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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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 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上信 -H-7001) 年月

2 重要提示 : 1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申购 ) 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 方可以认购 ( 申购 ) 信托单位 ; 投资者认购 ( 申购 ) 了信托单位, 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 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 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信托公司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 :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 经上海信托审核通过的类固定收益信托 ( 含信托受益权 ); 流通股买断式回购 ; 信贷资产 ; 闲臵资金可投资于现金丰利, 债券及其逆回购, 金融同业存款 ; 证券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的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等 信托计划的规模 : 信托计划成立时, 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信托计划成立后, 信托计划规模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而相应变化 信托期限 : 不设存续期限, 但不低于 1 年 ; 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 则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 委托人 / 受益人可以在申购开放日申请申购 ; 各委托人 / 受益人根据其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间 (D 日 ) 的不同分别对应不同的赎回开放日, 任一委托人对应的赎回开放日为 D+7 N 日, 受托人不接受未处于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临时赎回开放日委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 面值 1 元, 认购价格 1 元信托计划推介期 : 自 2012 年月日至 2012 年月日止受托人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推介机构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目录 一 前言... 1 二 信托公司与信托执行经理... 1 三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2 四 信托计划的要素... 4 五 委托人的条件... 6 六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8 七 信托单位的认购... 8 八 信托单位的申购 九 信托单位的赎回 十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十一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十二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十三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十四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十五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六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七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十八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十九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十 受益人大会 二十一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二十二 违约责任 二十三 税收处理 二十四 通知 二十五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二十六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二十七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37

5 二十七 法律意见书概要 二十八 备查文件 附录 : 定义表... 40

6 一 前言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合同 ( 上信 -H-7001) 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 ( 上信 -H-7001)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信托计划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信托投资者自成功认购 ( 申购 ) 信托单位后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其签署认购 / 申购单并交付完毕认购 ( 申购 ) 资金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 ( 申购 ) 风险申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 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 信托公司与信托执行经理 ( 一 )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名称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44 页

7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天津路 155 号 楼法定代表人 : 潘卫东成立日期 :1981 年 7 月 24 日经营范围 :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受托经营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 万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信托经理戚星宇,CFA FRM 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担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项目经理, 在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先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开发设计 主动管理类证券投资信托研究员等工作 现任公司资产配臵总部高级经理 黄宏音, 经济师 信托执行经理 大学本科, 十八年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部财务科 外汇交易室 集团公司外派职务,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信托执行经理, 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拥有黄金交易员资格证书 张栋, 本科, 经济师,17 年证券从业经验,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代 红马甲, 资深交易员, 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证券投资类信托交易员 三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 一 )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二 ) 保管人 1 保管人的地位 第 2 页, 共 44 页

8 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 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 保管人的职责由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保管协议 ( 上信 -H-7001, 以下简称 保管合同 ) 规定, 保管人违反职责时, 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 ( 受益人 ) 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2 基本情况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南路 58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南路 58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新浩成立日期 : 2006 年 5 月 11 日经营范围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由总行授权的业务 ( 凡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3 保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 (2) 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臵账户, 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 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 资金和财产账目 ; (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 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 (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 (6) 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 (7) 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 (8) 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 (9) 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资金运用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 (10) 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遇有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 保管合同操作时, 保管人应当及时以 第 3 页, 共 44 页

9 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 ;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 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 (11) 法律法规 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三 ) 证券经纪商 1 证券经纪商的地位证券经纪商为信托财产提供证券投资经纪服务 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证券经纪服务合同规定 证券经纪商违反职责时, 由受托人向证券经纪商追究相关责任 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 ( 受益人 ) 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 2 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实际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 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证券经纪商 四 信托计划的要素 ( 一 ) 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 投资于经上海信托审核通过的类固定收益信托 ( 含信托受益权 ); 流通股买断式回购 ; 信贷资产 ; 闲臵资金可投资于现金丰利, 债券及其逆回购, 金融同业存款 ; 证券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的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等 ( 二 )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不设存续期限, 但不低于 1 年 ; 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 则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根据第十六条第 ( 一 ) 款的规定可以终止 ( 三 )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 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信托计划成立后, 信托计划规模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而相应变化 第 4 页, 共 44 页

10 ( 四 ) 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范围 投资限制 1 投资策略受托人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本信托投资运作 投资策略如下 : 通过投资于类固定收益品种获得流动性与收益性的较好平衡 ; 根据流动性需求合理配臵各类资产比例 ; 根据市场利率环境和预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 2 投资组合范围信托计划投资组合范围为 : 经上海信托审核通过的类固定收益信托 ( 含信托受益权 ); 流通股买断式回购 ; 信贷资产 ; 闲臵资金可投资于现金丰利, 债券及其逆回购, 金融同业存款 ; 证券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的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等 3 投资限制 (1) 如果用于投资债券, 则债券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 A+; (2) 如果用于投资银行存款, 则商业银行的选择范围限定为 :a. 政策性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b.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c. 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受托人有权增加上述选择范围之外的其它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交易银行需根据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进行授信, 并按照 办法 的规定进行交易 (3) 投资单只信托或信托受益权 信贷资产投资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 (4) 单只债券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10%; (5) 单只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的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6) 不参与新股网下申购, 只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参与单只新股申购的资金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申购所得的新股上市后 3 个交易内必须卖出 (7) 流通股买断式回购交易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 买断式回购交易受让 A 股 第 5 页, 共 44 页

11 标的标准 (8) 信托计划不得为进行证券投资而融入资金或融入证券 (9) 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 决定等的规定, 履行规定的义务 ( 五 ) 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与警戒线本信托计划不设臵止损线与警戒线 五 委托人的条件 ( 一 )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 (1) 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 50 人的, 由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 / 申购单的方式进行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将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个人投资者 ( 限单笔委托金额小于 300 万元 ) 人数超过 50 人的, 由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申购申请, 申购申 第 6 页, 共 44 页

12 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 / 申购单的方式进行 ( 二 ) 委托人 ( 受益人 ) 的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 委托人用于认购( 申购 ) 信托单位的认购 ( 申购 ) 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 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认购 ( 申购 ) 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 ; 认购 ( 申购 ) 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 ( 申购 ) 信托单位 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不对认购 ( 申购 ) 资金的合法性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 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 ; 3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 已经确定 :a 认购 ( 申购 ) 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 目标和条件 ;b 认购( 申购 ) 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并且 c 认购( 申购 ) 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 委托人在此确认: 信托计划终止时, 若信托资金规模低于 5 亿元,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 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否则, 信托计划终止时, 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需经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5 委托人在此声明: 委托人 ( 受益人 ) 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受托人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在其公司网站公布前一日的各类信托单位分别对应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和 参考 7 日年化收益率, 供委托人 ( 受益人 ) 查询,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为委托人聘请代理收付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权利 ; 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届时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 并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第 7 页, 共 44 页

13 7 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时, 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聘请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 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届时聘请的证券经纪商, 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9 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 三 ) 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六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 一 ) 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2012 年月日至 2012 年月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 应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 二 ) 信托计划的成立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0 万份 ; ( 三 )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推介期结束,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 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 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做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七 信托单位的认购 ( 一 )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认购资格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 但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 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2 认购时间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第 8 页, 共 44 页

14 3 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信托单位面值为 1 元, 认购价格为 1 元 4 认购金额单个自然人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单个机构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5 认购费用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不收取认购费 ( 二 ) 认购程序 1 必备证件自然人投资者 : 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投资者 : 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 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资金交付投资者可以转账等认购 / 申购单中列明的或受托人认可的方式, 将认购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并于推介期结束前到账, 同时应在相关文件中注明 : xx 认购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或类似内容 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 账户名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财产专户 ) 开户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账号 : ( 三 ) 认购文件 第 9 页, 共 44 页

15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 应在推介期内签署以下文件 : 1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委托人适用 ); 2 认购/ 申购单一式两联 ( 于本次认购前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可根据传真交易协议书的约定采取传真方式提交, 于本次认购时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本次认购不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 ) 自然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 如为机构投资者,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 四 ) 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投资者的认购成功 : (1) 受托人决定受理该委托人的认购 ; (2) 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日 9:00 至 15:00 期间内送达受托人 ; (3) 认购 / 申购单中约定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 9:00 至 15:00 期间内到达受托人指定银行账户 2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投资者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 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 暂停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 五 )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信托计划成立而某投资者因故认购不成功的, 受托人在确认其认购不成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该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 ( 六 )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认购份数 = 认购资金 / 认购价格认购价格按照本条第 ( 一 ) 款第 3 项规定计算 认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 七 ) 认购文件的管理传真交易协议书 认购 / 申购单由受托人持有 认购 / 申购单的客户联由受益人持有 第 10 页, 共 44 页

16 八 信托单位的申购 ( 一 ) 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1 申购资格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 但受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 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2 申购开放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 ; 委托人 / 受益人有权在申购开放日提出申购申请 受托人有权决定临时停止申购开放 ; 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申购开放的, 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披露该信息 3 申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均为 1 元, 申购价格均为 1 元 4 申购金额 (1) 申购前没有认购或申购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投资者, 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申购前没有认购或申购过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机构投资者, 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 申购前认购或申购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 非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时, 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时, 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位增加 (3) 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转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不受前 (1) (2) 两目规定的 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的限制 (4)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申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5 申购费用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 不收取申购费 ( 二 ) 申购程序 1 必备证件 第 11 页, 共 44 页

17 (1) 投资者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 在申购前应提交如下必备证件 : 个人投资者 : 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投资者 : 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 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本次申购前认购或申购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在申购前应提交如下必备证件 : 个人投资者 : 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机构投资者 : 经办人应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但该机构已提交的文件发生变动的, 则委托人应当提交变动后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2 申购资金交付投资者可以转账等认购 / 申购单中列明的或受托人认可的方式, 将申购资金交付至受托人于第七条第 ( 二 ) 款第 2 项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并于申购开放日下午 15:00 前到账, 同时在相关文件中注明 : xx 申购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或类似内容 3 申购时间与程序合格投资者应于申购开放日 9:00 至 15:00 期间内向受托人提供本条第 ( 三 ) 款所列文件, 并在申购开放日 9:00 至 15:00 期间内将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于第七条第 ( 二 ) 款第 2 项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申购资金于申购开放日计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就接受申购申请的期间 申购资金交付方式等具体申购程序另行作出规定 ( 三 ) 申购文件 第 12 页, 共 44 页

18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 应签署以下文件 : 1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委托人适用 ); 2 认购/ 申购单一式两联 ( 于本次申购前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可根据传真交易协议书的约定采取传真方式提交, 于本次申购时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本次申购不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 ) 3 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协议 ( 需要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支付交易的自然人委托人适用 )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 如为机构委托人,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 四 ) 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委托人的申购成功 : (1) 受托人决定受理该委托人的申购 ; (2) 有效申购文件在申购开放日 9:00 至 15:00 期间内送达受托人 ; (3) 认购 / 申购单中约定的申购资金在申购开放日 9:00 至 15:00 期间内到达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受托人于该申购开放日确认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申购资金于该申购开放日计入信托财产, 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于该申购开放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 五 ) 信托单位的申购份数申购份数 = 申购资金 / 申购价格申购价格按照本条第 ( 一 ) 款第 3 项规定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 六 )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申购文件确认委托人申购成功后制作信托单位确认单以备委托人查询 2 认购/ 申购单仅作为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的申购申请凭据, 委托人在信托单位确认单出具日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单位确认单确认 第 13 页, 共 44 页

19 的份数为准 ( 七 ) 申购文件的管理传真交易协议书 认购 / 申购单 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协议和信托单位确认单的销售联和记账联由受托人持有 认购 / 申购单的客户联由受益人持有 ( 八 ) 暂停申购发生以下情形时, 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暂停办理申购 : 1 信托财产规模过大, 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 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 2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本信托计划暂停申购的, 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披露 九 信托单位的赎回 ( 一 ) 赎回信托单位的份数受益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部分或全部赎回持有的信托单位, 非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时, 受益人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最低为 20 万份, 并可按 1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 ;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时, 受益人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最低为 5 万份, 并可按 1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 剩余信托单位份额低于 20 万份的, 受益人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受益人另行签署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定期定额赎回申请 后, 受托人有权按照受益人的授权在固定时点对受益人指定份数的信托份额办理赎回业务 定期定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受托人有权通过公告进行调整 如某个固定赎回时点,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受益人设定的定期赎回份额, 则本次定期定额赎回失败 如受益人某个定期定额赎回时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 第 14 页, 共 44 页

20 的情形, 则按照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执行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 不得导致信托计划违反关于委托人 / 受益人人数规定, 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受益人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 如再次申购或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 不视为新投资者 对于剩余信托单位份额低于 20 万份的受益人, 受托人保留随时清算并终止与该受益人信托关系的权利, 受托人对该受益人进行清算时无需得到该受益人的同意, 清算后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但受托人应通知该受益人 ( 二 ) 信托单位的赎回程序 1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 应于信托文件规定的该受益人赎回申请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 9:00 至 15:00 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单 2 受托人有权就赎回程序另行作出规定; 受托人届时另行对赎回程序等作出规定时, 受益人则应按照届时受托人另行作出的规定进行赎回 ( 三 ) 赎回申请期间 赎回开放日 赎回资金划款日的确定各委托人 / 受益人根据其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间的不同分别对应不同的赎回开放日, 任一委托人 / 受益人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间以其首次成功认购 / 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时的认购 / 申购确认日为准, 以下以 D 日 表述 任一委托人 / 受益人有权于 D+7 N-2 日前 ( 包括该日 ) 申请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当次赎回申请的赎回开放日 ( 或称 赎回确认日 ) 为 D+7 N 日, 当次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信托利益计算至 D+7 N-1 日, 自当次赎回开放日起, 当次赎回的信托单位不再计算信托利益 ; 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该次赎回开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但此次顺延不改变该委托人 / 受益人后续的赎回开放日, 也不影响其他委托人 / 受益人的赎回开放日 当次赎回资金划款日为不晚于 D+7 N+1 日 ;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受托人及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退出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其中,N= ,N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临时赎回开放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临时停止赎回开放日 ; 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赎回开放日 第 15 页, 共 44 页

21 的, 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披露该信息 ( 四 ) 赎回资金的确认 1 委托人/ 受益人在全部赎回时, 信托计划自动将该受益人所持全部信托单位份数及对应的信托收益 ( 亏损 ) 一并结算后支付给委托人 / 受益人 ; 2 委托人/ 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时, 赎回资金按照 [ 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计算, 但如该委托人 / 受益人当次部分赎回完成后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按照一元人民币 / 份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信托收益负值时, 则该委托人 / 受益人当次部分赎回申请无效, 受托人有权不接受该委托人 / 受益人的当次赎回申请, 除非该委托人 / 受益人将其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一次性全部赎回 该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的信托收益 ( 亏损 ) 在委托人 / 受益人在全部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时一并结清 在不影响委托人 / 受益人利益情况下, 受托人可酌情调整信托收益分配方式 ( 五 ) 赎回资金支付 1 受托人在当次赎回资金划款日向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划付当次赎回资金金额 2 在不影响委托人/ 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 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作情况调整赎回资金的支付方式 ( 六 ) 赎回费委托人 /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 不收取赎回费 ( 七 ) 暂停赎回 1 发生下列情形时, 受托人可以暂停赎回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受托人营业场所等相关方交易时间非正常停止交易 ; (3) 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处于封闭期或出现其他情况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 (4) 因重大市场变动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估值而发生暂停估值 ; 第 16 页, 共 44 页

22 (5) 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6) 信托计划连续两个以上赎回开放日均发生巨额赎回,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赎回申请的, 受托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资金, 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 10 个工作日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至少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 但发生本条本款第 1 项第 (6) 目中约定的受托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资金情形的, 受托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 七 ) 巨额赎回 1 信托计划某赎回开放日净赎回申请( 当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当次申请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的差值 ) 超过该赎回开放日前一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财产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10% 的前提下, 受托人有权对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受托人选择接受部分赎回申请的, 应按照 ( 本开放日前一工作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 ( 某一受益人申请赎回份数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数 ) 的公式, 确定接受该受益人本次申请的赎回份数 其中,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为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的能够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与本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顺延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 第 17 页, 共 44 页

23 十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 受托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 自主决策, 按照本信托的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进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 2 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受托人可以调整上述投资事项 十一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 一 ) 管理原则 1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2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开立其它必要的账户 3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4 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5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情况, 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6 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 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 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 二 ) 内部管理机构 1.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对信托财产运用发出具体交易的投资指令 2. 信托财产托管部门 第 18 页, 共 44 页

24 信托财产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1) 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 (2) 执行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指令 ; (3) 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 (4) 根据信托计划, 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 (5) 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 凭证 ; (6) 保存相关名册 账册 报表和记录等 3.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 : (1) 收集信托业务信息 ; (2) 定期根据信托财产运用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 (3) 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二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 一 )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范围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 1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2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 保管银行收取的保管费; 4 受托人项目管理费; 5 财务顾问费; 6 代理收付费; 7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8 信息披露费用 ; 第 19 页, 共 44 页

25 9 律师费 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10 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11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2 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13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上述信托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 二 ) 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 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受托人信托报酬区分为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及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1) 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费率为 0.3%/ 年, 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 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 0.3% 365; 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减少或者不减少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某日应当计提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金额, 受托人决定减少的, 则该日计提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金额 =( 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 - 前一日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丰利信托产品份额 1 元 ) 0.3% 365 受托人自主减少某日应计提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金额的, 不影响其他日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的计提金额 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每年支付一次 信托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 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每日报酬 :M; 业绩基准线 ( 年化收益率 ):N, 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确定, 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 [0%,10%]; 每日净收益 ( 浮动信托报酬 代理收付费扣除前 ):K; 第 20 页, 共 44 页

26 A/B 类信托单位浮动报酬比例 S1 C/D 类信托单位浮动报酬比例 S2, 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确定, 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 [0%,100%]; 信托单位总份数 : 包括信托单位份数和待结转收益份数 每日净收益 (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代理收付费扣除前 ) 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 将信托计划投资组合中各部分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所计算出的当日收益进行加总, 减去所有应该扣除的费用 ( 除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代理收付费外 ) 每日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M)=max{(K- 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N 365)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 ) S1+(K- 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N 365) (C/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 ) S2,0}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 元 / 万份信托单位 ), 每份信托单位按照 1.00 元计算 该指标需要每天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 : A 类信托单位 ( 直销 )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K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 )-max{(k- 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N 365)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 ) S1,0})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10000; B 类信托单位 ( 代销 )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A 类信托单位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 [(1+ 该信托单位对应的代理收付费率 )1/365-1] 1 元 10000; C 类信托单位 ( 直销 )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 (K (C/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 )- max{(k- 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 N 365) (C/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 ) S2,0}) C/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10000; D 类信托单位 ( 代销 )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C 类信托单位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 [(1+ 该信托单位对应的代理收付费率 )1/365-1] 1 元 10000; 每天计算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采取去尾的方式小数点后保留 4 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 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15 日本信托计划结转一次份额, 结转份额系指受托人按照 1 元 / 份将待结转收益份额转化为信托单位份额的行为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 第 21 页, 共 44 页

27 日, 则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结转 本信托计划计算 参考 7 日年化收益率, 具体计算方法为 : [ (1 )] 参考 7 日年化收益率 ={ i R i 第 22 页, 共 44 页 } 100%; 其中, 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相应信托单位类别的每万份信托净收益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每日计提,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 最后一期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3) 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 受托人从每日计提的浮动信托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计入风险准备金科 目, 发生风险时, 受托人可通过风险准备金予以补偿, 补偿额度以已计提的风险 准备金余额为限 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不 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计划实现投资收 益 每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 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每日计提的浮动信托报酬, 具体 计提比例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但调整范围不超过 [0%,50%] 受托人有权将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重新提取为浮动信托报酬并支付给受托 人 信托计划终止时, 受托人可将风险准备金余额重新提取为信托报酬 2 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 保管费年费率为 0.05%; 保管费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为 [ 前一日信 托财产净值 0.05% 365] 保管费用每年支付一次 信托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截至该会计年度 12 月 20 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用 ; 于信托计划终止 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用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受托人项目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28 受托人有权收取针对信托计划投资的一个或多个项目计提受托人项目管理费 该项目对应的受托人项目管理费按照如下原则测算, 并以届时受托人决定金额或计算方法为准 : 任一项目的受托人项目管理费在自信托计划投资该项目之日起至投资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该项目对应的受托人项目管理费 = 该项目对应的受托人项目管理费率 该项目对应的投融资规模 365 该项目对应的受托人项目管理费率 = 该项目的投资总收益率 -- 财务顾问费率 ( 如有 )- 项目基准收益率 其中, 投资该项目之日 投资完成之日 对应的投融资规模 投资总收益率 均以信托计划投资该项目时签署的相关文件中的约定内容为准, 若该项目的实际终止日晚于约定的 投资完成之日 的, 投资完成之日 由受托人确定 ; 项目基准收益率 由受托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文件确定 受托人有权不定期调整上述受托人项目管理费计算方式 受托人项目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 信托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当期项目管理费 ; 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项目管理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财务顾问费的计算与支付财务顾问费每日计提, 费率和支付方式由届时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约定 5 代理收付费的计算与支付指根据受益人所属销售渠道的不同而对该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类别进行的区分 ; 其中,A 类信托单位 /C 类信托单位为受托人直销渠道所销售信托单位,B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为受托人代销渠道所销售信托单位 ; 根据代销渠道的不同,B 类信托单位可以进一步区分为 B1 类 B2 类 信托单位,D 类信托单位可以进一步区分为 D1 类 D2 类 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根据受益人所属销售渠道的不同区分为 A 类信托单位 /C 类信托单位 ( 直销 ) B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 ( 代销 ); 根据代销渠道 第 23 页, 共 44 页

29 的不同,B 类信托单位可以进一步区分为 B1 类 B2 类 信托单位,D 类信托单位可以进一步区分为 D1 类 D2 类 信托单位 代理收付费针对 B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计提, 同期同类别信托单位对应代理收付费率相同 各期 B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代理收付费率不高于 0.3%/ 年, 计算基数为代销的该期限 B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份数, 于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 ; 各期 B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代理收付费率的具体数值及相应代理收付费计算方法等, 由届时签订的代理收付协议约定 6 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除本条第( 一 ) 款 项之外的各项费用, 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 当日信托财产净值清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 ( 三 ) 信托财产净值的清算 1 信托财产的估值和清算日信托财产每日估值 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 T+1 清算制度, 但信托计划所持现金丰利实行 T+2 清算制度 如果由于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清算, 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2 估值和清算方法本信托持有的交易品种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估值和清算 : (1) 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2) 持有的经上海信托审核通过的各类有预期收益的信托和信托受益权, 按该信托或信托受益权的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 投资于流通股买断式回购 信贷资产, 以融资方支付的融资成本作为预期收益率, 每日计提收益 (3) 持有的 现金丰利 份额按照上海信托每日公布的 每万份收益 值计提投资收益 (4) 持有的债券资产, 每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加上用直线摊销法进行折溢价摊销, 将折溢价部分平均分摊到持有期内的每一日 (5)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 第 24 页, 共 44 页

30 值 (6) 参与证券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中签新股按成本估值, 待新股上市后按市价进行估值 (7) 持有的债券型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 (8)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 每万份收益 计提收益 (9) 持有的银行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 若该产品为有预期收益率的货币型产品, 则该产品以成本列示, 并按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 若该产品以净值申购赎回的基金型产品, 则按发行机构公布的产品净值进行估值 (10) 持有的其它非现金资产按照市场认可的公允的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具有明确收益的, 每日收益均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 (11) 若单个信托项目或理财产品对手方出现违约可能的, 根据项目投决会发布此类事项的决议起暂停对该项目进行估值, 并在相关评估报告明确该项目存续价值后调整估值 T 日信托财产总额为信托计划持有各项资产该日市场价值总和,T 日信托财产净值为已扣除截至 T 日实际发生的信托费用 其他负债和 T 日计提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3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相关交易方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 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一 ) 信托利益的计算 1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享有信托利益, 承担相应损失 ; 同类信托单位中的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相等 2 信托计划终止后, 受托人将扣除全部信托财产费用 其他负债后的信托 第 25 页, 共 44 页

31 财产净值作为信托利益, 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全部信托利益, 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 3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信托利益分配事宜 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 二 ) 特别规定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计划实现投资收益 十四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 一 ) 风险揭示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 存在以下风险 : 1 法律 政策风险信托计划本身 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 可能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变化, 造成信托计划投资 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会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业绩, 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2 市场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周期 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 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新股申购的, 如遇新股发行定价过高, 但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情形, 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3 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牵涉到保管人等, 该等机构可能存在中介机构信用风险 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牵涉到相关交易对手等, 该等主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 4 流动性风险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信托计划终止时, 可能遇到受托人不能将投资 第 26 页, 共 44 页

32 品种迅速变现的风险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受益人对信托单位的赎回时间和持有份数等均有相应限制, 并且可能遇到暂停赎回的情形, 这些都将导致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受到影响 5 受托人管理及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团队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等的判断, 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因此, 收益水平与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 受托人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计划投资指令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6 其它风险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计划中的义务, 或因前述情况 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变现的风险 该等情况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 有关交易所 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 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 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 盗窃 战争 罢工 社会骚乱 恐怖活动 自然灾害等 由于交易所 银行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 交易 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 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 二 )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 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受托人以其全部固有财产为限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的, 由投资者自担 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 27 页, 共 44 页

33 十五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 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以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邮寄, 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可以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 ( 受益人 ): 1 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2 电子邮件; 3 来函索取时寄送; 4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5 委托人( 受益人 ) 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 二 ) 定期信息披露 1 信托计划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委托人 / 受益人进行披露 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 ( 受益人 ) 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2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于每一个工作日在其公司网站公布前一日各类信托单位分别对应的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和 参考 7 日年化收益率, 供委托人 ( 受益人 ) 查询 其中每周五的收益情况于下周一公布 ; 周六 周日和周一的收益情况于周二公布, 并且对周六和周日的收益进行合并公布 节假日的收益情况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布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可以仅公布各类信托单位分别对应的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3 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 ( 如有 ) 以书面信函告知委托人 ( 受益人 ) 4 受托人每月将上个月份的投资运作报告通过公司网站公布的形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5 受托人决定减少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某日应当计提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金额的, 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在其公司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 四 ) 临时信息披露 第 28 页, 共 44 页

34 1 受托人在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因法律法规修改 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调整业绩基准时, 应当在调整前 15 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上对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调整浮动报酬比例时, 应当在调整前七个自然日在公司网站上对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3 受托人认为对受益人利益没有损害的信托文本修改,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但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做出相应的信息披露 ( 五 )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 六 )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准确 及时 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十六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 一 )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 信托计划被撤销; 4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 5 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信托计划交易结构需要调整, 但未取得受益人大会同意的 ; 6 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信托计划目的难以实现; 7 信托单位全部赎回; 8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终止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况; 9 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 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 第 29 页, 共 44 页

35 的其它情况 ( 二 )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信托计划终止, 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清理 变现 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并以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 三 )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财产清算后,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十七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 一 ) 信托单位的登记 1 受托人在营业场所臵备受益人名册, 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2 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 二 ) 信托单位的转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不得转让 十八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一 ) 权利 1 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询 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第 30 页, 共 44 页

36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 信托文件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义务 1 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 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 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 信托文件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一 ) 权利 1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信托计划成立后, 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专户, 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臵账户内现金与证券资产 资金划拨 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 4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义务 1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 管理信托财产 3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 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 原始凭证及资料, 保存期为自信托计划终止日起 15 年 6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31 页, 共 44 页

37 二十 受益人大会 ( 一 ) 组成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出席并参与表决 ( 二 ) 召开事由 1 下列事由, 除应当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外, 还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 (1) 终止本信托, 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 (2) 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 ; (3)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 (4) 提高受托人 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 (5) 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 (1) 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 ( 如交易制度变为 T+0 涨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 ), 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改 ;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 (3) 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三 ) 会议召集方式 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 ( 含 10%) 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 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 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 受托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 四 ) 通知 第 32 页, 共 44 页

38 1 召开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的期限 地点; (4) 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 (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五 ) 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受托人的, 视为出席了会议 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 50% 以上的,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第 33 页, 共 44 页

39 ( 六 ) 议事内容和程序 1 议事内容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 (2)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3)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 七 ) 表决 1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终止信托计划 ( 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 八 )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 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 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 二十一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一 )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 或者依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解任 第 34 页, 共 44 页

40 4 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 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 解任受托人的程序本信托任一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本款第 1 项规定的解任条件, 要求解任受托人的, 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 (1) 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 由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启动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 (2) 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解任受托人的理由 ; 解任受托人的决议通过的, 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 ; (3) 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 应按照本条第 ( 三 ) 款办理交接手续 ; 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 全体受益人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三 ) 新受托人的选任与交接新受托人人选由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后确定 新受托人产生之前, 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 ; 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 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移交手续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一 ) 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 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 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 ( 含信托计划 ) 造成的全部损失 ( 二 ) 免责 第 35 页, 共 44 页

41 发生下列情形时, 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可抗力 ; (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二十三 税收处理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照法律 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 通知 ( 一 ) 地址变更的告知委托人 / 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认购 / 申购单中填写的内容为准 委托人 / 受益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通知受托人 ( 二 )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告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 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托利益账户, 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 ( 三 ) 通知的送达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 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 (1) 由信函邮递的, 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 4 日 ; 第 36 页, 共 44 页

42 (2) 由传真 电传或电报传送, 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十五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不能协商解决, 则应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六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1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受托人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2 委托人签署认购/ 申购单, 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 同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3 信托计划说明书可与其他信托文件共同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七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 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 除非适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二十七 法律意见书概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宪英律师, 依据与受托人签订的 法律顾问合同 (2012 沪锦非字第 1172 号 ) 对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取得受托人出具的如下书面保证 : 第 37 页, 共 44 页

43 1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文件, 无任何隐瞒 遗漏 2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并且原件是真实的 3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资料, 其签名 印章都是真实的, 签署文件的人士均有权或已经取得有效授权, 受托人取得文件以及向本所提交文件的手续都是合法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作出如下声明 : 1 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出具 2 法律意见书仅对受托人发行信托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和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计划财产保管商业银行 证券经纪机构等的资格条件 资信状况 市场信用状况等发表意见 3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受托人为发行本次信托计划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的审查, 对受托人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和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概要如下 : 1 根据受托人提供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章程 和 金融许可证, 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 ; 2 根据受托人提供的书面信托文件, 确认信托文件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 审查了信托文件所涉及的如下法律问题, 确认信托文件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1) 信托目的的规定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 信托文件关于委托人的资格 人数和认购金额不违反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 (3)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 第 38 页, 共 44 页

44 配方法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信托文件的其他规定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合同 ( 上信 -H-7001) 2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保管协议 3 法律意见书 第 39 页, 共 44 页

45 附录 : 定义表 1. 受托人或上海信托 : 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合同 : 指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合同 ( 上信 -H-7001)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 :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4.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上信 -H-7001) 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 认购 ( 申购 ) 风险申明书 : 指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信托单位认购 ( 申购 ) 风险申明书 6. 信托文件 : 指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 ( 申购 ) 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7.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8.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 :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9. 信托单位 :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 1 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分为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 /C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 其中, 基准日前投资者认购 / 申购的信托单位均为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 ; 基准日后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仅对自然人投资者开放, 其中, A 类信托单位为受托人直销渠道所销售信托单位,B 类信托单位为受托人代销渠道所销售信托单位, 根据代销渠道的不同,B 类信托单位可以进一步区分为 B1 类 B2 类 信托单位 ; 基准日后, 信托计划新设 C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 C 类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仅对机构投资者开放, 其中,C 类信托单位为受托人直销渠道所销售信托单位,D 类信托单位为受托人代销渠道所销售信托单位, 根据代销渠道的不同,D 类信托单位可以进一步区分为 D1 类 D2 类 信托单位 前述 基准日 以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日期为准 第 40 页, 共 44 页

46 10. 信托单位总份数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总数 ; 信托计划自成立日至终止日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因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等引起信托单位变动后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信托单位总份数包括信托单位份数和待结转收益份数 11. 委托人 :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 信托计划期限内, 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2. 受益人 : 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3. 认购 :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4. 认购资金 : 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15. 申购 :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6. 申购资金 : 指各委托人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7. 赎回 : 指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18. 赎回资金 : 指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而交付给该受益人的资金 19. 信托资金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20. 信托财产 : 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 ( 含损失 ) 21. 信托财产总值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其他投资工具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2. 信托财产净值 : 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23. 信托利益账户 :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4.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 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25. 保管人 :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第 41 页, 共 44 页

47 26. 保管合同 :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保管协议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7. 关联方 : 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方的范围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定 28. 不可抗力 : 指受托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 政府限制 有关交易所 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 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 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 盗窃 战争 罢工 社会骚乱 恐怖活动 火灾 自然灾害等 2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 通知等 30.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31. 会计年度 : 自每个自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期间 32. 工作日 : 指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 33.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元 : 指人民币元 35. 传真交易协议书 : 受托人与投资者签订的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传真交易协议书 及对该协议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6. 认购 / 申购单 : 受托人与投资者签订的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认购 / 申购单 37. 赎回申请单 : 受托人与投资者签订的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 上信 -H-7001) 赎回申请单 38. 现金丰利 : 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另一个信托产品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9. 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 :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以直销方式从事账户管理或信托交易的行为 内容包括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的开通和关闭, 第 42 页, 共 44 页

48 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的修改, 开放式信托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交易申请单的撤销, 交易明细 信托产品历史净值和账户余额的查询, 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交易 40. 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协议 : 受托人与投资者签订的 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协议 及对该协议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1 风险准备金: 指受托人从当个自然年度可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中计提并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予以使用的资金 ( 以下无正文 ) 第 43 页, 共 44 页

49 [ 此页为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 上信 -H-7001) 之签署页, 无正文 ] 受托人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签署地点 : 上海市 第 44 页, 共 44 页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 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信托合同 上信 -H-7001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月 上海信托 红宝石 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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