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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汶人社发 号 转发 关于印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试行 ) 的通知 的 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试行 ) 的通知 ( 鲁人社发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2 年 8 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 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实施办法 ( 济人社发 号 ) 同时废止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10 月 15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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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DPR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发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试行 ) 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 已经第 15 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 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 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 ; 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 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 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准, 但不得违反本裁量基准, 同时应当严格 3

4 执行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 省厅将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将及时纠正, 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 12 月 25 日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4

5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10 月 15 日印发 5

6 一 劳动关系类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1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劳动合同法 第 92 条第 1 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按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逾期 7 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逾期 7 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7 2 3 4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 第 84 条第 2 款 第 3 款 劳动合同法 第 92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5 号 ) 第 33 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取 5 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 或者扣押 5 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收取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 或者扣押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收取 10 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 或者扣押 10 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逾期 7 日以下不改正的, 或涉及人数 10 人以下的 逾期 7 日以上 10 日以下不改正的, 或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 逾期 10 日以上不改正的, 或涉及人数 20 人以上的 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 5 人以下的, 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 职工名册漏报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 职工名册漏报在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的 职工名册漏报在 15 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 以每人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以每人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以每人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以每人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每人 7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每人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以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6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4

8 5 6 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 ; 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 ; 违法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法 第 90 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 25 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619 号 ) 第 13 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 23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 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 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 36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 48 小时以上 60 小时以下的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 60 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 5 人以下的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 5 以上 10 人以下的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 5 人以下的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 给予警告, 并以每人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 并以每人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 并以每人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25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 25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5

9 裁减人员 20 人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 26 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 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 50 人以上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 隐匿 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逾期不改正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省政府令第 188 号 ) 第 45 条 处以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7 日以下不改正的 逾期 7 日以上 10 日以下不改正的 逾期 10 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 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逾期未改正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39 号 ) 第 22 条 处以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7 日以下不改正的, 或涉及人数 5 人以下的逾期 7 日以上 10 日以下不改正的, 或涉及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逾期 10 日以上不改正的, 或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的 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10 11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的 ;( 二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 三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人社部令第 19 号 ) 第 33 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但没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违法所得在 1 万以下的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违法所得在 1 万以上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1 二 社会保险类 序号 12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逾期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法 第 84 条 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逾期 20 日以下不改正的, 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 1 万元以下的 逾期 20 日以上 30 日以下不改正的, 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 1 万元以上 2 万以下的 逾期 30 日以上不改正的, 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3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逾期仍不缴纳的 社会保险法 第 86 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人社部令第 20 号 ) 第 30 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 20 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 10% 以下的 逾期 20 日以上 30 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 10% 以上 50% 以下的 逾期 30 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 50% 以上的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的罚款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8

12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 2 倍的罚款 1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社会保险法 第 87 条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 人社部令第 13 号 ) 第 25 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元以上 元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处骗取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处骗取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 2 倍的罚款 15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 第 88 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元以上 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处骗取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涉案金额在 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9

13 16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 会计 统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伪造 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帐册 材料, 或者不设帐册, 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延迟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9 号 ) 第 24 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第 13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迟延 1 个月以下的, 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20 人以下的 迟延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 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40 人以下的 迟延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40 人以上 60 人以下的 迟延 3 个月以上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60 人以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9 号 ) 第 23 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第 12 条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20 人以下的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 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 1 年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4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 10% 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罚款 18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 27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 10% 以上 20% 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 20% 以上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 3 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 ; 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9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二 )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三 )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5 号 ) 第 61 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 3 份以上 5 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 ; 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 5 份以上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 ; 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3000 元以上的 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15 用人单位违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5 号 ) 第 63 条 工伤认定办法 ( 人社部令第 8 号 ) 第 25 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第 14 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第 15 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采取推诿 躲避等方式回避调查核实的 用人单位拒收 拒签工伤认定相关文书材料的 用人单位拒绝协助调查的 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或者制造伪证, 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 或以暴力 威胁及其他手段阻挠调查核实的 缴费单位主动改正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 3 个月以下,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 3 个月以上,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经教育后停止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经教育继续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缴费单位因举报, 加重报复举报人的 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不予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不予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7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2

16 23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 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 省政府令第 158 号 ) 第 17 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已改正, 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改正, 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不予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参保单位违反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在与职工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 ; ( 二 ) 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 ( 三 ) 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逾期不改的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省政府令第 161 号 ) 第 33 条 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7 日以下不改正的逾期 7 日以上 10 日以下不改正的逾期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4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15 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25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逾期不改的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 人社部令第 13 号 ) 第 24 条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7 日以下不改正的逾期 7 日以上 10 日以下不改正的逾期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不改正的逾期 15 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3

17 三 就业培训类 序号 26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的 就业促进法 第 64 条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4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 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有违法所得的 就业促进法 第 65 条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情节恶劣的, 或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罚款,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4

18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 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 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就业促进法 第 66 条第 2 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 号令 ) 第 35 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 号令 ) 第 36 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并处 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元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可并处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元 收取劳动者押金 1000 元以下的 收取劳动者押金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收取劳动者押金 2000 元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及时改正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但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 经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有违法所得, 但经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情节严重,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以每人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每人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每人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责令停办, 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办,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15

19 31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 号令 ) 第 37 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并处 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元 ; 情节严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 没有违法所得, 经责令或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 经责令或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并责令停业整顿 3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 号令 ) 第 38 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限期改正, 并处 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的 限期未改正的 予以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33 用人单位以民族 性别 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 以及项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 号令 ) 第 39 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并处 元以下罚款 涉及应聘者 5 人以下, 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2000 元以下的涉及应聘者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 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涉及应聘者 10 人以上, 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5000 元以上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处 60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16

20 34 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及时改正的 中外合资罚款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人才中介机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人民币以上 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构管理暂行没有违法所得的, 但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规定 ( 人事告, 并可处以 元违法所得 5000 元人民币以上 1 万元的,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部 商务部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人民币以下罚款 ; 情节人民币以下的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国家工商行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 应聘人员的政管理总局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第 2 号令 ) 第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 16 条法所得 1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人民币超过 元人民币 35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际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 67 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限期改正的 限期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6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 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限期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 不予罚款 处 1000 元罚款 第 16 条 17

21 37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 港 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 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 17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不予罚款 处 1000 元罚款 38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67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且涉及人数 5 人以下的, 或谋取 500 元以下不正当利益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且涉及人数 5 人以上的, 或谋取 500 元以上不正当利益的 不予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9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68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涉及人数 3 人以下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涉及人数 3 人以上的, 不予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40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71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有一项未明示的 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 不予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8

22 41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 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72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未建立服务台账的 不予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42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73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 300 元以下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 300 元以上的 不予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轻微的 不予罚款 43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 以暴力 胁迫 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74 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 69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经责令改正未按时改正的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6000 元以上的 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19

23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 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 75 条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的通知 ( 劳部发 号 ) 第 30 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 28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及时改正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用工 60 日内未办理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且用工超过 60 日未办理的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 1 万元以下, 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 3 本以下的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 3 本以上 6 本以下的非法所得涉及金额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 6 本以上 10 本以下的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 5 万元以上, 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 10 本以上的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 或涉及劳动者 5 人以下的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涉及劳动者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或涉及劳动者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的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或涉及劳动者 15 人以上的 不予罚款 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20

24 47 48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骗取钱财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 ) 第 53 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 ) 第 55 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总额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学生 5 人以下, 或者违法办学时间 1 个月以下的涉及学生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 或者违法办学时间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 涉及学生 10 人以上, 或者违法办学时间 2 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总额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9 号 ) 第 50 条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按时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21

25 没有违法所得, 限期改正的 予以警告 50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一 ) 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的 ;( 二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三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 四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 五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七 )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八 ) 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 62 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逾期 7 日以下未改正的, 或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下的, 或非法颁发 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100 份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 逾期 7 日以上 10 日以下未改正的, 或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或非法颁发 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100 份以上 500 份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 逾期 10 日以上未改正的, 或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或非法颁发 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500 份以上的 予以警告,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予以警告,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予以警告,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许可证 22

26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三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四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五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9 号 ) 第 49 条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5000 元以下的, 或计算结余 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下的, 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下的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5000 元以上的, 或计算结余 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上的, 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上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23

27 52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 二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三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四 ) 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 ; ( 五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9 号 ) 第 51 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逾期 10 日以下未改正, 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 逾期 10 日以上未改正, 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予以警告,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许可证 53 伪造 仿制或滥发 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获取非法收入的 劳动部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的通知 ( 劳部发 号 ) 第 27 条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非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非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非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非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非法所得 4 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4

28 四 劳动监察及其他类 序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 ) 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 二 )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三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 ) 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 ;( 二 ) 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 30 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 28 条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 能够接受监察的或首次违法的 因日常巡视检查 专项检查等, 经责令改正后, 仍不改正的, 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的, 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 经责令改正后, 仍拒不改正的, 或属于工资 社保 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年内, 出现上述违法行为 2 次以上 ( 包括 2 次 ) 的, 或采取暴力 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 或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经责令改正后, 能够接受检查的 经责令改正后, 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或打击报复 2 人次以下的 未参加上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 本次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 或打击报复 2 人次以上 4 人次以下的 使用暴力手段, 或打击报复 4 人次以上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罚款 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5

29 56 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 29 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1 次, 或打击报复 2 人次以下的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2 次, 或打击报复 2 人次以上 4 人次以下的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3 次, 或打击报复 4 人次以上 6 人次以下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4 次以上, 或打击报复 6 人次以上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 劳动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颁发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的通知 ( 劳部发 号 ) 第 25 条 由劳动 财政 审计予以通报批评, 并按违纪金额的 20%-50% 处以罚款 违纪金额 5 万元以下的 违纪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违纪金额 10 万元以上 按违纪金额的 20% 以上 30% 以下处以罚款 按违纪金额的 30% 以上 40% 以下处以罚款 按违纪金额的 40% 以上 50% 以下处以罚款 注 : 裁量基准中法定处罚标准中的 以上 以下 均包括本数 ; 适用条件和处罚裁量标准中细化部分的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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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C2B3C8CBC9E7B7A2A1BE A1BF3433BAC52E646F63> 一 劳动关系类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1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劳动合同法 第 92 条第 1 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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