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 修订案 ) 14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7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 试行 ) 70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87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117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138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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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期货交易所 规则汇编 二〇一七年七月

2 目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 修订案 ) 14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7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 试行 ) 70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87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117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138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 试行 ) 141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 试行 ) 157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180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188 1

3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的主要业务是 : 根据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 交易所 会员 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 铝 天然橡胶 胶合板 籼米,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 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 合约名称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交割品级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又称涨跌停板 )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 2

4 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 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 一手 的整数倍进行, 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 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 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四条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 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出市代表是指由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 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 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 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 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 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如下 : ( 一 ) 宣布开市 收市 ; ( 二 ) 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 跌停板 ; ( 三 ) 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 ( 四 ) 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 ( 五 ) 管理交易大厅 ; ( 六 ) 维护交易秩序 ; ( 七 ) 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 : ( 一 ) 会员出市代表 ; ( 二 )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 3

5 ( 三 ) 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定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 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 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 有权向其提出警告, 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 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 以下简称经纪会员 ) 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 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 结算业务的需要, 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 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须向投资者提供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在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上签字 ; 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在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个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 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 营业执照影印件 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 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 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 电话 计算机 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资者书面委托时, 应依序编号, 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 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 第三十四条交易指令的种类 : ( 一 ) 限价指令 : 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 4

6 ( 二 ) 取消指令 : 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 ( 三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条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在指令成交前, 投资者可提出变更和撤销指令 第三十六条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 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条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 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 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 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 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 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四十三条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 替代品的升 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 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 5

7 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 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 ( 卖出 ) 申报 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 买入 ) 申报, 或者一有卖出 ( 买入 ) 申报就成交 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 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 ( 跌 ) 停板, 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 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 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 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 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投资者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五十七条经纪会员应当将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 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 经交易所批准, 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经纪会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指令后, 应及时将投资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 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 (bp) 卖出价(sp) 和前一成交价 (cp) 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 当 bp sp cp, 则 : 最新成交价 =sp bp cp sp, 最新成交价 =cp 6

8 cp bp sp, 最新成交价 =bp 第六十一条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 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 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 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 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每日交易结束, 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 会员应及时核对, 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年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指令记录 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5 年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 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 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 规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 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 信誉 抗风险能力 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资者数量核定 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 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 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 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 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7

9 第七十一条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 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会员无法履约时, 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 ( 一 ) 暂停开仓业务 ; ( 二 ) 按规定强行平仓, 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 ( 三 ) 依法处置质押物 ; ( 四 )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 ( 五 ) 交易所代其履约后, 依法追偿 第七十三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准 80% 时, 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 头寸情况, 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 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报告内容 : ( 一 ) 会员或投资者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 ( 二 ) 持仓方向 品种 月份 数量 ; ( 三 ) 持仓意向 ; ( 四 ) 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 ; ( 五 ) 实际拥有的交货或接货能力 ; ( 六 ) 交易所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 ( 一 ) 限制入金 ; ( 二 ) 限制出金 ; ( 三 ) 限制开新仓 ; ( 四 ) 提高保证金比例 ; ( 五 ) 限期平仓 ; ( 六 ) 强行平仓 前款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 8

10 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结算业务 第七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七十六条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 交易保证金 税金 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七十七条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八条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应当追加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 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禁止开新仓 ; 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 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 平仓 持仓 交割情况, 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亏 费用以及资金 收付等财务状况, 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第八十一条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 凭证 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 有关资料必须保存 5 年以上 第八十二条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八章交割业务第八十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 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八十四条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 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 投资者交割, 须通过会员办理 第八十五条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交易所按照 时间优先 数量取整 就近配对 统筹安排 原则将标准仓单向买方会员进行分配 第八十七条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 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 ; 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 交易所付给买 9

11 方会员标准仓单, 一收一付, 先收后付 第八十八条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八十九条买方会员在收到标准仓单后如有异议, 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割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九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第九十一条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 以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九十二条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 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 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 第九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九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 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第九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出具虚假仓单 ; ( 二 ) 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出库 ; ( 三 ) 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 ( 四 ) 参与期货交易 ; ( 五 ) 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在实物交割时, 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交付的实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 即为交割违约 第九十七条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 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 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等处罚, 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 对不履行交 10

12 割责任的, 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第九十九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 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一百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 ( 一 ) 地震 水灾 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 ( 二 ) 会员出现结算 交割危机, 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 ( 三 ) 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 ( 四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 ( 一 ) 项异常情况时, 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 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 ; 出现前款第 ( 二 ) ( 三 ) ( 四 ) 项异常情况时, 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 暂停交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零二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 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交易日, 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信息管理第一百零三条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四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 商品名称 合约交割月份 开盘价 最新价 涨跌 收盘价 结算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成交量 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 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 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库容量 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 每日 每周 每月 每年定期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 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一百零六条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 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 影响 11

13 会员和投资者交易,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交易所 会员 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交易所 会员 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 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 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 ( 一 ) 监督 检查期货市场政策 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控制市场风险 ; ( 二 ) 监督 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 ( 三 ) 监督 检查各会员的财务 资信状况 ; ( 四 ) 监督 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 ( 五 ) 调解 处理期货交易纠纷, 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 ( 六 ) 协助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 七 ) 对其他违背 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 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 应立案调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 取证等权利, 会员应当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员 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 隐瞒事实真相 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会员 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 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12

14 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经理事会决定, 可由会员代表 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 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 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会员 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 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 应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交易所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一百二十条会员 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 可自行协商解决, 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一百二十一条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交易所的调解意见, 经当事人确认, 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交易规则自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3

1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 修订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 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上海期货 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 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 会员 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 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 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 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 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批准, 可以增加交易席 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 交易所对会员的持 仓限额 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 ( 二 )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 50 位, 或从事交易所期货 交易的单量较多 ; ( 三 ) 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4

16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 位申请表, 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 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 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 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 议书, 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 每年为 2 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 会员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 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 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 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 ( 一 ) 管理混乱 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 ( 二 ) 私下转包 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 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 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 致使 10% 以上 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 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 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 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 : 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 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 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5

17 ( 一 ) 年满十八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 ( 三 ) 品行端正,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 四 ) 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 出市代表申请 表 ( 加盖单位公章 ) 出市代表资格证 身份证 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 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 市准备 ; 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 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 管理人员批准 ; 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 30 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 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 严格按照交易所有 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 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核准 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会员 第二十五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 通知 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 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 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无故迟到或早退 ; ( 二 ) 携带器械 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 16

18 ( 三 ) 行为举止不文明, 损害 破坏交易设施, 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 ; ( 四 ) 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 ; ( 五 ) 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 ( 六 ) 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 互串交易席位 大声喧哗 打闹 玩游戏机等 影响交易秩序 ; ( 七 ) 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 ( 八 ) 借用 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 ( 九 ) 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 录像 ; ( 十 ) 伪造 转借出市代表证 ; ( 十一 ) 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 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会员辞退 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 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 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未能交还出市代表证的,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得到回执后, 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会员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交还出市代表证的,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除会员合并 分立 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 被撤销出市代 表授权的人员, 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远程交易 第三十条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 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 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 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 方式 17

19 第三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 ( 一 ) 单机式, 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 ( 二 ) 网络式, 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经营状况良好, 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 ( 二 ) 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 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 易运作要求 ; ( 三 )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 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 ( 四 )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 ( 五 ) 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 除应当具备前条所列条件 之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 ( 二 ) 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 ( 包括通讯线路 ) 以及其他必 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 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 ( 二 ) 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 条件 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 ( 三 ) 机构 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 简历 专业等基本情况 ; 18

20 ( 四 ) 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 ( 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 五 ) 计算机系统 通讯系统 ( 包括通讯线路 ) 系统软件 应用软件等配 置清单 ; ( 六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 月内, 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 应当 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 无故逾期的, 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 由交易所组织整 体测试和模拟运作 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 方可投入使用, 启用起始 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位 第三十九条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 第四十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 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 在交易时间内, 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 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 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 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 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 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 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 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 ( 一 ) 会员提出撤销申请, 经交易所核准的 ; ( 二 ) 私下转包 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 19

21 ( 三 ) 管理混乱, 或有严重违规行为, 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 ( 四 ) 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 ( 五 ) 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 ( 六 ) 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 ; ( 七 ) 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价格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 ( 一 ) 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 成交价格 ( 二 ) 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格 ( 三 ) 最高价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 格 ( 四 ) 最低价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 ( 五 ) 最新价 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 六 ) 涨跌 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 日结算价之差 价格 ( 七 ) 最高买价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 价格 ( 八 ) 最低卖价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 20

22 ( 九 ) 申买量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 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 十 ) 申卖量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 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 十一 ) 结算价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 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 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 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 十二 ) 成交量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 双边数量 ( 十三 ) 持仓量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 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500 手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 1 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第四十五条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 5 分钟内 进行, 其中前 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 卖指令申报时间, 后 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 时间, 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 成交价按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相关规定确定, 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 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 ; 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 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 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 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21

23 第四十七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 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 ( 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 ) 如当日有成交, 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 该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三十八条中当日有成交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确定方式确定 ; 如当日无成交, 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 该合约其当日结算价参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三十八条中当日无成交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确定方式确定, 在适用该部分规定时, 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 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六章交易编码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 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一条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交易编 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二条客户交易编码有十二位数字构成, 前四位数是会员号, 后八位 数是客户号 如客户交易编码为 , 会员号为 0001, 客户号为 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客户号 1535 即可 第五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 但后八位 是其会员号 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 120, 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是 , 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会员号 120 即可 第五十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001 至 1000 号预留给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号从 1001 号开始编制 22

24 第五十五条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 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 公司会员开户 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 而客户号应当相同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要求, 根据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 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 第五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后, 应当将该客 户资料传送于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客户资料后, 即开通该客户 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 ( 一 ) 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 ( 二 ) 期货公司会员申请注销, 且客户交易编码下没有持仓的 ; ( 三 ) 违反交易编码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 料开户的, 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 平仓后交易所注销该客户交易编 码, 同时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 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 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 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 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 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 经交易所许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按即时 每日 每周 每月 每年向会员 客户和社会 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23

25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相关信息公布的频率 第六十三条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 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 信息 ( 见附件一 ) 信息内容主要有 : 合约名称 最新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申买价 申卖价 申买量 申卖量 结算价 开盘价 收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前结算价 第六十四条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 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每日行情 ( 见附件二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开盘价 最高价 最 低价 收盘价 前结算价 结算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成交 额 ( 二 ) 活跃月份期货合约前 20 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 买卖持仓量和卖 持仓量, 以及该合约所属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 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 第六十五条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每周行情 ( 见附件三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周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周收盘价 涨跌 ( 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收盘价之差 ) 持仓量 持仓量 变化 ( 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 ) 周末结算价 成交量 成交额 ( 二 ) 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 可供期货交割使用 仓库容量等情况 ( 三 ) 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24

26 第六十六条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 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每月行情 ( 见附件四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月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月末收盘价 涨跌 ( 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收盘价之差 ) 持仓量 持仓 量变化 ( 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 ) 月末结算价 成交量 成交额 ( 二 ) 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 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六十七条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 并通过 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务 第七十条交易所 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 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 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 息, 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 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会员 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 均不得发布虚假的 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交易所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 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25

27 第七十四条有关连续交易相关的交易暂停 调整交易开市收市时间, 上海 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实施 附件一 : 上海期货交易所即时行情 ( 表式 ) 附件二 : 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 ( 表式 ) 附件三 : 上海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 ( 表式 ) 附件四 : 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月行情 ( 表式 ) 26

28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 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涨跌停板制 度 限仓制度 交易限额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强行平仓制 度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 白银 石油沥青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4%, 阴极铜 ( 以下简称铜 )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 线材 27

29 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 燃料油期货合 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交 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 ( 一 ) 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 ( 二 ) 临近交割期时 ; ( 三 )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 ( 四 ) 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 ( 五 )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 ( 六 )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 ( 七 )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 应当公告,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 ( 即 : 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 ) 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8

30 热轧卷板不再根据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 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 方法 ( 一 ) 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 表一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 (X) 达到下列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 24 万 5% 24 万 <X 28 万 6.5% 28 万 <X 32 万 8% X>32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二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 24 万 5% 24 万 <X 28 万 6.5% 28 万 <X 32 万 8% X>32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三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 24 万 5% 29

31 24 万 <X 28 万 6.5% 28 万 <X 32 万 8% X>32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四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 (X) 达到下列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标准时 X 20 万 5% 20 万 <X 30 万 10% X>30 万 12%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五镍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 (X) 达到下列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标准时 X 24 万 5% 24 万 <X 36 万 8% X>36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六锡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 (X) 达到下列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标准时 X 6 万 5% 6 万 <X 9 万 8% X>9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30

32 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 X 120 万 5% 120 万 <X 135 万 7% 135 万 <X 150 万 9% X>150 万 11%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八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 X 45 万 7% 45 万 <X 60 万 8% 60 万 <X 75 万 10% X>75 万 12%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九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 X 36 万 4% 36 万 <X 48 万 7% X>48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十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 (X) 达到下列标准时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31

33 X 30 万 4% 30 万 <X 60 万 7% X>60 万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十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当持仓总量 X 8 万 (X) 达到下列标准时 5% 8 万 <X 12 万 8% 12 万 <X 16 万 10% X>16 万 12%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十二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 当持仓总量 X 10 万 (X) 达到下列标准时 8% 10 万 <X 15 万 10% 15 万 <X 20 万 12% X>20 万 15%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表十三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 (X) 达到下列标准时 X 30 万 4% 30 万 <X 50 万 6% X>50 万 8%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32

34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手 交易过程中, 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 ( 详见表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 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 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 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不足的, 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 二 )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 ( 临近 交割期 ) 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十四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五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六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33

3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七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八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九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34

36 表二十一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三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四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35

37 表二十五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表二十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七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 10% 日起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 ( 详见表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 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 36

38 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 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 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 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 其持仓对应 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 三 ) 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 ( 举例说明 ): 如 Cu0305, 其运行阶段是从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15 日止, 其中 : 2002 年 5 月 16 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 2003 年 5 月 15 日为最后交易日 2003 年 5 月 14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 5 月 13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 2003 年 4 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 2003 年 3 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 2003 年 2 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 : upload/ / docx 37

39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 则该期货 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铜 铝 锌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D5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0.5% 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铅 镍 锡 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0%;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D5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4% 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分 38

40 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 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 度不超过 20% 当某天然橡胶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9%;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D5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3.5% 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燃料油 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2% ;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4%;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D5 交易日 )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6% 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分会员 39

41 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行平 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 超过 20% N 的计算公式 : t = 3,4,5 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 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 3,4,5 P3 为 D3 交易日结算价 P4 为 D4 交易日结算价 P5 为 D5 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 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40

42 第八条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 保证金比例的, 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 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由交易所制定 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交 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 ( 一 ) 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 ( 二 )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 ( 三 )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 ( 四 )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 应当公 告,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 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41

43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 成交撮 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 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涨 ( 跌 ) 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 ( 以下简称单边市 )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 ( 卖出 ) 申报 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 买入 ) 申报, 或者一有卖出 ( 买入 ) 申报就成交 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 ( 跌 ) 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 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 ( 跌 ) 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 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 ( 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 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 D3 D4 D5 D6 交易日,D0 交易日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 出现单边市, 则该期货合约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 : 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 D1 交易日结算时, 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 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42

44 白银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 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则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 D1 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 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 约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 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 开始, 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 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 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则该期货合约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 : 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 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6 个百分点 D2 交 43

45 易日结算时, 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 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 2 个百分点,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 3 个百分点 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 则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 则 D4 交易日涨 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 开始, 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 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 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 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 ), 则当日收盘结算时, 该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 D2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44

46 当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 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 ) 时, 若 D3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 若 D4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则 D4 交易日该合约按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 措施一 :D4 交易日, 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5 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制出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 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 D5 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 则 D6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 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 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 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 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该日即视为 D1 45

47 交易日, 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执行 措施二 : 在 D4 交易日结算时, 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 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 ( 或非期货公司会员, 下同 ) 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 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 ( 一 ) 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 D3 交易日收市后, 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 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8%) 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 二 ) 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 ( 元 ) =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46

48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 ( 重量单位 ) 上式中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 卷板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的重量单位为吨, 白银 的重量单位为千克, 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 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 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 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 三 ) 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8%) 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 四 )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 分成四级, 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8%) 47

49 的投机头寸 ( 以下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简称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 天然橡 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 );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4%), 小于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8%) 的投机头寸 ( 以下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简称盈利 3% 以上的投机头寸,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 );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4%) 的投机头寸 ( 以下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简称盈利 3% 以下的投机头寸,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 );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 8%) 的保值头寸 ( 以下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简称盈利 6% 以上的保值头寸,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 ) 48

50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 ( 剩余申报 平仓数量 ) 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 见附件 ) (1) 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 卷板 黄金 白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 若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 将盈利 6% 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3% 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 ; 若还有剩余, 则再向盈利 3% 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 ; 若还有剩余, 则再向盈利 6% 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 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品种平仓数量的分 配方法及步骤 49

51 若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 若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 将盈利 8% 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 ; 若还有剩余, 则再向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 ; 若还有剩余, 则再向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 五 ) 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 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 每个客户编码 1 手 ; 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 如果分配数量不足, 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 若风险化解, 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 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 若还未化解风险, 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 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0

52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 担 第四章限仓制度 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 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 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持仓限额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 ( 一 ) 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 分别确定每一品 种每一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 ; ( 二 )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分别 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 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的持仓限额从严 控制 ; ( 三 )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 比例限仓和 数额限仓相结合的办法, 控制市场风险 51

53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 易编码, 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 不得超出一 个客户的持仓限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 各会员 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 铝 锌 铅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5 手的整倍数 ( 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 可以顺延一天 ); 进入交割月后, 铜 铝 锌 铅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5 手的整倍数, 新开 平仓也应当是 5 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 各会员 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镍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6 手的整倍数 ( 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 可以顺延一天 ); 进入交割月后, 镍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6 手的整倍数, 新开 平仓也应当是 6 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 各会员 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30 手的整倍数 ( 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 可以顺延一天 ); 进入交割月后,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30 手的整倍数, 新开 平仓也应当是 30 手的整倍数 52

5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 各会员 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3 手的整倍数 进入交割月后, 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3 手的整倍数, 新开仓 平仓也应当是 3 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 各会员 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锡 白银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2 手的整倍数 进入交割月后, 锡 白银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2 手的整倍数, 新开仓 平仓也应当是 2 手的整倍数 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整倍数相关规定 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 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 如下 : 表二十八铜 铝 锌 螺纹钢 线材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 单位 : 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月 交割月前第一 交割月份 53

55 铜 铝 锌 螺纹钢 线材 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12 万手 12 万手 12 万手 120 万手 45 万手 限某仓比例 (%) 期货公司会员 某一期货合 约持仓量 12 万手 12 万手 12 万手 120 万手 45 万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 限仓比例 (%) 户 限仓数额 ( 手 ) 限仓数额 ( 手 ) 非期客货公司会户员 客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注 :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 ; 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二十九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约 某一 期货合 持仓量 限仓比例 (%) 期货公司 会员 ( 单位 : 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限仓数额 ( 手 ) 非期货公司会员 户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限仓数额 ( 手 ) 限仓数额 ( 手 ) 非 非 期货客 期货客 客 公 户 公 户 司会员 司会员 54

56 燃料油 手 10 万 注 :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 ; 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三十铅 镍 锡 天然橡胶 石油沥青 黄金 白银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 单位 : 手 ) 份 一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 某 限仓比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限仓数额 ( 手 ) 限仓数额 ( 手 ) 限仓数额 ( 手 ) 铅 镍 锡 天然橡胶 石油沥青 期货合约 持仓量 20 万手 24 万手 6 万手 5 万手 30 万手 黄金 16 万手白银 30 万手 期货公司 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57 热轧卷板 360 万手 注 :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 ; 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 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 = 基数 (1+ 信用系数 + 业务系数 ) 基数 : 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 由交易所 规定 ( 见第十八条表二十八 表二十九 表三十 ) 信用系数 :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 3000 万元为底数 ( 此 时信用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 每增加 500 万元净资产, 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 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2 业务系数 : 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 以年交易金额 80 亿元为底数 ( 此时业务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 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 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1( 见表三十一 ) 表三十一 档年交易金额 (C1, 亿元 ) 业务系数 56

58 次 1 C < C < C < C C1 >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 由交易所每一年 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年 3 月 15 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 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3 月 20 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 并予公布 ; 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3 月 21 日起至次年 3 月 20 日止期间 ( 含起 止日 ) 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 统计材料或所提供 证明文件 统计材料无效的, 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不同的上市 品种 合约, 调整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限额 交易所调整持 仓限额应当经理事会批准, 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实施 57

59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 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 员或客户, 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 其 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 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交易限额制度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不同的上市品种 合约, 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 特定客户, 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 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 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 80% 以上 ( 含本数 ) 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 头寸情况, 客户 58

60 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 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十六条会员和客户的持仓,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 的, 会员和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 15:00 时前向交易所 报告 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 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二十七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 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填写完整的 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内容 包括会员名称 会员号 合约代码 现有持仓 持仓保证金 可动用资金 持仓客户数量 预报交割数量 申请交割数量 ; ( 二 ) 资金来源说明 ; ( 三 ) 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 交易编码 持仓量 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 四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 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填写完整的 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内 容包括会员名称 会员号 合约代码 现有持仓 持仓性质 59

61 持仓保证金 可动用资金 持仓意向 预报交割数量 申请 交割数量 ; ( 二 ) 资金来源说明 ; ( 三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 : 第二十九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 ( 一 ) 填写完整的 客户大户报告表, 内容包括会员名称 会员号 客户名称和编码 合约代码 现有持仓 持仓性质 持仓保证金 可动用资金 持仓意向 预报交割数量 申请交割数量等 ; ( 二 ) 资金来源说明 ; ( 三 )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 四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然后转交交易所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并妥善保管有关大户报告的客户签字原始文件或电话录音等其他证明文 档 60

62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 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 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 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 负责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七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三条为控制市场风险,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 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规时, 交易所对其有关持 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当会员 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交易 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 ( 一 )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并未能在规定时限 内补足的 ; ( 二 )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 ( 三 ) 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 应整倍数的 ; ( 四 )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 61

63 ( 五 )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 ( 六 ) 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五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 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 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 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 在保证金补足前, 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 一 )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四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的强行平仓, 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 只要强行平仓结 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四条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的强行平仓, 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 确定 ( 二 )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四条第( 一 ) 项的强行平仓 : 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 后套期保值的原则 ; 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 62

64 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 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 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 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 顺序, 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 属第三十四条第( 二 ) 项的, 交易所采取以下措施 : 若系客户 ( 或非期货公司会员 ) 超仓, 则对该客户 ( 或非期货公司会员 ) 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 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 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3 属第三十四条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 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四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情 况, 交易所先按第 ( 二 )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再按第 ( 一 )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执行 ( 一 ) 通知 交易所以 强行平仓通知书 ( 以下简称 通知书 ) 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通知书除交 63

65 易所特别送达以外, 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 有关会员可以通 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 二 ) 执行及确认 1 开市后, 有关会员应当首先自行平仓, 直至达到平 仓要求 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 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 三 ) 项情形的, 交易所可 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 2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 剩余 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 3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 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 4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 有关会员可以 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三十七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八条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 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 仍按第三十五条原则执行, 直至平仓完毕 64

66 第三十九条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 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 对该会 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 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 而因此发生的亏损, 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 未能完成平仓的, 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四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 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 由该客 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 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八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公开谴责 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65

67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约见指 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 或要求会员或客户 报告情况 : ( 一 )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 ( 二 )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 ( 三 ) 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 ( 四 ) 会员资金异常 ; ( 五 )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 违约 ; ( 六 ) 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 ( 七 )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 ( 八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一 ) 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 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 或客户谈话 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 ( 二 ) 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 应当将谈话时间 地点 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 66

68 ( 三 )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 应当事先报 告交易所, 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 ( 四 ) 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 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 ( 五 ) 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 有关报告方式和报 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 发现会员或客户有 违规嫌疑 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 户发出书面的 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 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 ( 一 ) 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或者谈话的 ; ( 二 ) 故意隐瞒事实, 瞒报 错报 漏报重要信息的 ; ( 三 )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 或者交易所调查的 ; ( 四 ) 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 ( 五 ) 经查实参与分仓或者操纵市场的 ; 67

69 ( 六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 对其违 规行为, 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发出风 险警示公告, 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 ( 一 )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 ( 二 )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 ( 三 ) 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 ( 四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交易所可以按本办法 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本细则中涉及投机 交易风险管理的规则, 同等适用于非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十九条有关连续交易相关的风险控制, 上海期货 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68

70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但上期 所公告 [2016]59 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 :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69

71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黄 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 规范实物交割行为, 根据 上 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 出 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 会员 客户 ( 即投资者 ) 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 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 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 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 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72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 一 ) 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 ( 含当日 ), 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 二 )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 三 ) 第三交割日 1 买方交款 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4:00 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 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 16:00 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 四 ) 第四 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 其流转程序如下 : ( 一 ) 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

73 ( 二 ) 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 ( 三 )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 ( 四 ) 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入库申报 ( 交割预报 )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 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 ( 交割预报 ), 内容包括品种 等级 数量 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 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入库申报审批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 考虑货主意愿, 在 3 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 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入库检验 ( 一 ) 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 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

74 ( 二 ) 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 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 ( 三 ) 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 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 ( 四 ) 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 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 ( 重 ) 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 (1) 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 (2) 入库金锭的数 ( 重 ) 量检验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 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 并对金锭逐一复磅 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 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 ;1000 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 1000 克, 超过 1000 克的按 1000 克计 进口金锭 : (1) 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 (2) 入库金锭的数 ( 重 ) 量检验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 3000 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 ;1000 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 1000 克, 超过 1000 克的按 1000 克计

75 第十二条货主监收入库时, 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 ;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 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签发标准仓单 ( 一 ) 交易所审核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 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交易所审查合格后, 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 二 ) 金库签发标准仓单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 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 14:00 之前, 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仓单生效 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 14:00 之后, 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仓单生效 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出库 ( 一 ) 货主提货时, 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 并选择提货地, 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 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 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 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 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 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76 ( 二 ) 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 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 三 ) 货主提货时, 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 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 四 ) 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 应及时填制 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 一式二份, 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 ), 并妥善保管备查 ( 五 ) 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 如逾期不到库提货, 仓单将被注销, 对应金锭转成现货 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十五条受理质量数 ( 重 ) 量争议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 ( 重 ) 量有异议的, 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 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 ( 重 ) 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 ( 重 ) 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 如发现质量或数 ( 重 ) 量问题, 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 ( 重 ) 量异议申请, 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 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 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 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 ( 重 ) 量异议的申请

77 根据检验结果, 若质量数 ( 重 ) 量合格, 则相关费用由 提货方承担 若数 ( 重 ) 量或质量不合格, 则由责任方承担 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四章交割品 第十六条交割单位黄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 ( 纯重 ) 3000 克, 交割数量应当是 3000 克的整倍数 第十七条交割品级金含量不小于 99.95% 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 (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八条交割商品 ( 一 ) 国产金锭 : 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 二 ) 进口金锭 : 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 (LBMA) 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交割商品的规格交割的金锭为 1000 克规格的金锭 ( 金含量不小于 99.99%) 或 3000 克规格的金锭 ( 金含量不小于 99.95%)

78 每一张仓单的金锭, 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牌号 同一注册商标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二十条交割商品的包装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 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 运输和储存时, 不得损坏 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每块金锭溢短 磅差标准 3000 克金锭, 每块金锭重量 ( 纯重 ) 溢短不超过 ±50 克 1000 克金锭, 每块金锭重量 ( 毛重 ) 不得小于 1000 克, 超过 1000 克的按 1000 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 ±0.1 克 第五章交割结算 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二十二条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 ( 纯重 ) 的差为溢短 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 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 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 ( 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 ) 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 = 金锭毛重 金含量 溢短 = 金锭纯重 - 仓单标准重量 ( 纯重 )

79 第二十三条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 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 ( 分为发票联 结算联和存根联 ) 第二十四条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 一 ) 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 : 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 5 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交割结算时, 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 二 ) 交割货款结算 : 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 ( 纯重 ) 进行结算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 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 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 : 交割货款 = 标准仓单张数 每张仓单标准重量 ( 纯重 ) 交割结算价 ( 三 ) 交割发票 : 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 四 ) 交割发票流转 : 由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 交易所开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 发票联 ) 给买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 并向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提供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 结算联 ),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80 第二十五条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 一 ) 入库溢短结算 : 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 二 ) 溢短相关票据 : 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 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 发票联 ),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 三 ) 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 溢短结算货款 = 溢短 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 一 ) 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 : 会员或客户 ( 提货方 ) 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 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 发票联 ),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 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 二 ) 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 : 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 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 交割结算单 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81 溢短结算单 按其实际交割货款( 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 ) 和提货数量, 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抵扣联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 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 溢短结算货款 = 溢短 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 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实际交割货款 = 交割货款 + 溢短结算货款 ; 实际交割价 = 实际交割货款 提货数量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 实际交割价 (1+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 = 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 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 增值税税率 第六章期货转现货

82 第二十八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 ( 客户 ) 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获得交易所批准后, 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 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 品种相同 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的交换行为 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 ( 含当日 ) 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达成协议后, 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 ( 申请日 ) 的 14:00 前, 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 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 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 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 15:00 之前, 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 ( 包括货款 仓单 ) 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转现的交易保

83 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 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 14:00 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 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 参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 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的约定, 可通过交易所进行, 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直接进行 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 ( 客户 ) 自行解决, 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 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 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费用

84 第四十条交割费用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 0.06 元 / 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调运费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 提金的需要, 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 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 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 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构成交割违约 : ( 一 )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 ( 二 )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 ( 三 ) 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 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 20% 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

85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 ( 手 )=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 ( 手 ) - 已交标准仓单数量 ( 手 )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 ( 手 )=( 应交货款 - 已交货款 ) (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第四十六条发生交割违约后, 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 16:30 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 11:00 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 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 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七条构成交割违约的, 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 的违约金, 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 ( 一 ) 卖方违约的, 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 2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 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 征购成功, 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 征购失败, 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5% 的赔偿金, 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 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 二 ) 买方违约的, 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 2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 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 竞卖成功, 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 竞卖失败, 买方支付给卖

86 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5% 的赔偿金,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 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 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八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 125%, 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 75% 第四十九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 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 的罚款 第五十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 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 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 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 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 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 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87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所称 毛重 是指金锭 ( 不含包装 ) 的重量, 纯重 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 纯重 = 毛重 金含量 ( 成色 )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参照交易所章程 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起实施

88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 规范实物交割行为, 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 会员 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 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 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 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 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89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交割日, 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 ( 一 ) 第一交割日 1 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 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 牌号 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 卖方交标准仓单( 螺纹钢 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 ( 试行 ) ( 二 )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 按照 时间优先 数量取整 就近配对 统筹安排 的原则, 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 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 三 ) 第三交割日

90 1 买方交款 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4:00 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 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6:00 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 四 ) 第四 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 其流转程序如下 : ( 一 ) 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 ( 二 ) 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 ( 三 )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 ( 四 ) 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 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 数量有异议的 ( 天然橡胶 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 ), 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 15 日之前 ( 含当日, 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见附件一, 铅 镍 锡 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 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 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但螺纹钢 线材和热轧卷

91 板交割商品的质量 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螺纹钢 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 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 数量有异议的 ( 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 ), 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 15 日之前 ( 含当日, 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螺纹钢 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 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 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 即使交割螺纹钢 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 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 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 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 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 交割预报 )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 等级 ( 牌号 ) 商标 数量 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 ( 入库申报 ) 手续

92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 考虑货主意愿, 在 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完毕后,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 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 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 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 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 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 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 应当及时填制 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 一式二份, 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 ), 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阴极铜的交割第十五条交割单位 :25 吨 第十六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93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 一 ) 商品的包装 : 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注册商标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 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 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 ( 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 ), 捆扎应当坚固, 同时标有醒目的 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 4 吨 ( 二 ) 到库商品中, 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 应当重新组合, 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 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一 ) 国产商品 :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二 ) 进口商品 :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 商检证书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 商检等政策调整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 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94 第二十条溢短和磅差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 25 吨, 溢短不超过 ±2% 磅差不超过 ±0.1% 第二十一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见附件二 第五章铝锭的交割第二十三条交割单位 :25 吨 第二十四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 第二十五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 一 ) 商品的包装 : 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注册商标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 同一包装数量 ( 捆重近似 ) 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 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 30-32* 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 捆扎应当坚固, 同时标有醒目的 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 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 2 吨

95 ( 二 ) 到库商品中, 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 应当重新组合, 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 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 三 ) 国产铝每锭重量为 15KG±2KG 20KG±2KG 或 25KG ±2KG 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 每锭重量在 12KG 到 26KG 之间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一 ) 国产商品 :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二 ) 进口商品 :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 商检证书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 商检等政策调整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 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溢短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 25 吨, 溢短不超过 ±2% 第二十九条磅差 : 不超过 ±0.1% 第三十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见附件二

96 第六章锌锭的交割第三十二条交割单位 :25 吨 第三十三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 第三十四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 一 ) 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注册商标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 同一包装数量 ( 捆重近似 ) 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 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 30-32* 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 捆扎应当坚固, 同时标有醒目的 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 批号及捆重 ( 二 ) 到库商品中, 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 应当重新组合, 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 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 三 )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 18-30KG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一 ) 国产商品 :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97 ( 二 ) 进口商品 :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 商检证书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 商检等政策调整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 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溢短和磅差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 25 吨, 实物溢短不超过 ±2%, 磅差不超过 ±0.1% 第三十八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见附件二 第七章铅锭的交割第四十条交割单位 :25 吨 第四十一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 第四十二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98 ( 一 ) 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注册商标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 同一包装数量 ( 捆重近似 ) 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 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 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捆扎应当坚固, 同时标有醒目的 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注明生产厂名称 产品名称 牌号 批号 净重和生产日期 ( 二 ) 到库商品中, 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 应当重新组合, 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 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 三 ) 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 48kg±3kg 42kg±2kg 40kg±2kg 24kg±1kg 第四十四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一 ) 国产商品 :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二 ) 进口商品 :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 商检证书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 商检等政策调整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 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溢短和磅差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 25 吨, 实物溢短不超过 ±2%, 磅差不超过 ±0.1% 第四十六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

99 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 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八章电解镍的交割第四十八条交割单位 :6 吨 第四十九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合约 第五十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一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 一 ) 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牌号 同一注册品牌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 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 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 30-32* 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 ( 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 ), 捆扎应当坚固, 同时标有醒目的 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 二 ) 到库商品中, 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 应当重新组合, 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 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100 第五十二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一 ) 国产商品 :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二 ) 进口商品 :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 商检证书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 商检等政策调整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 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溢短和磅差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 6 吨, 实物溢短不超过 ±3%, 磅差不超过 ±0.1% 第五十四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 用于镍期货交割的电解镍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九章 锡锭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交割单位 :2 吨 第五十七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锡期货合约 第五十八条交割商品

101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九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 一 ) 每一交割单位的锡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牌号和级别 同一注册品牌 同一质量品级 同一块形 同一包装数量 ( 捆重近似 ) 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 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 ( 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塑钢带捆扎方式 ), 捆扎应当坚固, 同时标有醒目的 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 二 ) 到库商品中, 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 应当重新组合, 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 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 三 ) 国产锡的每锭重量为 25kg±1.5kg 第六十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一 ) 国产商品 :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二 ) 进口商品 :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 商检证书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 商检等政策调整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 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溢短和磅差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锡锭的重量为 2 吨, 实物溢短不超过 ±3%, 磅差不超过 ±0.1%

102 第六十二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 用于锡期货交割的锡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十章螺纹钢的交割第六十四条交割单位 :300 吨 第六十五条交割品级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 第六十六条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 尺寸 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 GB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分 : 热轧带肋钢筋 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 90 天内, 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 30 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103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 9 米和 12 米定尺 第六十七条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交割螺纹钢包装 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 GB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分 : 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 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同一牌号 同一注册商标 同一公称直径 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 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八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九条计量和溢短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 ±3%, 磅差不超过 ±0.3% 第七十条在交割期内, 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等交割事宜的,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 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交收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 (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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