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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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第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约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 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

2 规定 第五条基金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责任,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归入基金财产 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归入基金财产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第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基金财产,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基金财产,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 慎勤勉的义务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务 格,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遵为规范 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第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机构, 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行业协会, 进行行业发售机构, 可以成立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 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 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具体 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3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 ) 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一 ) 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 司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且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三 )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 证券 ( 三 ) 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投资咨询 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 较好的经营业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绩 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财务状民币 ; 况良好 ; ( 四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 ( 四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人数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 ( 六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 控制制度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一 )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 ( 二 )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 ( 三 ) 基金销售 ; ( 四 ) 基金份额登记 ; ( 五 ) 投资顾问 ; ( 六 ) 其他基金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前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 则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则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报经国务 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应当说明理由 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4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 从业人员 : ( 一 ) 因犯有贪污贿赂 渎职 侵犯财产罪 ( 一 ) 因犯有贪污贿赂 渎职 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的 ; 罚的 ; ( 二 ) 对所任职的公司 企业因经营不善 ( 二 ) 对所任职的公司 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 监事 厂长 经理及其他高级人责任的董事 监事 厂长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三 )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到期未清 ( 三 )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到期未清偿的 ; 偿的 ; ( 四 )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 四 )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记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其他机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五 )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 ( 五 )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取消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 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 构 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 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 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 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 行审核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其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 登记 审查 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经理和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得从事损

5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活动 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 一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售和登记事宜 ; ( 三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三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 四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 四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 五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会计报告 ; ( 五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 六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会计报告 ; ( 七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 六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七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 八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的信息披露事项 ; ( 八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 九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的信息披露事项 ; ( 十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十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十一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律行为 ; 其他职责 ( 十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6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 四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 从业人员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 四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 六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或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 七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保障公司独立运作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 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 抽逃出资 ; ( 二 ) 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 ( 三 ) 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7 ( 四 ) 发生重大变更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 五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 或者其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健运行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 ( 二 )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 ( 三 ) 限制分配红利, 限制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提供福利 ; ( 四 )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五 ) 责令更换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六 ) 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公司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 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致使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 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8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基金管理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被依法指定托管 接管或者清算期间, 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 一 )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 )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 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法取消基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职权责令整管理资格 : 顿, 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一 )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 ( 一 )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二 ) 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 二 ) 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 情节严重的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国务院证券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

9 第三十五条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应当具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一 ) 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 ( 一 )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 定 ; ( 二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二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三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 ( 三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法定人数 ; ( 四 )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四 )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 )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 ( 五 )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 ( 七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控制制度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监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的规第三十六条本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十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从业人员 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适用于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为同一机构,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10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二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一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和证券账户 ; ( 二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三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 四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四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 五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 五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 六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息披露事项 ; ( 六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 ( 七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 七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 八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八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九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 十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作 ; ( 十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他职责 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第三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理机构报告 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 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一条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 或者未能勤勉尽责,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 逾期未改正, 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11 ( 二 ) 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 经验收, 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依据职权责令整顿, 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一 )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二 ) 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托管人, 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 ( 一 ) 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 二 )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 ( 三 ) 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情节严重的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 ;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四十六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 是指经注册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2 ( 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 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 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基金由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出资设立 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投资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合同约定聘用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 第五十条设立基金应当由受托人制定基金合同, 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 视为接受基金合同 基金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 履行出资义务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并对其他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身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五十二条基金合同约定聘用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持有基金财产 第五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二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三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四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六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五十四条基金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事会型基金还应当设理事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举产生 ; 无限责任型基金还应当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下简称无限责任人 )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 二 )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三 )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四 ) 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改选基金的理事会成员 无限责任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增加 退出和身份转换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型基金的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三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 四 ) 提请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型基金的理事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首届理事会成员, 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五十八条无限责任型基金应当有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人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

14 无限责任人应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 无限责任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无限责任型基金的无限责任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 提请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增加和退出 ; ( 三 )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 四 ) 提请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无限责任人行使职权的具体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六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事会型基金的理事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除无限责任人外, 无限责任型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活动 无限责任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第六十三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 由拟任基金份额, 募集基金,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文件 : 机构核准 : ( 一 ) 申请报告 ; ( 一 ) 申请报告 ; ( 二 ) 基金合同草案 ; ( 二 ) 基金合同草案 ; ( 三 )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 ( 三 )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 ( 四 ) 招募说明书草案 ; ( 四 ) 招募说明书草案 ; ( 五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 ( 六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明文件 ; 的其他文件

15 ( 六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 ( 七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八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三十七条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 ( 一 )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 住所 ; ( 三 ) 基金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 ( 三 ) 基金运作方式 ; ( 四 )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 ( 四 )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 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合同期限, 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 额 ; ( 五 )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 价格和费 ( 五 )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 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 用的原则 ;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 ( 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 八 ) 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 ( 八 ) 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程序 时间 地点 费用计算方式, 以及给的程序 时间 地点 费用计算方式, 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 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 ( 九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九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十 ) 作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 ( 十 ) 作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 托管费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的管理费 托管费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以及理事会型基金理事会费用的提取 ; ( 十一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的其 ( 十一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 ; 他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 ; ( 十二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 十二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 十三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 ( 十三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方式 ; ( 十四 )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 ( 十四 )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 方式 ; ( 十五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 ( 十五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六 ) 争议解决方式 ; ( 十六 ) 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七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七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6 第三十八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第六十五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内容 : ( 一 )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 ( 一 ) 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准日期 ; 和注册日期 ;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 况 ; ( 三 )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 三 )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要 ; ( 四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价格 费用 ( 四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价格 费用和期限 ; 和期限 ; ( 五 )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发售机构及 ( 五 )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 登记机构名称 ; ( 六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 ( 六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 ( 七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 ( 七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他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 八 ) 风险警示内容 ; ( 八 ) 风险警示内容 ; ( 九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 九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作出核准或者不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作出注册或 予核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核准的, 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注册应当说明理由 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 方可发售 基金份额 第六十七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 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销售,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四十一条基金份额的发售,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六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 应当符合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有本法第九 十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第六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六个月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六

17 开始募集, 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个月开始募集, 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的, 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发化的, 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生实质性变化的,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封闭式基金募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封闭式基金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之八十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八十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构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之日起十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予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予以公告 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第七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人不得动用 第七十二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认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金份额时, 基金合同成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条规定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责任 : 任 : ( 一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 一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生的债务和费用 ; ( 二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 ( 二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利息 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十三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依法审核同意的, 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

18 交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应当符合下第七十四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列条件 : ( 一 )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 ( 一 )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 ( 三 )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 ( 三 )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一 ) 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 交易所制定,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第七十六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一 ) 不再具备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上 市交易条件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 上市交易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赎回和登记,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 基金管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由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七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另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另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19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第七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款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付赎回款项 ; ( 二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二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 三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 三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依据申购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 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八十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 或者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 债券的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 第八十一条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依 据申购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 减有关费用 计算 第五十六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第八十二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理人 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 其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 第八十四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 ( 一 ) 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 ; ( 一 ) 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 ; ( 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 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0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一 ) 承销证券 ; 第八十五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 二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者活动 : ( 三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一 ) 承销证券 ; ( 四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 ( 二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有规定的除外 ; ( 三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五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四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票或者债券 ; ( 五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六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 六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七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 ( 八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十六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应当遵循防范利益冲突 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一 ) 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 二 )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 三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八十七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第六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性 第六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八十八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第八十九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21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托管协议 ; ( 二 ) 基金募集情况 ; ( 二 ) 基金募集情况 ; ( 三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三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六 ) 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财 ( 六 ) 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临时报告 ; ( 七 ) 临时报告 ;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 九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 ( 九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 十 )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 十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托管业务的诉讼 ;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 十一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二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三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四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 五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十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 为 : 漏 ; ( 一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 二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三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四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第九十一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22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第九十二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合同期限,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一 ) 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 ( 一 ) 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 ( 二 )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 ( 二 )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 四 ) 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四 ) 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第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 止 : ( 一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 一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 三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三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承接的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九十四条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 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九十五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二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三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四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六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 七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23 ( 八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 ( 一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二 )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 三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 四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六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理事会型基金的基金第七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 理事会未按规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定召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集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 而理事会型基金理事会 基金管理人 基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构备案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第九十七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第九十八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第九十九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可召开 ;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召开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之五十以上通过 ; 但是,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金合同,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但是,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第一百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 豁免注册 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 注册资本 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履行登记手续, 报送基本情况, 实行自律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 未经注册或者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 基金管理 字样或近似名称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开立证券账户 限制证券买卖

25 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有重大违法情形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注册 被依法注销注册的基金管理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 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不得使用报刊 电台 电视台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等方式 第一百零六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 ( 三 ) 基金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认缴期限 ; ( 四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六 )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 ( 七 )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 方式 ; ( 八 ) 基金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 ( 九 )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 ) 基金份额的认购 赎回或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无限责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项外, 还应载明 : ( 一 ) 无限责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 ( 二 ) 无限责任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 退出的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四 ) 无限责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转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 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经注册 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 债券,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零八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一百零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有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适用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 ( 一 ) 至 ( 五 ) 项和第 ( 九 ) 至 ( 十一 ) 项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其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一百一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估值服务机构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评价机构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备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及时划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

27 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查封 冻结 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 独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 基金投资顾问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 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 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登记的记录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一十八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对其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不得为本机构 人员以及他人的利益而损害基金等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 确保基金评价标准 方法 程序与结果保持一致, 禁止误导投资人, 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一百二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 应当满足规定的要求 ; 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

28 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委托,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建立应急制度 灾备系统等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系统, 不得泄露与基金投资运作以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一百二十三条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基金法律 行政法规,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 二 )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 ( 三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查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 四 )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 ( 五 ) 提供会员服务 组织行业交流, 推动

29 行业创新, 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 ( 六 ) 对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 ( 七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 ; ( 三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予以公告 ; ( 四 )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 ( 五 )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 ( 六 ) 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并行使审批 核准或者注册权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 ; ( 三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予以公告 ; ( 四 )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 ( 五 )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 ( 六 ) 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 二 )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 三 ) 查阅 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 登记过户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依法要求其报送业务 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 ( 二 )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 三 )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 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单位和个人, 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项作出说明 ; 存 ; ( 四 ) 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 ( 四 )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产权登记 通讯记录等资料 ; 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 ( 五 ) 查阅 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户,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 登记过户证券迹象的, 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可以予以封存 ; ( 六 )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 伪造 毁损重要证据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

30 ( 七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 案情复杂的, 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 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 被调查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时, 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对 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 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 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时, 被调查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 绝 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动用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募集的资金的, 责令返还, 没收违法所得 ; 违动用募集的资金的, 责令返还, 没收违法所得 ; 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罚款 ; 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以下罚款 ; 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偿责任

31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公开或第八十五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 责令停止, 返还所募核准, 擅自募集基金的, 责令停止, 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违法所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得, 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批准, 擅自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以取缔,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 超出业务范围经营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三十九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核准, 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机构核准,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务的, 责令停止,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 责令停止, 没收违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第一百四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法规定,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本法规定,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保管, 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 责令改正, 账保管,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元以下罚款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 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 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百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 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 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侵占 挪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 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 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产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 除依照 中华本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 除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外, 对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罚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

33 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任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第一百四十六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法规定, 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责令改正, 反本法规定, 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责令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 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 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 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 ;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四十八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责 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 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 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34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十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规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严重的, 取消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基金从业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任 除其职务,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基金管理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其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或者执行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注册 登记但未注册 登记, 或者提交的注册 登记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注册或登记, 使用 基金 或 基金管理 字样或近似名称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非公开募集

35 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募集或者转让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支付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估值 基金投资顾问 基金评价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未向基金投资人充分解释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当的基金品种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时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 责令改正,

36 处警告或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 伪造 篡改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投资顾问 基金评价服务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 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 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虚假 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或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系统, 或泄露基金投资运作信息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信息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第一百六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

37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依法给予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依法给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拒绝 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第一百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 基金管理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 罚金, 由基金管理款 罚金,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固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有财产承担 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 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依法收缴的罚款 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百七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 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第一百零二条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其资产由第三人管设立证券投资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其资金募集 注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理 登记备案 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等, 参照适用本法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第一百七十二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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