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 實務守則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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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2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2012 年 版

3 前 言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條 例 ) 的 制 定, 是 為 加 強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規 管 工 作 新 條 例 納 入 的 主 要 更 改, 包 括 擴 闊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加 強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的 原 則, 以 及 引 入 精 簡 的 程 序 除 上 述 外, 亦 會 推 行 一 套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制 度 以 確 認 業 界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和 能 力 為 配 合 新 條 例 帶 來 的 各 項 改 變, 故 需 制 定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就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事 宜, 尤 其 是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 包 括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 提 供 指 導 此 外, 新 實 務 守 則 也 就 上 述 工 作 的 相 關 程 序 要 求 給 予 指 引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稱 為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主 要 為 業 界 從 業 員 提 供 參 考 守 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發 出 在 草 擬 守 則 時, 署 長 已 就 守 則 的 擬 議 內 容 徵 詢 業 界 意 見 守 則 內 的 指 導 考 慮 到 業 界 一 般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及 風 險 認 知, 從 而 定 出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昀 低 行 業 標 準 在 整 套 守 則 中, 我 們 參 考 了 歐 洲 標 準 協 會 的 相 關 安 全 標 準 但 如 有 其 他 同 等 的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或 條 文, 亦 可 接 納 為 適 用 的 另 一 標 準 或 條 文 機 電 工 程 署 ( 本 署 ) 謹 此 感 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安 全 ) 條 例 修 例 建 議 籌 委 工 作 小 組 所 給 予 的 寶 貴 意 見 本 署 會 不 時 就 守 則 進 行 檢 討, 並 歡 迎 任 何 有 關 守 則 的 改 善 建 議 本 守 則 將 於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第 157 條 實 施 當 天 生 效 長 會 以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守 則 的 生 效 日 期 署 i

4 目 錄 頁 數 1. 引 言 1 2.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簡 稱 定 義 參 考 資 料 8 3. 責 任 概 述 通 則 負 責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人 士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係 一 般 規 定 通 則 種 類 許 可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改 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載 的 規 定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的 工 程 監 督 為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25 ii

5 頁 數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安 全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的 工 作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時 提 供 所 需 28 支 援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與 建 築 工 程 的 關 28 係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及 指 引 風 險 評 估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在 有 佔 用 人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33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應 採 取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及 工 33 人 焊 接 及 切 割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聯 絡 溝 通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保 持 施 工 地 點 整 齊 清 潔 易 燃 品 的 處 理 提 供 照 明 設 備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上 工 作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40 iii

6 頁 數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通 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43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前 須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43 建 築 工 程 43 就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44 與 建 造 商 進 行 協 調 45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45 作 出 通 知 附 加 規 定 45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46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46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50 就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發 出 通 知 51 就 分 包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51 工 程 發 出 通 知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後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52 梯 作 出 檢 驗 保 養 時 間 表 52 維 修 及 更 換 53 iv

7 頁 數 處 理 升 降 機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56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緊 急 聯 絡 資 料 57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狀 況 57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改 裝 58 停 止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作 59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59 自 動 梯 工 程 保 養 合 約 屆 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60 安 排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主 要 更 改 63 就 展 開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64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64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65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66 工 程 5.7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66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檢 驗 範 圍 和 時 69 間 安 排 5.8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69 就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71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72 通 知 風 險 評 估 和 施 工 說 明 72 v

8 頁 數 監 督 拆 卸 工 程 72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雜 項 事 宜 把 資 料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保 養 記 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和 技 術 性 資 料 處 理 故 障 召 喚 及 安 全 救 出 被 困 乘 客 須 報 告 的 事 故 張 貼 有 關 事 故 的 的 通 知 事 故 調 查 79 圖 圖 1 警 告 標 誌 附 錄 附 錄 I 附 錄 II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附 件 A 附 件 B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的 資 料 與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相 關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附 錄 III 動 工 通 知 書 附 件 A 附 件 B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vi

9 頁 數 附 件 C 附 件 D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附 錄 VII 附 錄 VIII 附 錄 IX 附 錄 X 附 錄 XI 新 升 降 機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新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資 料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通 知 書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指 引 升 降 機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檢 驗 報 告 附 件 A 附 件 B 附 件 C 附 件 D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附 錄 XII 附 錄 XII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報 告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時 須 予 查 核 的 常 見 異 常 情 況 一 覽 表 附 件 A 附 件 B 接 管 升 降 機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接 管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附 錄 XIV 附 錄 XV 附 錄 XVI 附 錄 XVI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必 須 檢 查 的 項 目 升 降 機 緊 急 部 件 故 障 通 告 書 升 降 機 的 定 期 檢 驗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vii

10 頁 數 附 錄 XVIII 附 錄 XIX 附 錄 XX 附 錄 XXI 附 錄 XXII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分 包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後 暫 停 服 務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詳 盡 調 查 報 告 viii

11 第 1 部 引 言 第 1 部 引 言 1.1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本 守 則 )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的 規 定 發 出 1.2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升 降 機 工 程 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定 義, 分 別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一 般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1.3 條 例 訂 明,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1 指 明 人 士, 或 在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的 人,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條 例 亦 訂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必 須 確 保 若 干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 在 完 成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而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和 運 作 前 以 及 定 期 的 徹 底 檢 驗, 均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條 例 並 載 明 其 他 管 制 規 定, 作 為 規 管 架 構 的 補 充 1.4 本 守 則 提 供 實 務 指 導 供 註 冊 人 士 參 考 以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並 加 以 說 明, 就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根 據 條 例 所 須 遵 從 的 程 序 規 定 1.5 此 外, 為 加 強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益, 本 守 則 就 若 干 事 宜 的 處 理 方 法 作 出 建 議, 冀 能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以 及 減 少 對 升 降 機 服 務 或 自 動 梯 服 務 造 成 的 不 必 要 干 擾, 這 對 使 用 者 而 言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1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定 義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Page 1

12 第 1 部 引 言 1.6 鑑 於 升 降 機 和 自 動 梯 類 別 繁 多 及 不 斷 變 化 的 情 況, 業 界 從 業 員 如 對 是 否 適 宜 直 接 應 用 本 守 則 的 指 引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諮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1.7 本 守 則 分 為 6 部 分 第 1 部 為 引 言 第 2 部 載 列 本 守 則 所 用 的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第 3 部 綜 述 在 條 例 下 各 持 份 者 ( 特 別 是 註 冊 人 士 ) 的 責 任 和 關 係 第 4 部 概 述 在 條 例 下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自 動 梯 工 程 及 附 屬 事 項 的 一 般 規 定 第 5 部 載 述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特 定 要 求 第 6 部 則 關 於 雜 項 事 宜 此 外, 本 守 則 共 有 22 個 附 錄, 就 相 關 事 項 提 供 指 明 表 格 及 補 充 資 料 Page 2

13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2.1 簡 稱 認 可 人 士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人 註 冊 承 辦 商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設 計 守 則 一 般 規 例 費 用 規 例 條 例 實 務 守 則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中 界 定 的 認 可 人 士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中 界 定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由 署 長 憑 藉 條 例 第 145 條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一 般 條 文 ) 附 屬 規 例 ( 第 618A 章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費 用 ) 附 屬 規 例 ( 第 618B 章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由 署 長 憑 藉 條 例 第 145 條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Page 3

14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2.2 定 義 除 負 責 人 手 冊 的 定 義 外, 在 本 節 所 提 供 的 定 義 收 錄 自 條 例 第 2(1) 條, 目 的 是 方 便 理 解 實 務 守 則 所 提 供 的 指 導 當 中 有 星 號 (*) 者, 實 為 表 述 實 務 守 則 中 相 關 用 語 的 意 思 或 釋 義 的 簡 化 版 本 建 議 讀 者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參 閱 個 別 用 語 的 詳 盡 釋 義 建 築 物 (building) 指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建 築 物 ; 運 載 裝 置 (carrier) 指 擬 供 運 載 人 或 東 西 的 機 廂 機 籠 或 平 台 ;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competent escalator worker) 指 條 例 中 第 7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competent lift worker) 指 條 例 中 第 6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 自 動 梯 (escalator) 指 - (a) 由 機 械 動 力 驅 動 並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的 一 道 傾 斜 而 連 續 的 樓 梯 - (i) 將 乘 客 升 起 ; (ii) 將 乘 客 降 下 ; 或 (iii) 將 乘 客 升 起 及 降 下 ; 或 (b) 由 機 械 動 力 驅 動 並 採 用 連 續 人 行 道 的 形 式 在 處 於 同 一 高 度 或 不 同 高 度 的 交 通 點 之 間 運 送 乘 客 的 乘 客 輸 送 機 ; 自 動 梯 工 程 (escalator works) 指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自 動 梯 或 其 他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種 工 作 ; 事 故 (incident) 指 條 例 附 表 7 指 明 的 任 何 事 故 ; Page 4

15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升 降 機 (lift) 指 - (a) 備 有 運 載 裝 置 的 升 降 機 器 或 器 具, 而 其 運 載 裝 置 的 移 動 方 向, 受 一 條 或 多 於 一 條 導 軌 所 限 制 ; 或 (b) 機 械 化 泊 車 系 統, 但 不 包 括 自 動 梯 ; 升 降 機 工 程 (lift works) 指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其 他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種 工 作 ; 保 養 工 程 (maintenance works) 指 以 下 工 程 -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為 保 持 該 升 降 機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升 降 機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升 降 機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為 保 持 該 自 動 梯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自 動 梯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自 動 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主 要 更 改 (major alteration)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條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1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 定 期 保 養 工 程 (periodic maintenance works) 指 以 下 保 養 工 程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檢 查 清 潔 及 調 校 該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升 降 機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及 Page 5

16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檢 查 清 潔 及 調 校 該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自 動 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合 資 格 人 士 * (qualified person) 指 具 有 進 行 該 類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資 格 並 具 備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份 或 是 受 僱 於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額 定 負 載 (rated load)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按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可 承 載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昀 高 負 載 ; 額 定 速 度 (rated speed)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按 該 升 降 機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置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運 行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速 度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按 該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自 動 梯 的 梯 級 台 板 或 運 輸 帶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運 行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速 度 ; 註 冊 人 士 (registered person) 指 (a)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b)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 (c)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 (d)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e)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 或 (f)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 註 冊 證 (registration card)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99 條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或 根 據 條 例 第 100 條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複 本 ; Page 6

17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負 責 人 (responsible person)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i) 擁 有 該 升 降 機 的 人 ; 或 (ii) 任 何 其 1 他 對 該 升 降 機 有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i) 擁 有 該 自 動 梯 的 人 ; 或 (ii) 任 何 其 2 他 對 該 自 動 梯 有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 負 責 人 手 冊 (RPs Guidebook) 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 復 用 證 (resumption permit)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28 條 就 該 升 降 機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58 條 就 該 自 動 梯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安 全 部 件 (safety componen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2 第 1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2 第 2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安 全 設 備 (safety equipmen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3 第 1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及 1 2 任 何 人 不 會 被 視 作 為 擁 有 升 降 機 的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負 責 人 只 因 其 (i)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ii) 操 作 該 升 降 機 ;(iii) 進 行 任 何 與 該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任 何 人 不 會 被 視 作 為 擁 有 自 動 梯 的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負 責 人 只 因 其 (i) 使 用 該 自 動 梯 ;(ii) 操 作 該 自 動 梯 ;(iii) 進 行 任 何 與 該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自 動 梯 工 程 Page 7

18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3 第 2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准 用 證 (use permi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26 條 就 該 升 降 機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56 條 就 該 自 動 梯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2.3 參 考 資 料 本 實 務 守 則 引 用 了 其 他 實 務 守 則 或 指 引 作 為 參 考 如 本 實 務 守 則 中 所 引 述 的 要 求 或 指 引, 與 在 本 守 則 所 引 述 的 以 下 參 考 資 料 或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有 任 何 差 異, 應 以 本 守 則 為 準 (i)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ii)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iii)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iv)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v)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vi) 建 造 業 議 會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安 全 指 引 : 第 2 卷 - 升 降 機 安 裝 期 間 直 至 獲 發 佔 用 許 可 證 及 交 予 發 展 商 (vii)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安 全 簡 介 Page 8

19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3.1 通 則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鑑 於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款 式 繁 多, 而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科 技 亦 日 新 月 異, 條 例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才 可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以 保 障 使 用 者 負 責 人 負 有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昀 終 責 任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註 冊 承 辦 商 和 註 冊 工 程 師 分 別 對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進 行 保 養 和 檢 驗, 以 履 行 法 定 要 求 負 責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條 例 所 訂 明 負 責 人 的 多 項 責 任 中, 第 12 條 及 第 44 條 規 定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負 責 人 必 須 確 保 條 例 第 15 條 所 指 明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條 例 第 46 條 所 指 明 的 自 動 梯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負 責 人 亦 須 安 排 一 名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及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或 操 作 前, 及 定 期, 就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長 報 告 涉 及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與 條 例 附 表 7 所 訂 明 事 故 性 質 相 同 的 所 有 事 故 負 責 人 亦 須 備 存 與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工 作 日 誌 1 負 責 人 手 冊 提 供 指 引 供 負 責 人 參 考, 以 便 履 行 條 例 訂 明 的 責 任 曾 承 諾 為 負 責 人 履 行 職 責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相 關 法 例 要 求 Page 9

20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3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訂 明 於 條 例 第 16 條 和 第 47 條, 以 及 一 般 規 例 第 2 部 的 第 2 分 部 及 第 6 分 部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除 非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授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進 行 安 裝 工 程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4 部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除 外 )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安 全 部 件 牽 涉 在 工 程 之 內, 必 須 確 保 除 非 有 關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授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4 部 Page 10

21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妥 善 地 進 行 為 妥 善 執 行 職 務,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a) (b) (c) (d) (e) 建 立 一 套 工 作 制 度 以 確 保 工 程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 1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以 找 出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危 險, 制 訂 和 實 施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實 施 安 全 措 施 的 相 關 施 工 方 案, 以 及 為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提 供 所 需 的 有 效 設 備 和 工 具, 包 括 個 人 的 防 護 裝 備 2 ;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培 訓 和 指 示, 使 工 程 人 員 能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責 任 保 存 其 工 程 人 員 的 培 訓 記 錄, 並 定 期 覆 檢 工 程 人 員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當 工 程 人 員 被 調 派 執 行 新 職 務 的 時 候 ;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所 有 必 須 資 訊, 包 括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施 工 方 案, 與 該 工 程 有 關 的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連 同 已 找 出 的 安 全 隱 患 及 相 應 的 緩 解 措 施,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特 別 指 示,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所 發 出 的 相 關 工 作 手 冊 ; 以 及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以 確 定 有 關 措 施 和 指 示 已 予 落 實 及 遵 行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提 供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及 足 夠 人 手 以 進 行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提 供 的 人 手, 必 須 符 合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同 時 考 慮 到 環 境 因 素 和 工 程 人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1 2 為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的 規 定, 亦 訂 明 於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可 包 括 安 全 帽 手 套 眼 部 防 護 設 備 聽 覺 保 護 器 呼 吸 器 面 罩 安 全 鞋, 和 安 全 吊 帶 / 安 全 帶 ( 附 有 牢 固 繫 穩 物 或 獨 立 救 生 繩 ) 等 這 類 裝 備 必 須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及 性 能 Page 11

22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環 境 工 程 人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和 建 議, 確 保 有 足 夠 設 備 及 工 具 以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為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而 提 供 的 所 有 設 備 及 工 具, 必 須 狀 況 良 好 而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程 時, 所 有 設 備 及 工 具 經 適 當 測 試 及 校 準 這 應 包 括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以 應 付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危 險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所 拆 卸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安 裝 在 建 築 物, 或 屬 建 築 物 的 一 部 分, 則 必 須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採 取 措 施, 以 減 少 該 工 程 可 能 對 該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的 影 響 根 據 條 例 第 8 條 和 第 42 條,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1 指 明 人 士 2, 或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施 工 地 點 所 直 接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所 進 行 根 據 條 例 第 38 條 和 第 68 條,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註 冊 承 辦 商 不 得 將 升 降 機 工 程 自 動 梯 工 程, 或 該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則 不 在 此 限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例 如 例 行 保 養 ) 時 發 現 不 正 常 情 況, 均 有 責 任 通 知 負 責 人 不 正 常 情 況 包 括 條 例 附 表 7 指 明 的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長 報 告 的 主 要 部 件 故 障 1 2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定 義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簡 括 而 言,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指 具 有 進 行 有 關 類 別 工 程 的 資 格, 並 作 為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受 僱 於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指 明 人 士 是 署 長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以 書 面 授 權 可 親 自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Page 12

23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予 任 何 人 士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4 條 或 第 19 條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或 第 20 條 及 第 21 條 規 定, 每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所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技 術 文 件, 以 及 所 承 辦 的 工 程 記 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的 資 料 清 單 見 附 錄 I 當 註 冊 承 辦 商 得 知 升 降 機 發 生 事 故 後 的 4 個 小 時 內, 升 降 機 的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未 能 恢 復,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7 條 規 定, 以 指 明 表 格 張 貼 告 示, 說 明 升 降 機 的 服 務 經 已 暫 停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8 條 規 定, 在 得 知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的 4 個 小 時 內 到 達 現 場, 及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無 法 在 得 知 故 障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修 復 該 裝 置,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3.4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主 要 責 任, 是 檢 驗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決 定 有 關 裝 置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註 冊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1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可 發 出 安 全 證 書, 以 顯 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令 其 感 到 滿 意 的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即 須 根 據 條 例 第 24 條 或 第 1 如 徹 底 檢 驗 是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作 出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則 該 檢 驗 所 涵 蓋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範 圍, 必 須 足 以 斷 定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受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影 響 的 部 分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為 此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須 顯 示 有 關 的 檢 驗 結 果 Page 13

24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54 條, 在 緊 接 檢 驗 完 成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負 責 人 及 署 長 類 似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升 降 機 ( 條 例 第 25 條 ) 或 自 動 梯 ( 條 例 第 55 條 ) 完 成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後 所 進 行 的 檢 驗 每 名 以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獨 立 進 行 及 監 督 他 人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有 責 任 確 保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根 據 條 例 第 17 條 及 第 48 條, 從 事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確 保 : (a)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 (b) (c) (d) (e)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必 須 按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採 取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 如 工 程 關 乎 升 降 機 的 安 裝, 除 非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 如 工 程 關 乎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除 非 有 關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 以 及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以 外 的 工 程, 但 關 乎 任 何 安 全 部 件, 除 非 所 有 有 關 工 程 的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註 冊 工 程 師 負 有 一 般 責 任, 在 工 作 時 須 顧 及 其 個 人 及 在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守 則 所 載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規 定 註 冊 工 程 師 並 須 熟 習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指 引 施 工 說 明 程 序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以 進 行 工 程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 Page 14

25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a) 注 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確 保 在 開 始 任 何 工 程 前 已 妥 善 落 實 安 全 措 施 ; (b)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守 則 及 任 何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制 定 的 緊 急 程 序 ; (c)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上, 填 寫 昀 新 的 工 作 和 檢 驗 結 果 詳 情 ; 以 及 (d) 隨 身 攜 帶 載 列 署 長 指 定 及 具 明 註 冊 身 分 的 註 冊 證, 以 便 在 執 法 人 員 查 詢 時, 展 示 該 證 以 供 檢 查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須 在 負 責 人 作 出 查 詢 時, 向 其 展 示 註 冊 證, 以 證 明 他 / 她 的 註 冊 身 分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12 條 或 第 26 條,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備 存 其 所 擬 備 的 安 全 證 書 及 檢 驗 報 告 記 錄, 不 少 於 三 年 3.5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是 業 界 的 前 線 人 員, 為 僱 用 他 們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一 種 或 多 於 一 種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守 則 載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規 定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亦 應 熟 習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指 引 施 工 說 明 程 序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以 進 行 工 程 每 名 以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獨 立 進 行 或 監 督 他 人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1, 有 責 任 確 保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根 據 條 例 第 18 條 及 第 49 條, 從 事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 (a)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 以 及 (b)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必 須 按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1 根 據 註 冊 的 分 類, 某 些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註 冊 資 格 只 限 於 進 行 某 種 類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Page 15

26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採 取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負 有 一 般 責 任, 在 工 作 時 須 顧 及 其 個 人 及 在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宜 應 參 加 僱 主 為 其 安 排 的 訓 練 及 簡 介 課 程, 並 妥 善 保 存 培 訓 記 錄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應 : (a) 了 解 工 作 內 容, 以 確 定 他 / 她 按 其 註 冊 1 合 乎 資 格 獨 立 進 行 該 工 作 ; (b) (c) 了 解 其 本 身 在 有 關 工 程 中 的 職 責, 並 在 斷 定 其 本 人 或 在 其 直 接 監 督 下 的 人 員 不 適 合 或 無 能 力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時, 通 知 其 監 督 人 員 ; 以 及 準 備 及 檢 查 其 本 人 的 工 具 及 設 備, 如 發 現 欠 妥 之 處 或 不 正 常 的 情 況, 即 向 其 監 督 人 員 報 告 ;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應 : (a) 注 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確 保 在 任 何 工 程 開 始 前 已 妥 善 實 施 安 全 措 施 ; (b)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守 則 及 任 何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制 定 的 緊 急 程 序 ; 1 註 冊 的 級 別 是 根 據 業 界 人 士 現 時 承 辦 的 工 作 種 類 劃 分, 並 分 為 3 個 類 別, 分 別 為 A 級 B 級 及 C 級, 取 得 註 冊 而 成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可 親 自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 (i) 就 A 級 註 冊 而 言, 因 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在 獲 發 第 一 張 准 用 證 前 而 進 行 的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不 包 括 任 何 檢 驗 ), 及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ii) 就 B 級 註 冊 而 言,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獲 發 第 一 張 准 用 證 後, 任 何 有 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關 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檢 驗 及 拆 卸 除 外 ) 及 (iii) 就 C 級 註 冊 而 言,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檢 驗 工 作 Page 16

27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c)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上, 填 寫 昀 新 的 工 作 和 檢 驗 結 果 詳 情 ; 以 及 (d) 隨 身 攜 帶 署 長 指 定 及 具 明 註 冊 身 分 的 註 冊 證, 以 便 在 執 法 人 員 查 詢 時, 展 示 該 證 以 供 檢 查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亦 須 在 負 責 人 作 出 查 詢 時, 向 其 展 示 註 冊 證, 以 證 明 他 / 她 的 註 冊 身 分 3.6 註 冊 人 士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係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1 動 梯 工 程 必 須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試 運 行 及 檢 驗 工 作 可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獨 立 進 行, 或 由 其 他 人 在 註 2 3 冊 工 程 師 的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下 進 行 只 有 註 冊 工 程 師 方 獲 授 權 發 出 證 書, 證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規 管 制 度 除 了 限 定 試 運 行 及 檢 驗 工 作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外, 某 些 受 規 管 制 度 管 制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表 1 載 列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的 工 程 合 資 格 人 員 是 指 (i) 合 資 格 人 士,(ii) 指 明 人 士, 或 (iii) 在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第 19 條 及 第 50 條 有 關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的 規 定, 詳 述 於 第 4 部 Page 17

28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表 1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註 冊 承 辦 商 安 裝 試 運 行 註 冊 工 程 師 試 運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類 別 檢 驗 檢 驗 * 保 養 修 理 更 換 拆 卸 * 註 冊 工 程 師 獲 條 例 授 權, 在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發 出 證 書 證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或 報 告 該 裝 置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條 例 第 8 條 及 第 42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指 明 人 士 1, 或 在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的 人 員,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換 言 之, 有 關 工 程 可 由 以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或 受 僱 於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條 例 亦 對 升 2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分 包 定 下 限 制 表 2 撮 列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1 2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獲 署 長 授 權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條 例 第 38 條 及 第 68 條 禁 止 把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安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除 外 )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Page 18

29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表 2 獲 授 權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以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合 資 格 人 士 ( 受 僱 於 進 有 關 工 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行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 註 冊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工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程 人 員 ), 以 及 受 合 資 格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人 士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 以 及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安 裝 * 試 運 行 檢 驗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保 養 自 動 梯 工 程 修 理 更 換 拆 卸 * * 工 程 可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有 關 工 程 須 在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屬 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Page 19

3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 通 則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是 人 們 每 天 使 用 的 基 本 運 輸 工 具 擬 於 本 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其 設 計 及 構 造 1 均 受 到 規 管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前,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並 未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取 得 批 准, 則 必 須 就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以 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先 行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方 可 展 開 工 程 4.2 種 類 許 可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確 保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每 一 個 安 全 部 件 ) 已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的 程 序 及 規 定 詳 情 見 附 錄 II 如 需 建 造 一 部 按 特 定 要 求 而 設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但 又 沒 有 可 能 在 安 裝 工 程 展 開 前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 在 此 情 況 下, 註 冊 承 辦 商 便 須 向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根 據 條 例 第 148 條 獲 得 豁 免, 以 在 未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下 展 開 工 程 提 出 豁 免 申 請 時, 必 須 提 供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的 充 分 理 據, 以 供 署 長 審 批 : (a) 在 安 裝 工 程 展 開 前 未 能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的 原 因, 以 及 安 裝 工 程 的 工 作 計 劃 及 安 裝 程 序 ; (b) 裝 設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 (c) 工 程 人 員 有 足 夠 能 力 勝 任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的 證 明 ; 1 擬 於 本 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必 須 是 已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換 句 話 說,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已 就 某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Page 20

3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d) (e)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將 會 提 供 的 支 援 ; 以 及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 亦 作 型 式 試 驗 ) 而 與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所 作 的 安 排 署 長 會 根 據 所 獲 提 供 的 資 料, 檢 討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在 設 計 方 面 的 通 用 性, 以 及 評 估 有 關 理 據 是 否 足 以 容 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工 程, 可 在 並 無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4.3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運 作, 署 長 可 在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時,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或 操 作 保 養 及 檢 驗 施 加 適 當 的 條 件 負 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奉 行 良 好 工 程 規 範, 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指 引 完 成 安 裝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須 遵 守 署 長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授 予 種 類 許 可 時 施 加 的 所 有 條 件 4.4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改 變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種 類 許 可 發 出 後, 如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有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有 關 改 變 向 署 長 報 告, 並 申 請 重 新 評 估 該 種 類 許 可 完 成 重 新 評 估 1 後, 署 長 會 更 新 有 關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電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設 計 及 構 造 上 的 改 變 包 括 任 何 規 格 上 的 更 改 控 制 及 操 作 模 式 的 改 變 操 作 範 圍 的 縮 減 ( 如 額 定 負 載 額 定 速 度 行 程 1 當 有 清 晰 的 理 由 和 證 據 去 解 釋 改 變 的 需 要, 預 期 種 類 許 可 的 重 新 評 估 可 較 處 理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的 時 間 為 短 Page 21

3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等 ), 及 由 制 造 商 撤 回 任 何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使 用 的 重 要 設 備 或 安 全 部 件 如 操 作 範 圍 有 任 何 伸 延, 或 涉 及 到 的 安 全 部 件, 與 原 本 就 該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所 給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當 中, 超 出 許 可 所 規 定 的 規 格 範 圍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4.5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載 的 規 定 大 部 分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一 般 都 是 安 裝 在 建 築 物 內 或 成 為 建 築 物 的 一 部 分 進 行 涉 及 安 裝 改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負 載 對 建 築 物 可 能 構 成 的 影 響 應 向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下 委 任 負 責 工 程 的 認 可 人 士 (AP)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RSE)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要 求 ( 靜 態 與 動 態 的 負 荷 力 ), 安 裝 保 養 或 拆 卸 工 程 所 用 的 錨 定 點 負 荷, 以 及 結 構 開 孔 的 詳 情 等, 以 便 進 行 評 估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修 理 或 更 改 工 程 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出 現 任 何 轉 變, 以 致 超 出 原 本 裝 置 規 格 的 容 限, 以 及 按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的 要 求 有 需 要 聘 請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檢 視 負 載 轉 變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影 響, 則 須 通 知 負 責 人 Page 22

33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6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條 例 第 2(1) 條 載 錄 的 升 降 機 和 自 動 梯 定 義, 只 就 有 關 設 施 的 一 般 性 質 作 出 闡 釋 當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整 體 運 作 時, 統 稱 為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1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屬 裝 置, 亦 應 考 慮 在 內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是 指 構 成 系 統 一 部 分 的 周 邊 設 備 或 裝 置, 例 如 限 速 器 層 站 門 緩 衝 器 對 重 裝 置 屏 板 壓 力 墊 乘 客 感 應 器 和 緊 急 停 機 掣 等 ; 而 升 降 機 連 同 所 有 相 連 或 相 關 的 設 備 或 機 械 均 應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系 統, 自 動 梯 也 是 一 樣 因 此, 如 須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則 該 詳 細 檢 驗 必 須 涵 蓋 整 體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所 有 設 備 和 部 件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的 工 程 為 確 保 工 程 質 素, 以 保 障 公 眾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3 才 可 親 身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和 第 46 條,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主 要 更 改 或 拆 卸 有 關 的 工 程, 或 相 當 可 能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否 則 該 等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根 據 條 第 2(1) 條,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連 接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包 括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安 全 部 件 及 安 全 設 備 例 如, 檢 驗 自 動 梯 時 應 包 括 檢 查 安 裝 在 自 動 梯 旁 的 閘 門 電 聯 鎖 ( 如 適 用 ); 又 如 該 自 動 梯 屬 多 台 連 續 接 替 的 自 動 梯 的 其 中 一 台, 而 接 替 之 間 沒 有 緊 接 的 出 口, 則 應 檢 視 連 續 接 替 的 自 動 梯 之 間 的 電 聯 鎖 運 作 情 況 合 資 格 人 員 是 指 (i) 合 資 格 人 士,(ii) 指 明 人 士, 或 (iii) 在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Page 23

34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基 於 上 述 規 定, 修 理 改 裝 更 改 保 養 等 可 能 會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不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有 影 響 的 工 程 ( 例 如 為 機 房 吊 舉 工 字 樑 進 行 負 重 測 試 ), 倘 若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以 外 的 人 士 進 行, 則 建 議 應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以 保 障 執 行 該 工 作 的 人 員, 以 及 減 少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造 成 非 法 干 擾 或 損 害 的 可 能 如 執 行 某 些 工 作 時 須 進 入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禁 區 或 操 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例 如 為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或 自 動 梯 機 器 間 進 行 清 潔, 雖 然 有 關 工 作 無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但 仍 強 烈 建 議 由 負 責 保 養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任 何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派 出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有 關 工 作 4.8 監 督 條 例 第 16 條 及 第 47 條 訂 明,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其 所 承 辦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妥 善 地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因 此,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遵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同 時 亦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不 會 導 致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條 例 亦 對 註 冊 承 辦 商 把 工 程 分 包 予 其 他 人 施 加 限 制 條 例 第 38 條 及 第 68 條 訂 明,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或 拆 卸 工 程 則 不 在 此 列 註 冊 承 辦 商 作 為 東 主, 負 有 不 可 轉 移 的 責 任, 須 監 督 屬 下 僱 員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則 必 須 透 過 其 合 資 格 人 士 妥 善 監 督 分 包 商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Page 24

35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為 符 合 直 接 監 督 的 規 定,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有 關 工 人 進 行 直 接 緊 密 的 監 督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熟 悉 所 進 行 的 工 程, 同 時 了 解 各 項 工 程 指 引 和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有 能 力 督 導 受 其 監 督 人 士 的 工 作 此 外,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親 自 對 有 關 工 人 作 出 監 督, 並 能 隨 時 與 他 們 作 清 楚 溝 通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對 有 關 工 人 的 安 全 及 工 人 所 執 行 的 工 作 負 責 不 應 要 求 工 人 從 事 在 他 們 的 技 能 或 能 力 範 圍 以 外 的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管 理 及 清 楚 定 明 合 資 格 人 士 所 監 督 的 工 人 數 目 和 比 例, 以 確 保 監 督 人 員 能 與 有 關 工 人 保 持 有 效 溝 通, 以 及 能 對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作 出 有 效 監 管 受 監 督 的 工 人 應 能 向 監 督 人 員 徵 詢 意 見, 而 不 會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妨 礙 施 工 地 點 應 至 少 有 一 名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在 場, 以 便 對 工 程 進 行 監 督 如 建 築 物 內 同 時 有 若 干 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一 起 進 行, 在 有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每 個 區 域 1 內, 至 少 必 須 有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場 監 督 4.9 為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其 監 督 人 員 應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一 般 工 人 提 供 協 助 和 合 理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提 供 足 夠 人 手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擬 進 行 工 作 的 複 雜 程 度, 以 及 被 派 調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的 員 工 技 術 水 平 和 能 力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以 作 為 人 手 是 否 足 夠 的 依 據 所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均 應 考 慮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可 行 性 及 風 險 如 合 資 格 人 士 需 要 支 援, 應 把 有 關 情 況 告 知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直 接 監 督 其 本 人 的 人 員 1 區 域 的 意 思 是 指 由 一 部 升 降 機 或 一 部 自 動 梯, 或 一 組 升 降 機 或 一 組 自 動 梯 所 服 務 的 地 方 或 樓 層 Page 25

36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實 施 一 套 安 全 及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該 制 度 應 符 合 勞 工 處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現 行 版 本 內 的 各 項 規 定, 以 保 障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安 全 4.10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安 全 如 經 評 估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斷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可 避 免 要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上 單 獨 工 作 時, 則 須 採 取 下 列 程 序 及 措 施 : (a)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在 開 始 工 作 前, 先 向 負 責 人 在 施 工 地 點 的 代 表 報 到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應 在 到 達 施 工 地 點 時, 通 知 其 不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b) 應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包 括 定 時 聯 繫, 確 保 按 照 風 險 評 估 所 訂 明 的 相 距 時 間, 定 時 查 證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合 資 格 人 士 與 監 督 人 員 可 使 用 無 線 電 話 對 講 機 等 定 時 聯 繫 ( 通 訊 ), 但 應 考 慮 通 訊 裝 置 在 該 工 作 環 境 下 的 效 用 及 雙 方 是 否 熟 悉 所 用 的 語 言 如 無 可 避 免, 合 資 1 格 人 士 需 要 單 獨 在 升 降 機 槽 內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工 作, 並 且 在 工 作 場 所 並 沒 有 陪 同 的 升 降 機 工 人, 除 通 訊 裝 置 之 外, 還 應 提 供 有 效 的 活 動 ( 保 持 清 醒 ) 警 報 裝 置 (c) 負 責 查 證 該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的 監 督 人 員, 應 知 道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如 何 安 排 救 援 監 督 人 員 亦 應 備 有 負 責 人 代 表 的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以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d) 應 以 風 險 評 估 衡 量, 並 知 會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監 督 人 員 在 有 關 安 全 工 作 程 序 中, 所 訂 明 查 證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的 具 體 安 排 和 次 數 (e)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把 其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預 計 路 線, 事 先 通 知 不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並 在 工 1 升 降 機 糟 是 指 一 個 物 理 結 構 而 形 成 的 圍 牆, 而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置 在 該 圍 牆 內 在 層 站 間 穿 梭 除 非 另 有 註 明, 在 本 守 則 中 升 降 機 糟 的 意 思 與 升 降 機 井 道 相 同 Page 26

37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作 完 成 後 再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應 在 其 工 作 完 畢 及 離 開 工 作 場 地 時 知 會 負 責 人 的 代 表 4.11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的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下 列 升 降 機 工 程 ( 梯 級 升 降 機 和 垂 直 升 降 台 工 程 除 外 ) 應 按 規 定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 (a) 將 被 困 停 於 開 鎖 區 外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乘 客 救 出 ; (b) 用 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 機 的 制 動 器, 或 操 作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手 控 緊 急 下 降 或 上 升 裝 置 ; (c)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的 工 程 ; (d) 對 重 組 件 的 保 養 工 作 ; (e) 須 在 升 降 機 開 動 時 進 行 的 保 養 工 作, 而 有 關 工 作 不 能 由 控 制 升 降 機 運 行 的 工 程 人 員 同 時 執 行 ; (f) 為 纜 索 加 潤 滑 劑 ; (g) 檢 查 機 廂 頂 纜 轆 狀 況 ; (h) 人 手 量 度 電 動 曳 引 式 升 降 機 的 剎 車 距 離 ; (i) 分 拆 及 檢 查 制 動 器 ; (j) 測 試 層 站 門 或 機 廂 門 鎖 的 電 氣 安 全 裝 置 ; (k) 防 跳 裝 置 及 開 闢 掣 的 保 養 工 作 ; (l) 緩 衝 器 的 保 養 工 作 ; (m) 安 裝 在 機 廂 底 安 全 鉗 裝 置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及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的 減 速 元 件 保 養 工 作 ; (n) 井 道 底 坑 的 電 氣 安 全 鏈 條 保 養 工 作 ; 以 及 (o) 有 關 以 下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組 件 的 保 養 工 作 :- 安 全 鉗 棘 爪 及 夾 緊 裝 置 ; 防 止 蠕 動 裝 置 及 手 動 泵 ; Page 27

38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限 速 切 斷 閥 單 向 限 流 器 手 動 下 降 閥 ; 以 及 硬 管 / 喉 管 以 上 規 定 已 考 慮 到 一 般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及 風 險 認 知, 並 相 當 於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昀 低 行 業 標 準 4.12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時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為 協 助 被 委 派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以 斷 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負 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或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為 該 註 冊 工 程 師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 (a) 提 供 技 術 文 件 予 註 冊 工 程 師 作 隨 時 查 閱, 包 括 所 有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種 類 許 可 文 件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對 建 築 物 負 載 要 求 所 發 出 的 批 註, 以 及 附 錄 I 所 指 明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技 術 文 件 等 (b) 安 排 足 夠 工 程 人 員 ( 當 中 包 括 熟 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程 序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陪 同 及 協 助 註 冊 工 程 師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的 數 目 應 足 以 讓 該 檢 驗 工 作 妥 善 及 安 全 地 進 行 (c) 提 供 製 造 商 供 應 的 特 別 工 具 ( 如 有 的 話 ), 以 及 檢 驗 工 作 所 需 的 測 試 定 量 重 物 4.13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與 建 築 工 程 的 關 係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升 降 機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而 自 動 梯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自 動 1 負 責 人 可 委 聘 獨 立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Page 28

3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除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外, 亦 須 進 行 其 他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中 界 定 的 建 築 工 程 ( 包 括 小 型 工 程 ), 以 完 成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工 程 或 確 保 其 操 作 安 全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及 其 規 例 為 免 生 疑 問, 準 備 及 回 填 結 構 開 孔 提 供 混 凝 土 基 座 防 火 升 降 機 井 道 和 機 房 門 機 房 通 風 系 統 插 座 井 底 防 水 工 程, 以 及 機 房 吊 舉 工 字 樑 等, 都 不 會 視 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如 上 述 工 程 屬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界 定 的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以 進 行 該 工 程 雖 然 在 第 條 所 述 的 工 程 不 會 視 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但 如 有 關 工 程 未 能 充 分 完 成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可 能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操 作 帶 來 不 必 要 的 危 險, 或 可 能 導 致 使 用 或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人 受 傷 因 此,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承 辦 商 密 切 聯 繫, 在 進 一 步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之 前, 應 確 保 有 關 的 附 助 工 程 已 妥 善 完 成 4.14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及 指 引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時, 為 防 止 工 程 人 員 使 用 者 及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近 的 任 何 人 遇 到 任 何 意 外 ( 例 如 火 警 ), 負 責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現 行 版 本 的 各 項 規 定, 以 及 該 處 及 建 造 業 議 會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指 引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個 別 人 士, 均 須 遵 守 1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查 閱 勞 工 處 的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6A 條 ) 簡 介 東 主 的 一 般 責 任 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6B 條 ) 簡 介 受 僱 的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 Page 29

4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該 等 條 例 的 附 屬 規 例 有 關 人 士 亦 須 遵 守 由 建 1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相 關 作 業 備 考 及 實 務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技 術 要 求 4.15 風 險 評 估 為 確 保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員 及 受 工 程 影 響 人 士 的 安 全,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代 表 ( 應 具 備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的 能 力 ) 必 須 為 施 工 地 點 及 將 予 進 行 的 工 作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的 人 昀 好 應 為 一 位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2 或 對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具 備 足 夠 經 驗 及 相 關 資 格 的 熟 練 工 程 師 / 監 督 人 員 風 險 評 估 應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進 行 如 有 需 要 3, 負 責 人 也 應 參 與 風 險 評 估 應 包 括 找 出 各 種 潛 在 危 險 對 已 確 定 的 每 種 危 險 將 會 導 致 的 損 傷 或 損 害 的 風 險 作 出 評 估, 以 及 透 過 落 實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消 除 或 把 有 關 風 險 減 低 至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應 參 考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第 6.6 條 所 載 的 指 引, 以 確 定 風 險 評 估 中 應 該 留 意 的 項 目 現 把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相 關 的 主 要 危 險 載 列 如 下 : (a) 捲 入 或 被 困 的 危 險 ; (b) 纏 結 的 危 險 ; 相 關 的 作 業 備 考 包 括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例 如 在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中 有 載 述 一 些 升 降 機 裝 置 保 養 及 更 換 工 程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名 列 於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Z 章 ) 第 6 條 制 定 及 保 存 的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名 冊 的 人 士 為 位 於 使 用 中 的 建 築 物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主 要 修 改 時, 須 特 別 安 排 負 責 人 參 與 制 定 風 險 評 估 Page 30

4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c) 剪 切 的 危 險 ; (d) 切 割 的 危 險 ; (e) 撞 擊 的 危 險 ; (f) 擠 壓 的 危 險 ; (g) 高 溫 的 危 險 ; (h) 火 警 的 危 險 ; (i) 物 件 下 墮 的 危 險 ; (j) 由 高 空 墮 下 的 危 險 ; (k) 平 台 或 其 支 撐, 或 起 重 裝 置 倒 塌 的 危 險 ; (l) 起 重 及 吊 索 的 危 險 ; (m) 照 明 及 通 風 的 危 險 ; (n) 觸 電 死 亡 的 危 險 ; (o) 其 他 接 觸 的 危 險 ; 以 及 (p) 噪 音 的 危 險 應 就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後 所 確 定 的 每 種 危 險, 制 訂 及 落 實 相 應 安 全 措 施, 並 以 施 工 方 案 的 形 式 表 達 為 此 而 實 施 的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須 足 以 把 風 險 減 低 至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確 保 定 期 對 施 工 地 點 再 作 風 險 評 估 如 工 程 性 質 施 工 地 點 的 環 境 設 備 或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員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也 應 重 新 作 出 評 估 4.16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建 立 一 套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一 般 而 言,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a)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必 須 進 行 就 第 4.15 條 所 述 的 風 險 評 估 必 須 嚴 格 遵 行 升 降 Page 31

4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機 及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訂 明 的 各 項 特 定 安 全 措 施 及 建 議 (b) (c) (d)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時, 不 得 有 乘 客 逗 留 在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1 置 內, 而 升 降 機 機 廂 門 應 保 持 在 關 閉 狀 態, 除 非 有 工 程 人 員 因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需 要 而 須 留 在 運 載 裝 置 內 工 作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不 得 有 乘 客 逗 留 在 自 動 梯 上, 除 非 有 工 程 人 員 因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需 要 而 須 留 在 自 動 梯 上 工 作 為 策 安 全, 有 關 人 員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參 考 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提 供, 或 由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根 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而 編 製 及 發 出 的 安 裝 操 作 及 維 修 手 冊 圖 則 線 路 圖 流 程 圖 施 工 方 案 工 作 程 序 及 核 對 表 (e)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向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所 需 指 引 有 關 指 引 應 : (i) 如 有 需 要, 寫 成 書 面 的 施 工 方 案 並 納 入 訓 練 計 劃 內 ; 以 及 (ii) 確 保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以 免 他 們 遇 到 危 險, 即 使 這 些 人 並 非 涉 及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實 際 工 作 (f) (g) (h) 在 任 何 人 獲 授 權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工 程 前, 應 先 就 施 工 地 點 及 工 作 性 質 進 行 全 面 及 周 詳 的 風 險 評 估, 至 使 安 全 的 施 工 方 法 ( 包 括 施 工 方 案 ) 得 以 訂 定 在 風 險 評 估 中 所 確 定 須 予 採 取 的 各 項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和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應 有 效 地 傳 達 予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一 方, 及 在 施 工 前 已 全 面 實 施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根 據 施 工 方 案 監 督 工 人 安 全 及 妥 善 地 進 行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安 全 簡 介 以 在 升 降 機 進 行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1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的 定 義, 運 載 裝 置 指 擬 供 運 載 人 或 東 西 的 機 廂 機 籠 或 平 台 Page 32

43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7 在 有 佔 用 人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應 採 取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特 別 是 會 產 生 1 高 溫 的 工 程 時, 必 須 確 保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有 關 且 會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時, 必 須 有 一 名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在 工 程 進 行 的 整 段 期 間 在 場 監 督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必 須 : (a) 執 行 監 察 消 防 事 宜 的 職 務 ; (b) 確 保 已 採 取 足 夠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及 確 定 一 切 已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c) 身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以 及 (d) 具 備 防 火 及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經 驗, 並 能 勝 任 有 關 工 作 4.18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必 須 曾 經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訓 練 所 有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均 須 曾 經 參 加 認 可 機 構 ( 例 如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舉 辦 的 消 防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負 責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有 關 的 焊 接 工 作 的 焊 接 工 人, 必 須 曾 經 參 加 內 容 涵 蓋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的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該 氣 體 焊 接 工 人 必 須 年 滿 18 歲 並 持 有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 第 59AI 章 ) 要 求 的 相 關 證 書 4.19 焊 接 及 切 割 進 行 氣 體 焊 接 / 氣 體 切 割 或 電 弧 焊 接 / 電 弧 切 割 工 作 時,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以 免 發 生 火 警 及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另 應 1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是 指 焊 接 或 切 割 Page 33

44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參 考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守 則 : 手 工 電 弧 焊 接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及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規 定 焊 接 工 人 在 每 日 工 作 完 畢 後 把 已 用 過 的 電 焊 條 交 回, 而 有 關 的 數 量 須 與 發 給 他 們 使 用 的 電 焊 條 的 數 量 相 同 4.20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抗 火 結 構 守 則 指 明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 包 括 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工 程 ) 抗 火 結 構 的 詳 細 技 術 要 求 為 能 有 效 防 止 火 勢 蔓 延, 除 非 升 降 機 機 廂 停 於 層 站 門 的 所 在 層 站, 否 則 層 站 門 一 般 必 須 關 上 基 於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需 要, 倘 若 部 分 層 站 門 必 須 打 開 或 拆 除, 直 至 工 程 完 成 後 才 可 關 上 或 重 新 裝 上,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一 切 符 合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作 業 守 則 :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所 載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尤 其 是 有 關 層 站 門 門 口 的 臨 時 圍 板 的 結 構 完 整, 應 有 不 少 於 120 分 鐘 的 抗 火 效 能, 以 及 升 降 機 槽 內 的 臨 時 工 程, 應 使 用 不 燃 性 的 物 料 4.21 聯 絡 溝 通 為 免 工 程 人 員 與 負 責 人 之 間 出 現 誤 會,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知 會 負 責 人 有 關 的 工 程 計 劃, 尤 其 是 擬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樓 宇 是 有 佔 用 人 的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主 管 人 員, 亦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有 關 工 程 可 能 帶 來 的 風 險, 尤 其 是 大 型 及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的 工 程 項 目 ; 該 主 管 人 員 並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在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期 間 或 因 工 程 項 目 的 進 行 而 對 樓 宇 佔 用 人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Page 34

45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工 程 的 主 管 人 員 須 與 負 責 人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代 表 保 持 聯 繫,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緊 急 援 助, 以 及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任 何 特 別 預 防 措 施 或 程 序 工 程 項 目 必 須 在 所 有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均 已 落 實 後 才 能 展 開 而 工 程 狀 況 和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的 成 效, 亦 須 密 切 予 以 監 察 及 定 期 檢 討 如 工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較 高, 並 涉 及 較 多 人 手, 則 應 考 慮 採 用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的 安 排 4.22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提 醒 其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時 所 須 採 取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尤 其 是 需 要 繞 過 或 干 擾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安 全 電 路 如 要 進 行 這 類 工 作, 便 須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以 防 止 有 人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如 須 暫 停 服 務,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展 示 警 告 標 誌 ( 有 關 式 樣 見 圖 1), 以 警 告 其 他 人 不 要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該 警 告 標 誌 必 須 放 進 透 明 膠 套 內, 及 妥 善 地 固 定 在 欄 杆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當 眼 地 方, 避 免 因 天 氣 被 擦 改 或 惡 意 破 壞 而 導 致 損 壞, 安 裝 於 室 外 無 人 看 管 的 公 眾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至 為 尤 關 工 程 完 成 後, 除 非 已 確 定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 包 括 升 降 機 機 廂 和 機 廂 頂 部, 或 自 動 梯 的 機 器 間 ) 已 沒 有 人 員 工 具 及 進 出 設 備 等, 否 則 切 勿 讓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保 養 維 修 或 安 裝 工 程 所 用 的 全 部 器 具 及 設 備 ( 例 如 支 撐 裝 置 ), 均 應 放 回 適 當 位 置 4.23 保 持 施 工 地 點 整 齊 清 潔 Page 35

46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必 須 作 出 妥 善 管 理, 以 保 持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狀 態 良 好 為 排 除 火 警 危 險 及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正 常 運 作 的 干 擾, 施 工 地 點 必 須 保 持 整 潔 和 沒 有 廢 物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聯 同 負 責 人 制 訂 暫 停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進 出 禁 區 ( 例 如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和 機 器 間 ) 的 程 序 日 常 打 理 如 從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移 走 廢 物, 甚 或 撿 回 鎖 匙 等 工 作 時, 均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並 須 在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察 下 進 行 4.24 易 燃 品 的 處 理 處 理 易 燃 品 及 易 燃 廢 物 必 須 極 為 小 心 在 易 燃 品 無 須 使 用 時, 須 存 放 在 合 適 容 器 內 並 妥 為 密 封 及 標 籤 在 施 工 地 點 使 用 易 燃 品 後, 必 須 立 即 從 施 工 地 點 移 走 任 何 容 易 燃 着 的 廢 物 4.25 提 供 照 明 設 備 必 須 為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或 密 閉 或 漆 黑 地 方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照 明 此 外, 也 須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或 配 備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或 手 電 筒, 以 便 在 停 電 或 正 常 照 明 設 備 突 然 發 生 故 障 時 使 用 4.26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下 文 載 述 應 在 施 工 地 點 實 施 的 各 項 升 降 機 工 程 安 全 措 施 4.27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在 進 行 任 何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時, 至 少 須 在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層 站 顯 眼 地 展 示 適 當 的 警 告 標 誌 有 關 標 誌 的 式 樣 見 圖 1 如 有 人 正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或 正 進 行 涉 及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的 工 作, 升 降 機 的 機 廂 入 口 必 須 用 附 有 警 告 標 誌 Page 36

47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的 圍 欄 適 當 地 阻 隔, 以 免 有 使 用 者 在 不 經 意 的 情 況 下 走 進 機 廂 如 需 繞 過 臨 時 更 改 或 干 擾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電 路, 以 致 影 響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則 除 了 在 機 廂 入 口 架 設 圍 欄 外, 亦 須 在 所 有 層 站 門 的 當 眼 處 展 示 警 告 標 誌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先 進 行 拯 救 工 作, 然 後 才 展 示 標 誌 無 論 如 何,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須 採 取 足 夠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必 須 防 止 電 動 自 動 門 意 外 開 啟 如 層 站 門 沒 有 上 鎖 或 已 開 啟, 但 升 降 機 機 廂 卻 並 非 處 於 該 層 站 的 水 平, 便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而 層 站 門 的 開 啟 時 間 亦 不 得 較 工 作 的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為 長 無 論 如 何,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防 止 有 人 走 近 正 開 啟 或 沒 有 上 鎖 的 層 站 入 口 下 列 是 可 供 採 用 的 措 施 : (a) 在 層 站 入 口 門 檻 架 設 一 道 頂 部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毫 米 的 欄 杆 中 間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600 毫 米 的 欄 杆 並 附 有 踢 腳 板 的 圍 欄 ; 或 (b) 在 層 站 門 檻 外 適 當 的 距 離 位 置, 架 設 至 少 1 米 高 的 鐵 絲 網 或 實 心 圍 封 物 即 使 已 架 設 上 文 所 述 的 圍 欄 或 圍 封 物, 如 無 人 在 層 站 或 附 近 地 方 工 作, 層 站 門 便 須 關 閉 及 鎖 上 如 層 站 門 無 法 關 閉 及 鎖 上, 則 除 非 機 廂 是 處 於 該 層 站 的 水 平, 否 則 須 把 圍 欄 伸 延 至 遮 蓋 層 站 入 口 的 整 個 高 度 所 有 防 護 圍 欄 必 須 附 有 中 英 文 警 告 字 句 和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誌 這 些 圍 欄 必 須 存 放 在 鄰 近 升 降 機 且 方 便 拿 取 的 地 點, 以 便 工 程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可 馬 上 取 用 Page 37

48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若 存 在 由 沒 有 防 護 措 施 的 層 站 下 墮 超 過 2 米 的 風 險, 則 不 應 只 派 遣 工 作 人 員 在 層 站 看 守 以 取 代 設 置 防 護 圍 欄 防 止 有 人 進 入 危 險 範 圍 在 緊 急 情 況 及 經 評 估 有 關 風 險 後 認 為 派 遣 工 作 人 員 在 層 站 看 守 屬 無 可 避 免, 須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確 保 該 人 員 應 與 該 沒 有 防 護 措 施 的 層 站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如 機 廂 並 非 處 於 層 站 的 水 平, 只 可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開 鎖 或 打 開 升 降 機 的 層 站 門 或 閘 開 鎖 工 具 必 須 存 放 在 安 全 穩 妥 的 地 方 如 沒 有 開 鎖 工 具, 應 建 立 一 個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完 成 工 作 後, 應 核 實 層 站 門 已 關 閉 並 鎖 上 4.28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應 確 定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下 面 至 井 道 底 坑 及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至 上 行 程 昀 高 處, 是 否 留 有 安 全 空 間 / 間 距 如 果 只 有 有 限 的 空 間 / 間 距, 應 展 示 相 關 的 安 全 及 警 告 標 誌, 並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應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的 通 訊 設 備, 亦 應 訂 明 通 訊 時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用 詞 或 訊 號 井 道 ( 包 括 井 道 底 坑 ) 的 安 全 裝 置 及 機 廂 頂 的 控 制 裝 置 必 須 運 作 良 好, 尤 其 應 在 展 開 任 何 工 作 前, 先 行 檢 查 緊 急 停 止 運 行 掣 及 非 自 動 控 制 模 式 掣 的 效 能 應 評 估 井 道 ( 包 括 井 道 底 坑 )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就 擬 進 行 工 作 的 種 類, 評 估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溫 度 通 風 照 明 等 環 境 條 件, 以 在 展 開 工 作 前 確 定 有 關 環 境 條 件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該 工 作 應 在 層 站 門 前 架 設 圍 欄 層 站 門 的 開 啟 時 間 不 得 較 實 際 所 需 Page 38

4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時 間 為 長 進 出 入 井 道 前, 須 先 清 楚 確 立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無 論 工 程 處 於 任 何 階 段, 均 應 設 有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讓 工 程 人 員 可 隨 時 從 工 作 地 點 進 入 該 通 道 有 人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時, 應 禁 止 未 獲 授 權 人 士 進 入 機 器 間 應 盡 量 減 少 同 一 時 間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人 員 的 數 目 不 得 有 來 自 超 過 一 個 行 業 的 人 員 同 時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應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以 及 透 過 風 險 評 估 決 定 應 否 實 施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應 避 免 在 升 降 機 槽 內 懸 吊 著 的 負 荷 物 ( 例 如 正 進 行 安 裝 的 對 重 或 懸 吊 鑬 索 ) 下 面 工 作, 除 非 已 落 實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該 等 負 荷 物 意 外 墮 下 4.29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上 工 作 應 使 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來 控 制 機 廂, 並 採 用 檢 查 操 作 模 式, 把 機 廂 的 上 落 速 度 設 定 為 不 超 逾 0.63 米 / 秒 每 當 機 廂 處 於 停 止 狀 態 時,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應 運 作 開 始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前, 應 先 核 實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操 作 正 常 無 誤 應 盡 量 減 少 同 一 時 間 內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逗 留 人 員 的 數 目 只 應 指 派 一 名 人 員 單 獨 控 制 機 廂 的 開 動 和 停 止 必 須 按 既 定 程 序 控 制 升 降 機 機 廂 上 落, 以 令 機 廂 頂 部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都 知 道 升 降 機 機 廂 會 在 何 時 及 如 何 移 動 機 廂 頂 部 必 須 清 潔, 沒 有 油 污 並 且 結 構 穩 妥 應 避 免 站 立 於 Page 39

5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機 廂 頂 部 緊 急 活 板 門 上 的 門 鎖 和 安 全 裝 置 每 次 進 行 工 作 後, 必 須 清 潔 機 廂 頂 部 及 清 理 其 上 的 雜 物, 並 移 走 所 有 工 具 和 設 備 不 必 要 的 易 燃 物 料 和 雜 物, 例 如 沾 有 油 漬 的 布 廢 棄 手 套 及 垃 圾, 必 須 在 工 作 前 和 工 作 後 加 以 清 理 如 無 需 使 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的 手 提 燈, 必 須 予 以 關 上 及 妥 善 地 掛 在 遠 離 任 何 易 燃 品 的 掛 鈎 上, 以 防 止 手 提 燈 成 為 火 源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工 作 人 員 在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前, 應 先 確 定 四 周 有 否 任 何 潛 在 危 險 應 在 昀 低 樓 層 的 層 站 門 前 面 和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架 設 有 警 告 標 誌 的 圍 欄, 以 防 任 何 人 接 近 施 工 地 方 跌 入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或 走 進 升 降 機 機 廂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時, 應 開 啟 照 明 設 備 ; 每 名 工 作 人 員 均 應 帶 備 電 筒 所 有 人 都 應 經 由 井 道 底 坑 的 檢 修 門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如 井 道 底 坑 沒 有 檢 修 門, 進 入 升 降 機 道 底 坑 前, 應 清 楚 確 定 安 全 的 進 出 道 如 需 經 由 昀 低 樓 層 的 層 站 門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則 應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預 防 措 施, 以 確 保 升 降 機 機 廂 處 於 停 止 狀 態.. (i) 按 下 位 於 昀 低 樓 層 層 站 門 附 近 的 緊 急 掣 ; (ii) 啟 動 機 廂 頂 的 停 機 裝 置 ; 或 (iii) 關 上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電 源 Page 40

5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進 入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後, 應 立 即 按 下 井 道 底 坑 內 的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離 開 井 道 底 坑 時, 只 應 在 確 定 情 況 安 全 後, 方 可 把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復 位 此 外, 也 須 確 保 沒 有 工 具 或 物 料 遺 留 在 井 道 底 坑 在 啟 動 升 降 機 機 廂 前, 必 須 先 確 保 逗 留 在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與 機 廂 頂 部 的 工 作 人 員 ( 如 有 的 話 ) 之 間 已 作 直 接 和 有 效 溝 通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就 機 廂 的 移 動 優 先 發 出 指 令 如 有 人 員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工 作 時, 必 須 確 保 他 們 之 間 保 持 直 接 和 有 效 溝 通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前,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先 在 井 道 底 坑 找 出 並 確 定 一 個 安 全 地 點, 供 工 作 人 員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向 昀 低 層 站 移 動 時 安 全 逗 留 任 何 在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知 道 該 已 確 定 的 安 全 地 點,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盡 可 能 留 在 這 個 安 全 地 點 當 在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工 作 時, 應 使 用 專 為 支 撐 或 固 定 機 廂 或 平 台 保 持 停 留 不 動 的 裝 置 當 要 離 開 井 道 底 坑 時, 應 還 原 該 支 撐 或 固 定 裝 置 4.31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的 全 部 人 員, 均 須 遵 守 所 有 相 關 安 全 標 誌 的 規 定 除 非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有 工 程 進 行, 否 則 通 往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的 門 必 須 時 刻 鎖 上, 以 防 有 人 擅 自 內 進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裝 置 的 所 有 永 久 起 重 設 備, 只 可 在 不 超 過 安 全 操 作 負 載 下 運 作 起 重 設 備 亦 應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Page 41

5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 第 59J 章 ) 進 行 測 試 及 檢 驗 4.32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須 遵 行 下 列 有 關 公 眾 安 全 的 守 則 : (a) 如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需 按 停 自 動 梯 並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自 動 梯 在 無 人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方 可 把 自 動 梯 停 下 ; 並 須 在 兩 處 層 站 區 架 設 適 當 圍 欄, 防 止 有 乘 客 在 自 動 梯 停 下 後 踏 上 自 動 梯 如 設 有 運 行 顯 示, 必 須 調 至 不 准 進 入 模 式 (b) 可 採 用 至 少 1 米 高 的 鐵 絲 網 或 實 心 圍 封 物 作 為 上 述 圍 欄, 或 採 用 頂 部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1150 毫 米 的 欄 杆 中 間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600 毫 米 的 欄 杆 並 附 有 踢 腳 板 的 圍 欄 圍 封 物 或 圍 欄 上 須 有 中 英 文 警 告 字 句 及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誌, 並 應 存 放 在 鄰 近 自 動 梯 且 方 便 拿 取 的 地 點, 以 便 工 程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可 馬 上 取 用 Page 42

53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第 5 部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1 通 則 本 守 則 第 4 部 概 述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規 定 本 部 分 將 詳 細 闡 述 各 種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2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但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將 有 關 工 程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人 進 行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以 把 工 程 分 包, 但 不 能 把 責 任 推 託 給 分 包 商 無 論 安 裝 工 程 是 否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必 須 由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1 在 施 工 地 點 現 場 直 接 監 督 進 行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前 須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b)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附 錄 II 所 載 的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建 築 工 程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為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2 ( 包 括 小 型 工 程 ) 的 人 ( 例 如 建 造 商 3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適 當 地 提 供 各 項 必 需 資 料 或 圖 請 參 閱 第 4.8 條 有 關 在 施 工 地 點 進 行 監 督 的 指 引 指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1) 條 定 義 的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在 這 裏 指 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外, 其 他 與 建 築 物 相 關 的 工 程 請 同 時 參 閱 第 4.13 條 建 造 商 是 指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的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Page 43

54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則, 以 確 保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的 相 關 結 構 構 件 具 備 必 需 的 合 適 尺 寸 ( 包 括 結 構 開 孔 的 尺 寸 ) 及 承 載 條 件, 可 在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時 能 支 撐 或 移 送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部 件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首 先 取 得 建 築 工 程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或 批 准, 方 可 展 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與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的 建 造 商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查 證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是 符 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建 築 設 計 (b) 為 免 多 於 一 個 行 業 的 人 員 同 時 在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以 致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衝 突 或 危 險,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在 接 管 施 工 地 點 以 進 行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確 定 結 構 開 孔 錨 定 點, 以 及 基 座 機 房 門 總 掣 安 全 通 道 等 設 施 均 符 合 規 格 就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a)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承 辦 任 何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作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不 遲 於 工 程 展 開 前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把 安 裝 工 程 分 包 給 另 一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分 包 與 承 接 該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根 據 上 述 要 求, 通 知 署 長 (b) 7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允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c)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屬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負 責 人 指 定 1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委 任 後 並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則 少 於 7 日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1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安 裝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44

55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予 以 接 納 (d) 在 填 寫 指 明 表 格 ( 附 錄 III)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指 出 該 工 程 的 預 計 開 始 日 期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e) 如 涉 及 多 過 一 項 工 程, 或 涉 及 多 過 一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對 於 每 部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每 項 工 程 的 預 計 開 始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應 在 附 頁 中 以 表 列 方 式 顯 示, 並 夾 附 指 明 表 格 一 同 遞 交 給 署 長 與 建 造 商 進 行 協 調 (a) 為 避 免 任 何 會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潛 在 危 險,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向 建 造 商 指 明 那 些 設 施 或 工 程 是 必 須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投 入 操 作 前 分 別 備 妥 或 完 成 的 該 等 設 施 包 括 新 升 降 機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 附 錄 IV) 和 新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 附 錄 V) 內 載 列 的 建 築 工 程 (b) 上 述 由 認 可 人 士 或 其 代 表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所 簽 署 的 報 告, 以 及 確 證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已 經 完 成 的 照 片, 均 需 交 予 註 冊 工 程 師 以 納 入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內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如 工 程 涉 及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士, 不 論 該 人 員 是 否 註 冊 承 辦 商, 主 承 辦 商 必 須 按 照 第 5.9 條 ( 有 關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的 指 引 ), 在 相 關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的 工 程 展 開 前 通 知 署 長 附 加 規 定 (a)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按 照 第 4 部 所 述 的 一 般 規 定 進 行 安 裝 工 程, 特 別 是 就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和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b)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避 免 讓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部 分 暴 露 Page 45

56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於 各 種 天 氣 情 況, 以 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過 早 出 現 故 障, 或 導 致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性 能 造 成 影 響 但 卻 未 必 能 夠 在 試 運 行 階 段 偵 測 到 的 隱 患 (c) 所 有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均 應 妥 善 記 錄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內 關 於 應 在 工 作 日 誌 內 填 寫 哪 些 資 料, 可 參 考 附 錄 VI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a) 如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而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該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9 條 或 第 23 條, 在 停 止 承 辦 工 作 的 日 期 後 14 日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VII) 通 知 署 長 (b) 如 拒 絕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務 須 向 負 責 人 解 釋 已 落 實 防 止 因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暫 停 而 出 現 的 相 關 危 險 的 措 施 (c) 離 任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將 所 持 有 屬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文 件, 如 手 冊 和 圖 則 設 備 零 件 及 工 具 等, 交 還 負 責 人 及 妥 善 記 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a)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後, 承 辦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為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1, 以 確 證 安 裝 工 程 已 按 設 計 規 格 2 完 成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包 括 檢 查 電 力 接 駁 供 電 系 統 控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以 及 根 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制 定 的 設 計 規 格 及 參 數, 檢 查 個 別 部 件 的 運 作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與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整 體 是 否 運 作 暢 順 1 2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包 括 微 調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以 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除 了 符 合 個 別 部 件 的 運 作 要 求 及 安 全 效 能 外, 也 可 達 至 設 計 及 實 際 昀 佳 操 作 狀 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規 格 亦 可 包 括 不 受 條 例 規 管 的 性 能 特 點, 包 括 耗 電 量 安 穩 可 靠 度 噪 音 水 平 運 作 暢 順 程 度 等 Page 46

57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b)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並 非 註 冊 工 程 師 為 查 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規 定 而 進 行 的 徹 底 檢 驗, 兩 者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c) 負 責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安 排 合 資 格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提 供 所 有 必 需 工 具 及 設 備 指 引 及 檢 查 表 格 予 負 責 進 行 試 運 行 的 人 員, 以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d) 測 試 結 果 應 妥 為 記 錄, 並 納 入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內 應 把 測 試 記 錄 提 供 予 獲 委 任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參 考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a) 全 面 周 詳 的 保 養 指 示 是 制 訂 合 適 保 養 計 劃 及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的 關 鍵 備 存 全 面 周 詳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1, 可 讓 保 養 人 員 能 夠 在 施 工 現 場 取 得 必 需 的 保 養 資 料 (b)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指 示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位 置 平 面 圖 計 算 線 路 圖 供 電 圖 則 測 試 和 試 運 行 結 果 等 ) 加 以 綜 合 整 理, 以 便 擬 備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按 照 附 錄 VIII 的 指 引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c) 負 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並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時 把 手 冊 交 給 負 責 人 1 EN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 有 關 保 養 指 示 的 守 則 (EN Maintenance for lifts and escalators Rules for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就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指 示 提 供 具 體 規 定 Page 47

58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3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1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與 獲 指 定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 包 括 由 負 責 人 委 任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 聯 繫 及 提 供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提 供 予 註 冊 工 程 師 審 閱 的 文 件,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圖 則 手 冊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由 署 長 發 出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本 身 以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及 設 計 計 算 等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均 須 在 完 成 安 裝 後, 進 行 某 些 測 試 以 完 成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藉 以 核 實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2 )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並 且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條 例 第 19 條 訂 明,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才 是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其 部 分, 或 升 降 機 的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即 該 升 降 機 或 其 部 分 或 其 設 備 或 機 械 是 由 該 工 程 師 親 自 檢 驗, 或 是 由 其 他 人 在 該 工 程 師 的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下 檢 驗 自 動 梯 檢 驗 的 相 關 規 定 見 載 於 條 例 第 50 條 (a) 負 責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可 委 任 其 他 人 ( 助 理 人 員 ) 協 助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b) 註 冊 工 程 師 須 採 取 所 有 必 需 安 全 措 施, 保 障 參 與 檢 驗 工 作 的 助 理 人 員 的 安 全 註 冊 工 程 師 不 得 要 求 助 理 人 員 進 行 能 力 範 圍 以 外 的 工 作 (c) 註 冊 工 程 師 須 監 督 有 關 的 檢 驗 工 作, 確 保 在 其 監 督 下 的 助 理 人 員 能 清 楚 接 收 指 示, 並 無 不 適 當 的 阻 礙 負 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檢 驗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緊 記 其 須 為 協 助 進 行 檢 驗 的 人 員 所 作 的 錯 誤 評 估 負 責 註 冊 工 程 師 務 須 小 1 2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檢 驗 (examine) 包 括 檢 查 及 測 試, 因 此, 檢 驗 工 作 (examination) 亦 包 括 檢 查 及 測 試 工 作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以 及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的 範 圍 見 第 4.6 條 Page 48

59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心 謹 慎, 充 分 留 意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狀 況 的 評 估 工 作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即 視 作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 (a)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使 用 的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許 可 的 種 類 (b)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的 安 裝 工 程 是 按 照 署 長 授 權 承 辦 安 裝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承 辦 商 的 種 類 許 可 訂 明 的 條 件,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圖 則 及 設 計 規 格 進 行 如 種 類 許 可 的 規 定 與 製 造 商 的 規 格 有 衝 突, 則 應 以 種 類 許 可 的 規 定 為 準 (c)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造 工 和 構 造 均 符 合 良 好 工 程 標 準 1 (d) 合 乎 設 計 守 則 的 相 關 規 定, 特 別 是 當 中 有 關 保 護 罩 安 全 告 示 警 告 告 示 設 備 標 誌 的 條 文, 以 及 給 予 豁 免 的 訂 明 條 件 ( 如 適 用 ) 如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運 作, 包 括 安 全 設 備 或 部 件 的 正 確 啟 動 和 功 能 平 層 平 衡 對 重 ( 升 降 機 ) 的 正 確 設 定 控 制 及 監 察 裝 置 和 警 報 系 統 等 均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即 視 作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附 錄 IX 載 列 升 降 機 完 成 安 裝 後,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藉 以 核 實 該 升 降 機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必 要 檢 驗 工 作 核 實 自 動 梯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必 要 檢 驗 工 作 載 列 於 附 錄 X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註 冊 工 程 師 除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外, 亦 應 對 附 錄 IV 或 附 錄 V 所 表 列 的 項 目 作 出 檢 查, 以 避 免 對 准 用 證 的 發 出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1 設 計 守 則 是 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Page 49

60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完 成 檢 驗 後 認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則 應 發 出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XI ) 及 安 全 證 書 ( 表 格 LE5), 證 明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XI) 上 的 所 有 項 目 均 須 妥 為 填 寫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完 成 檢 驗 後 認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並 非 良 好, 也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則 須 在 完 成 檢 驗 後 的 24 1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XII), 即 表 格 LE4, 通 知 署 長 和 負 責 人, 表 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為 避 免 在 通 知 負 責 人 方 面 有 任 何 延 誤, 建 議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前, 應 先 取 得 負 責 人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郵 地 址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須 把 有 關 檢 驗 工 作 詳 情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如 負 責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是 受 僱 於 承 辦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檢 驗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註 冊 工 程 師 可 合 理 地 依 靠 註 冊 承 辦 商 保 存 檢 驗 證 書 及 報 告 複 本, 以 履 行 保 存 該 記 錄 的 法 定 職 責 註 冊 工 程 師 與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對 該 安 排 有 相 互 理 解 5.4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保 養 工 程 的 定 義 見 載 於 條 例 第 2(1) 條, 指 為 保 持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或 第 46 條 的 要 求,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升 1 條 例 第 24 條 規 定 須 在 完 成 升 降 機 檢 驗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作 出 通 知 自 動 梯 檢 驗 工 作 的 相 應 規 定 訂 明 於 條 例 第 54 條 Page 50

61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作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就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發 出 通 知 (a)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接 管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作 時, 應 確 保 具 備 所 需 技 術 資 源 及 取 得 備 用 零 件 的 能 力, 以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保 養 (b)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按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在 不 遲 於 第 一 1 次 保 養 工 作 展 開 前 的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c) 如 保 養 工 作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分 包 給 另 一 個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分 包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承 接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兩 者 必 須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遞 交 通 知 給 署 長 (d) 7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容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e) (f)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屬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負 責 人 指 定 2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委 任 後 並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保 養 工 程, 則 少 於 7 日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予 以 接 納 在 填 寫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表 明 工 程 的 預 計 開 始 日 期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就 分 包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發 出 通 知 1 2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有 關 保 養 的 工 作 只 須 作 1 次 通 知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保 養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51

62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如 工 程 涉 及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士, 不 論 該 人 士 是 否 註 冊 承 辦 商, 主 承 包 商 必 須 按 照 第 5.9 條 ( 有 關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的 指 引 ), 在 相 關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的 工 程 展 開 前 通 知 署 長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後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作 出 檢 驗 (a)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後 應 就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定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是 否 有 任 何 異 常 情 況 常 見 的 異 常 情 況 表 列 於 附 錄 XIII 1 (b) 極 力 建 議 註 冊 承 辦 商 務 須 在 兩 星 期 內 就 其 接 管 保 養 的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排 徹 底 檢 驗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已 妥 為 填 寫 的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 見 附 錄 XI), 以 作 記 錄 如 不 能 在 指 明 時 限 內 提 交 檢 驗 報 告, 應 說 明 原 因 和 提 交 報 告 的 估 計 時 間 (c) 除 非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須 進 行 改 裝 或 維 修, 否 則 檢 驗 報 告 不 可 遲 至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的 日 期 起 計 超 過 一 個 月 後 提 交 (d)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將 所 發 現 不 正 常 的 情 況 或 欠 妥 的 地 方 通 知 負 責 人, 及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行 動, 以 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保 養 時 間 表 (a) 接 管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有 關 的 保 養 時 間 表 向 負 責 人 作 出 解 釋, 並 在 工 作 日 誌 內 1 這 是 業 界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 以 來 推 行 的 一 項 行 之 已 久 的 安 排, 旨 在 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程 質 素 更 有 保 證, 以 及 在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責 任 移 交 事 宜 上, 更 清 晰 地 劃 分 註 冊 承 辦 商 之 間 的 責 任 這 項 安 排 並 不 會 延 長 現 有 准 用 證 的 有 效 期, 但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向 負 責 人 建 議 提 交 安 全 證 書 檢 驗 報 告 連 同 訂 明 費 用 以 申 領 新 的 具 完 整 有 效 期 的 准 用 證 升 降 機 准 用 證 的 有 效 期 為 12 個 月, 自 動 梯 為 6 個 月 Page 52

63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寫 上 完 成 保 養 計 劃 的 預 計 保 養 工 作 時 間 保 養 計 劃 項 目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建 議 應 在 保 養 周 期 內 完 成 的 各 項 保 養 工 程 (b)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向 負 責 人 提 供 將 一 份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全 面 的 保 養 時 間 表 並 附 加 在 工 作 日 誌 中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必 須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的 檢 查 項 目, 載 列 於 附 錄 XIV 維 修 及 更 換 (a)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如 發 現 任 何 不 正 常 情 況 或 欠 妥 地 方, 須 向 負 責 人 報 告 (b)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工 程 時 所 使 用 的 零 件, 在 物 料 強 度 和 設 計 方 面 都 應 至 少 與 原 本 的 零 件 同 等, 以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保 持 良 好 (c) 不 得 以 拼 接 方 法 加 長 或 維 修 懸 吊 纜 索 限 速 器 纜 索 及 補 償 纜 索 (d) 更 換 懸 吊 纜 索 (i) 懸 吊 纜 索 的 安 全 系 數 雖 然 高,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懸 吊 纜 索 可 一 直 使 用 至 不 能 操 作 為 止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應 在 懸 吊 纜 索 斷 裂 前 予 以 更 換 因 此, 應 以 表 3 所 列 的 更 換 準 則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更 換 準 則 或 纜 索 制 造 商 的 更 換 準 則 ( 以 較 嚴 格 者 為 準 ) 為 基 礎, 在 發 現 懸 吊 纜 索 出 現 更 換 準 則 所 述 的 情 況 時, 立 即 予 以 更 換 (ii) 如 纜 轆 內 任 何 一 條 纜 索 需 予 更 換, 則 該 纜 轆 上 所 有 纜 索 均 需 予 更 換 如 升 降 機 在 投 入 服 務 前 的 安 裝 或 驗 收 測 試 過 程 中, 在 一 套 纜 索 中 有 一 條 遭 到 損 壞, 則 容 許 在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只 更 換 該 條 已 損 壞 的 纜 索 : (aa) 新 纜 索 的 資 料 須 與 原 本 該 套 纜 索 的 證 書 上 的 資 料 相 符 合 Page 53

64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bb) (cc) 原 本 有 問 題 的 纜 索 先 前 未 經 截 短, 與 安 裝 時 的 狀 況 一 樣 新 換 上 的 纜 索 應 在 安 裝 後 至 少 兩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每 隔 兩 星 期 進 行 張 力 檢 測 及 調 校 如 6 個 月 後 該 纜 索 的 張 力 容 限 不 能 維 持 於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所 指 定 的 範 圍 內, 則 整 套 纜 索 應 予 以 更 換 (dd) 新 纜 索 所 使 用 的 纜 索 固 定 裝 置 ( 繩 頭 組 合 ) 類 別 須 與 其 他 纜 索 相 同 (ee) 新 纜 索 在 承 受 張 力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與 其 餘 纜 索 的 標 稱 直 徑 有 超 過 0.5% 的 差 別 纜 索 直 徑 應 按 照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指 定 方 法 量 度 如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並 無 指 定 量 度 方 法, 則 應 採 用 國 際 標 準 ISO 4344 所 指 明 的 方 法 量 度 (iii) 安 裝 新 懸 吊 纜 索 或 截 短 現 有 的 懸 吊 纜 索 時 應 維 持 昀 低 的 機 廂 和 對 重 裝 置 的 越 程 和 間 距 應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方 法 維 持 昀 低 間 距 (aa) 限 制 懸 吊 纜 索 被 截 短 的 長 度 (bb) 在 機 廂 或 對 重 裝 置 衝 擊 板 上 穩 固 地 裝 上 碰 塊 該 碰 塊 的 強 度 應 足 以 承 受 緩 衝 接 觸 的 應 力 而 不 會 永 久 變 形 如 使 用 木 碰 塊 與 緩 衝 器 直 接 接 觸, 應 在 接 觸 面 加 裝 一 塊 鋼 板, 或 在 該 碰 塊 與 旁 邊 的 碰 塊 之 間 加 上 鋼 板, 以 便 在 緩 衝 接 觸 時 分 散 負 荷 (cc) 在 機 廂 及 / 或 對 重 緩 衝 器 下 穩 固 地 裝 上 碰 塊, 該 碰 塊 的 強 度 應 足 以 承 受 緩 衝 接 觸 的 應 力 而 不 會 永 久 變 形 Page 54

65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表 3 纜 索 情 況 6 股 X19 纜 索 6 股 X25 纜 索 更 換 纜 索 的 準 則 8 或 9 股 X19 纜 索 8 或 9 股 X25 纜 索 直 徑 縮 少 10% 10% 每 捻 距 內, 外 繩 股 的 斷 支 數 目 ( 斷 支 是 無 規 則 分 佈 的 ) 有 嚴 重 銹 蝕 或 廣 範 紅 鐵 粉 時, 每 捻 距 內, 外 繩 股 的 斷 支 數 目 ( 斷 支 是 無 規 則 分 佈 的 ) > 24 > 32 > 12 > 16 每 捻 距 內, 外 繩 股 的 斷 支 數 目 ( 斷 支 集 中 在 某 一 兩 外 線 股 ) >12 >16 有 嚴 重 銹 蝕 或 廣 範 紅 鐵 粉 時, 每 捻 距 內, 外 繩 股 的 斷 支 數 目 ( 斷 支 集 中 在 某 一 兩 外 線 股 ) 1 >6 >8 同 一 外 繩 股 中, 相 鄰 斷 支 的 數 目 有 嚴 重 銹 蝕 或 廣 範 紅 鐵 粉 時, 同 一 外 繩 股 中, 相 鄰 斷 支 的 數 目 > 4 及 每 捻 距 內 斷 支 的 數 目 >12 > 2 及 每 捻 距 內 斷 支 的 數 目 >6 > 4 及 每 捻 距 內 斷 支 的 數 目 >16 > 2 及 每 捻 距 內 斷 支 的 數 目 >8 1 在 不 高 於 30 米 行 程 的 吊 纜 裝 置 中 的 個 別 吊 纜, 有 多 過 1 米 累 積 長 度 的 吊 纜 出 現 紅 鐵 粉, 或 在 高 於 30 米 行 程 的 吊 纜 裝 置 中, 有 3 米 累 積 長 度 的 吊 纜 出 現 紅 鐵 粉, 應 同 樣 被 視 為 纜 索 嚴 重 銹 蝕 或 廣 泛 紅 鐵 粉 Page 55

66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e) 運 輸 帶 及 鏈 條 如 一 組 運 輸 帶 或 鏈 條 當 中 有 一 條 的 損 耗 或 拉 扯 程 度 已 超 出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訂 明 的 限 度, 或 因 損 壞 而 需 予 更 換, 則 整 組 運 輸 帶 或 鏈 條 均 需 予 更 換 如 鏈 輪 及 有 齒 纜 轆 的 損 耗 程 度 已 超 出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訂 明 的 限 度, 則 亦 需 予 更 換 處 理 升 降 機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a)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按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8 條, 由 註 冊 承 建 商 獲 悉 ( 包 括 收 到 負 責 人 就 有 關 故 障 提 出 的 要 求 )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起 計 4 小 時 內, 到 達 現 場 處 理 建 議 註 冊 承 辦 商 建 立 一 個 妥 善 的 行 動 機 制, 去 回 應 負 責 人 的 有 關 請 求 ( 例 如 給 予 負 責 人 一 個 識 別 代 號 ), 及 有 效 率 地 調 動 人 力 去 處 理 故 障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嘗 試 盡 快 恢 復 裝 置 的 操 作 (b)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嘗 試 修 理 緊 急 裝 置 期 間 必 須 暫 停 升 降 機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操 作 4 (c)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未 能 在 獲 悉 故 障 後 的 24 小 時 內 恢 復 該 緊 急 裝 置 的 正 常 運 作, 須 在 獲 悉 故 障 發 生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使 用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XV) 通 知 署 長 (d) 作 出 通 知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指 明 表 格 中 表 明 恢 復 裝 置 的 預 計 日 期 (e)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將 到 達 現 場 時 間 修 理 時 間 緊 急 裝 置 經 修 理 後 的 狀 態 及 恢 復 升 降 機 運 作 的 時 間 ( 如 適 用 ), 記 有 關 請 求 無 需 以 書 面 作 出 升 降 機 的 緊 急 裝 置 指 警 報 系 統 緊 急 照 明 ( 如 緊 急 照 明 燈 ) 通 訊 系 統 ( 如 對 講 機 ) 及 升 降 機 抽 氣 扇 當 缺 乏 正 常 運 輸 工 具 到 達 安 裝 在 離 島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 如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8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訊 號 ), 可 被 接 納 為 未 能 在 4 小 時 內 處 理 緊 急 故 障 的 合 理 辯 解 條 例 第 9(1)(d) 條 及 第 13(1)(d) 條, 如 進 行 會 影 響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作 時, 禁 止 使 用 或 操 作 升 降 機 Page 56

67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錄 在 工 作 日 誌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工 作 日 誌 填 報 有 關 發 現 及 所 執 行 的 項 目 要 求 負 責 人 加 簽, 以 作 知 會 (f) 如 緊 急 裝 置 不 能 夠 或 不 可 能 在 短 期 內 恢 復 功 能, 註 冊 承 1 辦 商 須 聯 絡 負 責 人 暫 時 關 閉 升 降 機 當 升 降 機 服 務 被 暫 停, 除 升 降 機 本 身 有 清 晰 的 暫 停 服 務 指 示 外, 必 須 張 貼 警 告 標 誌 ( 見 圖 1) 於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層 站 的 層 站 門 上 ( 請 參 閱 第 4.22 條 有 關 暫 停 升 降 機 服 務 的 指 引 )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緊 急 聯 絡 資 料 (a) 為 了 方 便 負 責 人 或 使 用 者 向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註 冊 承 辦 商 報 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不 正 常 情 況, 或 要 求 註 冊 承 辦 商 處 理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故 障, 或 因 被 困 個 案 或 事 故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尋 求 援 助,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將 堅 固 耐 損 並 印 有 其 名 字 及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的 標 示, 張 貼 於 升 降 機 機 廂 或 鄰 近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站 層 的 當 眼 地 方 (b)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日 常 保 養 是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承 包 自 其 他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該 主 承 辦 商 及 分 包 商 兩 者 均 應 如 (a) 款 所 述 張 貼 緊 急 聯 絡 標 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狀 況 (a) 在 知 悉 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負 責 人 必 須 暫 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操 作 以 進 行 維 修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例 行 保 養 故 障 維 修 或 在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下 發 現 其 所 保 養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則 應 向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建 議 暫 停 使 用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b) 如 繼 續 使 用 或 操 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不 會 引 致 即 時 危 險,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定 出 修 復 欠 妥 地 方 的 所 需 時 間 ; 如 該 1 除 負 責 人 持 續 在 現 場 提 供 監 察 升 降 機 的 操 作, 至 使 該 在 場 人 員 能 夠 在 遇 到 困 人 事 件 時, 立 即 為 被 困 的 乘 客 向 外 尋 求 援 助, 否 則 允 許 緊 急 裝 置 失 效 的 升 降 機 繼 續 操 作 可 為 被 困 的 乘 客 帶 來 不 必 要 的 危 害 Page 57

68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等 欠 妥 地 方 未 能 在 指 明 時 限 內 修 復, 則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在 有 關 時 限 過 後, 向 負 責 人 建 議 暫 停 使 用 和 操 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c)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未 能 肯 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或 負 責 人 不 同 意 暫 停 使 用 和 操 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則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立 即 安 排 一 名 註 冊 工 程 師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以 確 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不 信 納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則 應 採 取 下 述 行 動 (i)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繼 續 使 用 或 操 作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會 / 可 能 會 有 危 險, 應 告 知 負 責 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並 建 議 負 責 人 暫 停 使 用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如 負 責 人 不 同 意 暫 停 使 用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立 即 向 署 長 報 告 此 事 ; 或 (ii)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繼 續 使 用 及 操 作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不 會 有 即 時 危 險, 應 告 知 負 責 人 必 須 在 訂 明 時 限 內 ( 通 常 不 超 過 14 天 ) 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有 關 的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修 復 至 其 所 信 納 的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如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在 該 訂 明 時 限 過 後, 仍 未 修 復 至 其 所 信 納 的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而 負 責 人 仍 然 不 同 意 暫 停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則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向 署 長 報 告 此 事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改 裝 (a) 應 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改 裝 詳 情 納 入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內 ; 否 則 應 就 有 關 的 改 裝 工 作 另 行 提 供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b) 任 何 用 以 取 代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現 有 部 分 的 設 備 或 部 件,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現 行 規 定 (c) 如 工 程 涉 及 對 建 築 物 進 行 改 裝 或 更 改, 特 別 是 一 些 結 構 Page 58

69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工 程, 或 改 變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相 聯 的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固 定 工 作, 則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在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與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的 建 造 商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查 證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是 符 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建 築 設 計 (d) 如 更 改 工 程 ( 包 括 主 要 更 改 ) 涉 及 增 加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靜 態 或 動 態 負 荷, 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承 載 組 件 的 結 構 強 度, 以 及 支 撐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結 構 構 件, 均 須 由 相 關 界 別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予 以 驗 證, 以 證 明 足 以 承 受 所 增 加 的 負 荷 (e)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原 來 設 計 已 計 及 該 靜 態 或 動 態 負 荷 的 改 變 ( 例 如 升 降 機 在 試 運 行 後 更 改 裝 飾 ), 則 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發 出, 表 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構 造 穩 固 的 證 明 亦 可 予 接 納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設 計 守 則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載 構 件 強 度 訂 明 的 安 全 系 數, 均 應 予 遵 守, 以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經 過 主 要 更 改 後 運 作 安 全 停 止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作 (a) 如 無 須 再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提 供 保 養, 註 冊 承 辦 商 不 得 製 造 任 何 障 礙 或 阻 礙, 例 如 透 過 增 加 或 更 改 密 碼 或 軟 件 程 式, 對 進 入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控 制 系 統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妨 礙, 或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正 常 操 作 (b)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賴 以 正 常 運 作 的 控 制 系 統 內 置 登 入 密 碼, 不 再 負 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把 該 登 入 密 碼 告 知 負 責 人 此 外, 註 冊 承 辦 商 也 不 得 從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除 維 持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安 全 及 正 常 運 作 的 任 何 必 需 部 分 或 部 件 (c) 註 冊 承 辦 商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舉 動 均 可 構 成 失 當 行 為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a) 如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基 於 任 何 Page 59

70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理 由 而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該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按 一 般 規 例 第 9 條 或 第 23 條 的 規 定, 在 停 止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日 期 後 14 日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VII ) 通 知 署 長 (b) 應 遵 守 第 條 載 述 有 關 離 任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向 負 責 人 交 代 安 全 措 施 及 交 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文 件 零 件 及 工 具 的 安 排 的 指 引 保 養 合 約 屆 滿 保 養 合 約 屆 滿 不 應 視 作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然 而, 為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註 冊 承 辦 商 宜 利 用 附 錄 VII 就 合 約 屆 滿 一 事 通 知 署 長 5.5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與 獲 指 定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 包 括 由 負 責 人 委 任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 聯 繫 及 提 供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提 供 予 註 冊 工 程 師 審 閱 的 文 件,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圖 則 手 冊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署 長 發 出 的 種 類 許 可 及 各 項 設 計 計 算 等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均 須 定 期 進 行 某 些 測 試 以 完 成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以 核 實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1 )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並 且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須 核 實 是 否 需 要 在 定 期 檢 驗 中 進 行 十 足 負 載 測 試 負 責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緊 記 本 身 負 有 責 任, 必 須 採 取 安 全 措 施 及 須 對 協 助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1 2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以 及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的 範 圍, 請 同 時 參 閱 第 4.6 條 根 據 條 例 附 表 5, 十 足 負 載 測 試 須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測 試 的 負 載 規 定 載 列 於 條 例 附 表 6 Page 60

71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的 人 作 出 監 督 第 條 載 述 的 指 引 亦 適 用 負 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檢 驗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緊 記 其 須 為 協 助 進 行 檢 驗 的 人 員 所 作 的 錯 誤 評 估 負 責 註 冊 工 程 師 務 須 小 心 謹 慎, 充 分 留 意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狀 況 的 評 估 工 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徹 底 檢 驗 不 得 與 保 養 工 作 混 為 一 談 註 冊 工 程 師 完 成 檢 驗 後 如 認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則 應 發 出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及 安 全 證 書, 證 明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後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即 視 作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a) 維 修 或 改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包 括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所 使 用 的 零 件 和 物 料, 在 規 格 強 度 及 設 計 方 面 必 須 至 少 與 原 本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同 等 所 換 上 的 部 件 均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現 行 規 定 (b)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構 造 均 符 合 良 好 工 程 標 準 (c)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相 關 規 定, 特 別 是 當 中 有 關 保 護 罩 安 全 告 示 警 告 告 示 設 備 標 誌 的 條 文, 以 及 給 予 豁 免 的 訂 明 條 件 ( 如 適 用 ) 所 有 偏 離 設 計 守 則 規 定 的 地 方 均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如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運 作, 包 括 安 全 設 備 或 部 件 的 正 確 啟 動 和 功 能 平 層 平 衡 對 重 ( 升 降 機 ) 的 正 確 設 定 控 制 及 監 察 裝 置 和 警 報 系 統 等 均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即 視 作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在 工 作 日 誌 查 看 有 否 進 行 改 裝 出 現 事 故 或 設 Page 61

72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備 故 障 或 其 他 相 類 資 料, 並 核 實 該 等 資 料 的 性 質, 以 具 體 了 解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運 作 狀 況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檢 查 有 關 改 裝 在 工 程 構 造 上 是 否 良 好,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自 上 次 定 期 檢 驗 後 進 行 的 所 有 主 要 更 改 是 否 已 由 一 位 註 冊 工 程 師 予 以 檢 驗 並 確 證 狀 況 良 好, 以 及 是 否 已 就 該 等 主 要 更 改 獲 發 復 用 證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跟 着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內 載 述 的 各 項 檢 查 和 測 試 附 錄 XVI 載 列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進 行 以 核 實 升 降 機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必 要 檢 驗 工 作 核 實 自 動 梯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必 要 檢 驗 工 作 載 列 於 附 錄 XVII 如 檢 驗 完 成 後 及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該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發 出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XI) 及 安 全 證 書 ( 表 格 LE11 或 表 格 LE12), 證 明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有 關 的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XI) 應 在 各 方 面 予 以 填 妥 註 冊 工 程 師 完 成 檢 驗 後 如 認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並 非 良 好, 也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則 須 在 完 成 檢 驗 後 的 1 2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即 表 格 LE4( 見 附 錄 XII) 通 知 署 長 和 負 責 人, 表 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為 避 免 在 通 知 負 責 人 方 面 有 任 何 延 誤, 建 議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展 開 檢 驗 前, 應 先 取 得 負 責 人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郵 地 址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應 把 檢 驗 工 作 詳 情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應 遵 守 第 條 載 述 關 於 保 存 文 件 的 指 引 安 排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1 條 例 第 24 條 規 定 須 在 完 成 升 降 機 檢 驗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作 出 通 知 與 自 動 梯 檢 驗 相 關 的 規 定 見 載 於 條 例 第 54 條 Page 62

73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a) 負 責 定 期 檢 驗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工 程 師 可 告 知 負 責 人, 條 例 給 予 負 責 人 彈 性, 可 把 定 期 檢 驗 安 排 在 現 有 准 用 證 期 滿 前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可 提 前 不 多 於 兩 個 月 進 行, 這 令 檢 驗 安 排 更 具 彈 性, 而 按 適 當 程 序 申 領 的 准 用 證 將 具 完 整 有 效 期, 在 現 有 准 用 證 期 滿 後 生 效 (b) 應 參 考 第 條 載 述 關 於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檢 驗 安 排 5.6 主 要 更 改 各 項 視 作 主 要 更 改 的 工 程, 載 列 於 條 例 附 表 1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時 須 特 別 小 心, 因 為 有 關 工 程 涉 及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通 常 安 裝 於 有 住 客 或 使 用 者 的 樓 宇 內, 或 與 運 作 中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相 鄰 當 更 新 現 有 的 升 降 機 井 道 門 1, 應 遞 交 能 夠 證 明 新 井 道 門 符 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要 求 的 抗 火 效 能 的 文 件 副 本 應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予 負 責 就 升 降 機 主 要 更 改 進 行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以 便 將 副 本 夾 附 於 檢 驗 報 告 內 如 有 認 可 人 士 監 督 該 更 新 工 程 相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應 將 一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遞 交 屋 宇 署 以 作 記 錄 如 裝 飾 工 程 ( 任 何 修 改 以 致 增 加 運 載 裝 置 的 重 量 ) 導 致 需 要 增 加 對 重 裝 置 的 重 量 以 產 生 有 效 的 曳 引 力, 則 應 視 作 主 要 更 改 更 換 升 降 機 機 廂 覆 蓋 層 或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加 裝 地 磚 等 裝 修 工 程, 可 能 會 令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載 重 量 增 加, 故 此 也 應 視 作 主 要 更 改 ( 升 降 機 的 對 重 裝 置 須 再 作 調 整 ) 有 關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之 後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作 出 檢 驗 如 在 同 一 位 置 更 換 整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應 視 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遷 移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則 應 視 作 升 降 1 升 降 機 井 道 門 包 括 層 站 門 升 降 機 井 道 檢 查 及 緊 急 逃 生 門, 及 檢 查 活 板 門 ( 如 有 的 話 ) Page 63

74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拆 卸 及 安 裝 工 程 除 非 獲 得 署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不 得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人 就 展 開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a) (b)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承 辦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不 遲 於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如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分 包 給 另 一 個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分 包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承 接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兩 者 必 須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遞 交 通 知 給 署 長 (c) 7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容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d) (e)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落 入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負 責 人 指 定 1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委 任 後 並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少 於 7 日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予 以 接 納 在 填 寫 特 定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表 明 工 程 的 預 計 開 始 日 期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如 工 程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更 改,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1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64

75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辦 商 )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士, 不 論 該 人 員 是 否 註 冊 承 辦 商, 主 承 包 商 必 須 按 照 第 5.9 條 ( 有 關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的 指 引 ), 在 相 關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的 工 程 展 開 前 通 知 署 長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a) (b) (c)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完 成 後,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為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1, 以 確 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受 主 要 更 改 影 響 的 部 分 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包 括 檢 查 電 力 接 駁 供 電 系 統 控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以 及 按 情 況 需 要 檢 查 個 別 部 件 的 運 作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與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是 否 運 作 暢 順, 以 確 證 受 影 響 部 分 2 是 按 照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所 制 定 的 設 計 規 格 及 參 數 操 作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並 非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為 核 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規 定 而 進 行 的 徹 底 檢 驗, 兩 者 不 得 混 為 一 談 負 責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調 派 合 資 格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提 供 所 有 必 需 工 具 及 設 備 指 引 及 檢 查 表 格 予 負 責 進 行 試 運 行 的 人 員, 以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1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包 括 微 調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以 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除 了 符 合 個 別 部 件 的 運 作 要 求 及 安 全 效 能 外, 也 可 達 至 設 計 及 實 際 昀 佳 操 作 狀 態 2 條 例 第 2(1) 條 訂 明, 受 影 響 部 分 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而 該 等 部 分 設 備 或 機 械, 受 到 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更 改 所 影 響 Page 65

76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d) 1 由 於 負 責 人 可 選 擇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全 面 徹 底 檢 驗 以 確 定 整 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能 安 全 操 作, 故 此 不 論 主 要 更 改 的 範 圍, 建 議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整 體 上 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e)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遵 守 第 5.2.9(d) 及 (a) 段 所 載 有 關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指 引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a) 如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而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該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按 一 般 規 例 第 9 條 或 第 23 條 的 規 定, 在 停 止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日 期 後 14 日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VII) 通 知 署 長 (b) 應 遵 守 第 條 載 述 有 關 離 任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向 負 責 人 交 代 安 全 措 施 及 交 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文 件 零 件 及 工 具 的 安 排 的 指 引 5.7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負 責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緊 記 本 身 負 有 責 任, 必 須 採 取 安 全 措 施 及 須 對 協 助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的 人 作 出 監 督 第 條 載 述 的 指 引 亦 適 用 負 責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緊 記 其 須 為 協 助 進 行 檢 驗 的 人 員 所 作 的 錯 誤 評 估 負 責 註 冊 工 程 師 務 須 小 心 謹 慎, 充 分 留 意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狀 況 的 評 估 工 作 1 根 據 條 例 第 25 或 55 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在 完 成 主 要 更 改 及 恢 復 使 用 及 操 作 之 前,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對 受 主 要 更 改 影 響 的 所 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部 分 進 行 徹 底 檢 查, 以 核 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能 否 安 全 操 作 然 而, 負 責 人 亦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或 52 條, 要 求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類 似 定 期 徹 底 檢 驗 的 全 面 徹 底 檢 驗 Page 66

77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完 成 檢 驗 後 認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則 應 發 出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及 安 全 證 書, 證 明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受 影 響 部 分 或 整 個 系 統 1 ( 視 乎 負 責 人 所 選 取 的 徹 底 檢 驗 類 別 而 定 )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受 影 響 部 分 在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即 視 作 設 計 及 構 造 良 好 (a) (b) (c) 該 項 主 要 更 改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屬 承 辦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從 署 長 獲 得 許 可 的 種 類 改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包 括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所 使 用 的 零 件 和 物 料, 在 規 格 強 度 及 設 計 方 面 必 須 至 少 與 原 本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同 等 所 換 上 的 部 件 也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現 行 規 定 受 主 要 更 改 影 響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部 分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構 造 均 符 合 良 好 工 程 標 準 (d)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相 關 規 定, 特 別 是 當 中 有 關 保 護 罩 安 全 告 示 警 告 告 示 設 備 標 誌 的 條 文, 以 及 就 主 要 更 改 所 涵 蓋 的 工 程 給 予 豁 免 的 訂 明 條 件 ( 如 適 用 ) 所 有 偏 離 設 計 守 則 規 定 的 地 方 均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受 影 響 部 分 的 運 作, 包 括 安 全 設 備 或 部 件 的 正 確 啟 動 和 功 能 平 層 平 衡 對 重 ( 升 降 機 ) 的 正 確 設 定 控 制 裝 置 監 察 和 警 報 系 統 ( 如 適 用 ) 等 均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則 有 關 部 分 即 視 作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內 載 述 的 相 關 檢 查 和 測 試 應 參 考 為 核 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而 定 期 進 行 的 適 用 於 受 影 響 部 分 的 各 項 必 要 檢 驗 工 作 ( 見 附 錄 1 如 須 檢 驗 整 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所 進 行 的 檢 驗 應 與 定 期 檢 驗 相 若 Page 67

78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XVI 或 附 錄 XVII) 如 檢 驗 完 成 後 及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受 主 要 更 改 影 響 的 部 份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該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發 出 徹 底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XI) 及 安 全 證 書 ( 表 格 LE7), 證 明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相 關 的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XI) 應 在 各 方 面 予 以 填 妥 註 冊 工 程 師 完 成 檢 驗 後 如 認 為 升 降 機 受 影 響 部 分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並 非 良 好, 也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況, 則 須 在 完 成 檢 驗 後 1 的 2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XII), 即 表 格 LE4, 通 知 署 長 和 負 責 人, 表 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某 部 分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為 避 免 在 通 知 負 責 人 方 面 有 任 何 延 誤, 建 議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展 開 檢 驗 前, 應 先 取 得 負 責 人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郵 地 址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應 將 檢 驗 工 作 詳 情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應 遵 守 第 條 載 述 關 於 保 存 文 件 的 指 引 1 條 例 第 25 條 規 定 須 在 完 成 升 降 機 檢 驗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作 出 通 知 與 自 動 梯 檢 驗 相 關 的 規 定 見 載 於 條 例 第 55 條 Page 68

79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檢 驗 範 圍 和 時 間 安 排 (a) 分 別 負 責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和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告 知 負 責 人, 條 例 第 21 或 52 條 給 予 負 責 人 彈 性, 可 選 擇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全 面 徹 底 檢 驗 或 只 檢 驗 受 影 響 部 分 (b) 如 負 責 人 選 擇 進 行 全 面 徹 底 檢 驗, 則 可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3 條 或 第 39 條, 使 用 註 冊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安 全 證 書 1 ( 表 格 LE11 或 表 格 LE12) 就 復 用 證 和 准 用 證 提 交 單 一 項 申 請 2 (c) 如 主 要 更 改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到 期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前 兩 個 月 內 或 接 近 該 兩 個 月 的 日 期 完 成, 則 進 行 全 面 檢 驗 後 所 申 請 的 准 用 證 將 具 完 整 有 效 期, 在 現 有 准 用 證 期 滿 後 生 效 5.8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指 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從 所 安 裝 的 位 置 拆 除 或 拆 毀 拆 除 後 在 同 一 位 置 不 會 再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辦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展 開 任 何 拆 卸 工 程 前, 應 先 評 估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毗 鄰 結 構 的 狀 況,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任 何 部 分 會 否 有 可 能 在 拆 卸 過 程 中 意 外 或 不 正 常 地 脫 離 應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並 記 錄 在 案 該 工 作 計 劃 應 包 括 辨 識 及 評 估 各 種 風 險, 以 及 針 對 這 些 風 險 而 實 施 的 管 制 措 施 當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關 乎 建 築 物 的 拆 卸,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工 程 與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3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出 適 當 協 調 就 算 建 築 工 程 不 受 拆 卸 工 程 影 響, 亦 在 第 條 所 載 述 指 定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定 期 檢 驗 的 安 全 證 書 單 一 項 申 請 較 分 別 就 復 用 證 和 准 用 證 提 交 獨 立 申 請 的 費 用 為 低 見 費 用 規 例 中 的 費 用 附 表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的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Page 69

80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應 就 工 程 諮 詢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意 見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拆 卸 工 程 與 認 可 人 士 或 建 築 承 建 商 聯 繫 並 向 他 們 概 述 有 關 的 工 作 程 序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審 閱 建 築 圖 則, 尤 須 留 意 地 下 空 間 或 地 窖 地 面 負 荷 量 及 現 正 進 行 的 其 他 工 作 制 訂 工 作 程 序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特 別 留 意 下 列 各 項 : (a) 擬 拆 卸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均 須 保 持 於 安 全 及 穩 定 狀 態 可 利 用 臨 時 支 撐 繫 帶 支 架 加 固, 此 外, 也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確 保 即 使 天 氣 突 變 也 不 會 影 響 到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及 機 械 的 穩 固 程 度 (b) 有 對 重 裝 置 的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須 移 至 升 降 機 井 道 頂 層 並 以 承 載 結 構 ( 即 鋼 樑 支 撐 起 重 吊 鉤 等 ) 該 承 載 結 構 應 由 結 構 工 程 師 檢 查 (c) 如 需 從 頂 層 移 除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及 機 器, 必 須 先 以 板 面 完 全 覆 蓋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昀 少 兩 個 樓 層 移 除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及 機 器 前, 層 門 應 從 外 面 焊 封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防 護 必 須 截 斷 全 部 升 降 機 機 械 的 電 力 供 應 (d) 對 重 裝 置 須 於 地 面 或 地 庫 樓 層 拆 除 懸 吊 纜 索 限 速 器 纜 索 補 償 纜 索 及 電 纜 應 有 秩 序 地 以 指 定 方 式 解 開 禁 止 將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移 至 昀 低 平 樓 層, 任 由 對 重 塊 掉 落 井 道 (e)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可 利 用 起 重 機 或 切 成 多 段 移 除 應 設 置 安 全 工 作 平 台 以 供 進 行 有 關 工 序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決 定 採 用 哪 些 合 適 的 拆 卸 方 法 和 安 全 措 施, 特 別 是 需 予 拆 卸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毗 鄰 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運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也 須 提 名 一 位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工 程, 並 豎 設 必 需 的 圍 板 或 閘 門 地 面 天 台 或 任 何 可 能 會 有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如 有 任 何 孔 洞 或 開 口, 全 部 應 以 具 足 夠 強 度 的 堅 硬 物 料 覆 蓋 以 防 有 人 或 碎 片 從 孔 洞 或 開 口 掉 下 ; 或 在 開 口 四 周 設 置 護 欄 和 踢 腳 板 Page 70

81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定 出 方 法, 以 升 高 / 降 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部 件, 以 及 把 該 等 部 分 或 部 件 由 一 個 樓 層 移 至 另 一 個 樓 層 應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切 斷 所 有 電 氣 配 線 的 電 力 供 應 ( 拆 卸 工 程 的 臨 時 供 電 除 外 ), 並 確 定 安 全 方 可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拆 卸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確 保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如 有 需 要, 應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評 估 工 程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造 成 的 影 響 如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有 疑 問, 可 諮 詢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就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a) (b)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承 辦 任 何 折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不 遲 於 拆 卸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如 拆 卸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分 包 給 另 一 個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分 包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承 接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兩 者 必 須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遞 交 通 知 給 署 長 (c) 7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容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d)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落 入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負 責 人 指 定 1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委 任 後 並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少 於 7 日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予 以 接 納 1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拆 卸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71

82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e) 在 填 寫 特 定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表 明 工 程 的 預 計 開 始 日 期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如 工 程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拆 卸,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士, 不 論 該 人 員 是 否 註 冊 承 辦 商, 主 承 包 商 必 須 按 照 第 5.9 條 ( 有 關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的 指 引 ), 在 相 關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的 工 程 展 開 前 通 知 署 長 風 險 評 估 和 施 工 說 明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採 取 措 施 以 減 少 拆 卸 工 程 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位 處 的 建 築 物 結 構 完 整 性 的 可 能 影 響 (b)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 (i) (ii) 就 拆 卸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該 風 險 評 估 應 全 面 檢 視 拆 卸 工 程 的 各 項 程 序 及 其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影 響, 例 如 對 結 構 構 件 的 損 害 及 對 結 構 組 件 所 造 成 的 臨 時 負 荷 向 負 責 人 或 負 責 人 代 表 和 署 長 提 交 施 工 說 明, 闡 述 拆 卸 工 程 的 必 要 程 序 和 將 會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這 樣 是 要 確 保 負 責 人 充 分 知 悉 有 關 事 宜 並 採 取 所 需 行 動,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拆 卸 與 建 築 物 業 主 或 建 築 物 承 建 商 聯 繫 (iii) 在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前 先 行 取 得 負 責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 如 有 需 要, 應 諮 詢 結 構 工 程 師 ), 以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影 響 已 獲 充 分 考 慮 監 督 拆 卸 工 程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責 任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穩 妥 安 全 地 進 行, 以 防 止 有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Page 72

83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損 為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確 保 已 採 取 第 4 部 訂 明 的 安 全 措 施, 並 對 有 關 工 程 作 出 監 督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a) (b) 如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而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該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9 條 或 第 23 條, 在 停 止 承 辦 工 程 的 日 期 後 14 日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VII) 通 知 署 長 應 遵 守 第 條 載 述 有 關 離 任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向 負 責 人 交 代 安 全 措 施 及 交 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文 件 零 件 及 工 具 的 安 排 的 指 引 5.9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按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4 條 或 第 19 條, 在 任 何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XVIII) 通 知 署 長 分 包 任 何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按 1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4 條 或 第 19 條, 在 不 遲 於 第 一 次 保 養 工 作 展 開 前 的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容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通 知 要 求 適 用 於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予 註 冊 承 辦 2 商 或 一 名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人 士 一 般 規 例 第 4 條 或 第 19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屬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1 2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分 包 保 養 工 程 只 須 作 一 次 通 知 如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安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除 外 ) 予 一 名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人 士, 主 承 辦 商 必 須 預 先 獲 得 書 面 許 可 請 見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條 Page 73

84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分 包 工 程 無 需 預 先 許 可 及 分 包 工 程 需 符 合 負 責 人 所 指 定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則 少 於 7 日 內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予 以 接 納 在 填 寫 特 定 表 格 ( 見 附 錄 XVIII),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表 明 分 包 或 承 包 工 程 的 預 計 開 始 日 期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以 便 負 責 人 能 夠 閱 取 分 包 商 的 資 訊,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予 其 他 人 士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將 分 包 商 的 名 稱 和 聯 絡 資 料, 以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範 圍, 加 入 工 作 日 誌 內 1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74

85 第 6 部 雜 項 事 宜 第 6 部 雜 項 事 宜 6.1 把 資 料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負 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昀 遲 應 於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時, 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基 本 特 點 記 錄 在 工 作 日 誌 內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把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詳 情 記 入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作 日 誌, 特 別 是 進 行 保 養 期 間 發 現 的 不 正 常 情 況 及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的 維 修 或 更 改 修 理 故 障 及 救 出 被 困 乘 客 等 詳 情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按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5 條 或 第 20 條, 更 新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作 日 誌 內 的 指 明 資 料 ( 有 關 工 程 事 故 或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故 障 事 件 ) 有 關 工 程 的 資 料 須 在 工 程 進 行 當 日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有 關 事 故 的 日 期 時 間 性 質 及 詳 細 情 況 的 資 料, 必 須 在 註 冊 承 辦 商 獲 悉 事 故 後 起 計 的 2 日 內,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有 關 調 查 及 涉 及 事 故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的 日 期 的 資 料,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工 作 項 目 或 事 項 發 生 當 日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有 關 任 何 故 障 事 件 ( 事 故 以 外 ) 的 日 期 時 間 性 質 及 詳 細 情 況 的 資 料,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獲 悉 故 障 後 起 計 的 2 日 內,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有 關 故 障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的 日 期,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當 日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為 了 使 負 責 人 知 悉 工 程 的 昀 新 發 展 事 故 或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故 障 事 件, 以 備 所 需 預 防 措 施 及 監 察 工 作 進 展,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盡 可 能 在 得 到 指 明 資 料 時, 更 新 工 作 日 誌 作 為 一 個 良 好 的 操 守,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在 抵 達 工 作 現 場 時, 在 工 作 日 誌 中 記 入 工 人 的 資 料 和 工 程 的 一 般 描 述, 以 及 在 完 成 日 常 工 程 項 目 和 離 開 工 作 現 場 前, 將 任 何 特 別 發 現 或 工 程 進 度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負 責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也 須 取 得 工 作 日 誌 的 資 料, 以 Page 75

86 第 6 部 雜 項 事 宜 便 找 出 自 上 次 檢 驗 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曾 作 出 的 改 變 及 進 行 的 維 修 或 改 裝 註 冊 工 程 師 須 按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11 條 或 第 25 條, 在 完 成 檢 驗 當 日, 將 有 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檢 驗 的 資 料 載 入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作 日 誌 為 了 使 負 責 人 知 悉 工 程 的 昀 新 發 展, 以 備 所 需 的 預 防 措 施 及 監 察 工 作 進 展 的 昀 新 情 況, 註 冊 工 程 師 應 盡 可 能 在 得 到 指 明 資 料 時, 更 新 工 作 日 誌 附 錄 VI 載 列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各 項 資 料 及 記 錄 資 料 時 的 做 法 6.2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保 養 記 錄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備 存 涵 蓋 各 項 工 程 資 料 的 正 式 記 錄, 包 括 工 程 的 風 險 評 估 為 符 合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保 養 規 定 而 制 訂 的 保 養 工 作 時 間 表, 以 及 第 6.1 條 所 述 應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各 項 保 養 記 錄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6 條 或 第 21 條, 承 辦 商 亦 須 備 存 其 進 行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的 記 錄, 為 期 不 少 於 3 年 6.3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和 技 術 性 資 料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擬 備 和 提 供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詳 述 所 安 裝 的 設 備 規 格, 並 有 系 統 地 載 列 各 項 控 制 及 操 作 參 數 詳 情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亦 應 概 述 令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得 以 安 全 和 穩 妥 可 靠 地 操 作 的 各 項 保 養 規 定 有 關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VIII 的 指 引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維 修 及 更 改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更 新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該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備 存 第 3.3 條 所 述 的 記 錄, 包 括 所 進 行 的 工 程 詳 情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以 及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而 制 訂 的 施 工 方 案 Page 76

87 第 6 部 雜 項 事 宜 6.4 處 理 故 障 召 喚 及 安 全 救 出 被 困 乘 客 接 到 升 降 機 內 有 乘 客 被 困 的 召 喚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安 排 兩 名 或 以 上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前 往 現 場, 以 救 出 被 困 升 降 機 內 的 乘 客 只 可 調 派 熟 悉 該 肇 事 升 降 機 特 性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前 往 處 理 拯 救 行 動 前 往 現 場 處 理 升 降 機 故 障 或 乘 客 被 困 事 故 的 工 程 人 員, 須 包 括 至 少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離 開 現 場 前, 必 須 在 工 作 日 誌 內 記 下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處 理 升 降 機 故 障 事 故 時, 務 必 查 看 是 否 有 乘 客 被 困 於 該 停 頓 的 升 降 機 內 處 理 故 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離 開 現 場 前, 應 先 實 際 檢 視 機 廂 內 部 以 確 定 並 無 乘 客 被 困 負 責 救 出 乘 客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嚴 格 遵 行 升 降 機 機 房 或 控 制 屏 展 示 的 拯 救 乘 客 程 序 進 行 手 動 操 作 前, 必 須 先 隔 離 升 降 機 的 電 源 為 協 助 被 困 乘 客 安 全 離 開 升 降 機 機 廂, 負 責 拯 救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與 機 房 的 人 員 及 機 廂 內 的 乘 客 保 持 溝 通, 並 應 不 斷 安 撫 乘 客 耐 心 等 候 救 援, 切 勿 強 行 從 裏 面 打 開 機 廂 門 6.5 須 報 告 的 事 故 條 例 第 40 及 70 條 訂 明, 如 有 任 何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1 的 事 故 發 生,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須 在 知 悉 該 事 故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向 署 長 及 當 時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辦 任 何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報 告 該 事 故 ( 如 無 上 述 註 冊 承 辦 商, 則 應 向 在 昀 近 期 曾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辦 任 何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報 告 ) 1 條 例 附 表 7 載 列 各 類 須 予 報 告 的 事 故 Page 77

88 第 6 部 雜 項 事 宜 獲 調 派 處 理 故 障 召 喚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通 常 是 首 先 發 現 該 須 予 報 告 事 故 的 人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制 訂 合 適 的 工 作 程 序,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指 引, 俾 能 盡 快 把 須 予 報 告 的 事 故 通 知 負 責 人 負 責 處 理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故 障 或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帶 備 有 關 的 通 知 表 格 ( 附 錄 XIX), 並 就 填 寫 該 表 格 向 負 責 人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以 向 署 長 及 註 冊 承 辦 商 報 告 有 關 事 故 ( 如 適 用 ) 為 促 進 負 責 人 妥 為 履 行 條 例 第 40 或 70 條 訂 明 的 法 定 責 任,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協 助 負 責 人 擬 備 事 故 通 知 書 以 送 交 署 長 此 工 作 安 排 建 議 應 事 先 取 得 同 意 6.6 張 貼 有 關 事 故 的 的 通 知 如 在 事 故 發 生 後, 涉 及 事 故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操 作 需 要 暫 停 一 段 長 時 間 以 作 調 查 修 理 或 保 養 時, 一 份 簡 略 的 通 告 去 通 知 服 務 暫 停 的 原 因, 能 夠 減 低 對 暫 停 原 因 的 不 必 要 猜 測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按 照 一 般 規 例 第 7 條, 在 註 冊 承 辦 商 獲 悉 1 附 表 7 所 載 述 的 事 故 的 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張 貼 通 告 ( 暫 停 通 告 ) 通 告 必 須 張 貼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當 眼 部 份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近 的 當 眼 位 置 建 議 註 冊 承 建 商 安 排 合 資 格 人 士 處 理 事 故 或 進 行 例 行 保 養 等 工 作 時, 應 要 求 合 資 格 人 士 帶 備 暫 停 告 示 ( 見 附 錄 XX) 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經 處 理 後 可 以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和 操 作 時, 暫 停 告 示 可 被 移 除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切 合 地 在 到 達 現 場 處 理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件 時, 先 張 貼 告 示 經 證 實 該 故 障 並 不 涉 及 須 作 通 報 的 事 故,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1 由 負 責 人 通 知, 或 在 例 行 保 養 或 處 理 任 何 事 故 時 發 現 升 降 機 的 故 障 Page 78

89 第 6 部 雜 項 事 宜 梯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操 作 在 4 小 時 的 時 限 內 經 已 恢 復, 該 告 示 可 被 移 除 6.7 事 故 調 查 有 關 註 冊 承 辦 商 接 獲 事 故 通 知 後, 應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安 排 註 冊 工 程 師 調 查 有 關 事 故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安 排 註 冊 工 程 師 調 查 有 關 事 故, 並 在 獲 通 知 有 關 事 故 的 日 期 後 7 日 內, 擬 備 詳 盡 的 調 查 報 告 以 提 交 署 長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而 認 為 不 能 依 時 完 成 或 提 交 詳 盡 報 告, 則 須 在 獲 通 知 有 關 事 故 的 日 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將 此 事 通 知 署 長, 並 安 排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有 關 事 故 發 生 的 日 期 後 7 日 內, 擬 備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以 提 交 署 長, 並 在 有 關 事 故 發 生 的 日 期 後 14 日 內, 或 在 署 長 批 准 的 較 長 限 期 內, 擬 備 詳 盡 調 查 報 告 以 提 交 署 長 一 般 規 例 第 68 條 已 訂 明 初 步 報 告 和 詳 盡 報 告 所 須 提 供 的 資 料 初 步 報 告 的 範 本 載 於 附 錄 XXI, 詳 盡 報 告 的 範 本 則 載 於 附 錄 XXII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和 已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詳 情 均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如 有 需 要 移 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任 何 部 分 以 送 交 化 驗 所 分 析 或 進 行 破 壞 性 檢 測, 負 責 進 行 調 查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先 向 署 長 和 負 責 人 取 得 批 准 當 時 就 事 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 如 沒 有 的 話, 則 在 昀 近 期 曾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未 獲 授 權 干 擾 證 物, 可 遭 檢 控 Page 79

90 圖 1 註 解 維 修 工 程 暫 停 使 用 TEMPORARY SUSPENSION FOR REPAIR 圖 1 圖 1 註 解 標 誌 須 為 白 底 紅 色, 白 底 至 少 闊 150 毫 米 和 高 180 毫 米, 並 有 黑 色 的 中 英 文 字

91 附 錄 I 附 錄 I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I.1 負 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I.1.1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保 存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記 錄 下 文 闡 述 註 冊 承 辦 商 所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I.1.2 升 降 機 的 設 計 規 格 I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保 存 升 降 機 的 設 計 規 格 資 料, 包 括 額 定 負 載 額 定 速 度 及 行 程 / 提 升 高 度 等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應 保 存 下 列 與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技 術 性 細 節 資 料 (a) 顯 示 升 降 機 安 裝 詳 情 的 平 面 圖 截 面 圖 及 技 術 性 細 節 資 料, 包 括 放 置 曳 引 機 滑 輪 及 裝 置 的 房 間 這 些 圖 則 無 須 提 供 建 造 詳 情, 但 須 載 錄 必 要 資 料 ( 特 別 是 下 述 各 項 資 料 ), 以 便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i) 井 道 頂 及 井 道 底 坑 的 間 距 (ii)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下 面 的 任 何 可 通 達 的 空 間 (iii) 前 往 井 道 底 坑 的 通 道 (iv) 如 在 同 一 井 道 內 有 超 過 一 部 升 降 機, 升 降 機 之 間 的 保 護 裝 置 (v) 安 裝 固 定 設 備 的 預 留 孔 (vi) 機 房 的 位 置 及 主 要 尺 寸, 以 及 曳 引 機 和 主 要 裝 置 的 平 面 圖 曳 引 輪 或 鼓 輪, 及 通 風 孔 的 尺 寸 建 築 物 及 井 道 底 坑 底 部 的 反 應 負 載 必 要 的 間 距 (vii) 前 往 機 房 的 通 道 (viii) 滑 輪 房 ( 如 有 ) 的 位 置 及 主 要 尺 寸 滑 輪 的 位 置 及 尺 寸 房 間 內 其 他 設 備 的 位 置 必 要 的 間 距 (ix) 前 往 滑 輪 房 的 通 道 (x) 層 站 門 的 安 排 及 主 要 尺 寸 如 各 層 站 門 是 相 同 的, 而 各 樓 層 之 間 的 距 離 亦 已 註 明, 則 無 須 顯 示 所 有

92 附 錄 I 層 站 門 (xi) 檢 修 門 及 緊 急 門 的 安 排 及 尺 寸 (xii) 機 廂 及 其 入 口 的 尺 寸 (xiii) 機 廂 門 的 地 坎 與 井 道 內 壁 之 間 的 距 離 (xiv) 關 上 的 機 廂 門 與 層 站 門 之 間 的 水 平 距 離 (xv) 懸 吊 組 件 的 主 要 特 性 : 安 全 系 數 纜 索 ( 數 量 直 徑 結 構 破 斷 負 荷 ) 鏈 條 ( 種 類 結 構 節 距 破 斷 負 荷 ) 及 補 償 纜 索 ( 如 有 提 供 ) (xvi) 曳 引 力 及 比 壓 的 計 算 (xvii) 限 速 器 纜 索 的 主 要 特 性 : 直 徑 結 構 破 斷 負 荷 安 全 系 數 (xviii) 導 軌 的 尺 寸 及 計 算 摩 擦 面 的 狀 態 ( 拉 製 銑 削 磨 削 ) 及 尺 寸 (xix) 蓄 能 式 緩 衝 器 的 尺 寸 及 計 算, 包 括 其 特 性 曲 線 (xx) 如 有 需 要, 為 千 斤 頂 提 供 的 保 護 設 施 (xxi) 就 防 止 自 由 下 墜 及 超 速 下 降, 以 及 防 止 蠕 動 而 提 供 預 防 措 施 的 聲 明 (xxii) 棘 爪 裝 置 ( 如 有 ) 的 功 能 圖 (xxiii) 任 何 棘 爪 裝 置 施 加 於 止 動 位 置 的 反 應 力 評 估 (xxiv) 滿 載 壓 力 的 計 算 (xxv) 防 止 千 斤 頂 及 管 道 超 壓 和 屈 曲 變 形 的 計 算 (xxvi) 液 壓 油 的 特 性 或 種 類 (b) 電 力 線 路 圖 及 液 壓 迴 路 圖 (i) 電 源 電 路 及 安 全 電 路 的 電 力 線 路 圖 這 些 線 路 圖 必 須 清 晰 及 使 用 IEC 符 號 或 其 他 國 際 符 號, 並 須 註 有 說 明 液 壓 迴 路 圖 必 須 清 晰 及 使 用 ISO 1219 的 符 號 或 其 他 國 際 符 號, 並 須 註 有 說 明 (c) 高 壓 測 試 證 明 書 (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測 試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當 在 下 述 位 置 施 加 測 試 電 壓 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電 力 用 具 ( 不 包 括 根 據 適 當 國 際 標 準 進 行 測 試 的 電 動 機 發 電 機 變 壓 器 電 子 用 具 及 儀 器 )

93 附 錄 I 的 電 介 質 能 承 受 其 操 作 電 壓 10 倍 的 測 試 電 壓, 而 昀 高 電 壓 為 2000 伏 特 : 1) 所 有 電 路 均 接 通 時, 在 帶 電 部 分 及 外 殼 或 框 架 之 間 ; 2) 在 所 有 電 路 均 斷 開 的 主 終 端 或 相 等 部 分 之 間 ; 3) 在 獨 立 電 路 的 任 何 帶 電 部 分 之 間 (ii) 測 試 須 以 約 50 赫 茲 頻 率 的 近 於 正 弦 波 式 的 交 替 電 壓, 並 施 加 約 1 分 鐘 由 於 在 裝 妥 控 制 器 線 路 後, 對 控 制 器 及 類 似 裝 置 進 行 上 述 第 (2) 及 第 (3) 項 測 試 並 不 可 行, 因 此 這 些 測 試 必 須 在 製 造 階 段 的 適 當 時 間 進 行 由 製 造 商 發 出 具 有 相 類 效 用 的 測 試 證 明 書 可 予 接 受 (d) 證 明 書 (i) (ii) (iii) 由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就 鎖 門 裝 置 (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如 適 用 者 ) 限 速 器 安 全 鉗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緩 衝 器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及 包 含 電 子 部 件 的 安 全 電 路 而 發 出 的 種 類 檢 驗 ( 亦 作 型 式 試 驗 ) 證 明 書 副 本 其 他 部 件 如 隨 動 電 纜 纜 索 鏈 條 軟 管 或 防 爆 設 備 ( 如 適 用 ) 的 證 明 書 副 本 如 屬 漸 進 式 安 全 鉗, 根 據 安 全 鉗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指 示 而 發 出 的 安 全 鉗 設 置 證 明 書, 以 及 彈 簧 壓 縮 的 計 算 根 據 限 速 截 止 閥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指 示 而 發 出 的 限 速 截 止 閥 設 置 證 明 書 (iv) 證 明 升 降 機 門 的 抗 火 效 能 1 的 證 明 文 件 1 升 降 機 門 包 括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所 安 裝 的 層 站 門 升 降 機 井 道 檢 查 及 緊 急 逃 生 門, 及 檢 查 活 板 門

94 附 錄 I I.1.3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規 格 I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保 留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規 格 資 料, 包 括 額 定 負 載 額 定 速 度 及 行 程 / 提 升 高 度 等 註 冊 承 辦 商 並 須 保 留 下 列 與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技 術 性 細 節 資 料 : (a) 計 算 數 據 及 證 明 書 (i) (ii) (iii) 由 署 長 認 可 的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發 的 自 動 梯 支 承 結 構 靜 態 應 力 分 析 或 同 等 證 明 書 ; 計 算 所 得 有 關 直 接 驅 動 梯 級 台 板 或 運 輸 帶 的 部 件 ( 例 如 梯 級 鏈 齒 條 ), 所 具 備 足 夠 抗 斷 能 力 的 證 明 ; 有 關 負 載 乘 客 輸 送 機 停 止 距 離 的 計 算 資 料 及 調 校 數 據 ; (iv) 梯 級 或 台 板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 (v) (vi) 運 輸 帶 破 斷 強 度 的 證 明 書 ; 以 及 如 屬 公 眾 自 動 梯 及 公 眾 乘 客 輸 送 機, 則 須 提 供 有 關 扶 手 帶 的 破 斷 強 度 的 證 明 書 (b) 圖 則 (i) 位 置 平 面 圖 設 備 說 明 及 線 路 圖 ( 附 有 代 號 及 註 釋 的 電 氣 線 路 圖 及 接 線 圖 ), 以 便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訂 定 的 安 全 規 定 I.1.4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指 示 I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保 留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指 示,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或 操 作 指 示 或 建 議,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工 程 階 段 的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95 附 錄 I I.2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所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I.2.1 I.2.2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修 理 改 裝 主 要 更 改 或 拆 卸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保 存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記 錄 下 文 詳 述 註 冊 承 辦 商 所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詳 情 保 養 資 料 I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保 留 下 列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資 料 : (a)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所 建 議 的 操 作 指 南 ; (b)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的 保 養 編 程 表 ; (c) (d) (e) (f) 保 養 工 作 的 記 錄, 包 括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加 油 清 潔 檢 查 及 調 校 的 工 作 ; 所 收 到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功 能 的 投 訴 詳 情, 以 及 已 採 取 的 跟 進 補 救 行 動 ; 所 收 到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故 障 召 喚 詳 情, 以 及 已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 進 行 保 養 時 所 發 現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欠 妥 的 地 方, 以 及 已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 (g) 已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的 測 試 或 檢 驗 ; (h) (i) (j)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的 主 要 檢 修 修 理 更 換 改 裝 及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的 詳 情 ;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而 進 行 的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施 工 方 案 及 訓 練 記 錄 ;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相 關 的 安 全 部 件 及 主 要 部 件 的 技 術 資 料 等

96 附 錄 II 附 錄 II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II.1 種 類 許 可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認 可 安 全 標 準, 並 由 實 施 產 品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的 具 規 模 製 造 商 所 生 產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才 可 供 應 香 港 使 用 獲 授 予 種 類 許 可 的 設 備 和 安 全 部 件, 亦 須 符 合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 設 計 守 則 ) 內 載 列 的 特 定 本 地 設 計 規 定 II.2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的 安 裝 工 程 前, 如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的 品 牌 及 型 號 ( 或 指 定 編 號 ) 未 獲 署 長 授 予 種 類 許 可, 以 及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展 開 主 要 更 改 前, 如 有 關 主 要 更 改 的 安 全 部 件 未 獲 署 長 授 予 種 類 許 可, 則 該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徵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方 可 進 行 有 關 安 裝 工 程 條 例 第 47 條 就 自 動 梯 作 出 相 同 規 定, 訂 明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就 自 動 梯 及 相 關 安 全 部 件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II.3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II.3.1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展 開 任 何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 以 及 主 要 更 改 中 所 包 括 的 安 全 部 件 ) 的 安 裝 工 程 前, 必 須 先 就 該 品 牌 及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向 署 長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因 應 所 需 查 核 的 文 件 數 量 及 該 設 備 的 設 計 複 雜 程 度, 預 留 充 裕 時 間 予 署 長 處 理 該 種 類 許 可 的 申 請 II.3.2 所 提 交 的 申 請 資 料 是 否 足 夠 及 正 確 無 誤, 都 會 影 響 到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有 系 統 地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方 便 處 理 申 請 在 提 交 的 資 料 中, 各 項 主 要 參 數 及 信 息 均 應 適 當 標 示

97 附 錄 II II.4 須 提 供 的 資 料 II.4.1 每 項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均 須 附 有 設 備 ( 即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其 安 全 部 件 ) 製 造 商 的 資 料 生 產 設 施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證 明 書 型 號 測 試 證 明 書 產 品 規 格 ( 包 括 主 要 操 作 參 數 ) 圖 則 安 裝 及 試 運 行 手 冊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等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須 提 供 的 資 料 清 單 連 同 內 容 簡 介, 載 列 於 附 件 A II.4.2 為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而 提 交 的 每 份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均 須 連 同 測 試 報 告 一 併 提 交 有 關 測 試 報 告 須 由 測 試 機 構 發 出, 以 作 為 證 明 書 的 依 據 II.4.3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的 副 本, 以 及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製 造 商 的 生 產 設 施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證 明 書 ( 例 如 ISO 9001 證 書 ) 副 本, 均 須 經 證 明 書 持 有 人 核 證 為 有 關 文 件 的 真 確 副 本

98 附 錄 II 的 附 件 A 附 件 A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的 資 料 IIA.1 就 某 指 定 品 牌 及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或 使 用 於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部 件 ( 或 指 定 編 號 ) 在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時, 必 須 提 交 下 述 各 項 資 料 : IIA.1.1 升 降 機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製 造 商 資 料 (a) 製 造 商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b) 製 造 商 的 歷 史 ; (c) 製 造 商 的 組 織 架 構 ; (d) 製 造 廠 房 的 規 模 地 點 及 生 產 能 力 ; (e) 產 品 種 類 及 每 年 產 量 ; (f) 製 造 商 為 製 造 符 合 設 計 規 格 的 優 質 產 品 而 採 用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 例 如 ISO 9001) 認 證 證 書 ; 以 及 (g)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例 如 介 紹 小 冊 子 以 往 工 程 項 目 的 資 料 等 ) IIA.1.2 升 降 機 的 一 般 規 格 (a) 型 號 及 其 應 用 範 圍, 包 括 運 作 負 載 範 圍 速 度 範 圍 昀 大 行 程 纜 比 及 平 衡 系 數 ; (b) 每 個 升 降 機 型 號 的 曳 引 機 種 類 及 相 關 制 動 系 統 升 降 機 安 全 部 件 及 控 制 模 式 ; (c) 從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確 認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其 安 全 部 件 是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所 設 計 及 建 造 ; 如 有 偏 離 設 計 守 則 的 地 方, 應 輔 以 為 此 而 在 設 計 上 所 採 取 的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以 達 到 與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相 同 或 更 佳 的 安 全 標 準 ; (d) 如 主 要 元 件 / 部 件 是 由 其 他 製 造 商 供 應 予 該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則 須 加 以 識 別, 並 要 求 有 關 元 件 / 部 件 製 造 商 確 認 其 設 計 及 構 造 均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

99 附 錄 II 的 附 件 A (e) 升 降 機 及 升 降 機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 種 類 檢 驗 的 規 定 見 附 件 B); 以 及 (f)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例 如 升 降 機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介 紹 小 冊 子 以 往 工 程 項 目 的 資 料 等 ) IIA.1.3 升 降 機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技 術 資 料 (a) 升 降 機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安 裝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 (b) 附 註 解 的 電 源 電 路 及 安 全 電 路 的 電 力 線 路 圖 ; (c) 升 降 機 安 全 部 件 及 安 全 設 備 的 圖 則 圖 解 及 計 算 ; (d)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符 合 標 準 聲 明, 表 示 已 符 合 EN12015 及 EN12016 的 電 磁 兼 容 性 規 定 ; (e)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安 全 部 件 保 養 編 程 表 ; 以 及 (f) 纜 索 大 小 纜 索 數 量 導 軌 大 小 等 資 料, 以 及 產 品 目 錄 IIA.1.4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訓 練 及 技 術 支 援 安 排 (a)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工 程 安 全 及 妥 善 地 進 行,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中 說 明 他 與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所 作 出 的 訓 練 安 排, 以 確 保 其 屬 下 工 程 人 員 及 工 程 師 已 就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安 全 部 件 得 到 足 夠 經 驗 及 訓 練 (b)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必 須 承 諾 負 責 就 升 降 機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安 裝 及 保 養,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以 確 保 註 冊 承 辦 商 具 備 全 面 和 足 夠 的 技 術 知 識, 進 行 與 該 升 降 機 相 關 的 各 種 工 程 IIA.2 就 某 指 定 品 牌 及 型 號 的 自 動 梯 或 使 用 於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部 件 ( 或 指 定 編 號 ) 在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時, 必 須 提 交 下 述 各 項 資 料.. IIA.2.1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製 造 商 資 料 (a) 製 造 商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b) 製 造 商 的 歷 史 ; (c) 製 造 商 的 組 織 架 構 ;

100 附 錄 II 的 附 件 A (d) 製 造 廠 房 的 規 模 地 點 及 生 產 能 力 ; (e) 產 品 種 類 及 每 年 產 量 ; (f) 製 造 商 為 製 造 符 合 設 計 規 格 的 優 質 產 品 而 採 用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 例 如 ISO 9001) 認 證 證 書 ; 以 及 (g)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例 如 介 紹 小 冊 子 以 往 工 程 項 目 的 資 料 等 ) IIA.2.2 自 動 梯 的 一 般 規 格 (a) 自 動 梯 型 號 及 其 應 用 範 圍, 包 括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範 圍 速 度 範 圍 傾 斜 角 度 梯 級 闊 度 及 上 升 高 度 ; (b) 工 作 制 動 器 附 加 制 動 器 及 限 速 器 的 種 類 驅 動 鏈 條 大 小 驅 動 鏈 條 數 目 及 控 制 模 式 ; (c) 從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確 認 有 關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是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所 設 計 及 建 造 ; 如 有 偏 離 設 計 守 則 的 地 方, 應 輔 以 為 此 而 在 設 計 上 採 取 的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以 達 到 與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相 同 或 更 佳 的 安 全 標 準 ; (d) 如 主 要 元 件 / 部 件 是 由 其 他 製 造 商 供 應 予 該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則 須 加 以 識 別, 並 要 求 有 關 元 件 / 部 件 製 造 商 確 認 其 設 計 及 構 造 均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 (e) 自 動 梯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部 件 型 號 測 試 證 明 書 ( 型 號 測 試 的 規 定 見 附 件 B); 以 及 (f)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例 如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介 紹 小 冊 子 以 往 工 程 項 目 的 資 料 等 ) IIA.2.3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技 術 資 料 (a)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安 裝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 (b) 附 註 解 的 電 源 電 路 及 安 全 電 路 的 電 力 線 路 圖 ; (c)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及 安 全 設 備 的 圖 則 圖 解 及 計 算 ;

101 附 錄 II 的 附 件 A (d)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符 合 標 準 聲 明, 表 示 已 符 合 EN12015 及 EN12016 的 電 磁 兼 容 性 規 定 ; (e)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保 養 編 程 表 ; 以 及 (f) 產 品 目 錄 IIA.2.4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訓 練 及 技 術 支 援 安 排 (a) 為 確 保 自 動 梯 工 程 安 全 及 妥 善 地 進 行,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中 說 明 他 與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所 作 出 的 訓 練 安 排, 以 確 保 其 屬 下 工 程 人 員 及 工 程 師 已 就 有 關 產 品 得 到 足 夠 經 驗 及 訓 練 (b)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必 須 承 諾 負 責 就 產 品 的 安 裝 及 保 養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以 確 保 註 冊 承 辦 商 具 備 全 面 和 足 夠 的 技 術 知 識, 進 行 與 該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各 種 工 程

102 附 錄 II 的 附 件 B 附 件 B - 與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相 關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IIB.1 就 某 品 牌 及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1 件 而 須 提 交 的 相 關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副 本, 昀 遲 應 在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其 安 全 部 件 試 運 行 前 備 妥 這 些 測 試 證 明 書 應 與 由 獨 立 機 構 進 行 的 種 類 檢 驗 相 關 應 提 供 由 署 長 認 可 的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 等 同 獨 立 機 構 ) 就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發 出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 (a) 條 例 附 表 2 列 明 的 升 降 機 安 全 部 件 如 下 : (i) 安 全 鉗 ; (ii) 限 速 器 ; (iii) 鎖 門 裝 置 ; (iv) 緩 衝 器 ; (v)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 (vi)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 以 及 (vii) 包 含 電 子 部 件 的 安 全 電 路 (b) 條 例 附 表 2 列 明 的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如 下 : (i) 梯 級 或 台 板 IIB.2 上 述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檢 驗 詳 情 載 於 第 IB.5 節 IIB.3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未 能 就 某 牌 子 及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提 供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則 可 提 交 載 列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型 號 的 技 術 細 節 的 綜 合 設 計 檔 案 ( 技 術 檔 案 ), 以 供 署 長 審 核 設 計 檔 號 應 包 含 足 夠 資 料, 以 顯 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操 作 詳 情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至 少 就 下 列 各 項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1 只 適 用 於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獲 豁 免 在 本 地 就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其 安 全 部 件 進 行 型 號 測 試 的 情 況

103 附 錄 II 的 附 件 B (a)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一 般 詳 情, 包 括 規 格 及 應 用 範 圍 ; (b) (c)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製 造 圖 或 圖 則, 以 及 用 於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設 備 ; 已 遵 從 設 計 守 則 各 項 規 定 的 證 明 ( 包 括 計 算 及 圖 解 ), 特 別 是 設 計 守 則 指 明 有 關 具 體 構 造 及 自 動 功 能 的 安 全 規 定 ; (d) 用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部 件 的 型 號 測 試 證 明 書 ; (e) 由 製 造 商 或 其 分 包 商 進 行 的 任 何 測 試 或 計 算 結 果 ; (f)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安 裝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 (g) 附 註 解 的 電 源 電 路 及 安 全 電 路 的 電 力 線 路 圖 ; (h)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保 養 編 程 表 ; (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發 出 的 符 合 標 準 聲 明, 表 示 已 符 合 EN12015 及 EN12016 的 電 磁 兼 容 性 規 定 ; 以 及 (j) 產 品 目 錄 IIB.4 測 試 機 構 實 驗 所 及 審 定 團 體 IIB.4.1 有 關 測 試 可 由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或 製 造 商 進 行 測 試 機 構 或 製 造 商 如 符 合 下 文 載 述 的 其 中 一 項 準 則, 其 測 試 結 果 及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均 會 獲 署 長 接 納.. (a) 測 試 應 由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進 行 如 測 試 機 構 已 就 有 關 測 試 取 得 香 港 認 可 處 根 據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給 予 的 認 可, 或 已 取 得 與 香 港 認 可 處 簽 訂 互 認 協 議 的 計 劃 的 認 可, 則 其 測 試 結 果 和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均 會 獲 署 長 接 納 由 與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簽 訂 互 認 協 議 / 安 排 的 審 定 團 體 所 認 可 的 認 證 組 織 發 出 的 型 號 測 試 證 明 書 和 測 試 報 告, 也 會 獲 署 長 接 納 有 關 審 定 團 體 和 認 證 組 織 的 資 料 見 下 述 網 站 :

104 附 錄 II 的 附 件 B eement/agreement.shtml (b) (c) 署 長 承 認 由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發 出 的 認 可, 以 及 由 已 與 香 港 認 可 處 就 審 定 測 試 機 構 ( 或 實 驗 所 ) 簽 訂 互 認 協 議 的 海 外 組 織 所 發 出 的 認 可 獲 認 可 的 認 證 組 織 的 審 定 範 圍, 必 須 涵 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備 此 外, 只 有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和 測 試 報 告 的 正 本 或 認 證 副 本, 才 會 獲 接 納 IIB.5 安 全 部 件 及 其 他 裝 置 的 種 類 檢 驗 及 證 明 書 IIB.5.1 種 類 檢 驗 須 由 部 件 的 製 造 商 或 其 授 權 的 代 表 安 排, 並 由 署 長 認 可 的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進 行 該 測 試 機 構 不 得 屬 於 安 全 部 件 製 造 商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並 須 已 證 明 有 能 力 就 有 關 部 件 進 行 測 試 IIB.5.2 本 守 則 假 設 測 試 機 構 同 時 兼 負 進 行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兩 項 工 作 雖 然 在 某 些 國 家, 測 試 實 驗 所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的 機 構 可 以 是 兩 間 不 同 的 機 構 如 情 況 為 後 者, 則 發 出 證 明 書 的 機 構 亦 須 為 獨 立 機 構, 不 屬 於 製 造 商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IIB.5.3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部 件 或 其 他 裝 置 (a) 鎖 門 裝 置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的 鎖 門 裝 置 及 機 廂 門 的 鎖 門 1 裝 置 須 根 據 EN81: 第 1 部 第 F.1 項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所 載 述 的 測 試 程 序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b) 安 全 鉗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鉗 須 根 據 EN81: 第 1 部 第 F.3 項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所 載 述 的 測 試 程 序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1 可 參 考 設 計 守 則 中 機 廂 門 鎖 門 裝 置 的 驗 證 要 求

105 附 錄 II 的 附 件 B (c) 限 速 器 升 降 機 的 限 速 器 須 根 據 EN81: 第 1 部 第 F.4 項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所 載 述 的 測 試 程 序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d) (e) (f) (g) (h) 緩 衝 器 升 降 機 的 具 緩 衝 復 位 動 作 的 蓄 能 式 緩 衝 器 及 耗 能 式 緩 衝 器, 須 根 據 EN81: 第 1 部 第 F.5 項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所 載 述 的 測 試 程 序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升 降 機 的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必 須 根 據 EN81: 第 1 部 第 F.7 項 所 述 測 試 程 序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的 規 定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含 有 電 子 部 件 的 升 降 機 安 全 電 路 含 有 電 子 部 件 的 升 降 機 安 全 電 路 必 須 根 據 EN81: 第 1 部 第 F.6 項 所 述 測 試 程 序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的 規 定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用 作 防 止 在 層 站 門 或 機 廂 門 已 開 啓 時 機 廂 出 現 非 預 定 移 動 的 保 護 裝 置, 乃 屬 安 全 部 件, 必 須 根 據 EN81-1 附 件 F.8 的 規 定 或 其 他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懸 吊 纜 索 及 限 速 器 纜 索 升 降 機 的 懸 吊 纜 索 及 限 速 器 纜 索 須 經 製 造 商 證 明 其 破 斷 負 荷 及 主 要 特 性 IIB.5.4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部 件 或 其 他 裝 置 (a) 梯 級 或 台 板 - 自 動 梯 的 梯 級 或 台 板 須 根 據 EN115: 第 1 部 第 6.2 項 或 其 他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所 載 述 的 測 試 程 序 進 行 靜 態 及 動 態 的 種 類 檢 驗 (b) 扶 手 帶 - 公 眾 自 動 梯 的 扶 手 帶 須 經 製 造 商 證 明 其 破 斷 強 度 (c) 運 輸 帶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運 輸 帶 須 經 製 造 商 證 明 其 破 斷 強 度

106 附 錄 III 附 錄 III 表 格 LE3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 保 養 / 主 要 更 改 / 拆 卸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107 表 格 LE3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 保 養 / 主 要 更 改 / 拆 卸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致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第 1 部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本 表 格 簽 署 人 ( 全 名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REC No. 程 為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RLC No. ) / ), 特 此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將 進 行 下 列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新 建 樓 宇 有 人 住 用 的 樓 宇 ( 請 在 其 中 一 類 樓 宇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如 適 用 ) X X X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 如 未 有 編 號, 請 填 上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標 記 或 號 碼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地 點 : ( 街 名 及 地 區 ) 第 2 部 ( 請 在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工 程 ( 註 1 )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 請 概 述 工 程 內 容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其 他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工 程 ( 請 概 述 工 程 內 容 ) 工 程 預 計 動 工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工 程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第 3 部 ( 請 在 適 用 項 目 加 上 號 ) 上 述 工 程 包 括 : (a) 在 現 有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更 換 升 降 機 工 程 (b) 破 壞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隔 煙 / 隔 火 間 的 要 求, 例 如 : 移 走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c)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進 行 會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 註 2 ) ( 日 期 及 時 間 ) 由 ( 日 / 月 / 年 時 : 分 ) 至 (d)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架 設 棚 架 ( 註 3) (e) 消 防 升 降 機 ( 升 降 機 編 號 : ) (f) 把 工 程 分 包 ( 註 4) EMSD/LESD Form LE3

108 第 4 部 ( 請 在 適 用 項 目 加 上 號 ) 就 上 述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而 言, 下 方 簽 署 人 確 證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附 錄 III 附 件 A 所 載 有 關 安 裝 工 程 的 規 定 * 已 予 / 未 予 遵 行 就 上 述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而 言, 下 方 簽 署 人 確 證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附 錄 III 附 件 B 所 載 有 關 保 養 工 程 的 規 定 * 已 予 / 未 予 遵 行 就 上 述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而 言, 下 方 簽 署 人 確 證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附 錄 III 附 件 C 所 載 有 關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的 規 定 * 已 予 / 未 予 遵 行 就 上 述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而 言, 下 方 簽 署 人 確 證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附 錄 III 附 件 D 所 載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的 規 定 * 已 予 / 未 予 遵 行 未 能 遵 行 規 定 的 原 因 ( 如 有 ): 如 對 本 通 知 書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致 電 ( 電 話 號 碼 ) 與 本 公 司 人 員 ( 姓 名 及 職 位 ) 聯 絡 ( 公 司 印 章 )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簽 署 ) ( 須 由 其 中 一 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署 ) 註 : 1 如 此 通 告 包 括 多 過 一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每 類 工 程 ( 標 示 於 第 2 部 ) 的 預 計 開 始 及 計 劃 完 成 日 期, 須 在 附 頁 以 列 表 顯 示, 並 附 加 到 此 表 格 2 進 行 會 產 生 高 溫 的 主 要 工 程 日 期 及 時 間 ( 為 期 一 天 或 以 上 ), 須 在 動 工 前 預 早 至 少 一 個 工 作 天 另 外 作 出 個 別 通 知 3 根 據 屋 宇 署 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升 降 機 裝 置 的 保 養 及 更 換 工 程, 在 有 人 住 用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只 可 使 用 由 不 可 燃 物 料 建 造 的 棚 架 4 分 包 工 程 在 合 資 格 人 員 監 督 下 進 行 5 工 程 如 涉 及 本 通 知 書 第 3 部 (a) (b) (c) 或 (d) 項, 須 在 動 工 前 至 少 14 天 把 本 通 知 書 送 達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備 註 : # 本 通 知 書 須 連 同 標 示 上 述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位 置 的 位 置 圖 一 併 提 交 副 本 送 : * 勞 工 處 處 長 ( 註 5) ( 傳 真 : ) * 消 防 處 處 長 ( 註 5) ( 傳 真 : ) * 房 屋 署 署 長 ( 註 5) ( 傳 真 : ) * 租 住 屋 邨 ( 經 辦 人 : 區 域 屋 宇 保 養 測 量 師 / )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居 者 有 其 屋 屋 苑 ( 經 辦 人 : 高 級 屋 宇 測 量 師 ( 樓 宇 管 制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EMSD/LESD Form LE3

109 附 錄 III 的 附 件 A 附 件 A -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IIIA.1 填 寫 表 格 LE3 以 通 知 署 長 將 會 進 行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須 清 楚 填 寫 將 會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所 在 建 築 物 或 地 方 的 詳 盡 地 址 ( 包 括 門 牌 及 街 名 ), 以 及 該 地 點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編 號 IIIA.2 通 知 書 須 連 同 位 置 圖 一 併 提 交, 以 顯 示 擬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在 有 關 建 築 物 或 地 點 的 位 置 如 有 關 建 築 物 或 地 點 另 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則 須 在 圖 則 上 標 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位 置 及 識 別 編 號 IIIA.3 在 提 交 通 知 書 時, 如 未 能 提 供 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詳 盡 地 址 或 編 號, 則 須 在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補 交

110 附 錄 III 的 附 件 B 附 件 B -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IIIB.1 填 寫 表 格 LE3 以 通 知 署 長 將 會 進 行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確 證 已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 (a) 已 聘 用 足 夠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和 註 冊 工 程 師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和 定 期 徹 底 檢 驗 ; (b)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僱 員 均 具 備 所 需 的 知 識 技 術 和 技 能 以 進 行 上 文 (a) 項 載 述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c) 註 冊 承 辦 商 擁 有 保 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需 的 保 養 指 南 ( 見 附 錄 I 第 條 ); 以 及 (d)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取 得 所 需 備 用 零 件 和 必 要 部 件 方 面 並 無 困 難, 可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維 修 及 保 養, 使 其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111 附 錄 III 的 附 件 C 附 件 C -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IIIC.1 為 方 便 監 察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在 現 有 建 築 物 展 開 任 何 涉 及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更 改 或 更 換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前, 除 須 向 署 長 作 出 通 知 外, 也 應 知 會 勞 工 處 處 長 ( 使 用 表 格 LE3) IIIC.2 如 有 關 工 程 涉 及 破 壞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隔 煙 / 隔 火 間, 須 更 換 或 拆 除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或 須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架 設 棚 架, 則 須 把 標 準 通 知 書 ( 表 格 LE3) 同 時 提 交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IIIC.3 在 現 有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更 換 升 降 機 工 程 涉 及 破 壞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隔 煙 / 隔 火 間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作, 或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架 設 棚 架, 則 必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昀 少 14 天 把 通 知 書 送 達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IIIC.4 此 通 知 書 須 與 顯 示 升 降 機 位 置 的 位 置 圖 一 併 遞 交 IIIC.5 進 行 涉 及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的 主 要 更 改 或 更 換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內 載 列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確 保 升 降 機 井 道 完 整 無 損, 俾 能 抑 制 火 勢 經 由 升 降 機 井 道 及 開 口 在 樓 層 隔 室 之 間 蔓 延 作 業 備 考 訂 明 的 規 定 節 錄 如 下 : 升 降 機 裝 置 保 養 及 更 換 工 程 的 抗 火 結 構 規 定 (a) 除 下 文 (b)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裝 置 保 養 或 更 換 工 程 期 間, 所 有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應 一 律 保 持 關 閉 (b) 如 為 進 行 工 程 而 必 須 打 開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則 不 論 何 時,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通 常 不 應 有 多 於 一 道 層 站 門 同 時 處 於 開 啟 狀 態 除 升 降 機 機 廂 停 泊 樓 層 的 門 口, 所 有 開 啟 的 層 站 門 必 須 有 升 降 機 工 人 看 管 如 有 需 要 在 同 一 時 間 打 開 多 於 一 道 層 站 門 以 便 進 行 工 程, 則 必 須 遵 守 以 下 附 加 條 件 : (i) 在 同 一 時 間 昀 多 只 可 有 3 道 層 站 門 處 於 開 啟 狀 態 ;

112 附 錄 III 的 附 件 C 及 (ii) 不 得 進 行 可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或 焊 接 作 業 (c) 如 要 拆 下 層 站 門, 則 應 避 免 在 任 何 同 一 時 間 內 於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拆 除 多 於 一 道 層 站 門 (d) 如 要 在 同 一 時 間 拆 除 多 於 一 道 層 站 門, 則 應 以 耐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1 小 時 的 圍 板 把 門 口 暫 時 圍 封, 以 作 防 護 (e) 圍 板 不 得 有 開 口, 但 為 升 降 機 井 道 提 供 通 風 的 細 小 開 孔 及 用 以 進 出 井 道 的 檢 修 門 則 除 外 (f) 每 一 個 通 風 口 的 面 積 不 得 超 逾 平 方 毫 米, 並 應 位 於 圍 板 上 端 每 條 井 道 只 許 有 2 個 通 風 口, 圍 板 則 昀 多 只 可 有 4 個 開 口 (g) 圍 板 上 的 通 道 門 應 與 圍 板 具 有 相 同 的 耐 火 時 效 通 道 門 應 可 自 動 掩 上 及 裝 有 門 鎖, 以 防 有 人 擅 闖 門 鎖 應 配 備 裝 置, 無 須 鎖 匙 即 可 從 內 開 啟 (h) 圍 封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臨 時 圍 板 應 盡 可 能 以 不 阻 塞 逃 生 通 道 或 縮 減 其 闊 度 為 準 (i) 在 保 養 或 更 換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於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加 設 的 臨 時 棚 架 模 板 及 立 柱 釘 板 等, 均 應 以 不 可 燃 物 料 構 造 (j) 在 保 養 或 更 換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午 膳 時 間 或 下 班 前, 如 仍 有 工 程 尚 未 完 成, 則 須 作 出 安 排, 把 所 有 已 開 啟 的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關 上, 或 以 抗 火 圍 板 把 該 等 臨 時 開 口 妥 為 圍 封, 以 確 保 所 有 臨 時 開 口 都 得 到 防 護

113 附 錄 III 的 附 件 D 附 件 D -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IIID.1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拆 卸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IIID.2 拆 卸 工 程 必 須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IIID.3 已 就 或 會 就 拆 卸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包 括 選 擇 哪 種 合 適 方 法 以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IIID.4 已 擬 備 或 會 擬 備 的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及 施 工 說 明 予 負 責 人 及 署 長 參 閱, 以 說 明 為 有 關 工 程 而 採 取 的 各 項 必 需 拆 卸 程 序 和 安 全 措 施 IIID.5 已 就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取 得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IIID.6 已 採 取 所 需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少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可 能 對 位 處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的 影 響 IIID.7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已 暫 停 或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仍 有 責 任 安 排 註 冊 承 辦 商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保 養, 以 符 合 條 例 第 15 或 第 46 條 的 規 定

114 附 錄 IV 附 錄 IV 新 升 降 機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升 降 機 的 位 置 : 升 降 機 的 識 別 號 碼 : ( 狀 況 : = 完 成 / 符 合 規 定 X = 未 完 成 / 不 符 合 規 定 N.A. = 不 適 用 ) 項 目 詳 情 狀 況 1 機 房 和 滑 輪 房 的 永 久 門 均 向 外 開 出 及 裝 上 自 動 關 門 裝 置 和 適 當 的 鎖 門 板 的 外 表 面 亦 應 貼 上 永 久 警 告 告 示 2 通 往 機 房 及 滑 輪 房 的 通 道 已 保 持 暢 通 和 安 全 3 機 器 平 台 已 有 足 夠 而 高 度 合 適 的 圍 欄 平 面 之 間 如 有 高 低 差 距, 已 設 置 適 當 的 梯 級 或 樓 梯 4 升 降 機 井 道 機 房 和 滑 輪 房 已 完 全 圍 封, 所 有 不 必 要 的 孔 洞 已 填 塞 5 升 降 機 井 道 機 房 滑 輪 房 及 / 或 機 器 平 台 已 有 固 定 和 足 夠 的 照 明 設 備 6 抽 氣 扇 已 配 備 保 護 外 罩 機 房 內 空 氣 對 流 通 風 窗 已 配 備 風 罩 7 已 設 有 固 定 電 纜 提 供 足 夠 的 電 力 供 應 8 每 部 升 降 機 均 已 配 備 附 有 永 久 辨 識 標 籤 的 合 適 隔 離 開 關 掣, 並 可 從 機 房 入 口 輕 易 接 近 9 升 降 機 機 廂 井 道 或 井 道 底 坑 機 房 及 / 或 滑 輪 房 的 照 明 設 備 及 / 或 電 源 插 座 均 已 配 備 附 有 永 久 辨 識 標 籤 的 微 型 斷 路 器 和 合 適 隔 離 開 關 掣 10 升 降 機 井 道 機 房 及 滑 輪 房 內 的 不 必 要 孔 洞 均 已 填 塞 11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所 有 剩 餘 / 突 出 的 鐵 杆 均 已 移 走 12 必 需 的 檢 修 門 緊 急 門 和 檢 修 活 板 門, 均 已 裝 上 合 適 的 鎖, 而 通 道 也 保 持 暢 通 和 安 全 13 共 用 井 道 內 的 升 降 機 運 行 通 道 已 分 隔

115 附 錄 IV 項 目 詳 情 狀 況 14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已 完 全 圍 封 和 防 水 15 已 裝 設 配 備 合 適 扶 手 的 豎 梯 通 往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16 升 降 機 井 道 頂 的 通 風 開 口 已 裝 有 支 架 和 強 化 鐵 絲 網 17 升 降 機 門 廊 已 設 有 固 定 和 足 夠 的 照 明 設 備 18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通 風 已 直 接 或 通 過 管 道 / 機 房 / 滑 輪 房 通 往 露 天 地 方 19 升 降 機 井 道 及 井 道 底 坑 已 設 有 固 定 和 足 夠 的 照 明 設 備 20 升 降 機 井 道 機 房 及 滑 輪 房 內 的 廢 料 及 無 關 物 料 已 予 清 理 21 機 房 內 的 金 屬 部 件 已 接 地 22 層 站 門 入 口 周 圍 的 相 關 工 程 ( 純 為 裝 修 進 行 的 工 程 除 外 ) 均 已 完 成 23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和 各 層 站 均 已 展 示 必 需 的 中 英 文 對 照 指 示 和 告 示 24 在 吊 重 樑 或 吊 鈎 上, 已 以 中 英 文 標 明 其 昀 高 允 許 荷 載 另 見 由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相 關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備 註 : 認 可 人 士 或 認 可 人 士 代 表 的 簽 名 : 認 可 人 士 或 認 可 人 士 代 表 的 全 名 : 日 期 :

116 附 錄 V 附 錄 V 新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自 動 梯 的 位 置 : 自 動 梯 的 識 別 號 碼 : ( 狀 況 : = 完 成 / 符 合 規 定 X = 未 完 成 / 不 符 合 規 定 N.A. = 不 適 用 ) 項 目 詳 情 狀 況 1 機 房 的 永 久 門 已 裝 上 自 動 關 門 裝 置, 並 貼 上 永 久 警 告 告 示 和 配 備 適 當 的 鎖 2 通 往 機 房 的 通 道 已 應 保 持 暢 通 和 安 全 3 機 房 內 所 有 不 必 要 的 孔 洞 已 填 塞 4 已 設 有 固 定 電 纜 提 供 足 夠 的 電 力 供 應 5 每 部 自 動 梯 的 照 明 設 備 及 / 或 電 源 插 座 均 已 配 備 永 久 辨 識 標 籤 的 微 型 斷 路 器 和 合 適 隔 離 開 關 掣 6 在 每 個 層 站, 為 外 壁 板 和 任 何 相 鄰 的 圍 欄 / 牆 之 間 超 過 100 毫 米 的 間 隙, 已 提 供 適 當 的 防 護 裝 置 7 在 樓 層 交 界 處 建 築 物 的 障 礙 物 和 交 叉 設 置 的 自 動 梯, 已 適 當 地 裝 設 固 定 的 防 護 擋 板 8 扶 手 帶 外 緣 與 相 鄰 的 牆 壁 交 叉 設 置 的 相 鄰 自 動 梯 或 其 他 建 築 物 的 障 礙 物 之 間, 已 有 足 夠 的 間 隙 9 自 動 梯 的 梯 級 踏 板 或 運 輸 帶, 以 及 其 他 必 須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的 區 域, 上 方 空 間 的 淨 高 度 不 少 於 2.30 米 10 自 動 梯 的 兩 處 層 站 已 有 足 夠 及 暢 通 無 阻 的 空 間 以 容 納 乘 客 11 自 動 梯 周 圍 ( 包 括 兩 處 層 站 ) 已 設 有 固 定 和 足 夠 的 照 明 設 備 12 面 向 扶 手 帶 的 井 道 壁 或 相 鄰 交 叉 自 動 梯 的 外 壁 部 分,( 其 高 度 是 在 自 動 梯 的 梯 級 踏 板 或 運 輸 帶 上 方 2.10 米 的 範 圍 內 ), 已 構 成 垂 直 及 平 滑 的 表 面

117 附 錄 V 項 目 描 述 狀 況 13 樓 板 底 部 或 相 鄰 交 叉 自 動 梯 的 底 部 的 表 面, 已 構 成 平 滑 的 表 面 另 見 屋 宇 署 的 相 關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備 註 : 認 可 人 士 或 認 可 人 士 代 表 的 簽 名 : 認 可 人 士 或 認 可 人 士 代 表 的 全 名 : 日 期 :

118 附 錄 VI 附 錄 VI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資 料 VI.1 必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一 般 資 料 包 括 : (a)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所 在 地 點 或 地 址 ; (b) 安 裝 工 程 承 辦 商 的 名 稱 ; (c) 保 養 承 辦 商 的 名 稱 ; (d) 擁 有 人 姓 名 ; (e) 安 裝 日 期 ; (f) 承 辦 商 開 始 提 供 保 養 的 日 期 ; (g)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h) 每 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詳 情, 例 如 : (i)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一 般 規 格 ; (ii) 纜 索 / 鏈 條 的 數 量 直 徑 和 種 類 ; (iii)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部 件 種 類 ; (iv) 工 作 日 誌 開 始 日 期 ; (v) 工 作 日 誌 完 結 日 期 VI.2 升 降 機 保 養 工 作 ( 抹 油 ) 的 預 計 工 時 (a) 如 工 作 日 誌 是 專 供 升 降 機 使 用, 則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作 日 誌 內 就 升 降 機 的 日 常 保 養 工 作 ( 抹 油 ) 加 註 預 計 保 養 工 時 (b) 負 責 保 養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升 降 機 現 行 工 作 日 誌 的 面 頁, 用 印 章 或 類 似 方 式 加 註 預 計 的 保 養 ( 抹 油 ) 工 時, 並 以 每 年 / 每 季 不 少 於 若 干 小 時 及 預 計 每 次 需 時 小 時 至 小 時 的 形 式 填 報 以 上 要 求 適 用 於 所 有 新 開 始 使 用 的 工 作 日 誌 繼 後 如 由 另 一 個 註 冊 承 辦 商 接 手 升 降 機 的 保 養 工 作, 有 關 承 辦 商 應 在 工 作 日 誌 的 內 頁 用 印 章 加 註 預 計 保 養

119 附 錄 VI ( 抹 油 ) 工 時, 並 以 同 樣 形 式 填 報 (c) 工 作 日 誌 應 時 常 附 有 印 章 形 式 的 加 註, 以 顯 示 註 冊 承 辦 商 就 現 行 保 養 合 約 為 升 降 機 定 下 的 預 計 保 養 ( 抹 油 ) 工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在 工 作 日 誌 上 以 額 外 的 印 章 為 位 於 同 一 地 點 的 不 同 升 降 機 加 註 預 計 保 養 ( 抹 油 ) 工 時, 以 作 識 別 VI.3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資 料 VI.3.1 有 關 已 進 行 或 進 行 中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將 以 下 資 料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 (a)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參 與 該 工 程 的 指 定 人 士 的 名 稱 ; (b) 參 與 工 程 的 註 冊 人 士 的 註 冊 編 號 ; (c) 工 程 展 開 日 期 ; (d) 工 程 完 成 日 期 ( 如 適 用 ) ; 及 (e) 工 程 的 簡 單 描 述,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在 安 裝 或 作 出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檢 驗 ; (ii)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的 定 期 保 養 和 觀 察 所 得 ; (iii)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的 定 期 徹 底 檢 驗, 以 及 觀 察 所 得 ; (iv) 按 署 長 命 令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檢 驗 ; (v)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曾 作 的 主 要 更 改 ; 及 (vi) 曾 予 更 換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重 要 部 件 ( 包 括 纜 索 ); VI.3.2 有 關 已 分 包 或 將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士 承 辦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將 以 下 資 料 加 入 工 作 日 誌 : (a) 承 辦 工 程 的 分 包 商 名 稱 及 聯 絡 資 料 ; 及 (b) 分 包 工 程 的 範 圍

120 附 錄 VI VI.3.3 有 關 調 查 或 處 理 任 何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故 障 事 件,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將 以 下 資 料 加 入 工 作 日 誌 : (a) 收 到 召 喚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b) 故 障 的 性 質 和 詳 細 情 況, 包 括 被 困 乘 客 的 數 量 ( 如 適 用 ) ; (c) 由 承 辦 商 授 權 或 指 示 去 處 理 故 障 的 人 士 的 名 稱 ; (d) 修 正 工 作 的 詳 細 情 況 與 完 成 修 正 故 障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及 (e) ( 如 適 用 ) 升 降 機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VI.3.4 有 關 調 查 或 處 理 任 何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事 故,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將 以 下 資 料 加 入 工 作 日 誌 : (a) 事 故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b) 事 故 的 性 質 和 詳 細 情 況, 包 括 因 事 故 而 道 致 任 何 人 士 傷 亡, 及 對 任 何 財 產 造 成 破 壞 ; (c) ( 如 適 用 ) 緊 急 拯 救 修 正 工 作 及 懷 疑 道 致 事 故 原 因 的 詳 細 情 況 ; (d) ( 如 適 用 ) 事 故 中 拯 救 每 名 人 士 的 所 需 時 間 ; (e) 由 承 辦 商 授 權 或 指 示 去 處 理 事 故 的 人 士 的 名 稱 ; (f) 展 開 調 查 或 檢 查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g)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h) ( 如 適 用 ) 移 除 的 部 件 和 進 行 的 測 試, (i) 完 成 調 查 或 檢 查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及 (j) ( 如 適 用 ) 升 降 機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VI.3.5 有 關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全 面 檢 驗, 註 冊 工 程 師 須 將 以 下 資 料 加 入 工 作 日 誌 : (a) 參 與 檢 驗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指 定 人 士 的 名 稱 和 註 冊 號 碼 ( 如 適 用 );

121 附 錄 VI (b) 展 開 檢 驗 的 日 期 ; (c)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檢 驗 結 果, 包 括 於 檢 驗 後 對 其 功 能 及 效 能 的 觀 察 ; (d)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建 議 ( 如 恢 復 或 暫 停 操 作 所 需 修 正 工 作 安 全 措 施 等 ); 及 (e) 完 成 檢 驗 的 日 期 VI.4 工 作 日 誌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的 指 明 表 格 備 存 所 有 在 施 工 現 場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均 須 將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詳 情 清 楚 準 確 地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內, 使 這 些 資 料 可 予 辨 識, 以 供 檢 討 和 調 查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之 用 VI.5 為 證 明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是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須 在 工 作 日 誌 上 簽 署 並 加 蓋 標 示 其 姓 名 及 識 別 號 碼 ( 如 屬 註 冊 人 士, 即 其 註 冊 編 號 ) 的 印 章, 以 確 認 有 關 記 錄 因 此, 每 個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均 須 帶 備 本 身 的 印 章, 其 印 章 不 得 交 予 他 人 使 用 VI.6 此 外, 有 關 人 員 亦 須 在 工 作 日 誌 記 下 到 達 現 場 的 時 間 服 務 恢 復 的 時 間 和 任 何 不 尋 常 的 情 況, 例 如 故 障 尚 未 修 妥 有 人 受 傷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不 安 全 等 VI.7 如 有 關 事 故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須 記 錄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及 時 間, 以 及 事 故 的 性 質 及 詳 情, 包 括 事 故 有 否 導 致 傷 亡 及 財 產 受 損 在 工 作 日 誌 上 作 出 任 何 更 正 時, 應 劃 掉 錯 誤 的 資 料, 並 在 更 正 地 方 旁 邊 簽 署 VI.8 為 確 保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表 知 悉 工 程 進 度 或 設 備 的 狀 況 和 事 故 的 性 質, 註 冊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表 應 在 工 作 日 誌 上 簽 署

122 附 錄 VI VI.9 註 冊 承 辦 商 不 得 在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保 養 合 約 被 中 止 時 拿 走 工 作 日 誌

123 附 錄 VII 附 錄 VII 表 格 LE10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 主 要 更 改 / 保 養 / 拆 卸 工 程 通 知 書

124 表 格 LE10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 主 要 更 改 / 保 養 / 拆 卸 工 程 通 知 書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致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第 1 部 本 表 格 簽 署 人 ( 全 名 ) 為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RLC No.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REC No. ), 特 此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本 承 辦 商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下 述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程 新 建 樓 宇 有 人 住 用 的 樓 宇 ( 請 在 其 中 一 類 樓 宇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如 適 用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地 點 : ( 街 名 及 地 區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第 2 部 ( 請 在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工 程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 請 概 述 工 程 內 容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其 他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工 程 ( 請 概 述 工 程 內 容 ) 終 止 進 行 工 程 的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第 3 部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原 因 : EMSD/LESD Form LE10

125 第 4 部 ( 請 在 適 當 空 格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有 關 負 責 人 是 否 知 悉 該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程 已 經 終 止? 是 否 適 用 於 該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圖 則 指 引 特 別 工 具 或 設 備 密 碼 等 是 否 已 交 予 該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是 否 不 適 用 在 終 止 進 行 該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程 後 * 已 / 會 採 取 下 列 安 全 措 施 : 如 對 本 通 知 書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致 電 ( 電 話 號 碼 ) 與 本 公 司 人 員 ( 姓 名 及 職 位 ) 聯 絡 ( 公 司 印 章 )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簽 署 ) ( 須 由 其 中 一 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署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EMSD/LESD Form LE10

126 附 錄 VIII 附 錄 VIII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指 引 VIII.1 一 般 規 定 VIII.1.1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能 暢 順 及 安 全 穩 妥 地 操 作, 應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供 負 責 人 及 操 作 和 保 養 人 員 參 考, 以 能 妥 善 進 行 操 作 控 制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作 VIII.1.2 應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改 裝 擬 備 全 面 周 詳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有 系 統 地 載 述 安 裝 的 設 備 規 格 控 制 詳 情 及 操 作 參 數 如 在 單 一 項 安 裝 工 程 中 有 多 於 一 部 同 類 升 降 機 或 多 於 一 部 同 類 自 動 梯, 或 在 同 一 地 點 就 多 於 一 部 升 降 機 或 多 於 一 部 自 動 梯 進 行 類 似 的 改 裝 工 程, 則 提 供 一 套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即 已 足 夠 但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內 應 清 楚 載 列 安 裝 或 改 裝 工 程 涉 及 的 個 別 升 降 機 及 / 或 自 動 梯 的 特 點 VIII.1.3 VIII.2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亦 應 涵 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完 畢 時 的 資 料, 包 括 建 築 物 間 隙 起 重 點 及 設 施,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輔 助 裝 備 的 詳 情, 這 些 都 是 用 以 制 訂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設 備 改 裝 / 更 換 計 劃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資 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格 式 VIII.2.1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格 式 應 盡 可 能 依 循 歐 洲 標 準 EN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有 關 保 養 指 示 的 守 則 ( Maintenance for lifts and escalators Rules for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的 相 關 規 定 VIII.2.2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應 以 標 準 尺 寸 的 紙 張 製 備, 有 系 統 地 編 上 頁 碼 及 以 經 久 耐 用 的 硬 封 面 釘 裝 如 擁 有 人 同 意, 建 議 使 用 以 電 子 方 式 備 存 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但 以 電 子 方 式 存 儲 的 資 料, 必 須 能 夠 以 紙 張 列 印, 並 在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127 附 錄 VIII 系 統 進 行 改 裝 時, 有 方 法 更 新 所 存 儲 的 資 料 VIII.2.3 建 議 使 用 法 定 語 文 ( 中 文 或 英 文 )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如 手 冊 印 刷 本 是 以 其 他 語 文 撰 寫, 則 須 提 供 法 定 語 文 譯 本 VIII.2.4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所 使 用 的 個 別 大 量 生 產 主 要 部 件, 例 如 門 鎖 安 全 掣 驅 動 器 限 速 器 安 全 鉗 及 上 升 限 速 保 護 裝 置 等, 如 已 大 致 符 合 本 附 錄 的 規 定, 則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標 準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印 刷 本 也 可 接 納 VIII.2.5 至 於 訂 製 的 裝 配 設 備, 除 標 準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印 刷 本 外, 必 須 輔 以 特 別 擬 備 的 圖 則 以 打 字 方 式 製 備 的 技 術 說 明 操 作 及 保 養 程 序, 以 及 系 統 整 體 的 故 障 檢 修 資 料 VIII.3 編 排 VIII.3.1 如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篇 幅 多 於 一 冊, 則 每 一 冊 均 須 予 以 清 楚 識 別, 各 有 獨 立 的 檔 案 夾 或 活 頁 夾 VIII.3.2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應 附 有 目 錄 / 索 引, 開 列 每 一 冊 所 有 部 分 及 分 部 的 內 容 每 組 圖 則 也 須 附 有 列 表, 載 列 圖 則 編 號 發 出 日 期 修 訂 編 號, 以 及 能 讓 人 清 楚 識 別 有 關 設 備 與 圖 則 作 用 的 圖 則 說 明 VIII.3.3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每 一 項 重 要 主 題 設 備 或 標 準 工 作 手 冊, 建 議 應 全 部 歸 入 一 個 部 分, 按 目 錄 / 索 引 列 明 的 次 序, 以 數 字 或 字 母 排 序 的 標 簽 分 隔 印 刷 目 錄 或 製 造 商 使 用 手 冊 也 應 集 中 放 置 在 一 個 獨 立 的 分 部 中 VIII.3.4 大 圖 則 應 整 齊 摺 疊, 以 便 納 入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應 考 慮 把 圖 則 放 在 經 久 耐 用 的 透 明 膠 袋 內, 夾 附 於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中, 以 保 整 潔 及 方 便 長 時 間 保 存

128 附 錄 VIII VIII.4 內 容 VIII.4.1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內 容, 應 盡 量 符 合 EN 81 或 EN 115 的 相 關 規 定 EN 81 或 EN 115 內 的 技 術 檔 案 或 指 示 手 冊 所 涵 蓋 的 必 需 資 料, 亦 應 載 列 於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內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時, 也 須 遵 守 BS EN 的 規 定 VIII.4.2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內 容 應 基 本 上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 (a) 一 般 資 料 (i) 在 面 頁 標 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地 址 / 位 置 驅 動 系 統 供 電 特 點 負 載 量 速 度 行 程 距 離 所 停 樓 層 數 目 機 房 位 置 ( 如 適 用 ) 已 安 裝 的 主 要 設 備 數 量, 以 及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發 出 日 期 (ii) 安 裝 及 / 或 改 裝 工 程 範 圍, 以 及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規 格 ( 例 如 : 3 部 2.5 米 / 秒 1050 公 斤 14 人 VVVF 升 降 機 型 號 ABC 所 停 樓 層 為 地 下 至 22 樓 ) 必 須 提 供 (iii) 與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操 作 及 保 養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資 料 (b) 操 作 資 料 (i) 設 施 的 一 般 資 料, 連 同 操 作 原 理 性 能 表 現 負 載 量, 以 及 進 行 安 裝 及 / 或 改 裝 工 程 時 供 應 的 設 備 數 量 此 外, 亦 應 包 括 設 計 操 作 條 件 及 有 關 安 全 使 用 設 備 的 規 定 的 參 考 資 料 (ii) 如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只 限 作 特 定 用 途, 應 在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內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此 外, 亦 應 載 述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妥 為 保 管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重 要 性 安 全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持 層 站 暢 通 無 阻 及 機 房 門 應 時 刻 鎖 上 等 資 料

129 附 錄 VIII (iii) 施 工 範 圍 的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以 及 與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操 作 及 保 養 或 改 裝 有 關 的 工 作 應 逐 個 步 驟 列 出 受 聯 鎖 控 制 的 設 施 的 啓 動 和 關 閉 程 序, 尤 其 是 那 些 由 群 組 控 制 ( 或 具 備 特 別 升 降 機 機 廂 分 配 控 制 功 能 )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c) 監 察 資 料 (i) 須 提 供 為 監 察 設 備 的 運 作 / 性 能 表 現 而 應 予 記 錄 的 重 要 參 數 列 表 應 提 供 一 個 記 錄 表 樣 本, 並 在 表 上 載 列 建 議 記 錄 參 數 的 相 隔 時 間 (ii) 須 提 供 矯 正 措 施 列 表, 訂 明 在 設 備 表 現 偏 離 預 設 值 時 所 須 作 出 的 矯 正 調 校 調 校 幅 度 建 議 值 特 別 工 具 及 相 關 指 引 等 資 料 亦 須 予 提 供 (d) 故 障 檢 修 資 料 (i)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應 提 供 所 有 警 報 及 相 關 事 宜 ( 包 括 可 能 成 因 及 修 復 方 法 ) 的 資 料 (e) 試 運 行 檢 查 及 校 準 資 料 (i) 須 提 供 載 有 控 制 儀 器 的 相 關 建 議 數 值 的 設 定 表 若 設 備 初 次 啟 動 需 使 用 特 別 工 具 和 處 理 方 法, 也 須 在 這 個 部 分 說 明 須 提 供 妥 為 批 署 的 測 試 報 告 副 本, 當 中 應 載 列 所 有 檢 查 數 字 和 測 試 結 果 (ii) 須 就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和 相 關 技 術 文 件 提 供 副 本, 以 及 提 供 所 使 用 的 纜 索 或 鏈 條 的 試 運 行 和 檢 驗 報 告 及 證 明 書 (iii) 應 提 供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檢 驗 及 / 或 改 裝 工 程 相 關 的 法 定 表 格 (f) 保 養 資 料 (i) 須 提 供 有 關 保 持 升 降 機 及 其 所 有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保 持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130 附 錄 VIII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必 需 資 料, 以 及 各 項 安 全 保 養 指 示 (ii) 須 提 供 載 列 建 議 使 用 的 潤 滑 劑 及 其 使 用 / 更 換 次 數 的 一 覽 表, 以 及 標 示 裝 置 上 所 有 潤 滑 點 的 圖 則 (iii) 為 方 便 制 訂 保 養 規 定, 有 關 資 料 應 以 預 防 性 保 養 表 的 形 式 載 列, 或 以 保 養 計 劃 的 形 式 載 述 所 有 將 予 進 行 的 日 常 保 養 維 修 及 大 修 詳 情 如 保 養 規 定 取 決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操 作 時 段 或 運 行 時 數, 便 應 列 明 有 關 數 字 主 要 部 件 和 設 備 的 更 換 和 大 修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拆 卸 步 驟 應 以 分 解 圖 予 以 解 釋 (g) 零 件 資 料 (i) 為 使 設 備 暢 順 運 作 及 得 到 有 效 保 養, 須 提 供 建 議 使 用 的 零 件 及 特 別 工 具 的 詳 盡 清 單, 當 中 包 括 與 設 備 對 照 的 資 料 清 單 應 載 列 零 件 名 稱 簡 單 說 明 零 件 編 號, 以 及 使 設 備 能 維 持 兩 年 運 作 的 相 應 存 貨 量 清 單 應 附 有 交 貨 時 間 表, 方 便 負 責 人 安 排 購 買 零 件 及 工 具 (ii) 須 提 供 主 要 部 件 及 設 備 的 使 用 期 限 資 料 ( 按 操 作 時 數 或 啟 動 次 數 計 算 ) (h) 其 他 資 料 (i) 須 提 供 一 套 已 核 准 的 記 錄 圖 則, 包 括 平 面 圖 顯 示 錨 定 點 結 構 負 荷 及 結 構 間 距 截 面 ( 包 括 越 程 ) 井 道 的 安 全 空 間 位 置 及 限 位 開 關 位 置 的 裝 置 圖 則 電 力 供 應 線 路 圖 線 路 圖, 以 及 載 列 各 項 設 備 的 設 備 號 碼 / 編 號 說 明 容 量 操 作 範 圍 設 定 耗 電 量 序 號 等 資 料 的 詳 盡 機 械 設 備 記 錄 所 有 圖 則 均 須 清 晰 易 辨 及 附 有 圖 例 應 盡 量 使 用 CENELEC 符 號

131 附 錄 VIII (ii) 如 須 使 用 密 碼 接 入 控 制 器 以 進 行 例 行 保 養 和 分 析, 必 須 在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內 標 明 該 預 設 密 碼 如 系 統 配 有 裝 置 可 供 接 駁 適 配 接 頭 或 類 似 的 可 拆 除 硬 件, 以 進 行 系 統 監 察 分 析 及 保 養 等 工 作, 則 須 在 保 養 及 操 作 手 冊 中 註 明 該 適 配 接 頭 或 類 似 可 拆 除 硬 件 的 功 能 除 非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擁 有 人 另 行 同 意, 否 則 該 等 實 質 上 用 作 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維 持 於 正 常 及 良 好 操 作 狀 態 的 適 配 接 頭 或 類 似 可 拆 除 硬 件 屬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屬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擁 有 人 所 有 (iii)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也 應 詳 細 列 出 如 何 救 出 被 困 乘 客 的 每 一 個 步 驟, 以 及 其 他 緊 急 救 援 行 動 的 程 序, 並 須 附 有 機 件 及 救 援 用 具 的 說 明

132 附 錄 IX 附 錄 IX 升 降 機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以 下 檢 驗 工 作 應 在 升 降 機 完 成 安 裝 後, 由 負 責 徹 底 檢 驗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IX.1 查 核 文 件 及 進 行 檢 驗 IX.1.1 昀 少 必 須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a) 查 核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是 否 已 獲 署 長 發 出 種 類 許 可 ; (b) 查 核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有 關 升 降 機 保 存 的 文 件 ( 見 附 錄 I ); (c) 核 實 有 關 升 降 機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包 括 種 類 許 可 所 訂 明 的 條 件 ( 如 有 )); (d) 對 升 降 機 進 行 目 視 檢 驗, 以 確 定 部 件 是 否 符 合 構 造 良 好 的 規 則 ; (e) 將 曾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的 升 降 機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內 載 列 的 詳 細 資 料, 與 實 際 配 置 的 部 件 作 比 較, 並 將 升 降 機 與 安 全 部 件 的 特 性 作 比 較, 以 確 保 兩 者 能 互 相 配 合 ; 以 及 (f) 查 核 署 長 對 有 關 升 降 機 給 予 的 豁 免 證 明, 以 及 有 否 履 行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IX.2 測 試 及 核 實 IX.2.1 測 試 及 核 實 昀 少 必 須 包 括 下 列 升 降 機 的 項 目 : (a) 鎖 緊 裝 置 (b) 電 氣 安 全 裝 置

133 附 錄 IX (c) 懸 掛 裝 置 及 其 附 着 配 件 - 必 須 核 實 懸 掛 裝 置 及 其 附 着 配 件 的 特 性 是 否 與 測 試 證 明 書 所 述 的 相 同 (d) 制 動 系 統 - 進 行 測 試 時, 機 廂 內 必 須 載 有 125%( 除 另 有 規 定 )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並 在 機 廂 以 額 定 速 度 下 降 時, 終 止 電 動 機 和 制 動 器 的 電 力 供 應 另 外, 檢 驗 報 告 亦 應 量 度 並 記 錄 空 車 在 上 升 時 及 在 額 定 速 度 的 緊 急 剎 車 距 離 (e) 電 流 或 功 率 及 速 度 的 測 量 (f) 絕 緣 電 阻 及 電 氣 連 續 性 (i) 測 量 不 同 電 路 的 絕 緣 電 阻 進 行 有 關 測 量 時, 所 有 電 子 部 件 與 電 路 間 的 接 駁 必 須 截 斷 (ii) 核 實 機 房 內 的 接 地 終 端 與 升 降 機 任 何 可 能 意 外 帶 電 的 部 分 之 間 接 駁 的 電 氣 連 續 性 (g) 終 端 限 位 開 關 (h) 曳 引 力 的 檢 查 (i) 曳 引 力 須 在 升 降 機 制 動 系 統 的 昀 壞 情 況 下, 作 多 次 緊 急 停 車 測 試 機 廂 在 每 次 測 試 中 均 須 能 完 全 停 止 移 動 須 在 下 列 情 況 進 行 測 試 : 1. 機 廂 空 載, 在 高 層 向 上 運 行 2. 機 廂 載 有 125%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在 低 層 向 下 運 行 (ii) 必 須 檢 查 當 對 重 裝 置 壓 在 緩 衝 器 之 上 時, 空 載 機 廂 是 不 能 因 驅 動 輪 的 操 作 而 上 升 (iii) 如 屬 用 工 業 搬 運 車 裝 卸 貨 物 的 載 貨 升 降 機 及 汽 車 升 降 機, 機 廂 也 須 在 載 有 150%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下, 進 行 靜 態 的 曳 引 力 測 試 (iv) 必 須 檢 查 重 量 平 衡 百 分 率 對 比 是 否 與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所 註 明 的 相 符 這 項 檢 查 可 通 過 電 流 測 量 連 同 下 列 測 量 進 行 :

134 附 錄 IX 1. 如 屬 交 流 電 動 機, 進 行 速 度 測 量 2. 如 屬 直 流 電 動 機, 進 行 電 壓 測 量 (v) 必 須 檢 查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平 層 準 確 度 (i) 限 速 器 (i) 限 速 器 的 起 動 速 度, 必 須 根 據 機 廂 向 下 或 向 上 運 行 的 方 向 進 行 檢 查 (ii) 升 降 機 的 制 停 操 控 運 作, 必 須 在 升 降 方 向 都 進 行 測 試 (iii) 必 須 檢 查 在 限 速 器 起 動 後, 所 產 生 的 限 速 器 纜 索 拉 力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j) 機 廂 安 全 鉗 - 必 須 檢 查 包 括 機 廂 安 全 鉗 導 軌 及 其 固 定 於 建 築 物 的 配 件 的 整 個 裝 置 是 否 安 裝 正 確 設 定 正 確, 以 及 是 否 穩 當 安 全 鉗 的 夾 緊 測 試 必 須 在 機 廂 下 降 時 進 行 如 屬 液 壓 升 降 機, 則 安 全 鉗 及 限 速 器 的 安 全 電 路 接 點 必 須 短 路, 以 防 止 下 向 閥 關 上 ; 如 屬 電 動 升 降 機, 必 須 開 啟 制 動 器 及 使 曳 引 機 繼 續 操 作, 直 至 纜 索 滑 動 或 鬆 弛 在 這 兩 種 情 況 下, 都 須 以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測 試 : (i) 如 屬 瞬 時 式 安 全 鉗 或 具 緩 衝 作 用 的 瞬 時 式 安 全 鉗, 機 廂 須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 必 須 均 勻 分 佈 於 機 廂 內 ),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夾 緊 (ii) 如 屬 漸 進 式 安 全 鉗, 機 廂 須 載 有 125%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 必 須 均 勻 分 佈 於 機 廂 內 ), 並 以 較 低 的 速 度 ( 例 如 平 層 速 度 或 檢 查 速 度 ) 夾 緊 為 方 便 鬆 開 安 全 鉗, 建 議 在 面 對 層 門 位 置 進 行 測 試, 以 便 從 機 廂 卸 下 負 載 如 屬 使 用 工 業 搬 運 車 裝 卸 貨 物 的 載 貨 升 降 機 及 汽 車 升 降 機, 機 廂 必 須 載 有 150% 而 非 125%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及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更 換 摩 擦 部 件

135 附 錄 IX (k)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i) 如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由 限 速 器 啟 動, 須 在 測 試 機 廂 安 全 鉗 的 相 同 條 件 下 進 行 測 試 ( 機 廂 並 無 負 載 ) (ii) 如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並 非 由 限 速 器 啟 動, 必 須 進 行 動 態 測 試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及 如 有 需 要, 可 更 換 摩 擦 部 件 (l) 緩 衝 器 (i) 如 屬 蓄 能 式 緩 衝 器, 必 須 以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測 試 : 將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機 廂 或 對 重 裝 置 ( 如 有 對 重 裝 置 緩 衝 器 ) 壓 在 緩 衝 器 上 ; 如 屬 電 動 升 降 機, 則 須 使 纜 索 鬆 弛, 然 後 檢 查 壓 縮 情 況 是 否 合 乎 特 徵 曲 線 提 供 的 數 據 (ii) 如 屬 具 緩 衝 復 位 動 作 的 蓄 能 式 緩 衝 器 及 耗 能 式 緩 衝 器, 必 須 以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測 試 :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機 廂 或 對 重 裝 置 ( 如 有 對 重 裝 置 緩 衝 器 ), 必 須 以 額 定 運 行 速 度 撞 擊 緩 衝 器 ; 如 使 用 減 行 程 的 緩 衝 器, 機 廂 或 對 重 裝 置 便 須 以 緩 衝 器 行 程 計 算 所 得 的 速 度 撞 擊 緩 衝 器, 並 須 驗 證 其 減 速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m) 警 報 及 對 講 裝 置 (n) 電 氣 測 試 (i) 必 須 測 量 不 同 電 路 的 絕 緣 電 阻 進 行 測 量 時, 必 須 截 斷 所 有 電 子 部 件 與 電 路 間 的 接 駁 機 房 內 的 接 地 終 端 與 升 降 機 任 何 可 能 意 外 帶 電 的 部 分 之 間 接 線 的 電 氣 連 續 性, 必 須 加 以 核 實 (ii) 必 須 核 實 反 相 及 斷 相 裝 置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o) 測 試 超 載 感 應 器 時, 負 載 須 均 勻 分 佈

136 附 錄 IX (p) 消 防 升 降 機 的 操 作 控 制 (q) 必 須 徹 底 測 試 升 降 機 的 控 制 性 能, 核 實 是 否 完 全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r) 必 須 檢 查 導 軌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s) 上 升 機 廂 限 速 保 護 裝 置 - 必 須 檢 查 包 括 機 廂 上 升 機 廂 限 速 保 護 裝 置 導 軌 及 其 固 定 於 建 築 物 的 配 件 的 整 個 裝 置 是 否 安 裝 正 確 設 定 正 確, 以 及 是 否 穩 妥 進 行 測 試 時, 空 載 的 機 廂 須 以 不 低 於 額 定 速 度 向 上 運 行, 並 以 上 升 機 廂 限 速 保 護 裝 置 制 停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及 如 有 需 要, 可 更 換 摩 擦 部 件 IX.2.2 特 別 適 用 於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附 加 測 試 及 核 實 工 作 必 須 昀 少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a) (b) (c) (d) 夾 緊 裝 置 - 測 試 必 須 在 機 廂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下 運 行 時 進 行, 負 載 必 須 均 勻 分 佈, 夾 緊 裝 置 和 起 動 裝 置 上 的 安 全 電 路 接 點 必 須 短 路, 以 防 止 下 向 閥 關 閉, 而 機 廂 必 須 載 有 125%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用 工 業 搬 運 車 裝 卸 貨 物 的 載 貨 升 降 機 及 汽 車 升 降 機, 其 機 廂 必 須 載 有 150%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因 懸 掛 裝 置 失 效 或 由 安 全 纜 索 起 動 的 安 全 鉗 ( 機 廂 或 對 重 裝 置 )- 必 須 檢 查 安 全 鉗 以 確 保 操 作 正 常 由 槓 杆 起 動 的 機 廂 安 全 鉗 ( 或 夾 緊 裝 置 )- 槓 杆 和 所 有 固 定 止 動 位 置 的 接 合, 以 及 槓 杆 和 所 有 固 定 止 動 位 置 之 間 的 水 平 量 度 運 行 間 隙, 必 須 加 以 檢 查 棘 爪 裝 置 (i) 動 態 測 試 1. 測 試 必 須 在 機 廂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下 運 行 時 進 行, 負 載 必 須 均 勻 分 佈, 如 有 夾 緊 裝 置 和 耗 能 式 緩 衝 器, 則 該 等 裝 置 的 安 全 電 路 接 點 必 須 短 路, 以 防 止 下

137 附 錄 IX 向 閥 關 閉 2. 機 廂 必 須 載 有 125%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並 須 在 每 個 層 站 由 棘 爪 裝 置 止 動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ii) 棘 爪 和 所 有 支 承 的 接 合, 以 及 棘 爪 和 所 有 支 承 之 間 水 平 量 度 的 運 行 間 隙, 必 須 加 以 檢 查 (iii) 緩 衝 器 的 行 程 必 須 核 實 - 用 工 業 搬 運 車 裝 卸 貨 物 的 載 貨 升 降 機 及 汽 車 升 降 機, 其 機 廂 必 須 載 有 150%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e) 柱 塞 行 程 的 限 制 - 必 須 加 以 核 實 以 確 保 柱 塞 止 動 時 具 有 緩 衝 作 用 (f) 滿 載 壓 力 - 滿 載 壓 力 必 須 加 以 量 度 (g) 壓 力 安 全 閥 - 必 須 檢 查 是 否 已 作 正 確 調 校 (h) (i) 限 速 截 止 閥 - 性 能 測 試 必 須 在 下 行 機 廂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且 負 載 均 勻 分 佈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必 須 檢 查 解 扣 速 度 是 否 已 作 正 確 調 校, 例 如 和 製 造 商 的 調 校 圖 進 行 比 較 至 於 有 多 個 互 相 連 接 的 限 速 截 止 閥 的 升 降 機, 必 須 量 度 機 廂 傾 斜 度 以 確 定 限 速 截 止 閥 於 同 一 時 間 關 閉 限 流 器 ( 或 單 向 限 流 器 )- 必 須 檢 查 以 確 定 昀 大 速 度 V max 不 超 逾 下 行 額 定 速 度 V d +0.3 米 / 秒 V max 可 用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V max V t p p p t p = 滿 載 壓 力 (MPa) p t = 在 向 下 行 程 中 而 機 廂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情 況 下 量 度 所 得 的 壓 力 (MPa) 如 有 需 要, 壓 力 損 耗 和 摩 擦 損 耗 必 須 計 算 在 內

138 附 錄 IX V = 液 壓 系 統 出 現 破 裂 時 的 昀 大 下 行 速 度 ( 米 / 秒 ) max V t = 在 向 下 行 程 中 而 機 廂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情 況 下 量 度 所 得 的 速 度 ( 米 / 秒 ) (j) (k) (l) 壓 力 測 試 - 須 把 相 等 於 滿 載 壓 力 200% 的 壓 力 施 加 於 止 回 閥 和 千 斤 頂 ( 包 括 在 內 ) 之 間 的 液 壓 系 統, 觀 察 5 分 鐘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壓 力 下 降 或 滲 漏 迹 象 ( 液 壓 油 溫 度 轉 變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也 應 計 算 在 內 ) 完 成 測 試 後, 必 須 進 行 目 視 檢 查, 確 定 液 壓 系 統 是 否 仍 然 完 整 無 損 這 項 測 試 必 須 在 防 止 自 由 下 墜 裝 置 的 測 試 完 成 後 進 行 蠕 動 測 試 - 必 須 檢 查 以 確 定 機 廂 在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情 況 下 停 於 昀 高 樓 層 後, 不 會 在 10 分 鐘 內 向 下 移 動 超 過 10 毫 米 ( 液 壓 油 溫 度 轉 變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也 應 計 算 在 內 ) 緊 急 下 移 操 作 ( 間 接 驅 動 升 降 機 )- 在 手 動 下 移 機 廂 至 支 座 時 ( 或 啟 動 安 全 鉗 或 夾 緊 裝 置 ), 必 須 檢 查 以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纜 索 鬆 弛 或 鏈 條 鬆 弛 的 情 況 (m) 電 動 機 運 行 限 時 器 - 必 須 檢 查 所 調 校 的 時 間 ( 以 模 擬 電 動 機 運 行 的 方 式 作 出 調 校 ) (n) 電 動 溫 度 探 測 裝 置 - 必 須 檢 查 所 調 校 的 溫 度 (o) 電 動 防 止 蠕 動 系 統 - 必 須 在 機 廂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性 能 測 試

139 附 錄 X 附 錄 X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以 下 檢 驗 工 作 應 在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由 負 責 徹 底 檢 驗 工 作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X.1 查 核 文 件 及 進 行 檢 驗 X.1.1 必 須 昀 少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a) 查 核 有 關 自 動 梯 及 其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是 否 已 獲 署 長 發 出 種 類 許 可 ; (b) (c) 查 核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有 關 自 動 梯 保 存 的 文 件 ( 見 附 錄 I ); 核 實 有 關 自 動 梯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 包 括 種 類 許 可 訂 明 的 條 件 ( 如 有 )); (d) 對 自 動 梯 進 行 目 視 檢 驗, 以 確 定 部 件 是 否 符 合 構 造 良 好 的 規 則 ; (e) (f) 將 曾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的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內 載 列 的 詳 細 資 料, 與 實 際 配 置 的 部 件 作 比 較, 並 將 自 動 梯 與 安 全 部 件 的 特 性 作 比 較, 以 確 保 兩 者 能 互 相 配 合 ; 以 及 查 核 署 長 對 有 關 自 動 梯 給 予 的 豁 免 證 明, 以 及 有 否 履 行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X.2 測 試 及 核 實 X.2.1 這 些 測 試 及 核 實 必 須 昀 少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a) 按 照 設 計 守 則 訂 明 的 條 文 進 行 整 體 性 的 目 視 檢 查, 以 確 定 是 否 構 造 良 好 (b) 性 能 測 試

140 附 錄 X (c) 測 試 安 全 設 備 部 件 和 裝 置 以 確 定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d) 在 空 載 情 況 下 測 試 自 動 梯 的 制 動 器, 以 確 定 是 否 符 合 指 定 的 停 車 距 離 此 外, 也 須 根 據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保 存 的 計 算 ( 乘 客 輸 送 機 適 用 )( 附 錄 I), 就 制 動 器 所 作 的 調 校 進 行 檢 驗 如 有 可 能, 應 在 總 制 動 負 載 和 額 定 速 度 下 測 試 停 車 距 離, 以 確 定 自 動 梯 的 性 能 表 現 (e) 電 氣 測 試 (i) 必 須 測 量 導 體 與 接 地 之 間 不 同 電 路 的 絕 緣 電 阻 進 行 測 量 時, 必 須 截 斷 所 有 電 子 部 件 與 電 路 間 的 接 駁 驅 動 站 台 接 地 終 端 與 自 動 梯 有 可 能 意 外 帶 電 的 各 部 分 之 間 接 線 的 電 氣 連 續 性, 必 須 加 以 測 試 (ii) 必 須 核 實 反 相 及 斷 相 裝 置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141 附 錄 XI 的 附 件 A 附 錄 XI 附 件 A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42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 裝 置 詳 情 2.4 蓄 能 式 緩 衝 器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a) 緩 衝 器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地 點 ( 地 址 )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不 適 用 是 否 製 造 商 型 號 升 降 機 編 號 (b) 製 造 商 型 號 升 降 機 識 別 編 號 行 程 距 離 米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載 客 升 降 機 載 貨 升 降 機 汽 車 升 降 機 垂 直 升 降 台 梯 級 升 降 機 (c) 緩 衝 器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服 務 樓 層 額 定 負 載 千 克 人 額 定 速 度 米 / 秒 2.5 制 動 器 測 試 時 電 源 伏 特 相 赫 茲 當 升 降 機 停 在 行 程 底 部 載 有 125% 的 額 定 載 重 ( 載 客 / 一 般 載 貨 升 降 機 ) 或 平 層 公 差 毫 米 啟 動 次 數 小 時 150% 的 額 定 載 重 ( 汽 車 升 降 機 / 用 工 業 搬 運 車 裝 卸 的 載 貨 升 降 機 ), 機 廂 地 板 面 積 平 方 米 / 制 動 器 是 否 能 支 承 靜 止 的 機 廂? 是 否 機 房 位 置 :*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之 上 / 在 井 道 之 下 / 在 旁 邊 / 其 他 是 否 消 防 升 降 機? 是 否 2.6 限 速 器 是 否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升 降 機? 是 否 (a) 限 速 器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控 制 屏 的 型 號 及 生 產 商 的 名 稱 (b) 製 造 商 型 號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2. 靜 態 檢 驗 - 機 械 (b) (c) 資 料 牌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11.6 項 的 規 定? 限 速 器 纜 索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是 否 否 (d) 限 速 器 纜 * 索 鬆 馳 安 全 開 關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是 否 2.1 懸 吊 組 件 (a) 懸 吊 纜 索 2.7 門 鎖 裝 置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 (a) 層 站 門 的 門 鎖 裝 置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3.7 項 數 量 標 稱 直 徑 毫 米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懸 吊 纜 索 是 否 巳 經 達 到 工 程 守 則 第 項 所 規 定 的 更 換 要 求? 是 否 製 造 商 型 號 (b) 纜 頭 組 合 類 別 : 機 廂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對 重 裝 置 (b) 機 廂 門 的 門 鎖 裝 置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4.7 項 的 規 定 要 求? 是 否 纜 頭 組 合 是 否 已 經 檢 驗, 並 證 實 操 作 性 能 良 好? 是 否 製 造 商 型 號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2.2 安 全 鉗 (a) 安 全 鉗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上 升 機 廂 限 速 保 護 措 施 (b) 製 造 商 型 號 上 升 機 廂 限 速 保 護 措 施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2.8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第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不 適 用 是 否 (a) 限 速 器 2.3 耗 能 式 緩 衝 器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i) 使 用 的 是 否 與 第 2.6 項 相 同? 是 否 (a) 緩 衝 器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 如 是 則 不 用 填 寫 以 下 部 份 並 跳 往 第 2.8(b) 項 ) (b) 製 造 商 型 號 限 速 器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份 第 項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c) 緩 衝 器 安 全 開 關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ii) (iii) 製 造 商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型 號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43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iv) 資 料 牌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份 第 11.6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限 速 器 纜 索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份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4. 動 態 測 試 (vi) 限 速 器 纜 索 鬆 馳 安 全 開 關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是 否 (v) 4.1 安 全 接 點 / 電 路 (b) 減 速 元 件 (a) 每 個 層 站 入 口 的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i) 類 型 : 機 廂 安 全 鉗 ( 上 行 時 動 作 ) 牽 引 輪 制 動 器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否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 下 行 時 動 作 ) 夾 纜 器 每 個 層 站 入 口 的 機 械 鎖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其 他 (b) 可 肯 定 鎖 緊? 是 否 (ii) 製 造 商 型 號 機 廂 門 / 閘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c)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否 若 裝 置 了 獨 立 終 端 制 動 開 關 掣, 開 關 掣 2.9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d) 的 運 作 是 否 乎 合 要 求? 是 否 (a) 類 型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 (e) 在 機 廂 或 對 重 裝 置 接 觸 緩 衝 器 之 前, 昀 後 限 位 牽 引 輪 制 動 器 夾 纜 器 開 關 是 否 能 切 斷 電 動 機 的 電 源? 不 適 用 是 否 機 廂 安 全 鉗 ( 上 行 時 動 作 )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 下 行 時 動 作 ) (b)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是 否 已 依 照 EN81-1 中 附 件 F.8 (f) 在 機 廂 頂 部 滑 輪 房 和 井 道 底 坑 的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否 或 等 同 認 證 的 規 定 要 求? 是 否 (g) 在 安 全 電 路 內 所 有 其 他 開 關 / 接 點, 是 否 經 (c) 製 造 商 型 號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否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h) 昀 遠 距 離 接 點 ( 鎖 或 按 鈕 ) 的 接 地 能 否 即 時 觸 發 燒 斷 保 險 絲 或 觸 動 斷 路 器? 是 否 3. 靜 態 檢 驗 - 電 氣 (i) 其 他 機 電 聯 鎖 裝 置 是 否 全 部 運 作 正 常? 是 否 3.1 對 地 絕 緣 電 阻 值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a) 升 降 機 發 動 機 兆 歐 (b) 電 動 發 電 機 組 ( 如 有 裝 設 ): 發 動 機 兆 歐 發 電 機 兆 歐 4.2 (a) 上 升 速 度 米 / 秒 (b) 下 降 速 度 米 / 秒 (c) 電 力 系 統 兆 歐 (c) 機 廂 頂 部 控 制 裝 置 的 設 計 及 運 作 是 否 符 合 (d) 安 全 電 路 兆 歐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3.2 接 地 間 距 及 越 程 (a) 對 地 昀 高 連 續 性 電 阻, 是 否 低 於 0.5 歐? 機 廂 是 否 由 一 獨 立 的 0.75 平 方 毫 米 導 體 是 否 4.3 (a) 當 對 重 裝 置 在 完 全 受 壓 縮 的 緩 衝 器 上, 升 降 機 機 廂 在 碰 到 障 礙 物 前, 仍 能 向 上 移 動 多 遠? 毫 米 連 接 到 控 制 器 接 地 終 端? 是 否 (b) 當 機 廂 在 頂 層 平 層 時, 機 廂 頂 部 和 井 道 (b) 頂 昀 底 部 分 之 間 的 距 離 是 多 少? 毫 米 3.3 導 體 的 保 護 (c) 當 機 廂 停 留 在 其 完 全 受 壓 縮 的 緩 衝 器 上 時, 是 否 有 足 夠 空 間 (a) 固 定 的 電 線 是 否 全 部 在 導 管 或 線 槽 ( 或 其 他 容 納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1.5.3(a) 項 規 定 的 長 形 立 方 塊, 確 保 具 同 樣 保 護 效 能 的 配 件 ) 內? 是 否 而 井 道 底 部 與 機 廂 昀 底 部 分 昀 少 有 0.5 米 的 間 距? 是 否 (d) 機 廂 底 部 越 程 長 度 毫 米 反 相 及 斷 相 保 護 裝 置 (e) 對 重 裝 置 底 部 越 程 長 度 毫 米 3.4 反 相 及 斷 相 保 護 裝 置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2 -

144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4.4 門 的 測 試 6. 限 速 器 的 測 試 (a) 滑 動 門 類 型 橫 向 / 垂 直 / 折 式 (b) 門 的 操 作 方 式 手 動 / 電 動 機 廂 限 速 器 (c) 控 門 電 路 的 電 源 伏 特 限 速 器 類 型 編 號 6.1 (d) 行 程 中 點 昀 大 力 度 牛 頓 (e) 門 重 開 裝 置 的 構 造 及 操 作,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電 氣 機 械 第 * 及 / 及 項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是 否 (f) 機 廂 門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4.10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裝 置 動 作 標 示 米 / 秒 米 / 秒 速 度 測 量 所 得 米 / 秒 米 / 秒 5. 電 氣 系 統 的 測 量 數 據 說 明 怎 樣 在 裝 置 上 測 試 限 速 器 : 升 降 機 發 動 機 的 詳 情 ( 載 於 資 料 牌 上 ) * 模 擬 / 自 由 下 落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5.1 製 造 商 驅 動 系 統 編 號 速 度 轉 數 / 分 頻 率 赫 茲 6.2 對 重 裝 置 限 速 器 ( 如 有 裝 設 ) 額 定 功 率 千 瓦 額 定 電 壓 伏 特 額 定 電 流 安 培 限 速 器 類 型 編 號 5.2 ( * * 電 動 發 動 機 組 / 轉 換 器 * 的 詳 情 ( 載 於 資 料 牌 上 ) 製 造 商 編 號 額 定 功 率 千 伏 安 電 壓 伏 特 額 定 電 流 安 培 速 度 轉 數 / 分 頻 率 赫 茲 備 註 : 速 度 和 頻 率 不 適 用 於 轉 換 器 ) 電 流 及 速 度 測 試 ( 在 行 程 中 點 ) 電 氣 機 械 裝 置 動 作 標 示 米 / 秒 米 / 秒 速 度 測 量 所 得 米 / 秒 米 / 秒 說 明 怎 樣 測 試 限 速 器 : * 模 擬 / 自 由 下 落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5.3 升 降 機 發 動 機 速 度 升 降 機 速 度 升 降 機 發 動 機 電 力 輸 入 量 系 統 輸 入 量 電 動 * 發 動 機 機 組 / 轉 換 器 7. 機 廂 安 全 鉗 的 測 試 備 註 : 以 下 測 試 應 在 機 廂 下 降 時 進 行, 且 要 制 動 器 在 非 制 動 狀 態 下 而 曳 引 機 則 繼 續 操 作 直 至 纜 索 滑 脫 或 鬆 弛 為 止 5.4 空 載 下 降 轉 數 / 分 米 / 秒 伏 特 安 培 伏 特 安 培 7.1 漸 進 式 類 型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a)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額 定 負 載, 滿 載 上 升 轉 數 / 分 米 / 秒 伏 特 安 培 伏 特 安 培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或 過 流 保 護 器 (b)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125%/150% 額 定 負 載, 並 以 平 層 或 檢 查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升 降 機 發 動 機 電 動 發 動 機 設 備 轉 換 器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型 號 請 註 明 速 度 米 / 秒 設 定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45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瞬 時 式 類 型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b) 對 重 裝 置 限 速 器 ( 如 有 裝 設 )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額 定 負 載, 限 速 器 類 型 編 號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電 氣 機 械 進 行 測 試 時, 停 車 距 離 是 多 少? 停 車 距 離 毫 米 裝 置 動 作 標 示 米 / 秒 米 / 秒 7.4 在 上 述 測 試 中, 當 升 降 機 機 廂 給 制 停 後, 地 板 是 否 與 地 平 線 平 行 速 度 測 量 所 得 米 / 秒 米 / 秒 或 與 地 平 線 形 成 的 傾 斜 度 少 於 5%? 是 否 說 明 怎 樣 測 試 限 速 器 : 8.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的 測 試 * 模 擬 / 自 由 下 落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備 註 : 以 下 測 試 應 在 對 重 裝 置 下 降 時 進 行, 且 要 制 動 器 在 非 制 動 狀 態 下 而 曳 引 機 則 繼 續 操 作 直 至 9.2 減 速 元 件 測 試 纜 索 滑 脫 或 鬆 弛 為 止 (a) 機 廂 安 全 鉗 ( 如 有 裝 設 ) 測 試 須 於 機 廂 上 升 時 及 制 動 器 在 非 制 動 狀 態 下 進 行 漸 進 式 類 型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i) 安 全 鉗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在 預 設 速 度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正 確 地 操 作? 是 否 (a) 安 全 鉗 *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8.1 註 明 速 度 米 / 秒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停 車 距 離 是 米 或 (i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減 速 度 是 米 / 秒 2 (b) 安 全 鉗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以 平 層 或 檢 查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b)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 如 有 裝 設 ) 測 試 須 於 機 廂 上 升 時 及 制 動 器 在 非 制 動 狀 態 下 進 行 瞬 時 式 類 型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i) 安 全 鉗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在 預 設 速 度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安 全 鉗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8.2 註 明 速 度 米 / 秒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停 車 距 離 是 米 (i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減 速 度 是 米 / 秒 2 9. 機 廂 上 升 限 速 保 護 措 施 測 試 限 速 器 的 測 試 (c) 夾 纜 器 ( 如 有 裝 設 ) 測 試 須 於 機 廂 上 升 時 及 制 動 器 在 非 制 動 狀 態 下 進 行 9.1 機 廂 緩 * 衝 器 (i) 夾 纜 器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在 預 設 速 度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限 速 器 類 型 編 號 註 明 速 度 米 / 秒 (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停 車 距 離 是 米 電 氣 機 械 (i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減 速 度 是 米 / 秒 2 裝 置 動 作 標 示 米 / 秒 米 / 秒 速 度 ( 上 升 ) 測 量 所 得 米 / 秒 米 / 秒 * 說 明 怎 樣 測 試 限 速 器 : * 模 擬 / 自 由 下 落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d) 牽 引 輪 制 動 器 ( 如 有 裝 設 ) 測 試 須 發 於 機 廂 上 升 時 進 行 (i) 牽 引 輪 制 動 器 在 機 廂 空 載 並 在 預 設 速 度 下 動 作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註 明 速 度 米 / 秒 (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停 車 距 離 是 (iii)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減 速 度 是 是 否 米 米 / 秒 2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46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0.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14. 負 載 循 環 測 試 10.1 在 機 廂 不 受 控 制 向 上 運 行 後 升 降 機 在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全 程 行 走 昀 少 0.5 小 時, 且 在 中 途 停 站 啟 動 率 (a) 層 站 地 坎 與 已 停 止 運 行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裙 板 之 間 的 間 隙 毫 米 相 等 於 第 1 項 所 建 議 的 每 小 時 啟 動 次 數 的 情 況 下, 操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b) 由 機 廂 地 坎 至 門 楣 之 間 的 自 由 距 離 毫 米 15. 一 般 檢 查 ( 升 降 機 工 程 ) 在 機 廂 不 受 控 制 向 上 運 行 後 下 後 10.2 (a) 已 停 止 運 行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地 坎 或 門 框 與 井 道 壁 (a) 機 廂 內 是 否 展 示 了 昀 高 載 重 量, 且 是 否 符 合 ( 由 層 站 地 坎 至 往 下 毫 米 ) 之 間 的 水 平 距 離 毫 米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b) 由 機 廂 地 坎 至 門 楣 之 間 的 自 由 距 離 毫 米 消 防 升 降 機 的 操 作 是 否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c) 進 行 測 試 時 的 減 速 度 是 米 / 秒 2 在 機 房 內 是 否 展 示 了 緊 急 指 示? 是 否 (b) (d) 緊 急 操 作 系 統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c) 11. 緩 衝 器 的 測 試 第 8.5 項 的 規 定 正 常 運 作? 是 否 (e) 機 廂 的 緊 急 照 明 設 施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11.1 機 廂 緩 衝 器 第 一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a) 當 機 廂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以 額 定 速 度 或 以 計 算 緩 衝 器 行 程 (f) 有 甚 麼 緊 急 警 報 裝 置? 的 速 度 與 緩 衝 器 接 觸 時, 操 作 情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管 理 處 機 房 機 廂 大 堂 / 井 道 底 坑 (b) 操 作 後, 緩 衝 器 是 否 自 動 復 原? 是 否 (i) * 警 鐘 (ii) * 對 講 機 對 重 裝 置 緩 衝 器 (iii) * 顯 示 燈 11.2 當 機 廂 空 載, 對 重 裝 置 以 額 定 速 度 或 以 計 算 緩 衝 器 行 程 (iv) * 認 收 訊 息 顯 示 燈 及 告 示 的 速 度 與 緩 衝 器 接 觸 時, 操 作 情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超 載 裝 置 的 操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12. 曳 引 力 的 檢 查 (g) 16. 一 般 檢 查 ( 其 他 工 程 )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機 廂 會 否 停 頓 (a) 機 廂 空 載 以 額 定 速 度 向 上 行 時? 是 否 機 房 內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燈 光 照 明, 以 便 進 行 保 養 工 作? 是 否 12.1 (b) 載 有 125% 額 定 負 載 的 重 量 在 升 降 機 (b)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的 人 工 照 明 設 施, 是 否 符 合 (a) 井 道 下 段 以 額 定 速 度 向 下 行 時? 是 否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第 1.7(b)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12.2 當 對 重 裝 置 處 於 完 全 受 壓 縮 的 緩 衝 器 上, 空 載 (c) 機 房 的 狀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機 廂 是 否 不 可 能 由 牽 引 機 升 起? 是 否 機 房 內 的 通 風 設 施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e) 機 房 門 或 活 板 門 是 否 裝 上 合 適 的 鎖, 以 符 合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d) 13. 緊 急 停 車 距 離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第 及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f) 通 往 所 有 設 備 項 目 的 安 全 通 道,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分, 13.1 機 廂 載 有 125% 額 定 負 載, 以 額 定 速 度 向 下 運 行 時, 以 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是 否 在 緊 急 停 車 的 情 況 下, 其 緊 急 停 車 距 離 是 多 少? 米 若 否, 請 說 明 詳 情 13.2 機 廂 在 空 載 時, 以 額 定 速 度 向 上 運 行 時, (g) 井 道 緊 急 門 ( 如 有 裝 設 ) 是 否 符 合 升 降 機 及 在 緊 急 停 車 的 情 況 下, 其 緊 急 停 車 距 離 是 多 少? 米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第 3.2 項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是 否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47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h) 提 供 獲 得 豁 免 ( 如 有 ) 的 文 件 ( 只 需 副 本 ), 以 便 參 考 不 適 用 有 否 (i) 是 否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設 有 閉 路 電 視 攝 錄 機, 並 在 * 管 理 處 及 機 房 設 有 閉 路 電 視 顯 示 器? 不 適 用 是 否 17.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於 年 月 日 為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並 無 發 現 明 顯 毛 病 及 安 全 操 作 本 人 且 證 實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一 部 份 第 五 部 份 及 第 六 部 份 工 程 守 則, 以 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的 規 定, 惟 下 列 各 項 除 外 ( 如 有 : 請 註 明 ) 除 外 項 目 : 本 檢 驗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是 上 述 日 期 進 行 檢 驗 的 準 確 記 錄 註 : 設 計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工 程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姓 名 及 註 冊 號 碼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簽 署 日 期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48 附 錄 XI 的 附 件 B 附 件 B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49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 裝 置 詳 情 (b) 纜 頭 組 合 類 別 : 機 廂 對 重 裝 置 ( 如 有 提 供 ) 地 點 ( 地 址 ) 纜 頭 組 合 是 否 已 經 檢 驗, 並 證 實 操 作 性 能 良 好? 是 否 製 造 商 型 號 升 降 機 編 號 升 降 機 識 別 編 號 行 程 距 離 米 2.3 懸 吊 鏈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載 客 升 降 機 載 貨 升 降 機 汽 車 升 降 機 垂 直 升 降 台 梯 級 升 降 機 泊 車 系 統 (a) 數 量 (b) 節 距 毫 米 服 務 樓 層 (c) 類 型 及 構 造 額 定 負 載 千 克 人 額 定 速 度 米 / 秒 柱 塞 直 徑 米 柱 塞 動 作 :* 直 接 / 間 接 柱 塞 類 型 :* 單 一 式 / 縮 式 2.4 安 全 鉗 測 試 時 電 源 伏 特 相 赫 茲 (a) 安 全 鉗 是 否 已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平 層 公 差 毫 米 啟 動 次 數 小 時 (b) 製 造 商 型 號 機 廂 地 板 面 積 平 方 米 / (c)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機 房 位 置 :*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之 上 / 在 井 道 之 下 / 在 旁 邊 / 其 他 是 否 消 防 升 降 機? 是 否 2.5 耗 能 式 緩 衝 器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是 否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升 降 機? 是 否 (a) 緩 衝 器 是 否 已 根 據 EN81-2 中 附 件 F.5 第 二 部 或 等 同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b) 製 造 商 型 號 防 止 機 廂 自 由 下 落 及 超 速 下 降 的 裝 置 :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a) 借 助 限 速 器 來 動 作 的 安 全 鉗 有 否 (c) 緩 衝 器 安 全 開 關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是 否 (b) 借 助 懸 吊 組 件 失 效 或 借 助 安 全 纜 索 來 動 作 的 安 全 鉗 有 否 (c) 限 速 截 止 閥 有 否 2.6 蓄 能 式 緩 衝 器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d) 節 流 器 有 否 (a) 緩 衝 器 是 否 已 根 據 EN81-2 中 附 件 F.5 第 二 部 或 等 同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不 適 用 是 否 防 止 機 廂 蠕 動 的 裝 置 / 系 統 (b) 製 造 商 型 號 (a) 借 助 機 廂 向 下 移 動 來 動 作 的 安 全 鉗 有 否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b) 棘 爪 裝 置 有 否 (c) 緩 衝 器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c) 夾 緊 裝 置 有 否 (d) 電 動 防 止 蠕 動 系 統 有 否 2.7 限 速 器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a) 限 速 器 是 否 已 根 據 EN81-2 中 附 件 F.4 或 等 同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2. 靜 態 檢 驗 - 機 械 (b) 製 造 商 型 號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2.1 千 斤 頂 (c) 資 料 牌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11.6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單 一 千 斤 頂 多 個 千 斤 頂 千 斤 頂 數 量 (d) 限 速 器 纜 索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如 屬 使 用 多 個 千 斤 頂 的 系 統, 千 斤 頂 是 否 都 符 (e) 限 速 器 纜 索 鬆 弛 開 關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是 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是 否 2.8 門 鎖 裝 置 2.2 懸 吊 工 具 (a) 層 站 門 的 門 鎖 裝 置 是 否 已 依 照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3.7 項 (a) 懸 吊 纜 索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 製 造 商 型 號 數 量 標 稱 直 徑 毫 米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懸 吊 纜 索 是 否 巳 經 達 到 工 程 守 則 第 項 所 規 定 的 更 換 要 求? 是 否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1-

150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b) 機 廂 門 的 門 鎖 裝 置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4.7 項 的 規 定 要 求? 製 造 商 型 號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2.9 限 速 截 止 閥 / 節 流 器 (a) 限 速 截 止 閥 / 節 流 器 是 否 已 根 據 EN81-2 中 附 件 F.7 第 二 部 或 等 同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b) 製 造 商 型 號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是 是 否 否 (g) 4.2 在 安 全 電 路 內 所 有 其 他 開 關 /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h) 昀 遠 距 離 接 點 ( 鎖 或 按 鈕 ) 的 接 地 能 否 即 時 觸 發 熔 斷 器 或 斷 路 器? (i) 其 他 機 電 聯 鎖 裝 置 是 否 全 部 運 作 正 常?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a) 上 升 速 度 米 / 秒 (b) 下 降 速 度 米 / 秒 (c) 機 廂 頂 部 控 制 裝 置 的 設 計 及 運 作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3. 靜 態 檢 驗 - 電 氣 值 3.1 對 地 絕 緣 電 阻 (a) 泵 電 動 機 兆 歐 (b) 電 力 系 統 兆 歐 (c) 安 全 電 路 兆 歐 3.2 接 地 (a) 對 地 昀 高 連 續 性 電 阻, 是 否 低 於 0.5 歐? (b) 機 廂 是 否 由 一 獨 立 的 0.75 平 方 毫 米 導 體 連 接 到 控 制 器 接 地 終 端? 3.3 導 體 的 保 護 固 定 的 電 線 是 否 全 部 在 導 管 或 線 槽 ( 或 其 他 確 保 具 同 樣 保 護 效 能 的 配 件 ) 內? 3.4 反 相 及 斷 相 保 護 裝 置 反 相 及 斷 相 保 護 裝 置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4.3 間 距 及 越 程 (a) 機 廂 及 對 重 裝 置 ( 如 有 裝 設 ) 以 慢 速 推 進 時,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是 否 都 不 會 碰 到 障 礙 物 : 當 機 廂 連 同 額 定 負 載 擠 壓 機 廂 緩 衝 器 時? 是 否 (i) 當 對 重 裝 置 ( 若 有 裝 設 ) 擠 壓 緩 衝 器 時 ( 機 廂 空 載 )? 不 適 用 是 否 (ii) 當 柱 塞 完 全 伸 展 至 行 程 盡 頭 時? 是 否 (iii) (b) 當 機 廂 在 頂 層 平 層 時, 機 廂 頂 部 與 井 道 頂 昀 底 部 分 之 間 的 距 離 是 多 少? 毫 米 (c) 當 機 廂 停 留 於 其 完 全 受 壓 縮 的 緩 衝 器 上 時, 是 否 有 足 夠 空 間 容 納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1.5.2(a) 項 規 定 的 長 形 立 方 塊, 而 井 道 底 部 與 機 廂 昀 底 部 分 昀 少 有 0.5 米 的 間 距? 是 否 (d) 機 廂 底 部 越 程 長 度 毫 米 (e) 對 重 裝 置 ( 如 有 裝 設 ) 底 部 越 程 長 度 毫 米 4. 動 態 測 試 4.1 安 全 接 點 / 電 路 (a) 每 個 層 站 入 口 的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b) 每 個 層 站 入 口 的 機 械 鎖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可 肯 定 鎖 緊? (c) 機 廂 門 / 閘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d) 若 裝 置 了 獨 立 終 端 制 動 開 關 掣, 開 關 掣 的 運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不 適 用 (e) 昀 後 限 位 開 關 的 運 作,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6.3 項 的 規 定? (f) 在 機 廂 頂 部 滑 輪 房 和 井 道 底 坑 內 的 制 動 裝 置,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4.4 門 的 測 試 (a) 滑 動 門 類 型 * 橫 向 / 垂 直 / 折 式 (b) 門 的 操 作 方 式 * 手 動 / 電 動 (c) 控 門 電 路 的 電 源 伏 特 (d) 行 程 中 點 昀 大 力 度 牛 頓 (e) 門 重 開 裝 置 的 構 造 及 操 作,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 及 / 及 項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是 否 (f) 機 廂 門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4.10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2-

151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5. 液 壓 及 電 氣 系 統 的 測 量 數 據 6. 限 速 器 / 安 全 纜 索 / 懸 吊 裝 置 的 測 試 備 註 :1 巴 =10 5 牛 頓 / 平 方 米 =10 5 帕 斯 卡 (a) 註 明 機 廂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到 達 昀 頂 層 的 位 置 時 的 靜 態 液 壓 力 巴 (b) 當 止 回 閥 及 千 斤 頂 之 間 在 5 分 鐘 內 受 到 滿 載 重 量 200% 的 壓 力 時, 有 否 徵 狀 顯 示 壓 力 下 跌 或 洩 漏 液 壓 油? 是 否 (a) 限 速 器 限 速 器 類 型 * 裝 置 動 作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編 號 電 氣 機 械 標 示 米 / 秒 米 / 秒 (c) 泵 電 動 機 的 詳 情 ( 載 於 資 料 牌 上 ) 製 造 商 驅 動 系 統 編 號 速 度 轉 數 / 分 頻 率 額 定 功 率 千 瓦 額 定 電 壓 伏 特 赫 茲 額 定 電 流 安 培 速 度 測 量 所 得 米 / 秒 米 / 秒 說 明 怎 樣 在 裝 置 上 測 試 限 速 器 : * 模 擬 / 自 由 下 墜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d) 泵 的 詳 情 ( 載 於 資 料 牌 上 ) 製 造 商 編 號 類 型 (e) 電 流 及 速 度 測 試 ( 在 行 程 中 點 ) (b) 或 安 全 纜 索 如 * 安 全 鉗 / 夾 緊 裝 置 由 安 全 纜 索 來 帶 動, 觸 發 機 制 的 運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不 適 用 是 否 液 壓 ( 見 註 1) 升 降 機 速 度 發 動 機 電 力 輸 入 量 ( 見 註 2) (c) 懸 吊 裝 置 如 * 安 全 鉗 / 夾 緊 裝 置 由 懸 吊 裝 置 失 效 來 帶 動, 觸 發 機 制 的 運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不 適 用 是 否 空 載 上 升 巴 米 / 秒 伏 特 安 培 7. 機 廂 安 全 鉗 的 測 試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h) (i) (j) (k) (f) (g) (l)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上 升 巴 米 / 秒 伏 特 安 培 註 1 註 2 壓 力 讀 數 應 取 止 回 閥 或 下 行 控 制 閥 與 液 壓 缸 的 供 應 管 線 之 間 的 讀 數 發 動 機 穩 定 運 作 時 記 錄 發 動 機 接 線 座 的 導 體 的 電 流 讀 數 洩 壓 閥 的 操 作 壓 力 巴 管 道 是 否 完 整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洩 壓 閥 是 否 能 防 範 不 受 未 經 許 可 的 干 擾? 是 否 止 回 閥 是 否 能 將 有 額 定 負 載 的 機 廂 保 持 在 層 站 處? 是 否 安 全 限 速 截 止 閥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人 手 操 作 的 下 行 控 制 閥 是 否 能 讓 機 廂 以 不 超 過 0.3 米 / 秒 的 慢 速 下 降? 是 否 如 屬 間 接 驅 動 升 降 機, 鬆 弛 * 鍊 條 / 纜 索 開 關 或 壓 力 開 關 是 否 能 夠 防 止 升 降 機 運 作 直 至 壓 力 已 回 復 正 常 及 開 關 被 重 新 調 定? 不 適 用 是 否 是 否 備 有 安 全 措 施 預 防 液 壓 油 過 熱? 是 否 * 備 註 : 以 下 測 試 應 在 機 廂 下 降 時 進 行 (a) 漸 進 式 類 型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100%/125%/150% 額 定 負 載, 並 以 * 平 層 / 檢 查 /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請 註 明 速 度 : 米 / 秒 或 (b) 瞬 時 式 類 型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額 定 負 載,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c) 進 行 測 試 時, 停 車 距 離 是 多 少? 毫 米 - 3-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52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在 上 述 測 試 中, 當 升 降 機 機 廂 給 制 停 後, (b) 消 防 升 降 機 的 操 作 是 否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d) 機 廂 地 板 是 否 與 地 平 線 平 行 或 與 地 平 線 (c) 在 機 房 內 是 否 展 示 了 緊 急 指 示? 是 否 形 成 的 傾 斜 少 於 5%? 是 否 手 動 緊 急 操 作 系 統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8.9 項 的 規 定 正 常 運 作? 是 否 (d) 8. 夾 緊 裝 置 的 測 試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e) 機 廂 的 緊 急 照 明 設 施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a) 漸 進 式 類 型 * (f) 有 甚 麼 緊 急 警 報 裝 置? 夾 緊 裝 置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125%/150% 額 定 負 載 管 理 處 機 房 機 廂 大 堂 / 井 道 底 坑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i) * 警 鐘 (ii) * 對 講 機 瞬 時 式 類 型 (iii) * 顯 示 燈 (b) 夾 緊 裝 置 在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125%/150% (iv) * 認 收 訊 息 顯 示 燈 及 告 示 額 定 負 載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超 載 裝 置 的 操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9. 緩 衝 器 測 試 (g) 13. 一 般 檢 查 ( 其 他 工 程 ) 機 廂 緩 衝 器 (a) (i) 當 機 廂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以 額 定 速 度 或 以 (a) 機 房 內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燈 光 照 明, 以 便 進 行 保 養 工 作? 是 否 計 算 緩 衝 器 行 程 的 速 度 與 緩 衝 器 接 觸 時, (b) 井 道 的 人 工 照 明 設 施,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1.7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操 作 情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機 房 的 狀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ii) 緩 衝 器 受 壓 縮 後, 是 否 自 動 回 復 原 來 (d) 機 房 的 通 風 設 施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c) 設 定 的 位 置? 是 否 (e) 機 房 門 或 活 板 門 是 否 裝 上 合 適 的 鎖, 以 符 合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第 及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b) 對 重 裝 置 緩 衝 器 ( 如 有 裝 設 ) 當 機 廂 空 載, (f) 通 往 所 有 設 備 項 目 的 安 全 通 道,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對 重 裝 置 以 額 定 速 度 或 以 計 算 緩 衝 器 行 程 的 速 度 以 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是 否 與 緩 衝 器 接 觸 時, 操 作 情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不 適 用 是 否 若 否, 請 說 明 詳 情 (g) 井 道 緊 急 門 ( 如 有 裝 置 ) 是 否 符 合 升 降 機 10. 防 止 蠕 動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第 3.2 項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是 否 防 止 蠕 動 裝 置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提 供 獲 得 豁 免 ( 如 有 ) 的 文 件 ( 只 需 副 本 ), 以 便 參 考 不 適 用 是 否 (h) 11. 負 載 循 環 測 試 (i) 是 否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設 有 閉 路 電 視 攝 錄 機, 並 在 * 管 理 處 及 機 房 設 有 閉 路 升 降 機 在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全 程 行 走 昀 少 0.5 小 時, 且 在 中 途 停 站 啟 動 率 電 視 顯 示 器? 不 適 用 是 否 相 等 於 第 1 項 所 建 議 的 每 小 時 啟 動 次 數 的 情 況 下, 操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12. 一 般 檢 查 ( 升 降 機 工 程 ) (a) 機 廂 內 是 否 展 示 了 昀 高 載 重 量, 且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 4-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53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4.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於 年 月 日 為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並 無 發 現 明 顯 毛 病 及 安 全 操 作 本 人 且 證 實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二 部 份 工 程 守 則, 以 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的 規 定, 惟 下 列 各 項 除 外 ( 如 有 : 請 註 明 ) 除 外 項 目 : 本 檢 驗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是 上 述 日 期 進 行 檢 驗 的 準 確 記 錄 註 : 設 計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工 程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姓 名 及 註 冊 號 碼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簽 署 日 期 - 5-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54 附 錄 XI 的 附 件 C 附 件 C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55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測 試 及 檢 驗 報 告 1. 裝 置 詳 情 (c) 梳 齒 及 終 端 導 軌 是 否 調 校 得 宜? 是 否 (d) 制 動 器 是 否 經 過 檢 驗 並 證 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地 點 ( 地 址 ) (e) 是 否 設 有 輔 助 制 動 器? 不 適 用 是 否 環 境 :* 室 外 / 室 內 製 造 商 型 號 3. 動 態 測 試 自 動 梯 識 別 編 號 自 動 梯 編 號 傾 斜 角 度 度 額 定 速 度 米 / 秒 (a) 操 作 制 動 器 是 否 已 經 在 * 空 載 / 滿 載 上 行 / 下 行 情 況 下 作 測 試? 是 否 垂 直 提 升 高 度 米 載 客 量 人 / 小 時 停 車 距 離 是 毫 米 上 下 梳 齒 板 之 間 的 展 現 梯 級 數 量 (b) 輔 助 制 動 器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左 右 扶 手 帶 中 線 的 距 離 毫 米 (c) 限 速 裝 置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在 自 動 梯 兩 端 的 梯 級 同 時 以 水 平 移 動 的 長 度 毫 米 4. 驅 動 電 動 機 的 電 流 測 試 合 約 所 定 電 源 : 伏 特 赫 茲 相 扶 手 板 類 別 :* 不 透 明 / 強 化 玻 璃 / 其 他 驅 動 電 動 機 製 造 商 : 編 號 : 電 動 機 所 在 位 置 :* 在 構 架 內 / 在 構 架 外 測 試 時 電 壓 : 額 定 功 率 : 是 否 有 黃 線 設 於 * 邊 沿 / 前 沿 / 後 沿? 是 否 是 否 有 抽 水 泵 設 於 * 上 / 下 檢 修 台? 是 否 過 載 保 護 方 式 : 是 否 設 有 遙 控 監 察 設 施? 是 否 三 相 斷 路 器 */ 運 行 電 流 ( 安 培 ) 2. 靜 態 檢 驗 在 每 一 相 位 的 過 載 保 護 */ 上 行 下 行 其 他 空 載 (a) 梯 級 梯 級 是 否 已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第 四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是 否 機 房 / 電 插 座 是 否 獨 立 供 電? 是 否 製 造 商 型 號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5. 間 隙 梯 級 闊 度 毫 米 梯 級 深 度 毫 米 (a) 梯 級 之 間 的 間 隙 是 否 不 超 過 6 毫 米? 是 否 梯 級 高 度 毫 米 (b) 梯 級 與 裙 板 之 間 的 間 隙 是 否 均 不 超 過 4 毫 米? 是 否 (b) 扶 手 帶 扶 手 帶 是 否 已 根 據 設 計 守 則 第 四 部 分 第 3 項 的 規 定 證 明 合 格? 不 適 用 是 否 製 造 商 型 號 (c) 梯 級 與 兩 邊 裙 板 之 間 的 間 隙 總 闊 度 是 否 不 超 過 7 毫 米? 是 否 (d) 梯 級 上 平 面 與 梳 齒 腳 之 間 的 間 隙 是 否 不 超 過 4 毫 米? 是 否 (e) 地 板 與 進 入 彎 端 的 扶 手 帶 低 位 的 距 離, 是 否 在 0.1 米 至 0.25 米 之 內? 是 否 證 明 書 編 號 及 簽 發 日 期 6. 對 地 絕 緣 電 阻 值 扶 手 帶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毫 米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56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測 試 及 檢 驗 報 告 電 力 系 統 : 兆 歐 安 全 電 路 : 兆 歐 7. 接 地 (a) 所 有 電 線 槽 的 金 屬 外 殼 是 否 均 已 接 地? 是 否 (b) 對 地 昀 高 電 阻 是 否 少 於 0.5 歐? 是 否 8. 半 小 時 運 行 *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在 空 載 情 況 下 運 行, 15 分 鐘 * 向 上 / 向 前 然 後 15 分 鐘 * 向 下 / 向 後 觀 察 所 得 : 是 否 9. 一 般 檢 查 (*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工 程 ) 下 列 已 裝 配 的 裝 置, 是 否 經 檢 查 以 確 定 運 作 正 常? (a) 緊 急 制 動 開 關 掣 是 否 (b) 斷 梯 級 鏈 裝 置 是 否 (c) 斷 驅 動 * 鏈 / 帶 裝 置 是 否 (d) 扶 手 入 口 開 關 是 否 (e) 防 逆 轉 裝 置 是 否 (f) 梳 齒 板 開 關 是 否 (g) 操 作 制 動 器 是 否 (h) 梯 級 下 彎 裝 置 是 否 (i) 裙 板 開 關 是 否 (j) 相 位 保 護 裝 置 是 否 (k) 限 速 裝 置 不 適 用 是 否 (l) 斷 扶 手 帶 裝 置 不 適 用 是 否 (m) 輔 助 制 動 器 不 適 用 是 否 (ii) 因 相 鄰 建 築 物 所 做 成 的 障 礙 及 交 叉 自 動 梯 而 設 立 的 防 護 擋 板 不 適 用 是 否 (iii) 自 動 梯 扶 手 帶 旁 的 堅 固 圍 欄 不 適 用 是 否 (iv) 機 房 門 上 的 告 示? 不 適 用 是 否 (b) 層 站 無 障 礙 區 域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四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c) * 梯 級 / 運 輸 帶 之 上 的 淨 高 度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四 部 分 第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11.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於 年 月 日 為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並 無 發 現 明 顯 毛 病 及 安 全 操 作 本 人 且 證 實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四 部 份, 工 程 守 則, 以 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的 規 定, 惟 下 列 各 項 除 外 ( 如 有 : 請 註 明 ) 除 外 項 目 : 本 檢 驗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是 上 述 日 期 進 行 檢 驗 的 準 確 記 錄 註 : 設 計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工 程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10. 一 般 檢 查 ( 其 他 工 程 )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姓 名 及 註 冊 號 碼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簽 署 (a) 已 妥 善 提 供 以 下 各 項? (i) 為 乘 客 而 設 的 告 示 / 圖 像 是 否 日 期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57 附 件 D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附 錄 XI 的 附 件 D

158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1. 裝 置 詳 情 2.3 對 重 裝 置 安 全 鉗 的 測 試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備 註 : 下 列 測 試 應 在 對 重 裝 置 下 降 時 進 行 地 點 ( 地 址 ) (a) 漸 進 式 類 型 製 造 商 型 號 升 降 機 編 號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空 載, 並 以 * 檢 查 / 額 定 升 降 機 識 別 編 號 行 程 距 離 米 服 務 樓 層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額 定 負 載 千 克 人 額 定 速 度 米 / 秒 或 測 試 時 電 源 伏 特 相 赫 茲 (b) 瞬 時 式 類 型 機 房 位 置 :*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之 上 / 在 井 道 之 下 / 在 旁 邊 / 其 他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空 載,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機 廂 地 板 面 積 平 方 米 機 廂 內 高 度 米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2. 檢 驗 與 測 試 2.4 * 限 速 器 / 安 全 纜 索 / 懸 吊 失 效 裝 置 的 測 試 (a) 機 廂 * 懸 吊 組 件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2.1 限 速 器 (a) 懸 吊 纜 索 類 型 數 量 (ii) 標 稱 直 徑 毫 米 (i) 編 號 懸 吊 纜 索 是 否 巳 經 達 到 工 程 守 則 第 項 所 規 定 的 更 換 要 求? 是 否 (i) 動 作 速 度 ( 米 / 秒 ) (b) 纜 頭 組 合 類 別 : 機 廂 裝 置 標 示 測 量 所 得 對 重 裝 置 電 氣 纜 頭 組 合 是 否 已 經 檢 驗, 並 證 實 操 作 性 能 良 好? 是 否 機 械 2.2 機 廂 安 全 鉗 的 測 試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說 明 怎 樣 測 試 限 速 器 : 備 註 : 下 列 測 試 應 在 機 廂 下 降 時 進 行 * 模 擬 / 自 由 下 落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a) 漸 進 式 類 型 (ii)* 安 全 纜 索 / 懸 吊 失 效 裝 置 觸 發 機 制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100%/125% 額 定 負 載, 並 以 * 檢 查 /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b) 對 重 裝 置 * 不 適 用 / 有 裝 設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限 速 器 請 註 明 速 度 米 / 秒 類 型 編 號 (i) (b) 瞬 時 式 類 型 動 作 速 度 ( 米 / 秒 ) 安 全 鉗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載 有 平 均 分 佈 的 額 定 負 載, 裝 置 標 示 測 量 所 得 並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情 況 下 夾 緊 時,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不 適 用 是 否 電 氣 (c) 進 行 上 述 測 試 時, 停 車 距 離 是 多 少? 停 車 距 離 毫 米 機 械 說 明 怎 樣 測 試 限 速 器 : * 模 擬 / 自 由 下 落 / 實 際 超 速 / 其 他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59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 安 全 纜 索 / 懸 吊 失 效 裝 置 觸 動 機 制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2.10 曳 引 力 的 檢 查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機 廂 會 否 停 頓 (a) 機 廂 空 載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高 層 以 額 定 速 度 上 升 時? (b)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125% 的 重 量 在 升 降 機 內, 並 在 井 道 低 層 以 額 定 速 度 下 降 時? 2.5 (ii) 制 動 器 當 升 降 機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125% 的 重 量,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時, 制 動 器 是 否 能 將 曳 引 機 制 停? 是 否 是 是 否 否 緩 衝 器 的 測 試 3. 一 般 檢 查 (a) 機 廂 緩 衝 器 (a) 在 每 一 層 站 是 否 展 示 了 昀 高 載 重 量 和 警 告 告 示, 當 升 降 機 載 有 額 定 負 載, 對 重 裝 置 以 額 定 速 度 並 且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三 部 分 第 10.1 及 項 的 規 定? 是 否 運 行 並 與 緩 衝 器 接 觸 時, 操 作 情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b) 機 房 內 是 否 展 示 了 緊 急 指 示? 是 否 (c) 機 房 內 是 否 有 足 夠 照 明, 以 便 進 行 保 養 工 作? 是 否 (b) 對 重 裝 置 緩 衝 器 (d) 機 房 內 的 通 風 設 施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當 升 降 機 空 載, 以 額 定 速 度 運 行 並 與 緩 衝 器 接 觸 時, (e) 每 扇 機 房 門 或 活 板 門 是 否 均 符 合 升 降 機 操 作 情 況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作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是 否 (f) 在 控 制 器 前, 是 否 有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深 度 的 淨 空 間? 絕 緣 電 阻 及 接 地 若 否, 請 在 第 4 項 內 說 明 是 否 (a) 升 降 機 電 動 機 兆 歐 (b) 安 全 電 路 兆 歐 (g) 前 往 機 房 及 其 他 所 有 設 備 的 通 道, 是 否 安 全 方 便? 是 否 (c) 對 地 昀 高 連 續 性 電 阻 是 否 低 於 0.5 歐? 是 否 2.8 安 全 接 點 / 電 路 (a) 每 個 層 站 門 的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否 (b) 機 廂 門 接 點 是 否 經 測 試 證 明 在 斷 路 時, 機 廂 不 會 移 動? 是 否 (c) 終 端 層 停 車 開 關 掣 的 操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是 否 (d) 機 房 內 及 井 底 內 的 停 車 裝 置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是 否 (e) 昀 遠 距 離 接 點 ( 鎖 或 按 鈕 ) 的 接 地 是 否 能 觸 發 燒 斷 保 險 絲 或 觸 動 斷 路 器? 是 否 2.9 電 流 及 速 度 的 測 試 ( 在 行 程 中 點 ) 升 降 機 發 動 機 速 度 ( 轉 數 / 分 ) 升 降 機 速 度 ( 米 / 秒 ) 發 動 機 電 力 輸 入 量 ( 伏 特 ) ( 安 培 ) 空 載 下 降 滿 載 上 升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60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4.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於 年 月 日 為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並 無 發 現 明 顯 毛 病 及 安 全 操 作 本 人 且 證 實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第 三 部 份, 工 程 守 則, 以 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的 規 定, 惟 下 列 各 項 除 外 ( 如 有 : 請 註 明 ) 除 外 項 目 : 本 檢 驗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是 上 述 日 期 進 行 檢 驗 的 準 確 記 錄 註 : 設 計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工 程 守 則 指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姓 名 及 註 冊 號 碼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簽 署 日 期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61 附 錄 XII 附 錄 XII 表 格 LE4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報 告

162 表 格 LE4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報 告 ( 註 : 本 表 格 必 須 在 緊 接 檢 驗 完 成 後 24 小 時 內 呈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致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本 人 ( 全 名 ) 為 *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RLE No. )/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REE No. ), 現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第 *24 / 25 / 54 / 55 條, 特 此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本 人 於 (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 / 檢 驗 位 於 下 述 地 點 的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並 認 為 有 關 *(i) 升 降 機 / (ii) 自 動 梯 / (iii) * 升 降 機 的 / 自 動 梯 的 具 體 項 目 ( 如 有 )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新 建 樓 宇 有 人 住 用 的 樓 宇 ( 請 在 其 中 一 類 樓 宇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如 適 用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地 點 : ( 街 名 及 地 區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並 非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原 因 : (*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簽 署 ) 註 1 如 在 檢 驗 中 發 現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不 得 發 出 安 全 證 書 註 2 須 知 會 上 述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有 關 該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狀 況, 並 暫 停 使 用 該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EMSD/LESD Form LE4

163 附 錄 XIII 附 錄 XIII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時 須 予 查 核 的 常 見 異 常 情 況 一 覽 表

164 附 錄 XIII 的 附 件 A 附 件 A - 接 管 升 降 機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下 列 為 升 降 機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常 見 異 常 情 況 例 子 本 一 覽 表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進 行 徹 底 檢 查, 以 找 出 任 何 不 符 合 相 關 安 全 標 準 或 規 定 的 地 方 1. 在 消 防 升 降 機 層 站 門 前 面 裝 上 鐵 閘 或 類 似 閘 門, 阻 塞 升 降 機 入 口 2. 在 消 防 升 降 機 入 口 以 外 的 其 他 升 降 機 入 口 前 面, 裝 上 並 無 按 設 計 守 則 規 定 附 有 聯 鎖 的 鐵 閘 3. 升 降 機 安 裝 時 所 裝 設 的 層 站 門 被 停 止 使 用 ( 即 升 降 機 不 會 停 於 這 些 層 站 ) 4. 沒 有 適 當 調 校 層 站 門 的 鎖 緊 裝 置 ( 即 當 升 降 機 機 廂 並 非 停 於 層 站 的 開 鎖 區 時, 層 站 門 可 從 層 站 一 邊 以 手 動 方 式 打 開 ) 5. 沒 有 適 當 調 校 用 作 確 證 層 站 門 已 有 效 鎖 緊 於 關 閉 位 置 的 安 全 掣, 或 該 安 全 掣 並 非 直 接 操 作 類 型 6. 沒 有 適 當 調 校 用 作 確 證 層 站 門 已 處 於 關 閉 位 置 的 安 全 掣, 或 該 安 全 掣 並 非 直 接 操 作 類 型 7. 層 站 與 機 廂 門 板 ( 關 閉 時 ) 的 間 隙 過 大, 或 層 站 與 機 廂 門 板 及 企 柱 之 間 的 間 隙 過 大 8. 層 站 門 或 機 廂 門 的 關 門 力 度 或 動 能 過 大 9. 驅 動 機 器 的 齒 輪 箱 漏 出 潤 滑 劑, 影 響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運 作 10. 懸 吊 纜 索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 例 如 纜 線 嚴 重 生 銹 或 銹 蝕 斷 支 數 量 過 多, 或 出 現 其 他 嚴 重 異 常 情 況 )

165 附 錄 XIII 的 附 件 A 11. 沒 有 適 當 調 整 驅 動 機 器 的 制 動 器, 或 制 動 器 襯 套 嚴 重 損 耗, 影 響 其 安 全 運 作 12. 斷 相 或 反 相 保 護 裝 置 未 能 有 效 運 作 13. 機 房 內 升 降 機 機 械 可 接 觸 的 活 動 部 分 並 無 防 護, 可 令 人 受 傷 14.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機 身 或 機 廂 吊 架 有 嚴 重 侵 蝕 或 銹 蝕 情 況 15. 消 防 升 降 機 操 作 模 式 失 效 16. 沒 有 妥 善 安 裝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的 護 欄 17. 超 載 感 應 裝 置 並 非 故 障 保 護 類 型 備 註 : a.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相 關 標 準 或 規 定 的 實 施 日 期, 檢 查 升 降 機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或 規 定 b. 註 冊 承 辦 商 接 手 保 養 工 作 時, 應 與 負 責 人 聯 絡, 以 確 定 上 一 位 註 冊 承 辦 商 是 否 有 任 何 保 養 工 程 尚 未 完 成 新 接 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盡 可 能 與 負 責 人 聯 繫, 從 上 一 位 註 冊 承 辦 商 取 得 所 有 必 需 技 術 資 料 或 數 據, 以 進 行 升 降 機 保 養 及 檢 驗 工 作

166 附 錄 XIII 的 附 件 B 附 件 B - 接 管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下 列 為 自 動 梯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常 見 異 常 情 況 例 子 本 一 覽 表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進 行 徹 底 檢 查, 以 找 出 任 何 不 符 合 相 關 安 全 標 準 或 規 定 的 地 方 1.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驅 動 鏈 條 嚴 重 損 耗 或 不 規 則 地 拉 長 2. 上 層 站 或 下 層 站 的 梳 齒 板 嚴 重 損 耗, 或 有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相 鄰 梳 齒 腳 斷 裂 3. 並 無 防 止 乘 客 腳 部 被 夾 住 的 偏 轉 裝 置 4. 兩 個 梯 級 之 間 的 間 隙 過 大, 或 梯 級 邊 緣 與 裙 板 的 間 隙 過 大 5. 自 動 梯 的 扶 手 嚴 重 損 耗 或 破 裂 6. 與 自 動 梯 上 層 站 或 下 層 站 相 鄰 的 捲 閘, 並 無 安 裝 可 在 捲 閘 關 閉 或 開 始 關 閉 時 令 自 動 梯 自 動 停 止 運 作 的 聯 鎖 裝 置 7. 防 護 擋 板 的 尺 寸 不 正 確, 或 沒 有 在 樓 板 交 界 處 安 裝 防 護 擋 板 備 註 : a.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相 關 標 準 或 規 定 的 實 施 日 期, 檢 查 自 動 梯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或 規 定 b. 註 冊 承 辦 商 接 手 保 養 工 作 時, 應 與 負 責 人 聯 絡, 以 確 定 上 一 位 註 冊 承 辦 商 是 否 有 任 何 保 養 工 程 尚 未 完 成 新 接 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盡 可 能 與 負 責 人 聯 繫, 從 上 一 位 註 冊 承 辦 商 取 得 所 有 必 需 技 術 資 料 或 數 據, 以 進 行 自 動 梯 保 養 及 檢 驗 工 作

167 附 錄 XIV 附 錄 XIV XIV.1 升 降 機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必 須 檢 查 的 項 目 XIV.1.1 為 保 持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至 少 必 須 就 下 列 適 用 項 目 按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保 操 作 正 常,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以 修 理 :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升 降 機 曳 引 機 齒 輪 箱 及 軸 承 制 動 器 及 檢 查 制 動 器 釋 放 裝 置 與 盤 車 手 輪 是 否 位 置 正 確 限 速 器 鼓 輪 繩 輪 及 滑 輪 電 動 發 電 機 組 的 換 向 器 及 換 向 環 控 制 器 接 點 聯 鎖 及 減 震 器 選 層 器 對 重 裝 置 導 靴 及 潤 滑 器 升 降 機 井 道 是 否 清 潔 及 井 道 圍 壁 的 狀 況 導 軌 及 固 定 件 限 位 開 關 方 向 開 關 及 其 操 作 裝 置 機 廂 門 及 層 站 門 的 操 作, 包 括 間 隙 底 部 導 向 裝 置 地 坎 突 邊 互 連 鋼 絲 索 或 鏈 條, 以 及 門 操 作 裝 置 (m) 機 廂 導 靴 及 潤 滑 器 張 力 調 整 器 和 門 操 作 齒 輪 (n) 升 降 機 在 啟 動 停 止 及 一 般 運 行 時, 是 否 有 任 何 不 正 常 的 地 方 (o) 機 廂 控 制 器 機 廂 門 開 關 保 險 刀 緊 急 制 動 掣 警 鐘 及 對 講 機 系 統 ; 機 廂 體 裝 嵌 是 否 堅 固 機 廂 內 部 及 地 板 蓋 面 機 廂 照 明 機 廂 通 風 及 平 層 準 確 度 (p) 層 站 按 鈕 顯 示 器 及 消 防 升 降 機 開 關

168 附 錄 XIV (q) (r) (s) (t) (u) (v) (w) 門 鎖 操 作, 包 括 機 廂 門 和 層 站 門 的 電 聯 鎖 及 機 械 聯 鎖 懸 吊 纜 索 補 償 纜 索 / 鏈 條 及 其 定 位 接 件 纜 索 鬆 弛 開 關 安 全 鉗 開 關 斷 帶 或 纜 索 開 關 及 限 速 器 開 關 供 纜 索 伸 展 用 的 對 重 裝 置 間 隙 纜 索 平 衡 器 對 重 磚 塊 的 固 定 件, 以 及 檢 查 安 全 鉗, 確 保 導 向 裝 置 不 受 阻 礙 及 可 自 由 活 動 緩 衝 器 情 況 隨 動 電 纜 及 其 定 位 接 件 安 全 告 示 及 標 誌 XIV.1.2 除 了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在 保 養 時 間 表 內 載 列 的 項 目 外, 負 責 保 養 升 降 機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也 須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如 載 列 於 製 造 商 指 示 內 的 規 定 與 下 文 的 規 定 有 偏 差, 應 以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為 準 ): (a) (b) 控 制 及 監 察 裝 置 除 在 升 降 機 進 行 測 試 期 間 外, 不 應 令 控 制 及 監 察 裝 置 ( 包 括 安 全 設 備 及 安 全 部 件 ) 失 效 或 不 使 用 自 動 裝 置 在 升 降 機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之 前, 應 使 所 有 裝 置 回 復 正 常 操 作 狀 態 潤 滑 為 升 降 機 任 何 部 件 加 潤 滑 劑 時 所 使 用 的 方 式 及 潤 滑 劑 種 類, 必 須 嚴 格 遵 照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如 使 用 其 他 潤 滑 劑, 則 該 等 潤 滑 劑 的 特 性 必 須 與 製 造 商 所 建 議 使 用 的 潤 滑 劑 相 等 應 按 照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保 持 懸 吊 纜 索 和 補 償 纜 索 輕 度 潤 滑 及 清 潔 (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應 已 考 慮 到 纜 索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 限 速 器 纜 索 不 應 在 安 裝 後 加 潤 滑 劑

169 附 錄 XIV 應 嚴 格 遵 照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適 用 指 示 為 導 軌 加 潤 滑 劑 (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應 已 考 慮 到 安 全 鉗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 (c) (d) (e) (f) (g) (h) (i) 線 路 圖 應 在 升 降 機 系 統 的 機 器 間 機 房 控 制 間 或 控 制 室, 備 存 一 份 昀 新 的 升 降 機 系 統 電 力 供 應 及 控 制 電 路 線 路 圖 塗 漆 為 設 備 上 漆 時, 應 小 心 謹 慎, 以 免 影 響 到 升 降 機 任 何 裝 置 的 正 常 運 作 標 誌 及 資 料 牌 設 備 或 部 件 上 的 標 誌 標 貼 告 示 及 資 料 牌 應 完 好 無 缺 及 清 晰 可 讀 安 裝 連 接 裝 置 應 按 照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小 心 鎖 緊 連 接 點 或 安 裝 部 件, 以 免 對 有 關 零 件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損 壞 油 壓 緩 衝 器 須 經 常 檢 查 所 有 油 壓 緩 衝 器 以 確 定 液 壓 油 是 否 足 夠 只 可 使 用 建 議 種 類 及 級 別 的 液 壓 油 為 緩 衝 器 補 注 不 同 品 牌 的 液 壓 油 或 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這 一 點 須 予 小 心 留 意 安 全 鉗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鉗 應 按 照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保 持 潤 滑 (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應 已 考 慮 到 安 全 鉗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 安 全 鉗 的 活 動 部 分 必 須 保 持 整 潔 及 運 作 自 如 須 經 常 檢 查 安 全 鉗 的 夾 緊 爪 與 導 軌 的 間 隙 制 動 器 須 在 正 常 運 作 下 觀 察 驅 動 機 制 動 器 活 動 部 分 的 可 動 度 升 降 機 的 剎 車 距 離 應 至 少 每 年 量 度 一 次, 以 核 實 制 動 器 是 否 有 效 運 作 (j) 限 速 器 須 檢 驗 限 速 器 以 確 保 所 有 封 記 都 保 持 完 好, 並 以 人 手 操 作 限 速 器, 以 確 定 所 有 活 動 部 分, 包 括 夾 纜 爪 及 夾 纜 掣, 均 可 運 作 自 如 限 速 器 限 速 器 纜 索 及 所 有 纜 轆 必 須 沒 有 污 物 或 阻 礙 物

170 附 錄 XIV (k) (l) 機 廂 門 及 層 站 門 機 廂 門 和 所 有 層 站 門 的 機 械 及 電 氣 部 件 均 應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並 按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配 有 與 升 降 機 運 作 相 聯 的 有 效 機 械 聯 鎖 及 電 聯 鎖 必 須 檢 查 電 動 門 是 否 暢 順 及 正 常 運 作, 包 括 關 門 速 度 關 門 力 度 及 動 能, 以 符 合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規 格, 以 及 確 保 不 會 違 反 設 計 守 則 訂 明 的 規 定 平 層 須 檢 查 升 降 機 的 操 作, 以 使 升 降 機 的 平 層 準 確 度 在 不 同 層 站 和 不 同 負 載 的 狀 況 下, 均 能 維 持 在 準 確 平 層, 符 合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的 規 格 XIV.1.3 如 屬 液 壓 升 降 機, 則 須 昀 少 就 下 列 適 用 項 目 進 行 檢 查 並 按 需 要 加 以 修 理 : (a) 柱 塞 及 液 壓 缸 情 況 (b) 平 層 開 關 (c) 喉 管 接 頭 螺 栓 及 夾 件 ; 斷 流 閥 ; 儲 油 器 ; 泵 及 電 動 機 (d) 控 制 閥 導 閥 及 平 層 閥 ; 超 程 及 中 止 裝 置 ; 超 載 安 全 閥 (e) 排 氣 旋 塞 及 防 止 虹 吸 閥 XIV.1.4 除 了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在 保 養 時 間 表 內 載 列 的 項 目 外, 負 責 保 養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也 須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如 載 列 於 製 造 商 指 示 內 的 規 定 與 下 文 的 規 定 有 偏 差, 應 以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為 準 ): (a) 油 缸 檢 查 缸 內 油 的 水 平, 如 有 需 要, 應 調 整 至 接 近 升 降 機 製 造 商 訂 明 的 界 限 須 以 書 面 記 錄 為 系 統 加 注 的 液 壓 油 份 量, 並 保 存 有 關 記 錄 (b) 壓 蓋 填 料 及 密 封 裝 置 如 閥 門 及 液 壓 缸 使 用 壓 蓋 填 料 或 密 封 裝 置, 須 根 據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進 行 檢 驗 及 保 養, 以 防 止 出 現 有 過 多 液 壓 油 滲 漏 的 情 況

171 附 錄 XIV (c) 安 全 閥 須 檢 驗 安 全 閥, 確 保 密 封 裝 置 完 整 XIV.2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必 須 檢 查 的 項 目 XIV.2.1 為 保 持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至 少 須 就 下 列 適 用 項 目 按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保 操 作 正 常,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以 修 理 : (a) 各 梯 級 / 踏 板 之 間, 以 及 梯 級 / 踏 板 和 裙 板 之 間 的 間 隙 (b) 鼓 輪 滑 輪 及 活 動 部 件 (c) 機 房 是 否 清 潔 (d)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運 行 時 有 否 任 何 不 正 常 情 況 (e) 安 全 裝 置, 例 如 裙 板 開 關 扶 手 帶 入 口 開 關 緊 急 停 機 掣 驅 動 鏈 / 梯 級 鏈 斷 裂 安 全 裝 置 梯 級 沉 降 裝 置 梳 齒 板 開 關 等 (f) 主 驅 動 裝 置 系 統 (g) 梯 級 / 踏 板 滾 輪 (h) 扶 手 帶 (i) 制 動 效 率 (j) 梳 齒 板 (k) 潤 滑 泵 及 油 (l) 電 動 機 齒 輪 箱 (m) 照 明 系 統 (n) 樓 層 交 界 處 的 防 護 擋 板 及 任 何 防 止 相 鄰 建 築 物 的 障 礙 物 對 使 用 者 造 成 損 傷 的 安 全 設 施 (o) 安 全 告 示 及 標 誌

172 附 錄 XIV XIV.2.2 除 了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在 保 養 時 間 表 內 開 列 的 項 目 外, 負 責 保 養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也 須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如 載 列 於 製 造 商 指 示 內 的 規 定 與 下 文 的 規 定 有 偏 差, 應 以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為 準 ): (a) 扶 手 帶 破 裂 或 損 壞 的 扶 手 帶 如 會 導 致 乘 客 的 手 或 手 指 被 擠 夾, 便 應 予 以 維 修 或 更 換 扶 手 帶 必 須 拼 接 妥 善, 接 駁 位 不 會 對 乘 客 造 成 手 或 手 指 被 擠 夾 的 危 險 手 或 手 指 保 護 裝 置 如 有 缺 損, 應 予 維 修 或 更 換 (b) 梳 齒 板 梳 齒 板 如 有 任 何 梳 齒 損 毀, 便 應 予 以 更 換 應 調 校 梳 齒 板, 使 其 與 梯 級 面 的 狹 縫 保 持 嚙 合, 令 梳 齒 時 刻 低 於 踏 面 應 定 期 檢 查 梳 齒 板 的 安 全 裝 置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c) (d) 裙 板 梯 級 踏 板 及 運 輸 帶 梯 級 與 裙 板 之 間 的 間 隙 應 符 合 設 計 守 則 的 規 定, 以 防 出 現 乘 客 被 夾 於 梯 級 與 裙 板 間 的 情 況 防 護 擋 板 防 護 擋 板 如 有 缺 損, 應 予 以 更 換 以 防 乘 客 受 傷

173 附 錄 XV 附 錄 XV 表 格 LE9 升 降 機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通 知 書

174 表 格 LE9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升 降 機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通 知 書 ( 註 :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悉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後 的 24 小 時 內 未 能 修 復 緊 急 裝 置, 則 必 須 呈 交 本 表 格 給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致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第 1 部 本 表 格 簽 署 人 ( 全 名 ) 承 辦 商 (RLC No. 發 現 / 獲 悉 的 24 小 時 內 修 復 為 註 冊 升 降 機 ), 特 此 通 知 以 下 升 降 機 的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詳 情 及 該 故 障 將 不 能 於 * 升 降 機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如 適 用 ) - * 升 降 機 的 安 裝 地 點 : ( 街 名 及 地 區 ) * 升 降 機 編 號 : 第 2 部 收 到 通 知 / 獲 悉 緊 急 裝 置 的 故 障 收 到 通 知 / 發 現 故 障 日 期 及 時 間 : ( 日 / 月 / 年 ) ( 時 / 分 ) 處 理 故 障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 日 / 月 / 年 ) ( 時 / 分 ) 緊 急 裝 置 ( 請 在 下 列 維 修 中 的 緊 急 裝 置 加 上 號 ) 警 報 系 統 對 講 裝 置 系 統 ( 對 講 機 )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 緊 急 燈 ) 升 降 機 機 廂 抽 氣 扇 其 他 裝 置, 請 註 明 EMSD/LESD Form LE9

175 第 3 部 未 能 於 發 現 / 獲 悉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修 復 緊 急 裝 置 的 原 因 : 第 4 部 任 何 已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預 計 裝 置 恢 復 功 能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第 5 部 如 對 本 通 知 書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致 電 ( 電 話 號 碼 ) 及 職 位 ) 聯 絡 與 本 公 司 人 員 ( 姓 名 ( 公 司 印 章 )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簽 署 ) ( 須 由 其 中 一 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署 ) 註 : 1 在 暫 停 使 用 和 操 作 升 降 機 期 間, 承 辦 商 應 張 貼 暫 停 告 示 於 升 降 機 的 顯 眼 位 置 或 毗 鄰 的 顯 眼 位 置 EMSD/LESD Form LE9

176 附 錄 XVI 附 錄 XVI 升 降 機 的 定 期 檢 驗 XVI.1 負 責 為 升 降 機 進 行 定 期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昀 少 進 行 下 列 檢 驗 工 作, 以 確 定 升 降 機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 1. 電 動 機 及 其 過 載 保 護 ; 2. 制 動 器 及 制 動 器 部 件, 例 如 制 動 器 輪 鼓 轉 軸 和 聯 動 裝 置, 必 須 確 保 並 無 損 耗 腐 蝕 或 積 聚 污 物, 以 免 影 響 正 常 操 作 ; 3. 控 制 設 備 及 安 全 裝 置 ; 4. 層 站 門 和 機 廂 門 的 機 械 及 電 力 聯 鎖 裝 置 ; 5. 限 速 器 安 全 鉗 及 與 此 有 關 的 其 他 裝 置 ; 6. 在 機 廂 空 載 及 低 速 情 況 下 測 試 緩 衝 器 ; 7. 保 險 刀 / 門 重 開 裝 置 及 門 的 操 作 ; 8. 警 鐘 及 對 講 裝 置 ; 9. 消 防 升 降 機 的 操 作 控 制 ; 10. 絕 緣 電 阻 及 電 氣 連 續 性 ; 11.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迴 路 ; 12. 在 機 廂 空 載 及 低 速 情 況 下 測 試 夾 緊 裝 置 及 棘 爪 裝 置 ; 13. 蠕 動 檢 查 及 電 動 防 蠕 動 系 統 ; 14. 包 括 終 端 裝 置 的 纜 索 或 鏈 條 ; 15. 所 有 繩 輪 包 括 驅 動 輪 及 導 向 輪 ; 以 及 16. 所 配 置 的 任 何 齒 輪 箱 和 發 電 機 XVI.2 測 試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設 備 部 件 及 控 制 及 監 察 裝 置 須 進 行 的 測 試, 包 括 附 錄 XI 指 明 的 適 用 測 試 項 目, 以 及 條 例 第 23 條 ( 檢 驗 有 負 載 的 升 降 機 ) 訂 明 須 予 進 行 的 測 試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升 降 機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177 附 錄 XVI 壞 情 況 按 照 設 計 守 則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升 降 機, 或 因 應 特 別 用 途 而 按 特 定 規 格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升 降 機 ( 例 如 汽 車 升 降 機 ), 其 制 動 器 必 須 每 隔 不 超 逾 五 年 測 試 一 次 就 制 動 器 的 操 作 進 行 測 試 時,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應 以 額 定 速 度 下 行, 其 負 載 則 為 125% 的 升 降 機 額 定 負 載 或 按 特 定 設 計 要 求 所 定 的 負 載 在 其 他 時 段 就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設 備 進 行 測 試 時, 則 須 在 升 降 機 空 載 情 況 下 測 試 制 動 器

178 附 錄 XVII 附 錄 XVII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XVII.1 負 責 為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徹 底 檢 驗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昀 少 進 行 下 列 檢 驗 工 作, 以 確 定 自 動 梯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 1. 電 動 機 及 其 過 載 保 護 ; 2. 安 全 設 備, 特 別 是 制 動 器 及 和 自 動 梯 的 停 車 距 離 ; 3. 控 制 設 備 及 安 全 裝 置 ; 4. 驅 動 組 件, 以 察 看 有 否 損 耗 跡 象, 運 輸 帶 和 鏈 條 有 否 張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 5. 梯 級 踏 板 或 運 輸 帶, 以 察 看 是 否 有 毛 病, 以 及 運 行 和 導 向 是 否 正 確 ; 6. 尺 寸 及 公 差, 確 保 即 使 有 磨 損 仍 能 維 持 規 定 尺 寸 ; 7. 梳 齒 板, 以 察 看 其 狀 況 及 調 校 是 否 恰 當 ; 8. 扶 欄 內 側 傍 板 裙 板 及 裙 板 偏 轉 裝 置 ; 9. 扶 手 帶 ; 10. 防 護 措 施, 用 以 防 止 相 鄰 建 築 物 對 使 用 者 造 成 損 傷, 特 別 是 樓 層 交 界 處 及 交 叉 設 置 的 自 動 梯 ; 11. 絕 緣 電 阻 及 電 氣 連 續 性 ; 以 及 12. 所 使 用 的 標 誌 及 告 示 XVII.2 測 試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設 備 部 件 及 控 制 及 監 察 裝 置 須 進 行 的 測 試, 包 括 附 錄 XI 指 明 的 適 用 測 試 項 目, 以 及 條 例 訂 明 須 予 進 行 的 測 試 進 行 測 試 後, 必 須 確 定 沒 有 出 現 對 自 動 梯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損 壞 情 況

179 附 錄 XVIII 附 錄 XVIII 表 格 LE2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 保 養 / 主 要 更 改 / 拆 卸 工 程 通 知 書

180 表 格 LE2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 保 養 / 主 要 更 改 / 拆 卸 工 程 通 知 書 ( 註 : 本 表 格 必 須 在 不 遲 於 分 包 的 工 程 展 開 前 7 天 呈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如 分 包 工 程 屬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此 表 格 應 在 工 程 展 開 的 日 期 前 遞 交 )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致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第 1 部 本 表 格 簽 署 人 ( 全 名 ) 為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RLC No.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REC No. ), 特 此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有 關 本 通 知 書 第 2 部 分 中 所 述 的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程 已 分 包 給 ( 分 包 商 的 全 名 ) 新 建 樓 宇 有 人 住 用 的 樓 宇 ( 請 在 其 中 一 類 樓 宇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如 適 用 ) X X X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 如 未 有 編 號, 請 填 上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標 記 或 號 碼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地 點 : ( 街 名 及 地 區 ) 第 2 部 ( 請 在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分 包 工 程 加 上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 註 1)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 註 1) 於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 註 1)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 請 概 述 工 程 內 容 ) 其 他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工 程 ( 請 概 述 工 程 內 容 ) 分 包 工 程 預 計 施 工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分 包 工 程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 ( 日 / 月 / 年 ) EMSD/LESD Form LE2

181 第 3 部 ( 請 在 適 用 項 目 加 上 號 ) 承 辦 上 述 * 升 降 機 工 程 /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分 包 商 是.. (a) 註 冊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b) 不 是 註 冊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但 已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8 條 或 第 68 條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有 關 的 分 包 安 排 (c) 其 他, 請 註 明 第 4 部 分 包 商 的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如 對 本 通 知 書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致 電 ( 電 話 號 碼 ) 與 本 公 司 人 員 ( 姓 名 及 職 位 ) 聯 絡 ( 公 司 印 章 ) (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簽 署 ) ( 須 由 其 中 一 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署 ) 註 : 1 分 包 工 程 需 在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下 進 行 2 分 包 商 的 姓 名 和 聯 絡 資 料, 應 載 入 為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內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EMSD/LESD Form LE2

182 附 錄 XIX 附 錄 XIX 表 格 LE27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通 知 書

183 表 格 LE27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通 知 書 註 :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第 40 條 和 第 70 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須 在 知 悉 事 故 後 的 24 小 時 內, 填 寫 下 列 事 故 資 料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1)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透 過 傳 真 : 或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2)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負 責 保 養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 姓 名 : 傳 真 號 碼 : 事 故 概 況 ( 請 在 適 當 空 格 加 上 號 )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升 降 機 主 要 驅 動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 主 電 源 系 統 故 障 除 外 ) 懸 吊 纜 索 斷 裂 制 動 器 超 載 裝 置 或 安 全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升 降 通 道 的 門 所 設 有 的 聯 鎖 裝 置 發 生 故 障 ( 安 全 電 接 點 不 能 接 通 電 路 除 外 ) 運 載 裝 置 的 門 所 設 有 的 聯 鎖 裝 置 發 生 故 障 ( 安 全 電 接 點 不 能 接 通 電 路 除 外 ) 自 動 梯 主 要 驅 動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 主 電 源 系 統 故 障 除 外 ) 制 動 器 梯 級 鏈 驅 動 鏈 或 安 全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其 他 ( 請 註 明 ): 傷 亡 詳 情 事 故 涉 及 的 人 數 : 送 院 人 數 : 死 亡 人 數 : 受 傷 人 數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日 期 : ( 簽 署 或 公 司 印 章 ) EMSD/LESD Form LE27

184 附 錄 XX 附 錄 XX 表 格 LE30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後 暫 停 服 務 通 知 書

185 暫 停 告 示 Suspension Notice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編 號 :( 如 適 用 ) - *Lift / Escalator Location ID.: (if applicable) *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名 稱 Name of Registered *Lift / Escalator Contractor: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Contact Telephone No.: 開 始 暫 停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Start Date and Time of Suspension: 暫 停 的 原 因 : Reason of Suspension: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涉 及 須 呈 報 的 事 故 There was a reportable incident involving the *lift / escalator 有 傷 亡 Casualty 主 要 驅 動 系 統 故 障 Failure of the main drive system 任 何 有 關 制 動 器 超 載 感 應 器 梯 級 鏈 驅 動 鏈 條 安 全 部 件 或 安 全 設 備 的 故 障 Failure of any brake, overload device, step chain, drive chain, safety component, or safety equipment 任 何 有 關 升 降 機 通 道 門 或 升 降 機 運 載 裝 置 門 的 任 何 聯 鎖 裝 置 的 故 障 Failure of any interlocking device for any lift-way door or lift carrier door 其 他 原 因, 請 註 明 Other reason, please specify 擅 自 拆 除 此 暫 停 告 示,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 10,000 元 ) Unauthorized removal of this suspension notice is an offence and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3 ($10,000). EMSD/LESD Form LE30

186 附 錄 XXI 附 錄 XXI 表 格 LE28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187 表 格 LE28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註 :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第 40 及 70 條, 承 辦 商 接 獲 事 故 通 知 後,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未 能 在 接 獲 通 知 該 日 後 的 7 日 內, 提 交 詳 盡 報 告, 則 須 在 接 獲 通 知 該 日 後 的 3 日 內, 呈 交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予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承 辦 商 報 告 檔 號 : 完 成 詳 盡 報 告 預 計 所 需 時 間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在 適 當 空 格 加 上 號 ) (1) 事 故 詳 情 事 故 通 知 收 到 通 知 日 期 : 收 到 通 知 時 間 :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樓 宇 / 擁 有 人 類 型 : * 住 宅 / 商 業 / 工 業 / 酒 店 / 港 鐵 站 / 學 院 / 公 共 設 施 / 領 匯 / 政 府 / 房 委 會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領 事 館 / 其 他, 請 註 明 : (2)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裝 置 的 資 料 升 降 機 用 途 : * 載 客 升 降 機 / 載 貨 升 降 機 / 平 台 升 降 機 / 送 貨 升 降 機 / 汽 車 升 降 機 / 梯 級 升 降 機 / 其 他, 請 註 明 : 升 降 機 類 型 : * 齒 輪 牽 引 升 降 機 / 無 齒 輪 牽 引 升 降 機 / 無 機 房 升 降 機 / 液 壓 升 降 機 / 其 他, 請 註 明 : 驅 動 系 統 類 型 : * 交 流 雙 速 / 交 流 變 壓 / 交 流 變 壓 變 頻 / 直 流 變 壓 / 其 他, 請 註 明 : 控 制 門 型 升 降 機 品 牌 : 額 定 速 度 ( 米 / 秒 ): 服 務 樓 層 : * 繼 電 器 / 單 台 控 制 / 下 集 選 控 制 / 微 處 理 器 / 三 台 並 聯 控 制 / 全 集 選 控 制 / 其 他, 請 註 明 : * 轉 動 門 / 水 平 旁 開 式 轉 動 門 / 水 平 式 中 心 開 / 水 平 式 旁 開 / 直 分 門 / 垂 直 滑 動 門 / 折 叠 式 門 / 網 門 / 其 他, 請 註 明 : 升 降 機 型 號 : 額 定 容 量 ( 公 斤 ): 停 站 數 目 : 自 動 梯 自 動 梯 類 型 : * 自 動 梯 / 輸 送 機 / 其 他, 請 註 明 : 自 動 梯 品 牌 : 額 定 速 度 ( 米 / 秒 ): 自 動 梯 型 號 : 與 水 平 面 形 成 的 傾 斜 角 度 ( 度 ): 提 升 高 度 ( 米 ): 梯 級 闊 度 ( 毫 米 ): EMSD/LESD Form LE28

188 (3) 事 故 的 顯 然 成 因 及 其 他 可 能 成 因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4) 傷 亡 詳 情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事 故 涉 及 的 人 數 : 死 亡 人 數 : 送 院 人 數 : 受 傷 人 數 : 姓 名 [ 年 齡 ]: 性 別 : 聯 絡 電 話 : 國 籍 : 職 業 ( 如 知 悉 ): (5) 事 故 概 述 及 引 致 的 損 毀 ( 如 有 )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6) 在 事 故 發 生 時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詳 情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7) 避 免 同 類 事 故 發 生 的 初 步 工 作 計 劃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報 告 人 姓 名 : RLE/ REE* 號 碼 : 電 話 : 日 期 : ( 註 冊 工 程 師 簽 署 ) EMSD/LESD Form LE28

189 附 錄 XXII 附 錄 XXII 表 格 LE29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詳 盡 調 查 報 告

190 表 格 LE29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詳 盡 調 查 報 告 註 :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第 40 條 及 第 70 條, 承 辦 商 須 在 獲 通 知 發 生 事 故 該 日 後 7 日 內, 提 交 詳 盡 報 告, 或 在 接 獲 通 知 後 3 日 內 及 14 日 內 ( 或 在 署 長 批 准 的 較 長 限 期 內 ), 分 別 把 初 步 報 告 及 詳 盡 報 告 呈 交 予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傳 真 :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在 適 當 空 格 加 上 號 ) 承 辦 商 報 告 檔 號 : (1) 事 故 詳 情 事 故 通 知 收 到 通 知 日 期 : 收 到 通 知 時 間 :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編 號 :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地 點 識 別 編 號 : 樓 宇 / 擁 有 人 類 型 : * 住 宅 / 商 業 / 工 業 / 酒 店 / 港 鐵 站 / 學 院 / 公 共 設 施 / 領 匯 / 政 府 / 房 委 會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領 事 館 / 其 他, 請 註 明 : (2) 升 降 機 / 自 動 梯 裝 置 的 資 料 升 降 機 用 途 : * 載 客 升 降 機 / 載 貨 升 降 機 / 平 台 升 降 機 / 送 貨 升 降 機 / 汽 車 升 降 機 / 梯 級 升 降 機 / 其 他, 請 註 明 : 升 降 機 類 型 : * 齒 輪 牽 引 升 降 機 / 無 齒 輪 牽 引 升 降 機 / 無 機 房 升 降 機 / 液 壓 升 降 機 / 其 他, 請 註 明 : 驅 動 系 統 類 型 : * 交 流 雙 速 / 交 流 變 壓 / 交 流 變 壓 變 頻 / 直 流 變 壓 / 其 他, 請 註 明 : 控 制 門 型 升 降 機 品 牌 : 額 定 速 度 ( 米 / 秒 ): 服 務 樓 層 : * 繼 電 器 / 單 台 控 制 / 下 集 選 控 制 / 微 處 理 器 / 三 台 並 聯 控 制 / 全 集 選 控 制 / 其 他, 請 註 明 : * 轉 動 門 / 水 平 旁 開 式 轉 動 門 / 水 平 式 中 心 開 / 水 平 式 旁 開 / 直 分 門 / 垂 直 滑 動 門 / 折 叠 式 門 / 網 門 / 其 他, 請 註 明 : 升 降 機 型 號 : 額 定 容 量 ( 公 斤 ): 停 站 數 目 : 自 動 梯 自 動 梯 類 型 : * 自 動 梯 / 輸 送 機 / 其 他, 請 註 明 : 自 動 梯 品 牌 : 額 定 速 度 ( 米 / 秒 ): 自 動 梯 型 號 : 與 水 平 面 形 成 的 傾 斜 角 度 ( 度 ): 提 升 高 度 ( 米 ): 梯 級 闊 度 ( 毫 米 ): EMSD/LESD Form LE29

191 (3) 事 故 的 顯 然 成 因 及 其 他 可 能 成 因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4) 傷 亡 詳 情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事 故 涉 及 的 人 數 : 死 亡 人 數 : 送 院 人 數 : 受 傷 人 數 : 姓 名 [ 年 齡 ]: 性 別 : 聯 絡 電 話 : 國 籍 : 職 業 ( 如 知 悉 ): (5) 事 故 概 述 及 引 致 的 損 毀 ( 如 有 )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6) 在 事 故 發 生 時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詳 情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7) 避 免 同 類 事 故 發 生 的 初 步 工 作 計 劃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EMSD/LESD Form LE29

192 (8) 研 究 事 故 成 因 所 採 用 的 分 析 方 法, 以 及 有 關 結 果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9) 事 故 成 因 的 細 節 詳 情 和 解 釋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10) 建 議 的 矯 正 措 施 及 落 實 計 劃 ( 如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頁 書 寫 ) 報 告 人 姓 名 : RLE/ REE* 號 碼 : 電 話 : 日 期 : ( 註 冊 工 程 師 簽 署 ) EMSD/LESD Form LE29

Microsoft Word - COC HKROO App I _Chi_ Jan2012.doc

Microsoft Word - COC HKROO App I _Chi_ Jan2012.doc 附 錄 I 目 錄 項 目 貨 品 描 述 頁 數 (I) 活 動 物 ; 動 物 1 (II) 植 物 2 (III) 動 物 或 植 物 脂 肪 及 油 及 其 分 化 後 剩 餘 的 ; 經 處 理 可 食 的 脂 肪 ; 動 物 或 植 物 蠟 2 (IV) 經 配 製 的 食 品 ; 飲 料 酒 及 醋 ; 煙 草 及 製 成 的 煙 草 代 替 品 2 (V) 礦 產 5 (VI)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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