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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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 受托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但受托人在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风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 一 本信托计划为主要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有价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或信托到期时, 收益可能为负数 ; 在相关市场出现不利走势的情况下, 投资者赎回时或到期清算时付还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投资本金 ;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信托计划为高风险产品, 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 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投资者应事先独立了解投资的风险及性质, 并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损失部分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受托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五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 但这并不表明该银行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也不表明该银行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承担信托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 该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市场风险 六 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 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但并不对本计划的收益提供任何保底或保本的承诺 关于投资顾问的基本情况, 请委托人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谨慎做出是否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决策 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 委托人 ( 即受益人 ) 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计划文件, 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日期 : 年月日 第 1 页共 56 页

2 本人 / 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本人 / 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 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 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 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 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 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 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明其充分认可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能力, 同意受托人聘请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负责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 本人 / 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 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人 / 本机构交付的信托资金见 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信托资金金额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委托人声明 : 本人 / 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 愿意承担本产品投资风险和损失 ( 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 委托人 ( 自然人 )( 签字 ): 或 : 委托人名称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日期 : 年月日 签字页 第 2 页共 56 页

3 特别提示 : 证券投资有风险, 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 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计 划说明书及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 : 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第 3 页共 56 页

4 目 录 重要提示... 5 一 释义... 6 二 信托目的... 8 三 信托类型... 8 四 受益人... 8 五 信托受益权... 8 六 信托单位... 9 七 信托单位认购和信托资金交付 八 信托单位的赎回 九 信托计划的规模 十 信托计划的期限 十一 信托计划的成立 十二 信托财产的构成 十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十四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十五 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十六 信托财产的保管 十七 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十八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十九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二十 风险揭示与承担 二十一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二十二 新受托人的选任 二十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二十四 信息披露 二十五 受益人大会 二十六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二十七 受托人简介 二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二十九 法律意见书 摘要 三十 备查文件 第 4 页共 56 页

5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 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本信托计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强的合格投资者 ;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证券投资有风险,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成为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 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第 5 页共 56 页

6 一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 指由受托人设立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合同 : 指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文件 :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4. 保管合同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投资顾问合同 :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 指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委托人 : 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8. 受托人 : 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受益人 :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为参与时自益信托, 初始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10. 投资顾问 : 指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证券经纪商 : 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2. 保管银行 :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信托资金 : 指根据信托文件, 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4. 信托财产 : 指本计划拥有的由各委托人合法持有并有权处置的 交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 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也归入信托财产 15. 信托计划利益或信托利益 : 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第 6 页共 56 页

7 16. 投资建议 : 注明了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买入或卖出数量 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指示文件 17. 信托计划专户 : 包括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18. 信托单位 : 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人民币 1.00 元资金 19.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20.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信托管理费 - 保管费 -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 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单位总份数 21. 认购 : 指本信托在推介期内或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首次或追加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2. 赎回 :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卖出所持信托单位而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3. 开放日 估值基准日 : 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认购和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 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的 20 日( 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 24. 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 :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的日期 25.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信托单位总份数 26. 信托份额明细表 : 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 认购 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 27. 年 : 本计划一年为 365 天 28. 元 : 指人民币元,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29.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特别交易权 : 指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 0.70 元时, 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信托单位累计净值能否恢复到 0.70 元之上, 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 对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 ( 卖出或赎回 ), 未上市交易的新股 处于锁定期的新股除外 该清仓操作是不可逆的, 在所持全部证券卖出或赎回前不可停止 31. 不可抗力事件 : 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天灾 战争 第 7 页共 56 页

8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 人按委托人的意愿, 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 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 用于证券投资, 以获取证券投资收益, 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有价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 受益人 ( 一 )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 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 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 二 )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 委托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在特定受益权产生时作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其中, 投资顾问为特定受益人 A, 受托人为特定受益人 B 投资顾问成为特定受益人后, 则将同时是本计划委托人 一般受益人及特定受益人, 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一般受益权并按约定比例享有特定受益权 五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特定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一般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并非受托人作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 保证 保障 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 一 ) 特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在信托计划开放日,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为正值时, 方产生特定受益权 ( 二 ) 一般受益权一般受益权是指一般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权 第 8 页共 56 页

9 利 本信托设立时只存在一般受益权 六 信托单位 ( 一 ) 信托单位概述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 表明一般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 详见第十九条 ) 中的比例 信托单位份数以受托人登记系统记载的信托份额明细为准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 ( 含部分退出 ) 本信托计划时, 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 二 ) 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 (1) 上市证券按估值时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 ( 该估值基准日无收盘价的, 以该估值基准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 (2) 送股 转增股和配股的计算 如果交易所已经进行了除权处理, 则按估值时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 如果未除权, 则不予计算 (3) 首发和增发的证券若未上市, 按成本价计算 (4) 现金类资产每日计提利息, 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5)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6) 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7) 未上市的权证按以下方法计算 : 认购权证价值 = 标的证券市价 - 执行价认沽权证价值 = 执行价 - 标的证券市价如果上述计算结果 0, 则估值为 0 (8)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 ( 加持有期利息 ) 计算 (9)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 ( 加持有期利息 ) 计算 (10) 如有新增更公允的且可行的估值方法及费用计算方法等事项, 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可据此协商确定新的估值及费用计算方法 2.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信托管理费 - 保管费 -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 第 9 页共 56 页

10 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单位总份数 3. 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由受托人在中信金融网 ( 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七 信托单位认购和信托资金交付 ( 一 )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资金来源合法 3. 信托资金最低限额要求首次认购时, 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并在其网站上公告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每次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认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1 万元, 认购金额必须是认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 4. 委托人数量限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50 名, 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限 ( 二 ) 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认购信托单位时, 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为信托资金的 1 % 认购费用的用途 支付对象 方式 金额由受托人确定 第 10 页共 56 页

11 ( 三 ) 付款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专用认购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认购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可通过保管银行代为办理信托计划认购的资金划转业务 ( 四 ) 签约 1. 委托人需要出示的证件 (1)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 1.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 委托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原件 ; 2. 若经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委托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1)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 首次认购时适用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 3. 信托资金划入认购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 : 委托人需要在以上文件上签字 (2) 委托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 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 2.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 3.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 4.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 首次认购时适用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 5. 信托资金划入认购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 6.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 第 11 页共 56 页

12 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注 : 委托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3. 签约文件 1.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 首次认购时适用 ); 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 首次认购时适用 ), 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 追加认购时适用 ) ( 五 )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归属于信托财产 ( 六 )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 1. 推介期内交付的首次认购资金,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交付的认购资金, 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在该开放日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在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认购情况通过受托人网站公布认购封闭期 认购封闭期内, 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 七 )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 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整;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1.00 ;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 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 认购完成后, 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财产 ( 八 )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后,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 3.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和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4.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 认购 赎 第 12 页共 56 页

13 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 ( 九 ) 认购文件的管理 1.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2. 委托人的信托认购申请书 身份证明文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3. 信托认购申请书 信托认购确认书 信托份额明细表在受托人处归档, 以备委托人查询 八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受益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赎回一般受益权 受托人不接受特定受益人赎回特定受益权的申请 ( 一 ) 持有期限要求 1. 封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12 个开放日( 含第 12 个开放日 ) 为信托计划的封闭期 2. 封闭期内一般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需要缴纳赎回费 ( 二 ) 持有金额要求一般受益人有权赎回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 部分赎回的, 赎回后一般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否则, 一般受益人应全部赎回 一般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 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 ( 三 )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一般受益人需要出示的证件 (1) 一般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 1.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 一般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原件 ; 2.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 3. 若经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 13 页共 56 页

14 2. 一般受益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1) 一般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 : 一般受益人需要在以上文件上签字 (2) 一般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 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 2.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注 : 一般受益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3. 申请文件一般受益人须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 10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 四 )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受托人收到一般受益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开放日, 该开放日为一般受益人提交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并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两份 在赎回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受托人负责向一般受益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 五 ) 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1. 一般受益人可以赎回封闭期届满 ( 不含届满日 ) 的信托单位, 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2. 一般受益人赎回处于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 赎回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 赎回费用 = 一般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 %; 3. 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 ( 六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一般受益人单笔最低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 100,000 份 ( 七 ) 巨额赎回处理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申请总数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20 %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 第 14 页共 56 页

15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一般受益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一般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一般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2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一般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一般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通知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受托人可选择邮寄 传真 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开放日的 5 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赎回的一般受益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八 ) 赎回资金及款项划拨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划拨到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如受益人向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与实际账户信息不符或在信托存续期间该账户发生冻结 变更 升级 销户等情况时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进行账户信息变更而导致赎回资金不能正常划拨的, 受益人需按受托人要求对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受托人审核无误后于账户变更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再次发起赎回资金划拨程序, 且受托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延误责任 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 赎回资金 = 一般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 赎回费用 ( 九 ) 赎回文件的管理信托份额明细表 赎回申请书 赎回确认书在受托人处归档, 以备受益人查询 九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规模预计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在整个信托计划 第 15 页共 56 页

16 存续期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向目标委托人发售的信托合同份数不低于 2 份, 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50 名,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十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 20 年, 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 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 20 年后之对应月对应日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期满前 1 个月, 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受托人作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决定后, 应在信托计划期满前通知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计划届满 1 个月前, 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十一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本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个工作日, 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2. 在推介期内, 当满足如下条件时, 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 (1) 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2)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50 名( 含 50 名) (3)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 如果推介期届满, 信托资金总额低于 3,000 万元, 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设立失败 4. 如果本信托满足成立条件而最终成立, 则本信托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中信金融网上公布 5. 如果推介期结束仍不满足成立条件, 或推介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本计划无法成立, 则本计划设立失败, 信托合同终止, 受托人将于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到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十二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 第 16 页共 56 页

17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 2.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十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 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 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 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十四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 投资顾问 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 一 ) 管理运用方向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品种, 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 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 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且提前 30 个工作日将相关事宜公告在受托人网站上 ( 二 ) 投资限制 第 17 页共 56 页

18 1. 本信托计划以及由受托人管理且聘请同一投资顾问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合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2. 购买单一公司股票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3. 购买单一 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5%, 购买单一 *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3% 4. 购买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5% 5. 不得进行融资交易 6. 不得购买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以及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7. 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8. 信托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 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9.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 受托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 调整时间顺延 ( 三 ) 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和投资报告 2. 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和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规定自主决策, 并亲自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 ( 四 ) 投资目标及理念 1. 投资目标以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信托资产的长期稳健快速增值 2. 投资理念秉承积极型的价值投资理念, 用产业资本的眼光探寻资本市场的价值, 相对长期和集中地持有最卓越的 最有潜力的领袖型企业, 分享企业持续高成长带来的收益 这种理念的核心要素是 : 利用自身资源条件深入企业基本面研究, 通过有效率的实地调研对企业经营竞争力进行 360 度全方面考察, 最后根据产业资本 金融资本历史报价规律, 并结合企业长期现金流贴现的总价值综合判断所投资企业的定价 ( 五 ) 投资策略 第 18 页共 56 页

19 主要的投资策略是 : 利用市场的波动, 以低于企业内在价值的价格购买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股票, 长期持有直至企业出现估值过高卖出, 获取企业内在价值增长以及估值水平提升所带来的 戴维斯双击式 的稳定回报及超额利润 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 (1) 在过往经营状况优异的企业中, 选取未来 3-5 年, 其主营业务成长能使得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复利 15% 以上成长企业, 以低于过往该行业及个股平均估值水平的条件购买, 并长期持有, 赚取企业成长所带来股价的收益 持有的股票因市场过热导致估值到达历史高位水平, 则逐步卖出, 获取市场由折价购买至溢价出售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2) 当市场出现极度恐慌情绪时, 购入那些经营比较稳健, 能够持续进行稳定分红回报的公司, 利用极低的价格锁定可获取的稳定回报, 直至股价出现高估, 从而套现以获取分红及估值提升收益 (3) 发掘正处于行业低谷且被市场忽略的周期性行业龙头公司, 以较低价格购入并持有直至行业复苏 盈利大幅增加使得股价提升获取盈利 ( 六 ) 止损安排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当估值结果显示某估值基准日或某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 0.70 元时, 触发特别交易权条款,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和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的实际清算情况和信托单位净值将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给全体受益人 受益人获得的信托计划利益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实际信托单位净值计算为准 十五 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财产专户, 以及用于证券投资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计划专户及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及信托计划认购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财产管理的透明度, 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 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户予以监 第 19 页共 56 页

20 督 证券经纪商根据与受托人 保管银行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信托专用证 券账户予以监督 十六 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受托人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人, 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 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保管事宜, 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 保管合同 为准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 保管合同, 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 保管人与委托人 ( 受益人 ) 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 保存 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十七 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经委托人认可和同意, 受托人聘请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有权根据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 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 同时,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不低于 100 万份信托单位, 并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封闭期结束后增持至信托计划 10% 的份额 有关具体事宜, 由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 投资顾问合同 进行约定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受托人聘请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为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十八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 一 )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 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 信息披露费用 ; 证券账户开户费 ; 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 ; 邮寄费 ;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 信托计划营销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 第 20 页共 56 页

21 2. 律师费 ; 3. 保管银行保管费 ; 4. 信托管理费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另外,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从信托管理费中支付, 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 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投资顾问指定的银行账户 ( 二 ) 信托计划费用提取方法 提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 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 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 费用及税金, 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 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2. 律师费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的计算方法 : 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不超过 1 万元的律师费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 :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由保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 保管银行保管费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 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 : 某开放日应提取的保管费 =( 该开放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截止至本开放日应付而未付的费用 ) 0.25 % 上一开放日至本开放日之间的天数 /365 ( 注 : 本公式中, 若 本开放日 为第一个开放日, 则 上一开放日 为 信托成立日 ) 保管费支付方式 : 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银行 4. 信托管理费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 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 某开放日应提取的信托管理费 =( 该开放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截止至本开放日应付而未付的费用 ) R % 上一开放日至本开放日之间的天数 /365 ( 注 : 本公式中, 若 本开放日 为第一个开放日, 则 上一开放日 为 信托成立日 ; 若该开放日提取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等费用前的信托单位净值 第 21 页共 56 页

22 不低于 , 则 R=( ), 否则 R=0.75 ) 信托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 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投资顾问和其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 ( 三 )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 四 ) 信托计划税费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 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十九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 :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 投资顾问 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 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 一 ) 信托计划利益的计算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1.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计提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于每个开放日 ( 含信托终止日, 下同 ) 计提, 若某开放日提取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高于特定信托计划利益计提基准净值, 则在该开放日以二者差额的 20 % 计提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特定受益人 A 与特定受益人 B 各自享有的特定信托利益, 由特定受益人 A 与特定受益人 B 另行约定, 受托人按照其约定向其分配 某开放日计提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信托管理费 - 保管费 - 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单位总份数 + 每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 注 : 本公式所列的某开放日计提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管理费 保管费 信托单位总份数均指在同一开放 第 22 页共 56 页

23 日的数值 )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计提基准净值指信托计划以往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经分红修正后的最高值与 1.00 之间的最大值 该开放日计提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 该开放日计提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计提基准净值 ) 20 % 该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该日因认购 赎回和分红而导致信托单位份额变动前信托单位的总份数 如果上一公式计提结果为负或者为零, 则该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为零 2.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计算某估值基准日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 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一般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 二 )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 特定受益人 A 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投资顾问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支付 :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若某开放日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中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足该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则该开放日投资顾问享有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 20% 将转换为信托单位 投资顾问可以赎回被转换的信托单位, 但至少应在开放日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并且投资顾问拟赎回的信托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A-B C, 其中 : A= 投资顾问提出赎回申请时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 B= 投资顾问拟赎回的信托单位 C= 投资顾问提出赎回申请时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受托人对特定受益人直接转化为信托单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不收取认购费, 未被转化为信托单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以资金形式分配给特定受益人 可 第 23 页共 56 页

24 以资金形式分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特定受益人 (2) 特定受益人 B 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特定受益人 B 和为本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 2.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 受托人决定分红时本信托计划分红主要采取转换为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红事宜 通过将一般信托计划利益转换为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分红, 委托人无需额外支付认购费用 受托人根据分红方案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并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分红确认书一式两份 在分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寄送信托分红确认书正本一份 信托份额明细表 信托分红确认书在受托人处归档, 以备委托人查询 (2) 一般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一般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属于本计划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式之一 赎回信托单位时, 分配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为 : 分配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 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 赎回费用 二十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 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 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 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 一 )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第 24 页共 56 页

25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能力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 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保管银行和经纪服务商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 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服务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 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受托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 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4) 投资顾问决策风险 本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指定及授权投资顾问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营出具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所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不是最优, 或未实现预期效果, 从而可能使本信托面临投资风险 (5) 操作或技术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第 25 页共 56 页

26 (6)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 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 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投资操作水平 国家政策变化等, 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 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最低收益或保底 (3)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在开放日计提和分配, 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 可能造成投资者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 但特定受益人仍分配了前期业绩上涨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4) 封闭期内赎回时需缴纳赎回费用, 可能导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获得盈利 (5) 巨额赎回的风险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 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6)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信托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4. 其他风险战争 自然灾害 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 二 ) 风险投资政策 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 市场风险识别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 经济 行业 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 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 称为系统性风险 ; 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 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 第 26 页共 56 页

27 长期的国内金融 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 这有助于其及时识别市场变化蕴含的潜在风险 2. 市场风险计量市场风险的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 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建议的水准, 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 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 一般来讲, 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 通过调整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来控制风险 ; 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 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来筛选和甄别风险, 同时通过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 ( 三 ) 风险监控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因市场风险 管理及操作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 风险监控主要有以下方法 : 1. 电脑系统情况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 直接与证券经纪商的营业部连接, 交易速度快, 保密性高 安全性强 2. 逐日盯市制度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 进行风险监控 3. 保管制度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 : 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 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 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4. 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受托人的风险管理部 合规管理部和审计部可以监控交易情况, 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计划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5. 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时报告, 当发生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要在第一时间向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 四 ) 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第 27 页共 56 页

28 二十一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的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 合法继承人应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合法继承人应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 ( 一式二份 ), 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二十二 新受托人的选任 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 二十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 一 ) 信托计划的终止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本信托计划终止 : 1.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延期 ;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 3. 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 6.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7. 全体一般受益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申请总数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80 % 时, 受托人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8.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若信托份额连续 3 个开放日低于 3000 万份, 则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 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 9.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当估值结果显示某估值基准日或某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 0.70 元时, 触发特别交易权,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和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10. 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本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同意时, 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 11. 投资顾问更换主要投资决策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能导致其研究水平下降的而未征得受托人同意时, 受托人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12. 投资顾问拟终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 则受托人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公 第 28 页共 56 页

29 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13. 若投资顾问违反本信托计划项下 投资顾问协议 约定的声明与保证条款, 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14.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 15.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提前终止, 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 1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情形 ( 二 ) 信托计划的延期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 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信托计划利益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全体受益人 发生该种情形, 受托人将根据监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 三 )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 并以在中信金融网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 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管理运用报告 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 四 ) 信托财产的归属本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二十四 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 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一 ) 定期信息披露 1. 每周披露每周在中信金融网公布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2. 月度报告每月在中信金融网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及上月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3. 清算报告 第 29 页共 56 页

30 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后 10 日内, 通过中信金融网公布清算报告 ( 二 ) 临时信息披露在本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 受益人披露, 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 2.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 3. 更换投资顾问 保管人 证券经纪人 ; 4. 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三 ) 文件的存放和查阅本计划信托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放在受托人处或放置于受托人的网站, 受益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查阅 二十五 受益人大会 ( 一 )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本计划全体受益人组成本计划受益人大会 ( 二 )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 :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本信托期限 ; 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 3. 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或保管费标准 ; 4. 更换受托人 ; 5.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需要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 三 ) 会议召集受益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 当发生应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时, 可随时召开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 10% 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但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 在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时, 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或以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 第 30 页共 56 页

31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以通知全体受益人 审议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前述比例和受益人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日前第 5 个工作日注册登记人所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 四 ) 会议形式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人出席会议, 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参与本计划的文件, 以备召集人查验 受益人可以委托其他受益人或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代理人, 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 但需要向召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 五 ) 表决程序和规则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小数点后的份数不参与表决 表决应以书面 ( 包括传真 ) 的形式进行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非因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自行召开的受益人大会, 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 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和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 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召集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 六 ) 大会决议的披露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通过受托人网站或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受托人应将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报告 ( 七 ) 会议费用对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十六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 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 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 第 31 页共 56 页

32 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二十七 受托人简介 ( 一 ) 基本情况名称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13 层法定代表人 : 蒲坚成立时间 :1988 年 3 月 1 日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2 亿元实收资本 :12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客服电话 : 网址 : ( 二 ) 公司介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前身是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 是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成立于 1988 年 3 月 5 日, 注册地为北京市 2002 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中信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的批复和对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的要求, 中信集团公司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重组 更名 改制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并承接中信集团公司信托类资产 负债及业务 2007 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 公司名称由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变更为 CITIC TRUST CO.,LTD.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2 亿元 ( 其中外汇 2,300 万美元 ) 2005 年以来, 公司充分利用中信公司的品牌和优势, 开拓创新, 稳健经营, 业务呈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取得了显著的经营业绩, 多项经营指标名列同业前茅 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信托资产规模接近 2000 亿元, 是全国信托资产总量的四分之一强, 是排位第二的信托公司的三倍多 ; 公司业务结构日趋合理, 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的平衡格局 ; 手续费收入成为公司的第一收入来源, 初步实现了 投资型信托 向 理财型信托 的转型 中信信托以持续性的创新引领市场发展, 培养了一批忠实的理财高端客户 在首批按照新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完成更名和重新登记的同时, 正式启动了公 第 32 页共 56 页

33 司公众化 ( 登陆中国资本市场 ) 的进程, 争取为股东创造更大的资产增值 公司秉承 无边界服务 和 无障碍运行 的经营理念, 以信用建设为基础, 以风险制导为前提, 以创新服务为手段, 以价值实现为目标, 为客户和社会带来优厚的回报 公司倡导和谐 科学的价值文化, 致力于成为信托关系框架下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多种金融功能的集成者, 提升以差异化为标志的市场地位, 构建公司综合优势和可持续竞争力 ; 致力于以专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努力成为业内领先 综合优势明显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信托公司 ( 三 ) 信托经理简历王宇先生, 信托经理 A 角国际金融硕士,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14 年证券投资经验, 其中从事信托业务 4 年 历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中信证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目前担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负责公司信托资产的具体投资管理业务, 管理包括单一信托资金 企业年金 集合信托资金等各类资金 ; 擅长新股定价 规模资金的投资管理 风险控制, 熟悉国内金融投资的业务模式 尚文女士, 信托经理 B 角电子工程硕士学位和市场营销硕士学位 目前担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信托经理, 负责业务推广 信托产品设计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 擅长投融资产品尤其是贷款类和分层型信托产品的设计, 对信托业务 风险控制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从事信托业务 5 年 二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投资顾问简介 1. 公司简介公司名称 : 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14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 刘明达注册地点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大厦 3002A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大厦 3002A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等 第 33 页共 56 页

34 2. 核心顾问人员简介刘明达先生 ( 公司董事长 ) 拥有 15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自 2005 年以来一直担任深国投 明达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基金经理, 他了解国内宏观经济现状, 熟悉国内企业管理 资本运作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历程, 同时还拥有多年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 何晓女士 ( 公司总经理 ) 拥有 15 年以上国际外汇市场 货币市场 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及证券市场投资经验, 曾在汇丰银行 美国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工作培训 曾任某商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资金部首席交易员 本外币资金业务主管, 曾在某商业银行总部负责全行利率管理工作 ( 二 ) 保管人简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96 年 2 月 7 日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三家分行, 机构网点达到 287 家 主要业务有储蓄 贷款 外汇 基金 证券等,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 三 ) 证券经纪商简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中金公司 ) 成立于 1995 年 7 月, 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 注册资本为 1.25 亿美元 中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在上海设有分公司, 在北京 上海 深圳等 15 个城市分别设有证券营业部 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 中金公司亦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在香港 纽约 新加坡和伦敦设有子公司, 为成为植根中国的国际投资银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 业务范围覆盖证券研究 股本与债务发行与承销 兼并收购财务顾问 证券销售交易 固定收益 资产管理 超高端财富管理 直接投资等诸多领域 ( 四 ) 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为主业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 持有该局颁发的 第 34 页共 56 页

35 号执业许可证, 住所地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嘉源律师 1997 年 1 月开始致力于资本市场法律业务, 至今已有 14 余年 嘉源的总部位于北京, 目前在上海 深圳 西安设有分所 该所主要业务包括企业改制 股票及债券发行与上市 (A 股 B 股 H 股 红筹股 权益 可转债等 ) 投资 兼并与收购( 含私募股权投融资 ) 外资业务 金融法律服务等 第 35 页共 56 页

36 二十九 法律意见书 摘要 本信托计划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 关于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36 页共 56 页

37 三十 备查文件 1.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2.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3.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4.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6.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7. 关于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申请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对于部分上述备案文件, 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 拷贝的要求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第 37 页共 56 页

38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CITIC TRUST CO., LTD 年 第 38 页共 56 页

39 目录 1. 释义 信托目的 信托类型 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 信托单位的认购及信托资金的交付 信托单位的赎回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息披露 受益人大会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新受托人的选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通知和送达 合同的生效 其他事项 第 39 页共 56 页

40 鉴于 :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 通过有价证券投资获得回报 ;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 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 为此,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 互利 诚实 信用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自愿签订本合同, 以共同信守 1.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 指由受托人设立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合同 : 指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文件 :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4. 保管合同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投资顾问合同 :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 指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 : 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8. 受托人 : 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9. 受益人 :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为参与时自益信托, 初始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 40 页共 56 页

41 1.10. 投资顾问 : 指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 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资金 : 指根据信托文件, 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财产 : 指本计划拥有的各委托人合法持有并有权处置的 交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 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利益或信托利益 : 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投资建议 : 注明了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买入或卖出数量 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指示文件 信托计划专户 : 包括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信托单位 : 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人民币 1.00 元资金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信托管理费 - 保管费 -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 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单位总份数 认购 : 指本信托在推介期内或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首次或追加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赎回 :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卖出所持信托单位而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开放日 估值基准日 : 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认购和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 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的 20 日( 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 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 :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的日期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 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份额明细表 : 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 认购 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 年 : 本计划一年为 365 天 第 41 页共 56 页

42 1.28. 元 : 指人民币元,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特别交易权 : 指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 0.70 元时, 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信托单位累计净值能否恢复到 0.70 元之上, 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 对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 ( 卖出或赎回 ), 未上市交易的新股 处于锁定期的新股除外 该清仓操作是不可逆的, 在所持全部证券卖出或赎回前不可停止 不可抗力事件 : 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天灾 战争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 信托目的 2.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 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 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 用, 用于证券投资, 以获取证券投资收益, 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 信托类型 3.1. 本信托为有价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受益人 4.1.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 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 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4.2.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 委托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在特定受益权产生时作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其中, 投资顾问为特定受益人 A, 受托人为特定受益人 B 投资顾问成为特定受益人后, 则将同时是本计划委托人 / 一般受益人及特定受益人, 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一般受益权及特定受益权 5. 信托受益权 第 42 页共 56 页

43 5.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特定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一般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在信托计划开放日,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为正值时, 方产生特定受益权 一般受益权是指一般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设立时只存在一般受益权 5.2. 特定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 保证 保障 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6. 信托单位的认购及信托资金的交付 6.1.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6.2.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 ( 含部分退出 ) 本信托计划时, 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6.3. 信托单位的认购及信托资金的交付应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6.4.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交付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7. 信托单位的赎回 7.1.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依据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信托单位赎回 事宜 8. 信托计划的规模 8.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规模预计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在整个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向目标委托人发售的信托合同份数不低于 2 份, 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50 名,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9. 信托计划的期限 9.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 20 年, 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 到期 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 20 年后之对应月对应日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 第 43 页共 56 页

44 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9.2. 本信托计划期满前 1 个月, 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受托人作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决定后, 应在信托计划期满前通知全体受益人 9.3.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计划届满 1 个月前, 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10. 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个工作日, 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推介期内, 当满足如下条件时, 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 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50 名 ( 含 50 名)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如果推介期届满, 信托资金总额低于 3,000 万元, 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设立失败 如果本信托满足成立条件而最终成立, 则本信托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中信金融网 ( 上公布 如果推介期结束仍不满足成立条件, 或推介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本计划无法成立, 则本计划设立失败, 本合同终止, 受托人将于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自然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到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1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12.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 第 44 页共 56 页

45 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 投资顾问 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向 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投资目标及理念 投资策略等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 13. 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财产专户, 以及用于证券投资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及本条所述信托计划专户外的其他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和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财产管理的透明度, 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 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户予以监督 证券经纪商根据与受托人 保管银行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予以监督 14. 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受托人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人, 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 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保管事宜, 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 保管合同 为准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 保存 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15. 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经委托人认可和同意, 受托人聘请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 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有权根据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 对受托人管理运用 第 45 页共 56 页

46 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 同时,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不低于 100 万份的信托单位, 并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封闭期结束后增持至信托计划 10% 的份额 有关具体事宜, 由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 投资顾问合同 进行约定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受托人聘请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为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16.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 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 信息披露费用 ; 证券账户开户费 ; 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 ; 邮寄费 ;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 信托计划营销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保管银行保管费 律师费 信托管理费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从信托管理费中支付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信托计划税费 本信托项下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 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 税费的提取和支付事宜,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为准, 具体见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等条款的规定 17.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 :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 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 投资顾问 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 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 第 46 页共 56 页

47 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享有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按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信托计划利益的计算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计划利益的时间和方法均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风险揭示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 存在市场风险 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风险, 此等风险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具体风险揭示及相应的风险投资政策 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见信托计划说明书中 风险揭示与承担 等条款的规定 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委托人自担 19.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的终止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本信托计划终止 : (1).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 (3). 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 (6).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7). 全体一般受益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申请总数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80 % 时, 受托人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8).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若信托份额连续 3 个开放日低于 3000 万份, 则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 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 第 47 页共 56 页

48 告 ; (9).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当估值结果显示某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 0.70 元时, 触发特别交易权,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和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10). 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本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同意时, 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 (11). 投资顾问更换主要投资决策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能导致其研究水平下降的而未征得受托人同意时, 受托人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12). 投资顾问拟终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 则受托人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公告, 并终止本信托计划 ; (13). 若投资顾问违反本信托计划项下 投资顾问协议 约定的声明与保证条款, 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14).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 (15).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提前终止, 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 (1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情形 信托计划的延期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 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信托计划利益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全体受益人 发生该种情形, 受托人将根据监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 并以在中信金融网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 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管理运用报告 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信托财产的归属本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第 48 页共 56 页

49 20. 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 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 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以在中信金融网上公布等方式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存档, 并在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委托人与受益人进行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包括定期信息披露与临时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内容 时间和方法等均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21.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本计划全体受益人组成本计划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 :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本信托期限 ; (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 (3). 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或保管费标准 ; (4). 更换受托人 ; (5).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需要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受益人大会的相关规则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 2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第 49 页共 56 页

50 (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委托人有权查阅 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但委托人不得利用其获得的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不得将其获得的信息不当散发而可能导致对信托计划利益不利影响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指定的认购账户 (3). 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变更 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6).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有权在信托计划期满前一个月决定是否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4).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更换证券经纪商 (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 第 50 页共 56 页

51 (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3).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中规定, 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5). 受托人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7). 受托人辞任的, 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1).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 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3). 参加受益人大会, 按其持有受益权份额行使表决权 (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1).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 (2).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2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的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 合法继承人应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合法继承人应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 ( 一式二份 ), 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24. 新受托人的选任 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 第 51 页共 56 页

52 25. 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 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本合 同项下的声明 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 则视为该方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 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6.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天灾 战争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 终止本合同 2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如争议各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 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除发生争议的事项外, 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28.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 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 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通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 ( 或住所 ) 为信托当事人 第 52 页共 56 页

53 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 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在信托期限内,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证明文件和申请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受益人需要出示的证件 (1)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 1. 本合同原件 ; 2.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 (2) 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 1. 本合同原件 ;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原件 ; 3.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 4. 若经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受益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1)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 注 : 受益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签字 (2) 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 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 2.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 3.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 4.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注 : 受益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申请文件受益人须在信托计划结束的 10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 53 页共 56 页

54 28.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 文件 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中信金融网上公布 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 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 采用邮寄送达的, 受托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9.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上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 ; 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金额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30. 其他事项 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规定的,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 ; 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本合同一式二份, 受托人 委托人各持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第 54 页共 56 页

55 此页为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之签署页, 无正文 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合同编号 : P2012M13AZXMD 个人姓名 / 法人名称 及法人代表名 委托人 及受益 人基本 证件类型和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信息 联系电话手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是否愿意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了解受托人的其他产品 是 否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 ( 卡 ) 号 信托合 ( 大写 ) 人民币 同金额 ( 小写 ) 委托人类型 自然人 (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 : 自然人签字 / 法人名称及盖章 : 受托人 : 法人名称及盖章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 (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 正确 有效, 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 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 55 页共 56 页 签字页

56 中信 明达 6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客户调查问卷 1. 您了解或购买过信托产品吗? 购买过 比较了解 有一定的了解 不了解 2. 您从事过哪些投资呢? 股票 基金 信托 房地产 黄金 其他 3. 您了解或从事过股票投资或股票型基金投资吗? 经常参与投资 偶尔参与 从未投资过 4. 您现阶段理财重点是? 养老, 不希望承担高风险, 每年获取低风险稳健收益 将工作中积累的财富用于保值增值 通过承担一定风险获取相对高的收益 愿意承担高风险, 获取高收益 其他 5. 您认为您属于哪类投资者? 风险厌恶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6. 您可以接受的投资期限? 1 年以内 1 年 3 年 3 年 5 年 5 年以上 7. 您准备认购本信托产品多少金额? 100 万 200 万 200 万 500 万 500 万 1000 万 1000 万以上 8. 您认购本信托产品的金额占您全部资产的比例? 20% 以下 20 30% 30 50% 50 70% 70% 以上 自然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年月日 签字页 第 56 页共 56 页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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