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处罚 (59 项 ) 职权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编码 权责清单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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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行政许可 (1 项 ) 权责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七条 :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 部门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3 号 ) 第五条 :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 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 申请人 负责在本辖区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做出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成绩进行核查 4. 颁证责任 : 对审核无误的, 当即向申请人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办结的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5. 变更 延期 调转 补发和注销责任 : 依法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变更 延期 调转 补发和注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2 二 行政处罚 (59 项 ) 职权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编码 权责清单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三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 二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三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六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单位依法依规执行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 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股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滞留 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预算科目入库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四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二 ) 滞留 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三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四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预算科目入库 ;( 五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六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滞留 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预算科目入库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单位依法依规执行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股 第 2 页, 共 92 页

3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延解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违反规定收纳 划分 留解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其他违反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 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五条 : 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延解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二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三 ) 违反规定收纳 划分 留解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四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五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六 ) 其他违反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区域内延解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违反规定收纳 划分 留解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其他违反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责任 : 不定期开展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学习和宣传, 引导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资金管理 2. 检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 执行责任 :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6.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股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 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六条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 二 ) 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 ;( 三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四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 五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责任 : 提前 3 日将 财政检查通知书 送达被查单位 ; 成立检查组 ( 不少于 2 人 ); 实施检查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编制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和决定责任 : 下达 财政检查报告 4. 送达责任 : 将 财政检查报告 送达被查单位征求意见, 被查单位在自收到 财政检查报告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财政部门. 5. 复核 : 财政部门复核以后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6. 跟踪落实 : 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处理决定抓紧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未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或拒不执行的, 财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规股 第 3 页, 共 92 页

4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违反规定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违反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其他违反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 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 ;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七条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翁源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县财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政局处分 :( 一 ) 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二 ) 违反规定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三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四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 五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 六 ) 违反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七 ) 其他违反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违反规定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违反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其他违反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立案阶段责任 : 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 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制发并送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依照 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 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于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工作底稿 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 告知阶段责任 : 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 送达阶段责任 : 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送达监督对象 7. 执行阶段责任 : 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并于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 其他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股 截留 挪用建设资金 ; 以虚报 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其他违反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的 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九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截留 挪用 骗取的建设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截留 挪用建设资金 ;( 二 ) 以虚报 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 ;( 三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四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五 ) 其他违反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条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造成损失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处分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截留 挪用建设资金 ; 以虚报 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其他违反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单位依法依规实施投资建设项目, 使用建设资金等受理责任 : 受理对违反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举报, 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调查的违反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按规定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以书面形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相关处罚行为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立案责任 : 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 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责任 : 依法进行勘验 ( 查 ) 鉴定 询问 保存证据, 按规定举行听证 : 依法调查 ( 检查 ) 和收集证据 3. 决定责任 :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责任 :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利害关系人 ( 举报人 ) 或有关单位 : 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规股 法规股 第 4 页, 共 92 页

5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截留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 警告 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一条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二条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挪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二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三 ) 截留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截留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责任 : 不定期开展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学习和宣传, 引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账户管理 2. 检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 执行责任 :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6.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和规范机关及工作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调查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追回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库股 法规股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责令改正,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三条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二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三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立案责任 : 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 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责任 : 依法进行勘验 ( 查 ) 鉴定 询问 保存证据, 按规定举行听证 : 依法调查 ( 检查 ) 和收集证据 3. 决定责任 :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责任 :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利害关系人 ( 举报人 ) 或有关单位 : 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规股 第 5 页, 共 92 页

6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翁源责任人员处 3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以虚报财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政局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二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三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五条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条例有关机关的规定执行 ;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和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调查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责任 : 提前 3 日将 财政检查通知书 送达被查单位 ; 成立检查组 ( 不少于 2 人 ); 实施检查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编制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和决定责任 : 下达 财政检查报告 4. 送达责任 : 将 财政检查报告 送达被查单位征求意见, 被查单位在自收到 财政检查报告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财政部门. 5 复核 : 财政部门复核以后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6 跟踪落实 : 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处理决定抓紧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未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或拒不执行的, 财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规股 法规股 第 6 页, 共 92 页

7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违反规定生产 使用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行使主体 1.[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六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二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2.[ 部门规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0 号 ) 翁源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县财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对非经政局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 二 )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 ( 五 )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 六 ) 违反规定生产 使用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 七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 八 )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翁源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 县财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政局接责任人员处 2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涉及层级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违反规定生产 使用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通过各种方式对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开展宣传, 引导单位正确使用财政票据和使用正版的财政票据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使用财政票据或使用假冒财政票据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或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责任 : 提前 3 日将 财政检查通知书 送达被查单位 ; 成立检查组 ( 不少于 2 人 ); 实施检查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编制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和决定责任 : 下达 财政检查报告 4. 送达责任 : 将 财政检查报告 送达被查单位征求意见, 被查单位在自收到 财政检查报告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财政部门. 5 复核 : 财政部门复核以后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6 跟踪落实 : 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处理决定抓紧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未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或拒不执行的, 财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翁源县票据中心 监督检查办 第 7 页, 共 92 页

8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私设会计帐簿的 ;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限期改正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 二 ) 私设会计帐簿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四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五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六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七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 八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 九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十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第三款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三条 :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第 8 页, 共 92 页

9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17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四条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 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罚款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五条 :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公司不依照 公司法 责令补足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正 ) 第二百零三条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县级相关单位及事项 的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股 第 9 页, 共 92 页

10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翁源分 :( 一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县财 ( 二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政局制原则和方法的 ;( 三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 四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的 ;( 五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通报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四十条 : 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翁源部门予以通报, 对企业可以处 5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县财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政局 3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罚款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四十一条 :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翁源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政局犯罪的, 可以处 5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 会计法 宣传, 引导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会计法 的规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罚款 8.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计股 第 10 页, 共 92 页

11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 截留 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 ;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 ;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部门规章 ] 企业财务通则 (2 年财政部令第 41 号 ) 第七十二条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 四十条 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十三条 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 二 ) 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 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的 ( 三 ) 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 五十一条 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 公司法 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依照 公司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四 ) 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 五 ) 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 [ 部门规章 ] 企业财务通则 (2 年财政部令第 41 号 ) 第七十三条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 一 )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二 )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开展属地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 截留 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 ;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 ;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执法和跨县区执法和较大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 3.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 3.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6.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贸发展股 会计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二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三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四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五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11 页, 共 92 页

12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罚款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 第七十二条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四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 第七十六条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 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12 页, 共 92 页

13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 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 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 ) 第六十八条 :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二 )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 三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四 )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 五 )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六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 七 ) 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八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九 )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 招标文件 评标报告 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 ( 十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条 :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并予以公告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 )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四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 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第七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并予以公告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 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13 页, 共 92 页

14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的 ;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 商业秘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罚款,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 年财政部令第 74 号 ) 第五十一条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二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的 ;( 三 )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四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五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 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3 至 6 个月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的 ;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 商业秘密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 年财政部令第 74 号 )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 : ( 一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二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三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四 )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14 页, 共 92 页

15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协议 ; 收到中标 成交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 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行使主体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 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四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 成交无效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九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收到中标 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 二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 三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 四 ) 捏造事实, 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 五 ) 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 ;( 六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中标 成交无翁源效, 可以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县财为名单,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政局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3.[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 ) 第七十四条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三 ) 与招标采购单位 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四 )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五 )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无效 4.[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 年财政部令第 74 号 ) 第五十四条 :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通报 :( 一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二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三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涉及层级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供应商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 法律法规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6.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7. 决定责任 : 制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告知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10.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15 页, 共 92 页

16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在已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 ; 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活动所获取的秘密 商业秘密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 被选定为某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并且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 ;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 在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 ; 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 供应商正当权益 ; 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 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 有虚假陈述,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通报批评 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罚款 通报 取消代理采购资格 行使主体 1.[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八条 :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 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秘密 商业秘密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对其他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2.[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 ) 第七十七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 二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 三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 四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 五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翁源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县财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政局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 )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财库 号 ) 第二十八条 :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 一 ) 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 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 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 二 ) 在评标工作中, 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 三 ) 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 四 )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 五 )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 六 ) 在不知情情况下, 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4.[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 年财政部令第 74 号 ) 第五十五条 :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 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二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 商业秘密的 ;( 三 )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四 )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 第八十二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 有虚假陈述,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应当及时纠正, 由其上级机关或翁源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县财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局考核中, 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涉及层级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 有虚假陈述,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 :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2. 管理责任 : 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 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 工作能力 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 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3.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监督责任 :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2.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16 页, 共 92 页

17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 ;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 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警告或通报批评 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通报批评 ; 限期改正 ; 罚款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19 号 ) 第三十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一 )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 二 )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 三 )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四 ) 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 五 )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19 号 ) 第三十一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翁源的, 采购无效,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县财通报批评 ; 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依政局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 一 )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 )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 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1.[ 行政法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 年国务院令第 91 号 ) 第三十一条 :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翁源罚 :( 一 ) 通报批评 ;( 二 ) 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相当县财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政局 2.[ 部门规章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财政部令第 14 号 ) 第十五条 :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 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由财政部门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 ;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1. 监督责任 : 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和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2.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公告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 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规范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及案件查处工作, 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国有资产评估执法工作, 向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资质的申请 1. 宣传引导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警告或通报批评 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立案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2.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 3.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 4.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翁源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第 17 页, 共 92 页

18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应当办理核准 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 ; 擅自提供担保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金融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 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 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 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 会计业务服务的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责令改正 警告或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部门规章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财政部令第 14 号 ) 第十六条 :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 一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二 ) 应当办理核准 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三 )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占有单位有前款第 ( 三 ) 项情形的, 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1.[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八条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2.[ 部门规章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35 号 ) 第五十条 : 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 部门规章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 年财政部令第 36 号 ) 第五十一条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 处分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 二 ) 擅自占有 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 三 ) 擅自提供担保的 ;( 四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部门规章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 年财政部令第 47 号 ) 第三十条 :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 一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 二 ) 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 三 ) 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 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 会计业务服务的 负责规范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应当办理核准 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执法及案件查处工作, 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国有资产评估执法工作, 向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资质的申请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 ; 擅自提供担保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本区域金融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 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 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 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 会计业务服务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立案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2.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 3.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 4.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1. 立案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2.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 3.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 4.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5. 移交责任 : 移交县监察部门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调查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翁源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翁源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第 18 页, 共 92 页

19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未经批准开设 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 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 发行方式 发行范围 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 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 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 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 违反规定查阅 变更 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 截留 挪用彩票资金的 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 进行虚假性 误导性宣传的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 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 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规定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 取消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行使主体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4 号 ) 第三十九条 : 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经批准开设 停止彩票品种翁源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 二 ) 未按批准县财的彩票品种的规则 发行方式 发行范围 开奖兑奖操作政局规程发行 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 三 ) 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 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 四 ) 违反规定查阅 变更 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 五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 六 ) 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 七 ) 截留 挪用彩票资金的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4 号 ) 第四十条 : 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 二 ) 进行虚假性 误导性宣传的 ;( 三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四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五 ) 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 六 ) 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 七 ) 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4 号 ) 第四十三条 : 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规定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 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涉及层级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规定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2.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综合股 综合股 综合股 第 19 页, 共 92 页

20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 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 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擅自转让资产的 ; 转让方 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 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导致审计 评估结果失真, 以及未经审计 评估,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 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 ; 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 转让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时, 监督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部门规章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 年财政部令第 54 号 ) 第五十一条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 一 )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 二 ) 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 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擅自转让资产的 ;( 三 ) 转让方 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 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导致审计 评估结果失真, 以及未经审计 评估,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四 )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五 ) 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 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 ; 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 转让该部分资产时, 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 六 ) 受让方采取欺诈 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 七 ) 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 恶意串通压低价格,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9 号 ) 第二十五条 :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工作人员的,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一 ) 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 二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三 ) 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时, 监督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和规范金融企业做好国有资产转让工作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 :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 予以调查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和警告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根据检查情况, 上报领导审批同意后, 责令监督对象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 ;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工作人员的,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3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翁源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监督检查办 第 20 页, 共 92 页

21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 开具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责令改市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正 ; 罚款部门统一印 ( 监 ) 制的票据, 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 [ 行政法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 年国务院令第 417 号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 开具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部门统一印 ( 监 ) 制的票据, 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开展属地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 开具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部门统一印 ( 监 ) 制的票据, 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执法和跨县区执法和较大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用票单位依法依规用票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 告知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决定责任 :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或吊销用票资格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票据管理中心 农村集体经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9 年 ) 第二十条 :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 ( 镇 )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 一 )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村 乡 ( 镇 )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乡 ( 镇 )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 ( 二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9 年 ) 第二十二条 :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对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责任和其他有关人员, 向村 乡 ( 镇 )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乡 ( 镇 )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 行政法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69 号 ) 第二十三条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省 省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1 事前责任 : 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 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 2 检查阶段责任 : 制发并送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 ;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工作底稿 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 4 决定阶段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 送达阶段责任 : 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送达监督对象 6 执行阶段责任 : 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并于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 7 事后监管责任 : 信息公开 监督结果运用 ; 8 其他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事前责任 : 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 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 2 检查阶段责任 : 制发并送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 ;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工作底稿 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 4 决定阶段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 送达阶段责任 : 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送达监督对象 6 执行阶段责任 : 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并于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 7 事后监管责任 : 信息公开 监督结果运用 ; 8 其他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责任 : 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 3.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 复议或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股 农业股 综合股 第 21 页, 共 92 页

22 职权序号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或者拖延 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 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 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 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 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 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 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责令改正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 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 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 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的 ; 责令改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 警告平均价格, 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 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 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六条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二 )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或者拖延 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 三 ) 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 四 ) 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 ( 五 ) 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 ( 六 ) 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 ( 七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 八 ) 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 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九 ) 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第八项 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七条 :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 二 ) 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 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 三 ) 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的 ;( 四 ) 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 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 五 )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 ( 六 ) 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省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执法和案件查处 负责县级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 场 ), 组织本区域内执法和案件查处 1. 宣传引导责任 : 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 监督责任 : 不定期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接受投诉责任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4. 受理投诉责任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 投诉处理责任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7. 送达责任 : 投诉处理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责令改正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监督责任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 节约资金效果 服务质量 信誉状况 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翁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 22 页, 共 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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