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 ) 特此通知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修订条文 ) 3.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4.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修订条文 ) 5.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6.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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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商发 号 关于公布有关期货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 增强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 郑商所 )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郑商所修订完善了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制定了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述 5 个业务实施细则已经郑商所第五届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适用于郑商所所有上市品种 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 原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和 郑州商品交易所普麦 强麦 (WH) 早籼稻(RI) 菜籽 菜油(OI) 菜粕 甲醇 玻璃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停止施行 ( 附件内容详见郑商所网 1

2 站 ) 特此通知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修订条文 ) 3.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4.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修订条文 ) 5.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6.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 修订条文 ) 7.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8.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 修订条文 ) 9.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2013 年 7 月 5 日

3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09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 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限仓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 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1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 品种 普麦 强麦 一号棉 菜油 早籼稻 菜籽 菜 粕 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5% 白糖 PTA 甲醇 玻璃 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 1 各品种中, 普通小麦简称普麦, 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 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 精对苯二甲酸统称 PTA, 菜籽油简称菜油, 油菜籽简称菜籽, 菜籽粕简称菜粕 3

4 交割月前一个月 品种 一般 月份 上 份 中 下 月份 交割 旬 旬 旬 普麦 强麦 菜油 早籼 稻 5% % 5 0% 1 5% 1 20% 白糖 PTA 甲醇 玻璃 6% % 6 1 0% 1 5% 20% 一号棉 菜籽 菜粕 5% % 5 1 5% 2 5% 30% 第七条交易过程中, 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 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 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 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 连续四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 ) 累计涨 ( 跌 ) 幅 (N) 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 ( 跌 ) 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 ( 即 D1 D2 D3 D4 D5 交易日 ) 累计涨 ( 跌 ) 幅 (N) 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 ( 跌 ) 幅的 3.5 倍的, 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 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 N=(P t P 0)/P 0 100% t=4,5 P 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 t 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

5 第十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 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限制出入金 ; ( 二 ) 限制开 平仓 ; ( 三 ) 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 ( 四 ) 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 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 应予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 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三条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 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五条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第十六条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 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 当日如有成交, 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5

6 当日如无成交, 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七条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 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十八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 ( 卖出 ) 申报 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 买入 ) 申报, 或者一有卖出 ( 买入 ) 申报就成交 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称为涨 ( 跌 ) 停板单方无报价 ( 以下简称单边市 ) 第十九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 ( 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 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 D3 D4 交易日 ) 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 ;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 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条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 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

7 ( 一 ) 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 ( 二 )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 三 ) 暂停开 平仓 ; ( 四 ) 限制出金 ; ( 五 ) 限期平仓 ; ( 六 )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 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且该客户 ( 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 下同 ) 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 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 ( 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 保证金标准 ) 的所有持仓, 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 与该期货合 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 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 冲 强制减仓后, 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 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 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 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 ( 一 ) 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 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 ( 跌 ) 停板价申 报但没有成交的, 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 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 ( 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 证金标准 ) 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 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 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 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 可在收市前撤单, 不作为 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 ( 元 ) 7

8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 ( 手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 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 二 ) 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 ( 包括跨期套利持仓 ) 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 三 )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 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 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下同 )2 倍的投机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 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

9 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 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 ; 还有剩余的, 再向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 ; 若还有剩余, 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 ; 仍有剩余的, 不再分配 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 手 为单位, 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 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 进位取整 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 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限仓制度 第二十五条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 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六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 9

10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三个期间的不同, 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 品种普麦 强麦 菜油 早籼稻 甲醇 菜籽 菜粕玻璃一号棉 白糖 PTA 期货公司会员该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单边持仓量 (N) (M) N 10 万手 M 25% N<10 万手不限仓 N 20 万手 M 25% N<20 万手不限仓 N 30 万手 M 25% N<30 万手不限仓 第二十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 种 品 一般月 份 非期货公司会员最大单边持仓 ( 手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上旬中旬下旬 交割月 份 普麦 强麦 一号 棉 白糖 PTA 菜油

11 早籼 稻 甲醇 玻璃 菜籽 菜粕 第二十九条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 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 手 ) 种 品 月份 一般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上 中 下 旬 旬 旬 交割月份 ( 自然人客户限仓 为 0) 普麦 强麦 一号棉 白糖 PTA 菜油 早籼

12 稻 甲醇 玻璃 菜籽 菜粕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 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 自进入交割月起, 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 = 基数 (1+ 信用系数 + 业务系数 ) 基数 : 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 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 :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 1 亿元为底数 ( 此时信用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 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 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 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业务系数 : 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 客户数 1000 个为底数 ( 此时业务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 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 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具体见下表: 档限仓增额条件 ( 须同时具备 ) 限仓

13 次 年交易金额 (C1, 亿 元 ) 投资者总数 (C2, 个 ) 增额 系数 1 C1 800 C <C <C <C <C <C <C <C <C C1>1600 C2>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 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 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4 月 20 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 并予公布 ; 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 ( 含起 止日 ) 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 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 统计材料无效的, 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 ( 多头部位 空头部位分别计算, 下同 ), 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六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 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 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七条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 13

14 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 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 80% 以上 ( 含本数 ) 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 持仓等情况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 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九条交易过程中, 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 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 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四十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 二 ) 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 三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 二 ) 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 三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 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 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15 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三条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 ( 一 ) 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 ( 二 )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 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 ( 三 ) 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 ( 四 )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 ( 五 )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 ( 六 )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五条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至 10 时 15 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 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 属前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情形的, 由会员自行确定, 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 属前条第 ( 四 ) ( 五 ) ( 六 ) 项情形的, 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 按以下程序实施 : ( 一 ) 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 二 ) 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 属前条第 ( 一 ) 项的, 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 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 按追加保证金 15

16 由大到小的顺序, 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 三 ) 属前条第 ( 二 ) 项的, 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 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 四 ) 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 属前条第 ( 三 ) 项的, 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 五 ) 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 属前条第 ( 四 ) ( 五 ) ( 六 ) 项的, 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 六 ) 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情况, 交易所先按第 ( 二 ) ( 三 )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再按第 ( 一 )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 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 应当通知会员, 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四十四条第 ( 一 ) ( 二 ) 项情况的, 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 ; 属第四十四条第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项情况的, 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 强行平仓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 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按第四十五条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 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发送, 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八条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 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平仓完毕

17 第四十九条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 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 未能完成平仓的, 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五十条除第四十四条第 ( 四 ) 项外, 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 持仓人是客户的, 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 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 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 四 ) 项实施的强行平仓, 亏损由持仓人承担, 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 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 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 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 ( 一 ) 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 ( 二 )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 ( 三 ) 会员资金异常 ; ( 四 ) 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 违约 ; ( 五 ) 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 ( 六 ) 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 ( 七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 应当保留电话录音 ; 通过当面谈话的, 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 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17

18 第五十三条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 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 ( 一 )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 ( 二 )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 ( 三 ) 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 ( 四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附 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交易所按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19 附件 :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步分配分配分配条件分配比例结果骤数对象盈利 2 倍的投申报平仓数量盈利申报分配 1机持仓数量 申报 盈利 2 倍的投机 2 倍的投平仓数量完毕平仓数量持仓数量机客户有剩盈利 2 倍的投盈利 2 盈利 2 倍的投申报余再按步 2机持仓数量 < 申报倍的投机机持仓数量 申报平仓客户骤 3,4 分平仓数量持仓数量平仓数量配盈利 1 倍的投剩余剩余申报平仓盈利分配 3机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1 倍 1 倍的投完毕申报平仓数量 1 数量 1 的投机持仓数量机客户有剩盈利 1 倍的投盈利 1 盈利 1 倍的投剩余余再按步 4机持仓数量 < 剩余倍的投机机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骤 5,6 分申报平仓数量 1 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1 客户配盈利 1 倍以下剩余申报平仓盈利剩余的投机持仓数量 数量 2 盈利 1 倍 1 倍以下分配 5 申报平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以下的投机持仓数的投机客完毕数量 2 2 量户盈利 1 倍以下盈利 1 盈利 1 倍以下有剩剩余的投机持仓数量 < 倍以下的的投机持仓数量 余再按步 6 申报平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投机持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骤 7,8 分客户 2 数量 2 配盈利 2 倍的保剩余剩余申报平仓盈利分配 7值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2 倍 2 倍的保完毕申报平仓数量 3 数量 3 的保值持仓数量值客户盈利 2 倍的保盈利 2 盈利 2 倍的保剩余有剩 8值持仓数量 < 剩余倍的保值值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余不再分申报平仓数量 3 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3 客户配注 :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申报平仓数量 -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 ; 4. 投机持仓数量和保值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19

20 附件 2: 注 : 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拟新增内容, 双划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实际发文对修订后的多个条款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合并表述 但考虑到此次风控办法修订点较多, 为方便市场了解修订内容, 修订点仍在原风控办法中逐条标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修订条文 )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09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2011 年 10 月 17 日修订, 自 201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 ;2012 年 8 月 6 日修订, 自 2012 年 12 月 3 日起施行 ;2012 年 12 月 17 日修订,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普通小麦 ( 以下简称普麦 ) 优质强筋小麦 ( 以下简称强麦 一号棉 菜籽 菜油 3 菜粕和早籼稻 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5% 4 2 ) 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 白糖 精对苯二甲酸 ( 以下统称 PTA) 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的 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 其他品种为期货合约价 值的 5% 第六条一般月份各品种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 (OI) 菜粕 早籼稻 (RI) 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 表 : 本办法提到强麦时, 未有特指的, 适用于强麦 (WS) 强麦(WH) 两个合约 本办法提到菜油时, 未有特指的, 适用于菜油 (RO) 菜油(OI) 两个合约 本办法提到早籼稻时, 未有特指的, 适用于早籼稻 (ER) 早籼稻(RI) 两个合约

21 品种 普麦 强麦 (WH) 一号棉 菜籽 菜油 (OI) 菜 粕 早籼稻 (RI) 交易保证金标准 5% 白糖 PTA 甲醇 玻璃 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 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 : 双边持仓量 (N 万手 ) N 70<N 90<N N 交易保证金标准 >100 品种 白糖 PTA 6% 8% 10% 2% 1 双边持仓量 (N 万手 ) N 40<N 50<N N 交易保证金标准 >60 品种 菜油 (RO) 5% 7% 10% 2% 1 双边持仓量 (N 万手 ) N 30<N 40<N N 交易保证金标准 >50 品种 强麦 (WS) 一号棉 早籼稻 (ER) 5% 7% 10% 2% 1 注 :N 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 : 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 中旬和下旬的不同, 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 : 21

22 交割月前一个月 品种 上 中 下 旬 旬 旬 强麦 ( WS) 一号棉 白糖 PTA 菜油 ( RO) 6% 10 15% 早籼稻 (ER) 8% %15% 25% 一号棉 5% 8% % 15 25% 甲醇 玻璃 6% 10 %15% 15% 25% 普麦 5% 1 0% 15% 强麦 ( WH) 早籼稻(RI) 菜籽 菜油 ( OI) 菜粕 5% 15 % 25% 强麦 早籼稻 菜油 5% 10 %15% 15% 25% 第八条交割月份各品种普麦期货合约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 为 20%, 其余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 30% 品种 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标准 强麦 菜油 早籼稻 白糖 PTA 20%30% 玻璃 甲醇普麦 20% 一号棉 菜籽 菜粕 30%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 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 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八条各品种强麦 (WS) 和早籼稻 (ER) 期货合约每日

23 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3%; 普麦 强麦 (WH) 一号棉 白糖 PTA 菜籽 菜油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第二十五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 ( 一 ) 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 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 ( 跌 ) 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 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 ( 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 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 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 可在收市前撤单, 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 ( 元 )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 ( 手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 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 二 ) 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投机持仓 ( 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 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 三 )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三四级, 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 23

24 合约规定价幅 ( 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下同 )2 倍的投机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 ( 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 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 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 ; 还有剩余的, 再向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 ; 若还有剩余, 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 ; 仍有剩余的, 不再分配 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 手 为单位, 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 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 进位取整 进行分配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九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三个期间的不同,

25 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持有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OI)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的期货公司会员在三个期间期货合约限持仓统一规定如下表 : 品种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 (OI)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玻璃 期货公司该合某一期货合约市约单边总持仓比例场单边持仓量 (N) (M) N 10 万手 M 25% N<10 万手不限仓 N 20 万手 M 25% N<20 万手不限仓 N 30 万手 M 25%15% 一号棉 白糖 PTA N<30 万手 不限仓 手 第三十条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下列品种期货合约限 持仓规定如下表 : 品种 持仓 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 仓 ( 含跨期套利持仓 )( 手 ) 普麦 2000 强麦 (WH) 2500 菜籽 菜油 (OI) 菜 粕 早籼稻 (RI) 7500 甲醇 1000 玻璃

26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 ( 含跨期套利持仓 ) 具体见限仓规定如下表( 单位 : 手 ):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品种 期货合约月份 单边持仓量 (N)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客 会员 会员 户 强麦 (WS) 早籼稻 (ER) 一号棉 菜油 (RO) 白糖 PTA N 20 万 15% 10% N<20 万 N 30 万 15% 10% N<30 万 % % 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持限仓规定如下 : 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OI)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规定 ( 含跨期套利持仓 ) 如下表 :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 手 ) 品种 上旬中旬下旬 普麦 强麦 (WH) 菜籽

27 菜油 (OI) 菜粕早籼稻 (RI) 甲醇玻璃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 按照上旬 中旬和 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规定 ( 含跨 期套利持仓 ) 具体见如下表 ( 单位 : 手 ):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品种 上 中 下 上 中 下 上 中 旬 旬 旬 旬 旬 旬 旬 旬 旬 下 强 麦 (WS) 早籼 稻 (ER) 一号棉 菜油 (RO) 白糖

28 TA P 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下列品种期货合约 限持仓规定如下表 : 持仓 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品种 ( 含跨期套利持仓 )( 手 ) ( 自然人客户限仓为 0) 普麦 200 强麦 (WH) 300 早籼稻 (RI) 400 菜籽 500 菜油 (OI) 1000 菜粕 800 甲醇 100 玻璃 3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规定如下表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 ( 不含跨期套利持仓 )( 自然人客户限仓为 0) 具体见下表( 单位 : 手 ): 品种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客户会员会员 强麦 (WS) 早籼稻 (ER) 一号棉 白糖 PTA 菜油 (RO)

29 自进入交割月起, 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OI) 菜粕 早籼稻 (RI) 甲醇 玻璃以外的其他品种,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 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 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第四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上述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适用于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 (OI)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和玻璃以外的其他品种 第四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OI)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和玻璃 :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 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其他品种 : 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七条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 ( 一 ) 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 ( 二 )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 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 ( 三 ) 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 ( 四 )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 29

30 ( 五 )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 ( 六 )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八条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至 10 时 15 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 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 属前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情形的, 由会员自行确定, 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 属前条第 ( 四 ) ( 五 ) ( 六 ) 项情形的, 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 按以下程序实施 : ( 一 ) 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 二 ) 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 属前条第 ( 一 ) 项的, 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 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 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 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 三 ) 普麦 强麦 (WH) 菜籽 菜油(OI) 菜粕 早籼稻(RI) 甲醇和玻璃品种属前条第 ( 二 ) 项的, 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 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其他品种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 属前条第 ( 二 ) 项的, 按照先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 客户超仓的, 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 多个会员超仓的, 按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 ; 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 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 并对客户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 四 ) 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 属前条第 ( 三 ) 项的, 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31 ( 五 ) 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 属前条第 ( 四 ) ( 五 ) ( 六 ) 项的, 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 六 ) 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情况, 交易所先按第 ( 二 ) ( 三 )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再按第 ( 一 )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 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年 129 月 2816 日起施行 31

32 附件 :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分配条分配分配数分配比例结果骤件对象盈利 2 倍的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2 申报平分配完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倍的投机仓数量毕申报平仓数量持仓数量客户盈利 2 倍的盈利 2 盈利 2 倍的投有剩余申报投机持仓数量 < 倍的投机持机持仓数量 申报再按步骤平仓客户申报平仓数量仓数量平仓数量 3,4 分配盈利 1 倍的剩余申剩余申报平仓盈利 1 投机持仓数量 分配完报平仓数量数量 1 盈利 1 倍倍的投机剩余申报平仓数毕 1 的投机持仓数量客户量 1 盈利 1 倍的盈利 1 盈利 1 倍的投剩余有剩余投机持仓数量 < 倍的投机持机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再按步骤剩余申报平仓数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1 客户 5,6 分配量 1 盈利 1 倍以剩余申报平仓剩余申盈利 1 下的投机持仓数数量 2 盈利 1 倍分配完报平仓数量倍以下的量 剩余申报平以下的投机持仓数毕 2 投机客户仓数量 2 量盈利 1 倍以盈利 1 倍以下盈利 1 剩余有剩余下的投机持仓数的投机持仓数量 倍以下的投申报平仓不再按步骤量 < 剩余申报平剩余申报平仓数量机持仓数量客户 7,8 分配仓数量 2 2 盈利 2 倍的剩余申报平剩余申盈利 2 保值持仓数量 仓数量 3 盈利 2 分配完报平仓数量倍的保值剩余申报平仓数倍的保值持仓数毕 3 客户量 3 量盈利 2 倍的盈利 2 倍的盈利 2 剩余保值持仓数量 < 保值持仓数量 有剩余倍的保值持申报平仓剩余申报平仓数剩余申报平仓数不再分配仓数量客户量 3 量 3 注 :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申报平仓数量 -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 ; 4. 投机持仓数量和保值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5. 分配数量以该合约的最小下单量为单位, 按比例计算出的应平仓数量不足最小下单手数整数倍时, 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整数倍 ; 6. 上表 申报平仓数量 指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33 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一定比例 ( 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 标准 ) 的所有持仓 33

34 附件 3: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1 年 10 月 17 日审议通过, 自 201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 ( 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 )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 ( 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 )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 期货公司会员应根据客户申报的材料, 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 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纸质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由会员保存完整, 以备交易所抽查审核 第四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五条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由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审批 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市场监察 交割 结算 法律事务 市场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会员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

35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八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 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 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 应当填写 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 ( 审批 ) 表, 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 一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 二 ) 企业近两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 ( 三 )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 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 保值目标 预期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 ( 四 )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 20 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会员和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 套期保值品种 交易部位 买卖数量 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历史经营状况 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 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二条交易所自收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35

36 ( 一 )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 通知其准予办理 ; ( 二 )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 通知其不予办理 ; ( 三 )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 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四条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 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 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 应当填写 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 ( 审批 ) 表, 并根据企业性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一 )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 ( 二 )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 ( 购销合同或发票 ); 加工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一 )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加工订单 ; ( 二 )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 ( 购销合同或发票 ); ( 三 ) 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 ( 合同 ) 贸易及其他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一 )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 ( 购销合同或发票 );

37 ( 二 ) 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 ( 合同 )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 1 至第 20 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在申请截止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 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 通知其准予办理 ; ( 二 )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 通知其不予办理 ; ( 三 )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 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 现货经营状况 对应期货合约整体持仓情况 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 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 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八条未申请或未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 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在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 按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与该合约同期限仓量取小的原则, 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超出临近交割月份同期限仓量部分, 自动转化为投机持仓 申请并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 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时, 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按 37

38 照批准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执行, 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四章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九条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和客户, 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也可通过对历史投机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二十条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 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 按获批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 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 含该日 ) 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的保证金 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资信情况及期货 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 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 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会员或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 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39 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七条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利用套期保值额度, 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 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限制开仓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强制减仓的, 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九条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 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 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 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并按照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39

40 附件 4: 注 : 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拟新增内容, 双划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新修订的套保办法与原 甲醇套保办法 类似, 故在原 甲醇套保办法 中标注修订内容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修订条文 )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1 年 10 月 17 日审议通过, 自 201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 第五章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强制减仓的, 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适用相同原则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109 月 2816 日起施行

41 附件 5: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2008 年 1 月 7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9 年 3 月 28 日修订,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施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 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 会员 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 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 转包 转租 抵押 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 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 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 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 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41

42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 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 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 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逾期未办的, 视为放弃 第八条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 2 万元人民币, 按年收取 第九条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后, 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 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 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 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经营状况良好, 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 ( 二 ) 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 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 ( 三 ) 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 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 四 )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 ( 五 )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 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 条件 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

43 ( 二 ) 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 ( 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 三 ) 计算机系统 通讯系统 ( 包括通讯线路 ) 系统软件 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 ( 四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 通过模拟测试后, 方可投入使用 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 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 交易时间内, 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 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 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 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非交易所管理原因, 会员席位机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 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 ( 一 ) 会员提出撤销申请, 经交易所批准的 ; ( 二 ) 私下发包 转包 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 ; ( 三 ) 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 ( 四 ) 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43

44 第二十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因计算机交易系统 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 致使 10% 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 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 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 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年满十八周岁 ; ( 二 ) 品行端正,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三 ) 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 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 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 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 因席位空缺 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 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 需辞退 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 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

45 续, 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 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除会员合并 分立 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 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 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编码制度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是进行交易 结算 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第三十二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 12 位数字组成, 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 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第三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 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 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并阐明理由 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条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 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 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 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 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 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 ; 已经注册的, 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 ; 尚未注册的, 由系统自动分配客户编号 45

46 第三十六条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下午 4 时 30 分以后, 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 并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 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 同时, 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批为同意注销, 填写注销日期, 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 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 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 准确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会员服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客户资料 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 发现问题的, 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第四十条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者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 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 限期平仓 注销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 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 ; 平仓后取消交易编码, 同时按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价 格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 ( 一 ) 开盘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 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 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

47 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 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 二 ) 收盘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 三 ) 最高价, 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 四 ) 最低价, 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 五 ) 最新价, 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 六 ) 涨跌, 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 七 ) 最高买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 八 ) 最低卖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 九 ) 申买量,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 十 ) 申卖量,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 十一 ) 结算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 当日结算价按照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相关规定执行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 十二 ) 成交量,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47

48 ( 十三 ) 持仓量, 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 套利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集合竞价结束后, 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 市价指令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 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 ( 报价 ) 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 ; 交易期间, 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 ; 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 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 跨期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 ( 卖出 ) 和卖出 ( 买进 ) 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 ; 跨品种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 ( 卖出 ) 和卖出 ( 买进 ) 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 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 ; 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 不得下达套利指令 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 1 手,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1000 手, 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200 手 第四十四条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 5 分钟内进行, 其中前 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 卖指令申报时间, 后 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五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49 第四十六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 价交易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 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 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 未经交易所许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期货交易信息, 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向会员 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即时 每日 每周 每月和每年期货交易信息 第五十条即时信息内容主要有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最新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申买价 申卖价 申买量 申卖量, 每笔成交量 结算价 开盘价 收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即时行情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 第五十一条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每日行情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收盘价 前结算价 结算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 ( 二 ) 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前 20 名会员的成交量和买卖持仓量 所有月份期转现量 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 ( 三 ) 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 ( 四 ) 交割配对结果 实物交割量 49

50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二条每周信息内容主要有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周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周收盘价 涨跌 ( 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 )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 ) 周末结算价 成交量和成交额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三条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每月行情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月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月末收盘价 涨跌 ( 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 )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 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 ) 月末结算价 成交量和成交额 ( 二 ) 所有品种成交量 成交金额, 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 ( 三 ) 月度实物交割量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四条每年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 分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金额 ; ( 二 ) 会员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排名 ; ( 三 ) 总交割量和分品种交割量, 期转现量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 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业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和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 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51 第五十八条因信息经营机构或者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 影响会员或者客户正常交易的,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会员 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 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附 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交易所按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51

52 附件 6: 注 : 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拟新增内容, 双划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 修订条文 ) (2008 年 1 月 7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9 年 3 月 28 日修 订,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施行 ) 第五十一条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 : ( 一 ) 每日行情 : 商品名称 交割月份 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收盘价 前结算价 结算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 ( 二 ) 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前 20 名会员的成交量和 买卖持仓量 及所有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量 期转现量 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 ( 三 ) 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 ( 四 ) 交割配对结果 实物交割量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 年 49 月 2016 日起施行

53 附件 7: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08 年 1 月 7 日审议通过, 自 2008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2009 年 3 月 28 日修订,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2012 年 8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起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施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 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 盈亏 手续费 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 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 会员 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 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 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 交割的统一结算, 保证金管 理, 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54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 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 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 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 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 账册, 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三章存管银行 第九条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 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 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 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存管银行的权利 : ( 一 ) 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 ( 二 ) 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 ( 三 ) 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存管银行的义务 : ( 一 )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 ( 二 )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 ( 三 ) 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

55 ( 四 )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 ( 五 )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 ( 六 ) 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 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 ( 七 ) 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 ( 八 ) 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保证金 第一节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十三条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 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 盈亏 保证金 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 盈亏 保证金 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 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 并提交 印鉴授权书 等相关资料; 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 须与交易所签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56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 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 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 中被授权的公章 财务章 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 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 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 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 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 印鉴授权书, 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 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 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并在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 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 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成交后, 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57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 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 ( 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 ) 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 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 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 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 用以交割配对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的品种, 交易所不办理该品种标准仓单折抵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会员 同一客户 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经交易所同意, 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 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一节当日结算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58 每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 交易保证金, 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 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 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影响当日结算价格公平产生的, 交易所有权消除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 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 ) 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 卖双方报价的, 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 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 二 ) 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 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 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 三 ) 除上述第 ( 一 ) ( 二 ) 项之外的其他情况, 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1 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 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 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 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1± 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 2 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 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 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 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1± 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

59 3 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 无法找到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 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 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 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 + 持仓盈亏 + 交割差额 ( 一 )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 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 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 = Σ [( 卖出平仓价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平当日仓盈亏 = Σ [( 当日卖出平仓价 - 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当日卖出开仓价 - 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 二 )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 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日结算价 - 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 - 上一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Σ [( 卖出开仓价 - 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 - 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 ( 三 )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 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额 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交割差额 = Σ [( 当日结算价 - 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Σ [( 交割结算价 - 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

60 第三十三条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 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当日盈亏 + 入金 - 出金 - 手续费等第三十五条当日结算完毕后, 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果 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 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 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 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 禁止开新仓 ; 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 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 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 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 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二节出入金

61 第三十六条会员入金方式 : 会员可用相关转账凭证 银期通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 会员划入的资金, 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 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会员出金方式 : 会员出金须在每交易日下午 3 时之前办理 使用银期通系统出金的, 会员应在银期通系统上提出出金申请, 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 ; 特殊情况下使用转账凭证出金的, 会员应加盖预留印鉴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交易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变更出金方式和流程 第三十八条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 ( 一 ) 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 80% 时, 可出金额 = 实有货币资金 - 交易保证金 20%-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 ( 二 ) 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 80% 时, 可出金额 = 实有货币资金 -( 交易保证金 -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 )-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 ( 一 ) 涉嫌重大违规, 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 ( 二 ) 因投诉 举报 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 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 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 ( 三 )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结算数据

62 第四十条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 交易手续费 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 交易所采用发放纸质结算单据或电子结算单据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结算数据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时结算数据的, 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 做好核对工作, 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如遇特殊情况, 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在规定时间内, 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 视作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在每月月初向会员提供上月的 会员保证金核对单, 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节移仓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批准后, 可以进行客户移仓 : ( 一 )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或发生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合并 分立 破产等账号变更 ; ( 二 ) 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违反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引发交割违规 违约风险 ; ( 三 )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移仓情况 第四十五条移仓申请经批准后, 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体的客户移仓结算日

63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 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 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 交易手续费 保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六章交割结算 第四十六条会员进行交割, 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七条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 同时划转 第四十八条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 交割商品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 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 包装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四十九条交割配对日结算时, 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 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中 第七章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五十条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 会员发生的亏损 交割货款 出金 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五十一条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办理 交易所受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的品种, 交易所不办理该品种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

64 第五十二条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 须将有价证券移转交易所占有, 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 交易所享有有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须以自己的名义到交易所办理 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 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 一 ) 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 ( 二 ) 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 ( 三 )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有效期, 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 10 万元 ( 人民币 ) 第五十四条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 ) 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 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填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申请 ; ( 二 ) 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 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人审批 ; 以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 须经交易所结算部门和法律部门签署意见后, 报交易所主管领导批准 ; ( 三 ) 会员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 须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 并办理交存和充抵登记手续 ; 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和充抵登记须依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价值的确定标准 :

65 ( 一 )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 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 ( 二 ) 国债充抵保证金时, 以充抵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 ( 三 ) 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价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六条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 ( 一 ) 有价证券价值的 80%; ( 二 )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 4 倍 第五十七条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生效当日, 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充抵金额进行账务核算, 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每次充抵保证金的期限原则上为 6 个月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金额及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充抵期限内, 有价证券的价值涨跌幅度大于或等于 10% 时, 交易所可以对充抵金额作相应调整 ; 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风险情况, 调整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和会员充抵金额 调整会员充抵金额时, 交易所结算部门向会员出具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调整单, 同时调整会员保证金 充抵期限内, 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 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证金配比规定即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作相应调减 ; 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 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规定即时调增其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第六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额度 :

66 ( 一 ) 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或者客户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 ( 二 ) 充抵期内, 市场出现较大风险, 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 ( 三 ) 有价证券所对应的货物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 ( 四 ) 有价证券充抵业务经办会员或者客户 ( 有价证券所有人 ) 存在违规 违约行为嫌疑的 ; ( 五 )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额度的当日, 交易所结算部门减少会员保证金, 同时计算并收取充抵保证金手续费 会员保证金不能满足结算要求的, 有价证券充抵关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依据本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调整会员充抵金额或取消会员充抵保证金额度后, 会员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及时追加的, 交易所有权按照强行平仓制度对其采取措施 因交易所采取措施造成会员损失的, 由会员先行承担, 然后由会员向客户追偿 ; 造成交易所损失的, 交易所有权将充抵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变现或兑现并从中优先受偿 交易所受偿结束前, 会员保证金充抵关系不予解除 第六十二条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满, 交易所解除充抵关系, 应当减少会员保证金, 向会员返还有价证券 充抵期内, 会员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证金的, 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 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解除标准仓单充抵关系时, 结算部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

67 解除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 结算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 归还其原有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三条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 交易所有权将用作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 用于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 清偿后有余额的, 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 ; 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 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 有价证券可以分割的, 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 充抵费用 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者变现 ; 有价证券不能分割的, 全部兑现或者变现 第六十四条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内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有价证券的仓储费 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在充抵关系解除时收取 有价证券的仓储费 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 完善相关手续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八章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六条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交易所防范会员 风险, 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六十七条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68 第六十八条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 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 ( 一 )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 ( 二 ) 暂停开仓交易 ; ( 三 ) 按规定强行平仓, 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 ( 四 ) 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变现, 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六十九条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 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偿措施 : ( 一 ) 转让会员资格, 用转让所得抵偿 ; ( 二 ) 经理事会批准, 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 ( 三 ) 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 ( 四 ) 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七十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 用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交易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七十一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 ( 一 ) 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 20% 的比例提取 ; ( 二 ) 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二条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 专户存储 第七十三条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69 附 则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交易所按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70 附件 8: 注 : 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拟新增内容, 双划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 修订条文 )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08 年 1 月 7 日审议通过, 自 2008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2009 年 3 月 28 日修订,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2012 年 8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起施行 ;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施行 ) 第二十六条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 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套利持仓和同一会员 同一客户 同 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自 年 9 月 316 日起施行

71 附件 9: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3 年 6 月 14 日审议通过, 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施 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 发挥期货市场功能, 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从事套利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 第三条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 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 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适用跨品种套利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利持仓, 也可以通过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仓 第五条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制度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所拥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 不得超过同期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 2 倍, 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所拥有的交割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 不得超

72 过交割月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第六条某合约月份的套利持仓平仓后, 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套利持仓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 第七条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单边收取, 按照套利持仓组合内交易保证金较高的合约收取 套利持仓平仓时, 先返还套利持仓的交易保证金, 再收取未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利指令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和套利持仓之和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 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 ; 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 第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进行套利交易时, 存在欺诈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 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开仓 强行平仓等监管措施, 并按照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注 : 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拟新增内容, 双划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审议通过, 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施行自 2016 年 1 月 28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注 : 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拟新增内容, 双划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审议通过, 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施行自 2016 年 1 月 28 郑商函 2016 18 号 各会员单位 :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 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郑商所 ) 修订完善了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已经郑商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5 年第四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1.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2.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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