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表一 行政许可 码 称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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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责清单汇总表 填报时间 :2016 年 5 月 27 日 项目名称 总项目 权责清单申报数 子项目 行政许可 2 0 行政处罚 51 0 行政强制 1 0 行政征收 3 0 行政给付 16 0 行政检查 31 0 行政确认 24 0 行政奖励 0 0 行政裁决 0 0 其他类别 合计 申报单位确认 ( 公章 ): 主要领导签名 :

2 权责清单 表一 行政许可 码 称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 部门规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 年财政部令第 80 号 )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 批准, 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企业或机构 负责核发本区代理记帐许可证工作 1. 事前责任 : 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 ; 为申请者办理相关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的,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3. 审查责任 : 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 决定责任 : 作出批准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并向社会公示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事后责任 : 对辖区范围内已办理代理记账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部门规章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3 号修订 )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铁道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 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 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 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 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 20 年, 且年满 50 周岁 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 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负责本区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工作 1. 事前责任 : 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 ; 为申请者办理相关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2. 事中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 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发放 会计从业资格证 3. 事后责任 : 对辖区范围内已办理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责令改正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 二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 三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财政收入执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滞留 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预算科目入库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责令改正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二 ) 滞留 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三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四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预算科目入库 ; ( 五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财政收入上缴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4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延解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违反规定收纳 划分 留解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责令改正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五条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延解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 二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 三 ) 违反规定收纳 划分 留解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四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 五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 严格依照国家 省 市的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以及部门的工作规范工作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责令改正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 二 ) 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 ; ( 三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 四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 五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5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违反规定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责令改正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 二 ) 违反规定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 三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 四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 五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 六 )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七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 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6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截留 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以虚报 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截留 挪用 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截留 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 二 ) 以虚报 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三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 四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 五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理 处罚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担保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的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造成损失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建立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定期报送机制, 确保债务测算数据正确性 ; 要求各债务单位按时提供债务数据 ; 经办岗认真仔细核对数据, 确保债务测算数据正确性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7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严格依照国家 省 市的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开设 变更 撤销财政账户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截留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挪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二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三 ) 截留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二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 三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8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二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三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 ;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9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 二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宣传 ; 向购票单位下发报送用票计划通知, 严格按用票计划发放票据 ; 严格按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要求核销票据并发放票据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 处罚 处分决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0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 二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 四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 五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六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 七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 八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 ( 九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 十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 年修正 )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 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 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3.[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 年修正 )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 进行独立核算, 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修订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级具体职责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三条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1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四十五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2.[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四十一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不依照 公司法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责令补足 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正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公司不依照 公司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2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企业违反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限期改正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 二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 三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 四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的 ; ( 五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通报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罚款 [ 行政法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 ) 第四十一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3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 截留 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 ;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 ;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部门规章 ] 企业财务通则 (2006 年财政部令第 41 号修订 )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 四十条 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十三条 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 二 ) 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 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的 ( 三 ) 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 五十一条 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但依照 公司法 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依照 公司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四 ) 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 五 ) 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 :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部门规章 ] 企业财务通则 (2006 年财政部令第 41 号修订 ) 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 一 )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二 )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4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订 )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二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三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 四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七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采购活动 ; ( 二 ) 中标 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 ( 三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的宣传和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订 )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四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采购活动 ; ( 二 ) 中标 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 ( 三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的宣传和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5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罚款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违反所得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订 )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四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 成交无效 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 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 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的宣传和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6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 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 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通报批评 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1.[ 法律 ] 广东省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 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对其他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2.[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 )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 二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 三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 四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 五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 )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 罚款 通报 取消代理采购资格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 有虚假陈述,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应当及时纠正,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7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 ; ;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 年财政部令第 19 号 )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 ( 二 )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 ( 三 )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 四 ) 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 ( 五 )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的宣传和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 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警告或通报批评 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部门规章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 年财政部令第 19 号 )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无效,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 ( 一 )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 二 )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 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负责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及案件查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8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或者拖延 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 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 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 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 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 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 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责令改正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 ] 广东省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六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二 )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或者拖延 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 ( 三 ) 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 ( 四 ) 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 ( 五 ) 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 ( 六 ) 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 ( 七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 ( 八 ) 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 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九 ) 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第八项 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 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 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 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的 ; 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 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 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法律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六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 ( 二 ) 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 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 ( 三 ) 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的 ; ( 四 ) 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 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 ( 五 )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 ( 六 ) 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19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通报批评 ; 限期改正 ; 罚款 1.[ 行政法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 年国务院令第 91 号 )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 ( 一 ) 通报批评 ; ( 二 ) 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 ( 三 ) 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 部门规章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财政部令第 14 号 )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 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由财政部门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依法进行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 警告 ; 停业整顿 ;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 年国务院令第 91 号 )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 一 ) 警告 ; ( 二 ) 停业整顿 ; ( 二 )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实行重心下移, 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应当办理核准 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1.[ 部门规章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财政部令第 14 号 )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 ( 一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 二 ) 应当办理核准 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 三 )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 ( 三 ) 项情形的, 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0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 ; 擅自提供担保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警告或通报 批评 1.[ 部门规章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5 号 )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处理 2.[ 部门规章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6 号 )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 处分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 ( 二 ) 擅自占有 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 ( 三 ) 擅自提供担保的 ; ( 四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3.[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未经批准开设 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 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 发行方式 发行范围 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 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 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 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 违反规定查阅 变更 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 截留 挪用彩票资金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4 号 ) 第三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开设 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 ( 二 ) 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 发行方式 发行范围 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 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 ( 三 ) 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 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 ( 四 ) 违反规定查阅 变更 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 ( 五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 六 ) 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 ( 七 ) 截留 挪用彩票资金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彩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1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 进行虚假性 误导性宣传的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 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 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4 号 ) 第四十条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 ( 二 ) 进行虚假性 误导性宣传的 ; ( 三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四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 五 ) 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 ( 六 ) 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 ( 七 ) 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彩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 ] 彩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4 号 ) 第四十三条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规定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 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彩票公益金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依法进行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时, 监督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9 号 ) 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一 ) 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 ( 二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 三 ) 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财政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2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 开具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部门统一印 ( 监 ) 制的票据, 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 责令改正 ; 罚款 [ 行政法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7 号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 开具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部门统一印 ( 监 ) 制的票据, 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收费公路收费票据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警告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2010 年修订 )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 ( 镇 )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 一 )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村 乡 ( 镇 )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乡 ( 镇 )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 ( 二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对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2010 年修订 ) 第二十二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对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向村 乡 ( 镇 )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乡 ( 镇 )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3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 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 拒绝 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部门规章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06 年财政部令第 42 号 )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一 ) 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 二 )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 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 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 ( 三 )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 ( 四 ) 拒绝 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负责规范管理 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本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持证人员以欺骗 贿赂 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撤销会计从业资格 [ 部门规章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3 号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 ( 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三 ) 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 贿赂 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会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 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部门规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 年财政部令第 80 号 )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4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责令期限整改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 部门规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 年财政部令第 80 号 )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审批机关发现后, 应当责令其在 60 日内整改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 20 日内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 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 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并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分支机构未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 ;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 未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 ; 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 未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 附表 )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未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 ; 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予以公告 [ 部门规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 年财政部令第 80 号 )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规定, 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作出不实承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 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并向社会公示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5 权责清单 表二 行政处罚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本级具体职责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责令其改正, 并予以公告 [ 部门规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 年财政部令第 80 号 )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查处 查处本区范围内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违法行为 1. 事前责任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方法 ; 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 对举报属实的, 及时立案查处 2. 事中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事后责任 : 对处罚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26 权责清单 表三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 执行 )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 部门规章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2 号 ) 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本区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实施强制 1. 事前责任 :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2. 事中责任 : 采取强制执行前, 充分调查取证, 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事实根据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进行记录 复核 ; 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按程序报批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 事后责任 : 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7 表四 行政征收 权责清单 征收标准 本级具体职责 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彩票公益金 罚没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 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 国发 号 ) 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 中发 号 ) 规定执行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财综 号 ) 第四点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委托征收所需费用, 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 负责本区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1. 事前责任 : 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咨询辅导 2. 事中责任 : 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 跟进非税收入入库情况 3. 事后责任 : 根据银行归集的收入报表记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初中级 ) 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为 75 元 / 科 未实施无纸化考试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为 50 元 / 科, 实施无纸化考试后按 75 元 / 科执行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 每人 580 元 ( 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 100 元 ( 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 ) 答辩费每人 140 元 ( 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 论著鉴定费每人 200 元 ( 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 [ 规范性文件 ]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 号 ) 同意我省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 50 元 / 科调整为 75 元 / 科 未实施无纸化考试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仍为 50 元 / 科, 实施无纸化考试后按 75 元 / 科执 对本区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征收 1. 事前责任 : 提供咨询 2. 事中责任 : 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3. 事后责任 : 费用缴财政非税系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65 元 / 科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 号 ) 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其中专业知识考试每科 50 元, 技能知识考试每科 65 元 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每证 8 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2. 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 号 ) 同意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 50 元调整为每科 65 元 以上规定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 对本区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征收 1. 事前责任 : 提供咨询 2. 事中责任 : 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3. 事后责任 : 费用缴财政非税系统

28 权责清单 表五 行政给付职权编码 1 办理抚恤 救济专项资 金拨付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 年修正 ) 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八十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 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2010 年粤府令第 143 号 )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 ( 二 ) 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 ( 三 ) 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社 号 ) 第七条各地应当按照 民政部门核定对象 标准, 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金融机构代发到人 的规程, 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减少中间环节, 确保资金发放安全 及时 方便 快捷 同时, 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 形成民政 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 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4.[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社 号 )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 预算执行 资金管理 保障措施 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农村五保户 优抚对象 城乡低保户 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资金, 根据区域优抚料进行审核 ; 低保 五保对象以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及财力许可, 审核下付资金 ; 达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办理社会保 险基金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 财社字 号 )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 拨付和结余管理按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 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 每月终了前,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 未按规定执行的, 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 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不得延误 具体时间由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 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 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的批复 ( 粤府函 号 )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 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参保对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 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 办理残疾人 生活津贴和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补 助资金的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省财政厅 省残联 < 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财社 号 ) 第四点 ( 三 ) 审批 县 ( 市 区 ) 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县 ( 市 区 ) 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 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 在 审批表 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 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居 ( 村 ) 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以及集中托养 ( 供养 ) 的有关单位, 并告知原因 贫困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料进行审核 ; 资金, 根据补贴标准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 补助人数和分担比付资金 ; 例, 审核下达县级财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政补助资金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9 权责清单 表五 行政给付职权编码 4 办理村医补 助资金的拨 付 [ 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卫生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 > 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第三点 ( 三 ) 建立财政补贴机制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建立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机制, 对广东省经济欠发达的 14 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予以补贴, 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 1 万元 具体补贴对象为经批准列入补贴范围 在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 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订 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注册在职村医 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资金, 珠三角地区以料进行审核 ; 及有条件的经济欠发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达县区, 根据补贴标付资金 ; 准和行政村个数, 审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核下达县级补助资金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 办理农村已 离岗接生员 和赤脚医生 生活困难补 助资金的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 > 的通知 ( 粤卫 号 ) 第四点申报程序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 按村 乡镇 县逐级上报审核确认, 乡镇级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县级审核确认, 地级以上市复核 ( 四 ) 登记 由县级卫生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初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并进行造册登记, 同时报地级以上市卫生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 五 ) 复核 地级以上市卫生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进行复核, 同时报省卫生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农村已离岗接生员 赤脚医生 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资金, 根据补贴标准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 补助人数和分担比料进行审核 ; 例, 审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核下达县级财政补助付资金 ; 资金, 并督促村集体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落实村级应分担的补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助资金 6 办理司法救 助金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 中政委 号 ) 第五条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 一 )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统筹安排, 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 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 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个人 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 二 ) 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 确保管好 用好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 1 个月内, 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 接受纪检 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 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 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申请司法救助申请人 办理本级政法部门受理的司法救助申请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 低收入群体 临时价格补 贴 [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009 年粤府令第 141 号 )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 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 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低收入群体 负责本级及部分辖区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的资金划拨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0 权责清单 表五 行政给付职权编码 8 学前教育至 高等教育各 学阶学生助 学体系财政 补助资金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 财教 号 ) 第三点第一项工作要求 : 制定方案, 加强宣传 各级财政 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落实资助资金, 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低保家庭儿童 ; 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 ;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 残疾儿童 ( 或残疾家庭儿童 ); 因重大疾病 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 大亚湾户籍低保, 残疾家庭学前儿童读公办幼儿园免保教费 ; 区内初中学校毕业就读中职学校学生 ; 中考成绩前 100 名且在区内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 ; 在大亚湾参加高考, 考取清华北大学生 ; 考取重点本科的学生 ; 考取普通本科的学生 ; 大亚湾户籍考取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 审核材料, 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按规定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制定本地的资金安排计划和使用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 山区和农村 边远地区义 务教育学校 教师岗位津 贴财政补助资金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财教 号 ) 第三点省 市 县分级负担补贴资金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放山区 农村边远地区义务奇偶碍于学校岗位津贴予以补助 各市 县 ( 区 ) 按要求落实应负担的资金, 确保津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在职在岗教师 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资金, 根据补贴标准料进行审核 补贴人数和分担比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例, 计算审核和分配付资金 拨付县负担的补助资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金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 权责清单 表五 行政给付职权编码 10 种粮直补资 金拨付 1.[ 规范性文件 ]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 财建 号 ) 第十五条第五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具体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 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审定 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 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第六款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 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 如宣传费 资料费 纸张印刷费 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 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 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 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报财政部核定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 ( 粤府办 号 ) 第七条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 一 ) 各县 ( 市 区 ) 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 或代理行 ) 设立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各乡 ( 镇 ) 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对种粮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人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 ( 二 ) 省农业部门于每年 10 月底前对各市申报的种粮直补情况进行审核, 核定省对各市的补贴金额 省财政部门对省农业部门提供的省对各市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 一次性将省的补贴资金拨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 三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每年 11 月上旬将省下拨的补贴资金和市本级应补贴各县 ( 市 区) 的补贴资金, 一次性拨入所属各县 ( 市 区 ) 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 ( 或代理行 ) 开设的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 四 ) 各县 ( 市 区 ) 财政部门于每年 11 月中旬将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的补贴资金和本级应安排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入所属各乡 ( 镇 ) 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种植水稻, 以及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玉米 番薯的种粮农民 及时将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的补贴资金和本级应安排的补贴资金一次性通过种粮直补资金专户拨入应补种粮农户的一折 ( 卡 ) 通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料进行审核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1 农资综合补 贴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 财建 号 ) 第十五条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 1 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 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 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 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 ; 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 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允许挂账, 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1998 年 6 月以后, 新发生的亏损挂账, 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 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 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 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具体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 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审定 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 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 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 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 如宣传费 资料费 纸张印刷费 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 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 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 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报财政部核定 2.[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财建 号 ) 第十条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 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价格 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 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 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 建立部门会商机制, 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农资综合补贴年度安排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种植水稻, 以及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玉米 番薯的种粮农民 及时将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的补贴资金一次性通过种粮直补资金专户拨入应补种粮农户的一折 ( 卡 ) 通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料进行审核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2 权责清单 表五 行政给付职权编码 12 救灾资金拨 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粤财社 号 )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织省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 办理资金拨付, 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市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 分级管理的原则, 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按规定审核 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 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受灾对象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料进行审核 按照规定拨付上级财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政救灾资金, 审核并付资金 拨付县级救灾资金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3 就业专项资 金的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财社 号 ) 第二点第 ( 四 ) 项补贴支付 : 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相关情况, 制定资金拨付方案, 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复核同意的, 由财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拨至申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制订 符合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对象 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资金, 根据区域就业料进行审核 工作发展状况及需求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以及财力许可, 审核付资金 下达县级财政补助资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金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4 办理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 资金的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社 号 )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 筹集 分配 下达 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分配和拨付上级补助料进行审核 资金, 根据区域流浪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乞讨人员以及财力许付资金 可, 审核下达县级财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政补助资金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5 办理国家赔 偿费用的拨 付 [ 行政法规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9 号 )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 7 日内, 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 ( 二 ) 生效的判决书 复议决定书 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 ( 三 ) 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 ( 二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收到申请即为受理, 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 ( 三 )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 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行政 事业单位 办理县级预算单位国家赔偿费用的拨付 1. 审核责任 : 对资金材料进行审核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3 权责清单 表五 行政给付职权编码 16 公共租赁住 房省级奖补 资金拨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建保 号 ) 第二点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 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 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 含 2014 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 ) 建设 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 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 2014 年起,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 并向西藏及青海 甘肃 四川 云南四省藏区 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粤财综 号 ) 第四条省级奖补资金按照 公正公开 奖优罚劣 注重实绩 因素分配 的原则分配, 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租房项目建设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支出 市县不得从省级补助资金中计提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收到省级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于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下达省级奖补资金 1 个月内, 将收到的省级奖补资金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公租房项目的下级财政部门或具体项目, 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 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奖补资金后, 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 县实施公租房的支出, 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公租房项目 ( 含新建 改建 收购 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的开支, 包括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 以及发放公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市 县财政部门, 应当对省级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作他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省级奖补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奖补资金的支付管理,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建局 审核下达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1. 审核责任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2. 拨付责任 : 按要求拨付资金 ; 3. 监督责任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河南省审计机关

河南省审计机关 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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