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公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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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 15 号 ) 中华人国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 第 10 号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公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 年 6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 年 12 月 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决定 修正 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推进统计信息搜集 处理 传输 共享 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01 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 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 互相衔接, 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务院备案 ;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 可行性 科学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并公布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 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 调查组织方式 调查表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 整理统计资料, 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综合运用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等方法, 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 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 计算方法 分类目录 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03 0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 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 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按时拨付, 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 交接 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 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 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不得用于统 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应当及时公开, 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 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 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 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 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依法组织 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实施统计调查, 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 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 对其负责搜集 审核 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并改正不真实 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 未出示的,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评聘制度, 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05 0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 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 ( 二 )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 三 )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四 )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 ( 五 )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 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 六 )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 录音 录像 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未出示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 一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 二 ) 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 三 )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 四 ) 对本地方 本部门 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 ( 二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 07 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三 )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 四 )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 五 )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 ( 二 )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 三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责任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依法追究法律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 二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 三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 四 ) 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 ; ( 五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 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 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 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 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 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 对国家统计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 09 1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 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 10 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已经 2007 年 4 月 28 日国家统计局第 6 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局长谢伏瞻二 OO 七年四三十日 第五十条本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 12

8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 年 5 月 16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7 年 4 月 28 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 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 ( 一 ) 熟悉统计法律 法规和规章 ; ( 二 ) 坚持原则,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 ( 三 ) 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 :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 统计实务专业大专, 统计学类 经济学类 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或学位 ) 的人员, 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 经济学类 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 统计用 ) 为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命题 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 试卷的印制 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 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 报考办法 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一式两份 ; ( 二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 ( 三 )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 13 14

9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四 )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 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 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 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地方, 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三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 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二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三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四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 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 不得涂改 转让 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 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编号 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 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 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15 16

10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 ( 一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四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 ( 五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 ( 六 ) 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 五 ) 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聘请 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二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一 ) 涂改 转让 出租 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 二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 三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 统计证 统计上岗证 或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的人员, 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 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 1998 年发布的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 17 18

11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国家统计局 第 18 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已经监察部 2009 年 2 月 9 日第 1 次部长办公会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08 年 12 月 30 日第 16 次部务会议 国家统计局 2008 年 11 月 6 日第 18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 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 ( 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行政机关公务员 ; ( 二 )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 ; ( 三 )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 四 )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 ; ( 二 ) 强令 授意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拒报 虚报 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 ; ( 三 ) 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19 20

12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四 ) 对揭发 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规定行为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强令 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 瞒报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 二 )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 ( 二 ) 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的 ; ( 二 )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 三 )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 四 )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 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 ( 二 )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 ( 三 )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送制度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 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22

13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2002 年 8 月 20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103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7 月 14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 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 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和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公民个人, 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 县级市 ( 区 ) 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地统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与本级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联合组成统计站或者统计办公室, 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统计任务时可指定或聘任专人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配合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列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有统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第四条 市 县级市 ( 区 )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与协调, 将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行业管理机构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数据处理和传输设备, 逐步实施计算机联网直报, 推进统计信息采集 传输 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 网络化 第五条各级领导不得干预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强令统计人员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统计数据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的研究, 建立 应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统计调查方法和评估核算制度, 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 及时和完整 第六条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中专 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并取得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后, 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调动,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调换统计人员时, 应当及时补员, 并办清交接手续, 确保统计工作连续 完整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在批准成立或者领取营业执照后, 必须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基本统计单位情况表, 按要求填报相关行政记录, 执行统计制度, 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统计调查实行审批 公告 备案制度 国家机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 人民团体 行业协会等组织, 可以确定与职能范围相适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 以下统称部门统计调查 ) 部门统计调查涉及公民 外商投资企业 本系统外单位的, 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仅以本系统内单位为调查对象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 必须在调查前公告调查项目的名称 目的 范围 对象和实施的期间 部门, 以及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权 23 24

14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限 方法, 并公告投诉电话 第九条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 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 表号 批准或备案机关和文号以及有效期, 未经批准或备案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统计报表, 被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定期清理本地区 本部门和本行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 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条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部门统计调查申请书及完整的相关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部门统计调查结束后, 应当及时整理 分析所搜集的统计资料, 编制统计调查报告, 并将结果与调查报告报送同级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 县级市 ( 区 ) 镇为统计总体的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调查数据库,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维护 各级工商 质监 编制 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在每年的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前将上半年度及全年的本部门统计汇总的涉及统计基本单位的设立 变更 注销 编制 代码等资料及其他统计数据, 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及时更新政府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 财政 税务 公安 保险 海关 银行和其他负责专业性统计的部门, 也应当在上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专业统计资料, 保证政府统计调查数据库的准确 第十三条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责权限, 综合 审定 公布辖区内的基本统计资料, 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和统计信息, 开发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市场经济服务 公民 法人凭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政府统计资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属于个人 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除外 各部门 各单位公开发布或使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应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注明统计资料提供单位 第十四条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建立与本单位统计业务相适应的统计台账, 建立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上报 交接 归档和保密制度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确定抽样调查的总体和样本 被抽中的调查户应当按规定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资料, 应当有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以及相关资料证实其真实性 原始统计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 承包经营单位应当保存一个承包期 统计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 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五条统计检查人员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 业务等资料 ; 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 统计检查查询书,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 按拒报论处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统计数据 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统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 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不出示证件 证明的,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一 ) 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 二 ) 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合法性 ; ( 三 )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情况 ; ( 四 )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25 26

15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 五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情况 ; ( 六 ) 其他执行统计法律 法规情况 第十七条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审查制度 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单位执行统计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统计法制机构, 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和统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安排无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经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 号 各市 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 太仓港口管委会 ; 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 : 现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二 )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或者擅自销毁 篡改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的 ; ( 三 ) 未经批准或备案, 擅自进行统计调查或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 ( 四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资料, 影响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调查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的 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按照统计法律 法规的相应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 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7 28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资源, 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 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部门 ( 指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 ) 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 科学 有效地开展全市统计工作, 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推动和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与资源共享, 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各级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 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 我市部门统计着眼于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局, 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 也为各级党委 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还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调查任务, 对推进富民强市 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 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 新任务的要求, 少数地区和部门对部门统计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够到位 职责界定不够明晰 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等问题, 造成 报表多乱 数出多门, 影响了全市政府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 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各地 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增强统计法制观念, 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要按照 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总揽全局 服务大局的要求, 依法行使职权, 认真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 管理 指导和服务, 有效整合部门统计 ( 一 ) 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 帮助规范部门统计数据采集 质量控制 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 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培训 ( 二 ) 加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 备案 ) 工作, 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外公布目录,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 对未经审批 ( 备案 ) 重复的统计调查, 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 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 防止重复调查, 减轻基层负担, 避免数出多门 ( 三 ) 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 加大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的力度, 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 四 ) 完善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 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 时间 频率 质量要求及责任 ; 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 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不断推进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 整合统计资源, 逐步构建稳定 畅通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部门之间 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 ; 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 改进统计信息采集方法和传输手段, 加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 加工 储存 检索和报送传输的电子化 网络化, 为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创造安全可靠的技术条件, 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五 ) 完善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制度, 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 规范数据发布程序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公布有关资料前, 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 六 ) 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检查指导, 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三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 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 切实加强对本部门 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 29 30

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组织 领导和协调, 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进和健全统计调查体系, 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建设, 全面完成国家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 准确性和权威性 ( 一 ) 进一步加强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服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根据职责分工, 凡部门因工作需要, 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 要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 凡开展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 各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要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按照精简 效能 互补的原则, 规范调查范围, 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 严格按照审批 ( 备案 ) 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 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 不得重复布置 ; 未经审批 ( 备案 ) 的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 二 ) 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 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 宣传和教育, 增强依法统计意识, 支持本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 有序 高效进行, 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 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 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 ; 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 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 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 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 ( 三 ) 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 必须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分工职责, 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 依法及时 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 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 各级编办 民政 税务 工商 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 四 ) 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发布机制 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 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 称 口径范围 发布频率 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内容 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 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 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未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综合性统计数据 ; 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 要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保持一致 ; 部门统计数据中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数据, 要按照规定在部门汇总后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 ; 各部门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时,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 五 ) 进一步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 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便利性, 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 ( 六 ) 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在本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并明确分管领导, 指定统计负责人, 行使综合统计职能 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 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 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 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全市统计工作规范协调开展 ( 一 ) 建立统计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审议分析统计工作形势, 部署安排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 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 ( 二 ) 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 三 )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31 32

18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一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 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等统计法律 法规 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 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 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 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 对揭发 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第三条 ); 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四条 )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 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 瞒报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第五条 );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六条 )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及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 ( 第八条 ) 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 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二 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 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 统计法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各地方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 不得自行修改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 擅自修改数据,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 二是强令 授意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拒报 虚报 瞒报或者篡改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 实践中, 领导人员强令 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 : 可以通过直接命令, 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 ; 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 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 ; 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 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 要求集体作假 认定强令 授意有关单位 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 被授意单 位或个人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 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 授意行为,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 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 授意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拒报 虚报 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三 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是指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 对负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以致于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 第六条规定, 各地方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 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如果一个地方 部门 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 有关领导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处分规定 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统计数据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方面加大了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所负责任的惩戒力度, 另一方面能够促使领导人员切实负起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 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 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3 34

19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发现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是指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已经知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指出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脱离实际,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以纠正, 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 第六条规定, 各地方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人对于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 地方 部门 单位的领导人员一旦发现数据严重失实, 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准确的数据, 否则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 根据 统计法 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 不能自行修改数据, 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 正确的做法是, 提出问题, 由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 纠正失实数据 如果有关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数据, 或者授意他人修改数据, 则属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纠正错误数据, 应当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 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发现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 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二是对揭发 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统计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 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地方 部门 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 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或者对揭发 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进行量纪, 应当在上述处分责任幅度以内, 从重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 它表明应受处分的行为是相对严重的, 只有对行为人给予法定处分幅度以内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 才能使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此外, 根据 统计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地方 部门 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在刑法中的对应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的领导人, 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会计法 统计法行为的会计 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强令 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 瞒报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 二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 强令 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 瞒报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 整理 汇总和上报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采取强迫命令或者暗示诱导的方式让统计调查对象虚报 瞒报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干扰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 整理 汇总和上报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图或者小团体的利益,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强令 授意统计调查对象 35 36

20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虚报 瞒报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七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 整理 汇总和上报过程中, 故意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统计法 第八条规定,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 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按时或者拒绝向有关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统计资料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六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八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 整理 汇总和上报过程中, 明明知道统计数据不真实, 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 因而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 统计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 整理 汇总和上报过程中, 发现被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 或者发现乡镇 下级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的, 应当要求其核实并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 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如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对不实的统计数据未进行检查 核实, 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属于 处分规定 第六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九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 即统计调查对象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数据报送统计资料 ; 二是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即统计调查对象通过伪造 篡改的手段致使统计资料失实并报送不实统计资料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七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伪造 篡改和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从其危害后果来看, 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 影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 :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 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 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即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 而是由于其他原因 ( 包括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 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 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 要针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 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以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还是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发生虚 37 38

2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报 瞒报统计资料或者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情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 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 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 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 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 统计检查查询书 的 ; 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 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七条第 ( 三 ) 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 情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 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 一是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 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两次的 ; 二是在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 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三次的 要注意的是, 在实践中, 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 表号的统计调查表, 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 即认定为迟报一次 ; 对于表号 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 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 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 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七条第 ( 三 ) 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情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妨碍或者欺骗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 : 一是在统计调查的数据核实阶段 ; 二是在统计执法检查阶段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数据核实阶段或者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七条第 ( 四 ) 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即调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或质量抽查时, 提出没有接待时间 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受当地政府保护等理由不接受检查 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检查的,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要另定检查时间或者以查询的方式, 通知调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 ; 对那些故意妨碍工作, 符合本条构成要件的, 一方面要依据本条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不停止对该调查对象的检查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情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造成 39 40

22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统计资料作为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依法予以公布 但公布统计资料必须严格遵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这是因为在公布统计资料的过程中, 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 就可能造成数出多门 数据混乱, 进而损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现行 统计法 和 统计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涉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加大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处分规定 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作了规定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十四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 损害国家的利益 而国家的统计资料包括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 涉及政治 经济 文化 科技 军事等各个方面, 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 需要强调的是, 由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一旦泄漏都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和危害, 而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损失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和估算, 因此, 只要泄漏了国家秘密, 我们都认定为会造成不良后果, 即属于 处分规定 第九条第 ( 一 ) 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 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五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 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 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 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 经济收入等隐私, 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 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果被擅自公开 公布 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 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 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 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 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因此, 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 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 或者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六 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 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 纵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 二是,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 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 41 42

23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 ) 及其工作人员包庇 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 纵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袒护 庇护或者默许 放任 不制止的行为 根据 统计法 第六条规定, 各地方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部门 各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需要, 在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 准确 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等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地方 部门 单位在明知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存在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 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情况下, 不但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甚至为了在政绩考核或者评优 贷款 避税等方面获得利益, 还予以鼓励和支持, 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当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时, 不接受 不配合, 为执法检查设置障碍, 充当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 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 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 纵容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 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 ) 及其工作人员包庇 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 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履行依法查处职责, 不予查处的行为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明确规定,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 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条也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统计执法检查任务过程中, 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 或者其他的利益考虑, 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不按法定权限 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 依法查处, 而是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甚至瞒案不报, 压案不查 ; 有的还向统计违法者通风报信, 甚至与之串通一气, 严重破坏了国家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秩序 针对上述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瞒案不报, 压案不查, 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 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包庇 纵容的, 则属于 处分规定 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 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七 处分规定 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统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 作为调查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 作为统计资料管理者的各地方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人员, 以及作为统计调查填报对象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等, 都可能成为统计活动的参与主体 这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生 处分规定 所规定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监察机关只对 行政监察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具有处分权, 因此, 处分规定 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 ( 一 ) 行政机关公务员 ;( 二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 ;( 三 )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四 ) 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同时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处分规定 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 : 一是地方 部门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 第三条 第四条 );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第五条 第六条 );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 ( 第七条 ); 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 (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 此外, 处分规定 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43 44

24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纪律责任承担主体 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 ; 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 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 或者疏于管理, 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 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 处分就不能存在 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 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 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十八 如何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机制? 由于各级统计部门对大多数应予处分的对象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也一直没有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 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 不利于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 2.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3. 案件调查报告 ; 4. 有关证据材料 ; 5.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处分规定 第十三条还规定 :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 有效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 第十二条对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第一次设定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目的是把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力量有效地整合起来, 形成工作合力, 以及时有效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更好地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秩序, 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4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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