小 屋 雷 達 波 流 速 儀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自 記 式 測 砂 儀 資 料 傳 輸 系 統 不 斷 電 系 統 太 陽 能 設 備 等 硬 體 設 施 2. 資 料 儲 存 展 示 系 統 可 置 於 水 源 局 之 監 控 室 電 腦 機 房 內, 此 部 份 之 設 備 則 包 括 : 存 放 資 料 之 資 料 庫 伺 服 器 網 頁 伺 服 器 以 及 不 斷 電 系 統 3. 使 用 者 為 計 畫 委 託 單 位, 包 含 水 利 署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使 用 者 需 要 具 有 網 頁 瀏 覽 功 能 的 個 人 電 腦, 即 可 進 行 系 統 之 操 作 二 監 測 系 統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監 測 系 統 應 訂 定 系 統 的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應 包 括 以 下 所 列 之 項 目, 以 確 保 長 期 穩 定 之 連 續 觀 測 其 中 儀 器 維 修 儀 器 功 能 測 試 以 及 周 邊 環 境 清 理, 可 配 合 現 地 取 樣 工 作 一 併 進 行 此 外, 為 考 慮 颱 風 豪 雨 對 監 測 系 統 的 損 害, 應 於 颱 風 豪 雨 過 後 儘 快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現 地 資 料 即 時 監 測 資 料 即 時 傳 遞 資 料 儲 存 及 展 示 功 能 長 期 及 穩 定 的 連 續 觀 測 觀 測 資 料 控 管 (QA/QC), 包 括 資 料 檢 覈 及 異 常 資 料 處 理 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安 全 管 理 儀 器 功 能 測 試 考 慮 颱 風 豪 雨 對 監 測 系 統 的 損 害, 應 於 颱 風 豪 雨 過 後 儘 快 進 行 檢 視 周 邊 環 境 清 理 及 維 護 儀 器 保 養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6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79 4.4.4 資 料 傳 遞 資 料 傳 遞 將 分 資 料 收 集 傳 輸 系 統 建 置 及 維 護 等 三 部 份 加 以 說 明 一 資 料 收 集 資 料 可 以 現 地 即 時 傳 送 的 方 式 收 集, 亦 即 現 地 觀 測 設 備 記 錄 相 關 水 文 泥 砂 資 訊 後, 即 透 過 寬 頻 網 路 或 其 他 網 路 系 統, 將 觀 測 成 果 傳 送 至 水 源 局, 經 整 理 後 提 供 即 時 資 訊 除 即 時 傳 送 外, 現 地 之 水 位 流 速 及 泥 砂 觀 測 設 備 本 身 亦 附 資 料 儲 存 設 備, 將 相 關 觀 測 資 料 儲 存 於 現 地 紀 錄 器 中 ; 於 設 備 維 護 時, 透 過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PDA 進 行 資 料 下 載 二 傳 輸 系 統 水 文 及 泥 砂 觀 測 資 料 之 收 集 主 要 分 為 現 地 端 資 料 收 集 記 錄 以 及 後 端 之 資 料 記 錄 現 地 端 之 資 料 分 別 為 : 水 位 資 料 流 速 資 料 以 及 泥 砂 含 砂 量 資 料 等 現 地 觀 測 設 備 收 集 即 時 資 料 後, 經 由 有 線 網 路 (Internet) 傳 送 至 水 源 局, 其 傳 輸 架 構 如 圖 4-30 含 砂 量 監 測 水 質 監 測 現 地 量 測 現 地 量 測 資 料 登 錄 監 測 資 料 分 析 密 度 式 測 砂 儀 監 測 系 統 監 測 資 料 展 示 雷 達 波 流 速 儀 雷 達 波 水 位 計 觀 測 小 屋 現 地 端 無 線 傳 輸 中 華 電 信 接 收 站 網 際 網 路 ADSL 專 線 水 源 局 伺 服 器 監 測 資 料 庫 水 源 局 接 收 端 及 一 般 使 用 者 遠 端 設 備 控 制 圖 4-30 資 料 傳 輸 架 構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7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80 現 地 端 資 料 以 儲 存 及 傳 送 為 主, 現 地 可 以 太 陽 能 供 應 電 源, 並 配 置 緊 急 電 源 及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以 持 續 提 供 電 力, 供 應 各 觀 測 設 備 持 續 量 測 及 記 錄 資 料, 並 可 於 電 信 通 暢 的 情 形 下 持 續 傳 送 資 料 至 水 源 局 三 傳 輸 系 統 維 護 傳 輸 系 統 維 護 可 分 為 平 日 一 般 維 護 及 颱 風 洪 水 過 後 之 加 強 維 護 1. 平 日 維 護 : 採 每 月 一 次, 維 護 項 目 包 含 : 現 地 設 備 測 試 傳 輸 線 路 測 試 紀 錄 資 料 下 載 與 測 站 周 邊 環 境 維 護 2. 加 強 維 護 : 颱 風 洪 水 過 後 需 至 現 地 檢 修 各 項 觀 測 設 備, 並 進 行 儲 存 資 料 下 載 工 作, 以 確 定 設 備 妥 善 率 及 觀 測 資 料 完 整 性 資 料 分 析 監 測 工 作 的 開 始, 應 著 重 資 料 的 收 集 分 析 與 整 理, 將 現 地 量 測 及 取 樣 檢 測 的 結 果 整 理 分 析, 不 僅 可 建 立 資 料 庫, 並 可 建 立 各 監 測 站 之 相 關 率 定 曲 線, 作 為 日 後 監 測 工 作 之 輔 助 茲 說 明 如 下 一 水 位 及 流 量 率 定 曲 線 流 速 儀 測 得 的 流 速 為 表 面 流 速 (u s ), 可 依 照 冪 定 理 求 得 平 均 流 速 (ū) (Chen,1991;Subramanya,1997), 再 計 算 平 均 流 速 與 水 位 所 對 應 之 水 流 斷 面 乘 積 即 為 流 量 依 據 流 量 及 水 位 資 料 可 藉 由 迴 歸 分 析 推 求 水 位 及 流 量 之 關 係 曲 線, 作 為 後 續 水 量 監 測 之 依 據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8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81 二 流 量 及 含 砂 量 率 定 曲 線 水 流 運 送 之 懸 浮 質 流 量 與 水 流 流 量 間 的 關 係, 可 以 流 量 - 泥 砂 率 定 曲 線 表 示 並 將 泥 砂 濃 度 分 析 結 果, 與 取 樣 同 時 間 之 流 量 ( 由 水 位 及 流 速 監 測 結 果 推 求 而 得 ) 進 行 分 析, 求 得 泥 砂 濃 度 與 流 量 之 率 定 曲 線 在 進 行 後 續 監 測 工 作 時, 可 由 水 量 的 監 測 結 果, 推 估 水 中 泥 砂 濃 度, 進 而 推 求 含 砂 量, 做 為 監 測 的 輔 助 三 探 討 水 質 與 水 量 水 中 含 砂 量 之 關 係 本 計 畫 建 議 進 行 監 測 的 同 時, 分 別 針 對 各 監 測 站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的 監 測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探 討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與 水 量 或 水 中 泥 砂 濃 度 之 間 是 否 有 相 關 性, 使 各 監 測 站 更 進 一 步 達 到 水 質 水 量 及 泥 砂 整 合 性 監 測 之 目 的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4-69 第 四 章 水 土 資 料 監 測 站 網 之 規 劃 評 估

182 ~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5.1 生 態 規 劃 目 標 由 於 本 計 畫 全 區 屬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故 應 以 水 質 水 量 以 及 自 然 生 態 為 首 要 考 量, 並 兼 及 當 地 居 民 權 益, 故 參 考 案 例 分 析 結 果, 擬 定 四 大 目 標 : 水 文 水 質 生 態 環 境 以 及 民 眾 態 度 根 據 以 上 目 標, 本 計 畫 在 生 態 方 面, 擬 以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指 標, 而 為 與 實 質 結 合, 並 落 實 到 生 態 社 區 的 營 造 上, 本 計 畫 擬 採 用 空 間 分 析 方 法 進 行 基 礎 資 料 的 歸 納, 並 利 用 圖 面 及 數 化 資 料 呈 現 分 析 結 果, 因 應 生 態 特 性 選 取 適 當 的 尺 度, 系 統 性 地 針 對 整 體 景 觀 進 行 分 析, 將 調 查 資 料 轉 換 成 可 用 的 資 訊, 期 能 在 符 合 當 地 生 態 環 境 特 性 的 前 提 下,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持 續 關 注 5.2 生 態 規 劃 方 法 本 計 畫 基 地 涵 蓋 新 店 溪 上 游 ( 含 南 北 勢 溪 ) 流 域, 為 兼 顧 資 料 收 集 之 廣 度 與 分 析 規 劃 之 深 度, 故 本 計 畫 以 基 地 全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而 以 南 北 勢 溪 沿 岸 為 規 劃 範 圍, 包 括 道 路 等 公 共 設 施 及 既 有 聚 落 產 業 在 內 根 據 上 述 目 標, 本 計 畫 參 考 Smith 與 Forman 於 1993 年 出 版 之 Ecology of Greenways 擬 定 四 階 段 之 規 劃 方 法, 期 能 適 用 於 符 合 不 同 尺 度 規 劃 歷 程, 茲 分 述 如 下, 以 空 間 範 圍 而 言, 由 第 一 階 段 至 第 四 階 段 漸 次 聚 焦, 第 一 階 段 屬 研 究 範 圍 之 全 區 調 查, 第 二 階 段 至 第 四 階 段 鎖 定 規 劃 範 圍, 如 圖 5-1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3 ~ 期 末 報 告 圖 5-1 四 階 段 生 態 規 劃 第 一 階 段 : 進 行 全 區 調 查 並 了 解 其 潛 力 與 限 制 第 二 階 段 : 選 定 規 劃 目 標 並 針 對 目 標 進 行 符 合 基 地 條 件 之 規 劃 第 三 階 段 : 選 取 並 評 估 不 同 目 的 分 區 之 規 模 第 四 階 段 : 擬 定 實 質 計 畫 與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分 區 發 展 模 式 根 據 現 地 調 查 及 文 獻 資 料 收 集 彙 整, 可 繪 製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 即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轄 區 ) 之 環 境 資 源 現 況 圖 如 5-2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4 ~ 期 末 報 告 圖 5-2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環 境 資 源 分 布 現 況 參 考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之 區 域 排 水 及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手 冊 初 稿 (2006) 得 知, 在 河 川 流 域 的 環 境 管 理 工 作 上, 應 重 視 分 期 分 區 分 工, 本 計 畫 之 定 位 為 全 區 之 先 前 規 劃, 應 建 構 河 川 管 理 分 區 之 原 則, 俾 供 後 續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之 所 需 河 川 環 境 管 理 分 區 應 包 含 河 川 保 育 區 人 工 經 營 區 及 自 然 利 用 區 三 大 類, 說 明 如 表 5-1 及 圖 5-3 所 示, 並 據 以 擬 定 本 計 畫 之 分 區 原 則 表 5-1 環 境 管 理 分 區 及 原 則 分 區 名 稱 * 內 容 本 計 畫 範 圍 分 區 河 川 保 育 區 須 實 施 保 育 措 施 之 地 區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帶 人 工 經 營 區 須 實 施 生 態 維 護 工 作 及 長 自 然 環 境 緩 衝 帶 期 維 護 管 理 措 施 之 地 區 社 區 聚 落 及 地 方 產 業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3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5 ~ 期 末 報 告 生 物 路 徑 保 護 帶 自 然 利 用 區 基 本 上 維 持 現 狀, 不 改 變 地 貌, 僅 依 法 管 理 使 用 行 為 之 地 區 植 群 自 然 演 替 帶 * 修 改 自 區 域 排 水 及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手 冊 初 稿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2006) 淡 水 河 新 店 溪 大 漢 溪 碧 潭 茶 業 博 物 館 北 勢 溪 逮 魚 堀 溪 翡 翠 水 庫 坪 林 台 灣 油 杉 自 然 保 留 區 插 天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南 勢 溪 棲 蘭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雲 仙 樂 園 內 洞 森 林 遊 樂 區 林 務 局 福 山 試 驗 場 桶 後 溪 礁 溪 台 灣 油 杉 自 然 保 留 區 圖 例 基 地 範 圍 線 地 表 水 體 主 要 道 路 自 然 保 留 區 植 群 自 然 演 替 帶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帶 社 區 聚 落 及 地 方 產 業 自 然 環 境 緩 衝 帶 N km 圖 5-3 環 境 管 理 分 區 圖 一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帶 以 溪 流 為 主 軸 劃 設 保 護 帶, 以 生 態 保 育 水 源 涵 養 為 主, 設 置 河 畔 林 帶, 其 寬 度 應 達 公 尺, 一 般 建 議 在 30 公 尺 以 上, 方 能 確 保 河 流 或 水 庫 的 優 良 水 質, 長 度 至 少 應 達 寬 度 的 5 倍 以 上, 無 論 是 中 央 主 管 機 構 地 方 政 府 或 社 區 居 民, 均 應 提 升 環 境 意 識, 共 同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帶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6 ~ 期 末 報 告 在 本 計 畫 中, 將 鄰 近 道 路 與 開 發 地 區 之 溪 流 均 劃 為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帶, 包 括 翡 翠 水 庫 周 邊, 期 能 以 天 然 植 栽 溪 谷 達 到 保 育 生 物 與 水 資 源 的 目 的 ; 而 未 鄰 近 省 道 縣 道 的 河 段 ( 如 桶 後 溪 上 游 ) 則 視 為 森 林 的 一 部 分, 劃 入 植 群 自 然 演 替 帶 二 自 然 環 境 緩 衝 帶 在 道 路 與 農 地 ( 如 茶 園 果 園 ) 等 密 集 使 用 之 地 區 周 圍, 應 以 緩 衝 帶 區 隔, 以 降 低 使 用 者 車 輛 產 業 活 動 等 對 自 然 生 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緩 衝 帶 同 時 也 可 以 作 為 基 地 內 各 塊 區 的 連 結 廊 道, 也 就 是 兼 具 生 物 路 徑 保 護 帶 的 功 能 在 本 計 畫 中, 以 既 有 聚 落 及 產 業 密 集 區 之 周 圍 為 主, 限 制 使 用 者 的 活 動 範 圍, 同 時 也 稀 釋 其 干 擾 ( 如 噪 音 ) 三 生 物 路 徑 保 護 帶 除 了 上 述 的 自 然 環 境 緩 衝 帶 之 外, 亦 有 許 多 生 物 路 徑 係 沿 著 其 他 人 造 設 施 或 天 然 地 形 所 形 成, 應 加 強 其 通 暢 性, 使 物 種 的 遷 徙 不 致 受 阻, 有 益 於 交 流, 而 達 到 多 樣 化 的 目 標 ; 如 為 人 造 設 施 物 之 沿 線, 寬 度 以 5-20 公 尺 為 宜, 以 複 層 植 栽 的 手 法 為 之, 使 植 物 相 與 生 物 路 徑 得 以 延 續, 並 創 造 較 良 好 的 視 覺 美 質 本 計 畫 基 地 中 雖 有 電 線 水 庫 等 設 施, 但 其 周 圍 之 人 為 動 態 使 用 並 不 頻 繁, 故 仍 以 道 路 為 主, 在 沿 線 規 劃 生 物 路 徑 保 護 帶 四 社 區 聚 落 及 地 方 產 業 旅 遊 產 業 的 發 展 首 重 環 境 生 態 的 保 育 工 作, 因 此 二 者 之 間 應 取 得 平 衡, 無 論 健 行 生 態 觀 察 戲 水 等 一 般 遊 憩, 或 是 溫 泉 品 茗 等 特 定 活 動, 其 活 動 範 圍 之 區 劃 相 關 設 施 之 興 築 活 動 內 容 及 管 理 辦 法, 都 應 考 量 對 生 態 的 衝 擊, 不 得 超 出 環 境 容 許 量, 必 要 時 得 封 溪 或 封 園, 保 障 生 態 系 不 受 干 擾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7 ~ 期 末 報 告 五 植 群 自 然 演 替 帶 劃 設 供 植 被 自 然 演 替 之 地, 依 法 管 理 各 種 使 用 及 開 發 行 為, 塑 造 適 宜 原 生 植 栽 自 然 生 長 的 環 境, 並 局 部 地 禁 止 各 種 干 擾 接 近, 其 外 側 應 設 置 複 層 林 等 曲 狀 複 雜 且 柔 軟 的 邊 緣, 在 水 平 與 垂 直 面 均 塑 造 高 歧 異 度 的 空 間 在 本 計 畫 中, 因 全 區 屬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部 分 為 林 務 局 之 林 地, 更 有 多 處 自 然 保 留 區, 故 宜 劃 入 植 群 自 然 演 替 帶, 俾 提 供 其 間 各 種 植 物 能 夠 自 然 演 替, 形 成 平 衡 完 整 的 棲 地 空 間 結 構 分 析 近 年 來, 許 多 景 觀 生 態 相 關 研 究 均 企 圖 將 生 態 性 予 以 量 化, 以 獲 得 科 學 性 之 分 析 及 評 估 基 礎, 本 研 究 為 兼 顧 質 性 與 量 化 兩 方 面 之 分 析 結 果, 並 藉 以 進 行 後 續 規 劃 與 管 理, 故 採 用 景 觀 結 構 (landscape metrics) 之 分 析, 其 架 構 大 致 如 下 圖 5-4 所 示 圖 5-4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於 本 計 畫 之 應 用 5.3 生 態 調 查 與 分 析 根 據 案 例 分 析 結 果, 可 以 知 道 在 綠 基 礎 建 設 中, 以 生 態 保 育 的 動 機 最 為 重 要, 考 量 本 計 畫 之 調 查 分 析 最 終 需 落 實 在 實 質 環 境 中, 故 本 研 究 擬 以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與 空 間 特 性 進 行 量 化 統 計 分 析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6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8 ~ 期 末 報 告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本 計 畫 收 集 近 年 南 北 勢 溪 流 域 之 生 態 調 查 數 據, 分 為 植 物 與 動 物 兩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其 調 查 之 涵 蓋 範 圍 大 致 如 下 圖 5-5 所 示 圖 5-5 生 態 調 查 涵 蓋 範 圍 一 植 物 調 查 陳 益 明 (2004) 於 台 灣 北 部 新 店 北 勢 溪 出 口 及 烏 來 南 勢 溪 桶 后 溪 流 域 之 間, 即 大 桶 山 (916m) 至 呂 奔 山 ( 羅 宏 山 )(924m) 一 帶 山 區 進 行 柳 杉 人 工 林 下 層 植 群 之 研 究, 發 現 本 區 柳 杉 林 分 和 天 然 林 分 所 構 成 之 鑲 崁 地 景 結 構, 有 利 於 柳 杉 林 內 天 然 物 種 多 樣 性 之 恢 復 由 於 柳 杉 林 下 層 植 群 組 成 和 海 拔 梯 度 有 密 切 相 關, 因 此 依 海 拔 高 度 750m 切 分 樣 區, 分 別 說 明 不 同 齡 級 木 本 層 及 灌 木 草 本 層 之 主 要 植 物 組 成, 如 下 表 5-2 及 表 5-3 所 示 ( 陳 益 明,2004)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7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89 ~ 期 末 報 告 表 5-2 海 拔 區 段 柳 杉 不 同 齡 級 之 木 本 層 植 群 主 要 組 成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8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0 ~ 期 末 報 告 表 5-3 海 拔 區 段 柳 杉 不 同 齡 級 灌 木 草 本 層 植 群 主 要 組 成 另 外, 本 計 畫 範 圍 涵 蓋 台 灣 油 杉 自 然 保 留 區, 保 護 對 象 為 受 外 來 種 及 人 工 造 林 樹 種 威 脅 之 原 生 種 台 灣 油 杉, 屬 松 科 的 常 綠 喬 木, 為 台 灣 地 區 的 特 有 樹 種, 也 是 冰 河 時 代 遺 留 至 今 的 植 物, 具 有 重 要 的 科 學 意 義 及 基 因 保 存 上 的 價 值 ( 資 料 來 源 :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9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1 ~ 期 末 報 告 二 動 物 調 查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環 保 文 教 基 金 會 進 行 之 南 勢 溪 整 體 治 理 調 查 規 劃 (2005) 之 研 究 中, 以 魚 類 為 指 標 生 物 進 行 調 查, 所 發 現 之 魚 類, 大 都 為 台 灣 北 部 河 川 中 上 游 常 見 的 魚 種, 並 未 發 現 保 育 類 動 物 ; 由 於 南 勢 溪 目 前 採 行 禁 漁 措 施, 魚 類 數 量 有 明 顯 增 加 的 趨 勢, 從 岸 邊 橋 上 即 可 觀 察 魚 蹤, 個 體 也 較 大 型 化, 以 捕 獲 的 粗 首 鱲 為 例, 成 熟 雄 魚 大 都 有 20 至 25 公 分, 未 來 保 育 措 施 如 持 續 下 去, 當 地 魚 種 及 數 量 應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 所 發 現 之 魚 種 除 鯝 魚 只 能 承 受 輕 度 污 染 水 質 外, 大 都 可 承 受 輕 度 污 染 至 中 度 污 染 之 水 質, 由 於 下 游 測 站 可 能 水 質 較 差, 因 此 未 發 現 鯝 魚 此 外, 本 計 畫 範 圍 涵 蓋 兩 個 與 野 生 動 物 有 關 的 自 然 保 留 區, 分 別 是 哈 盆 自 然 保 留 區 與 插 天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前 者 保 護 對 象 為 天 然 闊 葉 林 山 鳥 淡 水 魚 類, 後 者 則 是 櫟 林 帶 稀 有 動 植 物 及 其 生 態 系 ;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網 站 資 料, 曾 發 現 的 保 育 類 或 珍 貴 稀 有 動 物 如 下 表 5-4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0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2 ~ 期 末 報 告 表 5-4 哈 盆 自 然 保 留 區 與 插 天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保 育 類 及 珍 貴 稀 有 動 物 名 稱 哈 盆 自 然 保 留 區 插 天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珍 貴 稀 有 鳥 類 瀕 臨 絕 種 鳥 類 其 他 應 予 保 育 鳥 類 珍 貴 稀 有 兩 棲 類 珍 貴 稀 有 哺 乳 類 珍 貴 稀 有 爬 蟲 類 鴛 鴦 松 雀 鷹 赤 腹 鷹 鳳 頭 蒼 鷹 灰 面 鷲 雕 頭 鷹 大 冠 鷲 鵂 鶹 褐 鷹 鴞 黃 嘴 角 鴞 大 赤 啄 木 綠 啄 木 花 翅 山 椒 鳥 台 灣 藍 鵲 赤 腹 山 雀 白 喉 笑 鶇 畫 眉 竹 鳥 林 雕 熊 鷹 藍 腹 鷴 朱 鸝 深 山 竹 雞 紅 山 椒 鳥 松 鴉 喜 鵲 青 背 山 雀 白 耳 畫 眉 藪 鳥 冠 羽 畫 眉 小 翼 鶇 紫 嘯 鶇 白 尾 鴝 鉛 色 水 鶇 黃 胸 青 鶲 黃 腹 琉 璃 紅 尾 伯 勞 莫 氏 樹 蛙 褐 樹 蛙 台 北 樹 蛙 翡 翠 樹 蛙 台 灣 彌 猴 白 鼻 心 食 蟹 穿 山 甲 山 羌 台 灣 草 蜥 台 灣 地 蜥 台 灣 滑 蜥 蛇 蜥 台 灣 鈍 頭 蛇 斯 文 豪 氏 遊 蛇 錦 蛇 飯 匙 倩 龜 殼 花 松 雀 鷹 鳳 頭 蒼 鷹 大 冠 鷲 鵂 鶹 黃 嘴 角 鴞 大 赤 啄 木 綠 啄 木 黃 山 雀 赤 腹 山 雀 白 喉 笑 鶇 竹 鳥 小 剪 尾 藍 腹 鷴 褐 林 鴞 深 山 竹 雞 紅 山 椒 鳥 松 鴉 紅 頭 山 雀 煤 山 雀 青 背 山 雀 紋 翼 畫 眉 白 耳 畫 眉 藪 鳥 冠 羽 畫 眉 小 翼 鶇 紫 嘯 鶇 白 尾 鴝 鉛 色 水 鶇 栗 背 林 鴝 白 頭 鶇 火 冠 戴 菊 鳥 黃 胸 青 鶲 黃 腹 琉 璃 紅 尾 伯 勞 - 台 灣 黑 熊 石 虎 台 灣 彌 猴 白 鼻 心 山 羌 台 灣 長 鬃 山 羊 - 鳥 類 為 高 等 脊 椎 動 物, 在 生 態 金 字 塔 上 扮 演 著 消 費 者 之 重 要 角 色, 種 類 繁 多, 分 布 廣 泛, 且 對 於 棲 地 的 改 變 也 相 當 敏 感 ( Forman & Godron, 1986; Savard, Clergeau & Mennechez, 2000) 並 且 當 一 種 鳥 類 絕 種 的 同 時, 亦 表 示 平 均 約 有 35 種 植 物 90 種 昆 蟲 2~3 種 魚 類 及 1/2 種 的 哺 乳 類 亦 遭 滅 絕 (Diamond Schreiber 劉 小 如 陳 奇 祿 等,1987) 由 此 可 知, 鳥 類 是 很 好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1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3 ~ 期 末 報 告 的 環 境 指 標 生 物, 鳥 類 多 樣 性 亦 為 生 態 評 估 良 好 的 指 標 之 一 於 是 本 計 畫 將 沿 用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之 環 境 生 態 管 理 與 整 合 性 利 用 (2005) 之 研 究 之 鳥 類 調 查 結 果, 調 查 地 點 包 含 北 勢 溪 三 站 南 勢 溪 二 站 及 北 勢 南 勢 溪 匯 流 處 一 站, 共 六 站, 樣 點 資 料 如 圖 5-6 及 表 5-5 所 示 報 告 中 也 提 出 鳥 類 的 生 活 棲 息 環 境 與 其 他 野 生 動 物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對 於 鳥 類 棲 息 分 佈 的 瞭 解, 可 進 一 步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棲 地 保 育 或 動 物 資 源 調 查 的 參 考 (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2005) 物 種 調 查 使 用 穿 越 線 及 定 點 調 查 法, 於 95 年 5~10 月 調 查 4 次, 調 查 沿 現 有 小 徑 道 路 的 地 方 設 計 穿 越 路 線, 以 緩 步 行 進 每 100 公 尺 為 定 點, 每 定 點 停 5 分 鐘 調 查 樣 點 主 要 棲 地 環 境 以 河 岸 森 林 及 溪 流 環 境 為 主, 棲 地 區 域 內 鳥 種 以 本 地 留 鳥 為 主 ( 資 料 來 源 : 環 境 生 態 管 理 與 整 合 性 利 用,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2005) 圖 5-6 生 態 樣 點 位 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2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4 ~ 期 末 報 告 表 5-5 生 態 樣 點 調 查 座 標 ( 資 料 來 源 : 環 境 生 態 管 理 與 整 合 性 利 用,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2005) 生 物 多 樣 性 或 生 物 歧 異 度 是 重 要 的 環 境 生 態 評 估 指 標, 以 了 解 群 眾 結 構 物 種 之 組 成 或 分 布 狀 況 之 變 化 物 種 的 多 樣 性 包 括 物 種 的 豐 富 度 及 異 質 性 在 評 估 物 種 的 多 樣 性 時, 鳥 種 類 數 為 鳥 種 豐 度 之 測 量 值, 本 研 究 為 描 述 鳥 類 整 體 族 群, 因 此 採 用 種 類 個 體 數 及 兩 者 共 同 構 成 之 歧 異 度 指 標 與 均 勻 度 指 標 進 行 分 析 本 研 究 探 討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對 各 物 種 族 群 之 影 響, 使 用 描 述 族 群 組 成 之 指 標 如 表 5-6, 六 個 樣 點 之 鳥 類 調 查 多 樣 性 指 標 值 如 表 5-7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3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5 ~ 期 末 報 告 表 5-6 物 種 指 數 說 明 指 數 算 式 意 義 總 種 數 可 有 效 描 述 物 種 族 群 組 成, 為 描 述 物 種 豐 度 (species richness) 組 成 之 良 好 指 標 夏 儂 多 樣 性 指 數 族 群 均 勻 度 表 現 種 類 數 和 種 的 均 勻 度, 且 適 合 運 用 於 族 群 歧 異 度 之 量 測, 數 值 越 大, 表 示 族 群 組 成 之 中 種 類 越 多 各 種 類 結 構 比 例 越 相 近 為 物 種 相 對 豐 量, 可 表 現 出 不 同 物 種 間 個 體 數 之 分 布, 數 值 越 大, 表 示 族 群 組 成 之 中, 各 項 結 構 比 例 越 相 近 物 種 個 體 數 N 停 留 於 一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物 種 數 量 辛 普 生 多 樣 性 指 數 S H ' = log 2 K = 1 p k p '/ log S j'= H 2 對 於 族 群 中 較 豐 富 的 物 種 組 成 反 應 敏 銳, 數 值 介 於 0-1, 數 值 愈 接 近 1 代 表 多 樣 性 愈 高 表 5-7 鳥 類 調 查 全 年 度 各 點 多 樣 性 指 標 值 樣 點 闊 瀨 碧 湖 坪 林 福 山 烏 來 粗 坑 壩 物 種 數 樣 品 數 辛 普 生 多 樣 性 指 數 夏 儂 多 樣 性 指 數 均 勻 度 指 數 種 豐 富 度 指 數 ( 資 料 來 源 : 環 境 生 態 管 理 與 整 合 性 利 用,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2005) 六 樣 站 中, 以 坪 林 站 的 多 樣 性 指 數 最 高 雖 烏 來 及 粗 坑 壩 之 樣 品 數 量 極 高, 但 因 樣 點 周 邊 有 小 雨 燕 的 繁 殖 區, 所 以 單 一 鳥 種 數 量 偏 多, 在 多 樣 性 指 標 上, 數 值 表 現 不 如 坪 林 佳 k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4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6 ~ 期 末 報 告 景 觀 結 構 數 化 與 分 析 本 計 畫 針 對 規 劃 範 圍 購 置 1/5000 之 航 空 正 射 影 像 ( 解 析 度 為 20cm/pixel), 用 以 進 行 土 地 使 用 與 景 觀 結 構 之 分 析, 將 景 觀 元 素 分 為 人 工 地 盤 道 路 林 地 水 體 農 地 等 五 大 類, 分 別 具 有 其 生 態 上 的 意 義, 依 景 觀 生 態 學 上 的 定 義, 將 其 分 為 塊 區 廊 道 及 基 質 進 行 分 析 ( 林 信 輝 張 俊 彥,2005) 如 圖 5-7 所 示, 並 作 為 後 續 規 劃 之 基 礎 ( 資 料 來 源 : 圖 5-7 塊 區 廊 道 及 基 質 結 構 組 成 圖 一 塊 區 (patch) 景 觀 塊 區 可 分 為 五 大 類 : 殘 存 塊 區 再 生 塊 區 人 為 引 入 塊 區 環 境 資 源 塊 區 及 干 擾 塊 區, 本 計 畫 基 地 中, 以 聚 落 或 產 業 地 區 為 最 主 要 的 干 擾 塊 區, 而 局 部 人 為 開 發 的 花 園 或 果 園 則 屬 人 為 引 入 塊 區 不 同 大 小 的 塊 區 對 環 境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作 用, 而 塊 區 的 結 構 特 性 對 其 生 產 力 養 分 循 環 和 水 土 流 失 等, 都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一 般 而 言, 塊 區 面 積 越 小, 越 容 易 受 到 外 圍 環 境 或 基 質 中 各 種 因 子 干 擾, 而 這 些 干 擾 的 程 度 不 僅 與 面 積 有 關, 同 時 也 與 其 形 狀 邊 界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5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7 ~ 期 末 報 告 特 徵 等 結 構 條 件 有 關 自 然 形 成 的 塊 區 形 狀 較 不 規 則, 而 人 為 造 成 的 塊 區 ( 如 農 田 聚 落 等 ) 則 常 呈 現 規 則 的 幾 何 形 狀, 這 些 特 點 可 以 利 用 長 寬 比 周 長 面 積 比 等 方 式 來 呈 現, 例 如 長 寬 比 或 周 長 面 積 比 越 接 近 圓 形 或 矩 形 的 值 時, 其 形 狀 越 完 整 緊 密, 有 利 於 儲 存 能 量, 相 反 地, 當 形 狀 越 鬆 散 時, 便 有 利 於 塊 區 內 部 與 周 圍 環 境 的 相 互 作 用 此 外, 人 為 的 線 性 區 界 往 往 不 能 與 環 境 中 的 塊 區 邊 緣 吻 合,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的 區 域 便 成 為 模 糊 地 帶,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可 扮 演 緩 衝 區 帶 的 角 色, 以 減 少 塊 區 與 周 圍 環 境 間 的 交 互 影 響 二 廊 道 (corridor) Forman 定 義 廊 道 為 一 異 於 周 遭 基 質 環 境 的 狹 長 地 帶, 在 本 區 中, 主 要 有 道 路 和 溪 流 兩 種 廊 道, 此 外, 如 步 道 電 線 等 亦 為 人 為 力 量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廊 道 廊 道 及 塊 區 邊 緣 代 表 的 是 景 觀 中 所 有 的 線 性 構 造, 其 區 分 因 目 標 對 象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位 於 林 地 與 溪 流 之 間 的 帶 狀 溪 谷 是 陸 地 塊 區 的 邊 緣, 同 時 也 是 兩 者 之 間 的 廊 道 廊 道 的 內 部 構 造 可 分 為 三 部 分 : ( 一 ) 整 體 廊 道 的 寬 度 係 指 兩 邊 界 範 圍 之 間 的 距 離, 通 常 廊 道 兩 側 的 邊 緣 是 不 同 的, 而 兩 側 生 態 系 統 也 有 所 不 同 ( 二 ) 廊 道 中 央 可 能 包 含 著 某 一 種 特 殊 的 內 部 主 體, 例 如 溪 流, 當 廊 道 較 寬 時, 便 會 出 現 不 同 的 內 部 環 境 ( 三 ) 廊 道 植 物 群 落 的 特 性 包 括 垂 直 結 構 物 種 豐 度 組 成 分 及 族 群 豐 度 等 等, 寬 度 內 部 主 體 和 內 部 環 境 是 影 響 廊 道 功 能 的 重 要 空 間 因 子 由 此 可 知, 廊 道 寬 度 與 結 構 對 其 功 能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一 般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6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8 ~ 期 末 報 告 而 言, 應 了 解 廊 道 每 單 位 長 度 的 空 隙 數 和 窄 帶 數 量, 以 了 解 各 方 面 的 生 態 機 能, 就 本 計 畫 而 言, 溪 流 的 寬 度 可 能 影 響 其 儲 積 物 質 或 能 量 的 功 能, 包 括 營 養 物 質 沖 蝕 力 沉 積 物 等 等 ; 而 廊 道 的 連 結 越 高, 物 種 便 越 容 易 在 其 間 移 動, 就 本 計 畫 基 地 內 的 道 路 而 言, 或 許 是 一 種 導 致 人 為 干 擾 擴 散 的 通 道 三 基 質 辨 視 基 質 的 存 在 與 範 圍 有 以 下 三 項 標 準 : ( 一 ) 相 對 面 積 比 景 觀 中 任 何 其 他 塊 區 要 大 ( 二 ) 在 景 觀 中 的 連 接 度 最 高 ( 三 ) 在 景 觀 動 力 (landscape dynamics) 中 的 作 用 最 為 重 要 一 般 而 言, 佔 總 面 積 比 例 最 大 的 景 觀 元 素 可 視 為 基 質, 以 本 計 畫 而 言, 森 林 無 疑 是 整 體 景 觀 中 的 基 質 基 質 之 生 態 功 能 主 要 可 由 孔 隙 度 (porosity) 評 斷, 即 景 觀 塊 區 密 度 的 量 度 得 知, 其 可 提 供 關 於 景 觀 動 植 物 種 群 中, 現 存 物 種 隔 離 程 度 和 潛 在 基 因 變 異 的 線 索 另 外, 景 觀 的 孔 隙 度 與 動 物 覓 食 密 切 相 關, 因 為 適 宜 的 塊 區 密 度 對 生 存 者 獲 得 足 夠 食 物 和 供 養 巢 穴 內 之 幼 獸 是 很 重 要 的 (Forman and Godron,1986) 在 本 計 畫 中, 因 全 區 為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依 法 管 制 各 項 大 規 模 開 發 工 作, 尤 其 景 觀 中 被 歸 類 為 森 林 的 部 分 絕 大 多 數 由 林 務 局 管 理, 故 基 質 可 說 是 相 對 穩 定 的 狀 態 對 於 景 觀 結 構 之 分 析, 本 研 究 利 用 ecognition 4.0 之 影 像 分 析 軟 體, 進 行 1/5000 航 照 圖 之 數 化, 數 化 區 域 主 要 針 對 聚 落 密 集 的 區 域, 以 了 解 人 為 活 動 對 於 生 態 的 影 響 正 射 影 像 數 化 後, 將 利 用 ArcView 3.2 配 合 FRAGSTATS 計 算 人 工 地 盤 道 路 林 地 水 體 農 地 等 五 大 類 景 觀 之 各 項 結 構 指 數, 如 表 5-8 及 圖 5-8 所 示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7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199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表 5-8 景觀生態結構數化類別定義表 結構類別 林地 人工地盤 道路 農地 水體 描述 喬木 高大灌木及草地 人工舖面或量體 車道 農耕地 水體 元素 原生林 次生林 野草地 田間小徑等 停車場 廣場 建物 水壩等 高架道路 平面道路 橋等 稻田 菜園 旱田等 河道 農渠 無蓋水溝等 圖 5-8 景觀生態結構數化類別示意圖 左 數化前 右 數化後 棲地特性分析 由於景觀指數能描述景觀的格局及特性 透過對景觀幾何型 態和塊區的空間分布 能夠達到對景觀土地使用改變之監測 Herzog & Lausch, 2001 而景觀生態概念與指數的之運用 亦 能有助於未來環境之監測 與建立結構與功能間的關係模型 Noorazuan & Ruslan, 2003 因此 從景觀生態結構的觀點 景觀生態結構指數是可能成為一種生態評估指標 景觀結構指數 有助於景觀結構之分析 且廣泛的被應用 包含當下之景觀改變 量化資訊 以及結構對生態系間之關係 由此可知 合適之生態 物種之景觀結構指標選取 是未來生態監測上重要的一步 本研究應用美國農業部 USDA 所研發的FRAGSTATS 2.0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18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00 ~ 期 末 報 告 (Magarigal & Mark, 1995) 結 合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電 腦 軟 體 ArcView3.2 版 ( 周 天 穎 周 學 政, 1997), 計 算 各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指 數 根 據 文 獻 本 研 究 會 將 景 觀 結 構 分 為 人 工 地 盤 農 地 林 地 建 築 物 及 水 體 等 五 種 土 地 使 用 類 型 進 行 研 究 探 討 且 經 歸 納 可 知, 影 響 生 物 棲 息 的 景 觀 結 構 主 要 為 面 積 邊 緣 形 狀 及 破 碎 程 度 等, 因 此 研 究 的 指 標 及 各 指 標 之 公 式 會 涵 蓋 如 表 5-9 本 研 究 將 以 鳥 類 物 種 調 查 樣 點 為 中 心, 並 根 據 黃 偉 銘 歐 聖 榮 張 俊 彥 (2007) 研 究 之 結 果, 鳥 類 生 活 範 圍 為 半 徑 228 尺, 於 是 劃 定 半 徑 250 公 尺 的 分 析 範 圍, 計 算 各 樣 點 之 棲 地 景 觀 結 構 特 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19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01 ~ 期 末 報 告 指 數 名 稱 地 景 面 積 百 分 比 表 5-9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指 數 與 意 義 公 式 數 學 涵 義 生 態 概 念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應 用 結 果 PERCLAND=Pi 類 別 面 積 CA= = 塊 區 n i 密 度 PD= A n 1 a ij 當 該 塊 區 類 別 在 景 觀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研 究 樣 區 中, 單 一 土 地 使 用 類 型 之 總 面 積 單 位 面 積 中, 所 含 有 該 土 地 使 用 類 別 之 塊 區 數 目 意 義 上 如 同 景 觀 相 似 度 指 標 為 一 些 生 態 學 上 重 要 的 測 量 數 據 例 如 : 以 量 化 方 式 展 現 一 棲 地 破 碎 後 附 帶 的 結 果 呈 現, 即 棲 地 的 喪 失 (McGarigal & Marks, 1995) 在 景 觀 總 面 積 相 等 的 情 況 下, 塊 區 數 目 會 等 同 於 塊 區 密 度 塊 區 密 度 可 用 於 探 討 景 觀 嵌 合 體 之 異 質 性 (McGarigal & Marks, 1995) 樹 籬 面 積 百 分 比 對 鳥 類 族 群 歧 異 度 及 個 體 數 有 顯 著 之 正 相 關 ( 周 彥 瑜, 2005) 小 型 住 宅 之 面 積 百 分 比 對 家 燕 鳥 有 顯 著 之 影 響 力 (Hostetler & Knowles-Yanez, 2003) 中 等 密 集 度 住 宅 區 之 面 積 百 分 比 對 北 美 斑 鳩 有 顯 著 之 影 響 力 (Hostetler et al., 2003) 落 葉 林 面 積 對 雀 鳥 繁 殖 量 有 顯 著 之 正 相 關 (Bellamy et al., 1998.) 灌 木 面 積 農 地 面 積 對 鳥 類 物 種 豐 度 呈 正 相 關 (Joan, Ferran, Josep & Xavier, 2000.) 農 地 面 積 與 鳥 類 族 群 均 勻 度 呈 顯 著 之 負 相 關 ( 江 彥 政,2004) 都 市 面 積 與 鳥 類 個 體 豐 度 物 種 豐 度 呈 顯 著 之 負 相 關 (Joan et al., 2000.) 溪 流 密 度 對 溼 地 築 巢 性 鳥 種 個 體 數 有 顯 著 之 正 相 關 (Samuel et al., 2003) 道 路 密 度 對 鳥 類 物 種 數 溼 地 築 巢 性 鳥 種 數 及 個 體 數 呈 正 相 關 (Samuel et al., 2003)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0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j

202 ~ 期 末 報 告 指 數 名 稱 塊 區 數 目 平 均 n 塊 區 大 小 MPS= = 1 n i 續 表 5-9 景 觀 生 態 結 構 指 數 與 意 義 公 式 數 學 涵 義 生 態 概 念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應 用 結 果 NP=ni 研 究 樣 區 中, 該 土 地 使 用 類 別 所 含 有 之 塊 區 數 目 a ij 研 究 樣 區 中, 該 土 地 使 用 類 別 所 有 塊 區 面 積 平 均 值 塊 區 數 目 可 能 決 定 其 傳 導 的 數 量, 對 物 種 而 言, 特 別 與 棲 地 類 型 有 關 而 傳 導 的 數 量 則 會 影 響 次 群 落 的 流 動 與 穩 固 性 (Gilpin & Hanski, 1991) 塊 區 數 目 也 會 改 變 物 種 相 互 影 響 及 共 生 機 會 的 穩 定 性 (Karevia, 1990)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可 作 為 一 種 評 估 景 觀 破 碎 程 度 之 指 標 (McGarigal & Marks, 1995) 農 地 之 塊 區 數 目 與 鳥 類 族 群 均 勻 度 呈 顯 著 之 負 相 關 ( 江 彥 政,2004) 農 地 之 塊 區 數 目 與 鳥 類 物 種 個 體 數 呈 顯 著 之 正 相 關 ( 江 彥 政,2004) 落 葉 林 地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對 雀 鳥 繁 殖 量 有 顯 著 之 正 相 關 (Bellamy et al., 1998)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n = 1 n MPFD= 2ln(0.25p ij j = 1 lna ij n AWMSI= = ) 0.25p a ij ij n a 1 ij a ij 一 個 二 維 塊 區 其 碎 形 維 度 大 於 1 當 形 狀 為 圓 形 或 方 形 時, 則 碎 形 維 度 值 接 近 於 1; 當 周 長 被 填 滿 時, 則 碎 形 維 度 值 接 近 於 2 與 形 狀 指 標 涵 義 相 似, 但 面 積 越 大 之 塊 區 形 狀, 對 該 指 數 之 影 響 力 越 大 在 景 觀 生 態 研 究 中, 塊 區 的 形 狀 頻 繁 的 藉 由 碎 形 維 度 來 描 繪 (Iverson, 1989; Milne, 1988; Turner & Ruscher, 1988) 碎 形 維 度 的 概 念 是 Mandelbrot (1977, 1982) 所 提 出, 是 利 用 周 長 - 面 積 之 關 係 來 計 算 自 然 平 面 形 狀 之 碎 形 維 度 此 指 數 可 用 來 計 算 每 個 塊 區 間 的 分 離 程 度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是 比 未 加 權 之 形 狀 指 標 來 的 合 適, 因 為 較 大 的 塊 區 往 往 在 生 態 功 能 上 支 配 著 較 重 要 的 角 色 農 地 之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與 鳥 類 物 種 個 體 數 呈 顯 著 之 正 相 關 ( 江 彥 政, 2004) 人 工 地 盤 之 面 積 權 重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與 鳥 類 族 群 歧 異 度 及 均 勻 度 呈 顯 著 之 負 相 關 ( 江 彥 政,2004) 人 工 地 盤 之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與 鳥 類 族 群 歧 異 度 及 物 種 總 種 數 呈 顯 著 之 負 相 關 ( 江 彥 政,2004) ( 修 改 自 : 台 灣 鄉 村 地 區 鳥 類 族 群 多 樣 性 評 估 模 式 之 建 置, 黃 偉 銘 歐 盛 榮 張 俊 彥,2005)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1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j i j j

203 ~ 期 末 報 告 生 態 樣 點 分 析 結 果 一 闊 瀨 樣 點 空 間 特 性 由 表 5-10 及 圖 5-9 中 可 得 知, 闊 瀨 以 林 地 為 主 要 景 觀 結 構, 所 佔 面 積 比 約 為 66.80%, 其 次 為 農 地, 佔 14.81%, 貫 穿 林 地 的 水 體 ( 北 勢 溪 ) 所 佔 面 積 為 14.09%; 然 而, 闊 瀨 樣 點 中, 道 路 所 佔 面 積 雖 僅 有 2.99%, 但 其 面 積 權 重 之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卻 高 達 5.53 以 前 人 研 究 做 為 推 測 基 礎, 由 圖 面 判 讀, 可 知 道 路 直 接 切 割 林 地 水 體, 不 但 對 於 在 地 面 行 走 蔓 延 的 動 植 物 十 分 不 利, 道 路 所 引 入 的 交 通 量 或 衍 生 噪 音 也 可 能 影 響 到 鳥 類, 對 生 態 系 中 各 個 階 層 的 物 種 的 遷 徙 營 巢 繁 衍 等 活 動 均 造 成 衝 擊 圖 5-9 闊 瀨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表 5-10 闊 瀨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地 景 面 積 比 類 別 面 積 塊 區 數 目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塊 區 密 度 面 積 權 重 之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結 構 類 別 (PERCLAND) (CA) (NP) (MPS) (MPFD) (PD) (AWMSI) 人 工 地 盤 農 地 林 地 道 路 水 體 二 碧 湖 樣 點 空 間 特 性 由 表 5-11 及 圖 5-10 中 可 得 知, 林 地 與 水 體 亦 為 碧 湖 樣 點 中 所 佔 比 例 最 大 的 景 觀 結 構, 前 者 約 81.66%, 後 者 約 8.33%, 然 而,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2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04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林地之塊區數目(NP)相當多 高達14個 而平均塊區碎形維度 (MPFD)僅有1.35 為此地形狀最為規則的塊區 加權後 面積權 重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亦僅有3.48 從另一方面來說 道路 的面積權重之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則高達6.66 由圖面判讀 可知 道路緊鄰溪流 幾乎完全阻絕溪流與林地間的連結 所引 入的交通量與噪音 空氣等污染 更是直接對兩種型態的棲地造 成衝擊 圖 5-10 碧湖樣點半徑 250 公尺之範圍 表 5-11 碧湖樣點半徑 250 公尺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結構類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塊區密度 均值 小 形維度 (MPS) (MPFD) (PD) (AWMSI) 三 坪林樣點空間特性 由表5-12及圖5-11中可得知 坪林樣點中所佔面積比例最大 者為農地 達36.92% 其次為水體(北勢溪)35.57% 其中農地因 屬人為開發 形狀較為規則完整 平均塊區碎形維度(MPFD)僅 有0.25 面積加權後亦僅有1.77 可推測其邊緣與鄰近景觀結構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23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05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的交互作用程度較低 例如水體 林地等 由圖面判讀可知 林 地與水體 農地與水體之交界處均十分平整 且有道路沿水岸經 過 幾乎可斷定坪林樣點已受到嚴重的人為干擾 圖 5-11 坪林樣點半徑 250 公尺之範圍 表 5-12 坪林樣點半徑 250 公尺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結構類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PD) (AWMSI) (MPS) (MPFD) 四 福山樣點空間特性 由 表 5-13 及 圖 5-12 中 可 得 知 福 山 樣 點 之 林 地 面 積 佔 85.53% 為最主要的環境組成 其塊區數目(NP)僅為5 似乎為 自然程度較高 所受干擾較低的林地 其形狀規則程度相當高 平均塊區碎形維度(MPFD)僅為1.33 唯人工地盤塊區數目達17 個 零星分布可能導致對環境的影響隨之擴大 由圖面之判讀可 推測南勢溪以西的林地因人工地盤與農地的分布 其動植物生態 系所受干擾應大於南勢溪以東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24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06 ~ 期 末 報 告 圖 5-12 福 山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表 5-13 福 山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MPS)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面 積 權 重 之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地 景 面 積 比 結 構 類 別 (PERCLAND) 類 別 面 積 (CA) 塊 區 數 目 (NP) 塊 區 密 度 (PD) 人 工 地 盤 農 地 林 地 道 路 水 體 五 烏 來 樣 點 空 間 特 性 由 表 5-14 及 圖 5-13 可 知, 烏 來 樣 點 的 主 要 景 觀 結 構 為 林 地, 然 南 勢 溪 以 西 有 大 量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之 分 布, 故 將 林 地 零 星 切 割, 人 工 地 盤 塊 區 數 目 (NP) 達 19, 由 圖 面 判 讀 及 現 地 調 查, 可 知 屋 舍 旁 常 有 舖 面 或 設 施 延 伸 至 林 地 中, 故 對 於 自 然 生 態 有 極 嚴 重 的 干 擾 ; 此 外, 烏 來 樣 點 同 樣 因 為 道 路 由 聚 落 邊 緣 切 過, 並 未 沿 溪 而 築, 保 有 溪 流 原 有 的 溪 岸 灘 地 等, 雖 然 此 地 常 有 遊 客 搭 乘 纜 車 穿 越 溪 流, 對 於 環 境 仍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干 擾, 但 將 其 他 機 動 車 輛 的 通 行 侷 限 在 西 北 角 一 隅, 仍 有 助 於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5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07 ~ 期 末 報 告 圖 5-13 烏 來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之 範 圍 表 5-14 烏 來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尺 景 觀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MPS)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面 積 權 重 之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地 景 面 積 比 結 構 類 別 (PERCLAND) 類 別 面 積 (CA) 塊 區 數 目 (NP) 塊 區 密 度 (PD) 人 工 地 盤 林 地 道 路 水 體 六 粗 坑 壩 樣 點 空 間 特 性 由 表 5-15 及 圖 5-14 可 知, 粗 坑 壩 樣 點 以 林 地 所 佔 面 積 比 例 最 高, 但 僅 約 40.65%, 人 工 地 盤 佔 16.94%, 相 對 於 其 他 樣 點 明 顯 偏 高, 且 多 條 道 路 穿 越, 在 聚 落 區 內 的 空 地 亦 被 闢 為 農 地, 幾 無 林 地 存 在, 配 合 圖 面 可 知, 在 溪 流 東 側 的 開 發 程 度 相 當 高, 加 以 樣 點 半 徑 250 公 以 外 仍 有 大 量 的 高 密 度 聚 落, 可 推 測 此 地 的 生 態 受 人 為 干 擾 極 大 ; 在 西 南 側 方 面, 可 能 是 地 形 限 制 的 闗 係, 人 工 地 盤 與 農 地 較 少, 但 有 主 要 道 路 行 經 林 地, 因 此 仍 會 引 入 交 通 車 輛 及 空 氣 噪 音 等 衝 擊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6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08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圖 5-14 粗坑壩樣點半徑 250 公尺之範圍 表 5-15 粗坑壩樣點半徑 250 公尺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結構類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形狀指標平 平均塊區 平均塊區碎形 大小 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PD) (AWMSI) (MPS) (MPFD) 鳥類物種與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為探討景觀生態結構與鳥類物種指標之相關性 本計畫利用 電腦統計軟體輔助 進行斯皮爾曼等級相關檢定如表 5-16 所示 在人工地盤方面 其塊區數目(NP)與樣本數呈顯著正相關 而與 辛普生多樣性指數 均勻度指數均達顯著負相關 推測在人工地 盤塊區數目越多的地方 越多依靠人類日常生活覓食的鳥種 例 如麻雀等 造成多樣性與均勻度的明顯低落 而塊區密度(PD) 與辛普生多樣性指數 均勻度指數均達顯著負相關 此一現象與 前述推論亦不謀而合 值得注意的是 當面積權重形狀指標平均 值(AWMSI)越高時 物種數與物種豐富度指數也會隨之提高 推 測可能是當人工地盤形狀趨向破碎 不完整時 人類的干擾較不 集中 因此可以有較多鳥種能夠在其間活動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27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09 ~ 期 末 報 告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辛 普 生 多 表 5-16 人 工 地 盤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PERLAND CA NP MPS MPFD PD AWMSI 相 關 係 數 * 顯 著 水 準 相 關 係 數 * * 顯 著 水 準 相 關 係 數 * * 樣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夏 儂 多 樣 相 關 係 數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均 勻 度 指 相 關 係 數 * * 數 顯 著 水 準 物 種 豐 富 相 關 係 數 * 度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本 計 畫 中 的 水 體 均 為 溪 流, 以 南 北 勢 溪 為 主, 是 大 台 北 地 區 重 要 的 水 源, 由 表 5-17 可 知, 塊 區 數 目 (NP) 與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物 種 豐 富 度 指 數 均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由 於 主 要 溪 流 的 塊 區 數 目 增 加 表 示 遭 到 道 路 橋 樑 的 切 割, 這 種 切 割 的 的 情 況 越 嚴 重, 鳥 類 受 到 的 衝 擊 便 越 大, 直 接 反 應 在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物 種 豐 富 度 的 減 少 ; 水 體 的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亦 與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可 推 測 係 因 水 體 並 非 鳥 類 築 巢 之 所 依, 故 在 大 面 積 且 形 狀 完 整 的 水 域, 僅 有 少 數 鳥 類 會 出 現 覓 食, 再 考 慮 水 體 係 因 道 路 穿 越 才 形 成 較 為 方 整 的 形 狀,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對 鳥 類 的 影 響 更 為 顯 著 ; 同 樣 地, 塊 區 密 度 (PD) 表 示 每 100 公 頃 上 的 水 體 數 量, 密 度 提 高 時, 表 示 水 體 受 到 的 切 割 相 當 嚴 重, 直 接 衝 擊 到 鳥 類 的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與 物 種 豐 富 度 指 數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8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10 ~ 期 末 報 告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表 5-17 水 體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PERLAND CA NP MPS MPFD PD AWMSI 相 關 係 數 ** * -.987** 顯 著 水 準 相 關 係 數 * * -.902* 顯 著 水 準 辛 普 生 多 相 關 係 數 樣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夏 儂 多 樣 相 關 係 數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均 勻 度 指 相 關 係 數 數 顯 著 水 準 物 種 豐 富 相 關 係 數 * * 度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林 地 為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最 主 要 的 景 觀 結 構 類 型, 然 而 在 相 關 性 的 統 計 分 析 上, 僅 有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與 樣 本 數 達 顯 著 正 相 關, 推 測 其 原 因 是 當 林 地 形 狀 越 不 完 整 時, 與 鄰 近 景 觀 結 構 的 關 係 會 較 為 複 雜, 例 如 農 地 提 供 不 同 的 植 物 相 與 食 物 來 源, 而 在 林 地 面 積 越 大 的 情 況 下, 此 一 現 象 應 更 加 明 顯, 如 表 5-18 所 示 表 5-18 林 地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PERLAND CA NP MPS MPFD PD AWMSI 物 種 數 樣 本 數 辛 普 生 多 相 關 係 數 顯 著 水 準 相 關 係 數 * 顯 著 水 準 相 關 係 數 樣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夏 儂 多 樣 相 關 係 數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29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11 ~ 期 末 報 告 均 勻 度 指 相 關 係 數 數 顯 著 水 準 物 種 豐 富 相 關 係 數 度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道 路 之 塊 區 數 目 (NP) 與 辛 普 生 多 樣 性 指 數 夏 儂 多 樣 性 指 數 均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塊 區 密 度 (PD) 亦 然, 推 測 不 論 是 以 全 區 或 100 公 頃 範 圍 為 計 算 單 位, 在 道 路 塊 區 數 多 的 情 況 下, 引 入 的 交 通 量 遊 客 量 均 多, 衍 生 的 空 氣 噪 音 水 質 等 污 染 程 度 亦 較 高, 使 得 對 環 境 影 響 較 敏 感 的 鳥 類 被 迫 遷 離 此 區, 鳥 類 的 多 樣 性 便 因 而 降 低, 如 表 5-19 所 示 表 5-19 道 路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PERLAND CA NP MPS MPFD PD AWMSI 物 種 數 相 關 係 數 顯 著 水 準 樣 本 數 相 關 係 數 顯 著 水 準 辛 普 生 多 相 關 係 數 * * 樣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夏 儂 多 樣 相 關 係 數 * *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均 勻 度 指 相 關 係 數 數 顯 著 水 準 物 種 豐 富 相 關 係 數 度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農 地 在 許 多 地 區 的 景 觀 生 態 分 析 中, 被 視 為 棲 地 的 一 部 分, 但 由 於 本 計 畫 範 圍 均 屬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因 此 農 地 亦 為 人 為 干 擾 的 一 種, 唯 對 鳥 類 而 言, 可 能 提 供 異 於 林 地 或 水 體 的 食 物 來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30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12 ~ 期 末 報 告 源 ; 本 計 畫 所 選 取 的 樣 點 中, 農 地 的 各 項 景 觀 結 構 指 數 均 未 與 鳥 類 的 物 種 指 數 達 顯 著 相 關, 如 表 5-20 所 示 表 5-20 農 地 結 構 指 數 與 鳥 類 物 種 指 標 之 斯 皮 爾 曼 等 級 相 關 分 析 PERLAND CA NP MPS MPFD PD AWMSI 物 種 數 相 關 係 數 顯 著 水 準 樣 本 數 相 關 係 數 顯 著 水 準 辛 普 生 多 相 關 係 數 樣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夏 儂 多 樣 相 關 係 數 性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均 勻 度 指 相 關 係 數 數 顯 著 水 準 物 種 豐 富 相 關 係 數 度 指 數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代 表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本 次 進 行 分 析 的 鳥 調 樣 點 只 有 六 個 調 查 基 地, 只 能 做 概 念 性 的 相 關 性 分 析, 做 為 先 驅 性 的 分 析 方 式, 提 供 未 來 相 關 計 畫 參 考, 但 建 議 未 來 應 增 加 更 多 鳥 調 樣 點 的 數 目, 方 能 更 具 研 究 效 力 5.4 聚 落 現 況 分 析 聚 落 樣 點 分 析 本 次 研 究 分 別 於 新 店 市 坪 林 鄉 以 及 烏 來 鄉 挑 選 聚 落 樣 點, 作 為 不 同 開 發 程 度 之 樣 點 範 例 新 店 市 是 台 北 縣 下 轄 的 縣 轄 市 中 面 積 最 大 者, 相 對 於 縣 內 排 名 僅 第 五 的 人 口 數, 整 體 的 人 口 密 度 並 不 高 源 自 烏 來 鄉 境 內 拳 頭 山 的 南 勢 溪 與 源 自 台 北 縣 坪 林 地 區 的 北 勢 溪 在 新 店 境 內 匯 集, 南 部 東 部 的 山 坡 地 帶, 主 要 是 以 較 獨 立 的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為 主 要 人 口 分 佈 型 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31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13 ~ 期 末 報 告 烏 來 鄉 位 於 水 源 特 區 之 最 南 端, 全 鄉 面 積 321 平 方 公 里, 更 為 台 北 縣 內 唯 一 的 山 地 鄉 烏 來 原 始 自 然 的 生 態 環 境, 孕 育 著 無 數 多 樣 的 生 命, 四 季 生 態 樣 貌 各 具 特 色 聚 落 發 展 多 集 中 在 特 定 區 塊, 為 因 應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部 份 區 域 呈 現 高 度 集 中 的 聚 落 型 式, 並 且 在 主 要 幹 線 道 路 上, 更 是 逐 漸 向 外 擴 散 開 發 中 坪 林 鄉 位 於 臺 北 縣 之 東 南 端, 四 周 均 為 高 山 峻 嶺 環 繞, 境 內 少 平 地 而 多 陡 坡 全 鄉 面 積 平 方 公 里, 有 北 勢 溪 蜿 蜒 全 境, 北 勢 溪 流 經 坪 林 村, 河 谷 平 原 分 布 溪 流 兩 岸, 海 拔 約 兩 百 公 尺, 為 坪 林 鄉 之 主 要 人 口 聚 集 地, 為 臺 北 縣 之 第 三 大 鄉 坪 林 鄉 由 於 境 內 平 緩 地 區 較 少, 社 區 聚 落 發 展 零 星 分 散, 多 為 緊 鄰 農 地 的 聚 落 類 型, 開 發 狀 況 較 為 緩 慢 綜 合 上 述 各 鄉 鎮 市 發 展 情 形, 挑 選 10 個 樣 點 分 別 代 表 不 同 聚 落 開 發 程 度, 樣 點 位 置 如 圖 5-15 所 示, 樣 點 特 性 如 表 5-21 所 示 圖 5-15 聚 落 樣 點 位 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32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14 ~ 期 末 報 告 表 5-21 聚 落 樣 點 列 表 鄉 鎮 市 樣 點 編 號 社 區 發 展 程 度 新 店 市 新 店 一 花 園 新 城 示 範 社 區 新 店 二 直 潭 社 區 中 度 開 發 新 店 三 屈 尺 社 區 高 度 開 發 新 店 四 大 台 北 華 城 高 度 開 發 烏 來 鄉 烏 來 一 烏 來 派 出 所 周 邊 中 度 開 發 烏 來 二 忠 治 公 墓 區 高 度 開 發 烏 來 三 烏 來 觀 光 主 要 發 展 區 高 度 開 發 坪 林 鄉 坪 林 一 平 地 茶 園 周 邊 聚 落 低 度 開 發 坪 林 二 農 田 周 邊 聚 落 低 度 開 發 坪 林 三 山 區 茶 園 周 邊 聚 落 低 度 開 發 一 示 範 社 區 花 園 新 城 坐 落 於 新 店 靠 烏 來 山 區, 為 一 山 坡 地 大 型 社 區 不 但 社 區 內 外 動 植 物 等 各 種 自 然 資 源 豐 富, 社 區 四 周 更 有 先 民 遺 址 早 期 的 採 製 茶 小 屋 保 甲 路 登 山 步 道 等 文 化 資 產 現 有 住 戶 約 有 一 千 戶, 居 民 大 約 三 四 千 人 花 園 新 城 社 區 在 91 年 成 為 文 建 會 的 社 區 營 造 點, 並 獲 得 文 建 會 與 新 店 市 公 所 的 優 良 評 鑑 ;93 年 獲 得 台 北 縣 政 府 推 薦, 成 為 營 建 署 生 態 社 區 的 示 範 點, 故 將 此 社 區 做 為 示 範 性 社 區, 作 為 社 區 營 造 的 範 例 標 準 根 據 圖 5-16 及 表 5-22 的 數 據, 可 知 景 觀 結 構 以 林 地 為 主, 佔 79.47% 的 面 積, 其 次 為 人 工 地 盤, 佔 12.34%, 塊 區 數 目 (PN) 達 175, 塊 區 密 度 (PD) 則 高 達 , 並 將 林 地 零 星 切 割 成 不 規 則 形 狀, 因 此 林 地 的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2.22 為 本 區 最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33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15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高 加權後面積權重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更高達 根 據前文提及面積權重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與鳥類物種指數 的相關性分析 可知在面積權重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越高的 情況下 鳥類的樣本數會越多 亦即由於塊區邊緣的複雜性 會 吸引較多量的鳥類出現 圖 5-16 花園新城案例 新店市案例一 表 5-22 花園新城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結構類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塊區密度 均值 小 形維度 (MPS) (MPFD) (PD) (AWMSI) 在這種情況下 社區各種環境措施與周圍林地生長 物種分 佈息息相關 因此 本計畫擬選定花園新城為生態示範社區 後 續將針對其經營管理及各項措施提出發展建議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34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16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二 社區聚落案例 一 低度開發 1. 坪林地區案例一 以茶園等農作為主 聚落數量不多 由圖 5-17 與表 5-23 可 知 各景觀結構類型中雖以林地所佔面積比例最高(47.50%) 但 影響本區生態最重要的景觀結構應為農地 若將農地視為人工地 盤周圍的緩衝區 則此區的人類活動對環境的衝擊當可降低至一 定程度 若產業規模不予擴大 對鄰近地區的生態應不會有太大 的影響 圖 5-17 坪林地區聚落現況案例一 平地茶園周邊聚落 表 5-23 坪林地區案例一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面積權重之形 小 形維度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塊區密度 狀指標平均值 結構類別 (PERCLAND) (CA) (PD) (NP) (MPS) (MPFD) (AWMSI) 人工地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坪林地區案例二 由圖 5-18 與表 5-24 可以明顯看出農地乃是本區最主要的景 觀結構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水體之外 各類型景觀結構的塊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35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17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區數目(NP)都相當高 由圖中亦可看出其分布之複雜 尤其是人 工地盤 其塊區數目(NP)達 113 根據前文提及的相關性分析 塊區數目(NP)與樣本數呈顯著正相關 而與辛普生多樣性指數 均勻度指數均達顯著負相關 可推測在此區內應有大量依靠人類 日常生活覓食的鳥種 例如麻雀等 造成多樣性與均勻度的明顯 低落 而人工地盤的塊區密度(PD)高達 同樣可引用前述 推論 圖 5-18 坪林地區聚落現況案例二 農田周邊聚落 表 5-24 坪林地區案例二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平均塊區 平均塊區碎 面積權重之形 大小 形維度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塊區密度 狀指標平均值 結構類別 (PERCLAND) (CA) (MPS) (MPFD) (PD) (NP) (AWMSI) 人工地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坪林地區案例三 由圖 5-19 與表 5-25 可知林地為主要的景觀結構類型 面積 比例佔 70.84% 雖然塊區數目(NP)偏多 達 26 個 但由圖面判 讀可知 北側因農地的切割造成許多小面積的零星林地 南側的 林地則十分完整 甚至無道路經過 因此前文提及的林地面積權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36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18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重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與樣本數達顯著正相關之結果在此 並不適用 此區應限制產業與居住活動之發展範圍 以現況為 主 盡量勿擴及既有範圍外 特別是南側林地 圖 5-19 坪林地區聚落現況案例三 山區茶園周邊聚落 表 5-25 坪林地區案例三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PD) (AWMSI) (MPS) (MPFD) 二 中度開發 1. 新店地區案例二 直潭社區 此區地勢較平坦 故近年來急速發展 雖然目前林地仍佔最 大面積比例 45.18% 但由圖面判讀可知 部分林地即將開發作 為建築用地 其中道路業已大致建置完成 故林地被零星切割 塊區數目(NP)達 118 而人工地盤更高達 130 根據前文所進行 的相關性分析 本區將吸引大量依靠人類日常生活覓食的鳥種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37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19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但大多數對環境品質較敏感的鳥類應已遠離 故造成多樣性與均 勻度的明顯低落 此現象在日後居民人口增加時應更為明顯 如 圖 5-20 及表 5-26 所示 因此 除了會同地方政府研擬限制發展與使用的可行性外 在開發階段 應由台北縣環保局依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嚴格查 核其污染管制措施 若開發案須經環境影響評估 則應依相關法 令辦理 圖 5-20 新店地區聚落發展現況案例二 直潭社區 表 5-26 新店地區案例二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形狀指標平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均值 塊區密度 小 形維度 (MPS) (MPFD) (PD) (AWMSI) 烏來地區案例一 觀光及農產等產業在此區發展已久 但在國人日益重視休閒 生活的情況下 本區位於台北近郊 各項產業方興未艾 地方政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38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20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府更是大力推動各項遊憩設施 由圖 5-21 及表 5-27 可知 林地 雖佔了 66.08% 但與溪流間的關係幾乎全為人工地盤及道路所 阻 雖然東北側 西南側均有較完整的林地 而面積權重形狀指 標之平均值亦達 6.44 但考量本區之遊客量 對鄰近地區的干擾 非常嚴重 而根據現場調查結果 本區雖有區域排水系統 但因 各商家的設施十分複雜 亦有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的現象 加 上遊客垃圾及廚餘等 對溪流 土壤都有負面的影響 因涉及觀 光與工商事務權責 宜由地方政府加強管理 圖 5-21 烏來地區聚落發展現況案例一 烏來派出所周邊 表 5-27 烏來地區案例一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MPS) (MPFD) (PD) (AWMSI) 三 高度開發 1.新店案例三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5-39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21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屈尺原為務農社區 農作以稻米 茶葉為主 由於財政部戰 時疏散辦公廳 職員宿舍及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遷入 人口不斷 的成長 目前本社區戶數為 896 戶 人口為 2,832 人 屈尺一帶 為重要的行政 文教地區 發展甚榮 在此案例中的林地被人工地盤 農地與道路嚴重地切割 塊 區數目(NP)達 106 而平均塊區碎形維度(MPFD)亦有 1.89 與人 工地盤並列為本區最高 推測本區同樣有鳥種多樣性與均勻度偏 低的情況 然而 根據圖面判讀與現地調查結果得知 本區活動 以一般居民之日常生活為主 在不拓展既有開發範圍的情況下 特別是不向東側林地進行新的開發 對本區的影響將可維持在一 定程度之下 如圖 5-22 及表 5-28 所示 圖 5-22 新店地區聚落發展現況案例三 屈尺社區 表 5-28 新店地區案例三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MPS) (MPFD) (PD) (AWMSI)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22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2. 新店地區案例四 大台北華城住於新店市南方 為沿著塗潭山(海拔 585 公尺) 東南斜坡一塊東北西南走向的長方形區域 占地面積 500 餘公 頃 屬於山坡地開發的景觀社區 目前已開發的六大社區面積占 總面積四分之一弱 總共 1,382 戶 分布在海拔 300 公尺至 550 公尺的範圍內 新店案例四在圖面判讀及現場調查中可以發現 社區的開發 對原始地形地物造成非常大的改變 原有生態應已遭受極為嚴重 的破壞 此一現象在表 5-28 中亦可獲得印證 例如人工地盤與 林地之分布均十分零散 在塊區數目(NP)方面 前者為 139 後 者為 108 可推測在此出現的鳥類應該全屬依賴人類生活覓食的 種類 或許數量龐大 但物種單純化對於生物多樣性與均勻度並 無助益 如圖 5-23 及表 5-29 所示 圖 5-23 新店地區聚落現況案例四 台北華城 表 5-29 新店地區案例四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MPS) (MPFD) (PD) (AWMSI)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23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林地 道路 烏來聚落案例二 人工地盤面積比例高達 22.20% 在本計畫範圍內亦屬偏 高 而其分散程度相較於其他聚落更為嚴重 由圖 5-24 及表 5-30 可知 在面積權重形狀指標平均值(AWMSI)方面 人工地盤與遭 到切割的林地分別高達 8.53 與 在此一干擾程度下 可推 測在此出現的鳥類應該全屬依賴人類生活覓食的種類 或許數量 龐大 但物種單純化對於生物多樣性與均勻度並無助益 甚至可 能因人工地盤的擴張 而將其負面影響延伸到鄰近林地中 圖 5-24 烏來地區聚落現況案例二 忠治公墓 表 5-30 烏來地區案例二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PD) (AWMSI) (MPS) (MPFD)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24 新店溪(含南 北勢溪)水與綠生態環境營造先期規劃研究 ~期末報告 4. 烏來地區案例三 由圖 5-25 及表 5-31 可知 人工地盤之塊區數目(NP)達 144 與前述其他發展過度的案例十分相似 均將林地切割得十分零 碎 不過烏來聚落案例三中 林地之平均塊區大小(MPS)略大於 其他案例 塊區數目(NP)亦較少 表示切割程度未及其他案例嚴 重 未來可加強林地塊區之間的連結性 以強化其棲地機能 另 外 值得注意的是水體與林地間的關係被人工地盤阻斷 造成兩 種棲地間的關係薄弱 在短時間內可透過建管手段處理此一問 題 長遠而言可能需要徵收土地建立廊道 以便恢復棲地網絡的 完整性 圖 5-25 烏來地區聚落現況案例三 烏來觀光主要發展區 表 5-31 烏來地區案例三景觀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類 地景面積比 類別面積 塊區數目 別 (PERCLAND) (CA) (NP) 人工地 盤 農地 林地 道路 水體 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中心 面積權重之 平均塊區大 平均塊區碎 形狀指標平 小 形維度 塊區密度 均值 (MPS) (MPFD) (PD) (AWMSI) 第五章 生態規劃與環境營造

225 ~ 期 末 報 告 綜 合 分 析 綜 合 上 數 分 析 結 果, 為 比 較 本 研 究 所 選 之 各 聚 落 社 區, 故 以 直 條 圖 呈 現 各 項 景 觀 結 構 指 數 的 計 算 結 果, 作 相 對 性 比 較 圖 5-26 所 顯 示 的 是 地 景 面 積 比 (PERCLAND), 在 人 工 地 盤 的 部 分, 以 正 在 進 行 規 模 新 店 案 例 二 比 例 最 高, 為 29.03%, 其 次 則 是 已 過 度 開 發 的 烏 來 案 例 二 (22.20%) 及 位 於 屈 尺 地 區 的 新 店 案 例 三 (18.08%), 而 最 低 的 則 是 開 發 程 度 最 低 的 坪 林 案 例 三, 僅 有 1.31% 的 人 工 地 盤 ; 對 照 農 地 的 數 據, 可 知 在 開 發 程 度 最 低 的 坪 林 地 區, 農 地 所 佔 面 積 也 最 多, 可 以 將 坪 林 歸 類 為 農 產 區, 須 加 強 的 可 能 是 耕 作 方 式 及 使 用 農 藥 的 情 形, 而 新 店 烏 來 等 區, 很 明 顯 是 以 建 築 為 主 的 住 宅 或 賣 店 ( 包 括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 其 產 業 型 態 迥 然 不 同 ; 而 人 工 地 盤 與 農 地 所 佔 面 積 比 例 的 花 園 新 城, 在 林 地 部 分 所 佔 比 例 為 本 研 究 調 查 聚 落 中 最 高 的, 達 79.47%, 且 其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高 達 13.18, 可 知 林 地 類 型 的 塊 區 在 花 園 新 城 的 影 響 力 相 當 高, 此 一 綜 合 分 析 的 結 果 也 反 映 出 選 取 花 園 新 城 為 示 範 社 區 的 重 要 性, 雖 然 新 店 案 例 四 中 林 地 的 面 積 比 亦 達 74.75%, 但 在 航 照 圖 中, 可 以 看 出 開 發 行 為 強 力 改 變 地 形 地 物 的 痕 跡, 故 本 區 的 生 態 環 境 並 不 健 全, 而 林 地 比 例 最 低 的 ; 在 道 路 部 分, 整 體 而 言 都 偏 低, 以 新 店 案 例 二 為 最 高, 亦 僅 有 9.47%, 由 航 照 圖 中 可 以 推 測 本 區 刻 正 進 行 大 規 模 開 發, 故 須 建 置 道 路 網 供 日 後 使 用 ; 在 水 體 部 分, 由 於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水 體 以 南 北 勢 溪 為 主, 型 態 非 常 相 似, 主 要 影 響 水 體 面 積 的 原 因 在 於 河 道 的 寬 度 與 支 流 的 數 量, 然 而, 由 航 照 圖 分 析,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道 路 多 沿 溪 流 而 築, 亦 常 有 橋 樑 堤 壩 等 設 施, 對 溪 流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4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26 ~ 期 末 報 告 圖 5-26 各 樣 點 地 景 面 積 比 (PERCLAND) 直 條 圖 圖 5-27 所 顯 示 的 是 塊 區 數 目 (NP), 在 人 工 地 盤 的 部 分, 可 以 看 出 凡 是 社 區 聚 落, 塊 區 數 目 都 相 當 高, 例 如 花 園 新 城 為 175 最 高 烏 來 案 例 二 為 172 居 次, 但 其 影 響 不 能 單 以 塊 區 數 目 判 斷, 應 配 合 其 他 景 觀 結 構 指 數 ; 由 於 坪 林 以 茶 作 為 主 要 產 業, 農 地 的 塊 區 數 目 明 顯 較 多, 而 新 店 案 例 四 為 開 發 強 度 可 能 超 過 環 境 容 受 程 度 的 建 築 區, 原 始 地 形 較 陡 峭 的 林 地, 故 並 無 農 地 分 布 其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5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27 ~ 期 末 報 告 間, 此 一 現 象 呼 應 了 現 地 調 查 的 實 際 結 果 ; 林 地 與 水 體 為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最 重 要 的 棲 地, 特 別 是 林 地 為 景 觀 中 的 基 質, 理 論 上 應 具 有 極 高 的 連 續 性, 但 在 新 店 案 例 二 新 店 案 例 三 及 烏 來 案 例 二 中, 林 地 的 塊 區 數 目 極 高, 可 知 是 受 到 極 為 嚴 重 的 切 割 ; 在 道 路 部 分, 以 過 度 開 發 的 烏 來 案 例 三 擁 有 最 多 的 塊 區 數 目, 高 達 96, 可 推 測 其 間 的 交 通 量 十 分 龐 大, 可 能 對 環 境 已 造 成 極 大 的 危 脅 圖 5-27 各 樣 點 塊 區 數 目 (NP) 直 條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6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28 ~ 期 末 報 告 圖 5-28 所 顯 示 的 是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MPS), 在 人 工 地 盤 的 部 分, 由 於 建 築 物 以 住 宅 或 賣 店 為 主, 且 多 為 各 自 零 星 興 建, 故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都 不 大, 其 中 以 新 店 案 例 二 為 大 型 的 建 築 開 發 案,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也 最 高 (0.18); 在 農 地 方 面, 以 坪 林 地 區 的 茶 作 為 較 具 規 模 的 耕 作, 故 農 地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顯 然 較 高, 如 坪 林 案 例 二 達 0.60; 林 地 的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與 其 棲 地 機 能 最 為 相 關, 由 圖 中 可 以 看 出, 坪 林 案 例 三 中 林 地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為 2.16 最 高, 花 園 新 城 2.01 居 次, 再 一 次 印 證 了 花 園 新 城 適 合 作 為 示 範 之 用 ; 而 水 體 之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以 烏 來 案 例 一 最 高 (6.36), 可 能 由 於 位 於 南 勢 溪 較 下 游 處, 故 溪 面 較 寬, 且 受 到 橋 樑 堤 防 切 割 較 少, 故 可 以 維 持 較 大 面 積 的 水 域 圖 5-28 各 樣 點 平 均 塊 區 大 小 (MPS) 直 條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7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29 ~ 期 末 報 告 圖 5-29 所 顯 示 的 是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反 應 出 塊 區 的 形 狀 完 整 性, 故 本 計 畫 著 重 於 農 地 林 地 與 水 體 等 棲 地 的 分 析 ; 在 農 地 部 分, 以 坪 林 案 例 一 的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最 高 (3.19), 最 低 為 坪 林 案 例 二 的 (1.44), 顯 示 同 為 坪 林 地 區 的 茶 作, 其 耕 作 方 式 亦 有 所 不 同, 推 測 應 是 受 到 地 形 的 影 響 ; 在 林 地 部 分 則 十 分 平 均, 最 高 為 坪 林 案 例 二 的 2.34, 其 次 為 花 園 新 城 的 2.22, 最 低 為 烏 來 案 例 二 的 1.514, 相 差 並 不 多 ; 水 體 的 部 分 以 坪 林 三 的 2.10 最 高, 但 除 了 烏 來 案 例 三 (0.88) 外, 其 他 樣 點 都 相 去 不 遠 圖 5-29 各 樣 點 平 均 塊 區 碎 形 維 度 (MPFD) 直 條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8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0 ~ 期 末 報 告 圖 5-30 所 顯 示 的 是 塊 區 密 度 (PD), 亦 即 每 100 公 頃 內 塊 區 的 數 量, 在 人 工 地 盤 方 面, 坪 林 案 例 一 與 坪 林 案 例 三 很 明 顯 地 低 於 其 他 樣 點, 考 量 各 樣 點 的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再 對 照 前 述 各 項 景 觀 結 構 指 數 的 分 析, 可 推 論 兩 者 的 開 發 程 度 低 於 坪 林 案 例 二, 其 中 又 以 坪 林 案 例 一 的 棲 地 條 件 較 佳, 因 塊 區 數 量 較 少 ; 其 餘 各 方 面 之 分 析 與 塊 區 數 目 (NP) 相 似 圖 5-30 各 樣 點 塊 區 密 度 (PD) 直 條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49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1 ~ 期 末 報 告 圖 5-31 所 顯 示 的 是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其 數 值 越 高, 代 表 對 本 區 的 影 響 力 越 大, 例 如 在 人 工 地 盤 部 分,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人 工 地 盤 對 烏 來 案 例 二 (8.53) 環 境 品 質 的 影 響 程 度, 遠 高 於 其 他 樣 點, 而 對 花 園 新 城 (2.98) 與 坪 林 案 例 一 (3.05) 的 影 響 程 度 最 低 ; 在 農 地 方 面, 則 是 以 坪 林 案 例 三 的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最 高 (6.18), 對 照 前 述 的 分 析, 可 知 坪 林 案 例 三 雖 然 受 人 工 地 盤 與 道 路 的 影 響 較 小, 但 以 農 業 為 主, 在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內, 仍 不 算 是 最 理 想 的 生 態 環 境 ; 在 林 地 的 部 分, 雖 然 以 烏 來 案 例 二 為 最 高, 但 在 樣 點 的 分 析 中 已 提 及, 其 形 狀 的 不 完 整 是 由 於 人 工 地 盤 的 嚴 重 切 割, 雖 然 面 積 比 例 相 當 大, 但 對 自 然 生 態 的 保 護 功 能 已 不 足, 故 在 此 分 析 中, 應 將 花 園 新 城 的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視 為 較 理 想 的 結 果 ; 在 水 體 部 分, 以 新 店 案 例 四 (16.07) 為 最 高, 而 坪 林 地 區 大 致 居 次, 此 一 結 果 是 圖 面 判 讀 中 無 法 精 確 得 知 的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0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2 圖 5-31 各 樣 點 面 積 權 重 形 狀 指 標 平 均 值 (AWMSI) 直 條 圖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1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3 5.4.3 分 析 結 果 應 用 景 觀 生 態 規 劃 目 的 為 維 持 或 擴 大 生 物 的 多 樣 性, 而 進 行 必 要 的 景 觀 改 善 依 上 述 分 析 結 果 可 知 管 理 區 中 生 態 相 當 豐 富 且 現 況 良 好, 雖 然 各 區 之 開 發 程 度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但 在 現 有 法 規 限 制 下, 未 來 應 不 會 再 有 高 密 度 的 人 為 開 發, 所 以 現 今 管 理 區 規 劃 應 著 重 在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維 持, 一 方 面 進 行 不 良 景 觀 的 改 善, 另 一 方 面 應 避 免 人 為 使 用 過 度 集 中 ; 爰 此, 本 計 畫 分 析 結 果 之 應 用 應 著 重 於 自 然 環 境 ( 包 含 景 觀 結 構 與 野 生 物 種 ) 與 人 類 活 動, 其 各 項 因 子 在 規 劃 流 程 中 的 地 位 如 圖 5-32 所 示, 詳 細 說 明 如 後 圖 5-32 景 觀 生 態 規 劃 流 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2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4 景 觀 結 構 是 一 種 空 間 的 分 布 型 態, 為 不 同 生 態 系 統 或 要 素 間 的 空 間 關 係, 構 成 生 態 系 統 大 小 形 狀 數 量 類 型 及 相 關 能 量 物 質 和 物 種 的 分 布 可 以 利 用 景 觀 結 構 的 計 算 與 分 析, 進 行 土 地 利 用 變 遷 的 控 制 與 變 遷 預 測, 有 助 於 深 入 了 解 景 觀 空 間 的 互 動 過 程 與 機 制, 提 供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研 擬 與 景 觀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的 參 考 依 據, 並 達 到 監 測 效 果 以 下 簡 述 景 觀 生 態 規 劃 各 階 段 之 原 則 與 注 意 事 項 ( 修 改 自 林 信 輝 張 俊 彥,2005): 一 確 立 規 劃 目 標 根 據 研 究 評 估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該 研 究 在 整 體 景 觀 結 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究 竟 是 劃 設 為 保 護 區 農 業 使 用 或 是 人 為 居 住 使 用, 然 後 據 此 擬 定 該 研 究 範 圍 之 計 畫 目 標 二 先 期 調 查 評 估 著 手 規 劃 前, 應 先 針 對 現 地 重 要 資 源 進 行 調 查, 並 對 基 地 及 周 圍 地 區 做 仔 細 評 估, 該 評 估 重 點 在 於 了 解 研 究 範 圍 內 能 量 流 動 及 物 種 移 動 情 形 圖 5-33 評 估 工 作 內 容 三 選 定 代 表 性 物 種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3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5 在 確 立 計 畫 目 標 後, 進 一 步 選 擇 代 表 性 物 種, 一 般 選 擇 可 以 代 表 該 地 區 生 態 系 統 的 物 種, 根 據 先 期 研 究 蒐 集 到 有 關 該 物 種 的 棲 息 環 境 移 動 模 式 等 資 訊, 在 圖 面 上 標 示 出 該 物 種 生 態 敏 感 區 域, 作 為 日 後 實 質 計 畫 之 參 考 四 篩 選 可 應 用 之 景 觀 生 態 學 理 論 本 階 段 主 要 根 據 前 面 各 階 段 之 結 果, 選 擇 可 支 援 計 畫 目 標 之 相 關 景 觀 生 態 學 原 理, 包 括 塊 區 與 邊 際 大 小 數 目 形 狀 及 區 域 位 置 之 選 擇 應 用 廊 道 功 能 及 踏 腳 石 道 路 林 帶 溪 流 等 學 理 原 則 等 應 用 景 觀 結 構 指 數 的 運 算, 獲 取 景 觀 空 間 結 構 資 訊 及 特 色 五 選 定 替 代 方 案 根 據 上 述 各 階 段 之 結 果 發 展 適 用 之 替 選 方 案, 可 符 合 政 府 及 當 地 居 民 使 用 取 向 六 研 擬 及 評 估 實 質 計 畫 依 據 基 地 特 性 與 使 用 考 量, 妥 善 安 排 各 種 生 態 功 能 使 用 分 區 如 以 保 護 區 而 言, 便 是 進 一 步 劃 分 各 目 標 物 種 的 棲 息 空 間 在 安 排 使 用 分 區 後, 再 進 行 評 估 此 實 質 計 畫 的 適 宜 性 七 執 行 計 畫 擬 定 各 項 使 用 分 區 之 施 工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以 此 計 畫 方 式 維 持 該 區 域 整 體 景 觀 之 穩 定 八 定 期 監 測 透 過 管 理 單 位 定 期 回 報 監 測 結 果, 回 朔 前 階 段 之 計 畫 內 容, 檢 視 是 否 因 為 某 項 計 畫 錯 誤 導 致 計 畫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藉 由 此 機 制 反 覆 檢 查 並 修 改 計 畫 內 容 因 本 區 諸 多 範 圍 屬 農 村 型 態, 生 態 景 觀 計 畫 可 參 考 德 國 Bayren 州 之 案 例 在 德 國 全 國 性 的 自 然 保 護 法 下, 以 國 土 生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4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6 態 復 育 觀 點 改 訂 農 業 整 建 法, 全 面 展 開 自 然 保 護 與 生 態 景 觀 復 育, 德 國 Bayren 州 設 立 三 階 段 評 估 制 度 的 生 態 景 觀 計 畫 法, 三 階 評 估 制 度 如 下 ( 林 憲 德,1999): ( 一 ) 生 態 景 觀 整 建 初 步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團 體 決 定 自 然 保 護 生 態 景 觀 復 育 整 建 方 向 此 階 段 進 行 區 域 構 成 與 土 地 利 用 狀 況 的 調 查 評 估, 掌 握 區 域 內 生 態 的 脆 弱 性 與 農 業 利 用 的 適 當 性, 進 而 在 市 民 參 與 的 原 則 下, 制 訂 合 於 土 地 條 件 的 計 畫 理 念, 確 定 生 態 景 觀 整 建 的 大 致 方 針 ( 二 ) 生 態 景 觀 整 建 細 部 計 畫 此 階 段 不 只 以 自 然 保 護 態 景 觀 保 育 的 觀 點 調 整 農 路 水 路 建 設, 同 時 以 恢 復 區 域 生 態 系 為 目 標, 進 行 國 土 保 育 計 畫 既 有 環 境 的 保 育 優 於 新 造 的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自 訂 計 畫 時 盡 量 維 持 原 有 高 生 態 價 值 的 環 境 空 間 在 國 土 保 育 觀 點 中 必 須 保 育 的 環 境 受 到 道 路 建 設 侵 害 農 業 生 產 有 礙 自 然 景 觀 時, 均 在 法 令 上 設 有 生 態 學 補 償 的 措 施 規 定 ( 三 ) 復 育 管 理 計 畫 此 階 段 進 入 實 施 建 設 及 調 整 土 地 所 有 權, 針 對 上 述 農 村 整 建 手 續 所 保 護 或 創 造 出 高 價 值 生 態 環 境 空 間, 進 行 保 育 管 理 檢 討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5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7 5.5 居 民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設 計 爲 釐 清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的 問 題 癥 結, 及 瞭 解 地 方 居 民 對 當 地 發 展 之 願 景, 本 研 究 針 對 地 方 居 民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希 冀 能 協 助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之 生 態 環 境 社 區 初 步 規 劃 建 構 與 發 展, 使 之 更 切 合 當 地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需 求, 成 為 民 眾 喜 愛 及 樂 意 親 近 之 環 境 爲 配 合 本 計 畫 內 容, 問 卷 內 容 之 設 定 將 針 對 本 計 畫 區 流 域 內 管 制 條 例 的 認 知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區 域 發 展 的 看 法 及 未 來 社 區 營 造 的 發 展 方 向 等 相 關 課 題,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一 問 卷 問 項 : 主 要 分 為 五 個 部 份 ( 一 ) 對 於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的 了 解 - 了 解 居 民 對 於 設 立 台 北 水 源 特 區 的 目 的 與 背 景 是 否 知 悉 ( 二 ) 對 於 現 有 管 制 條 例 與 相 關 保 育 工 作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 了 解 居 民 認 為 現 有 的 管 制 與 限 制 與 相 關 保 育 工 作 是 否 為 必 要 的 ( 三 ) 對 於 本 區 各 項 發 展 的 看 法 - 針 對 生 態 保 育 環 境 建 設 保 護 水 土 林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進 行 勾 選 ( 四 ) 未 來 適 合 的 發 展 方 向 - 了 解 居 民 希 望 發 展 的 方 向,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的 方 向 依 據 ( 五 ) 居 民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居 住 時 間 二 問 卷 發 放 問 卷 發 放 對 象 為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內 各 鄉 鎮 市 居 民, 包 含 新 店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6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8 市 坪 林 鄉 石 碇 鄉 雙 溪 鄉 及 烏 來 鄉, 分 別 透 過 各 村 里 長 進 行 居 民 問 卷 的 發 放 與 填 寫, 並 且 於 每 份 問 卷 中 附 上 問 卷 填 寫 方 式, 以 便 居 民 進 行 填 寫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問 卷 於 5 月 底 開 始 回 收 問 卷, 已 回 收 到 來 自 於 新 店 市 石 碇 鄉 及 坪 林 鄉 的 居 民 問 卷, 總 計 回 收 116 份 受 測 居 民 特 性 分 析 如 表 5-32 所 示 受 測 者 中 有 82.8% 居 住 於 台 北 水 源 特 區 的 時 間 達 26 年 以 上 ; 並 且 受 測 者 年 齡 也 集 中 在 50 歲 以 上, 佔 了 70.3% 表 5-32 受 測 居 民 特 性 項 目 特 性 描 述 次 數 比 例 (%) 新 店 市 居 住 地 石 碇 鄉 坪 林 鄉 居 住 時 間 居 住 5 年 以 下 居 住 6-10 年 居 住 年 居 住 年 居 住 年 居 住 26 年 以 上 國 小 及 自 修 教 育 程 度 出 生 年 份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大 學 專 科 研 究 所 以 上 歲 以 上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7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39 問 卷 詢 問 居 民 對 於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的 了 解 程 度 如 表 5-33, 結 果 顯 示 居 民 對 於 本 區 的 各 項 發 展 與 現 況 以 及 設 立 本 區 的 重 要 性, 了 解 程 度 普 遍 不 高 由 於 本 區 腹 地 廣 大, 相 關 之 理 念 與 政 策 宣 導 不 易, 未 來 應 該 多 加 宣 導 本 區 的 設 立 目 的 與 重 要 性, 更 可 設 立 刊 物, 不 僅 可 讓 居 民 了 解 本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更 可 藉 由 此 管 道 推 廣 管 理 局 的 相 關 政 策 概 念 與 宗 旨, 宣 傳 生 態 保 育 水 資 源 污 染 防 治 等 觀 念 表 5-33 對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的 了 解 程 度 之 問 卷 結 果 問 卷 問 項 1 我 了 解 台 北 水 源 特 區 的 各 項 發 展 與 現 況 2 我 了 解 在 此 設 立 水 源 特 定 區 的 重 要 性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勾 選 次 數 非 常 不 了 解 不 了 解 稍 微 不 了 解 普 通 稍 微 了 解 了 解 非 常 了 解 數 值 平 均 值 Q Q 附 註 : 數 值 以 1 代 表 非 常 不 了 解 ~4 代 表 普 通 ~7 非 常 了 解, 來 代 表 不 同 瞭 解 程 度 在 對 於 現 有 管 制 條 例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部 分, 對 於 相 關 的 管 制 法 規 限 制 認 可 度 不 高, 但 是 對 於 相 關 保 育 工 作 執 行 則 是 認 為 重 要 的, 由 此 可 得 知 政 令 重 要 性 的 宣 傳 相 當 重 要, 如 何 讓 居 民 更 認 可 本 區 的 發 展, 並 且 改 變 居 民 對 於 相 關 生 活 限 制 的 態 度 再 加 以 接 受, 都 有 助 於 未 來 本 區 的 各 項 發 展 計 畫 推 行 ( 表 5-34) 近 年 來 永 續 概 念 的 推 動, 生 態 的 重 要 性 也 不 斷 的 再 推 動, 所 以 保 育 工 作 的 執 行 也 較 易 於 被 居 民 們 接 受, 未 來 相 關 的 保 育 活 動 仍 要 進 行 下 去, 並 且 加 強 居 民 參 予 的 部 份, 不 僅 可 加 深 居 民 對 於 當 地 的 認 同 感, 更 能 使 環 境 永 續 的 發 展 推 動 下 去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8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40 表 5-34 對 於 現 有 管 制 條 例 與 相 關 保 育 工 作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部 分 之 問 卷 結 果 問 卷 問 項 3 我 認 為 本 區 需 要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4 我 認 為 本 區 需 要 建 築 管 制 5 我 認 為 本 區 需 要 護 魚 培 育 計 畫 6 我 認 為 這 些 法 規 對 於 此 區 發 展 是 有 所 幫 助 的 7 本 區 進 行 復 舊 造 林 相 當 重 要 8 本 區 進 行 水 質 污 染 防 治 相 當 重 要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勾 選 次 數 非 常 不 需 要 不 需 要 較 不 需 要 普 通 較 為 需 要 需 要 非 常 需 要 數 值 平 均 值 Q Q Q Q Q Q 附 註 : 數 值 以 1 代 表 非 常 不 了 解 ~4 代 表 普 通 ~7 非 常 了 解, 來 代 表 不 同 瞭 解 程 度 對 於 本 區 各 項 發 展 重 要 性 的 居 民 看 法, 生 態 保 育 環 境 建 設 保 護 水 土 林 及 經 濟 發 展 都 是 重 要 的, 此 一 結 果 呼 應 前 述 政 策 宣 導 之 必 要, 由 於 居 民 普 遍 認 同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如 果 推 出 具 有 兼 顧 經 濟 產 業 與 環 境 保 育 功 能 的 政 策 或 措 施, 可 望 獲 得 居 民 的 支 持, 初 步 建 議 由 居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著 手, 例 如 山 坡 地 開 發 與 潛 在 災 害 等 方 面, 或 由 氣 候 物 種 變 遷 等 較 易 引 起 居 民 關 注 的 議 題 著 手 進 行 改 善 與 宣 導 ( 表 5-35)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59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41 表 5-35 對 於 本 區 各 項 發 展 看 法 部 分 之 問 卷 結 果 問 卷 問 項 9 對 於 本 區 而 言, 生 態 保 育 是 最 重 要 的 10 對 於 本 區 而 言, 環 境 建 設 是 最 重 要 的 11 對 於 本 區 而 言, 保 護 水 土 林 是 最 重 要 的 12 對 於 本 區 而 言, 經 濟 發 展 是 最 重 要 的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勾 選 次 數 非 常 不 需 要 不 需 要 較 不 需 要 普 通 較 為 需 要 需 要 非 常 需 要 數 值 平 均 值 Q Q Q Q 附 註 : 數 值 以 1 代 表 非 常 不 了 解 4 代 表 普 通 ~7 非 常 了 解, 來 代 表 不 同 瞭 解 程 度 針 對 未 來 適 合 的 發 展 方 向 的 居 民 問 卷 結 果,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所 獲 的 評 值 最 高, 生 態 旅 遊 與 觀 光 發 展 亦 獲 得 不 錯 的 評 值 由 於 經 濟 與 居 民 生 活 最 為 密 切, 所 以 在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及 不 破 壞 現 有 環 境 下,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是 居 民 最 關 切 的 議 題 未 來 發 展 可 結 合 觀 光 與 生 態 旅 遊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推 動 各 鄉 鎮 特 色 的 建 立, 結 合 本 區 特 有 之 南 北 勢 溪 生 態 物 種 資 源, 適 當 的 引 入 觀 光 遊 憩 活 動, 達 到 共 榮 的 效 果 但 在 發 展 的 同 時, 先 做 好 長 期 規 劃, 適 度 的 發 展 可 帶 來 地 方 經 濟 的 繁 榮, 但 過 度 時, 則 會 造 成 生 態 環 境 的 破 壞 與 浩 劫, 有 關 單 位 在 進 行 計 畫 時, 務 必 做 好 各 項 評 估 與 考 量 ( 表 5-36) 若 結 合 前 述 環 境 政 令 宣 導 工 作, 可 以 利 用 與 居 民 權 益 切 身 相 關 的 議 題 切 入, 例 如 維 護 美 好 景 致 才 能 在 來 年 繼 續 吸 引 遊 客, 或 是 透 過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宣 揚 敦 親 睦 鄰 的 精 神, 從 中 逐 步 培 養 以 環 境 為 己 任 的 觀 念 等 等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60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42 表 5-36 未 來 希 望 的 發 展 方 向 部 分 之 問 卷 結 果 問 卷 問 項 13 本 區 未 來 應 減 少 開 發 破 壞, 維 護 現 有 生 態 環 境 14 本 區 未 來 應 建 立 當 地 特 色,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15 本 區 未 來 應 增 加 各 項 建 設,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16 本 區 未 來 應 擴 大 農 地 面 積,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17 本 區 未 來 應 結 合 生 態 特 色,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勾 選 次 數 非 常 不 適 合 不 適 合 較 不 適 合 普 通 較 為 適 合 適 合 非 常 適 合 數 值 平 均 值 Q Q Q Q Q 附 註 : 數 值 以 1 代 表 非 常 不 了 解 ~4 代 表 普 通 ~7 非 常 了 解, 來 代 表 不 同 瞭 解 程 度 小 結 : 當 地 居 民 普 遍 在 此 居 住 很 長 的 時 間, 對 於 本 地 的 潛 力 限 制 及 變 遷 應 有 很 高 的 體 認 ; 基 於 居 民 對 環 境 保 護 的 重 要 性 已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肯 定, 未 來 在 政 策 的 宣 導 與 具 體 措 施 的 擬 定 上, 應 注 重 與 居 民 生 活 經 驗 的 結 合, 並 以 兼 顧 產 業 發 展 的 措 施 為 優 先, 避 免 偏 重 於 理 念 的 宣 導, 或 僅 著 眼 於 下 游 居 民 的 福 祉 分 區 結 果 討 論 由 於 不 同 地 區 產 業 及 居 民 特 性 各 有 所 異, 於 是 以 各 區 產 業 及 聚 落 特 性 為 分 區 依 據, 進 行 分 區 討 論 一 新 店 住 宅 商 業 區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61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43 此 區 居 民 職 業 多 為 服 務 業 及 工 商 業, 對 於 水 源 特 區 的 了 解 程 度 多 集 中 在 不 是 很 了 解 的 狀 態, 與 全 區 居 民 分 析 結 果 相 同 ; 對 於 管 制 條 例 的 認 知, 多 半 未 持 意 見, 但 對 於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的 相 關 保 育 工 作 則 為 相 當 支 持 的 態 度 ; 而 本 區 居 民 雖 然 對 於 其 餘 發 展 方 向 認 同 度 也 相 當 高, 但 認 為 經 濟 發 展 是 最 重 要 的 ; 在 為 來 希 望 發 展 方 向 如 前 述 結 果, 居 民 認 為 首 要 應 增 加 各 項 建 設,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以 此 區 而 言, 現 有 之 商 業 區 及 住 宅 區 較 為 密 集, 位 處 新 店 溪 中 下 游 河 段, 所 以 在 需 求 上, 會 希 望 經 濟 發 展 更 加 蓬 勃, 卻 又 能 兼 顧 環 境 生 態 良 好 之 居 住 環 境, 提 供 舒 適 的 居 住 品 質 此 區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居 民 首 重 生 活 水 準 與 環 境 品 質 的 提 升, 由 於 此 區 居 民 對 於 環 境 保 育 認 可 度 相 當 高, 未 來 管 理 局 可 以 與 民 間 教 育 團 體 密 切 合 作, 透 過 大 型 業 者 社 區 組 織 或 其 他 公 益 團 體 等, 協 助 社 區 培 育 人 才, 增 進 社 區 在 生 態 保 育 及 社 區 營 造 方 面 的 能 力, 宣 導 正 確 理 念 與 意 涵, 結 合 當 地 教 育 資 源, 擴 大 社 區 參 與 程 度 二 坪 林 雙 溪 及 石 碇 農 業 觀 光 區 此 區 居 民 職 業 以 務 農 為 主, 佔 了 62%, 對 於 水 源 特 區 的 了 解 程 度 也 是 不 甚 了 解, 與 全 區 居 民 分 析 結 果 相 同 ; 對 於 管 制 條 例 的 認 知, 正 反 意 見 皆 有, 對 於 保 育 工 作 也 是 正 反 意 見 皆 有 ; 而 本 區 居 民 對 於 各 項 發 展 方 向 認 同 度, 以 環 境 建 設 得 分 最 多, 在 未 來 希 望 發 展 方 則 以 建 立 當 地 特 色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及 結 合 生 態 特 色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得 分 最 高, 由 此 可 知 居 民 對 環 境 具 有 高 度 認 同 感, 但 仍 期 望 能 夠 發 揮 環 境 特 質, 從 中 獲 得 經 濟 上 的 改 善 此 區 多 位 居 山 坡 地 中, 屬 新 店 溪 較 上 游 位 置, 居 民 生 活 較 不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62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44 便 利, 工 作 機 會 短 缺, 有 大 量 人 口 外 移 的 現 象, 並 且 多 樣 管 制 條 例 的 限 制 下, 諸 多 發 展 與 開 發 行 為 是 遭 受 阻 礙 的, 故 對 於 現 有 條 例 的 認 同 感 不 高, 對 於 此 區 居 民 的 迫 切 需 求, 便 為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希 冀 透 過 觀 光 及 生 態 旅 遊 的 方 式, 帶 來 人 潮 與 客 源, 解 決 現 有 之 潛 在 問 題 未 來 除 可 推 動 廣 觀 光 農 業 活 動 之 外, 可 利 用 此 區 林 產 豐 富 之 特 點, 共 同 推 動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永 續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並 進 行 相 關 林 業 建 設, 以 改 善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同 時 透 過 生 態 保 育 理 念 及 林 業 管 理 技 術 的 教 育 與 推 廣, 凝 聚 地 方 共 識, 推 動 森 林 生 態 社 區 的 營 造 在 產 業 推 廣 及 林 業 建 設 之 同 時, 需 注 意 開 發 與 環 境 間 之 平 衡, 以 最 少 的 破 壞 與 保 持 原 有 天 然 資 源 之 優 勢 為 前 提, 預 留 適 當 之 自 然 環 境 緩 衝 區, 減 緩 人 為 使 用 造 成 的 干 擾 與 衝 擊, 仍 可 達 到 產 業 與 自 然 之 平 衡 三 烏 來 溫 泉 觀 光 地 區 由 於 此 區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不 足, 故 僅 以 現 地 調 查 觀 察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討 論 此 區 居 民 多 為 原 住 民, 產 業 多 以 務 農 及 服 務 業 為 主, 雖 本 區 現 有 許 多 溫 泉 觀 光 產 業 存 在, 亦 有 人 口 外 移 就 業 機 會 不 足 之 問 題 存 在,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也 不 佳 由 於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對 於 現 有 環 境 造 成 不 少 破 壞, 為 來 應 加 強 環 境 的 維 護, 對 社 區 意 見 領 袖 及 大 型 業 者 加 以 輔 導 及 教 育, 透 過 地 方 活 動 等 適 當 途 徑, 積 極 向 居 民 與 業 者 進 行 宣 導 相 關 條 例 限 制 及 自 然 資 源 之 重 要 性 並 可 經 由 整 體 社 區 環 境 之 營 造, 建 立 本 區 之 特 色, 改 善 環 境 水 準, 不 僅 可 提 高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亦 可 增 加 觀 光 產 業 之 收 入, 提 高 對 水 源 區 之 認 同 感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5-63 第 五 章 生 態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245 第 六 章 生 態 社 區 實 質 計 畫 本 計 畫 工 作 目 的 之 ㄧ 為 建 立 區 內 水 土 生 態 資 源 使 用 之 模 式, 而 本 計 畫 之 評 估 架 構 參 考 McDonald 等 人 所 提 區 域 - 當 地 - 站 址 之 空 間 層 次, 所 以 在 第 五 章 中 針 對 示 範 社 區 各 個 重 要 聚 落 提 出 發 展 建 議 外, 本 章 將 提 出 全 面 性 之 實 質 計 畫 6.1 生 態 社 區 營 造 原 則 生 態 社 區 之 營 造 應 著 重 鄰 近 的 自 然 生 態 及 人 文 社 會 系 統, 以 社 區 為 中 心, 建 構 理 想 的 三 生 網 絡, 兼 顧 社 區 之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爰 此, 本 計 畫 在 環 境 的 營 造 上 可 具 體 提 出 下 列 原 則 : 一 生 活 :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以 不 影 響 日 後 發 展 的 方 式 使 用 環 境 資 源 二 生 產 : 以 取 之 於 當 地 用 之 於 當 地 之 精 神 發 展 地 方 產 業 三 生 態 :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之 法 令 進 行 物 種 保 育 及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6.2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由 於 當 地 社 區 具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性, 且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已 十 分 完 備, 故 未 來 應 重 著 於 宣 導 教 育, 啟 發 居 民 的 環 境 覺 醒, 例 如 林 務 局 於 2002 年 所 推 動 之 社 區 林 業 - 居 民 參 與 保 育 共 生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與 社 區 民 眾 及 組 織 形 成 伙 伴 關 係, 協 力 推 動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永 續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及 相 關 林 業 建 設, 以 改 善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進 而 達 成 森 林 生 態 系 經 營 之 目 的, 同 時 透 過 操 作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實 務 工 作, 學 習 生 態 保 育 理 念 及 林 業 管 理 技 術, 強 化 社 區 森 林 經 營 能 力 ( 林 務 局,2002; 陳 美 惠,2003) 參 考 鐘 龍 治 等 人 (2005) 之 研 究 成 果, 未 來 管 理 局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在 宣 導 社 區 林 業 計 畫 時, 除 了 持 續 針 對 社 區 意 見 領 袖 及 大 型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6-1 第 六 章 生 態 社 區 實 質 計 畫

246 業 者 加 以 說 明 介 紹 外, 也 應 透 過 地 方 活 動 等 適 當 途 徑, 積 極 地 向 當 地 居 民 與 業 者 進 行 宣 導 此 外, 透 過 其 他 公 私 部 門 輔 佐 管 道 的 協 助 亦 是 甚 為 重 要, 尤 其 是 鄉 公 所 承 辦 人 員 及 主 管 應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以 作 為 中 央 機 關 與 地 方 居 民 業 者 之 溝 通 聯 繫 管 道 長 期 而 言, 為 了 奠 定 地 方 營 造 生 態 社 區, 並 提 升 生 活 水 準 與 環 境 品 質 之 能 力, 管 理 局 可 以 與 民 間 教 育 團 體 密 切 合 作, 透 過 大 型 業 者 社 區 組 織 或 其 他 公 益 社 團 等, 協 助 社 區 培 育 人 才, 增 進 社 區 在 生 態 保 育 及 社 區 營 造 方 面 的 能 力, 並 宣 導 正 確 的 理 念 與 意 涵, 甚 至 結 合 當 地 學 校 資 源, 擴 大 社 區 參 與 程 度, 例 如 社 區 自 治, 或 分 擔 部 分 環 境 管 理 權 責, 在 確 保 整 體 水 土 資 源 與 自 然 生 態 的 前 提 下, 增 進 社 區 福 祉 對 於 生 態 社 區 之 初 步 規 劃 參 照 水 與 綠 網 絡 規 劃 - 理 論 與 實 務 書 中, 所 提 出 的 社 區 營 造 模 式 系 統 建 構 流 程 圖 與 水 與 綠 社 區 營 造 典 範 範 疇 圖, 作 為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如 下 圖 6-1 所 示 ( 資 料 來 源 : 水 與 綠 網 絡 規 劃, 郭 瓊 瑩,2003) 圖 6-1 社 區 營 造 模 式 系 統 建 構 流 程 圖 - 香 腸 式 社 區 營 造 模 式 : 社 區 規 劃 師 建 立 典 範 社 區 營 造 之 程 序 逢 甲 大 學 營 建 及 防 災 中 心 6-2 第 六 章 生 態 社 區 實 質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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