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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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2016 年 1

2 目录 第一条 前言... 3 第二条 释义... 3 第三条 信托目的... 8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要素... 9 第五条 信托单位与信托财产的核算原则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加入 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退出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第二十条 信托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信托清算 第二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权利的保留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组成和生效 第二十八条 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3 第一条 前言 委托人 : 受托人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李民吉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院 1 2 号楼 ( 邮编 :100012)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院 A 座 ( 邮编 :100012) 联系电话 : 传真 : 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为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的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签订本合同, 以资信守 第二条 释义 2.1 受托人或北京信托 : 指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 指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或 本信托计划 :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 北京信托 现金聚 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4 风险申明书 : 指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 3

4 险申明书 以及对该风险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5 业务申请表 : 指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 和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申请表 以及对该业务申请表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上述业务申请表供投资者通过现场交易或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购买 / 赎回信托单位 / 信托转换时使用 2.6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 指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以及对该协议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如果投资者签署该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其可以通过非现场交易方式 ( 包括不限于传真 发送扫描件等 ) 办理申购 赎回和信托转换业务 2.7 信托文件 : 指信托合同 ( 包括附件 ) 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申明书 业务申请表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 如签署 ) 以及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其他文件 2.8 信托利益 : 指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入, 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 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计划资金之后即为信托收益 ( 或有 ) 2.9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 :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2.10 信托单位 :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是计算受益人 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 为 1 元 2.11 信托单位总份数 : 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2.12 委托人 :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指认购信托单位, 并受信托 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 指通 过申购 信托转入业务持有信托单位 并受信托 4

5 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2.13 受益人 : 指持有信托单位 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 2.14 认购 :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15 认购资金 : 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16 申购 : 指投资者或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 受益人在信托计划的加入开放日按规定条件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其中投资者在加入开放日通过申购首次持有信托单位的行为称为首次申购 ; 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 受益人在加入开放日再次申购信托单位的行为称为追加申购 2.17 申购资金 : 指各委托人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18 信托转换 : 信托转换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托文件约定的前提下,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 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管理的不同信托产品之间重新配置的行为 信托转换包括信托转入和信托转出两种情况 2.19 信托转入 : 信托转换业务的一种, 是指在加入开放日, 委托人 / 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将该委托人 / 受益人在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直接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账户, 用于其在最近一个加入开放日购买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 上述各委托人 / 受益人通过信托转入业务对本信托计划所投入的资金称为信托转入资金 2.20 信托转出 : 信托转换业务的一种, 是指在赎回开放日, 委托人 / 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将该委托人 / 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直接划付至受托人 5

6 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指定账户, 用于投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行为 上述各委托人 / 受益人通过信托转出业务对其他信托计划所投入的资金称为信托转出资金 2.21 赎回 : 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22 现场交易 : 指委托人 / 受益人在受托人办公地址签署并提交信托文件的方式认购 申购 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 初次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通过现场交易的方式办理认购 申购和信托转入业务 2.23 非现场交易 :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通过传真 扫描件等方式申购 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 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 投资者可以选择使用非现场交易或者现场交易的方式办理追加申购 信托转入 赎回或信托转出业务 2.24 信托收益转换 : 在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期间, 受托人根据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每日计算并记录信托收益, 并于每个信托收益转换日将累计计提的信托收益转换为信托单位份额 2.25 信托收益转换日 : 指信托存续期间每月 10 日 ( 如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顺延至其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 在该日受托人将累计计提的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转换为信托单位份额 2.26 信托资金 / 信托本金 : 指根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并信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的资金 本信托计划加入开放日委托人追加 / 认购的资金, 以及信托收益转入的资金 ; 信托本金将 6

7 随着每次信托本金的支付 / 返还而减少 2.27 信托计划资金 :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集合 2.28 信托财产 : 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计划资金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以及因前述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2.29 信托财产总值 : 指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 2.30 信托财产净值 : 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2.31 信托利益账户 :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 / 支付的信托利益 / 赎回资金的银行账户 2.32 信托财产专户 : 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于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作为信托财产保管 管理 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 2.33 保管人 :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34 保管协议 :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5 不可抗力 : 指受托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 政府限制 有关交易所 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 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 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 盗窃 战争 罢工 社会骚乱 恐怖活动 火灾 自然灾害等 2.36 封闭期 :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满三十日 ( 含 ) 止 在封闭期内, 受托人不接受任何委托人 / 受益人的申购 赎回 信托转换申请, 封闭期届满后委托人 / 受益人可在开放日进行申购 赎回 信托转换等业务 7

8 2.37 认购日 :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之日 2.38 开放日 /T 日 : 指受托人办理申购 赎回和信托转换的交易日,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开放日分为加入开放日 (Ta 日 ) 和赎回开放日 (Tb 日 ) 其中加入开放日是指受托人办理申购和信托转入的开放日, 具体时间为信托计划封闭期满后的每个交易日 ; 赎回开放日是指受托人办理赎回和信托转出的开放日, 具体时间为信托计划封闭期满后第一周的星期三和此后每周的星期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开放日顺延至其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除非受托人届时发布通知进行调整 ) 如遇信托转出业务或其他特殊事项时受托人有权调整赎回开放日 (Tb 日 ) 的时间或者增加赎回开放日 (Tb 日 ) 的天数 2.39 估值日 : 指受托人按照 信托合同 5.3 条的约定在封闭期后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具体是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 2.40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2.41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本合同中,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42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 通知等 2.43 元 : 指人民币元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通过实施 / 加入信托计划, 由受托人将委托人 合法拥有的人民币信托资金集合起来, 采用组合投资方式, 按照安全性 效益性 8

9 流动性原则进行多元化动态资产配置, 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 产, 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要素 4.1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但参与本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与受益人应为同一人 受托人指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其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院 1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为李民吉 保管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其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负责人为王庆彬 4.2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 10 年,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4.3 信托计划的规模 4.4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开放式运行, 委托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申购 赎回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本信托计划规模无上限限制, 以实际规模为准 非现场交易 非现场交易的范围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 / 受益人以非现场交易形式进行的申购 信托转入 赎回或信托转出等业务 采用非现场交易的委托人 / 受益人须已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且为合格投资者, 初次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投资 者不适用非现场交易 9

10 4.4.3 委托人 / 受益人选择非现场交易的, 需事先现场与受托人签署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生效后, 委托人 / 受益人以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交易与现场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 受益人进行非现场交易时, 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将相关资料传真至受托人指定的传真设备或发送相关资料的扫描件至受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并按照受托人要求进行电话确认 电话确认内容包括申请的业务类型 交易的申请金额 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等要素,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 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或扫描件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整的, 受托人有权不受理该笔非现场交易申请 委托人非现场交易使用的邮箱或传真号码应与委托人 / 受益人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时预留的邮箱或传真号码一致 如不一致,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者拒绝该委托人 / 受益人的非现场交易申请 第五条 信托单位与信托财产的核算原则 5.1 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 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或加入开放日投资信托单位 投资者亦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或者进行信托转出操作 5.2 信托财产的核算原则信托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统一核算, 各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顺位均相同, 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3 信托财产的估值方法本信托计划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估值周期 10

11 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届满后, 每日估值, 对最近一个估值日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进行估值, 受托人在每个交易日披露前一个或多个估值日 ( 如遇节假日 休息日 ) 的估值数据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调整估值日和估值披露时间 本信托计划采用行业通用的摊余成本法估值, 估值方法如下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 ; 债券逆回购 ( 含质押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 ) 以本金列示, 并按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每日按与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 每日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当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债券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 理财产品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以成本列示, 每日按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或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万份收益 / 净值逐日计提收益 ;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以成本列示, 按该产品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万份收益 / 净值逐日计提收益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资产价值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收益率评价指标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评价指标采用下述两个重要指标 : 11

12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 元 / 万份信托单位 ), 每份信托单位按照 1.00 元计算 将信托计划投资组合中各部分资产计算出的某日收益进行加总, 减去应该扣除的费用, 得到当日的净收益, 然后用净收益除以当日信托的总份额, 再乘以 10000, 即为当日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采取去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 日年化收益率, 即将估值日前最近 7 日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进行算术平均, 得到 7 日平均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再把它折算为年收益率, 以便于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或者银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计算方法如下 : 7 日年化收益率 =( Ri/7) 365/10000 份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 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信托计划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6.1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发行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受托人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推介期 提前终止推介期或者在推介期内暂停 终止信托单位的认购 信托计划推介期 / 加入开放日, 投资者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的,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毕信托合同 风险申明书 业务申请表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 如签署 ) 等信托文件 ; 投资者追加投资信托单位的, 应当在信托计划加入开放日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毕业务申请表 6.2 信托计划的成立 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 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时可宣告成立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若推介期尚未届满, 受托人有权继续募集 信托计划成立的,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自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至 12

13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在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费等相关费用后, 若有余额则计入信托财产, 若不足由受托人垫付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 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该资金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给投资者 ; 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投资者成功购买 ( 含信托转换 ) 的信托单位于相应的开放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成立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加入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单位的认购 申购或信托转入加入本信托计划 7.1 信托计划加入的条件 委托人须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合格投资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并须为人民币资金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 单方面拒绝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7.2 信托单位的认购 认购条件 13

14 合格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300 万元 ( 含本数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本数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受托人可调整投资者认购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认购方式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认购资金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账户 ( 即信托财产专户 ), 本信托的信托账户为 : 账户名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 须向受托人提出申请, 现场签署并提交以下认购文件 :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 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 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 受托人联和委托人联 );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入账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 备注中应注明 : xx 投资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身份证明文件 : 自然人投资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机构投资者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个人投资者签字或法人加盖单位公章的信托利益 14

15 账户 ( 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 复印件一份, 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 如有 ) 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受托人确认成功购买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其认购资金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 信托计划成立后推介期尚未结束期间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受托人确认成功购买后自认购资金支付至信托账户之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其认购资金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认购文件确认其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投资者自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开始享有信托收益 风险申明书及业务申请表仅作为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凭据,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额为准 委托人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登陆受托人网站 ( 查询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份额情况, 受托人不再进行书面确认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 不收取认购费用 7.3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信托转入 申购 信托转入资格经受托人同意, 合格投资者在信托计划的加入开放日可以通过申购 信托转入等行为投资本信托计划 申购 信托转入价格和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加入开放日每份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和信托转入价格均为 1 元 委托人通过申购 信托转入持有信托单位时, 均不收取相关手续费用 某一加入开放日投资者通过申购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资金 1 元 / 份 ; 某一加入开放日投资者通过信托转入 15

16 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 信托转入资金 1 元 / 份 申购 信托转入的申请时间及申请金额 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加入开放日通过申购 信托转入投资本信托计划 ; 合格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申购或信托转入投资本信托计划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300 万元 ( 含本数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机构投资者首次通过申购或信托转入投资本信托计划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本数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申购或信托转入追加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 含本数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受托人可调整投资者申购资金或者信托转入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购买方式 信托计划项下申购和信托转入的交易方式分为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 首次购买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以现场交易的方式进行, 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的申购或信托转入可以以现场交易或者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进行 投资者应按照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 以下简称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 进行相关操作, 及时签署并提交相应的信托文件 投资者如选择非现场交易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的, 须事先现场签署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 有权单方调整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并按调整后的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处理投资者 16

17 的相关业务申请 购买成功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申购 信托转入操作成功, 否则视为失败 : 受托人根据客户鉴别情况和其他情形决定受理该投资者的业务申请 ; 投资者所签署的信托文件原件 ( 限进行现场交易的投资者 ) 或者其传真件 / 扫描件 ( 限进行非现场交易的投资者 ) 在加入开放日上午 11:30 前送达受托人 ; 非现场交易的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电话确认 ; 加入业务申请表约定的资金于加入开放日上午 11:30 前划付至信托账户 投资者虽不具备上述全部条件, 但在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受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该投资者是否购买成功 受托人确认成功购买的投资者所缴付的信托资金于加入开放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确认成功购买的信托单位于加入开放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成立, 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并于该日开始享有信托收益 7.4 利息的处理 购买成功的, 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自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至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期间的利息在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费等相关费用后, 若有余额则计入信托财产, 若不足由受托人垫付 购买不成功的, 如果投资者未选择自动转入下一个加入开放日申购的, 则受托人将于确认该投资者购买不成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将其交付的资金自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费后退还给投资者 7.5 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7

18 7.5.1 推介期 / 加入开放日确认投资者资金到达信托账户后, 受托人根据投资者提交的信托文件确认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委托人可于该推介期 / 加入开放日后下一交易日登陆受托人网站 ( 查询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情况, 受托人不再进行书面确认 7.6 暂停申购和信托转入发生以下情形时, 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暂停办理申购和信托转入 : 信托财产过大, 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 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 保管人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 ;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本信托计划暂停申购 信托转入的, 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 5 个交易日以内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退出 委托人 / 受益人可以通过信托单位的赎回或信托转出退出本信托计划, 信托转出属于信托赎回的一种形式, 在委托人 / 受益人的信托转出申请遭遇巨额赎回 暂停赎回 强制赎回时, 委托人 / 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巨额赎回 暂停赎回 强制赎回的相关规定处理, 委托人 / 受益人申请的信托转出资金最终可能被划付至该委托人 /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8.1 信托单位的赎回 信托转出 信托计划封闭期届满后, 受益人可以在任一赎回开放日 (Tb 日 ) 赎回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单位, 或者进行信托转出操作 受益人在赎回 信托转出的当日仍享有投资收益, 但自第二日起不再享有 投资收益 18

19 8.1.2 受益人应于 Tb-2 日前将填写完整的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申请表 提交给受托人, 否则, 受托人有权不受理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受益人申请的赎回份额或信托转出份额最低为 5 万份 ( 含本数 ), 并可按 1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 个人投资者在赎回 信托转出后剩余信托单位份额低于 300 万份的, 应将剩余的信托单位予以全部赎回或者信托转出 ; 机构投资者在赎回 信托转出后剩余信托单位份额低于 100 万份的, 应将剩余的信托单位予以全部赎回或者信托转出, 否则受托人有权利拒绝该赎回申请或信托转出申请 8.2 赎回金额 信托转出金额的计算 赎回 受托人根据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每个交易日计算并记录投资者信托收益, 信托单位份额持有期间的每个信托收益转换日自动将信托收益转换为信托单位份额 受益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时, 赎回金额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份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已计提但未分配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将赎回金额于 Tb+2 日向该受益人支付 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时, 赎回金额 = 该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份, 受托人将赎回金额于 Tb+2 日向该受益人支付 ; 信托收益在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全部退出时一并结清 若未构成巨额赎回且开放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申请赎回资金的, 受托人以届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 按照各受益人应付未付赎回资金占全体受益人应付未付赎回资金总额的比例于 Tb+2 日向申请赎回的受益人先行支付部分赎回资金, 并应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 剩余部分赎回资金延期至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之日或 19

20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支付 信托转出 受益人在赎回开放日申请信托转出业务导致其将全部结转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信托收益将一起转出 ; 在受益人部分转出时, 其账户内的信托收益不结转 如待结转的信托收益为负, 则结转后的信托单位需足以弥补其待结转的负损益, 如不足或等于待结转的负损益, 视同全额投资转换并结算待结转的负损益 办理信托转出业务时, 如受益人申请全额转出 且拟转入的信托计划对加入资金数额有规定, 则该受益人信托转出后的剩余资金将划付至其信托利益账户 受益人办理信托转出业务时, 转入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认购 / 申购状态, 本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8.3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分为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 委托人 / 受益人应按照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进行赎回 信托转出操作, 及时签署并提交相应的信托文件 ( 指业务申请表 身份证明文件等 ) 如选择非现场方式的, 须事先现场签署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 有权单方调整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并按调整后的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接受各委托人 / 受益人相关业务申请 8.4 信托文件的审核和确认 受托人于赎回开放日当天 11:30 后对收到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核 确认, 并统计有效赎回份额 信托转出份额 受益人应确保其有效信托文件在 Tb-2 日前送达受托人 ; 有效信托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受托人有权不受理受益人的业务申请 未被受理的业务申请, 受托人应于赎回开放日后下一交易日 ( 含当日 ) 通知申请人 20

21 8.4.2 受益人成功赎回或者转出信托单位的, 受托人应于该赎回开放日后下一交易日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单位注销登记 8.5 暂停赎回 信托转出 发生下列情形时, 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 / 信托转出申请 :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 / 产品 / 项目无法及时变现, 导致可供赎回 信托转出的现金资产不足 ; 连续出现巨额赎回或者因市场剧烈波动及其他原因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赎回资金 信托转出资金支付出现困难 ;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至少应于赎回开放日前 5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赎回开放日 5 个交易日以内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8.6 强制赎回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情况在某一赎回开放日进行强制赎回 ; 强制赎回包括针对各信托单位的全部强制赎回或按比例部分强制赎回 ; 强制赎回仅针对受益人赎回申请未涉及的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 受托人有权对届时存在的信托单位实施强制赎回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变化, 导致本信托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 ; 由于连续赎回 信托转出使信托规模小于 1 亿元, 在保证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对届时存在的信托单位进行强制赎回, 或经委托人授权转换到同类型信托计划 ; 受托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强制赎回信托单位能更好维护受益人利 21

22 益的 受托人应当在强制赎回的赎回开放日前 10 个交易日就强制赎回的相关事项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各类信托单位按比例部分强制赎回的, 受托人还应同时公告各类信托单位强制赎回的比例, 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时, 本信托计划终止 8.7 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信托计划单个赎回开放日内的信托单位净赎回份额 ( 该赎回开放日赎回及信托转出总份额 - 该赎回开放日申购及信托转入总份额 ) 超过前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申请赎回 / 信托转出的全部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资金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申请赎回 / 信托转出的全部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资金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上述全部赎回 / 信托转出资金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信托财产的净资产值 投资运作造成较大影响时, 受托人在信托单位净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有权对其余的赎回 / 信托转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受托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暂停接受赎回和延缓支付 : 本信托计划连续两个赎回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受托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 信托转出申请 ; 已经确认的赎回 / 信托转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二十个交易日 22

23 8.8 费用受益人赎回 / 信托转出时不需要缴纳相关手续费用 8.9 交易成功符合 信托合同 规定的条件, 并依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进行赎回业务的, 赎回 / 信托转出有效 但在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受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投资者是否赎回 / 信托转出成功 8.10 在委托人 / 受益人的信托转出申请遭遇巨额赎回 暂停赎回 强制赎回时, 委托人 / 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巨额赎回 暂停赎回 强制赎回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届时委托人 / 受益人拟投资的信托计划不接受投资, 则委托人 / 受益人同意将受托人延期支付 部分支付的信托转出资金划付至该委托人 /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9.1 投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低 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包括 : 金融同业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拆借 货币市场基金 ; 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 票据 债券回购等以及以上述金融工具为主要投向的金融产品等 ; 以以上投资标的为主要投资范围的短期银行理财 资管计划等 ; 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 ; 其他具有较高安全性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保障措施良好的金融产品 ; 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9.2 信托计划投资限制 一周内可以变现的投资产品规模不低于信托存续总规模的 30%; 投资于受托人关联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如果由于受益人持续净赎回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比例, 受托人将及时作出调整, 并在后续三个月内达到比例要求 ; 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直接投融资或投资 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 23

24 9.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 合理调整上述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但受托人应于实施日前 20 个交易日之前, 通过本信托计划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并提示相关风险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 受益人一致同意, 该调整无需受益人大会同意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0.1 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 受托人将按照 信托法 的有关规定, 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本信托计划已在独立于受托人的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 即为保管账户或信托账户 ), 保管银行将根据 保管协议 的约定对该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并单独记账 单独核算 10.2 信托财产的制度管理遵循全面性 审慎性 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 受托人业已制订了一整套全面系统 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授权批准制度受托人设有健全的逐级授权批准制度 公司设有业务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分配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均需通过该委员会的审核 同时, 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 财务 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为保证授权的适度性和科学性, 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反馈的机制 岗位分离制度受托人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 以实现各部门 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本信托的资金保管由独立于受托人的保管银行负责 风险控制制度受托人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 其主要职能是审核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提出化解和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 对项 24

25 目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预测 ; 监督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等 内部审计制度受托人稽核审计部直接由公司董事会领导, 该部门将按照其工作规则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所有部门, 包括信托业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账目进行核查,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以做到防微杜渐 防风险于未然 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配备了专门的信托经理, 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详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资金的委托管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将委托保管银行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保管 11.1 保管人的聘用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信托计划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 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的保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 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 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 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协议规定, 保管人违反职责时, 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11.2 保管人的职责 安全保管信托资金 ; 对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单独设置账户, 确保信托资金的独立性 ;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指令, 核对信托资金交易记录 资金和财产账目 ;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 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 每周进行信托财产估值并复核受托人的估值结果 ; 25

26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 法律法规及保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 保管人的基本情况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 : 王庆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的需要更换保管人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 12.1 信托费用的种类 受托人信托报酬 ;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 交通费 差旅费 招待费 办公费和律师费 审计费 保险费 公证费 评估费等费用 ; 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 信息披露费用 ; 信托计划营销 推介 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及银行代理收付 销售服务等费用 ( 以下简称 销售费用 );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 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 支付给保管人的保管费 ; 分配信托利益 分配信托财产时发生的银行费用 ; 信托计划管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 交通费 差旅费 招待费 办公费 律师费 审计费 保险费 公证费 评估费 咨询服务费 投资顾问费 手续费 银行代理收付费 佣金等费用 ;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公证费 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 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收和费用 26

27 以上信托费用中除信托报酬外, 统称为信托管理费用 12.2 信托费用的提取方法和计算标准 信托管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由受托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管理费用,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有权就本信托计划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 0.5%, 计算公式如下 : H=E 0.5% 360 其中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 E 为某日存续的信托资金总额 ; 信托报酬在每日计提, 累计至每满三个信托收益转换日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未结转信托报酬 每满三个信托收益转换日,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将截至该支付日 ( 不含 ) 所有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 如果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 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 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报酬的收取时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调整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但受托人应于实施日前 20 个交易日之前, 通过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受益人, 本项调整无需受益人大会同意 保管费保管人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 有权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的支付时间 金额等以保管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销售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有权在每个开放日计提销售费, 计算公式为 : 27

28 每日计提的销售费 = S 销售费率 (0.2%) 365 其中 : S 为某日存续的信托资金总额 ( 不含信托收益转换的资金 ); 向销售服务机构支付的销售费计算方法为, 该机构销售的信托份额总额在每日计提的销售费计算的日均销售费与该信托份额存续期间的实际天数的乘积 销售费与信托报酬 保管费在同日支付, 即每满三个信托收益转换日支付一次 ( 若信托报酬和保管费的收取时间调整, 销售费的收取时间随之调整 ), 计提的销售费由受托人收取和支配, 不属于信托财产 其他费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2.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2.4 信托计划税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收, 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 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第十三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收益的来源 28

29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主要是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收益和买卖差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息收益 13.2 信托收益的计算方式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根据每日记录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率 和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以及投资天数进行加总计算, 精度为 0.01 元 ; 本信托计划每日估值, 对前一个估值日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率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进行估值, 受托人在每个交易日披露前一个或多个估值日 ( 如遇节假日 休息日 ) 的估值数据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调整估值日和估值披露时间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 元 / 万份信托单位, 每份信托单位按照 1.00 元计算 ) 具体计算方法为 : 将信托计划投资组合中各部分资产所计算出的每日收益进行加总, 减去应该扣除的费用, 得到当日的净收益, 然后用净收益除以当日信托的总份额, 再乘以 10000, 即为每日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采取去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 信托计划 7 日年化收益率, 即将估值日前最近 7 日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进行算数平均, 得到 7 日平均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再折算为年收益率, 以便于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或者银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13.3 信托收益的分配原则 信托收益按日计提, 按月结转 每日实现收益在当日 ( 遇节假日 休息日顺延 ) 计提, 每个信托收益转换日按照 1 元应付信托收益 =1 份信托份额 转换为信托份额, 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未结转收益至受益人账户, 若受益人账户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受益人账户的信托份额体现为增加 ; 反之体现为减少 每日应付收益 = 当日持有份额 当日平均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10000 如当日应付收益大于零, 则受益人账户应付收益记正收益 ; 如当日应付收益小于零, 则受益人账户应付收益记负收益 ; 29

30 如当日应付收益等于零, 则不记收益 受益人部分赎回 / 信托转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时, 若未付收益为正,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 若未付收益为负, 其剩余的信托单位份额需足以弥补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 / 信托转出项结算 开放日通过申购 信托转入而持有的信托单位不享有该加入开放日及以前信托计划分配收益, 该加入开放日下一日起享有分配权益 ; 赎回开放日赎回 / 信托转出的信托单位享有当日信托计划分配权益, 下一日起不享有分配权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3.4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赎回资金的支付 信托转出资金的划转 受益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时, 赎回金额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份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已计提但未结转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将赎回金额于 Tb+2 日支付给该受益人 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时, 赎回金额 = 该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份, 受托人将赎回金额于 Tb+2 日支付给该受益人, 信托收益在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退出时一并结清 受益人信托转出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时, 转出金额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份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已计提但未结转的信托收益, 上述资金将按照委托人 / 受益人之前提交的业务申请表的信息进行划转 受益人部分信托转出信托单位份额时, 转出金额 = 该受益人申请信托转出的信托资金金额, 上述资金将按照委托人 / 受益人之前提交的业务申请表的信息进行划转, 信托收益在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退出时 30

31 一并结清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日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计划终止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该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已计提但未结转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将受益人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交易日内支付给该受益人 13.5 特别约定本条关于 信托利益 信托收益 赎回金额 转出金额 等的表述及上述有关计算公式, 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各类委托人 / 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 亦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可分配信托利益为限, 按照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委托人 / 受益人进行分配 赎回或者信托转出 受托人对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4.1 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因设立信托计划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 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有权解任受托人 31

32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义务 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及完整的所有权, 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力, 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有关税费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义务外, 委托人还应履行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5.1 权利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2

33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及收益情况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本合同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6.1 风险揭示 法律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以及信托业监管政策的调整 变化等, 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运行, 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利率风险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 因此央行利率政策 市场短期利率的变化将直接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 估值风险本信托采用行业通行的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对于没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投资产品, 可能会使估值结果出现误差, 从而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 信托收益分配方式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按日计提, 按月结转, 信托收益结转方式的安排可能会对资金使用效率产生影响 申购 赎回的风险 33

34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决定暂停申购和赎回信托单位, 可能会对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利率 供求等市场因素变化导致的投资品价格下跌而可能带给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管理 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存在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 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手发生违约, 将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从而影响信托资金投资的安全及收益 流动性风险由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 比如短期债券缺乏和票据市场参与者范围较窄等原因, 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现金资产面临不能满足受益人赎回 利益分配 清算要求的风险 信托单位强制终止的风险发生信托文件规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信托计划, 届时仍存续的信托单位均随之终止, 可能存在强制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的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本信托是开放式信托, 信托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信托单位的申购 赎回 信托转换 信托收益转换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受托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信托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信托财产受到不利影响 其他风险本信托不排除其他政治 经济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信托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16.2 风险控制措施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 跟踪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以及信托业监管政策的调 34

35 整 变化, 尽可能地降低法律政策风险 受托人将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和利率趋势的研究, 采取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地缩短投资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地加大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方法尽可能地降低利率风险 受托人将不断优化估值体系, 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以在最大限度上控制估值风险 受托人将勤勉尽责完善信托成立后中后期管理, 按时足额完成信托收益分配 受托人将根据市场行情及信托账户现金状况合理配置资产, 满足委托人 / 受益人的业务申请 受托人投资管理团队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市场流动性状况 长短期资金供给情况 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情况, 制定投资策略报告并进行投资决策以规避市场风险 受托人将采取对短期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信用评级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调整, 要求投资的中长期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具有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 采取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等, 最大限度的防范信用风险 受托人将合理地安排投资组合, 通过流动性制度设计以及必要时引入流动性支持主体补充流动性, 以确保本信托计划的流动性, 规避流动性风险 受托人针对巨额赎回设计了相应的处理规则, 以求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巨额赎回导致的因被迫处分信托财产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恪尽职守,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财产运用的范围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 受托人规范业务管理系统, 本信托业务流程纳入受托人已执行的业务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 防范管理风险 16.3 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 35

36 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第十七条受益人大会 17.1 组成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7.2 召开事由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当通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下列事项的除外 :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除外 ; 延长信托期限, 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自动延期的情形除外 ; 更换受托人 ; 受托人或代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规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7.3 会议召集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 ( 含 10%) 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 提议召开会议的全体受益人应一致选举代表, 由该代表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的召开提议 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 受托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 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 受托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不得干扰 17.4 通知 36

37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公告会议通知, 受托人召集的, 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公告会议通知 若特殊原因不能公告时可选择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的期限 地点; 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7.5 受益人的委托表决 受益人可以亲自出席受益人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的出席与表决与受益人本人的出席与表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受益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受益人委托他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 下列文件应于受益人大会召开日的 3 个交易日前送达受托人 : 授权委托书 ;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托人核对授权委托书所附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受益人在签署认购与风险申明书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相一致的, 应当确认持有与授权委托书所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一致原件的人 ( 即代理人本人 ), 拥有合法的代理权 但受益人在授权委托书送达受托人后又要求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应在受益人大会召开日的 3 个交易日前向受托人提交 37

38 终止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效力的书面文件 17.6 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及受益人代表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17.7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现场开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出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方可召开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7.8 表决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普通决议 : 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更换受托人 更换受益人代表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议案, 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8

39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 错填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 弃权 17.9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 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交易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受托人向全体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决议原则上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若特殊原因不能公告时可选择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决议 其他本条款中所称 以上 均包括本数, 本条款中所称 以下 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8.1 在信托期限内, 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 受益权转让合同 的形式转让信托单位 受益人应按照信托合同和 受益权转让合同 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单位 18.2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或介绍信 )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转让人或受让人为自然人, 该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同时委托人应持原信托合同, 共同到受托人处签署 受益权转让合同, 按照受托人当时施行之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规则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各自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该手续费相当于与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相对应的信托资金的 1 ( 千分之一 ), 付款方式为现金付款 手续费不计入信托财产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 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托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信托合同 受托人保留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规则进行修改的权利 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 并按照当 39

40 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18.3 受益权转让合同 应当约定如下内容:(1) 受益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 未办理该手续的, 转让行为不生效 ;(2) 任何获得本信托项下受益权的受益权人均应自动享有和承担与其受益权份额相对应的本合同项下该类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在任何情况下, 受益权转让合同 的实质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约定相冲突, 如有冲突, 本合同相关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18.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益人转让受益权, 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本合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8.5 在发生继承 捐赠 遗赠 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机构合并或分立 机构清算 机构破产清算 司法执行等情形时, 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 第十九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9.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 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 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 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信托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信托终止 20.1 本信托设立后,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 解除 撤销或终止信托 2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信托终止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 40

41 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信托期限届满 ;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或交易文件的约定决定终止 ; 信托被解除 ; 信托被撤销 ; 信托财产已全部分配给受益人 ;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0.3 信托终止后, 除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外, 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 第二十一条信托清算 21.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 21.2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计算和分配, 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1.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交易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并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 ( 公告的方式送达受益人 21.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自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责任 21.5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 信托清算期间信托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受托人报酬 第二十二条信托财产的归属 22.1 信托终止,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本合同的约定归属于信托受益人,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22.2 因受益人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分配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 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 41

42 手续 保管期间, 受托人按照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财产收益, 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的账户应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 22.3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 受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 23.1 信息披露形式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 在受托人网址 上公告 ; 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递送 ;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 / 受益人发送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23.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 5 个交易日内, 受托人应当就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资金规模及信托合同份数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披露 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 原则上每个估值日之次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布该估值日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 则顺延至节假日和休息日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布 如果受到信托计划所投资金融产品的估值公布时间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 受托人可适当推迟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公布时间, 但最迟不超过三个交易日 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日起每个公历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告, 并披露于受益人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告将在受托人网址 ( 上公告 同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可向 受托人查询 42

43 本信托计划在运行中如果出现一些未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故时, 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信托受益人大会 临时信息披露将在受托人知悉重大变故发生后的 3 个交易日内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 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 委托人或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4.2 如因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发生纠纷, 并由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任何信托受益人 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时受托人仍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信托报酬的请求权 24.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信托终止时,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第二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25.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 所有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25.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 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 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43

44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6.1 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 26.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6.3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 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组成和生效 27.1 本合同的组成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约定的, 以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为准 如本合同与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 优先适用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的备查文件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并且不影响委托人 / 受益人权益的前提下, 受托人可以修改本合同 ( 需受益人大会同意的事项除外 ), 但须提前 20 个交易日以网站公告等形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则其与受让人所签订的 受益权转让合同 及其他相关文件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2 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受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 在委托人填写本信托计划的 加入业务申请表 并根据该申请表足额交纳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生效后,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不得变更或撤销本合同 44

45 委托人签署 加入业务申请表 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第二十八条通知 28.1 委托人 受益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为客户资料登记表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 28.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如果在信托终止前一日发生变化, 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8.3 受托人以挂号信件 传真 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或披露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则通知在发出通知一方 ( 受托人 ) 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当日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8.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 ( 简称 变动一方 ),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29.1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9.2 本合同中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赎回资金和信托利益等均以元为单位, 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享有 ; 信托计划终止时, 因去尾形成的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受托人承担或享有 29.3 本合同当事人在此申明 : 在本合同签署前, 受托人已经特别提示委托人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并已经请求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 且在本合同签署前, 本合同当事人己经仔细阅读了包括 认 45

46 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在内的信托文件, 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并对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9.4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30.1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 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30.2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 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30.3 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 各当事人对本信托计划法律文本 ( 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 赎回程序规则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申请表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 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 均无异议, 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有关权利 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且一致的理解 [ 以下无正文 ] [ 此页为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之签署页, 无正文 ] 委托人 : 46

47 受托人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签署地点 : 中国 北京朝阳区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 注 ] 本合同为固定合同, 无需当事人另行签署, 委托人根据业务类型填写并签署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 北京信托 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申请表 等并依据该业务申请表按时足额将认购 / 申购 / 信托转换资金划入信托账户并实现资金到账后, 受托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即受本信托计划法律文本约束 47

计划的投资者不适用非现场交易 委托人 / 受益人选择非现场交易的, 需事先现场与受托人签署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生效后, 委托人 / 受益人以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交易与现场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 受益人进行非现场交易时, 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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