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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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防止 减少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要求 建设项目的选址( 选线 ) 布局和规模, 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符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依法开展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 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 以新带老 要求 改建 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 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2 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畅通参与和监督渠道, 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审批原则, 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环境监理 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 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线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 实现网上申请 受理 审批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在线平台上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应当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材料及所需附件 受理方式 办理流程

3 办理时限 审查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和受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实行在线申请和受理,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和需要调整的相关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 一 ) 选址 ( 选线 ) 布局 规模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 ; ( 二 ) 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 ; ( 三 ) 位于被依法限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区域的建设项目 ; ( 四 ) 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后, 可以委托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独立 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并对评估意见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技术评

4 估原则上不超过 20 日, 核设施及重特大项目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环评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 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其中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一 ) 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或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且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 ( 二 )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 ; 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 ; 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不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 ; ( 三 )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 ( 四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或者不正确的 ;

5 ( 五 )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 标准要求的 第十二条 登记表管理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和规划要求, 拟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 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 在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线平台上按规定格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接受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真实性负责, 并落实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重大变动管理和重新复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 地点 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 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内容实施前,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 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环评审批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未经依法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资质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6 评价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 应当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严禁涂改 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第三章环境保护 三同时 第十六条 三同时 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 项目开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 ; 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同时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及其审批意见, 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止 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计划, 保障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并采取防止 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

7 态破坏的措施, 开展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第十九条 环境监理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 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 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发现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 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编制环境监理报告, 提交建设单位, 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申领程序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验收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及其审批意见, 委托第

8 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经验收合格, 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一 ) 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 ( 二 ) 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及其审批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措施的 ; ( 三 ) 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 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三同时 阶段环境监管要求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监管, 对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选, 开展现场核查, 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期间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

9 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 并定期编制运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期间环境监管要求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 对建设项目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一 )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 ( 二 ) 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运行情况 ; ( 三 )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 ; ( 四 ) 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 ( 五 )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产使用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 一 ) 产生长期性 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 水电 采掘 港口 铁路 公路 管线 输变电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 二 ) 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 三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

10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 未按要求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 暂缓审批其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二十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通过网站公开 基层组织公告栏公示 论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 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预测 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充分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意见, 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并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对其真实性负责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 内容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 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

11 第二十七条 开工前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 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 ( 一 )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环境监理单位等 ; ( 二 ) 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审批要求 ; ( 三 ) 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清单及其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 ( 一 ) 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展情况 ; ( 二 )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 三 ) 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和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成投产使用前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前, 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 ( 一 ) 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 ( 二 ) 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要求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 ( 三 ) 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 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和环境

12 监理报告 ; ( 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 第三十条 运营期间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 ( 一 ) 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运行和实施情况 ; ( 二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 三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 ( 四 ) 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开方式和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报刊 广播 电视 互联网站以及基层组织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 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全面性 准确性负责, 并将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原始文件 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信息反馈机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 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公开环境信息或者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信息公开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13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下列信息 : ( 一 ) 包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 ; ( 二 ) 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 三 ) 地方人民政府承诺的,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 ( 四 )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信息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 ( 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等 ; ( 二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以及受理 审查 审批和备案信息 ; ( 三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信息 ; ( 四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及违法处罚信息 ; ( 五 ) 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信息 ; ( 六 )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及报刊 新闻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14 第三十五条 诚信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库, 记录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 竣工验收机构环境违法信息, 向社会公开, 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 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未批先建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 一 )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 ; ( 二 ) 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 ; ( 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 登记表备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开工前,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违法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

15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停止排污, 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 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竣工验收机构在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按日计罚和人身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未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6 ( 表 )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及时或者未如实通过在线平台报备建设项目开工信息 投产使用信息的,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拒绝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以拒绝进入现场 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一 ) 涂改 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的 ; ( 二 ) 未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或者范围提供技术服务的 ; ( 三 )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存在重大缺漏 错

17 误的 ; ( 四 )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严重失实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 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在本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情节严重的,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按 行政许可法 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其他技术机构违法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 竣工验收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 造成技术文件严重失实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违规干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环境执法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8 第四十七条 环保部门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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