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 ( 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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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表一 : 填报单位 : 云浮市政府部门权责事项清理表 ( 行政许可 )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部门清理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 备注 1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小水电站 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 保护堤岸等工程, 应当兼顾上下游 左右岸的关系, 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 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 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 河段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 河段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经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72 项 ; 17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三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2010 年粤府令第 152 号 ): 第十二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 ) 装机 1000 千瓦以下 ( 不含 1000 千瓦 )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装机 1000 千瓦以上 2000 千瓦以下 ( 不含 2000 千瓦 ) 的,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 ) 装机 2000 千瓦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水电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执行附属水库库容达到或者超过 1000 万立方米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 按照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四 [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建 号 ): 第六条初步设训阶段 1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 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 闸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 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 步设计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号 ) 编制 3 初步没计文件报批前, 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 ( 包括管理 设计 施工 咨询等方面 ) 的专家, 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 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 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 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 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秈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主要内容不得隨意修改 变更, 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 变更, 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五 [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 第一批 ) ( 粤府令第 169 号 ) 的 三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 45 项 : 装机 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 中型机电排灌工程 中型灌区 (1-30 万亩 ) 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原原实施机关 : 省水利厅下放实施机关 : 地级以上市政府六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 ( 粤水农电 号 ), 第二点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中第二款 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的第 2 条 初步设计审批 : 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点多面广, 时间紧,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 水电 号 ) 及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 水电 号 ) 要求, 尽快督促项目单位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并尽快完成审批手续 (1) 审批权限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联合审批为促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原由省级审批的装机容量为 2000~5000 千瓦的增效扩容改造工程, 其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以上市, 但项目改造前后装机容量等指标须报省复核, 以省复核数为准 5000 千瓦以上的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仍由省级负责装机容量以改造后的容量为准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个人 省 装机 1000 千瓦 ( 含 )~ 2000 千瓦 ( 含 ) 新建电站 ( 除附属水库为中型以上或坝高大于 50m 以外 ) 装机 1000 千瓦 ( 含 ) ~5000 千瓦 ( 含 ) 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 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小水电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审查新建电站 小水电站技术改造 小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 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检堪察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 按规定报广东省水利厅备案, 信息公开 6. 其它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小水电审批管理的手段 2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中型灌区 (1-30 万亩 ) 改造工程 喷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72 项 ( 保留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 第一批 ) ( 粤府令第 169 号 )( 第三点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 45 项, 中型灌区 (1-30 万亩 ) 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 )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粤办函 号 )( 第一点 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中 ( 一 )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 : 第 2 项.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审批, 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 机关 事业单位 市 中型灌区 (1-30 万亩 ) 改造工程 喷灌工程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 给予审批 ;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审批,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 : 组织协调并指导工程建设与管理 6.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党风政风监督室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中型灌区 (1-30 万亩 ) 改造工程 喷灌工程审批管理的手段

2 3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 ( 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 十二五 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 国函 [2012]177 号 ) 附件 2 中的第二十一项 :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水部门实施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个人 省 审批范围是需市审批的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项目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综合考虑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客观 公正审查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决定责任 : 收到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 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除外 5. 送达责任 : 审批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窗口领取批复决定 6. 事后监管责任 : 定期对小 ( 一 ) 型水库 重点小 ( 二 ) 型水库 1000 亩 ( 含 1000 亩 ) 亩以下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管理的手段 4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库取水的或乡镇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72 项 : 保留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省 水库取水的或乡镇供水工程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 给予审批 ;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审批,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 : 组织协调并指导工程建设与管理 6.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党风政风监督室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水库取水的或乡镇供水工程审批管理的手段

3 5 取水许可证核发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七条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 ; ( 二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三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 排 ) 水的 ; ( 四 )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 ( 二 ) 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第 ( 五 )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 (2014 年修订 )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 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 对水资源占有 使用 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 部门规章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8 年水利部令第 34 号 )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 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个人 省 1. 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 2. 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 3. 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 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 4. 日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 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 ; 5. 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综合考虑新发 延续取水许可证后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客观 公正审查新发 延续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取水许可审批申请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取水许可工作管理的手段, 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量控制的依据 原在 2015 年云浮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的名称为 取水许可审批 6 新发 延续取水许可证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 ) 第七条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 ; ( 二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三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 排 ) 水的 ; ( 四 )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 ( 二 ) 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第 ( 五 )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 (2014 年修订 )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 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 对水资源占有 使用 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 部门规章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8 年水利部令第 34 号 )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 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个人 省 1. 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 2. 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 3. 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 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 4. 日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 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 ; 5. 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综合考虑新发 延续取水许可证后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客观 公正审查新发 延续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取水许可审批申请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取水许可工作管理的手段, 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量控制的依据

4 7 河道采砂许可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 并予以公告 2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 ) 采砂 取土 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二 ) 爆破 钻探 挖筑鱼塘 ;( 三 )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 )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四十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 淘金, 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3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 石 砂金的, 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涉及交通 国土资源等部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并按批准的范围 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4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5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 第二批 ) ( 粤府令 [2012] 第 172 号 ) 三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 8 项 : 省管河道采砂许可下放实施机关为地级以上市下政府 ; 6 [ 规范性文件 ] 云浮市实施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办法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监督工作 建设与管理科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个人 市 西江云浮河段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综合考虑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客观 公正审查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4. 决定责任 : 收到河道采砂许可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 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除外 5. 送达责任 : 审批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窗口领取批复决定 6. 事后监管责任 : 定期对项目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执法机构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加强对西江河道采砂许可审批管理的手段 8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省级审批的市辖区属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1.[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2.[ 部门规定 ]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农经 号 ) 第四条 ; 3.[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2010 年粤府令第 152 号 ) 第十一条 : 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按照下列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初审后, 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 核准 ):( 一 ) 装机 500 千瓦以下 ( 不含 500 千瓦 )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二 ) 装机 500 千瓦以上 1000 千瓦以下 ( 不含 1000 千瓦 ) 的,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三 ) 装机 1000 千瓦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4.[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 ( 试行 ) ( 粤水基 [1999]180 号文 ) 第一点 : 中型水利工程城 ( 含县城 ) 以上的城市防洪工程, 受益面积立项 ; 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省水利初审后, 报水利部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环保局初审后 5 万亩 ( 山区 1 万亩 ) 以上的灌区 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堤围, 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和省指定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装机 1000 千瓦 ( 山区县为 800 千瓦 ) 以上排灌泵站, 受益 l 万亩以上灌溉泵站,6 台 60 型以上的水轮泵站,1000 亩以上的喷 微 滴灌工程,30 立方米 / 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及需要报水利部终审的节水灌溉项目, 坝高 30 米以上或中型水库配套的或中型河床枢纽的水电站,1000 ~25000 千瓦的水电站,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 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 1.6 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 集雨面积 100 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出海口门整治, 滩涂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其他须由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由省人大或省政府交办的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 市水利局负责初审后, 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评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 上报计划部门审批新建中型水利工程须同时编制水土保持专项报告, 由市水利局初审, 省水利厅审批 5.[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粤办函 号 ); 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审批 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审批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审批,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水务部门进行审批, 由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审批 6.[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1.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2. 装机 500 千瓦以上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3. 含有大型泵站或水闸的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取消理由 : 参照省水利厅做法取消

5 9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小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1.[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2010 年粤府令第 152 号 ) 第十一条 : 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按照下列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初审后, 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 核准 ):( 一 ) 装机 500 千瓦以下 ( 不含 500 千瓦 )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二 ) 装机 500 千瓦以上 1000 千瓦以下 ( 不含 1000 千瓦 ) 的,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三 ) 装机 1000 千瓦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 ( 试行 ) ( 粤水基 [1999]180 号文 ) 第一点 : 中型水利工程城 ( 含县城 ) 以上的城市防洪工程, 受益面积立项 ; 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省水利初审后, 报水利部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环保局初审后 5 万亩 ( 山区 1 万亩 ) 以上的灌区 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堤围, 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和省指定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装机 1000 千瓦 ( 山区县为 800 千瓦 ) 以上排灌泵站, 受益 l 万亩以上灌溉泵站,6 台 60 型以上的水轮泵站,1000 亩以上的喷 微 滴灌工程,30 立方米 / 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及需要报水利部终审的节水灌溉项目, 坝高 30 米以上或中型水库配套的或中型河床枢纽的水电站,1000 ~25000 千瓦的水电站,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 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 1.6 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 集雨面积 100 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出海口门整治, 滩涂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其他须由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由省人大或省政府交办的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 市水利局负责初审后, 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评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 上报计划部门审批新建中型水利工程须同时编制水土保持专项报告, 由市水利局初审, 省水利厅审批 4.[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装机 500 千瓦以上 1000 千瓦以下 ( 不含 1000 千瓦 ) 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取消理由 : 1. 参照省取消 2. 改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因为该事项最终审批权在市发改部门

6 10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机电排灌建设可行性研究初审 1.[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 ( 试行 ) ( 粤水基 [1999] 180 号文 ) 第一点 : 中型水利工程城 ( 含县城 ) 以上的城市防洪工程, 受益面积立项 ; 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省水利初审后, 报水利部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环保局初审后 5 万亩 ( 山区 1 万亩 ) 以上的灌区 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堤围, 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和省指定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装机 1000 千瓦 ( 山区县为 800 千瓦 ) 以上排灌泵站, 受益 l 万亩以上灌溉泵站,6 台 60 型以上的水轮泵站,1000 亩以上的喷 微 滴灌工程,30 立方米 / 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及需要报水利部终审的节水灌溉项目, 坝高 30 米以上或中型水库配套的或中型河床枢纽的水电站,1000~25000 千瓦的水电站,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 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 1.6 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 集雨面积 100 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出海口门整治, 滩涂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其他须由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由省人大或省政府交办的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 市水利局负责初审后, 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评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 上报计划部门审批新建中型水利工程须同时编制水土保持专项报告, 由市水利局初审, 省水利厅审批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粤办函 号 ) ( 二 ) 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新建 重建 扩建项目纳入 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 ( 年 ) 的新建 重建 扩建项目, 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纳入 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 ( 年 ) 的新建 重建 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500~ 1000 千瓦的排涝泵站, 受益面积 5000 ~10000 亩以上的灌溉站, 3~6 台 60 型的水轮泵站, 其他须由市审批立项和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取消理由 : 1. 参照省取消 2. 改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因为该事项最终审批权在市发改部门 11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初审 1.[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粤办函 号 ):( 二 ) 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项目纳入 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 ( 年 ) 的项目, 在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前, 暂按水利面上项目的现行审批程序执行 ; 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后,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 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含有中型泵站或水闸的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取消理由 : 1. 参照省取消 2. 改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因为该事项最终审批权在市发改部门

7 1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审 1.[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粤办函 号 ):( 一 )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纳入 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 ( 年 ) 的工程项目, 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纳入 广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东省中型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灌区续建咨询服务配套与节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水改造工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程规划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 ( 年 )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 10 个 的工程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告初审 云浮市监察科 ( 人事科 ) 取消理由 :1. 参照省取消 2. 改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因为该事项最终审批权在市发改部门 13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 1.[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粤办函 号 ):( 一 ) 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省采取竞争性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竞争性资金安排方案, 根据方案组织各地上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 县 ( 市 区 ) 发展改革 财政 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水务部门进行审批, 并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提出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确定纳入省级补助的项目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纳入 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 ( 水利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部分 ) 工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程规划咨询服务 (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 2020 年 ) 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项目,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地级以上 市发展改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 10 个革部门会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同级财 政 水务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部门进行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人事科, 电话 : 取消理由 :1. 参照省取消 2. 改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因为该事项最终审批权在市发改部门

8 14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批 1.[ 行政法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71 号 ) 第十条 :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 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 按照审批权限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2.[ 部门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 ) 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议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它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2015]8 号 ) 将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改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市级立项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审批的水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利水电工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 10 个移民安置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取消理由 :1. 参照省取消 2. 改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因为该项目最终审批权在市发改部门 15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订 )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 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在其他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09 年修订 ) 第十七条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等,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 部门规章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 ( 水利部令第 31 号 )第四条水工程的 ( 预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材料 ) 在报请审批 ( 核准 备案 ) 时, 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 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 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 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 由有管辖权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审查, 客观 公正审查申请条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查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调整为其他类职权, 并将名称修改为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核 理由 : 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 ( 第一批 ) 的决定 中, 省水利厅将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 ( 防洪 ) 同意书审核 " 列入 其他类职权, 按照上下对应的原则, 我市应相应调

9 1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 )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 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修建铁路 公路 水工程, 开办矿山企业 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 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 必须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3.[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1997 年修正 ) 第四条第一款从事房地产开发, 开办经济 ( 技术 ) 开发区 旅游开发区, 修建铁路 公路等基础设施, 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 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方可申请列项第五条集体 个人从事采矿 采石 采土活动, 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批准手续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 取土的除外 4.[ 部门规章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订 )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 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 第一批 )(2012 年粤府令第 169 号 ) 三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115 项 ) 序号 44 省级立项的占地 20 公顷以下, 且挖 填土石方 20 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负责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批复 :1. 省级立项的占地 20 公顷以下, 且挖 填土石方 20 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2. 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 跨县 ( 市 区 ) 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其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综合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符合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符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是否有效预防人为水土流失审批机关委托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送审稿 ) 进行技术评审, 包括查看项目现场和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技术评审通过的, 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 技术评审未通过的, 发出修编通知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主办科室组织审查,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直接在报告表上出具审批意见 ;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退回窗口, 说明情况, 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重新编报 4. 决定责任 : 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报批稿 )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报批稿 )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 技术评审 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时间除外 5. 送达责任 : 审批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窗口领取批复决定 6. 事后监管责任 : 一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文件经批准后, 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要重新组织技术评审的, 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二是对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不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 石 土 矸石 尾矿 废渣等的, 对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对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责令整改, 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跟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评价及备案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风政风监督室,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理由 : 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生态环境的监管手段

10 1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竣工施验收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 )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1997 年修正 ) 第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计划, 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预算,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产使用 4.[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2008 年修正 ) 第十七条第一款采石场 取土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 应做好安全工作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露天开采的, 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 林业 水利 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 5.[ 部门规章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订 )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其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市级权理通知书限 : 市级 3. 审查责任 : 综合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审批水土件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保持方案计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质量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的要的开发建求,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和技设项目水术标准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交付使用要土保持设求, 管理维护责任是否落实对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施验收的, 组织现场验收, 包括查看项目现场和召开验收会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由主办科室直接在报告表上出具审批意见 4. 决定责任 : 收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 组织现场验收 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除外 5. 送达责任 : 审批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窗口领取批复决定 6. 事后监管责任 : 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执法机构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风政风监督室,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理由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土保持 三同时 制度中 同时投入使用 的具体规定, 是开发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条件

11 18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修订 ) 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 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涉及通航 渔业水域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 应当征求交通 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国务院令 3 号 )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 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 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 部门规章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 年水利部令 22 号 )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 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一 )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 ( 河段 ) 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 二 )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 ( 三 ) 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5.[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8 年 )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 西江 北江 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污口, 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东江 西江 北江 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污口, 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个人 省 1. 依法应当由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 ; 2. 需要同时由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项目 ; 3.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也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需要报云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1. 事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 审查责任 : 综合考虑排污口实施后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客观 公开 公正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件 4. 办结责任 : 收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材料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 (( 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风政风监督室,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是加强水资源监管保护的手段

12 表二 : 填报单位 : 序号 职权编 可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 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 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 ;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 责令限期拆除 ;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云浮市政府部门权责事项清理表 ( 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恢复原状 ; 逾期不拆除 不恢复原状的, 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 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 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 界限, 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情节轻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对应责任事项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部门和方式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部门清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审核意见 备注

13 4 5 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 水电站的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 保护堤岸等工程, 影响防洪的 在江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 ; 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 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未经批准围海造地 围湖造地 围垦河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 查手续 ; 责令限期拆除 ;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 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 保护堤岸等工程, 影响防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 ;( 二 ) 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 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令停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 围止违法海造地 围湖造地 围垦河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行为,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既不恢恢复原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状或者补救措施,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采取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六十六条有救措下列行为之一,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施, 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并处警为, 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告 罚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在江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内弃置款 没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收非法 ( 二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所得 2.[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1 国务院令第 588 号 ) 第四十四条 ( 六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 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围垦湖泊 河流的 ;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4 7 侵占 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 采石 取土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 救措施, 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正 )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侵占 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 采石 取土等活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破坏 侵占 毁损堤防 水闸 护岸 抽水站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 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 物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坏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 ) 第四十四条第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七 ) ( 八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 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在堤防 护堤地建房 放牧 开渠 打井 挖窖 葬坟 晒粮 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三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 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四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 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 钻探 挖筑鱼塘的 ;( 五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七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八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第四十五条第 ( 一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堤防 护岸 闸坝 水工程建筑物, 损毁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8 9 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在蓄滞洪区内, 建设油田 铁路 公路 矿山电厂 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 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限 期验收, 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 年修订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015 年修订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 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5 10 11 损毁堤防 护岸 闸坝 水工程建筑物, 损毁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 钻探 爆破 挖筑鱼塘 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擅自在河道 滩地 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 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 ; 在河道 滩地上倾倒矿渣 炉碴 煤灰 泥土 砖石 瓦砾 陶瓷碎片 垃圾的 ; 在河道 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 砂 石料 煤炭等杂物, 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 扒口 挖洞 埋葬 铲草皮 开沟, 或在堤上行驶铁轮 木轮和重型车辆, 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 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 ;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 ; 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 ; 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 挪用 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 损毁防汛站仓 通讯 照明 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可并处警告 罚款, 没收其非法所得 责令修复, 赔偿损失, 没收非法所得, 可并处罚款 1.[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堤防 护岸 闸坝 水工程建筑物, 损毁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二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 钻探 爆破 挖筑鱼塘 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三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2012 修正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凡违反本条例, 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 应根据不同情况, 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三 在河道 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 砂 石料 煤炭等杂物, 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 扒口 挖洞 埋葬 铲草皮 开沟, 或在堤上行驶铁轮 木轮和重型车辆, 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 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 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 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五 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 挪用 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 损毁防汛站仓 通讯 照明 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 应根据损失程度, 令其赔偿外, 还应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罚款, 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二款上述各项, 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 清理 修复 ( 或负责该项费用 ) 和赔偿损失外,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2012 修正 ) 第十六条第一款凡违反本条例, 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 应根据不同情况, 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 擅自在河道 滩地 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 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 按 谁设障, 谁清障 的原则, 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 在河道 滩地上倾倒矿渣 炉碴 煤灰 泥土 砖石 瓦砾 陶瓷碎片 垃圾的, 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三 在河道 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 砂 石料 煤炭等杂物, 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 扒口 挖洞 埋葬 铲草皮 开沟, 或在堤上行驶铁轮 木轮和重型车辆, 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 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 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 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四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 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 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 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 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五 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 挪用 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 损毁防汛站仓 通讯 照明 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 应根据损失程度, 令其赔偿外, 还应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罚款, 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二款上述各项, 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 清理 修复 ( 或负责该项费用 ) 和赔偿损失外,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6 12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 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 在桥梁 码头 拦河闸坝 取水口 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在禁采区 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 在禁采期 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没收违 法所得,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 ( 二 ) 在桥梁 码头 拦河闸坝 取水口 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 ( 三 )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 四 ) 在禁采区 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 ( 五 ) 在禁采期 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 河势改变 水生态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破坏,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3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 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没收违 法所得, 罚款,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 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 执法 )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4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 ; 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 伪造 变造 转让 涂改 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 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 ; 没收违法运输 的河砂 ;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 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 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 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 ( 二 ) 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 ( 三 ) 伪造 变造 转让 涂改 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 ( 四 ) 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7 15 16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 运砂人串通, 弄虚作假, 损害利益的 伪造 倒卖 涂改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 罚款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 运砂人串通, 弄虚作假, 损害利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 倒卖 涂改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 执法 )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 执法 )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7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 动力 照明 交通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 采石 采矿 取土 挖沙 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在库区内围垦的 ; 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罚款 [ 行政法规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罚款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 动力 照明 交通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 ( 二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 采石 采矿 取土 挖沙 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 ( 三 )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 四 ) 在库区内围垦的 ; ( 五 ) 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 ; ( 六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18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责令停止使用, 采取补救措施, 限期验收, 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降低或取消其 资质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 责令其改正,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限期验收, 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三十条第二款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 ( 一 ) ( 二 ) 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 执法 )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 执法 ) 属市级审批发证的, 由市级处理 ( 执法 ) 属于跨县级 ( 市 区 ),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宣传巡查,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事项 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 人事科, 电话 :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保留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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