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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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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警示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不承诺本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重要提示 :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编号 : ) 编写 本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 风险 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 也不代表受托人或委托人代表保证本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 ; 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 应查阅信托合同 1

4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信托计划名称 :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 ; 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 ; 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受托人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可协商扩大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的规模 : 信托计划成立时, 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50 万份信托期限 :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3 年,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委托人资格 : 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受益权的种类 : 区分普通受益权与特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 ; 投资者通过认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 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受益人 特定受益权不以信托单位形式计量, 无信托单位份数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 委托人代表在认购信托单位的同时取得特定受益权, 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部分信托单位的定向募集 : 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伍佰万元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 : 人民币壹佰元信托计划推介期 : 自 2009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09 年 11 月 11 日止,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十五个工作日认购开放日 : 为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之日 ( 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赎回开放日 : 为信托计划成立满六个月后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受托人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人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介机构 : 无委托人代表 : 深圳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5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 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4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7 第三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追加认购与赎回...7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10 第五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12 第六条风险警示...14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14 第八条信托文件的效力 解释和说明...14 第九条备查文件

6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1 受托人基本情况 受托人公司概况受托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平安信托 ) 成立于 1996 年, 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 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平安信托是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平安集团 ) 的主要成员之一, 是平安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整体上市 (2004 年 6 月 24 日上市, 股票代码 :2318) 国内 A 股整体上市 (2007 年 3 月 1 日上市, 股票代码 :601318) 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安信托主要从事财富管理业务, 为个人客户 机构客户提供信托理财产品与服务, 包括资金信托业务 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等, 积极拓展平安集团在物业投资 基建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方面的业务 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为 亿元, 位居国内信托业首位 历史发展沿革及公司荣誉 :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到 万元 ; 2001 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 本公司重新登记和增资改制, 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 同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 亿元增加到 5 亿元 ; 2003 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27 亿元, 成为业内注册资本金最大的信托公司 ; 2004 年 12 月深圳市银监局正式批准平安信托异地信托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率先具备异地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之一 ; 2005 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7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42 亿元, 位居国内信托业首位 ; 2005 年, 平安信托获准发行外汇信托产品, 成为华南地区首家获准发行外汇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之一 ; 2006 年, 平安信托获评 2006 中国商业地产最佳投融资机构 ( 中国第三届商博会评定 ) 2006 年, 平安信托获评 最知名信托品牌奖 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奖 和 最佳信托经理奖 ( 证券时报评定 ) 2006 年 10 月, 平安信托成为首批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 2007 年 6 月, 平安信托获评 2006 年度 中国信托公司最佳创新奖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网评定 ) 2007 年 9 月, 获得 最优秀信托公司 最具社会责任信托公司 最佳证券 4

7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 最佳信托经理 四项殊荣 ( 证券时报 评选) 2008 年, 公司获 最佳证券类信托发行管理机构 最佳证券信托计划奖 ( 大众证券报评定 ); 获 最佳服务公司 ( 上海证券报评定 ) 2008 年,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亿元 2008 年 10 月, 平安信托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资格, 成为业内首批取得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之一 2009 年 4 月, 平安信托获评第二届 金贝奖 评选 年度最佳服务团队 年度优秀信托理财团队 (21 世纪经济报道评定 ) 公司股东结构平安信托目前股东有 2 个, 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99.88% 上海市糖业烟酒 ( 集团 ) 有限公司 0.12% 管理层概况自 2004 年 9 月以来, 平安信托先后引入了多位来自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的海外专家, 极大地充实了投资及管理团队 目前, 平安信托已拥有一支由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多位来自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海外专家组成的投资和管理团队 在这一专业化 国际化的管理团队率领下, 公司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 得到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受托人内部管理情况平安信托公司组织架构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决策体系科学合理,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管理规范 同时,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机制, 在人员安排 组织设置 业务决策 风险控制 财产管理等方面, 严格按照信托业务与公司固有业务相隔离的原则运作, 在业务开展上坚持前 中 后台分开的风险隔离制度, 有效保障了信托业务的规范 健康 持续发展 信托业务发展情况自 2004 年以来, 平安信托的信托业务迅速发展, 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信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人民币 486 亿元 目前, 平安信托管理的所有信托产品运行情况正常, 风险控制得当, 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 受托人财务简况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为 亿元, 位居国内信托业首位 5

8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信托总资产人民币 279 亿元, 管理资产规模达到人民币 486 亿元, 实现总收入人民币 34 亿元及利润总额人民币 19 亿元 平安信托不良资产率低于 1%, 是全国资产质量最好的信托公司之一 受托人的联系方式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路星河中心大厦 楼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公司网址 : 信托经理信托经理职责 : (1) 拟定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 ; (2) 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财产, 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 (3) 负责跟踪信托计划的运作, 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 (4) 提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 : 石瑞明 胡晶星 王勋石瑞明, 信托经理,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 曾任职于英国 Austen Morris Associates, 从事海外资产管理和基金投资的分析和研究工作 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运作管理, 拥有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擅长财务分析 金融建模 股票投资和公司战略投资分析等 曾成功设计发行平安财富 淡水泉成长一期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淡水泉 2008 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证大价值三期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海王星一期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鹏远核心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同赢新股增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从容优势一期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财富 从容优势二期资金信托计划等信托产品, 其中平安财富 淡水泉成长一期被中国基金论坛评为 2007 年度最佳证券信托投资计划奖 胡晶星, 信托经理, 广东省汕头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美国 Morningstar 深圳公司, 从事海外基金投资的分析和研究工作 曾成功发行 设计和管理多个证券类集合资金信托及新股类信托产品 熟知国内外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及投资运作, 擅长基本面分析 股票投资和基金评级分析等 王勋, 信托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善于把握信托行业的发展动向, 熟悉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擅长投资运作, 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与项目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6

9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2.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1 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十五个工作日 参与推介期内认购的投资者必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向受托人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认购文件, 并在推介期结束前将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购账户, 并转入信托财产专户 如推介期延长, 则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购账户并转入信托财产专户的时间可相应延长 2.2 满足以下条件, 信托计划成立 : 推介期内, 募集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 50 万份 ; 委托人代表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 5 万份 如信托推介期满, 上述条件未能全部满足, 信托不能成立 2.3 如信托不能成立, 受托人将在推介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 ( 不含推介期满日当天 ) 向投资者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 初始管理费及其在缴纳后至推介期满时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 退还完毕后, 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2.4 本信托之成立或不成立, 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2.5 推介期内或信托成立前,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账户, 投资者 受托人均不能动用 如本信托成立,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生效前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第三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追加认购与赎回 3.1 在本信托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净值为壹佰元人民币 3.2 认购或追加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 且认购资金必须达到本条要求的金额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本信托中合格投资者中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 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7

10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超过部分按照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委托人代表的最低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 3.3 投资者应在推介期内或认购开放日前将认购资金及初始管理费由其在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账户 3.4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认购及追加认购本信托, 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以下文件 : 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合同 ( 含 认购风险申明书 ) 一式两份 ( 仅在认购时提交 ); 填写并亲笔签署 信托认购申请书 一式两份 ( 在认购时提交 ) 或 信托追加认购申请书 一式两份 ( 在追加认购时提交 ); 填写并亲笔签署 投资者调查问卷 一式一份 ; 认购资金及初始管理费划入信托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 注意 : 为确保成功认购及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必须在划款时在备注栏注明所认购的产品名称 认购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信息, 并要求银行准确录入备注信息 ; 否则由此造成的认购不成功及经济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负责赔偿 ); 受益人须提供信托受益账户 ( 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 复印件一式两份 ( 仅在认购时提交 ), 该文件应真实 有效, 并亲笔签署 以下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 a)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 提供附有投资者亲笔签署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 投资者认购本信托的信托单位的资金未达到 100 万元时, 须提供符合受托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b) 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并加盖公司公章 ( 投资者以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认购的, 不需提供下列第 项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 股份公司适用 ); 投资金额占公司总资产 净资产比例说明 ;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3.5 解除认购投资者已签署信托合同但要求单方面解除信托合同的, 须在推介期届满或认购开放日前五个工作交易日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受托人同意并向受托人缴纳人民 8

11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币 1000 元手续费后可解除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解除后, 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日 ( 信托不成立的, 则为推介期届满日 ) 或对应认购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 不含信托成立日或该认购开放日当日 ) 将该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初始管理费划回至投资者的汇款账户, 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 归信托财产所有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届满前成立的, 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 ( 含信托计划成立日 ) 提出的要求解除其在推介期内所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申请 3.6 认购或追加认购不成功的退款事项若委托人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 但已将认购资金和初始管理费划入信托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以认定该认购或追加认购不成功 如果委托人选择返还认购资金, 该笔认购资金 初始管理费将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在信托成立日或对应认购开放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 不含信托成立日或该认购开放日当日 ) 内划回至委托人的汇款账户 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 3.7 撤销追加认购信托存续期内, 委托人追加认购但要求单方面撤销追加认购的, 必须在受托人允许加入的对应认购开放日前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受托人同意后可撤销追加认购 受托人将在对应认购开放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 ( 不含该认购开放日当日 ) 将该投资者已交付的追加认购资金 初始管理费划回至投资者的汇款账户, 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 归信托财产所有 3.8 认购或追加认购利息的处理投资者将认购资金与初始管理费一同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认购开放日期间的利息, 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认购开放日次日归入信托财产 3.9 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 于赎回开放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3.10 受益人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的, 须提交的文件为 : (1) 受益人填写并签署一式两份 赎回申请书 ; (2) 受益人证明文件, 一式二份 :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同时在上述文件中亲笔签名 ;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 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3.11 认购及追加认购 赎回文件的管理 9

12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在认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受托人制作 信托份额明细表 一式三份, 盖章确认后送交保管人复核 保管人复核无误后, 盖章确认, 自留一份, 另两份送还受托人 在认购开放日后, 受托人根据 信托份额明细表 制作 信托认购或追加认购确认书 一式二份, 受托人自留一份, 向委托人提供一份 在赎回开放日后, 受托人根据 信托份额明细表 制作 赎回确认书 一式二份, 受托人自留一份, 向委托人提供一份 信托认购申请书 信托追加认购申请书 赎回申请书 仅作为委托人认购及追加认购 赎回信托单位时的申请凭据, 委托人在 信托认购或追加认购确认书 赎回确认书 出具日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以受托人出具的 信托认购或追加认购确认书 赎回确认书 确认的份数为准 3.12 除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 确认的情况外, 在信托合同终止前不得变更信托受益账户 因受益人变更信托受益账户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而产生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4.1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 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 ; 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 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 已经确定 :a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 目标和条件 ;b 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c 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或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 ( 或股东大会 ) 或执行机构及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10

13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 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 已经充分调查并了解了深圳市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财务状况, 并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深圳市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 承诺函 的内容和效力 ( 附件一所列 承诺函 是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指令 委托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投资指令, 其后果均由委托人 / 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投资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 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指令, 或由于委托人指令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受托人恒生远程交易系统的操作限制 或由于恒生远程交易系统的故障导致委托人指令被受托人恒生系统自动拒绝执行 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在此确认 : 信托计划终止时,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 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委托人在此声明 : 委托人 / 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信息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4.2 委托人代表特别陈述与保证委托人代表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并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 委托人代表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内部配备证券的部门和专业团队 委托人代表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 无违规记录, 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委托人代表在此承诺 : 委托人代表将本着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原则行使委托人指令权 ; 其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 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 ; 不投资于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 委托人代表参与其他证券投资业务时,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利益的行为 委托人代表是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 ; 其作为股份持有人 股份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任一只股票总量 ( 含本信托的持股量 ) 不超过该股票总股本 5% 一旦委托人代表持有一只股票达到或超过上述限额的, 委托人代表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当日立即通知受托人 如由于委托人代表违反本款约定导致信托财产或受托人遭受损失的, 委托人代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托人接到由委托人代表所指定的授权代表按照授权委托书发出的任何有 11

14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效或无效委托人指令, 其内容均已得到委托人代表的认可, 均应当视为是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指令 委托人代表 ( 委托人 ) 同意对授权代表发出的指令承担责任 在发生信托合同第 5.3 条第 (9)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4.3 委托人代表与受托人共同陈述与保证 对于本信托所持证券产品的表决权,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 法律法规规定应召开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的除外 ) 受托人就本信托所持证券产品的表决权不与委托人代表达成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所持证券产品扩大其表决权, 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 ( 含委托人代表 ) 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受托人及受托人管理的信托所持有的证券产品表决权行使方法作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 本信托文件规定应相应修改 第五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5.1 重要提示本条为对信托合同内容的摘要, 详细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的规定 本条内容如与信托合同冲突的, 以信托合同为准 5.2 信托目的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 并授权委托人代表代表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 ;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形式审查和执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 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 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并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5.3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定, 利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平台, 将信托合同项下的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 ; 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 ; 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以实现本信托资产增值的目的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可协商扩大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 指定并授权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 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形式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 12

15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5.4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将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由受托人在每次信托利益分配前从信托财产中先行提取, 并在信托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5.5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 保证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 ; 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 受益人有义务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资料以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 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 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追加保证金等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 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 集合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 并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5.6 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相关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披露 受托人将通过邮寄方式就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 受托人可同时通过网站信息发布 手机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披露信息或摘要报告受益人, 但上述补充披露方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受益人可登陆网站自行查阅本信托的当前及以往披露信息 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受托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 可通过网站公告及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委托人 受益人 5.7 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项下, 受益权区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两种类别, 本信托利益的分配依据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型区分为普通信托利益和特定信托利益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委托人代表享有特定信托受益权, 可以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取得特定信托利益 信托合同关于 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 特定信托利益 等的表述, 并不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13

16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六条 风险警示 投资有风险, 请谨慎选择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 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 委托人代表的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 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其它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 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八条 信托文件的效力 解释和说明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受托人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 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 同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 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九条 备查文件 1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 2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章 ) 2009 年 10 月 09 日 14

17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18 目录 前言...17 第一条合同释义...17 第二条信托目的...20 第三条信托当事人与其他服务机构...20 第四条信托财产专户与认购资金划拨...21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22 第六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追加认购与赎回...23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范围 种类及状况...28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与保管...28 第九条信托财产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33 第十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35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37 第十二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1 第十三条信托受益权...44 第十四条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4 第十五条受益人大会...44 第十六条新受托人的选任...46 第十七条信托事务的报告和信息披露...46 第十八条通知...47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48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48 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48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48 第二十三条附则

19 前 言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愿将其合法所有的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 也不代表受托人或委托人代表保证本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的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签订如下条款, 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释义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1 本合同 信托合同 : 指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受托人制定的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3 认购风险申明书 : 指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4 承诺函 : 指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承诺函, 是本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 1.5 本信托 信托 信托计划 :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设立的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6 认购 :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购买或本信托存续期间内, 未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7 追加认购 : 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已经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在认购开放日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8 赎回 : 指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益人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 17

20 位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条件取得赎回资金的行为 1.9 认购资金 :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1.10 信托资金 :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 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 经受托人确认认购 / 追加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1.11 集合信托资金 : 指本集合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12 信托受益权 :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所有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 1.13 信托单位 : 指用于计算 衡量委托人认购 / 追加认购的信托份额以及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普通受益权的计量单位, 在信托成立时, 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为壹佰圆人民币 1.14 信托单位总份数 :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成立日投资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之和 1.15 信托份额明细表 : 指记载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变动情况的清单 1.16 信托分红明细表 : 指记载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及信托利益分配后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清单 1.17 信托财产 : 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开始管理的集合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 管理 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 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 的总和 1.18 信托财产总值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1.19 信托财产净值 : 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除 B 型浮动管理费 ( 如有 ) 外的费用和 A 型特定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20 信托单位净值 : 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 1.21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22 特定信托利益 : 指委托人代表因享有特定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 包括 A 型特定信托利益和 B 型特定信托利益两部分 ) A 型特定信托利益是指在认购开放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收取的特定信托利益 ;B 型特定信托利益是指在赎回开放日针对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而收取的特定信托利益 在本合同中, 如无特别说明, 则指代 A 型特定信托利益和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1.23 信托收益 : 指信托财产的总额扣减全部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超出集合信托资金的部分 1.24 信托受益账户 :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 18

21 户 1.25 委托人代表 : 指深圳市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6 投资指令 : 指注明了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买入或卖出数量 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 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 委托时间 交易计划书编号等要素, 由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下达的书面指示命令 1.27 代理推介机构 :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代理推介本信托, 并为本信托代理资金收付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1.28 推介期 : 指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1 日的时间段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十五个工作日 1.29 信托成立日 : 信托成立的当日, 即在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 受托人随时宣告信托成立的日期 1.30 信托存续期 : 指本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的时间段 1.31 信托终止日 : 指本信托成立满三年的对月对日 根据信托文件规定, 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1.32 信托年度 :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1.33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4 估值日 : 指受托人 保管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 即每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及赎回开放日 ) 以及信托终止日 1.35 认购开放日 : 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认购及追加认购的日期, 为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的对月对日 ( 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 1.36 赎回开放日 : 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赎回的日期, 为信托计划成立满 6 个月后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37 交易日 : 指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1.38 保管人 : 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保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 1.39 证券经纪商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规定 1.40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 通知等 1.41 信托文件 : 指信托合同 信托认购申请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承诺函以及对以上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2 历史认购开放日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指该认购开放日当期信托单位净值加该认购开放日前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 19

22 1.43 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指当期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加该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 前对应的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 当期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 当期信托财产总值 - 当期除受托人浮动管理费 ( 如有, 包括 A 型浮动管理费和 B 型浮动管理费 ) 外的相关信托费用 ] 当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第二条 信托目的 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为 :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 并授权委托人代表深圳市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 ;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形式审查和执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 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 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并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与其他服务机构 3.1 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3.2 本信托的委托人指签署信托合同 信托认购申请书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不受限制 3.3 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4 委托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 需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或其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包括但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 ( 或股东大会 ) 或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3.5 委托人 受益人的姓名 ( 或者名称 ) 认购资金金额 信托受益账户及住所 联系方式等信息, 以委托人 受益人提供的 并以其在信托合同及信托认购申请书中签署的内容为准 信托合同成立后, 如以上信息变更须由申请人于变更后的 1 个工 20

23 作日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以经受托人确认的为准 3.6 本信托的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为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成立时, 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 继承 ( 承继 ) 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 3.7 本信托的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联系方式如下 : 受托人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童恺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路星河中心大厦十二 十三楼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 :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保管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联系方式如下 : 保管人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法兰克. 纽曼住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合同规定, 保管人违反职责时, 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可以变更保管人 3.9 本信托的证券经纪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联系方式如下 : 证券经纪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何如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规定 受托人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 第四条 信托财产专户与认购资金划拨 4.1 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认购账户 21

24 开户行 : 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同威一期认购账户账号 :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认购账户, 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 委托人须按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认购资金汇入此账户 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开户行 : 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同威一期账号 :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 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作为信托财产保管 管理 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 委托人不得直接将认购资金划入此账户, 否则视为信托单位认购无效 4.2 认购资金的划拨 : 受托人应于信托成立日当日 认购开放日次日将认购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1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50 万份, 信托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净值为人民币壹佰元 信托成立后, 信托计划规模根据投资者的认购 追加认购和赎回而相应变化 5.2 本信托的期限为三年, 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期满后, 根据信托文件规定, 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信托计划终止 : (1)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2)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延期的情形的 ; ( 3)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 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 5) 信托被解除 ; (6 ) 信托被撤销 ; ( 7 ) 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 ( 8 ) 信托财产总值连续八个估值日低于贰仟万元, 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产品提 22

25 前终止 ; ( 9 ) 委托人代表发生下列重大事件, 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并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 a 作出关于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决定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 以先成立的决议日为准 ); b 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 c 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 ; d 被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关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时 ; e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具体负责本信托相关事宜的管理人员 ( 或委托人代表员 ) 发生重大变化 ; f 可能影响其履行委托人代表职责的其他事项 ; g 委托人代表与其他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或个人开展的与本信托计划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的证券投资业务或委托人代表自营的与本信托计划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的证券投资业务对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的 ;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继续运作 ; (11) 信托文件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 有下列情形的, 本信托计划延期 : 信托计划期满前一个月时, 经委托人代表提议且受托人同意延期的, 受托人可决定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至六年, 但受托人应提前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延期期间届满前, 信托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再次延期, 其后亦同, 并且不受延期次数的限制 信托期间 ( 含延期期间 ) 届满之日, 委托人代表未提议延期信托计划, 但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 本信托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追加认购与赎回 6.1 信托单位的认购与追加认购的条件 认购及追加认购资格认购或追加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为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但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视认购的具体情况, 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和追加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认购及追加认购时间 23

26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以及认购开放日, 未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 认购开放日, 已经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可以追加认购信托单位 认购资金合法性要求投资者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并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认购金额要求认购本信托的投资者, 交付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超过部分可按人民币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追加认购的投资者, 每次交付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拾万元, 并可按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部分信托单位的定向募集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伍佰万元 认购及追加认购价格推介期内每份信托单位净值壹佰元, 认购价格壹佰元 认购开放日每份信托单位认购及追加认购价格为对应认购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或追加认购份额 = 认购资金 认购价格 初始管理费委托人认购和追加认购信托单位时, 应向受托人支付初始管理费, 费率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的 1 % 计算公式为: 初始管理费 = 认购资金 1 % 初始管理费由投资者承担, 初始管理费在认购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由投资者在交付认购金额时一并支付 该费用概不计入信托财产, 直接由受托人收取 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免收委托人代表认购的信托单位的初始管理费 6.2 信托单位的认购与追加认购申请在本信托推介期内或本信托存续期内的任意认购开放日, 投资者认购或追加认购信托单位应向受托人提交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文件 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以受托人接收到的申请文件原件为准 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情况不接受委托人认购或追加认购的申请或者限制投资者认购或追加认购的信托单位的份数 6.3 认购或追加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或认购开放日次日确认投资者认购或追加认购成功的信托资金 24

27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委托人的认购或追加认购成功 : (1) 受托人根据 投资者调查问卷 的填写结果和其他情形决定受理该投资者的认购 ( 仅在认购时填写 ); (2) 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成立日或认购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前送达受托人 ; (3) 信托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书中约定的认购资金及对应的初始管理费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对应认购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前 ( 不含信托成立日或认购开放日当日 ) 到达信托认购账户 以上 (2) (3) 逾期的情况将被视为认购或追加认购不成功, 但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或追加认购成功的除外 6.4 在信托存续期间, 若因 6.3 条第 (2) (3) 项的原因导致投资者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不成功, 且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汇入信托认购账户, 投资者可选择返还认购资金, 或重新办理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在下一个认购开放日加入 投资者选择返还认购资金的, 该笔认购资金在确认申请不成功后的十个工作日 ( 不含信托成立日当日或认购开放日当日 ) 内退回到投资者的汇款账户, 期间产生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并不予返还 6.5 暂停认购及追加认购发生以下情形时, 受托人可以决定某认购开放日暂停办理认购及追加认购 : 信托财产过大, 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 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和证券交易机构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认购 追加认购手续的 ;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本信托计划暂停认购及追加认购的, 应提前十个交易日在受托人网站进行披露 6.6 信托单位的赎回的条件 受益人有权根据本条的规定于赎回开放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 但委托人代表作为受益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存续期内不得赎回 赎回份数要求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 扣除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后, 以赎回申请日前一个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 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财产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 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 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受益人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 如再次认购信托单位, 应视为新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 封闭期 25

28 某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为自受托人确认受益人成功认购或追加认购该信托单位 ( 即持有该信托单位 ) 之日起的六个月 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受益人在封闭期内, 不得赎回该信托单位 ; 受益人在某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次日至持有该信托单位满一年之内 ( 含满一年之日 ) 赎回该信托单位的, 受益人须按 3% 的后端管理费率缴付后端管理费 ( 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除外 ), 某受益人应支付的后端管理费 =( 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 当期 B 型浮动管理费 ( 如有 )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 当期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 3% 该赎回开放日该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该后端管理费由受托人直接扣收并归入信托财产 当期 B 型特定信托利益的金额按照第 条的规定计算 受益人申请赎回持有满一年 ( 不含满一年之日 ) 的信托单位和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 其后端管理费率为零, 即受益人无须对该赎回资金支付后端管理费用 受托人应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的属性 : 受益人首先申请赎回的是由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 之后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确定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持有时间 ; 具体确认规则由受托人解释 6.7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所得赎回资金 = 该赎回开放日该受益人成功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 当期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该赎回开放日所有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 当期 B 型浮动管理费 该赎回开放日所有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 后端管理费 6.8 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和审核 信托存续期间内, 受益人部分或者全部赎回信托单位的, 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 由受托人办理赎回受理手续 受托人收到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开放日, 该赎回开放日为受托人收到赎回申请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 为保障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及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 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于赎回开放日前二个交易日内提出赎回数额变更 撤销赎回的申请 有效赎回文件未能在该赎回开放日前五个交易日送达受托人的, 受益人的赎回不成功 ; 赎回不成功的, 受托人将通知该受益人, 该受益人可选择参与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或选择自受托人确认赎回不成功之日自动失效, 受益人未选择的, 自受托人确认赎回不成功之日自动失效 受托人于赎回开放日次日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的信托单位 6.9 赎回资金的支付 26

29 6.9.1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两个交易日内以邮件方式将赎回资金的计算结果告知委托人代表, 如果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的, 委托人代表应不迟于赎回开放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直到能够满足支付赎回资金, 否则受托人有权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以满足赎回要求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按照 6.7 条计算得出的赎回资金支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全部或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 赎回资金在赎回资金划付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6.10 暂停赎回发生下列情形时, 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 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 (4) 暂停估值 ; (5) 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至少应于赎回开放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赎回开放日三日以内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6.11 巨额赎回 信托计划某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超过上一开放日次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2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有能力支付所有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赎回资金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所有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赎回资金有困难或认为支付上述款项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受托人可拒绝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但前提是 : 在开放日当日接受所有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份额总数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次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 就第一个开放日而言, 则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以下同 ) 的 20%, 且受托人确定所有申请赎回的受益人均按同等比例赎回其本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接受部分赎回申请的, 应按照 某一受益人申请赎回份额 ( 上一开放日次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本次开放日接受赎回比例 本次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 的公式, 确定该受益人本次可赎回的份额 受托人 27

30 并应于发生巨额赎回的开放日后二个交易日内, 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受益人赎回受理情况 对于某一开放日未能赎回的部分信托单位, 受益人希望继续申请赎回的, 应当就该部分未能赎回的信托单位另行提交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该部分未能赎回的信托单位无优先权并应以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6.12 委托人认购及追加认购 赎回的其他事项, 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 种类及状况 7.1 本信托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将与信托计划下其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 7.2 本信托计划下的所有信托资金集合在一起, 形成集合信托资金 在信托成立后集合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开始管理 运用和处分, 成为本信托的信托财产 7.3 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间内,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 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 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 归于信托财产 7.4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7.5 受托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本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与保管 8.1 本信托的投资方向 :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定, 利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平台, 将信托合同项下的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可投资产品 ; 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 实现本信托资产增值的目的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可协商扩大投资范围, 但受托人应当在调整生效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前通过邮寄方式 ( 并可同时通过网站信息发布 手机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 )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不同意扩大投资范围的受益人可于赎回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 若受益人不赎回信托单位即视为受益人对扩大投资范围同意 8.2 本信托的投资策略 28

31 行业选择 : 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公司选择 : 行业龙头, 竞争优势明显, 持续高成长性, 公司治理制度完善, 管理层素质优秀 公司经营历史记录良好 主营业务模式清晰 时机选择 : 交易价格低于内在价值 投资份额 : 对于符合投资价值的公司集中投资 8.3 本信托的投资比例限制 : 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30%( 按持仓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算 ) 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 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 本信托参与新股申购 债券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的投资时, 不受此比例限制 ; 由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的股票, 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仍应遵守上述限制 ); 不得进行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 ;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 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 ST 股票 ; 遵守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信托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保管人应在估值日次日以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提示函, 受托人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予以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 8.4 投资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除第 8.7 条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 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 指定并授权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 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形式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 8.5 投资计划委托人代表可于信托计划成立 每自然月和自然季度最后五个交易日以前向受托人提交下一阶段的投资指令 每个自然月 季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投资表现评论报告, 每半年提供详细投资报告 ( 含收益来源分析 ) 8.6 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代表指定授权代表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委托人指令视为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指令 委托人指令以投资指令的方式发出,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 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 买入或卖出方 29

32 向 委托数量或区间 委托价格或区间 委托日期和时间 投资指令编号 委托人代表应当确保委托人指令符合下列有效条件 :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 决定的要求 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 且是可执行的 ; (2) 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必须有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委托人代表应选择恒生远程交易系统指令传递方式为主, 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为辅的方式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代表发送的指令应给受托人留出足够的用于实施交易的时间 ; 受托人在接受到指令后, 应尽快完成交易 选择恒生远程交易系统方式发送委托人指令的, 委托人代表应当遵守受托人 恒生远程交易系统 的各项管理规则, 委托人代表下达的委托人指令内容以受托人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委托人代表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 凡使用委托人代表的用户名发出的交易指令, 均视为委托人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 选择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的, 委托人代表同意将对其全部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委托人指令的有效证据, 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委托人指令应包括指令编号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交易方向 数量 交易时间 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 当网上委托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时, 授权代表可以通过传真发出委托人指令 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 授权代表通过传真发出委托人指令 : (1) 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 授权代表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交易日 14:30 之前发出, 同时委托人代表应充分考虑到受托人执行场内交易所必需的条件和时间 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 委托人代表应充分考虑到受托人执行场外交易所必需的条件和时间, 在计划实施场外交易前与受托人进行深入沟通并确定下达指令时间 传真发出后授权代表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对上述时间以后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 但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理解上述时间以后发出的指令可能无法得到执行, 并同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如当日未能执行的, 该委托人指令自动失效 (2) 上述时间以受托人传真系统记载时间为准 全体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认可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委托人指令的有效证据, 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根据银监发 (2004)61 号文规定, 同一个信托公司所开设的证券账户之间必须遵守 2005 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77 条的规定, 因此委托人指令涉嫌违反银监发 (2004)61 号文规定时, 受托人可认定该委托人指令无效并拒绝执行 30

33 8.6.6 当受托人 T 日发现信托计划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 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 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委托人指令, 并在当日通知委托人代表降低投资比例 受托人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并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拒绝执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决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场流动性 波动性 交易所闭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执行, 则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对授权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 印鉴 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委托人指令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并告知授权代表 如果受托人事后发现授权代表发出的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 受托人可要求委托人代表修改相关指令 因无效的委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或受托人向委托人代表追偿, 因无法追偿造成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果委托人代表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在执行时是有效的, 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的约定, 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表修改指令, 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约定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 : 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 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委托人指令发送方式及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的审查方式 授权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三个交易日至受托人处核对该月投资交易记录, 如果有不符之处应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益人同意, 如授权代表当月不做核对, 视为对该月投资交易情况无异议 委托人代表是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 ; 其作为股份持有人 股份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任一只股票总量 ( 含本信托的持股量 ) 不超过该股票总股本 5% 一旦委托人代表持有一只股票达到或超过上述限额的, 委托人代表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当日立即通知受托人 如由于委托人代表违反本款约定导致信托财产或受托人遭受损失的, 委托人代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7 受托人指令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 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信托计划因故需终止的, 在终止前十个交易日内委托人代表未就信托财产变现发出委托人指令的, 或委托人代表已丧失发送委托人指令的能力, 受托人有权对证 31

34 券资产变现执行受托人指令, 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在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分配信托利益时, 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 且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以满足该现金支出 8.8 预警线和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每个估值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P, 将 P= 85 元设置为预警线 如某个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线, 受托人应在净值复核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委托人代表 本信托不设置止损线 8.9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由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进行保管 保管人的保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合同 8.10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认购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和其他必要的账户 8.11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财产, 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 应当将该信托财产交由保管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挪用 8.12 信托财产的估值 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及信托终止日 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托人进行, 保管人复核完成 受托人在估值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布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4 权证的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 (2) 认沽 / 认购权证的估值 : 5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3) 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4)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2

35 (5)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6)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6 基金的估值 7 信托财产专户和管理账户存款的估值 8 定期存款投资的估值 9 受托人受托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估值 10 上述 1 至 9 条及其细项按下表 信托计划资产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 11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根据实际情况, 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双方另行约定 信托单位净值相关计算受托人负责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与信息披露, 保管人负责信托单位净值的复核 受托人应于估值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 按照本条第 8.12 款规定的估值方法, 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 : 当期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财产总值 - 当期除 B 型浮动管理费外 ( 如有 ) 的信托费用 - 当期 A 型特定信托利益 ) 当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期 A 型特定信托利益根据第十一条约定只在估值日为认购开放日和终止日时计算并扣减 第九条 信托财产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9.1 受托人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调整可能使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 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因证券市场监管政策调整等原因, 本信托成立后可能无法及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将导致本信托无法及时开展证券投资, 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 市场风险 因国家政策变化 经济周期 利率变化 通货膨胀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变化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 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的投资品种因市场交易制度变化 投资品种停牌 交易量不足或任何其他原因, 导致信托计划的投资品种不能及时完成交易, 进而影响信托利益实现 33

36 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投资品种, 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期投资品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 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委托人代表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委托人代表未按信托文件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信托单位认购资金, 将导致信托计划不成立 委托人代表代表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 其知识 经验 信息 判断 决策 技能等综合质素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影响, 如委托人代表发生失误将导致信托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委托人代表限于自身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人员构成发生变化, 其下达的委托人指令可能发生违法违规 违反信托文件情形, 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甚至导致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投资操作过程中, 不排除与委托人代表的自营证券业务 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的经验 技能等因素的限制, 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保管人 证券经纪商风险本信托的保管人 证券经纪商, 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委托人对信托单位的赎回有相应限制, 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并且可能遇到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这些都将导致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受到影响 投资损失风险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 受到信托单位净值的变化影响 ; 信托单位净值根据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发生变动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受益人承诺投资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受托人对信托利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也不作出任何保证 这些都可能导致委托人的投资受到损失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 34

37 能导致信托利益遭受损失 因委托人代表 受托人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方的网络 电脑系统 电子设备等发生故障, 影响交易安全 信息传递及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 因政策变化, 导致受托人无法或不能及时为本信托开立证券账户, 影响本信托的成立或交易, 可能导致信托利益遭受损失 9.2 针对信托合同 9.1 所提及的风险, 受托人将加强内部管理, 恪尽职守, 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9.3 受托人不承诺本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9.4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9.5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 10.1 在信托生效后,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赋和费用 ; 信息披露费用 ;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受托人信托管理费 ;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 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 监管部门收取的监管费 ; 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 ; 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10.2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 收取受托人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 ( 如有 ) 信托管理费由信托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每年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固定管理费费率为 1.5% 固定管理费每个估值日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估值日当期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 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 1.5% 前一估值日次日或信托成立日至本估值日期间的天数 浮动管理费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 由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性问题, 目前本信托 35

38 计划暂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但受托人保留收取的权利 一旦法律法规和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如下方法收取 A 型浮动管理费 ( 指认购开放日 信托终止日所收取的浮动管理费 ) 和 B 型浮动管理费 ( 指赎回开放日所收取的浮动管理费 ), 同时委托人代表按照第 11.3 条的规定变更 A 型特定信托利益和 B 型特定信托利益的收取方法 A 型浮动管理费 ( 即认购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的浮动管理费 ) 的计算若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与历史认购开放日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 高出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提取差额的 5% 作为 A 型浮动管理费 ; 即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当期 A 型浮动管理费 =(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5%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 ( 此公式中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及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将前期分红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还原, 但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未考虑前期分红产生的影响而进行信托单位份数的还原 ) 若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提取的 A 型浮动管理费为零 B 型浮动管理费 ( 即赎回开放日的浮动管理费 ) 的计算赎回开放日, 受益人成功赎回了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的, 针对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 根据本条的规定计提 B 型浮动管理费 如果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与过去所有认购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 高于信托成立日或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该赎回开放日提取的 B 型浮动管理费 =(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5%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 此公式中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及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将前期分红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还原, 但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未考虑前期分红产生的影响而进行信托单位份数的还原 ) 如果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或者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为零, 则该赎回开放日计提的 B 型浮动管理费为零 信托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 固定管理费每个估值日计提, 于每个季度支付 36

39 每个自然季度后的十个交易日内,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上一季度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 最后一期固定管理费的支付日期为信托终止后五个交易日内 每个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后 5 个交易日内,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信托财产中将该认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浮动管理费 ( 如有 ) 支付给受托人 信托终止后 5 个交易日内,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信托财产中将信托终止时的浮动管理费 ( 如有 ) 支付给受托人 受托人根据本条规定决定收取浮动管理费, 并确定实际提取时间的, 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但应当于实际收取浮动管理费的该开放日前七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受托人收取信托管理费的收款帐户如下 : 户名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 招商银行深圳金色家园支行帐号 : 保管费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保管费, 其年费率为 0.2 % 保管费每个估值日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估值日当期应计提的保管费 = 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 0.2 % 前一估值日次日或信托成立日至本估值日期间的天数 365 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支付, 每估值日计提, 每季度支付 每个自然季度后的十个交易日内,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已计提的上一季度的保管费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保管人的银行账户 最后一期保管费支付日期为信托终止后五个交易日内 10.4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标准, 以受托人与其签署的协议为准 10.5 第 10.1 条约定的税赋及费用, 受托人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由受托人在每次信托利益分配前从信托财产中先行提取, 并在信托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6 受托人不代扣代缴受益人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 11.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的分配依据信托受益权类型区分为普通信托利益和特定信托利益 37

40 11.2 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普通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 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不定期向受益人分配普通信托利益 ( 以下简称 分红 )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分红方式不采用现金形式分配, 只采用分红转投资方式分配 对于分红转化的信托单位, 受托人不收取初始管理费 受托人应在分红日前向受益人发出分红通知, 分红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 : 分红日 每单位分红金额等 受益人因分红而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 = 分红所得金额 ( 分红日之前最近之估值日每信托单位净值 - 每单位分红金额 ) 对于受益人以分红的方式取得的信托单位, 受益人自分红日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终止后, 受托人将扣除全部信托财产费用和特定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作为普通信托利益, 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红 11.3 特定信托利益 委托人代表享有特定信托受益权, 可以依照信托文件规定取得特定信托利益 受托人于每个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 及信托终止日计算和比较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指某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 信托单位净值加该开放日前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 认购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的特定信托利益 (A 型特定信托利益 ) 的计算 若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与历史认购开放日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 高出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提取差额的 20% 作为 A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当期 A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20%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 ( 此公式中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及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将前期分红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还原, 但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未考虑前期分红产生的影响而进行信托单位份数的还原 ) 若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提取的 A 型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如果受托人按照第 条的规定收取受托人 A 型浮动管理费时,A 型特 38

41 定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相应变更, 即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A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当期 A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15%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 ( 此公式中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及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将前期分红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还原, 但 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未考虑前期分红产生的影响而进行信托单位份数的还原 ) 若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该认购开放日或信托终止日提取的 A 型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赎回开放日的特定信托利益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 的计算 赎回开放日, 受益人成功赎回了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的, 针对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 根据本条的规定计提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与过去所有认购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 高于信托成立日或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则该赎回开放日提取的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20%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 此公式中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及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将前期分红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还原, 但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未考虑前期分红产生的影响而进行信托单位份数的还原 ) 如果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或者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为零, 则该赎回开放日计提的 B 型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如果受托人按照第 条的规定收取受托人 B 型浮动管理费时,B 型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相应变更, 即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该赎回开放日提取的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15%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 此公式中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 及 历史认购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将前期分红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还原, 但 该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未考虑前期分红产生的影响而进行信托单位份数的还原 ) 39

42 如果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或者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为零, 则该赎回开放日计提的 B 型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赎回开放日同时为认购开放日的, 当次不收取 B 型特定信托利益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财产支付 受托人按照分红转投资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定信托利益分配 : 如果在某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 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超过 ( 含 ) 该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5%, 则委托人代表在该开放日享有的特定信托利益中的 30% 按分红转投资的方式予以分配, 其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向委托人代表分配 ; 计算公式为 : (1) 分红转投资的份数 = 该开放日的特定信托利益 30%/ 该开放日分红后信托单位净值 ; 分红转投资而产生的信托单位于该开放日直接记入委托人代表名下 (2) 现金分红部分 = 该开放日的特定信托利益 70% 如果在某开放日委托人代表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超过该开放日 ( 包括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 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5%, 则委托人代表在该开放日享有的特定信托利益全部以现金形式向其分配 此种分配方式无需委托人代表另行指令,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自动办理 每个认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后 5 个交易日内,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信托财产中将该认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特定信托利益中的现金分红部分支付给委托人代表 信托终止后,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委托人代表分配特定信托利益, 于信托终止日后十个交易日内划出信托财产专户 11.4 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时, 本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 11.5 信托终止时,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清算分配的时间为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利益分配时, 由受托人将分配款项直接支付至信托受益帐户 信托利益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利息,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信托终止日至实际分配日之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 (2) 清算分配后发生退款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银行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11.6 受托人依据与委托人代表协商确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制作 信托分红明细表 ( 一式两份 ) 并传真给保管人, 保管人盖章确认后交至受托人, 受托人盖章确认后自留一份, 转交保管人一份 11.7 本条关于 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 特定信托利益 等的表述, 40

43 并不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11.8 信托清算分配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 计算期末信托财产 ; 扣除信托费用 ; 将剩余信托财产, 根据第 11.2 条至第 11.5 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11.9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前十个交易日起停止申购证券产品, 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是其他原因无法卖出, 否则须在本信托终止日前五个交易日以市场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产品并清算头寸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 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 委托人愿意放弃查阅或了解信托资金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信息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委托人代表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指令权 ;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 应当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 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 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 按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认购资金 ; 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 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 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 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41

44 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 根据法律 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2.3 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 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 ;[ 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 受益人愿意放弃查阅或了解有关信托资金的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信息的权利 ]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继承 ( 承继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受益人有权变更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 但必须在信托利益分配日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申请, 变更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 ; 委托人代表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认购信托单位的同时获得特定受益权, 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 根据法律 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2.4 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资料以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 并认真核对 反馈受托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 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 根据法律 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代表的特别义务 按照信托文件及承诺函的规定, 向受托人提交投资计划及下达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并保证其发送的任何委托人指令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 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任何行为, 或者是发生本合同第 5.3 条第 (9) 款规定之情形时, 委托人代表应及时向受托人批露 ;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 委托人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受托人名义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 不得利用其委托人代表身份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信托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根据法律 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2.5 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利按照信托合同规定, 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 集 42

45 合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 ; 信托计划成立后, 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并享有依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现金与证券资产 资金划拨 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持有人的权利 ; 依据信托文件等的约定更换保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 负担的债务的, 有从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拒绝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 为保障其他受益人的权利, 受托人拒绝受益人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申请 ; 根据法律 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2.6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必须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受托人应当依法建账, 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 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在无法避免时, 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 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 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受托人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 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定期向委托人 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 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 根据法律 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43

46 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 13.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区分为普通受益权与特定受益权 13.2 普通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 信托单位是普通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投资者通过认购或追加认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 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13.3 特定受益权不以信托单位形式计量, 无信托单位份数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 委托人代表在认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的同时取得特定受益权, 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13.4 本信托项下, 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但可以依法继承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 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 ( 一式二份 ), 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第十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4.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 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4.2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14.3 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14.4 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14.5 委托人代表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 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存在瑕疵 或者违反信托合同 承诺函等的其他约定, 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6 委托人代表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或承诺函的规定造成信托财产等发生损失的, 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4.7 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 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式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信息, 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 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 信息披露 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 15.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 44

47 定行使职权 15.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 更换受托人 ;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 因受托人根据第 条的规定收取受托人浮动管理费的,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 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5.3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 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由于法律法规变动 市场制度变革或股票市场估值严重高于全球市场平均水平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 ( 如交易制度变为 T+0 涨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 且委托人代表同意该完善或修改的, 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改 15.4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 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 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受托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受托人决定不召集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5.5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按照信托合同第 17 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5.6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5.7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5.8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按信托受益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事宜与表决人具有关联关系时, 该表决人应回避表决 在对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事项进行表决时, 委托人代表持有的信托单位应回避表决 15.9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以上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 50% 以上的,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大会 45

48 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 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更换本信托的受托人 : 受托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 ; 信托合同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 依据 16.1 条选任新受托人时, 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 ;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委托人选任 ; 委托人不能选任的, 由受益人选任 ; 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16.3 新受托人未产生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 集合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集合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等 17.2 集合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 集合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 处分和收益情况 ; 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 集合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 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17.3 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就其事项通知委托人 17.4 受托人每周结束后统计信托计划所投资证券品种的持仓比例并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受托人应当于每周第二个交易日公布上周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 ; 上述信托单位净值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原则进行估值计算, 以供投资者参考 17.5 受托人每三十日一次向委托人 / 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46

49 17.6 信托成立后每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内, 受托人向受益人发送集合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披露集合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17.7 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次月内, 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年度运作报告, 披露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 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 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说明 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 不需另经专门会计师审核 17.8 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情况 信托的全部收入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信托财产期末余额 信托收益情况 信托平均年收益率 信托费用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 17.9 在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 委托人代表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 根据本合同规定信托计划将发生延期的 ; 其他法律法规 监管文件规定的重大情形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信托合同 信托认购申请书 信托认购或追加认购确认书 本信托相关公告 报告 认购指南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电子文本 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 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进行 ;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 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十八条 通知 18.1 受托人将通过邮寄方式就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 信件寄出后的下一工作日视为送达 18.2 受托人可同时通过网站信息发布 手机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披露信息或摘要报告受益人, 但上述补充披露方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受益人可登陆网站自行查阅本信托的当前及以往披露信息 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www. pingan.com 18.3 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在信托合同 信托认购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即为信 47

50 托当事人确认的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 受益人信托受益账户发生变化的一方, 应及时通知信托合同的其他方 受托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 可通过网站公告及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委托人 受益人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设立后, 除信托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 撤销 解除或终止信托 19.2 信托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变更受益人 通讯方式及信托受益账户, 而不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有关变更事项将在原信托合同上以粘贴批单的形式注明,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合同未做相应修改的, 不影响变更事项的有效成立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 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自然灾害 盗窃 战争 骚乱 罢工 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发生事故 交易所停市 上市证券停牌 新法律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十五日内提供有关主管机关 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 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21.1 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22.1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 ( 自然人签字 ; 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受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信托自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当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附则 23.1 信托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48

51 国法律法规 23.2 整体合同信托合同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 合同双方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全部信托文件, 并同意其中的全部约定 信托合同未作规定的,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它信托文件为准 ; 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 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23.3 期间的顺延本信托计划规定的受托人 保管人 资金收付代理银行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4 申明条款委托人, 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 :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 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 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并对信托合同和其它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3.5 合同文本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6 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净值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和信托单位之间的换算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 待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信托合同均告终止时, 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 本信托文件中认购份额 初始管理费 后端管理费 赎回金额 分红所得金额 现金分红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 23.7 附件附件一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以上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 : 信托计划资产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 1.1 任何已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9

52 1.2 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送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在送股 配股和增发新股股份确认到账前, 按成本估值 ; 在送股 配股和新股除权日后,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估值时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上述各类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1.3 股权分置对价股和对价现金, 股票投资持有期间股权分置所获得的股票 现金, 在除权除息日确认现金对价和股票数量 在复牌日当天按照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1.4 银行存款估值: 活期存款以估值基准日的本金计算 定期存款投资以本金列示 1.5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1.6 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 应付信托管理费 应付保管费以外的应付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1.7 权证估值 任何已上市流通的权证,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的权证, 以成本估值 其中申购可分离转债附送的权证, 在可分离转债发行确认日, 根据证券业协会对其估值全价进行成本分离及估值, 上市后以收盘价估值 1.8 债券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按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估值日收盘价减去该债券自本次起息日到估值日的应收利息作为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券自本次起息日到估值日的应收利息作为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50

53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未上市债券, 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 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 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 按估值日的账面成本加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9 基金的估值 封闭式基金: 估值方法与股票同 开放式基金: 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 遇估值日未公布基金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的净值估值 ; 其中, 货币市场基金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每万份收益每日计提收益, 遇估值日未公布每万份收益的不计提收益 ETF 和 LOF 基金 : 在一级市场买卖的 ETF 和 LOF 基金的估值方法与开放式基金同 ; 在交易所买卖的 ETF 和 LOF 基金估值方法与股票同 1.10 信托财产专户和管理账户存款的估值: 信托财产专户和管理账户存款按账户实际资金余额估值 账户利息估值日及每月末与保管人核对账务时计提 1.11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 国家没有规定的, 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12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品种, 或其他没有明确约定估值方法交易的品种, 如有活跃市场交易的, 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估值 ; 如没有活跃市场交易的, 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附件一 :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 : 感谢您对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平安信托 ) 的信任并加入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 ) 为维护您的利益, 平安信托特别提示您在签署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以下简称 信托合同 ) 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一 本信托计划中的全体委托人 ( 包括您 ) 共同授权委托人代表深圳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使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权限并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 信托计划的投资业 51

54 绩主要取决于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管理能力 受托人执行委托人代表发送的投资指令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投资能力 操作风险 道德风险等方面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或执行委托人指令而产生的后果而向委托人 / 受益人承担任何责任 请仔细阅读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信托合同 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 以下简称 信托文件 ) 以及其他备查文件, 确保您对该信托计划有了充分 全面的了解, 并对您签署该等信托文件并加入该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 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 二 平安信托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之条件运用信托财产, 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 将可能存在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和其它风险, 具体内容请详见信托文件 因此, 尽管平安信托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您投资于该信托计划, 既存在盈利的可能, 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为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平安信托郑重申明如下 : 1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 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并对该项资金享有合法 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3 您已就签署及履行 信托合同 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4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受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三 在签署 信托合同 前, 您应当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独立作出是否签署 信托合同 的决策 您对该 信托合同 的签署, 将表明 : 1 已经指定并授权委托人代表行使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限, 而仅将执行委托人指令和信托文件列明的有限投资权限授予受托人 2 已经确认您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 ; 并承诺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3 已经详阅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 您已了解该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 且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和备查文件, 并愿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您将资金委托给平安信托, 并由其将信托资金运用 52

55 于本信托文件确定的投资范围, 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 在阅读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时, 请特别留意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等信托文件中的解除受托人责任条款 义务条款 信托承担的税赋及费用条款 五 投资者基本信息 信托单位认购资金等相关认购信息, 由委托人在 信托认购申请书 及 信托追加认购申请书 中另行填写 委托人名称 : ( 请以正楷字体填写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人确认 :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同意接受下列信托文件及其它备查文件的法律约束 :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 平安财富*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承诺函 受托人已按本人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本人对该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了充分 全面的了解, 对在签署该信托文件并加入该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 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并申明愿意承担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受托人和委托人各持一份 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并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53

56 ( 本页为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和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的签署页, 无正文 ) 请注意 :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此页的签署行为, 即为双方对该信托合同的签署以及对该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签署 委托人 : (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签章 ): 受托人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章 ): 年月日于签订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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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6 平安财富 * 同威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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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浙商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2018 年 9 月 ) 尊敬的客户 :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我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如下 : 一 尚在存续期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 9 月末, 我行尚在存续期的永乐理财 ( 含天天增金 ) 产品共 49 款, 报告期内所有产品的资金投向和投资比例均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并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财资金及所投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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