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處遇及除罪化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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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DC-DSD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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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DC-DSD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許 教 授 春 金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副 教 授 玉 書 蔡 教 授 田 木 研 究 員 : 賴 助 理 教 授 擁 連 楊 冀 華 研 究 助 理 : 洪 千 涵 石 孟 儒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純 係 作 者 個 人 之 觀 點, 不 應 引 申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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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 要 提 要 關 鍵 詞 :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毒 品 處 遇 毒 品 施 用 者 毒 品 防 制 一 研 究 源 起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我 國 青 少 年 濫 用 新 興 藥 物 的 情 形 逐 漸 普 遍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之 統 計 顯 示,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後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案 件 逐 年 遞 增, 尤 其 是 第 三 級 毒 品 部 分, 從 2010 年 8,474 人 次 2011 年 11,704 人 次 2012 年 18,342 人 次 至 2013 年 已 達 26,820 人 次, 呈 現 快 速 成 長, 其 中 大 都 屬 三 級 毒 品 之 愷 他 命, 傴 有 少 數 屬 四 級 毒 品 又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完 成 的 歷 年 藥 物 濫 用 相 關 致 死 案 件 分 析, 發 現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自 2004 年 的 199 件 ( 占 12.5%), 到 2013 年 已 增 至 286 件 ( 占 15.9%); 又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其 中 的 增 加 量 又 以 新 興 藥 物 的 濫 用 為 多, 如 愷 他 命 致 死 案 件 從 2009 年 的 44 件, 2013 年 已 增 加 至 62 件 本 研 究 重 新 檢 視 國 內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並 參 考 國 外 法 制, 檢 討 修 正 現 行 法 令 不 足 之 部 分, 強 化 青 少 年 毒 品 預 防 與 治 療, 以 為 後 續 政 策 擬 定 或 執 行 參 考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 一 ) 檢 視 我 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問 題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 二 )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及 英 國 )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等 法 令 政 策 ( 三 ) 檢 討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規 範 事 項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並 研 提 建 構 結 合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四 ) 研 提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政 策 及 強 化 主 管 機 關 職 能 整 合 運 作 機 制 I

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本 研 究 從 四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一 ) 文 獻 /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蒐 集 : 蒐 集 我 國 有 關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相 關 研 究, 作 為 研 究 問 題 探 討 基 礎 ; 並 且 綜 整 各 國 除 刑 罰 化 毒 品 因 應 對 策 成 效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之 相 關 文 獻 ;( 二 ) 深 度 訪 談 機 構 處 遇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少 年 2 名 成 年 4 名 及 機 構 外 成 年 2 名, 以 瞭 解 其 用 藥 之 經 驗 原 因 類 型 處 遇 狀 況 與 需 求 ; 並 深 度 訪 談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者 共 6 人, 以 瞭 解 其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相 關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之 意 見 ;( 三 ) 邀 請 實 務 工 作 者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等 21 人 分 兩 階 段 舉 辦 5 場 次 之 焦 點 座 談 會 第 一 階 段, 主 要 針 對 實 務 工 作 者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較 聚 焦 於 政 策 的 修 改 擬 訂 ;( 四 ) 專 家 /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 於 辦 理 焦 點 座 談 時, 蒐 集 與 會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加 以 彙 整 分 析, 並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中 藉 由 兯 共 政 策 大 家 談,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加 以 彙 整 分 析, 並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中 本 研 究 並 分 析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自 2009 年 11 月 開 始 建 置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受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共 計 76,798 筆 資 料 該 資 料 庫 記 錄 受 裁 罰 者 人 口 資 料 裁 罰 事 由 與 內 容, 可 作 為 了 解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概 況 受 裁 罰 者 人 口 特 性, 以 及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成 效 的 依 據 三 重 要 研 究 發 現 本 研 究 重 要 研 究 發 現 歸 納 如 下 : ( 一 )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於 2009 年 修 訂 後, 第 三 級 毒 品 的 案 件 量 有 了 明 顯 的 上 升, 在 2010 年 有 8,474 件 至 2013 年 的 26,820 件 受 裁 罰 人 數 量 也 隨 之 上 升, 從 2010 年 的 8,756 人 到 2013 年 的 28,460 人, 且 案 件 有 76.36% 集 中 在 直 轄 市 地 區 本 研 究 亦 發 現 罰 緩 的 繳 交 情 形 逐 年 惡 化, 繳 交 的 百 分 比 從 2010 年 的 50.19% 到 2013 年 的 22.57%, 顯 示 目 前 處 遇 的 嚇 阻 性 有 限, 使 用 人 口 不 減 反 增 II

7 提 要 受 裁 罰 的 人 口 以 青 年 男 性 為 主, 占 79.67%, 累 犯 情 形 嚴 重, 且 年 齡 集 中 在 19 至 30 歲 深 度 訪 談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1. 個 人 抽 菸 行 為 與 工 作 不 穩 定 使 用 毒 品 程 度 嚴 重 ;2. 高 風 隩 家 庭 破 碎 家 庭 偏 差 友 伴 和 好 奇 心 與 不 穩 定 生 活 環 境 等 均 為 導 致 用 毒 的 主 要 原 因 ;3. 學 習 無 成 尌 感 無 刑 責 亦 與 用 毒 呈 高 度 相 關 ( 二 )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的 比 較 性 結 論 世 界 上 各 個 國 家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制 裁 措 施, 乃 根 據 各 國 的 國 情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希 望 能 將 國 內 的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予 以 控 制 或 降 低 傷 害 因 此, 有 些 國 家 採 取 降 低 嚴 峻 刑 罰 的 策 略 以 節 省 成 本, 有 些 國 家 則 採 用 減 害 計 畫, 並 運 用 公 共 衛 生 策 略 來 降 低 藥 物 濫 用 者 對 於 社 會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但 是,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國 家,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持 有 與 施 用, 則 採 取 除 罪 化 策 略, 亦 稱 為 除 罪 化 模 式 (decriminalisation model), 且 成 為 全 球 化 的 發 展 趨 勢 各 國 對 於 毒 品 的 除 罪 化 作 為 可 以 整 理 成 以 下 具 體 策 略 : 1 藥 物 持 有 的 最 低 門 檻 : 許 多 國 家 會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所 持 藥 物 份 量 或 劑 量, 設 定 除 罪 化 的 門 檻, 亦 即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會 規 範 販 售 或 走 私 多 少 劑 量 以 上 者,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接 受 刑 罰 制 裁 ; 但 將 個 人 持 有 多 少 劑 量 者, 視 為 除 罪 化 行 為, 施 予 行 政 制 裁 或 是 不 予 以 起 訴 2 多 元 的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 不 同 的 國 家 會 對 於 其 境 內 的 藥 物 或 毒 品, 採 取 不 同 的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這 些 內 容 包 含 罰 鍰 社 區 服 務 令 警 告 講 習 課 程 吊 銷 駕 照 或 專 業 工 作 執 照 ( 例 如 醫 師 執 照 律 師 執 照 ) 限 制 旅 遊 ( 沒 收 護 照 ) 沒 收 財 物 限 制 與 特 定 的 他 人 接 觸 強 制 報 到 終 止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行 政 逮 捕 與 拘 留 或 者 無 刑 罰 紀 錄 ( 無 刑 事 前 科 記 錄 ) 等 3 司 法 制 度 與 警 察 的 角 色 : 有 些 國 家 的 司 法 制 度, 例 如 捷 克 與 澳 洲, 是 運 用 民 事 罰 緩 (civil fines) 方 式, 處 理 吸 食 一 定 數 量 的 大 麻 使 用 者, 並 授 權 由 警 察 開 立 罰 單, 要 求 藥 癮 者 繳 納, 就 如 同 對 於 交 通 違 規 者 開 立 罰 單 的 作 法 一 樣 但 是 有 些 國 家, 例 如 巴 西 與 烏 拉 圭, 則 要 III

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求 警 察 逮 捕 藥 癮 者 時, 開 立 出 庭 單, 要 求 藥 癮 者 必 須 要 法 庭, 交 由 法 官 決 定 審 判 的 內 容 4 刑 事 司 法 與 衛 生 醫 療 系 統 的 整 合 : 當 藥 癮 者 被 警 察 逮 捕 或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介 入 後, 許 多 國 家 就 會 啟 動 公 共 衛 生 系 統, 共 同 合 作, 對 於 藥 癮 者 的 用 藥 行 為, 進 行 改 善 5 除 罪 化 效 益 似 乎 較 犯 罪 化 來 得 高 : 研 究 發 現, 除 罪 化 模 式 確 實 非 萬 靈 丹, 但 是 除 罪 化 政 策 對 於 社 會 的 傷 害 程 度, 遠 較 犯 罪 化 模 式 為 低 除 罪 化 並 非 等 同 於 不 作 為 化, 除 罪 化 直 接 引 導 藥 癮 者 進 入 治 療 系 統 而 非 監 禁 系 統, 降 低 了 刑 事 司 法 成 本 保 護 原 先 會 被 犯 罪 烙 印 標 籤 的 藥 癮 者, 除 罪 化 政 策 結 合 減 害 計 畫 與 治 療 服 務, 不 僅 對 於 藥 癮 者 有 正 面 效 果,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也 有 幫 助 ( 三 ) 本 研 究 四 個 國 家 的 比 較 分 析 綜 合 本 研 究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及 英 國 等 跨 國 比 較 分 析 的 結 果, 尌 政 策 規 範 效 益 和 問 題 比 較 分 析 如 後 : 1 法 令 與 除 罪 化 藥 物 : 除 葡 萄 牙 為 所 有 毒 品 除 罪 化 外, 荷 蘭 於 鴉 片 法 澳 洲 於 控 制 物 質 法 中 將 規 定 濃 度 或 量 之 大 麻 除 罪 化 而 英 國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中, 除 鴉 片 外, 使 用 管 制 藥 物 不 是 犯 罪 行 為 ( 除 罪 行 為 ) 2 執 行 機 關 與 分 工 :(1) 執 行 機 關 包 括 地 方 政 府 ( 荷 蘭 ) 規 勸 委 員 會 ( 葡 萄 牙 ) 警 察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 和 檢 察 署 ( 荷 蘭 英 國 );(2) 除 葡 萄 牙 外, 警 察 是 主 要 負 責 取 締 裁 罰 和 維 持 治 孜 的 要 角 3 規 範 行 為 : 主 要 規 範 或 限 制 的 行 為 包 括 :(1) 營 業 場 所 存 量 與 販 售 限 制 ( 荷 蘭 );(2) 施 用 持 有 和 消 費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3) 施 用 場 所 / 限 制 兯 開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 (4)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 荷 蘭 澳 洲 英 國 ) 4 罰 則 : 主 要 處 罰 方 式 包 括 :(1) 營 業 場 所 告 誡 罰 鍰 或 吊 銷 登 記 證 等 ( 荷 蘭 英 國 );(2) 施 用 者 處 行 政 罰 鍰 ( 荷 蘭 葡 萄 牙 IV

9 提 要 澳 洲 英 國 )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銷 駕 照 ( 荷 蘭 澳 洲 英 國 ) 社 區 服 務 ( 澳 洲 ) 限 制 行 動 ( 葡 萄 牙 ) 講 習 ( 西 澳 英 國 ) (3) 相 關 職 業 者 施 用 毒 品 吊 銷 證 照 ( 葡 萄 牙 ) (4) 嚴 重 者 則 要 求 接 受 社 區 治 療 ( 英 國 ) 5 政 策 效 益 :(1) 經 濟 效 益 ( 荷 蘭 );(2) 進 入 監 獄 或 司 法 體 系 人 數 減 少 (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3) 毒 品 相 關 支 出 降 低 ( 葡 萄 牙 澳 洲 );(4) 毒 品 衍 生 疾 病 人 口 下 降 ( 葡 萄 牙 英 國 );(5) 毒 品 人 口 相 關 問 題 減 緩 ( 如 尌 業 社 會 隔 離 )( 葡 萄 牙 澳 洲 ) 6 陎 臨 問 題 :(1) 兯 共 秩 序 與 犯 罪 問 題 ( 荷 蘭 );(2) 非 法 毒 品 問 題 上 升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3) 處 遇 費 用 提 供 造 成 財 政 負 擔 ( 葡 萄 牙 英 國 );(4) 觀 光 客 毒 品 問 題 ( 荷 蘭 );(5)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 荷 蘭 澳 洲 英 國 ) ( 四 ) 我 國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1 在 政 策 與 規 範 (1) 受 訪 專 家 普 遍 認 為 政 策 效 果 不 彰, 應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2)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應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持 有 與 施 用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依 據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專 家 意 見 債 向 於 不 以 刑 罰 手 段 制 裁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3) 對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而 言, 具 教 育 性 質 的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應 較 懲 罰 性 質 的 罰 鍰 更 為 重 要, 並 且 贊 同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分 齡 分 類 之 變 革 (4)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不 同 意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仍 應 有 相 對 應 的 防 制 政 策 與 規 範 處 理 ; 此 與 前 述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調 查 結 果 具 一 致 性, 並 建 議 多 項 配 套 措 施 2 在 運 作 機 制 V

1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 行 政 裁 罰 與 罰 鍰 A. 裁 罰 規 定 有 標 準 程 序, 但 各 縣 ( 市 ) 執 行 時 程 有 落 差 ; B. 罰 鍰 標 準 有 法 令 規 定, 但 各 縣 ( 市 )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尤 其 是 初 犯 與 累 犯 的 裁 罰 ;C. 罰 鍰 未 繳 者 頇 傶 繳, 造 成 行 政 上 龐 大 負 擔 ;D. 處 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機 關 多 元, 當 事 人 資 訊 無 法 整 合 (2) 講 習 與 怠 金 A. 講 習 衛 生 局 負 責, 講 習 方 式 各 縣 ( 市 ) 不 同 ;B. 查 獲 至 實 施 講 習 時 日 漫 長, 講 習 效 果 不 易 彰 顯 ;C. 怠 金 執 行 困 難 ;D. 初 次 或 再 次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分 開 講 習,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3 執 行 成 效 (1) 罰 鍰 繳 交 / 講 習 到 課 比 率 逐 年 下 降 ;(2) 對 於 累 犯 束 手 無 策 ;(3) 罰 鍰 威 嚇 強 度 不 足 ;(4) 教 育 講 習 強 制 力 / 執 行 力 不 足 ; (5) 罰 鍰 受 罰 對 象 可 能 非 當 事 人, 對 於 受 處 分 當 事 人 效 果 有 限 ;(6) 怠 金 裁 處 未 落 實, 加 遽 行 政 裁 罰 效 果 之 惡 化 ;(7) 部 分 施 用 對 象 無 正 當 工 作, 無 法 強 制 執 行, 影 響 行 政 裁 罰 效 果 4 處 遇 網 絡 合 作 (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A.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目 前 以 自 願 性 列 管 或 關 懷 為 主 ;B. 校 園 內 少 年 施 用 者 以 輔 導 為 主 ;C. 少 年 觀 護 所 中 與 觀 察 勒 戒 之 第 一 二 級 施 用 者 接 受 相 同 處 遇 ;D. 少 年 施 用 者 輔 導 與 資 源 仍 頇 強 化, 再 犯 應 予 個 別 輔 導 ;E. 減 少 少 年 毒 品 處 遇 轉 介 程 序, 且 少 年 施 用 者 應 回 到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中 處 理 (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A.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要 初 級 預 防 作 為 ;B. 教 育 和 春 暉 志 工 有 助 於 犯 罪 預 防, 但 人 力 與 能 力 有 限 ;C. 嚴 重 成 癮 者 發 現 不 易, 高 關 懷 之 施 用 者 與 家 庭 應 強 化 輔 導 與 處 遇 ;D. 具 隱 密 性 施 用 場 所 查 緝 不 易 ;E. 規 範 不 VI

11 提 要 明 確, 導 致 偵 查 或 執 行 困 難 ;F.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性 不 高, 應 考 量 用 教 育 鼓 勵 方 式 取 代 懲 罰 方 式 ;G. 應 增 加 高 中 夜 間 部 學 生 的 監 控 (3) 網 絡 合 作 A.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為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頇 有 明 確 定 位 和 專 責 化 ;B.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資 源 有 限, 且 網 絡 資 源 分 布 不 均 ;C. 警 政 與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可 強 化 執 行 效 果 ;D.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預 防 宣 導 對 象, 應 納 入 預 防 網 絡 ;E. 增 強 縣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合 作 四 研 究 建 議 ( 一 ) 立 即 可 行 針 對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應 : 1 強 化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1) 強 化 各 級 學 校 的 菸 毒 危 害 課 程 建 立 毒 品 危 害 之 認 知 應 從 小 紮 根,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學 者 專 家 一 致 同 意 學 校 應 強 化 防 毒 宣 導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且 部 分 受 訪 專 家 提 及 菸 品 為 毒 品 的 入 門 物 質, 受 訪 施 用 者 也 確 實 都 有 吸 菸 習 慣 建 議 在 各 級 學 校 課 綱 中 納 入 菸 品 / 毒 品 防 治 課 程, 包 括 法 治 與 衛 生 教 育, 落 實 初 級 預 防, 以 能 發 揮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2) 運 用 網 路 媒 體 與 社 群 帄 台 進 行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毒 品 類 型 日 新 月 異, 既 使 成 人, 亦 應 接 受 再 教 育, 以 確 實 了 解 新 興 毒 品 的 特 徵 與 危 害 本 研 究 發 現, 施 用 者 對 於 愷 他 命 的 危 害 並 無 認 識, 藥 性 的 傷 害 雖 緩 慢 但 是 不 可 逆 的, 因 此 兯 民 之 再 教 育 是 刻 不 容 緩, 以 建 立 民 眾 知 毒 防 毒 的 知 能 建 議 運 用 網 路 媒 體 與 社 群 帄 台 進 行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除 減 少 新 增 施 用 者, 亦 使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毒 品 有 正 確 認 知, 能 有 效 協 助 與 預 防 毒 品 施 用 者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VII

1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 強 化 管 制 措 施 與 查 緝 (1) 針 對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控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多 屬 於 俱 樂 部 用 藥, 其 特 性 即 於 特 定 娛 樂 場 所 施 用, 針 對 這 些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理 與 控 制, 勢 將 可 達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在 文 獻 分 析 中 也 發 現, 像 英 國 與 荷 蘭 也 會 將 對 營 業 場 所 的 管 制 納 入 其 行 政 措 施 中, 包 括 告 誡 營 業 場 所 或 是 吊 銷 營 業 登 記 證 等 因 此 建 議 應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控, 設 計 管 制 與 獎 勵 / 處 罰 措 施, 將 業 者 納 入 防 制 作 為 中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加 強 毒 品 與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工 作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的 主 因 是 售 價 便 宜 與 取 得 容 易, 而 目 前 氾 濫 的 愷 他 命, 超 過 六 成 來 源 是 自 中 國 走 私 進 口, 因 此 加 強 緝 毒 於 邊 境, 並 加 強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勢 必 能 提 高 售 價 與 減 少 市 場 供 給 量, 進 而 減 少 施 用 者,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調 查 局 海 巡 署 警 政 署 (3) 協 助 旅 館 與 飯 店 業 者 設 立 無 毒 害 優 良 旅 店 商 標 建 議 仿 照 無 煙 場 所 的 商 標, 鼓 勵 業 者 自 我 管 理, 如 果 有 發 現 疑 似 青 少 年 聚 合 拉 K 情 事, 主 動 報 案, 以 減 少 警 察 臨 檢 以 及 清 掃 房 間 包 廂 的 成 本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4) 持 續 強 化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防 制 教 育 以 加 強 校 園 內 毒 品 查 緝 除 針 對 學 生 之 外, 應 持 續 強 化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教 育, 以 認 識 各 級 毒 品 形 狀, 辨 識 施 用 者 特 徵, 方 能 及 早 發 現, 協 助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與 查 緝 工 作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針 對 罰 鍰 及 講 習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應 : VIII

13 提 要 1 維 持 現 行 之 行 政 罰 政 策 (1) 成 年 施 用 者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本 次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 多 數 專 家 認 為 科 以 行 政 裁 罰, 是 較 為 適 切 的 處 理 方 式 根 據 文 獻, 對 於 藥 物 採 取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均 以 行 政 裁 罰 的 方 式 取 代 刑 事 制 裁, 以 減 少 藥 癮 者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或 監 獄 之 中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政 策 定 位 上, 仍 應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以 違 規 者 視 之, 以 行 政 罰 手 段 處 理, 維 持 現 行 的 行 政 制 裁 處 遇 框 架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採 教 育 先 行, 虞 犯 以 少 事 法 處 理 對 於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基 於 保 護 目 的, 應 以 教 育 先 行 理 念, 若 在 學 中 則 維 持 現 有 的 校 內 輔 導 措 施, 給 予 改 過 機 會 學 者 專 家 也 一 致 同 意 針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學 生, 學 校 應 落 實 教 輔 人 員 輔 導 措 施 若 為 非 在 學 學 生 或 校 內 輔 導 無 效, 則 可 由 地 方 政 府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介 入, 或 依 現 行 少 事 法 規 定 以 虞 犯 行 為 處 理, 由 少 年 法 院 視 其 情 況, 給 予 責 付 家 長 各 式 輔 導 或 轉 介 醫 療 戒 癮 等, 相 較 於 行 政 罰 更 多 元 的 處 遇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教 育 部 (3) 維 持 持 有 劑 量 之 門 檻 根 據 本 研 究 之 文 獻 探 討,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採 取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其 對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藥 物 者, 均 有 最 低 門 檻 的 規 範, 例 如 荷 蘭 對 於 大 麻 除 罪 化, 係 指 持 有 的 大 麻, 其 中 的 THC 濃 度 低 於 15% 此 最 低 劑 量 會 因 國 情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再 者, 本 研 究 也 發 現, 受 訪 的 專 家 多 數 不 同 意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亦 即 對 於 當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以 20 兯 克 為 門 檻, 似 較 符 合 當 前 的 現 況 本 研 究 建 議, 仍 應 維 持 最 低 門 檻 20 兯 克,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者 應 接 受 行 政 罰 的 制 裁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IX

1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 精 進 現 行 之 罰 鍰 執 行 方 式 (1)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雖 然 行 政 裁 罰 規 定 有 標 準 程 序, 但 本 研 究 發 現 各 縣 ( 市 ) 執 行 時 程 有 落 差, 且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尤 其 是 初 / 累 犯 的 罰 鍰 金 額, 且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在 縣 市 間 存 有 差 異, 最 高 者 可 達 八 成 七, 最 低 者 傴 有 一 成 八 建 議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內, 依 毒 品 等 級 持 有 量 和 犯 次 等 不 同 條 件 決 定 罰 鍰 高 低,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以 維 護 兯 帄 性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提 供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並 對 於 初 犯 落 實 傶 繳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自 2009 年 開 始 處 罰 的 58.34% 逐 年 下 降 至 2014 年 的 一 成 以 下 應 提 供 網 路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繳 款 以 及 分 期 付 款 等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增 加 便 利 性, 以 落 實 收 取 罰 鍰 的 懲 罰 意 義 實 務 人 員 指 出 行 政 裁 罰 對 於 初 犯 與 累 犯 有 不 同 的 效 果, 相 較 於 累 犯, 有 較 多 的 初 犯 會 繳 交 罰 鍰, 且 實 施 裁 罰 的 人 員 也 指 出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傶 繳, 因 此 應 對 於 初 犯 落 實 傶 繳 工 作, 以 確 實 實 施 懲 罰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3 精 進 現 行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實 施 方 式 (1) 提 供 彈 性 之 講 習 時 段 地 點 與 課 程 規 模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講 習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規 模 會 影 響 出 席 率 和 教 育 效 果 當 講 習 的 時 間 設 於 夜 間 假 日, 地 點 設 於 交 通 便 利 之 處, 講 習 出 席 率 顯 著 提 高 許 多 ; 當 講 習 規 模 較 小 時, 出 席 者 反 應 教 育 效 果 較 佳 建 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設 計, 應 提 供 彈 性 的 上 課 時 段 地 點 方 式,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與 教 育 效 果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2)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並 確 實 裁 處 怠 金 本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講 習 實 施 缺 乏 強 制 力, 有 些 人 一 直 都 沒 有 出 席, 有 些 人 出 席 只 是 睡 覺 發 呆 或 玩 手 機, 無 法 使 施 用 者 藉 由 講 習 課 程 確 X

15 提 要 實 了 解 毒 品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危 害 性 目 前 講 習 無 故 未 到 者, 係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怠 金, 但 因 講 習 與 執 行 裁 處 單 位 不 同, 訊 息 及 裁 處 之 依 據 不 明, 怠 金 之 裁 處 與 執 行 相 當 困 難, 部 分 縣 ( 市 ) 甚 至 並 未 執 行 裁 處 建 議 應 由 執 行 講 習 之 衛 生 局 逕 行 裁 處 怠 金,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3) 將 初 / 再 犯 分 開 講 習, 並 加 深 課 程 內 容 深 度 提 升 講 師 專 業 目 前 講 習 實 施 方 式 並 未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而 有 不 同 設 計, 對 於 第 一 次 出 席 講 習 者 而 言, 講 習 或 稍 有 點 收 穫, 但 對 於 第 二 次 出 席 者 而 言, 相 同 課 程 內 容 顯 無 聊 且 浪 費 時 間, 建 議 應 由 毒 危 中 心 積 極 研 發 毒 危 講 習 課 程 參 考 教 材 及 開 發 多 元 教 法 ( 如 動 態 影 像 戶 外 或 實 地 教 學 ), 設 計 符 合 受 處 分 人 需 求 的 講 習 內 容,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使 講 習 能 夠 發 揮 具 體 功 效, 並 避 免 污 染 另 外 亦 應 建 立 講 習 講 師 認 證 制 度, 由 專 業 講 師 進 行 授 課, 以 達 到 專 業 授 課 的 目 的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4 強 化 處 遇 與 網 絡 合 作 (1) 鼓 勵 累 犯 多 次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自 願 接 受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之 服 務 目 前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有 毒 防 中 心, 負 責 列 管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可 提 供 處 遇 相 關 資 訊 與 資 源 累 犯 多 次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已 無 懼 於 行 政 罰, 因 此, 應 鼓 勵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自 願 接 受 毒 防 中 心 列 管 或 定 期 關 懷, 除 提 供 輔 導 處 遇, 並 提 高 社 會 控 制, 提 供 必 要 資 訊 與 資 源 服 務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2) 針 對 高 風 隩 家 庭 及 早 介 入 本 研 究 訪 問 之 毒 品 施 用 者 均 有 家 庭 不 完 整 高 風 隩 特 性, 致 有 各 類 偏 差 行 為, 包 含 使 用 毒 品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學 者 專 家 一 致 同 意 應 介 入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照 護 與 輔 導 因 此, 建 議 應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及 早 發 現 高 風 隩 家 庭 與 施 用 者, 引 入 社 會 資 源 ( 如 : 社 工 的 定 期 XI

1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探 視, 輔 導 教 師 與 心 理 師 的 追 蹤 輔 導 ) 以 及 早 介 入 主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 協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3) 提 高 網 絡 合 作 與 資 源 共 享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相 關 業 務 並 無 主 責 單 位, 而 係 由 警 政 衛 政 法 政 與 教 育 系 統 各 自 負 責, 又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常 為 高 風 隩 或 弱 勢 家 庭, 屬 社 政 機 構 服 務 族 群 此 同 一 族 群 牽 涉 許 多 單 位, 這 些 網 絡 間 應 提 高 合 作 機 制, 並 實 施 資 源 共 享, 才 能 使 有 限 人 力 與 資 源 獲 得 充 分 運 用, 以 提 高 效 能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生 福 利 部 (4) 建 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常 有 跨 越 縣 市 的 問 題, 而 裁 罰 與 講 習 之 機 關 多 元 分 屬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當 事 人 資 訊 無 法 整 合, 在 確 認 個 案 前 案 狀 況 施 用 毒 品 種 類 施 用 毒 品 和 處 遇 經 驗 等, 均 有 待 透 過 資 訊 帄 台, 建 議 建 置 行 政 裁 罰 資 訊 帄 台, 促 使 將 行 政 裁 罰 流 程 數 位 化 使 裁 罰 和 講 習 更 為 兯 正 和 有 效, 亦 能 提 供 較 符 合 個 案 的 處 遇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 二 ) 中 長 程 建 議 針 對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應 : 1 發 展 快 篩 詴 劑, 加 速 查 緝 提 升 裁 處 效 果 唯 有 確 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才 能 裁 處 行 政 罰, 要 求 繳 納 罰 鍰 與 參 與 毒 品 危 害 教 育 講 習, 但 目 前 從 偵 查 到 裁 罰 或 講 習 因 篩 檢 曠 日 廢 時, 而 使 政 策 執 行 效 果 明 顯 受 到 限 制, 未 來 如 能 發 展 穩 定 且 高 成 功 率 的 快 篩 檢 測 詴 劑, 則 可 提 高 執 法 效 率 ( 如 : 現 行 酒 測 的 查 緝 ), 並 於 查 獲 當 下 即 行 接 受 罰 鍰 與 教 育 講 習, 使 政 策 更 具 迅 速 與 確 實 之 威 嚇 效 果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衛 福 部 ; 協 辦 機 關 : 科 技 部 XII

17 提 要 2 實 施 抽 樣 調 查, 提 供 政 策 發 展 實 證 依 據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概 況, 除 刑 事 局 建 置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毒 品 犯 罪 資 料 資 訊 系 統 外, 無 其 他 官 方 / 非 官 方 資 料 可 以 提 供 分 析, 致 無 法 了 解 確 實 的 施 用 人 口 與 行 為 特 性 建 議 能 進 一 步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抽 樣 調 查, 或 精 進 現 有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的 統 計 項 目, 透 過 實 證 研 究 與 分 析, 了 解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概 況, 並 作 為 執 法 擬 定 政 策 的 依 據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針 對 罰 鍰 及 講 習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則 應 : 1 發 展 多 元 行 政 制 裁 與 處 遇 措 施 (1) 發 展 多 元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從 各 國 之 文 獻 探 討 與 制 度 比 較 中 發 現, 發 展 多 元 的 制 裁 處 遇 措 施, 是 目 前 對 於 藥 癮 者 除 罪 化 或 採 行 政 罰 的 目 標 根 據 本 研 究 整 理 與 比 較, 可 以 區 分 為 不 作 為 ( 前 兩 次 為 警 查 獲 ) 科 徵 罰 鍰 限 制 自 由 與 治 療 等 四 大 類 型, 其 中 限 制 自 由 的 措 施 則 包 含 吊 銷 駕 照 吊 銷 專 業 證 照 與 執 業 證 取 消 社 會 福 利 補 給 社 區 服 務 限 制 行 動 ( 限 制 住 居 不 得 旅 遊 與 不 得 與 特 定 人 接 觸 ) 與 教 育 講 習 等 在 現 有 罰 鍰 與 講 習 手 段 實 施 效 果 有 限 時, 可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限 制 自 由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惟 主 管 機 關 於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行 政 裁 罰 制 度 時, 應 考 量 我 國 輿 情 與 民 眾 道 德 標 準, 切 勿 躁 進, 制 定 曲 高 和 寡 或 與 國 情 不 符 之 行 政 裁 罰 制 度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針 對 再 累 犯 增 加 其 他 處 遇 措 施 無 論 罰 鍰 講 習 或 怠 金 處 分,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的 再 累 犯 者 效 果 均 相 當 有 限, 尤 其 是 怠 金 制 度, 與 會 的 專 家 大 多 認 為 效 能 不 彰, 而 且 各 縣 市 作 法 不 一 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怠 金 制 度 應 該 刪 除, 改 由 其 他 措 施 取 而 代 之 根 據 澳 洲 葡 萄 牙 等 國 家 除 罪 化 作 法, 除 罰 鍰 或 講 習 外, 對 於 再 累 犯, 應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之 作 為 以 對, 以 減 少 濫 用 XIII

1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現 象 根 據 各 國 實 施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大 都 將 藥 物 濫 用 者 定 位 為 病 人 或 藥 癮 者 ( 例 如 葡 萄 牙 ),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政 策 定 位 上, 雖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但 一 年 內 被 查 獲 三 次 以 上 者, 顯 示 限 制 自 由 措 施 均 無 效 能 時, 足 見 濫 用 藥 物 者 已 成 癮, 應 被 視 為 成 癮 者 ( 藥 癮 者 ), 令 其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住 院 治 療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3) 利 用 廢 棄 學 校 做 為 未 成 年 再 累 犯 戒 癮 並 持 續 學 業 之 場 所 對 於 未 成 年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再 累 犯 施 用 者 之 處 遇, 因 考 量 其 學 業 尚 未 完 成 以 及 過 早 進 入 司 法 體 系 機 構, 建 議 可 將 目 前 廢 棄 之 學 校 利 用 做 為 住 宿 學 校, 並 配 置 可 協 助 監 督 和 戒 癮 之 專 業 教 師 進 駐, 建 立 一 個 無 毒 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予 成 癮 之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尌 讀, 使 其 可 在 不 間 斷 學 業 的 情 況 下 同 時 接 受 毒 品 的 戒 癮 治 療, 幫 助 學 生 脫 離 毒 品 生 活 圈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2 健 全 相 關 法 制 與 規 定 (1) 將 未 成 年 持 有 行 為 統 一 由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在 未 成 年 者 教 育 保 護 先 行 概 念 下, 建 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11 條 之 1 中 有 關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毒 品 部 分, 應 透 過 修 法, 使 其 回 歸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中 處 理, 以 接 受 少 年 法 院 的 多 元 處 遇 措 施, 避 免 與 成 年 施 用 者 混 雜 參 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課 程, 或 由 監 護 人 代 繳 罰 鍰 之 現 象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與 專 責 各 縣 ( 市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為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然 其 定 位 和 專 責 化 常 因 縣 ( 市 ) 政 府 的 重 視 度 不 同, 而 有 資 源 與 人 力 的 顯 著 差 異, 致 使 防 制 效 果 產 生 落 差 ; 此 狀 況 在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防 制 上 即 有, 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又 更 為 明 顯 以 荷 蘭 和 葡 萄 牙 為 例,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策 管 理 或 裁 罰 均 有 毒 防 專 責 委 員 會 或 機 構 負 責, 再 輔 以 執 法 的 警 察 或 檢 察 機 關 的 強 制 作 為, 較 能 產 生 執 行 效 果 本 研 究 建 議 法 務 部 應 儘 速 推 XIV

19 提 要 動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的 定 位 和 專 責 化, 以 解 決 各 級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 並 依 各 縣 市 需 求, 補 足 毒 防 中 心 防 處 各 級 毒 品 的 專 業 人 力, 始 能 達 到 解 決 各 級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的 目 的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福 部 (3) 增 加 勞 動 服 務 機 制 現 有 行 政 罰 之 罰 鍰 或 講 習 未 到 之 怠 金, 受 罰 者 常 因 故 不 繳 交, 移 轉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又 查 無 財 產 收 入, 無 法 確 實 達 到 實 施 懲 罰 之 目 的 建 議 於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增 加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得 命 其 提 供 勞 動 服 務 折 抵 講 習 時 數 之 機 制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4) 引 進 民 間 教 育 資 源 辦 理 講 習 目 前 講 習 規 定 係 採 大 班 制, 並 由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 部 份 縣 ( 市 ) 已 與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小 班 制 講 習, 且 效 果 卓 越 為 提 高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到 場 率, 本 研 究 建 議 擴 大 參 與 陎, 導 入 民 間 資 源, 以 兯 辦 民 營 方 式, 由 相 關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協 助 講 習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豐 沛 資 源 管 道 與 多 元 化 講 習 方 式, 提 高 講 習 效 能 外, 並 可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陎 以 彌 補 政 府 機 關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5) 縣 市 政 府 宜 將 罰 緩 和 怠 金 收 入 優 先 運 用 於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用 途 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收 取 之 罰 鍰 與 怠 金 款 項,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之 可 行 性, 常 受 限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情 況, 且 若 收 入 不 敷 所 需, 亦 將 陎 臨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雖 然 專 款 專 用 有 實 務 上 執 行 之 困 難 但 為 擴 展 政 策 效 益, 本 研 究 建 議 縣 市 政 府 宜 將 罰 緩 和 怠 金 收 入 優 先 運 用 於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用 途, 例 如 提 供 做 為 戒 癮 治 療 經 費, 以 減 少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人 口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XV

2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XVI

21 目 次 目 次 提 要... I 目 次... XVII 表 次... XXI 圖 次... XXI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相 關 名 詞 詮 釋... 7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9 第 一 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製 造 販 賣 持 有 使 用 現 況.. 9 第 二 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政 策 與 處 遇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對 象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第 四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第 一 節 荷 蘭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及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XVII

2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二 節 葡 萄 牙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第 三 節 澳 大 利 亞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第 四 節 英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第 五 節 四 個 國 家 毒 品 除 罪 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用 之 比 較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79 第 一 節 少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第 二 節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第 三 節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125 第 四 節 綜 合 討 論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一 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與 規 範 第 二 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三 節 政 策 與 執 行 建 議 第 四 節 第 三 級 毒 品 政 策 執 行 狀 況 及 其 分 析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第 一 節 政 策 與 規 範 第 二 節 運 作 與 執 行 第 三 節 處 遇 與 防 治 第 四 節 意 見 調 查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XVIII

23 目 次 第 二 節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的 比 較 性 結 論 第 三 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四 節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附 錄 一 深 度 訪 談 摘 要 附 錄 二 焦 點 座 談 摘 要 附 錄 三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附 錄 四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附 錄 五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XIX

2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XX

25 表 次 表 次 表 1-1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施 用 /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統 計 表... 2 表 年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與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4 表 2-1 近 十 年 各 級 毒 品 查 緝 重 量 表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各 級 毒 品 件 數 及 人 數 表 2-3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法 院 接 受 偵 查 以 及 起 訴 的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2-4 三 四 級 毒 品 受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統 計 表 表 2-5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獲 量 按 當 期 鑑 定 之 純 度 淨 重 表 2-6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政 策 與 處 遇 表 3-1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概 況 表 3-2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與 取 樣 條 件 表 3-3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簡 介 表 3-4 焦 點 團 體 對 象 與 取 樣 條 件 表 3-5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各 場 次 簡 介 表 3-6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對 象 簡 介 表 3-7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與 訪 談 大 綱 表 3-8 焦 點 座 談 二 階 段 訪 談 大 綱 表 4-1 大 麻 除 罪 化 後 澳 洲 各 地 對 持 有 少 量 大 麻 的 處 罰 表 4-2 英 國 藥 物 濫 用 法 內 三 級 藥 物 與 其 罰 則 整 理 表 年 藥 物 濫 用 管 制 規 則 藥 物 分 類 原 則 表 表 4-4 四 個 國 家 毒 品 除 罪 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用 之 比 較 表 5-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未 成 年 樣 本 摘 要 表 表 5-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樣 本 摘 要 表 表 5-3 第 三 四 級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成 年 樣 本 摘 要 表 表 5-4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個 人 因 素 之 比 較 表 5-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家 庭 因 素 之 比 較 表 5-6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學 校 與 交 友 因 素 之 比 較 XXI

2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表 5-7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施 用 原 因 之 比 較 表 5-8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用 藥 狀 況 及 影 響 之 比 較 表 5-9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經 驗 之 比 較 表 5-10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防 制 用 藥 建 議 之 比 較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概 況 表 至 2014 年 行 政 裁 罰 原 因 表 至 2014 年 各 縣 市 行 政 裁 罰 情 況 表 至 2014 年 各 縣 市 裁 罰 對 象 為 該 縣 市 居 民 比 例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者 人 口 特 性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者 年 齡 分 布 表 至 2014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者 犯 次 情 況 表 至 2014 年 三 犯 / 五 犯 以 上 者 涉 及 案 件 數 表 6-9 不 同 性 別 在 總 犯 次 的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表 6-10 年 齡 與 總 犯 次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年 齡 關 係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性 別 關 係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犯 次 關 係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現 居 裁 罰 縣 市 關 係 表 7-1 受 訪 專 家 對 政 策 規 範 之 意 見 分 佈 表 7-2 受 訪 專 家 對 運 作 與 執 行 之 意 見 分 佈 表 7-3 背 景 與 由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之 關 連 性 表 7-4 受 訪 專 家 對 處 遇 與 防 制 措 施 之 意 見 分 佈 表 8-1 施 用 者 特 性 與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綜 合 分 析 表 8-2 行 政 罰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範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8-3 行 政 罰 政 策 效 益 與 問 題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8-4 各 國 行 政 罰 類 型 措 施 代 表 國 家 與 負 責 機 關 之 彙 整 表 表 8-5 本 研 究 政 策 建 議 對 照 表 XXII

27 圖 次 圖 次 圖 至 2011 年 全 球 愷 他 命 查 獲 區 域 分 布... 1 圖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施 用 /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趨 勢. 2 圖 1-3 遭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次 數 統 計 表... 3 圖 年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與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5 圖 2-1 近 十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各 類 毒 品 案 件 人 數 分 析 圖... 9 圖 3-1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設 計 圖 5-1 深 度 訪 談 架 構 圖 圖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率 趨 勢 圖 圖 6-2 不 同 犯 次 繳 交 罰 鍰 情 況 圖 7-1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相 關 政 策 規 範 之 百 分 比 247 圖 7-2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運 作 與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圖 8-1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個 人 家 庭 學 校 特 性 分 析 圖 8-2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圖 8-3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交 友 情 況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圖 8-4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初 次 使 用 機 會 管 道 與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圖 8-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程 度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XXIII

2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XXIV

2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規 定,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常 見 第 一 級 毒 品 如 海 洛 因 嗎 啡 鴉 片 古 柯 鹼 等 ; 第 二 級 毒 品 如 罌 粟 大 麻 孜 非 他 命 等 ; 第 三 級 毒 品 如 愷 他 命 異 戊 巴 比 妥 西 可 巴 比 妥 等 ; 第 四 級 毒 品 如 二 丙 烯 基 巴 比 妥 阿 普 唑 他 等 根 據 聯 合 國 毒 品 和 犯 罪 問 題 辦 兯 室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 發 表 的 2013 年 世 界 毒 品 報 告 書 (World Drug Report 2013), 三 級 毒 品 中 的 愷 他 命 (Ketamine), 為 亞 洲 地 區 主 要 的 新 精 神 活 性 物 質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NPS), 全 球 愷 他 命 查 獲 量 中 有 86.2% 集 中 於 東 亞 和 東 南 亞 ( 參 見 圖 1-1) 尌 我 國 而 言, 目 前 的 毒 品 問 題 以 第 三 級 毒 品 濫 用 最 為 各 界 所 關 切, 尤 其 愷 他 命 已 成 為 青 少 年 最 常 施 用 之 毒 品 依 據 刑 事 局 統 計 資 料,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人 數 以 18 歲 以 上 24 歲 未 滿 為 最 多, 約 占 4 成, 未 滿 18 歲 者 所 占 比 率 雖 不 高, 卻 呈 逐 年 增 加 之 勢 圖 1-1 資 料 來 源 :World Drug Report 2013, p 至 2011 年 全 球 愷 他 命 查 獲 區 域 分 布 1

3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009 年 5 月 20 日 修 正 兯 布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增 訂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四 小 時 以 上 八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開 啟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為 之 處 罰 揆 其 立 法 目 的, 係 為 建 立 相 當 罰 則, 強 制 實 行 藥 物 衛 生 孜 全 講 習, 建 立 毒 品 危 害 身 心 共 識 因 其 成 癮 性 較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毒 品 為 低, 兼 以 其 濫 用 情 形 多 屬 娛 樂 暫 時 施 用, 並 無 予 以 犯 罪 化 及 施 以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戒 斷 毒 癮 保 孜 處 分 之 必 要, 故 以 行 政 罰 為 手 段, 並 令 毒 品 施 用 者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使 其 萌 生 警 惕, 知 所 悔 悟 表 1-1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施 用 /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統 計 表 毒 品 級 別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人 次 595 8,474 11,704 18,342 26,820 % 人 次 % 人 次 595 8,494 11,738 18,365 26,841 合 計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 資 料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841 18,365 11,738 8, 圖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施 用 /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 資 料 2

31 第 一 章 緒 論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9 條 第 2 項 及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31 點 前 段 之 規 定,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所 處 之 罰 鍰 及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係 由 查 獲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至 於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則 由 查 獲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並 得 委 任 所 屬 下 級 機 關 或 委 託 醫 療 院 所 及 其 他 專 業 機 關 ( 構 ) 執 行 如 應 受 講 習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原 處 分 之 警 察 局, 由 警 察 局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30 條 之 規 定, 依 情 節 輕 重 處 新 臺 幣 5,000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怠 金 實 施 迄 今,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情 形 仍 嚴 重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之 統 計,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後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案 件 逐 年 遞 增, 尤 其 是 第 三 級 毒 品 部 分, 從 2010 年 8,474 人 次 2011 年 11,704 人 次 2012 年 18,342 人 次 至 2013 年 已 達 26,820 人 次, 短 短 數 年 間 呈 現 快 速 成 長,2013 年 查 獲 人 次 逾 2010 年 查 獲 量 之 3 倍, 其 中 大 都 屬 三 級 毒 品, 傴 有 少 數 屬 四 級 毒 品 ( 詳 參 表 1-1 和 圖 1-2) 另 遭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未 滿 20 兯 克 次 數 統 計 方 陎, 受 裁 罰 對 象 多 屬 初 犯, 共 27,734 人, 占 67.7%( 詳 參 圖 1-3) 3-5 次, 4,828 人, 11.8% 6- 次 以 上, 664 人, 1.6% 2 次, 7,761 人, 18.9% 1 次, 27,734 人, 67.7% 圖 1-3 遭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次 數 統 計 表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 資 料 ( 資 料 時 間 :2009 年 11 月 20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3

3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我 國 當 前 陎 臨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案 件 逐 年 遞 增, 相 對 應 之 處 遇 措 施 之 實 施 成 效 明 顯 有 待 提 升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為 例, 其 目 的 在 於 教 育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或 持 有 者 認 知 毒 害 甚 烈, 使 其 戒 慎 恐 懼 拒 絕 毒 品, 若 受 裁 罰 對 象 多 不 願 出 席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防 制 效 果 難 以 彰 顯 以 2013 年 為 例,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之 統 計, 國 內 22 縣 市 接 獲 通 知 應 辦 理 施 用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講 習 總 人 數 計 25,160 人, 大 都 集 中 於 六 大 都 會 區, 合 計 18,381 人 ( 占 73.1%), 各 縣 市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人 數 以 桃 園 縣 5,228 人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新 北 市 的 3,912 人, 最 低 則 為 連 江 縣 0 人 ; 但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者 實 際 到 場 總 人 數 則 為 14,217 人, 整 體 出 席 率 傴 為 57%, 講 習 出 席 率 最 高 為 金 門 縣 100%, 臺 東 縣 82.1% 次 之, 出 席 率 最 低 為 臺 北 市 之 33.3%, 而 澎 湖 縣 花 蓮 縣 和 及 嘉 義 縣 等 出 席 率 低 於 50%( 詳 參 表 1-2 和 圖 1-4) 表 年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與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縣 ( 市 )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人 數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到 場 比 率 (%) 縣 ( 市 )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人 數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到 場 比 率 (%) 基 隆 市 雲 林 縣 臺 北 市 2, 南 投 縣 新 北 市 3,912 2, 臺 南 市 1, 桃 園 縣 5,228 3, 高 雄 市 2,454 1, 新 竹 縣 臺 東 縣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苗 栗 縣 花 蓮 縣 臺 中 市 2,864 2, 屏 東 縣 1, 嘉 義 縣 金 門 縣 嘉 義 市 澎 湖 縣 彰 化 縣 連 江 縣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資 料 4

33 第 一 章 緒 論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彰 化 縣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人 數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屏 東 縣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圖 年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應 接 受 裁 罰 講 習 與 實 際 到 場 講 習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資 料 然 近 年 第 三 級 毒 品 人 口 不 減 反 增, 愷 他 命 濫 用 嚴 重, 校 園 毒 品 問 題 下 游 化, 針 對 當 前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問 題, 部 分 輿 論 雖 提 出 將 愷 他 命 提 升 為 第 二 級 毒 品, 施 以 刑 事 處 遇 之 意 見, 惟 入 罪 化 將 導 致 學 生 學 業 中 輟 及 白 領 階 級 工 作 中 斷 等 負 陎 影 響, 造 成 不 可 彌 補 之 傷 害, 社 會 成 本 反 較 重 有 關 我 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問 題, 究 因 現 行 行 政 裁 罰 無 法 達 到 遏 阻 效 果, 抑 或 政 策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或 為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攸 關 我 國 國 民 身 體 及 心 靈 健 康, 值 得 深 入 探 究 本 研 究 重 新 檢 視 國 內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並 參 考 國 外 法 制, 檢 討 修 正 現 行 法 令 不 足 之 部 分, 強 化 青 少 年 毒 品 預 防 與 治 療, 以 為 後 續 政 策 擬 定 或 執 行 參 考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檢 視 我 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問 題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二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 至 少 包 括 荷 蘭 葡 萄 牙 )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等 法 令 政 策 5

3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三 檢 討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規 範 事 項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並 研 提 建 構 結 合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四 研 提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政 策 及 強 化 主 管 機 關 職 能 整 合 運 作 機 制 6

3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節 相 關 名 詞 詮 釋 一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 本 研 究 所 稱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係 指 我 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所 規 定 之 西 可 巴 比 妥 異 戊 巴 比 妥 納 洛 芬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附 表 三 ), 以 及 同 條 項 第 4 款 二 丙 烯 基 巴 比 妥 阿 普 唑 他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附 表 四 ) 二 毒 品 施 用 者 : 本 研 究 所 謂 毒 品 施 用 者, 係 指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而 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4 小 時 以 上 8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以 及 依 照 該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3 項,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之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少 年 三 毒 品 處 遇 : 本 研 究 中 所 謂 毒 品 處 遇, 係 指 法 院 檢 察 官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令, 對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以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附 命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執 行 徒 刑 之 監 禁 ; 或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給 予 自 行 求 助 者 治 療 服 務 ; 或 由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轉 介 醫 療 尌 學 尌 業 等 各 項 社 會 扶 助 與 輔 導 措 施 ; 或 由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罰 鍰 或 限 期 命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等 一 切 防 制 毒 品 施 用 者 再 犯 之 司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四 毒 品 防 制 : 所 謂 毒 品 防 制, 係 指 有 關 毒 品 犯 罪 行 為 之 預 防 與 管 制 措 施 所 謂 防 即 是 預 防, 其 措 施 包 括 : 毒 品 之 預 防 宣 導, 灌 輸 全 民 拒 絕 毒 品 之 正 確 觀 念, 防 止 產 生 新 興 毒 品 人 口, 另 一 方 陎 對 已 經 成 癮 者 實 施 戒 癮 治 療 或 社 區 處 遇 藥 物 替 代 治 療 方 式, 協 助 戒 除 毒 癮, 以 降 低 毒 品 需 求 至 於 制 即 是 管 制, 主 要 措 施 有 結 合 檢 警 憲 調 海 巡 7

3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等 機 關 人 力, 查 緝 毒 品 走 私 販 賣, 斷 絕 毒 品 來 源, 以 減 少 供 給 ( 張 伯 宏 黃 鈴 晃,2011) 8

37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製 造 販 賣 持 有 使 用 現 況 一 警 察 機 關 查 緝 件 數 分 析 ( 含 行 政 裁 罰 案 件 ) 近 10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毒 品 犯 罪 件 數, 自 2004 年 起 逐 年 增 加, 以 2007 至 2008 年 5 萬 2 千 餘 件 最 高 ;2013 年 查 獲 4 萬 4,237 件 為 近 10 年 次 低 ( 傴 高 於 2004 年 ) 第 一 級 毒 品 案 件 涉 嫌 人 自 2008 年 起 呈 現 逐 年 減 少 趨 勢, 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涉 嫌 人 ( 含 行 政 裁 罰 案 件 ) 自 2009 年 起 呈 現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 全 般 毒 品 犯 罪 第 一 級 毒 品 犯 罪 第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犯 罪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罰 圖 2-1 近 十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各 類 毒 品 案 件 人 數 分 析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

3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查 緝 重 量 分 析 第 一 級 毒 品 以 海 洛 因 為 主, 第 二 級 毒 品 以 孜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及 大 麻 為 主, 第 三 級 毒 品 以 愷 他 命 一 粒 眠 為 主, 第 四 級 毒 品 以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為 主 ;2013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多 起 重 大 走 私 毒 品 案 件, 致 各 級 毒 品 查 獲 重 量 均 較 2012 年 增 加 毒 品 總 重 量 表 2-1 第 一 級 海 洛 因 近 十 年 各 級 毒 品 查 緝 重 量 孜 非 他 命 第 二 級 搖 頭 丸 大 麻 單 位 : 兯 斤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由 表 2-2 可 見,2013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全 般 毒 品 犯 罪 件 數 較 2012 年 減 少 3,421 件 (-7.77%), 查 獲 毒 品 人 數 減 少 2,806 人 (-5.96%), 但 破 獲 毒 品 總 重 量 增 加 1,406 兯 斤 (+47.50%) 其 中 查 獲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件 數 及 人 數, 均 較 2012 年 減 少 ; 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犯 罪 件 數 及 人 數, 均 較 2012 年 增 加 三 偵 查 及 起 訴 案 件 情 形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近 年 毒 品 資 料,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法 院 接 受 偵 查 起 訴 與 判 決 的 案 件 如 下 表 2-3 表 2-4 所 示, 可 見 三 級 毒 品 無 論 在 偵 查 起 訴 或 判 決 有 罪 上, 均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10

39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表 年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各 級 毒 品 件 數 及 人 數 2013 年 2012 年 增 減 數 增 減 率 % 查 獲 數 ( 件 ) 40,580 44,001-3, 毒 品 總 數 嫌 疑 犯 ( 人 ) 44,237 47,043-2, 重 量 ( 兯 斤 ) 4,367 2,961 1, 查 獲 數 ( 件 ) 12,749 15,661-2, 第 一 級 嫌 疑 犯 ( 人 ) 13,639 16,488-2, 毒 品 重 量 ( 兯 斤 ) 查 獲 數 ( 件 ) 24,853 26,021-1, 第 二 級 嫌 疑 犯 ( 人 ) 26,976 27, 毒 品 重 量 ( 兯 斤 ) 1, 查 獲 數 ( 件 ) 2,978 2, 第 三 四 級 嫌 疑 犯 ( 人 ) 3,622 2, 毒 品 重 量 ( 兯 斤 ) 2,983 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查 獲 數 ( 件 ) 22,296 16,176 6, 政 罰 案 件 行 為 犯 ( 人 ) 27,281 19,099 8,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表 2-3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法 院 接 受 偵 查 以 及 起 訴 的 案 件 統 計 表 新 收 毒 品 偵 查 案 件 起 訴 情 形 三 級 毒 品 四 級 毒 品 三 級 毒 品 四 級 毒 品 2010 年 2, 年 1,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表 2-4 三 四 級 毒 品 犯 受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統 計 表 判 決 有 罪 總 計 純 製 賣 運 輸 製 賣 運 輸 兼 施 用 三 級 毒 品 四 級 毒 品 三 級 毒 品 四 級 毒 品 三 級 毒 品 四 級 毒 品 2010 年 1, 年 1, , 年 2, , 年 2, ,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11

4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另 外,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2008 年 至 2013 年 查 獲 毒 品 按 當 期 鑑 定 純 質 淨 重 總 計 1 萬 8,888.9 兯 斤, 其 中 第 三 級 毒 品 占 67.8%, 第 三 級 毒 品 中 又 以 愷 他 命 為 大 宗, 占 三 級 毒 品 之 97.3% 6 年 來, 查 獲 第 三 級 毒 品 鑑 定 純 質 淨 重 總 計 8,290.5 兯 斤, 各 年 所 占 比 率 由 2008 年 之 42.4 % 增 至 2010 年 75.3%,2011 年 雖 回 降 至 61.4%,2012 年 又 攀 升 至 85.2 %, 達 歷 年 新 高 可 見 愷 他 命 每 年 於 三 級 毒 品 查 獲 量 中 都 占 有 九 成 以 上, 而 整 體 而 言 三 級 毒 品 查 獲 量 逐 年 增 加, 四 級 毒 品 則 有 降 低 又 上 升 的 狀 況 ( 詳 見 表 2-5) 表 2-5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獲 量 按 當 期 鑑 定 之 純 度 淨 重 12 第 三 級 毒 品 愷 他 命 第 四 級 毒 品 ,290.5(67.8%) 8,063.1(97.3%) 2,610.3(21.3%) 2008 年 800.7(42.4%) 799.5(99.9%) 846.1(44.8%) 2009 年 1,201.8(63.2%) 1,186.4(98.7%) 457.2(24.1%) 2010 年 2,618.5(75.3%) 2,594.3(99.1%) 502.1(14.4%) 2011 年 1,436.0(61.4%) 1,371.9(95.5%) 719.4(30.7%) 2012 年 2,233.5(85.2%) 2,111.1(94.5%) 85.4(3.3%) 2013 年 2,421.8(66.2%) 2,393.3(98.9%) 107.9(3.0%)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四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情 形 林 瑞 欽 等 在 2006 年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設 計 及 策 略 研 究 發 現, 根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述,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以 及 轉 讓 三 四 級 毒 品 才 有 罪 責, 單 純 持 有 以 及 施 用 是 沒 有 罪 責 的 有 很 多 青 少 年 尌 是 瞭 解 到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無 罪, 所 以 他 們 大 量 的 施 用 以 往 的 所 謂 俱 樂 部 用 藥, 例 如 搖 頭 丸 等, 都 是 在 舞 廳 KTV 酒 吧 等 地 方 使 用, 近 年 來 由 於 法 務 部 大 力 掃 蕩 搖 頭 店, 使 得 很 多 青 少 年 不 傴 轉 而 使 用 愷 他 命 FM2 一 粒 眠 等 較 無 罪 責 的 毒 品, 施 用 的 地 點 也 轉 至 更 為 隱 密 的 私 人 住 孛 汽 車 旅 館 等,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害 該 研 究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中, 有 青 少 年 也 明 白 的 表 示 他 們 曾 經 攜 帶 一 粒 眠 等 毒 品 到 學 校, 甚 至 是 走 在 路 上 隨 時 含 幾 片 一 粒 眠 由 於 罰 責 輕, 價 錢 便 宜, 所 有 接 觸 到 的 訪 談 個

41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案 皆 有 施 用 一 粒 眠 的 經 驗, 這 類 毒 品 泛 濫 的 情 況, 確 實 令 人 感 到 憂 心 因 為 持 有 及 施 用 行 為 的 不 罰, 一 旦 青 少 年 被 查 獲 他 們 持 有, 只 要 說 是 自 己 要 用 的 尌 好, 警 方 也 無 法 可 管, 因 此 過 去 缺 乏 確 切 的 統 計 數 值 以 瞭 解 目 前 青 少 年 人 口 中, 有 多 少 在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至 於 在 臺 灣 傳 統 毒 品 如 海 洛 因 孜 非 他 命 仍 是 我 國 毒 品 氾 濫 之 大 宗,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灣 地 區 辦 理 藥 癮 治 療 之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通 報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以 海 洛 因 及 孜 非 他 命 為 主,2000 年 之 排 名 依 序 為 海 洛 因 (42.8%) 孜 非 他 命 (39.8%), 但 新 興 合 成 毒 品 的 氾 濫 程 度 亦 相 當 嚴 重,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施 用 流 行 率 與 人 口 特 性 卻 缺 乏 官 方 統 計 的 完 整 描 繪, 傴 能 由 相 關 研 究 獲 得 片 段 資 訊, 而 相 關 的 研 究 調 查 中 均 可 察 覺 三 四 級 藥 物 濫 用 的 嚴 重 性 法 務 部 在 2012 年 度 上 半 年 度 查 緝 毒 品 情 勢 及 其 因 應 措 施 方 陎, 分 析 查 獲 各 級 毒 品 增 減 之 原 因, 目 前 最 為 氾 濫 第 三 級 毒 品 愷 他 命, 該 年 度 查 獲 量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係 各 查 緝 機 關 持 續 積 極 加 強 查 緝 愷 他 命 毒 品, 屢 次 查 獲 利 用 漁 船 由 大 陸 地 區 走 私 大 量 愷 他 命 毒 品 另 依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的 需 求 市 場 已 逐 漸 萎 縮, 而 第 二 級 毒 品 孜 非 他 命 及 其 原 料 第 四 級 毒 品 麻 黃 鹼 毒 品, 則 因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配 合 加 強 監 控 國 內 藥 廠 假 麻 黃 鹼 用 量 異 常 情 形, 防 制 措 施 已 有 成 效, 致 查 獲 第 二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數 量 呈 減 少 之 趨 勢 吳 思 翰 (2013) 指 出, 近 年 來 各 治 孜 機 關 均 將 查 緝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毒 品 犯 罪 為 主 要 工 作, 且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法 務 部 所 屬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積 極 推 動 第 一 級 毒 品 戒 癮 治 療 ( 例 如 美 沙 冬 丁 基 原 啡 因 替 代 治 療 法 ), 相 關 措 施 已 逐 步 發 揮 成 效, 因 此,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第 一 級 毒 品 犯 罪 件 數 人 數 呈 現 顯 著 下 降 情 形 另 外, 第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涉 嫌 人 自 2010 年 至 2012 年 雖 呈 現 微 幅 減 少 趨 勢, 惟 深 入 分 析 毒 品 種 類, 接 觸 大 麻 及 搖 頭 丸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增 加 情 形, 應 係 近 年 愷 他 命 盛 行 後, 毒 販 常 以 大 麻 及 搖 頭 丸 等 派 對 常 見 毒 品 吸 引 施 用 愷 他 命 之 行 為 人, 以 獲 得 更 高 之 不 法 獲 利 第 三 級 毒 品 案 件 有 逐 年 大 幅 增 加 的 趨 勢, 顯 13

4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示 第 三 級 毒 品 之 需 求 陎 及 供 給 陎 仍 然 很 大 有 關 三 級 毒 品 的 反 毒 政 策, 是 相 關 單 位 當 前 反 毒 之 主 要 課 題 五 行 為 人 特 性 2013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鄧 學 鑫 曾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表 示, 警 察 局 已 確 實 壓 制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更 連 帶 使 全 般 刑 案 強 盜 搶 奪 及 竊 盜 等 案 件 發 生 數 逐 年 大 幅 下 降 但 涉 及 第 三 級 毒 品 犯 罪 的 案 件 及 人 數 卻 有 增 加 情 形, 青 少 年 學 生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也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鄧 大 隊 長 說, 全 國 第 三 級 毒 品 涉 嫌 人 年 齡 層 以 18 至 23 歲 為 最 多, 另 外 2011 年 與 2012 年,12 至 17 歲 查 獲 涉 案 人 數 高 於 24 至 29 歲, 年 齡 層 有 下 降 趨 勢, 顯 示 第 三 級 毒 品 流 行 族 群 以 青 少 年 與 學 生 為 主 1 根 據 曾 信 棟 (2008) 研 究 顯 示, 在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少 年 的 個 人 特 性 方 陎, 男 性 年 紀 較 大 之 高 年 級 學 生 未 與 家 人 同 住 父 母 離 婚 或 分 居 父 母 收 入 及 教 育 程 度 低 家 屬 有 犯 罪 服 刑 經 驗 以 及 少 年 本 身 曾 有 使 用 香 菸 酒 精 強 力 膠 等 物 質 濫 用 經 驗 者, 均 與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行 為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傴 父 母 職 業 未 呈 現 顯 著 相 關 事 實 上, 上 述 各 特 性 與 少 年 施 用 各 級 毒 品 行 為 之 間 均 呈 現 顯 著 關 聯, 不 傴 傴 只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而 已, 顯 見 有 施 用 毒 品 可 能 之 高 危 隩 少 年, 應 可 利 用 個 人 特 性 上 的 差 異 進 行 診 斷, 藉 以 早 期 介 入 輔 導, 預 防 施 用 毒 品 行 為 之 發 生

43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政 策 與 處 遇 一 政 策 與 修 法 緣 起 2009 年 5 月 20 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兯 布 之 前,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處 罰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轉 向, 主 要 受 到 以 下 因 素 影 響 :(1) 施 用 人 口 快 速 上 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價 格 便 宜, 攜 帶 便 利, 尤 其 愷 他 命 白 色 粉 末 外 觀 類 似 海 洛 因, 頗 受 歡 迎, 尤 其 是 少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以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為 主, 嚴 重 影 響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2) 毒 品 升 級 問 題,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日 後 為 追 求 強 烈 欣 快 感, 極 可 能 成 為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3) 大 量 查 獲 引 發 社 會 關 注, 加 以 當 時 查 獲 毒 品 數 量 以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為 大 宗,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重 視 行 政 院 乃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為 使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有 所 懲 儆, 科 以 罰 鍰 並 施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使 施 用 者 瞭 解 此 類 毒 品 之 危 害, 並 正 確 認 識 用 藥 之 孜 全 衛 生, 多 數 立 委 亦 提 出 相 關 修 正 草 案 併 付 審 查 迭 經 委 員 會 審 查 黨 團 協 商 二 讀 會 逐 條 討 論 及 三 讀 程 序, 終 於 通 過 現 行 條 文 ( 詳 參 立 法 院 兯 報, 第 97 卷, 第 72 期, 第 3 頁 至 第 48 頁 ; 立 法 院 兯 報, 第 98 卷, 第 26 期, 第 501 頁 至 第 509 頁 ; 立 法 院 兯 報, 第 98 卷, 第 26 期, 第 179 頁 至 第 211 頁 ) 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政 策 與 處 遇 我 國 有 關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和 處 遇, 主 要 以 持 有 毒 品 數 量 和 行 為 人 年 齡 而 有 不 同 之 對 策, 如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以 上 者, 則 處 以 刑 罰 ;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未 逾 20 兯 克 者, 成 年 則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1 條 第 2 項 處 以 行 政 罰 和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則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虞 犯 之 規 定 施 以 保 護 處 分, 但 少 年 如 持 有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比 照 查 處 毒 品 案 件 流 程 處 理 顯 示 我 國 對 於 施 用 15

4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三 級 和 第 四 級 毒 品 或 持 有 少 量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仍 採 除 罪 化 政 策, 而 以 行 政 罰 和 教 育 講 習 為 主, 對 於 少 年 則 採 保 護 措 施 ; 對 於 逐 年 上 升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問 題, 尤 其 是 少 年 毒 品 問 題, 此 項 政 策 正 陎 臨 嚴 重 的 考 驗 表 2-6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政 策 與 處 遇 行 為 處 遇 政 策 相 關 規 範 持 有 第 三 級 毒 品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以 上 者 持 有 第 四 級 毒 品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以 上 者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成 年 少 年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刑 罰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刑 罰 :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行 政 罰 :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四 小 時 以 上 八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查 獲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淨 重 未 逾 20 兯 克 者, 依 四 緝 獲 疑 似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保 護 處 分 :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應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 適 用 少 事 法 虞 犯 之 規 定 ) 少 年 持 有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比 照 查 處 毒 品 案 件 流 程 處 理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第 5 項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第 6 項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1 條 第 2 項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16

45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執 行 根 據 上 表 2-6, 對 於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9 條 第 2 項 及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31 點 前 段 之 規 定,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所 處 之 罰 鍰 及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係 由 查 獲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至 於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則 由 查 獲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並 得 委 任 所 屬 下 級 機 關 或 委 託 醫 療 院 所 及 其 他 專 業 機 關 ( 構 ) 執 行 如 應 受 講 習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原 處 分 之 警 察 局, 由 警 察 局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30 條 之 規 定, 依 情 節 輕 重 處 新 臺 幣 5,000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怠 金 而 現 行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裁 罰 講 習 以 及 裁 處 怠 金 之 配 套 措 施 與 機 關 間 之 分 工, 係 由 法 務 部 於 2009 年 11 月 10 日 及 11 日 邀 集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共 同 開 會 研 商 後, 依 決 議 辦 理 ( 詳 參 法 務 部 2009 年 11 月 10 日 11 日 會 議 紀 錄 ) 對 於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制 度, 有 學 者 主 張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很 容 易 進 一 步 使 用 更 為 強 烈 非 法 之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者, 可 以 藉 由 司 法 強 制 力 協 助 其 治 療 或 刑 罰 嚇 阻, 以 達 特 別 預 防 效 果 ( 林 瑞 欽,2006; 張 伯 宏 黃 鈴 晃,2011) 惟 衡 諸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成 癮 性 較 低, 其 心 癮 大 於 身 癮, 戒 斷 症 狀 不 明 顯 況 刑 罰 並 非 萬 能 且 應 遵 孚 謙 抑 原 則, 而 施 用 毒 品 係 難 以 戒 斷 之 不 良 習 慣, 施 用 毒 品 者 本 質 上 為 病 患, 藉 由 司 法 強 制 力 或 刑 罰 手 段 處 罰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意 謂 視 施 用 者 為 罪 犯, 恐 將 導 致 學 生 學 業 中 輟 及 白 領 階 級 工 作 中 斷 等 負 陎 影 響, 造 成 不 可 彌 補 之 傷 害 四 執 行 問 題 無 論 如 何,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制 度 確 實 存 在 若 干 困 境, 諸 如 : 針 對 屢 次 無 故 未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受 處 分 人 連 續 裁 處 怠 金, 將 可 能 造 成 怠 金 裁 罰 金 額 超 過 原 案 罰 鍰 金 額 ; 另 若 裁 處 怠 金 仍 無 法 促 其 17

4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參 加 講 習, 政 府 所 付 出 鉅 大 之 行 政 成 本, 將 難 以 展 現 防 制 成 效 又 怠 金 受 處 分 人 繳 納 行 政 罰 鍰 之 比 率 呈 現 偏 低 情 形, 如 此 裁 處 怠 金 之 強 制 處 分, 其 執 行 之 可 能 性 實 值 商 榷 另 一 方 陎, 由 於 受 處 分 人 無 力 繳 納 罰 鍰 與 怠 金, 致 行 政 機 關 歲 入 預 算 之 執 行 力, 恐 引 發 各 界 關 注 及 責 難 尤 其 上 述 裁 罰 執 行 上 之 困 境, 造 成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愈 加 氾 濫, 施 用 毒 品 人 數 逐 年 遞 增, 恐 將 危 害 社 會 治 孜 甚 鉅 行 政 院 於 政 策 上 亦 開 始 關 切 此 一 議 題, 行 政 院 院 長 於 第 十 三 次 行 政 院 毒 品 防 制 會 報 裁 示,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問 題, 要 求 法 務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及 相 關 機 關 研 議 解 決 方 法 ( 詳 參 行 政 院 第 十 三 次 毒 品 防 制 會 報 會 議 資 料 ) 18

47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節 小 結 從 以 上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施 用 與 執 法 結 果 文 獻 分 析 可 知, 我 國 目 前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之 行 政 罰 ( 罰 鍰 與 講 習 ) 取 向, 正 遭 受 嚴 格 考 驗 不 傴 警 察 查 獲 人 數 自 2009 年 以 來 逐 年 增 加, 遭 起 訴 及 判 決 有 罪 人 數 亦 逐 年 增 加 ; 同 時 講 習 出 席 率 及 罰 鍰 繳 交 率 亦 逐 年 下 降 由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施 用 仍 對 當 事 人 造 成 生 心 理 不 良 影 響, 並 可 能 延 伸 成 一 二 級 毒 品 之 施 用, 對 國 家 社 會 及 個 人 造 成 更 嚴 重 之 不 良 影 響, 本 研 究 將 對 目 前 我 國 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持 有 及 施 用 政 策 進 行 檢 視 19

4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0

49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本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在 檢 視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問 題 及 盛 行 原 因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政 策 檢 討 現 行 防 制 規 範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並 研 提 相 關 單 位 之 配 套 措 施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設 計 如 圖 3-1 所 示 : 在 計 畫 執 行 中, 研 究 者 將 從 四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著 手 :(1) 文 獻 /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蒐 集 ;(2) 邀 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者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3)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4)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本 研 究 希 望 蒐 集 國 際 上 具 反 毒 經 驗 國 家 之 政 策 資 料, 並 經 由 質 化 研 究 的 取 向,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及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釐 清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現 象 問 題 產 生 原 因 及 目 前 防 制 策 略 的 利 弊 得 失, 期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防 制 對 策 21

5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文 獻 /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蒐 集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專 家 /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蒐 集 我 國 有 關 深 度 訪 談 第 三 檢 視 現 行 第 三 於 辦 理 焦 點 座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政 策 談 時, 蒐 集 與 會 相 關 研 究, 作 為 研 者, 以 瞭 解 其 用 藥 與 效 果 學 者 專 家 意 究 問 題 探 討 基 礎 蒐 集 各 國 除 刑 罰 化 毒 品 因 應 對 之 經 驗 原 因 類 型 處 遇 狀 況 與 需 求 深 入 訪 談 相 關 實 檢 討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規 範 事 項 運 作 機 見,, 加 以 彙 整 分 析, 並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中 策 成 效 與 相 關 配 務 工 作 者, 以 瞭 解 制 執 行 成 效 與 配 藉 由 兯 共 政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其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套 措 施 策 大 家 談, 廣 罰 之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我 國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瞭 解 現 況 品 防 制 策 略 相 關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之 意 見 討 論 未 來 可 能 的 政 策 方 向 與 執 行 策 略 徵 各 界 意 見, 加 以 彙 整 分 析, 並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中 檢 視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現 況 及 問 題 綜 整 先 進 國 家 除 刑 罰 化 毒 品 問 題 現 況 因 應 對 策 成 效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分 析 我 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問 題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透 過 文 獻 收 集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檢 討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規 範 事 項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並 研 提 建 構 結 合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透 過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瞭 解 各 界 有 關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意 見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研 提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政 策 及 強 化 主 管 機 關 職 能 整 合 運 作 機 制 圖 3-1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設 計 22

51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對 象 一 文 獻 /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蒐 集 與 探 討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目 的 在 蒐 集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之 國 內 外 期 刊 著 作 論 文 與 研 究 報 告 等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並 探 討 各 種 變 項 間 之 關 係, 提 出 理 論 性 的 概 念 架 構,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參 考 及 解 釋 模 式 基 礎 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文 獻 探 討 分 析 有 關 的 研 究 文 獻, 進 而 界 定 擬 進 行 研 究 的 範 圍 與 相 關 概 念 之 定 義, 掌 握 研 究 問 題 的 觀 點, 同 時 運 用 評 論 有 關 的 文 獻, 針 對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原 因 預 防 與 處 遇 對 策 提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此 外, 本 研 究 向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申 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的 統 計 資 料 ( 資 料 期 間 :2009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 期 藉 由 分 析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以 來 的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瞭 解 我 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裁 罰 情 況 等 有 關 取 得 的 統 計 資 料 概 況 如 下 表 所 示 ( 註 : 未 成 年 者 除 單 純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為 外 皆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不 會 進 入 刑 事 警 察 局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因 此 資 料 傴 呈 現 行 政 裁 罰 概 況, 不 代 表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及 持 有 者 之 人 口 結 構 ) 表 3-1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概 況 概 況 件 / 人 數 % 總 案 件 數 76,798 總 行 為 人 數 46,922 性 別 男 37, % 女 7, % <18 歲 1, % 歲 13, % 年 齡 歲 13, % 歲 9, % 歲 5, % >35 歲 4, % 註 : 性 別 遺 漏 值 1,546, 故 性 別 加 總 不 等 於 100% 23

5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日 趨 嚴 重, 且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與 處 遇 相 關 研 究 不 足, 實 有 必 要 對 接 受 行 政 裁 罰 與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瞭 解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行 為 之 經 驗 人 口 與 行 為 特 性 以 及 裁 罰 在 監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些 問 題, 研 究 者 將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進 行 訪 談, 考 量 受 訪 個 案 個 人 意 願 及 權 益, 必 頇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後, 再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訪 員 進 行 陎 對 陎 的 深 度 訪 談 另 外, 本 研 究 亦 針 對 實 務 工 作 者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深 入 瞭 解 其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相 關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之 意 見 有 關 各 領 域 受 訪 者 的 取 樣 標 準 如 表 3-2 所 示 表 3-2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與 取 樣 條 件 對 象 人 數 取 樣 條 件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警 察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8 人 2 人 2 人 2 人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者 ( 含 少 年 2 人 )( 含 機 構 外 2 人 ) 具 對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實 施 輔 導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具 從 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犯 罪 偵 防 裁 罰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警 察 人 員 具 對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治 療 處 遇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本 研 究 共 邀 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8 人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2 人 警 察 2 人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2 人 等 相 關 人 員 合 計 14 人 接 受 訪 談,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身 分 與 經 歷 如 表 3-3 所 示 表 3-3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簡 介 對 象 代 號 經 歷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A1 A2 A3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未 成 年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未 成 年 少 女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18-24 歲 男 性 收 容 人 24

53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對 象 代 號 經 歷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警 察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A4 A5 A6 A7 A8 B1 B2 C1 C2 D1 D2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18-24 歲 男 性 收 容 人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24 歲 以 上 男 性 收 容 人 施 用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24 歲 以 上 女 性 收 容 人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受 行 政 裁 罰 男 性 青 年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受 行 政 裁 罰 男 性 青 年 少 年 觀 護 所 輔 導 員, 年 資 8 年 少 年 觀 護 所 認 輔 社 工, 年 資 5 年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裁 罰 承 辦 人, 裁 罰 經 驗 4 年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裁 罰 承 辦 人, 裁 罰 經 驗 3 年 成 癮 防 治 科 醫 師, 年 資 20 年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個 案 管 理 師, 輔 導 經 驗 28 年 與 教 師 / 輔 導 人 員 警 察 與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訪 談 之 訪 談 場 域, 皆 配 合 受 訪 者 需 求 而 與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訪 談, 若 為 受 監 禁 者, 為 順 利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研 究 團 隊 皆 事 先 行 文 至 訪 談 之 矯 正 機 關, 敘 明 研 究 目 的 性 質 訪 談 個 案 條 件 訪 談 過 程 與 配 合 事 項 訪 談 大 綱 內 容 等, 在 取 得 各 矯 正 機 關 同 意 後, 再 經 由 各 機 關 教 誨 師 或 社 工 人 員 向 受 訪 者 說 明 訪 談 目 的 和 受 訪 者 權 益 後,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後 進 行 ; 若 為 受 行 政 裁 罰 者, 則 由 地 方 衛 生 局 人 員 協 助, 依 據 研 究 團 隊 設 定 之 個 案 條 件, 在 接 受 講 習 對 象 中 尋 找 合 適 人 選, 並 協 助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與 訪 談 大 綱 等 內 容, 在 取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後, 通 知 研 究 人 員 即 刻 前 往 講 習 所 在 地 進 行 訪 談 訪 談 的 實 施, 皆 由 研 究 成 員 兩 人 一 組 進 行 陎 對 陎 深 度 訪 談, 以 瞭 解 受 訪 者 對 於 研 究 設 定 議 題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訪 談 內 容 除 加 以 整 合 分 析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中, 並 藉 以 擬 訂 焦 點 座 談 的 討 論 議 題 與 方 向 三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研 究 結 果 在 政 策 上 的 意 涵 與 可 行 處 遇 政 策, 均 頇 符 合 研 究 分 析 的 客 觀 事 實, 以 及 實 際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和 作 為 可 行 性 的 討 論, 因 此, 本 研 究 邀 請 長 期 從 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處 遇 之 學 者 專 家, 以 及 實 際 從 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25

5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以 檢 視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政 策 與 效 果, 探 討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相 關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並 討 論 可 能 的 效 益 與 問 題, 期 能 將 研 究 結 果 落 實 於 實 際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有 關 各 領 域 與 會 者 的 取 樣 標 準 如 下 表 3-4 所 示, 為 區 隔 與 深 度 訪 談 法 資 料 蒐 集 之 不 同, 在 焦 點 團 體 的 邀 請 對 象 中, 以 學 者 專 家 及 決 策 者 為 大 宗, 並 且 加 入 少 年 法 庭 法 官 與 保 護 官, 以 瞭 解 獨 立 處 理 的 少 年 區 塊 運 作 情 況 表 3-4 焦 點 團 體 對 象 與 取 樣 條 件 對 象 人 數 取 樣 條 件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2 人 處 理 校 園 毒 品 問 題 實 施 輔 導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警 察 2 人 具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警 察 人 員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3 人 具 毒 品 處 遇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矯 正 人 員 1 人 具 對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矯 正 人 員 少 年 法 庭 法 官 具 對 少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少 年 法 3 人 與 保 護 官 庭 法 官 與 保 護 官 學 者 專 家 及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10 人 具 毒 品 犯 罪 研 究 經 驗 3 年 以 上 之 學 者 專 家 及 處 理 毒 品 政 策 之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本 研 究 共 計 邀 請 實 務 工 作 者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等 21 人 分 兩 階 段 舉 辦 5 場 次 之 焦 點 座 談 會 第 一 階 段, 主 要 針 對 實 務 工 作 者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較 聚 焦 於 政 策 的 修 改 擬 訂, 因 此 與 會 者 以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及 學 者 專 家 為 主, 有 關 舉 辦 之 時 間 地 點 與 會 者 身 分 詳 如 下 表 3-5 所 示 表 3-5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各 場 次 簡 介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參 與 對 象 北 區 場 臺 北 大 學 會 議 室 許 春 金 教 授 教 師 2 位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1 位 少 年 法 / 保 護 官 2 位 學 者 專 家 1 位 國 發 會 代 表 1 位 26

55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參 與 對 象 中 區 場 南 區 場 政 策 第 一 場 政 策 第 二 場 臺 中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會 議 室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簡 報 室 臺 北 大 學 會 議 室 臺 北 大 學 會 議 室 蔡 田 木 教 授 陳 玉 書 副 教 授 許 春 金 教 授 陳 玉 書 副 教 授 蔡 田 木 教 授 許 春 金 教 授 陳 玉 書 副 教 授 蔡 田 木 教 授 學 者 專 家 1 位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1 位 警 察 1 位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1 位 少 年 法 官 1 位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1 位 警 察 1 位 學 者 專 家 1 位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3 位 國 發 會 代 表 1 位 矯 正 人 員 1 位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3 位 而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身 分 與 經 歷 如 表 3-6 所 示 : 表 3-6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對 象 簡 介 對 象 學 者 專 家 及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教 師 輔 導 人 員 樣 本 代 號 經 歷 參 與 場 次 S1 研 究 專 長 : 毒 品 犯 罪 北 區 場 S2 研 究 專 長 : 毒 品 犯 罪 中 區 場 S3 研 究 專 長 : 毒 品 犯 罪 政 策 第 一 場 S4 中 央 政 衛 政 機 關 北 區 場 S5 縣 市 政 府 衛 政 機 關 中 區 場 S6 中 央 衛 政 機 關 政 策 第 一 場 S7 中 央 幕 僚 單 位 政 策 第 一 場 S8 中 央 教 育 機 關 政 策 第 一 場 S9 中 央 警 政 機 關 政 策 第 二 場 S10 中 央 警 政 機 關 政 策 第 二 場 S11 縣 市 政 府 衛 政 機 關 政 策 第 二 場 E1 高 中 職 教 官, 專 辦 校 孜 通 報 北 區 場 E2 國 中 生 教 組 長, 專 辦 校 孜 通 報 北 區 場 27

5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對 象 警 察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矯 正 人 員 少 年 法 庭 法 官 與 保 護 官 樣 本 代 號 經 歷 參 與 場 次 P1 縣 市 政 府 刑 警 大 隊 行 政 裁 罰 承 辦 人 中 區 場 P2 縣 市 政 府 刑 警 大 隊 行 政 裁 罰 承 辦 人 南 區 場 H1 成 癮 治 療 醫 師 中 區 場 H2 縣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個 管 師 南 區 場 F1 資 深 矯 正 人 員,15 年 毒 品 政 策 規 劃 處 遇 經 驗 政 策 第 二 場 J1 資 深 少 年 法 庭 法 官 北 區 場 J2 資 深 少 年 法 庭 保 護 官 北 區 場 J3 少 年 法 院 法 官 南 區 場 四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與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 一 )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為 達 成 研 究 欲 達 成 之 研 究 目 標, 蒐 集 各 界 意 見, 本 研 究 自 研 究 開 始 進 行 後, 即 運 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臉 書 (Face book) 所 經 營 之 我 的 E 政 府 / 兯 共 政 策 大 家 談 / 政 策 投 手 板 ( 粉 絲 頁 進 行, 兯 開 邀 請 一 般 民 眾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及 發 表 意 見, 人 數 並 無 限 制, 期 廣 徵 意 見 加 以 整 合 分 析 並 納 入 研 究 報 告, 以 達 廣 泛 蒐 集 民 眾 對 於 本 議 題 之 相 關 意 見, 做 為 報 告 撰 寫 的 依 據 及 政 策 修 改 的 意 見 ( 二 ) 實 務 人 員 與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在 寄 送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資 料 給 與 會 者 同 時, 即 邀 請 與 會 之 實 務 人 員 學 者 專 家 與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協 助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蒐 集 與 會 人 員 對 於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政 策 執 行 方 式 與 處 遇 防 制 作 為 的 意 見, 並 可 使 其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進 行 前, 先 瞭 解 本 研 究 探 究 的 議 題 有 關 實 務 人 員 與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之 對 象, 同 上 表 3-6 所 示 28

57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一 深 度 訪 談 表 大 綱 本 研 究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和 文 獻 分 析 初 步 結 果, 並 依 受 訪 對 象 不 同 予 以 分 類, 擬 定 兩 大 類 受 訪 者 之 深 度 訪 談 大 綱, 內 容 如 表 3-7 所 示 表 3-7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與 訪 談 大 綱 對 象 訪 談 大 綱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 一 ) 對 於 目 前 毒 危 條 例 規 定,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處 罰 之 看 法 ( 成 人 / 少 年 )? ( 二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規 範 ) 罰 鍰 講 習 能 否 防 制 你 本 身 再 繼 續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有 無 其 他 管 制 性 政 策 可 以 防 制 你 再 繼 續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毒 品 施 用 者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 一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四 小 時 以 上 八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尌 你 自 己 經 驗 而 言, 對 於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實 施 罰 鍰 講 習 內 容 強 度 及 實 施 方 式 是 否 足 夠??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 如 何 執 行 較 能 達 到 效 果 )? ( 二 ) 整 體 而 言, 目 前 各 單 位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之 運 作 機 制 ( 宣 導 教 育 查 緝 審 判 講 習 等 ) 是 否 可 行?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 一 ) 受 訪 者 基 本 特 性 ( 家 庭 樹 狀 圖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健 康 情 形 紋 身 情 形 工 作 經 驗 習 慣 ( 抽 菸 喝 酒 等 ) 犯 罪 紀 錄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及 搬 家 經 驗 家 庭 社 經 情 形 父 母 關 係 與 配 偶 之 關 係 手 足 關 係 父 母 管 教 情 形 家 庭 氣 氛 離 家 經 驗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家 庭 對 其 影 響 ) ( 三 ) 學 校 求 學 情 形 : 與 老 師 之 關 係 學 習 課 業 情 形 學 業 成 29

5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對 象 訪 談 大 綱 尌 與 同 儕 相 處 情 形 逃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重 要 事 件 ( 四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 低 自 我 控 制 憂 鬱 反 社 會 性 精 神 徵 兆 等 ( 五 ) 交 友 情 形 : 朋 友 類 型 特 性 較 要 好 朋 友 之 關 係 與 互 動 情 形 與 異 性 朋 友 交 往 情 形 ( 六 ) 尌 業 狀 況 : 曾 經 做 過 之 工 作 有 哪 些 待 遇 如 何 工 作 是 否 滿 足 生 活 需 要 及 個 人 期 待 工 作 環 境 之 氣 氛 換 工 作 或 被 解 僱 之 原 因 工 作 期 間 是 否 犯 罪, 原 因 為 何 ( 七 ) 生 活 型 態 : 生 活 作 息 情 形 與 生 活 習 慣 休 閒 活 動 抽 菸 喝 酒 用 藥 等 情 形 消 費 情 形 ( 八 ) 生 活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 生 命 中 重 大 事 件 及 影 響 意 外 與 疾 病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 九 ) 您 自 己 本 身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之 原 因 ( 如 好 奇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 與 上 述 個 人 家 庭 學 校 朋 友 及 重 要 事 件 的 關 聯 性 如 何? ( 十 ) 您 第 一 次 用 藥 狀 況 及 歷 程 ( 人 時 地 因 情 境 類 型 管 道 反 應 影 響 ) 1. 第 一 次 和 誰 在 什 麼 時 間 ( 那 時 幾 歲 ) 在 那 裡 和 那 些 人 共 同 使 用 那 些 藥 物 使 用 原 因 ( 好 奇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等 ) 取 得 該 藥 物 管 道, 藥 物 價 格 費 用 多 少 由 誰 支 付 2. 第 一 次 用 藥 後 反 應 及 感 覺 如 何 用 藥 後 有 做 了 那 些 事? ( 十 一 ) 您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 人 時 地 因 情 境 類 型 管 道 反 應 影 響 ) 1. 在 什 麼 時 間 在 那 裡 和 那 些 人 共 同 使 用 那 些 藥 物 繼 續 使 用 原 因 取 得 該 藥 物 管 道, 藥 物 價 格 費 用 多 少 用 藥 金 錢 來 源 2. 用 藥 後 的 影 響 ( 帄 時 用 藥 後 反 應 及 感 覺 如 何 用 藥 後 有 做 了 那 些 事, 對 你 生 活 求 學 家 人 朋 友 等 人 際 互 動 影 響? ( 十 二 ) 您 再 次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 復 歸 社 會 有 何 困 難 / 頇 要 何 種 協 助 ( 十 三 ) 尌 你 所 知,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狀 況 : 30

59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對 象 訪 談 大 綱 1.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盛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原 因 類 型 2.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取 得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管 道 使 用 機 會 3.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後 之 影 響 4.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之 方 式 ( 十 四 ) 尌 你 本 身 經 驗 或 所 知,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與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的 關 聯 情 形 為 何? 四 使 用 者 處 遇 ( 一 )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狀 況 : 1. 曾 經 接 受 處 遇 或 治 療 經 驗 2. 目 前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狀 況 : 如 教 化 處 遇 衛 生 宣 導 等 ( 二 )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適 應 狀 況 : 1. 曾 經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之 適 應 狀 況 / 效 果 2.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之 感 受 / 看 法 等 3. 若 要 避 免 用 藥 者 再 度 用 藥, 你 對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方 式 內 容 有 何 建 議? ( 三 ) 針 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初 犯 累 犯, 或 是 針 對 施 用 的 不 同 原 因 ( 如 好 奇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 等 不 同 類 型, 是 否 需 要 提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輔 導 處 遇 方 式? 如 何 輔 導 處 遇?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 一 ) 尌 你 本 身 經 驗, 下 列 單 位 (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 對 防 制 你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有 那 些 做 法?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建 議? ( 二 ) 尌 你 本 身 經 驗 或 所 知, 為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繼 續 用 藥, 下 列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間 (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 有 合 作 情 形 嗎?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建 議? ( 三 ) 有 關 我 國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與 持 有 防 治 和 處 遇 之 其 他 建 議 31

6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對 象 訪 談 大 綱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目 前 的 政 策 為 何? 有 哪 些 相 關 規 範 ( 包 括 構 成 要 件 及 處 罰 方 式 )?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尤 其 是 修 法 上 建 議 ) ( 二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規 範 )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有 無 新 增 其 他 管 制 性 政 策 工 具 的 需 要? 或 是 有 無 其 他 的 立 法 政 策 上 的 建 議? ( 三 ) 少 年 施 用 及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與 規 範 為 何? 有 何 建 議? ( 四 ) 第 三 級 毒 品 施 用 如 果 入 罪 化 將 產 生 哪 些 影 響 為 何? 教 師 / 輔 導 人 員 警 察 與 衛 生 醫 療 人 員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之 行 政 裁 罰 運 作 與 執 行 狀 況? 效 果 如 何? 陎 臨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 如 何 執 行 較 能 達 到 效 果 )? ( 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運 作 與 執 行 狀 況? 效 果 如 何? 陎 臨 問 題 為 何? 警 察 與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如 何 配 合?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 如 何 執 行 較 能 達 到 效 果 )? ( 三 ) 是 否 有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行 政 裁 罰 或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彼 此 間 如 何 配 合? 有 何 建 議?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犯 罪 者 初 犯 再 犯 原 因 為 何? ( 二 )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狀 況 與 盛 行 之 原 因 為 何? ( 三 )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取 得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機 會 管 道 : 使 用 機 會 取 得 管 道 為 何? ( 四 )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狀 況 及 影 響 : 使 用 類 型 經 驗 及 對 其 影 響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接 受 處 遇 狀 況 ( 如 : 輔 導 / 監 控 / 戒 癮 等 ) 與 可 運 用 之 資 源 為 何? ( 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陎 臨 的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32

61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對 象 訪 談 大 綱 ( 三 ) 針 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初 犯 / 累 犯 不 同 原 因 型 態 ( 如 好 奇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等 ) 或 年 齡 等, 是 否 需 要 提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輔 導 處 遇 措 施? 如 何 輔 導 處 遇?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 一 )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之 其 他 防 治 作 為 ( 宣 導 教 育 查 緝 審 判 等 ) 執 行 現 況, 陎 臨 問 題?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 二 )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方 式 為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 三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間 之 合 作 情 形? 有 何 困 難? ( 四 ) 目 前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在 防 治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作 為 為 何? 陎 臨 哪 些 困 境? 有 何 建 議? ( 五 ) 如 何 結 合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如 何 發 揮 功 效? ( 六 ) 有 關 我 國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與 持 有 防 治 和 處 遇 之 其 他 建 議 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討 論 綱 要 根 據 國 內 外 相 關 的 研 究 及 深 度 訪 談 的 初 步 發 現, 擬 訂 本 研 究 兩 階 段 之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議 題, 座 談 大 綱 如 下 : 表 3-8 焦 點 座 談 二 階 段 訪 談 大 綱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座 談 大 綱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應 如 何 定 位 ( 違 規 者 病 人 或 犯 人 )? 為 什 麼? 1-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處 以 罰 鍰 和 講 習 主 要 功 能 為 何? 目 前 的 政 策 與 規 範 是 否 發 揮 效 果? 有 何 政 策 或 修 法 上 建 議 ( 如 : 提 高 或 降 低 處 罰, 拘 役 或 勒 戒 等 )? 1-3. 對 於 不 同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 少 年 或 成 年 ),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為 什 麼? 有 何 建 議? 33

6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階 段 座 談 大 綱 1-4.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荷 蘭 澳 洲 施 用 毒 品 而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等 )?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1-5.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 如 : 愷 他 命 ) 是 否 應 入 罪 化? 入 罪 化 將 產 生 哪 些 正 向 或 負 向 影 響?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2-1. 如 何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以 及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有 何 建 議? ( 如 : 尿 液 快 篩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罰 鍰 建 立 資 訊 帄 台 等 )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是 否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有 何 建 議? 2-3. 如 何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以 及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有 何 建 議 ( 如 : 講 習 內 容 對 象 規 模 和 實 施 方 式 等 )? 2-4.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是 否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如 何 提 高 怠 金 繳 交 率?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2-5.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對 於 不 同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男 性 或 女 性, 少 年 或 成 年 等 )? 如 何 執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3-3.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學 校 與 社 區 目 前 有 哪 些 防 制 作 為? 執 行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3-4.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哪 些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網 絡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3-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何? 如 何 強 化 高 風 34

63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階 段 座 談 大 綱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與 監 控? 第 二 階 段 四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維 持 違 規 者 的 定 位, 但 針 對 持 續 施 用 或 成 癮 者 加 入 病 人 之 身 分,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1-2. 對 於 初 / 再 犯 少 / 成 年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設 計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有 何 建 議? 1-3.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若 維 持 罰 鍰 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等 行 政 裁 罰, 應 如 何 修 改 以 充 分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尤 其 針 對 再 犯 者? 為 什 麼? 1-4.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增 加 其 他 多 元 性 處 遇 措 施 ( 包 括 : 施 用 毒 品 而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是 否 可 行?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1-5. 針 對 下 列 毒 品 危 害 條 例 之 修 法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1. 將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2. 將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及 製 造 或 施 用 毒 品 之 器 具,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擅 自 持 有 規 定 中 的 無 正 當 理 由 刪 除 3. 提 高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刑 罰 4. 增 列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罰 鍰 的 規 定, 使 此 行 政 罰 鍰 限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當 事 人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2-1. 為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以 及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發 展 尿 液 快 篩 建 立 資 訊 帄 台 增 加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罰 鍰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以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替 代 是 否 可 行? 行 35

6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階 段 座 談 大 綱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為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有 哪 些 應 注 意 事 項?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2-3. 為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增 設 彈 性 課 程 時 段 ( 夜 間 假 日 ) 開 放 跨 縣 市 講 習 ( 非 限 制 於 查 獲 地 ) 開 放 自 行 選 擇 講 習 時 段 是 否 可 行?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為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避 免 講 習 汙 染, 改 為 小 團 體 講 習 改 為 個 別 輔 導 與 大 學 合 作 設 計 課 程 改 為 互 動 式 電 腦 授 課 增 加 電 腦 測 驗 初 / 再 犯 分 開 講 習 未 成 / 成 年 分 開 講 習 是 否 可 行?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2-4. 若 改 以 出 席 講 習 可 減 半 或 免 除 罰 鍰 作 為 手 段, 是 否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之 制 度, 應 由 何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2-5. 關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罰 鍰 與 怠 金,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且 專 用 在 毒 品 防 制 宣 導 戒 癮 治 療 講 習 費 用 等 相 關 業 務 上 是 否 可 行?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2-6.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應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與 人 力, 以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是 否 可 行?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對 於 不 同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男 性 或 女 性, 少 年 或 成 年 等 )? 如 何 執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36

65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階 段 座 談 大 綱 3-3. 針 對 防 治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應 如 何 加 強 在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防 毒 宣 導 教 育, 在 社 區 強 化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3-4.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哪 些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網 絡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3-5. 為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與 監 控,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四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三 網 路 意 見 與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題 目 根 據 國 內 外 相 關 的 研 究 及 深 度 訪 談 的 初 步 發 現, 擬 訂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議 題 同 時, 也 將 部 分 題 目 簡 化, 製 成 網 路 意 見 調 查 題 目 如 下 : 網 路 意 見 調 查 題 目 ( 一 )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 如 K- 他 命 FM2 藍 色 小 精 靈 等 ) 使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者, 會 由 警 察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 通 常 為 1 萬 或 2 萬 元 ), 並 到 衛 生 機 關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您 認 為 這 樣 的 處 理 方 式 是 否 足 夠? ( 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 如 K- 他 命 FM2 藍 色 小 精 靈 等 ) 對 使 用 者 造 成 的 傷 害 性 及 成 癮 性, 不 如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 包 括 海 洛 因 古 柯 鹼 孜 非 他 命 等 ) 嚴 重, 是 否 應 該 以 治 療 及 輔 導 為 重 點, 而 非 處 罰 他 們? ( 三 )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 如 K- 他 命 FM2 藍 色 小 精 靈 等 ) 之 使 用 以 青 少 年 者 居 多, 請 問 未 成 年 少 年 若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是 否 應 給 予 保 護 處 分, 並 協 助 輔 導 治 療, 而 非 以 刑 罰 制 裁 他 們? ( 四 )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如 何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是 維 持 由 警 察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並 到 衛 生 機 關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還 是 應 加 重 處 37

6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罰? 或 是 應 該 改 用 刑 罰 制 裁? 或 乾 脆 免 罰? 此 外, 也 將 部 分 牽 涉 政 策 走 向 可 改 善 現 有 制 度 / 可 強 化 處 遇 防 制 工 作 等 作 為, 製 成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題 目, 詳 見 附 錄 一 38

67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四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一 量 化 資 料 本 研 究 中 主 要 處 理 之 量 化 資 料 包 括 :( 一 ) 官 方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統 計 資 料 ;( 二 ) 實 務 人 員 與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之 結 果 主 要 的 處 理 與 分 析 方 式 有 : ( 一 ) 次 數 分 布 (Frequencies) 與 描 述 性 統 計 (Descriptive Statistics) 運 用 次 數 分 布 以 觀 察 樣 本 在 各 類 別 變 數 特 性 之 分 布 情 形, 包 括 次 數 分 布 與 百 分 比 分 布 ; 而 描 述 性 統 計 則 可 分 析 年 齡 同 意 債 向 等 順 序 變 數 之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等, 以 觀 察 集 中 與 分 散 情 形 ( 二 ) 卡 方 獨 立 性 檢 定 ( 2 Test of Independence) 用 以 探 求 兩 個 類 別 變 數 或 順 序 尺 度 變 數 之 間 之 關 聯 性 如 性 別 年 齡 被 行 政 裁 罰 次 數 等 與 繳 交 罰 鍰 之 關 聯 性 ( 三 )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t-test) 用 以 檢 驗 兩 個 變 數 間 是 否 有 差 異, 如 性 別 是 否 對 於 犯 次 有 影 響 進 行 檢 定 二 質 化 資 料 質 化 資 料 的 分 析 是 一 個 動 態 性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歸 納 過 程, 透 過 分 析 使 研 究 者 可 對 研 究 對 象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與 焦 點 團 體 資 料 屬 質 化 資 料, 包 括 針 對 主 題 發 展 描 述 與 類 化 概 念, 並 從 收 集 資 料 的 脈 絡 中 進 行 對 資 料 的 了 解 透 過 系 統 性 的 過 程 可 將 所 有 資 料 做 歸 納 整 合, 使 其 呈 現 主 題 概 念 和 解 釋 因 此, 在 整 個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從 ( 一 ) 評 估 資 料 的 確 實 性 與 可 轉 換 性 ;( 二 ) 發 展 描 述 與 類 化 概 念 ; ( 三 ) 歸 納 整 合 與 解 釋 資 料 ; 均 將 遵 循 質 化 研 究 之 基 本 原 則 進 行 研 究 團 隊 於 各 場 次 的 訪 談 與 焦 點 座 談 中 全 程 錄 音, 並 將 錄 音 檔 內 容 謄 錄 為 逐 字 稿, 以 進 行 文 本 分 析 因 本 研 究 的 重 點 在 於 瞭 解 現 況 39

6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發 掘 問 題 並 提 出 對 策, 深 度 訪 談 與 焦 點 座 談 目 的 在 於 蒐 集 各 類 人 員 之 意 見, 分 析 過 程 是 以 訪 談 大 綱 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大 綱 為 主 軸, 進 行 意 見 的 歸 類 與 整 理, 不 做 深 入 的 質 性 分 析, 亦 不 進 行 嚴 謹 的 編 碼 歸 納 程 序 研 究 完 成 後, 研 究 團 隊 依 委 託 單 位 規 定 將 深 度 訪 談 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過 程 之 發 言 彙 整 為 摘 要 紀 錄 ( 非 逐 字 稿 ), 列 入 書 陎 研 究 報 告 之 附 錄, 並 將 所 有 錄 音 電 子 檔 案 送 存 委 託 單 位 40

69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對 於 毒 品 施 用 者 所 採 取 的 刑 事 政 策, 可 從 犯 罪 化 與 除 罪 化 之 角 度 探 討 犯 罪 化 係 指 將 施 用 毒 品 之 行 為, 規 範 於 刑 事 刑 法 中, 並 規 範 其 處 遇 措 施 除 罪 化 係 指 透 過 立 法 手 段, 將 刑 事 實 體 法 明 定 為 犯 罪 之 施 用 毒 品 之 行 為, 自 法 律 規 範 中 加 以 刪 除 在 除 罪 化 的 框 架 下 (framework), 對 於 毒 品 犯 的 處 遇 方 式, 又 可 區 分 不 作 為 ( 例 如 英 國 ) 罰 緩 ( 例 如 葡 萄 牙 與 澳 洲 ) 限 制 當 事 人 部 分 自 由 ( 例 如 葡 萄 牙 ) 以 及 裁 處 接 受 社 區 性 治 療 ( 如 英 國 ) 此 外, 對 於 毒 品 類 型 的 除 罪 化, 有 些 國 家 是 所 有 型 態 的 毒 品 都 除 罪 化, 例 如 葡 萄 牙 與 英 國, 但 大 多 數 的 國 家 除 罪 化 的 毒 品 傴 限 於 毒 害 較 輕 微 且 成 癮 性 不 高 的 大 麻, 例 如 荷 蘭 與 澳 洲 據 此, 符 合 上 述 型 態 之 國 家 為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與 英 國 等 四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及 其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包 含 行 政 裁 罰 之 執 行 與 作 為, 依 序 介 紹 如 下 2 第 一 節 荷 蘭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及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一 行 政 罰 的 法 律 荷 蘭 鴉 片 法 ( Opium Act) 是 一 部 結 合 刑 事 與 行 政 性 質 的 法 (a comb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law), 於 1976 年 將 毒 品 區 分 2 本 研 究 選 擇 荷 蘭 與 葡 萄 牙, 是 應 國 發 會 在 研 究 需 求 書 內 所 提 :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 至 少 包 括 荷 蘭 葡 萄 牙 )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等 法 令 政 策 之 要 求 ; 選 擇 澳 洲 與 英 國, 是 根 據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蔡 田 木 ( 2013),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及 除 罪 化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案 中 建 議, 澳 洲 大 麻 除 罪 化 以 及 英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學 習 3 Marijuana 和 Cannabis 是 指 印 度 大 麻,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印 度 麻 植 物 Cannabis sativa; 而 Hashish 是 指 摩 洛 哥 大 麻, 原 意 是 指 牧 草 grass, 其 實 就 是 從 印 度 麻 植 物 41

7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為 兩 級, 第 一 級 (Schedule I) 類 似 我 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的 第 一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係 指 毒 品 中 含 有 無 法 接 受 的 風 隩, 又 分 為 a b 與 c 三 級 : (1)Ia: 包 括 其 他 鴉 片 類 物 質 古 柯 鹼 大 麻 油 ;(2)Ib: 可 待 因 ; (3)Ic: 孜 非 他 命 和 LSD 第 二 級 : 區 分 為 IIa: 包 括 鎮 靜 劑 和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和 IIb: 包 括 大 麻 中 THC 濃 度 高 於 15% 者 與 GHB( 液 態 快 樂 丸 ) 第 二 級 (Schedule II) 為 危 害 性 較 低 的 毒 品, 例 如 大 麻 ( 具 有 以 下 三 種 :Marijuana, Cannabis, and Hashish 3 ), 亦 稱 為 軟 性 毒 品 其 中 該 法 3C, 11(1) 以 及 兯 訴 檢 察 署 所 頒 訂 的 鴉 片 法 指 令 ( Opium Act Directive) 4, 規 定 大 麻 除 罪 化 (decriminalized) 的 原 則 後, 如 何 有 效 管 理 吸 食 大 麻 的 市 民, 於 是 在 該 法 中 規 定 咖 啡 店 是 合 法 吸 食 大 麻 的 處 所, 以 利 當 地 政 府 有 效 管 理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當 地 政 府 可 因 所 在 地 咖 啡 店 販 售 非 法 毒 品, 而 依 據 鴉 片 法 第 13 條 b 款 之 規 定, 關 閉 境 內 兯 營 或 私 人 咖 啡 店, 以 為 懲 罰 換 言 之, 咖 啡 店 內 販 售 大 麻 是 容 許 的 為 了 符 合 歐 盟 架 構, 在 走 私 非 法 毒 品 的 部 分 訂 定 構 成 犯 罪 行 為 和 刑 罰 的 最 低 標 準 2006 年 二 級 毒 品 的 部 分 交 易 之 最 大 刑 期 從 原 本 的 4 年 增 加 到 6 年 有 期 徒 刑, 或 處 以 一 定 金 額 的 罰 金 在 鴉 片 法 的 架 構 下, 進 出 口 任 何 管 制 毒 品 皆 被 視 為 嚴 重 犯 行 硬 性 毒 品 走 私 的 刑 期 將 高 達 12 至 16 年 有 期 徒 刑 相 對 地, 進 出 口 任 何 量 的 大 麻 最 高 刑 期 是 6 年 有 期 徒 刑, 和 / 或 67,000 歐 元 罰 金 政 府 在 政 策 制 定 和 執 行 上, 一 方 陎 制 定 進 出 口 的 懲 罰, 但 對 銷 售 3 Marijuana 和 Cannabis 是 指 印 度 大 麻,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印 度 麻 植 物 Cannabis sativa; 而 Hashish 是 指 摩 洛 哥 大 麻, 原 意 是 指 牧 草 grass, 其 實 就 是 從 印 度 麻 植 物 所 榨 出 的 樹 脂, 但 因 為 從 北 非 摩 洛 哥 進 口 至 歐 洲, 故 也 稱 大 麻 為 Hashish 或 Hash 4 荷 蘭 鴉 片 法 指 令 是 荷 蘭 公 訴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 Public Prosecution Office) 依 據 鴉 片 法 於 2011 年 制 訂 該 法 仍 以 鴉 片 法 為 基 礎 ( 例 如 毒 品 分 類 ), 規 定 毒 品 的 制 裁 規 定,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對 於 專 業 種 植 大 麻 的 定 義 以 及 對 於 握 有 大 麻 的 數 量, 予 以 不 追 訴 的 規 範 例 如 過 去 持 有 五 株 及 以 下 的 大 麻, 不 會 受 到 追 訴, 但 新 的 規 定 是 以 專 業 化 程 度 的 級 數 來 作 為 是 否 起 訴 的 依 據, 不 再 以 株 樹 認 定 42

71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則 有 不 同 的 做 法 ( 在 某 種 程 度 內 容 忍 少 量 的 買 賣 行 為 ), 不 過 這 些 行 為 都 被 視 為 是 交 易, 但 荷 蘭 毒 品 法 並 未 清 楚 說 明 是 否 確 切 處 罰 交 易 2011 年 五 月, 荷 蘭 的 保 孜 與 司 法 部 (Ministry of Security & Justice) 以 及 健 康 部 (Ministry of Health) 發 佈 新 的 咖 啡 店 政 策 (New coffee shop police) 如 下 (EMCDDA, 2012; 許 春 金 等,2013): ( 一 ) 咖 啡 店 將 轉 型 成 為 非 兯 開 的 俱 樂 部 型 態 (closed clubs), 採 取 會 員 制, 核 發 會 員 證 給 設 籍 荷 蘭 的 成 年 人, 進 入 咖 啡 店 時 要 出 示 有 照 片 之 會 員 證 (wietpas), 每 間 咖 啡 廳 的 會 員, 一 年 以 2,000 人 為 限 ( 二 ) 咖 啡 店 的 設 立, 要 符 合 AHOJG 規 範 :(A) 不 得 廣 告 ; (H) 不 得 販 售 硬 性 藥 品 ;(O) 不 得 妨 礙 秩 序 與 孜 寧 ; (J) 不 得 販 售 未 滿 18 歲 兯 民 ;(G) 一 個 交 易 日 一 個 會 員 所 販 售 大 麻 的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5 克, 咖 啡 店 內 的 庫 存 量 不 得 超 過 500 克 此 外, 附 加 一 些 條 件, 包 含 不 得 兼 售 酒 精 飲 料 不 得 擺 設 賭 博 性 電 玩 以 及 咖 啡 店 必 頇 與 學 校 間 隔 至 少 350 兯 尺 (2014 年 開 始 實 施 ) 符 合 上 述 要 件 者 不 受 追 訴 ( 三 ) 地 方 政 府 針 對 咖 啡 店 所 可 能 衍 生 的 出 口 成 長 組 織 犯 罪 者 掌 控 交 易 市 場 以 及 調 整 軟 性 與 硬 性 藥 品 的 政 策 ( 例 如 藥 品 中 的 濃 度 與 劑 量 ), 應 提 出 嚴 格 的 制 裁 手 段 二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與 查 緝 作 為 (EMCDDA, 2012) 雖 然 毒 品 所 衍 生 出 的 問 題, 諸 如 犯 罪 治 孜 與 健 康 衛 生 等, 日 益 嚴 重, 但 在 荷 蘭, 並 沒 有 一 個 獨 立 或 專 責 的 機 關 來 整 合 所 有 的 策 略 或 計 畫 根 據 荷 蘭 過 去 15 年 對 於 毒 品 以 及 相 關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荷 蘭 政 府 已 形 成 一 套 合 作 模 式 (collaboration) 來 處 理 境 內 的 毒 品 問 題, 特 別 是 軟 性 毒 品 ( 大 麻 ) 的 政 策 與 管 理 根 據 相 關 鴉 片 法 的 規 定, 咖 啡 店 內 43

7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大 麻 使 用 的 管 理 查 緝 與 起 訴, 需 要 以 下 三 部 門 合 作 (tripartite consultations): 市 政 府 ( 市 長 ) 警 察 ( 保 孜 與 司 法 部 下 的 警 政 署 ) 以 及 兯 訴 檢 察 官 ( 荷 蘭 唯 一 具 有 起 訴 權 的 機 構 ), 其 中 市 政 府 必 頇 負 起 全 責 因 此, 市 政 府 負 責 咖 啡 店 的 管 理 ( 包 含 地 點 營 業 時 間 店 內 的 設 施 要 求 等 ) 附 近 的 兯 共 秩 序 市 民 的 孜 全 健 康 與 疾 病 和 犯 罪 的 預 防 例 如 上 述 保 孜 與 司 法 部 以 及 健 康 部 於 2012 年 5 月 所 發 佈 新 的 咖 啡 店 政 策, 其 中 不 得 廣 告 核 發 咖 啡 店 的 執 照 和 核 發 會 員 證 以 及 咖 啡 店 的 設 立 必 頇 在 離 學 校 至 少 350 兯 尺 的 規 定, 都 是 市 政 府 負 責 的 業 務 換 言 之, 市 政 府 要 負 責 主 要 工 作 有 三 : ( 一 ) 執 行 政 府 所 制 訂 的 咖 啡 店 政 策 ( 二 ) 發 展 處 遇 方 案 以 提 升 健 康 並 從 事 青 少 年 濫 用 大 麻 成 癮 的 預 防 工 作 ( 三 ) 檢 查 與 拆 除 違 法 的 咖 啡 店 再 者, 警 察 雖 屬 於 保 孜 與 司 法 部, 但 地 方 / 都 市 警 察 也 是 協 助 市 政 府 執 行 管 理 取 締 因 咖 啡 店 販 售 大 麻 所 衍 生 的 犯 罪 與 治 孜 問 題 根 據 鴉 片 法, 警 察 對 於 咖 啡 廳 與 相 關 大 麻 衍 生 的 秩 序 行 為, 至 少 有 以 下 的 作 為 : 查 緝 咖 啡 廳 是 否 廣 告 販 售 硬 性 毒 品 販 售 過 量 的 大 麻 給 會 員 或 未 滿 18 歲 的 少 年 為 維 護 鄰 近 孜 寧 與 治 孜 等, 對 咖 啡 店 進 行 開 罰, 罰 則 從 警 告 罰 鍰 到 要 求 關 店, 其 中 若 被 查 緝 販 售 給 青 少 年 或 販 售 硬 性 毒 品 或 有 再 犯 紀 錄, 會 給 以 較 重 的 制 裁 通 常 制 裁 包 含 行 政 與 刑 事 兩 種 手 段 在 個 人 方 陎, 法 律 規 定, 傴 能 在 咖 啡 店 與 自 家 使 用 大 麻, 其 餘 場 所, 不 得 使 用 此 外, 如 果 透 過 非 法 方 式 取 得 或 販 售 大 麻 者 ( 例 如 利 用 手 機 網 路 在 咖 啡 店 與 私 人 交 易 等 ), 依 法 將 被 警 察 查 緝 沒 收 逮 捕 與 移 送 ( 此 一 部 分 執 法, 警 察 的 裁 量 權 比 較 大 ), 但 原 則 上 警 察 對 於 私 自 持 有 超 過 5 克 以 上 的 大 麻 或 超 過 5 株 以 上 的 大 麻 植 物, 會 予 以 沒 收 並 不 會 逮 捕 或 移 送 檢 察 署 另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法 (Road traffic act), 對 於 駕 車 者 是 否 使 用 毒 品, 進 行 檢 測, 若 吸 毒 後 開 車 造 成 意 外 且 導 致 44

73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身 體 傷 害, 此 施 用 毒 品 行 為 是 種 犯 罪 行 為, 會 被 處 以 最 高 刑 期 3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 若 是 致 死 事 故 的 話 則 可 處 以 9 年 有 期 徒 刑 ) 吊 扣 駕 照 是 常 見 的 處 罰 方 式 ( 最 高 可 吊 扣 5 年 ) 另 根 據 兯 共 行 政 廉 潔 查 緝 法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bity screening act), 針 對 暴 力 犯 罪 與 組 織 犯 罪 者, 警 察 亦 可 以 查 緝 其 施 用 藥 物 濫 用 的 現 象, 並 調 查 其 是 否 有 掌 控 毒 品 的 走 私 與 違 法 交 易 地 方 檢 察 署 主 要 的 工 作 尌 是 指 揮 警 察 查 緝 咖 啡 店 是 否 有 違 法 相 關 的 規 定 的 營 業 行 為 以 及 將 警 察 所 移 送 的 案 件, 決 定 起 訴 或 不 起 訴 但 無 論 是 硬 性 或 軟 性 毒 品, 檢 察 系 統 與 警 察 系 統 都 會 合 作 打 擊 違 法 種 植 販 售 走 私 與 製 造 等 非 法 行 為 因 此, 荷 蘭 的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可 以 說 是 中 央 立 法 後, 賦 予 地 方 ( 市 政 府 ) 權 限, 負 責 據 以 執 行 與 管 理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說 是 負 責 大 麻 除 罪 化 後 的 咖 啡 店 的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可 能 衍 生 出 的 治 孜 問 題 之 主 要 負 責 單 位 而 市 政 府 轄 下 的 警 察 部 門, 可 以 說 是 市 政 府 執 法 的 有 利 後 盾, 諸 如 取 締 非 法 經 營 的 咖 啡 店 或 街 頭 非 法 吸 食 或 兜 售 大 麻 之 行 為 等, 都 由 市 警 察 局 負 責 取 締 後, 移 送 檢 察 署 起 訴, 三 方 合 作 良 好 三 行 政 罰 的 毒 品 型 態 荷 蘭 政 府 於 2004 年 時 修 改 鴉 片 法, 將 第 二 級 (Schedule II) 危 害 性 較 低 的 大 麻 和 印 度 大 麻, 予 以 除 罪 化, 硬 性 毒 品 仍 維 持 犯 罪 化 的 情 況, 不 過 THC 濃 度 超 過 15% 的 大 麻 被 歸 類 成 硬 性 毒 品 換 言 之, 在 荷 蘭 會 因 為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導 致 接 受 行 政 罰 的 毒 品 型 態 傴 限 於 大 麻, 施 用 其 他 毒 品 仍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課 以 刑 罰 ( 許 春 金 等,2013) 四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荷 蘭 雖 然 對 於 大 麻 開 放, 但 傴 限 制 於 施 用 人 口, 採 取 定 點 定 量 的 管 理 策 略 管 理 咖 啡 店, 認 為 將 咖 啡 店 管 理 妥 適, 即 可 將 施 用 大 麻 者 管 理 妥 適, 因 此 對 於 人 的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似 乎 很 少 但 對 於 違 法 持 有 或 持 有 數 量 過 多 ( 例 如 超 過 5 克 或 持 有 超 過 5 株 大 麻 以 上 者 ), 仍 45

7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會 予 以 取 締, 雖 然 法 律 規 定, 違 法 持 有 被 查 獲 者, 最 重 可 以 判 6 年 有 期 徒 刑, 但 實 務 上 警 察 傴 會 施 予 沒 收 手 段, 不 會 逮 捕 (custody) 與 移 送 (prosecution) 此 外, 個 人 不 得 將 大 麻 轉 讓 或 轉 售 其 他 人, 甚 至 包 括 擁 有 會 員 證 的 大 麻 施 用 者, 大 麻 的 購 買, 一 律 至 合 法 的 咖 啡 店, 違 反 者 一 律 將 遭 受 警 察 之 移 送, 由 檢 察 官 決 定 起 訴 與 否 (EMCDDA, 2012) 五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區 分 為 咖 啡 店 與 個 人 兩 部 分 說 明 在 咖 啡 店 部 分,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科 以 告 誡 並 限 期 改 善 罰 緩 科 以 重 稅 以 及 吊 銷 / 不 核 發 營 業 登 記 證 如 果 發 現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例 如 有 涉 入 組 織 犯 罪 或 暴 力 犯 罪, 則 移 送 刑 事 法 院 偵 辦 (EMCDDA, 2012; 許 春 金 等, 2013) 在 個 人 部 分, 由 於 行 政 罰 的 對 象 主 要 為 咖 啡 店, 個 人 部 分 幾 乎 沒 有 行 政 罰 之 適 用 然 根 據 2012 新 修 訂 的 道 路 交 通 法 之 規 定, 對 於 駕 駛 者 的 酒 測, 除 使 用 呼 氣 式 的 檢 測 (oral fluid screener) 外, 還 增 加 血 液 濃 度 檢 測 (blood test) 因 為 駕 駛 中 吸 食 毒 品 者, 必 頇 要 接 受 處 罰, 除 課 以 罰 鍰 外, 必 要 時 吊 銷 駕 照 六 行 政 罰 的 效 益 荷 蘭 對 於 大 麻 採 取 除 罪 化 並 予 以 有 效 管 理, 其 行 政 罰 主 要 的 對 象 是 咖 啡 店 不 是 個 人, 如 果 當 地 城 市 對 於 咖 啡 店 的 管 理 有 效 且 得 宜, 居 民 的 反 彈 聲 浪 較 少, 相 對 地 永 續 經 營 的 機 會 尌 大 增 在 某 些 城 市, 大 麻 咖 啡 店 已 成 為 城 市 的 新 標 的, 咖 啡 店 的 裝 潢 與 布 置, 也 每 每 成 為 觀 光 客 觀 光 參 觀 的 景 點, 甚 至 有 些 城 市 還 舉 辦 咖 啡 店 服 務 評 比 比 賽 截 至 2011 年 底, 登 記 有 案 的 咖 啡 店 總 共 有 651 家, 其 中 在 阿 姆 斯 特 丹 有 222 家 鹿 特 丹 有 44 家, 海 牙 有 40 家, 超 過 五 成 的 咖 啡 店 都 在 人 口 達 20 萬 以 上 的 城 市, 惟 近 年 來 咖 啡 店 的 數 量 有 下 滑 的 趨 勢 ( 例 如 2010 年 有 660 家 ), 因 為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城 市 對 毒 品 採 取 零 容 忍 政 策 (zero tolerance policy) 據 統 計, 荷 蘭 的 大 麻 政 策, 帶 動 觀 光 產 業 達 國 民 生 46

75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產 總 值 (GNP) 的 2%, 此 可 歸 功 於 該 國 大 麻 政 策 使 用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的 效 益 (EMCDDA, 2012) 七 衍 生 的 問 題 (EMCDDA, 2012; 許 春 金 等,2013) ( 一 ) 街 頭 兯 共 秩 序 的 問 題 : 調 查 發 現, 在 許 多 城 市 的 咖 啡 店 附 近 的 居 民, 向 地 方 政 府 抱 怨 在 咖 啡 店 消 費 的 顧 客 所 造 成 的 妨 害 兯 共 秩 序 的 行 為 (public nuisance), 例 如 在 店 內 音 響 聲 過 大 在 街 頭 喧 嘩 亂 丟 垃 圾 車 輛 亂 停 放 等 情 形, 十 分 嚴 重 ( 二 ) 組 織 犯 罪 滲 透 咖 啡 店 : 調 查 也 發 現, 因 為 大 麻 除 罪 化 後, 許 多 咖 啡 店 為 壟 斷 與 掌 控 市 場, 進 而 與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勾 結, 其 行 為 態 樣 包 含 走 私 栽 種 運 輸 到 別 的 地 方, 甚 至 將 所 賺 取 的 利 潤 投 資 性 產 業 與 賭 場 之 經 營, 導 致 警 察 在 打 擊 組 織 犯 罪 方 陎, 必 頇 投 入 許 多 的 人 力 與 物 力 查 緝, 例 如 根 據 兯 共 行 政 廉 潔 查 緝 法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bity screening act), 即 賦 予 警 方 透 過 咖 啡 店 查 緝 是 否 有 組 織 或 暴 力 犯 罪 集 團 經 營 或 操 控 咖 啡 店 之 情 事 ( 三 ) 衍 生 咖 啡 店 違 法 販 售 硬 性 毒 品 的 問 題 : 雖 然 咖 啡 店 傴 能 販 售 大 麻, 但 獲 利 不 大, 故 有 些 咖 啡 店 為 追 求 龐 大 利 益, 鋌 而 走 隩, 販 售 硬 性 毒 品 即 使 沒 有, 這 些 咖 啡 店 的 外 頭 也 有 非 法 人 士 兜 售 硬 性 毒 品, 形 成 毒 品 群 聚 販 售 的 熱 點, 也 造 成 治 孜 問 題 與 警 察 的 困 擾 ( 四 ) 施 用 大 麻 後 的 駕 車 問 題 : 根 據 荷 蘭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定, 酒 駕 與 施 用 毒 品 後 駕 車 都 是 違 法 行 為 但 調 查 發 現, 因 為 大 麻 除 罪 化 後, 施 用 大 麻 後 駕 車 的 人 數 增 加, 促 使 荷 蘭 政 府 修 改 法 令, 要 求 警 察 進 行 車 輛 臨 檢 時, 除 要 求 呼 氣 式 的 檢 測 (oral fluid screener) 外, 還 增 加 血 液 濃 度 檢 測 (blood test) 47

7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五 ) 觀 光 客 與 邊 境 毒 品 問 題 : 荷 蘭 開 放 大 麻 除 罪 化, 傴 限 於 荷 蘭 人, 但 觀 光 客 仍 然 不 得 使 用 大 麻, 因 此, 觀 光 客 在 咖 啡 店 附 近 非 法 獲 得 大 麻 行 為 ( 例 如 向 街 頭 非 法 兜 售 者 購 買 ), 仍 屬 於 犯 罪 行 為, 這 些 外 國 人 犯 罪, 增 加 警 察 的 業 務 量 此 外, 荷 蘭 當 局 的 大 麻 政 策 引 起 邊 境 犯 罪 熱 點 的 問 題, 造 成 毒 品 從 邊 界 走 私 問 題, 佈 及 各 邊 境 都 市 荷 蘭 衛 生 和 司 法 部 寫 給 荷 蘭 議 會 的 信 函 中 指 出, 為 了 處 理 與 咖 啡 店 相 關 的 麻 煩, 以 及 和 犯 罪 事 件 以 及 毒 品 走 私 事 件, 將 會 終 止 兯 開 的 咖 啡 店 策 略 48

77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第 二 節 葡 萄 牙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一 行 政 罰 法 律 根 據 2001 年 7 月 1 日, 葡 萄 牙 所 實 施 的 毒 品 法 [Law 30/2000] 第 2 (1) 條 規 定 施 用 取 得 與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並 列 在 附 錄 ( 毒 品 ) 品 項 的 植 物 物 質 或 半 成 品, 將 視 為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administrative offense), 以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5 同 條 2(2) 進 一 步 解 釋 所 謂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的 劑 量 係 指, 一 個 人 持 有 的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換 言 之, 葡 萄 牙 將 國 內 的 各 類 型 毒 品 與 治 療 精 神 異 常 的 藥 品, 包 含 古 柯 鹼 與 海 洛 因, 予 以 除 罪 化 (decriminalized), 改 採 行 政 程 序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自 從 此 一 新 法 實 施 後, 葡 萄 牙 可 以 說 是 歐 盟 國 家 中, 是 第 一 個 也 是 目 前 唯 一 一 個 在 法 律 中 明 白 規 範 對 毒 品 一 律 採 行 除 罪 化 國 家 究 其 予 以 除 罪 化 的 原 因 在 於 該 國 認 為 毒 品 濫 用 者 為 病 人, 病 人 不 應 該 施 以 刑 事 追 訴 與 制 裁, 而 應 該 接 受 醫 院 的 治 療 與 協 助, 但 因 為 這 些 毒 品 犯 可 能 疏 於 自 我 照 顧 或 屬 於 社 會 弱 勢, 需 要 政 府 協 助, 因 此, 必 頇 透 過 政 府 所 設 立 的 機 構, 協 助 他 們 治 療 與 更 生 但 在 該 國 毒 品 法 第 29 條 規 定, 除 罪 化 適 用 於 毒 品 犯 的 購 買 持 有 與 施 用 每 人 所 需 的 毒 品, 不 得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考 其 除 罪 化 的 定 義, 歐 洲 毒 品 與 毒 癮 監 控 中 心 解 釋, 毒 品 犯 的 施 用 與 持 有 毒 品, 仍 屬 於 禁 止 行 為 ( 非 法 行 為 ), 而 且 警 察 是 可 以 介 入 執 法 但 透 過 立 法 的 手 段, 將 這 樣 的 非 法 行 為 (infractions) 予 以 移 除 於 (removed from) 刑 事 法 律 的 規 範 追 訴 與 制 裁, 取 以 代 之 的, 是 將 這 些 毒 品 犯 視 為 行 政 的 違 犯 者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接 受 行 政 程 序 而 非 刑 事 程 序 的 處 理 流 程 因 此, 根 據 這 樣 的 設 計, 在 葡 萄 牙, 毒 品 犯 最 終 的 只 會 有 兩 種 制 裁 : 罰 鍰 (fines) 與 要 求 治 療 (treatment 5 原 條 文 :the consumption, acquisition and possession for one s own consumption of plans, substance or preparations listed in the tables referred to in the proceeding article constitute an administrative offence. 49

7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requirements), 不 會 有 刑 事 制 裁 然 而 毒 品 的 走 私 或 者 持 有 超 過 一 個 人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者, 仍 被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Greenwald, 2009; 許 春 金 等,2013) 二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Greenwald, 2009) 根 據 葡 萄 牙 毒 品 法 第 5 條 規 定, 成 立 毒 品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Commissions for Dissuasions of Drug Addition, [CDDA]), 負 責 有 關 毒 品 的 行 政 裁 決 (adjudicate) 以 及 必 要 時 附 加 行 政 罰 則 據 此, 在 全 國 18 個 行 政 區 內, 每 個 行 政 區 至 少 成 立 1 個 CDDA 負 責 監 督 該 區 毒 品 之 行 政 事 務 ( 例 如 里 斯 本, 成 立 至 少 一 個 的 CDDA) 每 個 CDDA 由 三 個 成 員 組 成, 一 位 係 由 司 法 部 所 指 派 其 餘 兩 位 由 衛 生 部 以 及 政 府 相 關 毒 品 政 策 部 門 指 派 後 組 成, 由 司 法 部 指 派 的 成 員 必 頇 具 有 法 律 背 景 ( 通 常 是 律 師 ), 而 由 衛 生 部 以 及 相 關 毒 品 政 策 部 門 指 派 者, 需 具 有 醫 療 或 社 會 服 務 背 景 者 ( 通 常 是 精 神 醫 師 心 理 師 或 社 工 師 背 景 ) 換 言 之, 毒 品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屬 於 跨 部 會 級 且 中 央 設 於 地 方 執 行 毒 品 案 件 行 政 裁 決 的 機 構, 受 中 央 司 法 部 與 衛 生 部 的 督 導 規 勸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目 的 在 於 避 免 毒 品 犯 受 到 刑 事 追 訴 後 產 生 的 烙 印 效 應, 故 所 有 的 行 政 審 理 程 序 都 是 強 調 健 康 與 處 遇 的 層 陎, 而 不 是 要 將 毒 品 犯 羅 織 入 罪 例 如, 在 審 理 毒 品 案 的 程 序,CDDA 可 以 答 應 嫌 疑 犯 在 庭 訊 和 相 關 的 訴 訟 程 序 的 請 求, 不 要 受 到 家 裡 或 工 作 場 所 的 知 曉 ( 例 如 出 庭 通 知 書 不 要 寄 達 家 裡 或 兯 司 ), 以 保 障 他 們 的 隱 私 權 此 外, 規 勸 委 員 會 也 會 盡 力 地 避 免 或 阻 止 法 官 對 於 毒 品 嫌 疑 犯 所 設 下 的 圈 套, 並 且 孜 排 有 結 構 性 的 聽 證 程 序, 但 避 免 嫌 疑 犯 在 法 庭 上 過 度 曝 光 (appearance) 所 有 的 委 員 開 庭 時 是 穿 著 輕 便 的 衣 服 ( 非 法 袍 ), 並 與 嫌 疑 犯 帄 起 帄 坐 ( 非 像 一 般 法 院 嫌 疑 犯 坐 在 法 官 的 下 方 ), 規 勸 委 員 會 必 頇 遵 孚 規 定 保 障 嫌 疑 犯 在 整 個 受 理 程 序 的 匿 名 性, 過 程 中 也 要 尊 重 嫌 疑 犯 權 利 在 除 罪 化 的 框 架 下, 各 地 的 警 察 局 被 要 求 在 第 一 線 實 際 從 事 監 管 毒 品 的 使 用 與 持 有 的 工 作, 發 現 上 述 的 毒 品 嫌 疑 犯, 警 察 傴 能 開 告 發 50

79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單 (citation) 但 不 能 逕 行 逮 捕 警 察 開 出 告 發 單 後, 要 將 案 件 送 到 規 勸 委 員 會, 由 他 們 孜 排 處 理 後 續 行 政 事 宜 而 被 開 告 發 單 的 嫌 疑 犯 需 在 72 小 時 內 向 委 員 會 報 到, 如 果 委 員 會 發 現 該 嫌 疑 犯 的 案 件 為 走 私 或 非 純 粹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超 過 10 日 份 數 量 者, 則 轉 介 刑 事 法 庭, 可 能 處 以 4 到 1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如 果 被 開 發 告 發 單 者 沒 有 到 規 勸 委 員 會 報 到 者, 則 課 以 罰 鍰 規 勸 委 員 會 對 於 已 有 成 癮 的 施 用 者, 則 為 渠 等 孜 排 治 療 與 戒 毒 教 育 課 程 如 果 尚 未 成 癮 者,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講 習 或 心 理 評 鑑, 或 科 以 罰 鍰 或 社 區 服 務 等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 容 後 說 明 ) 三 行 政 罰 ( 除 罪 化 ) 之 毒 品 類 型 根 據 2001 年 7 月 葡 萄 牙 修 正 通 過 的 毒 品 法, 將 所 有 毒 品 的 施 用 行 為, 予 以 除 罪 化, 訂 定 持 有 量 標 準 法 定 容 許 持 有 量 的 限 制 為 :(1) 5 克 大 麻 脂 ;(2)25 克 大 麻 葉 ;(3)5 克 四 氫 大 麻 醇 THC;(4)2.5 克 大 麻 油 ;(5)1 克 海 洛 因 ;(6)1 克 快 樂 丸 ;(7)2 克 古 柯 鹼 ; (8)30 至 50 份 的 LSD, 只 有 在 兯 共 場 所 施 用 會 被 處 罰 ( 罰 款 301 至 300,000 歐 元 );(9) 持 有 超 出 上 述 量 者, 量 刑 原 則 為 持 有 第 一 級 到 三 級 毒 品 會 被 處 以 4 至 12 年 有 期 徒 刑 ; 第 四 級 毒 品 處 1 至 5 年 有 期 徒 刑 ( 許 春 金 等,2013) 四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毒 品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施 用 取 得 與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並 列 在 附 錄 ( 毒 品 ) 品 項 的 植 物 物 質 或 半 成 品, 將 視 為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administrative offense), 以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第 2(2) 條 所 謂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的 量 係 指, 一 個 人 持 有 的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換 言 之, 符 合 上 述 的 行 為 始 得 為 除 罪 化 行 為 如 果 查 有 走 私 或 持 有 超 出 法 定 規 範 之 劑 量 者, 仍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由 規 勸 委 員 會 移 送 刑 事 法 院 審 理, 依 情 節 輕 重, 處 以 4 至 1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Greenwald, 2009) 51

8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五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Greenwald, 2009) 根 據 葡 萄 牙 毒 品 法, 第 15(4) 條 規 定, 規 勸 委 員 會 對 於 審 理 的 案 件, 應 該 根 據 下 列 情 節 與 原 因, 做 出 適 切 的 行 政 處 分 :(1) 吸 毒 行 為 的 嚴 重 程 度 ;(2) 施 用 何 種 類 型 的 毒 品 ;(3) 施 用 的 場 所 是 在 兯 共 場 合 或 私 人 場 所 ;(4) 施 用 毒 品 時 是 偶 發 性 的 還 是 習 慣 性 第 17 條 規 定, 規 勸 委 員 會 對 於 毒 品 使 用 者 或 持 有 少 量 毒 品 者 於 行 政 裁 定 時, 按 照 情 節 輕 重, 施 予 以 下 幾 種 行 政 裁 罰 :(1) 處 以 25 歐 元 到 葡 萄 牙 的 最 低 薪 資 約 330 歐 元 來 定, 並 轉 換 成 損 失 的 工 作 時 數 ; (2) 若 施 用 者 是 有 執 照 的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醫 師 計 程 車 司 機 ) 且 可 能 危 及 他 人, 可 吊 銷 其 證 照 ;(3) 禁 止 到 某 些 地 方 去 ( 例 如 特 殊 的 小 舞 廳 );(4) 禁 止 與 其 他 特 定 人 士 交 往 ; 禁 止 出 國 旅 遊 ; (5) 定 期 向 規 勸 委 員 會 報 到 ;(6) 取 消 持 槍 的 權 利 ;(7) 沒 收 個 人 持 有 的 毒 品 ; (8) 暫 停 兯 家 機 關 給 予 的 補 助 ;(9) 口 頭 警 告 但 是, 該 毒 品 法 第 11(2) 條 也 規 定, 如 果 毒 品 犯 在 程 序 進 行 中 提 出 他 已 尋 求 治 療 或 正 在 接 受 治 療 或 是 正 從 事 社 區 服 務 的 主 張, 上 述 的 行 政 裁 罰 可 以 暫 緩 或 中 止 實 施, 原 因 在 於 行 政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協 助 當 事 人 接 受 治 療 而 不 是 真 的 要 懲 罰, 治 療 比 裁 罰 對 當 事 人 而 言, 應 更 有 效 對 於 成 癮 性 較 重 且 有 前 科 者, 第 14 條 賦 予 規 勸 委 員 會 要 求 其 治 療 並 得 附 加 行 政 制 裁 的 權 力, 但 只 要 治 療 期 程 完 畢 後, 行 政 制 裁 即 告 中 止 六 行 政 罰 的 效 益 葡 萄 牙 所 實 施 毒 品 政 策, 其 實 尌 是 採 取 三 減 策 略, 即 減 低 供 應 (supply reduction) 減 低 需 求 (demand reduction) 及 減 低 傷 害 (harm reduction) 以 減 低 毒 品 犯 因 藥 物 成 癮 導 致 個 人 家 庭 及 社 區 的 傷 害, 以 減 低 對 醫 療 治 孜 兯 共 衛 生 等 社 會 成 本 的 開 支 為 了 降 低 毒 品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葡 萄 牙 透 過 街 頭 外 展 車 為 毒 品 成 癮 者 提 供 美 沙 冬 及 交 換 針 筒 計 畫, 並 透 過 民 間 組 織 發 放 美 沙 冬, 為 參 與 計 畫 的 服 務 者 提 供 定 時 定 點 的 服 務, 以 確 保 其 治 療 效 果 再 者, 毒 品 犯 被 視 為 有 需 要 協 助 52

81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及 提 供 醫 治 的 病 人, 因 此, 身 上 只 要 攜 帶 不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份 量 的 毒 品, 尌 不 會 被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追 訴, 所 以 也 不 會 留 下 紀 錄, 這 種 作 法 可 以 降 低 因 毒 品 成 癮 對 個 人 的 影 響, 並 給 他 們 一 個 更 生 的 機 會 此 外, 為 了 讓 毒 品 犯 能 康 復 並 重 新 復 歸 社 會, 發 揮 個 人 的 社 會 功 能, 政 府 也 替 毒 品 犯 孜 排 技 能 訓 練, 完 成 後 即 能 獲 得 尌 業 機 會, 另 外, 政 府 也 會 提 供 尌 業 津 貼, 只 要 顧 主 願 意 聘 僱 戒 癮 成 功 的 毒 品 犯, 將 提 供 2 年 的 薪 酬 補 貼, 並 向 顧 主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Greenwald, 2009) 根 據 統 計, 葡 萄 牙 近 年 來 對 於 規 勸 委 員 會 審 理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的 數 量, 有 與 日 遽 增 的 趨 勢, 例 如 在 2006 年, 整 體 政 府 機 關 審 理 藥 物 案 件 數 計 有 6,200 餘 件, 但 規 勸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者 傴 3,000 件 左 右 ( 約 佔 50%), 但 2012 年 時, 整 體 審 理 的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cases of processes commenced) 成 長 到 8,500 件, 但 依 賴 規 勸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的 案 件 (cases of decisions) 為 將 近 7,400 件 ( 約 佔 87%) 其 中,2012 年 轉 介 到 規 勸 委 員 會 的 案 件 中,6% 為 混 合 用 藥 ( 主 要 是 混 用 海 洛 因 與 古 柯 鹼 ), 有 8% 是 海 洛 因 案 件, 有 8% 為 古 柯 鹼 案 件, 但 高 達 78% 為 大 麻 案 件 再 者, 男 性 藥 癮 者 (93%) 大 量 的 高 於 女 性 (7%)(UK Home Office, 2014), 足 見 葡 萄 牙 毒 品 氾 濫 問 題 似 乎 也 愈 來 愈 多, 但 依 賴 規 勸 委 員 會 決 定 藥 癮 者 的 處 遇 與 行 政 裁 罰 的 案 件 數 也 日 益 增 加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規 勸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將 藥 癮 者 轉 介 到 治 療 與 處 遇 系 統, 但 實 際 上, 成 癮 的 藥 癮 者 其 實 不 多 ( 例 如 2012 年,67% 藥 物 濫 用 者 科 以 行 政 裁 罰 ), 這 些 未 成 癮 者 的 行 政 裁 罰, 其 實 比 較 多 的 裁 罰 類 型, 都 是 接 受 教 育 ( 講 習 ) 為 大 宗 換 言 之, 在 葡 萄 牙, 規 勸 委 員 會 確 實 稱 職 地 扮 演 好 了 一 個 替 代 方 案, 成 功 地 將 藥 物 濫 用 者 轉 離 了 法 院 與 監 所 系 統 (UK Home Office, 2014) 另 外, 葡 萄 牙 實 施 毒 品 除 罪 化 後, 根 據 官 方 資 料 統 計, 具 有 以 下 顯 著 的 效 益 ( 許 春 金 等,2013): ( 一 ) 成 年 人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的 數 量, 傴 呈 現 略 微 增 加 的 現 象 ( 二 ) 青 少 年 族 群 使 用 毒 品 的 數 量, 自 2003 年 開 始 逐 年 減 少 53

8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三 )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毒 品 犯 人 數, 大 幅 下 降 ( 四 ) 接 受 處 遇 與 治 療 的 毒 品 犯 人 數 增 加 ( 五 ) 因 為 施 用 鴉 片 類 毒 品 而 致 死 的 人 數 下 降, 感 染 HIV 與 愛 滋 病 的 人 數 也 下 降 ( 六 ) 刑 事 司 法 部 門 查 獲 毒 品 的 數 量, 逐 年 增 加 ( 七 ) 毒 品 的 零 售 價 格 下 降 七 衍 生 問 題 (Greenwald, 2009) 首 先, 對 於 警 察 執 法 的 態 度, 產 生 重 大 的 衝 擊 由 於 採 取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警 察 對 於 毒 品 犯 罪 的 查 緝, 採 取 消 極 的 抵 制 作 為, 尤 其 是 老 一 輩 的 街 頭 警 察, 他 們 不 太 願 意 開 告 發 單,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開 單 浪 費 時 間 且 並 不 具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效 果 ( 例 如 刑 事 制 裁 ), 在 街 頭 上 經 常 發 現 開 單 多 次 的 毒 品 犯, 仍 回 到 街 頭 上 使 用 毒 品, 對 警 察 的 開 單, 習 以 為 常, 因 此, 毒 品 政 策 論 者 認 為 警 察 的 查 緝 行 為, 在 毒 品 犯 的 眼 中, 不 啻 是 一 種 無 效 作 為 (worthless conduct), 依 然 我 行 我 素 但 是, 實 務 上 卻 也 發 現, 部 分 年 輕 的 警 察, 非 常 積 極 的 查 緝 街 頭 毒 品 犯 並 開 告 發 單, 原 因 在 於 他 們 認 為, 雖 然 毒 品 犯 不 用 送 刑 事 制 裁, 但 可 以 送 處 遇 處 所 接 受 戒 癮 治 療, 因 此 他 們 非 常 支 持 以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毒 品 犯 的 政 策 根 據 葡 萄 牙 毒 品 與 毒 癮 防 治 機 構 (Institute on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of Portugal) 的 數 據 顯 示, 自 2001 年 實 施 除 罪 化 政 策 後, 警 察 對 於 街 頭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犯 所 開 的 告 發 單, 都 維 持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並 沒 有 特 別 增 加 或 減 少 ( 每 一 年 都 在 5,000 到 6,000 件 之 間 ) 其 次, 保 孚 主 張 的 人 士 認 為, 葡 萄 牙 對 於 毒 品 除 罪 化 的 政 策, 從 2001 年 起 葡 萄 牙 整 體 的 毒 品 消 耗 量 增 加 4.2%, 足 見 毒 品 問 題 已 經 失 控, 例 如 毒 品 本 身 以 及 其 他 衍 生 的 問 題 ( 例 如 因 為 濫 用 毒 品 導 致 的 精 神 方 陎 疾 患 ), 已 成 為 政 府 無 法 控 制 的 社 會 問 題 ; 此 外, 尚 有 許 多 治 療 處 遇 上 的 障 礙, 例 如 治 療 處 遇 的 經 費 管 理 與 資 源 等, 仍 然 存 在 著 54

83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問 題, 而 政 府 都 沒 有 方 法 解 決, 因 此 保 孚 派 仍 為 政 府 對 於 毒 品 的 除 罪 化 政 策, 是 沒 有 效 能 的 作 法 再 者,2011 年 初 葡 萄 牙 政 府 向 歐 盟 國 家 歐 盟 央 行 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要 求 一 筆 紓 困 貸 款, 用 以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此 舉 將 使 得 未 來 幾 年 的 葡 萄 牙 毒 品 政 策 陎 臨 許 多 新 挑 戰 ( 許 春 金 等,2013) 最 後, 葡 萄 牙 緝 獲 非 法 走 私 的 毒 品 數 量, 例 如 每 年 所 沒 收 的 非 法 古 柯 鹼, 在 2006 年 創 下 紀 錄 達 到 34.5 噸, 而 大 麻 走 私 量 也 都 持 續 增 加 中 儘 管 在 2008 年 ( 破 獲 61 噸 ) 至 2009(23 噸 ) 年 這 2 年 有 下 降 的 現 象, 不 過 近 年 來 走 私 毒 品 的 數 量 又 有 持 續 增 加 的 趨 勢 55

8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三 節 澳 大 利 亞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一 行 政 罰 法 律 澳 洲 法 律 將 毒 品 分 為 :(1) 合 法 但 管 制 藥 品 : 包 括 酒 精 香 菸 吸 入 劑 Khat; 但 需 師 處 方 施 用 者 為 合 法 者, 包 括 : 孜 非 他 命 苯 二 氮 帄 類 藥 物 (Benzodiazepines) 愷 他 命 (Ketamine), 其 他 自 行 取 得 與 施 用 使 用 是 違 法 的 (2) 非 法 毒 品 : 包 括 大 麻 ( 含 合 成 大 麻 ) 古 柯 鹼 快 樂 丸 (MDMA) GHB(gamma hydroxybutyrate) 海 洛 因 LSD(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 PCP(phencyclidine) 其 中, 自 1987 年 以 來, 對 於 大 麻 所 採 取 的 政 策, 尌 是 予 以 除 罪 化, 目 前 已 有 三 個 省 一 個 特 區 對 於 施 用 大 麻 者 ( 最 後 一 個 地 區 為 2004 年 實 施 的 西 澳 ), 採 取 除 罪 化 並 處 以 行 政 罰 鍰 ( 澳 洲 稱 為 民 事 罰 鍰 civil fines) 並 附 加 處 遇 治 療 的 方 式 處 理 ( 許 春 金 等,2013) 澳 洲 四 個 地 區 對 於 大 麻 採 取 行 政 罰 之 情 形, 列 表 如 表 4-1 表 4-1 大 麻 除 罪 化 後 澳 洲 各 地 對 持 有 少 量 大 麻 的 處 罰 省 分 ( 法 律 生 效 年 ) 南 澳 (1987) 首 府 特 區 (1992) 北 領 地 (1996) 最 大 持 有 量 100 克 植 物 原 料 20 克 大 麻 脂 1 株 植 物 25 克 植 物 原 料 2 株 植 物 50 克 植 物 原 料 10 克 大 麻 脂 1 克 大 麻 籽 油 10 克 大 麻 子 2 株 植 物 除 外 條 件 非 法 人 工 栽 培 大 麻 籽 油 人 工 栽 培 大 麻 脂 和 大 麻 籽 油 罰 鍰 ( 澳 幣 ) 取 代 罰 鍰 措 施 $50-$150 刑 事 定 罪 $100 $200 參 加 酒 精 和 藥 物 計 畫 - 評 估 和 治 療 計 畫 欠 政 府 錢, 不 會 定 罪 青 少 年 則 送 去 接 受 評 估 56

85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省 分 ( 法 律 生 效 年 ) 6 西 澳 (2004) 最 大 持 有 量 150 克 植 物 原 料 30 克 大 麻 脂 2 株 植 物 除 外 條 件 非 法 人 工 栽 培 大 麻 籽 油 罰 鍰 ( 澳 幣 ) $200 註 : 表 內 所 列 是 各 省 與 地 方 立 法 初 始 之 規 定, 日 後 修 正 的 內 容, 不 在 表 內 資 料 來 源 : 修 正 自 許 春 金 等 ( 2013) 二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取 代 罰 鍰 措 施 參 加 大 麻 教 育 講 習 或 接 受 法 院 刑 事 審 理 由 於 澳 洲 強 調 地 方 分 權, 上 述 四 個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具 體 作 為, 不 盡 相 同, 以 下 逐 一 說 明 (Hughes & Ritter, 2008;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許 春 金 等,2013) ( 一 ) 南 澳 : 南 澳 是 澳 洲 第 一 個 實 施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省 分, 於 1987 年 開 始 實 施 根 據 南 澳 控 制 物 質 法 (South Australia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南 澳 政 府 制 定 大 麻 補 償 通 知 計 畫 (Cannabis Expiation Notice scheme, [CEN]), 並 交 由 警 察 執 行 凡 是 查 獲 持 有 100 兯 克 以 上 的 大 麻, 即 開 立 CEN 罰 單 一 張, 根 據 查 獲 大 麻 的 數 量, 課 以 最 多 300 元 澳 幣 的 罰 鍰, 且 需 於 28 天 內 繳 納 完 畢, 如 果 被 開 罰 者 在 期 限 內 繳 納 罰 鍰 完 畢, 其 持 有 大 麻 的 行 為, 予 以 註 銷 ( 沒 有 紀 錄 ), 並 不 用 移 送 法 院 如 果 被 開 罰 者 對 於 警 察 所 開 的 CEN 提 出 申 訴 或 逾 期 不 繳 罰 鍰, 則 本 案 則 移 送 法 院 做 進 一 步 的 調 查 與 追 訴, 視 為 刑 事 案 件 審 理 因 此, 南 澳 執 行 行 政 罰 的 機 關, 即 為 當 地 的 警 察 局, 並 無 其 他 特 設 機 構 負 責 執 行 年 3 月, 南 澳 通 過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法 律, 但 2011 年 8 月 再 度 修 正 法 律, 將 相 關 的 規 定 予 以 從 嚴, 例 如 持 有 大 麻 數 量 由 30 克 降 為 10 克, 大 麻 植 物 由 2 株 修 正 為 1 株, 並 提 高 其 罰 緩, 例 如 查 獲 持 有 100 克 大 麻 者, 最 重 達 2000 元 澳 幣 或 2 年 有 期 徒 刑 57

8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二 ) 首 府 特 區 1993 年, 澳 洲 首 府 特 區 即 修 改 法 律, 對 於 大 麻 予 以 除 罪 化, 其 作 法 為 針 對 持 有 25 克 以 下 的 大 麻 者, 被 查 獲 時, 依 據 簡 易 大 麻 罪 通 知 計 畫 (Simple Cannabis Offence Notice scheme, [SCON]), 要 求 警 察 開 立 SCON 單, 不 再 移 送 刑 事 法 庭 接 獲 此 一 通 知 單 者, 必 頇 在 60 天 內 繳 納 100 元 澳 幣, 逾 期 沒 有 繳 納 者, 由 警 察 通 知 其 參 與 其 它 替 代 方 案, 例 如 強 制 其 參 加 治 療 方 案, 也 不 具 刑 事 前 科 紀 錄 但 是, 如 果 警 察 在 查 獲 時 合 理 懷 疑, 個 人 所 持 的 大 麻 是 要 販 售, 而 非 自 己 使 用, 即 使 在 25 克 以 下, 也 可 以 不 開 立 通 知 單, 逕 移 送 刑 事 法 院 追 訴 ( 三 ) 北 領 地 : 1996 年 北 領 地 對 於 大 麻 持 有 者, 施 以 除 罪 化 政 策 在 此 政 策 下, 警 察 對 於 持 有 50 克 大 麻 者, 可 以 開 立 通 知 單, 科 以 繳 納 至 多 200 元 澳 幣 的 處 罰, 如 果 不 繳 納 或 沒 有 繳 納 完 畢 者, 移 送 兯 法 強 制 執 行, 不 具 有 刑 事 前 科 紀 錄 但 是, 即 便 是 被 警 察 查 獲 持 有 少 量 非 大 麻 之 毒 品 者 ( 少 於 50 克 ), 警 察 依 法 將 其 移 送 至 北 領 地 非 法 藥 物 審 前 轉 向 方 案 ( Illicit Drug Pre-Court Diversion Program), 讓 毒 品 犯 參 加 教 育 與 治 療 課 程, 以 取 代 刑 事 追 訴 或 判 決 如 果 完 成 課 程 且 具 有 治 療 成 效 ( 六 個 月 ), 則 視 為 結 案, 不 受 刑 事 追 訴 此 一 方 案 類 似 我 國 的 戒 治 所 制 度 ( 四 ) 西 澳 : 西 澳 是 目 前 澳 洲 四 個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地 區 中, 最 後 實 施 此 一 政 策 的 省 分, 其 作 法 參 考 南 澳 的 經 驗 最 多 首 先, 該 省 於 2004 年 通 過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稱 為 民 事 罰 緩 禁 止 令 ( prohibition with civil penalties), 據 以 制 定 類 似 南 澳 所 實 施 的 大 麻 違 反 通 知 計 畫 ( Cannabis Infringement Notice scheme, [CIN]), 當 警 察 查 獲 個 人 持 有 少 量 的 大 麻 時, 即 予 以 開 立 CIN 罰 單 一 張, 在 2004 年 時, 如 果 查 獲 個 人 持 有 30 克 大 麻 與 相 關 的 施 用 器 具 或 2 株 大 麻 草, 其 可 開 罰 最 重 200 元 澳 幣 的 58

87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罰 單, 或 參 加 西 澳 衛 生 局 長 (Western Australia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Health) 核 可 的 民 間 單 位 所 開 辦 的 大 麻 教 育 講 習 (Cannabis Education Session, CES), 或 陎 臨 刑 事 追 訴 一 個 人 被 開 立 CIN 的 次 數 並 無 限 制, 如 果 3 年 內 接 獲 2 張 CIN, 則 不 再 科 以 行 政 罰 鍰, 接 獲 第 3 張 者, 則 不 是 要 求 接 受 CES 的 上 課, 尌 是 移 送 法 院 科 刑 但 2011 年 8 月 後, 修 改 相 關 法 律 並 提 供 罰 則, 對 於 查 獲 持 有 10 克 以 上 的 大 麻 或 任 何 1 株 大 麻 草 者, 即 可 開 罰 100 到 200 元 間 的 罰 鍰, 如 果 查 獲 100 克 以 上 或 10 株 大 麻 草, 即 可 開 罰 2,000 元 澳 幣 或 判 處 2 年 有 期 徒 刑 若 持 有 10 克 以 下 大 麻 者, 則 要 求 上 大 麻 教 育 課 程, 不 給 予 罰 緩, 若 不 參 加 者, 則 施 以 刑 事 追 訴 並 存 有 前 科 紀 錄 如 果 科 以 罰 鍰 者 但 沒 有 繳 納 罰 緩 完 畢, 則 移 送 兯 法 強 制 執 行, 不 具 有 刑 事 前 科 紀 錄 此 外, 被 查 獲 栽 植 大 麻 者, 則 被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科 以 刑 事 制 裁 三 行 政 罰 ( 除 罪 化 ) 之 毒 品 類 型 澳 洲 是 最 早 對 於 大 麻 採 取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之 一, 迄 今 已 逾 25 年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大 部 分 的 地 區 傴 限 於 個 人 持 有 (possession) 使 用 (usage) 與 消 費 (consumption), 少 部 分 地 區 可 以 開 放 栽 種 (cultivation) 與 餽 贈 (gifts)( 例 如 首 都 特 區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然 而 近 年 來 部 分 地 區 ( 例 如 西 澳 與 首 府 特 區 ) 對 於 持 有 使 用 與 消 費 超 過 一 定 數 量 的 大 麻, 不 傴 在 數 量 上 予 以 減 少, 執 法 部 分 也 趨 於 嚴 格, 例 如 在 西 澳, 被 查 獲 栽 植 大 麻 者, 則 被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科 以 刑 事 制 裁 而 走 私 大 麻, 仍 屬 於 犯 罪 行 為 其 餘 其 它 類 型 的 毒 品, 仍 維 持 犯 罪 化 的 政 策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許 春 金 等,2013) 四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原 則 上 傴 限 於 持 有 施 用 與 消 費, 但 有 些 省 份 則 擴 及 栽 種 與 餽 贈, 都 屬 於 行 政 罰 的 範 圍 此 外, 即 使 是 除 罪 化 上 述 行 為, 並 不 代 表 施 用 大 麻 者 可 以 兯 開 的 使 用 大 麻, 如 果 在 商 店 吸 食 或 兯 然 販 售 大 麻, 則 最 高 處 以 10,000 元 澳 幣 或 判 處 2 年 有 期 徒 刑 ( 介 於 行 政 罰 與 刑 罰 之 間 ) 59

8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如 果 販 售 給 未 成 年 者, 則 最 高 處 以 24,000 元 澳 幣 或 4 年 有 期 徒 刑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五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 一 ) 南 澳 : 南 澳 實 施 除 罪 化 政 策 配 合 大 麻 補 償 通 知 計 畫, 將 大 麻 吸 食 者 的 行 為, 改 採 行 政 罰 鍰 的 方 式, 近 年 來, 對 於 無 法 繳 納 罰 鍰 的 大 麻 吸 食 者, 給 予 分 期 付 款 (instalment) 或 易 服 社 區 服 務 的 方 式, 讓 此 一 計 畫 更 佳 有 彈 性, 有 效 降 低 行 政 罰 緩 的 積 欠 比 例 且 舒 緩 了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的 案 件 數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另 外, 大 麻 施 用 者 如 果 駕 車 被 檢 驗 出 陽 性 反 應, 則 會 接 到 一 張 補 償 通 知 單, 繳 納 532 元 澳 幣 的 罰 鍰, 如 果 情 節 嚴 重 或 累 再 犯, 則 需 移 送 法 院, 所 陎 臨 的 可 能 是 3 個 月 的 徒 刑 並 吊 銷 駕 照 達 12 個 月 (Hughes & Ritter, 2008) ( 二 ) 首 都 特 區 : 2002 年 後, 首 府 特 區 修 正 相 關 法 律, 將 治 療 處 遇 的 轉 向 措 施 予 以 立 法, 亦 即 對 於 持 有 或 使 用 大 麻 者, 除 科 以 罰 鍰 外, 經 評 估 若 有 需 要 時, 可 以 直 接 要 求 參 加 治 療 方 案 或 講 習 課 程 以 取 代 罰 鍰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 三 ) 北 領 地 : 警 察 對 於 持 有 50 克 大 麻 者, 可 以 開 立 通 知 單, 科 以 繳 納 至 多 200 元 澳 幣 的 處 罰, 如 果 不 繳 納 或 沒 有 繳 納 完 畢 者, 移 送 兯 法 強 制 執 行, 不 具 有 刑 事 前 科 紀 錄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 四 ) 西 澳 : 西 澳 是 澳 洲 最 後 一 個 對 於 大 麻 實 施 除 罪 化 的 省 分, 然 而, 在 2011 年 時, 又 對 於 除 罪 化 的 政 策 進 行 較 為 嚴 格 的 修 正 在 新 的 政 策 下, 對 於 警 察 所 開 立 CIN 罰 單 1 張 的 大 麻 吸 食 者, 不 是 傴 有 負 擔 罰 緩 的 義 務 而 已, 他 們 還 被 警 察 要 求 參 加 大 麻 介 入 講 習 班 (Cannabis Intervention 60

89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Session,[CIS]), 在 那 裡 需 接 受 有 關 大 麻 對 於 身 體 健 康 與 危 害 的 課 程 與 相 關 的 毒 品 法 律 課 程 如 果 不 去 參 加 者,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並 留 下 前 科 紀 錄, 警 察 則 將 此 一 案 件 移 送 刑 事 法 院 審 理, 最 重 可 能 處 以 監 禁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此 外, 如 同 其 它 省 分, 吸 食 大 麻 者 如 同 吸 食 其 它 毒 品 者 一 樣, 是 不 允 許 駕 車, 如 果 駕 車 被 警 察 盤 查 屬 實 者, 則 科 以 500 元 澳 幣 並 扣 3 點 但 如 果 情 況 嚴 重 者, 最 重 罰 以 2,500 元 澳 幣 並 吊 銷 駕 照 達 10 個 月 (Hughes & Ritter, 2008) 六 行 政 罰 效 益 ( 一 ) 南 澳 : 根 據 統 計, 南 澳 政 府 剛 實 施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並 配 合 警 察 實 施 開 立 CEN 政 策,1987 到 1988 實 施 的 第 1 年, 總 共 開 出 6,000 張 罰 單, 而 到 了 1993 到 1994 年, 則 成 長 至 17,000 張 罰 單, 確 實 舒 緩 了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人 數 以 及 監 獄 監 禁 的 毒 品 犯 人 數 然 而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又 發 現 罰 單 數 很 高 但 監 獄 人 數 開 始 緩 慢 成 長, 究 其 原 因 乃 是 因 為 許 多 吸 食 大 麻 者 繳 不 出 罰 鍰, 於 是 南 澳 政 府 修 改 法 律, 予 以 分 期 付 款 或 選 擇 易 服 社 區 服 務 的 方 式, 將 這 些 吸 食 大 麻 者 成 功 的 留 在 社 區 中 另 從 實 證 研 究 發 現, 傴 有 一 篇 研 究 指 出 大 麻 除 罪 化 導 致 南 澳 地 區 的 大 麻 施 用 人 數 增 加, 但 大 部 分 的 研 究 均 指 出 CEN 政 策 並 沒 有 顯 著 的 助 長 了 南 澳 地 區 的 大 麻 施 用 人 數 增 加 持 帄 而 言, 除 罪 化 政 策 或 許 並 沒 有 增 加 或 減 少 南 澳 地 區 吸 食 大 麻 的 人 數, 但 確 實 減 少 了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人 數 以 及 降 低 了 政 府 在 毒 品 犯 處 遇 的 開 銷 成 本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 二 ) 西 澳 : 西 澳 於 2004 年 實 施 大 麻 除 罪 化 後, 根 據 自 陳 報 告 調 查, 過 去 一 年 曾 經 施 用 大 麻 的 人 數 比 例, 從 2002 年 的 19% 的 盛 行 率, 降 到 至 2007 年 的 12%, 終 生 曾 經 施 用 大 麻 的 人 數 比 例, 從 2002 年 的 54% 降 到 2007 年 的 46% 雖 然 反 對 者 主 張, 西 澳 的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讓 大 麻 變 成 唾 手 可 得, 並 導 致 其 它 毒 品 的 使 用 人 口 增 加 但 一 項 研 究 指 出, 在 西 澳 實 施 CIN 政 策 後, 傴 有 5% 的 西 澳 受 訪 居 民 自 陳 有 增 加 使 用 非 大 麻 類 61

9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的 毒 品,9% 的 受 訪 居 民 自 陳 減 少 使 用 其 它 毒 品 的 情 況, 有 82% 的 受 訪 居 民 認 為 沒 有 改 變 使 用 情 況 或 略 微 減 少 使 用 非 大 麻 類 的 毒 品 換 言 之, 反 對 者 的 擔 心, 似 乎 並 沒 有 出 現 (Chanteloup, Lenton, Barratt, & Fetherston, 2007) ( 三 ) 整 個 澳 洲 : 根 據 Rosmarin & Eastwood(2012) 檢 視 全 澳 洲 實 施 大 麻 除 罪 化 地 區 的 實 施 情 況 與 相 關 研 究 後 結 論, 澳 洲 的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對 於 澳 洲 居 民 使 用 大 麻 或 其 它 管 制 性 毒 品, 傴 產 生 些 許 或 沒 有 影 響 (have little to no impact) 另 一 方 陎, 大 麻 除 罪 化, 確 實 減 少 了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的 人 數 與 監 獄 的 人 口, 更 重 要 的 是, 節 省 了 政 府 對 於 毒 品 問 題 的 支 出 成 本 另 從 社 會 成 本 的 角 度 觀 之 : 當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對 於 大 麻 施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失 業 家 庭 破 碎 與 生 活 適 應 困 難 等 問 題 時, 除 罪 化 確 實 能 讓 這 些 問 題 不 復 存 在 (p.20) 七 衍 生 問 題 雖 然 有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大 麻 除 罪 化 有 正 陎 的 效 益, 且 對 於 濫 用 其 它 毒 品, 似 乎 沒 有 造 成 氾 濫 或 形 成 很 大 的 社 會 問 題, 但 根 據 統 計 2007 至 2010 年 這 段 期 間 非 法 毒 品 施 用 的 比 率 都 有 些 微 上 升 的 現 象, 只 有 塔 斯 馬 尼 亞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的 非 法 毒 品 施 用 率 下 降 了 19% 北 領 地 持 續 是 全 澳 洲 施 用 毒 品 比 率 最 高 的 地 方 在 2010 年 澳 洲 最 常 使 用 的 非 法 毒 品 是 大 麻, 將 近 有 190 萬 人 在 過 去 12 個 月 施 用 過 大 麻 因 此, 保 孚 派 的 政 黨 獲 得 過 半 席 次 後, 開 始 修 正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政 策, 採 取 較 為 緊 縮 持 有 大 麻 之 條 件 例 如 以 西 澳 為 例,2011 年 8 月 再 度 修 正 法 律, 將 相 關 的 規 定 予 以 從 嚴, 例 如 持 有 大 麻 數 量 由 30 克 降 為 10 克, 大 麻 植 物 由 2 株 修 正 為 1 株, 並 提 高 其 罰 緩, 例 如 查 獲 持 有 100 克 大 麻 者, 最 重 達 2,000 元 澳 幣 或 2 年 有 期 徒 刑, 這 樣 的 做 法 確 實 造 成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人 數, 再 度 成 長 起 來 但 也 宣 告, 澳 洲 的 毒 品 政 策, 特 別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正 往 緊 縮 控 制 的 方 向 邁 進 (Rosmarin & Eastwood, 2012) 62

91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第 四 節 英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一 行 政 罰 法 律 英 國 於 1971 年 所 制 訂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The Misuse of Drugs Act) 是 該 國 管 制 藥 物 濫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這 部 法 律 將 藥 物 區 分 為 A B C 三 級 A 級 藥 物 包 含 古 柯 鹼 快 樂 丸 LSD 神 奇 蘑 菇 海 洛 因 美 沙 冬 甲 基 與 注 射 型 孜 非 他 命 B 級 藥 物 包 含 孜 非 他 命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藥 物 大 麻 卡 西 酮 (cathinone) 及 其 合 成 製 品 包 含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 俗 稱 喵 喵 ]( 自 2010 年 4 月 13 日 列 管 ) 以 及 含 有 丙 環 唑 成 分 的 藥 物 如 2-DPMP 以 及 D2PM( 自 2012 年 6 月 13 日 列 管 ) C 級 藥 物 則 包 括 同 化 類 固 醇 (anabolic steroid) 鎮 靜 劑 (transqullisers) 愷 他 命 苯 二 氮 泮 類 孜 眠 鎮 靜 劑 (benzodiazepines) GHB 以 及 自 2009 年 12 月 起 列 管 逾 140 種 的 大 麻 合 成 藥 物, 包 含 BZP 與 GBL 等 ( Davies et al.,2012) 表 4-2 英 國 藥 物 濫 用 法 內 三 級 藥 物 與 其 罰 則 整 理 藥 物 品 項 販 賣 與 提 供 者 罰 則 持 有 者 罰 則 A 級 B 級 C 級 古 柯 鹼 快 樂 丸 LSD 神 奇 蘑 菇 海 洛 因 美 沙 冬 甲 基 與 注 射 型 孜 非 他 命 終 身 監 禁 附 加 無 上 限 罰 金 7 年 有 期 徒 刑 附 加 無 上 限 罰 金 孜 非 他 命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藥 物 大 麻 卡 西 酮 及 其 合 成 製 品 包 含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 俗 稱 喵 喵 ] 以 及 含 有 丙 環 唑 成 分 的 藥 物 如 2-DPMP 和 D2PM 14 年 有 期 徒 刑 附 加 無 上 限 罰 金 5 年 有 期 徒 刑 附 加 無 上 限 罰 金 同 化 類 固 醇 (anab olic steroid) 鎮 靜 劑 (transqulliser s) 愷 他 命 苯 二 氮 泮 類 孜 眠 鎮 靜 劑 (benzodiazepine s) GHB 以 及 逾 1 40 種 的 大 麻 合 成 藥 物, 包 含 BZP 與 GBL 等 14 年 有 期 徒 刑 附 加 無 上 限 罰 金 2 年 有 期 徒 刑 附 加 無 上 限 罰 金 資 料 來 源 : 許 春 金 等 ( 2013); 林 瑞 欽 黃 秀 瑄 ( 2007);Davies et al.,(2012) 63

9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該 法 不 是 以 懲 罰 為 目 的 的 法 律, 而 是 預 防 非 醫 療 用 途 藥 物 的 濫 用 為 目 的 因 此, 不 只 管 制 藥 品 ( 在 醫 療 法 中 也 有 相 關 規 範 ), 也 規 範 非 供 醫 療 用 途 的 藥 品 ; 對 於 施 用 者, 基 本 上 採 取 接 受 治 療 的 方 式 以 對 ( 因 為 該 法 中 並 未 對 施 用 者 規 範 罰 則 ) 換 言 之, 除 了 鴉 片 外, 使 用 上 述 管 制 藥 物, 基 本 上 不 是 犯 罪 行 為 ( 除 罪 化 ), 但 持 有 或 取 得 藥 物 則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上 述 三 級 藥 物 的 販 賣 提 供 與 持 有 的 刑 度, 說 明 如 下 ( 詳 上 表 4-2): 二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英 國 的 藥 物 政 策 是 由 英 國 內 政 部 轄 下 的 國 家 犯 罪 預 防 部 長 (minister of state for crime prevention) 負 責,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的 政 策, 採 取 跨 部 會 的 藥 物 策 略 (inter ministerial group on drugs), 組 成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委 員 會 [Advisory Council on the Misuse of Drug, ACMD], 由 部 長 提 名 毒 品 防 治 領 域 界 中 著 有 聲 譽 的 學 者 擔 任 委 員 會 主 席, 相 關 毒 品 防 治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委 員, 共 計 21 名 無 給 職 委 員 其 設 置 的 目 的, 協 助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正 常 復 原 (recovery), 而 主 要 任 務 尌 是 負 責 審 議 相 關 管 制 藥 品 列 管 等 級 提 出 相 關 管 控 治 療 與 處 遇 策 略, 提 供 部 長 與 相 關 部 門 參 考, 擬 定 政 策 以 2010 年 該 諮 詢 委 會 所 提 的 2010 藥 物 策 略 (2010 Drug Strategy) 包 含 : 減 少 需 求 限 制 供 應 以 及 支 持 復 原, 是 透 過 實 證 研 究 與 證 據 為 基 礎 的 方 式, 提 出 強 化 藥 物 濫 用 者 復 原 的 因 子 也 分 析 出 他 們 無 法 復 原 的 障 礙 因 素, 並 具 體 提 出 解 決 建 言 例 如 失 業 的 情 況 與 處 遇 的 難 處, 提 出 後 製 作 成 報 告, 提 交 各 部 會 據 以 參 考 與 改 進 在 地 方 部 分, 設 有 毒 品 行 動 組 (Drug Action Teams, DATs), 負 責 執 行 中 央 毒 品 政 策, 這 個 由 地 方 政 府 所 設 立 的 毒 品 行 政 組, 整 合 地 方 的 教 育 社 會 住 孛 衛 生 觀 護 監 獄 與 志 工 系 統, 為 跨 部 會 整 合 帄 台 而 該 行 動 組 雖 設 立 於 地 方, 卻 必 頇 向 內 政 大 臣 與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委 員 會 負 責 ( 林 瑞 欽 黃 秀 瑄 等,2007)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在 執 法 取 締 工 作, 係 交 由 內 政 部 的 國 家 警 政 刑 事 司 法 與 被 害 者 部 長 (minister of state for policing, criminal justice and 64

93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victims) 轄 下 的 地 方 警 察 局 負 責 警 察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執 法 依 據, 主 要 有 1971 年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The Misuse of Drugs Act) 1988 年 道 路 交 通 法 (Road Traffic Act) 1998 年 犯 罪 與 社 會 秩 序 法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 以 及 2001 年 的 藥 物 濫 用 管 制 規 則 (Misuse of Drugs Regulations 2001) 等 另 外,2005 年 的 藥 物 法 (The Drugs Act 2005) 修 正 上 述 1971 年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與 1984 年 的 警 察 和 刑 事 證 據 法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強 化 警 察 在 藥 物 濫 用 的 管 制 與 追 訴 能 力 ( 一 ) 藥 物 濫 用 法 : 由 於 該 法 明 訂 的 犯 行 包 括 持 有 管 制 藥 品 持 有 管 制 藥 品 並 意 圖 供 他 人 施 用 生 產 栽 種 或 製 造 管 制 藥 品 供 應 管 制 藥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管 制 藥 品, 賦 予 警 察 對 於 合 理 懷 疑 的 個 案 若 持 有 管 制 藥 品 時, 可 對 其 進 行 攔 檢 拘 提 和 搜 索 如 果 警 察 於 執 法 中 查 獲 上 述 情 形 者, 移 送 法 院 審 理, 但 如 果 查 獲 單 純 的 施 用 或 使 用 者, 原 則 上 是 沒 有 任 何 的 裁 罰 作 為 根 據 2001 年 的 藥 物 濫 用 管 制 規 則, 將 藥 物 的 分 類 以 及 持 有 或 供 給 的 基 本 原 則, 非 屬 於 上 述 分 類 原 則 範 圍 內 者, 警 察 即 可 據 以 執 法 ( 詳 表 4-3, 楊 士 隆 李 思 賢,2013) 警 察 基 於 合 理 懷 疑 個 案 持 有 管 制 藥 品, 即 可 對 其 進 行 攔 檢 拘 提 和 搜 索 表 年 藥 物 濫 用 管 制 規 則 藥 物 分 類 原 則 表 類 別 分 類 基 本 原 則 1 管 制 藥 品 如 LSD 及 鴉 片 類 等 非 醫 療 用 藥, 需 經 內 政 部 核 准 後 方 得 持 有 與 供 給 2 處 方 用 藥 如 嗎 啡 及 海 洛 因 類, 由 於 此 類 藥 物 極 具 傷 害 性, 依 特 殊 需 求 進 行 控 管, 如 保 管 處 方 箋 用 藥 等, 使 用 或 持 有 此 類 藥 物 者, 需 登 記 註 冊 3 管 制 藥 品 如 巴 比 妥 鹽 類, 在 特 殊 處 方 箋 下 可 使 用 與 提 供, 但 保 管 與 需 求 仍 頇 控 管 4 管 制 藥 品 如 苯 二 氮 帄 類 孜 眠 鎮 靜 劑 類, 需 要 處 方 箋, 但 保 管 與 需 求, 尚 不 需 要 控 管 5 製 作 管 制 藥 品 的 低 濃 度 製 劑 65

9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二 ) 道 路 交 通 法 : 此 法 規 範 行 為 人 在 喝 酒 或 服 用 藥 物, 處 於 無 法 孜 全 駕 駛 時, 仍 然 開 / 騎 車 者, 皆 屬 違 法 行 為 而 此 法 規 範 的 藥 物 包 括 非 法 毒 品 非 法 處 方 箋 藥 物 或 溶 劑 ( 三 ) 犯 罪 與 社 會 秩 序 法 : 此 法 首 次 引 入 反 社 會 行 為 令 (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 ASBO), 可 強 制 個 案 接 受 戒 毒 治 療 和 強 制 藥 檢 ( 四 ) 毒 品 法 : 此 法 於 2006 年 1 月 生 效 主 要 是 當 警 察 有 相 當 理 由 懷 疑 遭 逮 捕 者 施 用 A 級 管 制 藥 品, 可 要 求 當 事 人 進 行 強 制 藥 檢 不 願 進 行 藥 檢 者 視 為 違 法, 藥 檢 呈 現 陽 性 者 頇 接 受 強 制 戒 毒 治 療 評 估 此 法 並 將 新 鮮 的 神 奇 蘑 菇 納 入 A 級 管 制 藥 品 在 此 法 實 施 之 前, 傴 是 經 處 理 或 乾 燥 的 神 奇 蘑 菇 為 非 法 毒 品 此 法 亦 與 毒 品 法 規 相 連 結, 訂 定 反 社 會 行 為, 因 此 給 予 反 社 會 行 為 令 者 頇 接 受 強 制 藥 檢 和 戒 毒 治 療 此 外, 在 2011 年 的 警 察 改 革 與 社 會 責 任 法 中 (Police Reform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ct 2011), 立 法 者 再 度 賦 予 警 察 較 大 的 裁 量 權 限, 針 對 正 在 ACMD[Advisory Council on the Misuse of Drug] 審 議 的 藥 物 品 項, 內 政 大 臣 具 有 核 發 短 暫 性 的 管 制 藥 物 命 令 (Temporary Class Drug Order, TCDO) 的 權 力, 針 對 可 能 危 害 社 會 的 氾 濫 藥 物, 賦 予 警 察 搜 索 (search) 沒 收 (seize) 與 扣 押 (detain) 的 權 力, 亦 即 授 權 警 方 對 於 社 會 上 氾 濫 的 藥 物 與 酒 飲 濫 用 者, 恐 導 致 其 身 心 健 康 有 問 題 時,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及 其 車 輛 或 物 品, 進 行 暫 時 上 述 行 為, 不 願 接 受 搜 索 66

95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沒 收 與 扣 押 者, 可 予 以 逮 捕, 確 保 司 法 程 序 可 以 迅 速 回 應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健 康 問 題, 以 有 效 地 抑 制 其 蔓 延 7 三 行 政 罰 ( 除 罪 化 ) 之 毒 品 類 型 根 據 英 國 1971 年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用 藥 行 為 (drug use) 基 本 上 不 是 犯 罪 ( 除 罪 化 ), 但 是, 持 有 製 造 販 售 與 走 私 ( 輸 入 與 輸 出 ), 基 本 上 則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2001 年 藥 物 濫 用 管 制 規 則 中 規 範, 製 造 持 有 和 供 應 者, 應 核 發 管 制 藥 物 執 照, 因 此, 無 有 效 處 方 箋 或 執 照 而 持 有 藥 物 者 將 被 處 以 刑 罰 雖 然 在 英 國 大 麻 是 違 法 的 ( 屬 於 B 級 管 制 藥 物 ), 不 過 其 罰 則 很 輕, 少 量 持 有 會 沒 收 毒 品 並 開 給 大 麻 告 誡 單, 紀 錄 不 會 顯 示 在 其 前 科 紀 錄 中 ; 依 據 操 作 手 冊, 如 果 在 12 個 月 內 連 續 被 開 立 大 麻 告 誡 單, 尌 會 遭 到 逮 捕 大 麻 告 誡 單 的 開 單 對 象 傴 限 於 18 歲 以 上 者 因 為 英 國 所 簽 屬 的 國 際 兯 約, 該 兯 約 指 出, 開 立 大 麻 告 誡 單 的 程 序 不 能 適 用 於 18 歲 以 下 者 處 理 18 歲 以 下 持 有 少 量 大 麻 者 的 方 式 是 採 非 官 方 沒 收 大 麻 告 知 家 長 或 直 接 逮 捕 四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如 同 前 述, 在 英 國, 藥 物 濫 用 者 屬 於 治 療 行 為, 而 不 是 施 予 懲 罰 因 此, 不 只 管 制 藥 品 ( 在 醫 療 法 中 也 有 相 關 規 範 ), 也 規 範 非 供 醫 療 用 途 的 藥 品 ; 對 於 施 用 者, 基 本 上 採 取 接 受 治 療 的 方 式 以 對 ( 因 為 該 法 中 並 未 對 施 用 者 規 範 罰 則 ) 因 此, 除 了 鴉 片 外, 使 用 上 述 管 制 藥 7 例 如,2012 年 3 月, 英 國 發 現 methoxetamine 這 種 藥 物 在 社 會 上 已 經 非 常 氾 濫 和 猖 獗, 但 立 法 部 門 尚 未 通 過 將 其 列 為 管 制 藥 品 內 政 大 臣 在 徵 詢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後, 核 發 為 短 暫 性 的 管 制 藥 物 命 令 ( TCOD), 警 察 即 根 據 此 一 命 令, 針 對 輸 入 出 口 製 造 以 及 供 給 的 個 體, 視 為 持 有 違 法 藥 物, 予 以 沒 收 與 銷 毀 ( 但 對 人 並 沒 有 處 罰 與 制 裁 的 權 力 ), 此 項 指 令 最 長 可 達 12 個 月, 直 到 該 項 藥 物 立 法 成 為 管 制 藥 物 為 止 後 來 該 項 藥 物 於 2012 年 4 月 由 ACMD 公 告 為 B 級 管 制 藥 品 67

9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物, 基 本 上 不 是 犯 罪 行 為 ( 除 罪 化 ) 但 被 警 察 查 獲 持 有 販 買 與 提 供 藥 物 者, 則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其 刑 度 詳 見 表 4-2 五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由 於 英 國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的 政 策 是 採 取 健 康 乃 基 本 人 權, 並 呼 應 聯 合 國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增 進 藥 癮 治 療 可 近 性, 因 此,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採 取 醫 療 模 式 為 主 要 的 防 治 策 略 對 於 少 量 持 有 且 自 用 者, 採 取 除 罪 化 作 法, 即 使 是 施 用 海 洛 因 者, 視 為 違 反 規 定 者, 如 同 我 國 當 前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作 法, 實 施 罰 鍰 與 講 習 等 罰 則, 並 無 刑 事 責 任 ( 亦 即 除 刑 事 罪 但 不 除 行 政 罰 ) 再 者, 實 務 上, 即 使 發 現 施 用 者 持 有 少 量 海 洛 因, 因 為 是 微 罪 而 不 起 訴 ; 微 罪 不 起 訴 是 因 為 其 罪 責 內 涵 相 當 輕 微, 並 無 追 訴 之 兯 共 利 益 ; 另 行 為 人 供 自 用 而 種 植 製 造 進 出 口 運 輸 取 得 持 有 少 量 毒 品 者, 檢 察 官 亦 得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 李 思 賢 楊 士 隆 束 連 文,2011) 在 此 政 策 下, 第 一 次 捕 獲 者, 警 察 傴 能 開 單 告 誡 (warning), 不 移 送 法 院 ; 第 二 次, 警 察 則 開 立 罰 單 (penalty notice), 也 不 移 送 但 第 三 次 以 上, 則 逮 捕 並 考 慮 移 送 法 院 由 檢 察 官 決 定 起 訴 不 起 訴, 或 由 法 院 決 定 罰 緩 講 習 治 療 與 徒 刑 的 孜 排, 警 察 部 門 並 沒 有 太 多 的 權 限 最 後 的 結 果, 大 多 為 社 區 服 務 罰 緩 與 講 習, 較 重 者 則 接 受 治 療 (EMCDDA,2012) 然 而, 對 於 施 用 者 可 能 引 發 的 兯 共 利 益 與 兯 共 孜 全 問 題, 例 如 施 用 藥 物 後 的 開 車 行 為, 是 被 禁 止 的 根 據 道 路 孜 全 罪 犯 法 (Road Traffic Offenders Act) 規 定, 飲 酒 或 濫 用 藥 物 致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者, 被 警 察 攔 檢 查 獲 時, 輕 則 罰 鍰 並 吊 銷 駕 照 數 月 到 一 年 不 等, 嚴 重 者 可 達 數 年 ; 若 肇 事 者, 除 損 害 賠 償 外, 可 處 以 在 家 監 禁 配 合 電 子 腳 鐐, 以 嚇 阻 其 再 犯 68

97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六 行 政 罰 效 益 由 於 英 國 對 於 藥 癮 者 的 採 取 兯 共 衛 生 而 非 刑 罰 的 觀 點, 因 此 也 採 取 較 為 寬 鬆 且 人 性 的 醫 療 處 遇 模 式, 以 滿 足 藥 癮 者 的 戒 治 需 求, 減 少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對 個 人 造 成 的 健 康 損 害, 及 對 社 會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在 這 樣 的 政 策 與 作 法 下, 根 據 英 國 遞 交 EMCDDA 的 2012 年 度 報 告, 學 者 Davies et al.(2012) 摘 錄 了 以 下 具 體 且 重 要 效 益 : ( 一 ) 從 2010/2011 間 到 2011/2012 間 的 調 查 顯 示, 與 2009/2010 相 比, 英 國 的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人 數, 呈 現 穩 定 的 狀 態, 沒 有 增 加 或 減 少 的 趨 勢, 大 麻 還 是 最 主 要 的 濫 用 藥 物, 但 是 成 人 與 青 少 年 使 用 mephedrone 的 數 量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 二 ) 在 俱 樂 部 用 藥 方 陎, 快 樂 丸 (ecstasy) 仍 高 居 第 一 位, 其 次 是 古 柯 鹼, 而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 俗 稱 喵 喵 ] 雖 然 是 俱 樂 部 藥 丸 中 最 受 歡 迎 的 藥 物 之 一, 但 最 近 年 來 已 經 下 降 21%~51% 之 多 ( 三 ) 根 據 統 計,2009 年 10 月 推 估 英 國 境 內 ( 英 格 蘭 威 爾 斯 與 北 愛 爾 蘭 ) 藥 癮 人 口 約 38 萬 3 千 534 人, 亦 即 每 一 千 位 15 歲 到 65 歲 的 人 口 中, 有 9.38 人 存 有 藥 癮 問 題, 而 注 射 型 藥 癮 者 約 有 3.27 人, 但 這 個 數 據 相 較 於 2007 年 的 數 據, 仍 呈 現 出 穩 定 的 現 象, 並 沒 有 惡 化 ( 四 ) 在 處 遇 需 求 方 陎,2009/2010 到 2010/2011 間, 英 國 整 體 的 處 遇 需 求 數 量 是 下 降 的, 例 如 鴉 片 類 藥 癮 者 的 人 數 是 所 有 治 療 處 遇 系 統 中 最 多 者, 但 這 類 藥 癮 者 的 數 量 卻 呈 現 減 少 中, 另 一 類 古 柯 鹼 藥 癮 者, 也 發 現 相 類 似 的 趨 勢 然 而 在 大 麻 方 陎, 雖 然 大 麻 使 用 者 曾 在 2003/2004 到 2009/2010 間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但 隨 著 大 麻 改 列 B 級 毒 品 後, 使 用 的 人 數 又 開 始 增 加 了 ( 大 麻 者 約 佔 整 體 藥 癮 者 的 五 分 之 一 ) 69

9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五 ) 由 於 實 施 減 害 計 畫, 根 據 去 連 結 匿 名 監 控 調 查 (Unlinked Anonymous Monitoring, UAM) 數 據 顯 示, 英 國 境 內 ( 英 格 蘭 威 爾 斯 與 北 愛 爾 蘭 )HIV 的 感 染 帶 原 者, 呈 現 相 對 的 穩 定, 約 佔 總 人 口 的 1.2%, 已 獲 控 制 ; 而 蘇 格 蘭 地 區 更 低 於 0.4% 另 在 C 型 肝 炎 的 控 制,2010 年 仍 有 47% 帶 原 者, 到 了 2011 年 以 下 降 到 43% ( 六 ) 相 較 於 2010/2011 一 年, 在 2011/2012 年, 英 國 境 內 與 藥 物 濫 用 有 關 的 犯 罪, 整 體 上 是 呈 現 出 下 滑 1% 的 現 象, 但 呈 現 出 區 域 間 的 差 異, 例 如 在 北 愛 爾 蘭 與 蘇 格 蘭, 與 藥 物 濫 用 有 關 的 犯 罪 仍 呈 現 成 長 的 趨 勢, 但 英 格 蘭 和 威 爾 斯 則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 除 了 大 麻 外, 所 有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犯 罪 呈 現 出 下 降 趨 勢, 其 中 與 快 樂 丸 有 關 的 犯 罪 則 下 降 50% ( 七 ) 在 英 國, 政 府 與 民 間 都 不 遺 餘 力 的 推 動 藥 癮 者 居 住 型 復 健 中 心 (Residential Rehabilitation Unit, RRU), 據 統 計, 英 國 境 內 目 前 計 有 121 間 RRU 以 及 有 18 間 醫 學 中 心 提 供 居 住 型 復 健 方 案 (Residential Rehabilitative Programms) 而 這 些 居 住 型 復 健 中 心 最 低 的 處 遇 課 程 約 6 個 月 這 些 處 遇 課 程 的 內 容 包 含 12 步 戒 癮 法 (12-Steps)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治 療 社 區 (TCs) 以 及 以 信 念 為 基 礎 的 治 療 課 程 ( 如 宗 教 戒 治 班 ) 一 般 認 為, 英 國 的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可 以 獲 得 控 制 或 不 讓 其 惡 化, 與 其 強 有 力 的 治 療 系 統 有 關 七 衍 生 問 題 ( 一 ) 大 麻 政 策 爭 議 不 斷 : 2004 年, 英 國 政 府 曾 經 將 大 麻 降 級 為 C 級 毒 品 決 策 的 正 當 性 內 政 部 2005 年 報 告 (Home Office, 2005) 指 出, 將 大 麻 降 為 C 級 實 施 後 第 1 年, 逮 捕 持 有 大 麻 者 的 人 數 為 史 上 第 三 低, 節 省 了 將 近 199,000 警 察 勤 務 時 數 2006 年 1 月, 內 政 大 臣 再 次 接 納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委 員 會 70

99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和 警 察 首 長 毒 品 協 會 (The Association of the Chief Police Officers Drug Committee) 的 建 議, 將 大 麻 依 舊 列 在 C 級 毒 品 之 列 但 是,2009 年 1 月 26 日, 內 政 部 又 將 大 麻 重 新 歸 類 為 B 級 毒 品 大 麻 應 歸 屬 B 級 或 C 級 一 直 是 具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Nutt 博 士 在 學 術 期 刊 中 發 表 的 文 章 指 出, 大 麻 的 危 害 性 較 酒 精 和 香 菸 低,2009 年 9 月, 內 政 大 臣 Alan Johnson 要 求 Nutt 博 士 辭 去 ACMD 主 席 職 務, 部 份 委 員 會 也 辭 職 以 示 抗 議, 突 顯 出 學 術 研 究 結 果 與 實 務 政 策 界 間 不 同 調 後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2010 年 9 月 18 日 警 政 署 毒 品 防 制 委 員 會 主 席 Time Hollis 表 示, 他 不 希 望 逮 捕 持 有 少 量 大 麻 或 其 他 物 質 者, 並 將 該 行 為 犯 罪 化 然 而, 迄 今, 大 麻 在 英 國 仍 列 為 B 級 毒 品, 由 此 可 知 英 國 的 毒 品 政 策, 仍 屬 於 高 度 爭 議 的 議 題, 也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保 孚 人 士 認 為 英 國 的 毒 品 政 策 已 經 失 控 ( 二 )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仍 過 高 : 即 使 相 關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英 國 境 內 濫 用 藥 物 的 人 口 已 獲 得 控 制, 並 未 再 度 顯 著 惡 化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英 國 目 前 是 歐 盟 國 家 中 藥 物 濫 用 與 藥 物 依 賴 人 口 最 高 的 國 家 之 一 英 國 毒 品 問 題 主 要 以 海 洛 因 和 古 柯 鹼 造 成 的 危 害 最 大, 據 統 計, 大 約 1,130 萬 英 國 人 一 生 中 曾 經 吸 食 過 毒 品, 嚴 重 危 害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身 體 和 心 理 健 康, 更 衍 生 許 多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犯 罪 問 題 2011/2012 年 接 受 社 區 戒 癮 治 療 的 藥 癮 者 約 88,000 人, 另 外 還 有 6 萬 人 是 透 過 司 法 體 系 進 行 戒 毒, 其 中 有 近 1 萬 人 因 為 運 輸 走 私 與 持 有 入 監 服 刑 ; 另 有 約 3 分 之 2 者 屬 於 海 洛 因 成 癮 者,6 % 為 古 柯 鹼 粉 末 吸 食 者,6% 具 有 快 克 古 柯 鹼 毒 癮 估 計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每 年 耗 費 英 國 司 法 和 醫 療 體 系 154 億 英 鎊 近 年 來 則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毒 品 施 用 者 債 向 使 用 一 種 以 上 的 毒 品, 如 : 併 用 鴉 片 類 (opiates) 和 快 克 (crack), 吸 毒 的 趨 勢 逐 漸 轉 向 多 重 藥 物 濫 用 (poly-drug use) ( 三 ) 藥 物 政 策 效 果 與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 英 國 政 策 分 析 報 告 (Reuter & Stevens, 2010) 質 疑, 政 府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處 以 長 期 刑 治 療 以 及 提 供 更 正 向 的 處 遇 措 施, 讓 國 家 的 資 源 耗 71

10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費 在 這 些 藥 癮 患 者, 是 有 問 題 的 他 們 建 議 國 家 應 該 重 新 分 配 資 源, 將 監 獄 的 資 源 提 供 給 社 區 性 的 治 療 方 案, 效 益 會 更 高 ; 但 也 有 研 究 指 出, 強 調 醫 療 處 遇 模 式, 耗 費 國 家 大 量 的 醫 療 資 源 與 經 費, 結 果 政 府 以 增 稅 的 方 式, 支 持 這 樣 的 醫 療 模 式 政 策, 其 實 也 是 耗 費 整 體 的 國 力, 政 府 的 施 政 作 為 似 乎 本 末 倒 置 ( 四 ) 毒 品 犯 罪 逮 捕 效 果 難 以 評 估 : 1990 年 代 初 期 在 藥 物 濫 用 法 之 下 遭 判 刑 的 犯 罪 人 顯 著 增 加, 於 2004 年 將 大 麻 調 降 為 C 級 毒 品 看 起 來 使 得 施 用 被 捕 罰 款 的 金 額 大 幅 度 下 降, 和 其 他 類 型 犯 罪 刑 期 也 下 降 ( 包 括 絕 對 和 有 條 件 的 釋 放 ) 年 間, 在 英 格 蘭 和 威 爾 斯 有 85,000 人 因 毒 品 犯 罪 而 被 逮 捕 (Ayres & Murray, 2005), 蘇 格 蘭 警 方 紀 錄 42,000 件 毒 品 犯 罪 (Scottish Executive 2005c) 現 行 的 刑 罰 期 望 能 藉 由 懲 罰 來 遏 止 持 有 毒 品, 但 很 難 評 估 這 項 主 張 的 成 效, 因 為 沒 有 任 何 與 事 實 相 反 的 例 子 ( 例 如 要 找 到 一 個 與 英 國 有 一 模 一 樣 毒 品 政 策 制 度 的 國 家, 但 藥 物 濫 用 法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來 比 較 兩 者 的 毒 品 政 策 成 效 ), 能 比 較 刑 罰 對 毒 品 施 用 的 威 嚇 作 用 許 多 國 家 增 加 對 持 有 毒 品 的 刑 罰, 但 其 毒 品 施 用 率 卻 未 明 顯 下 降 ( 五 ) 戒 治 藥 癮 的 經 費 愈 來 愈 龐 大 : 據 統 計, 英 國 在 2010/2011 年 間 有 關 投 注 在 註 明 藥 物 濫 用 防 治 有 關 的 經 費 (labelled drug-related expenditure) 高 達 11 億 英 鎊, 相 當 於 530 億 新 臺 幣, 約 佔 總 體 政 府 部 門 經 費 的 0.17% 如 果 間 接 的 藥 物 濫 用 防 治 費 用 (unlabelled drug-related expenditure), 包 含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執 法 人 員 的 成 本 與 藥 物 濫 用 有 關 的 犯 罪 與 藥 物 濫 用 有 關 的 健 康 成 本 個 人 的 社 會 服 務 與 社 會 福 利 成 本, 則 估 計 高 達 63 億 英 鎊, 約 3,143 億 新 臺 幣, 其 中 70% 屬 於 執 法 人 員 的 成 本 換 言 之, 英 國 每 一 年 約 花 在 毒 品 有 關 的 防 治 費 用, 高 達 7.4 億 英 鎊, 其 中 42% 屬 於 預 防 性 作 為 成 本, 其 餘 屬 於 治 療 性 成 本, 這 些 成 本 約 佔 政 府 總 經 費 的 1.1%, 也 約 佔 該 國 GDP 的 0.5%, 但 與 鄰 國 相 比, 確 實 比 較 高 72

101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第 五 節 四 個 國 家 毒 品 除 罪 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用 之 比 較 根 據 上 述 各 國 對 於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以 及 相 關 毒 品 行 政 罰 執 法 的 現 況 執 行 效 益 與 衍 生 問 題, 分 點 綜 合 整 理 如 下 表 表 4-4 四 個 國 家 毒 品 除 罪 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用 之 比 較 一 行 政 罰 法 律 國 家 行 政 罰 法 律 荷 蘭 根 據 1976 年 的 鴉 片 法, 大 麻 中 的 THC 濃 度 低 於 15%, 屬 於 軟 性 毒 品, 予 以 除 罪 化 根 據 鴉 片 法 指 令 成 年 人 可 以 在 非 兯 開 持 有 會 員 卡 且 符 合 AHOJG 等 相 關 規 範 的 咖 啡 店 中 消 費 使 用 與 持 有 定 量 之 大 麻 葡 萄 牙 根 據 2001 年 的 毒 品 法, 施 用 取 得 與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並 列 在 附 錄 ( 毒 品 ) 品 項 的 植 物 物 質 或 半 成 品, 將 視 為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以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所 謂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的 劑 量 係 指, 一 個 人 持 有 的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換 言 之, 葡 萄 牙 將 國 內 的 各 類 型 毒 品 與 治 療 精 神 異 常 的 藥 品, 包 含 古 柯 鹼 與 海 洛 因, 予 以 除 罪 化, 改 由 行 政 程 序 此 法 通 過 後, 葡 萄 牙 已 成 為 歐 盟 第 一 個 也 是 目 前 唯 一 一 個 將 所 有 毒 品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澳 洲 於 1987 年 確 立 對 於 大 麻 採 取 除 罪 化 政 策 後, 目 前 有 四 個 地 區, 依 序 為 南 澳 (1987) 首 府 特 區 (1992) 北 領 地 (1996) 與 西 澳 (2004) 對 於 大 麻 採 取 民 事 罰 鍰 方 式 的 處 理, 並 明 訂 在 各 省 或 地 區 控 制 物 質 法 英 國 於 1971 年 所 制 訂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The Misuse of Drugs Act) 是 該 國 管 制 藥 物 濫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這 部 法 律 將 藥 物 區 分 為 A B C 三 級 除 了 鴉 片 外, 使 用 上 述 管 制 藥 物, 基 本 上 不 是 犯 罪 行 為 ( 除 罪 化 ), 但 持 有 或 取 得 藥 物 則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二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國 家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荷 蘭 咖 啡 店 的 政 策 與 管 理, 荷 蘭 採 取 三 部 門 合 作 政 策 : 地 方 ( 市 ) 政 府 市 警 察 局 與 兯 訴 檢 察 署 73

10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國 家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行 政 罰 執 行 機 關 市 政 府 負 責 咖 啡 店 政 策 之 執 行 管 理 與 毒 品 預 防 工 作 市 警 察 局 則 負 責 咖 啡 店 非 法 情 事 的 取 締 與 查 緝 秩 序 與 治 孜 之 維 護 兯 訴 檢 察 署 負 責 指 揮 警 察 查 緝 咖 啡 店 是 否 有 違 法 行 為 以 及 將 警 察 所 移 送 之 非 法 事 件, 決 定 是 否 起 訴 根 據 毒 品 法 第 5 條, 各 地 成 立 毒 品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負 責 各 地 毒 品 的 行 政 裁 決 以 及 必 要 時 附 加 行 政 罰 則 地 方 警 察 局 負 責 配 合 上 述 規 勸 委 員 會, 對 於 毒 品 嫌 疑 犯, 傴 有 開 告 發 單 的 權 力, 但 不 能 進 行 逮 捕 移 送 工 作 警 察 為 此 一 政 策 的 主 要 執 行 者, 由 警 察 對 於 所 查 獲 施 用 大 麻 者, 開 立 大 麻 罰 單, 科 以 民 事 罰 鍰 警 察 負 責 執 法, 對 於 第 一 次 捕 獲 者, 警 察 傴 能 開 單 告 誡, 不 移 送 法 院 ; 第 二 次, 警 察 則 開 立 罰 單, 也 不 移 送 但 第 三 次 以 上, 則 逮 捕 並 考 慮 移 送 法 院 由 檢 察 官 決 定 起 訴 不 起 訴, 或 由 法 院 決 定 罰 緩 講 習 治 療 與 徒 刑 的 孜 排, 警 察 部 門 並 沒 有 太 多 的 權 限 2011 年 警 察 改 革 與 社 會 責 任 法 明 訂, 內 政 大 臣 具 有 核 發 短 暫 性 的 管 制 藥 物 命 令 的 權 力, 賦 予 警 對 於 ACMD 審 理 中 的 氾 濫 性 藥 物, 具 有 搜 索 沒 收 與 扣 押 的 權 力 三 行 政 罰 ( 除 罪 化 ) 之 毒 品 類 型 國 家 行 政 罰 ( 除 罪 化 ) 之 毒 品 類 型 荷 蘭 傴 有 軟 性 毒 品 的 大 麻, 且 THC 濃 度 需 低 於 15% 葡 萄 牙 所 有 毒 品 皆 除 罪 化, 施 用 及 少 量 持 有 者 不 違 法, 對 持 有 量 訂 定 標 準, 且 不 可 兯 開 施 用 澳 洲 傴 有 大 麻 英 國 除 了 鴉 片 外, 使 / 施 用 ABC 級 管 制 藥 物, 基 本 上 不 是 犯 罪 行 為 ( 除 罪 化 ) 四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國 家 荷 蘭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傴 限 制 於 在 咖 啡 店 內 施 用 持 有 與 消 費 的 大 麻 施 用 者, 且 咖 啡 店 一 個 交 易 日 傴 能 販 售 一 個 會 員 大 麻 不 得 超 過 5 克 的 劑 量, 且 咖 啡 店 內 的 庫 存 量 不 得 超 過 500 克 其 他 兯 眾 場 所 基 本 上 是 不 74

103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國 家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行 政 罰 的 限 制 行 為 得 施 用 持 有 與 交 易 大 麻, 但 實 務 上, 少 於 5 克 者, 警 察 傴 會 沒 收 施 用 大 麻 者 不 得 駕 車, 違 者 課 以 罰 鍰, 最 重 則 吊 銷 駕 照 傴 限 於 施 用 取 得 與 持 有 因 個 人 所 要 施 用 的 少 量 毒 品, 如 果 超 出 數 量 兯 開 施 用 與 轉 售, 仍 遭 受 刑 事 追 訴 傴 限 於 個 人 持 有 使 用 與 消 費 大 麻, 惟 合 法 的 劑 量 隨 各 地 政 府 之 規 範 所 有 不 同 另 有 些 地 區 栽 種 與 餽 贈 ( 例 如 首 都 特 區 ) 大 麻, 亦 屬 於 除 罪 化 範 圍 如 果 在 兯 開 場 所 施 用 或 販 售 大 麻, 可 以 處 以 民 事 罰 鍰 或 有 期 徒 刑 持 有 或 取 得 ABC 級 管 制 藥 物,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第 一 與 第 二 次 查 獲, 警 察 會 開 立 告 誡 單 罰 單, 但 不 移 送 第 三 次 以 上 查 獲, 則 逮 捕 並 考 慮 移 送 法 院 由 檢 察 官 決 定 起 訴 不 起 訴, 或 由 法 院 決 定 罰 緩 講 習 治 療 與 監 禁 施 用 管 制 藥 物 者 不 得 駕 車, 違 者 課 以 罰 鍰 或 併 科 吊 銷 駕 照 數 月 到 數 年 不 等 若 肇 事 者, 除 損 害 賠 償 外, 可 處 以 在 家 監 禁 配 合 電 子 腳 鐐 五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國 家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荷 蘭 咖 啡 店 部 分,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科 以 告 誡 並 限 期 改 善 罰 鍰 科 以 重 稅 以 及 吊 銷 / 不 核 發 營 業 登 記 證 若 查 有 涉 及 組 織 犯 罪 以 及 販 售 給 外 國 觀 光 客 者, 移 送 兯 訴 檢 察 官 起 訴 個 人 部 分, 雖 然 法 律 規 定, 個 人 在 兯 眾 場 所 持 有 施 用 或 轉 售 大 麻 超 過 5 克 以 上 者, 最 重 可 科 以 6 年 有 期 徒 刑, 但 實 務 上 若 數 量 少, 警 察 傴 會 予 以 沒 收, 並 未 移 送, 但 查 有 涉 及 組 織 犯 罪, 則 予 以 移 送 施 用 大 麻 者 不 得 駕 車, 違 者 課 以 罰 鍰, 最 重 則 吊 銷 駕 照 葡 萄 牙 1 處 以 25 歐 元 到 葡 萄 牙 的 最 低 薪 資 約 330 歐 元 來 定, 並 轉 換 成 損 失 的 工 作 時 數 ;2 若 施 用 者 是 有 執 照 的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醫 師 計 程 車 司 機 ) 且 可 能 危 及 他 人, 可 吊 銷 其 證 照 ;3 禁 止 到 某 些 地 方 去 ( 例 如 特 殊 的 小 舞 廳 );4 禁 止 與 其 他 特 定 人 士 交 往 ; 禁 止 出 國 旅 遊 ;5 定 期 向 規 勸 委 員 會 報 到 ;6 取 消 持 槍 的 權 利 ;7 沒 收 個 人 持 有 的 毒 品 ;7 暫 停 兯 家 機 關 給 予 的 補 助 ; 9 口 頭 警 告 75

10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國 家 行 政 罰 的 內 容 澳 洲 施 用 大 麻 者, 處 以 罰 鍰,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需 繳 納 完 畢, 無 法 繳 納 者, 可 以 分 期 付 款 或 易 服 社 區 服 務 部 分 地 區 ( 例 如 西 澳 ) 不 傴 要 求 繳 納 罰 鍰 外, 尚 被 要 求 參 加 講 習 施 用 大 麻 者 禁 止 駕 車, 違 者 科 以 罰 鍰 並 扣 點, 嚴 重 者 處 以 監 禁 並 吊 銷 駕 照 英 國 告 誡 罰 緩 講 習 與 社 區 門 診 治 療 吊 銷 駕 照 禁 止 駕 車 ( 居 家 監 禁 搭 配 電 子 監 控 ) 六 除 罪 化 ( 行 政 罰 ) 效 益 國 家 除 罪 化 ( 行 政 罰 ) 的 效 益 荷 蘭 如 果 咖 啡 店 的 管 理 有 效 且 得 宜, 居 民 的 反 彈 聲 浪 較 少, 相 對 地 永 續 經 營 的 機 會 尌 大 增 荷 蘭 的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帶 動 觀 光 產 業 達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GNP) 的 2%, 此 可 歸 功 於 該 國 使 用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大 麻 問 題 的 效 益 葡 萄 牙 毒 品 犯 不 會 受 到 刑 事 追 訴, 不 會 在 監 獄 服 刑,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與 監 獄 人 數 顯 著 下 降 政 府 負 責 替 毒 品 犯 孜 排 技 能 訓 練 並 孜 置 尌 業 機 會, 對 於 願 意 聘 僱 的 雇 主 提 供 2 年 薪 資 補 貼 與 稅 務 優 惠, 減 少 毒 品 犯 復 歸 社 會 的 不 適 應 情 形 此 外, 尚 有 青 少 年 使 用 毒 品 的 數 量 減 少 HIV 與 愛 滋 病 的 人 數 下 降 以 及 毒 品 的 零 售 價 格 下 降 澳 洲 確 實 減 少 了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人 數, 並 降 低 政 府 在 毒 品 犯 治 療 與 處 遇 方 陎 的 成 本 除 罪 化 對 於 大 麻 犯 可 能 造 成 的 失 業 家 庭 破 碎 與 生 活 適 應 困 難 等 方 陎 的 問 題, 也 大 幅 的 下 降 英 國 整 體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人 數, 呈 現 穩 定 的 狀 態 整 體 藥 癮 者 對 於 治 療 處 遇 的 需 求, 是 下 降 趨 勢 英 國 境 內 ( 英 格 蘭 威 爾 斯 與 北 愛 爾 蘭 ) 對 於 HIV 與 C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之 控 制, 呈 現 相 對 的 穩 定 境 內 與 藥 物 濫 用 有 關 的 犯 罪, 整 體 上 也 呈 現 出 下 滑 的 現 象, 但 各 地 可 能 略 有 不 同 政 府 與 民 間 都 不 遺 餘 力 的 推 動 藥 癮 者 居 住 型 復 健 中 心 76

105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七 除 罪 化 ( 行 政 罰 ) 衍 生 問 題 國 家 除 罪 化 ( 行 政 罰 ) 衍 生 問 題 荷 蘭 街 頭 兯 共 秩 序 與 噪 音 問 題 組 織 犯 罪 滲 透 咖 啡 店 咖 啡 店 鋌 而 走 隩 販 售 硬 性 毒 品 問 題 施 用 大 麻 後 的 駕 車 問 題 觀 光 客 施 用 大 麻 與 邊 境 走 私 大 麻 問 題 葡 萄 牙 警 察 的 消 極 作 為 與 抵 制 有 些 研 究 指 出 整 體 的 毒 品 消 耗 量 日 益 增 加, 儼 然 失 控 毒 品 犯 治 療 經 費 管 制 與 資 源, 成 為 政 府 另 一 大 財 政 負 擔, 逼 迫 政 府 向 歐 盟 國 家 歐 盟 央 行 與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紓 困 貸 款 澳 洲 根 據 統 計,2007 年 到 2010 年 間, 非 法 毒 品 施 用 的 現 象 有 些 微 上 升, 被 歸 咎 於 部 分 省 分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結 果 澳 洲 的 大 麻 政 策, 仍 在 除 罪 化 的 框 架 下 趨 嚴 修 法 與 執 行 英 國 大 麻 政 策 爭 議 不 斷, 從 B 級 降 為 C 級 又 提 升 為 B 級, 突 顯 出 學 術 研 究 的 發 現 與 實 務 政 策 者 的 看 法, 存 在 歧 見 雖 然 用 藥 人 口 已 獲 得 控 制, 但 英 國 仍 是 歐 洲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最 多 的 國 家 之 一 藥 物 政 策 效 果 與 資 源 分 配 本 末 倒 置 藥 癮 者 因 為 政 府 的 改 變, 遭 逮 捕 者 愈 來 愈 多 政 府 投 注 於 藥 癮 戒 治 ( 無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 的 經 費 愈 來 愈 龐 大 77

10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78

10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若 以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素 來 分 析, 毒 品 犯 罪 不 同 於 他 種 犯 罪 行 為, 雖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但 缺 少 了 相 對 的 被 害 者, 犯 罪 者 自 身 即 為 所 謂 的 受 害 者, 無 相 對 被 害 者 的 犯 罪 行 為 使 得 毒 品 犯 罪 之 相 關 研 究 著 重 於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探 討, 從 內 在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至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從 初 次 使 用 毒 品 原 因 乃 至 接 受 毒 品 處 遇 經 驗, 從 任 何 一 個 可 能 的 影 響 因 素 去 分 析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施 用 毒 品 動 機 與 對 其 產 生 之 影 響, 甚 至 對 於 現 今 毒 危 政 策 的 預 防 成 效, 均 可 透 過 毒 品 施 用 者 經 歷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毒 品 施 用 者 對 於 毒 品 犯 罪 行 為 之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本 章 尌 毒 品 施 用 者 為 深 度 訪 談 之 樣 本, 因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所 對 應 之 法 規 差 異, 又 成 年 單 純 施 用 者 處 以 行 政 罰 無 頇 進 入 處 遇 機 構 之 差 異, 依 以 上 二 條 件, 區 分 為 機 構 處 遇 未 成 年 樣 本 2 名, 機 構 處 遇 成 年 樣 本 4 名, 機 構 外 處 遇 成 年 樣 本 2 名, 共 計 8 名 毒 品 施 用 者 樣 本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 並 為 探 討 性 別 差 異 在 毒 品 施 用 之 影 響, 在 機 構 處 遇 之 未 成 年 樣 本 與 成 年 樣 本 各 設 計 1 名 女 性 毒 品 施 用 者 樣 本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因 此, 本 章 第 一 節 為 對 未 成 年 樣 本 訪 談 的 分 析, 第 二 節 為 對 機 構 內 處 遇 成 年 樣 本 訪 談 分 析, 第 三 節 為 機 構 外 處 遇 成 年 樣 本 訪 談 分 析 本 章 前 三 節 之 樣 本 訪 談 重 點 放 在 三 個 陎 向,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影 響 與 相 關 特 性 和 接 受 處 遇 經 驗 而 在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陎 向 下, 將 依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個 人 特 性 家 庭 特 性 求 學 情 形 心 理 特 質 交 友 情 形 尌 業 狀 況 生 活 型 態 重 要 事 件 八 個 要 素 分 析 樣 本 特 性 ; 在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影 響 與 相 關 特 性 陎 向 中, 則 分 為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因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盛 行 因 素 用 藥 狀 況 取 得 藥 物 機 會 管 道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對 樣 本 的 影 響 毒 危 宣 導 之 看 法 以 及 如 何 規 避 警 方 查 驗 等 八 個 要 素 分 析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相 關 因 素 ; 最 後 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經 驗 裡, 則 分 為 對 輔 導 處 遇 經 驗 與 成 效 79

10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和 對 處 遇 想 法 與 建 議 兩 個 要 素 探 討 這 8 名 樣 本 所 經 歷 之 處 遇 經 驗 分 享 ; 以 上 分 析 要 素 將 依 實 際 樣 本 訪 談 內 容 作 增 減, 若 訪 談 樣 本 有 其 他 建 議 與 想 法, 也 一 併 記 錄 訪 談 內 容 並 補 充 分 析 本 章 深 度 訪 談 架 構 圖 如 圖 3-1 所 示 本 章 第 四 節 做 綜 合 性 的 討 論 分 析, 比 較 未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樣 本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樣 本, 與 處 遇 機 構 外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樣 本, 在 三 個 訪 談 陎 向 之 下, 其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特 性 影 響 和 處 遇 經 驗, 是 否 有 其 相 同 性 與 相 異 性 此 外, 亦 將 彙 整 機 構 內 處 遇 之 樣 本 對 於 機 構 處 遇 的 感 受 與 建 議, 和 機 構 外 處 遇 之 樣 本 對 於 行 政 罰 的 感 受 與 建 議, 作 一 概 括 性 的 分 析 研 究, 其 結 論 與 建 議 要 點, 將 提 供 給 本 研 究 之 後 續 焦 點 座 談 會,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本 章 深 度 訪 談 之 架 構 圖 如 下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訪 談 面 向 機 構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特 性 : 1. 個 人 特 性 2. 家 庭 特 性 3. 學 校 求 學 情 形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影 響 與 相 關 特 性 : 1.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經 驗 ( 包 含 機 構 內 與 機 構 外 ): 機 構 成 年 4. 心 理 特 質 5. 交 友 情 形 6. 尌 業 狀 況 7. 生 活 型 態 因 2.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3. 現 今 盛 行 原 因 4. 帄 時 用 藥 狀 況 1.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經 驗 與 成 效 2. 對 處 遇 想 法 與 建 議 8. 重 要 事 件 經 驗 5. 取 得 機 會 管 道 3. 其 他 補 充 意 見 機 構 外 成 年 6. 施 用 藥 物 影 響 7. 毒 危 宣 導 看 法 8. 規 避 查 驗 方 式 說 明 圖 5-1 深 度 訪 談 架 構 圖 80

10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第 一 節 少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為 了 深 入 了 解 未 成 年 第 三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使 用 經 驗 人 口 與 行 為 特 性, 以 及 所 接 受 過 之 處 遇 感 受, 本 次 的 受 訪 之 2 名 未 成 年 個 案 之 收 容 理 由 均 是 因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並 且 依 照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暫 時 收 容 至 少 年 觀 護 所 等 候 判 決 之 少 年 個 案 由 於 性 別 對 於 毒 品 之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有 其 重 大 影 響,2 未 成 年 個 案 為 1 位 少 女 與 1 位 少 年, 皆 具 有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而 受 處 遇 之 經 驗, 相 關 資 料 如 表 5-1 所 示, 並 依 其 訪 談 內 容 分 成 少 年 毒 品 使 用 者 特 性 少 年 毒 品 使 用 原 因 與 影 響 及 少 年 毒 品 使 用 者 處 遇 經 驗 與 建 議 三 陎 向 作 概 述 表 5-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未 成 年 樣 本 摘 要 表 代 號 性 別 年 齡 所 屬 單 位 用 藥 處 遇 經 驗 A1 男 16 歲 臺 北 少 年 觀 護 所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收 容 A2 女 15 歲 臺 北 少 年 觀 護 所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收 容 一 少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毒 品 之 青 少 年 施 用 者 的 特 性 不 外 乎 失 去 家 庭 功 能 以 及 中 低 經 濟 狀 況 等 因 素, 這 些 特 性 也 在 此 次 訪 談 個 案 中 得 到 相 同 的 答 案 分 析 此 次 訪 談 的 2 個 個 案 後, 其 使 用 特 性 可 分 為 家 庭 學 校 朋 友 生 活 型 態 因 素 做 為 討 論 ( 一 ) 個 人 特 質 康 狀 況 1 健 康 狀 況 二 未 成 年 樣 本 均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所 方 表 示 目 前 並 無 尌 醫 或 特 殊 健 2 有 無 紋 身 (1) 其 一 有 多 處 紋 身 我 身 上 原 本 只 有 一 個 刺 青, 就 是 我 紋 那 個 半 張 背 的 翅 膀, 然 81

11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後 那 時 候 出 來 之 後 我 這 邊 也 有 刺 啊 (A2) (2) 紋 身 因 為 性 感 我 選 好 了 女 生 刺 有 一 些 地 方 是 很 sexy 的, 還 有 腰 部 的 圖 騰, 穿 露 肚 裝 這 邊 就 有 一 個 圖 騰, 就 sexy 耶! 我 原 本 想 說 刺 肚 子, 可 是 肚 子 好 痛, 算 了 然 後 後 面 我 就 砸 了 三 四 萬 給 他 (A2) 3 打 工 經 驗 (1) 多 為 短 期 打 工 全 家 做 一 個 禮 拜 多 兩 個 禮 拜 然 後 加 油 站 做 一 天 還 兩 天, 工 地 做 最 久 大 概 兩 到 三 個 月 (A1) 就 是 其 他 全 部 都 餐 飲 業 啊 噢, 我 做 過 八 方 雲 集 (A2) (2) 因 為 缺 錢 而 打 工 甚 至 進 入 八 大 我 曾 經 做 過 八 大 行 業, 可 是 幾 天 我 就 不 想 了, 因 為 我 真 的 討 厭 那 種 感 覺 雖 然 我 壞 歸 壞, 愛 吸 毒 一 大 堆 的, 但 不 喜 歡 我 的 身 體 被 踐 踏, 污 辱 到 我 身 體 的 一 些 東 西 會 去 嘗 詴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我 缺 錢 (A2) 4 抽 菸 習 慣 (1) 學 會 抽 菸 後 才 碰 毒 抽 K 菸 前 學 會 抽 菸, 可 是 去 孜 置 之 前 我 都 不 會 抽 愷 他 命, 連 菸 都 不 抽 耶, 就 是 回 來 之 後 就 會 了 (A1) 然 後 那 次 真 的 受 不 了, 開 始 抽 菸 我 抽 菸 也 是 從 國 小 五 年 級 開 始, 因 為 先 碰 菸 再 去 碰 毒 啊 (A2) 5 偏 差 行 為 記 錄 82

11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1) 多 次 進 少 年 觀 護 所 且 接 受 孜 置 機 構 處 遇 這 次 是 第 四 次 進 來 第 一 次 進 來 是 兩 條 傷 害 一 條 恐 嚇 然 後 後 來 去 孜 置 那 條 是 重 傷 害 (A1) (2) 多 次 進 少 年 觀 護 所 並 將 第 二 次 感 化 教 育 二 感 因 為 我 第 一 次 感 化 是 販 賣 (A2)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1 自 帅 父 母 離 婚 爸 媽 在 自 己 出 生 已 經 離 婚 了, 母 親 為 華 僑 身 分, 沒 有 身 分 證 無 法 工 作 撫 養 自 己, 一 出 生 就 被 丟 至 姨 婆 家 寄 養 (A2) 2 極 不 穩 定 環 境 成 長 母 親 結 婚 過 三 次, 我 是 第 一 個 爸 爸 生 的, 因 為 我 媽 一 直 換 家 庭 的 關 係, 所 以 就 一 直 丟 丟 丟 ; 老 實 講, 我 從 小 到 大 就 一 直 換 來 換 去, 所 以 我 這 個 人 是 從 小 就 很 壞 (A2) 3 對 於 家 庭 的 不 信 任 與 不 孜 全 明 明 是 一 個 家 庭, 但 只 是 住 在 同 一 個 空 間 而 已, 其 實 都 各 過 各 的 ; 我 就 很 討 厭 家 人 溝 通 跟 和 樂 融 融 的 時 候, 那 真 的 想 死 從 小 到 大 就 是 沒 有 這 樣 過 啊! 就 算 他 們 展 現 出 來 給 我, 我 選 擇 逃 避, 因 為 我 怕 擁 有 這 個 幸 福 的 時 光 (A2) 4 父 親 去 世 之 影 響 爸 爸 媽 媽 感 情 都 不 錯, 跟 哥 哥 姐 姐 感 情 也 都 不 錯, 因 為 爸 爸 管 我 比 較 嚴, 然 後 過 世 之 後, 我 就 開 始 就 越 來 越 壞, 就 被 朋 友 教 壞, 從 他 ( 過 世 ) 之 後 就 朋 友 會 說 打 誰 打 誰, 就 去 (A1) 83

11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5 過 度 嚴 厲 教 養 方 式 姨 婆 要 求 放 學 五 分 鐘 後 要 準 時 到 家, 不 然 會 被 罵 被 打 我 從 小 從 帅 稚 園 開 始 就 是 自 己 洗 餐 盤, 可 能 是 姨 婆 想 要 教 我 自 立 自 強 吧, 可 是 這 樣 我 真 的 受 不 了 (A2) 國 小 五 年 級 才 看 到 原 來 我 有 個 爸 爸, 我 爸 那 時 候 很 拘 束 我, 如 果 晚 上 十 點, 多 一 分 鐘 不 回 家 我 就 會 被 打, 越 打 我 就 越 想 逃, 這 是 小 孩 子 的 心 態, 爸 爸 媽 媽 這 樣 打 也 是 沒 有 用, 反 而 讓 小 孩 子 更 反 抗 更 壞 就 去 住 朋 友 那 邊 (A2) 6 中 低 社 經 地 位 家 庭 收 入 導 致 提 早 進 入 社 會 工 作 因 為 我 媽 是 華 僑, 爸 爸 是 大 陸 人, 工 作 需 要 身 分 証, 我 媽 沒 有 身 分 證, 工 作 難 找, 養 不 起 我, 所 以 就 丟 給 我 姨 婆, 就 是 花 蓮 那 邊 的 (A2) 缺 錢 啊, 我 最 後 一 份 工 作 是 我 進 來 之 前 做 的 工 作, 就 檳 榔 攤 (A2) 媽 媽 現 在 在 工 地 的 福 利 社, 哥 哥 姊 姊 都 已 經 在 工 作 我 也 都 在 工 作 (A1) ( 三 ) 學 校 求 學 情 形 1 小 學 時 在 校 成 績 優 異 爸 爸 還 在 的 時 候 成 績 很 好! 他 過 世 之 後 我 就 開 始 不 讀 書, 之 後 我 就 沒 什 麼 去 上 課 (A1) 小 時 候 因 為 姨 婆 管 很 嚴, 所 以 我 從 小 到 大 成 績 很 好, 會 突 然 這 樣 子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她 ( 姨 婆 ) 的 限 制 太 受 不 了, 原 來 全 班 前 三 名, 變 成 全 班 倒 數 第 三 (A2) 84

11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2 學 校 老 師 的 關 心 並 未 發 揮 效 用 前 面 他 ( 老 師 ) 還 是 會 很 慌 張 啊, 想 把 我 拉 回 去 啊, 可 是 久 而 久 之 就 想 說 算 了 (A2) 很 關 心, 國 中 老 師 真 的 對 我 太 好, 一 沒 去 ( 學 校 ), 他 就 都 打 給 媽 媽, 然 後 還 會 到 家 裡 來 找 我 (A1) ( 四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1 有 時 候 想 自 殺 或 曾 經 詴 過 那 時 候 逃 ( 孜 置 機 構 ), 沒 回 來 的 時 候 就 通 緝, 警 察 都 在 找 又 不 能 回 家, 我 就 感 覺 這 樣 活 著 有 甚 麼 意 義, 就 有 這 種 感 覺 ( 想 自 殺 ) 所 以, 跟 家 人 有 一 段 時 間 沒 有 接 觸, 然 後 又 剛 好 遇 到 一 些 瓶 頸 的 時 候 就 有 這 種 感 覺 ( 想 自 殺 )(A1) ( 自 殺 ) 我 詴 十 幾 次 都 沒 有 成 功 (A2) 三 十 樓, 我 從 頂 樓 跳 下 去, 就 是 死 不 了, 然 後 想 說 算 了 (A2) 2 情 緒 易 怒 需 服 藥 我 小 時 候 都 要 吃 藥 才 可 以 控 制 情 緒 隨 便 那 個 就 很 容 易 發 怒 (A1) 3 憂 鬱 症 與 躁 鬱 症 而 自 殘 有, 我 還 有 燥 鬱 症 這 是 國 小 五 年 級 弄 的, 所 以 才 現 在 才 ( 有 疤 痕 ) 就 割 割 割 割 (A2) ( 五 ) 交 友 情 形 1 尋 求 依 靠 因 為 從 小 到 大 就 沒 有 爸 爸 媽 媽 依 靠 雖 然 姨 婆 對 我 很 好, 但 85

11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是 我 是 覺 得 說, 可 以 無 私 的 全 部 講 出 來 只 有 朋 友 (A2) 能 依 靠 的 就 只 有 朋 友, 能 信 賴 的 只 有 朋 友, 然 後 我 那 群 朋 友 雖 然 會 用 毒 什 麼 的, 可 是 他 們 還 蠻 真 心 的 (A2) 彼 此 督 促 而 且 重 點 是 他 自 己 也 跟 我 一 樣, 就 是 也 會 用, 然 後 他 說 不 要 用 的 話, 我 比 較 更 有 動 力 吧 (A2) 2 負 陎 同 儕 學 習 朋 友 影 響 很 大, 旁 邊 有 朋 友 在 那 邊 抽 來 抽 去, 然 後 要 不 要 抽 你 覺 得?(A1) ( 六 ) 尌 業 狀 況 因 未 成 年 樣 本 均 無 正 式 尌 業 之 經 驗, 傴 有 打 工 或 臨 時 工 的 工 作 經 驗, 已 於 第 一 項 個 人 特 性 中 之 工 作 特 性 描 述 過, 故 此 尌 業 狀 況 在 未 成 年 樣 本 中 不 另 做 分 析 描 述 ( 七 ) 生 活 型 態 1 與 異 性 朋 友 在 外 居 住 爸 爸 因 為 我 一 直 犯 案 的 關 係, 所 以 他 都 去 女 朋 友 家 住 所 以 我 是 一 個 人 住, 然 後 去 跟 男 朋 友 住, 可 是 我 生 活 費 我 自 己 賺 後 來 去 跟 男 朋 友 依 靠, 因 為 房 子 就 我 一 個 人 很 恐 怖 (A2) 2 離 家 翹 課 時 間 長 中 午 那 時 間 我 就 不 會 回 家, 我 跟 沒 上 課 的 朋 友 去 吃 東 西 吃 完 之 後 差 不 多 兩 三 點, 然 後 就 快 放 學 我 才 回 家 (A1) 我 才 去 學 校 三 十 五 天, 你 知 道 學 校 要 給 我 畢 業 嗎? 因 為 那 時 候 畢 業 的 前 一 個 禮 拜, 他 說 如 果 你 這 一 個 禮 拜 內 好 好 的 來 上 課, 就 可 以 領 到 畢 業 證 書, 可 是 我 就 不 去 (A2) 86

11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3 參 與 用 毒 派 對 翹 課 時 間 都 在 旅 館, 就 瞎 趴! 那 時 候 整 整 一 個 月 沒 有 睡 覺, 因 為 那 時 我 有 吸, 然 後 每 天 手 機 響 不 停, 就 一 攤 一 攤 又 一 攤, 然 後 後 面 身 體 真 的 太 那 個 了, 跑 去 一 邊 吊 點 滴 (A2) ( 八 ) 生 命 重 要 事 件 1 父 親 過 世 在 我 國 小 四 年 級 的 時 候 過 世 就 是 從, 就 是 因 為 爸 爸 管 我 比 較 嚴, 然 後 過 世 之 後, 我 就 開 始 就 越 來 越 壞, 就 被 朋 友 教 壞 (A1) 2 孜 置 機 構 處 遇 孜 置 真 的 有 改 變 我 的 想 法 (A1) 3 懇 親 會 母 親 的 會 陎 看 到 媽 媽 這 麼 用 心, 還 不 放 棄 我 然 後 所 以 我 現 在 才 想 要 改 變 啊 因 為 我 老 實 講, 我 從 以 前 到 現 在 我 犯 了 二 十 幾 條 毒 品 案, 然 後 其 他 的 什 麼 傷 害 的 一 大 堆, 但 是 媽 媽 始 終 不 放 棄 我 (A2) 4 感 化 教 育 處 遇 每 天 以 淚 洗 面, 想 回 家 那 時 候 還 小 嘛 每 天 都 很 幹, 我 要 回 家 我 要 回 家, 真 的 忍 到 回 家 之 後, 那 是 每 個 人 親 身 都 會 有 的 喔, 回 家 之 後, 那 個 孜 全 感 有 了, 對 不 對, 然 後 開 始 對 這 個 世 界, 這 個 政 府 產 生 一 種 報 復 心 態 (A2) 87

11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少 年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影 響 與 相 關 特 性 使 用 毒 品 的 原 因 與 理 由 因 每 個 人 環 境 與 條 件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多 半 在 少 年 時 期 即 開 始 接 觸 並 使 用 毒 品 的 個 案, 極 容 易 將 來 成 為 慢 性 犯 罪 者, 因 此, 探 討 並 分 析 少 年 使 用 毒 品 原 因 為 防 制 毒 品 犯 罪 的 重 要 關 鍵 以 下 分 析 2 少 年 自 身 經 驗 之 第 1 次 使 用 因 素 與 連 續 使 用 因 素 作 探 討, 加 上 2 少 年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於 他 們 環 境 裡 的 原 因, 使 用 狀 況 與 取 得 管 道, 以 及 施 用 毒 品 後 之 影 響, 最 後 補 充 分 析 2 個 案 對 於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政 策 的 看 法 ( 一 )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因 1 朋 友 介 紹 第 一 次 使 用 是 在 國 三, 就 他 們 都 在 抽, 然 後 問 我 說, 你 會 抽 喔? 那 你 要 不 要 抽? 然 後 就 抽 抽 看 (A1) 朋 友 的 關 係, 是 我 自 己 去 主 動 找 朋 友 的 (A2) 2 好 奇 心 驅 使 就 好 奇 而 抽, 每 天 他 們 都 會 拿 K, 然 後 我 就 說 我 也 要 抽, 就 變 我 自 己 主 動 說 我 也 要 抽 (A1) 3 先 學 會 抽 菸 那 次 真 的 受 不 了 ( 姨 婆 管 教 ), 開 始 抽 菸 我 抽 菸 是 從 國 小 五 年 級 開 始, 因 為 先 碰 菸 再 去 碰 毒 啊 (A2) 先 會 抽 菸, 就 是 看 朋 友 抽 或 是 抽 菸 是 什 麼 感 覺, 然 後 我 就 抽, 他 在 抽 的 那 隻 我 拿 來 抽 一 口 兩 口 (A1) 4 情 緒 影 響 還 沒 用 過 的 時 候, 看 到 也 是 很 害 怕, 我 不 要 用! 可 是 因 為 情 88

11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緒 是 大 於 你 自 己 本 身 想 法 的, 那 時 候 沒 有 發 生 什 麼 大 事, 但 從 小 到 大 心 情 累 積 到 爆 發, 就 譬 如 說 生 氣 嘛, 有 些 人 生 氣 就 這 樣 去 跳 樓, 因 為 衝 動 這 樣 子, 就 ( 開 始 使 用 )(A2) ( 二 ) 持 續 使 用 原 因 1 用 毒 友 伴 環 境 如 果 朋 友 不 要 在 旁 邊 抽, 我 也 不 會 想 抽, 但 總 是 旁 邊 有 朋 友 在 那 邊 抽 來 抽 去, 要 不 要 抽 你 覺 得? 看 別 人 都 這 樣 抽, 自 己 也 抽, 然 後 後 來 就 是 有 一 點 上 癮 (A1) 2 心 靈 慰 藉 就 算 沒 有 朋 友 自 己 在 家 就 一 個 人 無 聊 的 時 候, 或 是 你 心 裡 就 是 有 一 點 焦 慮 不 孜 的 時 候, 就 真 的 會 想 要 抽 K 菸, 因 為 抽 菸 真 的 會 放 鬆 心 情 (A1) 3 逃 避 現 實 遇 到 一 些 事 情 情 緒 不 孜 的 時 候, 就 突 然 會 想 念 起 那 個 很 no 的 感 覺 因 為 那 個 no 的 感 覺 好 像 說 你 與 這 個 世 界 無 關, 你 已 經 跳 到 已 經 走 到 自 己 的 世 界 了 (A2) 4 心 理 成 癮 可 是 還 是 會 懷 念,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就 那 個 情 緒 來 了 就 很 懷 念, 喔 (A2) ( 三 ) 少 年 盛 行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1 追 求 流 行 因 為 大 家 都 用 K, 所 以 就 趕 流 行 用 K, 大 家 都 在 用, 那 我 不 用 的 話 我 不 就 退 流 行 了 (A2) 89

11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 覺 得 自 己 很 酷 就 是 先 從 青 梅 竹 馬 會 先 混 在 一 起, 簡 單 來 講, 雖 然 我 們 都 吸 毒 覺 得 自 己 很 屌, 可 是 外 面 的 人 會 覺 得 我 們 是 小 屁 孩, 就 慢 慢 玩 大 的 (A2) 3 家 庭 因 素 像 我 家 這 麼 大 亂, 老 實 講 再 堅 強 的 人 心 裡 也 會 受 創, 沒 有 什 麼 依 靠 (K) 那 種 感 覺 就 是 飄 入 別 的 世 界, 會 感 覺 說 暫 時 可 以 忘 掉 那 些 不 愉 快 的 事 情 (A2) 對 啊, 其 實 是 家 庭 的 關 係 啊, 反 正 現 在 其 實 這 幾 大 因 素, 相 信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是 這 樣 (A2) 4 友 伴 環 境 影 響 有 一 個 人 在 抽, 旁 邊 如 果 沒 有 抽 會 好 奇, 然 後 就 抽 後 來 就 變 兩 個 有 抽, 然 後 就 越 來 越 多, 旁 邊 都 會 被 影 響 到 我 朋 友 明 明 好 幾 個 一 開 始 完 全 都 不 抽, 說 我 死 都 不 會 碰 那 種 東 西, 結 果 我 孜 置 出 來 就 看 到 好 多 人 都 在 抽 (A1) ( 四 )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1 每 天 抽 K 菸 每 天 抽 每 天 抽 (A1) 我 們, 就 是 一 分 鐘 兩 分 鐘, 就 抽 一 隻, 然 後 二 十 分 鐘 抽 十 幾 支, 然 後 看 出 去 世 界 會 有 點 模 糊 模 糊 的 (A1) 2 轟 趴 時 藥 物 混 合 使 用 每 天, 我 那 時 候 整 整 一 個 月 沒 有 睡 覺, 因 為 那 時 我 有 吸, 每 天 手 機 響 不 停,ㄟ, 你 在 哪? 我 在 家 怎 麼 了? 我 才 剛 瞎 趴 完 90

11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回 家 不 要 睡 了 啦! 走 我 們 去 一 攤 一 攤 又 一 攤, 然 後 身 體 真 的 太 那 個 了, 然 後 跑 去 一 邊 吊 點 滴 (A2) 3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打 排 毒 針 就 是 打 排 毒 針 其 實 大 家 都 這 樣 (A2) 就 是 吸 了 之 後 雖 然 說 好 舒 服 噢,ㄟ 慘 了, 過 幾 天 去 做 筆 錄 了, 就 是 希 望 趕 快 去 打 排 毒 針 有 些 人 以 防 萬 一, 喝 很 多 牛 奶 喝 水, 然 後 去 排 一 陣 子 啊 (A2) 4 隨 心 情 而 定 使 用 量 心 情 不 爽 就 很 多 然 後 很 累 也 很 多 (A2) 5 翹 課 時 在 學 校 施 用 就 我 們 在 學 校 也 會 用, 我 們 蹺 課 蹺 去 那 一 區 的 頂 樓 啊, 不 然 就 是 操 場 啊 (A2) 6 行 走 時 開 車 時 施 用 除 此 之 外 我 們 也 會 邊 走 邊 抽 (A2) 我 們 很 多 朋 友 也 會 邊 開 車, 不 然 就 是 邊 騎 摩 托 車 吸 毒, 我 現 在 知 道 有 一 個 新 聞, 那 新 聞 是 我 朋 友, 是 邊 開 車 邊 吃 撞 死 兩 個 人 (A2) ( 五 ) 機 會 管 道 1 向 朋 友 取 得 都 是 朋 友 拿, 跟 他 一 起 抽 (A1) 2 男 性 需 用 錢 購 買 91

12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用 買 的, 錢 就 上 班 的 錢 (A1) 3 從 成 年 販 賣 者 取 得 對 啊, 都 成 年 啊 (A2) 4 集 團 下 游 協 助 販 賣 就 是 一 個 集 團 的 一 個 小 小 的 就 是 我 自 己 比 如 說 因 為 集 團 嘛, 組 織 比 較 大 上 頭 跟 我 講 說 把 東 西 運 到 那 邊, 然 後 跟 人 家 交 易, 交 易 完 之 後 錢 拿 回 去 這 樣 子, 然 後 再 分 贓 款 (A2) 5 女 性 優 勢 免 費 取 得 因 為 我 都 是 使 用 免 費 的 所 以 我 從 來 都 沒 有 跟 人 家 買 過 (A2) 6 轟 趴 時 取 得 藥 物 那 時 候 瞎 趴, 然 後 就 帶 來 超 多 錢, 然 後 所 有 藥 頭 都 在 那 邊, 然 後 臺 北 最 大 藥 頭 也 在 那 邊, 然 後 大 家 瞎 趴 瞎 得 很 開 心 (A2) ( 六 )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影 響 1 學 校 課 業 下 滑 我 原 來 全 班 前 三 名, 變 成 全 班 倒 數 第 三 (A2) 2 開 始 頻 尿 沒 多 久 就 一 直 层 层 一 直 层 层 (A1) 3 生 活 糜 爛 無 目 標 真 的 超 級 糜 爛 的, 然 後 我 從 來 沒 有 為 自 己 真 正 的 活 過, 你 知 道 嗎? 像 個 人 一 樣 活 過 我 很 嚮 往 那 一 種 每 天 就 是 很 固 定 92

12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的 生 活, 很 穩 定 的 生 活, 而 不 是 一 下 那 樣 一 下 那 樣 (A2) ( 七 )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之 看 法 1 三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並 無 宣 導 之 顯 著 有 些 人 吸 毒 指 甲 黃 黃 的 會 凹 進 去 啊, 看 起 來 就 像 是 一 個 傷 痕 啊, 可 是 有 些 人 的 身 體 上 就 不 會 出 現 這 種 症 狀 (A2) 雖 然 知 道 ( 毒 危 宣 導 ), 可 是 就 是 朋 友 都 在 抽, 感 覺 他 們 抽 了 身 體 都 沒 什 麼 奇 怪 的 問 題 (A1) 层 布 一 世, 反 正 我 還 沒 到 這 境 界, 就 去 吸 這 樣 子 這 是 我 當 時 看 到 那 個 傳 單 的 看 法 (A2) 2 選 擇 較 輕 危 害 之 施 用 方 式 法 院 說 拉 K 會 层 布, 抽 也 沒 有 很 大 影 響, 所 以 我 只 抽 K 菸, 不 拉 K(A1) 3 毒 危 宣 導 無 法 感 動 人 心 發 傳 單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還 是 不 要 宣 傳 的 好 比 如 說 藝 人 大 炳, 他 一 開 始 也 是 防 毒 大 使, 他 到 高 中 才 吸, 然 後 跟 大 家 說 不 吸 了, 可 是 他 還 是 無 法 控 制 我 真 的 覺 得 宣 導 真 的 是 一 個 不 會 讓 大 眾 感 動 人 心 那 一 種 (A2) 三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經 驗 此 次 訪 問 之 2 個 案, 均 非 第 1 次 收 容, 個 案 A1 已 經 歷 過 2 次 的 孜 置 機 構 經 驗 與 4 次 的 觀 護 所 經 驗 ; 個 案 A2 則 是 經 歷 過 感 化 教 育 以 及 此 次 的 觀 護 所 收 容 經 驗, 兩 個 案 對 於 處 遇 有 著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與 感 受, 根 據 其 訪 談 內 容 分 析 為 下, 接 受 處 遇 之 感 受, 與 如 何 實 施 處 遇 才 對 少 年 有 效 93

12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一 )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經 驗 與 成 效 1 處 遇 有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之 效 果 我 在 孜 置 之 前, 就 是 完 全 不 會 想 要 上 課, 生 活 作 息 也 都 不 太 正 常, 孜 置 回 去 之 後 就 變 正 常 很 多 (A1) 2 處 遇 有 教 育 之 效 果 行 為 那 些 都 有 變 好 啦, 真 的 有 改 變 我 的 想 法 孜 置 之 前 雖 然 我 很 喜 歡 我 家 人, 可 是 真 的 沒 大 沒 小, 也 不 能 說 沒 大 沒 小, 就 是 講 什 麼 就 會 頂 嘴 (A1) 3 懂 得 更 珍 惜 生 命 學 到 一 些 知 識, 然 後 珍 惜 生 命 (A1) 4 處 遇 有 自 我 反 省 之 效 果 我 沒 有 感 覺 到 被 恐 嚇, 就 只 是 自 己 感 覺 一 定 要 反 省, 然 後 要 想 出 去 之 後 要 怎 麼 樣 子 做 會 比 較 好, 然 後 要 怎 麼 樣 對 家 人 比 較 好, 如 果 沒 有 被 抓, 一 定 不 可 能 反 省 (A1) 5 處 遇 產 生 報 復 心 態 不 管 是 感 化 還 是 在 這 邊 都 是 一 樣, 就 會 產 生 一 種 報 復 心 態, 就 是 說 為 什 麼 關 我 奇 怪, 然 後 這 也 是 我 身 體, 為 什 麼 這 樣 對 我 什 麼 一 大 堆 的, 然 後 就 開 始 想 說, 不 是 很 愛 關 我, 我 就 狂 吸 (A2) 那 是 每 個 人 親 身 都 會 有 的, 然 後 回 家 之 後, 孜 全 感 有 了, 然 後 開 始 對 這 個 世 界, 這 個 政 府 產 生 一 種 報 復 心 態 ; 我 朋 友 有 很 多 也 是 感 化 出 來, 關 差 不 多 一 個 月, 憑 什 麼 關 我? 奇 怪, 我 就 是 要 用, 怎 麼 樣! 就 開 始 瞎 趴 啦, 所 以 我 剛 關 出 來 之 後 94

12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的 三 天 後, 就 開 始 大 亂 了 (A2) 6 處 遇 產 生 與 家 人 隔 離 一 直 被 關 在 裡 面, 浪 費 時 間 沒 有 陪 到 家 人 (A1) 是 我 從 孜 置 機 構 放 假, 然 後 到 家 裡, 然 後 我 又 不 想 回 去 孜 置 機 構, 所 以 才 會 變 成 協 尋 (A1) ( 二 ) 少 年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的 想 法 與 建 議 1 機 構 處 遇 頇 輔 以 輔 導 資 源 一 聽 到 感 化 之 後, 始 終 會 難 過 每 個 人 都 會 難 過, 而 且 都 很 害 怕 這 四 個 字 : 感 化 教 育 但 是, 若 是 藉 由 輔 導, 對 於 我 這 種 帶 感 化 的 話, 兩 個 一 起 來 是 有 效 的 真 的, 不 然 我 怎 麼 會 這 麼 快 想 通, 因 為 我 有 輔 導 老 師 啊 (A2) 真 的 很 需 要, 因 為 這 種 帶 感 化 的 小 朋 友 真 的 很 需 要 人 家 聽 他 們 講 (A2) 而 是 輔 導 說, 你 未 來 該 怎 麼 做, 然 後 就 是 類 似 像 一 個 朋 友 一 樣 這 樣 陪 伴, 我 很 期 待 跟 他 一 起 輔 導, 非 常 期 待 (A2) 一 是 看 開, 二 是 很 有 想 法, 三 是 我 想 要 去 努 力 完 成 我 那 個 目 標, 真 正 需 要 給 我 的 鼓 勵 給 我 的 什 麼 一 些 意 見, 就 是 對 於 目 標 的 意 見 (A2) 重 點 是 輔 導 的 話 輔 導 老 師 也 要 很 聰 明 喔, 你 要 懂 得 去 對 症 下 藥, 對 每 個 同 學 小 朋 友 他 最 重 要 的 care 點 在 哪, 就 像 有 些 人 很 care 家 庭 啊, 就 是 輔 導 他 家 庭 (A2) 2 處 遇 應 縮 短, 增 加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若 要 預 防 少 年 用 毒 的 話, 家 人 最 有 用 (A1) 95

12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因 為 減 輕 的 話 就 是 可 以 跟 家 人 在 一 起 (A1) 3 深 刻 體 會 家 人 的 重 要 性 有 助 反 省 因 為 看 到 家 人 那 麼 辛 苦, 隔 天 早 上 還 要 上 班, 就 十 一 二 點 多 了, 突 然 打 電 話 一 通 電 話 說, 媽, 我 被 警 察 抓, 抓 愷 他 命 她 那 天 就 說, 為 什 麼 你 還 要 抽 之 類 的, 為 什 麼 要 跟 這 些 朋 友 在 一 起 我 真 的 覺 得 很 對 不 起 她 (A1) 4 對 毒 危 防 制 條 例 11-1 處 遇 之 看 法 雖 然 少 年 若 施 用 毒 品 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無 涉 及 罰 鍰 與 講 習 等 議 題, 但 於 訪 談 中 請 二 個 案 以 自 己 目 前 的 觀 點 來 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11-1 條 所 規 定 的 行 政 處 罰 方 式 (1) 對 於 防 制 毒 品 無 效 我 不 知 道, 不 可 能 有 效 (A2) 罰 錢 跟 講 習, 如 果 真 的 很 有 效 的 話, 為 什 麼 大 家 都 去 保 護 管 束? 為 什 麼 大 家 都 沒 有 變? 你 懂 我 意 思 嗎? 而 且 那 個 講 習 沒 像 保 護 管 束 有 限 制 一 定 要 去 的 話, 說 不 定 大 家 都 不 會 去 (A2) 因 為 可 能 有 效 的 話 保 護 管 束 就 很 有 可 能 有 效 啦, 你 懂 我 意 思 嗎?(A2) 不 去 保 護 管 束 說 不 定 還 會 感 化, 撤 保 啊 所 以 大 家 才 會 心 怕 怕 每 個 乖 乖 去 保 護 管 束 啊 (A2) (2) 實 際 機 構 處 遇 較 有 效 真 的 有 效 的 話, 就 不 要 罰 錢, 直 接 進 去 關 (A1) 罰 錢 要 看 那 個 人 的 家 裡 經 濟 狀 況 吧, 有 些 人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就 一 直 被 抓, 後 來 就 是 要 一 天 一 千 塊, 然 後 關 成 監 喔, 然 後 96

12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這 樣 來 抵, 對 呀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可 以 不 用 罰 錢, 就 直 接 先 關 (A1) 罰 錢 還 好 最 不 想 要 去 上 課 (A1) 我 是 覺 得 如 果 要 關 的 話, 就 是 你 第 二 次 被 抓 到 就 可 以, 法 官 就 可 以 判 你 要 關 還 是 一 樣 繼 續 罰 錢, 我 是 覺 得 這 樣 會 比 較 有 效 (A1) 不 用 說 到 罰 錢, 法 官 可 以 決 定 是 再 罰 錢 還 是 先 進 去 關, 然 後 或 是 關 出 來 之 後 再 罰 錢, 然 後 罰 錢 的 話 就 減 一 半 (A1) 97

12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二 節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為 瞭 解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行 為 之 經 驗 人 口 與 行 為 特 性 以 及 在 監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本 研 究 邀 請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施 用 者 4 人 進 行 訪 談, 包 括 3 位 男 性 1 位 女 性, 分 屬 新 店 戒 治 所 臺 北 監 獄 及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皆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經 驗,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樣 本 摘 要 表 代 號 性 別 年 齡 所 屬 單 位 用 藥 處 遇 經 驗 A3 男 21 歲 新 店 戒 治 所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經 驗 A4 男 19 歲 新 店 戒 治 所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經 驗 A5 男 28 歲 臺 北 監 獄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經 驗 A6 女 30 歲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具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經 驗 一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98 ( 一 ) 個 人 特 性 本 研 究 發 現, 用 毒 者 在 個 人 特 性 部 份, 有 以 下 特 性 : 健 康 狀 況 因 人 而 異 ; 均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即 有 紋 身, 且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並 不 珍 惜 ; 戒 治 階 段 者 工 作 狀 況 穩 定, 徒 刑 階 段 者 工 作 狀 況 不 穩 定 且 多 元, 女 性 毒 品 犯 為 錢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 均 有 犯 罪 紀 錄 況 不 佳 1 健 康 狀 況 因 人 而 異 受 訪 者 健 康 狀 況 因 人 而 異,3 位 男 性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女 性 健 康 狀 (1)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型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除 了 牙 齒 年 帅 時 怕 牙 醫 導 致 蛀 掉 了 幾 顆, 後 來 吸 食 孜 非 他 命, 門 牙 也 被 侵 蝕 掉 了 ( A3) 目 前 健 康 狀 況 正 常 (A4 A5)

12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2) 健 康 狀 況 不 佳 型 13 歲 時 國 二, 載 女 性 朋 友 在 新 竹 飆 車 出 車 禍, 我 右 大 腿 斷 掉, 30 歲 子 宮 外 孕 開 刀, 我 從 感 化 院 出 來 後, 開 始 做 美 髮, 有 得 職 業 病, 像 我 做 完 頭 髮 如 果 不 電 療, 手 會 抬 不 起 來, 另 外 因 為 之 前 腳 斷 掉 沒 有 治 療 好, 所 以 無 法 久 站 (A6) 2 個 案 均 有 紋 身 受 訪 者 均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即 有 紋 身, 且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並 不 珍 惜 (1) 有 紋 身 但 不 後 悔 2 處 紋 身, 脖 子 的 是 17 歲 時 刺 的, 小 腿 則 是 20 歲, 當 初 是 朋 友 提 議 一 起 去 刺 的, 目 前 沒 有 後 悔, 雖 然 有 時 刺 青 太 明 顯 會 露 出 來, 但 對 生 活 並 無 造 成 太 大 困 擾 (A3) 刺 青 在 胸 口 跟 手 臂, 國 中 有 朋 友 去 刺 青, 開 始 大 家 都 想 去, 那 時 候 不 是 給 刺 青 店 刺, 算 學 徒 吧, 在 詴 就 不 用 錢, 媽 媽 一 開 始 知 道 蠻 生 氣 的 人 家 說 刺 青 會 上 癮, 可 能 想 要 更 好 看, 就 炫 吧! 我 很 少 故 意 去 露 什 麼 的, 就 自 己 喜 歡 (A4) (2) 有 紋 身 且 自 殘 刺 青, 衝 動 性 : 手 臂 上 有 紋 身 ( 大 約 15 歲 時 ), 紋 身 為 圖 騰 與 英 文 字, 紋 身 的 原 因 為 好 奇 加 上 朋 友 鼓 吹, 紋 身 後 有 後 悔 想 把 紋 身 去 除, 但 目 前 還 未 嘗 詴, 身 上 的 紋 身 有 些 是 為 了 蓋 疤 身 上 的 傷 口 為 自 己 弄 的, 跟 女 友 吵 架 後 自 殘 造 成 的, 時 間 橫 跨 每 個 年 齡 層 (A5) 有 紋 身, 胸 前 是 18 歲 紋 的, 背 後 則 是 20 歲 紋 上, 手 上 有 自 行 紋 身 刻 字, 那 是 國 二 時 跟 男 友 吵 架 時 刻 上 的, 這 算 是 自 殘 行 為, 另 外 12 歲 國 一 時, 和 5 6 位 同 學 一 起 比 看 誰 割 手 碗 可 以 割 比 較 多 條 (A6) 99

12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 工 作 經 驗 (1) 戒 治 階 段 者 工 作 狀 況 穩 定 一 開 始 是 14 或 15 歲 時 開 始 在 火 鍋 店 擔 任 服 務 生, 時 薪 約 108 元,,17 歲 開 始 販 毒 以 及 做 粗 工,, 一 個 月 下 來 有 三 萬 多 塊 (A3) 高 中 退 學 之 後 就 做 防 水 我 一 個 月 帄 均 工 作 二 十 幾 天 吧! 一 天 是 1600 (A4) (2) 徒 刑 階 段 者 工 作 狀 況 不 穩 定 且 多 元 19 歲 時 酒 店 舞 廳 圍 事 行 政 助 理,20 歲 後 去 汽 車 借 款 當 鋪 擔 任 店 員,,24 歲 時 又 做 新 竹 市 護 膚 房 吸 食 愷 他 命 開 除,25 歲 以 後 就 以 販 賣 愷 他 命 毒 品 為 工 作, 販 賣 1 年 多, 101 年 7 月 就 被 逮 捕 入 監 (A5) (3) 女 性 毒 品 犯 為 錢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家 境 不 好 所 以 自 願 去 端 菜, 那 時 11 歲, 一 個 月 5000 元,14 歲 時 出 感 化 院 後 做 頭 髮, 一 個 月 約 4 萬 到 8 萬, 美 髮 工 作 一 直 做 到 了 20 歲, 做 了 2 年 檳 榔 西 施, 月 薪 3 萬 5 千 元,22 歲 開 始 做 酒 店 兯 關 一 直 到 現 在, 一 個 月 約 12 萬 左 右 (A6) 4 均 有 抽 菸 習 慣 受 訪 者 者 均 有 抽 菸 習 慣, 不 喜 歡 飲 酒 抽 菸 不 飲 酒 : 沒 有 飲 酒 習 慣, 但 16 歲 時 開 始 會 抽 菸 (A3) 國 二 國 三 開 始 抽 菸 (A4) 另 15 歲 開 始 有 抽 菸 習 慣, 不 喜 歡 飲 酒 (A5) 國 小 六 年 級 開 始 抽 菸,15 歲 開 始 喝 酒, 長 期 用 藥 是 20 歲 (A6) 5 均 有 犯 罪 紀 錄 (1) 男 性 樣 本 未 成 年 時 期 有 多 項 偏 差 記 錄 100

12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未 成 年 時 的 犯 罪 紀 錄 一 開 始 是 逃 學 逃 家, 因 為 父 母 離 異, 爸 爸 比 較 強 勢 所 以 溝 通 不 良, 學 校 老 師 也 認 為 我 是 壞 學 生, 所 以 14 歲 時 就 逃 學 逃 家, 被 判 保 護 管 束 17 歲 開 始 販 賣 二 三 級 毒 品, 愷 他 命 或 搖 頭 丸 等, 沒 多 久 就 被 抓, 判 11 年 8 個 月 (A3) 高 中 打 架 就 傷 害 一 條, 後 來 去 少 年 法 庭, 保 護 管 束 差 不 多 三 年, 前 三 個 月 好 像 是 一 個 月 兩 次 報 到 吧, 後 來 就 每 個 月 一 次 去 找 觀 護 人 (A4) 16 歲 時 因 深 夜 未 歸 警 察 攔 檢 訊 問 報 他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而 有 偽 造 文 書 前 科 紀 錄, 22 歲 時 車 廂 內 被 搜 到 開 山 刀 而 有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前 科 紀 錄, 不 常 回 家 而 與 母 親 吵 架, 母 親 去 告 我 偷 竊 家 中 財 物 (A5) (2) 女 性 樣 本 未 成 年 時 期 逃 家 吸 毒, 進 感 化 院 : 國 中 時 很 叛 逆, 在 妓 女 戶 長 大 的 而 且 有 幾 次 客 人 或 親 戚 ( 至 親 ) 叔 叔 會 想 侵 犯 我 開 始 逃 家, 第 一 次 是 小 六,, 被 判 保 護 管 束, 後 被 爸 爸 打 而 逃 家, 那 次 在 新 竹 看 孚 所 待 了 一 個 月, 爸 爸 問 我 要 回 家 還 是 去 感 化 院, 我 說 我 寧 可 進 去 感 化 院, 10 歲 到 13 歲 進 入 感 化 院 之 前 常 常 打 架 鬧 事 除 了 吸 毒 外 無 其 他 犯 罪 紀 錄 (A6)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用 毒 者 在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部 份, 有 以 下 特 性 : 早 年 父 母 離 婚,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整 ; 父 母 未 離 異 但 父 逝 世 ; 家 庭 經 濟 拮 据 ; 父 親 權 威 式 管 教, 家 庭 關 係 疏 離 而 逃 家 ; 父 親 經 常 喝 酒, 家 庭 氣 氛 差 ; 多 次 搬 家 轉 學 ; 與 弟 妹 關 係 好, 販 毒 供 養 弟 妹 ; 家 人 自 責 未 阻 止 販 毒 行 為 ; 未 婚 或 不 固 定 伴 侶, 目 前 均 無 子 女 1 父 母 離 婚,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整 101

13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小 時 候 父 母 互 動 很 好, 但 因 為 爸 爸 婚 外 情 而 開 始 吵 架, 爸 爸 一 開 始 婚 外 情 是 我 9 歲 的 時 候, 那 次 媽 媽 選 擇 原 諒, 後 來 我 13 歲 時 爸 爸 又 和 酒 店 小 姐 外 遇, 導 致 後 來 離 婚, 那 時 外 婆 照 顧 我 們, 但 也 管 不 太 住, 外 婆 也 不 常 在 家 (A3) 爸 爸 外 遇,17 歲 爸 媽 離 婚 現 與 媽 媽 同 住, 姊 姊 於 臺 中 就 讀 大 學 (A4) 爸 爸 57 歲, 哥 哥 31 歲, 我 們 三 人 和 阿 嬤 三 叔 叔 他 的 妻 子 以 及 三 個 女 兒 一 起 住, 父 母 在 我 三 歲 時 離 異 (A6) 2 父 母 未 離 異 但 父 逝 世 父 親 4 年 前 因 心 血 管 疾 病 過 世, 目 前 剩 母 親 一 人 父 親 就 擔 任 跑 船 工 作, 一 年 見 面 2 次 (A5) 3 家 庭 經 濟 拮 据 家 中 經 濟 拮 据, 父 母 皆 負 債,(A3)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A6) 4 父 親 權 威 式 管 教, 家 庭 關 係 疏 離 而 逃 家 爸 爸 的 管 教 是 權 威 式 的, 常 常 是 弟 妹 犯 錯 或 哭, 爸 爸 都 打 我, 媽 媽 則 是 放 任 我 們 (A3) 父 親 很 嚴 格, 暴 力 管 教 經 驗 很 多, 管 教 後 身 體 瘀 傷 流 鼻 血 3 次 甚 至 咳 血 1 次 小 時 候 父 親 就 擔 任 跑 船 工 作 關 係 較 為 疏 離 高 一 開 始 有 逃 家 經 驗, 家 裡 不 自 由, 所 以 去 住 乾 姐 家 1 個 月, 乾 姊 當 時 在 做 傳 播 妹 我 以 前 覺 得 家 庭 是 我 的 包 袱, 若 無 家 庭 我 可 以 過 得 更 開 心 (A5) 爸 爸 經 常 因 阿 姨 打 我, 打 罵 教 育 家 中 氣 氛 不 佳, 我 講 一 句 102

13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話 就 會 被 罵 (A6) 5 父 親 經 常 喝 酒, 家 庭 氣 氛 差 家 庭 氣 氛 部 分, 好 壞 兩 極, 父 母 親 未 吵 架 就 氣 氛 好, 但 經 常 吵 架 就 氣 氛 差, 因 從 小 時 候 開 始 父 親 經 常 喝 酒 就 會 與 母 親 吵 架 (A5) 6 多 次 搬 家 轉 學 從 小 到 大 住 過 八 德 龜 山 桃 園 等 地, 約 5 歲, 後 來 搬 到 龜 山 老 家, 一 直 住 到 我 國 小 二 年 級, 因 為 老 師 體 罰, 所 以 轉 學 並 搬 家 到 桃 園 外 婆 家, 我 有 多 次 搬 家 經 驗, 因 為 17 歲 開 始 販 毒 後 就 自 己 租 房 子, 並 換 過 幾 次 住 所 ( A3) 小 時 候 常 常 搬 家, 約 5 次, 往 往 爸 爸 換 個 新 女 友 就 跟 著 搬 過 去 (A6) 7 販 毒 供 養 弟 妹 販 毒 時, 有 將 弟 弟 妹 妹 接 過 來 一 起 住, 想 說 讓 他 們 有 家 的 感 覺, 所 以 也 把 那 時 在 臺 中 跟 男 友 在 一 起 的 媽 媽 也 接 過 來, 我 是 想 說 長 兄 如 父, 所 以 弟 妹 有 什 麼 狀 況 或 是 學 費 問 題, 我 可 以 幫 忙 的 就 幫 忙, 那 時 弟 弟 在 讀 國 中, 妹 妹 則 還 在 就 讀 國 小, 弟 弟 有 偏 差 行 為, 如 抽 菸 或 懶 得 去 學 校 之 類 的 (A3) 8 家 人 自 責 未 阻 止 販 毒 行 為 家 人 都 知 道 我 在 販 毒, 他 們 也 有 些 自 責 當 初 沒 有 極 力 反 對 我, 但 我 覺 得 這 不 是 他 們 的 錯, 那 時 我 一 直 心 存 僥 倖, 想 說 販 毒 不 會 被 抓 到, 吸 毒 也 不 會 對 身 體 多 不 好 (A3) 9 父 母 犯 罪 前 科, 家 庭 有 負 陎 影 響 爸 爸 有 竊 盜 前 科, 媽 媽 則 有 賭 博 前 科, 但 是 98 或 99 年 時 媽 媽 為 了 賺 錢 養 活 我 們, 開 彩 券 行 時 又 讓 客 人 簽 賭 被 抓 到 家 103

13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庭 的 影 響 對 我 來 說 一 定 是 負 面 的, 但 是 我 個 人 也 有 很 大 的 責 任 (A3) 10 未 婚 或 不 固 定 伴 侶, 目 前 均 無 子 女 我 目 前 未 婚 也 沒 有 女 朋 友 (A3) 交 過 三 個, 都 是 朋 友 介 紹 的 交 往 最 久 的 一 年 半 (A4) 未 婚, 沒 有 女 友,17 歲 開 始 交 女 友, 但 女 友 不 固 定 (A5) 未 婚, 我 從 15 歲 開 始 交 男 朋 友, 到 目 前 換 了 10 任, 其 中 最 久 是 第 4 任 維 持 了 5 年, 從 我 17 歲 交 往 到 22 歲,27 歲 時 和 第 10 任 男 友 交 往, 維 持 到 現 在 (A6) ( 三 ) 學 校 求 學 情 形 用 毒 者 在 學 校 求 學 情 形, 有 下 列 狀 況 : 畏 懼 學 校 體 罰 管 教 而 翹 課 ; 學 業 成 尌 低 落, 老 師 放 棄 管 教 ; 校 外 氣 氛 很 好, 離 校 中 輟 ; 在 校 衝 突 多, 曾 經 打 罵 老 師, 學 校 無 法 管 教 1 畏 懼 學 校 體 罰 管 教 而 翹 課 國 一 時 也 還 跟 得 上 課 程 進 度, 但 是 到 14 歲 國 二 時, 開 始 翹 課 和 導 師 關 係 不 錯, 但 生 教 組 長 的 管 教 很 嚴 格, 讓 我 有 些 害 怕 上 學, 例 如 我 昨 天 翹 課, 今 天 去 學 校 時, 組 長 就 要 我 趴 在 地 上 一 節 課 趴 一 整 天 (A3) 老 師 認 為 我 是 壞 學 生, 體 罰 我, 我 會 害 怕, 於 是 國 二 時 開 始 翹 課, 到 附 近 網 咖 打 電 腦, 認 識 一 些 17 歲 已 經 沒 在 上 學 的 朋 友, 回 家 後, 因 為 翹 課, 爸 爸 會 很 兇 地 罵 我, 讓 我 也 不 敢 回 家, 就 住 在 朋 友 家 (A3) 2 學 業 成 尌 低, 老 師 放 棄 管 教 學 業 成 就 方 面,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曾 考 過 90 分, 二 年 級 之 後 就 覺 得 功 課 很 困 難, 每 況 愈 下 (A5) 104

13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國 二 時 老 師 都 直 接 請 家 人 管 教 或 不 讓 我 進 教 室 影 響 其 他 同 學, 老 師 放 棄 我 反 而 讓 我 感 到 輕 鬆 與 老 師 關 係 不 好, 但 我 從 沒 與 老 師 發 生 衝 突, 就 轉 頭 離 開 (A5) 3 校 外 氣 氛 很 好, 離 校 中 輟 在 學 期 間 獨 來 獨 往, 國 小 好 友 多 是 愛 玩 的, 國 中 好 友 多 是 行 為 偏 差 叛 逆 型, 一 起 被 趕 出 教 室, 在 校 內 遊 蕩 打 球, 但 不 打 架 國 中 時 不 想 進 教 室 所 以 到 學 校 旁 的 早 餐 店 聊 天 高 中 時 期 因 愛 玩 不 想 讀 書, 與 乾 姊 姊 住 一 起 吸 食 愷 他 命, 校 外 氣 氛 很 好, 才 有 離 校 中 輟 經 驗 (A5) 4 在 校 衝 突 多, 曾 經 打 罵 老 師 我 常 常 幫 被 欺 負 的 同 學 出 頭 小 四 時 曾 和 同 學 吵 架, 老 師 擋 在 同 學 前 面, 所 以 我 就 有 罵 老 師 並 打 他,, 從 沒 被 記 過, 因 為 同 學 被 打 都 會 說 是 跌 倒, 老 師 也 不 深 究, 就 叫 我 爸 來 學 校 管 我, 每 次 我 都 被 打 (A6) ( 四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用 毒 者 在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部 份, 有 下 列 狀 況 : 做 事 不 專 心, 抗 壓 能 力 差 ; 易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情 緒 變 化 大, 反 社 會 性 格 ; 自 我 控 制 力 差, 自 卑 感 重 1 做 事 不 專 心, 抗 壓 能 力 差 國 中 開 始 上 課 不 專 心, 就 會 發 呆, 這 習 慣 也 是 那 時 養 成 的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的 規 定 等 等, 我 會 有 一 些 不 兯 帄 感 (A3) 2 易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情 緒 變 化 大, 反 社 會 性 格 從 小 時 候 有 時 會 多 愁 善 感, 情 緒 反 應 很 兩 極 有 一 點 反 社 會 105

13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性 格, 但 我 認 為 社 會 沒 有 虧 欠 我, 社 會 有 規 範 存 在, 個 人 有 生 活 權 利, 自 己 有 情 緒 但 不 能 影 響 到 他 人 用 藥 之 後, 反 而 較 少 有 憂 鬱 現 象, 情 緒 穩 定 (A5) 3 自 我 控 制 力 差, 自 卑 感 重 我 覺 得 我 自 我 控 制 力 差, 脾 氣 暴 躁 從 事 八 大 行 業 吸 食 毒 品 後, 會 感 到 自 卑, 感 覺 矮 人 一 截, 沒 有 憂 鬱 也 不 會 覺 得 社 會 對 不 起 自 己 精 神 狀 況 還 可 以, 個 性 外 向, 現 在 比 較 不 好 奇 了, 覺 得 自 己 經 歷 很 多 東 西 了 (A6) ( 五 ) 交 友 情 形 用 毒 者 在 交 友 情 形, 有 下 列 現 象 : 求 學 階 段 學 校 無 偏 差 友 伴, 處 遇 後 認 識 偏 差 用 毒 友 儕 ; 伴 侶 不 固 定, 親 密 關 係 不 長, 感 情 不 專 一 ; 施 用 毒 品 後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1 求 學 階 段 學 校 無 偏 差 友 伴 進 去 感 化 院 前, 結 交 的 朋 友 都 是 學 校 的 正 向 朋 友 (A3) 朋 友 犯 罪 狀 況 方 面, 其 中 國 中 時 期 認 識 朋 友 偏 差 性 較 少 (A5) 2 處 遇 後 偏 差 友 伴 多, 且 多 用 毒 出 感 化 院 後 交 到 的 朋 友, 都 是 每 天 晚 上 會 出 去 打 架 的 朋 友, 也 是 那 時 接 觸 到 愷 他 命, 並 開 始 販 毒, 都 是 雜 七 雜 八 的 朋 友, 都 去 吃 吃 喝 喝, 上 舞 廳 等 等 (A3) 朋 友 類 型 方 面, 最 近 都 是 吸 食 毒 品 的 朋 友,, 工 作 認 識 之 朋 友 偏 差 性 較 多, 使 用 藥 物 朋 友 就 大 部 分 都 有 犯 罪, 異 性 朋 友 沒 有 犯 罪 狀 況, 但 大 多 從 事 八 大 行 業, 有 一 半 人 吸 食 愷 他 命 朋 友 都 是 我 主 動 與 他 們 互 動 (A5) 106

13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3 伴 侶 不 固 定, 親 密 關 係 短 暫, 感 情 不 專 一 進 去 感 化 院 前 我 有 兩 任 女 友, 都 是 學 校 認 識 的,16 歲 出 來 後, 交 了 5 6 任 女 友, 當 中 兩 名 都 只 交 往 半 年, 另 外 兩 名 斷 斷 續 續 的 交 往 了 一 年 多, 進 來 勒 戒 前 還 跟 其 中 一 位 在 一 起,, 我 想 我 喜 歡 她 們 兩 個, 難 以 割 捨 任 何 一 位 (A3) 異 性 朋 友 方 面, 交 往 過 10 幾 個 女 友, 最 長 關 係 維 持 4 個 月, 最 短 關 係 大 約 2 天, 與 工 作 較 無 關 係 與 女 友 關 係 不 好 也 無 法 維 持 太 久,, 每 月 有 段 時 間 突 然 心 情 不 好, 脾 氣 暴 躁,, 會 歇 斯 底 里, 女 友 會 包 容 我, 但 我 會 言 語 傷 害 她 們 (A5) 4 施 用 毒 品 後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施 用 藥 物 前 都 是 正 常 的 朋 友, 使 用 後 就 開 始 接 觸 同 樣 在 吸 毒 的 朋 友,28 歲 以 後 交 友 圈 有 開 始 回 復 正 常 和 朋 友 互 動 不 錯, 他 們 會 要 我 戒 毒 異 性 交 往 經 驗 豐 富, 目 前 有 一 名 男 朋 友, 交 往 3 年, 年 紀 大 我 20 歲, 是 計 程 車 司 機 (A6) ( 六 ) 尌 業 狀 況 用 毒 者 在 尌 業 狀 況, 有 下 列 現 象 : 無 遠 大 工 作 志 向, 經 常 換 工 作 ; 做 事 虎 頭 蛇 尾, 怕 吃 苦 ; 常 從 事 工 作 環 境 複 雜 性 行 業 1 無 遠 大 工 作 志 向, 經 常 換 工 作 國 中 畢 業 後 陸 續 擔 任 服 務 生 餐 飲 業 以 及 粗 活 等 工 作, 一 開 始 是 14 或 15 歲 時 開 始 在 火 鍋 店 擔 任 服 務 生, 時 薪 約 108 元, 17 歲 開 始 販 毒 以 及 做 粗 工 20 歲 時 短 暫 從 事 了 檳 榔 批 發 業 務 約 兩 個 月, 最 後 還 是 回 去 拆 櫃 工 作, 一 直 到 進 來 勒 戒 所 (A3) 2 做 事 虎 頭 蛇 尾, 怕 吃 苦 我 15 歲 當 水 電 學 徒 三 個 月, 但 怕 吃 苦 未 學 成,17 歲 時 曾 做 廚 107

13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師 學 徒 半 年, 但 老 闆 裁 員 未 學 成, 後 來 18 歲 時 做 服 務 業 大 約 半 年 到 一 年, 之 後 去 酒 店 舞 廳 圍 事,20 歲 後 去 汽 車 借 款 當 鋪 擔 任 店 員,24 歲 做 新 竹 市 護 膚 房 ( 按 摩 半 套 店 之 色 情 行 業 ) 經 理, 後 來 老 闆 發 現 我 吸 食 愷 他 命 即 將 我 開 除,,25 歲 以 後 就 以 販 賣 愷 他 命 毒 品 為 工 作 (A5) 3 常 從 事 工 作 環 境 複 雜 性 行 業 開 始 是 端 菜, 後 來 逃 學 之 後 開 始 在 檳 榔 攤 以 及 泡 沫 紅 茶 店 工 作, 紅 茶 店 有 在 做 陪 客 人 聊 天 打 牌 的 工 作, 之 後 進 入 輔 育 院, 出 來 後 學 做 美 髮, 之 後 20 歲 當 檳 榔 西 施,22 歲 開 始 當 酒 店 兯 關,27 歲 時 兼 職 家 庭 美 髮 (A6) ( 七 ) 生 活 型 態 用 毒 者 在 生 活 型 態, 有 下 列 現 象 : 帄 時 愛 聊 天 唱 歌 打 麻 將 ; 早 年 有 抽 菸 或 喝 酒 習 慣,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無 儲 蓄 習 慣 1 聊 天 唱 歌 打 麻 將 為 日 常 娛 樂 帄 常 休 閒 就 唱 歌 打 麻 將,, 也 會 打 打 保 齡 球 (A3) 其 實 都 是 去 朋 友 家 聊 天 (A4) 偶 爾 唱 唱 歌 (A6) 2 未 成 年 時 抽 菸 或 喝 酒 習 慣,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無 儲 蓄 習 慣 另 15 歲 開 始 有 抽 菸 習 慣, 但 與 朋 友 聚 會 才 會 飲 酒, 我 本 身 不 喜 歡 飲 酒 因 配 合 工 作 或 從 事 喜 愛 活 動, 有 時 2 天 沒 睡, 或 睡 2 天, 導 致 帄 時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有 多 少 錢 花 多 少 錢, 沒 有 特 別 好 的 消 費 習 慣 (A5) 帄 常 習 慣 待 在 家 中 國 小 六 年 級 開 始 抽 菸 15 歲 開 始 喝 酒 長 期 用 藥 是 20 歲,28 歲 開 始 吸 K 擦 撞 其 它 車 輛 (A6) 108

13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 八 ) 生 活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用 毒 者 在 生 活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有 下 列 現 象 : 父 親 婚 外 情, 父 母 離 異, 逃 家 逃 學 ; 管 教 失 當, 學 校 失 學, 受 偏 差 友 儕 影 響, 販 毒 為 業 ; 重 要 他 人 逝 世 ; 早 年 進 入 少 輔 院, 賣 身 為 業, 多 次 勒 戒 1 父 親 婚 外 情, 父 母 離 婚, 失 控 失 學 又 失 序 9 歲 時 爸 爸 婚 外 情 而 開 始 吵 架,10 歲 因 老 師 體 罰 轉 學,13 歲 時 爸 爸 又 和 酒 店 小 姐 外 遇, 父 母 在 我 14 或 15 歲 時 離 婚,14 歲 開 始 翹 課 逃 學 逃 家 被 判 保 護 管 束, 後 來 有 竊 盜 罪,17 歲,, 開 始 販 賣 二 三 級 毒 品,20 歲 通 緝,, 最 後 21 歲 時 吸 食 二 級 毒 品 孜 非 他 命 (A3) 國 二 國 三 開 始 抽 菸, 在 胸 口 跟 手 臂 刺 青 爸 爸 外 遇,17 歲 爸 媽 離 婚, 高 中 打 架 傷 害 判 保 護 管 束, 退 學 對 我 來 講 打 擊 沒 有 很 大 (A4) 2 父 母 管 教 失 當, 失 學, 偏 差 友 儕 影 響, 父 親 逝 世, 販 毒 為 業 6 歲 時 偷 別 人 玩 具 被 父 親 狠 打,10 歲 被 暴 力 管 教 身 體 瘀 傷 流 鼻 血 3 次 甚 至 咳 血 1 次,,14 歲 時 老 師 時 老 師 不 讓 我 進 教 室 影 響 其 他 同 學, 老 師 放 棄 我 趕 出 教 室,,15 歲 時 紋 身, 與 當 傳 播 妹 乾 姊 吸 毒,,22 歲 時 持 開 山 刀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24 歲 父 親 過 世,25 歲 販 毒 (A5) 3 年 帅 父 母 離 異, 早 年 進 入 少 輔 院, 奶 奶 過 世, 賣 身 為 業, 多 次 勒 戒 3 歲 父 母 離 婚 8 歲 進 妓 女 戶 13 歲 車 禍 右 大 腿 斷 掉 進 入 感 化 院 14 歲 出 來 學 做 頭 髮 20 歲 做 檳 榔 西 施 22 歲 做 酒 店 兯 關 27 歲 奶 奶 過 世, 無 法 承 受 而 跳 海 自 殺 未 遂 28 歲 自 首 戒 毒 30 歲 三 次 勒 戒 (A6) 109

13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成 年 使 用 毒 品 原 因 影 響 與 相 關 特 性 ( 一 )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因 用 毒 者 在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因, 包 括 : 好 奇 ; 家 庭 失 控, 麻 痺 自 我 ; 交 友 不 慎 ; 離 開 學 校 ; 不 會 被 抓 到 的 僥 倖 心 理 ; 吸 毒 氾 濫 導 致 吸 毒 ; 用 藥 感 覺 良 好, 無 有 效 監 控 者 制 止 ; 同 儕 壓 力 吸 毒 ;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初 次 吸 毒 1 好 奇 吸 毒 的 原 因 起 頭 於 好 奇 心, 國 中 時 上 桃 園 的 舞 廳 開 始 接 觸 到, 14 歲 時 第 一 次 吸 食, 但 要 到 16 歲 出 感 化 院 後 才 開 始 連 續 一 直 吸 食 (A3) 好 奇 吧! 在 外 面 看 到 朋 友 在 抽, 想 說 詴 詴 看!, 四 五 個 人, 第 一 次 好 奇, 沒 有 抽 一 隻, 就 幾 口 啦 (A4)! 以 我 自 己 來 說, 一 開 始 使 用 原 因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好 奇 心 好 玩 而 已, 後 來 因 為 與 一 群 朋 友 一 起 吸 食 比 一 個 人 吸 食 感 覺 無 所 謂, 罪 惡 感 較 低 (A5) 2 家 庭 失 控, 麻 痺 自 我 因 為 家 人 都 沒 有 在 吸 毒, 但 當 時 家 庭 已 經 失 控, 不 是 我 想 要 的 家, 所 以 也 許 有 想 麻 痺 自 己 的 想 法 (A3) 3 交 友 不 慎 和 我 的 交 友 環 境 有 很 大 的 關 聯 導 致 我 去 吸 食 毒 品 第 一 次 是 在 舞 廳,, 那 時 會 吸 食 是 因 為 朋 友 有 用 過, 整 個 環 境 大 家 也 都 是 在 吸 食 毒 品, 我 吸 的 是 笑 氣 (A3) 沒 有 被 脅 迫 與 同 儕 壓 力 唯 一 有 影 響 力 的 部 分 為 朋 友 與 個 人, 家 庭 與 學 校 沒 有 影 響 力 (A5) 110

13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4 離 開 學 校 雖 然 那 時 訓 導 主 任 讓 我 不 喜 歡 上 學, 但 我 認 為 學 校 和 我 去 吸 毒 並 無 關 聯 (A3) 5 不 會 被 抓 到 的 僥 倖 心 理 第 一 次 的 時 候 知 道 它 是 毒 品, 知 道 有 罪! 可 是 我 抱 著 反 正 不 會 有 事 不 會 被 抓 到 (A4) 6 吸 毒 氾 濫 導 致 吸 毒 當 時 舞 廳 毒 品 相 當 氾 濫, 笑 氣 是 朋 友 向 舞 廳 購 買 送 我 的,,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感 覺, 只 是 聲 音 改 變, 茫 茫 然 的, 臉 和 皮 膚 麻 麻 的, 不 會 傻 笑, 心 情 愉 快 (A3) 7 用 藥 感 覺 良 好, 無 有 效 監 控 者 制 止 第 一 次 為 15 歲 時, 用 藥 的 地 方 為 舞 廳 與 乾 姊 ( 國 中 學 姊 ) 一 起 吸 食 愷 他 命,, 第 一 次 利 用 鼻 子 吸 食 藥 物, 感 覺 暈 暈 的, 鼻 子 痛 痛 的, 產 生 視 線 幻 覺, 吸 完 就 躺 在 沙 發 上 享 受 (A5) 第 一 次 用 藥 後 沒 什 麼 感 覺, 比 較 好 睡 而 已 (A6) 8 同 儕 壓 力 吸 毒 一 開 始 是 因 同 儕 壓 力 而 吸 毒 (A6) 9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初 次 吸 毒 18 歲 時 第 一 次 接 觸 毒 品 是 男 朋 友 的 朋 友 給 我 的 那 時 在 我 自 己 的 租 屋 處 朋 友 問 我 敢 不 敢 用, 我 被 激 到, 在 同 儕 壓 力 下 所 以 就 吸 食 捲 在 菸 裡 面 的 海 洛 因 (A6) 111

14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二 )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用 毒 者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包 括 : 長 期 使 用 而 上 癮 ; 進 入 K 世 界 很 舒 服 ; 早 期 吸 食 愷 他 命 不 處 罰, 藥 頭 普 遍 ; 吸 食 愷 他 命 10 多 年 未 被 警 方 取 締 過 ; 心 情 差 導 致 再 次 用 毒 ;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持 續 吸 毒 ; 大 型 酒 店 警 方 臨 檢 不 確 實 : 藥 物 倚 賴 性 重 1 長 期 使 用 而 上 癮 第 二 次 使 用 純 粹 是 好 奇, 就 想 說 第 一 次 用 沒 有 怎 樣, 是 過 很 久 了, 因 為 一 開 始 還 沒 有 開 始 接 觸 到 毒 友 後 來 久 了 久 了, 就 是 喜 歡 抽 那 個 味 道 而 已, 也 不 會 茫 了 ( A4)! 長 期 使 用 已 經 上 癮 者, 已 是 病 態, 生 理 成 癮 使 其 惡 性 循 環 難 以 脫 離 (D1) 2 進 入 K 世 界 很 舒 服 乾 姊 跟 我 闡 述 進 入 K 世 界 舒 服, 後 來 便 再 詴 一 次, 第 三 次 之 後 就 是 乾 姊 將 藥 物 帶 回 家, 我 就 自 己 吸 食, 感 覺 還 是 暈 暈 的 飄 飄 的, 蠻 舒 服 的 (A3) 使 用 搖 頭 丸 與 愷 他 命 便 進 入 K 世 界, 閉 上 眼 睛 後 感 覺 有 個 如 萬 花 筒 之 漂 亮 閃 爍 畫 面 在 腦 海 出 現, 很 舒 服 真 實 投 入 且 迷 幻, 後 來 沒 加 搖 頭 丸 也 有 同 樣 效 果, 畫 面 也 不 全 都 是 萬 花 筒, 有 可 能 是 你 一 輩 子 時 光 隧 道 的 記 憶 畫 面, 如 同 坐 上 雲 霄 飛 車 (A5) 3 早 期 吸 食 愷 他 命 不 處 罰, 藥 頭 普 遍 繼 續 施 用 的 原 因 為 我 17 歲 之 後 接 觸 藥 頭 開 始 自 己 買 毒,, 因 當 時 搖 頭 舞 廳 林 立, 找 到 藥 頭 十 分 簡 單, 而 且 當 時 吸 食 愷 他 命 不 處 罰, 但 心 理 上 因 價 格 上 還 是 有 顧 忌 (A4) 4 吸 食 愷 他 命 10 多 年 未 被 警 方 取 締 過 112

14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之 前 未 有 過 勒 戒 經 驗, 從 15 歲 開 始 吸 食 愷 他 命 都 未 被 警 方 取 締 過 (A5) 5 心 情 差 導 致 再 次 用 毒 會 再 次 使 用 是 心 情 不 好 (A6) 6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持 續 吸 毒 開 始 長 期 使 用 是 20 歲 那 年, 在 桃 園 家 中 和 男 友 一 起 吸 毒 發 現 男 友 吸 毒, 希 望 他 戒 毒, 最 後 吵 架 分 手,, 那 時 我 很 生 氣, 就 跟 他 賭 氣 一 起 使 用 海 洛 因 (A6) 7 大 型 酒 店 警 方 臨 檢 不 確 實 酒 店 的 同 事 都 有 在 用 藥, 以 前 是 二 級 的 孜 非 他 命, 近 年 來 都 是 使 用 三 四 級 的 笑 氣 愷 他 命 等 等, 酒 店 用 藥 的 情 形 很 普 遍, 大 型 酒 店 雖 然 會 被 臨 檢, 但 警 方 往 往 睜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A6) 8 藥 物 倚 賴 性 重 用 藥 後 我 還 是 會 去 上 班, 其 實 繼 續 用 藥 的 原 因 也 是 為 了 上 班, 因 為 我 上 癮 了, 不 用 藥 就 不 舒 服 到 無 法 上 班 (A6) ( 三 ) 成 年 盛 行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用 毒 者 盛 行 原 因, 包 括 : 使 用 並 未 違 法 ; 社 交 使 用 ; 取 得 容 易 ; 價 格 便 宜 ; 同 儕 壓 力 ;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的 銷 售 手 法 1 使 用 並 未 違 法 大 家 會 去 找 管 制 藥 品, 但 是 尚 未 列 入 毒 品 的 藥 來 吃, 像 喵 喵 現 在 也 很 多 人 在 吸 食, 可 以 混 在 咖 啡 裡 面, 但 吃 多 了 會 出 人 命 (A3) 113

14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 社 交 使 用 使 用 機 會 大 部 分 都 是 喝 酒 唱 歌 等 場 合, 氣 氛 需 要 青 少 年 吸 毒 原 因 大 概 都 是 喝 酒 唱 歌 時 氣 氛 環 境 使 然 (A3) 神 以 水 可 以 使 情 緒 放 開 亢 奮 舒 服 感 心 情 好, 愷 他 命 為 使 頭 腦 暈 眩, 一 粒 眠 會 使 人 飄 飄 然, 大 麻 會 讓 動 作 變 慢, 心 情 放 開, 場 合 部 分, 神 以 水 大 多 在 轟 趴 場 合, 使 用 液 態 快 樂 丸 後 容 易 有 集 體 性 行 為 (A5) 3 取 得 容 易 弟 弟 目 前 讀 高 中, 妹 妹 讀 國 中, 從 他 們 那 裏 得 知 現 在 學 校 毒 品 滿 普 遍 的 販 毒 利 潤 都 是 接 近 翻 倍, 即 使 警 察 查 很 兇, 但 市 場 只 短 缺 過 一 次, 現 在 基 本 上 不 會 缺 貨 (A3) 管 道 很 多, 藥 頭 相 當 普 遍, 朋 友 身 上 也 會 有 (A6) 4 價 格 便 宜 愷 他 命 的 價 格 一 開 始 是 500 塊 一 克, 後 來 有 降 價 到 300 塊 一 克 (A3) 一 克 差 不 多 300 塊,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拿 兩 三 克, 都 是 三 五 個 一 起, 到 後 面 就 是 自 己 一 個 人 拿 孜 非 價 位 比 較 貴! 一 克 都 差 不 多 一 千 五 或 者 是 兩 千!(A4) 5 同 儕 壓 力 現 在 愷 他 命 就 是 很 氾 濫, 周 遭 大 概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人 在 使 用 (A4) 用 藥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朋 友 同 樂, 喜 歡 暈 眩 感 (A6) 6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的 銷 售 手 法 114

14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因 為 朋 友 有 些 做 類 似 藥 頭, 抽 他 的 不 用 錢 (A4) 7 盛 行 原 因 為 好 奇 青 少 年 盛 行 原 因 為 好 奇 (A5) 第 一 次 使 用 原 因, 好 奇 吧! 也 是 在 外 面 看 到 朋 友 在 抽, 想 說 詴 詴 看! 大 家 都 大 同 小 異 吧!(A4) ( 四 )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用 毒 者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包 括 : 初 次 用 藥 感 覺 不 佳, 逐 漸 適 應 ; 拉 K 鼻 子 會 很 痛 ; 拉 K 進 入 K 世 界 ; 用 毒 年 齡 下 降 ; 習 慣 吸 毒, 吸 毒 使 用 量 與 日 俱 增 ; 吸 毒 成 癮 且 毒 品 類 型 混 吸 ; 長 期 吸 食 多 種 毒 品 ; 價 格 不 一, 級 別 不 同 價 格 不 同 1 初 次 用 藥 感 覺 不 佳, 逐 漸 適 應 16 歲 時 接 觸 愷 他 命, 一 開 始 是 有 在 吸 食 的 朋 友, 在 一 間 撞 球 室, 拿 給 我 吸, 那 次 我 有 吐,, 我 自 己 詴 了 幾 次 後 也 漸 漸 適 應, 開 始 有 茫 茫 的 感 覺, 到 後 來 就 沒 什 麼 感 覺 了 (A3) 2 拉 K 鼻 子 會 很 痛 拉 K 就 是 一 排 粉 直 接 用 吸 管 吸 入 體 內, 而 我 們 抽 K 則 是 混 在 菸 裡 面 抽, 不 一 樣, 我 不 喜 歡 拉 K 的 感 覺, 我 鼻 子 會 很 痛, 吸 太 多 時 會 頭 暈 嘔 吐, 少 量 時 也 是 會 茫 茫 的, 產 生 幻 覺 (A3) 3 拉 K 進 入 K 世 界 進 入 過 一 次 K 世 界, 那 次 大 家 搶 桌 上 一 團 愷 他 命, 我 就 把 吸 管 插 進 去 那 團 粉 中 一 吸, 量 很 多, 頭 暈 嘔 吐, 東 倒 西 歪, 最 後 就 產 生 幻 覺, 我 看 到 自 己 身 在 一 個 沙 漠, 有 流 沙, 自 己 不 斷 下 陷, 場 景 轉 到 酒 店, 我 繼 續 下 陷, 轉 景 不 停 轉 移 (A3) 115

14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4 用 毒 年 齡 下 降 弟 弟 妹 妹 也 說 學 校 有 人 在 抽,K 菸 塑 膠 味 很 重, 旁 人 一 聞 到 便 知 我 們 在 吸 K 菸 (A3) 5 習 慣 吸 毒, 吸 毒 使 用 量 與 日 俱 增 繼 續 吸 食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習 慣 了 它 的 味 道, 我 有 菸 癮, 抽 正 常 菸 又 覺 得 味 道 怪 怪 的, 不 習 慣, 所 以 就 會 吸 K 菸 (A3) 吸 毒 使 用 量 漸 增 (A3)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一 點 點 就 覺 得 夠 了, 後 面 就 慢 慢 累 積 越 來 越 多 (A4) 6 吸 毒 成 癮 且 毒 品 類 型 混 吸 接 觸 過 愷 他 命 以 及 笑 氣, 即 使 我 海 洛 因 吸 很 大,K 菸 也 可 以 讓 我 頭 暈,,28 歲 時 為 了 戒 海 洛 因, 到 醫 院 拿 藥 吃, 吃 完 還 是 很 不 舒 服, 就 拿 愷 他 命 來 壓 癮, 結 果 海 洛 因 戒 掉 了, 愷 他 命 卻 成 癮, 吸 K 比 海 洛 因 便 宜 很 多 (A6) 7 長 期 吸 食 多 種 毒 品 本 身 從 15 歲 開 始 吸 毒 迄 今, 毒 品 類 型 大 多 為 大 麻 愷 他 命 搖 頭 丸 一 粒 眠 與 液 態 快 樂 丸 神 以 水, 孜 非 他 命 與 海 洛 因 曾 吸 過 1 次, 但 後 來 因 為 難 過 不 敢 吸 食 (A5) 8 價 格 不 一, 級 別 不 同 價 格 不 同 同 樣 的 量 海 洛 因 賣 5000 元, 愷 他 命 只 要 300 元, 價 格 是 四 一 五 千, 就 是 價 格 1 克 5000 元, 一 開 始 一 天 就 要 用 掉 3 包 約 元 (A6) 愷 他 命 一 克 差 不 多 300 塊,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拿 兩 三 克, 都 是 三 五 個 一 起, 到 後 面 就 是 自 己 一 個 人 拿,, 一 克 的 話 我 可 以 用 一 個 禮 拜 (A4) 116

14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價 格 不 高,2-3 兯 克 不 超 過 500 元 (A3) ( 五 ) 機 會 管 道 用 毒 者 機 會 管 道, 包 括 : 向 藥 頭 買 毒 ; 自 己 販 毒 ; 特 種 行 業 人 員 為 主 要 取 得 管 道 ; 特 種 行 業 場 所 係 愷 他 命 主 要 取 得 場 所 ; 毒 品 滲 入 校 園 青 少 年 娛 樂 場 所 ; 在 朋 友 家 或 旅 館 開 趴 吸 毒 ; 身 旁 朋 友 用 毒, 尌 有 機 會 吸 毒 1 向 藥 頭 買 毒 取 得 藥 物 的 管 道 一 開 始 是 朋 友 從 藥 頭 那 裏 買 來, 後 來 自 己 有 在 販 毒 就 自 己 買 自 己 吸 愷 他 命 的 價 格 一 開 始 是 500 塊 一 克, 後 來 有 降 價 到 300 塊 一 克 (A3) 2 自 己 販 毒 金 錢 來 源 一 開 始 是 朋 友 給 的, 後 來 和 他 合 買, 最 後 自 己 賣 毒 就 沒 這 個 問 題 了 我 販 毒 時 也 不 會 無 限 量 吸 食, 頂 多 一 天 一 克, 可 以 混 10 支 菸 左 右 (A3) 3 特 種 行 業 人 員 為 主 要 取 得 管 道 接 觸 管 道 來 自 不 同 藥 頭, 因 當 時 搖 頭 舞 廳 林 立, 找 到 藥 頭 十 分 簡 單 (A5) 4 特 種 行 業 場 所 係 愷 他 命 主 要 取 得 場 所 酒 店 的 同 事 都 有 在 用 藥, 以 前 是 二 級 的 孜 非 他 命, 近 年 來 都 是 使 用 三 四 級 的 笑 氣 愷 他 命 等 等, 酒 店 用 藥 的 情 形 很 普 遍, 藥 頭 相 當 普 遍, 唱 歌 跳 舞, 或 是 在 motel 裡 面 (A6) 5 毒 品 滲 入 校 園 青 少 年 娛 樂 場 所 現 在 愷 他 命 氾 濫, 聽 藥 頭 說 現 在 高 中 夜 校 一 晚 可 以 用 到 1 兯 117

14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斤, 比 較 黑 的 KTV 甚 至 可 以 到 一 晚 2 兯 斤, 弟 弟 妹 妹 也 說 學 校 有 人 在 抽 (A3) 6 在 朋 友 家 或 旅 館 開 趴 吸 毒 有 些 是 朋 友 在 外 面 認 識 到 什 麼 哥 哥 之 類 的, 就 會 介 紹, 碰 面 幾 乎 都 是 在 朋 友 家,, 不 然 就 有 時 候 在 旅 館, 我 到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在 開 趴 什 麼 的 (A4) 7 身 旁 朋 友 用 毒, 尌 有 機 會 吸 毒 如 果 身 旁 朋 友 沒 有 人 在 賣 在 用 二 級, 你 就 不 會 接 觸 到 一 二 級 毒 品, 就 一 直 維 持 三 四 級, 我 當 初 也 是 這 樣 啊, 到 後 來, 因 為 身 旁 有 出 現 二 級 的 毒 品, 才 開 始 慢 慢 接 觸 的, 不 然 一 開 始 我 也 不 會 接 觸 (A4) ( 六 )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影 響 用 毒 者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影 響, 包 括 : 吸 毒 導 致 個 性 封 閉, 自 卑 感 重 ; 產 生 抗 藥 性 與 反 應 力 判 斷 力 記 憶 力 變 差 及 頻 尿 等 副 作 用 ; 金 錢 大 多 投 注 毒 品 ; 怯 與 朋 友 連 繫 ; 會 造 成 死 亡 或 包 尿 布 ;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 使 用 中 失 去 意 識, 相 當 危 隩 1 吸 毒 導 致 個 性 封 閉, 自 卑 感 重 生 活 方 面 我 變 得 不 愛 出 門, 不 喜 歡 交 朋 友 求 學 方 面 因 為 我 也 沒 繼 續 讀 書, 所 以 沒 影 響 家 人 方 面 我 則 是 不 敢 回 家, 很 怕 被 他 們 發 現 我 在 吸 毒, 直 到 第 一 次 勒 戒 他 們 才 知 道 我 在 使 用 毒 品 (A6) 2 產 生 抗 藥 性 與 反 應 力 判 斷 力 記 憶 力 變 差 及 頻 尿 等 副 作 用 前 期 有 反 應 遲 緩 茫 然 感 等 症 狀, 我 的 記 憶 力 有 變 差, 拉 K 的 朋 友 容 易 膀 胱 無 力 层 失 禁,, 我 自 己 頂 多 頻 层 而 已 118

14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吸 完 K 菸 後 就 繼 續 玩 樂 喝 酒 (A3) 主 要 影 響 是 判 斷 力 變 差 (A6) 3 金 錢 大 多 投 注 毒 品 用 藥 對 我 求 學 已 無 影 響, 生 活 方 面 則 是 多 了 一 份 開 銷, 人 際 方 面, 認 識 的 朋 友 都 是 有 在 吸 毒 的, 所 以 也 沒 太 大 影 響, 女 友 也 會 吸 毒, 有 一 位 女 友 不 吸 毒, 但 最 後 也 不 在 意 了, 所 以 就 繼 續 吸 (A3) 4 怯 與 朋 友 連 繫 朋 友 方 面 原 本 的 朋 友 我 不 敢 和 他 們 連 絡, 覺 得 自 己 矮 人 一 截 (A6) 5 會 造 成 尿 道 炎 或 包 尿 布 現 在 年 輕 人 很 喜 歡 用 拉 K 的, 直 接 就 是 层 道 炎 等 疾 病, 像 中 壢 的 酒 店 小 姐 都 要 包 层 布 上 班 (A3) 6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我 朋 友 跟 我 講 說 女 生 不 喜 歡 用 毒 的, 除 非 是 那 個 女 生 有 在 用, 說 實 在 的! 兩 個 人 都 有 在 用 才 會 想 要 接 近, 不 然 一 般 人 都 不 會 想 要 接 近 有 毒 品 的 男 生 (A4) 現 在 的 朋 友 圈 都 有 在 吸 毒, 交 友 變 得 狹 窄 了 (A6) 我 有 因 為 吸 食 毒 品 影 響 朋 友 而 導 致 其 染 上 毒 癮, 吸 毒 後 身 邊 都 是 毒 品 朋 友, 人 際 關 係 縮 小, 其 他 的 朋 友 就 比 較 少 聯 絡 (A5) 119

14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7 使 用 中 失 去 意 識, 相 當 危 隩 第 一 次 吸 食 笑 氣 後 沒 什 麼 特 別 感 覺, 就 繼 續 聽 音 樂, 之 後 懂 得 怎 麼 吸 食, 就 是 用 嘴 巴 吸 吐 氣 球 裡 面 的 氣 體 一 下 子, 你 會 突 然 不 省 人 事 約 3 到 5 秒, 產 生 幻 覺, 感 覺 很 舒 服 很 奇 妙 (A5) 三 成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經 驗 ( 一 )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經 驗 與 成 效 用 毒 者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經 驗 與 成 效, 包 括 : 早 年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 監 禁 促 使 自 己 反 省, 不 再 吸 毒 ; 增 進 自 我 反 省 能 力 與 家 人 支 持 ; 監 禁 能 遏 止 毒 品 使 用 ; 戒 治 所 利 用 正 向 課 程 來 導 引 戒 毒 而 非 傴 是 作 業 ; 監 內 輔 導 傴 針 對 多 數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 戒 毒 班 輔 導 效 果 不 彰, 應 加 強 用 藥 危 害 之 深 入 介 紹 ; 學 校 毒 品 宣 導 不 確 實, 無 法 早 期 阻 斷 青 少 年 接 觸 毒 品 ; 戒 毒 成 功 關 鍵 為 環 境 因 素 與 個 人 意 志 力 1 早 年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11 歲 時 被 判 保 護 管 束,13 歲 進 入 彰 輔,20 歲 勒 戒,24 歲 受 刑,30 歲 被 判 1 年 10 個 月 (A6) 2 監 禁 促 使 自 己 反 省, 不 再 吸 毒 我 有 把 握 出 去 後 不 再 吸 毒, 因 為 這 次 真 的 有 震 撼 到 我, 像 我 18 歲 進 來, 可 能 要 等 到 快 30 歲 才 可 以 假 釋, 這 讓 我 有 開 始 反 省 自 己, 我 相 信 自 己 出 去 後 不 會 再 犯 (A3) 3 增 進 自 我 反 省 能 力 與 家 人 支 持 適 應 狀 況 不 錯, 這 一 次 入 監 效 果 我 覺 得 最 大 這 次 是 我 第 一 次 下 工 廠, 我 對 自 己 說 這 種 旅 程 是 最 後 一 次 了, 加 上 家 人 的 陪 伴, 覺 得 這 次 不 一 樣, 認 為 自 己 是 來 調 養 身 體 的 而 不 是 被 120

14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關 (A6) 4 監 禁 能 遏 止 毒 品 使 用 如 果 一 開 始 用 了 可 能 一 兩 個 禮 拜 就 被 抓 到, 就 不 會 再 用 了! 因 為 以 前 沒 被 關 過, 進 來 關 過 之 後, 吃 了 毒 品, 進 來 會 想 比 較 多 我 覺 得 如 果 真 的 要 的 話, 就 是 抓 去 關, 真 的 比 較 有 效 一 開 始 如 果 我 知 道 的 話 我 應 該 就 不 會 用 了 (A4) 5 戒 治 所 利 用 正 向 課 程 來 導 引 戒 毒 而 非 傴 是 作 業 戒 治 所 跟 一 般 監 獄 不 同, 一 般 監 獄 就 是 一 直 做 工, 可 是 這 裡 有 在 幫 我 們 上 課,, 也 有 休 閒 活 動, 像 我 就 是 跳 舞 班 的 目 前 我 還 在 心 輔 期, 主 要 接 受 一 些 衛 生 方 面 的 課 程, 像 愛 滋 的 傳 染, 臺 灣 飲 酒 習 慣 導 致 身 體 許 多 疾 病 等 等 (A3) 6 監 內 輔 導 傴 針 對 多 數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本 身 在 看 孚 所 時 有 上 過 戒 毒 班, 但 上 課 內 容 主 要 針 對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A5) 7 戒 毒 班 輔 導 效 果 不 彰, 應 加 強 用 藥 危 害 之 深 入 介 紹 戒 毒 班 都 針 對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所 以 對 我 無 效, 但 對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有 效 其 實 他 人 引 導 比 較 無 效, 必 頇 要 靠 自 己 意 志 力 與 離 開 原 本 環 境 若 要 避 免 用 藥 者 再 度 用 藥, 要 更 深 入 介 紹 用 藥 的 危 害 (A5) 8 觀 察 勒 戒 對 我 有 幫 助, 慶 幸 自 己 可 以 來 這 裡 觀 察 勒 戒 現 在 接 受 觀 察 勒 戒 我 覺 得 很 好, 其 教 育 對 我 是 有 幫 助 的, 不 像 之 前 監 獄 處 遇 時, 也 許 我 上 午 在 上 課, 下 午 就 自 己 靜 坐, 可 是 我 覺 得 這 沒 有 用, 如 果 不 是 自 己 想 反 省 的 人, 那 是 在 消 磨 時 間 而 已, 其 實 很 慶 幸 自 己 可 以 來 這 裡 觀 察 勒 戒 (A3) 121

15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9 學 校 毒 品 宣 導 不 確 實, 無 法 早 期 阻 斷 青 少 年 接 觸 毒 品 另 外 我 覺 得 學 校 的 毒 品 宣 導 不 夠, 像 之 前 我 國 中 是 全 校 叫 去 操 場 聽 宣 導, 但 那 時 大 家 也 不 會 認 真 聽, 也 不 知 道 在 宣 導 什 麼, 效 果 不 彰, 其 實 國 中 是 很 重 要 的, 很 多 早 期 就 開 始 用 藥 的 人 都 是 國 中 時 接 觸 到 (A3) 10 戒 毒 成 功 關 鍵 為 環 境 因 素 與 個 人 意 志 力 若 要 再 賦 歸 社 會 需 要 離 開 原 本 吸 毒 的 環 境, 不 接 觸 吸 毒 朋 友, 自 我 意 志 力 很 重 要, 我 乾 姊 為 成 功 的 戒 毒 者, 進 入 監 所 後 不 接 觸 毒 品, 也 不 聯 絡 以 前 的 朋 友, 我 認 為 她 改 變 是 件 好 事 (A5) 建 議 離 開 當 下 環 境 與 朋 友, 也 要 有 意 志 力, 出 去 後 也 不 要 跟 監 內 朋 友 聯 絡 了 (A6) ( 二 )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的 想 法 與 建 議 用 毒 者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的 想 法 與 建 議, 包 括 : 提 供 不 同 技 藝 與 宗 教 課 程 取 代 帄 淡 的 監 禁 生 活 ; 深 入 介 紹 用 藥 後 的 不 良 影 響 ;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分 級 處 理 並 給 予 監 禁 處 罰 ; 加 強 衛 生 與 教 育 宣 導 ; 警 方 加 強 毒 品 源 頭 查 緝 ; 出 監 後 工 作 機 會 難 尋, 建 議 提 供 更 生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 建 議 家 屬 陪 同 講 習, 效 果 較 佳 ; 建 議 利 用 監 禁 處 遇 取 代 監 外 緩 起 訴 戒 癮 治 療 ; 應 從 小 學 開 始 導 正 學 生 價 值 觀, 並 重 視 媒 體 尺 度 1 提 供 不 同 技 藝 與 宗 教 課 程 取 代 帄 淡 的 監 禁 生 活 感 化 院 以 及 保 護 管 束 有 給 我 輔 導, 另 外 在 感 化 院 中 學 習 美 髮, 並 有 考 到 證 照, 勒 戒 期 間 每 天 靜 坐, 各 類 宗 教 課 程, 覺 得 基 督 教 上 課 會 讓 自 己 心 情 較 好, 但 兩 個 月 勒 戒 結 束 後 效 果 不 大, 出 來 後 有 嘗 詴 用 美 沙 冬 戒 海 洛 因 (A6) 監 禁 的 效 果 主 要 是 阻 斷 原 本 環 境, 使 其 出 監 後 離 開 吸 毒 環 境, 122

15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對 我 來 說, 監 禁 對 我 效 果, 但 每 個 人 感 受 性 不 同, 監 禁 效 果 也 不 同 (A5) 監 獄 內 之 上 課 教 材, 我 認 為 對 吸 毒 者 效 果 不 大, 浪 費 時 間, 要 以 另 一 種 方 式 引 起 同 學 興 趣, 如 : 對 於 提 供 技 藝 訓 練, 可 以 轉 移 其 注 意 力, 本 身 我 想 學 烘 培, 但 因 身 體 缺 陷 不 能 參 與 (A5) 2 深 入 介 紹 用 藥 後 的 不 良 影 響 其 實 很 多 人 是 因 為 認 為 毒 品 無 害 或 是 不 放 在 心 上 而 去 吸 食, 政 府 的 宣 導 能 力 夠, 但 是 內 容 可 以 更 聳 動 可 怕 一 點, 我 覺 得 會 更 有 幫 助, 像 我 看 過 有 人 层 失 禁, 或 是 海 洛 因 退 藥 時, 碰 到 水 就 全 身 發 冷, 整 夜 不 睡 的 捶 牆 壁, 我 看 到 後, 就 會 不 敢 去 碰 那 些 藥 (A3) 我 覺 得 需 要 讓 他 們 了 解 使 用 藥 物 後 的 不 良 影 響, 例 如 拉 K 就 會 包 层 布 等 等 (A6) 3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分 級 處 理 並 給 予 監 禁 處 罰 針 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初 犯 累 犯 分 級 處 理 的 方 式 會 比 現 在 方 式 有 用, 尤 其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應 給 予 監 禁 處 罰 (A5) 4 加 強 衛 生 與 教 育 宣 導 不 清 楚 機 構 之 作 法, 但 我 認 為 對 持 有 與 吸 食 應 有 更 嚴 重 處 罰, 衛 生 與 教 育 方 面 要 加 強 宣 導 (A5) 5 警 方 加 強 毒 品 源 頭 查 緝 警 政 方 面,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不 足, 建 議 從 毒 品 源 頭 提 供 者 加 強 查 緝 (A5) 查 緝 可 以 嚴 格 一 點, 各 類 交 通 工 具 123

15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都 有 運 毒 的 可 能, 下 雨 天 警 方 比 較 不 會 抓 (A6) 6 出 監 後 工 作 機 會 難 尋, 建 議 提 供 更 生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我 覺 得 獄 方 有 提 供 更 生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但 有 朋 友 說 其 實 很 多 老 闆 都 是 應 付 了 事, 根 本 不 會 錄 取 我 們, 最 後 我 們 學 到 只 要 去 找 小 一 點 的 工 廠, 老 闆 也 不 會 去 查 你 的 前 科 很 多 處 遇 輔 導 等 等 在 獄 中 覺 得 很 有 道 理, 但 是 出 去 後 又 是 不 一 樣 的 環 境, 還 是 要 看 個 人 的 心 態 (A6) 7 建 議 家 屬 陪 同 講 習, 效 果 較 佳 我 覺 得 效 果 不 大, 講 習 大 家 都 沒 在 聽 講, 我 覺 得 家 人 陪 同 講 習 會 有 效 果, 家 人 的 關 心 很 重 要, 像 我 就 會 不 敢 讓 家 人 知 道 我 在 用 藥, 也 會 因 此 戒 毒 (A6) 8 建 議 利 用 監 禁 處 遇 取 代 監 外 緩 起 訴 戒 癮 治 療 司 法 有 時 會 判 美 沙 冬 戒 毒,, 也 有 成 癮 性 另 外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有 緩 起 訴, 它 只 是 讓 犯 罪 時 間 延 長 而 已,, 戒 毒 在 監 外 效 果 不 好, 如 果 癮 頭 上 來 時, 向 朋 友 家 人 哀 求 一 下, 又 可 以 再 度 使 用, 所 以 在 監 內 比 較 可 以 有 效 戒 毒 (A6) 9 應 從 小 學 開 始 導 正 學 子 價 值 觀, 並 重 視 媒 體 尺 度 從 國 小 開 始 防 治 問 過 很 多 年 輕 的 小 姐, 她 們 出 來 當 兯 關 的 原 因 是 為 了 穿 名 牌, 她 們 用 藥 相 當 頻 繁, 不 論 是 馬 伕 控 制 或 是 感 覺 時 間 過 比 較 快, 工 作 比 較 輕 鬆, 感 覺 社 會 價 值 觀 病 了, 而 且 新 聞 媒 體 腥 羶 色 的 報 導, 反 而 增 加 犯 罪 率 (A6) 124

15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第 三 節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除 了 瞭 解 在 處 遇 機 構 內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行 為 之 經 驗 與 特 性 之 外, 處 遇 機 構 外 的 樣 本 特 性 也 是 值 得 分 析 討 論 的, 本 研 究 進 一 步 訪 談 了 單 純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成 年 使 用 者, 因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1 條 第 2 項, 處 以 行 政 罰, 繳 交 罰 鍰 並 參 與 衛 生 局 之 衛 生 講 習 經 驗 施 用 者 2 名, 其 相 關 資 料 如 表 5-3 因 2 位 樣 本 並 未 接 受 機 構 性 處 遇, 將 依 使 用 者 特 性 毒 品 使 用 原 因 與 影 響, 和 接 受 行 政 罰 之 經 驗 三 陎 向 探 討 表 5-3 第 三 四 級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成 年 樣 本 摘 要 表 代 號 性 別 年 齡 參 與 講 習 單 位 參 與 講 習 經 驗 A7 男 25 歲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兩 次 A8 男 25 歲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因 施 用 三 四 級 而 受 罰 鍰 講 習 乙 次 一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經 過 訪 談, 兩 位 處 遇 機 構 外 的 毒 品 使 用 者 皆 是 因 為 吸 食 愷 他 命, 而 遭 警 察 臨 檢 後 驗 出 尿 液 呈 陽 性 反 應 後, 處 以 行 政 罰 鍰 並 接 受 講 習 課 程 ; 其 個 人 特 質 的 共 同 點 為 2 人 均 有 抽 菸 習 慣 ; 家 庭 目 前 狀 況 均 是 單 親 ; 表 示 均 無 離 家 或 翹 家 經 驗 ; 求 學 過 程 大 致 上 無 輟 學 或 嚴 重 翹 課 之 情 形 ;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皆 為 校 外 認 識 ; 目 前 工 作 穩 定 且 同 樣 都 在 工 廠 上 班 ( 一 ) 個 人 特 性 其 個 人 特 質 的 共 同 點 為 2 人 均 在 國 中 開 始 有 抽 菸 習 慣 ; 家 中 有 重 要 他 人 依 附 ; 喜 愛 放 空 的 感 覺 1 國 中 開 始 抽 菸, 無 法 戒 除 有 抽 菸, 喝 酒 的 話, 其 實 大 部 份 都 不 喝 國 中 開 始 抽 (A7) 125

15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國 中 就 開 始 抽 菸 有 想 過 可 是 戒 不 掉, 也 不 是 說 戒 不 掉, 好 像 變 成 依 賴 的 東 西, 但 有 比 較 少 抽 了 (A8) 2 其 一 訪 談 樣 本 有 刺 青 且 後 悔 國 中 就 刺 青 了 後 悔 了 (A7) 3 自 認 個 性 開 朗, 休 閒 活 動 與 一 般 人 無 異 就 比 較 靜 態, 看 電 影 唱 歌 之 類 的 ( 帄 常 休 閒 活 動 ) (A7) 從 小 到 大 人 緣 都 還 不 錯, 蠻 樂 觀 的 (A8) 4 有 重 要 他 人 依 附 表 姐 就 是 跟 我 講 一 些 事 情 說 要 工 作, 未 來 要 怎 麼 樣, 不 要 這 樣 下 去 之 類 的, 自 己 人 講 的 話 比 較 能 聽, 那 就 到 他 兯 司 先 上 班 (A8) 5 喜 愛 放 空 的 感 覺 就 沒 事 情 做, 茫 茫 這 樣 子 好 像 還 不 錯 (A8) 但 是 就 是 有 時 候 就 放 空 放 空 這 樣 而 已 (A7)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家 庭 目 前 狀 況 均 是 單 親 ; 均 從 國 中 開 始 隔 代 教 養 ; 表 示 均 無 離 家 或 翹 家 經 驗 ; 教 養 方 式 由 打 罵 轉 為 溝 通 1 父 母 已 離 婚 爸 媽 分 居 多 久 喔? 差 不 多 五 六 年 有 了 吧, 沒 有 應 該 更 早, 應 該 是 高 中 那 年 (A7) 是 離 婚, 跟 媽 媽 (A8) 126

15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2 均 從 國 中 開 始 隔 代 教 養 之 後 我 就 是 住 在 我 外 婆 家 了 ( 國 三 因 為 念 書 關 係 搬 到 外 婆 家 住 )(A7) 隔 代 教 養, 媽 媽 就 把 我 丟 在 我 阿 嬤 那 邊, 也 是 會 回 來, 好 像 是 因 為 那 時 候 她 在 臺 中 工 作, 那 時 候 是 住 阿 嬤 家 在 鄉 下 (A8) 3 教 養 方 式 由 打 罵 轉 為 溝 通 溝 通 的, 小 的 話 應 該 是 打 罵, 大 了 之 後 就 沒 有, 就 溝 通 應 該 是 國 小 三 四 年 級 那 裡, 就 開 始 大 部 份 都 用 講 的, 因 為 也 大 了 ( 父 母 親 管 教 方 式 改 變 )(A7) 4 與 手 足 關 係 良 好 還 不 錯 啊, 就 正 常 就 跟 一 般 人 一 樣 (A7) 5 父 母 親 工 作 型 態 均 在 工 廠 工 作 就 是 工 業 區, 都 在 工 業 區 (A7) 媽 媽 也 是 工 人 而 已 (A8) ( 三 ) 學 校 求 學 經 驗 在 尌 學 的 階 段 中,2 個 訪 談 樣 本 其 一 高 中 畢 業, 一 國 中 畢 業, 均 未 繼 續 升 學, 而 高 中 畢 業 之 訪 談 樣 本 認 為 繼 續 升 學 的 意 義 不 大, 另 一 樣 本 則 是 對 學 習 無 興 趣 而 只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階 段 ; 求 學 過 程 大 致 上 無 輟 學 或 嚴 重 翹 課 之 情 形 1 在 學 階 段 成 績 不 錯 型 全 校 前 五 十 (A7) 127

15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對 啊, 高 中 都 不 錯 我 是 有 讀 到 大 學, 但 是 大 學 第 一 學 期 就 休 學 了 (A7) 2 認 為 文 憑 無 意 義 而 停 止 升 學 就 覺 得 沒 必 要, 有 這 個 文 憑 也 沒 有 什 麼 用 不 然 現 在 就 是 為 什 麼 那 麼 多 人 沒 有 工 作, 很 多 大 學 生 也 都 一 樣, 就 是 讀 的 文 憑 高, 後 面 也 沒 什 麼 好 工 作 覺 得 無 聊 讀 得 再 高 也 沒 有 什 麼 用 (A7) 3 對 學 習 無 興 趣 而 停 止 升 學 國 中 其 實 都 在 睡, 所 以 就 到 國 中 畢 業 而 已 (A8) 4 無 嚴 重 輟 學 翹 課 情 形 可 能 就 是 請 假 還 是 晚 到 這 樣 (A7) 也 不 會, 就 大 概 翹 一 天 然 後 就 回 去 了 (A8) ( 四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2 名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樣 本 皆 表 示 自 己 心 理 健 康 無 異 狀 並 無 憂 鬱 反 社 會 或 詴 圖 自 殺 等 心 理 特 質 ( 五 ) 交 友 環 境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樣 本 表 示 較 好 之 友 伴 不 使 用 藥 物 ;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皆 為 校 外 認 識 ;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多 1 較 好 之 友 伴 不 使 用 藥 物 帄 常, 因 為 現 在 都 有 工 作, 所 以 說 也 比 較 少 出 來, 大 部 份 出 來 都 是 吃 飯 唱 歌 之 類, 帄 常 偶 爾 叫 出 來 聚 一 聚 這 樣 (A7) 我 那 群 朋 友 他 們 不 用 這 個, 因 為 他 們 現 在 都 是 剛 畢 業 的 學 生 (A8) 128

15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2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非 特 定 或 校 外 人 士 不 是 跟 他 們, 也 沒 有 說 跟 特 定 的 人, 沒 有 特 定 (A7) 可 能 我 外 面 的 朋 友, 有 碰 這 個, 大 概 比 較 屬 於 社 會 人 士 (A8) 3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不 多 還 好, 不 多, 差 不 多 一 兩 成 左 右 大 部 份 也 是 跟 朋 友 在 一 起 才 會 用 其 實 抽 那 個 的 話 會 有 一 點 味 道, 其 實 聞 味 道 就 知 道 了 (A7) 4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多 還 蠻 多 的 ( 身 邊 朋 友 使 用 )(A8) ( 六 ) 尌 業 狀 況 2 名 訪 談 樣 本 目 前 工 作 穩 定 且 同 樣 都 在 工 廠 上 班, 且 均 工 作 3 年 左 右 ; 同 樣 在 有 正 式 工 作 前 工 作 型 態 多 為 短 暫 打 工 形 式 ; 目 前 薪 水 皆 為 3 萬 左 右 目 前 的 話 三 萬 多, 中 間 還 有 換 過 很 多 ( 工 作 )(A7) 就 打 一 下 工, 打 沒 多 久 就 兩 三 個 月 就 沒 做 這 樣, 陸 陸 續 續 在 我 姊 姊 的 工 廠 上 班, 三 年 了 (A8) ( 七 ) 生 活 型 態 2 名 樣 本 在 工 作 前 生 活 型 態 偏 娛 樂 型, 但 工 作 之 後 帄 常 休 閒 活 動 以 唱 歌 打 球 玩 電 腦 為 主 1 工 作 以 前 每 日 去 夜 店 工 作 之 前 比 較 常 去 ( 工 作 之 前 常 去 KTV 夜 店 ), 幾 乎 每 天 (A8) 2 工 作 之 後 生 活 型 態 以 帄 常 休 閒 活 動 為 主 129

15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就 比 較 靜 態, 看 電 影 唱 歌 之 類 的 ( 帄 常 休 閒 活 動 )(A7) 打 打 電 腦, 玩 玩 籃 球 (A8) ( 八 )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1 因 尌 學 關 係 與 父 母 分 開 住, 父 親 酗 酒 而 導 致 父 母 分 居 小 時 候 的 時 候 是 一 起 之 後 我 就 是 住 在 我 外 婆 家 了, 因 為 我 讀 書 的 地 方, 就 沒 有 跟 他 們 住 在 一 塊 就 是 爸 爸 愛 喝 酒 而 已 (A7) 2 自 帅 父 母 離 婚, 隔 代 教 養 爸 媽 離 婚 隔 代 教 養, 對 媽 媽 也 是 會 回 來, 可 能 就 是 兩 個 禮 拜 見 一 次 (A8) 二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毒 品 使 用 原 因 與 經 驗 ( 一 ) 第 一 次 使 用 原 因 第 一 次 毒 品 使 用 為 好 奇 心 驅 使 看 朋 友 使 用 後 無 異 狀 ; 無 刑 責 朋 友 因 素 和 無 聊 所 致 ; 第 一 次 使 用 感 覺 負 陎 ; 第 一 次 使 用 即 被 警 察 查 緝 1 好 奇 心 驅 使 第 一 次 大 概 高 中 那 年 就 是 跟 高 中 的 同 學, 就 是 看 他 們 這 樣, 好 奇 詴 一 下 (A7) 2 看 朋 友 使 用 後 無 異 狀 朋 友 要 載 我 出 去, 但 他 們 在 車 上 抽, 他 們 原 本 就 有 用 了, 可 是 我 沒 有 用, 想 說 無 聊 就 玩 看 看 因 為 我 看 就 很 像 抽 菸, 他 們 就 說 是 抽 菸 這 樣 子 我 覺 得 可 能 是 當 時 他 們 說 沒 有 關 係, 就 不 會 怎 樣, 就 是 抽 菸 而 已 (A8) 130

15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3 第 一 次 使 用 前 未 使 用 原 因 為 另 一 半 約 束 及 忙 碌 使 然 之 前 想, 但 是 那 時 候 有 女 朋 友 就 沒 有, 因 為 她 不 喜 歡, 所 以 就 沒 有 用, 等 到 單 身 的 時 候 就 比 較 沒 有 什 麼 約 束 (A8) 之 前 沒 有 用 的 原 因, 是 我 比 較 喜 歡 去 夜 店 那 種 地 方, 喝 酒 跳 舞 的 那 種 感 覺 我 比 較 喜 歡, 再 加 上 那 時 候 玩 網 路 遊 戲 還 蠻 沉 迷 的, 所 以 也 沒 有 時 間 去 外 面 再 勾 搭 其 他 的, 吃 毒 什 麼 的 (A8) 4 第 一 次 使 用 即 被 警 察 查 緝 就 警 察 在 巡 邏, 那 時 候 已 經 點 了 吧, 結 果 就 停 在 路 邊, 車 子 發 動, 警 察 覺 得 可 疑 吧, 我 也 不 知 道, 可 是 他 們 好 像 被 抓 好 幾 次 了 (A8) 5 第 一 次 使 用 感 覺 負 陎 抽 完 就 難 過, 就 身 體 上 會 難 過 很 暈, 也 不 是 說 很 舒 服, 就 是 有 點 嘔 吐 這 樣, 可 能 是 第 一 次 用 吧 (A8) 6 認 為 第 一 次 使 用 毒 品 的 動 機 為 無 刑 責 朋 友 因 素 和 無 聊 所 致 應 該 是 他 也 用 我 也 用, 他 用 了 沒 事, 我 也 用 一 下, 應 該 是 朋 友 圈 有 在 用, 導 致 我 也 去 參 與 到 的, 沒 有 刑 責, 加 上 朋 友 應 該 就 排 在 第 二 (A8) 就 無 聊 (A7) ( 二 ) 持 續 施 用 因 素 再 次 施 用 因 素 包 括 : 抽 K 菸 已 成 習 慣 ; 心 情 不 好 和 無 聊 想 打 發 時 間 ; 初 次 使 用 之 負 陎 感 覺 已 消 失 1 抽 K 菸 已 成 習 慣 131

16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有 時 候 這 個 也 是 一 個 習 慣,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目 的, 就 跟 抽 菸 一 樣, 其 實 也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A7) 2 心 情 不 好 和 無 聊 想 打 發 時 間 時 就 無 聊, 真 的 是 無 聊 (A7) 已 經 被 抓 了, 就 是 抓 完 之 後 ( 第 一 次 之 後 繼 續 使 用 ) 沒 有, 就 遇 到 一 些 事 情 有 點 阿 雜, 跟 很 像 喝 酒 一 樣, 就 你 心 情 不 好 的 時 候 一 定 會 也 不 算 賭 氣, 就 想 放 鬆 吧, 反 正 找 的 方 法 不 一 樣 這 樣 (A8) 3 初 次 使 用 之 負 陎 感 覺 已 消 失 後 面 的 話 好 像 比 較 緩 和, 比 較 像 喝 酒 的 感 覺 (A8) ( 三 ) 社 會 盛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兩 位 訪 談 樣 本 均 表 示 現 在 社 會 上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情 形 十 分 普 遍, 使 用 之 年 齡 層 也 逐 漸 下 降 中, 但 均 表 示 這 並 非 很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也 不 會 因 為 朋 友 使 用 毒 品 而 看 不 起 1 認 為 大 家 接 觸 毒 品 原 因 為 好 奇 不 嚴 重 且 不 會 成 癮 好 奇 吧, 剛 開 始 用 是 因 為 好 奇 不 是 說 很 傷 害 吧, 可 能 對 那 些 拉 的 人 會 比 較 有 傷 害 而 已, 但 是 那 些 也 是 他 們 自 己 造 成 的 啊, 當 然 這 個 東 西 是 個 很 不 好 的 東 西, 但 是 我 覺 得 它 是 影 響 不 大, 是 不 好 啦, 但 是 影 響 不 大 (A7) 因 為 有 些 東 西 他 是 可 以 想 用 就 用 不 想 用 就 不 用, 但 有 些 的 話 它 好 像 會 上 癮, 對 不 對, 考 慮 成 癮 性 的 問 題, 自 己 實 際 上 用 ( 愷 他 命 ) 是 不 會 的 (A7) 2 學 校 毒 品 氾 濫 132

16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就 年 紀 比 較 相 同, 就 覺 得 還 好, 因 為 其 實 這 個 東 西 是 很 氾 濫, 真 的 是 很 氾 濫, 現 在 還 沒 大 學 生 都 有 了 (A7) 基 本 上 如 果 在 學 校, 你 國 中 那 邊 如 果 朋 友 很 多 在 用, 某 幾 個 在 用 的 話, 你 就 有 可 能 去 參 與 到 ( 氾 濫 ) 有 一 點 算 是 吧, 因 為 好 像 年 紀 越 小, 已 經 很 多 已 經 在 用 了 (A8) 3 朋 友 圈 影 響 力 導 致 他 也 用 我 也 用, 他 用 了 沒 事, 我 也 用 一 下, 應 該 是 朋 友 圈 有 在 用, 導 致 我 也 去 參 與 到 的 (A8) 4 不 會 對 使 用 毒 品 之 朋 友 有 特 殊 觀 感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想 法 還 是 保 持 正 常 的 話, 就 覺 得 還 好, 其 實 真 的 這 東 西 我 覺 得 沒 有 什 麼 (A7) 5 沒 有 刑 責 威 嚇 沒 有 刑 責 (A8) ( 四 )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使 用 頻 率 與 狀 況 包 括 : 使 用 時 機 多 為 與 朋 友 相 聚 時 ; 初 期 使 用 較 頻 繁 ; 後 期 使 用 頻 率 較 少 ; 工 作 忙 碌 導 致 較 少 使 用 1 初 期 使 用 較 頻 繁 高 中 的 時 候 比 較 愛 玩 吧, 所 以 那 時 候 比 較 頻 繁 (A7) 2 使 用 時 機 多 為 與 朋 友 相 聚 時 有 遇 到 才 有 用, 如 果 一 個 禮 拜 有 出 去 的 話, 就 兩 次 三 次, 大 概 就 一 根 兩 根 (A8) 3 後 期 使 用 頻 率 較 少 133

16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像 現 在 就 是 次 數 很 少, 就 沒 有 什 麼 再 用 你 也 可 以 隔 很 久 不 抽 沒 關 係, 我 也 是 可 以 隔 半 年 一 年 都 不 抽 沒 關 係, 就 是 一 個 習 慣 性 (A7) 日 常 生 活 應 該 不 會, 因 為 我 沒 有 抽 就 是 不 會 抽 很 多, 就 是 可 能 一 根 兩 根 就 沒 有, 不 會 導 致 很 多 時 間 在 抽, 或 者 是 休 息 時 間 也 在 抽 (A8) 4 工 作 忙 碌 導 致 較 少 使 用 就 主 要 都 是 在 工 作, 比 較 忙 啦 (A7) ( 五 ) 機 會 管 道 取 得 機 會 管 道 包 括 : 透 過 朋 友 取 得 ; 朋 友 請 無 需 花 費 1 透 過 朋 友 取 得 算 是 國 中 同 學 的 朋 友 (A8) 當 然 是 有 時 候 可 能 是 之 前 透 過 別 人 後 面 有 一 陣 子 也 都 沒 有 在 用, 那 些 人 就 會 斷 了 聯 絡 (A7) 2 朋 友 請 無 頇 花 費 是 不 用 買 啦, 用 請 的 (A8) 3 一 年 毒 品 花 費 上 萬 不 會 多 少,( 一 年 ) 可 能 頂 多 也 才 幾 萬 吧 (A7) ( 六 )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影 響 對 於 使 用 愷 他 命 的 兩 位 樣 本 經 驗 而 言, 使 用 後 生 理 上 均 明 顯 感 覺 反 應 遲 鈍 與 記 憶 力 變 差 等 影 響 ; 也 有 發 現 影 響 講 話 靈 活 度 1 影 響 思 考 記 憶 力 等 大 腦 活 動 134

16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動 作 不 會, 就 是 你 會 覺 得 感 覺 就 是 比 較 遲 緩, 後 遺 症 其 實 後 遺 症 應 該 是 覺 得 說 記 憶 力 會 衰 退, 我 覺 得 記 憶 有 差 (A7) 就 不 太 專 心, 會 常 常 愣 住 吧, 讀 書 的 時 候 理 解 能 力 有 點 怪 怪 的 (A8) 2 講 話 靈 活 度 受 影 響 有 時 候 講 話 的 邏 輯 會 有 點 不 對 跟 以 前 自 然 講 話 比 起 來, 沒 那 麼 靈 活 (A8) ( 七 )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經 驗 其 中 一 位 訪 談 樣 本 詳 細 說 明 警 察 臨 檢 要 求 驗 尿 時, 朋 友 使 用 別 袋 液 體 代 驗, 因 此 檢 驗 毒 品 反 應 為 陰 性, 而 躲 過 罰 鍰 和 講 習 的 行 政 處 遇 那 時 候 警 察 問 他, 你 被 抓 了 第 二 次, 那 怎 麼 那 個 單 子 都 沒 有 寄 給 你, 就 強 詞 奪 裡 說 他 沒 吃 什 麼 的, 我 後 來 有 問 他, 他 就 有 說 他 用 這 個 方 法 ( 驗 层 時 用 別 的 液 體 方 式 因 而 沒 驗 到 )(A8) 緊 張 兮 兮 的, 因 為 剛 開 始 沒 有 去 碰, 剛 開 始 跟 他 們 在 一 起, 就 是 路 上 遇 到 警 車 巡 邏 經 過 而 已, 就 加 速 油 門, 就 有 點 神 經 兮 兮 的 (A8) 三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接 受 行 政 罰 之 經 驗 ( 一 ) 對 罰 鍰 之 經 驗 看 法 訪 談 樣 本 皆 表 示 對 處 以 罰 鍰 表 示 嚇 阻 的 效 用 不 大, 除 非 金 額 很 誇 張, 否 則 對 他 們 來 說 是 可 以 負 擔 的 看 到 時 候 的 金 額, 因 為 我 覺 得 能 用 錢 付 的 話 還 好 (A7) 他 們 有 的 說 要 繳, 有 的 說 不 用, 反 正 你 銀 行 裡 面 不 要 存 錢 就 135

16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好 罰 錢 會 ( 嚇 阻 ), 但 講 習 就 還 好 (A8) ( 二 ) 對 講 習 之 經 驗 看 法 對 於 第 一 次 上 講 習 之 樣 本 而 言, 來 聽 講 習 稍 微 有 點 收 穫, 了 解 毒 品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危 害 性 ; 而 對 於 第 二 次 來 講 習 的 樣 本 而 言, 講 習 十 分 無 聊 且 浪 費 時 間 ; 並 且, 樣 本 表 示 不 會 在 講 習 這 種 場 合 認 識 或 尋 找 毒 品 的 管 道 不 會 ( 上 課 的 內 容 不 會 影 響 使 用 的 情 形 ), 因 為 自 己 也 沒 有 說 常 常 這 樣 有 點 浪 費 時 間, 真 的 是 很 浪 費 時 間, 大 部 份 都 有 聽 到, 我 大 概 知 道 他 們 在 講 什 麼, 其 實 這 些 東 西 自 己 本 來 就 知 道 了 (A7) 對 於 他 講 的 副 作 用, 有 一 點 還 蠻 有 效 果 (A8) ( 三 ) 使 用 前 行 政 罰 有 無 嚇 阻 效 果 2 名 個 案 均 在 使 用 時 即 知 道 抽 K 菸 是 不 需 要 刑 責 的, 傴 需 聽 講 習 和 繳 罰 鍰, 並 且 共 同 的 經 驗 是 罰 鍰 有 錢 在 銀 行 尌 要 繳 交, 除 非 無 任 何 儲 蓄 在 戶 頭, 講 習 最 好 要 到, 不 到 的 話 下 次 碰 到 警 察 會 特 地 抓 有 無 使 用 毒 品 不 會 怕 沒 有 罪 的, 應 該 是 還 蠻 早 之 前 就 有 人 告 訴 我 了 (A7) 他 們 有 在 講 ( 講 習 ), 所 以 當 時 要 用 的 那 時 候 也 沒 想 太 多, 心 存 僥 倖 吧 罰 錢 而 已, 就 不 用 到 被 關 (A8) ( 四 ) 毒 品 使 用 者 接 受 行 政 罰 的 看 法 對 參 與 講 習 樣 本 而 言, 行 政 罰 的 威 嚇 性 不 大, 罰 鍰 和 講 習 皆 是 可 以 接 受 且 承 擔 的 風 隩, 其 一 樣 本 認 為 刑 責 才 可 能 達 到 嚇 阻 的 效 果 我 覺 得 這 沒 有 什 麼 (A7) 136

16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如 果 增 加 罰 鍰 或 講 習 也 是 不 會, 因 為 講 習 就 時 間 來 給 你 這 樣 子 而 已, 還 有 錢 我 不 繳 你 能 怎 樣, 就 都 還 好 我 個 人 對 於 關 這 種 東 西 比 較 敏 感, 所 以 我 會 繳 錢 罰 錢 跟 聽 講 習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這 樣 的 問 題, 要 刑 責 (A8) ( 五 ) 毒 品 使 用 者 處 遇 看 法 與 建 議 刑 責 具 嚇 阻 作 用 ; 應 定 期 驗 尿 觀 察 個 案 輔 導 ; 可 扣 車 或 駕 照 ; 對 於 毒 品 施 用 者 政 府 應 給 予 工 作 尌 業 輔 導 與 協 助 1 刑 責 嚇 阻 作 用 : 不 見 得 (A7) 有 那 個 刑 期 在 我 就 不 會 用 了 (A8) 2 定 期 驗 尿 觀 察 不 要 (A7) 3 個 案 輔 導 算 了 吧 (A7) 應 該 不 需 要, 因 為 我 們 一 定 會 覺 得 很 煩, 連 聽 都 沒 有 再 聽, 所 以 肯 定 沒 什 麼 效 果 (A8) 4 扣 車 或 駕 照 影 響 使 用 毒 品 不 大, 就 不 要 再 開 車 時 使 用 就 好 (A7) 5 建 議 給 予 工 作 機 會 避 免 從 事 販 賣 應 該 是 給 他 們 找 一 個 好 工 作 吧! 我 覺 得 他 們 都 是 因 為 經 濟 的 關 係 也 不 是 說 用 K, 可 能 是 賣 K 之 後 變 成 用 K, 或 者 是 說 先 用 K, 經 濟 來 源 不 好 又 去 賣 K(A8) 137

16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四 節 綜 合 討 論 綜 合 上 述 少 年 及 成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原 因 特 性 及 處 遇 經 驗, 茲 尌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比 較 分 析 如 下 : 一 使 用 者 特 性 ( 一 ) 個 人 因 素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個 人 因 素 差 異 不 大, 個 人 特 性 部 份, 成 年 施 用 者 健 康 狀 況 不 一, 少 年 與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紋 身, 未 成 年 和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其 一 有 紋 身 ; 成 年 少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抽 菸 習 慣, 成 年 與 少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犯 罪 紀 錄 ; 成 年 施 用 者 中 進 入 戒 治 階 段 者 工 作 較 穩 定, 徒 刑 階 段 者 工 作 多 元 不 穩, 女 性 成 年 收 容 人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 少 年 施 用 者 以 短 期 打 工 類 型 工 作 為 主, 少 女 曾 因 為 缺 錢 從 事 八 大 行 業 ;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有 正 式 工 作 三 年 左 右, 且 有 重 要 他 人 依 附 在 心 理 特 質 部 份,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不 穩 定 的 心 理 特 質 且 無 性 別 上 的 差 異, 做 事 不 專 心, 抗 壓 能 力 差, 易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情 緒 變 化 大, 反 社 會 性 格 自 我 控 制 力 差, 自 卑 感 重 ; 個 性 衝 動, 有 躁 鬱 症 ; 曾 想 過 自 殺 等 現 象 ;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則 無 明 顯 心 理 或 情 緒 上 的 不 穩 定, 開 朗 性 格 在 生 活 型 態 部 份,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遊 樂 型 生 活 型 態 的 特 質, 聊 天 唱 歌 打 麻 將, 早 年 有 抽 菸 或 喝 酒 等 不 良 習 慣,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無 儲 蓄 習 慣, 與 朋 友 在 外 居 住, 離 家 翹 課 ; 少 女 多 參 與 用 毒 派 對 ;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工 作 之 後 生 活 型 態 正 常 作 息, 偶 爾 與 朋 友 唱 歌 打 球 等 活 動 在 尌 業 及 工 作 情 況,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工 作 不 穩 定 的 特 質, 無 遠 大 工 作 志 向, 經 常 換 工 作, 做 事 虎 頭 蛇 尾, 怕 吃 苦 : 從 事 工 作 環 境 複 雜 性 行 業, 無 法 準 時 上 班 ; 女 性 施 用 者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均 曾 因 缺 錢 138

16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而 在 八 大 行 業 工 作 經 驗 ;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目 前 有 正 式 工 作 3 年 左 右 個 人 特 性 心 理 特 質 生 活 型 態 尌 業 / 工 作 情 況 主 要 特 徵 多 樣 偏 差 低 自 控 反 社 會 遊 樂 型 怕 苦 不 穩 定 表 5-4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紋 身 ; 均 有 抽 菸 習 慣 ; 均 有 犯 罪 紀 錄 ; 戒 治 階 段 者 工 作 較 穩 定, 徒 刑 階 段 者 工 作 多 元 不 穩 ; 女 性 收 容 人 健 康 較 差 做 事 不 專 心, 抗 壓 能 力 差 ; 易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情 緒 變 化 大, 反 社 會 性 格 ; 自 我 控 制 力 差, 自 卑 感 重 ; 性 別 無 差 異 聊 天 唱 歌 打 麻 將, 早 年 有 抽 菸 或 喝 酒 習 慣,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無 儲 蓄 習 慣 ; 性 別 無 差 異 無 遠 大 工 作 志 向, 經 常 換 工 作 ; 做 事 虎 頭 蛇 尾, 怕 吃 苦 ; 常 從 事 工 作 環 境 複 雜 性 行 業 ; 女 性 收 容 人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個 人 因 素 之 比 較 主 要 特 徵 多 次 再 犯 抽 菸 衝 動 憂 鬱 遊 樂 型 怕 苦 不 穩 定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 少 女 紋 身, 少 年 無 紋 身 ; 均 有 抽 菸 習 慣 ; 均 已 有 多 次 收 容 留 置 經 驗 ; 打 工 型 態 多 樣 但 時 間 均 維 持 不 久 有 憂 鬱 症 及 躁 鬱 症 ; 個 性 衝 動 易 出 手 打 人 ; 壓 力 大 時 曾 想 過 自 殺 ; 性 別 無 差 異 離 家 翹 課 時 間 長 ; 少 女 多 參 與 用 毒 派 對 打 工 性 質 居 多 ; 經 常 換 工 作 且 時 間 短 暫 ; 無 法 準 時 上 班 而 被 扣 薪 水 ; 少 女 因 缺 錢 曾 從 事 八 大 行 業 主 要 特 徵 抽 菸 開 朗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正 式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在 國 中 開 始 抽 菸, 其 一 訪 談 樣 本 有 刺 青 ; 有 重 要 他 人 依 附 個 性 開 朗, 皆 喜 愛 放 空 的 感 覺 工 作 前 : 生 活 型 態 偏 娛 樂 型 ; 工 作 後 : 唱 歌 打 球 玩 電 腦 目 前 有 正 式 工 作 且 均 三 年 左 右 ; 同 樣 在 有 正 式 工 作 前 工 作 型 態 多 為 短 暫 打 工 形 式 ; 目 前 薪 水 皆 為 三 萬 左 右 139

16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二 ) 家 庭 因 素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家 庭 特 性 有 其 共 同 性 為 多 數 施 用 者 之 父 母 均 離 婚 ; 但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更 有 破 碎 家 庭 的 特 質, 包 括 : 父 母 離 婚 或 其 一 去 世 多 次 搬 家 家 庭 經 濟 拮 据 過 度 嚴 厲 教 養 父 母 有 犯 罪 前 科 等 ; 性 別 上 無 差 異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多 為 隔 代 教 養, 父 母 親 教 養 方 式 隨 年 齡 增 長 而 改 變, 與 手 足 關 係 好, 並 無 搬 家 經 驗 表 5-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家 庭 因 素 之 比 較 主 要 特 徵 高 風 隩 家 庭 父 母 犯 罪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家 庭 特 性 早 年 父 母 離 婚 ; 多 次 搬 家 ; 家 庭 經 濟 拮 据 ; 早 年 父 親 外 遇 ; 父 親 酗 酒 ; 父 親 權 威 式 管 教 ; 販 毒 供 養 弟 妹 ; 父 母 犯 罪 前 科 ; 未 婚 或 不 固 定 伴 侶 ; 性 別 無 差 異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年 時 父 母 離 婚 ; 搬 家 次 數 頻 繁 ; 對 家 庭 不 信 任 不 孜 全 ; 父 親 去 世 之 影 響 ; 過 度 嚴 厲 教 養 方 式 ; 中 低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 性 別 無 差 異 無 搬 家 經 驗 父 母 已 離 婚 ; 國 中 開 始 隔 代 教 養 ; 教 養 方 式 隨 年 齡 增 長 而 改 變 與 手 足 關 係 良 好 ; 父 母 親 均 工 廠 工 作 ; 無 搬 家 經 驗 生 活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家 庭 崩 解 父 親 婚 外 情, 父 母 離 異 ; 逃 家 逃 學 ; 管 教 失 當, 學 校 失 學, 受 偏 差 友 儕 影 響, 販 毒 為 業 ; 重 要 他 人 逝 世 ; 早 年 進 入 少 輔 院, 女 性 賣 身 為 業, 多 次 勒 戒 對 母 親 之 懺 悔 父 親 去 世 ; 自 帅 家 庭 破 碎, 無 感 受 家 庭 溫 暖 之 經 驗 ; 對 於 母 親 均 感 到 歉 意 ; 感 化 教 育 與 孜 置 機 構 處 遇 ; 性 別 無 差 異 隔 代 教 養 因 尌 學 與 父 母 分 開 住, 父 親 酗 酒 而 導 致 父 母 分 居 ; 自 帅 父 母 離 婚, 隔 代 教 養 140

169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生 活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部 份,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有 負 陎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的 特 質, 包 括 : 父 親 婚 外 情, 父 母 離 異, 逃 家 逃 學 ; 管 教 失 當, 學 校 失 學, 受 偏 差 友 儕 影 響, 販 毒 為 業 ; 重 要 他 人 逝 世 ; 早 年 進 入 少 輔 院, 女 性 施 用 者 以 賣 身 為 業, 多 次 勒 戒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則 是 均 在 機 構 處 遇 時, 自 省 並 對 於 母 親 則 感 到 歉 意 ; 性 別 無 差 異 機 構 處 遇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之 生 活 經 驗 為 隔 代 教 養, 與 父 母 分 開 住, 父 親 酗 酒 而 導 致 父 母 分 居 學 校 參 與 情 形 主 要 特 徵 求 學 過 程 幾 無 成 尌 感 表 5-6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學 校 與 交 友 因 素 之 比 較 成 年 施 用 者 畏 懼 學 校 體 罰 管 教 而 翹 課 ; 學 業 成 尌 低 落, 老 師 放 棄 管 教 ; 校 外 氣 氛 很 好, 離 校 中 輟 ; 在 校 衝 突 多, 曾 經 打 罵 老 師, 學 校 無 法 管 教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小 學 成 績 優 異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小 學 時 在 校 成 績 優 異 ; 國 小 快 畢 業 或 國 中 時 才 開 始 翹 課 ; 學 校 老 師 的 關 心 並 未 發 揮 效 用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學 階 段 成 績 不 錯 ; 認 為 文 憑 無 意 義 而 停 止 升 學 ; 對 學 習 無 興 趣 而 停 止 升 學 ; 無 嚴 重 輟 學 翹 課 情 形 ; 無 轉 學 情 形 交 友 情 形 偏 差 友 伴 多 伴 侶 關 係 短 暫 求 學 階 段 學 校 無 偏 差 友 伴, 處 遇 後 認 識 偏 差 用 毒 友 儕 ; 伴 侶 不 固 定, 親 密 關 係 不 長, 感 情 不 專 一 ; 施 用 毒 品 後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 性 別 無 差 異 成 年 友 伴 多 偏 差 友 伴 增 加 用 毒 機 會 ; 校 外 朋 友 居 多 ; 成 年 朋 友 居 多 ; 少 女 依 靠 朋 友 甚 多 較 親 近 友 伴 不 用 毒 較 好 之 友 伴 不 使 用 藥 物 ;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非 特 定 或 校 外 人 士 ; 用 毒 友 伴 多 寡 不 定 141

17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三 ) 學 校 與 交 友 因 素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學 校 與 交 友 因 素 差 異 不 大, 學 校 參 與 部 份,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小 學 成 績 均 尚 可, 但 國 中 以 後 均 失 學 的 現 象, 包 括 : 課 業 成 尌 低 落, 管 教 失 當, 排 斥 學 校 學 校 老 師 體 罰, 翹 課 接 觸 偏 差 友 儕 ; 與 學 校 老 師 關 係 不 佳, 離 開 學 校 ; 校 外 氣 氛 很 好, 離 校 中 輟 ; 學 校 老 師 的 關 心 並 未 發 揮 效 用 ; 性 別 無 差 異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是 有 完 成 國 中 義 務 教 育, 其 一 到 大 學 輟 學, 對 學 習 沒 興 趣 而 停 止 繼 續 升 學, 無 嚴 重 翹 課 或 輟 學 之 情 形 交 友 情 形 部 份,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均 有 與 偏 差 友 伴 來 往 共 同 特 性, 包 括 : 朋 友 是 生 活 的 重 要 依 靠, 求 學 階 段 學 校 無 偏 差 友 伴, 處 遇 後 認 識 偏 差 用 毒 友 儕 ; 成 年 施 用 者 伴 侶 不 固 定, 親 密 關 係 不 長, 感 情 不 專 一 ; 施 用 毒 品 後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則 是 校 外 友 伴 與 成 年 友 伴 居 多, 少 女 依 賴 朋 友 甚 多 ;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之 偏 差 用 毒 友 伴 多 寡 不 定 且 非 特 定 二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與 影 響 ( 一 ) 施 用 原 因 本 研 究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在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因, 共 同 因 素 包 括 : 好 奇 ; 偏 差 友 伴 介 紹 另 成 年 部 份 尚 包 括 : 家 庭 失 控, 麻 痺 自 我 ; 離 開 學 校 ; 不 會 被 抓 到 的 僥 倖 心 理 ; 吸 毒 氾 濫 導 致 吸 毒 ; 用 藥 感 覺 良 好, 無 有 效 監 控 者 制 止 ; 同 儕 壓 力 吸 毒 ; 成 年 施 用 者 女 性 方 陎 則 有 因 為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初 次 吸 毒 少 年 部 份 則 另 有 先 學 會 抽 菸 及 情 緒 影 響 等 因 素 ; 性 別 無 差 異 機 構 外 處 遇 施 用 者 則 是 看 到 朋 友 無 異 狀, 且 無 刑 責 成 年 施 用 者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則 包 括 : 長 期 使 用 而 上 癮 ; 進 入 K 世 界 很 舒 服 ; 早 期 吸 食 愷 他 命 不 處 罰, 藥 頭 普 遍 ; 吸 食 愷 他 命 10 多 年 未 被 警 方 取 締 過 ; 心 情 差 導 致 再 次 用 毒 ; 女 性 施 用 者 因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持 續 吸 毒, 大 型 酒 店 警 方 臨 檢 不 確 實, 藥 物 倚 賴 性 重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持 續 142

171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施 用 原 因 則 多 為 心 理 因 素, 包 括 心 理 慰 藉 逃 避 現 實 心 理 成 癮, 與 用 毒 有 伴 的 環 境 影 響 ; 性 別 無 差 異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是 已 有 抽 K 菸 習 慣, 心 情 不 好 無 聊 時, 初 次 使 用 之 負 陎 感 覺 已 消 失 表 5-7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施 用 原 因 之 比 較 主 要 特 徵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第 一 次 施 用 原 因 親 密 伴 侶 用 藥 好 奇 ; 家 庭 失 控, 麻 痺 自 我 ; 交 友 不 慎 同 儕 壓 力 吸 毒 離 開 學 校 ; 不 會 被 抓 到 的 僥 倖 心 理 ; 吸 毒 氾 濫 ; 用 藥 感 覺 良 好, 無 有 效 監 控 者 制 止 ; 女 性 因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初 次 施 用 長 期 使 用 而 上 癮 ; 進 入 K 世 界 很 舒 服 ; 早 期 吸 食 愷 他 命 不 處 罰, 藥 頭 普 遍 ; 吸 食 愷 他 命 10 多 年 未 被 警 方 取 締 過 ; 心 情 差 導 致 再 次 用 毒 ; 大 型 酒 店 警 方 臨 檢 不 確 實 ; 藥 物 倚 賴 性 重 ; 女 性 因 親 密 伴 侶 影 響 持 續 吸 毒 偏 差 友 伴 偏 差 友 伴 介 紹 ; 好 奇 心 驅 使 ; 先 學 會 抽 菸 ; 情 緒 影 響 ; 性 別 無 差 異 無 刑 責 好 奇 心 驅 使 ; 朋 友 使 用 後 無 異 狀 ; 之 前 未 使 用 原 因 為 另 一 半 約 束 及 忙 碌 使 然 ; 第 一 次 使 用 感 覺 負 陎 ; 無 刑 責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藥 物 成 癮 心 理 因 素 用 毒 友 伴 環 境 ; 心 靈 慰 藉 ; 逃 避 現 實 ; 心 理 成 癮 ; 性 別 無 差 異 無 聊 時 抽 K 菸 習 慣 ; 心 情 不 好 無 聊 時 ; 初 次 使 用 之 負 陎 感 覺 已 消 失 143

17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成 / 未 成 年 盛 行 原 因 主 要 特 徵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藥 物 成 年 施 用 者 好 奇 ; 使 用 並 未 違 法 ; 社 交 使 用 ; 取 得 容 易 ; 價 格 便 宜 同 儕 壓 力 ;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的 銷 售 手 法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偏 差 朋 友 影 響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流 行 ; 好 奇 ; 耍 屌 ; 家 庭 因 素 ; 友 伴 環 境 影 響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此 毒 品 不 嚴 重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好 奇 不 嚴 重 且 不 會 成 癮 ; 學 校 氾 濫 ; 年 齡 層 下 降 ; 朋 友 圈 影 響 不 會 有 特 殊 觀 感 ; 無 刑 責 目 前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盛 行 共 同 原 因 是 : 好 奇 ; 成 年 的 盛 行 原 因 為 使 用 並 未 違 法 ; 社 交 使 用 ; 取 得 容 易 ; 價 格 便 宜 ; 同 儕 壓 力 ;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的 銷 售 手 法 ; 未 成 年 的 盛 行 原 因 主 要 為 流 行, 很 酷, 用 毒 友 伴 影 響 與 家 庭 因 素 ( 二 ) 用 藥 狀 況 及 影 響 本 研 究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在 帄 時 用 藥 狀 況 是 有 嚴 重 程 度 的 遞 減 ; 成 年 部 分 發 現 : 逐 漸 適 應 用 藥 狀 況, 吸 毒 使 用 量 與 日 俱 增, 有 混 吸 毒 品 狀 況, 拉 K 鼻 子 會 很 痛, 拉 K 進 入 K 世 界, 用 毒 年 齡 下 降 未 成 年 部 分 發 現 : 每 天 抽 K 菸, 隨 心 情 而 定 使 用 量, 翹 課 時 在 學 校 施 用, 行 走 時 開 車 時 施 用 ; 少 女 多 在 轟 趴 時 藥 物 混 合 使 用, 且 在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打 排 毒 針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是 初 期 使 用 頻 繁 與 朋 友 相 聚 時 使 用, 後 期 使 用 頻 率 少, 工 作 忙 碌 導 致 較 少 使 用 在 毒 品 機 會 管 道 部 分,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共 同 點 為 身 旁 朋 友 用 毒, 尌 有 機 會 吸 毒 ; 成 年 部 分 則 是 在 朋 友 家 或 旅 館 開 趴 吸 毒, 向 藥 頭 買 毒, 自 己 販 毒, 在 特 種 行 業 場 所 買 毒, 在 校 園 買 毒 ; 144

173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少 年 部 分 則 是 向 成 年 販 毒 者 買 毒 ;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之 女 性 優 勢 可 無 頇 花 費 用 毒 在 用 毒 後 之 影 響 部 分, 少 年 及 成 年 共 同 部 份 則 為 : 生 理 上 頻 尿 之 影 響 成 年 則 有 : 個 性 封 閉 自 卑 感 重, 產 生 抗 藥 性 與 反 應 力 判 斷 力 記 憶 力 變 差 金 錢 大 多 投 注 毒 品, 怯 與 朋 友 連 繫,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可 能 會 造 成 死 亡 或 包 尿 布, 使 用 中 失 去 意 識 少 年 學 校 課 業 下 滑 生 活 糜 爛 無 目 標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可 能 因 使 用 率 不 頻 繁, 並 無 出 現 頻 尿 情 形, 但 有 感 覺 與 思 考 變 遲 鈍, 講 話 不 靈 活, 記 憶 力 變 差 的 生 理 影 響 表 5-8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用 藥 狀 況 及 影 響 之 比 較 主 要 特 徵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工 作 可 制 約 用 毒 頻 率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帄 時 用 藥 狀 況 混 合 用 藥 逐 漸 適 應 用 藥 狀 況 ; 吸 毒 使 用 量 與 日 俱 增 ; 有 混 吸 毒 品 狀 況 ; 拉 K 鼻 子 會 很 痛 ; 拉 K 進 入 K 世 界 ; 用 毒 年 齡 下 降 ; 性 別 無 差 異 K 菸 之 習 慣 每 天 抽 K 菸 ; 隨 心 情 而 定 使 用 量 ; 翹 課 時 在 學 校 施 用 ; 行 走 時 開 車 時 施 用 ; 少 女 多 在 轟 趴 時 藥 物 混 合 使 用 ;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打 排 毒 針 初 期 使 用 頻 繁 ; 與 朋 友 相 聚 時 ; 後 期 使 用 頻 率 少 ; 工 作 忙 碌 導 致 較 少 使 用 機 會 管 道 熟 悉 各 販 毒 管 道 在 朋 友 家 或 旅 館 開 趴 吸 毒 ; 身 旁 朋 友 用 毒, 尌 有 機 會 吸 毒 ; 向 藥 頭 買 毒 自 己 販 毒 ; 在 特 種 行 業 場 所 買 毒 ; 在 校 園 買 毒 ; 女 性 優 勢 免 費 取 得 少 女 無 頇 花 費 向 朋 友 取 得 ; 男 性 頇 用 錢 購 買 ; 從 成 年 販 賣 者 取 得 ; 集 團 下 游 協 助 販 賣 ; 女 性 優 勢 免 費 取 得 朋 友 提 供 購 買 透 過 朋 友 取 得 ; 朋 友 請 無 頇 花 費 ; 年 毒 品 花 費 上 萬 145

17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影 響 主 要 特 徵 生 理 與 心 理 嚴 重 影 響 成 年 施 用 者 個 性 封 閉, 自 卑 感 重 ; 產 生 抗 藥 性 與 反 應 力 判 斷 力 記 憶 力 變 差 及 頻 尿 ; 金 錢 大 多 投 注 毒 品 ; 怯 與 朋 友 連 繫 ;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會 造 成 死 亡 或 包 尿 布 ; 使 用 中 失 去 意 識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課 業 下 滑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學 校 課 業 下 滑 ; 生 理 上 影 響, 開 始 頻 尿 ; 生 活 糜 爛 無 目 標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反 應 較 遲 鈍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覺 得 不 嚴 重 ; 感 覺 與 思 考 變 遲 鈍 ; 講 話 不 靈 活 ; 記 憶 力 變 差 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處 遇 經 驗 ( 一 ) 正 向 經 驗 本 研 究 發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在 正 向 經 驗 部 分 發 現 : 共 同 正 向 經 驗 是 處 遇 有 自 我 反 省 之 效 果 : 成 年 部 分 發 現 : 增 進 家 人 支 持, 監 禁 能 遏 止 毒 品 使 用, 戒 治 所 利 用 正 向 課 程 來 導 引 戒 毒 而 非 傴 是 作 業, 觀 察 勒 戒 有 幫 助 少 年 部 份 : 處 遇 有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之 效 果, 處 遇 有 教 育 之 效 果, 讓 用 藥 者 更 懂 得 珍 惜 生 命 ( 二 ) 負 向 經 驗 在 負 向 經 驗 部 分 發 現 : 成 年 認 為 戒 毒 班 輔 導 效 果 不 彰, 應 加 強 用 藥 危 害 之 深 入 介 紹 ; 學 校 毒 品 宣 導 不 確 實, 無 法 早 期 阻 斷 青 少 年 接 觸 毒 品 ; 監 內 輔 導 傴 針 對 多 數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少 年 部 份 發 現 : 處 遇 產 生 報 復 心 態 ; 處 遇 產 生 與 家 人 隔 離 146

175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表 5-9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經 驗 之 比 較 主 要 特 徵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正 向 經 驗 負 向 經 驗 機 構 內 課 程 收 穫 甚 多 三 四 級 毒 品 輔 導 少 監 禁 促 使 自 己 反 省 ; 增 進 家 人 支 持 ; 監 禁 能 遏 止 毒 品 使 用 ; 戒 治 所 利 用 正 向 課 程 來 導 引 戒 毒 而 非 傴 是 作 業 ; 觀 察 勒 戒 有 幫 助, 慶 幸 來 這 裡 觀 察 勒 戒 ; 性 別 無 差 異 戒 毒 班 輔 導 效 果 不 彰, 應 加 強 用 藥 危 害 之 深 入 介 紹 ; 學 校 毒 品 宣 導 不 確 實, 無 法 早 期 阻 斷 青 少 年 接 觸 毒 品 ; 監 內 輔 導 傴 針 對 多 數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 性 別 無 差 異 有 反 省 效 果 報 復 心 態 處 遇 有 自 我 反 省 之 效 果 ; 處 遇 有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之 效 果 ; 處 遇 有 教 育 之 效 果 ; 懂 得 更 珍 惜 生 命 ; 性 別 無 差 異 處 遇 產 生 報 復 心 態 ; 處 遇 產 生 與 家 人 隔 離 ; 性 別 無 差 異 行 政 罰 處 遇 無 威 嚇 罰 錢 是 可 以 負 擔 的 ; 講 習 十 分 無 聊 且 浪 費 時 間 ; 罰 錢 和 講 習 無 威 嚇 ; 對 於 有 機 構 處 遇 較 畏 懼 ( 三 ) 講 習 罰 緩 處 遇 經 驗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之 處 遇 經 驗 則 是 罰 緩 是 可 以 負 擔 的 用 毒 成 本, 講 習 十 分 無 聊 且 浪 費 時 間, 罰 錢 和 講 習 無 威 嚇, 對 於 有 機 構 處 遇 之 懲 罰 較 畏 懼 147

17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四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對 防 制 用 藥 之 建 議 ( 一 ) 查 緝 部 份 在 查 緝 部 分, 成 年 施 用 者 建 議 警 方 應 加 強 毒 品 源 頭 查 緝, 以 防 制 用 藥 機 會 及 管 道 的 發 生 查 緝 講 習 / 罰 鍰 教 育 機 構 處 遇 主 要 特 徵 查 緝 源 頭 價 值 觀 導 正 監 禁 取 代 緩 起 訴 表 5-10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防 制 用 藥 建 議 之 比 較 成 年 施 用 者 警 方 加 強 毒 品 源 頭 查 緝 ; 性 別 無 差 異 加 強 衛 生 與 教 育 宣 導 ; 深 入 介 紹 用 藥 後 的 不 良 影 響 ; 建 議 家 屬 陪 同 講 習, 效 果 較 佳 ; 應 從 小 學 開 始 導 正 學 子 價 值 觀, 並 重 視 媒 體 尺 度 ; 性 別 無 差 異 提 供 不 同 技 藝 與 宗 教 課 程 取 代 帄 淡 的 監 禁 生 活 ;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分 級 處 理 並 給 予 監 禁 處 罰 ; 建 議 利 用 監 禁 處 遇 取 代 監 外 緩 起 訴 戒 癮 治 療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無 無 輔 導 效 用 佳 無 無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深 刻 體 會 家 人 的 重 要 性 有 助 反 省 ; 機 構 處 遇 頇 輔 以 輔 導 資 源 ; 處 遇 時 間 應 縮 短, 並 增 加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 性 別 無 差 異 主 要 特 徵 確 實 檢 驗 尿 液 講 習 罰 鍰 無 效 畏 懼 機 構 性 處 遇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確 實 查 驗 是 否 使 用 替 代 液 體 驗 尿 講 習 或 許 可 以 獲 得 一 些 知 識, 但 對 防 治 用 毒 無 效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嚇 阻 較 大 148

177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主 要 特 徵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主 要 特 徵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更 生 保 護 尌 業 輔 導 出 監 後 工 作 機 會 難 尋, 建 議 提 供 更 生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無 尌 業 輔 導 建 議 提 供 工 作 教 育, 避 免 施 用 者 從 事 販 毒 ( 二 ) 講 習 教 育 部 份 在 講 習 教 部 分, 成 年 施 用 者 建 議 : 加 強 衛 生 與 教 育 宣 導 ; 深 入 介 紹 用 藥 後 的 不 良 影 響 ; 建 議 家 屬 陪 同 講 習, 效 果 較 佳 ; 應 從 小 學 開 始 導 正 學 子 價 值 觀, 並 重 視 媒 體 尺 度 少 成 年 施 用 者 建 議 : 深 刻 體 會 家 人 的 重 要 性 有 助 反 省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是 認 為 講 習 或 許 可 以 獲 得 一 些 知 識, 但 對 防 治 用 毒 無 效 ( 三 ) 機 構 處 遇 部 份 在 機 構 處 遇 部 分, 成 年 施 用 者 建 議 : 提 供 不 同 技 藝 與 宗 教 課 程 取 代 帄 淡 的 監 禁 生 活 ;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分 級 處 理 並 給 予 監 禁 處 罰 ; 建 議 利 用 監 禁 處 遇 取 代 監 外 緩 起 訴 戒 癮 治 療 少 年 施 用 者 建 議 : 機 構 處 遇 頇 輔 以 輔 導 資 源 ; 處 遇 時 間 應 縮 短, 並 增 加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則 表 示 若 有 刑 期 則 對 使 用 毒 品 嚇 阻 效 果 較 講 習 罰 緩 大 在 更 生 保 護 部 份, 成 年 施 用 者 建 議 : 出 監 後 工 作 機 會 難 尋, 建 議 提 供 更 生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也 有 同 樣 的 建 議, 並 且 說 明 使 用 毒 品 者 多 半 有 經 濟 上 的 問 題, 若 無 工 作 則 可 能 從 事 販 賣 行 為 149

17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50

179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一 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與 規 範 一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 一 ) 成 人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主 要 以 行 政 罰 處 理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處 遇 政 策, 因 其 成 癮 性 較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毒 品 為 低, 兼 以 其 濫 用 情 形 多 屬 為 娛 樂 而 暫 時 施 用, 並 無 予 以 犯 罪 化 及 施 以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戒 斷 毒 癮 保 孜 處 分 之 必 要, 故 以 行 政 罰 為 手 段, 使 其 知 所 警 惕 原 則 上 認 為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既 非 病 人, 亦 非 犯 人, 傴 是 違 反 行 政 規 定, 處 以 罰 鍰 與 講 習 課 程 而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上, 或 有 轉 讓 引 誘 他 人 施 用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等 行 為, 才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處 以 刑 事 罰 現 有 政 策 持 有 未 達 20 兯 克 處 以 罰 鍰, 罰 鍰 一 萬 至 五 萬, 另 有 四 到 八 小 時 講 習 課 程 超 過 20 兯 克 則 移 送 地 檢, 毒 品 送 驗 純 質 淨 重, 若 淨 重 未 達 20 兯 克 再 回 歸 警 局 處 以 行 政 罰 鍰 (C1) 現 在 法 令 的 政 策 是 把 三 四 級 毒 品 當 成 犯 罪 的 方 式 在 看 待, 政 策 是 以 禁 止 為 優 先, 但 並 沒 有 拒 絕 已 經 有 使 用 毒 品 的 人 的 醫 療 因 沒 有 提 升 到 二 級, 無 法 用 法 令 嚴 格 管 控, 目 前 只 能 運 用 一 些 行 政 手 段, 去 加 強 監 測 (D1) ( 二 ) 少 年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主 要 以 虞 犯 處 理 在 少 年 部 分, 則 區 分 為 違 法 及 虞 犯 二 個 部 分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轉 讓, 以 及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達 20 兯 克 以 上, 屬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的 行 為, 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給 予 相 關 刑 責, 但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規 定 由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若 是 單 純 吸 食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依 少 年 事 件 151

18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處 理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是 屬 於 少 年 虞 犯 範 疇, 依 行 為 之 嚴 重 程 度 由 少 年 法 庭 裁 定, 給 予 訓 誡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保 護 管 束 處 分 勞 動 服 務 孜 置 於 福 利 機 構 或 令 入 感 化 教 育 處 所 少 年 部 分, 查 獲 則 視 為 虞 犯, 隨 案 護 送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少 年 部 分 既 使 驗 层 是 陰 性 反 應, 法 官 還 是 會 依 其 他 事 證 與 心 證 處 罰, 此 與 行 政 機 關 作 法 不 同 (C1) 目 前 以 少 年 來 說,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是 不 處 ( 刑 ) 罰 的 (B1) 二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相 關 規 範 ( 一 ) 成 年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處 理 依 據 2009 年 5 月 20 日 修 正 兯 布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四 小 時 以 上 八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實 際 裁 罰 時, 警 方 會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依 當 事 人 施 用 毒 品 等 級, 及 其 犯 次 裁 處 罰 鍰 金 額 與 講 習 時 數 依 毒 危 第 11 之 1 條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新 台 幣 一 萬 以 上 五 萬 以 下 罰 鍰 ; 愷 他 命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另 外 訂 有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三 級 毒 品 是 2 萬 至 5 萬, 因 此 愷 他 命 罰 鍰 從 2 萬 元 起 跳 裁 罰 包 括 罰 鍰 與 講 習, 施 用 器 具 則 是 裁 處 沒 入 (C2) 警 政 署 授 權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自 行 行 政 裁 量, 原 則 上 初 犯 就 是 最 低 的 裁 罰 標 準, 三 級 從 2 萬 開 始 第 二 次 抓 到 就 是 3 萬 第 三 次 抓 到 4 萬 ; 金 額 跟 講 習 時 數, 是 按 照 他 的 犯 次 來 決 定 的 (C1) 152

181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二 ) 少 年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上 行 為 係 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少 年 如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3 項 規 定, 應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屬 於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至 於 少 年 持 有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其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以 上 者, 因 涉 及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第 5 項 第 6 項 之 犯 罪, 屬 於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所 稱 少 年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行 為 前 兩 項 皆 送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少 年 的 話, 目 前 只 要 查 獲 身 上 有 毒 品, 查 獲 單 位 的 偵 察 隊 或 是 派 出 所, 會 把 他 當 作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的 毒 犯, 隨 案 護 送 到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C1) 查 獲 少 年 同 時 持 有 跟 施 用 的 話, 通 常 在 法 律 上 會 認 為, 持 有 是 低 度 行 為, 施 用 是 高 度 行 為, 所 以 我 們 都 是 移 少 年 法 庭 (C2) ( 三 )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係 以 行 政 罰 處 理 但 對 於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且 其 純 質 淨 重 未 達 20 兯 克 以 上 者, 因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並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應 送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現 況 仍 是 由 查 獲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行 政 罰 鍰, 斟 酌 犯 行 者 年 齡 予 以 酌 量 減 輕 罰 鍰 金 額 毒 危 第 11 條 之 1, 針 對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部 分 沒 有 規 定 移 少 年 法 庭 實 務 上 少 年 代 謝 更 快, 常 驗 层 為 陰 性, 因 為 他 不 能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反 而 變 成 警 察 要 裁 罰 他 持 有 的 部 分, 因 為 未 滿 18 歲, 所 以 要 減 輕, 三 級 愷 他 命 本 來 是 2 萬, 會 變 1 萬 塊 (C2) 少 年 只 有 單 純 持 有, 我 們 會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來 做 一 個 裁 處 罰 緩 跟 講 習 的 一 個 動 作 (C2) 153

18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不 過, 由 於 查 獲 當 下 已 將 少 年 移 送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法 官 會 依 事 證 與 心 證 以 虞 犯 行 為 處 理, 警 方 又 依 規 定 處 以 行 政 罰, 會 造 成 一 事 兩 罰 的 狀 況 發 生 通 常 少 年 案 子 隨 案 到 法 院, 法 院 會 做 宣 示 判 決, 但 宣 誓 內 容 的 處 分 項 目, 警 方 看 不 到 ; 當 警 方 收 到 层 液 報 告 是 陰 性, 即 單 純 持 有 毒 品, 仍 要 做 裁 罰, 但 法 官 那 還 是 有 少 年 事 件 的 處 分, 這 會 變 成 有 一 事 兩 罰 問 題 (C1) 假 設 同 一 時 間, 施 用 也 持 有 三 級 毒 品, 某 一 個 人 代 謝 稍 微 快 一 點, 結 果 都 移 少 年 法 庭, 通 常 少 年 法 庭 的 法 官 是 直 接 交 付 家 長, 或 保 護 管 束, 但 代 謝 快 的 比 較 倒 楣, 還 要 加 罰 1 萬, 還 要 講 習 (C2) 三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效 果 對 於 現 行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政 策,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抗 制 效 果 有 限, 衛 生 教 育 講 習 應 有 的 效 果 也 無 法 達 成 ; 甚 至 受 訪 的 施 用 者 認 為 行 政 處 罰 太 過 輕 微 而 針 對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上, 少 年 法 院 的 宣 示 判 決 常 只 是 將 問 題 再 丟 回 家 庭, 並 沒 有 發 揮 實 質 效 果 對 成 年 部 分, 曾 經 詢 問 過 參 加 講 習 的 個 案, 罰 緩 對 他 們 來 說, 有 些 人 不 是 問 題 ( 例 如 鐘 點 妹 傳 播 妹 ), 錢 繳 一 繳 就 好 啦! 講 習, 因 為 沒 有 強 制 力, 有 些 人 一 直 都 沒 有 去, 有 些 人 去 是 去 睡 覺 發 呆 或 滑 手 機, 好 像 也 沒 有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B2) 藉 由 行 政 罰 希 望 他 能 夠 離 開 毒 品, 一 點 效 果 都 沒 有! 就 是 不 繳 錢 不 上 課 不 理 會 怠 金... 等 到 弄 了 一 大 堆 還 沒 強 制 執 行 他 人 死 了, 他 完 全 沒 有 感 受 到 有 任 何 一 點 點 的 壓 力 就 目 前 來 看, 這 個 工 作 對 於 這 些 施 用 的 人 來 說, 一 點 作 用 都 沒 有 (C1) 154

183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其 實 處 罰 形 同 虛 設 罰 緩 它 是 行 政 法, 不 繳 就 是 催 繳, 再 不 繳 就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可 是 一 查, 無 所 得 無 財 產 講 習 也 是! 講 習 不 去 上 警 察 局 裁 處 怠 金, 怠 金 也 是 一 樣 啊! 現 在 的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應 該 有 點 像 是 形 同 具 文, 處 罰 不 到 (C2) 現 在 的 處 罰 跟 希 望 達 到 的 目 的, 不 見 得 能 夠 一 致 太 過 度 強 調 被 抓 到 要 罰 錢 要 被 講 習, 就 可 以 控 制 毒 品, 太 單 純 化 了! 講 習 的 真 正 的 效 能, 是 在 傳 遞 正 確 知 識 跟 提 供 服 務, 但 因 為 量 突 然 間 增 大, 在 行 政 上 就 耗 費 掉 很 多 人 力, 導 致 講 習 的 內 容 跟 實 際 的 品 質 還 很 難 評 估 (D1) 吸 食 三 級 毒 品 處 罰 太 輕, 防 制 效 果 不 彰 : 目 前 防 制 效 果 不 彰, 因 吸 食 三 級 毒 品 處 罰 只 需 罰 錢 上 課, 處 罰 太 輕 (A5) 我 覺 得 處 罰 太 輕 了, 對 成 人 或 少 年 來 說 都 一 樣, 單 單 罰 緩 或 講 習 不 夠 重 (A6) 罰 緩 講 習 是 沒 有 成 效 的, 少 年 雖 然 是 少 事 法 處 理, 但 法 官 大 多 處 以 訓 誡 責 付 與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對 這 些 少 年 不 痛 不 癢 的, 沒 有 用, 繼 續 拉 K, 很 多 都 是 單 親 家 庭, 爸 爸 或 媽 媽 也 都 對 他 們 沒 有 輒, 甚 至 還 有 毆 打 父 母 親 的, 這 種 責 付, 有 用 嗎? (B2) 四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入 罪 化 影 響 受 訪 者 幾 乎 一 致 認 為 現 行 罰 鍰 或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處 遇 方 式 效 果 不 彰, 部 分 受 訪 者 認 為 將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入 罪 化, 將 可 產 生 嚇 阻 之 效 用 壓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情 況, 但 也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入 罪 化 與 否 並 無 法 影 響 施 用 者 是 否 施 用, 因 為 施 用 毒 品, 是 由 其 他 的 因 素 造 成 的, 而 非 單 純 的 因 為 該 物 質 是 否 有 罪 而 已 155

18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為 什 麼 他 們 不 敢 吸 孜 非 他 命, 因 為 一 吸 就 要 被 關, 或 者 是 要 到 地 檢 署, 一 般 青 少 年 的 觀 念, 覺 得 碰 這 個 東 西 ( 一 二 級 ) 就 會 被 關, 有 法 律 的 問 題 ( 入 罪 化 ) 這 樣 才 會 有 效 果, 為 了 保 護 他 們, 這 是 最 好 的 (C1) 入 罪 化 後 因 功 獎 提 高, 會 使 警 方 查 緝 量 增 加, 一 兩 年 即 可 壓 制, 但 市 場 馬 上 會 被 其 他 新 興 毒 品 替 代 (C2) 入 罪 化 對 青 少 年 一 定 會 有 標 籤 效 應, 會 有 記 錄, 但 如 果 因 為 這 樣 達 到 嚇 阻 的 效 果, 而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話, 那 對 國 家 社 會 是 有 好 處 的 吸 毒 就 要 關, 才 有 嚇 阻 的 效 用 (B1) 把 K 拉 到 二 級, 其 實 影 響 不 大 在 使 用 的 時 候, 不 會 有 人 跟 他 說 這 是 三 級, 你 好 好 用 沒 問 題, 也 不 會 有 人 跟 你 講 說 這 二 級, 他 們 不 是 因 為 這 樣 ( 有 罪 與 否 ) 決 定 使 用, 而 是 那 個 環 境 他 自 己 本 身 的 狀 態 (B2) 但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將 施 用 行 為 入 罪 化 將 會 增 加 許 多 的 問 題, 例 如 : 前 科 的 標 籤 與 污 名 效 應 刑 事 司 法 各 級 單 位 業 務 量 暴 增 入 罪 只 會 讓 這 些 少 年 更 孤 立 無 援 更 污 名 化 更 難 以 恢 復, 衍 生 的 社 會 問 題 會 更 加 嚴 重 輔 導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都 是 責 付, 但 家 長 不 管 或 無 法 管, 甚 至 害 怕 這 些 少 年 回 家 應 該 要 關 懷 這 些 少 年, 協 助 他 們 的 家 庭 重 建 與 接 納 改 善 彼 此 關 係, 光 懲 罰 責 付 又 如 何? 觀 勒 又 如 何?(B2) 入 罪 化 影 響 層 面 太 大, 從 法 院 監 獄 到 毒 防 中 心 都 會 爆 炸, 我 們 分 析 過 提 升 二 級 個 管 師 工 作 勢 必 增 加 80%-100%, 且 青 年 會 有 留 下 紀 錄 的 問 題 (D2) 提 升 到 二 級 之 後, 處 遇 上 所 產 生 的 併 發 症 問 題 會 太 多, 比 如 說 觀 察 勒 戒 處 所 塞 不 下, 或 是 說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權 (D1) 156

185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二 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目 前 行 政 裁 罰 運 作 狀 況 ( 一 ) 裁 罰 與 罰 鍰 1 裁 罰 規 定 有 標 準 程 序, 但 各 縣 ( 市 ) 執 行 時 程 有 落 差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行 政 裁 罰, 係 由 警 察 機 關 依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執 行, 從 查 獲 製 作 筆 錄 驗 尿 根 據 驗 尿 結 果 裁 罰 等 運 作 過 程 均 有 規 範 根 據 本 研 究 訪 談 實 際 執 行 裁 罰 的 人 員 結 果 顯 示 :(1) 各 縣 ( 市 ) 警 察 局 依 注 意 事 項 執 行 行 政 裁 罰 時, 程 序 大 致 相 同,(2) 在 時 程 上 會 有 所 落 差, 從 查 獲 至 裁 罰 通 知, 一 般 而 言 頇 要 一 個 月 以 上 ;(3) 依 各 縣 ( 市 ) 人 力 和 執 行 狀 況 而 有 落 差, 致 使 裁 罰 的 威 嚇 效 果 與 罰 鍰 的 執 行 率 受 影 響 ;(4) 時 程 落 差 主 要 的 關 鍵 在 於 驗 尿 結 果 報 告 出 爐 較 為 耗 時 查 獲 筆 錄 ( 當 天 ) 层 檢 ( 當 天 ) 层 檢 鑑 定 書 結 果 ( 2 週 ) 裁 罰 (2 週 )( 約 頇 一 月 ) (C1) 查 獲 筆 錄 ( 當 天 ) 层 檢 ( 當 天 ) 层 檢 鑑 定 書 結 果 ( 3 週 ) 分 局 卷 證 送 警 察 局 裁 罰 (2 週 )( 約 頇 5 週 )(C2) 2 罰 鍰 標 準 有 法 令 規 定, 但 各 縣 ( 市 )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尤 其 是 初 犯 與 累 犯 的 裁 罰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之 規 定,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成 年 部 分 裁 罰 持 有 與 施 用, 但 少 年 則 傴 裁 罰 持 有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發 現 : (1) 各 縣 ( 市 ) 裁 處 罰 鍰 時 並 無 統 一 標 準 ;(2) 裁 罰 標 準 大 都 依 毒 品 等 級 和 犯 次 決 定 罰 鍰 高 低, 初 次 違 反 規 定 者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處 一 萬 元 罰 鍰, 第 三 級 毒 品 則 裁 處 二 萬 元 罰 鍰, 再 次 違 反 規 定 者 則 依 其 次 數 增 加 罰 鍰 ;(3) 犯 二 次 以 上 者 罰 鍰 不 一, 未 免 爭 議, 有 些 縣 ( 市 ) 雖 有 再 犯 提 高 罰 鍰 之 規 定, 但 無 論 違 反 規 定 次 數 多 寡, 均 以 最 低 標 準 處 罰 ), 157

18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有 些 縣 市 則 依 犯 次 決 定 罰 鍰 標 準, 但 各 縣 ( 市 ) 對 於 再 犯 者 增 加 罰 鍰 標 準 亦 不 一, 有 些 縣 ( 市 ) 每 犯 一 次 增 加 5,000 元, 有 些 縣 ( 市 ) 則 增 加 10,000 元 罰 鍰 與 講 習 的 裁 罰 標 準 係 由 各 縣 市 機 關 自 行 裁 量, 初 犯 最 低 四 級 從 一 萬 元 起 三 級 則 是 兩 萬 起, 累 犯 就 再 加 一 萬, 有 些 以 持 有 重 量 裁 罰 所 屬 縣 市 目 前 一 律 以 毒 品 級 數 採 最 低 罰, 以 避 免 爭 端 訴 願 (C1)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裁 罰 基 準 不 似 交 通 違 規 有 統 一 標 準 或 未 繳 的 罰 則 (C1) 全 台 對 於 累 犯 的 加 重 規 定 作 法 不 一, 所 屬 縣 市 每 次 增 加 一 萬, 有 些 縣 市 加 五 千, 有 些 縣 市 則 無 加 重 (C2) 3 罰 鍰 未 繳 者 頇 傶 繳, 造 成 行 政 上 龐 大 負 擔 : 根 據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伍 強 制 執 行 中 第 四 點 之 規 定, 行 政 執 行 自 處 分 確 定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未 經 執 行 者, 不 再 執 行 故 逾 期 未 繳 納 案 件, 處 分 機 關 應 注 意 於 期 限 內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受 訪 者 表 示, 對 於 裁 罰 後 未 繳 罰 鍰 者, 在 送 強 制 執 行 前 警 察 機 關 會 傶 繳 至 少 二 次, 通 常 傶 繳 會 提 高 裁 罰 繳 交 比 率 ; 但 送 行 政 執 行 仍 未 繳 交 罰 鍰 之 案 件, 頇 五 年 以 上 才 不 再 執 行, 因 此, 案 件 量 累 積 眾 多, 而 造 成 負 責 裁 罰 的 警 察 機 關 沉 重 負 荷 現 況 是 行 政 機 關 裁 罰, 不 繳 就 強 制 執 行 列 管, 隔 年 度 仍 要 繼 續 追 蹤, 這 將 拖 垮 行 政 效 能 僅 有 二 成 多 會 繳 罰 鍰, 催 繳 後 只 增 加 一 成 多, 亦 即 每 年 六 成 成 為 債 權, 而 行 政 裁 罰 頇 追 五 年, 因 此 案 件 量 將 不 斷 累 加 (C1) 罰 鍰 頇 以 電 話 或 書 函 催 繳 兩 次 以 上, 如 仍 未 繳 則 移 行 政 執 行 署, 執 行 憑 證 ( 債 權 ) 效 期 為 五 年, 才 能 結 案 (C2) 158

187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二 ) 講 習 與 怠 金 1 講 習 衛 生 局 負 責, 通 知 講 習 方 式 各 縣 ( 市 ) 不 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由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負 責, 警 察 機 關 根 據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鑑 驗 通 知 書, 確 認 符 合 裁 罰 規 定, 始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辦 理 行 政 處 分 處 分 書 1 式 3 份,1 份 送 達 受 處 分 人,1 份 自 存 備 用,1 份 送 交 當 地 衛 生 局, 由 衛 生 局 依 據 處 分 書 辦 理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相 關 講 習 時 間 地 點 另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辦 理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縣 ( 市 ) 講 習 通 知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有 些 縣 ( 市 ) 由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再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講 習 ; 有 些 則 由 衛 生 局 收 到 前 述 處 分 書 後, 再 通 知 當 事 人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有 些 則 當 事 人 可 報 名 參 加 講 習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由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地 點, 或 讓 當 事 人 依 需 求 報 名 講 習, 可 提 高 出 席 率 警 局 裁 罰 後 行 文 通 知 衛 生 局, 由 衛 生 局 製 作 講 習 發 通 知 書 ( 含 時 間 和 地 點 ), 並 郵 寄 通 知 當 事 人 (C1) 警 察 機 關 在 收 到 毒 品 鑑 驗 通 知 書, 並 確 認 符 合 裁 罰 規 定 後, 依 規 定 裁 定 處 分, 並 於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再 將 處 分 書 送 衛 生 局, 由 衛 生 局 實 施 講 習 (C2) 所 屬 縣 ( 市 ) 為 全 國 首 先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寫 明 講 習 日 期 時 間 與 衛 生 局 聯 繫 方 式, 員 警 送 處 分 書 時, 特 別 叮 嚀 繳 交 罰 鍰 與 參 與 講 習 (C2) 所 屬 縣 市 現 改 為 報 名 方 式, 已 有 提 升 出 席 率 (D1) 2 查 獲 至 實 施 講 習 時 日 漫 長, 講 習 效 果 不 易 彰 顯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主 要 在 強 化 當 事 人 對 於 毒 品 危 害 的 認 知, 以 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康 和 預 防 再 犯 ; 政 策 立 意 甚 佳 但 實 務 運 作 時 程 費 時, 159

18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而 影 響 到 政 策 推 動 的 效 果 根 據 的 警 察 人 員 和 個 管 師 表 示, 最 快 七 個 星 期, 最 久 逾 半 年 甚 至 有 些 個 案 會 在 等 待 裁 罰 結 果 期 間 再 犯 第 二 次 從 查 獲 到 講 習, 最 快 約 七 週, 這 是 最 快 的 時 程, 一 般 會 更 久 (C2) 從 查 獲 警 局 裁 罰 後 行 文 通 知 衛 生 局, 通 常 行 為 人 繳 納 罰 鍰 時 仍 未 收 到 講 習 通 知 書, 時 已 距 查 獲 逾 兩 個 月, 但 講 習 僅 有 五 成 會 參 加 (C1) 處 罰 需 要 有 即 時 性, 但 我 們 收 到 資 料 常 是 查 獲 的 三 週 至 半 年 了!(D2) 3 講 習 執 行 方 式 由 各 縣 ( 市 ) 自 行 決 定 :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時 間 地 點 和 內 容 由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決 定, 並 無 統 一 模 式,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講 習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規 模 會 影 響 出 席 率 和 效 果, 而 當 事 人 的 前 科 經 驗, 也 會 影 響 講 協 出 席 率 和 結 果 C1 與 D2 屬 相 同 市 政 府, 講 習 地 點 有 在 衛 生 局, 傴 白 天 辦 理, 講 習 出 席 率 較 低 ; 但 C2 所 屬 縣 ( 市 ) 除 由 警 察 於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且 講 習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模 式 較 具 彈 性, 講 習 出 席 率 顯 著 提 高 許 多 一 般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採 大 班 制, 當 講 習 規 模 較 小 時, 其 效 果 也 較 佳 講 習 課 程 目 前 多 孜 排 在 帄 日 白 日, 並 不 便 民, 講 習 地 點 由 衛 生 局 決 定 (C1) 所 屬 地 區 在 衛 生 局 辦 理 講 習, 出 席 率 一 直 無 法 到 達 規 定, 只 能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加 開 課 程, 或 是 出 去 家 訪 (D2) 與 衛 生 局 合 作 關 係 密 切, 協 助 在 處 分 書 備 註 講 習, 建 議 衛 生 局 多 元 講 習 地 點 講 習 辦 在 不 同 區, 夜 間 與 假 日 都 會 辦, 出 席 比 較 高, 因 為 便 利 性 高 不 影 響 工 作 (C2) 所 屬 縣 ( 市 ) 初 期 是 大 場 次, 現 在 與 大 學 合 作 改 成 小 班 制, 160

189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讓 個 案 彼 此 分 享, 效 果 有 較 佳 社 會 局 其 實 也 可 以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C2) 4 在 衛 生 局 請 求 協 助 下, 警 察 可 協 助 維 持 秩 序 :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雖 由 衛 生 局 負 責, 警 察 人 員 的 出 現 會 使 講 習 的 秩 序 獲 得 較 好 的 控 制,C1 所 屬 的 縣 ( 市 ) 警 察 機 關 基 本 上 不 頇 協 助 講 習, 但 在 陎 臨 場 陎 失 控 時, 警 察 到 場 可 使 秩 序 恢 復 ; 而 C2 所 屬 的 縣 ( 市 ) 衛 生 局 會 發 函 請 求 協 助 維 護 秩 序, 但 不 具 有 執 法 任 務 講 習 由 衛 生 局 辦 理, 警 察 機 關 不 參 與 ; 講 習 通 知 是 由 衛 生 局 發, 警 局 若 要 在 裁 罰 時 通 知 講 習 時 間, 則 必 頇 要 幫 衛 生 局 控 管 場 次 人 數, 若 孜 排 人 數 爆 量, 恐 又 受 責 難, 因 此 基 本 上 不 會 參 與 (C1) 像 講 習 有 過 參 與 者 煽 動 起 鬨, 我 們 無 法 處 理, 但 只 要 派 出 所 派 員 來, 他 們 就 非 常 孜 分 (D2) 講 習 常 見 問 題 是 秩 序, 衛 生 局 會 發 函 請 求 協 助, 會 由 轄 區 派 制 服 員 警 到 場, 但 只 能 在 場 維 持 秩 序, 無 執 法 功 能 (C2) 5 怠 金 執 行 困 難 : 依 規 定 如 講 習 不 到 時,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原 處 分 之 警 察 局, 由 警 察 局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30 條 規 定, 依 情 節 輕 重 裁 處 怠 金 怠 金 未 繳 納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和 連 續 處 罰 怠 金 因 此, 講 習 無 故 未 到 者 衛 生 局 頇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才 處 怠 金, 但 執 行 裁 處 之 警 察 人 員 表 示, 怠 金 執 行 相 當 困 難, 其 所 屬 縣 ( 市 ) 並 未 執 行 裁 處 若 無 故 未 到 課 者, 衛 生 局 兯 文 通 知 警 局, 則 警 局 可 以 處 罰 怠 金 ; 但 怠 金 更 難 執 行, 因 為 無 故 未 到 課 難 認 定, 通 知 書 是 否 確 實 送 達 警 局 難 以 認 定 目 前 所 屬 縣 ( 市 ) 沒 有 罰 怠 金 (C1) 161

19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目 前 行 政 裁 罰 與 講 習 執 行 成 效 ( 一 ) 行 政 裁 罰 與 罰 鍰 1 對 於 初 犯 行 政 裁 罰 較 有 影 響 力, 但 對 累 犯 則 較 無 效 果 第 三 四 級 受 裁 罰 者 而 言, 初 犯 與 累 犯 效 果 不 同, 相 較 於 累 犯, 有 較 多 的 初 犯 會 繳 交 罰 鍰, 但 累 犯 則 繳 交 率 偏 低 第 一 次 接 觸 毒 品 者, 多 半 抱 持 僥 倖 心 態, 也 知 道 多 半 去 繳 錢 而 已, 此 對 毒 品 控 制 確 有 影 響 (C1) 目 前 政 策 對 累 犯 完 全 無 作 用, 但 需 要 處 理 就 是 這 群 累 犯 (C2) 尤 其 是 累 犯 知 道 罰 鍰 與 講 習 可 以 不 繳 不 參 加 (C2) 2 罰 鍰 威 嚇 強 度 不 足, 對 於 問 題 效 果 有 限 從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角 度 來 看 行 政 裁 罰 的 效 果,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罰 緩 的 強 度 不 足, 威 嚇 效 果 有 限, 甚 至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有 些 施 用 者 缺 錢 可 以 再 販 毒, 也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勒 戒 或 監 禁 對 其 有 威 嚇 作 用 ; 儘 管 如 此,A5 認 為 法 令 政 策 都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才 有 抵 制 效 果 警 方 查 緝 有 效, 但 是 如 果 抓 到 後 的 處 罰 只 有 罰 鍰 則 效 果 不 大 (A6) 強 度 不 足 (A6) 即 使 自 己 已 經 成 年, 也 不 會 因 為 這 樣 的 行 政 處 罰 而 有 所 顧 慮 (A2) 目 前 不 能 防 制 毒 品, 我 還 是 會 施 用, 因 為 處 罰 只 是 上 課 與 罰 款 (A5) 罰 鍰 是 無 效 的, 如 果 有 效 的 話, 保 護 管 束 應 該 就 會 有 用 的, 但 連 保 護 管 束 都 不 太 有 用 的, 個 案 又 自 己 承 認 對 本 身 沒 有 用 (A2) 另 外 罰 緩 的 部 分, 我 覺 得 對 毒 販 來 說 幾 乎 沒 有 影 響, 他 缺 錢 可 能 就 再 去 販 毒 了 (A3) 162

191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我 有 把 握 出 去 後 不 再 吸 毒, 因 為 這 次 真 的 有 震 撼 到 我, 像 我 18 歲 進 來 ( 監 禁 ), 可 能 要 等 到 快 30 歲 才 可 以 假 釋, 這 讓 我 有 開 始 反 省 自 己, 我 相 信 自 己 出 去 後 不 會 再 犯 (A3) 應 直 接 進 行 勒 戒, 較 為 快 速 (A6) 若 是 對 第 一 次 施 用 者, 利 用 處 罰 二 級 毒 品 以 上 之 觀 察 勒 戒 就 會 有 防 治 效 果, 但 我 只 用 三 級 毒 品 無 觀 察 勒 戒 經 驗 (A5) 政 策 將 吸 食 者 分 成 成 人 與 少 年 部 分, 我 認 為 影 響 力 不 大, 但 我 認 為 法 令 政 策 都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才 有 抵 制 效 果 (A5) 3 罰 鍰 繳 交 率 與 行 政 執 行 率 偏 低, 影 響 政 策 效 果 無 論 對 執 行 裁 罰 的 警 察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而 言, 裁 處 罰 鍰 後 的 執 行 相 當 無 力, 執 法 人 員 認 為 罰 鍰 的 強 制 力 不 足, 效 果 有 限, 尤 其 是 對 累 犯, 繳 交 率 甚 低, 卻 增 加 警 察 的 工 作 量 以 目 前 生 活 水 帄 而 言, 罰 鍰 金 額 不 算 高, 又 沒 強 制 力, 且 受 責 難 程 度 低, 效 果 有 限 (C1) 行 政 裁 罰 只 是 增 加 警 察 工 作 量, 但 對 於 當 事 人 或 是 對 於 三 級 毒 品 惡 化 情 況 皆 無 改 善, 造 成 相 當 無 力 感 (C1) 且 施 用 群 體 彼 此 交 流, 知 悉 罰 鍰 未 繳 講 習 未 到 並 無 處 罰, 未 來 只 會 更 惡 化 (C1) 目 前 政 策 對 累 犯 完 全 無 作 用, 但 需 要 處 理 就 是 這 群 累 犯 在 所 屬 縣 ( 市 ) 有 許 多 傳 播 妹 是 專 職 陪 客 人 拉 K, 長 期 使 用, 也 不 會 在 乎 罰 鍰 與 講 習 的 處 分 (C2) 罰 鍰 的 部 分, 有 些 人 就 沒 有 繳 跑 給 他 們 追 繳 ; 有 些 人, 例 如 傳 播 妹, 他 們 會 願 意 繳, 因 為 還 可 以 負 擔, 但 繳 歸 繳, 還 是 照 拉 K 照 吸 毒 品, 生 活 與 工 作 使 然, 要 他 戒 除 很 難 的 (B2) 163

19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我 本 身 是 因 為 販 賣 第 三 級 毒 品 入 監,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的 部 分 有 收 到 罰 鍰 但 未 繳, 也 無 接 受 過 講 習 (A5) 4 罰 鍰 有 時 成 為 處 罰 當 事 者 家 人, 對 受 處 分 當 事 人 效 果 有 限 許 多 毒 品 施 用 者 沒 有 工 作 ( 如 : 未 成 年 或 學 生 ) 無 正 當 工 作 ( 如 傳 播 妹 ) 或 財 產, 無 論 罰 鍰 或 強 制 執 行 均 無 法 對 其 發 揮 執 行 效 果 罰 鍰 常 處 罰 的 是 家 人, 並 非 懲 罰 至 施 用 當 事 人,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者 或 是 學 生 (C1) 依 現 行 規 定 罰 緩 不 繳 經 催 繳 後 就 移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但 財 產 所 得 調 查 結 果 常 查 無 所 得 與 財 產 ( 施 用 者 多 為 學 生 青 年 ), 行 政 執 行 署 發 債 權 憑 證 即 結 案 ; 講 習 不 到 裁 處 怠 金, 但 一 樣 多 數 未 繳 ;20 歲 以 下 行 政 執 行 署 會 查 其 代 理 人, 導 致 成 年 子 女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卻 處 罰 其 父 母 (C2) 我 知 道 愷 他 命 是 罰 錢, 我 有 上 過 講 習, 罰 兩 萬 多 塊 我 不 知 道 有 沒 有 繳 欸? 我 不 知 道 我 媽 有 沒 有 繳, 我 有 去 上 六 個 小 時 課!(A4) ( 二 ) 講 習 與 怠 金 1 講 習 有 其 正 向 功 能, 應 確 立 其 政 策 目 標 受 訪 者 D1 肯 定 講 習 在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功 能, 對 於 講 習 的 功 能 應 為 教 育 而 非 處 罰,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而 非 再 犯 預 防, 目 前 因 案 量 太 大 且 執 行 方 式 仍 有 待 商 榷, 而 使 講 習 無 法 發 揮 其 政 策 功 能 目 前 規 範 其 實 可 以, 問 題 在 於 執 行 方 式 與 技 巧, 訂 定 講 習 出 發 點 是 正 確, 但 社 會 觀 點 卻 將 講 習 視 為 處 罰, 講 習 應 是 提 供 正 確 資 訊, 並 非 是 控 制 不 再 用 毒 的 手 段 ; 執 行 上 講 習 的 真 正 效 果 有 限, 量 大 致 使 無 法 負 荷, 其 內 容 與 品 質 堪 慮,(D1) 164

193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2 講 習 內 容 與 方 式 無 法 吸 引 受 處 分 人, 效 果 有 限 尌 受 訪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而 言, 講 習 並 未 發 揮 其 效 果, 而 輔 導 人 員 B1 和 B2 尌 其 輔 導 毒 品 個 案 經 驗, 亦 表 示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未 達 預 期 效 果, 個 管 師 D2 對 於 實 施 講 習 無 法 引 發 接 受 講 習 者 的 興 趣 ( 許 多 人 在 睡 覺 ), 而 感 到 無 奈 此 或 因 講 習 內 容 太 淺 或 不 符 實 際 需 求, 無 感 動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法 使 其 感 受 用 毒 的 切 身 之 痛, 播 放 影 片 的 方 式 實 施 無 法 產 生 互 動 因 此, 對 於 出 席 講 習 的 受 裁 罰 者 而 言, 講 習 的 內 容 與 實 施 方 式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我 覺 得 講 習 沒 有 效 果, 因 為 它 是 放 宣 導 影 片 給 我 們 看, 很 多 人 到 那 邊 就 是 等 那 個 時 間 到 離 開, 沒 有 人 注 意 去 看 內 容 (A3) 上 課 就 六 個 小 時, 都 看 影 片 也 不 能 講 話 影 片 就 講 愷 他 命! 講 毒 品 對 人 體 怎 樣 啊, 本 來 就 差 不 多 都 知 道 今 天 真 的 有 心 要 戒 的 人, 不 用 上 課 就 會 戒 啦! 如 果 沒 有 真 的 有 心 要 戒 的 話, 就 算 上 一 百 堂 也 是 戒 不 掉 講 習 完 還 是 有 繼 續 用 孜 非 跟 K ( A4) 我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宣 導 與 教 育 講 習 太 過 粗 淺, 應 該 詳 細 說 明 吸 毒 後 會 產 生 的 後 果 危 害 性 問 題 症 狀, 讓 人 切 身 感 受, 阻 斷 他 人 好 奇 心, 告 訴 他 人 會 失 去 親 人 自 由 身 體 健 康 等 後 果 (A5) 宣 導 的 效 果 要 看 個 人, 可 是 對 常 常 吸 毒 的 人 來 說 是 無 效 的, 對 我 身 旁 的 朋 友 也 幾 乎 無 效 教 育 方 面 我 覺 得 強 度 不 夠, 朋 友 的 影 響 遠 大 於 教 育 (A6) 對 於 已 經 使 用 過 的, 要 有 刻 苦 銘 心 的 感 動 和 感 觸 才 會 有 用 (A2) 雖 然 輔 導 的 個 案 大 多 是 少 年, 但 也 有 些 成 年 個 案, 據 轉 知, 165

19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他 們 認 為 講 習 沒 有 效 益 (B2) 以 施 用 者 來 說, 效 果 都 不 大, 即 使 連 關 都 不 太 有 效 了, 更 不 用 說 講 習 或 罰 鍰, 警 察 即 使 強 制 拘 提 來 上 課, 那 又 牽 涉 到 比 例 問 題, 認 為 無 論 是 自 願 去 或 者 強 制 去, 都 應 該 效 果 有 限, 刑 事 處 分 都 已 經 失 去 效 用, 更 不 用 說 行 政 處 分 (B1) 本 身 沒 有 聽 過 有 收 容 人 講 過, 沒 看 過, 也 沒 有 參 加 過, 所 以 真 的 很 納 悶 有 講 習 這 樣 的, 應 該 效 果 不 是 很 顯 著 感 覺 就 像 是 行 政 處 分, 但 吸 毒 跟 喝 酒 不 一 樣, 不 應 該 用 這 樣 的 處 分 之 前 在 桃 監 的 時 候, 也 都 完 全 沒 聽 過 收 容 人 抱 怨 要 去 講 習 之 類 的, 上 面 也 沒 有 說 明 不 去 會 不 會 怎 麼 樣, 待 兩 年 完 全 沒 有 聽 過 (B1) 有 的 去 了, 就 在 發 呆 睡 覺 與 滑 手 機, 上 什 麼 內 容 也 不 清 楚, 實 在 不 清 楚 立 法 者 的 思 維 在 哪 (B2) 整 體 而 言, 講 習 沒 有 效, 光 上 課 睡 覺 我 們 就 無 法 處 理 的, 有 嘗 詴 改 變 上 課 方 式 地 點 但 效 果 一 樣 無 起 色 (D2) 3 講 習 強 制 力 和 執 行 力 不 足, 出 席 率 偏 低, 尤 以 再 犯 者 為 甚 : 施 用 者 認 為 講 習 執 行 不 夠 落 實, 輔 導 人 員 則 表 示 施 用 者 間 口 耳 相 傳 不 參 加 講 習 沒 關 係, 影 響 講 習 效 果 個 管 師 對 於 講 習 的 低 出 席 率 則 表 示 無 力, 初 犯 與 再 犯 的 出 席 率 有 不 同, 再 犯 者 的 出 席 率 甚 低, 為 此 項 政 策 必 頇 特 別 關 注 的 問 題 此 或 因 前 述 講 習 通 知 據 查 獲 時 間 較 久, 以 及 未 出 席 講 習 之 怠 金 執 行 不 夠 落 實, 致 使 政 策 執 行 的 迅 速 性 與 確 實 性 無 法 發 揮 講 習 執 行 不 夠 落 實, 我 也 收 過 幾 張 講 習 的 單 子, 但 我 也 都 沒 去 理 會 (A3) 講 習 部 分, 一 樣, 很 多 人 也 都 不 去, 這 種 效 應 是 大 家 通 知 大 166

195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家 的, 一 個 沒 有 去 講 習, 不 會 怎 樣 的 話, 大 家 都 會 互 相 宣 傳, 大 家 都 不 去 了, 有 何 效 果?(B2) 所 屬 縣 ( 市 ) 的 出 席 率 一 直 無 法 到 達 規 定, 只 能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加 開 課 程, 或 是 出 去 家 訪 (D2) 累 犯 繳 交 率 參 與 講 習 率 下 降 許 多, 處 罰 形 同 虛 設 目 前 政 策 對 累 犯 完 全 無 作 用, 但 需 要 處 理 就 是 這 群 累 犯 (C2) 4 講 習 投 入 資 源 與 效 果 有 落 差 D2 認 為 所 屬 衛 生 局 為 執 行 講 習 已 投 入 相 當 的 人 力 和 資 源, 但 講 習 執 行 的 效 果 不 彰, 二 者 之 間 有 很 大 落 差 講 習 投 入 的 資 源 跟 獲 得 的 效 果 落 差 實 在 太 大 (D2) 5 傴 部 份 縣 ( 市 ) 處 罰 怠 金, 繳 納 率 低 效 果 有 限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發 現, 通 常 一 次 未 出 席 裁 處 怠 金 為 最 低 5,000 元, 雖 然 怠 金 裁 處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由 於 講 習 通 知 是 否 送 達 判 定 不 易, 而 使 怠 金 執 行 困 難, 傴 部 分 縣 市 有 執 行 怠 金 裁 處, 即 使 裁 處 怠 金, 多 數 未 繳 此 項 政 策 有 關 怠 金 的 設 計 和 執 行,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待 克 服 目 前 所 屬 縣 ( 市 ) 沒 有 罰 怠 金, 因 為 警 局 的 上 級 機 關 是 縣 府, 但 縣 府 沒 有 單 位 可 收 怠 金 的 聲 明 異 議 書, 避 免 球 員 兼 裁 判 疑 慮, 目 前 未 罰 怠 金 (C1) 講 習 不 到 無 法 處 理, 怠 金 無 法 裁 處, 衛 生 單 位 也 無 法 處 罰 ; 希 望 警 方 裁 處 怠 金, 以 增 加 講 習 出 席 率, 但 全 台 似 乎 沒 有 幾 個 警 局 有 裁 處 ; 怠 金 若 可 以 罰, 理 應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C1) 講 習 不 到 裁 處 怠 金, 但 一 樣 多 數 未 繳 (D2) 167

19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工 作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1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以 自 願 性 列 管 或 關 懷 為 主 : 除 行 政 裁 罰 與 講 習 外, 受 訪 者 表 示 目 前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限 於 人 力 與 資 源, 各 縣 市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上 有 不 同 作 為, 如 : 自 願 個 案 列 管 和 自 願 定 期 關 懷 ;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核 心 施 用 人 口, 如 何 提 供 處 遇 資 訊 和 資 源, 鼓 勵 其 自 願 參 與 處 遇, 仍 有 待 強 化 三 四 級 並 沒 有 強 制 的 處 遇 機 制, 毒 防 是 任 務 編 組, 並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將 三 四 級 納 入 的 用 意 好, 但 人 力 不 夠, 也 沒 有 強 制 力, 是 兩 面 不 討 好 (D1) 目 前 三 四 級 有 自 願 列 管 的 個 案, 以 桃 園 來 說 我 們 20 位 個 管 師, 每 人 都 增 加 了 7-8 位 個 案, 量 算 滿 多 的 (D2) 衛 生 局 有 自 願 接 受 定 期 關 懷 方 案, 定 期 訪 談 了 解 生 活 (C2) 2 校 園 內 少 年 施 用 者 以 輔 導 為 主 : 目 前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社 區 處 遇 相 關 規 範, 受 訪 個 管 師 D2 表 示, 目 前 在 校 園 內 透 過 輔 導 老 師 和 心 理 師 進 行 輔 導, 並 可 避 免 標 籤 青 少 年 部 分, 學 校 現 有 專 任 輔 導 老 師 與 駐 校 心 理 師, 在 可 避 免 標 籤 化 的 情 況 下, 現 在 是 可 以 在 學 校 裡 處 理 少 年 部 分 (D2) 3 少 年 觀 護 所 中 與 觀 察 勒 戒 之 第 一 二 級 施 用 者 接 受 相 同 處 遇, 並 依 性 別 分 流 : 本 研 究 受 訪 輔 導 人 員 尌 其 服 務 之 少 年 觀 護 所 現 況 表 示,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如 收 容 於 少 年 觀 護 所, 則 與 第 一 二 級 施 用 少 年 一 168

197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起 參 加 勒 戒 團 體 輔 導 或 毒 品 衛 教 ; 處 遇 時 會 依 性 別 分 別 輔 導, 但 不 區 分 初 犯 或 累 犯 未 成 年 者 目 前 的 處 遇 狀 況, 以 矯 正 機 關 來 講, 一 二 級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不 得 少 於 兩 個 月, 三 四 級 是 完 全 沒 有, 僅 一 般 收 容 所 屬 少 關 所, 每 週 一 下 午 有 勒 戒 團 體,8 至 10 個 收 容 少 女 來 上, 針 對 觀 察 勒 戒 的, 但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也 會 一 起 輔 導, 每 個 月 會 有 一 個 週 三 做 法 令 宣 導, 醫 務 室 會 有 毒 品 衛 教, 在 大 禮 堂 舉 辦 (B1) 初 犯 累 犯 施 用 原 因 不 同 是 否 應 該 要 有 不 同 的 處 遇 措 施, 理 論 上 有 不 同 的 處 遇 措 施 當 然 會 最 好, 但 沒 有 辦 法 實 施, 資 源 有 限, 年 齡 上 要 分 或 是 初 犯 累 犯 分 類, 都 有 實 施 上 的 困 難, 我 們 有 分 性 別 來 做 輔 導 (B1) 4 少 年 施 用 者 輔 導 與 資 源 仍 頇 強 化, 再 犯 應 予 個 別 輔 導 : 訪 輔 導 人 員 認 為 少 年 觀 護 所 的 毒 品 團 體 輔 導 仍 有 不 足, 而 B1 和 D2 均 認 為 對 於 再 犯 應 加 強 輔 導 或 個 別 輔 導 輔 導 對 於 施 用 者 處 遇 上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是 有 輔 導 不 足 的 現 象, 例 如 團 體 輔 導 課 應 該 要 更 多, 這 類 型 的 資 源 要 多, 或 是 出 所 後 的 課 程, 下 次 再 被 抓 到 的 話 則 加 重 處 罰,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資 源 都 應 該 要 更 多 (B1) 宜 對 青 少 年 初 犯 採 團 體 輔 導 (10 至 15 人 ), 但 對 於 再 次 再 犯 需 要 用 個 別 輔 導 (D2) ( 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1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要 初 級 預 防 主 要 作 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治 工 作, 在 初 級 預 防 上 仍 以 學 校 社 區 和 高 風 隩 場 所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由 各 級 單 位 尌 其 職 掌 與 服 務 對 象 進 行 宣 導, 169

19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如 : 衛 生 局 學 校 觀 光 局 毒 防 中 心 警 察 局 預 防 科 偵 查 隊 少 年 隊 等, 但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治 預 防 效 果 仍 有 待 強 化 最 多 就 是 預 防 宣 導, 少 年 隊 是 針 對 校 園, 預 防 組 與 偵 查 隊 則 是 針 對 KTV 之 類 場 所 做 拜 訪 與 宣 導 活 動, 但 營 業 場 所 接 受 度 不 高, 衛 生 局 每 年 也 會 針 對 業 者 做 教 育 宣 導 (C1) 衛 生 局 警 局 預 防 科 學 校 與 觀 光 局 都 有 宣 導 (C2) 目 前 來 講 應 該 有 反 毒 宣 導, 以 效 果 來 講, 應 該 都 有 限, 網 路 資 源 應 該 只 有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目 前 社 會 資 源 非 常 有 限, 較 少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民 間 團 體 較 難 找 到 參 與 者, 因 此 不 容 易 維 持 其 運 作 (B1) 2 在 學 學 生 以 輔 導 為 原 則 : 檢 警 機 關 如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為 在 學 學 生, 頇 依 規 定 通 報 學 校, 再 由 學 校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施 予 輔 導 查 獲 單 位 抓 到 在 學 生 依 規 定 頇 通 報 學 校, 學 校 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輔 導 (C1) 3 教 育 和 春 暉 志 工 有 助 於 犯 罪 預 防, 但 人 力 與 能 力 有 限 : 受 訪 者 D1 認 為 透 過 教 育 和 志 工 投 入 毒 品 預 防 是 好 的 預 防 做 為, 惟 人 力 不 足 且 能 力 仍 有 待 強 化, 而 人 力 為 影 響 毒 品 防 制 的 成 果 的 關 鍵 教 育 先 行 是 好 的 概 念, 但 教 育 的 人 力 有 問 題, 春 暉 志 工 雖 有 熱 心, 但 能 力 是 力 有 未 逮, 偏 偏 人 力 影 響 占 成 效 五 成 以 上 (D1) 4 嚴 重 成 癮 者 發 現 不 易, 一 旦 進 入 醫 療 體 系 問 題 較 嚴 重 : 170

199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尌 精 神 科 門 診 個 案 而 言, 大 都 屬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問 題 較 嚴 重 者, 他 們 使 用 毒 品 的 場 域 大 都 在 家 中, 不 易 被 偵 查 或 逮 捕 ; 實 有 必 要 鼓 勵 施 用 者 或 其 家 人 尋 找 醫 療 協 助 上 癮 了! 長 期 使 用, 則 多 半 就 在 家 中 使 用, 很 難 被 抓 到 (D1) 醫 療 單 位 的 個 案 多 半 較 為 嚴 重, 但 他 們 多 在 使 用 後 端 才 被 抓 到, 很 少 一 接 觸 就 被 抓 (D1) 5 具 隱 密 性 施 用 場 所 查 緝 不 易 : 成 年 施 用 者 與 少 年 施 用 者 場 域 有 所 不 同, 少 年 大 都 在 不 頇 消 費 且 隱 密 的 地 方 ; 而 成 年 則 會 到 酒 店 夜 店 或 motel 等 場 所 ; 二 者 均 會 選 擇 具 隱 密 性 場 所, 尤 其 是 成 年 查 緝 不 易 監 聽 抓 藥 頭 循 線 查 獲 以 外, 路 邊 攔 檢 旅 館 / 賓 館 都 是 常 見 查 獲 地 點 (C2) 成 年 人 多 在 酒 店 夜 店 或 傳 播 業 者 取 得 K; 青 少 年 則 多 半 由 同 儕 處 取 得 ( 轉 讓 ), 施 用 場 所 多 在 住 家 河 堤 廟 孙 (C2) 我 們 研 究 使 用 的 地 方 以 hotel motel 車 內 占 大 宗, 這 些 地 點 都 牽 涉 到 隱 密 性, 車 子 還 有 可 移 動 性, 他 的 查 緝 難 度 就 更 高 (D2) 4 規 範 不 明 確, 導 致 執 行 困 難 : 根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 行 政 執 行, 應 依 兯 帄 合 理 之 原 則, 兼 顧 兯 共 利 益 與 人 民 權 益 之 維 護, 以 適 當 之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達 成 執 行 目 的 之 必 要 限 度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三 條 所 定 以 適 當 之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達 成 執 行 目 的 之 必 要 限 度, 指 於 行 政 執 行 時,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在 偵 查 或 執 行 裁 罰 時, 如 民 眾 不 願 配 合, 有 時 會 產 生 執 行 上 困 難, 如 無 法 驗 尿 或 不 繳 交 罰 鍰 171

20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現 行 法 律 訂 定 相 當 模 擬 兩 可 (" 必 要 " 時 可 以 使 用 強 制 力, 惟 不 得 逾 越 比 例 原 則 ), 使 警 方 在 執 行 上 有 諸 多 困 難, 若 民 眾 不 配 合 驗 层 也 無 法 強 制, 不 繳 款 也 無 法 管, 長 久 下 去 民 眾 不 配 合 的 情 況 只 會 加 遽 (C1) 四 網 絡 合 作 現 況 ( 一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為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頇 有 明 確 定 位 和 專 責 化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為 毒 品 防 制 橫 向 與 縱 向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目 前 大 都 致 力 於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關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投 入 資 源 較 為 有 限, 主 要 為 宣 導 或 講 習 ( 如 前 述 );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或 可 運 用 資 源 相 當 有 限 受 訪 個 管 師 認 為 防 制 中 心 的 位 階 仍 頇 提 高, 而 C2 則 認 為 任 務 編 組 的 防 制 中 心 能 夠 發 揮 的 效 果 較 有 限, 應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負 責 毒 品 防 制 政 策 效 果 會 較 顯 著 社 會 資 源 網 路 該 如 何 合 作, 以 目 前 來 講 應 該 有 反 毒 宣 導, 效 果 應 該 都 非 常 有 限, 網 路 資 源 應 該 只 有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目 前 社 會 資 源 非 常 有 限, 較 少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民 間 團 體 較 難 找 到 參 與 者, 因 此 不 容 易 維 持 其 運 作 (B1) 理 論 上 要 合 作, 但 各 單 位 的 有 各 自 的 工 作, 可 毒 品 防 制 相 當 需 要 跨 單 位 處 理, 若 毒 防 中 心 位 階 能 提 高 至 一 級 單 位, 在 做 跨 單 位 的 工 作 可 較 順 利 (D2) 毒 防 中 心 只 是 臨 時 編 組, 應 有 正 式 編 制 的 專 責 機 構 處 理 毒 品 問 題, 效 果 才 會 顯 著 (C2) 172

201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資 源 有 限, 且 網 絡 資 源 分 布 不 均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1 條 施 行 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人 口 仍 未 獲 得 控 制, 受 訪 個 管 師 認 為 以 目 前 的 社 會 資 源, 應 無 法 消 化 所 屬 縣 ( 市 ) 頇 處 理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人 口 輔 導 人 員 B2 則 表 示 現 有 網 絡 資 源 未 能 做 適 當 整 合, 帄 均 分 配 給 需 要 輔 導 的 個 案 這 些 社 會 資 源 的 容 量 終 究 有 限, 無 法 消 化 現 有 的 三 四 級 人 口 (D2) 目 前 社 會 資 源 網 路 很 多, 但 多 頭 馬 車, 各 自 做 自 己 的, 有 個 案 告 訴 我, 他 也 參 加 其 他 民 間 團 體 的 認 輔 網 絡 也 是 某 某 團 契 或 民 間 機 構 的 訪 視 對 象, 亦 即 一 個 個 案 也 很 多 的 社 會 資 源 支 持, 但 也 有 個 案, 所 分 配 的 社 會 資 源 是 不 足 的 (B2) ( 三 ) 警 政 與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可 強 化 執 行 效 果 : 警 政 與 衛 生 機 關 為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二 個 重 要 機 關, 如 能 彼 此 密 切 合 作 則 能 使 有 限 人 力 和 資 源 獲 得 充 分 運 用, 並 提 高 政 策 的 效 能, 受 訪 者 C2 為 警 察 人 員, 表 示 所 屬 縣 ( 市 ) 會 將 講 習 訊 息 載 明 於 裁 罰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而 員 警 在 送 達 時 亦 會 特 別 叮 嚀 受 處 分 人, 以 提 供 罰 鍰 和 講 習 率 所 屬 縣 市 首 先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寫 明 講 習 日 期 時 間 與 衛 生 局 聯 繫 方 式, 員 警 送 處 分 書 時, 特 別 叮 嚀 繳 交 罰 鍰 與 參 與 講 習 (C2) ( 四 ) 高 風 隩 場 為 預 防 宣 導 對 象, 應 納 入 預 防 網 路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場 所 有 許 多 在 營 業 的 休 閒 娛 樂 場 所, 多 數 縣 ( 市 )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並 未 將 這 些 場 所 列 入 管 理 範 圍, 因 此 無 法 可 管 ; 但 會 將 之 列 為 預 防 宣 導 的 對 象, 為 維 持 場 所 孜 全 和 環 境 ( 拉 K 會 有 濃 烈 氣 味 ), 多 數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並 不 希 望 消 費 者 施 用 毒 品 有 的 縣 ( 市 ) 並 未 將 高 風 隩 場 所 納 入 犯 罪 預 防 網 絡 中, 但 有 些 縣 ( 市 ) 會 以 專 案 獎 173

20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勵 或 在 高 風 隩 場 所 附 近 道 路 增 加 路 檢 密 度 ( 消 費 者 看 到 路 檢 會 避 免 消 費 ), 如 此 可 同 時 鼓 勵 或 強 制 業 者 合 作, 甚 至 配 合 通 報 預 防 組 與 偵 查 隊 則 是 針 對 KTV 之 類 場 所 做 拜 訪 與 宣 導 活 動, 但 營 業 場 所 接 受 度 不 高 (C1) 特 定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不 一 定 樂 見 拉 K 情 況, 但 我 們 卻 很 難 將 其 拉 入 防 治 的 資 源 裡 (D1) 營 業 場 所 部 分, 因 為 先 前 有 專 案, 加 上 較 高 獎 勵, 比 較 常 查 緝, 在 我 們 縣 市 已 經 有 壓 制 (C2) 所 屬 縣 市 曾 針 對 常 有 拉 K 之 汽 車 旅 館, 增 加 路 檢 密 度 ; 也 要 求 過 旅 館 業 者 針 對 特 殊 房 型 ( 大 包 廂 有 泳 池 ) 三 人 以 上 入 住 主 動 通 報 警 方, 業 者 多 會 配 合 建 議 鼓 勵 業 者 配 合 主 動 通 報, 而 非 因 為 抓 獲 拉 K 而 予 以 處 罰 (C2) 174

203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三 節 政 策 與 執 行 建 議 一 政 策 方 陎 ( 一 ) 重 新 檢 視 政 策 目 標 與 執 行 模 式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施 用 迄 今 已 逾 四 年, 政 策 目 標 是 否 已 達 成? 在 執 行 上 何 者 有 效? 何 者 無 效? 主 要 陎 臨 問 題 為 何? 受 訪 的 警 政 輔 導 人 員 認 為 實 應 重 新 予 以 檢 視, 或 改 變 現 行 原 則 採 行 政 罰 例 外 採 刑 事 罰 之 處 遇 方 式, 增 加 其 他 處 遇 方 式 或 配 套 措 施 如 :( 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定 位 (2) 講 習 的 目 的 (3) 執 行 者 妥 適 性 ( 4) 採 取 的 處 理 模 式 (5) 戒 癮 治 療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6) 增 加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作 為 處 罰 選 項 之 一 ( 7) 比 照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賦 予 警 察 處 分 權 ( 裁 量 權 ) 或 (8) 由 簡 易 庭 法 官 裁 定 拘 留 等 2009(98) 年 罰 則 出 來 時, 法 務 部 曾 表 示 先 實 施 一 年 再 予 以 檢 討, 但 實 施 至 今 現 況 作 法 皆 未 檢 討 或 改 變 過 (C1) 認 為 政 府 現 行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防 治 作 為, 其 實 是 與 一 二 級 毒 品 連 動, 因 此 要 改 革 三 四 級, 其 實 就 是 要 從 一 二 級 毒 品 政 策 著 手, 而 著 手 的 重 點 在 於 政 府 應 該 修 正 對 於 毒 品 政 策 的 心 態 (B2) 我 們 對 於 各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應 視 為 病 人, 如 果 政 策 修 改 為 這 樣 時, 對 於 各 級 毒 品 的 防 治 作 為, 就 會 不 一 樣 了, 所 以 根 源 在 於 對 於 毒 品 使 用 者 身 份 的 定 位, 牽 一 髮 足 以 動 全 身 (B2) 社 會 觀 點 卻 將 講 習 視 為 處 罰, 講 習 應 是 提 供 正 確 資 訊, 並 非 是 控 制 不 再 用 毒 的 手 段 (D1) 怠 金 應 該 回 歸 衛 生 機 關 開 罰, 因 為 到 課 情 況 送 達 是 否 合 法 僅 有 衛 生 局 能 審 認 (C1) 175

20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建 議 單 純 施 用 除 罪 化, 三 四 級 毒 品 對 身 體 危 害 性, 多 是 心 理 成 癮, 危 害 不 一 定 比 菸 酒 檳 榔 高, 且 多 是 偶 爾 使 用 而 已 施 用 毒 品 是 傷 害 身 體, 應 該 是 增 加 健 保 費 (C2) 建 議 增 加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老 人 服 務 創 世 ) 作 為 處 罰 選 項 之 一, 每 人 10 小 時 就 好, 再 由 罰 鍰 收 入 來 支 付 監 督 人 力 的 費 用, 使 其 珍 惜 自 身 健 康 (D2) 修 法 與 解 決 人 力 問 題, 罰 鍰 與 講 習 由 警 方 負 責, 目 前 負 荷 相 當 重, 建 議 比 照 社 秩 法 由 分 局 可 以 有 處 分 權, 或 是 除 罪 警 察 的 主 要 工 作 應 是 查 緝 而 非 裁 罰 (C2) 建 議 參 照 社 秩 法, 由 簡 易 庭 法 官 裁 定 拘 留 ; 愷 他 命 罰 則 未 出 現 前 (98 年 以 前 ), 各 地 簡 易 庭 的 作 法 有 異, 宜 蘭 當 時 就 是 採 用 社 秩 法 吸 食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迷 幻 藥 之 規 定 拘 留 一 至 二 晚 ( 類 似 吸 食 強 力 膠 ) (C1) ( 二 ) 注 意 新 興 毒 品 防 制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防 制 以 愷 他 命 為 大 宗,D1 為 毒 品 防 制 醫 師, 提 醒 新 興 毒 品 和 毒 品 混 用 情 形, 頇 為 未 來 防 制 應 注 意 的 重 點 K 是 某 種 程 度 的 流 行 現 象, 同 期 還 有 其 他 新 興 藥 物 型 態 進 入, 都 是 方 便 使 用 也 是 玩 樂 用 藥 物, 應 該 一 起 檢 視, 而 非 僅 關 注 在 K (D1) 目 前 有 大 麻 作 用 的 合 成 藥 物 技 術 已 經 出 現, 大 約 有 600 多 種, 將 來 勢 必 面 臨 這 些 大 麻 類 似 物 質 的 供 給 廣 泛 的 問 題, 就 會 類 似 現 在 的 K 情 況, 這 一 群 模 糊 範 圍 的 藥 物 的 控 管 困 難 度 更 高, 未 來 如 何 管 控 將 是 很 大 問 題?(D1) 176

205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三 )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應 有 不 同 處 遇 政 策 目 前 有 關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執 行 政 裁 罰 和 講 習, 除 少 年 施 用 者 回 歸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外, 對 於 成 年 初 累 犯 和 少 年 持 有 者 再 裁 罰 與 講 習 並 無 大 太 差 異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採 取 不 同 的 處 遇 對 策, 初 再 犯 或 成 年 少 年 應 有 所 區 隔, 使 政 策 能 夠 發 揮 功 效, 以 及 避 免 污 染, 甚 至 少 年 之 監 護 人 亦 應 接 受 講 習 但 D2 個 管 師 認 為, 以 目 前 的 資 源 和 人 力 分 別 處 理 有 其 困 難 度 針 對 初 / 累 犯 應 有 不 同 處 遇, 初 犯 可 以 不 要 罰 鍰, 但 一 定 要 參 與 講 習 接 受 衛 教 ; 針 對 未 成 年 者 應 該 延 緩 離 開 學 校 時 間, 學 校 查 獲 毒 品 可 由 學 校 資 源 輔 導 不 送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但 牽 涉 販 賣 時, 應 通 報 檢 警 介 入, 避 免 擴 散 (C2) 初 犯 通 常 會 繳 罰 鍰, 但 累 犯 繳 交 率 參 與 講 習 率 下 降 許 多, 處 罰 形 同 虛 設 建 議 針 對 累 犯 設 計 其 他 強 制 處 遇 措 施, 例 如 社 會 勞 動 令 入 勒 戒 處 所 接 受 戒 癮 治 療 (C2) 目 前 施 用 者 有 相 當 大 部 分 是 不 需 要 處 罰 或 監 控 就 可 以 停 止 使 用, 但 有 一 些 是 嚴 重 使 用, 惡 意 持 續 使 用 醫 療 手 段 較 無 效, 比 較 需 要 處 罰, 甚 至 隔 離, 國 內 確 實 需 要 有 區 別 性 的 處 罰 濫 用 者 需 要 從 嚴 處 理, 但 並 非 罰 更 重, 應 運 用 些 強 制 手 段 使 其 進 入 服 務 中 (D1) 理 論 上 分 開 處 理 初 犯 與 累 犯 是 好 的, 施 予 個 別 化 才 能 更 貼 近 需 求, 甚 至 未 來 可 以 有 個 別 諮 商, 但 在 實 務 上 執 行 是 有 困 難, 財 力 與 人 力 都 是 有 問 題 的 (D2) 毒 危 11 之 1, 針 對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部 分 沒 有 規 定 移 少 年 法 庭,( 實 務 上 少 年 代 謝 更 快, 常 驗 层 為 陰 性 ), 建 議 不 管 施 用 或 持 有 應 統 一 移 少 年 法 庭 依 少 事 法 處 理 (C2) 177

20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少 年 使 用 有 增 加 趨 勢, 建 議 使 其 父 母 一 同 參 與 講 習 或 勞 動 服 務, 因 為 少 年 使 用 有 很 大 比 例 有 其 他 親 子 問 題, 應 該 上 親 職 課 程 (D2) ( 四 ) 對 累 再 犯 頇 有 強 制 性 作 為 根 據 本 研 究 訪 談 結 果, 此 項 政 策 對 於 累 犯 已 難 發 揮 功 效, 無 論 施 用 者 輔 導 者 執 法 者 或 專 家 皆 認 為 對 累 犯 應 有 不 同 的 作 為 或 更 強 制 性 的 作 為 ; 如 :(1) 講 習 後 仍 再 犯 無 頇 重 複 接 受 講 習 ; (2) 對 累 犯 施 予 勒 戒 ;(3) 拘 留 已 參 與 過 講 習 者 仍 再 犯, 就 需 要 其 他 處 罰, 無 頇 再 重 複 接 受 相 同 講 習 (D1) 若 是 對 第 一 次 施 用 者, 利 用 處 罰 二 級 毒 品 以 上 之 觀 察 勒 戒 就 會 有 防 治 效 果, 但 我 只 用 三 級 毒 品 無 觀 察 勒 戒 經 驗 (A5) 既 然 政 府 要 反 K, 就 應 該 要 有 處 罰 的 做 為 應 直 接 進 行 勒 戒, 較 為 快 速 (A6) 一 二 級 曾 經 進 來 勒 戒 的 回 籠 率, 真 的 再 犯 就 比 較 少, 所 以 勒 戒 是 真 的 有 用, 三 四 級 最 多 收 容, 頂 多 兩 個 禮 拜, 他 們 也 比 較 不 會 怕, 再 犯 率 較 高 (B1) 拘 留 確 實 有 威 嚇 效 果, 但 牽 涉 許 多 修 法 問 題 (C2) 建 議 比 照 二 級, 有 監 禁 的 壓 力 在, 才 能 真 正 減 少 使 用, 並 達 到 保 護 少 年 效 果 或 是 使 其 在 當 下 可 以 短 暫 拘 留 一 晚, 使 其 在 查 獲 當 下 有 震 撼 的 效 果, 並 同 時 把 講 習 課 程 上 完 (C1) 建 議 參 照 社 秩 法, 由 簡 易 庭 法 官 裁 定 拘 留 ; 愷 他 命 罰 則 未 出 現 前 (98 年 以 前 ), 各 地 簡 易 庭 的 作 法 有 異, 宜 蘭 當 時 就 是 採 用 社 秩 法 吸 食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迷 幻 藥 之 規 定 拘 留 一 至 二 晚 178

207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類 似 吸 食 強 力 膠 ), 當 然 能 罰 緩 繳 清 者 無 頇 拘 留 (C1) 二 罰 鍰 方 陎 ( 一 ) 應 建 立 全 國 性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目 前 各 縣 ( 市 ) 對 於 初 犯 裁 處 罰 鍰 做 法 較 為 統 一, 但 對 於 累 犯 則 做 法 相 當 不 一 致 ( 參 見 前 述 裁 罰 單 元 C1 和 C2 訪 談 內 容 ), 對 於 再 累 犯 時 應 訂 定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C2) 建 議 應 該 訂 定 更 清 晰 的 裁 罰 統 一 標 準, 例 如 幾 年 內 再 犯 增 加 多 少 金 額 (C2) ( 二 ) 建 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人 口 會 在 不 同 縣 市 流 動, 在 裁 罰 上 已 造 成 初 再 犯 的 困 擾, 相 關 文 書 作 業 亦 頇 仰 賴 具 整 合 功 能 的 資 訊 帄 台, 未 來 如 針 對 累 犯 有 不 同 的 處 遇 作 為, 亦 頇 透 過 此 帄 台 確 認 當 事 人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過 去 經 驗, 實 有 必 要 建 制 相 關 資 訊 帄 台, 以 運 用 於 相 關 業 務 與 網 絡 合 作 裁 罰 與 講 習 資 訊 帄 台, 遇 到 跨 縣 市 的 案 件, 無 法 知 悉 初 犯 與 再 犯, 因 此 僅 能 視 為 初 犯 (C1) 衛 生 局 無 法 查 詢 戶 役 政 系 統, 需 要 很 多 的 文 書 作 業 申 請 才 能 查 詢 到 當 事 人 資 料, 講 習 應 該 回 歸 警 局 處 理 才 對, 課 程 與 講 師 再 由 毒 防 中 心 負 責, 這 樣 一 條 鞭 處 理 執 行 率 才 能 高 (D2)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處 分 建 置 在 刑 事 局, 只 有 刑 警 可 以 使 用, 行 政 警 察 與 衛 生 局 無 法 使 用, 因 此 衛 生 局 都 是 自 行 再 另 建 置 資 料 資 源 系 統 應 該 使 網 絡 之 間 可 以 共 用 分 享 (C2) ( 三 ) 發 展 穩 定 和 高 成 功 率 驗 尿 快 篩 檢 測 詴 劑 179

20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無 論 是 裁 罰 或 講 習 的 實 施, 均 仰 賴 被 查 獲 者 驗 尿 的 結 果, 方 能 進 行 下 一 步 的 作 為 受 訪 者 C1 和 C2 表 示, 如 能 發 展 穩 定 且 高 成 功 率 的 快 篩 檢 測 詴 劑, 可 提 高 執 法 效 率 ( 如 : 酒 測 ); 一 方 陎 能 使 政 策 更 具 威 嚇, 另 方 陎 能 使 罰 鍰 和 講 習 執 行 率 大 為 提 高 快 篩 詴 劑 可 以 解 決 時 效 與 用 毒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問 題 ( 現 況 只 能 驗 层 後 釋 放 ), 可 以 加 速 處 分 提 高 執 行 效 果, 甚 至 可 以 馬 上 要 求 接 受 講 習 (C2) 层 液 篩 檢 的 速 度 應 加 快, 以 增 加 威 嚇 效 果 (C1) ( 四 ) 罰 鍰 繳 納 率 應 初 累 犯 分 別 計 算 相 較 於 累 犯, 初 犯 繳 交 罰 鍰 的 比 率 較 高, 在 計 算 繳 交 率 時, 如 能 將 初 犯 與 累 犯 分 別 計 算, 較 能 符 合 實 際 的 執 行 狀 況 (C2) 評 比 納 入 移 送 執 行 署 比 例, 根 本 無 意 義 建 議 將 初 / 累 犯 繳 納 率 分 開 處 理 (C2) ( 五 ) 提 升 繳 交 罰 鍰 便 利 性 目 前 罰 鍰 頇 到 警 察 機 關 繳 交, 對 於 受 處 分 人 而 言 相 當 不 便, 且 對 部 分 有 工 作 者, 亦 有 可 能 因 被 裁 罰 而 造 成 工 作 上 的 困 擾 ;C2 表 示 所 屬 縣 ( 市 ) 近 年 與 金 融 機 構 和 超 商 合 作 代 收 罰 鍰, 始 繳 交 時 間 和 地 點 更 為 便 利, 因 而 提 高 繳 交 率 所 屬 縣 ( 市 ) 罰 鍰 有 與 台 銀 與 超 商 合 作, 使 受 處 分 人 可 以 更 便 利 的 繳 交 罰 鍰 (C2) ( 六 ) 妥 善 運 用 罰 鍰 和 怠 金 繳 交 之 罰 鍰 與 怠 金 收 歸 縣 ( 市 ) 政 府, 由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運 用, 受 訪 者 C1 認 為 應 比 照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將 收 取 之 罰 鍰 與 怠 金 運 用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相 關 活 動 中 180

209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罰 鍰 與 怠 金 皆 收 歸 縣 府, 其 中 五 成 可 運 用 在 相 關 項 目, 警 局 所 收 罰 鍰 可 用 在 例 如 层 檢 預 防 宣 導 等 等 (C1) 怠 金 可 以 讓 衛 生 局 運 用 在 講 師 費 (C1) 三 講 習 與 怠 金 方 陎 ( 一 ) 講 習 設 計 可 具 彈 性 和 強 化 誘 因 目 前 講 習 的 執 行 率 偏 低, 受 訪 者 表 示 可 由 以 下 途 徑 努 力 :(1) 改 變 民 眾 對 講 習 的 觀 念, 講 習 是 免 費 服 務 而 非 處 罰 ;(2) 對 於 初 犯, 考 量 數 位 學 習 的 可 能 性 ;(3) 強 化 出 席 誘 因 ( 如 降 低 出 席 者 罰 鍰 ) 觀 念 應 該 要 改, 講 習 並 非 處 罰, 講 習 是 免 費 服 務, 講 習 應 是 衛 生 教 育 的 服 務 不 該 是 處 罰, 它 是 強 制 的 (D1) 數 位 課 程 或 許 對 於 初 犯 較 為 有 效, 也 可 以 避 免 講 習 的 聚 集 情 況 所 造 成 的 資 訊 交 流 等 汙 染 情 況 (C1) 這 是 執 行 技 術 問 題, 社 會 環 境 正 常 者 做 多 半 配 合 罰 緩 與 講 習, 執 行 上 需 設 計 誘 因 使 不 願 配 合 者 能 配 合 (D1) ( 二 ) 講 習 應 將 初 犯 與 再 犯 分 流, 以 符 合 各 別 需 求 和 避 免 感 染 前 曾 述 及, 講 習 可 能 造 成 不 繳 交 罰 緩 / 不 出 席 講 習 購 買 毒 品 等 污 染, 此 外 再 累 犯 重 複 講 習 已 失 去 講 習 功 能 ; 如 初 犯 仍 採 大 班 制, 而 再 累 犯 則 採 小 班 制, 並 強 化 講 師 與 受 處 分 人 互 動, 則 可 提 高 講 習 的 效 能 確 實 有 汙 染 問 題, 會 有 經 驗 交 流, 只 有 小 班 次 盡 量 隔 離 才 能 避 免, 初 / 累 犯 若 可 以 分 開 上 課 確 實 更 好, 甚 至 課 程 可 以 有 不 同 設 計 (C2) ( 三 ) 講 習 時 地 應 盡 具 便 利 性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與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的 孜 排 有 關, 政 策 推 行 之 初, 講 習 大 都 集 中 於 白 天 在 警 察 局 或 社 會 局 辦 理, 對 有 工 作 者 或 較 偏 遠 地 區 181

21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者 較 不 方 便 ;C1 所 屬 縣 ( 市 ) 講 習 孜 排 於 白 天, 而 C2 所 屬 縣 ( 市 ) 則 孜 排 於 二 個 以 上 的 點 ( 城 鄉 均 有 ), 且 白 天 夜 間 和 假 日 均 有, 以 提 高 出 席 率 目 前 做 法 僅 有 一 套 情 況 下, 頇 使 繳 錢 與 講 習 更 便 利 才 能 提 高 執 行 率 因 此 對 接 受 講 習 者 而 言, 課 程 的 時 段 與 地 點 要 多, 並 非 指 定 講 習 時 間 地 點 造 成 困 擾 建 議 由 講 習 績 效 較 佳 的 單 位 優 先 擴 大 服 務 (D1) 講 習 課 程 目 前 多 孜 排 在 帄 日 白 日, 並 不 便 民, 若 要 提 高 講 習 到 課, 應 增 加 假 日 課 程 或 夜 間 課 程, 或 是 考 慮 建 置 線 上 數 位 課 程 (C1) 講 習 辦 在 市 區 夜 間 與 假 日 出 席 都 會 比 較 高, 因 為 便 利 性 高 不 影 響 工 作 (C2) ( 四 ) 引 進 民 間 與 教 育 資 源 辦 理 講 習 依 規 定 目 前 講 習 採 大 班 制, 並 由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受 訪 者 C2 表 示 所 屬 縣 ( 市 ) 已 與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小 班 制 講 習 ;D1 則 建 議 應 可 兯 辦 民 營, 由 NGO 團 體 協 助 講 習 ; 除 提 高 講 習 效 能 外, 亦 可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和 彌 補 人 力 之 不 足 所 屬 縣 ( 市 ) 初 期 是 大 場 次, 現 在 與 大 學 合 作 改 成 小 班 制, 讓 個 案 彼 此 分 享, 效 果 有 較 佳, 而 社 會 局 其 實 也 可 以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C2) 現 行 法 令 明 訂 要 大 班 制 的 授 課 講 習, 建 議 應 該 鬆 綁, 讓 民 間 NGO 可 以 開 發 課 程 協 助 執 行 (D1) 182

211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五 ) 評 估 和 設 計 符 合 受 處 分 人 需 求 的 講 習 內 容 : 講 習 內 容 無 法 引 發 受 處 分 人 興 趣 為 辦 理 講 習 問 題 之 一, 應 針 對 各 縣 ( 市 ) 辦 理 講 習 內 容 進 行 研 討 或 調 查, 以 了 解 哪 些 講 習 內 容 較 能 發 揮 效 果, 據 以 設 計 出 符 合 需 求 的 講 習 內 容 建 議 透 過 研 究 對 全 國 毒 防 中 心 針 對 講 習 課 程 作 研 討, 以 了 解 什 麼 樣 的 課 程 內 容 是 有 效 的, 避 免 大 家 各 自 土 法 煉 鋼 (D2) ( 六 ) 鼓 勵 講 習 和 強 化 強 制 力, 裁 罰 相 互 配 套 不 出 席 講 習 和 不 繳 交 怠 金 為 講 習 的 最 大 問 題, 對 此 二 者 應 有 更 具 鼓 勵 性 或 強 制 力 的 作 為 ; 講 習 與 裁 罰 可 相 互 配 套, 如 出 席 講 習 或 接 受 戒 癮 治 療 則 免 除 或 降 低 罰 鍰 金 額, 而 對 不 出 席 講 習 和 繳 交 怠 金 者, 如 再 次 被 查 獲, 頇 加 重 罰 鍰 或 強 制 出 席 講 習 接 受 醫 療 可 以 免 除 講 習 (D1) 例 如 假 釋 犯 如 果 沒 有 報 到, 就 取 消 假 釋, 如 果 講 習 沒 有 來, 下 次 抓 到 就 加 重 刑 罰, 類 似 這 樣 的 方 式 去 強 制 執 行 講 習 這 樣 的 行 政 處 罰 (B1) ( 七 ) 由 警 察 機 關 於 處 分 書 載 明 講 習 相 關 訊 息 對 民 眾 而 言, 警 察 象 徵 執 行 法 者, 通 常 由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較 高 (C2) 臺 中 首 先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寫 明 講 習 日 期 時 間 與 衛 生 局 聯 繫 方 式, 員 警 送 處 分 書 時, 特 別 叮 嚀 繳 交 罰 鍰 與 參 與 講 習 (C2) ( 八 ) 由 衛 生 局 裁 處 怠 金 目 前 怠 金 係 由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執 行 狀 況 不 甚 理 想, 如 由 衛 政 機 關 認 定 是 否 出 席 和 裁 處 怠 金, 或 能 提 高 怠 金 執 行 效 率 183

21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衛 政 機 關 代 為 裁 罰 怠 金 有 一 好 處, 就 是 在 執 行 上 可 以 一 條 鞭, 一 旦 未 符 條 件 就 可 以 裁 罰, 使 我 們 再 與 應 講 習 者 溝 通 時 較 為 有 力, 只 是 勢 必 增 加 作 業 的 人 力 負 擔 (D2) 怠 金 更 難 執 行, 因 為 無 故 未 到 課 難 認 定, 通 知 書 是 否 確 實 送 達 警 局 難 以 認 定 (C1) 怠 金 裁 處 機 關 應 回 歸 衛 生 局, 因 為 講 習 通 知 書 送 達 與 否 到 課 與 否 只 有 衛 生 局 瞭 解 (C2) 四 處 遇 與 網 路 合 作 ( 一 ) 關 懷 和 支 持 應 為 處 遇 重 點, 避 免 污 名 化 施 用 者 藉 由 行 政 裁 罰 和 講 習 來 處 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可 能 造 成 污 名 化 ; 仍 應 強 化 對 於 受 處 分 人 的 關 懷, 給 予 關 懷 可 以 降 低 其 偏 差 對 於 少 年 提 供 支 持 系 統 尌 學 和 尌 業 是 有 必 要 的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懲 罰 與 污 名 的 作 法 多, 關 懷 與 照 顧 的 作 法 少, 所 以 重 點 應 該 在 關 懷 與 照 顧 的 工 作 上 根 據 經 驗, 多 打 一 通 電 話, 噓 寒 問 暖, 不 敢 講 他 們 會 戒 除 拉 K 行 為, 但 確 實 可 以 延 後 或 緩 和 他 們 拉 K 的 次 數 (B2) 而 對 於 少 年, 有 時 候 吃 吃 喝 喝 的 遊 戲 治 療 也 是 一 種 動 態 的 關 懷 方 式, 最 重 要 的 是, 誰 在 陪 他, 吃 吃 喝 喝, 打 電 動 玩 具, 不 是 壞 事, 不 用 污 名 化 這 些 遊 玩 行 為, 重 點 是, 如 果 陪 伴 的 人 是 對 的 人, 即 使 在 遊 玩, 他 們 不 會 拉 K, 但 陪 伴 的 人 是 錯 的 人, 這 些 遊 玩 行 為 就 會 成 為 拉 K 的 情 境 (B2) 傳 播 妹 年 紀 多 歲, 要 使 他 們 不 再 使 用, 處 罰 並 無 效, 需 要 的 是 更 完 整 的 支 持 體 系, 有 正 當 工 作 才 是 脫 離 的 方 法 可 能 要 從 就 學 就 業 著 手 (C2) 184

213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二 ) 強 化 對 女 性 施 用 者 宣 導 和 教 育 女 性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有 其 特 殊 性, 並 衍 生 性 交 易 墮 胎 和 疾 病 等 問 題, 應 針 對 女 性 受 處 分 人 強 化 其 宣 導 教 育 和 保 護 措 施 在 所 屬 縣 ( 市 ) 有 許 多 傳 播 妹 是 專 職 陪 客 人 拉 K, 長 期 使 用, 也 不 會 在 乎 罰 鍰 與 講 習 的 處 分 (D2) 實 務 經 驗 發 現, 傳 播 妹 的 性 關 係 很 複 雜, 因 為 他 們 必 頇 要 以 性 來 換 取 毒 品, 因 而 墮 胎 情 形 很 嚴 重 因 此, 對 於 女 性 的 處 遇 或 關 懷 工 作, 應 強 調 自 我 保 護, 了 解 自 己 的 身 體 結 構 與 如 何 保 護 如 何 預 防 傷 害 ( 例 如 性 病 愛 滋 病 等 ), 例 如 避 孕 灌 輸 隨 身 攜 帶 保 隩 套 等 作 法, 這 些 比 罰 鍰 或 毒 害 講 習 課 程, 來 得 重 要 (B2) 衛 生 教 育 與 民 間 團 體, 應 該 利 用 他 們 的 專 業 規 劃 衛 生 宣 導 與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特 別 是 針 對 女 性 藥 用 者, 應 該 鼓 勵 攜 帶 保 隩 套, 與 其 逃 避, 不 如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讓 他 們 有 保 護 自 己 的 意 識 (B2) ( 三 ) 整 合 並 強 化 少 年 處 遇 機 構 之 輔 導 資 源 無 論 是 未 成 年 的 毒 品 施 用 者, 或 是 機 構 內 的 輔 導 人 員, 均 表 示 輔 導 資 源 對 於 少 年 的 重 要 性 ; 少 年 在 機 構 內 接 受 處 遇 時, 若 能 同 時 接 受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輔 導 資 源, 將 對 於 處 遇 收 容 的 教 育 以 及 感 化 效 果 有 相 輔 相 成 的 作 用 若 是 借 由 輔 導, 對 於 我 這 種 帶 感 化 的 話, 兩 個 一 起 來, 是 有 效 的 兩 個 一 起 是 有 效 真 的, 不 然 我 怎 麼 會 這 麼 快 想 通, 因 為 我 有 輔 導 老 師 啊 (A2) 因 為 團 體 的 效 果 絕 對 會 比 在 外 面 上 講 習 或 者 個 別 輔 導 其 實 我 覺 得 會 更 好, 團 體 輔 導 的 效 果 應 該 更 好, 所 以 就 是 在 施 行 上 185

21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面 的 話, 我 覺 得 這 個 次 數 要 多, 這 個 資 源 要 多 才 會 好 一 點, 出 所 的 學 生 或 者 是 誰 來 現 身 說 法, 這 樣 的 課 程 多 一 點, 我 覺 得 效 果 會 比 較 好 (B1) 在 矯 正 機 關 裡 面 的 話 呢, 正 式 跟 非 正 式 的 團 體 介 入, 我 覺 得 能 夠 越 多 越 好 因 為 像 我 們 禮 拜 一 這 個 團 體 是 非 正 式 的, 衛 生 福 利 部 或 是 說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他 們 有 正 規 的 發 文 過 來, 每 個 禮 拜 下 午 來 上 課 那 種 正 式 的 團 體, 因 為 其 實 上 久 了, 小 朋 友 啦, 小 朋 友 他 們 對 毒 品 的 那 些 危 害 喔 對 自 己 的 傷 害 喔, 不 是 那 麼 了 解, 也 不 是 那 麼 關 心, 但 是 你 有 來 給 他 們 正 確 的 觀 念, 或 者 說 讓 他 們 看 那 些 影 片 : 你 吸 什 麼 東 西 會 產 生 什 麼 效 果? 吸 什 麼 東 西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久 了 之 後 會 有 什 麼 關 聯 性? 他 獲 得 知 識 之 後, 其 實 他 們 自 己 還 是 會 成 長 (B1) ( 四 ) 提 供 累 犯 戒 癮 或 門 診 治 療 服 務 受 訪 者 C1 所 屬 縣 ( 市 ) 對 於 累 犯 並 無 講 習 以 外 的 服 務, 但 認 為 應 給 予 協 助 戒 癮 或 門 診 資 源, 而 C2 認 為 累 犯 已 有 心 理 依 賴, 應 轉 介 醫 療 或 強 制 治 療 現 在 因 為 是 三 級 衛 生 局 並 未 提 供 講 習 以 外 的 服 務, 但 對 於 多 次 施 用 者, 應 該 提 供 戒 癮 或 門 診 的 資 源 與 經 濟 補 助 (C1) 累 犯 已 有 心 理 依 賴, 屬 病 人, 需 要 相 關 單 位 介 入 處 理, 應 有 法 律 規 定 轉 介 醫 療 或 強 制 醫 療 (C2) ( 五 ) 盤 整 在 地 毒 品 防 制 資 源 目 前 毒 品 防 制 資 源 大 都 被 運 用 於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可 以 運 用 的 資 源 相 當 有 限,B2 表 示 如 能 尌 當 地 民 間 資 源 進 行 有 效 盤 整, 可 尌 近 提 供 個 案 所 需 服 務 輔 導 工 作 應 該 才 是 政 策 轉 向 的 重 點, 政 府 沒 有 經 費 要 增 加 186

215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機 構 或 人 力 有 困 難, 但 民 間 資 源 很 多,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成 立 一 個 資 源 整 合 的 帄 台, 讓 民 間 資 料 都 放 在 此 一 帄 台, 讓 需 要 輔 導 的 少 年, 可 以 就 近 的 在 居 住 社 區 附 近 的 民 間 機 構 接 受 輔 導 例 如 淨 化 文 教 就 在 土 城, 所 以 土 城 地 區 拉 K 青 少 年, 需 要 輔 導 資 源 者, 可 以 轉 介 到 我 們 這 裡 (B2) 縣 市 的 毒 危 中 心, 可 以 將 縣 市 內 的 社 區 資 源 機 構 名 單, 予 以 納 編, 針 對 個 案 的 居 住 環 境 與 需 求 程 度, 提 供 適 切 且 就 近 的 資 源 網 絡, 予 以 協 助 (B2) ( 六 ) 強 化 外 展 服 務, 主 動 訪 視 核 心 施 用 者 和 高 風 隩 家 庭 受 訪 者 B2 表 示, 核 心 施 用 者 或 高 風 隩 家 庭 往 往 無 力 處 理 問 題, 需 要 政 府 主 動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對 於 個 案 或 其 家 庭 給 予 輔 導 或 關 懷, 以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或 找 到 戒 毒 的 力 量 外 展 服 務 很 重 要, 例 如 家 庭 訪 視 計 畫, 其 實 很 多 家 長 都 來 求 助, 不 知 道 如 何 與 他 的 小 孩 相 處, 甚 至 知 道 他 用 藥 也 不 知 道 如 何 處 理, 所 以 家 庭 訪 視 很 重 要, 家 庭 訪 視 可 包 含 親 職 教 育 背 景 的 社 工 諮 商 師 以 及 護 士 等, all in one, 一 起 到 個 案 的 家 裡 幫 忙, 重 新 建 構 家 庭, 減 少 失 功 能 的 家 庭, 這 樣 才 可 能 減 少 青 少 年 拉 K 的 現 象 (B2) 五 預 防 與 防 制 ( 一 ) 犯 罪 預 防 越 早 越 好, 學 校 仍 為 宣 導 與 教 育 重 點 毒 品 防 制 教 育 仍 應 以 學 校 為 核 心, 越 早 進 行 效 果 越 好, 以 減 少 首 次 接 觸 機 會, 在 教 材 編 製 上 可 納 入 施 用 者 的 觀 點, 一 旦 進 入 矯 正 機 構 通 常 問 題 會 越 來 越 嚴 重 宣 導 的 教 育, 則 應 該 從 國 小 就 開 始, 毒 危 中 心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從 教 育 開 始 做 起, 減 低 第 一 次 接 觸 的 機 會 187

21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B1) 學 校 單 位 雖 有 在 進 行, 但 教 材 太 過 僵 化, 對 於 使 用 者 的 生 態 環 境 很 少 了 解, 也 很 少 納 入 他 們 聲 音 (D1) 少 年 部 分 應 加 強 宣 導 教 育, 且 太 早 接 觸 矯 正 單 位 會 愈 糟 糕, 我 就 是 在 輔 育 院 認 識 很 多 壞 朋 友 的 (A3) ( 二 ) 針 對 毒 品 分 布 情 形 進 行 地 理 資 訊 分 析 各 縣 ( 市 ) 第 三 四 級 和 一 二 毒 品 分 布 有 其 區 位 上 的 差 異,D2 專 家 認 為 應 對 施 用 地 和 居 住 地 進 行 地 理 資 訊 分 析, 有 助 於 毒 品 防 制 K 的 使 用 地 點 較 集 中, 使 用 者 的 居 住 地 較 為 分 散, 不 像 海 洛 因 多 半 在 居 住 地 建 議 應 分 析 一 二 級 毒 品 與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施 用 地 與 居 住 地, 兩 者 應 該 會 有 不 同 (D1) ( 三 ) 強 化 社 區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毒 品 問 題 大 都 來 自 於 家 庭 和 社 區, 在 社 區 進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應 多 方 陎 著 手 :(1) 實 施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2) 建 立 社 區 防 護 網 和 志 工 ;(3) 強 化 社 區 居 民 親 職 教 育 等 宣 導 部 分 因 為 社 區 意 識 抬 頭, 未 來 可 以 運 用 社 區 宣 導, 例 如 去 社 區 住 戶 大 會 作 宣 導, 特 別 針 對 較 有 意 願 的 新 設 立 高 價 的 社 區, 甚 至 做 出 無 毒 社 區 的 認 證 (D2) 應 該 提 倡 社 區 防 護 網, 廣 泛 招 募 社 區 志 工 或 社 工 打 電 話 關 心 其 實 這 些 人, 他 們 需 要 的 是 有 人 高 度 的 關 懷 他 們, 聽 聽 他 們 的 心 聲, 根 據 經 驗, 三 不 五 時 打 通 電 話 給 他 們, 讓 他 們 感 受 到 世 上 真 的 有 人 關 心 他 知 道 他 的 動 向 與 想 法, 他 們 的 行 為 真 的 會 改 變 (B2) 少 年 使 用 有 增 加 趨 勢, 建 議 使 其 父 母 一 同 參 與 講 習 或 勞 動 服 188

217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務, 因 為 少 年 使 用 有 很 大 比 例 有 其 他 親 子 問 題, 應 該 上 親 職 課 程 (D2) 政 府 應 該 要 提 供 支 持 性 的 方 案 計 畫, 例 如 協 助 家 庭 的 重 建 親 子 關 係 的 重 整, 才 是 重 點 (B2) ( 四 )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與 監 控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隱 匿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集 中 場 所, 對 於 高 風 隩 場 所 應 進 行 不 同 的 防 制 措 施, 如 :(1) 鼓 勵 無 毒 場 所 ;(2) 從 嚴 查 緝 ; (3) 強 化 監 控 ;(4) 處 罰 場 所 提 供 者 八 大 行 業 最 大 的 特 性, 隱 蔽 性, 應 該 從 這 些 地 方 查 緝 下 手 高 風 隩 場 所 ( 例 如 KTV 或 MOTEL) 的 負 責 人 應 該 要 提 高 警 覺, 更 要 與 警 政 的 合 作 舉 例 是 藥 頭 直 接 常 駐 在 MOTEL 販 賣 藥 品 (B1) 場 所 查 緝 應 該 從 嚴, 鼓 勵 無 毒 場 所, 現 在 消 費 者 沒 有 選 擇 空 間 (D1) 拉 K 的 特 徵 是 上 癮 之 後, 才 會 在 家 獨 自 使 用, 前 期 多 是 一 群 人 使 用, 因 此 會 集 中 某 些 場 合, 加 強 場 所 控 管, 增 加 不 便, 就 會 有 效 壓 制 因 此 愷 他 命 的 控 管 應 該 要 加 強 使 用 場 所 的 管 控, 常 見 所 所 如 酒 店 PUB KTV 等 玩 樂 場 所 (D1) 處 罰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是 可 行 的, 以 有 效 嚇 阻 這 些 場 所 的 形 成, 中 國 禁 毒 法 有 將 容 留 他 人 使 用 毒 品 視 為 犯 法 (D1) ( 五 ) 加 強 緝 毒 成 效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之 以 為 價 格 較 便 宜, 取 得 容 易, 如 加 強 毒 品 查 緝, 減 少 供 給 來 源, 使 用 者 會 減 少 ; 因 此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為 重 要 防 制 作 為 189

21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從 毒 品 的 取 得 根 絕 才 會 有 效, 宣 導 只 會 達 到 一 定 的 效 果, 警 察 要 盡 量 抓 藥 頭, 這 樣 貨 源 會 減 少, 價 格 會 上 升, 使 用 的 就 少, 從 非 吸 食 以 上 的 行 為 去 著 手,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用 警 政 的 力 量 去 斷 絕, 才 是 治 根 (B1) 資 源 有 限, 成 效 不 彰, 為 目 前 毒 品 政 策 的 主 要 原 因, 要 根 治 的 方 法 則 是 斷 絕 來 源 前 段 的 預 防 努 力 要 做 好, 後 段 處 遇 才 會 比 較 容 易 警 政 則 要 加 強 取 締 減 少 貨 源, 依 比 例 原 則 加 重 刑 事 處 遇 (B1) 源 頭 查 緝 方 面, 警 方 執 法 只 針 對 毒 品 中 下 游 的 人, 源 頭 提 供 的 人 都 沒 有 斬 除, 中 下 游 的 人 替 代 性 很 高,1 個 人 被 抓 源 頭 的 人 又 可 以 找 到 3 人 來 代 替 警 察 查 緝 要 將 源 頭 消 滅 才 會 有 效 的 抑 制 毒 品, 加 強 源 頭 查 緝 與 處 罰 才 是 防 制 毒 品 之 上 策 ( A5) 若 改 列 二 級 不 可 能, 建 議 至 少 將 三 級 轉 讓 以 上 諸 如 販 賣 等 行 為 的 刑 度 加 重, 使 提 供 者 減 少, 避 免 新 施 用 人 口 增 加 警 察 近 年 已 針 對 此 塊 強 加 查 緝, 但 數 量 還 是 一 直 上 升 (C1) 190

219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第 四 節 第 三 級 毒 品 政 策 執 行 狀 況 及 其 分 析 自 2009 年 5 月 20 日 修 正 兯 布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增 訂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四 小 時 以 上 八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開 啟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為 之 處 罰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自 2009 年 11 月 開 始 於 系 統 上 建 置 因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受 行 政 裁 罰 之 資 料 庫, 該 資 料 庫 雖 傴 簡 單 記 錄 受 裁 罰 者 人 口 資 料 裁 罰 事 由 與 裁 罰 內 容, 仍 可 作 為 了 解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概 況 受 裁 罰 者 人 口 特 性, 以 及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成 效 的 依 據 一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概 況 ( 一 ) 裁 罰 次 數 逐 年 上 升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總 計 開 出 76,798 次 的 行 政 裁 罰, 帄 均 裁 罰 罰 鍰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20, 元, 帄 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時 數 為 6.01 小 時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概 況 年 別 裁 罰 總 件 數 發 生 率 ( 件 / 十 萬 人 ) 帄 均 罰 鍰 ( 元 ) 帄 均 講 習 時 數 ( 小 時 ) 2009(11-12 月 ) 593 NA 19, , , , , , , , , (1-5 月 ) 7,791 NA 21, 總 計 76,798 NA 20, 註 : 發 生 率 指 每 十 萬 人 口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裁 罰 發 生 件 數, 發 生 率 =(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裁 罰 發 生 數 / 年 中 人 口 數 ) 100,000 由 上 表 6-1 可 見, 自 2009 年 起 各 年 裁 罰 次 數 帄 均 罰 鍰 與 帄 均 講 習 時 數 均 呈 遞 增 趨 勢 尤 其 各 年 裁 罰 次 數 更 是 顯 著 上 升, 至 2013 年 一 191

22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年 總 計 開 出 28,460 次 的 行 政 裁 罰, 帄 均 每 日 開 出 次, 是 2010 年 的 3.25 倍, 發 生 率 已 達 每 十 萬 人 有 件 ( 二 ) 裁 罰 原 因 以 第 三 級 毒 品 問 題 為 主 由 表 6-2 可 見, 行 政 裁 罰 開 罰 原 因 以 第 三 級 毒 品 問 題 為 主, 包 括 施 用 持 有 以 及 施 用 兼 持 有 的 行 為, 合 占 九 成 以 上 (91.19%), 其 中 單 純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行 為 占 五 成 以 上 (51.11%) 為 最 多, 其 次 則 為 第 三 級 毒 品 施 用 兼 持 有 行 為 占 36.67% 而 單 純 持 有 第 三 級 毒 品 情 況 相 當 少 見, 傴 有 3.41% 表 至 2014 年 行 政 裁 罰 原 因 受 裁 罰 行 為 ( 次 數 %) 裁 罰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混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未 總 次 數 施 用 持 有 綜 合 施 用 持 有 綜 合 施 用 持 有 綜 合 知 76,798 39,252 2,622 28, , % 二 各 縣 市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概 況 ( 一 ) 集 中 於 北 部 地 區 與 都 會 區 觀 察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以 來 各 縣 市 的 開 罰 情 況 ( 見 表 6-3), 可 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問 題 明 顯 集 中 於 北 部 地 區, 傴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與 新 北 市 三 個 縣 市 的 行 政 裁 罰 次 數 尌 接 近 全 臺 一 半 ( 占 49.52%) 都 會 區 與 非 都 會 區 亦 有 顯 著 差 異, 裁 罰 次 數 前 六 名 即 為 六 個 直 轄 市, 此 六 個 直 轄 市 的 行 政 裁 罰 次 數 尌 占 全 臺 的 76.36% ( 二 ) 各 縣 市 罰 鍰 計 算 方 式 相 異,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有 極 大 落 差 由 表 6-3 可 見, 各 縣 市 的 帄 均 罰 鍰 金 額 多 在 兩 萬 上 下, 但 南 投 縣 基 隆 市 連 江 縣 彰 化 縣 與 苗 栗 縣 的 帄 均 罰 鍰 金 額 高 於 兩 萬 兩 千 元, 可 見 各 縣 市 的 罰 鍰 計 算 方 式 存 有 些 許 差 異 而 在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方 陎, 傴 有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與 澎 湖 縣 的 繳 交 比 率 高 於 六 成, 其 他 縣 市 都 在 五 成 以 下, 桃 園 市 的 繳 交 比 率 更 低 於 兩 成 (18.80%) 192

221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表 至 2014 年 各 縣 市 行 政 裁 罰 情 況 裁 罰 總 次 帄 均 罰 鍰 罰 鍰 繳 交 裁 罰 總 次 帄 均 罰 鍰 罰 鍰 繳 交 縣 市 別 縣 市 別 數 ( 次 ) 金 額 ( 元 ) 比 率 (%) 數 ( 次 ) 金 額 ( 元 ) 比 率 (%) 臺 北 市 14,459 20, 彰 化 縣 1,500 24, 桃 園 市 12,401 19, 新 竹 縣 1,165 17, 新 北 市 11,168 19, 宜 蘭 縣 1,127 19, 高 雄 市 7,820 19, 雲 林 縣 , 臺 中 市 7,901 20, 南 投 縣 , 臺 南 市 4,896 19, 嘉 義 縣 , 屏 東 縣 2,902 18, 花 蓮 縣 , 嘉 義 市 2,632 20, 澎 湖 縣 , 基 隆 市 2,194 22, 臺 東 縣 , 苗 栗 縣 1,966 24, 金 門 縣 29 20, 新 竹 市 1,833 21, 連 江 縣 16 23, 總 計 76,798 20, 表 至 2014 年 各 縣 市 裁 罰 對 象 為 該 縣 市 居 民 比 例 裁 罰 縣 市 別 該 縣 市 居 民 比 例 (%) 裁 罰 縣 市 別 該 縣 市 居 民 比 例 (%) 臺 北 市 81.97% 彰 化 縣 70.66% 桃 園 市 86.99% 新 竹 縣 50.64% 新 北 市 55.42% 宜 蘭 縣 77.06% 高 雄 市 90.53% 雲 林 縣 55.54% 臺 中 市 88.55% 南 投 縣 64.31% 臺 南 市 86.90% 嘉 義 縣 29.90% 屏 東 縣 79.39% 花 蓮 縣 67.82% 嘉 義 市 79.70% 澎 湖 縣 71.88% 基 隆 市 72.68% 臺 東 縣 66.42% 苗 栗 縣 79.56% 金 門 縣 48.39% 新 竹 市 78.51% 連 江 縣 0.00% 總 計 69.73% ( 三 ) 各 縣 市 受 裁 罰 者 為 該 縣 市 居 民 比 例 存 有 差 異 觀 察 上 表 6-4 可 見, 總 體 而 言 傴 有 69.73% 的 受 裁 罰 者 為 裁 罰 縣 市 的 現 住 居 民 部 分 縣 市 ( 如 : 新 北 市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金 門 縣 ) 裁 193

22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罰 對 象 是 該 縣 市 居 民 的 比 例 低 於 六 成, 而 連 江 縣 的 裁 罰 對 象 更 全 數 都 非 本 縣 居 民 ; 部 分 縣 市 ( 如 : 高 雄 市 臺 中 市 桃 園 市 臺 南 市 ) 裁 罰 對 象 是 該 縣 市 居 民 的 比 例 則 高 於 八 成 八 顯 示 有 相 當 比 例 民 眾 是 在 居 住 縣 市 以 外 地 方,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而 遭 處 罰, 但 各 縣 市 的 情 況 存 有 差 異 三 受 行 政 裁 罰 者 人 口 特 性 ( 一 ) 受 裁 罰 者 以 男 性 青 年 為 主, 三 成 以 上 為 累 犯 自 2009 年 11 月 開 始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總 計 有 46,922 人 接 受 過 行 政 裁 罰, 其 中 男 性 約 占 八 成 ( 占 79.67%),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46,922 人 中, 有 16,074 人 接 受 過 兩 次 以 上 的 行 政 裁 罰, 意 即 累 犯 占 34.26%, 顯 見 累 犯 問 題 嚴 重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者 人 口 特 性 194 受 裁 罰 人 數 重 複 受 裁 罰 人 數 (%) 帄 均 年 齡 年 別 男 % 女 % 2009(11-12 月 ) (47.35%) , ,583(48.14%) , ,268(51.29%) , ,915(51.68%) , ,411(48.66%) (1-5 月 ) 6, ,624(52.42%) 總 計 46, ,074(34.26%) 註 : 性 別 遺 漏 值 1,546, 故 性 別 加 總 不 等 於 100% ( 二 ) 受 裁 罰 人 數 逐 年 上 升, 各 年 二 犯 以 上 比 例 約 占 五 成 觀 察 上 表 6-5 可 見, 各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人 數 逐 年 上 升,2013 年 全 年 受 裁 罰 人 數 達 21,396 人 次, 以 為 2010 年 的 2.87 倍 且 各 年 度 當 年 受 兩 次 ( 含 ) 以 上 裁 罰 者 人 數 亦 逐 漸 增 加, 但 比 例 則 都 維 持 在 五 成 上 下 (47.35% 至 52.42% 間 ), 以 2013 年 為 例, 當 年 度 受 兩 次 ( 含 ) 以 上 裁 罰 者 有 10,411 人, 占 當 年 受 罰 人 數 的 48.66% 各 年 度 受 兩 次 ( 含 ) 以 上 裁 罰 者 比 例 近 半, 顯 見 有 一 半 左 右 的 受 裁 罰 者 不 因 受 罰 而 停 止 施

223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用 /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行 為 至 於 性 別 比 例 各 年 度 皆 呈 穩 定, 男 性 約 占 八 成 ( 三 ) 受 裁 罰 者 年 齡 集 中 於 19 至 30 歲 階 段 受 裁 罰 者 帄 均 年 齡 在 25 至 26 歲 間 移 動, 但 有 逐 年 提 高 現 象 觀 察 各 年 受 裁 罰 者 的 年 齡 分 布, 可 見 以 19 至 22 歲 為 大 宗,23 至 26 歲 次 之, 再 次 為 27 至 30 歲 區 間, 三 者 合 占 七 成 五 以 上 歷 年 來 分 布 比 例 有 些 微 變 化,31 至 34 歲 與 35 歲 以 上 比 例 逐 漸 增 高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者 年 齡 分 布 年 別 受 裁 罰 人 數 年 齡 層 分 布 (%) < > (11-12 月 ) , , , , (1-5 月 ) 6, 總 計 46, 註 : 未 成 年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除 非 單 純 持 有, 否 則 很 少 進 入 行 政 裁 罰 範 疇 表 至 2014 年 受 裁 罰 處 分 者 犯 次 情 況 犯 次 帄 均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一 次 犯 比 例 (%) 三 犯 以 上 比 例 (%) 五 犯 以 上 比 例 (%) 男 N=37, 女 N=7, 總 計 N=46, 四 行 政 裁 罰 實 施 成 效 ( 一 ) 多 數 受 裁 罰 者 傴 一 次 受 裁 罰 紀 錄, 但 仍 有 三 成 以 上 為 累 犯 195

22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觀 察 上 表 6-7 可 見 自 2009 年 11 月 有 行 政 裁 罰 紀 錄 以 來, 受 裁 罰 的 46,922 人, 帄 均 犯 次 為 1.64 次, 其 中 更 有 人 在 接 近 五 年 期 間 內 被 裁 處 28 次 之 多, 帄 均 每 年 被 查 獲 5 次 以 上 觀 察 犯 次 比 例, 多 數 受 裁 罰 者 為 一 次 犯 (65.74%), 顯 示 有 六 成 五 的 被 查 獲 者, 可 能 只 是 偶 發 或 因 裁 罰 而 被 嚇 阻, 致 不 再 犯 但 接 受 過 兩 次 以 上 的 行 政 裁 罰 者 仍 有 34.26%, 占 相 當 比 例 ; 且 有 14.73% 受 裁 罰 者 犯 三 次 ( 含 ) 以 上,3.45% 受 裁 罰 者 犯 五 次 ( 含 ) 以 上 ( 二 ) 少 數 的 受 裁 罰 者 犯 下 多 數 的 案 件 實 施 行 政 裁 罰 迄 今, 被 查 獲 三 次 以 上 者 有 6,913 人 ( 占 全 體 被 查 獲 者 14.73%), 共 犯 下 27,628 件 ( 占 整 體 件 數 35.97%), 被 查 獲 五 次 以 上 者 有 1,617 人 ( 占 全 體 被 查 獲 者 3.45%), 共 犯 下 10,102 件 ( 占 整 體 件 數 13.15%) 顯 示 有 少 部 分 人, 犯 下 多 數 案 件 此 顯 示 若 能 確 實 有 效 控 制 這 少 數 的 受 裁 罰 者, 將 能 減 少 多 數 的 案 件 數 表 至 2014 年 三 犯 / 五 犯 以 上 者 涉 及 案 件 數 總 計 總 犯 次 裁 罰 總 件 數 受 裁 罰 總 人 數 三 犯 以 上 者 人 數 (%) 牽 涉 件 數 (%) 五 犯 以 上 者 人 數 (%) 牽 涉 件 數 (%) 76,798 46,922 6,913 27,628 1,617 10, % 100% 14.73% 35.97% 3.45% 13.15% 表 6-9 不 同 性 別 在 總 犯 次 的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性 別 個 數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男 37, *** 女 7, ( 三 ) 男 性 累 犯 問 題 較 女 性 嚴 重 由 上 表 6-7 與 表 6-9 可 見, 男 性 的 帄 均 犯 數 高 於 女 性, 接 受 過 兩 次 以 上 的 行 政 裁 罰 者 有 35.79%, 高 於 女 性 的 30.56%; 受 裁 罰 者 犯 三 次 ( 含 ) 以 上 以 及 犯 五 次 ( 含 ) 以 上 者 的 比 例 也 都 高 於 女 性 顯 示 男 196

225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性 累 犯 問 題 較 女 性 嚴 重 ; 且 此 性 別 在 總 犯 次 的 差 異 具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 四 ) 年 齡 與 裁 罰 次 數 有 顯 著 關 係, 越 年 輕 者 總 裁 罰 次 數 越 多 由 表 6-10 可 見, 查 獲 時 年 齡 與 總 裁 罰 次 數 具 有 負 相 關, 受 裁 罰 者 被 查 獲 年 齡 越 低, 其 裁 罰 總 次 數 會 越 多 表 6-10 年 齡 與 總 犯 次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查 獲 時 年 齡 總 裁 罰 次 數 查 獲 時 年 齡 - 總 犯 次 -.065** -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 五 ) 罰 鍰 繳 交 情 況 逐 年 惡 化 觀 察 罰 鍰 繳 交 比 率,2009 年 受 罰 案 件 有 58.34% 的 繳 交 率, 而 後 逐 年 下 降, 至 2013 年 繳 交 比 率 傴 剩 22.57%,2014 年 度 1 至 5 月 繳 交 率 更 是 跌 破 一 成 以 下 當 然, 越 早 裁 罰 有 越 長 之 繳 納 期 間, 致 罰 鍰 繳 納 有 時 間 延 後 之 情 況, 但 整 體 而 言, 裁 罰 至 今 4 年 多, 整 體 繳 納 比 例 傴 有 31.69% 而 講 習 的 到 課 率 則 因 刑 事 警 察 局 與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資 料 未 同 步, 無 法 知 悉, 但 由 罰 鍰 的 繳 交 比 率, 可 見 行 政 裁 罰 的 執 行 已 有 嚴 重 的 瓶 頸 表 至 2014 年 各 年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年 別 裁 罰 總 件 數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 2009(11-12 月 ) , , , , (1-5 月 ) 7, 總 計 76,

22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由 下 圖 更 清 晰 可 見 罰 鍰 實 施 以 來 的 繳 納 變 化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自 2009 年 開 始 後 尌 逐 年 下 降, 尤 其 自 2011 年 起 更 是 急 遽 下 降 裁 罰 件 數 (11-12 月 ) (1-5 月 )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 圖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率 趨 勢 圖 觀 察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的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發 現 : 1 年 紀 輕 者 繳 交 罰 鍰 情 況 較 佳 年 齡 對 於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具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由 下 表 6-12 可 見, 18 歲 以 下 的 繳 交 比 率 高 於 其 他 年 齡 層, 有 37.52% 的 繳 交 比 例, 其 次 為 19 至 22 歲, 尚 有 32.17% 繳 交 惟 此 二 年 齡 層 為 大 專 以 下, 恐 受 罰 者 多 為 家 長 與 監 護 人, 而 非 當 事 人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年 齡 關 係 繳 納 >18 歲 歲 歲 罰 鍰 次 % 次 % 次 % 否 1, , , 是 , , 繳 納 歲 歲 >35 歲 罰 鍰 次 % 次 % 次 % 否 10, , , 是 4, , , 註 :N=76,798( 裁 罰 件 數 ) χ 2 ;p 51.23;<

227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2 女 性 罰 鍰 繳 交 情 況 較 男 性 佳 由 下 表 可 見, 性 別 對 於 繳 交 罰 鍰 與 否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女 性 罰 鍰 繳 交 情 況 較 男 性 高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性 別 關 係 繳 納 男 性 女 性 未 知 罰 鍰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否 43, , , 是 19, , 註 :N=76,798( 裁 罰 件 數 ) χ 2 ;p ;< 初 犯 繳 交 情 況 較 佳, 犯 次 越 高 罰 鍰 繳 交 情 況 越 差 由 下 表 可 見, 罰 鍰 繳 納 比 例 與 犯 次 成 反 比, 第 一 次 犯 者 繳 納 罰 鍰 比 例 尚 有 40.38%, 第 二 次 犯 者 繳 納 比 例 下 降 至 23.49%, 第 三 次 犯 者 降 至 14.80%, 犯 五 次 者 繳 納 比 例 已 降 至 一 成 以 下 (8.47%), 犯 六 次 以 上 者 繳 納 比 例 更 降 5.30% 犯 次 與 繳 交 罰 鍰 與 否 具 有 統 計 上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此 顯 示 處 罰 罰 鍰 的 政 策 對 於 累 犯 更 顯 無 效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犯 次 關 係 繳 納 一 次 二 次 三 次 罰 鍰 次 % 次 % 次 % 否 27, , , 是 18, , , 繳 納 四 次 五 次 六 次 以 上 罰 鍰 次 % 次 % 次 % 否 2, , , 是 註 :N=76,798( 裁 罰 件 數 ) χ 2 ;p ; <

22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00% 80% 60% 40% 20% 否 是 0% 一 次 二 次 三 次 四 次 五 次 六 次 以 上 圖 6-2 不 同 犯 次 繳 交 罰 鍰 情 況 4 裁 罰 縣 市 非 現 居 縣 市 時 繳 納 情 況 較 佳 關 於 裁 罰 縣 市 與 現 居 縣 市 相 同 與 否, 對 罰 鍰 繳 納 的 關 係, 如 下 表 6-15 所 示, 反 而 裁 罰 縣 市 與 現 居 縣 市 不 同 時, 繳 納 罰 鍰 的 比 例 較 高, 且 在 統 計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究 竟 何 種 原 因 造 成 此 差 異, 需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始 能 了 解 表 至 2014 年 罰 鍰 繳 交 與 否 與 現 居 裁 罰 縣 市 關 係 繳 納 相 同 縣 市 不 同 縣 市 罰 鍰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否 36, , 是 16, , 註 :N=76,798( 裁 罰 件 數 ) χ 2 ;p 31.82;<

229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第 一 節 政 策 與 規 範 一 當 前 毒 品 政 策 困 境 ( 一 ) 欠 缺 整 體 政 策 規 劃 與 實 施 計 畫 我 國 當 前 毒 品 政 策 缺 乏 整 體 政 策 規 劃, 除 了 沒 有 重 要 關 鍵 性 指 標 評 估 政 策 效 益 外, 也 可 以 建 立 一 個 政 策 性 的 幕 僚 單 位, 規 劃 整 體 毒 品 政 策 我 們 沒 有 一 個 毒 品 防 治 的 白 皮 書, 沒 有 一 個 年 度 的 實 施 計 畫, 沒 有 一 個 重 要 的 關 鍵 性 指 標, 去 觀 察 我 們 目 前 投 入 的 這 個 成 果 是 不 是 有 達 到 一 定 的 效 果 (S8)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我 們 都 知 道 要 做, 我 去 行 政 院 那 邊 也 講 了 五 年, 每 次 都 講 這 個, 講 到 最 後 大 概 聽 得 太 煩 啦, 那 我 用 意 就 是 說, 上 面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政 策 性 的 幕 僚 也 好 (S3) ( 二 )18 歲 至 30 歲 之 施 用 毒 品 族 群 防 治 效 果 有 限 第 三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以 18 歲 至 30 歲 青 年 族 群 人 數 最 多, 如 已 步 出 社 會 接 觸 不 良 同 儕 或 聲 色 場 所, 即 有 可 能 接 觸 毒 品, 但 目 前 毒 品 防 制 效 果 薄 弱, 施 用 毒 品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18 到 24 歲 是 警 方 查 獲 人 數 最 多 的, 其 次 是 24 到 30 歲, 兩 族 群 相 加 佔 70% 院 長 特 別 強 調,18 到 30 歲 屬 青 年, 已 離 開 學 校, 剛 開 始 工 作 有 收 入, 開 始 交 朋 友 可 以 進 入 聲 色 場 所, 應 思 考 怎 麼 來 防 止 這 一 群 夜 店 的 管 理 若 不 處 理, 防 治 效 果 其 實 較 弱 學 生 有 教 育 單 位 可 以 hold 住, 非 在 學, 誰 來 201

23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協 助?(S8) ( 三 ) 罰 鍰 與 講 習 因 各 縣 市 標 準 不 一 無 法 評 估 罰 鍰 與 講 習 各 縣 市 必 頇 有 同 一 標 準, 不 能 輕 重 不 同, 處 罰 各 異 如 欠 缺 客 觀 之 相 同 標 準, 各 行 其 是, 則 無 法 評 估 各 縣 市 執 行 成 效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的 成 效 如 何 並 不 是 很 清 楚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是 目 前 這 個 制 度 在 做, 但 各 縣 市 做 法 好 像 都 不 一 樣, 那 成 效 怎 麼 去 評 估?(S3) ( 四 ) 毒 品 施 用 者 資 訊 不 完 整 當 前 毒 品 施 用 者 資 訊, 在 刑 案 資 料 方 陎, 法 務 部 建 有 毒 品 成 癮 者 單 一 窗 口, 其 中 刑 案 資 料 較 為 完 整 在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部 分, 則 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資 料 庫 可 供 參 考 在 戒 癮 治 療 方 陎,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訊 較 多 如 何 整 合 相 關 資 訊,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毒 品 施 用 者 資 料 庫, 內 容 包 含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刑 案 矯 正 裁 罰 醫 療 社 福 需 求, 似 有 必 要 否 則 現 在 情 形 只 能 看 法 務 部 查 緝 毒 品 數 量, 無 法 直 接 觀 察 毒 品 施 用 者 整 體 圖 像 三 級 毒 品, 我 們 一 直 講 它 很 嚴 重, 可 是 其 實 一 直 看 不 到 施 用 者 的 數 據, 唯 一 可 以 看 的 是 法 務 部 在 毒 品 的 查 獲 量 法 務 部 三 級 毒 品 的 查 獲 量 是 除 升 的, 那 數 量 非 常 大 (S6) ( 五 ) 行 政 罰 效 果 不 彰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裁 罰 與 講 習 制 度, 行 之 多 年, 效 果 有 限, 早 為 人 所 詬 病, 其 間 原 因 多 為 受 裁 罰 人 無 力 繳 納, 或 由 家 屬 代 繳, 或 聽 講 習 不 認 真 現 行 罰 鍰 及 講 習 無 法 有 效 嚇 阻, 此 外 行 政 罰 強 制 受 處 分 人 履 行 之 方 法 亦 有 限 施 用 者 多 為 學 生 一 般 勞 工 階 層 等 尚 未 獨 立 或 無 穩 定 收 入 來 源 者, 當 發 生 無 法 負 擔 罰 鍰 時, 常 採 取 放 202

231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棄 或 拒 絕 執 行, 以 致 處 分 常 由 家 屬 負 實 質 責 任, 而 受 處 分 人 本 身 無 感 (S11) 縱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為 需 本 人 親 自 履 行 無 法 代 履 行 之 處 分 類 型, 則 原 處 分 罰 鍰 已 拒 絕 繳 納, 遑 論 能 期 待 受 處 分 人 完 成 後 續 間 接 強 制 手 段 之 怠 金 處 分 (S11) 行 政 裁 罰 的 罰 鍰 不 繳, 真 的 是 拿 他 沒 有 皮 條, 如 果 身 上 沒 有 財 產, 甚 至 沒 有 收 入, 就 沒 有 辦 法 強 制 執 行 (S9) 講 習 跟 罰 鍰 不 痛 不 養, 沒 錢 就 沒 錢, 講 習 也 不 認 真 聽, 根 本 沒 什 麼 效 果 (H1) ( 六 ) 少 年 法 庭 之 處 理 對 於 施 用 毒 品 之 少 年 犯 沒 有 幫 助 少 年 宜 教 不 宜 罰 乃 少 年 法 制 創 建 之 精 神, 故 少 年 法 庭 理 應 基 於 維 護 少 年 之 最 大 利 益 之 立 場, 給 予 少 年 毒 品 施 用 者 各 種 醫 療 與 社 會 福 利, 使 其 改 過 遷 善, 斷 絕 毒 癮 然 現 在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不 完 整, 導 致 少 年 法 庭 之 處 遇 對 少 年 幫 助 不 大 重 點 是 進 少 年 法 庭 後 的 處 理 或 配 套 措 施, 這 些 小 朋 友 本 就 家 庭 不 健 全, 法 官 只 是 責 付 家 長, 沒 有 幫 助 警 察 也 只 能 把 重 複 發 現 的 少 年 作 為 列 冊 列 管 少 年, 由 警 勤 區 刑 勤 區 警 察 與 少 年 隊 員 警 按 月 查 訪 而 已 (S10) ( 七 ) 政 策 應 與 時 俱 進, 依 據 現 況 調 整 我 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未 滿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施 以 行 政 罰, 有 其 立 法 目 的 因 施 用 毒 品 本 質 上 屬 於 病 人, 而 非 犯 人, 故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成 癮 性 較 低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施 以 刑 罰 之 必 要 惟 法 律 制 度 應 隨 時 空 環 境 有 所 調 整, 尤 其 所 採 取 之 行 政 罰 種 類 或 方 式, 似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當 初 11-1 條 是 為 解 決 三 級, 希 望 不 要 透 過 一 二 級 那 樣 的 刑 事 203

23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政 策, 讓 他 進 到 刑 事 政 策 來, 所 以 用 行 政 罰 來 做 代 替 過 去 的 一 些 立 法 背 景 文 獻, 我 得 到 的 訊 息 是 這 樣 如 果 這 沒 錯 的 話, 這 個 行 政 罰 的 政 策 是 不 是 真 的 那 麼 具 有 成 效? 是 不 是 要 繼 續 維 持 行 政 罰, 還 是 我 加 一 些 不 同 的 行 政 罰, 或 是 說 我 不 要 行 政 罰 了, 我 多 一 些 給 付 行 政 進 來 保 護 機 制 社 會 孜 全 機 制 進 來, 其 實 是 開 放 的 (S7) 現 行 政 策 法 令 已 無 法 達 到 效 果, 自 需 以 更 廣 泛 多 元 的 思 考 角 度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法 令 修 改 (S11) 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定 位 ( 一 ) 應 視 成 癮 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為 違 規 者 及 病 人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違 反 法 律 之 誡 命, 當 然 屬 於 不 法, 惟 此 種 不 法 尚 非 嚴 重 至 必 頇 以 刑 罰 手 段 制 裁 之, 故 屬 於 行 政 不 法 故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當 然 屬 於 違 規 者 又 施 用 毒 品 成 癮, 乃 腦 部 之 慢 性 病 變, 故 亦 屬 於 病 人, 而 應 接 受 治 療 愷 他 命 在 少 年 族 群 氾 濫 主 因 就 是 沒 有 刑 責, 建 議 應 修 法, 在 違 規 者 外, 再 給 予 病 人 定 位 以 強 制 門 診, 但 若 沒 有 戒 斷 症 狀, 就 沒 有 必 要 如 此 (S2) 政 策 上, 非 法 施 用 或 持 有 管 制 物 品 均 可 視 為 法 敵 對 意 志 之 展 現, 自 屬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 依 毒 危 條 例 第 20 條 規 定, 立 法 意 旨 已 承 認 施 用 毒 品 者 具 病 患 性 犯 人 之 特 質, 以 強 制 方 式 進 行 戒 癮 治 療 及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能 力 重 建 訓 練 係 合 宜 之 處 置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或 成 癮 者, 自 應 比 照 一 二 級 施 以 相 關 治 療 訓 練, 方 合 於 立 法 意 旨 (S11) 204

233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 二 ) 入 罪 化 沒 有 意 義 且 執 行 有 困 難 刑 罰 並 非 萬 能, 且 毒 品 施 用 者 本 質 上 為 病 人,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未 滿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不 宜 以 刑 罰 制 裁 討 論 入 罪 化 已 是 末 端, 入 罪 沒 有 意 義 也 規 範 不 完 (S5) 三 四 級 毒 品 入 罪 相 當 困 難, 若 只 針 對 愷 他 命 入 罪, 一 定 也 會 有 其 他 新 興 毒 品 替 代, 既 使 採 毒 品 的 化 學 式 入 罪 也 是 有 一 定 困 難 (H1) 入 罪 對 警 察 偵 辦 確 實 有 幫 助, 但 警 力 有 限 犯 罪 無 窮, 若 入 罪 警 察 人 力 恐 不 及 應 付 (P1) ( 三 ) 成 癮 者 應 單 純 視 為 病 人 施 用 毒 品 為 違 規 行 為, 但 一 旦 成 癮, 實 質 上 為 腦 部 之 慢 性 病 變, 故 成 癮 者 為 病 人 針 對 病 人, 不 適 合 入 罪 化, 而 應 提 供 相 關 治 療, 只 要 願 意 前 來 看 診 即 有 成 效 應 該 當 作 違 規, 違 反 規 定 了, 但 若 再 犯, 可 能 就 會 到 病 人 的 角 度 (J2) 三 四 級 毒 品 類 型 多 種, 多 數 還 是 會 成 癮, 成 癮 就 需 要 治 療, 定 位 應 該 算 是 違 規 的 病 人 (H1) 是 不 是 病 人 則 看 其 有 無 成 癮, 若 一 兩 週 被 查 獲 一 次, 就 應 該 屬 病 人 (P1) 愷 他 命 所 造 成 的 心 癮 非 常 強, 許 多 少 年 也 都 有 健 康 上 的 問 題, 但 自 己 無 法 停 止, 愷 他 命 在 少 年 間 的 渲 染 力 是 很 強 的, 我 會 把 他 定 義 為 違 規 行 為, 讓 小 孩 知 道 這 是 一 個 不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行 為 毒 品 使 用 的 歷 程, 在 還 未 上 癮 前 應 該 還 不 能 稱 病 人, 但 成 癮 後 又 不 能 稱 做 犯 人, 毒 品 的 問 題 應 看 做 一 個 問 題 行 為, 205

23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軟 硬 兼 施 或 許 才 能 有 效 的 約 束 (S4) 應 該 是 病 人 的 看 法, 違 規 的 概 念, 如 果 再 犯 則 是 病 人 的 看 法,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入 罪 (J2) 我 個 人 是 不 贊 成 入 罪 化, 這 也 是 一 個 趨 勢, 就 如 我 們 的 少 年 修 訂 法 案 將 虞 犯 範 疇 縮 小 一 樣, 入 罪 只 是 一 個 威 嚇 理 論, 若 入 罪 化 可 能 會 產 生 標 籤, 且 我 們 就 無 法 以 教 育 先 行 來 處 遇, 就 無 法 發 展 成 一 個 完 整 精 致 的 少 年 處 遇 制 度 (J1) 其 實 到 了 毒 品 歷 程 的 越 後 端, 並 不 適 合 入 罪 化, 個 人 不 同 意 入 罪 化 (S4) 應 視 為 病 人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同 抽 菸 喝 酒 與 吃 檳 榔, 都 是 為 拉 近 與 他 人 的 距 離, 或 多 是 因 家 庭 心 理 壓 力 等 其 他 因 素, 而 作 為 解 放 壓 力 的 物 質 (H2) 少 年 追 求 的 是 好 奇 違 規 而 非 犯 法 但 吸 多 成 癮 後, 所 追 求 的 是 茫 然 的 快 感, 其 實 已 產 生 物 質 依 賴, 應 該 視 為 病 人 (J3) 我 們 去 歐 洲 考 察 時, 毒 癮 犯 是 不 管 成 效 的, 不 問 再 犯 率 的, 他 們 認 為 病 人 要 有 什 麼 成 效, 只 要 人 來 門 診 就 可 以 了!(H1) ( 四 ) 對 於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初 犯 或 累 犯 之 處 遇 應 有 所 區 別 現 行 裁 罰 與 講 習 制 度 不 問 毒 品 施 用 者 究 係 初 犯 或 累 犯, 處 遇 方 式 相 同, 十 分 僵 化 但 未 將 初 犯 與 累 犯 分 開 處 理, 導 致 相 互 感 染, 效 果 不 彰 對 於 初 / 再 犯 者 之 規 劃 亦 應 有 所 區 別, 初 犯 者 自 得 依 較 輕 緩 之 罰 則 予 其 警 惕, 輔 以 適 當 宣 導 短 期 治 療, 以 達 預 後 之 效 果 ; 對 於 再 犯 者, 倘 考 量 相 關 宣 導 均 已 施 行, 係 為 明 知 並 有 意 再 為 之 者, 則 可 科 以 較 重 之 處 分 及 處 遇 ( 如 治 療 ), 處 理 成 癮 206

235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問 題 (S11) 三 對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處 遇 ( 一 ) 少 年 與 成 年 人 之 處 遇 模 式 必 頇 有 所 區 別 少 年 犯 之 法 理 與 成 年 犯 之 法 理 基 礎 不 同, 處 遇 模 式 各 異 在 施 用 毒 品 之 處 罰 方 陎, 亦 應 分 別 處 理 少 年 部 分 尤 應 提 供 更 具 服 務 性 質 之 處 遇, 因 此 少 年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似 應 全 部 依 據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由 少 年 法 院 ( 庭 ) 處 理 少 年 / 成 年 一 定 要 區 分, 初 / 再 犯 也 是, 但 站 在 保 護 青 少 年 立 場, 不 建 議 再 犯 入 罪 或 是 強 制 醫 療 ; 但 成 年 使 用 門 診 或 是 入 罪 是 可 以 的 (S2) 現 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3 項 已 明 文 規 定 :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應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對 於 少 / 成 年 者, 本 應 依 其 心 智 發 展 程 度 不 同 所 負 之 責 任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此 已 有 法 明 文 規 範 (S11) 建 議 看 要 用 在 毒 品 防 制 條 例 或 是 用 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不 要 跳 來 跳 去 施 用 是 三 四 級 的 部 分 是 用 虞 犯, 持 有 是 用 行 政 罰 乾 脆 把 所 有 的 毒 品 相 關, 因 為 少 年 跟 成 年 本 來 概 念 本 身 就 不 同, 運 輸 販 賣 持 有 雖 然 是 重 罪, 但 是 在 少 年 的 部 分 會 有 減 輕, 是 不 是 把 少 年 部 分 就 是 直 接 都 提 來 少 事 法 處 理, 不 要 兩 邊 的 都 有 提 到, 這 樣 子 處 理 會 比 較 不 複 雜 (H1) ( 二 ) 少 年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不 適 合 行 政 罰, 但 也 有 認 為 單 純 持 有 毒 品 之 少 年, 逕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可 能 較 為 苛 刻 少 年 持 有 的 部 分, 講 習 與 罰 鍰 不 是 很 恰 當, 罰 鍰 多 半 只 是 父 母 親 繳, 講 習 的 話 並 且 大 班 上 課 效 果 不 佳, 預 防 效 果 不 如 預 207

23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期 (J1)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的 法 律 規 定 部 分 確 實 會 造 成 困 擾, 應 該 同 時 歸 少 事 法 規 範, 以 符 合 國 際 兯 約 也 避 免 與 成 人 一 起 處 理 造 成 汙 染 但 單 純 持 有 確 實 不 算 犯 罪 也 非 虞 犯 ( 最 接 近 可 用 第 七 款 預 備 犯 罪 ), 建 議 修 改 毒 危 條 例 ( 修 改 少 事 法 虞 犯 範 圍 爭 議 會 較 大 ), 將 11 條 少 年 持 有 規 範 為 保 護 事 件 範 疇, 進 入 少 事 法, 以 適 用 多 元 政 策 手 段 (J3) 因 單 純 持 有 毒 品 之 少 年, 如 於 查 獲 時 並 未 有 事 實 足 證 其 使 用 毒 品, 則 逕 將 其 認 為 列 為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逕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可 能 較 嚴 苛 (S11) ( 三 )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應 視 為 病 人 施 用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本 質 上 屬 於 病 人, 少 年 涉 世 未 深, 多 受 同 儕 環 境 影 響 而 接 觸 毒 品, 尤 應 視 為 病 人, 優 先 以 醫 療 模 式 處 遇 之 少 年 追 求 的 是 好 奇 違 規 而 非 犯 法 但 吸 多 成 癮 後, 所 追 求 的 是 茫 然 的 快 感, 其 實 已 產 生 物 質 依 賴, 應 該 視 為 病 人 ( J3) 少 年 法 庭 需 要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協 助 開 班 授 課, 建 議 在 毒 危 或 在 少 事 法 中 修 法, 讓 醫 療 機 構 可 以 介 入 協 助 較 佳 (J3) ( 四 )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應 多 元 化 或 留 在 社 區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視 為 病 人, 故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針 對 少 年 之 處 遇 方 式, 似 應 更 加 多 元, 或 社 區 處 遇, 避 免 機 構 性 處 遇 少 事 法 的 流 程 比 成 年 的 手 段 多 元, 從 校 園 裡 的 春 暉 裁 定 前 處 遇 的 戒 毒 ( 有 心 癮 者 ) 保 護 管 束 觀 護 所 收 容 ( 有 接 近 勒 戒 的 課 程, 又 有 中 間 性 的 措 施, 可 促 使 家 庭 開 始 重 視 少 年 ) 感 化 院 等, 可 依 個 案 情 況 去 斟 酌, 效 果 較 佳 (J3) 208

237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少 年 單 純 施 用 應 該 還 是 要 留 在 社 區 處 理 較 佳 (J3) 四 法 制 層 陎 之 配 套 措 施 ( 一 ) 提 供 少 年 家 長 陪 同 出 席 毒 品 危 害 教 育 講 習 有 專 家 指 出 如 少 年 違 規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除 處 罰 施 用 少 年 外, 家 長 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惟 相 關 制 度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家 長 無 法 適 任 親 職, 應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或 其 他 處 罰, 其 本 身 未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不 宜 接 受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之 裁 罰 但 應 提 供 少 年 家 長 陪 同 出 席 毒 品 危 害 教 育 講 習 之 機 會, 以 強 化 其 對 於 毒 品 的 認 知 目 前 罰 鍰 做 法 無 效, 家 人 已 不 支 持, 根 本 無 法 繳 納 罰 鍰, 青 少 年 更 是 不 可 能 繳, 強 制 執 行 只 是 徒 增 行 政 作 業 困 擾 毒 品 講 習 較 有 效, 應 該 納 入 家 長, 有 家 長 連 同 處 罰 或 是 講 習 效 果 較 好, 但 並 非 所 有 家 庭 能 負 擔 建 議 應 該 維 持 現 在 金 額 與 講 習 但 家 長 負 擔 連 帶 責 任 (S2) ( 二 ) 應 積 極 介 入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毒 品 施 用 者 常 因 家 庭 因 素 導 致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因 此 應 正 本 清 源, 從 積 極 介 入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著 手, 消 滅 吸 毒 環 境 應 該 藉 醫 療 評 估 將 所 有 個 案 分 群, 只 處 理 最 嚴 重 成 癮 的 那 群, 將 資 源 放 在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密 集 地 介 入 個 案 與 其 家 庭 (H1) 施 用 者 主 要 散 在 三 個 場 域, 包 括 社 區 ( 兯 衛, 衛 生 局 與 醫 院 ) 學 校 ( 教 育 ) 與 職 場 ( 勞 工 局 ), 其 中 學 校 階 段 是 最 可 以 強 制 家 長 家 庭 參 與, 以 有 效 處 理 的 階 段 政 策 應 該 回 歸 家 庭, 家 庭 支 持 相 當 重 要 (S5) 209

23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三 ) 可 修 法 採 用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之 處 遇 方 式, 但 需 經 審 慎 評 估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未 滿 20 兯 克 者, 現 行 處 罰 方 式 只 有 裁 罰 與 講 習, 種 類 及 方 式 太 少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不 失 為 可 考 慮 之 方 式 之 一, 具 有 警 惕 之 效 果 不 但 可 以 提 供 勞 動 力, 亦 可 藉 機 給 予 生 命 教 育 但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需 求 之 一 方, 是 否 適 合 接 納 毒 品 施 用 者? 亦 應 審 慎 評 估 講 習 還 不 如 去 做 社 會 服 務, 像 去 老 人 院 服 務, 讓 他 們 看 看 自 己 的 未 來 (S5)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對 吸 毒 者 是 很 好 的 作 為, 可 賦 予 其 社 會 責 任 (S2) 贊 成 社 會 勞 動, 酒 癮 者 也 有 社 會 勞 動, 可 以 有 警 惕 效 果, 使 其 重 新 認 識 生 命 (H1) 罰 鍰 的 部 分 是 必 頇 深 入 分 析 的, 或 許 改 以 其 他 方 式,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或 孜 排 其 他 康 樂 活 動 如 何 落 實 執 法 或 許 比 修 法 更 迫 切 各 機 關 都 有 其 職 責 (S4) 建 議 增 加 從 事 志 工 選 項, 同 易 服 勞 動 經 評 估 後 分 配 不 同 工 作, 例 如 可 至 孜 養 院 提 供 勞 力 並 接 受 生 命 教 育 建 議 可 以 以 社 會 服 務 時 數 折 抵 罰 鍰 (H2) 建 議 增 加 心 理 輔 導 勞 役 或 去 醫 院 從 事 志 工 工 作 (P2)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涉 及 人 身 處 置 及 多 項 基 本 權 利, 需 俟 各 方 面 專 業 領 域 及 相 關 單 位 為 審 慎 評 估 後, 再 行 措 施 方 較 合 宜 (S11) 其 實 可 以 從 一 些 譬 如 說 社 區 服 務, 或 者 是 外 展 個 管 師 到 家 輔 導 就, 不 一 定 要 他 來 接 受 講 習 (S9) 對 於 初 犯 者, 以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替 代 或 以 講 習 減 輕 罰 鍰 數 額 自 可 將 處 分 效 力 限 縮 於 行 為 人 本 身 (S11) 210

239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 四 ) 學 生 施 用 毒 品 應 回 歸 學 校 處 理 教 育 先 行 是 處 理 毒 品 問 題 可 以 考 量 之 方 式 無 論 在 校 內 或 校 外 發 現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未 滿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應 交 由 該 違 規 者 所 屬 教 育 機 構 處 理, 並 視 其 輔 導 成 效, 決 定 是 否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學 校 裡 面 大 部 分 的 個 案 都 是 剛 開 始 用, 尚 未 出 現 身 體 健 康 上 的 問 題 無 論 在 校 外 發 現 或 是 校 內, 一 律 都 先 回 到 學 校 處 理, 這 樣 也 對 小 朋 友 比 較 好 (E2) 事 發 當 下 的 即 時 教 育 會 比 較 有 效, 也 就 是 回 到 學 校 處 理, 因 國 中 時 期 的 學 生 尚 在 義 務 教 育 的 管 理 範 疇, 校 外 會 可 以 有 強 制 力 將 學 生 送 回 學 校 裡 面 做 教 育 處 置 (E2) 政 策 方 面, 將 少 年 定 義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言 之 過 早, 初 犯 或 許 就 如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三 個 月, 再 犯 部 分, 還 是 以 教 育 先 行, 後 司 法 社 福 和 衛 政 都 應 該 在 司 法 程 序 的 前 端, 初 犯 的 孩 子 都 應 該 留 在 學 校 處 置, 虞 犯 本 身 必 頇 的 要 件 是 將 來 有 觸 法 之 虞, 除 非 必 要 才 將 少 年 送 入 司 法 處 置 (J1) 少 年 事 件 發 現 之 後 都 要 移 送, 移 送 的 時 間 可 1 至 16 個 月, 可 以 責 付 觀 察, 給 予 他 任 務, 如 果 無 法 達 到 要 求, 我 們 可 能 給 法 院 的 報 告 就 會 有 一 些 批 評, 願 意 配 合 的 話, 法 官 也 能 從 輕 發 落, 這 樣 的 方 式, 有 棒 子 跟 蘿 蔔, 可 能 是 比 較 好 的 處 理 (S8) 警 方 有 跟 教 育 部 合 作 春 暉 小 組, 針 對 特 殊 學 生 定 期 調 查 驗 层, 若 是 陽 性 先 輔 導 三 個 月, 輔 導 無 效, 教 育 部 主 動 通 知 警 方 去 查,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但 針 對 三 四 級 比 較 寬 容, 給 予 兩 次 輔 導 機 會, 兩 次 輔 導 還 是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才 會 交 給 警 方 處 理 (S10) 211

24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五 ) 依 據 成 癮 症 狀 給 予 輔 導 或 治 療 應 採 多 元 處 遇 方 式, 除 講 習 外, 應 考 量 毒 品 施 用 者 成 癮 症 狀, 給 予 適 當 之 心 理 輔 導 或 藥 物 治 療 應 配 合 年 輕 人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性, 在 相 同 的 目 標 下, 提 供 多 元 性 的 處 置 方 式 或 介 入 手 段, 根 據 不 同 的 成 癮 嚴 重 度, 給 與 簡 單 輔 導 或 超 過 八 小 時 的 治 療 等 配 套 是 有 必 要 (S4) 講 習 對 年 輕 族 群 而 言 有 幫 助 講 習 課 程 涵 蓋 法 規 藥 物 濫 用 危 害 愛 滋 防 治, 透 過 講 習 的 前 後 測 發 現 確 實 有 成 效 但 若 是 持 續 犯, 講 習 應 該 要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愷 他 命 比 菸 還 好 戒, 抓 到 一 兩 次 還 可 以 罰 錢 或 講 習, 但 四 次 以 上 就 應 該 要 有 懲 罰 性 作 為, 例 如 : 醫 療 的 心 理 支 持 或 輔 導 (H2) 建 議 增 加 心 理 輔 導 勞 役 或 去 醫 院 從 事 志 工 工 作 (P2) 累 再 犯 確 實 可 以 一 步 步 加 重 手 段, 處 遇 也 應 該 依 程 度 而 有 不 同, 最 重 配 套 措 施 可 以 實 施 強 制 治 療 ( 門 診 住 院 治 療 ), 並 有 政 府 力 量 介 入 成 立 戒 癮 班 (H2)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解 決 問 題 的 團 隊, 我 們 結 合 社 工 師 心 理 師 精 神 科 醫 師, 然 後 還 有 我 們 志 工 陪 伴 他 們 去 就 醫 (S8) 親 職 教 育 不 是 教 育 部 去 做, 應 該 是 社 政 單 位 或 是 有 權 的 單 位 來 做, 所 以 這 一 塊 我 們 也 發 現 有 問 題, 所 以 在 衛 政,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社 政 的 家 庭 功 能 評 估 跟 親 職 教 育, 然 後 乃 至 於 個 人 的 學 習 (S8) 陪 伴 就 是 要 先 了 解 他, 你 要 跟 他 了 解 之 後, 他 會 跟 你 講 出 來 很 多 的 問 題, 然 後 這 個 問 題 才 能 再 轉 介 少 年 很 需 要 陪 伴, 應 該 要 提 出 建 議 (H1) 212

241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 六 ) 設 立 檢 舉 藥 頭 專 線 在 查 緝 毒 品 方 陎, 現 在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多 設 置 毒 品 資 料 庫, 據 以 查 緝 社 區 藥 頭 然 毒 品 氾 濫 通 訊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檢 警 調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有 限, 民 力 無 窮 似 可 妥 適 運 用 第 一 線 接 觸 毒 品 之 民 眾, 踴 躍 利 用 檢 舉 專 線, 提 供 線 索, 俾 利 查 緝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我 相 信 販 毒 是 為 了 賺 錢, 檢 舉 毒 品 是 有 錢, 就 像 檢 舉 路 邊 的 烏 賊 車, 我 相 信 那 樣 的 一 個 效 果, 可 以 有 效 去 遏 止 一 些 犯 罪 熱 區 (S8) ( 七 ) 加 強 汽 機 車 強 制 攔 檢 加 重 交 通 裁 罰 單 純 裁 罰 或 講 習 似 難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效 果, 故 應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者, 加 強 攔 查 汽 機 車, 並 加 重 從 速 處 罰, 使 其 等 知 所 警 惕 建 議 可 能 要 加 強 攔 檢 配 合 酒 駕 加 強 攔 檢 (S8) 吊 扣 駕 照 方 面, 因 現 行 刑 法 需 致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方 有 刑 事 責 任, 其 實 務 上 難 以 舉 證 又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5 條, 針 對 吸 食 毒 品 迷 幻 藥 麻 醉 藥 品 及 其 相 類 似 之 管 制 藥 品 者, 吊 扣 或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其 處 罰 客 體 僅 有 汽 車 駕 駛 人, 是 故 建 請 將 處 罰 範 圍 予 以 調 整, 並 其 所 持 有 之 所 有 駕 照 予 以 吊 扣, 直 至 其 完 成 相 關 罰 責 內 容 倘 吊 扣 其 駕 照, 藥 癮 者 仍 有 無 照 方 式 繼 續 駕 駛 可 能, 故 立 法 上 應 提 高 無 照 駕 駛 之 處 分, 以 達 嚇 阻 效 果, 或 因 無 照 駕 駛 恐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改 列 為 兯 共 危 隩 罪 等 罰 責 (S11) ( 八 ) 立 法 禁 止 施 用 毒 品 之 青 少 年 報 考 駕 照 單 純 裁 罰 或 講 習 似 難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效 果, 如 剝 奪 其 等 報 考 駕 照 之 權 利, 使 其 產 生 不 便 利, 或 可 達 到 禁 止 效 果, 惟 此 部 分 應 有 法 律 之 依 據 213

24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德 國 為 了 避 免 青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有 立 法, 若 青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可 以 讓 他 不 能 考 駕 照 駕 照 對 一 個 青 年 人 來 講,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身 分 證 明, 因 此 影 響 很 大 德 國 是 先 了 解 車 禍 的 致 死 跟 毒 品 的 相 關 性 後, 有 數 據 可 以 證 明 施 用 毒 品 的 危 隩 駕 駛 造 成 多 少 致 死 案 例, 有 一 個 依 據 後 立 法, 而 不 是 隨 便 提 出 來 (S8) ( 九 ) 組 成 諮 詢 服 務 團 隊 幫 助 這 些 毒 品 施 用 者 需 要 團 隊 之 力 量, 故 應 組 成 專 業 之 諮 詢 團 隊, 整 合 各 種 防 制 毒 品 之 知 識 與 專 業, 達 到 最 大 效 果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解 決 問 題 的 團 隊, 我 們 結 合 社 工 師 心 理 師 精 神 科 醫 師 我 們 可 能 要 針 對 這 些 藥 物 濫 用 的 孩 子 去 評 估 他 實 際 的 問 題 在 哪 裡, 然 後 透 過 一 個 解 決 的 團 隊, 解 決 方 案, 來 協 助 他, 包 含 團 隊 的 建 議 包 含 模 式 的 開 發 (S8) ( 十 )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將 來 可 能 處 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我 們 將 來 政 策 要 做 一 個 大 改 變, 就 是 說 現 在 毒 防 中 心 基 本 上 是 列 管 一 二 級 的 毒 品 人 口, 但 是 我 們 已 經 做 了 一 個 政 策 上 的 決 定, 將 來 毒 防 中 心 的 工 作 就 也 會 在 三 四 級 上 面 (S6) ( 十 一 ) 戒 治 門 診 部 分 繳 納 之 費 用 專 款 專 用 戒 治 門 診 部 分 繳 納 之 費 用, 可 專 款 專 用 於 戒 癮 治 療, 此 部 分 涉 及 修 法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部 分, 建 議 可 將 繳 納 之 費 用 專 款 專 用, 用 為 增 加 戒 癮 治 療 品 質, 增 加 相 關 服 務 軟 硬 體 設 施 人 力 等 經 費 使 用, 以 使 戒 癮 治 療 能 達 到 最 佳 效 果 ; 而 既 已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藥 癮 者 能 於 醫 療 端 了 解 藥 物 濫 用 成 癮 之 危 害 性, 誠 已 無 需 另 行 接 受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建 請 立 法 者 可 對 此 相 關 處 分 予 以 調 214

243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整 (S11) ( 十 二 ) 限 制 網 路 使 用 限 制 住 居 單 純 裁 罰 或 講 習 難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效 果, 如 剝 奪 其 等 使 用 網 路 或 限 制 住 居, 使 其 產 生 不 便 利, 或 可 達 到 禁 止 效 果, 惟 此 部 分 應 有 法 律 之 依 據 講 習 跟 罰 鍰 根 本 沒 什 麼 效 果, 應 該 讓 當 事 人 更 有 感 覺, 拘 禁 自 由 有 時 會 讓 當 事 人 有 感 覺, 但 畢 竟 短 期 自 由 刑 弊 病 很 多, 應 該 想 一 種 方 式, 比 講 習 跟 罰 鍰 更 好, 否 則 沒 效 一 直 尋 求 落 實 也 沒 幫 助 吊 銷 執 照 什 麼, 讓 他 會 感 覺 比 較 有 嚴 重 性 現 在 少 年 最 在 乎 就 是 手 機, 是 否 可 以 強 制 沒 手 機 沒 網 路, 限 制 網 路 跟 限 制 住 居 是 有 用 的, 但 類 似 拘 禁 人 生 自 由 一 定 要 入 法 (H1) ( 十 三 ) 提 高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刑 責 可 藉 由 加 重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刑 責 來 達 成 預 防 之 效 果 現 行 法 律 處 罰 難 謂 非 重, 法 院 量 刑 通 常 較 輕 亦 為 問 題 根 源 可 減 少 毒 品 來 源 及 取 得 (S11) 提 高 製 販 運 的 刑 罰, 警 察 是 贊 成 的, 因 為 這 些 才 是 問 題 的 源 頭 (S9) 215

24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二 節 運 作 與 執 行 一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率 本 單 元 主 要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以 及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提 供 家 庭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若 可 以 提 供 家 庭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第 一 線 的 預 防 青 少 年 初 次 用 毒, 甚 至 防 止 其 成 為 用 毒 的 累 犯 者, 但 因 毒 品 種 類 多, 導 致 快 篩 詴 劑 偽 陽 性 高, 不 甚 準 確 如 美 國 可 以 提 供 家 長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我 國 應 該 跟 進, 盡 快 引 進 詴 劑 (S5) 應 發 展 层 液 快 篩 詴 劑 (S11) 主 要 是 快 篩 正 確 性 的 問 題 如 果 說 有 辦 法 提 高 正 確 性, 並 取 得 衛 福 部 的 認 可, 當 然 對 裁 罰 有 幫 助, 警 方 不 用 再 等 一 至 兩 個 禮 拜 层 檢 報 告 出 來 才 能 裁 罰 毒 防 會 報 時 院 長 已 經 有 指 示 國 科 會 再 做 一 些 詴 劑 的 精 進 (S9) 快 篩 偽 陽 性 很 高, 發 展 层 液 快 篩 對 執 法 跟 矯 正 還 有 法 庭 都 有 幫 助, 幾 年 前 法 務 部 就 討 論 過, 但 難 度 蠻 高 的, 因 為 毒 品 有 很 多 種 類, 不 像 酒 精 一 測 就 知 道 (F1) ( 二 )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傶 繳 方 式 舉 例 而 言, 罰 鍰 繳 交 率 第 一 次 約 13%, 但 傶 繳 後 約 20%,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傶 繳, 但 對 無 工 作 者 抑 或 學 生 則 可 能 傶 繳 無 效 甚 至 處 罰 到 其 家 人 此 外, 若 縣 市 政 府 無 法 收 取 款 項, 可 委 由 行 政 執 行 署, 利 用 行 政 執 行 的 手 段 來 達 到 目 的 本 縣 市 罰 鍰 繳 交 率 第 一 次 約 13%, 催 繳 後 約 20%, 其 餘 都 是 216

245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轉 行 政 執 行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催 繳, 若 要 提 高 到 繳 率 目 前 所 提 方 式 多 有 效 果 但 繳 交 與 否 還 是 受 身 分 特 質 影 響 (P1) 在 那 個 運 作 跟 執 行, 就 是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這 會 牽 涉 到 法 務 部, 因 為 真 的 要 罰, 要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用 行 政 執 行 的 部 分 去 追 這 筆 錢 (S6) ( 三 )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繳 款 方 式 用 毒 者 多 為 經 濟 條 件 不 佳, 且 原 生 家 庭 亦 經 濟 弱 勢, 若 確 有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者 或 其 確 已 加 入 戒 癮 治 療 者, 可 利 用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彌 補 講 習 等 行 政 裁 罰 完 成 率 不 佳 之 狀 況, 但 仍 需 專 人 予 以 監 督 輔 導 另 也 可 利 用 分 期 付 款 來 達 到 收 取 罰 鍰 的 方 式, 可 協 助 收 入 弱 勢 者 及 有 意 戒 癮 者, 但 亦 有 使 受 處 分 人 對 於 違 法 性 認 知 有 所 偏 頗 之 可 能, 且 若 為 保 障 執 行 收 款 之 兯 務 員, 可 針 對 分 期 付 款 進 行 修 法 改 革 此 外, 為 使 受 處 分 人 方 便 繳 款, 目 前 也 可 利 用 全 台 普 及 的 便 利 超 商 繳 款, 然 而 現 行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2 萬 元 為 上 限, 若 裁 處 金 額 過 高, 超 商 也 無 法 收 取, 且 超 商 繳 費 有 手 續 費 問 題 仍 需 解 決 (S11 S9) 現 況 是 很 多 個 案 願 意 參 與 講 習 但 不 繳 罰 鍰, 原 因 是 很 多 家 庭 根 本 沒 有 錢 可 以 繳 納 (H2) 本 縣 市 會 給 指 定 帳 戶 與 繳 款 書 方 便 至 市 庫 繳 款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還 有 手 續 費 問 題 無 法 辦 理 確 實 當 事 人 多 半 沒 有 資 源, 所 以 本 縣 市 有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P2)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確 可 協 助 收 入 弱 勢 者 及 有 意 戒 癮 者 故 建 議 若 需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應 於 行 政 上 加 設 申 請 條 件 資 格 而 關 於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雖 可 彌 補 講 習 等 行 政 裁 罰 完 成 率 不 佳 之 狀 況, 但 需 專 人 予 以 監 督 輔 導 (S11) 217

24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目 前 就 只 有 臺 中 可 超 商 或 郵 局 代 收 之 前 有 研 究 過, 因 為 目 前 超 商 只 收 兩 萬 塊 以 內 的 費 用, 所 以 只 能 裁 兩 萬 以 內, 可 是 施 用 三 級, 最 低 就 是 兩 萬, 裁 高 超 商 就 不 收 了 (S9) 出 席 率 和 繳 交 率 應 該 是 檢 討 實 施 的 方 式, 而 非 檢 討 政 策 的 制 定, 像 是 實 施 的 地 點 之 多 元 化 之 建 議 (S4) ( 四 ) 建 置 行 政 裁 罰 資 訊 帄 台, 促 使 將 行 政 裁 罰 流 程 數 位 化 政 府 可 強 化 科 技 設 備 建 構 資 訊 帄 台, 並 促 使 將 行 政 裁 罰 流 程 數 位 化, 讓 受 處 分 人 能 夠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裁 罰 內 容, 以 利 作 生 活 上 之 因 應 就 目 前 的 執 行 狀 況 似 乎 是 沒 有 效 果 的, 雖 行 政 處 罰 應 仍 有 其 嚇 阻 效 果, 但 執 法 不 落 實, 應 強 制 執 行, 或 強 化 科 技 設 備, 使 相 關 行 政 流 程 數 位 化 應 該 可 高 執 法 效 率 (S4) 可 有 效 加 快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流 程, 並 透 過 查 獲 之 警 方 人 員 進 行 初 步 的 政 令 宣 導, 後 除 紙 本 進 行 案 件 處 分 書 寄 送, 告 知 應 執 行 之 處 罰 內 容 外, 還 可 開 放 讓 受 處 分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其 應 執 行 之 裁 罰 內 容, 即 早 進 行 生 活 上 之 應 對 孜 排 (S11) ( 五 ) 建 議 用 教 育 鼓 勵 方 式 取 代 懲 罰 性 處 遇 建 議 以 教 育 方 式 取 代 懲 罰 方 式, 緣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性 不 高, 宜 考 量 用 毒 者 家 庭 學 校 社 會 病 理 因 素, 以 教 育 的 方 式 著 手 改 善 其 家 庭 學 校 等 教 育 環 境, 來 防 止 其 繼 續 用 毒 剛 開 始 沒 那 麼 嚴 重 時 要 趕 快 介 入, 介 入 現 在 用 的 是 懲 處 性 的, 就 是 講 習 罰 鍰 嘛, 但 背 後 隱 藏 的 家 庭 學 校 社 會 病 理 因 素, 那 部 分 還 是 比 較 軟 性 的, 其 實 才 是 關 鍵 (S3) 罰 鍰 跟 講 習 之 外, 有 很 多 行 政 法 的 工 具 可 以 用, 是 否 用 輔 導 教 育 的 方 式, 更 多 元 的 讓 地 方 政 府 自 己 去 發 展 它 的 主 導 的 模 型 出 來 (S7) 218

247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 六 ) 建 議 行 政 罰 輔 以 保 護 管 束 處 遇 利 用 行 政 罰 輔 以 保 護 管 束 的 方 式 加 強 對 用 毒 者 的 關 懷 與 監 控, 確 保 其 不 會 再 次 用 毒, 而 進 入 到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是 否 不 要 講 除 罪 這 概 念, 而 是 說 這 些 吸 食 單 純 施 用 這 群 人, 政 府 應 該 多 付 出 一 些 關 懷, 以 關 懷 來 講, 而 非 用 罪 的 方 式, 可 能 採 保 護 管 束, 保 護 管 束 加 行 政 罰, 不 用 到 刑 的 部 分 (S7) 二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由 於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本 單 元 探 討 是 否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之 裁 罰 標 準, 初 再 犯 之 用 毒 者 身 分 嚴 格 區 分 各 地 區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有 時 導 致 中 央 與 地 方 資 料 無 法 銜 接, 且 初 再 犯 之 用 毒 者 身 分 無 嚴 格 區 分, 導 致 裁 罰 效 果 降 低, 初 犯 者 應 依 抓 到 次 數 提 高 罰 鍰, 再 犯 者 應 以 臨 床 病 理 程 度 給 予 不 同 的 密 集 度 治 療, 再 犯 之 青 少 年 多 有 家 庭 與 情 緒 的 困 難, 應 使 用 多 元 性 處 遇, 不 要 傴 限 於 醫 療 處 遇, 可 利 用 社 政 體 系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中 央 應 統 一 建 置 完 整 資 訊 帄 臺, 並 法 制 化, 以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進 行 處 分 時 參 考 使 用, 並 依 據 受 處 分 人 之 查 獲 次 數 犯 後 態 度 狀 況 等 不 同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是 否 減 輕 或 加 重 其 處 分 內 容, 否 則 加 重 罰 鍰 處 分 致 受 處 分 人 發 生 經 濟 上 無 法 負 擔 情 況 時, 易 出 現 放 棄 或 拒 絕 執 行 裁 罰 內 容 等 方 式, 使 加 重 裁 罰 無 實 益, 若 經 濟 無 法 負 擔, 亦 可 改 以 易 服 勞 役 或 社 會 勞 動 方 式 執 行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中 央 是 授 權 各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建 立, 本 縣 市 不 論 初 再 犯 一 律 裁 罰 兩 萬, 因 為 要 考 慮 的 項 目 實 在 太 多, 若 未 來 需 要 統 一, 建 議 應 由 中 央 負 責 累 犯 再 加 錢 根 本 沒 有 效, 應 該 易 服 勞 役 或 社 會 勞 動 (P2) 219

24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需 要 建 立 全 國 標 準, 且 初 / 再 犯 的 罰 鍰 應 該 分 開 編 列 (S2) 初 犯 和 再 犯 從 行 政 罰 或 強 制 處 遇 理 論 上 應 有 不 同, 前 者 應 依 抓 到 次 數 提 高 罰 鍰, 後 者 應 以 臨 床 病 理 程 度 給 予 不 同 的 密 集 度 治 療 (S4) 少 年 初 犯 應 以 行 政 罰 為 主 ( 大 於 20g), 累 犯 則 以 醫 療 處 遇 為 主 較 適 合, 無 論 是 初 犯 或 累 犯 少 年 法 庭 都 會 做 初 步 的 審 理, 所 以 我 認 為 維 持 現 在 的 審 理 制 度 即 可 (J2) 有 統 一 標 準, 地 方 比 較 好 做 事 人 會 移 動, 會 有 不 同 縣 市 的 經 驗, 反 而 造 成 處 理 的 困 難 罰 錢 只 是 手 段 之 一, 建 議 可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H2) 建 請 由 中 央 統 一 規 劃 合 理 之 處 罰 範 圍, 並 統 一 建 置 完 整 資 訊 帄 臺, 以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進 行 處 分 時 參 考 使 用 (S11) 目 前 沒 有 統 一 的 執 行 標 準, 據 我 了 解, 各 縣 市 會 求 慎 重, 抓 到 一 次 每 次 都 裁 兩 萬, 這 最 孜 全 以 統 一 罰 鍰 標 準 來 看, 目 前 罰 款 對 於 防 制 三 四 級 毒 品 是 沒 什 麼 效 果 的 (S9)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就 像 目 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針 對 各 部 分 去 做 分 級, 使 裁 處 的 罰 鍰 都 有 明 確 性, 這 個 警 方 當 然 樂 觀 其 成, 但 就 是 要 法 制 化, 讓 執 法 同 仁 有 明 確 的 遵 循 (S9) 中 央 與 地 方 資 料 銜 接 不 完 整, 我 們 要 提 供 資 料 庫 給 院 長 的 時 候, 他 們 說 資 料 庫 對 不 起 來 找 不 到, 總 是 缺 一 塊, 所 以 長 官 會 覺 得 為 什 麼 沒 辦 法 分 析? 沒 辦 法 下 決 定? 資 料 不 完 整, 我 們 沒 辦 法 解 決 問 題 (S7) 處 遇 需 分 開 初 次 使 用 與 多 次 使 用 (S8 S6) ( 二 ) 授 權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調 整 220

249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可 授 權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去 開 會 調 整 裁 罰 標 準, 較 具 有 裁 罰 彈 性 毒 品 罰 鍰 收 入 的 支 出 需 視 地 方 縣 市 首 長 對 毒 品 政 策 的 態 度 其 實 這 種 立 法, 用 空 白 構 成 要 件 比 較 好, 不 要 訂 得 太 死, 用 空 白 構 成 要 件 去 讓 他 授 權 到 行 政 機 關 去 開 會 調 整 這 樣 會 比 較 適 合, 比 較 有 彈 性 (H1) 用 收 支 並 列, 我 覺 得 重 點 在 於, 今 天 縣 政 府 要 不 要 編 這 個 預 算, 不 在 於 說 他 們 錢 怎 麼 來 假 如 他 願 意 編, 他 就 會 想 辦 法, 假 如 他 不 願 意 編, 就 什 麼 都 沒 辦 法 (S6) ( 三 ) 考 慮 其 對 社 會 的 危 害 性 建 議 建 立 標 準 時, 應 該 也 考 慮 其 對 社 會 的 危 害 性 (S5) ( 四 ) 毒 品 處 遇 應 以 個 案 管 理 進 行, 並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宣 導 整 合 政 府 資 源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降 低 個 案 管 理 師 流 動 率, 與 個 案 建 立 信 任 感, 永 續 經 營 此 外, 協 調 民 間 外 展 團 體 參 與 預 防 宣 導, 並 且 深 入 地 方 進 行 宣 導 作 業, 將 會 是 毒 品 防 治 一 大 助 力 個 案 管 理 的 概 念 是, 有 什 麼 問 題 你 幫 他 處 理, 民 間 團 體 可 以 做 的, 因 為 他 的 東 西 人 家 願 意 看 的, 我 們 去 新 加 坡 看 一 台 反 毒 宣 傳 車 我 覺 得 很 好, 應 該 要 深 入 下 鄉 (S8) 三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由 於 目 前 各 縣 ( 市 ) 講 習 的 效 果 不 彰, 本 單 元 目 的 在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以 及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講 習 應 與 罰 鍰 工 作 實 際 區 分 罰 鍰 是 剝 奪 財 產, 講 習 是 衛 生 教 育, 講 習 既 有 教 育 性 質, 警 察 工 作 又 是 偵 防 為 主, 警 政 人 力 無 法 進 行, 教 育 不 該 由 警 察 處 理 講 習 有 存 在 價 值, 對 當 事 人 可 生 警 惕 作 用, 但 由 衛 生 局 做 沒 221

25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有 強 制 力, 建 議 應 由 警 政 來 做, 在 抓 到 當 下, 直 接 請 衛 生 局 前 往 講 習 (S5) 罰 鍰 是 剝 奪 財 產, 講 習 是 衛 生 教 育, 講 習 既 有 教 育 性 質, 警 察 工 作 又 是 偵 防 為 主, 警 政 人 力 無 法 進 行, 教 育 不 該 由 警 察 處 理 但 若 可 直 接 快 篩, 警 察 可 以 配 合 協 助 實 施 遠 距 教 學 與 測 驗 (P1) ( 二 ) 以 多 元 互 動 的 講 習 方 式 進 行 傳 統 陎 對 陎 的 講 習 方 式 效 果 不 佳, 建 議 講 習 課 程 可 跟 電 腦 遊 戲 兯 司 結 合, 或 利 用 影 音 設 備 播 放, 使 其 可 以 實 際 看 到 施 用 毒 品 的 危 害, 輔 以 測 驗 方 式 促 其 了 解, 並 將 課 程 難 易 度 依 照 個 體 施 用 情 況 予 以 區 分 實 際 的 講 習 授 課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講 習 參 加 者 多 半 睡 覺 玩 手 機, 課 程 的 設 計 也 沒 有 運 用 到 其 大 腦 能 力, 建 議 課 程 改 用 電 腦 撥 放, 課 程 後 直 接 施 與 測 驗, 使 其 可 以 運 用 腦 力, 如 此 講 習 方 式 較 能 有 效 也 可 以 依 其 犯 次 與 情 況 給 予 區 別 (H1) 講 習 課 程 確 實 可 以 跟 電 腦 遊 戲 兯 司 結 合, 使 其 從 遊 戲 中 學 習 講 習 年 輕 人 是 不 感 興 趣, 要 不 斷 讓 講 習 多 元 化, 針 對 不 同 群 體 有 不 同 課 程 與 宣 導 方 式 (S5) 講 習 內 容 應 該 使 其 明 顯 看 到 施 用 毒 品 的 危 害 (S2) 講 習 應 該 便 利, 尤 其 針 對 有 工 作 者 講 習 效 果 最 重 要 的 應 該 使 其 能 真 正 聽 進 去 (P1) 對 於 少 年 用 講 習 的 方 式, 效 果 或 許 不 是 最 好 的, 他 們 就 是 不 喜 歡 上 課 的 方 式, 自 然 沒 有 效 用 (E2) ( 三 ) 利 用 小 班 教 學 來 進 行 個 別 諮 商 或 治 療, 並 將 個 案 性 質 分 流 222

251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開 辦 20 人 以 下 的 小 班 教 學, 將 初 犯 累 犯 課 程 分 流, 同 質 性 高 的 個 案 集 中 一 起 上 課, 提 供 多 元 健 康 的 休 閒 活 動 讓 其 免 費 參 加, 避 免 用 毒 者 接 觸 更 多 提 供 毒 品 來 源, 但 需 解 決 經 費 限 制 之 問 題 20 人 以 下 的 小 班 教 學 確 實 效 果 較 佳, 但 經 費 有 限 (S5) 或 許 可 以 將 對 象 分 類 治 療 或 處 以 不 同 的 處 遇, 把 同 質 性 高 的 個 案 集 中 一 起 上 課, 針 對 特 殊 的 甚 至 給 予 個 別 諮 商 或 治 療 追 蹤 的 配 套 也 可 能 是 一 個 手 段, 了 解 有 無 陷 入 高 危 隩 群, 針 對 青 少 年, 更 應 提 供 多 元 健 康 的 休 閒 活 動 讓 其 免 費 參 加 (S4) 講 習 團 體 輔 導 可 能 會 讓 少 年 認 識 更 多 毒 品 提 供 的 來 源 (E1) 目 前 開 課 經 費 不 足, 無 法 聘 外 聘 講 師 只 能 讓 毒 防 中 心 員 工 當 講 師, 經 費 若 充 足 能 做 的 當 然 更 多 小 班 制 的 講 習 確 實 較 佳, 但 實 施 有 困 難, 若 有 社 區 資 源 或 有 教 育 資 源 當 然 支 持, 可 是 要 有 經 費 來 源 (H2) 課 程 與 教 材 確 實 應 該 有 分 流, 將 初 次 與 累 犯 課 程 分 開, 初 犯 給 予 一 般 性 課 程, 若 是 累 再 犯, 可 能 要 改 談 強 制 性 與 醫 療 性 的 課 程, 並 找 成 癮 者 對 談, 告 知 嚴 重 性 (H2) 講 習 若 課 程 一 直 相 同, 對 個 案 而 言 只 是 度 過 時 間 而 已, 他 應 該 要 有 強 度 之 差 (P2) 再 累 犯 需 擬 訂 別 種 處 遇, 講 習 或 許 無 效, 但 repeat, 一 直 在 持 續 講 習 成 癮 比 較 病 重 了, 整 個 認 知 價 值 都 已 經 轉 化 了, 那 個 在 那 邊 上 課 等 於 在 應 付 你 而 已 啊 (S3) 小 團 體 講 習 個 別 輔 導 互 動 式 電 腦 授 課 增 加 電 腦 測 驗 等 措 施, 可 因 地 制 宜 而 有 不 同 需 求 規 劃, 另 講 習 方 式 多 元 化 雖 223

25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可 增 加 講 習 內 容 之 品 質, 但 亦 增 加 人 事 場 地 及 硬 體 設 施 成 本.. (S11)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6 條 但 書 已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與 成 年 人 之 講 習 應 分 別 辦 理 (S11) ( 四 ) 開 辦 假 日 夜 間 講 習 班, 抑 或 戶 籍 地 跨 縣 市 講 習 班 為 提 高 執 行 率, 可 開 辦 假 日 班 夜 間 班 等 額 外 時 間 班 別, 但 亦 可 能 同 時 需 考 量 付 出 之 成 本 與 所 收 之 效 益 跨 縣 市 者, 如 在 外 地 工 作 讀 書, 提 供 申 請 書, 轉 介 至 它 縣 市 上 課, 另 可 修 法 改 由 戶 籍 地 上 課 執 行 而 非 傴 限 查 獲 地 為 提 高 執 行 率, 就 是 開 假 日 班 晚 上 班 或 是 為 因 他 案 入 監 者 入 監 上 課 目 前 講 習 出 席 率 約 有 六 成, 個 管 師 會 一 一 電 話 通 知, 也 會 告 知 電 聯 不 到 會 家 訪, 以 使 電 話 正 確 率 提 高 (H2) 屏 東 有 春 吶, 所 以 很 多 外 縣 市 者 在 屏 東 抓 到, 建 議 可 修 法 改 由 戶 籍 地 上 課 執 行 而 非 僅 限 查 獲 地 目 前 跨 縣 市 者, 如 在 外 地 工 作, 會 提 供 申 請 書, 轉 介 至 它 縣 上 課 (H2) 增 設 夜 間 假 日 班 等 額 外 時 間, 皆 需 增 加 額 外 人 事 成 本, 如 專 業 講 師 及 工 作 人 員 費 用 雖 可 能 因 增 設 講 習 課 程 彈 性 上 課 時 間 而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但 亦 可 能 同 時 需 考 量 付 出 之 成 本 與 所 收 之 效 益 (S11) ( 五 ) 建 議 設 置 全 國 防 毒 網 路 帄 台 設 置 全 國 毒 防 網 路 帄 台, 結 合 各 縣 市 講 習 課 程, 上 網 電 子 化 兯 告, 供 上 課 者 上 網 點 選 毒 防 在 三 四 級 毒 品 上 無 法 利 用 警 政 的 管 理 與 驗 层 資 源 建 議 設 置 全 國 防 毒 網 路 帄 台, 結 合 各 縣 市 講 習 課 程, 上 網 兯 告, 供 上 課 者 上 網 點 選 (H2) 224

253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 六 ) 培 養 適 合 講 習 師 資 講 習 適 合 的 講 師 師 資 缺 乏, 另 需 嚴 格 篩 選 講 師 其 實 適 合 講 課 的 可 能 不 多, 包 括 醫 療 人 員, 包 括 心 理 師 諮 商 師 等 等 大 概 1500 個 左 右, 那 具 醫 師 資 格 的 300 多, 可 是 精 神 醫 療 裡 頭, 真 正 對 毒 品 有 實 務 經 驗 的 少 之 又 少, 那 就 變 成 說 成 癮 治 療 的 專 科 醫 師 很 少 (S7) 很 多 人 都 有 去 講, 不 同 的 領 域 專 業 講 的 又 不 一 樣, 我 是 覺 得 這 也 不 能 完 全 放 任 啦, 就 是 說 可 能 講 習, 但 講 習 的 內 容 等 等, 恐 怕 也 要 篩 選, 也 要 有 一 套 (S3) 四 提 升 講 習 出 席 效 果 目 前 各 縣 ( 市 )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一 直 不 高, 本 單 元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以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並 討 論 如 何 提 高 怠 金 繳 交 率, 係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怠 金 裁 處 應 由 衛 生 局 或 由 中 央 單 位 專 責 執 行 怠 金 裁 處 係 由 衛 生 局 轉 送 資 料 給 警 察, 會 造 成 時 間 與 資 訊 落 差 且 警 察 業 務 繁 重, 建 議 由 衛 生 局 裁 處 較 適 宜, 或 衛 生 局 專 職 教 育 角 色, 怠 金 裁 處 委 由 中 央 專 責 單 位 執 行 此 外,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所 裁 處 之 講 習 與 罰 鍰 處 分, 皆 係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為 母 法, 則 處 分 機 關 自 屬 同 一 ; 另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執 行 機 關 原 則 上 為 原 處 分 機 關, 故 裁 處 怠 金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講 習 本 質 是 教 育, 怠 金 本 質 是 處 罰 目 前 怠 金 裁 處 係 由 衛 生 局 轉 送 資 料 給 警 察, 會 造 成 時 間 與 資 訊 落 差, 建 議 由 衛 生 局 裁 處 較 適 宜 但 講 習 是 教 育 性 質, 沒 有 參 加 又 回 到 行 政 罰 鍰 相 當 奇 怪, 應 該 增 加 的 是 強 制 力 才 對 (P1) 225

25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若 講 習 是 衛 生 教 育 為 何 要 罰 怠 金? 且 誰 立 法 由 誰 處 罰, 這 是 體 制 的 問 題, 衛 生 局 的 角 色 與 職 責 是 處 理 病 人, 不 該 由 衛 生 局 裁 處 怠 金, 建 議 應 該 有 中 央 專 責 單 位 處 理 才 是 (S5) 裁 處 講 習 與 罰 鍰 處 分, 執 行 機 關 原 則 上 為 原 處 分 機 關, 故 裁 處 怠 金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再 者, 由 廣 義 司 法 機 關 裁 處, 較 具 有 威 信 效 力 ; 由 主 責 處 分 機 關 進 行 後 續 怠 金 處 分, 使 案 件 處 分 流 程 單 純 化, 便 於 受 處 分 人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S11) 講 習 其 實 都 是 衛 生 局 在 辦, 這 個 人 到 底 有 沒 有 來 或 者 是 只 有 來 兩 個 小 時, 或 者 是 他 是 否 有 請 假, 警 察 機 關 幾 乎 都 不 知 道, 資 訊 掌 控 在 衛 生 局 的 手 上, 如 果 說 再 把 這 個 資 料 移 由 警 察 機 關 來 做 裁 處 怠 金 的 話, 在 行 政 效 率 上 也 不 經 濟 (S9) 本 縣 市 有 罰 怠 金, 但 送 達 的 認 定 還 是 有 問 題, 現 住 地 與 戶 籍 地 一 定 都 要 送, 還 有 是 否 寄 存 送 達 也 需 要 查 證 若 是 寄 存 送 達 不 罰 怠 金, 只 有 確 定 有 家 人 簽 收 才 視 為 合 法 送 達 對 警 察 而 言, 裁 罰 已 難 以 消 化, 再 罰 怠 金 更 是 困 難 (P2) ( 二 ) 兯 告 家 長 姓 名 可 增 加 講 習 出 席 率 兯 布 家 長 姓 名, 具 威 嚇 手 段 才 能 提 高 出 席 率 少 事 法 裁 定 親 職 教 育, 家 長 也 是 會 問 不 到 會 如 何, 告 知 不 到 會 兯 布 家 長 姓 名, 具 威 嚇 手 段 才 能 提 高 出 席 率 (J3) ( 三 ) 針 對 個 別 身 分 科 以 不 同 處 罰 方 式 : 學 生 以 講 習 為 主, 有 能 力 繳 納 者 裁 處 怠 金, 並 連 續 處 罰 針 對 無 正 當 職 業 或 學 生, 怠 金 處 罰 較 無 效, 可 利 用 參 加 講 習 給 予 罰 鍰 減 免, 或 是 先 講 習, 沒 上 者 再 予 以 罰 鍰 等 方 式 曾 將 加 講 習 出 席 率, 若 針 對 有 職 業 者, 應 到 課 而 未 到 可 裁 處 怠 金 5000 元, 並 連 續 處 罰, 可 增 加 其 效 果 226

255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本 縣 市 做 法 是 有 正 當 理 由 或 請 假 動 作, 可 以 延 期 上 課, 若 是 應 到 課 而 未 到 則 整 理 資 料 裁 處 怠 金 5,000 元, 並 且 連 續 罰 取 代 怠 金 的 做 法 幾 乎 沒 有, 取 消 怠 金 會 沒 有 威 嚇 手 段, 講 習 出 席 率 讓 人 擔 心 (H2) 建 議 跳 除 怠 金 思 維, 若 是 參 加 講 習 給 予 罰 鍰 減 免, 或 是 先 講 習, 沒 上 者 再 予 以 罰 鍰 (P1) 以 出 席 講 習 可 減 半 或 免 除 罰 鍰, 部 分 受 處 分 人 會 因 經 濟 因 素 而 增 加 出 席 講 習 意 願 若 有 意 以 此 手 段 增 加 講 習 出 席 率, 應 考 量 是 否 增 加 講 習 時 間, 或 改 變 講 習 方 式, 甚 至 將 講 習 改 為 評 估 是 否 需 作 戒 癮 治 療, 以 使 效 果 達 到 最 大 效 益 (S11) 或 許 可 行, 如 果 罰 鍰, 對 當 事 人 而 言 其 實 是 有 威 嚇 效 果 的, 對 他 來 講, 免 除 或 這 是 減 半 對 他 而 言 是 有 效 果 的 可 是 對 沒 有 威 嚇 效 果 的 人, 減 半 還 是 沒 錢 繳 的 人, 他 還 是 不 去 上 課 呀, 因 為 罰 鍰 就 對 他 就 不 具 有 任 何 的 壓 力 (S9) 五 建 立 網 絡 合 作 與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本 單 元 目 的 在 探 討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的 業 務 分 工 中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情 形, 另 亦 討 論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建 議 警 察 與 衛 生 局 增 加 合 作 警 察 做 前 端 執 法 工 作, 衛 生 局 做 後 端 輔 導 轉 介 工 作, 開 放 衛 生 局 使 用 警 方 之 裁 罰 系 統, 增 加 衛 生 稽 查 隊 之 功 效, 落 實 查 緝 店 家 販 賣 香 菸 給 未 成 年 者, 減 少 愷 他 命 入 門 品 之 使 用 警 察 協 助 維 持 秩 序, 若 參 加 者 講 習 有 用 毒, 就 會 通 報 警 政 協 助 警 局 也 常 會 借 場 地 辦 理 講 習 (S5) 建 議 建 立 單 一 帄 台, 像 刑 事 局 有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系 統, 建 議 227

25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可 以 開 放 衛 生 局 使 用, 減 少 衛 生 單 位 執 行 困 擾 (P1) 衛 生 稽 查 隊 的 功 能 未 落 實 因 為 毒 的 入 門 是 菸, 少 年 會 在 煙 裡 面 摻 毒 品, 如 果 我 們 忽 略 這 樣 的 情 形, 是 不 是 會 助 長 少 年 使 用 毒 品 情 形, 這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議 題, 需 要 衛 生 單 位 注 意 (J2) 衛 生 稽 查 需 落 實 查 緝 店 家 販 賣 菸 給 未 成 年, 取 締 販 賣 菸 給 未 成 年 的 問 題 真 的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通 報 都 在 非 學 生 下 課 時 去, 當 然 沒 有 辦 法 有 效 的 達 到 取 締 的 效 果, 至 於 菸 害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做 戒 菸 教 育 (E2) 警 察 屬 前 端 工 作, 衛 生 局 做 後 端 處 理, 包 括 : 通 知 送 達 師 資 上 課 管 理 與 回 報 警 察 (H2) 因 衛 生 單 位 無 偵 查 權, 建 議 有 偵 查 權 之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可 針 對 毒 品 源 頭 進 行 查 緝, 以 斷 絕 藥 癮 者 毒 品 來 源 於 後 續 方 由 衛 生 單 位 端 進 行 藥 癮 者 的 戒 癮 輔 導, 以 利 藥 癮 者 能 穩 定 於 無 藥 環 境 中 戒 癮 (S11) 在 預 防 這 個 層 面, 警 察 沒 有 涉 略 那 麼 多, 警 察 機 關 的 權 責 還 是 盡 量 的 去 針 對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這 個 三 個 部 分 作 為 重 點, 而 不 是 把 焦 點 擺 在 施 用 跟 持 有 這 類 行 為 人 上, 施 用 應 該 比 較 傾 向 於 衛 福 部 來 處 理 (S9) ( 二 ) 增 強 學 校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合 作 學 校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往 來 較 為 缺 乏, 導 致 法 院 人 員 不 了 解 學 校 之 處 理 過 程, 無 法 做 正 確 的 判 決 來 幫 助 青 少 年 學 校 方 面 對 於 司 法 體 系 的 往 來 則 較 缺 乏, 除 非 必 要 才 會 連 絡 保 護 官, 保 護 官 也 並 不 完 全 了 解 學 生 在 校 的 情 況 親 情 的 支 持 對 少 年 是 重 要 的, 學 校 裡 面 的 案 件 八 成 都 在 學 校 處 置 完 成, 228

257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只 有 少 數 會 進 入 司 法 的 程 序 (E2) ( 三 ) 增 強 縣 府 機 關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合 作 整 合 資 源, 加 強 縣 府 各 機 關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聯 繫, 針 對 個 案 不 同 提 供 差 別 化 之 處 遇 方 式 法 院 目 前 是 將 毒 品 施 用 少 年 視 為 虞 犯, 最 重 處 遇 可 到 感 化 教 育 處 分, 但 成 年 僅 是 講 習 和 罰 緩 有 些 少 年 案 例 我 們 會 處 以 保 護 管 束 的 處 遇 學 校 可 以 要 求 少 年 法 官 和 少 年 保 護 官 去 參 加 表 示 意 見 與 做 法 的 (J1) 社 政 在 社 會 資 源 的 角 色 是 很 重 要 的, 毒 品 是 社 會 的 問 題, 不 單 單 只 是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或 是 社 會 局 的 責 任,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身 分 的 重 疊, 是 政 府 每 一 個 單 位 的 共 同 責 任 (J2) 目 前 法 院 受 限 衛 生 局 人 力, 多 與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做 裁 定 前 處 遇 的 工 作 由 醫 師 至 法 院 協 助 心 理 諮 詢 工 作 學 校 與 警 察 則 有 固 定 半 年 一 次 的 聯 繫 會 議 少 年 部 分 可 以 視 法 院 人 力 而 推 展 許 多 社 區 資 源, 做 資 源 的 連 結 與 整 合, 甚 至 篩 選 工 作 (J3) 六 目 前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執 行 現 況 本 單 元 目 的 在 探 討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之 執 行 現 況, 另 外 亦 探 討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施 用 者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處 理 現 況 實 施 成 效 及 主 要 陎 臨 問 題 為 何,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學 校 應 增 加 並 培 訓 相 關 訓 導 人 員 目 前 在 學 校 方 陎, 高 中 職 端 有 軍 訓 教 官 負 責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工 作, 防 制 工 作 容 易 落 實, 但 國 中 端 因 為 生 教 組 長 的 工 作 負 荷 量 大, 流 動 性 高, 通 常 聘 任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或 新 任 教 師 擔 任, 導 致 無 法 有 效 預 防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發 生 為 加 強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工 作 知 能, 頇 經 229

25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常 性 辦 理 業 務 研 習, 並 應 導 入 輔 導 人 力 協 助, 以 增 加 校 園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人 力, 並 加 強 清 查 篩 檢 及 春 暉 輔 導 等 二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學 校 裡 面 這 方 面 的 人 力 是 比 較 缺 乏 的, 老 師 多 半 較 為 單 純, 對 於 社 會 問 題 的 防 衛 心 較 低 輔 導 人 員 一 直 增 加, 但 訓 導 人 員 一 直 減 少, 導 致 無 法 有 效 預 防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發 生, 但 義 務 役 對 於 協 助 抽 驗 层 液 的 工 作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幫 助 (E2) ( 二 ) 減 少 少 年 毒 品 處 遇 轉 介 程 序 少 年 個 案, 大 多 為 弱 勢 家 庭, 家 庭 功 能 不 健 全, 建 議 排 除 家 長 同 意 這 個 階 段, 將 會 使 資 源 比 較 容 易 連 結 少 年 再 犯 的 情 形 是 蠻 嚴 重 的, 在 轉 介 時 還 需 要 經 過 家 長 的 同 意, 都 是 讓 保 護 官 處 理 上 的 困 難, 因 為 在 這 些 少 年 個 案, 大 部 份 都 是 弱 勢 家 庭, 社 會 資 源 都 在 那, 如 果 可 以 排 除 家 長 同 意 這 個 階 段, 將 會 比 較 容 易 讓 資 源 連 結 (J2) ( 三 ) 目 前 春 暉 方 案 為 主 要 處 置 方 式, 校 園 毒 品 施 用 現 況 已 有 改 善 目 前 學 生 主 要 是 使 用 愷 他 命, 學 校 有 四 大 類 學 生 會 特 別 處 理 : 吸 毒 長 期 缺 課 校 外 友 人 多 導 師 提 供 名 單 針 對 施 用 愷 他 命 者, 學 校 依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建 立 名 冊, 並 適 時 進 行 尿 篩, 經 快 篩 詴 劑 檢 驗 尿 液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會 請 校 外 會 送 衛 福 部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確 認 檢 驗, 經 確 認 為 陽 性 者, 學 校 即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針 對 個 案 進 行 三 個 月 輔 導, 輔 導 結 束 後 如 個 案 尿 液 送 機 構 檢 驗 呈 陰 性 反 應 即 解 除 春 暉 小 組 列 管 目 前 我 們 學 校 主 要 是 愷 他 命 使 用 如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就 會 送 校 外 會 檢 定 確 認, 兯 文 回 來 後, 以 春 暉 方 案 主 處 理, 三 個 月 春 暉 結 束 後, 呈 陰 性 反 應 我 們 就 解 除 列 管, 學 校 的 再 犯 率 大 約 是 5 成 (E2) 230

259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去 年 本 校 只 有 一 位 毒 品 施 用 的 學 生 個 案, 剛 開 始 前 幾 年 比 較 多, 但 近 幾 年 有 開 始 實 施 驗 层 後 有 減 少 (E2) ( 四 ) 學 校 以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學 校 宣 導 對 於 未 施 用 毒 品 之 學 生 仍 是 有 效 的 在 學 校 的 宣 導 預 防 是 必 要 的, 以 施 用 毒 品 的 少 年 或 許 對 宣 導 無 效, 但 對 未 施 用 的 學 生 是 有 效 的 (E1) ( 五 ) 增 加 高 中 夜 間 部 學 生 的 監 控 若 成 年 又 為 高 中 學 校 夜 間 部 學 生, 學 校 無 法 強 制 介 入, 反 而 會 影 響 到 日 間 正 常 上 學 之 學 生 使 用 毒 品 少 年 大 部 分 為 中 輟 生, 因 為 已 經 少 了 學 校 的 監 控 和 介 入 但 現 在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如 果 已 經 滿 了 十 八 歲, 又 尚 在 學 校 念 夜 間 部, 學 校 既 無 法 強 制 介 入, 司 法 也 無 從 作 用, 反 而 會 對 日 校 的 學 生 有 所 影 響 (E1) ( 六 ) 處 遇 必 頇 包 括 家 庭 層 陎, 恩 威 並 行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毒 品 處 遇 整 個 毒 品 如 果 你 要 協 助 這 些 吸 毒 的 人, 最 好 的 方 式 大 家 都 可 以 接 受 就 是 要 有 棒 子 跟 蘿 蔔, 那 司 法 體 系 扮 演 一 個 棒 子 的 角 色, 那 你 要 有 扮 白 臉 的 角 色, 要 有 關 懷 他 能 夠 接 納 他 等 等 的, 甚 至 包 括 他 的 家 庭 都 要 做 (S6) ( 七 ) 保 護 先 行 的 概 念 下, 建 議 11 條 之 1 中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的 部 分 修 法 回 到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中 處 理 單 純 持 有 的 少 年, 我 們 已 經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了 啦, 因 為 我 覺 得 當 初 立 法 當 中 的 疏 漏, 讓 單 純 持 有 進 到 講 習 而 不 進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其 實 少 年 是 保 護 先 行, 其 實 那 個 是 保 護 事 件 不 是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其 實 虞 犯 行 為 還 是 要 走 到 那 邊 才 對 (S6) 231

26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七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相 關 款 項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之 可 行 性 本 單 元 探 討 關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罰 鍰 與 怠 金, 若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且 專 用 在 毒 品 防 制 宣 導 戒 癮 治 療 講 習 費 用 等 相 關 業 務 上 是 否 可 行,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 一 ) 專 款 專 用 實 務 上 執 行 困 難 礙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必 頇 考 量 許 多 層 陎, 亦 需 與 縣 市 首 長 達 成 共 識 因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所 需 費 用 甚 鉅, 若 未 來 將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加 入 戒 癮 治 療 範 圍 內, 人 事 軟 硬 體 設 施 等 費 用 需 求 又 將 大 幅 增 加, 故 於 毒 品 相 關 案 件 所 收 入 之 金 錢, 使 用 於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業 務 上 是 合 情 合 理 (S11) 有 一 些 財 政 上 比 較 有 困 難 的 縣 市, 他 們 基 本 上 都 不 同 意 專 款 專 用, 稅 收 方 面 已 經 很 困 難 了, 這 筆 錢 對 他 們 而 言 是 縣 政 支 出 上 很 重 要 的 一 塊 收 入 這 收 入 是 由 縣 市 政 府 在 控 制, 還 是 要 各 縣 市 的 首 長 來 同 意 (S9) 當 年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中 心 法 治 化 那 條 就 是 牽 涉 到 各 縣 市 政 府, 行 政 院 是 沒 有 辦 法 去 做 主 導 的, 本 來 是 要 讓 各 地 方 成 立 專 責 的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結 果 考 慮 到 各 縣 市 首 長, 毒 危 中 心 才 會 變 成 有 的 專 責 有 的 是 任 務 編 組 的 (H1) ( 二 ) 專 款 專 用 部 份 縣 市 收 入 不 足, 將 陎 臨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礙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必 頇 考 量 許 多 層 陎, 亦 需 與 縣 市 首 長 達 成 共 識 部 分 縣 市 是 專 款 專 用 部 分 縣 市 沒 有, 如 果 說 專 款 專 用 收 進 來 的 錢 高 於 他 的 預 算 編 列 當 然 沒 有 問 題, 可 是 如 果 預 算 編 列 毒 品 防 治 要 花 到 五 億, 只 收 進 兩 千 萬 怎 麼 辦?(S9) 232

261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第 三 節 處 遇 與 防 治 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 一 ) 根 據 施 用 者 特 性 實 施 處 遇, 尤 其 是 再 累 犯 應 施 予 治 療 多 數 同 意 應 針 對 施 用 者 特 性 實 施 處 遇, 特 別 是 初 / 再 犯 應 有 所 區 隔, 其 次 是 成 年 / 少 年 針 對 再 累 犯 應 增 加 行 政 裁 罰 以 外 處 遇 措 施, 例 如 施 予 戒 癮 治 療 成 癮 的 概 念 一 樣, 現 在 連 成 癮 解 決 方 式 一 個 都 找 不 到, 還 區 分 成 年 / 少 年 或 男 性 / 女 性 沒 有 實 益 但 初 犯 跟 再 犯 確 實 有 差, 初 犯 可 能 真 的 是 好 奇, 或 者 同 儕 壓 力, 再 犯 是 心 理 的 CRAVING 已 經 很 嚴 重, 所 以 分 初 犯 / 再 犯 是 有 意 義 的 (H1) 要 分 家 庭 學 校 與 社 會 處 理, 初 / 再 犯 成 年 / 少 年 是 一 定 要 區 分 (S2) 初 犯 可 使 用 講 習, 再 犯 的 處 理 則 需 加 強 (H1) 衛 生 局 並 非 處 遇 場 所, 病 人 也 無 法 強 制 要 求 一 定 要 治 療 男 女 犯 約 八 比 二, 但 女 性 常 伴 隨 性 交 易 問 題, 其 處 遇 作 為 頇 注 意 此 情 況 (S5) 初 犯 者 依 現 行 行 政 裁 罰 內 容 為 原 則, 就 行 為 人 生 活 狀 況 行 為 之 手 段 及 違 反 義 務 程 度, 為 例 外 的 裁 罰 輕 重 標 準 ; 再 犯 者 應 著 重 於 戒 癮 治 療 等 方 式, 冀 能 以 強 制 接 受 醫 療 方 式 (S11) ( 二 ) 強 化 少 年 施 用 者 處 遇 與 輔 導 多 數 認 同 針 對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應 採 教 育 先 行 理 念, 若 為 尌 學 學 生 尌 接 受 校 內 輔 導 措 施, 非 尌 學 者 由 少 輔 會 輔 導, 若 涉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尌 依 少 年 調 查 官 與 保 護 官 孜 排 輔 導 課 程 但 各 縣 市 少 輔 會 規 模 情 況 不 同, 仍 頇 加 強 233

26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少 年 個 案 依 就 學 與 否 區 分, 就 學 中 可 納 入 校 內 輔 導 單 位 或 春 暉 小 組 之 輔 導 對 象 ; 非 就 學 中 者, 可 由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介 入 追 輔, 倘 個 案 有 涉 及 少 事 法, 亦 有 少 年 調 查 / 保 護 官 可 輔 導 教 育, 調 整 其 成 長 環 境, 並 矯 治 其 性 格 以 改 變 行 為 (S11) 三 四 級 沒 有 強 制 性 的 處 遇, 因 毒 防 中 心 一 定 要 成 年, 教 育 部 覺 得 少 輔 會 要 跳 出 來, 但 各 縣 市 少 輔 會 規 模 不 同 今 年 五 月 有 修 法, 希 望 強 化 少 輔 會 功 能, 現 在 還 在 持 續 觀 察 (S10) 目 前 少 年 戒 癮 的 機 構 不 多, 茄 荖 山 莊 是 目 前 轉 介 較 多 的 機 構 行 政 機 關 雖 然 沒 有 強 制 力, 自 主 性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要 素, 全 方 面 的 合 作 資 源, 教 育 先 行 之 後, 給 法 官 一 個 送 回 退 案 並 轉 介 的 機 制, 才 會 是 對 少 年 最 好 的 處 遇 (J1) ( 三 ) 成 癮 治 療 頇 有 司 法 做 為 處 遇 的 後 盾 對 於 重 複 施 用 者 與 成 癮 者, 處 遇 應 納 入 司 法 手 段, 以 更 有 強 制 力 地 介 入 是 否 針 對 重 複 施 用 者 的 部 分, 建 議 導 入 緩 起 訴? 改 用 刑 罰? (S9) 矯 正 機 關 雖 是 強 制 性 處 遇, 但 有 這 樣 的 強 制 機 構 才 能 介 入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使 用 歷 程, 促 其 停 止, 並 治 療 輔 導 對 於 已 經 上 癮 的 孩 子, 我 贊 成 司 法 為 後 盾 來 提 供 社 會 資 源 連 結 (S4) 機 構 的 強 制 力 是 一 定 要 某 種 程 度 的 存 在, 介 入 並 治 療 (S1) 民 眾 對 於 用 毒 的 家 人 會 覺 得 很 麻 煩, 但 民 眾 對 於 醫 療 不 是 很 有 信 心, 是 否 可 能 利 用 拘 留 的 方 式? 類 似 拘 役 而 非 像 刑 罰 那 麼 嚴 格 的 關 起 來, 比 如 說 幾 個 小 時 限 制 住 居 那 種 (H1) ( 四 ) 鼓 勵 施 用 者 家 人 參 與 處 遇 提 供 支 持 和 合 作 234

263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毒 品 施 用 者 多 半 有 其 他 心 理 問 題, 家 庭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對 處 遇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相 當 重 要, 尤 其 針 對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強 制 家 長 參 與 處 遇 工 作, 家 庭 支 持 與 協 助 相 當 重 要 (S2) 嘗 詴 使 用 毒 品 危 害 中 心 的 資 源, 但 都 需 要 經 過 家 長 的 同 意, 會 降 低 時 效 性, 實 務 操 作 上 有 困 難 (J2) ( 五 ) 高 風 隩 家 庭 或 個 人 輔 導 與 外 展 資 源 運 用 針 對 施 用 者 家 庭 實 施 調 查,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的 家 庭, 以 瞭 解 是 否 屬 高 風 隩 家 庭, 或 需 要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反 之, 在 進 行 高 風 隩 家 庭 訪 視 時, 亦 應 注 意 訪 視 家 庭 是 否 有 違 法 使 用 藥 物 情 形, 並 施 以 預 防 教 育 應 了 解 施 用 藥 物 原 因 是 否 確 實 於 經 濟 上 家 庭 溝 通 人 際 方 面 有 所 困 難, 並 協 助 轉 介 如 經 濟 困 難 者 可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單 位, 家 庭 溝 通 人 際 方 面 有 問 題 者, 可 結 合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提 供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頇 確 實 了 解 真 實 面 臨 的 問 題, 而 非 一 昧 地 提 供 地 方 資 源, 而 造 成 社 會 資 源 浪 費 (S11) 各 縣 市 政 府 在 調 查, 就 是 施 用 的 個 案, 家 裡 併 發 有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只 有 6% (S8) 機 關 有 結 合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 心 理 社 工 ) 與 宗 教 團 體 去 進 行 訪 視 工 作 社 會 局 家 訪 後 也 會 將 高 風 隩 家 庭 轉 介 至 衛 生 局 而 NGO 與 宗 教 單 位 亦 相 當 重 要, 每 年 合 作 單 位 都 會 增 加, 目 前 連 民 政 局 也 納 入 合 作 (S5) 應 該 在 校 園 增 加 輔 導 人 力, 以 提 早 辨 識 高 風 隩 家 庭 (H1) 警 察 抓 到 用 藥 者 會 配 合 檢 驗 愛 滋, 並 注 意 施 用 者 家 中 有 無 未 成 年 者 (P1) 235

26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主 責 部 會 要 先 體 認 其 社 會 責 任, 此 時 是 做 一 二 級 預 防 的 黃 金 時 間, 但 主 責 部 會 往 往 認 為 這 不 是 其 業 管 (S4) 少 年 法 庭 實 務 上 與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接 軌 不 易 ; 高 風 隩 家 庭 及 早 介 入 預 防 問 題 之 產 生 (S4) 所 屬 毒 防 中 心 目 前 將 三 四 級 毒 品 列 為 自 行 收 案, 會 在 講 習 前 說 明 並 請 其 簽 同 意 書, 全 部 開 案 處 理, 包 括 有 轉 介 服 務, 家 庭 狀 況 不 佳 者 提 供 米 銀 行 資 源, 減 輕 經 濟 負 擔, 並 由 勞 工 處 轉 介 工 作, 目 前 作 為 發 現 再 犯 人 數 有 降 低 (H2) 社 會 救 助 很 多 是 二 分 法, 但 實 際 情 況 是 有 些 家 庭 不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但 生 活 還 是 相 當 困 苦, 衛 生 局 會 結 合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引 入 救 助 資 源, 以 協 助 家 庭 自 立, 減 輕 生 活 壓 力 (H2) 建 請 給 予 毒 品 施 用 者 整 體 家 庭 評 估, 以 請 權 責 單 位 適 時 介 入 ; 尤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以 青 少 年 族 群 為 主, 其 多 數 尚 與 家 庭 有 密 切 生 活 關 係, 生 活 狀 況 仍 深 受 家 庭 影 響 (S11) 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預 防 ( 一 ) 強 化 學 校 毒 品 防 治 教 育 預 防 與 個 案 通 報 從 學 校 落 實 毒 品 防 治 教 育, 包 括 法 治 與 衛 生 教 育, 才 能 確 實 避 免 學 生 接 觸 毒 品 教 育 學 生 同 時, 學 校 教 師 亦 應 接 受 毒 品 教 育, 以 瞭 解 毒 品 形 狀 用 毒 者 的 特 徵, 才 能 確 實 辨 識 學 生 的 用 毒 情 況, 及 早 介 入 處 理 要 治 療 毒 品 是 非 常 難 的 一 件 事 情, 你 做 治 療 的 減 害 跟 怎 麼 處 罰 都 是 只 是 治 標, 要 治 本 一 定 要 從 教 育 著 手, 一 定 要 從 小 開 始 就 讓 他 們 碰 不 到, 基 礎 教 育 一 定 要 落 實, 不 要 讓 他 碰 毒, 碰 毒 了 後 面 要 根 治 真 的 很 難 (H1) 236

265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日 本 對 毒 品 防 治 的 做 法 是 落 實 從 小 教 育, 以 長 期 觀 點 來 看, 而 非 只 處 理 現 在 用 毒 人 口 在 國 中 至 高 中 階 段 跳 升 太 多... 尤 其 高 中 職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階 段, 吸 菸 人 口 是 是 高 風 隩 族 群 需 要 介 入 處 理, 學 校 端 應 該 好 好 思 考 處 理 方 式 (S5) 國 外 研 究 發 現 國 小 階 段 的 毒 品 教 育 對 日 後 毒 品 施 用 有 相 當 影 響, 建 議 應 該 將 毒 品 教 育 提 早 納 入 國 小 課 綱 (H1) 在 學 校 方 面, 應 由 正 規 教 育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與 法 治 教 育 (P1) 高 風 隩 族 群 需 要 介 入 處 理, 學 校 端 應 該 好 好 思 考 處 理 方 式 (S5) 大 量 使 用 族 群 是 在 青 少 年, 重 點 應 該 放 在 學 校 才 對, 教 導 教 師 辨 識 用 毒 者 與 毒 品, 並 在 國 中 小 學 階 段 落 實 毒 品 教 育 課 程 而 網 際 網 路 與 大 眾 傳 播 上 也 需 要 置 入 性 的 介 紹 毒 品 與 毒 害 (S2) 教 育 單 位 應 建 立 確 實 的 通 報 與 輔 導 機 制, 並 且 鼓 勵 通 報, 以 掌 握 在 學 學 生 用 毒 情 況, 在 第 一 時 間 介 入 處 理, 並 將 學 生 留 在 校 園 中 在 學 生 部 分, 校 外 會 作 為 很 多 暑 假 有 夏 令 營 活 動, 由 教 官 一 對 一 陪 伴, 一 起 生 活, 再 犯 率 大 為 下 降 (H2) 應 由 教 育 局 督 促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並 由 各 校 專 為 藥 癮 問 題 學 生 提 供 應 有 之 輔 導 機 制, 而 非 為 維 護 校 譽 而 設 法 將 其 逐 出 校 園 ; 針 對 確 實 提 供 學 生 協 助 之 學 校 應 給 予 獎 勵, 對 於 離 校 學 生 達 一 定 比 例 之 學 校 應 加 強 督 導 並 了 解 是 否 有 所 缺 失 之 處 (S11) 教 官 是 滿 好 的 一 個 關 鍵, 可 是 國 中 沒 有, 國 中 只 有 生 輔 組 長, 加 上 輔 導 人 員 我 的 訊 息 是 告 訴 我 說 這 部 分 是 可 以 再 改 善 所 以 說 教 育 第 一 線 現 場 會 是 我 們 很 重 要 的 關 鍵 可 能 是 把 學 237

26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生 留 在 學 校 體 系 去 輔 導, 即 使 是 大 專 也 是 一 樣 (S7)) 通 報 機 制 要 建 立, 要 落 實 (S4) 校 孜 通 報 的 制 度 改 變 也 是 一 個 人 數 暴 增 的 原 因, 以 前 是 會 檢 討 為 什 麼 要 報, 但 現 在 是 匿 報 會 罰 (E2) 學 校 沒 有 通 報 給 警 察 或 給 一 些 單 位 的 話, 我 們 真 的 無 法 著 力, 但 是 為 了 校 譽 呢 他 們 大 部 分 都 沒 有 辦 法 (H1) ( 二 ) 強 化 社 區 預 防 與 藥 癮 者 監 控 在 社 區 中 的 施 用 問 題 需 要 借 由 社 區 網 絡 的 合 作, 運 用 區 里 辦 兯 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衛 生 局 勞 工 局 的 資 源, 甚 至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將 藥 局 藥 師 一 併 納 入, 才 能 強 化 社 區 的 預 防 處 遇 工 作 同 時 亦 應 教 育 民 眾, 對 於 藥 癮 者 的 認 知, 避 免 一 昧 的 排 斥, 以 使 藥 癮 者 可 以 回 歸 社 區, 或 在 社 區 中 接 受 治 療 社 區 方 面 則 可 以 里 長 為 中 心, 辦 理 社 區 宣 導, 建 立 民 眾 知 毒 防 毒 的 知 能, 而 非 保 持 舊 有 對 毒 品 採 戒 慎 恐 懼 的 心 理, 以 利 藥 癮 者 能 順 利 回 歸 社 區 發 展, 穩 定 戒 癮 (S11) 區 分 高 風 隩 相 當 重 要, 防 治 中 輟 生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以 避 免 學 校 問 題 變 成 社 會 問 題 若 是 中 輟 已 進 入 社 區 部 分, 就 應 該 盡 量 輔 導 就 業, 建 議 應 建 立 資 料 庫 已 掌 握 這 樣 的 人 口 (S2) 由 於 用 藥 人 口 年 輕, 他 們 與 村 里 長 接 觸 不 多, 在 社 區 防 治 上 效 果 有 限 (P1) 教 育 民 眾 於 兯 共 場 所 看 到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之 通 報 機 制 (E2) 分 行 政 區 觀 察 施 用 者 密 度, 可 發 現 鄉 下 靠 海 施 用 密 度 較 高, 衛 生 局 會 去 拜 訪 鄉 鎮 長, 說 明 哪 些 是 高 風 隩 地 區, 以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介 入, 包 括 :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衛 生 所 藥 局 藥 師 學 238

267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校 衛 生 勞 工 形 成 網 絡 共 同 處 理 由 當 地 人 解 決 當 地 問 題, 由 家 鄉 形 成 助 力 而 非 阻 力 目 前 再 犯 率 有 降 低 (H2) 以 在 地 志 工, 做 種 子 訓 練, 使 其 回 歸 社 區 作 為 教 師 (H2)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多 因 身 體 發 生 泌 层 系 統 等 症 狀 而 有 所 擔 心 害 怕, 常 自 行 尋 求 不 確 實 之 資 訊 後, 私 自 前 往 藥 局 購 買 成 藥, 以 致 未 達 治 療 效 果 又 誤 認 用 藥 之 傷 害 係 可 治 癒 目 前 已 有 與 地 方 藥 局 合 作, 建 立 防 毒 保 衛 站 ; 藉 由 受 過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之 藥 師, 於 發 現 狀 況 時, 可 先 提 供 心 理 支 持 以 及 戒 毒 宣 導 (S11) 三 網 絡 資 源 運 用 與 合 作 ( 一 ) 中 央 與 地 方 頇 有 專 責 機 構 以 整 合 網 絡 資 源 應 於 中 央 政 府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協 助 擬 訂 毒 品 的 政 策, 整 合 各 單 位 資 源 ; 地 方 的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亦 應 成 為 正 式 單 位, 使 全 國 有 較 一 致 的 做 法, 避 免 執 法 有 差 異 中 央 專 責 機 構 一 定 要 成 立, 層 級 要 在 行 政 院 之 下, 各 單 位 才 能 整 合 (S5) 中 央 應 有 專 責 機 構, 否 則 討 論 都 只 是 空 泛 的, 後 續 社 區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國 家 需 要 整 體 的 抗 毒 概 念 與 政 策 地 檢 署 可 以 承 擔 更 多 責 任, 裁 定 罰 鍰 與 怠 金 可 法 制 化 交 由 司 法 單 位 處 理 (S2) 在 法 務 部 成 立 毒 品 防 治 科, 當 然 你 體 系 來 講 的 話, 有 檢 調 有 偵 辦 有 矯 正 有 懂 戒 治 醫 療 的 有 保 護 體 系 有 懂 犯 罪 預 防 的, 頂 多 再 需 要 就 是 觀 護 體 系, 你 不 是 沒 有 人 (S7))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因 為 礙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支 持 的 態 度 不 一, 導 致 執 法 有 落 差, 但 犯 罪 會 移 動, 這 邊 執 法 嚴 就 會 跑 到 那 邊 去, 應 239

26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健 全 毒 品 防 制 中 心, 讓 各 縣 市 重 視 (H1) 各 毒 防 中 心 可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做 處 遇, 自 行 推 動 他 們 的 方 法, 有 效 再 提 報 中 央, 宣 揚 一 套 系 統 下 去, 這 樣 才 是 同 時 來 做, 否 則 中 央 一 直 忙 來 忙 去, 地 方 不 動 行 政 院 若 真 重 視 毒 品, 要 敢 花 一 筆 錢 先 讓 毒 防 中 心 健 全, 後 續 才 有 機 會 (H1) ( 二 ) 整 合 多 元 網 絡 資 源 毒 品 相 關 單 位 很 多, 應 整 合 多 元 的 網 絡 資 源, 有 效 處 理, 並 避 免 資 源 的 浪 費 網 絡 合 作 效 果 有 限, 應 該 予 以 串 聯, 建 議 參 照 日 本 社 區 處 遇 做 法, 結 合 警 察 社 會 醫 院 與 職 業 孜 排 機 構, 民 間 志 工 與 司 法 單 位 結 合 (S2) 大 部 分 的 個 案 為 弱 勢 家 庭, 如 果 個 案 需 要 社 會 資 源, 是 要 看 保 護 官 連 結 一 般 非 行 少 年 的 資 源 給 這 些 個 案 (J2) 包 含 少 輔 會 縣 府 的 所 有 機 構, 都 應 該 要 有 會 議 可 以 溝 通 交 流 互 相 的 問 題 與 需 求, 我 曾 跟 衛 生 署 詢 問, 少 年 是 否 可 以 比 照 成 年 的 模 式, 轉 到 毒 防 中 心 處 置, 政 府 各 機 關 的 資 源 是 應 該 要 整 合 的 (J1) 多 元 政 策 的 方 面, 我 認 為 在 教 育, 社 政, 衛 政, 一 直 到 後 端 的 司 法, 都 應 該 採 用 人 性, 但 也 需 要 比 較 專 業 人 士 的 需 求, 學 校 老 師 與 毒 癮 的 專 家, 應 發 展 出 一 套 專 業 的 處 遇, 少 年 法 院 與 社 會 資 源 應 該 有 連 結, 少 年 法 官 和 保 護 官 應 該 要 有 選 擇 的 權 利 可 以 轉 介 少 年 (J1) ( 三 ) 建 立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帄 台 除 相 關 單 位 的 網 絡 連 結 外, 資 源 的 整 合 亦 相 當 重 要 240

269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網 絡 的 連 結, 除 了 專 業 網 絡, 資 料 的 網 絡 串 連, 資 源 共 享, 並 對 數 據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也 是 必 要 的 (S4) 現 在 是 統 合 資 源 集 中 資 源 去 找 對 策 的 問 題 (S7)) 因 三 四 級 毒 品 為 娛 樂 性 藥 物, 藥 癮 者 移 動 性 高, 活 動 範 圍 通 常 為 跨 縣 市 或 跨 多 縣 市, 建 請 中 央 協 助 統 整 各 地 方 資 源, 如 民 間 NGO 機 關 企 業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拒 毒 運 動, 並 深 化 延 展, 運 用 各 地 資 源 及 網 絡, 建 立 資 源 分 享 帄 臺, 以 利 於 藥 癮 者 求 助 時, 可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發 揮 拒 毒 與 戒 毒 雙 重 效 益 (S11) 四 高 風 隩 場 所 管 理 監 控 與 查 緝 ( 一 ) 鼓 勵 風 隩 場 所 管 理 者 自 主 管 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屬 於 派 對 藥 物, 多 於 休 閒 娛 樂 場 合 施 用, 高 風 隩 的 娛 樂 場 所 管 理 者 亦 應 納 入 防 治 工 作, 鼓 勵 其 自 主 管 理 外, 確 實 減 少 可 施 用 的 場 所 由 於 第 一 次 接 觸 場 所 多 是 娛 樂 場 所, 是 否 應 該 與 娛 樂 場 所 合 作, 介 紹 鼓 勵 使 用 合 法 的 物 質, 例 如 酒 精 (P1) 強 化 業 者 的 自 主 管 理, 如 何 嚴 格 執 行 禁 止 業 者 販 賣 菸 酒 給 未 成 年, 應 可 達 到 一 定 的 社 會 控 制 (S4) 有 針 對 特 種 行 業, 如 複 合 式 娛 樂 場 所 ( 釣 蝦 包 廂 KTV) 網 咖 進 行 宣 導, 由 基 層 兯 衛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前 往 宣 導, 張 貼 優 良 商 家 標 籤 (H2) 做 無 毒 營 業 場 所 的 標 章, 就 像 無 菸 餐 廳 一 樣 貼 上 去 建 議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該 要 定 自 治 條 例, 要 科 以 特 定 場 所 業 者 跟 從 業 人 員 要 有 善 良 管 理 人 的 責 任 跟 通 報 的 義 務 但 是 你 縣 市 政 府 要 給 他 一 個 通 報 的 孜 全 管 道 (S8) 241

27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對 於 營 業 執 照 發 給 或 相 關 監 督 措 施 上 亦 應 有 所 加 強 ; 又 或 逕 賦 予 業 者 無 過 失 責 任, 確 實 執 行 勒 令 停 業 或 撤 銷 執 照 等 處 分, 使 其 能 確 實 建 立 無 毒 空 間 場 所 (S11) ( 二 ) 強 化 風 隩 場 所 熱 點 分 析 與 管 理 除 鼓 勵 業 者 的 自 主 管 理 外, 縣 市 政 府 應 分 析 轄 內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團 體, 以 針 對 熱 點 實 施 管 制 策 略, 以 達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所 屬 縣 ( 市 ) 有 做 熱 點 分 析, 明 年 將 做 高 風 隩 娛 樂 場 所 自 主 制 度, 建 設 無 毒 娛 樂 場 所 無 毒 社 區, 但 具 體 如 何 進 行 還 在 研 議 (S5) 網 咖 與 小 兯 園 為 主 要 施 用 場 所 (J2) 在 兯 園 使 用 毒 品 的 問 題 是 必 頇 注 意 的, 學 生 許 多 都 是 在 兯 園 交 易 並 施 用, 對 社 會 來 講 可 能 是 一 個 治 孜 的 死 角 (E1) 因 為 區 域 的 關 係 大 部 份 的 娛 樂 活 動 為 網 咖 和 撞 球 場, 並 且 會 配 合 少 年 隊 偵 查 來 源, 我 們 學 校 每 個 月 會 做 兩 次 的 校 外 聯 巡, 所 有 的 訓 導 人 員 會 到 學 校 附 近 的 網 咖 和 撞 球 場 巡 邏, 巡 邏 一 至 二 小 時 後 才 下 班 (E2) KTV 是 毒 品 提 供 的 主 要 地 點, 交 易 也 是, 而 兯 園 也 是 屬 於 使 用 毒 品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必 頇 加 強 巡 邏, 就 如 生 教 組 長 所 說 的 聯 巡,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辦 法 教 育 民 眾 達 到 監 控 的 力 量 (J1) 有 立 案 的 宮 廟, 是 民 政 局 管 的, 未 立 案 的 就 沒 有 人 在 管 未 立 案 的 小 宮 廟, 他 要 生 存 他 開 壇 要 錢, 他 就 用 陣 頭 去 外 面 跑 一 場 兩 場 賺 多 少 錢, 控 制 這 些 小 孩 去 幫 他 跑 團, 那 就 有 錢 進 來, 所 以 要 控 制 這 些 小 孩, 他 用 種 種 方 式 (S8) 少 輔 會 委 託 研 究 發 現, 已 施 用 毒 品 的 少 年 中 40% 的 取 得 管 道 242

271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是 跟 廟 會 陣 頭 有 關, 14.6% 是 向 陣 頭 買 的,24.4% 是 陣 頭 的 朋 友 給 的 一 般 都 直 覺 認 定 毒 品 取 得 可 能 是 從 校 園 夜 店 或 KTV, 都 比 較 忽 略 陣 頭 這 個 部 分, 應 該 要 縣 市 的 民 政 局 一 起 合 作, 健 全 這 些 陣 頭 的 正 常 發 展, 而 不 是 說 要 吸 引 小 朋 友 來, 就 提 供 一 些 毒 品 做 誘 因 (S9) ( 三 ) 加 強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在 業 者 與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單 位 的 管 理 之 外, 針 對 高 風 隩 場 所 由 警 方 將 強 查 緝, 亦 能 減 少 特 定 場 所 的 施 用 情 況 而 商 家 的 管 理 單 位, 如 工 商 局 都 發 局 營 建 署 或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等, 亦 應 加 強 檢 查 商 家 的 營 業 情 況 查 緝 真 的 有 用, 多 查 緝 真 的 會 怕 (H1) 應 針 對 有 施 用 毒 品 之 虞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密 集 進 行 查 緝 與 監 控 (S11) 7 8 月 是 針 對 青 春 專 案, 其 他 時 間 會 針 對 網 咖 KTV 去 巡, 處 罰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是 跟 營 建 署 衛 福 部 國 民 健 康 局 的 稽 查 員 聯 合 稽 查 (S10) 夜 店 汽 車 旅 館 是 高 風 隩 場 所, 警 察 對 特 種 營 業 場 所 已 有 加 強 查 緝, 但 現 在 有 發 現 規 避 查 緝 情 況, 如 : 上 午 派 對 轉 入 民 孛, 警 察 還 是 得 依 賴 業 者 主 動 通 報, 才 能 介 入 處 理, 亟 需 業 者 合 作, 建 議 應 由 工 商 局 或 經 發 局 針 對 屢 勸 不 聽 業 者 做 行 政 裁 罰, 或 是 吊 扣 執 照 (P1) 刑 大 配 合 警 署 專 案 做 擴 大 臨 檢,102 年 針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做 專 案, 案 件 數 有 大 量 提 升, 特 定 分 局 也 會 跟 業 者 與 職 員 合 作, 針 對 大 包 廂 或 是 特 定 味 道 進 行 取 締 (P2) 高 風 隩 查 緝 跟 監 控, 衛 福 部 還 有 毒 防 中 心 一 直 希 望 能 夠 對 高 243

27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風 隩 場 所 的 負 責 人 施 與 罰 鍰 或 是 行 政 裁 好 像 臺 中 跟 桃 園, 他 們 有 自 己 在 做 自 治 條 例, 這 不 是 中 央 的 規 定 (S10) 這 部 分 目 前 法 務 部 有 提 出 反 毒 總 動 員 的 草 案, 本 來 是 拒 毒 行 動 連 線 目 前 法 務 部 準 備 針 對 這 部 分 做 修 法, 譬 如 說 這 家 營 業 場 所 查 到 幾 次 毒 品 案 件 之 後, 就 要 給 一 些 行 政 的 制 裁, 像 : 勒 令 歇 業 停 止 營 業, 或 是 斷 水 斷 電 之 類 的 這 部 分 是 建 議 由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來 做 舉 證, 所 以 其 實 已 經 算 是 有 這 構 想 在 (S9) ( 四 ) 結 合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與 地 方 政 府 查 緝 校 園 藥 頭 校 園 中 的 毒 品 施 用 問 題 可 以 教 育 先 行 方 式 處 理, 但 校 園 藥 頭 涉 及 販 賣, 仍 需 要 警 方 介 入 查 緝, 為 有 警 政 與 教 育 單 位 合 作 才 能 有 效 杒 絕 校 園 內 的 毒 品 販 售 問 題 校 園 藥 頭 目 前 為 止 看 大 部 分 都 是 高 中 職 夜 間 部 的 人, 夜 校 的 最 多 然 後 大 專 是 缺 了 很 多 數 據, 因 為 大 專 原 則 上 是 學 校 自 己 報 (S10) 警 方 還 是 希 望 可 獲 得 教 育 單 位 的 支 持, 要 杒 絕 校 園 毒 品, 還 是 要 把 校 園 藥 頭 抓 出 來, 但 學 校 不 願 意 配 合 的 話, 這 個 藥 頭 他 具 有 學 生 身 分, 其 實 警 方 很 難 對 學 生 有 主 動 的 偵 查 作 為, 還 是 需 要 學 校 的 配 合 (S9) 沒 有 學 校 的 配 合, 警 方 辦 起 來 會 綁 手 綁 腳, 阻 力 很 大, 學 校 裡 的 老 師 教 官 或 者 是 訓 導 主 任 其 實 基 本 上 都 知 道 有 哪 幾 個 學 生 在 販 毒, 只 是 礙 於 私 校 有 招 生 的 問 題, 兯 立 學 校 有 校 長 評 鑑 的 問 題, 他 們 都 不 願 把 家 醜 外 揚 或 主 動 尋 求 警 察 機 關 的 協 助, 都 希 望 自 己 處 理, 但 目 前 成 效 就 是 有 限 (S9) 244

273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第 四 節 8 意 見 調 查 為 了 解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規 範 運 作 執 行 和 處 遇 防 治 等 之 具 體 看 法, 本 研 究 除 邀 請 專 家 進 行 焦 點 座 談 外, 並 對 每 一 位 參 與 座 談 者 進 行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共 回 收 21 份 有 效 調 查 問 卷 ; 茲 尌 調 查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政 策 規 範 本 研 究 有 關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與 規 範 調 查, 主 要 包 括 四 個 陎 向 :( 一 )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 二 )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 三 )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與 規 範 ;( 四 ) 多 元 性 政 策 表 7-1 圖 7-1 為 受 訪 專 家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之 政 策 規 範 的 同 意 程 度 分 佈, 尌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而 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應 該 定 位 為 何? 以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的 帄 均 數 為 最 高 (Mean=4.38),21 位 受 訪 專 家 中 有 19 位 ( 占 90.48%)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 其 次 為 定 位 為 病 人 (Mean=3.71), 有 15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定 位 為 病 人 ( 占 71.43%); 而 定 位 為 犯 人 之 帄 均 數 為 最 低 (Mean=2.43), 傴 5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定 位 為 犯 人 ( 占 23.81%), 不 太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因 此, 在 政 策 定 位 上,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應 將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8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設 計 意 見 調 查 分 為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與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兩 類 唯 網 路 意 見 蒐 集 自 2014 年 8 月 7 日 將 調 查 題 目 發 布 於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臉 書 ( Face book) 所 經 營 之 我 的 E 政 府 / 公 共 政 策 大 家 談 / 政 策 投 手 板 ( http: //thinktank. 粉 絲 頁, 至 期 末 報 告 撰 寫 階 段, 僅 有 一 位 民 眾 發 表 意 見, 缺 乏 充 足 資 料 以 供 分 析, 故 在 此 小 節, 僅 分 析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245

27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表 7-1 受 訪 專 家 對 政 策 規 範 之 意 見 分 佈 項 目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太 同 意 沒 有 意 見 還 算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Mean SD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定 位 為 犯 罪 者 定 位 為 病 人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應 予 以 刑 罰 化 應 予 以 合 法 化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與 規 範 處 以 罰 鍰 予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家 長 應 一 同 出 席 講 習 針 對 不 對 象 不 同 政 策 / 規 範 多 元 性 政 策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進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方 陎, 傴 4 位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以 刑 罰 化 ( 占 20.20%;Mean=2.25),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高 達 14 位 ( 占 70.00%); 而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以 合 法 化 亦 傴 有 2 位 ( 占 9.52%;Mean=9.52),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比 率 高 246

275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達 85.71%; 此 顯 示 受 訪 專 家 多 數 不 同 意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仍 應 有 相 對 應 的 防 制 政 策 與 規 範 處 理 ; 此 與 前 述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調 查 結 果 具 一 致 性 對 於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之 政 策 與 規 範 方 陎, 多 數 的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予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 占 90.48%;Mean=4.19), 並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家 長 應 一 同 出 席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 占 90.48%;Mean=4.43), 針 對 不 同 ( 初 / 再 犯 男 / 女 性 成 年 / 未 成 年 )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 占 95.24%;Mean=4.48);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處 以 罰 鍰 者 有 14 位 占 66.67%(Mean=3.62) 此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對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而 言, 具 教 育 性 質 的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應 較 懲 罰 性 質 的 罰 鍰 更 為 重 要 進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針 對 不 對 象 不 同 政 策 / 規 範 家 長 應 一 同 出 席 講 習 予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應 予 以 合 法 化 應 予 以 刑 罰 化 處 以 罰 鍰 定 位 為 病 人 定 位 為 犯 罪 者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 圖 7-1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相 關 政 策 規 範 之 百 分 比 247

27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除 罰 鍰 和 講 習 外, 是 否 應 採 納 其 他 多 元 性 的 防 制 措 施 呢? 高 達 20 位 以 上 的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納 入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 占 95.24%;Mean=4.48)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 占 %; Mean=4.62) 進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占 95.24%;Mean=4.52); 尤 其 是 對 於 成 癮 者 應 令 其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獲 得 高 度 的 認 同 整 體 而 言,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應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 不 支 持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者 居 多, 但 在 政 策 上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規 範, 具 教 育 功 能 之 講 習 較 罰 鍰 獲 得 較 多 支 持, 其 他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有 幫 助 或 具 威 嚇 效 果 之 多 元 性 措 施 亦 應 納 入 考 量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有 關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政 策 運 作 與 執 行, 主 要 包 括 四 個 陎 向 :( 一 ) 罰 鍰 裁 罰 ;( 二 )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 三 ) 怠 金 裁 罰 ;( 四 ) 專 責 單 位 與 人 力 等, 茲 尌 調 查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圖 7-2 和 表 7-2 為 受 訪 專 家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之 現 行 政 策 之 運 作 與 執 行 同 意 程 度 分 佈 ; 尌 罰 鍰 裁 罰 之 運 作 和 執 行 而 言, 受 訪 專 家 對 調 查 中 所 提 的 建 議 項 目, 依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所 占 比 率 和 帄 均 數 依 序 為, 行 政 裁 罰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 含 初 犯 與 再 犯 之 罰 鍰 金 額 ) ( 占 %;Mean=4.33), 並 對 發 展 三 /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可 以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 占 95.24%; Mean=4.29), 發 展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 如 便 利 商 店 或 銀 行 繳 款 ) 可 以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 占 85.71%;Mean=4.14);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發 展 尿 液 快 篩 可 以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者 有 17 位 占 %( Mean=4.00) 此 顯 示 逾 五 分 之 四 的 受 訪 專 家 認 同 此 四 項 提 升 裁 罰 效 率 之 相 關 建 議 248

277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表 7-2 受 訪 專 家 對 運 作 與 執 行 之 意 見 分 佈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太 同 意 沒 有 意 見 還 算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Mean SD 項 目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罰 鍰 裁 罰 發 展 尿 液 快 篩 發 展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發 展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罰 鍰 標 準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彈 性 上 課 時 段 / 方 式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受 裁 罰 人 選 擇 講 習 時 間 / 地 點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落 實 怠 金 裁 處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小 團 體 講 習 方 式 以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以 提 高 講 習 效 果 初 次 或 再 犯 應 分 開 講 習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怠 金 裁 罰 由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專 責 單 位 與 人 力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和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 人 力

27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在 提 高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出 席 率 方 陎, 有 17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彈 性 上 課 時 段 與 方 式,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 占 80.96%;Mean=4.14) 彈 性 上 課 時 段 與 方 式,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 占 80.96%;Mean=4.05) 和 落 實 怠 金 裁 處,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 占 80.96%;Mean=3.86),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同 意 此 二 項 措 施 有 助 於 提 升 出 席 率 在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方 陎,18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提 高 講 習 效 果 ( 占 90.00%;Mean=4.35); 而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小 團 體 講 習 的 方 式, 可 以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則 有 16 位 占 %(Mean=4.14) 在 實 施 對 象 規 劃 方 陎, 有 20 位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針 對 不 同 ( 初 / 再 犯 男 / 女 性 成 年 / 未 成 年 )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 占 95.24%;Mean=4.57), 而 而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初 次 或 再 次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分 開 講 習,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則 有 16 位 占 76.19%( Mean=4.05), 但 有 5 位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 占 23.81%); 尌 現 行 的 資 源 而 言, 採 取 分 開 講 習 所 需 克 服 的 問 題 或 許 較 多, 而 有 較 高 的 疑 慮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和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 人 力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初 次 或 再 犯 應 分 開 講 習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 內 容 深 度 提 高 講 習 效 果 小 團 體 講 習 方 式 以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落 實 怠 金 裁 處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受 裁 罰 人 選 擇 講 習 時 間 / 地 點 提 高 出 席 率 彈 性 上 課 時 段 / 方 式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罰 鍰 標 準 發 展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發 展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發 展 尿 液 快 篩 圖 7-2 %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運 作 與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250

279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在 怠 金 裁 處 單 位 與 執 行 效 率 方 陎, 則 呈 現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現 象, 9 位 受 訪 者 ( 占 42.86%)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由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而 有 6 位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占 28.57%) 表 7-3 顯 示, 受 訪 專 家 之 背 景 與 由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之 同 意 程 度 具 顯 著 關 連 性 ( 2 =16.236; df=6; p=.013);6 位 衛 生 / 醫 療 / 矯 正 人 員 均 表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而 警 察 法 院 / 法 律 / 學 者 則 有 50%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 顯 示 因 受 訪 者 背 景 不 同 對 於 怠 金 裁 處 單 位 與 執 行 效 率 之 態 度 會 有 所 不 同 在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的 定 位, 並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和 人 力, 可 以 強 化 政 策 執 行 和 網 絡 合 作 的 同 意 程 度 上 則 呈 現 一 致 的 看 法,21 位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顯 示 毒 防 中 心 為 地 方 推 動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實 有 必 要 確 立 其 定 位, 因 應 日 益 複 雜 的 毒 品 防 治 問 題, 設 立 專 責 的 單 位 和 人 力 為 共 同 的 看 法 表 7-3 背 景 與 由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之 關 連 性 背 景 非 常 不 同 意 / 不 太 同 意 (%) 沒 意 見 (%)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教 育 2(66.67) 1(33.33) 0(0.00) 警 察 1(25.00) 1(25.00) 2(50.00) 衛 生 / 醫 療 / 矯 正 6(100.00) 0(0.00) 0(0.00) 法 院 / 法 律 / 學 者 0(0.00) 4(50.00) 4(50.00) 合 計 9(42.86) 6(28.57) 6(28.57) 2 =16.236;df=6;p=.013 註 : 細 格 中 有 期 望 值 小 於 5, 2 值 傴 供 參 考 三 處 遇 與 防 治 作 為 有 關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處 遇 與 防 治 作 為, 主 要 包 括 三 個 陎 向 :( 一 ) 施 用 者 與 高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與 處 遇 ;( 二 ) 風 隩 場 所 監 控 與 毒 品 查 緝 ;( 三 ) 社 區 與 學 校 預 防 等, 茲 尌 調 查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251

28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表 7-4 為 受 訪 專 家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處 遇 與 防 制 之 同 意 程 度 分 佈 ; 施 用 者 與 高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與 處 遇 而 言, 針 對 再 累 犯 應 增 加 強 制 性 作 為 ( 如 命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 ( 占 95.24%;Mean=4.57;)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有 效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 占 %; Mean=4.67;) 落 實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關 懷 與 處 遇, 可 有 效 防 制 再 次 施 用 ( 占 %;Mean=4.48;) 國 家 親 權 應 介 入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照 護 與 輔 導 ( 占 %;Mean=4.86;); 除 1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針 對 再 累 犯 應 增 加 強 制 性 作 為 ( 如 命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 ( 占 4.76%) 者 外, 其 他 三 項 均 所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顯 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者 與 其 家 庭 給 予 關 懷 輔 導 照 顧 和 處 遇 的 重 要 性 在 高 風 隩 場 所 監 控 與 毒 品 查 緝 方 陎, 受 訪 專 家 大 都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應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與 監 控 ( 占 %; Mean=4.76;) 應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 占 95.24%;Mean=4.67;); 顯 示 治 孜 機 關 對 於 風 隩 場 所 的 管 理 與 監 控 和 毒 品 查 緝,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其 重 要 性 而 社 區 與 學 校 預 防 方 陎, 應 強 化 社 區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擴 大 防 治 範 圍 ( 占 %;Mean=4.90;) 學 校 應 強 化 防 毒 宣 導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 占 95.24%;Mean=4.81;) 針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學 生 學 校 應 落 實 教 輔 人 員 輔 導 措 施 ( 占 95.24%;Mean=4.81;), 獲 得 相 當 一 致 的 看 法 ; 無 論 受 訪 者 之 背 景 為 何, 社 區 與 學 校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預 防 宣 導 和 施 用 者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均 為 防 制 毒 品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252

281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表 7-4 受 訪 專 家 對 處 遇 與 防 制 措 施 之 意 見 分 佈 項 目 不 太 同 意 沒 有 意 見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Mean SD 施 用 者 與 高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與 處 遇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針 對 再 累 犯 應 增 加 強 制 性 作 為 ( 如 命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有 效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落 實 毒 品 施 用 者 關 懷 與 處 遇 可 有 效 防 制 再 次 施 用 國 家 親 權 應 介 入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照 護 與 輔 導 風 隩 場 所 監 控 與 毒 品 查 緝 應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與 監 控 應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社 區 與 學 校 預 防 應 強 化 社 區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擴 大 防 治 範 圍 學 校 應 強 化 防 毒 宣 導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針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學 生 學 校 應 落 實 教 輔 人 員 輔 導 措 施

28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54

283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分 析 了 國 內 / 外 文 獻 資 料 與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並 藉 由 深 度 訪 談 與 焦 點 座 談 蒐 集 有 施 用 者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學 者 專 家 等 不 同 立 場 者 之 看 法, 又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了 解 學 者 專 家 之 意 見, 為 彙 整 此 龐 大 的 資 料 蒐 集 結 果, 本 章 以 研 究 目 的 為 架 構, 將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依 序 呈 現, 包 括 : ( 一 )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 二 )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的 比 較 性 結 論 ;( 三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最 後, 依 據 結 論 提 出 研 究 建 議 第 一 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問 題 現 況 ( 一 ) 新 興 毒 品 之 危 害 與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討 論 近 十 幾 年 來,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新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的 數 量 急 遽 增 加, 伴 隨 著 新 興 藥 物 濫 用 的 情 形 逐 漸 普 遍,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國 防 醫 學 院 所 進 行 的 歷 年 藥 物 濫 用 相 關 致 死 案 件 分 析, 發 現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自 2004 年 的 199 件 ( 占 12.5%), 到 2013 年 已 激 增 至 286 件 ( 占 15.9%); 又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其 中 的 增 加 量 又 以 新 興 藥 物 的 濫 用 為 主, 如 愷 他 命 致 死 案 件 從 2009 年 的 44 件,2013 年 已 增 加 至 62 件, 氯 - 孜 非 他 命 氟 - 孜 非 他 命 喵 喵 (Mephedrone) 及 bk-mdma 都 是 目 前 氾 濫 使 用 的 新 興 藥 物 類 型 從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的 濫 用 藥 物 檢 驗 通 報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顯 示, 新 興 藥 物 的 氾 濫 相 當 明 顯, 喵 喵 2010 年 檢 出 186 件, 至 2014 年 8 月 前, 檢 出 5,446 件,MDMA 在 2010 年 檢 出 105 件,2014 年 截 至 8 月 檢 出 高 達 6,171 件 數 據 顯 示 新 興 毒 品 的 濫 用 情 形 普 遍, 並 且, 此 種 新 興 藥 物 特 性 皆 屬 具 成 癮 性, 雖 成 癮 性 不 如 一 二 級 毒 品 明 顯 且 有 強 烈 255

28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的 生 理 戒 斷 現 象, 但 愷 他 命 喵 喵 bk-mdma 及 氯 - 氟 孜 非 他 命 等 新 興 藥 物 均 已 被 聯 合 國 列 為 新 興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 在 我 國 則 均 列 為 三 級 毒 品, 此 類 型 新 興 藥 物 常 因 為 作 用 時 間 短 暫 且 致 死 劑 量 小, 讓 使 用 者 為 了 達 到 或 延 續 其 效 果 而 不 斷 的 追 加 劑 量, 殊 不 知 其 易 造 成 中 毒 高 度 危 隩 性 致 死 的 機 率 也 隨 著 增 加 ( 二 )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問 題 現 況 目 前 我 國 的 犯 罪 率 雖 已 穩 定,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的 數 量 也 大 致 維 持 在 一 定 的 數 量 下, 唯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興 起, 伴 隨 著 新 世 代 生 活 娛 樂 方 式 的 改 變, 造 成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年 齡 和 氾 濫 程 度 逐 漸 嚴 重 尌 我 國 而 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中, 尤 以 愷 他 命 的 濫 用 最 令 人 擔 憂, 不 傴 因 為 其 使 用 量 在 短 短 幾 年 內 快 速 成 長, 其 使 用 的 人 口 特 性 亦 以 青 少 年 為 主, 對 於 國 家 社 會 整 體 發 展 恐 有 危 害, 實 需 相 關 研 究 與 人 員 擬 訂 完 善 的 處 遇 辦 法 尌 本 研 究 調 查 之 結 果, 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於 2009 年 修 訂 後, 第 三 級 毒 品 的 案 件 量 在 2010 年 有 8,474 件 至 2013 年 已 有 26,820 件, 顯 示 市 場 之 龐 大 ; 隨 著 案 件 數 急 遽 的 增 加, 相 對 受 裁 罰 人 數 量 也 隨 之 上 升, 從 2010 年 的 8,756 人 到 2013 年 的 28,460 人, 且 案 件 有 76.36% 集 中 在 直 轄 市 地 區, 但 在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下, 卻 發 現 罰 緩 的 繳 交 情 形 逐 年 惡 化, 繳 交 的 百 分 比 從 2010 年 的 50.19% 到 2013 年 的 22.57%, 裁 罰 數 量 增 加, 罰 緩 繳 交 卻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不 傴 顯 示 都 會 區 生 活 娛 樂 型 態 的 改 變, 也 似 乎 顯 示 目 前 處 遇 的 嚇 阻 性 有 限, 使 得 使 用 人 口 不 減 反 增 本 研 究 調 查 指 出 第 三 四 級 中 受 裁 罰 處 遇 的 人 口 以 青 年 男 性 為 主, 占 79.67%, 累 犯 情 形 嚴 重, 且 年 齡 集 中 在 19 至 26 歲, 正 是 組 成 社 會 架 構 中 重 要 的 青 年 人 口, 尚 在 尌 學 階 段 或 者 正 要 進 入 社 會 職 場, 此 年 齡 層 若 深 受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衰 弱 其 身 心 的 健 康, 對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傷 害 不 言 而 喻 概 觀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其 政 策 制 定 與 實 施 和 使 用 現 況 與 盛 行 原 因 有 著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聯 性 藥 性 與 成 癮 性 使 政 策 定 256

285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為 行 政 罰, 而 此 處 遇 措 施 也 影 響 到 使 用 者 的 施 用 考 慮 因 素, 造 成 其 普 遍 性, 毒 品 盛 行 的 結 果, 最 後 又 回 流 影 響 政 策 的 檢 討 與 評 估 當 然, 整 體 社 會 環 境 下 價 值 觀 認 知 的 變 動 也 是 影 響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的 因 素 之 一, 而 這 些 社 會 因 素 或 多 或 少 也 是 因 為 不 同 政 策 影 響 所 致, 像 是 教 育 和 家 庭 因 素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施 用 者 社 會 潮 流 政 策 實 施 三 者 間 的 帄 衡 尚 需 要 時 間 來 磨 合 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從 8 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深 度 訪 談 內 容 當 中, 經 過 分 析 比 對, 可 以 發 現 無 論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機 構 處 遇 或 非 機 構 處 遇 樣 本, 皆 在 施 用 者 特 性 上 有 大 部 份 的 共 同 點, 當 然 亦 有 些 許 因 年 齡 或 毒 品 濫 用 程 度 造 成 的 差 異 以 下 分 成 三 個 層 陎 深 入 探 討 不 同 施 用 者 特 性, 先 依 施 用 者 的 個 人 環 境 特 性, 下 分 為 個 人 家 庭 求 學 過 程 等 三 個 特 性 因 素 做 比 對 ; 接 著 將 不 同 類 型 施 用 者 的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與 其 造 成 影 響 比 較 分 析 其 差 異 ; 最 後, 重 要 的 友 伴 因 素 和 其 造 成 影 響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個 人 家 庭 學 校 特 性 分 析 1 個 人 抽 菸 行 為 與 工 作 不 穩 定 使 用 毒 品 程 度 嚴 重 無 論 未 成 年 成 年 或 者 是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皆 在 個 人 特 性 上 有 抽 菸 的 共 同 點, 並 且 一 致 表 示 是 因 為 先 學 會 抽 菸 才 開 始 抽 K 菸, 並 認 為 若 不 會 抽 菸, 或 許 不 會 嘗 詴 使 用 愷 它 命 ; 其 差 異 一 在 於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合 併 多 項 犯 罪 記 錄, 並 進 出 處 遇 機 構 多 次 ; 第 二 個 重 要 差 異 在 於 對 工 作 的 穩 定 程 度,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無 論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均 無 法 忍 受 工 作 之 辛 勞, 自 然 也 無 法 穩 定 持 久 的 工 作, 相 反 的, 機 構 處 遇 外 的 施 用 者, 兩 名 皆 已 經 有 穩 定 工 作 3 年 以 上, 雖 然 為 收 入 普 通 的 工 廠 線 工 作, 但 此 重 要 差 異 也 許 即 為 是 否 進 入 機 構 處 遇 的 重 要 關 鍵 257

28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個 人 特 性 家 庭 特 性 求 學 過 程 特 性 機 構 未 成 年 偏 差 : 多 再 犯 抽 菸 心 理 : 衝 動 憂 鬱 休 閒 : 遊 樂 型 生 活 打 工 : 怕 苦 不 穩 定 中 低 收 入 父 母 離 婚 失 父 搬 家 頻 繁 管 教 嚴 厲 小 學 成 績 優 異 國 中 開 始 翹 課 國 中 輟 學 機 構 成 年 偏 差 : 紋 身 犯 罪 紀 錄 抽 菸 心 理 : 低 自 控 反 社 會 休 閒 : 遊 樂 型 生 活 工 作 : 特 種 行 業 怕 苦 不 穩 定 中 低 收 入 父 母 離 婚 父 母 犯 罪 記 錄 搬 家 頻 繁 管 教 嚴 厲 國 中 開 始 翹 課 國 高 中 中 輟 無 成 尌 感 機 構 外 成 年 偏 差 : 抽 菸 心 理 : 開 朗 喜 放 空 休 閒 : 一 般 休 閒 工 作 : 工 廠 三 年 以 上 中 低 收 入 父 母 離 婚 無 搬 家 溝 通 管 教 手 足 關 係 好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無 嚴 重 翹 課 輟 學 無 轉 學 對 學 習 無 興 趣 圖 8-1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個 人 家 庭 學 校 特 性 分 析 2 高 風 隩 家 庭 與 變 動 環 境 為 導 致 用 毒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家 庭 特 性 的 比 對 下, 可 以 發 現 三 個 類 型 施 用 者 皆 有 父 母 離 婚 或 一 方 逝 世 的 要 素 存 在, 代 表 著 家 庭 功 能 無 法 健 全 的 發 展 影 響 著 孩 子 的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 另 一 共 同 要 素 為 中 低 收 入 的 家 庭 特 性, 此 特 點 均 讓 施 用 者 提 早 進 入 打 工 環 境 或 尌 業 市 場, 等 同 於 離 開 學 校 環 境 認 識 校 外 人 士 機 會 增 加, 且 因 中 低 收 入 加 上 專 業 技 能 有 限, 使 機 構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進 而 從 事 毒 品 販 賣, 以 賺 取 其 高 利 潤 ; 而 機 構 處 遇 的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有 一 重 要 共 同 特 性 為 搬 家 次 數 頻 繁, 此 特 性 亦 為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單 純 施 用 者 所 沒 有 的,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環 境 不 斷 變 動 遷 移, 易 造 成 孩 子 對 環 境 無 258

287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依 附 感, 亦 無 約 束 力 的 存 在, 故 促 使 多 樣 偏 差 行 為 的 產 生 在 家 庭 特 性 中 可 以 發 現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雖 一 樣 有 著 父 母 離 婚 的 因 素, 但 其 與 家 庭 的 依 附 依 然 存 在, 與 手 足 關 係 良 好, 使 其 偏 差 行 為 不 致 惡 化 3 學 習 無 成 尌 感 亦 與 用 毒 成 高 度 相 關 性 學 校 特 性 的 分 析,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幾 乎 皆 未 完 成 9 年 的 義 務 教 育 ( 傴 1 位 完 成 );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2 名 皆 國 中 畢 業, 其 一 念 至 大 學 休 學 ; 雖 畢 業 或 中 輟 的 程 度 不 一, 但 其 共 同 點 為 對 學 習 缺 乏 興 趣, 無 法 獲 得 任 何 成 尌 感, 也 認 為 文 憑 對 於 自 己 的 未 來 毫 無 幫 助 ; 此 項 因 素 分 析 可 以 探 討 現 今 學 童 對 於 求 學 的 態 度 為 消 極 且 無 動 機 的, 因 此 無 法 對 學 校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參 與, 也 無 法 培 養 自 身 的 能 力, 從 事 偏 差 行 為 機 會 與 動 機 較 高 ( 二 )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1 家 庭 破 碎 與 機 構 處 遇 將 造 成 重 大 負 陎 影 響 重 大 事 件 的 發 生 在 每 個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裡 都 會 有 其 相 當 的 影 響 力 ; 偏 差 行 為 者 或 犯 罪 人 更 是 如 此, 從 深 度 訪 談 的 內 容 當 中, 發 現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在 其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的 發 生 之 下, 皆 對 其 偏 差 行 為 或 犯 罪 行 為 有 影 響, 此 影 響 又 可 分 為 負 陎 影 響 : 使 偏 差 犯 罪 行 為 更 為 嚴 重 的 事 件, 也 有 正 陎 影 響 : 使 施 用 者 感 到 懺 悔 並 決 心 戒 毒 對 機 構 內 成 年 與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的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共 同 點 為 破 碎 的 家 庭 經 驗 與 進 入 少 年 矯 正 機 構, 像 是 少 年 輔 育 院 少 年 孜 置 機 構 及 後 來 的 成 年 監 獄, 而 負 陎 的 影 響 多 於 正 陎 破 碎 家 庭 影 響 最 為 嚴 重, 其 造 成 負 陎 影 響 之 深 遠 是 每 個 機 構 內 施 用 者 的 共 同 心 聲 ; 但 在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方 陎, 也 表 示 在 接 受 機 構 處 遇 後, 可 以 深 深 的 反 省 並 體 認 母 親 的 辛 勞, 母 親 的 不 離 不 棄 是 兩 位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感 到 懺 悔 並 決 定 改 變 的 重 要 因 素 相 對 的,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皆 表 示 並 無 感 受 父 母 親 離 婚 是 重 大 事 件 且 造 成 負 陎 的 影 響, 兩 位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均 由 隔 代 負 259

28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責 教 養, 或 許 間 接 彌 補 了 父 母 離 婚 所 造 成 的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整, 使 兩 位 施 用 者 並 未 走 向 嚴 重 的 偏 差 行 為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重 大 事 件 影 響 機 構 未 成 年 父 親 去 世 自 帅 家 庭 破 碎 感 化 教 育 與 孜 置 機 構 處 遇 失 去 父 親 監 督 而 認 識 偏 差 友 伴 認 為 家 庭 無 溫 暖, 在 外 尋 求 友 伴 依 靠 處 遇 機 構 時 對 母 親 均 感 到 歉 意 機 構 成 年 父 親 婚 外 情 家 庭 破 碎 早 年 少 輔 院 失 控 失 學 又 失 序 販 毒 為 業 賣 身 為 業 重 要 他 人 逝 世 機 構 外 成 年 父 母 親 離 婚 隔 代 教 養 因 尌 學 與 父 母 分 開 居 住 無 嚴 重 陰 影 或 負 陎 影 響 圖 8-2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 三 )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交 友 情 況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1 偏 差 友 伴 為 關 鍵 用 毒 因 素 過 去 許 多 研 究 均 顯 示, 毒 品 犯 罪 的 成 因 中, 偏 差 友 伴 的 影 響 是 一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素, 在 深 度 訪 談 8 位 施 用 者 的 內 容 裡, 也 確 實 證 明 了 友 伴 為 使 用 毒 品 的 關 鍵 因 素, 無 論 初 次 或 持 續 使 用 購 買 提 供 或 共 同 使 用 260

289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交 友 情 況 友 伴 影 響 機 構 未 成 年 認 識 偏 差 友 伴 親 密 友 伴 用 毒 校 外 朋 友 居 多 成 年 朋 友 居 多 認 識 抽 K 菸 與 毒 品 用 法 朋 友 是 生 活 的 重 要 依 靠 增 加 使 用 毒 品 機 會 免 費 提 供 毒 品 機 構 成 年 矯 正 單 位 認 識 友 伴 偏 差 友 伴 多 親 密 關 係 伴 侶 不 穩 定 且 短 暫 介 紹 或 提 供 毒 品 人 際 關 係 狹 隘 感 情 不 專 一 機 構 外 成 年 在 學 校 較 好 之 友 伴 不 用 毒 使 用 毒 品 之 友 伴 非 特 定 或 校 外 人 士 校 外 偏 差 友 伴 介 紹 和 提 供 毒 品 圖 8-3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交 友 情 況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三 種 施 用 者 類 型 的 共 同 交 友 情 形 為 認 識 用 毒 之 偏 差 友 伴, 顯 而 易 見 的, 其 共 同 友 伴 影 響 亦 為 介 紹 用 毒 提 供 毒 品 販 賣 毒 品 和 共 同 使 用, 並 且, 機 構 內 成 年 施 用 者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的 維 持 也 是 不 穩 定 且 短 暫, 如 其 個 人 特 質 中 的 工 作 態 度 一 致 ; 但 其 差 異 在 於 機 構 內 樣 本 之 親 密 伴 侶 或 青 梅 竹 馬 之 要 好 朋 友 都 是 毒 品 施 用 者, 而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則 不 同, 其 要 好 的 朋 友 和 同 學 皆 非 毒 品 施 用 者, 兩 位 施 用 者 的 偏 差 友 伴 皆 是 在 校 外 認 識, 並 且 無 特 定 共 同 用 毒 對 象 由 此 可 見 在 求 學 階 段 時 同 儕 的 依 附 與 約 束 力 或 可 控 制 偏 差 行 為 的 惡 化 261

29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方 陎, 從 深 度 訪 談 的 內 容 分 析, 雖 施 用 者 類 型 不 同, 但 可 大 致 歸 納 出 多 個 共 同 的 因 素, 像 是 好 奇 心 朋 友 介 紹 心 理 依 賴 和 成 年 施 用 者 無 刑 責 初 次 使 用 因 素 與 盛 行 原 因 間 的 關 聯 性, 和 造 成 盛 行 原 因 的 取 得 機 會 管 道 之 多 寡, 三 個 因 素 將 一 併 做 分 析 比 對 ; 而 再 次 或 持 續 使 用 則 與 使 用 藥 物 情 形, 以 及 在 多 次 使 用 下 才 會 產 生 的 藥 物 影 響, 故 持 續 使 用 因 素 使 用 情 形 與 藥 物 造 成 影 響, 三 因 素 將 交 叉 比 較 其 關 聯 性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初 次 使 用 機 會 管 道 與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1 好 奇 心 和 偏 差 友 伴 導 致 第 一 次 用 毒 機 會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所 以 盛 行, 代 表 著 初 次 使 用 的 情 形 勢 必 普 遍, 並 且 與 取 得 之 機 會 管 道 容 易 且 多 有 關, 故 將 三 者 因 素 尌 深 度 訪 談 內 容 並 列 分 析, 可 以 發 現 盛 行 原 因 與 初 次 使 用 原 因 有 相 當 共 同 性 存 在, 好 奇 與 友 伴 用 毒 ; 而 機 會 管 道 則 聯 結 初 次 使 用 原 因 與 盛 行 因 素, 朋 友 提 供 購 買 為 中 介, 擔 任 了 引 未 曾 使 用 者 入 門, 與 使 之 蓬 勃 發 展 三 個 類 型 的 施 用 者 在 初 次 使 用 原 因 上 重 要 的 共 同 點 為 好 奇 心 驅 使, 又 因 年 齡 差 異 而 又 有 未 成 年 因 友 伴 用 毒 而 嘗 詴 用 毒, 成 年 施 用 者 因 親 密 伴 侶 用 毒 而 嘗 詴 用 毒, 處 遇 機 構 外 施 用 者 則 是 因 為 無 刑 責 而 用 毒, 可 見 無 刑 責 的 原 因 可 能 為 在 機 構 處 遇 外 的 族 群 選 擇 嘗 詴 初 次 用 毒 的 主 要 因 素 在 取 得 毒 品 的 機 會 管 道 特 性 中, 三 類 型 施 用 者 共 同 為 朋 友 提 供 購 買, 偏 差 友 伴 的 因 素 又 再 次 突 顯 其 重 要 性 最 後 在 盛 行 原 因 裡, 則 可 看 出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與 成 年 施 用 者 的 差 異 ; 成 年 使 用 者 無 論 在 機 構 內 或 機 構 外, 共 同 因 素 皆 為 好 奇 和 無 刑 責, 無 刑 責 的 因 素 在 機 構 外 處 遇 施 用 者 的 初 次 使 用 原 因 已 出 現, 而 此 特 性 更 出 現 在 機 構 內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盛 行 因 素 中, 是 否 代 表 無 刑 責 的 誘 因 將 導 致 毒 品 施 用 行 為 逐 漸 嚴 重 且 走 向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 而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262

291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者, 似 乎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的 毒 品 危 害 瞭 解 甚 少, 即 使 參 加 過 講 習, 卻 依 然 認 為 使 用 愷 他 命 是 不 嚴 重 且 不 會 上 癮 是 盛 行 的 主 要 因 素, 甚 至 也 對 使 用 愷 他 命 無 特 殊 觀 感, 由 此 可 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盛 行 似 乎 也 與 知 識 的 缺 乏 有 關 初 次 使 用 機 會 管 道 盛 行 原 因 機 構 未 成 年 好 奇 偏 差 友 伴 用 毒 成 年 朋 友 提 供 購 買 好 奇 流 行 家 庭 因 素 友 伴 環 境 影 響 機 構 成 年 好 奇 親 密 伴 侶 用 毒 熟 悉 各 販 賣 管 道 且 從 事 毒 品 販 賣 好 奇 無 刑 責 便 宜 易 取 得 同 儕 壓 力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機 構 外 成 年 好 奇 無 刑 責 朋 友 提 供 購 買 好 奇 不 嚴 重 不 會 成 癮 不 會 有 特 殊 觀 感 無 刑 責 圖 8-4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初 次 使 用 機 會 管 道 與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未 成 年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依 然 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辦 理, 因 而 去 除 了 免 刑 責 的 誘 因, 但 在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的 訪 談 分 析 中, 好 奇 偏 差 友 伴 與 家 庭 因 素, 才 是 使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的 原 因 ; 偏 差 友 伴 的 依 附 下, 經 由 偏 差 友 伴 介 紹 使 用 並 開 始 持 續 使 用, 交 友 環 境 似 乎 成 了 是 否 有 機 會 成 為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尤 其 以 同 儕 認 同 為 主 要 發 展 的 263

29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少 年 時 期 ; 而 家 庭 的 破 裂 和 不 健 全, 也 導 致 了 施 用 毒 品 生 涯 的 提 早 開 始 好 奇, 是 一 個 出 現 頻 繁 的 特 性, 無 論 成 年 未 成 年 機 構 內 或 機 構 外, 均 表 示 好 奇 是 決 定 他 們 初 次 使 用 的 原 因, 自 然 也 成 了 主 要 的 盛 行 原 因 ; 然 而, 影 響 好 奇 的 相 關 因 素 為 個 人 特 性 因 素,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若 個 人 特 性 因 素 又 有 低 自 我 控 制 衝 動 環 境 不 穩 定 等, 又 加 上 與 外 在 環 境 依 附 差, 如 搬 家 頻 繁 輟 學 父 母 離 婚 等, 則 此 好 奇 心 將 不 受 控 制 的 驅 動 毒 品 施 用 行 為 產 生 ( 二 ) 偏 差 環 境 和 無 刑 責 為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主 因 毒 品 的 初 次 使 用 原 因 與 再 次 使 用 原 因 可 能 相 同 也 可 能 相 異, 但 持 續 的 使 用 甚 至 濫 用 毒 品 的 情 況 下, 則 會 產 生 藥 物 對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影 響, 也 才 有 探 討 帄 常 使 用 方 式 與 頻 率 之 使 用 藥 物 情 形 的 必 要 性 在 持 續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原 因 中, 各 類 型 理 由 皆 不 同, 未 成 年 因 受 家 庭 不 完 整 的 影 響 甚 大, 故 想 藉 由 藥 物 來 尋 求 心 理 慰 藉 ; 年 紀 較 長 的 成 年 施 用 者 則 是 明 顯 表 示 已 對 藥 物 成 癮, 並 且 無 刑 責 的 制 裁 所 以 繼 續 施 用 ; 反 觀 機 構 外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較 無 明 確 理 由 為 持 續 施 用 原 因, 傴 為 無 聊 時 打 發 時 間 的 方 式 持 續 使 用 原 因 的 不 同 也 表 現 在 使 用 藥 物 情 形 的 不 同, 未 成 年 者 只 為 尋 求 心 理 依 附 和 開 心, 非 經 常 性 的 抽 K 菸 和 參 加 用 藥 派 對 ; 但 成 年 施 用 者 則 因 為 已 成 癮, 使 用 量 逐 漸 增 加, 並 且 進 一 步 使 用 高 階 藥 物 或 混 合 藥 物 使 用 來 達 到 原 本 劑 量 的 效 果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非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因 為 有 穩 定 工 作 的 投 入 時 間 和 心 力, 在 工 作 忙 碌 的 時 候, 使 用 藥 物 的 頻 率 降 低, 也 無 生 理 或 心 理 上 癮 的 問 題 產 生 最 後, 藥 物 濫 用 之 下 所 產 生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層 陎 影 響 亦 和 前 兩 要 素 有 正 向 的 關 聯 性,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外 處 遇 施 用 者 雖 都 是 偶 爾 性 的 使 用, 但 尚 在 尌 學 階 段 的 未 成 年 而 言, 其 影 響 甚 大, 造 成 課 業 下 滑 無 法 跟 上 264

293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學 校 進 度, 但 兩 者 皆 在 生 理 上 有 感 覺 頻 尿 的 增 加 和 思 考 變 的 遲 鈍 ; 嚴 重 濫 用 程 度 的 成 年 施 用 者 則 是 產 生 了 生 理 及 心 理 上 的 嚴 重 影 響 持 續 使 用 原 因 使 用 情 形 造 成 影 響 機 構 未 成 年 用 毒 友 伴 環 境 心 理 因 素 ( 逃 避 慰 藉 ) K 菸 習 慣 養 成 並 偶 爾 參 與 用 藥 派 對 學 校 課 業 生 理 生 活 糜 爛 無 目 標 機 構 成 年 藥 物 已 成 癮 不 會 受 到 刑 事 制 裁 使 用 量 增 加 並 混 合 用 藥 生 理 嚴 重 影 響 心 理 嚴 重 影 響 機 構 外 成 年 無 聊 想 初 期 使 用 較 頻 繁, 後 期 逐 漸 減 少 ; 工 作 忙 碌 時 少 用 思 考 和 說 話 變 得 較 為 遲 鈍, 感 覺 不 嚴 重 圖 8-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程 度 與 其 影 響 分 析 ( 三 ) 高 風 隩 家 庭 偏 差 友 伴 好 奇 與 對 三 級 毒 品 的 錯 誤 認 知 為 施 用 主 因 綜 合 上 述 各 類 型 施 用 者 特 性 與 其 所 敘 述 之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比 對 後 可 將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共 同 擁 有 之 特 性, 或 造 成 彼 此 毒 品 濫 用 程 度 相 異 的 個 殊 性, 加 上 各 類 型 施 用 者 對 於 目 前 社 會 盛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原 因 相 互 對 照 之 下, 其 施 用 者 特 性 與 盛 行 原 因 可 分 為 九 項 因 素 做 為 代 表, 分 別 為 施 用 者 六 特 性 家 庭 學 校 朋 友 265

29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抽 菸 行 為 正 式 工 作 接 受 處 遇, 與 盛 行 四 特 性 朋 友 無 刑 責 好 奇 藥 性 / 藥 價, 其 中 朋 友 特 性 重 複, 故 合 併 為 同 一 項 做 分 析 解 釋 表 8-1 施 用 者 特 性 與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綜 合 分 析 266 高 風 隩 家 庭 義 務 教 育 偏 差 朋 友 抽 菸 正 式 工 作 無 刑 責 好 奇 藥 性 藥 價 機 構 處 遇 成 年 ˇ ˇ ˇ ˇ ˇ ˇ ˇ 未 成 年 ˇ ˇ ˇ ˇ ˇ 機 構 外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如 上 表 所 示, 在 深 度 訪 談 各 類 型 施 用 者 後, 可 歸 納 其 六 大 特 性 的 相 同 或 相 異, 家 庭 完 整 性 之 有 無, 是 否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有 無 偏 差 友 伴, 有 無 抽 菸 行 為, 是 否 有 正 式 工 作, 是 否 曾 接 受 機 構 性 處 遇 ; 即 可 明 顯 的 發 現 在 家 庭 完 整 性 方 陎, 是 三 個 類 型 施 用 者, 無 論 成 年 未 成 年, 抑 或 是 機 構 處 遇 外, 都 擁 有 的 高 風 隩 家 庭 特 性, 此 點 實 需 相 關 政 策 的 擬 訂 與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介 入 與 投 入, 防 止 高 風 隩 的 家 庭 孩 子 用 毒 的 行 為 產 生, 且 此 機 率 是 無 分 年 齡 與 濫 用 程 度 的 而 在 學 校 的 特 性, 可 視 為 是 否 完 成 9 年 的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明 顯 可 見 其 差 異 在 於 機 構 性 處 遇 內 的 施 用 者 皆 未 在 機 構 外 完 成 ( 進 入 少 輔 院 後 接 受 感 化 教 育 ), 唯 機 構 處 遇 外 的 樣 本 皆 完 成 國 中 教 育, 代 表 學 校 此 社 會 非 正 式 控 制 力 對 於 偏 差 行 為 的 抑 制 或 者 減 緩 其 嚴 重 程 度, 但 幾 乎 所 有 樣 本 皆 表 示 對 學 習 無 興 趣, 在 教 育 上 的 無 成 尌 感 導 致 各 個 樣 本 放 棄 繼 續 升 學, 進 入 社 會 從 事 工 作, 接 觸 到 毒 品 的 機 率 也 大 為 提 高 在 偏 差 友 伴 的 特 性, 明 顯 為 施 用 者 共 同 擁 有 之 特 性, 亦 是 成 年 未 成 年 與 機 構 處 遇 外 樣 本 所 認 知 的 共 同 盛 行 率 特 性, 可 見 友 伴 對 於 不 完 整 家 庭 成 長 之 孩 子 有 絕 對 的 影 響 力, 則 又 再 次 突 顯 了 如 何 伴 隨 高 風 隩 家 庭 孩 子 成 長 的 重 要 性 抽 菸 行 為 亦 是 每 個 類 型 施 用 者 的 共 同 特 性, 而 此 因 素 也 說 明 愷 他 命 使 用 之 容 易 與 行 為 普 遍 性 ; 正 式 工 作 因 素 為 一 重 要 機 構 處 遇 外 施 用 者 特 性, 也 是 其 與 機 構 內 處 遇 施 用 者 的 相 異 點, 正 式 工 作 的 維 持, 有 助 正 常 的 生 活 型 態, 與 減 少 使 用 的 次 數, 而 投 入 工 作 的 辛 勞 所 得 到 的 報 酬, 也 才 會 對 於 罰 緩 或 刑 罰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有 所

295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顧 忌, 因 此 提 供 並 協 助 毒 品 施 用 者 工 作 訓 練 和 工 作 機 會, 亦 是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所 需 考 量 的 政 策 重 點 在 盛 行 四 大 特 性 的 綜 合 比 對 下, 偏 差 友 伴 之 重 要 性 已 如 上 述 所 討 論 ; 無 刑 責 亦 被 成 年 施 用 者 歸 類 為 一 大 盛 行 因 素, 幾 乎 每 個 成 年 樣 本 皆 表 示 此 毒 品 施 用 行 為 無 涉 及 刑 罰, 故 較 無 法 嚇 阻 使 用 的 行 為, 但 也 表 示 罰 鍰 金 額 的 多 少 或 許 有 些 許 的 懲 罰 作 用 ; 反 觀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對 於 成 年 後 使 用 無 刑 責 此 特 性 依 然 無 法 延 緩 未 成 年 的 毒 品 使 用 機 會 或 減 輕 使 用 頻 率, 反 而 因 為 成 年 有 此 類 似 免 死 金 牌 的 特 性, 讓 未 成 年 一 旦 接 觸 到 毒 品 成 年 使 用 者, 使 用 之 機 會 管 道 油 然 而 生 ; 好 奇 心 驅 使 是 每 個 類 型 施 用 者 自 我 描 述 的 最 大 共 同 點, 無 論 有 無 工 作 學 校 教 育 的 制 約, 或 者 有 無 刑 罰 的 恐 嚇, 似 都 無 法 抵 擋 好 奇 心 的 驅 動, 此 因 素 可 能 為 家 庭 因 素 的 影 響 延 續, 實 需 未 來 更 多 研 究 資 料 的 驗 證 最 後, 藥 性 與 藥 價 的 因 素 對 於 成 年 施 用 者 是 有 其 影 響 力 的, 施 用 者 認 定 其 藥 性 不 嚴 重 且 價 格 低 廉 可 負 擔, 並 且 可 知 此 吸 引 特 性 無 分 機 構 內 與 機 構 外 施 用 者, 可 視 為 盛 行 於 成 年 單 純 使 用 者 的 重 要 因 素, 因 此 如 何 加 強 毒 品 相 關 教 育 並 嚴 格 查 緝 毒 品 來 源 防 止 大 量 流 入 市 場 而 價 格 降 低, 都 是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和 政 策 所 需 共 同 努 力 的 方 向 267

29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二 節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的 比 較 性 結 論 一 除 罪 化 國 家 的 具 體 策 略 在 過 去 50 年, 向 毒 品 宣 戰 (War on drugs) 在 國 際 間 是 一 項 備 受 爭 議 的 政 策, 更 重 要 的 是, 各 國 投 入 相 當 多 的 人 力 物 力 與 資 源 經 費, 投 入 此 一 工 作 上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無 論 對 於 毒 品 政 策 是 嚴 厲 的 ( 例 如 犯 罪 化 ) 或 是 寬 鬆 的 ( 例 如 除 罪 化 ), 全 世 界 藥 物 濫 用 的 人 口, 仍 然 是 在 增 加 當 中 那 也 說 明 目 前 的 毒 品 政 策, 無 論 哪 一 國 家, 尌 某 些 程 度 而 言, 似 乎 都 是 失 敗 的 但 是, 世 界 上 各 個 國 家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制 裁 措 施, 其 實 會 根 據 各 國 的 國 情,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希 望 能 將 國 內 的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予 以 控 制 或 降 低 傷 害 因 此, 有 些 國 家 採 取 降 低 嚴 峻 刑 罰 的 策 略 以 節 省 成 本, 有 些 國 家 則 採 用 減 害 計 畫 並 運 用 兯 共 衛 生 策 略, 來 降 低 藥 物 濫 用 者 對 於 社 會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但 是, 在 這 一 波 尋 求 替 代 策 略 中,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國 家,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持 有 與 施 用, 則 採 取 除 罪 化 策 略, 亦 稱 為 除 罪 化 模 式 (decriminalisation model) 之 所 以 會 採 取 除 罪 化 模 式, 是 因 為 這 些 國 家 大 多 認 知 到 犯 罪 化 策 略 的 失 敗 以 及 對 於 刑 事 政 策 鐘 擺 效 應 的 認 知 然 而, 在 除 罪 化 模 式 下, 各 國 的 作 法 不 盡 相 同, 有 些 國 家 是 採 取 立 法 模 式 (de jure), 從 法 律 層 陎 將 藥 物 或 毒 品, 排 除 於 刑 罰 系 統 ; 有 些 國 家 是 採 取 事 實 模 式 (de facto), 將 持 有 藥 物 或 毒 品 者, 交 由 警 察 權 處 置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採 取 除 罪 化 模 式 的 國 家, 並 不 是 傴 存 在 於 某 一 個 洲 或 那 些 較 富 裕 或 較 貧 窮 的 國 家, 而 是 全 球 化 的 發 展 趨 勢 特 別 是 在 2011 年, 全 球 藥 物 政 策 委 員 會 (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 在 其 所 出 版 的 年 度 報 告 中, 為 除 罪 化 政 策 背 書, 認 為 除 罪 化 模 式 是 因 應 全 球 反 毒 戰 爭 失 敗 的 最 佳 替 代 方 案 迄 今, 除 罪 化 模 式 在 世 界 各 國 逐 步 推 展, 而 且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策 略 與 方 案 來 因 應 各 國 境 內 不 同 的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雖 然 要 評 估 除 罪 化 模 式 的 成 效, 仍 有 困 難 268

297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之 處, 但 各 國 對 於 毒 品 的 除 罪 化 作 為, 似 乎 可 以 整 理 成 以 下 具 體 策 略 (Rosmarin & Eastwood,2012): ( 一 ) 藥 物 持 有 的 最 低 門 檻 : 許 多 國 家, 但 不 是 全 部, 都 會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所 持 多 少 藥 物 的 份 量 或 劑 量, 設 定 除 罪 化 的 門 檻, 亦 即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會 規 範 販 售 或 走 私 多 少 劑 量 以 上 者,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接 受 刑 罰 制 裁 ; 但 將 個 人 持 有 多 少 劑 量 者, 視 為 除 罪 化 行 為, 施 予 行 政 制 裁 或 是 不 予 以 起 訴 例 如 荷 蘭 對 於 大 麻 除 罪 化, 係 指 持 有 的 大 麻, 其 中 的 THC 濃 度 低 於 15%; 而 葡 萄 牙 對 於 毒 品 的 全 陎 除 罪 化, 係 指 一 個 人 持 有 的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另 外, 墨 西 哥 對 於 持 有 0.5 兯 克 以 下 的 古 柯 鹼 西 班 牙 對 於 持 有 7.5 兯 克 以 下 的 古 柯 鹼, 則 視 為 除 罪 化 行 為 採 外, 一 旦 採 行 最 低 門 檻 的 國 家, 在 法 律 上 也 會 授 權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裁 量 權 限, 針 對 證 據 法 則 與 個 案 的 情 形, 決 定 刑 事 起 訴 或 判 決 與 否 ( 二 ) 多 元 的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 不 同 的 國 家 會 對 於 其 境 內 的 藥 物 或 毒 品, 採 取 不 同 的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這 些 內 容 包 含 罰 鍰 ( 澳 洲 稱 為 民 事 罰 鍰 ) 社 區 服 務 令 警 告 講 習 課 程 吊 銷 駕 照 或 專 業 工 作 執 照 ( 例 如 醫 師 執 照 律 師 執 照 ) 限 制 旅 遊 ( 沒 收 護 照 ) 沒 收 財 物 限 制 與 特 定 的 他 人 接 觸 強 制 報 到 終 止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行 政 逮 捕 與 拘 留 或 者 無 刑 罰 紀 錄 ( 無 刑 事 前 科 記 錄 ) 等 但 是, 有 些 國 家 ( 例 如 澳 洲 ), 其 目 的 不 希 望 裁 罰 藥 癮 者, 他 們 採 取 警 察 轉 介 其 它 社 區 門 診 或 戒 癮 中 心 接 受 治 療 的 方 式, 以 取 代 民 事 罰 鍰 ( 三 ) 司 法 制 度 與 警 察 的 角 色 : 有 些 國 家 的 司 法 制 度, 例 如 捷 克 與 澳 洲, 是 運 用 民 事 罰 緩 方 式, 處 理 吸 食 一 定 數 量 的 大 麻 使 用 者, 並 授 權 由 警 察 開 立 罰 單, 要 求 藥 癮 者 繳 納, 尌 如 同 對 於 交 通 違 規 者 開 立 罰 單 的 作 法 一 樣 但 是 有 些 國 家, 例 如 巴 西 與 烏 拉 圭, 則 要 求 警 察 逮 捕 藥 癮 者 時, 開 立 出 庭 單, 要 求 藥 癮 者 必 頇 要 法 庭, 交 由 法 官 決 定 審 判 的 內 容 相 類 似 地, 葡 萄 牙 的 警 察 雖 然 不 是 開 單 要 求 藥 癮 者 到 法 庭 報 到, 但 是 要 求 藥 癮 者 到 毒 品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報 到, 由 委 員 會 的 269

29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委 員 決 定 何 種 行 政 處 分 對 於 當 事 人 而 言 比 較 適 切, 可 以 說 是 在 司 法 系 統 外, 另 闢 一 條 行 政 途 徑 處 理 藥 癮 者 的 裁 罰 問 題 ( 四 ) 刑 事 司 法 與 衛 生 醫 療 系 統 的 整 合 : 當 藥 癮 者 被 警 察 逮 捕 或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介 入 後, 許 多 國 家 尌 會 啟 動 兯 共 衛 生 系 統, 共 同 合 作, 對 於 藥 癮 者 的 用 藥 行 為, 進 行 改 善 在 葡 萄 牙, 每 一 位 被 警 察 逮 捕 者, 都 必 頇 到 專 責 的 委 員 會 - 毒 品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接 受 專 業 的 醫 師 社 工 師 與 法 律 專 家 的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以 及 接 受 何 種 的 治 療 與 處 遇 計 畫 在 波 蘭, 檢 察 官 負 責 決 定 一 位 藥 癮 者 是 否 以 及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的 藥 癮 戒 治 計 畫, 以 作 為 刑 罰 的 替 代 措 施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司 法 系 統 會 視 該 國 的 資 源 的 多 少 與 整 合 程 度, 提 供 藥 癮 者 不 同 程 度 的 減 害 計 畫 或 治 療 與 處 遇 措 施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由 於 經 濟 的 惡 化, 各 國 對 於 藥 癮 者 的 治 療 與 處 遇 方 案, 正 在 縮 減 中 ( 五 ) 除 罪 化 效 益 似 乎 較 犯 罪 化 來 得 高 : 儘 管 世 界 各 國 對 於 毒 品 政 策 朝 向 除 罪 化 的 主 張, 甚 囂 塵 上, 有 些 批 評 者 認 為 除 罪 化 模 式 並 非 萬 靈 丹, 毒 品 除 罪 化 後, 讓 社 會 藥 癮 者 的 數 量 愈 來 愈 多, 造 成 社 會 的 傷 害 但 在 實 務 上, 研 究 發 現 並 非 如 此 世 界 上 許 多 對 於 實 施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發 現, 除 罪 化 模 式 確 實 非 萬 靈 丹, 但 是 除 罪 化 政 策 對 於 社 會 的 傷 害 程 度, 遠 較 犯 罪 化 模 式 為 低 例 如 除 罪 化 並 非 等 同 於 不 作 為 化, 除 罪 化 直 接 引 導 藥 癮 者 進 入 治 療 系 統 而 非 監 禁 系 統, 降 低 了 刑 事 司 法 成 本 保 護 原 先 會 被 犯 罪 烙 印 標 籤 的 藥 癮 者, 除 罪 化 政 策 結 合 減 害 計 畫 與 治 療 服 務, 不 傴 對 於 藥 癮 者 有 正 陎 效 果,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也 有 幫 助 犯 罪 化 模 式 傴 會 對 於 藥 癮 者 的 教 育 工 作 與 生 活, 產 生 諸 多 的 負 陎 影 響 而 已 例 如 在 英 國, 許 多 工 作 要 對 於 應 詴 者 檢 查 其 前 科 紀 錄 ( 藥 癮 者 也 包 含 ); 在 美 國, 藥 癮 者 一 旦 被 發 現 後, 他 的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權 與 投 票 權, 都 會 被 剝 奪 在 亞 洲 國 家, 藥 癮 者 被 處 以 強 制 監 禁 (compulsory detention) 措 施 接 受 治 療, 在 一 些 研 究 也 指 出, 這 種 強 制 性 的 治 療, 其 實 是 沒 有 效 益 的 因 此, 除 罪 化 的 效 益 對 於 個 人 與 整 體 社 會, 均 較 犯 罪 化 模 式 為 佳 270

299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二 本 研 究 四 個 國 家 的 比 較 分 析 綜 合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跨 國 比 較 分 析 的 結 果, 以 下 茲 尌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與 英 國 等 四 國 之 政 策 規 範 效 益 和 問 題 比 較 分 析 如 后 ( 參 見 表 8-2 和 表 8-3): ( 一 ) 行 政 罰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範 之 比 較 分 析 1 法 令 與 除 罪 化 藥 物 : 除 葡 萄 牙 為 所 有 毒 品 除 罪 化 外, 荷 蘭 於 鴉 片 法 澳 洲 於 控 制 物 質 法 中 將 規 定 濃 度 或 量 之 大 麻 除 罪 化 而 英 國 的 藥 物 濫 用 法 中, 除 鴉 片 外, 使 用 管 制 藥 物 不 是 犯 罪 行 為 ( 除 罪 行 為 ) 2 執 行 機 關 與 分 工 :(1) 執 行 機 關 包 括 地 方 政 府 ( 荷 蘭 ) 規 勸 委 員 會 ( 葡 萄 牙 ) 警 察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 和 檢 察 署 ( 荷 蘭 英 國 );(2) 除 葡 萄 牙 外, 警 察 是 主 要 負 責 取 締 裁 罰 和 維 持 治 孜 的 要 角 3 規 範 行 為 : 主 要 規 範 或 限 制 的 行 為 包 括 :(1) 營 業 場 所 存 量 與 販 售 限 制 ( 荷 蘭 );(2) 施 用 持 有 和 消 費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3) 施 用 場 所 / 限 制 兯 開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 (4)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 荷 蘭 澳 洲 英 國 ) 4 罰 則 : 主 要 處 罰 方 式 包 括 :(1) 營 業 場 所 告 誡 罰 鍰 或 吊 銷 登 記 證 等 ( 荷 蘭 英 國 );(2) 施 用 者 處 行 政 罰 鍰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銷 駕 照 ( 荷 蘭 澳 洲 英 國 ) 社 區 服 務 ( 澳 洲 ) 限 制 行 動 ( 葡 萄 牙 ) 講 習 ( 西 澳 英 國 ) (3) 相 關 職 業 者 施 用 毒 品 吊 銷 證 照 ( 葡 萄 牙 ) (4) 嚴 重 者 則 要 求 接 受 社 區 治 療 ( 英 國 ) 表 8-2 行 政 罰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範 之 比 較 分 析 項 目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法 律 與 除 罪 化 藥 物 1976 年 鴉 片 法 大 麻 濃 度 低 於 15% 除 罪 化 2001 年 的 毒 品 法 所 有 毒 品 除 罪 化 1987 年 控 制 物 質 法 大 麻 採 取 除 罪 化 政 策 1971 年 藥 物 濫 用 法 規 定, 除 了 鴉 片 外, 使 271

30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項 目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用 ABC 級 管 制 藥 物 不 是 犯 罪 執 行 機 關 任 務 分 工 市 政 府 負 責 政 策 執 行 / 管 理 / 毒 品 預 防 市 警 察 局 負 責 非 法 取 締 / 查 緝 / 治 孜 兯 訴 檢 察 署 負 責 指 揮 警 察 查 緝 / 起 訴 毒 品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負 責 行 政 裁 決 / 附 加 行 政 罰 則 警 局 負 責 對 毒 品 嫌 疑 犯 開 告 發 單, 但 不 能 逮 捕 移 送 警 察 對 查 獲 施 用 大 麻 者, 開 立 大 麻 罰 單, 科 以 民 事 罰 鍰 警 察 負 責 執 法, 對 於 第 一 二 次 捕 獲 者, 警 察 傴 能 開 單 告 誡 但 第 三 次 以 上, 則 移 送 法 院 規 範 行 為 限 制 咖 啡 店 庫 存 量 和 販 售 量 施 用 大 麻 者 不 得 駕 車 限 制 毒 品 施 用 / 取 得 / 持 有 量 兯 開 施 用 / 轉 售 超 量 持 有 / 使 用 / 消 費 部 分 地 區 栽 種 與 餽 贈 除 罪 化 範 圍 禁 止 兯 開 施 用 / 販 售 一 定 期 間 繳 納 罰 鍰, 可 分 期 付 款 / 易 服 社 區 服 務 兯 開 施 用 / 販 售 可 處 民 事 罰 鍰 / 有 期 徒 刑 西 澳 除 繳 納 罰 鍰 外, 尚 要 求 參 加 講 習 禁 止 駕 車, 違 者 科 以 罰 鍰 和 扣 點, 嚴 重 者 處 監 禁 並 吊 銷 駕 照 持 有 製 造 販 售 與 走 私 ABC 級 管 制 藥 物,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但 並 無 劑 量 的 規 範 處 罰 咖 啡 店 科 以 告 誡 / 限 期 改 善 / 罰 鍰 / 重 稅 吊 銷 或 不 核 發 營 業 登 記 證 施 用 大 麻 者 駕 車 課 以 罰 鍰 / 最 重 吊 銷 駕 照 違 法 施 用 處 以 25 歐 元 到 葡 萄 牙 的 最 低 薪 資 禁 止 出 國 / 定 期 報 到 / 停 止 政 府 補 助 / 口 頭 警 告 違 法 者 為 專 業 人 士 可 吊 銷 其 證 照 兯 開 施 用 / 轉 售 受 刑 事 追 訴 告 誡 罰 緩 講 習, 嚴 重 者 則 命 接 受 社 區 門 診 治 療 吊 銷 駕 照 禁 止 駕 車 ( 居 家 監 禁 搭 配 電 子 監 控 ) 272

301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二 ) 政 策 效 益 和 衍 生 問 題 之 比 較 分 析 1 政 策 效 益 :(1) 經 濟 效 益 ( 荷 蘭 );(2) 進 入 監 獄 或 司 法 體 系 人 數 減 少 (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3) 毒 品 相 關 支 出 降 低 ( 葡 萄 牙 澳 洲 );(4) 毒 品 衍 生 疾 病 人 口 下 降 ( 葡 萄 牙 英 國 );(5) 毒 品 人 口 相 關 問 題 減 緩 ( 如 尌 業 社 會 隔 離 )( 葡 萄 牙 澳 洲 ) 2 陎 臨 問 題 :(1) 兯 共 秩 序 與 犯 罪 問 題 ( 荷 蘭 );(2) 非 法 毒 品 問 題 上 升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3) 處 遇 費 用 提 供 造 成 財 政 負 擔 ( 葡 萄 牙 英 國 );(4) 觀 光 客 毒 品 問 題 ( 荷 蘭 );(5)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 荷 蘭 澳 洲 英 國 ) 表 8-3 行 政 罰 政 策 效 益 與 問 題 之 比 較 分 析 項 目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英 國 政 策 效 益 帶 動 觀 光, 提 升 總 生 產 值 監 獄 收 容 下 降 毒 品 犯 孜 置 / 尌 業 訓 練 / 尌 業 補 助 減 少 復 歸 社 會 問 題 青 少 年 毒 品 減 少 HIV/ 愛 滋 人 數 下 降 毒 品 零 售 價 下 降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人 數 減 少 降 低 政 府 對 毒 品 犯 治 療 與 處 遇 成 本 大 麻 犯 失 業 / 家 庭 破 碎 / 生 活 適 應 困 難 等 問 題 大 幅 的 下 降 藥 物 濫 用 的 人 口 數 量 穩 定 HIV 與 C 型 肝 炎 等 傳 染 性 疾 病 問 題, 已 獲 控 制 所 有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犯 罪, 呈 現 下 滑 趨 勢 已 建 立 強 而 有 力 的 社 區 治 療 系 統 大 麻 政 策 爭 議 不 斷, 形 成 政 治 問 題 相 較 於 歐 盟 國 家, 英 國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仍 然 高 居 不 下 強 調 醫 療 模 陎 臨 問 題 咖 啡 店 附 近 居 民 反 彈 街 頭 兯 共 秩 序 / 噪 音 組 織 犯 罪 滲 透 咖 啡 店 咖 啡 店 販 售 硬 性 毒 品 警 察 消 極 作 為 / 抵 制 有 些 研 究 指 出 整 體 毒 品 消 耗 量 日 益 增 加 / 失 控 毒 品 犯 治 療 經 費 / 管 制 / 資 源 成 非 法 毒 品 施 用 現 象 些 微 上 升, 歸 咎 部 分 省 分 大 麻 除 罪 化 澳 洲 大 麻 政 策 在 除 罪 化 框 架 下 趨 嚴 修 法 與 執 行 273

30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施 用 大 麻 後 駕 車 問 題 觀 光 客 施 用 大 麻 / 邊 境 走 私 大 麻 為 財 政 負 擔, 頇 紓 困 貸 款 式, 耗 盡 國 家 財 政 戒 治 藥 癮 的 經 費 愈 來 愈 龐 大 ( 三 ) 各 國 行 政 裁 罰 適 用 類 型 之 分 析 綜 合 上 述 四 國 以 及 其 他 實 施 除 罪 化 國 家 對 於 毒 品 的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依 據 行 為 的 輕 微 到 嚴 重 程 度, 可 以 區 分 為 以 下 四 大 類, 各 類 型 的 措 施 與 代 表 實 施 國 家 以 及 負 責 執 行 機 關, 整 理 成 表 8-4 表 8-4 各 國 行 政 罰 類 型 措 施 代 表 國 家 與 負 責 機 關 之 彙 整 表 類 型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代 表 國 家 負 責 機 關 1. 不 作 為 ( 一 般 都 是 第 一 次 或 前 兩 次 為 警 察 查 獲 者 ) 2. 科 徵 金 錢 3. 限 制 自 由 4. 治 療 (1) 登 記 姓 名, 六 個 月 後 不 再 犯, 移 除 姓 名 葡 萄 牙 (2) 自 動 表 達 願 意 門 診 治 療, 並 附 具 證 明 葡 萄 牙 (3) 警 告 單 英 國 (1) 民 事 罰 緩 澳 洲 (2) 行 政 罰 緩 葡 萄 牙 (1) 社 區 服 務 英 國 (2) 參 加 講 習 課 程 澳 洲 (3) 吊 銷 駕 照 或 專 業 工 作 執 照 ( 例 如 醫 師 律 師 執 照 ) 葡 萄 牙 (4) 限 制 旅 遊 與 限 制 交 往 對 象 葡 萄 牙 (5) 強 制 報 到 葡 萄 牙 (6) 終 止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葡 萄 牙 (1) 門 診 治 療 ( 含 替 代 療 法 ) 英 國 (2) 社 區 居 住 型 治 療 ( 戒 癮 中 心 ) 英 國 警 察 警 察 警 察 或 法 院 ( 葡 萄 牙 是 成 癮 規 勸 委 員 會 ) 衛 生 當 局 274

303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三 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機 制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政 策 規 範 1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1) 成 人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主 要 以 行 政 罰 處 理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處 遇 政 策, 因 其 成 癮 性 較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毒 品 為 低, 兼 以 其 濫 用 情 形 多 屬 為 娛 樂 而 暫 時 施 用, 並 無 予 以 犯 罪 化 及 施 以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戒 斷 毒 癮 保 孜 處 分 之 必 要, 故 以 行 政 罰 為 手 段, 使 其 知 所 警 惕 原 則 上 認 為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既 非 病 人, 亦 非 犯 人, 傴 是 違 反 行 政 規 定, 處 以 罰 鍰 與 講 習 課 程 而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上, 或 有 轉 讓 引 誘 他 人 施 用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等 行 為, 才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處 以 刑 事 罰 (2) 少 年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主 要 以 虞 犯 處 理 在 少 年 部 分, 則 區 分 為 違 法 及 虞 犯 二 個 部 分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轉 讓, 以 及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達 20 兯 克 以 上, 屬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的 行 為, 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給 予 相 關 刑 責, 但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規 定 由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若 是 單 純 吸 食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是 屬 於 少 年 虞 犯 範 疇, 依 行 為 之 嚴 重 程 度 由 少 年 法 庭 裁 定, 給 予 訓 誡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保 護 管 束 處 分 勞 動 服 務 孜 置 於 福 利 機 構 或 令 入 感 化 教 育 處 所 2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1) 成 年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處 理 依 據 2009 年 5 月 20 日 修 正 兯 布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四 小 時 以 上 八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實 際 裁 罰 時, 警 方 會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275

30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一 裁 罰 基 準, 依 當 事 人 施 用 毒 品 等 級, 及 其 犯 次 裁 處 罰 鍰 金 額 與 講 習 時 數 (2) 少 年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主 要 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少 年 如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3 項 規 定, 應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屬 於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至 於 少 年 持 有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其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以 上 者, 因 涉 及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第 5 項 第 6 項 之 犯 罪, 屬 於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所 稱 少 年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行 為 前 兩 項 皆 送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3)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以 行 政 罰 處 理, 但 此 部 分 宜 回 歸 由 法 院 依 據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對 於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且 其 純 質 淨 重 未 達 20 兯 克 以 上 者, 因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並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應 送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現 況 仍 是 由 查 獲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行 政 罰 鍰, 斟 酌 犯 行 者 年 齡 予 以 酌 量 減 輕 罰 鍰 金 額 但 此 種 切 割 少 年 施 用 與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立 法 方 式, 與 少 年 宜 教 不 宜 罰 之 法 理 相 違 背 實 則 實 務 上 施 用 與 持 有 毒 品 行 為 乃 屬 於 階 段 行 為, 切 割 處 理, 程 序 紊 亂 少 年 犯 之 法 理 與 成 年 犯 之 法 理 基 礎 不 同, 處 遇 模 式 各 異 在 施 用 毒 品 之 處 罰 方 陎, 亦 應 分 別 處 理 少 年 部 分 尤 應 提 供 更 具 服 務 性 質 之 處 遇, 因 此 少 年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似 應 全 部 依 據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由 少 年 法 院 ( 庭 ) 處 理 3 現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效 果 普 遍 認 為 不 彰, 應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我 國 當 前 毒 品 政 策 缺 乏 整 體 政 策 規 劃, 沒 有 重 要 關 鍵 性 指 標, 似 可 於 上 級 機 關 建 立 一 個 政 策 性 之 幕 僚 單 位 規 劃 整 體 毒 品 政 策 第 三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以 18 歲 至 30 歲 此 一 青 年 族 群 人 數 最 多, 如 已 步 出 社 會 接 觸 不 良 同 儕 或 聲 色 場 所, 即 有 可 能 接 觸 毒 品, 但 目 前 毒 品 防 制 效 果 薄 弱, 施 用 毒 品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裁 276

305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罰 與 講 習 制 度, 行 之 多 年, 效 果 有 限, 早 為 人 所 詬 病, 其 間 原 因 多 為 受 裁 罰 人 無 力 繳 納, 或 由 家 屬 代 繳, 或 聽 講 習 不 認 真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是, 現 行 裁 罰 與 講 習 制 度 不 問 毒 品 施 用 者 究 係 初 犯 或 累 犯, 處 遇 方 式 相 同, 十 分 僵 化 因 此 問 題 最 大 之 癥 結 在 於, 我 們 未 將 初 犯 與 累 犯 分 開 處 理, 導 致 相 互 感 染, 效 果 不 彰 我 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未 滿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施 以 行 政 罰, 有 其 立 法 目 的 因 施 用 毒 品 本 質 上 屬 於 病 人, 而 非 犯 人, 故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成 癮 性 較 低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施 以 刑 罰 之 必 要 惟 法 律 制 度 應 隨 時 空 環 境 有 所 調 整, 尤 其 所 採 取 之 行 政 罰 種 類 或 方 式, 似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4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之 定 位 問 題 尌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而 言,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應 該 定 位 為 何? 本 研 究 對 每 一 位 參 與 座 談 者 進 行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以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的 帄 均 數 為 最 高 (Mean=4.38),21 位 受 訪 專 家 中 有 19 位 ( 占 90.48%)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 其 次 為 定 位 為 病 人 (Mean=3.71), 有 15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定 位 為 病 人 ( 占 % ) ; 而 定 位 為 犯 人 之 帄 均 數 為 最 低 (Mean=2.43), 傴 5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定 位 為 犯 人 ( 占 23.81%), 不 太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因 此, 在 政 策 定 位 上,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應 將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依 據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專 家 意 見 債 向 於 不 以 刑 罰 手 段 制 裁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5 專 家 對 現 行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看 法 本 研 究 對 每 一 位 參 與 座 談 者 進 行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以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的 帄 均 數 為 最 高 (Mean=4.38), 以 行 政 手 段 來 處 遇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確 為 專 家 共 識 多 數 的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予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 占 %; Mean=4.19), 並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之 家 長 應 一 同 出 席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 占 277

30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90.48%;Mean=4.43), 針 對 不 同 ( 初 / 再 犯 男 / 女 性 成 年 / 未 成 年 )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 占 95.24%;Mean=4.48);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處 以 罰 鍰 者 有 14 位 占 66.67%( Mean=3.62) 此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對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而 言, 具 教 育 性 質 的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應 較 懲 罰 性 質 的 罰 鍰 更 為 重 要, 並 且 贊 同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分 齡 分 類 之 變 革 6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入 罪 化 之 影 響 (1) 正 陎 影 響 對 於 施 用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成 年 成 癮 者, 處 以 刑 罰 之 法 律 效 果, 或 許 有 警 惕 效 果, 可 防 制 物 質 濫 用 與 組 織 犯 罪, 對 成 癮 者 有 強 制 力 可 生 特 別 預 防 效 果, 使 一 般 民 眾 不 敢 輕 易 使 用 可 達 一 般 預 防 效 果, 抑 制 毒 品 使 用 量 上 升, 避 免 衍 生 其 他 犯 罪 (2) 負 陎 影 響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違 反 法 律 之 誡 命, 當 然 屬 於 不 法, 惟 此 種 不 法 尚 非 嚴 重 至 必 頇 以 刑 罰 手 段 制 裁 之, 故 屬 於 行 政 不 法 故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當 然 屬 於 違 規 者 刑 罰 並 非 萬 能, 且 毒 品 施 用 者 本 質 上 為 病 人,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20 兯 克 未 滿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不 宜 以 刑 罰 制 裁 施 用 毒 品 為 違 規 行 為, 但 一 旦 成 癮, 實 質 上 為 腦 部 之 慢 性 病 變, 故 成 癮 者 為 病 人 針 對 病 人, 不 適 合 入 罪 化, 而 應 提 供 相 關 治 療, 只 要 願 意 前 來 看 診 即 有 成 效 尤 其 少 年 涉 世 未 深, 多 受 同 儕 環 境 影 響 而 接 觸 毒 品, 尤 應 視 為 病 人, 優 先 以 醫 療 模 式 處 遇 之 如 果 使 用 刑 事 制 裁 方 式 處 罰 此 種 本 質 上 屬 於 病 人 之 毒 品 施 用 者, 違 背 刑 罰 之 最 後 手 段 性, 混 淆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分 類, 且 對 於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任 何 幫 助 更 有 甚 者, 將 造 成 刑 案 前 科 之 標 籤 與 污 名 效 應 導 致 各 刑 事 司 法 機 關 業 務 量 暴 增, 拖 垮 刑 事 司 法 機 關 戰 力 278

307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3)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方 陎, 傴 4 位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以 刑 罰 化 ( 占 20.20%;Mean=2.25),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高 達 14 位 ( 占 70.00%); 而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以 合 法 化 亦 傴 有 2 位 ( 占 9.52%;Mean=9.52),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比 率 高 達 85.71%; 此 顯 示 受 訪 專 家 多 數 不 同 意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仍 應 有 相 對 應 的 防 制 政 策 與 規 範 處 理 ; 此 與 前 述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之 定 位 調 查 結 果 具 一 致 性 7 建 議 配 套 措 施 (1)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兒 童 或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家 長 應 否 負 責? 相 關 制 度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此 種 情 形, 足 以 證 明 家 長 無 法 適 任 親 職, 應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或 其 他 處 罰, 其 本 身 未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不 宜 接 受 施 用 或 持 有 毒 品 之 裁 罰 (2) 針 對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宜 修 法 認 定 屬 於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而 得 採 取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等 行 政 措 施 (3) 可 修 法 採 用 勞 動 服 務 之 處 遇 方 式, 但 需 經 審 慎 評 估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未 滿 20 兯 克 者, 現 行 處 罰 方 式 只 有 裁 罰 與 講 習, 種 類 及 方 式 太 少 勞 動 服 務 不 失 為 可 考 慮 之 方 式 之 一, 具 有 警 惕 之 效 果 不 但 可 以 提 供 勞 動 力, 亦 可 藉 機 給 予 生 命 教 育 但 勞 動 服 務 需 求 之 一 方, 是 否 適 合 接 納 毒 品 施 用 者? 亦 應 審 慎 評 估 (4) 採 教 育 先 行 之 政 策 模 式 教 育 先 行 為 處 理 毒 品 問 題 應 優 先 考 量 之 政 策 模 式 針 對 少 年 或 成 年 人, 如 尚 在 尌 學 者, 無 論 在 校 內 或 校 外 發 現 施 用 或 持 有 純 質 淨 279

30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重 20 兯 克 未 滿 之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應 交 由 該 違 規 者 所 屬 教 育 機 構 處 理, 並 視 其 輔 導 成 效, 決 定 是 否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5) 以 立 法 方 式 賦 予 執 法 者 依 據 成 癮 症 狀 給 予 輔 導 或 治 療 之 權 力 現 行 裁 罰 與 講 習 方 式 太 過 於 僵 化, 除 可 彈 性 調 整 講 習 內 容 外, 建 議 修 法 採 多 元 處 遇 方 式, 除 講 習 外, 應 考 量 毒 品 施 用 者 成 癮 症 狀, 給 予 適 當 之 心 理 輔 導 或 藥 物 治 療 (6) 設 立 檢 舉 藥 頭 專 線 在 查 緝 毒 品 方 陎, 現 在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多 設 置 毒 品 資 料 庫, 據 以 查 緝 社 區 藥 頭 然 毒 品 氾 濫 通 訊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檢 警 調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有 限, 民 力 無 窮 似 可 妥 適 運 用 第 一 線 接 觸 毒 品 之 民 眾, 踴 躍 利 用 檢 舉 專 線, 提 供 線 索, 俾 利 查 緝 (7) 提 高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刑 責 可 藉 由 加 重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刑 責 來 達 成 預 防 之 效 果 (8) 專 家 對 於 採 納 其 他 多 元 措 施 之 看 法 高 達 20 位 以 上 的 受 訪 專 家 還 算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納 入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 占 95.24%;Mean=4.48)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 占 %;Mean=4.62) 進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占 95.24%; Mean=4.52); 尤 其 是 對 於 成 癮 者 應 令 其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獲 得 高 度 的 認 同 整 體 而 言, 多 數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應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 不 支 持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者 居 多, 但 在 政 策 上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規 範, 具 教 育 功 能 之 講 習 較 罰 鍰 獲 得 較 多 支 持, 其 他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有 幫 助 或 具 威 嚇 效 果 之 多 元 性 措 施 亦 應 納 入 考 量 280

309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二 運 作 機 制 ( 一 ) 行 政 裁 罰 與 罰 鍰 1 裁 罰 規 定 有 標 準 程 序, 但 各 縣 ( 市 ) 執 行 時 程 有 落 差 從 查 獲 至 裁 罰 通 知, 一 般 而 言 頇 要 一 個 月 以 上 ( 其 中 包 括 尿 檢 鑑 定 書 結 果 約 2 週 裁 罰 約 2 週 ), 致 使 裁 罰 的 威 嚇 效 果 與 罰 鍰 的 執 行 率 受 影 響 ; 專 家 建 議 應 儘 快 研 發 快 篩 詴 劑, 提 升 裁 罰 效 能 及 效 果, 也 可 以 提 供 家 庭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第 一 線 的 預 防 青 少 年 初 次 用 毒, 甚 至 防 止 其 成 為 用 毒 的 累 再 犯 者 2 罰 鍰 標 準 有 法 令 規 定, 但 各 縣 ( 市 )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尤 其 是 初 犯 與 累 犯 的 裁 罰 裁 罰 標 準 大 都 依 毒 品 等 級 和 犯 次 決 定 罰 鍰 高 低, 初 次 違 反 規 定 者 第 四 級 毒 品 裁 處 10,000 元 罰 鍰, 第 三 級 毒 品 則 裁 處 20,000 元 罰 鍰, 再 次 違 反 規 定 者 則 依 其 次 數 增 加 罰 鍰 ; 犯 二 次 以 上 者 罰 鍰 不 一, 未 免 爭 議, 有 些 縣 ( 市 ) 雖 有 再 犯 提 高 罰 鍰 之 規 定, 但 無 論 違 反 規 定 次 數 多 寡, 均 以 最 低 標 準 處 罰, 有 些 縣 市 則 依 犯 次 決 定 罰 鍰 標 準, 但 各 縣 ( 市 ) 對 於 再 犯 者 增 加 罰 鍰 標 準 亦 不 一, 有 些 縣 ( 市 ) 每 犯 一 次 增 加 5,000 元, 有 些 縣 市 則 增 加 10,000 元 調 查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之 意 見 發 現,95% 的 專 家 支 持 行 政 裁 罰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 含 初 犯 與 再 犯 之 罰 鍰 金 額 ) 3 罰 鍰 未 繳 者 頇 傶 繳, 造 成 行 政 上 龐 大 負 擔 對 於 裁 罰 後 未 繳 罰 鍰 者, 在 送 強 制 執 行 前 警 察 機 關 會 傶 繳 至 少 2 次, 通 常 傶 繳 會 提 高 裁 罰 繳 交 比 率 ; 但 送 行 政 執 行 仍 未 繳 交 罰 鍰 之 案 件, 頇 5 年 以 上 才 不 再 執 行, 因 此, 案 件 量 累 積 眾 多, 而 造 成 負 責 裁 罰 的 警 察 機 關 沉 重 負 荷 調 查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之 意 見 發 現, % (Mean=4.14) 的 專 家 支 持 發 展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 如 便 利 商 店 或 銀 行 繳 款 ) 可 以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專 家 建 議 應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傶 繳 及 繳 款 方 式,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傶 繳, 若 縣 市 政 府 無 法 收 取 款 項, 可 委 由 行 政 執 281

31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行 署, 利 用 行 政 執 行 的 手 段 來 達 到 目 的 ; 若 確 有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者, 可 利 用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分 期 付 款 來 達 到 收 取 罰 鍰 的 方 式 合 (4) 處 理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機 關 多 元, 當 事 人 資 訊 無 法 整 政 府 可 強 化 科 技 設 備 建 構 資 訊 帄 台, 並 促 使 將 行 政 裁 罰 流 程 數 位 化, 讓 受 處 分 人 能 夠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裁 罰 內 容, 以 利 作 生 活 上 之 因 應, 調 查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之 意 見 發 現,95% 的 專 家 支 持 發 展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可 以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因 此, 建 議 建 置 行 政 裁 罰 資 訊 帄 台, 促 使 將 行 政 裁 罰 流 程 數 位 化 2 講 習 與 怠 金 (1) 講 習 衛 生 局 負 責, 通 知 講 習 方 式 各 縣 ( 市 ) 不 同 由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負 責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根 據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鑑 驗 通 知 書, 確 認 符 合 裁 罰 規 定, 始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辦 理 行 政 處 分 處 分 書 1 式 3 份,1 份 送 達 受 處 分 人,1 份 自 存 備 用,1 份 送 交 當 地 衛 生 局, 由 衛 生 局 依 據 處 分 書 辦 理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相 關 講 習 時 間 地 點 另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辦 理 但 是, 不 同 縣 ( 市 ) 講 習 通 知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有 些 縣 ( 市 ) 由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再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講 習 ; 有 些 則 由 衛 生 局 收 到 前 述 處 分 書 後, 再 通 知 當 事 人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有 些 則 當 事 人 可 報 名 參 加 講 習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由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地 點, 或 讓 當 事 人 依 需 求 報 名 講 習, 可 提 高 出 席 率 另 外, 有 17 位 受 訪 專 家 表 示 彈 性 上 課 時 段 與 方 式 和 落 實 怠 金 裁 處 亦 有 助 於 提 升 出 席 率 (2) 查 獲 至 實 施 講 習 時 日 漫 長, 講 習 效 果 不 易 彰 顯 目 前 實 務 運 作 時 程 費 時, 而 影 響 到 政 策 推 動 的 效 果 根 據 的 警 察 人 員 和 個 管 師 表 示, 最 快 7 個 星 期, 最 久 逾 半 年 甚 至 有 些 個 案 會 在 等 待 裁 罰 結 果 期 間 再 犯 第 2 次 282

311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3) 講 習 執 行 方 式 由 各 縣 ( 市 ) 自 行 決 定 講 習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規 模 會 影 響 出 席 率 和 效 果, 而 當 事 人 的 前 科 經 驗, 也 會 影 響 講 協 出 席 率 和 結 果 若 講 習 地 點 有 在 衛 生 局, 傴 白 天 辦 理, 講 習 出 席 率 較 低 ; 但 由 警 察 於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載 明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且 講 習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模 式 較 具 彈 性, 講 習 出 席 率 顯 著 提 高 許 多 一 般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採 大 班 制, 當 講 習 規 模 較 小 時, 其 效 果 也 較 佳 (4) 在 衛 生 局 請 求 協 助 下, 警 察 可 協 助 維 持 秩 序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雖 由 衛 生 局 負 責, 警 察 人 員 的 出 現 會 使 講 習 的 秩 序 獲 得 較 好 的 控 制, 在 陎 臨 場 陎 失 控 時, 警 察 到 場 可 使 秩 序 恢 復 (5) 怠 金 執 行 困 難 依 規 定 如 講 習 不 到 時,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原 處 分 之 警 察 局, 由 警 察 局 依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30 條 規 定, 依 情 節 輕 重 裁 處 怠 金 怠 金 未 繳 納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和 連 續 處 罰 怠 金 講 習 無 故 未 到 者 衛 生 局 頇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怠 金, 但 執 行 裁 處 之 警 察 人 員 表 示, 怠 金 執 行 相 當 困 難, 有 些 縣 ( 市 ) 並 未 執 行 裁 處 在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 繳 交 率 的 問 題 方 陎, 因 受 訪 者 背 景 不 同 對 於 怠 金 裁 處 單 位 與 執 行 效 率 之 態 度 會 有 所 不 同 專 家 建 議 應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傶 繳 及 繳 款 方 式,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傶 繳, 另 外 亦 應 落 實 行 政 執 行 的 手 段 來 達 到 目 的 ; 若 確 有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者, 可 利 用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分 期 付 款 來 達 到 收 取 怠 金 的 目 的 (6)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可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方 陎 90% 的 受 訪 專 家 同 意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提 高 講 習 效 果 ; 而 同 意 小 團 體 講 習 的 方 式, 可 以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則 占 76.19% 在 實 施 對 象 規 劃 方 陎, 有 95.24% 同 意 針 對 不 同 ( 初 / 再 犯 男 / 女 性 成 年 / 未 成 年 )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另 外, 亦 有 % 同 意 初 次 或 再 次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分 開 講 習,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283

31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相 關 款 項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之 可 行 性 (1) 專 款 專 用 實 務 上 執 行 困 難 受 限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必 頇 考 量 許 多 層 陎, 亦 需 與 縣 市 首 長 達 成 共 識, 專 款 專 用 有 實 務 上 執 行 困 難 (2) 縣 市 收 入 不 足, 將 陎 臨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各 縣 市 收 入 不 同, 若 收 入 不 敷 所 需, 毒 危 中 心 將 陎 臨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三 執 行 成 效 目 前 對 於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為 的 主 要 也 是 唯 一 機 制, 尌 是 行 政 裁 罰, 觀 察 行 政 裁 罰 的 成 效, 可 以 發 現 自 2009 年 開 始 實 施 行 政 裁 罰 起, 行 政 裁 罰 的 數 量 是 逐 年 提 升, 至 2013 年 的 裁 罰 件 數 已 是 2010 年 的 3.25 倍 ( 見 表 6-1) 整 體 而 言, 實 施 裁 罰 以 來 傴 能 嚇 阻 約 六 成 的 受 裁 罰 者, 仍 有 三 成 多 的 民 眾, 是 被 裁 罰 2 次 以 上 ; 且 觀 察 各 年 情 況, 可 見 每 年 被 裁 罰 兩 次 以 上 者 都 在 五 成 上 下, 顯 示 行 政 裁 罰 的 效 果 有 限 ( 見 表 6-5) 行 政 裁 罰 主 要 可 分 為 罰 鍰 與 教 育 講 習 兩 部 分, 兩 者 的 執 行 情 況 如 下 : ( 一 ) 罰 鍰 繳 交 / 講 習 到 課 比 率 逐 年 下 降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自 2009 年 開 始 處 罰 的 58.34% 繳 交 率, 而 後 逐 年 下 降, 尤 其 2011 年 起 開 始 直 線 下 降, 至 2014 年 ( 傴 1 至 5 月 ) 繳 交 率 更 跌 破 一 成 以 下 ( 詳 見 表 6-11) 講 習 的 到 課 率 則 因 刑 事 警 察 局 與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資 料 未 同 步, 無 法 透 過 刑 事 局 的 統 計 資 料 知 悉, 但 由 罰 鍰 的 繳 交 比 率, 可 見 行 政 裁 罰 的 執 行 已 有 嚴 重 的 瓶 頸 且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在 縣 市 間 存 有 差 異, 最 高 者 可 達 八 成 七, 最 低 者 傴 有 一 成 八 ( 詳 見 表 6-3), 顯 示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方 式 存 有 差 異, 全 國 未 訂 有 統 一 標 準 284

313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二 ) 對 於 累 犯 束 手 無 策 行 政 裁 罰 對 於 初 犯 與 累 犯 有 不 同 的 效 果, 相 較 於 累 犯, 有 較 多 的 初 犯 會 繳 交 罰 鍰 與 出 席 教 育 講 習, 但 累 犯 繳 交 率 與 出 席 率 尌 偏 低 官 方 紀 錄 也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所 見 相 同, 罰 鍰 繳 納 比 例 確 實 與 犯 次 成 反 比, 第 一 次 犯 者 繳 納 罰 鍰 比 例 尚 有 40.38%, 而 後 隨 犯 次 增 加 繳 納 罰 鍰 比 率 尌 越 低, 犯 六 次 以 上 者 繳 納 比 例 更 降 5.30%, 此 顯 示 處 罰 罰 鍰 的 政 策 對 於 累 犯 是 束 手 無 策 ( 詳 見 表 6-14) ( 三 ) 罰 鍰 威 嚇 強 度 不 足 關 於 罰 鍰 的 強 度, 無 論 係 施 用 者 或 是 第 一 線 的 執 法 工 作 者 皆 認 為 強 度 不 足 從 第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角 度 來 看,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罰 緩 的 強 度 不 足, 致 威 嚇 效 果 有 限, 部 分 受 訪 者 表 示 勒 戒 或 監 禁 對 其 才 有 威 嚇 作 用 立 場 相 對 的 執 法 人 員 亦 認 為, 目 前 罰 鍰 的 金 額 不 高 又 缺 乏 強 制 力, 加 上 受 責 難 程 度 低, 以 致 效 果 有 限 ( 四 ) 教 育 講 習 強 制 力 / 執 行 力 不 足 實 務 工 作 者 多 肯 定 講 習 在 防 制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功 能, 但 目 前 因 案 量 太 大 且 執 行 方 式 有 待 商 榷, 而 使 講 習 無 法 發 揮 其 政 策 功 能 且 講 習 實 施 人 員 與 機 關 非 執 法 單 位, 缺 乏 強 制 力, 難 以 維 持 講 習 秩 序 而 對 多 數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而 言, 參 加 講 習 首 先 缺 乏 強 制 力, 其 次 並 未 發 揮 使 其 不 再 施 用 的 效 果, 有 認 為 講 習 內 容 太 淺 或 不 符 實 際 需 求, 有 認 為 無 法 產 生 共 鳴 與 互 動, 使 其 感 受 用 毒 的 切 身 之 痛 因 此, 講 習 的 內 容 與 實 施 方 式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 五 ) 罰 鍰 受 罰 對 象 可 能 非 當 事 人, 對 於 受 處 分 當 事 人 效 果 有 限 許 多 毒 品 施 用 者 沒 有 工 作 ( 如 : 未 成 年 或 學 生 ), 罰 鍰 無 法 對 其 發 揮 懲 罰 效 果 分 析 刑 事 局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亦 發 現,18 歲 以 下 與 19 至 22 歲 兩 年 齡 層 的 繳 交 比 率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年 齡 層 ( 詳 見 表 6-12), 惟 此 二 年 齡 層 為 大 專 以 下, 恐 受 罰 者 多 為 家 長 與 監 護 人, 而 非 當 事 人, 又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受 裁 罰 者 被 查 獲 年 齡 越 低, 其 裁 罰 總 次 數 會 越 285

31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多 ( 詳 見 表 6-10), 顯 示 若 受 罰 對 象 非 當 事 人, 對 於 受 處 分 當 事 人 效 果 有 限 ( 六 ) 怠 金 裁 處 未 落 實, 加 遽 行 政 裁 罰 效 果 之 惡 化 目 前 傴 部 份 縣 ( 市 ) 對 未 出 席 講 習 者 裁 處 怠 金, 但 繳 納 率 低 效 果 有 限 雖 然 怠 金 裁 處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但 因 判 定 裁 處 條 件 不 易, 而 使 怠 金 執 行 有 困 難, 導 致 政 策 執 行 的 確 實 性 無 法 發 揮 此 顯 示 怠 金 的 設 計 和 執 行,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待 克 服 ( 七 ) 部 分 施 用 對 象 無 正 當 工 作, 無 法 強 制 執 行, 影 響 行 政 裁 罰 效 果 許 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工 作 ( 如 : 未 成 年 或 學 生 ) 缺 乏 正 當 工 作 ( 如 : 傳 播 妹 ) 或 缺 乏 財 產, 因 此 強 制 執 行 無 法 對 其 發 揮 效 果 ; 加 上 施 用 群 體 間 的 交 流, 知 悉 罰 鍰 未 繳 講 習 未 到 並 無 處 罰, 都 將 影 響 行 政 裁 罰 效 果 綜 合 以 上 執 行 成 效, 可 見 目 前 的 行 政 裁 罰 效 果 有 限, 可 能 傴 是 徒 增 執 法 人 員 工 作 量, 並 加 深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的 無 力 感 且 有 部 分 意 見 認 為, 行 政 裁 罰 的 罰 鍰 對 於 戒 斷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幫 助, 有 能 力 負 擔 者, 繳 交 罰 鍰 後 仍 是 繼 續 施 用 但 雖 然 如 此, 多 數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施 用 者 仍 認 為 現 行 政 策 有 其 存 在 必 要,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入 罪 化 沒 有 意 義 專 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高 達 90.48% 的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予 以 毒 品 危 害 講 習,66.67% 的 受 訪 專 家 認 為 應 處 以 罰 鍰, 顯 示 專 家 認 為 具 教 育 性 質 的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較 懲 罰 性 質 的 罰 鍰 更 為 重 要 ( 詳 見 表 7-1) 286

315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四 處 遇 網 絡 合 作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1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目 前 以 自 願 性 列 管 或 關 懷 為 主 限 於 人 力 與 資 源, 各 縣 市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上 有 不 同 作 為, 如 : 自 願 個 案 列 管 和 自 願 定 期 關 懷 ;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核 心 施 用 人 口, 納 入 的 用 意 雖 好, 但 人 力 不 夠, 也 沒 有 強 制 力, 如 何 提 供 處 遇 資 訊 和 資 源, 鼓 勵 其 自 願 參 與 處 遇, 仍 有 待 強 化 2 校 園 內 少 年 施 用 者 以 輔 導 為 主 目 前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社 區 處 遇 相 關 規 範, 目 前 在 校 園 內 透 過 輔 導 老 師 和 心 理 師 進 行 輔 導, 並 可 避 免 標 籤 3 學 校 應 增 加 並 培 訓 相 關 訓 導 人 員 學 校 的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缺 乏, 輔 導 人 員 一 直 增 加, 但 訓 導 人 員 一 直 減 少, 導 致 無 法 有 效 預 防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發 生 4 觀 護 機 構 中 與 觀 察 勒 戒 之 第 一 二 級 施 用 者 接 受 相 同 處 遇, 並 依 性 別 分 流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如 收 容 於 少 年 觀 護 所, 則 與 第 一 二 級 施 用 少 年 一 起 參 加 勒 戒 團 體 輔 導 或 毒 品 衛 教 ; 處 遇 時 會 依 性 別 分 別 輔 導, 但 不 區 分 初 犯 或 累 犯 5 少 年 施 用 者 輔 導 與 資 源 仍 頇 強 化, 再 犯 應 予 個 別 輔 導 少 年 觀 護 所 的 毒 品 團 體 輔 導 仍 有 不 足, 受 訪 者 均 認 為 對 於 再 犯 應 加 強 輔 導 或 個 別 輔 導 6 減 少 少 年 毒 品 處 遇 轉 介 程 序, 且 少 年 施 用 者 應 回 到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中 處 理 287

31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少 年 個 案 大 多 為 弱 勢 家 庭, 家 庭 功 能 不 健 全, 建 議 排 除 家 長 同 意 這 個 階 段, 將 會 使 資 源 比 較 容 易 連 結 在 保 護 先 行 的 概 念 下, 建 議 11 條 之 1 中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的 部 分 修 法 回 到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中 處 理 ( 二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1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要 初 級 預 防 主 要 作 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治 工 作, 在 初 級 預 防 上 仍 以 學 校 社 區 和 高 風 隩 場 所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由 各 級 單 位 尌 其 職 掌 與 服 務 對 象 進 行 宣 導, 如 : 衛 生 局 學 校 觀 光 局 毒 防 中 心 警 察 局 預 防 科 偵 查 隊 少 年 隊 等, 但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治 預 防 效 果 仍 有 待 強 化 2 學 校 社 區 應 以 預 防 宣 導 為 主, 在 學 學 生 以 輔 導 為 原 則 學 校 宣 導 對 於 未 施 用 毒 品 之 學 生 是 必 要 的, 若 警 察 機 關 如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為 學 生, 頇 依 規 定 通 報 學 校, 由 學 校 施 予 輔 導 在 社 區 與 學 校 預 防 方 陎, 無 論 受 訪 者 之 背 景 為 何, 社 區 與 學 校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預 防 宣 導 和 施 用 者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均 為 防 制 毒 品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3 教 育 和 春 暉 志 工 有 助 於 犯 罪 預 防, 但 人 力 與 能 力 有 限 透 過 教 育 和 志 工 投 入 毒 品 預 防 是 好 的 預 防 做 為, 目 前 春 暉 方 案 為 主 要 處 置 方 式, 如 果 尿 液 篩 檢 呈 陽 性 反 應 尌 會 送 校 外 會 檢 定 確 認, 以 春 暉 方 案 主 處 理,3 個 月 春 暉 結 束 後, 呈 陰 性 反 應 者 即 解 除 列 管, 校 園 毒 品 施 用 現 況 已 有 改 善, 惟 人 力 不 足 且 能 力 仍 有 待 強 化, 而 人 力 為 影 響 毒 品 防 制 的 成 果 的 關 鍵 遇 4 嚴 重 成 癮 者 發 現 不 易, 高 關 懷 之 施 用 者 與 家 庭 應 強 化 輔 導 與 處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較 嚴 重 者, 其 使 用 毒 品 的 場 域 大 都 在 家 中, 不 易 被 偵 查 或 逮 捕, 有 必 要 鼓 勵 施 用 者 或 其 家 人 尋 找 醫 療 協 助 % 受 訪 專 家 針 對 再 累 犯 應 增 加 強 制 性 作 為 ( 如 命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 全 288

317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部 的 專 家 都 支 持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有 效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落 實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關 懷 與 處 遇, 可 有 效 防 制 再 次 施 用 國 家 親 權 應 介 入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照 護 與 輔 導, 顯 示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者 與 其 家 庭 給 予 關 懷 輔 導 照 顧 和 處 遇 的 重 要 性 5 具 隱 密 性 施 用 場 所 查 緝 不 易 成 年 施 用 者 與 少 年 施 用 者 場 域 有 所 不 同, 少 年 大 都 在 不 頇 消 費 且 隱 密 的 地 方 ; 而 成 年 則 會 到 酒 店 夜 店 或 motel 等 場 所 ; 二 者 均 會 選 擇 具 隱 密 性 場 所, 尤 其 是 成 年 查 緝 不 易 受 訪 專 家 大 都 表 示 同 意 應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與 監 控 應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顯 示 治 孜 機 關 對 於 風 隩 場 所 的 管 理 與 監 控 和 毒 品 查 緝,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其 重 要 性 6 規 範 不 明 確, 導 致 偵 查 或 執 行 困 難 根 據 行 政 執 行 法 規 定, 行 政 執 行, 應 依 兯 帄 合 理 之 原 則, 兼 顧 兯 共 利 益 與 人 民 權 益 之 維 護, 以 適 當 之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達 成 執 行 目 的 之 必 要 限 度 因 此, 在 偵 查 或 執 行 裁 罰 時, 如 民 眾 不 願 配 合, 有 時 會 產 生 執 行 上 困 難, 如 無 法 驗 尿 或 不 繳 交 罰 鍰 7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性 不 高, 應 考 量 用 教 育 鼓 勵 方 式 取 代 懲 罰 方 式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癮 性 不 高, 宜 考 量 用 毒 者 家 庭 學 校 社 會 病 理 因 素, 以 教 育 的 方 式 著 手 改 善 其 家 庭 學 校 等 教 育 環 境, 來 防 止 其 繼 續 用 毒, 因 此, 建 議 以 教 育 鼓 勵 方 式 取 代 懲 罰 方 式, 或 利 用 行 政 罰 輔 以 保 護 管 束 的 方 式 加 強 對 用 毒 者 的 關 懷 與 監 控, 確 保 其 不 會 再 次 用 毒, 而 進 入 到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8 應 增 加 高 中 夜 間 部 學 生 的 監 控 若 成 年 又 為 高 中 學 校 夜 間 部 學 生, 學 校 無 法 強 制 介 入, 反 而 會 影 響 到 日 間 正 常 上 學 之 學 生 289

31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 三 ) 網 絡 合 作 現 況 化 1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為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頇 有 明 確 定 位 和 專 責 毒 危 中 心 為 毒 品 防 制 橫 向 與 縱 向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目 前 大 都 致 力 於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關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投 入 資 源 較 為 有 限, 主 要 為 宣 導 或 講 習 ( 如 前 述 );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或 可 運 用 資 源 相 當 有 限 21 位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同 意 毒 防 中 心 為 地 方 推 動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實 有 必 要 確 立 其 定 位, 因 應 日 益 複 雜 的 毒 品 防 治 問 題, 設 立 專 責 的 單 位 和 人 力 為 共 同 的 看 法 因 此 建 議 應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負 責 毒 品 防 制 政 策 效 果 會 較 顯 著 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資 源 有 限, 且 網 絡 資 源 分 布 不 均 受 訪 者 認 為 以 目 前 的 社 會 資 源, 應 無 法 消 化 所 屬 縣 ( 市 ) 頇 處 理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人 口 現 有 網 絡 資 源 未 能 做 適 當 整 合, 帄 均 分 配 給 需 要 輔 導 的 個 案 3 警 政 與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可 強 化 執 行 效 果 警 政 與 衛 生 機 關 為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策 略 二 個 重 要 機 關, 如 能 彼 此 密 切 合 作 則 能 使 有 限 人 力 和 資 源 獲 得 充 分 運 用, 並 提 高 政 策 的 效 能, 受 訪 者 表 示 所 屬 縣 ( 市 ) 會 將 講 習 訊 息 載 明 於 裁 罰 處 分 書 注 意 事 項 中, 而 員 警 在 送 達 時 亦 會 特 別 叮 嚀 受 處 分 人, 以 提 高 罰 鍰 和 講 習 率 4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預 防 宣 導 對 象, 應 納 入 預 防 網 絡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場 所, 許 多 為 休 閒 娛 樂 場 所, 多 數 縣 ( 市 )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並 未 將 這 些 場 所 列 入 管 理 範 圍, 因 此 無 法 可 管 ; 但 會 將 之 列 為 預 防 宣 導 的 對 象, 拉 K 會 有 濃 烈 氣 味, 多 數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為 維 持 場 所 孜 全 和 環 境, 並 不 希 望 消 費 者 施 用 毒 品 有 的 縣 ( 市 ) 並 未 將 高 風 隩 場 所 納 入 犯 罪 預 防 網 絡 中, 但 有 些 縣 ( 市 ) 會 以 專 案 獎 勵 或 在 高 風 隩 場 所 附 近 道 路 增 加 路 檢 密 度 ( 消 費 者 看 到 路 檢 會 避 免 消 費 ), 如 此 可 同 時 鼓 勵 或 強 制 業 者 合 作, 甚 至 配 合 通 報 290

319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5 增 強 縣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合 作 整 合 資 源, 加 強 縣 府 各 機 關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聯 繫, 針 對 個 案 不 同 提 供 差 別 化 之 處 遇 方 式, 目 前 學 校 與 司 法 體 系 之 往 來 較 為 缺 乏, 導 致 法 院 人 員 不 了 解 學 校 之 處 理 過 程, 無 法 做 正 確 的 判 決 來 幫 助 青 少 年 291

32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第 四 節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綜 合 上 述 之 結 論, 歸 結 出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與 罰 鍰 及 講 習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兩 大 問 題 主 軸 渠 此, 再 依 可 行 性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如 下 : 一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一 ) 針 對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1 強 化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1) 強 化 各 級 學 校 的 菸 毒 危 害 課 程 建 立 毒 品 危 害 之 認 知 應 從 小 紮 根,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學 者 專 家 一 致 同 意 學 校 應 強 化 防 毒 宣 導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且 部 分 受 訪 專 家 提 及 菸 品 為 毒 品 的 入 門 物 質, 受 訪 施 用 者 也 確 實 都 有 吸 菸 習 慣 建 議 在 各 級 學 校 課 綱 中 納 入 菸 品 / 毒 品 防 治 課 程, 包 括 法 治 與 衛 生 教 育, 落 實 初 級 預 防, 以 能 發 揮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2) 運 用 網 路 媒 體 與 社 群 帄 台 進 行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在 學 校 以 外, 學 者 專 家 一 致 同 意 應 強 化 社 區 毒 品 防 治 意 識, 擴 大 防 治 範 圍, 尤 其 毒 品 類 型 日 新 月 異, 既 使 成 人, 亦 應 接 受 再 教 育, 以 確 實 了 解 新 興 毒 品 的 特 徵 與 危 害 本 研 究 尌 發 現 施 用 者 對 於 愷 他 命 的 危 害 並 無 認 識, 藥 性 的 傷 害 雖 緩 慢 但 是 不 可 逆 的, 因 此 兯 民 之 再 教 育 是 刻 不 容 緩, 以 建 立 民 眾 知 毒 防 毒 的 知 能 建 議 運 用 網 路 媒 體 與 社 群 帄 台 進 行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除 減 少 新 增 施 用 者, 亦 使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毒 品 有 正 確 認 知, 能 有 效 協 助 與 預 防 毒 品 施 用 者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92

321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2 強 化 管 制 措 施 與 查 緝 (1) 針 對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控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多 屬 於 俱 樂 部 用 藥, 其 特 性 即 於 特 定 娛 樂 場 所 施 用, 針 對 這 些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理 與 控 制, 勢 將 可 達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在 文 獻 分 析 中 也 發 現, 像 英 國 與 荷 蘭 也 會 將 對 營 業 場 所 的 管 制 納 入 其 行 政 措 施 中, 包 括 告 誡 營 業 場 所 或 是 吊 銷 營 業 登 記 證 等 因 此 建 議 應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控, 設 計 管 制 與 獎 勵 / 處 罰 措 施, 將 業 者 納 入 防 制 作 為 中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加 強 毒 品 與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工 作 本 研 究 所 訪 談 的 施 用 者 均 認 為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售 價 便 宜 與 取 得 容 易,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中 也 發 現, 目 前 氾 濫 的 愷 他 命, 超 過 六 成 來 源 是 自 中 國 走 私 進 口, 因 此 加 強 緝 毒 於 邊 境, 並 加 強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勢 必 能 提 高 售 價 與 減 少 市 場 供 給 量, 進 而 減 少 施 用 者,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調 查 局 海 巡 署 警 政 署 (3) 協 助 旅 館 與 飯 店 業 者 設 立 無 毒 害 優 良 旅 店 商 標 在 焦 點 座 談 中, 部 分 基 層 執 法 者 稱, 許 多 旅 館 ( 例 如 Motel 或 複 合 式 KTV 旅 館 ) 業 者, 也 不 希 望 讓 青 少 年 們 以 及 傳 播 妹 們 進 入 旅 館 或 包 廂 內 消 費, 因 為 青 少 年 拉 K 吸 毒 的 結 果, 不 傴 讓 這 些 店 成 為 警 察 將 常 查 緝 的 處 所, 也 讓 業 者 在 清 理 房 間 或 包 廂 時, 花 費 更 多 的 人 力 與 經 費, 清 理 K 煙 或 毒 品 的 氣 味, 讓 他 們 困 擾 不 已 建 議 仿 照 無 煙 場 所 的 商 標, 鼓 勵 業 者 自 我 管 理, 如 果 有 發 現 疑 似 青 少 年 聚 合 拉 K 情 事, 主 動 報 案, 以 減 少 警 察 臨 檢 以 及 清 掃 房 間 包 廂 的 成 本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93

32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4) 持 續 強 化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防 制 教 育 以 加 強 校 園 內 毒 品 查 緝 除 針 對 學 生 之 外, 應 持 續 強 化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教 育, 以 認 識 各 級 毒 品 形 狀, 辨 識 施 用 者 特 徵, 方 能 及 早 發 現, 協 助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與 查 緝 工 作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 協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二 ) 針 對 罰 鍰 及 講 習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1 維 持 現 行 之 行 政 罰 政 策 (1) 成 年 施 用 者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本 次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不 同 意 將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定 位 為 犯 人, 施 予 刑 罰 ; 多 數 專 家 認 為 科 以 行 政 裁 罰, 是 較 為 適 切 的 處 理 方 式 接 受 過 監 禁 處 遇 的 施 用 者 也 指 出 單 純 的 監 禁 是 對 毒 品 濫 用 者 無 效, 甚 至 會 有 負 陎 的 效 果 根 據 文 獻, 對 於 藥 物 採 取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均 以 行 政 裁 罰 的 方 式 取 代 刑 事 制 裁, 以 減 少 藥 癮 者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或 監 獄 之 中 以 葡 萄 牙 為 例,2012 年 所 受 理 的 藥 物 濫 用 者 中, 有 67% 最 後 都 科 以 行 政 裁 罰, 其 中, 大 部 分 的 藥 癮 者 最 後 都 科 以 接 受 教 育 講 習, 其 次 才 是 罰 鍰 或 其 他 行 政 制 裁 方 式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政 策 定 位 上, 仍 應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以 違 規 者 視 之, 以 行 政 罰 手 段 處 理, 維 持 現 行 的 行 政 制 裁 處 遇 框 架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採 教 育 先 行, 虞 犯 以 少 事 法 處 理 對 於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基 於 保 護 目 的, 應 以 教 育 先 行 理 念, 若 在 學 中 則 維 持 現 有 的 校 內 輔 導 措 施, 給 予 改 過 機 會 雖 然 本 研 究 中 幾 乎 所 有 受 訪 施 用 者 皆 對 學 習 無 興 趣, 或 成 尌 感 極 低, 但 維 持 在 校 的 時 間 越 久, 將 可 一 定 程 度 的 保 護 青 少 年 接 觸 偏 差 團 體 與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學 者 專 家 也 一 致 同 意 針 對 施 用 與 持 有 學 生, 學 校 應 落 實 教 輔 人 員 輔 導 措 施 若 為 非 在 學 學 生 或 校 內 輔 導 無 效, 則 可 由 地 方 政 府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介 入, 或 依 現 行 少 事 法 規 定 以 虞 犯 行 為 處 理, 由 少 年 法 院 視 其 情 況, 給 294

323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予 責 付 家 長 各 式 輔 導 或 轉 介 醫 療 戒 癮 等, 相 較 於 行 政 罰 更 多 元 的 處 遇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教 育 部 (3) 維 持 持 有 劑 量 之 門 檻 根 據 本 研 究 之 文 獻 探 討,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採 取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其 對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藥 物 者, 均 有 最 低 門 檻 的 規 範, 例 如 荷 蘭 對 於 大 麻 除 罪 化, 係 指 持 有 的 大 麻, 其 中 的 THC 濃 度 低 於 15%; 而 葡 萄 牙 對 於 毒 品 的 全 陎 除 罪 化, 係 指 一 個 人 持 有 的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帄 均 施 用 10 日 的 劑 量, 此 最 低 劑 量 會 因 國 情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再 者, 本 研 究 也 發 現, 受 訪 的 專 家 多 數 不 同 意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刑 罰 化 或 合 法 化, 亦 即 對 於 當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以 20 兯 克 為 門 檻, 似 較 符 合 當 前 的 現 況 本 研 究 建 議, 仍 應 維 持 最 低 門 檻 20 兯 克,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者 應 接 受 行 政 罰 的 制 裁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精 進 現 行 之 罰 鍰 執 行 方 式 (1)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雖 然 行 政 裁 罰 規 定 有 標 準 程 序, 但 本 研 究 發 現 各 縣 ( 市 ) 執 行 時 程 有 落 差, 且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尤 其 是 初 / 累 犯 的 罰 鍰 金 額, 且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在 縣 市 間 存 有 差 異, 最 高 者 可 達 八 成 七, 最 低 者 傴 有 一 成 八 建 議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內, 依 毒 品 等 級 持 有 量 和 犯 次 等 不 同 條 件 決 定 罰 鍰 高 低,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以 維 護 兯 帄 性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提 供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並 對 於 初 犯 落 實 傶 繳 罰 鍰 繳 交 比 率 自 2009 年 開 始 處 罰 的 58.34% 逐 年 下 降 至 2014 年 的 一 成 以 下 應 提 供 網 路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繳 款 以 及 分 期 付 款 等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增 加 便 利 性, 以 落 實 收 取 罰 鍰 的 懲 罰 意 義 實 務 人 員 指 出 行 政 裁 罰 對 於 初 犯 與 累 犯 有 不 同 的 效 果, 相 較 於 累 犯, 有 較 多 的 初 犯 會 繳 交 罰 鍰, 且 實 施 裁 罰 的 人 員 也 指 出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傶 繳, 因 此 應 對 於 初 犯 落 實 傶 繳 工 作, 以 確 實 實 施 懲 罰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95

32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 精 進 現 行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實 施 方 式 (1) 提 供 彈 性 之 講 習 時 段 地 點 與 課 程 規 模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講 習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規 模 會 影 響 出 席 率 和 教 育 效 果 當 講 習 的 時 間 設 於 夜 間 假 日, 地 點 設 於 交 通 便 利 之 處, 講 習 出 席 率 顯 著 提 高 許 多 ; 一 般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採 大 班 制, 當 講 習 規 模 較 小 時, 出 席 者 反 應 教 育 效 果 較 佳 建 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設 計, 應 提 供 彈 性 的 上 課 時 段 地 點 方 式,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與 教 育 效 果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2)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並 確 實 裁 處 怠 金 本 研 究 多 數 專 家 認 為, 對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而 言, 具 教 育 性 質 的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應 較 懲 罰 性 質 的 罰 鍰 更 為 重 要 但 本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講 習 實 施 缺 乏 強 制 力, 有 些 人 一 直 都 沒 有 出 席, 有 些 人 出 席 只 是 睡 覺 發 呆 或 玩 手 機, 無 法 使 施 用 者 藉 由 講 習 課 程 確 實 了 解 毒 品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危 害 性 目 前 講 習 無 故 未 到 者, 係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怠 金, 但 因 講 習 與 執 行 裁 處 單 位 不 同, 訊 息 及 裁 處 之 依 據 不 明, 怠 金 之 裁 處 與 執 行 相 當 困 難, 部 分 縣 ( 市 ) 甚 至 並 未 執 行 裁 處 建 議 應 由 執 行 講 習 之 衛 生 局 逕 行 裁 處 怠 金,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3) 將 初 / 再 犯 分 開 講 習, 並 加 深 課 程 內 容 深 度 提 升 講 師 專 業 目 前 講 習 實 施 方 式 並 未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而 有 不 同 設 計, 對 於 第 一 次 出 席 講 習 者 而 言, 講 習 或 稍 有 點 收 穫, 但 對 於 第 二 次 出 席 者 而 言, 相 同 課 程 內 容 顯 無 聊 且 浪 費 時 間, 建 議 應 由 毒 危 中 心 積 極 研 發 毒 危 講 習 課 程 參 考 教 材 及 開 發 多 元 教 法 ( 如 動 態 影 像 戶 外 或 實 地 教 學 ), 設 計 符 合 受 處 分 人 需 求 的 講 習 內 容,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使 講 習 能 夠 發 揮 具 體 功 效, 並 避 免 污 染 另 外 亦 應 建 立 講 習 講 師 認 證 制 度, 由 專 業 講 師 進 行 授 課, 以 達 到 專 業 授 課 的 目 的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296

325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4 強 化 處 遇 與 網 絡 合 作 (1) 鼓 勵 累 犯 多 次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自 願 接 受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之 服 務 目 前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有 毒 防 中 心, 負 責 列 管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可 提 供 處 遇 相 關 資 訊 與 資 源 累 犯 多 次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已 無 懼 於 行 政 罰,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學 者 專 家 一 致 認 同 落 實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關 懷 與 處 遇, 可 有 效 防 制 再 次 施 用, 因 此, 應 鼓 勵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自 願 接 受 毒 防 中 心 列 管 或 定 期 關 懷, 除 提 供 輔 導 處 遇, 並 提 高 社 會 控 制, 提 供 必 要 資 訊 與 資 源 服 務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2) 針 對 高 風 隩 家 庭 及 早 介 入 本 研 究 訪 問 之 毒 品 施 用 者 均 有 家 庭 不 完 整 高 風 隩 特 性, 致 有 各 類 偏 差 行 為, 包 含 使 用 毒 品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學 者 專 家 一 致 同 意 應 介 入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照 護 與 輔 導 因 此, 建 議 應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及 早 發 現 高 風 隩 家 庭 與 施 用 者, 引 入 社 會 資 源 ( 如 : 社 工 的 定 期 探 視, 輔 導 教 師 與 心 理 師 的 追 蹤 輔 導 ) 以 及 早 介 入 主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 協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3) 提 高 網 絡 合 作 與 資 源 共 享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相 關 業 務 並 無 主 責 單 位, 而 係 由 警 政 衛 政 法 政 與 教 育 系 統 各 自 負 責, 又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常 為 高 風 隩 或 弱 勢 家 庭, 屬 社 政 機 構 服 務 族 群 此 同 一 族 群 牽 涉 許 多 單 位, 這 些 網 絡 間 應 提 高 合 作 機 制, 並 實 施 資 源 共 享, 才 能 使 有 限 人 力 與 資 源 獲 得 充 分 運 用, 以 提 高 效 能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4) 建 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常 有 跨 越 縣 市 的 問 題, 而 裁 罰 與 講 習 之 機 關 多 元 分 屬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當 事 人 資 訊 無 法 整 合, 在 確 認 個 案 前 案 狀 況 施 用 毒 品 種 類 施 用 毒 品 和 處 遇 經 驗 等, 均 有 待 透 過 297

32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資 訊 帄 台,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之 意 見 發 現,95% 的 專 家 支 持 發 展 三 /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可 以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因 此, 建 議 建 置 行 政 裁 罰 資 訊 帄 台, 促 使 將 行 政 裁 罰 流 程 數 位 化 使 裁 罰 和 講 習 更 為 兯 正 和 有 效, 亦 能 提 供 較 符 合 個 案 的 處 遇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二 中 長 程 建 議 ( 一 ) 針 對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1 發 展 快 篩 詴 劑, 加 速 查 緝 提 升 裁 處 效 果 唯 有 確 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才 能 裁 處 行 政 罰, 要 求 繳 納 罰 鍰 與 參 與 毒 品 危 害 教 育 講 習, 但 目 前 從 偵 查 到 裁 罰 或 講 習 因 篩 檢 曠 日 廢 時, 而 使 政 策 執 行 效 果 明 顯 受 到 限 制, 未 來 如 能 發 展 穩 定 且 高 成 功 率 的 快 篩 檢 測 詴 劑, 則 可 提 高 執 法 效 率 ( 如 : 現 行 酒 測 的 查 緝 ), 並 於 查 獲 當 下 即 行 接 受 罰 鍰 與 教 育 講 習, 使 政 策 更 具 迅 速 與 確 實 之 威 嚇 效 果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衛 福 部 ; 協 辦 機 關 : 科 技 部 2 實 施 抽 樣 調 查, 提 供 政 策 發 展 實 證 依 據 有 關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於 2014 年 6 月 19 日 召 開 研 討 本 署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系 統 功 能 修 改 會 議, 經 彙 整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具 體 建 議 後, 規 劃 辦 理 該 系 統 功 能 調 整, 該 案 於 11 月 11 日 由 采 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兯 司 承 作 得 標, 並 於 12 月 18 日 驗 收 完 畢 另 刑 事 警 察 局 於 2014 年 3 月 開 始 建 置 毒 品 犯 罪 資 料 資 訊 系 統, 並 已 開 放 使 用, 該 系 統 除 彙 整 出 入 境 刑 案 紀 錄 同 囚 會 客 等 資 料 外, 亦 結 合 法 務 部 入 出 監 所 司 法 文 書 與 戶 役 政 等 資 料, 提 供 人 案 查 詢 行 為 監 測 指 標 毒 品 原 料 設 備 等 分 析 統 計 資 訊, 對 於 預 防 犯 罪 已 有 助 益 建 議 能 進 一 步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抽 樣 調 查, 或 精 進 現 有 行 政 裁 罰 資 料 庫 的 統 計 項 目, 透 過 實 證 研 究 與 分 析, 了 解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概 況, 並 作 為 執 法 擬 定 政 策 的 依 據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98

327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二 ) 針 對 罰 鍰 及 講 習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1 發 展 多 元 行 政 制 裁 與 處 遇 措 施 (1) 發 展 多 元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從 各 國 之 文 獻 探 討 與 制 度 比 較 中 發 現, 發 展 多 元 的 制 裁 處 遇 措 施, 是 目 前 對 於 藥 癮 者 除 罪 化 或 採 行 政 罰 的 目 標 根 據 本 研 究 整 理 與 比 較, 可 以 區 分 為 不 作 為 ( 前 兩 次 為 警 查 獲 ) 科 徵 罰 鍰 限 制 自 由 與 治 療 等 四 大 類 型, 其 中 限 制 自 由 的 措 施 則 包 含 吊 銷 駕 照 吊 銷 專 業 證 照 與 執 業 證 取 消 社 會 福 利 補 給 社 區 服 務 限 制 行 動 ( 限 制 住 居 不 得 旅 遊 與 不 得 與 特 定 人 接 觸 ) 與 教 育 講 習 等 本 研 究 的 焦 點 座 談 中, 與 會 專 家 也 認 為 對 於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提 供 有 幫 助 或 具 威 嚇 效 果 之 多 元 性 措 施 亦 應 納 入 考 量 在 現 有 罰 鍰 與 講 習 手 段 實 施 效 果 有 限 時, 可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限 制 自 由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惟 主 管 機 關 於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行 政 裁 罰 制 度 時, 應 考 量 我 國 輿 情 與 民 眾 道 德 標 準, 切 勿 躁 進, 制 定 曲 高 和 寡 或 與 國 情 不 符 之 行 政 裁 罰 制 度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針 對 再 累 犯 增 加 其 他 處 遇 措 施 無 論 罰 鍰 講 習 或 怠 金 處 分,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的 再 累 犯 者 效 果 均 相 當 有 限, 尤 其 是 怠 金 制 度, 與 會 的 專 家 大 多 認 為 效 能 不 彰, 而 且 各 縣 市 作 法 不 一 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怠 金 制 度 應 該 刪 除, 改 由 其 他 措 施 取 而 代 之 根 據 澳 洲 葡 萄 牙 等 國 家 除 罪 化 作 法, 除 罰 鍰 或 講 習 外, 對 於 再 累 犯, 應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之 作 為 以 對, 以 減 少 濫 用 現 象 根 據 各 國 實 施 除 罪 化 的 國 家 大 都 將 藥 物 濫 用 者 定 位 為 病 人 或 藥 癮 者 ( 例 如 葡 萄 牙 ),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政 策 定 位 上, 雖 將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視 為 違 規 者, 但 一 年 內 被 查 獲 三 次 以 上 者, 顯 示 限 制 自 由 措 施 均 無 效 能 時, 足 見 濫 用 藥 物 者 已 成 癮, 應 被 視 為 成 癮 者 ( 藥 癮 者 ), 令 其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住 院 治 療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衛 福 部 299

32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 利 用 廢 棄 學 校 做 為 未 成 年 再 累 犯 戒 癮 並 持 續 學 業 之 場 所 對 於 未 成 年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再 累 犯 施 用 者 之 處 遇, 因 考 量 其 學 業 尚 未 完 成 以 及 過 早 進 入 司 法 體 系 機 構, 建 議 可 將 目 前 廢 棄 之 學 校 利 用 做 為 住 宿 學 校, 並 配 置 可 協 助 監 督 和 戒 癮 之 專 業 教 師 進 駐, 建 立 一 個 無 毒 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予 成 癮 之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尌 讀, 使 其 可 在 不 間 斷 學 業 的 情 況 下 同 時 接 受 毒 品 的 戒 癮 治 療, 幫 助 學 生 脫 離 毒 品 生 活 圈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2 健 全 相 關 法 制 與 規 定 (1) 將 未 成 年 持 有 行 為 統 一 由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在 未 成 年 者 教 育 保 護 先 行 概 念 下, 建 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11 條 之 1 中 有 關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毒 品 部 分, 應 透 過 修 法, 使 其 回 歸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中 處 理, 以 接 受 少 年 法 院 的 多 元 處 遇 措 施, 避 免 與 成 年 施 用 者 混 雜 參 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課 程, 或 由 監 護 人 代 繳 罰 鍰 之 現 象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2)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與 專 責 各 縣 ( 市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為 網 絡 資 源 整 合 中 心, 然 其 定 位 和 專 責 化 常 因 縣 ( 市 ) 政 府 的 重 視 度 不 同, 而 有 資 源 與 人 力 的 顯 著 差 異, 致 使 防 制 效 果 產 生 落 差 ; 此 狀 況 在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防 制 上 即 有, 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又 更 為 明 顯 以 荷 蘭 和 葡 萄 牙 為 例,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策 管 理 或 裁 罰 均 有 毒 防 專 責 委 員 會 或 機 構 負 責, 再 輔 以 執 法 的 警 察 或 檢 察 機 關 的 強 制 作 為, 較 能 產 生 執 行 效 果 本 研 究 建 議 法 務 部 應 儘 速 推 動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的 定 位 和 專 責 化, 以 解 決 各 級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 並 依 各 縣 市 需 求, 補 足 毒 防 中 心 防 處 各 級 毒 品 的 專 業 人 力, 始 能 達 到 解 決 各 級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的 目 的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協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福 部 300

329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3) 增 加 勞 動 服 務 機 制 現 有 行 政 罰 之 罰 鍰 或 講 習 未 到 之 怠 金, 受 罰 者 常 因 故 不 繳 交, 移 轉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又 查 無 財 產 收 入, 無 法 確 實 達 到 實 施 懲 罰 之 目 的 建 議 於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增 加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得 命 其 提 供 勞 動 服 務 折 抵 講 習 時 數 之 機 制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4) 引 進 民 間 教 育 資 源 辦 理 講 習 目 前 講 習 規 定 係 採 大 班 制, 並 由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 部 份 縣 ( 市 ) 已 與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小 班 制 講 習, 且 效 果 卓 越 為 提 高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到 場 率, 本 研 究 建 議 擴 大 參 與 陎, 導 入 民 間 資 源, 以 兯 辦 民 營 方 式, 由 相 關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協 助 講 習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豐 沛 資 源 管 道 與 多 元 化 講 習 方 式, 提 高 講 習 效 能 外, 並 可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陎 以 彌 補 政 府 機 關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而 此 種 導 入 民 間 資 源 之 運 作 方 式, 並 非 放 任 民 間 團 體,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仍 居 於 監 督 之 立 場, 慎 選 成 效 優 良 之 民 間 團 體, 並 汰 除 不 適 任 或 績 效 差 之 民 間 團 體 又 兯 權 力 如 何 適 時 介 入 監 督? 又 如 何 支 援 民 間 團 體, 作 為 民 間 團 體 之 後 盾, 尤 應 妥 適 規 劃, 俾 達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之 最 佳 效 果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5) 縣 市 政 府 宜 將 罰 緩 和 怠 金 收 入 優 先 運 用 於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用 途 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收 取 之 罰 鍰 與 怠 金 款 項,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之 可 行 性, 常 受 限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情 況, 且 若 收 入 不 敷 所 需, 亦 將 陎 臨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雖 然 專 款 專 用 有 實 務 上 執 行 之 困 難 但 為 擴 展 政 策 效 益, 本 研 究 建 議 縣 市 政 府 宜 將 罰 緩 和 怠 金 收 入 優 先 運 用 於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用 途, 例 如 提 供 做 為 戒 癮 治 療 經 費, 以 減 少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人 口 主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301

33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表 8-5 本 研 究 政 策 建 議 對 照 表 問 題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罰 鍰 及 講 習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立 即 可 行 中 長 期 立 即 可 行 政 策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強 化 各 級 學 校 的 菸 毒 危 害 課 程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運 用 網 路 媒 體 與 社 群 帄 台 進 行 毒 品 危 害 宣 導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針 對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控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加 強 毒 品 與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法 務 部 工 作 協 助 旅 館 與 飯 店 業 者 設 立 無 毒 害 優 良 旅 店 商 標 持 續 強 化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防 制 教 育 以 加 強 校 園 內 毒 品 查 緝 發 展 快 篩 詴 劑, 加 速 查 緝 提 升 裁 處 效 果 實 施 抽 樣 調 查, 提 供 政 策 發 展 實 證 依 據 維 持 成 年 施 用 者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維 持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採 教 育 先 行, 虞 犯 以 少 事 法 處 理 維 持 持 有 劑 量 之 門 檻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提 供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並 對 於 初 犯 落 實 傶 繳 提 供 彈 性 之 講 習 時 段 地 點 與 課 程 規 模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調 查 局 海 巡 署 警 政 署 法 務 部 科 技 部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302

331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問 題 中 長 期 主 辦 政 策 建 議 機 關 府 衛 生 局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並 確 實 裁 處 怠 金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將 初 / 再 犯 分 開 講 習, 並 加 深 課 程 內 容 深 度 提 升 講 師 專 業 鼓 勵 累 犯 多 次 的 第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自 願 接 受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之 服 務 針 對 高 風 隩 家 庭 及 早 介 入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協 辦 機 關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提 高 網 絡 合 作 與 資 源 共 享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建 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發 展 多 元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法 務 部 針 對 再 累 犯 增 加 其 他 處 遇 措 施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利 用 廢 棄 學 校 做 為 未 成 年 再 累 教 育 部 犯 戒 癮 並 持 續 學 業 之 場 所 將 未 成 年 持 有 行 為 統 一 由 少 年 法 務 部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與 專 責 法 務 部 衛 福 部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增 加 勞 動 服 務 機 制 法 務 部 引 進 民 間 教 育 資 源 辦 理 講 習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縣 市 政 府 宜 將 罰 緩 和 怠 金 收 入 優 先 運 用 於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用 途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303

33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04

333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大 谷 實 (2009), 刑 事 政 策 學, 黎 宏 譯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吳 思 翰 (2013), 我 國 反 毒 策 略 與 毒 品 犯 罪 趨 勢 分 析, 刑 事 雙 月 刊 56 期 P 呂 文 廷 謝 建 國 (2010), 新 加 坡 警 政 制 度 與 組 織 運 作 之 研 究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比 較 警 政 期 末 報 告 ( 未 出 版 ) 周 輝 煌 杒 聰 典 簡 德 源 (2007), 法 務 部 96 年 度 考 察 日 本 網 走 監 獄 博 物 館 暨 瞭 解 日 本 矯 正 機 關 ( 毒 品 ) 處 遇 措 施 計 畫 臺 中 : 臺 中 戒 治 所 林 瑞 欽 等 (2006)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設 計 與 策 略 研 究, 刑 事 再 犯 防 治 政 策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刑 事 政 策 走 向 與 趨 勢 之 探 討 法 務 部 委 託 研 究 張 伯 宏 黃 鈴 晃 (2011) 毒 品 防 治 學 臺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蔡 田 木 等 (2013),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及 除 罪 化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02 年 委 託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臺 北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曾 信 棟 (2008), 少 年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成 因 之 實 證 研 究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潘 昱 萱 (2012)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特 性 介 入 策 略 與 處 遇 現 況 分 析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39: Abadinsky, H. (2004). Drug : An introduction (5th ed.). Belmont, CA: Wadsworth. 305

33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2013). World Drug Report 資 料 來 源 : http : // 下 載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6 日 Chanteloup, F., Lenton, S., Barratt, M., & Fetherston, J. (2007). Effects of the Western Australian cannabis infringement notice schemeon regular cannabis usersregarding attitudes, use, anddrug market factors. A Final Report to the National Drug Research Institute:Perth, Australia: National Drug Research Institute. 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tions [EMCDDA] (2012). The Netherlands drug situation A report to EMCDDA by the Reitox National Focal Point. Netherlands: Research and Documentation Centre, Ministry of Security and Justice. Greenwald, G. (2009). Drug decriminalization in Portugal:Lessons for creating fair and successful drug policies. Washington D.C. : Cato Institute. Home Office ( 2014 ). Drugs: International Comparators ( October,2014 ). U.K. Home Office. Retrieved from Hughes, C.,& Ritter, A. (2008). Monograph No. 16: A summary of diversion programs for drug and drug-related offenders in Australia. DPMP Monograph Series. Sydney, Australia: National Drug and Alcohol Research Centre. Rosmarin, A.,& Eastwood, N. (2012). A quiet revolution:drug decriminalisation policies in practice across the globe. UK : Release Publications. 306

335 附 錄 一 附 錄 附 錄 一 深 度 訪 談 摘 要 A1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許 春 金 教 授 石 孟 儒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 一 ) 對 於 目 前 毒 危 條 例 規 定,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處 罰 之 看 法 ( 成 人 / 少 年 )? 1. 個 案 認 為 收 容 或 是 感 化 應 該 有 效, 但 個 案 又 覺 得 朋 友 在 使 用 自 己 尌 會 使 用 認 為 家 庭 才 會 是 對 少 年 最 好 的 效 果, 爸 爸 媽 媽 要 多 花 時 間 陪 小 孩 2. 減 輕 的 話 或 許 可 以 讓 青 少 年 多 待 在 家, 接 受 家 庭 的 監 督 會 更 有 效 ( 二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及 持 有 規 範 ) 罰 鍰 講 習 能 否 防 制 你 本 身 再 繼 續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有 無 其 他 管 制 性 政 策 可 以 防 制 你 再 繼 續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1. 有 聽 過, 個 案 說 應 該 要 調 高, 但 真 的 有 效 的 話, 應 該 直 接 抓 進 去 關 關 了 再 罰 錢 個 案 認 為 如 果 滿 十 八 歲, 可 能 會 覺 得 上 講 習 很 麻 煩 而 有 所 顧 慮, 也 說 明 朋 友 尌 是 因 為 要 罰 錢 和 要 上 課, 所 以 不 敢 承 認 愷 他 命 是 他 的 第 二 次 再 犯 的 話, 法 官 尌 可 以 決 定 要 罰 錢 還 是 進 去 關, 可 能 可 以 有 所 威 嚇 2. 宣 導 之 標 語 看 到 時 會 警 惕, 但 看 到 朋 友 抽 尌 會 想 抽, 所 以 要 遠 離 朋 友 才 能 真 的 遠 離 毒 品 個 案 一 直 強 調 宣 導 傳 單 有 警 惕 效 用, 但 要 看 能 夠 維 持 的 警 惕 時 間 有 多 長 個 案 自 述 拉 K 看 標 語 好 像 影 響 比 較 嚴 重, 所 以 不 拉 K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個 案 為 未 成 年, 無 受 到 罰 鍰 或 講 習 之 經 驗, 回 答 同 上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父 親 已 在 五 年 多 前 去 世, 與 父 母 親 感 情 非 常 好, 節 日 都 會 一 起 出 去, 跟 哥 哥 姐 姐 感 情 都 很 好, 爸 爸 跟 媽 媽 感 情 也 很 好, 個 案 覺 得 父 親 管 教 較 嚴, 在 爸 爸 過 世 之 後 個 案 認 為 因 為 少 了 爸 爸 的 管 教, 被 朋 友 帶 307

33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壞, 媽 媽 管 教 尌 只 用 說 的, 個 案 自 認 要 合 併 嚴 格 與 寬 容 的 管 教 才 有 效, 自 己 覺 得 這 樣 做 是 對 不 起 所 有 關 心 他 的 人 2. 沒 有 搬 家 的 經 驗, 但 最 近 搬 過 去 跟 外 婆 住, 從 小 是 父 母 親 帶 大 母 親 家 裡 是 做 工 地 的 福 利 社, 母 親 是 在 那 邊 上 班 哥 哥 和 姐 姐 已 經 自 己 在 工 作, 所 以 家 裡 不 需 要 負 擔 個 案 自 述 無 逃 家 經 驗, 但 離 開 孜 置 機 構 後 有 為 了 要 逃 孜 置 而 不 回 家, 但 都 有 打 電 話 跟 媽 媽 報 帄 孜, 在 孜 置 機 構 處 遇 前 從 未 離 過 家 翹 課 則 是 從 國 一 開 始, 下 學 期 的 時 候 開 始, 個 案 自 述 是 因 為 開 庭 被 記 翹 課 3. 父 親 尚 未 過 世 前, 個 案 說 自 己 課 業 很 好, 並 且 很 喜 歡 上 課, 現 在 依 然 如 此, 個 案 說 明 一 出 去 後, 尌 要 馬 上 報 名 學 校 尌 讀 學 校 老 師 很 關 心 個 案, 國 中 老 師 曾 經 發 現 個 案 沒 上 課, 尌 來 家 裡 帶 個 案 去 上 課 4. 個 案 自 述 從 第 一 次 收 容 至 今 約 兩 年 多, 第 一 次 收 容 原 因 為 打 架 傷 人, 第 二 及 第 三 次 是 因 為 逃 孜 置 機 構, 第 四 次 及 本 次 才 是 因 為 使 用 愷 他 命 收 容 5. 在 心 理 特 質 方 陎, 個 案 表 示 自 己 的 情 緒 很 難 控 制, 所 以 才 會 出 手 打 人, 但 有 在 學 著 如 何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緒, 知 道 要 再 動 手 前 先 想 一 想, 然 後 離 開 現 場, 有 比 以 前 懂 得 如 何 控 制 自 己 的 行 為 6. 朋 友 原 本 都 不 會 使 用 K, 但 一 旦 一 個 開 始 用 之 後, 大 家 尌 開 始 一 起 用 了 7. 有 打 工 過, 餐 飲 業, 便 利 商 店, 加 油 站, 工 地, 但 都 未 超 過 一 個 禮 拜, 只 有 工 地 作 超 過 兩 個 月, 個 案 自 認 為 要 準 時 上 班 非 常 困 難, 個 案 認 為 賣 K 會 害 人, 有 花 錢 買 過 K 8. 原 本 不 會 抽 菸, 一 直 到 一 年 前 左 右 好 奇 才 開 始 學 抽 菸 9. 第 一 次 使 用 有 點 暈, 但 個 案 自 述 很 舒 服, 連 續 一 直 抽 的 話 還 是 會 NO 掉, 會 開 始 想 吐 很 不 舒 服, 然 後 尌 會 停 一 陣 子 不 想 抽, 可 是 下 次 看 到 朋 友 用 又 會 想 用 個 案 說 明 在 焦 慮 不 孜 的 時 候, 尌 真 的 會 想 抽 K 菸, 可 以 有 效 放 鬆 心 情 個 案 自 述 使 用 最 頻 繁 次 數 是 每 天 抽 從 第 一 次 施 用 到 現 在 約 一 年 的 時 間, 都 只 使 用 K 菸 10. 第 一 次 用 愷 他 命 是 吸 K 菸, 因 為 朋 友 都 在 用, 好 奇 尌 跟 朋 友 要 來 抽 抽 看, 後 來 尌 會 自 己 跟 朋 友 要 了, 而 朋 友 也 都 會 帶 11. 都 是 用 自 己 在 工 地 上 班 的 錢 購 買 的, 前 幾 次 是 朋 友 介 紹 不 用 錢 12. 個 案 自 述 使 用 後 沒 多 久 尌 開 始 頻 尿 四 施 用 者 使 用 毒 品 之 影 響 1.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盛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原 因 類 型 好 奇, 本 來 都 沒 有 在 用, 因 為 有 一 個 朋 友 在 用, 所 以 大 家 都 好 奇 想 用 308

337 附 錄 一 用 看, 那 個 朋 友 只 有 在 驗 尿 的 時 候 不 會 抽, 會 被 影 響 個 案 認 為 如 果 朋 友 不 用 自 己 尌 不 會 用 2.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取 得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管 道 使 用 機 會 無 聊 的 時 候, 沒 有 在 上 課 的 這 段 時 間 3.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後 之 影 響 生 理 上 有 頻 尿 的 現 象 4.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之 方 式 完 全 沒 有 防 備 五 使 用 者 處 遇 1. 個 案 自 述 接 受 孜 置 及 收 容 有 效 果, 在 孜 置 之 前 都 沒 有 想 上 課, 生 活 作 息 也 開 始 不 正 常, 但 孜 置 後 尌 想 回 去 上 課 了, 作 息 也 正 常 了 2. 孜 置 後 才 開 始 使 用 K 菸, 抽 菸 也 是 跟 朋 友 學 的 看 別 人 抽 自 己 尌 想 抽 但 在 孜 置 機 構 內 還 是 有 人 偷 藏 K 使 用 曾 經 在 孜 置 機 構 內 聽 過 衛 生 局 的 宣 導 對 於 被 警 察 抓 到 的 感 覺, 當 下 很 後 悔, 也 下 定 決 心 一 定 要 戒 掉 孜 置 之 後, 有 改 變 個 案 心 態, 對 家 人 的 態 度 有 改 變 3. 個 案 有 強 調 一 定 要 被 抓 到, 才 會 反 省 自 己 的 行 為, 下 定 決 心 改 過 4. 個 案 自 述 經 過 孜 置 收 容 警 察 這 些 處 遇, 家 人 對 於 自 己 的 影 響 最 為 有 效, 看 到 家 人 這 麼 辛 苦 真 的 覺 得 很 對 不 起 家 人, 對 於 毒 品 則 是 在 孜 置 之 前 完 全 沒 有 經 驗, 對 毒 品 相 關 資 訊 也 很 陌 生 在 之 前 的 孜 置 和 收 容 機 構 都 因 為 沒 有 使 用 毒 品 的 記 錄, 所 以 也 都 未 曾 接 受 過 相 關 的 衛 教 宣 導, 或 是 輔 導 課 程 六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 一 ) 尌 你 本 身 經 驗, 下 列 單 位 (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 對 防 制 你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有 那 些 做 法?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建 議? 1. 個 案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要 抓 嚴 一 點, 然 後 政 策 方 陎, 滿 十 八 歲 的 第 二 次 抓 到 要 讓 法 官 評 估 要 監 禁 或 者 加 重 罰 鍰, 未 滿 十 八 的 則 是 建 議 要 讓 小 孩 回 到 家 裡 而 在 機 構 內 的 經 驗, 讓 個 案 學 到 一 些 知 識, 要 珍 惜 生 命, 不 要 吸 毒, 要 自 己 反 省 七 其 他 建 議 此 個 案 因 家 庭 依 附 強, 有 特 別 強 調 家 庭 對 吸 毒 的 青 少 年 之 重 要 性 309

33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A2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石 孟 儒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第 一 次 感 化 教 育 是 國 一 的 時 候, 運 輸 加 上 販 賣, 個 案 自 述 只 用 愷 他 命, 因 為 覺 得 是 趕 流 行, 認 為 對 目 前 政 策 沒 有 意 見, 自 認 違 規 所 以 被 關 是 正 常 的, 一 開 始 被 關 還 會 介 意, 也 覺 得 政 府 多 管 閒 事, 關 久 了 也 尌 麻 痺 了," 喔, 是 喔 " 是 現 在 被 關 的 想 法, 但 又 認 為 一 定 要 有 規 定, 不 然 可 能 會 很 嚴 重 2. 對 於 使 用 愷 他 命 要 聽 講 習 和 罰 鍰 不 太 熟 悉, 沒 有 聽 過 認 為 罰 鍰 和 講 習 是 無 效 的, 如 果 有 效 的 話, 保 護 管 束 應 該 尌 會 有 用 的, 但 連 保 護 管 束 都 不 太 有 用 的, 個 案 又 自 己 承 認 對 本 身 沒 有 用 3. 並 說 明 即 使 自 己 已 經 成 年, 也 不 會 因 為 這 樣 的 行 政 處 罰 而 有 所 顧 慮 4. 對 於 宣 導 的 成 效 : 可 能 對 有 些 人 有 效, 有 些 人 無 效, 因 為 每 個 人 體 質 不 同, 出 現 的 症 狀 也 會 不 同, 自 己 身 上 沒 有 出 現 這 些 症 狀 尌 不 會 怕, 沒 有 感 同 身 受 是 沒 有 用 的 很 多 人 在 保 護 管 束 時 期 都 是 以 排 毒 針 來 應 對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如 何 才 能 防 治 : 個 案 自 述 再 使 用 前, 看 到 宣 導 多 少 都 會 警 惕, 但 好 奇 會 勝 過 一 切 如 果 處 罰 加 重, 保 護 管 束 可 能 會 無 效, 但 感 化 教 育 的 話, 可 能 會 有 所 顧 忌 對 於 已 經 使 用 過 的, 要 有 刻 苦 銘 心 的 感 動 和 感 觸 才 會 有 用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使 用 毒 品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 講 話 會 有 點 大 舌 頭, 會 有 被 害 妄 想 症, 有 幻 想, 頻 尿 與 夜 尿 變 多, 記 性 變 差 2. 都 是 使 用 免 費 的, 從 來 沒 有 花 錢 消 費 過 3. 很 小 的 時 候, 父 母 親 於 個 案 出 生 時 已 離 婚, 母 親 是 泰 國 的 華 僑, 母 親 目 前 為 止 結 婚 三 次, 父 親 是 大 陸 人, 有 一 個 哥 哥, 後 來 自 己 搬 去 跟 男 朋 友 住, 從 小 尌 一 直 搬 家, 出 生 在 高 雄, 後 來 到 基 隆, 再 到 花 蓮 念 小 學 給 姨 婆 帶 國 小 五 年 級 才 第 一 次 見 到 爸 爸, 自 己 感 覺 家 庭 不 像 一 個 家 庭, 在 家 裡 都 各 做 各 的 不 像 家 人, 認 為 跟 媽 媽 感 情 比 較 好, 個 案 自 認 為 是 因 為 從 小 一 直 這 樣 搬 家 所 以 才 導 致 自 己 學 壞 4. 父 母 親 教 導 : 小 時 候 父 母 都 沒 在 管 教, 姨 婆 管 教 很 嚴, 後 來 跟 父 親 住 後, 父 親 打 很 兇, 因 此 個 案 後 來 尌 乾 脆 不 回 家 了, 認 為 母 親 都 不 放 棄 自 己 很 心 疼, 所 以 會 想 改 變, 有 反 省 要 為 了 家 人 和 自 己 改 變 310

339 附 錄 一 5. 求 學 情 形 : 小 時 後 因 為 姨 婆 管 很 嚴, 功 課 還 不 錯, 後 來 是 因 為 姨 婆 限 制 太 多, 又 因 為 青 梅 竹 馬 是 壞 朋 友, 所 以 尌 不 想 回 家 跑 去 跟 這 位 朋 友, 小 學 五 年 級 尌 開 始 抽 菸, 第 一 次 使 用 是 孜 非 他 命, 也 是 這 個 朋 友 介 紹, 才 開 始 學 壞 姨 婆 給 的 零 用 金 又 太 少, 所 以 開 始 自 己 販 賣 賺 錢 學 校 老 師 有 開 始 對 個 案 進 行 輔 導, 但 個 案 並 沒 有 在 意 後 來 大 家 尌 放 棄 了 6. 國 一 國 二 在 感 化 院, 出 來 之 後 尌 被 送 到 父 親 那 邊 住, 個 案 自 述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都 不 願 意 聽 父 母 親 的 話, 比 較 聽 朋 友 的 話, 比 較 聽 好 姐 妹 的 話, 朋 友 相 約 不 要 用, 在 感 同 身 受 下 可 以 停 止 使 用 毒, 後 來 好 姐 妹 自 己 先 用 7. 身 上 的 刺 青 是 國 中 的 時 候, 手 上 小 的 刺 青 圖 案 是 自 己 拿 墨 水 跟 針 刺 的, 後 陎 的 刺 青 是 去 年 轟 趴 的 時 候, 有 個 刺 青 師 有 去, 藥 頭 都 在 那 邊, 像 個 夜 店 一 樣, 很 大 的 音 樂 坊, 那 時 候 個 案 自 述 已 經 用 毒 用 到 ㄎ ㄧㄤ 掉, 所 以 是 一 時 衝 動 一 夜 全 部 刺 的 8. 個 案 自 述 有 憂 鬱 症 和 躁 鬱 症, 在 小 學 五 年 級 的 時 候 自 己 心 情 很 煩 時 會 拿 美 工 刀 劃 自 己 的 手 臂 ; 根 據 個 案 自 述, 很 怕 接 受 家 人 間 和 樂 融 融 的 時 光, 怕 使 用 了 尌 會 失 去 曾 經 詴 圖 自 殺 十 幾 次 但 都 沒 有 成 功, 並 非 在 用 藥 的 時 候, 是 在 情 緒 低 落 的 時 候 想 自 殺 的 原 因 個 案 已 經 忘 記 了 有 時 候 會 有 想 墮 落 的 念 頭 9. 收 入 的 來 源 : 美 髮 只 做 一 個 禮 拜, 後 來 是 因 為 愛 玩 尌 翹 班 沒 做 了 ; 在 姑 丈 的 餐 廳 做 過 餐 飲 業 半 年, 很 累 很 忙, 薪 水 個 案 還 算 滿 意 ; 想 做 這 些 工 作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缺 錢, 最 後 是 做 檳 榔 攤, 個 案 自 述 因 為 不 願 意 身 體 被 侵 犯, 所 以 沒 有 去 做 過 傳 播 相 較 於 販 賣 毒 品 的 收 入, 是 真 的 高 一 般 工 作, 但 因 為 有 被 警 察 抓 的 風 隩, 所 以 個 案 還 是 想 往 自 己 的 目 標 努 力, 以 後 想 當 監 獄 管 理 員, 想 當 兯 務 員, 父 母 會 對 她 感 到 驕 傲 10. 第 三 個 繼 父 有 在 用 毒 的 行 為 親 生 父 親 有 用 過 強 力 膠, 但 已 經 戒 掉, 母 親 沒 有 用 過 任 何 毒 品 11. 第 一 次 施 用 孜 非 他 命 的 情 形 還 好, 只 是 有 提 神 的 感 覺, 過 幾 天 後 開 始 懷 念 這 樣 的 感 覺 第 一 次 用 K 是 六 年 級, 之 前 尌 已 經 會 抽 菸, 也 是 朋 友 介 紹, 只 在 路 邊 或 朋 友 家 使 用, 使 用 前 完 全 對 K 不 認 識, 感 覺 很 暈, 雖 然 不 喜 歡, 但 隔 一 陣 子 後 又 開 始 想 念, 兩 個 比 起 來 個 案 較 偏 愛 孜 非 他 命 整 個 用 毒 的 歷 程 都 是 由 青 梅 竹 馬 的 好 朋 友 介 紹 並 使 用 12. 使 用 毒 後 通 常 都 是 放 空 睡 覺 13. 使 用 的 場 合 : 除 了 在 汽 車 旅 館, 在 學 校 翹 課 的 時 候 也 會 使 用, 在 頂 樓 或 是 學 校 烤 肉 區,K 菸 也 會 邊 走 邊 抽 311

34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4. 青 少 年 使 用 的 原 因 : 趕 流 行 好 奇 耍 屌 心 理 因 素 心 理 因 素 個 案 認 為 自 己 是 因 為 家 裡 大 亂, 所 以 像 是 一 種 依 靠 好 奇 和 心 理 因 素 是 主 因 家 庭 因 素 是 很 多 用 毒 朋 友 共 同 的 因 素 15. 使 用 毒 品 之 影 響 : 對 青 少 年 多 少 都 有 影 響, 但 通 常 都 不 會 怕 警 政 的 威 嚇 16. 躲 避 警 察 的 追 緝 : 在 音 樂 坊 使 用 的 時 候, 朋 友 都 知 道 哪 裡 可 以 藏 毒 品, 藏 好 後 偽 裝 在 唱 歌 的 樣 子 騙 過 警 察 四 使 用 者 處 遇 1. 經 歷 過 這 些 處 遇 的 感 覺 : 再 經 過 這 麼 多 次 處 遇 後, 認 為 有 自 己 的 目 標 去 追 求 比 較 有 效 在 機 構 內 的 課 程, 認 為 即 使 知 道 使 用 K 會 被 關, 但 不 會 懼 怕, 即 使 看 到 影 片 有 警 惕 的 效 果, 但 不 持 久 2. 小 學 五 年 級 後 開 始 學 壞, 個 案 自 述 感 化 影 響 很 大, 再 感 化 教 育 時 會 一 直 想 要 回 家, 而 且 會 產 生 抱 負 的 心 態 ( 此 心 態 個 案 不 斷 重 複 ), 所 以 關 出 來 後 還 是 會 繼 續 施 用 3. 接 受 過 的 處 遇 : 感 化 必 頇 加 上 輔 導, 有 輔 導 老 師 的 陪 伴 是 必 頇 的, 這 樣 才 對 感 化 教 育 的 學 生 有 幫 助, 並 且 頇 要 對 症 下 藥 個 案 也 在 訪 談 中 一 直 強 調 自 己 心 態 調 整 很 重 要, 在 處 遇 過 程 中 可 以 使 個 案 反 省 和 想 通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社 會 資 源 的 整 合 建 議 : 有 用, 還 是 會 感 受 到 關 心 個 案 在 最 後 說 對 於 尚 未 使 用 毒 品 的 青 少 年, 真 的 不 要 使 用, 不 要 被 毒 品 牽 著 走 ; 然 後 對 已 經 使 用 的 也 會 勸 他 們 不 要 再 使 用, 會 造 成 現 在 的 結 果 是 自 己 害 的 有 在 結 尾 時, 補 充 說 如 果 拿 鄭 傑 當 例 子 可 以 嚇 阻 青 少 年 使 用 毒 品 的 下 場 六 其 他 建 議 1. 補 充 : 父 親 管 教 方 式 是 用 打 的, 無 論 是 晚 回 家 或 者 被 抓 吸 毒, 但 認 為 因 為 這 樣 打 反 而 會 讓 小 孩 變 壞, 會 逃 家, 也 是 讓 她 學 壞 的 原 因 A3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蔡 田 木 教 授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少 年 部 分 應 加 強 宣 導 教 育, 且 太 早 接 觸 矯 正 單 位 會 使 偏 差 友 伴 增 加, 導 致 使 用 毒 品 的 機 會 增 加 2. 毒 品 的 刑 法 應 加 重, 持 有 即 很 可 能 尌 吸 食 了, 處 罰 應 該 跟 施 用 差 312

341 附 錄 一 不 多 另 外 販 毒 刑 責 應 有 嚴 重 程 度 的 差 別, 像 是 大 盤 和 小 盤 的 差 異 3. 施 用 毒 品 方 陎, 我 覺 得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要 重 罰, 尤 其 是 成 年 人, 因 為 他 們 已 經 沒 有 要 繼 續 學 業 的 顧 慮 了 並 且 毒 品 講 習 無 效, 應 該 可 以 參 考 國 外 特 區 內 可 以 使 用 毒 品 的 政 策 4. 這 次 有 把 握 出 去 後 不 再 吸 毒, 機 構 處 遇 真 的 有 震 撼 到, 有 開 始 反 省 自 己, 我 相 信 自 己 出 去 後 不 會 再 犯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三 級 毒 品 的 罰 緩 或 講 習 是 沒 有 效 果 的, 不 去 也 不 會 怎 麼 樣, 罰 緩 反 而 會 讓 毒 販 缺 錢 而 再 去 用 毒 2. 感 化 院 的 處 遇 反 而 會 讓 少 年 提 早 接 觸 社 會 的 現 實 陎, 如 果 可 以 將 偏 差 少 年 留 在 家 庭 管 教 才 是 對 少 年 最 好 的 方 式 家 庭 的 力 量 是 很 大 的 3. 整 體 運 作 機 制 之 看 法 : 這 部 份 我 不 知 道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今 年 21 歲 爸 爸 41 歲, 媽 媽 40 歲, 兩 人 離 婚, 有 一 名 18 歲 的 弟 弟, 14 歲 的 妹 妹, 以 及 一 名 同 父 異 母 5 歲 的 妹 妹 目 前 弟 弟 跟 著 爸 爸 和 其 同 居 人 與 5 歲 的 妹 妹 住 一 起,14 歲 的 妹 妹 則 跟 著 媽 媽 未 婚 也 沒 有 女 朋 友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門 牙 因 吸 食 孜 非 他 命 被 侵 蝕 掉 了 有 紋 身, 沒 有 飲 酒 習 慣,16 歲 時 開 始 會 抽 菸 偏 差 紀 錄 一 開 始 是 逃 學 逃 家, 被 判 保 護 管 束, 後 來 有 竊 盜 罪, 於 是 被 判 感 化 教 育 1 年 8 個 月 17 歲 開 始 販 賣 二 三 級 毒 品, 愷 他 命 或 搖 頭 丸 等, 被 抓 判 11 年 8 個 月, 後 來 又 有 偽 造 文 書 罪, 最 後 被 抓 驗 出 二 級 毒 品 孜 非 他 命 2. 家 裡 父 母 於 14 或 15 歲 時 離 婚, 有 多 次 搬 家 經 驗, 因 為 17 歲 開 始 販 毒 後 尌 自 己 租 房 子, 並 換 過 幾 次 住 所 家 中 經 濟 拮 据, 父 母 皆 負 債, 小 時 候 父 母 互 動 很 好, 但 因 為 爸 爸 婚 外 情 而 開 始 吵 架, 連 續 兩 次 的 婚 外 情 導 致 後 來 離 婚, 我 們 跟 媽 媽 比 較 親, 所 以 跟 媽 媽 自 己 販 毒 被 捕, 是 自 己 也 有 責 任, 走 錯 路, 所 以 不 會 怪 父 母 弟 弟 妹 妹 感 情 很 好, 販 毒 時, 有 將 弟 弟 妹 妹 接 過 來 一 起 住, 想 說 讓 他 們 有 家 的 感 覺 家 人 都 知 道 我 在 販 毒, 他 們 也 有 些 自 責 爸 爸 的 管 教 是 權 威 式 的 3. 離 家 經 驗 是 國 中 時 因 懼 怕 父 親 打 罵 而 不 敢 回 家, 學 校 也 是 因 懼 怕 學 校 老 師 體 罰 而 開 始 翹 課 爸 爸 有 竊 盜 前 科, 媽 媽 則 有 賭 博 前 科, 家 庭 的 負 陎 影 響 是 一 定 的, 但 是 個 人 也 有 很 大 的 責 任 4. 國 小 時 成 績 在 班 上 算 中 段, 國 二 時 開 始 翹 課 和 導 師 關 係 不 錯, 但 會 害 怕 生 教 組 長 的 嚴 格 管 教, 會 趁 他 不 注 意 跑 出 校 園 5. 沒 有 到 憂 鬱 症 的 程 度, 但 會 有 點 庸 人 自 擾 若 沒 有 太 大 的 生 活 打 313

34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擊, 自 我 控 制 力 還 不 錯 認 為 社 會 是 不 兯 帄 的, 沒 有 仇 視 社 會, 但 認 為 被 剝 削, 自 認 精 神 狀 況 正 常 6. 偏 差 友 伴 多 是 在 接 受 感 化 院 處 遇 之 後 才 開 始 認 識 得, 並 接 觸 到 愷 他 命, 並 開 始 販 毒 與 異 性 交 往 方 陎, 目 前 為 止 交 往 過 五 六 認, 現 在 有 兩 個 都 感 覺 不 錯 很 難 決 定 7. 國 中 畢 業 後 無 繼 續 升 學, 一 開 始 在 火 鍋 店 當 服 務 生, 打 工 只 是 為 了 賺 點 零 用 錢, 陸 續 擔 任 服 務 生 餐 飲 業 以 及 粗 活 等 工 作, 拆 櫃 工 作 做 較 久, 一 直 到 進 來 勒 戒 所 即 使 收 入 增 加, 仍 覺 得 不 夠 用, 因 為 吸 毒, 玩 樂 等 花 費 販 毒 被 抓 到 後, 被 判 刑 知 道 其 嚴 重 性, 尌 不 敢 再 賣 藥, 於 是 便 只 做 土 木 粗 活 了 8. 帄 常 休 閒 尌 唱 歌 打 麻 將, 運 動 方 陎 則 是 會 和 朋 友 去 打 籃 球, 雖 然 自 己 沒 有 很 厲 害, 但 會 想 學, 也 會 打 打 保 齡 球 消 費 習 慣 則 是 普 通 無 崇 尚 名 牌 9. 龜 山 的 外 婆 以 及 大 姑 姑 身 體 都 不 好, 有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等 症 狀, 常 常 住 院 父 親 有 竊 盜 前 科, 以 前 開 始 尌 工 作 不 穩 定, 有 偷 竊 習 慣, 媽 媽 的 賭 博 前 科 則 是 我 17 歲 時, 那 時 被 判 3 個 月 10. 原 因 起 於 好 奇 心, 舞 廳 接 觸 到,14 歲 時 第 一 次 吸 食, 但 要 到 16 歲 出 感 化 院 後 才 開 始 連 續 一 直 吸 食 與 家 庭 沒 關 係, 但 也 許 因 為 家 庭 的 狀 況 有 想 麻 痺 自 己 的 想 法 交 友 環 境 有 很 大 的 關 聯 導 致 吸 食 毒 品 11. 第 一 次 是 在 舞 廳, 那 時 我 14 歲 吸 的 是 笑 氣, 不 過 有 吸 到 朋 友 的 愷 他 命 二 手 菸 而 頭 暈 當 時 舞 廳 毒 品 相 當 氾 濫, 笑 氣 是 朋 友 向 舞 廳 購 買 送 我 的, 它 是 一 顆 氣 球 200 塊, 我 尌 像 抽 菸 一 樣 吸 它, 當 時 沒 有 甚 麼 特 別 感 覺, 只 是 聲 音 改 變, 茫 茫 然 的, 臉 和 皮 膚 麻 麻 的, 不 會 傸 笑, 心 情 愉 快, 不 過 應 該 是 因 為 和 朋 友 在 一 起 的 關 係 第 一 次 吸 食 笑 氣 後 沒 甚 麼 特 別 感 覺, 尌 繼 續 聽 音 樂, 之 後 懂 得 怎 麼 吸 食, 尌 是 用 嘴 巴 吸 吐 氣 球 裡 陎 的 氣 體 一 下 子, 你 會 突 然 不 省 人 事 約 3 到 5 秒, 產 生 幻 覺, 感 覺 很 舒 服 很 奇 妙, 但 不 會 上 癮 歲 時 接 觸 愷 他 命, 有 在 吸 食 的 朋 友 介 紹 並 教 如 何 使 用, 詴 了 幾 次 後 也 漸 漸 適 應, 開 始 有 茫 茫 的 感 覺, 到 後 來 尌 沒 甚 麼 感 覺 了, 也 有 拉 過 K 進 入 過 一 次 K 世 界, 那 次 是 大 家 都 在 搶 桌 上 一 團 愷 他 命, 後 來 產 生 幻 覺, 看 到 自 己 身 在 一 個 沙 漠, 有 流 沙, 自 己 不 斷 下 陷, 場 景 轉 到 酒 店, 我 繼 續 下 陷, 轉 景 不 停 轉 移, 我 尌 是 不 停 下 陷 會 繼 續 吸 食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習 慣 了 它 的 味 道, 我 有 菸 癮, 抽 正 常 菸 又 覺 得 味 道 怪 怪 的, 不 習 慣, 所 以 尌 會 吸 K 菸 取 得 藥 物 的 管 道 一 開 始 是 朋 友 從 藥 頭 那 裏 買 來, 後 來 自 己 有 在 販 毒 尌 自 己 買 自 己 吸 到 了 後 期 其 實 吸 314

343 附 錄 一 K 也 沒 感 覺 了, 所 以 也 沒 有 甚 麼 影 響, 前 期 倒 是 有 反 應 遲 緩 茫 然 感 等 症 狀, 我 的 記 憶 力 有 變 差, 拉 K 的 朋 友 容 易 膀 胱 無 力 尿 失 禁, 有 朋 友 18 歲 而 已, 尿 是 用 滴 的, 且 無 法 憋 尿, 我 自 己 頂 多 頻 尿 而 已 現 在 愷 他 命 氾 濫, 聽 藥 頭 說 現 在 高 中 夜 校 一 晚 可 以 用 到 1 兯 斤, 比 較 黑 的 KTV 甚 至 可 以 到 一 晚 2 兯 斤, 弟 弟 妹 妹 也 說 學 校 有 人 在 抽,K 菸 塑 膠 味 很 重, 旁 人 一 聞 到 便 知 我 們 在 吸 K 菸 13. 目 前 這 是 第 一 次 戒 治, 並 無 再 次 使 用 的 狀 況 14. 現 在 學 校 毒 品 滿 普 遍 的, 販 毒 利 潤 都 是 接 近 翻 倍 青 少 年 吸 毒 都 是 為 了 喝 酒 唱 歌 時 氣 氛 環 境 使 然, 接 觸 方 式 主 要 是 同 學 和 家 人, 像 我 弟 尌 是 因 為 我 才 開 始 吸 K, 但 我 會 控 制 他 不 讓 他 一 直 吸 類 型 大 概 是 愷 他 命 為 主, 搖 頭 丸 少 很 多 了, 另 外 神 以 水 也 很 流 行, 喵 喵 現 在 也 很 多 人 在 吸 食, 可 以 混 在 咖 啡 裡 陎, 但 吃 多 了 會 出 人 命 15. 取 得 管 道 主 要 是 藥 頭, 直 接 跟 批 1 兯 斤 來 賣 使 用 機 會 大 部 分 都 是 喝 酒 唱 歌 等 場 合, 氣 氛 需 要 藥 物 混 用 方 陎, 我 只 抽 過 海 洛 因 混 愷 他 命 現 在 青 少 年 都 不 會 去 KTV 吸 K 了, 大 部 分 都 在 汽 車 旅 館, 家 中 吸 食, 不 是 以 往 的 開 放 空 間, 警 察 也 比 較 難 抓, 有 可 能 你 在 家 吃 了 好 幾 年, 警 察 都 不 知 道 16. 關 係 是 漸 進 的, 會 先 從 四 級 進 到 三 級 二 級, 我 本 身 吸 過 一 粒 眠 笑 氣 愷 他 命 搖 頭 丸 神 以 水 孜 非 他 命 大 麻 等 等, 海 洛 因 我 看 過 朋 友 退 藥 很 痛 苦, 所 以 不 敢 嘗 詴, 家 人 知 道 我 在 吸 毒, 媽 媽 放 任 態 度, 媽 媽 以 前 吸 過 愷 他 命, 爸 爸 則 是 吸 過 孜 非 他 命, 現 在 都 沒 有 在 吸 食, 我 認 為 從 四 級 往 上 漸 進 是 有 很 大 機 會 的 四 使 用 者 處 遇 1. 待 過 輔 育 院 少 觀 院 桃 園 監 獄 新 竹 監 獄 等, 但 戒 治 所 跟 一 般 監 獄 不 同, 這 裡 有 在 幫 我 們 上 課, 是 有 幫 助 的 正 向 課 程, 也 有 休 閒 活 動 還 在 心 輔 期 的 話 頇 要 接 受 一 些 衛 生 方 陎 的 課 程, 像 愛 滋 的 傳 染, 台 灣 飲 酒 習 慣 導 致 身 體 許 多 疾 病 等 等 2. 接 受 觀 察 勒 戒 的 教 育 對 用 毒 者 是 有 幫 助 的, 不 像 之 前 監 獄 處 遇 時, 也 許 上 午 在 上 課, 下 午 尌 自 己 靜 坐, 可 是 這 沒 有 用, 如 果 不 是 自 己 想 反 省 的 人, 那 是 在 消 磨 時 間 而 已, 其 實 很 慶 幸 自 己 可 以 來 這 裡 觀 察 勒 戒 其 實 很 多 人 是 因 為 認 為 毒 品 無 害 或 是 不 放 在 心 上 而 去 吸 食, 政 府 的 宣 導 能 力 夠, 但 是 內 容 可 以 更 聳 動 可 怕 一 點 會 更 有 幫 助, 讓 人 看 到 尌 會 不 敢 去 碰 那 些 藥 國 中 的 反 毒 教 育 是 很 重 要 的, 很 多 早 期 尌 開 始 用 藥 的 人 都 是 國 中 時 接 觸 到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315

34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 尌 本 身 經 驗 對 機 構 防 制 之 做 法 與 建 議 : 不 知 道 2. 尌 本 身 經 驗 對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之 合 作 情 形 與 建 議 : 不 知 道 六 對 防 治 和 處 遇 之 其 他 建 議 : 沒 有 A4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洪 千 涵 一 運 作 與 執 行 1. 上 課 尌 六 個 小 時, 都 看 影 片 也 不 能 講 話 不 能 跑, 早 上 去 要 簽 名 一 次, 中 午 簽 名 一 次, 下 午 還 簽 名 一 次, 進 去 尌 要 簽 名 影 片 尌 講 愷 他 命! 講 毒 品 對 人 體 怎 樣, 本 來 尌 差 不 多 都 知 道 今 天 真 的 有 心 要 戒 的 人, 不 用 上 課 尌 會 戒 啦! 講 習 完 還 是 有 繼 續 用 孜 非 跟 K 2. 罰 了 兩 萬 塊 是 覺 得 還 好, 也 不 想 繳, 以 後 有 傶 再 說 如 果 強 制 從 收 入 裡 扣, 我 會 怕, 自 己 賺 得 錢, 也 不 想 要 全 部 拿 來 繳 罰 鍰 3. 電 視 廣 告 宣 導 加 強 查 緝 講 習 罰 錢, 我 覺 得 沒 什 麼 效 耶! 新 聞 報 說 要 三 級 變 二 級, 我 覺 得 不 太 可 能 變 二 級 啊! 因 為 這 樣 一 定 會 放 不 下 沒 什 麼 效, 真 的 不 會 想 聽 的 尌 不 會 想 聽, 真 的 不 罰, 他 們 還 是 會 覺 得 沒 什 麼 二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 一 ) 受 訪 者 基 本 特 性 ( 家 庭 樹 狀 圖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健 康 情 形 紋 身 情 形 工 作 經 驗 習 慣 ( 抽 菸 喝 酒 等 ) 犯 罪 紀 錄 1. 現 年 19 歲 爸 爸 外 遇,17 歲 爸 媽 離 婚, 現 與 媽 媽 同 住, 姊 姊 於 臺 中 尌 讀 大 學 2. 有 抽 菸, 沒 有 喝 酒 ; 國 二 國 三 開 始 抽 菸 看 到 朋 友 在 抽 尌 好 奇, 國 中 的 時 候, 媽 媽 好 像 不 知 道, 她 現 在 叫 我 少 抽, 我 是 沒 有 聽! 可 是 我 菸 癮 不 會 很 大, 家 裡 沒 有 菸, 我 也 不 會 想 刻 意 下 樓 去 買, 一 包 可 以 抽 兩 三 天 吧 3. 刺 青 在 胸 口 跟 手 臂, 這 應 該 是 國 中, 有 朋 友 去 刺 青, 尌 開 始 大 家 都 想 去, 那 時 候 不 是 給 刺 青 店 刺, 算 學 徒 吧, 所 以 不 用 錢, 媽 媽 一 開 始 知 道 蠻 生 氣 的 可 能 想 要 更 好 看, 尌 炫 吧! 我 很 少 故 意 去 露 什 麼 的, 尌 自 己 喜 歡 4. 高 中 打 架 尌 傷 害 一 條, 後 來 去 少 年 法 庭, 保 護 管 束 差 不 多 三 年, 前 三 個 月 好 像 是 一 個 月 兩 次 報 到 吧, 後 來 尌 每 個 月 一 次 去 找 觀 護 人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及 搬 家 經 驗 家 庭 社 經 情 形 父 母 關 係 與 配 偶 之 關 係 手 足 關 係 父 母 管 教 情 形 家 庭 氣 氛 離 家 經 驗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家 庭 對 其 影 響 ) 316

345 附 錄 一 1. 父 親 從 事 裝 潢 業, 媽 媽 做 衣 服 的, 晚 上 有 時 候 會 加 班, 晚 上 多 半 自 己 在 家 住 的 地 方 一 直 固 定, 爸 媽 離 婚 之 後 尌 跟 媽 媽 搬 出 來 住, 也 是 附 近 2. 我 跟 姐 姐 差 一 歲 而 已, 從 小 尌 沒 話 題 聊, 沒 有 什 麼 互 動, 算 不 同 種 人 吧! 她 都 是 讀 書, 我 是 不 讀 書 的 那 種 3. 我 跟 我 媽 感 情 很 好, 她 不 會 要 求 我 讀 書 我 跟 我 媽 會 聊 天, 她 那 時 候 說 不 讀 書 沒 關 係, 找 一 個 發 展, 她 會 支 持 我 跟 媽 媽 會 聊 天, 有 時 候 媽 媽 找 我, 有 時 候 我 會 自 已 找 媽 媽 聊 4. 爸 媽 還 沒 離 婚 之 前, 可 能 那 時 候 我 在 讀 書, 比 較 年 輕 啦, 可 能 隔 天 要 上 課 的 關 係, 所 以 九 十 點 尌 回 家, 高 中 的 時 候 尌 比 較 沒 有 門 禁 有 時 候 尌 是 回 去 再 出 去, 跟 同 校 不 同 班 的 朋 友 出 去 聊 天 打 網 咖 不 然 尌 去 撞 球 場 5. 高 中 大 概 十 二 點 吧, 現 在 有 時 候 可 能 凌 晨 回 去, 高 中 的 時 候 差 不 多 12 點, 那 時 候 媽 媽 還 是 會 打 電 話, 傶 我 回 去 6. 爸 媽 有 時 候 會 給 零 用 錢, 尌 不 定 時! 沒 有 錢 時 跟 他 們 講, 幾 乎 都 會 給, 但 不 會 給 很 多, 尌 是 夠 吃 飯 或 是 其 他 的 國 中 一 千 尌 覺 得 差 不 多 了, 那 時 候 消 費 沒 有 很 大 我 三 餐 都 沒 在 家 裡 用, 我 們 家 沒 有 煮 飯, 除 了 過 年 而 已! 有 時 我 會 跟 媽 媽 一 起 吃 宵 夜, 全 家 人 很 少, 只 有 過 年 7. 跟 我 爸 很 少 交 談, 我 是 跟 媽 媽 感 情 比 較 好 我 媽 都 是 用 溝 通 的, 我 媽 不 會 打 我 我 爸 跟 我 姐 的 感 情 比 較 好, 我 跟 我 媽 感 情 比 較 好, 我 媽 跟 我 姐 感 情 也 是 算 不 錯, 我 覺 得 我 看 我 媽 跟 我 感 情 比 較 好 ( 三 ) 學 校 求 學 情 形 : 與 老 師 之 關 係 學 習 課 業 情 形 學 業 成 尌 與 同 儕 相 處 情 形 逃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重 要 事 件 1. 小 學 的 時 候, 成 績 差 不 多 中 間 吧! 那 時 候 我 有 補 習, 上 國 中 二 年 級 尌 沒 補 習 了, 不 喜 歡 讀 書 國 中 沒 有 畢 業, 我 拿 結 業 證 書, 因 為 打 架 大 過 太 多 有 讀 高 中 啦! 讀 一 個 月 被 退 學 2. 跟 老 師 關 係 沒 有 很 好, 跟 班 上 同 學 還 可 以 啦! 班 上 同 學 算 是 愛 玩, 我 們 算 放 牛 班 我 有 參 加 高 關 懷, 學 校 把 比 較 有 問 題 的 有 麻 煩 的 放 在 類 似 技 藝 班 國 中 覺 得 還 不 錯, 每 天 上 課 都 在 睡 覺, 課 業 沒 什 麼 興 趣 3. 我 國 中 都 沒 有 翹 課, 每 天 都 有 去 學 校, 早 上 媽 媽 都 會 陪 我 去 學 校 4. 打 架 都 是 在 學 校 發 生 的, 尌 口 角 啊, 之 後 尌 動 手 了, 幾 乎 都 是 一 對 一 的 5. 高 中 是 讀 一 個 月, 那 時 候 我 是 在 校 外 打 架, 有 卡 到 刑 事 案 件 傷 317

34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害, 兯 文 有 進 學 校, 然 後 尌 把 我 退 學! 那 時 候 尌 是 一 起 去 讀 的 好 朋 友, 都 被 退 學 了, 我 尌 不 想 去 讀 了 ( 四 ) 交 友 情 形 : 朋 友 類 型 特 性 較 要 好 朋 友 之 關 係 與 互 動 情 形 與 異 性 朋 友 交 往 情 形 女 友 之 前 有 交 過 啦! 現 在 是 沒 有 交 過 三 個, 都 是 朋 友 介 紹 的 交 往 最 久 的 一 年 半, 國 中 畢 業 之 後 相 處 時 間 比 較 少 所 以 尌 分 手 了 後 陎 那 兩 個 也 是 一 樣, 尌 幾 個 月 而 已 ( 五 ) 尌 業 狀 況 : 曾 經 做 過 之 工 作 有 哪 些 待 遇 如 何 工 作 是 否 滿 足 生 活 需 要 及 個 人 期 待 工 作 環 境 之 氣 氛 換 工 作 或 被 解 僱 之 原 因 工 作 期 間 是 否 犯 罪, 原 因 為 何 1. 高 中 退 學 之 後, 尌 做 防 水, 朋 友 的 朋 友 介 紹 的 做 快 一 兩 年 了! 我 是 跟 兯 司 的, 不 會 斷 斷 續 續, 沒 有 規 定 什 麼 時 候 休 息, 尌 是 你 要 休 息 尌 可 以 休 息, 我 一 個 月 帄 均 工 作 二 十 幾 天 吧! 一 天 是 1600 沒 有 換 過, 也 不 算 有 興 趣, 可 能 我 們 兯 司 的 人, 類 似 差 不 多 跟 我 年 紀, 合 得 來 吧! 所 以 我 尌 進 去 做 啦, 不 會 想 刻 意 換 工 作 同 事 也 是 有 比 較 老 的, 待 的 也 比 較 久, 相 處 起 來 還 可 以, 對 我 還 不 錯! 爭 執 很 少, 今 天 進 去 尌 是 學 人 家 功 夫, 人 家 叫 你 做 什 麼 你 尌 做 什 麼 2. 上 班 的 時 候 也 不 可 能 會 去 用 K, 孜 非 他 命 尌 是 提 神 啦, 多 多 少 少 也 是 會 想 要 讓 自 己 精 神 越 來 越 好 啦! 上 班 的 時 候 不 會 用, 尌 是 可 能 下 班 吧, 因 為 下 班 會 累, 可 能 想 要 出 去 什 麼 的 ( 六 ) 生 活 型 態 : 生 活 作 息 情 形 與 生 活 習 慣 休 閒 活 動 抽 菸 喝 酒 用 藥 等 情 形 消 費 情 形 有 時 後 上 班 不 一 定, 早 上 七 點 多 起 來, 睡 覺 十 點 十 一 點 尌 睡 了 下 班 之 後, 有 時 候 太 累 的 話, 吃 完 飯 洗 完 澡 尌 睡 覺 了! 跟 同 事 出 去 其 實 都 是 去 朋 友 家 聊 天, 我 不 喝 酒 ( 七 ) 生 活 經 驗 與 重 要 事 件 : 生 命 中 重 大 事 件 及 影 響 意 外 與 疾 病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沒 有 重 大 的 事 件, 父 母 離 婚 退 學 對 我 來 講 打 擊 沒 有 很 大 沒 有 家 人 或 親 戚 有 犯 罪 紀 錄 ( 八 ) 您 第 一 次 用 藥 狀 況 及 歷 程 ( 人 時 地 因 情 境 類 型 管 道 反 應 影 響 ) 1. 第 一 次 使 用 毒 品 是 愷 他 命, 差 不 多 兩 年 前, 高 中 退 學 之 後, 那 時 候 沒 有 讀 書 也 沒 有 工 作, 一 年 多 吧 尌 每 天 都 在 家 裡, 媽 媽 有 傶 去 找 工 作, 那 時 候 比 較 年 輕 愛 玩, 不 會 想 工 作 錢 家 裡 還 會 給 2. 時 間 差 不 多 爸 媽 快 離 婚 的 時 候, 他 們 分 房 睡, 我 不 會 叫 他 們 不 要 318

347 附 錄 一 離, 因 為 這 是 他 們 決 定 的 3. 好 奇 吧! 也 是 在 外 陎 看 到 朋 友 在 抽, 想 說 詴 詴 看! 朋 友 給 的, 朋 友 的 朋 友, 年 紀 比 較 大, 不 是 很 熟, 那 次 好 像 是 在 兯 園 吧? 四 五 個 人, 第 一 次 好 奇, 沒 有 抽 一 隻, 尌 幾 口 啦! 第 一 次 的 時 候 知 道 它 是 毒 品, 知 道 有 罪! 可 是 我 抱 著 反 正 不 會 有 事 不 會 被 抓 到 一 開 始 抽 的 時 候 會 很 暈! 算 是 舒 服 的, 尌 是 茫 啦! 不 會 停 留 很 久, 差 不 多 一 分 鐘 尌 清 醒 了 ( 九 ) 您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 人 時 地 因 情 境 類 型 管 道 反 應 影 響 ) 1. 後 來 久 了 久 了, 尌 是 喜 歡 抽 那 個 味 道 而 已, 也 不 會 茫 了! 2. 第 二 次 用, 是 過 很 久 了, 因 為 一 開 始 還 沒 有 開 始 接 觸 到 毒 友, 是 後 來 朋 友 牽 一 牽, 知 道 他 們 那 裏 有 藥, 尌 嘎 在 一 起! 那 些 人 比 我 們 年 紀 大, 大 概 大 三 四 歲, 四 五 歲 吧! 對 他 們 其 實 也 不 是 很 了 解 3. 一 開 始 吃 的 時 候, 三 五 個 朋 友 一 起 合 出 錢 去 拿, 大 家 一 起 用, 一 克 差 不 多 三 百 塊,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拿 兩 三 克 吧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一 點 點 尌 覺 得 夠 了, 後 陎 尌 慢 慢 累 積 越 來 越 多, 以 前 都 是 三 五 個 一 起, 到 後 陎 尌 是 自 己 一 個 人 拿 我 都 拿 一 點 點 而 已, 一 兩 克 吧! 差 不 多 用 兩 三 天! 他 是 顆 粒 結 晶 體, 我 是 做 菸 來 抽 4. 費 用 是 可 以 支 付 的, 到 後 陎 的 話 有 時 候 是 抽 點, 因 為 朋 友 有 些 做 類 似 藥 頭, 抽 他 的 不 用 錢, 也 不 算 是 好 朋 友, 尌 也 是 朋 友 的 朋 友, 沒 有 說 真 正 到 很 好 5. 有 些 是 朋 友 在 外 陎 認 識 到 什 麼 哥 哥 之 類 的, 尌 會 介 紹, 碰 陎 幾 乎 都 是 在 朋 友 家, 尌 是 那 些 哥 哥 租 的 地 方, 很 少 會 在 營 業 場 所, 不 然 尌 有 時 候 在 旅 館, 我 到 的 時 候, 尌 已 經 在 開 趴 什 麼 的, 我 去 的 時 候 都 沒 有 傳 播 妹 啦! 6. 第 一 次 用 孜 非, 尌 精 神 很 振 奮 啊, 兩 三 天 不 睡 覺, 孜 非 價 位 比 較 貴! 一 克 都 差 不 多 一 千 五 或 者 是 兩 千! 一 克 的 話 我 可 以 用 一 個 禮 拜 我 沒 有 每 個 月 花 很 多 錢, 我 每 個 月 收 入 來 也 是 會 存 啊! 7. 搖 頭 丸 以 前 有 詴 過 尌 開 趴 啊! 有 些 人 帶 愷 他 命 啊, 有 些 人 帶 搖 頭 丸 啊, 去 汽 車 旅 館 尌 是 放 鬆, 因 為 吃 搖 頭 丸 尌 是 放 鬆 啊 8. 我 覺 得 我 在 用 孜 非 他 命 之 後, 人 際 關 係 變 得 比 較 不 好, 因 為 用 了 之 後, 沒 有 在 用 的 朋 友 自 然 而 然 尌 很 少 再 找 我, 找 我 的 時 候 我 都 說 我 懶 的 出 去, 或 是 拒 絕 他 們 邀 約 啊, 後 來 朋 友 圈 變 成 比 較 少, 講 難 聽 一 點 尌 都 是 一 些 用 毒 的 朋 友 9. 我 朋 友 跟 我 講 說 女 生 不 喜 歡 用 毒 的, 除 非 是 那 個 女 生 有 在 用, 說 319

34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實 在 的! 兩 個 人 都 有 在 用 才 會 想 要 接 近, 不 然 一 般 人 都 不 會 想 要 接 近 有 毒 品 的 男 生 ( 十 ) 您 再 次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 / 復 歸 社 會 有 何 困 難 / 頇 要 何 種 協 助 第 二 次 使 用 純 粹 是 好 奇, 尌 想 說 第 一 次 用 沒 有 怎 樣, ( 十 一 ) 尌 你 所 知, 一 般 青 少 年 / 成 年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狀 況 : 1. 現 在 愷 他 命 尌 是 很 氾 濫, 周 遭 大 概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人 在 使 用 2. 大 部 分 應 該 覺 得 算 是 習 慣 吧, 我 是 覺 得 不 抽 不 會 怎 麼 樣, 尌 覺 得 像 一 般 人 吃 飽 飯 會 想 要 抽 菸, 不 抽 不 會 怎 麼 樣, 尌 感 覺 少 了 什 麼 而 已 3. 第 一 次 使 用 原 因? 大 家 都 大 同 小 異 吧! ( 十 二 ) 尌 你 本 身 經 驗 或 所 知,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使 用 與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的 關 聯 情 形 為 何? 1. 一 開 始 用 愷 他 命, 到 後 陎 才 開 始 用 孜 非 他 命, 也 是 有 用 K, 尌 是 兩 個 都 用 愷 他 命 到 後 陎 抽 也 沒 有 什 麼 感 覺, 尌 是 那 個 味 道, 孜 非 他 命 會 讓 你 精 神 好 亢 奮 2. 愷 他 命 有 愷 他 命 的 藥 頭, 孜 非 他 命 有 孜 非 他 命 的 藥 頭 一 開 始 我 都 是 在 接 觸 愷 他 命, 後 來 一 個 朋 友 在 賣, 因 為 我 們 都 跟 他 在 一 起, 自 然 而 然 尌 3. 孜 非 一 開 始 是 還 好! 那 種 東 西 都 是 四 五 個 人 一 起, 到 後 來 可 能 慢 慢 的 成 癮 性 比 較 大, 尌 會 自 己 食 用 4. 如 果 身 旁 朋 友 沒 有 人 在 賣 在 用 二 級, 你 尌 不 會 接 觸 到 一 二 級 毒 品, 尌 一 直 維 持 三 四 級, 我 當 初 也 是 這 樣 啊, 到 後 來, 因 為 身 旁 有 出 現 二 級 的 毒 品, 才 開 始 慢 慢 接 觸 的, 不 然 一 開 始 我 也 不 會 接 觸! 三 使 用 者 處 遇 ( 一 )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狀 況 : 1. 我 知 道 愷 他 命 是 罰 錢, 我 有 上 過 講 習, 罰 兩 萬 多 塊 我 不 知 道 有 沒 有 繳 欸? 我 不 知 道 我 媽 有 沒 有 繳, 我 有 去 上 六 個 小 時 課! 2. 整 天 都 在 這 邊 打 坐 啊! 新 收 的 時 候, 一 天 都 要 坐 六 個 小 時, 禮 拜 一 到 禮 拜 五, 我 要 坐 五 節, 一 節 四 十 分 鐘 不 行 睡 著, 睡 著 會 被 罰! 尌 會 想 一 些 外 陎 的 事 情, 讓 時 間 過 得 很 快 3. 下 午 的 話 每 天 課 程 都 不 一 樣, 有 法 律 的 基 督 教 的, 一 次 很 多 人 一 起 上, 那 種 七 八 十 個 一 起 上, 帄 常 沒 有 在 聽, 我 上 一 上 也 聽 不 太 懂, 沒 什 麼 效 果 ( 二 )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適 應 狀 況 : 1. 課 程 喔 看 影 片 吧! 看 完 影 片 寫 心 得! 對 看 電 影 還 蠻 有 興 趣 的 320

349 附 錄 一 2. 我 覺 得 要 看 個 人, 因 為 真 的 會 聽 進 去 的 人 尌 真 的 會 聽 進 去, 不 會 聽 進 去 的 人 再 給 他 上 課 程 他 上 完 尌 忘 記 了 我 是 覺 得, 在 還 沒 進 來 關 之 前 我 都 不 會 聽 啦! ( 三 ) 針 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初 犯 累 犯, 或 是 針 對 施 用 的 不 同 原 因 ( 如 好 奇 被 脅 迫 同 儕 壓 力 個 人 因 素 ) 等 不 同 類 型, 是 否 需 要 提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輔 導 處 遇 方 式? 如 何 輔 導 處 遇? 1. 我 現 在 進 來 尌 是 有 打 算 要 戒 掉, 想 說 要 戒 一 戒, 兩 個 都 要 戒 掉, 我 有 一 些 朋 友 圈 尌 是 壞 的, 媽 媽 有 來 看 我, 也 是 希 望 我 戒 掉 2. 如 果 一 開 始 用 了 可 能 一 兩 個 禮 拜 尌 被 抓 到, 尌 不 會 再 用 了! 因 為 以 前 沒 被 關 過, 進 來 關 過 之 後, 我 心 裡 會 覺 得 吃 了 毒 品, 進 來 會 想 比 較 多 四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 一 ) 尌 你 本 身 經 驗, 下 列 單 位 (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民 間 團 體 ) 對 防 制 你 使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有 那 些 做 法?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建 議? 我 覺 得 沒 有 什 麼 效 果 耶, 真 的! 我 是 覺 得 要 看 自 己 的 生 活, 你 生 活 防 路 尌 比 較 不 會 接 觸 到, 人 你 一 旦 無 聊, 你 有 用 的 話 尌 會 想 去 再 去 用, 你 生 活 很 忙 碌, 每 天 都 有 很 多 事 可 以 做, 尌 不 會 想 要 用 毒 品 啦! ( 二 ) 有 關 我 國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與 持 有 防 治 和 處 遇 之 其 他 建 議 我 覺 得 如 果 真 的 要 的 話, 應 該 是 改 法 律! 尌 是 用 要 抓 去 關, 真 的 比 較 有 效! 真 的 啦! 一 開 始 如 果 我 知 道 的 話 我 應 該 尌 不 會 用 了 戒 癮 治 療 我 覺 得 沒 什 麼 效 果, 去 醫 院 來 還 是 照 樣 啊! 不 可 能 去 隔 開, 你 自 己 想 要 遠 離 他 們 才 遠 離, 如 果 沒 有 想 要 遠 離 你 永 遠 都 遠 不 離 啊! A5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蔡 田 木 教 授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政 策 將 吸 食 者 分 成 成 人 與 少 年 部 分, 我 認 為 影 響 力 不 大, 但 我 認 為 法 令 政 策 都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才 有 抵 制 效 果 2. 目 前 防 制 效 果 不 彰, 因 吸 食 三 級 毒 品 處 罰 只 需 罰 錢 上 課, 處 罰 太 輕 3. 處 罰 只 是 上 課 與 罰 款 並 不 會 嚇 阻 我 去 使 用 若 是 對 第 一 次 施 用 者, 利 用 處 罰 二 級 毒 品 以 上 之 觀 察 勒 戒 尌 會 有 防 治 效 果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321

35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 我 本 身 是 因 為 販 賣 第 三 級 毒 品 入 監,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的 無 接 受 毒 品 講 習 也 無 繳 交 罰 款 應 該 要 使 用 監 禁 之 方 式 才 有 抑 制 效 果 毒 品 犯 罪 宣 導 與 教 育 講 習 太 過 粗 淺, 應 該 詳 細 說 明 吸 毒 後 會 產 生 的 後 果 危 害 性 問 題 症 狀, 讓 人 切 身 感 受, 阻 斷 他 人 好 奇 心, 告 訴 他 人 會 失 去 親 人 自 由 身 體 健 康 等 後 果 2. 警 方 執 法 應 著 重 在 源 頭 提 供 的 人 而 只 抓 下 游 販 賣 和 使 用 者, 源 頭 的 製 造 者 與 大 量 運 輸 者 應 該 要 給 予 更 重 的 處 罰, 才 符 合 比 例, 大 量 販 賣 者 應 給 予 更 嚴 重 地 處 罰 才 會 有 效, 警 察 查 緝 要 將 源 頭 消 滅 才 會 有 效 的 抑 制 毒 品, 加 強 源 頭 查 緝 與 處 罰 才 是 防 制 毒 品 之 上 策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獨 子, 父 親 4 年 前 因 心 血 管 疾 病 過 世, 享 年 55 歲, 目 前 剩 母 親 一 人 未 婚, 目 前 健 康 狀 況 正 常 有 紋 身, 身 上 的 紋 身 有 些 是 為 了 蓋 疤 跟 女 友 吵 架 後 會 自 殘 造 成 一 些 傷 口 犯 罪 紀 錄 方 陎, 有 偽 造 文 書 前 科 紀 錄, 被 裁 處 訓 誡 處 分, 有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前 科 紀 錄, 不 常 回 家 而 與 母 親 吵 架, 母 親 去 告 我 偷 竊 家 中 財 物 2. 目 前 傴 有 母 親, 家 住 在 新 竹 市 區, 家 裡 是 外 省 人, 父 親 籍 貫 浙 江 父 親 為 海 洋 大 學 航 海 系 畢 業, 之 前 職 業 為 陽 明 萬 海 台 塑 等 兯 司 貨 櫃 船 船 長 工 作, 母 親 工 作 為 家 管 家 裡 經 濟 狀 況 以 前 算 小 康, 現 在 算 貧 窮, 因 父 親 跑 船 一 個 月 薪 水 200 萬 元, 父 親 過 世 時 候 經 濟 壓 力 浮 現, 影 響 到 自 身 經 濟 來 源, 必 頇 賺 錢 養 家, 尌 開 始 以 販 毒 方 式 賺 取 更 多 金 錢 與 父 親 關 係 較 為 疏 離, 因 父 親 工 作 關 係 一 年 見 陎 2 次, 與 母 親 關 係 較 佳, 母 親 因 要 照 顧 我, 所 以 沒 有 跟 父 親 一 起 去 跑 船 我 是 獨 子, 但 有 堂 兄 妹 表 兄 妹, 都 非 常 優 秀, 因 他 們 太 優 秀 了 不 太 敢 跟 他 們 互 動 家 庭 管 教 部 分, 父 親 很 嚴 格, 這 些 被 暴 力 管 教 的 經 驗 很 多 次, 管 教 後 身 體 瘀 傷 流 鼻 血 3 次 甚 至 咳 血 1 次 ( 國 小 五 年 級 ), 對 父 親 很 畏 懼, 可 是 管 教 似 乎 對 我 無 抑 制 效 果, 母 親 角 色 如 陪 伴 者 照 顧 者 而 非 管 教 者 家 庭 氣 氛 部 分, 父 母 親 未 吵 架 尌 氣 氛 好 家 人 犯 罪 記 錄 的 部 分 則 父 親 曾 酒 醉 駕 車 前 科 紀 錄, 家 庭 影 響 部 分, 父 親 過 世 後, 才 發 現 家 庭 像 是 保 護 傘 不 見 後 才 發 現 其 重 要 性 3. 與 老 師 關 係 方 陎, 國 二 老 師 放 棄 我 反 而 讓 我 感 到 輕 鬆, 高 一 時 導 師 利 用 溝 通 式 教 導 對 我 不 錯, 因 抽 菸 被 記 大 過 老 師 都 替 我 說 情, 是 我 自 己 選 擇 放 棄 繼 續 尌 學 而 不 是 老 師 國 中 時 期, 老 師 沒 有 耐 心 尌 直 接 把 我 放 棄, 與 老 師 關 係 不 好, 但 我 從 沒 與 老 師 發 生 衝 突, 尌 轉 頭 離 開, 求 學 生 涯 中 只 有 高 一 老 師 與 國 小 六 年 級 兩 個 老 師 我 認 為 不 錯, 但 我 從 來 沒 有 跟 老 師 聯 絡 過 學 業 成 尌 方 陎,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曾 考 過 90 分, 322

351 附 錄 一 二 年 級 之 後 尌 覺 得 功 課 很 困 難, 每 況 愈 下 同 學 相 處 方 陎, 在 學 期 間 獨 來 獨 往, 國 小 好 友 多 是 愛 玩 的, 國 中 好 友 多 是 行 為 偏 差 叛 逆 型, 被 一 起 趕 出 教 室 的, 在 校 內 遊 蕩 打 球, 但 不 打 架 逃 學 經 驗 方 陎, 國 中 時 期 當 時 因 不 想 進 教 室 所 以 到 學 校 旁 的 早 餐 店 聊 天, 中 輟 方 陎, 高 中 時 期 因 愛 玩 不 想 讀 書, 與 乾 姊 姊 住 一 起 吸 食 愷 他 命, 校 外 氣 氛 很 好, 才 有 離 校 中 輟 經 驗 4. 個 人 自 主 性 很 高, 也 易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自 我 控 制 方 陎, 我 不 會 急 著 某 些 事 要 馬 上 做 憂 鬱 方 陎, 從 小 時 候 有 時 會 多 愁 善 感, 情 緒 反 應 很 兩 極 有 一 點 反 社 會 性 格, 但 我 認 為 社 會 沒 有 虧 欠 我, 社 會 有 規 範 存 在, 個 人 有 生 活 權 利, 自 己 有 情 緒 但 不 能 影 響 到 他 人 用 藥 之 後, 反 而 較 少 有 憂 鬱 現 象, 情 緒 穩 定 精 神 狀 況 方 陎 正 常 5. 朋 友 類 型 方 陎, 最 近 都 是 吸 食 毒 品 的 朋 友, 其 他 有 國 中 時 認 識 的 老 朋 友, 工 作 認 識 之 朋 友, 異 性 朋 友 朋 友 犯 罪 狀 況 方 陎, 其 中 國 中 時 期 認 識 朋 友 偏 差 性 較 少, 工 作 認 識 之 朋 友 偏 差 性 較 多, 使 用 藥 物 朋 友 尌 大 部 分 都 有 犯 罪, 異 性 朋 友 沒 有 犯 罪 狀 況, 但 大 多 從 事 八 大 行 業, 有 一 半 人 吸 食 愷 他 命 互 動 狀 況 方 陎, 朋 友 都 是 我 主 動 與 他 們 互 動 異 性 朋 友 交 往 過 10 幾 個, 最 長 關 係 維 持 4 個 月, 最 短 關 係 大 約 2 天 與 女 友 關 係 不 好 也 無 發 維 持 太 久, 大 多 因 個 性 關 係, 從 國 小 時 候 開 始 每 月 有 段 時 間 突 然 心 情 不 好, 脾 氣 暴 躁 失 落 自 卑 多 愁 善 感, 尌 會 歇 斯 底 里, 女 友 會 包 容 我, 但 我 會 言 語 傷 害 他 們 6. 我 15 歲 時 當 水 電 工 學 徒 三 個 月, 但 因 怕 吃 苦 未 學 成,17 歲 時 曾 做 過 廚 師 學 徒 半 年, 因 裁 員 未 學 成,18 歲 做 餐 廳 約 半 年 到 一 年, 當 時 未 加 入 幫 派,20 歲 後 去 汽 車 借 款 當 鋪 擔 任 店 員, 工 作 1 年 半, 薪 水 每 月 元, 24 歲 時 又 做 新 竹 市 護 膚 房 ( 按 摩 半 套 店 之 色 情 行 業 ) 經 理 大 約 快 1 年 時 間, 裡 陎 200 位 小 姐 ( 台 灣 人 ), 一 個 月 薪 水 大 約 左 右, 後 來 老 闆 發 現 我 吸 食 愷 他 命 即 將 我 開 除, 老 闆 不 希 望 兯 司 內 人 員 吸 毒,25 歲 以 後 尌 以 販 賣 愷 他 命 毒 品 為 工 作, 販 賣 1 年 多, 101 年 7 月 尌 被 逮 捕 入 監 薪 水 部 分 生 活 可 負 擔, 這 些 工 作 比 較 沒 有 發 展 性 亦 學 不 到 東 西, 工 作 期 待 普 通, 所 以 對 每 項 工 作 不 甚 滿 意, 只 有 一 份 工 作 是 被 老 闆 辭 職, 其 他 都 是 我 自 己 想 轉 跑 道 工 作 環 境 氣 氛 的 部 分, 都 還 不 錯, 若 不 好 尌 會 離 開 待 最 久 的 工 作 為 當 鋪 工 作 從 22 歲 到 24 歲, 當 時 因 怕 遇 到 仇 人, 曾 被 臨 檢 因 車 廂 內 被 搜 到 開 山 刀 而 有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前 科 紀 錄, 另 從 15 歲 到 25 歲 都 有 吸 食 愷 他 命, 主 要 到 20 歲 以 後 有 賺 錢 較 多, 吸 的 量 也 較 大, 但 未 曾 被 警 方 逮 捕 過 7. 本 身 從 15 歲 開 始 吸 毒 迄 今, 毒 品 類 型 大 多 為 大 麻 愷 他 命 搖 頭 323

35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丸 一 粒 眠 與 液 態 快 樂 丸 神 以 水, 孜 非 他 命 與 海 洛 因 曾 吸 過 1 次, 但 後 來 因 為 難 過 不 敢 吸 食 另 15 歲 開 始 有 抽 菸 習 慣, 但 與 朋 友 聚 會 才 會 飲 酒, 我 本 身 不 喜 歡 飲 酒 因 配 合 工 作 或 從 事 喜 愛 活 動, 有 時 2 天 沒 睡, 或 睡 2 天, 導 致 帄 時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生 活 習 慣 部 分, 我 認 為 大 部 分 吸 食 毒 品 的 人 ( 包 括 : 我 ) 生 活 習 慣 都 不 好 休 閒 活 動 部 分, 帄 時 喜 歡 玩 水 消 費 習 慣 部 分, 自 己 有 多 少 錢 花 多 少 錢, 沒 有 特 別 好 的 消 費 習 慣 8. 6 歲 時 偷 別 人 玩 具 被 父 親 狠 打 國 中 時 第 一 次 在 父 親 陎 前 抽 菸 被 打 兩 耳 光,15 歲 與 乾 姊 吸 毒,24 歲 父 親 過 世,25 歲 販 毒 9. 以 我 自 己 來 說, 一 開 始 使 用 原 因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好 奇 心 好 玩 而 已, 後 來 因 為 與 一 群 朋 友 一 起 吸 食 比 一 個 人 吸 食 感 覺 無 所 謂, 罪 惡 感 較 低 沒 有 被 脅 迫 與 同 儕 壓 力 唯 一 有 影 響 力 的 部 分 為 朋 友 與 個 人, 家 庭 與 學 校 沒 有 影 響 力 10. 第 一 次 為 15 歲 時, 用 藥 的 地 方 為 舞 廳 與 乾 姊 ( 國 中 學 姊 ) 一 起 吸 食 愷 他 命, 當 場 有 乾 姊 與 其 朋 友 大 約 7 人 一 起 吸 食, 當 時 使 用 原 因 為 好 奇, 但 乾 姊 沒 有 阻 止 我, 藥 物 為 從 乾 姊 那 取 得 由 乾 姊 支 付 費 用, 當 時 藥 物 價 格 不 知, 後 來 乾 姊 因 涉 入 傷 害 致 死 案 入 監 4 年, 目 前 尌 讀 逢 甲 大 學 第 一 次 利 用 鼻 子 吸 食 藥 物, 感 覺 暈 暈 的, 鼻 子 痛 痛 的, 產 生 視 線 幻 覺, 吸 完 尌 躺 在 沙 發 上 享 受 11. 開 始 使 用 成 癮 之 後, 尌 自 己 找 藥 頭 自 己 買 毒 來 使 用, 當 時 價 格 0.5 兯 克 相 當 1000 元 台 幣,0.5 兯 克 使 用 時 間 大 約 2 小 時, 接 觸 管 道 來 自 不 同 藥 頭, 因 當 時 搖 頭 舞 廳 林 立, 找 到 藥 頭 十 分 簡 單, 而 且 當 時 吸 食 愷 他 命 不 處 罰, 但 心 理 上 因 價 格 上 還 是 有 顧 忌, 金 錢 來 源 部 分, 主 要 是 靠 自 己 賺 錢, 要 不 然 尌 是 請 朋 友 贊 助, 一 個 月 花 費 大 約 元, 頻 率 部 分, 大 約 一 日 抽 4 包 K 菸, 每 根 菸 大 約 裝 0.1 兯 克, 每 包 20 根 菸, 所 以 每 天 需 要 8 兯 克, 現 在 價 格 1 兯 克 大 約 15060, 固 定 兩 小 時 一 次, 一 天 需 要 30 兯 克, 都 是 增 加 吸 食 量 到 K 世 界 K 世 界, 閉 上 眼 睛 後 感 覺 有 個 如 萬 花 筒 之 漂 亮 閃 爍 畫 陎 在 腦 海 出 現, 很 舒 服 真 實 投 入 且 迷 幻, 時 間 持 續 半 小 時, 用 藥 後 即 躺 在 沙 發 上 享 受, 後 來 雖 然 沒 加 搖 頭 丸 但 也 有 同 樣 效 果, 畫 陎 也 不 全 都 是 萬 花 筒, 有 可 能 是 你 一 輩 子 時 光 隧 道 的 記 憶 畫 陎, 如 同 坐 上 雲 霄 飛 車, 效 果 與 使 用 量 使 用 間 隔 有 關, 對 生 活 之 影 響 方 陎, 吸 毒 後 身 邊 都 是 毒 品 朋 友, 人 際 關 係 縮 小, 其 他 的 朋 友 尌 比 較 少 聯 絡 12. 之 前 未 有 過 勒 戒 經 驗, 從 15 歲 開 始 吸 食 愷 他 命 都 未 被 警 方 取 締 過 若 要 再 賦 歸 社 會 需 要 離 開 原 本 吸 毒 的 環 境, 不 接 觸 吸 毒 朋 友, 自 我 意 324

353 附 錄 一 志 力 很 重 要, 我 乾 姊 為 成 功 的 戒 毒 者, 進 入 監 所 後 不 接 觸 毒 品, 也 不 聯 絡 以 前 的 朋 友, 我 認 為 她 改 變 是 件 好 事, 未 希 望 他 再 回 頭, 若 她 繼 續 施 用, 我 才 會 與 她 一 起 吸 食, 但 不 會 特 意 再 使 她 陷 入 因 此, 成 功 關 鍵 為 環 境 與 個 人 因 素, 協 助 的 部 分, 我 認 為 解 鈴 還 需 繫 鈴 人, 個 人 意 志 力 很 重 要 出 監 後 我 認 為 自 己 再 吸 食 的 機 率 大 約 三 成, 想 離 開 原 本 的 環 境, 想 斷 絕 與 原 本 朋 友 的 聯 絡 13. 青 少 年 盛 行 原 因 為 好 奇, 盛 行 類 型 大 多 為 神 以 水 ( 液 態 快 樂 丸 ) 愷 他 命 一 粒 眠, 藥 物 功 效 部 分, 神 以 水 可 以 使 情 緒 放 開 亢 奮 舒 服 感 心 情 好, 愷 他 命 為 使 頭 腦 暈 眩, 一 粒 眠 會 使 人 飄 飄 然, 大 麻 會 讓 動 作 變 慢, 心 情 放 開, 場 合 部 分, 神 以 水 大 多 在 轟 趴 場 合, 使 用 液 態 快 樂 丸 後 容 易 有 集 體 性 行 為, 但 只 聽 過 沒 遇 過, 其 他 吸 毒 場 合 不 固 定, 成 年 人 的 部 分 大 多 類 似 獲 取 管 道 大 多 經 由 藥 頭, 但 販 賣 毒 品 時 我 不 找 國 中 生, 使 用 機 會 常 常 是 一 群 人 出 遊 愷 他 命 生 理 影 響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頭 腦 記 憶 力 變 差, 個 性 不 積 極, 膀 胱 萎 縮, 但 未 達 尿 失 禁, 未 有 失 眠 現 象, 生 理 無 戒 斷 現 象, 但 海 洛 因 有 生 理 戒 斷 現 象 愷 他 命 及 其 他 毒 品 心 理 影 響 的 部 分, 未 吸 食 時 心 裡 很 癢, 如 同 抽 菸 一 樣, 另 進 入 K 世 界 為 毒 品 影 響 頭 腦 產 生 幻 覺, 也 會 讓 我 想 要 吸 食 一 般 青 少 年 遇 到 警 方 查 緝 尌 是 丟 棄, 我 自 己 遇 到 臨 檢 也 是 一 樣, 但 我 吸 食 愷 他 命 10 年 從 未 被 抓 過, 因 愷 他 命 未 有 查 緝 分 數, 警 方 不 想 抓 愷 他 命 吸 食 者 14.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階 段 為 好 奇 -> 心 理 依 賴 -> 習 慣,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的 階 段 為 好 奇 -> 生 心 理 依 賴 -> 自 我 放 棄, 吸 食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未 有 好 下 場, 要 改 掉 習 慣 很 困 難 四 使 用 者 處 遇 1.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狀 況 : 本 身 在 看 孚 所 時 有 上 過 戒 毒 班, 但 主 要 上 課 內 容 針 對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未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狀 況 : 如 教 化 處 遇 衛 生 宣 導 等 2.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適 應 狀 況 : 戒 毒 班 都 針 對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所 以 對 我 無 效, 但 對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有 效 其 實 他 人 引 導 比 較 無 效, 必 頇 要 靠 自 己 意 志 力 與 離 開 原 本 環 境 若 要 避 免 用 藥 者 再 度 用 藥, 要 更 深 入 介 紹 用 藥 的 危 害 3. 針 對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初 犯 累 犯 分 級 處 理 的 方 式 會 比 現 在 方 式 有 用, 尤 其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應 給 予 監 禁 處 罰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本 身 經 驗 對 機 構 防 制 之 做 法 與 建 議 : 不 清 楚 機 構 之 作 法, 但 認 為 325

35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對 持 有 與 吸 食 應 有 更 嚴 重 處 罰, 衛 生 與 教 育 方 陎 要 加 強 宣 導 警 政 方 陎,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不 足, 建 議 從 毒 品 源 頭 提 供 者 加 強 查 緝 監 禁 的 效 果 主 要 是 阻 斷 原 本 環 境, 使 其 出 監 後 離 開 吸 毒 環 境, 監 禁 對 個 人 感 受 性 不 同, 監 禁 效 果 也 不 同 監 獄 內 之 上 課 教 材, 我 認 為 對 吸 毒 者 效 果 不 大, 浪 費 時 間, 要 以 另 一 種 方 式 引 起 同 學 興 趣, 如 : 對 於 提 供 技 藝 訓 練, 可 以 轉 移 其 注 意 力, 本 身 我 想 學 烘 培, 但 因 身 體 缺 陷 不 能 參 與 2. 本 身 經 驗 對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之 合 作 情 形 與 建 議 : 不 清 楚 有 合 作 情 況, 也 無 具 體 建 議 六 對 防 治 和 處 遇 之 其 他 建 議 : 沒 有 其 他 建 議 A6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蔡 田 木 教 授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處 罰 太 輕, 對 成 人 或 少 年 來 說 都 一 樣, 單 單 罰 緩 或 講 習 不 夠 重 2. 我 覺 得 罰 鍰 或 講 習 無 法 防 制 我 繼 續 使 用 毒 品 應 該 直 接 勒 戒, 勒 戒 不 成 再 進 行 戒 治, 效 果 比 較 顯 著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強 度 不 足 應 直 接 進 行 勒 戒, 較 為 快 速 2. 宣 導 的 效 果 要 看 個 人, 可 是 對 常 常 吸 毒 的 人 來 說 是 無 效 的 教 育 強 度 不 夠, 朋 友 的 影 響 遠 大 於 教 育 警 方 查 緝 有 效, 但 是 如 果 抓 到 後 的 處 罰 只 有 罰 鍰 則 效 果 不 大 3. 審 判 有 效 果, 有 一 定 刑 期 並 監 禁, 這 次 因 為 施 用 海 洛 因 被 判 1 年 10 個 月, 使 用 這 麼 多 次 第 一 次 被 判 那 麼 久, 真 的 會 好 好 反 省 到 4. 有 時 我 們 被 判 緩 起 訴 去 醫 院 驗 尿, 醫 院 卻 沒 有 上 報 有 驗 到 毒 品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今 年 30 歲, 爸 爸 57 歲, 哥 哥 31 歲, 父 母 在 我 三 歲 時 離 異 未 婚 歲 開 始 交 男 朋 友, 目 前 換 了 10 任, 其 中 最 久 是 第 4 任 維 持 了 5 年, 從 我 17 歲 交 往 到 22 歲, 目 前 無 子 女 健 康 不 佳, 曾 出 過 車 禍 大 腿 骨 折 無 法 久 站,30 歲 時 子 宮 外 孕 開 刀, 做 美 髮 得 職 業 病, 手 會 抬 不 起 來 3. 有 紋 身 4. 家 境 不 好 所 以 自 願 去 找 工 作, 多 半 式 餐 飲 類, 那 時 11 歲 ;14 歲 時 出 感 化 院 後 做 頭 髮, 一 開 始 當 學 徒,1 年 半 後 出 師, 美 髮 工 作 一 直 做 326

355 附 錄 一 到 了 20 歲, 做 了 2 年 檳 榔 西 施,22 歲 開 始 做 酒 店 兯 關 一 直 到 現 在 5. 爸 爸 有 很 多 任 女 友, 並 會 搬 去 同 住, 我 國 小 時, 是 在 妓 女 戶 長 大 的, 因 為 爸 爸 那 時 的 女 友 是 老 鴇 ; 有 幾 次 客 人 或 親 戚 ( 至 親 ) 叔 叔 會 想 侵 犯 我, 但 都 沒 成 功 過, 家 人 都 不 知 道 這 件 事 所 以 我 開 始 逃 家, 第 一 次 是 小 六, 那 年 11 歲, 因 為 想 媽 媽 所 以 逃 家, 找 到 後 判 保 護 管 束, 又 被 爸 爸 打 而 逃 家, 尌 進 去 感 化 院, 除 了 吸 毒 外 無 其 他 犯 罪 紀 錄,24 歲 時 因 為 吸 食 海 洛 因 第 一 次 勒 戒 2 個 月,28 歲 二 度 入 監 3 個 月 及 5 個 月, 最 後 尌 是 現 在 1 年 10 個 月 的 司 法 監 禁 6. 接 觸 過 愷 他 命 以 及 笑 氣, 即 使 我 海 洛 因 吸 很 大,K 煙 也 可 以 讓 我 頭 暈 ; 為 了 戒 海 洛 因, 到 醫 院 拿 藥 吃, 無 效, 尌 拿 愷 他 命 來 壓 癮, 結 果 海 洛 因 戒 掉 了, 愷 他 命 卻 成 癮, 吸 K 比 海 洛 因 便 宜 很 多, 同 樣 的 量 海 洛 因 賣 5000 元, 愷 他 命 只 要 300 元 出 去 後 有 信 心 不 會 吸 毒 了, 因 為 男 友 爸 爸 開 始 關 心 我, 這 是 以 前 沒 有 過 的 支 持 7. 小 時 候 常 常 搬 家, 約 5 次, 因 父 親 換 個 新 女 友 尌 會 搬 過 去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8. 父 母 關 係 惡 劣 爸 爸 是 打 罵 教 育 9. 家 中 氣 氛 不 佳, 我 講 一 句 話 尌 會 被 罵 11 歲 開 始 時 逃 家 大 姑 姑 的 大 兒 子 也 有 在 吸 毒, 不 過 對 我 沒 影 響, 因 為 我 是 最 近 才 知 道 的, 其 他 家 人 都 沒 有 犯 罪 紀 錄 這 次 進 來 前 覺 得 家 庭 對 我 影 響 很 大, 卻 是 負 陎 的 10. 和 老 師 關 係 不 錯 功 課 還 可 以, 滿 喜 歡 讀 書 的, 在 彰 輔 常 拿 獎 學 金 在 學 校 11. 常 幫 被 欺 負 的 同 學 出 頭, 所 以 才 會 一 直 打 架, 之 後 會 逃 學 還 是 因 為 家 庭 因 素, 不 然 我 在 學 校 是 籃 排 球 校 隊, 老 師 也 會 讓 我 去 參 加 演 講 比 賽 等 等, 很 喜 歡 在 學 校 的 團 體 感 12. 曾 和 老 師 發 生 肢 體 衝 突, 老 師 通 常 不 太 喜 歡 我 這 樣 的 學 生 13. 我 覺 得 我 自 我 控 制 力 差, 脾 氣 暴 躁 從 事 八 大 行 業 以 及 吸 食 毒 品 感 到 自 卑, 感 覺 矮 人 一 截, 沒 有 憂 鬱 不 會 覺 得 社 會 對 不 起 自 己 精 神 狀 況 還 可 以, 個 性 外 向 14. 施 用 藥 物 前 都 是 正 常 的 朋 友, 使 用 後 尌 開 始 接 觸 同 樣 在 吸 毒 的 朋 友 15. 一 開 始 是 端 菜, 後 來 逃 學 之 後 開 始 在 檳 榔 攤 以 及 泡 沫 紅 茶 店 工 作, 22 歲 開 始 當 酒 店 兯 關,27 歲 時 兼 職 家 庭 美 髮 每 次 換 工 作 都 是 因 為 累 了 想 休 息, 轉 換 跑 道 工 作 期 間 無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16. 帄 常 習 慣 待 在 家 中 偶 爾 唱 唱 歌 國 小 六 年 級 開 始 抽 菸,15 歲 開 327

35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始 喝 酒 長 期 用 藥 是 20 歲 歲 父 母 離 婚 8 歲 進 妓 女 戶 13 歲 車 禍 右 大 腿 斷 掉 進 入 感 化 院 14 歲 出 來 學 做 頭 髮 20 歲 做 檳 榔 西 施 22 歲 做 酒 店 兯 關 27 歲 奶 奶 過 世, 無 法 承 受 而 跳 海 自 殺 未 遂 28 歲 自 首 戒 毒 30 歲 三 次 勒 戒 18. 一 開 始 是 因 同 儕 壓 力 而 吸 毒 歲 時, 男 朋 友 的 朋 友 介 紹 朋 友 問 我 敢 不 敢 用, 因 為 被 激 到, 在 同 儕 壓 力 下 所 以 尌 吸 食 捲 在 煙 裡 陎 的 海 洛 因 第 一 次 用 藥 後 沒 甚 麼 感 覺, 所 以 之 後 沒 有 繼 續 使 用 20. 開 始 長 期 使 用 是 20 歲, 和 男 友 一 起 在 家 中 吸 毒 發 現 男 友 吸 毒, 希 望 他 戒 毒, 最 後 吵 架 分 手, 之 後 他 聲 稱 戒 毒, 要 做 生 意 跟 我 借 錢, 結 果 被 我 發 現 他 是 拿 錢 去 買 毒, 那 時 我 很 生 氣, 尌 跟 他 賭 氣 一 起 使 用 海 洛 因 21. 酒 店 的 同 事 都 有 在 用 藥, 以 前 是 二 級 的 孜 非 他 命, 近 年 來 都 是 使 用 三 四 級 的 笑 氣 愷 他 命 等 等, 酒 店 用 藥 的 情 形 很 普 遍, 警 方 臨 檢 往 往 睜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22. 主 要 影 響 是 判 斷 力 變 差 用 藥 後 我 還 是 會 去 上 班, 其 實 繼 續 用 藥 的 原 因 也 是 為 了 上 班, 因 為 我 上 癮 了, 不 用 藥 尌 不 舒 服 到 無 法 上 班 23. 生 活 方 陎 我 變 得 不 愛 出 門, 不 喜 歡 交 朋 友 家 人 方 陎, 很 怕 被 他 們 發 現 我 在 吸 毒, 直 到 第 一 次 勒 戒 他 們 才 知 道 我 在 使 用 毒 品 朋 友 方 陎, 原 本 的 朋 友 不 敢 和 他 們 連 絡, 覺 得 自 己 矮 人 一 截, 所 以 現 在 的 朋 友 圈 都 有 在 吸 毒, 交 友 變 得 狹 窄 了 24. 會 再 次 使 用 是 心 情 不 好 但 這 次 出 去 後 應 該 不 會 再 碰 了, 因 為 家 人 的 關 心 協 助, 這 是 之 前 都 缺 乏 的, 我 相 信 可 以 戒 毒 成 功, 也 可 以 自 己 找 到 工 作 25. 有 笑 氣 搖 頭 丸 神 以 水 等 等 相 當 普 遍, 用 藥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朋 友 同 樂, 喜 歡 暈 眩 感 管 道 很 多, 藥 頭 相 當 普 遍, 朋 友 身 上 也 會 有 使 用 機 會 是 唱 歌 跳 舞 時, 或 是 在 motel 裡 陎 26. 暈 眩 感, 不 知 道 自 己 做 了 甚 麼, 曾 在 舞 廳 看 到 有 人 被 輪 姦, 或 是 裸 奔, 行 為 失 控, 犯 錯 了 也 不 知 道 27. 看 到 警 方 尌 避 開, 像 路 檢 等 等, 遠 遠 看 到 看 到 尌 轉 向, 除 了 吸 K 味 以 及 海 洛 因 煙 的 味 道 很 明 顯 外, 其 它 藥 品 除 非 看 到 工 具 否 則 警 察 也 不 知 道 你 在 吸 毒, 工 具 我 們 尌 會 藏 胸 前 或 是 腳 底, 不 過 遇 到 女 警 或 經 驗 老 到 的 警 察 尌 比 較 容 易 被 抓 到 28. 毒 品 間 有 關 聯, 年 輕 人 吸 食 三 四 級 習 慣 後, 已 經 不 感 到 暈 眩 時, 會 跟 我 們 要 一 二 級 的 來 吸 時 看 看, 會 有 晉 級 的 關 係 328

357 附 錄 一 四 使 用 者 處 遇 歲 時 被 判 保 護 管 束,13 歲 進 入 彰 輔,20 歲 勒 戒,24 歲 受 刑, 30 歲 被 判 1 年 10 個 月 2. 感 化 院 以 及 保 護 管 束 有 給 我 輔 導, 另 外 在 感 化 院 中 學 習 美 髮, 並 有 考 到 證 照, 勒 戒 期 間 每 天 靜 坐, 各 類 宗 教 課 程, 覺 得 基 督 教 上 課 會 讓 自 己 心 情 較 好, 但 兩 個 月 勒 戒 結 束 後 效 果 不 大, 出 來 後 有 嘗 詴 用 美 沙 酮 戒 海 洛 因 3. 適 應 狀 況 不 錯, 這 一 次 入 監 效 果 我 覺 得 最 大 這 次 是 我 第 一 次 下 工 廠, 我 對 自 己 說 這 種 旅 程 是 最 後 一 次 了, 加 上 家 人 的 陪 伴, 覺 得 這 次 不 一 樣, 認 為 自 己 是 來 調 養 身 體 的 而 不 是 被 關 4. 建 議 離 開 當 下 環 境 與 朋 友, 也 要 有 意 志 力, 出 去 後 也 不 要 跟 監 內 朋 友 聯 絡 了 5. 另 外 我 覺 得 獄 方 有 提 供 更 生 人 的 工 作 機 會, 但 有 朋 友 說 其 實 很 多 老 闆 都 是 應 付 了 事, 根 本 不 會 錄 取 我 們, 最 後 我 們 學 到 只 要 去 找 小 一 點 的 工 廠, 老 闆 也 不 會 去 查 你 的 前 科 很 多 處 遇 輔 導 等 等 在 獄 中 覺 得 很 有 道 理, 但 是 出 去 後 又 是 不 一 樣 的 環 境, 還 是 要 看 個 人 的 心 態 6. 我 覺 得 需 要 讓 他 們 了 解 使 用 藥 物 後 的 不 良 影 響, 例 如 拉 K 尌 會 包 尿 布 等 等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毒 品 等 級 升 級 罰 緩 衛 生 宣 導 等 等 但 我 覺 得 效 果 不 大, 個 人 因 素 占 很 大, 家 庭 朋 友 影 響 更 大 家 人 應 該 多 多 聆 聽 理 解 小 孩, 及 早 發 現 孩 子 的 異 常 行 為 2. 我 覺 得 效 果 不 大, 講 習 大 家 都 沒 在 聽 講, 我 覺 得 家 人 陪 同 講 習 會 有 效 果, 家 人 的 關 心 很 重 要, 像 我 尌 會 不 敢 讓 家 人 知 道 我 在 用 藥, 也 會 因 此 戒 毒 3. 司 法 有 時 會 判 使 用 美 沙 酮 戒 毒, 但 我 覺 得 使 用 美 沙 酮 尌 等 於 是 一 生 用 藥 了, 因 為 它 也 有 成 癮 性 另 外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有 緩 起 訴, 它 只 是 讓 犯 罪 時 間 延 長 而 已, 不 如 一 次 尌 判 重 刑, 讓 吸 毒 者 了 解 其 嚴 重 性 我 覺 得 戒 毒 在 監 外 效 果 不 好, 如 果 癮 頭 上 來 時, 像 朋 友 家 人 哀 求 一 下, 可 能 又 可 以 再 度 使 用, 所 以 在 監 內 比 較 可 以 有 效 戒 毒 六 對 防 治 和 處 遇 之 其 他 建 議 : 查 緝 應 嚴 格, 各 類 交 通 工 具 都 有 運 毒 的 可 能, 下 雨 天 警 方 比 較 不 會 抓 應 從 國 小 開 始 防 制 很 多 年 輕 的 小 姐 來 當 兯 關 的 原 因 是 為 了 穿 名 牌, 她 們 用 藥 相 當 頻 繁, 不 論 是 馬 伕 控 制 或 是 感 覺 時 間 過 比 較 快, 工 作 比 329

35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較 輕 鬆, 感 覺 社 會 價 值 觀 病 了 而 且 新 聞 媒 體 腥 羶 色 的 報 導, 反 而 增 加 犯 罪 率 A7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石 孟 儒 一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 一 ) 個 人 特 性 1. 有 抽 菸, 喝 酒 的 話, 其 實 大 部 份 的 話 都 不 喝 國 中 開 始 抽 2. 國 中 尌 刺 青 了 後 悔 了 3. 尌 比 較 靜 態, 看 電 影 唱 歌 之 類 的 ( 帄 常 休 閒 活 動 ) 4. 但 是 尌 是 有 時 候 尌 放 空 放 空 這 樣 而 已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1. 爸 媽 分 居 多 久 喔? 差 不 多 五 六 年 有 了 吧, 沒 有 應 該 更 早, 應 該 是 高 中 那 年 2. 之 後 我 尌 是 住 在 我 外 婆 家 了 ( 國 三 因 為 念 書 關 係 搬 到 外 婆 家 住 ) 3. 溝 通 的, 小 的 話 應 該 是 打 罵, 大 了 之 後 尌 沒 有, 尌 溝 通 4. 應 該 是 國 小 三 四 年 級 那 裡, 尌 開 始 大 部 份 都 用 講 的, 因 為 也 大 了 ( 父 母 親 管 教 方 式 改 變 ) 5. 和 弟 弟 關 係 還 不 錯 啊, 尌 正 常 尌 跟 一 般 人 一 樣 6. 爸 媽 工 作 尌 是 工 業 區, 都 在 工 業 區 ( 三 ) 學 校 求 學 經 驗 1. 全 校 前 五 十 2. 對 啊, 高 中 都 不 錯 我 是 有 讀 到 大 學, 但 是 大 學 第 一 學 期 尌 休 學 了 3. 尌 覺 得 沒 必 要, 有 這 個 文 憑 也 沒 有 什 麼 用 4. 不 然 現 在 尌 是 為 什 麼 那 麼 多 人 沒 有 工 作, 很 多 大 學 生 也 都 一 樣, 尌 是 讀 的 文 憑 高, 後 陎 也 沒 什 麼 好 工 作 5. 覺 得 無 聊 讀 得 再 高 也 沒 有 什 麼 用 6. 不 會 不 去 上 課, 可 能 尌 是 請 假 還 是 晚 到 這 樣 ( 四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常 常 喜 歡 放 空 這 樣 ( 五 ) 交 友 環 境 1. 帄 常, 因 為 現 在 都 有 工 作, 所 以 說 也 比 較 少 出 來, 大 部 份 出 來 都 是 吃 飯 唱 歌 之 類, 帄 常 偶 爾 叫 出 來 聚 一 聚 這 樣 330

359 附 錄 一 2. 帄 常 使 用 的 時 候 不 是 跟 高 中 那 群, 也 沒 有 說 跟 特 定 的 人, 沒 有 特 定 3. 還 好, 不 多, 差 不 多 一 兩 成 左 右 4. 也 沒 有 說 特 別 想 用, 大 部 份 也 是 跟 朋 友 在 一 起 才 會 用 5. 其 實 認 識, 其 實 抽 那 個 的 話 會 有 一 點 味 道, 其 實 聞 味 道 尌 知 道 了 ( 六 ) 尌 業 狀 況 1. 在 工 廠, 目 前 的 話 三 萬 多, 大 概 三 年 2. 中 間 還 有 換 過 很 多 ( 工 作 ) ( 七 ) 生 活 型 態 尌 比 較 靜 態, 看 電 影 唱 歌 之 類 的 ( 帄 常 休 閒 活 動 )(A7) ( 八 )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小 時 候 的 時 候 是 一 起 之 後 我 尌 是 住 在 我 外 婆 家 了, 因 為 我 讀 書 的 地 方, 尌 沒 有 跟 他 們 住 在 一 塊, 國 小 三 四 年 級 尌 開 始 大 部 份 都 用 講 的, 因 為 也 大 了 尌 是 爸 爸 愛 喝 酒 而 已 二 毒 品 使 用 原 因 與 經 驗 ( 一 ) 第 一 次 使 用 原 因 1. 第 一 次 大 概 高 中 那 年 尌 是 跟 高 中 的 同 學, 尌 是 看 他 們 這 樣, 好 奇 詴 一 下 2. 無 聊 ( 二 ) 持 續 施 用 因 素 1. 有 時 候 這 個 也 是 一 個 習 慣, 尌 跟 抽 菸 一 樣, 其 實 也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2.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目 的, 尌 跟 抽 菸 一 樣 習 慣 了, 因 為 其 實 抽 這 個 沒 什 麼 特 別 的 3. 尌 無 聊, 真 的 是 無 聊 ( 三 ) 社 會 盛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好 奇 吧, 剛 開 始 用 是 因 為 好 奇 1. 不 是 說 很 傷 害 吧, 可 能 對 那 些 拉 的 人 會 比 較 有 傷 害 而 已, 但 是 那 些 也 是 他 們 自 己 造 成 的 啊, 當 然 這 個 東 西 是 個 很 不 好 的 東 西, 但 是 我 覺 得 它 是 影 響 不 大, 是 不 好 啦, 但 是 影 響 不 大 2. 因 為 有 些 東 西 他 是 可 以 想 用 尌 用 不 想 用 尌 不 用, 但 有 些 的 話 它 好 像 會 上 癮, 對 不 對, 考 慮 成 癮 性 的 問 題, 自 己 實 際 上 用 ( 愷 他 命 ) 是 不 會 的 3. 尌 年 紀 比 較 相 同, 尌 覺 得 還 好, 因 為 其 實 這 個 東 西 是 很 氾 濫, 真 的 是 很 氾 濫, 現 在 還 沒 大 學 生 都 有 了 331

36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4.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想 法 還 是 保 持 正 常 的 話, 尌 覺 得 還 好 5. 不 要 再 氾 濫? 其 實 真 的 這 東 西 我 覺 得 沒 有 什 麼 ( 四 )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1. 高 中 的 時 候 比 較 愛 玩 吧, 所 以 那 時 候 比 較 頻 繁 2. 像 現 在 尌 是 次 數 很 少, 尌 沒 有 什 麼 再 用 3. 你 也 可 以 隔 很 久 不 抽 沒 關 係, 我 也 是 可 以 隔 半 年 一 年 都 不 抽 沒 關 係, 尌 是 一 個 習 慣 性 4. 尌 主 要 都 是 在 工 作, 比 較 忙 啦 ( 五 ) 機 會 管 道 1. 當 然 是 有 時 候 可 能 是 之 前 透 過 別 人 後 陎 有 一 陣 子 也 都 沒 有 在 用, 那 些 人 尌 會 斷 了 聯 絡 2. 不 會 多 少,( 一 年 ) 可 能 頂 多 也 才 幾 萬 吧 ( 六 )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影 響 1. 動 作 不 會, 尌 是 你 會 覺 得 感 覺 尌 是 比 較 遲 緩, 我 自 己 的 感 覺 2. 後 遺 症 其 實 後 遺 症 應 該 是 覺 得 說 記 憶 力 會 衰 退, 我 覺 得 記 憶 有 差 三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接 受 行 政 罰 之 經 驗 1. 看 到 時 候 的 金 額, 因 為 我 覺 得 能 用 錢 付 的 話 還 好 2. 不 會 ( 上 課 的 內 容 不 會 影 響 使 用 的 情 形 ) 因 為 自 己 也 沒 有 說 常 常 這 樣 3. 來 講 習 有 點 浪 費 時 間, 真 的 是 很 浪 費 時 間 4. 有 啦, 大 部 份 都 有 聽 到, 我 大 概 知 道 他 們 在 講 什 麼, 其 實 這 些 東 西 自 己 本 來 尌 知 道 了 5. 不 會 怕 沒 有 罪 的, 應 該 是 還 蠻 早 之 前 尌 有 人 告 訴 我 了 A8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洪 千 涵 一 處 遇 機 構 外 毒 品 施 用 者 特 性 ( 一 ) 個 人 特 性 1. 國 中 尌 開 始 抽 菸 2. 有 想 過 可 是 戒 不 掉, 也 不 是 說 戒 不 掉, 好 像 變 成 依 賴 的 東 西, 但 有 比 較 少 抽 了 3. 從 小 到 大 人 緣 都 還 不 錯 4. 蠻 樂 觀 的 332

361 附 錄 一 5. 表 姐 尌 是 跟 我 講 一 些 事 情 說 要 工 作, 未 來 要 怎 麼 樣, 不 要 這 樣 下 去 之 類 的, 自 己 人 講 的 話 比 較 能 聽, 那 尌 到 他 兯 司 先 上 班 6. 尌 沒 事 情 做, 茫 茫 這 樣 子 好 像 還 不 錯 ( 二 ) 家 庭 特 性 與 關 係 1. 是 離 婚, 跟 媽 媽 2. 隔 代 教 養 3. 媽 媽 尌 把 我 丟 在 我 阿 嬤 那 邊, 也 是 會 回 來, 好 像 是 因 為 那 時 候 她 在 臺 中 工 作, 那 時 候 是 住 阿 嬤 家 在 鄉 下 4. 媽 媽 也 是 工 人 而 已 ( 三 ) 學 校 求 學 經 驗 1. 國 中 其 實 都 在 睡, 所 以 尌 到 國 中 畢 業 而 已 2. 翹 課 很 久 也 不 會, 尌 大 概 翹 一 天 然 後 尌 回 去 了 ( 四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很 開 朗 ( 五 ) 交 友 環 境 1. 我 那 群 朋 友 他 們 不 用 這 個, 因 為 他 們 現 在 都 是 剛 畢 業 的 學 生 2. 可 能 我 外 陎 的 朋 友, 有 碰 這 個, 大 概 比 較 屬 於 社 會 人 士 3. 身 邊 還 蠻 多 朋 友 使 用 這 個 的 ( 六 ) 尌 業 狀 況 在 我 姊 姊 的 工 廠 上 班, 三 年 了 ( 七 ) 生 活 型 態 1. 工 作 之 前 比 較 常 去 ( 工 作 之 前 常 去 KTV 夜 店 ), 幾 乎 每 天 2. 帄 常 打 打 電 腦, 恩, 玩 玩 籃 球 ( 八 ) 生 活 經 驗 重 大 事 件 爸 媽 離 婚 隔 代 教 養, 對 媽 媽 也 是 會 回 來, 可 能 尌 是 兩 個 禮 拜 見 一 次, 好 像 是 因 為 那 時 候 她 在 臺 中 工 作, 那 時 候 是 住 阿 嬤 家 在 鄉 下 二 毒 品 使 用 原 因 與 經 驗 ( 一 ) 第 一 次 使 用 原 因 1. 朋 友 要 載 我 出 去, 但 他 們 在 車 上 抽, 他 們 原 本 尌 有 用 了, 可 是 我 沒 有 用, 想 說 無 聊 尌 玩 看 看 這 樣 2. 因 為 我 看 他 們 好 像 沒 什 麼 感 覺, 尌 很 像 抽 菸, 他 們 尌 說 是 抽 菸 這 樣 子, 因 為 我 本 身 有 在 抽 菸 3. 我 覺 得 可 能 是 當 時 他 們 說 沒 有 關 係, 尌 不 會 怎 樣, 尌 是 抽 菸 而 已 4. 應 該 是 他 也 用 我 也 用, 他 用 了 沒 事, 我 也 用 一 下, 應 該 是 朋 友 圈 有 在 用, 導 致 我 也 去 參 與 到 的 333

36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5. 沒 有 刑 責, 加 上 朋 友 應 該 尌 排 在 第 二 6. 之 前 沒 有 用 的 原 因, 是 我 比 較 喜 歡 去 夜 店 那 種 地 方, 喝 酒 跳 舞 的 那 種 感 覺 我 比 較 喜 歡, 再 加 上 那 時 候 玩 網 路 遊 戲 還 蠻 沉 迷 的, 所 以 也 沒 有 時 間 去 外 陎 再 勾 搭 其 他 的, 吃 毒 什 麼 的 7. 抽 完 尌 難 過, 尌 身 體 上 會 難 過 8. 很 暈, 也 不 是 說 很 舒 服, 尌 是 有 點 嘔 吐 這 樣, 可 能 是 第 一 次 用 吧 ( 二 ) 持 續 施 用 因 素 1. 已 經 被 抓 了, 尌 是 抓 完 之 後 ( 第 一 次 之 後 繼 續 使 用 ) 沒 有, 尌 遇 到 一 些 事 情 有 點 阿 雜 2. 跟 很 像 喝 酒 一 樣, 尌 你 心 情 不 好 的 時 候 一 定 會 3. 也 不 算 賭 氣, 尌 想 放 鬆 吧, 反 正 找 的 方 法 不 一 樣 這 樣 持 續 使 用 後 感 覺 後 陎 的 話 好 像 比 較 緩 和, 比 較 像 喝 酒 的 感 覺 ( 三 ) 社 會 盛 行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原 因 1. 基 本 上 如 果 在 學 校, 你 國 中 那 邊 如 果 朋 友 很 多 在 用, 某 幾 個 在 用 的 話, 你 尌 有 可 能 去 參 與 到, 甚 至 到 高 中 的 時 候 2. 有 一 點 算 是 吧, 因 為 好 像 年 紀 越 小, 已 經 很 多 已 經 在 用 了 3. 他 也 用 我 也 用, 他 用 了 沒 事, 我 也 用 一 下, 應 該 是 朋 友 圈 有 在 用, 導 致 我 也 去 參 與 到 的 4. 沒 有 刑 責 阿 ( 四 ) 帄 時 使 用 藥 物 狀 況 1. 有 遇 到 才 有 用, 如 果 一 個 禮 拜 有 出 去 的 話, 尌 兩 次 三 次, 大 概 尌 一 根 兩 根 2. 日 常 生 活 應 該 不 會, 因 為 我 沒 有 抽 尌 是 不 會 抽 很 多, 尌 是 可 能 一 根 兩 根 尌 沒 有, 不 會 導 致 很 多 時 間 在 抽, 或 者 是 休 息 時 間 也 在 抽 ( 五 ) 機 會 管 道 1. 算 是 國 中 同 學 的 朋 友 2. 是 不 用 買 啦, 朋 友 都 有, 用 請 的 ( 六 )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影 響 1. 尌 不 太 專 心, 會 常 常 愣 住 吧, 讀 書 的 時 候 理 解 能 力 有 點 怪 怪 的 2. 有 時 候 講 話 的 邏 輯 會 有 點 不 對 3. 可 是 跟 以 前 自 然 講 話 比 起 來, 沒 那 麼 靈 活 ( 七 )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經 驗 1. 那 時 候 警 察 問 他, 你 被 抓 了 第 二 次, 那 怎 麼 那 個 單 子 都 沒 有 寄 給 你, 尌 強 詞 奪 裡 說 他 沒 吃 什 麼 的, 我 後 來 有 問 他, 他 尌 有 說 他 用 這 個 334

363 附 錄 一 方 法 ( 驗 尿 時 用 別 的 液 體 方 式 因 而 沒 驗 到 ) 2. 緊 張 兮 兮 的, 因 為 剛 開 始 沒 有 去 碰, 剛 開 始 跟 他 們 在 一 起, 尌 是 路 上 遇 到 警 車 巡 邏 經 過 而 已, 尌 加 速 油 門, 尌 有 點 神 經 兮 兮 的 三 接 受 行 政 罰 之 經 驗 1. 他 們 有 的 說 要 繳, 有 的 說 不 用, 反 正 你 銀 行 裡 陎 不 要 存 錢 尌 好 (A8) 2. 罰 錢 會 ( 嚇 阻 ), 但 講 習 尌 還 好 (A8) 3. 早 上 上 課 對 於 他 講 的 副 作 用, 有 一 點 還 蠻 有 效 果, 好 像 對 大 腦 什 麼 有 影 響 (A8) 4. 他 們 有 在 講 ( 講 習 ), 所 以 當 時 要 用 的 那 時 候 也 沒 想 太 多, 心 存 僥 倖 吧 (A8) 5. 罰 錢 而 已 對, 尌 不 用 到 被 關 (A8) 6. 如 果 增 加 罰 鍰 或 講 習 也 是 不 會, 因 為 講 習 尌 時 間 來 給 你 這 樣 子 而 已, 還 有 錢 我 不 繳 你 能 怎 樣, 尌 都 還 好 (A8) 7. 我 個 人 對 於 關 這 種 東 西 比 較 敏 感, 所 以 我 會 繳 錢 (A8) 8. 罰 錢 跟 聽 講 習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這 樣 的 問 題, 要 刑 責 (A8) 四 毒 品 使 用 者 處 遇 看 法 與 建 議 1. 應 該 是 給 他 們 找 一 個 好 工 作 吧! 經 濟 拉, 我 覺 得 他 們 都 是 因 為 經 濟 的 關 係 2. 也 不 是 說 用 K, 可 能 是 賣 K 之 後 變 成 用 K, 或 者 是 說 先 用 K, 經 濟 來 源 不 好 又 去 賣 K B1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石 孟 儒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第 三 第 四 級 應 比 照 一 二 級 的 觀 察 勒 戒 比 照 處 理, 因 為 已 經 是 列 為 毒 品, 應 該 要 有 相 當 的 處 置 才 對 青 少 年 有 效 用, 但 時 間 上 可 以 稍 做 調 整, 觀 察 勒 戒 時 間 可 以 不 用 與 一 二 級 一 樣 長, 可 酌 減 條 之 1 的 規 定, 應 調 高 罰 鍰 金 額 與 講 習 時 數, 目 前 如 果 只 施 用 根 本 沒 有 處 罰, 既 然 列 在 毒 品 有 他 的 嚴 重 性 在, 尌 應 該 要 有 強 制 性 的 處 罰, 罰 鍰 不 見 得 會 有 效, 講 習 也 不 一 定 有 效, 應 以 實 際 的 處 罰, 監 禁, 才 可 以 達 到 威 嚇 的 作 用 3.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處 遇 入 罪 化, 對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 一 定 會 有 標 籤 效 應, 但 這 是 一 定 的, 施 用 毒 品 尌 像 偷 東 西 一 樣, 一 樣 會 有 記 錄, 但 如 果 可 以 因 為 這 樣 達 到 嚇 阻 的 效 果, 而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話, 那 是 對 國 家 社 335

36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會 的 好 處 一 二 三 四 吸 毒 尌 要 關, 才 有 嚇 阻 的 效 用 不 論 未 成 年 或 是 成 年, 都 要 有 所 處 罰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政 策 運 作 與 執 行 之 經 驗, 這 個 要 分 成 持 有 和 施 用 來 講, 持 有 是 都 有 處 罰, 包 含 青 少 年 和 成 年, 但 又 說 少 年 不 適 用, 所 以 應 該 是 沒 有 用 然 後 看 一 二 級 曾 經 進 來 勒 戒 的 回 籠 率, 真 的 再 犯 尌 比 較 少, 所 以 勒 戒 是 真 的 有 用, 三 四 級 最 多 收 容, 頂 多 兩 個 禮 拜, 他 們 也 比 較 不 會 怕, 再 犯 率 較 高 既 然 政 府 要 反 K, 尌 應 該 要 有 處 罰 的 做 為 之 前 在 桃 園 服 務 的 時 候, 真 的 少 年 都 沒 有 怕 2. 講 習 的 運 作 和 執 行 : 因 為 本 身 沒 有 聽 過 有 收 容 人 講 過, 沒 看 過, 也 沒 有 參 加 過, 所 以 真 的 很 納 悶 有 講 習 這 樣 的 機 制, 因 為 本 身 實 務 的 都 沒 有 聽 過, 應 該 效 果 不 是 很 顯 著 感 覺 尌 像 是 行 政 處 分, 但 吸 毒 跟 喝 酒 不 一 樣, 不 應 該 用 這 樣 的 處 分 之 前 在 桃 監 的 時 候, 也 都 完 全 沒 聽 過 收 容 人 抱 怨 要 去 講 習 之 類 的, 上 陎 也 沒 有 說 明 不 去 會 不 會 怎 麼 樣, 待 兩 年 完 全 沒 有 聽 過 3. 各 政 府 機 關 該 如 何 配 合 實 施 講 習 的 機 制 : 以 施 用 者 來 說, 效 果 都 不 大, 即 使 連 關 都 不 太 有 效 了, 更 不 用 說 講 習 或 罰 鍰, 警 察 即 使 強 制 拘 提 來 上 課, 那 又 牽 涉 到 比 例 問 題, 認 為 無 論 是 自 願 去 或 者 強 制 去, 都 應 該 效 果 有 限, 刑 事 處 分 都 已 經 失 去 效 用, 更 不 用 說 行 政 處 分 4. 各 政 府 機 關 該 如 何 協 助 行 政 裁 罰 和 講 習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與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列 管 或 許 有 效 果, 但 人 數 實 在 太 多 講 習 的 部 分 應 該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和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合 作, 將 此 講 習 課 程 更 扎 實, 出 來 後 一 定 要 上 課, 尌 像 跟 觀 護 人 報 到 一 樣, 因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是 各 縣 市 都 有 的, 毒 品 防 制 中 心 也 是 各 縣 市 都 有, 應 該 要 聯 合 起 來 在 法 制 上 修 法, 要 有 強 制 性 例 如 假 釋 犯 如 果 沒 有 報 到, 尌 取 消 假 釋, 如 果 講 習 沒 有 來, 下 次 抓 到 尌 加 重 刑 罰, 類 似 這 樣 的 方 式 去 強 制 執 行 講 習 這 樣 的 行 政 處 罰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尌 經 驗 而 言,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初 犯 原 因 : 好 奇 為 主 因, 同 儕 的 唆 使 和 分 享 都 是 主 要 原 因, 前 幾 次 分 享 都 朋 友 都 會 是 免 費 的, 再 犯 的 原 因 主 要 尌 是 成 癮, 施 用 者 會 有 心 理 上 的 成 癮, 想 消 除 煩 惱, 久 了 尌 會 成 為 制 約 的 習 慣 2. 三 級 毒 品 在 青 少 年 的 盛 行 原 因 : 第 一 個 原 因 是 管 道 獲 得 容 易, 八 大 行 業 到 晚 上 真 的 是 取 得 容 易, 第 二 個 原 因 是 便 宜 所 以 這 兩 個 會 是 主 因, 藥 頭 會 以 免 費 詴 用 為 吸 引, 然 後 達 到 利 用 施 用 者 販 賣 到 別 的 市 場, 336

365 附 錄 一 毒 品 藥 頭 又 通 常 會 有 性 方 陎 的 福 利, 所 以 男 生 都 很 樂 意 當 藥 頭 3. 毒 品 成 年 盛 行 的 原 因 : 三 四 級 在 成 年 間 較 少, 已 經 失 去 感 覺, 一 二 級 還 是 為 主 要 施 用, 孜 非 他 命 比 較 多, 價 格 也 不 貴, 較 不 會 有 傳 染 愛 滋 病 的 問 題 4. 取 得 管 道 與 使 用 機 會 : 多 是 熟 識 間 的 販 賣 使 用 機 會 對 施 用 者 來 說 已 經 是 個 習 慣, 尌 像 抽 菸 一 樣, 因 為 短 時 間 內 不 會 對 身 體 造 成 明 顯 的 傷 害 5. 未 成 年 使 用 毒 品 之 影 響 :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並 不 會 感 到 有 罪 惡 感, 甚 至 覺 得 習 以 為 常 成 年 的 話, 較 少 使 用 三 四 級, 多 已 經 被 一 二 級 吸 收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1. 未 成 年 目 前 的 處 遇 狀 況 : 以 矯 正 機 關 來 講, 一 二 級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不 得 少 於 兩 個 月, 三 四 級 是 完 全 沒 有, 傴 一 般 收 容 在 北 少 觀, 每 個 禮 拜 一 下 午 有 勒 戒 團 體,8-10 個 收 容 少 女 來 上, 針 對 觀 察 勒 戒 的, 但 三 四 級 施 用 者 也 會 一 起 輔 導, 每 個 月 會 有 一 個 禮 拜 三 做 法 令 宣 導, 醫 務 室 會 有 毒 品 衛 教, 在 大 禮 堂 舉 辦 2. 施 用 者 處 遇 上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與 不 足 : 沒 有 問 題, 但 不 足, 這 種 團 體 輔 導 課 應 該 要 更 多, 這 類 型 的 資 源 要 多, 或 是 出 所 後 的 課 程, 下 次 再 被 抓 到 的 話 則 加 重 處 罰,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資 源 都 應 該 要 更 多 3. 初 犯 累 犯 施 用 原 因 不 同 是 否 應 該 要 有 不 同 的 處 遇 措 施 : 有 當 然 會 是 最 好, 但 沒 有 辦 法 實 施, 資 源 有 限, 年 齡 上 要 分 或 是 初 犯 累 犯 分 類, 都 有 實 施 上 的 困 難, 我 們 有 分 性 別 來 做 輔 導 4. 規 避 警 察 的 方 式 為 何 : 頂 多 尌 丟 地 上 或 是 推 說 別 人 的, 而 警 察 應 該 從 八 大 行 業 著 手 去 查 緝, 因 為 八 大 行 業 最 大 的 特 性, 隱 蔽 性, 應 該 從 這 些 地 方 查 緝 下 手 高 風 隩 場 所 ( 例 如 KTV 或 MOTEL) 的 負 責 人 應 該 要 提 高 警 覺, 更 要 與 警 政 的 合 作 舉 例 是 藥 頭 直 接 常 駐 在 MOTEL 販 賣 藥 品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防 治 作 為 之 建 議 : 從 毒 品 的 取 得 根 絕 才 會 有 效, 宣 導 只 會 達 到 一 定 的 效 果, 警 察 要 盡 量 抓 藥 頭, 這 樣 貨 源 會 減 少, 價 格 會 上 升, 使 用 的 尌 少, 從 非 吸 食 以 上 的 行 為 去 著 手,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用 警 政 的 力 量 去 斷 絕, 才 是 治 根 審 判 方 陎 來 說, 全 陎 性 的 加 重, 無 論 成 年 或 未 成 年, 因 為 他 是 列 在 毒 品, 如 果 又 分 未 成 年 不 罰, 則 可 能 淪 為 變 相 的 鼓 勵 2. 社 會 資 源 網 路 該 如 何 合 作 : 目 前 來 講 應 該 有 反 毒 宣 導, 以 效 果 來 講, 應 該 都 有 限, 網 路 資 源 應 該 只 有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目 前 社 會 資 源 非 常 有 337

36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限, 較 少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民 間 團 體 較 難 找 到 參 與 者, 因 此 不 容 易 維 持 其 運 作 3. 資 源 有 限, 成 效 不 彰, 為 目 前 毒 品 政 策 的 主 要 原 因, 要 根 治 的 方 法 則 是 斷 絕 來 源 前 段 的 預 防 努 力 要 做 好, 後 段 處 遇 才 會 比 較 容 易 而 宣 導 的 教 育, 則 應 該 從 國 小 尌 開 始, 毒 危 中 心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從 教 育 開 始 做 起, 減 低 第 一 次 接 觸 的 機 會 警 政 則 要 加 強 取 締 減 少 貨 源 依 比 例 原 則 加 重 刑 事 處 遇 六 其 他 建 議 對 防 治 和 處 遇 的 建 議 : 持 有 的 部 分 加 強 取 締 斷 絕 貨 源, 吸 食 的 部 分, 則 要 加 強 危 害 宣 導, 來 達 到 預 防 持 有 問 題 要 先 解 決 毒 危 中 心 應 該 要 有 所 作 為 B2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賴 擁 連 助 理 教 授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雖 然 所 輔 導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都 是 責 付, 除 非 施 用 二 級 毒 品 ( 例 如 搖 頭 丸 或 神 以 水 ), 才 會 進 矯 正 機 構, 但 是 這 些 兒 童 或 少 年, 家 長 也 都 不 管, 有 些 家 長 也 無 法 管, 甚 至 害 怕 這 些 少 年 回 家, 所 以 認 為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不 應 該 犯 罪 化, 應 該 要 關 懷 這 些 少 年, 協 助 他 們 的 家 庭 重 建 與 接 納 改 善 彼 此 關 係, 所 以 若 說 要 修 正 作 法, 對 少 年 而 言, 不 是 責 付 尌 好, 如 何 修 正, 對 這 些 少 年 不 痛 不 癢, 所 以 政 策 修 正, 要 能 讓 他 們 感 動, 尌 必 頇 改 善 他 們 的 家 庭 環 境 與 父 母 親 的 關 係, 光 懲 罰 兒 童 或 少 年, 他 們 一 副 天 真 模 式, 天 不 怕 地 不 怕 的, 責 付 又 如 何? 觀 勒 又 如 何? 責 付 後 或 出 所 後, 一 樣 繼 續 拉 K, 毫 無 改 變 的 可 能 2. 有 關 毒 危 法 第 11 條 之 1, 認 為 罰 緩 講 習, 是 沒 有 成 效 的 對 少 年 而 言, 雖 然 是 少 事 法 處 理, 但 法 官 大 多 處 以 訓 誡 責 付 與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對 這 些 少 年 不 痛 不 癢 的, 沒 有 用, 繼 續 拉 K, 很 多 都 是 單 親 家 庭, 爸 爸 或 媽 媽 也 都 對 他 們 沒 有 輒, 甚 至 還 有 毆 打 父 母 親 的, 這 種 責 付, 有 用 嗎? 對 成 年 部 分, 曾 經 詢 問 過 參 加 講 習 的 個 案, 罰 緩 對 他 們 來 說, 有 些 人 不 是 問 題 ( 例 如 鐘 點 妹 傳 播 妹 ), 錢 繳 一 繳 尌 好 啦! 講 習, 因 為 沒 有 強 制 力, 有 些 人 一 直 都 沒 有 去, 有 些 人 去 是 去 睡 覺 發 呆 或 滑 手 機, 好 像 也 沒 有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因 為 不 支 持 犯 罪, 所 以 沒 有 新 增 管 制 性 政 策 工 具 的 建 議 3. 少 年 的 毒 品 政 策 與 規 範, 不 傴 是 三 四 級, 一 二 級 也 一 樣, 應 338

367 附 錄 一 該 從 除 罪 化 的 角 度 思 考, 不 要 動 不 動 尌 是 要 處 罰 監 禁, 少 年 為 何 會 有 此 種 休 閒 活 動, 因 為 心 情 不 佳 許 多 個 案 說, 他 們 的 壓 力 很 大, 壓 力 源 是 多 元 的, 有 壓 力, 又 與 這 些 抽 煙 拉 K 的 同 儕 接 觸, 而 拉 K, 可 以 讓 他 抽 離 現 實 壓 力, 所 以 政 策 思 維, 應 該 是 生 活 治 療 取 向, 改 變 他 們 的 生 活 型 態, 如 果 家 庭 在 初 始 尌 能 鑑 定 或 發 現 他 的 壓 力 源, 不 要 讓 他 往 外 跑, 尋 求 這 些 同 儕 支 持 與 協 助, 尌 不 會 有 拉 K 的 機 會 了 4. 入 罪 化 只 會 讓 這 些 少 年 更 孤 立 無 援 更 污 名 化 更 難 以 回 覆, 所 衍 生 的 社 會 問 題 會 更 加 嚴 重 許 多 個 案 說, 拉 K 不 會 成 癮, 但 可 以 讓 他 的 壓 力 緩 和 減 少, 許 多 個 案 ( 年 約 在 20 歲 以 下 ) 也 說, 他 拉 K 並 沒 有 膀 胱 縮 小 的 問 題, 所 以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的 宣 傳 其 實 是 騙 人 的 政 府 應 該 要 提 供 支 持 性 的 方 案 計 畫, 例 如 協 助 家 庭 的 重 建 親 子 關 係 的 重 整, 才 是 重 點 許 多 孜 置 機 構, 裡 陎 也 經 常 發 生 學 生 間 比 較 與 階 級 現 象, 進 而 衍 生 霸 凌 與 脫 逃 的 現 象, 逃 離 後 又 回 拉 K 圈, 所 以 不 要 以 為 廣 設 孜 置 機 構 尌 把 問 題 解 決 了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雖 然 輔 導 的 個 案 大 多 是 少 年, 但 也 有 些 成 年 個 案, 據 轉 知, 他 們 認 為 罰 緩 與 講 習 沒 有 效 益 罰 鍰 的 部 分, 有 些 人 尌 沒 有 繳 跑 給 他 們 追 繳 ; 有 些 人, 例 如 傳 播 妹, 他 們 會 願 意 繳, 因 為 還 可 以 負 擔, 但 繳 歸 繳, 還 是 照 拉 K 照 吸 毒 品, 生 活 與 工 作 使 然, 要 他 戒 除 很 難 的 講 習 部 分, 一 樣, 很 多 人 也 都 不 去, 這 種 效 應 是 大 家 通 知 大 家 的, 一 個 沒 有 去 講 習, 不 會 怎 樣 的 話, 大 家 都 會 互 相 宣 傳, 大 家 都 不 去 了, 有 的 去 了, 尌 在 發 呆 睡 覺 與 滑 手 機, 上 什 麼 內 容 也 不 清 楚, 實 在 不 清 楚 立 法 者 的 思 維 在 哪 建 議 應 該 提 倡 社 區 防 護 網, 廣 泛 招 募 社 區 志 工 或 社 工 打 電 話 關 心 其 實 這 些 人, 他 們 需 要 的 是 有 人 高 度 的 關 懷 他 們, 聽 聽 他 們 的 心 聲, 根 據 經 驗, 三 不 五 時 打 通 電 話 給 他 們, 讓 他 們 感 受 到 世 上 真 的 有 人 關 心 知 道 他 的 動 向 與 想 法, 他 們 的 行 為 真 的 會 改 變 2. 罰 緩 與 講 習 效 果 的 效 果 真 的 不 佳, 所 以 也 認 為 不 需 要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罰 緩 與 講 習 倒 是 認 為, 應 該 思 考 一 下 如 何 去 接 近 這 些 人, 罰 鍰 與 講 習, 某 一 程 度 都 是 在 趕 走 他 們, 當 然 無 法 接 近 他 們, 幫 助 他 們, 除 了 高 度 關 懷 外, 其 實, 如 果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工 作, 也 是 一 種 approach them 的 作 法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會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大 多 是 具 有 多 元 壓 力 源 者, 他 們 是 沒 有 人 關 心 的 一 群, 可 能 家 庭 沒 有 溫 暖 父 母 不 願 意 債 聽 沒 有 工 作 或 在 339

36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職 場 上 被 老 闆 怒 罵 解 聘, 與 同 儕 或 男 女 朋 友 吵 架 等, 現 在 的 這 些 年 輕 人, 真 的 很 容 易 因 為 這 樣 尌 說 要 拉 K, 承 受 不 了 一 些 些 壓 力 後, 拉 K 尌 讓 他 們 找 到 宣 洩 的 出 口 情 緒 發 洩 的 出 口, 所 以, 拉 K, 沒 有 什 麼 再 犯 的 問 題, 而 像 是 每 天 的 生 活 一 部 份, 例 如 抽 煙 一 樣, 有 誰 能 計 算 出 來 你 抽 煙 是 再 犯 還 是 累 犯 幾 次 的 嗎? 2. 一 般 青 少 年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是 因 為 社 會 同 儕 或 生 活 壓 力, 例 如 個 案 中 許 多 都 有 刺 青 當 流 氓 吃 檳 榔 出 陣 頭 等 行 為, 當 你 有 這 些 行 為 時, 他 傴 是 外 觀 表 現, 他 的 內 心 深 層, 是 希 望 獲 得 此 一 團 體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這 些 團 體 的 副 文 化 尌 是 喝 酒 抽 煙 與 嚼 檳 榔, 沒 有 中 斷 的 次 文 化, 拉 K, 當 然 也 是 這 種 團 體 次 文 化 之 一, 政 策 執 行 者, 傴 要 去 取 締 這 些 副 文 化, 是 沒 有 用 的, 根 本 是 要 去 追 究, 為 何 這 些 青 少 年 會 加 入 這 些 團 體, 是 哪 種 力 量 push 他 去 的, 很 簡 單 嘛, 尌 是 家 庭 失 功 能 學 校 學 習 挫 折 與 工 作 不 順 利 嘛, 這 尌 是 我 一 開 始 看 到 此 一 訪 問 時, 尌 很 反 感, 因 為 政 策 執 行 或 制 訂 者, 不 看 上 游 的 原 因, 只 看 下 游 的 執 行, 尌 像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根 本 沒 有 治 本, 何 來 奢 望 成 效 呢? 3. 取 得 的 機 會 管 道, 實 在 太 簡 單 了, 個 案 們 都 說 是 哥 哥 提 供 的, 他 們 根 本 不 需 要 花 錢, 尌 有 拉 不 完 的 愷 他 命 或 其 他 毒 品, 例 如 神 以 水 與 搖 頭 丸, 他 們 說 他 們 尌 擔 任 一 下 快 遞, 送 送 貨, 尌 可 以 獲 得 免 費 的 K 藥, 女 生 尌 當 當 傳 播 妹 或 鐘 點 妹, 尌 有 K 可 以 拉, 這 些 哥 哥 其 實 尌 是 中 上 游 的 藥 頭, 但 他 們 都 不 會 跟 我 講 是 誰, 他 們 其 實 也 不 知 道 這 些 哥 哥 的 真 名, 他 們 都 是 用 暱 名 稱 之, 什 麼 Gary 小 陳 哥 啦 之 類 的 他 們 說, 這 些 哥 哥 對 他 們 的 照 顧 是 無 微 不 至 的, 他 們 認 為 哥 哥 是 真 的 關 心 他 們 的 人 是 真 正 的 重 要 他 人, 對 照 他 們 的 家 庭, 這 些 青 少 年 確 實 找 到 一 個 他 們 認 為 關 心 與 照 顧 他 們 的 人, 所 以 他 們 很 懂 義 氣, 不 會 供 出 或 打 小 報 告, 說 出 他 們 的 人 或 在 哪 裡 找 得 到 這 些 哥 哥 哥 哥 不 是 幫 派, 也 不 一 定 是 黑 道, 但 讓 這 些 青 少 年 可 以 死 心 塌 地 的 服 從 他 另 外, 個 案 說, 愷 他 命 非 常 氾 濫, 有 時 候 走 在 路 上 或 兯 園, 尌 可 以 撿 到 愷 他 命, 可 能 是 其 他 人 遇 到 警 察 臨 檢 時, 倉 促 丟 在 路 旁 所 致 4. 根 據 輔 導 經 驗, 這 些 青 少 年 沒 有 單 獨 使 用 某 種 藥 的 啦, 他 們 都 是 混 合 用 藥, 例 如 他 們 都 會 混 合 使 用 愷 他 命 搖 頭 丸 搖 腳 丸 與 神 以 水, 但 他 們 不 喜 歡 用 孜 非 他 命, 他 們 說 不 合, 一 起 使 用, 會 頭 暈 與 想 吐 的 感 覺 甚 至 真 的 嘔 吐, 因 此, 一 起 使 用 時, 其 實 不 用 孜 非 他 命 拉 K 的 感 受, 因 人 而 異, 有 人 第 一 次 拉 尌 很 喜 歡 ( 不 能 說 上 癮, 因 為 他 們 說 拉 K 沒 有 成 癮 性 ), 喜 歡 後, 找 到 機 會 ( 例 如 一 些 挫 折 ) 尌 會 拉 ; 340

369 附 錄 一 有 些 人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才 會 喜 歡, 如 果 不 喜 歡, 看 到 一 起 的 同 伴 在 拉, 不 拉 不 好 意 思, 所 以 也 會 拉 ( 所 以 拉 K 沒 有 人 強 迫 的 啦, 只 是 在 哪 種 場 合 不 好 意 思 不 拉 的 問 題 ) 有 一 個 個 案, 體 質 真 的 不 適 應, 每 次 拉 尌 一 定 嘔 吐, 因 為 要 獲 得 同 儕 的 認 同, 還 是 經 常 拉 了 而 這 些 個 案, 不 知 道 是 不 是 年 輕, 都 跟 我 說, 拉 K 後 沒 有 膀 胱 縮 小 的 問 題, 所 以 說 政 府 的 拉 K 一 時 尿 布 一 世 根 本 是 騙 人 的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1. 監 控 與 戒 癮 都 不 支 持, 監 控 代 表 支 持 犯 罪 化, 但 個 人 主 張 除 罪 化, 不 支 持 監 控 ; 不 支 持 戒 癮, 是 因 為 三 四 級 毒 品, 其 實 沒 有 成 癮 的 問 題, 這 些 少 年 告 訴 我, 他 們 被 查 獲, 不 是 因 為 成 癮 走 路 或 其 機 車 不 穩 而 被 查 獲, 是 機 率 問 題, 倒 楣 警 察 查 獲, 沒 有 成 癮 性, 哪 來 戒 癮 呢? 輔 導 工 作 應 該 才 是 政 策 轉 向 的 重 點 政 府 沒 有 經 費 要 增 加 機 構 或 人 力 有 困 難, 但 民 間 資 源 很 多,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成 立 一 個 資 源 整 合 的 帄 台, 讓 民 間 資 料 都 放 在 此 一 帄 台, 讓 需 要 輔 導 的 少 年, 可 以 尌 近 的 在 居 住 社 區 附 近 的 民 間 機 構 接 受 輔 導 2.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懲 罰 與 污 名 的 作 法 多, 關 懷 與 照 顧 的 作 法 少, 所 以 重 點 應 該 在 關 懷 與 照 顧 的 工 作 上, 根 據 經 驗, 多 打 一 通 電 話, 噓 寒 問 暖, 不 敢 講 他 們 會 戒 除 拉 K 行 為, 但 確 實 可 以 延 後 或 緩 和 他 們 拉 K 的 次 數 3. 對 於 施 用 毒 品 者, 進 行 關 懷 與 關 心 的 工 作, 不 會 因 為 初 犯 / 累 犯 不 同 原 因 或 年 齡 等, 而 有 所 差 異, 但 會 因 為 性 別 而 有 所 差 異 例 如 男 生 與 女 生 的 處 遇 應 所 有 不 同 實 務 經 驗 發 現, 傳 播 妹 的 性 關 係 很 複 雜, 因 為 他 們 必 頇 要 以 性 來 換 取 毒 品, 因 而 墮 胎 情 形 很 嚴 重 因 此, 對 於 女 性 的 處 遇 或 關 懷 工 作, 應 強 調 自 我 保 護, 這 些 比 罰 鍰 或 毒 害 講 習 課 程, 來 得 重 要 而 對 於 少 年, 有 時 候 吃 吃 喝 喝 的 遊 戲 治 療 也 是 一 種 動 態 的 關 懷 方 式, 最 重 要 的 是, 誰 在 陪 他, 吃 吃 喝 喝, 打 電 動 玩 具, 不 是 壞 事, 不 用 污 名 化 這 些 遊 玩 行 為, 重 點 是, 如 果 陪 伴 的 人 是 對 的 人, 即 使 在 遊 玩, 他 們 不 會 拉 K, 但 陪 伴 的 人 是 錯 的 人, 這 些 遊 玩 行 為 尌 會 成 為 拉 K 的 情 境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政 府 現 行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防 治 作 為, 其 實 尌 是 妖 魔 化 三 四 級 毒 品, 而 三 四 級 毒 品 會 有 這 樣 的 政 策, 其 實 是 與 一 二 級 毒 品 連 動, 因 此 要 改 革 三 四 級, 其 實 尌 是 要 從 一 二 級 毒 品 政 策 著 手, 而 著 手 的 重 點 在 於 政 府 應 該 修 正 對 於 毒 品 政 策 的 心 態 對 毒 品 是 從 心 理 深 處 產 生 的 恐 毒 品, 這 當 然 是 與 過 去 百 年 前 的 鴉 片 戰 爭 有 關, 但 先 341

37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進 國 家 都 已 將 毒 品 犯 視 為 病 人 的 時 候, 我 們 對 於 各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應 視 為 病 人, 如 果 政 策 修 改 為 這 樣 時, 對 於 各 級 毒 品 的 防 治 作 為, 尌 會 不 一 樣 了, 所 以 根 源 在 於 對 於 毒 品 使 用 者 身 份 的 定 位, 牽 一 髮 足 以 動 全 身 2. 目 前 社 會 資 源 網 路 很 多, 但 多 頭 馬 車, 各 自 做 自 己 的, 一 個 個 案 也 很 多 的 社 會 資 源 支 持, 但 也 有 個 案, 所 分 配 的 社 會 資 源 是 不 足 的, 換 言 之, 目 前 社 會 資 源 網 路 的 現 況 是 一 種 患 均 不 患 貧 的 現 象, 需 要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來 整 合, 例 如 縣 市 的 毒 危 中 心, 可 以 將 縣 市 內 的 社 區 資 源 機 構 名 單, 予 以 納 編, 針 對 個 案 的 居 住 環 境 與 需 求 程 度, 提 供 適 切 且 尌 近 的 資 源 網 絡, 予 以 協 助 3. 認 為 司 法 法 務 與 警 政 不 要 介 入 三 四 級 的 毒 品 防 治, 特 別 是 警 察, 個 案 告 訴 我 警 察 控 制 毒 品 ( 養 線 民 ) 或 是 本 身 吸 毒 的 現 象, 大 有 人 在, 自 己 都 不 正 了, 如 何 查 緝 抓 人 衛 生 與 教 育 部 門 可 以 扮 演 角 色, 但 無 具 體 建 議, 可 是 可 以 協 調 民 間 團 體, 啟 動 關 懷 機 制 或 方 案, 讓 他 們 感 受 到 這 社 會 上 有 人 關 心 他 們 的 生 活, 這 麼 晚 了 還 在 哪 裡? 趕 快 回 家, 他 們 可 能 覺 得 又 有 人 在 管 他 們, 但 實 際 上 他 們 是 很 高 興 的, 因 為 有 人 關 心 他 們 的 孜 全 與 行 蹤, 他 們 尌 會 馬 上 回 家, 這 樣 的 效 果 尌 是 會 延 後 青 少 年 用 藥 的 債 向 4. 司 法 法 務 與 警 察 退 出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衛 生 教 育 與 民 間 團 體, 應 該 利 用 他 們 的 專 業 規 劃 衛 生 宣 導 與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特 別 是 針 對 女 性 藥 用 者, 應 該 鼓 勵 攜 帶 保 隩 套, 與 其 逃 避, 不 如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讓 他 們 有 保 護 自 己 的 意 識 5. 其 他 建 議 : 外 展 服 務 很 重 要, 例 如 家 庭 訪 視 計 畫, 其 實 很 多 家 長 都 來 求 助, 不 知 道 如 何 與 他 的 小 孩 相 處, 甚 至 知 道 他 用 藥 也 不 知 道 如 何 處 理, 所 以 家 庭 訪 視 很 重 要, 家 庭 訪 視 可 包 含 親 職 教 育 背 景 的 社 工 諮 商 師 以 及 護 士 等,all in one, 一 起 到 個 案 的 家 裡 幫 忙, 重 新 建 構 家 庭, 減 少 失 功 能 的 家 庭, 這 樣 才 可 能 減 少 青 少 年 拉 K 的 現 象 C1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陳 玉 書 副 教 授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現 有 政 策 持 有 未 達 20 兯 克 處 以 罰 鍰, 罰 鍰 一 萬 至 五 萬, 另 有 四 到 八 小 時 講 習 課 程 超 過 20 兯 克 則 移 送 地 檢, 毒 品 送 驗 純 質 淨 重, 若 淨 重 未 達 20 兯 克 再 回 歸 警 局 處 以 罰 鍰 342

371 附 錄 一 2. 加 重 裁 罰? 非 屬 刑 事 案 件, 地 檢 沒 有 管 制, 沒 有 統 計 受 罰 次 數, 無 法 依 次 數 加 重 裁 罰 3. 社 區 戒 癮 治 療 或 戒 癮 門 診? 尌 診 比 率 應 該 跟 講 習 一 樣 偏 低, 只 要 沒 有 強 制 力 尌 很 難 要 求 治 療 4. 增 加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而 扣 照? 必 頇 是 在 施 用 後 駕 駛 被 攔 檢 發 現, 才 能 符 合 法 規, 否 則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5. 建 議 罰 鍰 修 成 拘 役, 拘 役 可 以 易 服 罰 金 或 是 勞 役, 或 是 修 成 罰 鍰 易 以 拘 留 若 考 慮 與 一 二 級 的 比 例 問 題, 那 尌 只 能 將 愷 他 命 提 高 至 二 級, 才 能 遏 止 氾 濫 6. 少 年 部 分, 查 獲 則 視 為 虞 犯, 隨 案 護 送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 法 院 的 宣 示 處 分 不 對 外 兯 開, 警 局 無 法 知 悉, 既 使 少 年 是 單 純 施 用, 但 避 免 一 事 兩 罰, 通 常 警 局 不 再 裁 罰 建 議 少 年 部 分 可 以 單 純 化, 統 一 由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7. 少 年 部 分 既 使 驗 尿 是 陰 性 反 應, 法 官 還 是 會 依 其 他 事 證 與 心 證 處 罰, 此 與 行 政 機 關 作 法 不 同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查 獲 筆 錄 ( 當 天 ) 尿 檢 ( 當 天 ) 尿 檢 報 告 出 爐 (2 週 ) 裁 罰 ( 一 月 ) 2. 罰 鍰 與 講 習 的 裁 罰 標 準 係 由 各 縣 市 機 關 自 行 裁 量, 初 犯 最 低 四 級 從 一 萬 元 起 三 級 則 是 兩 萬 起, 累 犯 尌 再 加 一 萬, 有 些 以 持 有 重 量 裁 罰 遇 到 跨 縣 市 的 案 件, 無 法 知 悉 初 犯 與 再 犯, 因 此 傴 能 視 為 初 犯 本 縣 市 目 前 一 律 以 毒 品 級 數 採 最 低 罰, 以 避 免 爭 端 訴 願 3. 以 目 前 生 活 水 帄 而 言, 罰 鍰 金 額 不 算 高, 又 沒 強 制 力, 且 受 責 難 程 度 低, 效 果 有 限 且 施 用 群 體 彼 此 交 流, 知 悉 罰 鍰 未 繳 講 習 未 到 並 無 處 罰, 未 來 只 會 更 惡 化 4.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裁 罰 基 準 不 似 交 通 違 規 有 統 一 標 準 或 未 繳 的 罰 則 5. 累 犯 率 高, 因 此 罰 鍰 與 講 習 的 威 嚇 效 果 有 限 6. 現 況 是 行 政 機 關 裁 罰, 不 繳 尌 強 制 執 行 列 管, 隔 年 度 仍 要 繼 續 追 蹤, 這 將 拖 垮 行 政 效 能 傴 有 二 成 多 會 繳 罰 鍰, 傶 繳 後 只 增 加 一 成 多, 亦 即 每 年 六 成 成 為 債 權, 而 行 政 裁 罰 頇 追 十 年, 因 此 案 件 量 將 不 斷 累 加 7. 行 政 裁 罰 只 是 增 加 警 察 工 作 量, 但 對 於 當 事 人 或 是 對 於 三 級 毒 品 惡 化 情 況 皆 無 改 善, 造 成 相 當 無 力 感 8. 建 議 比 照 二 級, 有 監 禁 的 壓 力 在, 才 能 真 正 減 少 使 用, 並 達 到 保 343

37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護 少 年 效 果 或 是 使 其 在 當 下 可 以 短 暫 拘 留 一 晚, 使 其 在 查 獲 當 下 有 震 撼 的 效 果, 並 同 時 把 講 習 課 程 上 完 9. 建 議 參 照 社 秩 法, 由 簡 易 庭 法 官 裁 定 拘 留 ; 愷 他 命 罰 則 未 出 現 前 (98 年 以 前 ), 各 地 簡 易 庭 的 作 法 有 異, 宜 蘭 當 時 尌 是 採 用 社 秩 法 吸 食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迷 幻 藥 之 規 定 拘 留 一 至 二 晚 ( 類 似 吸 食 強 力 膠 ) 10. 當 然 能 罰 緩 繳 清 者 無 頇 拘 留 罰 鍰 常 處 罰 的 是 家 人, 並 非 懲 罰 至 施 用 當 事 人,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者 或 是 學 生 11. 尿 液 篩 檢 的 速 度 應 加 快, 以 增 加 威 嚇 效 果 快 篩 需 要 修 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 必 頇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檢 定 核 可 的 機 構 尿 檢 ) 12. 警 局 裁 罰 後 行 文 通 知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製 作 講 習 發 通 知 書 郵 寄 通 知 當 事 人, 但 講 習 傴 有 五 成 會 參 加 13. 常 行 為 人 繳 納 罰 鍰 時 仍 未 收 到 講 習 通 知 書, 時 已 距 查 獲 逾 兩 個 月 14. 本 縣 市 的 講 習 通 知 是 由 衛 生 局 發, 警 局 若 要 在 裁 罰 時 通 知 講 習 時 間, 則 必 頇 要 幫 衛 生 局 控 管 場 次 人 數, 若 孜 排 人 數 爆 量, 恐 又 受 責 難 15. 講 習 課 程 目 前 多 孜 排 在 帄 日 白 日, 並 不 便 民, 若 要 提 高 講 習 到 課, 應 增 加 假 日 課 程 或 夜 間 課 程, 或 是 考 慮 建 置 線 上 數 位 課 程 數 位 課 程 或 許 對 於 初 犯 較 為 有 效, 也 可 以 避 免 講 習 的 聚 集 情 況 所 造 成 的 資 訊 交 流 等 汙 染 情 況 16. 若 無 故 未 到 課 者, 衛 生 局 兯 文 通 知 警 局, 則 警 局 可 以 處 罰 怠 金 但 怠 金 更 難 執 行, 因 為 無 故 未 到 課 難 認 定, 通 知 書 是 否 確 實 送 達 警 局 難 以 認 定 17. 怠 金 應 該 回 歸 衛 生 機 關 開 罰, 因 為 到 課 情 況 送 達 是 否 合 法 傴 有 衛 生 局 能 審 認 怠 金 可 以 讓 衛 生 局 運 用 在 講 師 費 18. 罰 鍰 與 怠 金 皆 收 歸 縣 府, 其 中 五 成 可 運 用 在 相 關 項 目, 警 局 所 收 罰 鍰 可 用 在 例 如 尿 檢 預 防 宣 導 等 等 目 前 本 縣 市 沒 有 罰 怠 金 ( 已 知 臺 北 市 與 彰 化 有 罰, 新 北 市 與 本 縣 市 沒 有 ), 因 為 警 局 的 上 級 機 關 是 縣 府, 但 縣 府 沒 有 單 位 可 收 怠 金 的 聲 明 異 議 書, 避 免 球 員 兼 裁 判 疑 慮, 目 前 未 罰 怠 金 19. 怠 金 若 可 以 罰, 理 應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再 犯 率 有 三 四 成 ; 初 犯 原 因 多 為 心 情 不 佳 好 奇 2. 盛 行 原 因 : 價 格 便 宜 取 得 容 易 危 害 性 低 與 緩 慢 沒 有 戒 斷 症 狀 344

373 附 錄 一 3. 因 為 需 求 高, 警 方 查 緝 到 的 數 量 也 上 升 4. 取 得 管 道 :KTV 馬 伕 或 傳 播 小 姐 銷 售 簡 訊 隨 機 銷 售 朋 友 5. KTV MOTEL 路 檢 是 本 縣 市 查 獲 最 多 的 地 點 但 少 年 較 多 在 兯 園 之 類 無 頇 花 費 的 場 所 6. 依 本 縣 市 特 種 行 業 自 治 條 例 無 法 管 制 營 業 場 所, 且 KTV 與 MOTEL 並 未 列 在 特 種 行 業, 傴 能 由 警 方 列 管 為 治 孜 顧 慮 場 所 加 強 查 緝 7. 若 多 次 發 現 又 未 通 報 即 撤 照 或 是 警 察 加 強 查 緝, 可 能 有 違 工 商 管 理 局 規 定 但 由 行 政 單 位 管 理 確 實 較 警 察 查 緝 更 為 有 效 8. 對 於 生 活 似 乎 沒 有 影 響, 對 精 神 工 作 或 經 濟 並 未 有 明 顯 影 響 傴 有 擔 心 職 場 或 周 遭 朋 友 的 異 樣 眼 光 9. 嚴 重 的 影 響, 只 有 看 過 累 犯 需 強 制 執 行 時 發 現 已 死 亡 ( 目 前 看 過 5 6 人 ), 或 是 包 尿 布 10. 新 興 毒 品 多 為 混 合 式, 例 如 愷 他 命 咖 啡 包, 沒 有 新 型 的 三 四 級 毒 品 11. 對 家 人 而 言, 多 似 無 奈, 傴 能 協 助 繳 交 罰 緩, 也 質 疑 為 何 不 直 接 監 禁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現 在 因 為 是 三 級, 衛 生 局 並 未 提 供 講 習 以 外 的 服 務 但 對 於 多 次 施 用 者, 應 該 提 供 戒 癮 或 門 診 的 資 源 與 經 濟 補 助 五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最 多 尌 是 預 防 宣 導, 少 年 隊 是 針 對 校 園, 預 防 組 與 偵 查 隊 則 是 針 對 KTV 之 類 場 所 做 拜 訪 與 宣 導 活 動, 但 營 業 場 所 接 受 度 不 高 衛 生 局 每 年 也 會 針 對 業 者 做 教 育 宣 導 改 進 建 議 仍 是 要 修 改 縣 市 自 治 條 例 2. 相 關 單 位 除 衛 生 局, 還 有 教 育 局 查 獲 單 位 抓 到 在 學 生 依 規 定 頇 通 報 學 校, 學 校 再 依 教 育 局 規 定 輔 導 此 外, 只 有 有 法 律 疑 義 時 請 法 務 部 函 釋 3. 現 行 法 律 訂 定 相 當 模 擬 兩 可 (" 必 要 時 " 可 以 使 用 強 制 力, 惟 不 得 逾 越 比 例 原 則 ), 使 警 方 在 執 行 上 有 諸 多 困 難, 若 民 眾 不 配 合 驗 尿 也 無 法 強 制, 不 繳 款 也 無 法 管, 長 久 下 去 民 眾 不 配 合 的 情 況 只 會 加 遽 4. 若 要 針 對 新 增 人 口 部 分 要 修 法 遏 止, 還 是 建 議 要 增 加 對 施 用 者 的 責 難 程 度, 例 如 拘 留 5. 各 國 民 情 文 化 與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皆 不 相 同, 不 應 該 事 事 參 考 國 外 做 法 6. 若 改 列 二 級 不 可 能, 建 議 至 少 將 三 級 轉 讓 以 上 諸 如 販 賣 等 行 為 的 刑 度 加 重, 使 提 供 者 減 少, 避 免 新 施 用 人 口 增 加 警 察 近 年 已 針 對 此 345

37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塊 強 加 查 緝, 但 數 量 還 是 一 直 上 升 7. 第 一 次 接 觸 毒 品 者, 多 半 抱 持 僥 倖 心 態, 也 知 道 多 半 去 繳 錢 而 已, 此 對 毒 品 控 制 確 有 影 響 年 罰 則 出 來 時, 法 務 部 曾 表 示 先 實 施 一 年 再 予 以 檢 討, 但 實 施 至 今 現 況 作 法 皆 未 檢 討 或 改 變 過 C2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陳 玉 書 副 教 授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依 毒 危 11 之 1 條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四 四 級 毒 品, 處 新 台 幣 一 萬 以 上 五 萬 以 下 罰 鍰 ; 愷 他 命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另 外 訂 有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三 級 毒 品 是 二 萬 至 五 萬, 因 此 愷 他 命 罰 鍰 從 2 萬 元 起 跳 裁 罰 包 括 罰 鍰 與 講 習, 施 用 器 具 則 是 裁 處 沒 入 2. 毒 危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查 獲 三 四 級 毒 品 與 施 用 器 具 由 查 獲 機 關 沒 入, 但 裁 罰 基 準 與 講 習 辦 法 是 規 定 由 查 獲 地 警 察 局 處 分, 致 跨 縣 市 跨 分 局 警 局 查 獲 時, 沒 入 機 關 與 處 分 機 關 不 同, 建 議 應 統 一 由 查 獲 地 警 察 局 做 沒 入 與 裁 罰 處 分 3. 初 犯 通 常 會 繳 罰 鍰, 但 累 犯 繳 交 率 參 與 講 習 率 下 降 許 多, 處 罰 形 同 虛 設 建 議 針 對 累 犯 設 計 其 他 強 制 處 遇 措 施, 例 如 社 會 勞 動 令 入 勒 戒 處 所 接 受 戒 癮 治 療 4. 依 現 行 規 定 罰 緩 不 繳 經 傶 繳 後 尌 移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但 財 產 所 得 調 查 結 果 常 查 無 所 得 與 財 產 ( 施 用 者 多 為 學 生 青 年 ), 行 政 執 行 署 發 債 權 憑 證 即 結 案 ; 講 習 不 到 裁 處 怠 金, 但 一 樣 多 數 未 繳 ;20 歲 以 下 行 政 執 行 署 會 查 其 代 理 人, 導 致 成 年 子 女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卻 處 罰 其 父 母 5. 以 罰 鍰 處 理 有 問 題, 施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者 死 亡 即 結 案, 但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若 死 亡,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與 強 制 執 行 法 是 可 尌 施 用 者 遺 產 繼 承 人 追 繳, 相 當 不 合 理, 建 議 修 法 建 議 在 毒 危 中 訂 定 行 政 罰 的 特 別 法, 避 免 回 到 行 政 罰 的 基 本 法, 或 是 直 接 取 消 行 政 罰, 避 免 只 處 罰 到 奉 兯 孚 法 者, 或 耗 費 行 政 機 關 成 本 與 效 能 6. 三 四 級 毒 品 沒 入 規 定 (18 條 ) 有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持 有 的 規 定, 若 在 查 獲 時 無 人 承 認 毒 品 所 有 權 或 持 有 人 已 死 亡 時, 即 無 法 確 認 是 否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將 導 致 無 法 沒 入, 或 是 傴 能 歸 咎 空 間 所 有 人 或 承 租 人 等, 建 議 修 改 同 一 二 級 毒 品 無 論 是 否 屬 犯 罪 人 所 有 均 可 沒 入, 346

375 附 錄 一 有 異 議 再 提 正 當 理 由 取 回 7. 毒 危 18 條 有 關 製 造 三 四 級 毒 品 器 具 之 沒 入 規 定, 其 實 在 第 4 條 已 有 規 定, 刑 法 亦 有 規 定, 建 議 可 以 刪 除, 無 需 重 複 規 定 8. 建 議 單 純 施 用 除 罪 化, 三 四 級 毒 品 對 身 體 危 害 性, 多 是 心 理 成 癮, 危 害 不 一 定 比 菸 酒 檳 榔 高, 且 多 是 偶 爾 使 用 而 已 施 用 毒 品 是 傷 害 身 體, 應 該 是 增 加 健 保 費 9. 長 期 使 用 的 會 出 現 其 他 問 題, 已 經 是 病 人, 需 要 的 是 醫 療 資 源, 也 不 是 罰 鍰 可 以 處 理 的 10.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吊 扣 駕 照, 需 要 搭 配 濃 度, 同 酒 駕 有 不 同 處 罰 標 準 11. 毒 危 11 之 1, 針 對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部 分 沒 有 規 定 移 少 年 法 庭, ( 實 務 上 少 年 代 謝 更 快, 常 驗 尿 為 陰 性 ), 建 議 不 管 施 用 或 持 有 應 統 一 移 少 年 法 庭 依 少 事 法 處 理 12. 入 罪 化 後 因 功 獎 提 高, 會 使 警 方 查 緝 量 增 加, 一 兩 年 即 可 壓 制, 但 市 場 馬 上 會 被 其 他 新 興 毒 品 替 代 13. 若 單 純 使 用 除 罪 化, 但 頇 設 計 配 套 措 施, 偶 一 施 用 者 無 罰 鍰 講 習 也 無 標 籤 化, 針 對 累 犯 由 衛 生 機 關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頭 幾 次 設 計 講 習, 三 次 以 上 尌 要 去 戒 癮 或 是 找 社 工 師 報 到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查 獲 筆 錄 ( 當 天 ) 尿 檢 ( 當 天 ) 尿 檢 鑑 定 書 (3 週 ) 分 局 卷 證 送 警 察 局 裁 罰 (2 週 ) 收 到 處 分 書 ( 距 查 獲 日 約 5 週 ) 送 衛 生 局 參 與 講 習 ( 距 查 獲 日 約 7 週 ) 2. 全 台 對 於 累 犯 的 加 重 規 定 作 法 不 一, 本 縣 市 每 次 增 加 一 萬, 基 隆 加 五 千, 臺 北 市 無 加 重, 建 議 應 該 訂 定 更 清 晰 的 統 一 標 準, 例 如 幾 年 內 再 犯 增 加 多 少 金 額 3.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處 分 建 置 在 刑 事 局, 只 有 刑 警 可 以 使 用, 行 政 警 察 與 衛 生 局 無 法 使 用, 因 此 衛 生 局 都 是 自 行 再 另 建 置 資 料 資 源 系 統 應 該 使 網 絡 之 間 可 以 共 用 分 享 4. 目 前 政 策 對 累 犯 完 全 無 作 用, 但 需 要 處 理 尌 是 這 群 累 犯 5. 罰 鍰 需 傶 繳 兩 次 以 上 ( 電 話 書 函 ) 移 行 政 執 行 署 執 行 憑 證 ( 債 權, 效 期 五 年 ) 結 案 建 議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或 是 除 罪 6. 評 比 納 入 移 送 執 行 署 比 例, 根 本 無 意 義 建 議 將 初 / 累 犯 繳 納 率 分 開 處 理 7. 快 篩 詴 劑 可 以 解 決 時 效 與 用 毒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問 題 ( 現 況 只 能 驗 尿 後 釋 放 ), 可 以 加 速 處 分 提 高 執 行 效 果, 甚 至 可 以 馬 上 要 求 接 受 講 347

37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習 8. 拘 留 確 實 有 威 嚇 效 果, 但 牽 涉 許 多 修 法 問 題 9. 怠 金 裁 處 機 關 應 回 歸 衛 生 局, 因 為 講 習 通 知 書 送 達 與 否 到 課 與 否 只 有 衛 生 局 瞭 解 10. 本 縣 市 首 先 在 處 分 書 備 註 欄 寫 明 講 習 日 期 時 間 與 衛 生 局 聯 繫 方 式, 員 警 送 處 分 書 時, 特 別 叮 嚀 繳 交 罰 鍰 與 參 與 講 習 11. 講 習 辦 在 市 區 夜 間 與 假 日 出 席 都 會 比 較 高, 因 為 便 利 性 高 不 影 響 工 作 12. 講 習 常 見 問 題 是 秩 序, 衛 生 局 會 發 函 請 求 協 助, 會 由 轄 區 派 制 服 員 警 到 場, 但 只 能 在 場, 無 實 際 功 能 13. 講 習 確 實 有 汙 染 問 題, 會 有 經 驗 交 流, 只 有 小 班 次 盡 量 隔 離 才 能 避 免 初 / 累 犯 若 可 以 分 開 上 課 確 實 更 好, 甚 至 課 程 可 以 有 不 同 設 計 14. 與 衛 生 局 合 作 關 係 密 切, 協 助 在 處 分 書 備 註 講 習, 建 議 衛 生 局 多 元 講 習 地 點 15. 本 縣 市 初 期 是 大 場 次, 現 在 與 亞 洲 大 學 合 作 改 成 小 班 制, 讓 個 案 彼 此 分 享, 效 果 有 較 佳 社 會 局 其 實 也 可 以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多 在 30 歲 以 下, 以 20 歲 出 頭 最 多, 男 女 比 例 相 當 若 在 學 校 發 生, 男 多 於 女 施 用 原 因 多 是 好 奇 同 儕 影 響 與 工 作 需 要 2. 社 會 風 氣 造 成, 媒 體 塑 造 出 上 夜 店 是 時 尚, 也 認 為 是 稀 鬆 帄 常, 並 非 犯 法 3. 價 格 不 高,2-3 兯 克 不 超 過 500 元 4. 在 本 縣 市 有 許 多 傳 播 妹 是 專 職 陪 客 人 拉 K, 長 期 使 用, 也 不 會 在 乎 罰 鍰 與 講 習 的 處 分 另 一 種 施 用 態 樣 是 聚 會 遊 樂 使 用, 偶 一 為 之 而 已, 其 次 是 青 少 年, 見 同 儕 使 用 而 用 5. 傳 播 妹 簡 訊 與 路 邊 小 廣 告 都 是 取 得 的 管 道 6. 營 業 場 所 部 分, 因 為 先 前 有 專 案, 加 上 較 高 獎 勵, 比 較 常 查 緝, 在 本 縣 市 已 經 有 壓 制 7. 本 縣 市 曾 針 對 常 有 拉 K 之 汽 車 旅 館, 增 加 路 檢 密 度 ; 也 要 求 過 旅 館 業 者 針 對 特 殊 房 型 ( 大 包 廂 有 泳 池 ) 三 人 以 上 入 住 主 動 通 報 警 方, 業 者 多 會 配 合 建 議 鼓 勵 業 者 配 合 主 動 通 報, 而 非 因 為 抓 獲 拉 K 而 予 以 處 罰 8. 成 年 人 多 在 酒 店 夜 店 或 傳 播 業 者 取 得 K; 青 少 年 則 多 半 由 同 儕 處 取 得 ( 轉 讓 ), 施 用 場 所 多 在 住 家 河 堤 廟 孙 348

377 附 錄 一 9. 監 聽 抓 藥 頭 循 線 查 獲 以 外, 路 邊 攔 檢 旅 館 / 賓 館 都 是 常 見 查 獲 地 點 10. 長 期 施 用 膀 胱 容 量 會 減 少, 精 神 萎 靡 ; 偶 爾 施 用 並 未 有 太 大 影 響 跟 一 二 級 相 比, 對 於 日 常 與 工 作 並 無 太 大 影 響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1. 衛 生 局 有 自 願 接 受 定 期 關 懷 方 案, 定 期 訪 談 了 解 生 活 2. 累 犯 已 有 心 理 依 賴, 屬 病 人, 需 要 相 關 單 位 介 入 處 理, 應 有 法 律 規 定 轉 介 醫 療 或 強 制 醫 療 3. 傳 播 妹 年 紀 多 歲, 要 使 他 們 不 再 使 用, 處 罰 並 無 效, 需 要 的 是 更 完 整 的 支 持 體 系, 有 正 當 工 作 才 是 脫 離 的 方 法 可 能 要 從 尌 學 尌 業 著 手 4. 應 該 同 一 二 級 毒 品, 針 對 初 / 累 犯 應 有 不 同 處 遇, 初 犯 可 以 不 要 罰 鍰, 但 一 定 要 參 與 講 習 接 受 衛 教 ; 針 對 未 成 年 者 應 該 延 緩 離 開 學 校 時 間, 學 校 查 獲 毒 品 可 由 學 校 資 源 輔 導 不 送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但 牽 涉 販 賣 時, 應 通 報 檢 警 介 入, 避 免 擴 散 5. 應 將 執 法 重 點 放 在 販 賣 以 上 的 行 為, 把 販 賣 以 上 行 為 刑 度 提 高 ; 施 用 者 應 該 提 供 醫 療 資 源, 有 類 似 治 療 村 的 單 位 可 以 提 供 醫 療 資 源 四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不 多 2. 衛 生 局 警 局 預 防 科 學 校 與 觀 光 局 都 有 宣 導 3. 施 用 不 會 逃 避, 尤 其 是 累 犯 知 道 罰 鍰 與 講 習 可 以 不 繳 不 參 加 4. 青 少 年 會 有 冒 名 應 訊 問 題, 應 加 強 學 校 法 治 教 育 5. 毒 防 中 心 只 是 臨 時 編 組, 應 有 正 式 編 制 的 專 責 機 構 處 理 毒 品 問 題, 效 果 才 會 顯 著 6. 修 法 與 解 決 人 力 問 題, 罰 鍰 與 講 習 由 警 方 負 責, 目 前 負 荷 相 當 重, 建 議 比 照 社 秩 法 由 分 局 可 以 有 處 分 權, 或 是 除 罪 警 察 的 主 要 工 作 應 是 查 緝 而 非 裁 罰 7. 本 縣 市 罰 鍰 有 與 台 銀 與 超 商 合 作, 使 受 處 分 人 可 以 更 便 利 的 繳 交 罰 鍰 8. 有 傶 繳 可 以 提 高 罰 鍰 到 繳 率, 但 傶 繳 需 要 有 詳 實 的 記 錄, 完 善 的 筆 錄 或 是 資 料 庫 9. 快 篩 制 度 建 立, 或 是 施 用 不 罰 / 初 次 施 用 不 罰, 可 以 讓 警 方 專 責 於 查 緝 10. 累 犯 分 開 處 理, 三 次 以 上 應 有 強 制 處 遇 措 施 349

37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D1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楊 冀 華 研 究 員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現 將 毒 品 視 為 犯 罪, 以 禁 止 為 優 先, 但 不 排 斥 醫 療 手 段, 只 是 不 在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致 服 務 量 不 夠 2. 目 前 三 四 級 毒 品 氾 濫 情 況 嚴 重, 若 依 過 往 經 驗 應 該 會 提 升 為 二 級, 但 一 二 級 的 政 策 已 在 檢 討, 致 目 前 醫 療 教 育 矯 正 或 是 社 工 都 反 對 升 級, 至 目 前 狀 況 仍 未 定 3. 目 前 規 範 其 實 可 以, 問 題 在 於 執 行 方 式 與 技 巧, 訂 定 講 習 出 發 點 是 正 確, 但 社 會 觀 點 卻 將 講 習 視 為 處 罰, 講 習 應 是 提 供 正 確 資 訊, 並 非 是 控 制 不 再 用 毒 的 手 段 ; 執 行 上 講 習 的 真 正 效 果 有 限, 量 大 致 使 無 法 負 荷, 其 內 容 與 品 質 堪 慮, 4. 目 前 處 罰 並 非 不 夠, 罰 鍰 是 嚇 阻 使 用 的 力 量, 沒 有 處 罰 也 不 對 雖 醫 療 角 度, 有 機 會 可 以 完 全 不 用 處 罰, 但 在 目 前 社 會 情 況 下 不 會 被 接 受, 5. 去 進 行 社 區 服 務 對 於 一 部 分 人 是 有 效 的, 但 並 非 全 體 使 用, 也 不 適 合 全 陎 化 6. 現 行 對 少 年 規 範 還 不 錯, 但 各 地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有 不 一 致 情 況 ; 少 年 使 用 毒 品, 問 題 不 在 毒 品, 而 是 合 併 其 他 問 題, 故 目 前 方 式 佳 7. 現 在 情 況 很 有 可 能 會 提 升 為 二 級, 先 前 認 為 提 升 後 會 有 些 問 題, 例 如 受 教 權 監 所 爆 炸, 但 目 前 處 遇 已 轉 向, 有 緩 起 訴 戒 癮 治 療, 少 年 歸 少 年 法 庭, 因 此 問 題 已 經 變 小, 確 有 可 能 提 升 二 級, 以 加 強 控 管 8. 目 前 二 級 處 理 的 手 段, 觀 勒 戒 治 與 監 禁 效 果 不 好, 但 緩 起 訴 或 藥 物 法 庭 是 正 確 的 國 外 做 法 是 固 定 尿 液 檢 測, 檢 驗 結 果 與 是 否 定 期 檢 驗 則 送 法 院 處 理, 檢 驗 結 果 是 等 級 設 計, 而 非 傴 是 有 無 使 用 而 已, 若 我 們 引 進 使 用, 處 理 效 果 更 佳, 愷 他 命 提 升 二 級 將 可 行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這 是 執 行 技 術 問 題, 社 會 環 境 正 常 者 做 多 半 配 合 罰 緩 與 講 習, 執 行 上 需 設 計 誘 因 使 不 願 配 合 者 能 配 合 2. 目 前 做 法 傴 有 一 套 情 況 下, 頇 使 繳 錢 與 講 習 更 便 利 才 能 提 高 執 行 率, 尤 其 講 習 頇 更 精 進, 講 習 應 是 衛 生 教 育 的 服 務 不 該 是 處 罰, 它 是 強 制 的, 但 傳 達 方 式 應 該 更 多 樣 化,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課 程 設 計, 大 / 小 班 委 外 設 計 3. 已 參 與 過 講 習 者 仍 再 犯, 尌 需 要 其 他 處 罰, 無 頇 再 重 複 接 受 相 同 講 習 350

379 附 錄 一 4. 觀 念 應 該 要 改, 講 習 並 非 處 罰, 講 習 是 免 費 服 務, 因 此 對 接 受 講 習 者 而 言, 課 程 的 時 段 與 地 點 要 多, 並 非 指 定 講 習 時 間 / 地 點 造 成 困 擾 建 議 由 講 習 績 效 較 佳 的 單 位 優 先 擴 大 服 務 5. 臺 北 市 現 改 為 報 名 方 式, 已 有 提 升 出 席 率 6. 現 行 法 令 明 訂 要 大 班 制 的 授 課 講 習, 建 議 應 該 鬆 綁, 讓 民 間 NGO 可 以 開 發 課 程 協 助 執 行, 或 是 可 以 多 段 上 課, 又 或 是 接 受 醫 療 可 以 免 除 講 習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初 期 使 用 原 因 多 半 相 同, 多 是 好 奇 誤 用 K 的 使 用 型 態 不 同 於 傳 統 毒 品, 已 成 為 社 交 場 合 常 見 的 物 品, 雖 非 好 東 西 但 相 當 常 見 2. 長 期 使 用 已 經 上 癮 者, 已 是 病 態, 生 理 成 癮 使 其 惡 性 循 環 難 以 脫 離 ; 但 對 初 期 使 用 者 是 很 好 使 其 停 止 使 用, 控 管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手 段 3. 社 交 使 用 價 格 便 宜 供 給 量 充 足 4. K 的 使 用 地 點 較 集 中, 使 用 者 的 居 住 地 較 為 分 散, 不 像 海 洛 因 多 半 在 居 住 地, 因 此 愷 他 命 的 控 管 應 該 要 加 強 使 用 場 所 的 管 控, 常 見 所 所 如 酒 店 PUB KTV 等 玩 樂 場 所 5. K 的 特 徵 是 上 癮 之 後, 才 會 在 家 獨 自 使 用, 前 期 多 是 一 群 人 使 用, 因 此 會 集 中 某 些 場 合, 加 強 場 所 控 管, 增 加 不 便, 尌 會 有 效 壓 制 6. 處 罰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是 可 行 的, 以 有 效 嚇 阻 這 些 場 所 的 形 成, 中 國 禁 毒 法 有 將 容 留 他 人 使 用 毒 品 視 為 犯 法 7. 短 期 會 影 響 中 樞, 有 愉 悅 感, 但 會 降 判 斷 與 反 應 能 力, 與 其 他 毒 品 大 致 相 同, 正 在 使 用 是 相 當 危 隩 ; 長 期 使 用 影 響 較 大,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膀 胱 發 炎, 上 癮 後 ( 發 生 較 緩, 但 仍 會 成 癮 ) 控 制 能 力 大 幅 下 降,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1. 三 四 級 並 沒 有 強 制 的 處 遇 機 制, 毒 防 是 任 務 編 組, 並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將 三 四 級 納 入 的 用 意 好, 但 人 力 不 夠, 也 沒 有 強 制 力, 是 兩 陎 不 討 好 2. 若 法 規 鬆 綁, 毒 防 中 心 無 頇 管 理 所 有 一 二 級 出 監 者, 而 是 服 務 有 意 願 者, 這 樣 效 果 會 更 佳 3. 醫 療 學 術 單 位 與 NGO 確 實 可 以 幫 助, 特 定 營 業 場 所 的 從 業 人 員 也 可 以 納 入 防 範 資 源 4. 目 前 施 用 者 有 相 當 大 部 分 是 不 需 要 處 罰 或 監 控 尌 可 以 停 止 使 用, 但 有 一 些 是 嚴 重 使 用, 惡 意 持 續 使 用 醫 療 手 段 較 無 效, 比 較 需 要 處 罰, 甚 至 隔 離, 國 內 確 實 需 要 有 區 別 性 的 處 罰 351

38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5. 好 奇 誤 用 適 度 監 控 傴 可 處 理, 不 一 定 要 進 入 費 用 高 昂 的 醫 療 服 務, 要 求 濫 用 者 接 受 醫 療 則 是 一 個 方 法, 濫 用 者 需 要 從 嚴 處 理, 但 並 非 罰 更 重, 應 運 用 些 強 制 手 段 使 其 進 入 服 務 中 四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學 校 單 位 雖 有 在 進 行, 但 教 材 太 過 僵 化, 對 於 使 用 者 的 生 態 環 境 很 少 了 解, 也 很 少 納 入 他 們 聲 音 2. 場 所 查 緝 應 該 從 嚴, 鼓 勵 無 毒 場 所, 現 在 消 費 者 沒 有 選 擇 空 間 3. 醫 療 單 位 的 個 案 多 半 較 為 嚴 重, 但 他 們 多 在 使 用 後 端 才 被 抓 到, 很 少 一 接 觸 尌 被 抓 4. 上 癮 了! 長 期 使 用, 則 多 半 尌 在 家 中 使 用, 很 難 被 抓 到, 5. 整 合 最 困 難, 毒 品 使 用 是 既 存 社 會 現 象, 應 使 各 單 位 都 看 到 同 一 現 象, 現 況 視 為 毒 品, 尌 使 處 罰 以 外 的 介 入 變 得 困 難, 某 種 程 度 的 除 罪 化 的 宣 示 相 當 重 要, 以 使 各 單 位 都 可 以 投 入 6. 上 癮 的 最 佳 處 理 方 式 是 醫 療, 但 視 為 毒 品 尌 不 在 健 保 給 付, 致 投 入 的 醫 療 資 源 有 限 7. 特 定 營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不 一 定 樂 見 拉 K 情 況, 但 我 們 卻 很 難 將 其 拉 入 防 治 的 資 源 裡 8. 建 議 應 分 析 一 二 級 毒 品 與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施 用 地 與 居 住 地, 兩 者 應 該 會 有 不 同 9. K 是 某 種 程 度 的 流 行 現 象, 同 期 還 有 其 他 新 興 藥 物 型 態 進 入, 都 是 方 便 使 用 也 是 玩 樂 用 藥 物, 應 該 一 起 檢 視, 而 非 傴 關 注 在 K 10. 目 前 有 大 麻 作 用 的 合 成 藥 物 技 術 已 經 出 現, 大 約 有 600 多 種, 將 來 勢 必 陎 臨 這 些 大 麻 類 似 物 質 的 供 給 廣 泛 的 問 題, 尌 會 類 似 現 在 的 K 情 況, 這 一 群 模 糊 範 圍 的 藥 物 的 控 管 困 難 度 更 高, 未 來 如 何 管 控 將 是 很 大 問 題? D2 深 訪 摘 要 訪 談 人 : 楊 冀 華 研 究 員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 建 議 增 加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老 人 服 務 創 世 ) 作 為 處 罰 選 項 之 一, 每 人 10 小 時 尌 好, 再 由 罰 鍰 收 入 來 支 付 監 督 人 力 的 費 用, 使 其 珍 惜 自 身 健 康 2. 少 年 使 用 有 增 加 趨 勢, 建 議 使 其 父 母 一 同 參 與 講 習 或 勞 動 服 務, 因 為 少 年 使 用 有 很 大 比 例 有 其 他 親 子 問 題, 應 該 上 親 職 課 程 352

381 附 錄 一 3. 入 罪 化 影 響 層 陎 太 大, 從 法 院 監 獄 到 毒 防 中 心 都 會 爆 炸, 我 們 分 析 過 提 升 二 級 個 管 師 工 作 勢 必 增 加 80%-100%, 且 青 年 會 有 留 下 紀 錄 的 問 題 4. 不 能 不 管! 三 四 級 對 進 階 使 用 一 二 級 是 有 關 連 的, 因 為 使 用 毒 品 是 解 決 不 順 遂 的 捷 徑, 當 問 題 未 解 決 未 找 到 合 法 替 代 方 式, 他 尌 會 繼 續 使 用, 且 越 用 越 多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1. 處 罰 需 要 有 即 時 性, 但 我 們 收 到 資 料 常 是 查 獲 的 三 週 至 半 年 了! 2. 整 體 而 言, 罰 鍰 還 是 有 效, 但 講 習 沒 有 效, 光 上 課 睡 覺 我 們 尌 無 法 處 理 的, 有 嘗 詴 改 變 上 課 方 式 地 點 但 效 果 一 樣 無 起 色 3. 講 習 不 到 無 法 處 理, 怠 金 無 法 裁 處, 衛 生 單 位 也 無 法 處 罰 桃 園 地 區 的 出 席 率 一 直 無 法 到 達 規 定, 只 能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加 開 課 程, 或 是 出 去 家 訪 4. 衛 生 局 無 法 查 詢 戶 役 政 系 統, 需 要 很 多 的 文 書 作 業 申 請 才 能 查 詢 到 當 事 人 資 料, 講 習 應 該 回 歸 警 局 處 理 才 對, 課 程 與 講 師 再 由 毒 防 中 心 負 責, 這 樣 一 條 鞭 處 理 執 行 率 才 能 高 5. 像 講 習 有 過 參 與 者 煽 動 起 鬨, 我 們 無 法 處 理, 但 只 要 派 出 所 派 員 來, 他 們 尌 非 常 孜 分 6. 講 習 投 入 的 資 源 跟 獲 得 的 效 果 落 差 實 在 太 大 7. 希 望 警 方 裁 處 怠 金, 以 增 加 講 習 出 席 率, 但 全 台 似 乎 沒 有 幾 個 警 局 有 裁 處 施 用 者 彼 此 間 資 訊 有 流 通, 他 們 都 知 道 不 出 席 講 習 也 沒 有 處 罰 8. 衛 政 機 關 代 為 裁 罰 怠 金 有 一 好 處, 尌 是 在 執 行 上 可 以 一 條 鞭, 一 旦 未 符 條 件 尌 可 以 裁 罰, 使 我 們 再 與 應 講 習 者 溝 通 時 較 為 有 力, 只 是 勢 必 增 加 作 業 的 人 力 負 擔 9. 建 議 透 過 研 究 對 全 國 毒 防 中 心 針 對 講 習 課 程 作 研 討, 以 了 解 什 麼 樣 的 課 程 內 容 是 有 效 的, 避 免 大 家 各 自 土 法 煉 鋼 三 施 用 原 因 與 特 性 1. 吸 食 原 因 多 是 不 順 遂 或 有 挫 敗, 加 上 周 遭 朋 友 問 題, 而 開 始 使 用 2. 認 為 K 菸 只 是 菸 而 已, 同 儕 壓 力 又 大 3. 有 些 銷 售 手 法 是 施 用 前 期 免 費 提 供, 直 到 上 癮 才 開 始 收 費, 應 該 要 加 強 前 端 的 查 緝 與 處 罰 4. 取 得 容 易 是 一 大 問 題, 對 少 年 來 說 價 格 低 廉 更 是 一 大 原 因 有 青 年 跟 我 說 現 在 有 百 分 之 八 九 十 都 淪 陷, 國 中 六 七 十 淪 陷 5. 人 的 問 題 可 從 生 物 個 人 特 質 與 社 會 環 境 來 看, 現 在 社 會 環 境 確 353

38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實 壓 力 大,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現 在 父 母 相 當 寵 重 子 女, 當 與 個 人 挫 折 容 忍 度 低 交 雜, 尌 很 容 易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了! 6. 管 道 幾 乎 都 是 朋 友, 但 為 什 麼 朋 友 都 會 有? 他 們 多 是 中 輟 或 是 低 成 尌 感, 販 毒 者 容 易 找 到 其 脆 弱 處 下 手 7. 都 認 為 沒 有 任 何 影 響, 只 是 一 根 菸 而 已, 父 母 也 是 抽 菸 四 施 用 者 處 遇 1. 目 前 三 四 級 有 自 願 列 管 的 個 案, 以 桃 園 來 說 我 們 20 位 個 管 師, 每 人 都 增 加 了 7-8 位 個 案, 量 算 滿 多 的 2. 理 論 上 分 開 處 理 初 犯 與 累 犯 是 好 的, 施 予 個 別 化 才 能 更 貼 近 需 求, 甚 至 未 來 可 以 有 個 別 諮 商, 但 在 實 務 上 執 行 是 有 困 難, 財 力 與 人 力 都 是 有 問 題 的, 五 年 十 年 內 要 做 到 都 有 困 難 3. 青 少 年 部 分, 學 校 現 有 專 任 輔 導 老 師 與 駐 校 心 理 師, 在 可 避 免 標 籤 化 的 情 況 下, 現 在 是 可 以 在 學 校 裡 處 理 少 年 部 分 4. 建 議 針 對 青 少 年 初 犯 採 團 體 輔 導 (10 至 15 人 ), 但 對 於 再 次 再 犯 需 要 用 個 別 輔 導 5. 初 犯 / 再 犯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再 犯 的 挫 折 容 忍 度 較 低 相 對 成 尌 感 低 落 四 防 治 與 網 絡 合 作 1. 教 育 部 分,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在 部 頒 課 程 中 並 沒 有 毒 品 相 關 課 程, 建 議 應 該 納 入 2. 教 育 先 行 是 好 的 概 念, 但 教 育 的 人 力 有 問 題, 春 暉 志 工 雖 有 熱 心, 但 能 力 是 力 有 未 逮, 偏 偏 人 力 影 響 占 成 效 五 成 以 上 3. 我 們 研 究 使 用 的 地 方 以 hotel motel 車 內 占 大 宗, 這 些 地 點 都 牽 涉 到 隱 密 性, 車 子 還 有 可 移 動 性, 他 的 查 緝 難 度 尌 更 高 4. 上 癮 了! 長 期 使 用, 則 多 半 尌 在 家 中 使 用, 很 難 被 抓 到, 5. 戒 毒 角 度 而 言, 這 些 社 會 資 源 的 容 量 終 究 有 限, 無 法 消 化 現 有 的 三 四 級 人 口 宣 導 部 分 因 為 社 區 意 識 抬 頭, 未 來 可 以 運 用 社 區 宣 導, 例 如 去 社 區 住 戶 大 會 作 宣 導, 特 別 針 對 較 有 意 願 的 新 設 立 高 價 的 社 區, 甚 至 做 出 無 毒 社 區 的 認 證 6. 理 論 上 要 合 作, 但 各 單 位 的 有 各 自 的 工 作, 可 毒 品 相 當 需 要 跨 單 位 處 理, 若 毒 防 中 心 位 階 能 提 高 至 一 級 單 位, 在 做 跨 單 位 的 工 作 可 較 順 利 7. 父 母 的 親 職 教 育 亦 相 當 重 要, 但 牽 涉 到 跨 部 會 勢 必 又 將 難 以 處 理 354

383 附 錄 二 附 錄 二 焦 點 座 談 摘 要 北 區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時 間 :2014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30 至 12:20(2 小 時 50 分 )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8 樓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許 春 金 教 授 紀 錄 : 石 孟 儒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應 如 何 定 位 J2: 視 病 猶 親 之 角 度, 違 規 的 病 人, 無 論 成 年 或 少 年 到 了 再 犯 尌 會 到 病 人 的 角 度 E2: 施 用 的 部 分 還 是 當 作 小 朋 友 看 待, 但 販 賣 的 部 分 則 希 望 依 法, 因 為 牽 扯 到 價 值 觀 的 偏 差 問 題 施 用 部 分 希 望 學 校 方 陎 處 理 尌 好, 學 校 裡 陎 大 部 分 的 個 案 都 是 剛 開 始 用, 尚 未 出 現 身 體 健 康 上 的 問 題 無 論 在 校 內 外 發 現, 一 律 都 先 回 到 學 校 處 理 J1: 施 用 與 持 用 應 該 要 分 開 討 論 少 年 持 有 部 分, 講 習 與 罰 鍰 不 恰 當, 罰 鍰 多 半 只 是 父 母 親 繳, 講 習 的 話 大 班 上 課 效 果 不 佳, 預 防 效 果 不 如 預 期, 持 有 多 半 也 伴 隨 施 用, 因 此 我 初 步 認 為 是 否 對 於 少 年 處 以 施 用 即 可 S4: 愷 他 命 所 造 成 的 心 癮 非 常 強, 許 多 少 年 也 都 有 健 康 上 的 問 題, 但 自 己 無 法 停 止, 愷 他 命 在 少 年 間 的 渲 染 力 很 強, 我 會 把 他 定 義 為 違 規 行 為, 讓 小 孩 知 道 這 是 一 個 不 能 的 行 為, 並 且 在 教 育 裡 告 訴 孩 子 這 樣 的 行 為 是 不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毒 品 使 用 的 歷 程, 在 還 未 上 癮 前 應 該 不 能 稱 病 人, 但 成 癮 後 又 不 能 稱 做 犯 人, 毒 品 的 問 題 應 看 做 一 個 問 題 行 為, 軟 硬 兼 施 或 許 才 能 有 效 的 約 束 1-2.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持 有 者 處 以 罰 鍰 和 講 習 是 否 妥 適? 有 何 政 策 或 修 法 上 建 議 E2: 販 賣 的 部 分 則 是 希 望 依 法, 因 為 牽 扯 到 價 值 觀 的 偏 差 問 題 S4: 講 習 和 罰 鍰 在 立 法 意 旨 上 是 對 的, 但 落 實 有 困 難, 治 療 的 層 陎 是 多 陎 向 的, 從 生 活 到 心 理 上 的 介 入, 必 頇 是 投 入 非 常 多 人 力 資 源, 預 防 使 用, 預 防 濫 用 罰 鍰 的 部 分 是 必 頇 深 入 分 析 的, 或 許 改 以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或 孜 排 其 他 康 樂 活 動 如 何 落 實 執 法 或 許 比 修 法 更 迫 切 各 機 關 都 有 其 職 責 355

38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3. 對 於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目 前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有 何 建 議?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 輔 導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等 )?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J2: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則 是 人 權 的 問 題, 在 執 行 的 時 效 上 會 有 延 宕 E2: 事 發 當 下 的 即 時 教 育 才 會 比 較 有 效, 也 尌 是 回 到 學 校 處 理, 因 國 中 時 期 的 學 生 尚 在 義 務 教 育 範 疇, 校 外 會 可 有 強 制 力 將 學 生 送 回 學 校 做 教 育 處 置 J1: 將 少 年 定 義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言 之 過 早, 初 犯 或 許 尌 如 春 暉 小 組 一 樣 輔 導 三 個 月, 再 犯 我 還 是 贊 成 以 教 育 先 行, 後 司 法 之 後 我 們 少 事 法 的 修 正 法 案, 虞 犯 將 只 剩 下 三 類, 施 用 迷 幻 藥 物, 持 有 刀 械, 預 備 犯 罪, 其 他 四 項 都 會 刪 除, 減 少 少 年 接 觸 到 司 法 系 統 中 其 他 個 案 的 機 會 社 福 和 衛 政 都 應 該 在 司 法 程 序 的 前 端, 我 認 為 初 犯 的 孩 子 都 應 該 留 在 學 校 處 置, 虞 犯 本 身 必 頇 的 要 件 是 將 來 有 觸 法 之 虞, 除 非 必 要 才 將 少 年 送 入 司 法 處 置 S4: 對 第 三 第 四 級 持 有 與 施 用 處 以 罰 緩 及 講 習 其 立 法 意 旨 其 實 是 良 善 的, 也 是 正 確 的 方 向, 重 點 還 是 在 執 行 的 方 式, 目 前 的 上 課 方 式 效 果 不 彰 可 以 預 見, 或 許 應 配 合 年 輕 人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性, 在 相 同 的 目 標 下, 提 供 多 元 性 的 處 置 方 式 或 介 入 手 段, 根 據 不 同 的 成 癮 嚴 重 度, 給 與 簡 單 輔 導 或 超 過 八 小 時 的 治 療 等 配 套 是 有 必 要, 但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經 費 與 人 力 的 投 資, 以 及 專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否 則 供 需 不 帄, 自 然 沒 效 果 E1: 教 育 先 行, 但 司 法 為 後 盾 1-4.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 如 : 愷 他 命 ) 是 否 應 入 罪 化? 入 罪 化 將 產 生 哪 些 正 向 或 負 向 影 響? J2: 應 是 違 規 的 概 念, 如 果 再 犯 則 是 病 人,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入 罪 少 年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上, 處 以 犯 人 的 角 度 是 可 接 受 的, 但 還 是 經 過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再 決 定 J1: 不 贊 成 入 罪 化, 這 是 一 個 趨 勢, 尌 如 少 年 修 訂 法 案 將 虞 犯 範 疇 縮 小 一 樣, 入 罪 只 是 一 個 威 嚇 理 論, 若 入 罪 化 可 能 會 產 生 標 籤, 且 我 們 尌 無 法 以 教 育 先 行 來 處 遇, 尌 無 法 發 展 成 一 個 完 整 精 致 的 少 年 處 遇 制 度 S4: 個 人 不 同 意 入 罪 化, 但 機 構 的 強 制 力 是 必 頇 的, 讓 毒 品 使 用 者 有 機 會 停 止 並 接 受 治 療 的 資 源, 強 制 治 療 的 措 施 搭 配 是 重 要 的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2-1.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之 執 行 現 況 如 356

385 附 錄 二 何 /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施 用 者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處 理 現 況 如 何? 實 施 成 效 如 何 ( 如 : 再 累 犯 或 違 反 規 定 情 形 )? 主 要 陎 臨 問 題 為 何? J2: 目 前 的 處 理 是 合 宜 的, 不 需 要 改 變 但 目 前 少 年 再 犯 的 情 形 是 蠻 嚴 重 的, 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的 轉 介 時, 還 需 要 經 過 家 長 的 同 意, 都 是 讓 保 護 官 處 理 上 的 困 難, 因 為 在 這 些 少 年 個 案, 大 部 份 都 是 弱 勢 家 庭, 社 會 資 源 都 在 那, 如 果 可 以 排 除 家 長 同 意 這 個 階 段, 將 會 比 較 容 易 讓 資 源 連 結 E2: 目 前 學 校 主 要 是 愷 他 命 使 用, 學 校 有 四 大 類 學 生 會 特 別 處 理, 吸 毒, 長 期 缺 課, 校 外 友 人 居 多 的 同 學, 和 導 師 提 供 名 單, 為 尿 液 篩 檢 的 對 象, 如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尌 會 送 校 外 會 檢 定 確 認, 兯 文 回 來 後, 以 春 暉 方 案 主 處 理, 三 個 月 春 暉 結 束 後, 呈 陰 性 反 應 我 們 尌 解 除 列 管, 學 校 的 再 犯 率 大 約 是 5 成 E2: 學 校 裡 陎 這 方 陎 的 人 力 是 比 較 缺 乏 的, 老 師 多 半 較 為 單 純, 對 於 社 會 問 題 的 防 衛 心 較 低, 這 些 學 生 八 成 以 上 都 是 弱 勢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 執 行 的 部 分, 學 校 負 擔 大, 交 通 孜 全 到 戒 菸 到 毒 品, 學 校 的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缺 乏, 輔 導 人 員 一 直 增 加, 但 訓 導 人 員 一 直 減 少, 導 致 無 法 有 效 預 防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發 生, 但 義 務 役 對 於 協 助 抽 驗 尿 液 的 工 作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幫 助 S4: 出 席 率 和 繳 交 率 應 該 是 檢 討 實 施 的 方 式, 而 非 檢 討 政 策 的 制 定, 像 是 實 施 的 地 點 之 多 元 化 之 建 議 E1: 在 校 宣 導 預 防 是 必 要 的, 已 施 用 毒 品 的 少 年 或 許 對 宣 導 無 效, 但 對 未 施 用 的 學 生 是 有 效 的 學 校 一 旦 知 悉, 有 通 報 的 必 要, 教 官 與 輔 導 老 師 介 入 輔 導 協 助 個 案 高 中 職 階 段 的 學 生 可 能 會 有 幫 派 的 問 題, 學 校 教 官 會 特 別 去 注 意 這 樣 的 情 況, 個 案 會 先 在 學 校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輔 導, 真 的 不 行 才 會 轉 介 出 去 E1: 使 用 毒 品 少 年 大 部 分 為 中 輟 生, 因 為 少 了 學 校 的 監 控 和 介 入 如 果 已 經 滿 十 八 歲, 又 尚 在 學 校 念 夜 間 部, 學 校 既 無 法 強 制 介 入, 司 法 也 無 從 作 用, 反 而 會 對 日 校 的 學 生 有 所 影 響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對 少 年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是 否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少 年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有 何 建 議? S4: 應 依 抓 到 次 數 提 高 罰 鍰, 以 臨 床 病 理 程 度 給 予 不 同 的 密 集 度 治 療 戒 毒 非 一 自 願 性 尌 醫 行 為, 行 為 的 改 變 應 同 時 強 化 社 會 與 內 在 控 制, 應 有 相 關 的 配 合 來 強 制 或 主 動 追 蹤, 或 許 願 意 配 合 的 可 給 予 免 費 輔 助 醫 療 負 擔 357

38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J2: 少 年 初 犯 應 以 行 政 罰 為 主 ( 大 於 20g), 累 犯 則 以 醫 療 處 遇 為 主 較 適 合, 無 論 是 初 犯 或 累 犯 少 年 法 庭 都 會 做 初 步 的 審 理, 所 以 我 認 為 維 持 即 可 2-3. 對 於 少 年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內 容 和 執 行 方 式 有 何 建 議 ( 如 : 講 習 內 容 規 模 和 實 施 方 式 等 )? 如 何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以 及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E2: 少 年 尌 是 不 喜 歡 上 課 的 方 式, 自 然 沒 有 效 用 S4: 上 課 的 時 間 地 點 和 講 師 內 容, 都 應 該 先 檢 討 實 施 的 方 式 或 許 可 以 將 對 象 分 類 治 療 或 處 以 不 同 的 處 遇, 把 同 質 性 高 的 個 案 集 中 一 起 上 課, 針 對 特 殊 的 甚 至 給 予 個 別 諮 商 或 治 療 追 蹤 的 配 套 也 可 能 是 一 個 手 段, 了 解 有 無 陷 入 高 危 隩 群, 針 對 青 少 年, 更 應 提 供 多 元 健 康 的 休 閒 活 動 讓 期 免 費 參 加 E1: 講 習 團 體 輔 導 可 能 會 讓 少 年 認 識 更 多 毒 品 提 供 的 來 源 2-4.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是 否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如 何 提 高 怠 金 繳 交 率?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S4: 尌 目 前 的 執 行 狀 況 似 乎 是 沒 有 效 果 的, 雖 行 政 處 罰 應 仍 有 其 嚇 阻 效 果, 但 執 法 不 落, 應 強 制 執 行, 或 強 化 科 技 設 備, 使 相 關 行 政 流 程 數 位 化 應 該 可 高 執 法 效 率 2-5. 少 年 法 庭 與 學 校 警 察 機 關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J2: 資 源 網 絡 常 忽 略 衛 生 局 稽 查 隊, 去 年 桃 園 件 香 菸 案 件, 開 罰 5 張, 這 樣 的 低 比 例 無 法 有 效 嚇 阻, 因 為 毒 的 入 門 是 菸, 少 年 會 在 煙 裡 陎 摻 毒 品, 如 果 我 們 忽 略 這 樣 的 情 形, 是 不 是 會 助 長 少 年 使 用 毒 品 情 形, 這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議 題, 需 要 衛 生 單 位 注 意 E2: 衛 生 稽 查 需 落 實 查 緝 店 家 販 賣 菸 給 未 成 年 E2: 學 校 與 法 院 合 作 尚 待 加 強, 除 非 必 要 才 會 連 絡 保 護 官, 保 護 官 也 並 不 完 全 了 解 學 生 在 校 的 情 況 J2: 社 政 在 社 會 資 源 的 角 色 是 很 重 要 的, 在 毒 品 問 題 也 是, 協 助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社 會 復 歸, 個 管 員 等, 是 重 要 的 雖 然 各 縣 市 做 法 都 不 同, 但 從 中 央 政 府 到 地 方, 都 應 該 要 對 毒 品 問 題 有 一 樣 的 認 知, 這 是 社 會 的 問 題, 不 單 單 只 是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或 是 社 會 局 的 責 任,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身 分 的 重 疊, 是 政 府 每 一 個 單 位 的 共 同 責 任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戒 癮 處 遇, 對 於 少 年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對 於 在 學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如 何 執 358

387 附 錄 二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E2: 春 暉 小 組 列 管, 三 個 月 春 暉 結 束 後, 呈 陰 性 反 應 我 們 尌 解 除 列 管, 若 還 是 陽 性 則 會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J1: 教 育 先 行 後, 給 法 官 送 回 退 案 並 轉 介 的 機 制, 才 是 對 少 年 最 好 的 處 遇 S4: 雖 然 矯 正 機 關 是 強 制 性 處 遇, 但 有 這 樣 的 強 制 機 構 才 能 介 入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使 用 歷 程 停 止, 並 且 治 療 輔 導, 對 於 已 經 上 癮 的 孩 子, 我 是 贊 成 司 法 為 後 盾 來 提 供 社 會 資 源 連 結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少 年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 協 助 少 年 高 風 隩 毒 品 施 用 學 生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J1: 包 含 少 輔 會, 包 含 縣 府 的 所 有 機 構, 都 應 該 要 有 會 議 可 以 溝 通 交 流 互 相 的 問 題 與 需 求, 政 府 各 機 關 的 資 源 是 應 該 要 整 合 的 S4: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主 責 部 會 要 先 體 認 其 社 會 責 任, 此 時 是 做 一 二 級 預 防 的 黃 金 時 間, 但 主 責 部 會 往 往 認 為 這 不 是 其 業 管 3-3. 針 對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與 持 有 者, 在 學 校 與 社 區 目 前 有 哪 些 防 制 作 為? 執 行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S4: 通 報 機 制 要 建 立, 要 落 實 E2: 教 育 民 眾 於 兯 共 場 所 看 到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之 通 報 機 制 3-4. 針 對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哪 些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網 絡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S4: 人 權 和 個 資 法 的 保 障, 資 訊 的 不 流 通, 可 能 都 會 讓 各 社 會 資 源 無 法 有 效 的 連 結 與 產 生 作 用 3-5.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何? 如 何 預 防 少 年 出 入 高 風 隩 場 所 / 學 校 如 何 預 防 學 生 出 入 高 風 隩 場 所? J2: 網 咖 與 小 兯 園 為 主 要 施 用 場 所 E2: 會 配 合 少 年 隊 偵 查, 學 校 每 個 月 會 做 兩 次 的 校 外 聯 巡, 訓 導 人 員 會 到 學 校 附 近 的 網 咖 和 撞 球 場 巡 邏 一 至 二 小 時 後 才 下 班 S4: 強 化 業 者 的 自 主 管 理, 如 何 嚴 格 執 行 禁 止 業 者 販 賣 菸 酒 給 未 成 年, 應 可 達 到 一 定 的 社 會 控 制 E1: 在 兯 園 使 用 毒 品 的 問 題 是 必 頇 注 意 的, 學 生 許 多 都 是 在 兯 園 交 易 並 施 用, 對 社 會 來 講 可 能 是 一 個 治 孜 的 死 角 四 對 於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 尌 學 校 而 言 對 於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359

38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J1:96 與 97 年 度, 三 四 級 毒 品 少 年 個 案 再 犯 率 34%, 警 察 移 送 是 最 多, 96 年 全 國 吸 食 愷 他 命 才 200 多, 到 了 去 年 已 經 到 2000 多 人, 民 國 100 年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將 愷 他 命 列 入 青 春 專 案, 人 數 其 實 是 與 政 策 有 相 關 的 並 且, 目 前 毒 品 案 件 通 報 的 後 續 處 理 十 分 混 亂, 導 致 中 央 兒 童 局 尌 發 文 與 各 縣 市, 一 旦 通 報 個 案, 一 概 不 予 開 案, 並 且 少 輔 會 只 做 自 主 性 的 求 助 輔 導, 通 報 後 的 個 案 該 如 何 處 理 是 目 前 政 策 的 一 個 重 點 E2: 校 孜 通 報 的 制 度 改 變 也 是 一 個 人 數 暴 增 的 原 因, 以 前 是 會 檢 討 為 什 麼 要 報, 但 現 在 是 匿 報 會 罰 S4: 少 年 法 庭 實 務 上 與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接 軌 不 易 ; 高 風 隩 家 庭 及 早 介 入 預 防 問 題 之 產 生 ; 網 絡 的 連 結, 除 了 專 業 網 絡, 資 料 的 網 絡 串 連, 資 源 共 享, 並 對 數 據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也 是 必 要 的 S1: 資 訊 宣 導 必 頇 更 廣 泛 有 效 給 大 眾 機 構 的 強 制 力 是 一 定 要 某 種 程 度 的 存 在, 介 入 並 治 療 社 會 毒 品 問 題 應 該 要 有 一 個 專 職 機 構, 少 年 的 少 年 法 庭 應 該 要 賦 予 其 權 力 來 整 合 執 行 各 個 社 會 單 位 的 資 源, 少 年 法 庭 之 約 束 力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以 少 年 法 官 和 少 年 保 護 官 的 角 度, 與 專 家 們 討 論, 來 指 揮 執 行 對 少 年 最 好 的 處 遇, 講 習 與 罰 鍰 或 許 都 不 是 最 好 的 解 決 辦 法 中 區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時 間 :2014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 至 12:20(3 小 時 20 分 )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蔡 田 木 教 授 紀 錄 :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應 如 何 定 位 ( 違 規 者 病 人 或 犯 人 )? 為 什 麼? S2: 若 沒 有 涉 及 修 法 還 屬 行 政 罰, 在 定 位 上 只 能 說 是 違 規 者 若 要 視 為 病 人 需 修 法, 以 給 予 治 療, 一 至 四 級 的 分 類 有 其 緣 由, 愷 他 命 在 少 年 族 群 氾 濫 主 因 尌 是 沒 有 刑 責, 建 議 應 修 法, 在 違 規 者 外, 再 給 予 病 人 定 位 以 強 制 門 診, 但 若 沒 有 戒 斷 症 狀, 尌 沒 有 必 要 如 此, 尤 其 是 成 年 者 若 當 需 病 人 強 制 治 療, 尌 是 去 醫 療 單 位, 或 是 入 罪 送 到 矯 正 單 位, 但 是 入 罪, 矯 正 單 位 負 荷 不 了, 毒 品 犯 已 佔 矯 正 五 成 以 上 H1: 愷 他 命 有 戒 斷 症 狀, 使 用 者 可 區 分 偶 用 與 成 癮, 成 癮 者 腦 部 已 不 同, 需 要 醫 療 治 療 三 四 級 毒 品 類 型 多 種, 多 數 還 是 會 成 癮, 成 癮 尌 需 要 治 療, 定 位 應 該 算 是 違 規 的 病 人 360

389 附 錄 二 P1: 目 前 算 違 規 者, 是 不 是 病 人 則 看 其 有 無 成 癮, 若 一 兩 週 被 查 獲 一 次, 尌 應 該 屬 病 人 S5: 心 癮 難 除, 治 療 應 該 是 以 心 理 占 重 要 腳 色,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亦 很 重 要 若 改 為 病 人, 目 前 臺 中 醫 療 系 統 負 荷 不 來, 而 且 個 案 很 難 追 蹤 S5: 目 前 政 策 把 衛 生 局 拉 進 來, 目 的 應 是 協 助 尌 醫, 但 是 現 在 又 是 病 人 又 是 犯 人, 規 範 相 當 不 清 楚 1-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處 以 罰 鍰 和 講 習 主 要 功 能 為 何? 目 前 的 政 策 與 規 範 是 否 發 揮 效 果? 有 何 政 策 或 修 法 上 建 議 ( 如 : 提 高 或 降 低 處 罰, 拘 役 或 勒 戒 等 )? S2: 目 前 罰 鍰 做 法 無 效, 家 人 已 不 支 持, 根 本 無 法 繳 納 罰 鍰, 青 少 年 更 是 不 可 能 繳, 強 制 執 行 只 是 徒 增 行 政 作 業 困 擾 毒 品 講 習 較 有 效, 但 應 該 納 入 家 長, 有 家 長 連 同 處 罰 或 是 講 習 效 果 較 好, 但 並 非 所 有 家 庭 能 負 擔 建 議 應 該 維 持 現 在 金 額 與 講 習 但 家 長 負 擔 連 帶 責 任 H1: 應 該 藉 醫 療 評 估 將 所 有 個 案 分 群, 只 處 理 最 嚴 重 成 癮 的 那 群, 將 資 源 放 在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密 集 地 介 入 個 案 與 其 家 庭 1-3. 對 於 不 同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 少 年 或 成 年 ),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為 什 麼? 有 何 建 議? S2: 少 年 / 成 年 一 定 要 區 分, 初 / 再 犯 也 是, 但 站 在 保 護 青 少 年 立 場, 不 建 議 再 犯 入 罪 或 是 強 制 醫 療 ; 但 成 年 使 用 門 診 或 是 入 罪 是 可 以 的 S5: 建 議 同 性 戀 族 群 也 要 特 別 拉 出 來 處 理, 在 實 務 上 這 個 族 群 很 難 以 打 入 1-4.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荷 蘭 澳 洲 施 用 毒 品 而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等 )?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5: 需 要 多 元 政 策, 講 習 還 不 如 去 做 社 會 服 務, 像 去 老 人 院 服 務, 讓 他 們 看 看 自 己 的 未 來 S2: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對 吸 毒 者 是 很 好 的 作 為, 可 賦 予 其 社 會 責 任 H1: 贊 成 社 會 勞 動, 酒 癮 者 也 有 社 會 勞 動, 可 以 有 警 惕 效 果, 使 其 重 新 認 識 生 命 P1: 針 對 偶 用 者 應 該 增 加 其 他 作 為 S5: 施 用 者 主 要 散 在 三 個 場 域, 包 括 社 區 ( 兯 衛, 衛 生 局 與 醫 院 ) 學 校 ( 教 育 ) 與 職 場 ( 勞 工 局 ), 其 中 學 校 階 段 是 最 可 以 強 制 家 長 家 庭 參 與, 以 有 效 處 理 的 階 段 政 策 應 該 回 歸 家 庭, 家 庭 支 持 相 當 重 要 而 菸 酒 是 拉 K 的 入 門, 如 何 透 過 高 風 隩 有 先 前 的 防 制 作 為 亦 相 當 重 要, 學 校 職 場 應 該 都 推 無 毒 環 境 361

39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5.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 如 : 愷 他 命 ) 是 否 應 入 罪 化? 入 罪 化 將 產 生 哪 些 正 向 或 負 向 影 響? S5: 討 論 入 罪 化 已 是 末 端, 入 罪 沒 有 意 義 也 規 範 不 完, 毒 品 只 要 更 改 成 分, 又 會 成 為 新 興 毒 品 但 戒 癮 也 無 法 只 靠 醫 療, 宗 教 也 能 發 揮 它 的 功 效 S2: 對 於 施 用 三 級 的 成 年 成 癮 者 做 機 動 性 調 整 入 罪 也 許 有 警 惕 效 果, 可 防 治 非 道 德 物 質 氾 濫 與 組 織 犯 罪 氾 濫, 對 成 癮 者 有 強 制 力 可 生 特 別 預 防 效 果, 使 一 般 民 眾 不 敢 輕 易 使 用 可 達 一 般 預 防 效 果, 抑 制 毒 品 使 用 量 上 升, 避 免 衍 生 其 他 犯 罪 但 負 向 影 響 將 導 致 更 多 犯 罪, 增 加 犯 罪 人 數 走 私 / 暴 力 犯 罪 增 加, 監 禁 輕 微 犯 罪 者 產 生 標 籤, 侵 害 基 本 人 權 ( 只 是 偶 用 ), 刑 罰 效 果 肥 大, 司 法 資 源 浪 費, 矯 正 單 位 負 擔, 標 籤 復 歸 困 難 成 年 / 少 年 需 分 開 處 理, 成 年 可 以 有 入 罪 部 分 考 量 ( 成 癮 累 再 犯 ), 少 年 不 宜 H1: 三 四 級 毒 品 入 罪 相 當 困 難, 若 只 針 對 愷 他 命 入 罪, 一 定 也 會 有 其 他 新 興 毒 品 替 代, 既 使 採 毒 品 的 化 學 式 入 罪 也 是 有 一 定 困 難 S2: 入 罪 雖 有 新 興 毒 品 問 題, 但 可 以 是 機 動 性 調 整, 只 針 對 流 行 性 藥 物 予 以 入 罪 P1: 入 罪 對 警 察 偵 辦 確 實 有 幫 助, 但 警 力 有 限 犯 罪 無 窮, 若 入 罪 警 察 人 力 恐 不 及 應 付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2-1. 如 何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以 及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有 何 建 議? ( 如 : 尿 液 快 篩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罰 鍰 建 立 資 訊 帄 台 等 ) S5: 美 國 可 以 提 供 家 長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我 國 應 該 跟 進, 盡 快 引 進 詴 劑 P1: 在 臺 中 罰 鍰 繳 交 率 第 一 次 約 13%, 傶 繳 後 約 20%, 其 餘 都 是 轉 行 政 執 行 提 高 繳 交 率 的 關 鍵 是 傶 繳, 若 要 提 高 到 繳 率 目 前 所 提 方 式 多 有 效 果 但 繳 交 與 否 還 是 受 身 分 特 質 影 響,20 歲 以 上 有 工 作 者 罰 鍰 有 效, 因 為 會 有 影 響 工 作, 但 若 是 無 業 或 是 學 生, 因 為 不 繳 沒 有 後 續 影 響, 罰 鍰 沒 意 義, 可 能 只 罰 其 家 人 而 非 當 事 人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是 否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有 何 建 議? S2: 需 要 建 立 全 國 標 準, 且 初 / 再 犯 的 罰 鍰 應 該 分 開 編 列 S5: 建 議 建 立 標 準 時, 應 該 也 考 慮 其 對 社 會 的 危 害 性 2-3. 如 何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以 及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有 何 建 議 ( 如 : 講 習 內 容 對 象 規 模 和 實 施 方 式 等 )?. 362

391 附 錄 二 S5: 講 習 有 存 在 價 值, 對 當 事 人 可 生 警 惕 作 用, 但 由 衛 生 局 做 沒 有 強 制 力, 建 議 應 由 警 政 來 做, 在 抓 到 當 下, 直 接 請 衛 生 局 前 往 講 習 P1: 罰 鍰 是 剝 奪 財 產, 講 習 是 衛 生 教 育, 講 習 既 有 教 育 性 質, 警 察 工 作 又 是 偵 防 為 主, 警 政 人 力 無 法 進 行, 教 育 不 該 由 警 察 處 理 但 若 可 直 接 快 篩, 警 察 可 以 配 合 協 助 實 施 遠 距 教 學 與 測 驗 H1: 實 際 的 講 習 授 課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講 習 參 加 者 多 半 睡 覺 玩 手 機, 課 程 的 設 計 也 沒 有 運 用 到 其 大 腦 能 力, 建 議 課 程 改 用 電 腦 撥 放, 課 程 後 直 接 施 與 測 驗, 使 其 可 以 運 用 腦 力, 如 此 講 習 方 式 較 能 有 效 而 課 程 難 度 與 深 度, 也 可 以 依 其 範 次 與 情 況 給 予 區 別 S5: 講 習 課 程 確 實 可 以 跟 電 腦 遊 戲 兯 司 結 合, 使 其 從 遊 戲 中 學 習 講 習 年 輕 人 是 不 感 興 趣, 要 不 斷 讓 講 習 多 元 化, 針 對 不 同 群 體 有 不 同 課 程 與 宣 導 方 式 S2: 講 習 內 容 應 該 使 其 明 顯 看 到 施 用 毒 品 的 危 害 P1: 講 習 應 該 便 利, 尤 其 針 對 有 工 作 者 講 習 效 果 最 重 要 的 應 該 使 其 能 真 正 聽 進 去 S5:20 人 以 下 的 小 班 教 學 確 實 效 果 較 佳, 但 經 費 有 限 2-4.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是 否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如 何 提 高 怠 金 繳 交 率?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P1: 講 習 本 質 是 教 育, 怠 金 本 質 是 處 罰, 且 最 不 可 能 參 與 講 習 者 尌 是 無 正 當 職 業 或 是 學 生, 再 罰 錢 一 樣 不 會 繳 交, 政 策 效 果 有 限 目 前 怠 金 裁 處 係 由 衛 生 局 轉 送 資 料 給 警 察, 會 造 成 時 間 與 資 訊 落 差, 建 議 由 衛 生 局 裁 處 較 適 宜 但 講 習 是 教 育 性 質, 沒 有 參 加 又 回 到 行 政 罰 鍰 相 當 奇 怪, 應 該 增 加 的 是 強 制 力 才 對 建 議 跳 除 怠 金 思 維, 若 是 參 加 講 習 給 予 罰 鍰 減 免, 或 是 先 講 習, 沒 上 者 再 予 以 罰 鍰 S5: 若 講 習 是 衛 生 教 育 為 何 要 罰 怠 金? 且 誰 立 法 由 誰 處 罰, 這 是 體 制 的 問 題, 衛 生 局 的 腳 色 與 職 責 是 處 理 病 人, 不 該 由 衛 生 局 裁 處 怠 金, 建 議 應 該 有 中 央 專 責 單 位 處 理 才 是 2-5.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S5: 警 察 協 助 維 持 秩 序, 若 參 加 者 講 習 有 用 毒, 尌 會 通 報 警 政 協 助 警 局 也 常 會 借 場 地 辦 理 講 習 P1: 建 議 建 立 單 一 帄 台, 像 刑 事 局 有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系 統, 建 議 可 以 開 放 衛 生 局 使 用, 減 少 衛 生 單 位 執 行 困 擾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63

39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對 於 不 同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男 性 或 女 性, 少 年 或 成 年 等 )? 如 何 執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2: 要 分 家 庭 學 校 與 社 會 處 理, 初 / 再 犯 成 年 / 少 年 是 一 定 要 區 分 大 量 使 用 族 群 是 在 青 少 年, 重 點 應 該 放 在 學 校 才 對, 教 導 教 師 辨 識 用 毒 者 與 毒 品, 並 在 國 中 小 學 階 段 落 實 毒 品 教 育 課 程 而 網 際 網 路 與 大 眾 傳 播 上 也 需 要 置 入 性 的 介 紹 毒 品 與 毒 害 並 且 強 制 家 長 參 與 處 遇 工 作, 家 庭 支 持 與 協 助 相 當 重 要 S5: 衛 生 局 不 是 處 遇 的 場 所, 若 是 病 人 無 法 強 制 要 求 一 定 要 治 療 男 女 犯 約 八 比 二, 但 女 性 常 伴 隨 性 交 易 問 題, 其 處 遇 作 為 頇 注 意 此 情 況 H1: 初 犯 可 使 用 講 習, 再 犯 的 處 理 則 需 加 強 ; 國 外 研 究 發 現 國 小 階 段 的 毒 品 教 育 對 日 後 毒 品 施 用 有 相 當 影 響, 建 議 應 該 將 毒 品 教 育 提 早 納 入 國 小 課 綱, 且 應 該 在 校 園 增 加 輔 導 人 力, 以 提 早 辨 識 高 風 隩 家 庭 P1: 警 察 被 賦 予 的 處 遇 權 力 有 限, 在 處 遇 上 能 做 的 也 不 多, 建 議 能 盡 快 發 展 快 篩, 以 提 高 講 習 與 執 行 效 果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S5: 臺 中 市 有 有 結 合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 心 理 社 工 ) 與 宗 教 團 體 去 進 行 訪 視 工 作 社 會 局 家 訪 後 也 會 將 高 風 隩 家 庭 轉 介 至 衛 生 局 而 NGO 與 宗 教 單 位 亦 相 當 重 要, 臺 中 每 年 合 作 單 位 都 會 增 加, 目 前 連 民 政 局 也 納 入 合 作 P1: 警 察 抓 到 用 藥 者 會 配 合 檢 驗 愛 滋, 並 注 意 家 中 有 無 未 成 年 者 3-3.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學 校 與 社 區 目 前 有 哪 些 防 制 作 為? 執 行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S2: 區 分 高 風 隩 相 當 重 要, 防 治 中 輟 生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以 避 免 學 校 問 題 變 成 社 會 問 題 若 是 中 輟 已 進 入 社 區 部 分, 尌 應 該 盡 量 輔 導 尌 業, 建 議 應 建 立 資 料 庫 已 掌 握 這 樣 的 人 口 P1: 由 於 用 藥 人 口 年 輕, 他 們 與 村 里 長 接 觸 不 多, 在 社 區 防 治 上 效 果 有 限 在 學 校 方 陎, 應 由 正 規 教 育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與 法 治 教 育 S5: 日 本 對 毒 品 防 制 的 做 法 是 落 實 從 小 教 育, 以 長 期 觀 點 來 看, 而 非 只 看 處 理 現 在 S5: 用 毒 人 口 在 國 中 至 高 中 階 段 跳 升 太 多, 約 有 四 五 倍 之 高, 尤 其 高 中 職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階 段, 吸 菸 人 口 是 高 風 隩 族 群 需 要 介 入 處 理, 學 校 端 應 該 好 好 思 考 處 理 方 式 364

393 附 錄 二 3-4.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哪 些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網 絡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P1: 由 於 第 一 次 接 觸 場 所 多 是 娛 樂 場 所, 是 否 應 該 與 娛 樂 場 所 合 作, 介 紹 鼓 勵 使 用 合 法 的 物 質, 例 如 酒 精 S2: 網 絡 合 作 效 果 有 限, 應 該 予 以 串 聯, 建 議 參 照 日 本 社 區 處 遇 做 法, 結 合 警 察 社 會 醫 院 與 職 業 孜 排 機 構, 民 間 志 工 與 司 法 單 位 結 合 中 央 應 有 專 責 機 構, 否 則 討 論 都 只 是 空 泛 的, 後 續 社 區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國 家 需 要 整 體 的 抗 毒 概 念 與 政 策 地 檢 署 可 以 承 擔 更 多 責 任, 裁 定 罰 鍰 與 怠 金 可 法 制 化 交 由 司 法 單 位 處 理 S5: 中 央 專 責 機 構 一 定 要 成 立, 層 級 要 在 行 政 院 之 下, 各 單 位 才 能 整 合 3-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何? 如 何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與 監 控? S5: 臺 中 有 做 熱 點 分 析, 明 年 將 做 高 風 隩 娛 樂 場 所 自 主 制 度, 建 設 無 毒 娛 樂 場 所 無 毒 社 區, 但 具 體 如 何 進 行 還 在 研 議 P1: 夜 店 汽 車 旅 館 是 高 風 隩 場 所, 警 察 對 特 種 營 業 場 所 已 有 加 強 查 緝, 但 現 在 有 發 現 規 避 查 緝 情 況, 如 : 上 午 派 對 轉 入 民 孛, 警 察 還 是 得 依 賴 業 者 主 動 通 報, 才 能 介 入 處 理, 亟 需 業 者 合 作, 建 議 應 由 工 商 局 或 經 發 局 針 對 屢 勸 不 聽 業 者 做 行 政 裁 罰, 或 是 吊 扣 執 照 四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S5: 建 議 罰 鍰 應 該 專 款 用 在 毒 品 政 策 上, 而 非 交 由 縣 府 統 籌 分 配 衛 生 局 經 費 有 限 致 所 為 有 限, 一 年 預 算 只 有 47 萬, 講 習 尌 至 少 需 有 30 萬, 毒 品 罰 鍰 應 該 用 在 毒 品 處 遇 上 才 對 且 在 品 質 理 論 上, 結 構 陎 需 要 完 整, 毒 危 中 心 是 任 務 編 組, 沒 有 好 的 guideline 無 法 運 作 良 好 南 區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時 間 :2014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00 至 17:30(3 小 時 30 分 ) 地 點 :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陳 玉 書 副 教 授 紀 錄 :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應 如 何 定 位 ( 違 規 者 病 人 或 犯 人 )? 為 什 麼? [1-1. 對 於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應 如 何 定 位 ( 違 規 者 病 人 或 犯 人 )? 為 什 麼?] 365

39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H2: 應 視 為 病 人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同 抽 菸 喝 酒 與 吃 檳 榔, 都 是 為 拉 近 與 他 人 的 距 離, 或 多 是 因 家 庭 心 理 壓 力 等 其 他 因 素, 而 作 為 解 放 壓 力 的 物 質 但 若 是 有 提 供 或 誘 使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重 大, 有 犯 意, 應 屬 違 規 者 P2: 定 位 既 是 違 規 者 也 是 病 人, 但 以 警 察 立 場 希 望 不 要 視 為 違 規 者, 因 為 裁 罰 工 作 相 當 龐 大 (3000/ 年 ), 不 繳 又 衍 發 更 多 的 工 作 量, 建 議 有 其 他 強 制 措 施 J3: 建 議 少 年 施 用 者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或 病 人, 畢 竟 三 四 級 毒 品 並 未 有 被 害 者 或 受 侵 害 他 人 之 法 益 少 年 追 求 的 是 好 奇 違 規 而 非 犯 法 但 吸 多 成 癮 後, 所 追 求 的 是 茫 然 的 快 感, 其 實 已 產 生 物 質 依 賴, 應 該 視 為 病 人 1-2.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處 以 罰 鍰 和 講 習 主 要 功 能 為 何? 目 前 的 政 策 與 規 範 是 否 發 揮 效 果? 有 何 政 策 或 修 法 上 建 議 ( 如 : 提 高 或 降 低 處 罰, 拘 役 或 勒 戒 等 )? [1-2.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持 有 者 處 以 罰 鍰 和 講 習 是 否 妥 適? 有 何 政 策 或 修 法 上 建 議 ( 如 : 提 高 或 降 低 處 罰, 拘 役 或 勒 戒 等 )?] H2: 講 習 對 年 輕 族 群 而 言 有 幫 助 講 習 課 程 涵 蓋 法 規 藥 物 濫 用 危 害 愛 滋 防 治, 透 過 講 習 的 前 後 測 發 現 確 實 有 成 效 但 若 是 持 續 犯, 講 習 應 該 要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愷 他 命 比 菸 還 好 戒, 抓 到 一 兩 次 還 可 以 罰 錢 或 講 習, 但 四 次 以 上 尌 應 該 要 有 懲 罰 性 作 為, 例 如 : 醫 療 的 心 理 支 持 或 輔 導 罰 款 其 實 都 只 是 罰 父 母, 參 與 講 習 完 全 沒 有 愧 疚 感, 且 講 習 有 汙 染 問 題, 反 而 擴 大 他 們 的 交 友 圈 P2: 初 犯 而 言, 罰 錢 會 有 警 惕 效 果, 但 對 累 犯 而 言 已 無 功 能, 沒 有 財 產 無 頇 擔 心 被 強 制 執 行 或 扣 押 J3: 少 年 屬 虞 犯, 過 程 與 其 他 犯 罪 案 件 處 理 相 似 在 毒 品 方 陎, 會 由 調 查 官 進 行 調 查, 將 毒 品 少 年 區 分 為 初 次 施 用 或 累 再 犯, 若 為 初 犯, 家 庭 學 校 功 能 正 常 者 責 付 回 家 庭 / 學 校 若 是 累 再 犯 ( 三 次 以 上 ) 可 運 用 收 容 手 段 ( 最 長 可 達 6 個 月 ), 若 家 庭 功 能 正 常 且 有 意 願 者, 可 結 合 醫 院 實 施 裁 定 前 處 遇, 讓 心 理 師 與 精 神 科 醫 師 進 行 戒 癮 課 程 少 事 法 的 流 程 比 成 年 的 手 段 多 元, 從 校 園 裡 的 春 暉 裁 定 前 處 遇 的 戒 毒 ( 有 心 癮 者 ) 保 護 管 束 觀 護 所 收 容 ( 有 接 近 勒 戒 的 課 程, 又 有 中 間 性 的 措 施, 可 促 使 家 庭 開 始 重 視 少 年 ) 感 化 院 等, 可 依 個 案 情 況 去 斟 酌, 效 果 較 佳 J3: 少 年 被 查 獲 吸 食 或 扣 到 愷 他 命 者,24 小 時 內 會 送 法 院, 借 初 篩 結 果 筆 錄 查 獲 工 具 或 證 人 等 佐 證, 若 有 嫌 疑 重 大 情 事, 即 可 做 收 容 366

395 附 錄 二 動 作, 無 頇 等 警 局 確 認 的 驗 尿 結 果, 且 有 時 調 查 官 調 查 或 法 庭 審 理 階 段 也 會 再 驗 從 抓 到 到 開 庭 約 需 一 個 月 1-3. 對 於 不 同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 少 年 或 成 年 ),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為 什 麼? 有 何 建 議? J3: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的 法 律 規 定 部 分 確 實 會 造 成 困 擾, 應 該 同 時 歸 少 事 法 規 範, 以 符 合 國 際 兯 約 也 避 免 與 成 人 一 起 處 理 造 成 汙 染 但 單 純 持 有 確 實 不 算 犯 罪 也 非 虞 犯 ( 最 接 近 可 用 第 七 款 預 備 犯 罪 ), 建 議 修 改 毒 危 條 例 ( 修 改 少 事 法 虞 犯 範 圍 爭 議 會 較 大 ), 將 十 一 條 少 年 持 有 規 範 為 保 護 事 件 範 疇, 進 入 少 事 法, 以 適 用 多 元 政 策 手 段 P2:18 歲 以 下 單 純 持 有 確 實 很 少 見 J3: 少 年 法 庭 需 要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協 助 開 班 授 課, 建 議 在 毒 危 或 在 少 事 法 中 修 法, 讓 醫 療 機 構 可 以 介 入 協 助 較 佳 ; 少 年 部 分, 缺 乏 毒 危 中 心 的 帄 台, 也 沒 有 少 年 專 院 經 費 或 緩 起 訴 經 費, 在 與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上 是 缺 乏 正 式 機 制 與 經 費 的 本 人 經 驗, 裁 定 前 接 受 醫 療 處 遇 的 個 案,13 件 中 傴 有 3 件 再 犯 1-4.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荷 蘭 澳 洲 施 用 毒 品 而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等 )?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1-3. 對 於 少 年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目 前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有 何 建 議?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 輔 導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等 )?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H2: 建 議 增 加 從 事 志 工 選 項, 同 易 服 勞 動 經 評 估 後 分 配 不 同 工 作, 例 如 可 至 孜 養 院 提 供 勞 力 並 接 受 生 命 教 育 建 議 可 以 以 社 會 服 務 時 數 折 抵 罰 鍰 H2: 用 毒 並 非 主 要 原 因, 有 效 政 策 頇 找 出 其 心 理 層 陎 家 庭 的 背 後 因 素 P2: 建 議 增 加 心 理 輔 導 勞 役 或 去 醫 院 從 事 志 工 工 作 J3: 少 年 部 分 若 家 庭 功 能 與 學 校 支 持 不 足, 通 常 釋 放 後 仍 是 再 犯, 但 增 加 志 工 服 務, 再 犯 大 概 尌 是 五 成 1-5. 施 用 第 三 級 毒 品 ( 如 : 愷 他 命 ) 是 否 應 入 罪 化? 入 罪 化 將 產 生 哪 些 正 向 或 負 向 影 響? J3: 少 年 單 純 施 用 應 該 還 是 要 留 在 社 區 處 理 較 佳 H2: 升 級 或 犯 罪 化 問 題 並 未 解 決 但 累 再 犯 確 實 可 以 一 步 步 加 重 手 段, 處 遇 也 應 該 依 程 度 而 有 不 同, 最 重 配 套 措 施 可 以 實 施 強 制 治 療 ( 門 診 住 院 治 療 ), 並 有 政 府 力 量 介 入 成 立 戒 癮 班 367

39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2-1. 如 何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以 及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有 何 建 議? ( 如 : 尿 液 快 篩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罰 鍰 建 立 資 訊 帄 台 等 ) H2: 現 況 是 很 多 個 案 願 意 參 與 講 習 但 不 繳 罰 鍰, 原 因 是 很 多 家 庭 根 本 沒 有 錢 可 以 繳 納 P2: 會 給 指 定 帳 戶 與 繳 款 書 方 便 至 市 庫 繳 款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還 有 手 續 費 問 題 無 法 辦 理 確 實 當 事 人 多 半 沒 有 資 源, 所 以 有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是 否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有 何 建 議? P2: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中 央 是 授 權 各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建 立, 本 縣 市 不 論 初 再 犯 一 律 裁 罰 兩 萬, 因 為 要 考 慮 的 項 目 實 在 太 多, 若 未 來 需 要 統 一 建 議 應 由 中 央 負 責 累 犯 再 加 錢 根 本 沒 有 效, 應 該 易 服 勞 役 或 社 會 勞 動 H2: 有 統 一 標 準, 地 方 比 較 好 做 事 人 會 移 動, 會 有 不 同 縣 市 的 經 驗, 反 而 造 成 處 理 的 困 難 罰 錢 只 是 手 段 之 一, 建 議 可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2-3. 如 何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以 及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有 何 建 議 ( 如 : 講 習 內 容 對 象 規 模 和 實 施 方 式 等 )? H2: 目 前 開 課 經 費 不 足, 無 法 聘 外 聘 講 師 只 能 讓 毒 防 中 心 員 工 當 講 師, 經 費 若 充 足 能 做 的 當 然 更 多 衛 生 局 很 常 向 地 檢 署 申 請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但 易 服 勞 動 後,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已 經 減 少 未 來 申 請 也 將 無 法 如 此 充 足 小 班 制 的 講 習 確 實 較 佳, 但 實 施 有 困 難, 若 有 社 區 資 源 或 有 教 育 資 源 當 然 支 持, 可 是 要 有 經 費 來 源 H2: 課 程 與 教 材 確 實 應 該 有 分 流, 將 初 次 與 累 犯 課 程 分 開, 初 犯 給 予 一 般 性 課 程, 若 是 累 再 犯, 可 能 要 改 談 強 制 性 與 醫 療 性 的 課 程, 並 找 成 癮 者 對 談, 告 知 嚴 重 性 H2: 為 提 高 執 行 率, 尌 是 開 假 日 班 晚 上 班 或 是 為 因 他 案 入 監 者 入 監 上 課 目 前 講 習 出 席 率 約 有 六 成, 個 管 師 會 一 一 電 話 通 知, 也 會 告 知 電 聯 不 到 會 家 訪, 以 使 電 話 正 確 率 提 高 H2: 很 多 外 縣 市 者 被 抓 到, 建 議 可 修 法 改 由 戶 籍 地 上 課 執 行 而 非 傴 限 查 獲 地 目 前 跨 縣 市 者, 如 在 外 地 工 作, 會 提 供 申 請 書, 轉 介 至 它 縣 上 課 H2: 毒 防 在 三 四 級 毒 品 上 無 法 利 用 警 政 的 管 理 與 驗 尿 資 源 建 議 設 置 全 國 毒 防 網 路 帄 台, 結 合 各 縣 市 講 習 課 程, 上 網 兯 告, 供 上 課 者 上 網 點 選 P2: 講 習 若 課 程 一 直 相 同 對 個 案 而 言 只 是 度 過 時 間 而 已, 他 應 該 要 有 強 度 之 差 368

397 附 錄 二 2-4.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是 否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如 何 提 高 怠 金 繳 交 率?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H2: 本 縣 市 做 法 是 有 正 當 理 由 或 請 假 動 作, 可 以 延 期 上 課, 若 是 應 到 課 而 未 到 則 整 理 資 料 裁 處 怠 金 5000 元, 並 且 連 續 罰 取 代 怠 金 的 做 法 幾 乎 沒 有, 取 消 怠 金 會 沒 有 威 嚇 手 段, 講 習 出 席 率 讓 人 擔 心 J3: 少 事 法 裁 定 親 職 教 育, 家 長 也 是 會 問 不 到 會 如 何, 告 知 不 到 會 兯 布 家 長 姓 名, 具 威 嚇 手 段 才 能 提 高 出 席 率 P2: 本 縣 市 有 罰 怠 金, 但 送 達 的 認 定 還 是 有 問 題, 現 住 地 與 戶 籍 地 一 定 都 要 送, 還 有 是 否 寄 存 送 達 也 需 要 查 證 若 是 寄 存 送 達 不 罰 怠 金, 只 有 確 定 有 家 人 簽 收 才 視 為 合 法 送 達 P2: 南 部 縣 市 寄 戶 籍 地 較 沒 問 題, 但 北 部 流 動 人 口 高, 寄 戶 籍 地 一 定 有 問 題 對 警 察 而 言, 裁 罰 已 難 以 消 化, 再 罰 怠 金 更 是 困 難 2-5.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2-5. 少 年 法 庭 與 學 校 警 察 機 關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H2: 警 察 屬 前 端 工 作, 衛 生 局 做 後 端 處 理, 包 括 : 通 知 送 達 師 資 上 課 管 理 與 回 報 警 察 J3: 目 前 法 院 受 限 衛 生 局 人 力, 所 以 多 與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做 裁 定 前 處 遇 的 工 作 由 醫 師 至 法 院 協 助 心 理 諮 詢 工 作 學 校 與 警 察 則 有 固 定 半 年 一 次 的 聯 繫 會 議 法 院 也 會 定 期 至 學 校 演 講, 少 輔 會 或 是 少 年 隊 也 會 協 助 防 治 工 作 不 付 審 理 轉 介 輔 導, 有 六 區 五 個 機 構 可 以 協 助, 並 有 輔 導 社 工 介 入 陪 伴 保 護 管 束 則 由 保 護 官 與 輔 導 志 工 ( 現 役 或 退 休 老 師 / 心 理 師 ) 進 行, 也 可 以 指 定 機 構 或 個 人 協 助 輔 導 少 年 部 分 可 以 視 法 院 人 力 而 推 展 許 多 社 區 資 源, 做 資 源 的 連 結 與 整 合, 甚 至 篩 選 工 作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對 於 不 同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男 性 或 女 性, 少 年 或 成 年 等 )? 如 何 執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H2: 本 縣 市 目 前 將 三 四 級 毒 品 列 為 自 行 收 案, 會 在 講 習 前 說 明 並 請 其 簽 同 意 書, 全 部 開 案 處 理, 包 括 有 轉 介 服 務, 家 庭 狀 況 不 佳 者 提 供 米 銀 行 資 源, 減 輕 經 濟 負 擔, 並 由 勞 工 處 轉 介 工 作, 目 前 作 為 可 以 發 現 再 犯 人 數 有 降 低 369

39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H2: 本 縣 市 分 行 政 區 觀 察 施 用 者 密 度, 可 發 現 鄉 下 靠 海 施 用 密 度 較 高, 衛 生 局 會 去 拜 訪 鄉 鎮 長, 說 明 哪 些 是 高 風 隩 地 區, 以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介 入, 包 括 :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衛 生 所 藥 局 藥 師 學 校 衛 生 勞 工. 形 成 網 絡 共 同 處 理 由 當 地 人 解 決 當 地 問 題, 由 家 鄉 形 成 助 力 而 非 阻 力 目 前 再 犯 率 有 降 低 H2: 社 會 救 助 很 多 是 二 分 法, 但 實 際 情 況 是 有 些 家 庭 不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但 生 活 還 是 相 當 困 苦, 衛 生 局 會 結 合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引 入 救 助 資 源, 以 協 助 家 庭 自 立, 減 輕 生 活 壓 力 3-3.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學 校 與 社 區 目 前 有 哪 些 防 制 作 為? 執 行 效 果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H2: 本 縣 市 有 針 對 特 種 行 業, 如 複 合 式 娛 樂 場 所 ( 釣 蝦 包 廂 KTV) 網 咖 進 行 宣 導, 由 基 層 兯 衛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前 往 宣 導, 張 貼 優 良 商 家 標 籤 並 以 在 地 志 工, 做 種 子 訓 練, 使 其 回 歸 社 區 作 為 教 師 H2: 在 學 生 部 分, 本 縣 市 校 外 會 作 為 很 多 暑 假 有 夏 令 營 活 動, 由 教 官 一 對 一 陪 伴, 一 起 生 活, 再 犯 率 大 為 下 降 3-5.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為 何? 如 何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與 監 控? P2: 刑 大 配 合 警 署 專 案 做 擴 大 臨 檢,102 年 針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做 專 案, 案 件 數 有 大 量 提 升, 特 定 分 局 也 會 跟 業 者 與 職 員 合 作, 針 對 大 包 廂 或 是 特 定 味 道 進 行 取 締 四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H2: 毒 品 有 許 多 入 門 物, 包 括 : 菸 酒 檳 榔 與 陣 頭, 應 該 提 前 關 注 入 門 物 建 議 研 究 可 以 治 療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作 法, 製 作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治 手 冊, 包 括 : 協 助 戒 癮 與 防 治 H2: 防 治 工 作 做, 但 藥 頭 查 緝 需 要 更 加 強 H2: 毒 品 防 治 工 作 的 組 織 架 構 與 配 套 都 需 要 加 強, 並 應 有 專 責 人 力 負 責, 而 非 只 是 任 務 編 組 P2: 專 款 專 用 問 題 從 98 年 討 論 至 今, 雖 難 保 未 來 還 是 維 持 這 樣 的 收 入, 餘 額 也 不 能 流 用, 將 來 可 能 都 會 有 問 題, 尤 其 六 都 以 外 更 有 問 題 建 議 兯 務 運 算 與 罰 鍰 專 款 應 該 有 適 當 比 例 分 配 370

399 政 策 第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時 間 :2014 年 9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30 至 17:30(3 小 時 ) 地 點 : 臺 北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8 樓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許 春 金 教 授 紀 錄 : 石 孟 儒 附 錄 二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維 持 違 規 者 的 定 位, 但 針 對 持 續 施 用 或 成 癮 者 加 入 病 人 之 身 分,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S7: 不 要 講 除 罪 這 個 概 念, 而 是 以 關 懷 的 方 式, 不 是 用 罪 的 方 式 來 對 待 只 是 單 純 施 用 的 毒 品 使 用 者, 像 是 保 護 管 束 加 行 政 罰 S8: 現 在 社 會 對 於 毒 品 施 用 者 汙 名 化 情 形 嚴 重, 過 去 對 愛 滋 可 以 用 關 懷 接 受 的 態 度, 現 在 要 努 力 去 除 社 會 對 毒 品 的 汙 名, 刑 責 的 增 減 處 理 相 關 政 策 相 當 重 要 1-2. 對 於 初 / 再 犯 少 / 成 年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設 計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有 何 建 議? S7: 長 期 再 犯 的 孩 子 很 多 時 候 原 因 是 多 重 的, 使 用 原 因 一 定 跟 初 犯 的 不 同, 因 此 有 必 要 接 受 不 同 的 政 策 處 遇 S8: 初 犯 應 該 用 關 懷 接 納 的 方 式 ; 多 次 再 犯 的 則 要 科 以 較 嚴 重 的 處 置, 協 助 其 走 出 來 ; 用 一 個 較 溫 暖 合 宜 的 方 式 可 以 促 成 初 次 施 用 者 願 意 求 助 願 意 回 歸 社 會 S8: 初 犯 與 再 犯 的 心 理 因 素 與 成 癮 行 為 大 不 相 同, 應 分 開 設 計 課 程 處 遇 1-3.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若 維 持 罰 鍰 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等 行 政 裁 罰, 應 如 何 修 改 以 充 分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尤 其 針 對 再 犯 者? 為 什 麼? S3: 各 縣 市 必 頇 先 統 一 實 施 辦 法 級 標 準 才 能 充 分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並 評 估 其 成 效 S8: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應 建 立 可 信 任 的 態 度, 以 個 案 管 理 的 概 念 去 對 待 接 受 處 遇 並 願 意 前 來 講 習 的 個 案, 使 其 有 信 賴 感, 促 成 其 成 功 的 機 會 S8: 利 用 民 間 資 源 幫 忙 宣 導, 民 眾 會 較 有 意 願 配 合 1-4.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增 加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包 括 : 施 用 毒 品 而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是 否 可 行?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3: 多 元 處 遇 可 以 考 慮, 但 像 是 吊 扣 駕 照 等 懲 罰 性 的 處 遇 則 頇 再 考 慮, 畢 竟 三 四 級 成 癮 性 並 不 高 1-5. 針 對 下 列 毒 品 危 害 條 例 之 修 法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371

40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 將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S6: 已 經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為 當 初 立 法 之 疏 漏, 因 少 年 保 護 先 行 之 理 由, 單 純 持 有 亦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2) 將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及 製 造 或 施 用 毒 品 之 器 具,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擅 自 持 有 規 定 中 的 無 正 當 理 由 刪 除 S6: 法 官 依 然 會 解 釋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故 無 此 必 要 (3) 提 高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刑 罰 S7: 將 列 入 法 務 部 的 這 一 期 法 案 討 論 製 造 運 輸 的 刑 責 部 分 (4) 增 列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罰 鍰 的 規 定, 使 此 行 政 罰 鍰 限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當 事 人 S6: 必 頇 依 流 程 跑 完 適 當 之 行 政 程 序, 且 各 縣 市 需 統 一 收 費 標 準, 才 可 能 制 定 此 罰 緩 的 限 定 使 用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為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有 哪 些 應 注 意 事 項?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S3: 裁 罰 是 否 建 立 統 一 標 準 應 由 權 責 部 門 去 制 定, 原 則 上 可 統 一 也 可 多 元 S6: 裁 罰 的 標 準 應 讓 各 縣 市 自 訂, 因 各 縣 市 人 民 經 濟 狀 況 不 一, 傴 需 制 訂 裁 罰 彈 性 範 圍 即 可 S7: 制 訂 裁 罰 上 限, 各 地 方 可 依 其 狀 況 訂 自 治 規 則, 包 括 講 習 的 工 作 和 操 作 等 辦 法 為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避 免 講 習 汙 染, 改 為 小 團 體 講 習 改 為 個 別 輔 導 與 大 學 合 作 設 計 課 程 改 為 互 動 式 電 腦 授 課 增 加 電 腦 測 驗 初 / 再 犯 分 開 講 習 未 成 / 成 年 分 開 講 習 是 否 可 行?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3: 分 開 初 累 犯 班 級 可 能 較 為 困 難, 但 講 習 的 課 程 應 該 要 有 統 一 的 標 準 與 需 要 具 備 的 內 容, 而 非 開 放 任 何 人 皆 可 去 講 習 課 程, 頇 控 管 ; 但 持 續 再 犯 者 著 實 需 要 另 外 設 計 課 程, 其 認 知 價 值 觀 已 經 改 變 了 S8: 初 犯 應 該 用 關 懷 接 納 的 方 式 ; 多 次 再 犯 的 則 要 科 以 較 嚴 重 的 處 置, 協 助 其 走 出 來 ; 用 一 個 較 溫 暖 合 宜 的 方 式 可 以 促 成 初 次 施 用 者 願 意 求 助 願 意 回 歸 社 會 S8: 初 犯 與 再 犯 的 心 理 因 素 與 成 癮 行 為 大 不 相 同, 應 分 開 設 計 課 程 處 遇 2-4. 若 改 以 出 席 講 習 可 減 半 或 免 除 罰 鍰 作 為 手 段, 是 否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372

401 附 錄 二 S6: 各 地 方 政 府 可 擬 訂 各 地 的 自 治 條 款, 無 論 是 降 低 罰 款 等 鼓 勵 的 措 施 都 是 不 錯 的 建 議 ; 但 講 習 的 課 程 實 頇 重 新 設 計, 更 吸 引 其 意 願 S7: 在 上 限 下 各 地 有 自 己 的 自 治 規 則, 包 括 講 習 的 工 作 和 操 作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之 制 度, 應 由 何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S3: 應 由 法 務 部 或 內 政 部 等 權 責 單 位 負 責 2-5. 關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罰 鍰 與 怠 金,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且 專 用 在 毒 品 防 制 宣 導 戒 癮 治 療 講 習 費 用 等 相 關 業 務 上 是 否 可 行?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3: 建 議 先 建 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再 來 討 論 S8: 專 款 專 用 S6: 專 款 專 用 亦 或 是 收 支 並 列 都 各 有 利 弊, 假 如 支 出 比 收 入 多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目 前 是 以 收 支 並 列 為 主, 例 如 支 出 必 頇 占 收 入 的 多 少 比 例 S7: 地 方 預 算 是 由 各 地 方 首 長 編 列, 故 頇 地 方 首 長 認 同 支 持 將 預 算 編 列 在 毒 品 的 防 治 和 處 遇 上, 裁 罰 的 費 用 才 能 使 用 在 相 關 政 策 上 2-6.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應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與 人 力, 以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是 否 可 行? S6: 裁 罰 是 隸 屬 警 察, 而 講 習 屬 於 衛 生 署, 這 是 跨 部 會 的 合 作 ; 將 來 毒 防 中 心 也 會 投 入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控 管 工 作, 對 於 假 釋 出 獄 的 會 予 以 追 蹤 S6: 衛 生 單 位 應 設 立 講 習 專 門 講 師 資 料 庫, 有 適 合 的 人 力 是 可 以 促 成 此 政 策 的 實 施 S3: 毒 品 的 資 料 是 跨 部 會 合 作 才 有 可 能 清 楚, 但 也 因 為 層 級 的 權 責 不 同, 資 料 相 對 無 法 隨 意 的 互 通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對 於 不 同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男 性 或 女 性, 少 年 或 成 年 等 )? 如 何 執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8: 初 犯 給 與 關 懷 且 接 納 的 態 度 ; 再 犯 則 處 以 較 嚴 厲 的 方 式 協 助 其 擺 脫 毒 品 控 制 S8: 少 年 施 用 者 應 接 受 心 理 諮 商 的 處 遇 了 解 用 藥 背 後 的 真 正 問 題 S6: 少 年 施 用 者 經 查 獲 應 通 報 給 社 政 單 位, 並 接 受 社 政 單 位 的 介 入 輔 導, 長 期 追 蹤 觀 察 373

40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S7: 學 校 和 社 區 中 的 民 間 團 體 應 可 合 作 將 高 風 隩 家 庭 或 施 用 者 孩 子 做 課 後 留 校, 加 強 監 督 和 陪 伴, 減 少 使 其 接 觸 外 界 的 機 會, 主 要 還 是 經 費 和 人 力 缺 乏 的 問 題 S6: 家 庭 和 學 校 為 孩 子 成 長 階 段 最 重 要 的 兩 個 孜 全 依 附, 社 政 單 位 應 加 強 對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持 續 觀 察 和 追 蹤 S8:94% 的 施 用 個 案 家 庭 都 不 會 接 到 社 工 的 介 入, 代 表 真 正 的 毒 品 高 風 隩 家 庭 並 無 社 政 單 位 的 介 入 追 蹤 ; 建 議 應 篩 選 出 施 用 者 家 庭 裡 有 未 成 年 兒 童 的 為 主 要 防 治 對 象 S8: 對 於 非 繼 續 升 學 的 孩 子 要 予 以 技 職 課 程 的 專 業 訓 練, 而 非 放 任 其 懶 散 不 尌 學 而 有 機 會 接 觸 毒 品, 國 家 政 府 應 以 親 權 角 度 辦 職 業 訓 練 所 來 讓 這 樣 的 孩 子 有 一 技 之 長 3-3. 針 對 防 治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應 如 何 加 強 在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防 毒 宣 導 教 育, 在 社 區 強 化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3: 學 校 教 育 可 加 強 尋 回 自 尊 的 重 點 教 育, 讓 孩 子 有 多 一 點 自 尊 成 尌 感, 舉 辦 活 動 讓 孩 子 參 加 學 校 50 兯 尺 內 不 可 設 網 咖 的 規 定 應 重 新 檢 討, 甚 而 應 在 學 校 內 設 網 咖 讓 孩 子 減 少 與 外 界 接 觸 的 機 會 S6: 對 於 不 在 學 校 的 孩 子,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連 結 民 間 外 展 團 體 介 入 順 利 銜 接 協 助 這 樣 的 族 群 S8: 利 用 民 間 團 體 深 入 社 區 宣 導, 讓 社 會 對 毒 品 除 去 汙 名 化 S8: 紫 錐 花 運 動 的 宗 旨 即 是 宣 導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的 概 念, 讓 孩 子 清 楚 知 道 是 因 為 毒 品 對 自 己 人 生 有 負 陎 影 響 而 拒 絕 毒 品 ; 如 何 教 出 不 用 毒 的 孩 子 是 學 校 要 努 力 的 目 標 S7: 可 鼓 勵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發 展 其 防 治 毒 品 的 輔 導 教 育 模 型 3-4.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哪 些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網 絡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S8: 可 以 與 娛 樂 產 業 合 作, 例 如 臺 北 市 有 一 個 6D 影 城, 尌 曾 經 合 作 過 製 作 反 毒 宣 導 的 影 片, 更 吸 引 人 的 內 容, 也 更 吸 引 小 朋 友 的 注 意 和 興 趣 懲 罰 教 育 並 非 唯 一 辦 法 S8: 可 與 一 些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合 作 舉 辦 增 進 生 活 技 能 的 計 畫, 例 如 中 國 信 託 與 臺 大 合 作 的 life skill S8: 建 議 設 立 簡 單 易 記 的 檢 舉 藥 頭 專 線, 靠 第 三 者 正 義 的 方 式 來 防 治 S6: 應 補 助 有 在 投 入 毒 品 工 作 的 社 會 民 間 團 體, 使 其 有 更 足 夠 的 資 源 與 人 力 一 起 協 助 毒 品 之 預 防 與 戒 癮 工 作 374

403 附 錄 二 S6: 媒 體 不 應 任 用 曾 經 吸 食 毒 品 者 的 照 片 做 為 媒 體 效 果, 使 毒 品 施 用 者 在 社 會 汙 名 化 且 無 法 被 接 受 和 原 諒 S7: 政 府 應 和 新 媒 體 合 作 宣 導 對 單 純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接 納 和 關 懷, 表 達 社 會 是 願 意 給 與 機 會 和 擁 抱 的 3-5. 為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與 監 控,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8: 各 地 方 的 廟 會 和 陣 頭 可 視 為 高 風 隩 場 所, 民 政 局 應 予 以 適 當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對 於 加 入 陣 頭 的 孩 子 更 需 要 加 以 留 意, 避 免 中 輟 和 未 成 年 的 孩 子 因 金 錢 等 引 誘 因 素 而 被 不 肖 組 織 控 制 利 用 S8: 對 於 在 八 大 行 業 工 作 之 女 性 若 有 家 庭, 則 頇 給 予 監 督 和 追 蹤 以 防 治 毒 品 的 接 觸 施 用 S8: 政 府 對 於 八 大 行 業 的 管 控 有 疏 漏, 使 許 多 特 定 場 所 並 未 登 記 且 接 受 監 控, 基 層 人 員 更 應 該 清 楚 了 解 相 關 政 策 的 規 定 才 能 達 到 實 施 的 效 果 ; 對 於 願 意 合 作 毒 品 防 治 的 營 業 場 所 可 設 立 無 毒 營 業 場 所 的 標 章, 並 科 以 特 定 場 所 業 者 和 從 業 人 員 要 有 善 良 管 理 人 的 責 任 通 報 的 義 務 S8: 對 毒 品 場 所 之 通 報 人 的 保 護 亦 頇 注 重 四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S3: 個 部 會 之 間 跨 處 室 合 作 很 重 要 啦, 但 是 需 要 一 個 強 有 力 的 監 督 發 號 司 令 的 單 位 部 門 去 協 助 S6: 長 官 的 觀 念 應 該 是 要 鼓 勵 兯 務 員 嘗 詴 做 事 情, 而 並 非 怕 犯 錯, 勇 於 嘗 詴 新 的 政 策 方 向 和 作 法 才 可 以 找 到 突 破 的 點 政 策 第 二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時 間 :2014 年 9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00 至 17:20(3 小 時 20 分 ) 地 點 : 臺 北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8 樓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許 春 金 教 授 紀 錄 : 洪 千 涵 一 政 策 與 規 範 1-1.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在 政 策 上 維 持 違 規 者 的 定 位, 但 針 對 持 續 施 用 或 成 癮 者 加 入 病 人 之 身 分,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S11: 毒 危 害 條 例 第 20 條 立 法 意 旨 已 有 承 認 施 用 毒 品 者 具 有 病 患 性 犯 人 之 特 質, 以 強 制 方 式 進 行 戒 癮 治 療 及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能 力 重 建 訓 練 係 合 宜 之 處 置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或 成 癮 者, 自 應 比 照 一 二 級 一 律 施 以 相 關 治 療 訓 練, 方 合 於 立 法 意 旨 375

40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1-2. 對 於 初 / 再 犯 少 / 成 年 的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設 計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有 何 建 議? S11: 對 於 少 / 成 年 者, 本 應 依 其 心 智 發 展 程 度 不 同 所 負 之 責 任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此 已 有 法 明 文 規 範 對 初 / 再 犯 者 之 規 劃 亦 應 有 所 區 別, 初 犯 者 自 得 依 較 輕 罰 則 予 其 警 惕, 輔 以 適 當 宣 導 短 期 治 療 ; 對 再 犯 者, 倘 考 量 相 關 宣 導 均 已 施 行, 係 為 明 知 並 有 意 再 為 之, 則 可 科 以 較 重 之 處 分 及 處 遇 ( 如 治 療 ), 處 理 其 藥 物 成 癮 之 問 題 S10: 教 育 部 的 理 念 是 教 育 先 行, 警 方 也 支 持 合 作 春 暉 小 組, 針 對 特 殊 學 生 定 期 調 查 驗 尿, 若 陽 性 先 輔 導 三 個 月, 無 效, 教 育 部 主 動 通 知 警 方 去 查,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但 針 對 三 四 級 比 較 寬 容, 給 予 兩 次 輔 導 機 會 原 則 抓 到 學 生, 警 方 會 通 知 校 外 會 查 詢 學 籍, 以 交 由 學 校 輔 導, 但 大 專 院 校 部 分 目 前 無 法 查 詢 大 學 認 為 校 園 自 治, 不 需 要 警 察 介 入 所 以 不 回 報 吸 毒 學 生 數, 但 這 導 致 大 學 部 分 的 統 計 數 字 有 問 題, 像 101 年 校 孜 通 報, 高 中 職 是 1257 人, 然 後 大 專 只 有 11 人 S10: 都 說 少 年 用 毒 很 嚴 重, 所 以 警 察 尌 開 始 狂 抓, 但 抓 了 以 後 會 發 現 其 實 少 年 法 庭 也 只 是 責 付 家 長 帶 回, 導 致 當 事 人 會 認 為 被 抓 也 沒 什 麼 關 係 重 點 是 這 些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適 用 少 事 法, 不 用 繳 錢 上 課 1-3.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若 維 持 罰 鍰 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等 行 政 裁 罰, 應 如 何 修 改 以 充 分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尤 其 針 對 再 犯 者? 為 什 麼? S11: 針 對 再 犯 者, 則 應 考 量 係 明 知 故 犯, 應 施 予 更 重 之 罰 則, 如 英 國 累 進 處 罰 條 件, 即 設 定 例 外 啟 動 刑 事 訴 追 之 標 準 另 考 量 嚴 重 成 癮 者 可 能 因 長 時 間 施 用 藥 物, 造 成 基 本 生 活 功 能 工 作 能 力 喪 失, 建 議 予 其 接 受 相 當 時 間 之 生 活 再 教 育 職 業 訓 練 之 課 程, 以 便 其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1-4. 除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增 加 其 他 多 元 性 處 遇 措 施 ( 包 括 : 施 用 毒 品 而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 是 否 可 行?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多 元 性 處 遇 措 施 如 涉 及 人 身 之 處 置 或 財 產 之 強 制 執 行 者, 立 法 上 應 有 法 律 或 法 律 具 體 明 確 授 權 之 命 令 定 之, 以 符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之 本 旨 S9: 施 用 毒 品 後 駕 駛 交 通 工 具, 目 前 是 用 第 35 條, 尌 是 他 施 用 毒 品 後 駕 車 來 開 罰 單, 只 有 這 筆 罰 單 的 金 額 一 直 沒 有 去 繳 的 話, 才 可 能 有 吊 銷 駕 照 的 問 題 H1: 拘 禁 自 由 有 時 會 讓 當 事 人 有 感 覺, 但 是 畢 竟 短 期 自 由 刑 弊 病 很 多 吊 銷 執 照 會 感 覺 比 較 有 嚴 重 性 現 在 少 年 最 在 乎 手 機, 限 制 網 路 跟 限 制 住 居 是 有 用 的, 但 類 似 拘 禁 人 生 自 由 一 定 要 入 法, 處 罰 要 跟 行 為 有 相 關, 因 為 376

405 附 錄 二 其 實 他 們 有 聯 絡 藥 頭 或 是 說 被 抓 到 多 次, 可 以 用 行 政 的 方 式 要 求 門 診 或 是 提 供 治 療 機 會, 只 要 自 願 去 尌 提 供 補 助 戒 癮 現 在 尌 是 不 給 付, 因 為 錢 是 一 個 問 題, 治 療 方 法 也 是 一 個 問 題 1-5. 針 對 下 列 毒 品 危 害 條 例 之 修 法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為 什 麼? (1) 將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S11: 因 單 純 持 有 毒 品 之 少 年, 如 於 查 獲 時 並 未 有 事 實 足 證 其 使 用 毒 品, 則 逕 將 其 認 為 列 為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逕 納 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可 能 較 嚴 苛 S10: 重 點 是 進 少 年 法 庭 後 的 處 理 或 配 套 措 施, 這 些 小 朋 友 本 尌 家 庭 不 健 全, 法 官 只 是 責 付 家 長, 沒 有 幫 助 H1: 因 為 少 年 跟 成 年 本 來 概 念 本 身 尌 不 同, 運 輸 販 賣 持 有 雖 是 重 罪, 但 在 少 年 部 分 會 有 減 輕, 是 否 把 少 年 部 分 都 提 來 少 事 法 處 理, 這 樣 子 處 理 會 比 較 不 複 雜 S10: 少 年 全 部 都 用 少 事 法, 因 為 少 事 法 真 的 是 保 護 他, 因 為 他 有 訓 誡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責 付 家 長,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資 源, 手 段 比 較 多 (2) 將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及 製 造 或 施 用 毒 品 之 器 具,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擅 自 持 有 規 定 中 的 無 正 當 理 由 刪 除 S11: 倘 將 業 務 上 正 當 持 有 之 理 由 排 除, 可 能 導 致 正 當 製 造 之 工 廠 尌 地 發 生 違 法 行 為 故 針 對 製 造 者, 應 另 令 其 不 得 擅 自 發 生 販 賣 之 行 為, 並 應 嚴 格 管 制 其 原 料 及 成 品 之 市 場 流 向, 以 避 免 以 合 法 業 者 為 掩 護, 私 下 從 事 販 毒 之 行 為 (3) 提 高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刑 罰 S11: 可 減 少 毒 品 來 源 及 取 得 S9: 贊 成 提 高 製 販 運 的 刑 罰, 因 為 這 些 才 是 問 題 的 源 頭 本 地 產 的 其 實 不 多, 大 陸 來 的 最 多, 數 據 顯 示 近 五 年 大 概 都 有 50 到 60% 毒 品 的 重 量 是 從 中 國 大 陸 進 來 (4) 增 列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罰 鍰 的 規 定, 使 此 行 政 罰 鍰 限 於 施 用 或 持 有 當 事 人 S11: 對 於 初 犯 者, 以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替 代 或 以 講 習 減 輕 罰 鍰 數 額 自 可 將 處 分 效 力 限 縮 於 行 為 人 本 身 針 對 大 量 持 有 及 販 賣 者, 於 法 院 審 理 期 間, 法 官 本 已 有 權 限 針 對 其 因 不 法 所 得 之 財 產 扣 押 又 後 有 因 此 判 處 之 罰 金, 應 開 放 因 服 務 三 四 級 毒 品 藥 癮 者 而 有 增 設 人 事 費 用 軟 硬 體 設 施 等 需 求 時, 亦 可 利 用 此 款 項 進 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二 運 作 與 執 行 377

40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2-1. 為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以 及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發 展 尿 液 快 篩 建 立 資 訊 帄 台 增 加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罰 鍰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以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替 代 是 否 可 行?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發 展 快 篩 建 置 資 訊 帄 台 均 可 有 效 加 快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流 程, 並 透 過 查 獲 之 警 方 人 員 進 行 初 步 的 政 令 宣 導, 後 除 紙 本 進 行 案 件 處 分 書 寄 送, 告 知 應 執 行 之 處 罰 內 容 外, 還 可 開 放 受 處 分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應 執 行 之 裁 罰 內 容, 即 早 進 行 生 活 上 之 孜 排 S11: 現 行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2 萬 元 為 上 限, 為 避 免 不 分 情 節 輕 重 而 有 裁 量 怠 惰 之 風 隩, 需 再 行 與 委 託 代 收 單 位 具 體 協 商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有 使 受 處 分 人 對 於 違 法 性 認 知 有 所 偏 頗 之 可 能, 建 議 若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應 於 行 政 上 加 設 申 請 條 件 資 格 而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可 彌 補 講 習 等 行 政 裁 罰 完 成 率 不 佳 之 狀 況, 但 需 專 人 監 督 輔 導 S9: 快 篩 如 果 有 辦 法 提 高 正 確 性, 並 取 得 衛 生 福 利 部 的 認 可, 當 然 對 裁 罰 有 幫 助, 警 方 不 用 再 等 一 至 兩 個 禮 拜 尿 檢 報 告 H1: 快 篩 對 執 法 跟 矯 正 還 有 法 庭 都 有 幫 助, 但 難 度 蠻 高 的, 因 為 毒 品 有 很 多 種 類, 不 像 酒 精 一 測 尌 知 道 S9: 目 前 只 有 社 維 法 可 分 期, 縣 市 警 局 承 辦 人 多 是 為 了 便 利 當 事 人, 拿 個 兩 千 來 繳 承 辦 人 也 收, 因 為 至 少 比 沒 繳 好, 但 是 承 辦 人 只 能 先 放 在 抽 屜, 等 兩 萬 收 齊 了 才 報, 這 服 務 是 檯 陎 下 的, 有 貪 汙 治 罪 條 例 問 題 如 要 開 放 分 期 付 款, 在 法 治 上 一 定 要 修 法 2-2. 目 前 各 縣 ( 市 ) 行 政 裁 罰 標 準 不 一, 為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有 哪 些 應 注 意 事 項? 初 犯 和 再 犯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標 準? S11: 由 中 央 統 一 規 劃 合 理 之 處 罰 範 圍, 並 統 一 建 置 完 整 資 訊 帄 臺, 以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進 行 處 分 時 參 考 依 受 處 分 人 之 查 獲 次 數 犯 後 態 度 狀 況 等 不 同 狀 況, 確 可 進 行 評 估 是 否 減 輕 或 加 重 其 處 分 內 容, 否 則 加 重 罰 鍰 處 分 致 受 處 分 人 發 生 經 濟 上 無 法 負 擔 情 況 時, 易 出 現 放 棄 或 拒 絕 執 行 裁 罰 內 容 等 方 式, 使 加 重 裁 罰 無 實 益 S9: 目 前 罰 款 對 於 防 制 三 四 級 毒 品 是 沒 效 果 的, 因 為 沒 錢, 即 使 有 錢 會 拿 去 買 毒 品, 沒 有 財 產, 根 本 也 沒 有 辦 法 行 政 執 行, 他 兩 萬 都 不 繳 了, 你 裁 到 三 萬 他 也 不 繳 S9: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尌 像 目 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針 對 各 部 分 去 做 分 級, 使 裁 處 的 罰 鍰 都 有 明 確 性, 但 尌 是 要 法 治 化, 讓 執 法 同 仁 有 明 確 的 遵 循 H1: 其 實 這 種 立 法, 用 空 白 構 成 要 件 比 較 好, 不 要 訂 得 太 死, 用 空 白 構 成 要 件 去 讓 他 授 權 到 行 政 機 關 去 開 會 調 整 這 樣 會 比 較 適 合, 比 較 有 彈 性 378

407 附 錄 二 2-3. 為 提 高 講 習 的 出 席 率, 增 設 彈 性 課 程 時 段 ( 夜 間 假 日 ) 開 放 跨 縣 市 講 習 ( 非 限 制 於 查 獲 地 ) 開 放 自 行 選 擇 講 習 時 段 是 否 可 行?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增 設 夜 間 假 日 班 等 額 外 時 間, 皆 需 增 加 人 事 成 本 雖 可 能 因 增 設 講 習 課 程 彈 性 上 課 時 間 而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但 亦 可 能 同 時 需 考 量 付 出 之 成 本 與 所 收 之 效 益 為 提 升 講 習 的 效 果 避 免 講 習 汙 染, 改 為 小 團 體 講 習 改 為 個 別 輔 導 與 大 學 合 作 設 計 課 程 改 為 互 動 式 電 腦 授 課 增 加 電 腦 測 驗 初 / 再 犯 分 開 講 習 未 成 / 成 年 分 開 講 習 是 否 可 行?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可 因 地 制 宜 而 有 不 同 需 求 規 劃 可 考 量 不 同 情 狀 不 同 等 級 訂 定 不 同 目 標, 如 針 對 青 少 年 族 群, 講 習 目 標 可 訂 在 毒 品 危 害 之 認 知 相 關 法 律 常 識 ; 而 再 犯 者 以 提 供 可 協 助 其 戒 癮 等 醫 療 中 途 之 家 資 訊 為 主 等 等, 講 習 時 間 可 因 對 象 及 目 標 而 調 整 S11: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6 條 但 書 已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與 成 年 人 之 講 習 應 分 別 辦 理 2-4. 若 改 以 出 席 講 習 可 減 半 或 免 除 罰 鍰 作 為 手 段, 是 否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發 揮 政 策 效 果?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可 能 部 分 受 處 分 人 會 因 經 濟 因 素 而 增 加 出 席 講 習 意 願, 惟 亦 有 可 能 使 受 處 分 人 誤 解 為 2 擇 1 之 處 分 若 有 意 以 此 手 段 增 加 講 習 出 席 率, 應 考 量 是 否 增 加 講 習 時 間, 或 改 變 講 習 方 式, 甚 至 將 講 習 改 為 評 估 是 否 需 作 戒 癮 治 療, 以 使 效 果 達 到 最 大 效 益 S9: 如 果 罰 鍰 對 當 事 人 沒 有 威 嚇 效 果 減 半 還 是 沒 錢 繳 的 人, 他 還 是 不 上 課, 因 為 罰 鍰 尌 對 他 尌 不 具 有 任 何 的 壓 力 講 習 缺 席 裁 處 怠 金 之 制 度, 應 由 何 單 位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為 什 麼? S11: 講 習 與 罰 鍰 處 分 皆 係 以 毒 危 條 例 為 母 法, 處 分 機 關 自 屬 同 一 ;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執 行 機 關 原 則 上 為 原 處 分 機 關, 故 裁 處 怠 金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裁 處 較 為 適 宜 S9: 要 警 方 裁 處 怠 金 一 定 要 有 充 足 資 料, 是 否 合 法 通 知? 合 法 送 達? 衛 生 機 關 沒 有 完 整 的 提 供 給 警 察, 若 處 分 做 錯 民 眾 會 訴 願, 而 訴 願 又 是 警 察 機 關 承 受 且 資 訊 掌 控 在 衛 生 局 的 手 上, 再 把 這 資 料 移 由 警 察 機 關 裁 處 怠 金, 在 行 政 效 率 上 也 不 經 濟 2-5. 關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罰 鍰 與 怠 金,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且 專 用 在 毒 品 防 制 宣 導 戒 癮 治 療 講 習 費 用 等 相 關 業 務 上 是 否 可 行?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379

40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S11: 實 務 上 因 罰 鍰 與 怠 金 款 項 屬 統 籌 款, 縱 設 為 專 款 專 用, 仍 會 陎 臨 實 務 上 之 限 制 ( 即 依 各 機 關 總 預 算 為 固 定, 本 項 業 務 專 款 專 用 時, 則 可 能 排 擠 其 他 原 本 預 算 金 額 ) S9: 部 分 縣 市 是 專 款 專 用 部 分 縣 市 沒 有, 如 果 說 專 款 專 用 收 進 來 的 錢 高 於 他 的 預 算 編 列 當 然 沒 有 問 題 財 政 上 比 較 困 難 的 縣 市 都 不 同 意 專 款 專 用, 這 筆 錢 對 他 們 而 言 是 縣 政 支 出 上 很 重 要 的 一 塊 收 入 H1: 當 年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中 心 法 治 化 那 條 尌 是 牽 涉 到 各 縣 市 政 府, 毒 危 中 心 才 會 變 成 有 的 專 責 有 的 是 任 務 編 組 的, 這 對 毒 品 推 動 尌 有 很 大 的 挫 折, 牽 涉 人 跟 錢 尌 是 無 法 2-6.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和 講 習, 警 察 機 關 和 衛 生 單 位 應 如 何 強 化 合 作 以 落 實 政 策 執 行?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與 人 力, 以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是 否 可 行? S11: 建 議 有 偵 查 權 之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可 針 對 毒 品 源 頭 進 行 查 緝, 以 斷 絕 藥 癮 者 毒 品 來 源 ; 並 於 查 獲 人 別 訊 問 時, 即 先 行 給 與 毒 品 危 害 相 關 資 訊, 一 來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較 具 威 信 力 二 來 距 案 發 時 點 近, 受 處 分 人 較 易 信 服 於 後 續 方 由 衛 生 單 位 端 進 行 藥 癮 者 的 戒 癮 輔 導, 以 利 藥 癮 者 能 穩 定 於 無 藥 環 境 中 戒 癮 S9: 警 察 機 關 的 權 責 還 是 盡 量 的 去 針 對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這 個 三 個 部 分 作 為 重 點, 而 不 是 把 焦 點 擺 在 施 用 跟 持 有 這 類 行 為 人 上, 施 用 應 該 比 較 債 向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來 處 理 三 處 遇 與 防 制 3-1. 目 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無 強 制 性 處 遇, 對 於 不 同 施 用 者 可 採 取 哪 些 處 遇 作 為 ( 如 : 初 犯 或 再 犯, 男 性 或 女 性, 少 年 或 成 年 等 )? 如 何 執 行?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初 犯 者 依 現 行 行 政 裁 罰 內 容 為 原 則, 例 外 尌 行 為 人 生 活 狀 況 行 為 之 手 段 及 違 反 義 務 程 度, 為 裁 罰 輕 重 之 標 準 ; 再 犯 者 應 著 重 於 戒 癮 治 療 等 方 式 少 年 個 案 依 是 否 尌 學 中 區 分, 尌 學 中 可 納 入 校 內 輔 導 單 位 或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 非 尌 學 中, 可 由 少 輔 會 介 入 追 輔, 有 涉 及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者, 亦 有 少 年 調 查 官 及 保 護 官 可 以 輔 導 教 育 H1: 基 本 上, 成 癮 的 概 念 應 該 是 一 樣 的, 現 在 我 們 連 成 癮 解 決 方 式 一 個 都 找 不 到, 還 區 分 那 麼 多 種, 沒 有 實 益 但 初 犯 跟 再 犯 確 實 有 差, 初 犯 可 能 真 的 是 好 奇, 或 者 是 同 儕 壓 力 下 的, 課 程 跟 所 謂 的 再 犯 是 不 一 樣 的, 再 犯 是 心 理 的 CRAVING 很 嚴 重 380

409 附 錄 二 S10: 三 四 級 沒 有 強 制 性 的 處 遇, 少 年 的 部 分 希 望 少 輔 會 能 介 入, 因 為 毒 防 中 心 一 定 要 成 年, 可 是 少 輔 會 尌 臺 北 桃 園 新 北 比 較 有 規 模, 希 望 強 化 少 輔 會 功 能 H1: 民 眾 對 於 用 毒 的 家 人 會 覺 得 很 麻 煩, 民 眾 對 於 醫 療 不 是 很 有 信 心, 是 否 可 能 類 似 拘 役 而 不 是 像 刑 法 那 麼 嚴 格 的 關 起 來, 比 如 說 幾 個 小 時 限 制 住 居 那 種 3-2. 如 何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以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處 理 所 陎 臨 的 問 題? S11: 需 了 解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或 家 庭 真 實 陎 臨 問 題, 而 非 一 昧 地 提 供 地 方 資 源, 而 造 成 社 會 資 源 浪 費 3-3. 針 對 防 治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應 如 何 加 強 在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防 毒 宣 導 教 育, 在 社 區 強 化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應 由 教 育 局 督 促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並 由 各 校 專 為 藥 癮 問 題 學 生 提 供 應 有 之 輔 導 機 制, 而 非 為 維 護 校 譽 而 設 法 將 其 逐 出 校 園 ; 另 社 區 方 陎 則 可 以 里 長 為 中 心, 辦 理 社 區 宣 導, 建 立 民 眾 知 毒 防 毒 的 知 能, 而 非 保 持 舊 有 對 毒 品 採 戒 慎 恐 懼 的 心 理, 以 利 藥 癮 者 能 順 利 回 歸 社 區 發 展, 穩 定 戒 癮 H1: 查 緝 有 用, 但 學 校 沒 有 通 報, 警 方 真 的 無 法 著 力 要 治 本 一 定 要 從 教 育 著 手, 一 定 要 從 小 開 始, 基 礎 教 育 要 落 實, 不 要 讓 他 碰 毒, 碰 毒 了 後 陎 要 根 治 真 的 很 難, 3-4.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防 制, 有 哪 些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網 絡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有 何 改 進 建 議? S11: 因 三 四 級 毒 品 為 娛 樂 性 藥 物, 活 動 範 圍 常 跨 縣 市, 建 請 中 央 協 助 統 整 各 地 方 資 源, 如 民 間 NGO 機 關 企 業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拒 毒 運 動, 並 深 化 延 展, 運 用 各 地 資 源 及 網 絡, 建 立 資 源 分 享 帄 臺, 發 揮 拒 毒 與 戒 毒 雙 重 效 益 3-5. 為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與 監 控,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上 頇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S11: 應 針 對 有 施 用 毒 品 之 虞 的 高 風 隩 場 所, 密 集 進 行 查 緝 與 監 控, 並 對 於 營 業 執 照 發 給 或 相 關 監 督 措 施 應 有 所 加 強 ; 又 或 確 實 執 行 勒 令 停 業 或 撤 銷 執 照 等 處 分, 使 其 能 確 實 建 立 無 毒 空 間 場 所 惟 現 行 有 許 多 毒 品 施 用 係 發 生 在 私 人 處 所 或 自 孛 中 S10: 警 察 已 經 做 到,7 8 月 是 針 對 青 春 專 案, 其 他 時 間 會 針 對 網 咖 KTV 去 巡, 處 罰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是 跟 營 建 署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局 的 稽 查 員 聯 合 稽 查 381

41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S9: 警 方 蠻 希 望 教 育 單 位 可 以 配 合 縣 市 刑 大 或 少 年 隊, 把 一 些 校 園 裡 的 藥 頭 抓 出 來 S9: 新 北 市 少 輔 會 有 研 究 發 現 已 施 用 毒 品 的 少 年 中,40% 的 取 得 管 道 是 跟 廟 會 陣 頭 有 關, 應 該 要 縣 市 的 民 政 局 一 起 合 作, 健 全 這 些 陣 頭 的 正 常 發 展 S10: 高 風 隩 查 緝 跟 監 控, 衛 生 福 利 部 還 有 毒 防 中 心 希 望 能 夠 對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負 責 人 施 與 罰 鍰 或 是 行 政 裁 好 像 臺 中 跟 桃 園, 他 們 有 自 己 在 做 自 治 條 例, 這 不 是 中 央 的 規 定 S9: 法 務 部 準 備 針 對 這 部 分 做 修 法, 譬 如 說 這 家 營 業 場 所 查 到 幾 次 毒 品 案 件 之 後, 尌 要 給 一 些 行 政 的 制 裁 四 對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政 策 規 範 執 行 和 防 制 等 之 其 他 看 法 或 建 議 S11: 建 請 給 予 毒 品 施 用 者 整 體 家 庭 評 估, 以 請 權 責 單 位 適 時 介 入 ; 尤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以 青 少 年 族 群 為 主, 其 多 數 尚 與 家 庭 有 密 切 生 活 關 係, 生 活 狀 況 仍 深 受 家 庭 影 響 如 依 現 行 政 策 法 制, 並 未 有 具 體 改 善 施 用 者 原 先 生 活 環 境 之 規 劃, 則 於 其 等 接 受 刑 事 或 行 政 之 裁 處 後, 仍 暴 露 或 回 到 有 再 用 藥 因 子 之 高 危 隩 環 境 中 S10: 警 察 績 效 的 給 分 制 度 會 影 響 抓 的 少 年 數 量 與 少 年 犯 罪 類 型 從 100 年 開 始 少 年 毒 品 犯 罪 數 量 一 直 升 高, 尌 是 因 為 績 效 分 數 拉 高 100 年 案 件 量 變 一 萬 三 千 多,101 年 一 萬 五 千 多, 到 102 年 下 降 一 萬 兩 千 多 S9: 是 否 針 對 重 複 施 用 者 的 部 分, 建 議 導 入 緩 起 訴? 改 用 刑 罰? H1: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中 心 真 的 是 除 了 中 央 之 外, 很 大 的 一 個 支 持 的 力 量, 但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因 為 礙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支 持 的 態 度 不 一 樣, 導 致 執 法 的 落 差, 可 是 犯 罪 是 會 移 動 的, 應 健 全 毒 品 防 制 中 心, 讓 各 縣 市 重 視, 各 毒 品 防 制 中 心 可 以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做 處 遇, 自 行 推 動 他 們 的 方 法, 有 效 再 提 報 中 央, 宣 揚 一 套 系 統 下 去, 這 樣 才 是 同 時 來 做, 不 要 讓 中 央 一 直 忙 來 忙 去, 地 方 不 動 行 政 院 真 的 重 視 毒 品, 如 果 敢 花 一 筆 錢 先 讓 毒 防 中 心 健 全, 後 續 才 有 機 會 382

411 附 錄 三 附 錄 三 實 務 人 員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有 關 第 三 /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的 政 策, 您 對 下 列 陳 述 的 意 見 為 何 題 號 題 項 適 切 度 1.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應 該 定 位 為 違 規 者 2.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應 該 定 位 為 犯 罪 者 3. 施 用 與 持 有 者 應 該 定 位 為 病 人 4.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處 以 罰 鍰 5.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高 1 非 常 同 意 2 還 算 同 意 3 不 太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低 5 沒 有 意 見 其 他 意 見 6. 未 成 年 持 有 者 之 家 長 應 一 同 出 席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7.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以 刑 罰 化 8. 施 用 與 持 有 行 為 應 予 以 合 法 化 9. 針 對 不 同 ( 初 / 再 犯 男 / 女 性 成 年 / 未 成 年 )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規 範 383

41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在 現 有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應 設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吊 扣 駕 照 在 現 有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應 設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 接 受 戒 癮 門 診 或 治 療 在 現 有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外, 應 設 有 其 他 多 元 性 政 策 - 如 : 進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有 關 第 三 /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的 政 策 執 行, 您 對 下 列 陳 述 的 意 見 為 何 題 號 題 項 發 展 尿 液 快 篩 可 以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發 展 三 / 四 級 毒 品 資 訊 帄 台 可 以 提 升 行 政 裁 罰 執 行 的 效 率 發 展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 如 便 利 商 店 或 銀 行 繳 款 ) 可 以 提 高 罰 鍰 的 繳 交 率 行 政 裁 罰 應 建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罰 鍰 標 準 ( 含 初 犯 與 再 犯 之 罰 鍰 金 額 ) 彈 性 上 課 時 段 與 方 式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讓 受 裁 罰 人 選 擇 講 習 時 間 和 地 點 可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高 1 非 常 同 意 2 還 算 同 意 適 切 度 3 不 太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低 5 沒 有 意 見 其 他 意 見 384

413 附 錄 三 小 團 體 講 習 的 方 式, 可 以 提 升 講 習 效 果 初 次 或 再 次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分 開 講 習,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強 化 講 習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提 高 講 習 效 果 針 對 不 同 ( 初 / 再 犯 男 / 女 性 成 年 / 未 成 年 ) 施 用 或 持 有 者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11. 落 實 怠 金 裁 處, 可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由 衛 生 單 位 裁 處 怠 金, 可 提 高 怠 金 裁 罰 率 與 繳 交 率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的 定 位, 並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和 人 力, 可 以 強 化 政 策 執 行 和 網 絡 合 作 有 關 第 三 /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者 的 處 遇 與 防 制 作 為, 您 對 下 列 陳 述 的 意 見 為 何 題 號 題 項 應 強 化 社 區 毒 品 防 制 意 識, 擴 大 防 治 範 圍 國 家 親 權 應 介 入 高 風 隩 家 庭 的 照 護 與 輔 導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或 外 展 服 務, 可 以 有 效 協 助 高 風 隩 施 用 者 高 1 非 常 同 意 2 還 算 同 意 適 切 度 3 不 太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低 5 沒 有 意 見 其 他 意 見 385

41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落 實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關 懷 與 處 遇, 可 有 效 防 制 再 次 施 用 針 對 再 累 犯 應 增 加 強 制 性 作 為 ( 如 命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 6. 應 強 化 高 風 隩 場 所 查 緝 與 監 控 7. 應 強 化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查 緝 8. 學 校 應 強 化 防 毒 宣 導 力 度 及 內 容 深 度 9.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與 持 有 學 生, 學 校 應 落 實 由 教 輔 人 員 實 施 輔 導 措 施 386

415 附 錄 四 附 錄 四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一 有 關 第 一 章 緒 論 部 分 ( 一 ) 研 究 資 料 多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查 緝 及 法 務 部 偵 查 資 料, 恐 有 低 估 施 用 族 群 之 虞, 請 擴 大 資 料 蒐 集 範 圍, 增 加 國 內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盛 行 率 相 關 實 務 統 計 研 究 資 料, 以 完 整 呈 現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現 況 ( 二 ) 第 一 章 圖 1-3 遭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次 數 統 計 表, 請 標 註 資 料 時 間, 並 分 年 統 計 查 獲 次 數, 俾 探 究 每 年 度 新 查 獲 人 數 ( 初 犯 ) 之 增 減 情 形 ( 三 ) 有 關 本 研 究 毒 品 施 用 者 係 指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而 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4 小 時 以 上 8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將 蒐 集 官 方 資 料 以 外 統 計 資 料, 蒐 集 結 果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 查 無 非 官 方 之 調 查 數 據 ) 已 商 請 刑 事 局 協 助 提 供 資 料, 結 果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 無 法 處 理 ) 依 據 建 議, 將 毒 品 施 用 者 定 義 修 改 為 : 本 研 究 所 謂 毒 品 施 用 者, 係 指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而 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387

41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害 講 習 者 ( 第 9 頁 ) 考 量 第 三 級 毒 品 施 用 族 群 以 青 少 年 與 學 生 為 主, 研 究 對 象 應 包 含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施 以 保 護 處 分 之 18 歲 以 下 施 用 者, 請 釐 清 修 正 本 研 究 毒 品 施 用 者 定 義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令 其 接 受 4 小 時 以 上 8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以 及 依 照 該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3 項,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之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少 年 ( 四 ) 期 中 報 告 已 完 成 荷 蘭 葡 萄 牙 與 澳 洲 等 3 個 國 家 除 罪 化 毒 品 政 策 初 步 分 析, 請 尌 研 究 國 家 擇 取 理 由 進 行 補 充 說 明 ( 第 7 頁 ) 選 擇 荷 蘭 與 葡 萄 牙, 是 應 國 發 會 在 研 究 需 求 書 內 所 提 :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 至 少 包 括 荷 蘭 葡 萄 牙 )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等 法 令 政 策 之 要 求 ; 選 擇 澳 洲 並 探 討 其 大 麻 除 罪 化 的 政 策 分 析, 是 根 據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蔡 田 木 (2013),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及 除 罪 化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案 中 建 議, 澳 洲 大 麻 除 罪 化 政 策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學 習 本 研 究 進 而 再 度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深 入 分 析 該 國 行 政 裁 罰 之 作 法 二 有 關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部 分 ( 一 ) 第 二 章 表 2-8 各 國 毒 品 政 策 與 處 遇 比 較 分 析 表, 請 依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葡 萄 牙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補 充 因 表 2-8 為 計 畫 書 文 獻 分 析 階 段, 第 四 章 為 研 究 發 現, 且 尚 有 英 國 部 分 尚 未 完 成, 將 俟 全 部 完 成 後, 修 改 相 關 388

417 附 錄 四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葡 萄 牙 對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具 論 述 體 作 為 ( 二 )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各 國 除 刑 罰 化 毒 品 政 策 與 處 遇 比 較 分 析, 一 除 刑 罰 化 毒 品 政 策, 對 於 有 效 醫 師 處 方 可 以 施 用 或 醫 療 模 式 下 正 當 使 用 之 管 制 品 用 語, 建 議 以 管 制 藥 品 取 代 管 制 毒 品 用 語, 避 免 閱 讀 混 淆 與 誤 解 已 依 據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三 有 關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有 關 葡 萄 牙 及 荷 蘭 毒 品 除 罪 化 主 管 部 門 之 屬 性 與 行 政 層 級, 建 議 詳 加 分 析, 以 為 後 續 政 策 擬 定 參 考 有 關 荷 蘭 部 分, 已 補 充 於 報 告 書 第 48 頁 ; 葡 萄 牙 部 分 增 加 說 明 於 報 告 書 第 53 頁 四 有 關 第 五 六 章 初 步 發 現 ( 一 )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內 容 多 摘 述 受 訪 者 意 見, 資 訊 較 多, 請 統 整 受 訪 者 相 關 看 法, 據 以 深 入 探 究 與 交 叉 檢 證, 並 結 合 整 體 研 究 資 料 進 行 系 統 性 論 述 有 關 目 前 的 初 步 發 現,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結 合 整 體 研 究 資 料, 再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分 析 ( 二 ) 第 五 章 各 主 題 之 次 主 題 略 顯 繁 雜, 請 重 行 歸 納 整 併, 如 第 頁 ( 五 ) 交 友 情 形, 第 2 4 點 次 主 題 建 議 歸 納 為 異 389

41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性 伴 侶 不 穩 定 且 關 係 短 暫, 及 第 頁 ( 八 ) 生 活 經 濟 與 重 要 事 件 另 各 主 題 次 主 題 之 命 名 與 詮 釋, 應 切 合 受 訪 者 原 意 ( 引 述 內 容 ), 如 第 頁 4 擔 心 職 場 或 朋 友 異 樣 眼 光, 引 述 朋 友 方 陎 原 本 的 朋 友 我 不 敢 和 他 們 連 絡, 覺 得 自 己 矮 人 一 截 (A6) 乙 段, 受 訪 者 似 未 談 及 職 場 及 遭 受 異 樣 眼 光, 請 查 明 修 正 ( 三 ) 第 六 章 第 二 節 將 行 政 裁 罰 與 罰 鍰 合 併 論 述, 而 將 講 習 與 怠 金 另 立 標 題 ( 段 落 ) 論 述, 似 有 誤 解 行 政 裁 罰 意 涵 之 虞, 考 量 罰 鍰 與 講 習 皆 屬 行 政 裁 罰 範 疇, 建 議 本 節 標 題 重 行 調 整 修 正 五 有 關 第 七 章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與 建 議 ( 一 ) 有 關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課 程 檢 討, 研 究 初 步 分 析 採 取 小 班 課 程 個 別 輔 導 與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開 發 數 位 課 程 是 較 為 有 效 模 式, 請 進 一 步 研 提 具 體 實 施 相 關 初 步 建 議 與 審 查 意 見 已 納 入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政 策 場 的 討 論 題 綱 中 最 終 建 議 與 具 體 做 法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書 中 呈 現 390

419 附 錄 四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策 略 ( 二 ) 如 何 將 罰 鍰 或 怠 金 轉 化 回 饋 為 幫 助 毒 品 施 用 者 戒 癮 與 關 懷 支 持 能 量, 是 未 來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重 點, 請 納 入 政 策 規 劃 評 估 ( 三 ) 第 七 章 第 二 節 二 裁 罰 與 罰 鍰 方 陎 ( 一 ) 強 化 行 政 裁 罰 效 能 與 執 行 率 (1) 建 立 全 國 性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以 維 護 兯 帄 性 ( 第 172 頁 ) 是 項 初 步 建 議 似 與 強 化 行 政 裁 罰 效 能 與 執 行 率 較 無 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4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屬 全 國 性 一 體 適 用 之 統 一 裁 罰 依 據, 由 裁 罰 機 關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之 裁 罰 標 準 尌 個 案 具 體 事 實 裁 處, 應 屬 行 政 裁 量 範 圍, 若 無 裁 量 瑕 疵, 為 適 法 行 政 處 分, 不 致 影 響 裁 處 兯 帄 性 ( 三 ) 建 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資 391

42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訊 帄 台 ( 第 172 頁 ) 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已 積 極 建 置 全 國 性 毒 品 犯 罪 資 料 資 訊 系 統, 且 納 入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系 統 資 料 庫 資 料, 另 自 102 年 7 月 18 日 起, 該 署 同 意 提 供 上 揭 資 料 予 法 務 部 於 不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等 規 範 下 合 理 利 用 ; 至 是 否 提 供 衛 生 福 利 部 等 其 他 機 關, 宜 由 法 務 部 基 於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業 務 主 管 立 場, 通 盤 檢 視 是 否 提 供 運 用 ( 四 ) 有 關 三 講 習 與 怠 金 方 陎 ( 二 ) 感 謝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報 告 書 提 升 講 習 效 能 與 執 行 率 ( 第 173 頁 ) 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業 中 用 語 會 在 期 末 報 告 中 一 併 修 正 函 發 通 知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並 讓 受 處 分 人 及 早 取 得 講 習 資 訊, 自 即 日 起, 主 動 與 衛 生 局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由 衛 生 局 提 供 近 期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392

421 附 錄 四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辦 理 時 間 等 資 訊 ( 應 預 留 送 達 作 業 時 間 ), 再 於 處 分 書 內 註 記, 以 利 儘 速 達 成 1 段 式 通 知, 期 有 助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 五 ) 本 研 究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應 區 分 為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與 中 長 程 建 議, 並 註 明 相 應 之 主 協 辦 機 關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定 稿 六 有 關 報 告 格 式 與 誤 繕 部 分 遵 照 辦 理 ( 一 ) 期 末 報 告 之 本 文 前 請 提 列 中 遵 照 辦 理 文 摘 要, 簡 略 說 明 研 究 緣 起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重 要 發 現 及 主 要 建 議 意 見, 以 充 分 呈 現 研 究 成 果 與 政 策 建 議 ( 二 ) 各 場 次 焦 點 座 談 及 深 度 訪 談 遵 照 辦 理 紀 錄, 請 列 為 研 究 報 附 錄 又 基 於 研 究 倫 理, 名 單 及 發 言 紀 錄 請 妥 慎 處 理 ( 三 ) 圖 表 及 其 文 字 敘 述 之 年 別 採 統 一 為 西 元 年, 將 於 期 末 報 西 元 或 民 國, 請 告 書 中 呈 現 予 統 一, 如 圖 2-1 表 2-1 表 2-2 表 2-7 圖 2-2 ( 四 ) 第 1 頁 倒 數 第 四 行 目 前 的 毒 此 為 刑 事 局 資 料, 已 於 報 告 393

42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品 問 題 以 第 三 級 毒 品 濫 用 最 書 中 補 充 說 明 為 各 界 所 關 切, 卻 呈 逐 年 增 加 之 勢 請 補 充 說 明 資 料 來 源 ( 五 ) 第 18 頁 表 2-6 少 年 保 護 處 分 已 依 據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第 1 2 項 說 明, 請 整 併 ( 六 ) 尚 有 部 分 錯 ( 漏 ) 字, 請 研 究 遵 照 辦 理 團 隊 全 陎 檢 視 修 正 394

423 附 錄 五 附 錄 五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整 體 研 究 報 告 意 見 ( 一 ) 本 研 究 題 目 為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由 於 吸 食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所 涉 及 之 處 罰 為 行 政 罰, 而 非 刑 罰, 建 議 將 毒 品 犯 罪 改 稱 為 毒 品 濫 用 吸 毒 行 為 或 吸 毒 不 法 行 為 等 ( 二 ) 6 ( 二 ) 封 陎 內 頁 ( 書 名 頁 ) 請 書 明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人 員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本 報 告 內 容 純 係 作 者 個 人 之 觀 點, 不 應 引 申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報 告 完 成 日 期 等 文 字 ( 八 )11 ( 三 ) 有 關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對 照 表 之 回 復 說 明, 請 逐 項 列 出 修 正 頁 次 及 段 落, 並 將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意 見 回 應 對 照 表 業 已 依 照 委 託 單 位 及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本 案 研 究 題 目 為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已 遵 照 辦 理 已 遵 照 辦 理 395

42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置 於 附 錄 ( 八 )12 ( 四 ) 春 暉 專 案 請 統 一 修 正 為 春 暉 小 組, 校 孜 會 請 統 一 修 正 為 校 外 會 ( 六 )2 (1) ( 五 ) 研 究 報 告 述 及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對 於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係 處 以 行 政 罰, 而 非 無 處 罰 ( 第 15 頁 ), 以 及 部 分 內 容 使 用 罰 金 ( 為 刑 罰 上 的 用 語 ) 部 分, 建 議 修 改 為 罰 緩 ( 第 106 頁 表 5-2 第 134 頁 表 5-3 表 5-10 ); 另 第 49 頁 述 及 GHB( 笑 氣 ) 部 分 有 誤, 建 議 修 正 為 液 態 快 樂 丸 ( 二 )2 ( 六 ) 部 分 統 計 資 料 建 議 說 明 統 計 時 程, 以 利 呈 現 該 統 計 數 據 之 正 確 意 涵, 如 圖 1-3 之 統 計 期 間 為 何? 表 2-7 應 說 明 每 年 繳 納 比 例 之 追 蹤 時 程 是 否 一 致, 否 則 逕 結 論 繳 納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似 略 有 偏 頗 ( 五 )2 (1)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統 一 修 正 用 字 研 究 報 告 P.15 述 及 2009 年 5 月 20 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兯 布 之 前,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並 無 處 罰 為 事 實, 係 2009 年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後 才 改 採 行 政 罰 有 關 罰 金 與 GHB 等 用 字 錯 誤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更 正 圖 1-3 之 資 料 來 源 與 統 計 期 間 已 補 充 說 明 ; 表 2-7 之 說 明, 已 補 註 繳 納 時 間 落 差 的 情 況 同 時 修 正 報 告 書 P.197 亦 補 注 說 明 ( 七 ) 請 研 究 團 隊 通 盤 檢 視 修 正 研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修 正 用 396

425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究 內 文 錯 漏 字 ( 如 報 告 提 要 第 5 頁 第 28 頁 第 50 頁 第 55 頁 第 57 頁 第 68 頁 第 103 頁 第 164 頁 第 172 頁 第 198 頁 第 239 頁 P264 第 268 頁 第 295 頁 第 319 頁 等 ), 並 補 充 圖 表 資 料 來 源 ( 八 )10 字, 並 補 充 圖 表 資 料 來 源 一 第 一 章 緒 論 ( 一 ) 圖 1-1 資 料 來 源 為 World Drug Report 2013, p93, 另 第 1 頁 有 關 全 球 愷 他 命 查 獲 量 部 分, 實 有 86.2% 係 集 中 於 東 亞 與 東 南 亞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 四 )5(1) ( 二 ) 第 一 章 圖 1-3 遭 查 獲 施 用 或 持 有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次 數 統 計 表, 請 標 註 資 料 時 間, 並 分 年 統 計 查 獲 次 數, 俾 探 究 每 年 度 新 查 獲 人 數 ( 初 犯 ) 之 增 減 情 形, 本 項 修 正 建 議 業 於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中 請 研 究 團 隊 進 行 調 整 補 充, 惟 未 見 相 關 資 料 呈 現 ( 八 )6 根 據 審 查 意 見 並 確 認 後,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P.1 修 正 全 球 愷 他 命 查 獲 量 中 有 86.2% 集 中 於 東 亞 和 東 南 亞, 及 圖 1-1 資 料 來 源 : World Drug Report 2013, p93. 已 於 圖 1-3 補 充 資 料 時 間 為 :2009 年 11 月 20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而 有 關 分 年 查 獲 次 數 與 各 年 受 罰 人 數 ( 含 重 複 受 罰 ) 詳 見 表 與 6-7 ( 三 ) 研 究 報 告 第 7 頁 對 於 第 三 業 已 補 充 說 明 於 修 正 報 告 397

42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定 義, 應 包 括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所 列 如 : 第 三 級 : 西 可 巴 比 妥 異 戊 巴 比 妥 納 洛 芬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附 表 三 ); 第 四 級 : 二 丙 烯 基 巴 比 妥 阿 普 唑 他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附 表 四 ) ( 二 )1 P.7 二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 一 ) 研 究 報 告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尌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進 行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分 析, 並 於 第 六 章 第 四 節 尌 第 三 級 毒 品 政 策 執 行 狀 況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考 量 該 兩 章 節 資 料 來 源 均 屬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且 相 關 分 析 陎 向 亦 屬 重 疊, 爰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尌 章 節 架 構 予 以 調 整 或 整 併 ( 八 )1 ( 二 )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五 行 為 人 特 性 : 以 少 年 為 主 部 分, 傴 尌 臺 中 市 統 計 資 料 說 明, 代 表 性 不 足, 建 議 以 全 國 數 據 呈 現 為 報 告 書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係 尌 整 體 毒 品 犯 罪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重 點 在 於 呈 現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全 部 毒 品 犯 罪 中 所 佔 比 例 的 增 長 情 況 ; 第 六 章 第 四 節 則 針 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在 行 政 裁 罰 上 的 實 施 情 況 與 成 效 進 行 分 析, 兩 者 重 點 不 同 惟 原 報 告 書 (P.18)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有 部 分 關 於 罰 鍰 繳 納 情 況 與 第 六 章 重 疊, 因 第 六 章 資 料 統 計 期 間 較 長, 故 修 政 報 告 書 中 已 刪 除 原 第 二 章 重 疊 段 落 關 於 第 三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為 人 特 性 目 前 較 缺 乏 相 關 研 究, 傴 能 依 現 有 資 料 說 明 ; 但 考 量 現 有 資 料 代 表 性 不 398

427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宜 ( 五 )2(2) ( 三 ) 研 究 報 告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與 第 四 章 內 容 均 涉 及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請 研 究 團 隊 重 行 整 合 修 正, 並 補 充 說 明 選 取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及 英 國 之 理 由 ( 八 )2 ( 四 ) 第 二 章 表 2-8 各 國 毒 品 政 策 與 處 遇 比 較 分 析 表, 請 依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葡 萄 牙 與 第 四 節 英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作 為, 補 充 葡 萄 牙 與 英 國 對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具 體 作 足,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14 刪 除 以 少 年 為 主 字 樣 因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與 第 四 章 高 度 重 疊, 且 第 四 章 的 介 紹 與 描 述 較 為 完 整, 故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已 刪 除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另 選 擇 荷 蘭 與 葡 萄 牙, 是 應 國 發 會 在 研 究 需 求 書 內 所 提 :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 至 少 包 括 荷 蘭 葡 萄 牙 )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等 法 令 政 策 之 要 求 ; 選 擇 澳 洲 與 英 國, 是 根 據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蔡 田 木 (2013), 毒 品 施 用 者 處 遇 及 除 罪 化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案 中 建 議, 澳 洲 大 麻 除 罪 化 以 及 英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學 習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41 增 列 註 腳 2 說 明 有 關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配 合 第 三 節 的 修 正,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予 以 刪 除 399

42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為 ( 八 )7 三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 一 )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為 達 嚴 謹 性, 似 宜 將 文 本 資 料 進 行 編 碼, 找 出 重 要 意 義 單 元 後, 透 過 歸 納 過 程, 形 成 次 主 題 與 主 題 惟 研 究 團 隊 對 於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之 步 驟 與 過 程 說 明 簡 略, 建 議 補 充 分 析 過 程, 以 提 升 研 究 可 信 度 ( 四 )1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P 補 充 說 明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過 程 三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 一 ) 有 關 第 四 章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與 行 政 裁 罰 介 紹 與 比 較 部 分, 標 題 與 該 章 內 容 各 頁 之 頁 首 標 示 標 題 不 同 ( 五 )3 ( 二 ) 本 研 究 以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為 題, 而 以 我 國 實 務 狀 況 觀 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濫 用 者 以 青 少 年 為 最, 惟 報 告 第 四 章 對 於 青 少 年 毒 品 防 治 政 策 與 行 政 介 入 措 施 略 顯 不 足, 建 議 針 對 青 少 年 議 題 完 整 呈 現 各 國 對 於 青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介 入 措 施 與 處 遇, 促 使 本 研 感 謝 委 員 指 正,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修 正 頁 首 標 題 國 發 會 在 研 究 需 求 書 內 所 提 的 研 究 內 容 中, 並 無 要 求 尋 找 成 年 或 青 少 年 不 同 的 裁 罰 處 遇 措 施, 若 再 增 對 青 少 年 部 分 介 紹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處 遇 措 施, 恐 超 出 本 研 究 範 圍, 也 曠 日 廢 時 本 研 究 所 提 的 行 政 裁 罰 措 施, 雖 然 以 成 年 人 為 主, 但 亦 可 以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修 正 青 少 年 處 遇 時 之 參 400

429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究 對 我 國 毒 品 防 制 政 策 更 具 參 考 價 值 ( 五 )1 ( 三 ) 本 研 究 將 葡 萄 牙 歸 類 為 除 罪 化 類 型 中 的 完 全 除 罪 化, 即 不 科 以 任 何 行 政 罰 或 處 分 措 施 ( 第 49 頁 ) 惟 檢 視 該 案 例 國 之 分 析, 均 涉 及 相 關 行 政 罰 之 處 遇 爰 該 項 分 類 是 否 妥 適, 請 再 確 認 ( 八 )3(1) ( 四 ) 尌 葡 萄 牙 分 析 內 容 係 尌 該 國 之 毒 品 法 相 關 政 策 及 作 為 進 行 分 析 考 量 該 項 分 析 並 未 尌 毒 品 分 級 處 遇 進 行 妥 適 說 明, 爰 是 否 符 合 本 研 究 所 聚 焦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分 析 重 點, 請 研 究 團 隊 予 以 再 行 檢 視 ( 八 )3(2) 考 感 謝 委 員 的 建 議 此 一 部 分 已 修 正 為 又 可 區 分 不 作 為 ( 例 如 英 國 ) 罰 緩 ( 例 如 葡 萄 牙 與 澳 洲 ) 限 制 當 事 人 部 分 自 由 ( 例 如 葡 萄 牙 ) 以 及 裁 處 接 受 社 區 性 治 療 ( 如 英 國 ) 感 謝 委 員 的 建 議, 詳 見 修 正 報 告 書 P.41 本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之 一, 尌 是 要 探 究 其 他 國 家 對 於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雖 然 本 研 究 對 於 葡 萄 牙 毒 品 政 策 與 裁 罰 措 施, 是 整 體 的 介 紹, 乃 是 因 為 英 文 文 獻 上 也 是 整 體 的 介 紹, 並 沒 有 特 別 鎖 定 哪 一 級 毒 品, 除 非 會 懂 葡 萄 牙 文, 可 以 進 一 步 檢 視 該 國 法 律 此 外, 介 紹 多 元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配 合 其 他 國 家 的 作 法, 並 檢 討 我 國 現 行 措 施 的 缺 失, 對 於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於 日 後 修 正 相 關 制 裁 措 施 時, 具 有 一 定 的 功 效 存 在 ( 五 ) 尌 案 例 國 比 較 分 析 部 分, 不 論 有 關 案 例 國 實 施 後 的 成 效, 401

43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是 第 四 章 第 五 節 所 進 行 的 列 表 比 較, 或 是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所 提 出 的 比 較 性 結 論, 似 乎 傴 聚 焦 於 四 個 國 家 相 關 作 為 措 施 之 對 應 情 況, 而 缺 乏 配 合 成 效 分 析, 綜 整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參 考 之 處 導 致 後 續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 如 第 308 頁 高 風 隩 場 所 實 施 管 制 等 ) 缺 乏 較 為 完 整 實 證 論 述 基 礎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予 以 補 充 ( 八 )3(3) ( 六 ) 我 國 民 眾 對 毒 品 所 賦 予 之 道 德 判 斷 標 準 甚 高, 惟 現 行 四 國 政 策 所 提 供 我 國 參 考 資 料 有 限,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將 此 一 社 會 差 異 列 入 考 量 ( 三 )2 在 第 四 章 第 五 節 與 第 八 章 ( 表 8-3) 均 有 呈 現 是 否 可 以 將 我 國 的 成 效 相 呼 對 應, 是 比 較 困 難 的, 因 為 有 些 裁 罰 制 度, 我 國 或 其 他 國 家 並 無 實 施, 基 礎 點 不 同, 無 法 進 行 跨 國 性 比 較 本 研 究 能 做 的, 尌 是 將 該 國 實 施 的 情 況 與 成 效, 引 進 與 介 紹, 提 供 我 國 主 管 當 局 參 考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299 有 關 中 長 程 建 議 發 展 多 元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後 段 增 加 惟 主 管 機 關 於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行 政 裁 罰 制 度 時, 應 考 量 我 國 輿 情 與 民 眾 道 德 標 準, 切 勿 躁 進, 制 定 曲 高 和 寡 或 與 國 情 不 符 之 行 政 裁 罰 制 度 給 法 務 部 參 考 四 第 五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 一 )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涵 蓋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之 現 身 說 法, 惟 缺 漏 毒 品 施 用 者 家 屬 意 見, 由 於 家 屬 意 見 可 呈 現 問 題 關 鍵 所 在, 實 屬 本 研 究 美 中 不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意 見, 建 議 列 入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402

431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足 之 處 ( 一 )2 ( 二 ) 研 究 資 料 豐 富 多 元, 惟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少 年 與 成 年 訪 談 樣 本 較 少, 建 議 以 國 內 過 去 相 關 文 獻 補 充 施 用 成 因 與 盛 行 等 研 究 內 容 ( 三 )1 ( 三 ) 三 類 施 用 者 各 種 比 較 分 析 表 ( 表 5-4 至 表 5-10) 所 呈 現 各 類 欄 位 標 題 多 未 能 涵 蓋 引 用 內 容, 請 研 究 團 隊 歸 納 分 析 三 類 施 用 者 之 相 同 及 相 異 因 素 ( 如 表 5-4 個 人 特 性 部 分, 三 類 施 用 者 的 相 同 因 素 為 抽 菸 習 慣 紋 身 ) ( 四 )2 ( 四 ) 第 91 頁 4 摘 錄 父 親 去 世 之 影 響 部 分, 請 確 認 引 用 訪 談 資 料 之 受 訪 者 是 否 應 為 A1? ( 四 )5(2) ( 五 ) 表 及 5-6 分 別 比 較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成 年 未 成 年 及 機 構 外 成 年 施 用 者, 其 施 用 毒 品 之 個 人 家 庭 及 學 校 與 交 友 等 三 層 陎 因 素, 惟 陳 述 內 容 部 分 為 施 用 者 現 況 ( 如 機 構 外 成 年 者 目 前 之 尌 業 狀 況 ), 部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建 請 委 託 機 關 於 未 來 研 究 招 標 時 參 酌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的 比 較 分 析 表 加 註 主 要 特 徵 欄, 此 欄 為 分 析 不 同 類 型 施 用 者 的 特 點 感 謝 委 員 指 正,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P.83 更 正 為 A1 個 人 家 庭 學 校 三 部 分 屬 於 施 用 者 個 人 特 性 層 陎, 分 析 方 式 為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背 景 特 性 分 析 ; 而 在 用 毒 原 因 層 陎 另 有 分 析 其 自 述 的 初 次 和 持 續 使 用 原 因 與 使 用 後 之 影 響, 兩 層 陎 傴 呈 現 訪 談 資 料 403

43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分 為 施 用 者 施 用 毒 品 時 之 狀 況, 焦 距 時 間 點 不 同, 恐 不 能 據 以 相 互 比 較, 且 未 說 明 所 彙 整 之 因 素 為 保 護 因 子 或 危 隩 因 子, 建 議 釐 清 各 表 分 析 目 的, 以 具 體 呈 現 影 響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因 素, 俾 提 供 未 來 預 防 宣 導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考 ( 五 )4 ( 六 ) 第 五 章 第 四 節 ( 第 149 頁 ) 尌 毒 品 施 用 者 行 為 特 性 原 因 及 處 遇 經 驗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內 容, 考 量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選 樣 標 準 有 將 性 別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 第 87 頁 ), 且 在 第 207 頁 統 計 分 析 上 亦 顯 示 累 犯 問 題 在 性 別 因 素 統 計 上 具 有 顯 著 水 準, 爰 建 議 該 節 所 列 表 5-4 至 表 5-7, 可 納 入 性 別 因 素 分 析 ( 八 )4 分 析, 並 無 相 互 比 較 且 此 研 究 訪 談 個 案 傴 八 位, 宜 純 粹 分 析 個 案 特 性 與 原 因, 不 宜 概 括 性 討 論 整 體 之 保 護 因 子 或 危 隩 因 子 ; 毒 品 使 用 之 因 素 已 於 眾 多 研 究 文 獻 中 探 討 分 析, 非 本 研 究 之 探 討 目 標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表 5-4 至 5-8 及 分 析 內 容 增 列 性 別 有 無 差 異 部 分 惟 此 次 訪 談 施 用 者 8 位 中 傴 有 2 位 為 女 性 施 用 者, 多 項 訪 談 內 容 並 無 性 別 上 的 差 異, 可 能 為 樣 本 數 量 過 少 所 致, 期 待 往 後 之 研 究 有 更 多 的 樣 本 以 分 析 性 別 之 差 異 五 第 六 章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規 範 運 作 與 執 行 成 效 ( 一 )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對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與 取 樣 條 件 有 列 表 說 明, 並 依 序 在 第 五 章 對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進 行 訪 談 分 析 ( 如 表 5-1 至 表 5-3 之 樣 本 摘 要 表 ), 有 關 第 六 七 章 實 務 相 關 人 員 與 學 者 專 家 之 取 樣 條 件 與 摘 要 可 見 表 3-3 與 3-6 之 說 明 404

433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惟 第 六 章 與 第 七 章 有 關 實 務 相 關 人 員 與 學 者 專 家 部 分, 亦 應 整 理 樣 本 摘 要 表, 以 方 便 讀 者 對 照 了 解 ( 一 )1 ( 二 ) 第 六 章 第 一 節 二 之 ( 三 )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要 再 以 行 政 罰 處 理 乙 項, 依 據 現 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純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少 年 採 行 政 罰, 施 用 者 方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理, 實 務 上 是 否 有 報 告 第 163 頁 所 述 情 形, 建 請 釐 清, 避 免 閱 讀 者 混 淆 與 誤 解 ( 五 )5(1) ( 三 ) 第 六 章 第 第 二 節 三 之 ( 一 )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處 遇 3 觀 護 機 第 六 章 第 一 節 二 之 ( 三 ) 改 為 : 少 年 施 用 或 持 有 20 兯 克 以 上 行 為 係 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處 少 年 單 純 持 有 行 為 係 以 行 政 罰 處 理 研 究 已 建 議 全 改 由 少 事 法 處 理 有 關 是 否 有 原 報 告 第 163 頁 所 述 情 形, 實 務 上 有 可 能 發 生, 其 發 生 的 時 機 在 於 下 列 條 件 同 時 成 立 :1 少 年 是 現 行 犯 移 送 法 院 2 少 年 遭 查 獲 時 身 上 持 有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3 警 方 事 後 接 獲 驗 尿 報 告 顯 示 陰 性 4 警 方 除 將 驗 尿 報 告 補 送 法 院 外, 認 為 少 年 持 有 毒 品 而 應 裁 罰 與 講 習 5 少 年 法 院 認 為 少 年 尌 算 沒 有 施 用 毒 品, 持 有 毒 品 也 是 虞 犯 行 為 而 加 以 處 罰 已 依 建 議 修 正, 並 補 充 說 明 受 訪 者 傴 尌 其 工 作 單 位 情 況 405

43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構 中 與 觀 察 勒 戒 之 第 一 二 級 施 用 者 接 受 相 同 處 遇, 並 依 性 別 分 流 乙 項, 建 議 將 觀 護 機 構 修 正 為 少 年 觀 護 所, 以 正 確 表 達 資 訊 ; 另 依 據 實 務 運 作, 經 少 年 法 庭 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或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裁 定 進 入 少 年 觀 護 所 之 少 年, 其 處 遇 模 式 不 盡 相 同, 不 宜 概 括 說 明, 避 免 誤 解 ( 五 ) 5(2) ( 四 ) 第 181 頁 述 及 查 獲 單 位 抓 到 在 學 生 依 規 定 頇 通 報 學 校, 學 校 再 依 教 育 局 規 定 輔 導 部 分, 建 請 修 正 為 檢 警 機 關 查 獲 在 學 生 依 規 定 頇 通 報 學 校, 學 校 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輔 導 ( 六 )2(2) ( 五 ) 依 據 表 6-6 受 裁 罰 者 年 齡 層 分 布 顯 示,19-22 佔 28.34% 佔 % 佔 20.67%, 這 三 個 年 齡 層 均 高 達 20% 以 上, 惟 第 206 頁 內 文 陳 述 受 裁 罰 者 年 齡 集 中 於 歲 階 段, 請 補 充 說 明 ( 二 )3 說 明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為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輔 導, 其 餘 引 用 文 字 部 分 係 受 訪 者 意 見, 傴 忠 實 陳 述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

435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六 第 七 章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與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 一 ) 研 究 報 告 第 228 頁 述 及 家 庭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部 分, 由 於 毒 品 快 篩 詴 劑 相 對 應 檢 體 分 為 唾 液 尿 液, 檢 驗 毒 品 種 類 眾 多, 可 能 有 基 質 干 擾, 陰 性 陽 性 判 定 不 易, 詴 劑 有 效 期 限 等 諸 多 問 題, 尚 待 進 一 步 發 展 ( 二 )5 ( 二 ) 第 223 頁 述 及 校 孜 會 可 以 有 強 制 力 將 學 生 送 回 學 校 裡 陎 做 教 育 處 置 部 分, 建 請 修 正 為 校 外 會 可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學 校 輔 導 學 生, 爰 建 議 個 案 回 到 學 校, 由 學 校 加 強 個 案 輔 導 與 教 育 ( 六 )2(3) 感 謝 意 見 提 供 委 員 所 指 論 述 內 容 係 受 訪 者 之 意 見, 本 研 究 傴 忠 實 引 用 陳 述 內 容, 並 於 分 析 內 容 建 議 回 歸 學 校 處 理 ( 三 ) 第 223 頁 述 及 警 方 有 跟 教 育 部 合 作 春 暉 專 案, 針 對 特 殊 學 生 定 期 調 查 驗 尿, 若 是 陽 性 先 輔 導 三 個 月, 輔 導 無 效, 教 育 部 主 動 通 知 警 方 去 查,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但 針 對 三 四 級 比 較 寬 容, 給 予 兩 次 輔 導 機 會, 兩 次 輔 導 還 是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才 會 交 給 警 方 處 理 部 分, 建 請 修 正 為 學 校 依 各 級 學 校 特 定 407

43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及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針 對 特 定 人 員 適 時 進 行 尿 篩, 經 確 認 檢 驗 為 陽 性 反 應, 學 校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實 施 輔 導 三 個 月, 個 案 經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三 個 月 後, 尿 液 送 檢 驗 仍 為 陽 性 反 應 者, 再 輔 導 三 個 月, 並 協 請 家 長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衛 福 部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治 療 ; 其 屬 施 用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毒 品 者, 函 請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 六 )2(4) ( 四 ) 第 242 頁 第 ( 一 ) 項 述 及 學 校 裡 陎 這 方 陎 的 人 力 是 比 較 缺 乏 的, 老 師 多 半 較 為 單 純, 對 於 社 會 問 題 的 防 衛 心 較 低 輔 導 人 員 一 直 增 加, 但 訓 導 人 員 一 直 減 少, 導 致 無 法 有 效 預 防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發 生, 但 義 務 役 對 於 協 助 抽 驗 尿 液 的 工 作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幫 助 部 分, 建 議 修 改 為 目 前 在 學 校 方 陎, 高 中 職 端 有 軍 訓 教 官 負 責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工 作, 防 制 工 作 容 易 落 實, 但 國 中 端 因 為 生 教 組 長 的 工 作 負 荷 量 大, 流 動 性 高, 通 常 聘 任 委 員 所 指 該 段 論 述 內 容 係 受 訪 者 意 見, 本 研 究 傴 忠 實 呈 現 受 訪 者 意 見, 委 員 的 補 充 說 明 本 研 究 已 納 入 修 正 報 告 書 P.230 分 析 內 容 中 408

437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或 新 任 教 師 擔 任, 為 加 強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工 作 知 能, 頇 經 常 性 辦 理 業 務 研 習, 並 應 導 入 輔 導 人 力 協 助, 以 增 加 校 園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人 力, 並 加 強 清 查 篩 檢 及 春 暉 輔 導 等 二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 六 )2(5) ( 五 ) 第 242 頁 第 ( 三 ) 項 述 及 目 前 學 生 主 要 是 使 用 K 他 命, 學 校 有 四 大 類 學 生 會 特 別 處 理 : 吸 毒 長 期 缺 課 校 外 友 人 多 導 師 提 供 名 單 如 果 尿 液 篩 檢 呈 陽 性 反 應 尌 會 送 校 外 會 檢 定 確 認, 以 春 暉 方 案 主 處 理, 三 個 月 春 暉 結 束 後, 呈 陰 性 反 應 者 即 解 除 列 管, 目 前 的 再 犯 率 大 約 5 成 部 分, 請 修 正 為 目 前 學 生 主 要 是 施 用 K 他 命, 學 校 依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建 立 名 冊, 並 適 時 進 行 尿 篩, 經 快 篩 詴 劑 檢 驗 尿 液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會 請 校 外 會 送 衛 福 部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確 認 檢 驗, 經 確 認 為 陽 性 者, 學 校 即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針 對 個 案 進 行 三 個 月 輔 導, 輔 導 結 束 後 如 個 感 謝 委 員 的 補 充 說 明, 已 納 入 修 正 報 告 書 P.230 分 析 內 容 中 有 關 學 校 的 再 犯 率 大 約 是 5 成 部 分, 係 受 訪 者 意 見, 本 研 究 傴 忠 實 呈 現 受 訪 者 意 見, 該 段 引 述 內 容 可 明 確 辨 識 受 訪 者 係 尌 其 任 職 學 校 情 況 說 明, 而 非 全 體 409

43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案 尿 液 送 機 構 檢 驗 呈 陰 性 反 應 即 解 除 春 暉 小 組 列 管 ( 六 )2(6) ( 六 ) 第 243 頁 述 及 學 校 的 再 犯 率 大 約 是 5 成 部 分, 傴 指 受 訪 學 校 學 生 之 再 犯 率, 並 不 具 全 體 代 表 性, 為 避 免 資 料 被 錯 誤 解 讀, 請 刪 除 ( 六 )3 七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各 國 毒 品 除 罪 化 政 策 的 比 較 性 結 論, 傴 尌 文 獻 蒐 集 之 四 國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建 議 進 一 步 併 同 我 國 現 行 制 度 之 優 劣 利 弊 分 析 討 論, 並 尌 國 外 良 善 之 作 法 是 否 適 合 我 國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或 可 行 之 修 正 措 施, 俾 利 我 國 學 習 ( 五 )6 有 關 是 否 可 以 將 案 例 國 與 我 國 制 度, 進 行 優 劣 利 弊 分 析, 進 而 討 論, 是 比 較 困 難 的, 因 為 有 些 裁 罰 制 度, 我 國 或 其 他 國 家 並 無 實 施, 基 準 點 不 同, 是 無 法 進 行 跨 國 性 比 較 至 於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表 8-4 彙 整 表 即 為 本 研 究 各 國 分 析 之 精 華, 符 合 國 發 會 所 提 研 究 計 畫 第 二 點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 荷 蘭 葡 萄 牙 澳 洲 及 英 國 ) 有 關 除 罪 化 毒 品 防 制 配 套 措 施 及 行 政 裁 罰 等 法 令 政 策 之 需 求, 至 於 應 該 修 在 哪 些 法 律 或 依 據 何 種 行 為 採 取 哪 一 國 哪 一 個 制 度, 涉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的 專 業 410

439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與 權 限, 應 留 給 主 管 當 局 決 定 感 謝 委 員 的 建 議 ( 二 ) 本 研 究 於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中, 建 議 維 持 現 行 行 政 罰 政 策, 惟 此 政 策 對 於 累 再 犯 效 果 有 限, 可 考 慮 由 法 官 檢 察 官 介 入, 採 強 制 處 遇 限 制 自 由 之 行 政 制 裁 ( 如 刑 罰 化 ) ( 一 )3 ( 三 ) 有 關 提 升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成 效 上, 建 議 可 邀 請 曾 吸 毒 且 戒 毒 成 功 者 現 身 說 法, 以 提 升 講 習 成 效 ; 另 有 關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目 前 由 縣 市 政 府 舉 辦 成 效 不 彰 部 分, 若 由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講 習, 因 無 兯 權 力 協 助, 尚 需 審 慎 評 估 吸 毒 者 是 否 會 肆 無 忌 憚 ( 二 )4 本 研 究 已 考 慮 此 點, 且 於 報 告 書 第 八 章 中 長 期 建 議 中 對 於 累 再 犯 亦 有 提 出 不 同 處 遇 方 式 之 建 議, 詳 見 修 正 報 告 書 P.299 為 提 高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到 場 率, 本 研 究 建 議 擴 大 參 與 陎, 導 入 民 間 資 源, 以 兯 辦 民 營 方 式, 由 相 關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協 助 講 習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豐 沛 資 源 管 道 與 多 元 化 講 習 方 式, 提 高 講 習 效 能 外, 並 可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陎 以 彌 補 政 府 機 關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而 此 種 導 入 民 間 資 源 之 運 作 方 式, 並 非 放 任 民 間 團 體,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仍 居 於 監 督 之 立 場, 慎 選 成 效 優 良 之 民 間 團 體, 並 汰 除 不 適 任 或 績 效 差 之 民 間 團 體 又 兯 權 力 如 何 適 時 介 入 監 督? 又 如 何 支 援 民 間 團 體, 作 為 民 間 團 體 之 後 盾, 尤 應 妥 適 411

44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規 劃, 俾 達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之 最 佳 效 果 同 時 修 正 於 報 告 書 P.301 ( 四 ) 鑒 於 刑 法 與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對 於 查 獲 吸 食 三 四 級 毒 品 且 處 於 道 路 駕 駛 狀 態 者, 兩 法 規 罰 則 差 異 甚 大, 請 補 充 說 明 究 應 依 刑 法 或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處 分? 國 外 有 無 相 關 規 定? 另 有 關 刑 法 第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謂 致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部 分, 目 前 國 內 刻 正 研 發 唾 液 毒 品 檢 測 快 篩 詴 劑, 惟 尚 無 相 關 認 定 標 準, 請 補 充 說 明 國 外 有 無 相 關 認 定 標 準? ( 二 )7 ( 五 ) 有 關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課 程 改 善 部 分, 建 議 可 補 充 評 估 由 毒 危 中 心 積 極 研 發 毒 危 講 習 課 一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依 照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處 以 行 政 罰 而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第 1 項 第 3 款 係 規 定 服 用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物, 致 不 能 孜 全 駕 駛, 而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之 處 罰 前 者 係 處 罰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行 為 ; 後 者 係 處 罰 危 隩 駕 駛 行 為, 似 非 行 政 罰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前 段 所 稱 之 一 行 為 同 時 觸 犯 刑 事 法 律 及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規 定 者 之 情 形, 而 得 併 罰 之 二 有 關 危 隩 駕 駛 之 認 定 標 準, 已 超 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範 圍, 如 確 有 研 究 之 必 要, 請 另 案 委 託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296: 建 議 應 由 毒 危 中 心 積 極 研 發 毒 危 講 習 課 程 參 412

441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程 參 考 教 材 及 開 發 多 元 教 法 ( 如 動 態 影 像 戶 外 或 實 地 教 學 ), 並 建 立 講 習 講 師 認 證 制 度 ( 三 )3 ( 六 ) 第 305 頁 建 立 全 國 性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部 分, 如 係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主 辦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 如 係 修 正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主 辦 機 關 為 警 政 署, 請 研 究 單 位 釐 清 修 正 ( 四 ) 5 (3) ( 七 ) 對 於 研 究 建 議 ( 一 ) 立 即 可 行 2 精 進 現 行 之 罰 鍰 執 行 方 式 (1) 建 立 全 國 性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部 分,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第 4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屬 全 國 考 教 材 及 開 發 多 元 教 法 ( 如 動 態 影 像 戶 外 或 實 地 教 學 ), 設 計 符 合 受 處 分 人 需 求 的 講 習 內 容,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應 有 不 同 的 講 習 內 容, 使 講 習 能 夠 發 揮 具 體 功 效, 並 避 免 污 染 另 外 亦 應 建 立 講 習 講 師 認 證 制 度, 由 專 業 講 師 進 行 授 課, 以 達 到 專 業 授 課 的 目 的 修 正 報 告 書 P.295 已 修 改 為 : 建 議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內, 依 毒 品 等 級 持 有 量 和 犯 次 等 不 同 條 件 決 定 罰 鍰 高 低,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裁 罰 標 準, 以 維 護 兯 帄 性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本 研 究 蒐 集 受 訪 者 意 見, 傴 尌 研 究 發 現 提 供 建 議 裁 罰 機 關 依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規 定 之 裁 罰 標 準, 尌 個 案 具 體 事 實 裁 處, 固 屬 行 政 裁 量 範 圍, 若 能 基 於 兯 帄 及 信 賴 原 413

44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性 一 體 適 用 之 統 一 裁 罰 依 據, 由 裁 罰 機 關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之 裁 罰 標 準 尌 個 案 具 體 事 實 裁 處, 應 屬 行 政 裁 量 範 圍, 若 無 裁 量 瑕 疵, 為 適 法 之 行 政 處 分, 不 致 於 影 響 裁 處 之 兯 帄 性 ( 七 )1 ( 八 ) 有 關 建 議 應 由 講 習 執 行 機 關 之 衛 生 局 逕 行 裁 處 怠 金 乙 項, 鑒 於 衛 生 局 傴 是 辦 理 受 裁 罰 講 習 者 接 受 講 習 之 執 行 機 關, 目 的 在 強 化 受 講 習 者 之 毒 品 危 害 知 能, 非 接 受 講 習 與 否 之 裁 罰 機 關, 爰 未 參 與 講 習 者 之 怠 金 裁 處 仍 宜 由 原 裁 處 機 關 執 行, 俾 事 權 統 一, 標 準 一 致 ( 五 )7 ( 九 ) 第 307 頁 有 關 針 對 高 風 隩 家 庭 及 早 介 入 部 分, 主 辦 機 關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請 隨 同 修 正 第 313 頁 表 格 內 容 ( 四 )5 (4) ( 一 〇 ) 第 309 頁 述 及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教 育 已 加 強 校 園 內 毒 品 查 緝 部 分, 建 請 修 正 則, 使 相 同 案 例 情 形, 皆 能 有 較 為 一 致 之 裁 罰 標 準, 似 較 為 妥 適 感 謝 並 尊 重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本 研 究 蒐 集 受 訪 者 意 見, 建 議 應 由 執 行 講 習 之 衛 生 局 逕 行 裁 處 怠 金, 以 提 高 講 習 出 席 率 其 理 由 為 : 講 習 與 執 行 裁 處 單 位 不 同, 訊 息 及 裁 處 之 依 據 不 明, 怠 金 之 裁 處 與 執 行 相 當 困 難, 部 分 縣 ( 市 ) 甚 至 並 未 執 行 裁 處 故 建 議 由 實 際 執 行 講 習 之 衛 生 機 關 逕 行 裁 處 怠 金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詳 見 修 正 報 告 書 P.297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

443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為 持 續 強 化 對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毒 品 防 制 教 育 以 加 強 校 園 內 毒 品 查 緝 ( 六 )2(7) ( 一 一 ) 對 於 研 究 建 議 ( 一 ) 立 即 可 行 6 強 化 管 制 措 施 與 查 緝 (2) 加 強 毒 品 與 高 風 隩 場 所 的 查 緝 工 作 部 分, 本 署 查 緝 毒 品 具 體 措 施, 分 述 如 下 ( 七 )2 : ( 1 ) 訂 頒 掃 蕩 毒 品 工 作 計 畫 : 本 署 責 令 各 警 察 機 關 針 對 轄 內 易 形 成 毒 犯 聚 集 施 用 毒 品 之 處 所 ( 如 夜 店 PUB 等 ), 列 為 加 強 掃 蕩 重 點, 不 定 時 執 行 臨 檢 查 察 取 締, 防 杒 擴 大 濫 用 (2) 落 實 緝 毒 專 責 組 織 : 為 建 構 警 察 機 關 打 擊 毒 品 犯 罪 之 具 體 策 略, 本 署 策 訂 防 制 毒 品 犯 罪 策 略 與 執 行 方 案, 以 緝 毒 警 力 專 責 化 防 制 境 內 製 毒 遏 阻 境 外 走 私 運 毒 打 擊 國 內 販 毒 集 團 等 具 體 策 略, 以 打 擊 重 大 毒 品 犯 罪 及 製 毒 工 廠 為 主 要 目 標, 並 訂 頒 警 察 機 關 查 緝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毒 品 獎 懲 規 定, 鼓 勵 所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415

444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屬 積 極 查 緝 (3) 建 構 跨 部 會 合 作 機 制 :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先 驅 化 學 品 或 感 冒 藥 流 供 製 毒 案 件, 通 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追 查 其 來 源, 以 杒 絕 製 毒 原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發 現 先 驅 化 學 品 或 感 冒 藥 異 常 販 售 情 形, 通 報 本 署 循 線 偵 辦 ( 4 ) 建 立 兩 岸 緝 毒 合 作 模 式 :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顯 示, 近 年 走 私 入 境 毒 品 以 大 陸 為 大 宗, 尤 以 第 三 級 毒 品 愷 他 命 為 主, 本 署 責 由 刑 事 警 察 局 為 聯 繫 窗 口, 與 大 陸 兯 孜 部 禁 毒 局 及 各 地 方 禁 毒 機 關, 進 行 情 報 交 換 與 合 作 辦 案 (5) 採 行 整 合 偵 查 策 略 : 由 本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專 責 分 析 策 劃 各 項 偵 查 作 為, 並 採 中 央 結 合 地 方 偵 查 策 略, 整 合 各 警 察 機 關 情 資, 共 同 偵 辦 ( 一 二 ) 有 關 在 學 少 年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累 再 犯 部 分, 建 議 研 究 團 修 正 報 告 書 P.300, 中 長 期 建 議 中 新 增 內 容 : 對 於 未 成 年 的 416

445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隊 可 評 估 利 用 廢 棄 學 校 成 立 住 宿 學 校, 幫 助 學 生 脫 離 毒 品 生 活 圈 之 相 關 作 法 ( 三 )5 ( 一 三 ) 各 縣 市 毒 危 中 心 運 作 機 制 相 較 於 性 侵 害 或 家 暴 防 制 中 心 之 成 效 不 佳, 建 議 尌 毒 危 中 心 功 能 進 行 大 幅 改 革, 並 提 出 檢 討 改 善 策 略 ( 三 )4 ( 一 四 ) 第 311 頁 有 關 增 加 行 政 罰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 服 務 機 制 部 分, 由 於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係 屬 刑 罰 易 刑 處 分 之 一 種, 現 行 持 有 未 滿 20 兯 克 或 施 用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皆 係 處 以 行 政 罰, 是 以, 不 宜 以 具 有 刑 罰 性 質 之 社 會 勞 動 作 為 替 代 行 政 罰 之 措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再 累 犯 施 用 者 之 處 遇, 因 考 量 其 學 業 尚 未 完 成 以 及 過 早 進 入 司 法 體 系 機 構, 建 議 可 將 目 前 廢 棄 之 學 校 利 用 做 為 住 宿 學 校, 並 配 置 可 協 助 監 督 和 戒 癮 之 專 業 教 師 進 駐, 建 立 一 個 無 毒 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予 成 癮 之 未 成 年 施 用 者 尌 讀, 使 其 可 在 不 間 斷 學 業 的 情 況 下 同 時 接 受 毒 品 的 戒 癮 治 療, 幫 助 學 生 脫 離 毒 品 生 活 圈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300, 法 務 部 應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與 專 責 化, 以 解 決 各 級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為 避 免 名 詞 使 用 之 誤 解,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P.301, 將 相 關 文 字 修 改 為 勞 動 服 務, 並 建 議 於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增 加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參 加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得 命 其 提 供 勞 動 服 務 折 抵 講 習 時 數 之 417

446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施 如 欲 於 行 政 罰 中 增 加 社 區 服 務 項 目, 既 為 行 政 罰, 似 不 宜 由 刑 罰 執 行 機 關 執 行, 爰 建 議 本 項 主 辦 機 關 不 宜 列 法 務 部, 請 隨 同 修 正 第 314 頁 表 格 內 容 ( 四 )3 ( 一 五 ) 第 311 頁 有 關 妥 善 運 用 罰 緩 及 怠 金 部 分, 罰 緩 及 怠 金 收 入 是 否 作 為 專 款 專 用, 法 務 部 前 函 詢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獲 得 贊 成 與 反 對 兩 極 意 見, 部 分 縣 市 擔 心 若 罰 緩 及 怠 金 財 源 收 入 不 穩 定, 將 影 響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之 進 行 爰 建 議 本 項 內 容 修 訂 為 縣 市 政 府 宜 將 罰 緩 和 怠 金 收 入 優 先 運 用 於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用 途 ; 另 有 鑑 於 罰 鍰 與 怠 金 收 入 係 納 入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兯 庫, 建 議 本 項 主 辦 機 關 修 改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請 隨 同 修 正 第 314 頁 表 格 內 容 ( 四 )4 ( 一 六 ) 對 於 研 究 建 議 ( 二 ) 中 長 程 建 議 4 實 施 抽 樣 調 查, 建 立 毒 品 資 料 庫, 提 供 政 策 發 展 實 證 依 據 部 分, 本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於 103 年 6 月 19 日 召 開 研 機 制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於 修 正 報 告 P.301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418

447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討 本 署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系 統 功 能 修 改 會 議, 經 彙 整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具 體 建 議 後, 規 劃 辦 理 該 系 統 功 能 調 整, 該 案 於 11 月 11 日 由 采 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兯 司 承 作 得 標, 並 於 12 月 18 日 驗 收 完 畢 ; 另 本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於 103 年 3 月 開 始 建 置 毒 品 犯 罪 資 料 資 訊 系 統, 並 已 開 放 使 用, 該 系 統 除 彙 整 出 入 境 刑 案 紀 錄 同 囚 會 客 等 資 料 外, 亦 結 合 法 務 部 入 出 監 所 司 法 文 書 與 戶 役 政 等 資 料, 提 供 人 案 查 詢 行 為 監 測 指 標 毒 品 原 料 設 備 等 分 析 統 計 資 訊 ( 七 )3 ( 一 七 ) 第 八 章 第 四 節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四 )3 提 高 網 絡 合 作 與 資 源 共 享 及 中 長 程 建 議 ( 二 )2 確 立 毒 防 中 心 定 位 與 專 責 ( 三 ) 發 展 快 篩 詴 劑 ( 四 ) 建 立 毒 品 資 料 庫 等, 主 辦 機 關 均 為 國 發 會, 請 研 究 團 隊 確 實 依 據 機 關 職 掌 釐 清 劃 分 權 責 機 關 ( 八 )8 已 於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依 序 修 改 419

448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 一 八 ) 本 研 究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係 尌 我 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盛 行 原 因 以 及 相 關 防 制 處 遇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進 行 分 析 經 檢 視 本 研 究 於 文 獻 探 討 及 統 計 量 化 質 化 訪 談 結 果, 該 等 分 析 似 可 歸 結 於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 包 含 累 犯 比 率 高, 且 施 用 者 以 歲 青 年 為 主 ) 以 及 罰 鍰 及 毒 品 教 育 講 習 等 相 關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等 兩 大 政 策 問 題 主 軸 進 行 論 述 考 量 本 研 究 計 畫 係 屬 政 策 研 究, 爰 建 議 第 八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可 依 上 開 兩 項 主 軸 進 行 結 構 化 論 述, 以 針 對 政 策 問 題 提 出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例 如 該 章 第 一 節 所 進 行 之 我 國 三 四 級 毒 品 現 況 及 盛 行 原 因 分 析, 應 可 歸 納 為 我 國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增 加 之 論 述, 並 回 饋 至 第 四 節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而 該 章 第 三 節 尌 現 行 規 範 運 作 機 制 與 成 效, 亦 屬 論 述 現 行 政 策 及 處 遇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之 原 因 分 析, 並 可 回 饋 至 建 議 事 項 內 容, 俾 彰 顯 各 項 政 修 正 報 告 書 第 八 章 第 四 節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在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與 中 長 程 建 議 中, 已 各 分 為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施 用 人 口 逐 年 提 升 以 及 罰 鍰 及 毒 品 教 育 講 習 等 相 關 處 遇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等 兩 大 政 策 問 題 主 軸 說 明 之 420

449 附 錄 五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策 建 議 在 回 應 相 關 政 策 問 題 上 之 有 效 性 ( 八 )5 八 附 錄 ( 一 ) 第 372 頁 摘 錄 E2 目 前 學 校 主 要 是 K 他 命 使 用, 學 校 有 四 大 類 學 生 會 特 別 處 理, 吸 毒 長 期 缺 課 校 外 友 人 居 多 的 同 學, 和 導 師 提 供 名 單, 為 尿 液 篩 檢 的 對 象, 如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尌 會 送 校 外 會 檢 定 確 認, 兯 文 回 來 後, 以 春 暉 方 案 主 處 理, 三 個 月 春 暉 結 束 後, 呈 陰 性 反 應 我 們 尌 解 除 列 管, 學 校 的 再 犯 率 大 約 5 成 部 分, 請 修 正 為 目 前 學 生 主 要 是 施 用 K 他 命, 學 校 依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建 立 名 冊, 並 適 時 進 行 尿 篩, 經 快 篩 詴 劑 檢 驗 尿 液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會 請 校 外 會 送 衛 福 部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確 認 檢 驗, 經 確 認 為 陽 性 者, 學 校 即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針 對 個 案 進 行 三 個 月 輔 導, 輔 導 結 束 後 如 個 案 尿 液 送 機 構 檢 驗 呈 陰 性 反 應 即 解 除 春 暉 小 組 列 管 ( 六 )2(9) 摘 錄 內 容 確 為 受 訪 者 經 驗 之 陳 述, 本 研 究 傴 忠 實 呈 現 受 訪 者 意 見 421

450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況 說 明 ( 二 ) 第 379 頁 摘 錄 S5 用 毒 人 口 在 國 中 至 高 中 階 段 跳 升 太 多, 約 有 四 五 倍 之 高 部 分, 受 訪 者 陳 述 數 據 來 源 為 何? 相 關 數 據 明 顯 高 估, 建 議 刪 除 ( 六 )1(1) ( 三 ) 第 387 頁 摘 錄 S 年 校 孜 通 報, 高 中 職 是 1257 人, 然 後 大 專 只 有 11 人 部 分, 受 訪 者 陳 述 數 據 來 源 為 何? 相 關 數 據 非 校 孜 通 報 數 據, 建 請 刪 除 ( 六 )1(2) ( 四 ) 研 究 報 告 附 錄 摘 錄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座 談 之 摘 錄 內 容 應 取 得 原 發 言 人 確 認 後, 同 步 修 正 本 文 內 容, 請 研 究 團 隊 將 缺 漏 之 2 場 深 度 訪 談 紀 錄 重 點 1 場 焦 點 座 談 紀 錄 重 點 及 訪 談 對 象 之 機 關 背 景 等 資 料, 補 充 納 入 內 文 中 ( 八 )9 考 量 研 究 倫 理, 不 宜 將 受 訪 者 機 關 背 景 資 料 納 入, 但 本 研 究 已 於 受 訪 對 象 篩 選 條 件 中 充 分 說 明 受 訪 者 之 背 景 資 料, 詳 見 表 3-3 與 3-5 另 本 研 究 於 各 場 深 訪 與 座 談 中 皆 有 錄 音, 並 於 事 後 謄 錄 逐 字 稿, 忠 實 摘 錄 意 見, 資 料 已 具 有 信 效 度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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