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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104 年 11 月 2 日 院 臺 綜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臺 東 縣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年 1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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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緣 起 實 施 範 圍 上 位 計 畫 之 指 導 第 一 期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人 口 結 構 氣 候 調 適 自 然 環 境 環 境 敏 感 區 土 地 編 定 及 土 地 利 用 產 業 發 展 觀 光 遊 憩 學 研 能 量 交 通 路 網 基 礎 建 設 文 化 特 色 醫 療 服 務 農 業 發 展 族 群 發 展 環 境 保 護 第 三 章 願 景 與 目 標 發 展 願 景 發 展 目 標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分 區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觀 光 發 展 部 門 發 展 目 標 : 經 營 以 地 方 特 色 為 主 體 發 展 之 體 驗 旅 程, 打 造 接 軌 國 際 之 多 元 文 化 城 市 形 象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126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132 I

4 目 錄 1.3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文 化 發 展 發 展 目 標 : 經 營 在 地 文 化 資 源 及 培 育 人 力, 打 造 國 際 多 元 文 化 之 城 市 內 涵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原 住 民 建 築 In Taitung 計 畫 - 子 計 畫 1: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群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之 改 善 發 展 目 標 : 落 實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會 照 顧 體 系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發 展 在 地 化, 培 育 部 落 人 才 及 促 進 就 業, 達 成 以 原 住 民 族 為 主 體 之 自 主 永 續 發 展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族 語 公 共 服 務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187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原 住 民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 畫 -1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原 住 民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 畫 -2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發 展 目 標 :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建 構 低 碳 綠 能 宜 居 城 鄉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計 畫 基 礎 建 設 發 展 目 標 : 智 慧 城 鄉 治 理 與 公 共 基 礎 服 務 設 施 再 提 升 績 效 指 標 II

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花 東 地 區 養 生 休 閒 及 人 才 東 移 推 動 計 畫 臺 東 縣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263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臺 東 縣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農 業 發 展 發 展 目 標 : 友 善 環 境 農 漁 專 業 多 元 發 展, 創 造 臺 東 之 樂 活 產 地 品 牌 形 象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改 善 政 府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設 施 計 畫 加 強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計 畫 288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各 地 禽 品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國 有 林 治 理 與 復 育 及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國 公 有 造 林 及 林 產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海 岸 林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森 林 育 樂 發 展 計 畫 臺 東 縣 關 鍵 基 礎 農 業 設 施 加 強 計 畫 290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產 業 發 展 發 展 目 標 : 跨 域 資 源 應 用 研 發 及 多 元 創 業 環 境 及 人 才 養 成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337 III

6 目 錄 7.2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交 通 發 展 發 展 目 標 : 友 善 偏 鄉 遠 域 之 人 本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花 東 線 鐵 路 瓶 頸 路 段 雙 軌 化 暨 全 線 電 氣 化 計 畫 花 東 線 鐵 路 整 體 服 務 效 能 提 升 計 畫 臺 鐵 直 達 快 捷 列 車 推 動 計 畫 台 9 線 南 迴 公 路 358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打 造 宜 居 城 鄉 - 友 善 通 行 環 境 計 畫 醫 療 公 衛 發 展 目 標 : 提 升 偏 鄉 公 共 衛 生 及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強 化 在 地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樂 活 健 康 - 按 讚 計 畫 臺 東 縣 醫 政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365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結 核 病 防 治 延 續 計 畫 食 品 檢 驗 室 汰 舊 計 畫 食 品 加 工 專 才 及 業 者 輔 導 人 員 培 育 計 畫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目 標 : 加 強 服 務 弱 勢 族 群 營 造 友 善 社 會 環 境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南 迴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臺 東 市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縱 谷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海 岸 線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臺 東 社 區 專 業 經 理 人 培 育 計 畫 臺 東 縣 輔 具 暨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畫 災 害 防 治 發 展 目 標 : 均 衡 區 域 緊 急 救 護 防 災 應 變 資 源 IV

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臺 東 縣 多 功 能 備 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提 升 救 護 專 業 及 高 級 救 護 品 質 計 畫 治 安 維 護 發 展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 本 部 門 未 有 相 關 提 案 ] 河 川 整 治 發 展 目 標 : 結 合 生 態 保 育 及 適 當 整 治 措 施 及 工 法, 跨 域 跨 部 門 整 合 治 理 河 川 流 域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卑 南 溪 河 川 揚 塵 防 治 監 測 及 應 變 計 畫 教 育 發 展 發 展 目 標 :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提 升 學 習 與 專 業 體 育 人 才 培 力 績 效 指 標 發 展 構 想 行 動 計 畫 試 辦 新 型 態 學 校 實 驗 計 畫 - 面 山 學 校 計 畫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列 車 計 畫 穿 越 部 落 時 空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 再 造 部 落 圖 書 資 訊 站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455 第 六 章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彙 整 部 門 別 計 畫 彙 整 部 門 別 經 費 需 求 經 費 來 源 第 七 章 預 期 效 益 可 量 化 效 益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E 類 計 畫 列 表 附 錄 一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行 動 計 畫 經 費 彙 整 表. 附 錄 一 1 附 錄 二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審 查 意 見 表. 附 錄 二 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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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目 錄 圖 計 畫 實 施 範 圍... 2 圖 各 層 級 國 土 空 間 結 構 概 念 圖... 4 圖 民 國 93 年 底 及 102 年 底 臺 東 縣 人 口 金 字 塔 圖 年 底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老 化 指 數 圖 臺 東 縣 歷 年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內 土 地 組 成 比 率 圖 圖 臺 東 縣 地 質 分 佈 圖 圖 臺 東 縣 土 壤 分 佈 圖 圖 臺 東 縣 第 1 2 級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分 布 圖 圖 臺 東 縣 第 1 2 級 資 源 生 產 敏 感 地 區 分 布 圖 圖 臺 東 縣 第 1 2 級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區 分 布 圖 圖 臺 東 縣 第 1 2 級 自 然 災 害 敏 感 地 區 分 布 圖 圖 臺 東 縣 都 市 計 畫 區 分 布 示 意 圖 圖 臺 東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比 重 圓 餅 圖 圖 臺 東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比 例 圓 餅 圖 圖 臺 東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區 位 示 意 圖 圖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就 業 者 勞 動 力 行 業 別 圖 民 國 100 年 臺 東 縣 三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比 重 圓 餅 圖 圖 民 國 101 年 臺 東 縣 各 月 份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人 次 變 動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各 火 車 站 上 下 車 人 次 統 計 圖 臺 東 縣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分 布 圖 圖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各 種 私 人 運 具 登 記 數 量 變 動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刑 案 發 生 率 與 刑 案 破 獲 率 變 化 圖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竊 盜 案 發 生 率 與 竊 盜 案 破 獲 率 變 化 圖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率 與 暴 力 犯 罪 破 獲 率 變 化 圖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人 數 及 死 亡 率 變 動 圖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火 災 死 傷 人 數 及 每 萬 戶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變 動 圖 圖 民 國 93 至 103 年 臺 東 縣 縣 民 0 歲 人 口 平 均 餘 命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一 級 產 業 產 值 變 化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農 產 產 品 產 值 比 重 圓 餅 圖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原 民 及 我 國 15 歲 以 上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比 重 圓 餅 圖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垃 圾 處 理 方 式 比 重 圓 餅 圖 圖 臺 東 縣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體 系 架 構 圖 VII

10 目 錄 圖 臺 東 縣 空 間 發 展 結 構 示 意 圖 圖 適 合 臺 東 發 展 的 5 大 利 基 型 產 業 圖 臺 東 縣 五 大 發 展 分 區 示 意 圖 圖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外 牆 磁 磚 剝 落 實 景 I 圖 圖 書 館 外 牆 現 況 實 景 II 圖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聚 落 計 畫 空 間 規 劃 示 意 圖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調 查 範 圍 示 意 圖 圖 臺 東 縣 A1 類 酒 駕 死 亡 件 數 人 數 統 計 圖 四 癌 篩 檢 量 統 計 圖 臺 東 縣 各 鄉 ( 鎮 市 ) 原 住 民 老 人 人 口 統 計 圖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利 用 率 圖 創 建 低 碳 城 鄉 :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執 行 階 段 示 意 圖 圖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組 織 圖 構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人 力 配 置 圖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志 工 隊 組 織 圖 實 施 步 驟 及 流 程 說 明 圖 計 畫 實 施 範 圍 說 明 圖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圖 圖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工 程 項 目 圖 圖 伽 藍 ( 富 岡 ) 漁 港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整 頓 計 畫 項 目 圖 新 港 漁 港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整 頓 計 畫 項 目 圖 綠 島 ( 南 寮 ) 漁 港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整 頓 計 畫 項 目 圖 綠 島 公 館 漁 港 鄰 近 綠 島 人 權 文 化 園 區 計 畫 項 目 圖 新 港 漁 港 深 水 碼 頭 工 程 位 置 圖 圖 漁 港 路 燈 汰 換 工 程 需 求 圖 圖 伽 藍 漁 港 曳 船 道 整 建 工 程 位 置 圖 圖 綠 島 漁 港 漁 船 上 架 場 設 備 整 建 工 程 位 置 圖 圖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既 有 設 施 圖 圖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河 道 排 砂 道 改 善 方 案 平 面 配 置 圖 I 圖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河 道 排 砂 道 改 善 方 案 平 面 配 置 圖 II 圖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河 道 清 疏 位 置 圖 圖 圖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位 置 圖 圖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佈 置 圖 圖 一 站 式 創 業 及 輔 導 模 式 VIII

1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產 業 升 級 資 源 整 合 架 構 圖 圖 鹿 野 都 市 計 劃 區 工 業 區 : 地 籍 及 區 位 對 照 圖 圖 鹿 野 都 市 計 劃 區 工 業 區 現 場 照 片 圖 現 有 DOC 鄉 鎮 示 意 圖 圖 行 動 學 習 列 車 預 期 拓 展 鄉 鎮 示 意 圖 圖 年 各 部 門 計 畫 數 比 例 分 析 圖 圖 年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分 類 比 例 圖 臺 東 縣 綜 合 實 施 方 案 年 部 門 別 經 費 需 求 比 例 圖 圖 年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經 費 來 源 比 例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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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目 錄 表 空 間 結 構 表... 3 表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與 策 略 一 覽 表... 5 表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一 覽 表... 7 表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之 策 略 及 作 法 一 覽 表... 8 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各 部 門 計 畫 提 案 數 量 統 計 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各 部 門 核 定 計 畫 數 量 統 計 表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檢 討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人 口 結 構 表 民 國 103 年 臺 東 市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面 積 及 村 里 一 覽 表 表 民 國 102 年 我 國 各 縣 市 特 教 師 生 概 況 表 表 臺 東 縣 各 氣 候 測 站 測 得 月 平 均 ( ) 氣 溫 表 表 臺 東 縣 各 氣 候 測 站 測 得 月 平 均 ( ) 雨 量 及 濕 度 表 表 臺 東 縣 地 下 水 觀 測 井 分 布 位 置 表 臺 東 縣 主 要 動 植 物 及 海 岸 資 源 綜 整 表 表 臺 東 縣 第 1 級 各 類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一 覽 表 表 臺 東 縣 第 2 級 各 類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一 覽 表 表 臺 東 縣 已 登 錄 土 地 面 積 概 況 表 表 臺 東 縣 已 發 布 都 市 計 畫 一 覽 表 表 民 國 100 年 臺 東 縣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中 分 類 行 業 場 所 單 位 經 營 概 況 表 表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景 點 一 覽 表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表 表 民 國 101 年 至 103 年 8 月 臺 東 縣 陸 客 及 非 陸 客 遊 客 人 數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住 宿 市 場 概 況 表 民 國 103 年 臺 東 縣 國 中 小 概 況 統 計 表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自 來 水 供 水 系 統 表 表 民 國 102 年 自 來 水 供 水 人 口 及 普 及 率 統 計 表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電 力 供 應 狀 況 表 表 臺 東 縣 近 10 年 各 階 層 年 齡 犯 罪 人 口 率 變 化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狀 況 表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一 級 產 業 用 地 變 化 表 臺 東 縣 近 期 有 機 栽 培 農 戶 數 及 種 植 面 積 概 況 表 普 通 作 物 特 用 作 物 及 農 特 產 品 列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生 產 概 況 ( 單 位 : 公 噸 ) XI

14 目 錄 表 民 國 103 年 (9 月 底 止 )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原 民 人 口 分 布 及 比 重 表 民 國 103 年 臺 東 縣 現 有 河 川 防 洪 設 施 一 覽 表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境 內 重 要 河 川 污 染 情 形 表 表 臺 東 縣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一 覽 表 表 觀 光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成 本 項 目 概 要 表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 成 本 項 目 概 要 表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文 化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績 效 指 標 表 圖 書 館 外 牆 修 繕 經 費 需 求 表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經 費 彙 整 表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新 亮 點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經 費 彙 整 表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XII

1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時 程 表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改 善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統 計 表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總 人 口 及 老 人 人 口 數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XIII

16 目 錄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轄 內 垃 圾 清 理 車 輛 與 機 具 一 覽 表 表 臺 東 縣 圾 圾 車 使 用 年 限 一 覽 表 表 臺 東 縣 轄 內 掩 埋 場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需 汰 換 一 覽 表 表 各 項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經 費 估 價 表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及 經 費 分 析 表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績 效 指 摽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支 出 面 項 目 表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估 計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減 碳 效 益 估 算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節 源 效 益 估 算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污 染 物 減 量 效 益 估 算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經 濟 產 值 效 益 估 算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各 年 度 計 畫 細 目 與 經 費 推 估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計 畫 各 年 度 計 畫 細 目 與 經 費 推 估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XIV

1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辦 理 現 況 說 明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本 縣 ( 不 含 離 島 )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分 區 規 劃 表 表 各 作 業 區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規 劃 測 設 數 量 表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農 業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農 業 委 員 會 業 管 範 圍 與 花 東 地 區 相 關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新 型 農 藥 分 析 檢 驗 設 備 項 目 經 費 表 地 區 作 物 推 廣 品 項 列 表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XV

18 目 錄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分 年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分 年 經 費 概 要 表 漁 業 大 樓 一 樓 整 修 工 程 表 觀 光 魚 市 場 含 整 網 場 棚 架 整 修 工 程 表 新 港 漁 港 魚 市 場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分 年 經 費 概 要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工 作 指 標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工 作 項 目 及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表 表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方 案 經 費 估 算 表 XVI

1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概 算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產 業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交 通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交 通 部 業 管 範 圍 與 花 東 地 區 相 關 計 畫 表 友 善 通 行 環 境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友 善 通 行 環 境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友 善 通 行 環 境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友 善 通 行 環 境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醫 療 及 公 共 衛 生 建 設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結 核 病 防 治 延 續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結 核 病 防 治 延 續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結 核 病 防 治 延 續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結 核 病 防 治 延 續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食 品 檢 驗 室 汰 舊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食 品 檢 驗 室 汰 舊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食 品 檢 驗 室 汰 舊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食 品 檢 驗 室 汰 舊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收 費 標 準 表 食 品 加 工 專 才 及 業 者 輔 導 人 員 培 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食 品 加 工 專 才 及 業 者 輔 導 人 員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概 算 表 XVII

20 目 錄 表 食 品 加 工 專 才 及 業 者 輔 導 人 員 培 育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食 品 加 工 專 才 及 業 者 輔 導 人 員 培 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食 品 加 工 專 才 及 業 者 輔 導 人 員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南 迴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南 迴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南 迴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南 迴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臺 東 市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臺 東 市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臺 東 市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臺 東 市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縱 谷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縱 谷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縱 谷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縱 谷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海 岸 線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海 岸 線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海 岸 線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建 構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海 岸 線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社 區 專 業 經 理 人 培 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社 區 專 業 經 理 人 培 育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社 區 專 業 經 理 人 培 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社 區 專 業 經 理 人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臺 東 縣 輔 具 暨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輔 具 暨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畫 服 務 項 目 表 臺 東 各 鄉 鎮 人 口 數 表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 統 計 至 103 年 12 月 底 ) 表 臺 東 縣 輔 具 暨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臺 東 縣 輔 具 暨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輔 具 暨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災 害 防 治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臺 東 縣 多 功 能 備 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多 功 能 備 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概 算 表 臺 東 縣 多 功 能 備 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XVIII

2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多 功 能 備 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臺 東 縣 多 功 能 備 援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提 升 救 護 專 業 及 高 級 救 護 品 質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提 升 救 護 專 業 及 高 級 救 護 品 質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提 升 救 護 專 業 及 高 級 救 護 品 質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提 升 救 護 專 業 及 高 級 救 護 品 質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治 安 維 護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河 川 整 治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卑 南 溪 河 川 揚 塵 防 治 監 測 及 應 變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卑 南 溪 河 川 揚 塵 防 治 監 測 及 應 變 計 畫 支 出 面 項 目 表 表 卑 南 溪 河 川 揚 塵 防 治 監 測 及 應 變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卑 南 溪 河 川 揚 塵 防 治 監 測 及 應 變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卑 南 溪 河 川 揚 塵 防 治 監 測 及 應 變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水 覆 蓋 工 法 施 作 面 積 估 算 表 削 減 量 估 算 表 教 育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表 試 辦 新 型 態 學 校 實 驗 計 畫 - 面 山 學 校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面 山 學 校 課 程 教 學 設 計 規 劃 方 向 簡 表 表 試 辦 新 型 態 學 校 實 驗 計 畫 - 面 山 學 校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試 辦 新 型 態 學 校 實 驗 計 畫 - 面 山 學 校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試 辦 新 型 態 學 校 實 驗 計 畫 - 面 山 學 校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表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列 車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449 表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列 車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表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列 車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表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列 車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452 表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列 車 計 畫 預 估 經 費 表 表 穿 越 部 落 時 空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 再 造 部 落 圖 書 資 訊 站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表 部 落 圖 書 站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表 穿 越 部 落 時 空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 再 造 部 落 圖 書 資 訊 站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461 表 穿 越 部 落 時 空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 再 造 部 落 圖 書 資 訊 站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462 表 穿 越 部 落 時 空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 再 造 部 落 圖 書 資 訊 站 風 華 再 現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462 表 穿 越 部 落 時 空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 再 造 部 落 圖 書 資 訊 站 風 華 再 現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概 算 463 表 年 部 門 別 計 畫 統 計 表 表 臺 東 縣 年 綜 合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部 門 經 費 需 求 彙 整 表 XIX

22 目 錄 表 臺 東 縣 年 度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XX

2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第 一 章 前 言 1-1 緣 起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 發 展 條 例 ), 於 同 年 6 月 29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其 立 法 意 旨 在 於 推 動 花 東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以 及 增 進 居 民 福 祉 另, 依 據 發 展 條 例 第 4 條 研 訂, 並 於 民 國 101 年 9 月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 策 略 計 畫 ), 以 及 中 央 各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部 門 中 程 計 畫, 係 為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之 上 位 指 導 考 量 臺 東 縣 之 環 境 發 展 特 殊 性, 凡 如 觀 光 及 文 化 建 設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條 件 環 境 改 善, 以 及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等 面 向, 需 建 構 因 地 制 宜 因 勢 利 導 的 中 長 期 願 景 及 規 劃, 進 而 引 導 具 臺 東 地 域 特 色 之 發 展 範 型, 建 構 獨 特 的 臺 東 經 驗 爰 此, 臺 東 縣 政 府 乃 依 循 發 展 條 例 第 5 條 之 規 定, 以 及 策 略 計 畫 部 門 中 程 計 畫 之 指 導, 並 賡 續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 提 出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 本 計 畫 ); 冀 透 過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落 實, 促 進 臺 東 縣 區 域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強 化 競 爭 力, 同 時 保 留 臺 東 特 色,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1 頁

24 第 一 章 前 言 1-2 實 施 範 圍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範 圍 係 臺 東 縣 行 政 轄 區 之 全 部, 包 含 : 一 市 ( 臺 東 市 ) 二 鎮 ( 成 功 鎮 關 山 鎮 ) 十 三 鄉 ( 長 濱 鄉 海 端 鄉 池 上 鄉 東 河 鄉 鹿 野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金 峰 鄉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綠 島 鄉 蘭 嶼 鄉 ), 總 面 積 計 約 3, 平 方 公 里, 約 占 臺 灣 總 面 積 之 9.8%( 詳 圖 1-2-1)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計 畫 實 施 範 圍 2 頁

2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3 上 位 計 畫 之 指 導 一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 民 國 99 年 2 月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經 建 會 ) 承 臺 灣 地 區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 民 國 68 年 ) 與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 民 國 85 年 ), 提 出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並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重 新 檢 討 與 研 擬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基 本 政 策 方 針, 強 化 以 城 市 區 域 為 範 圍 的 整 合 治 理 工 作, 致 力 建 立 城 鄉 夥 伴 關 係, 避 免 內 部 的 零 和 競 爭 模 式 而 各 城 市 區 域 在 國 家 層 次 則 採 彼 此 合 作 的 策 略, 各 自 發 揮 區 域 優 勢, 透 過 分 工 整 合 優 勢 互 補,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考 量 國 土 情 勢 之 轉 變 及 國 土 空 間 結 構 之 發 展, 該 計 畫 以 塑 造 創 新 環 境, 建 構 永 續 社 會 做 為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的 核 心 總 目 標, 並 提 出 安 全 自 然 生 態 優 質 生 活 健 康 知 識 經 濟 國 際 運 籌 及 節 能 減 碳 省 水 四 大 國 土 發 展 願 景 ; 以 一 點 多 心 網 絡 布 局 模 式 發 展, 建 構 中 央 山 脈 保 育 軸 西 部 創 新 發 展 軸 東 部 優 質 生 活 產 業 軸 離 島 生 態 觀 光 區 及 海 洋 環 帶, 依 此 指 導 北 中 南 部 三 大 城 市 區 域 及 東 部 區 域, 以 及 七 個 區 域 生 活 圈 ( 如 表 圖 1-3-1) 階 層 定 位 內 涵 表 空 間 結 構 表 國 際 階 層 全 國 階 層 區 域 階 層 地 方 階 層 世 界 網 絡 關 鍵 節 點 三 軸 海 環 離 島 三 大 城 市 區 域 及 東 部 區 域 七 個 區 域 生 活 圈 縣 市 合 作 區 域 在 世 界 網 絡 中, 臺 灣 在 ICT 研 發 製 造 科 技 創 新 農 業 技 術 華 人 文 化 觀 光 亞 太 運 籌 門 戶 區 為 等 領 域 佔 有 重 要 關 鍵 節 點 地 位 (node) 中 央 山 脈 保 育 軸 西 部 創 新 發 展 軸 東 部 優 質 生 活 產 業 軸 海 洋 環 帶 離 島 生 態 觀 光 區 北 部 城 市 區 域 中 部 城 市 區 域 南 部 城 市 區 域 東 部 區 域 北 北 基 宜 桃 竹 苗 中 彰 投 雲 嘉 南 高 屏 花 東 澎 金 馬 跨 域 平 台 之 縣 市 合 作 區 域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經 建 會 ), 民 國 99 年 2 月 3 頁

26 第 一 章 前 言 圖 各 層 級 國 土 空 間 結 構 概 念 圖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經 建 會 ), 民 國 99 年 2 月 依 據 前 述 之 願 景 與 發 展 目 標, 進 一 步 提 出 國 土 保 育 與 永 續 資 源 管 理 創 新 與 產 業 經 濟 成 長 城 鄉 永 續 發 展 交 通 通 訊 基 礎 建 設 等 面 向 的 政 策 綱 領 與 發 展 策 略, 以 強 化 跨 域 跨 部 門 及 多 功 能 整 合 發 展 的 空 間 治 理, 作 為 政 府 推 動 重 大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之 指 導 ( 表 1-3-2) 4 頁

2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與 策 略 一 覽 表 面 向 政 策 目 標 發 展 策 略 國 土 保 育 與 永 續 管 理 資 源 1. 保 育 自 然 資 源,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2.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推 動 國 土 保 安 與 復 育, 減 緩 災 害 損 失 3. 整 合 區 域 能 源, 提 升 節 能 減 碳 功 效 1.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推 動 國 土 保 安 2. 推 動 流 域 之 綜 合 治 理 3. 落 實 農 地 資 源 之 利 用 與 保 育 4. 保 護 生 態 資 源 並 改 善 生 物 棲 地 環 境 5. 規 劃 低 碳 空 間 及 能 源 設 施 之 土 地 利 用 創 新 與 產 業 經 濟 成 長 城 鄉 永 續 發 展 交 通 通 訊 基 礎 建 設 1. 強 化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潛 力 及 區 域 投 資 的 有 利 條 件 2. 適 地 適 性, 推 動 區 域 產 業 群 聚 3. 配 合 區 域 產 業 群 聚, 建 立 區 域 創 新 系 統 1. 整 合 區 域 優 勢 產 業 群 聚 2. 建 立 區 域 創 新 系 統 3. 規 劃 推 動 產 業 創 新 走 廊 4. 擴 大 產 業 用 地 彈 性 5. 建 立 老 舊 工 業 區 轉 型 機 制 1. 推 動 區 域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城 市 區 域 國 際 競 爭 力 2. 振 興 並 活 化 農 村, 平 衡 城 鄉 發 展 3. 城 市 空 間 再 生 4. 依 據 城 鄉 階 層 體 系 5. 提 供 合 宜 公 共 設 施 及 服 務 6. 協 調 城 鄉 景 觀, 推 動 國 土 美 學 1. 強 化 城 市 區 域 競 爭 力, 推 動 成 長 管 理 2. 整 體 發 展 農 村 及 部 落 地 區, 平 衡 城 鄉 落 差 3. 推 動 地 盡 其 利 的 都 市 更 新 4. 建 構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提 升 城 鄉 防 災 能 力 5. 提 供 滿 足 生 活 品 質 的 公 共 設 施 及 生 活 配 套 6. 提 升 國 土 美 學, 營 造 創 意 城 鄉 環 境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經 建 會 ),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提 高 國 土 機 動 性 可 及 性 與 連 結 性, 創 造 產 業 發 展 機 會 2. 營 造 綠 色 人 本 及 智 慧 化 之 運 輸 環 境 1. 強 化 國 際 接 軌 能 力 及 門 戶 地 區 功 能 2. 加 強 都 會 區 域 運 輸 系 統 與 路 網 之 整 合 發 展 3. 提 升 東 部 與 離 島 地 區 對 外 運 輸 之 機 動 安 全 與 可 靠 性 4. 發 展 藍 色 運 輸, 開 發 海 洋 環 帶 觀 光 與 沿 海 運 輸 產 業 5. 綠 色 人 本 運 輸 導 向 之 發 展 模 式 6. 善 用 資 訊 及 通 訊 能 力 優 化 未 來 生 活 及 縮 短 城 鄉 落 差 5 頁

28 第 一 章 前 言 二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 民 國 101 年 9 月 ) 為 推 動 花 東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增 進 居 民 福 祉, 促 使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根 據 發 展 條 例 立 法 主 旨, 規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 應 依 據 花 東 地 區 之 城 鄉 發 展 自 然 景 觀 生 態 及 文 化 特 色 等, 訂 定 策 略 計 畫, 以 為 花 蓮 及 臺 東 兩 縣 擬 訂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之 依 循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規 劃 方 向, 策 略 計 畫 延 續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花 東 地 區 的 優 質 生 活 產 業 軸 定 位, 重 要 規 劃 理 念 包 括 整 合 世 代 公 平 的 規 劃 環 境 承 載 與 均 衡 考 量 公 眾 參 與 與 公 私 合 作 創 新 品 牌 與 有 機 鏈 結, 以 及 跨 域 加 值 及 利 益 分 享 同 時, 其 業 已 指 導 臺 東 縣 第 一 期 (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之 研 擬, 該 計 畫 之 願 景 與 目 標 發 展 策 略 與 作 法 跨 域 治 理 及 推 動 機 制 等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 ( 一 ) 願 景 與 目 標 1. 願 景 : 永 續 深 根 開 創 花 東 富 足 與 樂 活 藉 由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開 展 各 項 永 續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更 生 態 與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更 安 心 與 優 質 的 的 生 存 環 境 與 更 永 續 與 全 球 在 地 化 發 展 的 生 產 型 態, 創 造 花 東 地 區 之 富 足 與 樂 活, 並 為 臺 灣 區 域 永 續 發 展 的 典 範 2. 目 標 : 經 濟 永 續 : 優 質 生 活 產 業 帶, 工 作 機 會 世 代 享 社 會 永 續 : 知 識 技 藝 終 身 學, 樂 活 健 康 安 全 佳 ; 原 住 民 族 好 生 活 文 化 經 濟 齊 發 展 環 境 永 續 : 多 樣 生 態 保 育 網, 共 生 環 境 萬 年 存 ( 二 )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依 據 前 述 計 畫 目 標 提 出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如 表 針 對 各 項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應 於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提 出 積 極 管 理 計 畫 指 標 及 目 標 值, 逐 年 改 善, 其 中 上 述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外, 花 蓮 及 臺 東 縣 政 府 亦 可 依 據 地 方 發 展 目 標 與 特 性, 增 加 合 理 績 效 指 標 6 頁

2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一 覽 表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說 明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及 每 人 平 均 在 地 消 費 金 額 (+)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 之 花 東 地 區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及 推 計 之 每 人 平 均 在 地 消 費 金 額 經 濟 永 續 有 機 農 作 物 耕 種 面 積 及 產 值 (+)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經 有 機 認 證 通 過 之 農 作 物 耕 種 面 積 及 其 總 產 值 可 支 配 所 得 總 戶 數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增 加 之 就 業 人 數 社 會 永 續 健 康 平 均 餘 命 (+)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受 技 職 及 高 等 教 育 比 例 (+)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參 與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貧 富 差 距 ( ) 以 原 有 平 均 餘 命 為 基 礎, 扣 除 因 不 健 康 狀 態 損 失 之 年 數 而 調 整 的 平 均 餘 命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受 技 職 及 高 等 教 育 之 人 口 數 當 年 人 口 數 x100% ( 當 年 月 戶 籍 登 記 遷 入 數 - 遷 出 數 ) 當 年 中 人 口 數 x1,000 包 括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終 身 學 習 課 程 社 區 營 造 有 機 農 業 培 訓 等 參 與 人 次 以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五 等 分 位 組, 最 高 20% 家 庭 所 得 / 最 低 20% 家 庭 所 得 二 氧 化 碳 人 均 排 放 量 ( ) 二 氧 化 碳 總 排 放 量 / 年 中 人 口 數 環 境 永 續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及 棲 地 面 積 (+) 自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比 例 (+) 低 碳 及 生 態 社 區 數 (+) 指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森 林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及 濕 地 法 ( 草 案 ) 等 法 令 劃 設 之 各 類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及 棲 地 面 積 自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 海 岸 線 長 度 x100%; 自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為 海 岸 線 長 度 扣 除 人 工 海 岸 長 度, 人 工 海 岸 係 指 於 海 岸 地 區 構 築 人 工 設 施 者 符 合 低 碳 社 區 評 估 系 統 及 生 態 社 區 評 估 系 統 之 社 區 數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村 里 數 (+) 符 合 環 境 衛 生 永 續 指 標 之 村 里 數 資 料 來 源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 核 定 本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經 建 會 ),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頁

30 第 一 章 前 言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作 法 策 略 計 畫 中 就 永 續 經 濟 永 續 社 會 永 續 環 境 以 及 原 住 民 族 永 續 發 展 等 四 面 向 提 出 具 體 的 發 展 策 略 及 作 法 如 表 所 示 表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之 策 略 及 作 法 一 覽 表 面 向 策 略 做 法 1. 經 濟 永 續 1.1 擴 大 觀 光 與 文 化 之 整 合 加 值 發 展 1.2 提 升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能 量 與 規 模 1.3 發 展 在 地 新 興 產 業 1.4 增 加 重 點 產 業 與 微 型 產 業 發 展 誘 因 1.5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及 工 業 區 環 境 轉 型 厚 植 在 地 多 元 文 化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平 台 及 聚 落 推 動 太 平 洋 黑 潮 海 洋 文 化 觀 光 規 劃 推 動 低 碳 慢 遊 路 網 推 動 在 地 生 態 體 驗 旅 遊, 鼓 勵 環 境 體 驗 教 育 與 工 作 假 期 鼓 勵 觀 光 休 閒 相 關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規 劃 及 推 動 國 際 級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輔 導 有 機 栽 培 技 術 及 發 展 高 效 能 的 綠 色 農 業 擴 大 有 機 農 業 經 營 規 模, 落 實 產 品 驗 證 制 度 推 動 健 康 安 全 農 產 品 之 在 地 消 費 推 展 公 私 協 力 有 機 銷 售 機 制, 輔 導 運 用 網 路 商 務 推 展 有 機 與 健 康 主 題 之 休 閒 農 業 加 強 農 業 生 產 基 礎 建 設 與 管 理 發 展 深 層 海 水 產 業, 形 成 完 整 生 技 產 業 鏈 發 展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推 動 養 生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鼓 勵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之 開 發 應 用 加 強 重 點 產 業 之 創 投 基 金 協 助 提 供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之 融 資 貸 款 優 惠 提 供 重 點 產 業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鼓 勵 微 型 創 業 推 展 社 區 型 創 業 支 持 及 輔 導 機 制 強 化 育 成 中 心 之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加 速 推 動 花 東 傳 統 工 業 區 轉 型 1 豐 樂 工 業 區 更 新 更 新 成 效 包 括 :1. 老 舊 工 業 區 活 化 再 造 : 投 入 0.47 億 元 經 費 執 行 意 象 改 善 及 指 標 服 務 大 樓 整 ( 增 ) 建 景 觀 再 造 及 綠 美 化 監 視 系 統 人 行 空 間 改 善 車 行 空 間 改 善 照 明 系 統 改 善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設 置 等 基 盤 設 施 改 善 更 新 工 程, 並 進 行 產 業 輔 導 功 能 擴 大 及 活 化 再 造 整 合 計 畫 之 推 動 ; 及 2. 吸 引 廠 商 投 資 : 透 過 基 礎 設 施 更 新 及 產 業 技 術 輔 導 的 推 行,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 臺 東 縣 工 業 區 已 吸 引 9 家 廠 商 新 增 設 廠 或 擴 大 投 資, 促 進 廠 商 衍 生 投 資 金 額 共 2.46 億 元, 增 加 產 值 7.46 億 元,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共 108 人 次 8 頁

3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面 向 策 略 做 法 2. 社 會 永 續 3. 環 境 永 續 1.6 合 理 管 制 礦 砂 開 採 2.1 推 動 永 續 生 命 教 育 與 終 身 學 習 2.2 加 強 在 地 人 才 培 育 2.3 鼓 勵 青 壯 年 返 鄉 及 人 才 東 移 2.4 促 進 多 元 族 群 共 榮 發 展 2.5 加 強 弱 勢 族 群 之 照 護 與 協 助 2.6 推 動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在 地 化 2.7 提 供 完 善 基 本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3.1 維 護 生 態 多 樣 性 保 育 網 3.2 強 化 災 害 監 測 及 防 治 系 統 推 動 傳 統 工 業 區 能 資 源 整 合 與 環 境 再 造 檢 討 東 砂 西 運 政 策 加 強 輔 導 礦 砂 業 者 轉 型 發 展 改 善 礦 砂 運 輸 方 式 全 面 啟 動 永 續 生 命 教 育 計 畫 滿 足 偏 遠 地 區 教 育 需 求 建 構 高 齡 者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推 廣 創 新 教 育 辦 理 社 區 學 習 機 構 與 課 程, 開 發 在 地 人 力 資 源 鼓 勵 花 東 大 專 院 校 推 動 在 地 型 之 研 發 與 教 學 強 化 技 職 教 育 及 鼓 勵 配 合 重 點 產 業 開 設 相 關 科 系 或 學 程 建 立 人 才 返 鄉 及 東 移 的 媒 合 平 台 鼓 勵 民 間 組 織 參 與 永 續 發 展 在 地 專 案 社 福 計 畫 鼓 勵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與 研 究 實 習 加 強 青 年 創 業 輔 導 及 資 金 協 助 輔 導 聚 ( 部 ) 落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支 援 在 地 複 合 經 營 的 新 合 作 經 濟 產 業 體 開 發 模 式 鼓 勵 社 區 生 活 文 化 環 境 營 造 強 化 弱 勢 族 群 之 生 活 照 護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就 業 輔 導 與 協 助 發 展 急 重 症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強 化 醫 療 後 送 服 務 加 強 推 動 預 防 醫 學 觀 念 與 強 化 社 區 照 護 改 善 在 地 醫 療 院 所 之 經 營 環 境 提 升 城 鄉 基 本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水 準 強 化 核 心 都 市 的 機 能 建 設 與 服 務 功 能 加 強 城 鄉 環 境 之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加 強 清 查 及 活 化 利 用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逐 步 建 構 高 速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及 服 務 環 境 推 動 數 位 化 及 行 動 化 之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調 查 及 建 置 自 然 資 源 與 生 態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庫 推 動 土 地 永 續 與 環 境 共 生 的 開 發 模 式 保 護 生 態 資 源 並 改 善 生 物 棲 地 環 境 推 動 環 境 整 合 治 理 機 制 建 立 完 備 之 環 境 監 測 系 統 與 災 害 預 警 通 報 系 統 提 升 城 鄉 防 災 能 力 加 強 社 區 災 害 防 治 觀 念 之 教 育 與 演 練 3.3 推 動 建 立 生 態 城 鄉 建 立 低 碳 生 態 城 鄉 9 頁

32 第 一 章 前 言 面 向 策 略 做 法 建 構 城 鄉 生 態 綠 網 形 塑 花 東 地 區 優 質 景 觀 意 象 推 動 城 鄉 自 然 景 觀 與 文 化 地 景 之 保 育 計 畫 推 動 花 東 鐵 路 快 捷 化 提 升 聯 外 公 路 系 統 之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性 3.4 建 構 綠 色 人 本 交 通 運 輸 網 推 動 以 生 活 圈 為 架 構 之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推 動 社 區 型 巴 士 小 眾 運 輸 服 務 及 低 碳 交 通 推 動 電 子 票 證 整 合, 促 進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4. 原 住 民 族 永 續 發 展 4.1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特 色 產 業 4.2 落 實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4.3 促 進 原 住 民 部 落 發 展 4.4 加 強 原 住 民 之 照 護 與 協 助 推 展 南 島 文 化 品 牌 之 體 驗 經 濟 形 塑 原 住 民 文 化 特 色 商 圈 強 化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輔 導 與 推 廣 研 議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學 校 研 議 推 動 原 住 民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鼓 勵 原 住 民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研 議 建 立 以 原 住 民 部 落 為 單 元 的 公 共 財 制 度 保 護 各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與 鼓 勵 集 體 經 營 運 用 縮 短 原 住 民 數 位 落 差 強 化 原 住 民 之 生 活 照 護 提 供 原 住 民 就 業 輔 導 與 協 助 培 育 並 建 構 原 住 民 部 落 自 有 之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站 資 源 增 進 原 住 民 地 區 土 地 管 理 及 合 理 運 辦 理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4.5 用 增 進 原 住 民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資 料 來 源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 核 定 本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經 建 會 ), 民 國 101 年 9 月 ( 四 ) 跨 域 治 理 : 跨 域 合 作 共 雙 贏, 花 東 品 牌 全 球 傲 策 略 計 畫 強 調 區 域 合 作 及 創 新 治 理 模 式 之 建 構, 有 關 跨 域 治 理 的 要 項 如 下 : 1. 建 構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2. 建 立 公 民 參 與 之 規 範 與 運 作 機 制 3. 強 化 空 間 整 體 發 展 ( 以 三 心 三 軸 為 空 間 基 本 架 構 ) 4. 引 進 專 業 與 專 責 單 位 開 創 區 域 治 理 成 效 5. 各 部 門 中 長 程 施 政 計 畫 應 納 入 區 域 治 理 的 機 制 6. 共 同 營 造 與 推 廣 行 銷 花 東 品 牌 10 頁

3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三 推 動 機 制 ( 一 ) 推 動 執 行 成 立 行 政 院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以 推 動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並 執 行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所 揭 示 政 策 ( 二 ) 財 源 規 劃 各 項 計 畫 財 源 可 包 括 民 間 資 金 參 與 中 央 公 務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 基 金 ) 預 算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以 及 地 方 預 算 與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等 ( 三 ) 動 態 規 劃 與 滾 動 檢 討 為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與 內 部 課 題 之 變 遷, 本 計 畫 應 進 行 動 態 規 劃 與 滾 動 檢 討, 原 則 每 四 年 辦 理 1 次 ; 如 推 動 期 間 發 生 足 以 影 響 花 東 地 區 整 體 發 展 之 重 大 事 件, 則 應 立 即 配 合 進 行 滾 動 檢 討 另, 落 實 執 行 與 合 理 管 控, 並 掌 握 效 率 效 能 及 品 質 三 大 原 則,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各 項 策 略 的 推 動, 應 兼 顧 軟 硬 體 建 設, 同 步 落 實 法 規 制 度 的 改 革 人 才 培 育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的 採 行, 力 求 質 與 量 的 全 面 提 升 為 確 保 計 畫 財 務 穩 健, 各 項 策 略 之 推 動, 應 掌 握 以 中 央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或 補 助, 以 及 地 方 編 列 預 算 為 優 先, 若 有 不 足, 再 由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預 算 配 合 補 助, 促 使 政 府 有 限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為 確 保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方 案 應 建 立 具 體 客 觀 的 績 效 管 控 指 標, 以 確 實 檢 驗 各 項 計 畫 的 執 行 品 質 與 成 效 11 頁

34 第 一 章 前 言 1-4 第 一 期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以 觀 光 美 地 繁 榮 家 園 為 發 展 願 景, 其 中, 觀 光 是 臺 東 縣 主 要 發 展 命 脈, 美 地 則 為 持 續 性 的 環 境 保 護 及 營 造 ; 而 從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農 業 等 全 方 面 改 革, 及 弱 勢 扶 助, 進 一 步 建 構 繁 榮 且 安 居 樂 業 的 家 園 在 目 標 上 則 有 健 康 公 義 優 遊 行 動 安 居 樂 土 魅 力 美 地 主 題 觀 光 深 耕 文 化 繁 榮 鄉 村, 以 及 培 育 人 才 等 八 大 構 面 落 實 於 空 間 發 展 部 分, 則 以 一 核 五 軸 五 區 為 原 則, 藉 由 點 線 面 的 串 連, 建 構 永 續 發 展 空 間 架 構, 作 為 資 源 空 間 布 局 的 依 據 而 實 際 上,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中, 各 部 門 計 畫 提 案 總 計 119 項,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75 項 ( 詳 表 表 1-4-2) 以 下 分 別 就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之 推 動 重 點 提 案 檢 討 及 執 行 現 況 進 行 說 明 類 型 部 門 觀 光 文 化 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各 部 門 計 畫 提 案 數 量 統 計 原 住 民 發 展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基 礎 建 設 產 業 發 展 農 業 發 展 交 通 建 設 衛 生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災 害 防 治 治 安 維 護 河 川 整 治 教 育 部 門 A A C E 總 計 城 鄉 發 展 與 地 景 總 計 註 :A1 中 央 主 辦 ;A2 地 方 主 辦, 中 央 既 有 計 畫 補 助 ;C 共 同 編 列,75% 基 金 中 央 15% 地 方 10%;E 待 補 充 資 料 再 專 案 評 估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行 政 院 官 網 6 月 公 告 版 本 ) 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各 部 門 核 定 計 畫 數 量 統 計 部 門 類 別 觀 光 發 展 部 門 10 數 量 文 化 部 門 6 原 住 民 族 群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之 改 善 部 門 5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部 門 7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2 產 業 發 展 部 門 1 農 業 發 展 部 門 4 交 通 建 設 部 門 10 衛 生 醫 療 部 門 3 12 頁

35 部 門 類 別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3 災 害 防 治 部 門 8 治 安 維 護 部 門 3 教 育 部 門 10 城 鄉 發 展 與 地 景 部 門 3 總 計 7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資 料 來 源 : 院 臺 經 字 第 號 函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行 政 院,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數 量 ( 一 )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重 點 1. 提 倡 人 本 運 輸 與 友 善 交 通 臺 東 縣 幅 員 廣 大, 地 形 狹 長 且 交 通 缺 乏 連 結, 易 造 成 南 北 往 來 不 便 因 此,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對 於 交 通 運 輸 的 規 劃, 主 要 配 合 台 鐵 國 際 包 機 電 動 機 車 進 行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且 針 對 瓶 頸 路 段 進 行 改 善, 共 計 有 6 項 計 畫 另, 期 望 透 過 交 通 建 設 的 改 善, 牽 引 觀 光 蓬 勃 發 展 2. 著 重 於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臺 東 縣 極 具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潛 力,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之 觀 光 發 展 部 門 共 計 有 10 項 計 畫, 並 有 6 項 得 到 基 金 補 助, 希 望 透 過 觀 光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獲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主 要 包 含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主 題 活 動 行 銷 人 才 培 育 等 3. 重 視 環 境 保 育 與 環 境 教 育 臺 東 縣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為 了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研 提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研 擬 節 能 相 關 措 施 開 發 再 生 能 源 2 鼓 勵 低 碳 運 具 使 用 等, 以 建 構 對 生 態 環 境 友 善 的 低 碳 城 鄉 另, 為 使 永 續 發 展 觀 念 於 地 方 生 根, 亦 鼓 勵 有 助 於 本 縣 生 活 環 境 產 業 生 產 等 環 境 改 善, 及 相 關 扎 根 教 育 之 推 動 4. 文 化 建 設 及 人 才 培 育 2 目 前 經 濟 部 訂 有 經 濟 部 推 動 陽 光 社 區 補 助 要 點 及 小 型 風 力 機 發 電 系 統 示 範 獎 勵 辦 法 等 相 關 獎 補 助 措 施, 本 計 畫 後 續 可 搭 配 申 請, 進 一 步 發 展 縣 內 再 生 能 源 之 利 用 ; 另, 依 據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再 生 能 源 電 能 躉 購 費 率 及 其 計 算 公 式 規 定,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設 置 於 離 島 地 區 ( 電 力 系 統 未 以 海 底 電 纜 與 臺 灣 本 島 電 網 聯 結 者, 含 綠 島 蘭 嶼 鄉 ) 電 能 躉 購 費 率 按 公 告 費 率 加 成 15%, 意 即 離 島 地 區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經 濟 誘 因 較 高, 或 可 作 為 優 先 推 動 示 範 區 域 13 頁

36 第 一 章 前 言 因 本 縣 過 去 未 有 大 量 的 人 口 移 入, 或 進 行 大 型 工 業 開 發 投 資, 雖 經 濟 發 展 處 境 相 對 弱 勢, 但 保 留 了 特 有 的 閒 適 風 情, 加 上 生 活 步 調 較 西 部 地 區 緩 慢, 故, 可 充 分 利 用 特 有 的 人 文 特 質, 提 升 地 方 既 有 文 化 特 色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強 調 臺 東 縣 藝 文 公 共 空 間 的 改 善, 並 對 各 場 館 空 間 不 同 的 需 要 進 行 調 整, 以 提 供 更 為 切 合 縣 民 需 要, 且 更 加 舒 適 的 藝 文 體 驗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縣 民 的 文 化 素 養 另, 發 展 部 落 傳 統 的 手 工 藝 原 民 音 樂 與 表 演 藝 術, 除 可 發 揚 本 縣 原 民 文 化 精 髓, 亦 可 形 成 推 廣 文 創 產 業 之 重 要 措 施 ; 此 外, 文 創 人 才 培 育 產 業 環 境 改 善 建 立 推 廣 平 台 協 助 行 銷 等 面 向 亦 有 所 著 墨 5. 原 住 民 土 地 及 傳 統 家 屋 清 查 與 維 護 臺 東 縣 為 大 量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居 住 地, 人 口 占 全 縣 三 分 之 一, 擁 有 大 量 的 原 鄉 有 形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等 部 落 風 貌 又, 縣 內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廣 達 5 萬 公 頃, 居 全 國 之 次 因 此,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針 對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部 分 進 行 清 查, 並 著 重 於 維 護 傳 統 家 屋, 以 及 部 落 特 色 風 貌, 以 利 維 持 原 民 文 化 及 相 關 資 源 6. 輔 導 有 機 農 業 及 休 閒 農 場 之 規 劃 農 業 為 臺 東 縣 之 重 要 產 業, 然 而 本 縣 的 農 業 發 展 長 期 受 地 理 區 位 偏 遠 及 交 通 不 便 等 因 素 影 響, 難 以 抵 擋 西 部 地 區, 以 及 國 外 農 產 進 口 之 競 爭, 不 僅 農 業 從 業 者 生 存 困 難, 也 間 接 造 成 本 縣 經 濟 發 展 遲 滯 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中, 農 業 發 展 主 要 朝 健 康 有 機 轉 型, 並 結 合 觀 光 休 閒 概 念, 強 調 樂 活 農 業 ; 此 外, 善 用 本 縣 既 有 休 閒 農 業 園 區, 輔 導 農 民 參 與, 藉 此 讓 臺 東 縣 成 為 新 型 農 業 的 典 範 7. 提 升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及 加 強 地 區 健 康 醫 療 設 施 與 檢 疫 本 縣 地 處 偏 遠 人 口 相 對 稀 少, 在 醫 療 市 場 上 面 欠 缺 經 濟 誘 因, 不 僅 一 般 醫 療 的 軟 硬 體 資 源 不 足, 連 急 重 症 救 照 護 的 能 力 也 不 敷 所 需 因 此, 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之 緊 急 救 護 及 衛 生 醫 療 部 門, 重 點 著 力 於 培 養 在 地 人 力 強 化 醫 療 硬 體 設 施 建 全 急 重 症 安 全 網 及 提 升 醫 療 救 護 能 量, 以 因 應 在 地 的 健 康 醫 療 需 要 ( 二 )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提 案 檢 討 1. 提 案 流 程 檢 討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經 由 規 劃 團 隊 與 縣 府 各 方 專 家 學 者 公 民 團 體 等 多 所 討 論 而 研 擬, 然 而, 受 限 於 規 劃 期 程, 致 使 公 民 團 體 的 想 法 無 法 構 成 提 案 規 劃 團 隊 的 創 新 提 案 無 法 落 實, 以 及 縣 府 提 案 與 部 會 中 長 程 計 畫 重 覆 等 問 題 此 些 問 題 分 別 造 成 了 民 眾 對 花 東 基 金 投 資 的 無 感, 及 無 法 藉 由 提 案 爭 取 花 東 基 金 投 入 縣 政 建 設 的 結 果 14 頁

3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因 此, 本 計 畫 擬 透 過 預 先 規 劃 計 畫 盤 點 加 強 溝 通 管 道 等 作 法, 促 進 本 計 畫 的 提 案 成 果 得 以 爭 取 到 花 東 基 金 的 投 入, 以 達 到 實 質 環 境 改 善, 民 眾 幸 福 感 提 升 的 目 標 2. 提 案 成 果 檢 討 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獲 通 過 的 提 案 成 果 部 分, 可 綜 整 出 三 大 面 向 的 不 足, 包 括 花 東 基 金 投 資 不 均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以 及 缺 乏 基 礎 產 業 投 資 等, 以 下 分 述 之 : (1) 花 東 基 金 投 資 不 均 空 間 不 均 :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之 相 關 計 畫 主 要 集 中 在 臺 東 市 區 及 縱 谷 地 區, 較 少 落 於 東 部 海 岸 地 區 海 岸 山 脈 區 中 央 山 脈 區 及 南 迴 海 岸 區 等 部 落 及 高 山 地 區 而 南 迴 線 鄉 鎮 及 南 橫 等 山 區 為 臺 東 縣 的 天 然 命 脈,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同 樣 缺 乏 相 關 計 畫 投 入 未 來 可 考 量 利 用 既 有 資 源, 並 加 強 海 岸 及 山 脈 地 區 的 規 劃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極 化 :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活 動 雖 有 效 帶 動 縣 內 的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但 其 效 益 主 要 落 於 關 山 及 鹿 野 地 區 然 而, 在 東 部 海 岸 地 區 海 岸 山 脈 區 中 央 山 脈 區 及 南 迴 海 岸 區 等 地, 亦 有 其 他 發 展 亮 點 ; 未 來, 可 藉 由 鄰 山 沿 海 的 自 然 資 源,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海 岸 觀 光 等 活 動, 以 帶 動 全 縣 的 整 體 發 展 資 訊 不 對 等 數 位 落 差 大 : 在 電 子 資 訊 或 智 慧 化 等 相 關 計 畫, 僅 有 建 置 臺 東 縣 特 教 教 學 E 化 網 計 畫 由 於 臺 東 縣 政 府 積 極 推 廣 及 爭 取 智 慧 城 市 做 為 縣 市 模 範, 因 此 在 未 來 計 畫 中 可 朝 向 此 類 型 計 畫 發 展 又 臺 東 縣 幅 員 廣 大, 若 能 透 過 資 訊 或 者 科 技 運 用 來 解 決 距 離 或 時 程 所 造 成 的 落 差, 將 可 提 升 許 多 層 面 效 能 及 降 低 資 源 的 浪 費, 如 : 解 決 資 訊 不 對 等 所 衍 生 的 落 差 或 者 縮 短 醫 療 時 程 等 課 題 (2)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交 通 運 輸 連 結 不 足 : 雖 強 化 了 大 眾 運 輸 及 軌 道 系 統 的 整 合, 但 各 種 運 具 間 的 連 結 度 仍 顯 不 足, 若 能 進 一 步 整 合 電 動 機 車 自 行 車 人 行 步 道 等 空 間 規 劃 的 連 結, 可 望 解 決 本 縣 在 觀 光 發 展 上 的 斷 裂 點, 進 而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原 民 建 設 與 環 境 改 善 不 夠 落 實 : 針 對 原 民 就 業 進 行 補 強, 並 且 對 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進 行 清 查 與 維 護 等 先 期 作 業, 但 因 本 縣 原 住 民 人 口 佔 全 縣 人 口 之 三 分 之 一 強, 未 來 如 何 透 過 基 礎 建 設 語 言 部 落 觀 光 旅 遊 部 落 防 災 就 業 議 題 等 層 面, 以 改 善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及 就 業 問 題 等, 實 為 發 展 臺 東 縣 的 重 要 關 鍵 15 頁

38 第 一 章 前 言 偏 重 於 特 殊 教 育 : 教 育 部 門 計 劃 方 案 較 偏 重 特 殊 教 育 及 資 訊 網 的 建 立, 以 照 護 弱 勢 為 主 要 訴 求 ; 惟 相 較 未 能 積 極 開 發 及 運 用 地 方 既 有 特 色 資 源 與 區 域 環 境 優 勢, 發 展 特 色 學 校 或 創 新 教 育 模 式, 以 吸 引 外 縣 市 人 口 遷 入,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等 構 想 方 案 (3) 計 畫 提 案 與 中 央 部 會 計 畫 資 源 整 合 不 足 : 提 案 計 畫 內 容 較 為 零 碎, 與 既 有 中 央 部 會 中 長 程 計 畫 對 接 不 足, 計 畫 資 源 無 法 互 補, 實 施 方 案 之 重 要 推 動 面 向, 有 與 部 會 相 關 計 畫 內 容 同 質 性 高 卻 未 能 整 合 之 問 題, 而 使 提 案 互 相 排 擠, 造 成 整 體 計 畫 資 源 執 行 成 效 不 佳 未 來 應 加 強 中 央 部 會 中 長 程 計 畫 與 實 施 方 案 提 案 內 容 之 整 合 協 調, 以 利 整 體 行 政 資 源 的 執 行 成 效 (4) 缺 乏 基 礎 及 新 興 產 業 投 資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不 足 : 臺 東 縣 的 在 地 生 活 方 式, 其 與 水 土 林 以 及 農 林 漁 牧 關 係 較 緊 密 的 產 業 為 主 而 在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中 有 關 農 業 產 業 部 門 方 案 較 著 重 於 有 機 農 業 及 無 毒 野 菜 等 的 行 銷 推 廣, 共 計 3 案, 較 缺 乏 在 地 農 產 品 藝 術 產 業 地 方 產 業 等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異 業 結 合 與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文 化 建 設 待 產 業 化 : 臺 東 縣 獨 特 的 人 文 資 源, 主 要 有 原 民 文 化, 以 及 多 元 地 方 特 色 於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中, 雖 兼 顧 軟 硬 體 投 資 建 設, 但 在 產 值 與 就 業 上 較 無 明 顯 產 出 後 續 建 議 可 透 過 推 廣 地 方 民 俗 活 動, 及 相 關 節 慶, 進 而 帶 動 文 化 創 意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 三 )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執 行 現 況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之 C 類 計 畫 計 20 案 ( 其 中, 除 4 案 正 進 行 發 包 作 業 外, 其 餘 16 案 已 有 2 案 為 已 結 案 狀 態,14 案 執 行 中 ); 總 執 行 經 費 百 萬 元 ( 其 中, 花 東 基 金 預 算 約 百 萬 元 中 央 預 算 約 百 萬 元 地 方 預 算 約 百 萬 元, 以 及 自 償 經 費 部 分 達 百 萬 元 ) A2 類 計 畫 部 分, 共 有 27 個 計 畫, 其 中, 有 5 個 計 畫 擬 撤 案 6 個 計 畫 尚 未 通 過 中 央 部 會 核 定 2 個 計 畫 調 整 計 畫 執 行 類 型, 其 餘 14 個 計 畫 多 處 於 執 行 中 的 狀 態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之 C 類 計 畫 計 26 案 ( 其 中 有 7 案 尚 未 發 包,4 案 正 進 行 發 包 作 業 外, 其 餘 15 案 皆 在 執 行 中 ); 總 執 行 經 費 百 萬 元 ( 其 中, 花 東 基 金 預 16 頁

3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算 約 百 萬 元 中 央 預 算 約 百 萬 元 地 方 預 算 約 百 萬 元, 以 及 自 償 經 費 部 分 達 百 萬 元 ) A2 類 計 畫 部 分, 共 有 26 個 計 畫, 其 中, 有 5 個 計 畫 擬 撤 案 13 個 計 畫 尚 未 通 過 中 央 部 會 核 定 1 個 計 畫 調 整 計 畫 執 行 類 型, 其 餘 7 個 計 畫 則 為 執 行 中 ( 四 )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表 係 101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相 關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的 統 計 數 值, 可 知, 許 多 績 效 指 標 並 無 相 對 應 的 統 計 資 訊, 故 以 下 僅 對 可 取 得 之 資 料, 或 可 獲 之 替 代 資 料 進 行 績 效 檢 討 1. 經 濟 永 續 在 經 濟 永 續 面 向 的 四 個 主 要 指 標 部 分, 可 發 現 臺 東 縣 在 101 至 102 年 間,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有 減 少 的 趨 勢, 且 有 機 農 作 物 耕 種 面 積 亦 下 滑 ; 然 而, 在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及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兩 部 分, 則 同 步 成 長 除 卻 可 能 的 資 料 缺 誤, 如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之 統 計 僅 計 算 臺 東 縣 內 主 要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非 為 通 盤 性 的 旅 客 統 計 ; 而 有 機 農 作 物 部 分 則 需 通 過 有 機 認 證, 但 實 際 上 縣 內 有 許 多 非 慣 行 農 業 的 施 作, 並 無 法 得 到 有 機 認 證, 如 秀 明 自 然 農 法, 及 原 民 的 農 作 慣 習 等 因 此, 在 經 濟 永 續 面 向 的 績 效 上, 大 致 上 可 說 明 A. 整 體 而 言, 臺 東 縣 的 經 濟 動 能 有 提 升 之 趨 勢 ;B. 農 業 及 觀 光 的 發 展, 需 建 置 更 符 合 地 方 特 性 及 需 要 的 標 準 模 式 及 指 標 2. 社 會 永 續 雖 臺 東 縣 仍 處 於 人 口 移 出 的 狀 態, 然 遷 移 的 速 度 已 趨 緩, 且 全 縣 之 教 育 水 準 亦 有 所 提 升, 然 在 活 動 參 與 部 分, 雖 有 大 量 的 文 化 投 資, 卻 未 見 顯 著 的 提 升 同 樣, 在 社 會 永 續 的 績 效 上, 其 指 標 亦 有 著 統 計 偏 誤 的 狀 況, 但 社 會 變 動 率 的 趨 緩, 可 說 明 臺 東 縣 的 基 本 體 質 已 獲 得 改 善 3. 環 境 永 續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及 棲 地 面 積 及 自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比 例 皆 能 維 持 不 減 少, 在 經 濟 發 展 導 向 的 現 況 下, 顯 現 出 縣 內 兼 顧 環 境 與 經 濟 的 施 政 重 點 ; 此 外, 雖 低 碳 社 區 數 仍 未 有 具 體 成 果, 然 臺 東 縣 內 已 有 4 處 社 區 申 請 相 關 認 證 中, 後 續 應 可 獲 得 較 為 顯 著 的 績 效 17 頁

40 第 一 章 前 言 目 標 經 濟 永 續 社 會 永 續 環 境 永 續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及 每 人 平 均 在 地 消 費 金 額 (+) 有 機 農 作 物 耕 種 面 積 及 產 值 (+) 表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檢 討 次 指 標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變 動 率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6,678,400 人 6,608,848 人 6,220,000 人 -6.86% 每 人 平 均 在 地 消 費 金 額 經 有 機 認 證 通 過 之 農 作 物 耕 種 面 積 經 有 機 認 證 通 過 之 農 作 物 總 產 值 備 註 臺 東 縣 遊 客 統 計 公 頃 公 頃 3.78% 有 機 栽 培 農 戶 數 及 種 植 面 積 概 況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670,017 元 676,390 元 676,390 元 0.95%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10.7 萬 人 10.9 萬 人 10.8 萬 人 0.93% 健 康 平 均 餘 命 (+)** 歲 歲 0.34% 15 歲 以 上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結 構 比 例 高 中 技 職 教 育 程 度 大 專 及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30.87% 30.46% 29.63% -1.24% 20.34% 20.92% 21.51% +1.17%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參 與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2,255 人 2,177 人 -3.46% 平 均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勞 動 力 人 口 數 簡 易 生 命 表 及 平 均 餘 命 臺 閩 地 區 十 五 歲 以 上 人 口 戶 籍 註 記 教 育 程 度 社 會 增 加 率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統 計 終 身 學 習 課 程 社 區 營 造 有 機 農 業 培 訓 貧 富 差 距 (-) 二 氧 化 碳 人 均 排 放 量 (-)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及 棲 地 面 積 (+)*** 175, 公 頃 175, 公 頃 175, 公 頃 自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比 例 (+) 69.50% 69.50% 69.50% 0.00% 0.00% 自 然 海 岸 占 海 岸 長 度 比 例 18 頁

4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次 指 標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變 動 率 低 碳 及 生 態 低 碳 社 區 數 % 社 區 數 (+) 備 註 低 碳 示 範 及 永 續 社 區 數 生 態 社 區 數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村 里 數 (+) 註 : 表 無 該 項 統 計 資 料 ; * 目 前 未 有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之 統 計 資 料, 以 就 業 市 場 勞 動 力 人 口 數 取 代 ; ** 現 行 統 計 僅 計 算 平 均 餘 命, 未 有 各 縣 市 健 康 平 均 餘 命 之 統 計 資 料 ; *** 依 區 域 計 畫 之 第 1 2 級 生 態 敏 感 區 面 積 計 算, 包 括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特 別 景 觀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自 然 保 留 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自 然 保 護 區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國 際 級 及 國 家 級 之 重 要 濕 地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觀 光 旅 遊 網 遊 客 統 計, 有 機 農 業 全 球 資 訊 網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文 化 部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綜 合 計 畫 組 ;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資 訊 網, 民 國 103 年 9 月 實 際 上, 在 績 效 指 標 的 衡 量 部 分, 有 與 近 年 來 縣 內 發 展 趨 勢 不 相 符 之 處, 如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等 資 料, 後 續 或 需 針 對 指 標 項 加 以 調 整, 新 增 如 住 房 率 營 業 人 所 得 就 業 率 等 指 標 項 目, 期 能 更 精 確 的 反 應 本 縣 整 體 發 展 狀 況 ( 五 ) 後 續 推 動 執 行 建 議 綜 上, 本 計 畫 於 執 行 期 間 具 體 調 整 作 法 分 述 如 下 : 1. 加 強 與 中 央 部 會 溝 通 實 施 方 案 之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需 經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方 能 進 行 撥 款 並 執 行 因 此, 建 議 在 前 期 規 劃 作 業 階 段, 應 加 強 與 中 央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讓 中 央 能 夠 了 解 各 擬 提 案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並 由 縣 府 同 步 修 正 不 足 的 部 分, 以 促 進 計 畫 執 行 時 效 2. 確 實 研 擬 及 調 查 計 畫 所 需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需 相 關 先 期 作 業, 如 土 地 徵 收 等, 導 致 計 畫 時 程 延 誤 建 議 未 來 在 執 行 各 項 實 施 方 案 補 助 計 畫 時, 可 先 進 行 配 套 計 畫 的 調 查 與 檢 討, 讓 未 來 實 施 方 案 核 定 後, 能 夠 更 有 效 率 的 執 行 3. 計 畫 時 程 與 經 費 編 列 宜 考 量 本 縣 區 位 特 性 由 於 臺 東 縣 地 處 偏 遠, 因 此, 鮮 少 廠 商 投 標, 使 方 案 推 動 礙 於 發 包 作 業 程 序, 無 法 加 速 執 行 因 此, 建 議 能 在 實 施 方 案 規 劃 時, 放 寬 或 審 慎 評 估 發 包 作 業 時 程, 以 期 讓 計 畫 能 夠 在 進 度 上 落 實 19 頁

4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臺 東 縣 位 於 臺 灣 東 南 隅, 與 花 蓮 屏 東 及 高 雄 接 壤 ; 地 形 狹 長 地 廣 人 稀, 轄 區 內 擁 有 縱 谷 及 海 岸 線, 此 外 尚 有 2 座 島 嶼 長 久 以 來, 本 縣 因 地 理 位 置 相 對 偏 遠 且 交 通 不 甚 便 利, 整 體 發 展 較 其 他 城 市 更 緩 慢 ; 雖 轄 內 軟 硬 建 設 服 務 質 量 較 西 部 地 區 落 後, 但 卻 因 此 得 較 完 整 地 保 存 了 環 境 資 源 及 族 群 文 化 資 產 為 迅 速 掌 握 整 體 發 展 輪 廓 以 及 癥 結, 本 章 依 序 就 : 人 口 結 構 自 然 環 境 觀 光 資 源 環 境 敏 感 區 土 地 編 定 及 土 地 利 用 產 業 發 展 及 所 得 學 研 能 量 交 通 路 網 基 礎 建 設 文 化 特 色 醫 療 服 務 及 公 共 衛 生 族 群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治 安 及 災 害 防 治 城 鄉 地 景 等 不 同 面 向 進 行 現 況 研 析 與 關 鍵 課 題 之 指 認 2-1 人 口 結 構 一 現 況 分 析 如 表 所 示, 至 民 國 102 年 底 止, 臺 東 縣 人 口 總 數 為 224,821 人, 就 總 體 趨 勢 而 言,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間, 除 97 年 至 98 年 總 人 口 數 短 暫 增 加 外, 其 餘 階 段 皆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另, 從 表 可 知, 本 縣 民 國 93 年 及 102 年 皆 呈 男 多 於 女 的 狀 況, 且 男 女 性 人 口 同 步 減 少 ; 整 體 結 構 上 雖 有 著 較 多 的 青 壯 年 人 口, 然 而 緊 縮 的 幼 齡 人 口 將 會 是 未 來 本 縣 發 展 的 重 大 課 題 以 下, 則 分 別 就 本 縣 之 人 口 結 構 增 加 率 及 人 口 密 度 與 分 布 進 行 分 析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人 口 結 構 項 目 總 人 口 數 三 階 段 人 口 ( 人 ) 自 然 增 加 率 社 會 增 加 率 人 口 密 度 年 ( 人 ) 0-14 歲 歲 65 歲 以 上 ( ) ( ) ( 人 /km 2 ) ,373 44, ,831 28, ,943 43, ,453 29, ,957 41, ,795 29, ,660 39, ,100 29, ,849 38, ,617 29, ,497 37, ,160 30, ,673 35, ,170 30, ,290 33, ,689 30, ,252 32, ,772 30, ,821 30, ,181 30,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20 頁

4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民 國 93 年 底 及 102 年 底 臺 東 縣 人 口 金 字 塔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民 國 103 年 9 月 ( 一 ) 人 口 結 構 人 口 的 年 齡 結 構 足 以 反 映 人 口 品 質 社 會 活 力 及 整 個 人 口 未 來 的 發 展, 由 表 可 知, 縣 內 高 齡 (65 歲 以 上 )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至 102 年 底 止, 已 有 30,826 人 ; 另, 在 縣 內 高 齡 人 口 比 重 上, 自 93 年 起 為 12.01%, 已 形 成 高 齡 化 社 會 ( 高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數 7%), 而 至 102 年 底 止, 高 齡 化 率 13.71% 已 趨 近 高 齡 社 會 ( 高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數 14%) 此 外, 在 93 至 102 年 間, 老 化 指 數 自 增 加 到 , 代 表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已 超 過 14 歲 以 下 人 口, 顯 見 本 縣 少 子 女 化 情 況 嚴 峻, 並 加 速 了 高 齡 社 會 現 象 的 發 生 如 以 扶 養 比 來 檢 視 本 縣 的 勞 動 力 基 礎 結 構, 可 發 現 整 體 扶 養 比 在 93 年 至 102 年 間, 自 44.08% 下 降 至 37.77%, 代 表 現 況 本 縣 的 勞 動 產 出 對 縣 內 依 賴 人 口 的 壓 力 逐 漸 降 低 ; 然 而, 在 扶 老 比 及 扶 幼 比 的 趨 勢 上, 則 可 見 0-14 歲 族 群 規 模 的 大 幅 衰 退, 以 及 65 歲 以 上 高 齡 人 口 的 增 長, 此 種 狀 況 突 顯 了 本 縣 未 來 的 社 會 經 濟 課 題 本 縣 目 前 15~64 歲 年 齡 區 間 之 人 口 尚 有 正 成 長, 但 已 呈 現 幼 年 人 口 數 逐 漸 下 降 老 年 人 口 持 續 成 長 的 情 形, 未 來 世 代 青 壯 人 口 之 壓 力 預 估 將 持 續 增 加 21 頁

4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圖 年 底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老 化 指 數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人 口 統 計 及 分 析 統 計 年 報,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圖 臺 東 縣 歷 年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人 口 統 計 分 析,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增 加 率 整 體 而 言, 本 縣 人 口 於 93 年 至 102 年 間, 整 體 減 少 了 6.47% 同 期, 自 然 增 加 率 除 93 年 及 95 年 出 生 率 大 於 死 亡 率 外, 其 餘 年 度 皆 為 負 成 長 本 縣 近 十 年 之 社 會 增 加 率 皆 為 負 值, 人 口 遷 出 均 大 於 遷 入, 僅 民 國 98 年 出 現 人 口 數 遷 入 大 於 遷 出 情 形, 推 測 係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所 致, 其 餘 年 度 皆 為 遷 出 人 數 較 22 頁

45 鄉 鎮 市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遷 入 人 數 為 多 本 縣 社 會 增 加 率, 於 100 年 為 負 千 分 之 7.84, 至 101 年 為 負 千 分 之 6.47,102 年 之 社 會 增 加 率 則 為 負 千 分 之 3.24, 整 體 人 口 呈 外 流 現 象 ;103 年 度 之 社 會 增 加 率 首 度 為 正 值, 推 估 為 今 年 整 體 發 展 帶 動 所 致, 提 昇 了 至 臺 東 設 籍 之 人 口 數 2. 人 口 密 度 與 分 布 受 人 口 數 持 續 減 少 的 影 響, 縣 內 人 口 密 度 同 步 下 降, 至 103 年 底 止, 本 縣 人 口 密 度 僅 為 63.41( 人 /km2) 從 下 表 可 知, 縣 內 人 口 集 中 於 臺 東 市, 占 了 總 人 口 數 的 47.93%, 且 其 人 口 密 度 約 ( 人 /km2) 亦 為 全 縣 人 口 密 度 最 高 地 區 ; 其 次 為 綠 島 鄉 ( 人 /km2) 及 關 山 鎮 152.7( 人 /km2) 另 外, 海 端 鄉 (4.91 人 /km2) 延 平 鄉 (7.83 人 /km2) 及 金 峰 鄉 (9.49 人 /km2) 分 屬 人 口 密 度 最 低 之 三 鄉 鎮 對 比 所 有 鄉 鎮 平 均 人 口 密 度 之 63.41( 人 /km2), 顯 示 本 縣 人 口 分 布 不 均 城 鄉 差 異 大, 在 發 展 資 源 分 布 上, 易 遭 遇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問 題 表 民 國 103 年 臺 東 市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面 積 及 村 里 一 覽 表 項 目 人 口 數 ( 人 ) 村 里 數 ( 個 ) 面 積 (km 2 ) 密 度 ( 人 /km 2 ) 臺 東 市 106, 成 功 鎮 14, 關 山 鎮 8, 池 上 鄉 8, 卑 南 鄉 17, 延 平 鄉 3, 東 河 鄉 8, 金 峰 鄉 3, 長 濱 鄉 7, 海 端 鄉 4, 鹿 野 鄉 8, 達 仁 鄉 3, 綠 島 鄉 3, 大 武 鄉 6, 太 麻 里 鄉 11, 蘭 嶼 鄉 5, 總 計 222,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教 育 概 況 23 頁

4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民 國 102 年 底 止, 本 縣 15 歲 以 上 不 識 字 人 口 計 3,484 人,15 歲 以 上 人 口 識 字 率 為 98.2%, 皆 與 我 國 其 他 縣 市 相 去 不 遠, 代 表 縣 內 基 本 教 育 水 準 與 供 給 並 無 異 於 其 他 地 區 ; 然 而, 在 15 歲 以 上 民 間 人 口 之 教 育 程 度 結 構 ( 國 中 及 以 下 ) 比 例 上, 縣 內 比 重 達 48.61%, 僅 次 於 嘉 義 縣, 代 表 縣 內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相 對 為 低, 又 以 15 歲 以 上 民 間 人 口 之 教 育 程 度 結 構 ( 大 專 及 以 上 ) 占 比 僅 20.92%, 為 全 國 各 縣 市 最 低, 顯 見 縣 內 高 等 教 育 之 不 足 另, 在 特 殊 教 育 部 分, 從 表 可 知,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比 例 無 論 在 國 中 小 及 高 中 職 部 分 皆 未 有 高 於 我 國 各 縣 市 之 情 形, 然 而, 在 教 育 資 源 的 供 給 上, 生 師 比 達 90.29, 顯 見 教 育 資 源 之 不 足 縣 市 項 目 國 中 小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教 學 生 數 (A) 表 民 國 102 年 我 國 各 縣 市 特 教 師 生 概 況 表 國 中 小 學 生 數 (B) 國 中 小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教 生 比 例 (A)/ (B) 高 中 職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教 學 生 數 (C) 高 中 職 學 生 數 (D) 高 中 職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教 生 比 例 (C)/ (D) 特 教 認 證 教 師 數 (E) 生 師 比 ((A)+ (C))/(E) 新 北 市 7,910 2,122, % 2, , % 臺 北 市 8, , % 3, , % 臺 中 市 8, , % 2,746 90, % 臺 南 市 4, , % 2, , % 高 雄 市 9, , % 2, , % 宜 蘭 縣 1, , % , % 桃 園 縣 5,997 42, % 2,106 87, % 新 竹 縣 1, , % , % 苗 栗 縣 2,661 56, % , % 彰 化 縣 4,115 51, % 1,437 13, % 南 投 縣 1, , % , % 雲 林 縣 2,304 47, % , % 嘉 義 縣 1,509 66, % , % 屏 東 縣 3,025 41, % , % 臺 東 縣 , % 318 9, % 花 蓮 縣 1,268 20, % , % 澎 湖 縣 , % 66 6, % 基 隆 市 874 7, % , % 新 竹 市 2,033 32, % 669 2, % 嘉 義 市 , % , % 總 計 69,689 4,214, % 23,454 2,220, % 1, 註 : 表 無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頁

4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本 縣 人 口 長 期 處 於 流 失 的 狀 態, 民 國 93 至 102 年 人 口 減 少 累 計 近 15,552 人 ( 約 佔 人 口 總 數 的 6.47%), 地 區 人 力 資 源 不 斷 流 失 導 致 經 濟 活 力 低 靡,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 二 ) 高 齡 人 口 占 比 高 達 13.71%, 已 趨 近 高 齡 社 會 ( 指 65 歲 以 上 人 口 高 於 總 人 口 的 14%) 的 標 準 為 因 應 高 齡 社 會 的 生 活 型 態 及 消 費 需 求 改 變,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及 公 共 服 務, 有 待 及 早 謀 求 調 整 ( 三 ) 城 鄉 發 展 落 差 明 顯, 除 臺 東 市 區 及 局 部 鄉 鎮 人 口 較 集 中 之 外, 餘 均 散 佈 於 山 野 海 濱 部 落, 密 度 落 差 甚 大 公 共 服 務 定 點 投 入 易 產 生 服 務 可 及 性 低 或 產 生 建 設 成 本 過 高 之 困 境, 尤 以 醫 療 社 福 教 育 等 為 甚, 應 積 極 思 索 改 善 配 套 之 道 ( 四 )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傳 承 出 現 斷 層, 現 階 段 原 民 各 族 語 傳 承 不 足, 許 多 深 厚 之 族 語 內 涵 逐 漸 隨 世 代 凋 零 流 失, 其 他 傳 統 技 藝 與 原 民 文 化 知 識 系 統 亦 有 傳 承 危 機, 透 過 既 有 國 教 體 系 明 顯 尚 不 足 以 彌 補 ; 未 來 除 了 改 善 提 高 族 語 教 學 之 教 學 時 間 與 成 效, 更 應 於 日 常 與 社 會 文 化 活 動 中, 從 實 際 操 作 機 制 面 教 育 及 文 化 發 展 面 向, 提 高 族 語 使 用 發 揚 之 應 用 空 間 25 頁

4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2-2 氣 候 調 適 一 現 況 分 析 本 縣 位 於 北 迴 歸 線 以 南 之 季 風 帶 區 域, 因 受 海 洋 性 氣 候 與 山 脈 地 勢 之 影 響, 高 山 地 區 大 致 屬 熱 帶 氣 候 型 高 山 氣 候 區 ; 縱 谷 平 原 區 則 為 東 部 濕 潤 熱 帶 型 氣 候 區, 有 別 於 臺 灣 西 南 部 的 冬 乾 夏 雨 型 氣 候 區, 整 體 屬 舒 適 宜 人 之 氣 候 此 外, 蘭 嶼 為 臺 灣 最 富 熱 帶 氣 候 色 彩 的 地 區, 年 平 均 溫 較 臺 灣 各 地 為 高, 長 年 無 旱 季, 屬 於 島 嶼 多 雨 型 熱 帶 氣 候 區 以 下 分 別 就 氣 溫 雨 量 及 濕 度, 依 目 前 本 縣 境 內 成 功 臺 東 大 武 及 蘭 嶼 等 4 處 中 央 氣 象 局 所 屬 氣 象 測 站 資 料 概 要 說 明 ( 一 ) 氣 溫 黑 潮 與 山 脈 排 列 深 刻 影 響 本 地 氣 溫, 使 本 地 平 均 溫 度 較 臺 灣 西 部 高 約 0.5 左 右, 且 平 原 地 帶 較 高 山 丘 陵 區 為 高 臺 東 縣 本 島 境 內 長 期 年 均 溫 約 落 於 23.8 至 24.9 之 間, 而 蘭 嶼 因 屬 離 島, 海 洋 調 節 使 得 均 溫 稍 低, 約 為 22.7 若 以 月 均 溫 22 以 上 視 為 夏 季, 則 除 蘭 嶼 外 其 餘 地 區 皆 有 八 至 九 個 月 份 屬 夏 季 範 圍 此 外, 臺 東 縣 焚 風 發 生 時 間 多 介 於 3 月 至 10 月 間, 於 臺 東 氣 候 測 站 所 測 得 的 焚 風 多 是 由 於 颱 風 所 致 ; 而 大 武 站 測 得 的 焚 風 則 多 有 因 為 鋒 面 系 統 前 緣 的 西 南 風, 翻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在 背 風 面 產 生 沉 降 增 溫 作 用 焚 風 造 成 相 對 溼 度 下 降 至 60~63% 以 下, 且 溫 度 上 升 率 從 1~1.6, 於 部 份 地 區 時 有 造 成 農 作 影 響 的 情 形 測 站 月 份 26 頁 表 臺 東 縣 各 氣 候 測 站 測 得 月 平 均 ( ) 氣 溫 表 單 位 : 攝 氏 度 臺 東 成 功 大 武 蘭 嶼 均 溫 最 低 最 高 均 溫 最 低 最 高 均 溫 最 低 最 高 均 溫 最 低 最 高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年 均 溫

4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註 : 月 平 均 資 料 為 30 年 平 均 值 每 10 年 更 新 一 次, 更 新 時 間 為 100 年 11 月 底 前 完 成 更 新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民 國 104 年 ( 二 ) 雨 量 本 縣 長 期 年 均 雨 量 約 在 為 1,779.6mm 至 2,979.8 間, 其 中, 以 蘭 嶼 觀 測 站 年 雨 量 最 大, 降 水 尚 屬 豐 沛 ; 但 除 離 島 的 蘭 嶼 降 雨 較 為 平 均 外, 成 功 臺 東 大 武 觀 測 站 區 的 雨 量 資 料 呈 現 乾 濕 季 明 顯, 明 顯 受 季 風 颱 風 影 響, 雨 季 期 於 5 月 至 10 月 間, 旱 季 為 11 月 至 翌 年 4 月, 雨 旱 季 間 降 雨 量 差 異 約 有 4 倍 之 多 ( 詳 表 2-2-2) 測 站 月 份 表 臺 東 縣 各 氣 候 測 站 測 得 月 平 均 ( ) 雨 量 及 濕 度 表 臺 東 成 功 大 武 蘭 嶼 雨 量 (mm) 濕 度 (%) 雨 量 (mm) 濕 度 (%) 雨 量 (mm) 濕 度 (%) 雨 量 (mm) 濕 度 (%)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年 均 1, , , , 註 : 月 平 均 資 料 為 30 年 平 均 值 每 10 年 更 新 一 次, 更 新 時 間 為 2011 年 1 月 底 前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民 國 104 年 ( 三 ) 濕 度 本 縣 年 平 均 濕 度 約 74% 到 79% 之 間, 大 致 夏 秋 季 濕 潤, 春 冬 季 較 乾 燥, 受 雨 量 分 配 的 影 響 甚 為 明 顯 ; 蘭 嶼 ( 離 島 ) 則 因 屬 海 洋 氣 候, 終 年 濕 潤, 溼 度 近 90%( 詳 表 2-2-2) 二 關 鍵 課 題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相 關 災 害, 包 括 海 岸 侵 蝕 海 平 面 上 升 與 暴 漲 衝 擊 土 石 流 等 防 救 災 整 備 與 政 策 規 劃 之 調 適 措 施 降 雨 量 及 氣 溫 的 極 端 化, 對 一 級 產 業 生 產 所 造 成 的 潛 在 災 損 與 困 境, 如 病 蟲 害 等 27 頁

50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2-3 自 然 環 境 一 現 況 分 析 本 縣 地 形 狹 長 且 山 川 交 疊, 臺 東 市 區 處 縣 轄 範 圍 中 央 偏 東 側, 往 北 是 花 東 縱 谷 南 段 鄰 秀 姑 巒 溪 水 系, 而 源 於 中 央 山 脈 卑 南 主 峰 與 關 山 主 峰 的 卑 南 溪 水 系, 則 沿 花 東 縱 谷 經 關 山 鹿 野 及 卑 南 鄉 後, 於 臺 東 市 出 海 注 入 太 平 洋, 因 此 海 岸 山 脈 南 側 的 大 臺 東 地 區 有 較 寬 廣 的 縱 谷 平 原, 是 本 縣 面 積 較 完 整 之 可 發 展 土 地, 屬 精 華 地 區 所 在 越 過 海 岸 山 脈 東 側 為 海 蝕 地 形 發 達 的 花 東 海 岸, 海 岸 線 沿 線 分 布 有 海 岸 階 地 礫 石 灘 沙 灘 岩 岸 珊 瑚 礁 離 岸 島 和 壺 穴 海 蝕 平 臺 海 蝕 溝 海 蝕 洞 等 海 蝕 地 形 ; 往 南 則 以 知 本 溪 太 麻 里 溪 等 溪 口 有 小 型 的 沖 積 平 原, 中 央 山 脈 自 大 武 山 以 南 山 勢 逐 漸 降 低, 而 與 恆 春 丘 陵 連 接 ; 西 側 則 為 中 央 山 脈 區 及 海 岸 山 脈 區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臺 東 縣 之 地 形 地 質 土 壤 水 文 及 生 態 等 自 然 環 境 發 展 現 況 ( 一 ) 地 形 本 縣 高 山 面 積 占 總 面 積 之 65.93%, 適 宜 開 墾 利 用 之 平 原 地 區 比 率 極 低, 僅 占 6.33%, 顯 示 本 縣 可 利 用 的 土 地 面 積 甚 少, 在 可 發 展 土 地 有 限 之 情 形 下, 人 口 聚 落 主 要 沿 沖 積 扇 三 角 洲 等 適 宜 發 展 平 原 地 形 分 布, 受 自 然 地 形 條 件 影 響, 本 縣 中 央 山 脈 海 岸 山 脈 太 平 洋 濱 海 區 以 及 離 島 地 區 僅 有 小 型 人 口 聚 居 地 散 布 其 間 ( 如 錯 誤! 找 不 到 參 照 來 源 )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內 土 地 組 成 比 率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28 頁

5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二 ) 地 質 本 縣 境 內 中 央 山 脈 山 脊 因 地 層 遭 到 劇 烈 擠 壓, 岩 層 近 乎 直 立, 所 以 雖 然 岩 石 結 構 堅 硬 密 實, 節 理 分 明, 但 在 坡 地 上 易 導 致 崩 塌 海 岸 山 脈 為 一 急 速 下 沈 沈 積 大 規 模 火 山 活 動 及 海 底 崩 移 運 動 的 區 域, 故 造 成 今 日 多 火 山 岩 淘 選 度 較 差 的 沈 積 岩 和 混 亂 無 層 理 的 沉 積 岩 層 之 現 象 在 濱 海 公 路 行 經 的 地 質 構 造 包 含 有 褶 曲 斷 層 岩 層 的 走 向 傾 斜 等, 另 有 現 代 沖 積 層 沙 丘 及 隆 起 珊 瑚 礁 等 所 造 成 之 特 殊 地 形 景 觀 有 : 泥 火 山 火 炎 山... 等 縱 谷 平 原 區 主 要 由 中 央 山 脈 及 海 岸 山 脈 崩 墜 之 岩 礫 堆 而 成 後 經 陸 地 崩 塌, 海 山 退 落, 舊 河 床 淤 積 漸 次 變 遷, 主 要 由 沖 積 層 所 構 成 河 口 沖 積 扇 圖 臺 東 縣 地 質 分 佈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資 源 網 站 典 藏 系 統,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頁

5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 三 ) 土 壤 本 縣 土 壤 之 生 成, 受 母 質 及 地 形 的 影 響 大, 一 般 而 言, 地 形 較 安 定 之 地, 多 生 成 紅 壤 黃 壤, 或 部 份 黑 色 土 緩 坡 次 安 定 之 地 則 多 分 佈 崩 積 土 類 而 山 勢 陡 峻 之 地 形, 則 多 為 石 質 土 類 各 類 型 土 壤 之 分 布 狀 況 分 述 如 下 ( 詳 圖 2-3-3): 圖 臺 東 縣 土 壤 分 佈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鄉 村 風 貌 綱 要 規 劃 報 告 書 (p.37), 臺 東 縣 政 府, 民 國 96 年 8 月 1. 紅 壤 30 頁 為 本 縣 最 老 的 土 壤, 多 分 佈 於 臺 地 及 緩 坡 丘 陵 安 定 的 地 區, 但 因 母 質 及 形 成 年 代 的 不 同, 而 有 些 差 異 ; 例 如 分 佈 於 初 鹿 鹿 野 等 蝕 餘 臺 地 者, 為 洪 積 層 紅 壤, 其 生 成 年 代 最 老, 土 壤 化 育 及 構 造 較 好, 與 西 部 洪 積 層 紅 壤 之 性 質 非 常 相 似 分 佈 於 海 岸 山 脈 火 成 岩 地 質 區 關 山 鹿 野 東 河 成 功 池 上 等 地 之 火 成 岩 紅 色 土, 多 位 於 緩 丘 頂 部 或 半 腰 等 地, 唯 土 壤 呈 色 較 暗, 且 化 育 體 之 厚 度 深 淺 不 一, 與 洪 積 層 紅 壤 稍 有 差 別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變 質 岩 帶 板 岩 區 大 武 安 朔 卑 南 等 地 之 板 岩 質 紅 壤, 土 壤 呈 色 亦 紅, 性 質 近 於 洪 積 層 紅 壤, 惟 剖 面 中 殘 存 之 板 岩 碎 層 較 多

5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 黃 壤 同 樣 為 本 縣 較 老 的 土 壤, 受 氣 候 影 響 大, 質 地 多 黏 重 並 缺 少 養 分, 多 分 佈 於 坡 度 較 緩, 地 形 安 定 之 丘 陵 地 區 為 主 分 佈 於 海 岸 山 脈 卑 南 成 功 等 地 之 黃 壤, 主 要 係 由 砂 頁 岩 或 泥 岩 化 育 而 成, 土 層 較 深 而 粘 重 而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區 大 武 太 麻 里 達 仁 海 端 等 地 板 岩 質 之 黃 壤, 質 地 變 異 較 大, 土 層 分 布 較 淺 3. 黑 色 土 多 生 成 於 火 成 岩 或 石 灰 性 泥 岩 混 同 火 成 岩 母 質 之 不 太 陡 峻 之 山 麓 或 山 腰 坡 面, 因 此 多 分 佈 於 海 岸 山 脈 地 區, 以 東 河 至 成 功, 初 鹿 至 鹿 野 等 地 分 佈 面 積 最 廣, 屬 本 縣 重 要 的 農 業 土 壤 之 一 4. 崩 積 土 為 本 區 較 新 的 土 壤, 多 生 成 於 沖 蝕 較 烈 的 緩 坡 丘 陵 臺 地 崩 積 坡, 安 定 已 久 的 山 麓 崩 積 坡 或 急 陡 的 山 腰 至 山 麓 地 區 海 岸 山 脈 中 段 至 南 段 如 東 河 的 崩 積 土 多 少 混 有 火 成 岩 物 質, 土 色 較 暗 而 分 布 於 初 鹿 由 泥 岩 化 育 之 崩 積 土 其 呈 色 較 灰 黃 而 位 於 陡 坡 地 之 崩 積 土 其 呈 色 更 暗, 發 育 程 度 更 弱 5. 石 質 土 為 最 新 形 成 的 土 壤, 或 經 嚴 重 沖 刷 而 殘 存 的 土 壤 底 層, 多 分 佈 於 急 陡 而 不 安 定 的 地 形 上 土 壤 性 質 與 母 岩 很 接 近, 一 般 土 層 都 很 淺, 剖 面 含 石 量 很 高, 地 面 漂 石 量 多 並 且 直 徑 較 大, 土 壤 構 造 發 育 程 度 較 弱, 但 養 份 含 量 較 高, 多 分 布 於 本 縣 東 北 側 ( 四 ) 水 文 河 川 與 湖 泊 為 本 縣 主 要 地 表 水 資 源 本 縣 河 川 豐 水 期 起 於 5 月 迄 至 10 月, 豐 水 期 逕 流 量 可 達 全 年 87.2%; 降 雨 多 集 中 7 8 月 份, 兩 月 降 雨 幾 乎 占 全 年 雨 量 一 半 1. 河 川 本 縣 之 溪 流 可 分 為 中 央 管 河 川 與 縣 管 河 川 2 大 類 型 : (1) 中 央 管 河 川 : 包 括 秀 姑 巒 溪 及 卑 南 溪 卑 南 溪 上 游 發 源 於 關 山 之 東 坡, 呈 順 向 河, 至 池 上 折 南 流 貫 臺 東 縱 谷 平 原, 途 中 會 合 霧 鹿 溪 鹿 寮 溪 和 鹿 野 溪, 最 後 於 臺 東 市 附 近 出 海, 幹 流 長 度 公 里, 流 域 面 積 達 1, 平 方 公 里, 流 經 海 端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卑 南 鄉 及 臺 東 市 等 ; 另, 秀 姑 巒 溪 發 源 於 花 蓮 與 臺 東 兩 縣 之 間 的 崙 天 山 南 側, 上 游 原 為 向 東 流, 31 頁

5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32 頁 因 受 阻 於 海 岸 山 脈, 轉 而 沿 花 東 縱 谷 向 北 流, 匯 集 各 支 流 後 在 瑞 穗 鄉 往 東, 經 過 海 岸 山 脈 後, 進 入 太 平 洋, 是 台 灣 唯 一 一 條 切 過 海 岸 山 脈 的 溪 流 全 長 約 公 里, 整 個 水 系 全 長 則 約 104 公 里, 流 域 面 積 廣 達 平 方 公 里, 平 均 坡 度 為 1:34 可 算 是 台 灣 東 部 第 一 大 河 川, 也 是 形 成 花 東 縱 谷 沖 積 扇 的 主 要 河 流 主 要 支 流 有 富 源 溪 紅 葉 溪 豐 坪 溪 卓 溪 和 樂 樂 溪 (2) 縣 管 河 川 : 包 括 縣 管 次 要 河 川 與 縣 管 普 通 河 川 其 中, 縣 管 次 要 河 川 計 利 2. 湖 泊 嘉 溪 知 本 溪 太 平 溪 等 3 條 ; 而 縣 管 普 通 河 川 則 有 塔 瓦 溪 達 仁 溪 安 朔 溪 朝 庸 溪 大 武 溪 烏 萬 溪 津 林 溪 大 竹 溪 金 崙 溪 太 麻 里 溪 文 里 溪 都 蘭 溪 八 里 溪 馬 武 溪 成 功 溪 富 家 溪 都 威 溪 沙 灣 溪 寧 埔 溪 竹 湖 溪 大 德 溪 長 濱 溪 城 埔 溪 馬 海 溪 山 間 溪 水 母 溪 等 26 條 本 縣 主 要 湖 泊 包 括 : 大 坡 池 金 龍 湖 小 鬼 湖 琵 琶 湖, 位 於 卑 南 鄉 小 鬼 湖 為 天 然 高 山 湖 ( 面 積 約 6 公 頃 ), 池 上 鄉 大 坡 池 ( 面 積 約 44 公 頃 ) 大 武 鄉 金 龍 湖 臺 東 市 琵 琶 湖, 則 皆 屬 於 人 工 湖 3. 地 下 水 本 縣 地 下 水 係 屬 花 臺 縱 谷 地 下 水 區 的 範 疇, 縣 內 共 設 有 8 口 地 下 水 井 ( 錯 誤! 找 不 到 參 照 來 源 ) 縱 谷 內 沖 積 層 極 厚, 主 要 由 變 質 岩 的 礫 石 與 砂 所 組 成, 孔 隙 發 達, 沖 積 扇 的 地 表 水 易 滲 入 地 層 中, 形 成 地 下 水 縱 谷 區 地 下 水 資 源 蘊 藏 豐 富, 面 積 廣 達 930 公 頃 ; 因 本 縣 無 重 大 工 業 污 染, 因 此 確 保 了 地 下 水 的 良 好 水 質, 民 國 102 年 抽 測 本 縣 8 口 監 測 井 中, 其 水 質 相 較 於 其 他 縣 市 屬 極 為 良 好 測 站 名 稱 表 臺 東 縣 地 下 水 觀 測 井 分 布 位 置 測 站 編 號 土 污 基 管 會 新 編 號 地 下 水 分 區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福 原 國 小 4373 V00011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池 上 鄉 關 山 國 小 4374 V00002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卑 南 國 小 4377 V00005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豐 里 國 小 4379 V00007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知 本 國 小 4380 V00008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仁 愛 國 小 4779 V00009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月 眉 國 小 ( 臺 東 縣 ) 4910 V00073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關 山 區 鹿 野 國 小 4905 V00067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鹿 野 國 小 4905 V00067 花 東 縱 谷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資 料 來 源 :2013 年 環 境 水 質 監 測 年 報,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民 國 102 年

5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五 ) 生 態 由 於 地 勢 起 伏 變 化 較 大, 縣 內 植 物 的 分 布 亦 隨 地 形 及 氣 候 而 變 化, 平 地 植 物 群 落 包 括 恆 濕 的 蘭 嶼 區 夏 雨 型 氣 候 的 東 南 區 及 雨 量 分 布 介 於 恆 濕 性 及 夏 雨 型 之 間 的 東 部 區 ; 中 海 拔 以 上 歸 為 中 央 山 脈 區 在 森 林 生 態 體 系 完 整 海 洋 氣 候 變 化 及 活 躍 的 地 殼 板 塊 運 動 下, 本 縣 的 生 態 景 觀 呈 現 多 樣 化 且 豐 富 之 樣 貌, 其 發 展 特 性 與 分 布 彙 整 如 表 動 物 資 源 植 物 資 源 植 物 資 源 海 濱 植 群 帶 海 岸 山 地 植 物 群 類 別 表 臺 東 縣 主 要 動 植 物 及 海 岸 資 源 綜 整 表 說 明 哺 乳 約 有 13 科 24 種, 以 臺 灣 長 鬃 山 羊 臺 灣 野 豬 臺 灣 獼 猴 果 子 類 狸 ( 白 鼻 心 ) 赤 腹 松 鼠 鼬 鼠 等 最 具 代 表 性 約 有 17 目 61 科 371 種, 除 特 有 種 如 烏 頭 翁 黃 魚 鴞 林 雕 藍 鳥 腹 鷴 繡 眼 畫 眉 帝 雉 領 角 鴞 ( 貓 頭 鷹 ) 等 外, 另 有 環 頸 雉 類 黑 面 琵 鷺 紅 嘴 黑 鵯 鴛 鴦 珠 頸 鳩 大 冠 鷲 灰 頭 鷦 鶯 及 臺 灣 夜 鶯 等 其 他 鳥 種 爬 蟲 類 一 般 爬 蟲 類 及 特 有 臺 灣 雨 傘 節 龜 殼 花 百 步 蛇 等 兩 約 10 來 種, 如 虎 皮 蛙 澤 蛙 拉 都 希 氏 赤 蛙 斯 文 豪 氏 赤 蛙 棲 類 盤 古 蟾 蜍 及 面 天 樹 蛙 等 依 魚 季 節 迴 游 魚 類, 如 鬼 頭 刀 石 斑 魟 魚 飛 魚 旗 魚 鰹 鯖 類 鰆 類 鮪 類 及 鯛 類 等 魚 產 共 有 282 種 蝴 蝶, 臺 東 本 島 區 以 雲 紋 粉 蝶 黃 紋 粉 蝶 青 帶 鳳 蝶 昆 蟲 枯 葉 蝶 曙 鳳 蝶 雙 環 鳳 蝶 大 紅 紋 鳳 蝶 及 斑 蝶 類 等 居 多 ; 綠 島 類 蘭 嶼 則 以 珠 光 鳳 蝶 黃 裳 鳳 蝶 黃 裙 粉 蝶 琉 璃 紋 鳳 蝶 小 紫 斑 蝶 等 為 代 表 多 為 耐 監 性 和 抗 風 力 強 的 陽 性 常 綠 種 類, 分 布 於 海 岸 線 與 低 潮 線 臨 海 礁 岩 植 群 帶 之 間 礁 岩 上, 主 要 有 水 芫 花 白 花 菜 草 海 桐 馬 鞍 藤 白 花 苦 檻 盤 鹽 份 地 乾 生 植 物 大 多 分 布 靠 近 潮 汐 線 的 砂 土 上, 其 中 以 結 縷 草 砂 原 植 群 帶 苦 檻 藍 雀 椑 鹽 地 娛 蚣 為 主 灌 叢 植 群 帶 分 布 於 砂 原 植 物 帶 後 方, 以 林 投 馬 纓 丹 等 24 種 山 脈 西 側 河 谷 砂 質 地 : 主 要 植 物 有 臺 灣 馬 桑 臺 東 火 刺 木 雀 梅 藤 五 節 芒 木 賊 等 ; 山 脈 東 側 : 大 致 和 西 側 相 同, 但 無 臺 灣 馬 桑 臺 灣 火 刺 木 通 條 木 的 分 布 河 流 沿 岸 地 區 植 群 帶 700 公 尺 以 下 之 山 麓 地 區 植 群 帶 公 尺 熱 帶 二 期 雨 林 公 尺 亞 熱 帶 雨 林 多 半 開 闢 成 農 園, 栽 植 生 薑 金 計 當 歸 泡 桐 油 桐 等 經 濟 性 作 物 ; 部 分 地 區 有 大 面 積 的 樟 樹 臺 灣 臘 樹 相 思 樹 造 林 地 常 見 的 優 勢 木 有 臺 灣 雅 楠 九 芎 茄 苳 樹 杞 榕 樹 九 丁 榕 豬 母 乳 等 其 組 成 之 優 勢 種 多 屬 樟 科 殼 斗 科 及 山 茶 科 植 物 為 主, 如 樟 科 的 大 葉 楠 紅 楠 五 掌 楠 等 為 主, 而 殼 斗 科 有 錐 果 櫟 赤 皮 長 尾 尖 櫧 等, 至 於 山 茶 科 則 多 為 厚 皮 香 大 明 橘 柃 木 類 等 中 寒 帶 針 樹 林 主 要 樹 木 有 冷 杉 雲 杉 鐵 杉 華 山 杉 臺 灣 扁 柏 香 杉 亞 杉 33 頁

5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34 頁 海 岸 資 源 溫 泉 礦 藏 央 山 脈 山 地 植 群 離 島 區 物 類 別 溫 帶 闊 葉 及 針 葉 樹 林 亞 熱 帶 闊 葉 樹 及 針 葉 林 熱 帶 闊 葉 樹 林 海 岸 植 群 海 崖 植 群 群 落 山 地 森 林 植 群 東 部 斷 層 岩 岸 地 形 加 上 說 明 香 柏 臺 灣 二 葉 松 等, 以 冷 杉 最 占 優 勢 針 葉 樹 除 紅 檜 扁 柏 亞 杉 威 氏 帝 杉 臺 灣 肖 楠 臺 灣 五 葉 松 臺 灣 二 葉 松 等 以 外, 尚 有 鐵 杉 臺 灣 雲 杉 華 山 松 香 杉 刺 柏 等 ; 闊 葉 樹 則 有 錐 果 櫟 臺 灣 錐 栗 臺 灣 雲 葉 長 尾 尖 錐 栗 高 山 櫟 等 10 餘 種 常 見 有 竹 葉 木 薑 子 臺 灣 雅 楠 臺 灣 冬 青 小 芽 新 木 薑 子 臺 灣 赤 楊 臺 灣 土 肉 桂 山 胡 椒 臺 灣 高 山 槭 筆 羅 子 香 桂 木 荷 膜 葉 虎 皮 楠 等 20 餘 種 主 要 為 山 黃 麻 赤 皮 山 香 桂 黃 杞 九 芎 山 枇 杷 烏 材 柿 山 龍 眼 山 香 圓 野 桐 白 匏 子 等 50 餘 種 有 珊 瑚 礁 植 群 帶 砂 原 植 群 帶 灌 叢 植 群 帶 海 岸 林 帶 等 約 50 餘 種 植 物 多 為 低 矮 盤 纏 灌 木 或 攀 緣 懸 崖 及 著 生 的 草 木 主 要 木 本 植 物 有 山 豬 枷 越 橘 葉 蔓 榕 林 投 草 海 桐 銀 合 歡 象 牙 樹 等 ; 草 木 植 物 有 蘭 嶼 秋 海 棠 石 板 菜 臺 灣 山 菊 蘭 嶼 木 耳 菜 山 棕 文 珠 蘭 臺 灣 蘆 竹 等 有 高 位 山 地 雨 林 低 位 山 地 雨 林 及 次 生 林 等 約 40 餘 種 植 物 強 烈 之 海 蝕 作 用, 形 成 海 (1). 北 段 為 長 濱 至 臺 東 市 區 一 帶, 為 花 東 海 岸 沿 線 最 具 景 觀 特 岸 線 鮮 明 之 海 蝕 地 形 ; 同 色 的 地 區, 加 上 發 展 腹 地 較 大, 且 居 東 部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範 圍 時 受 潮 汐 風 浪 與 地 殼 運 內, 故 發 展 速 度 明 顯 超 越 南 部 海 岸 線 的 各 鄉 鎮 動 等 自 然 作 用, 產 生 海 依 地 理 區 位, 大 致 以 卑 南 溪 口 分 為 南 北 二 區 (2). 南 段 海 岸 線 坡 度 變 化 相 當 大, 發 展 腹 地 較 淺, 海 域 資 源 不 階 海 崖 珊 瑚 礁 濱 臺 如 北 段 豐 富, 主 要 發 展 集 中 於 河 谷 附 近 的 太 麻 里 金 崙 大 武 一 山 間 盆 地 河 階 沖 積 帶 聚 落 扇 砂 丘 沙 嘴 凹 壁 海 蝕 洞 海 蝕 柱 壺 穴 等 特 殊 海 岸 地 形 臺 東 地 區 溫 泉 水 質 為 碳 酸 鹽 泉, 包 括 有 霧 鹿 下 馬 新 武 紅 葉 知 本 金 峰 金 崙 及 比 魯 等 溫 泉 中 央 山 脈 東 翼 之 變 質 岩 區, 目 前 已 開 發 的 有 大 理 石 蛇 紋 石 等 ; 河 床 及 谷 地 平 原 上 則 有 豐 富 的 石 綿 石 灰 石 砂 金 銅 鎳 及 天 然 氣 等, 其 他 還 有 零 散 分 部 的 石 英 石 及 瓷 土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民 國 103 年 9 月 二 關 鍵 課 題 本 縣 山 多 平 原 少 河 短 溪 湍 急, 可 發 展 用 地 有 限, 空 間 狹 長 且 地 形 多 變 化, 致 發 展 規 模 小 且 沿 縱 谷 東 海 岸 及 南 迴 等 軸 帶 散 佈, 地 形 因 素 形 成 人 為 活 動 系 統 串 聯 整 合 的 挑 戰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極 具 觀 光 遊 憩 潛 力, 惟 整 體 環 境 脆 弱 程 度 高, 觀 光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之 平 衡 機 制 健 全 雖 本 縣 地 理 條 件 不 適 人 口 大 量 聚 居, 但 於 自 然 地 景 生 態 資 源 方 面 反 因 此 而 得 以 保 存 其 貌, 受 人 類 影 響 較 少, 極 具 發 展 自 然 生 態 觀 光 產 業 之 潛 力, 亦 為 臺 灣 保 有 一 塊 純 美 淨 土

57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2-4 環境敏感區 一 現況分析 依據 全國區域計畫 環境敏感區係指對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 極 環境敏感區係指對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 容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 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 而產生環境負面效益的地區 就其敏感程度 就其敏感程度 區分 為 2 級 並依災害 生態 資源及景觀之不同性質 資源及景觀之不同性質 區分為 災害敏感 災害敏感 生態敏感 資 源利用敏感 文化景觀敏感 文化景觀敏感 其他 等五類敏感地區 詳圖 至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圖 臺東縣第 1 2 級生態敏感地區分布圖 35 頁

58 第二 現況與課題 章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36 頁 圖2-4-2 臺東縣第 1 2 級資源生產敏感地區分布圖

5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臺 東 縣 第 1 2 級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區 分 布 圖 37 頁

60 第二 現況與課題 章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一) 圖2-4-4 臺東縣第 1 2 級自然災害敏感地區分布圖 第 1 級環境敏感地 臺東縣內第 1 級環境敏感地之類型 法令依據 面積/數量 級環境敏感地之類型 以及涵蓋鄉鎮市如表 所示 以下分別說明各類型環境敏感地於縣內的概況 以下分別說明各類型環境敏感地於縣內的概況 1. 災害敏感 縣內第 1 級生態敏感區之項目有特定水土保持區 以及河川區域 級生態敏感區之項目有特定水土保持區 以及河川區域 2 項 其中 特定水土保持區共有 4 處 包括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一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 包括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一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 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二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 臺東縣延平鄉桃源村 東-90 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二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 臺東縣延平鄉桃源村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 及臺東縣太麻里鄉華源村 東-32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 38 頁

6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區 ; 另, 各 類 河 川 共 計 31 條 2. 生 態 敏 感 縣 內 第 1 級 生 態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自 然 保 護 區 自 然 保 留 區, 以 及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等 5 種 其 中,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計 1 處, 為 新 武 呂 溪 魚 類 保 護 區 ;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計 5 處, 包 括 關 山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新 武 呂 溪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海 岸 山 脈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利 嘉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及 雙 鬼 湖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 自 然 保 護 區 共 3 處, 如 海 岸 山 脈 臺 東 蘇 鐵 自 然 保 護 區 關 山 臺 灣 海 棗 自 然 保 護 區 大 武 臺 灣 油 杉 自 然 保 護 區 ; 自 然 保 留 區 共 3 處, 如 紅 葉 村 臺 東 蘇 鐵 自 然 保 留 區 大 武 事 業 區 臺 灣 穗 花 杉 自 然 保 留 區 大 武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計 1 處, 為 花 東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3.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縣 內 第 1 級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僅 有 遺 址 1 項, 共 有 5 處, 包 括 2 處 國 定 遺 址, 如 卑 南 遺 址, 以 及 八 仙 洞 遺 址 ; 另, 有 3 處 市 定 遺 址, 分 別 為 巴 蘭 遺 址 舊 香 蘭 遺 址, 以 及 都 蘭 遺 址 4. 資 源 利 用 敏 感 縣 內 第 1 級 資 源 利 用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有 飲 用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區 森 林 水 產 動 植 物 繁 殖 保 育 區 等 3 項 其 中, 縣 內 分 別 有 27 處 飲 用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以 及 4 處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區 ; 另, 森 林 部 分, 本 縣 共 有 12 處 國 有 林 事 業 區 ; 最 後, 水 產 動 植 物 繁 殖 保 育 區 計 有 5 處, 分 別 為 新 港 第 一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新 港 第 二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新 港 第 三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綠 島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柴 口 分 區, 以 及 綠 島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公 館 分 區 表 臺 東 縣 第 1 級 各 類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一 覽 表 分 類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面 積 / 數 量 行 政 區 分 布 災 害 敏 感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河 川 區 域 洪 氾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洪 水 平 原 一 級 水 土 保 持 法 水 利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水 利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排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1, 公 頃 31 條 經 濟 部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延 平 鄉 太 麻 里 鄉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峰 鄉 達 仁 鄉 蘭 嶼 鄉 綠 島 鄉 鹿 野 鄉 關 山 鎮 池 上 鄉 39 頁

6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分 類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面 積 / 數 量 行 政 區 分 布 管 制 區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水 管 理 辦 法 水 利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經 濟 部 生 態 敏 感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特 別 景 觀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自 然 保 留 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自 然 保 護 區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古 蹟 保 存 區 遺 址 重 要 聚 落 保 存 區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史 蹟 保 護 區 國 家 公 園 法 內 政 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自 然 保 護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 森 林 法 ) 區 域 計 畫 法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臺 灣 沿 海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48, 公 頃 公 頃 83, 公 頃 4, 公 頃 延 平 鄉 達 仁 鄉 卑 南 鄉 金 峰 鄉 海 端 鄉 內 政 部 公 頃 成 功 鎮 文 化 部 文 化 部 5 處 文 化 部 國 家 公 園 法 內 政 部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成 功 鎮 金 峰 鄉 東 河 鄉 海 端 鄉 達 仁 鄉 臺 東 市 長 濱 鄉 卑 南 鄉 太 麻 里 鄉 東 河 鄉 資 源 利 用 敏 感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區 水 庫 集 水 區 ( 供 家 用 或 公 共 給 水 )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區 域 計 畫 法 水 利 法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使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經 濟 部 查 認 送 由 內 政 部 公 告 8, 公 頃 公 頃 經 濟 部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卑 南 鄉 延 平 鄉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達 仁 鄉 海 端 鄉 綠 島 鄉 長 濱 鄉 東 河 鄉 延 平 鄉 成 功 鎮 40 頁

6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分 類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面 積 / 數 量 行 政 區 分 布 用 管 理 辦 法 森 林 ( 國 有 林 事 業 區 ) 森 林 ( 保 安 林 )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一 定 範 圍 水 產 動 植 物 繁 殖 保 育 區 森 林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森 林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225, 公 頃 15, 公 頃 溫 泉 法 經 濟 部 漁 業 法 註 : 表 本 縣 無 該 項 環 境 敏 感 地, 或 無 相 關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彙 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達 仁 鄉 大 武 鄉 海 端 鄉 海 端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太 麻 里 鄉 達 仁 鄉 大 武 鄉 綠 島 鄉 東 河 鄉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金 峰 鄉 延 平 鄉 公 頃 成 功 鎮 綠 島 鄉 ( 二 ) 第 2 級 環 境 敏 感 地 臺 東 縣 內 第 2 級 環 境 敏 感 地 之 類 型 法 令 依 據 面 積 / 數 量, 以 及 涵 蓋 鄉 鎮 市 如 表 所 示,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各 類 型 環 境 敏 感 地 於 縣 內 的 概 況 1. 災 害 敏 感 本 縣 第 2 級 災 害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有 海 堤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山 坡 地, 以 及 地 質 敏 感 區 ( 活 動 斷 層 山 崩 ) 等 4 種 其 中, 臺 東 縣 共 有 42 處 海 堤 ;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則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水 災 潛 勢 資 料 公 開 辦 法 公 開 之 範 圍, 於 本 縣 影 響 範 圍 包 括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延 平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 山 坡 地 部 分 則 依 據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及 水 土 保 持 法 劃 設 之 範 圍, 於 本 縣 影 響 範 圍 包 括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蘭 嶼 鄉 2. 生 態 敏 感 縣 內 第 2 級 生 態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有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以 及 國 際 級 及 國 家 級 之 重 要 濕 地 其 中, 縣 內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計 1 處, 係 花 東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 國 際 級 及 國 家 級 之 重 要 濕 地 方 面, 縣 內 共 有 2 處, 分 別 為 大 坡 池 濕 地 及 卑 南 溪 口 濕 地 41 頁

6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42 頁 3.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縣 內 第 2 級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僅 有 歷 史 建 築, 共 計 46 處 4. 資 源 利 用 敏 感 縣 內 第 2 級 資 源 利 用 敏 感 區 之 項 目 有 地 質 敏 感 區 ( 地 下 水 補 注 )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保 護 礁 區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優 良 農 地 礦 區 ( 場 ) 及 礦 業 保 留 區 等 5 項 其 中, 縣 內 計 有 27 處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 優 良 農 地 部 分, 則 零 星 散 布 於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臺 東 市 卑 南 鄉 太 麻 里 鄉 海 端 鄉 ; 另, 計 有 39 處 礦 區 ( 場 ), 以 及 6 處 礦 業 保 留 區, 如 霧 鹿 地 熱 礦 保 留 區 桃 林 地 熱 礦 保 留 區 地 熱 國 家 保 留 區 知 本 地 熱 礦 保 留 區 太 麻 里 地 熱 礦 保 留 區, 及 金 崙 地 熱 礦 保 留 區 ; 而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保 護 礁 區 方 面, 則 有 人 工 魚 礁 區 5 處 及 保 護 礁 區 3 處 5. 其 他 仁 鄉 主 要 為 山 地 管 制 區, 縣 內 共 計 有 4 處, 分 別 位 於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金 峰 鄉 達 表 臺 東 縣 第 2 級 各 類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一 覽 表 分 類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面 積 / 數 量 行 政 區 分 布 災 害 敏 感 地 質 敏 感 區 ( 活 動 斷 層 )* 地 質 敏 感 區 ( 山 崩 與 地 滑 )* 洪 氾 區 二 級 管 制 區 及 洪 水 平 原 二 級 管 制 區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海 堤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山 坡 地 地 質 法 經 濟 部 地 質 法 經 濟 部 水 利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劃 設 作 業 規 範 水 利 法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災 害 防 救 法 水 災 潛 勢 資 料 公 開 辦 法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水 土 保 持 法 經 濟 部 經 濟 部 經 濟 部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42 處 28, 公 頃 97,540 公 頃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延 平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卑 南

6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分 類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面 積 / 數 量 行 政 區 分 布 鄉 臺 東 市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蘭 嶼 鄉 生 態 敏 感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資 源 利 用 敏 感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海 域 區 國 際 級 及 國 家 級 之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保 存 區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區 地 質 敏 感 區 ( 地 質 遺 跡 )* 國 家 公 園 內 一 般 管 制 及 遊 憩 區 水 庫 集 水 區 ( 非 供 家 用 或 公 共 給 水 )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優 良 農 地 ( 符 合 特 定 農 業 區 劃 定 原 則 之 地 區 ) 區 域 計 畫 法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臺 灣 沿 海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計 畫 ( 100~105 年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文 化 部 37, 公 頃 1,122, 公 頃 1, 公 頃 46 處 文 化 部 文 化 部 地 質 法 經 濟 部 國 家 公 園 法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法 自 來 水 法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經 濟 部 查 認, 送 由 內 政 部 公 告 經 濟 部 44, 公 頃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8, 公 頃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池 上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蘭 嶼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延 平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池 上 鄉 海 端 鄉 綠 島 鄉 長 濱 鎮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峰 鄉 達 仁 鄉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臺 東 市 卑 南 鄉 太 麻 里 鄉 海 端 鄉 43 頁

6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分 類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面 積 / 數 量 行 政 區 分 布 公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海 礦 區 ( 場 ) 礦 業 法 經 濟 部 頃 /19 礦 端 鄉 礦 業 保 留 區 礦 業 法 經 濟 部 地 質 敏 感 區 ( 地 下 水 補 注 )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保 護 礁 區 地 質 法 經 濟 部 漁 業 法 其 他 山 地 管 制 區 國 家 安 全 法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彙 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內 政 部 人 工 魚 礁 區 5 處 / 保 護 礁 區 3 處 203,911.4 公 頃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金 峰 鄉 達 仁 鄉 二 關 鍵 課 題 環 境 敏 感 地 種 類 眾 多 且 佔 地 範 圍 大, 環 境 敏 感 地 並 未 明 確 公 布 範 圍 以 及 設 定 開 發 條 件, 造 成 土 地 資 源 之 利 用 及 管 理 上 的 困 擾 有 許 多 文 化 風 貌 特 殊 景 觀 等 重 要 遊 憩 資 源, 除 配 合 既 有 之 原 則 維 護 外, 如 何 引 導 發 展 友 善 環 境 的 休 閒 遊 憩 開 發 行 為, 兼 顧 環 境 及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成 為 本 縣 的 重 要 課 題 礦 業 農 漁 業 及 森 林 等 一 級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占 比 相 對 較 高, 應 審 酌 後 續 如 何 有 效 利 用 天 然 資 源, 以 促 進 相 關 一 級 產 業 發 展, 並 避 免 環 境 破 壞 44 頁

6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5 土 地 編 定 及 土 地 利 用 一 現 況 分 析 本 縣 之 精 華 地 區 主 要 位 於 東 側 沿 海 地 帶 與 縱 谷 平 原 區, 西 側 幾 全 為 平 均 海 拔 高 度 三 千 公 尺 以 上 之 山 林 地, 林 業 及 礦 業 資 產 豐 富 土 地 使 用 受 上 述 自 然 環 境 地 理 位 置 以 及 交 通 運 輸 等 之 限 制, 大 體 上 係 屬 於 農 漁 業 之 使 用 型 態, 以 下 針 對 本 縣 已 登 錄 土 地 權 屬 概 況 土 地 使 用 暨 分 區 管 制 實 施 概 況 說 明 之 : ( 一 ) 已 登 錄 土 地 權 屬 概 況 本 縣 土 地 總 面 積 約 351,525 公 頃, 民 國 102 年 底 已 登 錄 土 地 面 積 達 347, 公 頃, 約 占 總 土 地 面 積 之 98.77% 另, 本 縣 民 國 102 年 已 登 錄 土 地 中 公 有 土 地 約 占 87.18%, 顯 示 公 有 土 地 之 利 用 模 式 將 關 鍵 性 地 影 響 本 縣 整 體 環 境 與 活 動 內 容 ( 詳 表 2-5-1) 表 臺 東 縣 已 登 錄 土 地 面 積 概 況 表 單 位 : 公 頃 鄉 鎮 市 類 型 計 公 有 私 有 公 私 共 有 臺 東 市 10, , , 卑 南 鄉 41, , , 綠 島 鄉 1, , 蘭 嶼 鄉 4, , 成 功 鎮 14, , , 東 河 鄉 19, , , 長 濱 鄉 14, , , 關 山 鎮 5, , , 鹿 野 鄉 7, , , 池 上 鄉 7, , , 海 端 鄉 88, , , 延 平 鄉 47, , , 太 麻 里 鄉 10, , , 大 武 鄉 6, , , 金 峰 鄉 38, , , 達 仁 鄉 30, , , 總 計 347, , , 註 : 表 無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民 國 102 年 9 月 45 頁

6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46 頁 ( 二 ) 土 地 使 用 暨 分 區 管 制 實 施 概 況 1. 都 市 計 畫 區 依 據 102 年 都 市 及 區 域 發 展 統 計 彙 編 資 料 顯 示, 縣 內 計 有 18 處 都 市 計 畫 區 ( 該 資 料 誤 植 為 33 處 ), 總 面 積 約 89.91km2( 約 占 全 縣 面 積 之 2.6%),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總 人 口 數 約 141,167 人 ( 占 全 縣 總 人 口 數 約 62.8%), 人 口 密 度 為 1,570 人 /km2 儘 管 都 市 計 畫 區 面 積 所 占 比 例 較 低 且 分 佈 較 為 零 散, 但 過 半 數 的 人 口 集 中 於 有 限 的 都 市 計 畫 區 土 地 內, 而 廣 大 的 非 都 市 土 地 係 多 屬 開 放 空 間 及 未 被 開 發 的 群 山 峻 嶺 表 臺 東 縣 已 發 布 都 市 計 畫 一 覽 表 編 號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擬 定 ( 年 ) B01 臺 東 市 都 市 計 畫 ( 臺 東 鎮 擴 大 暨 修 訂 都 市 計 畫 ) 面 積 (km 2 ) 計 畫 人 口 年 期 ( 年 ) ( 人 ) 密 度 ( 人 / 公 頃 ) , B02 臺 東 鐵 路 新 站 附 近 地 區 主 要 計 畫 , 原 卑 南 都 市 計 畫 B03 臺 東 市 知 本 鐵 路 車 站 附 近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 B04 成 功 都 市 計 畫 , B05 關 山 都 市 計 畫 , B06 太 麻 里 都 市 計 畫 , B07 大 武 都 市 計 畫 , B08 鹿 野 都 市 計 畫 , B09 池 上 都 市 計 畫 , B10 東 河 都 市 計 畫 , B11 長 濱 都 市 計 畫 , B12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B13 小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B14 三 仙 台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B15 八 仙 洞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B16 紅 葉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B17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B17 知 本 溫 泉 特 定 區 計 畫 ( 外 溫 泉 ) , B17 知 本 內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內 溫 泉 ) 註 : 表 無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民 國 102 年 9 月 本 縣 既 有 都 市 計 畫 中, 以 臺 東 鐵 路 新 站 附 近 之 計 畫 區 規 模 達 24.66km2 最 大, 其 次 為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以 及 原 舊 站 所 屬 範 圍 之 臺 東 都 市 計 畫 區, 計 畫 人 口 分

6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別 為 容 納 11.1 萬 5 千, 及 11.1 萬 人 另,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區 規 劃 粗 密 度 以 東 河 都 市 計 畫 450 人 / 公 頃 為 最 高, 而 鹿 野 都 市 計 畫 85 人 / 公 頃 最 低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規 劃 概 況 詳 圖 2-5-2, 都 市 計 畫 區 分 布 詳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臺 東 縣 都 市 計 畫 區 分 布 示 意 圖 2. 非 都 市 土 地 依 據 現 行 法 令, 我 國 非 都 市 土 地 分 為 11 種 使 用 區, 然 而, 本 計 畫 未 涉 及 海 域 區, 且 縣 內 未 包 含 國 家 公 園 區, 因 此 僅 羅 列 9 種 使 用 分 區, 各 分 區 之 比 重 詳 圖 2-5-2, 其 分 布 區 位 詳 圖 頁

70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圖 臺 東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比 重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統 計 年 報, 民 國 103 年 圖 臺 東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比 例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統 計 年 報, 民 國 103 年 48 頁

7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臺 東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區 位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另, 延 續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可 劃 歸 為 19 種 用 地, 然 本 縣 未 有 鹽 業 窯 業 用 地, 且 未 將 海 域 用 地 納 入 計 畫 範 疇, 故 僅 有 17 種 用 地, 詳 錯 誤! 找 不 到 參 照 來 源,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與 用 地 編 定 主 要 參 考 現 地 發 展 狀 況, 編 定 多 能 反 映 實 際 現 況 就 使 用 分 區 而 言, 宜 花 東 地 區 與 臺 灣 地 區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生 產 與 保 育 性 質 分 區 比 重 上 的 差 異,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鄉 村 區 及 工 業 區 等 是 屬 於 生 產 性 質 的 分 區, 其 餘 分 區 則 歸 納 為 具 保 育 性 質 的 分 區, 而 此 種 分 區 (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風 景 區 河 川 區 特 定 專 用 區 及 其 他 ) 比 重 甚 高 而 農 業 發 展 面 積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本 縣 之 生 產 性 質 分 區 土 地 應 朝 精 緻 化 利 用 的 方 向 努 力 此 外, 就 用 地 編 定 而 言, 宜 花 東 地 區 與 臺 灣 地 區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建 築 用 地 與 農 牧 用 地 比 重 上 的 差 異 49 頁

7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縣 內 之 林 業 用 地 比 重 較 高 的, 主 要 係 受 天 然 地 形 因 素 之 影 響 3. 土 地 管 理 本 縣 已 於 民 國 95 年 完 成 門 牌 系 統 之 建 置, 包 含 建 立 門 牌 調 查 建 置 底 圖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作 業 二 項 圖 資 庫 然 目 前 針 對 本 縣 境 內 地 籍 地 用 地 價 戶 政 都 市 計 畫 及 測 量 相 關 業 務, 尚 無 一 套 統 整 的 作 業 系 統, 未 來 於 各 項 建 設 規 劃 分 析 與 決 策 參 考 時, 所 需 之 地 理 資 料 倉 儲 系 統 亦 尚 未 建 立, 不 利 於 不 同 面 向 之 資 訊 整 合 應 用 後 續 應 加 強 完 整 本 縣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如 建 立 本 縣 政 府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以 正 確 與 有 效 的 策 略 來 累 積 縣 政 的 地 理 資 訊 發 展 單 一 入 口 資 料 流 通 共 享 不 同 來 源 之 既 有 圖 資 整 合 驗 證 現 有 圖 資 品 質 之 準 確 性 與 實 用 性 等 等, 可 藉 由 導 入 3S(GPS RS GIS) 衛 星 科 技 與 影 像 彌 補 數 位 落 差 等 方 法 改 善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本 縣 國 公 有 土 地 約 占 87.18%, 如 何 協 調 權 屬 不 同 之 國 公 有 土 地 配 合 縣 政 願 景, 友 善 利 用, 是 推 動 本 縣 發 展 的 重 要 關 鍵 ( 二 ) 本 縣 土 地 開 發 需 求 眾 多, 諸 如 開 發 建 設 社 會 福 利 面 向 皆 有 面 臨 用 地 不 足 之 困 境, 惟 受 都 市 計 畫 區 整 體 開 發 區 規 定 影 響, 本 縣 內 許 多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空 間 閒 置 無 法 得 到 有 效 開 發, 而 部 分 國 公 有 用 地 學 校 用 地 釋 出 後 無 法 妥 善 被 利 用, 更 造 成 空 間 閒 置 缺 憾, 空 間 太 過 分 散 不 集 中 亦 不 易 吸 引 資 源 進 駐, 未 來 如 何 清 查 閒 置 空 間 媒 合 及 轉 用 土 地 之 機 制 有 待 建 立 ( 三 ) 目 前 本 縣 僅 建 置 有 本 縣 門 牌 系 統, 然 地 政 戶 政 都 市 計 畫 等 區 塊 仍 有 資 料 橫 向 縱 向 整 合 不 足 之 問 題, 亦 無 法 統 一 以 單 一 入 口 方 式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地 理 資 訊 多 向 度 整 合 以 及 加 值 運 用 尚 待 加 強 50 頁

7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6 產 業 發 展 一 現 況 分 析 長 期 以 來 本 縣 之 產 業 就 業 結 構 以 三 級 產 業 為 主 ( 圖 2-6-1), 而 一 二 級 產 業 的 從 業 人 口 約 略 相 當, 相 較 於 其 他 縣 市, 二 級 產 業 從 業 人 口 明 顯 較 低, 而 一 級 產 業 從 業 人 口 則 較 高, 縣 民 的 就 業 行 業 比 例 殊 異 於 臺 灣 地 區 其 他 縣 市, 獨 特 的 就 業 行 業 結 構 引 導 出 本 縣 與 水 土 林 以 及 農 林 漁 牧 關 係 緊 密 的 在 地 生 活 方 式 地 景 以 及 氛 圍 而 從 圖 可 知, 本 縣 生 產 總 額 以 三 級 產 業 占 比 最 高, 其 次 為 二 級 產 業, 一 級 產 業 部 分 僅 佔 有 15%, 相 較 於 從 業 人 口 結 構, 顯 現 一 級 產 業 人 均 生 產 偏 低 的 困 境 單 位 : 千 人 圖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就 業 者 勞 動 力 行 業 別 資 料 來 源 : 歷 年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統 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51 頁

7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52 頁 圖 民 國 100 年 臺 東 縣 三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比 重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100 年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結 果 統 計 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行 業 從 表 可 知 ( 農 業 部 分 說 明 於 ( 三 )), 依 據 民 國 100 年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本 縣 經 營 場 所 家 數 以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為 最 多, 計 4,595 家 ( 占 總 經 營 家 數 之 45.71%), 其 次 為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 在 生 產 總 額 部 分, 同 樣 以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為 最 高, 計 10,717,020 千 元 ( 占 18.03%), 其 次 為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表 民 國 100 年 臺 東 縣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中 分 類 行 業 場 所 單 位 經 營 概 況 表 項 目 中 分 類 場 所 單 位 數 從 業 員 工 數 全 年 薪 資 支 出 生 產 總 額 ( 家 ) ( 人 ) ( 千 元 ) ( 千 元 )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 ,657 製 造 業 384 2, ,104 9,147,060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606 3,775,438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 ,096 營 造 業 686 3,688 1,247,381 7,452,512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4,595 10,976 3,344,136 10,717,020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323 1, ,917 3,523,837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1,730 4,876 1,583,479 5,280,693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248 1,782,088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148 1,499 1,152,499 5,576,390 不 動 產 業 ,306 1,843,43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201 支 援 服 務 業 , ,065 教 育 服 務 業 , ,022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240 3,699 2,612,344 5,089,988

75 行 業 項 目 中 分 類 場 所 單 位 數 ( 家 )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從 業 員 工 數 ( 人 ) 全 年 薪 資 支 出 ( 千 元 ) 生 產 總 額 ( 千 元 )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 ,129 其 他 服 務 業 891 1, ,894 1,443,295 資 料 來 源 :100 年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結 果 統 計 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另, 依 據 國 發 會 ( 原 經 建 會 ) 產 業 有 家 家 有 產 業 的 政 策 對 本 縣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本 縣 未 來 應 發 展 觀 光 休 閒 深 層 海 水 國 際 運 動 ( 飛 行 傘 衝 浪 浮 潛 鐵 人 三 項 ) 等 產 業 發 展 ; 希 望 搭 配 完 善 的 軟 硬 體 建 設 及 聯 外 交 通 網 絡, 以 吸 引 高 品 質 的 企 業 到 臺 東 投 資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東 西 部 經 濟 發 展 落 差 嚴 重, 在 產 業 迅 速 轉 型 下, 勞 動 力 普 遍 面 臨 閒 置 及 外 流 問 題 西 部 平 原 的 產 經 與 交 通 建 設 加 速 其 於 國 際 與 城 際 間 的 實 質 交 流 及 產 業 的 發 展, 相 對 而 言, 東 部 區 域 因 投 資 與 公 共 建 設 不 足 而 逐 漸 凸 顯 其 與 西 部 地 區 發 展 落 差 在 此 一 消 長 態 勢 下, 本 縣 各 級 產 業 的 就 業 人 口 數 相 對 停 滯 地 區 經 濟 缺 乏 主 領 型 產 業, 在 可 提 供 的 就 業 類 型 及 數 量 有 限 等 困 境 下, 致 使 失 業 待 業 勞 動 人 口 增 多 面 臨 閒 置 及 人 口 外 流 問 題, 如 何 有 效 結 合 在 地 獨 特 的 農 業 生 態 環 境 以 及 地 理 景 觀 等 資 源 條 件, 提 高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成 為 本 縣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 二 ) 二 級 產 業 缺 乏 環 境 優 勢 三 級 產 業 僅 支 持 地 方 性 消 費 服 務, 經 濟 發 展 待 創 新 轉 型 本 縣 約 有 78.45% 的 人 口 從 事 二 三 級 產 業, 但 整 體 人 均 產 值 偏 低, 本 縣 製 造 業 並 不 發 達, 過 去 主 要 的 製 造 業 如 造 紙 製 糖 等 都 已 陸 續 停 產 或 外 移,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金 屬 製 品 業 則 以 服 務 在 地 居 民 日 常 消 費 ( 如 農 機 修 理 鐵 捲 門 ) 或 支 援 食 品 加 工 業 ( 如 馬 口 鐵 鋁 罐 ) 為 主, 現 況 發 展 較 有 限 ; 食 品 製 造 業 則 依 附 於 當 地 居 民 的 農 產 品 及 食 品 消 費, 傳 統 農 業 生 產 從 事 碾 米 加 工, 或 麵 包 製 作 等 傳 統 產 業, 並 非 附 加 價 值 高 的 類 型 商 業 服 務 業 則 受 整 體 環 境 的 影 響, 除 市 區 及 風 景 區 少 數 旅 館 飯 店 業 具 關 光 營 業 規 模 外, 其 餘 服 務 業 皆 以 支 援 地 方 性 的 消 費 服 務 為 主, 規 模 小 產 值 不 高 經 營 形 式 少 創 新 ; 鑑 此, 如 何 因 應 地 區 人 力 資 源 特 色, 規 劃 設 計 適 合 地 區 條 件 的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為 本 縣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課 題 ( 三 ) 因 勞 動 人 口 外 移, 就 業 率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在 地 情 形,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仍 偏 低 由 於 部 分 勞 動 人 口 遷 移 或 流 失 至 外 縣 市 就 業, 使 得 本 縣 本 地 既 有 的 勞 動 力 就 業 情 53 頁

7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形 仍 可 呈 現 過 半 比 例, 但 考 量 本 縣 長 期 整 體 社 會 增 加 率 呈 現 負 值 之 情 形, 近 年 略 有 改 善 的 失 業 率 統 計 數 據 之 提 升, 並 未 能 反 映 實 際 之 情 形, 且 有 低 估 的 可 能 性 ; 而 地 方 工 商 業 基 礎 薄 弱 及 勞 動 價 值 不 高 的 情 況 下, 亦 無 法 帶 動 薪 資 所 得 收 入 的 提 升, 使 得 薪 資 收 入 低 可 支 配 所 得 低, 而 抑 制 了 消 費 慾 望, 進 而 造 成 低 消 費 高 儲 蓄 率 現 象, 此 可 能 為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之 徵 兆 54 頁

7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7 觀 光 遊 憩 一 現 況 分 析 觀 光 產 業 係 臺 東 縣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主 要 觀 光 資 源 包 括 有 風 景 區 景 點, 及 觀 光 活 動 在 風 景 區 部 分, 有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知 本 內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以 及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等 ; 各 鄉 鎮 市 景 點 詳 表 2-7-1; 觀 光 活 動 方 面, 則 有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如 臺 東 元 宵 民 俗 嘉 年 華 南 島 文 化 節 布 農 族 射 耳 祭 豐 年 祭, 以 及 金 針 山 忘 憂 花 海 等 ; 體 育 活 動 如 馬 拉 松 賽 事 拖 釣 賽 事 海 上 長 泳 鐵 人 三 項 自 行 車 賽 事, 以 及 衝 浪 賽 等 ; 另,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亦 為 近 年 來 縣 內 帶 動 之 特 色 觀 光 活 動 ; 產 業 活 動 則 以 相 關 農 產 品 推 廣 活 動, 以 及 產 地 餐 桌 認 證 等 表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景 點 一 覽 表 鄉 鎮 市 臺 東 市 卑 南 鄉 東 河 鄉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鹿 野 鄉 景 點 法 鼓 山 信 行 寺 卑 南 王 家 三 合 院 小 野 柳 臺 東 兒 童 故 事 館 原 住 民 文 化 會 館 原 社 手 創 生 活 館 臺 東 美 術 館 臺 東 航 空 站 臺 東 故 事 館 加 路 蘭 遊 憩 區 卡 地 布 文 化 園 區 馬 蘭 車 站 國 際 地 標 ( 海 濱 公 園 ) 臺 東 環 市 自 行 車 道 卑 南 大 圳 水 利 公 園 太 平 溪 鐵 路 橋 富 岡 漁 港 南 王 部 落 公 東 高 工 聖 堂 大 樓 天 后 宮 石 山 部 落 卑 南 文 化 公 園 知 本 天 主 堂 建 和 社 區 ( 射 馬 干 部 落 ) 海 山 寺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臺 東 車 站 臺 東 表 演 藝 術 館 臺 東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臺 東 舊 鐵 道 路 廊 臺 東 鐵 道 藝 術 村 臺 東 觀 光 夜 市 豐 里 橋 太 平 溪 水 岸 公 園 鯉 魚 山 公 園 寶 町 藝 文 中 心 鐵 花 村 音 樂 聚 落 初 鹿 部 落 初 鹿 牧 場 千 年 夫 妻 樹 達 魯 瑪 克 部 落 知 本 林 道 知 本 森 林 遊 樂 區 賓 朗 ( 檳 榔 ) 舊 火 車 站 臺 東 原 生 應 用 植 物 園 白 玉 瀑 布 四 格 山 知 本 福 靈 宮 清 覺 寺 利 吉 惡 地 下 賓 朗 部 落 富 山 復 魚 區 知 本 圳 親 水 公 園 小 黃 山 - 普 悠 瑪 山 巴 沙 哇 力 部 落 利 吉 部 落 利 嘉 林 道 東 興 發 電 廠 知 本 忠 義 堂 知 本 溫 泉 泰 安 部 落 / 大 巴 六 九 部 落 富 源 觀 景 台 綠 色 隧 道 樂 山 休 閒 農 場 月 光 小 棧 遊 憩 區 水 往 上 流 奇 觀 加 母 子 灣 東 河 休 閒 農 場 東 河 橋 風 景 區 金 樽 遊 憩 區 泰 源 幽 谷 都 蘭 山 登 山 步 道 都 蘭 部 落 都 蘭 遺 址 登 仙 橋 遊 憩 區 莿 桐 部 落 新 東 糖 廠 文 化 園 區 瑪 洛 阿 瀧 部 落 小 丑 魚 主 題 館 三 仙 台 風 景 區 比 西 里 岸 ( 白 守 蓮 部 落 ) 白 守 蓮 海 濱 公 園 石 雨 傘 成 功 漁 港 成 廣 澳 文 化 地 景 ( 廣 恆 發 遺 跡 ) 成 廣 澳 天 后 宮 男 人 石 宜 灣 卡 片 教 堂 宜 灣 部 落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阿 美 族 民 俗 中 心 基 翬 漁 港 都 歷 部 落 麻 荖 漏 步 道 新 港 ( 彩 虹 ) 瀑 布 臺 東 縣 自 然 史 教 育 館 八 仙 洞 玉 長 公 路 石 門 長 濱 自 行 車 道 白 桑 安 ( 八 桑 安 ) 遺 址 玉 髓 沙 灘 忠 勇 社 區 自 行 車 道 忠 勇 遺 址 南 竹 湖 部 落 烏 石 鼻 真 柄 部 落 寧 城 宮 樟 原 長 老 教 會 樟 原 部 落 舊 樟 原 橋 遊 憩 區 天 際 航 空 飛 行 啟 蒙 基 地 ( 飛 行 學 校 ) 永 安 玉 龍 泉 步 道 永 昌 部 落 武 陵 綠 色 隧 道 馬 背 調 整 池 水 利 公 園 崑 慈 堂 鹿 野 高 台 飛 行 傘 區 鹿 野 高 台 熱 氣 球 區 鹿 野 高 台 觀 光 茶 園 鹿 野 龍 田 自 行 車 道 鹿 鳴 吊 橋 新 良 人 工 濕 地 龍 田 村 龍 田 慈 濟 苦 楝 樹 55 頁

7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鄉 鎮 市 關 山 鎮 池 上 鄉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綠 島 鄉 蘭 嶼 鄉 景 點 電 光 部 落 關 山 大 圳 關 山 天 后 宮 關 山 米 國 學 校 關 山 親 水 公 園 關 山 環 鎮 自 行 車 道 關 山 舊 火 車 站 關 山 警 史 館 池 上 環 圳 自 行 車 道 大 坡 池 大 坡 部 落 中 正 路 飯 包 路 台 糖 牧 野 渡 假 村 池 上 浮 圳 池 上 飯 包 博 物 館 伯 朗 大 道 杜 園 金 色 豐 收 館 保 安 宮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清 河 堂 休 閒 農 業 區 萬 安 禾 鴨 生 態 池 萬 安 磚 窯 廠 臺 東 農 場 稻 米 原 鄉 館 巴 喜 告 部 落 ( 桃 源 部 落 ) 布 農 部 落 文 化 園 區 卑 南 上 圳 紅 葉 少 棒 紀 念 館 紅 葉 部 落 紅 葉 溫 泉 親 水 公 園 蝴 蝶 谷 鸞 山 部 落 ( 森 林 博 物 館 ) 六 口 溫 泉 天 龍 古 道 天 龍 吊 橋 布 農 族 文 物 館 向 陽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利 稻 部 落 栗 松 溫 泉 埡 口 新 武 呂 溪 保 護 區 嘉 明 湖 碧 山 溫 泉 摩 天 嶺 轆 轆 溫 泉 霧 鹿 古 砲 台 霧 鹿 峽 谷 霧 鹿 部 落 山 地 人 祖 先 發 祥 地 碑 三 和 海 濱 公 園 千 禧 曙 光 紀 念 園 區 多 良 車 站 拉 勞 蘭 部 落 金 針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金 崙 溫 泉 風 景 區 瀧 部 落 比 魯 溫 泉 近 黃 溫 泉 都 飛 魯 溫 泉 嘉 蘭 部 落 撒 布 優 部 落 正 興 部 落 陶 甕 的 故 鄉 新 興 村 八 大 頭 目 大 武 國 家 森 林 步 道 大 武 漁 港 大 武 濱 海 公 園 山 豬 窟 休 閒 農 場 金 龍 湖 大 鳥 遊 憩 區 大 武 斷 層 海 岸 VuVu 野 菜 農 園 土 坂 排 灣 族 文 藝 社 區 土 坂 部 落 大 武 臺 灣 油 杉 保 護 區 南 田 海 岸 南 田 部 落 親 水 公 園 浸 水 營 國 家 步 道 森 永 部 落 新 化 部 落 人 權 紀 念 公 園 大 白 沙 中 寮 漁 港 牛 頭 山 石 朗 潛 水 區 帆 船 鼻 南 寮 漁 港 柚 子 湖 柴 口 浮 潛 區 海 參 坪 馬 蹄 橋 將 軍 岩 紫 坪 過 山 古 道 過 山 步 道 綠 洲 山 莊 綠 島 朝 日 溫 泉 綠 島 遊 客 中 心 綠 島 監 獄 綠 島 燈 塔 樓 門 岩 露 營 區 觀 音 洞 八 代 灣 大 天 池 五 孔 洞 玉 女 岩 東 清 灣 青 青 草 原 紅 頭 岩 軍 艦 岩 朗 島 村 雅 美 族 穴 居 屋 情 人 洞 野 銀 舊 部 落 開 元 港 龍 頭 岩 雙 獅 岩 饅 頭 岩 蘭 嶼 氣 象 站 蘭 嶼 燈 塔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處, 臺 東 市, 民 國 103 年 9 月 由 表 可 知, 近 年 來 縣 內 遊 憩 區 之 遊 客 數 量 有 逐 漸 下 降 的 趨 勢, 且 相 較 於 國 內 其 他 縣 市 遊 客 造 訪 率 偏 低, 顯 見 縣 內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仍 有 相 當 的 成 長 空 間 ; 另, 由 圖 可 知, 縣 內 觀 光 人 口 的 淡 旺 季 已 逐 漸 趨 緩, 遊 客 人 數 之 最 高 月 及 最 低 月 相 差 於 101 年 的 2.79 倍, 縮 減 至 102 年 的 2.48 倍 56 頁

7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遊 憩 區 類 型 年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表 單 位 : 人 公 營 遊 憩 區 710, , , , , , , , , ,074 民 營 遊 憩 區 295, , , , , , , , , ,150 其 他 46, , , , , , , , , ,747 國 家 公 園 551, , , , , ,779 3,763 15,152 11,534 13,438 國 家 風 景 區 2,301,850 2,151,647 2,901,636 2,629,638 2,263,784 2,210,057 2,250,194 2,484,655 3,092,096 2,449,821 森 林 遊 樂 區 134, , , , , ,201 94, ,732 94,250 90,292 縣 級 風 景 特 定 區 800, , , , , ,613 1,008,841 1,081,729 94,250 總 計 4,842,312 4,845,803 5,496,545 4,919,385 4,711,558 4,565,298 4,288,924 4,560,212 4,147,274 3,696,522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觀 光 旅 遊 網 遊 客 統 計, 民 國 103 年 10 月 圖 民 國 101 年 臺 東 縣 各 月 份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人 次 變 動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觀 光 旅 遊 網 遊 客 統 計, 民 國 103 年 10 月 在 遊 客 類 型 的 狀 態 上, 由 表 可 知, 近 年 來 陸 客 有 持 續 增 加 之 趨 勢, 反 之, 非 陸 客 人 數 則 呈 減 少 57 頁

80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項 目 月 表 民 國 101 年 至 103 年 8 月 臺 東 縣 陸 客 及 非 陸 客 遊 客 人 數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單 位 : 人 陸 客 人 數 非 陸 客 人 數 陸 客 人 數 非 陸 客 人 數 陸 客 人 數 非 陸 客 人 數 1 月 105, ,205 99, ,328 62, ,944 2 月 149, , , ,725 95, ,174 3 月 187, , , , , ,929 4 月 191, , , , , ,625 5 月 154, , , , , ,777 6 月 142, ,190 89, ,236 97, ,500 7 月 141, , , , , ,628 8 月 119, , , , , ,152 9 月 107, ,856 77, , 月 73, , , , 月 86, , , , 月 101, , , ,225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觀 光 旅 遊 網 遊 客 統 計, 民 國 103 年 10 月 在 住 宿 資 源 上, 縣 內 計 有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2 家 (459 間 房 ) 一 般 旅 館 104 家 (5,342 間 房 ), 以 及 民 宿 569 家 (2,339 間 房 ) 其 中, 縣 內 民 宿 發 展 蓬 勃, 且 未 登 記 民 宿 僅 占 1.05%; 而 未 登 記 旅 館 部 分, 則 有 12.50% 類 型 項 目 總 出 租 客 客 房 住 用 房 數 ( 間 ) 數 ( 間 )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住 宿 市 場 概 況 客 房 住 用 率 住 宿 人 數 ( 人 ) 平 均 房 價 ( 元 ) 收 入 合 計 ( 元 ) 裝 修 及 設 備 支 出 ( 元 ) 經 營 人 數 ( 人 ) 民 宿 609, , % 324,846 1, ,950,673 65,054,867 8,913 旅 館 1,617, , % 2,018,759 1,739 2,019,285, ,344,435 15,961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觀 光 統 計 月 報, 民 國 103 年 9 月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需 審 視 觀 光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育 之 間 的 平 衡 整 體 景 觀 資 源 與 人 文 特 色 珍 貴 且 豐 富, 考 量 地 區 整 體 環 境 脆 弱 程 度 高, 觀 光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之 平 衡 機 制 尚 待 健 全, 尤 以 近 年 離 島 ( 蘭 嶼 綠 島 ) 遊 客 人 數 逐 漸 增 加, 如 何 兼 顧 保 育 開 發 及 管 理 之 平 衡 仍 有 待 努 力 58 頁 ( 二 ) 加 速 觀 光 品 牌 之 型 塑 打 造 旅 遊 體 驗 遊 程, 確 立 本 縣 觀 光 主 軸 本 縣 人 口 數 少 縣 民 經 濟 條 件 不 佳, 內 需 市 場 明 顯 不 足 支 應 永 續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8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應 以 外 縣 市 國 際 市 場 為 主 要 客 群, 而 本 縣 吸 引 其 來 訪 之 主 因 即 為 觀 光, 本 縣 觀 光 條 件 相 當 豐 富, 但 卻 與 鄰 近 的 花 蓮 屏 東 有 過 於 相 似 之 資 源, 惟 上 述 兩 處 地 區 則 因 具 有 已 具 人 氣 之 國 際 級 景 點 或 度 假 氛 圍, 反 而 不 利 凸 顯 本 縣 觀 光 優 勢 檢 視 本 縣 條 件, 最 為 出 色 的 潛 能 即 為 閒 適 氛 圍 本 縣 兩 座 離 島 觀 光 資 源 多 元 的 原 民 文 化, 以 及 近 期 推 展 良 好 的 運 動 主 題, 未 來 如 何 透 由 公 私 合 作 來 確 立 並 推 動 觀 光 主 軸 組 織 上 述 元 素 與 相 關 產 業 鏈 支 援, 佐 建 本 縣 觀 光 品 牌 之 關 鍵 ( 三 ) 觀 光 發 展 的 時 間 空 間 不 均 仍 待 弭 平 本 縣 南 部 遊 客 居 多, 淡 旺 季 遊 客 數 量 落 差 大 ; 且 本 縣 空 間 結 構 上 係 以 臺 東 市 區 為 主 要 服 務 核 心 及 入 口 門 戶, 受 地 形 影 響 活 動 空 間 係 以 核 心 向 北 東 北 南 及 離 島 等 四 大 方 向 延 伸, 其 間 的 觀 光 資 源 屬 零 星 散 布, 且 並 非 所 有 景 點 均 具 集 客 能 力, 因 此 如 何 建 構 以 小 城 鎮 帶 動 部 落 / 地 區 景 點 數 個 城 鎮 觀 光 串 成 旅 遊 帶 之 點 線 帶 空 間 布 局, 並 將 之 打 造 各 具 特 色 吸 引 力 的 遊 程 主 題 是 其 關 鍵 59 頁

8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2-8 學 研 能 量 一 現 況 分 析 60 頁 ( 一 ) 學 校 教 育 1. 幼 兒 教 育 依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顯 示, 縣 內 現 有 幼 兒 園 計 120 家, 幼 生 數 約 4,295 人, 平 均 每 園 係 人, 生 師 比 為 8.62 人 總 體 而 言, 無 論 在 平 均 人 數 級 生 師 比 部 分, 相 較 於 全 國 皆 有 較 為 優 良 的 水 準, 僅 低 於 澎 湖 縣 2. 義 務 教 育 本 縣 國 小 國 中 之 校 數 班 級 數, 甚 或 學 生 數 皆 偏 低, 然 而, 本 縣 基 礎 教 育 雖 面 臨 學 生 數 量 少 中 輟 率 高 之 問 題, 但 師 生 比 師 資 學 歷 ( 國 小 老 師 碩 士 以 上 資 格 者 占 48.36%; 國 中 老 師 碩 士 以 上 資 格 者 占 40.44%) 卻 較 具 相 對 優 勢, 若 能 針 對 上 述 癥 結 加 以 改 善, 同 時 有 效 善 用 充 裕 的 師 資, 方 可 有 助 於 提 升 地 區 整 體 競 爭 力 項 目 表 民 國 103 年 臺 東 縣 國 中 小 概 況 統 計 表 類 型 國 小 國 中 校 數 ( 個 ) 班 級 數 ( 個 ) 學 生 數 ( 人 ) 11,738 7,749 教 師 數 ( 人 ) 1, 上 學 年 畢 業 生 數 ( 人 ) 2,608 2,777 平 均 每 班 學 生 數 ( 人 ) 生 師 比 ( 人 ) 原 住 民 學 生 數 ( 人 ) 5,236 3,152 學 生 視 力 不 良 率 (%)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非 義 務 教 育 非 義 務 教 育 部 分, 本 縣 仍 面 臨 校 數 ( 高 中 5 所 高 職 4 所 大 學 2 所 ) 班 級 數 學 生 數 偏 低 的 現 況, 顯 示 非 義 務 教 育 學 校 中, 臺 東 地 區 之 學 校 資 源 遠 不 比 其 他 地 區 充 裕, 惟 本 縣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之 師 生 比 較 其 他 縣 市 為 低, 應 可 視 為 本 縣 高 等 教 育 部 分 較 具 優 勢 之 處 4. 終 身 教 育

8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除 上 述 一 般 教 育 體 制 內 的 義 務 教 育 及 非 義 務 教 育 等 以 校 園 體 系 的 學 習 模 式 外, 本 縣 面 臨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逐 漸 攀 升 非 義 務 教 育 研 究 能 量 不 足 之 境, 且 本 縣 非 政 府 之 社 團 組 織 學 習 資 源 未 如 西 部 北 部 城 鄉 及 宜 花 兩 縣 豐 富, 現 階 段 僅 以 縣 府 社 會 教 育 推 廣 教 育 部 自 民 國 99 年 起 所 訂 定 之 終 身 學 習 行 動 年 計 畫 為 主 5. 產 學 研 發 本 縣 現 有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主 要 機 構 為 臺 東 大 學 及 育 成 中 心 臺 東 地 區 農 改 場 等 具 有 育 成 產 學 合 作 等 機 制 體 系, 同 時, 教 育 部 針 對 臺 東 地 區 技 專 職 校 院 之 產 學 合 作 輔 導, 亦 透 過 與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服 務, 與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協 助 學 校 推 動 產 業 技 術 專 班 等, 深 化 人 才 培 育 扎 根,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力, 並 協 助 鄰 近 區 域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與 培 育 人 才 臺 東 縣 發 展 主 力 之 觀 光 產 業 與 農 業 發 展, 於 學 研 方 面 之 帶 動 力 道 稍 不 足, 仍 需 加 強 跨 縣 市 之 產 學 資 源 合 作, 如 與 花 蓮 縣 東 華 大 學 南 部 區 域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及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等, 以 及 與 民 間 企 業 單 位 產 業 組 織 單 位 的 產 學 實 習 訓 練 合 作 及 媒 合 此 外, 臺 東 原 生 應 用 植 物 園 以 私 部 門 投 入 發 展 原 生 藥 草 培 育 技 術 並 整 合 觀 光 農 業 生 技, 亦 為 值 得 推 廣 的 農 業 改 良 及 創 新 模 式, 未 來 應 進 一 步 改 善 相 關 產 業 合 作 媒 合 機 制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本 縣 教 育 於 師 生 比 相 較 宜 花 兩 縣 及 臺 灣 其 他 縣 市 為 低, 主 肇 因 於 學 生 人 數 偏 低, 但 如 本 縣 人 口 外 移 情 形 不 減, 學 生 人 數 持 續 減 少, 可 能 招 致 教 師 縮 編 或 調 職 之 壓 力 ( 二 ) 本 縣 僅 有 2 座 大 專 院 校, 而 具 研 發 能 力 的 一 般 大 學 僅 有 臺 東 大 學, 然 其 相 關 科 系 與 本 縣 主 要 發 展 的 產 業 - 農 業 / 觀 光 產 業 之 關 連 性 仍 有 其 侷 限, 凸 顯 出 本 縣 學 研 能 量 仍 需 加 強 與 外 縣 市 大 學 院 校 產 學 合 作 之 連 結 性 ( 三 ) 一 個 能 因 應 地 區 未 來 發 展 的 教 育 體 系 將 是 維 繫 未 來 人 口 素 質 的 關 鍵, 除 了 傳 統 的 義 務 教 育 功 能 之 外, 本 縣 教 育 體 系 有 待 因 應 地 區 產 業 轉 型 以 及 社 會 文 化 發 展 之 需 要, 注 入 更 多 實 驗 及 創 新 元 素, 以 厚 植 未 來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的 能 量 61 頁

8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 四 ) 由 於 青 壯 人 口 流 失 嚴 重, 本 縣 人 口 高 齡 化 情 形 較 其 他 縣 市 嚴 重 ; 尤 以 偏 鄉 地 區 老 年 人 口 迫 切 需 要 在 地 照 護 自 我 照 護 觀 念 之 學 習 以 及 終 身 社 會 學 習, 以 維 持 與 社 會 互 動 關 係 與 健 康 的 心 理, 因 此, 打 造 本 縣 健 全 之 在 地 照 護 系 統 與 全 齡 學 習 環 境, 是 本 縣 整 體 社 會 教 育 發 展 之 重 要 課 題 62 頁

8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9 交 通 路 網 一 現 況 分 析 ( 一 ) 道 路 系 統 本 縣 境 內 省 道 縣 道 等 級 道 路 總 長 約 各 為 公 里 及 公 里, 總 計 約 公 里 就 地 形 而 言, 本 縣 道 路 約 51.56% 位 於 平 原, 其 餘 約 48.44% 道 路 則 位 於 丘 陵 區 或 山 嶺 中 就 路 基 寬 而 言, 約 78.95% 道 路 寬 度 不 足 15 公 尺 ; 就 道 路 車 道 數 配 置 而 言, 約 40.39% 道 路 為 雙 車 道 道 路 縣 內 主 要 道 路 系 統 為 省 道 及 鄉 道 組 成, 地 區 路 網 多 集 中 於 本 縣 之 東 半 部, 在 省 道 部 分 包 括 有 臺 9 線 臺 9 乙 線 臺 11 線 臺 11 乙 線 臺 20 線 臺 20 甲 線 臺 23 線 臺 26 線, 以 及 臺 30 線 等 9 條 路 線 ; 縣 道 方 面 則 有 縣 道 197 號 194 號 等 2 條 ( 詳 圖 2-9-2) 而 根 據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統 計 資 訊 顯 示, 縣 內 各 公 路 除 臺 9 線 臺 11 線 及 197 縣 道 等 部 分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為 C 以 下 外, 其 餘 公 路 服 務 水 準 皆 相 當 優 良 本 縣 民 眾 生 活 交 通 習 慣, 仍 以 自 有 小 型 車 輛 之 交 通 為 主, 惟 近 期 臺 東 沿 海 公 路 大 型 觀 光 客 運 量 需 求 大 幅 增 加, 使 市 區 及 縣 內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台 9 線 及 台 11 縣 部 分 路 線 之 尖 峰 車 流 量 逐 年 增 加 另 可 由 圖 2-9-1, 可 知 普 悠 瑪 通 車 後 大 量 快 速 帶 入 遊 客 進 入 臺 東 市 區 之 趨 勢 ; 現 況 自 臺 東 市 區 欲 前 往 其 他 地 點 觀 光 旅 遊 之 遊 客, 現 行 仍 以 轉 換 搭 乘 大 型 觀 光 交 通 載 運 工 具 或 租 賃 小 型 機 動 車 輛 進 行 疏 散 至 臺 東 縣 其 他 地 點 為 主 要 交 通 模 式, 使 市 區 面 臨 規 劃 大 型 停 車 空 間 的 交 通 服 務 配 套 的 需 求 由 於 臺 東 市 區 現 況, 較 缺 乏 公 共 運 輸 之 多 元 便 利 交 通 服 務 設 施 之 配 套 作 為 交 通 運 輸 之 替 代 選 擇, 未 來 建 議 應 進 一 步 規 劃 整 合 並 推 動 相 關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及 配 套 管 制, 以 期 疏 解 市 區 交 通 車 流 之 壓 力, 以 及 提 高 市 區 聯 外 交 通 之 便 利 性 另 在 全 縣 交 通 方 面, 現 階 段 台 9 線 南 迴 公 路 拓 寬 改 善 計 畫 正 執 行 中, 未 來 可 望 大 幅 提 升 南 迴 地 區 之 公 路 交 通 運 輸 之 安 全 性 及 輸 運 量 在 橋 樑 部 分, 根 據 縣 市 政 府 所 轄 老 舊 橋 樑 改 善 可 行 性 評 估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2008) 指 出, 縣 內 共 轄 管 有 301 座 橋 樑, 惟 根 據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縣 市 政 府 ( 含 直 轄 市 )101 年 度 橋 樑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評 鑑 總 評 決 指 出, 本 縣 無 論 在 橋 樑 檢 測 作 業 及 維 修 作 業 評 等 均 為 亟 待 改 善 1. 鐵 路 系 統 臺 灣 東 部 鐵 路 幹 線 之 花 東 線 及 南 迴 線 南 北 貫 穿 本 縣, 境 內 鐵 路 全 長 約 公 里 鐵 路 路 線 臨 花 東 縱 谷 而 行, 沿 線 為 主 要 人 口 集 居 地, 就 本 縣 可 發 展 用 地 多 為 線 形 且 狹 長 的 空 間 發 展 特 性 而 言, 鐵 路 運 輸 路 線 及 密 集 的 客 運 車 站 已 提 供 了 基 本 的 城 63 頁

8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際 運 輸 服 務 架 構 過 去 本 縣 鐵 路 運 輸 原 有 兼 顧 長 程 與 短 程 運 輸 功 能, 之 後 由 於 公 路 運 輸 漸 趨 便 捷, 短 程 運 輸 轉 向 公 路 系 統, 鐵 路 運 輸 逐 漸 改 變 以 特 快 車 ( 自 強 號 莒 光 號 ) 為 主, 只 停 靠 大 站, 小 站 運 量 大 幅 減 少, 目 前 以 臺 東 站 關 山 站 池 上 站 知 本 站 的 上 下 車 旅 客 人 數 較 多 ( 詳 圖 2-9-1)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各 火 車 站 上 下 車 人 次 統 計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民 國 103 年 9 月 64 頁

8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臺 東 縣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分 布 圖 根 據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花 東 線 鐵 路 瓶 頸 路 段 雙 軌 化 暨 全 線 電 氣 化 計 畫, 預 期 能 將 現 行 列 車 速 度 每 小 時 提 升 20 公 里, 計 畫 期 程 為 民 國 97 年 至 104 年 民 國 103 年 6 月 因 應 花 東 線 鐵 路 瓶 頸 路 段 雙 軌 化 暨 全 線 電 氣 化 計 畫 通 車, 臺 鐵 普 悠 瑪 號 延 駛 至 臺 東, 縮 減 了 臺 東 與 臺 北 間 的 城 際 交 通 時 間 達 2 小 時, 然 而, 其 運 量 及 購 票 問 題 仍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後 續 仍 待 臺 東 線 及 南 迴 線 鐵 路 電 氣 化 完 工 後, 得 以 整 體 改 善 本 縣 之 鐵 路 聯 外 交 通 動 能 現 階 段 交 通 部 針 對 花 東 地 區 聯 外 運 輸 係 以 鐵 路 為 主, 公 路 為 輔 策 略 推 動 執 行, 花 東 鐵 路 電 氣 化 已 於 103 年 6 月 通 車 營 運, 而 南 迴 鐵 路 電 氣 化 計 劃 後 續 皆 已 65 頁

8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核 定 執 行 中 未 來 除 改 善 提 昇 臺 東 地 區 軌 道 運 輸 之 品 質, 亦 須 進 一 步 智 慧 化 整 合 鐵 路 運 輸 聯 外 公 路 系 統 綠 色 觀 光 運 輸 工 具 ( 自 行 車 等 ) 以 及 城 鎮 市 區 間 公 共 運 輸 之 間, 交 通 轉 換 轉 乘 的 無 縫 接 軌 連 結 程 度, 善 用 聯 外 觀 光 運 輸 運 能 之 擴 充, 配 套 支 援 在 地 一 般 非 假 日 時 期 之 通 勤 通 學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之 需 求 問 題, 以 提 昇 整 體 臺 東 縣 交 通 網 路 效 益 2. 航 空 運 輸 本 縣 目 前 有 臺 東 豐 年 機 場 及 綠 島 蘭 嶼 二 座 小 機 場 豐 年 機 場 以 國 內 航 線 為 主, 而 綠 島 機 場 與 蘭 嶼 機 場 為 加 強 風 景 特 定 區 開 發, 繁 榮 地 方 及 加 強 民 航 服 務, 目 前 以 本 島 與 離 島 間 之 國 內 航 線 為 主 但 綠 島 蘭 嶼 因 島 嶼 地 形 及 地 緣 環 境 關 係, 地 區 陣 風 強 烈, 飛 機 起 降 較 為 不 易, 且 由 於 跑 道 長 度 不 足, 只 能 提 供 小 型 飛 機 起 降, 客 機 常 因 天 候 原 因 停 駛, 導 致 本 縣 之 離 島 地 區 對 外 交 通 仍 甚 不 便 3. 海 運 本 縣 緊 臨 太 平 洋, 海 岸 線 綿 延 數 百 公 里, 沿 線 共 計 有 14 座 漁 港, 由 北 至 南 分 別 為 長 濱 漁 港 烏 石 鼻 漁 港 小 港 漁 港 成 功 漁 港 金 樽 漁 港 新 蘭 漁 港 富 岡 ( 伽 藍 ) 漁 港 大 武 漁 港 及 綠 島 的 南 寮 漁 港 中 寮 温 泉 公 館 漁 港 與 蘭 嶼 的 開 元 漁 港 朗 島 漁 港 等 其 中, 富 岡 ( 伽 藍 ) 漁 港 是 鄰 近 臺 東 市 區 北 郊 的 重 要 港 口, 屬 第 二 類 漁 港, 目 前 為 漁 船 與 交 通 船 共 用 碼 頭, 目 前 除 漁 業 港 的 使 用 目 的 外, 另 外 兼 有 觀 光 的 客 貨 交 通 運 輸 功 能, 經 由 水 路 前 往 綠 島 或 蘭 嶼 觀 光 的 旅 客 都 必 須 要 在 富 岡 ( 伽 藍 ) 港 乘 船, 且 離 島 居 民 的 民 生 必 需 品 多 須 仰 賴 富 岡 ( 伽 藍 ) 漁 港 的 船 隻 來 往 補 給 而 離 島 部 分, 綠 島 的 南 寮 漁 港 與 蘭 嶼 的 開 元 港 亦 為 漁 貨 客 及 觀 光 混 用 的 港 區 為 因 應 臺 灣 本 島 與 蘭 嶼 離 島 間 之 客 貨 交 通 需 求, 目 前 綠 島 蘭 嶼 對 外 海 上 交 通 船 航 線 共 有 4 條 若 就 整 體 營 運 狀 況 觀 察 之, 夏 季 除 颱 風 等 特 殊 狀 況 外, 航 運 班 次 尚 稱 正 常, 冬 季 班 次 則 較 不 固 定, 需 視 天 候 與 旅 客 狀 況 機 動 調 度 4. 公 車 客 運 縣 內 公 車 運 輸 大 致 上 有 市 區 公 車 公 路 客 運 及 觀 光 巴 士 等 三 種 類 型 其 中, 早 期 之 公 路 客 運 僅 有 鼎 東 客 運, 分 為 山 (33 條 ) 海 (22 條 ) 兩 線 ; 而 於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由 普 悠 瑪 客 運 新 興 營 運 之 市 區 公 車 亦 開 始 於 臺 東 市 區 內 分 2 條 路 線 營 運 公 路 客 運 部 分, 則 由 花 蓮 客 運 及 鼎 東 客 運 經 營, 合 計 有 10 條 路 線 觀 光 巴 士 則 係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規 劃 之 台 灣 好 行 ( 景 點 接 駁 ) 旅 遊 服 務, 以 及 台 灣 觀 光 巴 ; 其 中, 台 灣 好 行 於 縣 內 共 有 2 條 路 線, 計 22 班 次 ; 而 台 灣 觀 光 巴 則 為 套 裝 行 程 66 頁

8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 私 人 運 具 圖 顯 示 近 10 年 間, 本 縣 私 人 運 具 之 持 有 率 逐 年 上 升, 代 表 本 縣 民 眾 仍 以 私 人 運 具 作 為 主 要 交 通 往 來 工 具 圖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各 種 私 人 運 具 登 記 數 量 變 動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6. 自 行 車 路 網 臺 東 縣 山 海 景 觀 優 美, 全 境 因 幅 員 狹 長, 道 路 系 統 除 民 生 交 通 功 能 外, 部 分 並 兼 具 觀 光 休 閒 價 值, 為 單 車 族 群 熱 好 之 熱 門 騎 乘 路 線 ; 本 縣 自 行 車 交 通 路 網 綿 密, 包 括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以 及 東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難 度 較 高 之 單 車 路 線 ( 台 11 線 台 9 線 及 台 30 線 玉 長 公 路 等 ), 亦 有 多 條 景 觀 聞 名 之 自 行 車 道 (197 縣 道 199 縣 道 等 ), 與 臺 東 市 環 市 自 行 車 道 關 山 鹿 野 及 大 坡 池 ( 池 上 ) 等 環 鎮 自 行 車 道 現 況 自 行 車 服 務 據 點 上 仍 不 多, 專 業 自 行 車 族 群 多 運 用 既 有 商 業 服 務 地 點 作 為 補 給 站, 未 來 相 關 必 要 之 服 務 設 施 尚 有 發 展 空 間, 以 整 合 完 整 交 通 旅 遊 網 路, 提 昇 地 區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67 頁

90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公 路 安 全 性 易 受 天 候 影 響 本 縣 丘 陵 區 及 山 嶺 區 道 路 里 程 長, 受 限 於 地 理 因 素 而 多 以 雙 車 道 配 置, 然 山 嶺 區 道 路 受 天 候 影 響 程 度 較 大, 尤 其 是 南 橫 及 南 迴 公 路 等 山 區 路 段, 每 逢 颱 風 豪 雨 或 地 震 時 易 發 生 土 石 流 及 落 石 坍 方, 造 成 道 路 橋 樑 損 壞 及 交 通 中 斷, 為 公 路 系 統 所 面 臨 之 重 要 課 題 ( 二 ) 鐵 路 聯 外 運 輸 系 統 仍 待 改 善 臺 鐵 班 次 數 旅 行 時 間 效 率 及 新 舊 車 站 聯 繫 便 利 性 尚 待 提 升, 在 地 居 民 購 票 權 利 更 待 加 強 保 障 ( 三 )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私 人 運 具 使 用 率 偏 高 公 共 運 輸 無 縫 服 務 有 待 積 極 建 構, 相 關 營 運 思 維 ( 如 路 線 規 劃 車 輛 選 用 ) 則 應 配 合 在 地 特 性 適 度 調 ; 人 本 運 輸 與 其 他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之 整 合 仍 待 強 化 並 提 升, 人 行 安 全 交 通 基 礎 環 境 亦 待 積 極 改 善, 以 提 高 主 要 幹 道 之 交 通 安 全 性 ; 專 屬 臺 東 之 觀 光 運 輸 特 色 有 待 持 續 創 造 68 頁

9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10 基 礎 建 設 一 現 況 分 析 ( 一 ) 水 利 設 施 縣 內 相 關 水 利 設 施 計 有 1 處 水 庫, 即 位 於 綠 島 鄉 之 酬 勤 水 庫, 其 功 能 為 公 共 給 水, 有 效 蓄 水 容 量 為 7.14 萬 立 方 公 尺 在 自 來 水 設 施 部 分, 縣 內 係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十 區 管 理 處 所 轄 ( 系 統 供 水 能 力 113,950 立 方 公 尺 / 日 ; 設 計 供 水 人 口 數 242,130 人 ), 境 內 有 4 座 營 運 所 及 19 個 供 水 系 統 ( 詳 表 ) 另, 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103 年 自 來 水 生 活 用 水 量 統 計 顯 示, 臺 東 縣 每 人 每 日 用 水 量 為 246 公 升, 因 此, 現 行 之 水 供 給 似 無 問 題, 然 而, 如 考 量 活 動 人 口, 則 可 能 會 有 短 缺 的 狀 況 發 生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自 來 水 供 水 系 統 表 供 水 系 統 別 系 統 供 水 能 力 ( 立 方 公 尺 / 日 ) 設 計 供 水 人 口 數 ( 人 ) 1001 臺 東 65, ,200 供 水 區 域 ( 縣 市 區 鄉 鎮 村 里 ) ( 臺 東 市 ) 全 市 ( 卑 南 鄉 ) 十 股 下 賓 朗 上 賓 朗 阿 里 擺 太 平 村 泰 安 村 利 嘉 村 營 區 邊 大 巴 六 九 東 興 比 利 良 永 普 建 和 里 原 藤 建 農 里 建 奧 里 知 本 農 場 煙 寮 知 本 里 崎 仔 頭 鎮 樂 溫 泉 ( 太 麻 里 鄉 ) 華 源 新 吉 村 魚 場 莿 桐 杉 源 南 郡 界 ( 東 河 鄉 ) 北 郡 界 新 蘭 魚 橋 1002 初 鹿 2,300 4,030 ( 卑 南 鄉 ) 初 鹿 煙 草 間 斑 鳩 六 塊 明 鋒 1006 鹿 野 5,440 14, 池 上 5,300 13, 關 山 5,600 12, 大 武 2,820 5, 金 崙 1,480 2,670 ( 鹿 野 鄉 ) 鹿 野 和 平 社 區 四 維 永 隆 永 興 永 安 永 安 高 臺 永 樂 永 昌 明 野 馬 背 龍 田 五 十 戶 瑞 源 後 湖 新 良 日 圓 瑞 隆 瑞 和 新 豐 景 寶 華 ( 延 平 鄉 ) 桃 源 紅 葉 ( 延 平 鄉 ) 永 康 新 村 武 陵 鸞 山 村 之 鸞 山 部 落 ( 池 上 鄉 ) 池 上 萬 朝 山 仔 腳 新 興 上 路 新 興 下 路 陸 安 大 坡 鹿 豐 錦 園 萬 安 龍 仔 尾 ( 海 端 鄉 ) 錦 屏 ( 關 山 鎮 ) 關 山 崁 頂 本 源 紅 石 溪 埔 電 光 德 高 頂 庄 北 庄 西 庄 ( 海 端 鄉 ) 崁 頂 海 端 ( 池 上 鄉 ) 白 毛 寮 ( 大 武 鄉 ) 大 武 加 羅 板 大 鳥 尚 武 古 庄 太 湖 西 勢 湖 ( 太 麻 里 鄉 ) 金 崙 溫 泉 ( 金 峰 鄉 ) 賓 茂 壢 坵 溫 泉 69 頁

9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供 水 系 統 別 1026 太 麻 里 1027 下 大 溪 系 統 供 水 能 力 ( 立 方 公 尺 / 日 ) 設 計 供 水 人 口 數 ( 人 ) 7,970 8, 供 水 區 域 ( 縣 市 區 鄉 鎮 村 里 ) ( 太 麻 里 鄉 ) 太 麻 里 新 香 蘭 舊 香 蘭 北 里 德 其 里 河 川 溪 頭 ( 金 峰 鄉 ) 正 興 新 興 嘉 蘭 麻 利 霧 ( 太 麻 里 鄉 ) 下 大 溪 ( 東 河 鄉 ) 泰 源 ( 含 新 本 部 落 ) 麻 竹 嶺 柑 桔 德 高 1029 泰 源 780 5,500 尚 德 前 寮 南 溪 泰 山 花 固 美 蘭 北 溪 順 那 ( 又 名 南 施 ) 1031 森 永 ( 達 仁 鄉 ) 森 永 1032 安 朔 1,000 1, 成 功 10,420 32,300 ( 大 武 鄉 ) 南 興 南 安 ( 達 仁 鄉 ) 安 朔 復 興 路 南 田 ( 成 功 鎮 ) 隧 道 小 馬 都 歷 豐 泉 叭 嗡 嗡 嘉 平 跋 邊 八 邊 下 麒 麟 成 功 鎮 內 芝 田 基 翟 高 臺 白 守 蓮 美 山 成 廣 澳 小 港 石 雨 傘 重 安 宜 灣 大 濱 ( 長 濱 鄉 ) 界 橋 膽 曼 烏 石 鼻 寧 埔 白 桑 安 南 竹 湖 北 竹 湖 永 福 崎 腳 田 沮 長 濱 中 興 忠 勇 社 區 長 光 城 仔 埔 真 柄 三 間 屋 大 俱 來 八 仙 洞 水 母 丁 樟 原 大 峰 峰 ( 東 河 鄉 ) 都 蘭 都 橋 小 橋 八 里 藤 橋 羊 橋 隆 昌 上 下 金 樽 南 北 東 河 1037 新 化 ( 達 仁 鄉 ) 新 化 森 茂 1039 愛 國 埔 ( 大 武 鄉 ) 愛 國 埔 工 作 地 ( 綠 島 鄉 ) 南 寮 中 寮 公 館 柴 口 楠 仔 湖 柚 仔 湖 1040 綠 島 2,900 6,500 溫 泉 1043 蘭 嶼 1,360 4,180 ( 蘭 嶼 鄉 ) 東 清 村 朗 島 村 紅 頭 村 1044 土 阪 300 1,300 ( 達 仁 鄉 ) 土 阪 1048 利 稻 300 1,040 ( 海 端 鄉 ) 利 稻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102 年 統 計 年 報, 民 國 103 年 9 月 在 自 來 水 供 水 普 及 率 部 分,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供 水 區 域 人 口 數 約 22 萬 餘 人, 實 際 供 水 人 口 數 卻 僅 17 萬 餘 人, 普 及 率 約 78.93%, 其 中, 以 臺 東 市 供 水 狀 況 最 為 良 好, 而 蘭 嶼 鄉 達 仁 鄉 及 海 端 鄉 則 皆 未 達 40%( 詳 表 表 ) 70 頁

9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民 國 102 年 自 來 水 供 水 人 口 及 普 及 率 統 計 表 項 目 鄉 鎮 市 行 政 區 域 戶 口 供 水 區 域 戶 口 供 水 戶 口 實 際 供 戶 數 人 口 數 戶 數 人 口 數 戶 數 人 口 數 水 普 及 率 (%) 臺 東 市 82, ,470 78, ,193 64, , 成 功 鎮 38, ,929 38, ,929 36,351 99, 關 山 鎮 5,448 14,943 5,130 14,071 3,800 10, 卑 南 鄉 3,235 9,111 2,901 8,170 2,582 7, 大 武 鄉 6,655 17,700 6,655 17,700 4,762 12, 太 麻 里 鄉 2,526 6,565 2,278 5,920 1,694 4, 東 河 鄉 4,609 11,507 4,250 10,632 3,117 7, 長 濱 鄉 3,750 9,000 3,138 7,540 1,927 4, 鹿 野 鄉 2,934 7,756 2,706 7,153 1,721 4, 池 上 鄉 3,092 8,202 2,878 7,634 2,545 6, 綠 島 鄉 3,263 8,591 3,110 8,188 2,930 7, 延 平 鄉 1,098 3,808 1,098 3, , 海 端 鄉 1,068 3, , , 達 仁 鄉 1,092 4, , , 金 峰 鄉 1,463 3,721 1,201 3, , 蘭 嶼 鄉 1,111 3,669 1,111 3, , 臺 東 縣 1,741 4,976 1,368 3,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103 年 統 計 年 報,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1 頁

9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 二 ) 能 源 設 施 縣 內 計 有 4 座 發 電 廠, 包 括 東 興 水 力 發 電 廠 ( 國 營 ) 綠 島 火 力 發 電 廠 ( 國 營 ) 蘭 嶼 火 力 發 電 廠 ( 國 營 ), 以 及 卑 南 上 圳 水 力 發 電 廠 ( 民 營 ) 等, 總 供 電 量 18,780 千 瓦 ; 其 次, 在 變 電 所 部 分, 則 有 1 座 一 次 變 電 所 7 座 配 電 變 電 所, 以 及 3 座 二 次 變 電 所 等 合 計 11 座 在 用 電 量 部 分, 可 概 分 為 電 力 及 電 燈 用 電, 其 中, 電 力 用 電 係 各 產 業 用 電, 而 電 燈 用 電 則 為 家 戶 縣 內 用 電 以 電 燈 為 主, 隨 著 未 來 產 業 的 投 入 發 展, 預 期 總 用 電 需 要 及 電 力 用 電 將 會 持 續 上 升 ( 詳 表 )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電 力 供 應 狀 況 表 單 位 : 百 萬 度 項 目 電 燈 售 電 量 電 力 售 電 量 合 計 年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 三 ) 警 政 及 消 防 1. 警 政 在 警 政 據 點 部 分, 縣 內 於 臺 東 市 設 有 警 察 總 局, 下 轄 4 個 分 局, 分 別 為 臺 東 關 山 成 功 及 大 武, 並 有 12 個 分 駐 所 50 個 派 出 所, 以 及 331 個 警 勤 區 本 縣 在 民 國 93 年 至 100 年 間, 犯 罪 率 ( 件 / 十 萬 人 口 )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情 形, 但 在 101 及 102 年 間, 發 生 率 則 有 顯 著 增 加 的 趨 勢 ; 就 刑 事 案 件 破 獲 率 而 言, 則 為 逐 年 提 高, 顯 示 本 縣 的 刑 事 犯 罪 問 題 仍 有 待 改 善 ( 圖 ) 此 外, 本 縣 竊 盜 案 發 生 率 ( 件 / 十 萬 人 口 ) 自 民 國 95 年 起 開 始 有 大 幅 的 下 降, 至 民 國 102 年 時, 本 縣 的 竊 盜 犯 罪 率 已 下 降 至 件 / 十 萬 人 口 竊 盜 案 破 獲 率 部 分, 雖 近 年 破 獲 率 波 動 稍 嫌 明 顯, 但 整 體 而 言, 近 3 年 (100 年 至 102 年 ) 破 獲 率 約 8 成 左 右, 以 101 年 破 獲 率 達 94.09% 最 高 72 頁

9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刑 案 發 生 率 與 刑 案 破 獲 率 變 化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竊 盜 案 發 生 率 與 竊 盜 案 破 獲 率 變 化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本 縣 整 體 暴 力 犯 罪 的 數 量 偏 低, 但 近 年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率 亦 有 明 顯 的 下 滑, 自 93 年 之 件 / 十 萬 人 口 下 降 為 民 國 102 年 件 / 十 萬 人 口 之 數 值, 而 暴 力 犯 罪 破 案 率 則 在 民 國 100 年 後 達 到 100% 的 破 獲 率 ( 圖 ) 73 頁

9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率 與 暴 力 犯 罪 破 獲 率 變 化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整 體 而 言, 本 縣 近 10 年 之 犯 罪 人 口 率 於 101 年 至 103 年 有 顯 著 增 加 的 趨 勢, 其 中, 除 兒 童 犯 罪 人 口 率 為 減 少 外, 其 包 括 少 年 青 年 及 成 年 犯 罪 人 口 率 皆 為 成 長, 且 以 青 年 犯 罪 人 口 率 成 長 幅 度 最 大 顯 示 本 縣 之 兒 童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不 容 小 覷, 應 加 強 防 範 宣 導, 避 免 兒 少 誤 入 歧 途 ; 另, 可 藉 由 勸 戒 活 動 宣 導 等 方 式 加 強 兒 童 少 年 對 犯 罪 情 事 的 警 覺 性, 減 少 因 好 奇 或 同 儕 影 響 導 致 而 誤 入 歧 途 的 機 會, 將 可 減 少 未 來 社 會 成 本 的 支 出 表 臺 東 縣 近 10 年 各 階 層 年 齡 犯 罪 人 口 率 變 化 年 單 位 : 人 / 十 萬 人 口 項 目 犯 罪 人 口 率 兒 童 犯 罪 人 口 率 少 年 犯 罪 人 口 率 青 年 犯 罪 人 口 率 成 年 犯 罪 人 口 率 , , , , , , , , , , , 頁

9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消 防 在 消 防 設 施 方 面,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共 編 制 有 4 個 大 隊, 包 括 大 武 成 功 關 山 及 臺 東 ; 相 關 人 力 上, 於 民 國 102 年 計 有 消 防 人 力 285 員, 以 及 義 消 人 力 683 員 由 圖 可 知, 近 10 年 本 縣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人 數 及 死 亡 率 部 分, 大 致 上 呈 現 下 滑 的 趨 勢 ; 另, 在 火 災 方 面 ( 圖 , 近 年 來 每 萬 人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有 顯 著 下 降 的 趨 勢, 然 而, 總 體 而 言 火 災 死 傷 人 數 則 呈 現 增 加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人 數 及 死 亡 率 變 動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圖 臺 東 縣 近 10 年 火 災 死 傷 人 數 及 每 萬 戶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變 動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75 頁

9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 四 ) 電 信 及 郵 政 縣 內 共 有 13 處 電 信 設 施, 而 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M 臺 灣 計 畫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至 民 國 102 年 底, 本 縣 佈 纜 率 約 50.93%, 已 佈 纜 Km; 然 而, 民 國 103 年 8 月 起,TTFree 正 式 上 線 後, 在 全 縣 戶 外 人 潮 聚 集 流 動 區 域 機 場 火 車 站 熱 門 觀 光 景 點 及 四 季 活 動 地 點 等, 建 置 250 個 戶 外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熱 區, 戶 外 無 線 涵 蓋 範 圍 200 公 尺 等 級 的 熱 區 數, 以 及 高 達 90% 的 人 口 覆 蓋 率, 在 數 位 落 差 上 已 有 顯 著 效 果 在 郵 政 設 施 方 面, 縣 內 以 臺 東 郵 局 為 責 任 中 心 局, 並 於 各 鄉 鎮 市 中 分 布 27 處 支 局, 除 金 峰 鄉 外 其 餘 鄉 鎮 市 皆 有 支 局 管 轄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水 電 供 應 尚 可 符 合 縣 內 常 住 人 口 需 要, 然 而 如 考 量 觀 光 人 口 增 加 所 衍 生 的 水 電 需 求 與 廢 棄 物 處 理 課 題, 則 相 關 基 礎 服 務 建 設 及 配 套 應 需 同 步 規 劃 因 應, 以 均 衡 整 體 城 鄉 發 展 之 環 境 容 載 量 以 及 環 境 品 質 此 外, 本 縣 偏 鄉 地 區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較 低, 需 應 地 制 宜 有 效 提 升 相 關 基 礎 建 設 ( 二 ) 警 政 及 消 防 之 員 額 尚 為 充 足, 然 在 緊 急 防 救 災 之 服 務 範 圍 上 仍 有 交 通 距 離 遙 遠, 部 分 區 域 之 緊 急 災 害 救 護 仍 恐 有 不 及 之 虞 ; 另, 由 於 交 通 道 路 與 環 境 條 件 及 交 通 習 慣 課 題, 本 縣 交 通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人 數 仍 呈 現 偏 高 的 情 形 ( 三 ) 網 路 建 設 雖 已 逐 步 完 成, 然 仍 具 有 落 差, 後 續 除 硬 體 建 設 需 持 續 加 強 外, 軟 體 及 相 關 建 設 的 投 入 同 樣 需 要 重 視 76 頁

9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11 文 化 特 色 一 現 況 分 析 本 縣 依 社 會 族 群 結 構, 主 要 可 概 分 為 4 大 族 群, 即 客 家 族 群 閩 南 族 群 外 省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族 群, 均 有 其 各 自 淵 源 留 長 的 傳 統 文 化 ; 另 一 方 面, 順 應 慢 活 樂 活 風 潮, 包 含 都 蘭 池 上 等 地, 開 始 聚 集 一 群 來 自 島 內 其 他 縣 市 的 新 移 民 以 下 分 述 之 : ( 一 ) 原 住 民 族 族 群 本 縣 內 多 達 七 個 原 住 民 族 群, 具 有 豐 富 的 族 群 文 化 及 悠 久 而 複 雜 的 遷 移 演 化 史, 使 得 本 縣, 擁 有 語 言 文 化 互 異 的 族 群 多 達 數 十 種, 成 為 全 世 界 南 島 語 族 語 言 文 化 最 分 歧 之 地 區, 為 本 縣 獨 步 全 球 的 珍 貴 資 產 就 活 動 的 主 體 來 說, 不 同 的 族 群 間 有 其 不 同 的 部 落 生 活 及 文 化, 因 此 就 原 住 民 族 群 過 去 傳 統 經 濟 社 會 的 生 產 生 活 方 式 區 分, 可 概 略 分 為 三 大 類 : 1. 旱 田 燒 墾, 平 地 聚 落 定 居 的 方 式 - 阿 美 族 卑 南 族 2. 農 漁 並 重, 海 岸 聚 落 定 居 的 方 式 - 雅 美 族 阿 美 族 3. 山 田 燒 墾 狩 獵 的 山 地 游 居 之 生 治 方 式 - 排 灣 族 魯 凱 族 布 農 族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語 言 及 文 化 均 係 出 南 島 語 系 民 族, 惟 其 歷 史 久 遠 的 融 合 及 遷 徙, 亦 各 自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族 群 文 化 特 質 長 久 以 來, 各 族 群 在 豐 富 的 口 傳 經 驗 及 技 藝 傳 承 下, 真 實 的 記 錄 著 原 住 民 先 人 對 於 土 地 的 感 情 和 記 憶, 並 從 中 習 得 對 環 境 的 生 存 智 慧, 除 了 維 繫 其 族 群 文 化 之 外, 亦 牽 引 著 整 個 族 群 的 生 活 規 範 與 模 式 依 據 生 產 行 為 口 傳 經 驗 技 藝 與 原 住 民 文 化 主 體 的 相 互 作 用, 原 住 民 族 人 反 映 出 自 過 往 以 來 承 續 先 人 的 環 境 生 存 智 慧, 部 落 中 傳 統 文 化 倫 理 技 藝 與 山 林 智 知 識 的 傳 承, 以 及 同 大 自 然 相 依 相 存 的 生 活 模 式 ; 透 過 海 洋 與 土 地 的 文 化 來 瞭 解 生 存 環 境, 進 而 珍 惜 育 養 著 部 落 族 人 的 土 地 部 落 族 人 並 透 過 對 祖 靈 上 天 賜 與 作 物 豐 收 的 部 落 祭 典 與 儀 式, 展 現 原 住 民 族 尊 敬 傳 承 與 環 境 共 生 的 精 神 此 種 與 自 然 和 諧 相 處 的 永 續 生 活 工 作 型 態, 是 原 住 民 特 有 的 生 命 態 度 ( 二 ) 客 家 文 化 客 家 人 以 刻 苦 耐 勞 勤 儉 持 家 開 拓 創 業 團 結 奮 進 的 硬 頸 精 神 而 著 稱, 對 地 方 宗 祀 家 族 祭 拜 觀 念 濃 重, 宗 教 上 除 佛 教 外, 敬 拜 五 穀 大 帝 以 伯 公 信 仰 義 民 廟 祭 拜 為 主 要 客 家 人 講 究 族 群 團 結, 在 文 化 上, 客 家 人 重 視 文 人 傳 統 講 究 教 育, 世 77 頁

100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代 傳 承 固 有 的 語 言 和 習 慣, 崇 尚 晴 耕 雨 讀 詩 書 傳 家, 並 以 忠 孝 倫 理 為 重 要 的 行 為 規 範 ; 客 家 庄 是 強 而 有 力 的 家 庭 組 織, 在 昔 時 農 業 社 會 中, 維 持 穩 定 的 自 給 自 足 生 活 方 式, 並 對 外 共 同 抵 禦 及 扶 養 老 弱 孤 寡 在 文 化 技 藝 上, 客 家 特 色 手 作 工 藝 ( 如 藍 染 ) 客 家 米 食, 以 及 客 家 歌 謠, 皆 為 其 生 活 方 式 與 族 群 藝 術 的 表 現 客 家 人 遷 移 後 山 的 高 峰, 於 日 治 之 昭 和 時 期 (1926 以 後 ); 自 大 正 7 年 (1918), 臺 東 製 糖 會 社 開 始 招 募 本 島 人 入 墾, 大 正 11 年, 臺 東 開 拓 會 自 苗 栗 招 募 大 批 的 客 家 會 社 移 民, 同 時 亦 有 自 主 前 來 的 自 由 移 民 ; 此 外, 除 了 農 墾, 日 治 時 期 從 西 部 到 東 部 做 山 場 ( 林 班 料 仔 山 ) 腦 丁 者, 亦 以 客 家 人 為 多 客 家 移 民 初 先 被 安 置 在 新 開 園, 後 進 入 大 浦 移 民 村, 後 來 多 數 客 家 移 民 進 入 池 上 地 區 昭 和 10 年 (1935), 池 上 的 客 家 移 民 人 數 已 達 1,049 人, 池 上 成 了 臺 東 客 家 的 新 天 地 池 上 的 客 家 人, 其 淵 源 以 來 自 南 部 的 移 民 較 早, 北 部 的 較 晚 但 人 數 較 多, 自 中 部 遷 移 者 較 少 民 國 45 年, 池 上 鄉 總 人 口 中, 客 家 人 佔 34.8%, 閩 南 佔 31.4%, 原 住 民 佔 22.7% 整 個 臺 東 縣 而 言, 池 上 客 家 人 口 數 佔 全 縣 客 家 人 口 的 15.9% ( 三 ) 移 民 文 化 臺 東 曾 是 做 為 日 本 移 民 村 的 所 在 地, 期 留 下 的 日 式 風 格 建 築 產 業 遺 址 與 鄉 鎮 風 貌 均 是 臺 東 現 存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政 府 有 計 畫 地 在 本 縣 境 內 推 動 三 次 移 民 村 計 畫 : 第 一 次 在 1909 年, 選 定 鹿 寮 ( 鹿 野 ) 呂 家 ( 旭 村 ) 新 開 園 ( 池 上 ) 大 埔 尾 ( 大 原 ) 加 路 蘭 ( 富 源 ) 知 本 ( 建 和 ) 等 地 作 為 日 本 移 民 村, 不 久 即 發 生 阿 美 族 不 堪 日 人 侵 擾 而 襲 殺 日 警 的 事 件, 移 民 村 計 畫 終 止 ; 影 響 最 為 深 遠 的 是 第 二 次, 源 於 1915 年 國 際 糖 價 大 漲, 由 民 營 的 臺 東 製 糖 會 社 主 持 移 民 村 計 畫, 在 鹿 野 旭 池 上 等 地 設 移 民 村, 發 展 製 糖 事 業 ; 第 三 次 在 1931 年, 主 要 針 對 西 部 地 區 的 移 民, 臺 東 只 設 了 敷 島 村 移 民 村 計 畫 當 中, 以 鹿 野 村 開 發 最 早 規 模 最 大 許 多 日 本 人 從 新 潟 縣 或 長 期 移 民 或 短 期 移 民 而 來, 主 要 受 到 製 糖 會 社 提 供 優 渥 條 件 的 吸 引, 然 而 因 當 地 經 常 遭 逢 颱 風 原 住 民 侵 擾, 再 加 上 會 社 規 定 墾 地 的 三 分 之 二 必 須 種 植 甘 蔗, 造 成 糧 食 作 物 極 度 缺 乏, 時 逢 國 際 糖 價 暴 跌 時, 移 民 便 大 量 流 失 ; 製 糖 會 社 為 補 足 人 力, 在 鹿 野 鄉 的 瑞 豐 永 安, 池 上 鄉 的 萬 安, 以 及 關 山 鄉 的 電 光 月 眉 等 地 設 置 本 島 人 的 移 民 村, 並 從 臺 中 新 竹 臺 南 移 入 本 島 農 民 1922 年, 移 民 事 業 由 新 成 立 的 臺 東 開 拓 株 式 會 社 接 管, 依 舊 以 栽 種 甘 蔗 為 主, 也 兼 收 本 島 移 民, 但 限 其 居 住 在 移 民 村 外 圍 光 復 後, 日 本 移 民 被 遣 送 回 國, 原 住 在 外 圍 的 本 島 農 民 即 入 駐 移 民 村 內 民 國 44 年, 由 於 駐 臺 美 軍 需 求 甚 殷,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78 頁

10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利 用 美 援 在 臺 東 設 立 鳳 梨 工 廠 製 造 罐 頭, 並 在 龍 田 地 區 設 立 鳳 梨 栽 培 專 業 區, 吸 引 大 批 新 移 民 從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湧 入 迄 今 旭 村 ( 今 豐 里 豐 原 豐 年 ) 鹿 野 ( 今 劃 為 龍 田 村 ) 敷 島 ( 今 臺 東 農 工 附 近 ) 等 日 本 移 民 村, 每 年 皆 有 日 本 觀 光 客 指 名 前 來, 在 此 回 憶 兒 時 進 行 追 憶 懷 念 之 旅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文 化 特 色 顯 著 且 豐 富, 如 何 有 效 轉 化 為 產 業 化 能 量 發 展 為 將 文 化 之 再 生 產 與 富 振 地 方 發 展, 需 有 效 將 特 有 文 化 元 素 轉 化 形 成 具 再 生 產 力 之 發 展 或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此 外, 為 免 產 業 化 後 造 成 文 化 傳 承 與 不 易 深 化 之 負 面 影 響, 應 著 重 於 地 方 文 史 調 查 工 作 傳 統 文 化 推 廣 教 育 層 面 由 於 各 族 群 傳 統 文 化 與 生 活 智 慧 模 式 皆 具 備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於 其 中, 人 與 自 然 共 存 共 榮 的 核 心 思 維, 此 與 現 今 強 調 具 體 驗 性 的 產 業 與 觀 光 模 式, 具 有 結 合 發 展 之 可 行 性, 或 可 作 為 提 供 在 地 居 民 就 業 及 生 活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式 發 展 社 區 合 作 事 業 鼓 勵 微 型 創 業 短 中 期 工 作 ( 換 工 ) 假 期 推 動 建 立 地 方 文 化 生 態 導 覽 人 員 之 培 訓 及 認 證 制 度, 可 同 時 傳 承 傳 統 文 化 內 涵 並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透 過 發 揚 在 地 文 化 的 獨 特 生 活 價 值 以 及 文 化 底 蘊, 期 吸 引 青 年 返 鄉 發 展, 並 提 高 外 部 人 才 中 短 期 進 駐 交 流 學 習 的 誘 因, 改 善 人 口 外 流 情 形 ( 二 ) 原 民 生 活 型 態 與 傳 統 文 化 的 保 留 傳 承 與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傳 承 出 現 斷 層, 現 階 段 原 民 各 族 語 傳 承 不 足, 許 多 深 厚 之 族 語 內 涵 及 口 述 傳 承 之 傳 統 智 慧 逐 漸 隨 世 代 凋 零 而 流 失, 其 他 傳 統 技 藝 與 原 民 文 化 知 識 系 統 亦 有 傳 承 危 機, 現 況 僅 透 過 既 有 國 教 體 系 之 族 語 教 學 明 顯 尚 不 足 以 彌 補 未 來 須 提 升 族 語 教 學 之 時 間 與 內 容, 更 應 於 日 常 與 社 會 文 化 活 動 中 實 際 操 作 機 制, 如 資 訊 語 言 操 作 介 面 鼓 勵 創 作 項 目 口 述 歷 史 工 作 紀 錄 原 民 部 落 文 史 教 室 或 出 版 等 面 向, 配 合 地 方 發 展 之 策 略, 進 一 步 提 高 族 語 使 用 發 揚 之 應 用 空 間 ( 三 ) 偏 鄉 地 區 缺 乏 人 力 發 展 資 源 及 城 鄉 發 展 落 差 大 偏 鄉 在 地 產 業 及 就 業 條 件 有 限 青 壯 人 口 流 失, 其 結 構 性 之 發 展 弱 勢, 現 況 相 對 缺 乏 符 合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態 度 之 經 營 創 業 方 案, 並 欠 缺 長 期 的 友 善 投 融 資 創 業 經 營 輔 導 之 環 境, 有 賴 於 更 多 元 的 網 絡 行 銷 宣 傳 能 量 ; 同 時, 部 落 在 地 個 人 與 組 織 單 位 之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在 推 動 較 為 緩 慢, 且 有 賴 多 元 資 源 的 連 結 合 作 79 頁

10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 四 ) 在 地 自 主 發 展 人 力 培 育 有 待 再 提 升 再 者, 偏 鄉 部 落 之 公 共 基 礎 服 務 措 施 公 衛 醫 療 教 育 及 生 活 照 護 人 力 資 源 相 對 弱 勢, 公 部 門 資 源 投 入 有 其 在 地 性 不 足 之 處, 在 發 展 上 應 著 重 在 地 穩 定 人 力 資 源 之 培 力 與 專 能 技 術 養 成 之 軟 體 層 面 訓 練, 以 期 讓 在 地 具 備 自 主 長 期 發 展 的 能 力 ; 此 為 重 要 之 改 善 課 題 在 發 展 上, 因 為 文 化 差 異 溝 通 介 面 條 件 城 鄉 落 差 交 通 偏 遠 可 及 性 及 資 通 訊 流 通 不 足 等 問 題, 偏 鄉 之 弱 勢 部 落 更 經 常 面 臨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整 合 不 足 的 困 境, 使 部 分 區 域 部 落 及 社 區 組 織 發 展 常 有 強 者 恆 強 弱 者 恆 弱 之 情 形 就 此 面 向, 期 望 透 過 引 入 更 多 元 開 放 連 結 資 源 共 享 的 整 合 運 作 管 道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80 頁

10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12 醫 療 服 務 一 現 況 分 析 由 表 可 知, 本 縣 於 民 國 103 年 間, 醫 事 機 構 ( 醫 院 及 診 所 ) 平 均 所 服 務 的 人 數 約 1,394 人, 當 年 平 均 服 務 約 5,076 人 次 ; 另, 醫 事 人 員 ( 醫 師 護 士 治 療 師 等 ) 平 均 所 服 務 的 人 數 約 101 人, 當 年 平 均 服 務 約 369 人 次 ; 醫 事 機 構 分 布 的 地 理 範 圍 來 看, 本 縣 平 均 每 家 醫 事 機 構 ( 包 含 : 門 診 住 診 其 他 醫 事 機 構 如 藥 局 檢 驗 所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等 ) 的 服 務 範 圍 約 為 21.83km2 簡 言 之, 縣 內 的 醫 療 資 源 本 就 不 足, 兼 之 幅 員 廣 闊 地 形 狹 長, 且 醫 療 資 源 又 多 集 中 於 臺 東 市 成 功 鎮 及 關 山 鎮 因 此, 除 整 體 的 醫 療 資 源 供 給 不 足 外, 醫 事 服 務 負 擔 過 重, 且 空 間 分 布 失 衡 的 多 重 問 題, 更 進 一 步 造 就 了 縣 內 相 對 偏 遠 地 區 基 本 醫 療 人 權 的 匱 乏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狀 況 表 項 目 鄉 鎮 市 醫 院 ( 家 ) 診 所 ( 家 ) 醫 事 人 員 數 ( 人 ) 病 床 數 ( 床 ) 占 床 率 (%) 平 均 住 院 日 數 ( 天 ) 門 診 人 次 ( 次 ) 急 診 人 次 ( 次 ) 救 護 車 輛 臺 東 市 ,729 1, ,769 77,596 8 成 功 鎮 ,473 6,087 1 關 山 鎮 ,176 11,274 2 卑 南 鄉 大 武 鄉 太 麻 里 鄉 東 河 鄉 長 濱 鄉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綠 島 鄉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蘭 嶼 鄉 合 計 ,230 1, ,418 94,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統 計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而 縣 內 醫 療 資 源 失 衡 的 狀 況, 反 映 在 縣 民 平 均 餘 命 的 變 動 上, 由 圖 可 知, 自 93 年 起 至 103 年 止, 本 縣 0 歲 人 口 平 均 餘 命 雖 由 歲 增 加 至 歲, 然 而, 同 時 間 我 國 臺 灣 地 區 0 歲 人 口 平 均 餘 命 變 動, 係 自 歲 至 民 國 103 年 的 歲 意 即, 雖 縣 民 的 生 命 狀 況 在 近 十 年 間 有 著 顯 著 的 增 長, 但 相 較 於 我 國 其 他 縣 市 仍 呈 現 高 度 落 後 的 狀 況 ( 輛 ) 81 頁

10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歲 圖 民 國 93 至 103 年 臺 東 縣 縣 民 0 歲 人 口 平 均 餘 命 變 動 趨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此 外, 民 國 102 年 間, 本 縣 死 亡 人 數 2,334 人 ( 死 亡 率 約 1,034.9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 其 中, 以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人 數 為 最 多, 計 596 人 ( 占 總 死 亡 人 數 25.54%); 其 次 為 心 臟 疾 病 (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除 外 ), 計 295 人 (12.64%); 再 者 為 事 故 傷 害, 計 147 人 (6.30%) 在 死 因 方 面, 大 體 上 本 縣 與 我 國 趨 勢 相 符 ; 然 而, 幾 近 所 有 死 因 之 死 亡 率 皆 高 於 我 國 平 均 水 準, 包 括 惡 性 腫 瘤 ( 本 縣 264.3: 我 國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 心 臟 疾 病 (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除 外 )( 本 縣 130.8: 我 國 75.8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 本 縣 59.9: 我 國 20.7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 敗 血 症 ( 本 縣 59.9: 我 國 20.7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 以 及 事 故 傷 害 ( 本 縣 65.2: 我 國 28.4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 等, 皆 高 出 我 國 30 人 / 每 10 萬 人 口 以 上 之 死 亡 率, 顯 示 了 本 縣 整 體 環 境 安 全 醫 療 救 護 及 相 關 保 障 安 全 措 施 面 向 的 不 足 二 關 鍵 課 題 年 度 歲 ( 一 ) 長 期 在 地 之 醫 事 照 護 人 力 不 足 本 縣 健 康 照 護 人 力 資 源 嚴 重 不 足, 每 位 醫 事 人 員 的 服 務 人 數 相 對 較 高 服 務 的 幅 員 相 當 廣 闊, 且 專 科 醫 師 缺 乏,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人 力, 如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醫 檢 師 復 健 師 放 射 師 等 工 作 負 荷 量 皆 相 當 大 同 時, 相 對 缺 乏 能 夠 長 期 駐 地 融 入 在 地 社 群 理 解 在 地 社 群 之 健 康 照 護 需 求 的 長 期 在 地 人 力, 未 來 應 強 調 在 地 照 護 人 力 的 培 力 訓 練, 以 提 升 在 地 自 有 之 健 康 照 護 能 力 ( 二 ) 弱 勢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條 件 分 配 不 足 不 均, 照 護 支 持 體 系 應 更 具 多 元 性 偏 鄉 居 民 獨 居 老 人 弱 勢 家 庭 或 原 住 民 弱 勢 群 體 等, 由 於 經 濟 條 件 資 訊 及 健 82 頁

10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康 保 健 觀 念 的 落 差 以 及 就 醫 交 通 不 便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不 佳 等 各 種 因 素, 健 康 品 質 常 被 忽 視, 由 於 社 經 弱 勢 醫 療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問 題 所 衍 生 的 健 康 問 題 成 因 複 雜, 並 非 純 粹 的 醫 療 問 題, 需 要 更 多 元 的 資 源 協 助 社 會 照 護 體 系 除 社 會 工 作 體 系 外, 應 加 強 連 結 在 地 人 力, 以 及 民 間 各 式 非 營 利 組 織 (NGO NPO) 甚 或 多 元 教 育 體 系 資 源 的 引 入 與 共 享, 採 以 多 元 模 式 活 化 及 改 善 偏 鄉 地 區 之 醫 療 與 公 共 衛 生 發 展 情 形 ( 三 ) 安 全 之 交 通 道 路 與 緊 急 救 護 體 系 再 提 升 偏 高 的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率, 相 當 程 度 代 表 了 本 縣 於 實 質 交 通 空 間 環 境 緊 急 救 護 條 件, 以 及 相 關 警 政 消 防 防 護 措 施 以 及 專 業 設 備 面 向 仍 有 所 缺 乏 ; 同 時 在 整 體 發 展 以 觀 光 為 主 軸 的 策 略 下, 亦 應 有 相 關 配 套 之 措 施 考 量 與 條 件 提 升 83 頁

10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2-13 農 業 發 展 一 現 況 分 析 近 10 年 來, 本 縣 一 級 產 業 產 值 占 我 國 一 級 產 業 之 比 重 皆 保 持 在 2.5% 左 右, 其 中 以 農 產 為 大 宗, 佔 本 縣 農 產 值 70% 以 上 的 重 要 性, 且 以 林 業 產 值 為 最 低 ( 詳 圖 ) 本 縣 一 級 產 業 產 值 於 民 國 98 至 100 年 間 有 顯 著 的 增 長 後, 於 民 國 101 年 以 後 緩 步 減 少 ; 民 國 103 年 本 縣 農 林 漁 牧 業 產 值 共 計 10,333,393 千 元, 農 產 產 值 佔 79.76%, 林 產 產 值 0.02%, 漁 業 產 值 7.50%, 畜 產 產 值 12.73%; 其 中, 相 較 林 漁 牧 產 值 有 和 緩 減 少, 農 產 產 值 比 重 有 逐 年 成 長 趨 勢 圖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一 級 產 業 產 值 變 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民 國 103 年 9 月 此 外, 表 為 近 10 年 本 縣 一 級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變 化, 在 生 態 保 育 環 境 風 險 及 開 發 取 向 等 考 量 下, 生 產 為 最 低 ; 其 次, 農 產 用 地 上, 大 致 維 持 一 定 的 土 地 規 模, 惟 水 田 面 積 緩 步 減 少, 而 旱 田 面 積 略 增 ; 在 漁 產 部 份, 以 沿 近 海 漁 業 為 主 要, 縣 內 養 殖 業 僅 有 內 陸 養 殖 而 無 海 面 或 箱 網 養 殖, 其 面 積 規 模 雖 略 有 變 動, 然 約 略 為 100 公 頃 左 右 ; 最 後, 在 畜 產 方 面, 可 見 自 民 國 94 至 97 年 間 整 體 用 地 大 幅 下 滑 後, 近 6 年 來 多 維 持 120 公 頃 左 右 的 土 地 規 模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本 縣 農 漁 畜 產 發 展 現 況 84 頁

107 項 目 年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民 國 93 年 至 102 年 臺 東 縣 一 級 產 業 用 地 變 化 單 位 : 公 頃 農 產 漁 產 畜 產 林 產 總 計 水 田 旱 田 小 計 內 陸 養 殖 家 畜 家 禽 小 計 93 年 13, , , , , 年 13, , , , , 年 13, , , , , 年 13, , , , , 年 13, , , , , 年 12, , , , , 年 12, , , , , 年 12, , , , , 年 11, , , , , 年 12, , , , , 註 : 表 無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民 國 103 年 9 月 ( 一 ) 農 產 本 縣 各 類 型 農 產 品 產 值 所 佔 比 重, 以 果 品 產 值 為 最 高, 占 總 農 產 產 值 之 55%, 其 次 為 稻 米 及 特 用 作 物 荖 葉 茶 葉 咖 啡 洛 神 花 等 等 ; 在 果 品 中, 釋 迦 的 產 值 則 占 了 總 果 品 產 值 的 6 成, 其 他 相 關 重 要 果 品 則 包 括 文 旦 柚 鳳 梨 香 蕉 以 及 柑 橘 類, 皆 有 超 過 5% 的 重 要 性 ; 稻 米 方 面, 稻 米 產 值 中 以 蓬 萊 米 種 占 了 總 產 值 近 99% 為 最 大 宗 臺 東 縣 特 用 作 物 產 值, 以 荖 葉 ( 檳 榔 配 料 ) 為 主 ( 約 占 特 作 之 75%), 其 他 主 要 特 用 作 物 尚 包 括 咖 啡 茶 葉 洛 神 花 食 用 甘 蔗 菸 草 等 臺 東 縣 平 原 6.32%, 山 坡 地 27.75%, 高 山 地 區 佔 65.93%, 全 縣 各 區 特 色 農 作 適 作 區 域 各 有 差 異, 農 特 作 盛 產 季 節 區 隔 明 顯, 如 表 所 示 因 臺 東 縣 耕 地 主 要 分 佈 於 卑 南 溪 馬 武 溪 鹿 寮 溪 鹿 野 溪 利 嘉 溪 間 之 沖 積 平 原 地 帶 內, 以 縱 谷 區 ( 池 上 關 山 鹿 野 ) 臺 東 市 區 與 卑 南 地 區, 以 及 東 海 岸 局 部 地 區 與 太 麻 里 鄉 內 為 主, 其 餘 區 域 和 部 落 可 耕 地 多 因 地 形 因 素 零 星 分 布 且 耕 作 單 位 較 小 在 友 善 環 境 耕 作 及 尊 重 在 地 農 耕 文 化 的 觀 念 前 提 下, 未 來 應 就 不 同 適 作 農 作 及 耕 地 條 件, 因 地 制 宜 加 強 推 動 具 適 地 性 的 多 元 農 法 與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全 縣 103 年 農 業 耕 作 總 面 積 約 47, 公 頃, 同 期 之 有 機 農 業 耕 地 總 面 積 為 公 頃, 有 機 耕 作 面 積 比 例 僅 佔 約 2.4%, 故 未 來 全 縣 有 機 耕 作 之 面 積 仍 有 大 幅 成 長 空 間 後 續 應 加 強 合 作 推 動 有 機 耕 作 及 友 善 環 境 農 業 之 觀 念, 以 提 昇 臺 東 農 業 之 安 85 頁

10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全 產 地 品 牌 形 象 臺 東 有 機 農 業 以 及 友 善 環 境 農 業 農 作 之 發 展, 有 機 及 友 善 環 境 農 業 之 觀 念 尚 未 普 及 化, 近 年 透 過 相 關 產 業 聯 盟 及 社 區 推 廣, 漸 有 成 長, 如 池 上 關 山 地 區 之 稻 米 積 極 透 過 建 立 有 機 認 證 產 地 認 證 行 銷 等 機 制 成 功 營 造 出 地 方 農 業 品 牌 年 別 民 國 86 頁 戶 數 表 臺 東 縣 近 期 有 機 栽 培 農 戶 數 及 種 植 面 積 概 況 水 稻 蔬 菜 水 果 茶 葉 種 植 面 積 戶 數 種 植 面 積 戶 數 種 植 面 積 戶 數 種 植 面 積 其 他 ( 含 特 作 雜 戶 數 糧 ) 種 植 面 積 單 位 面 積 : 公 頃 戶 數 合 計 種 植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民 國 103 年 9 月 表 普 通 作 物 特 用 作 物 及 農 特 產 品 列 表 品 名 產 期 產 地 普 通 作 物 - 甘 藷 12~3 月 9~12 月 蘭 嶼 達 仁 長 濱 卑 南 普 通 作 物 - 飼 料 用 玉 蜀 黍 普 通 作 物 - 食 用 玉 蜀 黍 春 秋 延 平 海 端 ( 太 麻 里 ) 東 河 太 麻 里 達 仁 延 平 關 山 臺 東 市 9~12 月 盛 產 長 濱 卑 南 普 通 作 物 - 粟 ( 小 ) 米 5~7 月 10~12 月 金 峰 延 平 鹿 野 達 仁 蘭 嶼 卑 南 海 端 特 用 作 物 - 荖 花 特 用 作 物 - 茶 葉 5~2 月 卑 南 池 上 臺 東 市 太 麻 里 關 山 東 河 ( 達 仁 金 峰 延 平 ) 太 麻 里 延 平 金 峰 卑 南 池 上 海 端 特 用 作 物 - 荖 葉 全 年 臺 東 市 卑 南 太 麻 里 特 用 作 物 - 落 花 生 達 仁 成 功 太 麻 里 鳳 梨 3~7 月 太 麻 里 海 端 卑 南 大 武 東 河 鹿 野 臺 東 市 成 功 波 羅 蜜 1~3 月 5~9 月 成 功 關 山 大 武 太 麻 里 卑 南 卑 南 臺 東 市 池 上 東 河 太 麻 里 金 峰 番 荔 枝 ( 釋 迦 ) 6~9 月 11~1 月 鹿 野 ( 達 仁 海 端 ) 鳳 梨 釋 迦 12~4 月 東 河 鹿 野 太 麻 里 臺 東 卑 南 枇 杷 1~4 月 池 上 太 麻 里 鹿 野 卑 南 大 梅 武 東 河 海 端 延 平 卑 南 關 山 ( 達 仁 3~4 月 金 峰 成 功 鹿 野 池 上 ) 荔 枝 5~6 月 6~8 月 池 上 卑 南 鹿 野 金 峰 白 玉 米 1~12 月 池 上 關 山 鹿 野 香 丁 ( 晚 崙 西 亞 ) 2~4 月 東 河 成 功 關 山

109 梨 品 名 5~6 月 小 米 5~7 月 10~12 月 紅 藜 ( 臺 灣 藜 ) 樹 豆 金 針 紅 龍 果 百 香 果 葡 萄 柚 白 柚 紅 甘 蔗 桶 柑 洛 神 花 臍 橙 福 鹿 茶 太 峰 茶 蠶 絲 柴 魚 片 咖 啡 青 蛙 三 仙 臺 白 蝦 5 月 ~9 月 中 旬 播 種 紅 藜 85~95 天 後 可 採 收 ; 春 季 (3~4 月 ) 播 種, 約 需 95~105 天 候 採 收 5~10 月 5~11 月 6 月 ~2 月 10~1 月 10~2 月 11~2 月 11~12 月 11~12 月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 ) 2012) 臺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觸 網 站 ( 農 特 產 品 列 表 ) 等 ; 本 團 隊 彙 整 果 品 55.04% 產 期 月 中 旬 播 種 紅 藜, 約 花 卉 0.3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產 地 關 山 卑 南 池 上 太 麻 里 鹿 野 金 峰 大 武 達 仁 海 端 延 平 ( 鹿 野 蘭 嶼 卑 南 ) 大 武 金 峰 太 麻 里 海 端 達 仁 大 武 金 峰 太 麻 里 鹿 野 延 平 海 端 等 山 坡 地 太 麻 里 池 上 金 峰 長 濱 鹿 野 太 麻 里 長 濱 卑 南 東 河 關 山 池 上 太 麻 里 鹿 野 臺 東 東 河 關 山 鹿 野 東 河 成 功 長 濱 太 麻 里 金 峰 太 麻 里 鹿 野 卑 南 東 河 成 功 鹿 野 卑 南 太 麻 里 金 峰 池 上 成 功 太 麻 里 臺 東 卑 南 鹿 野 太 麻 里 達 仁 成 功 成 功 藥 用 0.00% 稻 米 21.70% 蔬 菜 8.83% 特 作 12.64% 卑 南 雜 糧 1.42% 菇 類 0.03% 菸 草 0.01%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農 產 產 品 產 值 比 重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7 頁

110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 二 ) 林 產 民 國 103 年 本 縣 林 產 產 值 森 林 主 產 物, 即 木 材 ( 用 材 薪 材 枝 梢 材 及 工 業 原 料 材 ) 與 竹, 約 58 萬 元 ; 同 時 根 據 農 委 會 統 計 顯 示, 在 臺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方 面, 同 期 森 林 主 產 物 產 值 約 1,120 萬, 森 林 副 產 物 如 樹 皮 樹 脂 種 實 落 枝 樹 葉 籐. 類 竹 筍 草 類 菌 類 及 其 他 等 項 產 值 則 達 1,402 萬 元 未 來 在 維 護 保 育 森 林 生 態 之 前 提 下, 在 生 態 環 境 災 害 監 測 與 森 林 資 源 維 護 及 生 產 管 理 之 整 合 方 面, 應 推 動 朝 向 與 在 地 部 落 合 作 模 式, 以 提 升 林 業 之 永 續 性 ( 三 ) 漁 產 民 國 102 年 時, 本 縣 漁 產 產 值 約 794 百 萬 元, 其 中, 以 漁 類 生 產 為 主 (97.47%), 魚 貝 苗 產 值 則 較 低 而 魚 類 產 值 中, 以 鱰 ( 即 鬼 頭 刀 ) 為 最 大 宗 有 近 26.24% 的 比 重, 其 次 為 白 皮 旗 魚 (12.14%), 以 及 黃 鰭 鮪 (11.62%), 以 近 海 漁 撈 業 為 發 展 重 點 魚 貝 苗 方 面, 早 期 多 以 貝 介 苗 九 孔 苗 為 主, 近 年 來 則 僅 餘 魚 苗 近 年 由 於 近 海 海 洋 資 源 環 境, 受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生 產 技 術 機 具 條 件 及 人 力 資 源 等 多 重 因 素 影 響 變 遷, 在 整 體 漁 業 生 產 與 捕 撈 技 術 條 件 提 升 的 前 提 下, 近 海 漁 業 產 量 逐 年 減 少 ( 如 下 表 所 示 ), 可 見 天 然 海 洋 資 源 的 衰 減, 若 不 即 時 復 育 維 護 則 恐 有 枯 竭 之 虞, 是 以 近 海 海 洋 環 境 資 源 亟 待 有 效 管 理 維 護 與 復 育, 以 延 續 本 縣 海 洋 資 源 與 漁 業 發 展 的 永 續 性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生 產 概 況 ( 單 位 : 公 噸 ) 年 度 漁 業 生 產 量 近 海 漁 業 生 產 量 沿 岸 漁 業 生 產 量 ,876 5,951 2, ,673 5,340 3, ,231 5,231 4, ,037 6,251 4, ,504 3,799 4, ,164 3,185 2, ,205 3,434 2, ,603 3,039 2, ,963 2,849 2, ,812 3,171 2, ,161 4,287 2,753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88 頁

11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四 ) 畜 牧 業 民 國 102 年 本 縣 總 畜 牧 業 產 值 約 1,288 百 萬 元, 其 中 以 畜 產 為 主 (56.55%), 禽 產 次 之 (31.73%), 其 餘 則 為 畜 禽 副 產 品 在 畜 產 方 面, 又 以 豬 隻 為 最 大 宗, 占 總 畜 產 產 值 87.48%, 牛 羊 則 分 別 約 有 6% 的 比 重 ; 禽 產 部 分 以 肉 雞 之 99.66% 為 主 要 產 出 ; 畜 禽 副 產 品 方 面, 牛 乳 約 占 了 53.88%, 雞 蛋 佔 31.03% 之 重 要 性, 鹿 茸 則 佔 14.03% 本 縣 因 區 位 空 間 因 素, 畜 產 畜 牧 產 業 生 產 量 以 供 給 在 地 需 求 為 主 相 對 於 全 國 其 他 農 業 縣 之 畜 產 業, 本 縣 畜 產 畜 牧 業 因 本 縣 空 間 區 位 在 疫 害 防 治 面 上 相 對 具 區 隔 性, 但 易 受 全 台 灣 畜 產 及 肉 品 市 場 影 響 牽 動 在 地 市 場 供 需 ; 除 應 加 強 提 昇 在 地 檢 疫 及 病 害 防 治 機 制 外, 尚 需 提 昇 在 地 肉 品 市 場 基 礎 設 備 及 衛 生 認 證 條 件 及 進 行 相 關 措 施, 保 障 在 地 需 求 同 時, 為 尋 求 本 縣 一 級 產 業 提 昇 與 觀 光 發 展 環 境 品 質 維 護 之 相 容 性 在 畜 牧 業 基 礎 設 施 與 畜 牧 廢 水 處 理 等 畜 牧 業 污 染 防 治 層 面, 應 加 強 妥 適 處 理, 以 取 得 平 衡 兼 容 之 發 展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民 眾 及 農 民 對 友 善 環 境 農 業 觀 念 及 有 機 農 業 認 知 不 足, 有 待 推 動 整 體 慣 型 農 法 的 轉 型 全 縣 農 耕 仍 以 慣 型 農 業 施 作 為 主, 對 於 農 藥 使 用 與 生 雞 糞 肥 料 除 草 劑 之 用 量 管 理 觀 念 較 為 薄 弱, 其 中 又 以 市 場 價 格 較 佳 之 釋 迦 稻 米 及 荖 花 荖 葉 耕 種 與 除 草 劑 問 題 的 影 響 層 面 較 大 為 降 低 農 業 藥 物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並 避 免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應 加 強 對 一 般 農 民 之 有 機 無 毒 農 業 政 策 的 觀 念 宣 導, 以 及 提 昇 對 農 民 進 行 農 業 病 蟲 害 防 治 之 技 術 輔 導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同 時, 在 農 藥 殘 留 檢 測 及 食 品 安 全 檢 測 工 作 上, 亦 應 進 一 步 加 強 檢 驗 管 理 ( 二 ) 區 域 性 多 元 之 特 色 作 物 種 植 推 廣 不 足, 單 一 化 之 農 特 作 物 密 集 生 產 不 利 市 場 價 格 並 且 易 造 成 生 產 過 剩 情 形 臺 東 縣 區 域 性 之 農 特 產 品, 如 洛 神 花, 具 較 佳 之 市 場 特 殊 性, 往 往 造 成 農 民 集 中 大 量 栽 種 單 一 作 物 使 短 期 量 多, 惟 產 期 季 節 集 中 盤 商 操 作 與 市 場 供 需 價 格 競 爭 等 問 題, 造 成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或 產 量 過 剩 而 影 響 農 民 實 際 收 益 未 來 應 加 鼓 勵 並 推 廣 區 域 多 元 農 作, 並 協 助 輔 導 特 色 農 產 加 工 及 保 存 技 術, 以 提 升 多 元 化 之 農 產 品 生 產 活 化 休 耕 地 轉 ( 契 ) 作 選 種 農 產 加 工 技 術 及 農 產 加 工 品 品 質 及 多 元 行 銷 管 道, 以 穩 定 農 民 收 益 ( 三 ) 農 業 附 加 價 值 須 提 升 並 營 造 產 地 品 牌, 應 加 強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及 產 銷 通 路 多 元 化 89 頁

112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近 來 農 業 發 展 走 向 精 緻 化 差 異 化 加 值 化 及 整 合 化, 農 業 生 產 已 逐 漸 往 推 升 農 產 品 單 價 與 附 加 價 值 的 取 向 做 調 整 ; 然, 本 縣 現 況 較 缺 乏 農 產 加 工 的 多 元 發 展 與 技 術 輔 導, 現 有 有 機 無 毒 及 文 創 加 值 等 農 業 行 銷 方 式 亦 較 多 為 個 體 戶 經 營 型 態, 雖 近 年 對 網 路 農 場 整 合 行 銷 上 多 有 著 力, 帶 動 農 產 銷 售, 但 對 實 際 農 產 品 與 農 產 加 工 製 品 價 格 提 升 影 響 仍 有 限 未 來 應 有 優 先 加 強 輔 導 農 特 產 加 工 技 術 以 及 整 合 行 銷, 打 造 使 消 費 者 信 任 之 產 銷 履 歷 機 制, 提 升 農 產 品 品 質 與 農 產 加 工 產 品 的 特 色 及 技 術 能 力, 建 立 優 良 產 地 品 牌 形 象, 以 質 制 價, 並 強 化 輔 導 契 約 耕 作 或 代 耕 以 及 產 地 直 銷 等 產 銷 機 制, 以 農 產 加 工 精 緻 化 差 異 化 之 市 場 區 隔 策 略, 提 高 區 域 整 體 農 民 之 獲 益 ( 四 ) 部 分 區 域 農 地 因 農 業 人 口 凋 零 及 觀 光 發 展 因 素, 廢 耕 及 農 地 轉 作 他 用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本 縣 勞 動 人 口 外 流 明 顯, 農 業 人 口 逐 漸 老 化 凋 零 且 繼 承 耕 作 情 形 不 佳, 廢 耕 或 農 地 轉 作 他 用 之 情 況 日 增, 耕 作 面 積 逐 年 減 少 ( 如 前 述 表 所 示 ), 近 年 更 因 觀 光 發 展, 帶 動 區 域 土 地 價 格, 間 接 加 劇 農 地 閒 置 或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之 情 況 為 維 護 本 縣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應 研 擬 推 動 農 地 農 用 之 相 關 管 理 規 範 及 觀 念 宣 導, 有 效, 並 提 升 農 業 生 產 人 口 質 量, 加 強 休 耕 地 媒 合 契 作 機 制 ; 近 年 縣 內 由 外 縣 市 移 民 轉 業 進 住 臺 東 務 農 之 新 農 小 ( 青 ) 農 人 口 有 和 緩 成 長 趨 勢, 應 推 動 協 助 相 關 有 機 無 毒 農 業 技 術 及 農 產 加 工 加 值 之 輔 導, 同 時 鼓 勵 具 農 業 生 產 性 之 相 關 事 業 發 展, 如 生 物 技 術 研 發 產 學 合 作 種 苗 研 發 等, 以 提 升 新 農 民 人 口 的 成 長 與 長 駐 意 願, 活 化 本 縣 農 業 發 展 整 體 環 境 ( 五 ) 永 續 漁 業 觀 念 有 待 提 升, 漁 港 轉 型 建 設 應 符 合 海 岸 環 境 永 續 及 亟 待 推 動 海 洋 生 態 資 源 復 育 工 作 臺 東 縣 漁 港 設 施 及 堤 岸 建 設 多 數 有 老 舊 且 設 計 不 符 使 用 課 題, 有 影 響 漁 民 出 海 作 業 之 安 全 性 之 虞, 更 由 於 本 縣 先 天 之 自 然 海 岸 侵 蝕 與 漂 砂 因 素, 使 海 岸 堤 防 之 突 堤 效 應 造 成 堤 岸 南 側 侵 蝕 北 側 淤 沙 增 加 的 問 題 明 顯 未 來 相 關 漁 港 疏 濬 改 善 工 程 應 加 強 評 估 工 程 效 益 與 對 海 岸 環 境 的 衝 擊 影 響, 同 時, 應 加 檢 討 評 估 現 有 漁 港 漁 業 使 用 情 形, 並 與 配 合 協 調 現 有 海 上 觀 光 休 閒 之 機 能, 進 行 必 要 之 漁 港 轉 型 工 作, 以 取 得 漁 業 基 礎 建 設 漁 業 轉 型 與 海 岸 環 境 保 護 之 間 的 發 展 平 衡 此 外, 針 對 近 年 本 縣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的 衰 退, 應 積 極 進 行 海 洋 資 源 復 育 之 相 關 工 作, 以 確 保 海 洋 環 境 資 源 與 漁 業 發 展 的 永 續 性 90 頁

113 2-14 族 群 發 展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一 現 況 分 析 臺 東 縣 可 概 分 為 四 大 族 群, 即 客 家 族 群 閩 南 族 群 外 省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族 群, 而 本 部 分 則 著 重 於 原 民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我 國 原 民 可 概 分 為 16 族, 包 括 阿 美 泰 雅 排 灣 布 農 魯 凱 卑 南 鄒 賽 夏 雅 美 邵 噶 瑪 蘭 太 魯 閣 撒 奇 萊 雅 賽 德 克 拉 阿 魯 哇 族 以 及 卡 納 卡 那 富 等 至 民 國 103 年 10 月 底 止,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總 人 口 數 約 538,994 人, 約 占 我 國 總 人 口 數 的 2.3%, 其 中, 平 地 原 住 民 253,257 人, 山 地 原 住 民 則 為 285,737 人 ; 同 期, 本 縣 原 民 人 口 總 計 有 79,644 人, 占 了 我 國 總 原 民 人 口 數 的 14.78%, 以 及 本 縣 總 人 口 數 的 35.43%, 其 中, 本 縣 原 住 民 人 口 中 平 地 原 住 民 計 57,506 人 (72.2%), 山 地 原 住 民 則 有 22,138 人 (27.8%), 顯 見 縣 內 原 民 族 群 的 重 要 性 另, 在 16 族 中, 本 縣 之 平 地 原 住 民 共 計 有 15 族 ( 賽 德 克 族 除 外 ), 山 地 原 住 民 方 面 包 含 了 13 族 ( 邵 噶 瑪 蘭, 及 撒 奇 萊 雅 族 除 外 ), 突 顯 了 多 類 型 原 民 文 化 的 特 色 在 空 間 分 布 上, 縣 內 以 臺 東 市 原 民 人 口 數 為 最 多, 共 有 21,413 人 ( 占 20%), 成 功 鎮 卑 南 鄉, 及 太 麻 里 鄉 分 別 次 之, 且 皆 有 5 千 人 以 上 的 原 住 民 人 口 ; 另, 在 原 住 民 人 口 占 地 方 總 人 口 比 重 上, 則 以 金 峰 鄉 為 最 多, 近 96% 的 戶 籍 人 口 皆 屬 原 民,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達 仁 鄉 及 蘭 嶼 鄉 分 別 次 之, 且 皆 有 85% 以 上 的 原 民 比 重, 而 本 顯 僅 綠 島 鄉 未 有 原 民 人 口 表 項 目 鄉 鎮 市 民 國 103 年 (9 月 底 止 ) 臺 東 縣 各 鄉 鎮 市 原 民 人 口 分 布 及 比 重 總 人 口 數 ( 人 )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 人 ) 原 住 民 人 口 占 鄉 鎮 市 總 人 口 比 重 臺 東 市 106,836 21, % 成 功 鎮 14,749 7, % 關 山 鎮 8,974 2, % 卑 南 鄉 17,575 6, % 鹿 野 鄉 8,124 2, % 池 上 鄉 8,493 2, % 東 河 鄉 8,885 4, % 長 濱 鄉 7,625 4, % 太 麻 里 鄉 11,396 5, % 大 武 鄉 6,380 3, % 海 端 鄉 4,319 4, % 延 平 鄉 3,569 3, % 金 峰 鄉 3,611 3, % 達 仁 鄉 3,602 3, % 蘭 嶼 鄉 5,024 4, % 91 頁

114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鄉 鎮 市 項 目 總 人 口 數 ( 人 )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 人 ) 原 住 民 人 口 占 鄉 鎮 市 總 人 口 比 重 綠 島 鄉 3, % 總 計 222,967 79,261* 35.54%*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縣 政 統 計 資 料 網,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根 據 99 年 原 住 民 經 濟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整 體 原 住 民 家 庭 年 平 均 收 入 為 49.7 萬 元 / 戶, 且 同 期 原 住 民 家 庭 年 收 入 僅 為 我 國 全 體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倍 ; 另,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45.8 萬, 亦 僅 為 我 國 全 體 家 庭 倍, 同 期, 本 縣 平 均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約 56.8 萬, 顯 見 原 民 在 我 國 之 經 濟 弱 勢 狀 況 嚴 峻 透 過 教 育 檢 視 原 民 族 群 發 展 現 況, 並 以 15 歲 以 上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為 基 準, 民 國 102 年 本 縣 原 民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畢 肄 業 者 約 為 11.2%, 專 科 畢 肄 業 者 約 占 7.08%, 高 中 職 畢 肄 業 者 約 占 33.06%, 國 ( 初 ) 中 畢 肄 業 者 約 20.45%, 國 小 畢 肄 業 者 約 27.13%, 另 尚 有 自 修 (0.17%) 及 不 識 字 者 (0.91%) 在 非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之 大 專 以 上 教 育 方 面, 本 縣 原 住 民 接 受 大 專 以 上 教 育 之 比 例 少 於 全 國 平 均 ( 圖 )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原 民 及 我 國 15 歲 以 上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比 重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民 國 103 年 9 月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民 國 103 年 9 月 本 縣 客 家 族 群 人 口, 依 據 客 家 委 員 會 99 年 至 100 年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臺 東 縣 法 定 客 家 人 口 約 46,000 人, 多 重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約 為 47,70 人, 在 區 域 分 布 上, 臺 東 市 區 約 有 22,700 人 為 最 多, 次 者 為 縱 谷 區 的 關 山 鎮 與 池 上 鄉, 分 別 各 有 3,900 人 之 客 家 人 口, 鹿 野 鄉 則 有 2,900 客 家 人 口 3 臺 東 縣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有 其 特 殊 3 99 年 至 100 年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92 頁

11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脈 絡, 然 而 相 對 較 少 受 到 重 視 ; 臺 東 縣 以 縱 谷 區 池 上 關 山 為 客 家 居 多 的 鄉 鎮, 次 為 鹿 野 卑 南 海 端 及 臺 東 市 區, 在 長 濱 與 太 麻 里 主 要 聚 落 地 區 也 有 重 要 比 例 之 客 家 人 口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因 結 構 性 社 會 經 濟 及 區 位 因 素, 致 教 師 資 源 不 足, 偏 鄉 地 區 教 育 情 形 最 為 弱 勢 由 於 結 構 性 因 素 造 成 原 住 民 經 濟 狀 況 相 對 弱 勢, 且 偏 鄉 教 師 資 普 遍 不 足 造 成 學 習 落 後, 尤 以 偏 鄉 部 落 教 育 情 形 最 為 嚴 峻 ; 此 外, 偏 鄉 地 區 社 會 與 文 化 資 源 較 欠 缺 且 數 位 落 差 有 待 彌 平 ; 同 時 應 注 意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觀 念 與 主 流 教 育 觀 點 有 所 差 異, 種 種 因 素 形 成 本 縣 原 住 民 在 主 流 教 育 發 展 上 呈 現 較 為 弱 勢, 未 來 應 轉 向 札 實 傳 承 發 揚 族 群 之 基 礎 母 體 文 化 技 藝, 並 包 容 多 元 文 發 展 之 創 新 教 育 方 向, 發 揮 本 縣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之 優 勢 應 以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為 主 體, 逐 步 推 動 部 落 自 主 之 資 源 整 合 機 制, 形 成 在 地 教 育 資 源 與 社 群 整 合 的 支 援 體 系, 透 過 區 域 網 絡, 發 展 教 育 與 傳 承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並 改 善 偏 鄉 教 育 與 偏 鄉 發 展 情 形 ( 二 ) 原 民 人 口 外 流 嚴 重, 部 落 缺 乏 老 年 及 兒 少 照 護 人 力, 家 戶 所 得 偏 低 且 失 業 率 偏 高 原 鄉 部 落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不 足, 中 壯 年 勞 動 人 口 外 流 且 部 落 人 口 老 化, 部 落 中 家 庭 主 要 照 顧 者 經 濟 負 擔 沉 重, 在 居 家 照 護 與 兒 少 照 顧 方 面 之 社 福 支 持 少, 間 接 造 成 隔 代 教 養 課 外 輔 導 資 源 欠 缺 文 化 傳 承 斷 層 等 等 社 會 文 化 課 題 然 而, 近 年 部 落 文 化 工 藝 原 鄉 產 業 以 及 部 落 文 化 導 覽 體 驗 及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浪 潮, 有 助 改 善 原 鄉 部 落 在 地 化 產 業 發 展 及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有 助 吸 引 青 壯 人 口 返 鄉 發 展 ; 如 何 透 過 提 升 原 民 在 地 就 業 相 關 技 能, 使 其 獲 得 較 高 收 益, 應 做 為 扶 植 原 民 生 計 之 重 點 ( 三 ) 民 眾 對 在 地 族 群 文 化 之 多 樣 性 認 識 仍 有 不 足 本 縣 原 民 閩 客 移 民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脈 絡 之 於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具 備 作 為 全 國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均 衡 發 展 之 示 範 性 角 色 然 而, 本 縣 在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的 基 礎 教 育 方 面 仍 較 少 著 墨, 宣 傳 發 展 上 仍 偏 重 於 若 干 層 面, 使 民 眾 對 本 縣 族 群 文 化 多 樣 性 之 一 般 性 認 知 仍 有 其 侷 限 ; 為 提 升 本 縣 人 文 發 展 素 質 與 族 群 文 化 傳 承,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的 尊 重 與 族 群 間 的 理 解, 應 加 強 民 眾 對 在 地 文 史 與 各 族 群 文 化 之 認 知 與 社 會 教 育, 以 維 繫 本 縣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的 永 續 發 展 93 頁

116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2-15 環 境 保 護 一 現 況 分 析 94 頁 ( 一 ) 防 洪 本 縣 為 全 臺 灣 海 岸 線 最 長 的 縣 市 ( 近 249km), 而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現 有 禦 潮 ( 海 堤 ) 設 施 資 料 顯 示, 民 國 103 年 止 已 完 成 之 工 程 設 施 部 分, 海 堤 設 施 計 8,065m 離 岸 堤 357m 海 岸 保 護 工 25,985m, 以 及 其 他 150 處 ( 縣 內 相 關 河 川 防 洪 設 施 建 設 詳 表 ) 項 目 水 系 別 表 幹 流 長 度 民 國 103 年 臺 東 縣 現 有 河 川 防 洪 設 施 一 覽 表 工 程 設 施 數 量 (km) 堤 防 (m) 護 岸 (m) 水 門 ( 座 ) 其 他 ( 處 ) 卑 南 溪 ,284 31, ,368 中 央 管 秀 姑 巒 溪 ,453 30, ,055 中 央 管 知 本 溪 , 縣 ( 市 ) 管 利 嘉 溪 ,722 3, 縣 ( 市 ) 管 太 平 溪 ,700 1, 縣 ( 市 ) 管 達 仁 溪 縣 ( 市 ) 管 安 朔 溪 , 縣 ( 市 ) 管 朝 庸 溪 7.7 3, 縣 ( 市 ) 管 大 武 溪 ,334 1,043-4 縣 ( 市 ) 管 烏 萬 溪 7.2 1,880 4, 縣 ( 市 ) 管 津 林 溪 , 縣 ( 市 ) 管 大 竹 溪 , 縣 ( 市 ) 管 金 崙 溪 , 縣 ( 市 ) 管 太 麻 里 溪 ,900 5, 縣 ( 市 ) 管 文 里 溪 縣 ( 市 ) 管 都 蘭 溪 縣 ( 市 ) 管 八 里 溪 縣 ( 市 ) 管 馬 武 溪 ,210-8 縣 ( 市 ) 管 成 功 溪 8.0-4, 縣 ( 市 ) 管 富 家 溪 縣 ( 市 ) 管 都 威 溪 縣 ( 市 ) 管 沙 灣 溪 縣 ( 市 ) 管 寧 埔 溪 縣 ( 市 ) 管 大 德 溪 縣 ( 市 ) 管 長 濱 溪 縣 ( 市 ) 管 馬 海 溪 縣 ( 市 ) 管 山 間 溪 縣 ( 市 ) 管 備 註

11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根 據 內 政 統 計 年 報 顯 示, 在 雨 水 下 水 道 部 分, 民 國 102 年 時, 本 縣 總 規 劃 面 積 為 11,084 公 頃, 規 劃 幹 線 總 長 度 約 118km, 建 設 幹 線 長 度 約 68km, 下 水 道 實 施 率 約 57.65%, 於 本 島 內 僅 優 於 桃 園 縣 然 而, 本 縣 於 雨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部 分 實 施 率 仍 待 強 化, 雖 縣 內 鋪 面 地 區 較 少, 然 發 展 地 區 仍 需 要 相 關 建 設, 以 減 少 洪 犯 災 害 風 險 ( 二 ) 水 污 染 縣 內 共 有 13 個 水 質 監 測 站, 分 布 於 秀 姑 巒 溪 (3 個 ) 卑 南 溪 (3 個 ) 太 平 溪 (3 個 ) 利 嘉 溪 (2 個 ), 及 知 本 溪 (2 個 ); 而 除 知 本 溪 及 秀 姑 巒 溪 之 河 川 中 度 汙 染 比 重 超 過 40%, 以 及 太 平 溪 輕 度 以 上 污 染 比 重 超 過 40% 外, 卑 南 溪 及 利 嘉 溪 之 水 質 多 數 良 好 ( 詳 表 ) 在 污 水 下 水 道 方 面, 民 國 102 年 時, 本 縣 總 規 劃 面 積 為 3,850 公 頃, 總 計 7,388 戶, 總 污 水 處 理 量 約 15,964C.M.Y., 處 理 率 約 13.14% 為 我 國 各 縣 市 最 低 ; 另, 縣 內 污 水 下 水 道 計 畫 管 線 長 度 約 95,723m, 已 建 設 20,140m, 興 闢 率 約 21.04%; 而 在 相 關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上, 雖 規 劃 有 處 理 場 7 座 抽 水 站 11 座, 以 及 截 流 站 2 座, 卻 僅 興 建 完 成 1 座 處 理 場 及 2 座 抽 水 站 整 體 而 言,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僅 1%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僅 0.44%, 總 污 水 處 理 率 亦 僅 有 13.14% 污 水 相 關 處 理 設 施 不 足, 在 面 對 水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未 來 縣 內 觀 光 發 展 帶 來 的 大 量 流 動 人 口 上, 將 形 成 重 要 的 議 題 污 染 程 度 溪 流 表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境 內 重 要 河 川 污 染 情 形 表 未 ( 稍 ) 受 污 染 輕 度 污 染 中 度 污 染 嚴 重 污 染 長 度 (km) % 長 度 (km) % 長 度 (km) % 長 度 (km) % 卑 南 溪 秀 姑 巒 溪 知 本 溪 利 嘉 溪 太 平 溪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103 年 都 市 及 區 域 發 展 統 計 彙 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民 國 103 年 9 月 ( 三 ) 廢 棄 物 縣 內 目 前 有 13 座 使 用 中 未 飽 和 之 衛 生 掩 埋 場, 且 並 無 啟 用 之 焚 化 爐 ( 臺 東 ); 而 民 國 102 年 縣 內 總 產 生 垃 圾 約 80,316 公 噸, 各 種 垃 圾 處 理 方 式 比 重 以 清 運 後 焚 化 掩 埋 為 大 宗, 占 57%( 詳 圖 );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產 生 量 約 0.98 公 斤,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約 0.54 公 斤, 垃 圾 回 收 率 約 44.46%, 其 中, 資 源 回 收 率 為 36.79% 95 頁

118 第 二 章 現 況 與 課 題 廚 餘 回 收 率 約 7.32%, 而 巨 大 垃 圾 再 回 收 率 占 0.34% 36.79% 55.54% 垃 圾 清 運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廚 餘 回 收 資 源 回 收 7.32% 0.34% 圖 民 國 102 年 臺 東 縣 垃 圾 處 理 方 式 比 重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民 國 104 年 10 月 ( 四 ) 其 他 污 染 縣 內 有 2 處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 關 山 與 臺 東 ), 以 及 6 處 一 般 地 區 噪 音 監 測 站 與 6 處 道 路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站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資 料 顯 示, 民 國 103 年 間, 縣 內 PSI<50 站 日 數 比 例 為 89.32%, 全 年 空 氣 品 質 狀 況 皆 良 好 ; 另, 無 論 在 一 般 地 區 環 境 噪 音, 抑 或 是 道 路 交 通 噪 音 部 分, 民 國 102 年 間 全 年 皆 無 時 段 屬 不 合 格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臺 東 縣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之 監 測 資 料 分 析 報 告,103 年 12 月 份 二 關 鍵 課 題 ( 一 ) 垃 圾 及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均 有 所 不 足, 其 中 前 者 尚 面 臨 處 理 方 式 ( 如 興 建 焚 化 爐 或 增 加 運 往 鄰 接 縣 市 焚 化 之 比 重 等 ) 之 議 題, 均 待 加 強 推 動, 以 保 護 既 有 環 境 資 源 本 縣 垃 圾 處 理 以 掩 埋 處 理 與 運 送 外 縣 市 進 行 焚 化 及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為 主 ; 然 現 有 掩 埋 場 多 將 近 於 使 用 極 限, 而 垃 圾 外 運 處 理 成 本 逐 年 大 幅 提 高 ; 面 臨 本 縣 近 年 快 速 之 觀 光 發 展 所 帶 動 之 遊 客 人 口 與 垃 圾 處 理 量 的 增 加, 未 來 垃 圾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劃, 除 了 從 源 頭 建 立 民 眾 與 遊 客 的 環 保 觀 念 進 而 進 行 垃 圾 減 量 外, 如 何 妥 善 處 理 資 源 回 收 與 垃 圾 處 理, 將 是 關 鍵 課 題 96 頁

11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第 三 章 願 景 與 目 標 3-1 發 展 願 景 由 於 自 然 條 件 限 制, 長 期 以 來, 本 縣 之 經 濟 發 展 狀 況 相 對 落 於 我 國 各 縣 市 之 後 ; 然 而, 相 對 低 度 開 發 亦 維 護 了 本 縣 城 鄉 景 觀 風 貌, 縱 谷 海 岸 及 文 化 脈 絡, 構 築 出 獨 特 魅 力, 並 成 為 無 價 的 資 產 未 來 應 珍 視 縣 內 各 種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以 綠 色 觀 光 為 主 要 發 展 途 徑, 友 善 利 用 資 源, 創 造 各 世 代 居 民 的 幸 福, 將 臺 東 打 造 為 一 個 宜 居 宜 遊 的 永 續 城 鄉 本 計 畫 之 發 展 願 景 擬 針 對 過 去 多 年 努 力 之 成 果, 進 一 步 深 化 加 強, 故 提 出 以 幸 福 升 級 迎 向 國 際 為 下 一 階 段 之 願 景, 各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以 及 其 內 各 部 門 之 所 有 行 動 計 畫, 皆 為 達 成 此 願 景 而 準 備 期 透 過 相 關 計 畫 的 推 動, 提 高 縣 民 的 幸 福 感 受, 並 拓 展 本 縣 之 國 際 網 絡, 進 而 提 升 整 體 的 經 濟 環 境, 因 此, 資 源 的 運 用 需 立 足 於 強 化 臺 東 的 永 續 發 展, 後 發 先 至 的 戰 略 高 度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 另, 後 續 本 團 隊 將 透 過 縣 府 團 隊 的 訪 談 民 眾 參 與 的 機 制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及 方 案 執 行 等 工 作, 進 一 步 強 化 並 凝 聚 願 景 共 識 一 資 源 投 注 應 掌 握 重 點 為 有 效 投 入 資 源, 並 逐 步 落 實 幸 福 升 級 迎 向 國 際 的 願 景, 須 先 確 立 資 源 支 用 方 向, 以 善 用 各 種 資 源 促 進 臺 東 的 永 續 發 展 為 方 向, 應 建 立 補 不 足 顯 特 色 及 種 希 望 等 三 個 基 礎 之 上, 進 而 確 保 在 花 東 基 金 退 場 後, 本 縣 仍 能 具 備 足 夠 競 爭 力 : ( 一 ) 補 不 足 : 補 足 臺 東 的 長 期 匱 乏 優 先 挹 注 資 源 於 保 障 縣 民 的 基 本 生 存 條 件, 包 括 衛 生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交 通, 以 及 其 他 住 民 生 活 所 需 之 相 關 部 門 及 建 設 ( 二 ) 顯 特 色 : 突 顯 臺 東 的 獨 特 魅 力 觀 光 為 未 來 繁 榮 臺 東 地 區 發 展 的 關 鍵, 利 用 發 掘 保 存 以 及 善 用 地 方 特 有 之 生 態 景 觀 文 化 等 價 值 之 途 徑, 資 源 除 投 注 於 開 發 臺 東 獨 特 之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外, 同 樣 需 要 著 重 此 些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的 保 育 與 維 護 等 面 向 ( 三 ) 種 希 望 : 種 下 臺 東 的 未 來 希 望 為 協 助 臺 東 永 續 發 展, 故 資 源 應 挹 注 在 厚 實 地 方 發 展 潛 力 上, 如 發 展 利 基 型 產 業, 以 及 培 育 吸 引 地 區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等 97 頁

120 第 三 章 願 景 與 目 標 二 發 展 範 型 的 移 轉 發 展 條 件 相 對 弱 勢 的 地 區, 透 過 公 共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等 投 入 所 帶 動 之 外 溢 經 濟 效 果, 大 量 推 動 建 設 之 結 果 易 造 成 外 地 人 獲 益 高 於 本 地 人, 且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之 土 地 產 業 型 態 農 業 農 地 交 通 等 各 項 資 源 條 件, 與 台 灣 西 部 與 北 部 大 為 不 同, 並 不 適 用 依 賴 經 濟 規 模 之 產 業 發 展 模 式, 反 而 適 於 發 展 彈 性 多 元 之 中 小 型 微 型 產 業, 以 及 與 空 間 環 境 資 源 密 切 之 觀 光 生 態 及 體 驗 型 經 濟, 並 且 應 極 力 避 免 衝 擊 生 態 環 境, 或 破 壞 對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的 尊 重, 以 實 質 提 升 在 地 生 活 品 質 與 產 業 發 展 之 永 續 性 近 年 來 花 東 開 發 計 畫 爭 議 不 斷, 即 是 在 反 映 此 一 現 象 與 事 實! 據 此, 有 必 要 改 變 過 去 強 調 依 賴 規 模 建 設 發 展 的 模 式, 而 轉 著 重 在 地 經 營 以 及 管 理 經 營 面 向 的 能 力 提 升 作 為 特 別 立 法,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之 目 的 在 於 突 破 既 有 法 律 框 架 與 均 分 資 源, 以 針 對 性 的 行 動 計 畫 突 破 臺 東 的 發 展 困 境, 因 此, 本 縣 的 發 展 心 態 與 作 法 應 該 有 重 大 的 範 型 轉 移, 不 應 只 關 注 實 質 建 設 部 門, 必 須 延 伸 至 社 會 照 顧 技 術 創 新 以 及 地 區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條 例 相 關 資 源 的 爭 取 及 利 用 上 需 有 所 轉 變 : ( 一 ) 以 多 元 及 彈 性 之 公 務 預 算 機 制 進 行 補 助, 解 決 臺 東 階 段 性 資 源 不 足 困 境 針 對 階 段 性 資 源 嚴 重 不 足 之 處, 如 交 通 與 醫 療 等, 短 期 採 補 貼 的 方 式 加 以 改 善, 然 中 長 期 必 須 由 基 本 面 改 善 資 源 落 差 的 問 題 ( 二 ) 因 地 制 宜 修 訂 既 有 法 令 侷 限 且 研 擬 自 治 條 例, 發 展 臺 東 特 色 新 經 濟 為 發 展 臺 東 觀 光 並 突 顯 其 獨 特 性, 有 別 於 其 他 縣 市 之 自 然 地 景 經 濟 生 活 觀 光 等 條 件, 有 必 要 訂 定 自 治 條 例, 並 確 保 自 治 條 例 的 落 實 ( 三 ) 以 縣 民 共 享 的 角 度, 投 資 經 營 臺 東 獨 特 的 資 源 觀 光 產 業 係 一 種 整 合 利 用 地 區 獨 特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的 產 業, 相 關 設 施 的 投 資 多 為 全 方 位 式, 而 傳 統 觀 光 發 展 的 獲 利 往 往 集 中 於 少 數, 此 種 資 本 導 向 發 展 模 式, 不 利 於 本 縣 之 整 體 觀 光 型 態 因 此, 應 善 用 花 東 基 金 擔 任 觀 光 事 業 的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者 角 色, 讓 居 民 分 享 臺 東 觀 光 發 展 的 利 益, 落 實 以 觀 光 繁 榮 地 方 的 美 意 ( 四 ) 加 強 人 才 培 育 及 地 區 留 才, 以 人 的 質 變 提 升 地 區 競 爭 力 提 升 地 方 人 力 資 源 的 基 本 素 質, 以 及 培 養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有 助 於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此 外, 同 樣 須 著 重 於 留 才 以 及 引 才 由 產 官 學 研 等 環 境 改 善, 乃 至 於 強 化 社 教 資 源, 藉 由 人 力 資 源 的 提 升 將 地 區 發 展 導 向 良 性 循 環 98 頁

12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臺 東 縣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體 系 架 構 圖 99 頁

122 第 三 章 願 景 與 目 標 3-2 發 展 目 標 願 景 是 對 地 區 長 期 發 展 期 望 的 抽 象 式 想 像, 而 目 標 則 是 落 實 願 景 的 具 體 方 式 願 景 與 目 標 之 間 若 有 核 心 價 值 加 以 連 結, 將 更 有 助 於 引 導 出 清 晰 的 落 實 之 道 除 以 條 例 與 策 略 計 畫 所 揭 示 的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基 本 發 展 價 值 外, 本 計 畫 擬 以 以 人 為 本, 使 臺 東 居 民 更 幸 福 作 為 規 劃 的 核 心 價 值 亦 即, 本 縣 對 於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相 關 資 源 的 安 排, 除 了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基 調 之 外, 同 時 企 望 切 合 地 方 住 民 之 所 需, 使 縣 民 對 相 關 政 策 計 畫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有 感, 期 以 研 擬 一 套 能 提 升 居 民 幸 福 感 的 永 續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為 目 標 此 外, 為 達 成 以 人 為 本 的 核 心 價 值, 傾 聽 居 民 的 聲 音 亦 為 計 畫 研 擬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工 作 以 下 以 邁 向 永 續 發 展 的 願 景 為 任 務, 並 由 居 民 觀 點 所 指 認 的 關 鍵 課 題 出 發, 適 度 納 入 地 方 具 體 的 期 望, 設 定 出 本 縣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作 為 研 擬 各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之 依 據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延 續 第 一 期 實 施 方 案 規 劃, 本 計 畫 將 本 縣 永 續 發 展 重 點 區 分 為 8 大 構 面 及 4 大 目 標, 而 在 本 期 ( 第 二 期 ) 規 劃 中, 擬 深 化 第 一 期 規 劃 成 果, 更 進 一 步 提 出 適 地 發 展 的 新 4 大 目 標, 增 加 發 展 智 慧 臺 東 之 目 標, 以 及 相 對 應 之 10 項 計 畫 策 略 主 題 ( 如 圖 3-1-1) 教 育 部 門 朝 多 元 教 育 及 培 力 人 力 素 質 的 方 向 調 整, 如 發 展 特 色 學 校 強 化 社 會 教 育 ; 產 業 部 門 雖 仍 以 擴 大 就 業 市 場 為 主 要 目 標, 同 時 亦 關 注 發 展 微 型 經 濟 之 推 動 協 助 ; 交 通 部 門 朝 向 區 際 交 通 與 運 輸 網 絡 的 發 展 及 公 共 運 輸 的 提 升 整 合, 如 推 動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配 套 多 元 交 通 轉 乘 等 ; 整 體 加 強 跨 部 門 之 跨 域 治 理, 並 期 以 資 通 訊 智 慧 化 進 行 整 合, 營 造 創 新 之 臺 東 治 理 及 公 共 服 務 面 貌 各 項 發 展 目 標 與 重 點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樂 活 臺 東 : 成 就 臺 東 樂 活 條 件 本 縣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豐 沛, 深 具 發 展 成 為 樂 活 城 鄉 的 潛 力, 但 因 長 期 以 來 醫 療 公 衛 社 會 福 利 交 通 以 及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落 差, 使 得 優 質 生 活 的 基 本 條 件 始 終 未 能 具 體 到 位, 今 後 應 設 法 弭 平 各 項 發 展 落 差, 完 備 整 體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提 升 偏 鄉 交 通 合 理 之 可 及 性 及 發 展 性, 成 就 臺 東 最 基 本 的 樂 活 條 件 ( 一 ) 健 康 公 義 : 提 升 公 衛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社 會 公 義 投 入 醫 療 公 衛 以 及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配 套, 全 面 提 升 縣 民 餘 命 改 善 基 本 醫 療 條 件, 並 維 護 社 會 弱 勢 者 生 活 權 益 ( 二 ) 優 遊 行 動 : 建 置 友 善 運 輸, 滿 足 基 本 民 眾 行 的 權 益 100 頁

12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建 構 綠 色 人 本 交 通 網, 對 居 民 以 及 遊 客 提 供 低 碳 友 善 的 運 輸 服 務 ; 並 加 強 區 際 交 通 與 運 輸 網 絡 的 發 展 及 整 合, 如 鐵 路 運 輸 的 強 化, 以 及 推 動 電 子 化 服 務 等 ( 三 ) 安 居 樂 土 : 管 理 風 險 創 造 安 全 安 心 環 境 提 供 健 康 安 全 之 生 活 城 鄉 環 境, 以 及 便 利 之 通 行 旅 遊 環 境 二 智 慧 臺 東 : 提 升 臺 東 智 慧 城 市 治 理 與 資 通 訊 整 合 發 展 透 過 智 慧 化 城 鄉 發 展 資 源 的 建 立, 透 過 提 升 數 位 教 育 及 相 關 應 用 介 面 的 提 升, 以 智 慧 化 數 位 雲 端 之 服 務 網 絡 整 合 公 共 服 務 資 源, 縮 短 空 間 之 差 距 彌 補 城 鄉 發 展 落 差, 並 加 強 推 動 智 慧 城 鄉 治 理, 以 創 造 更 便 利 優 質 之 生 活 品 質 ; 同 時 可 整 合 便 利 之 觀 光 資 訊 農 產 行 銷 等 資 訊 整 合 服 務, 提 升 各 項 產 業 服 務 能 力 與 臺 東 縣 城 鄉 發 展 之 品 質 1. 均 衡 發 展 : 彌 平 城 鄉 數 位 及 基 礎 公 共 服 務 措 施 之 落 差, 以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2. 跨 域 整 合 : 運 用 資 通 訊 整 合 資 源, 建 置 資 訊 服 務 平 台,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三 國 際 臺 東 : 創 造 及 發 揚 臺 東 獨 特 之 魅 力 臺 東 縣 環 境 資 源 與 多 元 文 化 之 獨 特 性 為 全 台 少 見, 故 於 發 展 區 域 特 色 觀 光 繁 榮 地 方 之 際, 除 了 重 視 基 本 的 環 境 品 質 外, 更 需 著 重 獨 特 之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產 的 自 主 性 發 展 ; 應 透 過 利 用 既 有 資 源, 營 造 各 種 主 題 體 驗 活 動 吸 引 遊 客, 深 化 觀 光 內 容 及 旅 遊 發 展 之 環 境 及 文 化 意 涵, 提 升 在 地 觀 光 消 費 之 質 量,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 如 以 南 島 文 化 之 特 殊 性, 串 連 南 島 文 化 諸 國 整 合 特 色 地 景 人 文 活 動 等, 營 造 出 具 國 際 化 城 鎮 魅 力 之 特 色 形 象 以 促 進 整 體 產 業 及 觀 光 的 發 展 ( 一 ) 魅 力 美 地 : 發 揚 在 地 生 活 美 學, 構 築 宜 居 宜 遊 環 境 以 觀 光 發 展 的 角 度 檢 視 自 然 及 人 為 環 境, 創 造 整 潔 生 態 環 保 美 質 且 兼 具 特 色 之 城 鄉 地 景 ( 二 ) 樂 活 美 學 之 主 題 觀 光 及 多 元 微 型 發 展 : 發 展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模 式 並 兼 顧 環 境 永 續 依 據 臺 東 的 多 元 人 文 與 自 然 資 源 特 性, 應 加 強 一 級 產 業 加 值 提 升 輔 導 微 型 企 業 及 體 驗 經 濟 之 發 展, 朝 向 友 善 環 境 之 多 元 農 漁 牧 業 環 境 運 動 海 洋 生 態 養 生 休 閒 以 及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學 習 等 的 主 題 式 特 色 型 產 業 及 體 驗 旅 遊, 並 行 銷 臺 東 樂 活 產 地 品 牌 101 頁

124 第 三 章 願 景 與 目 標 ( 三 ) 深 耕 文 化 : 深 掘 文 化 創 造 多 元 附 加 價 值 地 方 住 民 的 素 質 關 乎 未 來 地 區 發 展 的 良 窳, 因 此, 提 升 文 化 素 質 是 一 件 值 得 長 期 投 注 的 工 作 ; 南 島 文 化 為 本 縣 特 有 的 人 文 資 源, 此 外,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亦 應 加 強 發 揚 及 傳 承 ; 加 強 在 地 文 化 認 同 及 傳 承, 透 過 在 地 化 邁 向 全 球 化,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根 基 ( 四 ) 邁 向 國 際 : 接 軌 國 際 及 全 球 行 銷 宣 傳 行 銷 臺 東 各 區 域 主 題 性 之 觀 光 活 動, 營 造 臺 東 特 色 國 際 城 市 之 形 象 四 創 新 臺 東 : 孕 育 臺 東 未 來 希 望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是 針 對 地 方 的 特 別 立 法, 特 別 資 源 的 投 入 有 其 年 限, 盼 望 期 限 屆 滿 之 後 臺 東 因 此 不 再 需 要 此 類 特 殊 待 遇, 而 能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典 範 因 此, 應 善 用 此 轉 機 植 下 未 來 新 產 業 根 基 培 育 在 地 人 才 以 及 吸 引 人 才 東 移 定 居 成 為 本 計 畫 的 重 要 目 標 五 繁 榮 鄉 村 : 提 升 在 地 利 基 產 業 及 潛 力 產 業 資 源,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運 用 在 地 的 利 基 型 資 源, 讓 特 定 產 業 能 紮 根 臺 東, 如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環 境 空 間 資 源 及 特 色 農 漁 牧 業, 形 成 臺 東 永 續 發 展 的 引 擎 此 外, 原 住 民 在 工 商 社 會 中 相 對 弱 勢, 需 要 輔 導 推 動 適 合 原 住 民 文 化 型 態 之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並 期 進 一 步 吸 引 青 年 返 鄉 發 展 六 培 育 人 才 : 提 升 人 才 素 質, 奠 定 永 續 根 基 人 才 為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之 本, 人 口 的 素 質 的 提 升 改 變, 將 是 臺 東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各 部 門 發 展 都 需 要 人 才, 臺 東 的 人 才 培 育 與 留 才 需 要 針 對 發 展 需 要, 主 要 對 應 教 育 部 門 執 行 推 動 之 方 向, 應 能 對 應 區 域 發 展 之 專 門 人 才 需 求, 並 自 社 會 創 新 及 教 育 改 革 著 手, 從 根 本 進 行 整 體 發 展 環 境 的 體 質 提 升, 並 期 透 過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面 之 發 展 潛 力 與 相 輔 相 成 之 人 才 交 流 培 育 機 制, 養 成 並 吸 引 外 部 專 業 人 才 落 地 深 耕 102 頁

12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旨 在 指 導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以 引 導 及 協 調 公 私 部 門 資 源 投 資, 避 免 重 覆 投 資 或 計 畫 間 的 衝 突, 並 期 創 造 資 源 整 合 綜 效 本 縣 未 來 擬 加 強 接 軌 中 央 部 會 計 畫 縣 政 施 政 方 向 與 民 間 意 見 之 整 合, 達 成 樂 活 臺 東 智 慧 臺 東 國 際 臺 東 以 及 創 新 臺 東 4 大 目 標, 進 而 實 現 邁 向 國 際 幸 福 城 市 的 永 續 發 展 共 同 願 景 根 據 上 述 目 標 研 擬 的 各 項 構 想 及 策 略, 在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所 揭 示 的 3 心 3 軸 空 間 發 展 模 式 之 下, 以 適 地 適 性 有 序 的 方 式 逐 步 推 動 落 實 本 章 依 循 前 文 的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體 系, 依 據 上 位 計 畫 之 空 間 主 張, 以 及 延 續 前 期 綜 合 發 展 施 實 方 案 之 計 畫 推 動 方 向, 衡 酌 本 縣 地 理 條 件 及 資 源 特 性, 提 出 全 縣 整 體 及 分 區 的 構 想 與 策 略, 作 為 研 擬 各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之 依 據 4-1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根 據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揭 示 花 東 地 區 的 空 間 結 構 為 3 心 3 軸 其 中, 3 心 分 別 指 花 蓮 臺 東 2 核 心 以 及 玉 里 成 功 次 核 心 ; 3 軸 即 是 縱 谷 生 活 軸 帶 海 岸 景 觀 軸 帶 以 及 中 央 山 脈 文 化 保 育 軸 帶, 在 此 空 間 架 構 之 下, 有 必 要 再 強 化 臺 東 市 核 心 的 整 體 服 務 機 能, 以 確 保 其 足 以 擔 任 運 籌 全 縣 的 樞 紐 核 心 本 節 並 就 空 間 發 展 構 面, 從 產 業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以 及 觀 光 發 展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本 縣 未 來 的 發 展 構 想 及 策 略 一 發 展 構 想 在 目 標 體 系 的 指 導 之 下, 進 一 步 就 本 縣 空 間 產 業 及 觀 光 等 面 向 提 出 發 展 構 想, 作 為 各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以 及 行 動 計 畫 之 基 本 依 據 ( 一 )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依 據 上 位 計 畫 之 空 間 指 導, 盱 衡 本 縣 自 然 資 源 條 件 及 建 成 環 境 特 色, 本 縣 之 空 間 發 展 架 構 定 調 為 1 核 5 軸 多 心 ( 如 圖 所 示 ), 藉 由 上 述 點 線 面 之 發 展 定 位, 及 彼 此 間 的 串 聯, 形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空 間 發 展 架 構, 作 為 各 項 資 源 空 間 佈 局 的 依 據, 以 下 分 述 之 103 頁

126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臺 東 縣 空 間 發 展 結 構 示 意 圖 1. 核 臺 東 發 展 核 以 臺 東 市 及 其 周 邊 地 區, 作 為 全 縣 的 發 展 核 心 區, 應 備 具 相 對 多 元 且 強 大 的 服 務 機 能, 包 括 各 項 全 縣 等 級 的 商 業 服 務 文 教 休 閒 娛 樂 旅 宿 公 共 服 務 運 輸 服 務 等, 並 期 能 透 過 有 效 串 連 點 線 面 將 核 心 的 多 元 服 務 機 能 傳 遞 至 全 縣 的 各 個 角 落 2. 5 軸 5 大 空 間 活 動 主 題 軸 帶 依 空 間 資 源 屬 性 及 活 動 特 性 分 為 5 條 地 理 軸 帶, 分 別 為 縱 谷 南 橫 軸 海 岸 軸 離 島 軸 南 迴 軸 以 及 霧 臺 知 本 軸 : (1) 縱 谷 南 橫 區 : 104 頁

12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由 臺 東 發 展 核 往 北 延 伸, 經 卑 南 鹿 野 關 山 池 上, 進 而 銜 接 花 蓮 縣 ( 富 里 鄉 及 玉 里 鎮 ), 具 備 良 好 的 氣 候 條 件 與 相 對 平 坦 的 縱 谷 地 形, 為 發 展 有 機 及 休 閒 農 業 養 生 及 優 質 生 活 產 業 陸 域 及 空 域 運 動 休 閒 活 動 的 理 想 環 境 南 橫 區 域 包 含 海 端 鄉 與 延 平 鄉 ; 臺 20( 南 橫 公 路 ) 自 海 端 鄉 與 池 上 鄉 交 界 起, 往 西 一 直 延 伸 至 與 高 雄 交 界 處 之 向 陽 摩 天 聚 落, 沿 線 為 布 農 原 鄉, 並 與 高 雄 桃 源 區 銜 接, 為 高 雄 臺 東 重 要 之 跨 域 動 線, 其 間 臺 20 沿 線 山 林 與 地 熱 溫 泉 等 地 質 特 色 環 境, 具 生 態 休 閒 旅 遊 發 展 潛 力 ; 另 由 鹿 野 鄉 往 延 平 鄉 方 向 沿 東 36 線 循 鹿 野 溪 上 游 方 向, 沿 線 溫 泉 等 地 質 環 境 條 件 相 對 敏 感, 可 善 用 多 元 地 形 地 質 以 及 生 態 資 源 發 展 友 善 環 境 生 態 旅 遊 及 部 落 人 文 導 覽 (2) 海 岸 區 : 自 臺 東 發 展 核 往 北 沿 著 臺 11( 海 岸 公 路 ) 沿 線 的 卑 南 東 河 成 功 以 及 長 濱 而 行, 延 伸 銜 接 花 蓮 縣 ( 豐 濱 鄉 ), 本 縣 海 岸 軸 沿 線 之 海 岸 獨 特 且 優 美, 海 岸 族 群 人 文 與 史 前 文 化 資 產 豐 富 多 元, 部 落 地 景 及 文 化 遺 址 隨 處 可 見 海 岸 軸 可 善 用 豐 富 的 先 民 遺 址 原 民 文 化 生 活 地 景 海 岸 及 海 洋 資 源, 發 展 海 洋 生 態 體 驗 歷 史 人 文 探 索 以 及 多 元 的 海 上 休 閒 活 動 (3) 離 島 區 : 即 為 臺 東 發 展 核 通 往 綠 島 與 蘭 嶼 之 海 上 公 路 軸 綠 島 具 有 豐 富 的 海 洋 生 態 資 源, 而 蘭 嶼 除 了 豐 富 的 海 域 及 陸 域 生 態 資 源 之 外, 更 保 留 了 傳 統 達 悟 文 化 離 島 太 平 洋 的 海 上 公 路 軸 線, 因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觀 光 發 展 潛 力 雄 厚 ; 惟 發 展 觀 光 之 同 時, 應 避 免 傳 統 的 以 量 取 勝 的 發 展 模 式, 以 免 干 擾 居 民 生 活 影 響 生 態 平 衡 以 及 衝 擊 在 地 文 化 (4) 南 迴 區 : 往 南 沿 臺 9 沿 線 的 太 麻 里 大 武 金 峰 以 及 達 仁 而 行, 延 伸 銜 接 屏 東 縣 之 獅 子 鄉, 南 迴 軸 沿 線 平 地 有 限, 集 中 於 太 麻 里 與 大 武 一 帶, 南 迴 軸 之 西 側 多 為 原 始 山 林, 東 側 則 緊 貼 著 秀 麗 的 太 平 洋 海 岸 ; 臺 9 沿 線 散 佈 著 許 多 小 型 聚 落, 原 始 山 林 溫 泉 及 海 洋 風 情 譜 成 一 個 個 遠 離 塵 囂 適 合 身 心 靈 休 養 的 秘 境 由 於 南 迴 軸 的 可 發 展 用 地 有 限, 加 上 相 對 不 易 到 達, 可 善 用 當 地 獨 特 的 資 源 及 無 可 取 代 的 環 境 氛 圍, 提 供 有 助 於 調 養 身 心 靈 的 長 宿 環 境 (5) 霧 臺 知 本 區 : 為 本 縣 跨 屏 東 縣 的 旅 遊 軸 線, 雖 無 公 路 貫 通, 但 對 於 喜 愛 戶 外 極 限 單 車 運 動 與 登 山 族 群 而 言, 仍 是 一 條 適 合 健 身 單 車 活 動 與 生 態 體 驗 路 徑 在 不 破 105 頁

128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壞 生 態 與 環 境 保 育 的 前 提 之 下, 可 推 動 發 展 在 地 部 落 發 展 銜 接 知 本 溫 泉 區 小 鬼 湖 霧 臺 山 地 門 之 跨 縣 市 生 態 山 林 與 文 化 導 覽 路 線 區 3. 多 心 : 沿 軸 線 羅 布 大 小 地 方 發 展 核 心 由 於 本 縣 空 間 狹 長, 且 除 了 臺 東 發 展 核 之 外, 人 口 及 經 濟 密 度 皆 相 對 較 低, 各 軸 線 上 須 有 中 小 型 服 務 次 核 心, 以 提 供 地 區 級 服 務, 這 些 發 展 核 心 即 是 各 鄉 鎮 的 重 要 聚 落 所 在 延 續 前 文 對 本 縣 未 來 空 間 發 展 的 架 構, 建 議 未 來 可 依 相 關 基 本 原 則 進 行 空 間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如 以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發 展 (TOD) 為 空 間 基 本 範 型 以 寧 適 生 活 環 境 為 空 間 營 造 基 調 以 山 海 原 野 風 情 為 鄉 鎮 地 景 特 色 以 都 市 設 計 為 主 社 區 營 造 為 輔 的 空 間 改 造 方 式, 以 及 以 私 人 投 資 公 部 門 規 劃 工 具, 作 為 開 發 引 導, 促 進 地 區 整 體 發 展 ( 二 ) 產 業 發 展 構 想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加 上 人 口 成 長 以 及 工 業 發 展 使 環 境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壓 力, 環 境 保 育 因 而 成 為 觀 光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綠 色 旅 遊 為 未 來 本 縣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的 最 佳 方 向 綠 色 旅 遊 強 調 觀 光 活 動 須 對 環 境 友 善 降 低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負 擔 因 此, 本 縣 之 產 業 發 展 應 與 環 境 保 育 並 重, 並 以 在 地 資 源 為 基 礎, 以 此 定 調 適 合 發 展 的 5 大 利 基 型 產 業 為 : 觀 光 度 假 有 機 及 休 閒 農 業 優 質 生 活 文 化 創 意 以 及 海 洋 生 技, 打 造 一 個 獨 特 品 牌 的 臺 東 泛 觀 光 產 業 群 106 頁

129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觀光度假產業 海洋生態知識探索 文化創意產業 南島文化生活博物館 身體解放產業 心靈探索產業 頂級度假產業 打工度假產業 有機休閒農業 有機農業 產業 部落手工產業 傳統音樂產業 優質生活產業 優質居住產業 健康旅遊產業 心靈成長產業 醫療保健產業 學習體驗產業 生命改造產業 小眾運輸服務產業 休閒農場 有機農業轉型技術中心 海洋生技產業 海洋深層水產業 再生能源產業 圖4-1-2 適合臺東發展的 5 大利基型產業 資料來源 2015 願景臺東發展策略規劃 臺東縣政府 民國 98 此外 本縣未來可推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可概分為四類 分別為都會核心服務及多 元文化產業經濟 城鎮聚落微型經濟體系及在地合作事業 以及主題觀光體驗經濟 運動產業發展四大類 其運作模式 配合前述本縣空間發展構想之推動概念 以及原 有 5 大利基產業基礎 未來建議推動之經濟發展模式分別說明如下 1. 都會核心服務及多元文化產業經濟 以臺東市區為核心 運用市區既有低度利用土地 以及市區閒置空間做為主要 活化運用之空間場域資源 適合配合周邊地區觀光活動 發展智慧化之都市功能 藝術生產創作及觀光休閒服務業配套機能 並以發展縣級的都心商業及服務業核心 機能為主要目標 同時應朝向形塑具區域特色之獨特城市景觀風貌 打造全球化競 爭下之特色城市 以形成具高度文化獨特性 多元族群意象之國際形象 2. 城鎮聚落微型經濟體系及在地合作社事業 配合本縣幅員遼闊 天然環境及地形多樣化之條件 於空間發展上除臺東服務 核之市區發展外 應配合區域生產方式的多樣性 發展多元多心 以在地聚落居民 與地區經營業者為開發主體 為促進區域多點多心自主發展能力 可透過推動發展微型經濟和合作社事業 改善創業投資環境 並兼以社會創新 微型經濟的概念 推動在地集體合作開發的 經營模式 資源投入首重改善城鎮與聚落微創產業的創業投資經營環境 輔導培育 107 頁

130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在 地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輔 導 提 升 觀 光 服 務 民 宿 經 營 與 建 築 景 觀 之 品 質, 整 合 智 慧 交 通 及 旅 遊 服 務 網 路, 提 高 跨 區 域 公 共 服 務 系 統 的 連 結 整 合, 以 強 化 城 鎮 與 聚 落 的 競 爭 力 合 作 社 事 業 乃 以 優 化 社 員 ( 單 位 或 個 人 ) 經 濟 利 益 為 目 的 的 非 盈 利 企 業 形 式 合 作 社 可 透 過 在 地 具 生 產 性 之 個 人 及 單 位 互 助 合 作, 創 造 在 地 區 域 型 的 微 型 自 主 經 濟 體 系 國 際 合 作 社 聯 盟 (ICA) 對 合 作 社 的 定 義 為 : 人 們 為 了 滿 足 自 身 在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共 同 需 求 而 自 願 組 成 的 通 過 財 產 共 有 和 民 主 管 理 的 企 業 而 實 現 自 治 的 協 會 合 作 社 組 織 的 七 大 原 則, 包 括 : 自 願 與 公 開 的 社 員 制 社 員 的 民 主 管 理 社 員 的 經 濟 參 與 自 治 與 自 立 教 育 訓 練 與 宣 導 社 間 合 作, 以 及 關 懷 社 區 社 會 透 過 微 型 產 業 體 系 合 作 社 事 業 之 推 廣 與 配 套 必 要 的 輔 導 機 制, 創 造 跨 領 域 跨 業 整 合 性 更 高 之 多 元 互 助 機 制, 促 進 既 有 之 地 方 傳 統 特 色 農 牧 業 族 群 文 化 及 生 產 技 藝, 例 如 碾 米 手 工 農 具 傢 俱 製 作 藝 文 創 作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傳 統 文 化 技 藝 原 鄉 特 色 農 作 ( 例 如 小 米 紅 米 等 ) 原 住 民 族 海 事 技 術, 以 及 編 織 工 藝 等 傳 統 部 落 產 業 等, 進 一 步 創 新 升 級, 增 加 在 地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值 及 就 業 機 會, 並 發 揚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及 重 塑 地 方 認 同 3. 主 題 觀 光 體 驗 經 濟 近 年 國 人 普 遍 追 求 單 調 與 例 行 化 都 市 生 活 之 外 的 生 活 體 驗 式 休 閒 消 費, 重 視 特 殊 生 活 型 態 與 情 境 感 官 體 驗 及 思 維 認 同, 使 獨 特 的 文 化 及 生 活 型 態 有 了 新 的 價 值 與 意 義 本 縣 各 區 域 之 環 境 人 文 特 色 多 元 : 縱 谷 區 之 田 園 農 牧 生 活 長 濱 至 都 蘭 到 市 區 之 海 岸 人 文 景 觀 海 上 漁 業 活 動 及 原 住 民 部 落 資 源 南 橫 地 區 與 霧 臺 知 本 區 之 國 家 級 之 山 林 生 態 環 境, 以 及 南 迴 區 山 林 祕 境 與 在 地 原 民 傳 統 狩 獵 文 化 原 鄉 部 落 融 合 環 境 智 慧 之 生 活 模 式 等 資 源, 皆 極 具 吸 引 力, 可 配 合 區 域 性 與 季 節 性 之 調 配, 推 動 中 短 期 工 作 假 期 及 住 宿 換 工 族 群 文 化 活 動 體 驗 導 覽 深 度 人 文 環 境 旅 遊 養 生 休 閒 產 業 項 目 及 生 態 旅 遊 覽 等 等 活 動 項 目, 發 展 本 縣 獨 具 之 體 驗 經 濟 型 態, 彰 顯 並 傳 承 在 地 文 化 環 境 及 區 域 生 產 特 色, 提 高 在 地 就 業 與 吸 引 外 部 人 力 入 駐 及 回 流 透 過 具 有 獨 特 性 總 量 管 理 內 涵, 以 及 文 化 傳 承 意 義 的 體 驗 式 旅 程, 寓 教 於 樂, 可 進 一 步 吸 引 訴 求 深 度 旅 遊 高 品 質 長 期 固 定 且 顧 客 回 頭 率 高 的 高 端 文 化 消 費 客 群, 形 成 旅 遊 市 場 的 區 隔, 並 同 時 減 低 觀 光 消 費 對 在 地 文 化 的 衝 擊 4. 運 動 產 業 發 展 108 頁

13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本 縣 陸 海 空 自 然 環 境 空 間 條 件 優 異, 長 期 為 推 展 戶 外 運 動 不 遺 餘 力 的 縣 市, 於 戶 外 運 動 之 推 動 上, 現 況 經 營 推 廣 觀 光 賽 事 之 海 上 衝 浪 鐵 人 三 項 及 飛 行 訓 練 熱 氣 球 等 運 動 項 目, 以 逐 漸 形 成 相 關 運 動 周 邊 產 業 及 專 門 人 才 的 聚 集, 帶 動 在 地 運 動 風 氣 運 動 相 關 產 業 環 境 及 專 業 教 練 執 照 認 證 體 系 的 發 展 ; 同 時 透 過 爭 取 國 際 大 型 賽 事 活 動 辦 理, 亦 可 提 高 本 縣 於 國 際 之 能 見 度 針 對 本 縣 區 域 空 間 與 重 點 運 動 發 展 項 目 對 應 與 建 議, 說 明 如 下 : (1) 登 山 運 動 : 配 合 本 縣 轄 範 圍 內, 於 台 20 線 縱 谷 南 橫 地 區 知 本 至 屏 東 霧 台 一 帶 之 南 迴 地 區, 擁 有 豐 富 國 家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自 然 保 護 區 / 保 留 區 野 生 動 物 保 區 及 重 要 棲 地 等 資 源, 未 來 應 配 套 管 制 機 制, 推 廣 各 項 登 山 活 動, 配 套 建 立 在 地 登 山 領 隊 或 部 落 導 覽 認 證 制 度, 鼓 勵 並 帶 動 在 地 相 關 登 山 嚮 導 有 關 之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2) 自 行 車 運 動 : 本 縣 著 名 自 行 車 路 線 包 括 : 沿 台 11 線 之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自 長 濱 樟 原 ( 姑 仔 律 (gulalu )) 至 臺 東 市 區 之 路 線 ; 沿 台 9 線 之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自 193 縣 道 自 花 蓮 玉 里, 經 臺 東 池 上 關 山 鹿 野 至 市 區 之 路 線 ; 臺 東 環 市 自 行 車 道, 又 稱 為 山 海 鐵 馬 道, 此 路 線 沿 線 包 含 臺 東 舊 火 車 站 鯉 魚 山 舊 鐵 道 路 廊, 接 卑 南 大 圳 轉 至 水 利 公 園, 再 沿 卑 南 溪 抵 達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臺 東 海 濱 公 園 至 太 平 溪 一 帶 透 過 便 利 之 交 通 轉 運 轉 接 交 通 行 程 無 縫 接 軌 服 務 設 置 完 善 之 自 行 車 服 務 補 給 站 及 提 升 道 路 及 行 車 安 全 品 質, 以 滿 足 定 點 自 行 車 租 賃 服 務, 與 專 門 自 行 車 旅 遊 服 務 補 給 需 求 ; 同 時, 積 極 爭 取 主 辦 國 際 活 動 賽 事, 以 提 昇 本 縣 相 關 產 業 鏈 之 合 作 交 流 機 會 (3) 衝 浪 與 海 上 賽 事 : 臺 東 擁 有 絕 佳 的 發 展 水 域 活 動 條 件, 繼 2011 首 度 舉 辦 國 際 衝 浪 活 動 初 試 啼 聲 後, 並 陸 續 主 辦 多 次 國 際 衝 浪 公 開 賽 事, 現 已 成 功 將 臺 東 打 造 成 為 國 際 衝 浪 新 聖 地 為 提 高 與 國 際 接 軌 程 度, 應 改 善 及 友 善 化 相 關 衝 浪 訓 練 教 練 及 證 照 制 度, 增 加 語 言 訓 練, 並 推 廣 相 關 教 學 活 動, 以 培 養 本 地 衝 浪 選 手 與 周 邊 專 門 海 上 活 動 產 業 並 增 加 相 關 運 動 賽 事 之 宣 傳, 提 高 國 人 參 與 程 度 與 認 同 感 ; 同 時, 首 重 加 強 維 護 管 理 海 岸 環 境, 避 免 因 觀 光 化 效 應 而 破 壞 海 岸 環 境 與 在 地 的 形 象, 以 確 保 永 續 經 營 之 基 礎 (4) 浮 潛 及 潛 水 : 109 頁

132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以 離 島 區 之 綠 島 蘭 嶼 為 本 項 發 展 重 心 在 浮 潛 及 潛 水 方 面, 推 動 培 訓 兼 具 海 洋 生 態 專 業 導 覽 解 說 能 力, 及 具 專 業 浮 潛 潛 水 執 照 之 教 練 解 說 人 員 ; 以 離 島 地 區 之 海 洋 海 岸 環 境 作 為 環 境 基 地, 擴 大 海 洋 環 境 生 態 巡 守 隊 之 合 作 項 目, 以 海 洋 活 動 經 營 為 核 心, 兼 容 具 備 生 態 環 境 維 護 復 育 監 測 與 南 島 人 文 觀 光 導 覽 之 內 涵 (5) 飛 行 傘 運 動 及 熱 氣 球 : 現 有 鹿 野 高 台 地 區 之 飛 行 傘 與 熱 氣 球 活 動 已 蔚 為 風 潮 ; 未 來 應 持 續 推 動 縱 谷 區 域 合 法 飛 行 空 域 的 開 放, 運 用 既 有 之 主 題 飛 行 活 動 帶 動, 逐 步 形 成 相 關 產 業, 以 及 飛 行 學 校 之 專 業 教 練 人 才 培 訓 發 展, 形 成 特 殊 的 空 域 人 才 訓 練 特 區 未 來, 並 可 推 動 接 軌 國 際 之 飛 行 訓 練 機 構 活 動, 拓 展 長 期 合 作 發 展 的 機 會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結 合 在 地 環 境 與 生 產 特 色, 推 動 以 合 作 社 事 業 社 會 創 新 及 微 型 企 業 的 社 群 合 作 生 產 事 業, 於 在 地 自 主 整 合 既 有 資 源 如 農 會 漁 會 系 統 部 落 / 社 區 協 會 在 地 業 者 及 民 間 組 織 等 自 主 發 展 能 量 ( 三 ) 原 住 民 多 元 族 群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1. 逐 步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自 主 及 共 管 示 範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內 涵 : 未 來 應 加 速 推 動 訂 定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相 關 之 各 項 執 行 細 則 及 辦 法 基 於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族 群 所 佔 之 重 要 性, 建 議 應 積 極 推 動 擇 定 現 況 自 治 自 主 組 織 運 作 較 為 成 熟 之 部 落 或 地 點 區 域, 以 個 別 部 落 之 傳 統 活 動 領 域, 作 為 原 住 民 族 落 實 自 治 行 動 之 試 行 試 點, 與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進 行 協 商 訂 定 共 同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執 行 細 則, 後 續 推 動 並 透 過 跨 區 合 作 同 盟 等 多 元 機 制, 擴 大 自 治 運 作 之 實 質 ; 後 續 並 應 持 續 透 過 行 政 院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進 行 跨 部 會 研 商, 推 動 部 落 之 協 商 機 制,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內 涵, 支 持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傳 承 及 創 新 2. 鼓 勵 原 鄉 產 業 跨 業 跨 域 合 作 同 盟 : (1) 原 鄉 旅 遊 與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 支 持 輔 導 在 地 原 鄉 特 作 之 農 業 加 值 發 展, 如 開 發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行 銷 通 路 推 廣 等, 並 推 動 部 落 文 化 導 覽 及 山 林 生 態 解 說 人 員 培 訓 機 制, 結 合 部 落 社 群 與 青 年 組 織, 作 為 原 住 民 族 正 式 教 育 部 落 社 區 互 助 社 團 及 原 鄉 產 業 工 藝 及 觀 光 之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 未 來 逐 步 建 立 串 聯 跨 部 落 與 週 邊 區 域 公 私 110 頁

13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部 門 之 同 盟 合 作 行 銷 關 係 ; 並 可 連 結 花 蓮 縣 屏 東 縣 地 區 高 雄 市 地 區 相 關 之 原 住 民 族 區 域, 進 行 跨 區 域 之 文 化 事 業 和 產 業 觀 光 部 落 人 文 旅 行 的 交 流 合 作 及 共 同 行 銷 (2) 部 落 文 化 事 業 及 產 業 發 展 : 輔 導 原 住 民 工 藝 創 作 及 文 化 影 像 舞 蹈 戲 劇 與 音 樂 出 版 產 業 之 微 型 創 業 及 經 營 管 理, 並 設 置 相 關 藝 術 展 及 獎 勵 機 制, 鼓 勵 支 持 以 原 住 民 族 語 為 主 體 創 作 之 文 化 出 版 事 業 同 時, 協 助 建 置 必 要 之 產 業 服 務 空 間 及 設 備, 經 營 提 昇 本 縣 族 群 文 化 產 業 多 樣 性 之 發 展 環 境 (3) 務 實 改 善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發 展 情 形 : 臺 東 縣 為 全 國 重 要 之 原 鄉 縣 市, 於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議 題 之 施 政 作 為, 具 有 代 表 性 及 示 範 性 意 義 ; 為 維 護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自 主 發 展 之 權 利, 針 對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以 及 傳 統 領 域 之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應 進 行 盤 點 維 護 及 土 地 使 用 檢 討, 並 配 套 推 動 宣 導 原 住 民 自 主 經 營 之 概 念, 逐 步 朝 向 推 動 相 關 共 同 管 理 之 機 制 ; 長 遠 目 標 期 能 推 動 由 中 央 部 會 與 地 方 單 位 及 部 落 進 行 共 識 協 商, 研 擬 推 動 相 關 共 管 合 作 機 制 及 方 案,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行 細 則 辦 法, 以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四 ) 觀 光 發 展 構 想 近 年 來 臺 東 縣 發 展 主 要 以 觀 光 為 驅 力, 且 運 動 海 洋 溫 泉 養 生 以 及 多 元 文 化 為 觀 光 活 動 主 軸, 未 來 同 樣 可 持 續 強 化, 並 且 塑 造 與 我 國 其 他 縣 市 的 差 異 性 ; 另, 目 前 各 景 點 頗 為 分 散 且 規 模 偏 小, 如 成 功 東 河 長 濱 關 山 池 上 等 重 要 聚 落 地 區, 應 積 極 整 合 周 邊 觀 光 服 務 功 能 之 串 聯, 形 塑 出 各 區 域 間 具 有 整 合 性 之 重 要 服 務 功 能 地 點, 以 強 化 觀 光 動 能 ; 此 外, 鐵 道 為 本 縣 主 要 聯 外 運 輸 系 統, 因 此, 可 以 鐵 道 運 輸 為 重 要 的 觀 光 運 輸 工 具, 針 對 鐵 道 車 站 站 區 以 及 周 邊 環 境, 提 供 良 好 的 轉 運 以 及 商 業 服 務 機 能, 並 在 設 施 上 增 加 休 閒 與 休 憩 功 能, 並 在 景 觀 上 強 調 在 地 文 化 意 象 整 體 而 言, 未 來 觀 光 發 展 於 本 縣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的 連 結 分 述 如 下 : 1. 加 強 陸 運 海 運 多 元 交 通 網 路 整 合 : 臺 東 發 展 核 縱 谷 軸 海 岸 軸 離 島 軸 及 多 心 智 慧 整 合 多 元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網 絡 之 無 縫 接 軌 程 度 : 本 縣 幅 員 遼 闊, 觀 光 發 展 以 交 通 為 主 要 串 聯 命 脈, 未 來 應 提 升 整 體 多 元 交 通 網 路 串 連 程 度, 推 動 交 通 智 慧 化 之 整 合 2. 跨 區 域 連 帶 規 劃 111 頁

134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1) 加 強 跨 區 域 之 串 聯 北 向 考 量 與 花 蓮 南 區 之 玉 里 富 里 瑞 穗 港 口 等 處 的 資 源 整 合, 加 強 其 活 動 之 安 排 與 交 通 之 便 捷 ; 西 南 向 則 可 考 慮 跨 臺 東 屏 東 縣 市, 進 行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以 海 陸 交 通 接 駁 與 健 行 方 式, 強 化 連 結 旭 海 墾 丁 ( 後 壁 湖 ) 之 濱 海 生 態 體 驗 活 動 同 時 應 提 升 海 運 交 通 服 務 之 港 埠 周 邊 設 施 品 質, 投 入 資 源 改 善 與 離 島 地 區 海 上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品 質 及 觀 光 海 上 運 能, 並 做 合 理 之 季 節 性 調 節 (2) 改 善 離 島 區 域 發 展 品 質 離 島 海 洋 線 港 口 串 連 : 除 串 連 綠 島 蘭 嶼 外, 應 將 花 蓮 海 線 港 口 屏 東 墾 丁 海 口 等 觀 光 港 口 景 點 整 合, 發 展 海 上 公 路 觀 光, 並 以 南 臺 灣 沿 岸 景 觀 與 離 島 為 旅 遊 主 題 訴 求 (3) 海 洋 海 岸 空 間 開 發 管 制 本 縣 擁 有 綿 長 天 然 海 岸 線 景 觀, 休 閒 遊 憩 資 源 豐 富, 包 括 八 仙 洞 三 仙 台 金 樽 海 岸 杉 原 海 水 浴 場 小 野 柳 等 區 域, 均 已 劃 入 東 部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土 地 使 用 以 保 育 及 低 密 度 觀 光 使 用 為 準, 以 保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依 據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內 容 關 鍵 指 標 項 目 之 一 天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其 指 標 意 義 涵 蓋 天 然 海 岸 線 周 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模 式 之 管 理, 須 符 合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意 義, 是 以 未 來 海 岸 周 邊 開 發 及 土 地 使 用, 應 建 立 土 地 開 發 與 建 築 景 觀 管 理 之 相 關 細 則, 以 避 免 海 岸 環 境 景 觀 遭 受 人 為 開 發 之 無 法 復 原 的 破 壞 3. 區 域 均 衡 互 補 發 展 (1) 維 護 並 尊 重 在 地 族 群 文 化 及 特 色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之 權 益 : 本 縣 各 鄉 鎮 及 離 島 區 蘭 嶼 綠 島 等, 自 有 之 環 境 資 源 多 樣 性 所 衍 生 之 區 域 人 文 生 產 特 色, 以 及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並 存 之 特 性, 故 應 重 視 並 維 護 此 有 別 於 台 灣 北 部 與 西 部 發 展 脈 絡 的 特 殊 文 化 基 底 與 活 力, 避 免 重 蹈 台 灣 西 部 走 廊 城 市 化 工 業 化 文 化 及 生 產 模 式 單 一 化 導 向 之 發 展 思 維 (2) 多 核 心 區 域 觀 光 及 整 合 協 調 發 展 模 式 : 朝 向 加 強 各 區 域 觀 光 之 智 慧 化 綠 能 化 的 機 能 性 服 務 整 合, 提 高 跨 區 整 合 之 觀 光 服 務, 加 強 臺 東 特 色 觀 光 之 國 際 行 銷 宣 傳, 提 升 並 調 配 各 區 域 短 中 期 假 期 式 之 旅 遊 頻 率 主 題 觀 光 活 動 時 節 與 空 間 之 分 布, 以 有 效 創 造 在 地 觀 光 效 益, 避 免 過 度 集 中 之 觀 光 型 態 同 時, 避 免 以 規 模 經 濟 思 維 進 行 大 規 模 觀 光 開 發, 以 維 護 各 區 域 之 發 展 正 義 尊 重 在 地 脈 絡 112 頁

13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3) 於 觀 光 發 展 主 題 上, 各 鄰 近 區 域 應 能 形 成 互 補, 以 有 效 紓 解 局 部 地 區 發 展 量 容 載 及 發 展 資 源 過 度 集 中 之 問 題 ; 同 時, 應 因 地 制 宜 建 立 在 地 民 宿 合 理 之 管 理 機 制, 有 效 協 調 觀 光 淡 旺 季 經 營 之 落 差, 降 低 觀 光 發 展 對 在 地 生 活 的 衝 擊 程 度 4. 文 化 地 景 觀 光 跨 區 合 作 : 縱 谷 南 橫 軸 南 迴 軸 霧 臺 知 本 軸 及 多 心 (1) 臺 9 南 迴 人 文 地 理 景 觀 旅 遊 線 : 聚 落 人 文 景 觀 強 化 與 節 點 空 間 擴 充, 發 展 南 迴 觀 光 線 (2) 霧 臺 知 本 登 山 健 走 旅 遊 線 : 串 聯 三 地 門 霧 臺 小 鬼 湖 知 本 之 軸 線, 部 分 路 段 以 符 合 生 態 之 公 共 運 輸 或 健 走 等 方 式 串 聯 本 軸 省 道 雖 未 開 通, 但 例 如 串 連 臺 東 與 屏 東 地 區 間 之 重 要 生 態 文 化 路 徑 ( 如 小 鬼 湖 北 大 武 山 區 等 ), 對 於 喜 愛 戶 外 與 登 山 的 族 群 而 言, 是 一 條 適 合 健 身 與 生 態 體 驗 路 徑 未 來 在 不 破 壞 生 態 與 環 保 的 前 提 下, 可 進 一 步 評 估 發 展 本 軸 為 銜 接 知 本 溫 泉 區 小 鬼 湖 霧 臺 山 地 門 等 之 跨 縣 市 生 態 山 區 旅 遊 動 線 之 可 行 性, 以 現 有 重 要 的 景 觀 與 遊 憩 資 源, 進 行 符 合 生 態 之 串 聯, 有 助 於 本 縣 對 外 的 山 林 生 態 觀 光 系 統 遊 程 之 推 廣 5. 維 護 脆 弱 之 海 洋 及 天 然 海 岸 線 生 態 環 境 空 間 資 源 本 縣 特 有 之 海 洋 及 海 岸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資 源, 為 觀 光 發 展 的 重 要 根 本 基 礎, 故 首 要 應 以 海 洋 及 天 然 海 岸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維 護 為 重, 並 針 對 觀 光 旅 遊 應 建 置 有 效 管 制 調 控 配 套 之 機 制, 以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二 發 展 策 略 在 以 人 為 本, 使 臺 東 居 民 更 幸 福 的 核 心 價 值 下, 本 縣 的 環 境 永 續 及 社 會 永 續 必 須 奠 基 在 經 濟 永 續 的 基 礎 之 上 本 計 畫 參 酌 上 述 發 展 構 想,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框 架, 研 擬 發 展 策 略 計 39 項, 作 為 本 縣 各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研 擬 行 動 計 畫 之 依 據 ( 詳 表 4-1-1) 113 頁

136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表 臺 東 縣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一 覽 表 願 景 目 標 構 面 發 展 策 略 國 際 幸 福 城 市 樂 活 臺 東 國 際 臺 東 智 慧 臺 東 希 望 臺 東 基 本 生 活 公 義 :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社 會 公 義 建 置 友 善 運 輸 滿 足 基 本 民 行 構 築 宜 居 健 康 安 全 城 市 環 境 安 居 樂 土 : 管 理 風 險 創 造 安 全 安 心 環 境 發 展 主 題 特 色 觀 光 旅 程 兼 顧 環 境 經 濟 深 掘 文 化 創 造 多 元 附 加 價 值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與 雲 端 資 訊 服 務 引 入 在 地 利 基 產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1. 基 礎 建 設 再 提 升 2. 強 化 原 民 社 會 照 護 醫 療 品 質 3. 實 踐 能 永 續 環 境 4. 文 教 社 福 再 提 升 1. 建 構 區 域 人 本 綠 色 運 輸 服 務 節 點 2. 改 善 提 升 大 眾 公 共 運 輸 1. 前 瞻 都 市 規 劃 更 新 2. 提 升 土 地 利 用 效 能 3. 實 踐 綠 能 永 續 環 境 4. 優 化 城 鄉 環 境 衛 生 1. 構 築 安 居 環 境 2. 優 化 防 災 軟 硬 實 力 3.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人 力 及 服 務 據 點 4. 提 升 治 安 軟 硬 實 力 5. 推 動 部 落 警 政 1. 拓 展 3D 主 題 運 動 觀 光 2. 主 題 性 國 際 觀 光 活 動 3. 營 造 在 地 特 色 小 鎮 4. 推 動 觀 光 會 展 1. 扶 育 在 地 文 化 產 業 環 境 2. 維 護 原 住 民 傳 統 地 景 3. 有 形 及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4. 南 島 文 化 復 興 1. 智 慧 城 市 治 理 2. 跨 域 資 訊 整 合 雲 端 用 運 3. 資 訊 行 銷 臺 東 國 際 形 象 4. 縮 減 城 鄉 發 展 差 距 與 數 位 落 差 1. 促 進 有 機 農 業 產 銷 及 推 動 產 地 品 牌 2. 鼓 勵 在 地 新 興 事 業 及 微 型 產 業 升 級 3. 強 化 在 地 農 產 通 路 4. 活 化 農 林 土 地 利 用 5. 觀 光 農 漁 牧 產 業 多 元 專 業 提 昇 及 特 色 化 6. 推 動 漁 港 活 化 轉 型 再 生 7. 加 強 原 民 在 地 人 才 培 育 8. 提 昇 專 業 技 術 與 技 職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9. 優 化 創 業 投 融 資 環 境 提 升 人 才 素 質 與 專 業 1. 創 新 教 育 114 頁

13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願 景 目 標 構 面 發 展 策 略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規 劃 技 術 訓 練 培 力 2. 深 耕 運 動 教 育 3. 提 升 在 地 人 才 素 質 115 頁

138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4-2 分 區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用 行 政 區 劃 及 空 間 發 展 特 性 綜 合 評 估, 大 致 上 可 將 本 縣 區 分 為 5 大 發 展 分 區, 分 別 為 臺 東 市 區, 包 含 臺 東 市 及 卑 南 鄉 ; 縱 谷 區, 包 括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海 端 鄉 及 延 平 鄉 ; 海 岸 區, 包 括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及 東 河 鄉 ; 南 迴 區, 包 括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及 達 仁 鄉 ; 離 島 區, 主 要 為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各 區 之 發 展 構 想 及 相 關 發 展 策 略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臺 東 縣 五 大 發 展 分 區 示 意 圖 一 臺 東 市 區 ( 含 臺 東 市 及 卑 南 鄉 ) 116 頁 臺 東 市 區 主 要 包 括 了 臺 東 市 及 卑 南 鄉 兩 個 行 政 區, 隨 著 都 市 政 策 的 變 動, 空 間 發 展 機

13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能 逐 漸 分 散, 臺 東 舊 站 及 舊 市 區 的 經 濟 活 動 因 此 沒 落, 雖 為 縣 內 主 要 商 業 與 行 政 中 心, 但 缺 乏 空 間 串 連, 近 年 來 透 過 相 關 改 善 規 劃, 如 舊 站 舊 鐵 路 廊 帶 等, 為 市 區 注 入 發 展 新 動 能, 但 綜 效 有 限 綜 上, 大 致 上 市 區 發 展 課 題 有 如 : 發 展 區 域 獨 立 且 串 連 性 不 足 發 展 極 化 及 分 配 不 均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空 間 多 土 地 使 用 混 雜 等,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構 想 及 對 策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發 展 構 想 1. 健 全 核 心 商 業 功 能 及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 營 造 國 際 化 城 市 生 活 環 境 強 化 都 市 分 區 機 能 與 層 級, 健 全 大 臺 東 地 區 的 都 會 核 心 功 能, 以 滿 足 主 要 工 商 服 務 之 目 標, 並 因 應 普 悠 瑪 效 應 所 帶 動 之 人 潮, 提 供 重 要 之 觀 光 住 宿 服 務 2. 優 化 市 區 空 間 運 用 及 土 地 空 間 使 用 成 效, 營 造 具 備 在 地 族 群 與 南 島 文 化 特 色 之 海 洋 城 市 景 觀,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環 境 之 品 質 3. 改 善 加 強 與 鄰 近 鄉 鎮 地 區 之 跨 域 資 源 連 結, 以 提 升 市 區 發 展 之 整 合 成 效 : 例 如 檢 討 並 配 套 規 劃 臺 東 大 學 舊 校 區 之 活 化 運 用, 加 強 與 知 本 富 岡 之 聯 結 等, 並 改 善 台 9 線 與 台 11 線 於 市 區 路 段 之 聯 絡 結 構, 有 效 規 畫 連 結 多 元 交 通 系 統 之 整 合 ( 二 ) 發 展 策 略 1.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及 規 劃, 加 速 臺 東 市 區 的 都 市 再 生 : 透 過 檢 討 及 配 套 規 劃 臺 東 大 學 就 校 區 之 重 新 運 用, 帶 動 市 區 新 的 發 展 活 力 ; 同 時, 整 體 市 區 發 展, 應 有 效 藉 由 舊 鐵 道 路 廊 與 其 他 開 放 空 間 軸 ( 如 都 市 生 活 綠 帶 與 通 學 路 徑 等 ) 的 串 聯 整 合 來 加 以 提 升 2. 規 範 地 區 建 築 景 觀 特 性 發 展 ; 針 對 市 區 海 岸 沿 線 範 圍 之 建 築 開 發 與 地 景 景 觀, 應 推 動 有 效 管 理 作 為, 以 維 護 整 體 海 岸 風 貌 及 民 眾 對 於 都 市 景 觀 維 護 之 基 本 公 共 權 益 3. 閒 置 空 間 產 業 活 化 : 活 化 利 用 市 區 國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已 作 為 扶 植 支 持 在 地 文 化 及 特 色 產 業 之 發 展 資 源 透 過 鼓 勵 民 間 企 業 合 作 開 發 之 概 念, 以 優 惠 的 地 租 條 件, 引 入 觀 光 關 聯 產 業 進 駐, 可 消 除 都 市 重 要 空 間 之 衰 頹 感, 同 時 利 用 民 間 力 量, 增 加 觀 光 產 業 之 活 力 4. 加 強 都 心 市 民 文 化 創 作 生 產 及 多 元 微 型 藝 文 活 動 之 發 展 措 施 服 務 空 間 ; 如 拓 展 公 私 部 門 小 型 展 演 場 地 合 作 機 制 藝 術 下 鄉 公 共 藝 術 藝 文 廊 道 音 樂 舞 台 專 業 錄 音 室 及 舞 蹈 教 室 等 5. 整 合 臺 東 市 區 與 卑 南 鄉 之 區 域 功 能 互 補 性 ; 由 卑 南 鄉 知 本 地 區 作 為 市 中 心 之 互 補 副 核 心, 以 鐵 路 運 輸 及 公 共 交 通 網 路 加 強 兩 者 之 連 結, 以 紓 解 普 悠 瑪 效 117 頁

140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應 所 帶 來 的 人 潮 及 市 區 逐 漸 增 加 之 交 通 壓 力 ; 同 時, 知 本 地 區 亦 可 透 過 由 市 區 往 返 之 人 潮 引 動, 帶 動 本 身 之 環 境 條 件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源 進 行 特 色 發 展, 並 可 望 整 合 提 升 市 區 史 前 博 物 館 至 知 本 一 帶 區 域 的 發 展 性 6. 改 善 市 區 聯 外 之 大 眾 公 共 運 輸 網 絡 服 務 內 容 及 能 量, 加 強 交 通 資 訊 之 整 合 服 務, 以 達 成 多 元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無 縫 接 軌 之 服 務, 提 升 生 活 及 觀 光 旅 遊 之 交 通 品 質 於 此 同 時, 配 套 推 動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大 眾 公 共 運 輸 之 習 慣, 以 人 本 綠 色 交 通 的 原 則, 推 動 大 臺 東 市 區 交 通 運 輸 的 發 展 二 縱 谷 區 及 南 橫 區 包 括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海 端 鄉 及 延 平 鄉, 以 花 東 縱 谷 南 段 之 卑 南 鄉 美 農 賓 朗 一 帶 為 起 點, 從 臺 東 核 心 區 往 外, 一 直 延 伸 至 池 上, 並 與 玉 里 等 花 蓮 重 要 鄉 鎮 銜 接, 沿 線 主 要 景 觀 以 縱 谷 田 園 風 情 為 主, 具 良 好 的 天 候 條 件 縱 谷 平 原 地 形 與 河 岸 生 態 環 境 ( 如 : 卑 南 溪 流 域 劃 設 為 自 然 公 園 區 ) 其 主 要 發 展 課 題 如 : 東 西 向 發 展 不 均, 設 施 機 能 失 調 交 通 機 能 不 便 缺 乏 在 地 經 濟 活 動 多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等,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構 想 及 策 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發 展 構 想 1. 維 護 特 色 地 景 風 貌 ; 有 效 管 理 農 地 開 發 利 用, 以 及 維 護 區 域 生 產 生 活 及 文 化 地 景 景 觀 之 完 整 性 與 永 續 性 2.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 加 強 縱 谷 區 域 主 題 觀 光 活 動 產 業 與 周 邊 南 橫 地 區 的 海 端 鄉 霧 鹿 地 區 進 行 發 展 資 源 的 整 合 連 結, 以 帶 動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3. 推 動 樂 活 之 友 善 環 境 產 地 品 牌 農 特 產 品, 以 及 地 方 多 元 特 色 產 業, 提 升 產 業 產 值 4. 持 續 推 動 發 展 飛 行 傘 活 動 及 輕 航 機 相 關 之 空 域 主 題 活 動 及 深 化 周 邊 產 業,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二 ) 發 展 策 略 1. 針 對 發 展 熱 區 如 池 上 關 山 鹿 野 一 帶 區 域, 應 進 行 相 關 觀 光 發 展 配 套 管 理 機 制 研 議, 以 維 護 在 地 生 活 品 質 及 環 境 景 觀 資 源 2. 強 化 改 善 臺 20 線 東 20 線 交 通 道 路 運 輸 環 境 及 安 全 性, 以 帶 動 南 橫 區 海 端 鄉 及 延 平 鄉 之 發 展 3. 推 動 並 營 造 友 善 環 境 農 業 耕 作 環 境, 以 鼓 勵 吸 引 並 培 育 輔 導 有 機 農 業 友 善 環 境 農 法 之 人 才, 促 進 多 元 農 業 加 值 發 展 及 專 業 技 術 提 升, 輔 導 農 產 品 加 值 行 銷, 透 過 推 行 友 善 環 境 農 業 有 機 農 業 證 認 與 產 銷 履 歷 機 制, 打 造 優 良 之 區 域 產 地 品 牌 118 頁

14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4. 縱 谷 地 區 : 以 優 良 的 縱 谷 風 情 為 主 題, 推 展 慢 城 生 活 風 格, 並 提 升 在 地 部 落 產 業 特 色 發 展 ; 配 合 周 邊 風 景 點 設 施, 運 用 在 地 閒 置 空 間 經 營 以 提 供 生 活 旅 遊 觀 光 及 在 地 生 活 之 公 共 服 務 機 能 5. 南 橫 地 區 : 活 化 並 發 展 經 營 在 地 布 農 族 原 鄉 特 色 農 作 與 文 化 工 藝 產 業 ; 推 動 輔 導 在 地 原 鄉 部 落 之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高 規 格 之 環 境 生 態 導 覽 旅 程, 並 加 強 民 眾 及 遊 客 之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及 維 護 觀 念, 重 視 山 林 地 區 容 受 力 及 自 然 限 制 6. 發 揮 山 林 與 田 野 之 城 鄉 環 境 與 生 產 性 質 之 多 元 特 性, 經 營 推 廣 並 提 高 誘 因, 以 鼓 勵 吸 引 中 長 期 的 旅 遊 與 居 住 移 居 人 口 進 住, 同 時 應 避 免 大 量 短 暫 觀 光 消 費 的 負 面 衝 擊 7. 針 對 在 地 客 家 原 住 民 族 群 布 農 阿 美 文 化 進 行 相 關 推 廣 發 展, 並 藉 此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吸 引 青 年 返 鄉 發 展 深 化 並 帶 動 既 有 飛 行 傘 主 題 運 動 之 周 邊 產 業 發 展, 及 持 續 推 動 飛 行 運 動 之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學 校 ; 持 續 推 動 政 策 修 訂 區 域 空 域 之 開 放 與 飛 行 專 特 區 設 置, 促 進 區 域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資 源 之 匯 聚, 並 逐 步 推 動 朝 向 與 國 際 相 關 活 動 接 軌 三 東 海 岸 區 包 含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及 東 河 鄉 等, 以 臺 11 線 沿 線 鄉 鎮 發 展 聚 落 為 其 區 帶, 向 北 延 伸 銜 接 重 要 觀 光 發 展 地 點 如 花 蓮 秀 姑 巒 溪 大 港 口 長 虹 橋 等, 沿 線 海 洋 景 觀 良 好 主 要 發 展 課 題 有 如 聚 落 集 中 於 省 道 沿 線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不 便 觀 光 景 點 性 質 單 一 且 約 乏 滯 留 性 等,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構 想 及 策 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發 展 構 想 1. 改 善 區 域 聯 外 交 通 之 便 利 性 交 通 品 質 及 道 路 安 全, 並 改 善 本 區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與 成 效 2. 促 進 海 岸 區 域 之 特 色 主 題 產 業 發 展, 以 帶 狀 多 點 多 核 心 特 色 發 展 模 式, 提 升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3. 型 塑 花 蓮 臺 東 交 通 中 繼 驛 站 形 象, 凸 顯 在 地 之 自 明 性 ; 發 揚 與 實 踐 海 岸 地 區 之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內 涵 4. 推 動 落 實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以 維 護 本 區 海 岸 景 觀 之 環 境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同 時, 加 強 海 岸 地 區 及 海 洋 生 態 保 育 維 護, 重 視 海 洋 海 岸 生 態 之 容 受 力 及 自 然 限 制 119 頁

142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 二 ) 發 展 策 略 1. 改 善 提 升 東 海 岸 區 域 交 通 之 可 即 性 與 安 全 性, 加 強 緊 急 救 護 機 制 及 跨 區 醫 療 後 送 機 制, 以 及 提 昇 本 區 跨 區 域 大 眾 公 共 運 輸 之 服 務 頻 率 與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生 活 就 學 交 通 之 便 利 性 2. 經 營 多 元 海 岸 休 閒 活 動, 如 持 續 推 廣 國 際 性 之 海 洋 衝 浪 活 動, 規 劃 推 動 休 閒 遊 艇 打 造 觀 光 漁 港 海 岸 養 生 休 閒 城 鎮 等 多 元 景 點, 以 引 導 聚 落 發 展 3. 推 動 本 區 國 際 性 之 海 洋 主 題 運 動 發 展, 以 創 造 在 地 相 關 就 業 機 會 同 時 強 化 臺 11 沿 線 的 節 點 空 間, 提 昇 重 要 風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之 功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4. 結 合 在 地 部 落 青 年 組 織 在 地 民 間 藝 術 文 化 組 織 單 位 及 既 有 之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能 量, 營 造 在 地 部 落 及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之 海 岸 聚 落 之 生 活 風 格, 以 工 作 假 期 體 驗 長 駐 養 生 休 閒 海 洋 漁 業 等 多 面 向 資 源, 吸 引 長 期 駐 留 之 旅 行 者, 並 提 升 在 地 相 關 產 業 的 自 主 發 展 能 力 5. 海 岸 地 區 環 境 之 維 護 及 落 實 本 縣 景 觀 自 治 策 略 ; 規 劃 引 導 聚 落 空 間 良 性 發 展, 針 對 重 要 海 岸 線 沿 線 道 路 周 邊 之 建 築 及 民 宿 進 行 景 觀 規 範 管 理 6. 改 善 跨 區 域 之 交 通 連 結 性, 評 估 規 劃 並 推 動 連 接 縱 谷 區 之 聯 絡 道 路 品 質, 透 過 連 結 改 善 跨 區 域 道 路 品 質, 期 提 升 東 海 岸 海 岸 線 公 路 系 統 與 鐵 路 運 輸 系 統 之 整 合 性 四 南 迴 區 包 括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及 達 仁 鄉, 主 要 為 南 迴 公 路 兩 側 之 區 塊, 本 區 由 於 平 地 資 源 腹 地 有 限, 多 數 聚 落 分 佈 在 周 邊 山 林 土 地 其 主 要 發 展 課 題 有 如 : 門 戶 自 明 性 不 足, 易 被 邊 陲 化 區 內 多 山, 交 通 不 便 缺 乏 在 地 經 濟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構 想 及 策 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發 展 構 想 多 元 化 之 低 度 開 發, 推 動 在 地 聚 落 微 型 產 業 : 推 動 在 地 部 落 及 社 區 之 自 主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能 力, 及 維 護 在 地 文 化 傳 承, 形 塑 南 迴 地 區 文 化 之 自 明 性, 以 及 作 為 臺 東 縣 南 端 之 門 戶 意 象 1. 推 動 協 調 跨 區 域 跨 縣 市 之 資 源 整 合, 以 提 升 本 區 競 爭 力 2. 提 昇 並 整 合 南 迴 區 域 公 共 衛 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提 升 在 地 服 務 成 效 3. 提 升 偏 鄉 交 通 可 及 性, 提 昇 區 域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 規 劃 整 合 以 大 武 ( 火 車 站 ) 地 區 周 邊 為 中 心 之 大 眾 公 共 運 輸 路 網, 以 接 軌 未 來 南 迴 鐵 路 電 氣 化 工 程 完 成 後 之 區 域 交 通 轉 乘 網 絡 120 頁

14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4. 加 強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及 維 護, 重 視 山 林 地 區 容 受 力 南 迴 海 岸 受 侵 蝕 退 縮 等 自 然 限 制, 進 行 土 地 使 用 及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以 合 乎 環 境 保 育 之 原 則 進 行 相 關 規 劃 發 展 ( 二 ) 發 展 策 略 1. 行 銷 推 廣 原 鄉 部 落 特 色 產 業, 如 特 色 農 作 小 米 紅 藜 樹 豆 等 作 物 之 農 特 產 品 部 落 文 化 工 藝 創 作 ; 並 推 動 友 善 環 境 之 產 業 合 作 事 業 發 展, 與 推 廣 在 地 生 態 導 覽 文 化 導 覽 之 認 證 機 制, 以 傳 承 在 地 文 化 與 環 境 智 慧, 並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2. 維 護 保 存 在 地 文 化 資 源, 如 阿 塱 壹 古 道 等 文 化 景 觀 資 產, 並 加 強 推 動 協 調 跨 縣 市 區 域 與 屏 東 地 區 之 文 化 地 景 資 源 整 合 : 例 如 北 大 武 山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路 徑 串 聯 發 展 等 3. 整 合 提 升 南 迴 地 區 三 鄉 鎮 衛 生 所 之 醫 療 行 政 資 源 及 醫 療 人 力 資 源 的 配 置, 以 區 域 整 合 之 原 則 達 到 資 源 共 享 之 目 標, 並 加 強 在 地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公 衛 醫 療 服 務 與 高 級 緊 急 救 護 執 行 之 能 力 4. 以 南 迴 地 區 人 文 地 理 海 岸 廊 道 為 主 軸, 發 展 文 化 生 態 溫 泉 山 林 金 針 山 賞 花 等 旅 遊 活 動, 以 及 推 動 沿 線 部 落 主 題 生 態 旅 遊 暨 有 機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對 山 區 溫 泉 資 源 作 合 理 之 計 畫 性 空 間 規 劃 發 展, 與 山 林 活 動 動 線 結 合, 形 成 本 區 主 要 的 觀 光 產 業 空 間 主 軸 五 離 島 區 以 蘭 嶼 與 綠 島 為 主, 由 於 此 二 離 島 地 區 具 有 獨 到 且 豐 富 生 態 與 文 化 資 源, 離 島 聚 落 軸 將 以 島 嶼 風 情 與 原 民 文 化 聚 落 發 展 為 主 其 發 展 課 題 如 聯 外 交 通 不 便 現 行 的 土 地 管 理 及 開 發 法 制 不 適 宜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難 以 滿 足 環 境 承 載 過 量, 發 展 與 保 育 的 失 衡 等,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構 想 及 策 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發 展 構 想 1. 維 護 在 地 居 民 自 主 發 展 之 權 益, 有 效 管 理 開 總 量, 重 視 並 維 護 兩 離 島 島 嶼 之 環 境 容 受 力 2. 維 護 並 尊 重 蘭 嶼 在 地 達 悟 ( 雅 美 ) 族 文 化 及 傳 統 生 活 型 態, 並 保 存 維 護 其 家 屋 及 聚 落 文 化 資 產, 並 強 化 其 海 洋 原 民 文 化 場 域 之 營 造 鼓 勵 傳 統 文 化 工 藝 祭 儀 口 傳 文 化 之 傳 承 及 保 存 3. 綠 島 : 提 昇 觀 光 服 務 之 品 質, 以 服 務 內 容 與 市 場 價 格 區 隔 策 略, 進 行 推 動 宣 導 以 落 實 觀 光 總 量 管 制 的 概 念, 維 護 脆 弱 之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121 頁

144 第 四 章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與 策 略 4. 發 展 蘭 嶼 綠 島 成 為 低 碳 節 能 之 生 態 旅 遊 島 嶼, 並 提 升 在 地 居 民 之 工 作 機 會 ( 二 ) 發 展 策 略 1. 提 昇 基 礎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品 質, 改 善 兩 島 嶼 道 路 品 質 及 交 通 安 全 性 2. 提 昇 離 島 區 域 海 洋 活 動, 以 及 在 地 文 化 生 態 導 遊 服 務 之 品 質, 應 結 合 具 有 環 境 保 護 意 涵 之 優 質 旅 遊 行 程 導 覽 規 劃, 並 結 合 環 境 教 育 內 容, 推 動 宣 導 並 逐 步 落 實 觀 光 總 量 管 制, 以 維 護 珍 貴 之 離 島 海 洋 生 態 資 源 3. 持 續 推 動 在 地 文 化 及 生 態 導 覽 員, 以 維 護 在 地 居 民 之 工 作 機 會 並 應 針 對 潛 水 等 海 洋 潛 水 教 練 進 行 海 洋 環 境 導 覽 之 培 訓 4. 鼓 勵 及 輔 導 在 地 民 間 個 人 及 單 位 組 織 之 經 營 發 展 5. 提 昇 並 改 善 開 元 港 設 施 及 服 務 環 境 品 質, 改 善 交 通 船 之 交 通 運 輸 品 質 6. 推 動 研 議 及 協 調 與 屏 東 高 雄 地 區 海 空 觀 光 動 線 連 結 之 可 能 性 7. 推 動 管 理 綠 島 及 蘭 嶼 民 宿 建 築 營 造 之 管 理 機 制, 以 維 護 在 地 環 境 地 景 及 文 化 景 觀 六 落 實 因 地 制 宜 在 地 化 發 展,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落 差, 並 加 強 跨 域 資 源 整 合 有 鑑 於 臺 東 縣 幅 員 遼 闊 人 口 密 集 之 聚 落 分 散 及 區 域 環 境 多 元 分 區 交 通 條 件 差 異 甚 大 ; 故 在 公 共 建 設 資 源 投 入 之 分 配 上, 應 因 應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與 可 即 性 進 行 配 置, 期 以 分 區 域 服 務 跨 區 資 源 整 合 機 動 彈 性 之 概 念, 進 行 資 源 的 投 入, 以 彌 補 區 域 與 城 鄉 發 展 之 落 差 為 達 成 區 域 發 展 正 義, 在 提 昇 公 共 服 務 建 設, 如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文 化 基 礎 建 設 面, 以 分 區 ( 縱 谷 東 海 岸 核 心 市 區 南 迴 及 離 島 區 ) 服 務 的 概 念, 提 升 相 關 軟 硬 體 機 制 及 人 力 培 育 機 制 配 套, 以 落 實 因 地 制 宜 與 在 地 服 務 的 原 則 ; 並 且, 同 時 配 套 加 強 及 改 善 資 訊 介 面 及 服 務 品 質, 落 實 智 慧 化 治 理 的 資 訊 整 合 與 服 務, 縮 減 城 鄉 數 位 資 訊 落 差 於 交 通 建 設 面, 以 建 立 鐵 路 運 輸 之 北 中 南 區 各 重 要 區 域 轉 運 轉 乘 節 點 車 站, 作 為 形 塑 區 域 生 活 及 旅 遊 運 輸 服 務 的 運 輸 服 務 核 心, 並 整 合 提 升 區 域 道 路 交 通 品 質 ; 此 外 並 針 對 未 來 南 迴 電 氣 化 後 完 成 後 之 鐵 路 - 公 共 運 輸 區 域 交 通 運 輸 之 接 軌, 進 行 配 套 規 劃 推 動 跨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加 強 對 外 部 之 跨 域 合 作 之 協 調 溝 通 : 例 如 研 議 協 調 推 動 南 迴 區 與 屏 東 北 大 武 區 域 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共 同 發 展 及 合 作 之 相 關 議 題 發 展 或 計 畫, 以 及 研 議 評 估 推 動 富 岡 - 綠 島 定 期 交 通 船, 以 及 跨 區 域 與 屏 東 後 壁 湖 海 上 交 通 串 聯 之 可 能 性 等 122 頁

14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以 下 將 分 別 簡 述 各 部 門 之 發 展 計 畫 以 及 其 相 應 之 行 動 方 案 123 頁

14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5-1 觀 光 發 展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1.1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交 通 部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1.2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交 通 部 1.3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客 家 委 員 會 124 頁

14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部 門 發 展 目 標 : 經 營 以 地 方 特 色 為 主 體 發 展 之 體 驗 旅 程, 打 造 接 軌 國 際 之 多 元 文 化 城 市 形 象 績 效 指 標 標 值 設 定 觀 光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為 旅 遊 人 次 觀 光 產 值 以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以 下 為 民 國 108 年 之 目 表 觀 光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年 觀 光 產 值 (+) 百 萬 元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390 +9, , ,000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發 展 構 想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加 上 人 口 成 長 以 及 工 商 業 發 展 使 環 境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壓 力, 環 境 保 育 因 而 成 為 觀 光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 臺 東 縣 幅 員 廣 大, 人 文 及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豐 厚, 為 了 因 應 近 年 因 環 境 空 間 之 主 題 式 運 動 活 動, 如 熱 汽 球 衝 浪 及 鐵 人 三 項 等 主 題 運 動 活 動 觀 光, 以 及 普 悠 瑪 通 車 之 後 於 假 日 及 假 期 加 速 帶 入 的 大 量 人 潮 ; 本 期 計 劃 整 體 發 展 方 向 如 下 : 一 主 題 式 亮 點 活 動 發 展 與 多 元 體 驗 旅 程 並 進, 多 點 分 布 經 營 觀 光 熱 區 以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持 續 深 化 主 題 性 空 間 運 動 活 動 之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及 認 證, 以 擴 大 創 造 扎 實 穩 定 的 觀 光 運 動 周 邊 產 業 ; 同 時, 朝 向 體 驗 型 產 業 轉 型 作 為 本 縣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的 重 點, 以 改 善 與 營 造 臺 東 各 區 特 色 各 異 的 風 味 小 鎮 環 境, 推 動 以 在 地 資 源 與 人 文 為 主 體 發 展 的 多 元 族 群 體 驗 產 業 發 展, 有 效 調 控 觀 光 人 潮 的 去 向 並 均 衡 經 營 各 區 域 的 觀 光 發 展 ; 同 時, 強 化 臺 東 市 區 之 商 業 服 務 核 心 的 機 能, 以 營 造 豐 富 之 整 體 國 際 觀 光 特 色 二 深 化 及 提 昇 觀 光 產 業 及 服 務 品 質, 並 宣 導 臺 東 綠 色 旅 程 之 環 境 意 識 此 外, 進 一 步 強 調 觀 光 活 動 與 在 地 特 色 人 文 生 態 環 境 內 涵 相 結 合, 以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永 續 概 念 為 核 心, 改 善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業 民 宿 及 餐 飲 服 務 品 質 及 環 境, 推 動 及 宣 導 到 臺 東 即 綠 色 旅 行 的 旅 遊 概 念, 降 低 對 觀 光 旅 遊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負 擔, 讓 所 有 來 到 臺 東 的 人 們, 都 能 透 過 旅 遊 體 驗 來 保 護 及 認 識 這 塊 土 地, 進 而 愛 上 這 塊 土 地 125 頁

14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三 智 慧 整 合 多 元 交 通 運 具 轉 乘 為 發 展 體 驗 式 多 元 觀 光 旅 程, 整 體 需 要 更 為 便 利 友 善 的 交 通 路 網, 以 因 應 臺 東 多 樣 之 交 通 需 求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1.1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觀 光 並 非 僅 只 於 硬 體 環 境 整 備, 軟 實 力 的 培 植 與 充 實 更 是 發 展 觀 光 必 要 的 核 心, 其 中 觀 光 服 務 人 才 培 力 是 未 來 重 要 應 辦 事 項 近 幾 年, 本 縣 辦 理 四 季 主 題 活 動 獲 致 廣 大 迴 響, 成 功 地 吸 引 大 量 人 潮 湧 入 臺 東 然 而, 對 於 觀 光 發 展 而 言, 活 動 辦 理 的 成 功 僅 是 跨 出 一 小 步, 後 續 需 要 持 續 投 注 更 多 資 源, 尤 其 與 整 體 觀 光 品 質 高 度 相 關 的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因 此 本 計 畫 希 望 透 過 具 體 執 行, 建 構 永 續 的 產 業 模 式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主 要 係 對 應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鼓 勵 觀 光 休 閒 相 關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策 略 本 計 畫 培 訓 對 象 針 對 觀 光 產 業 服 務 人 員, 增 進 產 業 專 業 能 力 為 臺 東 縣 第 一 期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之 延 續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參 與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年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公 私 部 門 常 年 性 人 力 招 募 培 訓 : 年 培 訓 公 私 部 門 旅 服 人 力 300 人 次 以 上, 並 針 對 本 縣 不 同 地 區 設 計 不 同 形 式 課 程, 藉 以 配 合 各 地 區 發 展 特 色 風 味 小 鎮 之 培 訓 2. 每 年 辦 理 360 小 時 觀 光 產 業 課 程 : 輔 導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考 取 觀 光 相 關 證 照 及 具 品 質 之 服 務, 並 依 規 定, 臺 東 每 位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均 需 上 課 滿 20 小 時, 此 部 分 課 程 126 頁

14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時 數 計 算, 除 可 參 加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辦 理 之 觀 光 產 業 關 鍵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外, 為 避 免 本 縣 業 者 因 距 離 較 遠 等 原 因 降 低 參 加 意 願, 及 因 臺 東 觀 光 產 業 相 較 於 西 部 城 市 不 同,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合 適 臺 東 觀 光 產 業 之 人 才 設 計 專 屬 課 程 ; 並 於 計 畫 中 製 訂 回 饋 項 目, 如 : 課 程 報 名 費 活 動 參 訪 費 等, 提 高 自 償 率 3. 進 階 專 業 旅 服 人 員 課 程 : 針 對 各 種 旅 服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專 業 辦 理 課 程, 例 如 針 對 有 意 願 擔 任 導 遊 領 隊 的 人 員, 進 行 輔 導 考 照, 包 含 更 加 認 識 臺 東 文 化 歷 史 從 講 解 深 入 文 化 意 涵 著 手, 讓 來 到 臺 東 旅 遊 的 遊 客 經 由 這 些 專 業 導 遊 領 隊, 改 變 旅 遊 型 態, 從 走 馬 看 花 變 成 深 度 之 旅, 增 加 停 留 在 臺 東 之 天 數, 預 計 每 年 辦 理 12 場 以 上 4. 大 師 講 座 : 為 使 本 縣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有 更 多 機 會 接 觸 其 他 縣 市 成 功 人 是 大 師 之 經 驗, 本 計 畫 擬 請 業 界 具 相 關 豐 富 經 驗 之 專 家 學 者 蒞 縣 演 講, 各 業 者 可 從 講 座 中 吸 取 經 驗, 運 用 在 自 身 經 營 的 產 業 上, 每 年 預 計 辦 理 12 場 次 以 上 5. 輔 導 旅 館 業 及 民 宿 業 取 得 星 級 評 鑑 及 好 客 民 宿 認 證, 並 加 強 宣 傳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所 提 供 之 星 級 評 鑑 補 助, 以 提 升 本 縣 獲 認 證 家 數 及 服 務 品 質, 增 加 遊 客 對 於 本 縣 觀 光 旅 遊 品 質 信 心 6. 觀 光 產 業 高 峰 座 談 會 : 每 年 辦 理 1 場 次, 除 邀 請 本 縣 業 者 外, 也 邀 請 縣 外 及 國 際 觀 光 產 業 業 者 共 同 討 論 觀 光 發 展 趨 勢 或 議 題, 以 走 出 臺 東 縣 甚 至 是 走 入 國 際 導 向, 跳 脫 臺 灣 原 本 觀 光 發 展 圈 套, 增 加 本 縣 觀 光 未 來 更 多 可 能 性 並 再 創 造 令 人 驚 艷 的 奇 蹟 7. 培 訓 具 國 際 觀 光 專 業 相 關 人 才 : 規 劃 證 照 的 考 取 流 程, 並 製 訂 篩 選 機 制, 鑑 送 臺 東 縣 優 質 觀 光 業 者 或 產 官 優 秀 人 員, 每 年 至 少 2 名 至 外 地 3 個 月 以 上 或 國 外 1 個 月 內, 實 習 或 考 取 證 照, 預 計 培 育 項 目 包 含 國 際 餐 飲 服 務 品 質 國 際 咖 啡 師 戶 外 技 能 人 才 運 動 觀 光 人 才 等, 期 望 由 本 計 畫 作 為 領 頭 羊, 為 觀 光 產 業 注 入 新 方 向, 以 取 得 認 證 或 實 習 機 會 提 升 臺 東 觀 光 品 質, 向 國 際 看 齊 8. 觀 光 導 覽 解 說 人 才 培 訓 : 臺 東 縣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景 觀, 然 而 交 通 業 者 家 數 過 少, 缺 乏 競 爭 經 營 理 念 及 服 務 提 升 之 觀 念, 為 培 訓 本 地 的 客 運 客 船 計 程 車 等 司 機 共 同 訓 練, 並 號 召 同 業 一 同 參 與 9. 觀 光 運 動 人 才 培 訓 : 臺 東 之 運 動 觀 光 推 廣 已 成 為 發 展 之 新 趨 勢, 透 過 計 畫 性 培 訓 衝 浪 人 才 熱 氣 球 人 才 等, 已 達 到 辦 理 主 題 活 動 時 有 自 身 觀 光 運 動 人 才, 且 活 動 長 遠 規 劃 有 賴 於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國 際 交 流 接 軌, 未 來 願 景 規 劃 臺 東 成 為 觀 光 運 動 種 子 培 育 基 地, 期 待 臺 東 觀 光 基 礎 更 加 穩 固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邀 請 國 內 外 知 名 觀 光 專 業 經 營 者, 分 享 成 功 個 案 或 經 營 經 歷 ; 透 過 常 年 性 教 育 訓 練 的 方 式, 培 訓 本 縣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提 升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朝 達 到 國 際 127 頁

15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級 服 務 水 準 發 展 2. 以 獎 勵 的 方 式 輔 導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考 照 輔 導 旅 宿 業 者 取 得 星 級 評 鑑 好 客 民 宿 的 認 證 ; 此 部 分 因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對 於 星 級 評 鑑 已 有 補 助 要 點 鼓 勵 業 者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本 計 畫 著 重 於 宣 傳 及 提 升 旅 宿 業 者 之 服 務 品 質 3. 透 過 業 務 交 流 及 輔 導 課 程, 設 計 臺 東 觀 光 產 業 所 需 之 課 程, 整 合 本 縣 旅 宿 交 通 美 食 解 說 導 覽 等 多 方 資 源, 凝 聚 整 體 共 識, 成 為 本 縣 觀 光 發 展 的 最 佳 支 持 體 系 4. 提 升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同 時 導 入 體 驗 經 濟 思 維, 形 塑 臺 東 特 有 的 創 意 遊 程 ; 同 時 透 過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臺 東 觀 光 5. 薦 送 觀 光 產 業 相 關 人 員 或 產 官 優 秀 人 員 至 外 地 3 個 月 以 上 或 國 外 一 個 月 內 之 實 習 或 考 取 觀 光 相 關 證 照, 並 以 國 際 觀 光 證 照 運 動 觀 光 人 才 戶 外 技 能 人 才 做 為 重 點 培 育 對 象 6. 參 加 對 象 : 以 旅 行 業 觀 光 旅 館 業 一 般 旅 館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等 人 才 為 主, 另 為 使 整 體 觀 光 產 業 服 務 品 質 更 為 提 升, 從 觀 光 客 至 臺 東 可 能 所 遇 到 之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亦 可 參 加 計 畫 所 提 供 之 課 程 : 住 : 旅 宿 業 者 包 含 臺 東 縣 內 之 合 法 旅 館 及 民 宿 育 樂 : 各 大 旅 遊 業 業 者 導 遊 與 縣 內 各 展 覽 館 及 市 區 景 點 之 解 說 人 員 與 導 覽 志 工 溫 泉 業 者 等 128 頁 其 他 : 除 上 述 類 別 外, 亦 開 放 本 縣 縣 民 及 有 興 趣 投 入 觀 光 產 業 之 民 眾 參 與 7. 觀 光 導 覽 解 說 人 才 培 訓 : 透 過 課 程 方 式 提 升 臺 東 交 通 業 者 之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對 於 乘 客 貼 心 服 務 及 軟 體 提 升, 強 化 計 程 車 司 機 客 運 司 機 市 區 公 車 司 機 服 務 品 質, 及 接 待 能 力 ; 另, 透 過 培 訓 本 縣 專 業 高 山 嚮 導 人 才, 建 立 人 力 資 料 庫, 藉 由 平 台 方 式 媒 合 本 地 解 說 人 才, 增 加 在 地 解 說 人 才 之 工 作 機 會 8. 觀 光 運 動 人 才 培 訓 : 獎 勵 及 培 力 優 秀 之 熱 氣 球 衝 浪 等 人 才 至 國 外 受 訓, 並 取 得 項 目 專 業 證 照, 後 續 由 種 子 教 官 培 訓 運 動 休 閒 相 關 專 業 教 學, 落 實 各 主 題 活 動 普 及 化 與 生 活 接 軌, 讓 觀 光 活 動 人 才 久 留 臺 東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成 本 項 目 概 要 表 數 量 105 年 經 費 需 求 ( 千 元 ) 觀 光 產 業 專 題 講 座 12 場 次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 含 輔 導 課 程 ) 1 案 次 /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2,400 2,400 2,400 2,400 備 註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觀 光 主 管 高 峰 座 談 會 1 場 次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參 訪 交 流 學 習 2 場 次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15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優 質 觀 光 業 者 推 廣 行 銷 1 案 次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國 際 觀 光 證 照 或 實 習 2 人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觀 光 解 說 導 覽 培 訓 1 案 次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及 平 台 媒 介 觀 光 運 動 人 才 培 訓 2 人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一 般 業 務 費 1 案 次 / 年 概 估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主 合 計 6,000 6,000 6,000 6,0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3. 主 協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辦 理 圖 公 部 門 與 民 間 歷 年 合 作 情 形 129 頁

15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單 位 ( 千 元 ) 合 計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收 入 成 本 24,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23,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5,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22,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1,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5, , , ,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2.07%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21,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觀 光 服 務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130 頁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5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每 年 針 對 臺 東 中 高 階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及 官 方 觀 光 產 業 相 關 人 力 辦 理 產 業 高 峰 會 議 大 師 講 座 等 13 場 次 以 上 (2) 每 年 辦 理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至 少 360 小 時 以 上 (3) 增 加 觀 光 產 業 之 技 術 人 力, 每 年 至 少 1,000 人 次 (4) 参 與 觀 光 輔 導 及 參 訪 課 程 至 少 1500 人 次 (5) 推 廣 行 銷 之 優 質 觀 光 業 者 達 30 家 以 上 (6) 以 部 分 自 償 金 額 執 行 (7) 每 年 至 少 薦 送 產 官 優 秀 人 員 2 人 至 外 地 3 個 月 以 上 或 國 外 1 個 月 內 之 實 習 或 考 取 觀 光 相 關 證 照 (8) 觀 光 培 訓 導 覽 人 才 培 訓 至 少 10 人 次 以 上, 媒 介 100 人 次 以 上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提 升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2) 增 進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 旅 館 業 民 宿 業 旅 行 業 導 遊 等 ) 的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3) 促 使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整 體 營 收 所 得 (4) 建 立 優 質 旅 遊 與 服 務 模 式 (5) 強 化 觀 光 產 業 的 服 務 品 質 達 國 際 級 之 服 務 水 平 (6) 提 高 觀 光 業 者 國 際 考 照 率 (7) 推 廣 旅 宿 業 星 級 評 鑑 與 好 客 民 宿 之 國 家 品 質 認 證 131 頁

15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1.2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本 計 畫 主 要 係 依 據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策 略 規 劃 及 推 動 國 際 級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所 研 擬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獎 勵 旅 遊 團 次 (+) 年 / 萬 - 團 次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676, ,000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透 過 觀 光 活 動 之 推 動, 吸 引 40 萬 之 旅 遊 人 次 2. 隨 著 觀 光 活 動 帶 動 遊 客 人 數, 創 造 80 億 之 觀 光 產 值 3. 將 活 動 產 業 化, 以 提 高 500 個 / 年 的 就 業 人 口 4. 辦 理 體 驗 行 銷 20 場 次 以 上 5. 國 內 外 觀 光 影 片 平 面 / 電 子 文 宣 製 作 及 宣 傳 國 內 外 廣 告 託 播 各 2 式 6. 參 與 國 內 旅 展 行 銷 國 外 推 介 說 明 會 及 行 銷 亮 點 活 動 8 場 次 以 上 7. 平 面 文 宣 更 新 及 新 製 逐 年 更 新 版 2 式 以 上 8. 每 年 辦 理 獎 勵 旅 遊 與 會 議 渡 假 團 體 達 7,000 人 次 ( 三 ) 計 畫 內 容 主 題 活 動 推 動 計 畫 主 題 活 動 之 辦 理 向 為 創 造 地 區 亮 點 觀 光 議 題, 創 造 經 濟 活 動 高 峰 之 重 要 手 法 如 同 前 述, 臺 東 天 然 觀 光 資 源 眾 多, 具 有 創 造 獨 特 活 動 的 巨 大 潛 力, 近 年 來 亦 創 出 如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南 島 文 化 節 及 國 際 衝 浪 公 開 賽 等 特 色 活 動 本 計 畫 將 以 此 為 基 礎 提 出 臺 東 主 132 頁

15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題 活 動 推 動 計 畫, 以 政 府 資 源 持 續 整 合 與 辦 理 具 臺 東 特 色 之 品 牌 活 動, 並 於 臺 東 縣 內 各 鄉 鎮 中, 持 續 以 創 新 的 思 維 開 發 新 興 主 題 活 動, 於 全 年 各 時 段 創 造 穩 定 且 持 久 的 觀 光 亮 點 臺 東 所 具 備 優 良 的 氣 候 與 地 理 環 境, 加 上 豐 富 的 歷 史 與 人 文 亦 給 予 了 文 化 觀 光 的 優 厚 條 件 四 季 皆 宜 的 氣 候 讓 獎 勵 旅 遊 與 渡 假 會 議 少 了 季 節 性 的 限 制, 讓 旅 客 都 能 體 驗 臺 東 的 美 麗 風 光,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更 是 橫 跨 三 度 空 間 近 年 來 大 力 推 動 國 際 級 的 運 動 賽 事, 更 以 此 作 為 觀 光 主 題 產 業 發 展 重 點 項 目, 並 以 四 季 為 主 題 持 續 擴 辦 大 理 各 項 節 慶 活 動 推 動 之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1. 自 行 車 節 臺 東 縣 100 年 榮 獲 全 國 最 愛 運 動 城 市 評 比 最 喜 歡 運 動 及 運 動 環 境 最 友 善 城 市 第 一 名, 為 延 續 建 構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願 景 及 推 動 優 質 慢 活 觀 光, 於 每 年 辦 理 自 行 車 節, 規 劃 低 碳 鐵 馬 行, 並 藉 由 串 遊 臺 東 特 色 自 行 車 步 道 東 部 珍 珠 亮 點, 讓 民 眾 深 度 體 驗 東 部 豐 沛 的 觀 光 資 源, 驚 艷 於 臺 東 蔚 藍 海 岸 與 翠 綠 山 巒 2. 辦 理 台 灣 國 際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及 想 飛 的 季 節 延 續 臺 東 四 年 來 辦 理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的 盛 景, 持 續 將 熱 氣 球 活 動 型 塑 成 為 臺 東 特 有 的 觀 光 產 業, 另 更 結 合 飛 行 傘 活 動 與 跳 傘 相 輔 相 乘 起 加 乘 效 應, 漸 漸 朝 打 造 縱 谷 飛 行 新 樂 園 目 標 邁 進 3. 辦 理 台 灣 國 際 衝 浪 公 開 賽 及 東 浪 水 域 活 動 節 利 用 每 年 辦 理 之 台 灣 國 際 衝 浪 公 開 賽 提 昇 東 海 岸 浪 點 之 知 名 度, 藉 以 吸 引 日 本 及 東 南 亞 或 歐 美 愛 好 水 域 活 動 之 遊 客 前 來 旅 遊, 另 結 合 每 年 8-9 月 期 間 辦 理 東 浪 水 域 活 動 節, 設 計 在 地 野 餐 露 營 等 活 動, 加 深 對 當 地 文 化 了 解, 以 及 結 合 衝 浪 雙 語 學 校 的 建 構, 讓 水 域 活 動 足 以 紮 根, 行 速 東 海 岸 水 域 活 動 文 化 4. 辦 理 魅 力 溫 泉 季 及 馬 拉 松 嘉 年 華 活 動 臺 灣 臺 東 因 有 臺 灣 後 花 園 之 稱, 且 擁 有 世 界 知 名 的 溫 泉 壯 觀 的 山 景 及 迷 人 的 海 岸 線, 更 被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賽 事 組 織 Challenge Family 選 為 該 賽 事 全 程 比 賽 的 第 一 個 亞 洲 賽 事 地 點 藉 由 享 受 泡 湯 及 參 加 馬 拉 松, 以 最 適 切 的 方 式 感 受 大 自 然, 夜 間 觀 星 聽 海, 白 日 迎 接 曙 光, 體 現 臺 東 特 有 慢 活 步 調, 感 受 本 縣 自 然 與 人 文 特 點, 充 滿 朝 氣 又 健 康 的 迎 接 新 的 一 天 5. 辦 理 特 色 體 驗 活 動 主 題 型 特 色 據 點 之 創 造 133 頁

15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為 加 深 遊 客 對 當 地 文 化 了 解 並 配 合 大 型 活 動, 規 劃 在 地 野 餐 露 營 等 特 色 活 動 此 外, 並 藉 由 主 題 空 間 藝 術 造 景 等 創 作, 營 造 新 魅 力 觀 光 據 點, 吸 引 遊 客 前 往 觀 賞, 未 來 成 為 新 興 觀 光 景 點, 擴 大 整 體 觀 光 吸 引 力 邀 請 國 內 外 企 業 與 組 織 重 要 人 士, 透 過 實 際 體 驗 臺 東 特 色 旅 遊 套 裝 方 式, 瞭 解 臺 東 觀 光 資 源 吸 引 力 與 活 動 環 境 之 特 殊 價 值 並 透 過 創 造 整 合 包 裝 行 銷 新 舊 臺 東 魅 力 據 點, 創 造 臺 東 多 元 觀 光 體 驗 6. 串 連 四 季 大 型 主 軸 活 動, 連 結 各 鄉 鎮 配 套 活 動 形 成 hub and spoke system, 擴 大 周 圍 效 益 為 激 勵 臺 東 各 鄉 鎮 公 所 與 地 方 團 體 合 作 發 揮 創 意 擴 大 觀 光 市 場, 本 計 畫 將 提 供 各 鄉 鎮 競 爭 型 活 動 補 助 資 源, 引 導 各 鄉 鎮 發 揮 創 意 規 劃 與 四 季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串 連 之 配 套 活 動 除 現 有 大 型 主 題 活 動 外, 亦 將 補 助 鄉 鎮 市 私 部 門 協 會 及 團 體, 持 續 開 發 新 興 主 題 活 動, 永 續 經 營 臺 東 觀 光 產 業 配 合 各 嘉 年 華 的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主 題 旅 遊 路 線, 並 結 合 交 通 業 者 住 宿 業 者 餐 飲 業 者 及 旅 遊 業 者 等, 建 立 主 題 活 動 之 旅 套 裝 行 程 獎 勵 旅 遊 及 度 假 會 議 計 畫 參 考 國 內 外 城 市 會 展 觀 光 (MICE) 推 廣 經 驗, 必 須 有 優 質 具 吸 引 力 的 行 程 中 長 期 投 入 行 銷 推 廣 工 作 及 完 善 獎 勵 補 助 規 劃, 因 此 本 計 畫 希 望 透 過 以 下 具 體 作 為, 逐 步 活 化 本 縣 觀 光 資 源 建 構 獎 勵 旅 遊 及 度 假 會 議 產 業 平 台, 持 續 推 升 本 縣 觀 光 旅 遊 效 益 1. 結 合 本 縣 餐 飲 交 通 住 宿 及 農 產 文 創 等 觀 光 資 源 設 計 具 吸 引 力 之 主 題 遊 程, 並 邀 請 潛 在 人 士 貴 賓 媒 體 等 參 與 踩 線 團, 以 套 裝 遊 程 的 方 式, 深 入 瞭 解 臺 東 獨 具 特 色 的 在 地 文 化, 進 而 透 過 媒 體 報 導 及 分 享 加 以 推 廣 2. 規 劃 針 對 企 業 福 委 會 或 本 計 畫 目 標 客 群 辦 理 說 明 會 或 其 他 形 式 行 銷 推 廣, 以 打 造 臺 東 之 獨 特 品 牌, 同 時 整 合 本 府 所 委 辦 計 劃 並 加 入 本 計 畫 文 宣 資 料, 提 供 給 目 標 客 群 接 收 最 新 相 關 旅 遊 資 訊 3. 建 立 獎 勵 旅 遊 度 假 會 議 及 包 機 旅 遊 獎 補 助 申 請 與 審 核 之 專 案 窗 口 : 協 助 辦 理 本 府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自 辦 獎 勵 旅 遊 與 渡 假 會 議 團 之 獎 補 助, 包 含 補 助 本 府 重 點 推 廣 之 委 辦 及 自 辦 計 畫 內 容 或 補 助 本 縣 觀 光 旅 遊 業 者 配 合 本 府 辦 理 之 遊 程 套 裝 行 程 之 推 廣 等 4. 持 續 推 廣 並 發 掘 在 地 優 質 商 品 : 為 了 讓 眾 多 優 質 的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及 伴 手 禮 都 有 機 會 接 觸 遊 客, 刺 激 消 費 慾 望, 主 動 發 掘 及 鼓 勵 本 縣 在 地 優 質 廠 商 提 供 優 惠, 並 提 供 做 為 本 計 畫 之 獎 補 助 商 品, 以 促 進 在 地 經 濟 發 展 及 觀 光 效 益 134 頁

15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 參 展 及 行 銷 推 廣 : 透 過 於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相 關 主 題 有 關 之 展 覽 設 置 攤 位 方 式, 或 參 加 熱 氣 球 國 外 活 動 至 國 際 高 知 名 度 與 傳 播 力 較 高 之 國 家 行 銷 推 廣 臺 東 觀 光, 增 加 臺 東 獎 勵 旅 遊 及 渡 假 會 議 服 務 產 品 之 能 見 度 任 用 觀 光 大 使 代 言 人 製 作 動 人 吸 引 之 影 片 於 各 觀 光 目 標 市 場 國 家 宣 傳 行 銷 除 影 片 托 播 外, 邀 請 補 助 欲 拍 攝 廣 告 短 片 電 影 等 團 體 前 來 臺 東 取 景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 成 本 項 目 概 要 表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 備 註 自 行 車 節 場 年 執 行 台 灣 國 際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及 想 飛 的 季 節 場 年 執 行 台 灣 國 際 衝 浪 公 開 賽 及 東 浪 水 域 活 動 節 場 年 執 行 魅 力 溫 泉 季 及 馬 拉 松 嘉 年 華 活 動 場 年 執 行 競 爭 型 鄉 鎮 創 意 配 套 活 動 補 助 計 畫 式 年 執 行 辦 理 特 色 體 驗 活 動 主 題 型 特 色 據 點 之 創 造 式 年 執 行 獎 勵 旅 遊 及 度 假 會 議 計 畫 式 年 執 行 總 計 3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交 通 部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處 各 鄉 鎮 公 所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20, , , , , 成 本 300,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28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70, , , , 收 入 現 值 18, , , , , 成 本 現 值 279,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6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68, , , , 頁

15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6.67%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260,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營 造 魅 力 整 合 行 銷 子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透 過 觀 光 主 題 活 動 的 積 極 推 動, 預 計 可 讓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增 加 30 萬 人 以 上, 並 創 造 55 億 以 上 之 關 連 消 費 (2) 隨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成 長, 將 有 助 帶 動 家 戶 平 均 所 得 成 長, 預 期 可 增 加 2,300 元 / 戶 (3) 民 間 團 體 自 辦 獎 勵 旅 遊 與 度 假 團 計 7,000 人 次 ( 每 年 ) (4) 赴 臺 東 旅 遊 之 遊 客 消 費 產 值 達 1400 萬 元 以 上 ( 每 年 )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創 造 國 際 觀 光 亮 點 事 件, 提 升 臺 東 觀 光 旅 遊 話 題 性 (2) 激 發 各 鄉 鎮 與 民 間 團 體 活 動 相 關 商 業 創 意, 提 升 產 業 價 值 136 頁

15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3) 藉 由 各 項 觀 光 主 題 活 動, 將 臺 東 推 向 國 際 之 舞 台 (4) 建 立 臺 東 辦 理 與 規 劃 獎 勵 旅 遊 與 會 議 度 假 之 活 動 經 驗 及 品 質 之 國 際 形 象 (5) 提 升 臺 東 當 地 經 濟, 並 促 使 運 輸 餐 飲 住 宿 等 周 邊 產 業 蓬 勃 (6) 推 廣 行 銷 本 縣 優 質 農 特 產 品 並 形 塑 形 象 及 增 加 其 銷 售 額 137 頁

16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3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親 手 揉 摘 鹿 野 紅 烏 龍 走 進 樸 實 無 華 的 巷 弄 尋 找 客 家 美 食 小 店 在 花 布 輕 飄 的 窗 外 眺 望 到 阿 婆 守 護 的 舊 居 聽 講 古 究 竟 怎 樣 的 小 城 孕 蘊 這 些 豐 沛 的 文 化 印 象 請 跟 著 名 人 領 路, 穿 街 過 巷 尋 村 探 路 共 下 品 嚐 客 家 特 色 美 食 融 入 客 家 生 活 吧! 臺 東 特 殊 的 移 民 文 化 及 農 村 型 客 家 庄 的 印 象, 民 風 較 西 部 純 樸, 但 長 期 以 來 因 人 口 結 構 及 地 理 環 境 影 響, 推 廣 行 銷 宣 傳 不 易, 本 計 畫 擬 透 過 計 畫 中 的 客 家 文 化 探 索 體 驗, 期 望 注 入 更 多 客 家 創 新 思 維, 對 外 深 耕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印 象,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族 群 走 訪 客 庄 村 落 ; 對 內 凝 聚 在 地 客 家 族 群 的 向 心 力, 並 凸 顯 臺 東 在 地 獨 特 的 客 家 文 化 與 國 內 其 他 縣 市 客 家 地 區 的 不 同 的 特 色, 提 昇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品 牌 價 值 與 地 位 由 於 臺 東 休 閒 及 旅 遊 風 氣 日 盛, 而 臺 東 地 方 性 美 食 加 上 地 域 性 文 化 慶 典 活 動, 更 是 臺 東 遊 程 規 劃 的 一 大 賣 點 為 活 化 本 地 特 色 餐 飲 行 銷, 發 揮 臺 東 發 展 觀 光 所 具 有 的 雄 厚 潛 力 臺 東 縱 谷 位 於 中 央 山 脈 與 海 岸 山 脈 之 間 狹 長 河 谷 平 原, 其 間 有 著 美 麗 的 田 園 景 觀 全 國 知 名 的 米 倉 豐 富 的 農 特 產 資 源 極 為 豐 富, 歷 年 客 庄 12 大 節 慶 中, 臺 東 即 以 好 米 收 冬 祭 為 主 題, 創 造 與 眾 不 同 的 客 家 移 民 文 化, 早 期 東 部 地 區 因 物 資 缺 乏 造 成 生 活 上 的 困 窘, 客 家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族 群 因 雇 傭 通 婚 爭 奪 耕 作 土 地, 兩 個 族 群 在 文 化 上 發 生 融 合 關 係, 在 地 客 家 人 與 原 住 民 族 群 之 間 於 飲 食 文 化 亦 產 生 融 合, 發 展 出 獨 具 一 格 的 東 部 客 家 料 理 餐 飲 文 化, 而 近 期 臺 東 在 地 餐 館 更 有 許 多 默 默 耕 耘 的 業 者 研 發 臺 東 特 有 的 原 客 美 味 料 理, 例 : 鹿 野 鄉 200 哩 客 家 板 條 池 上 鄉 翠 華 小 館 ( 臺 東 灣 好 基 金 會 輔 導 ) 關 山 宏 昌 客 家 菜 館 ( 國 民 健 康 局 健 康 餐 食 示 範 店 ) 客 家 庄 ( 優 良 客 家 米 食 廠 商 ) 等 多 多 少 少 均 帶 有 原 住 民 族 的 飲 食 文 化 特 色, 且 亦 包 含 許 多 豐 富 的 客 家 元 素, 惟 這 些 隱 藏 在 村 落 巷 弄 內 的 客 家 特 色 料 理 文 創 產 業 與 特 色 小 店, 因 缺 乏 整 合 行 銷, 未 能 形 成 臺 東 專 屬 客 家 的 人 文 資 產 及 觀 光 產 業 資 源 本 計 畫 擬 有 效 運 用 創 意 遊 程 去 規 劃 臺 東 的 客 家 資 源, 以 臺 東 縣 歷 屆 米 食 活 動 客 家 印 象 風 與 稻 米 文 化 為 發 展 根 基, 把 餐 飲 與 旅 遊 相 結 合, 辦 理 創 意 米 食 遊 程 活 動, 培 養 在 地 觀 光 餐 旅 休 閒 系 學 生 對 家 鄉 觀 光 休 閒 旅 遊 具 備 有 規 劃 及 解 說 的 能 力, 並 讓 創 意 的 遊 程 規 劃 發 揮 其 綜 效, 提 升 國 人 對 臺 東 客 家 米 食 文 化 的 認 同, 並 積 極 發 展 風 與 臺 東 稻 米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透 過 美 食 旅 遊 等 相 關 媒 體 管 道, 擴 大 活 動 廣 告 宣 傳 的 效 益, 吸 引 觀 光 客 來 臺 東 消 費 旅 遊, 並 透 過 創 新 媒 體 平 台 管 道 地 圖 匯 集 指 標 意 象, 擴 大 計 畫 廣 告 宣 傳 效 益, 全 面 提 升 推 廣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 一 ) 績 效 指 標 138 頁

16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輔 導 產 業 家 次 (+) 家 次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次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 年 ( 二 ) 各 分 項 工 作 指 標 1. 成 立 臺 東 縣 好 客 印 象 客 家 文 史 研 究 工 作 坊 ( 每 年 度 均 辦 理 ) 2. 打 造 哈 客 語 言 學 校 客 語 教 學 班 ( 每 年 度 均 辦 理 ) 3. 文 人 墨 客 - 臺 東 客 家 文 創 產 業 手 作 體 驗 營 ( 每 年 度 均 辦 理 ) 4. 臺 東 客 家 風 明 信 片 手 工 製 作 坊 ( 每 年 度 均 辦 理 ) 5. 好 玩 食 客 - 探 索 地 圖 : 設 置 臺 東 縣 百 大 印 象 地 圖 導 覽 指 引 解 說 牌 共 至 少 20 處, 並 增 列 QR 二 維 條 碼 ( 每 年 5 處 ) 6. 整 合 臺 東 客 家 特 色 硬 體 設 施 周 邊 活 化 帶 動 客 庄 經 濟 發 展 ( 年 每 年 度 均 辦 理 完 成 一 座 巨 型 裝 置 藝 術 ) 7. 好 客 光 臨 - 活 動 官 網 及 Facebook 臉 書 團 8. 年 度 目 標 : 將 各 分 項 目 標 分 4 年 執 行, 每 一 年 度 完 成 執 行 25%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成 立 臺 東 縣 好 客 印 象 客 家 文 史 研 究 工 作 坊 依 百 大 印 象 甄 選 成 果 多 為 文 史 資 料, 故 邀 請 臺 東 文 史 專 家 學 者 客 家 文 化 工 作 者 休 閒 產 業 旅 宿 產 業 學 校 等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成 立 計 劃 研 究 工 作 坊, 並 同 時 進 行 相 關 主 題 的 客 家 美 食 文 創 好 店 資 料 匯 集, 執 行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所 收 集 之 圖 文 資 料, 另 可 供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作 為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考 據 資 料 2. 打 造 哈 客 語 言 學 校 客 語 教 學 班 如 何 提 升 客 家 身 分 認 同 度, 必 須 從 語 言 融 入 客 家 生 活 開 始, 且 從 小 學 習 ; 諺 語 與 詩 歌 是 學 習 中 最 容 易 朗 朗 上 口 與 記 憶 的 方 式, 期 望 透 過 故 事 情 節 進 而 暸 解 客 家 傳 統 生 活 文 化, 學 習 客 家 諺 語 更 可 在 言 談 中 增 加 貼 切 生 動 樂 趣, 若 能 將 客 語 豐 富 的 內 涵 推 廣 到 社 會 各 層 面, 將 呈 現 出 更 真 實 更 趣 味 更 深 厚 的 客 語 之 美 早 期 傳 統 的 客 家 人, 大 多 數 過 去 都 在 山 上 生 活, 因 生 活 困 苦 而 有 唱 山 歌 打 發 139 頁

16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時 間 及 相 互 精 神 慰 藉, 本 計 畫 未 來 擬 在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內 舉 辦 有 關 諺 語 與 詩 歌 唱 山 歌 的 教 學 課 程, 希 望 透 過 在 地 客 語 薪 傳 師 及 當 地 學 校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小 班 制 教 學, 民 眾 可 以 事 先 上 網 預 約 課 程 報 名, 不 管 大 朋 友 或 小 朋 友 都 可 以 用 說 學 逗 唱 的 方 式, 融 入 客 家 生 活 環 境 更 快 速 學 會 客 家 語 言 及 優 美 的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3. 文 人 墨 客 - 臺 東 客 家 文 創 產 業 手 作 體 驗 營 用 手 親 自 體 驗 客 家 文 化 是 目 前 遊 客 最 喜 歡 的 遊 樂 方 式 客 家 花 布 客 家 香 茅 都 是 臺 東 獨 一 無 二 的 產 品 ; 本 計 畫 擬 結 合 當 地 商 家 及 學 校, 進 行 教 學, 培 養 種 子 教 練, 例 如 : 以 羊 毛 氈 製 作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吉 祥 物 米 寶 寶, 以 客 家 花 布 製 作 手 機 套 筆 袋 書 籤 室 內 拖 鞋, 以 香 茅 為 輔 做 肥 皂 香 包 驅 蚊 液 等, 透 過 結 合 在 地 產 品 讓 旅 客 能 參 加 學 習, 在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體 驗 文 創 及 玩 手 作 4. 臺 東 客 家 風 明 信 片 手 工 製 作 坊 口 耳 相 傳 的 體 驗 不 是 只 有 在 在 台 灣, 還 必 須 傳 遞 到 國 外 ; 來 池 上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的 觀 光 客, 無 論 是 本 國 或 者 外 國 客 皆 有 朋 友, 除 了 透 過 網 路 聯 繫 外, 手 寫 的 明 信 片 更 能 表 達 情 感 本 質 ; 本 計 畫 擬 將 帶 有 客 家 特 色 精 神 的 意 象 設 計 成 明 信 片, 配 合 QR 二 維 條 碼, 將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及 遊 玩 資 訊, 分 送 至 全 國 各 地 的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供 民 眾 索 取, 讓 人 看 在 眼 裡, 想 在 心 裡,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到 臺 東 的 客 家 文 化 5. 好 玩 食 客 - 探 索 地 圖 : 設 置 臺 東 縣 百 大 印 象 地 圖 導 覽 指 引 解 說 牌 共 至 少 20 處, 並 增 列 QR 二 維 條 碼 (1) 因 臺 東 地 廣 人 稀, 百 大 印 象 點 ( 共 101 處 ) 多 散 佈 在 各 鄉 村 部 落, 且 尚 未 規 劃 任 何 導 覽 標 示 牌, 故 計 畫 以 百 大 印 象 區 域 為 分 界, 在 縱 谷 東 海 岸 臺 東 市 選 擇 20 個 重 點 區 域, 設 置 地 圖 導 覽 指 引 解 說 牌, 並 增 列 QR 二 維 條 碼, 讓 遊 客 即 便 是 身 邊 沒 有 導 覽 人 員, 也 能 透 過 行 動 通 訊, 即 可 獲 得 該 區 每 一 個 印 象 點 之 完 整 解 說 資 訊 ( 已 完 成 的 資 料. 例 : 文 史 典 故 文 化 等 元 素 內 函 ), 也 能 很 容 易 就 可 找 到 其 他 印 象 點, 另 可 供 地 方 導 覽 人 員 導 解 說 及 規 畫 客 庒 各 項 旅 遊 活 動 所 用 (2) 根 據 工 作 坊 執 行 成 果, 結 合 百 大 印 象 點, 繪 製 專 屬 臺 東 客 家 的 美 食 文 創 地 圖, 依 據 臺 東 百 大 印 象 點 為 延 伸 主 軸, 以 一 種 客 家 料 理 一 個 主 題 或 懷 舊 小 故 事 的 方 式, 並 邀 請 在 地 名 人 以 帶 路 方 式, 進 行 主 題 採 訪 撰 文 編 輯 商 業 攝 影, 並 由 本 地 客 語 薪 傳 師 加 註 客 語 典 故 教 學, 另 同 地 圖 解 說 牌 導 入 QR-CODE 概 念 連 結 網 路, 增 加 行 銷 宣 傳 管 道, 印 製 成 冊 後 分 送 至 全 臺 各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臺 東 各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供 民 眾 索 取, 讓 探 索 地 圖 不 只 是 一 份 觀 光 用 的 導 覽 文 宣, 140 頁

16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更 是 具 教 育 取 向 收 藏 價 值 的 工 具 書 6. 整 合 臺 東 客 家 特 色 硬 體 設 施 周 邊 活 化 帶 動 客 庄 經 濟 發 展 本 計 畫 將 整 合 區 域 內 具 有 客 家 特 色 的 硬 體 設 施 ( 如 池 上 地 牛 館 池 上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池 上 金 色 豐 收 館 關 山 米 國 學 校 關 山 清 水 公 園 鹿 野 大 原 花 布 燈 籠 生 活 文 化 館 鹿 野 瑞 源 客 家 影 音 紀 錄 中 心 ) 進 行 裝 置 藝 術 活 化, 希 望 透 過 裝 置 藝 術 的 點 綴 帶 動 各 設 施 周 邊 的 產 業 及 觀 光 旅 遊 的 發 展 如 巨 型 客 家 伯 公 稻 草 神 巨 型 稻 草 迷 宮 等, 另 由 於 區 域 內 氣 候 每 到 秋 冬, 會 吹 起 北 風 ; 春 夏 則 吹 南 風, 一 年 四 季 均 有 風, 計 畫 擬 打 造 以 風 結 合 客 家 元 素 為 發 展 主 題 的 活 化 裝 置 藝 術 如 : 風 車 風 箏 風 鈴 等,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早 期 有 以 風 力 打 造 的 水 車 及 風 車 用 來 灌 溉 及 碾 米 ; 客 家 小 孩 於 稻 米 收 割 後 在 稻 田 裡 及 田 梗 上 放 風 箏 遙 祭 追 思 祖 先 ; 農 人 以 風 鈴 驅 趕 麻 雀 偷 吃 成 熟 稻 穗, 透 過 風 展 現 出 臺 東 好 米 及 臺 東 的 客 家 文 化, 兩 者 之 間 係 屬 一 種 緊 密 結 合 不 可 分 割 的 臺 東 特 有 客 家 文 化 特 色, 未 來 計 畫 將 透 過 風 與 好 米 的 結 合 在 區 域 內 相 關 主 題 產 業 及 周 邊 特 色 景 點 等 觀 光 遊 程, 加 以 串 聯 整 合 發 揮 出 臺 東 特 有 的 客 家 文 化 特 色 7. 好 客 光 臨 - 活 動 官 網 及 Facebook 臉 書 團 (1) 有 鑑 於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地 處 偏 鄉 的 客 家 村 落, 想 要 得 到 有 效 的 行 銷 成 果, 需 要 投 入 數 位 行 銷, 激 發 出 更 多 創 新, 本 案 建 議 利 用 數 位 宣 傳 掀 起 討 論 話 題, 建 構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官 網 輔 以 Facebook 粉 絲 團, 遊 客 可 從 網 站 上 獲 得 最 新 活 動 資 訊 上 述 課 程 報 名 導 覽 預 約 Coupon 折 價 券 下 載, 以 社 群 加 行 動 通 訊 的 的 方 式 號 召 民 眾 上 網 或 上 傳 照 片 推 薦, 心 中 最 具 代 表 臺 東 客 家 面 貌 的 料 理 或 文 創 好 店, 人 氣 最 高 之 客 家 店 家 或 料 理, 除 編 列 入 導 覽 地 圖 中, 並 舉 辦 線 上 摸 彩 等, 增 強 臺 東 客 家 印 象 與 曝 光 度, 商 家 則 可 加 入 會 員, 配 合 客 委 會 客 家 美 食 HAKKA FOOD 認 證 餐 廳 輔 導 計 畫 及 客 家 美 食 料 理 比 賽 進 行 一 系 列 招 商 活 動, 大 幅 增 加 現 有 登 錄 的 商 家 名 單, 透 過 網 路 整 合 短 期 效 果 與 長 期 發 展 及 軟 體 與 硬 體 設 施, 扎 根 客 家 文 化 核 心 價 值 兼 顧 觀 光 振 興 產 業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客 家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客 家 事 務 科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或 委 託 辦 理 141 頁

16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6, , , , 淨 現 金 流 量 -6,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6,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6,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 , , , ,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6,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漫 遊 臺 東 - 好 玩 食 客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 (1) 增 加 旅 遊 人 次 142 頁

16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 輔 導 在 地 產 業, 進 而 創 造 經 濟 產 值 提 升 就 業 率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社 會 大 眾 : 留 在 鄉 村 客 庄 民 眾 並 非 落 伍 透 過 文 化 探 索 體 驗 營, 創 造 新 文 化 議 題 來 發 覺 在 地 智 慧 知 識 及 經 驗 的 可 貴, 引 發 社 會 大 眾 對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興 趣, 藉 以 將 臺 東 客 家 重 新 聚 焦 定 位, 深 化 對 臺 東 的 客 家 印 象, 帶 進 可 觀 的 人 流, 以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為 發 展 軸 心, 創 造 其 特 殊 價 值, 以 美 食 與 文 創 的 結 合, 引 領 客 家 風 潮 (2) 產 學 界 : 藉 由 工 作 坊 的 成 立, 提 升 相 關 產 業 之 業 者 ( 學 者 ) 對 於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遊 程 的 重 視, 與 當 地 教 育 單 位 合 作, 促 進 產 業 復 興, 根 留 臺 東 再 出 發 (3) 透 過 創 新 媒 體 平 台 管 道 地 圖 匯 集 指 標 意 象, 擴 大 計 畫 廣 告 及 宣 傳 效 益, 提 升 臺 東 客 家 文 化, 用 客 家 純 樸 之 心, 創 造 智 慧 城 市 及 科 技 未 來 143 頁

16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5-2 文 化 發 展 2.1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2.2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2.3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2.4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2.5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2.6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文 化 部 2.7 原 住 民 建 築 In Taitung 計 畫 - 子 計 畫 1: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44 頁

16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發 展 目 標 : 經 營 在 地 文 化 資 源 及 培 育 人 力, 打 造 國 際 多 元 文 化 之 城 市 內 涵 績 效 指 標 文 化 發 展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為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含 藝 文 活 動 )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社 會 增 加 率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以 及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等 項 ; 以 下 各 指 標 之 目 標 值 設 定 : 表 文 化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年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676, ,000 +2, ,000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民 眾 滿 意 度 (+) 百 分 比 70% 75% 80% >80% 發 展 構 想 本 縣 之 特 有 環 境 生 態 空 間 之 多 樣 性 豐 富 的 生 活 樣 態, 以 及 多 元 原 住 民 族 族 群 文 化 與 傳 統 生 產 文 化 及 技 藝 資 源, 皆 為 臺 東 縣 獨 步 全 臺 之 文 化 資 源 本 期 於 文 化 建 設 之 發 展 策 略 如 下 : 一 提 昇 文 化 基 礎 設 施 品 質, 深 耕 文 化 產 業 之 生 產 環 境 軟 硬 資 源 及 專 業 人 力 為 創 造 本 縣 永 續 之 文 化 發 展, 在 發 展 上 應 著 重 深 化 在 地 人 才 之 專 業 能 力 多 元 專 業 技 術 技 藝 的 培 訓 與 提 升, 形 成 扎 實 且 具 生 產 性 的 文 化 產 業 環 境, 改 善 如 公 共 藝 文 服 務 環 境 文 創 音 樂 工 藝 體 育 技 能 與 專 門 技 術 等 具 環 境 與 人 文 文 化 內 涵 之 產 業 環 境 內 涵, 以 創 造 具 發 展 性 之 就 業 與 工 作 機 會, 吸 引 外 部 之 專 業 人 力 與 青 壯 年 返 鄉 發 展 二 實 踐 發 揚 及 傳 承 保 存 在 地 有 形 及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同 時 應 實 踐 傳 承 與 保 存 在 地 的 有 形 及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因 為 僅 有 透 過 自 有 文 化 根 基 的 滋 養, 才 能 源 源 不 絕 產 生 新 的 動 力 ; 本 期 文 化 建 設 部 門 發 展 策 略, 以 在 地 特 色 環 境 及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資 源 為 基 礎, 透 過 提 升 族 群 文 化 之 軟 體 硬 體 建 設, 期 能 進 一 步 接 軌 國 內 外 專 業 資 源, 打 造 臺 東 成 為 臺 灣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的 核 心 重 鎮 145 頁

16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行 動 計 畫 2.1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為 臺 東 民 眾 打 造 一 個 新 美 學 圖 書 館, 讓 讀 者 發 現 不 一 樣 的 圖 書 館, 並 看 見 圖 書 館 新 價 值 在 外 觀 的 古 色 紅 磚 牆 修 復 補 強 服 務 形 態 的 大 轉 型, 進 行 創 意 空 間 和 形 象 等 三 方 面 的 翻 轉 圖 書 館 是 一 種 亙 古 的 媒 體, 它 承 載 在 地 泥 土 的 歷 史 與 文 化, 載 有 書 本 的 知 識 遺 產, 成 為 傳 遞 訊 息 的 使 者 以 帶 給 讀 者 訊 息 臺 東 市 區 唯 一 的 公 共 圖 書 館, 希 望 讀 者 能 像 鐘 擺 效 應 持 續 擺 盪 不 斷 造 訪, 因 為 此 座 圖 書 館 盈 滿 了 精 彩 的 故 事, 除 了 暢 銷 書 冊 外, 更 有 豐 富 的 文 化 大 量 的 南 島 影 像 音 樂 來 自 南 島 的 圖 書 學 習 中 心 多 媒 體 資 訊 中 心 網 路 連 線 數 位 閱 讀 在 地 文 化 學 習 也 是 主 題 圖 書 館 營 運 的 重 點, 提 供 質 量 兼 具 的 館 藏 資 源, 營 造 南 島 映 像 風 情 圖 書 館, 成 為 在 地 優 閒 友 善 的 閱 讀 及 學 習 環 境 用 以 推 廣 本 縣 豐 沛 多 元 之 族 群 文 化 均 衡 城 鄉 文 化 之 發 展, 特 以 重 視 閱 讀 能 力 的 培 養, 翻 轉 圖 書 館 未 來 的 新 發 展 新 應 用 新 概 念 新 技 術 新 定 位, 朝 向 創 新 跨 界 整 合 等 多 元 性 的 主 題 圖 書 館 特 依 據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二 ) 款, 擬 定 觀 光 及 文 化 建 設 - 文 化 教 育 建 設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以 相 關 建 物 安 全 法 規 以 及 先 前 評 估 之 公 共 圖 書 館 建 物 評 估 為 基 準, 以 縣 級 的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為 整 體 翻 轉 的 先 端, 再 連 結 本 縣 16 座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一 網 絡 交 會 點, 把 每 個 閱 讀 的 種 子 延 伸 觸 發 至 偏 鄉 的 泥 土 裡, 在 載 有 歷 史 與 文 化 泥 土 中 深 耕 發 展, 新 未 來 的 圖 書 館 將 會 是 一 股 強 大 的 視 野 新 勢 力 發 展 點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總 辦 證 率 辦 證 人 數 / 服 務 人 口 數 每 人 擁 書 量 總 館 藏 書 冊 / 服 務 人 口 數 年 度 借 閱 量 總 借 閱 書 冊 / 服 務 人 口 數 年 度 借 閱 率 總 借 閱 人 數 / 服 務 人 口 數 % 58% 67% 77% 80% 以 上 冊 1.81 冊 2.08 冊 2.39 冊 3 冊 以 上 冊 1.92 冊 2.21 冊 2.54 冊 3 冊 以 上 % 75% 86% 90% 92% 以 上 146 頁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完 成 建 築 物 外 牆 修 補

169 (三)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外牆及頂樓防漏水補強 給水 消防管線及設備修繕 建築給水管線 消防管線 頂樓及牆面滲水等檢測 打造安全的公共圖書館閱讀使用環境 計畫內容 本計畫內容主要包含公共環境檢測與修繕以及實際內容分作簡要說明 詳細經費需 求與預定期程則請參見表 之內容 圖5-2-1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外牆磁磚剝落實景 I 圖5-2-2 圖書館外牆現況實景 II 147 頁

17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 實 施 策 略 (1) 空 間 : 因 應 環 境 老 舊 以 及 功 能 多 元 化 趨 勢 透 過 建 築 上 的 改 造 或 重 新 裝 修, 在 外 部 形 象 和 內 部 空 間 氛 圍 上 賦 予 圖 書 館 新 的 生 命, 除 了 確 保 使 用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外, 也 能 提 高 圖 書 館 本 身 的 吸 引 力 與 使 用 率, 為 公 共 資 源 之 投 入 創 造 更 大 的 效 益 (2) 效 率 : 全 面 提 昇 服 務 效 率 與 品 質 因 應 閱 讀 環 境 改 變 以 及 公 共 安 全 使 用 發 展 趨 勢 之 必 要 性, 透 過 修 繕 整 體 環 境 清 潔 亮 麗, 以 解 決 目 前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而 有 外 牆 隨 時 剝 落 之 危 險 性, 刻 以 急 迫 性 修 繕 處 理, 安 全 舒 適 的 空 間 以 提 升 館 內 設 備 運 作 與 工 作 人 員 之 服 務 效 率, 進 而 強 化 民 眾 使 用 公 共 圖 書 館 之 誘 因 (3) 呈 現 在 地 文 化 意 象 及 推 動 南 島 文 化 特 色 館 藏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建 築, 具 備 時 代 意 義 及 歷 史 價 值, 未 來 修 繕 以 保 存 原 有 紅 磚 牆 形 貌 為 主, 除 了 保 存 其 構 造 工 法 材 料 之 特 色 及 歷 史 價 值, 亦 需 配 合 再 利 用 活 化 的 機 能 與 空 間 需 求, 做 適 當 的 保 存 與 整 建, 以 發 揮 修 復 保 存 與 美 感 的 最 大 價 值 在 各 鄉 立 館 藏 特 色 方 面, 結 合 活 用 本 館 及 國 內 外 南 島 文 化 相 關 學 術 單 位 之 資 訊 與 資 源, 除 強 化 館 內 文 獻 史 料 之 研 究 與 收 藏 外, 並 舉 辦 南 島 學 術 交 流 互 訪, 使 民 眾 可 就 近 於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接 觸 查 閱 欣 賞 甚 而 深 入 探 究 豐 富 的 南 島 語 族 群 島 人 文 風 俗 2. 工 作 項 目 (1)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外 牆 檢 測 與 防 漏 修 繕 圖 書 館 建 造 迄 今 已 30 年, 外 牆 紅 磚 剝 落 水 泥 嚴 重 裸 露, 混 凝 土 材 質 老 化 鋼 筋 鏽 蝕 等, 有 必 要 進 行 實 質 檢 測 縣 府 憂 心 發 生 紅 磚 塊 與 剝 落 水 泥 塊 砸 人 意 外 發 生, 提 報 整 體 結 構 檢 測 並 進 行 補 強 修 繕, 同 時 因 應 消 防 安 全 各 項 規 範 所 需 設 備 進 行 補 檢 所 須 經 費 需 中 央 單 位 挹 注, 尋 向 花 東 基 金 建 設 方 案 申 報 148 頁

17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圖 書 館 外 牆 修 繕 經 費 需 求 表 類 別 需 求 項 目 所 需 經 費 ( 萬 ) 執 行 期 程 檢 測 及 規 劃 勞 務 委 託 設 計 委 託 規 劃 檢 測 設 計 修 繕 預 算 書 圖 檢 測 技 術 費 105 年 1 月 -6 月 檢 測 及 規 劃 勞 務 委 託 設 計 作 業 文 化 石 ( 仿 紅 磚 面 ) 石 質 水 泥 ( 袋 裝 ) 105 年 7 月 -11 月 招 標 填 縫 料 面 磚 黏 著 劑 ( 曲 折 泥 ) 外 牆 修 繕 技 工 普 通 工 工 具 耗 損 手 持 式 打 除 機 具 ( 含 損 耗 ) 105 年 12 月 -106 年 8 月 施 作 高 壓 水 柱 清 洗 費 鋼 管 鷹 架 租 金 建 築 物 抓 漏 及 防 漏 處 防 塵 網 全 體 建 築 物 檢 測 105 年 7 月 -106 年 4 月 施 作 及 全 面 完 成 理 消 防 及 管 線 更 新 消 防 安 全 管 線 及 給 水 管 線 等 檢 測 處 理 與 提 送 核 備 申 報 總 計 1,2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6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3. 主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4. 執 行 方 式 : 縣 政 府 自 辦 149 頁

17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收 入 ` 成 本 12, , 淨 現 金 流 量 -12,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1,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1,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表 , , , , ,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1,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古 色 紅 磚 戀 書 香 翻 轉 圖 書 館 新 未 來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150 頁

17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完 善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公 共 圖 書 館 之 建 物 安 全 (2) 提 供 臺 東 縣 民 近 22 萬 多 人 次 更 加 舒 適 之 公 共 圖 書 資 源 (3) 每 年 減 少 20 萬 元 修 繕 費 用 (4) 每 位 讀 者 每 年 進 館 次 數 每 人 每 年 館 內 使 用 量 館 藏 流 通 次 數 館 藏 利 用 率 圖 書 館 服 務 吸 引 讀 者 的 進 館 率 提 升 5%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為 民 眾 使 用 公 物 資 源 與 建 物 安 全, 地 方 政 府 需 定 期 檢 視 建 物 之 公 安 問 題, 以 確 保 民 眾 使 用 安 全 (2) 提 昇 使 用 者 對 圖 書 館 及 其 服 務 的 信 任 度 與 滿 意 度, 創 造 圖 書 館 之 公 共 價 值 (3) 提 供 讀 者 服 務 之 文 獻 傳 遞 館 藏 發 展 資 訊 提 供 及 利 用 指 導 效 能 (4)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地 方 的 資 訊 中 心, 備 有 各 種 知 識 及 資 訊 供 讀 者 取 用, 以 提 供 系 列 資 源 與 服 務, 並 滿 足 縣 民 對 知 識 信 息 和 形 象 思 維 作 品 的 需 求, 每 個 縣 民 都 有 享 受 服 務 的 機 會 (5) 讓 圖 書 館 資 源 的 投 入 程 序 產 出 與 成 效 符 合 圖 書 館 的 任 務 和 目 標, 圖 書 館 營 運 的 方 向 與 流 程 合 乎 縣 民 期 望, 展 現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價 值 與 成 果 (6) 創 新 加 值 服 務, 提 升 本 館 的 服 務 價 值, 且 可 節 省 本 縣 民 眾 更 多 的 知 識 (7) 尋 求 與 收 集 的 時 間, 不 僅 節 省 人 力 成 本, 更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升 圖 書 館 與 讀 者 的 價 值 及 競 爭 力 151 頁

17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2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臺 東 美 術 館 北 側 及 東 側 臨 四 維 路 路 口, 南 側 臨 浙 江 路 與 開 封 街 交 叉 路 口, 共 分 為 一 二 期 館 舍 兩 棟 建 築 物 一 期 館 舍 的 興 建 委 由 象 集 團 設 計, 該 公 司 設 計 風 格 以 簡 潔 典 雅 著 稱, 此 次 為 臺 東 美 術 館 設 計 之 館 舍, 除 一 貫 的 簡 雅 語 彙 之 外, 也 納 入 在 地 質 樸 元 素, 同 時 配 合 臺 東 氣 候 特 質, 打 造 生 態 建 築, 獲 得 內 政 部 頒 發 綠 建 築 證 照 此 外, 工 程 部 分 委 由 泰 有 營 造 公 司 負 責 興 建 施 工, 自 94 年 12 月 起 動 工 興 建, 第 一 期 展 覽 館 於 96 年 7 月 完 成 主 體 館 舍 的 興 建 工 程, 並 於 96 年 12 月 15 日 舉 辦 開 館 首 展 後 正 式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一 期 館 舍 於 96 年 12 月 15 日 對 外 開 放, 主 要 功 能 為 展 示 與 典 藏, 包 含 山 歌 及 海 舞 兩 個 展 廳, 並 設 有 展 示 庭 園 雕 塑 中 庭 行 政 區 會 議 室 及 典 藏 室 二 期 館 舍 園 區 的 硬 體 建 設 經 費, 也 在 縣 府 相 關 單 位 的 齊 心 努 力 之 下 爭 取 到 中 央 補 助, 加 上 縣 府 大 力 支 持 之 地 方 配 合 款, 並 於 98 年 11 月 7 日 揭 幕 營 運, 為 針 對 活 動 性 質 的 空 間 設 計, 設 二 期 館 舍 包 含 大 小 兩 間 文 創 教 室 藝 術 主 題 餐 廳 創 意 產 業 商 店 駐 村 藝 術 家 休 憩 室 等 空 間 完 工 後 的 臺 東 美 術 館 不 僅 是 臺 東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殿 堂, 更 是 臺 東 的 旅 遊 新 窗 口, 為 臺 東 縣 民 以 及 到 此 訪 客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學 習 與 休 閒 的 美 術 館 ; 且 於 101 年 容 獲 國 家 卓 越 建 設 獎 - 最 佳 還 境 文 化 類 - 文 化 設 施 類 金 牌 獎 因 此, 依 據 花 東 發 展 條 例 第 5 條 : 縣 主 管 機 關 應 分 別 或 共 同 依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擬 訂 四 年 一 期 之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臺 東 美 術 館 符 合 該 條 第 二 項 觀 光 及 文 化 建 設 的 重 點 項 目 臺 東 美 術 館 未 來 的 營 運 方 針 以 類 博 物 館 (quasi-museum) 的 概 念 規 劃, 有 別 以 往 博 物 館 功 能 特 性 是 針 對 收 藏 數 量 來 呈 現 博 物 館 張 力 的 憑 藉, 類 博 物 館 則 在 事 實 發 生 地 或 事 件 本 身 的 真 實 故 事, 可 感 染 觀 眾 的 情 思 變 化, 因 此,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臺 東 美 術 館 科 技 互 動 空 間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等 項 目, 讓 臺 東 美 術 館 雖 然 典 藏 與 展 覽 空 間 不 大, 但 卻 可 以 利 用 多 元 的 活 動 面 向 與 空 間 的 打 造, 讓 臺 東 美 術 館 成 為 民 眾 互 動 的 記 憶 庫 152 頁

17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美 術 館 參 訪 人 次 人 次 / 年 60,000 70,000 80,000 美 術 館 戶 外 景 觀 參 訪 人 次 人 次 / 年 20,000 30,000 40,000 駐 村 藝 術 家 展 覽 或 活 動 參 訪 人 次 人 次 / 年 10,000 20,000 30,000 民 眾 服 務 滿 意 度 ( 每 年 滿 意 / 問 卷 總 人 數 比 例 ) % 80% ( 二 ) 工 作 指 標 依 據 花 東 發 展 條 例 第 5 條 : 縣 主 管 機 關 應 分 別 或 共 同 依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擬 訂 四 年 一 期 之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臺 東 美 術 館 符 合 該 條 第 二 項 觀 光 及 文 化 建 設 的 重 點 項 目 臺 東 縣 因 先 天 交 通 不 便 而 導 致 產 業 發 展 遲 緩, 而 就 藝 文 環 境 的 提 升, 不 論 是 硬 體 建 設 或 軟 體 發 展 上 都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侷 限, 但 在 臺 東 縣 豐 富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多 元 的 人 文 特 色 上, 在 地 藝 術 人 才 輩 出 與 藝 術 家 創 作 力 源 源 不 絕 的 優 勢 下, 臺 東 美 術 館 在 臺 東 縣 未 來 的 藝 文 環 境 上 所 扮 演 領 導 的 角 色, 也 讓 多 元 的 文 化 與 藝 術 人 才 有 發 展 及 創 作 的 空 間, 並 藉 以 吸 引 外 來 觀 光 客, 達 到 臺 東 縣 文 化 觀 光 與 經 濟 提 升 的 雙 重 目 標 以 下 透 過 子 計 畫 達 到 工 作 的 指 標 1.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藝 術 市 集 臺 東 美 術 館 藝 術 市 集 與 一 般 藝 術 市 集 不 同 之 處, 除 臺 東 在 地 藝 術 家 現 場 創 作 的 藝 術 體 驗 市 集, 強 化 在 地 藝 術 家 推 動 藝 文 的 成 效 之 外, 並 且 在 於 將 純 藝 術 與 文 創 產 業 相 互 結 合, 達 到 文 創 跨 域 加 值 的 效 果, 創 造 藝 術 融 入 生 活, 生 活 有 藝 術 的 美 學 態 度, 給 予 臺 東 純 藝 術 或 文 創 業 者 一 個 公 開 發 表 的 平 臺, 希 望 民 眾 能 以 輕 鬆 的 方 式 體 驗 藝 術 之 美, 打 破 美 術 館 高 不 可 攀 的 印 象, 將 藝 術 輕 鬆 地 帶 進 民 眾 的 生 活 之 中 2. 臺 東 美 術 館 科 技 互 動 空 間 臺 東 的 藝 文 場 所 目 前 較 少 有 科 技 互 動 模 式 打 造 而 成 的 空 間, 因 此 透 過 臺 東 美 術 館 科 技 互 動 空 間 的 打 造, 不 僅 使 民 眾 在 參 訪 時 跳 脫 一 般 展 覽 思 維 而 有 著 新 奇 體 驗 感 受, 更 讓 美 術 館 藉 由 科 技 互 動 的 方 式 拉 近 民 眾 的 距 離, 藉 以 吸 引 民 眾 的 參 訪 意 願, 並 且 透 過 臺 東 在 地 藝 術 家 與 藝 文 團 體 介 紹, 加 深 居 民 對 於 臺 東 藝 文 的 認 同 感 3.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153 頁

17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創 新 突 破 單 一 館 舍 的 各 自 各 辦 展 覽, 建 立 區 域 合 作 關 係 的 策 展 機 制, 藉 由 創 意 策 展 徵 件 比 賽, 拓 展 館 方 的 活 力 氣 質, 並 建 立 藝 術 委 員 會 去 強 化 展 覽 執 行 推 動 的 成 效 也 令 美 術 館 成 為 多 元 的 藝 術 創 作 展 演 平 臺, 並 肩 負 活 絡 臺 東 藝 文 環 境 的 領 航 者, 去 串 聯 臺 東 各 區 藝 術 聚 落 與 在 地 資 源, 打 造 對 藝 術 家 友 善 的 創 作 環 境 4.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臺 東 美 術 館 藉 由 舉 辦 地 景 藝 術 季 的 活 動, 透 過 勾 勒 在 地 民 眾 生 態 自 然 與 人 文 三 者 共 構 的 軸 線, 真 正 打 入 環 境 社 區 與 居 民 的 生 活, 強 調 社 區 營 造 的 地 景 藝 術 季, 讓 美 術 館 打 破 既 有 的 型 式 圍 籬, 讓 美 術 館 成 為 一 個 沒 有 界 線 距 離 的 場 域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 執 行 年 度 年 ) (1) 藝 術 交 流 與 民 眾 互 動 的 平 臺 以 臺 東 美 術 館 物 戶 外 廣 大 草 坪 為 聚 集 地, 聚 集 臺 東 純 藝 術 創 作 者 及 文 創 業 者, 一 同 打 造 臺 東 文 化 藝 術 市 集, 提 供 在 地 藝 術 創 作 者 及 文 創 業 者 一 個 恣 意 展 演 的 空 間 及 與 民 眾 對 話 的 平 臺 (2) 強 化 在 地 藝 術 家 推 動 藝 文 的 成 效 本 計 畫 將 舉 辦 兩 場 臺 東 在 地 藝 術 家 現 場 創 作 的 藝 術 體 驗 市 集, 不 僅 讓 在 地 藝 術 家 與 民 眾 互 動, 也 讓 在 地 藝 術 家 除 了 自 身 創 作 之 外, 亦 扮 演 著 藝 文 活 動 推 廣 的 舵 手, 因 此 民 眾 假 日 休 閒 時 可 以 輕 鬆 的 親 近 藝 術, 親 眼 並 參 與 藝 術 家 創 作 歷 程, 美 術 館 提 供 材 料 及 場 地, 讓 民 眾 現 場 學 習 使 民 眾 養 成 定 期 至 美 術 館 參 與 藝 術 的 習 慣,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的 目 的, 並 透 過 活 動 的 舉 辦, 讓 在 地 藝 術 家 在 藝 術 推 廣 方 面 能 有 發 揮 的 空 間, 讓 臺 東 在 地 藝 術 家 推 動 藝 文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3) 文 創 跨 域 加 值 的 效 果 除 在 美 術 館 舉 辦 藝 術 家 創 作 的 體 驗 市 集 之 外, 另 一 主 軸 為 臺 東 文 創 單 位 申 請 擺 攤, 共 計 舉 辦 兩 場, 提 供 給 臺 東 的 文 化 創 單 位 宣 傳 與 彼 此 交 流 的 平 臺, 匯 聚 臺 東 在 地 文 創 的 能 量, 成 為 觀 光 活 動 新 指 標, 也 藉 此 鼓 勵 市 民 走 出 戶 外 接 觸 藝 文 活 動, 豐 富 市 民 精 神 生 活, 透 過 間 接 推 動 臺 東 的 文 創 產 業, 達 到 跨 域 產 業 加 值 的 效 果 2.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 執 行 年 度 年 ) 154 頁

17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區 域 整 合 機 制 的 策 展 概 念 臺 東 美 術 館 之 策 展 係 以 邀 請 展 巡 迴 展 為 主 軸 此 外, 臺 東 美 術 館 為 全 臺 第 一 座 縣 級 美 術 館, 應 充 分 利 用 公 部 門 資 源, 作 為 臺 東 地 區 藝 術 發 展 之 領 頭 羊 未 來 臺 東 美 術 館 將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將 突 破 單 一 館 舍 的 各 自 各 辦 展 覽, 將 積 極 與 都 蘭 鐵 花 村 或 地 方 文 化 館 等 區 域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的 策 展 理 念, 換 而 言 之, 展 覽 將 不 再 侷 限 於 臺 東 美 術 館 自 身, 而 是 串 聯 起 臺 東 的 藝 術 連 線, 更 讓 美 術 館 成 為 該 連 線 的 基 地, 一 同 發 起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與 策 劃 活 動 (2) 藝 術 委 員 會 制 度 化 的 建 立 除 突 破 單 一 館 舍 的 區 域 整 合 機 制 的 策 展 概 念 之 外, 本 次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將 成 立 藝 術 委 員 會, 藝 術 委 員 會 將 邀 請 國 內 外 藝 術 相 關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藝 術 委 員 會 針 對 各 單 位 所 提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逐 一 審 視 並 提 供 專 業 的 建 議, 並 且 也 能 輔 助 策 展 在 實 務 方 面 的 推 動, 因 此 藝 術 委 員 會 制 度 化 的 建 立 臺 東 美 術 館 在 策 展 申 請 與 邀 件 模 式 更 臻 完 善 (3) 在 地 資 源 的 運 用 與 連 結 由 於 本 計 畫 採 用 區 域 整 合 機 制 的 策 展 概 念 與 藝 術 委 員 會 制 度 化 的 模 式,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在 展 覽 推 展 的 過 程 中 是 能 夠 運 用 在 地 資 源 並 作 整 合 連 結, 例 如 藝 術 駐 村 的 模 式 導 向, 在 地 藝 術 家 與 國 內 外 藝 術 家 共 同 集 體 性 創 作 等 方 式, 讓 本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除 了 具 備 國 際 規 格 的 視 野 之 外, 亦 有 臺 東 的 在 地 特 色 3.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 執 行 年 度 105 年 ) (1) 場 域 藝 術 的 新 概 念 地 景 藝 術 發 源 於 六 O 年 代 的 西 方, 有 鑑 於 城 市 交 通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經 濟 傾 斜 式 造 成 環 境 的 破 壞, 以 藝 術 創 造 地 表 上 的 另 類 藝 術 景 貌, 已 然 悄 悄 地 轉 變 成 一 種 對 於 集 體 社 群 所 居 住 的 社 會 環, 進 行 串 連 性 的 行 動 這 種 透 過 計 畫 性 對 於 橫 向 的 環 境 課 題 整 合, 與 垂 直 向 的 人 文 歷 史 重 新 勾 勒 與 表 述, 我 們 在 21 世 紀 的 今 日 稱 之 為 場 域 藝 術 有 鑑 於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課 題 的 逐 漸 發 酵, 各 國 除 了 跨 領 域 專 業 者 努 力 從 事 能 源 經 濟 都 市 農 村 防 災 等 生 命 永 續 的 知 識 於 大 自 然 界 中 早 已 被 忽 略 的 反 省, 所 進 行 的 各 項 專 有 研 討 和 學 知 的 提 出 之 外, 例 如 日 本 每 三 年 一 次 的 跨 域 ( 場 域 ) 特 展 如 : 新 潟 縣 的 越 後 妻 有 大 地 藝 術 祭 談 的 是 山 谷 之 間 被 遺 忘 的 世 居 記 憶, 和 山 林 河 域 之 間 的 微 生 態 微 氣 候, 甚 至 是 帶 引 出 一 種 離 開 155 頁

17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美 術 館, 重 新 回 到 真 實 可 體 驗 的 大 地 上 所 進 行 的 體 驗 型 新 文 化 經 濟 藝 術 (2) 臺 東 自 然 意 象 的 再 探 討 位 顯 蟄 居 臺 灣 東 南 一 隅 的 臺 東, 擁 有 著 太 平 洋 的 山 海 谷 地 之 間 的 獨 特 地 形, 如 何 將 藝 術 與 自 然 環 境 做 成 一 種 可 交 流 對 話 的 平 臺, 讓 藝 術 並 非 只 是 畫 地 於 室 內 的 展 覽 空 間, 而 是 透 過 地 景 藝 術 的 設 置 的 串 連, 在 層 層 疊 疊 的 環 境 脈 絡 中, 重 新 勾 勒 臺 東 屬 於 的 自 然 意 象 (3) 導 入 社 區 營 造 的 參 與 藝 術 是 否 有 可 能 成 為 一 種 新 的 社 區 營 造 方 式?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緊 扣 著 自 然 為 主 軸 的 概 念, 邀 請 藝 術 家 實 地 現 勘 考 察 地 點, 針 對 臺 東 的 生 態 人 文 環 境 與 周 遭 景 觀 提 出 構 想 與 計 畫 書, 並 在 創 作 萌 發 到 結 束, 導 入 和 地 方 社 區 居 民 學 校 有 共 同 參 與 或 推 廣, 讓 地 景 藝 術 跳 脫 以 往 物 件 式 的 裝 置 藝 術, 不 僅 局 限 於 美 術 館 自 身, 更 走 向 社 區, 融 入 社 會, 進 而 成 為 社 區 營 造 的 一 部 分, 透 過 地 景 藝 術 設 置 建 構 出 在 地 民 眾 生 態 自 然 與 人 文 三 者 共 構 的 軸 線, 藉 以 具 象 化 人 們 對 於 臺 東 自 然 的 想 像, 更 重 要 的 是 因 為 具 有 社 區 參 宇 的 概 念, 因 此 可 以 成 為 臺 東 居 民 的 集 體 記 憶 4. 經 費 需 求 彙 整 表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經 費 彙 整 表 年 度 需 求 內 容 所 需 經 費 ( 萬 元 )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600 萬 2.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1000 萬 3. 臺 東 美 術 館 科 技 互 動 空 間 400 萬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600 萬 2.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1400 萬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600 萬 2.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1400 萬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600 萬 2.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1400 萬 合 計 8,000 萬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156 頁

17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新 亮 點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41,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39,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1,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3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7,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0, , , , , 表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2.43%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37,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經 費 來 源 揮 灑 山 歌 海 舞 - 打 造 新 臺 東 美 術 館 亮 點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57 頁

18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美 術 館 進 館 人 次 逐 年 增 加, 預 估 108 年 進 館 人 次 目 標 值 為 90,000 人 次 / 年 (2) 駐 村 藝 術 家 展 覽 或 活 動 參 訪 人 次 逐 年 增 加, 預 估 108 年 參 訪 人 次 目 標 值 為 50,000 人 次 / 年 (3) 民 眾 服 務 滿 意 度 ( 每 年 滿 意 / 問 卷 總 人 數 比 例 ) 逐 年 提 升, 預 估 108 年 民 眾 服 務 滿 意 度 目 標 值 為 95%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臺 東 美 術 館 為 推 動 臺 東 藝 文 活 動 的 首 要 場 域, 嘗 試 辦 理 各 種 多 元 面 向 的 活 動 與 展 覽, 經 由 年 辦 理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臺 東 美 術 館 科 技 互 動 空 間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臺 東 美 術 館 儼 然 可 成 為 推 動 臺 東 藝 文 活 動 的 重 要 場 域 (2) 臺 東 美 術 館 為 民 眾 共 享 的 園 地 : 臺 東 美 術 館 園 區 為 一 開 放 的 寬 闊 場 域, 在 活 動 上 亦 是 希 望 以 民 眾 為 主 體, 打 造 出 民 眾 共 享 的 園 地, 透 過 年 花 東 計 畫 活 動 的 舉 辦, 讓 民 眾 有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並 接 近 美 術 館, 除 了 參 訪 人 數 實 質 的 提 升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讓 民 眾 走 入 美 術 館, 讓 美 術 館 融 入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的 效 益 (3) 提 高 臺 東 美 術 館 知 名 度 與 能 見 度 : 透 過 打 造 臺 東 美 術 館 綠 地 藝 術 市 集 年 度 策 展 徵 件 計 畫 臺 東 美 術 館 地 景 藝 術 季 等 大 型 計 畫, 除 了 確 認 美 術 館 的 營 運 方 向 之 外, 更 能 有 效 提 升 臺 東 美 術 館 的 知 名 度 與 能 見 度 (4) 臺 東 美 術 館 透 過 本 計 畫 的 執 行, 不 僅 能 全 面 提 升 館 舍 的 精 緻 面, 也 使 臺 東 美 術 館 在 軟 硬 體 方 面 都 能 提 供 給 民 眾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臺 東 美 術 館 不 僅 扮 演 展 示 的 功 能, 更 兼 具 教 育 推 廣 社 區 合 作 館 舍 交 流 等 複 合 機 制, 成 為 類 博 物 館 及 民 眾 的 記 憶 庫, 達 到 深 耕 臺 東 地 方 多 元 化 藝 術 內 涵, 落 實 全 民 藝 術 之 文 化 在 於 民 的 真 諦 158 頁

18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3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本 縣 豐 富 的 自 然 及 環 境 資 源, 因 過 去 未 被 大 量 的 人 口 移 入 或 導 入 大 型 工 業 開 發 等 因 素, 反 而 保 留 下 閒 適 風 情, 加 上 生 活 步 調 較 西 部 城 市 緩 慢, 除 了 已 成 為 臺 灣 人 們 心 目 中 的 重 要 休 閒 度 假 勝 地 外, 近 年 來 更 吸 引 嚮 往 慢 活 樂 活 與 追 求 心 靈 成 長 的 人 們 逐 步 移 入 優 質 的 文 化 設 施 環 境 除 了 是 孕 育 文 創 產 業 的 搖 籃 之 外, 更 是 城 市 生 活 品 質 的 重 要 表 徵 改 善 整 體 藝 文 發 展 環 境, 善 用 地 區 資 源 培 育 文 創 產 業 為 本 縣 文 化 部 門 施 政 之 首 要 目 標 依 據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二 ) 款 擬 定 觀 光 及 文 化 建 設 - 文 化 教 育 建 設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擬 訂 四 年 期 之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年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676,390 +1,000 +1,200 ( 二 ) 工 作 指 標 工 作 指 標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臺 東 縣 文 創 產 業 輔 導 加 值 服 務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研 討 與 交 流 國 際 產 銷 計 畫 紀 藝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引 進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參 與 國 際 性 文 博 會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引 進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輔 導 廠 商 轉 型 與 升 級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辦 理 在 地 職 人 與 國 內 外 設 計 師 交 流 與 研 討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培 育 設 計 與 製 作 人 才 參 與 國 際 性 文 博 會 協 助 廠 商 推 展 國 際 市 場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引 進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協 助 廠 商 創 建 自 我 品 牌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培 育 在 地 職 人 成 為 設 計 師 參 與 國 際 性 文 博 會 協 助 廠 商 推 展 國 際 市 場 組 成 跨 部 門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廠 商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形 象 產 官 學 研 永 續 交 流 達 產 業 國 際 化 為 本 縣 文 創 發 展 過 程 留 下 紀 159 頁

18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製 作 書 面 相 關 成 果 報 告 以 紀 錄 行 銷 本 縣 文 創 產 業 以 紀 錄 行 銷 本 縣 文 創 產 業 錄 透 過 紀 錄 行 銷 本 縣 文 創 產 業 1. 臺 東 縣 文 創 產 業 輔 導 加 值 服 務 (1) 培 育 文 創 中 介 人 才 : 在 東 部 培 育 中 介 人 才 ( 經 紀 人 ) 的 種 子 民 國 105 年 至 108 年 舉 辦 10 場 培 訓 會, 每 場 培 訓 40 人, 培 訓 時 數 計 120 小 時 / 人 (2) 培 育 文 創 人 才 : 產 業 設 計 人 才 的 培 育 使 傳 統 產 業 朝 創 意 設 計 產 業 發 展 民 國 105 年 至 108 年 舉 辦 10 場 培 訓 會, 每 場 培 訓 40 人, 培 訓 時 數 計 120 小 時 / 人 (3) 微 型 廠 商 經 營 輔 導 : 自 民 國 105 年 起 每 年 可 輔 導 10 件 個 案 廠 商, 每 個 廠 商 至 少 2 件 商 品 2.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1) 會 展 的 辦 理 是 讓 在 地 職 人 最 直 接 露 出 的 機 會, 自 民 國 105 年 起 每 年 舉 辦 1 場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2) 國 內 外 相 關 會 展 參 加 : 預 計 每 年 至 少 參 加 2 場 商 展, 增 進 本 縣 文 創 產 業 的 能 見 度 (3) 辦 理 文 創 活 動 : 自 民 國 105 年 起 每 年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生 活 節 或 嘉 年 華 會 等 相 關 活 動 1 場 3.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研 討 與 交 流 (1) 學 術 研 討 及 交 流 觀 摩 : 自 民 國 105 年 起 每 年 舉 辦 1 場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交 流 觀 摩 會 4. 國 際 產 銷 計 畫 (1) 進 駐 產 業 聚 落 及 據 點 : 建 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民 國 105 年 至 108 年 間 成 立 2 處, 每 二 年 計 成 立 1 處 (2) 建 立 文 創 產 品 產 銷 平 臺 : 持 續 維 護 與 經 營 臺 東 聚 落 迴 聲 網 站, 並 協 助 廠 商 網 路 行 銷, 開 發 不 同 網 絡 行 銷 據 點 5. 辦 理 紀 藝 影 音 出 版 品 : 每 年 出 版 2 項 出 版 品 ( 三 ) 計 畫 內 容 ( 註 : 含 實 施 地 點 ( 鄉 鎮 市 ) 及 示 意 圖 ) 1. 臺 東 縣 文 創 產 業 人 才 輔 導 及 加 值 服 務 160 頁

18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培 育 文 創 中 介 人 才 : 在 臺 東 不 乏 文 創 產 業 的 職 人, 產 業 市 場 中 亦 不 乏 有 銷 售 市 場, 微 型 廠 商 工 作 室 獨 立 工 作 者 等, 對 於 從 產 到 銷 或 者 是 申 請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的 運 用, 實 有 困 難, 且 難 以 分 心 從 事 後 端 行 政 包 裝 行 銷 媒 合 事 宜, 透 過 培 育 中 介 人 才 ( 經 紀 人 ) 的 種 子, 協 助 微 型 廠 商 工 作 室 獨 立 工 作 者 等, 從 事 行 政 行 銷 媒 合 等 工 作, 讓 創 作 者 專 注 於 創 作 中 介 人 才 專 注 打 造 媒 合 平 臺, 相 輔 相 成 (2) 培 育 文 創 人 才 : 產 業 設 計 人 才 的 培 育 使 傳 統 產 業 朝 創 意 設 計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設 計 思 維 導 入 非 設 計 產 業 及 其 領 域 人 才, 促 進 多 角 化 人 才 發 展, 深 化 設 計 與 非 設 計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交 流, 協 助 非 設 計 專 業 人 才 跨 足 設 計 流 程 方 法 策 略 及 創 意 管 理 等, 使 非 設 計 師 亦 能 具 備 設 計 思 維, 提 升 產 業 整 體 戰 力 (3) 微 型 廠 商 經 營 輔 導 : 推 動 臺 東 特 色 產 業 體 質 革 新 及 定 位,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特 色 產 業 體 質 革 新 及 定 位, 成 為 活 化 產 業 的 新 亮 點 以 協 助 臺 東 的 微 型 中 小 企 業 提 昇 為 主 軸, 初 期 以 政 策 宣 導, 配 合 橫 向 計 畫 資 金 挹 注 或 基 投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並 以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藉 由 強 化 地 方 協 會 組 織 功 能 及 整 合 源 推 動 優 良 廠 商 服 務 規 範 以 提 升 品 質 及 形 象, 再 漸 進 式 的 經 營 改 善 相 關 廣 宣 活 動, 落 實 本 計 畫 之 各 項 目 標 2.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1) 持 續 推 動 參 與 及 爭 取 國 內 外 重 要 會 展 辦 理 機 會 近 年 臺 東 的 文 創 與 設 計 實 力, 在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在 國 內 外 舞 臺 上 愈 發 耀 眼 光 亮, 2014 臺 灣 設 計 展 首 次 來 到 臺 東 辦 理, 讓 臺 東 的 文 創 實 力 及 在 地 職 人 亮 麗 的 展 現 在 世 人 的 面 前,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讓 具 潛 力 的 設 計 作 品 有 機 會 走 向 市 場,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動 讓 臺 東 好 設 計 更 蓬 勃 發 展, 向 國 內 外 民 眾 能 進 一 步 理 解 當 代 臺 東 設 計 的 原 / 創 風 貌, 將 臺 東 型 塑 為 臺 灣 獨 特 的 文 創 縣 市 (2) 提 升 參 與 國 際 相 關 會 展 競 賽 及 交 流 機 會 以 設 計 文 創 訊 息 整 合 平 台 與 觀 光 接 軌 行 銷 臺 東, 將 臺 東 元 素 與 設 計 展, 透 過 與 國 外 相 關 會 展 之 活 動 與 人 才 合 作 交 流, 強 化 臺 東 文 化 創 作 之 發 展 視 野 (3) 辦 理 在 地 文 創 活 動 增 進 民 眾 生 活 美 學 才 是 發 展 文 創 產 業 的 最 終 目 的, 每 年 除 會 展 及 研 討 會 的 辦 理, 將 持 續 透 過 文 創 活 動 的 辦 理 引 發 民 眾 的 參 與 感, 達 到 生 活 美 學 目 的 161 頁

18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研 討 會 (1) 學 術 研 討 及 交 流 觀 摩 : 實 務 的 設 計 與 製 作 是 文 創 產 業 的 根 基, 但 是, 學 術 研 討 及 交 流 觀 摩 實 為 精 進 與 厚 植 文 創 產 業 底 蘊 邀 集 產 官 學 研 之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等, 如 都 市 願 景 基 礎 建 設 文 化 傳 承 市 民 照 顧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環 境 永 續 防 災 應 變 人 才 教 育, 及 臺 東 意 象 等 之 跨 領 域 座 談 暨 動 腦 交 流 會 議 (Brainstorming meeting), 並 依 據 縣 政 措 施 結 合 設 計 之 盤 點 分 析, 進 行 臺 東 縣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發 展 藍 圖 等 議 題 探 討, 逐 步 將 設 計 導 入 臺 東 縣 政 之 願 景 藍 圖 中, 並 研 擬 具 有 遠 見 且 可 持 續 執 行 的 臺 東 永 續 發 展 設 計 計 畫, 做 為 未 來 以 設 計 導 入 城 市 建 設 的 政 策 方 向, 透 過 共 識 策 略 會 議 延 伸 辦 理 縣 政 規 劃 等 工 作 4. 國 際 產 銷 計 畫 (1)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識 別 及 品 牌 發 展 規 劃 : 規 劃 建 置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商 務 銷 售 平 臺 及 市 場 開 發 機 制 過 商 品 彙 整 與 地 方 特 色 結 合, 吸 引 消 費 者 對 於 臺 東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注 意, 進 而 購 買 到 具 有 當 地 特 色 及 質 美 兼 備 的 臺 東 物 產, 不 僅 在 宣 傳 物 產 上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相 乘 效 果, 並 利 用 網 路 無 國 界 優 勢 將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相 乘 效 果 臺 東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擴 展 到 國 外 市 場, 進 而 創 造 營 增 及 品 牌 推 廣 目 的 (2) 進 駐 產 業 聚 落 及 據 點 : 建 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發 展 體 驗 經 濟 創 意 生 活 文 等 產 品 面 貌, 鼓 勵 民 間 組 織 參 與 永 發 展 在 地 專 案, 建 立 人 才 返 鄉 及 東 移 的 媒 合 平 臺, 達 成 產 業 永 續 目 標 (3) 建 立 文 創 產 品 產 銷 平 臺 : 持 續 維 護 與 經 營 臺 東 聚 落 迴 聲 網 站, 並 協 助 廠 商 網 路 行 銷, 開 發 不 同 網 絡 行 銷 據 點, 並 利 用 網 路 無 國 界 的 優 勢, 將 臺 東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擴 展 到 國 外 市 場, 進 而 創 造 營 業 擴 增 及 品 牌 推 廣 目 的 5.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成 果 紀 錄 出 版 品 ( 紀 藝 影 音 出 版 品 ) 記 錄 是 見 證 成 果 展 現 的 最 佳 方 式, 累 積 影 音 及 文 字 等 出 版 品 資 料 及 作 品 記 錄, 自 民 國 105 年 至 108 年 間 每 年 出 版 2 項 出 版 品, 做 為 過 往 與 未 來 留 下 發 展 紀 錄 與 成 長 脈 絡, 累 績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之 基 礎 162 頁

18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類 別 臺 東 縣 文 創 產 業 輔 導 加 值 服 務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研 討 與 交 流 國 際 產 銷 計 畫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經 費 彙 整 表 需 求 項 目 培 育 文 創 中 介 人 才 培 育 文 創 人 才 微 型 廠 商 經 營 輔 導 所 需 經 費 ( 百 萬 元 ) 辦 理 時 程 年 12 月 辦 理 臺 東 文 創 產 業 會 展 參 加 國 內 外 相 關 會 展 年 12 月 學 術 研 討 及 交 流 觀 摩 辦 理 文 創 活 動 年 12 月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識 別 及 品 牌 發 展 規 劃 進 駐 產 業 聚 落 及 據 點 建 立 文 創 產 品 產 銷 平 臺 年 12 月 紀 藝 每 年 出 版 2 項 出 版 品 年 12 月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 自 民 國 105 年 至 民 國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主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0, ,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9, ,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9, ,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 , , , , 現 值 163 頁

18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9,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孕 育 臺 東 生 活 品 牌 文 創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提 升 現 有 文 創 產 值 至 少 成 長 5%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整 合 臺 東 文 化 資 源 展 現 臺 東 文 化 多 元 及 獨 特 吸 引 力 配 合 文 化 及 觀 光 政 策 活 絡 在 地 文 化 經 脈 厚 植 文 化 產 業 基 礎 (2) 藉 由 活 動 的 共 同 參 與, 產 生 集 體 記 憶 及 情 感, 凝 聚 共 識 (3) 透 過 文 創 人 才 的 培 育 可 重 新 發 掘 在 地 原 生 文 化 藝 術 的 多 元 性 及 其 藝 術 價 值, 形 塑 創 意 氛 圍, 吸 引 創 意 人 才 留 駐, 加 強 異 業 結 合, 促 進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提 昇 產 業 鍊 中 各 環 節 發 展 ; 並 創 造 建 構 產 業 化 機 制 的 平 臺,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與 在 地 文 化 的 結 合 164 頁

18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4) 提 升 微 型 廠 商 經 營 管 理 行 銷 規 劃 等 能 力 並 提 高 微 型 廠 商 銷 售 管 道 與 機 會 (5) 期 推 動 重 點 設 計 產 業 產 生 群 聚 效 應, 將 臺 東 從 之 前 的 勞 力 與 資 本 密 集, 升 級 成 為 知 識 與 創 意 密 集 的 發 展 模 式, 從 產 業 鏈 的 整 合 來 發 展 出 高 附 加 價 值, 促 進 產 業 具 有 獨 特 風 格 和 產 業 競 爭 力 另 透 過 魅 力 據 點 及 各 個 據 點 的 運 作, 可 縮 短 城 鄉 創 意 落 差 及 開 拓 文 化 消 費 市 場, 帶 動 文 化 觀 光 的 消 費 習 慣, 使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揮 產 值 經 濟 效 益 (6) 促 進 產 業 轉 型 為 設 計 產 業, 使 重 點 培 育 發 展 自 有 品 牌, 並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的 信 賴 度 165 頁

18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4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臺 東 縣 藝 文 人 口 持 續 推 廣 中, 現 階 段 目 標 為 培 養 及 教 育 觀 眾, 以 拓 展 藝 文 人 口, 教 育 及 提 升 藝 文 因 子 為 重 點, 期 能 深 耕 臺 東 藝 術 文 化 之 種 籽 長 期 目 標 全 面 朝 向 將 臺 東 縣 藝 術 文 化 提 升, 除 了 推 動 藝 文 人 口 的 增 加 之 外, 讓 臺 東 能 夠 成 為 具 有 藝 文 氣 息 的 城 市, 創 造 藝 術 文 化 之 亮 點 特 依 據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二 ) 款, 擬 定 觀 光 及 文 化 建 設 - 藝 術 紮 根 - 熱 力 放 射 計 畫, 本 計 畫 讓 民 眾 能 更 多 接 觸 優 質 表 演 藝 術, 全 面 提 升 民 眾 藝 文 素 養, 並 營 造 優 質 藝 文 平 臺, 吸 引 優 質 演 出 團 隊 增 加 臺 東 場 次 演 出 之 意 願, 以 永 續 經 營 藝 文 活 動 理 念, 提 升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參 與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人 次 (+) 萬 人 次 / 年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年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劇 場 營 運 : 充 分 活 絡 劇 場 (1) 走 入 劇 場 體 驗 藝 術 : 將 學 生 帶 入 劇 場 參 訪 及 實 際 體 驗 表 演 藝 術 的 奧 秘 與 樂 趣, 在 藝 文 中 心 每 年 辦 理 20 場 體 驗 活 動 (2) 節 目 邀 演 或 合 作 : 辦 理 臺 東 藝 術 節 邀 請 國 內 外 優 質 表 演 團 隊 售 票 演 出 每 年 15 團, 建 構 藝 文 中 心 的 整 體 文 化 氣 象 (3) 活 化 劇 場 : 藝 文 中 心 演 藝 廳 每 年 辦 理 表 演 團 隊 演 出 機 會 200 場 次 活 動, 讓 藝 文 活 動 更 加 活 絡, 增 加 在 地 藝 文 氣 息 2. 觀 眾 開 發 與 經 營 : 未 來 觀 眾 開 發, 主 觀 眾 群 經 營 (1) 藝 術 進 校 : 開 發 未 來 藝 文 欣 賞 人 口, 團 隊 前 進 校 園, 每 年 辦 理 100 場 包 括 教 學 體 驗 及 演 出 活 動, 落 實 藝 術 教 育 紮 根 培 養 藝 文 種 子 (2) 藝 術 進 鄉 : 開 發 觀 眾 進 入 劇 場, 表 演 從 劇 場 出 走 到 偏 鄉 每 年 辦 理 5 場 戶 外 大 型 的 表 演 親 近 民 眾, 用 藝 術 文 化 深 耕 地 方, 提 升 藝 文 素 養 166 頁

18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3) 藝 文 活 絡 社 區 : 開 發 觀 眾 接 近 藝 術 辦 理 逗 陣 相 邀 來 看 表 演 促 進 村 落 劇 團 藝 文 交 流, 經 營 民 眾 及 社 區 參 與, 每 年 辦 理 24 場 表 演 活 動 (4) 藝 企 合 作 : 結 合 臺 東 藝 術 節 尋 求 合 作 贊 助, 以 文 宣 贊 助 或 以 包 場 或 及 優 惠 購 票 方 式, 共 同 促 銷 票 房, 與 20 家 企 業 合 作 3. 提 升 藝 術 專 業 能 力 : 人 才 培 育 (1) 劇 場 經 營 人 才 共 同 課 程 規 劃 進 階 培 訓 課 程 及 指 定 演 出 欣 賞 等, 每 年 培 育 40 名 專 業 劇 場 經 營 人 才 (2) 辦 理 音 樂 相 關 免 費 交 流 講 座 : 每 年 辦 理 相 關 交 流 講 座 2 場 次 ( 三 ) 計 畫 內 容 為 提 升 本 縣 表 演 藝 術 人 口 的 成 長, 打 造 藝 文 中 心 成 為 真 正 的 文 化 推 動 發 源 地 點, 引 進 藝 文 休 閒 愛 好 的 縣 民 付 費 觀 賞, 打 造 臺 東 新 文 藝 願 景 邀 請 扶 植 優 秀 演 藝 團 隊 至 各 校 園 演 出, 開 發 未 來 藝 文 人 口 藝 文 活 水 注 入 臺 東 活 絡 藝 文 脈 絡, 平 衡 城 鄉 的 藝 文 差 距, 使 接 觸 表 演 藝 術 的 條 件 無 限 制, 用 藝 術 文 化 深 耕 地 方, 提 升 藝 文 素 養 培 訓 本 縣 專 業 劇 場 人 員, 含 本 縣 演 藝 團 隊 文 化 服 務 志 工 及 文 化 處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讓 本 縣 表 演 藝 術 文 化 能 永 續 發 展 預 計 推 動 之 項 目 包 含 : 1. 劇 場 營 運 : 充 分 活 絡 劇 場 (1) 走 入 劇 場 體 驗 藝 術 : 將 學 生 帶 入 劇 場 參 訪 及 實 際 體 驗 表 演 藝 術 的 奧 秘 與 樂 趣, 從 臺 前 臺 後 各 種 面 向 親 身 體 驗, 開 闊 孩 子 的 視 野 並 種 下 藝 文 欣 賞 的 種 子 在 藝 文 中 心 每 年 辦 理 20 場 體 驗 活 動 (2) 節 目 邀 演 或 合 作 : 辦 理 臺 東 藝 術 節 活 動, 透 過 邀 請 國 內 外 優 質 表 演 團 隊 售 票 演 出 每 年 15 團, 除 提 升 劇 場 節 目 質 感, 以 藝 術 節 帶 動 培 養 藝 術 欣 賞 觀 眾, 並 進 而 行 銷 城 市, 讓 藝 文 活 動 更 加 活 絡 更 具 成 效, 建 構 藝 文 中 心 的 整 體 文 化 氣 象 (3) 活 化 劇 場 : 藝 文 中 心 演 藝 廳 每 年 辦 理 表 演 團 隊 演 出 機 會 200 場 次 活 動, 並 依 節 目 票 房 走 勢, 主 動 規 劃 行 銷 宣 傳 配 套, 給 予 必 要 協 助, 以 提 升 劇 場 質 感 與 票 房 2. 觀 眾 開 發 與 經 營 : 主 觀 眾 群 經 營, 未 來 觀 眾 開 發 (1) 藝 術 進 校 : 開 發 未 來 藝 文 欣 賞 人 口, 表 演 團 隊 巡 迴 前 進 校 園 以 臺 東 縣 111 所 167 頁

19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國 中 小 學 為 目 標 每 年 辦 理 100 場, 走 出 劇 場 藝 術 進 校 為 主 軸, 包 括 ( 音 樂 舞 蹈 傳 統 藝 術 及 戲 劇 ) 教 學 體 驗 及 演 出 活 動, 經 由 文 化 與 教 育 結 合, 不 僅 落 實 藝 術 教 育 紮 根 培 養 藝 文 種 子, 更 成 為 未 來 藝 文 欣 賞 人 口 (2) 藝 術 進 鄉 : 吸 引 觀 眾 進 入 劇 場, 表 演 從 劇 場 出 走 到 偏 鄉 每 年 辦 理 5 場 戶 外 大 型 的 表 演 活 動 親 近 民 眾, 讓 偏 鄉 民 眾 有 更 多 機 會 能 欣 賞 表 演 活 動, 透 過 藝 術 進 鄉 巡 演 活 動, 均 衡 城 鄉 間 文 化 的 差 距, 使 接 觸 表 演 藝 術 的 條 件 無 限 制, 用 藝 術 文 化 深 耕 地 方, 提 升 藝 文 素 養 (3) 藝 文 活 絡 社 區 : 開 發 觀 眾 接 近 藝 術 辦 理 藝 文 活 動 逗 陣 相 邀 來 看 表 演 促 進 村 落 劇 團 藝 文 交 流, 經 營 民 眾 及 社 區 參 與, 永 續 發 展 培 育 和 凝 聚 意 識 和 社 區 意 識, 每 年 辦 理 24 場 表 演 活 動 (4) 藝 企 合 作 : 結 合 臺 東 藝 術 節 尋 求 合 作 贊 助, 以 文 宣 贊 助 或 以 包 場 或 優 惠 購 票 方 式, 凡 購 買 300 張 以 上 藝 文 票 列 協 辦 單 位, 鼓 勵 企 業 支 持 藝 文 共 同 行 銷 擴 大 宣 傳 效 益, 並 達 到 開 發 觀 眾 目 的, 合 作 企 業 20 家 3. 提 升 藝 術 專 業 能 力 : 人 才 培 育 (1) 培 育 專 業 劇 場 經 營 人 才,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安 排 相 關 實 作 培 訓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技 術 器 材 經 營 管 理 節 目 企 劃 與 行 銷 等 層 面, 結 合 業 界 資 源, 讓 對 表 演 藝 術 領 域 有 興 趣 的 在 地 人 士, 循 最 便 利 且 有 效 的 管 道, 了 解 更 多 表 演 藝 術 的 實 務 吸 取 業 界 人 士 的 寶 貴 經 驗 並 開 拓 自 己 的 眼 界, 以 厚 植 投 入 藝 術 產 業 之 實 力, 每 年 培 育 40 名 專 業 劇 場 經 營 人 才 (2) 辦 理 音 樂 相 關 免 費 交 流 講 座 : 培 育 在 地 音 樂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並 提 高 引 入 外 部 專 業 人 才 誘 因, 同 時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及 發 展 環 境, 促 進 青 壯 年 人 才 返 鄉 發 展, 每 年 辦 理 2 次 講 座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時 程 表 實 施 項 目 期 程 經 費 1. 劇 場 營 運 (1) 走 入 劇 場 體 驗 藝 術 年 6 百 萬 (2) 節 目 邀 演 或 合 作 年 34 百 萬 (3) 活 化 劇 場 年 10 百 萬 2. 觀 眾 經 營 與 開 發 (1) 藝 術 進 校 年 8 百 萬 (2) 藝 術 進 鄉 年 10 百 萬 (3) 藝 文 活 絡 社 區 年 4 百 萬 (4) 藝 企 合 作 年 1 百 萬 3. 提 升 藝 術 專 業 能 力 168 頁

19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培 育 專 業 劇 場 經 營 人 才 年 5 百 萬 (2) 音 樂 交 流 講 座 年 2 百 萬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8,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7,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7,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 , , , ,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74,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169 頁

19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藝 術 紮 根 熱 力 放 射 - 表 演 藝 術 推 廣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經 費 來 源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 (1) 藝 術 紮 根 活 動 A. 走 入 劇 場 體 驗 藝 術 : 學 生 進 入 劇 場 實 際 體 驗 表 演 藝 術 的 奧 秘 與 樂 趣, 開 闊 孩 子 的 視 野 並 種 下 藝 文 欣 賞 種 子, 每 年 辦 理 20 場 體 驗, 參 與 師 生 2,000 人 次 B. 走 出 劇 場 藝 術 進 校 : 開 發 未 來 藝 文 欣 賞 人 口, 團 隊 前 進 至 校 園, 帶 給 學 生 不 同 的 饗 宴 與 創 意 教 學 體 驗 及 演 出 活 動, 落 實 藝 術 教 育 紮 根 培 養 藝 文 種 子, 每 年 辦 理 100 場, 欣 賞 師 生 12,000 人 次 (2) 觀 眾 開 發 與 經 營 : 藝 術 深 耕 地 方, 平 衡 城 鄉 藝 文 差 距 A. 節 目 邀 演 或 合 作 : 自 辦 臺 東 藝 術 節 採 買 節 目 邀 請 國 內 優 質 表 演 團 隊 15 團, 提 升 劇 場 節 目 質 感, 以 藝 術 節 帶 動 培 養 藝 術 欣 賞 觀 眾, 欣 賞 觀 眾 15,000 人 次 B. 活 化 劇 場 : 藝 文 中 心 演 藝 廳 每 年 提 供 表 演 團 隊 演 出 機 會 200 場 次, 並 行 銷 宣 傳 配 套, 給 予 必 要 協 助, 以 提 升 劇 場 質 感 與 票 房, 進 演 藝 廳 欣 賞 觀 眾 70,000 人 次 C. 藝 術 前 進 下 鄉 : 吸 引 觀 眾 進 入 劇 場, 表 演 活 動 從 劇 場 出 走 到 偏 鄉 戶 外 做 大 型 演 出, 每 年 辦 理 5 場, 藝 文 欣 賞 人 口 10,000 人 次 D. 藝 文 活 絡 社 區 : 開 發 觀 眾 接 近 藝 術 辦 理 逗 陣 相 邀 來 看 表 演 藝 文 活 動, 每 年 辦 理 24 場 表 演 活 動, 藝 文 欣 賞 人 口 12,000 人 次 170 頁

19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E. 藝 企 合 作 : 結 合 臺 東 藝 術 節 尋 求 合 作 贊 助, 鼓 勵 企 業 支 持 藝 文 共 同 行 銷 擴 大 宣 傳 效 益, 達 到 開 發 觀 眾 目 的, 開 發 企 藝 合 作 20 家 (3) 人 才 培 育 A. 培 育 專 業 劇 場 人 才 :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品 質, 藉 由 培 訓 專 業 課 程, 提 升 演 出 品 質 劇 場 技 術 表 演 藝 術 行 政 及 劇 場 禮 儀 等 知 能 與 技 能 每 年 專 業 課 程, 培 育 40 名 專 業 劇 場 人 才 B. 辦 理 音 樂 交 流 講 座 2 場 次, 吸 引 音 樂 文 化 出 版 音 樂 及 影 像 創 作 工 作 者 意 願, 加 強 臺 東 音 樂 產 業 專 業 發 展 環 境, 培 育 在 地 音 樂 產 業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藝 術 紮 根 活 動 永 續 經 營 學 校 與 藝 術 合 作 後, 讓 學 生 多 接 觸 不 同 的 藝 術 課 程 與 活 動, 增 進 肢 體 律 動 手 眼 協 調 節 奏 表 演, 促 進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使 在 地 藝 文 特 色 表 演, 透 過 日 常 生 活 融 入 於 教 育 範 疇, 讓 學 生 接 觸 表 演 藝 術 A. 落 實 藝 術 深 根 於 每 個 孩 子 的 心 中, 成 為 美 化 心 靈 的 重 要 部 分 B. 對 學 校 藝 文 教 學 品 質 的 提 升, 開 拓 在 地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演 機 會 (2) 觀 眾 開 發 與 經 營 : 藝 術 深 耕 地 方, 平 衡 城 鄉 藝 文 差 距 A. 邀 請 國 內 外 優 質 表 演 團 隊, 藝 文 中 心 以 自 行 行 銷 票 房, 培 養 觀 眾 擴 大 藝 文 消 費 市 場 增 加 票 房 收 入 及 製 作 節 目 B. 強 化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欣 賞 品 質 建 立 本 縣 藝 文 特 色, 表 演 從 劇 場 出 走 到 偏 鄉 戶 外 做 演 出,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戶 外 演 出 的 魅 力, 一 起 踏 上 生 命 中 藝 術 的 第 一 哩 路 程, 傳 達 創 意 美 學 愛 與 關 懷 的 精 神 171 頁

19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5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 個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676, ,10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運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完 成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駐 村 設 計 創 作 計 20 人 次 2.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設 計 產 業 人 才 創 新 育 成 輔 導 計 15 人 次, 產 品 輔 導 計 15 件, 出 國 參 展 及 考 察 計 2 場 次 3.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基 地 環 境 整 備 計 2 處, 充 實 文 創 聚 落 基 地 設 施 設 備 計 20 件 4.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設 計 競 賽 2 場 次 及 輔 導 媒 合 10 件 5. 獎 勵 商 業 空 間 導 入 原 住 民 文 創 設 計 計 20 處 ( 三 ) 計 畫 內 容 以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聚 落 計 畫 所 在 基 地 為 核 心, 辦 理 下 列 各 項 計 畫, 以 優 化 並 推 展 本 縣 原 住 民 文 創 產 業, 同 時 達 到 增 進 文 創 產 業 產 值 及 提 高 部 落 族 人 經 濟 收 益 之 目 標 172 頁

195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圖5-2-3 臺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計畫 空間規劃示意 1. 辦理原住民文創聚落營運管理 行銷推廣及駐村設計創作 辦理原住民文創聚落營運管理 行銷推廣及駐村設計創作(105 年-108 年) 辦 理原住民文創產業聚落經營管理及行銷推廣 提供良好創作環境 邀請專業文 理原住民文創產業聚落經營管理及行銷推廣 提供良好創作環境 創設計者駐村結合在地元素進行創作 以豐厚原住民文創聚落內涵 並協助在 創設計者駐村結合在地元素進行創作 以豐厚原住民文創聚落內涵 地文創工作者研發製作與創作層次之提昇 地文創工作者研發製作與創作層次之提昇 2. 辦理原住民文創設計產業創新育成輔導及出國參展考察(105 辦理原住民文創設計產業創新育成輔導及出國參展考察(105 年-108 年) 發掘 文創產業新秀 引導青年回流 提供產業創新育成之輔導 提供產業創新育成之輔導 協助青年返鄉創業 輔導文創商品研發 輔導文創商品研發 促進在地創業與就業 辦理原住民文創設計者出國 辦理原住民文創設計者出國參展及 173 頁

19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考 察, 參 訪 文 創 設 計 先 進 國 家 成 功 發 展 文 創 產 業 之 經 驗, 引 進 文 創 設 計 新 思 維, 提 昇 臺 東 部 落 文 創 設 計 品 質 3.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基 地 環 境 整 備 (105 年 -108 年 ): 營 造 本 縣 為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產 業 基 地 形 象, 進 行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基 地 創 作 研 習 區 及 商 品 展 售 區 環 境 整 備, 充 實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基 地 創 作 所 需 設 施 設 備 4.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設 計 競 賽 活 動 (105 年 -108 年 ): 以 原 住 民 部 落 特 色 之 木 藝 布 藝 燒 藝 編 藝 生 活 工 藝 等 文 創 工 藝 類 別, 辦 理 文 創 設 計 競 賽, 以 蘊 含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之 文 創 商 品 為 題, 辦 理 文 創 設 計 競 賽, 吸 納 具 特 色 之 原 民 文 創 作 品 參 賽, 發 掘 部 落 文 創 設 計 人 才 5. 獎 勵 商 業 空 間 導 入 原 住 民 文 創 設 計 (105 年 -108 年 ): 結 合 本 縣 民 間 資 源, 以 政 府 補 助 與 民 間 自 行 負 擔 部 分 經 費 方 式, 鼓 勵 在 地 商 業 空 間 引 入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如 飯 店 民 宿 餐 廳 商 品 展 售 據 點 特 色 商 店 等 商 業 空 間, 營 造 本 縣 特 有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特 色, 豐 富 在 地 商 業 空 間 美 感, 吸 引 觀 光 人 潮, 厚 植 原 住 民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及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23,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23,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8,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21, , , , , 頁

19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1,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7, , , , , 現 值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21,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營 造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層 面 A. 藉 由 計 劃 之 推 動, 創 造 部 落 文 創 產 業 生 產 經 營 之 人 力 資 源, 專 案 經 理 人 1 人 駐 村 創 作 人 員 20 人 次 部 落 青 年 創 業 育 成 15 人 次, 進 而 促 進 臺 東 原 住 民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前 景 之 穩 定 性 及 未 來 性, 將 進 用 更 多 人 力, 提 高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B. 豐 富 地 方 就 業 市 場 及 擴 大 就 業 機 會 之 選 擇, 提 供 在 地 民 眾 就 業 發 展 的 在 地 新 興 市 場 (2) 產 業 發 展 層 面 175 頁

19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A. 藉 由 結 合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計 畫, 提 供 部 落 文 創 商 品 之 創 作 與 推 廣 空 間, 促 進 原 住 民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達 到 原 住 民 文 化 培 養 及 文 化 推 廣 之 效 能 B. 經 由 文 創 聚 落 商 品 設 計 展 售 及 相 關 行 銷 活 動, 擴 大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產 品 市 場 需 求, 提 振 部 落 經 濟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社 會 發 展 層 面 A. 彰 顯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特 色,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吸 引 部 落 青 年 返 鄉 就 業 創 業, 改 善 隔 代 教 養 情 形, 增 進 家 庭 生 活 幸 福 感 B. 透 過 部 落 傳 統 工 藝 技 藝 傳 承, 延 續 部 落 傳 統 文 化, 強 化 部 落 青 年 文 化 認 同 與 擴 展 視 野, 面 對 未 來 更 具 信 心 C. 協 助 建 立 特 有 原 住 民 產 業 品 牌, 透 過 產 品 設 計 與 包 裝, 建 立 品 牌 和 多 元 的 行 銷 機 制, 強 化 產 銷 功 能, 提 昇 部 落 經 濟 自 主 的 能 力 (2) 社 區 營 造 層 面 A. 建 構 部 落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模 式, 由 產 業 推 動 部 落 社 區 營 造, 提 昇 部 落 居 民 參 與 凝 聚 共 識, 以 部 落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注 入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契 機 B. 以 發 掘 優 秀 原 住 民 創 意 人 才, 為 本 縣 帶 來 嶄 新 的 創 意 推 動 力 量 為 前 提, 營 造 臺 東 為 特 色 與 品 味 兼 具 的 部 落 文 創 據 點, 增 加 部 落 經 濟 收 益 C. 帶 動 部 落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發 展,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提 升 產 業 經 營 能 量, 增 加 原 住 民 經 濟 收 益 與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176 頁

19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6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臺 東 縣 具 多 樣 之 山 海 環 境 資 源 與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基 礎, 並 具 備 全 臺 少 見 之 生 活 環 境 吸 引 力, 近 年 臺 東 縣 音 樂 創 作 與 展 演 之 能 量 逐 步 發 展, 音 樂 人 才 自 臺 灣 及 世 界 各 地 匯 聚 交 流 於 此, 且 臺 東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之 音 樂 內 涵, 具 備 深 厚 能 量, 為 臺 東 音 樂 重 要 的 啟 發 元 素 近 年 臺 東 公 私 部 門 在 音 樂 展 演 活 動 方 面 的 推 展, 如 鐵 花 村 東 海 岸 音 樂 季 阿 米 斯 音 樂 節 島 嶼 音 樂 季 等, 以 及 臺 東 在 地 多 元 族 群 的 音 樂 文 化 發 展 族 群 傳 統 音 樂 之 傳 承 等, 都 逐 步 帶 動 臺 東 縣 成 為 多 元 音 樂 創 作 交 流 之 聚 落, 且 其 中 亦 不 乏 與 國 際 文 化 團 體 的 合 作 交 流 機 會, 已 形 塑 出 臺 東 特 有 的 生 活 美 學 風 格 以 原 住 民 豐 沛 的 文 化 底 蘊 醞 釀 而 生 的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具 備 進 一 步 營 造 臺 東 縣 成 為 東 臺 灣 樂 舞 展 演 重 鎮 的 潛 力, 提 供 良 好 的 音 樂 舞 蹈 影 音 產 業 發 展 創 作 之 環 境, 開 設 專 業 音 樂 產 業 ( 創 作 編 曲 錄 音 及 音 響 控 制 及 市 場 行 銷 管 理 著 作 權 法 等 ) 相 關 課 程 及 交 流 講 座, 並 鼓 勵 原 住 民 族 使 用 母 語 進 行 音 樂 藝 術 創 作, 並 提 昇 以 臺 東 原 住 民 族 多 元 文 化 為 主 體 之 文 化 產 業 市 場 競 爭 力, 使 樂 舞 影 音 文 化 出 版 產 業 在 臺 東 的 發 展 能 夠 扎 根 成 長, 以 吸 引 青 年 返 鄉 和 各 縣 市 專 業 人 才 聚 集 於 此, 促 進 臺 東 音 樂 產 業 養 成 的 環 境 提 升, 以 發 揚 臺 東 原 住 民 族 群 文 化 的 內 涵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 人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 次 / 年 參 與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人 (+) 萬 人 / 年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辦 理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資 源 盤 點 1 式 2. 規 劃 設 置 樂 舞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基 地 1 處 影 音 錄 製 剪 輯 室 1 間 及 訂 定 管 理 租 用 規 範 1 式, 購 置 樂 舞 影 音 產 業 所 需 設 施 設 備 計 20 件 3. 開 設 專 業 樂 舞 產 業 相 關 課 程 ( 創 作 編 曲 編 舞 錄 音 錄 影 剪 輯 音 響 控 制 及 市 場 行 銷 管 理 著 作 權 法 等 ) 100 小 時 4. 辦 理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發 表 會 計 2 場 177 頁

20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5. 規 劃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商 演 及 影 音 創 作 授 權 交 易 平 台 1 處 6. 建 置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專 屬 網 站 1 式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辦 理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資 源 盤 點 ( 年 ): 盤 點 本 縣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資 源, 建 置 產 業 基 礎 資 料, 協 助 診 斷 產 業 發 展 之 問 題 與 需 求 2. 規 劃 設 置 樂 舞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基 地 ( 年 ): 以 建 置 原 住 民 樂 舞 產 業 創 作 友 善 環 境 為 前 提, 創 造 臺 東 成 為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原 流 所 在 地, 深 化 臺 東 成 為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中 心 地 位, 規 劃 設 置 樂 舞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基 地 1 處, 搭 配 各 項 樂 舞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結 合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型 塑 原 住 民 樂 舞 產 業 聚 落 3. 規 劃 建 置 影 音 錄 製 剪 輯 室 ( 年 ): 以 建 置 原 住 民 特 色 音 樂 創 作 友 善 環 境 為 前 提, 創 造 臺 東 成 為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原 流 所 在 地, 深 化 臺 東 成 為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中 心 地 位, 規 劃 設 置 專 業 影 音 錄 製 剪 輯 設 備, 並 訂 定 相 關 設 備 管 理 租 用 與 維 護 方 案, 讓 優 質 的 影 音 創 作 資 源 與 部 落 素 人 音 樂 工 作 者 共 享, 發 展 與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結 合 的 原 流, 型 塑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產 業 聚 落 4. 開 設 專 業 樂 舞 產 業 相 關 課 程 ( 年 ): 辦 理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編 曲 編 舞 錄 音 錄 影 剪 輯 音 響 控 制 造 型 服 飾 文 化 採 集 及 市 場 行 銷 管 理 著 作 權 法 等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計 120 小 時, 以 專 業 之 樂 舞 培 訓 課 程, 鼓 勵 結 合 傳 統 文 化 及 母 語 創 作 5. 辦 理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發 表 會 ( 年 ): 鼓 勵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工 作 坊 鼓 勵 結 合 傳 統 文 化 及 母 語 創 作, 自 106 年 至 108 年 辦 理 年 度 創 作 發 表 會 1 場 次, 共 計 辦 理 2 場 次 6.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商 演 及 影 音 創 作 授 權 交 易 平 台 ( 年 ): 結 合 本 縣 優 質 的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協 助 媒 和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團 隊 發 表 空 間, 如 鐵 花 村 音 樂 聚 落 知 名 飯 店 及 其 他 適 當 場 合, 同 時 促 成 原 住 民 樂 舞 商 演 及 影 音 創 作 授 權 交 易 平 台 之 建 立, 提 供 樂 舞 影 音 產 業 良 性 發 展 之 環 境 7. 建 置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專 屬 網 站 ( 年 ): 善 用 網 路 媒 體, 建 置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專 屬 網 站, 提 供 相 關 產 業 創 作 發 表 平 台, 以 發 揮 綜 效 鼓 勵 以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為 基 礎 進 行 創 作, 維 護 原 住 民 文 化 保 存 及 推 廣, 奠 定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視 產 業 之 品 牌 特 色, 帶 動 質 與 量 的 提 升, 增 加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能 量 8. 地 點 : 臺 東 縣 全 境, 並 以 臺 東 市 為 主 178 頁

20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及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51,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51,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5,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47,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47,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4, , , , ,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47,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期 超 過 5 年 179 頁

20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原 住 民 族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層 面 A. 藉 由 計 劃 之 推 動, 創 造 部 落 樂 舞 影 音 產 業 生 產 經 營 之 人 力 資 源, 專 案 經 理 人 1 人 創 作 人 員 10 人 次 部 落 青 年 培 力 20 人 次, 進 而 促 進 臺 東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產 業 發 展 前 景 之 穩 定 性 及 未 來 性, 提 高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B. 豐 富 地 方 就 業 市 場 及 擴 大 就 業 機 會 之 選 擇, 提 供 在 地 民 眾 就 業 發 展 的 在 地 新 興 市 場 (2) 產 業 發 展 層 面 A. 藉 由 結 合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計 畫, 提 供 部 落 樂 舞 影 音 商 品 之 創 作 與 推 廣 空 間, 同 時 豐 富 原 住 民 文 創 聚 落 之 產 業 樣 貌, 促 進 原 住 民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達 到 原 住 民 文 化 培 養 及 文 化 推 廣 之 效 能 B. 鼓 勵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工 作 坊 鼓 勵 結 合 傳 統 文 化 及 母 語 創 作, 完 成 原 住 民 樂 舞 影 音 創 作 作 品 至 少 6 件, 透 過 創 作 發 表 會 及 鏈 結 樂 舞 商 演 及 影 音 創 作 授 權 交 易 平 台, 促 進 樂 舞 影 音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提 振 部 落 經 濟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彰 顯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文 化 內 涵,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吸 引 部 落 青 年 返 鄉 就 業 創 業 (2) 協 助 建 立 特 有 原 住 民 音 樂 產 業 品 牌 (3) 提 高 臺 東 縣 音 樂 產 業 及 創 作 人 才 的 聚 集 性, 吸 引 專 業 人 力 到 臺 東 發 展, 提 升 180 頁

20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整 體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4) 提 昇 臺 東 原 住 民 族 專 業 人 才 之 多 元 發 展, 以 及 強 化 原 住 民 族 音 樂 產 業 之 市 場 競 爭 力 (5) 達 到 原 住 民 文 化 培 養 及 文 化 推 廣 之 效 能 181 頁

20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7 原 住 民 建 築 In Taitung 計 畫 - 子 計 畫 1: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臺 東 縣 為 台 灣 重 要 之 原 鄉 縣 市, 縣 轄 內 有 阿 美 排 灣 布 農 卑 南 達 悟 魯 凱 及 葛 瑪 蘭 族 等 七 大 原 住 民 族 群 ;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各 部 落 內 基 礎 建 設 多 有 數 量 不 足 或 服 務 機 能 不 佳 情 形, 影 響 所 及 除 降 低 週 遭 生 活 環 境 及 居 住 品 質, 更 影 響 部 落 整 體 景 觀 及 文 化 傳 承 當 前 政 府 政 策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未 來 發 展 之 定 調, 強 調 以 生 態 旅 遊 文 化 觀 光 等 軟 性 產 業 為 發 展 方 向, 各 項 適 切 的 公 共 建 設 更 顯 其 必 要 性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之 開 放 空 間 往 往 為 當 地 生 活 休 憩 儀 式 祭 典 及 凝 聚 部 落 精 神 的 重 要 空 間 ; 透 過 聚 會 所 空 間 的 興 建 及 改 造, 達 到 落 實 原 鄉 生 活 願 景, 並 提 升 人 文 價 值 與 促 進 文 化 交 流 之 目 的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100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0/00)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完 成 全 臺 東 縣 全 縣 至 少 15 處 聚 會 所 之 興 建 及 改 善 目 前 臺 東 縣 境 內 用 地 無 虞 之 聚 會 所 有 多 處, 惟 因 多 年 未 修 繕 或 苦 無 經 費 興 建, 致 部 落 居 民 多 次 反 映 需 求, 本 計 畫 預 計 於 105 年 度 邀 集 各 公 所, 並 請 各 公 所 就 用 地 無 虞, 且 部 落 居 民 有 高 度 配 合 意 願 之 部 落, 於 105 年 度 至 108 年 度 共 計 4 個 年 度, 完 成 至 少 15 處 部 落 聚 會 所 之 改 善 及 興 建 ( 三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各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年 度 年 初 先 就 各 本 府 或 公 所 提 出 聚 會 所 興 建 或 改 善 之 需 求, 針 對 用 地 無 虞 且 部 落 居 民 已 達 共 識 之 部 落, 經 審 查 評 選 後,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興 建 或 改 善 年 106 年 107 年 度 第 四 季, 請 各 公 所 就 下 一 年 度 聚 會 所 興 建 ( 或 改 善 ) 提 出 需 求, 經 審 查 評 選 後, 先 核 定 規 劃 設 計 費 ( 包 含 地 質 鑽 探 費 及 請 領 相 關 證 照 費 等 ), 當 完 成 預 算 書 圖 編 列 且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後, 於 次 一 年 核 定 工 程 款, 並 請 公 所 182 頁

20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 依 本 府 及 各 公 所 提 出 之 聚 會 所 興 建 ( 或 改 善 )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於 年 度 編 列 之 經 費 範 圍 內 支 應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處 4. 執 行 方 式 : 由 本 府 或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50,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5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7,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39,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39,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6, , , , , 現 值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39,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183 頁

20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部 落 建 築 美 學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本 計 畫 可 推 廣 部 落 族 人 文 化 生 活 空 間, 並 營 造 臺 東 遊 學 之 環 境 氛 圍, 活 絡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地 區 文 化 地 景, 創 造 在 地 樂 活 的 美 學 體 驗 2. 落 實 適 人 適 地 適 時 之 永 續 社 區 發 展 原 則, 並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3. 建 構 原 住 民 傳 統 建 築 文 化, 保 存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資 產, 使 部 落 文 化 得 以 延 續 並 永 續 傳 承 4. 可 改 善 部 落 族 人 生 活 空 間, 展 現 原 住 民 部 落 各 族 群 之 風 貌 與 文 化 內 涵, 使 其 延 續 永 續 發 展 的 方 向 邁 進 184 頁

207 5-3 原 住 民 族 群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之 改 善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一 中 央 主 辦 3.1 族 語 公 共 服 務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二 地 方 主 辦 3.2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3 原 住 民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 畫 -1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4 原 住 民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 畫 -2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85 頁

20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發 展 目 標 : 落 實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會 照 顧 體 系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發 展 在 地 化, 培 育 部 落 人 才 及 促 進 就 業, 達 成 以 原 住 民 族 為 主 體 之 自 主 永 續 發 展 績 效 指 標 原 住 民 族 群 生 活 條 件 改 善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為 在 地 就 業 所 得 提 升 在 地 教 養 及 健 康 改 善, 同 時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及 族 群 文 化 意 識 提 昇 亦 為 重 點, 以 下 為 民 國 108 年 之 目 標 值 設 定 : 表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改 善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照 顧 品 質 指 標 (+)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利 用 率 (+) % 文 化 健 康 站 涵 蓋 率 (+) 站 健 康 專 業 人 力 (+) 人 75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 個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 )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 歲 發 展 構 想 一 提 升 原 住 民 族 群 在 地 社 會 照 護 體 系 及 強 化 社 群 支 持 網 絡 二 加 強 培 育 部 落 多 元 人 力 改 善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及 創 造 就 業, 吸 引 青 年 返 鄉 發 展 三 提 昇 族 群 文 化 認 同 意 識 傳 承 及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群 自 主 發 展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人 口 達 近 三 分 之 一, 原 住 民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改 善 乃 為 提 升 臺 東 縣 整 體 發 展 之 關 鍵 因 素 本 期 計 畫 著 重 於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提 昇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群 在 地 化 之 公 共 衛 生 及 文 化 健 康 服 務 之 近 便 性, 同 時, 積 極 培 育 原 住 民 專 業 技 藝 技 術 及 原 鄉 產 業 之 人 才, 以 強 化 部 落 內 長 期 主 要 經 營 人 力 之 專 業 技 能 與 文 化 傳 承 教 育 能 量 同 時 以 提 升 在 地 就 業 替 代 救 助 的 模 式, 改 善 及 提 升 部 落 發 展 之 基 礎 環 境, 透 過 推 動 部 落 深 度 之 旅 遊 觀 光 原 鄉 產 業 文 化 工 藝 及 生 態 導 覽 等 契 機, 結 合 部 落 人 文 環 境 資 源 在 部 落 落 地 升 根, 提 供 部 落 族 人 穩 定 之 就 業 機 會 與 吸 引 青 年 族 人 返 鄉 發 展, 並 提 高 對 族 人 對 族 群 公 共 事 務 之 參 與 程 度, 提 昇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加 強 部 落 自 有 之 社 會 支 持 團 體 機 制 以 及 部 落 自 主 發 展 能 量, 進 而 復 振 原 住 民 自 治 自 理 之 權 能, 從 根 本 改 善 原 民 族 群 之 生 活 條 件 186 頁

20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3.1 族 語 公 共 服 務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3.2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本 府 為 對 應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增 進 原 住 民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策 略, 持 續 提 案 辦 理 實 施 方 案 一 期 維 護 原 民 傳 統 地 景 建 設 計 畫 之 子 計 畫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民 眾 滿 意 度 (+) 百 分 比 - 75% > 8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完 成 三 鄉 鎮 共 42 處 原 住 民 部 落 發 展 所 需 生 活 生 產 用 地 現 況 調 查 2. 完 成 計 畫 範 圍 內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與 原 住 民 族 資 源 調 查 3. 分 析 前 述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與 臺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使 用 分 區, 提 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建 議 ( 三 ) 計 畫 內 容 ( 註 : 含 實 施 地 點 ( 鄉 鎮 市 ) 及 示 意 圖 ) 本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廣 達 5 萬 公 頃, 僅 次 於 屏 東 縣, 在 各 縣 市 中 居 臺 灣 地 區 之 第 二 位 近 年 來, 在 國 土 保 育 與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等 結 構 變 遷 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衍 生 問 題, 大 致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個 面 向 : 1. 大 都 屬 邊 際 土 地, 土 地 利 用 受 限 2. 開 發 及 保 育 不 能 兼 顧 187 頁

21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土 地 使 用 類 別 不 符 問 題 4. 土 地 超 限 使 用 問 題 5. 部 落 觀 光 農 業 文 化 等 產 業 發 展, 衍 生 的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本 府 為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及 兼 顧 國 土 保 育, 自 103 年 起 以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為 範 圍, 採 分 年 分 區 方 式, 進 行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103 年 進 行 本 縣 南 迴 地 區 (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進 行 縱 谷 區 (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卑 南 鄉 ) 調 查 隨 著 國 土 計 畫 體 系 的 變 革, 以 及 臺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的 實 施 (103 年 本 府 研 擬 中 ) 後, 預 計 將 可 能 對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之 土 地 利 用 與 管 理 產 生 衝 擊 此 外,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源 豐 富, 惟 相 關 資 訊 仍 有 分 散 於 各 處, 對 於 未 來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研 究 與 應 用, 實 有 不 足 之 處 茲 將 本 計 畫 預 計 分 年 辦 理 計 畫 內 容 簡 述 如 後 : 年 度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 持 續 針 對 海 岸 區 ( 如 下 圖 所 示 之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 為 範 圍, 進 行 以 下 調 查 工 作 : (1) 以 計 畫 範 圍 內 42 個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所 形 成 之 聚 落 為 單 元, 調 查 該 聚 落 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內, 現 有 生 活 與 生 產 為 目 的 之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製 作 成 地 理 資 訊 格 式 圖 檔 (2) 彙 整 並 調 查 前 述 計 畫 區 內 各 聚 落 單 元, 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內, 與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自 然 人 文 及 景 觀 等 資 源 區 位, 並 製 作 成 地 理 資 訊 格 式 圖 檔 (3) 以 臺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所 定 之 土 地 利 用 基 本 原 則, 進 行 計 畫 範 圍 內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之 生 活 與 生 產 土 地 使 用 適 宜 性 分 析, 並 研 提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發 展 策 略 及 因 應 對 策 (4) 調 查 區 域 內 使 用 地 編 定 管 制 前 即 做 建 築 使 用 者 之 調 查, 以 利 後 續 進 行 使 用 分 區 及 使 用 地 類 別 更 正 編 定 所 需 188 頁

21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調 查 範 圍 示 意 圖 年 度 -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族 資 源 資 料 庫 系 統 : 雖 中 央 所 建 置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網 際 網 路 土 地 管 理 系 統, 已 建 立 標 準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行 政 作 業 惟 缺 乏 一 套 可 收 納 本 計 畫 資 源 調 查 或 相 關 文 化 建 設 產 業 等 成 果 之 整 合 性 之 數 位 平 臺 因 此 預 計 於 106 年 度 將 延 續 調 查 成 果, 將 歷 年 來 所 累 積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資 料, 應 用 新 一 代 地 理 資 訊 技 術, 透 過 數 位 化 與 空 間 化 技 術, 進 行 保 存 與 應 用 : (1) 建 置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平 臺, 並 整 合 民 政 處 現 有 臺 東 縣 政 府 門 牌 資 料 庫 加 值 應 用 計 畫 及 後 續 戶 政 資 訊 服 務 導 向 平 臺 計 畫 處 社 會 經 濟 資 料 庫 輔 助 決 策 系 統 建 置 案 地 政 處 臺 東 縣 多 目 標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案 等 系 統, 擷 取 前 述 各 業 管 單 位 最 新 地 理 資 料 與 圖 資 服 務 (2) 彙 整 包 含 本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處 歷 年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等 成 果, 並 予 以 空 間 化, 建 立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料 庫 (3) 在 資 訊 應 用 上, 除 設 計 電 腦 網 頁 查 詢 介 面 外, 並 將 發 展 適 用 行 動 載 具 之 APP, 結 合 GPS 定 位 以 提 供 適 地 性 服 務 此 外, 導 入 所 謂 自 發 性 地 理 資 訊 (Volunteere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VGI) 概 念, 提 供 資 訊 上 傳 介 面, 讓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關 心 原 住 民 族 的 自 願 者, 作 為 主 動 的 知 識 提 供 者, 以 匯 聚 更 多 原 住 民 族 的 資 源 年 -108 年 ( 調 查 標 的 - 蘭 嶼 全 島 ) 現 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內 之 資 源 豐 富, 已 成 為 近 年 來 國 內 發 展 文 化 生 態 體 驗 觀 光 等 各 種 形 態 觀 光 方 式 重 要 的 標 地 之 一 本 府 為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及 兼 顧 國 土 保 育, 擬 頁

21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年 至 108 年 2 年 計 畫 調 查 範 圍 為 蘭 嶼 全 島, 進 行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形 態 已 經 朝 多 樣 性, 不 在 只 是 提 供 在 地 居 民 農 耕 造 林 使 用 而 已, 政 府 在 推 動 原 民 產 業 時 不 斷 的 強 調 在 地 產 業 經 濟, 而 族 人 或 是 政 府 部 門, 最 直 接 的 方 式 就 是 發 由 當 地 文 化 特 色 產 業 展 原 住 民 地 區 的 觀 光 事 業 以 推 行 原 住 民 族 人 經 濟 推 度 過 程 中 所 面 臨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故 本 府 擬 將 年 計 畫 針 對 調 查 蘭 嶼 地 區 自 然 資 源 人 文 特 色 文 化 產 業 景 觀 土 地 利 用 及 現 況 使 用 下 發 展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問 題 從 政 策 與 法 令 土 地 利 用 交 通 人 力 資 源 觀 光 遊 憩 等 方 面 來 探 討 分 析, 從 中 擬 定 因 應 對 策 及 建 構 基 礎 資 源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方 向 的 參 考, 以 符 合 在 地 族 人 自 發 性 自 主 性 經 濟 產 業 並 富 含 文 化 內 涵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1) 主 辦 單 位 : 臺 東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處 ; (2) 協 辦 單 位 :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地 政 處 民 政 處 計 畫 處, 及 計 畫 範 圍 內 各 鄉 鎮 公 所 4. 執 行 方 式 :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分 年 度 遴 選 合 格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1,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1,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0,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 , , , , 頁

21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0,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現 況 調 查 暨 資 源 評 估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經 費 來 源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05 年 度 完 成 三 鄉 鎮 共 42 處 原 住 民 部 落 發 展 所 需 生 活 生 產 用 地 現 況 調 查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提 出 原 住 民 聚 落 發 展 所 需 之 生 活 與 生 產 用 地 需 求 與 原 住 民 族 資 源 區 位 分 布 (2) 兼 顧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與 國 土 保 育 之 目 的, 提 出 其 土 地 適 宜 性 發 展 方 案 191 頁

21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3 原 住 民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 畫 -1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健 康 權 是 國 際 上 對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人 權 相 當 關 注 的 一 環, 聯 合 國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UN,2007) 即 聲 明 : 1. 原 住 民 族 有 使 用 自 己 的 傳 統 醫 藥, 有 權 維 持 自 己 的 健 康 義 務, 原 住 民 個 人 有 權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地 使 用 所 有 社 會 和 健 康 服 務 ;2. 原 住 民 族 個 人 擁 有 享 受 能 夠 達 到 的 最 高 標 準 身 心 健 康 的 平 等 權 利 ( 第 24 條 ) 顯 然, 國 際 上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健 康 議 題 關 注 的 共 識, 不 但 強 調 享 有 與 主 流 社 會 相 同 的 健 康 條 件, 同 時 並 期 待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健 康 議 題 的 自 決 性 與 原 有 傳 統 健 康 務 實 之 特 殊 性 ( 侯 建 州 黃 源 協 張 麗 玉,2012) 事 實 上, 無 論 是 國 內 外 的 原 住 民 族, 相 較 於 主 流 社 會, 原 住 民 族 的 健 康 總 是 處 於 相 對 劣 勢 的 處 境 這 種 劣 勢 與 其 所 處 的 環 境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因 社 會 家 庭 個 人 或 文 化 等 因 素, 部 落 的 原 住 民 雖 有 其 共 同 面 臨 的 問 題, 但 也 有 其 特 定 的 問 題 在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NUESCO) 曾 以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人 口 所 占 比 率, 作 為 衡 量 社 會 進 步 與 否 的 標 準, 老 人 人 口 在 7% 以 上 者, 即 遇 入 所 謂 高 齡 化 社 會, 當 老 人 人 口 達 到 14% 時, 往 往 被 稱 為 高 齡 社 會 高 齡 化 社 會 雖 然 展 現 了 重 要 的 社 會 成 就, 諸 如 醫 藥 水 準 的 提 高 公 共 衛 生 的 改 善 教 育 水 準 的 提 高 等 等 的 成 就 顯 現, 但 其 實 也 對 社 會 產 生 了 很 大 的 衝 擊, 包 括 經 濟 成 長 的 下 降 商 業 及 消 費 行 為 改 變 教 育 重 點 的 移 轉 家 庭 結 構 窄 化 及 代 問 增 長, 最 直 接 而 龐 大 的 壓 力 反 應 在 養 老 金 健 康 照 護 及 社 會 照 顧 等 方 面 此 外, 由 於 現 代 醫 療 科 技 的 進 步, 許 多 疾 病 已 能 獲 得 控 制 但 無 法 回 復 原 有 之 生 理 功 能 導 致 需 要 被 照 顧 的 失 能 人 口 日 益 增 加, 疾 病 型 態 也 由 急 性 疾 病 轉 變 為 慢 性 疾 病 為 主, 對 於 醫 療 之 需 求 也 由 治 療 轉 為 預 防 與 照 顧 並 重 過 去 家 庭 婦 女 為 照 顧 提 供 者, 伴 隨 著 人 口 移 動 結 構 改 變 婦 女 就 業 增 加 等 因 素, 使 得 家 庭 照 顧 功 能 減 弱 因 此, 面 對 高 齡 化 之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所 衍 生 的 社 會 照 顧 問 題, 除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所 提 供 之 照 顧 服 務 居 家 護 理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老 人 餐 飲 服 務 喘 息 服 務 等 服 務 項 目 外, 本 會 亦 考 量 部 落 地 理 環 境 福 利 與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不 足 等 之 不 利 因 素, 加 強 提 供 在 地 化 之 部 落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保 障 原 住 民 老 人 獲 得 適 切 的 服 務 及 生 活 照 顧, 並 鼓 勵 原 住 民 老 人 參 與 部 落 休 閒 活 動, 以 增 進 原 住 民 老 人 社 會 參 與, 減 少 其 孤 獨 感, 為 刻 不 容 緩 之 工 作 建 立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服 務 網, 以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促 進 原 住 民 各 年 齡 層, 包 括 青 少 年 成 年 人 及 老 年 人 之 文 化 健 康 服 務, 以 此 持 續 推 廣 部 落 近 便 性 的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服 務 內 容 以 及 服 務 品 質, 落 實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照 顧 培 訓 基 礎, 積 極 培 育 在 地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照 顧 員, 強 化 主 要 照 顧 者 及 長 期 機 構 人 員 的 部 落 文 化 照 顧 能 力 及 技 能, 同 時 促 進 部 落 形 成 自 有 之 社 會 支 持 團 體 機 制 與 動 能 192 頁

21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一 ) 現 況 分 析 依 據 內 政 部 臺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統 計 顯 示,102 年 7 月 原 住 民 總 人 口 數 為 53 萬 756 人, 其 中 65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口 計 3 萬 3,507 人, 約 佔 總 人 口 數 的 6.3%, 如 加 計 55~64 歲 之 人 口, 55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口 計 8 萬 2,341 人, 約 佔 總 人 口 數 的 15.5%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因 地 理 環 境 交 通 青 壯 年 人 口 外 移 謀 生 醫 療 資 源 有 限 等 因 素, 導 致 傳 統 部 落 文 化 空 洞 化, 部 落 集 體 支 持 系 統 式 微, 獨 居 老 人 及 失 能 者 增 加 一 健 康 狀 況 臺 東 縣 平 均 餘 命 歲 ( 全 國 最 低 ) 吸 菸 率 26.86% ( 全 國 最 高 ) 嚼 檳 榔 率 23.8%( 全 國 最 高 ) 曾 喝 酒 比 例 70.2%( 全 國 最 高 ) 99 年 肥 胖 比 例 48.3%( 全 國 最 高 ) 子 宮 頸 標 準 死 亡 率 8.4 人 /10 萬 人 ( 全 國 最 高 ) 口 腔 癌 標 準 死 亡 率 16 人 /10 萬 人 100 年 肺 結 核 發 生 率 最 高 (0.97%0)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圖 臺 東 縣 A1 類 酒 駕 死 亡 件 數 人 數 統 計 193 頁

21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圖 四 癌 篩 檢 量 統 計 二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老 人 日 間 關 懷 站 自 95 年 起 全 台 40 個 站 開 始, 在 各 部 落 的 教 會 協 會 及 民 間 團 體 的 投 入 下, 截 至 100 年 7 月 底 已 在 12 個 原 住 民 縣 市 倍 數 成 長 設 置 80 處 關 懷 站 本 縣 於 原 住 民 部 落 設 置 文 化 健 康 站 ( 原 日 間 關 懷 站 ),98 年 設 有 9 站,104 年 則 已 有 20 站, 總 成 長 達 122% 除 社 政 衛 政 系 統 之 照 顧 外,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雖 能 提 供 部 分 的 生 活 照 顧, 然 而, 卻 因 為 地 理 位 置 偏 遠 深 山, 另 方 面 天 災 的 影 響 導 致 交 通 不 便, 更 加 遽 了 此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提 供 給 原 住 民 族 老 人 在 生 理 上 心 理 上 或 社 會 上 的 社 會 照 顧 困 難 度 目 前 20 站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設 置 地 點 以 部 落 為 單 位, 分 布 在 9 處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但 關 懷 站 設 置 據 點 無 法 全 面 落 實 15 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加 上 全 縣 總 計 197 部 落, 無 法 照 顧 全 縣 原 住 民 老 人, 且 目 前 關 懷 站 亦 無 法 照 顧 到 輕 度 失 能 以 上 之 老 人, 是 故, 逐 年 增 加 設 站 有 其 必 要 性 104 年 度 表 鄉 ( 鎮 市 區 ) 別 臺 東 縣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統 計 表 村 / 部 落 別 核 定 服 務 人 數 級 距 達 仁 鄉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生 命 與 光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人 延 平 鄉 臺 東 縣 延 平 鄉 桃 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40 人 以 上 太 麻 里 鄉 金 崙 天 主 堂 人 長 濱 鄉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長 光 教 會 人 成 功 鎮 天 主 教 花 蓮 教 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聖 母 醫 院 人 關 山 鎮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協 會 人 金 峰 鄉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終 身 學 習 發 展 協 會 人 194 頁

21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達 仁 鄉 臺 東 縣 達 仁 鄉 台 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人 關 山 鎮 中 華 民 國 原 鄉 慈 善 協 會 人 太 麻 里 鄉 財 團 法 人 原 鄉 部 落 重 建 文 教 基 金 會 人 東 河 鄉 天 主 教 花 蓮 教 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聖 母 醫 院 人 蘭 嶼 鄉 財 團 法 人 蘭 嶼 部 落 文 化 基 金 會 40 人 以 上 金 峰 鄉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興 教 會 人 長 濱 鄉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花 蓮 教 區 人 成 功 鎮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花 蓮 教 區 人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復 達 仁 臨 安 息 日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教 會 正 興 教 鄉 人 會 延 平 鄉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日 佧 地 關 懷 協 會 人 達 仁 鄉 財 團 法 人 一 粒 麥 子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人 延 平 鄉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花 蓮 教 區 人 太 麻 里 鄉 社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失 智 者 關 懷 協 會 人 三 原 鄉 人 口 老 化 課 題 : 在 1950 年 老 年 人 口 佔 全 球 人 口 8%, 到 2000 年 是 10%, 到 2050 年 則 是 21% 以 台 灣 為 例,1994 年 台 灣 成 為 老 化 社 會, 將 在 2017 年 成 為 老 人 國, 亦 即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佔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14% 老 化 社 會 的 特 色 : 老 人 福 利 的 支 出 將 會 增 加 年 輕 人 在 收 入 中 亦 將 增 加 對 老 人 的 支 出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的 需 求 必 須 被 滿 足 截 至 104 年 7 月 底, 臺 東 縣 現 有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為 7 萬 9,265 人, 占 臺 東 縣 總 人 口 22 萬 3,025 人 的 35.5%, 即 每 三 人 中 即 有 一 位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臺 東 縣 老 年 人 口 (65 歲 以 上 ) 計 31 萬 757 人 占 全 縣 總 人 口 數 14.22%, 而 其 中 原 住 民 55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口 1 萬 9,318 人, 占 原 住 民 總 人 口 的 24.3% ( 詳 如 下 表 及 表 5-1-2) 表 臺 東 縣 原 住 民 總 人 口 及 老 人 人 口 數 項 目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原 住 民 總 人 口 79,265 人 35.5% 原 住 民 老 人 (55 歲 以 上 ) 人 口 數 19,318 人 資 料 來 源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臺 東 縣 政 府 網 站 ( 截 至 104 年 7 月 底 ) 24.3% 195 頁

21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區 域 別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圖 臺 東 縣 各 鄉 ( 鎮 市 ) 原 住 民 老 人 人 口 統 計 原 住 民 55 原 住 民 55 歲 以 上 人 口 佔 歲 以 上 人 口 該 鄉 鎮 市 原 住 民 人 口 比 臺 東 縣 79,644 18,995 臺 東 市 21,195 4, % % % 1 成 功 鎮 7,900 2, % % % 2 關 山 鎮 2, % % % 14 卑 南 鄉 6,512 1, % % % 5 大 武 鄉 3, % % % 7 太 麻 里 5,097 1, % % % 6 鄉 東 河 鄉 4,720 1, % % % 4 長 濱 鄉 4,740 1, % % % 3 鹿 野 鄉 2, % % % 13 池 上 鄉 2, % % % 11 綠 島 鄉 % % % 16 延 平 鄉 3, % % % 15 海 端 鄉 4, % % % 12 達 仁 鄉 3, % % % 8 金 峰 鄉 3, % % % % % % 9 蘭 嶼 鄉 4, % 原 住 民 55 歲 以 上 佔 全 縣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比 各 鄉 鎮 原 住 民 55 歲 以 上 佔 縣 原 住 民 老 年 人 口 比 資 料 來 源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官 網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統 計 資 料 ( 統 計 數 據 係 依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公 佈 的 資 訊 ), 統 計 至 103 年 10 月 止 圖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利 用 率 說 明 : 整 體 表 示 40 歲 以 上 ( 包 含 65 歲 以 上 每 年 檢 查 數 )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196 頁

21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四 實 施 策 略 1. 強 化 部 落 多 元 照 顧 功 能 及 模 式 營 造 在 地 老 化 的 境 2. 善 用 原 住 民 老 人 文 化 專 才 的 優 勢, 藉 以 強 化 其 自 尊 與 榮 譽 感 3. 智 慧 健 康 健 康 量 測 e 起 來 4. 強 化 照 顧 資 源 整 合 5. 推 動 部 落 共 食 共 廚 - 健 康 吃, 復 振 族 群 文 化 的 健 康 飲 食 智 慧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文 化 健 康 站 涵 蓋 率 (+) 站 健 康 專 業 人 力 (+) 人 增 加 標 準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之 比 率 (+)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利 用 率 (+) % 照 顧 品 質 指 標 (+) % 篩 檢 涵 蓋 率 (+) % 降 低 酒 駕 A1 類 交 通 事 故 (-)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設 置 40 站 文 化 健 康 照 顧 站, 擇 定 3 處 文 化 健 康 站 做 為 示 範 點, 深 化 服 務 內 容 2. 培 育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專 業 人 力 : 積 極 培 育 在 地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志 工 以 及 專 業 照 顧 員, 提 升 部 落 自 主 之 文 化 照 顧 能 力 及 技 能 3. 強 化 部 落 老 人 之 在 地 活 躍 能 量, 透 過 運 動 方 案 老 人 陪 伴 與 關 懷 志 工 工 作, 鼓 勵 老 人 對 部 落 活 動 的 參 與 性, 並 促 成 部 落 老 人 社 會 支 持 團 體 資 源 的 凝 聚 4. 三 高 防 治 : 進 行 定 期 不 定 點 之 流 動 健 康 公 衛 教 育 講 座 健 康 檢 測, 教 育 部 落 老 人 家 自 我 健 康 評 估 及 身 體 養 護 觀 念 5. 癌 症 防 治 6. 酒 駕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7. 開 設 老 人 活 力 課 程 標 竿 學 習 及 推 動 部 落 共 實 共 廚 等 相 關 活 動 及 課 程, 復 振 族 群 文 化 的 健 康 飲 食 智 慧 197 頁

22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I. 課 題 ( 三 ) 計 畫 內 容 健 康 照 顧 是 基 本 人 權 的 一 環, 原 住 民 平 均 餘 命 遠 低 於 主 流 社 會 成 員, 這 與 其 健 康 和 醫 療 服 務 的 可 近 性 及 可 及 性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醫 療 資 源 的 不 足 交 通 的 不 便 文 化 上 的 隔 閡, 再 加 上 生 活 習 慣 的 影 響, 使 得 有 高 醫 療 需 求 的 原 住 民 卻 無 法 享 有 符 合 一 般 水 準 的 醫 療 和 健 康 照 顧 為 確 保 原 住 民 族 的 健 康 權, 更 為 實 現 社 會 的 公 平 正 義, 應 試 圖 找 出 原 住 民 健 康 問 題 之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法 1. 都 市 及 部 落 原 住 民 共 同 的 健 康 問 題 及 其 成 因 (1) 缺 乏 保 健 衛 生 與 保 健 常 識, 危 及 身 心 健 康 : 或 許 因 早 年 生 活 條 件 差, 原 住 民 對 於 食 物 選 擇 與 環 境 衛 生 未 多 加 注 意, 以 及 重 口 味 之 飲 食 文 化, 加 上 族 群 之 共 同 飲 食 與 生 活 習 慣, 導 致 於 忽 略 飲 食 營 養 與 個 人 衛 生, 再 加 上 保 健 常 識 的 不 足, 易 於 對 其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例 如, 共 杯 飲 酒 及 可 能 發 生 傳 染 疾 病 (2) 菸 酒 和 檳 榔 充 斥, 不 利 身 心 健 康 : A. 菸 酒 和 檳 榔 四 成 文 化 一 環, 戕 害 老 少 健 康 : 部 落 對 於 少 年 接 觸 菸 酒 少 有 約 束, 久 而 久 之 似 乎 認 同 了 少 年 抽 菸 喝 酒 之 行 為 尤 其 是 有 的 部 落 長 輩 師 長 本 身 的 菸 酒 行 為, 無 意 中 缺 乏 身 教, 導 致 少 年 抽 菸 喝 酒 的 不 適 當 行 為, 並 沒 有 受 到 應 有 的 關 注 B. 生 活 不 如 意, 借 酒 澆 愁 損 及 身 心 健 康 : 飲 酒 過 量 已 成 為 有 些 原 住 民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甚 至 是 一 種 習 慣 特 別 在 遭 遇 到 經 濟 就 業 或 健 康 不 如 意 時 常 欲 借 酒 澆 愁 因 失 意 而 引 發 的 飲 酒 行 為, 其 中 存 有 更 多 消 極 成 分, 包 含 對 於 工 作 自 我 的 不 積 極, 以 及 失 意 的 自 我 負 向 行 為 (3) 特 有 疾 病 再 加 上 醫 療 資 源 相 對 不 足, 導 致 平 均 餘 命 偏 低 : 原 住 民 有 些 特 殊 疾 病, 如 風 濕 痛 風 口 腔 癌 肝 癌 外 傷 自 殺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等 相 關 疾 病 其 原 因 除 可 能 與 族 群 基 因 有 關 外, 一 般 也 認 為 可 能 與 其 衛 生 習 慣 飲 食 菸 酒 社 會 適 應 工 作 經 濟 地 理 環 境 等 有 關 聯 因 為 特 有 疾 病 的 普 遍 存 在, 再 加 上 醫 療 資 源 未 能 及 時 介 入 協 助, 導 致 平 均 餘 命 主 流 社 會 低 (4) 因 貧 窮 而 忽 略 加 入 健 康, 難 以 因 應 生 命 風 險 ( 疾 病 或 傷 害 ): 因 貧 無 保, 是 因 為 貧 窮 而 沒 有 享 受 使 用 全 民 健 保 ( 無 保 是 指 種 未 納 保 積 欠 保 費, 無 力 繳 納 保 費 等 各 種 狀 況 ), 比 較 多 是 落 於 15 歲 到 55 歲 的 人 口 群 未 繳 納 保 費 主 要 是 經 濟 上 的 考 量, 即 可 能 因 平 日 無 病 時, 礙 於 經 濟 困 難 而 忽 略 健 康 保 險 的 重 要 性, 且 對 於 不 明 顯 看 見 回 收 的 投 資 ( 繳 保 費 ) 意 願 偏 低, 故 遇 到 疾 病 但 無 健 保 身 分, 或 因 不 願 終 止 工 作 以 防 斷 送 經 濟 收 入, 往 往 易 於 延 誤 就 198 頁

22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醫 (5) 因 貧 而 病, 因 貧 更 貧 之 惡 性 循 環, 嚴 重 威 脅 原 住 民 健 康 : 健 康 與 經 濟 有 連 帶 關 係, 好 的 經 濟 條 件 比 較 有 利 於 好 的 健 康 照 顧 ; 反 之, 若 經 濟 不 佳, 則 恐 影 響 健 康 狀 況 若 健 康 不 佳, 經 濟 則 嚴 重 受 影 響, 於 是 造 成 因 貧 而 病, 因 貧 更 貧 的 惡 性 循 環 2. 部 落 原 住 民 的 健 康 問 題 及 其 成 因 (1) 部 落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影 響 居 民 就 醫 權 利 及 繳 納 健 保 費 的 意 願 : 原 鄉 部 落 醫 療 資 源 可 用 性 即 可 近 性 不 足 之 狀 況, 已 相 當 程 度 影 響 到 部 落 原 住 民 的 就 醫 權, 甚 至 可 能 危 及 其 生 命 權 儘 管 衛 生 單 位 有 提 供 巡 迴 醫 療 的 服 務, 以 及 衛 生 所 的 基 礎 醫 療 服 務, 但 其 服 務 設 施 設 備 與 品 質 有 明 顯 落 差, 且 對 於 緊 急 醫 療 或 重 症 需 求 之 處 理 仍 無 明 顯 助 益, 使 得 原 住 民 就 醫 權 利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難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這 亦 降 低 原 住 民 繳 納 健 保 費 的 意 願 (2) 醫 師 不 願 久 留 部 落 ; 願 意 久 留 者, 醫 療 技 術 未 能 與 時 進 : 願 意 到 部 落 行 醫 者, 可 能 因 子 女 教 育 問 題 而 遷 離 部 落, 致 使 部 落 缺 乏 醫 療 醫 師 ; 而 長 久 留 在 部 落 的 醫 師, 亦 可 能 因 其 醫 療 技 術 水 準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僅 能 處 理 病 情 輕 微 的 病 患, 抑 或 某 些 特 定 疾 病, 無 法 提 供 部 落 原 住 民 較 完 善 的 照 顧 (3) 健 保 相 關 規 定 損 害 原 鄉 居 民 的 就 醫 權 益 : 地 理 空 間 的 隔 離, 再 加 上 醫 療 資 源 分 布 不 均, 以 相 當 不 利 於 部 落 患 者 就 醫 的 可 近 性 ; 再 加 上 若 有 遭 遇 傷 害 或 罹 病, 健 保 住 院 的 相 關 規 定, 未 能 考 慮 到 偏 遠 部 落 住 民 的 不 便 性, 已 相 當 程 度 損 害 到 他 們 的 就 醫 權 益 (4) 對 部 落 衛 生 所 信 心 不 足, 居 民 就 醫 捨 近 求 遠 : 儘 管 在 政 府 的 鼓 勵 之 下, 有 些 部 落 設 有 衛 生 所 或 當 地 有 診 所, 但 或 因 健 康 保 制 度 的 不 全, 出 現 醫 療 單 位 互 搶 業 績 的 現 象, 再 加 上 部 落 居 民 對 衛 生 所 的 信 心 不 足, 可 能 使 得 部 分 部 落 居 民 選 擇 出 外 就 醫 3. 改 善 策 略 (1) 在 體 系 上, 提 供 多 元 且 可 供 選 擇 的 照 顧 模 式 A. 強 化 部 落 照 顧 功 能, 營 造 在 地 老 化 的 環 境, 可 行 的 做 法 包 括 : a. 結 合 教 會 社 區 或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提 供 服 務 照 顧 ; b. 設 置 部 落 團 體 之 家 與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 c.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租 借 的 彈 性 與 可 近 性 199 頁

22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B. 跨 部 門 協 調 與 整 合 政 府 資 源, 避 免 重 疊 或 浪 費 C. 部 落 資 源 分 配 須 兼 具 公 開 與 公 平, 並 建 立 資 源 整 合 的 平 台 D. 教 導 撰 寫 與 執 行 專 案 計 畫, 並 於 以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與 評 估 (2) 在 執 行 面 上, 善 用 原 住 民 老 人 文 化 專 才 的 優 勢, 藉 以 強 化 其 自 尊 心 與 榮 譽 感 A. 培 訓 在 地 之 原 住 民 社 工 人 力, 以 提 升 服 務 的 質 與 量 B. 善 用 教 會 作 為 福 利 宣 導 或 輸 送 的 據 點 C. 連 結 並 強 化 部 落 組 織 的 合 作 關 係, 避 免 本 位 主 義 D. 採 取 符 合 原 住 民 特 性 之 多 元 化 的 福 利 宣 導 方 式 E. 設 置 原 住 民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以 提 升 服 務 的 可 近 性 (3) 族 人 健 康 維 護 之 道, 需 建 立 在 個 人 認 知 上, 而 預 防 為 最 重 要 之 基 礎, 即 所 謂 防 患 於 未 然 及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透 過 多 項 有 關 健 康 獎 勵 性 計 畫, 落 實 於 每 位 部 落 族 人 身 上 (4) 獎 勵 性 計 劃 : A. 健 康 馬 拉 松 go-go 系 列 活 動 : a. 三 高 防 治 b. 癌 症 防 治 c. 酒 駕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B. 績 優 執 行 單 位 : a. 第 一 名 新 台 幣 8 萬 元, b. 第 二 名 新 台 幣 6 萬 元, c. 第 三 名 新 台 幣 3 萬 元 C. 績 優 個 人 : 共 10 名, 每 人 獎 金 新 台 幣 1 萬 元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護 十 年 計 畫 成 果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民 眾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情 形, 至 100 年 已 達 21%,97 年 至 100 年 間 已 增 加 9 倍, 另 分 析 全 國 長 照 個 案 資 訊 建 檔 資 料, 97 年 至 100 年 3 年 總 個 案 數 共 10 萬 2,597 人, 其 中 原 住 民 個 案 使 用 人 數 佔 2.62%, 約 2,688 人 另 輔 具 購 買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項 目,100 年 全 國 個 案 使 用 人 數 為 6,845 人, 以 原 住 民 佔 全 國 人 口 數 2.2% 推 估, 原 住 民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只 有 約 150 人, 與 全 國 個 案 使 用 人 數 相 較, 明 顯 呈 現 出 資 源 使 用 上 的 差 距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與 慢 性 疾 病 的 蔓 延, 已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原 住 民 同 時 兼 具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200 頁

22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者 的 雙 重 身 分, 這 一 群 多 重 劣 勢 族 群 需 要 社 會 付 出 更 多 的 關 懷 一 般 而 言, 原 住 民 老 人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數 居 住 於 部 落, 亦 有 隨 子 女 或 家 人 遷 移 至 都 會 區 者 因 此, 無 論 住 在 部 落 或 都 會, 他 們 有 其 共 同 面 臨 的 問 題, 也 有 其 各 自 特 定 的 問 題 4. 都 市 及 部 落 共 同 問 題 需 求 及 其 成 因 (1) 對 文 化 無 從 認 同 的 失 落 感 : 過 去, 原 住 民 老 人 生 活 在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對 於 所 處 的 文 化 脈 絡 感 到 認 同 與 驕 傲 ; 然 而, 受 到 現 代 化 的 衝 擊, 它 們 對 於 文 化 的 認 同 逐 漸 趨 於 混 淆, 甚 至 產 生 失 落 感 再 加 上 傳 統 的 倫 理 規 範 逐 漸 式 微, 也 使 得 老 人 們 的 傳 統 權 威 與 尊 嚴 旁 落 (2) 不 易 接 受 機 構 安 置, 有 需 求 者 易 因 成 本 高 難 以 負 荷 : 機 構 照 顧 不 僅 不 易 被 老 人 接 受, 子 女 亦 擔 心 背 負 不 孝 之 名 ; 再 加 上 機 構 的 成 本 高, 即 便 有 實 際 上 的 需 求, 機 構 照 顧 的 成 本 對 原 本 經 濟 能 力 就 偏 低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也 是 很 難 負 荷 的 (3) 輔 具 的 申 請 與 利 用 之 可 近 性 與 可 及 性 不 足 : 行 動 障 礙 是 老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能 面 臨 的 困 難, 特 別 是 對 於 輔 具 的 申 請 及 利 用, 在 可 近 性 與 可 及 性 皆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不 僅 損 及 其 日 常 生 活 的 方 便 性, 也 不 利 於 他 們 的 社 區 或 社 會 參 與 5. 部 落 問 題 需 求 及 其 成 因 (1) 老 人 居 住 ( 或 獨 居 ) 部 落, 易 導 致 乏 人 照 料 或 親 情 疏 離 的 現 象 : 因 部 落 就 業 機 會 有 限, 許 多 青 壯 年 原 住 民 往 選 擇 離 開 部 落 至 都 會 區 謀 生 然 而 都 會 居 大 不 易, 子 女 可 能 因 經 濟 負 荷 過 重, 導 致 扶 養 父 母 意 願 低 落 ; 即 便 有 些 子 女 願 意 攜 帶 父 母 隨 行, 唯 因 子 女 須 外 出 工 作, 在 加 上 父 母 與 原 有 的 社 會 網 絡 隔 離, 以 及 語 言 文 化 上 的 隔 閡, 致 使 許 多 老 人 寧 可 選 擇 居 住 ( 或 獨 居 ) 部 落, 但 乏 人 照 料, 甚 至 因 長 期 的 地 理 或 心 理 的 隔 閡, 造 成 親 情 逐 漸 疏 離 (2) 政 府 津 貼 不 足 因 應 額 外 開 銷, 易 可 能 造 成 家 人 的 覬 覦 : 僅 管 老 人 在 部 落 可 以 較 自 在 地 生 活 著, 且 原 住 民 敬 老 福 利 津 貼 的 給 付 也 讓 老 人 可 維 持 基 本 的 生 活 ; 然 而 面 子 問 題 卻 讓 有 些 老 人 須 承 受 部 分 經 濟 壓 力, 此 乃 因 部 落 中 常 有 紅 包 白 包 之 開 支, 這 已 加 重 老 人 們 的 經 濟 負 擔 此 外, 微 薄 的 敬 老 津 貼, 意 可 能 導 致 家 人 對 這 項 福 利 的 覬 覦 (3) 部 落 缺 乏 照 顧 資 源, 有 需 求 者 無 法 獲 得 適 當 的 照 顧 : 部 落 中 有 不 少 老 年 人 口 及 回 到 部 落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 尤 其 是 精 神 障 礙 者 ), 儘 管 政 府 已 推 出 相 關 的 服 務 措 施, 然 而, 因 照 顧 資 源 有 限, 在 加 上 資 格 要 件 的 限 制, 使 得 需 要 接 受 照 顧 者 無 法 獲 得 適 當 的 協 助 201 頁

22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02 頁 II. 工 作 項 目 1. 強 化 部 落 照 顧 功 能, 營 造 在 地 老 化 的 環 境 : A. 結 合 教 會, 社 區 或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 政 府 部 門 宜 主 動 規 劃, 並 結 合 社 區 或 民 間 部 門 提 供 各 種 彈 性 的 部 落 或 社 區 型 照 顧 服 務, 不 僅 可 舒 緩 老 人 或 身 心 障 者 的 照 顧 壓 力, 亦 可 務 實 地 照 顧 老 人 的 健 康 和 生 活 B. 設 置 部 落 團 體 之 家 與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 讓 需 要 被 照 顧 的 老 人 遠 離 部 落 有 其 實 質 上 的 困 難, 也 非 老 人 所 願, 為 此, 部 落 團 體 之 家 與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的 設 置, 或 許 是 賃 一 種 替 代 性 的 照 顧 方 式 這 不 僅 兼 顧 到 老 人 的 意 願 與 需 求, 亦 可 能 促 進 部 落 婦 女 的 就 業 機 會 C.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租 借 的 彈 性 與 可 及 性 : 無 論 是 部 落 或 都 會 區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他 們 對 輔 具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需 求 由 於 身 體 機 能 的 限 制, 輔 具 的 需 求 評 估 與 租 借, 應 考 量 到 奇 特 性 與 可 及 性 2. 提 昇 部 落 老 人 文 化 照 顧 之 平 臺 服 務 內 容 : (1) 進 行 定 期 不 定 點 之 流 動 健 康 公 衛 教 育 講 座 健 康 檢 測 ( 邀 請 中 醫 或 西 醫 醫 師 進 行 義 診 及 主 題 健 檢 ), 教 育 部 落 老 人 家 自 我 健 康 評 估 及 身 體 養 護 觀 念 (2) 強 化 部 落 老 人 之 在 地 活 躍 能 量, 透 過 運 動 方 案 老 人 陪 伴 與 關 懷 志 工 工 作, 鼓 勵 老 人 對 部 落 活 動 的 參 與 性, 並 促 成 部 落 老 人 社 會 支 持 團 體 資 源 的 凝 聚 (3) 提 升 居 家 關 懷 訪 視 品 質, 推 動 原 住 民 集 體 照 顧 模 式 讓 在 地 部 落 組 織 參 與 提 供 失 能 者 居 家 服 務, 推 動 原 住 民 部 落 老 人 在 地 老 化, 鼓 勵 年 輕 老 人 關 懷 年 長 老 人, 進 行 深 耕 持 續 性 的 照 顧 及 居 家 關 懷 服 務 (4) 生 活 諮 詢 與 照 顧 服 務 轉 介 餐 飲 服 務 心 靈 與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等 活 動, 以 強 化 原 住 民 部 落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與 支 持 系 統, 落 實 適 切 性 的 服 務 及 生 活 照 顧 3. 建 立 部 落 內 慢 性 疾 病 或 失 能 個 案 名 單 : 依 據 疾 病 別 及 失 能 別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照 顧, 並 協 同 部 落 協 力 團 體, 例 如 原 住 民 家 族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教 會 組 織 或 社 福 團 體 等, 發 掘 個 案 並 進 行 輔 導 同 時 紀 錄 及 建 置 部 落 老 人 家 相 關 的 健 康 質 化 / 量 化 資 訊 庫, 以 利 相 關 就 醫 及 提 供 外 地 家 人 了 解 部 落 家 人 況 狀 之 資 訊 參 考 年 度 轄 內 設 置 40 處 文 化 建 康 服 務 站 : 為 加 強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服 務 品 質 及 近 便 性 令 文 化 健 康 服 務 能 深 入 部 落, 以 及 加 強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服 務 站 之 布 局, 擬 於 年 度 在 臺 東 縣 全 縣 新 設 置 40 處 文 化 建 康 服 務 站

22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 長 期 照 顧 擇 定 3 處 文 化 健 康 站 做 為 示 範 站 :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為 了 加 強 部 落 健 康 服 務 之 服 務 實 際 品 質 及 成 效, 擬 評 估 擇 定 適 當 之 文 化 健 康 站 3 處, 將 其 開 站 時 間 改 為 一 星 期 開 站 5 天, 依 據 其 個 別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之 服 務 能 量 在 地 實 際 需 求 項 目, 擬 提 升 服 務 內 容 及 項 目, 包 括 加 強 推 動 部 落 共 食 共 廚 行 動 鼓 勵 引 導 部 落 老 人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及 活 動 等, 以 及 促 進 在 地 協 力 組 織 ( 如 部 落 青 年 會 組 織 或 個 人 學 校 機 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NGO NPO 組 織 ) 資 源 整 合 等 工 作 6. 推 動 部 落 共 食 共 廚 : 由 部 落 健 康 文 化 站 為 核 心 推 動 及 進 行 資 源 連 結, 整 合 在 地 部 落 團 體 學 校 單 位 或 相 關 協 力 組 織 婦 女 或 個 人 資 源, 推 動 部 落 共 食 共 廚 行 動, 以 促 進 部 落 家 庭 互 相 照 護 支 持 資 源 的 聚 集, 服 務 部 落 老 人 支 援 弱 勢 家 庭 照 顧 者, 並 凝 聚 部 落 內 部 關 係 的 社 會 支 持 團 體 能 量 (1) 促 進 部 落 生 產 能 量 : 推 廣 使 用 部 落 在 地 自 產 自 運 自 銷 之 安 全 食 物, 同 時 鼓 勵 部 落 農 作 加 工 生 產 之 能 量 (2) 族 群 飲 食 文 化 實 踐 : 以 部 落 共 食 共 廚 行 動 為 核 心, 配 合 推 動 部 落 復 作 傳 統 作 物, 及 相 關 飲 食 文 化 之 文 史 紀 錄 及 實 踐 行 動, 可 搭 配 部 落 志 工 或 青 年 組 織 進 行 說 明 及 協 助, 邀 請 由 部 落 中 老 年 人 進 行 課 程 傳 授 或 從 事 體 力 可 及 之 活 動, 如 : 鼓 勵 復 耕 傳 統 作 物 行 動 ( 如 小 米 紅 藜 樹 豆 等 等 ) 傳 授 傳 統 採 集 知 識 及 藥 草 植 物 應 用 方 式 傳 承 傳 統 釀 造 食 膳 處 理 作 法, 及 飲 食 器 皿 製 作 等 相 關 技 藝, 復 振 族 群 文 化 的 健 康 飲 食 智 慧 7. 鼓 勵 部 落 老 人 從 事 文 化 事 務 傳 承 ( 口 傳 歷 史 生 活 實 踐 母 語 教 育 等 ) 及 提 昇 公 共 活 動 之 參 與 程 度 : 與 國 小 族 語 教 學 或 相 關 口 述 文 史 活 動 結 合, 定 期 辦 理 由 部 落 老 人 傳 述 及 講 述 傳 統 故 事 之 族 語 教 學 活 動, 推 動 促 進 族 人 學 齡 兒 童 與 部 落 老 人 的 交 流 互 動 及 文 化 傳 承, 透 過 鼓 勵 部 落 耆 老 進 行 族 群 文 化 傳 承, 使 部 落 長 者 提 高 自 我 認 同 自 信 與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度, 以 增 加 活 力 與 世 代 之 間 之 互 動 交 流 並 同 時 強 化 部 落 長 者 之 在 地 活 躍 能 量, 以 相 關 運 動 社 交 活 動 方 案 介 入, 鼓 勵 老 人 對 部 落 活 動 的 參 與 性 8. 培 育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專 業 人 力 : 落 實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照 顧 培 訓 基 礎, 積 極 培 育 在 地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志 工 以 及 專 業 照 顧 員, 培 力 在 地 主 要 照 顧 者 及 長 期 機 構 人 員 人 力, 提 升 部 落 自 主 之 文 化 照 203 頁

22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顧 能 力 及 技 能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80,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8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0,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74,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74,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9, , , , ,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74,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04 頁

22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原 鄉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文 化 健 康 站 涵 蓋 率 : (2) 分 年 ( 期 ) 增 設 日 間 關 懷 站, 預 計 於 年 間 在 臺 東 縣 全 縣 新 新 增 加 20 站 ( 達 40 處 文 化 建 康 服 務 站 ) (3) 擇 定 3 處 文 化 健 康 站 做 為 示 範 點, 將 其 開 站 時 間 改 為 一 星 期 開 站 5 天, 深 化 服 務 內 容 (4) 提 升 健 康 專 業 人 力 達 120 人 (5) 增 加 標 準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之 比 率 達 40% (6) 三 高 防 治 率 提 升 至 35% (7)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至 40% (8) 原 住 民 篩 檢 涵 蓋 率 提 升 25%-30% (9) 原 住 民 酒 駕 A1 類 交 通 事 故 降 低 人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社 區 化 與 彈 性 化 ( 個 別 化 ) 原 則 - 建 構 以 部 落 群 為 基 礎 的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2) 優 勢 充 權 與 能 力 建 構 原 則 - 規 畫 並 提 供 能 力 建 構 方 案, 強 化 部 落 族 人 的 自 信 心 與 尊 嚴 ( 口 傳 歷 史 生 活 實 踐 母 語 教 育 等 ) 205 頁

22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培 育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多 元 化 能 力 (4) 責 信 成 果 與 績 效 原 則 - 建 構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績 效 管 理 機 制 及 標 竿 學 習 (5) 提 升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降 低 釀 成 意 外 傷 害 (6) 提 升 非 正 式 支 持 體 系, 有 利 身 心 健 康 的 維 護 206 頁

22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3.4 原 住 民 文 化 健 康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 畫 -2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為 提 升 原 住 民 就 業, 本 案 期 透 過 相 關 的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及 多 元 證 照 輔 導, 提 升 原 住 民 人 才 考 取 證 照 的 機 會,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專 業 技 能 以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期 望 朝 向 就 業 替 代 救 助 的 積 極 福 利 模 式, 促 進 部 落 族 人 長 期 穩 定 就 業, 改 善 部 落 族 人 就 業 及 經 濟 結 構 的 不 平 衡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專 業 證 照 取 得 人 數 (+) 人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676,390 +1,000 +2,200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增 加 社 會 工 作 者 照 顧 服 務 員 廚 師 與 芳 療 師 等 專 業 證 照 之 持 有 比 率 2. 選 擇 三 個 地 區 ( 花 東 線 縱 谷 線 海 岸 線 ) 開 設 社 會 工 作 者 增 能 課 程 : 預 估 各 安 排 小 時 的 課 程 3. 每 年 開 設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前 訓 練 班 2 梯 次 ( 暫 定 ), 培 訓 人 數 約 人 / 一 班 4. 預 計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及 特 殊 訓 練 2-3 場 次 5. 弱 勢 家 庭 主 要 照 顧 者 培 力 及 輔 導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以 就 業 替 代 救 助 的 積 極 福 利 模 式 : 促 進 部 落 族 人 在 地 長 期 穩 定 就 業, 減 低 原 鄉 隔 代 教 養 問 題, 營 造 健 原 住 民 健 全 家 庭 結 構 (1) 開 設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相 關 企 劃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 (2) 培 育 原 住 民 撰 寫 企 劃 案 人 才, 強 化 其 計 畫 及 經 費 申 請 及 競 標 能 力 (3) 開 設 輔 導 證 照 取 得 之 進 修 課 程 : (4) 依 部 落 產 業 特 性, 設 計 並 輔 導 原 住 民 取 得 多 元 證 照 (5)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207 頁

23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 部 落 婦 女 及 單 親 家 庭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培 力 (1) 辦 理 部 落 婦 女 的 職 業 訓 練 配 套 措 施, 例 如 托 育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員 培 訓 課 程 等 (2) 辦 理 單 親 家 庭 培 力 及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 提 供 單 親 家 庭 培 力 相 關 訓 練, 強 化 其 對 自 我 認 同 與 自 信 心, 培 育 與 訓 練 照 顧 服 務 員, 並 鼓 勵 考 取 丙 級 證 照,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3. 培 育 原 住 民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研 習 訓 練 (1) 選 擇 三 個 地 區 ( 花 東 線 縱 谷 線 海 岸 線 ) 開 設 社 會 工 作 者 增 能 課 程 (2) 辦 理 原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及 社 工 助 理 考 取 社 工 員 證 照 ( 社 工 師 ) 培 訓 課 程, 增 強 其 專 業 服 務 能 力 以 及 服 務 品 質 (3) 培 育 原 住 民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研 習 訓 練 以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4.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及 特 殊 訓 練 計 畫, 提 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品 質, 保 障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益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8,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7,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7,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 , , , , 頁

23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7,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原 住 民 人 力 精 進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 備 註 (1) 於 花 東 線 縱 谷 線 海 岸 線 三 個 地 區 開 設 社 會 工 作 者 增 能 課 程 : 預 估 各 安 排 小 時 的 課 程 (2) 增 加 社 會 工 作 者 照 顧 服 務 員 廚 師 與 芳 療 師 等 專 業 證 照 之 持 有 比 率 (3) 培 育 原 住 民 撰 寫 企 劃 案 人 才, 強 化 其 計 畫 及 經 費 申 請 及 競 標 能 力 (4) 依 部 落 產 業 特 性, 設 計 並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人 取 得 多 元 證 照, 包 括 : A. 原 住 民 社 工 員 培 育 及 證 照 B. 原 住 民 照 顧 服 務 員 資 格 及 證 照 C. 專 業 證 照 廚 師 社 工 師 專 業 保 母 健 康 管 理 師 等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209 頁

23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 提 昇 原 住 民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整 體 之 輔 導 協 談 能 力, 以 維 繫 助 人 技 巧 與 效 能 (2) 保 持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最 佳 身 心 狀 態, 對 社 工 進 行 有 效 的 輔 導 210 頁

23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4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4.1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2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3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4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5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6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11 頁

23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發 展 目 標 :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建 構 低 碳 綠 能 宜 居 城 鄉 績 效 指 標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如 下 所 列, 以 下 數 值 為 民 國 108 年 之 目 標 值 設 定 : 表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二 氧 化 碳 人 均 排 放 量 ( ) 公 斤 / 人 / 年 3, , <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量 ( ) 公 斤 / 人 - 日 < 0.45 廚 餘 回 收 量 (+) 公 噸 5, % +30% +35% PSI>100 之 日 數 比 率 ( ) 百 分 比 (%) > 0.2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及 棲 地 面 積 公 頃 123, , ,459 > 123,459 自 然 海 岸 線 長 度 比 例 % 永 續 維 護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村 里 數 (+) 處 每 年 1 處 發 展 構 想 一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強 化 在 地 環 境 生 態 保 護 臺 東 縣 生 態 環 境 及 地 景 景 觀 資 源 豐 厚, 為 全 縣 發 展 之 基 礎 縣 內 各 區 域 城 鄉 及 聚 落 發 展 錯 落 分 布, 是 以 天 然 環 境 河 川 地 質 及 海 岸 環 境 之 脆 弱 性 及 生 態 保 育 課 題, 在 當 下 面 臨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極 劇, 以 及 觀 光 發 展 帶 來 假 期 性 之 大 量 人 潮 車 潮, 更 應 加 強 在 地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及 環 境 監 測 工 作, 並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及 綠 色 生 態 旅 程 之 觀 念, 加 強 縣 民 自 我 教 育 及 推 廣 至 一 般 遊 客, 以 維 護 臺 東 發 展 之 基 礎, 並 闡 揚 臺 東 縣 之 綠 色 人 本 發 展 立 場 二 鼓 勵 低 碳 綠 能 城 鄉 環 境 營 造, 深 化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觀 念 於 城 鄉 發 展 面, 則 應 與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及 地 域 景 觀 相 協 調, 除 了 提 昇 改 善 城 鄉 公 共 服 務 綠 能 運 具 等 硬 體 建 設 設 施 之 低 碳 節 能 環 境 衛 生 等 品 質 成 效, 進 一 步 更 需 透 過 低 碳 綠 能 城 鄉 環 境 之 營 造, 以 及 社 會 創 新 之 環 境 教 育 觀 念 推 廣 宣 導, 將 環 境 生 態 觀 念 扎 根 生 活, 以 深 化 整 體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之 實 踐 內 涵 212 頁

23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行 動 計 畫 4.1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臺 東 縣 內 重 點 河 川 流 域 之 水 質 不 僅 攸 關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鄰 近 縣 民 之 生 活 品 質, 對 於 縣 內 農 牧 以 及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更 是 至 關 重 要 ; 除 此 之 外, 藉 由 新 觀 念 與 新 技 術 的 引 進, 豬 糞 尿 將 成 為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物 質, 不 僅 減 少 環 境 汙 染, 更 可 增 加 農 民 額 外 收 入 綜 合 上 述 要 點, 為 求 臺 東 地 區 之 永 續 發 展,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縣 轄 內 養 豬 業 者 進 行 清 潔 養 豬 示 範 推 廣 工 作, 並 針 對 執 行 成 效 進 行 相 關 效 益 分 析 作 業, 以 為 後 續 擴 大 推 廣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之 參 考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水 污 染 指 數 (BOD) 數 值 ( ) 毫 克 / 升 - -15% -20% PSI>100 之 日 數 比 率 ( ) 百 分 比 (%) ( 二 ) 工 作 指 標 本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主 要 是 針 對 縣 轄 內 16 戶 ( 含 ) 以 上 ( 各 8 戶 ) 養 豬 業 者 進 行 清 潔 養 豬 示 範 推 廣 工 作, 設 置 至 少 400 個 簡 易 式 集 中 排 糞 架 ( 各 200 個 ), 並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畜 舍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及 糞 便 固 形 物 廢 棄 物 處 理 之 效 能 輔 導 工 作 執 行 過 程 並 監 測 豬 舍 原 廢 水 放 流 水 及 流 域 下 游 水 體 之 水 質 狀 況, 以 評 估 豬 糞 尿 源 頭 減 量 之 成 效, 工 作 項 目 歸 納 為 四 大 類, 如 下 所 示 : 1. 篩 選 養 豬 場 設 置 簡 易 式 集 中 排 糞 架 (1) 調 查 本 縣 列 管 養 豬 戶 豬 舍 欄 舍 數 量 (2) 設 計 適 當 簡 易 式 集 中 排 糞 ( 豬 廁 所 ) 規 格 型 式 (3) 完 成 400 個 ( 含 ) 以 上 ( 各 200 個 ) 簡 易 式 集 中 排 糞 ( 豬 廁 所 ) 裝 置 2. 輔 導 示 範 養 豬 場 配 合 豬 廁 所 設 置 採 取 清 潔 養 豬 畜 產 管 理 方 式 (1) 年 聘 請 專 家 或 學 者 對 所 篩 選 清 潔 養 豬 示 範 養 豬 戶 進 行 清 潔 養 豬 輔 導 及 成 效 評 估 作 業 (2) 107 年 針 對 本 縣 已 設 置 豬 廁 所 之 示 範 養 豬 戶, 進 行 整 體 成 效 評 估 作 業 3. 水 質 檢 測 及 追 蹤 調 查 評 估 設 置 後 各 面 向 效 益 213 頁

23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 針 對 本 縣 示 範 養 豬 戶 廢 水 放 流 處 之 下 游 水 體 進 行 水 質 檢 測 工 作 (2) 針 對 本 縣 已 設 置 豬 廁 所 之 示 範 養 豬 戶 進 行 原 廢 水 與 放 流 水 水 質 檢 測 工 作 (3) 至 本 縣 已 設 置 豬 廁 所 之 示 範 養 豬 場 現 場 蹤 清 潔 養 豬 執 行 狀 況 4. 宣 導 說 明 養 豬 業 清 潔 養 豬 ( 豬 廁 所 ) 正 確 認 知 (1) 辦 理 清 養 豬 業 清 潔 養 豬 示 範 宣 導 座 談 會 (2) 撰 寫 有 關 清 潔 養 豬 相 關 活 動 或 業 務 或 成 果 等 新 聞 稿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篩 選 養 豬 場 設 置 簡 易 式 集 中 排 糞 架 豬 廁 所 : (1) 彙 整 分 析 臺 東 縣 重 點 河 川 流 域 具 示 範 代 表 性 之 養 豬 場 或 影 響 水 質 之 關 鍵 性 養 豬 場, 篩 選 具 有 推 廣 設 置 效 益 較 佳 者, 完 成 至 少 16 戶 ( 各 8 戶 ) 養 豬 場 之 示 範 戶 設 置 豬 廁 所 (2) 依 據 前 述 完 成 16 戶 ( 各 8 戶 ) 至 少 400 個 ( 含 ) 以 上 ( 各 200 個 ) 之 簡 易 式 集 中 排 糞 架 豬 廁 所 設 置, 且 為 避 免 豬 舍 潮 濕 及 豬 糞 尿 腐 蝕 鐵 材, 本 案 排 糞 架 材 料 需 採 不 銹 鋼 材 質 (3) 豬 廁 所 之 設 置 型 式, 應 參 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牧 處 優 良 養 豬 場 畜 舍 實 例 手 冊 對 豬 廁 所 設 施 規 格 建 議, 設 計 並 決 定 不 同 養 豬 場 保 育 舍 及 肉 豬 舍 之 適 當 豬 廁 所 設 施 設 置 前 應 先 針 對 本 縣 示 範 養 豬 戶 豬 廁 所 進 行 設 置 前 後 分 析 評 估, 並 須 先 提 送 企 劃 書 至 機 關 認 可 始 能 辦 理, 企 劃 書 內 需 檢 附 養 豬 場 豬 廁 所 之 設 置 位 置 圖 及 設 置 形 式 圖 說 2. 輔 導 示 範 養 豬 場 配 合 豬 廁 所 設 置 採 取 清 潔 養 豬 畜 產 管 理 方 式, 並 輔 導 示 範 養 豬 場 改 善 三 段 式 豬 糞 尿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操 作 提 高 豬 糞 固 形 物 處 理 效 能 與 再 利 用 3. 水 質 檢 測 及 追 蹤 調 查 評 估 設 置 後 各 面 向 效 益 : (1)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針 對 本 縣 已 設 置 豬 廁 所 之 示 範 養 豬 戶 廢 水 放 流 處 之 下 游 水 體 篩 選 適 宜 地 點, 進 行 水 質 採 樣 檢 測 工 作 (2) (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針 對 本 縣 已 設 置 豬 廁 所 養 豬 戶 示 範 養 豬 戶 之 原 廢 水 與 放 流 水, 進 行 水 質 採 樣 檢 測 工 作 (3)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需 追 蹤 清 潔 養 豬 執 行 狀 況 ( 包 含 養 豬 場 現 況 調 查 養 豬 業 者 意 見 調 查 豬 廁 所 設 置 成 效 追 蹤 調 查 等 ), 並 進 行 各 種 可 能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4. 宣 導 說 明 養 豬 業 清 潔 養 豬 ( 豬 廁 所 ) 正 確 認 知, 辦 理 養 豬 業 清 潔 養 豬 示 範 宣 導 座 214 頁

23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談 會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7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0,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0,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0,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 , , , ,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0,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15 頁

23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清 潔 養 豬 及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目 前 預 計 裝 設 之 流 域 為 太 平 溪 及 卑 南 溪, 水 質 改 善 可 削 減 BOD, 預 估 可 由 中 度 汙 染 改 善 至 輕 度 或 未 稍 受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擴 大 宣 導 養 豬 業 源 頭 減 量 清 潔 養 豬 ( 豬 廁 所 ) 正 確 認 知 改 變 養 豬 戶 觀 念 配 合 行 動, 改 變 養 豬 戶 觀 念 使 原 本 原 本 人 人 嫌 棄 的 豬 糞 尿 變 成 綠 色 能 源 再 利 用, 回 收 能 再 利 用 之 物 質, 不 只 減 少 汙 染 更 可 增 加 農 民 額 外 收 入 216 頁

23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4.2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臺 東 縣 全 縣 垃 圾 目 前 仍 以 縣 內 衛 生 掩 埋, 以 及 委 託 民 間 清 運 公 司 運 至 屏 東 縣 崁 頂 或 其 他 縣 市 焚 化 廠 處 理 為 主, 然 目 前 各 鄉 鎮 之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多 老 舊 且 故 障 頻 仍, 除 影 響 垃 圾 處 理 之 效 率 外,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而 未 能 淘 汰 之 垃 圾 車 在 酸 水 腐 蝕 的 情 況 下, 更 有 公 共 危 險 與 作 業 案 全 上 的 疑 慮 ; 有 鑑 於 此, 為 提 供 縣 民 更 為 便 利 安 全 的 垃 圾 清 運 服 務, 並 因 應 縣 內 觀 光 發 展 造 成 垃 圾 總 量 之 增 加, 除 強 化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的 宣 導 外, 亦 亟 需 藉 由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加 速 縣 內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的 購 置 與 汰 換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平 均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率 (+) 每 日 / 公 噸 (%) % +2.0% 執 行 機 關 資 源 回 收 率 (+) 百 分 比 (%)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率 (+) 百 分 比 (%) 276 公 噸 +30% +30% ( 二 ) 工 作 指 標 分 年 度 購 置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如 垃 圾 車 挖 土 機 鏟 土 機 抓 斗 車 及 其 他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等 並 報 廢 老 舊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年 目 標 : 挖 土 機 1 輛 及 垃 圾 壓 縮 打 包 機 1 台 年 目 標 : 挖 土 機 2 輛 年 目 標 : 挖 土 機 2 輛 年 目 標 : 挖 土 機 2 輛 5. 提 昇 每 日 垃 圾 運 載 量 處 理 量 約 130 噸 或 以 上 ( 三 ) 計 畫 內 容 本 縣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尚 有 臺 東 市 卑 南 鄉 延 平 鄉 鹿 野 鄉 關 山 鎮 池 上 鄉 東 河 鄉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金 峰 鄉 大 武 鄉 綠 島 鄉 及 蘭 嶼 鄉 等 13 個 各 鄉 鎮 市, 因 本 縣 垃 圾 焚 化 廠 目 前 為 備 用 廠, 若 本 縣 焚 化 廠 啟 動, 評 估 營 運 成 本 恐 較 運 至 外 縣 市 處 理 為 高, 故 現 階 段 垃 圾 仍 維 持 衛 生 掩 埋 或 委 託 民 間 清 運 公 司 轉 運 至 高 雄 市 仁 武 焚 化 廠 焚 化 或 其 他 縣 市 焚 化 廠 處 理, 現 高 雄 市 仁 武 垃 圾 代 處 理 費 用 自 104 年 1 月 份 起 由 730 元 / 噸, 調 漲 至 217 頁

24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307 元 / 噸, 因 此 每 年 須 多 支 出 6000 萬 元 的 垃 圾 處 理 費, 造 成 本 縣 財 政 極 大 負 擔, 又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高 雄 焚 化 廠 停 收 本 縣 垃 圾,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為 延 長 掩 埋 場 年 限, 爰 此 提 昇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是 有 必 要 性 目 前 除 負 責 清 除 生 活 垃 圾 之 垃 圾 車 共 有 87 輛, 且 車 齡 已 達 8 年 ( 含 ) 以 上 約 44 輛 以 外, 尚 有 其 它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 挖 土 機 鏟 土 機 抓 斗 車 及 普 通 卡 車 等 ) 亦 達 到 十 年 以 上, 上 述 機 具 老 舊 且 相 關 零 件 無 生 產 或 難 以 取 得, 且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耗 能 且 故 障 率 高, 尚 因 故 障 待 料 致 相 關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環 境 整 理 維 護 作 業 受 影 響 因 本 縣 及 所 轄 各 公 所 財 政 極 為 拮 据,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無 法 汰 換 老 舊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車 輛 機 具, 為 避 免 因 機 具 老 舊 造 成 垃 圾 收 集 清 運 掩 埋 場 之 營 運 管 理 等 作 業 效 率 降 低, 而 影 響 環 境 品 質, 確 有 必 要 更 換 機 具 本 計 畫 除 購 置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採 購, 分 配 給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本 局 汰 換 老 舊 或 不 堪 使 用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外, 為 延 長 掩 埋 場 年 限 亦 需 購 置 垃 圾 壓 縮 打 包 機 供 公 所 使 用 故 本 計 畫 可 提 升 本 縣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作 業 及 垃 圾 清 運 效 率 外 亦 可 配 合 災 後 環 境 清 理 需 要, 進 行 緊 急 調 度 ; 本 計 畫 經 費 亦 可 為 環 保 署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 購 置 垃 圾 車 計 畫 之 配 合 款, 加 速 汰 換 本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項 目 別 總 計 環 保 局 表 臺 東 縣 轄 內 垃 圾 清 理 車 輛 與 機 具 一 覽 表 臺 東 市 成 功 鎮 關 山 鎮 卑 南 鄉 大 武 鄉 太 麻 里 鄉 東 河 鄉 長 濱 鄉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綠 島 鄉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蘭 嶼 鄉 總 計 密 封 壓 縮 垃 圾 車 普 通 卡 車 溝 泥 車 掃 街 車 灑 水 洗 街 車 消 毒 車 壓 實 機 挖 土 機 推 土 機 鏟 土 機 頁

24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圾 圾 車 使 用 年 限 一 覽 表 鄉 / 鎮 / 市 別 以 下 1 年 1-2 年 2-3 年 3-4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不 同 使 用 年 限 之 垃 圾 車 數 量 年 年 年 年 18 年 以 上 合 計 臺 東 市 成 功 鎮 關 山 鎮 卑 南 鄉 大 武 鄉 太 麻 里 鄉 東 河 鄉 長 濱 鄉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綠 島 鄉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蘭 嶼 鄉 合 計 由 上 述 兩 表 得 知 本 縣 垃 圾 車 87 輛 最 多, 其 次 為 挖 土 機 18 輛, 依 次 為 普 通 卡 車 15 輛 推 土 機 9 輛 溝 泥 車 灑 水 洗 街 車 及 消 毒 車 各 2 輛 因 垃 圾 車 每 日 需 收 集 民 眾 生 活 之 垃 圾 至 掩 埋 場 處 理, 使 用 率 極 高, 依 據 規 定, 垃 圾 車 使 用 年 限 為 六 年, 超 過 六 年 即 被 視 為 逾 齡 車 輛, 由 表 2 可 看 出 本 縣 垃 圾 車 車 齡 已 達 6 年 ( 含 ) 以 上 約 51 輛, 由 於 垃 圾 滲 出 水 是 酸 性, 若 常 使 用 車 輛, 機 器 腐 蝕 情 況 會 愈 來 愈 嚴 重, 但 未 即 時 淘 汰 仍 有 公 共 危 險 的 疑 慮, 其 它 掩 埋 場 需 用 之 機 具 挖 土 機 普 通 卡 車 推 土 機 等, 因 本 縣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仍 在 使 用 中, 從 家 戶 收 集 之 生 活 垃 圾 進 廠 後, 依 規 定 需 作 每 日 覆 土 作 業, 避 免 垃 圾 裸 露 引 起 臭 味, 惟 該 轄 內 機 具 老 舊 且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且 故 障 率 高, 掩 埋 場 相 關 作 業 受 到 影 響 以 致 效 率 降 低, 爰 此 需 汰 舊 換 新, 使 衛 生 掩 埋 場 各 運 作 體 制 提 升, 各 項 工 作 更 加 安 全 及 順 暢, 並 確 實 管 控 掩 埋 場 運 作 219 頁

24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轄 內 掩 埋 場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需 汰 換 一 覽 表 車 輛 機 鄉 鎮 具 保 養 維 修 紀 錄 市 公 所 使 用 年 限 種 類 ( 規 格 ) 故 障 次 數 頻 率 統 計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 元 ) 臺 東 市 公 所 成 功 鎮 公 所 220 頁 普 通 卡 車 12 溝 泥 車 21 挖 土 機 17 挖 土 機 10 挖 土 機 15 關 山 鎮 公 所 挖 土 機 10 卑 南 鄉 公 所 抓 斗 車 11 挖 土 機 12 太 麻 里 公 所 普 通 卡 車 16 長 濱 鄉 公 所 挖 土 機 12 池 上 鄉 公 所 挖 土 機 18 鏟 土 機 18 普 通 卡 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0 備 註 8 噸 或 以 上 普 通 卡 車 3.5 噸 或 以 上 溝 泥 車

243 綠 島 鄉 公 所 鏟 土 機 18 鹿 野 鄉 公 所 鏟 土 機 15 金 峰 鄉 公 所 推 土 機 8 挖 土 機 8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 , , , , , , , ,400 剷 土 機 由 上 表 可 看 出 本 縣 轄 內 掩 埋 場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皆 使 用 年 限 逾 10 年 以 上, 故 障 率 1 年 約 3 次 以 上, 且 依 維 修 項 目 不 同,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高 達 數 萬 元 上, 對 所 所 轄 各 公 所 財 政 極 為 拮 据, 負 擔 亦 大, 編 列 之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常 超 支, 爰 此 需 汰 舊 換 新, 有 效 紓 解 地 方 清 運 設 備 老 舊 現 況, 提 昇 車 輛 清 運 效 率 及 減 少 車 輛 維 修 費 用 與 故 障 發 生 之 頻 率 表 各 項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經 費 估 價 表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 元 ) 備 註 密 封 壓 縮 式 垃 圾 車 輛 萬 鏟 土 機 輛 萬 50hp 或 以 上 挖 土 機 輛 萬 5 仟 130HP 或 以 上 普 通 卡 車 輛 萬 6 噸 或 以 上 抓 斗 車 輛 1 萬 17 噸 或 以 上 立 方 米 密 封 壓 縮 式 ( 引 擎 式 或 電 動 式 ) 垃 圾 車 ( 依 實 際 規 格 需 求 ) 溝 泥 車 輛 萬 3.5 噸 或 以 上 溝 泥 車 垃 圾 壓 縮 打 包 機 台 萬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及 經 費 分 析 表 計 畫 期 程 採 購 機 具 項 目 單 位 單 價 ( 元 ) 數 量 經 費 合 計 105 年 130HP 或 以 上 挖 土 機 輛 465 萬 萬 垃 圾 壓 縮 打 包 機 台 568 萬 萬 105 年 經 費 小 計 1033 萬 106 年 130HP 或 以 上 挖 土 機 輛 516 萬 5 仟 萬 106 年 經 費 小 計 1033 萬 107 年 130HP 或 以 上 挖 土 機 輛 516 萬 5 仟 萬 107 年 經 費 小 計 1033 萬 108 年 130HP 或 以 上 挖 土 機 輛 516 萬 5 仟 萬 108 年 經 費 小 計 1033 萬 221 頁

24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總 需 求 (105 至 108 年 ) 4132 萬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41,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41,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3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8,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0, , , , , 表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38,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22 頁

24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經 費 來 源 臺 東 縣 提 升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妥 善 清 除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一 般 廢 棄 物 每 日 約 130 公 噸 或 以 上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備 註 (1) 每 年 汰 換 本 縣 老 舊 垃 圾 車 ( 垃 圾 車 齡 超 過 8 年 ) 或 不 堪 使 用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機 具 (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10 年 ), 以 增 進 本 縣 垃 圾 清 運 之 效 率 並 節 省 公 帑 (2) 有 效 紓 解 地 方 清 運 設 備 老 舊 現 況, 提 昇 車 輛 清 運 效 率 及 減 少 車 輛 維 修 費 用 與 故 障 發 生 之 頻 率 (3) 使 衛 生 掩 埋 場 各 運 作 體 制 提 升, 各 項 工 作 更 加 安 全 及 順 暢, 並 確 實 管 控 掩 埋 場 運 作 (4) 改 善 本 縣 垃 圾 掩 埋 場 現 有 處 理 機 械 設 備, 增 加 廢 棄 物 處 理 鄉 內 環 境 景 觀 維 護 村 里 道 路 排 水 溝 淤 泥 清 除 維 護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搶 修 搶 險 及 災 後 復 原 之 效 益, 並 降 低 因 重 機 械 損 壞 之 經 費 成 本, 減 少 公 帑 之 耗 費 及 因 重 機 械 故 障 在 調 度 上 的 不 便, 落 實 廢 棄 物 處 理 之 工 作 223 頁

24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4.3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績 效 指 摽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村 里 數 (+) 處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量 ( ) 公 斤 / 人 - 每 日 廚 餘 回 收 量 (+) 公 噸 5, % +3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辦 理 1 場 次 縣 內 中 小 學 環 保 知 識 挑 戰 賽, 合 計 300 人 參 加 年 度, 每 年 補 助 5 個 村 里 社 區 執 行 環 境 改 造, 提 昇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與 環 境 品 質 3. 辦 理 5 場 次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教 育 宣 導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工 作 項 目 : (1) 中 小 學 環 保 知 識 挑 戰 賽 促 進 本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關 注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學 習 完 整 的 環 保 知 識, 有 效 推 廣 到 學 校 讓 師 生 都 能 善 加 利 用 (2)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每 年 補 助 5 個 村 里 社 區 執 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提 昇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3)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及 優 質 公 廁 管 理 評 鑑 制 度 提 升 整 體 市 容 環 境 品 質 及 推 動 優 質 公 廁 評 鑑 制 度 2. 實 施 地 點 : 臺 東 縣 轄 內 鄉 鎮 市 村 里 社 區 及 學 校 3. 實 施 方 法 : (1) 公 開 辦 理 1 場 次 中 小 學 環 保 智 慧 王 知 識 挑 戰 賽, 各 組 參 賽 人 員 分 組 進 行 現 場,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答 題 器 具, 主 持 人 唱 題 之 後, 參 賽 人 員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答 題 224 頁

247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 每 年 補 助 5 個 村 里 社 區 執 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針 對 環 境 預 防 污 染 環 境 整 潔 維 護 環 境 改 善 成 果 宣 傳 運 用 在 地 資 源 等 營 造 清 潔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3) 辦 理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及 優 質 公 廁 管 理 評 鑑 制 度 提 升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成 效 及 環 景 品 質 提 昇 4. 經 費 編 列 計 畫 細 目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200 補 助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500 經 費 合 計 ( 千 元 )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2, 年 經 費 小 計 3, 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200 說 明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室 物 用 品 購 置 等 補 助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執 行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並 配 合 辦 理 金 秋 環 境 季 執 行 宣 導 活 動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室 物 用 品 購 置 等 補 助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500 補 助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2, 年 經 費 小 計 3, 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200 執 行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並 配 合 辦 理 金 秋 環 境 季 執 行 宣 導 活 動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室 物 用 品 購 置 等 補 助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500 補 助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2, 年 經 費 小 計 3, 年 執 行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並 配 合 辦 理 金 秋 環 境 季 執 行 宣 導 活 動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200 之 旅 費 ( 含 雜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室 物 用 品 購 置 等 補 助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500 補 助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2, 年 經 費 小 計 3,350 經 費 總 需 求 (105 至 108 年 ) 13,400 執 行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並 配 合 辦 理 金 秋 環 境 季 執 行 宣 導 活 動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225 頁

24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4. 執 行 方 式 : 以 自 辦 及 委 辦 方 式 ; 完 成 學 校 環 保 智 慧 王 知 識 挑 戰 及 村 里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並 協 助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以 提 昇 環 境 教 育 與 環 境 品 質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3,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3,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2,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 , , , ,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2,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26 頁

24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完 成 中 小 學 及 高 中 環 保 知 識 擂 台 挑 戰 賽 讓 師 生 皆 能 有 效 學 習 環 保 知 識, 推 廣 參 與 人 次 達 300 人 (2) 輔 導 5 個 村 里 社 區 完 成 環 境 改 造 及 轄 內 列 管 座 公 廁 巡 檢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村 里 社 區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知 識 增 長 行 為 改 變 (2) 民 眾 及 遊 客 對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之 觀 感 營 造 優 質 環 境 之 感 受 度 227 頁

25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4.4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配 合 國 家 整 體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及 帶 動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為 維 護 本 縣 良 好 空 氣 品 質 打 造 臺 東 成 為 宜 居 宜 遊 的 綠 色 城 鄉, 計 畫 擬 訂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措 施, 期 以 花 東 基 金 提 供 加 碼 補 助, 並 展 示 符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TES 認 可 之 低 污 染 運 具 供 縣 民 參 考 試 乘, 增 強 民 眾 購 買 電 動 機 車 之 意 願 ; 此 外, 亦 將 於 全 縣 配 合 增 設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期 盼 藉 由 電 動 機 車 取 代 燃 油 車 輛, 減 少 油 燃 油 機 車 所 排 放 之 CO 及 HC 污 染 物, 有 效 維 護 進 而 改 善 臺 東 縣 空 氣 品 質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PSI>100 之 日 數 比 率 ( ) 百 分 比 (%) 二 氧 化 硫 含 量 ( ) 百 萬 分 之 一 ( 毫 克 / 公 升 ) (ppm) 二 氧 化 碳 人 均 排 放 量 ( ) 公 斤 / 人 / 年 3,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配 合 國 家 整 體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及 帶 動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除 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輕 型 等 級 電 動 機 車 每 輛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0 元 小 型 輕 型 等 級 電 動 機 車 每 輛 補 助 新 臺 幣 7,200 元 補 助 外, 為 維 護 本 縣 之 良 好 空 氣 品 質, 期 以 花 東 基 金 補 助 增 強 民 眾 購 買 電 動 機 車 意 願, 每 輛 加 碼 補 助 新 臺 幣 20,000 元, 擬 訂 補 助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措 施, 推 廣 並 展 示 符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TES 認 可 之 低 污 染 運 具, 以 供 縣 民 參 考 及 試 乘, 提 高 民 眾 購 買 意 願, 藉 由 電 動 機 車 取 代 燃 油 車 輛, 可 減 少 油 燃 油 機 車 所 排 放 之 CO 及 HC 污 染 物, 逐 漸 改 善 臺 東 縣 空 氣 品 質,105~108 年 規 劃 持 續 推 動 民 眾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計 1,600 輛 (1) 105 年 目 標 :400 輛 ( 補 助 金 額 20,000 元 / 輛 ) (2) 106 年 目 標 :400 輛 ( 補 助 金 額 20,000 元 / 輛 ) (3) 107 年 目 標 :400 輛 ( 補 助 金 額 20,000 元 / 輛 ) (4) 108 年 目 標 :400 輛 ( 補 助 金 額 20,000 元 / 輛 ) 2. 建 置 臺 東 縣 ( 包 含 離 島 地 區 )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至 少 29 處, 以 提 升 縣 民 使 用 電 動 機 車 方 便 性 3.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6 場 次 4. 辦 理 騎 乘 電 動 機 車 之 低 碳 旅 遊 宣 導 會 2 場 次 ( 兩 年 一 次 ) 228 頁

251 5.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委託辦理相關跑馬燈 委託辦理相關跑馬燈 電子看板 宣導海報 宣導摺頁等推廣文宣 宣導摺頁等推廣文宣 計畫內容 (三) 希望藉由電動機車補助 電池充電站設置及臺東縣環保局再加碼二行程汰換並換 希望藉由電動機車補助 電池充電站設置及臺東縣環保局再加碼二行程汰換並換 購電動機車補助等措施 加強推動臺東縣電動機車普及率 全面邁向綠色低碳城市為 全面邁向綠色低碳城市為 目標 除優先以臺東市為示範基地以外 除優先以臺東市為示範基地以外 擴大到觀光景點地區 尤其以遊客眾多的綠 尤其以遊客眾多的綠 島鄉為設置推廣重點 進而改善本縣空氣品質與降低臺東之碳排放量 進而改善本縣空氣品質與降低臺東之碳排放量 進而改善本縣空氣品質與降低臺東之碳排放量 達到減緩對於 石油資源之依賴 本計畫擬分三階段執行 畫擬分三階段執行 如下圖 主要推動項目分述如下 主要推動項目分述如下 圖5-4-1 創建低碳城鄉 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執行階段示意圖 創建低碳城鄉 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執行階段示意圖 1. 電動機車推動補助專案計畫 (1) 研析設籍臺東縣現有機車數量 車型 年份及死車資料 研析設籍臺東縣現有機車數量 年份及死車資料 (2) 進行本縣電動機車市場 通路調查分析暨行銷策略調查 進行本縣電動機車市場 通路調查分析暨行銷策略調查 229 頁

25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 推 動 民 眾 新 購 電 動 機 車,105 年 補 助 400 輛,106 年 補 助 400 輛,107 年 補 助 400 輛,108 年 補 助 400 輛 直 接 購 買 電 動 機 車 者, 每 輛 補 助 20,000 元 (4) 協 助 機 關 辦 理 民 眾 購 買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作 業 2.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宣 導 計 畫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6 場 次 ( 以 社 區 或 部 落 學 校 為 推 廣 重 點 ) A. 符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TES 認 可 之 低 污 染 運 具 宣 導 會, 提 供 縣 民 參 考 及 試 乘 B. 民 眾 試 乘 低 污 染 車 輛 提 高 民 眾 購 買 意 願 C. 節 能 减 碳 宣 導 D. 問 卷 調 查 ( 民 眾 對 換 購 電 動 車 輛 之 意 願 及 意 見 ) (2) 2 場 次 騎 乘 電 動 機 車 之 低 碳 旅 遊 宣 導 會, 邀 請 至 少 100 輛 之 電 動 機 車 ( 含 電 動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 搭 配 遊 程 的 騎 乘 參 與, 以 推 廣 本 縣 低 污 染 運 具 之 旅 遊 觀 光 ( 每 二 年 各 一 場 次 ; 即 年 各 一 場 次 ) (3) 計 畫 期 間 每 季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播 放 宣 導 一 次 每 次 三 線 每 線 一 日 一 日 48 次, 宣 導 內 容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方 式 補 助 期 限 及 客 服 專 線 (4) 計 畫 期 間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至 少 10 處, 宣 導 內 容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方 式 補 助 期 限 及 客 服 專 線 (5) 製 作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之 宣 導 摺 頁 至 少 2,000 張 ( 每 年 500 張 ) 宣 導 品 1,200 份 ( 每 年 300 份 ) 宣 傳 海 報 至 少 400 張 ( 每 年 100 張 ), 張 貼 於 機 車 行 加 油 站 廣 告 看 板 等 處, 宣 導 內 容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方 式 補 助 期 限 及 客 服 專 線 3. 電 動 機 車 電 池 充 電 站 設 置 計 畫 (1) 設 置 符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補 助 建 置 標 準 規 格 之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A. 綠 島 鄉 至 少 5 處 ( 結 合 主 要 綠 島 鄉 遊 程 據 點 規 劃 ), 每 處 至 少 須 具 4 個 充 電 座, 並 結 合 太 陽 能 板 施 作 達 到 離 島 地 區 低 碳 環 保 發 電 之 示 範 點 B. B. 臺 東 縣 至 少 24 處, 每 處 至 少 須 具 2 個 充 電 座 ( 即 105 年 107 年 各 執 行 設 置 至 少 12 處 ) (2)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指 標 與 告 示 牌 施 作 (3)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設 置 前 須 提 送 規 畫 書 至 機 關 審 查, 經 機 關 審 核 同 意 後 方 可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4) 於 縣 政 府 網 站 或 臺 東 觀 光 地 圖 上 標 示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位 置, 方 便 民 眾 前 往 230 頁

25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使 用 (5) 檢 視 及 維 護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使 用 狀 況 及 維 護 檢 修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概 估 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計 畫 當 中, 牽 涉 支 出 的 部 分 主 要 包 含 政 府 本 身 的 補 助 方 案 或 活 動 支 出, 以 及 委 外 進 行 的 評 估 計 畫 或 廣 宣 活 動 等 兩 方 面 茲 將 配 合 前 述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之 各 支 出 項 目 歸 類 如 下 表 所 示 支 出 面 項 目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支 出 面 項 目 表 執 行 細 目 政 府 補 助 支 出 外 計 畫 1. 各 期 程 鼓 勵 民 眾 購 置 電 動 機 車 之 補 助 經 費 2. 辦 理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1. 研 析 設 籍 臺 東 縣 現 有 機 車 數 量 車 型 及 年 份, 並 研 擬 臺 東 市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措 施 2.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3. 製 作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之 宣 導 海 報 4. 相 關 宣 導 計 畫 5. 辦 理 低 碳 旅 遊 遊 程 6. 進 行 低 碳 旅 遊 相 關 宣 傳 廣 告 7. 追 蹤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使 用 調 查 與 分 析 8. 檢 視 及 維 護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使 用 狀 況 及 維 護 檢 修 9.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之 設 置 10.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指 標 與 告 示 牌 為 配 合 花 東 發 展 條 例 提 出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預 估, 本 計 畫 依 據 上 述 各 執 行 細 目 之 內 容, 依 據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 推 估 各 階 段 所 需 之 經 費 詳 細 推 估 情 形 如 下 表 所 示 根 據 本 計 畫 之 推 估,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方 案 於 105 年 至 108 年 整 體 所 需 經 費 約 新 臺 幣 46,450,000 元 新 臺 幣 231 頁

25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計 畫 細 目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動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電 動 機 車 市 場 及 通 路 調 查 暨 行 銷 策 略 建 置 綠 島 鄉 太 陽 能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5 處 臺 東 縣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12 處 花 東 基 金 ( 千 元 )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估 計 經 濟 部 補 助 ( 千 元 ) 地 方 自 籌 ( 千 元 ) 經 費 合 計 ( 千 元 ) 備 註 共 補 助 400 輛, 花 東 基 金 每 輛 7, ,000 加 碼 補 助 20,000 元 太 陽 能 板 工 程 240*5 處 + 電 動 機 車 智 慧 型 充 電 站 35*5 處 電 動 機 車 智 慧 型 充 電 站 30*12 處 ( 均 以 獨 立 電 錶 施 作 )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社 區 部 落 或 學 校 共 計 6 場 次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低 碳 旅 遊 宣 導 設 置 指 標 與 告 示 牌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製 作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之 宣 傳 海 報 宣 傳 摺 頁 宣 導 品 電 動 機 車 上 一 年 度 查 核 及 問 卷 包 含 充 電 站 指 示 標 誌 主 要 服 務 據 點 標 示 文 宣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海 報 100 張 宣 傳 摺 頁 500 張 宣 導 品 300 份 宣 傳 布 條 *5 專 業 駐 局 人 員 一 名 ( 具 市 場 行 銷 臺 東 電 動 機 車 銷 及 作 業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 上 一 年 度 充 電 站 檢 視 及 維 護 進 行 低 碳 旅 遊 相 關 宣 傳 廣 告 電 台 新 聞 稿 等 印 製 費 年 105 年 經 費 小 計 11, , ,905 電 動 機 車 推 動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電 動 機 車 市 場 及 通 路 調 查 暨 行 銷 策 略 7, , 共 補 助 400 輛, 花 東 基 金 每 輛 加 碼 補 助 20,000 元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社 區 部 落 或 學 校 共 計 6 場 次 設 置 充 電 站 指 標 與 告 示 牌 包 含 充 電 站 指 示 標 誌 主 要 服 務 據 點 標 示 文 宣 232 頁

255 計 畫 時 程 計 畫 細 目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製 作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之 宣 傳 海 報 宣 傳 摺 頁 宣 導 品 電 動 機 車 上 一 年 度 查 核 及 問 卷 花 東 基 金 ( 千 元 ) 經 濟 部 補 助 ( 千 元 )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地 方 自 籌 ( 千 元 ) 經 費 合 計 ( 千 元 ) 備 註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海 報 100 張 宣 傳 摺 頁 500 張 宣 導 品 300 份 宣 傳 布 條 *5 專 業 駐 局 人 員 一 名 ( 具 市 場 行 銷 臺 東 電 動 機 車 銷 及 作 業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 充 電 站 檢 視 及 維 護 進 行 低 碳 旅 遊 相 關 宣 傳 廣 告 電 台 新 聞 稿 等 印 製 費 年 106 年 經 費 小 計 9,828 1,092 10,920 電 動 機 車 推 動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電 動 機 車 市 場 及 通 路 調 查 暨 行 銷 策 略 臺 東 縣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12 處 7, , 共 補 助 400 輛, 花 東 基 金 每 輛 加 碼 補 助 20,000 元 電 動 機 車 智 慧 型 充 電 站 30*12 處 ( 均 以 獨 立 電 錶 施 作 )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社 區 部 落 或 學 校 共 計 6 場 次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低 碳 旅 遊 宣 導 設 置 充 電 站 指 標 與 告 示 牌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製 作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之 宣 傳 海 報 宣 傳 摺 頁 宣 導 品 電 動 機 車 上 一 年 度 查 核 及 問 卷 包 含 充 電 站 指 示 標 誌 主 要 服 務 據 點 標 示 文 宣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海 報 100 張 宣 傳 摺 頁 500 張 宣 導 品 300 份 宣 傳 布 條 *5 專 業 駐 局 人 員 一 名 ( 具 市 場 行 銷 臺 東 電 動 機 車 銷 及 作 業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 充 電 站 檢 視 及 維 護 進 行 低 碳 旅 遊 相 關 宣 傳 廣 告 電 台 新 聞 稿 等 印 製 費 頁

25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108 年 計 畫 細 目 花 東 基 金 ( 千 元 ) 經 濟 部 補 助 ( 千 元 ) 地 方 自 籌 ( 千 元 ) 經 費 合 計 ( 千 元 ) 107 年 經 費 小 計 10,422 1,158 11,580 電 動 機 車 推 動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電 動 機 車 市 場 及 通 路 調 查 暨 行 銷 策 略 7, , 備 註 共 補 助 400 輛, 花 東 基 金 每 輛 加 碼 補 助 20,000 元 辦 理 低 污 染 車 輛 宣 導 會 社 區 部 落 或 學 校 共 計 6 場 次 設 置 充 電 站 指 標 與 告 示 牌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製 作 新 購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之 宣 傳 海 報 宣 傳 摺 頁 宣 導 品 電 動 機 車 上 一 年 度 查 核 及 問 卷 包 含 充 電 站 指 示 標 誌 主 要 服 務 據 點 標 示 文 宣 委 託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插 播 及 電 子 看 板 託 播 海 報 100 張 宣 傳 摺 頁 500 張 宣 導 品 300 份 宣 傳 布 條 *5 專 業 駐 局 人 員 一 名 ( 具 市 場 行 銷 臺 東 電 動 機 車 銷 及 作 業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 充 電 站 檢 視 及 維 護 進 行 低 碳 旅 遊 相 關 宣 傳 廣 告 電 台 新 聞 稿 等 印 製 費 年 經 費 小 計 9, , ,045 經 費 總 需 求 (105 年 至 108 年 ) 41,805 4,645 46,450 藉 由 前 述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計 畫 各 項 經 費 需 求 估 計, 可 彙 整 本 計 畫 於 105 年 至 108 年 的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 詳 如 表 5 所 示 ) 地 方 亦 編 列 10% 之 公 務 預 算, 四 年 共 萬 元 整 ; 花 東 基 金 四 年 共 編 列 4,180.5 萬 元 整 ; 此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計 畫 四 年 預 計 總 投 入 經 費 共 4,645 萬 元 整 234 頁

25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成 本 46,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46,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2,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43,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43,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2, , , ,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43,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計 畫 整 體 效 益 概 述 (1) 減 碳 效 益 在 減 碳 效 益 部 分, 根 據 二 行 程 老 舊 機 車 每 年 行 駛 3,000 公 里, 且 每 公 升 235 頁

25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汽 油 可 供 機 車 行 駛 30 公 里, 可 推 得 本 方 案 推 動 前, 每 輛 二 行 程 老 舊 機 車 每 年 約 需 消 耗 100 公 升 之 汽 油, 進 而 產 生 相 對 應 的 CO2 換 言 之, 倘 若 該 些 機 車 逐 年 汰 換 為 電 動 機 車, 及 得 以 減 少 該 些 CO2 的 產 出, 達 成 減 碳 之 效 益 本 研 究 以 參 照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行 之 縣 市 層 級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計 算 指 引, 採 排 放 係 數 法 估 算 移 動 源 ( 及 機 車 ) 使 用 汽 油 時 所 產 生 之 CO2, 在 推 行 此 計 畫 之 後, 即 為 各 年 度 與 無 推 行 本 計 畫 相 較 下 CO2 減 少 之 值 根 據 估 算 結 果, 推 行 本 計 畫 後,105 年 至 108 年 分 別 可 減 少 公 噸 公 噸 公 噸 與 公 噸 的 CO2( 詳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數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減 碳 效 益 估 算 年 合 計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年 合 計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1, ,420 累 計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1,820 2,220 2,620 3,020 3, 減 碳 量 ( 公 噸 ) 註 : 移 動 源 CO 2 排 放 係 數 ( 車 用 汽 油 ) 為 2.263kg/L (2) 節 源 效 益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計 畫 係 屬 於 環 境 導 向 情 境 之 策 略, 因 此 在 進 行 效 益 面 分 析 時 宜 採 用 節 源 效 益 評 估 之 方 式 同 前 假 設, 在 每 輛 二 行 程 老 舊 機 車 每 年 約 需 消 耗 100 公 升 之 汽 油 下, 隨 著 本 計 畫 推 行, 電 動 機 車 臺 數 的 逐 年 增 長, 原 有 機 車 汰 換 後,105 年 至 108 年, 每 年 新 增 電 動 機 車 分 別 可 減 少 汽 油 使 用 量 40,000 公 升 80,000 公 升 120,000 公 升 與 160,000 公 升 ; 四 年 後, 每 年 均 可 減 少 160,000 公 升 另 一 方 面, 依 據 高 雄 市 推 廣 電 動 機 車 的 經 驗 顯 示, 若 將 一 般 二 行 程 機 車 或 10 年 以 上 老 舊 機 車 汰 換 為 電 動 機 車 時, 其 電 池 用 電 費 用 為 原 先 購 置 汽 油 成 本 的 八 成, 亦 即 較 汰 換 前 可 省 下 兩 成 的 成 本, 故 對 電 動 機 車 使 用 者 而 言, 此 計 畫 於 執 行 期 間 可 節 省 的 成 本 分 別 為 8,000 16,000 24,000 及 32,000 元 新 臺 幣, 總 計 四 年 可 達 80,000 元 新 臺 幣 此 外, 若 欲 以 具 體 的 數 據 顯 示 推 行 電 動 機 車 所 帶 來 的 節 能 效 益, 亦 可 由 省 下 的 空 污 費 用 以 及 減 碳 費 用 雙 方 面 評 估 在 空 污 費 用 方 面, 若 每 輛 二 行 程 機 車 或 10 年 以 上 老 舊 機 車 的 行 駛 距 離 與 油 耗 量 同 上 述 假 設, 且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當 前 移 動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費 費 率, 即 每 公 升 汽 油 的 空 污 費 在 0.2 元 新 臺 幣 的 前 提 下, 可 省 下 的 空 污 費 用 四 年 共 計 可 達 80,000 元 新 臺 幣 減 碳 費 用 部 分, 依 環 保 署 之 移 動 源 CO2 排 放 係 數 公 斤 / 公 升 進 行 236 頁

25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減 碳 量 估 算, 待 1,600 輛 機 車 全 數 汰 換 為 電 動 機 車 時, 則 每 年 共 可 減 少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之 排 放 量 ( 詳 見 前 述 減 碳 效 益 ) 若 國 際 上 的 碳 交 易 價 格 以 每 噸 碳 約 10 歐 元 計 算, 並 假 設 換 算 匯 率 1 歐 元 為 38 新 臺 幣, 則 108 年 之 後, 每 年 總 減 碳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294,082 元 ( 假 設 電 動 機 車 臺 數 不 變 ) 各 項 節 源 效 益 評 估 項 目 於 各 年 度 的 詳 細 估 算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節 源 效 益 估 算 104 年 前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年 合 計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1, 累 計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1,820 2,220 2,620 3,020 3, 累 計 車 數 每 年 可 節 省 油 料 量 ( 公 升 ) 354,000 40,000 80, , , ,000 累 計 車 數 每 年 可 節 省 空 污 費 ( 元 ) 70,800 8,000 16,000 24,000 32, ,800 累 計 車 數 每 年 可 減 碳 費 用 ( 元 ) 304, , , , ,082 1,274,406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委 託 研 究 估 算 (3) 污 染 物 減 量 效 益 一 般 機 車 運 行 時, 除 溫 室 氣 體 外, 亦 會 產 生 NOx CO PM10 PM2.5 及 THC 等 空 氣 汙 染 物 因 此, 將 二 行 程 機 車 與 10 年 以 上 之 老 舊 機 車 汰 換 後, 該 些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形 即 可 減 緩 本 研 究 根 據 林 政 陽 (2010) 機 車 排 放 係 數 及 其 劣 化 率 之 研 究 一 文 當 中 所 估 計 的 二 行 車 輛 及 老 舊 機 車 各 污 染 物 排 放 係 數 (NOx 為 0.04g/km CO 為 4.03g/km PM10 為 48.3mg/km PM2.5 為 28.9mg/km THC 為 1.22g/km) 為 標 準, 評 估 該 些 車 輛 汰 換 為 電 動 機 車 後 可 減 少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結 果 顯 示, 待 持 續 增 加 汰 換 1,600 輛 電 動 機 車 後, 每 年 共 可 減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NOx 為 公 斤 CO 為 41,347.8 公 斤 PM10 為 公 斤 PM2.5 為 公 斤 THC 為 12,517.2 公 斤 逐 年 污 染 物 減 量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所 示 237 頁

26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38 頁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污 染 物 減 量 效 益 估 算 104 年 前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年 合 計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1, ,420 累 計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1,820 2,220 2,620 3,020 3,420 - NOx 減 量 (kg) ,778.4 CO 減 量 (kg) 42, , , , , ,173.8 PM 10 減 量 (kg) ,147.4 PM 2.5 減 量 (kg) ,285.0 THC 減 量 (kg) 12, , , , , ,241.2 資 料 來 源 : 林 政 陽 (2010),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委 託 研 究 估 算 (4) 經 濟 產 值 效 益 本 行 動 計 劃 當 中, 產 值 效 益 的 部 分 主 要 包 含 廠 商 銷 售 電 動 機 車 之 收 益 若 市 面 電 動 機 車 的 市 面 售 價 上 下 限 分 別 約 為 新 臺 幣 52,800 元 與 70,800 元, 本 研 究 採 其 平 均 值 (61,800 元 新 臺 幣 ) 計 算, 與 各 年 度 預 計 推 廣 的 電 動 機 車 臺 數 相 乘, 即 為 該 年 度 電 動 機 車 產 值 根 據 推 算 結 果, 本 階 段 四 年 共 計 電 動 機 車 產 值 可 達 新 臺 幣 98,880,000 元, 詳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臺 數 ( 臺 ) 電 動 機 車 產 值 ( 新 臺 幣 千 元 )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委 託 研 究 估 算 2. 可 量 化 效 益 : 電 動 機 車 推 廣 設 置 計 畫 經 濟 產 值 效 益 估 算 104 年 前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年 合 計 1, , ,476 24,720 24,720 24,720 24, ,356 (1) 1,600 輛 二 行 程 老 舊 機 車 全 數 汰 換 為 電 動 機 車 後, 每 年 可 量 化 效 益 如 下 : A. 節 省 油 料 數 量 :160,000 公 升 / 年 B. 節 省 空 污 費 用 :3.2 萬 元 / 年 C.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660.8 噸 / 年 ( 約 碳 費 251,104 元 / 年 ) D. 減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NOx 為 公 斤 CO 為 41,347.8 公 斤 PM10 為 公 斤 PM2.5 為 公 斤 THC 為 12,517.2 公 斤 (2) 帶 動 電 動 機 車 經 濟 產 值 四 年 共 新 臺 幣 9,888 萬 元 3.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26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可 增 加 本 縣 民 眾 對 於 電 動 機 車 之 接 受 度, 減 緩 運 具 汰 換 期 間 之 不 適 應 問 題 (2) 降 低 機 車 行 駛 所 產 生 之 噪 音 二 行 程 及 老 舊 機 車 排 放 廢 氣 所 造 成 之 空 氣 汙 染 等 問 題 (3) 透 過 相 關 補 助 提 高 民 眾 汰 換 誘 因, 有 助 扶 植 電 動 機 車 產 業 發 展, 提 高 電 動 機 車 相 關 產 業 之 推 動, 同 時 亦 提 升 機 車 技 師 對 於 電 動 機 車 修 理 技 術 239 頁

26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4.5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因 本 縣 內 目 前 垃 圾 量 尚 未 達 到 啟 用 臺 東 焚 化 廠 之 效 益, 既 有 閒 置 之 焚 化 廠 區 域, 除 作 為 區 域 緊 急 焚 化 處 理 備 用 設 施 或 天 然 災 害 處 理 備 用 設 施, 本 府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整 合 規 劃 具 有 特 色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及 資 源, 並 優 先 運 用 閒 置 空 間 建 築 物 或 輔 導 民 間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建 立 及 提 供 完 整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服 務 資 訊 與 資 源 精 神, 為 使 該 廠 之 閒 置 空 間 得 有 效 運 用, 並 發 揮 其 設 施 之 附 屬 功 能, 特 擬 訂 本 計 劃 以 該 廠 作 為 設 置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之 地 點 為 有 效 使 用 及 活 化 既 有 建 設 之 焚 化 廠 區 空 間, 以 發 揮 其 閒 置 空 間 的 最 大 使 用 效 益, 並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法 推 廣 並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並 使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具 備 足 夠 的 設 施, 發 揮 其 環 境 教 育 之 功 能, 未 來 將 對 臺 東 焚 化 廠 現 有 空 間 進 行 整 理 ; 除 作 為 備 用 焚 化 設 施 必 須 保 留 之 空 間 外, 其 他 閒 置 空 間 將 整 併 為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本 計 畫 將 進 行 該 中 心 之 場 域 及 展 示 區 域 規 劃 設 置 課 程 方 案 設 計 人 力 配 置 及 培 訓 及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等 工 作 除 了 以 該 廠 作 為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之 據 點, 本 計 畫 目 標 將 同 時 從 空 間 設 施 等 硬 體 以 及 營 運 維 管 等 軟 體 面 向, 全 面 提 昇 該 空 間 作 為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的 公 共 安 全 舒 適 便 利 性 以 及 教 育 意 義, 未 來 將 藉 相 關 活 動 課 程 的 推 廣, 培 養 民 眾 的 環 境 公 民 意 識,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之 成 效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次 數 次 / 年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量 ( ) 公 斤 / 人 - 日 二 氧 化 碳 人 均 排 放 量 ( ) 公 斤 / 人 / 年 3,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成 立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並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每 次 提 供 參 觀 30~50 人 次 參 觀 之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1 座, 以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2. 每 年 至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人 數 約 3,000 人 次 3. 成 立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隊, 成 員 達 人 30 以 上, 設 隊 長 一 名, 並 下 設 解 說 行 240 頁

26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政 企 劃 等 三 組, 並 各 設 組 長 一 名, 做 為 中 心 營 運 的 協 辦 組 織 4. 中 心 設 置 人 力 專 職 人 力 3~5 人 ( 含 本 局 1 人 ), 並 擁 有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能 力, 專 職 營 運 行 政 與 教 學 業 務 5. 研 發 中 心 八 套 專 業 學 習 課 程, 每 年 研 發 二 套 新 課 程, 以 利 學 習 者 有 不 同 的 課 程 選 項 ( 三 ) 計 畫 內 容 99 年 5 月 18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法, 經 總 統 公 告 於 100 年 6 月 5 日 ( 世 界 環 境 日 ) 施 行 環 境 教 育 法 首 條 即 揭, 櫫 其 要 旨 :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以 促 進 國 民 瞭 解 個 人 及 社 會 與 環 境 的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增 進 全 民 環 境 倫 理 與 責 任, 進 而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平 衡 尊 重 生 命 促 進 社 會 正 義, 培 養 環 境 公 民 與 環 境 學 習 社 群,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之 對 象 為 全 體 國 民 各 類 團 體 事 業 政 府 機 關 ( 構 ) 及 學 校, 並 以 資 訊 整 合 全 民 參 與 及 教 育 永 續 終 身 學 習 為 目 標 為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法 推 廣 並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根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及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整 合 臺 東 縣 永 續 資 源 環 境 教 育,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培 育 國 民 瞭 解 與 環 境 之 倫 理 關 係, 增 進 國 民 保 護 環 境 之 知 識 技 能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促 使 國 民 重 視 環 境, 採 取 行 動,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 另 為 促 使 所 轄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在 環 境 永 續 之 原 則 下 推 動 所 屬 業 務, 故 將 設 置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作 為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之 據 點 本 計 畫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1.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域 改 善 計 畫 改 善 中 心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包 含 光 線 空 氣 流 通 上 課 場 域 教 學 設 備 空 間 營 造 友 善 空 間 等 (1) 景 觀 生 態 工 程 ( 沉 砂 滯 洪 生 態 池 生 態 環 境 設 施 ) (2) 展 示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 既 有 空 間 天 花 牆 地 坪 裝 修 ) (3) 環 境 教 育 平 臺 空 間 設 備 改 善 工 程 ( 空 調 設 備 展 示 設 施 ) (4) 既 有 硬 體 參 觀 動 線 安 全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保 護 設 施 可 拆 式 欄 杆 樓 梯 改 善 消 防 設 備 逃 生 指 標 ) (5) 既 有 硬 體 展 示 照 明 及 音 響 效 果 工 程 ( 照 明 系 統 設 備 音 響 系 統 設 備 電 腦 控 制 設 備 ) (6) 展 示 教 育 多 媒 體 系 統 及 教 材 設 備 工 程 (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設 備 展 示 教 材 ) (7) ( 指 標 工 程 ( 動 線 導 引 空 間 說 明 設 施 解 說 ) 241 頁

26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 建 構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之 平 臺 整 合 (1) 蒐 集 臺 東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周 圍 歷 年 生 態 調 查 監 測 及 評 估 相 關 出 版 品 資 料 並 記 錄 與 蒐 集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之 生 態 影 象, 將 經 由 系 統 分 類 後, 依 生 態 主 題 主 體 時 間 地 點 等 內 涵, 持 續 進 行 更 新 與 管 理 (2) 調 查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相 關 人 文 環 境 現 況 之 特 色 蒐 集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歷 年 人 文 環 境 相 相 關 出 版 品 資 料 並 記 錄 與 蒐 集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之 人 文 生 態 影 像, 將 經 由 系 統 分 類 後, 依 生 態 主 題 主 體 時 間 地 點 等 內 涵, 持 續 進 行 更 新 與 管 理 3.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1) 籌 組 環 境 教 育 推 輔 導 團 及 環 育 人 力 資 源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相 關 機 關 與 團 體 代 表, 籌 組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輔 導 團, 進 行 平 臺 整 合, 資 源 運 用, 輔 導 規 劃, 以 利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2) 規 劃 人 才 資 料 庫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人 才 庫, 以 推 動 後 續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3) 建 置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人 才 庫, 以 推 動 後 續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4. 創 意 研 發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方 案 為 有 效 推 展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研 擬 創 意 教 育 架 構, 作 為 課 程 發 展 的 方 向, 規 劃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事 項 : (1) 蒐 集 分 析 現 有 臺 東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做 為 資 源 整 合 平 臺 的 資 料 (2) 研 發 環 保 局 四 個 科 室 的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將 焚 化 廠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做 為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課 程 推 廣 研 發 中 心 (3) 以 焚 化 廠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營 運 作 為 環 保 局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推 廣 的 示 範 場 域 (4) 邀 請 本 縣 國 小 學 生, 每 年 至 中 心 進 行 30 場 次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5. 辦 理 教 材 教 法 研 習 (1)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參 與 者 夥 伴 工 作 坊 為 紮 根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理 念, 工 作 坊 由 本 中 心 結 合 在 地 組 織 學 校 民 間 團 體 等 參 與 者 夥 伴, 搭 配 運 用 中 心 環 境 教 育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每 年 辦 理 3 場 次 242 頁

26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教 材 研 習, 進 行 培 訓 中 心 種 子 教 師 (2)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教 材 教 法 研 討 會 本 研 討 會 特 針 對 環 境 教 育 教 材 教 法 進 行 交 流 分 享, 結 合 在 地 組 織 學 校 民 間 團 體 等 參 與 者 夥 伴 等 教 育 資 源 及 管 道, 搭 配 運 用 中 心 教 育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本 教 育 推 廣 規 劃 涵 括 關 鍵 環 境 議 題 如 全 球 暖 化 環 境 正 義 資 源 運 用 等 面 向 6. 研 擬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為 有 效 推 展 本 中 心 環 境 教 育, 研 擬 中 心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架 構, 作 為 後 續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之 範 本 (1)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專 家 顧 問 會 議 本 計 畫 為 聚 集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深 化 環 境 教 育 內 涵, 針 對 環 境 教 育 綱 領 環 境 教 育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之 環 境 議 題 資 訊 整 合 等 內 容, 辦 理 專 家 顧 問 會 議,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會 議 交 流 討 進 行 內 容 討 論 修 訂 (2) 辦 理 本 局 員 工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研 習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辦 理 本 局 員 工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研 習 7. 場 域 及 展 示 區 域 規 劃 設 置 該 中 心 利 用 焚 化 廠 作 為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將 在 不 影 響 焚 化 廠 備 用 並 優 先 考 量 人 身 安 全 情 形 下, 整 理 閒 置 空 間 作 為 該 中 心 展 示 走 道 教 室 及 活 動 空 間 等 教 學 場 所 (1) 加 強 焚 化 廠 廠 區 之 安 全 防 護 及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保 養 : 將 焚 化 廠 區 作 為 焚 化 流 程 及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等 課 程 教 學 場 所 (2) 戶 外 營 造 生 態 綠 美 化 空 間 : 加 強 植 栽 樹 種 的 解 說, 以 蝴 蝶 的 食 草 及 減 碳 樹 種 為 主 要 的 植 栽, 配 合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減 碳 樹 種, 作 為 本 廠 區 的 環 境 佈 置, 並 作 為 解 說 課 程 的 設 計 (3) 規 劃 廢 棄 沒 有 使 用 的 污 水 處 理 池 為 生 態 池 : 將 污 水 池 重 新 整 理, 成 為 本 中 心 特 色 生 態 池, 並 可 做 為 教 學 與 教 案 設 計 使 用 (4) 重 新 規 劃 大 型 活 動 空 間 : 可 利 用 傾 卸 平 臺 空 間, 在 不 影 響 本 廠 區 的 備 用 場 的 考 量 下, 增 加 大 型 活 動 的 使 用 空 間, 做 為 DIY 教 室 宣 導 體 驗 及 活 動 使 用 (5) 規 劃 教 學 動 線 : 依 不 同 參 訪 單 位 規 劃 合 宜 參 訪 動 線, 加 強 燈 光 照 明, 加 設 解 說 牌 及 輔 助 教 學 設 備 243 頁

26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6) 互 動 示 展 示 及 教 學 設 施 : 強 化 互 動 性 強 的 展 示, 讓 參 訪 的 人 可 透 過 五 感 的 感 觀, 有 深 刻 有 趣 的 學 習 體 驗 8.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營 運 組 織 為 有 利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營 運, 成 立 相 關 組 織, 以 下 說 明 (1) 人 力 配 置 及 培 訓 本 中 心 將 由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科 科 長 統 籌 管 理 該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承 辦 人 擔 任 全 職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負 責 該 中 心 管 理 設 計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方 案 及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解 說 等 工 作, 相 關 組 織 及 人 力 配 置 如 下 圖 圖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解 說 人 力 培 訓 部 分, 焚 化 廠 垃 圾 處 理 等 相 關 課 程 由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駐 廠 人 員 擔 任, 其 他 單 位 提 供 環 保 及 實 作 課 程 由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協 助 派 員 解 說, 初 期 預 計 訓 練 解 說 人 力 5 至 10 人, 後 續 將 再 結 合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環 保 團 體 設 計 課 程 並 增 加 解 說 人 力 244 頁

26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隊 企 劃 組 解 說 組 行 政 組 圖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組 織 環 保 志 工 部 分, 本 計 畫 將 培 訓 志 工 約 30 人, 協 助 該 中 心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2)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A. 公 部 門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場 域 為 落 實 本 縣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完 成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每 年 至 少 4 小 時 以 上 之 環 境 教 育, 本 中 心 將 與 各 機 關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預 計 本 縣 九 年 一 貫 學 生 於 國 小 及 國 中 各 至 本 中 心 參 與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各 一 次, 同 時 辦 理 本 縣 各 機 關 及 清 潔 隊 之 環 保 及 工 安 等 相 關 訓 練 B.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部 門 機 構 環 境 教 育 場 地 臺 東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得 天 獨 厚 的 觀 光 環 境 優 勢, 故 應 善 用 其 天 然 的 好 山 好 水 之 優 勢, 強 化 生 態 景 觀 旅 遊 及 在 地 的 獨 特 性, 除 創 造 地 方 之 經 濟 利 益, 同 時 仍 保 有 美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環 境, 以 創 造 觀 光 美 地 的 概 念 發 展 臺 東 特 色 產 業 本 中 心 將 以 臺 東 高 價 值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卓 越 人 文 為 根 本 與 觀 光 環 保 團 體 及 民 宿 業 者 合 作 推 動 綠 色 觀 光 節 能 減 碳 遊 臺 東, 並 提 供 業 者 場 地 辦 理 綠 色 觀 光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或 製 作 環 保 產 品 等 場 地, 讓 觀 光 確 實 成 為 令 臺 東 人 驕 傲 的 無 煙 囪 高 效 益 產 業, 達 成 本 縣 創 造 觀 光 美 地 繁 榮 家 園 營 造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的 施 政 目 標 C. 全 民 終 身 環 境 學 習 場 域 本 中 心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將 整 合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環 保 設 施 生 態 旅 遊 社 區 營 造 綠 色 產 業 及 低 碳 生 態 城 鄉 等 綜 合 性 工 作, 做 為 本 縣 全 民 終 身 環 境 學 習 場 域 另 為 提 升 本 縣 縣 民 環 保 意 識, 本 中 心 亦 將 配 合 245 頁

26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季 金 秋 環 境 季 環 境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執 行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因 本 中 心 整 合 臺 東 縣 焚 化 廠 之 閒 置 空 間 所 設 置, 考 量 該 場 環 境 及 承 載 量, 本 中 心 每 次 參 與 人 數 預 計 為 30 人 每 年 預 計 至 本 中 心 參 觀 學 生 數 約 1,500 人 次 ( 約 本 縣 三 個 年 級 人 數 ) 公 教 人 員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人 數 500 人 次 一 般 民 眾 參 觀 約 500 人 次, 另 環 保 局 及 清 潔 隊 參 加 環 保 講 習 訓 練 及 活 動 約 500 人 次, 合 計 共 約 3,000 人 次 / 年 (3) 與 101~104 年 計 畫 之 差 異 性 與 效 益 下 : 本 計 畫 分 為 創 新 與 延 續 計 畫, 前 期 執 行 效 益 與 本 期 擴 大 效 益 分 述 說 明 如 說 明 差 異 性 執 行 效 益 246 頁 計 劃 著 重 於 環 教 中 心 的 初 期 設 置, 以 認 證 作 業 及 試 辦 教 學 活 動 為 主 2. 志 工 招 募 及 培 訓, 建 構 志 工 組 織 3. 初 期 教 案 研 發, 教 學 動 線 規 劃 4. 環 教 中 心 建 構 及 人 員 進 駐 5. 推 廣 宣 導 初 期 年 度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計 8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為 331 人 次 年 度 配 合 環 境 保 護 局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季 4 場 次 環 境 教 育 參 訪, 參 加 人 數 為 442 人 次 ; 辦 理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活 動 辦 理 7 場 次 參 訪, 參 加 人 數 為 350 人 ; 辦 理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志 工 培 訓 參 訪 活 動 等 11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150 人 1 場 大 型 活 動 120 人 年 度 1~4 月 辦 理 102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解 說 團 隊 訓 練 課 程 3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56 人 次 ; 辦 理 臺 1. 完 成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認 證 作 業 2. 建 立 與 學 校 合 作 協 議, 成 為 國 小 特 約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3. 研 發 六 套 教 案, 並 做 教 學 手 冊 及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4. 整 合 在 地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點, 串 連 綠 色 旅 遊 行 程 及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課 程 5. 解 說 路 線 規 劃 6. 廠 內 教 學 設 施 建 構 7. 廠 內 指 標 8. 綠 色 廊 道 植 栽 1. 環 教 中 心 掛 牌 營 運 2. 專 職 環 教 人 員 進 駐 4 位 3. 環 教 中 心 DM 介 紹 與 課 程 手 冊 4. 每 年 完 成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人 數 達 3,000 人 5. 完 成 解 說 牌 設 置 及 QR 碼 之 建 構 所 學 校 簽 定 環 境 教 育 上 課 用 地 協 議 7. 展 示 空 間 完 成 8. 綠 美 化 植 栽 及 解 牌 設 置 9. 志 工 組 織 50 人

26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方 案 試 教 活 動 5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151 人 次 ;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參 訪 活 動 3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50 人 6~12 辦 理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219 人, 參 訪 活 動 17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704 人 二 場 大 型 活 動 300 人 10. 志 工 專 業 知 能 進 階 培 訓 11. 工 作 人 員 環 境 教 育 知 能 培 訓 12.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13. 在 地 組 織 合 作 平 台 4. 參 訪 人 數 分 析 年 齡 層 總 人 次 百 分 比 幼 稚 園 % 國 小 % 國 高 中 % 成 人 / 公 教 人 員 % 合 計 2, %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各 年 度 計 畫 細 目 與 經 費 推 估 計 畫 時 程 計 畫 細 目 經 費 需 求 ( 千 元 ) 說 明 105 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計 畫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200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事 務 用 品 購 置 等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工 作 推 動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平 台 整 合 及 環 650 保 局 課 程 彙 整 解 說 課 程 的 設 計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及 教 材 規 劃 設 計, 收 集 300 彙 整 相 關 教 案, 並 做 教 學 研 究 分 析, 了 解 學 習 者 動 機 與 成 效 1,500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30 場 次 200 辦 理 解 說 員 運 用 及 培 訓 活 動 3 場 次 200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研 習 活 動 3 場 次 300 辦 理 教 材 研 習 3 場 次 教 材 研 習, 推 展 研 發 教 材 運 用 300 研 擬 行 動 方 案, 推 展 臺 東 縣 整 體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整 合 機 制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年 經 費 小 計 5,000 戶 外 營 造 生 態 綠 美 化 空 間, 加 強 植 栽 樹 種 的 解 說, 以 蝴 蝶 的 食 草 及 減 碳 樹 種 為 主 要 的 植 栽, 配 合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減 碳 樹 種, 作 為 本 廠 區 的 環 境 佈 置, 並 作 為 將 配 合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季 金 秋 環 境 季 環 境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750 執 行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106 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200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247 頁

27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計 畫 細 目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說 明 ( 千 元 ) 地 租 金 辦 公 事 務 用 品 購 置 等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工 作 推 動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平 台 整 合 及 環 600 保 局 課 程 彙 整 收 集 彙 整 相 關 教 案, 並 做 教 學 研 究 分 析, 了 解 學 習 者 動 機 與 200 成 效 300 辦 理 解 說 員 運 用 及 培 訓 活 動 4 場 次 300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研 習 活 動 4 場 次 300 辦 理 教 材 研 習, 推 展 研 發 教 材 運 用 3 場 次 200 研 擬 行 動 方 案, 推 展 臺 東 縣 整 體 環 境 教 育 整 合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計 畫 106 年 經 費 小 計 10,000 1,500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30 場 次 加 強 植 栽 樹 種 的 解 說, 以 蝴 蝶 的 食 草 及 減 碳 樹 種 為 主 要 的 植 300 栽, 配 合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減 碳 樹 種, 作 為 本 廠 區 的 環 境 佈 置, 並 作 為 解 說 課 程 的 設 計 將 配 合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季 金 秋 環 境 季 環 境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1,500 執 行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改 善 中 心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包 含 光 線, 空 氣 流 通, 上 課 場 域, 教 學 設 備, 空 間 營 造, 友 善 空 間 等. (1) 景 觀 生 態 工 程 =100 萬 元 ( 沉 砂 滯 洪 生 態 池 生 態 環 境 設 施 ) (2) 展 示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50 萬 元 ( 既 有 空 間 天 花 牆 地 坪 裝 修 ) (3) 環 境 教 育 平 台 空 間 設 備 改 善 工 程 = 100 萬 元 ( 展 示 設 施 ) 4,600 (4) 既 有 硬 體 參 觀 動 線 安 全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80 萬 元 ( 保 護 設 施 可 拆 式 欄 杆 樓 梯 改 善 消 防 設 備 逃 生 指 標 ) (5) 既 有 硬 體 展 示 照 明 及 音 響 效 果 工 程 =50 萬 元 ( 照 明 系 統 設 備 音 響 系 統 設 備 電 腦 控 制 設 備 ) (6) 展 示 教 育 多 媒 體 系 統 及 教 材 設 備 工 程 =50 萬 元 (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設 備 展 示 教 材 ) (7) 指 標 工 程 =30 萬 元 ( 動 線 導 引 空 間 說 明 設 施 解 說 ) 107 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計 畫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200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事 務 用 品 購 置 等 本 中 心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加 強 新 增 參 觀 動 線 安 全 防 護 設 備 檢 查 200 及 新 增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工 作 推 動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平 台 整 合 及 環 600 保 局 課 程 彙 整 248 頁

27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計 畫 時 程 計 畫 細 目 經 費 需 求 說 明 ( 千 元 ) 收 集 彙 整 相 關 教 案, 並 做 教 學 研 究 分 析, 了 解 學 習 者 動 機 與 200 成 效 300 辦 理 解 說 員 運 用 及 培 訓 活 動 4 場 次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300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研 習 活 動 4 場 次 1,500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30 場 次 300 辦 理 教 材 研 習, 推 展 研 發 教 材 運 用, 推 展 研 發 教 材 運 用 3 場 次 年 經 費 小 計 4,800 戶 外 營 造 生 態 綠 美 化 維 護, 加 強 植 栽 樹 種 的 解 說, 以 蝴 蝶 的 食 草 及 減 碳 樹 種 為 主 要 的 植 栽, 配 合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減 碳 樹 種, 作 為 本 廠 區 的 環 境 佈 置, 並 作 為 解 說 課 程 的 設 計 將 配 合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季 金 秋 環 境 季 環 境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720 執 行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108 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計 畫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及 業 務 加 班 費 審 查 委 員 及 員 工 之 旅 費 ( 含 雜 200 費 )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會 議 活 動 場 地 租 金 辦 公 事 務 用 品 購 置 等 本 中 心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加 強 新 增 參 觀 動 線 安 全 防 護 設 備 檢 查 200 及 新 增 400 推 動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平 台 整 合 及 環 保 局 課 程 彙 整 收 集 彙 整 相 關 教 案, 並 做 教 學 研 究 分 析, 了 解 學 習 者 動 機 與 225 成 效 1,500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30 場 次 300 辦 理 解 說 員 運 用 及 培 訓 活 動 4 場 次 300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研 習 活 動 4 場 次 300 辦 理 教 材 研 習, 推 展 研 發 教 材 運 用 3 場 次 100 宣 導 海 報 2 式 各 50 張 委 辦 活 動 費 用 108 年 經 費 小 計 4,500 經 費 總 需 求 (105 至 108 年 ) 加 強 植 栽 樹 種 的 解 說, 以 蝴 蝶 的 食 草 及 減 碳 樹 種 為 主 要 的 植 300 栽, 配 合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減 碳 樹 種, 作 為 本 廠 區 的 環 境 佈 置, 並 作 為 解 說 課 程 的 設 計 將 配 合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季 金 秋 環 境 季 環 境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675 執 行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24,3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49 頁

27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綜 合 計 畫 處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辦 ; 臺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協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成 本 24,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24,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 -5,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22,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4, , , ,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22,243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備 註 250 頁

273 註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每 年 至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人 數 約 3,000 人 次 (2) 研 發 中 心 專 業 學 習 課 程 8 套, 並 進 行 相 關 研 習 (3) 成 立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隊 30 人 (4) 設 置 戶 外 綠 美 化 生 態 環 境 及 景 觀 步 道 1 式 (5) 增 加 環 境 教 育 室 內 平 臺 空 間 ( 原 傾 卸 平 臺 )1 式 (6) 動 線 及 展 示 空 間 之 照 明 音 響 效 果 展 示 教 育 多 媒 體 系 統 及 教 材 設 備 增 加 (7) 衛 生 設 備 增 加 ( 廁 所 )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以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或 環 保 相 關 展 覽 場 地, 以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2) 建 置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隊 及 人 才 資 料 庫, 除 至 本 中 心 服 務, 亦 輔 導 至 本 縣 學 校 機 關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3) 建 構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之 平 臺 整 合, 彙 整 環 境 及 生 態 等 資 料, 並 媒 合 本 縣 其 他 場 域 進 行 參 觀 導 覽 等 251 頁

27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4.6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計 畫 為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法 推 廣 並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整 合 臺 東 縣 永 續 資 源 環 境 教 育, 本 計 畫 將 讓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保 政 策 之 推 動, 更 貼 近 民 眾, 將 運 用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育 之 方 式,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教 案 教 學 及 器 材 來 溶 入 環 境 教 育 之 目 的, 並 以 成 為 東 台 灣 國 際 級 環 境 教 育 多 媒 體 互 動 館 場 為 終 極 目 標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次 數 次 / 年 參 加 公 共 學 習 活 動 次 數 (+) 次 / 年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二 氧 化 碳 人 均 排 放 量 ( ) 公 斤 / 人 / 年 3,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量 ( ) 公 斤 / 人 - 日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及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2. 設 立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進 行 推 動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並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參 訪, 以 全 面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 推 動 水 質 保 護 空 氣 品 質 資 源 回 收 環 境 教 育 及 環 境 衛 生 等 ) 3. 預 計 每 年 運 用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人 數 10,000 人 次 4. 成 立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隊, 編 制 隊 長 一 名, 並 下 設 解 說 行 政 企 劃 等 三 組, 並 各 設 組 長 一 名, 做 為 中 心 營 運 的 協 辦 組 織 5. 於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研 發 專 業 學 習 課 程, 並 以 每 年 研 發 三 套 新 課 程 前 提 下, 以 增 進 學 習 者 有 不 同 的 課 程 選 項 ( 三 ) 計 畫 內 容 99 年 5 月 18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法, 經 總 統 公 告 於 100 年 6 月 5 日 ( 世 界 環 境 日 ) 施 行 環 境 教 育 法 首 條 即 揭, 櫫 其 要 旨 :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以 促 進 國 民 瞭 解 個 人 及 社 會 與 環 境 的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增 進 全 民 環 境 倫 理 與 責 任, 進 而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平 衡 尊 重 生 命 促 進 社 會 正 義, 培 養 環 境 公 民 與 環 境 學 習 社 群, 以 達 到 永 續 252 頁

27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之 對 象 為 全 體 國 民 各 類 團 體 事 業 政 府 機 關 ( 構 ) 及 學 校, 並 以 資 訊 整 合 全 民 參 與 及 教 育 永 續 終 身 學 習 為 目 標 為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法 推 廣 並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整 合 臺 東 縣 永 續 資 源 環 境 教 育,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培 育 國 民 瞭 解 與 環 境 之 倫 理 關 係, 增 進 國 民 保 護 環 境 之 知 識 技 能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促 使 國 民 重 視 環 境, 採 取 行 動,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 另 為 促 使 所 轄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在 環 境 永 續 之 原 則 下 推 動 所 屬 業 務, 故 將 設 置 數 位 環 境 教 育 館, 作 為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之 據 點 為 使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具 備 足 夠 的 設 施, 以 發 揮 其 環 境 保 護 之 功 能, 並 藉 以 堤 供 本 地 民 眾 及 外 地 遊 客 一 個 多 功 能 寓 教 於 樂 的 環 境 教 育 場 所, 本 環 境 保 護 館 將 以 主 題 館 的 方 式 展 現 各 主 題 館 包 含 環 境 保 護 公 害 防 治 資 源 再 利 用 溫 室 效 應 節 能 減 碳 綠 色 消 費 綠 色 旅 遊 各 項 污 染 源 之 認 識 及 防 治 ( 如 : 環 境 監 測 重 要 性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來 源 及 管 制 土 壤 與 各 項 水 質 污 染 及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毒 化 物 之 認 知 ) 等 主 題, 並 運 用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育 之 方 式,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教 案 教 學 及 器 材 來 溶 入 環 境 教 育 之 目 的 未 來, 除 硬 體 的 規 劃 外, 也 將 充 實 人 才 及 相 關 教 案 之 建 置, 以 取 得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認 證 之 環 境 教 育 場 所 為 基 本 目 標, 並 朝 項 為 我 國 在 東 台 灣 建 立 一 個 世 界 一 流 的 環 境 教 育 多 媒 體 互 動 館 場 為 終 極 目 標 1.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及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結 合 環 境 監 測 重 要 性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來 源 及 管 制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整 治 各 項 水 質 污 染 及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毒 化 物 等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2. 建 置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建 置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施, 包 含 光 線 空 氣 流 通 上 課 場 域 教 學 設 備 空 間 營 造 友 善 空 間 等 (1)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 含 環 境 教 育 館 公 害 防 治 館 資 源 再 利 用 館 溫 室 效 應 館 節 能 減 碳 館 綠 色 消 費 館 綠 色 旅 遊 館 ) (2) 參 觀 動 線 安 全 設 施 工 程 ( 保 護 設 施 可 拆 式 欄 杆 樓 梯 改 善 消 防 設 備 逃 生 指 標 ) (3) 硬 體 展 示 照 明 及 音 響 效 果 建 置 ( 照 明 系 統 設 備 音 響 系 統 設 備 電 腦 控 制 設 備 ) (4) 展 示 教 育 多 媒 體 系 統 及 教 材 設 備 建 置 (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設 備 展 示 教 材 ) 253 頁

27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5) 指 標 工 程 ( 動 線 導 引 空 間 說 明 設 施 解 說 ) 3. 建 構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之 平 台 整 合 蒐 集 全 台 環 境 教 育 影 片, 依 環 境 教 育 八 大 面 向 等 內 涵, 持 續 進 行 更 新 與 管 理 4.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計 劃 (1) 籌 組 環 境 教 育 推 輔 導 團 及 環 育 人 力 資 源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相 關 機 關 與 團 體 代 表, 籌 組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輔 導 團, 進 行 平 台 整 合, 資 源 運 用, 輔 導 規 劃, 以 利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2) 規 劃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推 廣 人 才 庫, 以 推 動 後 續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5. 創 意 研 發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課 程 方 案 為 有 效 推 展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研 擬 創 意 環 境 教 育 架 構, 作 為 課 程 發 展 的 方 向 (1) 蒐 集 分 析 現 有 臺 東 環 境 保 護 課 程, 做 為 資 源 整 合 平 台 的 資 料 (2) 研 發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方 案, 將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做 為 臺 東 縣 環 境 教 育 數 位 課 程 推 廣 研 發 中 心 (3) 邀 請 本 縣 各 單 位 ( 機 關 ), 每 年 至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進 行 30 場 次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6. 辦 理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教 材 教 法 研 習 (1) 辦 理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參 與 者 夥 伴 工 作 坊 為 紮 根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理 念, 工 作 坊 由 本 館 結 合 在 地 組 織 學 校 民 間 團 體 等 參 與 者 夥 伴, 搭 配 運 用 環 境 保 護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每 年 辦 理 3 場 次 教 材 研 習, 進 行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2) 辦 理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教 材 教 法 研 討 會 本 研 討 會 特 針 對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教 材 教 法 進 行 交 流 分 享, 結 合 在 地 組 織 學 校 民 間 團 體 等 參 與 者 夥 伴 等 保 護 資 源 及 管 道, 搭 配 運 用 保 護 館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本 保 護 推 廣 規 劃 涵 括 關 鍵 環 境 議 題 如 全 球 暖 化 環 境 正 義 資 源 運 用 等 面 向 7.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區 域 規 劃 設 置 該 館 作 為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將 設 置 展 示 區 域 教 室 及 活 動 空 間 等 教 學 場 所 254 頁

27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1) 加 強 課 程 教 學 場 所 (2) 規 劃 教 學 動 線 : 依 不 同 參 訪 單 位 規 劃 合 宜 參 訪 課 程, 加 強 輔 助 教 學 設 備 (3) 互 動 示 展 示 及 教 學 設 施 : 強 化 互 動 性 強 的 展 示, 讓 參 訪 的 人 可 透 過 五 感 的 感 觀, 有 深 刻 有 趣 的 學 習 體 驗 8.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營 運 組 織 為 有 利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營 運 成 立 相 關 組 織,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人 力 配 置 及 培 訓 本 館 將 由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及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科 科 長 統 籌 管 理 該 館 相 關 業 務,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承 辦 人 擔 任 全 職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負 責 該 館 管 理 設 計 環 境 保 護 課 程 方 案 及 環 境 保 護 課 程 解 說 等 工 作, 相 關 人 力 配 置 如 下 圖 圖 構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人 力 配 置 解 說 人 力 培 訓 部 分 等 相 關 課 程 由 環 境 保 護 館 志 工 擔 任, 初 期 預 計 訓 練 解 說 人 力 5 至 10 人, 後 續 將 再 結 合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環 保 團 體 設 計 課 程 並 增 加 解 說 人 力 255 頁

27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數 位 環 境 教 育 館 志 工 隊 企 劃 組 解 說 組 行 政 組 圖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志 工 隊 組 織 環 保 志 工 部 分, 本 計 畫 將 培 訓 志 工 約 30 人, 協 助 該 館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2)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A. 公 部 門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場 域 為 落 實 本 縣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完 成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每 年 至 少 4 小 時 以 上 之 環 境 教 育, 本 館 將 與 各 機 關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預 計 本 縣 九 年 一 貫 學 生 於 國 小 及 國 中 各 至 本 館 參 與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各 一 次 B.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部 門 機 構 環 境 教 育 場 地 臺 東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得 天 獨 厚 的 觀 光 環 境 優 勢, 故 應 善 用 其 天 然 的 好 山 好 水 之 優 勢, 強 化 生 態 景 觀 旅 遊 及 在 地 的 獨 特 性, 除 創 造 地 方 之 經 濟 利 益, 同 時 仍 保 有 美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環 境, 以 創 造 觀 光 美 地 的 概 念 發 展 臺 東 特 色 產 業 本 館 將 以 臺 東 高 價 值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卓 越 人 文 為 根 本 與 觀 光 環 保 團 體 及 民 宿 業 者 合 作 推 動 綠 色 觀 光 節 能 減 碳 遊 臺 東, 並 提 供 業 者 場 地 辦 理 綠 色 觀 光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或 製 作 環 保 產 品 等 場 地, 讓 觀 光 確 實 成 為 令 臺 東 人 驕 傲 的 無 煙 囪 高 效 益 產 業, 達 成 本 縣 創 造 觀 光 美 地 繁 榮 家 園 營 造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的 施 政 目 標 C. 全 民 終 身 環 境 學 習 場 域 本 館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將 整 合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資 源,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環 保 設 施 生 態 旅 遊 社 區 營 造 綠 色 產 業 及 低 碳 生 態 城 鄉 等 綜 合 性 工 作, 做 為 本 縣 全 民 終 身 環 境 學 習 場 域 另 為 提 升 本 縣 縣 民 環 保 意 識, 本 館 中 心 亦 將 配 合 辦 理 環 境 節 日 環 境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執 行 及 其 他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本 館 每 次 參 與 人 數 預 計 為 30~50 人 每 年 預 計 至 本 中 心 參 觀 學 生 數 約 4,000 人 次 公 教 人 員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人 數 2,000 人 次 一 般 民 眾 參 觀 約 4, 頁

279 人 次, 合 計 共 約 10,000 人 次 / 年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計 畫 各 年 度 計 畫 細 目 與 經 費 推 估 計 畫 時 程 計 畫 細 目 經 費 合 計 ( 千 元 ) 說 明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規 劃 設 計 規 劃 設 計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105 年 推 動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1. 配 合 環 境 節 日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 宣 傳 環 境 資 源 之 重 要 性, 讓 民 眾 瞭 解 除 地 球 日 及 世 界 環 境 日 外 之 國 際 性 環 境 節 日, 如 世 界 溼 地 日 世 界 森 林 日 世 界 水 日 國 際 生 物 多 樣 性 日 世 界 海 洋 日 世 界 水 質 監 測 日 世 界 清 潔 日 國 際 減 災 日 世 界 糧 食 日 等 國 際 性 環 境 節 日 ) 及 環 境 災 害 防 治 宣 傳 等 2. 辦 理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及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 如 : 環 境 監 測 重 要 性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來 源 及 管 制 土 壤 與 各 項 水 質 污 染 及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毒 化 物 之 認 知 ) 105 年 經 費 小 計 19,380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建 置 1. 第 一 期 建 置 : 詳 參 ( 三 ) 計 畫 內 容 2. 建 置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106 年 推 動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1. 配 合 環 境 節 日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2. 規 劃 臺 東 縣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之 平 台 3.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計 劃 4. 辦 理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及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 如 : 環 境 監 測 重 要 性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來 源 及 管 制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整 治 各 項 水 質 污 染 及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毒 化 物 等 之 認 知 ) 106 年 經 費 小 計 19, 年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建 置 推 動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1. 第 二 期 建 置 : 詳 參 ( 三 ) 計 畫 內 容 2. 建 置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1. 推 動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平 台 2. 配 合 環 境 節 日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3.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及 教 材 規 257 頁

28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07 年 經 費 小 計 19,380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建 置 108 年 環 推 動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108 年 經 費 小 計 19,380 劃 設 計. 4. 結 合 在 地 特 色 傳 統 智 慧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5. 辦 理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及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 如 : 環 境 監 測 重 要 性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來 源 及 管 制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整 治 各 項 水 質 污 染 及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毒 化 物 等 之 認 知 ) 1. 第 三 期 建 置 : 詳 參 ( 三 ) 計 畫 內 容 2. 建 置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之 主 題 館 及 教 材 3.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區 域 規 劃 設 置 1. 推 動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平 台 整 合 2. 配 合 環 境 節 日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3.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及 教 材 規 劃 設 計 4. 辦 理 數 位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5. 辦 理 解 說 員 運 用 及 培 訓 活 動 6. 辦 理 各 項 環 境 保 護 及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 如 : 環 境 監 測 重 要 性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來 源 及 管 制 土 壤 與 各 項 水 質 污 染 及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毒 化 物 等 之 認 知 ) 經 費 總 需 求 (105 至 108 年 ) 77,5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辦 ; 臺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協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258 頁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77,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77,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9,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72, , , , ,

28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7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8, , , , ,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72,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臺 東 縣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經 費 來 源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每 年 至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人 數 約 10,000 人 次 (2) 研 發 中 心 專 業 學 習 課 程, 並 進 行 相 關 研 習 至 少 80 場 次 以 上 (3) 成 立 數 位 環 境 保 護 館 志 工 隊 30 人 (4) 一 次 性 設 置 教 育 多 媒 體 軟 硬 體 設 施 展 示 空 間 之 照 明 及 音 響 效 果 設 備 展 場 動 線 講 解 圖 示 牌 及 各 項 公 告 牌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推 動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結 合 公 部 門 的 資 源 與 民 間 力 量, 推 展 環 境 教 育, 帶 動 社 區 居 民 發 展 人 土 地 自 然 的 和 諧 關 係 實 踐 259 頁

28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2) 促 使 社 會 大 眾 及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透 過 親 身 參 訪 各 項 環 保 設 施, 引 發 環 保 實 踐 心, 提 昇 主 動 關 心 環 保 教 育 事 務 並 內 化 於 心 中, 進 而 影 響 家 人 朋 友, 促 使 主 動 參 與 環 保 工 作, 以 達 到 環 保 永 續 的 目 標 (3) 結 合 推 廣 生 態 和 環 境 保 護, 帶 動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創 造 優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4) 配 合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養 成 大 家 愛 環 境 重 環 保 愛 惜 能 源 的 良 好 習 慣 260 頁

28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5 基 礎 建 設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5.1 花 東 地 區 養 生 休 閒 及 人 才 東 移 推 動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5.2 臺 東 縣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5.3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5.4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5.5 臺 東 縣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5.6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5.7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5.8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261 頁

28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發 展 目 標 : 智 慧 城 鄉 治 理 與 公 共 基 礎 服 務 設 施 再 提 升 績 效 指 標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主 要 為 提 昇 各 項 民 生 公 共 服 務 建 設 及 措 施 品 質, 並 規 劃 發 展 良 好 便 利 及 安 全 之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就 業 及 產 業 發 展 基 礎 環 境, 並 維 護 公 共 環 境 景 觀 之 完 整 性, 有 效 規 劃 運 用 國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等, 以 促 進 在 地 生 活 就 學 就 醫 就 業 與 所 得 的 提 升 以 下 為 民 國 108 年 之 目 標 值 設 定 : 表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 人 / 個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萬 元 / 年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自 來 水 供 水 普 及 率 (+) (%) >83.00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率 ( ) 件 / 萬 輛 件 <85 件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 歲 歲 >75 閒 置 空 間 ( 或 建 築 物 ) 再 平 方 公 尺 約 3500 m 2 後 續 填 入 約 7000 m 2 利 用 面 積 (m 2 ) 發 展 構 想 一 整 合 及 治 理 城 鄉 空 間 景 觀 都 市 發 展 及 基 礎 建 設 設 施 及 配 套 措 施, 以 提 升 生 活 機 能 二 以 多 元 創 新 之 規 劃 及 智 慧 治 理 手 段, 營 造 協 調 性 高 之 便 捷 通 訊 交 通 網 絡 有 鑑 於 臺 東 縣 近 年 因 觀 光 及 交 通 所 帶 動 之 城 鄉 快 速 建 設 發 展, 亟 需 進 一 步 提 升 改 善 整 體 公 共 性 之 基 礎 服 務 建 設 交 通 建 設 與 公 共 基 礎 服 務 設 施 建 設 品 質,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公 共 服 務 環 境 ; 且 為 了 有 效 管 理 整 體 城 鄉 發 展 之 永 續 性, 須 透 過 有 效 且 具 永 續 性 規 劃 理 念 之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建 築 管 理 與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模 式, 有 效 進 行 空 間 土 地 及 建 築 發 展 之 管 理 與 規 範, 落 實 臺 東 縣 全 台 首 創 之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內 涵, 永 續 經 營 整 體 建 設 之 發 展 方 向, 作 為 帶 動 觀 光 及 產 業 發 展 的 基 石, 以 維 護 及 保 持 臺 東 縣 有 別 於 台 灣 北 部 與 西 部 的 生 活 步 調 及 整 體 發 展 風 格, 邁 向 與 臺 東 獨 特 之 山 海 環 境 共 存 的 永 續 發 展 路 線 262 頁

28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行 動 計 畫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5.1 花 東 地 區 養 生 休 閒 及 人 才 東 移 推 動 計 畫 5.2 臺 東 縣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5.3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主 要 係 依 循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鼓 勵 社 區 生 活 文 化 環 境 營 造 之 策 略 所 研 提 透 過 過 往 本 府 推 動 的 社 區 風 貌 基 本 培 力 之 概 念, 輔 導 在 地 居 民 及 組 織 學 習 與 參 與, 進 行 以 社 群 力 量 為 主 體 之 城 鄉 地 景 經 營 示 範, 同 時 以 整 合 套 裝 推 動 方 式, 建 置 城 鄉 多 功 能 的 綠 色 空 間 網 絡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次 人 次 +150 人 次 閒 置 空 間 ( 或 建 築 物 ) 再 利 用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m 2 ) - 約 2350m 2 約 4700m 2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針 對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之 村 落 及 周 邊 地 景, 培 力 村 落 組 織 自 主 整 合 及 參 與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每 年 計 10 個 村 落 組 織 完 成 參 與 式 田 野 調 查 與 分 析 2. 針 對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之 聚 落, 進 行 宜 住 宜 遊 城 鄉 環 境 改 造 及 示 範 施 作, 輔 導 村 落 組 織 針 對 城 鎮 / 聚 落 周 邊 地 景 進 行 系 統 性 地 景 改 造 及 再 利 用, 每 年 計 25 處 3. 耕 種 中 的 地 景 六 次 元 產 業 經 營 之 成 果 策 展, 每 年 計 發 表 10 個 場 次 跟 著 村 落 地 景 見 學 去 之 活 動 263 頁

28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三 ) 計 畫 內 容 計 畫 範 圍 內 的 東 河 成 功 及 長 濱 等 三 鄉 鎮 倚 山 面 海, 順 著 海 階 的 地 勢 開 墾 出 多 層 次 的 水 稻 田, 而 錯 落 有 致 層 層 疊 疊 的 水 梯 田 則 形 成 壯 闊 景 觀, 交 織 出 獨 特 的 山 海 地 景 與 地 方 特 有 農 耕 地 景 近 年 來, 三 鄉 鎮 沿 線 村 落 因 人 口 逐 漸 外 移, 城 鄉 差 距 擴 大, 這 個 美 麗 且 獨 一 無 二 的 東 海 岸 景 緻 正 在 逐 漸 破 敗 及 消 逝 是 以, 計 畫 推 動, 務 實 地 從 有 人 在 的 地 景 中 出 發, 透 過 細 緻 的 地 方 參 與 營 造 之 過 程, 落 實 與 回 應 山 海 城 鄉 空 間 永 續 發 展 延 續 過 往 本 府 推 動 的 社 區 風 貌 基 本 培 力 之 概 念, 以 兩 階 段 社 區 提 案 擂 臺 之 操 作 策 略, 設 計 實 作 演 練 的 競 賽 項 目, 輔 導 在 地 居 民 及 組 織 學 習 與 參 與, 進 行 以 社 群 力 量 為 主 體 之 城 鄉 地 景 經 營 示 範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1. 村 落 及 周 邊 綠 色 城 鄉 網 絡 建 置 規 劃 設 計 : 輔 導 村 落 組 織 自 主 整 合 及 參 與, 盤 點 從 城 鎮 / 聚 落 周 邊 地 景 相 關 資 源, 包 括 : 海 洋 / 漁 獵 文 化 過 去 到 現 在 城 鄉 變 化 動 植 物 生 態 及 人 文 資 源 等 ; 並 檢 視 村 落 正 在 推 動 或 規 劃 中 之 相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提 出 套 裝 式 修 補 性 串 連 性 改 造 內 容, 包 括 城 鄉 生 活 緩 衝 綠 帶 藍 色 / 綠 色 系 統 生 態 環 境 修 補 等 2. 宜 住 宜 遊 環 境 涵 構 示 範 施 作 之 培 力 : 輔 導 地 方 人 以 做 中 學 方 式, 以 村 落 及 市 街 為 發 展 核 心, 透 過 實 驗 性 簡 易 工 程 核 撥 培 力, 針 對 城 鎮 / 聚 落 周 邊 地 景 進 行 修 補 式 系 統 性 城 鄉 地 景 改 造 及 再 利 用 包 括 : (1) 綠 色 聚 落 整 體 意 象 及 其 發 展 : 如 何 透 過 具 地 方 特 色 空 間 的 保 存 與 維 護, 以 及 如 何 保 留 發 展 ( 串 連 ) 或 復 育 當 地 的 環 境, 同 時 並 結 合 村 落 的 綠 美 化, 共 同 構 成 和 諧 的 集 落 環 境 (2) 產 業 地 景 整 體 意 象 及 其 維 繫 : 村 落 的 生 活 生 產 與 生 態, 如 何 透 過 具 主 題 性 綠 色 網 絡 建 置 保 存 或 維 護, 進 而 發 展 成 可 永 續 空 間 與 經 營 策 略, 同 步 並 提 出 節 省 具 效 率 親 善 環 境 的 土 地 材 料 與 科 技 的 利 用 方 式 3. 耕 種 中 的 地 景 多 元 化 經 營 之 培 力 : 輔 導 地 方 充 分 利 用 地 域 的 資 源 與 條 件, 以 傳 統 知 識 與 文 化 的 農 漁 獵 基 礎 為 後 盾, 致 力 於 地 區 一 級 生 產 及 二 級 產 業 的 多 樣 化, 研 發 或 轉 型 地 方 潛 力 物 產, 並 透 過 跟 著 村 落 地 景 見 學 去 之 實 務 演 練, 建 置 六 次 元 產 業 經 營 之 相 關 體 系 合 作 基 礎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264 頁

287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主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60,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6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55,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55,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9, , , , , 現 值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55,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表 東 海 岸 地 區 城 鄉 改 造 及 地 景 經 營 推 動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備 註 265 頁

28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註 1.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增 加 閒 置 空 間 ( 或 建 築 物 ) 再 利 用 面 積 面 積 2,350 平 方 米 (2) 每 年 完 成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三 鄉 鎮 至 少 10 個 村 落 之 村 落 內 部 再 發 展 調 查 及 檢 核 (3) 每 年 建 置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三 鄉 鎮 至 少 25 處 地 景 改 造 串 連 及 再 利 用 設 施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建 置 宜 住 宜 遊 之 全 盤 性 環 境 涵 構, 逐 步 改 善 生 態 生 活 生 產 之 空 間, 共 創 人 與 自 然 的 共 生 互 利 之 雙 贏 局 面 (2) 以 提 升 城 鄉 交 流 人 口 生 態 人 文 資 訊 整 合 與 村 落 產 業 活 性 化 等 策 劃 主 軸, 透 過 競 賽 式 見 學 方 式 跟 著 村 落 地 景 見 學 去, 聯 合 周 邊 村 落 共 同 參 與 及 辦 理, 逐 年 擴 大 經 驗 傳 承 及 政 策 績 效 266 頁

28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4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計 畫 主 要 係 依 循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加 強 清 查 及 活 化 利 用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所 研 提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次 人 次 +100 人 次 閒 置 空 間 ( 或 建 築 物 ) 再 利 用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m 2 ) - 約 3500m 2 約 7000 m 2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針 對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鋒 鄉 達 仁 鄉 之 聚 落, 進 行 Cooking School 整 備 計 畫 示 範 操 作, 輔 導 城 鎮 村 落 組 織 進 行 系 統 性 實 務 演 練, 每 年 計 完 成 10 處 2. 針 對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鋒 鄉 達 仁 鄉 之 聚 落, 進 行 Edible Landscape 整 備 計 畫 示 範 施 作, 輔 導 村 落 組 織 針 對 城 鎮 / 聚 落 周 邊 地 景 進 行 系 統 性 地 景 改 造 及 再 利 用, 每 年 計 20 處 ( 三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範 圍 橫 跨 臺 東 縣 南 迴 地 區 四 個 鄉 鎮 (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鋒 鄉 達 仁 鄉 ), 行 政 轄 區 狹 長, 山 多 平 地 少, 可 供 人 類 聚 居 發 展 之 地 極 為 有 限, 聚 落 多 以 集 村 的 方 式 呈 點 狀 散 布, 也 因 此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方 面 得 以 被 保 存 下 來 過 去 發 展 的 劣 勢, 如 今 已 轉 變 成 南 迴 地 區 最 大 發 展 的 優 勢 本 計 畫 透 過 縣 府 鄉 鎮 村 落 之 共 同 合 作, 營 造 一 友 善 的 / 親 切 的 有 機 的 / 生 態 的 魅 力 城 鄉 產 業 之 基 盤, 活 用 地 域 所 具 有 的 創 意 構 想 為 原 則, 進 行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再 發 展 與 再 利 用, 逐 步 地 縫 補 及 串 連 南 迴 最 具 國 際 級 景 觀 優 勢 的 山 海 魅 力 計 畫 推 動 將 依 著 南 迴 地 區 歷 史 脈 絡 人 文 產 業 及 環 境 等 資 源, 以 東 排 灣 廚 房 為 題, 整 合 及 設 定 不 同 發 展 主 題 願 景, 透 過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之 過 程, 規 劃 設 置 各 式 主 題 鄉 里 / 村 落 為 體 驗 基 地, 並 結 合 有 機 深 度 旅 遊 之 串 連, 形 塑 多 元 生 活 產 業 模 式 1. 以 東 排 灣 廚 房 開 展 級 之 城 鄉 產 業 鏈 結 從 南 迴 地 域 生 活 及 文 化 觀 點 出 發, 以 東 排 灣 廚 房 為 題 作 為 地 方 發 展 的 手 段 267 頁

29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策 略 與 平 臺, 串 連 一 二 三 級 之 地 方 潛 力 物 產, 並 培 力 村 落 組 織 結 合 傳 統 智 慧 及 在 地 知 識, 凝 聚 地 方 意 識, 推 動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參 與 自 力 更 新, 營 造 豐 厚 的 鄉 鎮 村 落 主 題 特 色 2. 植 基 於 城 鄉 地 域 生 活 魅 力, 開 拓 小 型 主 題 式 的 Cooking School 鼓 勵 結 合 鄉 里 之 歷 史 與 文 化 紋 理, 在 聚 落 主 街 上 的 閒 置 空 間 或 畸 零 地 等, 進 行 系 統 性 環 境 營 造 並 透 過 以 東 排 灣 廚 房 作 為 主 題 性 及 串 連 設 計 之 基 礎, 開 拓 小 而 美 多 點 多 樣 化 城 鄉 魅 力 空 間, 發 展 小 型 公 共 休 憩 設 施, 提 高 公 共 服 務 能 力 及 品 質 3. 以 地 方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開 拓 多 樣 化 的 Edible Landscape 以 村 落 及 周 邊 地 景 為 體 驗 基 地, 利 用 村 落 獨 有 的 東 排 灣 廚 房 之 資 源 特 色, 誘 導 地 方 各 系 統 共 同 將 點 線 面 的 空 間 轉 化 為 多 層 次 可 食 地 景 ; 一 方 面 可 以 藉 此 活 絡 公 私 有 土 地 使 用,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誘 導 地 方 共 同 參 與 環 境 自 然 機 制 運 作, 發 展 有 秩 序 性 的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4. 計 畫 推 動 以 做 中 學 之 城 鄉 競 賽 操 作 方 式 進 行, 透 過 實 驗 性 簡 易 工 程 核 撥 培 力, 設 計 實 作 演 練 的 競 賽 項 目, 輔 導 地 方 人 以 公 私 協 力 總 體 營 造 的 力 量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主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00,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00,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0,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92, , , , , 頁

29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9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9, , , , , 現 值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92,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南 迴 地 區 優 山 美 土 鄉 里 魅 力 營 造 及 活 化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經 費 來 源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每 年 增 加 閒 置 空 間 ( 或 建 築 物 ) 再 利 用 面 積 面 積 3500 平 方 米 (2) 每 年 完 成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鋒 鄉 達 仁 鄉 四 鄉 鎮 至 少 10 個 村 落 之 生 態 與 人 文 地 景 資 源 調 查 及 檢 核 (3) 每 年 建 置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鋒 鄉 達 仁 鄉 四 鄉 鎮 至 少 10 處 Cooking School (4) 每 年 建 置 太 麻 里 鄉 大 武 鄉 金 鋒 鄉 達 仁 鄉 四 鄉 鎮 至 少 20 處 Edible Landscape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269 頁

29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 聚 落 人 文 景 觀 經 理 之 運 動 展 開 永 續 城 鄉 發 展 的 承 載, 所 必 須 依 賴 的 不 是 那 些 美 麗 的 山 海, 而 是 這 些 維 繫 風 貌 背 後 的 社 群 力 量, 維 繫 風 貌 背 後 的 社 群 力 量 朝 向 優 質 化 改 變 了, 城 鄉 經 營 變 動 才 有 機 會 朝 向 優 質 化 的 發 展 (2) 完 備 從 觀 光 到 生 活 的 城 鄉 建 設 網 絡 建 置 透 過 東 排 灣 廚 房 結 合 在 地 人 文 地 景 產 等, 營 造 各 式 特 色 的 小 聚 落, 結 合 景 色 秀 麗 的 南 迴 廊 道 景 觀, 完 備 重 要 的 觀 光 城 鄉 之 網 絡 建 置 270 頁

29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5 臺 東 縣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擬 定 後 所 頒 布 之 相 關 書 圖, 係 政 府 民 間 對 土 地 各 項 利 用 之 開 發 藍 圖, 以 及 使 用 管 制 之 依 據, 故 在 都 市 發 展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上 具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力 本 縣 近 年 受 觀 光 帶 動 發 展 快 速, 各 項 建 設 亟 待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基 礎 書 圖 資 料 更 新 整 合 之 配 套, 以 即 時 因 應 並 提 供 建 設 發 展 之 相 關 推 動 辦 理 需 求 然 本 縣 前 尚 有 多 處 都 市 計 畫 圖 自 擬 定 公 告 以 來 尚 未 辦 理 過 重 製 作 業, 導 致 與 當 前 都 市 發 展 現 況 不 符, 難 以 作 為 規 劃 之 參 考 外, 地 形 圖 紙 亦 經 時 間 變 遷 產 生 伸 縮 變 形 等 誤 差, 導 致 如 續 以 該 地 形 圖 作 為 都 市 規 劃 之 決 策 參 考 上, 以 及 與 土 地 開 發 之 施 行 時 均 有 窒 礙 難 行, 易 生 爭 議 之 處 有 鑑 於 此, 本 計 畫 依 據 103 年 2 月 17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召 開 之 新 興 中 長 程 -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際 整 合 應 用 計 畫 ( ) 研 商 會 議 結 論, 及 花 東 基 金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之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 社 會 面 向 )5.7.2 強 化 核 心 都 市 的 機 能 建 設 與 服 務 功 能 之 發 展 策 略 方 針 辦 理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施 政 民 眾 滿 意 度 (+) 百 分 比 (%) - 70% 80% ( 二 ) 工 作 指 標 完 成 小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三 仙 台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八 仙 洞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 面 積 共 計 公 頃 年 : (1) 辦 理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作 業, 面 積 公 頃 (2) 辦 理 三 仙 台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 面 積 公 頃 (3) 辦 理 八 仙 洞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 面 積 公 頃 年 : 完 成 辦 理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作 業, 面 積 公 頃 辦 理 小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 面 積 100 公 頃 271 頁

29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年 : 完 成 辦 理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作 業, 面 積 公 頃 都 市 計 畫 區 ( 三 ) 計 畫 內 容 表 臺 東 縣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辦 理 現 況 說 明 公 告 實 施 辦 理 中 尚 未 辦 理 臺 東 市 (94) 臺 東 市 ( 豐 榮 豐 樂 地 區 )(90) 東 河 (91)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99) 臺 東 鐵 路 新 站 附 近 地 區 ( 卑 南 南 王 地 區 )(92) 三 仙 台 風 景 特 定 區 ( 遊 樂 區 )(92) 臺 東 鐵 路 新 站 地 區 主 要 計 畫 及 五 處 細 部 計 畫 太 麻 里 大 武 鹿 野 池 上 紅 葉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臺 東 市 知 本 鐵 路 車 站 附 近 地 區 數 量 註 : 括 弧 內 數 字 為 重 製 圖 公 告 實 施 年 代 臺 東 鐵 路 新 站 附 近 地 區 ( 康 樂 車 站 地 區 )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三 仙 台 風 景 特 定 區 八 仙 洞 風 景 特 定 區 成 功 長 濱 關 山 1. 本 縣 共 26 個 都 市 計 畫 區, 其 中 尚 有 部 分 都 市 計 畫 區 未 辦 理 計 畫 圖 重 製 作 業, 配 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預 計 分 5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本 府 預 計 分 5 年 期 完 成 本 縣 之 都 市 計 畫 區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作 業, 其 中 各 案 排 序 依 照 下 列 幾 點 原 則 排 定 : (1) 具 重 製 急 迫 性 (2) 都 市 計 畫 區 面 積 (103 年 度 以 較 小 者 優 先, 以 求 製 作 精 度 ) (3) 縣 府 辦 理 訂 定 之 都 市 計 畫 區 (4) 計 畫 區 內 人 口 發 展 率 (5) 現 況 計 畫 圖 測 繪 年 代 (6) 配 合 通 盤 檢 討 或 專 案 通 檢 之 進 度 依 上 開 原 則 評 估 後, 配 合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之 變 更 小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及 變 更 三 仙 臺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於 105 年 辦 理 小 野 柳 三 仙 臺 八 仙 洞 等 三 處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 106 年 度 辦 理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107 年 辦 理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專 案 檢 討 2. 整 體 實 施 步 驟 與 流 程 272 頁

29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實 施 步 驟 及 流 程 說 明 八 仙 洞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三 仙 台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小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知 本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綠 島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圖 計 畫 實 施 範 圍 說 明 273 頁

29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工 作 執 行 : (1) 1/1000 數 值 地 形 圖 修 補 測 (2) 都 市 計 畫 樁 清 查 聯 測 改 算 (3) 展 繪 套 合 ( 展 繪 計 畫 線 樁 位 線 地 籍 線 於 數 值 地 形 圖 ) (4) 彙 整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疑 義 及 製 作 重 製 圖 (5) 召 開 重 製 疑 義 研 商 會 議 確 認 都 市 計 畫 重 製 書 圖 (6)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法 定 程 序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7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7, , , 淨 現 金 流 量 -17,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6,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5,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5,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5, , , , ,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5,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74 頁

29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政 府 年 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都 市 計 畫 圖 作 為 都 市 計 畫 執 行 規 劃 檢 討 與 變 更 之 重 要 依 據, 本 案 將 可 建 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理 與 檢 討 基 本 圖 資, 提 升 都 市 計 畫 執 行 規 劃 檢 討 之 參 考 圖 精 度 (2) 建 置 高 精 度 都 市 計 畫 控 制 測 量, 以 利 座 標 系 統 整 合, 並 透 過 提 供 地 盤 高 程 資 訊, 以 利 公 共 管 線 道 路 公 共 設 施 開 闢 等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規 劃 應 用 (3) 以 座 標 轉 換 方 式 整 合 建 置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圖 資, 並 與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之 技 術 結 合, 實 現 兩 圖 合 一 之 目 標, 提 升 規 劃 精 確 性 與 效 率 (4) 建 立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成 果 圖 並 完 成 兩 圖 合 一 作 業, 逐 步 整 合 地 籍 圖 資, 加 速 三 圖 合 一 業 務 推 動, 提 升 規 劃 圖 資 精 度 與 行 政 效 益 (5) 數 值 化 都 市 計 畫 圖 使 於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查 詢 系 統 平 台 之 更 新, 亦 有 利 配 合 中 央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查 詢 系 統 建 置 平 台 提 供 資 料 更 新 275 頁

29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5.6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本 計 畫 擬 藉 由 臺 東 縣 景 觀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推 動 界 定 臺 東 縣 重 點 景 觀 區 海 岸 線 保 護 區 域 資 源 保 育 及 整 合 地 方 原 物 特 色, 作 為 未 來 管 理 及 推 動 之 依 據, 以 維 護 本 縣 特 有 環 境 景 觀 資 源 之 永 續 性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施 政 民 眾 滿 意 度 (+) 百 分 比 (%) - 70% 75%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景 觀 推 動 機 制 逐 漸 成 熟 運 作, 落 實 景 觀 風 貌 整 合 策 略 與 永 續 發 展 之 精 神 2. 搭 配 保 育 概 念 推 動 景 觀 發 展, 保 有 在 地 原 有 風 貌 特 質, 擬 訂 建 築 景 觀 管 制 措 施 3. 研 擬 建 築 景 觀 特 性 願 景 藍 圖, 並 規 劃 以 短 中 長 程 方 案 及 劃 定 示 範 地 區 4. 藉 由 臺 東 縣 景 觀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推 動 將 界 定 重 點 景 觀 區 海 岸 線 保 護 區 域 資 源 保 育 及 整 合 地 方 原 物 特 色, 作 為 管 理 及 推 動 之 依 據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依 照 各 區 域 內 容 性 質, 配 合 建 管 規 範 及 自 治 條 例 文 化 景 觀 生 產 地 景 ( 農 地 等 ) 維 護 及 保 護 的 相 關 規 範 ( 含 建 管 與 使 用 規 範 等 ) 內 容 及 海 岸 區 域 之 建 管 規 範 等 劃 設, 並 將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區 外 作 範 圍 的 界 定, 無 現 有 界 線 可 做 劃 設 依 據 部 分, 將 依 地 形 及 地 籍 測 量 套 繪 設 置, 並 依 現 有 地 形 地 貌 及 都 市 計 畫 劃 設 現 地 配 合 設 置, 劃 設 後 辦 理 公 聽 說 明 會 並 修 正 發 布 實 施 及 示 範 區 操 作 等 2. 在 實 施 區 域 部 分, 配 合 各 項 法 令 依 據, 融 入 地 方 特 色 作 為 延 續 及 串 聯 舊 有 景 觀 原 物, 保 留 在 地 風 味 3. 工 作 項 目 : (1) 臺 東 縣 劃 設 區 域 範 圍 依 地 形 地 貌 畫 設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及 彙 整 分 析 以 各 鄉 鎮 市 為 單 位, 以 土 地 使 用 自 然 人 文 產 業... 等 與 景 觀 風 貌 相 關 之 項 目, 進 行 整 體 資 料 蒐 集 與 彙 整 分 析 276 頁

29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 相 關 計 畫 之 說 明 與 檢 討 蒐 集 相 關 法 規 及 地 方 前 瞻 發 展 需 要, 作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分 析, 以 作 為 政 策 工 具 研 擬 及 推 動 的 參 考 (3) 臺 東 縣 重 點 景 觀 地 區 範 圍 劃 設 公 告 實 施 (4) 重 點 景 觀 地 區 地 方 說 明 地 方 座 談 發 布 及 宣 導 等 (5)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母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6) 依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第 七 條 內 容, 發 布 實 施 -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及 相 關 子 法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 各 鄉 鎮 公 所 )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或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4, , 淨 現 金 流 量 -4,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4,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3,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 , , , , 表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3,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77 頁

30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經 費 來 源 臺 東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後 續 劃 設 重 點 景 觀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保 護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自 然 生 態 及 人 文 景 觀 資 源, 防 止 人 為 的 環 境 破 壞 與 不 當 利 用 行 為,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遊 憩 環 境, 確 保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2) 串 聯 國 家 公 園 及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建 立 區 域 性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體 系, 凸 顯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景 觀 特 色, 塑 造 具 趣 味 性 之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多 樣 性 遊 憩 活 動 體 驗 朝 向 以 發 展 渡 假 休 閒 基 地 的 發 展, 以 提 昇 國 民 旅 遊 品 質 為 重 點 (3) 宣 導 教 育 地 方 民 眾 及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單 位 生 態 與 景 觀 資 源 維 護, 創 造 吸 引 觀 光 事 業 投 資 建 設 有 利 條 件, 帶 動 東 部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促 進 產 業 昇 級 轉 型 以 提 昇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與 所 得 水 準 (4) 對 於 環 境 改 善 生 態 的 保 護, 以 落 實 資 源 保 育 的 觀 念, 使 各 種 發 展 能 根 基 於 生 態 永 續 性 ; 以 長 期 發 展 來 看, 則 要 利 用 強 制 性 的 管 制 要 求, 推 動 土 地 永 續 與 環 境 共 生 的 發 展 模 式, 強 調 環 境 與 生 態 能 夠 永 續 利 用 278 頁

30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7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考 量 面 積 與 地 政 事 務 所 轄 區 範 圍 等 因 素, 擬 規 劃 辦 理 全 縣 ( 不 含 離 島 )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之 測 設, 以 提 供 本 縣 轄 區 內 各 項 工 程 公 共 設 施 治 水 都 市 計 畫 交 通 農 政 等 機 關 單 位 及 民 間 測 繪 業 者 完 整 統 一 之 高 精 度 控 制 點 成 果, 無 需 自 行 重 複 建 置 加 密 控 制 點, 可 大 幅 節 省 金 錢 及 測 量 作 業 時 間, 並 縮 短 作 業 工 期, 並 將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產 製 為 屬 性 資 料, 提 供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並 做 為 本 縣 各 項 縣 政 建 設 之 輔 助 決 策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5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點 數 測 設 點 數 - 70 點 180 點 ( 二 ) 工 作 指 標 100% 辦 理 點 數 達 成 度 : 各 年 度 ( 各 期 作 業 區 ) 辦 理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之 點 數 達 成 度 為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考 量 面 積 與 地 政 事 務 所 轄 區 範 圍 等 因 素, 擬 規 劃 三 年 辦 理 全 縣 ( 不 含 離 島 )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之 測 設, 利 用 衛 星 定 位 (GPS) 測 量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聯 測 內 政 部 所 公 告 大 地 基 準 及 一 九 九 七 坐 標 系 統 2010 年 成 果 ( 簡 稱 TWD ) 之 上 級 控 制 點 位, 並 解 算 臺 東 縣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新 坐 標 系 統 成 果 2. 作 業 區 域 規 劃 (1) 106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範 圍 ( 第 一 期 作 業 區 ): 測 設 範 圍 包 含 太 麻 里 地 政 事 務 所 所 轄 達 仁 鄉 (33 地 段 ) 大 武 鄉 (13 地 段 ) 金 峰 鄉 (35 地 段 ) 太 麻 里 鄉 (25 地 段 ) 及 臺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所 轄 卑 南 鄉 (51 地 段 ) 臺 東 市 (73 地 段 ), 共 計 6 鄉 ( 市 ) 230 地 段, 面 積 約 為 137,536 公 頃 (2) 107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範 圍 ( 第 二 期 作 業 區 ): 測 設 範 圍 包 含 關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所 轄 海 端 鄉 (57 地 段 ) 池 上 鄉 (30 地 段 ) 關 山 鎮 (21 地 段 ) 延 平 鄉 (35 地 段 ) 鹿 野 鄉 (19 地 段 ), 共 計 5 鄉 ( 鎮 ) 162 地 段, 面 積 約 為 156,698 公 頃 (3) 108 年 度 辦 理 範 圍 ( 第 三 期 作 業 區 ): 測 設 範 圍 包 含 成 功 地 政 事 務 所 所 轄 長 濱 279 頁

30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鄉 (53 地 段 ) 成 功 鎮 (48 地 段 ) 東 河 鄉 (40 地 段 ), 共 計 3 鄉 ( 鎮 ) 141 地 段, 面 積 約 為 50,937 公 頃 表 本 縣 ( 不 含 離 島 )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分 區 規 劃 表 分 區 辦 理 年 度 規 劃 行 政 區 第 一 期 作 業 區 106 達 仁 鄉 大 武 鄉 金 峰 鄉 太 麻 里 鄉 卑 南 鄉 臺 東 市 第 二 期 作 業 區 107 海 端 鄉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延 平 鄉 鹿 野 鄉 第 三 期 作 業 區 108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作 業 區 3.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1) 作 業 依 據 : 本 計 畫 作 業 準 則 規 劃 準 備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實 地 選 點 與 埋 設 外 業 觀 測 成 果 計 算 與 偵 錯 成 果 圖 表 調 製 成 果 檢 查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均 依 臺 東 縣 政 府 加 密 控 制 點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作 業 手 冊 規 範 辦 理 (2) 規 劃 加 密 控 制 點 : 規 劃 於 本 縣 各 行 政 區 內, 辦 理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之 測 設, 點 位 邊 長 以 3 至 8 公 里 為 原 則, 無 需 考 慮 相 鄰 點 位 間 互 相 通 視 條 件 設 置 之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功 用 為 建 立 各 行 政 區 之 坐 標 系 統 主 要 框 架, 並 提 供 各 應 用 測 量 辦 理 控 制 點 再 加 密 之 依 據 依 據 前 述 之 點 位 邊 長 原 則, 取 平 地 平 均 3 公 里 山 區 8 公 里 分 布 1 點, 進 行 點 位 估 算, 本 計 畫 需 布 設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計 約 180 點, 並 採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方 式 辦 理, 聯 合 觀 測 已 有 之 內 政 部 一 二 三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 約 207 點 ) 經 規 劃 後 各 期 作 業 區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之 測 設 數 量 如 下 表 表 各 作 業 區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規 劃 測 設 數 量 表 一 等 衛 星 二 等 衛 星 三 等 衛 星 一 級 加 密 控 控 制 點 數 控 制 點 數 控 制 點 數 制 點 規 劃 測 量 量 量 設 數 量 合 計 第 一 期 作 業 區 第 二 期 作 業 區 第 三 期 作 業 區 合 計 作 業 辦 理 時 程 : 106 年 度 完 成 第 一 期 作 業 區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成 果 計 算 成 果 圖 表 調 製 作 業 以 及 成 果 公 告 ;107 年 度 完 成 第 二 期 作 業 區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成 果 計 算 280 頁

30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與 成 果 圖 表 調 製 作 業 以 及 成 果 公 告 ;108 年 度 完 成 第 三 期 作 業 區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成 果 計 算 與 成 果 圖 表 調 製 作 業 以 及 成 果 公 告 5. 成 果 公 告 及 管 理 : 本 計 畫 完 成 之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依 據 國 土 測 繪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將 成 果 及 項 目 公 告, 並 通 報 各 應 用 測 量 主 管 有 關 機 關 另 依 據 基 本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34 條 規 定, 本 府 地 政 處 應 將 前 開 成 果 建 立 資 料 庫, 除 公 開 資 料 清 冊 供 各 界 查 詢 外, 並 將 該 清 冊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6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8,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8,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6,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6,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表 , , , ,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6,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81 頁

30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一 級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建 立 本 縣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提 供 各 項 應 用 測 量 ( 如 地 籍 測 量 地 形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都 市 計 畫 測 量 林 地 測 量 等 ) 使 用, 維 持 成 果 精 度 及 品 質, 使 本 縣 轄 區 內 各 項 測 量 作 業 建 立 在 統 一 坐 標 系 統 框 架 下, 做 為 建 立 完 整 國 土 基 本 資 料 之 基 礎 2. 提 供 本 縣 轄 區 內 各 項 工 程 公 共 設 施 治 水 都 市 計 畫 交 通 農 政 等 機 關 單 位 及 民 間 測 繪 業 者 完 整 統 一 之 高 精 度 控 制 點 成 果, 無 需 自 行 重 複 建 置 加 密 控 制 點, 大 幅 節 省 金 錢 及 測 量 作 業 時 間, 並 可 縮 短 作 業 工 期 3. 將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產 製 為 屬 性 資 料, 提 供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並 做 為 本 縣 各 項 縣 政 建 設 之 輔 助 決 策 282 頁

30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8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施 政 民 眾 滿 意 度 百 分 比 % - 60% > 75% ( 二 ) 工 作 指 標 成 立 一 專 業 總 顧 問 團 隊, 協 助 臺 東 縣 政 府 順 利 執 行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及 協 助 進 行 各 項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與 各 項 幕 僚 作 業 等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成 立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 年 ) (1) 以 委 外 的 方 式 成 立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協 助 臺 東 縣 政 府 順 利 執 行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及 進 行 各 項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作 業 等 (2)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所 提 之 策 略 分 工 計 畫, 協 助 本 府 配 合 推 動 辦 理 之 各 項 與 措 施 (3) 因 應 縣 內 跨 區 域 發 展 需 要, 進 行 臺 東 縣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滾 動 修 正, 並 協 助 完 成 相 關 提 報 與 核 定 作 業 (4) 邀 請 產 官 學 民 媒 各 具 代 表 性 之 貴 賓 參 與, 藉 由 國 內 外 案 例 的 經 驗 交 流 分 享, 成 立 本 縣 永 續 的 學 習 平 臺, 激 發 人 才 創 意 思 考 及 永 續 人 才 培 育 之 效 2. 提 供 縣 內 各 級 單 位 配 合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推 動 之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1) 針 對 當 年 度 已 奉 核 定 執 行 之 實 施 方 案 行 動 計 畫, 提 供 相 關 專 業 諮 詢 及 輔 導 服 務, 以 利 各 項 計 畫 順 利 推 動 執 行 (2) 提 供 縣 內 各 級 單 位 之 跨 域 發 展 方 案 諮 詢 輔 導, 進 行 各 機 關 間 的 溝 通 與 意 見 整 合, 協 助 本 府 各 局 處 研 提 推 動 跨 域 整 合 計 畫 提 報 相 關 作 業 3. 維 護 及 擴 充 縣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網 站 功 能 ( 年 ) (1) 為 達 資 訊 公 開 並 與 各 界 人 士 進 行 溝 通 交 流, 持 續 維 護 臺 東 縣 綜 合 發 展 實 283 頁

30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施 方 案 專 屬 網 站, 並 充 實 豐 富 網 站 內 容 (2) 擴 充 輿 情 收 集 及 分 析 系 統, 運 用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將 網 路 民 意 資 料 導 入 政 府 決 策 分 析 透 過 觀 測 國 內 各 大 主 流 媒 體 網 站 資 料 來 源, 提 供 檢 視 統 計 分 析 及 管 理 網 路 輿 情 等 功 能,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於 施 政 過 程 中 有 效 且 快 速 的 決 策 輔 助 (3)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利 用 GIS 系 統 建 置 各 項 行 動 計 畫 空 間 區 位 與 執 行 情 形 資 料 庫 (4) 其 他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 年 ) (5) 協 助 進 行 與 推 動 本 縣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包 括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績 效 報 告 等, 並 完 整 記 載 方 案 發 展 歷 程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計 畫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成 本 12,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1,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1,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 , , , 頁

30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1,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推 動 臺 東 跨 域 整 合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 維 護 管 理 及 經 營 臺 東 縣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網 站 功 能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協 助 臺 東 縣 政 府 各 年 度 行 動 計 畫 順 利 推 動 執 行, 協 助 管 考 及 檢 核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執 行 成 效, 提 升 公 務 計 畫 執 行 品 質, 並 促 進 本 縣 各 部 門 發 展, 增 益 民 眾 福 祉 285 頁

30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5-6 農 業 發 展 6.1 改 善 政 府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設 施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2 加 強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6.3 各 地 禽 品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4 國 有 林 治 理 與 復 育 及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5 國 公 有 造 林 及 林 產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海 岸 林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6 森 林 育 樂 發 展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7 臺 東 縣 關 鍵 基 礎 農 業 設 施 加 強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6.8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9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10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11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12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13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6.14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委 員 會 286 頁

30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發 展 目 標 : 友 善 環 境 農 漁 專 業 多 元 發 展, 創 造 臺 東 之 樂 活 產 地 品 牌 形 象 績 效 指 標 農 業 發 展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主 要 為 一 級 產 業 產 值 有 機 農 作 物 耕 作 面 積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以 及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之 提 升 以 下 為 各 項 指 標 至 民 國 108 年 之 目 標 值 設 定 : 表 農 業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一 級 業 產 產 值 (+) 百 萬 元 11, , , , 農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8, , 漁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畜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1,579, , 有 機 農 作 物 耕 作 面 積 (+) 公 頃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 , , ,000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 人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發 展 構 想 一 提 升 一 級 產 業 生 產 環 境 設 備 資 源 專 業 技 術 及 人 才 資 源 二 營 造 行 銷 臺 東 縣 成 為 與 環 境 共 存 之 樂 活 產 地 品 牌 三 促 進 一 級 產 業 加 值 發 展 轉 型, 農 漁 生 產 與 體 驗 觀 光 經 濟 並 濟 改 善 整 體 一 級 產 業 生 產 環 境 推 動 產 業 加 值 創 新, 將 臺 東 縣 多 樣 性 豐 富 之 農 漁 牧 產 業 資 源 及 生 產 環 境 升 級 轉 型, 以 提 升 產 值, 同 時 推 廣 友 善 土 地 的 有 機 無 毒 生 產 方 式, 減 低 對 環 境 生 態 農 民 與 民 眾 健 康 的 危 害 ; 同 時, 推 動 老 舊 漁 港 設 施 服 務 提 昇 以 及 漁 港 轉 型 發 展, 並 從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天 然 農 漁 產 業 環 境, 與 生 態 環 境 天 人 共 存 發 展, 打 造 出 臺 東 獨 特 環 境 意 涵 的 樂 活 產 地 品 牌 此 外, 針 對 農 業 人 口 之 多 樣 性 提 供 不 同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設 備 技 術 支 援 等, 並 打 開 農 漁 牧 產 產 品 之 行 銷 通 路, 建 立 臺 東 之 豐 富 產 地 印 象 287 頁

31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行 動 計 畫 以 下 6.1 改 善 政 府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設 施 計 畫 以 及 6.2 加 強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計 畫, 為 中 央 計 畫 ( 競 爭 型 ), 由 地 方 政 府 主 辦 之 項 主 辦 主 管 機 關 次 機 關 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畜 牧 處 6.1 改 善 政 府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設 施 計 畫 年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範 圍 計 畫 效 益 年 補 助 臺 東 縣 約 為 億 元 計 畫 內 容 改 善 政 府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設 施 計 畫 : 本 計 畫 辦 理 改 善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設 施 及 動 物 管 制 設 備 專 業 化 二 項 工 作 內 容, 目 標 如 下 :(1)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建 築 現 代 化, 展 現 施 政 新 樣 貌 (2)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功 能 多 樣 化, 促 進 公 私 協 力 (3)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設 施 精 緻 化, 提 升 施 政 滿 意 度 (4) 動 物 管 制 設 施 專 業 化, 改 善 施 政 負 面 評 價 項 次 2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機 關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畜 牧 處 6.2 加 強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計 畫 年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範 圍 計 畫 效 益 年 補 助 臺 東 縣 約 為 12,670 仟 元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因 應 未 來 動 物 福 利 發 展 趨 勢 並 就 現 有 施 政 計 畫 整 併, 以 強 化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及 源 頭 管 理 發 展 動 物 保 護 領 域 非 政 府 組 織 營 運 能 力 及 落 實 經 濟 及 實 驗 動 物 人 道 應 用 管 理 為 執 行 策 略, 目 標 如 下 :(1) 建 立 高 效 能 高 專 業 的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團 隊 (2) 培 植 活 力 健 全 永 續 經 營 的 動 物 保 護 領 域 非 政 府 組 織 (3) 建 立 兼 顧 經 濟 效 能 與 動 物 福 利 的 實 驗 動 物 經 濟 動 物 人 道 運 用 管 理 制 度 一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表 所 示 由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花 東 地 區 行 動 計 畫 項 目, 有 關 臺 東 縣 相 關 計 畫 共 計 5 項, 如 下 288 頁

31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項 次 3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機 關 表 農 業 委 員 會 業 管 範 圍 與 花 東 地 區 相 關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畜 牧 處 6.3 各 地 禽 品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年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範 圍 規 劃 補 助 經 費 臺 東 縣 : 預 估 為 600 仟 元 計 畫 效 益 計 畫 內 容 1. 輔 導 家 禽 生 產 業 者 配 合 產 銷 組 織 運 作, 以 生 產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優 質 禽 品, 並 結 合 休 閒 旅 遊 各 地 文 化 性 節 慶 或 特 殊 性 消 費 習 慣, 塑 造 禽 品 新 形 象, 促 進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項 次 4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2. 宣 導 國 產 禽 品 特 色 及 行 銷 區 域 性 特 色 禽 品, 區 隔 國 產 與 進 口 禽 品, 並 提 倡 在 地 生 產 在 地 消 費 飲 食 觀, 進 而 提 升 我 國 家 禽 產 業 競 爭 力 主 辦 機 關 林 務 局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6.4 國 有 林 治 理 與 復 育 及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計 畫 範 圍 年 年 計 畫 效 益 計 畫 內 容 項 次 5 計 畫 內 容 項 次 6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理 國 有 林 國 土 保 安 區 內 防 砂 工 程 崩 塌 地 處 理 維 護 及 緊 急 處 理 工 程 與 整 體 治 理 規 劃 工 作, 預 計 處 理 國 有 林 崩 塌 地 24 公 頃, 抑 制 土 砂 下 移 145 萬 立 方 公 尺, 辦 理 林 道 改 善 與 維 護 28 公 里, 以 能 穩 固 林 地 並 調 節 土 砂 下 移, 保 護 下 游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安 全 主 辦 機 關 林 務 局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6.5 國 公 有 造 林 及 林 產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海 岸 林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計 畫 範 圍 年 年 計 畫 效 益 國 有 林 劣 化 地 復 育 250 公 頃 海 岸 生 態 復 育 45 公 頃, 加 強 國 有 林 地 崩 塌 地 劣 化 地 海 岸 地 區 造 林 工 作, 及 辦 理 林 產 產 銷 輔 導, 厚 植 森 林 資 源, 加 速 生 態 演 替, 儘 速 恢 復 林 地 生 機, 維 護 國 土 保 安 水 源 涵 養 及 海 岸 防 風 等 功 能, 並 促 進 林 產 業 發 展 主 辦 機 關 林 務 局 6.6 森 林 育 樂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年 年 289 頁

31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範 圍 計 畫 效 益 計 畫 內 容 項 次 7 計 畫 內 容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經 營 管 理 知 本 向 陽 森 林 遊 樂 區, 提 升 旅 遊 休 閒 之 場 域 機 能, 同 時 兼 顧 景 觀 保 護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之 功 能 另 於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基 礎 上,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整 合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提 供 第 一 手 學 習 經 驗, 設 置 營 運 知 本 自 然 教 育 中 心 主 辦 機 關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經 費 林 務 局 6.7 臺 東 縣 關 鍵 基 礎 農 業 設 施 加 強 計 畫 年 144 百 萬 計 畫 源 起 計 畫 範 圍 計 畫 效 益 臺 東 縣 以 農 業 生 產 為 縣 民 主 要 收 入, 故 關 鍵 基 礎 農 業 設 施 是 否 完 善 影 響 至 深, 農 路 設 施 直 接 影 響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不 僅 提 高 行 車 安 全, 便 利 農 產 品 運 輸, 進 而 增 加 農 民 收 入 ; 野 溪 治 理 不 但 可 防 止 農 地 流 失, 增 加 農 民 收 益 並 增 進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 農 用 灌 溉 蓄 水 池 可 有 效 調 解 灌 溉 用 水, 預 先 儲 備 水 源 於 旱 季 時 發 揮 功 效, 提 高 農 作 物 生 產 品 質 及 數 量 290 頁

31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二 地 方 主 辦 計 畫 6.8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 , ,000 農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8,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 人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加 強 農 業 生 產 基 礎 建 設 2. 確 保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發 展 智 慧 型 農 業 3. 原 鄉 有 機 特 色 農 業 輔 導 4. 打 造 友 善 耕 作 集 團, 活 化 國 ( 公 ) 有 地, 鼓 勵 地 產 地 銷 5. 健 康 農 業 升 級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加 強 農 業 生 產 基 礎 建 設 : 針 對 有 機 經 營 友 善 耕 作 生 產 加 工 所 需 機 具 及 設 備 ( 施 ) 訂 定 補 助 規 則, 如 溫 網 室 農 機 具 堆 肥 舍 防 風 網 防 護 網 防 猴 網 等, 實 際 減 少 農 民 生 產 成 本 及 降 低 農 業 人 力 需 求, 進 一 步 提 升 作 業 效 率, 穩 定 初 級 農 業 生 產, 同 時 提 供 農 友 經 營 有 機 農 業 誘 因 2. 確 保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發 展 智 慧 型 農 業 (1) 由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提 供 耕 地 土 壤 葉 片 檢 測 服 務 與 肥 培 建 議 (2) 購 置 新 型 農 藥 分 析 檢 驗 設 備 : 為 維 護 生 態 保 育 及 確 保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鼓 勵 慣 行 農 友 由 合 理 化 施 肥 施 用 農 藥 等 管 理 模 式, 逐 步 轉 型 於 105 至 107 年 起 投 入 不 施 化 學 肥 料 農 藥 及 除 草 劑 之 友 善 耕 作, 並 委 由 臺 東 大 學 區 域 檢 驗 中 心 辦 理 在 地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工 作, 為 提 升 檢 驗 精 確 度 及 擴 大 檢 驗 量 能, 補 助 經 費 計 1,620 萬 元 291 頁

31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新 型 農 藥 分 析 檢 驗 設 備 項 目 經 費 品 項 數 量 含 稅 經 費 ( 萬 元 ) 氣 相 層 析 串 聯 質 譜 儀 ( 含 周 邊 設 備 ) 1 式 655 高 效 液 相 層 析 串 聯 質 譜 儀 ( 含 周 邊 設 備 ) 1 式 965 總 計 1,620 (3)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 補 貼 有 機 與 友 善 耕 作 經 營 農 戶 於 作 物 採 收 前, 自 主 採 樣 送 臺 東 大 學 區 檢 中 心 辦 理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檢 驗 合 格 後 始 得 販 售, 另 加 強 於 田 間 集 貨 場 辦 理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抽 檢, 以 確 保 在 地 農 產 品 之 安 全 與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4) 建 立 農 產 品 追 溯 制 度 : 聯 合 農 民 團 體 農 民 組 織 農 企 業 及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將 綠 色 保 育 概 念 導 入 社 區 及 部 落, 另 配 合 中 央 推 行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舉 辦 課 程 並 充 實 相 關 硬 體 設 備, 輔 導 在 地 農 產 從 生 產 到 銷 售 過 程 透 明 化 3. 原 鄉 有 機 特 色 農 業 輔 導 (1) 推 廣 種 植 原 鄉 特 色 農 作 物 : 如 小 米 紅 藜 洛 神 葵 樹 豆 咖 啡 落 花 生 油 茶 及 甘 藷 等, 規 劃 期 程 自 105 至 110 年, 規 劃 面 積 計 2,000 公 頃, 預 計 於 105 至 107 年 輔 導 農 友 投 入 友 善 耕 作, 並 於 108 至 110 年 納 入 有 機 轉 型 期 或 取 得 有 機 驗 證, 推 廣 地 區 及 作 物 品 項 分 列 如 下 表 表 地 區 作 物 推 廣 品 項 列 表 推 廣 地 區 推 廣 作 物 品 項 規 劃 面 積 ( 公 頃 ) 池 上 鄉 關 山 鎮 海 端 鄉 水 稻 洛 神 葵 小 米 油 茶 蔬 菜 260 鹿 野 鄉 延 平 鄉 茶 水 稻 鳳 梨 香 蕉 洛 神 葵 油 茶 200 臺 東 市 卑 南 鄉 蔬 菜 果 樹 洛 神 葵 小 米 茶 咖 啡 400 長 濱 鄉 成 功 鎮 東 河 鄉 甘 藷 洛 神 葵 小 米 南 瓜 油 茶 果 樹 900 太 麻 里 鄉 金 峰 鄉 小 米 紅 藜 洛 神 葵 樹 豆 油 茶 果 樹 蔬 菜 咖 啡 150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小 米 紅 藜 洛 神 葵 樹 豆 油 茶 菇 類 蔬 菜 80 蘭 嶼 鄉 甘 藷 芋 小 米 蔬 菜 10 合 計 2,000 (2) 推 行 適 地 適 種 : 鼓 勵 各 地 區 農 友 評 估 自 身 經 營 能 量 立 地 條 件 及 市 場 現 況 292 頁

31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後, 自 行 選 種 上 列 推 廣 品 項 及 地 區 優 良 品 種, 同 時 參 考 農 業 試 驗 單 位 建 議, 強 化 農 業 生 產 及 管 理, 兼 顧 地 區 特 色 農 產 之 品 質 與 產 量 (3) 輔 導 設 立 區 域 型 作 物 加 工 站 : 強 化 農 產 加 工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輔 導 加 工 流 程 與 設 備 符 合 衛 生 安 全 規 範, 確 保 農 產 加 工 品 安 全 與 品 質 4. 打 造 友 善 耕 作 集 團, 活 化 國 ( 公 ) 有 地, 鼓 勵 地 產 地 銷 (1) 擴 大 辦 理 有 機 農 業 訓 練 課 程 : 涵 蓋 綠 色 保 育 友 善 耕 作 環 境 教 育 食 農 教 育 及 地 產 地 銷 等 內 容, 安 排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大 專 院 校 試 驗 研 究 單 位 有 機 驗 證 機 構 資 深 有 機 農 友 消 費 團 體 等 農 業 相 關 各 級 專 家 學 者 給 予 技 術 輔 導, 另 由 縣 府 與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共 同 提 供 農 友 產 期 調 整 規 劃 與 農 作 建 議 (2) 有 機 ( 友 善 ) 實 質 補 貼 : 因 耕 作 型 態 改 變, 於 轉 型 之 3 至 5 年 間 極 易 造 成 農 作 減 產 及 巨 額 成 本 損 失, 為 維 護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兼 顧 生 態 保 育 與 農 業 生 產, 以 實 質 補 貼 獎 勵 慣 行 農 友 漸 進 式 投 入 有 機 農 業, 減 輕 農 友 初 期 之 部 分 成 本 負 擔, 俾 利 農 友 持 續 從 事 有 機 農 業,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規 畫 遴 選 轄 內 有 意 願 轉 型 之 農 友, 加 強 輔 導 並 協 助 建 立 生 產 目 標 與 開 發 穩 定 銷 售 通 路, 規 畫 於 105 至 107 年 輔 導 農 友 投 入 友 善 耕 作,108 至 110 年 納 入 有 機 轉 型 期 或 取 得 有 機 驗 證, 農 友 於 105 至 110 年 度 輔 導 期 間 必 須 持 續 參 與 各 項 輔 導 措 施, 始 得 領 取 年 度 補 貼,111 年 度 起 不 再 予 以 補 貼, 補 貼 標 準 規 畫 如 下 農 作 型 態 補 貼 金 額 ( 仟 元 / 公 頃 / 年 ) 友 善 農 業 有 機 轉 型 期 有 機 農 業 短 期 作 物 15 長 期 作 物 20 短 期 作 物 45 長 期 作 物 60 短 期 作 物 30 長 期 作 物 40 (3) 有 機 農 作 示 範 區 : 申 請 撥 用 國 ( 公 ) 有 土 地 提 供 有 機 ( 友 善 ) 農 戶 種 植, 分 別 於 縱 谷 線 ( 池 上 關 山 海 端 鹿 野 ) 南 迴 線 ( 太 麻 里 金 峰 大 武 達 仁 ) 293 頁

31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東 海 岸 線 ( 長 濱 成 功 東 河 ) 及 臺 東 地 區 ( 臺 東 卑 南 ) 規 劃 打 造 稻 米 茶 洛 神 小 米 甘 藷 等 有 機 農 作 示 範 區 (4) 研 發 推 廣 特 色 作 物 :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研 發 推 廣 優 良 品 種 健 康 種 苗, 突 顯 在 地 作 物 特 色 (5) 擴 大 有 機 ( 友 善 ) 行 銷 通 路 : 藉 由 廣 電 媒 體 宣 導 友 善 店 家 ( 餐 廳 民 宿 飯 店 ) 打 造 地 區 特 色 店 家, 發 展 在 地 小 農 經 濟, 媒 合 機 關 學 校 團 膳 契 作 有 機 農 產, 規 畫 國 中 小 營 養 午 餐 自 105 年 起 逐 步 採 用 有 機 及 非 基 改 食 材 並 將 有 機 農 業 環 境 保 護 及 生 態 保 育 概 念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5. 健 康 農 業 升 級 (1) 媒 合 契 作 收 購 : 保 障 農 友 收 益, 穩 定 農 產 品 質 (2) 發 展 農 產 加 工 : 除 強 化 在 地 農 業 生 產, 為 增 加 生 鮮 農 產 物 之 有 效 利 用 協 助 初 級 農 業 轉 型, 發 展 二 級 農 產 品 加 工 確 有 必 要, 規 劃 媒 合 食 品 加 工 業 者 及 農 友, 生 產 臺 東 多 元 化 特 色 農 產 品,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開 發 新 產 品, 提 高 商 品 競 爭 力 (3) 強 化 農 產 運 銷 : 補 貼 農 業 生 產 所 需 或 冷 藏 及 倉 儲 設 備, 興 設 現 代 化 集 貨 場, 提 升 作 業 效 能, 延 長 生 鮮 農 產 品 貯 藏 壽 命, 同 時 降 低 田 間 集 貨 耗 損 及 成 本, 因 應 市 場 調 節 供 貨, 穩 定 價 格 並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6. 地 點 : 臺 東 縣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萬 元 ) 一 加 強 農 業 生 產 基 礎 建 設 4,000 1,000 1,000 1,000 1,000 二 確 保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發 展 智 慧 型 農 業 6,000 2,500 1,500 1,000 1,000 三 原 鄉 有 機 特 色 農 業 輔 導 3,000 1,000 1, 四 打 造 友 善 耕 作 集 團, 活 化 國 ( 公 ) 有 地, 鼓 勵 產 地 消 費 8,800 1,800 2,000 2,500 2,500 五 健 康 農 業 升 級 6,000 1,500 1,500 1,500 1,500 合 計 27,800 7,800 7,000 6,500 6, 頁

31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辦 ;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東 分 局 協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及 委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成 本 27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278,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78,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252,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5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73, , , ,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252,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295 頁

31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有 機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家 戶 平 均 所 得 增 加 3.5 萬 元 (2) 創 造 農 業 產 值 4 年 1200 萬 元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活 絡 農 村 經 濟, 維 持 良 好 生 產 環 境, 俾 利 臺 東 有 機 農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296 頁

31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6.9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家 畜 屠 宰 場 所 為 本 縣 唯 一 重 要 之 屠 宰 場 所, 於 74 年 設 立 至 今 已 近 30 年, 目 前 使 用 中 之 拍 賣 電 腦 設 備 及 環 境 設 施 已 20 年, 常 有 故 障 或 損 壞 情 形, 影 響 拍 賣 及 市 場 營 運, 需 逐 年 更 新, 以 提 昇 交 易 效 能 及 公 平 制 度 目 前 現 有 牛 隻 屠 宰 線 老 舊 及 尚 未 符 合 屠 宰 衛 生 標 準, 增 修 現 有 牛 隻 屠 宰 線, 以 提 供 本 縣 民 眾 衛 生 安 全 牛 肉, 另 增 設 肉 品 分 切 包 裝 及 加 工 設 備, 積 極 開 創 臺 東 縣 豬 肉 品 牌, 以 增 進 在 地 生 產 畜 產 品 價 值 提 昇 原 有 牛 隻 屠 宰 設 備, 以 維 護 民 眾 食 肉 衛 生 安 全, 並 推 展 東 部 自 然 所 飼 養 家 畜, 間 接 增 加 農 民 之 收 益, 讓 產 業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解 決 長 久 屠 宰 場 屠 宰 作 業 產 生 豬 毛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問 題, 近 年 來 本 縣 各 鄉 鎮 垃 圾 掩 埋 場 都 已 達 停 止 使 用, 以 增 設 焚 化 爐 解 決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問 題, 並 能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及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案 整 體 委 託 設 計 規 畫 中 40% > 90% 畜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1,579,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於 74 年 設 立 至 今 已 近 30 年, 目 前 使 用 中 之 拍 賣 電 腦 設 備 及 環 境 設 施 已 20 年, 常 有 故 障 或 損 壞 情 形, 影 響 拍 賣 及 市 場 營 運, 需 逐 年 更 新, 以 提 昇 交 易 效 能 及 公 平 制 度 2. 另 增 設 肉 品 分 切 包 裝 及 加 工 設 備, 積 極 開 創 臺 東 縣 豬 肉 品 牌, 提 昇 肉 品 鮮 度, 降 低 豬 隻 運 輸 成 本 及 運 輸 路 途 造 成 死 亡 損 失, 本 設 施 規 模 以 30 頭 ( 每 日 可 處 理 量 ) 分 切 包 裝 廠 將 在 地 豬 隻 送 至 縣 肉 品 市 場 屠 宰 後, 立 即 送 入 分 切 包 裝, 再 由 本 公 司 直 銷 通 路 販 售 3. 本 縣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及 分 級 包 裝 處 理, 調 解 季 節 性 農 產 品 及 提 昇 本 縣 農 產 品 價 值, 集 中 處 理 可 降 低 成 本 及 提 供 銷 費 者 單 一 窗 口 訂 購 之 便 利 性 297 頁

32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三 ) 計 畫 內 容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分 年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執 行 期 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106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計 畫 內 容 肉 品 市 場 委 託 規 畫 及 相 關 增 修 費 用 : 1. 增 設 豬 毛 事 業 廢 棄 物 焚 化 爐 2. 第 1 2 屠 宰 動 線 及 機 械 調 整 更 新 3. 拍 賣 電 腦 設 備 及 環 境 設 施 ( 增 修 牛 隻 屠 宰 線 )( 含 稅 )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或 民 間 投 資 或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辦 理 等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0,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9,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9,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 , , , ,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9, 回 收 年 期 (PB)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298 頁

32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整 體 綜 合 發 展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提 供 符 合 標 準 之 拍 賣 場 所, 減 少 交 易 時 之 糾 紛, 維 護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讓 交 易 公 平 及 透 明 化, 維 持 市 場 之 正 常 運 作, 提 昇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價 值 299 頁

32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七 ) 設 施 工 程 概 算 書 1. 增 設 肉 品 分 切 設 施 工 程 概 算 書 工 程 名 稱 :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備 註 機 械 設 備 工 程 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分 切 加 工 設 備 費 ( 含 軌 道 滑 輪 掛 鉤 清 洗 屏 風 及 水 槽 分 切 輸 送 機 包 裝 桌 剝 皮 機 剝 膜 機 切 肉 絲 機 絞 肉 機 鋸 台 切 片 機 等 ) 調 理 加 工 設 備 費 ( 含 進 口 絞 肉 機 注 射 液 混 合 機 雙 軸 式 真 空 攪 拌 機 單 軸 式 真 空 按 摩 機 工 作 桌 等 ) 真 空 包 裝 設 備 費 ( 含 自 動 起 落 蓋 雙 槽 真 空 包 裝 機 熱 水 收 縮 機 冰 水 浸 槽 製 冰 機 包 裝 工 作 桌 等 ) 熟 食 加 工 設 備 費 ( 含 入 出 料 滾 筒 輪 送 機 蒸 氣 式 二 重 鍋 輾 肉 機 轉 刀 式 炒 鍋 打 鬆 機 萬 能 炒 鍋 連 續 式 烤 爐 進 口 油 壓 充 填 機 不 銹 鋼 雙 門 乾 燥 機 吊 掛 台 車 篩 盤 盒 裝 真 空 包 裝 機 工 作 桌 等 ) 週 邊 設 備 費 ( 含 重 油 式 鍋 爐 空 壓 機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系 統 泡 沫 清 洗 消 毒 系 統 桶 車 手 拉 台 車 電 子 磅 秤 打 包 機 試 做 物 料 耗 材 等 ) 安 裝 工 程 費 ( 含 二 次 側 管 線 配 置 安 裝 現 場 安 裝 工 資 五 金 零 件 消 耗 運 什 費 等 ) 式 1 2,900,000 2,900,000 式 1 1,500,000 1,500,000 式 1 2,100,000 2,100,000 式 1 2,700,000 2,700,000 式 1 3,600,000 3,600,000 式 1 1,600,000 1,600,000 七 冷 凍 冷 藏 空 調 設 備 工 程 費 ( 含 冷 凍 冷 藏 空 調 機 組 現 場 安 裝 材 料 工 資 照 明 設 備 等 ) 式 1 4,200,000 4,200,000 約 70HP 300 頁

32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工 程 概 算 書 : 工 程 名 稱 : 臺 東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備 註 機 械 設 備 工 程 費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小 計 ( 含 稅 ) 18,500,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及 分 級 包 裝 處 理 廠 工 程 名 稱 :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及 分 級 包 裝 處 理 廠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備 註 一 二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及 分 級 包 裝 廠 房 鋼 筋 結 構 ( 含 儲 藏 室 及 冷 藏 室 )200 平 方 公 尺 調 理 加 工 設 備 費 ( 含 單 軸 式 真 空 按 摩 機 工 作 台 清 洗 及 消 毒 冷 藏 機 械 ) 式 1 2,5000 5,000,000 式 1 4,000,000 4,000,000 工 程 概 算 書 : 工 程 名 稱 : 在 地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及 分 級 包 裝 處 理 廠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備 註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及 分 級 包 裝 廠 設 備 工 程 費 ( 一 + 二 ) 小 計 9,000,000 ( 含 稅 ) 301 頁

32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6.10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位 於 臺 東 縣 大 武 鄉 尚 武 村 朝 庸 溪 出 海 口 南 側, 面 臨 太 平 洋 為 季 風 洋 流 侵 襲 頻 率 極 高 區 域, 因 此 漂 砂 極 度 嚴 重, 本 港 曾 於 民 國 69 年 辦 理 大 武 漁 港 模 型 試 驗 極 漂 砂 研 究 報 告 79 年 辦 理 大 武 漁 港 防 波 堤 配 置 計 畫 模 型 試 驗 報 告 及 87 年 辦 理 大 武 漁 港 漂 砂 防 治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本 港 全 年 之 漂 砂 量 超 過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並 藉 民 國 88 年 漂 砂 調 查 及 水 工 試 驗 成 果, 興 建 阻 砂 堤 新 建 250 公 尺, 雖 攔 阻 漂 砂 成 效 良 好, 惟 民 國 98 年 淤 滿 後, 漂 砂 問 題 再 現 至 其 他 欲 利 用 外 海 結 構 物 進 行 有 效 之 改 善, 結 果 均 因 工 程 規 模 經 費 過 大, 經 濟 效 益 不 高, 是 以 每 年 均 需 辦 理 大 範 圍 疏 浚, 再 加 以 航 道 搶 通 開 口 契 約 隨 時 搶 通, 自 101 年 起 年 度 整 體 工 程 經 費 為 4,050 萬 元,102 年 為 2,550 萬 元,103 年 為 1,800 萬 元,104 年 為 2,000 萬 元 ( 追 加 中 ), 以 此 有 效 維 持 漁 港 暢 通 保 障 漁 民 生 計 爰 此 背 景 之 下, 且 疏 浚 搶 通 所 得 砂 土, 為 符 合 行 政 院 所 頒 佈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之 海 岸 永 續 原 則, 本 計 畫 將 輔 以 土 砂 側 度 人 工 養 灘 手 段, 堆 置 並 保 護 漁 港 周 邊 侵 蝕 區 海 岸, 並 透 過 景 觀 規 劃 工 程, 設 立 港 區 聯 絡 景 觀 疏 砂 橋 1 座, 除 了 疏 浚 時 提 供 棄 土 輸 運 養 灘, 平 時 亦 供 一 般 時 間 供 景 觀 遊 憩 使 用, 以 期 改 善 大 武 漁 港 環 境 並 且 活 化 漁 港 周 邊 休 憩 活 動 機 能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以 土 砂 側 度 人 工 養 灘 方 法, 每 年 移 除 大 武 漁 港 港 漂 砂 來 源 淤 砂, 並 以 養 灘 方 式 於 港 區 周 邊 海 岸 侵 蝕 區 養 灘, 保 護 海 岸 2. 設 立 港 區 聯 絡 景 觀 疏 砂 橋 1 座, 疏 浚 時 提 供 棄 土 輸 運 養 灘, 一 般 時 間 供 景 觀 遊 憩 使 用 ( 三 ) 計 畫 內 容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位 於 臺 東 縣 大 武 鄉 尚 武 村 朝 庸 溪 出 海 口 南 側, 面 臨 太 平 洋 為 季 風 洋 流 侵 襲 頻 率 極 高 區 域, 因 此 漂 砂 極 度 嚴 重, 本 港 曾 於 民 國 69 年 辦 理 大 武 漁 港 模 302 頁

32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型 試 驗 極 漂 砂 研 究 報 告 79 年 辦 理 大 武 漁 港 防 波 堤 配 置 計 畫 模 型 試 驗 報 告 及 87 年 辦 理 大 武 漁 港 漂 砂 防 治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本 港 全 年 之 漂 砂 量 超 過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並 藉 民 國 88 年 漂 砂 調 查 及 水 工 試 驗 成 果, 興 建 阻 砂 堤 新 建 250 公 尺, 雖 攔 阻 漂 砂 成 效 良 好, 惟 民 國 98 年 淤 滿 後, 漂 砂 問 題 再 現 至 其 他 欲 利 用 外 海 結 構 物 進 行 有 效 之 改 善, 結 果 均 因 工 程 規 模 經 費 過 大, 經 濟 效 益 不 高, 是 以 每 年 均 需 辦 理 大 範 圍 疏 浚, 再 加 以 航 道 搶 通 開 口 契 約 隨 時 搶 通, 自 101 年 起 年 度 整 體 工 程 經 費 為 4,050 萬 元,102 年 為 2,550 萬 元,103 年 為 1,800 萬 元,104 年 為 2,000 萬 元 ( 追 加 中 ), 以 此 有 效 維 持 漁 港 暢 通 保 障 漁 民 生 計, 而 其 疏 浚 搶 通 所 得 砂 土, 為 符 合 行 政 院 所 頒 佈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之 海 岸 永 續 原 則, 將 輔 以 土 砂 側 度 人 工 養 灘 手 段, 堆 置 並 保 護 漁 港 周 邊 侵 蝕 區 海 岸 1.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工 程 計 畫 為 維 大 武 漁 港 漁 船 筏 進 出 港 安 全, 每 年 定 期 於 港 區 北 側 海 岸 淤 積 區 浚 挖 囚 砂 區, 減 緩 漂 砂 入 港 速 率, 並 將 浚 挖 所 得 砂 土, 以 養 灘 方 式 堆 放 港 區 南 側 臺 九 線 路 基 周 邊, 防 止 淘 空 並 保 護 侵 蝕 海 岸 圖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圖 2. 大 武 漁 港 港 區 聯 絡 景 觀 疏 砂 橋 新 建 工 程 改 善 現 有 每 年 以 搭 設 便 橋 方 式 疏 砂, 新 建 景 觀 聯 絡 橋 一 座, 於 每 年 疏 浚 工 程 303 頁

32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搶 通 工 程 時 提 供 浚 挖 棄 土 輸 運 至 漁 港 南 側 海 岸 養 灘 使 用, 非 工 程 使 用 期 間,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及 遊 客 作 為 景 觀 遊 憩 使 用, 因 目 前 搭 設 施 工 便 橋 係 於 年 度 開 口 契 約 內 辦 理, 契 約 結 束 後 予 以 拆 除, 俟 下 年 度 契 約 執 行 時 再 搭 設, 屢 屢 拆 建, 效 益 不 高 且 徒 耗 經 費, 為 樽 節 政 府 財 政, 本 計 畫 建 搭 時 將 以 最 大 車 行 載 重 考 量 設 計, 後 續 由 年 度 疏 浚 計 畫 編 列 維 護 項 目, 定 期 保 養, 延 長 使 用 年 限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項 次 項 目 合 計 一 二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工 程 計 畫 大 武 漁 港 港 區 聯 絡 景 觀 疏 砂 橋 新 建 工 程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萬 元 ) ,400 1,600 1,600 1,600 1, 合 計 7,360 2,560 1,600 1,600 1,6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73,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73,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5,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6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68,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4, , , , , 頁

32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68,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疏 浚 養 灘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增 加 大 武 漁 港 漁 民 進 出 港 天 數 100 天 / 年 (2) 建 立 成 為 南 迴 公 路 休 憩 景 點, 服 務 旅 客 至 少 10 萬 人 次 / 年 (3) 減 少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5 則 / 年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活 絡 漁 港 使 用 效 益 (2) 維 持 漁 船 筏 進 出 港 順 暢,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3) 引 導 漁 民 轉 型 朝 觀 光 漁 業 發 展 (4) 推 廣 增 加 民 眾 海 上 休 憩 活 動 頻 率 305 頁

32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6.11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海 上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 人 次 / 年 ,00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每 年 以 土 砂 側 度 人 工 養 灘 方 法, 移 除 長 濱 漁 港 淤 砂, 並 以 養 灘 方 式 於 港 區 周 邊 海 岸 侵 蝕 區 養 灘, 保 護 海 岸 2. 辦 理 長 濱 漁 港 漂 砂 調 查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3. 長 濱 漁 港 港 口 防 波 堤 延 長 第 一 期 工 程, 新 建 沈 箱 堤 40 公 尺 ( 三 ) 計 畫 內 容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為 漂 砂 極 度 嚴 重 漁 港, 每 年 均 需 辦 理 大 範 圍 疏 浚, 再 加 以 航 道 搶 通 開 口 契 約 隨 時 搶 通, 方 能 有 效 維 持 漁 港 暢 通 保 障 漁 民 生 計, 而 其 疏 浚 搶 通 所 得 砂 土, 為 符 合 行 政 院 所 頒 佈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之 海 岸 永 續 原 則, 將 輔 以 土 砂 側 度 人 工 養 灘 手 段, 堆 置 並 保 護 漁 港 周 邊 侵 蝕 區 海 岸, 並 依 據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補 助 本 府 辦 理 長 濱 漁 港 漂 砂 調 查 暨 淤 砂 改 善 方 案 研 析 規 劃 工 作 成 果 報 告 內 容 執 行 各 項 改 善 計 畫 1.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工 程 : 依 據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補 助 本 府 辦 理 長 濱 漁 港 漂 砂 調 查 暨 淤 砂 改 善 方 案 研 析 規 劃 工 作 成 果 報 告, 例 行 辦 理 長 濱 漁 港 定 期 清 淤 疏 浚 工 程, 每 年 800 萬 元 年 長 濱 漁 港 漂 砂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以 一 年 時 間 完 成 改 善 方 案 成 效 評 估, 需 經 費 600 萬 元 306 頁

32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工 程 項 目 圖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分 期 經 費 概 要 項 次 項 目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萬 元 ) 一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工 程 3, 二 長 濱 漁 港 漂 砂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合 計 3, ,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307 頁

33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38,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38,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8,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35,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5,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7, , , , ,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35,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回 收 年 期 超 過 5 年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長 濱 漁 港 疏 浚 及 侵 蝕 海 岸 保 護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308 頁

33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增 加 長 濱 漁 港 可 供 進 出 港 口 天 數 至 少 80 天 / 年 (2) 減 少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5 則 / 年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活 絡 漁 港 使 用 效 益 (2) 維 持 漁 船 筏 進 出 港 順 暢,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3) 引 導 漁 民 轉 型 朝 觀 光 漁 業 發 展 (4) 推 廣 增 加 民 眾 海 上 休 憩 活 動 頻 率 309 頁

33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6.12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海 上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人 次 / 年 1,000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年 / 萬 人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 二 ) 工 作 指 標 針 對 臺 東 縣 轄 觀 光 客 眾 多 漁 港, 包 括 : 伽 藍 ( 富 岡 ) 漁 港 新 港 漁 港 綠 島 ( 南 寮 ) 等, 部 分 港 區 設 施 及 週 邊 環 境 改 善, 符 合 觀 光 發 展 需 求 1. 伽 藍 ( 富 岡 ) 漁 港 觀 光 魚 市 整 建 暨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2. 綠 島 公 館 漁 港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3. 新 港 漁 港 舊 港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4. 伽 藍 漁 港 公 有 土 地 及 防 波 堤 景 觀 營 造 工 程 5. 綠 島 漁 港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6. 伽 藍 漁 港 漁 會 週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7. 新 港 漁 港 魚 市 場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8. 新 港 漁 港 深 水 碼 頭 闢 建 工 程 9. 長 濱 小 港 新 港 金 樽 及 新 蘭 等 漁 港 路 燈 汰 換 工 程 10. 臺 東 縣 伽 藍 漁 港 曳 船 道 整 建 工 程 11. 綠 島 漁 港 漁 船 上 架 場 設 備 整 建 工 程 ( 三 ) 計 畫 內 容 臺 東 縣 轄 共 14 處 以 公 告 漁 港, 其 中 以 長 濱 小 港 新 港 金 樽 伽 藍 ( 富 岡 ) 大 武 綠 島 ( 南 寮 ) 開 元 漁 港 等 8 處 漁 港 為 使 用 率 較 高 漁 港, 雖 縣 府 每 年 均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港 區 內 多 數 基 本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及 一 般 設 施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然 部 分 設 施 仍 逐 年 失 去 效 能, 因 伴 隨 臺 東 縣 觀 光 人 口 數 大 量 發 展, 相 關 設 施 亟 需 改 善 或 整 建 後 招 商, 以 310 頁

333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提供遊客整潔 美觀 舒適之多元服務空間 增加漁民收入 1. 伽藍 富岡 漁港漁業觀光環境整頓計畫 伽藍 富岡 漁港因肩負綠島 蘭嶼 2 離島觀光旅運重任 為全臺進出港人 數最多港口 港區內各項閒置公有土地 觀光魚市 釣魚專區 路邊停車空間等 均需改以觀光為導向施予整建 ①伽藍 富岡 漁港觀光魚市整建暨環境改善工 程 688 萬元 ②107 年伽藍漁港公有土地及防波堤景觀營造工程 440 萬元 ③108 年伽藍漁港漁會週邊環境改善工程 400 萬元 說明如下 ① 伽藍 富岡 漁港觀光魚市整建暨環境改善工程 688 萬元 包含 2 個子細 項 105 年觀光魚市場含整網場棚架整修工程約 450 萬元 108 年漁業大 樓一樓整修工程約 238 萬元 ②伽藍漁港公有土地及防波堤景觀營造工程 440 萬元 以活化富岡漁港約 1,200 立方公尺公有閒置土地 進行整地再利用 並改善防坡堤老舊牆面景 觀約 70 公尺 ③108 年伽藍漁港漁會週邊環境改善工程 漁會大樓緊鄰候船室 樓梯及棚架 老舊 應進行維護 另周遭舊有排水系統不良容易積水 應進行改善且設 置綠美化設施 以振臺東區漁會門面 ① ② 圖5-6-3 伽藍 富岡 漁港漁業觀光環境整頓計畫項目 2. 新港漁港漁業觀光環境整頓計畫 新港漁港為全臺第三大沿近海漁業漁港 每天魚貨拍賣均吸引大量遊客駐足 311 頁

334 第五章 部門發展計畫 觀賞 然而受限傳統漁業漁港形式 無法提供遊客適當基礎設施 是以針對港區 拍賣魚市 魚貨販賣區及週邊環境 應予有效改善 ①106 年新港漁港舊港區環境改善工程 320 萬元 ②108 年新港漁港魚市場環境改善工程 640 萬元 ① ② 圖5-6-4 新港漁港漁業觀光環境整頓計畫項目 3. 綠島 南寮 漁港漁業觀光環境整頓計畫 綠島 南寮 漁港為綠島唯一對外旅運港口 近年觀光單位雖有免稅店 候 船遮陽朋設置 惟現階段漁民使用空間之設施與環境極顯老舊 亟需挹注觀光休 憩元素及設施 包括漁會及環港步道率美化等 ①107 年綠島漁港環境改造工程 240 萬元 312 頁

335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圖5-6-5 綠島 南寮 漁港漁業觀光環境整頓計畫項目 4. 綠島公館漁港環境改善工程 綠島公館漁港因鄰近綠島人權文化園區 為環島遊客必經且多有駐足漁港 然港區設備簡陋 年久失修 內泊地碼頭龜裂 未來有坍塌危險 易造成民眾對 漁業觀感不佳 亟需施予環境改善 ①計畫刨除碼頭面層重新修復約 240m2 於 105 年辦理綠島公館漁港環境改 善工程 160 萬元 ① 人權園區 圖5-6-6 綠島公館漁港鄰近綠島人權文化園區計畫項目 5. 新港漁港深水碼頭闢建工程 新港漁港為臺東沿海最具規模及設備最完善之漁港 除提供本港漁船泊靠外 尚可供附近地區漁船進港拍賣魚貨 加上交通便利 因此漁船數量增加 噸位加 大 近年常有好幾起大型漁船於港區內挫底通報 每次修復損失數十萬元不等 漁民及漁會多次陳情抗議 依據 新港漁港碼頭浚深工程之規劃 建議 希以製 冰廠前改建深水碼頭共 83 公尺方式 浚挖碼頭水深至-4.0m 以保障停泊安全 所需預算 1,600 萬元 313 頁

33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圖 新 港 漁 港 深 水 碼 頭 工 程 位 置 圖 6. 長 濱 小 港 新 港 金 樽 及 新 蘭 等 漁 港 路 燈 汰 換 工 程 臺 東 縣 多 數 漁 港 設 施 老 舊, 尤 以 港 區 電 力 與 照 明 燈 具 容 易 受 天 候 影 響 造 成 劣 化 及 損 壞, 經 縣 府 辦 理 本 縣 北 端 長 濱 小 港 新 港 金 樽 及 新 蘭 等 漁 港 之 港 區 照 明 設 備 劣 化 及 損 壞 調 查 工 作 後, 針 對 計 畫 各 港 之 照 明 設 備 更 新 提 出 需 求, 選 購 防 鹽 害 防 鏽 蝕 及 高 亮 度 節 能 長 壽 型 燈 具 種 類, 並 逐 步 汰 換 既 有 港 區 照 明 功 能 尚 失 或 不 足 之 區 域 314 頁

33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漁 港 路 燈 汰 換 工 程 需 求 7. 臺 東 縣 伽 藍 漁 港 曳 船 道 整 建 工 程 伽 藍 漁 港 因 民 國 98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豪 兩 所 挾 帶 漂 流 木 進 港 衝 擊 港 區, 大 部 分 曳 船 道 本 已 遭 撞 擊 扭 曲 變 形, 再 加 上 風 災 後 為 迅 速 清 除 淤 積 港 內 之 巨 量 漂 流 木, 挖 土 機 紛 集 中 於 上 架 場 內 清 除 流 入 內 港 擱 淺 之 漂 流 木, 故 加 速 毀 損 曳 船 道 軌 道 終 至 無 法 使 用 之 現 況 圖 伽 藍 漁 港 曳 船 道 整 建 工 程 位 置 圖 8. 綠 島 漁 港 漁 船 上 架 場 設 備 整 建 工 程 綠 島 漁 港 曳 船 道 使 用 至 今 已 超 過 30 年 時 間, 漁 船 上 架 場 設 施 結 構 老 舊 軌 道 損 壞, 部 分 坡 面 破 損, 且 使 用 情 形 頻 繁, 又 位 於 離 島 交 通 船 人 車 必 經 附 近, 為 避 免 設 施 損 壞 影 響 作 業 與 影 響 環 境 安 全, 應 儘 速 辦 理 上 架 場 曳 船 道 木 製 台 車 更 換 及 廠 房 基 座 與 內 部 機 械 設 備 更 新 工 作 整 體 預 算 需 求 計 新 台 幣 360 萬 元 整 315 頁

33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圖 綠 島 漁 港 漁 船 上 架 場 設 備 整 建 工 程 位 置 圖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分 年 經 費 概 要 項 次 項 目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萬 元 ) 一 伽 藍 漁 港 ( 富 岡 ) 釣 魚 專 區 新 設 工 程 伽 藍 ( 富 岡 ) 漁 港 觀 光 魚 市 整 建 暨 環 境 二 改 善 工 程 三 綠 島 公 館 漁 港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四 伽 藍 漁 港 聯 絡 道 路 檔 土 牆 美 化 工 程 五 新 港 漁 港 舊 港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伽 六 藍 漁 港 公 有 土 地 及 防 波 堤 景 觀 營 造 工 程 七 綠 島 漁 港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八 伽 藍 漁 港 漁 會 週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1,600 1,600 九 新 港 漁 港 魚 市 場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十 臺 東 縣 伽 藍 漁 港 曳 船 道 整 建 工 程 十 一 綠 島 漁 港 漁 船 上 架 場 設 備 整 建 工 程 合 計 5,704 3,138 1, 頁

33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漁 業 大 樓 一 樓 整 修 工 程 項 次 工 程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1 人 工 打 除 工 程 M ,900 2 營 建 廢 棄 物 清 離 M3 85 1,000 85,000 3 牆 面 及 地 坪 貼 磚 M , ,000 4 室 內 乳 膠 漆 工 程 M ,500 5 排 水 溝 整 修 工 程 M 1, ,000 6 衛 生 設 備 工 程 (12 間 ) 式 1 400, ,000 7 給 排 水 管 路 工 程 式 1 100, ,000 8 電 氣 設 備 工 程 式 1 150, ,000 9 電 氣 管 路 工 程 式 1 100, , 照 明 設 備 工 程 式 1 150, , 消 防 設 備 工 程 式 1 120, , 弱 電 設 備 工 程 式 1 60,000 60, 污 廢 水 處 理 槽 體 工 程 式 1 600, ,000 漁 貨 拍 賣 區 棚 架 鋼 構 防 銹 處 14 M , ,000 理 及 刷 塗 面 漆 15 漁 貨 拍 賣 區 耐 磨 地 坪 工 程 M , ,000 合 計 2,380,000 表 觀 光 魚 市 場 含 整 網 場 棚 架 整 修 工 程 項 次 工 程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觀 光 魚 市 場 1 舊 有 隔 間 拆 除 式 1 15,000 15,000 2 既 設 屋 頂 整 修 M , ,000 3 給 排 水 管 路 工 程 式 1 100, ,000 4 電 氣 設 備 工 程 式 1 100, ,000 5 電 氣 管 路 工 程 式 1 50,000 50,000 6 照 明 設 備 工 程 式 1 150, ,000 7 消 防 設 備 工 程 式 1 60,000 60,000 8 營 建 廢 棄 物 清 除 及 運 離 式 1 20,000 20,000 9 販 售 檯 面 及 洗 滌 槽 座 10 50, , 地 坪 整 修 工 程 M , , 尺 貨 櫃 改 裝 用 活 動 廁 所 (4* 蹲 便 +3* 小 便 池 +2* 洗 手 台 ) 座 1 1,100,000 1,100,000 小 計 3,035,000 整 網 場 棚 架 整 修 工 程 M ,000 1,465,000 合 計 4,500, 頁

34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新 港 漁 港 魚 市 場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項 次 工 程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1 既 設 屋 頂 整 修 M ,000 1,000,000 2 給 排 水 管 路 工 程 式 1 120, ,000 3 電 氣 設 備 工 程 式 1 60,000 60,000 4 電 氣 管 路 工 程 式 1 50,000 50,000 5 照 明 設 備 工 程 式 1 160, ,000 6 消 防 設 備 工 程 式 1 60,000 60,000 7 營 建 廢 棄 物 清 除 及 運 離 式 1 30,000 30,000 8 販 售 檯 面 及 洗 滌 槽 座 18 50, ,000 9 地 坪 整 修 工 程 M2 1,500 1,200 1,800, 廁 所 (4* 蹲 便 +2* 小 便 池 +1* 洗 手 台 ) 座 1 1,470,000 1,470, 棚 架 整 修 工 程 M ,200 1,740,000 合 計 6,400,0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57,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57,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1,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54,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54,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0, , , , , 頁

34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2.88%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54,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觀 光 環 境 暨 漁 業 設 施 振 興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改 建 富 岡 觀 光 魚 市 達 10 間 商 家, 提 升 每 年 70 萬 人 次 遊 客 服 務 品 質 (2) 環 境 改 造 服 務 漁 港 觀 光 客 達 100 萬 人 次 / 年 以 上 (3) 減 少 新 港 漁 港 每 年 船 筏 擱 淺 受 損 艘 數 達 5 艘 以 上 (4) 汰 換 臺 東 縣 各 漁 港 路 燈,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每 年 達 10 件 次 以 上 (5) 修 繕 富 岡 綠 島 曳 船 道, 增 加 每 年 漁 民 船 筏 整 修 次 數 達 30 艘 次 以 上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活 絡 漁 港 使 用 效 益 (2) 增 加 民 眾 海 上 休 憩 活 動 頻 率, 推 廣 海 洋 教 育 319 頁

34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維 持 漁 船 筏 進 出 港 順 暢,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4) 減 少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5) 提 升 到 訪 漁 港 遊 客 滿 意 度 (6) 活 絡 漁 港 使 用 效 益 (7) 增 加 民 眾 海 上 休 憩 活 動 頻 率, 推 廣 海 洋 教 育 (8) 維 持 漁 船 筏 進 出 港 順 暢,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9) 減 少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10) 提 升 到 訪 漁 港 遊 客 滿 意 度 320 頁

34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6.13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漁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遊 客 人 次 ( 總 量 管 制 ) 人 次 / 年 210, ,000 < 215,00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單 一 入 口 設 施 1 式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環 境 教 室 解 說 教 育 中 心 無 障 礙 設 施 1 式 海 濱 生 態 步 道 240 公 尺 雙 語 自 導 式 指 示 及 解 說 設 施 20 座 安 天 宮 廟 與 周 邊 環 境 整 備 1 式 等 2. 每 年 放 流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之 高 經 濟 價 值 淡 或 海 水 產 魚 苗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第 三 期 改 善 工 程 :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於 民 國 94 年 公 告 劃 設 至 今, 復 育 成 效 顯 著, 海 洋 生 物 種 類 豐 富 多 樣, 為 臺 東 縣 甚 或 全 臺 少 數 保 育 成 效 良 好 之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之 一, 惟 現 今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遊 客 人 數 估 計 每 年 約 50 萬 人 次, 保 育 區 生 態 受 人 為 因 素 影 響 所 造 成 之 劣 化 危 機 已 日 漸 加 劇, 因 此 有 必 要 強 化 周 邊 基 礎 設 施 及 配 套 規 劃, 以 導 覽 解 說 加 強 教 育 遊 客 宣 導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觀 念, 以 利 永 續 經 營 (1) 工 程 項 目 : 單 一 入 口 設 施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環 境 教 室 解 說 教 育 中 心 無 障 礙 設 施 海 濱 生 態 步 道 導 覽 解 說 告 示 牌 安 天 宮 廟 與 周 邊 環 境 整 備 等 (2) 地 點 : 臺 東 縣 卑 南 鄉 富 山 村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2. 臺 東 縣 水 域 魚 苗 放 流 工 作 : 近 年 來, 漁 撈 技 術 日 新 月 益, 造 成 漁 業 資 源 大 量 開 發, 加 以 妥 善 利 用 漁 業 資 源 之 觀 念 未 能 普 遍 建 立, 使 漁 業 資 源 大 量 減 少, 甚 至 已 呈 枯 竭 現 象, 而 以 養 殖 科 技 孵 化 培 育 高 經 濟 價 值 之 魚 貝 介 苗 並 大 量 實 施 放 流, 為 補 充 漁 業 資 源 量 之 一 種 積 極 有 效 方 法, 已 為 世 界 各 國 所 採 用, 放 流 後 之 成 效 頗 為 漁 民 所 認 同 依 據 每 年 調 查 縣 內 淡 水 或 海 水 水 域 魚 苗 放 流 魚 種 與 數 量 需 求 結 果, 採 購 無 各 321 頁

34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類 寄 生 蟲 傳 染 性 疾 病 神 經 壞 死 病 毒 (NNV) 虹 彩 病 毒 (GIV) 或 其 他 重 大 病 毒 感 染, 及 無 氯 黴 素 孔 雀 綠 還 原 形 孔 雀 綠 硝 基 呋 喃 代 謝 物 等 藥 物 殘 留 之 本 土 性 優 質 魚 苗, 辦 理 縣 內 水 域 魚 苗 放 流 工 作 3. 分 年 經 費 概 要 :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分 年 經 費 概 要 項 次 項 目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萬 元 ) 一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第 三 期 改 善 工 程 2,000 2,000 二 臺 東 縣 水 域 魚 苗 放 流 合 計 2,104 2,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21, , 淨 現 金 流 量 -21,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20,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20,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20,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9, , , , , 頁

34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20,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縣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推 廣 實 施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第 三 期 改 善 工 程 : 宣 導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觀 念 遊 客 人 數 4 年 50 萬 人 次 (2) 臺 東 縣 水 域 魚 苗 放 流 工 作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之 研 究 指 出, 魚 苗 放 流 經 中 間 育 成 後 存 活 率 可 達 50%, 一 年 後 可 達 一 尾 0.5 公 斤 之 成 熟 體 型, 如 以 放 流 12 萬 尾 為 例, 預 估 可 提 高 漁 產 量 30 公 噸 ( 產 值 18,000 千 元 )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第 三 期 改 善 工 程 : 充 實 富 山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岸 上 相 關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效 果 及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傳 323 頁

34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遞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之 價 值 (2) 臺 東 縣 水 域 魚 苗 放 流 工 作 : 實 踐 責 任 制 漁 業 324 頁

34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6.14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本 計 畫 二 件 臺 東 農 田 水 利 會 進 水 口 改 善 案, 其 一 卑 南 上 圳 進 水 口 因 自 88 水 災 後, 大 量 砂 石 淤 積 河 道 及 進 水 口, 已 嚴 重 影 響 取 水 及 排 砂 功 能, 必 須 改 善 進 水 口, 其 二 為 卑 南 溪 下 游 之 卑 南 圳 進 水 口, 因 河 道 寬 洪 水 量 大, 豪 雨 過 後 取 水 不 易, 必 須 興 建 攔 河 堰 以 穩 定 農 業 用 水 另 本 計 畫 上 游 右 岸 之 卑 南 大 圳 進 水 口, 近 年 因 河 槽 刷 深 影 響 其 取 水 功 能, 因 此 擬 藉 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之 興 建, 一 併 改 善 卑 南 大 圳 進 水 口 之 取 水 功 能, 穩 定 農 業 用 水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人 農 業 產 值 (+) 百 萬 元 8,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 , ,000 ( 二 ) 工 作 指 標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工 作 指 標 工 作 指 標 現 況 目 標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改 善 卑 南 大 圳 卑 南 上 圳 進 水 口 之 取 水 功 能, 穩 定 農 業 用 水 臺 東 農 田 水 利 會 臨 時 導 水 堤 於 洪 水 時 常 遭 沖 毀 修 護 期 間 則 無 法 正 常 供 水, 影 響 農 業 灌 溉 完 成 主 體 工 程, 提 供 穩 定 農 業 用 水 1.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分 期 辦 理 (1)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2)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2. 卑 南 溪 下 游 新 建 攔 河 堰 採 格 框 階 梯 式 固 床 工 1 座, 排 砂 道 2 座 - 每 年 減 少 農 業 損 失 1,421 萬 元 及 維 護 費 420 萬 元, 合 計 1,841 萬 元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於 民 國 75 年 完 工, 並 於 民 國 76 年 通 水 營 運, 水 源 取 自 325 頁

34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於 卑 南 溪 支 流 鹿 野 溪, 取 水 量 約 為 7.21cms, 所 屬 河 段 原 為 沖 刷 型 河 道, 為 保 護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設 施 之 安 全 陸 續 興 建 第 一 副 壩 ( 民 國 76 年 ) 及 第 二 副 壩 ( 民 國 88 年 ) 而 後 受 民 國 88 年 921 大 地 震 及 民 國 93 年 7 月 敏 督 利 颱 風 影 響,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所 屬 河 段 開 始 出 現 大 量 砂 石 堆 積 之 現 象 2.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現 況 以 主 壩 上 方 設 置 臨 時 土 提, 抬 高 水 位 達 到 取 水 位, 惟 逢 豪 大 雨 時, 土 堤 即 遭 沖 毀, 進 水 口 停 止 取 水, 需 待 土 堤 堆 置 後 方 可 再 次 取 水 大 量 土 砂 使 沉 砂 池 內 結 構 混 凝 土 磨 耗 快 速, 亦 造 成 水 門 磨 損 嚴 重 需 時 常 於 密 閉 空 間 維 護, 另 大 量 土 砂 亦 導 致 下 游 輸 水 管 線 阻 塞 案 經 臺 灣 臺 東 農 田 水 利 會 於 104 年 5 月 完 成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規 劃, 本 計 畫 依 據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設 施 現 有 困 難 提 出 :(1).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預 算 總 需 求 計 6 仟 萬 元 整 財 物 評 估 部 分, 灌 溉 效 益 皆 為 70,235 萬 元, 發 電 效 益 於 一 二 方 案 為 1,721 萬 元, 二 方 案 益 本 比 皆 大 於 1, 具 有 開 發 經 濟 效 益 3. 河 道 改 善 上 游 設 置 臨 時 囚 砂 區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另 為 確 保 第 一 排 砂 道 之 排 砂 功 能, 本 計 畫 另 訂 定 一 緊 急 清 疏 流 程, 由 管 理 單 位 觀 測 第 一 排 砂 道 出 口 於 颱 洪 發 生 前, 底 部 距 河 床 高 度 少 於 3 公 尺 即 可 與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河 川 局 申 請 緊 急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4. 各 期 程 工 程 內 容 及 費 用 分 別 為 : (1)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作 業 期 程 105 年 1 月 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1,000 萬 元 (2)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作 業 期 程 105 年 1 月 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 總 費 用 5,000 萬 元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工 作 項 目 及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項 次 項 目 合 計 一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1, 二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5,000 2,500 2,500 合 計 6,000 3,000 3,000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萬 元 ) 頁

349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圖 圖 臺東卑南上圳取水口設施改工程既有設施圖 臺東卑南上圳取水口設施改工程河道排砂道改善方案平面配置圖 I 327 頁

35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表 單 位 : 萬 元 成 本 項 目 工 程 費 備 註 一 防 洪 牆 加 固 500 由 水 利 會 自 行 設 計 監 造 二 護 岸 工 500 由 水 利 會 自 行 設 計 監 造 三 總 計 1,000 圖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河 道 排 砂 道 改 善 方 案 平 面 配 置 圖 II 328 頁

35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圖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河 道 清 疏 位 置 圖 329 頁

35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方 案 經 費 估 算 表 成 本 項 目 工 程 費 備 註 單 位 : 萬 元 一 105 年 河 道 清 疏 10 萬 立 方 2,500 由 水 利 會 自 行 設 計 監 造 二 106 年 河 道 清 疏 10 萬 立 方 2,500 由 水 利 會 自 行 設 計 監 造 三 總 計 5,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 本 計 畫 堰 址 位 於 利 吉 大 橋 上 游 卑 南 溪 河 床 上, 河 道 大 致 呈 西 北 - 東 南 流 向, 河 床 標 高 約 36~38 公 尺 堰 址 兩 岸 均 有 河 階 台 地 分 佈, 右 岸 地 面 標 高 約 53 公 尺, 左 岸 則 約 為 48 公 尺 左 右 堰 址 左 岸 於 河 床 與 階 地 之 間 尚 有 一 大 面 積 之 高 灘 地 分 佈, 地 表 高 程 約 在 41~44 公 尺 之 間, 本 案 業 於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先 後 完 成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工 程 規 劃 檢 討 報 告 (97 年 9 月 ) 及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規 劃 方 案 檢 討 (99 年 12 月 ) 整 體 工 程 說 明 如 下 : (1) 攔 河 堰 採 格 框 階 梯 式 固 床 工, 固 床 工 長 度 :152 公 尺, 格 框 內 度 回 填 河 床 料, 上 下 均 不 封 層, 如 此 可 減 輕 整 體 護 床 工 上 揚 力, 格 框 表 面 被 沖 走 的 土 石 亦 可 藉 由 上 游 下 移 土 石 填 充 (2) 本 方 案 設 置 排 砂 道, 閘 門 採 直 提 式 閘 門 2 座 寬 度 5.0 公 尺, 高 度 5.0 公 尺, 以 利 排 除 進 水 口 前 淤 砂 (3) 經 費 概 估 :14,000 萬 元 (4)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1 月 至 106 年 12 月 330 頁

353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圖 圖 圖臺東卑南溪下游攔河堰新建工程位置圖 臺東卑南溪下游攔河堰新建工程佈置圖 331 頁

35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臺 東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概 算 成 本 項 目 工 程 費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合 計 附 註 一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5% 計 二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0 1. 用 地 取 得 拆 遷 補 償 及 遷 移 費 小 計 (1 至 2 項 ) 三 工 程 建 造 費 5,690 7,915 13, 排 砂 道 工 程 1,000 2,000 3, 固 床 工 工 程 2,000 2,790 4, 水 工 機 械 及 機 電 設 備 環 保 安 衛 費 等 ,030 小 計 (1.1 至 1.4 項 ) 4,215 5,305 9,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428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15% 計 3. 工 程 預 備 費 843 1,061 1,904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20% 計 4. 物 價 調 整 費 按 年 平 均 上 漲 率 3.5% 計 四 總 工 程 費 ( 一 至 三 項 合 計 ) 6,085 7,915 14,000 五 施 工 期 間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6% 複 利 計 六 建 造 成 本 ( 四 五 項 合 計 ) 6,085 7,915 14,000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田 水 利 處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臺 灣 臺 東 農 田 水 利 會 主 辦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332 頁

35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200, , , 淨 現 金 流 量 -200,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90,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91,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91,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88, , , , 表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91,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表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善 暨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臺 東 卑 南 上 圳 取 水 口 設 施 改 工 程 其 工 程 費 用 分 別 為 : 一 現 有 取 水 口 設 施 333 頁

35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改 善 方 案 為 1,000 萬 元 ; 二 排 砂 道 下 游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為 5,000 萬 元 ; 總 費 用 6,000 萬 元 二 方 案 益 本 比 皆 大 於 1, 具 有 開 發 經 濟 效 益 (2) 卑 南 溪 下 游 攔 河 堰 新 建 工 程 之 攔 河 堰 實 施 後 可 穩 定 卑 南 大 圳 取 水 功 能, 減 少 水 利 會 每 年 投 入 維 修 臨 時 導 水 堤 之 經 費 及 確 保 農 民 收 益, 年 計 效 益 1,841 萬 元, 年 計 成 本 1,441 萬 元 部 分, 益 本 比 為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提 供 穩 定 農 業 用 水, 維 持 臺 東 市 附 近 地 區 更 佳 之 生 活 生 態 及 環 境, 以 符 合 臺 東 縣 朝 精 緻 農 業 及 觀 光 發 展 之 目 標 (2) 創 造 居 民 工 作 機 會 與 收 益 (3) 確 保 卑 南 上 圳 及 卑 南 圳 穩 定 取 水, 並 解 決 農 民 常 遭 灌 區 斷 水 之 苦 334 頁

35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5-7 產 業 發 展 7.1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7.2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7.3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335 頁

35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發 展 目 標 : 跨 域 資 源 應 用 研 發 及 多 元 創 業 環 境 及 人 才 養 成 績 效 指 標 產 業 發 展 部 門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主 要 為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二 三 級 產 業 產 值 等 ; 民 國 108 年 之 目 標 值 設 定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產 業 發 展 部 門 績 效 指 標 彙 整 表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長 期 目 標 值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中 小 企 業 數 成 長 (+) 百 分 比 - 10% 18% 20%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 , , , 營 利 事 業 銷 售 額 (+) 百 萬 元 / 年 79, , , , 人 口 社 會 增 加 率 (+) 千 分 比 發 展 構 想 一 推 動 在 地 微 型 及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並 改 善 產 業 投 融 資 環 境 二 促 進 公 部 門 與 民 間 單 位 資 源 正 向 引 援 合 作 三 基 於 在 地 環 境 與 人 文 社 會 特 性, 促 進 多 元 新 興 產 業 萌 發 四 強 化 在 地 人 力 專 業 之 技 術 與 經 理 能 力 培 訓 及 專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積 極 促 成 產 學 合 作 工 作 媒 合, 並 提 高 在 地 綠 色 產 業 之 研 發 與 應 用 能 力 336 頁

35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行 動 計 畫 7.1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臺 東 位 處 地 理 行 政 邊 陲, 加 上 交 通 相 對 不 便 缺 乏 產 業 鏈 結, 除 既 有 之 觀 光 農 業 文 化 等 具 有 特 色 發 展 外, 在 經 濟 發 展 投 資 招 商 及 人 才 供 應 上 均 有 強 化 努 力 的 空 間, 若 單 以 現 有 中 央 資 源, 尚 不 足 以 協 助 在 地 產 業 面 對 外 部 市 場 環 境 為 點 燃 臺 東 微 型 中 小 企 業 能 量, 本 計 畫 期 以 一 站 式 創 業 及 輔 導 模 式, 整 合 各 機 關 機 能, 活 化 在 地 社 團 組 織 及 加 強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讓 創 業 及 經 營 者 舉 凡 產 品 優 勢 市 場 定 位 經 營 管 理 融 資 通 路 擴 展 等 問 題, 可 以 透 過 中 心 服 務,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的 服 務, 活 化 產 業 能 量, 增 加 競 爭 力, 且 由 專 門 人 員 及 輔 導 委 員 進 行 服 務, 分 為 產 業 ( 創 業 ) 諮 詢 潛 力 業 者 發 掘 資 源 導 入 轉 介 效 益 追 蹤 等 項 目,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能 量, 藉 此 增 加 營 運 收 益, 進 而 促 使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及 產 業 投 資 計 畫 延 伸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主 要 係 對 應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策 略 1.1 擴 大 觀 光 與 文 化 之 整 合 加 值 發 展 加 強 重 點 產 業 之 創 投 基 金 協 助 提 供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之 融 資 貸 款 優 惠 鼓 勵 微 型 創 業 提 供 重 點 產 業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推 展 社 區 型 創 業 支 持 及 輔 導 機 制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 , ,000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萬 人 人 +250 人 中 小 企 業 數 成 長 (+) 百 分 比 - 10% 18%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次 營 利 事 業 銷 售 額 (+) 百 萬 元 / 年 79, 每 人 平 均 在 地 消 費 金 額 (+) -- +5% +1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一 站 式 計 畫 辦 公 室 1 式 / 年 2. 中 小 企 業 諮 詢 診 斷 及 轉 介 1 式 / 年 3. 創 業 育 成 1 式 / 年 337 頁

360 第五章 部門發展計畫 4. 計畫宣傳作業 作業 1 式/年 計畫內容(註 含實施地點(鄉鎮市)及示意圖) (三) 臺東位處地理 行政邊陲 行政邊陲 加上交通不便 缺乏產業鏈結 除既有之觀光 除既有之觀光 農業 文化等具有特色發展外 文化等具有特色發展外 在經濟發展 投資招商及人才供應上均有強化努力的空間 投資招商及人才供應上均有強化努力的空間 若單以現有中央資源 尚不足以協助在地產業面對外部市場環境 尚不足以協助在地產業面對外部市場環境 為點燃臺東微型 中小企業能量 以 一站式創業及輔導 模式 整合各機關機 能 活化在地社團組織及加強產業群聚效應 活化在地社團組織及加強產業群聚效應 讓創業及經營者舉凡產品優勢 讓創業及經營者舉凡產品優勢 市場定 位 經營管理 融資 通路擴展等問題 通路擴展等問題 可以透過一站式服務 提供即時快速的服務 提供即時快速的服務 活化產業能量 增加競爭力 增加競爭力 且由專門人員及輔導委員進行服務 且由專門人員及輔導委員進行服務 分為產業 創業 諮詢 潛力業者發掘 資源導入 轉介 效益追蹤等項目 提升產業競爭能量 提升產業競爭能量 藉此 增加營運收益 進而促使更多就業機會及產業投資計畫延伸 進而促使更多就業機會及產業投資計畫延伸 圖5-7-1 一站式創業及輔導模式 透過計畫的挹注 協助臺東產業包裝品牌形象之設立 商業場域空間升級 商業場域空間升級 發展 專屬於臺東的體驗經濟 專屬於臺東的體驗經濟 創意生活 文創等產業及產品面貌 進行 進行臺東特色產業升級 讓業者經營管理 產品品質 產品品質 環境塑造在本質上進行改良 輔導業者強化產品競爭力 輔導業者強化產品競爭力 1. 計畫施行策略分為下列三項 計畫施行策略分為下列三項 (1) 創平臺 ---產業支持體系 338 頁

361 臺東縣第二期 年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本) 建立 人才 人才 資訊 資源 三位一體的產業輔導平臺 三位一體的產業輔導平臺 落實在地化 以 中央地方資源盤整 中央地方資源盤整 快速即時產輔資訊 拓建地方產輔團隊 拓建地方產輔團隊 之目標 建立臺東產業發展優質支持平臺 建立臺東產業發展優質支持平臺 (2) 建基盤 ---扶植地方企業 提供一站式諮詢輔導及轉介服務 提供一站式諮詢輔導及轉介服務 扶植新創 微型及中小企業 微型及中小企業等 強化 經營體質 協助解決資金 協助解決資金 產品 市場 經營 通路等問題 通路等問題 透過中央及地 方資源挹注 與橫向計畫串連 轉介 諸如農產行銷 諸如農產行銷 虛擬通路 觀光人 培訓練 文創產品發展等計畫 文創產品發展等計畫 拓展企業能量 促其穩定成長 促其穩定成長 (3) 攀登峰 ---卓越產業躍升 擘化臺東產業升級進程 擘化臺東產業升級進程 發掘具潛力之企業 透過個別化輔導及轉介 透過個別化輔導及轉介 導入資源 積極培植經營能力 積極培植經營能力 開發創新產品及服務 媒合上下游供應鏈 發展其獨特性及品牌化 發展其獨特性及品牌化 進行產業群聚及跨域整合 擴大市場規模 擴大市場規模 朝向地 方特色產業 創意生活 地產內銷及外銷之經營型態 圖 圖5-7-2 產業升級資源整合架構圖 臺東有機會也必須在現行政策的執行下 持續拓展招商媒合的重要任務 讓 臺東有機會也必須在現行政策的執行下 持續拓展招商媒合的重要任務 339 頁

36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更 優 秀 的 企 業 及 人 才 能 夠 立 足 在 幸 福 的 土 地 上 未 來 的 招 商 媒 合 計 畫 中, 除 注 重 活 化 資 產 及 環 境 再 生, 應 該 針 對 臺 東 縣 新 興 或 策 略 性 產 業 提 供 獎 助 或 補 貼 之 優 惠 措 施, 以 吸 引 新 興 或 策 略 性 產 業 於 臺 東 縣 內 設 立 及 發 展, 以 利 整 體 產 業 規 劃, 並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提 高 競 爭 力 2. 本 計 畫 之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與 執 行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1) 執 行 臺 東 縣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原 有 工 作 : 傳 達 政 府 政 令 及 各 項 輔 導 措 施,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辦 理 講 習 觀 摩 及 中 小 企 業 座 談 活 動 會 企 業 經 營 輔 導 轉 介 免 費 到 府 診 斷 及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協 調 聯 繫 及 瞭 解 中 小 企 業 所 需 之 服 務 辦 理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榮 譽 指 導 員 ( 企 業 服 務 志 工 ) 服 務 業 務 其 他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之 相 關 業 務 (2) 成 立 臺 東 產 業 發 展 一 站 式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 整 合 各 機 關 機 能, 讓 創 業 及 經 營 者 舉 凡 產 品 優 勢 市 場 定 位 經 營 管 理 融 資 通 路 擴 展 等 問 題, 可 以 透 過 本 中 心,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的 服 務, 活 化 產 業 能 量, 增 加 競 爭 力 105 年 起 成 立 一 站 式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由 專 門 人 員 及 輔 導 委 員 進 行 服 務, 分 為 產 業 ( 創 業 ) 諮 詢 潛 力 業 者 發 掘 資 源 導 入 轉 介 效 益 追 蹤 等 項 目, 設 置 包 含 專 責 人 員 專 家 顧 問 團 服 務 專 線 計 畫 網 站 辦 公 室 等 項 目 106 至 108 年 除 持 續 輔 導 外, 促 進 產 業 聚 落 成 形, 鼓 勵 業 者 依 區 域 產 業 特 色 組 成 策 略 聯 盟, 整 合 供 應 鏈, 服 務 模 式 創 新 等 提 升 方 案 105 至 108 年 進 行 計 畫 宣 傳 作 業, 包 含 網 站 社 群 媒 體 等 版 面 露 出 作 業, 宣 傳 計 畫 成 效, 吸 引 業 者 使 用 本 計 劃 資 源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 中 小 企 業 處 )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財 政 及 經 濟 發 展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340 頁

363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3,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13,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3,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12, , , ,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12, , , ,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3, , , , ,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12,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經 費 來 源 表 臺 東 一 站 式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341 頁

364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 帶 動 地 方 企 業 家 數 200 家 次 (2) 帶 動 就 業 人 數 300 人 (3) 創 意 產 業 診 斷 及 輔 導 400 案 次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創 新 一 站 式 創 業 及 輔 導 服 務, 引 領 產 業 特 色 化 改 善 體 質, 注 入 臺 東 獨 特 元 素, 提 高 產 業 價 值 (2) 引 領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化, 由 企 業 體 質 產 品 研 發 通 路 拓 展, 強 化 臺 東 產 品 競 爭 力 (3) 輔 導 臺 東 產 業 品 質 提 升 經 營 管 理 環 境 規 劃 及 橫 向 產 業 連 結, 降 低 業 者 管 銷 成 本 及 提 高 收 益 (4) 促 進 臺 東 青 年 返 鄉 創 業, 提 升 就 業 素 質 (5) 引 進 企 業 帶 動 供 應 鏈 發 展, 創 造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342 頁

365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7.2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改 善 臺 東 產 業 通 路 困 境, 以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將 在 地 優 質 產 品 融 入 豐 富 而 獨 特 的 文 化 特 性, 透 過 實 體 及 虛 擬 通 路 進 行 販 售 以 創 意 時 尚 文 化 之 特 質, 形 塑 品 牌 形 象, 吸 引 消 費 者 對 於 臺 東 產 品 的 興 趣, 進 而 進 行 購 買 ; 不 僅 在 宣 傳 上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相 乘 效 果, 並 利 用 實 體 店 面 經 營 及 電 子 商 務 販 售 的 優 勢, 扶 植 弱 勢 產 業, 將 臺 東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擴 展 到 全 國 及 海 外 市 場, 進 而 創 造 營 業 擴 展 及 品 牌 推 廣 目 的 為 強 化 臺 東 地 方 經 濟 能 力 及 提 供 投 資 有 利 條 件, 以 一 站 式 產 業 服 務, 藉 由 產 業 輔 導 融 資 行 銷 通 路 媒 合 等 策 略, 引 領 傳 統 及 新 創 事 業 勇 於 突 破, 發 展 屬 於 臺 東 特 有 氛 圍 的 產 業 型 態, 強 化 市 場 競 爭 力 ; 透 過 人 才 的 育 成 產 業 聚 落 的 整 合 創 新 獎 勵 優 惠 招 商 等 措 施, 扶 植 諸 如 深 層 海 水 創 意 生 活 文 創 伴 手 禮 及 美 食 等 產 業 ; 媒 合 國 內 及 國 際 實 體 及 虛 擬 通 路, 以 臺 東 好 物 之 品 牌, 提 高 消 費 市 場 能 見 度, 拓 展 實 體 及 虛 擬 通 路, 促 其 產 值 提 升, 達 成 活 化 經 濟 之 目 標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主 要 係 對 應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策 略 1.1 擴 大 觀 光 與 文 化 之 整 合 加 值 發 展 加 強 重 點 產 業 之 創 投 基 金 協 助 鼓 勵 微 型 創 業 推 展 社 區 型 創 業 支 持 及 輔 導 機 制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家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 全 縣 )(+) 元 / 家 戶 / 年 676,390 +1,500 +2,000 新 增 工 作 機 會 (+) 個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 萬 人 每 人 平 均 在 地 消 費 金 額 (+) 百 分 比 -- +5% +10% ( 二 ) 工 作 指 標 1. 推 動 臺 東 縣 產 品 體 質 改 革 及 產 業 類 別 定 位,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意 象, 以 在 地 認 同 好 物 意 象 概 念, 朝 全 體 整 合 各 類 別 產 業 目 標 邁 進, 成 為 臺 灣 東 部 具 有 特 色 產 業 之 新 亮 點 創 新 服 務 模 式 2. 透 過 深 入 輔 導 六 級 體 驗 整 體 行 銷 三 位 一 體 輔 導 策 略, 凝 聚 地 方 業 者 共 識, 協 助 其 包 裝 產 品 輔 導, 除 引 領 伴 手 禮 農 業 產 品 文 創 商 品 提 昇 其 產 值, 並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與 創 造 產 業 各 別 差 異 價 值 343 頁

366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3. 整 合 觀 光 服 務 供 應 鏈 及 地 產 基 金 橫 向 計 畫 聯 結, 組 成 產 業 聯 合 組 織, 媒 合 旅 遊 業 者 建 立 臺 東 好 物 銷 售 網, 協 助 產 品 通 路 拓 展, 帶 動 主 題 旅 遊 低 碳 生 態 體 驗 在 地 美 食 部 落 及 特 色 伴 手 禮 之 消 費 市 場 發 展 4. 輔 導 業 者 產 品 品 質 提 升 經 營 管 理 環 境 規 劃 及 產 業 跨 域 整 合 連 結, 降 低 業 者 管 銷 成 本 及 提 高 產 業 收 益 5. 利 用 虛 擬 網 路 販 售 宣 傳 行 銷 平 台 及 行 動 APP, 藉 由 資 訊 化 行 動 化 優 勢 導 入, 使 生 活 中 充 滿 行 銷, 強 化 產 業 銷 售 廣 宣 及 服 務 產 業 品 質 ( 三 ) 計 畫 內 容 近 年 來, 本 府 大 力 推 動 熱 氣 球 活 動 之 成 效 與 陸 客 及 觀 光 倍 增 的 各 項 政 策 與 利 多 驅 動 下, 臺 東 已 躍 升 為 臺 灣 首 屈 一 指 的 觀 光 重 點 區 域, 但 在 帶 動 臺 東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及 知 名 度 上 仍 嫌 不 足, 希 冀 由 地 產 基 金 輔 導 產 業 之 挹 注, 由 市 場 及 消 費 者 導 向 作 為 出 發, 整 合 既 有 消 費 者 接 觸 之 通 路, 以 及 地 產 往 年 輔 導 之 各 類 產 業 據 點, 以 發 展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意 象 主 題 服 務 及 產 品, 除 輔 導 具 備 特 色 之 農 產 類 文 創 工 藝 類 及 在 地 美 食 類 等 產 業, 並 遴 選 出 具 備 臺 東 好 物 之 產 品 外, 整 合 地 產 基 金 計 畫 成 果, 並 協 助 其 產 品 行 銷 與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以 差 異 化 創 意 來 促 進 消 費 者 的 購 買 意 願, 提 高 產 業 收 益 本 計 畫 將 進 行 盤 點 本 縣 資 源 整 合 地 產 基 金 輔 導 計 畫 成 果 及 創 造 差 異 化 行 銷 之 臺 東 好 物 與 服 務 產 品, 特 過 各 項 媒 體 網 路 社 群 等 多 元 廣 宣 策 略, 並 進 行 跨 域 整 合, 以 4 條 路 線 為 主 結 合 臺 東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多 元 方 式 販 售 產 品, 讓 國 內 外 遊 客 可 透 過 親 身 旅 遊 媒 體 活 動 網 站 網 路 社 群 手 機 等 平 臺, 進 行 產 品 瀏 覽 及 購 買, 提 高 臺 東 在 地 產 值, 行 銷 國 際 臺 東 之 特 色 1. 臺 東 好 物 品 牌 形 塑 及 分 類 (1) 規 劃 臺 東 好 物 遴 選 規 範 (2) 籌 劃 及 舉 辦 臺 東 好 物 徵 件 遴 選 作 業 (3) 遴 選 活 動 辦 理 ( 分 為 初 選 及 複 選 ) (4) 執 行 臺 東 好 物 記 者 會 及 頒 獎 作 業 2. 行 銷 服 務 輔 導 提 升 (1) 產 業 類 別 診 斷 與 訪 視 (2)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與 輔 導 升 級 344 頁

367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3) 輔 導 產 品 優 化 ( 針 對 未 獲 選 好 物 者 ) 3. 產 業 組 織 營 造 (1) 產 業 提 升 課 程 (2) 服 務 輔 導 差 異 化 4. 旅 遊 體 驗 通 路 媒 合 (1) 旅 宿 販 售 媒 合 作 業 10 場 次 (2) 臺 東 好 物 旅 遊 方 案 研 擬 (3) 體 驗 好 物 配 套 方 案 研 擬 5. 展 會 暨 好 物 整 合 行 銷 (1) 國 內 外 聯 合 展 售 活 動 (2) 臺 東 好 物 廣 宣 品 設 計 製 作 (3) 媒 體 廣 宣 及 社 群 行 銷 活 動 ( 四 ) 計 畫 時 程 與 主 辦 單 位 1. 計 畫 時 程 :105 年 至 108 年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3. 主 ( 協 )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財 政 及 經 濟 發 展 處 4.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自 辦 ( 五 ) 財 務 計 畫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成 本 收 益 表 項 目 ( 千 元 ) 合 計 收 入 ` 成 本 10, ,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10, , , , , 收 入 現 值 成 本 現 值 9, ,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9, , 累 計 淨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9, , , , , 頁

368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財 務 評 估 結 果 表 折 現 率 3% 自 償 率 (SLR) 0.0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本 計 畫 內 部 報 酬 率 低 於 -100% 淨 現 值 (NPV) -9, 回 收 年 期 (PB) 本 計 畫 無 法 回 收 非 自 償 自 償 註 表 臺 東 好 物 包 裝 包 材 補 助 及 場 域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與 財 源 表 經 費 來 源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百 萬 元 ) 前 後 合 計 總 計 土 地 款 公 務 中 央 預 算 地 方 花 東 基 金 其 他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民 間 投 資 其 他 合 計 各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應 包 含 土 地 款 ; 花 東 基 金 :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2. 經 費 來 源 屬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者, 於 備 註 欄 填 寫 基 金 名 稱 全 名 3. 計 畫 未 來 收 入 可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的 方 式, 包 括 民 間 投 資 或 成 立 地 方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等 備 註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營 業 額 提 升 7,200 萬 元 (2) 促 進 就 業 人 數 100 人 (3) 雇 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2 名 以 上 (4)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至 少 2,160 萬 元 (5) 產 業 升 級 輔 導 產 出 至 少 50 家 次 (6) 旅 宿 及 體 驗 服 務 媒 合 作 業 產 出 至 少 120 家 次 (7) 虛 擬 通 路 整 合 作 作 業 產 出 至 少 80 家 次 (8) 文 宣 導 覽 手 冊 或 摺 頁 1 萬 份 (9) 產 業 升 級 導 暨 媒 合 人 次 至 少 1,900 人 次 346 頁

369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透 過 深 入 輔 導 六 級 體 驗 整 體 行 銷 三 位 一 體 輔 導 策 略, 凝 聚 業 者 共 識, 引 領 微 型 企 業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就 業 機 會 及 產 業 價 值 (2) 虛 擬 通 路 販 售 宣 傳 作 業, 行 銷 國 際 (3) 輔 助 產 業 進 行 通 路 擴 展, 降 低 其 入 門 困 難 度 (4) 通 路 營 運 團 隊 計 畫, 經 營 實 體 及 虛 擬 通 路 管 道, 協 助 在 地 業 者 進 行 通 路 擴 展, 降 低 其 入 門 困 難 度, 媒 合 適 切 的 販 售 據 點 (5) 促 進 臺 東 青 年 返 鄉 創 業, 提 升 就 業 素 質 (6) 引 進 企 業 帶 動 供 應 鏈 發 展, 創 造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347 頁

370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7.3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目 前 臺 東 以 農 業 及 觀 光 產 業 收 入 為 主, 尚 待 發 展 其 他 主 力 之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在 農 業 及 觀 光 產 業 外, 盼 能 利 用 臺 東 地 區 自 然 資 源 與 特 色, 積 極 發 展 其 他 具 競 爭 力 與 創 新 產 業, 而 本 縣 製 酒 及 週 邊 產 業 為 臺 東 具 有 潛 力 產 業, 期 待 能 以 聚 落 方 式 整 合 產 業 之 製 造 及 行 銷 推 廣, 並 帶 動 週 邊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民 國 91 年 菸 酒 市 場 開 放 以 來, 目 前 國 內 酒 品 消 費, 除 啤 酒 外, 以 紅 酒 高 粱 酒 ( 白 酒 ) 白 蘭 地 及 威 士 忌 為 主, 而 本 縣 製 酒 業 者 主 力 產 品 為 小 米 酒 水 果 酒 及 米 酒 產 品 實 具 備 市 場 競 爭 之 區 隔 性 與 特 色 本 縣 投 入 製 酒 行 業 之 業 者 目 前 計 12 家 酒 品 種 類 達 180 種, 已 有 2 種 酒 品 外 銷 ( 人 蔘 酒 及 肉 桂 酒 ), 其 主 要 生 產 類 別 以 低 酒 精 度 之 穀 類 釀 造 酒 ( 如 小 米 酒 ) 其 他 水 果 酒 ( 如 梅 酒 ) 及 米 酒 類 等 為 大 宗 然, 因 資 金 地 理 環 境 土 地 取 得 及 市 場 行 銷 等 因 素, 以 致 無 法 打 響 酒 品 知 名 度, 銷 售 量 成 長 緩 慢, 業 者 期 待 政 府 能 積 極 協 助 以 聚 落 方 式, 整 合 本 縣 製 酒 業 者 之 製 酒 技 術, 輔 導 形 成 產 業 聚 落 並 整 合 推 廣, 設 立 觀 光 酒 廠 以 提 升 酒 品 品 質, 並 吸 引 觀 光 人 潮 帶 動 消 費 以 行 銷 本 縣 特 色 酒 品 爰 本 府 計 畫 運 用 花 東 基 金 補 助 機 會, 於 鹿 野 鄉 台 九 線 省 道 旁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閒 置 工 業 區 土 地,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成 製 酒 產 業 聚 落, 並 應 用 本 縣 的 好 米 好 水 及 結 合 在 地 農 產 品 設 立 屬 本 縣 特 色 觀 光 酒 廠, 以 本 縣 之 農 產 品 為 製 酒 原 料, 產 製 高 檔 級 並 具 創 新 及 代 表 性 酒 品, 包 裝 成 為 本 縣 十 大 伴 手 禮, 並 促 進 週 邊 農 特 產 品 銷 售, 由 政 府 領 先 投 入 資 源, 營 造 良 好 的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辦 理 產 業 整 合 及 行 銷 推 廣 本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主 要 係 對 應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中 之 策 略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推 動 傳 統 工 業 區 能 資 源 整 合 與 環 境 再 造 內 容 ( 一 ) 績 效 指 標 表 臺 東 製 酒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指 標 單 位 現 況 值 106 年 目 標 值 108 年 目 標 值 製 酒 業 者 產 品 產 值 (+) 萬 元 / 年 2,000 2,500 5,000 週 邊 農 特 產 品 銷 售 產 值 (+) 萬 元 2,000 2,500 5,000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 個 - 人 ( 二 ) 工 作 指 標 348 頁

371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年 : (1) 產 業 園 區 用 地 整 合 完 成 (2) 完 成 產 業 園 區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工 作 年 : (1) 產 業 園 區 整 體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完 成 (2) 完 成 園 區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及 主 體 建 築 工 程 招 標 工 作 年 : (1) 園 區 建 設 完 成 (2) 製 酒 及 週 邊 產 業 進 駐 年 : 正 式 營 運 ( 三 ) 計 畫 內 容 1. 成 立 製 酒 產 業 園 區 本 計 畫 以 產 業 聚 落 概 念, 初 步 規 劃 於 花 東 縱 谷 鹿 野 鄉 台 九 線 省 道 旁 工 業 區 土 地 內, 利 用 縣 有 及 整 合 週 邊 台 鐵 局 及 國 產 署 閒 置 土 地, 一 併 進 行 環 境 鋪 面 休 憩 廁 所 等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及 廠 房 展 售 區 建 設 後, 讓 製 酒 及 週 邊 有 關 產 業 進 駐 以 政 府 力 量 輔 導 提 升 業 者 產 製 及 環 境 衛 生 能 力, 整 合 本 縣 酒 製 業 及 農 產 品 成 為 產 業 群 落, 並 利 用 前 店 展 售 後 廠 開 放 參 觀 模 式, 讓 民 眾 能 實 際 了 解 酒 品 產 製 過 程, 輔 以 DIY 方 式 讓 遊 客 參 與 製 酒 及 農 產 品 加 工 體 驗, 包 裝 為 本 縣 十 大 伴 手 禮, 讓 產 製 與 展 售 合 一, 推 廣 本 縣 酒 品 及 週 邊 產 業, 提 升 業 者 產 品 能 見 度 及 競 爭 力 2. 營 運 模 式 及 財 務 分 析 : 本 案 僅 有 基 礎 設 施 及 建 物 由 政 府 出 資 興 建 外, 園 區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持 經 費, 均 由 進 駐 業 者 租 金 中 支 出, 政 府 後 續 免 再 支 付 其 他 營 運 管 理 費 用, 收 支 平 衡 永 續 發 展 興 建 期 間 由 政 府 投 入 5,500 萬 元 規 劃 及 基 礎 建 設 經 費, 廠 商 配 合 投 入 500 萬 元 設 備 費, 營 運 期 間 廠 商 每 年 需 繳 交 租 金 或 權 利 金 100 萬 元 3. 計 畫 實 施 地 點 :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下 圖 為 臺 東 製 酒 產 業 聚 落 開 發 計 畫 區 位 說 明 : 349 頁

372 第 五 章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台 九 線 鹿 野 國 小 製 酒 聚 落 基 地 圖 鹿 野 都 市 計 劃 區 工 業 區 : 地 籍 及 區 位 對 照 圖 圖 鹿 野 都 市 計 劃 區 工 業 區 現 場 照 片 3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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