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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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委托人自担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之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2017Z0488- 信 - 中国 甘肃

2 目录 1 定义和解释 信托目的 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信托的推介 募集及成立 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 认购 / 申购与赎回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和处分 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大会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 承继 转让及赠与 信托计划的变更 解除 终止和清算 信托风险揭示与承担 违约责任 通知与送达 不可抗力 争议的处理和法律适用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附则 本次信托计划发行要素 委托人信息 第 1 页

3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月 日在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签署 委托人 ( 受益人 ) 具体信息见第 26 条 受托人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闫桂军 住所 : 联系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信托大厦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易珍 联系电话 : 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下统称 各方, 委托人 受托人或受益人单独称 一 方 鉴于 : 1. 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愿意参与设立本合同所述之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 与其他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共同将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以期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2.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 机构, 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 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 委 第 2 页

4 托人与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自愿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在本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信托计划 / 本信托计划 : 指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 委托人 :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合同 的委托主体, 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 : 指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 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受益人 : 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 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 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即为受益人 保管人 ( 或保管行 ):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信托受益权 :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合同 / 信托合同 : 指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之信 托合同 及附件, 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风险申明书 : 指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之认购风险申 第 3 页

5 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之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 指受托人与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编号为 2017Z0488- 收益权转让 的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证合同 : 指受托人和 刘祥华夫妇 签订的编号为 2017Z0488- 保证 001 的 保证合同 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保管合同 :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 2017Z0488 保管 001 的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保管合同 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交易文件 : 指受托人为管理 运用信托财产而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保证合同 等在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交易文件 交易主体 : 指除受托人外, 签署各交易文件的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方 保证人等 应收账款 : 指甲方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共计金额为人民币 215,667,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债务人 : 应收账款对应的各债务人 应收账款收益权 : 指获得应收账款对应的现金收益及其他收益的财产性权利 第 4 页

6 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方 / 千山药机 : 指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推介期 : 系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 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募集期 : 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接受合格投资者申购申请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认购 : 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以设立本信托计划并取得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行为 申购 : 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以取得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行为 赎回 : 指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按照合同约定结束委托人之信托行为并取回委托交付的信托资金及相关信托收益的行为 信托单位 : 指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 1 元, 对应 1 元信托资金,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及对应的信托资金不变, 但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收益应随着信托财产的变动而变动 信托资金 : 指委托人按照 信托合同 约定交付的用于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资金 信托收益 : 系指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中超出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部分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依据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经济利益, 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债务后的余 第 5 页

7 额, 余额小于 0 的, 受益人不享有信托利益 预期年化收益率 / 预期收益率 : 指根据测算, 在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正常结束并产生收益的前提下, 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相较于其对应的信托资金的比率 受益人实际年化收益率以信托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为准 信托财产 : 指委托人交付予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 处分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费用 : 指本合同中标题为 信托费用 的条款所约定的信托财产需承担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信托报酬 : 指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可获得的报酬, 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两部分 信托计划成立日 / 生效日 : 指信托计划依据本合同中标题为 信托计划成立 的条款所约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 核算日 : 指计算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可定期或临时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具体金额的核算基准日 分配日 : 指由受托人决定的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 每个核算日对应的分配日均为该核算日后的第一个分配日 赎回日 : 指信托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的日期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 :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 含 ) 起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日 ( 不含 ) 止 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期 信托计划延长期 : 指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限超出预计存续期限的部分, 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 第 6 页

8 期限届满之日 ( 不含 ) 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 含 ) 的期间 信托月度或月 :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 ( 含该日 ), 或之后每月中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 ( 含该日, 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 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 至下一个月与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 ( 不含该日, 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 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 构成一个信托月度 信托季度或季 :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 ( 含该日 ) 起, 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季度 信托年度或年 :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 ( 含该日 ) 起, 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1.2 解释本合同第 1.1 条各定义以及本合同以下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理解和解读而设, 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定义所在条款或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按照 信托合同 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委托人的意愿, 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 并以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 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第 7 页

9 3.1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 3.2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 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唯一之受益人 3.3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 贰亿 元, 具体以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3.4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 含 ) 开始计算, 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日 ( 不含 ) 止, 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 12 个月, 各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及本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期 3.5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为符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人 3.6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7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8 本信托计划其余要素详见本合同其他条款及其他信托文件 4 信托的推介 募集及成立 4.1 信托计划拟募集规模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信托资金总额预计为 贰亿 元 ( 具体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 本信托计划成立所需信托资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叁仟 万元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变更前述募集规模 4.2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与后续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拟定为 2017 年 月 日( 含该日 ) 至 2017 年 月 日( 含该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 / 募集期终止日期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总规模及首期信托资金的募集与运 第 8 页

10 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募集后续各期信托资金, 后续各期募集期限及募集金额由受托人决定并另行公告,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任意后续募集均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4.3 信托计划成立与生效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成立 : (1)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前, 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 规模 ( 前述推介期 最低募集规模包括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调整 后的推介期 最低募集规模, 下文具有相同含义 ); (2) 相关交易文件已由受托人与相关方签署并生效, 并已达到相关交 易文件约定的信托资金运用条件 ( 信托计划成立作为资金运用条件的除 外 ); (3) 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已签署生效 ; (4) 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信托生效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后续各期信托单位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成立 : (1) 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持续满足 ; (2) 募集资金满足当期募集要求 ; (3) 受托人宣布该期信托单位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后,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户之日 ( 含该日 ) 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当期信托单位成立日 ( 不含该日 ) 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第 9 页

11 4.4 信托计划不成立本信托计划不成立的, 受托人应于确定不成立后 10 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并在信托财产专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资金募集户之日 ( 含该日 ) 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 ( 不含该日 ) 期间内的利息 受托人支付完毕前述利息后, 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信托单位未能成立的, 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5 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 5.1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 含 ) 开始计算, 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日 ( 不含 ) 止, 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 12 个月, 各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及本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期 5.2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 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 规费 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 ( 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 ) 债务( 如有 ) 全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的, 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 且无须就此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已足以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 规费 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 ( 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 ) 债务( 如有 ) 全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并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6 认购 / 申购与赎回 6.1 认购 / 申购资格委托人应为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监管规定 第 10 页

12 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自主或经法定代理 / 监护人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2 受托人接受认购 / 申购的规则如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 经受托人确认后, 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 ; 否则受托人将本着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接受认购 / 申购, 即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 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 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 / 申购, 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 下文关于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约定与此处具有相同含义 ) 受托人视资金认购/ 申购的具体情况, 保留拒绝投资人申请取得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权利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认购 / 申购申请的, 受托人将于推介期 / 募集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前述款项退还后, 已经签署的 信托合同 及其他信托文件自动终止, 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6.3 认购 / 申购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护照 户口簿 警官证等 ) 原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 / 银行卡 第 11 页

13 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 缴款凭证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若授权他人办理, 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委托人为 6.1 条 (2) (3) 种情形的, 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 / 银行卡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6.4 认购 / 申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 1 元, 即投资人每拟取得 1 份信托单位, 需向受托人支付 1 元信托资金 6.5 认购 / 申购份数委托人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 =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 /1 元 6.6 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种类受托人有权发行 A B C 等各类信托单位, 并有权决定各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期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等信托要素, 但同类信托单位之信托期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等信托要素相同 ; 委托人认购 / 申购的信托单位种类以本合同第 26 条约定为准 6.7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委托人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受托人发出的信托认购确认函为准 保管行确认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 受托人制作信托认购确认函, 并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当期信托单位成立后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函 第 12 页

14 正本一份 6.8 付款 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 申购, 委托人须于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届满日前, 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募集户, 并在备注中注明 : xx( 投资者姓名 / 名称 ) 认购 / 申购光大兴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xx 万份 类信托单位,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参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 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 / 申购行为, 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 / 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 (1) 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 / 电汇至信托资金募集户的 ; (2) 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资金募集户 ; (3) 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在保管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募集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资金即转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专户为 : 账户名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6.9 签约投资人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的, 应于对应的推介期或募集期届满日前 2 第 13 页

15 个工作日 24:00 点前将如下材料提交受托人 : 委托人签署 认购风险申明书 正本一式叁份 委托人签署 信托合同 正本一式叁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 / 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未经受托人同意,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变更或取消 提交本合同 6.3 所约定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若授权他人签字或盖章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10 认购 / 申购文件的管理信托合同及 认购风险申明书 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 身份证明文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由受托人和保管行各持有壹份, 分别在受托人和保管行处归档,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11 认购 / 申购的撤回信托计划成立日前,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已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回其信托行为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 未提交书面撤回申请或其书面撤回申请未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结束前实际送达受托人的, 其撤回申请无效 委托人在此确认, 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 不加计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 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 即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12 信托单位的取得 在推介期内成功认购的委托人, 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信托单 第 14 页

16 位 在募集期内成功申购的委托人, 于当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取得信托单位 6.1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应在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持以下必备证件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其中必备证件包括如下几项 : a 信托合同原件 ; b 受益人为自然人, 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c 受益人为机构,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受益人需亲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其中办理手续包括如下几项 : a 提供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 b 提供 约定的必备文件一式两份 ; c 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及加按手印 ;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若受益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 第 15 页

17 责任 6.14 赎回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否则委托人取得的信托单位均为不可赎回之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后, 委托人不得单方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 临时赎回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内或者延长期内, 如果信托计划出现受托人认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 且信托财产专户内之现金类信托财产已足以支付截止当日预计应予支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 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 ) 债务( 如有 ) 全部初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 受托人可决定执行临时赎回, 即受托人有权要求所有不可赎回信托受益权转为可赎回信托受益权, 并立即赎回, 具体的临时赎回日 适用范围等由受托人决定,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临时赎回时,1 份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款 =1 元 + 该信托单位截至临时赎回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 该信托单位截至临时赎回日累计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其中, 该信托单位截至临时赎回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 该信托单位面值 (1 元 ) 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N 365, 其中 N 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 ( 含 ) 至临时赎回日 ( 不含 ) 间实际存续的天数 受托人应于临时赎回日起 30 日内向受益人支付全部赎回价款, 赎回价款支付后, 与之对应的信托单位归于消灭, 受益人不得再向受托人主张任何信托利益 7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和处分 7.1 管理 运用和处分原则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 受托人应按照忠诚 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方式与管理内容 第 16 页

18 7.1.2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 但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 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 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7.2 管理 运用和处分方式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集合管理运用 处分 : (1) 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并指定由受托人按照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千山药机持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 并由千山药机按照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约定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 受托人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即享有对全部应收账款的收益权, 但该应收账款债权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且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本信托存续期间内, 由千山药机继续收取应收账款项下收益并由其支配 千山药机仅需承诺按照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第 6 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 否则受托人有权随时要求千山药机将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第 2.1 款所述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收入立即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要求千山药机继续支付回购价款 具体事宜以届时受托人与千山药机签署的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约定为准, 委托人及受益人对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内容完全知悉并认可 鉴于本信托项下受让的为应收账款收益权, 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 本信托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办理相关转让公示登记 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由千山药机委托 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应收账款收益权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专项审计, 并由 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就该应收账款出具编号为湘正会专审字 号 湘正会专审字 号的 专项 第 17 页

19 审计报告 委托人及受益人对前述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知悉并认 可 (2) 为担保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项下回购义务的履行, 刘祥华 陈端华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与受托人签署编号为 2017Z0488- 保证 001 的 保证合同 (3)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 委托人申购的信托资金可以用于支付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或继续向千山药机支付转让价款或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运用 本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4) 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 受托人可将其用于银行存款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5) 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聘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担任其本信托计划专项法律顾问, 并指定受托人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2017Z0488- 法律顾问 001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6)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 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本项目交易文件进行修改 (7)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根据信托计划风险状况, 如需采取诉讼 保全等方式管理信托财产的, 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决定,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但应及时通知全体受益人 7.3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管理 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 第 18 页

20 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7.4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 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信托财产专户, 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 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聘请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 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 保管合同 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 7.5 信托计划成立后, 如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 受托人可对前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 相关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8 信托费用 8.1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名目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 ( 信托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1)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 ) 规费; (2)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 (3)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 (4) 发行或推介费, 信托文件 交易文件及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 第 19 页

21 (5) 信息披露费 ; (6) 信托计划设立及存续管理所需日常管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 通讯费 差旅费 保险费 律师费 审计费 评级费 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 (7)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 交通费 餐饮费等费用 ; (8)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公证费 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 (9) 资金汇划费 ; (10)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11) 咨询服务费 投资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等 ; (12)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按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办理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托财产在管理 运用 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 ),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对上述税费无垫付义务, 若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有权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对本信托进行推介, 并根据具体的发行情况向第三方支付发行费用, 但受托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对信托的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 受托人自行承担发行推介的, 可以直接收取发行费, 发行费总金额及费率根据具体的发行情况由受托人测定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 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 除非特别说明, 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受托人对上述信托费用的支付没有垫付义务, 但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8.2 信托报酬 第 20 页

22 8.2.1 信托报酬的种类在本信托计划项下,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 : 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中标题为 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的条款计算及支付 发生以下情形时, 受托人有权收取浮动信托报酬 : 信托计划终止时, 本信托项下支付完毕应支付的信托费用且向各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达到初始信托资金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之和的, 则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财产专户中的剩余现金作为浮动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1) 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固定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 1.34 %, 并按如下方式计算及收取 : 1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计算方式计提固定信托报酬, 并由受托人视情况决定收取时间 金额和方式 : 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1.34 % 2 如信托计划延期的, 在延期期间内以日另行计算并支付固定信托报酬, 收取时间由受托人自主决定, 计算方式为 : 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1.34 % 自该期信托单位成立满 1 年之日 ( 含 ) 至该期信托单位延期终止之日 ( 不含 ) 经过的天数 /365 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提前被解除 被认定为无效的, 上述已收取的信托报酬均不退还 (2) 固定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固定信托报酬根据上述约定的金额及时间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 第 21 页

23 户 : 户名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 交通银行兰州民主东路支行账号 : (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8.3 银行保管费保管费的年费率为 0.01 %, 计算公式为 : 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保管费 = 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0.01 % 该期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 365 保管费于各期信托单位每个保管费核算日计提, 各期信托单位任一保管费核算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 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0.01 % 该期信托单位在当个核算期实际存续天数 365 信托单位总份数发生变动的, 则根据变动前后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分段计算 保管费于每个保管费核算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保管费相关具体事宜, 以受托人与保管行签署的 保管协议 约定为准 保管费的核算日以本合同第 25 条的约定为准 8.4 信托税费 规费委托人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 ) 规费,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第 22 页

24 8.5 其余信托费用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8.6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9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9.1 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信托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在管理 运用 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 ) 和债务 ( 如有 ) 后的余额为信托利益 各受益人按照其取得信托单位的时间不同 所持信托单位类别不同, 适用不同的收益率 ; 信托计划每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见本合同中标题为 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 的条款所做之约定 信托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 ; 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 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 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利益的核算暂未考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文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文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 第 23 页

25 关文件 ( 若有 ) 中规定的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若后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 则受托人按规定缴纳的该增值税由信托财产承担, 由此会导致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减少 委托人 ( 暨受益人 ) 对此已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9.2 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信托利益的计算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两部分 信托存续期限内,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所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之和 : 信托存续期限内,1 份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 =1 元 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N 365, 其中 N 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 ( 含 ) 至该信托单位终止日 ( 不含 ) 间的实际天数 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核算日对应的分配日,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一次当期信托收益, 受益人可获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所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之和 : 1 份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 = 该信托单位截至该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 该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 ( 如有 ), 其中, 该信托单位截至该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1 元 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N 365, 其中 N 为自该信托单位成立日 ( 含 ) 至该核算日 ( 不含 ) 间的实际天数 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及尚未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或当期信托资金终止日对应的分配日获得分配, 但 信托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所指核算日及分配日指本合同第 25 条约定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及信托利益分配日 第 24 页

26 9.2.3 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 如果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 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支付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费用及向各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 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 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 信托收益及信托费用的金额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后, 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于对应的临时核算日终止, 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 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 并停止计算该等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收益 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及尚未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或当期信托资金终止日对应的分配日获得分配, 但 信托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于信托计划终止日或每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后的分配日, 信托财产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若该分配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 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 : (1) 支付根据 信托合同 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规费 ; (2) 支付信托报酬 ( 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 ) 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 信托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的, 按照各项费用占本条总费用的比例支付 ; (3)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债务, 信托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 按照各项债务占本条总债务的比例支付 ; (4) 支付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信托利益的, 按照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支付 信托财产核算分配时, 信托财产如仍为非现金形式的, 受托人将尽快变现 第 25 页

27 信托财产, 并以变现后的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信托计划或当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后, 信托财产仍无法变现的, 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9.4 关于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特别说明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 预期年化收益率 / 预期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预估, 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利益及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受益人之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价值为限 同时, 本合同项下 预期年化收益率 / 预期收益率 的预测数据暂未考虑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 如有 ), 或受托人代扣代缴所得税 ( 如需 ) 等其他法定税费的情况, 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或将低于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信托利益, 受益人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以分配日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为准 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及可获得分配的信托资金 ( 如有 ) 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的指定账户 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 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 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如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 撤销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 且受托人在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地址发出分配通知后超过 10 日仍无法与受益人取得联系的, 为便于信托计划清算, 受托人有权将该信托利益转移至受托人开设的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受托人应就该笔信托利益单独建账, 并有权收取 10%/ 年的管理费 本信托计划项下核算日和分配日以第 25 条约定为准 10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 26 页

28 10.1 定期信息披露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于每季度末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披露方式以受托人规定为准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0.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 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0.3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 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10.4 披露方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受托人可选择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 (1) 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 ; (2)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 (3) 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 (4) 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 ; (5) 向委托人或受益人电话通知 第 27 页

29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委托人的权利 (1)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2) 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3) 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2 委托人的义务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 委托人承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合法存续 ; 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委托人承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合格投资者 合法授权委托人承诺, 对本合同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 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 承诺及文件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 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 得到必要的授权, 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 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 其对本合同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 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 承诺及文件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委托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对本合同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 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 承诺及文件的签 第 28 页

30 署 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的同意 委托人已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 权利及授权 合格投资人委托人承诺符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 且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正当性委托人承诺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 目标和条件, 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 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合同 承诺及法律法规 政府命令 判决及裁决 ; 未损害其债权人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 非为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 如为委托人受托管理的资金, 则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已征得其投资人同意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 文件 记录 报告 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 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独立判断委托人在此确认, 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次投资之决定, 未依赖或受制于 第 29 页

31 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不损害第三方委托人承诺签署本合同 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等约定 ; 受托人免责受托人系在委托人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受托人不对委托人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 若本条所述任何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 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受托人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符合受托人应履行的社会承诺,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 ;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 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 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 依法聘任 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 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 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 受托人的义务 公司存续 第 30 页

32 受托人承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 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管理 运用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 授权和批准, 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 授权和批准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承诺已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且就受托人所知, 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背其章程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 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尽职管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恪尽职守, 本着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 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原始凭证及资料 ; 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享有 10.1 条项下的各项权利 13.2 受益人的义务除应当承担 10.2 条项下的各项义务外, 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在信托期限内, 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及联系方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如发生变更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 31 页

33 受益人应当保证接受信息披露的渠道通畅, 定期或不定期登录受托人公司网站查阅本信托计划公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除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定向信息披露的, 否则受托人不对受益人获取信息及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益人大会 14.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4.2 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 (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 (3) 更换受托人 ; (4) 提高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标准 ; (5)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14.3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和条件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拒绝召集或客观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才有权自行召集 ; 受托人有权决定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并应当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十 (10) 个工作日公告 ;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具体召开形式由召集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 第 32 页

34 14.4 表决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 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5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5.1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 其承继机构 ( 如有 ) 或者清算人 ( 如有 ) 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 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15.3 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 其承继机构 ( 如有 ) 或者清算人 ( 如有 ) 应提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 并由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选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 ; 无承继机构或清算人的,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直接选任 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 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 33 页

35 16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 承继 转让及赠与 16.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 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信托受益权被继承 / 承继的, 被继承 / 承继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 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被继承 / 承继 办理办理继承 / 承继需提交文件继承人应提交 : 继承法律文件 信托合同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继承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 : 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 :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 执行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公证的遗嘱 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 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 / 承继手续费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 / 承继的, 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 承继确认手续费 继承人 / 承继人应自行承担其因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 承继事宜而发生的费用, 概与受托人无关 16.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 受让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且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委托人 / 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 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 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 34 页

36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 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向自然人拆分转让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 : 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转让手续费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 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 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 由其自行承担, 概与受托人无关 16.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可以赠与 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 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 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信托受益权被赠与的, 赠与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 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由受赠人享有或承担 办理赠与需要提交文件 第 35 页

37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 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 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 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赠与手续费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 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 信托受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 由其自行承担, 概与受托人无关 17 信托计划的变更 解除 终止和清算 17.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设立后,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 撤销 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和 / 或 信托合同 1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托计划终止 :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 ;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 (3) 受托人职责终止, 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 (4) 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 (5) 全体受益人放弃全部信托受益权的 ; (6) 监管机构不同意本信托计划继续存续的 ; (7) 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17.3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特别情形 : (1) 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内或者延长期内, 如果信托财产专户内之现金类信托财产已足以支付截止当日预计应予支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 不包括 第 36 页

38 浮动信托报酬 ) 债务 ( 如有 ) 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 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信托计划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先后到期的, 在某一期信托单位到期时, 如现金类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的余额不足以使该期信托受益人获得全部预期信托利益, 且信托计划项下尚存在其他未到期信托单位时, 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17.4 信托计划终止或各期信托单位终止时,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17.5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 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18 信托风险揭示与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 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因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发生的所有风险及相关损失,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8.1 信用风险如果交易主体的财务 资产 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 或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交易主体对其财务 资产 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 误导或遗漏, 或违反其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交易文件, 或不履行其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 将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 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18.2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 第 37 页

39 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18.3 交易主体经营风险千山药机等交易主体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 利润减少, 资产价值降低, 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投资利益的实现 18.4 担保风险担保主体为千山药机在交易文件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属于信用担保 就该等信用担保的担保权利实现而言, 担保人自有资产 担保能力或商业信用发生的任何不利变化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 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此外, 实现担保权利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 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18.5 受托人管理风险及保管人风险由于受托人的经验 技能等因素的限制, 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 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 将会影响到信托利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可能存在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的情形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8.6 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 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 第 38 页

40 波动, 经受托人合理判断可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此时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低息返还信托资金, 可能导致委托人承担利差损失 18.7 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和信托计划延期风险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资金及收益, 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部分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资金及分配该部分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资金后, 与所分配的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终止, 由此将导致受益人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数额少于按照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计算的信托利益数额 如果发生信托计划延期情形, 受益人将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预期收益率获得信托收益, 并可能产生相应损失 18.8 流动性风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全部信托资金委托均不可撤销, 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受益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信托资金或分配信托利益, 可能导致其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 并可能使其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 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 18.9 信息传递风险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有关 信息披露 的约定, 进行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益人应根据 信息披露 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 如果受益人未及时查询, 或由于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受益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 并由此影响受益人的投资决策,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另外, 受益人预留在受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 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受托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 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第 39 页

41 18.10 各期信托单位不同时到期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可能分期募集, 并且各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均为 12 个月, 自该期信托单位成立日起算 因此, 各期信托单位的到期时间不同, 可能存在先到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已经获得全部或部分分配, 而后到期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无法全部或部分获得分配的情况, 则该等风险由持有后到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自行承担 应收账收益权受让风险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 鉴于应收账款收益权系基于应收账款创设的金融衍生产品, 不具有明示的法律效力, 本信托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存在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被千山药机或应收账款项下对应的债务人主张无效或可撤销的可能, 从而可能影响到信托利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同时, 应收账款债权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人且应收账款项下收益由千山药机继续收取并支配, 受托人无法占有 控制和管理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收益, 本信托项下的回款来源于千山药机履行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项下的回购义务, 应收账款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灭失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产生的一切资金形式的本金及收益 ( 如有 ) 无法收到的风险 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被再次转让 质押风险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 应收账款收益权无法办理转让登记, 同时应收账款债权所有权未转移且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办理相关转让公示登记 本信托项下存在千山药机未经受托人事前书面同意, 将应收账款收益权再次重复转让给第三方 将应收账款转让或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的情况, 从而可能影响到信托利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从而 第 40 页

42 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其他风险因法律 政策 市场变化等因素, 或战争 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19 违约责任 19.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 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9.2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 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 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9.4 免责条款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委托人的指令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后, 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 (3) 受托人执行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 (4) 受托人按照法律 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聘请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时,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20 通知与送达 20.1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第 41 页

43 委托人 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 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人 受益人的联系信息, 详见本合同中标题为 委托人信息 的条款所做之约定 委托人 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应在发生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 ; 未经告知的, 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填写错误或未填写而无法通知的, 受托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受托人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20.2 通知的送达 委托人 受益人以专人送达 挂号信 传真 快递 电子邮件的方式,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 (1) 专人送达 :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 (2) 挂号信邮递 : 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 (3) 传真 : 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之日 ; (4) 快递 : 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收件人未签收的, 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 (5) 电子邮件 : 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受托人选择以专人送达 挂号信 传真 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 受益人的, 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上一款的规定 2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瘟疫 其他天灾 战争 第 42 页

44 政变 骚乱 罢工 电力中断 通讯及网络故障 证券交易系统障碍 交易市场关闭或其他类似事件, 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 并在十五日内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本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并达成书面协议 22 争议的处理和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能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 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23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23.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 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在信托设立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受到强制执行的,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3.2 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 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 冻结等强制措施时, 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同时告知受益人 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或委托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4 附则 24.1 合同组成 第 43 页

45 认购风险申明书 与 信托计划说明书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 信托计划说明书 规定的内容冲突的, 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本合同未规定的, 以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为准 24.2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应顺延至下 1 个工作日 24.3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 法人变更 依法解散 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 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4.4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 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 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 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24.5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权力或特权, 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放弃 ; 对该等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 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24.6 本合同生效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委托人 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撤销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本合同, 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4.7 合同生效和文本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盖章 ) 并加盖公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之日成立并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或盖章 ) 并加盖双方公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之日成立并生效 第 44 页

46 24.8 合同附件除非合同内容另有约定, 本合同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 委托人执壹份 受托人执贰份, 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 本次信托计划发行要素 25.1 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规模预计为信托单位 万 份, 具体规模均以实际募集为准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最低募集规模预计为信托单位 3000 万 份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募集户 : 账户名称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光大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 25.2 推介期 / 募集期 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推介期 / 募集期为 2017 年 月 日 ( 含 该日 ) 至 2017 年 月 日( 含该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 / 募集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25.3 信托单位要素 预期收益率 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见下表 : 信托单位类型认购金额预期收益率 第 45 页

47 A 类信托单位 100 万元( 含 )- 300 万元 7.1 % ( 不含 ) B 类信托单位 300 万元( 含 ) 万元 7.3 % ( 不含 ) C 类信托单位 1000 万元( 含 ) 以上 7.5 % 本合同项下 预期收益率 的预测数据暂未考虑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 如有 ), 或受托人代扣代缴所得税 ( 如需 ) 等其他法定税费的情况, 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或将低于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信托利益, 受益人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以分配日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为准 信托存续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 含 ) 开始计算, 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日 ( 不含 ) 止, 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 12 个月, 各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及本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期 核算日临时核算日 : 指发生本合同第 条情形, 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之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 : 指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21 日 ( 即 3 月 21 日 6 月 21 日 9 月 21 日 12 月 21 日 ) 临时核算日 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日 ( 含到期届满日 提前到期日或延期到期日 ) 但如本信托成立日或某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 ( 含 ) 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 含 ) 之间的, 则本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或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保管费核算日 : 指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21 日 ( 即 3 月 21 日 6 月 21 日 9 月 21 日 12 月 21 日 ) 临时核算日 信托单位存 第 46 页

48 续期限届满日 ( 含到期届满日 提前到期日或延期到期日 ) 但如本信托成立日或某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 ( 含 ) 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 含 ) 之间的, 则本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或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第一个保管费核算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保管费核算日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分配日 信托利益分配日 : 指每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任一日 保管费分配日 : 指每一保管费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任一日 26 委托人信息 (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 正确 有效, 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姓名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身份证件类型 编号及有效期 证件类型 : 编号 : 有效期 : 住所及邮编 委 法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邮编通讯地址及邮编 托人 人 电子邮件地址传真证件类型 ( 如有营业执照, 请填写营 证件号码 ( 如有营业执照, 请填 信 业执照 ) 证件有效期 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 息 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办理人姓名 税务登记证号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姓名 性别 自然人 国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职业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第 47 页

49 信托利益 分配账户 通讯地址及邮编电子邮件地址传真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 ( 卡 ) 号 A 类信托单位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手机 信托单位类别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数量信托资金金额委托人类型 (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B 类信托单位 C 类信托单位本人 / 本机构认购大写 : 小写 : 大写 : 人民币小写 :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类信托单位份份元整元 委托人 ( 自然人签名 / 其他机构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委托人信息确认 ( 以下无正文 ) 第 48 页

50 [ 此页为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之信托合同 之签署页, 无正文 ] 委托人 : (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第 49 页

51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 受益人 : 受托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 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 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受托人特别提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 1 委托人须是符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3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其信托资金也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4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5 委托人在本申明书签字页上签字,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 包括信托合同提示的各项风险,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申明书及签字页一式二份, 受托人及受益人各执一份 受托人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第 50 页

52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认购风险申明书 确认签字页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本人 / 本机构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贵司交付信托资金并取得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项下 份 类信托单位 本人 / 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光大 千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号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内容, 本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自愿承担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 ( 请委托人在以下空白处抄写以上内容 ) 委托人 : (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第 51 页

53 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声明书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本人 / 本机构交付给贵司的所有信托资金为本人 / 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财产, 并非非法汇集他人的资金 同时, 上述信托资金与其他个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纠纷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 / 本机构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 机构盖公章 / 个人签字 ): 年月日 第 52 页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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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1 一 信托当事人...4 二 信托目的...5 三 信托规模 信托期限...5 四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5 五 信托单位的认购...7 六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赠与 转让及赎回 七 信托财产保管 管理 运用和处分 八 信托费用和税费 九 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 广泽股份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 合同编号 :CIIT[20170725]ZJ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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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 信托的规模和期限 信托单位的认购 / 申购 赎回 信托及信托各期的成立与生效 信托单位份额的申购 赎回 信托的管理 运用与处分 信托的管理费用与 合同编号 :SCXT2017(JXT) 字第 242 号 -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 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机构 / 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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