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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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2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權 主 編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香 港 大 學 道 三 號 研 究 生 堂 P306 室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網 址 : 年 12 月

3 目 錄 前 言 摘 要 第 一 部 分 研 究 分 析 第 一 章 : 研 究 的 基 本 情 況 1 1 研 究 背 景 2 研 究 問 題 3 研 究 方 法 4 相 關 文 獻 第 二 章 :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背 景 及 狀 況 11 第 三 章 :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25 1 了 解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相 關 背 景 的 必 要 性 2 相 關 背 景 (1) 內 地 進 行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2)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第 四 章 :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及 分 析 36 第 五 章 : 訪 問 及 聚 焦 討 論 會 綜 合 結 果 69 1 訪 問 及 聚 焦 討 論 會 的 內 容 及 議 題 2 香 港 訪 問 及 小 組 討 論 結 果 (1) 體 制 (2) 資 源 (3) 人 事

4 (4) 不 作 交 流 的 原 因 (5) 平 台 建 設 (6) 改 善 建 議 3 內 地 四 城 市 訪 問 結 果 (1) 對 香 港 藝 團 的 印 象 (2) 香 港 藝 團 難 以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3)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4) 演 出 場 地 資 訊 (5) 票 務 資 訊 (6) 對 中 港 兩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建 議 第 六 章 :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及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總 結 及 建 議 85 1 體 制 政 策 2 人 才 培 養 3 財 政 4 推 廣 宣 傳 第 二 部 分 資 料 結 集 第 七 章 : 年 香 港 主 要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紀 錄 1 第 八 章 : 內 地 四 城 市 政 府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職 能 簡 介 及 聯 繫 方 式 8 第 九 章 : 內 地 四 城 市 主 要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聯 繫 方 式 39 第 十 章 : 內 地 四 城 市 主 要 表 演 場 地 聯 繫 方 法 53 第 十 一 章 : 內 地 國 家 級 藝 術 節 及 各 地 主 要 藝 術 節 簡 介 和 聯 繫 方 式 77 第 十 二 章 : 有 關 於 中 國 內 地 表 演 的 經 濟 支 援 98

5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1 香 港 話 劇 團 話 劇 新 傾 城 之 戀 於 北 京 成 功 商 演 2 香 港 藝 術 家 王 添 強 於 內 地 辦 藝 術 節 3 香 港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藝 術 總 監 曹 誠 淵 先 生 促 兩 地 交 流 4 本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定 期 前 往 內 地 訪 問 附 錄 二 :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調 查 問 卷 附 錄 三 : 年 香 港 藝 團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記 錄 調 查 表 附 錄 四 : 內 地 四 城 市 及 國 家 文 化 部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附 錄 六 :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七 : 鳴 謝

6 前 言 社 會 的 交 流 引 發 生 命 中 最 高 的 享 受, 情 感 自 由 地 交 流, 令 思 維 得 到 新 的 意 念 ; 而 經 常 行 使 它 的 力 量, 我 們 的 認 知 則 得 到 新 鮮 的 動 力 愛 迪 生 (Joseph Addison ) 1 文 化 交 流 可 以 有 很 多 種 形 式 較 為 重 要 的 包 括 學 習 一 國 的 語 言 到 訪 別 的 國 家 或 觀 賞 一 地 的 文 化 活 動 國 際 上 已 經 形 成 了 一 些 具 有 規 模 的 機 構, 專 門 負 責 國 與 國 城 市 與 城 市 之 間 的 交 流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自 開 埠 以 來 一 直 是 華 洋 共 處 揉 合 中 西 文 化 的 動 感 之 都, 對 外 來 的 文 化 相 容 並 蓄, 在 生 活 上 承 襲 著 各 國 文 化 的 特 點, 但 香 港 的 藝 團 在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尤 其 是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情 況, 目 前 仍 未 有 系 統 的 資 料 和 研 究,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和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2, 委 託 敝 中 心 進 行 一 項 名 為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的 研 究, 本 報 告 為 此 次 研 究 的 結 果 報 告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份 : 第 一 部 份 為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研 究 分 析, 當 中 包 括 研 究 的 背 景 方 法 外 國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的 參 考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背 景 大 陸 文 化 藝 術 及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問 卷 調 查 的 分 析 結 果 小 組 討 論 與 訪 問 總 結 案 例 分 析 以 及 總 結 建 議 第 二 部 份 為 一 份 資 源 目 錄, 當 中 詳 細 列 出 內 地 主 要 城 市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相 關 文 化 機 構 的 聯 絡 方 式 以 及 支 援 途 徑 等 這 次 研 究 得 到 多 個 本 地 及 內 地 的 文 化 機 構 藝 術 團 體 政 府 機 關 及 藝 術 家 的 協 助, 敝 中 心 在 此 致 謝!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1 原 文 :From social intercourse are derived some of the highest enjoyments of life; where there is a free interchange of sentiments the mind acquires new ideas, and by frequent exercise of its powers, the understanding gains fresh vigor 2 擇 自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計 劃 資 料

7 摘 要 摘 要 1 國 際 發 展 文 化 交 流 的 理 據 香 港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挑 戰 1.1 從 國 外 有 關 文 化 交 流 的 政 策 文 件 中 可 以 看 到,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都 有 支 持 文 化 交 流 的 重 心 及 理 據 : 如 表 現 該 國 的 軟 實 力 宏 揚 自 身 的 文 化 及 故 事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和 教 育 下 一 代 而 因 應 不 同 的 政 策 優 先 次 序 等 考 慮, 各 國 又 會 設 立 專 人 或 專 責 部 門, 協 助 相 關 的 文 化 機 構 組 織 籌 劃 和 鼓 勵 交 流 活 動 至 於 實 行 的 方 法 及 手 段, 則 是 百 花 齊 放, 而 且 主 要 跟 該 國 的 文 化 系 統 執 行 架 構 及 資 源 分 配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1.2 有 研 究 指 出, 香 港 與 內 地 文 藝 交 流 具 有 相 對 優 勢, 而 且 在 市 場 及 推 廣 方 面 站 在 領 導 地 位 然 而,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全 球 化 趨 勢, 令 香 港 的 形 勢 出 現 變 數 : 上 海 和 北 京 的 表 演 場 地 和 仲 介 機 構 已 經 具 有 足 夠 的 經 驗 和 實 力 與 國 外 團 體 洽 談 演 出, 完 全 不 需 外 來 仲 介 服 務 ; 而 內 地 的 演 出 市 場 已 漸 漸 發 展 成 熟, 並 將 演 出 輸 出 海 外 內 地 發 展 的 新 形 勢, 對 香 港 和 內 地 文 化 交 流 的 評 估 會 有 新 的 啟 示 2 香 港 與 內 地 各 自 發 展 文 化 交 流 的 現 況 年 代 以 來, 由 於 諸 多 專 業 非 專 業 藝 團 的 成 立 和 政 府 的 推 動, 使 得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得 到 了 較 大 的 發 展 但 總 體 而 言, 引 入 的 文 化 藝 術 仍 多 過 走 出 的 文 化 藝 術 政 府 近 年 來 在 對 外 交 流 上 十 分 主 動, 如 帶 領 藝 團 於 内 地 舉 辦 香 港 文 化 週 參 加 内 地 舉 辦 的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派 員 出 外 參 觀 訪 問 等 2.2 目 前 內 地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尚 未 完 成, 因 此 有 一 部 分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正 向 文 化 企 業 轉 型 的 過 渡 期 中 雖 然 國 家 財 政 對 這 部 分 單 位 仍 有 一 定 的 撥 款, 但 同 時 它 也 按 市 場 需 求 來 運 營,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在 這 樣 的 改 革 狀 態 下, 目 前 前 往 內 地 的 交 流, 從 形 式 上 可 分 為 三 種 : 商 業 演 出 模 式 準 商 演 模 式 及 專 業 院 團 之 間 的 非 商 業 交 流 模 式 2.3 然 而, 在 這 個 以 市 場 主 導 的 氣 氛 下, 內 地 也 在 積 極 地 進 行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並 基 本 形 成 了 政 府 與 民 間 並 舉, 引 進 與 輸 出 並 重, 多 管 道 多 層 次 多 方 位 多 形 式 的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格 局 1 內 地 政 府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與 香 港 1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的 原 則, 中 國 文 化 網 i

8 摘 要 澳 門 台 灣 地 區 開 展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九 七 以 後, 中 央 政 府 不 干 預 香 港 的 文 化 事 務, 在 對 港 文 化 交 流 的 管 理 方 面, 現 行 審 批 手 續 基 本 不 變, 仍 由 國 家 文 化 部 實 行 統 一 歸 口 管 理, 其 中 内 地 藝 團 赴 港 的 文 化 交 流 項 目, 由 文 化 部 審 批 同 意 後 須 再 報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審 批 2.4 本 中 心 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 發 現, 演 出 是 本 地 藝 團 主 要 的 交 流 形 式, 交 流 地 點 多 為 劇 場 / 音 樂 廳, 其 次 是 學 院 / 院 校 本 地 藝 團 主 要 靠 自 行 聯 絡 的 方 式 取 得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機 會, 間 中 亦 有 參 與 由 內 地 文 化 機 構 或 官 方 機 構 主 辦 的 交 流 活 動 藝 團 在 與 內 地 交 流 上 的 經 費 多 是 混 合 來 源 藝 團 指 出,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經 費 在 HK$10, ,000 之 間 經 費 中 佔 最 大 比 例 的 是 交 通 食 宿, 其 次 是 製 作 費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活 動 多 數 是 不 收 費 的 2.5 從 上 述 結 果 可 以 得 知 : 現 時 本 地 藝 團 與 内 地 的 交 流 普 遍 規 模 較 小 非 牟 利 並 處 於 被 動 同 時 本 地 藝 團 普 遍 沒 有 固 定 的 資 金 去 進 行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交 流 活 動, 一 些 藝 團 會 靠 資 助 進 行 交 流, 一 些 則 會 自 費 進 行 商 業 演 出 往 往 不 是 藝 團 所 想 像 或 能 夠 想 像 的 交 流 途 徑 在 得 不 到 固 定 財 政 支 援, 又 沒 有 商 業 概 念 的 情 況 下, 交 流 活 動 只 能 以 這 種 方 式 慢 慢 地 滲 進 內 地, 這 對 長 遠 可 持 續 地 發 展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不 利 2.6 本 地 藝 團 在 進 行 交 流 時 遇 到 的 困 難 主 要 體 現 在 財 政 方 面 從 訪 問 和 討 論 會 中 得 知, 一 些 藝 團 認 為 資 源 較 不 足 的 團 體 難 以 集 資 經 營 交 流 事 務, 更 鮮 有 專 為 與 內 地 交 流 而 特 設 部 門 或 撥 出 額 外 資 源 但 也 有 藝 團 反 映, 本 港 中 小 型 藝 團 在 交 流 活 動 上 更 有 發 展 空 間, 因 爲 它 們 的 日 常 開 支 較 少, 較 容 易 啓 動 和 運 作 一 個 交 流 項 目 2.7 研 究 人 員 從 調 查 中 得 知, 一 些 本 地 藝 團 不 太 願 意 參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原 因 有 五 : i 懼 怕 內 地 對 表 演 意 識 形 態 方 面 的 監 管 ; ii 不 熱 衷 未 能 突 出 藝 團 個 性 或 純 娛 樂 性 的 歌 舞 表 演 ; iii 感 到 內 地 的 演 出 市 場 是 單 純 的 買 賣, 不 是 為 雙 方 在 藝 術 創 作 上 作 交 流 ; iv 內 地 邀 請 本 港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預 備 時 間 往 往 太 短, 而 且 藝 團 本 身 也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表, 接 受 短 時 間 的 洽 談 尚 有 困 難 ; v 對 內 地 情 況 不 熟 識, 不 敢 貿 然 進 行 交 流 2.8 參 與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普 遍 要 求 政 府 給 予 多 一 些 財 政 上 的 支 援, 也 有 藝 團 認 為 政 府 應 提 供 交 流 的 機 會 以 及 組 織 交 流 的 聯 繫 網 絡 除 此 以 外,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亦 是 藝 團 普 遍 希 望 獲 得 的 支 援 這 是 緣 於 本 地 藝 團 多 意 識 到 宣 傳 對 交 流 活 動 的 重 要 性, 但 是 因 為 資 金 不 足 或 其 他 原 因, 宣 傳 工 作 往 往 需 要 交 到 邀 請 方 手 中, 可 是 邀 請 方 的 宣 傳 工 作 卻 又 不 能 令 本 地 藝 團 滿 意, 故 藝 團 普 遍 希 望 在 交 流 活 動 中 能 夠 得 到 宣 傳 推 廣 方 面 的 幫 助, 同 時 這 也 反 映 出 本 地 藝 團 對 ( 藝 術 ) 行 政 人 才 及 市 場 推 廣 人 才 的 需 要 ii

9 摘 要 2.9 本 港 藝 團 一 方 面 對 内 地 現 時 演 出 市 場 商 業 化 的 運 作 模 式 感 到 陌 生, 普 遍 表 示 不 想 參 與 此 類 的 交 流 演 出 ;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希 望 香 港 政 府 可 以 為 他 們 打 開 内 地 的 市 場 這 個 矛 盾 可 能 與 現 時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較 少 市 場 化 運 作, 藝 團 普 遍 對 藝 術 市 場 的 商 業 化 運 作 深 感 不 適 應, 同 時 對 政 府 有 依 賴 心 理 等 幾 方 面 有 關 3 內 地 城 市 的 藝 術 單 位 對 本 地 藝 團 的 印 象 3.1 普 遍 的 受 訪 單 位 表 示, 一 般 較 少 接 觸 香 港 藝 團, 僅 幾 個 旗 艦 藝 團 在 內 地 較 為 人 所 熟 悉 內 地 缺 乏 了 解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渠 道, 例 如 : 內 地 未 能 瀏 覽 香 港 網 站 香 港 政 府 推 廣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活 動 不 多 香 港 藝 團 鮮 有 自 己 投 寄 資 料 作 自 我 推 薦 或 邀 請 內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赴 港 觀 看 演 出 等 3.2 從 交 流 項 目 內 容 而 論, 比 較 外 國 的 藝 團, 香 港 藝 術 沒 有 太 突 出 的 特 色 : 論 民 族 性, 不 如 內 地 某 些 國 字 號 院 團 ; 論 西 方 文 化, 不 如 外 國 藝 團 亦 有 意 見 表 示, 香 港 的 現 代 舞 雖 然 前 衛, 也 較 内 地 優 秀, 但 未 必 為 內 地 的 觀 衆 所 接 受 ; 除 了 流 行 文 化 外, 内 地 觀 衆 目 前 尚 未 欣 賞 到 香 港 的 藝 術 代 表 性 3.3 內 地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不 管 是 否 仍 有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都 需 要 以 走 市 場 化 追 求 營 利 為 他 們 經 營 的 主 要 目 標 因 此, 内 地 機 構 必 然 要 對 諸 如 票 房 收 益 運 作 成 本 等 比 較 現 實 的 問 題 作 慎 重 的 考 慮 但 另 一 方 面, 目 前 香 港 藝 團 到 内 地 做 商 業 演 出, 向 內 地 邀 請 方 要 求 的 報 酬 偏 高 那 麼 在 同 一 經 濟 條 件 下, 內 地 均 以 考 慮 邀 請 外 國 團 體 為 先, 原 因 是 內 地 認 為 外 國 團 體 的 特 色 較 香 港 突 出, 在 票 房 方 面 更 有 保 障 3.4 總 括 而 言, 本 地 藝 團 與 内 地 交 流 的 狀 況 由 於 團 體 規 模 交 流 經 驗 等 原 因 不 可 一 概 而 論, 但 規 模 較 大 的 藝 團 有 能 力 且 有 願 望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可 惜 交 流 的 經 費 和 需 要 的 時 間 是 他 們 主 要 的 問 題 ; 規 模 較 小 的 藝 團 亦 有 願 望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但 交 流 的 經 費 和 聯 繫 途 徑 是 他 們 的 首 要 問 題 3.5 現 時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的 客 觀 環 境 可 分 兩 方 面 : 一 方 面, 內 地 相 當 部 分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已 轉 制 為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或 正 在 轉 制 過 程 中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就 要 顧 及 自 身 的 經 濟 利 益 能 否 得 到 保 證 而 對 於 不 以 盈 利 為 目 的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而 言, 欲 邀 請 本 港 藝 團 也 要 視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及 邀 請 的 必 要 而 定 另 一 方 面,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外 藝 團 受 到 吸 引, 計 劃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其 中 不 乏 具 世 界 水 準 的 優 秀 藝 團 這 些 都 是 影 響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客 觀 因 素 iii

10 摘 要 4 建 議 4.1 本 研 究 對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總 體 建 議 是 : 立 足 本 土 文 化, 結 合 內 地 現 時 客 觀 環 境, 善 用 香 港 多 元 開 放 之 特 點, 以 打 造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HK: Asia's Capital of Cultural Exchange) 為 長 遠 目 標, 由 民 間 做 主 導, 政 府 支 持 及 積 極 推 動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短 期 策 略 (1-3 年 ) 政 策 及 體 制 建 議 4.2 訂 立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政 策 : 以 鼓 勵 香 港 藝 術 走 出 去 ; 吸 引 外 國 藝 術 走 進 來 ; 建 立 香 港 的 文 化 形 象 和 品 牌 為 方 針, 具 體 政 策 應 包 括 政 府 支 持 交 流 之 目 的 方 式 和 原 則 執 行 交 流 政 策 的 機 構 機 構 的 資 源 衡 量 交 流 成 果 的 標 準 和 檢 討 交 流 政 策 的 方 法 4.3 設 立 專 責 交 流 的 機 構, 貫 徹 執 行 交 流 政 策 : 專 責 機 構 在 初 期 應 集 中 推 廣 宣 傳 本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以 打 造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品 牌 形 象 為 首 要 目 標 專 責 機 構 可 借 助 旅 發 局 貿 發 局 和 經 貿 辦 現 有 的 外 地 資 源 和 宣 傳 平 台, 協 助 本 地 藝 術 的 推 廣 人 才 培 養 建 議 4.4 派 員 赴 内 地, 增 加 對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及 演 藝 市 場 的 了 解 : 建 議 並 期 望 政 府 或 藝 發 局 能 繼 續 組 織 已 經 開 展 的 交 流 活 動 ; 民 政 局 和 藝 發 局 亦 可 考 慮 舉 辦 兩 地 人 才 互 換 計 劃, 鼓 勵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一 些 大 型 的 演 出 場 地 學 院 或 仲 介 公 司 合 作 結 盟 或 組 成 姐 妹 藝 團, 互 派 行 政 人 員 到 對 方 機 構 實 習 財 政 建 議 4.5 政 府 可 考 慮 適 時 改 變 對 藝 團 進 行 資 助 的 條 件, 如 可 適 當 減 少 藝 團 必 須 於 本 港 演 出 的 數 量, 並 考 慮 明 文 規 定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有 義 務 將 接 受 資 助 額 的 10-15% 用 於 對 外 交 流, 以 保 障 藝 團 有 資 源 及 時 間 進 行 交 流 4.6 在 總 的 投 放 額 度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可 考 慮 資 源 的 重 新 分 配, 以 提 高 交 流 的 質 素 iv

11 摘 要 推 廣 及 宣 傳 建 議 4.7 促 成 多 方 位 的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 建 議 在 內 地 重 點 城 市 如 北 京 主 辦 香 港 文 化 年,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演 出 類 似 這 樣 的 活 動 既 可 以 透 過 內 地 的 傳 媒 宣 傳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亦 可 提 供 機 會 給 香 港 藝 團, 讓 他 們 到 內 地 演 出 的 同 時 可 以 與 當 地 文 藝 界 交 流, 為 將 來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打 下 基 礎 4.8 吸 引 内 地 遊 客 在 港 消 費 文 化 藝 術 : 政 府 應 制 定 具 體 推 廣 措 施, 吸 引 内 地 遊 客 在 港 消 費 文 化 藝 術, 讓 在 香 港 觀 看 演 出 成 爲 香 港 之 旅 的 重 要 部 分 中 期 策 略 (4-6 年 ) 政 策 及 體 制 建 議 4.9 開 拓 財 源, 政 府 作 仲 介, 努 力 培 育 本 港 文 藝 界 與 商 界 相 互 合 作 的 氛 圍 大 力 推 廣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到 内 地 其 他 城 市 人 才 培 養 建 議 4.10 培 養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的 市 場 觀 念 和 有 效 獲 得 商 業 資 助 的 能 力 財 政 建 議 4.11 政 府 可 嘗 試 與 銀 行 業 商 討 為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提 供 低 息 或 免 息 貸 款 的 可 能 性, 政 府 甚 至 可 考 慮 先 與 銀 行 業 達 成 協 議, 共 同 成 立 貨 款 基 金 4.12 設 置 類 似 藝 術 與 商 業 的 專 職 部 門, 負 責 為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界 和 機 構 自 身 的 發 展 尋 找 商 界 資 助 ; 同 時 亦 為 商 界 推 介 本 港 的 藝 術 作 品 或 藝 術 家, 促 進 藝 術 界 與 商 界 的 合 作 推 廣 及 宣 傳 建 議 4.13 擴 大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在 内 地 的 影 響 力 及 香 港 藝 團 的 知 名 度 : 分 階 段 分 地 區 地 將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向 内 地 其 他 城 市 宣 傳 推 進 v

12 摘 要 長 期 策 略 (7 年 以 上 ) 政 策 及 體 制 建 議 4.14 建 立 鼓 勵 文 化 藝 術 市 場 化 營 運 的 相 關 政 策, 鼓 勵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化 發 展 : 政 府 應 著 力 培 育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市 場 環 境, 逐 步 引 導 藝 團 向 股 份 制 公 司 化 轉 變, 培 養 藝 團 到 資 本 市 場 融 資 的 能 力, 鼓 勵 藝 團 面 向 内 地 及 國 外 的 演 藝 市 場, 同 時 對 藝 團 嘗 試 市 場 化 的 運 作 予 以 政 策 上 的 支 持 人 才 培 養 建 議 4.15 讓 擁 有 藝 術 專 長 的 學 生 以 低 門 檻 進 入 大 學 學 習, 體 現 社 會 對 文 化 藝 術 的 重 視 ; 對 香 港 的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資 歷 評 核, 並 考 慮 與 學 歷 掛 鈎, 借 此 鼓 勵 更 多 的 人 進 入 文 化 藝 術 行 業 4.16 建 立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 藝 團 可 考 慮 設 立 一 套 統 計 管 理 系 統, 對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資 歷 評 審, 與 政 府 及 藝 發 局 建 立 相 應 的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財 政 建 議 4.17 建 議 由 不 同 藝 團 共 同 組 建 一 個 股 份 制 文 化 藝 術 集 團, 各 個 藝 團 均 佔 一 定 的 股 份, 並 由 各 藝 團 各 自 推 舉 一 名 代 表 組 成 董 事 會 集 團 成 立 後, 可 以 考 慮 利 用 上 市 發 行 股 票 債 券 等 方 式 籌 措 資 金 4.18 藝 團 内 部 進 行 集 資 合 股 公 司 化, 對 藝 團 員 工 按 照 工 作 年 限 業 績 等 標 準 配 發 原 始 股, 員 工 以 股 金 方 式 集 資, 用 於 藝 團 的 發 展 推 廣 及 宣 傳 建 議 4.19 聯 合 內 地 及 世 界 城 市, 定 期 舉 辦 文 化 交 流 節, 邀 請 中 港 台 地 區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和 國 家 的 藝 團 和 藝 術 家 參 加, 以 此 提 升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地 位, 促 進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與 這 些 地 區 的 交 流 和 發 展 4.20 最 後, 利 用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的 建 立, 積 極 打 造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基 礎 建 議 政 府 及 有 關 的 公 私 營 部 門 相 應 建 設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品 牌 形 象 vi

13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 第 一 部 分 )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14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研 究 的 基 本 情 況 1 研 究 背 景 1.1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 下 稱 研 究 中 心 ) 接 受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下 稱 藝 發 局 ) 委 託, 展 開 一 個 名 為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的 研 究 計 劃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i 檢 討 藝 團 文 化 交 流 現 況, 提 供 最 新 的 研 究 資 料 及 建 議, 協 助 政 府 部 門 制 定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 ii 收 集 藝 團 過 去 於 國 內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時 的 資 訊, 作 為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參 考 資 料 ; iii 鼓 勵 藝 團 分 享 交 流 的 實 際 經 驗, 促 進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藝 文 界 的 相 互 交 流, 增 加 兩 地 交 流 的 機 會 ; iv 了 解 內 地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規 律,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 v 檢 討 本 港 過 去 各 種 具 代 表 性 的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並 試 圖 提 供 最 新 的 思 維 和 運 作 方 式 供 藝 團 參 考 ; vi 收 集 藝 團 未 來 將 於 內 地 進 行 的 文 化 發 展 項 目 1.2 本 次 研 究 項 目 將 只 研 究 四 個 表 演 藝 術 形 式 : 舞 蹈 戲 劇 音 樂 和 戲 曲 研 究 中 心 亦 將 集 中 分 析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四 個 城 市 -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和 成 都 - 的 文 化 交 流 情 況 1.3 研 究 結 果 將 以 兩 份 報 告 的 形 式 呈 交 藝 發 局 一 份 是 研 究 結 果 結 集 分 析, 內 容 包 括 四 個 內 地 城 市 與 香 港 藝 團 交 流 的 現 況 兩 地 文 藝 人 士 對 交 流 的 意 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以 及 內 地 現 時 文 化 交 流 及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和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背 景 等 另 一 份 是 內 地 交 流 指 南, 包 括 國 家 文 化 部 的 聯 繫 方 法, 以 上 內 地 四 個 城 市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演 出 場 地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的 詳 細 資 料 與 聯 繫 方 式, 國 家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交 流 活 動 的 報 批 程 式 等, 以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到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1

15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2 研 究 問 題 交 流 的 意 義 2.1 什 麼 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香 港 有 沒 有 明 確 的 關 於 文 化 及 交 流 的 定 義 和 政 策? 到 底 交 流 應 包 括 甚 麼 形 式 的 活 動? 交 流 的 目 的 及 政 府 機 構 支 援 交 流 的 原 因 又 是 甚 麼? 衡 量 交 流 的 成 效, 除 了 入 場 觀 眾 的 數 字 外, 還 需 要 考 察 甚 麼? 國 外 的 先 例 可 以 提 供 甚 麼 參 考 價 值? 政 府 藝 團 市 民 對 交 流 又 各 自 有 甚 麼 樣 的 期 望? 2.2 為 什 麼 要 文 化 交 流? 從 國 外 先 例 可 以 看 出,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可 令 交 流 的 雙 方 ( 或 多 方 ) 得 益 那 麼 對 於 本 地 藝 團 而 言, 進 行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目 的 何 在? 是 為 擴 大 觀 眾 群 提 升 知 名 度 刺 激 創 作 慾 念? 還 是 在 尋 找 生 存 的 另 一 種 契 機? 對 於 政 府 而 言, 促 進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受 益 又 何 在? 是 有 益 於 香 港 良 好 形 象 的 建 立? 抑 或 促 進 經 濟 的 增 長 公 民 素 質 的 提 高 等? 這 些 都 是 本 次 研 究 的 議 題 和 範 圍 2.3 文 化 交 流 對 香 港 的 重 要 性 香 港 特 殊 的 歷 史 文 化 背 景 使 得 這 裡 出 產 的 文 化 藝 術 作 品 中, 多 少 都 體 現 出 一 些 無 形 卻 影 響 著 香 港 人 意 識 形 態 的 東 西 - 例 如 香 港 華 洋 共 處 的 品 牌 多 姿 多 彩 的 生 活 急 促 的 生 活 節 奏 以 及 喜 愛 即 時 性 的 樂 趣 等 長 遠 的 文 化 交 流 有 助 市 民 了 解 尊 重 和 接 納 不 同 國 籍 人 士, 從 而 創 造 更 和 諧 的 社 會 而 交 流 有 形 的 影 響 則 包 括 : 為 本 地 創 造 旅 遊 及 酒 店 業 收 益 人 均 GDP 的 增 長 促 進 經 貿 合 作 的 次 數 對 社 區 環 境 的 改 造 等 2.4 內 地 與 香 港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的 意 義 中 央 政 府 自 正 式 實 施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協 議 (CEPA) 以 來, 香 港 普 遍 在 經 濟 上 受 惠 但 是 這 個 優 勢 將 隨 著 中 國 對 世 界 的 逐 步 開 放 而 有 所 淡 化 香 港 和 內 地 是 否 需 要 一 個 更 深 層 次 的 交 流, 讓 兩 地 文 化 和 經 濟 更 融 和? 交 流 所 帶 來 的 無 形 與 有 形 影 響, 又 會 否 隨 著 交 流 活 動 的 增 多 而 被 更 廣 泛 地 表 現 出 來? 最 後, 香 港 在 整 個 中 國 的 文 化 交 流 中 又 將 起 著 甚 麼 樣 的 作 用? 這 些 皆 為 本 次 研 究 須 衡 量 和 考 察 的 問 題 交 流 的 情 況 2.5 兩 地 交 流 的 基 本 資 料 : 本 地 藝 團 經 常 做 交 流 的 是 什 麼 地 點? 有 多 頻 繁? 藝 團 以 什 麼 方 式 進 行 交 流 居 多? 是 次 研 究 的 四 個 藝 術 形 式 中, 哪 一 種 形 式 的 藝 團 做 的 交 流 最 多? 曾 進 行 交 流 的 藝 團 當 中, 有 多 少 是 接 受 邀 請, 又 有 多 少 是 通 過 私 人 聯 繫 或 其 他 方 式 成 行 的? 2.6 交 流 的 程 式 :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的 具 體 操 作 是 怎 樣 的? 內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的 標 準 是 甚 麼? 本 地 藝 團 在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曾 遇 到 什 麼 問 題? 他 們 需 要 什 麼 形 式 的 協 助 以 方 便 中 港 兩 地 的 文 化 交 流? 2.7 交 流 活 動 的 宣 傳 與 財 政 :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宣 傳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負 責? 宣 傳 經 費 由 2

16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誰 支 付? 本 地 藝 團 對 內 地 的 宣 傳 手 法 是 否 滿 意? 對 於 整 次 交 流 活 動 而 言, 藝 團 的 交 流 經 費 又 是 從 什 麼 地 方 通 過 何 種 方 式 得 來 的? 2.8 交 流 活 動 的 檢 討 : 藝 團 如 何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的 成 效? 他 們 與 內 地 接 洽 單 位 之 間 的 相 互 印 象 如 何? 需 要 具 備 哪 些 因 素 和 條 件 才 能 與 内 地 成 功 交 流? 3

17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3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假 設 3.1 本 次 研 究 假 設 香 港 的 藝 團 有 資 源 和 能 力 去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且 交 流 機 會 的 獲 得 與 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個 人 的 連 繫, 同 時 純 粹 以 交 流 為 自 身 主 要 生 存 目 的 的 藝 團 在 香 港 並 不 多 見 研 究 方 法 3.2 研 究 分 六 階 段 進 行 : 第 一 階 段 是 收 集 相 關 的 研 究 及 文 獻 資 料 研 究 中 心 將 收 集 歐 美 地 區 香 港 本 地 以 及 內 地 有 關 文 化 交 流 的 研 究 報 告 及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目 的 是 試 圖 通 過 比 較 國 際 上 文 化 交 流 的 成 功 範 例, 為 本 港 藝 團 的 文 化 交 流 及 政 府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的 制 定 提 供 可 借 鑒 的 經 驗 3.3 第 二 階 段 是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包 括 本 港 的 10 個 旗 艦 藝 團 曾 接 受 藝 發 局 資 助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藝 團 以 及 約 60 個 其 他 商 業 及 非 牟 利 藝 團, 總 共 發 出 問 卷 100 份 問 卷 於 2006 年 1 月 5 日 發 出, 至 2 月 15 日 為 止, 一 共 收 到 36 份 回 應 研 究 中 心 將 逐 一 進 行 數 據 統 計, 以 作 分 析 報 告 的 參 考 資 料 同 時 問 卷 末 端 有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的 一 項, 供 想 表 達 意 見 的 藝 團 塡 寫, 以 便 研 究 中 心 在 第 三 階 段 中 相 約 訪 問 面 談 3.4 第 三 階 段 為 本 港 訪 問 在 調 查 問 卷 末 端 註 明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的 藝 團 或 文 化 機 構 共 30 個, 包 括 本 港 旗 艦 藝 團 ( 主 要 是 指 接 受 藝 術 發 展 局 三 年 及 一 年 資 助 以 及 康 文 署 資 助 的 藝 團 ) 曾 接 受 藝 發 局 的 項 目 資 助 來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藝 團 以 及 非 牟 利 藝 團 研 究 中 心 在 考 察 了 這 些 藝 團 的 背 景 塡 寫 的 答 案 以 及 對 是 次 研 究 的 相 關 性 后, 自 2006 年 1 月 18 日 至 6 月 17 日 分 別 對 其 中 的 17 個 藝 團 進 行 了 面 對 面 的 訪 談 及 電 話 訪 問, 目 的 是 為 收 集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過 往 資 料 和 實 際 經 驗 3.5 第 四 階 段 為 內 地 訪 問 在 2006 年 3 月 19 日 至 4 月 8 日 的 21 天 中, 研 究 中 心 根 據 國 家 文 化 部 的 資 料, 選 擇 廣 州 成 都 上 海 和 北 京 四 個 城 市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演 出 場 所 仲 介 公 司 以 及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等 共 計 30 家 單 位 的 40 位 受 訪 人 進 行 了 面 對 面 的 採 訪, 目 的 是 希 望 了 解 當 地 一 些 最 新 的 文 化 交 流 資 料 和 訊 息 3.6 第 五 階 段 為 小 組 討 論 2006 年 5 月 13 日, 研 究 中 心 在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與 香 港 演 藝 界 人 士 仲 介 機 構 及 有 關 官 員 共 計 11 人 進 行 了 小 組 討 論, 目 的 在 於 綜 合 於 內 地 採 訪 收 集 的 資 料, 作 進 一 步 的 論 証 3.7 第 六 階 段 為 補 充 訪 問 研 究 中 心 於 2006 年 5 月 15 日 至 5 月 30 日 的 15 天 中, 對 在 3.4 第 三 階 段 中 未 能 訪 問 到 的 本 港 旗 艦 藝 團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訪 談 4

18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研 究 預 期 效 果 3.8 報 告 完 成 後, 預 期 可 以 : i 讓 讀 者 掌 握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現 況 及 原 因 ; ii 為 有 關 部 門 制 定 本 港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提 供 參 考 ; iii 讓 本 地 藝 團 了 解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運 作 模 式 程 式, 及 內 地 最 新 的 交 流 資 訊 和 注 意 事 項 ; iv 讓 讀 者 了 解 操 作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最 新 思 維, 及 內 地 演 出 市 場 的 商 業 化 運 作 規 律, 以 協 助 本 港 藝 團 開 發 內 地 市 場 5

19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4 相 關 研 究 及 文 獻 4.1 本 章 旨 在 引 述 一 些 國 際 香 港 及 內 地 有 關 文 化 交 流 的 研 究 和 報 告, 從 而 得 知 這 些 國 家 和 地 區 對 交 流 的 觀 念, 以 及 所 引 申 的 交 流 定 位 和 策 略 我 們 將 從 三 方 面 進 行 討 論 : (1) 文 化 交 流 的 目 的 和 目 標 ;(2) 文 化 交 流 的 執 行 機 構 和 架 構 ;(3) 影 響 文 化 交 流 的 政 策 和 方 法 最 後 是 結 集 一 些 內 地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和 交 流 的 情 況 文 化 交 流 的 目 標 增 加 國 家 的 軟 實 力 4.2 文 化 交 流 早 已 經 在 歐 洲 和 美 國 被 當 作 外 交 ( 政 策 ) 的 延 伸 美 國 的 取 向 較 著 重 文 化 交 流 對 國 家 精 神 的 傳 播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州 立 大 學 在 2003 年 發 表 國 際 文 化 關 係 : 多 國 比 較 (International Cultural Relations: A Multi-Country Comparison) 的 論 文, 指 出 美 國 自 上 個 世 紀 30 年 代 以 來 就 正 式 把 文 化 交 流 列 為 外 交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自 從 1948 年 通 過 資 訊 及 教 育 交 易 法 後, 美 國 文 化 外 交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於 藉 著 增 加 美 國 和 其 他 國 家 人 民 的 相 互 了 解, 以 改 善 和 增 強 美 國 的 國 際 關 係 1 但 該 文 亦 同 時 指 出, 這 種 將 文 化 交 流 視 作 相 互 了 解 的 觀 點 正 在 改 變 文 化 外 交 (Cultural Diplomacy) 現 在 更 被 視 為 一 個 國 家 軟 實 力 (Soft Power) 的 表 現 ; 而 軟 實 力 則 指 那 種 具 吸 引 力 的 意 念, 或 擬 定 政 治 議 程 和 決 定 的 討 論 框 架 以 影 響 別 人 喜 好 的 能 力 這 種 影 響 其 他 國 家 所 需 的 能 力 往 往 與 觸 摸 不 到 的 實 力 資 源 有 關, 比 如 文 化 理 想 和 制 度 日 本 在 推 動 文 化 交 流 上 亦 顯 得 不 遺 餘 力 日 本 文 化 廳 在 2003 年 發 表 的 有 關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的 未 來 推 廣 (About the Futur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指 出, 在 21 世 紀, 影 響 其 他 國 家 的 重 點 不 再 是 一 國 之 軍 事 力 量, 而 是 其 軟 實 力, 即 一 國 之 生 活 方 式 和 文 化 3 此 外,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推 動 的 1 Wyszomirski et al. p.1. 原 文 為 :Since the passage of the U.S.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 Act of 1948, the main objective of United States cultural diplomacy has been 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U.S. by increasing mutual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S. and the people of other countries 2 Wyszomirski et al. p.1. 原 文 為 :The power of attractive ideas or the ability to set the political agenda and determine the framework of debate in a way that shapes others preferences. The ability to affect what other countries want tends to be associated with intangible power resources such as culture, ideology, and institutions 3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Japan, p. 2. 原 文 為 :In 21 st Century society, the key to influencing other countries will not be a nation s military might but rather it s soft power, namely, the appeal of its life style and culture 6

20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文 化 活 動 能 夠 改 進 日 本 經 濟 達 至 知 識 資 訊 為 本, 具 有 活 化 經 濟 的 潛 力 為 日 本 青 少 年 提 供 足 夠 的 機 會 去 體 驗 國 際 交 流, 應 可 以 加 強 未 來 一 代 廣 闊 而 外 向 的 視 野, 從 而 為 未 來 日 本 的 軟 實 力 提 供 資 源 相 對 於 美 國 對 其 他 國 家 宣 揚 國 家 精 神, 歐 洲 國 家 間 的 交 流 可 以 用 和 而 不 同 來 形 容 既 共 同 享 有 歐 洲 人 的 身 份, 又 確 保 一 國 的 文 化 和 特 色 在 歐 洲 發 表 的 不 少 有 關 文 化 交 流 的 文 章 中 就 不 難 發 現 這 個 特 點 歐 洲 議 會 部 長 委 員 會 (Committee of Ministers, Council of Europe) 在 2000 年 發 表 的 多 元 文 化 聲 明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 就 曾 指 出, 部 長 委 員 會... 強 調 在 全 球 市 場 影 響 文 化 和 文 化 交 流 的 前 提 下,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面 臨 新 挑 戰 : 即 在 其 司 法 制 度 內, 同 時 存 在 著 確 保 承 認 和 表 達 文 化 多 元 形 態 的 政 策 發 展 相 對 以 上 例 子, 香 港 的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即 顯 得 尚 不 明 顯 政 府 設 立 的 文 化 交 流 基 金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到 外 地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但 是 卻 沒 有 一 個 支 持 交 流 的 定 位 香 港 的 文 化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02 年 和 2003 年 發 表 了 文 化 委 員 會 諮 詢 檔 和 政 策 建 議 報 告, 認 為 香 港 文 化 的 定 位 應 是 一 本 多 元 以 中 國 文 化 為 本, 建 立 自 己 的 文 化, 並 增 強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交 流 ( 檔 第 6.12 段 ) 報 告 更 指 出 香 港 應 背 靠 內 地 的 優 勢 運 用 在 文 化 產 業 上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進 一 步 參 與 內 地 文 化 產 業 市 場 的 發 展 在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方 面, 亦 可 以 憑 藉 已 有 的 國 際 網 絡 和 經 驗,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擔 當 龍 頭 角 色 ( 檔 第 6.19 段 ) 其 他 交 流 的 目 的 和 種 類 4.6 國 際 文 化 關 係 : 多 國 比 較 一 文 亦 提 供 了 除 表 現 國 家 實 力 以 外 的 一 些 交 流 考 慮, 例 如 : 個 人 以 及 項 目 的 交 流 語 言 學 習 以 及 學 習 外 語 的 材 料 國 際 研 究, 和 國 際 合 作 論 文 羅 列 了 美 國 澳 洲 奧 地 利 法 國 加 拿 大 日 本 荷 蘭 新 加 坡 瑞 典 和 英 國 九 個 國 家 的 交 流 目 標, 發 現 一 些 國 家 會 選 擇 語 言 為 其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的 重 點 ( 如 日 本 法 國 ); 有 些 國 家 則 會 注 重 國 際 研 究 ( 如 奧 地 利 ) 亦 因 為 不 同 的 國 家 對 文 化 交 流 有 不 同 的 取 向, 所 以 負 責 文 化 交 流 的 部 門 便 設 於 其 國 家 不 同 的 機 構 和 架 構 中 文 化 交 流 的 執 行 機 構 和 架 構 4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Japan, p. 2. 原 文 為 : cultural activities innervated through international exchange have the potential to vitalize the Japanese economy by transforming it into a knowledge/information-based one. By providing ample opportunities for Japan s youth to experience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it should be possible to foster future generations of people with wide, outward-looking perspectives who can supply the source of Japan s Soft power in the years ahead April 06. 原 文 為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Emphasising that,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 market influences on cultures and cultural exchange, modern democratic states have a new challenge: the development of policies for assuring the recognition and expression of forms of cultural diversity coexisting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s 7

21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4.7 上 述 論 文 比 較 了 九 國 的 交 流 目 標 部 門 行 政 架 構 資 助 等 領 域 結 果 發 現, 幾 乎 所 有 國 家 的 文 化 交 流 和 外 交 目 標 都 是 讓 其 他 國 家 知 道 自 己 的 故 事, 有 些 更 希 望 利 用 交 流 活 動 刺 激 其 經 濟 報 告 指 出, 這 些 國 家 中 多 以 文 化 參 贊 (Cultural Attachés) 或 文 化 顧 問 (Cultural Counselor) 的 形 式 組 織 文 化 交 流 ; 而 由 於 文 化 部 份 是 作 為 國 際 關 係 或 外 交 政 策 的 延 伸, 故 文 化 參 贊 或 顧 問 都 是 設 於 這 些 國 家 的 大 使 館 或 駐 他 國 辦 事 處 的 一 些 國 家 更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合 作 推 廣 本 國 文 化 ( 如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等 ) 法 國 是 上 述 九 個 國 家 中, 在 人 均 支 出 及 政 府 開 支 上 最 支 持 文 化 外 交 的 國 家, 英 國 隨 後 縱 使 論 文 的 比 較 對 象 只 有 九 個 國 家, 但 仍 可 見 西 方 主 流 國 家 對 文 化 交 流 採 取 的 是 一 個 外 向 而 進 取 的 態 度 4.8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是 中 國 與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的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它 成 立 於 1984 年, 理 事 長 為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據 其 資 料 介 紹, 中 心 過 去 二 十 年 所 涉 及 的 交 流 活 動 涵 蓋 了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技 術 政 治 經 濟 民 族 宗 教 教 育 管 理 新 聞 出 版 學 術 研 究 等 多 個 方 面 中 心 下 屬 的 機 構 包 括 中 國 發 展 戰 略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音 像 出 版 社 中 國 友 誼 出 版 公 司 北 京 黃 帝 醫 學 康 復 研 究 所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公 司 以 及 北 京 培 訓 中 心 根 據 香 港 基 本 法, 香 港 的 外 交 權 利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使, 因 此 把 文 化 交 流 放 入 香 港 的 對 外 事 務 去 考 慮 是 有 所 限 制 的 另 一 方 面, 國 家 文 化 部 設 有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局, 其 職 責 之 一 即 是 指 導 駐 外 使 領 館 文 化 處 ( 組 ) 及 駐 港 澳 特 區 文 化 機 構 的 外 宣 工 作 香 港 的 文 化 委 員 會 的 政 策 建 議 報 告 建 議 政 府 應 調 撥 資 源, 支 持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可 以 扮 演 香 港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平 臺 的 角 色, 並 把 文 化 交 流 納 入 其 主 要 工 作 範 圍 ( 報 告 第 6.13 段 ) 這 點 應 該 是 香 港 就 文 化 交 流 的 執 行 架 構 / 機 構 第 一 次 提 出 建 議 影 響 文 化 交 流 的 政 策 和 方 法 4.11 日 本 文 化 廳 的 有 關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的 未 來 推 廣 報 告 亦 檢 討 了 日 本 在 國 際 交 流 上 現 行 的 狀 況 未 來 議 題 國 際 交 流 的 概 念 和 目 的, 以 及 對 推 廣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的 建 議 政 策 報 告 就 推 廣 日 本 文 化 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其 中 值 得 引 述 的 有 設 立 交 流 基 地 加 強 支 持 部 門 合 作 公 私 夥 伴 和 延 伸 支 持 予 民 間 團 體 使 用 獎 勵 制 度 透 過 日 本 青 少 年 推 廣 日 本 文 化 推 廣 國 際 聯 合 製 作 的 節 目 推 廣 日 本 電 影 媒 體 藝 術 語 言 教 育 翻 譯 日 本 文 學 增 加 利 用 國 際 傳 媒 等 單 從 這 些 建 議 的 名 目 中, 即 可 見 日 本 在 推 廣 其 國 家 文 化 上, 已 做 好 交 棒 的 準 備, 使 新 一 代 青 少 年 成 為 推 廣 日 本 文 化 的 大 使 年 9 月 27 日 7 見 國 家 文 化 部 網 站 8

22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4.12 香 港 藝 發 局 在 1999 年 就 交 流 政 策, 委 託 了 倫 敦 的 International Arts Bureau 進 行 一 個 名 為 國 際 藝 術 交 流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the Arts) 的 研 究 雖 然 該 報 告 重 點 在 於 研 究 國 際 的 交 流, 但 內 容 亦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的 部 份 該 研 究 隊 伍 曾 訪 問 本 地 藝 文 工 作 者, 發 現 他 們 需 要 多 些 與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國 際 交 流 的 機 會 對 被 訪 者 來 說, 中 國 大 陸 的 地 位 比 較 特 殊, 因 為 與 大 陸 的 交 流 竟 不 被 視 為 國 內 交 流 ( 報 告 第 段 ) 所 以, 報 告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在 制 定 文 化 政 策 時, 要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與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的 策 略, 而 且 要 對 交 流 活 動 遇 到 的 障 礙 ( 如 簽 證 問 題 ) 予 以 清 除 ( 報 告 第 段 ) 報 告 亦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文 化 交 流 委 員 會 (Committee for Cultural Exchange), 並 設 立 中 國 交 流 基 金 (China Fund) 以 協 助 中 港 兩 地 的 交 流 ( 報 告 第 段 ) 4.13 受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委 託, 由 本 研 究 中 心 撰 寫 的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基 線 研 究 報 告 於 2003 年 發 表 呼 應 文 化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該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的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場 地 管 理 者 及 節 目 主 辦 者 較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的 同 業 優 勝, 在 市 場 推 廣 及 統 籌 國 際 級 表 演 節 目 方 面, 本 港 藝 術 管 理 人 員 己 累 積 了 豐 富 經 驗 憑 藉 已 具 備 的 經 驗 及 融 資 能 力, 香 港 可 成 為 區 內 藝 術 行 政 及 主 辦 人 才 的 中 心, 且 可 為 其 他 城 市 提 供 節 目 管 理 專 業 服 務, 促 進 本 地 及 海 外 表 演 團 體 在 區 內 作 跨 地 域 的 巡 迴 演 出 ( 報 告 第 8.11 段 ) 這 就 說 明 香 港 在 管 理 人 才 方 面 的 比 較 優 勢, 應 可 以 融 入 大 陸 現 時 的 文 化 交 流 系 統 及 表 演 藝 術 市 場 總 結 4.14 從 以 上 的 文 獻 回 顧 可 以 看 到,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都 有 他 們 支 持 文 化 交 流 的 重 心 及 理 據 : 有 的 為 了 表 現 該 國 的 軟 實 力 ; 有 的 為 了 宏 揚 自 身 的 文 化 及 故 事 ; 有 的 為 了 經 濟 發 展 ; 有 的 為 了 教 育 下 一 代 而 因 應 不 同 的 政 策 優 先 次 序 等 考 慮, 各 國 又 會 設 立 專 人 或 專 責 部 門, 協 助 相 關 的 文 化 機 構 組 織 籌 劃 和 鼓 勵 交 流 活 動 至 於 實 行 的 方 法 及 手 段, 則 是 百 花 齊 放, 不 一 而 足, 而 且 主 要 跟 該 國 的 文 化 系 統 執 行 架 構 及 資 源 分 配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4.15 香 港 發 表 的 有 關 與 內 地 文 藝 交 流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但 根 據 4.5 及 4.13 報 告 的 意 見, 香 港 被 認 為 具 有 相 對 優 勢, 而 且 在 市 場 及 推 廣 方 面 站 在 領 導 地 位 然 而,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全 球 化 趨 勢, 令 香 港 的 形 勢 出 現 變 數 例 如, 上 海 和 北 京 的 表 演 場 地 和 仲 介 機 構 已 經 具 有 足 夠 的 經 驗 和 實 力 與 國 外 團 體 洽 談 演 出, 完 全 不 須 外 來 仲 介 服 務 此 外, 內 地 的 演 出 市 場 已 漸 漸 發 展 成 熟, 並 將 演 出 輸 出 海 外 這 些 內 地 發 展 的 新 形 勢, 對 香 港 和 內 地 文 化 交 流 的 評 估 會 有 新 的 啟 示 以 下 是 一 些 內 地 城 市 在 文 化 藝 術 及 交 流 方 面 的 發 展, 可 見 內 地 政 府 正 努 力 加 快 文 化 建 設, 為 輸 出 文 化 產 品, 以 及 推 動 文 化 交 流 做 好 準 備 : i 根 據 內 地 文 章 介 紹, 廣 州 的 演 藝 市 場 已 相 對 成 熟 據 統 計, 目 前 (2003 年 ), 廣 東 省 有 演 出 單 位 1314 家, 其 中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48 家, 演 出 經 營 團 體 519 家, 從 業 人 員 3. 2 萬 多 人 2002 年, 廣 東 省 全 年 各 類 演 出 共 場, 日 均 120 9

23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章 場 演 出, 觀 眾 人 數 萬 人 次, 票 房 收 入 1.35 億 元 ( 人 民 幣 ) 8 ii 2005 年,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發 布 一 系 列 鼓 勵 非 公 有 經 濟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的 政 策, 文 化 市 場 進 一 步 開 放, 民 營 資 本 呈 現 出 旺 盛 的 投 資 熱 情 截 至 去 年 底, 上 海 市 擁 有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經 營 許 可 證 的 機 構 186 家, 其 中 159 家 為 民 營 機 構 ; 營 業 性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85 家, 其 中 43 家 為 民 間 職 業 劇 團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157 家, 其 中 民 營 機 構 約 佔 八 成 另 外, 在 娛 樂 場 所 經 營 網 吧 服 務 網 絡 在 線 服 務 等 文 化 產 業 領 域, 民 營 經 濟 都 已 經 佔 據 主 要 市 場 份 額 9 另 外, 來 自 國 家 文 化 部 計 劃 財 務 司 和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的 資 料 表 明,2005 年 上 海 市 演 出 市 場 活 躍, 演 出 收 入 增 幅 較 大 : 全 市 2005 年 演 出 收 入 達 萬 元, 其 中 劇 場 萬 元, 劇 團 萬 元, 演 出 經 紀 公 司 萬 元 ; 全 市 劇 場 共 完 成 演 出 場, 同 比 增 加 320 場, 觀 眾 612 萬 人 次, 同 比 增 加 80 萬 人 10 此 外,2005 年 上 海 市 的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還 邀 請 了 境 外 及 港 澳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及 台 灣 地 區 演 出 團 隊 和 個 人 382 支 ( 次 ), 比 2004 年 增 加 91 支 ( 次 ), 演 出 合 同 金 額 約 400 萬 美 金, 全 年 演 出 場 次 約 11 萬 場 11 境 外 演 出 團 隊 主 要 來 自 菲 律 賓 美 國 和 日 本 等 國 家 iii 北 京 正 積 極 做 好 文 化 建 設, 設 立 六 大 文 化 中 心, 發 展 創 意 產 業 該 六 個 中 心 為 : 全 國 文 藝 演 出 中 心 全 國 出 版 發 行 和 版 權 貿 易 中 心 全 國 動 漫 和 互 聯 網 遊 戲 研 發 中 心 全 國 文 化 會 展 中 心 全 國 古 玩 藝 術 品 交 易 中 心 和 全 國 影 視 製 作 和 交 易 中 心 預 料 創 意 產 業 在 北 京 市 的 生 產 總 值 所 佔 比 例 將 達 到 9% 上 述 為 國 內 外 發 展 文 化 交 流 的 目 的 架 構 和 方 法 ; 香 港 本 地 的 相 對 優 勢 和 內 地 城 市 在 文 化 上 的 發 展 以 下 本 研 究 將 繼 續 探 討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背 景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以 及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在 文 化 交 流 上 的 定 位 取 向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期 望 得 到 的 協 助 8 周 建 平 唐 小 兵 (2004) 廣 東 演 出 市 場 三 分 趨 勢 引 發 的 思 考, 收 錄 於 2004 年 中 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第 頁 年 上 海 文 化 產 業 突 破 兩 千 億 元 民 營 資 本 活 躍, 年 9 月 27 日 10 文 化 產 業 統 計 總 第 439 期, 北 京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2006 年 4 月 12 日 同 上 張 京 成 ( 主 編 ) (2006) 中 國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 第 205 頁 10

24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背 景 及 狀 況 1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背 景 1.1 香 港 現 今 的 文 化 藝 術 繽 紛 多 元, 雖 植 根 於 中 華 文 化, 但 較 之 内 地 傳 統 文 化 又 有 自 己 獨 特 風 格 這 是 在 香 港 獨 特 的 歷 史 環 境 下, 多 種 文 化 相 互 交 流 融 合 而 成 的 可 以 說, 不 斷 地 對 外 交 流, 吸 收 融 合 其 他 民 族 或 地 區 的 文 化 藝 術, 是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成 長 發 展 之 路, 也 是 香 港 文 化 獨 特 個 性 的 來 源 1.2 以 下 將 分 階 段 重 點 説 明 香 港 的 戲 劇 舞 蹈 音 樂 及 戲 曲 在 對 外 交 流 上 的 發 展, 包 括 :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842 年 以 前 : 尚 無 本 地 藝 團 出 現, 交 流 尚 未 萌 芽 1842 至 1919 年 :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開 始 萌 芽, 文 化 中 轉 站 之 功 能 初 顯 1920 至 1938 年 : 大 批 文 藝 專 才 來 港,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迅 速 發 展 1939 至 1945 年 : 愛 國 藝 術 成 為 主 流, 本 港 戲 劇 通 過 交 流 獲 發 展 1946 至 1959 年 : 政 府 主 辦 的 交 流 活 動 始 現 1960 至 1979 年 : 政 府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時 期 1980 至 1989 年 :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快 速 成 長 時 期 1990 至 1996 年 : 本 地 多 個 藝 術 節 續 漸 成 形, 藝 發 局 成 立 1997 至 2000 年 : 回 歸 之 後, 政 府 冀 港 成 交 流 中 心 ; 新 署 成 立, 政 府 統 資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及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 本 地 文 藝 界 力 促 中 港 台 文 化 交 流 x 2001 年 至 今 : 政 府 扮 促 進 交 流 之 重 要 角 色 ; 民 間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積 極 展 開 1842 年 以 前 : 尚 無 本 地 藝 團 出 現, 交 流 尚 未 萌 芽 1.3 香 港 在 1842 年 開 埠 以 前, 為 廣 東 新 安 縣 所 管 轄, 因 此, 香 港 文 化 在 當 時 而 言 也 就 是 廣 東 文 化 由 於 較 少 受 到 外 來 文 化 的 衝 擊, 因 此 當 時 香 港 在 文 化 藝 術 上 僅 可 見 傳 統 戲 曲 ( 粵 劇 ) 和 音 樂 ( 廣 東 音 樂 ) 的 發 展, 而 且 這 樣 的 發 展 還 是 以 依 附 廣 州 為 基 礎 的 據 史 料 記 載, 香 港 明 清 時 期 的 粵 劇 活 動, 就 全 部 靠 廣 州 提 供 1,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尚 未 萌 芽 1 王 賡 武 (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25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1842 至 1919 年 :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開 始 萌 芽, 文 化 中 轉 站 之 功 能 初 顯 年, 南 京 條 約 簽 署, 香 港 正 式 開 埠 開 埠 不 僅 為 香 港 帶 來 了 管 治 者 的 更 改 新 的 社 會 制 度 的 建 立, 更 帶 來 了 諸 多 的 外 來 文 化 藝 術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自 此 有 別 於 開 埠 前 單 純 的 廣 東 文 化, 開 始 具 有 多 元 的 特 點 例 如,1844 年, 駐 港 英 軍 成 立 了 香 港 首 個 話 劇 團 體, 以 英 語 演 出 ; 舞 蹈 方 面 除 了 原 有 的 廣 東 民 間 舞 蹈 外, 西 方 的 土 風 舞 及 社 交 舞 亦 開 始 傳 入 香 港 ; 同 時 交 響 樂 軍 樂 等 音 樂 也 隨 著 西 方 傳 教 士 和 軍 隊 的 到 來 而 開 始 在 香 港 傳 播 1.5 在 包 容 外 來 文 化 的 過 程 中, 香 港 文 化 的 對 外 交 流 也 開 始 萌 芽 如 上 述 提 到 的 英 軍 在 港 成 立 的 話 劇 團 就 曾 於 1886 年 前 往 廣 州 進 行 表 演 - 這 可 說 是 香 港 首 個 出 外 的 交 流 演 出 2 另 外, 一 些 客 觀 因 素 也 促 成 了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如 年, 美 國 和 澳 洲 在 港 招 聘 礦 工, 不 少 港 人 在 應 聘 前 往 之 時 亦 連 帶 粵 劇 戲 班 過 埠 演 出 3, 間 接 促 成 了 粵 劇 在 美 洲 澳 洲 等 地 的 交 流 此 外, 辛 亥 革 命 時, 由 同 盟 會 成 員 在 港 成 立 的 志 士 戲 班 就 有 十 餘 個 之 多, 他 們 在 廣 東 香 港 不 斷 借 新 編 戲 曲 來 諷 刺 時 弊, 反 對 帝 制, 促 成 了 兩 地 反 清 人 士 在 革 命 思 想 上 的 交 流 ; 更 有 粵 劇 名 伶 朱 次 伯 之 母 吳 麗 珍, 在 港 成 立 醒 群 女 科 班, 利 用 戲 班 來 往 粵 港 兩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機 會, 暗 中 為 革 命 活 動 運 送 彈 藥 鎗 械 其 實 在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萌 芽 之 前, 香 港 作 爲 中 西 文 化 中 轉 站 的 功 能 就 已 慢 慢 地 突 顯 例 如 1844 年 美 國 傳 教 士 叔 本 士 牧 師 及 羅 孝 全 牧 師 就 是 由 香 港 轉 至 廣 州 傳 教 ; 而 清 政 府 在 1871 年 後 派 往 國 外 的 留 學 生, 亦 多 被 香 港 的 英 語 環 境 所 吸 引, 先 到 香 港 學 習 英 語, 然 後 再 赴 國 外 求 學 至 1938 年 ( 二 戰 前 ): 大 批 文 藝 專 才 來 港,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迅 速 發 展 1.7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的 1920 至 1930 年 代, 香 港 商 人 積 極 拓 展 遠 東 貿 易 市 場, 香 港 經 濟 得 到 一 定 發 展 (1924 年, 進 出 港 貿 易 船 隻 總 額 噸 位 達 35,471,671 噸 6, 比 戰 前 高 出 一 倍 以 上 ); 再 加 之 當 時 中 國 内 地 軍 閥 紛 爭, 局 勢 動 蕩, 而 香 港 相 對 穩 定, 因 此 吸 引 了 大 量 內 地 資 金 湧 入, 內 地 不 少 戲 曲 界 藝 人 也 藉 機 會 來 港 發 展, 內 地 藝 術 也 就 隨 之 被 一 同 帶 來 了 香 港 1.8 戲 曲 方 面, 大 量 廣 東 及 南 洋 的 藝 人 來 港 發 展, 並 創 立 藝 團 上 世 紀 二 三 十 年 代, 內 地 藝 團 和 戲 曲 藝 人 仍 可 在 香 港 自 由 演 出, 其 中, 廣 州 的 粵 劇 團 來 香 港 演 同 上, 頁 617 同 上, 頁 651 同 上, 頁 652 羅 林 香 (1961), 香 港 與 中 西 文 化 之 交 流, 香 港, 中 國 學 社, 頁 4 劉 蜀 永 ( 編 )(1998), 簡 明 香 港 史,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26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出 最 爲 頻 繁 1930 年 代, 不 少 粵 劇 界 名 伶 如 薛 覺 先 馬 師 曾 白 駒 榮 白 玉 堂 關 德 興 等 不 僅 僅 是 來 到 香 港 演 出, 更 在 港 成 立 藝 團, 如 馬 師 曾 的 太 平 劇 團, 薛 覺 先 的 覺 先 聲 劇 團 等 1.9 這 些 藝 團 建 立 後, 紛 紛 開 始 了 積 極 的 對 外 交 流, 如 1931 年 馬 師 曾 與 戲 曲 伶 人 上 海 妹 7 一 起 赴 美 演 出 8 ; 藝 人 關 德 興 二 戰 前 除 在 粵 港 兩 地 演 出 外, 亦 經 常 到 越 南 美 國 演 出, 還 把 外 國 雜 技 及 夏 威 夷 舞 引 入 了 粵 劇 舞 台 9 諸 如 此 類 的 交 流 讓 藝 人 們 有 機 會 去 了 解 不 同 的 文 化 藝 術 及 其 表 現 形 式, 並 在 經 過 自 身 的 創 新 後, 使 當 時 的 粵 劇 表 演 更 趨 多 樣 化 1.10 舞 蹈 方 面, 二 戰 前 有 不 少 舞 蹈 工 作 者 來 港 演 出 及 辦 學, 促 進 了 本 港 舞 蹈 藝 術 的 發 展 例 如,1937 年, 聶 克 夫 婦 從 上 海 來 港, 於 聖 誕 節 前 夕 在 中 華 舞 廳 表 演 探 戈 舞 及 快 步 舞, 並 公 開 授 舞, 以 致 求 學 者 甚 眾, 反 應 熱 烈 同 年, 一 批 居 留 上 海 的 粵 籍 舞 蹈 家 包 括 簡 騰 舟 李 湯 眉 陳 天 如 鄭 基 等 亦 來 到 香 港, 聯 合 本 港 舞 蹈 家, 創 立 了 香 港 第 一 間 舞 蹈 學 校 - 百 樂 門 跳 舞 學 校, 吸 引 了 不 少 本 地 及 外 地 舞 者 在 此 執 教 縱 觀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前, 由 於 香 港 局 勢 穩 定 和 經 濟 有 所 增 長, 不 少 内 地 或 南 洋 的 藝 人 均 來 港 演 出 辦 學 及 組 成 劇 團, 並 以 港 為 發 展 基 地, 將 藝 術 幅 射 到 東 南 亞 及 美 洲 一 帶 這 個 階 段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交 流 可 謂 發 展 迅 速 1939 至 1945 年 ( 二 戰 期 間 ): 愛 國 藝 術 成 主 流, 本 港 戲 劇 通 過 交 流 獲 發 展 1.12 二 戰 的 爆 發, 使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受 到 嚴 重 阻 礙, 文 化 藝 術 的 交 流 總 體 上 亦 相 應 減 少 不 少 粵 劇 界 伶 人 因 避 戰 而 離 開 香 港, 如 譚 蘭 卿 移 居 澳 門, 李 海 泉 留 居 美 國 等, 以 及 部 分 藝 人 前 往 外 地 演 出, 如 梁 醒 波 仍 於 廣 州 灣 演 出, 任 劍 輝 在 澳 門 演 出 等 11, 致 使 本 港 的 粵 劇 演 出 幾 乎 處 於 停 滯 狀 態, 藝 術 上 的 交 流 減 少 也 就 可 想 而 知 了 1.13 但 在 粵 劇 交 流 演 出 減 少 的 同 時, 香 港 的 戲 劇 卻 由 於 戰 爭 的 因 素 而 得 到 較 大 的 發 展 因 爲, 在 二 戰 期 間, 不 少 内 地 著 名 的 戲 劇 團, 如 中 國 旅 行 劇 團 中 國 救 亡 劇 團 中 國 藝 術 劇 團 及 廣 州 劇 協 第 一 劇 團 等 12, 紛 紛 來 到 香 港 進 行 愛 國 演 出 這 種 以 愛 國 演 出 為 形 式 的 交 流, 刺 激 和 吸 引 了 香 港 不 少 青 年, 促 7 戲 曲 伶 人 上 海 妹, 原 名 顏 思 莊, 生 於 星 州,1930 年 代 在 省 港 發 展 王 賡 武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同 上, 頁 666 同 上, 頁 667 香 港 舞 蹈 界 聯 席 會 議 (2000), 香 港 舞 蹈 歷 史,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頁 53 王 賡 武 (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669,684 同 上, 頁

27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使 他 們 也 紛 紛 自 組 劇 團, 與 內 地 團 體 一 同 演 出, 支 持 抗 戰 香 港 的 戲 劇 藝 術 由 此 得 到 較 大 發 展 1941 年 夏 天, 一 批 內 地 話 劇 工 作 者 包 括 金 山 王 瑩 藍 馬 舒 強 宋 之 的 等 更 來 港 成 立 了 旅 港 劇 人 協 會, 演 出 霧 重 慶 希 特 勒 的 傑 作 北 京 人 等 名 劇 其 中 霧 重 慶 獲 得 了 香 港 觀 眾 的 一 致 好 評, 劇 團 原 計 劃 演 出 4 場, 後 來 因 觀 眾 反 應 熱 烈, 又 加 演 了 10 場, 是 為 當 時 文 藝 演 出 場 次 的 一 個 新 紀 錄 至 1959 年 : 政 府 主 辦 的 交 流 活 動 始 現 1.14 二 戰 的 結 束, 為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帶 來 新 的 契 機, 對 外 交 流 也 隨 之 得 到 再 發 展 在 戲 曲 界, 戰 後, 不 少 藝 人 回 到 香 港, 重 新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發 展 藝 術 事 業, 促 成 交 流 項 目 如 1945 年, 馬 師 曾 紅 線 女 的 勝 利 劇 團 在 本 港 太 平 戲 院 演 出, 大 獲 成 功 14, 劇 團 隨 之 頻 繁 於 省 港 一 帶 演 出 1.15 舞 蹈 界 亦 如 戲 曲 界 一 樣, 在 二 戰 後 得 到 復 甦 和 繁 榮 戰 後, 有 兩 個 舞 蹈 團 在 本 港 成 立 並 積 極 進 行 對 外 交 流, 對 香 港 中 國 舞 的 發 展 產 生 了 較 大 的 影 響 其 一 為 梁 倫 任 游 惠 海 創 立 的 中 原 劇 社, 其 二 為 吳 荻 丁 波 創 立 的 中 國 歌 舞 藝 社 這 兩 個 舞 蹈 藝 團 均 於 1946 年 在 港 成 立, 並 於 香 港 及 南 洋 一 帶 演 出, 向 觀 眾 宣 傳 內 戰 原 因, 時 局 發 展, 及 鼓 勵 民 眾 團 結 一 致, 為 建 立 新 中 國 而 貢 獻 力 量 15, 同 時 亦 為 本 港 中 國 舞 的 發 展 打 下 基 礎 1.16 其 次, 有 資 料 顯 示,1950 年 代, 內 地 舞 者 在 國 內 不 同 地 方 採 風, 創 作 了 不 少 新 型 舞 蹈, 並 不 斷 來 港 演 出 ; 而 本 地 舞 團 學 校 及 社 團 的 導 師 學 生 工 人 文 員 伶 人 等 也 經 常 利 用 節 日 假 期 主 動 北 上, 到 深 圳 和 廣 州 交 流 學 習, 向 當 地 的 歌 舞 團 體 取 經, 或 到 劇 場 觀 看 他 們 的 舞 台 表 演, 搜 集 他 們 的 演 出 資 料, 並 欣 喜 若 狂 地 於 即 日 帶 回 香 港 消 化 吸 收, 作 為 隨 後 創 作 的 資 料 與 演 出 的 依 據 16, 由 此 可 見 兩 地 舞 蹈 界 的 頻 繁 交 流 促 進 了 本 港 舞 蹈 藝 術 的 發 展 1.17 另 外, 這 個 階 段 亦 是 香 港 標 準 舞 的 轉 捩 點 1955 年, 英 國 舞 蹈 家 積 麥 格 里 哥 來 港, 連 續 表 演 長 達 六 個 星 期, 這 是 香 港 首 次 有 真 正 的 英 國 標 準 舞 公 開 演 出 年, 另 一 位 舞 蹈 名 家 卜 軒 得 遜 來 港 表 演, 亦 被 香 港 舞 者 邀 其 教 授 18 以 上 兩 位 舞 者 的 來 港, 不 僅 讓 本 港 舞 蹈 界 人 士 開 闊 了 眼 界, 同 時 也 得 到 了 更 專 鄧 開 頌 陸 曉 敏 ( 編 )(1997), 粵 港 關 係 史 , 香 港 : 麒 麟 書 業 有 限 公 司, 頁 王 賡 武 (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665 香 港 舞 蹈 界 聯 席 會 議 (2000) 香 港 舞 蹈 歷 史,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頁 4 同 上, 頁 同 上, 頁 54 同 上, 頁 54 14

28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業 的 指 導, 香 港 本 地 的 標 準 舞 可 謂 進 入 了 專 業 發 展 的 時 代 至 1959 年 這 個 階 段 中, 關 於 交 流 最 重 要 的 事 件 莫 過 於 1955 年, 香 港 政 府 參 與 了 香 港 節 (Hong Kong Festival of the Arts) 的 協 辦 工 作 20 雖 然 這 個 香 港 節 是 以 邀 請 外 國 藝 術 團 體 來 港 交 流 演 出 為 主, 而 且 觀 眾 對 象 也 主 要 為 外 籍 人 士, 但 卻 是 香 港 第 一 次 以 政 府 名 義 協 辦 的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它 為 1960 至 1970 年 代 政 府 大 力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打 下 了 基 礎 1.19 縱 觀 二 戰 前 後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是 以 外 地 文 化 藝 術 來 港 交 流 為 主, 如 二 戰 前 夕, 內 地 藝 團 以 演 出 的 形 式 來 宣 傳 抗 戰, 最 初 在 廣 東 一 帶 宣 傳, 後 南 下 至 香 港 ; 二 戰 中, 亦 有 不 少 内 地 戲 劇 團 體 來 到 香 港, 宣 傳 抗 戰, 並 刺 激 了 香 港 本 地 青 年 成 立 劇 團, 共 同 演 出 ; 二 戰 過 後, 不 少 因 戰 爭 離 港 的 藝 人 又 回 港 定 居, 隨 之 在 港 發 展 文 化 藝 術, 並 前 往 其 他 地 方 交 流 演 出 1960 至 1970 年 代 : 政 府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時 期 至 1970 年 代 是 政 府 推 動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發 展 的 重 要 時 期 這 個 階 段 中, 政 府 透 過 興 建 文 化 設 施 成 立 專 門 機 構 資 助 藝 術 節 資 助 學 生 於 海 外 演 出 及 資 助 主 要 藝 術 團 體 等 方 式, 促 進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以 下 逐 項 說 明 1.21 興 建 文 化 設 施, 資 助 藝 團 來 港 交 流 演 出 : 政 府 通 過 興 建 劇 院 會 堂 等 文 化 設 施, 製 造 出 更 多 文 藝 空 間, 資 助 更 多 外 地 藝 團 來 港 演 出 如 1962 年 落 成 的 香 港 大 會 堂, 當 中 就 包 括 了 有 1,452 個 座 位 的 音 樂 廳,463 個 座 位 的 劇 院 及 110 個 座 位 的 演 奏 廳 以 當 時 標 準 而 言, 這 已 是 較 高 水 平 的 表 演 場 所, 為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發 展 作 出 了 重 大 貢 獻 在 大 會 堂 落 成 後 不 久, 政 府 即 在 此 為 英 國 演 員 布 來 安 維 斯 的 一 人 默 劇 舉 辦 普 及 戲 劇 演 出, 門 票 只 收 港 幣 一 元 成 立 專 責 文 化 的 機 構 :1967 年, 香 港 發 生 暴 動 事 後, 政 府 當 局 認 識 到 文 化 藝 術 和 表 演 的 娛 樂 教 化 功 能, 主 動 舉 辦 文 娛 活 動, 令 青 少 年 宣 泄 苦 悶 情 緒, 減 少 動 亂 的 發 生, 以 至 當 時 還 有 有 活 動, 無 暴 動 的 說 法 年, 政 府 成 立 文 康 廣 播 科, 以 具 體 統 籌 舞 蹈 等 各 類 表 演 藝 術 和 文 化 康 樂 活 動 資 助 藝 術 節 :1973 年, 政 府 開 始 部 份 資 助 第 一 屆 香 港 藝 術 節 ;1976 年, 政 府 又 創 立 具 東 方 藝 術 色 彩 的 亞 洲 藝 術 節 24 兩 個 藝 術 節 均 有 邀 請 不 同 地 方 19 同 上, 頁 香 港 年 報 (1955), 香 港 政 府 印 務 局, 頁 王 賡 武 (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629 香 港 藝 發 局 研 究 部 (2001), 五 十 年 文 化 紀 事 : 香 港 文 化 行 政 與 文 化 政 策 ( ) 香 港 舞 蹈 界 聯 席 會 議 (2000), 香 港 舞 蹈 歷 史,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頁 15 陳 雲 根,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政 策 回 顧 (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2000 年 7 月 15 日 15

29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的 藝 團 來 港 交 流 演 出, 當 中 包 括 戲 劇 舞 蹈 戲 曲 音 樂 戲 偶 等 1.24 資 助 本 港 學 生 於 海 外 演 出 1970 年, 教 育 署 以 校 際 舞 蹈 節 獲 獎 的 學 校 為 班 底, 組 建 了 學 生 舞 蹈 團, 接 受 邀 請 參 加 日 本 大 阪 國 際 博 覽 會, 並 作 駐 場 演 出 中 國 舞 三 個 月 學 生 結 束 演 出 後 返 港 舉 辦 公 演, 造 成 很 大 的 反 響 這 次 交 流 活 動 是 政 府 第 一 次 以 公 費 資 助 學 生 到 海 外 演 出, 因 此 別 具 意 義 資 助 主 要 藝 術 團 體 :1970 年 代, 政 府 銳 意 發 展 表 演 藝 術, 現 時 本 港 主 要 藝 團 中, 有 相 當 部 分 即 是 於 這 個 階 段 成 立, 包 括 於 1974 年 職 業 化 的 香 港 管 弦 樂 團, 1977 年 成 立 的 香 港 中 樂 團 和 香 港 話 劇 團,1979 年 成 立 的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及 中 英 劇 團 等 26 在 這 些 藝 團 成 立 之 際, 政 府 即 部 分 予 以 資 助 而 這 些 主 要 藝 團 也 在 以 後 的 發 展 中, 以 發 展 本 地 藝 術 為 任, 同 時 引 進 了 不 少 外 地 藝 術 專 才, 強 壯 了 自 身 實 力 1.26 在 戲 曲 界, 這 個 階 段 儘 管 未 有 政 府 管 理 和 資 助 的 戲 曲 團 體 出 現, 但 由 於 具 有 深 厚 的 市 民 基 礎, 故 仍 有 較 多 的 戲 團 自 行 發 展 交 流 活 動, 有 藝 人 不 時 赴 美 加 東 南 亞 台 灣 等 地 演 出 27 同 時 來 港 的 粵 劇 演 出 仍 具 一 定 規 模, 例 如 1978 年, 廣 州 粵 劇 團 在 文 革 之 後 首 次 來 港 演 出, 一 行 60 人, 在 半 個 月 之 內 共 演 出 23 場, 觀 眾 達 4 萬 多 人 28 自 此, 廣 州 粵 劇 團 或 民 間 曲 藝 團 便 經 常 來 港 演 出 1.27 此 外,1960 至 1970 年 代, 正 值 内 地 文 革 時 期, 内 地 令 人 不 安 的 局 面 使 得 不 少 音 樂 家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來 港 定 居 1970 年 代 末, 内 地 文 革 結 束, 亦 有 不 少 内 地 音 樂 家 此 時 來 港 發 展 尤 其 是 在 中 國 傳 統 民 族 樂 器 演 奏 的 方 面, 內 地 為 香 港 提 供 了 不 少 人 才 29, 由 於 香 港 當 時 沒 有 培 養 中 國 樂 器 的 演 奏 家, 香 港 中 樂 團 便 及 時 吸 納 了 部 份 來 港 的 內 地 樂 師, 從 而 為 本 港 中 樂 的 發 展 打 開 了 新 的 局 面 1.28 雖 然 這 個 階 段 中, 政 府 對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有 了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支 持, 但 本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仍 以 吸 納 外 地 文 化 藝 術 為 主, 對 外 的 交 流 爲 數 不 多, 且 尚 未 進 入 快 速 成 長 時 期, 直 至 1970 年 代 末, 部 分 專 業 藝 團 的 相 繼 成 立, 這 一 狀 態 才 開 始 有 所 改 變 1980 年 代 :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快 速 成 長 時 期 年 代, 大 量 專 業 藝 團 的 出 現 演 藝 專 上 學 府 的 成 立 以 及 民 間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的 蓬 勃 開 展, 使 得 本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開 始 進 入 快 速 成 長 期, 香 港 擔 香 港 舞 蹈 界 聯 席 會 議 (2000), 香 港 舞 蹈 歷 史,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頁 陳 雲 根,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政 策 回 顧 (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2000 年 7 月 15 日 資 料 僅 指 伶 人 到 美 加 南 洋 台 灣 演 出, 並 未 有 提 供 例 子 王 賡 武 (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鄧 開 頌 陸 曉 敏 ( 編 )(1997), 粵 港 關 係 史 , 香 港 : 麒 麟 書 業 有 限 公 司, 頁 357 朱 瑞 冰 (1999), 香 港 音 樂 發 展 概 論,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54 16

30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當 内 地 與 台 灣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橋 梁 角 色 1.30 不 少 現 時 知 名 及 出 色 的 藝 團 皆 在 此 階 段 成 立 30, 並 在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方 面 作 出 積 極 貢 獻 如 1979 年 才 成 立 的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在 1980 年 7 月 就 於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作 首 個 演 出, 同 年 更 赴 中 國 內 地 訪 問 及 演 出 31 成 立 短 短 兩 年 不 到, 便 已 開 始 積 極 發 展 對 外 交 流, 可 見 其 對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重 視 另 外 香 港 專 業 舞 蹈 教 師 聯 會 也 曾 於 1982 及 1983 年 舉 辦 第 一 及 第 二 屆 國 際 標 準 社 交 舞 大 賽, 邀 請 來 自 澳 洲 英 國 丹 麥 台 灣 印 度 及 日 本 的 選 手 參 加 32 另 外,1983 年 才 成 立 的 香 港 作 曲 家 聯 會 也 於 1986 年 就 在 港 舉 行 了 第 一 屆 中 國 現 代 作 曲 家 音 樂 節 眾 多 藝 團 在 成 立 不 久 即 積 極 開 始 對 外 交 流 或 組 織 交 流 活 動,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藝 團 自 身 發 展 的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文 化 藝 術 得 以 發 展 文 藝 氛 圍 逐 步 打 造 的 體 現 年, 本 地 唯 一 一 所 提 供 表 演 藝 術 舞 台 科 藝 及 電 影 電 視 的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及 研 究 之 專 上 學 府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成 立 學 院 為 培 育 演 藝 人 才 不 遺 餘 力, 同 時 也 在 交 流 上 為 學 生 提 供 了 多 個 機 會 如 在 中 國 舞 方 面, 學 院 一 直 與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緊 密 合 作 年, 演 藝 學 院 中 的 音 樂 學 院 分 別 於 一 月 及 二 月 前 往 歐 洲 及 亞 洲 作 巡 迴 演 出 年 演 藝 學 院 先 後 與 北 京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維 也 納 音 樂 及 演 藝 學 院, 以 及 西 澳 洲 演 藝 學 院 等 數 個 國 際 級 學 院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年 更 與 紐 約 茱 莉 亞 學 院 達 成 協 議, 共 同 成 立 課 程 可 以 說,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給 學 生 的 多 個 對 外 交 流 的 機 會, 對 開 闊 學 生 的 眼 界, 培 養 本 地 國 際 化 的 演 藝 人 才 貢 獻 良 多 1.32 其 次, 民 間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也 在 1980 年 代 不 斷 發 展, 成 爲 促 進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另 一 重 要 力 量 1984 年, 民 間 人 士 組 織 成 立 藝 穗 會, 並 設 有 會 址 及 演 出 場 地, 為 小 型 演 出 及 另 類 創 意 藝 術 提 供 空 間 而 1983 年 即 開 始 舉 辦 的 藝 穗 節 36 至 1999 年 則 已 成 功 舉 行 了 16 屆 每 界 藝 穗 節 都 包 括 表 演 展 覽 古 蹟 文 物 之 旅 講 座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及 大 型 藝 墟 等, 共 計 吸 引 了 年 代 成 立 的 藝 團 及 藝 術 組 織 包 括 :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1982) 赫 墾 坊 (1982); 嘉 士 伯 灣 仔 劇 團 (1983) 香 港 作 曲 家 聯 會 (1983) 香 港 戲 劇 協 會 (1984) 香 港 民 族 音 樂 學 會 所 1984) 沙 田 話 劇 團 (1985) 香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1985) 香 港 音 樂 教 育 協 會 所 (1987) 香 港 綱 琴 音 樂 協 會 (1988) 觀 塘 劇 團 (1989) 等 年 7 月,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於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舉 行 首 台 演 出 尺 足 同 年, 還 開 展 了 兩 項 對 未 來 影 響 深 遠 的 業 務 : 赴 香 港 中 小 學 巡 迴 演 出 及 中 國 內 地 訪 問 演 出 香 港 舞 蹈 界 聯 席 會 議 (2000) 香 港 舞 蹈 歷 史,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頁 同 上, 頁 55 同 上, 頁 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2004), 香 港 年 報 2004,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2005), 香 港 年 報 2005,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第 一 屆 藝 穗 節 於 1983 年 舉 行, 繼 而 在 1984 年 成 立 藝 穗 會,1999 年 開 始 改 稱 為 乙 城 節 17

31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超 過 170 個 海 外 及 本 地 的 團 體 和 藝 術 家 參 與 策 劃 演 出, 觀 眾 總 數 超 過 35 萬 另 外, 據 資 料 顯 示,1980 年 代 中 港 台 三 地 戲 劇 界 在 港 也 有 所 交 流, 如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曾 來 港 演 出 老 舍 的 茶 館 ; 本 港 的 海 豹 劇 團 改 編 台 灣 白 先 勇 先 生 的 遊 園 驚 夢, 在 演 出 時 更 邀 白 先 生 來 港 38 ; 而 1988 年 國 內 導 演 胡 偉 民 攜 遊 園 驚 夢 來 港 演 出 時, 香 港 電 台 及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更 是 合 辦 了 一 個 中 港 台 海 外 四 方 對 話 的 座 談 會 至 此, 類 似 的 交 流 活 動 已 不 單 是 為 演 出 而 作, 更 重 要 的 是 力 求 促 成 中 港 台 三 方 藝 術 界 的 對 話, 而 香 港 在 自 身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得 以 發 展 的 同 時, 也 擔 當 了 内 地 與 台 灣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橋 梁 角 色 1.34 總 括 而 言,1980 年 代 是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大 發 展 的 階 段 這 個 階 段 的 文 藝 交 流 由 於 有 了 不 少 專 業 非 專 業 藝 團 的 成 立 而 開 始 了 出 外 和 引 入 兩 向 性 的 良 性 發 展 1990 至 1996 年 : 交 流 活 動 不 斷 發 展, 本 地 多 個 藝 術 節 續 漸 成 形, 藝 發 局 成 立 1.35 經 歷 了 1980 年 代 的 大 發 展,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基 礎 逐 漸 穩 固, 在 進 入 1990 年 代 後, 對 外 交 流 不 斷 發 展 一 些 較 有 組 織 的 藝 團, 尤 其 是 職 業 藝 團, 有 了 更 多 的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並 參 與 外 地 的 演 藝 比 賽 或 藝 術 節 例 如 1996 年, 香 港 中 樂 團 參 與 了 香 港 / 美 國 1996 的 宣 傳 活 動, 在 紐 約 達 拉 斯 及 洛 杉 磯 演 出 ; 同 年 香 港 舞 蹈 團 獲 邀 參 與 新 加 坡 藝 術 節, 在 嘉 龍 劇 場 演 出 兩 場 原 創 舞 集 如 此 ; 香 港 話 劇 團 在 這 一 年 也 獲 邀 參 與 了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96 中 國 戲 劇 交 流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在 兒 童 劇 院 以 普 通 話 演 出 兩 場 翻 譯 劇 次 神 之 兒 女 ; 而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亦 於 1996 年 與 上 海 東 方 青 春 舞 蹈 團 合 作, 在 上 海 重 演 舞 劇 三 毛 這 個 階 段 中, 尤 其 值 得 一 書 的 是 在 中 港 台 澳 四 地 的 戲 劇 交 流 方 面, 本 港 發 揮 了 積 極 的 推 動 作 用 1992 年,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舉 行 世 界 華 文 戲 劇 研 討 會, 在 是 次 研 討 會 上, 華 文 戲 劇 得 以 正 名, 並 隨 之 成 立 了 世 界 華 文 戲 劇 學 會 不 僅 如 此, 是 次 研 討 會 還 引 導 了 1993 年 93 中 國 小 劇 場 戲 劇 展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的 舉 行, 成 功 推 動 了 中 港 台 三 地 戲 劇 界 的 交 流 1996 年, 華 文 戲 劇 節 開 始 舉 辦 這 個 每 兩 年 一 度 的 戲 劇 界 盛 事, 輪 流 在 中 港 澳 台 四 地 定 期 舉 行, 資 料 未 有 提 及 確 實 年 份 ( 王 賡 武 ( 編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643 ) 另 一 份 資 料 提 及 大 陸 同 香 港 的 戲 劇 交 流 基 本 上 未 曾 隔 斷, 在 進 入 80 年 代 後, 呈 現 漸 趨 活 躍 的 情 勢 大 約 每 年 均 有 內 地 的 劇 團 前 往 香 港 演 出, 只 是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曾 三 度 赴 港 北 京 人 藝 演 出 了 王 昭 君 (1980 年 ) 推 銷 員 之 死 (1985 年 ) 茶 館 (1986 年 ) 中 國 青 年 藝 術 劇 院 演 出 了 風 雪 夜 歸 人 (1983 年 ) 原 野 (1986 年 ) 高 加 索 灰 闌 記 (1986 年 ), 上 海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演 出 了 家 (1985 年 ), 廣 東 話 劇 院 喜 劇 團 演 出 了 七 十 二 家 房 客 望 子 成 龍 三 姐 妹, 廣 州 話 劇 團 演 出 了 遊 園 驚 夢 ( 田 本 相 : 華 文 戲 劇 交 流 的 近 況 與 展 望, 刊 於 戲 劇 文 學, 頁 41 ) 3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1997), 香 港 年 報 1997,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32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促 進 了 以 上 四 地 戲 劇 界 的 藝 術 交 流 40 據 悉,2007 年 的 華 文 戲 劇 節 將 於 香 港 舉 行 1.37 這 個 階 段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還 有 一 個 重 要 的 特 點 就 是, 自 1990 年 代 開 始, 藝 術 節 逐 漸 成 爲 引 導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重 要 形 式 之 一 一 些 老 字 號 的 藝 術 節, 如 香 港 藝 術 節 國 際 綜 藝 合 家 歡 香 港 藝 穗 節 (1999 年 改 為 乙 城 節 ) 等, 固 然 是 促 進 文 藝 交 流 的 主 要 力 量 ; 但 一 些 新 興 的 藝 術 節 如 小 亞 細 亞 舞 蹈 網 絡 香 港 青 年 藝 術 節 等 的 舉 辦 也 在 為 本 港 觀 眾 介 紹 外 地 藝 術 推 動 藝 術 交 流 等 方 面 發 揮 了 不 可 小 視 的 力 量, 並 且 促 進 了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朝 著 專 題 化 的 方 向 去 發 展 例 如, 專 門 介 紹 法 國 電 影 戲 劇 舞 蹈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及 多 媒 體 藝 術 的 法 國 五 月 (French May) 從 1993 年 開 始, 每 年 五 月 都 在 港 舉 辦 ; 另 外, 以 兒 童 為 主 要 對 象 的 國 際 兒 童 藝 術 節 也 於 1990 年 開 始 舉 辦, 至 今 已 引 進 不 少 中 外 優 秀 的 兒 童 節 目 來 港 演 出 這 個 階 段 中 還 有 一 件 關 乎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及 對 外 交 流 的 大 事, 就 是 1994 年 3 月,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成 立 新 成 立 的 藝 術 發 展 局 以 半 官 方 的 機 構 性 質 取 代 了 原 政 府 架 構 內 的 演 藝 發 展 局, 政 府 資 助 藝 術 的 方 向 也 由 以 往 以 演 藝 為 主, 擴 闊 至 10 個 藝 術 種 類 1995 年, 藝 發 局 發 表 了 五 年 發 展 策 略 計 劃 書, 可 謂 香 港 首 份 有 完 整 理 念 的 微 型 文 化 政 策 42 計 劃 書 當 中 有 涉 及 鼓 勵 國 際 交 流 一 項, 指 出 藝 發 局 的 主 要 任 務 為 1. 透 過 其 政 策 及 資 助 決 定,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2. 尋 求 與 香 港 公 眾 及 獨 立 機 構 合 作, 透 過 計 劃 及 資 訊 交 流, 提 高 國 際 對 香 港 藝 術 的 興 趣 ; 和 3. 商 討 一 種 合 作 方 式, 與 香 港 旅 遊 協 會 共 同 推 廣 文 化 旅 遊 43 這 些 綱 領 性 的 文 字 確 立 了 藝 發 局 在 推 動 文 化 交 流 上 的 角 色, 對 本 地 藝 術 的 推 廣 起 了 深 遠 的 影 響, 因 此,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成 立 是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新 里 程 碑 1997 至 2000 年 : 回 歸 之 後, 政 府 冀 港 成 交 流 中 心 ; 新 署 成 立, 政 府 統 資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及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 本 地 文 藝 界 力 促 中 港 台 文 化 交 流 1.39 本 研 究 將 1997 至 2000 年 這 三 年, 單 獨 劃 為 一 個 發 展 階 段, 是 因 爲 回 歸 給 香 港 的 經 濟 文 化 社 會 等 方 面 都 帶 來 了 深 遠 的 影 響, 這 個 階 段, 有 幾 點 關 係 到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值 得 一 提 1.40 首 先 是 1997 年 9 月 17 日, 文 康 廣 播 局 局 長 周 德 熙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上 解 釋 為 何 香 田 本 相, 華 文 戲 劇 交 流 的 近 況 與 展 望, 刊 於 戲 劇 文 學, 頁 4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1998), 香 港 年 報 1998,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 (2001), 五 十 年 文 化 紀 事 : 香 港 文 化 行 政 與 文 化 政 策 (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1995), 五 年 策 略 計 劃 書, 頁 32 其 後 於 2001 年, 藝 發 局 亦 發 表 了 三 年 計 劃 書 在 四 大 發 展 策 略 發 揚 藝 術 的 社 會 功 能 中, 就 提 及 發 展 香 港 成 為 中 國 以 至 世 界 藝 術 的 交 流 舞 台, 讓 城 市 充 滿 創 意 和 活 力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01), 三 年 計 劃 書 , 頁 8 19

33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港 沒 有 一 套 全 面 的 文 化 政 策 44, 這 是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首 次 申 述 香 港 文 化 政 策 的 路 線 1.41 其 二 是 當 時 的 特 首 董 建 華 先 生, 曾 三 度 在 其 施 政 報 告 ( 年 ) 中 提 到 香 港 的 文 化 定 位, 並 表 達 對 香 港 成 為 區 內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的 願 景 落 實 施 政 報 告 的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規 劃 署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研 究 本 地 文 化 設 施 需 求 ; 建 議 發 展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 旅 發 局 考 慮 將 油 麻 地 戲 院 附 近 的 地 區 列 為 文 物 旅 遊 景 點 等 等 1.42 其 三 是 在 政 府 的 推 動 下,2000 年 1 月 1 日,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簡 稱 康 文 署 ) 正 式 成 立 這 個 官 方 的 機 構, 取 代 了 原 先 負 責 文 娛 康 樂 活 動 的 市 政 局 及 市 政 事 務 署 例 如 : 它 以 政 府 的 名 義 主 辦 了 多 個 大 型 的 藝 術 節, 邀 請 及 資 助 了 眾 多 外 地 藝 團 來 港 交 流 演 出 等 2001 年, 康 文 署 推 動 了 本 港 三 大 主 要 藝 團 公 司 化 的 改 革 這 點 以 下 將 有 詳 述 1.43 其 四, 在 這 個 階 段 中, 本 港 的 民 間 文 藝 界 為 推 動 香 港 内 地 台 北 三 地 在 文 化 藝 術 和 文 化 政 策 方 面 的 交 流 合 作 發 揮 了 積 極 的 作 用 1997 年 3 月 至 5 月, 香 港 與 台 灣 兩 地 的 文 化 界 首 先 進 行 互 訪, 舉 辦 交 流 會 議 探 討 兩 地 交 流 的 發 展 工 作, 同 年 11 月, 在 會 議 主 要 發 起 人 榮 念 曾 先 生 的 提 議 下, 上 海 深 圳 的 文 藝 界 代 表 加 入 組 織, 共 同 探 討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會 議 的 策 劃 舉 辦, 以 求 有 組 織 地 推 動 亞 洲 華 語 城 市 在 文 化 藝 術 和 文 化 政 策 方 面 的 交 流 活 動 和 合 作 從 1998 年 開 始,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會 議 相 繼 在 上 海 台 北 香 港 深 圳 四 地 輪 流 舉 行, 每 屆 會 議 不 光 是 提 供 各 地 文 化 發 展 的 資 訊, 還 就 與 會 者 關 心 的 熱 點 文 化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的 探 討, 並 催 化 使 之 成 爲 熱 潮 及 政 策 可 以 說,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會 議 自 舉 辦 以 來, 已 成 爲 四 地 跨 文 化 交 流 對 話 的 平 台 2004 年, 香 港 則 更 將 會 議 註 冊 為 非 牟 利 團 體 城 市 交 流 會 議 ( 香 港 ), 並 設 立 秘 書 處 於 香 港 當 代 文 化 中 心 46, 以 求 今 後 能 將 此 會 議 舉 辦 得 更 具 規 模, 進 一 步 促 進 四 地 文 化 的 交 流 2001 年 至 今 : 政 府 扮 促 進 交 流 之 重 要 角 色 ; 民 間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積 極 展 開 年 至 今, 本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獲 得 較 大 發 展, 政 府 在 舉 辦 藝 術 活 動 推 動 主 要 藝 團 公 司 化 發 展 與 内 地 文 藝 交 流 開 拓 與 外 國 文 化 交 流 機 會 等 方 面 扮 演 了 積 極 的 推 動 者 和 引 導 者 的 角 色 1.46 政 府 舉 辦 藝 術 活 動, 創 造 交 流 機 會 :2001 及 2003 年, 康 文 署 舉 辦 了 兩 次 中 國 傳 奇 專 題 藝 術 節, 以 介 紹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風 俗 及 藝 術, 並 邀 請 兩 岸 三 地 的 44 其 一 是 過 去 政 府 不 願 提 倡 中 國 文 化 或 某 種 國 家 意 識 其 二 是 香 港 一 直 奉 行 盡 量 不 干 預 的 政 策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 (2001), 五 十 年 文 化 紀 事 : 香 港 文 化 行 政 與 文 化 政 策 ( ) 香 港 當 代 文 化 中 心, 牌 品 品 牌 四 城 文 化 交 流 議 題 探 索,CUP, 頁 74 香 港 當 代 文 化 中 心, 牌 品 品 牌 四 城 文 化 交 流 議 題 探 索,CUP, 頁 76 20

34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藝 團 來 港 演 出 其 中,2001 年 參 與 藝 術 節 的 藝 團 共 26 個, 節 目 有 108 個, 吸 引 觀 眾 達 約 93,410 人 次 47 ; 2003 年 參 與 藝 術 節 的 藝 團 為 25 個, 包 括 8 個 本 地 團 體 及 17 個 外 來 團 體, 節 目 94 個, 吸 引 觀 眾 約 77,000 人 次 48 據 統 計,2000 至 2005 年 之 間, 共 有 470 個 外 地 藝 團 創 作 的 節 目 在 本 港 的 藝 術 節 上 演 出 ( 見 表 一 ) 此 外, 康 文 署 在 2002 年 主 辦 了 第 一 屆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49, 每 兩 年 一 屆 的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至 2006 年 已 是 第 三 屆 每 屆 的 藝 術 節, 都 會 邀 請 不 同 地 區 的 藝 團 與 本 港 藝 團 共 同 創 作 節 目 進 行 演 出, 為 本 港 藝 團 和 藝 術 家 與 其 他 地 區 的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交 流 合 作 提 供 良 好 契 機 50 表 一 年 外 地 藝 團 借 部 分 本 港 藝 術 節 來 港 交 流 演 出 節 目 數 量 表 ( 單 位 : 個 ) 香 港 藝 術 節 國 際 綜 藝 合 家 歡 中 國 傳 奇 藝 術 節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情 迷 拉 丁 藝 術 節 其 他 總 計 總 計 推 動 主 要 藝 團 公 司 化 :2001 年, 康 文 署 開 始 實 行 將 本 港 三 個 主 要 藝 團 公 司 化, 51 使 其 成 為 非 牟 利 的 專 業 藝 術 團 體 的 計 劃 這 三 個 主 要 藝 團 分 別 是 : 香 港 話 劇 團 香 港 舞 蹈 團 以 及 香 港 中 樂 團 公 司 化 後 的 藝 團 獲 政 府 撥 款 明 顯 比 以 往 減 少, 如 香 港 話 劇 團, 年 度 的 政 府 撥 款, 比 年 減 少 近 4,000,000 港 元 52 但 撥 款 的 減 少 卻 刺 激 了 藝 團 尋 求 更 多 發 展 空 間, 積 極 對 外 發 展 4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2001), 香 港 年 報 2001,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2003), 香 港 年 報 2003,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何 志 平 局 長 在 開 幕 禮 上 致 辭 說 :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是 康 樂 文 化 署 的 一 項 新 嘗 試 這 個 藝 術 節 以 現 代 亞 洲 的 表 演 藝 術 為 重 心, 為 大 家 獻 上 一 連 串 精 彩 的 跨 文 化 創 作 節 目,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可 謂 是 以 往 亞 洲 藝 術 節 的 更 新 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如 英 國 修 芭 娜. 嘉 亞 辛 舞 團 曾 與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共 同 製 作 並 演 出 迷 走 雙 城 及 走 出 沒 路 ; 德 國 藝 術 家 艾 華 洛 圖 曾 與 日 本 音 樂 家 坂 本 龍 一 共 同 製 作 並 演 出 揉 合 了 鋼 琴 電 子 音 樂 及 視 覺 藝 術 的 節 目 Insen 等 51 陳 雲 根,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政 策 回 顧 (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2000 年 7 月 15 日 52 香 港 話 劇 團 年 報 , 21

35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年 2 月, 香 港 中 樂 團 曾 前 往 奧 地 利 及 德 國 作 巡 迴 演 出, 首 場 演 出 更 於 舉 世 聞 名 的 維 也 納 金 色 大 廳 舉 行 ; 五 月, 樂 團 還 應 香 港 駐 美 國 華 盛 頓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邀 請 前 赴 華 盛 頓 演 出 53 又 如,2006 年, 香 港 話 劇 團 的 新 傾 城 之 戀, 由 影 帝 梁 家 輝 擔 任 主 角, 在 港 演 出 反 應 熱 烈, 後 更 在 獲 得 民 政 局 和 海 外 經 貿 辦 的 資 助 下, 赴 北 京 溫 哥 華 及 紐 約 作 巡 迴 演 出 藝 團 不 斷 地 對 外 演 出, 可 見 外 地 市 場 的 渴 求 而 政 府 將 藝 團 公 司 化, 同 時 減 少 撥 款 的 舉 措, 可 以 說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間 接 地 刺 激 了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1.49 發 展 與 内 地 的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2001 年 至 今 的 6 年, 是 政 府 和 藝 發 局 與 內 地 接 觸 交 流 的 緊 密 時 期 2002 年, 由 康 文 署 演 藝 場 地 經 理 組 成 的 代 表 團, 前 赴 東 莞 廣 州 和 上 海 進 行 為 期 5 天 的 訪 問 代 表 團 除 參 觀 當 地 的 主 要 文 化 設 施 外, 還 與 文 化 局 官 員 會 面, 交 流 意 見 和 分 享 經 驗 54 同 年, 藝 發 局 主 辦 粵 港 澳 藝 文 政 策 高 峰 會, 邀 請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廣 州 文 化 局 深 圳 文 化 局 珠 海 文 化 局 及 澳 門 文 化 局 的 官 員 來 港 交 流 磋 商, 並 初 步 定 下 藝 文 訊 息 互 通 藝 文 團 體 巡 迴 演 出 機 制 聯 合 節 目 採 購 等 議 題 年, 民 政 局 局 長 何 志 平 率 領 香 港 代 表 團, 參 加 首 屆 深 圳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會 56 ; 藝 發 局 亦 與 上 海 大 劇 院 合 作 舉 辦 香 港 文 化 週, 帶 領 本 地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2005 年, 民 政 局 更 與 內 地 簽 訂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更 緊 密 文 化 關 係 安 排 協 議 書 57, 正 式 以 官 方 立 場 推 動 本 地 文 藝 於 內 地 的 發 展 2006 年, 藝 發 局 率 領 本 地 二 十 九 個 演 藝 團 體, 參 加 第 二 屆 中 國 ( 深 圳 )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58, 為 本 地 藝 團 開 拓 內 地 演 出 市 場, 踏 出 了 重 要 的 一 步 藝 發 局 於 展 區 內 設 展 介 紹 本 港 的 音 樂 戲 曲 戲 劇 及 舞 蹈 各 類 演 藝 團 體, 並 播 放 錄 像, 輯 錄 各 團 的 精 采 演 出 片 段, 讓 參 觀 者 對 藝 團 有 更 全 面 的 認 識 期 望 透 過 文 博 會, 藝 團 5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2002), 香 港 年 報 2002,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頁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2002 年 年 報, 香 港 藝 發 局 研 究 部 (2002), 香 港 文 化 事 誌 (2002)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 (2005), 香 港 文 化 事 誌 (2004) 57 協 議 書 共 有 10 項 內 容 : 1. 雙 方 鼓 勵 和 支 持 各 自 管 轄 的 文 化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和 個 人 在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與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中 華 文 化 的 發 展 與 傳 播 ; 2.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溝 通 機 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舉 行 不 定 期 會 議 或 會 面, 就 進 一 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宜 進 行 經 常 性 磋 商, 並 制 定 文 化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執 行 計 畫 ; 3. 雙 方 鼓 勵 和 推 動 藝 術 機 構 及 藝 術 家 之 間 在 文 學 戲 劇 戲 曲 音 樂 舞 蹈 視 覺 藝 術 藝 術 行 政 藝 術 評 論 藝 術 教 育 媒 體 藝 術 等 領 域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4. 雙 方 鼓 勵 和 支 持 文 化 保 護 機 構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圖 書 館 之 間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 5. 雙 方 鼓 勵 加 強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方 面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 6. 雙 方 鼓 勵 和 支 持 在 文 化 及 創 意 產 業 國 際 文 化 貿 易 方 面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 7. 雙 方 鼓 勵 和 支 持 青 少 年 之 間 的 文 化 交 流 與 合 作 ; 8. 雙 方 鼓 勵 和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領 域 的 學 術 交 流 與 人 員 培 訓 ; 9. 雙 方 同 意 在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區 舉 辦 大 型 文 化 活 動 時 進 行 合 作, 相 互 提 供 支 持 與 協 助 ; 和 10. 雙 方 同 意 就 國 際 文 化 事 務 中 共 同 關 心 的 問 題 舉 行 不 定 期 會 晤, 協 調 立 場, 通 報 情 況 資 料 來 源 : 新 華 網 年 11 月 22 日 58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06), 年 年 報, 頁 28 22

36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可 與 內 地 加 強 溝 通, 建 立 渠 道, 開 拓 更 多 內 地 演 出 的 機 會 積 極 開 拓 與 外 國 文 化 交 流 的 機 會 : 在 發 展 與 内 地 文 化 交 流 的 同 時, 政 府 亦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訂 備 忘 錄, 共 同 推 動 雙 邊 的 文 化 交 流 2004 年 與 星 加 坡 和 韓 國 簽 訂 文 化 合 作 共 識 備 忘 錄 2005 年 與 匈 牙 利 和 荷 蘭 簽 訂 文 化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以 及 於 2006 年 與 越 南 簽 訂 文 化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這 些 備 忘 錄 簽 署 對 雙 方 在 文 化 藝 術 創 意 產 業 及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起 到 了 推 動 的 作 用 1.52 除 政 府 外, 民 間 的 文 化 對 外 交 流 也 在 積 極 展 開, 本 地 不 少 音 樂 家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比 賽, 有 些 更 獲 得 殊 榮 2003 年 5 月,12 歲 的 張 緯 晴 奪 得 烏 克 蘭 第 五 屆 霍 洛 維 茲 國 際 少 年 鋼 琴 大 賽 幼 齡 組 金 獎, 一 年 後, 又 在 美 國 鹽 湖 城 的 吉 娜 巴 考 爾 國 際 青 少 年 鋼 琴 比 賽 中 勇 奪 冠 軍 ;2003 年 5 月, 演 藝 學 院 學 生 李 嘉 齡 在 德 國 奪 得 國 際 鋼 琴 比 賽 International Seiler Piano Competition 第 三 屆 冠 軍, 其 後 又 於 2005 年 10 月, 在 波 蘭 華 沙 舉 行 的 國 際 蕭 邦 鋼 琴 比 賽 中 奪 得 第 六 名, 為 首 位 在 該 項 比 賽 中 獲 獎 的 港 人 ;2004 年 1 月, 大 提 琴 家 李 垂 誼 在 克 羅 地 亞 薩 格 勒 布 舉 行 的 楊 尼 格 洛 國 際 大 提 琴 大 賽 上 奪 得 第 一 名, 成 為 第 一 位 獲 得 該 項 比 賽 冠 軍 的 華 人 ;2005 年 1 月,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5 名 鋼 琴 學 生 前 往 日 本 參 加 第 六 屆 亞 洲 蕭 邦 國 際 鋼 琴 大 賽, 分 別 奪 得 三 金 兩 銀 的 成 績 60 總 結 1.53 總 括 而 言,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是 與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緊 密 聯 系 在 一 起 的 1842 年 開 埠 以 前, 本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依 賴 廣 州 開 埠 以 後, 西 方 文 化 的 進 入 以 及 國 内 外 政 治 經 濟 形 勢, 使 得 交 流 開 始 萌 芽, 但 由 於 當 時 本 港 的 藝 術 人 才 匱 乏, 故 交 流 發 展 緩 慢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對 香 港 影 響 不 大, 故 香 港 的 經 濟 在 一 戰 結 束 後 得 到 較 大 發 展, 加 之 局 勢 穩 定, 因 此 吸 引 了 大 批 内 地 及 南 洋 的 藝 術 人 才 來 港 這 批 藝 術 人 才 到 香 港 後, 建 立 藝 團, 進 行 演 出 或 辦 學, 促 進 了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這 種 態 勢 一 直 持 續 到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時 期 二 戰 期 間, 本 港 的 戲 曲 界 交 流 甚 少, 而 戲 劇 界 卻 受 到 内 地 南 下 劇 團 的 影 響 而 發 展 迅 速 總 體 而 言, 二 戰 期 間 的 交 流 較 戰 前 減 少 1.54 二 戰 結 束 後, 香 港 迎 來 了 經 濟 發 展 的 新 契 機, 文 化 藝 術 也 隨 之 得 到 了 較 快 速 的 發 展 : 戰 後, 大 批 内 地 藝 術 人 才 到 香 港, 促 進 了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 政 府 從 上 個 世 紀 五 十 年 代 起 也 開 始 逐 步 重 視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至 六 七 十 年 代, 政 府 修 建 文 化 設 施, 資 助 藝 術 節 等, 從 不 同 方 面 促 進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和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的 開 展 但 這 個 階 段 的 交 流 仍 以 输 入 外 地 文 化 藝 術 為 主,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出 外 交 流 尚 屬 少 數 1.55 上 世 紀 七 十 年 代 末, 本 港 主 要 的 專 業 藝 團 紛 紛 建 立 進 入 1980 年 代, 更 多 的 同 上, 頁 28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 ( ), 香 港 文 化 事 誌 (2003) (2004) (2005) 23

37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章 專 業 或 非 專 業 藝 團 相 繼 成 立 出 於 自 我 發 展 的 需 要, 藝 團 在 成 立 後 即 積 極 開 展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但 總 體 而 言, 引 入 的 文 化 藝 術 仍 多 過 走 出 的 文 化 藝 術, 這 現 象 一 直 持 續 至 今 2000 至 2005 年 的 六 年 間,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節 目 的 數 量 61, 其 中 包 括 本 地 藝 團 出 外 演 出 及 交 流 及 外 地 藝 團 來 港 演 出 及 交 流 62 ( 見 下 圖 ), 可 見 外 地 來 港 交 流 的 文 藝 節 目 數 量 明 顯 多 於 本 港 出 外 交 流 的 節 目 數 量 圖 一 年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節 目 數 量 表 交 流 項 目 次 數 年 分 本 地 藝 團 出 外 演 出 及 交 流 外 地 藝 團 來 港 演 出 及 交 流 61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於 : 藝 術 香 港 發 展 局 年 報 ( 年 度 至 年 度 ); 香 港 年 報 ( ) ; 香 港 話 劇 團 及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提 供 資 料 ;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網 頁 : 周 凡 夫 著 愛 與 音 樂 同 行 香 港 管 弦 樂 團 30 年,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2004; 香 港 藝 術 節 網 頁 : 中 國 傳 奇 藝 術 節 網 頁 :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出 版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2002 及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2004 節 目 表 ; 以 及 研 究 隊 伍 在 進 行 訪 問 時 獲 得 的 資 料 62 註 : 研 究 數 字 以 節 目 的 創 作 數 量 為 根 據 計 算 得 出, 如 藝 團 創 作 兩 個 節 目 用 於 交 流, 則 計 為 兩 次 ; 而 如 果 一 個 節 目 作 多 次 的 演 出, 亦 只 計 為 一 次 另 外, 對 於 兩 地 共 同 創 作 的 節 目, 研 究 隊 伍 以 演 出 的 地 點 作 爲 計 算 的 依 據, 如 内 地 藝 團 來 港 與 本 港 藝 團 合 作 節 目 演 出, 則 算 為 外 地 藝 團 來 港 演 出 及 交 流 ; 反 之, 如 果 本 港 藝 團 去 外 地 與 當 地 藝 團 共 同 創 作 節 目 演 出, 則 視 爲 本 港 藝 團 出 外 演 出 及 交 流 24

38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1 了 解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相 關 背 景 的 必 要 性 1.1 香 港 與 內 地 雖 同 屬 一 個 國 家, 但 兩 地 在 意 識 形 態 政 治 體 制 等 諸 方 面 都 有 著 和 而 不 同 的 顯 著 特 色 尤 其 是 內 地 自 1978 年 實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以 來, 文 化 藝 術 領 域 雖 仍 屬 意 識 形 態 範 疇, 但 較 先 前 ( 主 要 是 自 新 中 國 成 立 至 文 革 結 束 階 段 ) 已 有 較 大 變 化 與 此 同 時, 中 國 內 地 經 濟 的 高 速 發 展 國 家 外 交 策 略 的 適 時 變 化 亦 對 文 化 藝 術 領 域 產 生 了 巨 大 的 影 響, 這 些 都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著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間 的 相 互 交 流 因 此, 欲 考 量 及 探 討 本 港 藝 團 於 內 地 交 流 的 現 狀, 不 可 不 了 解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背 景 2 相 關 背 景 內 地 進 行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2.1 內 地 的 文 化 藝 術 界 目 前 正 處 於 體 制 改 革 之 中 內 地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於 1978 年 與 內 地 改 革 開 放 同 步 開 始, 期 間 經 歷 恢 復 文 化 體 制 開 始 改 革 深 化 改 革 等 多 個 重 要 階 段, 至 今 仍 處 於 深 化 改 革 發 展 文 化 事 業 與 文 化 產 業 的 時 期 當 中 以 下 本 章 節 將 說 明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概 念 目 標 及 發 展 階 段 釐 清 內 地 文 化 和 體 制 的 概 念 2.2 為 了 方 便 研 究 和 探 討 問 題, 有 必 要 首 先 說 明 內 地 文 化 和 體 制 的 概 念 在 內 地, 文 化 是 指 社 會 意 識 形 態 以 及 與 之 相 適 應 的 制 度 和 組 織 機 構, 具 體 來 說 是 指 目 前 內 地 政 府 的 管 理 體 制 中, 國 家 文 化 部 系 統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系 統, 以 及 國 家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系 統 所 管 理 範 圍 之 內 的 文 化 1 本 研 究 項 目 所 探 討 的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現 狀 即 屬 於 國 家 文 化 部 系 統 所 管 理 之 內 的 文 化 藝 術 範 疇 2.3 體 制 是 長 期 穩 定 的 制 度 所 謂 制 度, 乃 一 定 歷 史 條 件 下 形 成 的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體 系 按 制 度 概 念 的 外 延 大 小 可 分 為 三 個 層 次 : 第 一 層 次 是 關 於 整 個 社 會 形 態 方 面 的 規 定 性, 如 原 始 社 會 制 度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制 度 等 ; 1 文 化 部 出 台 意 見 推 進 文 化 系 統 體 制 改 革, 光 明 日 報 2006 年 8 月 9 日 25

39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二 層 次 是 在 一 定 社 會 形 態 下 的 具 體 社 會 制 度, 如 經 濟 制 度 政 治 制 度 文 化 制 度 等 ; 第 三 層 次 是 在 一 定 社 會 制 度 下 的 具 體 行 業 單 位 元 的 工 作 程 式 和 行 業 規 範 2 內 地 所 進 行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屬 於 第 三 層 次 的 範 疇 內 地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及 發 展 階 段 2.4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是 通 過 不 斷 改 革, 形 成 合 理 的 文 藝 團 體 佈 局 結 構 和 文 藝 事 業 發 展 的 總 體 格 局, 建 立 高 效 的 文 藝 管 理 體 制 和 運 行 機 制, 形 成 長 期 穩 定 的 經 費 來 源 管 道, 最 終 實 現 從 適 應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下 的 文 藝 團 體 生 存 發 展 模 式 向 適 應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的 文 藝 團 體 生 存 發 展 新 模 式 轉 變, 最 大 限 度 地 解 放 藝 術 生 產 力 3 內 地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始 於 1978 年, 至 今 已 經 歷 了 三 個 發 展 階 段 4 第 一 階 段 (1978~1992 年 ): 恢 復 文 化 體 制 ; 提 出 文 化 市 場 概 念, 開 始 體 制 改 革 年 12 月 至 1980 年 這 個 階 段 是 中 國 內 地 剛 結 束 文 革, 進 入 改 革 開 放 的 初 期 階 段, 由 於 文 革 已 將 內 地 自 解 放 以 來 建 立 的 文 化 體 制 徹 底 打 破, 因 此 從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上 講, 此 時 還 未 到 正 式 改 革 的 時 期, 主 要 是 恢 復 到 文 化 大 革 命 以 前 的 體 制 上 去 恢 復 的 結 果 是 帶 來 了 文 化 的 復 蘇 和 一 度 的 繁 榮, 如 文 學 上 出 現 了 傷 痕 文 學 反 思 文 學 ; 美 術 有 1979 至 1980 年 間 的 星 星 畫 展 5 ; 而 電 影 老 井 紅 高 粱 也 相 繼 在 國 際 上 獲 獎 2.6 但 是, 隨 著 文 化 體 制 的 恢 復, 原 有 體 制 的 弊 端 也 日 益 暴 露 出 來, 比 如 : 在 總 體 佈 局 上, 層 層 建 立 專 業 文 藝 團 體, 重 複 設 置,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資 源 浪 費 ; 單 一 公 有 制 的 實 行, 全 部 文 藝 團 體 都 由 國 家 財 政 包 起 來, 造 成 了 較 為 嚴 重 的 平 均 主 義 大 鍋 飯 6 ; 在 人 事 制 度 上 沒 有 正 常 的 人 員 流 動 和 淘 汰 機 制, 機 構 臃 腫, 冗 員 過 多 等 等 7 2 張 曉 明 編, 胡 惠 林 譯 (2006), 2005 年 : 中 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第 52 頁 3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和 思 路, 文 化 部 網 站 4 張 曉 明 編, 胡 惠 林 譯 (2006), 2005 年 : 中 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第 18 頁 大 鍋 飯 : 原 指 用 大 鍋 燒 的 供 很 多 人 吃 的 飯 菜, 現 特 比 喻 分 配 上 的 極 端 平 均 主 義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語 言 研 究 所 詞 典 編 輯 室 編, 現 代 漢 語 詞 典,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2002 年 出 版 ) 在 內 地, 大 鍋 飯 是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下 的 一 種 收 入 分 配 方 式, 此 種 分 配 方 式 實 行 單 一 的 按 勞 分 配, 排 斥 其 他 分 配 方 式 的 存 在, 在 實 踐 中 形 成 平 均 主 義 ( 國 家 教 委 社 科 司 組 編 (1993), 政 治 經 濟 學,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 第 34 頁 ) 7 國 家 教 委 社 科 司 組 編 (1993), 政 治 經 濟 學,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1993 年 版, 第 34 頁 26

40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至 1992 年 的 這 個 階 段 是 內 地 開 始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階 段 1980 年 2 月 召 開 的 全 國 文 化 局 長 會 議 指 出 :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的 體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的 問 題 很 多, 並 提 出 : 有 步 驟 地 改 革 文 化 事 業 體 制, 改 革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8 這 一 階 段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進 展 : 2.8 調 整 藝 術 部 門 和 藝 術 團 體 的 佈 局 1985 年 中 央 辦 公 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批 轉 了 文 化 部 關 於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的 改 革 意 見, 要 求 改 革 全 國 專 業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數 量 過 多 佈 局 不 合 理 的 狀 況, 在 大 中 城 市, 專 業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要 精 簡, 重 複 設 置 的 院 團 要 合 併 或 撤 銷, 對 市 縣 專 業 文 藝 團 體 設 置 也 提 出 了 調 整 的 要 求 9 ; 2.9 模 仿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的 經 驗, 在 文 化 單 位 推 行 以 承 包 經 營 責 任 制 為 主 要 內 容 的 改 革, 以 解 決 統 得 過 死 10 和 大 鍋 飯 等 體 制 弊 端 同 時 實 行 了 以 文 補 文 11 多 業 助 文 12 等 改 革 措 施, 以 解 決 文 化 單 位 出 現 的 經 濟 困 境 ; 2.10 實 行 雙 軌 制 改 革 在 1988 年 國 務 院 批 轉 文 化 部 的 關 於 加 快 和 深 化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和 1989 年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進 一 步 繁 榮 文 藝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提 出 了 實 行 雙 軌 制 的 具 體 改 革 意 見, 即 一 軌 為 需 要 國 家 扶 持 的 少 數 代 表 國 家 和 民 族 藝 術 水 準 的 或 帶 有 實 驗 性 的 或 具 有 特 殊 的 歷 史 保 留 價 值 的 或 少 數 民 族 地 區 的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可 以 實 行 全 民 所 有 制 形 式, 由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主 辦 ; 另 一 軌 為 多 種 所 有 制 的 藝 術 團 體, 由 社 會 主 辦 另 外, 以 上 兩 個 意 見 中 還 提 出 了 新 的 改 革 意 見, 包 括 : 全 民 所 有 制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對 藝 術 表 演 人 員 實 行 聘 任 合 同 制 或 演 出 合 同 制, 同 時 對 藝 術 表 演 人 員 實 行 以 聘 任 合 同 或 演 出 合 同 收 入 為 主 的 勞 動 報 酬 制 度 ; 一 部 分 不 能 繼 續 生 存 下 去 的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應 當 宣 告 解 體 ; 建 立 完 善 的 文 化 市 場 體 系, 為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和 8 韓 永 進, 我 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歷 程 的 回 顧 與 啟 示, 中 國 網 同 上 內 地 解 放 以 後, 逐 步 形 成 了 一 大 二 公 三 純 四 統 的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結 構 一 大, 是 指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的 規 模 大 ; 二 公, 是 指 公 有 化 程 度 高, 在 集 體 所 有 制 與 全 民 所 有 制 這 兩 種 形 式 中, 認 為 集 體 所 有 制 的 公 有 化 程 度 沒 有 全 民 所 有 制 的 公 有 化 程 度 高, 後 者 是 前 者 的 發 展 方 向 ; 三 純, 是 指 純 粹 的 公 有 制, 容 不 得 混 合 經 濟 存 在, 更 容 不 得 半 點 私 有 制 與 之 並 存 ; 四 統, 是 指 對 公 有 制 經 濟 進 行 統 一 計 畫 統 一 生 產 統 一 分 配 統 一 管 理 ( 國 家 教 委 社 科 司 組 ( 編 )(1993) 政 治 經 濟 學,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 第 34 頁 ) 統 得 過 死 即 是 指 內 地 政 府 對 公 有 制 經 濟 統 一 計 劃 生 產 分 配 管 理 得 過 多, 是 內 地 計 劃 經 濟 時 期 的 專 有 名 詞 編 者 注 11 註 : 以 文 補 文 是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中 推 行 的 政 策 之 一, 主 要 是 指 利 用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成 果, 反 哺 文 化 事 業, 最 終 實 現 兩 者 協 調 發 展 ( 詹 勇 何 偉, 文 化 之 舟 出 海 曙, 北 京 : 人 民 日 報 2006 年 3 月 27 日 第 二 版 ) 12 註 : 多 業 助 文 也 是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中 推 行 的 一 項 政 策, 主 要 是 指 為 彌 補 文 化 投 入 的 不 足, 利 用 包 括 文 化 產 業 在 內 的 其 他 產 業 的 發 展 成 果, 促 進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13 韓 永 進, 我 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歷 程 的 回 顧 與 啟 示, 中 國 網 27

41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藝 術 表 演 人 員 提 供 一 個 良 好 的 競 爭 環 境 ;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實 行 間 接 管 理 等 雖 然 此 時 的 體 制 改 革 觸 動 了 文 藝 團 體 根 本 性 的 實 質 問 題, 但 要 求 大 多 數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自 主 經 營, 獨 立 核 算, 自 負 盈 虧, 與 當 時 現 實 狀 況 差 距 太 大, 從 當 時 的 經 濟 發 展 以 及 人 們 思 想 觀 點 和 承 受 能 力 上 看, 不 切 合 實 際, 所 以 推 行 中 出 現 的 矛 盾 較 多 這 一 階 段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件 事 就 是 : 文 化 市 場 的 發 展 和 地 位 得 到 承 認 1988 年, 文 化 部 與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共 同 發 佈 關 於 加 強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正 式 提 出 了 文 化 市 場 的 概 念, 同 時 明 確 了 文 化 市 場 的 管 理 範 圍 任 務 原 則 和 方 針 這 標 誌 著 在 內 地, 文 化 市 場 的 地 位 正 式 得 到 承 認 1989 年, 國 務 院 批 准 在 文 化 部 設 置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局, 内 地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體 系 開 始 建 立 第 二 階 段 (1993~2002 年 ):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提 出 文 化 產 業 的 概 念 2.14 這 一 階 段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最 重 要 的 是 提 出 了 文 化 產 業 的 概 念 : 2000 年 10 月, 中 共 第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個 五 年 計 劃 的 建 議,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文 化 產 業 的 概 念, 要 求 完 善 文 化 產 業 政 策, 加 強 文 化 市 場 建 設 和 管 理, 推 動 有 關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但 是, 建 議 只 提 出 了 文 化 產 業 概 念, 而 並 沒 有 明 確 文 化 可 以 分 為 事 業 和 產 業 兩 個 部 分 這 一 階 段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進 展 : 2.15 深 化 文 化 單 位 的 內 部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激 勵 競 爭 機 制, 比 如 : 藝 術 演 出 院 團 主 要 是 進 行 了 演 出 補 貼 改 革 和 考 評 聘 任 制 改 革, 實 行 演 出 補 貼 制, 按 照 不 同 的 藝 術 門 類 核 定 演 出 場 次 和 補 貼 金 額 如 京 劇 的 演 出 場 次 為 90 場 / 年, 每 場 補 貼 5700 元 ( 人 民 幣, 下 同 ); 話 劇 90 場 / 年, 每 場 補 貼 5300 元 ; 兒 童 劇 45 場 / 年, 每 場 補 貼 5300 元 ; 交 響 樂 民 樂 75 場 / 年, 每 場 補 貼 5300 元 ; 歌 劇 舞 劇 150 場 / 年, 每 場 補 貼 9500 元 16 演 出 補 貼 制 的 實 行, 打 破 了 過 去 國 家 向 各 藝 術 院 團 投 資 體 制 上 的 大 鍋 飯 狀 況 2.16 建 立 了 文 化 市 場, 規 範 市 場 行 為, 完 善 運 行 機 制 這 一 時 期 初 步 建 立 起 了 包 括 文 藝 演 出 市 場 電 影 電 視 市 場 音 像 市 場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文 化 旅 遊 市 場 在 內 的 文 化 市 場 體 系 ; 文 化 管 理 部 門 也 加 大 了 自 身 改 革 的 力 度, 轉 變 職 能, 提 高 效 率, 加 強 和 改 進 對 文 化 事 業 的 宏 觀 管 理 ; 同 時, 政 府 進 一 步 完 善 了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逐 步 建 立 了 有 利 於 文 化 單 位 把 社 會 效 益 放 在 首 位 的 保 障 機 制 ; 同 上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教 訓, 中 國 文 化 市 場 網 16 張 博 樹 借 鑒 一 臂 之 距 原 則, 改 革 中 國 的 官 辦 藝 術 體 制 2005 年 11 月 28

42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2.17 重 視 法 治 建 設 據 統 計, 這 一 時 期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委 會 國 務 院 和 中 央 文 化 管 理 部 門 陸 續 制 定 和 頒 發 了 200 多 部 法 律 法 規 政 策 性 文 件 或 部 門 規 章, 涵 蓋 了 舞 台 藝 術 新 聞 出 版 廣 播 影 視 互 聯 網 文 化 經 濟 等 諸 多 領 域, 如 著 作 權 法 廣 播 電 視 管 理 條 例 電 影 管 理 條 例 出 版 管 理 條 例 音 像 製 品 管 理 條 例 印 刷 管 理 條 例 等 17 ; 2.18 組 建 了 大 型 文 化 集 團 到 2002 年 初, 共 組 建 了 包 括 中 國 廣 電 集 團 和 中 國 出 版 集 團 在 內 的 文 化 集 團 70 多 家, 主 要 有 報 業 集 團 38 家, 出 版 集 團 10 家, 發 行 集 團 5 家, 廣 電 集 團 12 家, 電 影 集 團 5 家 在 電 影 改 革 中 還 組 建 了 電 影 院 線 30 多 條 18 第 三 階 段 (2002 年 至 今 ): 明 確 劃 分 文 化 產 業 和 文 化 事 業,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年 召 開 的 十 六 大, 第 一 次 將 文 化 分 成 文 化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強 調 要 積 極 發 展 文 化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2003 年,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通 過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19, 提 出 文 化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的 改 革 方 向 和 目 標 :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要 深 化 勞 動 人 事 收 入 分 配 和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加 大 國 家 投 入, 增 強 活 力, 改 善 服 務 ; 經 營 性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要 創 新 體 制, 轉 換 機 制, 面 向 市 場 同 時, 該 決 定 第 一 次 明 確 提 出 了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要 形 成 一 批 大 型 文 化 企 業 集 團 這 一 階 段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進 展 : 2.20 全 國 有 包 括 北 京 重 慶 廣 東 深 圳 瀋 陽 西 安 麗 江 在 內 的 九 個 省 市 和 39 個 宣 傳 文 化 單 位 成 為 了 改 革 試 點 重 建 了 國 有 文 化 市 場 主 體 目 前 在 改 制 的 實 踐 中 主 要 存 在 三 種 情 況 : (1) 分 離 改 制, 即 是 將 廣 告 印 刷 發 行 電 視 劇 等 一 般 節 目 製 作 部 分 分 離 出 來, 轉 制 為 企 業, 面 向 市 場 經 營 ;(2) 整 體 改 制 為 企 業, 如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和 中 國 對 外 展 覽 公 司 改 制 為 中 國 對 外 文 化 集 團 廣 東 省 出 版 集 團 由 過 去 事 業 性 質 整 體 轉 制 為 企 業 ;(3) 直 接 進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如 北 京 兒 童 藝 術 劇 院 直 接 實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排 演 了 話 劇 迷 宮, 取 得 了 較 好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北 京 歌 劇 舞 劇 院 進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新 成 立 由 首 都 旅 遊 集 團 控 股, 歌 華 集 團 北 京 電 視 台 北 京 三 17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和 思 路, 文 化 部 網 站 18 我 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歷 程 的 回 顧 與 啟 示, 中 國 網 2005 年 2 月 23 日 19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 全 文 ), 新 華 網,2003 年 10 月 21 日 20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和 思 路, 文 化 部 網 站 29

43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奇 廣 告 有 限 公 司 聯 合 投 資 的 北 京 歌 劇 舞 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自 主 經 營, 自 負 盈 虧 改 革 在 融 資 領 域 也 有 突 破 十 六 大 以 後, 内 地 文 化 部 門 陸 續 出 台 了 多 項 政 策 措 施, 鼓 勵 民 營 企 業 投 資 文 化 領 域 目 前 民 營 企 業 已 經 成 為 許 多 文 化 領 域 投 資 的 主 要 力 量 同 時, 一 些 文 化 企 業 也 進 行 了 股 份 制 改 造, 嘗 試 到 資 本 市 場 融 資 截 止 到 目 前, 在 深 滬 兩 個 資 本 市 場 上 市 的 有 50 餘 家 公 司 涉 及 文 化 產 業, 文 化 產 業 板 塊 初 步 形 成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也 加 速 了 文 化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國 家 大 劇 院 國 家 博 物 館 國 家 圖 書 館 等 6 個 大 型 文 化 項 目 相 繼 進 入 二 期 擴 建 和 整 體 維 修 階 段 總 結 2.24 縱 觀 內 地 將 近 二 十 年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不 難 發 現 :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內 在 動 力 往 往 來 自 兩 個 不 同 的 層 面, 一 為 求 生 存 脫 困 境, 二 是 出 新 作 出 效 益 23 ; 另 外, 改 革 的 主 要 目 標 之 一 是 建 立 市 場 經 濟 下 的 文 藝 團 體 生 存 模 式, 因 此 內 地 於 2000 年 提 出 文 化 產 業 的 概 念, 將 文 化 劃 分 為 事 業 和 產 業 兩 部 分, 並 制 定 相 關 的 政 策 法 規 保 障 這 兩 部 分 的 改 革 與 發 展 但 同 時, 在 改 革 過 程 中, 不 免 某 些 做 法 不 切 實 際 2.25 在 內 地, 經 過 體 制 改 革, 文 化 單 位 被 分 為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和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雖 然 都 是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工 作, 但 由 於 性 質 不 一 樣, 導 致 經 營 方 式 理 念 及 資 金 來 源 等 也 有 著 較 大 的 區 別, 這 對 於 本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有 著 較 為 重 要 的 影 響 2.26 內 地 的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是 指 從 事 文 化 產 品 生 產 流 通 經 營 和 服 務 性 活 動,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進 行 工 商 登 記 和 獨 立 經 濟 核 算 的 單 位 24 目 前, 內 地 大 多 數 的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演 出 場 館 都 屬 於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沒 有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完 全 靠 自 我 經 營 來 謀 求 發 展 有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2004 年, 廣 東 省 有 文 化 企 業 個, 佔 全 國 文 化 企 業 數 的 5.6%, 從 業 人 員 達 人, 比 2003 年 增 加 人, 佔 全 國 文 化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8. 4%, 全 省 文 化 產 業 增 加 值 趕 超 浙 江 省, 達 21 韓 永 進, 關 於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若 干 問 題 的 思 考, 中 國 網 22 我 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歷 程 的 回 顧 與 啟 示, 中 國 網 2005 年 2 月 23 日 23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教 訓, 中 國 文 化 市 場 網 24 韓 永 進, 關 於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若 干 問 題 的 思 考, 中 國 網 30

44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億 元, 增 長 4. 9%, 佔 全 國 的 9. 7%, 居 內 地 首 位 內 地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是 指 以 社 會 公 益 為 目 的, 利 用 國 有 資 產, 基 本 沒 有 收 入, 不 搞 經 濟 核 算, 全 部 經 費 由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的 文 化 單 位 26 在 內 地, 國 有 藝 術 院 團 電 視 台 等 就 屬 此 類 單 位 據 了 解, 年, 內 地 政 府 對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的 財 政 撥 款 總 和 為 億 元 ( 年 均 億 元 ), 是 八 五 時 期 億 元 ( 年 億 元 ) 的 2.7 倍 其 中,2002 年 內 地 政 府 對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的 撥 款 為 億 元, 比 2001 年 增 長 17. 8%, 高 於 財 政 支 出 增 長 幅 度 (16. 4%)1. 4 個 百 分 點 特 別 是 中 央 級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十 五 期 間 的 前 三 年 就 達 到 了 億 元, 比 九 五 時 期 增 加 了 億 元, 增 長 9. 9% 據 統 計,2003 年 中 央 級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的 撥 款 為 37 億 元,2004 內 地 文 化 事 業 經 費 撥 款 首 次 突 破 百 億 元, 達 到 l 億 元, 比 2003 年 增 加 億 元, 增 長 幅 度 為 20. 9%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計 財 處, 國 家 文 化 部 計 劃 財 政 司 韓 永 進, 關 於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若 干 問 題 的 思 考, 中 國 網 27 中 國 總 會 計 師,2005 年 第 12 期, 頁

45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28 表 二 2003 年 內 地 各 地 區 文 化 事 業 費 與 上 年 對 比 增 減 情 況 地 區 本 年 數 ( 千 元 ) 上 年 數 ( 千 元 ) 本 年 比 上 年 增 減 絕 對 額 ( 千 元 ) 本 年 比 上 年 增 減 百 分 比 % 按 增 減 額 排 位 按 百 分 比 排 位 人 均 數 按 人 均 數 排 位 全 國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內 蒙 古 遼 寧 吉 林 黑 龍 江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東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重 慶 四 川 貴 州 雲 南 西 藏 陝 西 甘 肅 青 海 寧 夏 新 疆 國 家 文 化 部 計 劃 財 務 司 文 化 產 業 統 計 網 站 32

46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2.28 另 外, 由 於 目 前 內 地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尚 未 完 成, 因 此 有 一 部 分 單 位 屬 於 從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向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轉 型 的 過 渡 期 中 雖 然 國 家 財 政 對 這 部 分 單 位 仍 有 一 定 的 撥 款, 但 同 時 它 也 按 市 場 需 求 來 運 營, 也 是 以 營 利 为 目 的 的 如 內 地 一 些 國 有 的 演 出 公 司 就 屬 於 這 樣 的 單 位 這 可 以 說 是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過 程 中, 必 然 出 現 的 一 個 過 渡 現 象 至 於 何 時 能 完 全 轉 型 為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則 要 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進 程 而 定 2.29 可 以 看 出, 內 地 的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與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是 有 著 諸 多 區 別 的, 總 結 起 來 有 以 下 幾 點 : i 主 要 目 標 不 一 致 :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以 社 會 效 益 為 主 要 目 標, 雖 然 可 以 盈 利, 有 時 甚 至 可 以 獲 得 巨 額 利 潤, 但 其 主 要 目 標 不 是 盈 利, 而 是 為 滿 足 人 們 的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29, 這 個 是 不 可 用 貨 幣 多 少 來 衡 量 的 ;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則 以 盈 利 為 唯 一 目 標 30, 力 求 以 最 小 投 入 獲 取 最 大 產 出 ; ii 准 入 條 件 不 一 樣 :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由 國 家 制 定 並 掌 握 嚴 格 的 准 入 條 件 ;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大 多 為 自 由 進 入, 公 平 競 爭 ; 31 iii 其 他 區 別 :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是 獨 立 的 法 人, 擁 有 完 全 意 義 上 的 財 產 權,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不 擁 有 完 整 意 義 上 的 法 人 財 產 權 ; 但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在 經 濟 上 有 各 種 政 策 優 惠, 而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則 是 按 照 市 場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則 進 行 經 營 活 動 在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同 時, 內 地 政 府 對 文 化 的 投 入 還 是 以 撥 款 性 質 為 主 的, 主 要 體 現 為 政 府 對 一 些 國 有 藝 術 院 團 定 期 撥 款 扶 持 據 了 解,1980 年 中 國 內 地 共 有 2600 多 個 國 有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國 家 財 政 給 這 些 國 有 院 團 的 補 貼 共 計 2. 2 億 人 民 幣,2003 年 為 27 億 人 民 幣 33 另 外, 中 央 直 屬 的 藝 術 院 團 ( 國 字 號 藝 團 ) 經 優 化 組 合 後 現 有 十 個, 分 別 是 : 中 國 京 劇 院 國 家 話 劇 院 中 國 兒 童 藝 術 劇 院 中 國 歌 劇 舞 劇 院 中 央 歌 劇 院 中 央 芭 蕾 舞 團 東 方 歌 舞 團 中 國 歌 舞 團 中 國 交 響 樂 團 和 中 央 民 族 樂 團 由 於 統 計 數 字 的 不 健 全, 現 僅 以 東 方 歌 舞 團 和 中 央 歌 劇 院 2002 年 收 到 的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數 字 來 說 明 ( 單 位 : 人 民 幣 ): i 2002 年, 東 方 歌 舞 團 收 到 的 國 家 財 政 投 入,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及 各 項 公 用 費 用 新 劇 目 創 排 政 府 對 著 名 藝 術 家 的 津 貼 演 出 場 次 津 貼 以 及 設 備 修 購 等 各 種 費 用 在 內 共 計 萬 元, 而 該 團 當 年 總 收 入 為 萬 元, 國 家 撥 款 比 重 僅 佔 %; 關 於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2006 年 1 月 同 上 同 上 32 關 於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2006 年 1 月 33 傅 謹, 市 場 經 濟 背 景 下 的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摘 自 2005 年 11 月 在 北 京 文 藝 論 壇 上 的 講 話 34 東 方 歌 舞 團 : 把 發 展 作 為 改 革 的 命 脈, 中 國 文 化 報 2005 年 5 月 1 日 33

47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ii 2002 年, 中 央 歌 劇 院 共 收 到 國 家 財 政 的 撥 款 約 1100 多 萬, 其 中 約 600 萬 為 劇 院 創 作 的 經 費, 餘 下 五 百 多 萬 僅 夠 行 政 事 業 費 用 的 60%, 歌 劇 院 靠 其 他 的 演 出 收 入 來 達 到 收 支 平 衡 國 家 文 化 部 管 理 系 統 之 内 的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雖 然 只 是 內 地 整 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但 從 改 革 規 模 和 進 程 來 看, 可 說 是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一 個 縮 影 36 也 正 是 在 這 樣 的 改 革 狀 態 下, 目 前 前 往 內 地 的 交 流, 從 形 式 上 可 分 為 三 種 : i 商 業 演 出 模 式 : 由 某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向 藝 團 發 出 邀 請, 並 由 該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進 行 市 場 化 商 業 操 作 的, 以 盈 利 為 目 的 的 演 出 模 式 需 要 售 賣 門 票, 進 行 公 開 宣 傳, 藝 團 亦 會 根 據 雙 方 簽 訂 的 合 同 獲 得 相 應 的 報 酬 但 演 出 劇 目 演 員 創 作 團 體 及 相 關 宣 傳 品 等 均 需 要 由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代 為 向 內 地 政 府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申 報 審 批 在 通 過 內 地 政 府 的 審 批 之 後 演 出 才 能 進 行 由 於 目 前 內 地 正 在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所 以 商 業 演 出 的 模 式 佔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主 體 部 分 ii 準 商 演 模 式 : 即 是 專 業 院 團 合 作 演 出, 由 內 地 某 專 業 藝 術 院 團 發 出 邀 請, 獲 得 邀 請 的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或 獨 自 演 出, 或 與 邀 請 方 合 作 演 出 的 演 出 模 式 此 類 演 出 也 可 以 售 賣 門 票, 但 由 於 較 少 有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介 入, 所 以 在 公 開 宣 傳 的 規 模 上 就 不 如 商 業 演 出 同 時 演 出 劇 目 演 員 創 作 團 體 及 相 關 宣 傳 品 等, 需 要 由 發 出 邀 請 的 內 地 院 團 代 爲 向 內 地 相 關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申 報 審 批 藝 團 的 報 酬 則 由 雙 方 協 商 而 定 值 得 説 明 的 是 這 種 交 流 的 方 式 不 一 定 有 合 同 的 存 在 iii 專 業 院 團 之 間 的 非 商 業 交 流 模 式 : 內 地 專 業 藝 團 發 出 邀 請, 獲 得 邀 請 的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前 往 內 地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的 模 式 但 此 類 交 流 不 可 作 公 開 演 出, 亦 沒 有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的 介 入, 不 售 賣 門 票, 沒 有 公 開 宣 傳 一 般 而 言 藝 團 作 這 樣 的 交 流 是 沒 有 報 酬 的, 演 出 劇 目 演 員 創 作 團 體 可 不 經 內 地 政 府 審 批 内 地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2.32 內 地 在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同 時, 也 在 積 極 地 進 行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並 基 本 形 成 了 政 府 與 民 間 並 舉, 引 進 與 輸 出 並 重, 多 管 道 多 層 次 多 方 位 多 形 式 的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格 局 37 截 至 1996 年, 中 國 已 與 100 多 個 國 家 簽 訂 政 府 間 的 文 化 合 作 協 定 137 個, 與 國 外 簽 訂 的 文 化 交 流 執 行 計 劃 累 計 達 367 個, 與 數 沈 祺, 北 京 嚴 肅 音 樂 演 出 市 場 分 析 和 政 府 行 為 之 研 究, 北 京 大 學 校 長 基 金 論 文 集 (2003)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教 訓, 中 國 文 化 市 場 網 37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的 原 則, 中 國 文 化 網 34

48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千 個 外 國 文 化 組 織 機 構 保 持 著 各 種 形 式 的 合 作 關 係 1993 年 至 1996 年 間, 經 國 家 文 化 部 審 批 實 施 的 官 方 和 民 間 文 化 交 流 項 目 達 4100 多 起,4 萬 多 人 次 1998 年, 經 文 化 部 辦 理 的 交 流 項 目 高 達 2152 起,20791 人 次 在 國 家 之 間 的 相 互 文 化 交 流 上, 中 國 也 在 積 極 地 發 展 與 別 國 的 文 化 交 流 據 不 完 全 統 計, 截 止 到 2000 年 11 月 20 日, 僅 中 美 兩 國 的 文 化 往 來 項 目 就 為 262 起, 共 3226 次, 其 中 中 國 赴 美 項 目 136 起,1554 人 次 在 與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化 交 流 方 面, 內 地 政 府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開 展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九 七 以 後, 中 央 政 府 不 干 預 香 港 的 文 化 事 務, 在 對 港 文 化 交 流 的 管 理 方 面, 現 行 審 批 手 續 基 本 不 變, 仍 由 國 家 文 化 部 實 行 統 一 歸 口 管 理, 其 中 内 地 藝 團 赴 港 的 文 化 交 流 項 目, 由 文 化 部 審 批 同 意 後 須 再 報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審 批 據 文 化 部 統 計,2005 年, 經 文 化 部 批 准 辦 理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項 目 就 達 169 項, 共 計 3331 人 次 ( 不 包 括 廣 東 福 建 海 南 三 省 ); 其 中, 內 地 赴 港 文 化 交 流 147 項,2842 人 次, 香 港 來 內 地 交 流 22 項,489 人 次, 為 歷 年 新 高 40 交 流 項 目 涉 及 文 藝 演 出 展 覽 學 術 論 壇 書 畫 比 賽 合 拍 影 視 戲 劇 學 生 培 訓 等 多 個 方 面 2.35 上 述 為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對 外 交 流 等 相 關 背 景, 以 下 研 究 將 結 合 本 章 內 容 及 第 二 章 中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發 展 背 景, 對 目 前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現 狀 進 行 分 析 和 探 討 38 同 上 39 中 美 在 文 化 教 育 科 技 等 領 域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中 國 駐 美 國 洛 杉 磯 總 領 事 館 網 頁 年 成 爲 内 地 與 香 港 文 化 交 流 新 突 破 的 起 始 點, 中 國 政 府 門 戶 網 站,2005 年 12 月 30 日, 35

49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第 四 章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及 分 析 1 總 體 情 況 1.1 為 了 解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情 況, 研 究 隊 伍 設 計 了 一 份 調 查 問 卷 ( 見 附 錄 二 ) 供 本 地 藝 團 填 寫 問 卷 長 4 頁, 共 35 條 問 題 其 中 多 項 選 擇 題 30 條 評 分 / 評 等 題 目 2 條 排 列 優 先 次 序 題 目 2 條 自 由 塡 寫 題 目 1 條 藝 團 需 根 據 本 身 的 交 流 經 驗, 就 一 般 資 料 聯 繫 財 政 宣 傳 檢 討 支 援 與 幫 助 6 個 部 分 作 答 問 卷 亦 有 一 部 分 供 沒 有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藝 團 塡 寫, 希 望 從 中 了 解 該 藝 團 沒 有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1.2 是 次 研 究 共 發 出 了 問 卷 100 份 目 標 對 象 全 是 在 香 港 舞 蹈 戲 劇 音 樂 和 戲 曲 界 的 藝 術 團 體 這 些 團 體 的 背 景 和 數 量 為 : i 1999 年 至 2004 年 接 受 藝 發 局 三 年 定 期 資 助 及 一 年 定 期 資 助 藝 團 共 24 個 ; 其 中 舞 蹈 界 3 個 戲 劇 界 16 個 音 樂 界 2 個 以 及 戲 曲 界 3 個 ; ii 1999 年 至 2004 年 接 受 藝 發 局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共 37 個 ; 其 中 舞 蹈 界 12 個 戲 劇 界 11 個 音 樂 界 9 個 以 及 戲 曲 界 5 個 ; iii 由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其 他 專 業 及 業 餘 藝 團 共 39 個 ; 其 中 舞 蹈 界 11 個 戲 劇 界 7 個 音 樂 界 19 個 以 及 戲 曲 界 2 個 1.3 問 卷 在 2006 年 1 月 份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及 郵 遞 方 式 發 出 直 到 2006 年 2 月 15 日 止, 共 成 功 收 回 36 份 問 卷 ( 被 發 送 問 卷 及 回 答 問 卷 的 藝 團 分 佈 如 表 二 ) 36 份 問 卷 當 中, 只 有 6 份 表 示 沒 有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驗 而 直 接 轉 答 了 問 卷 的 第 29 題 1.4 回 答 問 卷 的 藝 團 分 佈 如 下 表 : 表 三 被 發 送 問 卷 及 回 答 問 卷 的 藝 團 分 佈 藝 團 種 類 發 出 數 量 回 收 數 量 現 時 或 曾 經 接 受 藝 發 局 三 年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6 1 現 時 或 曾 經 接 受 藝 發 局 一 年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18 9 受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4 2 受 藝 發 局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其 他 藝 團 總 數

50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1.5 問 卷 最 後 部 分 是 供 有 興 趣 接 受 研 究 隊 伍 訪 問 的 藝 團 塡 寫 36 份 問 卷 中, 有 30 個 藝 團 表 示 願 意 接 受 面 對 面 訪 談 研 究 隊 伍 根 據 藝 團 背 景 塡 寫 的 答 案 以 及 對 1 是 次 研 究 的 相 關 性 予 以 聯 絡 最 後 有 17 個 藝 團 或 文 化 機 構 接 受 了 訪 談 ( 有 關 訪 問 內 容, 請 見 報 告 第 五 章 訪 問 及 小 組 討 論 綜 合 結 果 部 分 ) 1.6 關 於 受 藝 發 局 三 年 / 一 年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受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及 受 藝 發 局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其 他 藝 團 的 說 明 : i 受 藝 發 局 三 年 / 一 年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是 指 藝 發 局 為 提 升 本 港 藝 術 水 準, 以 三 年 一 次 或 一 年 一 次 定 期 撥 款 的 形 式 進 行 資 助 的 藝 團, 主 要 包 括 本 港 某 些 大 型 的 專 業 藝 團 藝 團 欲 得 到 藝 發 局 三 年 或 一 年 的 資 助, 需 事 先 向 藝 發 局 提 出 申 請 ii 受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是 指 康 文 署 以 定 期 ( 以 年 為 單 位 ) 撥 款 的 形 式 進 行 資 助 的 藝 團 撥 款 將 用 於 藝 團 的 劇 目 製 作 人 員 薪 金 以 及 行 政 費 用 等 是 次 研 究 的 範 圍 中, 舞 蹈 戲 劇 音 樂 等 藝 術 形 式 中 皆 有 受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iii 受 藝 發 局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是 特 指 符 合 藝 發 局 資 助 的 條 件, 以 每 次 活 動 計 劃 或 表 演 劇 目 獲 得 藝 發 局 不 定 期 撥 款 資 助 的 藝 團 iv 其 他 藝 團 是 指 沒 有 獲 得 藝 發 局 或 康 文 署 任 何 形 式 資 助 的 專 業 或 業 餘 藝 團 1.7 考 慮 到 受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在 體 制 財 政 和 行 政 支 援 上 與 受 藝 發 局 三 年 / 一 年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相 似, 所 以 研 究 隊 伍 將 其 資 料 結 合 後 者 一 起 分 析, 下 統 稱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此 外, 受 藝 發 局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下 簡 稱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1 接 受 訪 談 的 人 員 名 錄 詳 見 附 錄 七 37

51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2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及 分 析 一 般 資 料 2.1 在 36 份 有 效 的 問 卷 中, 表 示 到 過 歐 美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內 地 交 流 的 藝 團 佔 總 數 的 44% 表 示 只 和 內 地 進 行 過 交 流 的 藝 團 亦 佔 總 數 的 37% 假 如 按 藝 術 形 式 分 類 的 話, 戲 曲 類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比 率 最 高, 有 80% 的 藝 團 都 表 示 曾 經 到 過 内 地 交 流 ; 其 次 是 音 樂 類 藝 團 (38%) 戲 劇 類 藝 團 (37%) 以 及 舞 蹈 類 藝 團 (20%) 2.2 如 按 藝 團 受 資 助 種 類 來 分 類 的 話, 則 可 見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表 示 歐 美 東 南 亞 內 地 全 部 皆 有 到 過 的 佔 51% 有 14% 的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只 到 過 中 國 內 地 作 交 流 ( 見 圖 二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比 率 為 43% ( 見 圖 三 ) 在 三 種 藝 團 分 類 中,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比 例 最 高, 佔 54% 可 是, 其 他 藝 團 中 卻 沒 有 一 個 表 示 曾 到 過 歐 美 地 區 作 交 流 ( 見 圖 四 ) 圖 二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地 方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地 方 只 有 歐 美 地 區 14% 全 部 皆 有 51% 亞 洲 地 區 21% 中 國 內 地 14% 38

52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三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地 方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地 方 只 有 歐 美 地 區 7% 亞 洲 地 區 7% 全 部 皆 有 43% 中 國 內 地 43% 圖 四 其 他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地 方 其 他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地 方 亞 洲 地 區 8% 全 部 皆 有 38% 中 國 內 地 54% 2.3 在 有 效 的 32 份 問 卷 中, 有 18 個 藝 團 表 示 曾 在 2000 年 以 前 和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年,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本 地 藝 團 只 有 11 個, 但 這 個 數 字 正 漸 漸 上 升, 到 年, 表 示 曾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本 地 藝 團 已 上 升 到 21 個 ( 見 圖 五 ) 39

53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五 本 地 藝 團 常 作 交 流 活 動 的 年 份 藝 團 回 應 數 本 地 藝 團 常 作 交 流 活 動 的 年 份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 年 以 前 年 份 2.4 有 26 個 藝 團 列 出 他 們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年 次 數 有 73% 的 藝 團 表 示 每 年 有 一 次 到 內 地 交 流 ;15% 表 示 每 年 達 三 次 以 上 分 別 有 87% 的 其 他 藝 團 ( 見 圖 六 ) 74% 的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 見 圖 七 ) 和 60% 的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 見 圖 八 ) 表 示 每 年 一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 其 他 藝 團 在 這 項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主 要 是 因 為 他 們 完 全 沒 有 選 擇 每 年 兩 次 和 每 年 三 次 的 答 案 只 有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能 夠 每 年 和 內 地 進 行 一 至 三 次 的 交 流 活 動 圖 六 其 他 藝 團 每 年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每 年 三 次 以 上 13% 每 年 一 次 87% 40

54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七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每 年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每 年 三 次 以 上 13% 每 年 三 次 13% 每 年 一 次 74% 圖 八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每 年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每 年 三 次 以 上 20% 每 年 三 次 10% 每 年 二 次 10% 每 年 一 次 60% 2.5 北 京 是 最 多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內 地 城 市 在 32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有 19 個 藝 團 曾 到 訪 北 京 ; 其 次 是 廣 州 (18 個 ) 和 上 海 (15 個 ) 其 他 本 地 藝 團 到 訪 的 城 市 包 括 : 深 圳 (6 個 ) 南 京 (6 個 ) 成 都 (5 個 ) 天 津 (5 個 ) 和 珠 海 (4 個 ) 等 2.6 在 問 卷 提 供 的 各 項 交 流 活 動 選 擇 中, 演 出 是 各 藝 團 最 常 用 的 交 流 活 動 形 式, 33 個 藝 團 中 有 29 個 表 示 演 出 是 他 們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主 要 形 式, 分 別 為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8 個 ( 見 圖 九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9 個 ( 見 圖 十 ), 其 他 藝 41

55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團 12 個 ( 見 圖 十 一 ) 其 次 是 研 討 會 (18 個 ) 工 作 坊 (10 個 ) 及 展 覽 / 示 範 (8 個 ) 圖 九 受 藝 發 局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形 式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的 形 式 數 量 演 出 研 討 會 / 講 座 比 賽 展 覽 / 示 範 教 學 工 作 坊 其 他 交 流 活 動 圖 十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形 式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的 形 式 10 9 數 量 演 出 研 討 會 / 講 座 比 賽 展 覽 / 示 範 教 學 工 作 坊 其 他 交 流 活 動 42

56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十 一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形 式 其 他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的 形 式 數 量 演 出 研 討 會 / 講 座 比 賽 展 覽 / 示 範 教 學 工 作 坊 其 他 交 流 活 動 2.7 一 共 有 26 個 藝 團 表 示 在 劇 場 / 音 樂 廳 進 行 交 流 其 次 有 14 個 藝 團 表 示 到 學 院 / 院 校 進 行 交 流 若 以 受 資 助 的 類 別 分 類 的 話, 其 他 藝 團 比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更 多 與 院 校 交 流 2.8 在 32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有 16 個 藝 團 表 示 每 次 交 流 的 平 均 人 數 為 人, 其 次 是 2-10 人 ( 共 有 9 個 藝 團 選 擇 此 答 案 ) 有 人 或 100 人 以 上 參 與 的 交 流 活 動, 對 香 港 藝 團 來 說 仍 屬 少 數 ( 見 圖 十 二 ) 戲 劇 是 各 類 交 流 活 動 中 人 數 最 多 的 藝 術 形 式, 有 6 個 藝 團 表 示 能 帶 上 51 至 100 人 和 101 人 以 上 到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圖 十 二 本 地 藝 團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人 數 本 地 藝 團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人 數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32 藝 團 回 應 數 量 人 人 人 人 101 人 或 以 上 人 數 43

57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2.9 在 32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有 16 個 藝 團 表 示 每 次 交 流 平 均 用 上 三 天 至 一 個 星 期 ( 見 圖 十 三 ) 其 次 有 12 個 藝 團 表 示 會 作 一 星 期 至 半 個 月 的 交 流 活 動 問 卷 結 果 還 顯 示 交 流 時 間 的 長 短 跟 藝 團 受 資 助 的 方 式 有 正 面 關 係, 有 10 個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表 示 曾 進 行 一 個 星 期 至 一 個 月 的 交 流 活 動 ( 見 圖 十 四 ); 但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其 他 藝 團 則 分 別 只 有 3 個 ( 見 圖 十 五 ) 和 5 個 藝 團 ( 見 圖 十 六 ) 表 示 曾 進 行 這 個 時 間 長 度 的 交 流 活 動 圖 十 三 本 地 藝 團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本 地 藝 團 每 次 進 行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數 量 三 天 以 下 三 天 至 一 週 一 週 至 半 月 半 月 至 一 月 一 月 以 上 時 間 圖 十 四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每 次 進 行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數 量 三 天 以 下 三 天 至 一 週 一 週 至 半 月 半 月 至 一 月 一 月 以 上 時 間 44

58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十 五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每 次 進 行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數 量 三 天 以 下 三 天 至 一 週 一 週 至 半 月 半 月 至 一 月 一 月 以 上 時 間 圖 十 六 其 他 藝 團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其 他 藝 團 每 次 進 行 交 流 的 平 均 時 間 8 7 數 量 三 天 以 下 三 天 至 一 週 一 週 至 半 月 半 月 至 一 月 一 月 以 上 時 間 2.10 問 卷 亦 問 本 地 藝 團 怎 樣 準 備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在 沿 用 曾 演 的 節 目 根 據 當 地 文 化 風 俗 對 曾 上 演 劇 目 改 編 僅 將 演 出 語 言 改 為 當 地 語 言 和 結 合 當 地 文 化 重 新 創 新 節 目 四 項 中, 以 第 一 項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38% 的 藝 團 表 示 會 沿 用 曾 上 演 的 節 目 到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只 有 3% 的 藝 團 會 僅 將 演 出 語 言 改 為 當 地 語 言 來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 而 以 上 答 案 只 有 戲 劇 界 藝 團 作 答 2.11 當 被 問 及 貴 團 體 是 否 參 與 由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這 一 問 題 時,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其 他 藝 團 錄 得 正 面 反 應, 分 別 有 60%( 見 圖 十 七 ) 和 64% ( 見 圖 十 八 ) 的 藝 團 曾 接 受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邀 請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45

59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團 中, 有 64% ( 見 圖 十 九 ) 表 示 沒 有 參 與 由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而 當 被 問 及 有 否 邀 請 內 地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來 港 時,59% 的 受 訪 藝 團 表 示 有 作 邀 請,32% 表 示 從 未 邀 請,6% 表 示 即 將 邀 請,3% 表 示 想 邀 請 但 不 知 如 何 進 行 圖 十 七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比 例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參 與 由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比 例 從 未 參 與 曾 經 參 與 40 60% % 圖 十 八 其 他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比 例 其 他 藝 團 參 與 由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比 例 從 未 參 與 36% 曾 經 參 與 64% 46

60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十 九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比 例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參 與 由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活 動 的 比 例 曾 經 參 與 36% 從 未 參 與 64% 2.12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數 量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受 訪 藝 團 平 均 每 年 一 次 到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他 們 多 以 北 京 和 廣 州 為 主 要 交 流 地 點 每 次 交 流 以 三 天 至 一 星 期 為 多, 而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一 般 能 夠 作 一 星 期 以 上 的 交 流 活 動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亦 較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其 他 藝 團 更 有 能 力 帶 動 大 批 人 員 進 行 交 流 (50 人 以 上 ), 後 兩 者 通 常 只 有 5-10 人 或 人 作 交 流 2.13 本 地 藝 團 多 以 演 出 作 為 交 流 的 形 式, 研 討 會 形 式 其 次, 這 與 交 流 地 點 多 以 劇 場 / 音 樂 廳 所 吻 合 學 院 / 院 校 是 本 地 藝 團 另 一 個 進 行 交 流 的 熱 門 地 點, 而 且 更 是 其 他 藝 團 主 要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場 所 參 與 調 查 的 藝 團 多 沿 用 曾 演 的 節 目 進 行 交 流, 準 備 時 間 ( 由 第 一 次 接 觸 到 正 式 交 流 ) 由 半 年 到 一 年 左 右 這 些 交 流 活 動 經 驗 中, 其 他 藝 團 和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更 多 通 過 接 受 內 地 政 府 的 邀 請 來 進 行 交 流 受 訪 藝 團 中 亦 有 近 6 成 的 藝 團 表 示 有 邀 請 內 地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來 港 的 經 驗 聯 繫 2.14 問 卷 中 有 問 及 本 地 藝 團 取 得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在 33 份 問 卷 中,36% 的 本 地 藝 團 表 示 通 過 自 行 聯 絡 來 促 成 交 流 ;31% 表 示 接 受 邀 請 ;15% 通 過 仲 介 機 構 取 得 交 流 的 機 會 有 9% 的 藝 團 通 過 資 助 機 構 和 私 人 聯 絡 獲 得 通 過 香 港 政 府 和 其 他 途 徑 聯 絡 交 流 活 動 的 藝 團 最 少, 只 有 4% ( 見 圖 二 十 ) 47

61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二 十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33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其 他 9% 4% 中 介 機 構 15% 自 行 聯 絡 37% 接 受 邀 請 31% 政 府 聯 絡 4% 2.15 四 種 藝 術 類 團 體 中, 戲 曲 界 藝 團 是 最 依 靠 自 行 聯 絡 獲 得 交 流 機 會 的 團 體, 有 62% 的 本 地 戲 曲 藝 團 自 行 聯 絡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機 會 ( 見 圖 二 十 一 ) 其 次 是 音 樂 (47%) ( 見 圖 二 十 二 ) 戲 劇 (37%)( 見 圖 二 十 三 ) 和 舞 蹈 (29%)( 見 圖 二 十 四 ) 最 多 接 受 邀 請 的 藝 團 形 式 為 戲 劇 (42%), 其 次 是 舞 蹈 (41%) 音 樂 (15%) 和 戲 曲 (13%) 另 外, 只 有 戲 曲 界 和 舞 蹈 界 有 藝 團 ( 分 別 為 12% 和 6%) 指 出 曾 通 過 香 港 政 府 聯 絡 的 方 式 與 内 地 交 流, 而 音 樂 界 及 戲 劇 界 則 沒 有 藝 團 表 示 曾 通 過 政 府 聯 絡 的 方 式 獲 得 交 流 機 會 圖 二 十 一 戲 曲 類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戲 曲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聯 絡 13% 邀 請 方 邀 請 13% 香 港 政 府 聯 絡 12% 自 行 連 絡 62% 48

62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二 十 二 音 樂 類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音 樂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聯 絡 15% 中 介 機 構 聯 絡 23% 自 行 連 絡 47% 邀 請 方 邀 請 15% 圖 二 十 三 戲 劇 類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戲 劇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聯 絡 5% 中 介 機 構 聯 絡 21% 自 行 連 絡 32% 邀 請 方 邀 請 42% 49

63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二 十 四 舞 蹈 類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舞 蹈 資 助 / 私 人 6% 其 他 6% 中 介 機 構 聯 絡 12% 自 行 連 絡 29% 邀 請 方 邀 請 41% 香 港 政 府 聯 絡 6% 2.16 若 以 受 資 助 形 式 而 論,20 個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中, 有 33% 是 通 過 自 行 聯 絡 22% 是 通 過 接 受 邀 請 17% 是 通 過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聯 絡 獲 得 交 流 機 會 ( 見 圖 二 十 五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中, 有 31% 自 行 聯 絡 43% 接 受 邀 請 ; 沒 有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通 過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聯 絡 獲 得 交 流 機 會 ( 見 圖 二 十 六 ) 而 在 其 他 藝 團 當 中,52% 是 通 過 自 行 聯 絡 27% 通 過 接 受 邀 請 得 以 交 流 ( 見 圖 二 十 七 ) 圖 二 十 五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獲 得 交 流 的 途 徑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20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17% 中 介 機 構 22% 邀 請 方 邀 請 22% 自 行 聯 絡 33% 香 港 政 府 6% 50

64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二 十 六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獲 得 交 流 的 途 徑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 16 其 他 13% 中 介 機 構 13% 自 行 聯 絡 31% 邀 請 方 邀 請 43% 圖 二 十 七 其 他 藝 團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途 徑 其 他 藝 團 獲 得 交 流 的 途 徑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19 資 助 機 構 私 / 人 7% 中 介 機 構 7% 邀 請 方 邀 請 27% 自 行 聯 絡 52% 香 港 政 府 7% 2.17 研 究 隊 伍 亦 問 及 本 地 藝 團 過 去 於 内 地 交 流 活 動 的 主 辦 方 是 誰 在 32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有 17 個 藝 團 (53%) 指 出 交 流 活 動 是 由 文 化 機 構 主 辦 ;13 個 (40%) 表 示 由 交 流 地 的 政 府 機 關 負 責 ;12 個 (37.5%) 表 示 由 當 地 的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主 辦 只 有 2 個 藝 團 分 別 表 示 交 流 活 動 由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和 香 港 藝 術 節 委 員 會 主 辦 四 個 藝 術 類 別 和 三 種 受 資 助 形 式 的 藝 團 的 回 答 與 上 述 分 佈 相 近 ( 見 圖 二 十 八 ) 51

65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二 十 八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的 交 流 活 動 主 辦 方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的 交 流 活 動 的 主 辦 方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 藝 團 回 應 數 量 香 港 政 府 交 流 地 政 府 機 關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香 港 藝 術 節 委 員 會 當 地 藝 術 節 / 交 流 節 等 主 辦 方 文 化 組 織 非 政 府 機 構 其 他 2.18 總 的 來 說, 參 與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主 要 靠 自 行 聯 絡 取 得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機 會 (36%), 尤 其 以 戲 曲 界 藝 團 為 最 其 次 是 通 過 接 受 邀 請 (31%) 獲 得 交 流 的 機 會, 最 少 則 是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的 聯 絡 (4%) 前 往 内 地 交 流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的 交 流 活 動 的 主 辦 方 為 文 化 機 構 或 官 方 機 構 的 都 有, 其 中 由 文 化 機 構 主 辦 的 佔 最 多 (53%), 由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和 香 港 藝 術 節 委 員 會 主 辦 的 最 少 (0.03%)( 見 圖 二 十 八 ) 財 政 2.19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方 面, 近 一 半 的 本 地 藝 團 (46%) 表 示 通 過 混 合 來 源 ( 自 費 邀 請 方 負 擔 資 助 均 佔 一 定 比 例 ) 籌 集 經 費 純 粹 依 靠 自 費 政 府 資 助 或 邀 請 方 負 擔 來 籌 集 交 流 經 費 的 比 例, 平 均 各 佔 總 體 的 14% 純 粹 依 靠 商 業 / 私 人 機 構 贊 助 成 行 的 交 流 活 動 最 少, 只 佔 總 體 的 3% ( 見 圖 二 十 九 ) 52

66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二 十 九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經 費 來 源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經 費 來 源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33 混 合 來 源 46% 其 他 9% 自 費 14% 邀 請 方 負 擔 14% 政 府 資 助 14% 商 業 / 私 人 3% 2.20 四 個 藝 術 形 式 中,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的 戲 曲 界 藝 團 主 要 以 政 府 資 助 (49%) 促 成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活 動 ( 見 圖 三 十 ) 有 38% 的 戲 曲 界 藝 團 以 自 費 方 式 進 行 交 流, 但 以 混 合 來 源 方 式 成 行 的 則 沒 有 相 反, 戲 劇 舞 蹈 音 樂 這 三 種 藝 術 形 式 的 藝 團 則 多 通 過 混 合 來 源 籌 集 交 流 經 費, 其 中 戲 劇 :51%( 見 圖 三 十 一 ) 舞 蹈 :39%( 見 圖 三 十 二 ) 音 樂 :38%( 見 圖 三 十 三 ); 而 政 府 資 助 在 該 三 種 藝 團 的 交 流 經 費 來 源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分 別 是 :21% 8% 8% 另 外, 可 以 看 出, 在 接 受 調 查 的 藝 團 中, 沒 有 戲 曲 類 和 戲 劇 類 藝 團 表 示 有 交 流 經 費 來 源 於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資 助, 同 時 也 沒 有 戲 劇 類 的 藝 團 以 自 費 的 形 式 籌 集 交 流 經 費 圖 三 十 戲 曲 類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戲 曲 政 府 資 助 49% 自 費 38% 邀 請 方 負 擔 13% 53

67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三 十 一 戲 劇 類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戲 劇 其 他 7% 邀 請 方 負 擔 21% 混 合 來 源 51% 政 府 資 助 21% 圖 三 十 二 舞 蹈 類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舞 蹈 混 合 來 源 39% 自 費 15% 邀 請 方 負 擔 23%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資 助 政 府 資 助 15% 8% 54

68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三 十 三 音 樂 類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音 樂 混 合 來 源 38% 自 費 31%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資 助 政 府 資 助 8% 8% 邀 請 方 負 擔 15% 2.21 若 以 藝 團 受 資 助 形 式 分 類 的 話, 則 可 見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中 有 33% 的 藝 團 由 政 府 資 助 取 得 交 流 的 資 金 ;22% 的 藝 團 由 邀 請 方 負 擔 ;17% 的 藝 團 靠 混 合 來 源 取 得 經 費 ; 自 費 交 流 的 只 佔 11%( 見 圖 三 十 四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以 自 費 方 式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也 不 多, 只 佔 13%, 比 最 高 比 例 的 混 合 來 源 少 了 34% 20% 的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受 政 府 資 助 來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 見 圖 三 十 五 ) 其 他 藝 團 中, 沒 有 一 個 表 示 曾 受 到 政 府 資 助 到 內 地 交 流 他 們 最 多 以 自 費 方 式 進 行 交 流 (37%), 其 次 是 由 邀 請 方 負 擔 (21%)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經 費 來 源 (21%)( 見 圖 三 十 六 ) 圖 三 十 四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 16 其 他 11% 自 費 11% 混 合 來 源 17% 商 業 私 人 / 6% 政 府 資 助 33% 邀 請 方 負 擔 22% 55

69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三 十 五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 15 混 合 來 源 47% 其 他 7% 自 費 13% 邀 請 方 負 擔 13% 政 府 資 助 20% 圖 三 十 六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 16 其 他 21% 自 費 37% 混 合 來 源 14% 商 業 / 私 人 7% / 邀 請 方 負 擔 21% 2.22 在 問 卷 中, 混 合 來 源 一 項 被 分 成 自 費 比 例 政 府 資 助 比 例 邀 請 方 負 擔 比 例 三 個 細 項 ; 而 三 個 細 項 則 設 有 空 格 讓 藝 團 填 上 比 例 (%) 只 有 10 個 藝 團 在 這 條 問 題 中 提 供 了 詳 細 的 比 例 研 究 隊 伍 把 10 個 藝 團 的 數 據 平 均 計 算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的 交 流 經 費 來 源 中, 以 政 府 資 助 佔 最 大 比 例 (45%) 其 次 是 邀 請 方 負 擔 (31%) 和 自 費 (24%)( 見 圖 三 十 七 ) 可 是, 這 個 資 金 來 源 的 分 佈 在 其 他 藝 團 身 上 則 有 另 一 番 景 像 :63% 的 其 他 藝 團 表 示 交 流 純 粹 靠 自 費 ;20% 得 到 資 助, 而 由 邀 請 方 負 擔 交 流 經 費 的 只 有 17%( 見 圖 三 十 八 ) 沒 有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在 這 部 分 填 寫 百 分 比, 故 此 無 法 比 較 56

70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三 十 七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的 混 合 經 費 來 源 比 例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的 混 合 經 費 來 源 比 例 自 費 24% 政 府 資 助 45% 邀 請 方 31% 圖 三 十 八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混 合 經 費 來 源 比 例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混 合 經 費 來 源 比 例 政 府 資 助 20% 邀 請 方 17% 自 費 63% 2.23 至 於 問 到 平 均 每 次 交 流 需 要 經 費 多 少 這 個 問 題 時, 在 34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有 13 份 (38%) 問 卷 回 答 表 示 平 均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的 經 費 在 HK$10,001 到 $100,000 之 間 ( 見 圖 三 十 九 ), 有 6 個 藝 團 表 示 平 均 一 次 交 流 的 經 費 可 達 $200,001 到 $300,000, 只 有 1 個 藝 團 表 示 平 均 一 次 的 交 流 經 費 達 到 了 $1,000,000 以 上 縂 的 來 看, 大 部 分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30 個,88%) 進 行 交 流 的 經 費 在 HK$400,000 以 下 57

71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三 十 九 本 地 藝 團 平 均 每 次 交 流 所 花 經 費 本 地 藝 團 平 均 每 次 交 流 活 動 所 花 經 費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34 藝 團 回 應 數 量 $10,000 以 下 $10,001 至 $100,000 $100,001 至 $200,000 $200,001 至 $300,000 $300,001 至 $400,000 $400,001 至 $500,000 $500,001 至 $600,000 $600,001 至 $700,000 經 費 數 額 $700,001 至 $800,000 $800,001 至 $900,000 $900,001 至 $1,000,000 $1,000,000 以 上 有 24 個 藝 團 把 交 流 經 費 中 各 項 目 所 佔 的 比 例 羅 列 出 來 ( 見 表 四 ) 可 以 看 出, 節 目 製 作 費 和 交 通 食 宿 是 藝 團 在 交 流 時 需 要 面 對 的 主 要 問 題, 分 別 有 12 個 藝 團 表 示 製 作 費 佔 到 了 交 流 經 費 的 50% 以 下,2 個 藝 團 表 示 製 作 費 佔 到 了 經 費 的 %, 以 及 13 個 藝 團 表 示 交 通 食 宿 佔 了 經 費 的 50% 以 下, 和 6 個 藝 團 表 示 交 通 食 宿 佔 到 了 經 費 的 % 而 演 出 場 地 租 金 和 宣 傳 費 卻 不 是 藝 團 在 交 流 中 主 要 負 擔 的 款 項, 分 別 有 11 個 和 10 個 藝 團 表 示 場 地 租 金 宣 傳 費 僅 佔 交 流 經 費 的 25% 以 下 有 關 宣 傳 費 的 分 析 將 在 本 章 節 的 宣 傳 部 分 作 詳 細 分 析, 在 此 不 作 贅 述 表 四 藝 團 在 交 流 活 動 中 所 花 費 用 比 例 比 例 場 地 租 金 製 作 費 宣 傳 費 行 政 費 交 通 食 宿 其 他 0-25% % % % 本 地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活 動 多 數 是 不 收 費 的 在 31 份 有 效 問 卷 中,45% 表 示 不 會 徵 收 入 場 費, 有 33% 的 藝 團 表 示 會 徵 收 費 用,22% 表 示 會 部 分 徵 收 2.26 有 17 個 藝 團 說 明 所 收 入 場 費 的 分 配 方 法 37% 的 藝 團 指 出 入 場 費 的 收 益 歸 邀 請 方 所 得 ;22% 指 出 按 合 同 分 配 ; 歸 藝 團 所 得 和 歸 資 助 機 構 所 得 的 各 佔 15%; 指 出 入 場 費 歸 政 府 所 得 的 佔 11%( 見 圖 四 十 ) 而 當 被 問 及 藝 團 對 分 配 方 式 是 否 滿 意 時,73% 的 藝 團 表 示 滿 意 58

72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四 十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收 費 交 流 活 動 時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法 本 地 藝 團 在 進 行 收 費 交 流 活 動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法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17 按 合 同 來 分 配 22% 歸 本 地 藝 團 所 得 15% 歸 資 助 方 所 得 15% 歸 邀 請 方 所 得 37% 歸 政 府 所 得 11% 2.27 總 的 來 說,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之 經 費 多 來 自 混 合 來 源 除 了 戲 曲 界 團 體 的 經 費 大 部 分 來 自 政 府 以 外, 其 他 三 種 藝 術 形 式 的 藝 團 從 混 合 來 源 得 來 的 藝 團 交 流 經 費 佔 38% 至 51% 不 等 ( 分 別 見 圖 三 十 一 圖 三 十 二 圖 三 十 三 ) 2.28 混 合 來 源 中 可 分 為 三 部 分 來 源 : 自 費 邀 請 分 負 擔 和 資 助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的 混 合 來 源 中 資 助 部 分 佔 最 大 比 例 (45%), 自 費 部 分 比 例 最 少 (24%)( 見 圖 三 十 七 ); 相 反, 其 他 藝 團 的 自 費 部 分 比 例 最 大 (63%)( 見 圖 三 十 八 ), 這 與 他 們 沒 有 獲 得 藝 發 局 或 康 文 署 任 何 形 式 的 資 助 有 很 大 關 係 2.29 受 訪 藝 團 指 出 每 次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經 費 在 HK$10,000 至 $100,000 之 間 經 費 中 佔 最 大 比 例 的 是 交 通 食 宿, 其 次 是 製 作 費 ; 最 少 比 例 的 是 宣 傳 據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表 示, 他 們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活 動 中 有 近 一 半 (45%) 是 不 收 費 的 ( 見 圖 三 十 四 ) 當 被 問 及 對 入 場 費 分 配 方 法 時, 多 數 藝 團 回 應 說 入 場 費 的 收 益 歸 邀 請 方 所 得 ; 而 本 地 大 部 分 藝 團 亦 對 這 個 分 配 方 式 感 到 滿 意 宣 傳 2.30 在 33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達 46% 的 藝 團 指 出 與 內 地 交 流 活 動 的 宣 傳 工 作 由 邀 請 方 負 責 ;22% 表 示 自 行 負 責 ;16% 表 示 由 交 流 團 體 與 邀 請 方 共 同 負 責 ; 只 有 少 數 (2%) 的 藝 團 指 出 活 動 的 宣 傳 由 當 地 政 府 負 責 ( 見 圖 四 十 一 ) 59

73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四 十 一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交 流 時 的 宣 傳 工 作 分 配 本 地 藝 團 在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宣 傳 工 作 責 任 分 配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 33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負 責 7% 當 地 政 府 負 責 2% 不 適 用 7% 自 行 負 責 22% 交 流 團 體 與 邀 請 方 共 同 負 責 16% 由 邀 請 方 負 責 46% 2.31 有 25 個 參 與 調 查 的 藝 團 回 應 了 如 宣 傳 工 作 由 貴 團 體 負 責, 則 要 涉 及 以 下 哪 些 工 作 這 個 問 題 24 個 藝 團 (96%) 表 示 需 提 供 照 片 與 圖 片 ;16 個 藝 團 (64%) 表 示 要 撰 寫 新 聞 稿 ; 只 有 8 個 藝 團 表 示 要 負 責 安 排 記 者 會 ( 見 圖 四 十 二 ) 圖 四 十 二 本 地 藝 團 在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需 要 負 責 的 宣 傳 項 目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需 要 負 責 的 宣 傳 項 目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 量 藝 團 回 應 數 撰 寫 新 聞 稿 提 供 照 片 與 圖 片 聯 繫 傳 媒 安 排 記 者 會 賣 廣 告 電 子 宣 傳 宣 傳 項 目 2.32 本 地 藝 團 對 於 由 內 地 替 他 們 作 的 宣 傳 感 到 不 滿 意 22 份 有 效 問 卷 中,56% 表 示 不 滿 意,44% 表 示 滿 意 60

74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2.33 總 的 來 說, 本 地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活 動 的 宣 傳 工 作 多 由 邀 請 方 負 責, 但 多 數 藝 團 對 內 地 的 宣 傳 工 作 不 太 滿 意 而 如 果 宣 傳 工 作 由 本 地 藝 團 負 責 的 話, 他 們 最 常 要 提 供 照 片 與 圖 片, 其 次 是 選 寫 新 聞 稿 檢 討 2.34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最 主 要 的 困 難 是 經 費 不 夠 30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有 22 份 (73%) 表 示 經 費 不 夠 是 他 們 與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遇 到 的 主 要 困 難 ; 其 次 是 文 化 思 維 不 同 (9 份 ); 對 內 地 審 批 / 簽 注 等 辦 理 程 式 不 了 解 及 宣 傳 效 果 不 佳 ( 各 8 份 ) ( 見 圖 四 十 三 ) 圖 四 十 三 本 地 藝 團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時 遇 到 的 困 難 本 地 藝 團 在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有 效 問 卷 數 目 : 溝 通 / 語 言 問 題 文 化 思 維 不 同 演 出 / 排 練 場 地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瞭 解 內 地 審 批 / 簽 注 等 程 序 8 經 費 不 夠 對 對 方 食 宿 及 交 通 等 安 排 不 滿 意 8 2 宣 傳 效 果 不 佳 票 務 方 面 欠 缺 監 管 技 術 問 題 其 他 2.35 本 地 藝 團 對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效 果 普 遍 感 到 滿 意 33 份 有 效 問 卷 中,24 個 (73%) 藝 團 表 示 滿 意,4 個 (12%) 藝 團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沒 有 藝 團 表 示 不 滿 意 ( 見 圖 四 十 四 ) 61

75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圖 四 十 四 本 地 藝 團 對 交 流 活 動 的 滿 意 程 度 本 地 藝 團 對 交 流 活 動 的 滿 意 程 度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 藝 團 回 應 數 量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一 般 0 不 滿 意 不 好 說 滿 意 程 度 2.36 至 於 以 甚 麼 因 素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的 成 效,33 份 問 卷 中 有 27 份 認 為 拓 闊 藝 術 上 的 視 野 是 藝 團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的 關 鍵, 有 22 個 藝 團 認 為 知 名 度 提 升 很 重 要, 佔 27% 最 少 藝 團 選 擇 的 答 案 是 增 加 收 入, 只 佔 問 卷 中 的 4% ( 見 圖 四 十 五 ) 圖 四 十 五 本 地 藝 團 衡 量 交 流 活 動 的 成 效 要 素 本 地 藝 團 衡 量 交 流 活 動 的 成 效 要 素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 33 其 他 13% 知 名 度 提 升 27% 拓 寬 藝 術 上 的 視 野 34% 擴 大 觀 眾 群 22% 增 加 收 入 4% 2.37 問 題 28 要 求 參 與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就 與 內 地 交 流 獲 得 的 印 象 評 分, 當 中 有 10 個 項 目, 分 別 是 : 市 場 的 大 小 當 地 文 化 底 蘊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觀 眾 對 節 目 的 興 趣 合 作 單 位 之 誠 信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對 藝 術 家 的 尊 重 62

76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合 作 單 位 的 工 作 效 率 以 及 整 體 印 象 藝 團 需 依 照 10 分 代 表 印 象 最 好 ;1 分 代 表 印 象 最 差 的 排 序 對 上 述 10 項 進 行 評 分 結 果 發 現,31 個 藝 團 認 為 合 作 單 位 的 誠 信 印 象 最 好, 平 均 值 分, 比 列 第 二 位 的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多 出 0.58 分 對 內 地 印 象 最 差 的 項 目 為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平 均 值 只 有 分, 比 列 倒 數 第 二 的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低 分 而 在 對 藝 術 家 的 尊 重 合 作 單 位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觀 衆 對 節 目 的 興 趣 這 三 方 面 藝 團 的 評 分 差 別 不 大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香 港 藝 團 似 乎 並 不 認 爲 内 地 的 市 場 有 多 大, 給 内 地 市 場 大 小 這 一 項 的 評 分 也 不 高, 僅 有 分, 名 列 倒 數 第 三 至 於 總 體 印 象, 得 分 為 分, 據 此 可 以 看 出 香 港 藝 團 對 與 內 地 交 流, 總 體 上 的 感 覺 和 印 象 一 般, 提 升 的 空 間 較 大 ( 見 圖 四 十 六 ) 圖 四 十 六 本 地 藝 團 對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印 象 平 均 分 分 數 合 作 單 位 之 誠 信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對 藝 術 家 的 尊 重 合 作 單 位 的 工 作 效 率 觀 眾 對 節 目 的 興 趣 當 地 文 化 底 蘊 市 場 的 大 小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總 體 印 象 問 卷 在 第 28 題 後 加 插 了 一 個 供 沒 有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的 藝 團 所 塡 寫 的 欄 目, 即 第 29 題 至 31 題 本 題 只 有 4 個 藝 團 作 答 藝 團 可 以 在 一 條 題 目 中 選 擇 多 個 答 案 共 有 4 個 藝 團 表 示 由 於 沒 有 內 地 的 聯 繫 1 個 藝 團 表 示 言 語 不 通 及 1 個 藝 團 表 示 由 於 政 治 原 因 而 沒 有 進 行 內 地 的 交 流 這 些 藝 團 中, 有 4 個 藝 團 表 示 會 依 活 動 的 性 質 而 決 定 將 來 會 否 參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3 個 藝 團 表 示 以 財 政 狀 況 來 決 定 ;4 個 藝 團 表 示 依 其 自 身 的 能 力 決 定 ; 以 及 1 個 藝 團 表 示 會 依 據 交 流 為 藝 團 帶 來 的 聲 譽 而 決 定 總 的 來 說, 本 地 藝 團 在 進 行 交 流 時 遇 到 的 困 難 主 要 體 現 在 財 政 方 面 他 們 多 以 拓 闊 藝 術 上 的 視 野 和 增 加 知 名 度 來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的 價 值 ( 見 圖 四 十 五 ); 因 此 雖 然 遇 到 困 難, 但 對 過 往 的 交 流 活 動 仍 感 到 滿 意, 亦 同 時 了 解 合 作 單 位 對 他 們 的 評 價 至 於 本 地 藝 團 對 內 地 合 作 單 位 的 印 象, 最 好 的 是 合 作 單 位 的 誠 信, 以 及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而 印 象 最 差 的 是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和 63

77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 見 圖 四 十 六 ) 沒 有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的 藝 團 在 是 次 調 查 中 佔 少 數 ; 但 仍 可 發 現, 藝 團 主 要 是 因 為 沒 有 內 地 的 聯 繫 而 沒 有 在 過 去 進 行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 縱 使 將 來 有 機 會 的 話, 這 些 藝 團 亦 表 示 要 視 乎 交 流 活 動 的 性 質 和 自 身 的 能 力 來 決 定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與 否 支 援 與 幫 助 2.40 當 了 解 到 本 地 藝 團 在 交 流 時 候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以 及 不 進 行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的 原 因 後, 問 卷 繼 續 問 及 他 們 所 需 的 支 持 和 幫 助 2.41 當 被 問 及 政 府 能 怎 樣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時, 有 32 個 藝 團 指 出 政 府 應 提 供 資 助 有 23 個 藝 團 認 為 政 府 應 提 供 交 流 的 機 會 ; 有 21 個 回 答 組 織 交 流 的 聯 繫 網 絡 ; 有 18 個 回 答 提 供 行 政 協 助, 以 及 17 個 回 答 表 揚 有 傑 出 交 流 經 驗 的 藝 團 ( 見 圖 四 十 七 ) 可 以 看 出, 資 金 是 眾 多 藝 團 向 政 府 要 求 得 最 多 的 協 助 形 式 ; 其 他 形 式 之 間 的 回 應 程 度 相 差 不 遠, 但 跟 提 供 資 助 還 有 一 定 的 距 離 圖 四 十 七 本 地 藝 團 期 望 政 府 在 交 流 上 給 與 的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期 望 政 府 在 交 流 活 動 上 給 與 的 協 助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34 藝 團 回 應 數 量 提 供 資 助 32 提 供 交 流 機 會 組 織 交 流 的 聯 繫 網 路 表 揚 有 傑 出 交 流 經 驗 的 藝 團 提 供 行 政 協 助 其 他 5 協 助 形 式 2.42 第 33 題 列 出 了 5 個 協 助 的 形 式, 希 望 藝 團 能 依 重 要 與 否 為 其 排 序 1 代 表 該 協 助 為 最 重 要 ; 5 為 最 不 重 要 研 究 隊 伍 把 代 表 次 序 的 數 字 轉 化 為 分 數, 即 最 重 要 的 協 助 為 1 分, 最 不 重 要 的 為 5 分 ; 平 均 分 最 低 的 協 助 代 表 其 在 藝 團 心 目 中 是 最 重 要 的 結 果 發 現,33 份 問 卷 中 藝 團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協 助 形 式 是 財 政, 平 均 分 1.40; 而 最 不 重 要 的 協 助 是 技 術 支 援, 平 均 分 4.13( 見 表 五 ) 64

78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表 五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所 需 協 助 排 名 排 名 本 地 藝 團 平 均 分 數 1 財 政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人 脈 聯 繫 行 政 支 援 技 術 支 援 研 究 隊 伍 亦 按 藝 團 受 資 助 形 式 的 不 同 分 類, 針 對 上 述 33 題 的 反 饋 答 案 進 行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三 種 類 型 的 藝 團, 即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其 他 藝 團, 都 指 出 財 政 是 他 們 在 交 流 上 最 重 要 的 支 援 ( 平 均 分 1.44) 另 外,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把 行 政 支 援 和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放 在 第 二 重 要 的 位 置 ( 平 均 分 均 為 3.00);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及 其 他 藝 團 則 分 別 認 為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和 人 脈 聯 繫 是 他 們 的 第 二 個 重 要 支 援 但 三 種 類 型 的 藝 團 都 不 約 而 同 地 把 技 術 支 援 的 重 要 性 排 到 最 低 ( 見 表 六 表 八 ) 表 六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所 需 協 助 排 名 排 名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平 均 分 數 1 財 政 行 政 支 援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人 脈 聯 繫 技 術 支 援 表 七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所 需 協 助 排 名 排 名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平 均 分 數 1 財 政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人 脈 聯 繫 行 政 支 援 技 術 支 援

79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表 八 其 他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所 需 協 助 排 名 排 名 其 他 藝 團 平 均 分 數 1 財 政 人 脈 聯 繫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行 政 支 援 技 術 支 援 可 以 看 到, 其 他 藝 團 將 人 脈 聯 繫 排 到 了 第 二 重 要 的 次 序, 僅 次 於 財 政, 而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和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則 分 別 將 人 脈 聯 繫 排 到 第 四 和 第 三 的 位 置 這 説 明 相 對 後 兩 類 藝 團 而 言, 其 他 藝 團 對 人 脈 聯 繫 的 需 求 更 高 這 跟 問 卷 第 13 題 貴 團 體 過 往 的 交 流 活 動 通 過 以 下 哪 些 途 徑 獲 得 的 答 案 相 吻 合 : 其 他 藝 團 中 約 5 成 的 藝 團 是 需 要 通 過 自 行 聯 絡 獲 得 交 流 的 機 會 2.45 至 於 問 及 本 地 藝 團 在 交 流 活 動 中 對 哪 種 人 才 的 需 求 最 大 時, 研 究 隊 伍 依 照 上 一 題 的 方 法, 把 排 名 轉 化 為 分 數 後 進 行 排 列 ( 見 表 九 ) 可 以 看 出,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認 為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最 為 重 要, 技 術 人 員 次 之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認 爲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最 重 要,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次 之 ; 而 其 他 藝 團 則 覺 得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在 交 流 活 動 上 最 重 要, 公 關 人 員 次 之 在 總 體 排 名 上,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是 眾 多 藝 團 都 覺 得 最 為 需 要 的, 平 均 分 3.03 分 ; 其 次 是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平 均 分 3.28 分 ( 見 表 十 ) 表 九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時 需 要 的 人 才 排 名 本 地 藝 團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其 他 藝 團 1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2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公 關 人 員 3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公 關 人 員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4 公 關 人 員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5 技 術 人 員 多 語 人 才 公 關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6 多 語 人 才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多 語 人 才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7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多 語 人 才 66

80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表 十 本 地 藝 團 所 需 人 才 得 分 表 排 名 本 地 藝 團 所 需 人 才 平 均 分 數 1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公 關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多 語 人 才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同 時, 本 地 藝 團 對 所 需 人 才 的 綜 合 排 名 以 及 三 種 接 受 不 同 資 助 形 式 的 藝 團 所 需 人 才 排 名 都 把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排 到 最 後 ( 或 次 後 ) ( 見 表 九 ), 這 可 能 跟 藝 團 的 交 流 活 動 多 不 以 增 加 收 入 作 為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的 標 準 有 關 而 多 語 人 材 的 排 名 亦 比 較 靠 後, 説 明 目 前 這 一 類 人 才 尚 普 遍 不 被 本 地 藝 團 認 爲 重 要 總 結 2.47 參 與 是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及 相 關 機 構 共 36 個 其 中 受 藝 發 局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 共 12 個, 受 藝 發 局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 10 個, 以 及 沒 有 獲 得 藝 發 局 康 文 署 定 期 資 助 或 藝 發 局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的 其 他 藝 團 14 個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 他 們 平 均 每 年 到 內 地 進 行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北 京 和 廣 州 為 其 主 要 交 流 地 點, 他 們 每 次 交 流 的 時 間 以 三 天 至 一 星 期 為 多, 人 數 多 為 人 2.48 演 出 是 本 地 藝 團 主 要 的 交 流 形 式, 所 以 交 流 地 點 多 為 劇 場 / 音 樂 廳 學 院 / 院 校 是 本 地 藝 團 另 一 個 進 行 交 流 的 熱 門 地 點, 而 且 更 是 其 他 藝 團 主 要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的 場 所 本 地 藝 團 多 沿 用 曾 演 的 節 目 進 行 交 流, 準 備 時 間 ( 由 第 一 次 接 觸 到 正 式 交 流 ) 為 半 年 到 一 年 左 右 參 與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中 有 近 6 成 的 藝 團 有 邀 請 內 地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來 港 交 流 的 經 驗 2.49 本 地 藝 團 主 要 靠 自 行 聯 絡 的 方 式 取 得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機 會, 其 次 是 接 受 邀 請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的 交 流 活 動 的 主 辦 方 為 文 化 機 構 或 官 方 機 構 的 都 有, 所 以, 藝 團 在 與 內 地 交 流 上 的 經 費 多 來 自 混 合 來 源 是 不 難 理 解 的 而 混 合 來 源 的 交 流 經 費 可 分 為 三 部 分 : 自 費 邀 請 分 負 擔 和 資 助 受 計 劃 資 助 的 藝 團 的 混 合 來 源 經 費 中, 資 助 部 分 佔 最 大 比 例 (45%), 自 費 部 分 最 少 (24%); 相 反, 其 他 藝 團 在 混 合 來 源 的 經 費 中, 自 費 部 分 最 大 (63%) 67

81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2.50 藝 團 指 出, 每 次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平 均 經 費 在 HK$10,000 至 $100,000 之 間 經 費 中 佔 最 大 比 例 的 是 交 通 食 宿, 其 次 是 製 作 費, 最 少 的 是 宣 傳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活 動 多 數 是 不 收 費 的 當 被 問 及 對 入 場 費 分 配 方 法 時, 多 數 藝 團 回 應 說 入 場 費 的 收 益 歸 邀 請 方 所 得, 而 本 地 藝 團 亦 對 這 個 分 配 方 式 感 到 滿 意 宣 傳 工 作 多 由 邀 請 方 負 責, 可 是 多 數 藝 團 對 邀 請 方 的 宣 傳 工 作 不 太 滿 意 2.51 從 上 述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結 論 : 現 時 本 地 藝 團 與 内 地 的 交 流 普 遍 規 模 較 小 非 牟 利 並 處 於 被 動 同 時 本 地 藝 團 普 遍 沒 有 固 定 的 資 金 去 進 行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交 流 活 動, 一 些 藝 團 會 靠 資 助 進 行 交 流, 一 些 則 會 自 費 商 業 演 出 往 往 不 是 藝 團 所 想 像 或 能 夠 想 像 的 交 流 途 徑 在 得 不 到 固 定 財 政 資 源 支 援, 又 沒 有 商 業 概 念 的 情 況 下, 交 流 活 動 只 能 以 打 遊 擊 及 小 規 模 的 方 式 慢 慢 地 滲 進 內 地, 這 對 長 遠 可 持 續 地 發 展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不 利 2.52 本 地 藝 團 在 進 行 交 流 時 遇 到 的 困 難 主 要 體 現 在 財 政 方 面 藝 團 多 以 拓 闊 藝 術 上 的 視 野 和 增 加 知 名 度 來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的 價 值 ; 另 外, 可 能 由 於 財 政 問 題 一 般 都 不 由 得 藝 團 所 想 或 考 慮, 所 以 藝 團 最 少 選 擇 以 增 加 收 入 來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的 價 值 2.53 至 於 本 地 藝 團 對 內 地 合 作 單 位 的 印 象, 最 好 的 是 合 作 單 位 的 誠 信, 以 及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 印 象 最 差 的 是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和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雖 然 沒 有 進 行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藝 團 在 是 次 調 查 中 佔 少 數, 但 仍 可 通 過 問 卷 結 果 發 現, 這 些 藝 團 主 要 是 因 為 沒 有 內 地 的 聯 繫 而 沒 有 進 行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 縱 使 將 來 有 機 會 的 話, 這 些 藝 團 亦 表 示 要 視 乎 交 流 活 動 的 性 質 和 自 身 的 能 力 來 決 定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與 否 2.54 參 與 問 卷 調 查 的 藝 團 普 遍 要 求 政 府 給 予 多 一 些 財 政 上 的 支 援, 也 有 藝 團 認 為 政 府 應 提 供 交 流 的 機 會 以 及 組 織 交 流 的 聯 繫 網 絡 除 此 以 外,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亦 是 藝 團 普 遍 希 望 獲 得 的 支 援 這 是 緣 於 本 地 藝 團 多 意 識 到 宣 傳 對 交 流 活 動 的 重 要 性, 但 是 因 為 資 金 不 足 或 其 他 原 因, 宣 傳 工 作 往 往 需 要 交 到 邀 請 方 手 中, 可 是 邀 請 方 的 宣 傳 工 作 卻 又 不 能 令 本 地 藝 團 滿 意, 故 藝 團 普 遍 希 望 在 交 流 活 動 中 能 夠 得 到 宣 傳 推 廣 方 面 的 幫 助, 同 時 這 也 反 映 出 本 地 藝 團 對 ( 藝 術 ) 行 政 人 才 及 市 場 推 廣 人 才 的 需 要 68

82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訪 問 及 聚 焦 討 論 會 綜 合 結 果 1 訪 問 及 小 組 討 論 基 本 情 況 1.1 除 問 卷 調 查 以 外, 研 究 隊 伍 還 訪 問 了 香 港 本 地 藝 團 藝 術 機 構 及 內 地 部 分 城 市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主 要 演 出 場 地 等, 以 了 解 中 港 藝 術 交 流 的 經 驗 心 得 意 見 及 願 景 另 外, 還 設 立 了 聚 焦 討 論 會, 探 討 香 港 藝 術 的 競 爭 力 1.2 自 2006 年 1 月 18 日 至 2006 年 6 月 19 日, 研 究 隊 伍 訪 問 了 香 港 本 地 15 個 藝 術 團 體, 包 括 戲 劇 界 團 體 4 個, 舞 蹈 界 團 體 4 個, 音 樂 界 團 體 4 個, 戲 曲 界 團 體 3 個, 及 兩 所 文 化 機 構 : 香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和 國 際 演 藝 評 論 家 協 會 ( 香 港 分 會 ) 受 訪 人 員 名 單 請 詳 見 附 錄 七 1.3 另 外, 在 2006 年 3 月 19 日 至 4 月 8 日 的 21 天 中, 研 究 隊 伍 還 前 往 內 地 四 個 主 要 城 市 (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成 都 ), 走 訪 了 四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演 出 場 地 藝 術 教 育 機 構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等 相 關 單 位 共 計 30 個, 受 訪 人 數 40 人 受 訪 單 位 及 人 員 名 單 詳 見 附 錄 七 年 5 月 13 日, 研 究 隊 伍 舉 辦 聚 焦 討 論 會, 邀 請 本 地 藝 團 代 表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代 表 及 香 港 藝 術 節 代 表 等 共 11 人, 於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共 同 討 論 香 港 藝 術 的 競 爭 力 及 走 出 去 策 略 參 加 聚 焦 討 論 會 的 人 員 名 單 詳 見 附 錄 七 1.5 兩 地 訪 問 及 聚 焦 討 論 會 的 內 容 及 議 題 包 括 : 於 香 港 訪 問 的 內 容 : i 藝 團 對 中 港 藝 術 交 流 的 現 況 的 看 法 ; ii 對 內 地 藝 術 市 場 的 認 知 程 度 及 評 價 ; iii 分 享 藝 團 於 內 地 交 流 的 經 驗 或 不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及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 iv 探 討 政 府 及 藝 發 局 在 交 流 活 動 上 該 扮 演 怎 樣 的 角 色 ; v 對 未 來 中 港 藝 術 交 流 的 展 望 及 隱 懮 於 內 地 訪 問 的 內 容 : i 對 香 港 藝 團 及 中 港 交 流 的 整 體 印 象 及 評 價 ; ii 在 兩 地 交 流 上, 審 批 程 序 合 作 形 式 場 地 宣 傳 票 務 及 人 事 安 排 等 方 面 的 情 況 ; iii 內 地 受 訪 單 位 對 兩 地 交 流 的 看 法 ; iv 對 未 來 中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展 望 及 隱 懮 聚 焦 討 論 會 議 題 包 括 : 69

83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i 本 地 表 演 藝 術 如 何 走 出 去 的 策 略 ; ii 面 對 大 陸 演 出 市 場, 本 地 藝 團 的 競 爭 力 大 小 以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辦 法 ; iii 長 遠 發 展 本 地 藝 術 文 化 的 願 景 及 策 略 70

84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2 本 地 訪 問 及 小 組 討 論 結 果 2.1 首 先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雖 然 文 化 藝 術 的 交 流 有 多 種 形 式, 如 演 出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教 學 展 覽 等, 但 由 於 演 出 是 其 中 準 備 時 間 相 對 較 長 程 式 較 為 繁 瑣, 也 是 本 次 研 究 發 出 的 問 卷 調 查 中, 最 多 藝 團 選 擇 的 交 流 方 式,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的 以 下 篇 幅 中, 將 只 選 擇 演 出 作 為 探 討 的 對 象 除 非 特 別 說 明, 否 則 所 有 的 分 析 結 論 及 資 料 收 集 皆 圍 繞 演 出 而 作 2.2 香 港 本 地 訪 問 和 聚 焦 討 論 會 的 結 果, 以 下 將 分 六 個 範 疇 作 詳 細 分 析, 包 括 1 體 制 2 資 源 3 人 事 4 不 作 交 流 的 原 因 5 平 台 建 設 及 6 改 善 建 議 體 制 方 面 藝 團 規 模 及 交 流 方 針 2.3 本 地 藝 團 是 否 有 到 外 地 交 流 的 意 向, 很 大 程 度 上 視 乎 其 是 否 具 有 行 政 規 模 具 行 政 規 模 的 較 大 型 的 藝 團, 因 為 他 們 在 人 手 及 資 源 上 較 為 充 裕, 除 處 理 藝 術 上 的 事 務 外, 亦 可 分 配 資 源 處 理 前 往 外 地 交 流 的 聯 絡 食 宿 安 排 申 請 資 助 等 行 政 事 宜, 因 而 交 流 較 容 易 成 行 ; 反 之 那 些 不 具 行 政 規 模 或 行 政 規 模 較 小 的 藝 團 則 均 表 示 由 於 難 以 處 理 交 流 上 的 行 政 事 務, 而 無 力 進 行 交 流 2.4 不 少 藝 團 有 交 流 的 計 劃, 但 並 非 只 針 對 內 地 市 場, 研 究 隊 伍 發 現 鮮 有 本 港 藝 團 把 內 地 視 為 重 點 交 流 對 象 相 比 國 外 交 流, 縱 然 到 內 地 所 需 的 時 間 及 經 費 較 少, 但 本 港 藝 團 亦 視 乎 合 作 方 的 規 模 信 譽 合 作 方 式 資 助 及 演 出 費 用 等 情 況 而 作 考 慮 2.5 和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以 市 場 為 主 導 的 方 向 不 同, 本 港 藝 團 幾 乎 一 致 認 為 交 流 目 的 不 為 賺 錢, 亦 不 只 為 提 高 知 名 度 和 宣 傳 本 土 文 化 他 們 多 希 望 觀 眾 可 以 認 識 藝 團, 兩 地 藝 人 可 以 有 互 相 學 習 的 機 會, 進 而 自 己 亦 可 多 了 解 當 地 風 情 及 藝 術 特 色 本 港 藝 團 認 為 互 相 合 作 及 交 流 彼 此 的 心 得, 有 助 中 港 企 業 互 相 信 賴, 促 成 長 久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2.6 一 些 與 內 地 有 多 年 合 作 經 驗 的 藝 團, 已 自 有 他 們 的 聯 繫 網, 也 熟 識 當 地 在 文 化 交 流 上 的 運 作 方 式 然 而 一 些 少 有 甚 至 未 曾 與 內 地 進 行 交 流 的 團 體, 則 表 示 有 時 是 由 於 不 了 解 及 沒 有 途 徑 去 了 解 內 地 交 流 的 運 作 方 式, 甚 至 都 不 了 解 內 地 聯 絡 人 的 背 景, 交 流 也 就 無 從 談 起 了 ; 有 時 則 因 爲 認 為 內 地 合 作 方 的 交 流 目 標 與 自 己 不 同 而 不 敢 妄 圖 合 作 71

85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對 內 地 交 流 及 演 出 市 場 運 作 模 式 的 看 法 2.7 在 交 流 合 作 上, 現 時 不 少 藝 團 認 為 內 地 主 辦 方 不 能 給 予 香 港 藝 團 需 要 的 錢 或 資 源, 原 因 是 內 地 的 演 出 市 場 多 以 純 商 業 形 式 運 作, 少 有 藝 術 上 的 考 慮 內 地 演 出 商 一 旦 發 現 演 出 劇 目 沒 有 較 好 的 票 房 作 保 障, 便 會 拒 絕 出 資 讓 香 港 藝 團 去 內 地 演 出 然 而 本 港 藝 團 認 為 從 藝 術 性 上 考 量 的 話, 香 港 藝 術 實 有 其 價 值, 而 且 內 地 觀 眾 會 對 此 有 興 趣 因 爲 在 本 港 藝 團 看 來, 内 地 觀 衆 本 身 實 具 藝 術 觸 覺, 可 內 地 藝 術 現 時 尚 不 能 完 全 滿 足 他 們, 反 而 更 富 創 意 的 香 港 藝 術, 但 卻 由 於 商 業 市 場 的 考 慮, 而 少 有 內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邀 請 本 港 藝 團 作 商 業 演 出 2.8 部 份 藝 團 認 為 內 地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已 和 世 界 各 地 有 所 交 流, 所 以 不 甚 重 視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進 而 對 與 香 港 方 面 的 交 流 / 演 出 項 目 更 多 地 看 重 能 否 為 其 帶 來 營 利 有 藝 團 認 爲 這 種 現 象 令 文 化 交 流 的 過 程 傾 向 於 單 一 項 目 的 節 目 買 賣, 將 藝 術 市 場 簡 單 化 了 2.9 有 藝 團 也 認 為 與 目 前 内 地 這 種 單 以 市 場 需 求 來 衡 量 節 目, 甚 至 針 對 市 場 來 發 展 藝 術 的 方 式, 難 以 與 其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因 為 藝 術 交 流 需 要 時 間 來 籌 備 及 蘊 釀, 使 雙 方 建 立 互 信, 並 力 求 促 成 長 線 交 流 合 作, 但 內 地 似 乎 缺 乏 這 種 商 貿 觸 覺 和 遠 見 2.10 在 内 地 政 府 對 交 流 / 演 出 項 目 的 審 批 上, 有 藝 團 指 出, 內 地 政 府 對 商 業 演 出 的 審 批 手 續 較 複 雜, 過 程 頗 長, 有 時 甚 者 會 導 致 藝 團 失 去 預 算, 或 因 未 能 批 核 而 擱 置 預 先 安 排 的 宣 傳 事 務 2.11 另 外, 由 於 內 地 政 府 視 藝 術 為 公 民 教 育 或 社 區 活 動 的 一 部 份, 故 在 審 核 上 也 相 對 較 外 國 嚴 謹, 尤 其 對 作 品 呈 現 出 的 意 識 形 態 在 審 批 時 更 為 慎 重 因 此, 有 藝 團 表 示 有 時 作 品 需 要 依 據 內 地 審 批 官 員 的 意 見 作 修 改, 但 少 有 禁 演 的 情 況 出 現 ; 也 有 某 些 藝 團 認 為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所 指 的 敏 感 題 材, 有 時 只 是 某 幾 個 領 導 的 個 人 觀 感 或 長 官 意 志, 一 般 觀 眾 不 一 定 看 得 出 來 2.12 除 了 商 業 演 出 以 外, 也 有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藝 術 學 院 大 學 文 藝 單 位 等 進 行 非 商 業 的 交 流, 包 括 表 演 工 作 坊 講 座 等 藝 團 普 遍 認 為 在 這 樣 的 交 流 中, 出 現 問 題 較 多 的 是 兩 地 往 往 在 技 術 及 統 籌 上 有 分 歧, 而 內 地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審 批 並 不 複 雜, 有 時 甚 至 都 沒 有 審 核 2.13 有 藝 團 表 示 內 地 知 識 版 權 意 識 不 強, 演 出 時 觀 眾 經 常 拍 照 及 錄 影 更 甚 者 是 曾 有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演 出, 當 地 合 作 方 將 之 錄 影, 並 對 藝 團 表 示 日 後 將 以 此 錄 影 來 訓 練 內 地 演 員 作 演 出, 無 須 再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到 來 72

86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資 源 方 面 本 港 資 源 分 配 2.14 在 資 源 擁 有 及 分 配 上, 接 受 訪 問 的 藝 團 普 遍 認 為 本 港 較 大 型 的 藝 團 除 可 應 付 本 地 演 出 以 外, 也 擁 有 額 外 資 源 ( 如 金 錢 人 手 及 其 他 物 資 等 ) 用 於 交 流 這 些 額 外 的 資 源 不 單 降 低 了 交 流 的 風 險, 更 可 以 給 予 內 地 投 資 者 較 高 的 信 心, 從 而 令 藝 團 更 容 易 找 到 不 同 類 型 的 贊 助 相 反, 本 身 資 源 較 不 足 的 團 體 便 難 以 集 資 經 營 交 流 事 務, 更 鮮 有 此 類 藝 團 專 為 與 內 地 交 流 而 特 設 部 門 或 撥 出 額 外 資 源 2.15 相 反 地, 亦 有 部 分 受 訪 藝 團 認 為 本 港 中 小 型 藝 團 在 交 流 活 動 上 更 有 發 展 空 間, 因 爲 中 小 型 藝 團 的 日 常 開 支 較 少, 較 容 易 啓 動 和 運 作 一 個 項 目 以 交 流 活 動 為 例, 政 府 組 織 的 交 流 活 動, 往 往 涉 及 其 他 事 務, 所 需 費 用 定 必 龐 大, 所 以 這 種 規 模 的 交 流 活 動 一 般 都 不 是 中 小 型 藝 團 有 能 力 參 加 的 ; 相 反, 較 小 規 模 的 交 流 活 動, 藝 團 和 邀 請 方 承 擔 的 費 用 都 會 相 應 減 少, 對 中 小 型 藝 團 而 言, 獲 得 交 流 機 會 反 而 更 有 可 能 內 地 的 資 源 提 供 2.16 受 訪 藝 團 普 遍 認 為, 雖 然 內 地 藝 術 市 場 不 斷 擴 大, 發 展 機 會 增 多, 但 同 時 給 予 香 港 藝 團 的 資 源 及 報 酬 卻 逐 步 緊 縮 尤 其 是 在 一 些 香 港 政 府 沒 有 參 與 的 項 目 中, 資 源 亦 更 為 有 限, 藝 團 唯 有 壓 縮 劇 目 及 準 備 時 間 中 小 型 藝 團 尤 其 更 難 爭 取 更 多 的 資 源 作 交 流 2.17 另 一 方 面, 內 地 不 少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以 企 業 模 式 運 作, 他 們 經 常 利 用 旗 下 不 同 業 務 協 助 交 流, 這 在 宣 傳 及 籌 備 物 資 方 面 最 為 見 效 如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與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就 同 屬 中 國 對 外 文 化 集 團 公 司 香 港 話 劇 團 的 新 傾 城 之 戀 2006 年 在 北 京 成 功 商 演, 即 是 由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和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兩 家 單 位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完 成 的 ( 具 體 合 作 請 參 看 附 錄 一 的 案 例 研 究 ) 類 似 的 還 有 北 京 保 利 劇 院 與 保 利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同 屬 中 國 保 利 集 團 公 司, 其 中 保 利 劇 院 為 演 出 場 館, 保 利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為 演 出 仲 介 商, 那 麽 如 果 有 演 出 項 目 由 保 利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引 進, 則 可 以 在 保 利 劇 院 演 出 ; 同 樣 地, 保 利 劇 院 如 果 打 算 上 演 某 個 劇 目, 也 可 以 由 保 利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代 為 向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申 報 審 批, 代 爲 引 進 因 為 同 屬 一 個 集 團 母 公 司, 也 就 能 夠 減 少 中 間 環 節, 提 高 合 作 的 效 率 2.18 有 受 訪 藝 團 表 示 內 地 政 府 在 籌 辦 藝 術 交 流 時,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如 警 方 交 通 部 門 等 也 經 常 提 供 協 助 另 外, 相 較 其 他 國 家, 內 地 在 社 區 配 合 方 面 確 實 表 現 得 較 為 重 視 及 謹 慎 73

87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票 務 制 度 2.19 內 地 票 務 屬 市 場 經 營 性 質, 政 府 未 有 統 一 的 制 度, 每 個 城 市 也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經 營 模 式, 難 以 以 一 個 城 市 作 爲 範 本 去 推 而 廣 之 所 以 有 部 分 本 港 藝 團 認 為 內 地 票 務 市 場 不 公 開, 不 透 明, 藝 團 對 演 出 到 底 有 多 少 收 入 不 了 解 2.20 有 本 地 受 訪 藝 團 表 示, 曾 經 在 與 内 地 邀 請 方 共 同 策 劃 交 流 演 出 時, 通 過 計 算 邀 請 方 的 贏 利 後, 提 出 藝 團 希 望 獲 得 的 酬 勞 數 目, 然 而 邀 請 方 卻 以 支 出 龐 大 為 由 拒 絕, 卻 不 能 列 舉 出 具 體 支 出 情 況 演 出 結 束 後 藝 團 要 求 查 看 票 房 收 入, 邀 請 方 亦 以 太 複 雜 或 商 業 秘 密 為 由 拒 絕 出 示 收 入 清 單 故 受 訪 藝 團 認 為 內 地 不 透 明 的 運 作 方 式 會 影 響 往 後 的 合 作 關 係, 而 本 港 藝 團 要 想 維 護 利 益 及 降 低 成 本, 只 能 採 取 與 內 地 以 承 包 的 形 式 合 作, 即 內 地 邀 請 方 承 包 所 有 場 租 費 用 藝 團 食 宿 宣 傳 等 支 出, 並 支 付 本 地 藝 團 演 出 費 用, 票 房 收 益 則 全 歸 內 地 邀 請 方, 與 本 港 藝 團 無 關 另 外, 雙 方 均 可 自 行 尋 求 資 助 或 贊 助, 其 收 益 與 對 方 無 關 人 事 方 面 對 本 地 人 才 及 仲 介 的 需 求 2.21 不 少 接 受 訪 問 的 藝 團 認 為, 透 過 團 體 及 個 人 關 係 網 絡 與 內 地 聯 繫, 是 現 時 最 常 用 的 爭 取 交 流 機 會 的 手 段, 由 兩 地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介 入 的 交 流 尚 屬 少 數 香 港 至 今 還 沒 有 政 府 專 門 機 構 或 民 間 機 構, 來 處 理 交 流 上 的 組 織 及 聯 絡 事 宜 部 分 藝 團 更 不 知 在 沒 有 熟 識 的 內 地 朋 友 的 情 況 下, 該 如 何 與 內 地 聯 繫 交 流 事 宜 更 有 受 訪 藝 團 指 出, 現 今 仍 沒 有 準 確 的 資 訊 途 徑, 讓 兩 地 藝 術 界 可 以 互 相 了 解 2.22 有 藝 團 認 為 行 政 人 員 能 有 效 地 處 理 不 少 藝 術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務, 促 使 交 流 順 利 完 成 ; 相 反 如 沒 有 此 類 行 政 人 員, 交 流 則 會 遇 到 不 少 困 難, 甚 至 難 以 促 成 交 流 同 時 受 訪 藝 團 普 遍 表 示 行 政 人 才 亦 需 具 備 相 關 藝 術 背 景 另 外, 有 曾 參 與 交 流 的 藝 團 指 出, 相 比 內 地 而 言, 香 港 沒 有 太 多 專 業 的 藝 術 工 作 者 或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有 相 當 部 分 的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都 是 以 兼 職 的 形 式 來 工 作 這 或 許 與 內 地 和 香 港 看 待 藝 術 的 態 度 不 同 有 關, 香 港 將 藝 術 視 為 康 樂 活 動, 內 地 則 以 一 種 工 作 或 專 業 來 看 待 2.23 本 港 藝 團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交 流 活 動, 可 讓 中 港 兩 地 的 藝 團 同 時 參 與, 如 香 港 導 演 配 上 內 地 演 員 共 同 演 出 一 個 劇 目 等, 以 使 兩 地 人 才 可 互 補 2.24 有 受 訪 藝 團 指 出, 現 時 香 港 對 於 内 地 來 港 交 流 的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的 入 境 審 批 手 續 過 於 繁 瑣, 致 使 相 當 部 分 的 内 地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以 靠 走 旅 遊 簽 證 之 類 的 法 律 灰 色 地 帶 來 港 交 流, 或 乾 脆 取 消 交 流, 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了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與 内 地 交 流 的 數 量 和 質 量 74

88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對 內 地 人 事 方 面 的 意 見 2.25 在 行 政 管 理 上, 不 少 藝 團 認 為 部 份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官 僚 主 義 較 嚴 重 例 如, 如 果 本 地 藝 團 不 了 解 具 體 操 作 過 程 需 要 的 事 項, 而 對 方 實 際 接 洽 人 員 又 不 了 解 合 約 內 容 的 話, 一 旦 出 現 問 題, 得 找 對 方 的 領 導 才 能 解 決 問 題 有 藝 團 認 為 部 份 內 地 官 員 缺 乏 對 藝 術 的 基 本 審 美 觀, 只 將 藝 術 活 動 與 個 人 政 治 目 的 相 掛 鈎, 一 旦 發 現 交 流 專 案 達 不 到 自 己 的 政 治 目 的, 便 有 可 能 運 用 長 官 意 志 來 取 消 交 流 2.26 有 受 訪 藝 團 指 出 不 少 內 地 公 司 合 約 精 神 不 強, 不 根 據 合 約 來 操 作, 一 旦 發 現 收 不 到 回 報 則 會 臨 時 改 約 而 除 北 京 上 海 外, 其 他 地 區 的 技 術 支 援 及 幕 後 人 員 水 準 偏 低, 參 差 不 齊, 故 藝 團 往 往 帶 本 地 專 業 人 才 一 同 到 內 地 交 流, 以 求 演 出 的 水 準 得 到 保 證 未 進 行 交 流 的 原 因 2.27 有 藝 團 認 為 內 地 和 香 港 政 治 意 識 不 一 樣, 內 地 對 意 識 形 態 方 面 的 監 管 較 嚴, 故 不 希 望 參 與 在 創 作 上 被 邀 請 方 限 制 太 多 的 節 目 2.28 有 被 訪 藝 團 表 示 不 大 願 意 參 與 内 地 一 些 不 能 突 現 個 性 的 節 目, 比 如 內 地 的 某 些 以 嘉 年 華 形 式 運 作 的 藝 術 節 這 些 藝 術 節 往 往 都 是 邀 請 外 地 藝 團 到 來 參 觀 遊 玩, 最 後 讓 所 有 團 體 合 力 製 作 一 台 節 目 本 港 受 訪 藝 團 認 爲 參 與 這 樣 的 藝 術 節, 遊 樂 的 成 分 大 於 交 流, 對 自 身 藝 術 修 養 的 提 高 沒 有 太 大 意 義, 故 不 願 參 加 2.29 另 外, 對 於 内 地 某 些 城 市 裏, 打 著 藝 術 的 旗 號, 實 際 上 卻 是 於 餐 廳 內 純 娛 樂 的 歌 舞 表 演, 本 港 不 少 藝 團 也 表 示 興 趣 不 大 2.30 部 份 藝 團 認 為 對 內 地 情 況 不 熟 識, 同 時 也 不 認 識 可 信 任 的 熟 悉 中 港 兩 地 情 況 的 仲 介 公 司, 加 上 香 港 政 府 亦 沒 有 明 確 指 引 和 提 供 交 流 上 的 協 助, 故 不 敢 貿 然 進 行 交 流 2.31 有 藝 團 感 到 內 地 的 演 出 市 場 不 是 為 引 入 其 他 地 方 的 藝 術, 或 希 望 雙 方 在 藝 術 創 作 上 有 所 交 流, 不 是 發 展 文 化 事 業, 而 是 較 為 單 純 地 買 賣 物 品, 故 對 此 類 形 式 的 交 流 沒 有 太 大 興 趣 另 有 部 份 曾 與 內 地 洽 談 交 流 專 案 的 藝 團 則 認 為, 內 地 邀 請 方 給 予 藝 團 的 報 酬 較 外 國 甚 至 是 內 地 其 他 地 方 的 藝 團 低, 難 以 促 成 交 流 2.32 有 藝 團 指 出 內 地 邀 請 本 港 藝 團 前 往 交 流 的 預 備 時 間 往 往 太 短, 如 2 月 邀 請, 9 月 即 要 求 演 出 但 一 個 交 流 本 身 是 需 要 長 時 間 洽 商 及 準 備 的, 而 且 藝 團 本 身 也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表, 接 受 短 時 間 的 洽 談 尚 有 困 難 2.33 對 某 些 藝 團 而 言, 出 外 交 流 只 是 自 身 眾 多 項 目 中 的 一 個, 而 非 重 點, 故 不 是 很 積 極 地 投 放 資 源 於 交 流 上 另 外, 受 資 助 團 體 的 資 金 大 部 份 不 可 用 於 非 本 地 節 目 上, 加 上 需 完 成 接 受 資 助 時 承 諾 的 多 個 項 目, 故 未 有 太 多 時 間 用 於 對 外 交 流 2.34 有 藝 團 認 為 語 言 上 存 在 障 礙, 尤 其 在 戲 劇 及 兒 童 節 目 上, 廣 東 話 在 廣 東 以 外 的 地 區 的 接 受 性 偏 低 75

89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平 台 建 設 2.35 部 份 藝 團 對 於 政 府 參 與 並 在 上 海 舉 行 的 香 港 文 化 週 以 及 藝 發 局 率 藝 團 參 與 在 深 圳 舉 行 的 第 二 屆 中 國 深 圳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的 行 為, 表 示 歡 迎, 認 為 這 有 助 於 建 立 和 發 展 穩 定 的 中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平 台, 同 時 對 將 來 的 文 化 項 目 融 資 及 尋 求 伙 伴 也 有 比 較 深 遠 的 意 義 2.36 然 而, 亦 有 部 分 受 訪 藝 團 意 見 相 左, 他 們 對 上 述 政 府 插 手 的 交 流 活 動 表 示 沒 興 趣, 認 為 這 種 推 銷 活 動 未 能 真 正 為 香 港 藝 術 及 企 業 帶 來 商 業 成 效, 原 因 是 單 一 兩 次 會 面 並 不 能 促 成 伙 伴 合 作 同 時 這 種 針 對 推 銷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活 動 亦 未 必 有 助 推 廣 藝 團 本 身 特 色 2.37 藝 團 普 遍 認 為 供 兩 地 交 流 的 平 台 不 足, 兩 地 政 府 也 少 見 有 積 極 協 助 交 流 的 舉 措 如 內 地 各 省 市 都 有 不 少 官 方 和 民 間 的 藝 術 節 活 動, 然 而 不 少 本 港 藝 團 表 示 對 某 些 藝 術 節 的 實 際 情 況 並 不 清 楚, 如 藝 術 節 的 資 金 來 源 籌 組 單 位 的 背 景 以 及 是 否 已 獲 政 府 批 准 等, 而 香 港 及 內 地 政 府 也 沒 有 清 楚 提 供 參 考 指 引 2.38 受 訪 藝 團 普 遍 認 為 香 港 有 實 力 成 為 中 外 交 流 的 橋 樑 和 平 台 因 爲 香 港 文 藝 界 了 解 國 外 的 需 求 及 接 受 程 度, 同 時 又 了 解 中 國 傳 統 藝 術 的 精 粹 所 在, 所 以 有 能 力 推 動 中 外 文 化 的 交 流 另 外, 有 藝 團 認 為 外 國 團 體 想 於 內 地 表 演, 有 時 會 遇 到 内 地 政 府 審 核 上 的 限 制, 但 如 果 經 香 港 入 口, 基 於 政 治 考 慮, 內 地 政 府 在 審 批 時 可 能 會 適 當 放 寬 尺 度, 使 演 出 能 夠 順 利 進 入 到 內 地 2.39 另 外, 有 受 訪 藝 團 指 出, 近 年 珠 三 角 地 區 不 斷 發 展 文 化 藝 術, 不 少 文 娛 康 樂 設 施 相 繼 落 成, 如 何 有 效 地 利 用 珠 三 角 地 區 新 建 的 硬 體, 發 展 珠 三 角 市 場, 是 值 得 政 府 考 慮 的 問 題 有 藝 團 甚 至 認 為 在 政 府 協 助 本 地 藝 團 發 展 珠 三 角 市 場 的 先 期 階 段, 政 府 與 藝 團 均 應 抱 著 較 低 的 姿 態, 先 不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為 與 廣 東 省 融 和 而 付 出 多 一 點 同 時, 藝 團 也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認 清 這 個 融 合 發 展 的 過 程 是 需 要 時 間 的, 沒 法 一 時 間 見 到 成 效 改 善 建 議 對 政 府 及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建 議 2.40 不 少 藝 團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應 制 定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以 致 各 團 體 有 統 一 的 方 向, 才 能 在 文 化 上 有 所 累 積 同 時 政 府 除 了 需 要 有 為 其 服 務 的 文 化 藝 術 形 式 以 外, 也 應 尊 重 其 他 的 藝 術 模 式 2.41 政 府 應 該 有 規 劃 地 組 織 藝 術 交 流, 以 及 為 沒 有 聯 繫 渠 道 的 藝 團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協 助, 但 希 望 不 要 中 央 化, 應 允 許 多 個 交 流 途 徑 的 存 在 2.42 有 受 訪 人 士 希 望 政 府 能 將 藝 術 按 照 種 類 來 劃 分, 如 社 區 文 化, 傳 統 文 化, 流 行 76

90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文 化 等, 並 進 行 相 關 的 資 助 和 管 理 2.43 有 藝 團 建 議 官 方 與 民 間 團 體 可 合 作 到 內 地 交 流, 這 樣 一 方 面 可 推 動 香 港 文 化 形 象, 另 一 方 面 民 間 團 體 亦 可 有 更 多 機 會 認 識 內 地 團 體 ; 或 者 政 府 或 藝 發 局 舉 辦 文 化 講 座 或 茶 會, 邀 請 香 港 及 內 地 文 化 界 團 體 參 與, 讓 他 們 自 行 互 相 認 識 普 遍 藝 團 認 為, 藝 發 局 或 成 熟 的 藝 團 對 小 的 藝 術 團 體 有 扶 助 和 幫 助 交 流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2.44 有 較 小 的 藝 團 指 出, 由 於 他 們 在 創 作 上 已 幾 乎 投 放 了 所 有 的 精 力, 故 已 沒 有 能 力 兼 顧 交 流 上 的 行 政 工 作 ; 再 加 上 他 們 不 了 解 內 地 在 交 流 上 的 運 作 模 式 和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自 己 主 動 了 解 這 些 兩 地 差 異 又 有 一 定 困 難, 因 此,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成 立 仲 介 機 構 以 解 決 中 小 藝 團 同 內 地 仲 介 公 司 之 間 的 聯 繫 工 作, 包 括 法 律 上 的 咨 詢 2.45 有 藝 團 希 望 政 府 培 養 專 業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為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服 務, 而 這 種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一 定 要 對 藝 術 有 認 識 及 懂 得 如 何 推 廣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2.46 有 藝 團 希 望 政 府 能 多 出 席 或 支 援 本 地 藝 團 到 外 地 的 交 流 活 動, 並 積 極 向 當 地 的 香 港 人 介 紹 本 港 藝 團 前 來 交 流 演 出 的 事 項, 使 藝 團 的 交 流 雖 不 至 於 無 人 問 津, 但 也 不 要 出 現 身 處 當 地 的 香 港 人 也 不 來 為 香 港 的 藝 團 捧 場, 而 香 港 傳 媒 則 更 不 知 情 的 局 面 2.47 有 藝 團 希 望 政 府 能 成 立 宣 傳 小 組, 甚 至 和 旅 遊 發 展 局 合 作, 向 內 地 宣 傳 及 推 廣 香 港 藝 團, 發 揮 香 港 的 文 化 魅 力 去 吸 引 遊 客 對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發 展 策 略 的 建 議 2.48 英 國 英 格 蘭 藝 術 委 員 會 (Arts Council of England, 簡 稱 ACE) 特 別 為 中 英 兩 國 的 藝 團 及 藝 術 家 在 上 海 專 門 設 立 了 仲 介 機 構 藝 術 家 聯 盟 (Arts Link), 以 促 進 中 英 兩 國 藝 團 藝 術 家 的 交 流, 並 協 助 兩 國 藝 團 計 劃 不 同 的 展 覽 及 合 作 表 演 另 外,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及 其 他 國 家 政 府 亦 曾 派 專 人 到 北 京 聯 繫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事 項 這 縱 然 與 該 國 長 遠 的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有 關, 但 政 府 大 力 進 行 文 化 推 廣 策 略 的 力 度 也 不 可 小 看 因 此 有 本 地 藝 團 希 望 香 港 亦 可 以 此 為 鏡, 制 定 長 遠 的 文 化 推 廣 計 劃, 謀 求 長 足 發 展 2.49 不 少 藝 團 認 為 香 港 的 表 演 文 化 中 有 很 多 特 色 是 大 陸 現 時 還 未 有 的, 具 有 一 定 的 優 勢, 至 於 如 何 打 入 內 地 的 市 場, 發 揮 香 港 藝 團 的 競 爭 力 和 特 色, 就 值 得 政 府 和 藝 團 考 慮 了 而 且 內 地 其 實 已 有 經 濟 能 力 消 費 高 價 藝 術, 關 鍵 只 在 於 內 地 願 不 願 意 引 入 香 港 藝 術, 為 香 港 藝 術 買 單 2.50 有 受 訪 藝 團 認 爲 政 府 對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定 位 應 突 破 區 域 性 的 限 制, 因 爲 香 港 多 元 的 文 化 現 代 化 的 程 度 以 及 開 放 自 由 的 社 會 風 氣 實 乃 中 國 獨 一 無 二, 香 港 完 全 可 以 擔 當 推 廣 中 華 文 化 旗 手 的 角 色 2.51 對 於 某 些 傳 統 藝 術, 有 藝 團 認 為 政 府 有 義 務 和 責 任 進 行 支 持, 單 靠 市 場 化 營 運 77

91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是 不 能 夠 讓 傳 統 藝 術 和 從 事 傳 統 藝 術 的 藝 團 生 存 下 去 的, 同 時 單 純 地 用 數 字 來 衡 量 這 些 藝 團 的 藝 術 成 就 也 是 片 面 和 不 可 取 的 2.52 香 港 文 化 底 蘊 不 夠, 因 此 藝 團 普 遍 希 望 政 府 能 從 中 小 學 教 育 入 手, 培 養 市 民 在 藝 術 上 基 本 的 審 美 能 力, 並 應 提 供 專 業 的 培 養 途 徑 讓 藝 術 人 才 得 以 發 展 2.53 有 藝 團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廉 價 或 免 費 的 場 地, 如 廢 棄 的 工 廠 學 校 等, 並 以 此 建 立 藝 術 空 間, 讓 香 港 多 個 藝 術 形 態 和 藝 術 團 體 能 夠 長 久 生 存, 同 時 吸 引 外 國 及 外 地 的 藝 術 家 藝 團 來 此 交 流, 共 同 打 造 香 港 城 市 文 化 藝 術 的 氛 圍 總 結 2.54 回 顧 研 究 隊 伍 在 本 港 所 作 的 訪 問 及 聚 焦 討 論 會 的 結 果 : 本 港 藝 團 一 方 面 對 内 地 現 時 演 出 市 場 商 業 化 的 運 作 模 式 感 到 陌 生, 普 遍 表 示 不 想 參 與 此 類 的 交 流 演 出 ;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希 望 香 港 政 府 可 以 為 他 們 打 開 内 地 的 市 場 這 個 矛 盾 主 要 與 現 時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較 少 市 場 化 運 作, 藝 團 普 遍 對 藝 術 市 場 的 商 業 化 運 作 深 感 不 適 應, 同 時 對 政 府 有 依 賴 心 理 等 方 面 有 關 2.55 大 部 分 的 本 地 藝 團 現 時 未 必 意 識 到 與 内 地 進 行 交 流 的 重 要 性 就 算 意 識 到 了, 部 分 藝 團 也 對 交 流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原 因 之 一 是 由 於 藝 團 本 身 資 源 ( 包 括 財 政 人 才 ) 的 不 足 ;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源 於 缺 乏 必 要 的 了 解 途 徑 和 平 台, 從 而 對 内 地 現 時 交 流 的 運 作 方 式 審 批 制 度 及 手 續 等 事 宜 不 了 解, 故 不 敢 輕 易 嘗 試 與 内 地 交 流 2.56 有 藝 團 對 政 府 組 織 或 參 與 的 交 流 有 所 擔 心, 認 爲 這 樣 的 交 流 活 動 有 可 能 成 爲 政 治 的 工 具 或 自 己 的 創 作 受 到 政 治 / 權 力 的 影 響 但 大 部 分 的 藝 團 還 是 希 望 政 府 / 藝 發 局 能 夠 在 交 流 上 為 自 己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協 助 2.57 現 時 香 港 對 於 内 地 前 來 交 流 的 藝 團 / 藝 術 家, 在 入 境 審 批 手 續 上 過 於 複 雜, 客 觀 上 影 響 了 兩 地 交 流 的 順 利 開 展 78

92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3 內 地 四 城 市 訪 問 結 果 3.1 研 究 隊 伍 曾 於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成 都 四 個 城 市 所 作 的 訪 問 結 果, 以 下 將 分 六 個 部 分 作 詳 細 説 明, 包 括 1 對 香 港 藝 團 的 印 象 2 香 港 藝 團 難 以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3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4 演 出 場 地 資 訊 5 票 務 資 訊 及 6 對 中 港 兩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建 議 對 香 港 藝 團 的 印 象 3.2 部 分 內 地 受 訪 單 位 表 示 知 道 每 年 有 一 些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但 相 比 整 個 內 地 藝 術 市 場 和 國 外 來 中 國 交 流 的 團 體 數 量 而 言,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文 流 的 數 目 不 算 多 而 普 遍 的 受 訪 單 位 亦 表 示 一 般 少 接 觸 香 港 藝 團, 僅 幾 個 主 要 藝 團 在 內 地 較 為 人 所 熟 悉 3.3 內 地 受 訪 機 構 普 遍 認 為, 比 較 外 國 的 藝 團, 香 港 藝 術 沒 有 太 突 出 的 特 色 : 論 民 族 性, 不 如 內 地 某 些 國 字 號 院 團 ; 論 西 方 文 化, 不 如 外 國 藝 團 亦 有 人 士 表 示 香 港 的 現 代 舞 雖 然 前 衛, 也 較 内 地 優 秀, 但 未 必 為 內 地 的 觀 衆 所 接 受, 而 且 除 北 京 上 海 和 廣 東 外, 內 地 其 他 地 方 似 乎 沒 有 太 多 的 機 會 可 供 其 表 演 有 內 地 機 構 對 香 港 的 中 樂 亦 有 較 高 評 價, 認 爲 在 保 存 和 發 揚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上, 香 港 比 内 地 做 得 更 好 3.4 有 內 地 人 士 指 出, 內 地 觀 眾 普 遍 對 香 港 的 印 象 目 前 尚 流 於 商 貿 旅 遊 及 電 影 等 方 面, 演 藝 方 面 則 只 認 識 香 港 的 流 行 明 星, 因 為 這 些 明 星 經 常 到 當 地 開 辦 演 唱 會, 且 宣 傳 籌 辦 工 作 做 得 十 分 完 善 除 了 流 行 文 化 外, 内 地 觀 衆 目 前 尚 未 欣 賞 到 香 港 藝 術 的 代 表 性 3.5 亦 有 曾 經 與 香 港 藝 團 合 作 過 的 內 地 機 構 表 示, 某 些 香 港 藝 團 缺 乏 市 場 意 識 和 成 本 觀 念, 較 少 考 慮 內 地 的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現 時 也 是 依 靠 市 場 決 定 其 生 死 的 殘 酷 現 實, 令 内 地 機 構 感 覺 合 作 起 來 較 困 難 : 比 如 前 往 內 地 演 出, 提 出 裝 台 時 間 要 五 天, 但 其 實 只 花 了 一 天 時 間 就 已 經 裝 台 完 畢, 浪 費 了 內 地 合 作 單 位 所 支 付 的 其 餘 四 天 場 租 ; 而 原 本 提 出 裝 運 道 具 的 集 裝 箱 車 最 後 也 只 裝 滿 了 三 分 之 一 3.6 另 有 部 份 內 地 受 訪 機 構 認 為, 在 演 出 方 面 内 地 現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較 香 港 複 雜, 但 香 港 某 些 藝 團 卻 只 考 慮 自 身 利 益, 未 有 諒 解 他 們 的 難 處, 在 溝 通 上 也 比 較 困 難 比 如 某 些 香 港 藝 團 僅 關 注 表 面 的 高 價 門 票 收 入, 即 向 内 地 合 作 方 提 出 高 價 報 酬, 卻 不 了 解 内 地 機 構 在 場 租 宣 傳 及 人 事 方 面 的 沉 重 負 擔 内 地 機 構 指 出, 內 地 演 出 場 地 的 租 金 普 遍 較 香 港 高 昂 且 多 數 沒 有 政 府 補 貼, 難 與 香 港 場 地 比 擬, 故 縱 然 票 價 高 昂, 但 内 地 合 作 方 也 未 必 有 利 可 圖 79

93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香 港 藝 團 難 以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3.7 有 內 地 人 士 指 出 內 地 缺 乏 了 解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渠 道, 例 如 : 內 地 未 能 瀏 覽 香 港 網 站 香 港 政 府 較 少 推 廣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活 動 香 港 藝 團 鮮 有 自 己 投 寄 資 料 作 自 我 推 薦 或 邀 請 內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赴 港 觀 看 演 出 等 而 不 少 內 地 機 構 表 示 也 有 參 加 香 港 藝 術 節, 但 藝 術 節 中 香 港 藝 團 演 出 的 比 例 似 乎 很 少, 難 以 藉 此 了 解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機 會 自 然 減 少 3.8 有 內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的 人 士 受 訪 時 表 示, 由 於 內 地 目 前 正 在 深 化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 具 體 內 容 詳 見 報 告 第 三 章 大 陸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和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部 分 ), 有 相 當 部 分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正 在 轉 向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或 已 經 轉 制 為 了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 如 大 部 分 的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 這 些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或 轉 制 中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不 管 是 否 仍 有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走 市 場 化 追 求 營 利 都 是 他 們 經 營 的 主 要 目 標 因 此, 在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内 地 做 商 業 演 出 時, 内 地 機 構 必 然 要 對 諸 如 票 房 收 益 運 作 成 本 等 比 較 現 實 的 問 題 作 慎 重 的 考 慮 但 另 外 一 方 面, 目 前 香 港 藝 團 去 内 地 做 商 業 演 出, 向 內 地 交 流 邀 請 方 要 求 的 報 酬 普 遍 偏 高, 有 時 甚 至 比 其 他 外 國 國 家 級 團 體 的 要 價 更 高 這 樣 的 矛 盾,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了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以 商 業 演 出 的 形 式 進 行 交 流 3.9 至 於 香 港 藝 團 以 非 商 業 演 出 的 形 式 赴 內 地 交 流, 就 要 視 內 地 邀 請 方 的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是 否 有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來 交 流 的 必 要 性 而 定 了 3.10 受 訪 的 內 地 人 士 普 遍 表 示 在 內 地 機 構 及 觀 眾 的 印 象 中, 香 港 藝 術 似 乎 多 流 於 流 行 文 化 那 麼 在 同 一 經 濟 條 件 下, 內 地 均 以 考 慮 邀 請 外 國 團 體 為 先, 原 因 是 內 地 認 為 外 國 團 體 的 特 色 較 香 港 更 為 突 出, 在 票 房 方 面 更 有 保 障 3.11 而 在 節 目 藝 術 性 的 考 量 上, 內 地 機 構 表 示, 香 港 的 藝 術 節 目 雖 比 内 地 更 具 西 方 色 彩, 但 若 真 要 選 擇 具 西 方 文 化 色 彩 的 節 目, 内 地 機 構 和 觀 眾 還 是 會 偏 向 於 選 擇 外 國 藝 團 來 演 繹 西 方 文 化 藝 術, 而 非 香 港 文 化 中 的 西 方 色 彩 ; 而 如 果 要 選 擇 具 有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色 彩 的 節 目, 内 地 的 機 構 則 會 偏 重 於 選 擇 內 地 的 藝 團 來 演 繹 傳 統 文 化 因 為 内 地 與 香 港 同 根 同 源, 在 傳 統 文 化 上 的 差 別 並 不 大, 但 內 地 藝 團 的 要 價 會 較 香 港 藝 團 更 實 際 一 些, 所 以 内 地 的 邀 請 方 寧 願 選 擇 内 地 的 藝 團 内 地 受 訪 機 構 曾 舉 例, 有 香 港 大 型 藝 團 計 劃 前 往 内 地 某 城 市 演 出, 向 内 地 邀 請 方 提 出 每 場 演 出 RMB$750,000 元 的 報 酬 要 求, 而 該 城 市 同 等 規 模 的 藝 團 在 國 内 實 力 排 名 第 二, 也 僅 提 出 了 每 場 RMB$50,000 的 報 酬 要 求, 相 比 之 下, 邀 請 方 當 然 捨 棄 了 香 港 藝 團 而 選 擇 本 地 藝 團 3.12 另 外, 內 地 有 不 少 以 中 國 民 俗 為 主 題 的 非 商 業 運 作 的 藝 術 節, 不 同 省 市 地 區 的 藝 團 均 會 參 與 然 而 香 港 藝 團 的 節 目 在 民 俗 性 上 的 特 色 較 少, 未 能 代 表 中 華 文 化 或 中 華 民 族 的 某 種 特 色, 故 也 鮮 有 機 會 被 邀 請 參 與 此 類 藝 術 節 3.13 有 內 地 機 構 認 為 香 港 藝 團 經 常 以 香 港 文 化 為 賣 點, 然 而 內 地 觀 眾 對 香 港 文 化 並 未 有 如 香 港 藝 團 想 像 中 的 熱 情 亦 有 受 訪 人 士 認 為 內 地 對 反 映 香 港 本 土 文 化 的 節 目 沒 太 大 興 趣, 尤 其 是 上 海, 對 香 港 藝 團 反 映 香 港 文 化 的 節 目 更 沒 有 吸 引 力 80

94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3.14 但 香 港 的 流 行 文 化 在 內 地 推 廣 得 很 好, 一 些 流 行 明 星 在 內 地 是 婦 孺 皆 知 因 此 有 內 地 人 士 指 出, 在 內 地 演 出 市 場 化 的 形 勢 下, 香 港 藝 團 的 劇 目 如 沒 有 內 地 人 熟 知 的 流 行 明 星 參 與, 在 內 地 的 市 場 價 值 則 較 低 但 是 明 星 參 與 的 節 目 成 本 相 應 偏 高, 少 有 香 港 藝 團 可 應 付, 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了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3.15 部 份 內 地 機 構 表 示 內 地 觀 眾 較 容 易 接 受 比 較 熟 悉 的 節 目, 對 於 不 熟 悉 或 不 了 解 的 節 目 或 題 材 形 式, 其 市 場 的 接 受 度 較 低 因 此 對 於 香 港 藝 團 而 言, 選 擇 演 出 內 地 觀 眾 已 知 的 故 事 或 曲 目, 或 許 是 打 開 内 地 市 場 的 一 個 捷 徑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到 內 地 演 出 的 一 般 步 驟 3.16 因 去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實 質 上 分 為 : 商 業 演 出 ( 準 商 業 演 出 模 式 亦 屬 商 業 演 出 ) 和 非 商 業 交 流 演 出 ( 具 體 分 類 標 準 詳 見 報 告 第 三 章 大 陸 現 時 交 流 與 演 出 市 場 的 相 關 背 景 部 分 ), 所 以 在 此 將 按 上 述 分 類 介 紹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一 般 步 驟 : 商 業 演 出 : i 製 作 一 台 完 整 的 演 出 節 目,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首 演 ; ii iii iv 邀 請 內 地 城 市 的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或 具 有 承 接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演 出 資 質 的 演 出 場 館 負 責 人 前 來 香 港 或 演 出 地 觀 看 演 出 ; 或 者 將 演 出 節 目 的 音 像 資 料 直 接 送 至 內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或 演 出 場 館 處, 以 供 對 方 了 解 ; 內 地 仲 介 公 司 或 演 出 場 館 與 本 港 藝 團 商 談 去 內 地 商 業 演 出 合 作 事 宜, 並 簽 訂 詳 細 合 作 合 同 ; 本 港 藝 團 依 照 內 地 政 府 頒 佈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向 內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或 演 出 場 館 提 交 詳 細 節 目 資 料 ( 包 括 音 像 資 料 文 字 資 料 演 職 員 個 人 履 歷 藝 團 介 紹 資 料 等 ), 以 便 內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或 演 出 場 館 將 以 上 資 料 上 報 內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等 待 政 府 審 批 ; v 內 地 政 府 審 批 通 過 後, 雙 方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做 演 出 前 的 準 備 ; vi 藝 團 赴 內 地 演 出 非 商 業 的 交 流 演 出 : i 製 作 一 台 完 整 的 演 出 節 目,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首 演 ; ii 邀 請 內 地 城 市 的 政 府 藝 團 演 出 場 館 學 校 等 的 負 責 人 士 前 來 香 港 或 演 81

95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出 地 觀 看 演 出 ; 或 者 將 演 出 節 目 的 音 像 資 料 送 至 內 地 政 府 藝 團 演 出 場 館 學 校 等, 以 供 對 方 了 解 ; iii 雙 方 商 談 去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合 作 事 宜, 並 簽 訂 詳 細 合 作 合 同 ; iv 合 同 簽 訂 後, 雙 方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做 演 出 前 的 準 備 ; v 藝 團 赴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注 意 事 項 3.17 受 訪 人 士 指 出 現 時 香 港 藝 團 必 須 與 內 地 具 有 演 出 經 營 許 可 證 及 有 兩 年 籌 辦 演 出 經 驗 的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或 演 出 場 地 ( 包 括 劇 場 體 育 館 酒 吧 及 其 他 表 演 場 地 ), 或 藝 術 節 委 員 會 合 作 並 經 以 上 機 構 聯 絡 當 地 政 府 文 化 部 門 作 審 批 如 與 未 有 許 可 證 及 兩 年 以 上 籌 辦 演 出 經 驗 的 機 構 合 作, 或 該 機 構 在 公 開 演 出 時 仍 未 向 當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申 報 香 港 藝 團 的 資 料, 則 屬 違 法 3.18 如 香 港 藝 團 欲 到 尚 未 獲 得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場 地 演 出, 如 學 校 音 樂 廳 禮 堂 或 公 衆 性 廣 場 等, 須 直 接 得 到 該 地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的 許 可 3.19 有 内 地 人 士 指 出 香 港 藝 團 赴 内 地 的 交 流 演 出, 其 演 出 內 容 及 宣 傳 都 不 可 觸 犯 內 地 的 相 關 演 出 法 規 ( 詳 見 附 錄 四 ), 亦 禁 止 有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公 共 道 德 及 國 家 主 權 民 族 利 益 等 方 面 的 內 容 其 實 目 前 只 有 極 少 情 況 內 地 政 府 會 不 批 准 香 港 藝 團 赴 内 地 交 流, 大 多 只 是 需 藝 團 在 某 些 內 容 上 稍 作 修 改 如 藝 團 認 為 改 動 會 嚴 重 影 響 所 要 表 達 的 內 容, 合 作 機 構 均 建 議 中 止 該 交 流 活 動 3.20 此 外, 對 於 一 些 敏 感 題 材 如 裸 露 或 同 性 戀, 有 內 地 政 府 主 管 官 員 指 出, 其 實 演 出 節 目 只 要 是 以 美 學 角 度 來 包 裝, 並 在 宣 傳 上 不 以 之 為 賣 點, 亦 可 獲 批 準, 如 巴 西 民 俗 舞 蹈 的 演 員, 不 論 男 女 均 赤 裸 上 身, 但 因 被 視 為 民 俗 性 表 現, 故 仍 獲 接 納, 只 是 在 宣 傳 上 不 可 以 裸 露 為 賣 點 而 大 肆 渲 染 另 外, 關 於 變 性 人 題 材, 同 樣 只 要 不 在 宣 傳 上 以 變 性 為 主 題 報 導 就 可 獲 批 准, 如 韓 國 變 性 女 星 河 莉 秀 曾 到 內 地 演 出, 其 宣 傳 上 就 沒 有 標 明 有 關 變 性 的 事 宜 3.21 至 於 合 作 模 式, 受 訪 人 士 均 表 示 香 港 藝 團 可 自 行 與 當 地 機 構 洽 商 現 時 內 地 大 多 是 以 承 包 形 式 合 作, 即 香 港 藝 團 負 責 製 作 演 出, 內 地 機 構 承 包 場 租 宣 傳 售 票 藝 團 往 來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旅 費 道 具 運 輸 費 用, 以 及 藝 團 在 當 地 的 食 宿 交 通 等, 並 支 付 藝 團 一 定 演 出 費 用 作 為 酬 勞, 但 門 票 收 入 則 全 歸 當 地 機 構 所 有 內 地 受 訪 機 構 多 不 建 議 以 門 票 分 拆 方 式 進 行 合 作 演 出 場 地 資 訊 3.22 一 般 而 言, 內 地 的 演 出 場 地 均 有 場 地 資 料 提 供, 觀 衆 可 上 網 或 致 電 該 劇 場 索 取 有 關 內 地 四 城 市 主 要 演 出 場 地 的 聯 絡 資 料, 請 詳 見 報 告 第 十 一 章 內 地 四 城 市 主 要 表 演 場 地 聯 繫 方 法 82

96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3.23 演 出 場 地 的 場 租 方 面, 除 北 京 首 都 劇 場 是 以 時 段 收 費 外, 其 他 的 全 以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內 地 一 般 演 出 場 地 的 場 租 因 未 有 政 府 補 貼 而 較 香 港 昂 貴 某 些 場 地 亦 不 公 開 場 租 價 錢, 申 請 者 需 自 行 致 電 查 詢 另 外, 各 場 地 的 場 租 內 所 包 括 的 設 備 都 有 分 別, 一 般 來 説 只 包 括 場 地, 而 不 包 括 電 腦 燈 光 及 其 他 人 手 和 設 施 3.24 擁 有 演 出 經 營 許 可 證 及 兩 年 籌 辦 演 出 經 驗 的 劇 場, 可 直 接 承 辦 香 港 藝 團 的 交 流 節 目 如 一 般 仲 介 公 司 一 樣, 劇 場 亦 一 般 會 以 承 包 形 式 與 香 港 藝 團 合 作, 而 不 建 議 以 分 拆 票 房 的 方 式 合 作 票 務 資 訊 3.25 內 地 並 無 政 府 統 一 管 理 的 售 票 系 統, 政 府 亦 以 此 屬 市 場 行 為 為 由 而 不 加 干 預, 故 全 部 的 售 票 機 構 均 為 私 人 或 國 有 企 業 開 辦 各 城 市 均 有 不 同 類 型 及 模 式 的 售 票 公 司, 一 般 大 型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及 劇 場 均 有 自 己 的 票 務 系 統, 並 經 常 與 其 他 票 務 系 統 合 作 售 票 另 外, 除 成 都 之 外, 其 他 三 個 城 市 目 前 都 有 網 上 售 票 系 統 3.26 內 地 各 城 市 演 出 票 價 不 等, 主 要 是 依 據 各 地 物 價 水 準 和 人 均 收 入 而 定 一 般 而 言, 廣 州 成 都 的 票 價 較 低, 平 均 為 RMB$50-$70 ( 下 同 ), 上 海 及 北 京 的 票 價 普 遍 高 於 香 港, 平 均 為 $150-$200 如 有 明 星 或 知 名 導 演 創 作 團 體 參 與, 票 價 可 高 達 $1,800-$4,000 不 等 3.27 受 訪 人 士 普 遍 表 示, 目 前 內 地 各 城 市 均 有 贈 票 情 況, 平 均 佔 總 票 量 的 5-15%, 但 票 量 多 少 可 與 合 作 團 體 洽 商 各 地 的 贈 票 是 由 演 出 主 辦 方 自 行 承 擔, 不 計 算 在 門 票 收 入 之 內 另 外 在 大 型 場 地 演 出,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內 地 政 府 明 文 規 定 需 有 公 安 及 消 防 人 員 到 場, 故 演 出 的 主 辦 方 有 義 務 和 責 任 向 公 安 及 消 防 部 門 提 供 贈 票, 數 量 約 佔 總 票 量 的 5-10%, 同 時 演 出 主 辦 方 亦 需 另 行 向 公 安 及 消 防 部 門 支 付 一 定 費 用 再 者, 演 出 主 辦 方 或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亦 會 贈 送 門 票 予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或 私 人 機 構 打 點 關 係, 以 求 以 後 的 演 出 順 利 對 中 港 兩 地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建 議 3.28 有 內 地 人 士 建 議 兩 地 政 府 合 作, 先 建 立 中 港 兩 地 交 流 的 平 台, 如 週 期 性 的 研 討 會 藝 術 節 等, 或 舉 辦 如 2004 年 香 港 藝 發 局 及 上 海 大 劇 院 在 上 海 合 辦 的 香 港 文 化 週 推 廣 活 動, 推 廣 宣 傳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同 時 香 港 政 府 可 在 內 地 設 專 為 服 務 港 人 於 內 地 演 出 之 公 司, 以 消 磨 兩 地 團 體 之 間 的 不 信 任 3.29 有 人 士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在 撥 款 資 助 藝 團 時, 可 同 時 規 定 該 藝 團 須 利 用 部 份 資 助 作 內 地 交 流 同 時 應 在 其 他 與 內 地 的 商 貿 文 流 活 動 中, 引 入 香 港 的 表 演 藝 術 3.30 不 少 內 地 機 構 希 望 香 港 政 府 的 有 關 部 門, 能 多 出 席 香 港 藝 團 到 內 地 的 交 流 活 動 或 號 召 在 當 地 的 香 港 人 到 場 為 香 港 藝 團 捧 場 不 少 內 地 機 構 表 示 香 港 藝 團 83

97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章 前 來 交 流 如 缺 乏 香 港 政 府 支 持, 會 影 響 演 出 當 地 對 香 港 藝 團 的 信 心 3.31 內 地 受 訪 機 構 建 議 香 港 藝 團 需 定 時 到 指 定 城 市 交 流, 或 一 年 一 次 以 巡 迴 形 式 走 訪 不 同 城 市, 以 求 創 造 一 種 氛 圍, 打 造 香 港 藝 團 的 形 象, 而 不 是 進 行 單 一 次 的 交 流 項 目 3.32 內 地 受 訪 機 構 普 遍 表 示 明 星 參 與 演 出 乃 保 障 票 房 的 最 佳 策 略, 而 且 可 更 有 效 地 提 高 香 港 藝 團 的 知 名 度 他 們 同 時 希 望 藝 團 應 多 與 香 港 流 行 文 化 合 作, 以 吸 引 大 眾 注 意 及 支 持 另 外, 香 港 藝 團 也 需 對 內 地 文 化 演 藝 市 場 及 觀 眾 口 味 和 需 求 有 初 步 了 解, 並 加 以 配 合 3.33 有 受 訪 人 士 建 議 香 港 藝 團 學 習 國 外 藝 團 來 中 國 交 流 的 方 式, 即 先 不 考 慮 收 益, 完 全 自 費 來 中 國 演 出, 待 創 出 名 氣 後, 再 考 慮 收 益 的 問 題 他 們 同 時 建 議 香 港 藝 團 了 解 商 業 演 出 具 一 定 程 度 的 風 險, 藝 團 宜 自 行 尋 找 資 助, 不 可 單 靠 票 房 來 保 證 收 益 3.34 內 地 受 訪 人 士 普 遍 希 望 香 港 藝 團 能 自 行 了 解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程 序 法 規 等, 尤 其 是 在 選 擇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及 簽 訂 合 約 時, 更 需 多 加 查 証, 謹 慎 處 理 如 未 能 確 定 該 合 作 方 的 可 信 性, 香 港 藝 團 可 直 接 聯 絡 內 地 省 市 政 府 文 化 部 門 查 詢 3.35 另 外, 内 地 受 訪 人 士 還 希 望 香 港 藝 團 在 選 擇 内 地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的 時 候, 能 夠 對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的 進 取 性 及 宣 傳 策 略 多 加 關 注 及 充 分 了 解 選 擇 與 藝 團 發 展 推 廣 方 針 接 近 的 合 作 方, 將 有 助 於 藝 團 在 內 地 打 造 香 港 品 牌 84

98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第 六 章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及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總 結 及 建 議 1 總 結 1.1 通 過 問 卷 調 查 兩 地 訪 問 以 及 聚 焦 討 論 會 結 果, 目 前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雖 有 少 數 成 功 案 例, 但 總 體 而 言, 情 況 不 容 樂 觀, 且 有 較 大 提 升 空 間 這 主 要 與 香 港 自 身 文 化 特 點 政 府 措 施 藝 團 舉 措 內 地 客 觀 環 境 以 及 兩 地 相 互 了 解 程 度 等 五 方 面 有 密 切 關 係 1.2 由 於 歷 史 的 原 因, 香 港 的 文 化 植 根 於 源 遠 流 長 的 中 華 文 化, 且 博 采 世 界 各 地 文 化 之 所 長, 擁 有 多 元 而 繽 紛 的 國 際 色 彩 1 - 這 可 說 是 香 港 相 對 於 中 國 其 他 城 市 而 言 獨 有 的 文 化 特 點, 亦 可 成 爲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走 出 去 的 品 牌 1.3 香 港 政 府 雖 有 具 體 的 撥 款 用 於 部 分 本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及 具 體 舉 措 協 助 交 流 ( 如 2006 年 5 月, 藝 發 局 斥 資 HK$958,000 元 率 本 港 29 個 藝 團, 參 加 第 二 屆 中 國 深 圳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2 ), 但 整 體 而 言, 缺 乏 文 化 交 流 的 總 體 規 劃, 也 無 專 門 處 理 對 外 交 流 事 宜 協 助 本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專 職 機 構 和 相 關 策 略 1.4 另 外, 目 前 香 港 政 府 對 於 內 地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來 港 交 流 所 設 定 的 入 境 手 續 較 爲 龐 雜, 致 使 部 分 內 地 藝 團 或 藝 術 家 靠 旅 遊 簽 證 之 類 的 法 律 灰 色 地 帶 來 港, 或 最 終 因 無 法 辦 理 來 港 證 件 而 放 棄, 從 而 影 響 了 兩 地 的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1.5 本 地 藝 團 與 内 地 交 流 的 狀 況 不 可 一 概 而 論, 但 普 遍 而 言, 規 模 較 大 的 藝 團 有 能 力 且 有 願 望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但 交 流 的 經 費 和 交 流 需 要 花 費 的 時 間 是 他 們 主 要 的 問 題 ; 而 規 模 較 小 的 藝 團 亦 有 願 望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但 經 費 和 聯 系 途 徑 是 他 們 的 首 要 問 題 總 體 而 言, 本 港 藝 團 在 參 與 內 地 商 業 演 出 類 的 交 流 活 動 時, 普 遍 要 價 偏 高, 且 缺 乏 突 出 的 特 點 進 行 宣 傳 1.6 現 時 內 地 文 化 藝 術 的 客 觀 環 境 可 分 兩 方 面 來 看 : 一 方 面, 內 地 的 文 藝 界 正 在 進 行 文 化 體 制 的 深 化 改 革 相 當 多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已 轉 制 為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或 正 在 轉 制 過 程 之 中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而 自 身 的 經 濟 利 益 能 否 得 到 保 證 對 於 文 化 企 業 單 位 而 言 是 一 個 非 常 現 實 的 問 題 而 對 於 不 以 盈 利 為 目 的 的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而 言, 欲 邀 請 本 港 藝 團 也 要 視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及 邀 請 的 必 要 而 定 另 一 方 面,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外 藝 團 受 到 吸 引, 計 劃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其 中 不 乏 具 世 界 水 準 的 優 秀 藝 團 這 些 都 是 影 響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演 出 的 客 觀 因 素 1.7 内 地 與 香 港 兩 地 文 藝 界 各 自 都 在 變 化, 但 這 樣 的 變 化 能 否 被 對 方 及 時 了 解, 並 進 而 達 成 諒 解 和 共 識, 是 合 作 與 否 的 重 要 因 素 本 研 究 發 現, 兩 地 文 藝 界 相 互 1 2 香 港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2005),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諮 詢 文 件, 頁 4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年 報, 頁 47 85

99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了 解 的 程 度 尚 有 提 升 的 空 間 比 如, 一 方 面 香 港 藝 團 對 内 地 進 行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了 解 不 多, 有 部 分 藝 團 甚 至 沒 有 聽 説 過 内 地 文 藝 界 的 變 化 ;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内 地 藝 團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演 出 場 地 等 機 構 由 於 諸 如 資 訊 受 到 限 制 ( 如 不 能 瀏 覽 香 港 藝 團 的 網 站 ) 等 原 因, 對 香 港 的 印 象 僅 停 留 在 旅 遊 流 行 文 化 經 濟 等 方 面, 而 對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及 香 港 藝 團 的 藝 術 水 平 不 甚 了 解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要 達 成 順 利 的 合 作 有 一 定 難 度 1.8 可 以 說,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現 狀 是 以 上 各 個 因 素 相 互 影 響 所 致 以 下 是 針 對 這 些 現 況 提 出 改 善 的 建 議 86

100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2 建 議 2.1 香 港 已 成 爲 中 國 目 前 最 具 競 爭 力 的 城 市 之 一 3, 因 此 本 研 究 在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對 外 交 流 的 總 體 建 議 是 : 立 足 本 土 文 化, 結 合 內 地 現 時 客 觀 環 境, 善 用 香 港 多 元 開 放 之 特 點, 以 打 造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為 長 遠 目 標, 由 民 間 做 主 導, 政 府 支 持, 積 極 推 動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2.2 以 下 將 就 政 策 體 制 人 才 培 養 財 政 及 推 廣 宣 傳 等 四 方 面 的 具 體 建 議 分 階 段 地 作 詳 細 説 明 每 個 階 段 的 時 間 跨 度 較 長, 分 別 為 短 期 策 略 :1-3 年 ; 中 期 策 略 :4-6 年 ; 遠 期 策 略 :7 年 以 上 對 外 交 流 的 發 展 不 僅 需 要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協 助, 也 需 要 藝 團 自 身 的 努 力, 更 需 要 整 個 社 會 的 重 視 和 支 持, 不 可 一 蹴 而 就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各 個 階 段 策 略 的 實 施, 並 不 表 示 先 前 階 段 策 略 的 終 止 短 期 策 略 (1-3 年 ) 政 策 及 體 制 : 訂 立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政 策 ;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貫 徹 執 行 2.3 研 究 綜 合 訪 問 及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發 現 本 地 藝 團 對 香 港 政 府 和 藝 發 局 支 持 藝 團 往 內 地 交 流 有 所 要 求 他 們 不 僅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能 夠 增 撥 資 源, 在 財 政 上 協 助 他 們 到 內 地 及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進 行 交 流 ; 他 們 更 希 望 看 到 政 府 對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以 及 對 外 交 流 能 夠 有 宏 觀 上 的 政 策 支 持, 並 設 定 具 體 措 施, 可 以 令 本 地 藝 團 相 互 配 合, 避 免 無 所 適 從 的 探 索 有 關 撥 款 及 資 源 的 建 議, 將 於 下 一 節 討 論 2.4 正 如 在 本 研 究 第 一 章 第 四 節 相 關 研 究 及 文 獻 中 所 提 及 的, 世 界 上 有 不 少 國 家 已 經 把 文 化 交 流 列 為 該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之 一 ; 有 了 具 體 的 政 策, 藝 團 就 可 以 比 較 明 確 地 知 道 政 府 對 文 化 交 流 的 取 向 和 發 展 的 優 先 次 序 4 相 反, 沒 有 一 套 明 顯 的 交 流 的 政 策, 則 會 令 引 入 國 際 藝 術 家 / 團 體 及 輸 出 本 地 藝 團 的 理 據 模 糊, 以 至 難 以 設 定 資 源 的 分 配 設 計 交 流 推 廣 的 策 略 等 2.5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能 在 1-3 年 内, 制 定 一 套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政 策, 以 3 樊 曦 齊 中 熙 王 婭 妮 香 港 台 北 上 海 位 列 2006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前 三 強, 年 11 月 21 日 4 盡 管 英 國 藝 術 家 / 藝 團 已 經 有 多 年 國 際 交 流 的 經 驗, 英 倫 藝 術 局 (Arts Council of England) 亦 於 2005 年 6 月 發 表 了 國 際 政 策 (International Policy) 該 政 策 提 出 以 藝 術 家 主 導 和 四 個 綱 領, 分 別 是 支 持 創 意 個 體 發 展 世 界 級 藝 術 機 構 文 化 多 元 和 增 加 整 體 資 源 和 機 會 政 策 亦 點 名 列 明 與 該 政 策 有 關 的 機 構, 以 及 實 行 政 策 內 容 的 方 法 詳 情 請 參 考 87

101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達 成 鼓 勵 香 港 藝 術 走 出 去 ; 吸 引 外 國 藝 術 走 進 來 ; 建 立 香 港 的 文 化 形 象 和 品 牌 的 方 針 我 們 認 爲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政 策 應 具 備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特 質, 並 在 下 列 幾 方 面 作 探 討 : i 政 府 支 持 交 流 之 目 的 目 標 和 願 景 ; ii 支 持 交 流 的 方 式 和 原 則 ( 財 政 行 政 聯 繫 ; 牟 利 藝 團 / 非 牟 利 藝 團 的 分 別 ); iii 執 行 交 流 政 策 的 機 構 / 政 府 架 構 ; iv 執 行 交 流 政 策 的 機 構 / 政 府 架 構 的 各 項 資 源 來 源 ; v 衡 量 交 流 成 果 的 標 準 ; vi 檢 討 交 流 政 策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2.7 除 政 策 外, 政 府 亦 應 制 定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發 展 的 藍 圖, 以 協 助 交 流 政 策 的 執 行, 同 時 亦 可 讓 本 地 的 文 藝 界 清 楚 政 府 發 展 交 流 的 方 向 步 驟 及 目 標 年 文 化 委 員 會 發 表 的 政 策 建 議 報 告 曾 經 建 議 經 貿 辦 擔 當 推 廣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的 角 色 5 但 是, 經 貿 辦 雖 然 可 以 推 廣 香 港 形 象 和 以 商 貿 為 由, 協 助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推 廣, 畢 竟 只 是 權 宜 之 計 從 長 遠 來 看, 建 議 政 府 在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設 定 之 後, 設 立 一 個 專 門 的 機 構 對 交 流 的 政 策 加 以 貫 徹 和 執 行 2.9 類 似 建 立 專 責 機 構 的 建 議 曾 於 不 同 的 報 告 或 文 章 中 出 現 過, 如 藝 發 局 委 約 的 國 際 藝 術 交 流 報 告 (1999) 中 就 有 詳 述 另 外, 專 責 機 構 成 立 的 初 期, 可 借 助 旅 發 局 貿 發 局 和 經 貿 辦 現 有 的 外 地 資 源 和 宣 傳 平 台, 協 助 本 地 藝 術 的 推 廣, 成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的 對 口 單 位 人 才 培 養 : 派 員 赴 内 地 了 解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及 演 藝 市 場 2.10 從 問 卷 調 查 中 可 以 得 知, 本 港 藝 團 現 時 在 交 流 中 感 覺 最 需 要 的 人 才 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6 ; 在 研 究 訪 問 中, 亦 有 不 少 本 地 藝 團 和 内 地 機 構 表 示 本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不 少 是 以 兼 職 的 形 式 存 在, 且 藝 團 對 内 地 演 藝 市 場 的 運 作 方 式 各 地 方 特 有 的 規 則 等 不 甚 了 解, 因 此, 建 議 在 今 後 的 藝 術 人 才 培 養 方 面, 政 府 藝 發 局 及 藝 團 可 考 慮 著 重 培 養 專 業 的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年, 駐 英 國 的 經 貿 辦 曾 於 倫 敦 主 辦 香 港 節 (Hong Kong Festival), 當 中 除 介 紹 香 港 的 經 商 比 較 優 勢 外, 更 大 量 向 外 國 人 展 示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和 體 育 各 方 面 的 成 績 開 幕 禮 由 當 時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主 持, 可 見 主 辦 方 對 該 節 的 重 視 程 度 ( 而 於 2006 年, 駐 溫 哥 華 和 紐 約 的 經 貿 辦 為 香 港 話 劇 團 製 作 的 新 傾 城 之 戀 擔 當 了 聯 繫 推 動 和 資 助 經 費 的 重 要 角 色 ( 周 凡 夫, 仍 然 是 雙 城 故 事, 信 報 財 經 新 聞,2006 年 5 月 18 日 ) 可 以 看 出, 經 貿 辦 的 參 與, 的 確 令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以 致 香 港 的 形 象 在 外 地 得 到 推 廣, 而 且 效 果 顯 著 6 參 看 本 研 究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調 查 結 果 及 分 析 之

102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2.11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重 點 培 養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並 不 意 味 著 不 需 要 培 養 其 他 如 創 作 舞 台 公 關 等 方 面 的 人 才 ; 相 反, 在 培 養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的 同 時, 其 他 領 域 的 人 才 也 應 協 同 培 養 2.12 政 府 藝 發 局, 以 及 本 港 部 分 文 化 機 構 現 時 都 有 組 織 香 港 的 藝 術 界 人 員 前 往 内 地 訪 問 參 觀 7, 我 們 認 爲, 在 人 才 培 養 的 初 期 策 略 階 段, 類 似 這 樣 的 訪 問 參 觀 活 動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因 爲 它 不 僅 可 以 增 進 内 地 與 香 港 以 及 相 鄰 地 區 文 藝 界 的 相 互 了 解, 而 且 對 本 港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的 培 養 也 起 著 一 定 的 積 極 意 義 2.13 但 是, 我 們 也 認 爲, 訪 問 參 觀 雖 然 有 助 於 兩 地 增 進 了 解, 但 在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實 際 經 驗 的 積 累 上 恐 機 會 不 多, 因 此 建 議 藝 發 局 或 政 府 在 人 才 培 養 上, 可 嘗 試 扮 演 推 動 者 的 角 色, 如 舉 辦 兩 地 人 才 互 換 計 劃, 鼓 勵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一 些 大 型 的 演 出 場 地 學 院 或 仲 介 公 司 合 作 結 盟 或 組 成 姐 妹 藝 團, 互 相 派 行 政 人 員 到 對 方 機 構 實 習 財 政 : 考 慮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鼓 勵 藝 團 多 作 對 外 交 流 2.14 建 議 政 府 在 對 藝 團 的 財 政 資 助 上, 充 分 考 慮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和 對 外 交 流 的 平 衡 關 係, 考 慮 如 何 善 用 現 有 資 源, 鼓 勵 本 地 藝 團 多 作 文 化 交 流, 推 動 藝 團 以 商 業 形 式 營 運 及 尋 求 更 多 社 會 資 源, 以 完 成 政 府 由 擔 當 資 源 管 理 者 的 角 色, 逐 步 變 為 推 動 者 的 角 色 現 時 政 府 或 藝 發 局 對 藝 團 的 資 助 範 圍 包 括 藝 團 製 作 和 舉 辦 節 目 的 費 用 聘 請 藝 術 家, 以 及 支 付 行 政 費 用 等 9 但 目 前 政 府 對 提 供 的 資 助 在 使 用 上 僅 提 倡 用 於 本 港 藝 術 活 動, 而 較 爲 不 鼓 勵 用 於 對 外 交 流 而 且 接 受 資 助 的 藝 團 需 承 諾 每 年 創 作 一 定 數 量 的 作 品 並 在 港 演 出, 導 致 了 藝 團 最 終 只 能 用 其 他 的 資 源, 來 實 行 對 外 交 流 計 劃 2.16 我 們 認 爲, 這 樣 的 政 策 雖 然 在 短 期 内 保 護 了 本 港 的 觀 衆 能 夠 享 受 到 本 地 的 文 化 藝 術, 但 長 遠 來 看, 並 不 利 於 藝 團 通 過 交 流 吸 收 新 東 西, 提 高 自 身 的 藝 術 造 詣 因 此 建 議 在 初 期 策 略 中, 政 府 能 夠 考 慮 適 時 改 變 對 藝 團 進 行 資 助 的 條 件, 如 可 適 當 減 少 藝 團 必 須 於 本 港 演 出 的 數 量, 並 考 慮 明 文 規 定 受 定 期 資 助 的 藝 團 有 義 務 將 接 受 資 助 額 的 10-15% 用 於 對 外 交 流 7 如 2005 年 8 月, 由 康 文 署 與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澳 門 文 化 局 聯 合 主 辦 的 粵 港 澳 演 出 藝 術 經 營 管 理 講 座 於 廣 州 深 圳 香 港 及 澳 門 四 地 舉 行, 該 講 座 有 助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管 理 人 員 認 識 區 內 演 藝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和 促 進 彼 此 在 專 業 上 的 聯 繫 香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也 平 均 每 年 一 次 組 織 內 地 學 習 交 流 團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考 本 研 究 附 件 一 之 案 例 研 究 ); 另 外, 2006 年 5 月, 藝 發 局 也 率 領 本 地 二 十 九 個 演 藝 團 體, 參 加 第 二 屆 中 國 ( 深 圳 )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示 香 港 多 元 蓬 勃 的 藝 術 面 貌, 為 本 地 藝 團 開 拓 內 地 演 出 市 場, 踏 出 重 要 的 一 步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05/06 年 報, 頁 28) 8 9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2005),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諮 詢 文 件, 頁 4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2005),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諮 詢 文 件, 頁

103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推 廣 宣 傳 : 打 開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在 内 地 的 知 名 度, 吸 引 内 地 遊 客 在 港 消 費 文 化 藝 術 2.17 擁 有 專 職 機 構 打 理 關 於 交 流 的 專 項 事 務, 是 推 廣 文 化 藝 術 和 促 進 交 流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礎 如 英 法 德 等 國 均 在 本 國 及 海 外 設 立 文 化 協 會, 用 以 推 廣 該 國 的 文 化 藝 術 建 議 在 内 地 重 點 城 市 設 立 類 似 的 推 介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專 責 機 構, 利 用 其 宣 傳 輻 射 力 向 内 地 其 他 城 市 推 廣 2.18 香 港 是 一 個 著 名 的 旅 遊 城 市 和 購 物 天 堂, 有 數 字 表 明,2004 年 的 訪 港 遊 客 到 達 2,181 萬 人 次 10, 其 中 内 地 訪 港 的 旅 客 就 達 到 了 1,225 萬 人 次 11 政 府 設 立 專 職 負 責 交 流 事 宜 的 機 構, 可 積 極 與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合 作, 利 用 旅 發 局 已 搭 建 好 的 宣 傳 平 台, 共 同 宣 傳 香 港 的 旅 遊 及 文 化 藝 術 如 可 在 旅 發 局 組 織 的 繽 紛 冬 日 節 購 物 節 等 大 型 活 動 中, 有 重 點 地 組 織 香 港 主 要 藝 團 於 主 要 場 館 進 行 演 出, 並 專 門 設 計 宣 傳 物 品, 與 旅 發 局 的 大 型 活 動 同 時 宣 傳, 以 吸 引 內 地 遊 客 的 注 意 力, 提 高 本 港 藝 團 在 內 地 的 知 名 度 2.19 内 地 的 遊 客, 實 際 上 也 是 本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潛 在 的 消 費 者 本 港 文 藝 演 出 的 門 票 價 格 普 遍 低 於 内 地 如 北 京 上 海 成 都 廣 州 等 主 要 城 市 的 門 票 定 價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制 定 具 體 推 廣 措 施, 吸 引 内 地 遊 客 在 港 消 費 文 化 藝 術, 讓 在 香 港 觀 看 演 出 也 成 爲 香 港 之 旅 的 一 部 分 可 考 慮 對 内 地 遊 客 實 行 演 出 票 價 優 惠, 如 内 地 遊 客 只 須 凴 旅 遊 證 件, 成 人 遊 客 即 可 享 受 8 折 優 惠 門 票,60 嵗 以 上 的 内 地 長 者 及 18 嵗 以 下 青 少 年 遊 客 可 享 受 半 價 的 優 惠, 另 外, 雙 人 套 票 提 前 訂 票 均 可 享 受 額 外 9 折 優 惠 等 中 期 策 略 (4-6 年 ) 政 策 及 體 制 : 擴 大 財 源, 培 育 文 藝 界 與 商 界 的 合 作 氛 圍, 推 廣 香 港 的 文 化 藝 術 到 内 地 城 市 2.20 如 何 擴 大 財 源, 可 持 續 性 地 發 展 對 外 交 流, 進 而 為 長 遠 文 化 藝 術 市 場 的 建 立 做 足 準 備, 是 政 府 在 中 期 階 段 應 面 對 的 問 題 因 此 建 議 : 在 初 期 的 推 廣 宣 傳 有 所 成 效 後, 政 府 在 中 期 應 著 力 培 育 本 地 商 界 與 文 藝 界 合 作 的 氛 圍, 為 文 藝 界 吸 引 各 方 資 源 尋 求 契 機, 並 提 供 政 策 上 的 支 持 2.21 在 專 責 交 流 的 機 構 中 設 置 專 職 部 門, 作 爲 藝 術 界 與 商 界 的 橋 梁, 以 政 府 爲 仲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年 報, 頁 29 同 上, 頁 31 90

104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介, 爭 取 銀 行 界 對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項 目 提 供 低 息 或 免 息 貸 款 的 支 持 2.22 建 議 政 府 或 藝 發 局 協 助 提 供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培 訓 的 政 策 支 援, 幫 助 他 們 了 解 商 業 機 構 的 資 助 原 則 和 處 事 手 法, 以 適 應 市 場 化 的 經 營 方 式, 增 強 文 化 交 流 的 組 織 與 資 源 2.23 建 議 專 責 文 化 交 流 的 機 構 可 在 這 階 段 考 慮 在 内 地 不 同 城 市 分 地 區 分 階 段 地 進 行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推 廣 宣 傳 活 動 人 才 培 養 : 培 養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在 文 化 交 流 的 組 織 能 力 2.24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在 中 期 策 略 階 段 應 開 始 接 受 市 場 觀 念 的 培 養 和 有 效 獲 得 商 業 資 助 的 能 力 訓 練, 以 求 與 藝 團 的 發 展 相 協 調 ; 現 時, 前 往 内 地 的 交 流 大 部 分 以 商 業 演 出 的 形 式 來 運 作, 這 就 要 求 本 港 藝 團 的 行 政 人 員 必 須 具 有 市 場 的 意 識 和 基 本 的 市 場 運 作 的 經 驗, 才 能 保 證 交 流 演 出 的 順 利 成 行 2.25 香 港 目 前 已 有 一 些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的 培 訓 課 程, 供 在 職 的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修 讀 12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繼 續 有 更 多 的 類 似 培 訓 課 程 出 現 另 外, 隨 著 本 地 藝 團 逐 步 專 業 化, 以 及 為 迎 合 內 地 市 場 的 需 要, 在 課 程 設 置 當 中, 建 議 將 內 地 文 藝 界 的 情 況 介 紹 納 入 其 中, 包 括 內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內 地 藝 團 的 營 運 方 針, 以 及 香 港 藝 團 要 打 進 內 地 市 場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等 財 政 : 擴 大 財 源, 培 養 文 藝 界 與 商 界 合 作 的 氛 圍 2.26 藝 團 普 遍 反 映, 對 外 交 流 最 缺 的 也 是 最 希 望 得 到 的 資 助 就 是 財 政 上 的 資 助, 而 目 前 這 樣 的 財 政 資 助 多 由 政 府 投 放 ; 香 港 截 至 2004 年 底 共 擁 有 133 家 持 牌 銀 行 13, 幾 乎 每 家 銀 行 都 有 如 結 婚 稅 務 等 種 類 繁 多 的 貸 款 項 目, 唯 獨 沒 有 對 文 化 藝 術 項 目 的 貸 款 2.27 建 議 政 府 作 仲 介, 嘗 試 和 商 界 及 銀 行 業 商 討 對 文 化 藝 術, 尤 其 是 對 外 交 流 的 項 目 提 供 低 息 或 免 息 貸 款 的 可 能 性, 甚 至 共 同 成 立 基 金 銀 行 可 以 通 過 文 化 藝 術 及 出 外 交 流 的 機 會, 來 推 廣 自 己 的 品 牌 和 形 象 ; 政 府 也 可 從 稅 收 等 方 面 考 慮 給 與 優 惠, 以 刺 激 商 界 支 持 藝 術 發 展 的 興 趣 2.28 現 時 本 港 只 有 不 多 的 基 金 會 或 企 業 主 動 支 持 對 外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比 之 英 美 及 台 灣 等 國 家 和 地 區 都 有 成 立 藝 術 與 商 業 (Arts and Business) 這 樣 的 專 門 機 12 有 兩 家 機 構 的 課 程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 一 是 由 香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和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合 辦 的 藝 術 行 政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可 惜 現 已 停 辦 ; 二 是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自 2001 年 開 始 主 辦 的 文 化 管 理 文 學 碩 士 課 程 這 兩 個 課 程 對 培 養 在 職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有 一 定 的 貢 獻, 使 學 員 對 以 商 業 模 式 運 作 藝 術 團 體 撰 寫 資 助 申 請 書 / 報 告 尋 求 贊 助 的 藝 術 藝 術 作 品 的 市 場 推 廣 文 化 政 策 等 方 面 都 有 所 認 識

105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構, 作 為 藝 術 界 和 商 業 機 構 之 間 的 橋 樑 藝 術 與 商 業 可 透 過 專 業 的 眼 光, 為 藝 團 尋 找 商 界 的 資 助, 同 時 也 為 商 界 找 尋 需 要 的 藝 術 作 品 或 藝 術 家 香 港 雖 然 也 有 類 似 的 機 構 14, 但 數 量 和 規 模 都 較 小 2.29 建 議 在 專 責 交 流 的 機 構 内 設 置 類 似 藝 術 與 商 業 的 專 職 部 門, 整 合 目 前 已 有 的 類 似 組 織, 負 責 為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界 和 機 構 自 身 的 發 展 尋 找 商 界 資 助 ; 同 時 亦 為 商 界 推 介 本 港 的 藝 術 作 品 或 藝 術 家, 鼓 勵 他 們 將 文 化 藝 術 視 爲 可 投 資 的 對 象, 促 進 藝 術 界 與 商 界 的 合 作 推 廣 宣 傳 : 擴 大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在 内 地 的 影 響 力 及 香 港 藝 團 的 知 名 度 2.30 宣 傳 活 動 分 階 段 分 地 區 地 向 内 地 不 同 城 市 推 進, 建 議 參 照 2004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15 中 的 文 化 競 爭 力 排 名 16 綜 合 區 位 競 爭 力 排 名 17 及 2006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18 中 的 綜 合 競 爭 力 排 名 19 20, 將 内 地 城 市 以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和 文 化 底 蘊 為 標 準, 分 爲 一 綫 推 廣 城 市 和 二 綫 推 廣 城 市 其 中 : i 一 綫 城 市 包 括 : 上 海 廣 州 深 圳 杭 州 重 慶 哈 爾 濱 天 津 南 京 ii 二 綫 城 市 包 括 : 成 都 西 安 大 連 青 島 蘇 州 廈 門 瀋 陽 西 安 武 漢 紹 興 南 昌 寧 波 2.60 同 時, 將 一 綫 城 市 和 二 綫 城 市 的 推 廣 策 略 有 先 後 次 序 地 進 行, 具 體 包 括 : i 建 議 在 内 地 負 責 交 流 事 宜 的 辦 事 處 在 上 述 一 綫 城 市 每 年 主 辦 香 港 文 化 週 的 活 動, 邀 請 香 港 藝 團 前 往 各 城 市 演 出, 並 與 當 地 文 藝 界 切 磋 交 流, 在 各 城 市 舉 辦 研 討 會 展 覽 等 目 的 是 希 望 借 助 這 些 城 市 的 區 位 輻 射 力, 打 造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及 藝 團 在 各 區 位 的 知 名 度 ii 建 議 在 一 綫 城 市 開 始 宣 傳 推 廣 後, 由 辦 事 處 在 二 綫 城 市 主 辦 同 類 的 活 動, 14 例 如 Business for Art Foundation. 15 倪 鵬 飛 候 慶 虎 江 明 清 王 誠 慶 ( 編 ) (2005) 2004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16 文 化 競 爭 力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城 市 分 別 為 : 上 海 溫 州 蘇 州 佛 山 紹 興 重 慶 南 京 深 圳 南 昌 南 通 見 2004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第 370 頁 17 綜 合 區 位 競 爭 力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城 市 分 別 為 : 上 海 北 京 廣 州 成 都 天 津 武 漢 瀋 陽 南 京 哈 爾 濱 重 慶 見 2004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第 30 頁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於 2006 年 3 月 20 日 在 北 京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發 佈 19 綜 合 競 爭 力 排 名 前 20 強 的 城 市 分 別 為 : 香 港 台 北 上 海 北 京 深 圳 廣 州 高 雄 澳 門 新 竹 基 隆 杭 州 寧 波 蘇 州 台 南 天 津 廈 門 大 連 無 錫 瀋 陽 青 島 20 因 2006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及 2005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中 均 無 文 化 競 爭 力 排 名 和 綜 合 區 位 競 爭 力 排 名, 故 建 議 參 考 2004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92

106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時 間 與 運 作 模 式 均 可 參 照 一 綫 城 市 的 做 法 長 期 策 略 (7 年 以 上 ) 政 策 及 體 制 : 建 立 相 關 政 策, 鼓 勵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打 造 香 港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形 象, 帶 動 其 他 產 業 的 發 展 2.61 内 地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帶 來 的 藝 術 市 場 化 現 象, 很 值 得 香 港 參 考 内 地 除 了 一 些 國 字 號 的 演 出 單 位 外, 其 他 得 不 到 國 家 資 助 的 文 藝 團 體 ( 包 括 演 出 場 地 ), 便 需 要 面 向 市 場 ; 即 使 是 國 字 號 的 藝 團 或 其 他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也 需 要 在 繼 續 獲 得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的 同 時, 應 用 以 文 補 文 多 業 助 文 的 經 營 手 法 來 開 拓 市 場 這 種 體 制 改 革 會 為 内 地 文 藝 界 帶 來 什 麽 樣 的 深 遠 影 響, 現 時 仍 很 難 下 定 論 2.62 我 們 認 爲, 文 化 藝 術 自 身 的 傳 承 性 及 精 神 層 面 化 等 特 點, 不 能 將 文 化 藝 術 市 場 化 簡 單 地 等 同 於 其 他 商 品 的 市 場 化,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和 藝 發 局, 在 長 期 政 策 中, 除 了 繼 續 資 助 代 表 香 港 藝 術 高 水 準 的 藝 團 以 外, 應 從 政 策 上 培 育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市 場 環 境, 逐 步 引 導 藝 團 向 股 份 制 公 司 化 轉 變, 培 養 藝 團 到 資 本 市 場 融 資 能 力, 鼓 勵 藝 團 面 向 内 地 及 國 外 的 演 藝 市 場 2.63 在 政 策 上, 可 以 參 考 韓 國 的 做 法 21 : 自 1998 年 開 始, 韓 國 政 府 陸 續 出 台 了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五 年 計 劃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推 進 計 劃 等 綱 領 性 文 件, 同 時 還 頒 佈 了 文 化 產 業 促 進 法 等 法 規, 為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提 供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另 外, 韓 國 政 府 還 於 1998 年 設 立 文 化 產 業 局, 對 產 業 內 各 細 項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以 及 統 籌 管 理 ;2001 年 更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文 化 產 業 振 興 院, 每 年 獲 得 高 達 US$5,000 萬 的 政 府 資 助 建 議 制 定 的 文 藝 市 場 化 政 策 應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i 政 府 鼓 勵 藝 團 商 業 化 之 目 的 目 標 和 願 景 ; ii 區 分 受 政 府 資 助 藝 團 和 商 業 化 藝 團 的 定 義 和 原 則 ; iii 鼓 勵 藝 團 商 業 化 的 方 式 和 步 驟 ( 包 括 : 財 政 資 源 分 配 行 政 架 構 變 動 安 排 藝 團 人 事 安 排 及 培 訓 推 廣 藝 術 作 品 的 培 訓 ); iv 執 行 鼓 勵 藝 團 商 業 化 政 策 的 機 構 / 政 府 架 構 ; 21 對 於 韓 國 政 府 為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而 制 定 的 諸 多 政 策, 有 評 論 認 爲 是 以 犧 牲 自 由 經 濟 為 代 價 的 故 此,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參 考 韓 國 政 府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的 決 心 和 宏 觀 上 的 舉 措, 而 非 鼓 勵 犧 牲 香 港 自 由 經 濟 以 換 取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22 鄧 李 慧 國 世 平 韓 文 化 產 業 化 值 得 借 鑑, 大 公 報,2006 年 2 月 21 日 93

107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v 衡 量 藝 團 商 業 化 的 標 準 ; vi 檢 討 鼓 勵 藝 團 商 業 化 政 策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2.65 在 長 期 策 略 上,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進 行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推 廣 宣 傳 的 立 足 點 從 内 地 轉 為 亞 洲 和 世 界 因 爲 香 港 有 能 力 擺 脫 區 域 的 限 制, 在 國 際 層 面 上 打 造 自 己 的 形 象 和 實 力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打 造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不 僅 有 助 於 文 化 藝 術, 更 有 助 於 帶 動 其 他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如 設 計 廣 告 媒 體 飲 食 旅 遊 及 製 造 業 等 政 府 應 適 時 制 定 相 應 政 策, 促 進 各 行 業 的 積 極 合 作 和 共 同 發 展, 以 增 強 香 港 的 綜 合 實 力 人 才 培 養 : 推 廣 藝 術 教 育 普 及 化, 建 立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資 質 制 度 2.66 建 議 政 府 能 在 藝 術 教 育 普 及 化 的 基 礎 上, 考 慮 對 現 時 香 港 的 高 考 制 度 有 所 改 革 : 嘗 試 通 過 實 行 高 考 免 試 或 加 分 的 方 式, 讓 具 備 藝 術 天 賦 也 獲 得 了 一 定 成 績 的 專 長 生 能 夠 進 入 大 學 學 習 當 然, 專 長 生 的 認 定 入 讀 的 原 則 等 進 入 門 檻, 需 要 教 育 和 藝 術 界 共 同 商 討 而 定 目 前 美 國 及 內 地 的 大 學 都 有 採 取 類 似 的 方 式 以 吸 引 藝 術 體 育 等 方 面 的 專 才 入 讀 2.67 讓 擁 有 藝 術 專 長 的 學 生 以 低 門 檻 進 入 大 學 學 習, 是 體 現 了 社 會 對 文 化 藝 術 的 重 視,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刺 激 和 鼓 勵 更 多 的 學 生 投 身 藝 術, 長 遠 來 看, 這 對 營 造 寬 鬆 的 文 化 藝 術 環 境, 以 及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繁 榮 和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打 造 都 有 著 正 面 的 作 用 2.68 現 時 本 港 的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有 相 當 部 分 是 以 低 學 歷 進 入 的, 建 議 在 人 才 培 養 的 長 期 策 略 中, 政 府 能 夠 考 慮 設 立 一 套 統 計 管 理 系 統, 採 取 藝 團 自 主 申 報 的 形 式, 對 香 港 的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資 歷 評 核, 並 考 慮 與 學 歷 掛 鈎 ( 例 如 : 一 級 導 演 可 以 與 大 學 學 歷 掛 鈎, 那 麼 只 要 被 評 上 一 級 導 演, 即 使 沒 有 上 過 大 學, 也 能 夠 獲 得 大 學 學 歷 的 認 可 資 格 ), 希 望 能 借 此 鼓 勵 更 多 的 人 進 入 文 化 藝 術 行 業 財 政 : 鼓 勵 藝 團 進 行 股 份 制 公 司 化, 促 進 文 化 藝 術 產 業 化 的 發 展 2.69 在 長 期 策 略 階 段, 政 府 應 鼓 勵 發 展 較 快 的 經 濟 上 較 具 實 力 的 藝 團 進 行 股 份 制 公 司 化 及 上 市 的 可 能 性, 有 兩 種 方 式 作 爲 參 考 其 一 是 由 藝 發 局 與 現 時 香 港 主 要 的 藝 團 共 同 組 建 一 個 股 份 制 文 化 藝 術 集 團, 藝 發 局 及 作 爲 下 屬 藝 團 的 各 個 藝 團 均 佔 一 定 的 股 份, 並 由 各 藝 團 及 藝 發 局 各 自 推 舉 一 名 代 表 組 成 董 事 會 集 團 成 立 後, 可 以 考 慮 利 用 上 市 發 行 股 票 債 券 等 方 式 籌 措 資 金 其 實 這 種 方 式 内 地 已 有 先 例 如 1992 年 原 上 海 市 廣 播 電 視 局, 為 建 設 東 方 明 珠 電 視 塔, 成 立 了 全 國 第 一 家 文 化 股 份 制 企 業 東 方 明 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本 金 為 4.1 億 元 ( 人 民 幣, 下 同 ), 通 過 公 開 向 社 會 發 行 4000 萬 元 面 值 股 票, 集 資 達 2.04 億 元, 既 保 證 了 東 方 明 珠 電 視 塔 的 興 建, 又 為 其 以 94

108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2.70 第 二 種 方 式 是 藝 團 内 部 進 行 集 資 合 股 公 司 化, 對 藝 團 員 工 按 照 工 作 年 限 業 績 等 標 準 配 發 原 始 股, 員 工 以 股 金 方 式 集 資, 用 於 藝 團 的 發 展 這 種 方 式 的 好 處 是 在 於 將 藝 團 的 發 展 與 員 工 利 益 結 合 在 一 起, 有 利 於 調 動 員 工 的 積 極 性, 促 進 藝 團 的 發 展 藝 團 在 進 行 這 種 方 式 的 股 份 制 時, 應 注 意 保 留 一 部 分 資 金, 作 爲 發 展 基 金, 保 障 藝 團 的 長 遠 發 展 推 廣 宣 傳 : 打 造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2.71 聯 合 內 地 及 世 界 城 市, 定 期 舉 辦 文 化 交 流 節, 邀 請 中 港 台 地 區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和 國 家 的 藝 團 和 藝 術 家 參 加, 以 此 提 升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地 位, 促 進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與 這 些 地 區 的 交 流 和 發 展 2.72 利 用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的 建 立, 積 極 打 造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基 礎 建 議 政 府 及 有 關 的 公 私 營 部 門 相 應 建 設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品 牌 形 象 2.73 最 後, 上 述 三 個 階 段 四 個 方 面 的 建 議 以 下 表 總 結 起 來 加 以 説 明 : 後 的 發 展 提 供 了 基 礎 上 海 東 方 明 珠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95

109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表 十 一 :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及 對 外 交 流 發 展 策 略 短 期 策 略 (1-3 年 ) 中 期 策 略 (4-6 年 ) 長 期 策 略 (7 年 以 上 ) 政 策 及 體 制 1 訂 立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政 策 2 設 立 專 責 交 流 機 構 1 擴 大 財 源, 培 育 文 藝 界 與 商 界 合 作 的 氛 圍 2 為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培 訓 1 制 定 政 策 培 育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市 場 環 境, 鼓 勵 文 化 藝 術 市 場 化 發 展 人 才 培 養 1 組 織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赴 内 地 訪 問 參 觀, 增 加 對 內 地 的 了 解 2 舉 辦 兩 地 人 才 互 換 計 劃, 兩 地 互 相 派 人 員 到 對 方 單 位 實 習 1 增 開 培 訓 課 程, 培 養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的 市 場 觀 念 和 有 效 獲 得 商 業 資 助 的 能 力 2 將 內 地 文 藝 界 的 情 況 納 入 課 程 之 中 1 推 廣 藝 術 教 育 普 及 化, 讓 擁 有 藝 術 專 長 的 學 生 以 低 門 檻 進 入 大 學 學 習 2 建 立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資 質 制 度 財 政 1 規 定 受 資 助 藝 團 投 放 資 助 於 對 外 交 流 的 比 例 2 重 新 分 配 資 源 1 擴 大 財 源 : 與 銀 行 業 商 討 為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對 外 交 流 提 供 低 息 或 免 息 貸 款 2 設 置 類 似 藝 術 與 商 業 的 專 職 部 門, 負 責 為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界 和 機 構 自 身 的 發 展 尋 找 商 界 資 助 1 鼓 勵 藝 團 進 行 股 份 制 公 司 化, 通 過 上 市 發 放 股 票 等 形 式 解 決 資 金 問 題 2 藝 團 内 部 進 行 集 資 合 股 公 司 化, 對 藝 團 員 工 按 照 工 作 年 限 業 績 等 標 準 配 發 原 始 股, 員 工 以 股 金 方 式 集 資, 用 於 藝 團 的 發 展 推 廣 宣 傳 1 建 立 專 責 文 化 交 流 的 機 構 在 重 點 城 市 推 廣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2 通 過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與 旅 行 社 合 作 等 方 式 吸 引 内 地 遊 客 在 港 消 費 文 化 藝 術 1 分 階 段 分 地 區 地 向 内 地 其 他 城 市 宣 傳 推 廣 本 港 文 化 藝 術 1 聯 合 各 地 定 期 推 廣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2 利 用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的 建 立, 打 造 香 港 亞 洲 文 化 交 流 之 都 的 品 牌 形 象 96

110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 第 二 部 分 )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111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第 七 章 年 香 港 藝 團 於 內 地 交 流 的 部 分 紀 錄 1 紀 錄 資 料 之 基 本 情 況 1.1 為 搜 集 本 港 藝 團 自 年 對 外 交 流 的 資 料 紀 錄, 我 們 設 計 了 一 份 資 料 搜 集 調 查 表 ( 見 附 錄 二 ), 供 藝 團 填 寫 調 查 表 羅 列 了 交 流 活 動 名 稱 及 內 容 日 期 地 點 交 流 單 位 場 次 活 動 收 費 與 否 自 費 比 例 (%) 資 助 比 例 ( 本 港 ) 及 經 費 / 資 助 比 例 ( 邀 請 方 ) 等 內 容, 希 望 了 解 藝 團 出 外 交 流 的 詳 細 情 況 1.2 調 查 表 於 2006 年 8 月 至 11 月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等 方 式 發 出, 成 功 發 出 85 份 目 標 對 象 全 為 香 港 舞 蹈 戲 劇 音 樂 和 戲 曲 界 別 的 藝 術 團 體 這 些 團 體 的 背 景 和 數 量 為 : 舞 蹈 18 個 戲 劇 36 個 音 樂 26 個 及 戲 曲 5 個 ; 其 中 主 要 藝 團 1 10 個, 其 他 藝 團 2 75 個 1.3 截 止 2006 年 11 月 20 日, 共 收 到 8 個 藝 團 的 回 覆, 分 別 為 : 香 港 話 劇 團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劇 場 組 合 香 港 童 聲 協 會 香 港 藝 術 團 香 港 粵 藝 協 會 劇 場 工 作 室 及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1.4 另 外, 我 們 還 利 用 瀏 覽 藝 團 網 站 及 其 他 相 關 網 站 查 找 藝 團 年 報 搜 尋 相 關 文 化 藝 術 新 聞 報 導 等 方 式 搜 尋 資 料 1.5 以 下 搜 集 到 的 年 香 港 部 分 藝 團 及 文 藝 機 構 前 往 內 地 交 流 的 資 料 記 錄, 分 主 要 藝 團 及 其 他 藝 團 兩 部 分 介 紹 1.6 在 資 料 搜 集 過 程 中, 大 部 份 藝 團 以 自 費 比 例 (%) 資 助 比 例 ( 本 港 ) 及 經 費 / 資 助 比 例 ( 邀 請 方 ) 為 商 業 秘 密, 不 願 公 開 透 露 而 未 有 填 寫 以 上 三 方 面 的 資 料 1 主 要 藝 團 是 指 : 由 康 文 署 資 助 的 四 個 藝 術 團 體 及 由 香 港 藝 發 局 給 予 三 年 資 助 撥 款 的 六 個 藝 術 團 體, 分 別 為 香 港 話 劇 團 香 港 舞 蹈 團 香 港 管 弦 樂 團 香 港 中 樂 團 中 英 劇 團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香 港 小 交 響 樂 團 劇 場 組 合 及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2 其 他 藝 團 是 指 : 除 卻 主 要 藝 團 以 外, 我 們 所 搜 集 到 的 本 港 藝 團 1

112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2. 主 要 藝 術 團 體 與 內 地 交 流 紀 錄 年 份 日 期 團 體 交 流 活 動 名 稱 及 內 容 地 點 交 流 對 象 場 次 交 流 形 式 月 1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海 南 島 三 亞 1 演 出 月 24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發 生 逵 行 式 演 出 中 國 海 淀 劇 院 北 京 現 代 舞 展 演 出 月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現 代 舞 講 座 北 京 北 京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化 工 大 5 教 學 學 廣 播 學 院 北 京 航 天 大 學 月 至 5 月 ( 三 星 期 )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羅 密 歐 與 茱 麗 葉 北 京 鄭 州 荷 澤 武 漢 中 國 文 化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11 演 出 南 京 揚 州 及 寧 波 月 18 日 -6 月 2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中 國 國 際 現 代 舞 展 演 北 京 北 京 舞 蹈 家 協 會 15 演 出 月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現 代 舞 短 訓 班 湖 北 省 藝 術 學 校 湖 北 省 藝 術 學 校 40 教 學 月 15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現 代 舞 短 訓 班 演 藝 晚 會 湖 北 省 藝 術 學 校 劇 院 湖 北 省 藝 術 學 校 1 演 出 月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北 京 現 代 舞 團 證 書 課 程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北 京 現 代 舞 團 34* 教 學 月 25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第 九 屆 全 運 會 閉 幕 式 演 出 廣 州 新 體 育 館 第 九 屆 全 運 會 組 委 會 2 演 出 2001 不 詳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第 四 屆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會 議 周 年 會 議 深 圳 上 海 台 北 上 海 及 深 圳 前 線 不 詳 文 化 工 作 者 會 議 月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原 創 都 市 劇 讓 我 愛 一 次 廣 州 友 誼 劇 院 廣 州 友 誼 劇 院 2 演 出 月 23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第 四 屆 華 文 戲 劇 節 - 新 傾 城 之 戀 澳 門 文 化 中 心 綜 合 劇 院 澳 門 文 化 局 澳 門 戲 劇 協 會 1 演 出 各 地 參 節 團 體 及 專 家 月 25 日 -4 月 5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編 舞 培 訓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34* 教 學 月 5-27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第 四 屆 中 國 北 京 現 代 舞 展 青 年 舞 展 北 京 北 京 舞 蹈 家 協 會 12 演 出 月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阿 爾 卡 特 現 代 舞 之 旅 2002 北 京 不 同 學 校 ( 巡 迴 ) 8 演 出 月 至 5 月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木 蘭 中 山 市 孫 中 山 紀 念 堂 及 廣 廣 東 省 演 出 公 司 2 演 出 州 黃 花 崗 劇 院 月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參 與 由 中 國 國 家 話 劇 院 孟 京 輝 導 演 的 關 於 愛 情 歸 宿 的 最 新 觀 念 的 多 媒 體 創 作 北 京 首 都 劇 場 中 國 國 家 話 劇 院 不 詳 演 出 2002 不 詳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第 五 屆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會 議 周 年 會 議 上 海 上 海 台 北 上 海 及 深 圳 前 線 不 詳 文 化 工 作 者 2 會 議

113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月 10 日 - 04 年 3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中 山 大 學 現 代 舞 大 專 班 證 書 課 程 廣 州 舞 蹈 學 校 南 海 校 區 廣 東 舞 蹈 學 校 南 海 校 區 840 教 學 月 月 1 日 -9 月 30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中 山 大 學 現 代 舞 大 專 班 證 書 課 程 廣 州 舞 蹈 學 校 南 海 校 區 廣 東 舞 蹈 學 校 南 海 校 區 640 教 學 月 9-25 日 香 港 中 樂 團 中 國 移 動 通 訊 新 年 音 樂 會 深 圳 東 莞 汕 頭 廣 州 星 海 音 樂 廳 珠 海 佛 山 演 出 月 12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中 山 大 學 現 代 舞 示 範 演 出 廣 東 省 歌 劇 院 廣 東 舞 蹈 學 校 1 示 範 月 日 香 港 中 樂 團 樂 壇 神 筆 - 新 年 音 樂 會 西 安 市 易 俗 大 劇 院 演 出 月 18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中 山 大 學 現 代 舞 大 專 示 範 演 出 廣 州 少 年 宮 文 化 廣 場 廣 州 少 年 宮 1 示 範 月 至 5 月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尋 找 新 中 國 / 新 香 港 - 中 國 實 驗 戲 劇 發 展 交 流 計 劃 成 都 上 海 南 京 及 北 京 中 國 國 家 話 劇 院 上 海 戲 劇 學 不 詳 院 四 川 省 川 劇 學 校 江 蘇 省 戲 劇 學 校 和 南 京 藝 術 學 院 演 出 / 交 流 會 議 月 1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首 屆 廣 東 現 代 舞 周 開 幕 式 舞 蹈 青 年 演 出 廣 州 少 年 宮 廣 州 市 青 年 聯 合 會 1 演 出 月 1-2 日 香 港 中 樂 團 和 平 頌 音 樂 會 / 世 界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博 覽 會 南 京 市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大 劇 南 京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大 劇 院 1 演 出 院 月 2 日 -6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廣 東 現 代 舞 周 舞 蹈 營 廣 州 少 年 宮 廣 東 現 代 舞 周 籌 委 會 48 舞 蹈 營 月 2 日,5 月 6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首 屆 廣 東 現 代 舞 周 演 出 廣 州 市 少 年 宮 蓓 蕾 劇 院 廣 州 市 青 年 聯 合 會 2 演 出 廣 東 歌 舞 劇 院 小 劇 坊 月 3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美 國 翻 譯 劇 一 缺 一 (Gin Game) 廣 州 老 齡 委 中 心 禮 堂 廣 州 浪 潮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1 演 出 / 示 範 月 及 30 日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香 港 文 化 週 演 出 節 目.. 天 鵝 湖 杜 蘭 朵 上 海 大 劇 院 上 海 大 劇 院 2 演 出 月 5 日 香 港 中 樂 團 香 港 文 化 周 上 海 大 劇 院 大 劇 場 上 海 大 劇 院 1 演 出 月 11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第 七 屆 中 國 藝 術 節 大 型 音 樂 劇 酸 酸 甜 甜 香 港 地 杭 州 蕭 山 劇 院 淅 江 省 文 化 廳 2 演 出 月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大 型 音 樂 劇 酸 酸 甜 甜 香 港 地 慈 善 演 出 上 海 逸 夫 舞 台 上 海 市 慈 善 基 金 會 上 海 市 政 2 演 出 府 月 香 港 中 樂 團 香 港 中 樂 團 名 曲 精 選 之 夜 南 京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大 劇 院 南 京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大 劇 院 1 演 出 月 16 日 年 1 香 港 話 劇 團 與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聯 合 製 作 求 證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藝 術 劇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11 演 出 月 2 日 (11 月 開 始 在 院 已 在 上 海 排 練 ) 3

114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月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半 生 緣 北 京 首 都 劇 場 中 國 國 家 話 劇 院 10 演 出 月 6-7 日 香 港 中 樂 團 中 華 經 典 民 樂 作 品 音 樂 會 西 安 交 大 思 源 活 動 中 心 西 安 交 大 思 源 活 動 中 心 演 出 月 5-6 日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第 二 屆 廣 東 現 代 舞 周 演 出 廣 州 友 誼 劇 院, 廣 東 現 代 廣 東 省 星 海 演 藝 集 團 2 演 出 舞 團 小 劇 場 月 9-10 日 香 港 中 樂 團 和 平 頌 音 樂 會 北 京 人 民 大 會 堂 北 京 人 民 大 會 堂 演 出 月 15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訪 問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全 團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1 訪 問 / 參 觀 月 日 香 港 話 劇 團 新 傾 城 之 戀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藝 術 劇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6 演 出 院 月 7 至 11 日 香 港 舞 蹈 團 周 璇 及 自 梳 女 演 出 中 山 廣 州 東 莞 廣 東 省 海 外 交 流 協 會 廣 東 省 4 演 出 舞 蹈 家 協 會 廣 東 南 方 文 化 發 展 ( 有 限 ) 公 司 4

115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3. 其 他 藝 術 團 體 與 內 地 交 流 紀 錄 年 份 日 期 團 體 交 流 活 動 名 稱 及 內 容 地 點 交 流 對 象 場 次 交 流 形 式 月 樹 寧 現 在 式 單 位 村 上 春 樹 的 井 底 異 象 慢 慢 開 往 起 點 的 快 車 上 海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實 驗 劇 場 / 小 亞 細 亞 藝 術 節 不 詳 演 出 月 9-10 日 明 日 劇 團 神 筆 馬 良 演 出 泉 州 不 詳 不 詳 演 出 月 樹 寧 現 在 式 單 位 村 上 春 樹 的 井 底 異 象 慢 慢 開 往 起 點 的 快 車 台 北 台 灣 皇 冠 劇 場 / 不 詳 演 出 小 亞 細 亞 藝 術 節 月 月 4 日 春 天 舞 台 製 作 有 限 蝴 蝶 春 情 ( 國 語 版 ) 蝴 蝶 是 自 由 的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20 演 出 公 司 月 日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廣 州 舞 蹈 交 流 營 廣 州 舞 蹈 學 院 廣 州 舞 蹈 學 院 不 詳 參 觀 / 上 課 2001 不 詳 不 加 鎖 舞 踊 館 異 夏 廈 春 夢 演 出 廈 門 廈 門 現 代 舞 團 不 詳 演 出 月 16-4 月 11 日 春 天 舞 台 製 作 有 限 蝴 蝶 春 情 ( 國 語 版 ) 蝴 蝶 是 自 由 的 中 國 西 南 部 巡 迴 演 出 不 詳 29 演 出 公 司 月 8 日 - 12 月 5 日 春 天 舞 台 製 作 有 限 蝴 蝶 春 情 廣 東 省 巡 迴 演 出 不 詳 19 演 出 公 司 月 香 港 八 和 會 館 到 北 京 演 出 及 參 與 南 京 第 六 屆 藝 術 節 北 京 及 南 京 北 京 中 外 演 出 公 司 及 南 京 第 六 不 詳 屆 藝 術 節 演 出 / 訪 問 / 座 談 會 月 香 港 童 聲 合 唱 協 會 第 二 屆 中 國 國 際 童 聲 合 唱 節 暨 世 界 童 聲 合 唱 會 議 北 京 廣 州 貴 州 中 國 合 唱 協 會 國 家 文 化 部 不 詳 演 出 / 示 範 月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首 屆 中 國 呼 和 浩 特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呼 和 浩 特 中 國 CLOFF 組 織 / 內 蒙 自 治 區 6 演 出 / 參 觀 / 比 政 府 賽 / 聯 歡 會 月 至 12 月 明 日 劇 團 新 世 紀 中 國 戲 偶 之 旅 廣 州 上 海 北 京 廣 東 省 木 偶 劇 團 上 海 市 木 偶 不 詳 劇 團 中 國 木 偶 藝 術 劇 團 及 其 他 木 偶 劇 團 訪 問 月 26 日 至 8 月 3 日 香 港 兒 童 合 唱 團 參 加 北 京 第 六 屆 中 國 國 際 合 唱 節 及 天 津 2002 北 京 天 津 天 津 國 際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節 中 國 合 唱 協 會, 中 國 人 民 對 外 不 詳 友 好 協 會,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他 合 唱 團 體 演 出 5

116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月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第 2 屆 中 國 呼 和 浩 特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呼 和 浩 特 中 國 CLOFF 組 織 / 內 蒙 自 治 區 7 演 出 / 參 觀 / 比 政 府 賽 / 聯 歡 會 月 香 港 藝 術 團 中 華 民 族 文 化 促 進 會 會 議 國 內 華 人 團 體 約 教 學 / 訪 問 / 工 作 坊 / 研 討 會 月 3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肇 慶 交 流 營 學 術 交 流 肇 慶 肇 慶 學 院 1 教 學 / 訪 問 月 10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2003 首 屆 中 國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節 北 京 共 青 團 中 央 全 國 少 年 委 / 中 國 青 1 教 學 / 訪 問 / 工 少 年 發 展 服 務 中 心 / 全 國 200 多 作 坊 個 單 位 月 17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四 川 交 流 營 學 術 交 流 四 川 四 川 音 樂 學 院 1 教 學 / 訪 問 / 工 作 坊 月 25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2004 上 海 國 際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節 ( 參 與 組 委 會 會 上 海 議 ) 上 海 國 際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節 1 會 議 委 會 月 10 日 - 9 月 30 日 春 天 舞 台 製 作 有 限 公 司 蝴 蝶 春 情 ( 國 語 版 ) 蝴 蝶 是 自 由 的 北 京 及 中 國 全 國 巡 迴 演 出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演 出 中 心, 34 演 出 中 國 藝 術 研 院 啟 明 演 出 公 司 月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第 3 屆 中 國 呼 和 浩 特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呼 和 浩 特 中 國 CLOFF 組 織 / 內 蒙 自 治 區 7 演 出 / 參 觀 / 比 政 府 賽 / 聯 歡 會 月 8-9 日 香 港 戲 劇 協 會 第 五 屆 華 文 戲 劇 節 金 池 塘 演 出 雲 南 省 昆 明 市 昆 明 劇 院 華 文 戲 劇 節 2 演 出 月 8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2004 廈 門 全 國 少 年 兒 童 音 樂 舞 蹈 邀 請 賽 廈 門 1 比 賽 月 22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2004 上 海 國 際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節 上 海 上 海 國 際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節 1 演 出 / 訪 問 / 參 委 會 觀 月 26 日 -27 日 樹 寧 現 在 式 單 位 獨 行 俠 與 亂 世 佳 人 上 海 第 三 屆 國 際 小 劇 場 戲 劇 節 4 演 出 月 31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2005 北 京 全 國 少 年 兒 童 音 樂 舞 蹈 邀 請 賽 北 京 1 比 賽 月 多 空 間 身 體 空 間 身 份 I, 身 體 空 間 身 份 II 北 京 北 京 大 山 子 藝 術 節 不 詳 演 出 月 香 港 童 聲 合 唱 協 會 第 三 屆 中 國 國 際 童 聲 合 唱 節 廣 州 寧 波 中 國 合 唱 協 會 IFCM 國 家 文 不 詳 化 部 演 出 / 工 作 坊 6

117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章 月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首 屆 中 國 尚 湖 ( 常 熟 市 )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江 蘇 省 常 熟 市 中 國 CLOFF 組 織 / 江 蘇 省 政 府 / 8 演 出 / 參 觀 / 比 常 熟 市 政 府 賽 月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第 3 屆 全 國 小 荷 風 采 少 年 兒 童 舞 蹈 展 演 北 京 中 國 文 化 藝 術 聯 合 會 / 中 國 舞 蹈 5 比 賽 家 協 會 月 18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世 界 宋 慶 齡 基 金 會 會 長 會 議 上 海 上 海 宋 慶 齡 基 金 會 1 訪 問 / 會 議 月 28 日 香 港 藝 術 團 廣 州 藝 術 交 流 營 廣 州 藝 術 學 院 / 廣 州 芭 蕾 舞 廣 州 藝 術 學 院 / 廣 州 芭 蕾 舞 學 校 1 學 校 演 出 / 訪 問 / 參 觀 7

118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第 八 章 內 地 四 城 市 政 府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職 能 簡 介 及 聯 繫 方 式 北 京 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1. 文 化 部 簡 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是 國 務 院 組 成 部 委 之 一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1.1)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的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規 並 監 督 實 施 1.2)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戰 略 和 發 展 規 劃 ; 指 導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1.3) 管 理 文 學 藝 術 事 業, 指 導 藝 術 創 作 與 生 產, 扶 持 代 表 性 示 範 性 實 驗 性 文 化 藝 術 品 種 推 動 各 門 類 藝 術 的 發 展 ; 歸 口 管 理 全 國 性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1.4) 擬 定 文 化 產 業 規 劃 和 政 策, 指 導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規 劃 指 導 國 家 重 點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1.5) 歸 口 管 理 文 化 市 場, 擬 定 文 化 市 場 的 發 展 規 劃 ; 研 究 文 化 市 場 發 展 態 勢,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工 作 1.6) 管 理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擬 定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指 導 各 類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的 建 設 與 發 展 1.7) 管 理 圖 書 館 事 業, 指 導 圖 書 文 獻 資 源 的 建 設 開 發 和 利 用 ; 組 織 推 動 圖 書 館 標 準 化 現 代 化 建 設 1.8) 歸 口 管 理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和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的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擬 定 對 外 及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法 規 ; 代 表 國 家 簽 訂 中 外 文 化 合 作 協 定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和 文 化 交 流 專 案 計 畫 ; 指 導 駐 外 使 ( 領 ) 館 文 化 機 構 及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地 區 文 化 機 構 的 工 作 1.9) 按 照 國 務 院 規 定, 管 理 國 家 文 物 局 1.10) 承 辦 國 務 院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8

119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2.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部 長 : 孫 家 正 副 部 長 : 孟 曉 駟, 陳 曉 光, 周 和 平, 趙 維 綏, 鄭 欣 淼 中 紀 委 駐 文 化 部 紀 檢 組 組 長 : 常 克 仁 部 長 助 理 : 丁 偉 3. 機 構 設 置 3.1) 辦 公 廳 主 任.. 黃 振 春 副 主 任.. 張 建 康 ( 兼 機 關 服 務 局 局 長 ) 副 主 任.. 陸 耀 儒 主 要 職 責.. 協 助 部 領 導 對 有 關 工 作 進 行 綜 合 協 調 督 促 和 檢 查 ; 制 定 機 關 內 部 規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協 調 機 關 政 務 ; 管 理 機 關 行 政 事 務 等 工 作 組 織 機 構..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部 長 辦 公 室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 樓 4 層 辦 公 室 新 聞 資 訊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同 上 , 樓 3 層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同 上 , 樓 4 層 督 查 處 同 上 同 上 , 機 要 檔 案 處 同 上 同 上 , 秘 書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同 上 , 樓 2 層 財 務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同 上 , 樓 5 層 , 秘 書 二 處 同 上 同 上 , ,

120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2) 政 策 法 規 司 副 司 長 : 雷 喜 寧 副 司 長 : 洪 永 平 主 要 職 責.. 研 究 制 定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戰 略 及 中 長 期 發 展 規 劃 和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政 策 ; 編 制 並 組 織 實 施 文 化 立 法 規 劃, 擬 定 綜 合 性 文 化 法 律 法 規 草 案 ; 起 草 部 重 要 文 件 報 告 組 織 機 構..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傳 真 (8610) (8610) 綜 合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層 研 究 處 同 上 同 上 法 規 處 同 上 同 上 ) 計 劃 財 務 司 司 長 : 李 雄 副 司 長 : 都 海 江 副 司 長 : 趙 雯 主 要 職 責..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 監 督 直 屬 文 化 企 事 業 等 單 位 財 務 工 作 ; 管 理 文 化 科 研 外 事 等 文 化 單 位 經 費 ; 擬 定 文 化 設 施 標 準, 規 劃 指 導 國 家 重 點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 指 導 機 關 和 直 屬 單 位 基 本 建 設 國 有 資 產 管 理 等 工 作 組 織 機 構 : 下 設 處 室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辦 公 室 ( 人 民 防 空 辦 公 室 ) , , 綜 合 統 計 處 , , , 預 算 財 務 處 , , , 經 費 管 理 處 , , , , , 基 本 建 設 處 , , , 國 有 資 產 管 理 處 , , ,

121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4) 人 事 司 司 長 : 高 樹 勳 副 司 長 : 殷 福 副 司 長 : 陳 洪 武 主 要 職 責 :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藝 術 人 才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推 動 文 化 系 統 人 事 勞 動 體 制 改 革 ; 負 責 機 關 和 直 屬 單 位 的 人 事 工 作 ; 管 理 駐 外 使 ( 領 ) 館 文 化 處 ( 組 ) 文 化 中 心 的 公 務 人 員 派 遣 等 工 作 組 織 機 構 :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辦 公 室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層 幹 部 處 同 上 同 上 , 專 家 與 獎 懲 處 同 上 同 上 , 調 配 與 工 資 處 同 上 同 上 , 駐 外 人 事 處 同 上 同 上 , 監 督 與 培 訓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5 同 上 , 層 機 關 人 事 處 同 上 同 上 , ) 藝 術 司 司 長 : 于 平 副 司 長 : 藺 永 鈞 副 司 長 : 劉 中 軍 主 要 職 責.. 管 理 文 學 藝 術 事 業, 編 制 並 組 織 實 施 藝 術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 指 導 文 藝 事 業 發 展 的 結 構 和 佈 局 ; 研 究 指 導 改 革 工 作 ; 協 調 全 國 性 藝 術 比 賽 展 覽 和 非 營 業 性 演 出 等 重 大 藝 術 活 動 ; 指 導 部 直 屬 藝 術 單 位 業 務 建 設 11

122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組 織 機 構..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辦 公 室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大 樓 9 層 , 綜 合 研 究 處 同 上 同 上 戲 劇 曲 藝 處 同 上 同 上 , 音 樂 舞 蹈 雜 技 處 同 上 同 上 , 文 學 美 術 處 同 上 同 上 演 出 聯 絡 處 同 上 同 上 ) 教 育 科 技 司 司 長 : 韓 永 進 副 司 長 : 王 豐 主 要 職 責.. 研 究 擬 定 並 組 織 文 化 科 學 技 術 中 長 期 發 展 規 劃 和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 制 定 文 化 科 學 技 術 管 理 法 規 並 監 督 實 施 ; 協 調 國 家 重 點 文 化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項 目 的 攻 關 及 重 大 成 果 的 推 廣, 推 進 文 化 科 技 資 訊 化 建 設 ; 負 責 全 國 藝 術 科 學 規 劃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工 作 ; 負 責 共 建 的 高 等 藝 術 院 校 業 務 協 調, 指 導 中 等 藝 術 教 育, 進 行 藝 術 水 準 等 級 考 試 宏 觀 管 理 組 織 機 構..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科 技 處 ( 辦 公 室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8 層 , , 社 科 處 同 上 同 上 , 教 育 處 同 上 同 上 , ) 文 化 市 場 司 司 長.. 劉 玉 珠 副 司 長 : 張 新 建 副 司 長 : 庹 祖 海 主 要 職 責 :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市 場 和 以 商 品 形 式 進 入 流 通 領 域 的 文 化 產 品 以 及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管 理 政 策 法 規 並 監 督 實 施 ; 管 理 文 藝 演 出 市 場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 管 理 藝 術 品 市 場, 負 責 藝 術 品 進 出 口 經 營 活 動 的 管 理 ; 管 理 音 像 市 場 12

123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組 織 機 構 : 的 批 發 零 售 出 租 放 映 ; 負 責 音 像 製 品 的 進 口 管 理 ; 研 究 文 化 市 場 發 展 態 勢,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和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工 作 ; 負 責 電 子 遊 戲 經 營 日 常 監 管 工 作 ; 負 責 利 用 互 聯 網 從 事 文 化 產 品 傳 播 和 文 化 服 務 經 營 活 動 的 日 常 監 督 及 其 內 容 監 控 管 理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編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綜 合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1 層 房 間 , , , 稽 查 指 導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1 層 房 間 娛 樂 演 出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1 層 房 間 音 像 電 影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1 層 1124 房 間 15 層 1515 房 間 網 路 文 化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5 層 1501 房 間 同 上 6555,2133, , 舉 報 電 話 : 同 上 , , , 同 上 , , , 同 上 , , , ) 文 化 產 業 司 司 長 : 王 永 章 副 司 長 : 謝 銳 副 司 長 : 李 小 磊 主 要 職 責..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和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法 規 ; 扶 持 和 促 進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和 建 設 ;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運 行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組 織 機 構..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研 究 規 劃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樓 10 層 , 綜 合 指 導 處 同 上 同 上 ,

124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9) 社 會 文 化 圖 書 館 司 司 長 : 張 旭 副 司 長 : 劉 小 琴 副 司 長 : 李 宏 副 司 長 : 屈 盛 瑞 主 要 職 責 : 管 理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研 究 擬 定 群 眾 文 化 少 數 民 族 文 化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各 類 圖 書 館 等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指 導 文 化 藝 術 普 及 工 作 ; 指 導 圖 書 文 獻 資 源 的 建 設 開 發 和 利 用 ; 推 進 圖 書 館 間 協 作 和 標 準 化 現 代 化 建 設, 指 導 圖 書 文 獻 古 籍 保 護 工 作 ; 協 調 全 國 性 重 大 社 會 文 化 活 動 組 織 機 構.. 下 設 處 室 辦 公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綜 合 處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10 號 文 化 部 辦 公 , 樓 9 層 群 眾 文 化 處 同 上 同 上 , , 圖 書 館 處 同 上 同 上 , , 少 數 民 族 文 化 處 未 成 年 人 文 化 處 同 上 同 上 , , 同 上 同 上 , )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局 ( 港 澳 台 文 化 事 務 司 ) 局 長 : 丁 偉 副 局 長 : 蒲 通 副 局 長 : 李 新 副 局 長 : 張 愛 平 主 要 職 責 : 管 理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擬 定 對 外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法 規 ; 辦 理 簽 訂 中 外 文 化 合 作 協 定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和 文 化 交 流 專 案 計 畫 ; 指 導 駐 外 使 ( 領 ) 館 文 化 處 ( 組 中 心 ) 的 業 務 工 作, 指 導 駐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文 化 機 構 工 作 ; 負 責 對 外 文 化 宣 傳 工 作 ; 協 助 人 事 司 選 派 和 管 理 駐 外 幹 部 14

125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組 織 機 構 : 下 設 處 室 房 間 號 聯 繫 電 話 (8610) 傳 真 (8610) 辦 公 室 / /1959 黨 務 /1965 禮 賓 處 /1935 美 大 處 /2004 西 歐 處 /1967 亞 洲 處 /1971 歐 亞 處 /1980 西 亞 北 非 處 /1999 非 洲 處 /2013 國 際 處 /1907 對 外 文 化 傳 播 處 /1905 綜 合 研 究 處 /1991 護 照 證 件 處 /2055 港 澳 事 務 處 / 台 灣 事 務 處 / 翻 譯 處 /1919 國 際 經 濟 文 化 處 文 化 中 心 辦 公 室 /1949 交 流 協 會 秘 書 處 / 聯 絡 方 法 及 位 元 址 方 位 圖 地 址..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10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 資 訊 中 心 ), ( 資 訊 中 心 ) 傳 真 : ( 資 訊 中 心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15

126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 資 料 來 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官 方 網 站 16

127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2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1.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簡 介 1.1) 貫 徹 執 行 國 家 有 關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的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規, 起 草 有 關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規 章 草 案 ; 研 究 擬 定 本 市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推 動 本 市 文 化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1.2) 管 理 本 市 文 學 藝 術 事 業, 指 導 藝 術 創 作 與 生 產, 推 動 各 門 類 藝 術 的 發 展 ; 管 理 本 市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1.3) 管 理 本 市 文 化 市 場, 擬 定 文 化 市 場 的 發 展 規 劃 ; 負 責 營 業 性 演 出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美 術 品 市 場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文 化 市 場 的 管 理 ; 管 理 本 市 音 像 製 品 放 映 活 動 ;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工 作 1.4) 指 導 協 調 區 縣 文 化 工 作 ; 管 理 本 市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擬 定 本 市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管 理 群 眾 文 化 事 業, 指 導 群 眾 文 化 活 動 的 開 展 1.5) 貫 徹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擬 定 本 市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指 導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參 與 規 劃 指 導 本 市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1.6) 制 定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人 才 培 訓 規 劃, 培 育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人 才 市 場 ; 組 織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研 究 工 作 1.7) 管 理 本 市 圖 書 館 事 業, 指 導 圖 書 文 獻 資 源 的 建 設 開 發 和 利 用 ; 組 織 推 動 圖 書 館 標 準 化 現 代 化 建 設 1.8) 管 理 本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和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及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1.9) 承 辦 市 政 府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2.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局 長 : 降 鞏 民 副 局 長 : 王 珠, 李 恩 傑, 王 明 明 紀 檢 組 長 : 崔 國 紅 17

128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 機 構 設 置 : 處 室 名 稱 直 撥 電 話 (8610) 分 機 電 話 (8610) 局 辦 公 室 / /3141 政 策 法 規 處 藝 術 處 /2171 社 會 文 化 處 /2131 文 化 市 場 處 /2191 外 事 處 ( 港 澳 台 事 務 辦 公 室 ) /2091 文 化 產 業 處 /2251 人 事 教 育 處 /4191 計 畫 財 務 處 /4231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處 組 織 宣 傳 處 /4151/1461 機 關 黨 委 老 幹 部 處 紀 檢 監 察 處 ( 派 駐 ) 行 政 許 可 受 理 大 廳 聯 繫 方 法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上 園 村 30 號 ( 郵 遞 區 號 ) 乘 車 路 線 : 運 通 103 運 通 路 26 路 ( 原 16 路 支 ) 北 方 交 大 站 下 車 即 可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 下 午 ( 週 六 周 日 休 息 ) 電 話 : / , /3041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投 訴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網 站 18

129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上 海 1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1. 管 理 職 責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主 要 職 能 :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是 主 管 全 市 文 化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事 業 的 市 政 府 組 成 部 門, 負 責 對 全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事 業 實 行 行 業 管 理 直 接 或 委 託 有 關 社 會 組 織 對 社 會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管 理 2. 主 要 職 責 2.1) 貫 徹 黨 和 國 家 關 於 文 化 藝 術 新 聞 宣 傳 廣 播 影 視 的 方 針 政 策 法 律 法 規, 依 法 研 究 擬 訂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方 面 的 有 關 政 策 和 法 規 規 章, 並 監 督 實 施 2.2) 實 施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和 廣 播 影 視 事 業 的 行 業 管 理, 負 責 推 動 全 市 重 點 藝 術 創 作 和 藝 術 思 想 的 研 究,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廣 播 影 視 事 業 的 發 展 戰 略 和 發 展 規 劃, 負 責 局 直 屬 單 位 的 行 政 管 理 藝 術 創 作 藝 術 教 育 等 建 設 和 局 屬 單 位 國 有 資 產 的 監 督 管 理 2.3) 負 責 政 府 支 援 文 廣 影 視 事 業 發 展 資 金 的 核 撥 和 監 督 使 用, 歸 口 管 理 全 市 性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及 廣 播 影 視 文 化 藝 術 政 府 獎 的 評 比 管 理 依 法 實 施 對 廣 播 電 視 頻 率 頻 道 資 源 以 及 有 線 網 路 規 劃 和 建 設 的 監 督 管 理 2.4) 負 責 管 理 全 市 群 眾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以 及 群 眾 藝 術 館 文 化 館 公 共 圖 書 館 事 業 和 社 會 文 化 社 團 等 指 導 推 動 開 展 各 類 群 眾 性 文 化 工 作 2.5) 依 法 管 理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演 出 美 術 影 視 音 像 有 線 網 路 網 站 等 文 化 市 場 負 責 藝 術 產 品 的 市 場 准 入 以 及 對 全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機 構 的 資 質 審 定 和 各 類 駐 滬 廣 播 影 視 機 構 的 審 批 2.6) 負 責 有 關 行 政 復 議 受 理 和 行 政 訴 訟 應 訴 工 作 2.7) 指 導 並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廣 播 影 視 對 外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地 區 的 交 流 工 作 根 據 國 家 文 化 部 授 權, 負 責 對 本 市 文 化 經 紀 機 構 涉 外 資 質 的 審 定 ; 管 理 駐 滬 外 交 機 構 和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舉 辦 的 文 化 影 視 活 動 2.8)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影 視 人 才 規 劃, 負 責 藝 術 教 育 指 導 和 管 理 ; 指 導 區 縣 文 化 和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部 門 的 業 務 管 理 及 事 業 建 設 19

130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2.9) 承 辦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3.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 局 長 : 穆 端 正 副 局 長 : 梁 曉 莊, 張 哲, 劉 文 國 藝 術 總 監 : 馬 博 敏 4. 機 構 設 置 4.1 黨 政 辦 公 室 是 局 黨 委 局 行 政 領 導 的 辦 事 機 構, 負 責 全 局 黨 委 行 政 日 常 工 作 的 組 織 計 劃 督 促 和 協 調 工 作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協 調 局 內 跨 部 門 辦 理 的 綜 合 性 工 作 ii) 負 責 綜 合 性 檔 的 起 草, 組 織 局 內 重 大 問 題 的 調 查 研 究, 為 領 導 決 策 提 供 決 策 資 料 iii) 負 責 督 查 黨 委 及 行 政 決 議 的 執 行 情 況 iv) 負 責 局 機 關 公 文 處 理 檔 案 管 理 機 要 保 密 提 案 辦 理 來 信 來 訪 資 訊 簡 報 聯 絡 接 待 印 章 管 理 和 史 志 工 作 v) 負 責 局 內 辦 公 自 動 化 管 理 和 局 網 站 建 設 管 理 工 作 vi) 負 責 局 系 統 宣 傳 統 戰 和 文 明 單 位 創 建 工 作 vii) 負 責 全 局 重 大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的 聯 絡 協 調 工 作 viii) 負 責 局 有 關 重 要 會 議 重 要 活 動 的 策 劃 籌 備 安 排 和 保 障 工 作 ix) 負 責 局 系 統 綜 合 治 理 治 安 防 範 消 防 保 衛 國 家 安 全 生 產 和 交 通 安 全 抗 害 救 災 等 工 作 x) 負 責 機 關 黨 委 的 日 常 工 作 x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2 廣 播 影 視 處 負 責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以 及 互 聯 網 等 資 訊 網 路 傳 播 視 聽 節 目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依 法 研 究 擬 訂 本 市 廣 播 影 視 方 面 的 有 關 政 策 法 規 規 章, 並 監 督 實 施 20

131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ii) 參 與 制 訂 本 市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和 行 業 統 計 工 作 iii) 負 責 本 市 區 縣 廣 播 電 台 電 視 台 設 立 的 審 核 報 批 管 理 工 作 iv) 負 責 對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播 出 傳 輸 行 銷 機 構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單 位, 以 及 互 聯 網 等 資 訊 網 路 傳 播 視 聽 節 目 進 行 依 法 管 理 v) 參 與 全 市 廣 播 電 視 安 全 播 出 管 理 vi)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影 視 節 目 和 互 聯 網 等 資 訊 網 路 傳 播 視 聽 節 目 的 監 測 監 管 和 業 務 指 導 工 作 vii) 歸 口 管 理 本 市 廣 播 影 視 系 統 對 外 宣 傳 和 節 目 交 流 工 作 viii)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政 府 獎 的 評 比 管 理 工 作 ix) 參 與 組 織 指 導 本 市 廣 播 影 視 從 業 人 員 業 務 培 訓 資 質 認 定 工 作 x) 指 導 協 調 監 管 區 縣 廣 播 電 視 宣 傳 事 業, 指 導 區 縣 廣 播 電 視 的 管 理 工 作 負 責 區 縣 廣 播 電 視 播 出 機 構 的 年 檢 年 審 工 作 x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3 藝 術 處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藝 術 創 作 生 產 和 全 市 性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依 法 研 究 擬 訂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藝 術 管 理 方 面 的 有 關 政 策 和 法 規 規 章, 並 監 督 實 施 ii) 制 訂 本 市 藝 術 創 作 生 產 規 劃 iii) 負 責 推 動 本 市 重 點 藝 術 創 作, 運 用 政 府 文 藝 評 獎 和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對 優 秀 藝 術 作 品 進 行 扶 持 iv) 負 責 受 理 政 府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資 金 的 申 請 並 作 初 審 v) 負 責 全 市 性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及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藝 術 類 政 府 獎 評 比 管 理 工 作 vi) 負 責 對 外 和 涉 外 文 化 交 流 中 文 化 藝 術 作 品 的 審 定 vii) 參 與 組 織 指 導 本 市 藝 術 從 業 人 員 的 業 務 培 訓 資 質 認 定 工 作 viii) 研 究 藝 術 創 作 思 想, 負 責 本 市 文 藝 創 作 方 面 的 調 研 工 作 和 行 業 統 計 工 作 ix) 負 責 本 市 專 業 美 術 創 作 和 美 術 展 覽 活 動 的 管 理 工 作 x) 負 責 本 市 藝 術 檔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x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21

132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4.4 市 場 處 負 責 全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依 法 研 究 擬 定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的 政 策 法 規 規 章, 並 監 督 實 施 ii)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市 場 發 展 規 劃, 並 監 督 實 施 iii) iv) 依 法 對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實 施 行 業 管 理 指 導 區 縣 文 化 ( 廣 )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對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和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的 管 理 v) 依 法 負 責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單 位 市 場 准 入 審 批 和 年 檢 年 審 工 作 vi) vii) 依 法 負 責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的 行 業 統 計 參 與 組 織 指 導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從 業 人 員 的 業 務 培 訓 資 質 認 定 工 作 viii) 負 責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美 術 市 場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和 互 聯 網 文 化 的 專 題 調 研, 擬 訂 相 關 政 策, 推 進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ix) 負 責 本 市 演 出 娛 樂 音 像 分 銷 美 術 ( 畫 廊 )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 網 吧 ) 等 行 業 協 會 的 業 務 管 理 工 作 x)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5 社 會 文 化 處 是 局 負 責 本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依 法 研 究 擬 訂 本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方 面 的 有 關 政 策 和 法 規 規 章, 並 監 督 實 施 ii) 制 訂 本 市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的 發 展 規 劃 iii) 推 進 本 市 群 眾 公 共 文 化 設 施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協 調 並 推 動 本 市 群 眾 性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與 生 產, 歸 口 管 理 本 市 群 眾 文 化 活 動 及 群 眾 文 化 政 府 獎 的 評 比 和 管 理, 指 導 本 市 群 眾 性 文 化 隊 伍 的 建 設 iv) 負 責 本 市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行 業 建 設 和 管 理 工 作 v) 負 責 市 級 群 眾 性 文 化 藝 術 社 團 和 文 化 類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的 管 理 工 作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指 導 群 眾 文 化 社 團 的 黨 建 工 作 vi) 指 導 區 縣 文 化 管 理 部 門 的 業 務 和 事 業 建 設 22

133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vii) 負 責 本 市 社 會 藝 術 考 級 機 構 的 審 批 監 督 和 管 理 工 作 viii) 負 責 本 市 民 族 民 間 文 化 的 保 護 利 用 和 發 展 等 管 理 工 作 ix) 參 與 本 市 社 會 文 化 對 外 交 流 專 案 的 審 核 x)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6 外 事 處 / 台 灣 事 務 辦 是 局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廣 播 影 視 對 外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地 區 交 流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依 法 研 究 草 擬 本 市 對 外 和 對 港 澳 台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的 管 理 法 規 規 章 和 辦 法, 並 監 督 實 施 ii) iii) iv) 負 責 協 調 本 市 對 外 和 對 港 澳 台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計 畫 和 活 動, 實 施 或 指 導 實 施 列 入 國 家 政 府 間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計 畫 的 本 市 出 國 ( 境 ) 和 來 滬 交 流 專 案 負 責 本 市 對 外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的 統 計 工 作 負 責 本 市 對 外 和 對 港 澳 台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合 作 項 目, 以 及 屬 於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範 疇 的 其 他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的 審 批 審 核 和 報 批 工 作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機 構 參 加 或 退 出 境 外 國 際 性 或 區 域 性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組 織 的 審 核 報 批 工 作 v) 會 同 有 關 處 室 對 本 市 文 化 經 紀 機 構 和 經 營 場 所 的 涉 外 資 質 進 行 審 核 報 批 和 年 檢 工 作 vi) vii) 會 同 市 有 關 部 門 管 理 友 好 城 市 間 的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專 案 和 駐 滬 外 交 機 構 享 有 外 交 特 權 的 國 際 組 織 在 本 市 舉 辦 的 館 外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活 動 負 責 本 市 對 外 和 對 港 澳 台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交 流 活 動 的 監 督 檢 查 工 作, 協 助 查 處 違 法 違 規 事 件 viii) 負 責 文 化 部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邀 請 的 外 國 港 澳 官 方 和 台 灣 以 民 間 身 份 來 訪 的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代 表 團 來 滬 訪 問 團 組 的 接 待 工 作 ix) 負 責 局 系 統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 境 ) 和 邀 請 外 國 及 港 澳 台 人 員 來 滬 訪 問 的 審 核 報 批 工 作, 負 責 局 系 統 人 員 因 公 護 照 的 管 理 工 作 x) 負 責 局 系 統 的 外 事 對 港 澳 台 事 務 管 理 及 外 事 紀 律 教 育 工 作 x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7 科 技 處 是 局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23

134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i) 依 法 研 究 擬 訂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科 技 的 法 規 規 章 ; 依 據 國 家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技 術 政 策 和 標 準 制 訂 本 市 有 關 技 術 政 策 和 標 準 及 實 施 細 則, 並 監 督 實 施 ii)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科 技 發 展 規 劃 iii) iv) 負 責 對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重 大 工 程 技 術 方 案 評 審 論 證 工 作 負 責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科 技 專 案 申 報 並 監 督 實 施 負 責 科 技 成 果 鑒 定 評 審 工 作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頻 率 頻 道 管 理 工 作 指 導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播 出 傳 輸 發 射 等 技 術 系 統 監 測 計 量 檢 測 工 作 v) 制 訂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傳 輸 網 路 發 展 規 劃, 並 監 督 實 施 vi)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傳 輸 和 安 全 播 出 工 作 vii)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播 出 轉 播 發 射 接 收 傳 輸 機 構 和 互 聯 網 上 播 出 前 端 的 管 理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設 備 器 材 入 網 認 定 初 審 工 作 viii) 負 責 本 市 電 影 技 術 舞 台 技 術 品 質 的 管 理 和 監 督 工 作, 指 導 技 術 監 測 檢 測 工 作 ix) 負 責 本 市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技 術 維 護 評 獎 工 作 x) 組 織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系 統 的 對 外 科 技 交 流 工 作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科 普 工 作 規 劃 x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8 政 策 法 規 處 是 局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行 政 管 理 政 策 研 究 和 行 政 法 制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負 責 對 全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管 理 的 行 政 政 策 研 究 組 織 實 施 對 文 廣 影 視 事 業 和 產 業 的 宏 觀 動 態 和 具 體 行 政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ii) 參 與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對 全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政 管 理 的 法 制 建 設 工 作 根 據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指 令, 提 供 有 關 法 規 規 章 制 訂 的 立 項 計 畫 調 研 報 告 等 意 見 審 核 局 規 範 性 檔 的 合 法 性 iii) 負 責 行 政 執 法 監 督 工 作, 受 理 和 審 理 行 政 復 議, 組 織 行 政 訴 訟 的 應 訴 iv) 負 責 指 導 全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的 專 業 法 制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組 織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法 制 培 訓 教 育 工 作 v) 負 責 起 草 相 關 的 重 要 文 件 報 告 v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9 事 業 處 24

135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是 局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參 與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戰 略 和 規 劃 研 究 和 制 訂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事 業 建 設 的 相 關 規 範 標 準 指 導 協 調 本 市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ii)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設 施 建 設 和 技 術 改 造 項 目 的 立 項 論 證 審 批 報 批 工 作 和 投 資 計 畫 的 協 調 落 實 工 作, 參 與 對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決 算 審 核 和 建 設 專 案 的 驗 收 iii) 歸 口 管 理 本 市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和 技 術 改 造 等 業 務 的 統 計 工 作 iv) 制 訂 局 系 統 設 施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並 組 織 實 施 負 責 局 系 統 重 大 設 施 建 設 和 技 術 改 造 項 目 的 規 劃 審 批 建 設 驗 收 工 作 v) 負 責 局 系 統 國 有 資 產 的 管 理 監 督 和 考 核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國 資 管 理 資 料 資 訊 系 統 vi) 負 責 調 查 處 理 國 有 資 產 產 權 糾 紛,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查 處 國 有 資 產 流 失 案 件 vii) 負 責 局 系 統 房 地 產 資 源 的 綜 合 調 配 工 作 做 好 局 系 統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vii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4.10 計 劃 財 務 處 是 局 負 責 局 系 統 計 劃 財 務 和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統 計 年 報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能 處 室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研 究 擬 定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相 關 經 濟 政 策, 依 法 制 訂 局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關 規 定, 並 監 督 實 施 ii) iii) iv) 負 責 局 財 政 撥 款 單 位 財 務 預 算 和 年 度 會 計 決 算 的 編 制 上 報 工 作, 對 局 屬 單 位 財 務 收 支 計 畫 和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進 行 檢 查 和 監 督, 監 控 預 算 執 行 品 質 和 資 金 使 用 效 果 負 責 局 屬 單 位 的 物 價 控 購 政 府 採 購 外 匯 統 計 稅 收 銀 行 帳 戶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負 責 局 系 統 財 務 統 計 人 員 的 繼 續 教 育 培 訓 和 上 崗 證 的 年 檢 工 作 負 責 局 委 派 會 計 主 管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工 作 負 責 政 府 支 援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等 財 政 專 項 資 金 申 報 的 審 批 核 撥 檢 查 和 監 督 工 作 v) 歸 口 管 理 本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行 業 的 統 計 年 報 工 作 負 責 統 計 資 料 的 使 用 以 及 統 計 資 訊 資 料 的 分 析 分 類 整 理 工 作 vi) 負 責 局 機 關 年 度 行 政 經 費 預 算 和 決 算 的 編 制 工 作 負 責 局 機 關 財 務 管 理 工 作 vi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25

136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4.11 紀 檢 監 察 審 計 室 按 規 定 設 置 局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 紀 委 監 察 室 與 審 計 室 合 署 ), 負 責 局 系 統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行 政 監 察 和 審 計 工 作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 i) 負 責 局 系 統 各 級 黨 組 織 各 單 位 行 政 領 導 班 子 貫 徹 落 實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執 行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遵 守 黨 紀 政 紀 的 監 督 檢 查 工 作 ii) 制 訂 局 系 統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工 作 計 畫, 並 組 織 實 施 iii) iv) 負 責 局 系 統 領 導 幹 部 的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督 促 檢 查 局 屬 單 位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責 任 制 和 相 關 制 度 的 制 定 落 實 情 況 負 責 局 系 統 黨 性 黨 風 黨 紀 教 育 和 糾 風 工 作 查 處 局 系 統 領 導 幹 部 的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v) 負 責 來 信 來 訪 和 控 告 申 訴 及 有 關 案 件 的 審 理 工 作 vi) 負 責 局 系 統 審 計 業 務 的 指 導 監 督 工 作 負 責 局 屬 單 位 年 度 會 計 報 表 重 點 專 案 重 大 工 程 和 專 項 專 案 的 審 計 工 作 vii) 負 責 局 系 統 審 計 統 計 報 表 的 編 制 匯 總 上 報 以 及 審 計 檔 案 的 歸 檔 工 作 viii) 完 成 領 導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5. 聯 繫 方 法 : 地 址 : 上 海 市 北 京 東 路 2 號 ( 郵 政 編 碼 :200002)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上 海 市 文 廣 局 網 站 26

137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廣 州 1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1.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簡 介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是 主 管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組 成 部 門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1.1) 貫 徹 執 行 黨 和 國 家 關 於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的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規, 擬 定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和 管 理 辦 法, 組 織 並 監 督 實 施 1.2) 管 理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指 導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協 調 指 導 藝 術 創 作 和 生 產, 扶 持 代 表 性 示 範 性 實 驗 性 文 化 藝 術 品 種, 推 動 各 門 類 藝 術 的 發 展 ; 歸 口 管 理 全 省 性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1.3) 擬 訂 文 化 產 業 規 劃 和 政 策, 指 導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規 劃 實 施 省 重 點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管 理 省 級 公 共 文 化 設 施 1.4) 管 理 文 化 市 場,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和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工 作 1.5) 指 導 和 管 理 社 會 文 化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事 業, 負 責 文 物 管 理 和 保 護 等 有 關 工 作 1.6) 管 理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及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1.7) 指 導 藝 術 教 育 工 作, 統 籌 規 劃 文 化 藝 術 圖 書 資 料 和 文 物 博 物 專 門 人 才 的 培 養, 指 導 文 化 藝 術 文 物 博 物 圖 書 資 料 和 藝 術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科 研 工 作 1.8) 管 理 直 屬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1.9) 負 責 省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省 掃 黃 打 非 領 導 小 組 的 日 常 工 作 1.10) 承 辦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文 化 部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2.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廳 長 : 曹 淳 亮 副 廳 長 : 余 其 鏗, 杜 佐 祥, 景 李 虎, 白 潔 紀 檢 組 長 : 嚴 建 強 3. 機 構 設 置 : 3.1) 辦 公 室 ( 文 化 產 業 與 法 規 處 ) 27

138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組 織 擬 訂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戰 略 和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草 擬 廳 重 要 文 件 報 告 ; 研 究 草 擬 文 化 事 業 地 方 性 法 規 辦 法 並 組 織 實 施,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運 行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 管 理 協 調 廳 機 關 行 政 事 務, 協 助 廳 領 導 處 理 日 常 工 作 ; 負 責 文 秘 調 研 資 訊 提 案 議 案 檔 案 信 訪 安 全 保 衛 等 工 作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計 劃 財 務 處 負 責 組 織 擬 訂 全 省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 研 究 擬 訂 和 實 施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 規 劃 指 導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 監 督 指 導 文 化 系 統 財 務 工 作, 管 理 文 化 文 物 事 業 經 費 ; 負 責 文 化 統 計 工 作 ; 管 理 基 建 房 產 等 工 作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藝 術 處 管 理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擬 訂 並 實 施 藝 術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 協 調 藝 術 事 業 發 展 的 結 構 和 佈 局 ; 指 導 藝 術 創 作 生 產 以 及 直 屬 藝 術 院 ( 團 ) 的 體 制 改 革 和 業 務 建 設 ; 協 調 指 導 重 大 文 藝 活 動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文 化 市 場 處 ( 與 省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省 掃 黃 打 非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合 署 ) 調 查 研 究 文 化 市 場 動 態, 參 與 草 擬 地 方 性 管 理 法 規 並 監 督 實 施 ; 管 理 文 化 市 場, 研 究 文 化 市 場 發 展 態 勢 ;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和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工 作 ; 負 責 音 像 製 品 的 批 發 零 售 出 租 放 映 和 進 口 管 理 工 作 ; 承 擔 省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掃 黃 打 非 領 導 小 組 的 日 常 工 作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社 會 文 化 處 管 理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研 究 擬 訂 群 眾 文 化 少 數 民 族 文 化 少 年 兒 童 文 化 各 類 圖 書 館 等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指 導 圖 書 文 獻 資 源 的 建 設 開 發 利 用, 推 進 圖 書 館 間 的 協 作 與 標 準 化 現 代 化 建 設 ; 指 導 城 鄉 各 類 群 眾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和 業 務 建 設 ; 指 導 協 調 全 省 性 重 大 社 會 文 化 活 動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處 ( 港 澳 台 文 化 事 務 處 ) 28

139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管 理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擬 訂 對 外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地 區 文 化 交 流 計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負 責 文 化 系 統 外 事 工 作 ; 辦 理 文 化 藝 術 出 訪 團 體 的 審 批 報 批 簽 證 手 續 和 涉 外 涉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的 審 核 審 批 業 務 工 作 電 話 :(8620) , 真 電 話 :(8620) ) 文 物 處 ( 省 文 物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 參 與 起 草 編 制 文 物 博 物 事 業 發 展 中 長 期 規 劃 及 有 關 法 規, 負 責 全 省 文 物 保 護, 協 調 解 決 文 物 保 護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 審 批 指 導 監 督 重 點 考 古 發 掘 文 物 保 護 維 修 專 案 開 發 利 用 等 業 務 ; 指 導 文 物 博 物 館 的 業 務 建 設 ; 承 擔 省 文 物 管 理 委 員 會 日 常 工 作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人 事 教 育 處 負 責 廳 機 關 和 指 導 直 屬 單 位 的 人 事 及 機 構 編 制 工 作 ; 推 動 文 化 系 統 人 事 勞 動 體 制 改 革 ; 協 同 有 關 部 門 組 織 文 化 藝 術 系 列 的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 擬 訂 並 組 織 實 施 文 化 藝 術 人 才 藝 術 教 育 發 展 規 劃 和 年 度 計 畫, 指 導 藝 術 教 育 人 才 培 訓 和 文 化 科 研 工 作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 監 察 室 ( 與 紀 檢 組 直 屬 機 關 黨 委 辦 公 室 審 計 室 合 署 ) 負 責 機 關 和 指 導 直 屬 單 位 的 黨 群 監 察 紀 檢 和 審 計 工 作 電 話 :(8620) , 傳 真 電 話 :(8620) 聯 絡 方 法 : 地 址 :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水 蔭 四 橫 路 34 號 ( 郵 遞 區 號 ) 電 話 : ; ( 舉 報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網 站 29

140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2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1.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簡 介 1.1) 貫 徹 執 行 中 央 省 市 關 於 文 化 藝 術 的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規, 擬 訂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規 章 及 文 化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管 理 辦 法, 並 協 調 指 導 監 督 實 施 1.2) 管 理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指 導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協 調 指 導 藝 術 創 作 和 生 產, 扶 持 代 表 性 示 範 性 實 驗 性 文 化 藝 術 品 種, 推 動 各 門 類 藝 術 的 發 展 ; 歸 口 管 理 全 市 性 重 大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1.3) 擬 訂 文 化 產 業 政 策, 指 導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統 籌 指 導 局 系 統 的 文 化 經 營 活 動 1.4) 參 與 規 劃 實 施 全 市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負 責 指 導 市 級 重 點 公 共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指 導 文 化 科 技 工 作 1.5) 指 導 和 管 理 社 會 文 化 工 作 ; 指 導 公 共 圖 書 館 工 作 1.6) 監 督 管 理 電 影 市 場 演 出 市 場 文 物 市 場 美 術 品 市 場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1.7) 負 責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護 工 作 的 協 調 指 導 和 監 督 1.8) 管 理 文 物 博 物 館 事 業, 按 許 可 權 審 批 指 導 和 監 督 文 物 的 保 護 搶 救 考 古 發 掘 和 開 發 利 用 工 作 1.9) 負 責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及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1.10) 指 導 藝 術 教 育 工 作, 統 籌 規 劃 文 化 藝 術 圖 書 資 料 和 文 物 博 物 專 門 人 才 的 培 養 1.11) 領 導 局 直 屬 事 業 單 位 1.12) 指 導 區 縣 級 市 文 化 事 業 工 作 1.13) 承 辦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上 級 文 化 部 門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2.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 局 長 : 陶 誠 副 局 長 : 陳 玉 環, 張 嘉 極, 張 潤 華 3. 機 構 設 置 : 30

141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1 辦 公 室 協 助 局 領 導 統 籌 協 調 綜 合 全 局 工 作 ; 組 織 擬 定 機 關 的 各 項 規 章 制 度 並 組 織 實 施 ; 組 織 草 擬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和 全 局 性 的 工 作 計 畫 總 結 重 要 文 件 ; 負 責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的 歸 口 管 理 工 作 ; 負 責 文 秘 督 辦 提 案 議 案 信 訪 檔 案 接 待 的 機 關 行 政 事 務 等 工 作 ; 組 織 草 擬 地 方 性 文 化 法 規 規 章, 承 辦 行 政 訴 訟 復 議 ; 統 籌 指 導 文 化 科 技 工 作 3.2 財 務 基 建 處 ( 掛 文 化 產 業 處 牌 子 ) 參 與 擬 定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研 究 擬 訂 和 實 施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 統 籌 指 導 局 系 統 的 財 物 稅 收 物 價 工 作, 管 理 文 化 文 物 事 業 經 費 ; 負 責 文 化 文 物 事 業 和 文 化 產 業 的 統 計 ; 負 責 局 系 統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 負 責 局 系 統 基 建 管 理 工 作 ; 規 劃 指 導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 指 導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統 籌 指 導 局 系 統 的 文 化 經 營 活 動 3.3 藝 術 處 負 責 專 業 藝 術 事 業 工 作, 組 織 擬 訂 實 施 專 業 藝 術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 指 導 專 業 藝 術 院 ( 團 ) 的 藝 術 創 作 藝 術 研 究 藝 術 生 產 以 及 體 制 改 革 和 業 務 建 設 ; 協 調 指 導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辦 的 重 大 文 藝 活 動 3.4 社 會 文 化 處 管 理 群 眾 文 化 公 共 圖 書 館 事 業 ; 研 究 擬 訂 群 眾 文 化 和 公 共 圖 書 館 等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指 導 全 市 公 共 圖 書 館 建 設 和 圖 書 文 獻 資 源 的 開 發 利 用, 推 進 圖 書 館 間 的 協 作 與 標 準 化 現 代 化 建 設 ; 指 導 全 市 各 類 群 眾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和 群 眾 藝 術 館 文 化 館 文 化 站 ( 室 ) 等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的 業 務 建 設 ; 指 導 全 市 業 餘 文 化 藝 術 的 創 作 和 培 訓 ; 指 導 協 調 全 市 性 重 大 社 會 文 化 活 動 及 廣 場 文 化 活 動 3.5 文 物 處 負 責 文 物 保 護 和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護 工 作 ; 負 責 編 制 文 物 保 護 規 劃, 參 與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護 規 劃 ; 負 責 市 級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的 維 修 方 案 審 批 負 責 指 導 落 實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的 四 有 工 作 ; 負 責 指 導 監 督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元 按 維 修 工 程 方 案 進 行 維 修 工 作 ; 組 織 我 市 轄 區 內 的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工 作 ; 審 核 名 城 保 護 工 作 重 大 事 項 ; 組 織 劃 定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護 區 工 作, 並 依 法 對 其 保 護 利 用 實 施 指 導 監 督 ; 負 責 指 導 全 市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的 安 全 防 範 工 作 ; 負 責 市 文 管 辦 名 城 辦 日 常 工 作 3.6 博 物 館 處 31

142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組 織 擬 定 博 物 館 建 設 發 展 規 劃 何 博 物 館 管 理 規 章 ; 依 法 履 行 博 物 館 管 理 的 職 能 ; 指 導 博 物 館 紀 念 館 業 務 建 設 ; 協 調 指 導 文 物 捐 贈 與 館 藏 文 物 收 藏 徵 集 的 工 作 ; 負 責 指 導 監 督 館 藏 文 物 的 交 流 展 覽 工 作 ; 負 責 協 調 出 土 收 繳 文 物 的 移 交 引 導 民 間 文 物 的 收 藏 交 流 工 作 ; 負 責 管 理 局 屬 文 物 商 店 ; 負 責 指 導 監 督 市 屬 博 物 館 的 安 全 防 範 工 作 3.7 市 場 處 負 責 監 督 管 理 演 出 電 影 文 化 娛 樂 美 術 品 市 場, 研 究 文 化 市 場 動 態, 參 與 擬 訂 文 化 市 場 地 方 性 法 規 並 監 督 實 施 ; 負 責 對 營 業 性 演 出 場 所 演 出 隊 伍 ( 演 員 ) 演 出 活 動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以 及 電 影 放 映 藝 術 教 育 美 術 品 經 營 大 型 遊 樂 場 所 等 專 案 的 審 核 和 監 督 管 理 ; 辦 理 開 辦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的 前 置 審 核, 負 責 對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中 涉 及 色 情 賭 博 暴 力 迷 信 等 不 健 康 電 腦 遊 戲 的 查 處 ; 負 責 管 理 各 類 社 會 文 化 團 體 和 民 辦 非 企 業 文 化 單 位 ; 指 導 協 調 區 縣 級 市 文 化 部 門 對 文 化 市 場 的 管 理 ;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查 處 文 化 市 場 非 法 經 營 和 違 章 經 營 行 為 3.8 紀 委 辦 公 室 監 察 室 指 導 檢 查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工 作 ; 調 查 處 理 群 眾 舉 報 和 違 反 黨 紀 政 紀 的 案 件 ; 組 織 對 局 屬 單 位 的 綜 合 效 益 財 務 收 支 資 金 使 用 法 人 代 表 離 任 的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 指 導 檢 查 落 實 局 系 統 的 安 全 保 衛 防 火 和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擁 軍 優 撫 徵 兵 民 兵 以 及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 組 織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的 警 衛 工 作 ; 協 助 局 屬 單 位 辦 理 基 建 和 裝 修 專 案 的 消 防 安 全 的 報 建 驗 收 等 手 續 ; 辦 理 因 私 出 境 探 親 定 居 旅 遊 的 申 報 4. 聯 絡 方 法 : 地 址 : 廣 州 市 廣 州 大 道 中 39 號 三 樓 ( 郵 遞 區 號 ) 電 話 : ; ( 舉 報 電 話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網 站 32

143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成 都 1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1.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簡 介 :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是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全 省 文 化 藝 術 和 文 物 工 作 的 職 能 部 門,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1.1) 徹 執 行 黨 和 國 家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的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規, 研 究 擬 定 全 省 文 化 工 作 的 政 策 地 方 性 法 規 規 章, 並 監 督 實 施 1.2) 研 究 擬 定 全 省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戰 略 和 發 展 規 劃 ; 指 導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1.3) 擬 定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和 政 策 ; 指 導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規 劃 指 導 重 點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1.4) 管 理 全 省 文 學 藝 術 事 業, 指 導 藝 術 創 作 與 生 產 ; 扶 持 代 表 性 示 範 性 實 驗 性 文 化 藝 術 品 種, 推 動 各 門 類 藝 術 及 藝 術 教 育 科 研 事 業 的 發 展 ; 歸 口 管 理 全 省 性 重 大 文 化 活 動 1.5) 歸 口 管 理 全 省 文 化 市 場, 研 究 文 化 市 場 發 展 態 勢, 擬 定 文 化 市 場 的 發 展 規 劃 ; 組 織 指 導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和 管 理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工 作 1.6) 管 理 全 省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擬 定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組 織 實 施 ; 指 導 協 調 各 類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的 建 設 與 發 展 1.7) 管 理 全 省 圖 書 館 事 業, 指 導 圖 書 文 獻 資 源 的 建 設 開 發 和 利 用 ; 組 織 推 動 圖 書 館 網 路 化 標 準 化 現 代 化 建 設 1.8) 歸 口 管 理 全 省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和 對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的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1.9) 管 理 全 省 文 物 事 業 和 博 物 館 事 業 1.10) 承 辦 省 政 府 交 辦 的 其 他 事 項 2.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 廳 長 : 張 仲 炎 副 廳 長 : 竇 維 平, 胡 繼 先 33

144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 機 構 設 置 : 現 有 9 個 職 能 處 室 和 機 關 黨 委, 即 : 辦 公 室 ( 掛 政 策 法 規 處 牌 子 ) 人 事 處 計 畫 財 務 處 藝 術 處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處 ( 掛 四 川 省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牌 子 ) 文 化 產 業 處 社 會 文 化 處 教 育 科 技 處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處 機 關 黨 委 另 外, 內 設 有 : 離 退 休 人 員 工 作 處, 省 紀 委 省 監 察 廳 派 駐 省 文 化 廳 紀 檢 組 ( 監 察 室 ), 四 川 省 文 化 稽 查 總 隊 4. 聯 絡 方 法 :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東 勝 街 19 號 ( 郵 遞 區 號 ) 電 話 : ; ( 舉 報 電 話 ); ( 舉 報 電 話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網 站 34

145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2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1.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簡 介 : 1.1) 貫 徹 執 行 黨 和 國 家 關 於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的 各 項 方 針 政 策 法 律 法 規, 起 草 地 方 性 文 化 藝 術 法 規 規 章 和 政 策, 並 組 織 實 施 1.2) 研 究 制 訂 全 市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戰 略 ; 編 制 並 監 督 實 施 全 市 文 化 事 業 的 中 長 期 發 展 規 劃 和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協 調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比 例 關 係 ; 規 劃 指 導 全 市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1.3) 研 究 指 導 全 市 文 化 事 業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 研 究 制 訂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調 整 文 化 藝 術 生 產 經 營 和 投 資 方 向, 統 籌 安 排 文 化 事 業 經 費, 管 理 本 系 統 國 有 資 產 1.4) 綜 合 管 理 全 市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研 究 藝 術 創 作 與 生 產 指 導 全 市 社 會 文 化 事 業 的 發 展, 推 動 圖 書 館 事 業 和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事 業 的 發 展, 歸 口 管 理 全 市 性 重 大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1.5) 按 照 分 工 管 理 全 市 文 化 市 場,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起 草 文 化 市 場 發 展 規 劃 和 地 方 性 法 規 規 章 政 策, 按 照 國 家 和 省 的 有 關 規 定 管 理 音 像 市 場 1.6) 貫 徹 執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物 保 護 法 以 及 有 關 條 例, 研 究 制 訂 文 物 博 物 館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起 草 有 關 行 政 規 章, 制 訂 有 關 制 度 辦 法, 建 立 健 全 檢 查 監 督 機 制 1.7) 管 理 和 組 織 全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及 對 港 澳 台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工 作 1.8) 研 究 制 訂 實 施 全 市 文 化 科 技 發 展 規 劃 指 導 全 市 文 化 藝 術 隊 伍 建 設, 制 訂 實 施 文 化 藝 術 人 才 的 教 育 規 劃, 指 導 文 化 系 統 文 化 藝 術 教 育 管 理 1.9) 加 強 文 化 系 統 黨 的 建 設 領 導 班 子 和 幹 部 隊 伍 的 建 設 和 管 理, 指 導 文 化 系 統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1.10) 指 導 和 協 調 區 ( 市 ) 縣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1.11) 承 辦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辦 的 其 他 工 作 2. 現 任 主 要 官 員 : 局 長 : 朱 樹 喜 副 局 長 : 王 進, 王 民 平, 李 川 紀 檢 組 長 : 隋 會 森 35

146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 機 構 設 置 : 3.1) 辦 公 室 研 究 制 定 全 市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中 的 長 期 規 劃 和 年 度 計 畫 ; 草 擬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的 政 策 及 地 方 性 法 規 規 章 草 案 ; 依 法 負 責 文 化 行 政 執 法 監 督 行 政 執 法 責 任 制 的 實 施 和 行 政 復 議 行 政 訴 訟 工 作 ; 負 責 機 關 政 務 協 調 督 辦 目 標 管 理 及 文 秘 資 訊 檔 案 機 要 等 工 作 ; 辦 理 人 大 代 表 建 議 政 協 委 員 提 案 ; 處 理 人 民 來 信 來 訪 工 作 ; 制 定 機 關 內 部 規 章 制 度, 管 理 機 關 行 政 工 作 副 主 任 : 閻 瑞 海 李 霄 龍 電 話 : ) 人 事 處 指 導 文 化 系 統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 參 與 擬 定 文 化 事 業 人 事 政 策 ; 負 責 局 機 關 和 直 屬 單 位 的 人 事 勞 動 工 資 和 機 構 編 制 工 作 ; 負 責 全 市 文 化 直 屬 單 位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教 育 培 訓 工 作 ; 負 責 全 市 藝 術 文 博 群 文 圖 書 系 統 技 術 職 務 的 評 審 工 作 負 責 直 屬 單 位 領 導 班 子 和 幹 部 隊 伍 建 設 及 組 織 建 設 工 作 處 長 : 劉 洪 電 話 : ) 計 畫 財 務 處 多 管 道 組 織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資 金 ; 擬 定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規 劃 及 標 準 ; 規 劃 指 導 重 點 文 化 設 施 建 設 及 維 修 ; 負 責 直 屬 單 位 文 化 事 業 經 費 國 有 資 產 的 監 督 管 理 ; 指 導 檢 查 監 督 直 屬 單 位 財 務 管 理 ; 負 責 直 屬 單 位 有 關 經 濟 指 標 的 審 核 和 考 核 ; 負 責 直 屬 單 位 的 財 務 審 計 工 作 ; 負 責 全 市 文 化 文 物 事 業 統 計 工 作 處 長 : 王 蘇 春 電 話 : ) 藝 術 處 管 理 全 市 文 學 藝 術 事 業, 擬 定 並 組 織 實 施 藝 術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調 控 藝 術 事 業 發 展 結 構 和 佈 局 ; 對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與 藝 術 生 產 藝 術 教 育 藝 術 書 刊 史 志 等 的 編 輯 進 行 宏 觀 管 理 ; 指 導 市 直 屬 藝 術 單 位 業 務 建 設, 協 調 全 市 性 藝 術 比 賽 和 非 營 業 性 重 大 藝 術 活 動 等 處 長 : 弋 良 勝 電 話 :

147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5) 文 化 市 場 處 歸 口 管 理 全 市 文 化 市 場,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市 場 和 以 商 品 進 入 流 通 領 域 的 文 化 產 品 以 及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管 理 政 策 並 監 督 實 施 ; 管 理 營 業 性 演 出 展 覽 音 像 娛 樂 文 物 藝 術 品 互 聯 網 上 網 經 營 場 所 以 及 文 化 仲 介 經 營 和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中 的 經 營 活 動 ; 指 導 監 督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工 作 ; 承 辦 市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日 常 工 作 處 長 : 喻 中 躍 電 話 : ) 文 化 產 業 處 研 究 擬 定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和 文 化 經 濟 政 策 ; 扶 持 和 促 進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和 建 設 ; 協 調 文 化 產 業 運 行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 指 導 直 屬 單 位 重 大 文 化 產 業 專 案 的 引 資 開 發 ; 協 調 對 非 企 業 文 化 類 社 團 組 織 的 管 理 工 作 處 長 : 李 燕 電 話 : ) 社 會 文 化 處 管 理 社 會 文 化 群 眾 文 化 事 業 研 究 擬 定 和 組 織 實 施 社 會 文 化 ( 公 共 圖 書 館 事 業 電 影 發 行 放 映 事 業 等 ) 群 眾 文 化 ( 社 區 文 化 企 業 文 化 校 園 文 化 農 村 文 化 軍 營 文 化 等 ) 發 展 規 劃 ; 指 導 文 化 藝 術 普 及 工 作 ; 指 導 全 市 文 化 館 圖 書 館 藝 術 館 和 文 化 站 的 業 務 建 設 ; 協 調 和 組 織 全 市 性 重 大 社 會 文 化 和 群 眾 文 化 活 動 指 導 和 協 調 市 直 屬 社 區 單 位 的 業 務 工 作 處 長 : 夏 曉 惠 電 話 : )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處 管 理 全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和 對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 擬 定 對 外 和 對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交 流 政 策 ; 辦 理 簽 訂 對 外 文 化 合 作 協 定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和 專 案 計 畫 ; 負 責 對 外 和 對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宣 傳 工 作 ; 承 擔 上 級 政 府 部 門 交 辦 的 重 大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和 對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 組 織 和 實 施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項 目 對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交 流 項 目 ; 並 查 處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中 的 違 紀 事 件 審 查 報 批 和 辦 理 全 市 因 公 因 私 涉 及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和 港 澳 台 地 區 文 化 交 流 的 事 項 處 長 : 鄧 先 富 電 話 :

148 第 二 部 份 第 八 章 3.9) 教 育 科 技 處 負 責 局 系 統 幹 部 職 工 的 文 化 教 育 ; 負 責 文 明 單 位 的 建 設 和 管 理, 組 織 開 展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 負 責 全 市 文 化 工 作 的 宣 傳 策 劃 新 聞 報 導, 把 握 輿 論 導 向 ; 指 導 直 屬 藝 術 學 校 的 教 育 教 學 改 革 及 業 務 建 設 和 國 家 重 點 文 化 藝 術 科 研 專 案 攻 關 ; 負 責 文 化 藝 術 科 技 成 果 的 推 廣 應 用 ; 協 調 指 導 完 成 行 政 執 法 及 依 法 治 市 目 標 工 作 處 長 : 甘 露 電 話 : ) 文 物 處 貫 徹 落 實 國 家 省 市 有 關 文 物 保 護 的 各 項 方 針 政 策 法 律 法 規 ; 研 究 擬 定 全 市 文 物 博 物 館 事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規 劃 和 地 方 性 法 規 規 章 草 案 並 監 督 實 施 ; 指 導 協 調 全 市 文 物 管 理 保 護 搶 救 發 掘 研 究 宣 傳 教 育 對 外 交 流 文 物 鑒 定 調 控 監 管 文 物 商 品 市 場 等 工 作 ; 負 責 市 級 省 級 和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的 審 批 審 核 和 申 報 ; 承 擔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的 相 關 審 核 工 作 ; 審 批 市 級 重 點 文 物 的 發 掘 保 護 維 修 專 案 ; 協 助 議 定 文 物 管 理 事 業 經 費 預 算, 並 監 督 文 物 經 費 的 使 用 情 況 ; 指 導 全 市 博 物 館 建 設 及 館 際 協 作 專 門 人 才 的 培 訓 工 作 ; 負 責 城 鄉 建 設 與 文 物 保 護 的 協 調 與 處 理 工 作, 研 究 處 理 文 物 保 護 相 關 問 題 ;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打 擊 文 物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對 查 處 盜 竊 破 壞 走 私 文 物 的 案 件 提 出 專 業 性 意 見 處 長 : 胡 建 強 電 話 : 聯 絡 方 法 地 址 : 成 都 市 永 陵 路 10 號 ( 郵 政 編 碼 :610031) 電 話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網 站 38

149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第 九 章 內 地 四 城 市 主 要 演 出 仲 介 公 司 聯 繫 方 式 北 京 中 國 對 外 文 化 集 團 公 司 (China Arts and Entertainment Group) 地 址..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四 十 條 甲 25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China Performing Arts Agency) 地 址..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四 十 條 甲 25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保 利 文 化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Poly Culture & Arts Co., Ltd) 地 址.. 北 京 東 直 門 南 大 街 14 號 保 利 大 廈 2 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轉 (ext) 傳 真 網 址.. 保 利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Poly Performing Arts Co., Ltd.) 地 址.. 北 京 東 直 門 南 大 街 14 號 保 利 大 廈 10 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轉 (ext) 傳 真 北 京 市 演 出 公 司 (Beijing Performing Arts Company) 地 址.. 北 京 市 中 山 公 園 音 樂 堂 4 樓 ( 郵 政 編 碼 ) 39

150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電 話 /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北 京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公 司 (Beijing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Agency)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上 園 村 30 號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東 配 樓 3 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www. bicea.com 中 國 文 化 藝 術 總 公 司 (China National Culture & Art Co., Ltd.)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陽 門 外 東 中 街 58 號 美 惠 大 廈 C 座 305(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北 京 希 肯 國 際 演 出 公 司 (Beijing Chic International Performing Company) 地 址.. 北 京 東 城 區 東 直 門 南 大 街 14 號 保 利 大 廈 寫 字 樓 M022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天 創 國 際 演 藝 製 作 公 司 (China Heaven Creation International Performing Arts Co. Ltd.)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雅 寶 路 12 號 華 聲 國 際 大 廈 18 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151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傳 真 電 郵.. 網 址.. 北 京 時 代 新 紀 元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Time New Century Co. Ltd.) 地 址..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新 中 街 18 號 陽 光 都 市 4 號 樓 205(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北 京 世 紀 演 出 公 司 (Beijing Century Performance Corporation)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亮 馬 橋 路 40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3165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公 司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 Arts Company)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東 土 城 路 乙 9 號 5 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北 京 派 格 環 球 影 視 文 化 發 展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Beijing Pegasus & Taihe Entertainment International Ltd.)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霄 雲 路 26 號 鵬 潤 大 廈 A 座 15/20 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41

152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網 址.. 北 京 巨 龍 文 化 公 司 (Beijing Great-Dragon Culture Co.) 地 址..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中 街 58 號 美 惠 大 廈 四 單 元 1301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北 京 九 洲 文 化 傳 播 中 心 (Beijing Jiuzhou Culture Spreading Centre)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安 外 外 館 斜 街 甲 1 號 泰 利 明 苑 寫 字 樓 A 座 506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http..//jzwh.bjcity.cn 中 國 演 出 管 理 中 心 地 址.. 北 京 東 城 沙 灘 北 街 甲 3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北 京 嘉 華 麗 音 國 際 文 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New Music Entertainment Co. Ltd.) 地 址.. 北 京 朝 陽 區 朝 外 大 街 吉 慶 裏 9/10 號 藍 籌 名 座 E 座 二 區 1503(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153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中 唱 華 夏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北 京 東 四 南 大 街 禮 士 胡 同 54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北 京 太 陽 文 化 傳 播 公 司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新 街 口 北 大 街 78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華 瀚 國 際 文 化 發 展 公 司 (Hua Ha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地 址.. 北 京 市 南 長 街 68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北 京 中 藝 時 尚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China Art Communication Co. Ltd.) 地 址.. 北 京 崇 文 區 廣 渠 門 內 大 街 88 號 6-304(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154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上 海 上 海 市 演 出 公 司 (Shanghai Municipal Performance Company) 地 址.. 上 海 市 康 定 路 211 號 18 樓 1806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 總 機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上 海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公 司 (Shanghai Cultural Exchange Agency) 地 址.. 上 海 市 復 興 西 路 10 弄 4 號 3 樓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上 海 市 演 藝 總 公 司 (Shanghai Arts Corporation) 地 址.. 上 海 市 茂 名 南 路 57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online.sh.cn 網 址.. 上 海 大 劇 院 藝 術 中 心 (Shanghai Grand Theatre Arts Centre) 地 址.. 上 海 市 黃 陂 北 路 200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上 海 市 中 演 文 化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瑞 金 二 路 118 號 瑞 金 賓 館 商 務 樓 6401 室 ( 郵 政 編 碼 ) 44

155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上 海 東 亞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East Asia Performance Co. Ltd.) 地 址..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一 路 1500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上 海 東 上 海 國 際 文 化 影 視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漕 溪 北 路 595 號 辦 公 樓 4 樓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敦 煌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公 司 (Shanghai DunHuang International Culture & Art Co. Ltd.) 地 址.. 上 海 市 延 安 西 路 200 號 608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上 海 美 琪 演 出 經 紀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Majestic Performance Management Ltd.) 地 址.. 上 海 市 江 甯 路 66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156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上 海 馬 戲 城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共 和 新 路 2266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總 機 ) / 傳 真 上 海 歌 星 俱 樂 部 (Shanghai Artists Club) 地 址.. 上 海 市 重 慶 南 路 310 號 810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天 蟾 京 劇 中 心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福 州 路 70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上 海 明 星 文 化 演 藝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宛 平 南 路 788 弄 1 號 3A 座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International Culture & Art Exchange Co. Ltd.) 地 址.. 上 海 市 新 華 路 543 號 2 號 樓 20 樓 F 座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上 海 商 城 劇 院 (Shanghai Shopping Mall Theatre) 地 址..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1376 號 353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157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傳 真 網 址.. 上 海 藝 海 劇 院 (Shanghai Yihai Theatre) 地 址.. 上 海 市 康 定 路 2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藝 文 演 出 經 紀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陝 西 南 路 2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上 海 新 文 化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New Culture Performance Co Ltd) 地 址..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580 號 南 證 大 廈 4010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白 玉 蘭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上 海 市 水 城 南 路 37 號 萬 科 廣 場 商 務 樓 802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城 市 舞 蹈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City Dance Company Limited) 地 址.. 上 海 市 長 壽 路 767 號 4 樓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上 海 東 方 演 藝 有 限 公 司 47

158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地 址.. 上 海 市 閔 行 區 江 川 路 1800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蘭 心 大 戲 院 (Lyceum Theatre) 地 址.. 上 海 市 茂 名 南 路 57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上 海 音 樂 廳 (Shanghai Concert Hall) 地 址.. 上 海 市 延 安 東 路 523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上 海 影 城 (Shanghai Film Art Centre) 地 址.. 上 海 市 新 華 路 160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159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廣 州 廣 東 省 演 出 公 司 (Guangdong Performing Arts Co.) 地 址.. 廣 州 市 水 蔭 四 橫 路 34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廣 州 市 演 出 公 司 (Guangzhou Performing Arts Co.) 地 址.. 廣 州 市 建 設 三 馬 路 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廣 東 南 方 文 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Guangdong South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地 址.. 廣 州 市 黃 埔 大 道 中 號 樂 雅 苑 C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廣 州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地 址.. 廣 州 市 東 風 東 路 552 號 東 風 大 酒 店 209 房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廣 東 娛 樂 製 作 公 司 (Guangdong Entertainment Production Co.) 地 址.. 廣 州 市 水 蔭 四 橫 路 34 號 ( 郵 政 編 碼 ) 49

160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廣 東 麗 江 明 珠 文 化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廣 州 市 白 雲 區 雲 苑 一 街 3 號 802 房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廣 州 永 鴻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Guangzhou Yonghong Entertainment Co.) 地 址.. 廣 州 市 江 南 大 道 中 穗 花 二 巷 一 號 514 室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廣 州 市 星 源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廣 州 市 海 珠 區 昌 崗 中 路 號 1601 房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廣 州 千 翔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廣 州 市 華 僑 新 村 友 愛 路 12 號 二 樓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161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成 都 四 川 省 演 出 展 覽 公 司 (Sichuan Province Performance & Exhibition Co.) 地 址.. 成 都 市 人 民 東 路 6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郵 政 編 碼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四 川 錦 城 藝 術 宮 (Sichuan Province Jincheng Art Palace) 地 址.. 成 都 市 人 民 東 路 61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成 都 演 藝 集 團 (Chengdu Performance Art Group Co. Ltd.) 地 址.. 成 都 市 成 華 區 建 設 路 26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成 都 市 演 出 公 司 地 址.. 成 都 市 水 碾 河 路 48 號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轉 5308 傳 真 成 都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地 址.. 成 都 市 金 盾 路 52 號 ( 國 棟 廣 場 18 樓 E 座 )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 轉

162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章 傳 真 四 川 金 手 指 文 化 傳 僠 公 司 地 址.. 成 都 市 人 民 東 路 61 號 錦 城 藝 術 宮 南 綜 合 樓 三 樓 ( 郵 政 編 碼 )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52

163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第 十 章 內 地 四 城 市 主 要 表 演 場 地 聯 繫 方 式 北 京 1. 東 城 區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首 都 劇 場 (Capital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王 府 井 大 街 2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小 劇 場 (Mini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王 府 井 大 街 2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實 驗 劇 場 (Experimental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王 府 井 大 街 2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天 地 劇 場 (Universal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直 門 南 大 街 1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53

164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長 安 大 戲 院 (Chang An Grand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建 國 門 內 大 街 7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中 國 國 家 話 劇 院 小 劇 場 (State Modern Drama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地 安 門 外 大 街 帽 兒 胡 同 甲 4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中 央 實 驗 戲 劇 劇 場 (Central Experimental Drama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地 安 門 大 街 貓 耳 胡 同 4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中 國 兒 童 劇 場 (China Children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安 門 大 街 6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保 利 大 廈 國 際 劇 院 (Poly Plaza Int'l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直 門 南 大 街 1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金 帆 音 樂 廳 (Jinfan Concert Hall)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王 府 井 大 街 2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54

165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山 音 樂 堂 (Zhongshan Concert hall)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中 山 公 園 內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七 色 光 兒 童 劇 院 (Seven Colors Children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交 道 口 南 大 街 菊 兒 胡 同 甲 1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逸 夫 劇 場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東 棉 花 胡 同 36 號 南 鑼 鼓 巷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內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國 家 話 劇 院 東 方 先 鋒 小 劇 場 地 址 : 北 京 東 城 區 東 單 三 條 8-2 號 東 方 廣 場 東 側 電 話 : 網 址 : 北 京 市 勞 動 人 民 文 化 宮 (Beijing Working People's Culture Palace) 地 址 : 北 京 天 安 門 東 側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55

166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北 兵 馬 司 劇 場 (Beibingmasi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交 道 口 南 大 街 67 號 北 兵 馬 司 胡 同 東 口 電 話 : 網 址 : http: //big5.china.com/gate/big5/lianzai.china.com/books/html/297/1170/10553.html 2. 海 澱 區 海 澱 劇 院 (Haidian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中 關 村 大 街 2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國 劇 院 (China Grand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三 環 北 路 1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首 都 體 育 館 (Capital Gymnasium)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西 直 門 外 白 石 橋 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國 圖 嘉 言 堂 音 樂 廳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白 石 橋 路 39 號 電 話 : 郵 政 編 碼 : 網 址 : 56

167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北 京 大 學 生 體 育 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北 三 環 西 路 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3. 西 城 區 北 展 劇 場 (Beizhan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西 外 大 街 13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地 質 禮 堂 (Geology Auditorium)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西 四 羊 肉 胡 同 3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西 單 劇 場 (Xidan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新 文 化 街 甲 47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中 國 京 劇 院 人 民 劇 場 (People's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護 國 寺 大 街 7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中 國 京 劇 院 實 驗 劇 場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平 安 裏 西 大 街 2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168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青 年 宮 劇 場 (Beijing Youth Hall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西 內 南 小 街 6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人 民 大 會 堂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長 安 街 天 安 門 廣 場 西 側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民 族 文 化 宮 大 劇 院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復 興 門 內 大 街 4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北 京 音 樂 廳 (Beijing Concert Hall)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北 新 華 街 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解 放 軍 歌 劇 院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德 勝 門 內 大 街 60 號 北 二 環 積 水 潭 橋 東 南 角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廳 (Concert Hall Of 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鮑 家 街 4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4. 豐 台 區 紅 館 演 藝 工 廠 58

169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地 址 : 北 京 市 豐 台 區 西 羅 園 4 區 1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中 國 評 劇 大 劇 院 ( 郵 政 編 碼 : ) 地 址 : 北 京 市 豐 台 區 西 羅 園 4 區 19 號 電 話 : / / 網 址 : 5. 朝 陽 區 朝 陽 劇 場 (Chaoyang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東 三 環 北 路 3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北 人 娛 樂 中 心 (Beiren Entertainment Cen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垂 楊 柳 南 街 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中 國 木 偶 劇 院 (China Puppet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安 華 西 裏 一 區 甲 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網 址 : 中 日 青 年 交 流 中 心 世 紀 劇 院 (Century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亮 馬 橋 路 4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170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北 京 劇 院 (Beijing Theatre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安 慧 北 裏 三 區 1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工 人 體 育 館 (Workers Gymnasium)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三 裏 屯 工 人 體 育 場 北 路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工 人 體 育 場 (Workers Stadium)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工 人 體 育 場 北 路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九 個 劇 場 (9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文 化 館 9 個 劇 場 京 廣 橋 東 小 莊 路 口 東 北 角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北 京 之 夜 文 化 城 (The Culture City of Beijing s Night)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大 雅 寶 胡 同 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171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央 民 族 樂 團 音 樂 廳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小 營 路 1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6. 宣 武 區 天 橋 劇 場 (Tianqiao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北 緯 路 3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北 京 中 和 戲 院 (Beijing Zhonghe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糧 食 店 街 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萬 勝 劇 場 (Wansheng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天 橋 市 場 9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ID=4 61

172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梨 園 劇 場 (Liyuan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永 安 路 175 號 前 門 飯 店 一 層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廣 德 樓 戲 園 (Guangdelou Drama Theater)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前 門 大 柵 欄 街 3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湖 廣 會 館 古 戲 樓 (Huguang Guild Hall) 地 址 : 北 京 宣 武 區 虎 坊 路 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老 舍 茶 館 (Lao She Teahouse)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前 門 西 大 街 3 號 樓 3 層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正 乙 祠 大 戲 樓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前 門 西 河 沿 街 22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北 京 市 工 人 俱 樂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虎 坊 路 大 街 7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173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傳 真 : 網 址 : 大 碗 茶 戲 樓 (Da Wan Cha Opera Tower) 地 址 : 北 京 市 前 門 箭 樓 西 側 15 米 路 南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北 京 春 暉 劇 場 (Beijing Chunhui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陶 然 亭 路 5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北 京 培 藝 劇 場 (Beijing Peiyi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陶 然 亭 路 3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北 京 大 觀 樓 戲 樓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南 菜 園 街 1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鑫 融 劇 院 (Xinrong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白 紙 坊 街 1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北 京 天 橋 樂 茶 園 (Beijing Tianqiaole Teahouse)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區 北 緯 路 甲 一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174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7. 崇 文 區 紅 劇 場 (Red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崇 文 區 幸 福 大 街 4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北 京 前 鐵 文 化 宮 地 址 : 北 京 市 崇 文 區 前 門 大 街 甲 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廣 和 劇 場 (Guanghe Theatre) 地 址 : 北 京 市 崇 文 區 肉 市 街 4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http: //big5.china.com/gate/big5/lianzai.china.com/books/html/297/1169/10539.html 64

175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上 海 上 海 大 劇 院 (Shanghai Grand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人 民 大 道 30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上 海 音 樂 廳 (Shanghai Concert Hall) 地 址 : 上 海 市 黃 埔 區 延 安 東 路 52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總 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逸 夫 舞 台 (Yi Fu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黃 埔 區 福 州 路 70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上 海 中 國 大 戲 院 地 址 : 上 海 市 黃 埔 區 牛 莊 路 704 號 2 樓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老 廟 戲 台 (Laomiao Opera Tower) 地 址 : 上 海 市 黃 埔 區 城 隍 廟 文 昌 路 10 號 4 樓 ( 新 綠 波 廊 酒 家 樓 上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65

176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上 海 商 城 劇 院 (Shanghai Centre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靜 安 區 南 京 西 路 137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上 海 美 琪 大 劇 院 (Shanghai Majestic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靜 安 區 江 甯 路 6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藝 海 劇 院 (Shanghai Art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靜 安 區 江 甯 路 46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上 海 百 樂 門 大 舞 廳 (The Paramount Hall at Shanghai) 地 址 : 上 海 市 靜 安 區 愚 園 路 21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雲 峰 劇 院 (Yun Feng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北 京 西 路 170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網 址 : 66

177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蘭 心 大 戲 院 (Lyceum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盧 灣 區 盧 灣 區 茂 名 南 路 57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白 玉 蘭 劇 院 (Shanghai White Magnolia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盧 灣 區 重 慶 南 路 308 號 上 海 盧 灣 區 文 化 館 內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盧 灣 體 育 館 (Luwan Gymnasium) 地 址 : 上 海 市 盧 灣 區 肇 嘉 浜 路 128 號 ( 郵 政 編 碼 :200020) 電 話 : 網 址 : 上 海 東 方 藝 術 中 心 (Shanghai Oriental Art Center)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 丁 香 路 42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浦 東 新 舞 台 (Pudong New Stage)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東 大 道 14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82/gate/big5/enjoy.eastday.com/eastday/enjoy/node33174/node38705/node38713/node38 714/userobject1ai html 上 音 賀 綠 汀 音 樂 廳 (He Luting Concert Hall)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汾 陽 路 20 號 上 海 音 樂 學 院 內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178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網 址 :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藝 術 劇 院 (Arts Theatre, Shanghai Dramatic Arts Center)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安 福 路 28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轉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戲 劇 沙 龍 (Drama Salon, Shanghai Dramatic Arts Center)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安 福 路 28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轉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D6 空 間 (D6 Space)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安 福 路 28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轉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宛 平 劇 院 (Wanping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中 山 南 二 路 85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上 海 大 舞 台 (Shanghai Grand Stage)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漕 溪 北 路 11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68

179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實 驗 劇 院 (Shanghai Theatre Academy - Experimental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匯 區 華 山 路 67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上 海 八 萬 人 體 育 場 (Shanghai Gymnasium) 地 址 : 上 海 市 天 鑰 橋 路 66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定 海 劇 場 (Dinghai Theatre) 地 址 : 上 海 市 楊 浦 區 愛 國 路 80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上 海 長 寧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地 址 : 上 海 市 長 寧 區 仙 霞 路 65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上 海 馬 戲 城 (Shanghai Circus World) 地 址 : 上 海 市 閘 北 區 共 和 新 路 226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69

180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廣 州 星 海 音 樂 廳 (Xinghai Concert Hall) 地 址 : 廣 州 市 二 沙 島 晴 波 路 3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光 明 大 戲 院 (Guangming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海 珠 區 南 華 中 路 29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江 南 大 戲 院 (Jiangnan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海 珠 區 昌 崗 中 路 13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廣 州 中 山 紀 念 堂 (Dr. Sun Yat-sen's Memorial Hall) 地 址 : 廣 州 市 東 風 中 路 29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廣 州 市 少 年 宮 蓓 蕾 劇 院 (The Bud Theater of Guangzhou Children's Palace) 地 址 : 廣 州 市 東 風 西 路 167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網 址 : 70

181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海 珠 大 劇 院 (Haizhu Grand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長 堤 大 馬 路 292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廣 州 市 演 出 公 司 彩 虹 娛 樂 城 地 址 :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西 華 路 12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兒 童 電 影 院 (Children Cinema) 地 址 :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海 珠 中 路 24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南 方 劇 院 (Southern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教 育 路 80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廣 東 藝 術 中 心 友 誼 劇 院 (Guangdong Art Center Friendship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人 民 北 路 698 號 廣 東 藝 術 中 心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廣 州 天 河 體 育 中 心 體 育 館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路 299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網 址 : 71

182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廣 州 十 三 號 劇 院 (13 Theatre Of Guangzhou) 地 址 : 廣 州 市 沙 河 頂 新 二 街 13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廣 東 現 代 舞 團 小 劇 場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水 蔭 四 橫 路 大 院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廣 東 歌 舞 劇 院 (Guangdong Song and Dance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水 蔭 四 橫 路 3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平 安 大 戲 院 (Ping An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荔 灣 區 第 十 甫 12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黃 花 崗 劇 院 (Huanghuagang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96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183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網 址 : 麗 江 明 珠 歌 劇 院 (The White Palace Theatre) 地 址 : 廣 州 市 番 禺 區 大 石 迎 賓 路 1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73

184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成 都 錦 城 藝 術 宮 (Jincheng Art Palace) 地 址 : 成 都 市 人 民 東 路 6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成 都 金 沙 國 際 劇 場 (Chengdu Jinsha International Theatre) 地 址 : 成 都 市 水 碾 河 路 4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總 機 ) 傳 真 : 網 址 : 成 都 藝 術 中 心 (Chengdu Art Centre) 地 址 : 成 都 市 水 碾 河 路 4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嬌 子 音 樂 廳 (Jiaozi Concert Hall) 地 址 : 成 都 市 水 碾 河 路 4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劍 南 春 劇 場 (Jiannanchun Theatre) 地 址 : 成 都 市 水 碾 河 路 48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成 都 川 劇 藝 術 中 心 地 址 : 成 都 華 興 正 街 5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74

185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新 聲 劇 場 (Xinsheng Theatre) 地 址 : 成 都 西 禦 街 5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成 都 劇 院 (Chengdu Theatre) 地 址 : 成 都 人 民 中 路 三 段 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成 都 市 木 偶 皮 影 藝 術 劇 院 地 址 : 成 都 市 一 環 路 南 四 段 10 號 天 樂 嘉 苑 B 座 7 樓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成 都 藝 術 劇 院 (Chengdu Arts Theatre) 地 址 : 成 都 市 一 環 路 西 三 段 撫 琴 西 南 路 7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俄 羅 斯 大 劇 院 地 址 : 成 都 市 解 放 路 二 段 237 號 附 樓 3F(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網 址 : 四 川 省 錦 江 大 禮 堂 地 址 :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34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傳 真 :

186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章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成 都 市 體 育 中 心 (Chengdu Sport Centre) 地 址 : 成 都 市 人 民 中 路 一 段 11 號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76

187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第 十 一 章 內 地 國 家 級 藝 術 節 及 各 地 主 要 藝 術 節 簡 介 和 聯 繫 方 式 全 國 亞 洲 藝 術 節 (Asia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每 年 8-9 月 主 辦 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承 辦 方..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各 地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亞 洲 各 國 的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各 地 的 劇 場 公 園 等 公 共 場 所 網 址.. 亞 洲 藝 術 節 是 新 中 國 成 立 以 來 首 次 舉 辦 的 國 家 級 的 區 域 性 國 際 藝 術 節,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主 辦 自 1998 年 首 次 於 北 京 舉 辦 後, 至 今 已 先 後 舉 辦 了 七 屆 舉 辦 地 除 第 五 屆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外, 其 餘 四 屆 均 在 北 京 市 亞 洲 藝 術 節 的 舉 辦 目 的 是 向 世 界 展 示 出 全 新 的 整 體 的 亞 洲 文 化 形 象, 為 亞 洲 各 國 的 不 同 藝 術 形 式 提 供 更 多 的 交 流 機 會, 並 促 進 中 國 和 亞 洲 各 國 的 文 化 交 流 在 藝 術 節 上, 來 自 亞 洲 各 國 的 藝 術 家 為 觀 眾 們 帶 來 了 特 色 鮮 明 風 格 各 異 的 精 彩 藝 術 節 目 同 時, 藝 術 家 們 還 走 出 劇 場, 到 公 園 等 公 共 場 所 進 行 表 演, 擴 大 了 藝 術 節 的 影 響 力 和 親 和 力 一 年 一 度 的 亞 洲 藝 術 節 現 已 成 為 亞 洲 地 區 知 名 的 區 域 性 國 際 藝 術 節, 它 為 亞 洲 各 國 藝 術 家 充 分 展 示 亞 洲 藝 術 的 獨 特 風 采 和 魅 力,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舞 台 它 將 更 深 入 廣 泛 地 得 到 廣 大 觀 眾 及 國 際 藝 術 界 的 關 注, 為 推 動 中 國 與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的 文 化 交 流 做 出 貢 獻 ( 資 料 來 源 : 亞 洲 藝 術 節 網 站 中 國 藝 術 節 (China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9-10 月, 每 兩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各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各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 各 省 市 藝 術 團 體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主 辦 城 市 的 劇 場 / 公 園 等 公 共 場 所 77

188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中 國 藝 術 節 是 具 有 全 國 性 群 眾 性 的 重 要 國 家 文 化 藝 術 節 日 1987 年 秋, 由 中 國 政 府 批 准, 在 北 京 舉 辦 首 屆 中 國 藝 術 節, 此 後 每 兩 年 舉 行 一 屆, 節 期 為 15 或 20 天 藝 術 節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與 所 在 省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主 辦 每 一 屆 藝 術 節 都 以 絢 麗 多 姿 的 藝 術 形 式, 充 分 展 示 了 中 國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的 成 就, 展 示 了 廣 大 文 藝 工 作 者 嶄 新 的 精 神 面 貌, 展 示 了 中 外 文 化 交 流 的 藝 術 成 果 ( 資 料 來 源 : 第 八 屆 中 國 藝 術 節 網 站 ) 中 國 京 劇 藝 術 節 (China Peking Opera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11-12 月, 每 三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振 興 京 劇 指 導 委 員 會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中 國 京 劇 藝 術 基 金 會 各 地 人 民 政 府 網 址 : 中 國 京 劇 藝 術 節 是 由 文 化 部 振 興 京 劇 指 導 委 員 會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部 中 國 京 劇 藝 術 基 金 會 等 單 位 聯 合 發 起 主 辦 的 該 藝 術 節 的 宗 旨 是 展 示 優 秀 作 品, 彙 集 尖 子 人 才, 交 流 藝 術 經 驗, 吸 引 群 眾 參 與, 促 進 京 劇 繁 榮 該 藝 術 節 的 宗 旨 是 展 示 優 秀 京 劇 作 品, 彙 集 尖 子 人 才, 交 流 藝 術 經 驗, 吸 引 群 眾 參 與, 促 進 京 劇 繁 榮 藝 術 節 的 內 容 除 對 參 選 的 新 老 劇 碼 進 行 評 選 外, 還 舉 辦 京 劇 研 討 會 及 現 場 演 出, 為 京 劇 藝 術 的 傳 播 和 發 展 做 出 了 貢 獻 首 屆 中 國 京 劇 藝 術 節 於 1995 年 11 月 17 日 至 24 日 在 天 津 舉 行, 此 後 每 3 年 舉 辦 一 次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文 化 網 中 國 評 劇 藝 術 節 (China Ping Opera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4-5 月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藝 術 司 河 北 省 文 化 廳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 各 省 市 地 區 評 劇 院 團 各 地 評 劇 愛 好 者 演 出 地 點 :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各 主 要 劇 院 評 劇 是 中 國 歷 史 悠 久 群 眾 基 礎 廣 泛 的 傳 統 劇 種 之 一 中 國 評 劇 藝 術 節 創 辦 於 2000 年, 是 由 國 家 文 化 部 藝 術 司 河 北 省 文 化 廳 和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聯 合 主 辦 的, 一 年 一 度 的 國 家 級 大 型 戲 劇 藝 術 節 主 辦 地 設 在 評 劇 的 發 源 地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中 國 評 劇 藝 術 節 以 繼 承 發 展 弘 揚 評 劇 藝 術, 不 斷 擴 大 評 劇 藝 術 在 國 內 外 的 影 響 力 為 宗 旨 藝 術 節 的 內 容 包 括 優 秀 劇 碼 的 評 選 和 演 出, 召 開 評 劇 藝 術 研 討 會, 組 織 評 劇 愛 好 者 演 藝 比 賽 和 評 劇 電 影 展 映 周 等 活 動 藝 術 節 在 舉 辦 過 程 中 十 分 注 重 時 代 性 和 群 眾 的 參 與 性, 同 時 自 第 三 屆 以 來 不 斷 加 強 與 經 濟 活 動 的 結 合, 為 弘 揚 民 族 文 78

189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化, 促 進 藝 術 交 流, 推 動 評 劇 藝 術 的 發 展 做 出 了 貢 獻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文 化 網 中 國 昆 劇 藝 術 節 (China Kun Opera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3-4 月, 每 三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藝 術 司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文 化 部 振 興 昆 劇 指 導 委 員 會 江 蘇 省 文 化 廳 蘇 州 市 文 化 局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 各 省 市 地 區 昆 劇 院 團 演 出 地 點 : 蘇 州 市 各 主 要 劇 院 昆 劇 也 稱 昆 曲, 產 生 於 16 世 紀 中 葉 的 江 蘇 昆 山, 是 明 清 時 期 中 國 最 大 劇 種 中 國 現 存 歷 史 較 長 的 地 方 劇 種, 幾 乎 都 受 過 昆 劇 藝 術 的 影 響, 因 此 昆 劇 素 來 享 有 中 國 戲 曲 之 母 的 美 譽 中 國 昆 劇 藝 術 節 創 辦 於 2000 年,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蘇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辦, 文 化 部 振 興 昆 劇 指 導 委 員 會 江 蘇 省 文 化 廳 蘇 州 市 文 化 局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中 國 昆 劇 研 究 會 以 及 有 關 資 助 單 位 協 辦 首 屆 中 國 昆 劇 藝 術 節 於 2000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6 日 在 江 蘇 省 昆 山 市 和 蘇 州 市 舉 辦, 此 後 每 三 年 一 屆 中 國 昆 劇 藝 術 節 以 保 存 和 發 展 昆 劇 藝 術, 增 進 世 界 各 國 昆 劇 愛 好 者 的 溝 通 為 宗 旨 除 對 參 賽 的 劇 碼 進 行 評 選 外, 還 將 舉 辦 各 種 展 覽 祝 賀 演 出 研 討 會 藝 術 家 簽 名 售 書 及 群 眾 聯 誼 等 活 動 政 府 還 特 別 為 藝 術 節 印 製 了 明 信 片 首 日 封 等 紀 念 品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文 化 網 中 國 舞 蹈 節 (Chinese Festival Of Dance) 舉 辦 時 間 :8-9 月, 每 兩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國 文 聯 雲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中 國 舞 蹈 家 協 會 雲 南 省 委 宣 傳 部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昆 明 世 博 園 參 加 者 : 各 省 市 地 區 舞 蹈 院 團 舞 蹈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雲 南 省 中 國 舞 蹈 節 創 辦 於 2002 年, 是 由 中 國 文 聯 雲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辦, 中 國 舞 蹈 家 協 會 雲 南 省 委 宣 傳 部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昆 明 世 博 園 承 辦 的 大 型 舞 蹈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該 舞 蹈 節 每 兩 年 舉 辦 一 屆, 地 點 設 在 雲 南 省 中 國 舞 蹈 節 以 弘 揚 中 華 民 族 優 秀 文 化 傳 統, 促 進 中 國 舞 蹈 事 業 的 繁 榮, 推 進 雲 南 民 族 文 化 大 省 的 建 設 和 雲 南 經 濟 社 會 的 發 展 為 宗 旨 主 要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中 國 舞 蹈 荷 花 獎 評 選 ; 中 外 舞 蹈 精 品 展 演 ; 舞 蹈 創 作 教 學 工 作 坊 ; 舞 蹈 論 壇 ; 組 織 千 名 舞 79

190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蹈 家 走 進 雲 南 采 風 行 活 動 ; 舞 蹈 藝 術 品 博 覽 交 易 會 等 項 目 此 外, 為 了 充 分 調 動 社 會 各 界 的 參 與 性, 舞 蹈 節 還 積 極 爭 取 有 實 力 的 企 事 業 單 位 和 個 人 參 與 協 辦, 並 邀 請 國 內 外 各 界 前 來 觀 摩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文 化 網 中 國 國 際 合 唱 節 舉 辦 時 間 :9-10 月, 每 兩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外 聯 局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中 國 文 化 國 際 旅 行 社 承 辦 方 :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旅 行 社 參 加 者 : 國 內 外 著 名 專 業 合 唱 團, 少 兒 大 學 生 各 行 業 女 子 老 年 等 業 餘 合 唱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北 京 的 室 內 演 出 場 所 及 公 共 場 合 創 辦 於 1992 年 的 中 國 國 際 合 唱 節, 是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外 聯 局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中 國 文 化 國 際 旅 行 社 主 辦,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旅 行 社 承 辦 的 大 型 國 際 藝 術 活 動 該 藝 術 節 每 兩 年 在 中 國 首 都 北 京 舉 辦 一 屆 中 國 國 際 合 唱 節 的 宗 旨 是 交 流 合 唱 藝 術, 加 深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的 瞭 解, 增 進 和 平 與 友 誼 合 唱 節 的 舉 辦 吸 引 了 世 界 的 目 光, 促 進 了 各 國 之 間 的 文 化 交 流, 也 推 動 了 中 國 合 唱 事 業 的 發 展 和 傳 播 參 加 合 唱 節 的 團 體 不 但 有 國 內 外 著 名 的 專 業 合 唱 團, 還 有 少 兒 大 學 生 行 業 女 子 老 年 等 業 餘 合 唱 團 體 參 加 合 唱 節 演 出 的 演 員 更 多 達 數 千 人 從 第 四 屆 開 始, 合 唱 節 還 設 立 了 演 唱 獎 中 國 作 品 演 唱 獎 演 唱 紀 念 獎 3 個 獎 項, 對 參 演 的 節 目 進 行 評 選 同 時, 為 了 讓 更 多 的 人 有 機 會 領 略 合 唱 藝 術 的 魅 力, 參 加 合 唱 節 的 演 出 團 體 除 在 室 內 演 出 場 所 演 出 外, 還 在 許 多 公 共 場 合 進 行 表 演, 擴 大 了 群 眾 的 參 與 性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文 化 網 中 國 戲 劇 節 (China Drama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11 月, 每 兩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國 文 學 藝 術 聯 合 會 中 國 戲 劇 家 協 會 各 主 辦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主 辦 城 市 文 化 局 參 加 者 : 國 內 外 戲 劇 藝 術 團 體 戲 劇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主 辦 城 市 的 專 業 演 出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中 國 戲 劇 節 組 織 委 員 會 80

191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中 國 戲 劇 節 是 由 中 國 戲 劇 家 協 會 和 各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舉 辦 的 一 項 全 國 性 戲 劇 展 演 評 獎 活 動, 經 中 宣 部 批 准 於 1988 年 創 辦, 每 兩 年 舉 辦 一 次, 迄 今 已 舉 辦 了 八 屆, 前 幾 屆 分 別 在 北 京 福 州 成 都 廣 州 瀋 陽 南 寧 西 安 等 城 市 舉 行, 第 10 屆 戲 劇 節 將 由 蘇 州 市 主 辦 每 屆 戲 劇 節 的 參 演 劇 碼 都 是 從 其 前 兩 年 新 創 作 的 近 百 台 劇 碼 中 精 選 而 出, 是 我 國 戲 劇 藝 術 階 段 性 成 就 的 一 次 集 中 展 示, 已 成 為 中 國 的 戲 劇 盛 會 和 亞 太 地 區 著 名 的 戲 劇 節 品 牌 國 內 藝 術 院 團 的 展 演 劇 碼 涉 及 20 餘 個 劇 種, 除 了 大 家 比 較 熟 悉 的 京 劇 昆 劇 越 劇 漢 劇 等 知 名 劇 種, 還 有 海 城 喇 叭 戲 淮 海 劇 等 獨 具 藝 術 魅 力 的 地 方 戲 ( 資 料 來 源.. 第 九 屆 中 國 戲 劇 節 網 站 55&uptheme=true&navTitle) 中 國 大 學 生 戲 劇 節 (College Theatre Festival of China) 舉 辦 時 間 : 主 辦 方 : 承 辦 方 : 參 加 者 : 演 出 地 點 : 負 責 機 構 : 機 構 地 址 : 電 郵 : 網 址 : 每 年 8-10 月 中 國 戲 劇 家 協 會 北 京 戲 劇 家 協 會 各 主 辦 城 市 文 化 局 主 辦 城 市 的 文 化 局 戲 劇 家 協 會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的 劇 社 團 主 辦 城 市 之 專 業 演 出 場 所 大 學 生 戲 劇 節 組 委 會 北 京 市 西 長 安 街 7 號 北 京 戲 劇 家 協 會 [email protected] 中 國 大 學 生 戲 劇 節 是 以 支 援 並 促 進 大 學 生 戲 劇 創 作 和 演 出, 豐 富 大 學 生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為 基 本 宗 旨, 以 推 動 戲 劇 創 作 力, 培 育 戲 劇 文 化 市 場, 宏 揚 中 國 戲 劇 文 化 為 己 任 的 大 學 生 藝 術 活 動, 每 年 夏 天 舉 辦 報 名 參 加 戲 劇 節 的 劇 碼 均 以 國 內 高 校 學 生 的 原 創 劇 碼 為 主 這 些 原 創 戲 劇, 大 多 來 源 於 學 生 創 作 者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體 驗, 細 膩 地 表 達 了 他 們 在 生 活 與 成 長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問 題, 以 及 他 們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理 性 思 考 戲 劇 節 自 2000 年 舉 辦 以 來, 受 到 國 內 眾 多 高 校 學 生 的 熱 烈 喜 愛, 為 青 年 戲 劇 愛 好 者 自 由 表 達 提 供 了 一 個 廣 闊 的 空 間 ( 資 料 來 源.. 中 國 互 聯 網 新 聞 中 心 網 頁 千 龍 網 2005 年 中 國 大 學 生 戲 劇 節 報 名 通 知 81

192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全 國 桃 李 杯 舞 蹈 大 賽 舉 辦 時 間 : 7-8 月, 每 三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承 辦 方 : 參 加 者 : 演 出 地 點 : 負 責 機 構 : 主 辦 城 市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辦 城 市 的 文 化 局 國 內 舞 蹈 院 校 專 業 團 體 主 辦 城 市 之 專 業 演 出 場 所 桃 李 杯 舞 蹈 大 賽 組 織 委 員 會 桃 李 杯 舞 蹈 比 賽 是 我 國 國 內 規 格 最 高 的 青 少 年 舞 蹈 大 賽,1985 年 開 始 舉 辦 該 賽 事 在 檢 驗 專 業 舞 蹈 教 學 成 果, 推 出 優 秀 藝 術 人 才, 發 現 選 拔 舞 蹈 新 人 新 作, 繁 榮 舞 蹈 劇 ( 節 目 ) 創 作, 推 動 我 國 舞 蹈 事 業 發 展, 總 結 交 流 教 學 及 創 作 經 驗, 提 高 教 學 和 表 演 水 準, 促 進 藝 術 教 育 的 改 革 和 發 展 方 面 發 揮 了 積 極 的 作 用 多 年 來, 該 賽 事 一 直 追 求 藝 術 與 學 術 的 高 品 位, 獎 項 設 置 的 公 平 與 科 學 性, 並 因 其 以 比 賽 促 人 才 的 特 點, 在 全 國 享 有 很 高 的 聲 譽, 成 為 中 國 舞 蹈 界 的 權 威 賽 事 之 一 ( 資 料 來 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網 站 82

193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北 京 相 約 北 京 藝 術 節 (Meet In Beijing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的 4 月 20 日 左 右 至 5 月 底, 整 個 活 動 持 續 約 30~40 天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承 辦 方 :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各 藝 術 團 體 和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在 北 京 的 劇 場 體 育 館 和 廣 場 等, 部 分 團 隊 還 將 到 外 省 市 演 出 報 名 方 式.. 每 年 的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 月 20 日 藝 術 團 體 和 藝 術 家 個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組 委 會 報 名, 也 可 以 向 所 在 國 的 中 國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報 名 費 用 : 宣 傳 : 各 專 業 團 隊 或 藝 術 家 原 則 上 旅 費 自 理, 聯 歡 活 動 期 間 的 費 用 由 主 辦 單 位 負 擔 組 委 會 同 時 歡 迎 各 業 餘 藝 術 團 隊 和 個 人 自 費 參 加 相 約 北 京 的 活 動 宣 傳 和 廣 告 活 動 原 則 上 由 組 委 會 統 一 指 導, 組 委 會 辦 公 室 負 責 聯 繫 並 協 調 中 央 和 北 京 市 的 各 媒 體 開 展 工 作, 各 專 案 承 辦 單 位 做 相 應 配 合 經 費 來 源 : 以 各 專 案 承 辦 單 位 出 資 社 會 贊 助 和 政 府 專 項 撥 款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解 決 中 外 企 業 和 個 人 均 可 以 向 聯 歡 活 動 提 供 贊 助, 並 將 得 到 一 定 的 回 報 負 責 機 構 :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中 心 ( 相 約 北 京 組 委 會 ), 這 是 由 文 化 部 北 京 市 政 府 和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共 同 組 成 的, 領 導 聯 歡 活 動 的 開 展, 負 責 協 調 承 辦 單 位 進 行 聯 歡 活 動 的 實 施 機 構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門 北 大 街 6 號 首 創 大 廈 919 室 電 話 : / 傳 真 : 郵 遞 區 號 : 電 郵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相 約 北 京 聯 歡 活 動 是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主 辦, 由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和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承 辦 的 大 型 綜 合 性 國 際 藝 術 節, 是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主 題 年 活 動 的 延 續 繼 96' 中 國 國 際 交 響 音 樂 年 97' 中 國 國 際 歌 劇 舞 劇 年 98' 中 國 國 際 美 術 年 99' 中 國 國 際 民 族 歌 舞 年 等 大 型 主 題 活 動 之 後, 中 國 政 府 從 2000 年 起, 開 始 舉 辦 相 約 北 京 聯 歡 活 動, 迄 今 已 連 續 成 功 舉 辦 三 屆, 吸 引 了 世 界 各 地 100 餘 個 藝 術 團 體 和 藝 術 展 覽 前 來 參 加 83

194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相 約 北 京 聯 歡 活 動 以 弘 揚 中 華 民 族 文 化, 引 進 外 國 藝 術 精 華,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為 宗 旨, 並 力 圖 做 到 國 際 與 國 內 相 結 合 ; 官 辦 與 民 辦 相 結 合 ; 劇 場 與 廣 場 相 結 合 ; 高 雅 與 通 俗 相 結 合 ; 藝 術 性 與 群 眾 性 相 結 合 相 約 北 京 聯 歡 活 動 從 2000 年 開 始, 每 年 一 屆, 定 期 舉 行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交 響 樂 民 族 音 樂 流 行 音 樂 和 各 類 聲 樂 等 音 樂 演 出 ; 雜 技 木 偶 皮 影 曲 藝 和 手 工 藝 等 民 間 藝 術 演 出 和 展 覽 ; 繪 畫 雕 塑 建 築 攝 影 和 文 物 等 美 術 展 覽 ; 民 族 舞 蹈 芭 蕾 舞 現 代 舞 和 國 標 舞 等 舞 蹈 演 出 ; 歌 劇 音 樂 劇 舞 劇 民 族 戲 劇 ( 含 地 方 戲 曲 ) 話 劇 等 戲 劇 演 出 ; 各 類 藝 術 研 討 會 和 演 出 交 易 會 等 ( 資 料 來 源.. 相 約 北 京 藝 術 節 網 站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Beijing International Music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10 月 中 旬 -11 月 中 旬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協 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各 藝 術 團 體 和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在 北 京 的 劇 場 體 育 館 和 廣 場 等, 部 分 團 隊 還 將 到 外 省 市 演 出 負 責 機 構 :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協 會 機 構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日 壇 路 6 號 新 族 大 廈 四 層 電 話 :: 傳 真 :: 郵 遞 區 號 : 電 郵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是 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和 北 京 市 委 市 政 府 批 准 舉 辦 的 大 型 音 樂 活 動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邀 請 國 內 外 著 名 的 音 樂 家 音 樂 團 體 參 加, 已 逐 漸 成 為 國 際 知 名 的 音 樂 節 音 樂 節 包 括 交 響 樂 音 樂 會 歌 劇 獨 奏 音 樂 會 室 內 樂 音 樂 會 經 典 爵 士 樂 音 樂 會 歌 舞 劇 演 唱 會 等 多 種 世 界 水 準 的 藝 術 演 出 活 動, 是 具 有 國 際 性 的 音 樂 盛 事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協 會 是 一 個 非 營 利 的 專 業 組 織 機 構, 由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的 藝 術 家 和 經 營 管 理 人 士 組 成 他 們 在 北 京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領 導 下, 運 用 其 專 業 知 識 和 藝 術 實 踐 以 及 與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界 的 廣 泛 聯 繫, 為 廣 大 的 音 樂 愛 好 者 奉 獻 高 水 準 的 藝 術 節 目 一 年 一 度 的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大 致 從 每 年 的 10 月 中 旬 開 幕, 歷 時 近 一 個 月, 在 11 月 中 旬 閉 幕 每 屆 有 30 場 左 右 的 演 出, 曾 有 著 名 男 高 音 歌 唱 家 何 塞 卡 雷 拉 斯 女 高 音 歌 唱 家 凱 薩 琳 巴 特 爾 鋼 琴 家 瑪 爾 塔 阿 格 裏 奇 傅 聰 譚 梅 文 小 提 琴 演 奏 家 以 撒 斯 特 恩 莎 拉 張 奧 古 斯 丁 杜 梅 指 揮 家 瓦 列 裏 傑 吉 耶 夫 作 曲 家 及 指 揮 家 潘 84

195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德 列 茨 基 等 前 來 演 出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同 時 也 非 常 重 視 教 育 事 業 和 公 益 活 動, 每 屆 音 樂 節 都 舉 辦 免 費 的 兒 童 音 樂 會 和 大 學 生 音 樂 會, 並 在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舉 辦 大 師 講 座, 近 6000 名 音 樂 學 院 學 生 教 師 以 及 音 樂 愛 好 者 接 受 了 斯 特 恩 梅 斯 基 傅 聰 莫 華 倫 譚 梅 文 盧 景 文 廖 乃 雄 科 達 伊 四 重 奏 組 等 中 外 藝 術 家 的 指 導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已 經 取 得 可 喜 的 成 果 並 產 生 深 刻 影 響, 各 界 人 士 給 予 了 熱 情 稱 讚 和 高 度 評 價 他 們 認 為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不 僅 為 推 動 音 樂 文 化 的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而 且 已 成 為 北 京 的 標 誌 性 文 化 活 動 音 樂 節 的 策 劃 組 織 和 實 施 是 一 項 極 為 艱 巨 和 複 雜 的 大 工 程, 但 卻 成 功 地 實 現 了 國 際 化 和 專 業 化, 展 示 了 策 劃 者 組 織 者 所 具 有 的 魄 力, 體 現 了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的 與 眾 不 同 北 京 音 樂 節 必 將 繼 續 作 為 一 個 國 際 性 音 樂 盛 會, 為 推 進 世 界 文 化 藝 術 的 交 流 和 繁 榮 做 出 貢 獻 ( 資 料 來 源..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網 站 中 華 文 化 網 北 京 國 際 手 風 琴 藝 術 節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7 月 主 辦 方 : 中 國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協 會 承 辦 方 :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三 個 直 轄 市 的 手 風 琴 學 會 及 姜 傑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手 風 琴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在 北 京 的 劇 場 體 育 館 和 廣 場 等 負 責 機 構 : 北 京 國 際 手 風 琴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機 構 地 址 : 北 京 亞 運 村 安 慧 北 裏 安 園 8 號 樓 薑 傑 鋼 琴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電 話 ; 傳 真 : 郵 遞 區 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資 料 來 源.. 中 華 文 化 網 北 京 大 山 子 國 際 藝 術 節 (The Dashanzi International Art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4-5 月 主 辦 方 : 北 京 大 山 子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85

196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承 辦 方 : 北 京 大 山 子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當 代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北 京 大 山 子 藝 術 區 負 責 機 構 : 北 京 大 山 子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機 構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酒 仙 橋 路 4 號 電 話 :: 傳 真 :: 郵 遞 區 號 : 電 郵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大 山 子 國 際 藝 術 節 (The Dashanzi International Art Festival, 以 下 簡 稱 DIAF), 是 北 京 大 山 子 藝 術 區 舉 辦 的 年 度 大 型 藝 術 活 動, 是 DIAF 組 委 會 與 居 住 或 工 作 在 此 的 各 位 藝 術 家 積 極 促 成 的 一 個 集 中 展 示 當 代 藝 術 成 果 的 藝 術 節 在 百 花 齊 放 希 望 降 臨 的 春 天,DIAF 在 將 近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裏, 給 公 眾 帶 來 或 有 趣 或 深 刻 的 多 姿 多 彩 的 當 代 藝 術 活 動, 在 公 眾 和 當 代 文 化 之 間 提 供 了 一 個 交 流 的 平 台, 為 了 這 一 目 標, DIAF 將 來 自 不 同 國 籍 不 同 背 景 的 藝 術 家 聚 攏 到 了 一 起 活 動 範 圍 涉 及 視 覺 與 聲 音 兩 個 領 域.. 通 過 展 現 圖 像 與 形 體 的 運 動 和 狀 態, 以 視 覺 藝 術 現 場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行 為 表 演 建 築 與 設 計 展 覽 世 界 電 影 展 映 等 多 種 當 代 藝 術 形 式 呈 現 在 公 眾 面 前 ( 資 料 來 源.. 北 京 大 山 子 國 際 藝 術 節 網 站 北 京 大 道 現 場 藝 術 節 (Beijing Dadao Live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一 屆, 日 期 不 定 主 辦 方 : 北 京 大 道 現 場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承 辦 方 : 北 京 大 道 現 場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現 場 表 演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北 京 負 責 機 構 :: 北 京 大 道 現 場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現 場 藝 術, 指 個 人 化 的 現 場 表 演 藝 術 現 場 藝 術 意 在 模 糊 以 往 的 藝 術 分 類 中 涉 及 現 場 表 演 的 戲 劇 舞 蹈 行 為 藝 術 身 體 藝 術 偶 發 藝 術 事 件 藝 術 行 動 藝 術 現 場 音 樂 儀 式 表 演 等 藝 術 方 式 的 界 線, 探 索 個 人 化 的 現 場 表 演 方 式 的 可 能 性, 是 當 代 藝 術 與 文 化 中 的 一 種 新 思 潮 和 方 法 現 場 藝 術 作 為 一 個 藝 術 觀 念, 在 199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被 國 際 藝 術 界 明 確 地 提 出 特 別 在 英 國, 除 了 屬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英 國 藝 86

197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術 委 員 會 把 現 場 藝 術 作 為 核 心 重 點 發 展 的 藝 術 部 門 之 一, 還 有 現 場 藝 術 發 展 機 構 (Live Art Development Agency) 這 樣 的 民 間 現 場 藝 術 組 織 2003 年 由 英 國 現 場 藝 術 發 展 機 構 在 倫 敦 泰 特 現 代 美 術 館 舉 辦 的 現 場 文 化 (Live Culture) 表 演, 是 迄 今 在 全 世 界 舉 辦 的 最 具 學 術 水 準 的 國 際 現 場 藝 術 活 動 大 道 現 場 藝 術 節 是 在 中 國 舉 辦 的 國 際 性 現 場 藝 術 活 動, 也 是 目 前 亞 洲 唯 一 的 國 際 現 場 藝 術 節, 計 畫 每 年 舉 辦 一 次 第 1 屆 大 道 現 場 藝 術 節 於 2003 年 9 月 日 在 北 京 大 山 子 藝 術 區 舉 辦 ( 資 料 來 源.. " 打 開 " 國 際 行 為 藝 術 節 ("OPEN" 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Art Festival) 打 開 藝 術 節 開 始 於 2000 年, 每 年 一 屆, 參 展 藝 術 家 來 自 美 英 德 日 加 芬 蘭 希 臘 愛 爾 蘭 新 加 坡 斯 洛 伐 克 等 國 家 以 及 大 陸 香 港 的 藝 術 家 40 餘 位, 還 邀 請 國 內 重 要 藝 術 批 評 家 和 策 展 人 擔 任 主 持 人, 是 國 內 第 一 個 也 是 目 前 最 大 的 國 際 性 行 為 表 演 藝 術 節 藝 術 節 的 畫 冊 已 由 香 港 新 世 紀 出 版 社 在 海 外 出 版 發 行 藝 術 節 作 為 中 國 最 重 要 的 行 為 表 演 藝 術 節, 受 到 國 際 行 為 藝 術 界 的 普 遍 關 注, 並 與 日 本 國 際 行 為 藝 術 節 歐 洲 行 為 藝 術 國 際 菲 律 賓 國 際 行 為 藝 術 節 香 港 戲 焰 台 北 行 為 藝 術 節 等 國 際 行 為 藝 術 組 織 建 立 了 廣 泛 聯 繫 和 互 訪 ( 資 料 來 源.. 北 京 大 學 生 藝 術 節 (Beijing College Art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3 月 主 辦 方 :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共 青 團 北 京 市 委 北 京 市 教 育 工 作 委 員 會 承 辦 方 : 北 京 學 生 活 動 管 理 中 心 參 加 者 : 北 京 各 大 學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北 京 各 大 學 學 生 禮 堂 負 責 機 構 : 北 京 學 生 活 動 管 理 中 心 ( 資 料 來 源..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節 (Beijing Modern Music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5 月 主 辦 方 :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中 國 音 協 理 論 委 員 會 及 創 作 委 員 會 承 辦 方 :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學 院 87

198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參 加 者 :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學 院 各 院 系 國 內 外 音 樂 家 演 出 地 點 :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學 院 負 責 機 構 :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學 院 現 代 音 樂 節 組 委 會 網 址 :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藝 術 節 作 為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學 院 展 示 現 代 音 樂 藝 術 教 育 風 采 的 年 度 盛 典, 迄 今 已 成 功 舉 辦 了 五 屆 其 中 於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在 北 京 人 民 大 會 堂 隆 重 推 出 的 第 四 屆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藝 術 節 專 場 晚 會 桃 李 芳 華, 更 是 得 到 了 社 會 各 界 的 廣 泛 關 注 和 讚 譽, 一 度 在 藝 術 教 育 領 域 引 起 轟 動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藝 術 節, 以 流 行 音 樂 爵 士 樂 音 樂 劇 為 主 體, 以 現 代 歌 舞 國 際 標 準 舞 舞 台 劇 表 演 說 唱 藝 術 表 演 為 支 撐, 是 融 合 了 現 代 與 傳 統, 東 方 與 西 方, 通 俗 與 高 雅 等 藝 術 特 點 的 一 場 音 樂 盛 事 (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現 代 音 樂 研 修 學 院 網 頁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節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12 月 主 辦 方 :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承 辦 方 :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優 秀 音 樂 家 音 樂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負 責 機 構 :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節 組 委 會 機 構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鮑 家 街 43 號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內 電 話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節 是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固 定 每 年 舉 辦 的 品 牌 活 動, 目 的 在 於 在 確 保 音 樂 節 內 容 高 品 質 的 基 礎 上 將 優 秀 音 樂 作 品 推 向 市 場 音 樂 節 期 間, 將 邀 請 來 自 德 國 法 國 新 加 坡 等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優 秀 音 樂 家 演 奏 家 以 及 知 名 的 中 國 國 家 交 響 樂 團 中 國 愛 樂 樂 團 中 國 青 年 交 響 樂 團 中 國 青 年 民 族 樂 團 等 優 秀 音 樂 團 體 參 加 ( 資 料 來 源..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網 站 新 浪 網 第 四 屆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節 精 彩 看 點 88

199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上 海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主 辦 方 : 承 辦 方 : 參 加 者 : 演 出 地 點 : 負 責 機 構 : 網 址 : 每 年 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優 秀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上 海 各 劇 場 演 出 場 所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中 心 中 國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是 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批 准,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主 辦,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的 國 家 級 國 際 藝 術 節, 是 我 國 最 高 規 格 的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節 慶 活 動 從 2000 年 3 月 開 始 舉 辦 的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是 唯 一 的 國 家 級 國 際 藝 術 節 藝 術 節 致 力 於 展 示 國 際 文 化 弘 揚 中 國 傳 統 藝 術, 促 進 國 際 藝 術 市 場 的 交 流 中 國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以 吸 收 世 界 優 秀 文 化, 弘 揚 中 華 民 族 藝 術, 推 動 中 外 文 化 交 流 為 宗 旨 中 國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每 年 舉 辦 一 屆, 首 屆 己 於 1999 年 11 月 1 日 至 12 月 1 日 在 上 海 舉 行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舞 台 藝 術 演 出 文 化 藝 術 展 覽 群 眾 文 化 活 動 和 各 類 藝 術 品 交 易 等 ( 資 料 來 源..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網 站 上 海 藝 術 博 覽 會 (Shanghai Art Fair)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11 月 主 辦 方 : 上 海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會 上 海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承 辦 方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優 秀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展 出 地 點 : 上 海 世 貿 商 城 負 責 機 構 :: 上 海 藝 術 博 覽 會 組 織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機 構 地 址 : 上 海 市 漕 溪 北 路 595 號 副 樓 411 室 電 話 : / 轉 116 傳 真 : 郵 遞 區 號 :

200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電 子 信 箱 網 址 : 由 上 海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會 主 辦 的 上 海 藝 術 博 覽 會, 自 1997 年 創 辦 以 來, 至 今 已 走 過 八 年 的 歷 程 有 來 自 法 國 德 國 俄 羅 斯 瑞 典 義 大 利 荷 蘭 比 利 時 挪 威 冰 島 瑞 士 英 國 奧 地 利 西 班 牙 盧 森 堡 丹 麥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和 我 國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的 三 十 多 個 國 家 與 地 區 的 一 千 多 家 畫 廊 或 藝 術 經 紀 機 構 參 展 ; 有 近 8 萬 多 件 藝 術 作 品 參 與 了 展 示 與 交 易 ; 約 有 四 十 萬 人 次 的 中 外 觀 眾 觀 摩 了 歷 屆 上 海 藝 博 會 眾 多 世 界 著 名 大 師 的 原 作 也 通 過 上 海 藝 博 會 龐 大 的 平 台 首 次 亮 相, 如 : 畢 卡 索 馬 蒂 斯 倫 勃 朗 夏 伽 爾 達 利 雷 諾 瓦 莫 內 馬 塔 阿 曼 朱 德 群 趙 無 極 齊 白 石 徐 悲 鴻 張 大 千 傅 抱 石 等 的 名 作 上 海 藝 術 博 覽 會 不 僅 能 夠 生 動 地 反 映 出 八 年 來 中 國 藝 術 市 場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同 時 也 在 藝 術 和 廣 大 民 眾 之 間 架 起 了 一 座 極 具 親 和 力 的 橋 樑, 對 城 市 文 化 底 蘊 的 建 設, 普 及 引 導 藝 術 品 購 藏, 陶 冶 提 高 大 眾 藝 術 素 養 起 到 了 積 極 的 推 動 作 用, 並 已 成 為 上 海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標 誌 性 活 動 之 一! ( 資 料 來 源.. 上 海 藝 術 博 覽 會 網 站 上 海 之 春 國 際 音 樂 節 (Shanghai Spring International Music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5 月 主 辦 方 :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文 學 藝 術 界 聯 合 會 上 海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集 團 承 辦 方 : 上 海 文 廣 新 聞 傳 媒 集 團 上 海 音 樂 家 協 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優 秀 音 樂 家 音 樂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上 海 各 音 樂 廳 演 出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上 海 之 春 國 際 音 樂 節 組 織 委 員 會 上 海 之 春 國 際 音 樂 節 由 上 海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集 團 和 上 海 市 文 聯 主 辦 它 的 前 身 是 始 於 1960 年 的 上 海 之 春 音 樂 舞 蹈 月 和 始 於 1984 年 的 上 海 國 際 廣 播 音 樂 節, 這 兩 項 活 動 於 2001 年 合 併, 遂 成 現 在 的 上 海 之 春 國 際 音 樂 節 上 海 之 春 國 際 音 樂 節 以 新 作 品 新 感 覺 為 主 題, 努 力 體 現 海 納 百 川, 勇 於 創 新 的 海 派 文 化 特 色, 以 展 現 新 作 新 人 和 群 眾 性 音 樂 活 動 作 為 特 色 和 亮 點, 重 點 打 造 當 代 音 樂 最 新 優 秀 作 品 的 展 示 和 交 流 平 台, 著 力 推 出 一 批 廣 大 群 眾 喜 聞 樂 見 的 音 樂 作 品, 通 過 各 種 類 型 的 比 賽 出 新 人, 出 新 作 音 樂 節 突 出 群 眾 音 樂 文 化 活 動, 在 展 現 上 海 市 民 的 音 樂 才 能 的 同 時, 更 加 集 中 地 滿 足 市 民 音 樂 欣 賞 要 求 通 過 不 斷 地 努 力, 成 為 新 人 新 作 的 推 出 平 台 中 外 文 化 的 交 流 平 台 以 及 群 眾 文 化 的 展 示 平 台 ( 資 料 來 源.. 中 華 文 化 網 90

201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上 海 亞 洲 音 樂 節 (Shanghai Asia Music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5 月 主 辦 方 : 上 海 亞 洲 音 樂 節 組 委 會 上 海 文 廣 新 聞 傳 媒 集 團 承 辦 方 : 上 海 亞 洲 音 樂 節 組 委 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優 秀 音 樂 家 音 樂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上 海 各 音 樂 廳 演 出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上 海 亞 洲 音 樂 節 組 委 會 上 海 亞 洲 音 樂 節 創 辦 於 1991 年, 至 今 已 成 功 舉 辦 六 屆,1999 年 起 納 入 中 國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系 列 活 動 中 國 新 人 歌 手 大 賽, 作 為 賽 事 專 案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在 過 去 的 六 年 裏, 展 示 了 自 己 獨 特 的 魅 力 -- 富 有 感 召 力 的 流 行 元 素, 天 籟 激 蕩 的 頂 級 視 聽, 不 僅 使 比 賽 成 為 闡 釋 精 湛 藝 術 成 就 輝 煌 夢 想 的 舞 台, 更 成 為 連 接 中 國 與 亞 洲 乃 至 全 球 流 行 音 樂 的 重 要 橋 樑 ( 資 料 來 源.. 中 國 新 聞 網 27/ html)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Shanghai Baoshan International Folk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10-11 月, 每 兩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上 海 寶 山 區 人 民 政 府 上 海 文 學 藝 術 界 聯 合 會 承 辦 方 :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國 國 內 優 秀 民 間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上 海 寶 山 區 的 演 出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機 構 地 址 : 上 海 市 寶 山 區 友 誼 路 一 號 郵 遞 區 號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是 上 海 一 個 新 的 文 化 節 慶 品 牌, 深 受 上 海 人 民 群 眾 的 喜 愛 和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界 的 歡 迎 2004 年,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加 入 了 聯 合 國 民 間 藝 術 組 織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自 1995 年 舉 辦 以 來, 共 舉 辦 了 四 屆, 平 均 每 兩 年 一 屆, 歷 屆 藝 術 節 共 吸 引 了 18 個 國 家 參 加, 先 後 有 34 個 國 內 外 藝 術 團 806 人 次 91

202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參 與 藝 術 節 的 演 出 活 動 ( 資 料 來 源.. 上 海 寶 山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網 92

203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廣 州 廣 東 省 藝 術 節 (Guangdong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11 月, 每 三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廣 東 省 內 主 要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 廣 東 省 內 優 秀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廣 東 省 內 主 要 城 市 演 出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廣 東 省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三 年 一 屆 的 廣 東 省 藝 術 節 是 廣 東 最 高 水 準 的 專 業 藝 術 表 演 盛 會, 也 是 國 內 最 早 創 辦 的 省 級 專 業 藝 術 活 動 之 一 從 1984 年 舉 辦 開 始, 一 共 創 作 演 出 戲 劇 舞 劇 和 歌 舞 雜 技 曲 藝 等 超 過 100 台, 劇 碼 包 括 粵 劇 潮 劇 等 13 種 廣 東 地 方 戲 曲 和 各 種 話 劇 舞 劇 ( 資 料 來 源..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南 方 網 專 題 第 八 屆 廣 東 藝 術 節 廣 州 華 人 文 化 藝 術 節 舉 辦 時 間 :12 月, 每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廣 東 省 歸 國 華 僑 聯 合 會 廣 州 市 歸 國 華 僑 聯 合 會 承 辦 方 : 廣 州 市 惠 僑 海 外 服 務 公 司 參 加 者 : 海 外 華 僑 華 人 社 團 港 澳 台 地 區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廣 州 市 內 主 要 演 出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廣 州 市 惠 僑 海 外 服 務 公 司 廣 州 華 人 藝 術 節 是 經 廣 東 省 政 府 和 廣 州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世 界 性 的 華 人 文 化 藝 術 節, 是 國 內 第 一 個 華 人 文 化 藝 術 節 藝 術 節 包 括 三 個 篇 章 : 中 華 文 化 篇 ( 包 括 開 幕 式 大 型 文 藝 演 出 粵 曲 藝 術 交 流 醒 獅 競 技 表 演 等 ), 目 的 是 為 展 示 中 華 民 族 五 千 年 的 悠 久 歷 史, 凝 聚 民 族 情 結 ; 發 展 篇, 通 過 參 過 珠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建 設 成 就, 讓 海 外 僑 胞 更 多 的 瞭 解 祖 國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的 巨 大 變 化 ; 科 技 篇, 通 過 參 加 相 關 活 動 和 有 關 專 案 體 現, 讓 觀 眾 瞭 解 中 國 的 科 技 發 展 水 準 ( 資 料 來 源.. 廣 州 市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340&catId=2994) 93

204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全 國 木 偶 皮 影 金 獅 獎 比 賽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9 月 主 辦 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中 國 木 偶 皮 影 藝 術 學 會 協 辦 方 : 廣 州 市 演 出 公 司 參 加 者 : 國 內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區 ) 木 偶 皮 影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廣 州 市 木 偶 藝 術 中 心 及 江 南 大 戲 院 中 山 紀 念 堂 等 主 要 表 演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金 獅 獎 全 國 木 偶 皮 影 比 賽 組 委 會 金 獅 獎 全 國 木 偶 皮 影 比 賽 是 國 家 文 化 部 設 立 的 全 國 性 專 業 木 偶 皮 影 類 藝 術 的 政 府 最 高 獎 項, 大 賽 設 劇 ( 節 ) 目 綜 合 獎 金 銀 銅 獎, 綜 合 單 項 獎 編 劇 導 演 表 演 ( 含 演 唱 ) 作 曲 舞 美 設 計 ( 含 燈 光 服 裝 ) 造 型 設 計 ( 含 製 作 ) 獎, 評 獎 工 作 由 金 獅 獎 全 國 木 偶 比 賽 組 委 會 聘 請 全 國 各 地 有 代 表 性 的 專 家 組 成 評 委 會, 對 參 賽 作 品 進 行 評 選 除 了 比 賽 以 外, 組 委 會 還 採 取 藝 術 比 賽 於 商 業 演 出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委 託 專 業 的 仲 介 公 司 -- 廣 州 市 演 出 公 司 負 責 參 賽 團 體 演 出 市 場 的 推 廣, 特 別 組 織 藝 團 的 公 演 ( 資 料 來 源.. 廣 東 省 文 化 局 南 方 網 新 聞 全 國 第 二 屆 木 偶 皮 影 比 賽 廣 州 開 幕 羊 城 國 際 粵 劇 節 舉 辦 時 間 :10-11 月, 每 四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廣 州 文 學 藝 術 界 聯 合 會 廣 州 振 興 粵 劇 基 金 會 承 辦 方 :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廣 州 振 興 粵 劇 基 金 會 參 加 者 : 世 界 各 地 及 中 國 國 內 粵 劇 團 體 粵 劇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廣 州 市 江 南 大 戲 院 平 安 大 戲 院 等 粵 劇 表 演 場 所 負 責 機 構 : 羊 城 國 際 粵 劇 節 組 委 會 羊 城 國 際 粵 劇 節 是 廣 州 市 大 型 國 際 性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之 一, 由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廣 州 文 學 藝 術 界 聯 合 會 和 廣 州 振 興 粵 劇 基 金 會 聯 合 主 辦, 自 1990 年 舉 辦 以 來, 每 四 年 舉 行 一 屆, 現 已 成 為 海 內 外 粵 劇 藝 術 家 交 流 藝 術 聯 結 友 誼 以 及 戲 迷 共 醉 鄉 音 的 大 舞 台 第 四 屆 羊 城 國 際 粵 劇 節 於 2004 年 舉 行, 這 次 的 粵 劇 節 上 演 的 除 了 有 著 名 粵 劇 經 典 劇 碼 以 外, 還 新 增 了 英 語 粵 劇 多 媒 體 青 春 粵 劇 粵 劇 動 畫 電 影 等 粵 劇 的 新 形 式, 為 粵 劇 的 創 新 發 展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經 驗 及 模 式 ( 資 料 來 源.. 廣 東 省 文 化 局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網 頁 94

205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成 都 蓉 城 之 春 大 型 文 藝 晚 會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春 節 前 夕 主 辦 方 :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成 都 市 委 宣 傳 部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成 都 市 廣 電 局 參 加 者 : 國 內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區 ) 優 秀 藝 術 家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地 點 : 成 都 市 會 展 中 心 負 責 機 構 : 蓉 城 之 春 大 型 文 藝 晚 會 組 委 會 一 年 一 度 的 蓉 城 之 春 大 型 文 藝 晚 會 是 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辦, 成 都 市 委 宣 傳 部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及 成 都 市 廣 電 局 共 同 承 辦 的 大 型 文 藝 活 動, 是 成 都 市 民 迎 接 新 春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文 化 節 目 ( 資 料 來 源..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四 川 在 線 網 新 聞 2004 蓉 城 之 春 大 型 文 藝 晚 會 將 隆 重 舉 行 95

206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其 他 : 南 寧 南 寧 國 際 民 歌 藝 術 節 (Nanning International Folk Song Arts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 每 年 10 月 主 辦 方 : 國 家 文 化 部 社 會 文 化 圖 書 館 司 國 家 民 委 文 化 宣 傳 司 南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辦 方 : 南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參 加 者 : 國 內 著 名 藝 術 家 歌 手 國 外 民 間 藝 術 家 演 出 地 點 : 廣 西 省 南 寧 市 負 責 機 構 : 南 寧 國 際 民 歌 藝 術 節 組 織 委 員 會 網 址 : 南 寧 國 際 民 歌 藝 術 節 的 前 身 是 創 辦 於 1993 年 廣 西 國 際 民 歌 節,1999 年 正 式 改 為 現 名, 它 由 國 家 文 化 部 社 會 文 化 圖 書 館 司 國 家 民 委 文 化 宣 傳 司 和 南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聯 合 主 辦, 是 一 個 融 文 化 旅 遊 經 貿 為 一 體 的 綜 合 性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該 藝 術 節 一 年 舉 辦 一 次, 舉 辦 地 點 定 於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省 會 南 寧 市 南 寧 國 際 民 歌 藝 術 節 的 宗 旨 是 繼 承 和 弘 揚 壯 族 人 民 的 文 化 藝 術, 加 強 與 世 界 各 民 族 文 化 的 交 流 和 發 展 藝 術 節 期 間, 國 內 著 名 藝 術 家 歌 手 以 及 國 外 民 間 藝 術 家 為 觀 眾 帶 來 精 彩 紛 呈 的 民 族 文 化 節 目 演 出 與 民 歌 節 同 時 舉 辦 的 還 有 時 裝 大 賽 壯 族 節 日 聯 歡 全 國 少 數 民 族 孔 雀 獎 聲 樂 大 賽 旅 遊 美 食 節 廣 西 山 歌 擂 台 賽 以 及 經 貿 洽 談 會 等 活 動 歷 屆 藝 術 節 舉 辦 以 來, 在 國 內 外 受 到 了 廣 泛 讚 譽, 影 響 力 不 斷 擴 大 ( 資 料 來 源.. 南 寧 國 際 民 歌 藝 術 節 網 站 廈 門 鼓 浪 嶼 國 際 鋼 琴 藝 術 節 (Gulangyu International Piano Art Festival) 舉 辦 時 間 :5 月, 每 兩 年 一 屆 主 辦 方 : 中 國 音 樂 家 協 會 廈 門 市 鼓 浪 嶼 區 政 府 承 辦 方 : 廈 門 市 鼓 浪 嶼 區 政 府 參 加 者 : 國 內 外 著 名 音 樂 家 藝 術 家 專 家 及 學 者 演 出 地 點 : 福 建 省 廈 門 市 鼓 浪 嶼 負 責 機 構 : 鼓 浪 嶼 國 際 鋼 琴 藝 術 節 組 織 委 員 會 96

207 第 二 部 份 第 十 一 章 機 構 地 址 : 廈 門 市 鼓 浪 嶼 鹿 礁 路 16 號 二 樓 電 話 : / 傳 真 : 電 郵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鼓 浪 嶼 國 際 鋼 琴 藝 術 節 創 辦 於 2002 年, 是 由 中 國 音 樂 家 協 會 和 鼓 浪 嶼 區 政 府 聯 合 主 辦 的 大 型 音 樂 藝 術 節 該 藝 術 節 每 兩 年 舉 辦 一 屆, 地 點 設 在 福 建 省 廈 門 市 鼓 浪 嶼 藝 術 節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活 動 : 金 鐘 獎 比 賽 暨 鼓 浪 嶼 鋼 琴 藝 術 節 開 幕 式 音 樂 會 ; 全 國 青 少 年 鋼 琴 大 賽 ; 世 界 著 名 鋼 琴 大 師 音 樂 會 及 大 師 班 ; 音 樂 家 學 術 論 壇 及 音 樂 沙 龍 ; 鼓 浪 嶼 籍 世 界 著 名 音 樂 家 音 樂 會 ; 中 國 鋼 琴 博 覽 會 及 世 界 名 琴 展 示 會 及 海 峽 兩 岸 少 兒 音 樂 舞 蹈 聯 歡 活 動 等 ( 資 料 來 源.. 鼓 浪 嶼 國 際 鋼 琴 藝 術 節 網 站 97

208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第 十 二 章 有 關 於 中 國 內 地 表 演 的 經 濟 支 援 本 章 是 有 關 於 中 國 內 地 表 演 的 經 濟 支 援 資 料, 包 括 : 曾 資 助 本 地 團 體 到 內 地 作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贊 助 機 構 在 機 構 目 標 及 宗 旨 上 列 明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的 資 助 機 構, 以 及 部 分 機 構 資 助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的 數 據 1 以 下 將 分 為 政 府 轄 下 機 構 資 助 慈 善 或 基 金 機 構 資 助 及 商 業 機 構 或 個 人 名 義 資 助 三 部 分 進 行 介 紹 一 政 府 轄 下 機 構 資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 文 化 交 流 計 劃 ) 創 辦 機 構..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成 立 年 期.. 不 詳 資 助 形 式.. 項 目 資 助 資 助 範 圍 : 促 進 本 港 與 外 地 文 化 交 流 的 藝 術 活 動 申 請 資 格..1) 凡 有 一 定 往 績 的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均 可 申 請 ; 2) 申 請 團 體 須 獲 官 方 半 官 方 或 有 相 當 聲 譽 和 代 表 性 的 外 地 團 體 正 式 邀 請 撥 款 準 則..1) 一 般 情 況 下, 申 請 團 體 每 年 最 多 只 可 獲 兩 次 撥 款 ; 2) 一 般 而 言, 基 金 最 多 只 資 助 有 關 申 請 總 開 支 的 三 分 之 一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資 助 上 限 可 提 高 至 總 開 支 的 一 半 ; 3) 一 般 情 況 下, 資 助 項 目 只 限 交 通 住 宿 運 輸 及 保 險 所 有 獲 資 助 的 項 目 開 支 均 需 實 報 實 銷 資 助 條 件.. 申 請 團 體 須 於 活 動 完 成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就 獲 資 助 活 動 撰 寫 一 份 簡 報, 連 同 有 關 支 出 單 據 正 本 ( 經 核 實 無 誤 ), 於 上 述 限 期 前 遞 交 民 政 事 務 局, 以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1 數 據 來 自 研 究 隊 伍 直 接 訪 問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參 考 本 地 藝 團 及 有 關 資 助 機 構 網 頁 及 印 刷 品 如 有 遺 漏, 敬 請 原 諒 98

209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獲 資 助 團 體 須 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民 政 事 務 局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給 予 的 資 助 作 出 鳴 謝, 例 如 刊 登 於 有 關 計 劃 的 刊 物 上 ; 亦 應 邀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出 席 活 動 / 觀 賞 演 出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團 體 在 遞 交 資 助 申 請 時, 需 一 併 呈 交 下 列 資 料 以 供 審 查 : 聯 絡 方 式.. 1) 主 辦 單 位 的 邀 請 信 ; 2) 主 辦 單 位 及 活 動 的 資 料 ; 3) 申 請 團 體 的 資 料 ; 4) 申 請 團 體 參 加 的 項 目 及 計 劃 詳 情 ; 5) 財 政 預 算, 請 以 表 列 形 式 說 明 下 列 各 項 : 計 劃 內 各 項 目 開 支 及 申 請 金 額 ; 計 劃 總 開 支 及 申 請 總 額 ; 其 它 資 助 / 收 入 來 源 及 金 額 申 請 應 送 或 寄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41 樓 民 政 事 務 局 地 址..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31 字 樓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email protected] 曾 資 助 項 目 年 舞 團 多 空 間 參 與 北 京 大 山 子 藝 術 節 演 出, 成 功 獲 該 基 金 資 助 資 料 來 源.. 民 政 事 務 局 網 頁 y.htm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創 辦 機 構.. 粵 劇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管 理 機 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成 立 年 期 年 資 助 形 式.. 項 目 資 助 資 助 範 圍.. 資 助 範 圍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1) 經 典 足 本 粵 劇 或 具 實 驗 性 的 粵 劇 演 出 : 2) 有 關 粵 劇 發 展 和 傳 承 的 學 術 研 究 研 討 會 講 座 或 工 作 坊 等 ; 3) 蒐 集 保 存 整 理 或 出 版 香 港 粵 劇 的 文 獻 劇 本 或 其 他 相 關 具 保 存 價 值 的 資 料, 包 括 粵 劇 歷 史 口 述 及 音 像 資 料 等 ; 4) 推 廣 和 延 續 粵 劇 在 社 區 的 發 展 ; 99

210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5) 開 拓 粵 劇 教 育 資 源 ; 6) 拓 展 青 少 年 觀 眾 的 粵 劇 推 廣 : 7) 粵 劇 新 秀 及 幕 後 工 作 的 專 業 培 訓 ; 8) 設 立 粵 劇 交 流 平 台 或 促 進 粵 劇 發 展 的 交 流 計 劃 (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 或 其 他 相 關 的 粵 劇 推 廣 計 劃 申 請 資 格.. 提 交 的 計 劃 申 請 須 符 合 下 述 資 格 及 準 則 : 1) 申 請 者 必 須 為 本 地 註 冊 團 體 或 香 港 居 民 ; 2) 所 申 請 進 行 的 計 劃 需 有 助 促 進 香 港 粵 劇 的 發 展, 並 符 合 基 金 的 成 立 宗 旨 ; 3) 計 劃 必 須 為 非 牟 利 性 質, 而 任 何 因 資 助 計 劃 而 獲 得 的 收 入, 必 須 以 實 報 實 銷 的 方 式 全 數 用 作 進 行 資 助 計 劃 如 資 助 計 劃 有 任 何 盈 餘, 則 須 退 還 予 基 金 ; 4) 基 金 由 於 資 源 所 限, 每 申 請 的 資 助 上 限 一 般 不 超 出 100 萬 元, 而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總 酬 金 不 可 多 於 總 開 支 的 10%; 5) 申 請 者 必 須 提 交 填 妥 的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申 請 表 格 ( 見 後 附 ) 以 供 考 慮, 獲 批 資 助 及 簽 妥 承 諾 書 後 才 可 實 行 計 劃 一 般 可 在 截 止 申 請 最 少 兩 個 月 後 展 開 計 劃 ; 6) 倘 申 請 者 未 能 遵 照 基 金 秘 書 處 的 要 求 提 交 補 充 資 料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則 視 作 撤 回 或 放 棄 申 請 撥 款 準 則.. 評 審 資 助 申 請 的 準 則 如 下 : 1) 計 劃 的 目 的 和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的 宗 旨 : 計 劃 能 否 有 效 推 廣 粵 劇, 包 括 計 劃 對 目 標 對 象 而 言 的 吸 引 力 計 劃 的 創 新 程 度 或 創 意 ( 如 適 用 ) 計 劃 能 否 提 升 目 標 對 象 的 粵 劇 鑑 賞 能 力 或 達 到 藝 術 交 流 ; 計 劃 能 否 延 續 粵 劇 的 發 展, 包 括 可 持 續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舉 行 的 專 業 課 程 或 其 他 培 訓 及 教 育 活 動, 或 新 秀 足 本 粵 劇 演 出 等 計 劃 ; 計 劃 是 否 有 助 粵 劇 的 研 究 工 作, 包 括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保 存 計 劃 等 2) 擬 議 的 計 劃 概 念 及 執 行 形 式 是 否 可 行 ; 3) 申 請 者 的 背 景 及 往 績 ( 如 非 新 成 立 團 體 ) 執 行 計 劃 的 人 員 是 否 具 備 相 關 的 藝 術 水 平 資 歷 和 經 驗 ; 4) 計 劃 是 否 能 惠 及 不 同 種 類 的 人 士 及 適 當 地 擴 大 受 惠 人 數, 如 活 動 專 為 弱 勢 社 群 和 青 少 年 而 設, 或 能 吸 引 新 觀 眾 ; 5) 所 擬 備 的 財 政 預 算 是 否 合 理 ; 6) 自 我 評 估 機 制, 包 括 在 質 與 量 上 的 指 標 ( 如 演 出 水 平 或 教 學 水 平, 以 及 100

211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預 計 受 惠 人 數 ) 及 評 估 成 效 方 法 ( 如 問 卷 藝 術 評 論 邀 請 專 家 評 核 ) 是 否 配 合 計 劃 的 目 標 基 金 一 般 不 支 持 下 列 計 劃 : 1) 對 個 別 人 士 商 業 機 構 政 黨 或 政 治 團 體 作 出 過 譽 或 過 分 宣 揚 的 計 劃 ; 2) 屬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教 育 統 籌 局 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等 撥 款 進 行 的 恆 常 性 計 劃 ; 3) 發 放 救 濟 金 的 計 劃 ; 4) 構 成 基 金 經 常 性 財 務 負 擔 的 計 劃, 例 如 申 請 支 付 團 體 的 辦 公 室 租 金 和 場 地 經 常 保 養 及 維 修 費 用, 或 支 付 全 職 人 員 酬 金, 基 金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計 劃 的 需 要 及 對 推 動 粵 劇 發 展 的 特 殊 價 值 而 酌 情 考 慮 是 否 支 持 有 關 的 行 政 開 支 資 助 條 件.. 受 助 者 收 到 通 知 書 後, 必 須 在 兩 星 期 內 交 回 簽 妥 的 基 金 受 助 者 承 諾 書 ( 如 欲 索 閱 範 本, 請 致 電 基 金 秘 書 處 ), 以 示 同 意 按 照 承 諾 書 的 條 文 接 受 及 運 用 資 助 金, 並 執 行 資 助 計 劃 申 請 方 式.. 基 金 每 季 接 受 資 助 申 請, 惟 基 金 可 因 應 申 請 情 況 變 更 接 受 申 請 日 期 及 次 數 申 請 者 一 般 可 於 每 年 三 月 六 月 九 月 及 十 二 月 向 基 金 提 出 有 關 粵 劇 發 展 計 劃 的 資 助 申 請 基 金 屆 時 會 公 布 每 季 的 資 助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基 金 保 留 權 利 不 處 理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惟 粵 劇 文 化 交 流 及 參 與 特 殊 藝 術 及 文 化 節 的 申 請, 基 金 會 因 應 計 劃 的 時 限 性 而 酌 情 考 慮 作 特 別 處 理 ; 在 此 等 情 況, 所 申 請 進 行 的 活 動 仍 須 待 批 核 後 方 可 展 開 聯 絡 方 式.. 申 請 者 必 須 下 載 及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及 附 上 申 請 團 體 的 註 冊 證 明 組 織 章 程 及 主 要 成 員 名 單 若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必 須 於 截 止 日 期 當 天 下 午 6 時 前 交 抵 基 金 秘 書 處 ; 郵 遞 申 請 書 則 以 郵 戳 為 憑 若 申 請 者 於 遞 交 申 請 書 後 兩 星 期 內 未 收 到 基 金 秘 書 處 寄 發 回 條 證 明 收 到 申 請 書, 須 致 電 向 基 金 秘 書 處 范 女 士 查 詢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41 樓 民 政 事 務 局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秘 書 處 電 話 :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秘 書 處 范 女 士 資 料 來 源.. 民 政 事 務 局 網 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計 劃 資 助 創 辦 機 構..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管 理 機 構..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成 立 年 期 年 101

212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資 助 形 式.. 項 目 資 助 資 助 範 圍 : 凡 合 乎 藝 發 局 目 標 的 藝 術 活 動, 均 可 向 藝 發 局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類 型 包 括 : 演 出 展 覽 出 版 教 育 活 動 社 區 推 廣 創 作 研 究 / 保 存 藝 術 評 論 培 訓 研 討 會 / 座 談 會 講 座 文 化 交 流 電 影 及 媒 體 錄 像 製 作 藝 術 家 駐 留 計 劃 等 以 下 活 動 不 符 合 資 助 範 圍 : 1) 藝 發 局 只 資 助 非 牟 利 活 動 因 此 如 計 劃 的 預 計 收 入, 贊 助 或 其 他 資 助 來 源 比 計 劃 預 算 為 高, 將 不 獲 考 慮 ; 2) 不 公 開 讓 公 眾 參 與 的 活 動 ; 3)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主 辦 的 活 動 這 些 活 動 一 般 由 該 署 給 予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費 用, 提 供 免 費 表 演 場 地, 但 票 房 / 活 動 收 益 可 能 歸 署 方 所 有 ; 4) 為 免 有 雙 重 資 助, 合 乎 其 母 機 構 或 其 他 資 助 機 構 撥 款 範 圍 的 計 劃, 將 不 獲 考 慮 根 據 此 原 則, 該 局 不 接 受 大 專 院 校 提 出 的 申 請 ; 5) 以 籌 款 為 目 的 的 活 動, 或 由 以 籌 款 為 目 的 而 組 成 的 基 金 會 所 主 辦 的 活 動 ; 6) 屬 聯 誼 性 質 的 活 動 非 公 開 課 程 或 訓 練, 牟 利 性 質 的 商 業 活 動 或 訓 練 班 ; 7) 以 社 會 福 利 籌 款 慈 善 為 目 標 的 活 動, 該 局 建 議 申 請 者 各 其 他 志 願 機 構 及 慈 善 團 體 尋 求 經 濟 協 助 申 請 資 格.. 駐 於 香 港 而 又 在 香 港 進 行 藝 術 活 動 的 藝 術 團 體, 如 屬 註 冊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或 屬 按 其 會 章 規 定 不 分 發 利 潤 的 機 構, 均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團 體 必 須 遞 交 註 冊 證 明 組 織 章 程 和 主 要 成 員 名 單 ; 如 屬 有 限 公 司, 則 必 須 提 交 公 司 註 冊 處 的 周 年 申 報 表 副 本 及 有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至 於 牟 利 或 商 業 機 構 必 須 充 分 及 合 理 證 明, 所 申 請 的 是 非 牟 利 藝 術 計 劃, 並 遞 交 有 效 註 冊 證 明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名 單 該 年 度 的 公 司 註 冊 處 周 年 申 報 表 副 本 及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附 屬 於 註 冊 機 構 的 團 體 或 部 門 如 提 出 申 請, 必 須 提 交 由 母 機 構 發 出 的 授 權 書 ( 授 權 附 屬 團 體 或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和 代 簽 署 與 資 助 申 請 有 關 文 件 ), 及 母 機 構 的 註 冊 證 明 組 織 章 程 和 主 要 成 員 名 單 在 本 港 居 住 的 個 別 藝 術 工 作 者 個 人 申 請 必 須 以 資 助 將 不 會 只 供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受 惠 為 原 則 如 屬 個 人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者 必 須 達 到 法 定 年 齡 凡 屬 第 一 次 獲 資 助 者 ( 包 括 個 人 或 團 體 ), 如 獲 資 助, 必 須 完 成 已 獲 資 助 的 計 劃 及 提 交 完 整 的 計 劃 報 告, 藝 發 局 才 會 接 受 其 下 一 個 資 助 申 請 102

213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2 撥 款 準 則.. 根 據 各 藝 術 界 別 的 資 助 準 則 進 行 評 審 及 釐 定 資 助 額 一 般 考 慮 藝 術 價 值 及 質 素 創 意 或 預 期 在 藝 術 上 的 影 響 力 ; 主 要 演 出 者 或 策 劃 人 的 藝 術 水 平 及 往 績 ; 計 劃 內 容 是 否 與 既 定 的 目 標 / 理 念 相 配 合 ; 工 作 時 間 表 及 財 政 預 算 是 否 合 理 可 行 資 助 條 件.. 獲 計 劃 資 助 的 團 體 及 人 士 必 須 向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提 交 一 份 計 劃 報 告 ( 下 稱 報 告 ), 闡 明 計 劃 的 開 支 / 收 入 情 況 及 藝 術 成 果 每 一 項 獲 得 藝 發 局 資 助 的 計 劃, 均 必 須 填 寫 獨 立 的 報 告 申 請 方 式.. 計 劃 資 助 一 年 分 兩 次 申 請, 申 請 的 截 止 日 期 分 別 為 6 月 30 日 及 12 月 31 日 申 請 者 需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聯 絡 方 式.. 1) 申 請 者 需 於 藝 發 局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資 料, 包 括 : 團 體 資 料 團 址 聯 絡 方 式 計 劃 目 的 計 劃 內 容 計 劃 預 計 成 果 預 計 觀 眾 對 象 及 人 數 預 算 開 支 及 收 入 ; 2) 於 申 請 資 格 內 列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註 冊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需 遞 交 註 冊 證 明 組 織 章 程 和 主 要 成 員 名 單 ; 3) 預 計 票 房 收 入 最 少 以 開 售 座 位 數 目 的 60% 入 座 率 為 計 算 基 礎 地 址 :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1 號 22 樓 電 話 : 傳 真 :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曾 資 助 項 目 年 舞 團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參 與 呼 和 浩 特 國 際 民 間 藝 術 節, 獲 $27,000 3 資 料 來 源..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網 頁 : 2 3 藝 術 界 別 分 為 舞 蹈 戲 劇 電 影 及 媒 體 藝 術 文 學 跨 媒 介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及 戲 曲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辦 事 處 (2002)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年 報, 香 港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103

214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二 慈 善 或 基 金 機 構 資 助 李 嘉 誠 基 金 會 創 辦 者.. 李 嘉 誠 先 生 管 理 基 構.. 李 嘉 誠 基 金 會 成 立 年 期 年 資 助 形 式.. 項 目 資 助 及 長 期 資 助 資 助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醫 療 文 化 及 公 益 事 業 申 請 資 格.. 基 金 會 一 般 不 會 考 慮 下 列 之 申 請 : 1) 個 別 人 士 的 獨 立 申 請 ; 2) 學 校 / 專 上 學 院 的 特 別 興 趣 小 組 ; 3) 倡 議 某 種 政 見 或 政 治 化 的 團 體 ; 4) 純 商 業 項 目 ; 5) 非 具 體 性 項 目 資 助 準 則 : 基 金 會 集 中 兩 方 面 發 展 : 通 過 教 育 令 能 力 增 值 以 及 通 過 醫 療 及 相 關 項 目 建 立 一 個 關 懷 的 社 會 基 金 會 資 助 委 員 會 就 不 同 項 目 種 類 釐 定 不 同 考 慮 標 準, 總 體 而 言, 在 其 評 估 申 請 資 助 的 建 議 方 案 時, 會 較 注 重 下 列 的 元 素 : 1) 優 先 考 慮 教 育 及 醫 療 項 目 ; 2) 項 目 意 義 及 目 標 ; 3) 直 接 及 間 接 受 益 人 數 ; 4) 合 作 機 構 為 計 劃 所 承 擔 的 配 套 資 源 ; 5) 創 新 概 念 ; 6) 持 續 性 ; 7) 有 效 性 ; 8) 作 為 典 範 項 目 的 湣 能 申 請 方 式 : 有 意 申 請 資 助 的 機 構 請 避 免 以 電 話 查 詢 有 關 機 構 需 提 交 一 份 不 長 於 兩 頁 的 簡 短 函 件, 簡 單 描 述 機 構 項 目 建 議 方 案 目 的 及 希 望 達 到 的 目 標 要 求 資 助 的 金 額, 以 及 款 項 用 途 等, 機 構 亦 可 提 供 其 他 有 助 審 核 者 評 估 建 議 書 的 資 料 機 構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曾 資 助 項 目 :2001 年 3 月 資 助 香 港 各 界 文 化 促 進 會 成 立, 旨 在 倡 導 和 普 及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文 明, 團 結 香 港 各 界 人 士,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及 世 界 各 國 的 科 技 文 明 文 化 的 104

215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交 流 與 合 作, 服 務 社 會, 致 力 社 會 進 步 和 繁 榮 李 嘉 誠 先 生 是 該 會 榮 譽 贊 助 人 及 榮 譽 會 長 聯 絡 方 式 : 地 址 :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二 號 長 江 集 團 中 心 7 樓 電 話 :(852)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資 料 來 源 : 李 嘉 誠 基 金 會 網 頁 : 105

216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三 商 業 機 構 或 個 人 名 義 資 助 上 海 灘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為 香 港 話 劇 團 2005 年 於 上 海 及 2006 年 於 美 加 及 北 京 演 出 新 傾 城 之 戀, 提 供 旗 袍 贊 助 4 金 至 尊 珠 寶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為 2005 年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作 紀 念 品 支 持 周 生 生 集 團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贊 助 2004 年 香 港 話 劇 團 大 型 音 樂 劇 酸 酸 甜 甜 香 港 地 國 內 巡 演 及 2006 年 5 月 新 傾 城 之 戀 的 北 京 演 出 5 恒 基 兆 業 地 產 集 團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於 2005 年 捐 款 支 持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內 容 包 括 記 者 赴 西 藏 採 訪,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的 西 藏 自 治 區 歌 舞 團 大 型 演 出 - 神 秘 的 西 藏 等 活 動 6 旭 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於 2005 年 捐 款 支 持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內 容 包 括 記 者 赴 西 藏 採 訪,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的 西 藏 自 治 區 歌 舞 團 大 型 演 出 - 神 秘 的 西 藏 等 活 動 香 港 話 劇 團 網 頁 : 香 港 話 劇 團 網 頁 : 及 香 港 話 劇 團 有 限 公 司 (2005) 香 港 話 劇 團, 香 港 : 香 港 話 劇 團 有 限 公 司 6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網 頁 : 7 同 上 106

217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章 海 域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於 2005 年 捐 款 支 持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內 容 包 括 記 者 赴 西 藏 採 訪,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的 西 藏 自 治 區 歌 舞 團 大 型 演 出 - 神 秘 的 西 藏 等 活 動 8 理 文 造 紙 有 限 公 司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於 2005 年 捐 款 支 持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內 容 包 括 記 者 赴 西 藏 採 訪,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的 西 藏 自 治 區 歌 舞 團 大 型 演 出 - 神 秘 的 西 藏 等 活 動 9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曾 資 助 項 目 :2006 年 香 港 話 劇 團 於 美 加 及 北 京 演 出 新 傾 城 之 戀, 國 泰 航 空 為 指 定 航 空 公 司 10 新 鴻 基 地 產 集 團 曾 資 助 項 目 : 曾 於 2005 年 捐 款 支 持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內 容 包 括 記 者 赴 西 藏 採 訪,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的 西 藏 自 治 區 歌 舞 團 大 型 演 出 - 神 秘 的 西 藏 等 活 動 11 創 科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曾 資 助 項 目 : 香 港 舞 蹈 團 2005 年 於 廣 州 巡 迴 演 出 舞 劇 自 梳 女, 創 科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為 友 好 支 持 同 上 同 上 香 港 話 劇 團 網 頁 : 11 雪 域 明 珠 中 國 西 藏 文 化 周 網 頁 : 12 香 港 舞 蹈 團 2005 年 廣 州 巡 迴 舞 劇 自 梳 女 場 刊 107

218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1 香 港 話 劇 團 話 劇 新 傾 城 之 戀 於 北 京 成 功 商 演 1.1 香 港 話 劇 團 銀 禧 團 慶 劇 新 傾 城 之 戀, 改 編 自 張 愛 玲 的 名 作 傾 城 之 戀, 於 2002 年 10 月 及 11 月 分 別 在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大 劇 院 和 澳 門 文 化 中 心 綜 合 劇 院 上 演, 觀 眾 反 響 熱 烈 2005 年 該 劇 再 度 於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公 演, 有 影 帝 之 稱 的 香 港 男 演 員 梁 家 輝 及 香 港 舞 台 劇 著 名 女 演 員 蘇 玉 華 分 別 出 演 男 女 主 角, 大 獲 好 評 年 10 月 18 日, 新 傾 城 之 戀 受 到 了 上 海 話 劇 中 心 的 邀 請, 作 為 第 七 屆 中 國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的 祝 賀 劇 目 前 往 上 海, 由 香 港 話 劇 團 與 上 海 話 劇 藝 術 中 心 青 話 製 作 體 聯 合 演 出, 梁 家 輝 與 蘇 玉 華 亦 分 別 出 演 男 女 主 角 1.3 該 劇 在 上 海 雖 是 全 粵 語 演 出, 但 由 於 有 明 星 ( 梁 家 輝 ) 的 加 盟 以 及 名 人 ( 張 愛 玲 ) 的 原 作 ( 摘 自 香 港 話 劇 團 行 政 總 監 陳 健 彬 訪 問 實 錄 ), 仍 然 大 獲 成 功 不 僅 如 此, 新 傾 城 之 戀 還 吸 引 了 當 時 前 來 參 加 上 海 國 際 藝 術 節 的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的 目 光 就 在 此 次 藝 術 節 上,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即 與 香 港 話 劇 團 初 步 談 定 了 邀 請 新 傾 城 之 戀 於 2006 年 去 北 京 演 出 的 意 向 1.4 隨 後,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以 同 一 集 團 公 司 下 的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的 名 義, 邀 請 新 傾 城 之 戀 及 梁 家 輝 蘇 玉 華 等 香 港 全 班 創 作 人 員 參 加 2006 年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於 北 京 做 公 開 商 業 演 出 雙 方 商 定,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負 責 新 傾 城 之 戀 在 北 京 的 所 有 宣 傳 票 務 工 作, 並 在 承 擔 香 港 話 劇 團 創 作 人 員 於 北 京 食 住 行 等 費 用 的 同 時, 另 行 支 付 香 港 話 劇 團 一 定 費 用 作 為 酬 勞 ; 而 香 港 話 劇 團 此 次 赴 京 演 出, 也 得 到 了 商 家 的 支 持 : 如 國 泰 航 空 贊 助 機 票, 上 海 灘 旗 袍 提 供 蘇 玉 華 等 主 要 演 員 的 演 出 服 裝, 周 生 生 珠 寶 贊 助 演 員 所 需 首 飾 等 年 5 月 17 日 至 21 日, 新 傾 城 之 戀 在 北 京 首 都 劇 院 公 演, 演 出 的 形 式 為 全 粵 語 音 樂 劇 配 以 中 英 文 字 幕 雖 然 對 於 北 京 觀 眾 而 言, 觀 賞 香 港 的 舞 台 劇 存 在 著 地 域 和 語 言 的 障 礙, 且 首 都 劇 院 此 次 演 出 的 票 價 不 菲 ( 票 價 ( 單 位 : 元 ) 分 別 為 *2( 情 侶 票 ) ), 但 該 劇 仍 反 響 熱 烈 據 北 京 首 都 劇 院 負 責 人 介 紹, 來 觀 看 演 出 的 觀 眾 中, 除 了 部 分 為 戲 劇 界 業 內 人 士 和 戲 劇 愛 好 者 以 外, 大 部 分 都 是 為 現 場 一 睹 影 帝 梁 家 輝 的 風 采 而 來 而 原 定 新 傾 城 之 戀 於 5 月 17 日 至 21 日 演 出 5 場, 且 門 票 在 公 演 前 半 個 月 已 全 部 售 罄, 但 仍 有 未 能 買 到 票 的 觀 眾 致 電 劇 院, 希 望 能 加 演 因 此, 首 都 劇 院 在 與 香 港 話 劇 團 及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協 商 之 後, 於 5 月 20 日 下 午 加 演 一 場, 而 加 演 場 次 的 門 票 也 全 部 售 罄 至 於 新 傾 城 之 戀 此 次 北 京 演 出 的 票 房 收 入, 首 都 劇 院 及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均 以 商 業 秘 密 為 由, 未 曾 公 開 1

219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1.6 反 觀 新 傾 城 之 戀 以 全 粵 語 演 出 的 形 式 在 內 地 獲 得 成 功 的 經 驗, 香 港 話 劇 團 負 責 人 相 約 北 京 國 際 藝 術 節 組 委 會 負 責 人, 以 及 北 京 首 都 劇 院 負 責 人 均 坦 承 明 星 ( 梁 家 輝 ) 的 加 入 是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其 次, 新 傾 城 之 戀 成 功 獲 得 諸 多 商 業 贊 助, 降 低 了 演 出 成 本, 一 定 程 度 上 減 輕 了 北 京 方 面 票 房 的 壓 力, 也 是 該 劇 內 地 演 出 成 功 的 主 要 因 素 此 外, 張 愛 玲 及 其 作 品 在 內 地 的 知 名 度 和 香 港 話 劇 團 豐 富 的 演 出 經 驗 及 敬 業 精 神, 均 是 保 障 是 次 演 出 成 功 的 亮 點 2

220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2 香 港 明 日 藝 術 教 育 機 構 促 進 中 外 戲 偶 藝 術 交 流 2.1 明 日 藝 術 教 育 機 構 轄 下 的 明 日 劇 團 ( 下 簡 稱 明 日 ), 乃 香 港 第 一 個 專 注 於 兒 童 觀 眾 的 職 業 劇 團, 曾 到 不 同 國 家 及 地 區 進 行 交 流 及 演 出 1994 年 該 機 構 認 識 內 地 戲 偶 團 體, 建 立 關 係 網 絡, 並 開 始 為 中 國 戲 偶 組 織 加 入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下 的 國 際 木 偶 聯 會 而 努 力 然 而, 據 明 日 藝 術 總 監 王 添 強 先 生 透 露, 由 於 當 時 中 國 政 府 不 容 許 國 家 行 為 以 外 的 組 織 在 任 何 國 際 名 義 下 的 組 織 成 立 中 心, 並 且 當 時 還 有 台 灣 戲 偶 組 織 的 會 籍 問 題, 故 此 事 沒 有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但 因 為 明 日 同 時 認 識 及 了 解 中 西 方 的 戲 偶 組 織, 而 中 西 雙 方 亦 需 要 找 到 一 個 可 互 信 及 無 語 言 障 礙 的 機 構 作 為 仲 介, 所 以 明 日 由 1996 年 開 始, 一 直 扮 演 著 中 西 方 戲 偶 界 仲 介 的 角 色, 直 到 2001 年 國 際 木 偶 聯 會 中 國 中 心 成 立 而 王 添 強 先 生 現 業 已 成 為 國 際 木 偶 聯 會 中 國 中 心 創 會 董 事 之 一 2.2 藉 著 擔 當 中 西 方 戲 偶 界 仲 介 的 機 會, 明 日 獲 得 了 更 多 的 交 流 項 目, 不 少 國 外 藝 團 來 港 交 流, 同 時 明 日 又 將 這 些 國 外 藝 團 介 紹 到 內 地, 促 成 明 日 與 國 際 木 偶 聯 會 中 國 中 心 的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並 運 用 香 港 通 訊 設 備 完 善 及 交 通 便 利 的 優 勢, 合 作 推 動 中 外 戲 偶 藝 術 交 流 的 活 動, 明 日 也 隨 之 成 為 中 外 戲 偶 交 流 的 基 地 年 10 月 23 日 起, 世 界 木 偶 聯 會 副 主 席 兼 世 界 木 偶 聯 會 美 國 中 心 秘 書 長 威 遜 安 東 尼 先 生 (Vincent Anthony) 到 廣 州 上 海 及 北 京 三 地 進 行 十 天 的 戲 偶 同 業 訪 問, 明 日 藝 術 總 監 王 添 強 先 生 負 責 安 排 及 聯 絡 是 次 訪 問 對 象 皆 為 內 地 較 知 名 的 戲 偶 團 體, 各 具 特 色 及 技 巧, 其 中 包 括 廣 東 省 木 偶 劇 團 湖 南 省 木 偶 劇 團 廣 西 省 木 偶 劇 團 泉 州 市 木 偶 劇 團 漳 州 市 木 偶 劇 團 上 海 木 偶 劇 團 揚 州 木 偶 劇 團 成 都 木 偶 劇 團, 及 北 京 的 中 國 木 偶 藝 術 團 唐 山 市 皮 影 劇 團 和 陝 西 省 民 間 劇 院 訪 問 時 每 個 劇 團 均 做 了 一 小 時 的 示 範 表 演 及 一 小 時 的 雙 方 座 談 2.4 是 次 交 流 中, 明 日 雖 然 只 作 為 一 個 仲 介 因 為 實 際 交 流 的 是 世 界 木 偶 聯 會 美 國 中 心 同 內 地 多 個 戲 偶 團 體 但 卻 發 揮 了 龐 大 作 用 這 與 本 研 究 中 心 在 訪 問 中 港 藝 團 時, 兩 地 藝 團 均 表 示 香 港 藝 團 有 能 力 作 為 中 外 交 流 仲 介 的 看 法 不 謀 而 合 兩 地 受 訪 人 士 均 認 為 香 港 藝 團 對 中 西 不 同 文 化 有 較 深 刻 的 了 解, 了 解 中 國 傳 統 藝 術 及 西 方 藝 術 的 優 點, 更 重 要 的 是 了 解 西 方 對 哪 一 方 面 的 中 國 藝 術 有 興 趣, 同 時 也 明 白 內 地 想 了 解 哪 個 層 面 的 西 方 藝 術 香 港 藝 團 作 為 仲 介, 能 協 助 雙 方 找 到 對 位 的 交 流 點, 以 致 中 西 方 兩 面 均 得 到 最 具 價 值 的 成 果 年 開 始, 明 日 由 協 助 交 流 的 仲 介 角 色, 轉 為 主 力 統 籌 海 外 進 口 內 地 的 藝 術 合 作 計 劃 的 策 劃 人 2004 年 上 海 國 際 木 偶 總 動 員 由 明 日 劇 團 國 際 戲 偶 文 流 中 心 主 辦 策 劃 及 統 籌, 並 邀 請 英 國 美 國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2 隊 ) 西 班 牙, 克 羅 地 亞 香 港 台 灣 及 上 海 九 個 地 區, 共 十 個 隊 伍 參 加, 於 2004 年 7 月 10 日 到 8 月 10 日, 在 上 海 東 亞 體 育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公 演 83 場 是 次 活 動 約 有 2 萬 人 次 購 票 觀 眾, 票 房 相 當 可 觀 王 添 強 先 生 強 調, 這 種 交 流 不 能 只 流 於 藝 術 買 賣, 或 在 雙 方 藝 團 在 未 有 深 入 認 識 及 交 流 之 前 而 成 行, 彼 此 在 藝 術 及 行 政 上 需 有 充 分 的 交 流 參 與 是 次 活 動 的 藝 團, 均 已 和 明 日 建 立 了 多 年 的 友 好 3

221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關 係, 而 參 加 之 後 又 可 以 和 其 他 國 家 的 藝 團 交 流, 這 樣 的 活 動 才 能 發 揮 藝 術 交 流 的 真 正 成 效 2.6 王 添 強 先 生 指 出, 這 種 大 型 的 交 流 活 動 需 定 期 舉 辦 才 有 價 值, 然 而 這 樣 的 經 常 性 大 型 開 支, 本 地 藝 團 及 內 地 合 作 方 均 面 對 財 政 上 的 風 險, 即 使 內 地 省 市 政 府 出 面 資 助, 也 難 以 負 擔 這 種 長 期 支 出, 以 致 有 時 第 一 屆 及 第 二 屆 可 能 相 隔 十 年, 交 流 也 即 失 去 了 意 義 故 此 明 日 現 和 成 都 及 上 海 木 偶 劇 團 商 議, 以 輪 流 舉 辦 的 方 式 主 理 中 國 國 際 木 偶 藝 術 節, 這 樣 便 可 減 低 藝 團 的 財 政 上 的 風 險, 同 時 也 使 每 屆 活 動 能 在 不 同 地 區 舉 行, 增 添 多 樣 性 內 地 其 他 地 區 的 戲 偶 團 體 均 相 繼 支 持 及 參 與, 務 求 盡 快 成 事 2.7 這 種 作 為 仲 介 或 統 籌 的 藝 術 交 流 形 式, 牽 涉 更 龐 大 及 複 雜 的 人 際 關 係 與 網 絡, 新 晉 的 或 未 有 如 此 網 絡 的 藝 團 難 以 實 現 然 而 這 類 交 流 確 實 完 全 體 現 香 港 在 地 理 及 文 化 上 的 優 勢, 以 發 揮 香 港 市 場 手 腕 及 統 籌 技 巧 的 實 力, 同 時 也 讓 中 西 文 化 有 更 多 深 刻 而 對 位 的 了 解 其 次, 曾 接 受 訪 問 的 中 小 藝 團 均 指 出, 具 實 力 的 藝 團 不 單 止 限 於 引 進 外 國 藝 團 到 內 地, 也 可 嘗 試 與 其 他 本 地 藝 團 合 作 籌 辦 交 流 項 目, 增 加 文 流 活 動 的 多 元 性, 同 時 減 低 交 流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4

222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3 香 港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藝 術 總 監 曹 誠 淵 先 生 促 兩 地 交 流 3.1 香 港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 下 稱 CCDC) 於 1979 年 由 現 任 藝 術 總 監 兼 行 政 總 裁 的 曹 誠 淵 先 生 建 立 建 團 後 不 久,CCDC 便 已 開 始 與 內 地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交 流 初 期, 曹 誠 淵 先 生 在 演 出 教 育 創 立 新 藝 團 以 至 財 政 資 源 幾 方 面, 都 與 內 地 舞 蹈 界 分 享 了 一 些 寶 貴 的 經 驗 曹 先 生 更 成 為 促 進 兩 地 舞 蹈 交 流 的 重 要 人 物 之 一, 他 與 CCDC 在 過 去 多 年 所 累 積 的 交 流 經 驗, 值 得 籌 劃 內 地 交 流 的 本 地 藝 團 / 藝 術 家 作 參 考 3.2 CCDC 前 往 内 地 的 第 一 次 交 流 是 在 上 世 紀 80 年 代 初, 舞 團 受 到 廣 東 省 文 化 廰 的 邀 請, 前 往 廣 州 進 行 内 部 演 出 當 時, 内 地 剛 開 始 改 革 開 放, 還 沒 有 現 代 舞 的 概 念, 曹 先 生 回 憶 說 那 次 交 流 雖 然 是 内 部 演 出, 沒 有 公 開 宣 傳 和 售 票, 但 觀 眾 很 多, 而 且 大 部 分 的 觀 眾 都 感 嘆 CCDC 的 演 出 給 他 們 帶 來 了 耳 目 一 新 的 感 覺 初 次 交 流 的 成 功 為 曹 誠 淵 和 CCDC 帶 來 了 新 的 發 展 契 機 隨 後,1983 年, 曹 誠 淵 帶 領 CCDC 再 度 應 邀 前 往 廣 州 上 海 演 出, 並 在 以 後 的 七 八 年 內, 四 度 前 往 內 地 作 交 流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以 上 交 流 的 經 費 都 是 由 曹 誠 淵 先 生 個 人 墊 資 的 談 及 此, 曹 誠 淵 先 生 坦 承, 在 CCDC 成 立 初 期, 極 需 要 打 響 知 名 度, 在 沒 有 任 何 資 助 的 情 況 下, 自 己 個 人 出 資 是 他 當 時 想 到 的 解 決 經 費 問 題 的 唯 一 出 路, 而 後 來 的 事 實 也 證 明 當 時 的 這 個 個 人 行 為 對 舞 團 在 内 地 知 名 度 的 建 立, 起 到 了 積 極 和 正 面 的 作 用 3.3 在 内 地 建 立 了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後,1985 年 開 始, 曹 誠 淵 先 生 先 後 在 内 地 的 北 京 上 海 武 漢 福 州 昆 明 太 原 等 城 市 主 持 短 期 的 現 代 舞 培 訓 班, 協 助 内 地 培 養 現 代 舞 人 才 1987 年, 廣 州 籌 劃 開 設 現 代 舞 訓 練 班, 邀 請 了 來 自 美 國 的 兩 位 舞 者 和 曹 誠 淵 先 生 共 同 擔 當 訓 練 班 的 導 師 可 是, 在 1989 年 六 四 事 件 後, 美 國 的 導 師 不 再 來 中 國, 曹 誠 淵 先 生 於 是 得 以 機 會 獨 自 進 行 該 班 的 教 學 同 時, 曹 先 生 還 協 助 廣 東 舞 蹈 學 校 設 立 了 全 國 首 個 四 年 制 現 代 舞 大 專 課 程 多 年 的 教 學 進 一 步 為 曹 誠 淵 先 生 在 内 地 建 立 了 知 名 度, 同 時 亦 為 後 來 他 參 與 内 地 現 代 舞 團 的 建 立 以 及 自 己 在 内 地 建 立 現 代 舞 團 打 下 了 基 礎 1992 年, 當 廣 東 省 文 化 廰 決 定 成 立 當 時 全 國 第 一 個 專 業 現 代 舞 團 廣 東 實 驗 現 代 舞 團 的 時 候, 曹 先 生 亦 自 然 成 為 邀 請 的 對 象, 出 任 藝 術 總 監 ( 年 ) 之 職 3.4 廣 東 實 驗 現 代 舞 團 於 1992 年 四 月 成 立, 隨 後 多 次 应 邀 赴 美 國 法 國 德 國 瑞 典 英 國 新 加 坡 南 韩 印 度 菲 律 賓 日 本,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等 國 家 與 地 區 參 與 國 際 藝 術 節 演 出 和 巡 迴 演 出, 在 國 際 上 享 有 一 定 聲 譽 曹 誠 淵 先 生 作 爲 直 接 籌 劃 及 參 與 該 舞 團 成 立 的 重 要 一 員, 在 舞 團 隨 後 的 發 展 中 亦 有 不 少 貢 獻 2004 年,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下 屬 的 廣 東 星 海 演 藝 集 團 與 CCDC 共 同 出 資, 創 建 了 廣 東 星 海 現 代 舞 蹈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是 粵 港 合 資 的 依 法 自 主 經 營 獨 立 運 作 的 國 有 控 股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主 要 負 責 對 廣 東 實 驗 現 代 舞 團 進 行 改 制 和 經 營, 而 廣 東 實 驗 現 代 舞 團 此 時 也 更 名 為 廣 東 現 代 舞 團 改 制 後 的 廣 東 現 代 舞 團 分 四 大 部 分 : 現 代 舞 團 培 訓 中 心 現 代 舞 周 和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而 廣 東 星 海 現 代 舞 蹈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亦 設 有 董 事 局, 曹 誠 淵 先 生 作 爲 五 名 董 事 之 一, 同 時 還 兼 5

223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任 有 限 公 司 的 總 經 理 和 舞 蹈 團 的 藝 術 總 監 之 職 另 外,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行 政 經 理 及 舞 團 的 燈 光 設 計 師, 也 均 是 通 過 曹 先 生 的 個 人 連 繫, 從 香 港 邀 請 往 內 地, 以 協 助 舞 團 的 發 展 3.5 在 協 助 廣 東 建 立 發 展 現 代 舞 團 的 同 時, 曹 誠 淵 先 生 在 北 京 也 開 始 了 從 協 助 辦 團 到 自 己 建 團 的 經 歷 1999 年 3 月 至 2005 年 10 月, 曹 誠 淵 先 生 接 受 邀 請 正 式 出 任 北 京 現 代 舞 團 藝 術 總 監, 協 助 北 京 現 代 舞 的 發 展 北 京 現 代 舞 團 在 曹 誠 淵 先 生 的 帶 領 下, 發 展 良 好, 其 中 2004 年 更 隨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出 訪 南 美 洲, 以 現 代 舞 向 世 界 展 示 中 國 現 代 的 一 面 2005 年 8 月, 在 擔 任 北 京 現 代 舞 團 藝 術 總 監 六 年 之 後, 曹 誠 淵 先 生 以 CCDC 為 投 資 主 力, 在 北 京 成 立 了 北 京 雷 動 天 下 現 代 舞 團, 並 擔 任 該 團 的 舞 團 總 監 及 藝 術 總 監 3.6 由 於 曹 誠 淵 先 生 自 1999 年 起 就 身 兼 香 港 北 京 廣 東 三 個 舞 團 的 藝 術 總 監, 因 此 在 運 作 上 更 容 易 將 三 個 舞 團 聯 系 在 一 起, 從 而 引 起 國 際 上 對 中 國 現 代 舞 發 展 的 關 注, 為 三 地 的 現 代 舞 交 流 和 中 國 現 代 舞 走 向 國 際 化 打 下 基 礎 據 曹 先 生 介 紹,CCDC 自 1999 年 起, 就 開 始 策 劃 和 主 辦 每 年 於 五 月 舉 行 的 中 國 現 代 舞 週 活 動, 其 中 1999 年 至 2002 年 在 北 京 舉 辦,2003 年 因 爲 沙 士 而 停 辦,2004 年 恢 復 後 移 師 廣 州, 至 今 總 共 已 舉 辦 了 七 屆, 吸 引 了 國 内 外 眾 多 現 代 舞 蹈 團 的 參 與, 為 中 外 舞 蹈 人 士 提 供 了 互 相 學 習 交 流 的 機 會 和 平 台 另 外, 2005 年 10 月, 美 國 華 盛 頓 肯 尼 迪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還 專 門 邀 請 CCDC 北 京 現 代 舞 團 和 廣 東 現 代 舞 團 赴 美 聯 袂 演 出, 讓 美 國 的 觀 眾 了 解 中 國 現 代 舞 的 發 展 3.7 回 顧 從 1979 年 創 建 CCDC, 到 現 今 兼 任 香 港 内 地 三 個 舞 團 藝 術 總 監 的 過 程, 曹 誠 淵 先 生 認 為, 除 了 剛 好 趕 上 内 地 改 革 開 放 香 港 自 身 經 濟 起 飛 這 一 良 好 時 機 以 外, 以 建 品 牌 形 象 為 主 的 發 展 策 略 亦 是 成 功 的 關 鍵 曹 先 生 不 贊 同 每 排 練 一 齣 戲 即 前 往 内 地 找 市 場 的 做 法, 認 爲 藝 團 只 有 在 建 立 了 知 名 度 以 後, 才 會 有 更 多 受 邀 演 出 的 機 會, 也 才 算 是 真 正 把 品 牌 的 市 場 建 立 起 來 了 因 此, 曹 先 生 建 議 藝 團 先 不 要 急 著 賺 錢, 宜 先 建 立 品 牌, 打 造 形 象 3.8 對 於 交 流, 曹 誠 淵 先 生 認 爲 本 地 藝 團 要 與 內 地 進 行 有 意 義 的 交 流, 團 隊 及 藝 術 總 監 都 應 該 親 自 在 交 流 當 地 住 一 段 時 間, 了 解 當 地 的 文 化, 而 不 應 只 想 著 去 做 一 次 性 的 演 出 同 時, 也 應 該 注 意 對 交 流 當 地 的 民 風 道 德 觀 念 進 行 了 解, 以 便 在 日 後 的 交 流 中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6

224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4 本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定 期 去 內 地 訪 問 4.1 香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 下 稱 協 會 ) 於 1985 年 成 立, 現 有 會 員 60 至 70 人 會 中 很 多 創 會 會 員 現 時 身 處 政 府 大 型 藝 術 團 體 以 及 場 館 的 高 級 職 位 協 會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籌 劃 一 次 至 兩 次 的 大 陸 交 流 據 協 會 主 席 介 紹, 這 些 訪 問 團 的 目 的 主 要 在 獲 得 有 關 大 陸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知 悉 演 出 場 地 的 未 來 動 向 和 大 計 參 考 內 地 場 館 和 藝 術 團 體 的 成 功 經 驗 以 及 讓 香 港 藝 術 文 化 團 體 有 交 流 聯 繫 內 地 行 家 的 機 會 4.3 協 會 第 一 個 訪 問 的 城 市 是 上 海 過 去 10 年, 協 會 曾 參 觀 和 訪 問 的 城 市 和 地 點 包 括 廣 州 的 廣 州 交 響 樂 團 星 海 音 樂 廳 友 誼 劇 場 廣 州 芭 蕾 舞 團 廣 州 粵 劇 團 ) 深 圳 ( 深 圳 藝 術 學 校 深 圳 音 樂 廳 深 圳 交 響 樂 團 關 山 月 博 物 館 ) 中 山 ( 中 山 故 居 紀 念 堂 中 山 藝 術 中 心 ) 東 莞 ( 玉 蘭 藝 術 中 心 ) 和 澳 門 等 地 協 會 近 年 多 於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做 訪 問,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是 會 員 大 多 身 居 要 職, 無 閒 離 港 多 天 ; 另 外 也 因 為 費 用 相 對 廉 宜, 能 吸 引 更 多 會 員 參 與 協 會 主 席 說, 每 一 次 訪 問 都 會 看 到 該 地 一 些 新 的 文 化 建 設, 或 正 在 動 工 或 已 修 繕, 因 此 有 再 次 訪 問 的 需 要 4.4 要 組 織 一 次 參 觀 訪 問 活 動, 協 會 的 執 委 會 首 先 要 決 定 想 前 往 參 觀 的 地 方 形 式 和 目 的 協 會 擬 稿 後 便 需 發 信 聯 絡 該 地 的 文 化 廳 外 事 部, 然 後 由 外 事 部 安 排 一 個 接 觸 單 位 跟 協 會 聯 絡 內 地 的 單 位 將 跟 據 協 會 的 擬 稿 安 排 有 關 行 程 ; 期 間 行 程 表 將 不 時 修 改 為 了 容 易 安 排 交 通, 協 會 每 次 參 加 訪 問 的 團 員 約 為 10 至 12 人 4.5 通 過 內 地 單 位 的 安 排, 訪 問 團 每 次 都 能 與 政 府 部 門 藝 文 機 構 或 場 地 的 高 層 人 員 直 接 接 觸 和 對 談, 使 訪 問 團 員 能 從 中 了 解 重 要 的 資 訊 : 例 如 場 地 管 理 層 的 更 替 發 展 大 計 該 地 的 文 化 生 態 行 政 模 式 等, 可 謂 知 無 不 言 事 後, 亦 有 協 會 的 會 員 以 其 所 屬 藝 團 的 名 義, 自 行 再 組 織 一 些 訪 問 團 協 會 會 員 需 自 費 參 加 交 流 訪 問, 亦 即 旅 程 的 交 通 和 食 宿 費 都 要 會 員 自 己 承 擔 如 有 非 會 員 參 加, 協 會 會 象 徵 性 收 費 30 至 100 元 不 等 協 會 主 席 因 此 建 議, 要 令 訪 問 團 成 行, 最 重 要 有 一 個 周 詳 的 計 劃, 而 且 一 定 要 明 確 告 訴 接 待 單 位 要 求 的 參 觀 地 點 和 形 式 最 後, 避 免 挑 選 長 假 期 組 織 訪 問, 因 為 該 地 場 地 或 藝 文 機 構 正 忙 於 組 織 演 出 活 動, 無 暇 接 待 4.7 能 否 獲 得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協 助 是 舉 辦 訪 問 活 動 的 成 功 關 鍵 之 一 從 這 個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只 要 找 到 正 確 的 對 口 單 位, 很 多 於 大 陸 發 生 的 聯 絡 工 作 都 可 以 交 由 該 1 仍 然 任 職 於 香 港 的 創 會 會 員 包 括 : 鍾 嶺 海 太 平 坤 士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副 署 長 ( 文 化 )) 謝 俊 興 先 生 ( 藝 穗 會 創 辦 人 及 總 監 ) 蔡 碩 昌 先 生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邵 逸 夫 堂 經 理 ) 吳 球 先 生 ( 球 德 文 化 服 務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 其 他 會 員 有 : 何 嘉 坤 女 士 ( 香 港 藝 術 節 總 監 ) 陳 健 彬 先 生 ( 香 港 話 劇 團 行 政 總 監 ) 錢 敏 華 女 士 ( 香 港 中 樂 團 行 政 總 監 ) 2 如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香 港 藝 術 節 香 港 中 樂 團 都 有 自 行 舉 辦 交 流 活 動 7

225 附 錄 一 : 案 例 研 究 地 接 待 單 位 負 責 當 然, 要 得 到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留 意 和 協 助, 不 是 一 個 剛 成 立 的 文 藝 團 體 可 能 做 到 的 事 但 相 信 只 要 假 以 時 日, 一 個 藝 團 慢 慢 把 自 己 的 交 際 網 絡 建 立 起 來 後, 便 能 成 就 4.8 現 時, 政 府 和 藝 發 局 都 漸 漸 以 各 自 名 義 籌 組 交 流 活 動, 如 最 近 於 2006 年 5 月 由 藝 發 局 帶 領 29 個 本 地 藝 團 參 與 第 二 屆 中 國 ( 深 圳 )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 或 由 康 文 署 協 辦 的 國 際 演 藝 協 會 (ISPA) 國 際 演 藝 會 議, 都 可 以 看 出 本 地 藝 團 仍 有 不 少 機 會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8

226 附 錄 二 : 本 港 藝 團 與 内 地 交 流 問 卷 調 查 Centre for Cultural Policy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website: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附 錄 二 :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員 填 寫 部 分 編 號 : 收 集 日 期 : 簡 介 : 本 問 卷 調 查 乃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計 劃 本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之 一 部 份 現 誠 邀 閣 下 回 應 以 下 問 題, 以 分 享 交 流 的 實 際 經 驗 本 中 心 將 就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作 出 分 析 及 總 結, 並 製 成 報 告, 以 方 便 本 地 藝 團 與 內 地 藝 文 界 交 流 資 料 保 密 程 式 : 1) 問 卷 資 料 將 交 由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整 理 和 分 析 2) 資 料 一 經 整 理 和 分 析 後 即 會 銷 毀 3) 查 詢 電 話 :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 ( 廣 東 話 : 郭 先 生 / 普 通 話 : 胡 小 姐 ) 填 寫 問 卷 注 意 事 項 : 1) 問 卷 或 需 時 分 鐘 完 成 2) 請 於 位 置 用 黑 色 或 深 藍 色 原 子 筆 完 整 地 填 滿 空 格 3) 請 於 2006 年 2 月 3 日 前 把 填 好 的 問 卷 傳 真 至 , 或 寄 回 香 港 大 學 道 三 號 研 究 生 堂 P306 室,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收 如 您 收 到 電 子 版 問 卷, 您 亦 可 把 填 妥 的 問 卷 電 郵 到 [email protected] 謝 謝! (A) 一 般 資 料 1. 貴 團 體 曾 經 到 訪 / 與 下 列 哪 些 地 方 的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作 交 流 : 只 有 歐 美 地 區 ( 請 轉 答 第 3 頁 第 題 ) 只 有 中 國 以 外 的 亞 洲 地 區 ( 請 轉 答 第 3 頁 第 題 ) 中 國 內 地 2. 曾 到 內 地 交 流 的 時 間 為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全 部 皆 有 2000 年 以 前 2000 年 年 2001 年 年 年 年 2004 年 年 3. 貴 團 體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次 數 是 : 1 年 年 每 年 一 次 每 年 二 次 每 年 三 次 每 年 三 次 以 上 4. 貴 團 體 曾 前 往 交 流 的 內 地 城 市 是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成 都 其 他 城 市 ( 請 注 明 : _ ) 5. 貴 團 體 曾 進 行 的 交 流 活 動 為 :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演 出 研 討 會 / 講 座 比 賽 展 覽 / 示 範

227 附 錄 二 : 本 港 藝 團 與 内 地 交 流 問 卷 調 查 教 學 工 作 坊 其 他 ( 請 注 明 : ) 6. 貴 團 體 平 均 每 次 從 連 繫 到 交 流 活 動 開 始 的 準 備 時 間 約 為 : 兩 年 一 年 半 年 三 個 月 一 個 月 不 足 一 個 月 7. 貴 團 體 曾 前 往 交 流 的 場 所 為 :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劇 院 / 音 樂 廳 為 節 目 而 搭 建 的 演 出 空 間 學 校 / 院 校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 請 注 明 : ) 8. 每 次 進 行 交 流 的 人 數 平 均 為 : 其 他 ( 請 注 明 : ) 1 人 2 至 10 人 11 至 50 人 51 至 100 人 101 人 或 以 上 9. 每 次 進 行 交 流 的 時 間 平 均 為 : 三 天 以 下 三 天 至 一 週 一 週 至 半 月 半 月 至 一 月 一 月 以 上 10. 貴 團 體 是 否 參 與 由 內 地 政 府 舉 辦 的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從 未 參 與 曾 經 參 與 11. 貴 團 體 是 否 曾 邀 請 內 地 藝 術 團 體 / 藝 術 家 來 香 港 進 行 交 流? 從 未 邀 請 曾 經 邀 請 即 將 邀 請 有 邀 請 的 想 法, 但 不 知 如 何 進 行 12. 你 會 怎 樣 準 備 一 個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節 目? 沿 用 曾 經 上 演 的 節 目 根 據 當 地 文 化 風 俗 對 曾 上 演 劇 目 改 編 僅 將 演 出 語 言 改 為 當 地 語 言 結 合 當 地 文 化 重 新 創 新 節 目 其 他 ( 請 注 明 : ) (B) 聯 繫 13. 貴 團 體 過 往 的 交 流 活 動 通 過 以 下 哪 些 途 徑 獲 得 : 自 行 聯 絡 由 香 港 政 府 聯 絡 由 邀 請 方 邀 請 由 中 介 機 構 聯 絡 由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聯 絡 其 他 ( 請 注 明 : ) 14. 貴 團 體 過 往 的 交 流 活 動 的 主 辦 方 為 何 人 : 香 港 政 府 交 流 地 政 府 機 關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香 港 藝 術 節 委 員 會 當 地 藝 術 節 / 交 流 節 等 文 化 組 織 非 政 府 機 構 其 他 ( 請 注 明 : ) (C) 財 政 15. 貴 團 體 交 流 的 經 費 來 源 為 : 自 費 由 邀 請 方 負 擔 交 流 經 費 政 府 資 助 商 業 機 構 / 私 人 資 助 混 合 來 源 : 自 費 % 邀 請 方 % 資 助 % 其 他 ( 請 注 明 : ) 16. 貴 團 體 每 次 交 流 平 均 所 花 經 費 為 : $10,000 以 下 $10,001 至 $100,000 $100,001 至 $200,000 $200,001 至 $300,000 $300,001 至 $400,000 $400,001 至 $500,000 $500,001 至 $600,000 $600,001 至 $700,000 $700,001 至 $800,000 $800,001 至 $900,000 $900,001 至 $1,000,000 $1,000,000 以 上 17. 貴 團 體 在 交 流 活 動 所 花 的 費 用 分 佈 為 : 場 地 租 金 % 交 通 食 宿 % i 製 作 費 % 宣 傳 % 行 政 費 % 其 他 ( 請 注 明 : ) 2

228 附 錄 二 : 本 港 藝 團 與 内 地 交 流 問 卷 調 查 18. 貴 團 體 的 交 流 活 動 會 否 徵 收 入 場 費? 會 徵 收 部 份 徵 收 不 會 徵 收 ( 請 轉 到 第 21 題 ) 19. 如 徵 收 入 場 費, 這 筆 收 益 會 如 何 分 配? 歸 貴 團 體 所 得 歸 邀 請 方 所 得 歸 政 府 所 得 歸 資 助 方 所 得 按 事 先 簽 好 的 合 同 來 分 配 其 他 ( 請 注 明 : ) 20. 貴 團 體 對 過 往 入 場 費 的 分 配 方 式 是 否 滿 意 : 滿 意 不 滿 意 ( 請 注 明 原 因 : ) (D) 宣 傳 21. 貴 團 體 交 流 活 動 的 宣 傳 工 作 由 誰 負 責? 自 行 負 責 由 邀 請 方 負 責 交 流 團 體 與 邀 請 方 共 同 負 責 當 地 政 府 負 責 資 助 機 構 / 私 人 負 責 不 適 用 22. 如 宣 傳 工 作 由 貴 團 體 負 責, 則 要 涉 及 以 下 哪 些 工 作 : 撰 寫 新 聞 稿 提 供 照 片 與 圖 片 聯 繫 傳 媒 安 排 記 者 會 賣 廣 告 電 子 宣 傳 23. 如 貴 團 體 不 負 責 宣 傳 事 宜, 貴 團 體 對 對 方 的 宣 傳 工 作 是 否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 請 注 明 : ) (E) 檢 討 24. 貴 團 體 在 交 流 中 曾 遇 到 以 下 哪 些 困 難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溝 通 / 語 言 問 題 文 化 思 維 不 同 演 出 / 排 練 場 地 不 符 合 要 求 對 內 地 審 批 / 簽 注 等 辦 理 程 序 不 瞭 解 經 費 不 夠 對 對 方 食 宿 及 交 通 等 安 排 不 滿 意 宣 傳 效 果 不 佳 票 務 方 面 欠 缺 監 管 技 術 問 題 其 他 ( 請 注 明 : ) 25. 貴 團 體 是 否 滿 意 過 往 的 交 流 活 動 :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一 般 不 滿 意 不 好 說 ( 請 注 明 原 因 : ) 26. 交 流 活 動 後, 貴 團 體 是 否 瞭 解 邀 請 方 / 資 助 方 對 該 等 交 流 活 動 的 滿 意 度? 瞭 解 不 瞭 解 27. 貴 團 體 如 何 衡 量 一 次 交 流 活 動 的 成 效 :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知 名 度 提 升 增 加 收 入 擴 大 觀 眾 群 拓 寬 藝 術 上 的 視 線 其 他 ( 請 注 明 : ) 28. 內 地 交 流 給 你 一 個 怎 樣 的 印 象? 請 用 1-10 評 分,1 代 表 印 象 最 差,10 代 表 印 象 最 好 : 市 場 的 大 小 當 地 文 化 底 蘊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觀 眾 對 節 目 的 興 趣 合 作 單 位 之 誠 信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對 藝 術 家 的 尊 重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合 作 單 位 的 工 作 效 率 總 體 印 象 如 你 和 你 的 團 體 曾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則 無 須 回 答 (F) 部 份 (F) 不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 只 供 沒 有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藝 團 回 答 ) 29. 貴 團 體 沒 有 參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原 因 為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3

229 附 錄 二 : 本 港 藝 團 與 内 地 交 流 問 卷 調 查 沒 有 內 地 聯 繫 對 內 地 ( 市 場 ) 興 趣 不 大 簽 證 / 入 境 程 序 麻 煩 語 言 不 通 金 錢 回 報 有 限 影 響 藝 團 聲 譽 對 本 團 藝 術 家 沒 有 長 益 政 治 原 因 其 他 ( 請 註 明 : ) 30. 如 果 有 機 會 進 行 內 地 交 流, 你 / 貴 團 體 會 如 何 反 應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一 定 參 與 不 參 與 根 據 交 流 性 質 決 定 根 據 金 錢 條 件 決 定 根 據 自 己 能 力 ( 語 言 行 政 財 政 ) 決 定 根 據 為 藝 團 帶 來 的 聲 譽 決 定 其 他 ( 請 註 明 : ) 31. 相 對 國 外 文 化 交 流, 內 地 交 流 給 你 一 個 怎 樣 的 印 象? 請 用 1-10 評 分,1 代 表 印 象 最 差,10 代 表 印 象 最 好 : 市 場 的 大 小 當 地 文 化 底 蘊 當 地 文 藝 人 才 觀 眾 對 節 目 的 興 趣 合 作 單 位 之 誠 信 法 規 / 規 章 的 執 行 對 藝 術 家 的 尊 重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尊 重 合 作 單 位 的 工 作 效 率 總 體 印 象 (G) 支 援 與 幫 助 32. 貴 團 體 希 望 政 府 採 取 以 下 哪 些 措 施, 以 促 進 本 地 交 流 活 動 的 發 展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 提 供 資 助 提 供 交 流 機 會 組 織 交 流 的 聯 繫 網 路 表 揚 有 傑 出 交 流 經 驗 的 藝 團 為 交 流 團 體 提 供 行 政 協 助 ( 如 過 境 手 續 申 請 簽 注 等 ) 其 他 ( 請 注 明 : ) 33. 請 以 優 先 次 序, 排 列 以 下 各 種 形 式 的 協 助 對 貴 團 體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重 要 性,1 代 表 最 重 要,5 最 不 重 要 : 財 政 人 脈 聯 繫 技 術 支 援 行 政 支 援 宣 傳 / 市 場 推 廣 34. 貴 團 體 在 進 行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活 動 時, 最 需 要 以 下 哪 三 方 面 的 人 才 :( 請 以 優 先 次 序 排 列 1 代 表 最 重 要, 8 最 不 重 要 )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公 關 人 員 ( 藝 術 ) 行 政 人 員 財 政 / 會 計 人 員 多 語 人 才 其 他 ( 請 注 明 : ) 35. 貴 團 體 認 為 現 時 香 港 在 各 方 面 所 提 供 與 內 地 交 流 的 機 會 足 夠 嗎 : 足 夠 不 足 夠 感 謝 閣 下 完 成 問 卷 如 您 願 意 接 受 本 中 心 的 訪 問, 請 把 聯 絡 方 式 留 下, 我 們 會 預 約 一 個 時 間 到 貴 團 拜 訪! 姓 名 Name 職 銜 Title: 電 話 Tel: 傳 真 Fax: 電 郵 公 司 名 稱 Company: 地 址 Address: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與 計 劃 統 籌 郭 溢 樑 先 生 聯 絡, 電 話 : 註 解 問 卷 完 成 多 謝 合 作! i 製 作 費 用 包 括 藝 術 家 收 取 的 薪 金 及 佈 景 道 具 等 開 支 4

230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0 至 2005 年 對 外 (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及 其 他 地 方 ) 交 流 活 動 記 錄 附 錄 三 交 流 活 動 名 稱 及 內 容 日 期 地 點 交 流 單 位 場 次 交 流 形 式 ( 請 圈 出 ) 演 出 / 教 學 / 訪 問 / 參 活 動 收 費 與 否 自 費 比 例 (%) 資 助 比 例 經 費 / 資 助 比 ( 本 港 ) 例 ( 邀 請 方 ) 填 寫 日 期 : 觀 / 比 賽 / 示 範 / 工 作 坊 / 其 他 ( 請 說 明 ) 是 / 否 演 出 / 教 學 / 訪 問 / 參 觀 / 比 賽 / 示 範 / 工 作 坊 / 其 他 ( 請 說 明 ) 是 / 否 演 出 / 教 學 / 訪 問 / 參 觀 / 比 賽 / 示 範 / 工 作 坊 / 其 他 ( 請 說 明 ) 是 / 否 演 出 / 教 學 / 訪 問 / 參 觀 / 比 賽 / 示 範 / 工 作 坊 / 其 他 ( 請 說 明 ) 是 / 否 演 出 / 教 學 / 訪 問 / 參 觀 / 比 賽 / 示 範 / 工 作 坊 / 其 他 ( 請 說 明 ) 是 / 否 藝 團 名 稱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 如 藝 團 未 有 對 外 交 流 經 驗, 請 於 方 格 內 填 上 號 1

231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附 錄 四 : 內 地 四 城 市 及 國 家 文 化 部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文 化 部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管 理 規 定 (1997 年 6 月 27 日 文 化 部 令 第 11 號 頒 佈 2004 年 7 月 1 日 文 化 部 第 32 號 修 訂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加 強 對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管 理, 根 據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制 定 本 規 定 第 二 條 本 規 定 所 稱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活 動, 是 指 中 國 與 外 國 間 開 展 的 各 類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戲 曲 曲 藝 雜 技 馬 戲 動 物 表 演 魔 術 木 偶 皮 影 民 間 文 藝 表 演 服 飾 和 時 裝 表 演 武 術 及 氣 功 演 出 等 交 流 活 動 本 規 定 所 稱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展 覽 活 動, 是 指 中 國 與 外 國 間 開 展 的 各 類 美 術 工 藝 美 術 民 間 美 術 攝 影 ( 圖 片 ) 書 法 碑 貼 篆 刻 古 代 和 傳 統 服 飾 藝 術 收 藏 品 以 及 專 題 性 文 化 藝 術 展 覽 等 交 流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規 定 適 用 於 下 列 活 動 : ( 一 ) 我 國 與 外 國 政 府 間 文 化 協 定 和 合 作 檔 確 定 的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 二 ) 我 國 與 外 國 通 過 民 間 管 道 開 展 的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 三 ) 我 國 與 外 國 間 進 行 的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 四 ) 屬 於 文 化 交 流 範 疇 的 其 他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第 四 條 有 關 文 物 展 覽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的 管 理 辦 法, 另 行 規 定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必 須 服 從 國 家 外 交 工 作 的 大 局, 服 從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的 大 局 文 化 部 負 責 全 國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歸 口 管 理 和 宏 觀 調 控,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一 ) 統 籌 安 排 和 組 織 實 施 國 家 級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計 畫 ; ( 二 ) 協 調 平 衡 全 國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的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工 作 ; ( 三 )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立 項 申 請, 本 規 定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 ( 四 ) 認 定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及 所 屬 1

232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七 條 機 構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組 織 者 的 資 格 ; ( 五 ) 審 核 並 認 定 全 國 從 事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的 經 營 機 構 的 資 格 ; ( 六 ) 監 督 和 檢 查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機 構 及 活 動 情 況 ; ( 七 ) 查 處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中 的 違 法 事 件 ; ( 八 ) 其 他 應 由 文 化 部 行 使 的 職 權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是 本 地 區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主 管 部 門,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一 ) 統 籌 安 排 和 組 織 實 施 本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計 畫 ; ( 二 ) 協 調 平 衡 本 地 區 的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 ( 三 ) 負 責 本 地 區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經 營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機 構 資 格 認 定 的 初 審 報 批 執 行 等 事 宜 ; ( 四 )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已 經 文 化 部 批 准 的 本 地 區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20 天 以 內 的 延 期 申 請 ; ( 五 )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本 地 區 個 人 通 過 因 私 管 道 出 國 進 行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申 請 ; ( 六 ) 認 定 本 地 區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組 織 者 的 資 格 ; ( 七 ) 審 核 並 認 定 本 地 區 經 營 場 所 從 事 外 國 來 華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的 資 格 ; ( 八 ) 監 督 和 檢 查 本 地 區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機 構 及 活 動 情 況 ; ( 九 ) 協 助 上 級 領 導 機 關 或 有 關 部 門, 查 處 本 地 區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中 的 違 法 事 件 ; ( 十 ) 其 他 應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行 使 的 職 權 第 八 條 經 批 准 的 第 七 條 第 ( 四 ) ( 五 ) 和 ( 七 ) 項 的 專 案, 均 須 報 文 化 部 備 案 第 二 章 組 織 者 的 資 格 認 定 第 九 條 文 化 部 對 從 事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組 織 者 實 行 資 格 認 定 制 度 第 十 條 下 列 部 門 和 機 構 有 資 格 從 事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 2

233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 一 ) 文 化 部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文 化 廳 ( 局 );( 二 ) 文 化 部 認 定 的 有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任 務 的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 三 )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認 定 的 本 地 區 有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任 務 的 部 門 和 團 體 ; ( 四 ) 文 化 部 認 定 的 有 從 事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資 格 的 經 營 機 構 ;( 五 )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認 定 的 有 從 事 來 華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資 格 的 經 營 場 所 ( 只 限 于 來 華 項 目 ) 文 化 部 和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按 照 本 規 定, 在 接 受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立 項 申 請 的 同 時, 根 據 申 請 單 位 的 工 作 和 任 務 性 質 業 務 和 組 織 能 力 對 其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從 事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資 格 的 經 營 機 構,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有 經 文 化 部 或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認 定 的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業 務 和 能 力 ; ( 二 ) 有 獨 立 的 法 人 資 格 和 營 業 執 照 ; ( 三 ) 有 相 應 的 從 事 對 外 文 化 活 動 必 需 的 資 金 設 備 及 固 定 的 辦 公 地 點 ; ( 四 ) 有 相 應 的 從 事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和 組 織 能 力 ; ( 五 ) 有 健 全 的 外 匯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和 專 職 財 會 管 理 人 員 申 請 從 事 外 國 來 華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資 格 的 經 營 場 所,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本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第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項 規 定 的 條 件 ; ( 二 ) 有 與 演 出 或 展 覽 相 適 應 的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和 設 備 ; ( 三 ) 有 符 合 國 家 規 定 的 安 全 消 防 和 衛 生 設 施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經 營 機 構 和 經 營 場 所 的 資 格 認 定 程 式 : ( 一 ) 具 備 本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和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經 營 機 構 或 經 營 場 所, 向 所 在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或 有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任 務 的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提 出 申 請 ( 二 ) 經 營 機 構 的 資 格 認 定, 由 其 所 在 地 文 化 廳 ( 局 ) 有 隸 屬 關 係 的 中 央 或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進 行 初 審, 通 過 後, 出 具 有 效 證 明, 向 文 化 部 提 出 申 請 ( 三 ) 經 營 場 所 的 資 格 認 定, 由 其 所 在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3

234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十 五 條 辦 理 ( 四 ) 經 營 機 構 申 請 時 需 提 供 營 業 執 照 資 信 證 明 資 產 使 用 證 明 專 業 人 員 資 歷 證 明 和 財 務 制 度 文 件 ( 四 ) 經 營 場 所 申 請 時 除 提 供 上 述 資 料 外, 還 須 提 供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頒 發 的 相 應 許 可 證 和 公 安 部 門 頒 發 的 安 全 合 格 證 ( 五 ) 文 化 部 及 有 關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在 接 到 申 請 之 日 起 60 天 內, 根 據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予 以 審 批, 合 格 者 發 給 從 事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經 營 活 動 資 格 證 明 對 取 得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資 格 的 經 營 機 構 和 經 營 場 所, 實 行 定 期 審 驗 制 度 凡 不 再 具 備 第 十 二 條 和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經 營 單 位, 資 格 認 定 部 門 有 權 取 消 或 暫 停 其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的 經 營 資 格 第 三 章 派 出 和 引 進 專 案 的 內 容 第 十 六 條 鼓 勵 下 列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出 國 : ( 一 ) 弘 揚 中 華 民 族 優 秀 傳 統 文 化 的 ; ( 二 ) 宣 傳 我 國 現 代 化 建 設 成 就 的 ; ( 三 ) 體 現 當 今 我 國 文 化 藝 術 水 準 的 ; ( 四 )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民 族 團 結 的 ; ( 五 ) 有 利 於 促 進 中 國 同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友 誼 的 第 十 七 條 禁 止 有 下 列 內 容 的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出 國 : ( 一 )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和 形 象 的 ; ( 二 ) 違 背 國 家 對 外 方 針 和 政 策 的 ; ( 三 ) 不 利 於 我 國 民 族 團 結 和 國 家 統 一 的 ; ( 四 ) 宣 揚 封 建 迷 信 和 愚 昧 習 俗 的 ; ( 五 ) 表 演 上 有 損 國 格 人 格 或 藝 術 上 粗 俗 低 劣 的 ; ( 六 ) 違 反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宗 教 信 仰 和 風 俗 習 慣 的 ; ( 七 ) 有 可 能 損 害 我 國 同 其 他 國 家 關 係 的 ; ( 八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 禁 止 的 其 他 內 容 第 十 八 條 鼓 勵 下 列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來 華 : ( 一 ) 優 秀 的 具 有 世 界 水 準 的 ; 4

235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 二 ) 內 容 健 康 藝 術 上 有 借 鑒 作 用 的 ; ( 三 ) 傳 統 文 明 民 族 民 間 的 ; ( 四 ) 有 利 於 提 高 公 眾 藝 術 欣 賞 水 準 的 ; ( 五 ) 促 進 我 國 同 其 他 國 家 間 友 誼 的 第 十 九 條 禁 止 有 下 列 內 容 的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來 華 : 第 二 十 條 ( 一 ) 反 對 我 國 國 家 制 度 和 政 策 詆 毀 我 國 國 家 形 象 的 ; ( 二 ) 影 響 我 國 社 會 穩 定 的 ; ( 三 ) 製 造 我 國 民 族 分 裂, 破 壞 國 家 統 一 的 ; ( 四 ) 干 涉 我 國 內 政 的 ; ( 五 ) 思 想 腐 朽 頹 廢, 表 現 形 式 庸 俗 瘋 狂 的 ; ( 六 ) 宣 揚 迷 信 色 情 暴 力 恐 怖 吸 毒 的 ; ( 七 ) 有 損 觀 眾 身 心 健 康 的 ; ( 八 ) 違 反 我 國 社 會 道 德 規 範 的 ; ( 九 ) 可 能 影 響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友 好 關 係 的 ; ( 十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 禁 止 的 其 他 內 容 文 化 部 對 國 際 上 流 行, 藝 術 表 現 手 法 獨 特, 但 不 符 合 我 民 族 習 俗 或 有 較 大 社 會 爭 議 的 藝 術 品 類 的 引 進, 進 行 限 制 此 類 項 目 不 得 進 行 公 開 演 出 或 展 覽, 僅 供 國 內 專 業 人 員 借 鑒 和 觀 摩 第 四 章 專 案 的 審 批 程 式 第 二 十 一 條 專 案 報 批 程 式 : ( 一 ) 專 案 主 辦 ( 承 辦 ) 單 位 按 照 行 政 隸 屬 關 係, 向 其 所 在 有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任 務 的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等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立 項 申 請,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 ( 二 ) 上 述 主 管 部 門 對 專 案 申 請 及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審 核, 認 為 合 格 的,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第 二 十 二 條 我 國 與 外 國 政 府 間 文 化 協 定 和 合 作 檔 確 定 的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交 流 專 案, 由 文 化 部 下 達 任 務 通 知, 各 地 方 各 單 位 應 認 真 落 實 第 二 十 三 條 我 國 與 外 國 通 過 民 間 管 道 開 展 的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交 流 活 動 由 文 化 部 確 定 任 務,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或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具 體 實 施 ; 或 由 有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資 格 的 機 構, 通 過 規 定 程 式, 報 文 化 5

236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部 批 准 後 實 施 第 二 十 四 條 我 國 與 外 國 進 行 的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必 須 由 經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認 定 的 有 對 外 經 營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資 格 的 機 構 場 所 或 團 體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其 所 在 地 文 化 廳 ( 局 ) 有 隸 屬 關 係 的 中 央 或 國 家 機 關 部 委 解 放 軍 系 統 和 全 國 性 人 民 團 體,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項 目 經 文 化 部 批 准 後, 方 可 與 外 方 簽 訂 正 式 合 同, 並 報 文 化 部 備 案 第 二 十 五 條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的 申 請 報 告 須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主 辦 ( 承 辦 ) 單 位 或 個 人 的 名 稱 及 背 景 資 料 ; ( 二 ) 活 動 團 組 的 名 稱 人 員 組 成 及 名 單 等 ; ( 三 ) 活 動 內 容 時 間 地 點 場 次 經 費 來 源 及 費 用 支 付 方 式 ; ( 四 ) 全 部 節 目 錄 影 帶 展 品 照 片 及 文 字 說 明 等 ; ( 五 ) 如 出 國 項 目, 需 附 包 括 本 條 ( 二 ) ( 三 ) 項 內 容 的 外 方 邀 請 信 或 雙 方 草 簽 的 意 向 書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報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專 案 須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中 方 在 確 定 外 方 經 紀 機 構 資 信 情 況 可 靠 之 後, 與 其 草 簽 的 意 向 書 意 向 書 的 內 容 包 括 : 1 活 動 的 組 織 單 位 或 個 人 的 國 別 名 稱 及 所 在 地 ; 2 活 動 的 內 容 時 間 地 點 及 參 加 團 組 的 人 員 組 成 ; 3 演 出 或 展 覽 場 次 ; 4 往 返 國 際 旅 費 運 費 保 險 費 當 地 食 宿 交 通 費 醫 療 費 演 出 及 展 覽 場 地 費 勞 務 費 宣 傳 費 和 生 活 零 用 費 的 負 擔 責 任 ; 5 價 格 報 酬 付 款 方 式 及 收 入 分 配 辦 法 ; 6 違 約 索 賠 等 條 款 ( 二 ) 涉 外 商 業 和 有 償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資 格 證 明 ; ( 三 ) 國 外 合 作 方 的 有 關 背 景 資 料 資 信 證 明 等 ; ( 四 ) 全 部 節 目 錄 影 帶 展 品 照 片 及 文 字 說 明 等 ; ( 五 )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對 節 目 或 作 品 內 容 的 鑒 定 意 見 ( 世 界 名 劇 和 名 作 除 外 ); ( 六 ) 申 報 藝 術 團 或 展 覽 團 出 國 的 項 目, 需 提 供 仲 介 機 構 與 相 關 藝 術 團 展 覽 ( 博 物 ) 館 或 其 他 部 門 之 間 的 協 議 書 6

237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二 十 七 條 我 國 與 外 國 友 好 省 州 市 之 間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 雜 技 或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 及 展 覽 交 流 專 案, 由 有 關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報 同 級 人 民 政 府 審 批, 並 報 文 化 部 備 案 第 二 十 八 條 我 國 與 外 國 友 好 省 州 市 之 間 商 業 和 有 償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雜 技 出 國 演 出 和 跨 出 友 好 省 州 市 之 間 的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交 流 項 目, 須 按 本 規 定 的 程 式,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第 二 十 九 條 雜 技 團 攜 帶 熊 貓 出 國 演 出, 須 經 文 化 部 會 同 外 交 部 和 林 業 部, 報 國 務 院 審 批 第 三 十 條 攜 帶 其 他 珍 稀 動 物 出 國 或 來 國 內 展 演, 須 按 規 定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並 辦 理 有 關 動 物 檢 疫 和 進 出 境 手 續 第 三 十 一 條 同 未 建 交 國 家 和 地 區 進 行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交 流 活 動, 須 按 審 批 程 式, 經 文 化 部 會 同 外 交 部, 報 國 務 院 審 批 第 三 十 二 條 組 織 跨 部 門 或 跨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須 附 所 涉 及 部 門 或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的 同 意 函,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第 三 十 三 條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的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專 案, 須 按 審 批 程 式, 在 專 案 實 施 前 2 個 月 報 到 文 化 部 第 五 章 活 動 的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條 未 經 批 准, 任 何 機 構 或 個 人 不 得 對 外 作 出 承 諾 或 與 外 方 簽 訂 有 關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 展 銷 ) 活 動 的 正 式 合 同 第 三 十 五 條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項 目 的 申 報 單 位, 必 須 是 專 案 的 主 辦 或 承 辦 單 位 嚴 禁 買 賣 或 轉 讓 專 案 批 件 第 三 十 六 條 派 出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團 組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出 國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團 組, 應 以 專 業 人 員 為 主 ; ( 二 ) 在 外 期 間 必 須 加 強 內 部 管 理, 嚴 格 組 織 紀 律 ; ( 三 ) 在 外 開 展 活 動, 須 接 受 我 駐 有 關 國 家 使 ( 領 ) 館 的 領 導 ; ( 四 ) 禁 止 利 用 出 國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交 流 之 機, 進 行 旅 遊 或 變 相 旅 遊 ; 經 營 未 經 批 准 的 商 業 活 動 ; 從 事 有 損 國 格 人 格 活 動 等 行 為 第 三 十 七 條 禁 止 以 勞 務 輸 出 輸 入 名 義, 或 通 過 旅 遊 探 親 和 訪 友 等 管 道,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的 對 外 交 流 活 動 第 三 十 八 條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承 辦 單 位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國 家 有 關 規 7

238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定, 接 受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海 關 工 商 財 政 稅 務 物 價 公 安 衛 生 檢 疫 審 計 及 其 它 有 關 部 門 的 管 理 監 督 和 檢 查 第 三 十 九 條 主 辦 單 位 如 需 變 更 已 經 文 化 部 批 准 的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專 案 內 容, 或 在 簽 訂 正 式 合 同 時 變 更 已 經 批 准 的 意 向 書 內 容, 須 在 活 動 具 體 實 施 前 30 天 另 行 報 批 第 六 章 罰 則 第 四 十 條 違 反 本 規 定,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由 省 級 以 上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警 告 罰 款 暫 停 或 取 消 對 外 文 化 活 動 資 格 的 處 罰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 一 ) 未 經 批 准, 派 出 或 邀 請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團 組 的 ; ( 二 ) 未 經 批 准, 延 長 在 國 外 或 國 內 停 留 時 間 的 ; ( 三 ) 未 經 批 准, 與 外 方 簽 定 演 出 及 展 覽 合 同 或 進 行 經 營 性 活 動 的 ;( 四 ) 倒 賣 項 目 批 件 的 ; ( 四 ) 在 申 報 專 案 過 程 中 弄 虛 作 假 的 ; ( 五 ) 從 事 有 損 國 格 人 格 演 出 或 展 覽 活 動 的 ; ( 六 ) 造 成 惡 劣 影 響 或 引 起 外 交 事 件 的 前 款 規 定 的 處 罰 可 以 並 處 第 四 十 一 條 對 發 生 第 四 十 條 情 況 的 部 門 或 地 區, 省 級 以 上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視 情 況, 給 予 通 報 批 評 及 暫 停 對 外 文 化 活 動 等 處 罰 第 四 十 二 條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給 國 家 和 集 體 造 成 經 濟 損 失 的, 責 令 賠 償 損 失,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和 有 關 領 導 者 的 責 任 第 四 十 三 條 對 從 事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怠 忽 職 守 徇 私 舞 弊 濫 用 職 權 的 工 作 人 員, 由 主 管 部 門 視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當 事 人 和 直 接 領 導 者 以 相 應 的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合 同 糾 紛 的 解 決 適 用 中 國 法 律 法 律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十 五 條 有 關 邊 境 省 自 治 區 同 毗 鄰 國 家 邊 境 地 區 的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交 流 活 動, 按 文 化 部 有 關 管 理 辦 法 執 行 8

239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四 十 六 條 有 關 涉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財 務 管 理, 按 文 化 部 財 政 部 和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的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第 四 十 七 條 文 化 部 以 前 頒 發 的 有 關 規 定 中, 凡 有 與 本 規 定 相 抵 觸 的 內 容 的, 以 本 規 定 為 准 第 四 十 八 條 本 規 定 由 文 化 部 負 責 解 釋 第 四 十 九 條 本 規 定 自 1997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官 方 網 站 : ) 9

240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成 都 四 地 對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的 管 理 規 定 北 京 舉 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申 請 條 件 和 申 請 材 料 一 申 請 條 件 申 請 單 位 應 為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二 申 請 材 料 1. 申 請 書 ( 內 容 應 當 包 括 演 出 名 稱,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參 加 演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演 出 時 間 地 點 場 次 ); 2. 資 金 安 排 計 畫 書 和 與 資 金 安 排 計 畫 書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證 明 ; 3. 演 員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影 本 ; 4. 節 目 及 其 視 聽 資 料 ; 5. 近 兩 年 內 無 違 反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的 書 面 聲 明 三 提 示 強 調 申 請 人 應 當 如 實 提 交 有 關 材 料, 並 對 材 料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否 則 將 承 擔 相 應 的 法 律 後 果 注 :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行 政 許 可 受 理 處 負 責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所 有 行 政 許 可 事 項 的 受 理 工 作 行 政 許 可 受 理 大 廳 電 話 : / ( 傳 真 ) 行 政 許 可 受 理 大 廳 辦 公 時 間 :8:30-11:30;13:30-17:00( 週 六 日 休 息 ) (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官 方 網 站 ) 10

241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上 海 1 上 海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了 加 強 本 市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管 理, 保 障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豐 富 人 民 群 眾 的 文 化 生 活, 根 據 國 家 的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結 合 本 市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本 條 例 第 二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的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是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下 列 場 所 :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 一 ) 舞 廳 卡 拉 OK 廳 ; ( 二 ) 音 樂 茶 座 ; ( 三 ) 遊 戲 機 房 ; ( 四 ) 遊 藝 機 房 ; ( 五 ) 檯 球 室 ; ( 六 ) 國 家 或 者 本 市 確 定 的 其 他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本 條 例 所 稱 的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是 指 : ( 一 )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中 的 各 類 營 業 性 表 演 活 動 ( 包 括 時 裝 表 演 活 動 ); ( 二 ) 營 業 性 餐 廳 中 的 各 類 表 演 活 動 ;( 三 )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機 構 和 經 紀 人 的 仲 介 活 動 本 條 例 適 用 於 在 本 市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以 及 對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管 理 依 法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受 法 律 保 護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應 當 文 明 健 康 有 益 安 全 禁 止 從 事 有 損 國 家 利 益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文 化 娛 樂 活 動 本 市 對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實 行 許 可 證 1 (1995 年 10 月 27 日 上 海 市 第 十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根 據 1997 年 7 月 7 日 上 海 市 第 十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七 次 會 議 關 於 修 改 上 海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據 1998 年 11 月 5 日 上 海 市 第 十 一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關 於 修 改 上 海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根 據 2000 年 7 月 13 日 上 海 市 第 十 一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關 於 修 改 上 海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第 三 次 修 正 根 據 2003 年 6 月 26 日 上 海 市 第 十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關 於 修 改 上 海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第 四 次 修 正 ) 11

242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第 二 章 機 構 與 職 責 第 六 條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是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主 管 部 門, 主 要 職 責 是 :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 一 ) 貫 徹 執 行 國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負 責 本 條 例 的 實 施 ; ( 二 ) 制 定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發 展 規 劃, 實 行 宏 觀 調 控 ; ( 三 )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監 督 和 管 理 ; ( 四 )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管 理 人 員 和 從 業 人 員 的 考 核 ; ( 五 ) 對 為 繁 榮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做 出 成 績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給 予 表 彰 和 獎 勵 ; ( 六 )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的 行 為 進 行 處 罰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主 管 的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具 體 管 理 工 作, 並 依 照 本 條 例 的 授 權 實 施 行 政 處 罰 第 七 條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本 區 縣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管 理, 業 務 上 受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的 監 督 和 指 導, 主 要 職 責 是 ( 一 ) 貫 徹 執 行 國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 ( 二 ) 根 據 本 市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發 展 規 劃, 制 定 本 區 縣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發 展 計 畫 並 組 織 實 施 ; ( 三 ) 負 責 本 區 縣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監 督 和 管 理 ; ( 四 ) 對 為 繁 榮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做 出 成 績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給 予 表 彰 和 獎 勵 ; ( 五 )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的 行 為 進 行 處 罰 各 級 公 安 工 商 行 政 衛 生 物 價 財 政 稅 務 環 保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應 當 依 法 履 行 各 自 職 責, 協 同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實 施 本 條 例 第 三 章 申 請 與 審 批 第 九 條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應 當 向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未 經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不 得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第 十 條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場 所 的 負 責 人 和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已 經 取 得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發 給 12

243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的 上 崗 合 格 證 ; ( 二 ) 具 有 符 合 標 準 的 經 營 場 所 及 配 套 設 施 ; ( 三 ) 場 所 的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合 理, 消 防 設 施 齊 全 有 效, 並 取 得 消 防 合 格 證 書 ; ( 四 ) 衛 生 通 風 防 雜 訊 等 設 施 符 合 標 準 ; ( 五 ) 有 規 定 數 額 的 註 冊 資 金 ; ( 六 ) 有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一 條 成 立 營 業 性 演 出 隊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有 熟 悉 業 務 並 經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考 核 合 格 的 負 責 人 ; ( 二 ) 有 已 經 取 得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發 給 的 演 員 證 的 演 出 人 員 ; ( 三 ) 有 必 要 的 樂 器 和 表 演 的 節 目 ; ( 四 ) 有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二 條 成 立 營 業 性 時 裝 表 演 隊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第 十 三 條 ( 一 ) 有 具 備 一 定 專 業 知 識 和 管 理 能 力 的 負 責 人 ; ( 二 ) 有 固 定 的 辦 公 地 點 排 練 場 所 和 演 出 必 需 的 器 材 設 備 ; ( 三 ) 有 已 經 取 得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發 給 的 演 員 證 的 演 出 人 員 ; ( 四 ) 有 規 定 數 額 的 資 金 ; ( 五 ) 有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在 本 市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從 事 演 出 的 人 員, 應 當 具 備 一 定 的 藝 術 表 演 才 能, 並 經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考 核, 取 得 演 員 證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在 職 的 專 業 演 員 要 求 在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從 事 演 出 的, 應 當 取 得 所 在 單 位 的 同 意, 並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取 得 演 員 證 第 十 四 條 設 立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機 構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第 十 五 條 ( 一 ) 有 具 備 一 定 業 務 水 準 和 管 理 能 力 的 負 責 人 及 熟 悉 業 務 的 從 業 人 員 ; ( 二 ) 有 固 定 的 辦 公 地 點 和 與 經 營 範 圍 相 適 應 的 設 施 ; ( 三 ) 實 行 獨 立 核 算 自 主 經 營 自 負 盈 虧 ; ( 四 ) 有 規 定 數 額 的 註 冊 資 金 ; ( 五 ) 有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人 應 當 具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準 和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業 務 的 經 歷 具 體 條 件,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關 部 門 另 行 規 定 13

244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十 六 條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或 者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 ( 一 ) 在 星 級 賓 館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的 應 當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接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做 出 審 批 決 定,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發 給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 二 ) 在 其 他 地 方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的,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的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接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審 批 意 見, 報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核 准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接 到 提 請 核 准 報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做 出 書 面 答 復 經 核 准 的 由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發 給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 三 ) 組 建 營 業 性 演 出 隊 或 者 營 業 性 時 裝 表 演 隊 的, 應 當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接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作 出 審 批 決 定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發 給 演 出 許 可 證 ( 四 ) 設 立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機 構 或 者 個 人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活 動 的, 應 當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接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做 出 審 批 決 定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發 給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經 批 准 取 得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的,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向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營 業 執 照 其 中, 申 請 開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的, 還 應 當 同 時 向 衛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衛 生 許 可 證 第 四 章 經 營 管 理 第 十 七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應 當 在 醒 目 位 置 展 示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負 責 人 和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上 崗 時 應 當 攜 帶 上 崗 合 格 證 演 出 隊 時 裝 表 演 隊 和 演 出 人 員 在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演 出 時, 應 當 攜 帶 演 出 許 可 證 和 演 員 證 第 十 八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不 得 聘 用 無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演 出 隊 和 無 演 員 證 的 演 出 人 員 從 事 演 出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不 得 安 排 無 上 崗 合 格 證 的 場 所 負 責 人 音 響 師 等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上 崗 執 業 第 十 九 條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演 出 許 可 證 上 崗 合 格 證 和 演 員 證 不 得 出 借 出 租 塗 改 或 者 偽 造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演 出 許 可 證 上 崗 合 格 證 和 演 員 證 每 年 驗 證 一 次 第 二 十 條 在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演 出, 當 事 人 各 方 應 當 就 演 出 內 容 時 間 場 次 14

245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收 入 分 成 以 及 違 約 責 任 等 簽 訂 書 面 演 出 合 同, 並 向 市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第 二 十 一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不 得 超 過 規 定 的 人 員 容 量 標 準 售 票 或 者 接 納 消 費 者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人 員 容 量 的 具 體 標 準 由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規 定 第 二 十 二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應 當 使 用 經 國 家 批 准 的 音 像 出 版 單 位 出 版 發 行 的 影 音 光 碟 和 其 他 音 像 製 品 遊 戲 機 房 和 遊 藝 機 房 使 用 的 機 種 及 其 遊 戲 和 遊 藝 內 容, 必 須 報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審 核 第 二 十 三 條 禁 止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賭 博 和 色 情 活 動 營 業 性 舞 廳 卡 拉 OK 廳 不 得 接 納 未 成 年 人 營 業 性 遊 戲 機 房 除 國 家 法 定 節 假 日 外, 不 得 接 納 未 成 年 人 禁 止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轉 承 包 經 營 第 二 十 四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必 須 執 行 國 家 和 本 市 有 關 物 價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規, 並 實 行 明 碼 標 價 第 二 十 五 條 外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表 演 隊 或 者 個 人 來 本 市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應 當 持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的 批 准 檔,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手 續 第 二 十 六 條 外 國 或 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表 演 團 體 和 個 人 來 本 市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演 出, 必 須 由 承 辦 單 位 持 國 家 有 關 部 門 的 批 准 檔,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領 取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手 續 第 二 十 七 條 無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的 單 位 需 要 舉 辦 臨 時 性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應 當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臨 時 性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第 二 十 八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發 佈 的 演 出 廣 告 內 容 必 須 真 實 合 法 健 康, 禁 止 弄 虛 作 假 欺 騙 消 費 者 第 二 十 九 條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機 構 和 經 紀 人, 一 年 內 未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的, 由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取 消 其 經 營 資 格, 收 回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並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註 銷 其 工 商 登 記 第 三 十 條 不 得 在 公 共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中 小 學 校 少 年 兒 童 活 動 場 所 以 及 本 市 規 定 的 其 他 場 所 內 舉 辦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活 動 第 三 十 一 條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應 當 將 文 化 娛 樂 活 動 的 營 業 報 表, 向 市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第 三 十 二 條 文 化 娛 樂 市 場 的 稽 查 人 員 對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和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遵 守 本 條 例 的 情 況 進 行 稽 查 稽 查 人 員 在 執 行 公 務 時 應 當 出 示 稽 查 證 件 第 三 十 三 條 對 檢 舉 或 者 協 助 查 處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中 的 違 法 案 件 有 貢 獻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給 予 表 彰 和 獎 勵 15

246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第 五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三 十 四 條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由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給 予 警 告, 並 可 以 對 單 位 ( 含 個 體 工 商 戶, 下 同 ) 處 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對 個 人 處 以 五 十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有 違 法 所 得 和 非 法 財 物 的,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和 非 法 財 物 : ( 一 ) 未 按 規 定 攜 帶 演 出 許 可 證 演 員 證 或 者 上 崗 合 格 證 的 ; ( 二 )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安 排 無 上 崗 合 格 證 的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者 音 響 師 等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上 崗 執 業 的 違 反 前 款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的,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並 處 責 令 停 業 吊 銷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演 出 許 可 證 或 者 演 員 證 第 三 十 五 條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由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其 違 法 所 得 和 非 法 財 物, 並 對 單 位 處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對 個 人 處 以 二 百 元 以 上 二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 一 ) 聘 用 無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演 出 隊 和 無 演 員 證 的 演 出 人 員 的 ; ( 二 ) 出 借 出 租 塗 改 或 者 偽 造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演 出 許 可 證 演 員 證 或 者 上 崗 合 格 證 的 ; ( 三 ) 外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表 演 隊 或 者 個 人 未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手 續, 在 本 市 從 事 文 化 娛 樂 經 營 活 動 的 ; ( 四 ) 未 經 批 准, 組 織 外 國 或 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的 表 演 團 體 或 者 個 人 來 本 市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演 出 的 違 反 前 款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的,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並 處 責 令 停 業 吊 銷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演 出 許 可 證 或 者 演 員 證 第 三 十 六 條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轉 承 包 經 營 的, 由 市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暫 扣 或 者 吊 銷 其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第 三 十 七 條 在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表 演 或 者 播 放 反 動 淫 穢 色 情 作 品 的, 或 者 在 營 業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賭 博 色 情 活 動 和 其 他 違 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的 活 動 的, 由 公 安 部 門 依 法 處 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第 三 十 八 條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應 當 出 具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收 繳 罰 沒 款 應 當 出 具 市 財 政 部 門 統 一 制 發 的 罰 沒 款 收 據 罰 沒 款 全 部 上 繳 國 庫 市 或 者 區 縣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做 出 吊 銷 文 化 經 營 許 可 證 處 罰 決 定 之 日 起 七 日 16

247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內, 將 處 罰 決 定 抄 告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第 三 十 九 條 當 事 人 對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復 議 法 或 者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訴 訟 法 的 規 定 申 請 復 議 或 者 提 起 訴 訟 當 事 人 對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的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逾 期 不 申 請 復 議, 不 提 起 訴 訟, 又 不 履 行 的,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可 以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第 四 十 條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和 市 社 會 文 化 管 理 處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忠 於 職 守 廉 潔 奉 公 秉 公 執 法 對 怠 忽 職 守 濫 用 職 權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其 所 在 單 位 或 者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遊 藝 機 是 指 經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審 核, 允 許 向 未 成 年 人 開 放 的 遊 戲 機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條 例 的 實 施 細 則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並 頒 佈 施 行 第 四 十 三 條 本 條 例 自 199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於 :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官 方 網 站 17

248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成 都 對 外 ( 港 澳 台 ) 文 化 交 流 申 報 指 南 (2004 年 7 月 14 日 發 佈 ) 前 言 根 據 中 共 中 央 辦 公 廳 和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廳 字 [1993]30 號 檔 精 神,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是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對 外 ( 港 澳 台 ) 文 化 工 作 的 歸 口 管 理 部 門,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文 化 聯 絡 處 是 履 行 對 外 ( 港 澳 台 ) 文 化 歸 口 管 理 的 辦 事 機 構 我 省 對 外 ( 港 澳 台 ) 文 化 交 流 專 案 和 人 員 往 來 須 經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審 核 ( 或 審 批 ), 並 按 有 關 程 式 報 批 為 方 便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特 制 定 本 指 南 對 外 ( 港 澳 台 ) 文 化 交 流 專 案 內 容 文 化 交 流 項 目 包 括 : 各 類 文 化 藝 術 團 組 個 人 交 流 項 目, 文 物 和 考 古 領 域 的 往 來 事 宜, 參 加 或 退 出 國 際 性 區 域 性 文 化 藝 術 組 織, 舉 辦 參 與 舉 辦 或 參 加 雙 邊 多 邊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會 議 比 賽 展 覽 各 類 藝 術 節 及 國 際 書 展 等,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對 外 交 往 活 動 中 含 有 的 我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展 覽 事 項, 或 外 國 在 我 國 舉 辦 參 與 舉 辦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展 覽 事 項, 政 府 間 民 間 提 供 或 接 受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物 資 經 濟 援 助 對 外 ( 港 澳 台 ) 文 化 交 流 申 報 辦 理 程 式 及 所 需 材 料 第 一 部 分 : 出 訪 項 目 一 赴 國 外 第 一 步 : 組 團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1 報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省 文 化 廳 ) 第 二 步 : 組 團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將 申 報 材 料 2 報 省 文 化 廳 第 三 步 :1 文 化 部 未 下 放 權 力 項 目 : 省 文 化 廳 將 申 報 材 料 3 報 文 化 部 2 文 化 部 已 下 放 權 利 項 目 : 省 文 化 廳 出 批 復 第 四 步 :1 文 化 部 未 下 放 權 力 項 目 : 文 化 部 出 批 復 2 文 化 部 已 下 放 權 利 項 目 : 18

249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組 團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4 報 省 委 宣 傳 部 和 當 地 外 辦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報 省 外 辦 ) 辦 理 出 國 批 件 和 護 照 簽 證 第 五 步 : 文 化 部 未 下 放 權 力 項 目 : 組 團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4 報 省 委 宣 傳 部 當 地 或 省 外 辦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報 省 外 辦 ) 辦 理 出 國 批 件 和 護 照 簽 證 申 報 材 料 1: (1) 組 團 單 位 向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2) 邀 請 函 原 文 ( 中 外 文 ) 應 有 出 訪 時 間 地 點 人 數 費 用 支 付 方 式 等 內 (3) 主 辦 承 辦 單 位 背 景 材 料 (4) 主 辦 與 承 辦 單 位 達 成 的 意 向 性 協 議 書 (5) 日 程 安 排 和 劇 碼 介 紹 (6) 人 員 名 單 表 包 括 :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工 作 單 位 職 務 ( 稱 ) (7) 出 訪 費 用 自 理 的 專 案 需 由 出 資 單 位 或 部 門 出 具 有 關 資 金 證 明 申 報 材 料 2: (1) 申 報 材 料 1 的 各 項 材 料 (2) 組 團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向 省 文 化 廳 的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申 報 材 料 3: (1) 申 報 材 料 2 的 各 項 材 料 (2) 省 文 化 廳 向 文 化 部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申 報 材 料 4: (1) 申 報 材 料 3 的 各 項 材 料 (2) 因 公 出 國 ( 赴 港 澳 ) 任 務 申 報 表 (3) 跨 地 區 或 跨 部 門 團 組 需 出 具 涉 及 人 員 所 在 地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書 面 同 意 函 (4) 雙 跨 項 目 需 填 報 預 審 表, 待 批 准 後 辦 理 因 公 出 國 ( 境 ) 任 務 審 核 意 見 表 (5) 團 組 成 員 身 份 證 影 本 19

250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6) 每 名 出 訪 人 員 標 準 證 件 照 8 張 ( 小 2 寸 ) 注 : 報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時 所 有 申 報 材 料 一 式 5 份 二 赴 港 澳 第 一 步 : 組 團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1 報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省 文 化 廳 ) 第 二 步 : 組 團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將 申 報 材 料 2 報 省 文 化 廳 第 三 步 : 省 文 化 廳 將 申 報 材 料 3 報 文 化 部 第 四 步 : 文 化 部 出 批 復 第 五 步 : 組 團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4 報 省 委 宣 傳 部 當 地 或 省 外 辦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報 省 外 辦 ) 辦 理 赴 港 澳 批 件 和 證 件 申 報 材 料 1: (1) 組 團 單 位 向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2) 邀 請 函 原 文 ( 中 外 文 ) 應 有 出 訪 時 間 地 點 人 數 費 用 支 付 方 式 等 內 容 (3) 主 辦 承 辦 單 位 背 景 材 料 (4) 主 辦 與 承 辦 單 位 達 成 的 意 向 性 協 議 書 (5) 日 程 安 排 和 劇 碼 介 紹 (6) 人 員 名 單 表 包 括 :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工 作 單 位 職 務 ( 稱 ) (7) 出 訪 費 用 自 理 的 專 案 需 由 出 資 單 位 或 部 門 出 具 有 關 資 金 證 明 申 報 材 料 2: (1) 申 報 材 料 1 的 各 項 材 料 (2) 組 團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向 省 文 化 廳 的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3) 有 關 ( 團 體 ) 申 請 短 期 赴 港 工 作 事 宜 表 20

251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申 報 材 料 3: (1) 申 報 材 料 1 的 各 項 材 料 (2) 省 文 化 廳 向 文 化 部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申 報 材 料 4: (1) 申 報 材 料 3 的 各 項 材 料 (2) 因 公 出 國 ( 赴 港 澳 ) 任 務 申 報 表 (3) 跨 地 區 或 跨 部 門 團 組 需 出 具 涉 及 人 員 所 在 地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書 面 同 意 函 (4) 雙 跨 項 目 需 填 報 預 審 表, 待 批 准 後 辦 理 因 公 出 國 ( 境 ) 任 務 審 核 意 見 表 (5) 團 組 成 員 身 份 證 影 本 (6) 每 名 出 訪 人 員 標 準 證 件 照 8 張 ( 小 2 寸 ) (7) 政 審 批 件 注 : 報 省 文 化 廳 時 所 有 申 報 材 料 一 式 5 份 三 赴 台 灣 第 一 步 : 組 團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省 文 化 廳 ) 第 二 步 : 組 團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省 文 化 廳 第 三 步 :1 3 人 以 內 項 目 : 省 文 化 廳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省 台 辦 立 項 2 3 人 以 上 項 目 : 省 文 化 廳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文 化 部 立 項 第 四 步 : 省 文 化 廳 將 申 報 材 料 正 式 報 文 化 部 第 五 步 : 文 化 部 審 核 後 報 國 務 院 台 辦 第 六 步 : 國 務 院 台 辦 下 批 件 第 七 步 : 申 報 單 位 到 所 屬 市 州 公 安 局 辦 理 赴 台 證 件 申 報 材 料 1: (1) 組 團 單 位 向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21

252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2) 邀 請 函 應 有 出 訪 時 間 地 點 人 數 費 用 支 付 方 式 等 內 容 (3) 主 辦 承 辦 單 位 背 景 材 料 (4) 主 辦 與 承 辦 單 位 達 成 的 意 向 性 協 議 書 (5) 日 程 安 排 和 劇 碼 介 紹 (6) 人 員 名 單 表 包 括 :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工 作 單 位 職 務 ( 稱 ) (7) 赴 台 人 員 名 單 (8) 出 訪 費 用 自 理 的 專 案 需 由 出 資 單 位 或 部 門 出 具 有 關 資 金 證 明 申 報 材 料 2: (1) 申 報 材 料 1 的 各 項 材 料 (2) 組 團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向 省 文 化 廳 的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申 報 材 料 3: (1) 申 報 材 料 2 的 各 項 材 料 (2) 省 文 化 廳 向 文 化 部 和 省 台 辦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申 報 材 料 4: (1) 申 報 材 料 3 的 各 項 材 料 (2) 立 項 批 復 (3) 團 組 成 員 政 審 批 件 (4) 入 台 旅 行 證 影 本 注 : 報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時 所 有 申 報 材 料 一 式 6 份 第 二 部 分 : 來 訪 專 案 第 一 步 : 邀 請 單 位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省 文 化 廳 ) 第 二 步 : 邀 請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22

253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省 文 化 廳 第 三 步 :1 文 化 部 未 下 放 權 力 項 目 : 省 文 化 廳 將 申 報 材 料 報 文 化 部 文 化 部 下 批 復 2 文 化 部 已 下 放 權 力 項 目 : 省 文 化 廳 出 批 復 申 報 材 料 1: (1) 邀 請 單 位 向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的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2) 被 邀 請 人 員 背 景 材 料 (3) 邀 請 單 位 與 被 邀 請 方 達 成 的 意 向 性 協 議 書 (4) 日 程 安 排 和 劇 碼 介 紹 (5) 被 邀 請 人 員 名 單 表 包 括 :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份 護 照 號 (6) 護 照 影 本 申 報 材 料 2 : (1) 申 報 材 料 1 的 各 項 材 料 (2) 邀 請 單 位 所 屬 市 州 文 化 局 或 所 屬 省 級 部 門 向 省 文 化 廳 的 ( 省 級 部 門 和 文 化 廳 直 屬 單 位 為 組 團 單 位 的 直 接 報 文 化 廳 ) 正 式 請 示 檔 需 有 標 題 和 編 號, 並 說 明 時 間 人 數 地 點 內 容 費 用 等 注 意 事 項 : 一 所 有 報 送 文 化 廳 項 目 應 先 報 送 到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中 心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行 政 辦 公 處 二 二 文 化 交 流 專 案 未 按 規 定 程 式 報 批 而 實 行 或 未 按 審 批 檔 實 行 者,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將 對 其 進 行 查 處 三 報 省 文 化 廳 時 所 有 申 報 材 料 一 式 5 份 四 赴 國 外 和 港 澳 演 出 項 目 應 至 少 提 前 2 個 月 申 報, 赴 台 灣 項 目 應 至 少 提 前 半 年 申 報 五 原 則 上 不 安 排 年 滿 60 歲 的 人 員 出 國 ( 赴 港 澳 台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必 須 在 申 報 時 提 供 正 縣 級 以 上 醫 院 的 健 康 證 明 六 無 身 份 證 的 未 成 年 人 員 出 國 ( 赴 港 澳 台 ) 應 提 供 戶 口 七 我 省 單 位 組 團 出 國 ( 赴 港 澳 台 ), 涉 及 外 省 ( 市 ) 人 員 的, 申 報 時 應 提 供 該 省 ( 市 ) 文 化 廳 ( 局 ) 的 同 意 函 八 外 省 單 位 組 團 出 國 ( 赴 港 澳 台 ), 涉 及 我 省 人 員 的, 該 省 ( 市 ) 文 化 廳 ( 局 ) 應 書 面 徵 23

254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求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的 意 見 九 出 國 ( 赴 港 澳 台 ) 演 出 和 展 覽 的 團 組 任 務 完 成 後 必 須 在 一 個 月 之 內 向 省 文 化 廳 外 聯 處 交 總 結 在 國 外 ( 境 外 ) 演 出 展 覽 的 照 片 和 錄 像 資 料 第 三 部 分 : 文 化 部 下 放 權 力 項 目 一 個 人 因 私 管 道 出 國 ( 境 ) 的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二 涉 外 非 商 業 性 文 化 藝 人 表 演 展 覽 項 目 20 天 以 內 的 延 期 三 組 派 本 地 區 10 人 以 內 ( 含 10 人 ) 的 表 演 藝 術 團 組 出 國 ( 限 3 個 國 家 以 內 ) 進 行 營 業 性 和 非 營 業 性 演 出 ( 組 派 雜 技 團 組 出 國 演 出 除 外 ) 四 邀 請 5 人 以 內 ( 含 5 人 ) 小 型 樂 隊 來 華 在 本 地 區 飯 店 等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為 期 6 個 月 以 內 的 定 點 商 業 性 演 出 五 組 派 本 地 區 3 人 以 內 ( 含 3 人 ) 專 業 藝 術 人 員 出 國 或 邀 請 3 人 以 內 ( 含 3 人 ) 外 國 同 類 人 員 來 華 在 本 地 區 內 進 行 為 期 不 超 過 30 天 的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六 組 派 我 省 展 品 在 40 件 以 內 ( 含 40 件 ), 隨 展 人 員 2 人 以 內 藝 術 展 覽 ( 不 含 文 物, 已 定 為 文 物 的 中 國 知 名 藝 術 家 的 作 品 除 外, 以 下 同 ) 出 國 ( 限 3 個 國 家 以 內 ) 或 邀 請 外 國 ( 限 1 個 國 家 ) 同 等 規 模 的 藝 術 展 覽 來 川 在 本 地 區 展 出 七 我 省 專 業 藝 術 表 演 團 體 聘 請 外 國 專 業 藝 術 人 員 來 川 作 為 其 客 座 演 員 進 行 工 作, 但 合 同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於 :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官 方 網 站 ) 24

255 附 錄 四 : 國 家 文 化 部 及 內 地 四 城 市 關 於 文 化 交 流 的 相 關 法 規 廣 州 未 有 對 外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及 展 覽 的 管 理 規 定 資 料 25

256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1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 全 文 ) ( 國 務 院 第 439 號 令,2005 年 7 月 7 號 發 佈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為 了 加 強 對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管 理, 促 進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繁 榮 社 會 主 義 文 藝 事 業, 滿 足 人 民 群 眾 文 化 生 活 的 需 要,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制 定 本 條 例 本 條 例 所 稱 營 業 性 演 出, 是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為 公 眾 舉 辦 的 現 場 文 藝 表 演 活 動 營 業 性 演 出 必 須 堅 持 為 人 民 服 務 為 社 會 主 義 服 務 的 方 向, 把 社 會 效 益 放 在 首 位 實 現 社 會 效 益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統 一, 豐 富 人 民 群 眾 的 文 化 生 活 國 家 鼓 勵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創 作 和 演 出 思 想 性 藝 術 性 統 一 體 現 民 族 優 秀 文 化 傳 統 受 人 民 群 眾 歡 迎 的 優 秀 節 目, 鼓 勵 到 農 村 工 礦 企 業 演 出 和 為 少 年 兒 童 提 供 免 費 或 者 優 惠 的 演 出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主 管 全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國 務 院 公 安 部 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在 各 自 職 責 範 圍 內, 主 管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本 行 政 區 域 內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在 各 自 職 責 範 圍 內, 負 責 本 行 政 區 域 內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主 體 的 設 立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設 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應 當 有 與 其 演 出 業 務 相 適 應 的 專 職 演 員 和 器 材 設 備 設 立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應 當 有 3 名 以 上 專 職 演 出 經 紀 人 員 和 與 其 業 務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設 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應 當 向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設 立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應 當 向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1

257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提 出 申 請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做 出 決 定 批 准 的, 頒 發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不 批 准 的,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說 明 理 由 申 請 人 取 得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後, 應 當 持 許 可 證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設 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並 依 照 有 關 消 防 衛 生 管 理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自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向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變 更 名 稱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負 責 人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項 目, 應 當 向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並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變 更 名 稱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負 責 人, 應 當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並 向 原 備 案 機 關 重 新 備 案 以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為 職 業 的 個 體 演 員 ( 以 下 簡 稱 個 體 演 員 ) 和 以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活 動 為 職 業 的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 以 下 簡 稱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 應 當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個 體 演 員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應 當 自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向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外 國 投 資 者 可 以 與 中 國 投 資 者 依 法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 不 得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外 資 經 營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不 得 設 立 外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中 國 合 營 者 的 投 資 比 例 應 當 不 低 於 51%; 設 立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中 國 合 作 者 應 當 擁 有 經 營 主 導 權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通 過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向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自 收 到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出 具 審 查 意 見 報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自 收 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的 審 查 意 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批 准 的, 頒 發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不 批 准 的,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說 明 理 由 申 請 人 應 當 在 取 得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後, 依 照 有 關 外 商 投 資 的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2

258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二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投 資 者 可 以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和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可 以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台 灣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可 以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但 內 地 合 營 者 的 投 資 比 例 應 當 不 低 於 51%, 內 地 合 作 者 應 當 擁 有 經 營 主 導 權 ; 不 得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獨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本 條 規 定 的 審 批 手 續 依 照 本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章 營 業 性 演 出 規 範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體 演 員 可 以 自 行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也 可 以 參 加 營 業 性 組 台 演 出 營 業 性 組 台 演 出 應 當 由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舉 辦 ; 但 是,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可 以 在 本 單 位 經 營 的 場 所 內 舉 辦 營 業 性 組 台 演 出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可 以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行 紀 活 動 ;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只 能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活 動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3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對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的, 發 給 批 准 檔 ; 對 不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說 明 理 由 除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外, 其 他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舉 辦 外 國 的 或 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但 是,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自 行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可 以 邀 請 外 國 的 或 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舉 辦 外 國 的 或 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有 與 其 舉 辦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 ( 二 ) 有 2 年 以 上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經 歷 ; ( 三 )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前 2 年 內 無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記 錄 舉 辦 外 國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在 非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的,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向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在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的,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3

259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舉 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舉 辦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向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規 定 的 審 批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做 出 決 定 對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的, 發 給 批 准 檔 ; 對 不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說 明 理 由 第 十 七 條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提 交 的 申 請 材 料 應 當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一 ) 演 出 名 稱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和 參 加 演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 ( 二 ) 演 出 時 間 地 點 場 次 ; ( 三 ) 節 目 及 其 視 聽 資 料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組 台 演 出, 還 應 當 提 交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同 意 參 加 演 出 的 書 面 函 件 營 業 性 演 出 需 要 變 更 申 請 材 料 所 列 事 項 的, 應 當 分 別 依 照 本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重 新 報 批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提 供 演 出 場 地, 應 當 核 驗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取 得 的 批 准 檔 ; 不 得 為 未 經 批 准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提 供 演 出 場 地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確 保 演 出 場 所 的 建 築 設 施 符 合 國 家 安 全 標 準 和 消 防 安 全 規 範, 定 期 檢 查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狀 況, 並 及 時 維 護 更 新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制 定 安 全 保 衛 工 作 方 案 和 滅 火 應 急 疏 散 預 案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在 演 出 場 所 進 行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核 驗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檢 查 記 錄 安 全 保 衛 工 作 方 案 和 滅 火 應 急 疏 散 預 案, 並 與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就 演 出 活 動 中 突 發 安 全 事 件 的 防 範 處 理 等 事 項 簽 訂 安 全 責 任 協 議 在 公 共 場 所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依 照 有 關 安 全 消 防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和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並 制 定 安 全 保 衛 工 作 方 案 和 滅 火 應 急 疏 散 預 案 演 出 場 所 應 當 配 備 應 急 廣 播 照 明 設 施, 在 安 全 出 入 口 設 置 明 顯 標 識, 保 證 安 全 出 入 口 暢 通 ; 需 要 臨 時 搭 建 舞 台 看 台 的,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安 全 標 準 搭 建 舞 台 看 台, 確 保 安 全 審 批 臨 時 搭 建 舞 台 看 台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核 驗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的 下 列 檔 : ( 一 ) 依 法 驗 收 後 取 得 的 演 出 場 所 合 格 證 明 ; 4

260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二 ) 安 全 保 衛 工 作 方 案 和 滅 火 應 急 疏 散 預 案 ; ( 三 ) 依 法 取 得 的 安 全 消 防 批 准 檔 演 出 場 所 容 納 的 觀 眾 數 量 應 當 報 公 安 部 門 核 准 ; 觀 眾 區 域 與 緩 衝 區 域 應 當 由 公 安 部 門 劃 定, 緩 衝 區 域 應 當 有 明 顯 標 識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公 安 部 門 核 准 的 觀 眾 數 量 劃 定 的 觀 眾 區 域 印 製 和 出 售 門 票 驗 票 時, 發 現 進 入 演 出 場 所 的 觀 眾 達 到 核 准 數 量 仍 有 觀 眾 等 待 入 場 的, 應 當 立 即 終 止 驗 票 並 同 時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門 報 告 ; 發 現 觀 眾 持 有 觀 眾 區 域 以 外 的 門 票 或 者 假 票 的, 應 當 拒 絕 其 入 場 並 同 時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門 報 告 任 何 人 不 得 攜 帶 傳 染 病 病 原 體 和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放 射 性 腐 蝕 性 等 危 險 物 質 或 者 非 法 攜 帶 槍 支 彈 藥 管 制 器 具 進 入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根 據 公 安 部 門 的 要 求, 配 備 安 全 檢 查 設 施, 並 對 進 入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的 觀 眾 進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檢 查 ; 觀 眾 不 接 受 安 全 檢 查 或 者 有 前 款 禁 止 行 為 的,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有 權 拒 絕 其 進 入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組 織 人 員 落 實 營 業 性 演 出 時 的 安 全 消 防 措 施, 維 護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秩 序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和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發 現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秩 序 混 亂, 應 當 立 即 採 取 措 施 並 同 時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門 報 告 第 二 十 五 條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不 得 以 政 府 或 者 政 府 部 門 的 名 義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營 業 性 演 出 不 得 冠 以 中 國 中 華 全 國 國 際 等 字 樣 營 業 性 演 出 廣 告 內 容 必 須 真 實 合 法, 不 得 誤 導 欺 騙 公 眾 第 二 十 六 條 營 業 性 演 出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反 對 憲 法 確 定 的 基 本 原 則 的 ; ( 二 ) 危 害 國 家 統 一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者 損 害 國 家 榮 譽 和 利 益 的 ; ( 三 ) 煽 動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視, 侵 害 民 族 風 俗 習 慣, 傷 害 民 族 感 情, 破 壞 民 族 團 結, 違 反 宗 教 政 策 的 ; ( 四 )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破 壞 社 會 穩 定 的 ; ( 五 ) 危 害 社 會 公 德 或 者 民 族 優 秀 文 化 傳 統 的 ; ( 六 ) 宣 揚 淫 穢 色 情 邪 教 迷 信 或 者 渲 染 暴 力 的 ; ( 七 ) 侮 辱 或 者 誹 謗 他 人,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權 益 的 ; ( 八 ) 表 演 方 式 恐 怖 殘 忍, 摧 殘 演 員 身 心 健 康 的 ; 5

261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九 ) 利 用 人 體 缺 陷 或 者 以 展 示 人 體 變 異 等 方 式 招 徠 觀 眾 的 ; ( 十 )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發 現 營 業 性 演 出 有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禁 止 情 形 的, 應 當 立 即 採 取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並 同 時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公 安 部 門 報 告 參 加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主 要 演 員 或 者 主 要 節 目 內 容 等 發 生 變 更 的,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及 時 告 知 觀 眾 並 說 明 理 由 觀 眾 有 權 退 票 演 出 過 程 中,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演 出 的 外,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不 得 中 止 或 者 停 止 演 出, 演 員 不 得 退 出 演 出 演 員 不 得 以 假 唱 欺 騙 觀 眾,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不 得 組 織 演 員 假 唱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為 假 唱 提 供 條 件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派 專 人 對 演 出 進 行 監 督, 防 止 假 唱 行 為 的 發 生 第 三 十 條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主 體 應 當 對 其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經 營 收 入 依 法 納 稅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在 支 付 演 員 職 員 的 演 出 報 酬 時 應 當 依 法 履 行 稅 款 代 扣 代 繳 義 務 第 三 十 一 條 募 捐 義 演 的 演 出 收 入, 除 必 要 的 成 本 開 支 外, 必 須 全 部 交 付 受 捐 單 位 ;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參 加 演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員 職 員, 不 得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第 三 十 二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買 賣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批 准 檔 或 者 營 業 執 照,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或 者 倒 賣 偽 造 變 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第 四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條 除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對 體 現 民 族 特 色 和 國 家 水 準 的 演 出 給 予 補 助 外,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和 政 府 部 門 不 得 資 助 贊 助 或 者 變 相 資 助 贊 助 營 業 性 演 出, 不 得 用 公 款 購 買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用 於 個 人 消 費 第 三 十 四 條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對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監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條 演 出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外 國 的 或 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和 臨 時 搭 建 舞 台 看 台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進 行 實 地 檢 查 ; 對 其 他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進 行 實 地 抽 樣 檢 查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充 分 發 揮 文 化 執 法 機 構 的 作 用, 並 可 以 聘 請 社 會 義 務 監 督 員 對 營 業 性 演 出 進 行 監 督 6

262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可 以 採 取 電 話 手 機 短 信 等 方 式 舉 報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行 為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向 社 會 公 佈 舉 報 電 話, 並 保 證 隨 時 有 人 接 聽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接 到 社 會 義 務 監 督 員 的 報 告 或 者 公 眾 的 舉 報, 應 當 做 出 記 錄, 立 即 趕 赴 現 場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並 自 處 理 完 畢 之 日 起 7 日 內 公 佈 結 果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做 出 突 出 貢 獻 的 社 會 義 務 監 督 員 應 當 給 予 表 彰 ; 公 眾 舉 報 經 調 查 核 實 的, 應 當 對 舉 報 人 給 予 獎 勵 公 安 部 門 對 其 依 照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和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批 准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在 演 出 舉 辦 前 對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的 安 全 狀 況 進 行 實 地 檢 查 ; 發 現 安 全 隱 患 的, 在 消 除 安 全 隱 患 後 方 可 允 許 進 行 營 業 性 演 出 公 安 部 門 可 以 對 進 入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的 觀 眾 進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檢 查 ; 發 現 觀 眾 有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禁 止 行 為 的, 在 消 除 安 全 隱 患 後 方 可 允 許 其 進 入 公 安 部 門 可 以 組 織 警 力 協 助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維 持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秩 序 公 安 部 門 接 到 觀 眾 達 到 核 准 數 量 仍 有 觀 眾 等 待 入 場 或 者 演 出 秩 序 混 亂 的 報 告 後, 應 當 立 即 組 織 採 取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隱 患 承 擔 現 場 管 理 檢 查 任 務 的 公 安 部 門 和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進 入 營 業 性 演 出 現 場, 應 當 出 示 值 勤 證 件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法 對 營 業 性 演 出 進 行 監 督 檢 查 時, 應 當 將 監 督 檢 查 的 情 況 和 處 理 結 果 予 以 記 錄, 由 監 督 檢 查 人 員 簽 字 後 歸 檔 公 眾 有 權 查 閱 監 督 檢 查 記 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公 安 部 門 和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向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索 取 演 出 門 票 第 四 十 一 條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和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在 農 村 工 礦 企 業 進 行 演 出 以 及 為 少 年 兒 童 提 供 免 費 或 者 優 惠 演 出 表 現 突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應 當 給 予 表 彰, 並 採 取 多 種 形 式 予 以 宣 傳 第 四 十 二 條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適 合 在 農 村 工 礦 企 業 演 出 的 節 目, 可 以 在 依 法 取 得 著 作 權 人 許 可 後, 提 供 給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在 農 村 工 礦 企 業 演 出 時 使 用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實 施 文 藝 評 獎, 應 當 適 當 考 慮 參 評 物 件 在 農 村 工 礦 企 業 的 演 出 場 次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應 當 對 在 農 村 工 礦 企 業 演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給 予 支 持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應 當 依 照 章 程 的 規 定, 制 定 行 業 自 律 規 範, 指 導 監 督 7

263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會 員 的 經 營 活 動,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第 五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四 十 三 條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予 以 取 締, 沒 收 演 出 器 材 和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8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 一 )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擅 自 設 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者 擅 自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的 ; ( 二 )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超 範 圍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的 ; ( 三 )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變 更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專 案 未 向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十 條 規 定, 擅 自 設 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或 者 擅 自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依 法 予 以 取 締 處 罰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第 四 十 四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未 經 批 准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演 出,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8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第 四 十 五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變 更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參 加 演 出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或 者 節 目 未 重 新 報 批 的, 依 照 前 款 規 定 處 罰 ; 變 更 演 出 的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場 次 未 重 新 報 批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給 予 警 告, 可 以 並 處 3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為 未 經 批 准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提 供 場 地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3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偽 造 變 造 出 租 出 借 買 賣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批 准 檔,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批 准 檔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8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對 原 取 得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批 准 檔, 予 以 吊 銷 撤 銷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8

264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四 十 七 條 營 業 性 演 出 有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禁 止 情 形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演 出,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8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規 定 的, 由 公 安 部 門 依 法 予 以 處 罰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發 現 營 業 性 演 出 有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禁 止 情 形 未 採 取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公 安 部 門 依 據 法 定 職 權 給 予 警 告,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報 告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公 安 部 門 依 據 法 定 職 權 給 予 警 告, 並 處 5000 元 以 上 1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對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由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向 社 會 公 佈 ;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在 2 年 內 再 次 被 公 佈 的,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個 體 演 員 在 2 年 內 再 次 被 公 佈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 ( 一 )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中 止 停 止 或 者 退 出 演 出 的 ; ( 二 )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主 要 演 員 或 者 主 要 節 目 內 容 等 發 生 變 更 未 及 時 告 知 觀 眾 的 ; ( 三 ) 以 假 唱 欺 騙 觀 眾 的 ; ( 四 ) 為 演 員 假 唱 提 供 條 件 的 有 前 款 第 ( 一 ) 項 第 ( 二 ) 項 和 第 ( 三 ) 項 所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觀 眾 有 權 在 退 場 後 依 照 有 關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的 法 律 規 定 要 求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賠 償 損 失 ;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可 以 依 法 向 負 有 責 任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員 追 償 有 本 條 第 一 款 第 ( 一 ) 項 第 ( 二 ) 項 和 第 ( 三 ) 項 所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有 本 條 第 一 款 第 ( 四 ) 項 所 列 行 為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處 5000 元 以 上 1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第 四 十 八 條 以 政 府 或 者 政 府 部 門 的 名 義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或 者 營 業 性 演 出 冠 以 中 國 中 華 全 國 國 際 等 字 樣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3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營 業 性 演 出 廣 告 的 內 容 誤 導 欺 騙 公 眾 或 者 含 有 其 他 違 法 內 容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發 佈, 並 依 法 予 以 處 罰 9

265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五 十 條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五 十 二 條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或 者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在 募 捐 義 演 中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權 責 令 其 退 回 並 交 付 受 捐 單 位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尚 不 構 成 犯 罪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權 處 違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並 由 國 務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向 社 會 公 佈 違 法 行 為 人 的 名 稱 或 者 姓 名, 直 至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或 者 演 員 職 員 在 募 捐 義 演 中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權 責 令 其 退 回 並 交 付 受 捐 單 位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變 更 名 稱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負 責 人 未 向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給 予 警 告, 並 處 1 萬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第 九 條 第 二 款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未 辦 理 備 案 手 續 的,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給 予 警 告, 並 處 5000 元 以 上 1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部 門 或 者 公 安 消 防 機 構 依 據 法 定 職 權 依 法 予 以 處 罰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 一 ) 違 反 本 條 例 安 全 消 防 管 理 規 定 的 ; ( 二 ) 偽 造 變 造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或 者 倒 賣 偽 造 變 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的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印 製 出 售 超 過 核 准 觀 眾 數 量 的 或 者 觀 眾 區 域 以 外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權 責 令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 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3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被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應 當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或 者 註 銷 登 記 ; 逾 期 不 辦 理 的,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個 體 演 員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權 責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並 通 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依 法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其 中,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有 其 他 經 營 業 務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其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逾 期 不 辦 理 的,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10

266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五 十 四 條 因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被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或 者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責 令 變 更 登 記 的, 自 受 到 行 政 處 罰 之 日 起, 當 事 人 為 單 位 的,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負 責 人 5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者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負 責 人 ; 當 事 人 為 個 人 的, 個 體 演 員 1 年 內 不 得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5 年 內 不 得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活 動 因 營 業 性 演 出 有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禁 止 情 形 被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吊 銷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或 者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責 令 變 更 登 記 的, 不 得 再 次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或 者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行 紀 活 動 因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2 年 內 2 次 受 到 行 政 處 罰 又 有 應 受 本 條 例 處 罰 的 違 法 行 為 的, 應 當 從 重 處 罰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政 府 部 門 非 法 資 助 贊 助, 或 者 非 法 變 相 資 助 贊 助 營 業 性 演 出, 或 者 用 公 款 購 買 營 業 性 演 出 門 票 用 於 個 人 消 費 的, 依 照 有 關 財 政 違 法 行 為 處 罰 處 分 的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責 令 改 正 對 單 位 給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報 批 評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給 予 記 大 過 處 分 ; 情 節 較 重 的, 給 予 降 級 或 者 撤 職 處 分 ; 情 節 嚴 重 的, 給 予 開 除 處 分 第 五 十 五 條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公 安 部 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濫 用 職 權 怠 忽 職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履 行 職 責 的,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民 間 游 散 藝 人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參 照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制 定 具 體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本 條 例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7 年 8 月 11 日 國 務 院 發 佈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同 時 廢 止 11

267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2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令 第 34 號 ) (2005 年 8 月 25 日 文 化 部 部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2005 年 8 月 30 日 發 佈,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制 定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條 條 例 所 稱 演 出 的 範 圍 包 括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雜 技 魔 術 馬 戲 曲 藝 木 偶 皮 影 朗 誦 民 間 文 藝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現 場 文 藝 表 演 活 動 第 三 條 條 例 所 稱 營 業 性 演 出 是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通 過 下 列 方 式 為 公 眾 舉 辦 的 演 出 活 動 : ( 一 ) 售 票 或 者 包 場 的 ; ( 二 ) 支 付 演 出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報 酬 的 ; ( 三 ) 以 演 出 為 媒 介 進 行 廣 告 宣 傳 或 者 產 品 促 銷 的 ; ( 四 ) 有 贊 助 或 者 捐 助 的 ; ( 五 ) 以 其 他 營 利 方 式 組 織 演 出 的 第 四 條 國 家 依 法 維 護 營 業 性 演 出 單 位 演 職 員 和 觀 眾 等 各 方 當 事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禁 止 營 業 性 演 出 中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第 二 章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主 體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是 指 具 備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條 件, 從 事 各 類 文 藝 表 演 活 動 的 經 營 單 位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是 指 具 備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條 件, 從 事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和 經 紀 活 動 的 經 營 單 位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是 指 具 備 條 例 第 八 條 規 定 條 件, 為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提 供 專 業 演 出 場 地 和 相 關 服 務 的 經 營 單 位 12

268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八 條 個 體 演 員 是 指 具 備 條 例 第 十 條 規 定 條 件, 以 演 出 為 職 業,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並 在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的 表 演 人 員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是 指 具 備 條 例 第 十 條 規 定 條 件, 以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活 動 為 職 業,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並 在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的 經 紀 人 員 第 九 條 申 請 設 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應 當 向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下 列 檔 : ( 一 ) 申 請 書 ; ( 二 )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通 知 書 住 所 和 從 事 的 藝 術 類 型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 ( 四 ) 演 員 的 藝 術 表 演 能 力 證 明 ; ( 五 ) 演 出 器 材 設 備 購 置 情 況 或 者 相 應 的 資 金 證 明 前 款 第 四 項 所 稱 演 員 的 藝 術 表 演 能 力 證 明, 可 以 是 下 列 檔 之 一 : ( 一 ) 中 等 以 上 藝 術 學 校 ( 含 綜 合 性 院 校 的 藝 術 專 業 ) 文 藝 表 演 類 專 業 畢 業 證 書 ; ( 二 ) 職 稱 證 書 ; ( 三 ) 藝 術 院 校 出 具 的 書 面 證 明 ; ( 四 )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頒 發 的 有 效 證 件 或 者 出 具 的 書 面 證 明 ; ( 五 ) 其 他 有 效 證 明 第 十 條 申 請 設 立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應 當 向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下 列 檔 :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 一 ) 申 請 書 ; ( 二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通 知 書 住 所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 ( 四 ) 演 出 經 紀 人 員 的 資 格 證 明 ; ( 五 ) 資 金 證 明 前 款 第 四 項 所 稱 演 出 經 紀 人 員 的 資 格 認 定 辦 法, 由 全 國 性 的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制 定 依 法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的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個 體 演 員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向 所 在 地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出 具 備 案 證 明 備 案 證 明 式 樣 由 文 化 部 設 計,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文 化 部 的 設 計 要 求 印 製 申 請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除 了 提 交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的 文 件 外, 還 應 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3

269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 一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合 同 章 程 ; ( 二 )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各 方 的 資 信 證 明 及 註 冊 登 記 文 件 ; ( 三 ) 中 國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者 的 投 資 或 者 提 供 的 合 作 條 件, 屬 於 國 有 資 產 的, 應 當 依 照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進 行 資 產 評 估, 提 供 有 關 文 件 ; ( 四 )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各 方 協 商 確 定 的 董 事 長 副 董 事 長 董 事 或 者 聯 合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的 人 選 名 單 及 身 份 證 明 ; ( 五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提 交 的 檔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董 事 長 或 者 聯 合 委 員 會 的 主 任 應 當 由 中 方 代 表 擔 任, 並 且 中 方 代 表 應 當 在 董 事 會 或 者 聯 合 委 員 會 中 居 多 數 申 請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提 交 下 列 檔 : ( 一 ) 申 請 書 ; ( 二 )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通 知 書 住 所 ; ( 三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合 同 章 程 ; ( 四 )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各 方 的 資 信 證 明 及 註 冊 登 記 文 件 ; ( 五 ) 中 國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者 的 投 資 或 者 提 供 的 合 作 條 件, 屬 於 國 有 資 產 的, 應 當 依 照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進 行 資 產 評 估, 提 供 有 關 文 件 ; ( 六 )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各 方 協 商 確 定 的 董 事 長 副 董 事 長 董 事 或 者 聯 合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的 人 選 名 單 及 身 份 證 明 ; ( 七 )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明 或 者 租 賃 證 明 ; ( 八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提 交 的 檔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的 董 事 長 或 者 聯 合 委 員 會 的 主 任 應 當 由 中 方 代 表 擔 任, 並 且 中 方 代 表 應 當 在 董 事 會 或 者 聯 合 委 員 會 中 居 多 數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經 批 准 可 以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分 支 機 搆 不 具 有 企 業 法 人 資 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在 內 地 的 分 支 機 搆 可 以 依 法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居 間 代 理 活 動, 但 不 得 從 事 其 他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對 其 分 支 機 搆 的 經 營 活 動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支 機 14

270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搆, 必 須 在 內 地 指 定 負 責 該 分 支 機 搆 的 負 責 人, 並 向 該 分 支 機 搆 撥 付 與 其 所 從 事 的 經 營 活 動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申 請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應 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請 書 ; ( 二 ) 分 支 機 搆 的 名 稱 住 所 ; ( 三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在 港 澳 的 合 法 開 業 證 明 ; ( 四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章 程 分 支 機 搆 章 程 ; ( 五 ) 分 支 機 搆 負 責 人 任 職 書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 ( 六 ) 演 出 經 紀 從 業 人 員 的 資 格 證 明 ; ( 七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資 金 證 明 及 向 分 支 機 搆 撥 付 經 營 資 金 的 數 額 及 期 限 證 明 ; ( 八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提 交 的 檔 前 款 第 六 項 所 稱 演 出 經 紀 人 員 的 資 格 認 定 依 照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執 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投 資 者 申 請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應 當 提 交 下 列 檔 : ( 一 ) 申 請 書 ; ( 二 )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通 知 書 住 所 ; ( 三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章 程 ; ( 四 ) 投 資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資 格 及 身 份 證 明 ; ( 五 ) 投 入 資 金 來 源 數 額 期 限 及 其 證 明 ; ( 六 )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明 或 者 租 賃 證 明 ; ( 七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提 交 的 檔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投 資 者 申 請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者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參 照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辦 理 台 灣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申 請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參 照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辦 理 依 照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的 演 出 經 營 主 體 或 者 分 支 機 搆 的, 在 取 得 文 化 部 頒 發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後, 應 當 持 許 可 證 通 過 所 在 地 省 級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向 商 務 部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並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領 取 營 業 15

271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執 照 第 三 章 演 出 管 理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條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在 演 出 日 期 3 日 前 將 申 請 材 料 提 交 負 責 審 批 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演 出, 應 當 在 演 出 日 期 20 日 前 將 申 請 材 料 提 交 負 責 審 批 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持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或 者 營 業 執 照, 向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符 合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的 文 件 申 請 舉 辦 臨 時 搭 建 舞 台 看 台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還 應 當 提 交 符 合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 二 ) ( 三 ) 項 規 定 的 文 件 對 經 批 准 的 演 出 活 動,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還 應 當 在 演 出 日 期 1 日 前 向 負 責 審 批 演 出 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符 合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 一 ) 項 規 定 的 檔,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演 出 活 動 不 得 舉 行 申 請 舉 辦 需 要 未 成 年 人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演 出, 還 應 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資 金 安 排 計 畫 書 和 與 資 金 安 排 計 畫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證 明 ( 二 ) 演 員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影 本 ; ( 三 ) 近 兩 年 內 無 違 反 條 例 規 定 的 書 面 聲 明 前 款 第 一 項 所 稱 資 金 證 明 是 指 由 申 請 單 位 開 戶 銀 行 出 具 的 當 月 基 本 存 款 帳 戶 存 款 證 明, 或 者 銀 行 等 金 融 機 構 同 意 貸 款 的 證 明, 或 者 其 他 單 位 同 意 借 款 投 資 擔 保 贊 助 的 證 明 及 該 單 位 開 戶 銀 行 出 具 的 當 月 基 本 存 款 帳 戶 存 款 證 明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營 業 性 演 出 專 案, 必 要 時 可 以 依 法 組 織 專 家 進 行 論 證 第 二 十 二 條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涉 外 演 出, 在 非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進 行 的, 應 當 通 過 演 出 所 在 地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向 文 化 部 提 出 申 請,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在 5 日 內 出 具 審 核 意 見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跨 省 區 演 出 的, 應 當 出 具 相 關 演 出 所 在 地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的 審 核 意 見 國 家 另 有 規 定 的, 從 其 規 定 第 二 十 三 條 營 業 性 演 出 經 營 主 體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履 行 下 列 義 務 : ( 一 ) 辦 理 演 出 申 報 手 續 ; 16

272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 二 ) 安 排 演 出 節 目 內 容 ; ( 三 ) 確 定 演 出 票 價 並 負 責 演 出 活 動 的 收 支 結 算 ; ( 四 ) 依 法 繳 納 或 者 代 扣 代 繳 有 關 稅 費 ; ( 五 ) 自 覺 接 受 演 出 所 在 地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的 監 督 管 理 ; ( 六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承 擔 的 義 務 第 二 十 四 條 舉 辦 營 業 性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演 出, 舉 辦 單 位 應 當 負 責 統 一 辦 理 外 國 或 者 港 澳 台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個 人 的 入 出 境 手 續, 巡 迴 演 出 的 還 要 負 責 其 全 程 聯 絡 和 節 目 安 排 第 二 十 五 條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的 專 職 演 員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的 師 生 可 以 參 加 由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舉 辦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但 不 得 自 行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第 二 十 六 條 邀 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的 專 職 演 員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的 師 生 參 加 營 業 性 演 出 或 者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的 專 職 演 員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的 師 生 參 加 本 單 位 以 外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征 得 其 所 在 單 位 同 意 並 簽 訂 合 同 第 二 十 七 條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經 批 准 邀 請 到 本 單 位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國 或 者 港 澳 台 藝 術 專 業 人 員, 臨 時 需 要 進 行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應 當 委 託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承 辦, 按 規 定 程 式 報 文 化 部 或 者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第 二 十 八 條 營 業 性 演 出 不 得 以 假 唱 假 演 奏 等 手 段 欺 騙 觀 眾 前 款 所 稱 假 唱 假 演 奏 是 指 演 員 在 演 出 過 程 中, 利 用 事 先 錄 製 好 的 歌 曲 樂 曲 等 代 替 現 場 演 唱 演 奏 的 行 為 第 二 十 九 條 舉 辦 募 捐 義 演, 應 當 按 照 條 例 和 本 實 施 細 則 的 規 定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第 三 十 條 參 加 募 捐 義 演 演 出 活 動 的 演 職 人 員 不 得 獲 取 演 出 報 酬 ; 演 出 單 位 或 者 個 體 演 員 應 當 將 扣 除 必 要 的 成 本 開 支 後 的 演 出 收 入 捐 贈 給 社 會 公 益 事 業, 不 得 從 中 獲 取 利 潤 募 捐 義 演 的 演 出 收 入 包 括 門 票 收 入 捐 贈 款 物 廣 告 贊 助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與 演 出 活 動 相 關 的 全 部 收 入 必 要 的 成 本 開 支 包 括 演 職 員 食 宿 交 通 費 用 和 演 出 所 需 舞 台 燈 光 音 響 服 裝 道 具 舞 美 及 場 地 宣 傳 等 費 用 募 捐 義 演 結 束 後 10 日 內, 演 出 單 位 或 者 個 體 演 員 應 當 將 演 出 收 支 結 算 報 審 批 機 關 備 案 舉 辦 其 他 通 過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的 方 式 進 行 的 公 益 性 演 出, 參 照 本 條 規 定 執 行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的 投 資 單 位, 可 以 依 法 享 有 演 出 的 冠 名 權, 並 依 照 合 同 約 定 享 有 演 出 收 入 分 配 權 17

273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應 當 根 據 舞 台 設 計 要 求, 優 先 選 用 境 內 演 出 器 材 第 三 十 二 條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體 育 場 館 賓 館 飯 店 餐 飲 場 所 和 其 他 非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需 要 在 本 場 所 內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應 當 委 託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承 辦, 並 依 照 規 定 程 式 報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第 三 十 三 條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經 批 准 後 方 可 出 售 門 票 第 三 十 四 條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體 現 民 族 特 色 和 國 家 水 準 的 演 出, 應 當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補 助 和 支 持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可 以 依 照 條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和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鼓 勵 和 支 持 體 現 民 族 特 色 和 國 家 水 準 的 演 出 第 三 十 五 條 各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將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審 批 事 項 向 社 會 公 佈 第 三 十 六 條 各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根 據 演 出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建 立 演 出 資 訊 報 送 制 度 演 出 市 場 巡 查 責 任 制 度 演 出 經 營 主 體 基 本 資 訊 公 佈 制 度, 加 強 對 演 出 市 場 的 管 理 和 監 督 第 三 十 七 條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是 演 出 單 位 和 演 出 從 業 人 員 的 自 律 性 組 織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會 員 按 照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章 程, 享 有 章 程 賦 予 的 權 利, 履 行 章 程 規 定 的 義 務 各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對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的 指 導 和 監 督 第 三 十 八 條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應 當 依 照 章 程 的 規 定, 履 行 下 列 職 責 : ( 一 ) 指 導 監 督 會 員 的 經 營 活 動, 維 護 會 員 的 合 法 權 益 ; ( 二 ) 制 定 行 業 自 律 規 範, 促 進 行 業 自 律 和 公 平 競 爭 ; ( 三 ) 組 織 會 員 的 業 務 交 流 和 培 訓 ; ( 四 ) 調 解 會 員 因 演 出 活 動 發 生 的 糾 紛 ; ( 五 ) 其 他 應 當 履 行 的 職 責 第 三 十 九 條 全 國 性 的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組 織 實 施 演 出 經 紀 人 員 的 資 格 認 定 工 作, 並 委 託 省 級 演 出 行 業 協 會 或 者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其 他 組 織 進 行 培 訓 及 有 關 工 作 第 四 章 演 出 證 管 理 第 四 十 條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包 括 1 份 正 本 和 2 份 副 本, 正 本 應 當 懸 掛 在 主 要 辦 公 場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由 文 化 部 設 計, 由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文 化 部 的 設 計 要 求 印 製, 由 發 證 機 關 填 寫 列 印, 加 蓋 發 證 機 關 公 章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應 當 注 明 發 證 機 關 負 責 人 經 辦 人 的 姓 名 和 聯 繫 方 18

274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式 第 四 十 一 條 依 法 取 得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應 當 在 90 日 內 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核 發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報 發 證 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第 四 十 二 條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吊 銷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或 者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應 當 通 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經 營 範 圍 或 者 吊 銷 其 營 業 執 照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除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可 以 依 法 暫 扣 或 者 吊 銷 外, 其 他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收 繳 扣 押 第 四 十 三 條 吊 銷 註 銷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應 當 報 省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吊 銷 註 銷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的, 應 當 報 文 化 部 備 案 第 四 十 四 條 各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建 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發 證 登 記 檔 案 制 度, 演 出 場 所 個 體 演 員 和 個 體 演 出 經 紀 人 登 記 備 案 制 度 第 四 十 五 條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對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實 施 行 政 處 罰 的, 應 當 將 處 罰 決 定 記 錄 在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副 本 上 並 加 蓋 處 罰 機 關 公 章, 同 時 將 處 罰 決 定 通 知 發 證 機 關 第 五 章 罰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條 的 規 定, 未 在 演 出 日 期 1 日 前 向 負 責 審 批 演 出 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的 依 法 驗 收 後 取 得 的 演 出 場 所 合 格 證 明 而 舉 辦 臨 時 搭 建 舞 台 看 台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由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第 四 十 七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在 演 出 經 營 活 動 中, 不 履 行 應 盡 義 務, 倒 賣 轉 讓 演 出 活 動 經 營 權 的,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五 條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第 四 十 八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的 專 職 演 員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的 師 生 擅 自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由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第 四 十 九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邀 請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的 專 職 演 員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的 師 生 參 加 營 業 性 演 出, 未 征 得 其 所 在 單 位 同 意 的, 由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給 予 警 告, 並 處 1 萬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第 五 十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經 批 准 邀 請 到 專 業 藝 術 院 校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國 或 者 港 澳 台 藝 術 專 業 人 員 擅 自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由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19

275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以 假 演 奏 等 手 段 欺 騙 觀 眾 的,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七 條 的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第 五 十 二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未 按 規 定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擅 自 舉 辦 募 捐 義 演 或 者 其 他 公 益 性 演 出 的,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第 五 十 三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非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擅 自 舉 辦 演 出 的, 依 照 條 例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第 五 十 四 條 違 反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未 經 批 准, 擅 自 出 售 演 出 門 票 的, 由 縣 級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違 法 活 動, 並 處 1 萬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第 五 十 五 條 申 請 舉 辦 營 業 性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演 出 時, 隱 瞞 近 兩 年 內 違 反 條 例 規 定 的 記 錄, 提 交 虛 假 書 面 聲 明 的, 由 負 責 審 批 的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處 以 3 萬 元 罰 款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本 實 施 細 則 由 文 化 部 負 責 解 釋 第 五 十 七 條 本 實 施 細 則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2004 年 7 月 1 日 發 佈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同 時 廢 止 20

276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3 文 化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頒 佈 日 期 :1998 年 3 月 11 日 )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化 廳 ( 局 ), 本 部 各 司 局 各 直 屬 單 位 : 為 了 貫 徹 執 行 國 務 院 發 佈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文 化 部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並 結 合 演 出 市 場 發 展 的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了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實 施 細 則 ) 為 使 實 施 細 則 得 到 有 效 實 施, 現 就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 一 ) 二 ) 三 ) 四 ) 在 審 批 設 立 演 出 單 位 時, 申 請 單 位 註 冊 資 本 中 應 當 有 一 定 數 額 的 流 動 資 金 對 於 不 具 備 條 件 設 立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縣 ( 市 ), 可 扶 持 條 件 較 好 的 劇 場 從 事 在 本 場 所 的 組 台 演 出 利 用 境 外 資 金 改 建 新 建 演 出 場 所, 應 當 報 文 化 部 審 批 立 項 後 方 可 辦 理 其 他 手 續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核 准 國 家 機 關 設 立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名 稱, 參 照 執 行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l991 年 發 佈 的 企 業 名 稱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臨 時 組 團 演 出, 按 照 組 台 演 出 的 規 定 審 批 組 團 演 出 和 各 類 藝 術 組 合 性 的 組 織 不 得 冠 以 藝 術 團 ' 名 稱 經 批 准, 可 以 使 用 演 出 團 演 出 隊 演 出 組 等 臨 時 性 稱 號, 並 在 宣 傳 廣 告 中 注 明 為 組 合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下 設 的 分 團 ( 隊 ) 演 出 時, 應 當 在 分 團 ( 隊 ) 名 稱 前 冠 以 所 屬 單 位 全 稱 業 餘 性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經 批 准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時, 應 當 在 宣 傳 廣 告 中 注 明 為 業 餘 要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演 出 市 場 管 理 體 制, 打 破 地 區 和 部 門 保 護 主 義, 形 成 相 互 開 放 相 互 競 爭 協 作 互 補 公 平 有 序 全 國 統 一 的 演 出 市 場 經 營 格 局 凡 是 按 照 條 例 和 實 施 細 則 規 定 領 取 了 由 文 化 部 印 製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以 下 簡 稱 演 出 證 )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可 依 法 在 全 國 進 行 營 業 性 演 出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應 當 積 極 支 援 演 出 單 位 跨 地 區 的 巡 迴 演 出 國 家 機 關 設 立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進 行 巡 迴 演 出, 不 再 使 用 介 紹 信, 只 憑 演 出 證 聯 繫 演 出 演 出 地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其 演 出 審 查 手 續 屬 於 備 案 性 質, 如 無 違 法 內 容 和 行 為, 不 得 阻 撓 其 履 行 演 出 合 同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組 織 巡 迴 演 出 時 是 否 需 要 經 紀 機 構 協 助 承 辦, 由 演 出 單 位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不 得 強 行 制 定 演 出 的 承 辦 ( 協 辦 ) 單 位 按 照 實 施 細 則 的 規 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轉 接 介 紹 信 手 續 不 得 收 取 費 用 演 員 個 人 參 加 演 出 憑 演 出 證 辦 理 手 續, 不 再 開 具 和 出 示 介 紹 信 個 體 演 員 到 所 在 地 之 外 參 加 演 出, 無 須 征 得 發 證 部 門 同 意, 只 需 憑 演 出 證 在 演 出 地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在 職 演 員 必 須 持 經 單 位 蓋 章 的 演 出 證, 方 可 到 演 出 地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審 批 手 續 單 位 未 蓋 章 的, 演 出 地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不 得 辦 理 演 出 手 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申 報 涉 外 演 出 前 徵 求 有 關 演 出 地 省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意 見, 由 演 出 市 場 管 理 部 門 對 當 地 的 接 待 能 力 和 市 場 需 求 進 行 評 估 後 辦 理 21

277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五 ) 回 復 手 續 同 意 函 應 當 注 明 當 地 承 辦 ( 協 辦 )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時 間 和 地 點, 重 大 演 出 須 注 明 演 出 場 次 涉 外 演 出 專 案 經 文 化 部 批 准 後, 地 方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不 再 重 複 審 批, 實 行 核 准 制 演 出 地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應 切 實 負 起 責 任, 指 導 幫 助 監 督 演 出 單 位 按 照 法 規 和 批 准 檔, 實 施 演 出 活 動 一 類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與 當 地 承 辦 ( 協 辦 ) 涉 外 演 出 專 案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所 簽 訂 的 演 出 合 同, 應 於 演 出 前 10 天 報 省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備 案 邀 請 持 有 中 國 護 照 旅 居 外 國 的 演 藝 人 員 回 國 演 出, 應 報 省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邀 請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旅 居 中 國 的 演 藝 人 員 參 加 演 出, 按 照 涉 外 演 出 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 為 了 保 障 演 出 品 質 和 觀 眾 利 益, 保 護 少 年 兒 童 的 正 常 學 習 和 身 心 健 康, 要 從 嚴 控 制 業 餘 性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學 生 和 少 年 兒 童 參 加 營 業 性 演 出 七 ) 八 ) 九 ) 十 )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要 鼓 勵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場 所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之 間 多 種 形 式 的 聯 合 聯 辦 兼 併 代 理 經 營 ; 鼓 勵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大 力 發 展 對 個 體 演 員 的 委 託 代 理 業 務 ; 努 力 推 動 演 出 市 場 的 資 金 人 才 劇 ( 節 ) 目 等 資 源 的 市 場 化 合 理 配 置 ; 支 援 演 出 單 位 開 展 與 演 出 業 務 有 關 的 多 元 化 經 營, 不 斷 壯 大 經 營 規 模 嚴 禁 轉 包 經 營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要 指 導 和 督 促 演 出 單 位 根 據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建 立 健 全 內 部 管 理 制 度 各 演 出 單 位 要 加 強 對 演 出 證 的 管 理, 由 指 定 部 門 或 專 人 統 一 負 責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要 制 定 演 員 外 出 演 出 管 理 辦 法 國 有 演 出 單 位 的 人 才 和 劇 ( 節 ) 目 是 國 有 無 形 資 產 的 載 體, 要 加 強 管 理 和 利 用, 防 止 浪 費 和 流 失 演 出 場 所 應 建 立 健 全 接 待 演 出 登 記 和 月 報 表 制 度, 接 待 演 出 時 要 嚴 格 核 驗 演 出 證 和 批 准 檔 演 出 單 位 要 加 強 演 出 合 同 管 理, 制 定 本 單 位 演 出 合 同 的 談 判 起 草 簽 署 備 案 和 歸 檔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演 出 合 同 監 督 員 制 度 每 年 1 至 2 月 為 全 國 統 一 的 演 出 單 位 辦 理 演 出 證 年 檢 時 間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根 據 演 出 單 位 上 年 度 的 經 營 情 況 評 定 等 級 ( 一 ) 依 法 經 營, 服 從 管 理, 無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 重 合 同 守 信 譽, 無 違 約 行 為 ; 制 度 健 全, 規 範 運 作, 無 演 出 責 任 事 故 的, 可 評 為 甲 等 其 餘 的 可 視 為 乙 等 ( 二 )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場 所 全 年 演 出 100 場 以 上,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50 場 以 上 的, 評 為 一 級 (A);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演 出 場 所 演 出 不 足 100 場,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不 足 50 場 的, 評 為 二 級 (B) ( 三 ) 等 與 級 分 別 評 定, 結 合 運 用 共 分 4 個 等 級 : 甲 等 一 級 ( 甲 A), 甲 等 二 級 ( 甲 B), 乙 等 一 級 ( 乙 A), 乙 等 二 級 ( 乙 B) 演 出 場 次 依 據 演 出 合 同 等 有 效 證 據 核 定 演 出 市 場 管 理 實 行 歸 口 管 理 分 級 負 責 的 原 則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要 繼 續 貫 徹 執 行 關 於 文 化 部 演 出 管 理 職 責 劃 分 的 通 知 精 神, 理 順 管 理 體 22

278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十 一 ) 制 要 堅 決 貫 徹 演 出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分 開 的 原 則,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不 得 設 立 一 套 人 馬 兩 塊 牌 子 的 翻 牌 機 構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縣 級 以 上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和 文 化 市 場 稽 查 機 構 是 演 出 市 場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和 行 政 執 法 機 構 原 有 的 事 業 性 演 出 公 司 要 加 快 兩 權 分 離 步 伐, 在 分 離 過 程 中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要 對 演 出 公 司 給 予 必 要 的 扶 持 和 政 策 傾 斜, 保 障 演 出 市 場 的 經 營 和 管 理 在 法 制 化 規 範 化 的 軌 道 上 健 康 發 展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按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填 寫 規 範 填 寫 演 出 單 位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文 化 部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局 1997 年 12 月 15 日 發 佈 的 關 於 (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 核 定 專 案 規 範 用 語 的 規 定 ( 暫 行 ) 同 時 廢 止 附 件 : 營 業 性 演 出 許 可 證 填 寫 規 範 一 ) 單 位 名 稱 : 填 寫 單 位 全 稱 經 批 准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使 用 從 屬 名 稱 的, 可 以 在 副 本 上 加 括 弧 注 明 二 ) 地 址 : 填 寫 主 要 辦 公 場 所 的 詳 細 地 址 三 ) 四 ) 經 濟 類 型 : 按 照 國 家 統 計 局 國 家 工 商 局 關 於 經 濟 類 型 劃 分 的 暫 行 規 定 填 寫, 如 國 有 經 濟 集 體 經 濟 註 冊 資 本 : 需 要 辦 理 工 商 註 冊 登 記 的 演 出 單 位,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法 人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審 核 其 註 冊 資 本, 用 大 寫 數 位 填 寫, 如 壹 佰 萬 元 五 ) 單 位 類 別 : 為 便 於 識 別 管 理 和 統 計, 對 演 出 單 位 予 以 分 類 標 注 : 六 ) ( 一 ) 縣 級 以 上 各 級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部 隊 和 其 他 國 家 機 關 主 辦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列 為 一 類 (A), 其 他 列 為 二 類 (B) 如 中 國 交 響 樂 團 的 演 出 證 填 寫 為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A) ( 二 ) 劇 場 ( 含 影 劇 院 ) 音 樂 廳 書 場 雜 技 廳 馬 戲 廳 等 在 建 築 結 構 功 能 和 使 用 上 以 演 出 為 主 的 專 業 演 出 場 所 列 為 一 類 (A); 兼 營 演 出 的 歌 舞 廳 卡 拉 ok 廳 夜 總 會 等 娛 樂 演 出 場 所 列 為 二 類 (b); 禮 堂 體 育 場 ( 館 ) 俱 樂 部 文 化 宮 公 園 遊 樂 園 等 其 他 演 出 場 所 列 為 三 類 (c) 如 北 京 音 樂 廳 的 演 出 證 填 寫 為 演 出 場 所 (A) ( 三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按 批 准 的 類 別 填 寫 一 二 三 類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分 別 標 為 A B C 如 上 海 市 演 出 公 司 的 演 出 證 填 寫 為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A) 核 定 人 數 :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核 定 人 數 是 指 全 部 演 職 員 實 有 人 數 ; 演 出 場 所 核 定 人 數, 是 指 能 夠 對 外 售 票 的 實 有 座 席 數 或 經 核 准 可 容 納 的 觀 眾 人 數 ;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核 定 人 數, 專 業 演 出 公 司 填 寫 全 部 業 務 人 員 數, 兼 營 23

279 附 錄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演 出 經 紀 業 務 的 綜 合 性 企 業 填 寫 演 出 經 營 部 門 人 員 數 七 ) 經 營 範 圍 :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按 照 其 表 演 的 藝 術 種 類 填 寫, 如 音 樂 表 演 戲 曲 表 演 歌 舞 表 演 服 飾 表 揚 綜 合 文 藝 表 演 等 演 出 場 所 填 寫 接 待 文 藝 演 出 ; 有 演 出 經 紀 資 格 的, 同 時 填 寫 兼 營 本 場 所 組 台 演 出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按 照 批 准 的 業 務 範 圍 分 別 填 寫 經 營 國 內 演 出 經 營 派 出 演 出 經 營 引 進 演 出 承 接 引 進 演 出 八 ) 編 號 : 用 發 證 機 關 地 區 簡 稱 加 阿 拉 伯 數 字 編 號 正 本 副 本 用 一 個 編 號, 核 發 2 份 副 本 的, 應 在 編 號 後 用 一 加 上 副 本 序 號 如 文 化 部 核 發 的 某 單 位 2 份 演 出 證 副 本 的 編 號 為 文 演 01-1 和 文 演 01-2 九 ) 成 立 日 期 : 是 指 經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批 准 從 事 營 業 性 演 出 的 時 間 十 ) 十 一 ) 發 證 機 關 : 加 蓋 發 證 機 關 公 章 公 章 以 圓 弧 內 下 端 空 白 處 居 中 橫 套 年 月 日 主 要 從 業 人 員 登 記 : 各 級 國 家 機 關 ( 含 部 隊 ) 設 立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填 寫 主 要 負 責 人 及 演 出 業 務 部 門 負 責 人, 也 可 以 填 寫 主 要 演 員 ; 其 他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必 須 填 寫 主 要 負 責 人 及 主 要 演 員, 主 要 演 員 名 單 不 少 於 全 部 演 員 的 三 分 之 二, 必 要 時 應 當 全 部 登 記 演 出 場 所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填 寫 主 要 負 責 人 及 主 要 業 務 人 員 人 員 有 變 更 的, 應 及 時 報 文 化 行 政 部 門 在 備 註 欄 中 註 銷 十 二 ) 獎 罰 記 錄 : 由 做 出 獎 罰 決 定 的 機 關 填 寫 並 加 蓋 公 章 十 三 ) 工 商 註 冊 機 關 : 填 寫 演 出 單 位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按 條 例 規 定 免 辦 工 商 註 冊 登 記 的 團 體, 由 發 證 機 關 注 明 免 登 字 樣 十 四 ) 註 冊 號 : 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核 發 的 營 業 執 照 上 的 註 冊 號 十 五 ) 發 證 機 關 電 話 : 填 寫 發 放 演 出 證 的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電 話 十 六 ) 持 證 單 位 電 話 : 填 寫 演 出 單 位 常 用 的 業 務 電 話 十 七 ) 年 檢 登 記 : 注 明 上 年 度 評 定 的 等 級 並 加 蓋 原 發 證 時 使 用 的 印 章 十 八 ) 所 有 項 目 均 應 用 鋼 筆 毛 筆 等 不 褪 色 書 寫 工 具 填 寫 或 使 用 電 腦 列 印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官 方 網 站 ) 24

280 附 錄 六..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六.. 參 考 資 料 1. Arts Council of England (2005) International Policy 2. Commissioner s Advisory Group o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2003) About the Futur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Report,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Japan 3. Committee of Ministers, Council of Europe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 26 Apr Duke of York & CS launch biggest Hong Kong Festival in London 20 Nov Margaret J. Wyszomirski, Ph.D., Christopher Burgess, and Catherine Peila (2003). International Cultural Relations, A Multi-Country Comparison, Columbus: Ohio State University. Available at: 年 上 海 文 化 產 業 突 破 兩 千 億 元 民 營 資 本 活 躍 shtml,2006 年 9 月 27 日 年 中 國 統 計 年 鑒, 國 家 統 計 局 網 站 年 11 月 9 日 年 成 爲 内 地 與 香 港 文 化 交 流 新 突 破 的 起 始 點, 中 國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2005 年 12 月 30 日,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排 名 揭 曉 年 11 月 21 日 10.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官 方 網 站 上 海 東 方 明 珠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文 化 部 出 台 意 見 推 進 文 化 系 統 體 制 改 革, 光 明 日 報, 北 京 : 光 明 日 報, 2006 年 8 月 9 日 13. 文 化 產 業 統 計 總 第 439 期, 北 京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14.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頒 佈, 關 於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見, 人 民 日 報, 北 京 : 人 民 日 報,2006 年 1 月 13 日, 第 一 版 15. 內 地 向 香 港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具 體 承 諾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1

281 附 錄 六.. 參 考 資 料 年 11 月 22 日 16.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文 化 關 係 安 排 協 議 書 在 港 簽 署, 年 11 月 22 日 17. 中 美 在 文 化 教 育 科 技 等 領 域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中 國 駐 美 國 洛 杉 磯 總 領 事 館 網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編 香 港 年 報 (1997, 1998, ),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新 聞 處 19.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官 方 網 站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對 外 文 化 傳 播 處 年 6 月 16 日 21.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和 思 路, 文 化 部 網 站 中 國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教 訓, 中 國 文 化 市 場 網 中 國 會 計 師 雜 誌 社 編 (2005), 中 國 總 會 計 師 < 第 12 期 >, 北 京.. 中 國 會 計 師 雜 誌 社 24. 中 國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介 紹 年 9 月 27 日 25. 中 國 總 會 計 師,2005 年 第 12 期, 頁 王 賡 武 ( 編 ) (1997) 香 港 史 新 編 ( 下 ),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7.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官 方 網 站 四 川 省 文 化 廳 官 方 網 站 田 本 相, 華 文 戲 劇 交 流 的 近 況 與 展 望, 戲 劇 文 學 30. 申 劍 麗 (2006), 06 年 農 村 經 濟 綠 皮 書 : 城 鄉 人 均 收 入 比 利 3.22:1, 新 京 報 4 月 15 日 31.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網 站 朱 瑞 冰 (1999), 香 港 音 樂 發 展 概 論,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33.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 全 文 ), 新 華 網 2003 年 10 月 21, ntent_ htm 34. 沈 祺 (2003), 北 京 嚴 肅 音 樂 演 出 市 場 分 析 和 政 府 行 為 之 研 究, 北 京 大 學 校 2

282 附 錄 六.. 參 考 資 料 長 基 金 論 文 集,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35. 我 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歷 程 的 回 顧 與 啟 示, 中 國 網 2005 年 2 月 23 日, 東 方 歌 舞 團 : 把 發 展 作 為 改 革 的 命 脈, 中 國 文 化 報 2005 年 5 月 1 日 37. 周 凡 夫 (2006), 仍 然 是 雙 城 故 事, 信 報 財 經 新 聞,5 月 18 日 38. 周 建 平 唐 小 兵 (2004) 廣 東 演 出 市 場 三 分 趨 勢 引 發 的 思 考, 2004 年 中 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頁 246,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39.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2005), 表 演 藝 術 委 員 會 諮 詢 文 件 40. 香 港 1999 文 化 活 動 年 9 月 1 日 41. 香 港 文 化 委 員 會 (2002), 文 化 委 員 會 諮 詢 文 件, 香 港 : 文 化 委 員 秘 書 處 42. 香 港 文 化 委 員 會 (2003), 政 策 建 議 報 告, 香 港 : 文 化 委 員 秘 書 處 43. 香 港 年 報 (1955), 香 港 政 府 印 務 局 44. 香 港 話 劇 團 年 報 , 年 19 月 23 日 45.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2005),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年 報 46. 香 港 舞 蹈 界 聯 席 會 議 (2000), 香 港 舞 蹈 歷 史,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47. 香 港 概 覽 經 濟 體 系 (2006) 11 月 1 日 48.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1995), 五 年 策 略 計 劃 書 49.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01), 三 年 計 劃 書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06),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年 報 51. 香 港 藝 發 局 研 究 部, 香 港 文 化 事 誌 ( ) 52. 香 港 藝 發 局 研 究 部 (2001), 五 十 年 文 化 紀 事 : 香 港 文 化 行 政 與 文 化 政 策 ( ) 53. 許 焯 權 主 編 (2003),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基 線 研 究 報 告, 香 港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54. 倪 鵬 飛 候 慶 虎 江 明 清 王 誠 慶 ( 編 ) (2005) 2004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55.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2002 年 年 報, 年 10 月 9 日 56. 張 京 成 主 編 (2006), 中 國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 3

283 附 錄 六.. 參 考 資 料 57. 張 博 樹 (2005) 借 鑒 一 臂 之 距 原 則, 改 革 中 國 的 官 辦 藝 術 體 制 11 月 58. 張 曉 明 編, 胡 惠 林 譯 (2006), 2005 年 : 中 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59. 國 家 文 化 部 計 劃 財 務 司 文 化 產 業 統 計 網 站 國 家 教 委 社 科 司 組 編 (1993), 政 治 經 濟 學, 北 京 : 中 國 經 濟 出 版 社 61. 陳 雲 根 (2000)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政 策 回 顧 (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研 究 部, 7 月 15 日 62. 傅 謹 (2005), 市 場 經 濟 背 景 下 的 文 藝 體 制 改 革, 摘 自 11 月 在 北 京 文 藝 論 壇 上 的 講 話 63. 詹 勇 何 偉 (2006), 文 化 之 舟 出 海 曙, 北 京 : 人 民 日 報 3 月 27 日 第 二 版 64. 對 外 文 化 工 作 的 原 則, 中 國 文 化 網 新 視 野 藝 術 節 揭 幕 (2006) 年 11 月 11 日 66. 第 七 次 粵 港 澳 文 化 合 作 會 議 (2006) 年 11 月 1 日 67. 蔣 多 (2005), 東 方 歌 舞 團 : 把 發 展 作 為 改 革 的 命 脈, 中 國 文 化 報, 北 京 : 中 國 文 化 報, 5 月 1 日 68. 廣 州 市 文 化 局 網 站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網 站 劉 蜀 永 ( 編 ) (1998) 簡 明 香 港 史,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71. 樊 曦 齊 中 熙 王 婭 妮 (2006) 香 港 台 北 上 海 位 列 2006 年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前 三 強 nt_ htm, 11 月 21 日 72. 鄧 李 慧 國 世 平 (2006) 韓 文 化 產 業 化 值 得 借 鑑, 大 公 報, 2 月 21 日 73. 鄧 開 頌 陸 曉 敏 ( 編 ) (1997) 粵 港 關 係 史 , 香 港 : 麒 麟 書 業 有 限 公 司 74. 韓 永 進, 我 國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歷 程 的 回 顧 與 啟 示, 中 國 網 韓 永 進, 關 於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若 干 問 題 的 思 考, 中 國 網 4

284 附 錄 六.. 參 考 資 料 76. 羅 香 林 (1961) 香 港 與 中 西 文 化 之 交 流, 香 港 : 中 國 學 社 77. 關 於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2006 年 1 月 ina/index_start.html,

285 附 錄 七 : 鳴 謝 附 錄 七 : 鳴 謝 香 港 政 府 機 構 : 民 政 事 務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戲 劇 : 香 港 話 劇 團 行 政 總 監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樹 寧 現 在 式 單 位 製 作 經 理 劇 場 組 合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瘋 祭 舞 台 藝 術 總 監 舞 蹈 : 不 加 鎖 舞 蹈 團 藝 術 總 監 多 空 間 舞 蹈 總 監 香 港 創 緒 藝 術 團 團 長 香 港 舞 蹈 團 行 政 總 監 音 樂 : 宏 光 中 樂 團 主 席 香 港 中 樂 團 行 政 總 監 香 港 兒 童 合 唱 團 音 樂 總 監 香 港 童 聲 合 唱 協 會 主 席 戲 曲 及 其 他.. 京 崑 劇 場 藝 術 總 監 明 日 教 育 教 育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總 監 香 港 八 和 會 館 主 席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中 國 戲 曲 課 程 統 籌 香 港 藝 術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主 席 香 港 藝 術 節 節 目 經 理 國 際 演 藝 評 論 家 協 會 ( 香 港 分 會 ) 總 編 輯 北 京 北 京 人 民 藝 術 劇 院 演 出 中 心 北 京 希 肯 國 際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項 目 總 監 北 京 派 格 太 和 環 球 傳 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北 京 保 利 影 劇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劇 院 副 總 經 理 北 京 保 利 影 劇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劇 院 行 政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方 毅 先 生 陳 健 彬 先 生 羅 嘉 欣 女 士 劉 健 文 先 生 鄭 慧 蘭 女 士 何 應 豐 先 生 王 榮 祿 先 生 馬 才 和 先 生 華 永 康 先 生 袁 立 勳 先 生 文 潤 儀 先 生 錢 敏 華 女 士 霍 嘉 敏 女 士 唐 少 偉 先 生 鄧 宛 霞 女 士 王 添 強 先 生 陳 劍 聲 女 士 劉 洵 先 生 吳 球 先 生 蘇 國 雲 先 生 林 志 光 先 生 林 芝 女 士 馬 京 京 女 士 沈 婷 昭 女 士 郭 文 鵬 先 生 許 琳 琳 女 士 1

286 附 錄 七 : 鳴 謝 北 京 嘉 華 麗 音 國 際 文 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宣 統 籌 中 國 對 外 文 化 集 團 公 司 相 約 北 京 " 國 際 藝 術 中 心 總 經 理 助 理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北 京 天 橋 劇 場 演 出 部 項 目 經 理 中 國 對 外 演 出 公 司 亞 洲 運 營 中 心 經 理 中 國 保 利 集 團 保 利 文 化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演 出 部 副 總 經 理 上 海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港 澳 台 事 務 辦 公 室 主 任, 上 海 文 化 聯 誼 會 秘 書 長 上 海 市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管 理 局 外 事 處 科 員 上 海 大 劇 院 藝 術 總 監 上 海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公 司 總 經 理 助 理 上 海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公 司 高 級 經 理 上 海 市 演 出 公 司 總 經 理 上 海 市 演 出 公 司 辦 公 室 主 任 上 海 東 方 藝 術 中 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銷 中 心 節 目 部 專 案 經 理 上 海 東 方 藝 術 中 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媒 體 主 管 廣 州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處 及 港 澳 台 文 化 事 務 處 處 長 廣 東 省 文 化 廳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處 及 港 澳 台 文 化 事 務 處 廣 州 江 南 大 戲 院 經 理 廣 州 永 鴻 演 出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廣 東 南 方 文 化 發 展 ( 有 限 )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廣 東 省 星 海 音 樂 廳 主 任 廣 東 省 星 海 音 樂 廳 國 際 演 出 科 廣 東 省 演 出 公 司 總 經 理 廣 東 省 演 出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廣 東 省 藝 術 中 心 友 誼 演 出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廣 東 省 友 誼 劇 院 經 理 廣 東 省 藝 術 中 心 友 誼 演 出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廣 東 省 友 誼 劇 院 副 經 理 廣 東 娛 樂 製 作 公 司 經 理 成 都 成 都 市 文 化 局 對 外 文 化 聯 絡 處 處 長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僑 務 辦 公 室 國 外 處 港 澳 處 四 川 省 演 出 展 覽 公 司 經 理 四 川 省 錦 城 藝 術 宮 演 出 部 部 長 成 都 市 文 化 藝 術 學 校 校 長 成 都 市 對 外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王 京 宇 先 生 王 琛 先 生 穆 雯 女 士 袁 正 先 生 唐 曉 蕾 女 士 貝 兆 健 先 生 唐 穎 琪 女 士 錢 世 錦 先 生 包 利 民 先 生 陳 銳 先 生 丁 志 願 先 生 胡 慶 文 女 士 王 曉 霆 先 生 任 一 女 士 嚴 國 常 先 生 龐 力 先 生 鄭 健 文 先 生 楊 家 浚 先 生 鄧 軍 先 生 林 湃 時 先 生 陳 智 敏 女 士 陳 建 寧 先 生 吳 創 成 先 生 高 權 武 先 生 譚 潔 萍 女 士 何 偉 琛 先 生 鄧 先 富 先 生 肖 坤 女 士 曲 浩 先 生 張 建 剛 先 生 陳 育 新 先 生 鐘 莎 女 士 2

287 附 錄 七 : 鳴 謝 成 都 演 藝 ( 集 團 ) 公 司 申 報 科 科 長 成 都 藝 博 文 化 藝 術 培 訓 學 校 校 長 成 都 藝 術 劇 院 演 出 策 劃 行 銷 部 主 任 聚 焦 討 論 會 出 席 人 員.. 民 政 事 務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京 崑 劇 場 藝 術 總 監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中 國 戲 曲 課 程 統 籌 香 港 藝 術 節 節 目 經 理 研 究 人 員 :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總 監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趙 夢 玫 女 士 王 暢 女 士 唐 靜 女 士 方 毅 先 生 鄧 婉 霞 女 士 羅 嘉 欣 女 士 劉 洵 先 生 蘇 國 雲 先 生 許 焯 權 博 士 胡 靜 女 士 郭 溢 樑 先 生 陳 偉 基 先 生 王 思 芹 女 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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