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质应收账款流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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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 单一信托计划说明书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 月 1

2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 单一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部分定义 在本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 本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 指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2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 :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1.3 信托当事人 : 指受信托合同约束, 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 1.4 委托人 : 将其人民币资金交付受托人以设立本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成立时的委托人为, 所载于本合同第 27 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1.5 受托人 :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依法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的主体,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 受益人 :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7 信托资金 :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 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的约定划入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2

3 1.8 信托财产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 运 用 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1.9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即 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收 信托费用 艺术品消费金额 ( 如有 ) 信托报酬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10 信托受益权 : 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 额的信托单位, 且无进一步的分割 1.11 受益权份额或信托单位 : 指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受益权或受托人分 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 本信托以每 1 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 1 个信托单位,1 个信 托单位对应 1 个受益权份额 1.12 信托文件 : 指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 以及对该文件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 的总称 1.13 认购风险申明书 : 指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14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说明书 1.15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信托财产专户 :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的, 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存放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 支付相关税收 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和分配信托利益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信托财产专户的基本信息如下 : 户名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3

4 1.16 信托期限 :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 含 ) 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 终止日 ( 不含 ) 的期间 1.17 信托利益分配 :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包括 :(1) 本信托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后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 (2) 若有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利益分配 提前到期或提前兑付等需提前分配信托利益的情况, 受托人有权于收到该等产品所分配利益或收回投资资金后进行部分信托利益临时分配 1.18 信托利益支付日 : 指信托利益核算日或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19 信托利益核算日 : 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核算信托利益的基准日, 就本信托计划而言, 系指信托计划终止日 ( 不含该日 ) 1.20 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 若有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集合信托计划受益权进行利益分配 提前到期或提前兑付等需提前分配信托利益的情况, 受托人决定临时分配的, 应于收到该等产品所分配利益或收回投资资金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进行部分信托利益的临时核算, 该部分信托利益核算日即为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1.21 信托利益核算期 : 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为受益人核算当期信托利益的期间 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期是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 含 ) 至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 不含 ) 前一信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含 ) 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 不含 ) 的期间 1.22 信托年度 :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1.23 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 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该类规范性文件 1.24 元 : 指人民币元 4

5 1.25 工作日 :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1.26 委托人指定人员 : 指认购委托人建信信托 - 梧桐树资金集合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 9 号投资单元项下信托单位, 并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艺术品消费选择权的人士 1.27 艺术品消费选择权 : 指委托人指定人员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 信托存续第 5 至第 8 个月以及信托计划存续第 8 至第 12 个月时, 有权自艺术品合作机构筛选出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及针对信托的艺术展中选择艺术品进行消费 1.28 艺术品合作机构 : 指北京名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选择权与艺术品合作机构进行合作, 由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艺术品推荐 艺术品展览 艺术品交易等服务以及艺术品咨询 艺术品讲座 艺术品交流等艺术品相关增值服务 1.29 合作协议 : 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 选择权与艺术品合作机构签署的 建信信托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项目 合作协议, 具体约定艺术品合作机构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第二部分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本信托的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CCB TRUST CO.,LTD.) 是经国务院特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 ) 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为杜亚军, 注册资本为 亿元, 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 45 号 受托人的经营范围为 : 经银监会批准, 公司经营以下本 外币业务 : 资金信托 ; 动产信托 ; 不动产信托 ; 有价证券信托 ;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 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 ;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办理居间 咨询 资信调查等业务 ; 代保管及保管箱 5

6 业务 ; 存放同业 同业拆借 贷款 租赁 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 ; 以固有资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部分信托计划推介 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并在受托人官方网站 ( 上公布 本信托计划以每 1 元人民币信托资金 ( 或 1 元人民币认购资产 ) 为 1 个信托单位,1 个信托单位对应 1 个受益权份额 3.2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部分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1 信托计划的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以期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 增值 4.2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规模为人民币 2 亿元, 初始规模拟定为人民币 2 亿元, 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金额为准, 具体见本合同第 27 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4.3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 12 个月,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 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 决定本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 4.4 信托计划的成立 6

7 本信托自委托人将其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实际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 产专户并经受托人确认之日起成立 4.5 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并将其管理的各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受托人应依法建账, 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 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时,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 4.6 信托资金的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4.7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信托计划终止前, 受益人可依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对应的受益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4.8 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 ( 信托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费 销售费用 银行代理收付费 代理推介费 会议费 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费 账户管理费 资金划付费 邮寄费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 信息披露费 公告费等 ; 保管人的保管费 ;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费用和报酬,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审计费 评估费等费用 ; 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艺术品消费选择权而支付给艺术品合作机构的服务费用, 专项用于艺术品讲座费用 艺术品咨询费用 艺术品展览费等 ;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 7

8 费 律师费 公证费 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 信托计划尽职调查 签订法律文件以及后续管理期间的交通 食宿 邮寄 查询 信息咨询及通讯等费用 ;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9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包含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本信托的固定信托报酬的计收标准为信托资金的 0.5%/ 年 固定信托报酬 = 信托资金 0.5% 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期天数 360 在本信托计划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 信托财产在支付完当期税收及本合 同约定的信托费用 艺术品消费金额 ( 如有 ) 固定信托报酬 受益人信托收益 受益人的信托本金 ( 如有 ) 后的剩余部分, 全部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收取信托报酬 4.10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仅以实际信托收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并将信托收益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4.1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信托计划终止 :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 (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决定终止 ; (3) 受托人职责终止, 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 (4)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 8

9 (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6) 本信托被解除或撤销 ;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信托计划无法继续运作 ; (8) 交易对手发生重大违约 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 受托 人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 维护受益人利益需要终止 ; (9)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的 ; (10)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 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事由 4.12 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终止后, 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清理 变现 确认和分配 4.1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本信托终止后, 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 分配信托财产 4.14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 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 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15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在 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 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五部分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选择权 9

10 5.1 委托人有权指定若干人士享有消费选择权 信托计划与艺术品合作机构合作并签署 合作协议, 由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筛选艺术品供委托人指定人员选择消费 5.2 委托人指定人员享有 3 次消费选择权 委托人指定人员有权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 信托计划存续第 5 至第 8 个月及信托计划存续第 8 至第 12 个月时自艺术品合作机构筛选出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 第 1 次 第 3 次消费选择权 ) 及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组织的艺术品展览中 ( 第 2 次消费选择权 ) 选择各类艺术品进行消费 委托人指定人员可自由选择是否消费艺术品合作机构提供的艺术品, 艺术品消费并非信托计划的组成部分 5.3 艺术品合作机构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可供选择消费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决定购买,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行与艺术品合作机构进行艺术品的交易, 并自行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5.4 艺术品合作机构在信托计划存续第 5 至第 8 个月时将为委托人指定人员举办艺术展并邀请委托人指定人员参加,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艺术品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决定购买, 委托人指定人员有权自行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或委托委托人, 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如届时该委托人指定人员于委托人处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中所对应的实际信托收益经核算后足以覆盖艺术品消费金额,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后代为支付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款项, 否则,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在艺术展结束后的 15 日内将 艺术品购销合同 委托支付授权书 及 作品交接单 交付至受托人 在受托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下, 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款项将优先从委托人信托收益中抵扣, 抵扣后如有剩余, 剩余部分将按照信托合同第 11.2 条的规定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10

11 5.5 艺术品合作机构在信托计划存续第 8 至第 12 个月时再次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可供选择消费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决定购买, 委托人指定人员有权自行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或委托委托人, 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支付消费款项 如届时该委托人指定人员于委托人处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中所对应的实际信托收益及投资本金之和经核算后足以覆盖艺术品消费金额,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代为支付委托人的艺术品消费款项, 否则,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前 ( 不含 ) 将 艺术品购销合同 委托支付授权书 及 作品交接单 交付至受托人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到期后统一进行支付, 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款项将优先从委托人信托收益和投资本金中按照先信托收益 ( 如有 ) 后信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 抵扣后如有剩余, 剩余部分将按照信托合同第 11.2 条的规定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5.6 受托人以委托人指定人员签署的 艺术品购销合同 委托支付授权书 及 作品交接单, 以及委托人签署的 委托指令 为依据, 进行受托支付 委托指令 见信托合同附件一 5.7 受托人仅依照信托合同进行受托支付, 不参与其他艺术品消费的交易流程 所消费的艺术品的具体状况与交易条件, 参见艺术品合作机构提供的 艺术品购销合同 中所约定的内容 委托人指定人员在艺术品购销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 诉讼 赔偿等,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8 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消费选择权外, 委托人指定人员还享有参加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的艺术品咨询 艺术品讲座 艺术品交流等各项增值服务的权利 5.9 本合同所述之消费选择权本身不属于信托利益, 委托人指定人员不会因放弃此项权利而得到任何补偿 第六部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11

12 本信托计划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概要如下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受托管理单一信托计划的资格, 本信托计划的实质条件符合 信托法 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包含了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要求必备文件和内容, 关于信托计划推介 信托财产保管, 信托计划运营及风险管理 信托计划变更 / 终止和清算 信息披露 受益人大会等事项的安排符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全文作为备查资料存放于受托人处, 委托人可调阅 第七部分风险警示内容 7.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 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7.2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即为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因国家经济政策 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市场性原因, 可能影响本信托的实际信托收益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 实际信托收益 ; (2) 经济周期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实 际信托收益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实际 信托收益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实际购买力 12

13 7.3 信用风险 : 由于本信托交易对手违约, 造成的投资于金融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 本情况下实际信托收益以及受托人的受托支付将受到影响 7.4 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 : 受托人可能会投资预期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 但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一般会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7.5 信托资金闲置的风险 : 信托计划存续期中, 如果拟投资金融产品成立 时间与本信托计划设立时间不完全一致, 则信托资金将会闲置, 可能影响实际信 托收益 7.6 艺术品属于非标准化商品, 市场价值存在较大波动可能性 委托人指定人员消费艺术品的行为不应视为投资行为, 而是基于欣赏目的的消费行为, 受托人对艺术品的收藏价值 投资价值不做任何承诺及预期, 并且不对艺术品市场的波动做任何承诺 预期 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后艺术品价值产生变动导致委托人指定人员财产损失, 委托人指定人员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信托计划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艺术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失或收益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人员进行艺术品消费提供便利, 本信托计划本身并不包括艺术品消费内容, 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为独立判断后的自主行为 7.7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艺术品合作机构或其合作艺术家未能遵守约定提供艺术品供委托人指定人员选择, 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委托人指定人员消费选择权产生不利影响 7.8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仅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购买艺术品的机会以及艺术品相关活动的信息, 不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代理 居间 咨询服务, 不承担代理人 居间人的责任, 并且不对艺术品的真伪 质量 升值空间做任何保证或承诺 7.9 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 仅负责本信托的资金收付工作, 不 为本信托垫付任何资金 不承担本信托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13

14 7.10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 保管人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 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7.11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 至使信托资金受损失的, 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资金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八部分其他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 : 张芸 赵萌萌 14

15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 月 15

16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 本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 以下简称 本风险申明书 ) 是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 以下简称 信托合同 )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 受托人与 信托合同 所指的委托人 受托人相一致 本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 信托合同 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 ) 的受托人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 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等信托文件, 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 受益人 ) 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参与信托计划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 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 : 一 重要揭示 1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信托财产承担 16

17 4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 托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二 信托计划的特别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即为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因国家经济政策 经济情况 的变化等市场性原因, 可能影响本信托的实际信托收益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实 际信托收益 ; (2) 经济周期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实际 信托收益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实际信托 收益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实际购买力 2 信用风险 : 由于本信托交易对手违约, 造成的投资于金融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 本情况下实际信托收益以及受托人的受托支付将受到影响 3 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 : 受托人可能会投资预期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 但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一般会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4 信托资金闲置的风险 : 信托存续期中, 如果拟投资金融产品成立时间与本信托设立时间不完全一致, 则本信托资金将会闲置, 可能影响实际信托收益 17

18 5 艺术品属于非标准化商品, 市场价值存在较大波动可能性 委托人指定人员消费艺术品的行为不应视为投资行为, 而是基于欣赏目的的消费行为, 受托人对艺术品的收藏价值 投资价值不做任何承诺及预期, 并且不对艺术品市场的波动做任何承诺 预期 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后艺术品价值产生变动导致委托人指定人员财产损失, 委托人指定人员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信托计划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艺术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失或收益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人员进行艺术品消费提供便利, 本信托计划本身并不包括艺术品消费内容, 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为独立判断后的自主行为 6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艺术品合作机构或其合作艺术家未能遵守约定提 供艺术品供委托人指定人员选择, 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委托人指定人员消 费选择权产生不利影响 7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仅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购买艺术品的机会以及艺术品相关活动的信息, 不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代理 居间 咨询服务, 不承担代理人 居间人的责任, 并且不对艺术品的真伪 质量 升值空间做任何保证或承诺 8 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 仅负责本信托的资金收付工作, 不为本信托垫付任何资金 不承担本信托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9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 保管人不承 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 可能给信 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10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 至使信托资金受损失的, 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资金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的数量 18

19 委托人拟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 信托合同 一致 四 本风险申明书自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 或签章 )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 则委托人签字即可 ) 之日生效 五 本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委托人持有壹份, 受托人持有壹份 ( 以下无正文, 为本风险申明书之签字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之 签字页 ) 委托人 ( 盖章 / 签字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签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受托人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签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19

20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CCBT-SCYXB-YSPXF-1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 月 20

21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当事人及保管人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 开放和赎回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第十条 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和税收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第十三条 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选择权 第十四条 委托人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22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附件一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委托指令

23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 单一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 : 系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签订本合同, 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 含义 :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 指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 充 1.2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 :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1.3 信托当事人 : 指受信托合同约束, 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 23

24 1.4 委托人 : 将其人民币资金交付受托人以设立本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成立时的委托人为, 所载于本合同第 27 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1.5 受托人 :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依法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的主体,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 受益人 :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7 信托资金 :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 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划入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1.8 信托财产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 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1.9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即 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收 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 艺术品消费金额 ( 如有 ) 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10 信托受益权 : 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 额的信托单位, 且无进一步的分割 1.11 受益权份额或信托单位 : 指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受益权或受托人分 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 本信托以每 1 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 1 个信托单位,1 个信 托单位对应 1 个受益权份额 1.12 信托文件 : 指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 以及对该文件任何修改和补充 ) 的总称 1.13 认购风险申明书 : 指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4

25 书 1.14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说明 1.15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信托财产专户 :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的, 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存放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 支付相关税收 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和分配信托利益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信托财产专户的基本信息见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1.16 信托期限 :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 含 ) 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日 ( 不含 ) 的期间 1.17 信托利益分配 :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包括 :(1) 本信托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后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 (2) 若有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利益分配 提前到期或提前兑付等需提前分配信托利益的情况, 受托人有权于收到该等产品所分配利益或收回投资资金后进行部分信托利益临时分配 1.18 信托利益支付日 : 指信托利益核算日或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19 信托利益核算日 : 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核算信托利益的基准日, 就本信托计划而言, 系指信托计划终止日 ( 不含该日 ) 1.20 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 若有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利益分配 提前到期或提前兑付等需提前分配信托利益的情况, 受托人决定临时分配的, 应于收到该等产品所分配利益或收回投资资金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进行部分信托利益的临时核算, 该部分信托利益核算日即为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1.21 信托利益核算期 : 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为受益人核算当期信托利益的期间 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期是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 含 ) 至信托利益 25

26 临时核算日 ( 不含 ) 前一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 含 ) 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 不含 ) 的期间 1.22 信托年度 :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1.23 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 ;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该类规范性文件 1.24 元 : 指人民币元 1.25 工作日 :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1.26 委托人指定人员 : 指认购委托人建信信托 - 梧桐树资金集合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 9 号投资单元项下信托单位, 并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艺术品消费选择权的人士 1.27 艺术品消费选择权 : 指委托人指定人员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 信托存续第 5 至第 8 个月以及信托计划存续第 8 至第 12 个月时, 有权自艺术品合作机构筛选出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及针对信托的艺术展中选择艺术品进行消费 1.28 艺术品合作机构 : 指北京名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选择权与艺术品合作机构进行合作, 由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艺术品推荐 艺术品展览 艺术品交易等服务以及艺术品咨询 艺术品讲座 艺术品交流等艺术品相关增值服务 1.29 合作协议 : 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选择权与艺术品合作机构签署的 建信信托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项目合作协议, 具体约定艺术品合作机构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当事人及保管人 2.1 信托计划的当事人 26

27 2.1.1 委托人本信托的委托人为, 所载于本合同第 27 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 本信托成立时, 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 信托受益权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过户后, 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主体为受益人, 并且, 受益人与委托人仍为同一主体 受托人 本信托的受托人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 45 号 邮政编码 : 保管人 本信托的保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单一信托计划,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以期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 增值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4.1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规模为人民币 2 亿元, 初始规模拟定为人民币 2 亿元, 以委托人实际 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金额为准, 具体见本合同第 27 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 托合同签署页 27

28 4.2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 12 个月,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 托计划运营的实际情况, 决定本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5.1 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自委托人将其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实际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 信托财产专户并经受托人确认之日起成立 在本信托成立后,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 信托账户开户行告知本信托 成立情况,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成立日 信托资金总额和信托运用相关情况 第六条信托资金的交付 开放和赎回 6.1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 应充分阅读全部信托文件, 在签署本合同时, 应确认已充分了解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申明书的内容 委托人应认真填写需委托人填写的内容, 保证所填内容真实 准确, 并在本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或盖章 ( 如为自然人的, 由其签字 ; 如为法人的,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如为其他组织的, 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的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应为人民币 6.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 不得提前赎回受益权 7.1 信托财产的管理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28

29 7.1.1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 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其管理的各信 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 意, 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并将其管理的各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受托人应依法建账, 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 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时,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 7.2 信托资金的运用和处分 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 信托财产可投资于货币投资类金融产品, 投资比例为 0-100% 货币投资类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投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信托财产可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受益权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订立信托资金保管协议, 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 29

30 产的保管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安全保管 信托财产, 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信托受益权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9.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计划终止前, 受益人可依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对应的受益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时须到受托人处办理过户手续, 转让方可生效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 应由原受益人和受让人持有效证件 ( 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同时, 原受益人携带 信托合同 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 与受让人共同填写 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表 等关于受益权转让的法律文件, 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让的登记确认手续 未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 受托人仍然向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履行相应义务 办理受益权转让时, 受托人将向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各收取转让受益权所对应信托资金金额 0.5% 的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根据本条约定收取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是受托人的业务收入, 不纳入信托财产 9.2 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办理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 (1) 机构投资者合并 分立, 或因解散 清算 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 ; (2)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发生的继承 ; (3) 自然人投资者离婚 分家析产 ; (4) 赠与 ; 30

31 (5) 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6) 法律规定或有权国家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其它情形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 承继人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应持风险申明书 本合同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证明符合非交易过户条件的公证书或生效司法裁判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信托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受托人按照过户信托受益权总额的 0.5% 向转让方或受让方收取过户手续费 受托人根据本条约定收取的信托受益权过户手续费是受托人的业务收入, 不纳入信托财产 第十条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和税收 10.1 信托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 ( 信托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费 销售费 用 银行代理收付费 代理推介费 会议费 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费 账户管理费 资金划付费 邮寄费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用 信息披露费 公告 费等 保管人的保管费保管费用 = 信托资金金额 0.05%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费用和报酬,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审计费 评估费等费用 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艺术品消费选择权而支付给艺术品合作机构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专项用于艺术品讲座费用 艺术品咨询费用 艺术品展览费等 31

32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公证费 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信托计划尽职调查 签订法律文件以及后续管理期间的交通 食宿 邮寄查询 信息咨询及通讯等费用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 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 以上费用实际发生时如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不足, 受托人可先行垫付, 并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扣除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2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标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 酬 本信托的固定信托报酬的计收标准为信托资金的 0.5%/ 年 固定信托报酬 = 信托资金 0.5% 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期天数 在本信托计划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 信托财产在支付完当期税收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 固定信托报酬 艺术品消费金额 ( 如有 ) 受益人信托收益 受益人的信托本金 ( 如有 ) 后的剩余部分, 全部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信托报酬的支付日 : 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收取信托报酬 32

33 10.3 税收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收由信托财产承担 ; 委托人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中或者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收, 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 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为避免歧义, 本条款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对信托资金 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11.1 信托利益的核算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 为进行信托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 收益分配之目的, 信托计划以核算期为单位核算周期进行核算 信托利益核算时, 信托报酬按核算期进行核算, 其余信托费用及税收在发生时记入当期费用 11.2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 受托人仅以实际信托收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受限于本合同第 13.4 条 第 13.5 条, 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并将信托收益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在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时, 抵扣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款项 ( 如有 ) 后按照先信托收益 ( 如有 ) 后信托本金的顺序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33

34 12.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信托计划终止 :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 (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决定终止 ; (3) 受托人职责终止, 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 (4)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 (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6) 本信托被解除或撤销 ;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信托计划无法继续运作 ; (8) 交易对手发生重大违约 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 受托 人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 维护受益人利益需要终止 ; (9)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的 ; (10)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 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事由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 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 也不 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12.2 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终止后, 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清理 变现 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本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并由受托人选择公司网站公告 信函 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送达受益人 本信托的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34

35 受托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 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本信托终止后, 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 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本信托终止后, 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分配 : (1) 当期以及累计应付但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收等 ; (2) 当期以及累计应付但未付的固定信托报酬 ; (3) 当期以及累计应付但未付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支付的艺术品消费金额 ; (4) 当期以及累计应付但未付的信托受益权收益 ; (5) 在扣除上述第 (3) 项 ( 如有 ) 之后向其分配剩余的信托本金 ; (6) 浮动信托报酬 第十三条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选择权 13.1 委托人有权指定若干人士享有消费选择权 信托计划与艺术品合作机构合作并签署 合作协议, 由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筛选艺术品供委托人指定人员选择消费 13.2 委托人指定人员享有 3 次消费选择权 委托人指定人员有权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 信托计划存续第 5 至第 8 个月及信托计划存续第 8 至第 12 个月时自艺术品合作机构筛选出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 第 1 次 第 3 次消费选择权 ) 及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组织的艺术品展览中 ( 第 2 次消费选择权 ) 选择各类艺术品进行消费 委托人指定人员可自由选择是否消费艺术品合作机构提供的艺术品, 艺术品消费并非信托计划的组成部分 13.3 艺术品合作机构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可供选择消费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如委托人指 35

36 定人员决定购买,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行与艺术品合作机构进行艺术品的交易, 并 自行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13.4 艺术品合作机构在信托计划存续第 5 至第 8 个月时将为委托人指定人员举办艺术展并邀请委托人指定人员参加,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艺术品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决定购买, 委托人指定人员有权自行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或委托委托人, 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如届时该委托人指定人员于委托人处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中所对应的实际信托收益经核算后足以覆盖艺术品消费金额,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后代为支付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款项, 否则,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在艺术展结束后的 15 日内将 艺术品购销合同 委托支付授权书 及 作品交接单 扫描版文件交付至受托人 在受托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下, 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款项将优先从委托人信托收益中抵扣, 抵扣后如有剩余, 剩余部分将按照本合同第 11.2 条的规定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13.5 艺术品合作机构在信托计划存续第 8 至第 12 个月时再次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可供选择消费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决定购买, 委托人指定人员有权自行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或委托委托人, 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支付消费款项 如届时该委托人指定人员于委托人处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中所对应的实际信托收益及投资本金之和经核算后足以覆盖艺术品消费金额,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代为支付委托人的艺术品消费款项, 否则,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委托人指定人员应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前 ( 不含 ) 将 艺术品购销合同 委托支付授权书 及 作品交接单 扫描版文件交付至受托人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到期后统一进行支付, 委托人指定人员的消费款项将优先从委托人信托收益和投资本金中按照先信托收益 ( 如有 ) 后信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 抵扣后如有剩余, 剩余部分将按照本合同第 11.2 条的规定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36

37 13.6 受托人以委托人指定人员签署的 艺术品购销合同 委托支付授权书 及 作品交接单, 以及委托人签署的 委托指令 为依据, 进行受托支付 委托指令 见附件一 13.7 受托人仅依照本合同第 条的规定进行受托支付, 不参与其他艺术品消费的交易流程 所消费的艺术品的具体状况与交易条件, 参见艺术品合作机构提供的 艺术品购销合同 中所约定的内容 委托人指定人员在艺术品购销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 诉讼 赔偿等,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8 除本合同第 13.2 条至第 13.5 条约定的消费选择权外, 委托人指定人员还享有参加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的艺术品咨询 艺术品讲座 艺术品交流等各项增值服务的权利 13.9 本合同所述之消费选择权本身不属于信托利益, 委托人指定人员不会因放弃此项权利而得到任何补偿 第十四条委托人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14.1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 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 合法存续 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下, 委托人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并合法存续 ; 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下, 委托人应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 委托人符合法律对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 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授权 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 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 承诺及文件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 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 且已经得到必要的授权, 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 协议等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37

38 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 如委托人为银行的, 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信托计划, 该运用符合法律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 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14.2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 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 公司存续 受托人是一家按照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 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 授权和批准, 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 授权和批准 业务经营资格 受托人依法取得了单一信托业务的资格, 且就受托人所知, 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合法授权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均 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背其章程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或任 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 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约定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 他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 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 漏 第十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 下权利, 并承担以下义务 : 15.1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 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8

39 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 事务的其他文件 有权指定人员享有艺术品消费选择权, 选择艺术品并进行消费 有权委托受托人代为支付委托人指定人员的艺术品消费款项 有权指定人员参加艺术品合作机构提供的各项艺术品介绍 咨询 交流等宣传活动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转让信托受益权后, 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15.2 委托人的义务 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按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并保证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向受托人提供必要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委托人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指定人员自主地选择艺术品, 不依赖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任何介绍及推荐, 并自行承担消费的风险及后果 委托人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指定人员其消费行为系基于委托人指定人员对艺术品市场及拟消费艺术品的质量 真伪 欣赏价值 收藏价值 升值空间 购买风险等因素的了解与判断做出的决定,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后艺术品价值产生变动导致委托人指定人员可能的财产损失, 委托人指定人员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委托人应登录受托人网站 ( 查阅受托人 的相关公告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39

40 第十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 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承担以下义务 : 16.1 受托人的权利 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 基于专业 审慎 尽责的原则, 自主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取信托报酬 因为受托人因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 因此, 如果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债务的,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本信托的委托人进行身份识别, 并对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及非交易过户履行法规规定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监测 报告义务 有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代委托人指定人员支付艺术品消费款项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6.2 受托人的义务 从事信托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在信托事务的执行中恪尽职守,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询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 接受有关当事人的查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40

41 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 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 15 年 应当为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进行身份识别, 并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及非交 易过户履行法规规定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监测 报告义务 为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艺术品展览信息 艺 术品咨询活动信息 艺术品讲座信息及艺术品交流活动信息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 下权利, 并承担以下义务 : 17.1 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本合同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益权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有权转让其所享有的受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41

42 17.2 受益人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益权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 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 务 受益人应登录受托人网站 ( 查阅受托人 的相关公告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 受托人辞任或被受益人解任 ; 信托文件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 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 协助新受 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18.2 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 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 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如果有关法律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 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风险揭示 42

43 受托人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投资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并且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合作机构提供的艺术品也存在相应风险, 现揭示如下 : 19.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 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19.2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即为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因国家经济政策 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市场性原因, 可能影响本信托的实际信托收益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实际信托收益 ; (2) 经济周期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实际信托收益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实际信托收益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实际购买力 19.3 信用风险 : 由于本信托交易对手违约, 造成的投资于金融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 本情况下实际信托收益以及受托人的受托支付将受到影响 43

44 19.4 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 : 受托人可能会投资预期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 但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一般会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19.5 信托资金闲置的风险 : 信托计划存续期中, 如果拟投资金融产品成立 时间与本信托计划设立时间不完全一致, 则信托资金将会闲置, 可能影响实际信 托收益 19.6 艺术品属于非标准化商品, 市场价值存在较大波动可能性 委托人指定人员消费艺术品的行为不应视为投资行为, 而是基于欣赏目的的消费行为, 受托人对艺术品的收藏价值 投资价值不做任何承诺及预期, 并且不对艺术品市场的波动做任何承诺 预期 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如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后艺术品价值产生变动导致委托人指定人员财产损失, 委托人指定人员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信托计划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艺术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失或收益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人员进行艺术品消费提供便利, 本信托计划本身并不包括艺术品消费内容, 委托人指定人员购买艺术品为独立判断后的自主行为 19.7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艺术品合作机构或其合作艺术家未能遵守约定提供艺术品供委托人指定人员选择, 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委托人指定人员消费选择权产生不利影响 19.8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仅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购买艺术品的机会以及艺术品相关活动的信息, 不向委托人指定人员提供代理 居间 咨询服务, 不承担代理人 居间人的责任, 并且不对艺术品的真伪 质量 升值空间做任何保证或承诺 19.9 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 仅负责本信托的资金收付工作, 不为本信托垫付任何资金 不承担本信托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 保管人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 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44

45 19.11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 至使信托资金受损失的, 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资金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20.1 定期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 设立情况 受托人应每半年编制该半年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并向受益人披露 20.2 临时披露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 的其他事项 20.3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 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以下列形式之一 向受益人披露 : 在受托人网站 ( 上公告 ; 45

46 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 电子邮件 ; 电话或手机短信 ; 受托人直接寄送信函 20.4 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21.1 本合同双方同意, 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 / 或本合同所含信息 ( 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 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 披露或公开的信息 ) 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 ( 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 高级职员和董事 ), 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 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 会计师 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 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 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 及 (4) 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 但是, 进行上述披露之前, 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21.2 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 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22.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 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 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2.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6

47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 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或信托财产因以下事 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 ; 因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 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 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 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2.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 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 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信托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 ;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 22.4 如艺术品合作机构未按约提供艺术品相关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筛选艺术品并提供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未按约举办艺术品宣传活动 未按约进行艺术品交易, 受托人不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委托人及 / 或委托人指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 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客观情况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天灾 战争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艺术品市场波动等市场因素 47

48 23.2 如发生不可抗力,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24.1 名称 地址变化的通知相关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联系地址 联络方式, 除非向受托人做出书面变更, 以本合同中所记载的为准 一方姓名或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的他方 24.2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化通知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 所造成的受益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的相关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4.3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信托文件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 文件 资料等, 以及为实现委托人指定人员消费选择权需传递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 艺术品展览信息 艺术品咨询活动信息 艺术品讲座信息及艺术品交流活动信息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 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为送达 受托人的送达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院 4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10 层, 签收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传真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 传真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 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 采用邮寄送达的, 自受托人投寄之日起算的第 7 日视为送达 48

49 上述信息变化,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通知受托人而导致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5.1 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25.2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 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 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 26.1 合同组成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约定的, 以认购风险申明书内容为准 ; 本合同的约定与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相冲突的, 优先适用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约定的,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为准 ; 本合同的约定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相冲突的, 优先适用本合同 26.2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 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 补充 删减或取代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委托人 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9

50 26.3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 承诺 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 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 该等不合法 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 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 可申请执行的, 并具有充分效力, 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 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6.4 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 委托人不进行艺术品消费或不参加艺术品相关活动除外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 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 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 任何一方的行为 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 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26.5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为非工作日, 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6.6 本合同中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 利息等均以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益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享有 26.7 合同的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章 ( 自然人由其签字 ; 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其他组织由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 委托人执一份, 受托人执一份 ( 以下无正文 ) 50

51 第二十七条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 重要提示 : 委托人签署本申请表之前, 请认真阅读并理解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文件 委托人 ( 受益人 ) 基本信息 自然人姓名 / 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杜亚军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号 :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 邮政编码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zhangshixiong@ccbtrust.com.cn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资金金额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 ( 份 ) 账号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银行账号 ( 大写 ) 人民币贰亿元整 ( 小写 ) 200,000,000 与上栏中信托资金金额 ( 以元为单位 ) 的数值相同委托人 ( 受益人 )( 签字 / 盖章 ): 受托人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盖章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和受托 人签章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盖章 ): 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盖章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署日期 :201 年月日 签署日期 :201 年月日 51

52 附件一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委托指令 建信信托 - 艺术品消费 1 号单一信托计划 委托指令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人员签署的 艺术品购销合同 及其附件 委托支付授权书 中的艺术品消费金额进行受托支付 如受托人进行受托支付时该委托人指定人员于委托人处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中所对应的实际信托收益经核算后不足以覆盖其艺术品消费金额, 则受托支付金额以届时的实际信托收益为准 委托人 ( 签字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盖章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签署日期 :201 年月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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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享财富通B类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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