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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〇一五年七月

2 一 部门主要职责 (1) 二 部门职责边界 (6)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一 ) 涉路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7) ( 二 ) 农村公路养护监管制度 (8) ( 三 ) 农村公路工程监管制度 (9) ( 四 ) 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10) ( 五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12) ( 六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13) ( 七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14) ( 八 ) 出租车客运及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16) ( 九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17) ( 十 ) 道路普通 专用 大型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18) ( 十一 )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9) ( 十二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21) ( 十三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23) ( 十四 ) 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24) ( 十五 ) 道路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6) ( 十六 )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27) ( 十七 )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30) ( 十八 )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1) 四 公共服务事项 (33) 五 责任追究机制 (34)

3 序号 1 2 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交通运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道路 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 优化 1. 公路法 (1997 年 7 月通过,2009 年 8 月第三次修正 ) 第八十六条 : 交通运输布局, 促进各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 2.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 年 9 月通过 )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通运输协调发展, 加快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输一体化建设 ; 指导交 3.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3 年 8 月通过 ) 第四十五条 : 未按规定划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 ; 编制城市 理 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 致使新批建筑负责拟订全区交通运输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 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导致公行业规划 计划 政策 路长时间堵塞的 ; 未按规定的权限 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未按规定对标准并监督实施 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导致涉路工程设施 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 安全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和畅通的 ;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展战略和规划, 拟订有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1. 道路运输条例 (2004 年 4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修订国务院令 628 号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承担道路 水路和城市责任 :( 一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 ) 客运运输市场监管责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 三 ) 发现违法行任 为不及时查处的 ;( 四 ) 违反规定拦截 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 五 )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 车辆营运证的 ;( 六 )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七 ) 其他违法行为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625 号 ) 第四十三条 :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处分 3.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通过 ) 第五十条 : 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拟订交通运输有关政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船舶不予年检 审批 策 准入制度 运营规发证, 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船舶予以年检 审批 范 技术标准并监督实发证的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 执行措施, 或者玩忽职守, 对施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 三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2008 年 3 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203 号 ) 第二十五条 :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渡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1 -

4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承担重点物资 紧急客货运输和节日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指导道路 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第七十五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 三 )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四 ) 违反规定拦截 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 五 )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 车辆营运证的 ;( 六 )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七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 收费的 ;( 八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6.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 年 9 月通过,2012 年 6 月修订 ) 第三十五条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淄博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2001 年 11 月通过 ) 第四十二条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 负责公路 水路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公路 水路和城市客运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拟订农村公路 水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1. 公路法 (1997 年 7 月通过,2009 年 8 月第三次修正 ) 第八十六条 : 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二 )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三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条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593 号 )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 ) 违反规定拦截 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 ( 三 ) 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 坑槽 隆起等损毁的 ;( 四 ) 违法扣留车辆 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工具的 ;( 五 ) 有其他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0 年 10 月通过 ) 第五十三条 : 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 年 9 月通过 )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3 年 8 月通过 )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 - 2 -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组织协调公路 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全区农村公路的布局规划, 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 ; 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 养护 管理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一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 ;( 二 ) 编制城市 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 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 三 ) 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 ;( 四 ) 未按规定的权限 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五 ) 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导致涉路工程设施 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的 ;( 六 )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7.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 年 12 月通过 ;2011 年 11 月修订, 交通运输部令第 11 号 ) 第五十六条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0 年 6 月交通部令第 3 号 ) 第五十二条 : 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整改 第五十三条 :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 年 8 月通过,2013 年 2 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 ) 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索贿 行贿 受贿 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 10.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2004 年 3 月交通部令第 3 号 ) 第二十八条 :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殉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05 年 8 月交通部令第 12 号 ) 第五十一条 :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5 年 5 月交通部令第 4 号 ) 第三十五条 :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 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13.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 年 5 月交通部令第 6 号 ) 第四十九条 :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4 年 4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7 号 ) 第三十三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依法应追责的其它情形 - 3 -

6 序号 4 主要职责 承担公路 水路安全生产监管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具体责任事项 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 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 指导农村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农村公路 水路安全生产政策 办法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负责区辖内河水上交通管制 救助打捞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订 ) 第八十七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二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零七条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 8 月通过 ) 第六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发生突发事件, 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导致发生次生 衍生事件的 ;( 二 ) 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或者通报 报送 公布虚假信息, 造成后果的 ;( 三 )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 采取预警期的措施, 导致损害发生的 ;( 四 )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 造成后果的 ;( 五 )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指挥和协调的 ;( 六 )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 七 ) 截留 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 物资的 ; ( 八 )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355 号 ) 第八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 许可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 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记大过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 许可擅自从事旅客 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 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 年 2 月交通部令第 2 号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不按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 三 )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四 )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 )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 年 9 月交通部令第 9 号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 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不按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 二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三 )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四 ) 其他违法行为 6. 船员条例 (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4 号 ) 第六十七条 :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 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 - 4 -

7 序号 5 主要职责 负责交通战备及防汛抗震救灾工作 具体责任事项 承担国防运力动员 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储备等管理工作 承担抗震救灾 防汛等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构 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 二 )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三 )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 四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通过,2011 年 2 月修订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第九十五条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 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8.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593 号 )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 ) 违反规定拦截 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 ( 三 ) 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 坑槽 隆起等损毁的 ;( 四 ) 违法扣留车辆 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工具的 ;( 五 ) 有其他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行为的 9.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 年 5 月通过 ) 第五十二条部分条款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 二 )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 六 ) 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 十 ) 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10.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2011 年 9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9 号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 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11.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2003 年 9 月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391 号 )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拒绝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或者迟延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报送 ; 逾期未报送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记过 记大过 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 人民武装动员机构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 降级 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泄露所收集 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 ;( 二 ) 超越权限, 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 ;( 三 ) 对被征用民用运力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四 ) 不出具民用运力使用 损毁证明, 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出拒不改正的 ;( 五 ) 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 擅自使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的 2 山东省实施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办法 (2012 年 3 月通过 ) 第二十二条 :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运输 公安 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泄露所收集 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 ;( 二 ) 超越法定权限, 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 ;( 三 ) 擅自改变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用途的 ;( 四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5 -

8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相关依据事例 无 - 6 -

9 一 监督检查对象公路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行政许可科颁发的许可决定文书 ; 2. 实施事项是否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3. 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 标准和范围 ; 4. 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 5. 施工活动结束后, 被许可人是否要求区地方道路管理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 6. 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自检制度 ; 7.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区地方道路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 通过日常路政巡查, 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 检验 检测, 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 2. 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 3. 区地方道路管理处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 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 4. 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 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 勘察 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 2. 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 - 7 -

10 3.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 4. 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要求 2. 实施检查 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 检查相关资料 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地方道路管理处 4.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 整改后处理 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 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 由区地方道路管理处责令改正, 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2. 经许可实施的, 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由区地方道路管理处责令整改, 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 地点实施, 确保公路安全 完好 畅通 3. 区地方道路管理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 监督检查对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委会二 监督检查内容 - 8 -

11 责任落实 资金管理 养护管理 路政管理 三 监督检查方式在被受检单位自查基础上, 区地方道路管理处进行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一般为一年四次, 检查方式为现场抽查 内业检查相结合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 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 实施检查 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 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3. 提交检查通报 将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通报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设立养护管理考核奖 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 二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1. 配套资金筹集不力, 未能达到考核要求, 影响乡村公路发展的 2. 发生重大养护工程质量事故的 3. 发生重大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事故的 4. 发生挪用养护资金或贪污受贿等案件的 ( 三 ) 建立通报制度, 对经常性的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 监督检查对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委会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公路工程计划编制 执行 2. 公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3. 公路工程项目进展 质量 安全情况 - 9 -

12 4. 公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5. 公路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定期检查 一般为一年四次, 检查方式为汇报座谈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单位不少于计划的 10% 2. 随机抽查 抽取 20% 的计划项目开展重点核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 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 实施检查 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 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3. 提交检查报告 将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 对于设计方案不科学的 审查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的, 未及时组织交 ( 竣 ) 工验收的, 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项目进度明显滞后的, 管理文件未及时备案的, 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3. 对于计划编制不合理的 计划项目未按时完成的 地方配套资金未足额及时到位的, 要求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并酌情核减下一年度计划项目 为加强跨县 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监督管理, 规范跨县 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许可从事跨县 区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跨县 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监督检查,

13 主要内容包括 : 1. 承运人持有的 通行证 是否真实有效 ; 2. 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货物是否为不可解体物品 ; 3.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 通行证 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 4. 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 速度行驶, 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主要依托超限检测站 流动执勤点 交通运输监察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查 ; 2. 检查人员发现超限运输车辆后, 引导到超限检测站内或经省厅备案的停车卸货场, 利用测量工具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几何尺寸进行现场检测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 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 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2. 检查车辆和物品 检查车辆行驶证, 并利用测量工具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几何尺寸进行现场检测, 核对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 通行证 明确的规格一致 ; 3. 询问当事人 向车辆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调查了解超限运输车辆 载运货物 行驶路线等情况 ; 4. 制作笔录 根据检测数据制作 现场勘验笔录 ; 将询问当事人的情况制作成 询问笔录 ; 5. 整改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 通行证 明确的规格不一致或者改变行驶路线的, 责令当事人改正, 不改正的不予放行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593 号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 年 1 月交通部令

14 第 2 号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2010 年 2 月省政府令第 221 号 )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本市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从业资格是否符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二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 ( 三 ) 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 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现场监督检查为主 ; ( 二 ) 每年一次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检查 ; ( 三 )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按照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路面执法工作规范 要求,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接到举报或路检时, 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检查对象要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检查的方式, 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后, 收集相关证据, 制作执法文书, 送交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符合听证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 依法进行处理 ( 二 ) 通知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 ( 三 ) 监督检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 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 ( 四 ) 总结监督检查情况, 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反馈检查对象 ; ( 五 ) 督促整改, 视情况组织复查, 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五 监督检查处理

15 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修订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 年 11 月交通部令第 9 号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5 年 12 月交通部令第 2 号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13 号 )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核准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 ; ( 二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过有效期; ( 三 ) 是否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 ( 四 ) 是否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抽查 通过派员抽查 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 二 ) 专项整治 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开展专项整治 ( 三 ) 信誉考核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 ( 四 ) 受理投诉举报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 ( 二 ) 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 复制相关资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

16 ( 三 ) 监督检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 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 ( 四 ) 总结监督检查情况, 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道路客运站经营 者 ; ( 五 ) 督促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 ( 六 ) 视情况组织复查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修订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2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8 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9 年交通部令第 3 号,2012 年 3 月第 3 次修正 )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核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经营活动 ( 二 ) 经营条件 1. 危险品车辆技术等级要求 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 2. 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三 ) 经营期限

1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过有效期 ( 四 ) 经营行为 1. 是否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 2.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 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抽查 通过派员抽查 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 二 ) 专项整治 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开展专项整治 ( 三 ) 受理投诉举报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 二 )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三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四 ) 反馈监督检查及整改意见 ; ( 五 ) 督促落实整改 ; ( 六 ) 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修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号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2 号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 为加强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核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二 ) 经营条件 1. 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 2. 车辆类型 数量 技术等级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三 ) 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 服务资格证 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 四 ) 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是否落实有关道路运输运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抽查 通过派员抽查 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 二 ) 专项整治 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开展专项整治 ( 三 ) 受理投诉举报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 自行或者委托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

19 ( 二 )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三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四 ) 反馈监督检查及整改意见 ; ( 五 ) 督促落实整改 ; ( 六 ) 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 年 9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16 号 )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核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 ( 二 ) 是否符合公交服务质量规范 三 监督检查方式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暗访测评 管理部门明查 公交乘客调查 公交运行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进行, 每年不少于 4 次 ;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 ( 二 ) 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 复制相关资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 ( 三 ) 监督检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 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

20 ( 四 ) 总结监督检查情况, 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反馈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送达经营者 ; ( 五 ) 督促整改, 视情况组织复查, 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1 年 11 月 21 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道路普通 专用 大型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道路普通 专用 大型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经营活动 ( 二 ) 经营条件 1. 车辆技术等级要求 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 2. 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三 ) 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过有效期 ( 四 ) 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 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结合日常管理活动, 不定时 不定点的开展检查活动 ;

21 2. 按规定抽查, 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 3. 结合当前道路运输生产形势, 开展专项整治 ; 4. 按要求开展道路货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5.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道路普通 专用 大型货运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每年不少于 1 次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 二 )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 ( 三 ) 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 ( 四 ) 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 ( 五 ) 定期对使用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货车的道路货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 ( 二 )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三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四 ) 反馈监督检查及整改意见 ; ( 五 ) 督促落实整改 ; ( 六 ) 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六 监督检查处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驾驶员培训学校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22 本辖区经行政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范围本辖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二 ) 经营条件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辆技术等级 数量 教练车标识 车载设备是否符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教练员是否符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是否健全 ;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总面积 单个训练项目设施总面积是否符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 ( 三 ) 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 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 四 ) 经营行为 1. 是否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 2.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 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定期检查 : 按上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每次检查的监管人员不少于 2 名 2. 临时检查 : 临时检查根据日常资料报送 群众投诉 安全事故等情况确定 3. 专项检查 : 配合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3 4. 信誉考核,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 5.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查验, 每年组织一次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查验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 ( 二 )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三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四 ) 反馈监督检查及整改意见 ; ( 五 ) 督促落实整改 ; ( 六 ) 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核准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二 ) 经营条件 1 设施 设备 人员是否满足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GB/T );

24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 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健全 ( 三 ) 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过有效期 ( 四 ) 经营行为 1 是否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 2 是否建立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组织实施 ; 3 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4 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抽查 通过派员抽查 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抽查率不低于 10% ( 二 ) 专项整治 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组织市 县 ( 区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 三 ) 信誉考核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四 ) 受理投诉举报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 开展调查调解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 ( 二 ) 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 复制相关资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 ( 三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 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 确认证据 事实 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等 ; ( 四 ) 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送达当事人, 并监督其执行 ; ( 五 ) 督促整改, 视情况组织复查, 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25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3 日通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11 月通过 ) 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10 年 12 月 2 日通过 ) 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维护水路运输秩序, 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打击违法行为, 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水路运输企业 ; 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水路运输企业 1. 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 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 2.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 3. 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 机务管理人员 ; 4. 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 5.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二 ) 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 1. 营运船舶的吨位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 2.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3. 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三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企业 1.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26 2. 是否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 机务管理人员 ; 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定期监督检查 每年 3 月 -4 月对水路运输 ( 服务 ) 企业进行经营资质核查, 检查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保持情况 ( 二 ) 不定期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水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 每年开展 3-5 次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等方式 监督检查时, 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 出示有效证件,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并由被检查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 二 ) 情况反馈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 要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 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 ( 三 ) 跟踪处理 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督促 五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625 号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2 号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 )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通过 )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维护内河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 一 ) 内河水域航运公司 ( 二 ) 内河水域船舶

27 ( 三 ) 内河水域船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内河水域航运公司 : 1. 指导建立 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 是否已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适任船员 3. 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 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 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 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 二 ) 内河水域船舶 : 1. 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 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 是否遵守对船舶航行 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2. 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 3. 是否满足配员要求 ( 三 ) 内河水域船员 : 1. 在船工作的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 2. 船员注册 任职资格 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是否疲劳值班 ( 四 ) 内河水域通航环境 : 1. 企业从事水上水下活动, 是否符合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的要求 2.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 漂流物 搁浅物, 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五 ) 内河水域通航秩序 : 1 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 超长 超高 超宽 半潜的物体, 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对辖内河水域航运公司 船舶 船员 通航环境 通航秩序,

28 组织专项检查 ( 二 ) 根据投诉举报, 开展执法检查, 或转交所属区县海事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辖内河水域航运公司 船舶 船员 通航环境 通航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执法检查 整改回访等要求 ( 二 )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等方式 监督检查时, 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 出示有效证件,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并由被检查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 三 ) 每年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 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625 号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2 号 )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监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对全区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道路 水路运输企业 ; 局属行业管理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对局属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 组织机构建设 责任制落实 监督检查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 教育培训 年度责任事故控制 应急管理 ( 二 ) 对公路 水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 安全责任与管理体系 安全投入 安全装备设施管理 运营信息化管理 队伍建设 作业安全管理 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 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全文化 应

29 急救援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计划检查 落实 安全生产法 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 二 ) 专项督查 根据区政府安委会 市交通运输局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参与检查人员 行程安排 工作要求 ( 二 ) 实施检查 按照计划, 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组织 指导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所辖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 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 开展重点督查 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 三 ) 检查结果运用 区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必要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 四 ) 整改落实 督促 指导道路水路运输企业 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落实,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不定期对监督检查情况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 发现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 及时予以纠正, 必要时约谈有关责任人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由市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 县 ( 区 ) 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查处 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 制定如下制度

30 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 一 ) 由县 ( 区 ) 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许可 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 ; ( 二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县 ( 区 ) 级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县 ( 区 ) 级交通运输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 ; ( 三 ) 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 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 ( 四 ) 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 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 ( 五 ) 本级政府或者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 ( 六 ) 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 ( 七 )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县 ( 区 ) 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 重大案件报告流程县 ( 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时, 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 应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形决定督办或者直接办理 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 应当随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涉嫌犯罪的, 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 重大案件查处流程 ( 一 ) 立案 对市交通运输局督办交办 以及县 ( 区 ) 交通运输局决定直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二 ) 调查取证 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应当填写检查建议书或协助调查函, 提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调查结束后,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 案件调查终

31 结报告, 详细表述调查内容 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 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三 ) 案件合议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 ( 三人以上单数 ) 进行合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综合裁量, 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 四 ) 法制审核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合议后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 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 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 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核 ( 五 ) 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在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后, 书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 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使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分管副局长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 ( 六 ) 送达和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 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七 ) 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 办案人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归档保存 四 重大案件查处考核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年度考核体系, 不定期通报全市重大案件查办情况 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 给予通报表彰 ; 对案件隐瞒不报 查办不力的,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2 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县 ( 区 ) 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局属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局交通运输行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二 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区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 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检查法律 法规 规章的实施情况 ; ( 二 ) 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 三 ) 检查交通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 ( 四 ) 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 ( 五 ) 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 六 ) 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 ( 七 ) 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正当 ; ( 八 ) 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 ( 九 )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

33 进行, 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 ( 二 ) 查阅 复制 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 ( 三 ) 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 ( 四 ) 组织实地调查 勘验, 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 录像 拍照 抽样等 ; ( 五 )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评估 检测 勘验 ; ( 六 ) 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论证会 ; 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 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 监督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发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并向区交通运输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依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的规定, 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严格 公正 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34 对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以及从轻 减轻 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69 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鲁交政法 号 ) 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 ( 网址 : 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网址 : 公布 同时,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 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 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35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 交通运输服务投诉咨询 受理全区交通运输服务投诉 博山交通运输管理所 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交线路 停靠站点 运行时间 运行班次等信息的变化情况 博山交通运输管理所 机动车驾驶学员投诉服务 学员练车 更换教练 退费 培训咨询 博山交通运输管理所 开展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 有关国家汽 4 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汽车维修 检测标准的宣传 车维修 检测标准的宣传 ;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 博山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健康发展 5 机动车维修有关法律 法规的咨询 提供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博山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开展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 通过开展 6 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种宣传活动, 宣传保护公路理念, 普及公路知识, 推动公众参与公路保护行 博山区地方道路管理处 动

36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 行政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 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告诫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直属事业单位 ( 一 ) 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 公务员主管部门 ( 一 ) 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

37 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 公务员法 的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 政府法制机构 ( 一 ) 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二 ) 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 监察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并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 人民检察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追究国

38 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 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并根据侦查的结果, 决定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 人民法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 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 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有关部门 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 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 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 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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